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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管 理 要 點 行 政 院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院 授 人 考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為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有 效 管 理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 以 下 簡 稱 本 網 站 ), 建 構 優 質 安 全 之 學 習 資 訊 網 絡,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如 下 : ( 一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點 所 定 之 適 用 對 象 ( 二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點 所 定 之 學 習 機 關 ( 構 ) ( 三 ) 全 國 各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各 人 事 機 構 ) 三 為 順 利 維 運 本 網 站, 本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人 事 局 ) 之 權 責 如 下 : ( 一 ) 訂 定 修 正 學 習 機 關 ( 構 ) 刊 載 於 本 網 站 學 習 資 訊 網 頁 之 格 式 ( 二 ) 訂 定 修 正 本 網 站 之 管 理 介 面 及 權 限 ( 三 ) 監 控 並 定 期 保 存 本 網 站 相 關 資 料, 以 供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或 人 事 機 構 核 對, 並 確 保 其 適 法 ( 四 ) 免 費 使 用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刊 載 於 本 網 站 之 學 習 資 訊, 並 提 供 網 路 學 習 資 訊 刊 載 服 務 ( 五 ) 維 護 本 網 站 設 備 及 程 式 運 作 無 誤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人 事 局 之 事 由, 或 因 新 興 病 毒 入 侵 機 制 致 本 網 站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各 人 事 機 構 使 用 本 網 站 之 權 責 如 下 : ( 一 ) 查 詢 統 計 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紀 錄, 以 利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決 策 參 考 ( 二 ) 搜 尋 本 機 關 符 合 受 訓 資 格 之 人 員, 並 予 以 線 上 薦 送 報 名 ( 三 ) 審 核 或 授 權 業 務 單 位 審 核 課 程 類 別 是 否 與 業 務 相 關 ( 四 ) 複 核 或 授 權 業 務 單 位 複 核 民 間 學 習 機 構 對 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所 登 錄 之 學 習 時 數 ( 五 ) 將 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國 外 進 修 資 料 登 錄 於 本 網 站, 並 將 其 訓 練 進 修 等 學 習 資 料 下 載 轉 錄 各 機 關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為 確 保 前 項 各 款 資 料 之 時 效 性 及 正 確 性, 各 人 事 機 構 應 定 期 檢 視 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於 本 網 站 之 終 身 學 習 紀 錄 之 完 整 性 及 正 確 性, 確 保 其 與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1

2 統 資 料 相 符, 並 配 合 各 年 度 人 事 機 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於 本 網 站 確 認 資 料 正 確 性 人 事 局 得 於 每 年 四 月 八 月 及 十 二 月 考 核 第 一 項 各 款 事 項, 未 確 實 執 行 之 人 事 機 構 名 冊, 將 提 報 擴 大 主 管 會 報, 並 由 該 等 人 事 機 構 於 二 週 內 報 送 人 事 局 改 善 情 形, 其 結 果 將 列 為 人 事 主 管 年 終 考 績 之 參 考 前 項 考 核 結 果, 人 事 局 得 登 載 於 本 網 站, 並 以 電 子 報 發 送 各 人 事 機 構 五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使 用 本 網 站 之 權 責 如 下 : ( 一 ) 提 供 本 學 習 機 關 ( 構 ) 簡 介 資 料, 以 利 各 界 瀏 覽 運 用 ( 二 ) 新 增 修 改 查 詢 本 學 習 機 關 ( 構 ) 所 屬 單 位 管 理 帳 號 ( 三 ) 新 增 修 改 查 詢 所 開 設 課 程 相 關 資 料 ( 四 ) 依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及 相 關 審 核 程 序, 准 駁 學 員 報 名 下 載 及 列 印 學 員 名 冊 ( 五 )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登 錄 學 習 時 數, 並 將 資 料 上 傳 ; 其 時 數 是 否 與 業 務 相 關, 由 各 該 人 事 機 構 認 定 ( 六 ) 配 合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新 增 修 正 查 詢 相 關 參 考 書 目 等 出 版 品 資 料 ( 七 ) 經 徵 詢 講 師 意 願 後, 新 增 修 正 查 詢 本 機 關 ( 構 ) 講 師 資 料 ( 八 ) 查 詢 其 他 學 習 機 關 ( 構 ) 課 程 及 講 師 資 料, 以 利 資 源 分 享 ( 九 ) 學 習 機 關 ( 構 ) 與 學 員 間 之 爭 議, 應 由 雙 方 自 行 解 決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資 料 之 內 容 及 正 確 性, 學 習 機 關 ( 構 ) 應 自 行 負 責 人 事 局 得 隨 時 於 本 網 站 檢 視, 如 發 現 有 過 時 或 不 實 之 情 事, 得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公 文 通 知 改 善 ; 經 通 知 十 日 後 仍 未 改 善 者, 人 事 局 得 不 經 通 知, 暫 停 或 中 止 該 學 習 機 關 ( 構 ) 使 用 本 網 站 服 務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俟 改 善 後 予 以 回 復, 其 改 善 程 度 得 作 為 未 來 准 駁 申 請 之 依 據 六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及 公 務 人 員 使 用 本 網 站, 須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並 不 得 從 事 以 下 行 為 : ( 一 ) 刊 載 或 儲 存 任 何 誹 謗 詐 欺 傷 害 猥 褻 色 情 賭 博 其 他 違 反 法 令 或 侵 害 他 人 權 益 之 資 料 或 檔 案 ( 二 ) 刊 載 或 儲 存 任 何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益 之 資 料 ( 三 ) 未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散 播 出 售 本 網 站 會 員 或 其 他 使 用 者 之 個 人 身 分 電 子 郵 件 位 址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或 轉 作 為 違 反 本 網 站 使 用 目 的 之 其 他 商 業 或 非 商 業 之 利 用 ( 四 ) 傳 輸 儲 存 病 毒, 或 其 他 任 何 足 以 破 壞 或 干 擾 電 腦 系 統 或 資 料 之 檔 案 程 式 ( 五 ) 破 壞 或 干 擾 本 網 站 運 作 之 行 為 ( 六 ) 妨 礙 其 他 學 習 機 關 ( 構 ) 或 公 務 人 員 使 用 本 網 站 相 關 服 務 之 行 為 2

