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工程規範-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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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 塑 關 係 企 業 規 章 編 號 E00507 分 發 序 號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制 定 部 門 : 烯 烴 推 行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85 年 5 月 15 日 編 印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編 輯 名 冊 ( 一 ) 主 編 : 台 塑 公 司 工 務 部 工 程 組 連 加 卿 (TEL: ) ( 二 ) 編 輯 委 員 : 1. 塑 化 公 司 煉 製 工 程 組 蔣 進 隆 (TEL: ) 2. 塑 化 公 司 稀 烴 組 陳 焜 炎 (TEL: ) 3. 塑 化 公 司 塑 稀 工 程 組 黃 正 玩 (TEL: ) 4. 南 亞 公 司 石 化 擴 建 中 心 顏 福 川 (TEL: ) 5. 台 化 公 司 工 務 部 邱 煌 元 (TEL: )

3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總 則 目 錄 章 頁 別 次 1.1 範 圍 標 準 法 規 及 參 考 資 料 1-1~2 1.3 區 域 分 類 1-2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2.1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基 本 規 劃 2-1~ 開 關 室 規 劃 要 點 2-19~ 導 體 之 安 全 距 離 操 作 面 之 安 全 距 離 2-23~ 地 下 管 線 設 置 要 點 2-25~ XLPE 電 纜 佈 設 之 最 小 彎 曲 半 徑 銅 導 體 XLPE 電 纜 之 短 路 容 許 電 流 PVC 管 及 厚 鋼 電 線 管 規 範 管 內 截 面 積 與 電 纜 截 面 積 之 關 係 表 2-32~ 漏 電 斷 路 器 裝 置 要 點 2-34~ 危 險 場 所 之 分 類 2-37~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分 類 2-39~ 電 氣 機 械 防 爆 構 造 定 義 2-44~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表 示 2-46~ 美 國 NEC 法 規 對 危 險 區 之 規 定 2-49~ 美 國 NEC 法 規 對 危 險 區 之 劃 分 2-59~ 美 國 石 油 協 會 (API) 對 危 險 區 之 劃 分 2-61~ 美 國 NEMA 對 盤 體 等 級 之 分 類 2-74~ IEC 對 容 器 之 保 護 等 級 之 分 類 2-76~ 電 儀 防 爆 器 材 之 選 定 2-78~ 主 要 低 壓 機 具 設 備 選 用 基 準 2-81

4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章 頁 別 次 2.22 封 閉 接 頭 使 用 機 機 與 場 所 2-82~ 封 閉 填 充 物 之 灌 裝 洩 水 換 氣 裝 置 使 用 時 機 2-86~ 接 地 設 計 要 點 2-88~ 接 地 系 統 分 類 2-92~ 電 力 系 統 保 護 設 計 2-95~151 電 氣 設 備 請 購 規 格 3.1 三 相 變 壓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2 3.2 低 壓 馬 達 啟 動 盤 請 購 規 格 書 3-3~6 3.3 高 壓 馬 達 啟 動 盤 請 購 規 格 書 3-7~ 斷 路 請 購 規 格 書 高 壓 接 觸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高 壓 電 力 熔 絲 請 購 規 格 書 串 聯 電 抗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電 抗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高 壓 電 容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馬 達 請 購 規 格 書 交 流 電 壓 穩 壓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空 載 保 護 設 備 請 購 規 格 書 液 位 開 關 請 購 規 格 書 喇 叭 請 購 規 格 書 功 率 放 大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請 購 規 格 書 電 纜 銅 接 頭 請 購 規 格 書 3-24 電 氣 工 程 施 工 規 範 4.1 法 規 及 標 準 電 氣 設 備 安 裝 4-2~5 4.3 土 壤 開 挖 及 支 架 施 工 4-6

5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章 頁 別 次 4.4 導 線 管 及 電 纜 架 施 工 4-7~ 電 線 及 電 纜 施 工 4-11~ 導 線 及 導 線 管 密 封 避 雷 及 接 地 工 程 火 災 警 報 與 廣 播 對 講 系 統 4-18 電 氣 工 程 檢 驗 規 範 5.1 工 程 中 間 及 完 工 檢 查 工 程 完 工 測 試 5-2 附 件 6.1 小 型 控 制 室 範 例 A- 1~2 6.2 大 型 控 制 室 範 例 A 地 下 電 纜 溝 槽 埋 設 範 例 A 高 壓 混 凝 土 管 路 製 作 範 例 A 低 壓 混 凝 土 管 路 製 作 範 例 A 高 低 壓 共 同 混 凝 土 管 路 製 作 範 例 A 地 下 管 路 回 填 範 例 A 埋 設 標 示 內 容 及 埋 設 範 例 A 地 下 電 纜 埋 設 標 製 作 範 例 A 混 凝 土 管 路 隔 板 製 作 範 例 A 低 壓 人 孔 製 作 範 例 A 高 壓 人 孔 製 作 範 例 A 預 鑄 人 孔 製 作 範 例 A- 14~ 匯 流 排 之 安 全 電 流 A 導 線 之 安 全 電 流 A- 17~ 電 纜 地 下 直 埋 之 安 全 電 流 A- 20~ 電 纜 地 下 配 管 之 安 全 電 流 A- 23~ 電 纜 空 中 架 設 之 安 全 電 流 A- 26