3 ( 七 ) 透 過 不 正 當 管 道, 竊 取 本 網 站 之 會 員 帳 號 密 碼 及 存 取 權 限 之 行 為 ( 八 ) 未 經 合 法 授 權, 擅 自 進 行 重 製 改 製 之 行 為 ( 九 ) 販 售 帳 號 或 以 任 何 形 式 轉 讓 或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以 獲 取 對 價 之 行 為 ( 十 ) 其 他 違 反 本 要 點 或 不 符 合 本 網 站 所 提 供 使 用 目 的 ( 如 進 行 商 業 廣 告 ) 之 行 為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及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人 事 局 得 逕 行 暫 停 或 中 止 其 使 用 本 網 站 服 務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凍 結 存 取 權 限 刪 除 或 移 置 相 關 檔 案 或 資 料, 如 涉 及 民 事 或 刑 事 責 任, 並 得 依 法 追 訴 七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及 公 務 人 員 於 註 冊 時, 應 提 供 完 整 詳 細 且 符 合 真 實 之 資 料,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有 變 更 時, 應 隨 時 於 線 上 更 新 之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及 公 務 人 員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若 有 填 寫 不 實, 或 原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已 不 符 合 真 實 而 未 更 新, 人 事 局 得 終 止 其 會 員 資 格 或 暫 停 其 使 用 各 項 服 務 之 權 利 八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與 公 務 人 員 於 註 冊 時 必 須 將 人 事 局 所 授 予 之 密 碼 更 新, 做 為 一 確 認 之 密 碼, 並 應 妥 善 保 護 與 牢 記 該 帳 號 及 密 碼 九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及 公 務 人 員 於 使 用 本 網 站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結 束 時, 應 確 實 登 出, 以 防 他 人 盜 用, 並 不 得 將 帳 號 與 密 碼 洩 露 或 提 供 予 第 三 人 知 悉, 或 出 借 轉 讓 他 人 使 用 十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及 公 務 人 員 如 發 現 帳 號 或 密 碼 有 異 常 或 使 用 安 全 受 破 壞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本 網 站 之 客 服 人 員 十 一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對 於 賦 予 本 網 站 之 管 理 及 維 護 權 限 人 員, 應 妥 適 分 工, 建 立 評 估 及 考 核 制 度, 並 視 需 要 建 立 人 員 相 互 支 援 制 度 對 於 擁 有 網 站 存 取 特 別 權 限 之 人 員, 應 建 立 使 用 人 員 名 冊, 加 強 安 全 控 管 十 二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對 於 離 開 公 務 職 位 體 系 ( 如 辭 職 退 休 死 亡 ) 人 員, 應 依 據 人 員 離 開 公 務 職 位 體 系 之 處 理 程 序 辦 理, 並 立 即 取 消 使 用 本 網 站 之 所 有 權 利 對 於 人 員 職 務 調 整 及 調 動, 應 依 系 統 存 取 授 權 規 定 辦 理 3

4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總 說 明 為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彙 集 各 類 學 習 資 源, 行 政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於 九 十 一 年 建 置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 以 下 簡 稱 本 網 站 ), 並 於 同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以 院 授 人 考 字 第 九 一 二 二 三 一 七 號 函 頒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管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嗣 於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修 正 第 二 點 第 五 點 及 第 六 點 本 次 修 正 係 因 本 院 為 建 構 核 心 能 力 導 向 之 學 習 機 制, 擴 大 民 間 學 習 機 構 參 與, 於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五 日 修 正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核 發 及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為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 並 停 止 適 用 民 間 學 習 機 構 申 請 認 證 審 查 作 業 規 定, 本 要 點 涉 及 民 間 學 習 機 構 等 相 關 規 定, 允 宜 配 合 檢 討 修 正 另 為 實 施 民 間 學 習 機 構 線 上 註 冊 新 制, 本 網 站 業 建 置 民 間 學 習 機 構 線 上 申 請 帳 號 及 人 事 人 員 線 上 複 核 等 功 能, 有 關 學 習 時 數 登 錄 及 複 核 之 權 責 尚 乏 規 定, 宜 予 增 列 又 實 務 上 本 網 站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紀 錄 之 正 確 性, 涉 及 各 年 度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有 賴 於 各 人 事 機 構 之 確 認, 惟 部 分 人 事 機 構 未 能 確 實 檢 視 核 對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之 終 身 學 習 紀 錄, 致 辦 理 考 核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時 偶 有 爭 議, 允 宜 謀 求 改 進 爰 予 通 盤 檢 討 本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以 求 周 延 本 要 點 計 十 四 點, 本 次 係 全 文 修 正, 計 刪 除 二 點, 修 正 後 共 計 十 二 點, 其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一 修 訂 本 網 站 宗 旨 為 建 構 優 質 安 全 之 學 習 資 訊 網 絡 ( 第 一 點 ) 二 配 合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有 關 適 用 對 象 及 學 習 機 關 ( 構 ) 之 規 定, 修 訂 本 要 點 之 適 用 對 象 ( 第 二 點 ) 三 増 訂 各 人 事 機 構 應 審 核 課 程 類 別 是 否 與 業 務 相 關, 就 民 間 學 習 機 構 對 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所 登 錄 之 學 習 時 數 進 行 複 核 ; 定 期 檢 視 公 務 人 員 之 終 身 學 習 紀 錄, 並 配 合 各 年 4

5 度 人 事 機 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確 認 其 正 確 性, 以 杜 爭 議 ( 第 四 點 ) 四 修 訂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及 公 務 人 員 使 用 本 網 站 之 權 責 及 禁 止 行 為, 以 符 實 需 ( 第 五 點 第 六 點 ) 配 合 本 網 站 改 版 後 功 能 及 資 訊 安 全, 修 訂 本 網 站 使 用 權 限 等 相 關 規 定 ( 第 十 一 點 第 十 二 點 ) 5

6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行 政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一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 以 考 量 本 網 站 之 建 置 目 的 院 ) 為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有 效 管 理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 以 下 簡 稱 本 網 站 ), 建 構 優 質 安 全 之 學 習 資 訊 網 絡, 特 訂 定 本 要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有 效 及 功 能, 係 為 推 動 公 務 人 管 理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員 終 身 學 習 建 構 優 質 習 入 口 網 站 ( 以 下 簡 安 全 之 學 習 資 訊 網 絡, 以 稱 本 站 ), 建 立 安 全 可 促 進 學 習 資 訊 共 享, 匯 集 信 賴 之 電 子 化 作 業 環 並 統 計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境, 確 保 資 料 系 統 習 紀 錄, 爰 修 正 本 點 有 關 設 備 網 路 安 全 及 運 本 網 站 宗 旨 相 關 文 字 點 作 順 暢, 以 廣 拓 知 識 時 代 優 質 學 習 管 道,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如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包 因 本 要 點 與 推 動 公 務 人 下 : ( 一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點 所 定 之 適 用 對 象 ( 二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點 所 定 之 學 習 機 關 ( 構 ) 括 全 國 各 機 關 人 事 機 員 終 身 學 習 密 切 相 關, 為 構 ( 以 下 簡 稱 各 人 事 期 規 定 一 致, 爰 配 合 行 機 構 ) 符 合 行 政 院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核 發 員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核 發 與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為 與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所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定 之 學 習 機 關 校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 構 )( 以 下 簡 稱 學 習 習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及 公 務 人 員 終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 修 身 學 習 護 照 核 發 對 象 正 本 點 將 適 用 對 象 分 款 ( 以 下 簡 稱 公 務 人 條 列 規 定 如 下 : ( 三 ) 全 國 各 機 關 人 員 ) 一 第 一 款 : 規 定 以 終 身 事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各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人 事 機 構 ) 點 所 定 之 適 用 對 象 ( 依 法 任 用 派 用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依 法 聘 任 聘 用 僱 用 人 員,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 為 適 用 對 象 二 第 二 款 : 規 定 以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點 所 定 之 學 習 機 關 6