6 第 七 章 章 頁 別 次 6.19 電 纜 暗 渠 佈 設 之 安 全 電 流 A 導 管 管 槽 配 線 之 安 全 電 流 A- 28~ 導 線 之 安 全 電 流 校 正 係 數 A- 30~ 地 下 配 管 及 空 氣 中 之 安 全 電 流 校 正 係 數 A- 32~ 導 線 管 徑 之 選 定 A- 37~ V 電 纜 電 線 外 徑 及 截 面 積 尺 寸 表 A 配 管 線 最 小 線 徑 管 徑 A 照 明 插 座 分 路 設 置 基 準 A 一 般 照 明 插 座 負 載 計 算 A 使 用 場 所 平 均 照 度 A 厚 鋼 電 線 管 配 管 間 距 A- 45~ 配 管 線 範 例 A- 47~ 接 地 配 設 設 置 準 則 A 動 力 管 線 配 設 計 置 準 則 A- 50~ 照 明 燈 具 配 設 設 置 準 則 A- 52~ 本 安 防 爆 設 備 配 管 線 準 則 A- 54~ 本 安 保 持 器 安 裝 規 定 A 火 泥 熔 模 與 藥 粉 之 選 用 A- 61~ 馬 達 類 接 地 線 之 選 用 A 垂 直 塔 槽 接 地 夾 板 安 裝 數 量 A- 64 附 表 7.1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火 警 檢 查 表 B- 1~2 7.2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通 信 檢 查 表 B- 3~4 7.3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接 地 檢 查 表 B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照 明 檢 查 表 B- 6~7 7.5 電 話 系 統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8~9 7.6 接 地 及 預 埋 管 工 程 檢 查 表 B- 10~12

7 章 頁 別 次 7.7 變 壓 器 或 開 關 盤 設 備 安 裝 工 程 檢 查 表 B- 13~ 工 程 用 電 - 架 空 線 路 檢 查 表 B- 15~ 廠 房 及 設 備 照 明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19~ 電 源 幹 線 工 程 檢 查 表 B- 22~ 廣 播 對 講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26~ 火 警 系 統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28~ 火 警 監 視 廣 播 電 話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30~ 高 低 壓 動 力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32~ 路 燈 配 電 安 裝 工 程 檢 查 表 B- 35~ 檢 查 表 使 用 範 例 B 交 流 電 壓 電 驛 (27 59) 試 驗 表 B 交 流 電 流 電 驛 (50/51,51N) 試 驗 表 B- 39~ 接 地 過 電 壓 電 驛 (64) 試 驗 表 B 交 流 方 向 過 電 流 電 驛 (67) 試 驗 表 B ABB 保 護 電 驛 試 驗 表 B- 43~ E RELAY 試 驗 表 B- 47~ CT&PT 極 性 試 驗 表 B 耐 壓 測 試 表 B 接 地 電 阻 測 試 表 B 配 電 盤 構 造 檢 查 表 B 配 電 盤 機 構 動 作 試 驗 表 B 配 電 盤 動 作 程 序 試 驗 表 B 配 電 盤 測 試 報 告 B 送 電 檢 查 表 B- 57~62 第 八 章 工 程 規 範 彙 整 報 告 C- 1

8 第 一 章 總 則 1.1 範 圍 本 規 範 為 石 化 工 廠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設 備 請 購 施 工 工 程 品 質 檢 驗 及 一 般 性 要 求 1.2 標 準 法 規 及 參 考 資 料 所 有 設 計 設 備 材 質 及 安 裝 的 細 節 都 不 得 和 下 最 新 法 規 及 標 準 的 最 新 版 相 抵 觸 (1)CNS: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2)TPCEC: 台 電 公 司 電 工 法 規 ( TAIWAN POWER COMPANY CODE) (3)NEC: 國 際 電 氣 法 規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4)ANSI: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5)NESC: 國 際 電 氣 安 全 法 規 (NATIONAL ELECTRICAL SAFETY CODE) (6)NEMA: 國 際 電 氣 製 造 協 會 (NATIONAL ELECTRICAL MANUFACTURERS) (7)NFPA: 國 際 防 火 協 會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8)UL: 保 險 者 的 實 驗 室 (UNDERWRITER S LABORATORIES) (9)API: 美 國 石 油 協 會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10)IEEE: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師 協 會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11)OSHA: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條 例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CT) (12)IEC: 國 際 電 學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AL COMMISSION)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1-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9 (13)JIS: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1.3 區 域 分 類 a. 危 險 地 區 - 依 最 新 NEC CODE 500 節 所 定 GROUP A,B,C,D CLASS1 DIV1 規 定 與 其 它 可 用 之 法 規 規 定 如 :NFPA 497. b. 依 最 新 NEC CODE 500 節 所 定 GROUP A,B,C,D DIV2 規 定 與 其 它 可 用 之 法 規 規 定 如 :NEPA 497 c. 非 危 險 地 區 - 依 最 新 NEC CODE 所 定 之 GROUP A,B,C,D 未 規 定 與 其 它 可 用 之 法 規 未 涵 括 地 區 危 險 地 區 或 半 危 險 地 區 電 氣 器 具 及 配 線 安 裝 應 符 合 最 新 NEC CODE ARTICLE 500 之 規 定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1-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0 第 二 章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基 本 規 劃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基 本 規 劃 除 非 特 別 要 求, 否 則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參 照 下 列 各 項 要 求 進 行 基 本 規 劃 配 電 系 統 饋 線 ( 兩 回 路 供 電 ) 33KV 22KV 11KV 三 相 三 線 60HZ, 依 電 阻 接 地 系 統 配 電 電 壓 (1) 高 壓 配 電 11.4KV 或 3.3KV 三 相 60HZ, 低 電 阻 接 地 (2) 低 壓 配 電 :380V 三 相 四 線 60HZ, 直 接 接 地 (3) 照 明 配 電 :220/110V 三 相 四 線 60HZ 設 備 電 壓 (1) 電 壓 馬 達 100HP( 含 ) 以 上 (2) 低 壓 馬 達 175HP( 含 ) 以 下 (3) 插 座 ( 電 力 ) 壓 縮 機 用 :380V A.C 三 相 60HZ 電 桿 機 用 :220V A.C 單 相 60HZ 及 220V 三 相 60HZ 鑽 孔 機 用 :110V A.C 單 相 60HZ (4) 燈 具 :220V A.C 單 相 60HZ (5) 插 座 :110V A.C 單 相 60HZ (6) 實 驗 用 設 備 :380V A.C 三 相 60HZ 220V A.C 三 相 60HZ 220V A.C 單 相 60HZ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1 110V A.C 單 相 60HZ 電 壓 降 電 氣 系 統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的 壓 降 應 限 制 在 下 列 範 圍 內 (1) 對 電 力 電 路 : 主 饋 線 及 次 及 饋 線 :1%( 距 離 <=100M) 從 變 壓 器 二 次 側 到 分 電 盤 :2%( 距 離 >100M) 馬 達 分 支 電 路 :3% 總 共 : 不 得 超 過 5% (2) 對 照 明 回 路 : 饋 線 :1%( 從 照 明 變 壓 器 到 分 電 盤 ) 照 明 電 路 :2%( 從 電 盤 到 最 遠 的 燈 具 或 插 座 ) 總 共 : 不 得 超 過 3% 允 許 最 大 馬 達 起 動 壓 降 10% 緊 急 電 力 系 統 緊 急 電 力 備 用 系 統 (1) 在 電 力 跳 脫 的 期 間 必 須 有 一 可 靠 的 備 用 電 力 確 實 的 供 電 力 給 一 些 重 要 負 載 (2) 要 有 一 個 自 動 切 換 開 關 在 電 力 跳 脫 時 自 動 地 切 換 到 備 用 電 力 系 統 並 且 是 在 電 壓 降 到 90% 時 動 作 不 斷 電 系 統 (UPS) 不 斷 電 系 統 必 須 確 實 的 供 應 電 力 到 下 列 重 要 負 載 : (1) 重 要 的 泵 及 馬 達 (2) 動 要 的 控 制 回 路 : 如 電 機 冷 凍 ( 冷 卻 ) 系 統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2 等 (3) 儀 器 設 備 及 DCS (4)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5) 控 制 室 開 關 室 以 及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的 場 合 例 如 : 緊 急 照 明 變 電 站 變 電 站 包 括 開 關 室 和 變 壓 器 區 須 設 置 在 工 廠 的 防 爆 區 以 外 室 外 設 備 像 變 壓 器 等 應 固 定 在 水 泥 基 礎 上, 且 須 考 慮 散 熱 漏 油 及 搬 運 除 非 有 其 他 說 明 變 壓 器 區 開 關 室 都 必 須 空 間 供 日 後 擴 充 開 關 室 須 考 慮 空 調 系 統 之 規 劃 電 力 變 壓 器 變 壓 器 應 為 三 相 油 浸 自 冷 / 風 冷 型 55 溫 升 屋 外 型 變 壓 器 應 有 4 個 2.5% 的 全 容 量 分 接 頭, 兩 個 高 於 兩 個 低 於 一 次 側 額 定 電 壓 為 連 接 電 力 電 纜 絕 緣 套 管 應 以 密 閉 在 一 個 小 隔 間 中 溫 度 計 付 警 報 接 點, 壓 力 突 升 電 驛 及 油 位 計 等 都 必 需 提 供 MVA 以 上 ( 含 ) 的 變 壓 器 應 包 含 差 動 保 護 電 驛 負 載 中 心 高 壓 開 關 盤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3 (1)33KV 開 關 盤 使 用 裝 甲 型 固 定 式 CB, SF6 氣 體 絕 緣 (2)24KV/12KV 使 用 SF6 氣 體 體 緣 CB(GCB)3.3KV 則 使 用 真 空 斷 路 器 (VCB) (3) 過 電 流 低 電 壓 過 電 壓 接 地 故 障 差 動 ( 視 須 要 ) 電 驛 及 AC 電 流 電 壓 瓦 特 乏 時 表 必 須 安 裝 高 壓 馬 達 控 制 中 心 (1) 高 壓 MCC 應 為 裝 甲 型 前 端 封 閉 結 構 室 內 型 (2)CB 使 用 GCS 或 VCS (3) 除 非 有 其 他 說 明 馬 達 容 量 超 過 1250HP 應 考 慮 使 用 電 抗 降 壓 起 動 (4) 馬 達 保 護 電 驛 接 地 電 驛 電 流 表 電 流 傳 送 器 瓦 特 傳 送 器 ( 視 需 要 ) 等 都 應 包 括 在 內 (5) 馬 達 啟 動 的 控 制 電 壓 為 110VDC 低 壓 開 關 盤 (1) 低 壓 (380V 以 下 ) 開 關 盤 應 是 金 屬 外 殼 獨 立 型 (FREE-STANDING) 前 面 封 閉 (DEAD FRONT) 結 構 室 內 型 (2) 應 使 用 模 注 型 MCCB (3)CB 容 量 000A( 含 ) 以 上 應 使 用 ACB 低 壓 馬 達 控 制 中 感 (1) 馬 達 控 製 器 應 被 群 集 在 一 個 以 NEMA TYPE 1 包 封 的 裝 甲 自 立 型 MCC 中 並 裝 在 室 內 (2) 最 小 的 啟 動 器 尺 寸 應 為 NEMA SIZE 1 的 啟 動 單 元,NEAM SIZE 1 至 4 都 應 為 抽 出 型 (3) 啟 動 器 應 包 括 一 個 模 型 組 型 CB 電 碰 接 觸 器 積 熱 元 件 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4 (4) 為 確 保 重 要 泵 及 馬 達 時 間 電 源 跳 脫 能 順 利 的 再 起 動 應 使 用 延 遲 跳 脫 裝 置 (TDTD) TDTD 的 控 制 時 間 設 定 在 2-3 秒 (5) 馬 達 啟 動 器 的 控 制 電 壓 為 220VAC 或 110VAC MV 及 HV 開 關 盤 (SWITCHGEAR) 及 MV MCC 的 控 制 電 源 應 從 DC 充 電 器 及 電 池 供 給 110V DC 開 關 及 MCC 應 有 10% 的 備 用 盤 及 30% 的 備 用 空 間 做 為 日 後 擴 充 應 裝 置 電 容 器 改 善 功 率 因 數 量 功 率 因 數 以 0.95 計 算 ) 照 明 系 統 照 系 統 設 平 均 照 度 如 下 所 述 : 位 置 所 需 LUX 辦 公 室 300~500 掏 制 室 300~500 電 氣 開 關 室 150~300 實 驗 室 500~650 泵 及 壓 縮 機 室 150~200 室 外 製 程 區 30~75 機 械 工 場 150~300 儲 藏 室 倉 庫 30~75 冷 卻 水 塔 區 30~50 貯 糟 區 10~20 戶 外 變 壓 站 20~50 停 車 場 20~30 道 路 6~ 照 明 應 提 供 給 所 有 室 內 和 戶 外 區 域 一 般 情 形 下 燈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5 具 的 使 用 應 以 下 述 : (1) 廠 區 製 程 槽 區 變 電 站 等 : 高 壓 鈉 氣 燈 (2) 道 路 : 高 壓 鈉 氣 燈 (3) 辦 公 室 大 樓 實 驗 室 ( 包 括 控 制 室 開 關 室 等 ): 日 光 燈 (4) 機 械 工 場 保 養 區 : 高 壓 鈉 氣 燈 (5) 貯 藏 所 倉 庫 5 米 