7 ( 構 ) 為 適 用 對 象 三 第 三 款 : 規 定 全 國 各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為 適 用 對 象 三 本 要 點 適 用 範 圍, 係 一 本 點 刪 除 指 使 用 本 站 網 路 學 習 二 配 合 本 院 人 事 行 政 資 訊 管 理 介 面 空 間, 更 新 維 護 本 站 中 之 資 料, 及 提 供 各 項 功 能 服 務 局 ( 以 下 簡 稱 人 事 局 ) 全 球 資 訊 網 隱 私 保 護 及 安 全 政 策, 網 站 之 適 用 範 圍 含 括 於 本 網 站 進 行 之 所 有 活 動, 並 納 入 第 一 點 規 範, 本 點 爰 予 刪 除 三 為 順 利 維 運 本 網 站, 四 為 順 利 維 運 本 站, 本 一 點 次 變 更 本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人 事 局 ) 之 權 責 如 下 : 局 之 權 責 如 下 : ( 一 ) 訂 定 修 正 學 習 機 構 刊 載 於 本 站 學 二 本 點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係 將 原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及 第 七 ( 一 ) 訂 定 修 正 學 習 機 關 ( 構 ) 刊 載 於 本 網 站 學 習 資 訊 網 頁 之 格 式 ( 二 ) 訂 定 修 正 本 網 站 之 管 理 介 面 及 權 限 ( 三 ) 監 控 並 定 期 保 習 資 訊 網 頁 之 格 式 ( 二 ) 訂 定 修 正 本 站 之 管 理 介 面 及 權 限 ( 三 ) 監 控 本 站 相 關 資 料, 以 確 保 其 適 法 及 新 穎 ( 四 ) 各 機 關 學 習 款 有 關 刊 載 學 習 資 訊 之 規 定 合 併 ; 第 五 款 係 將 原 第 四 點 第 五 款 及 第 六 款 有 關 不 可 抗 力 及 不 可 歸 責 於 人 事 局 之 事 由 予 以 合 併 規 定 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存 本 網 站 相 關 資 機 構 刊 載 於 本 站 之 學 三 原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料, 以 供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或 人 事 機 構 核 對, 並 確 保 其 適 法 ( 四 ) 免 費 使 用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刊 載 於 本 網 站 之 學 習 資 訊, 並 提 供 網 路 學 習 資 訊 刊 載 服 務 ( 五 ) 維 護 本 網 站 設 備 及 程 式 運 作 無 習 資 訊, 免 費 提 供 本 局 刊 載 使 用 ( 五 ) 盡 力 維 護 本 站 設 備 免 於 故 障,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局 之 事 由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盡 力 維 護 本 站 程 式 運 作 無 誤, 但 因 新 興 病 毒 或 入 侵 機 制 七 款 有 關 學 習 機 關 ( 構 ) 與 學 員 間 之 爭 議 解 決 規 定, 移 列 至 第 五 點 規 定 7

8 誤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人 事 局 之 事 由, 或 因 新 興 病 毒 入 侵 機 制 致 本 網 站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者, 不 在 此 限 致 本 站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者, 不 在 此 限 ( 七 ) 提 供 網 路 學 習 資 訊 刊 載 服 務, 至 學 習 機 構 與 學 員 間 之 爭 議, 應 由 雙 方 自 行 解 決 四 各 人 事 機 構 使 用 本 網 五 各 人 事 機 構 使 用 本 站 一 點 次 變 更 站 之 權 責 如 下 : ( 一 ) 查 詢 統 計 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紀 錄, 以 利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決 策 參 考 之 權 責 如 下 : ( 一 ) 搜 尋 本 機 關 符 合 受 訓 資 格 之 人 員, 並 予 以 線 上 薦 送 報 名 二 本 點 第 一 項 係 配 合 本 網 站 改 版, 修 訂 各 人 事 機 構 使 用 本 網 站 之 權 責, 各 款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 二 ) 搜 尋 本 機 關 符 ( 二 ) 將 本 機 關 公 務 ( 一 )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分 合 受 訓 資 格 之 人 員, 並 予 以 線 上 薦 送 報 名 ( 三 ) 審 核 或 授 權 業 務 單 位 審 核 課 程 類 別 是 否 與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國 外 進 修 資 料 登 錄 於 本 站, 並 應 檢 視 或 登 錄 其 國 內 進 修 資 料 之 完 整 正 確 後, 將 其 訓 練 進 修 等 學 習 資 料 下 載 轉 錄 各 機 關 別 由 原 第 五 點 第 三 款 第 一 款 移 列 規 定,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係 規 範 各 人 事 機 構 使 用 本 網 站 之 權 利 ( 四 ) 複 核 或 授 權 業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二 ) 依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務 單 位 複 核 民 間 學 習 機 構 對 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所 登 錄 之 學 習 時 數 ( 五 ) 將 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國 外 進 修 資 料 登 錄 於 本 網 站, 並 將 其 訓 練 進 修 等 學 習 資 料 下 載 轉 錄 各 機 關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為 確 保 前 項 各 款 資 料 之 時 效 性 及 正 確 性, 各 人 事 機 構 應 定 期 檢 視 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於 本 網 站 之 終 身 學 習 紀 錄 之 ( 三 ) 查 詢 列 印 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紀 錄, 以 利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決 策 參 考 ( 四 ) 提 供 本 機 關 重 要 政 策 資 訊, 經 本 局 審 核, 刊 載 本 站, 以 利 宣 導 ( 五 ) 統 計 查 詢 本 機 關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資 訊 為 確 保 前 項 各 款 資 料 之 時 效 性 及 正 確 性, 各 人 事 機 構 除 應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主 管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點 第 四 點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數 位 學 習 時 數 及 業 務 相 關 學 習 時 數, 均 由 人 事 局 報 經 本 院 定 之 復 依 本 院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院 授 人 考 字 第 九 六 六 二 七 三 號 函 規 定, 各 機 關 ( 構 )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自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提 高 為 四 十 小 時, 其 中 業 務 相 關 之 學 習 時 數 不 8

9 完 整 性 及 正 確 性, 確 保 其 與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相 符, 並 配 合 各 年 度 人 事 機 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於 本 網 站 確 認 資 料 正 確 性 人 事 局 得 於 每 年 四 月 八 月 及 十 二 月 考 核 第 一 項 各 款 事 項, 未 確 實 執 行 之 人 事 機 構 名 冊, 將 提 報 擴 大 主 管 會 報, 並 由 該 等 人 事 機 構 於 二 週 內 報 送 人 事 局 改 善 情 形, 其 結 果 將 列 為 人 事 主 管 年 終 考 績 之 參 考 前 項 考 核 結 果, 人 事 局 得 登 載 於 本 網 站, 並 以 電 子 報 發 送 各 人 事 機 構 表 規 定 辦 理 外, 本 局 得 低 於 二 十 小 時 得 於 每 年 四 月 八 月 為 應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及 十 二 月 考 核 前 項 各 員 學 習 紀 錄 統 計, 款, 未 確 實 執 行 之 人 第 三 款 爰 增 列 規 定 事 機 構 名 冊, 將 提 報 各 人 事 機 構 應 審 核 擴 大 主 管 會 報, 並 由 或 授 權 業 務 單 位 審 該 等 人 事 機 構 於 二 週 核 課 程 類 別 是 否 與 內 報 送 本 局 改 善 情 業 務 相 關 形, 其 結 果 將 列 為 人 ( 三 ) 第 四 款 增 列 各 人 事 事 主 管 年 終 考 績 之 參 機 構 應 就 民 間 學 考 習 機 構 對 本 機 關 前 二 項 考 核 結 果, 本 公 務 人 員 所 登 錄 局 得 登 載 於 本 網 站, 之 學 習 時 數 進 行 並 以 電 子 報 發 送 各 人 複 核 或 授 權 業 務 事 機 構 單 位 複 核, 以 利 人 事 機 構 掌 握 民 間 學 習 機 構 對 於 該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所 登 錄 之 學 習 時 數 ( 四 ) 依 人 事 局 九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局 考 字 第 九 四 六 五 五 七 三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有 關 業 務 相 關 學 習 時 數 之 認 定, 宜 由 服 務 機 關 就 學 習 課 程 與 機 關 業 務 性 質 及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考 量 認 定 爰 有 關 各 人 事 機 構 審 核 課 程 是 否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認 定 標 準,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 五 ) 第 五 款 由 原 第 五 點 第 二 款 移 列 規 9

10 定 原 第 五 點 第 四 款 有 關 政 策 資 訊 宣 導 規 定 因 與 本 網 站 宗 旨 無 涉, 爰 予 刪 除 三 為 確 保 本 網 站 資 料 正 確, 原 第 五 點 第 二 項 業 規 定 人 事 局 得 考 核 各 人 事 機 構 是 否 確 實 辦 理 學 習 資 料 檢 視 及 登 錄 等 事 宜, 惟 仍 有 部 分 人 事 機 構 未 確 實 更 新 及 核 對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之 終 身 學 習 資 料, 致 本 網 站 資 料 與 各 機 關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數 據 迭 有 差 異, 於 辦 理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時, 亦 偶 生 爭 議 為 落 實 考 核 各 人 事 機 構 終 身 學 習 紀 錄 登 錄 情 形, 本 點 第 二 項 增 訂 各 人 事 機 構 應 定 期 檢 視 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之 終 身 學 習 紀 錄, 確 保 其 與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相 符, 並 配 合 各 年 度 人 事 機 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作 業, 於 本 網 站 確 認 資 料 正 確 性, 以 杜 爭 議 四 原 第 五 點 第 二 項 後 段 有 關 人 事 局 辦 理 考 核 相 關 事 宜, 移 列 至 第 三 項, 原 第 五 點 第 三 項 依 序 遞 移 為 10