以 上 : 高 壓 鈉 氣 燈 5 米 ( 含 ) 以 下 : 日 光 燈 照 度 的 計 算 是 在 相 板 以 上 750MM 處 量 側, 計 算 照 度 時 維 護 係 數 以 0.7 計 算 一 般 的 工 廠 室 外 照 明 應 選 用 適 當 的 照 明 燈 具 安 裝 室 外 照 明 應 以 時 間 開 關 光 電 控 制 器 或 DCS 的 ON/OFF 接 點 來 控 制 重 要 位 區 應 設 緊 急 照 明 供 停 電 時 停 車 操 作 用 這 些 燈 具 應 由 緊 急 電 源 或 UPS 供 電 至 少 可 以 維 持 30 分 鐘 電 池 操 作 燈 具 ( 緊 急 照 明 燈 ) 應 裝 置 做 為 控 制 室 及 辦 公 大 樓 的 緊 急 照 明 燈 具 外 殼 CLASS I DIVISION1: 耐 壓 防 爆 CLASS I DIVISION2: 安 全 增 防 爆 OUTDOOR NON-HAZARDOUS: 防 水 型 INDOOR NON-HAZARDOUS: 一 般 型 照 明 分 電 盤 (1) 照 明 分 電 盤 應 供 給 220/110V 主 電 源,20A 2P 分 路 開 關 供 室 內 照 明 及 20A 2P 漏 電 斷 路 供 室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6 外 照 明 用,20A 2P 分 路 開 關 給 插 座 用 (2) 線 路 負 載 不 得 超 過 斷 路 器 容 量 的 80% (3) 最 初 設 計 時, 每 五 回 路 應 留 一 回 路 備 用 (4) 每 一 盤 都 要 有 一 個 主 斷 路 器 插 座 一 般 插 座 (1) 插 座 安 裝 在 電 氣 室 控 制 室 倉 庫 辦 公 室 保 養 儲 存 室 及 室 內 非 防 爆 區, 應 為 二 線 三 極 接 地 型 110 A.C 15A 以 塑 膠 板 平 面 安 裝 (2) 插 座 安 排 每 一 分 路 開 關 應 不 超 過 4 組 雙 連 插 座 (3) 每 一 插 座 預 估 為 180VA 的 負 載 除 非 有 其 它 必 要 不 同 的 要 求 (4) 在 使 用 15 公 尺 延 長 線 的 情 況 下, 插 座 應 每 隔 20 公 尺 置 一 個 電 源 插 座 (1) 重 貴 務 型 插 座 應 能 供 電 給 可 攜 型 的 設 備 如 : 電 焊 機 空 壓 機 鑽 孔 機 等 (2) 每 一 分 路 的 插 座 不 得 超 過 四 個, 且 必 須 以 裝 置 在 低 壓 MCC 中 的 模 注 式 CB 保 護 (3) 插 座 的 額 定 : 壓 縮 機 用 :3 4 極 接 地 型 100AMP 380VA.C/220VA.C 電 焊 機 用 :1 3 極 接 地 型 100AMP 3220V A.C 鑽 孔 機 用 :1 3 極 接 地 型 20ANO 110V A.C (4) 室 外 或 電 焊 機 用 插 座 必 須 以 漏 電 斷 路 器 保 護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7 2.1.9 接 地 和 避 雷 系 統 所 有 電 氣 設 備 金 屬 結 構 槽 桶 及 管 路 等, 有 可 能 產 生 靜 電 的 都 必 須 接 地 在 製 程 區, 主 接 地 回 路 應 使 用 裸 銅 絞 線 60mm 2 以 上, 分 接 到 設 備 則 使 用 錄 色 PVC 被 的 30mm 2 銅 絞 線 V 以 下 的 馬 達 及 設 備 使 用 30mm 2 從 外 殼 連 接 到 主 接 地 網 做 接 地 600V 以 上 則 使 用 60mm 在 變 電 站 及 開 關 場 主 接 地 回 路 最 小 必 須 是 100mm 2 的 裸 絧 絞 線 垂 直 貯 槽 的 接 地 點 如 下 : 槽 直 徑 接 地 數 量 槽 直 徑 接 地 數 量 3 以 上 2 9~12 5 3~6 3 15~16 6 6~9 4 16~20 7 槽 直 徑 接 地 數 量 20~ ~ 以 上 製 程 設 備 安 裝 在 金 屬 上, 若 此 金 屬 在 安 裝 時 已 連 接 至 主 接 地 系 統 則 設 備 可 視 為 已 接 地 接 地 棒 應 為 直 徑 5/8 長 2.4M 或 直 徑 1 長 6M 的 鋼 心 銅 棒 連 接 接 地 棒 或 其 它 接 到 接 地 回 路 的 接 點, 都 必 須 採 用 爆 焊 或 熔 焊 來 連 接, 連 接 到 設 備 的 則 使 用 機 械 連 接 法 ( 如 使 用 端 子 ) 接 地 系 統 應 設 置 檢 查 手 孔, 以 便 能 夠 對 接 地 系 統 做 定 其 檢 查 及 測 試 ( 如 接 地 井 ) 接 地 系 統 的 對 地 電 阻 不 得 大 於 5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8 裝 載 架 或 車 輛 裝 載 區 應 提 供 一 條 可 撓 電 纜 連 接 至 接 地 系 統 並 裝 置 一 個 強 力 彈 簧 夾 ; 在 裝 載 操 作 時 以 便 車 輛 接 地 ( 可 考 慮 採 磁 鐵 型 接 地 夾 ) 製 程 的 電 腦 控 制 系 統 必 須 有 一 個 獨 立 的 接 地 系 統, 接 地 電 阻 不 得 超 過 5Ω 所 有 儀 器 盤 控 制 盤 箱 體 的 金 屬 外 殼 必 須 和 製 程 區 及 電 氣 的 接 地 系 統 分 開 避 雷 系 統 (1) 須 依 企 業 內 石 化 工 廠 安 全 設 計 規 範 設 置 避 雷 保 護 (2) 避 雷 保 護 的 接 地 必 須 獨 立 通 信 系 統 電 話 系 統 (1) 電 話 系 統 必 須 安 裝 在 辦 公 大 樓 控 制 室 開 關 室 實 驗 室 現 制 室 及 其 它 須 要 的 地 方 (2) 本 系 統 必 須 安 裝 一 個 50 對 接 點 的 接 箱 以 便 和 主 交 換 機 (MAIN SWITCHING HOUSE) 連 接 通 信 系 統 由 UPS 供 給 單 相 110V A.C 呼 叫 連 絡 系 統 (1) 這 系 統 包 含 一 個 通 話 系 統 和 一 個 呼 叫 系 統 在 控 制 室 與 現 場 制 程 之 間 (2) 此 系 統 包 含 一 組 呼 叫 系 統 及 多 組 的 有 線 頻 道 對 講 系 統 (3) 在 CALSS I DIVISION 1 區 所 有 通 話 系 統 及 訊 號 的 裝 設 都 必 須 是 防 爆 型 (4) 每 一 個 站 包 括 一 個 話 筒 內 含 呼 叫 通 話 的 選 擇 開 關 及 現 場 揚 聲 器, 放 大 器 視 需 要 提 供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9 (5) 在 CALSS I DIVISION 2 區 所 有 開 關 電 驛 發 弧 設 備 電 鈐 及 話 筒 都 應 是 防 爆 型 (6) 在 非 防 爆 室 外 區 這 裝 置 應 為 防 水 型 火 警 系 統 火 警 系 統 包 含 火 警 控 制 盤 綜 合 盤 檢 出 器 及 放 大 器 擴 大 器 綜 合 盤 須 有 按 鈕 指 示 燈 警 報 鈐 及 電 話 插 座 火 警 系 統 在 辦 公 室 實 驗 室 倉 庫 廠 房 應 設 置 自 動 滅 火 系 統 在 電 氣 室 控 制 室 電 腦 室 必 須 設 置 各 種 火 警 偵 測 器 的 有 效 範 圍 如 下 表 : 有 效 區 域 ( 平 方 公 尺 ) 偵 測 器 型 式 樓 層 高 度 (M) 防 火 建 築 一 般 建 築 定 溫 式 4 米 以 下 米 以 下 溫 升 差 動 式 4~8 米 米 以 下 偵 煙 式 4~8 米 ~20 米 火 警 指 示 系 統 包 括 出 口 指 示 燈 火 警 緊 急 逃 脫 指 示 燈 指 示 牌 緊 急 燈 等, 應 設 置 在 建 築 物 的 逃 生 路 上 在 CLASS I DIVISION 1 及 2 區 所 有 設 備 應 屬 防 爆 型 在 非 防 爆 區 所 有 的 設 備 為 一 般 型 火 警 盤 裝 置 在 控 制 室 並 連 接 到 監 視 中 感 的 主 火 警 盤 火 警 控 制 盤 是 由 UPS 供 給 110V AC 電 源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0 火 警 控 制 系 統 應 依 據 NFPA 及 中 華 民 國 消 防 法 規 設 計 電 熱 追 蹤 系 統 電 熱 追 蹤 系 統 是 對 需 要 的 地 方 提 供 防 凍 及 製 程 溫 度 保 持 電 熱 蹤 系 統 包 括 自 動 追 蹤 ( 自 我 調 整 ) 熱 電 纜 調 溫 器 電 力 線 箱 附 端 子 連 接 組 件 末 端 密 封 及 控 制 盤 等 在 CLASS I DIVISION 1 及 2 區 熱 追 蹤 系 統 必 須 是 防 爆 型 工 程 分 類 電 氣 工 程 應 依 照 工 作 性 質 或 區 域 再 細 分 為 下 列 個 項 (1) 電 力 及 控 制 工 程 (2) 接 地 及 避 雷 工 程 (3) 照 明 工 程 (4) 通 信 及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每 一 分 類 工 程 ( 子 工 程 ) 應 訂 定 一 個 發 包 契 約, 包 括 工 作 範 圍 要 求 圖 面 建 造 說 明 材 料 表 等 工 程 分 類 應 在 KICK-OFF 會 議 上 提 出 詳 明 討 論 配 線 系 統 除 非 有 特 別 說 明, 否 則 電 力 線 照 明 線 通 信 線 火 警 系 統 線 路 及 儀 用 工 程 線 路 都 使 用 配 管 / 電 纜 線 槽 系 統 配 管 系 統 設 計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 (1) 鍍 鋅 導 線 管 應 使 用 在 地 面 上, 除 非 有 特 別 說 明 (2) 硬 PVC 管 應 使 用 做 地 下 配 管, 除 非 有 特 別 說 明 (3) 地 下 埋 管 最 小 為 1 英 吋, 明 管 則 為 3/4 英 吋, 然 而 1/2 英 吋 的 管 可 使 用 在 照 明 通 訊 火 警 系 統 及 儀 器 (4) 地 下 配 管 最 小 須 埋 地 下 600mm( 通 過 道 路 1200mm 以 下 ), 除 非 有 特 別 說 明 (5) 地 下 管 群 假 如 是 給 電 力 線 用 的, 必 須 用 水 泥 將 它 包 起 來 (6) 導 線 管 不 可 安 裝 在 距 熱 線 或 熱 表 面 300mm 以 內 (7) 在 防 爆 區 拉 線 點 將 安 裝 在 地 面 上, 反 之 人 孔 或 手 孔 可 以 使 用 在 非 防 爆 區 (8) 電 力 導 線 大 於 38mm 2 時 電 力 和 控 制 線 應 分 開 配 設 (9) 現 場 的 控 制 站 或 按 鈕 應 儘 量 靠 近 馬 達 (10) 用 軟 管 連 接 負 載, 可 避 免 震 動, 並 方 便 在 保 養 時 拆 卸 及 移 動 (11) 在 CLASS IDIVISION 1 區 可 管 必 須 使 用 防 爆 型, 在 CLASS I DIVISION 2 及 非 防 爆 區, 防 水 型 的 軟 管 可 以 使 用 (12) 在 CLASS I DIVISION 1 區, 管 配 件 及 連 接 ( 接 線 ) 箱 都 必 須 是 防 爆 型 (13) 在 CLASS I DIVISION 2 區, 管 配 件 及 連 接 箱 應 是 防 水 型 (14) 有 電 弧 的 設 備 ( 電 驛 等 ) 裝 置 在 DIVISION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 區 時, 應 用 一 個 防 爆 箱 密 封 起 來 (15) 封 閉 接 頭 呼 吸 器 及 洩 水 器 應 依 照 國 際 電 氣 法 規 裝 置 (16) 空 氣 管 必 須 使 用 SCH40 鍍 鋅 鐵 管 除 非 有 其 它 說 明 (17) 儀 用 壓 力 管 線 傳 送 器 等, 管 子 應 使 用 SUS316 SCH316 SCN103 不 銹 鋼 管, 除 非 有 其 它 說 明 電 纜 線 槽 (1) 電 纜 線 槽 應 為 梯 型 耐 候 鋼, 適 和 室 外 用 裝 置 (2) 電 纜 在 設 備 或 管 路 異 常 時 可 能 曝 露 在 傷 害 性 液 體 中 時, 必 須 加 裝 護 蓋 (3)600V 級 及 以 下 的 電 纜 允 許 敷 設 在 同 一 層 電 纜 線 槽 (4)600V 級 及 以 上 的 則 不 能 和 電 纜 600V 級 以 下 共 用 一 線 槽 (5) 儀 用 線 應 被 敷 設 在 一 別 的 電 纜 線 槽, 和 電 力 及 控 制 線 分 開 (6) 電 纜 線 槽 使 用 300mm 600mm 1000mm 寬 (7) 電 纜 線 槽 的 尺 寸 應 有 依 台 電 電 工 法 規 第 277 規 定 設 計 電 線 和 電 纜 電 線 及 電 纜 尺 寸 最 小 電 線 電 纜 尺 寸 如 下 表 : (1) 馬 達 電 力 部 份 ( 小 於 600V): 3.5mm 2 (2) 馬 達 電 力 部 份 (3300V): 14mm 2 (3) 馬 達 控 制 部 份 :2mm 2 (4) 饋 線 (3300V 以 上 ): 60mm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3 (5) 照 明 及 插 座 :2mm 2 (1.6mm 2 ) (6) 控 制 電 路 及 儀 器 :1.25mm 電 力 系 統 線 (1) 電 纜 的 絕 緣 和 被 覆 規 定 如 下 : (a)600v 以 下 電 力 電 纜 應 為 600V 鋼 絞 線 交 連 PE(XLPE) 絕 緣 PVC 或 PE 被 覆 (b)3.3kv 級 電 力 電 纜 則 為 5KV 鋼 絞 線 附 遮 蔽 層 XLPE 絕 緣 PVC 或 PE 被 覆 中 性 點 接 地 系 統 ( 若 非 接 地 系 統 使 用 8KV 電 纜 ) (c)33kv 級 電 力 電 纜 為 35KV 單 心 線 銅 絞 線 附 遮 蔽 層 XLPE 絕 緣 PVC 或 PE 被 覆 中 性 點 接 地 系 統 (d) 馬 達 制 電 纜 應 為 600V 多 心 線 銅 絞 線 PVC 或 PE 絕 緣 PVC 或 PE 被 覆 (e) 儀 器 用 電 纜 應 為 300V 多 心 銅 絞 線 PE 絕 緣 麥 拉 鋁 箔 遮 蔽 PVC 或 PC 外 被 (f) 照 明 電 路 電 纜 應 為 600V 銅 絞 線 PVC 或 PE 絕 緣 電 纜 (2) 三 芯 電 纜 最 大 限 制 在 60mm 2 ( 含 ) 以 下,60mm 2 以 上 使 用 單 芯 電 纜 (3) 電 纜 應 有 額 定 負 載 125% 的 電 流 負 荷 量 (4)38mm 2 ( 含 ) 以 上 的 電 纜, 使 用 在 Y- 啟 動 時 應 為 單 芯 線 (5)600V 以 上 電 路, 電 纜 的 選 擇 應 和 電 力 系 統 短 路 電 流 同 級 (6) 所 有 電 力 及 控 制 線 都 必 須 以 標 籤 在 每 一 末 端 作 標 作 通 訊 線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4 (1) 屋 內 用 電 話 線 應 為 0.65mmPE 絕 緣 PVC 被 覆 電 話 電 纜 (2) 屋 外 用 電 話 線 應 為 0.65mmPE 