11 第 四 項,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五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使 六 各 學 習 機 構 使 用 本 站 一 點 次 變 更 用 本 網 站 之 權 責 如 下 : ( 一 ) 提 供 本 學 習 機 關 ( 構 ) 簡 介 資 料, 以 利 各 界 瀏 覽 運 用 ( 二 ) 新 增 修 改 查 詢 本 學 習 機 關 ( 構 ) 所 屬 單 位 管 理 帳 號 ( 三 ) 新 增 修 改 查 詢 所 開 設 課 程 相 關 資 料 ( 四 ) 依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及 相 關 審 核 程 序, 准 駁 學 員 報 名 下 載 及 列 印 學 員 名 之 權 責 如 下 : ( 一 ) 提 供 本 學 習 機 構 簡 介 資 料, 以 利 各 界 瀏 覽 運 用 ( 二 ) 新 增 修 改 查 詢 本 學 習 機 構 所 屬 單 位 管 理 帳 號 ( 三 ) 新 增 修 改 查 詢 所 開 設 班 別 與 課 程 相 關 資 料 ( 四 ) 依 所 開 設 之 班 別 及 相 關 審 核 程 序, 准 駁 學 員 報 名 下 載 及 列 印 學 員 名 冊 ( 五 ) 於 班 別 課 程 結 束 後, 登 錄 學 員 成 二 本 點 第 一 項 主 要 係 規 範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使 用 本 網 站 之 權 責, 為 配 合 民 間 學 習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停 止 辦 理, 爰 於 第 五 款 增 列 規 定 學 習 機 關 ( 構 )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所 登 錄 學 習 時 數 是 否 與 學 員 業 務 相 關, 由 人 事 機 構 認 定 第 九 款 有 關 學 習 機 關 ( 構 ) 與 學 員 間 之 爭 議 解 決 之 規 定, 係 由 原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七 冊 績, 並 將 資 料 上 傳 款 移 列 ( 五 ) 於 課 程 結 束 ( 六 ) 配 合 所 開 設 之 三 為 期 彈 性, 本 點 第 後, 登 錄 學 習 時 數, 並 將 資 料 上 傳 ; 其 時 數 是 否 與 業 務 相 關, 由 各 該 人 事 機 構 認 定 ( 六 ) 配 合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新 增 修 正 查 詢 相 關 參 考 書 目 等 出 版 品 資 料 ( 七 ) 經 徵 詢 講 師 意 願 後, 新 增 修 正 查 詢 本 機 關 ( 構 ) 講 班 別, 新 增 修 改 查 詢 相 關 參 考 書 目 等 出 版 品 資 料 ( 七 ) 經 徵 詢 講 座 意 願 後, 新 增 修 改 查 詢 本 機 構 講 座 資 料 ( 八 ) 查 詢 其 他 學 習 機 構 班 別 課 程 及 講 座 資 料, 以 利 資 源 分 享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二 項 將 人 事 局 每 年 四 月 八 月 及 十 二 月 定 期 考 核, 修 訂 為 人 事 局 得 隨 時 於 本 網 站 檢 視 資 料, 以 督 促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確 實 更 新 資 料, 並 將 限 期 改 善 日 期 一 個 月 修 正 為 十 日, 俾 確 保 資 料 正 確 性,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師 資 料 資 料 之 內 容 及 正 確 四 另 配 合 學 習 機 關 ( 八 ) 查 詢 其 他 學 習 機 關 ( 構 ) 課 程 及 講 師 資 料, 以 利 資 源 分 享 性, 學 習 機 構 應 自 行 負 責, 本 局 得 於 每 年 四 月 八 月 及 十 二 月 定 期 考 核 ; 經 發 現 有 ( 構 ) 定 期 考 核 機 制 已 調 整 為 隨 時 檢 視, 原 第 六 點 第 三 項 予 以 刪 除 11

12 ( 九 ) 學 習 機 關 ( 構 ) 過 時 或 不 實 之 情 事, 與 學 員 間 之 爭 議, 應 本 局 得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由 雙 方 自 行 解 決 公 文 通 知 改 善, 如 經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通 知 一 個 月 後 仍 未 改 第 七 款 資 料 之 內 容 善, 本 局 得 不 經 通 及 正 確 性, 學 習 機 關 知, 暫 停 或 中 止 該 學 ( 構 ) 應 自 行 負 責 習 機 構 使 用 本 站 服 務 人 事 局 得 隨 時 於 本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俟 改 網 站 檢 視, 如 發 現 有 善 後 予 以 回 復, 其 改 過 時 或 不 實 之 情 善 程 度 得 作 為 未 來 評 事, 得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鑑 或 審 核 認 證 之 依 公 文 通 知 改 善 ; 經 通 據 ; 如 有 不 可 抗 力 因 知 十 日 後 仍 未 改 善 素, 則 暫 不 予 考 核 者, 人 事 局 得 不 經 通 各 學 習 機 構 如 經 考 核 知, 暫 停 或 中 止 該 學 連 續 三 次 均 依 規 定 辦 習 機 關 ( 構 ) 使 用 本 理 者, 本 局 得 公 開 表 網 站 服 務 之 全 部 或 揚 一 部, 俟 改 善 後 予 以 前 二 項 考 核 結 果, 本 回 復, 其 改 善 程 度 得 局 得 登 載 於 本 網 站, 作 為 未 來 准 駁 申 請 並 以 電 子 報 發 送 各 學 之 依 據 習 機 構 七 公 務 人 員 使 用 本 站 之 一 本 點 刪 除 權 責 如 下 : 二 配 合 人 事 局 全 球 資 ( 一 ) 訂 閱 及 取 消 訂 訊 網 隱 私 保 護 及 安 閱 電 子 報 全 政 策, 網 站 之 適 用 ( 二 ) 依 其 意 願 查 詢 對 象 業 含 括 所 有 網 學 習 機 構 開 設 課 程, 路 使 用 者, 爰 刪 除 本 經 符 機 關 相 關 規 定, 點 並 得 線 上 報 名 ( 三 ) 查 詢 個 人 學 習 紀 錄 ( 四 ) 新 增 修 改 查 詢 個 人 行 事 曆 及 學 習 資 料 夾 資 料 ( 五 ) 搜 尋 並 列 印 本 站 相 關 出 版 品 資 料 及 訂 購 資 訊 六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及 八 各 機 關 學 習 機 構 及 點 次 變 更,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12

13 公 務 人 員 使 用 本 網 站, 須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並 不 得 從 事 以 下 行 為 : ( 一 ) 刊 載 或 儲 存 任 何 誹 謗 詐 欺 傷 害 猥 褻 色 情 賭 博 其 他 違 反 法 令 或 侵 害 他 人 權 益 之 資 料 或 檔 案 ( 二 ) 刊 載 或 儲 存 任 何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益 之 資 料 ( 三 ) 未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散 播 出 售 本 網 站 會 員 或 其 他 使 用 者 之 個 人 身 分 電 子 郵 件 位 址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或 轉 作 為 違 反 本 網 站 使 用 目 的 之 其 他 商 業 或 非 商 業 之 利 用 ( 四 ) 傳 輸 儲 存 病 毒, 或 其 他 任 何 足 以 破 壞 或 干 擾 電 腦 系 統 或 資 料 之 檔 案 程 式 ( 五 ) 破 壞 或 干 擾 本 網 站 運 作 之 行 為 ( 六 ) 妨 礙 其 他 學 習 機 關 ( 構 ) 或 公 務 人 員 使 用 本 網 站 相 關 服 務 之 行 為 ( 七 ) 透 過 不 正 當 管 道, 竊 取 本 網 站 之 會 員 帳 號 密 碼 及 存 取 權 限 之 行 為 公 務 人 員 使 用 本 站, 正 須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並 不 得 從 事 以 下 行 為 : ( 一 ) 刊 載 或 儲 存 任 何 誹 謗 詐 欺 傷 害 猥 褻 色 情 賭 博 或 其 他 違 反 法 令 或 侵 害 他 人 權 益 之 資 料 或 檔 案 ( 二 ) 刊 載 或 儲 存 任 何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益 之 資 料 ( 三 ) 未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即 散 播 出 售 本 站 會 員 或 其 它 使 用 者 之 個 人 身 分 電 子 郵 件 位 址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或 轉 作 為 違 反 本 站 使 用 目 的 之 其 他 商 業 或 非 商 業 之 利 用 ( 四 ) 傳 輸 儲 存 病 毒, 或 其 他 任 何 足 以 破 壞 或 干 擾 電 腦 系 統 或 資 料 之 檔 案 程 式 ( 五 ) 破 壞 或 干 擾 本 站 運 作 之 行 為 ( 六 ) 妨 礙 或 干 擾 其 他 機 關 學 習 機 構 或 公 務 人 員 使 用 本 站 相 關 服 務 之 行 為 ( 七 ) 透 過 不 正 當 管 道 竊 取 本 站 之 會 員 帳 號 及 密 碼 以 及 存 取 權 限 之 行 為 ( 八 ) 未 經 合 法 授 權, 擅 自 進 行 重 製 13

14 ( 八 ) 未 經 合 法 授 改 製 之 行 為 權, 擅 自 進 行 重 製 ( 九 ) 販 售 帳 號 或 以 改 製 之 行 為 任 何 形 式 轉 讓 或 提 供 ( 九 ) 販 售 帳 號 或 以 他 人 使 用 以 獲 取 對 價 任 何 形 式 轉 讓 或 提 供 之 行 為 他 人 使 用 以 獲 取 對 價 ( 十 ) 其 他 違 反 本 要 之 行 為 點 或 不 符 合 本 站 所 提 ( 十 ) 其 他 違 反 本 要 供 使 用 目 的 之 行 為 點 或 不 符 合 本 網 站 所 各 機 關 學 習 機 構 及 提 供 使 用 目 的 ( 如 進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前 項 規 行 商 業 廣 告 ) 之 行 定, 本 局 得 逕 行 暫 停 為 或 中 止 其 使 用 本 站 服 各 學 習 機 關 務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凍 ( 構 ) 及 公 務 人 員 違 結 存 取 權 限 刪 除 或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人 事 移 置 相 關 檔 案 或 資 局 得 逕 行 暫 停 或 中 料, 如 涉 及 民 事 或 刑 止 其 使 用 本 網 站 服 事 責 任, 並 得 依 法 追 務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凍 訴 結 存 取 權 限 刪 除 或 移 置 相 關 檔 案 或 資 料, 如 涉 及 民 事 或 刑 事 責 任, 並 得 依 法 追 訴 七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及 九 各 機 關 學 習 機 構 及 點 次 變 更,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公 務 人 員 於 註 冊 公 務 人 員 於 註 冊 時 應 正 時, 應 提 供 完 整 詳 細 提 供 完 整 詳 細 且 符 合 且 符 合 真 實 之 資 真 實 之 資 料, 所 登 錄 料,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有 之 資 料 有 變 更 時, 應 變 更 時, 應 隨 時 於 線 隨 時 於 線 上 更 新 之 上 更 新 之 各 機 關 學 習 機 構 及 各 學 習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所 提 供 之 資 ( 構 ) 及 公 務 人 員 所 料 若 有 填 寫 不 實, 或 提 供 之 資 料 若 有 填 原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已 不 寫 不 實, 或 原 所 登 錄 符 合 真 實 而 未 更 新, 之 資 料 已 不 符 合 真 本 局 得 終 止 其 會 員 資 實 而 未 更 新, 人 事 局 格 或 凍 結 其 使 用 各 項 得 終 止 其 會 員 資 格 服 務 之 權 利 或 暫 停 其 使 用 各 項 14