絕 緣 乳 膠 充 填 麥 拉 鋁 箔 遮 蔽 PVC 被 電 話 電 纜 火 警 電 線 (1) 所 有 偵 測 器 的 電 線 必 須 使 用 600V1.2mm 耐 熱 線 工 作 溫 度 設 計 計 算 書 託 外 設 計 之 承 包 商 應 準 備 並 提 供 工 程 計 算 書 給 業 主, 並 証 明 電 氣 系 統 的 適 用 性 和 完 整 性 計 算 書 至 少 需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1) 基 本 負 載 研 討 (2) 短 路 電 流 計 算 (3)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計 算 (4) 保 護 電 驛 協 調 研 討 (5) 功 率 因 數 調 整 電 容 器 計 算 (6) 變 壓 器 容 量 計 算 (7) 電 力 電 纜 ( 變 壓 器 用 ) 的 大 小 計 算 (8) 饋 線 的 大 小 計 算 (9) 壓 降 計 算 (10) 馬 達 啟 動 時 的 壓 降 計 算 (11) 照 度 計 算 (12) 接 地 計 算 (13) 避 雷 計 算 (14)UPS 容 量 計 算 (15) 電 池 組 及 充 電 器 容 量 計 量 (16) 諧 波 失 真 率 計 算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5 說 明 書 託 外 設 計 之 承 包 商 對 電 氣 工 程 應 提 供 詳 細 施 工 說 明 書 圖 面 圖 面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編 號 及 細 部 說 明 以 利 工 廠 施 工 建 造, 並 確 保 日 後 操 作 保 養 及 擴 充 沒 有 問 題 除 非 其 它 說 明 圖 面 的 尺 寸 為 A1 或 A 圖 比 例 (1) 圖 面 可 用 比 例 有 下 列 13 種, 選 擇 其 中 最 適 用 的 一 種 : 1/1 1/2 1/5 1/10 1/20 1/30 1/50 1/100 1/200 1/300 1/500 1/1000 1/2000 (2) 比 例 應 清 楚 的 表 示 在 圖 名 框 中, 如 有 不 同 的 比 例 用 在 同 一 張 紙 面 上, 則 必 須 把 各 別 的 比 例 標 在 每 一 個 圖 上 (3) 不 必 參 考 圖 例 時, 應 在 圖 名 框 的 比 例 欄 註 明 NONE 圖 面 應 包 括 如 下 列 項 目 : (1) 圖 面 目 錄 (2) 防 爆 區 分 類 圖 (3) 標 準 電 氣 符 號 及 說 明 (4) 單 線 圖 (5) 接 地 圖 及 說 明 (6) 地 下 電 力 圖 及 說 明 (7) 明 管 電 力 圖 及 說 明 (8) 照 明 圖 及 說 明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6 (9) 通 訊 系 統 圖 及 說 明 (10) 消 防 警 報 系 統 圖 及 說 明 (11) 熱 追 蹤 系 統 圖 及 說 明 (12) 控 制 線 路 圖 接 線 圖 (13) 配 管 線 表 (14) 電 纜 線 槽 及 說 明 (15) 主 要 的 電 纜 路 徑 及 說 明 (16)CCTV 及 說 明 (17) 其 它 圖 面 應 以 CAD 繪 製 備 料 託 外 設 計 之 承 包 商 應 做 撿 料 ( 抓 料 ) 工 作, 並 提 供 材 料 表 給 每 一 個 電 氣 儀 器 工 程 在 材 料 表 中 應 有 下 列 項 目 : (1) 名 稱 及 型 式 以 料 號 表 示 ( 依 業 主 基 準 ) (2) 單 位 及 數 量 (3) 名 稱 及 其 它 說 明 ( 尺 寸 型 式 ) 所 有 材 料 及 設 備 都 應 按 照 業 主 的 市 材 料 基 準 要 求, 除 非 有 其 它 說 明 提 供 送 TPC(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 審 核 的 圖 面 及 文 件 (1) 圖 面 目 錄 (2) 工 廠 位 置 及 平 面 圖 (3) 電 氣 符 號 及 圖 例 (4) 單 線 圖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a) 系 統 說 明 - 電 壓 電 流 額 定 啟 斷 容 量 等 (b) 責 任 分 界 - 將 TPC 及 FPC 兩 者 間 的 責 任 點 分 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7 (c) 變 壓 器 電 容 器 CB PF NFB P.T L.A 避 雷 器 接 觸 器 等 要 將 規 範 及 連 接 方 式 表 示 出 來 (d) 量 測 表 計 電 驛 及 所 須 先 件 (e) 負 載 特 性 表 負 載 平 均 分 配 負 載 表 (f) 電 纜 電 線 - 型 式 ( 種 類 ) 長 度 大 小 管 管 溝 線 槽 架 空 或 地 下 埋 設 等 (5) 開 關 室 變 壓 器 及 電 容 器 的 平 面 圖 (6) 開 關 盤 變 壓 器 及 電 容 器 的 安 裝 及 排 列 (7) 高 壓 盤 負 載 盤 MCC 現 制 站 及 現 場 盤 的 外 型 圖 及 內 部 平 面 配 置 圖 (8) 線 路 分 配 圖 及 升 位 圖 : (a) 馬 達 照 明 及 用 電 設 備 的 平 面 配 置 (b) 電 纜 線 槽 管 預 埋 管 架 空 線 等 的 排 列 及 安 裝 (c) 從 配 電 盤 到 負 載 ( 馬 達 照 明 變 壓 器 電 等 容 器 ) 的 每 一 支 管 及 電 纜 都 要 標 示 出 管 號 及 線 的 尺 寸 (9) 設 計 及 計 算 資 料 表 (10) 用 電 設 備 一 覽 表 (11) 用 電 設 備 彙 總 表 (12) 十 年 間 負 載 變 化 預 測 (13) 主 要 設 備 規 範 明 細 表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8 2.2 開 關 室 規 劃 要 點 一 變 電 室 Layout 規 劃 時 需 要 考 慮 事 項 : (1) 進 出 線 方 式 (2) 變 電 室 裝 設 位 置 及 型 式 (3) 可 使 用 空 間 (4) 周 圍 環 境 (5) 建 築 物 之 型 式, 設 備 進 出 之 考 慮 (6) 以 後 擴 充 之 可 能 性 (7) 變 電 室 之 散 熱 二 台 電 之 有 關 變 電 室 之 規 定 (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400 條 ) 1. 變 電 室 以 選 用 獨 立 建 築 而 與 廠 房 或 黃 他 建 築 物 隔 離 為 原 則 但 利 用 廠 房 之 一 隅 為 變 電 室 者, 其 天 花 板 地 板 及 隔 離 用 牆 壁 等 應 具 有 防 火 保 護 設 備 2. 如 油 斷 路 器 及 變 壓 器 中 之 絕 緣 油 係 屬 燃 燒 性 者, 在 廠 房 或 其 他 建 築 物 內 設 變 電 室 時, 電 業 得 建 議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牆 壁 屋 頂 及 地 板 宜 為 鋼 筋 混 凝 土 或 其 他 防 火 材 料 所 造 成 (2) 通 至 廠 內 或 建 築 物 內 之 門 路 (Doorways) 宜 備 有 能 防 火 之 封 閉 門 (3) 門 檻 之 高 度 足 以 限 製 室 內 最 大 一 台 變 壓 器 之 絕 緣 油 ( 假 定 自 該 變 壓 器 油 流 於 地 上 ) 向 門 外 溢 出, 其 高 度 以 不 低 於 100 公 厘 為 原 則 (4) 通 路 門 僅 限 電 氣 工 作 人 員 之 進 出 3. 