15 服 務 之 權 利 八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與 十 各 機 關 學 習 機 構 與 點 次 變 更,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公 務 人 員 於 註 冊 時 公 務 人 員 於 註 冊 時 必 正 必 須 將 人 事 局 所 授 予 之 密 碼 更 新, 做 為 一 確 認 之 密 碼, 並 應 妥 善 保 護 與 牢 記 該 帳 號 及 密 碼 須 將 本 局 所 授 予 之 密 碼 更 新, 做 為 一 確 認 之 密 碼, 並 應 妥 善 保 護 與 牢 記 該 帳 號 及 密 碼 九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及 十 一 各 機 關 學 習 機 構 點 次 變 更,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公 務 人 員 於 使 用 本 及 公 務 人 員 於 使 用 本 正 網 站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結 束 時, 應 確 實 登 出, 以 防 他 人 盜 用, 並 不 得 將 帳 號 與 密 碼 洩 露 或 提 供 予 第 三 人 知 悉, 或 出 借 轉 讓 他 人 使 用 站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結 束 時, 應 確 實 登 出, 以 防 他 人 盜 用, 並 不 得 將 帳 號 與 密 碼 洩 露 或 提 供 予 第 三 人 知 悉, 或 出 借 轉 讓 他 人 使 用 十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及 十 二 各 機 關 學 習 機 構 點 次 變 更,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公 務 人 員 如 發 現 帳 及 公 務 人 員 如 發 現 帳 正 號 或 密 碼 有 異 常 或 使 用 安 全 受 破 壞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本 網 站 之 客 服 人 員 號 或 密 碼 有 異 常 或 使 用 安 全 受 破 壞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本 站 之 客 服 信 箱 十 一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十 三 各 機 關 及 學 習 機 構 一 點 次 變 更 對 於 賦 予 本 網 站 之 對 於 賦 予 本 站 之 管 理 二 新 版 之 本 網 站 已 要 管 理 及 維 護 權 限 人 員, 應 妥 適 分 工, 建 立 評 估 及 考 核 制 度, 並 視 需 要 建 立 人 員 相 互 支 援 制 度 對 及 維 護 權 限 人 員, 應 妥 適 分 工, 建 立 評 估 及 考 核 制 度, 並 視 需 要 建 立 人 員 相 互 支 援 制 度 另 對 於 擁 有 網 求 會 員 密 碼 至 少 需 設 定 八 碼, 爰 將 縮 短 密 碼 更 新 周 期 等 文 字 刪 除, 餘 依 原 規 定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於 擁 有 網 站 存 取 特 別 權 限 之 人 員, 應 建 立 使 用 人 員 名 冊, 加 強 安 全 控 管 站 存 取 特 別 權 限 之 人 員, 應 建 立 使 用 人 員 名 冊, 加 強 安 全 控 管, 並 縮 短 密 碼 更 新 周 期 十 二 各 學 習 機 關 ( 構 ) 十 四 各 機 關 及 學 習 機 構 一 點 次 變 更 對 於 離 開 公 務 職 位 對 於 離 開 公 務 職 位 體 二 本 網 站 對 於 離 開 公 體 系 ( 如 辭 職 退 系 ( 如 辭 職 退 休 務 職 位 體 系 之 會 15

16 休 死 亡 ) 人 員, 應 依 據 人 員 離 開 公 務 職 位 體 系 之 處 理 程 序 辦 理, 並 立 即 取 消 使 用 本 網 站 之 所 有 權 利 對 於 人 員 職 務 調 整 及 調 動, 應 依 系 統 存 取 授 權 規 定 辦 理 死 亡 ) 人 員, 應 依 據 人 員 離 開 公 務 職 位 體 系 之 處 理 程 序 辦 理, 並 立 即 取 消 使 用 本 站 之 所 有 權 限 對 於 人 員 職 務 調 整 及 調 動, 應 依 系 統 存 取 授 權 規 定, 限 期 調 整 其 權 限 及 更 新 密 碼 員, 其 使 用 權 於 原 機 關 報 送 離 職 起 將 停 止 使 用 權, 待 新 機 關 重 新 報 送 該 會 員 資 料 後 始 啟 用 其 使 用 權, 爰 配 合 前 開 系 統 設 定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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