變 電 室 應 有 防 止 水 侵 人 或 滲 透 之 適 當 設 施 4. 電 室 應 有 防 止 鳥 獸 等 異 物 侵 人 之 措 施 5. 變 電 室 內 機 器 之 配 置 應 考 慮 平 時 運 轉 維 護 及 設 備 不 良 時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9 替 換 當 空 間 等 條 件 6.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建 議 設 置 變 電 室 時 應 依 照 左 列 規 定 設 置 通 風 口 : (1) 通 風 口 之 位 置 應 儘 可 能 遠 離 門 窗 及 可 燃 物 (2) 為 達 到 自 然 通 風 所 設 通 風 口 之 排 列, 一 半 ( 指 所 需 開 口 之 面 積 ) 應 設 於 近 地 板 之 處, 另 一 半 則 設 於 屋 頂 上 或 近 於 屋 頂 上 之 壁 上 ; 或 所 有 之 通 風 口 ( 指 全 部 開 口 之 面 積 ) 均 設 在 近 屋 頂 之 處 (3) 變 壓 器 之 容 量 在 50 千 伏 以 下 者, 通 風 口 之 總 面 積 ( 應 扣 除 窗 口 上 網 蓋 等 所 之 面 積 後 ) 應 不 低 於 929 平 方 公 分 ( 或 1 平 方 呎 ); 變 壓 器 之 容 量 超 過 50 千 伏 安 者 每 超 過 1 千 伏 安 應 按 20 平 方 公 分 ( 或 3 平 方 呎 ) 計 算 為 原 則 (4) 通 風 口 應 有 耐 用 窗 格 (Grating) 或 網 罩 (Screens) 保 護 (5) 變 電 室 如 不 能 直 接 向 屋 外 萬 置 通 風 口 時, 應 設 能 耐 火 之 通 風 道 通 至 屋 外 (6) 凡 與 電 氣 或 防 火 無 關 之 管 道 不 得 經 過 或 進 入 變 電 室 7. 變 電 室 應 設 有 明 顯 之 危 險 標 籤 三 配 電 盤 配 置 及 安 裝 需 注 意 事 項 1. 配 電 盤 擺 設 位 置 及 前 後 空 間 2. 進 出 饋 線 之 型 式 3. 配 電 盤 之 圖 護 等 級 4. 配 電 盤 之 洩 壓 裝 置 設 計 5. 配 電 盤 發 熱 量 及 冷 卻 方 式 6. 基 礎 之 結 構 型 式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0 7. 其 他 週 邊 設 備 之 配 合 要 求 四 電 纜 線 進 出 方 式 1. 開 關 室 規 電 纜 之 出 入 方 式 可 使 用 以 下 方 法 : (1) 供 管 線 專 用 之 走 線 室 (2) 電 纜 線 槽 (3) 牆 壁 封 板 (4) 電 纜 溝 及 地 下 管 路 2. 開 關 室 與 控 制 室, 電 腦 室 等 相 關 設 施 場 所 之 連 通 可 使 用 走 線 室 電 纜 線 槽 地 下 管 路 或 高 架 地 板 電 纜 溝 等 方 式 連 結 3. 電 纜 線 進 出 開 關 室 後, 須 使 用 防 火 防 水 材 料 將 空 隙 加 以 封 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1 2.3 導 體 之 安 全 距 離 1. 低 壓 盤 裸 露 之 導 電 部 份, 其 異 極 間 最 小 距 離 如 下 : 單 位 :mm 電 路 電 異 極 間 壓 活 固 定 於 同 敷 設 面 保 持 於 自 由 空 間 線 對 地 125V V V 屋 內 外 二 導 體 相 互 間 及 該 導 體 與 鄰 近 大 地 間 之 最 小 間 隔 如 下 : 單 位 :mm 標 稱 電 壓 屋 外 屋 內 ( 含 高 壓 盤 內 ) (KV) 導 體 相 互 間 導 體 對 地 導 體 相 互 間 導 體 對 地 3.3 最 小 標 準 最 小 標 準 最 小 標 準 最 小 標 準 最 小 標 準 最 小 標 準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2 2.4 操 作 面 之 安 全 距 離 (1) 電 氣 設 備 ( 如 配 電 盤 控 制 盤 開 關 斷 路 器 電 動 機 操 作 器 電 驛 及 其 他 類 似 設 備 ) 之 前 面 應 有 之 最 小 工 作 空 間 如 下 : 單 位 :mm 對 地 電 壓 (V) 環 境 Ⅰ 環 境 Ⅱ 環 境 Ⅲ 601~ ~ ~ 以 上 註 :1. 環 境 Ⅰ 為 工 作 空 間 之 一 邊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而 另 一 邊 無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及 接 地 部 份 ; 或 工 作 空 間 之 兩 邊 皆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且 用 絕 緣 物 妥 加 掩 護 2. 環 境 Ⅱ 為 工 作 空 間 之 一 邊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而 另 一 邊 有 被 接 地 部 份 混 凝 土 牆 及 磚 牆 視 為 被 接 地 3. 環 境 Ⅲ 為 工 作 空 間 之 兩 邊 皆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且 不 用 絕 緣 物 酐 加 掩 護 而 運 轉 人 員 處 於 其 間 4.69KV( 含 ) 以 上, 操 作 空 間 依 實 際 需 求 另 訂 (2) 工 作 空 間 上 方 未 加 掩 護 之 活 電 部 份 最 小 離 地 高 度 如 下 : 單 位 :mm 對 地 電 壓 (V) 祼 電 部 份 候 離 地 高 度 匯 流 排 離 地 高 度 屋 外 屋 內 屋 外 屋 內 601~15000 最 小 標 準 ~36000 最 小 標 準 ~69000 最 小 標 準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3 (3) 開 關 室 內 3.3KV 高 壓 盤 及 600V 以 下 低 壓 盤 相 互 間 或 其 與 牆 壁 間 之 最 小 工 作 空 間 如 下 : 單 位 :mm 種 類 距 離 高 壓 配 電 盤 正 面 與 其 它 高 低 壓 盤 間 或 與 牆 壁 間 2500 高 壓 起 動 盤 正 面 與 其 它 高 低 壓 盤 間 或 與 牆 壁 間 2000 高 壓 盤 背 面 與 低 壓 盤 間 1200 高 壓 盤 背 面 與 高 壓 盤 背 面 間 或 與 牆 壁 間 1000 低 壓 盤 正 面 與 其 它 低 壓 盤 間 1200 低 壓 盤 背 面 與 低 壓 盤 背 面 間 700 低 壓 盤 背 面 與 牆 壁 間 700 低 壓 盤 正 面 與 牆 壁 間 900 (4) 操 作 盤 控 制 盤 電 驛 盤 相 互 間 或 其 與 牆 壁 間 之 最 小 工 作 空 間 如 下 單 位 :mm 種 類 距 離 須 從 盤 之 背 後 檢 修 者, 盤 背 與 牆 壁 間 之 間 隔 900 須 從 盤 之 背 後 檢 修 者, 盤 背 與 盤 背 間 之 間 隔 1000 盤 之 正 面 與 其 它 盤 間 或 與 牆 壁 間 之 間 隔 1200 (5) 3.3KV 高 壓 盤 及 600V 以 下 低 壓 盤 或 操 作 盤 控 制 盤 裝 置 於 開 關 室 以 外 場 所 有 時, 其 相 互 間 或 其 與 牆 壁 間 之 最 小 工 作 空 間 比 照 (3) 及 (4) 規 定 辦 理 若 該 場 所 同 時 裝 置 有 危 險 性 之 轉 動 機 器 時, 盤 體 距 離 該 機 器 至 少 1500mm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4 2.5 地 下 管 線 設 置 要 點 一 地 下 管 線 之 埋 設 1. 地 下 管 路 過 鐵 軌 或 溝 或 地 下 檢 械 管 路 時, 應 由 其 下 層 通 過 2. 地 下 管 路 埋 設 深 度 自 管 路 頂 面 至 最 後 地 坪 面 至 少 600mm, 過 馬 路 部 份 則 至 少 1200mm; 過 鐵 軌 部 份 則 距 鐵 軌 基 礎 至 少 1000mm 以 上 之 深 度 3. 電 源 幹 線 管 埋 設 深 度 依 實 際 需 求 或 配 合 人 孔 之 設 置 另 訂 4. 地 下 管 路 之 埋 設, 應 使 電 纜 能 成 直 線 ; 不 能 成 直 線 時, 其 曲 線 半 徑 不 得 小 於 電 纜 直 徑 之 30 倍 5. 地 下 管 路 半 徑 應 比 電 纜 直 徑 大 20mm 以 上 6. 設 有 人 孔 管 路, 管 路 應 向 人 孔 傾 斜, 其 斜 度 不 得 小 於 1/400( 每 100m25cm) 7. 地 下 管 路 使 用 PVC 管,PE 管 或 PP 管 等 非 金 屬 管 配 段, 管 路 之 連 接 使 用 接 著 劑 ; 必 須 牢 固 如 使 用 金 屬 管 配 設 力 必 須 做 好 防 蝕 處 理 8. 低 壓 供 電 系 統 管 路 與 電 訊 系 統 管 路 其 間 隔 至 少 80mm 以 上, 高 低 壓 管 路 間 隔 至 少 300mm 以 上, 特 殊 求 另 訂 之 9. 地 下 管 路 配 設 須 以 鋼 筋 或 水 泥 管 墩 等 支 撐 固 定, 每 隔 1500mm 投 置 一 處 10. 地 下 管 路 配 設 後 管 路 四 週 再 以 2000PSI 紅 色 混 凝 土 被 覆 ; 其 厚 度 至 少 50mm 以 上 11. 混 凝 土 與 紅 色 染 料 之 比 例 至 少 每 立 方 公 尺 9KG 之 染 料 12. 地 下 管 路 與 地 下 機 械 管 路 平 行 配 設 時, 其 間 距 至 少 3000mm 以 上 二 人 孔 或 手 孔 之 設 置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5 1. 人 孔 或 手 孔 之 設 置 須 有 充 份 之 強 度, 至 少 210kg/cm 2, 以 安 全 登 負 其 上 面 所 經 過 之 重 量 2. 人 孔 內 部 之 寬 度 至 少 1000mm 以 上 3. 人 孔 工 作 地 位 之 寬 度 700mm 以 上, 深 度 至 少 1800mm 以 上 4. 人 孔 須 有 適 當 之 鐵 蓋, 入 口 宜 為 圖 形, 直 徑 至 少 650mm 以 上 5. 人 孔 或 手 孔 內 須 設 置 電 纜 支 撐 架 雨 供 電 纜 支 持 固 定, 其 曲 線 半 徑 至 少 為 電 纜 直 徑 之 12 倍 6. 人 孔 內 之 管 路 入 口 處 與 井 頂 或 井 底 之 間 隔 至 少 150mm 以 上, 與 側 壁 之 間 隔 至 少 100mm 以 上 7. 人 孔 內 所 裝 置 之 電 纜 須 有 充 份 之 間 隔, 負 載 較 重 或 高 壓 電 纜 設 於 底 層 或 外 測 路 ; 壓 電 纜 間 隔 至 少 300mm 以 上 8. 人 孔 或 手 孔 內 之 電 纜 至 少 離 井 底 150mm 以 上 9. 供 電 線 路 之 電 纜 與 規 訊 線 路 之 電 纜 不 宜 使 用 同 一 人 孔 10. 人 孔 之 設 置 應 設 於 易 達 到 之 處, 如 設 於 鐵 軌 處, 其 與 鐵 軌 之 距 離 至 少 1000mm 以 上 ; 如 設 於 道 路 處, 人 孔 中 心 線 與 道 路 排 水 溝 邊 沿 之 距 離 至 少 1500mm 以 上 11. 人 孔 之 設 置 應 以 直 線 埋 設 為 主, 二 人 孔 間 距 離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150m 三 電 纜 之 佈 設 1. 地 下 電 纜 裝 於 管 路 中 者, 應 有 鉛 質 或 其 他 具 有 防 潮 性 之 包 皮 ( 被 覆 ), 電 線 不 適 合 佈 設 於 地 下 管 路 2. 地 下 電 纜 直 接 佈 接 土 中 者, 除 有 鉛 質 或 其 他 具 有 防 潮 性 皮 外, 須 再 加 以 鋼 皮 或 鋼 絲 之 裝 甲 如 波 管 電 纜 M1 電 纜 MC 電 纜 等 3. 直 接 埋 設 甲 電 纜, 埋 設 深 度 至 少 800mm 以 上, 且 溝 底 必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6 須 極 平 4. 裝 甲 電 纜 直 接 埋 設 土 中, 其 曲 線 半 徑 不 得 小 於 電 纜 直 徑 (1) 低 壓 為 12 倍 ;(2) 高 壓 為 20 倍 5. 直 接 埋 設 之 低 壓 電 纜 或 電 訊 電 纜 與 高 壓 電 纜 佈 設 於 同 一 溝 道 時, 必 須 保 持 200mm 以 上 之 距 離, 特 殊 要 求 時 另 訂 之 同 時 宜 使 用 磚 相 隔 ; 而 磚 與 電 纜 間 應 填 以 河 沙 6. 電 纜 不 得 直 接 埋 設 於 新 填 之 土 中, 無 法 避 免 力 則 電 纜 須 蛇 行 佈 設, 使 每 10m 距 離 能 多 出 300mm 之 電 纜 長 度, 以 免 地 層 下 陷 而 傷 及 電 纜 7. 電 纜 不 得 直 接 佈 設 於 具 侵 蝕 性 中, 無 法 避 免 時, 必 須 使 用 抗 侵 蝕 性 之 管 路 配 設, 而 時 電 纜 亦 須 具 抗 侵 蝕 性 之 絕 緣 及 被 覆 佈 設 完 成 後, 管 路 兩 端 以 耐 侵 蝕 性 具 防 水 之 混 合 物 密 封 8. 電 纜 直 埋 佈 設, 須 蓋 以 厚 度 150mm 之 河 沙, 再 以 磚 或 100mm 混 凝 土 一 層 ; 如 以 溝 槽 佈 設, 則 溝 槽 內 須 填 充 河 沙 加 蓋 即 可 不 須 再 覆 以 河 沙 9. 裝 甲 電 纜 須 中 間 處 理 時, 須 使 用 鐵 箱 式 或 鋁 套 式 之 接 續 頭, 其 內 部 填 充 防 水 混 合 物 非 裝 甲 之 中 間 處 理 則 依 各 廠 牌 之 中 間 處 理 組 件 及 步 驟 施 工 10. 電 纜 之 間 須 有 充 分 之 間 隔 以 及 佈 設 方 式 之 要 求, 詳 細 請 依 電 纜 之 安 全 電 流 及 實 際 需 求 設 計 四 標 識 1. 地 下 電 纜 在 人 孔 或 手 孔 中, 須 以 壓 克 力 銘 牌 標 記 電 纜 之 回 路 皮 號 及 出 入 地 點, 如 為 單 心 電 纜 另 需 加 註 相 序 2. 地 下 管 路 或 直 埋 電 纜 或 溝 槽 上 方 約 400mm 須 佈 設 黃 色 標 示 帶 3. 管 線 路 徑 之 上 方 地 面 須 設 置 埋 設 標 埋 設 標 之 設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7 置 要 求 如 下 : (1) 地 下 管 路 或 溝 槽 : 埋 設 標 設 置 於 線 路 彎 曲 處 : 直 線 部 份 每 30m 設 置 一 處 (2) 電 纜 直 接 埋 設 : 埋 設 標 設 置 每 4000mm 設 置 一 處 4. 埋 設 標 之 製 作 安 裝 基 準 請 參 照 基 準 FES-E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8 2.6 XLPE 電 纜 佈 設 之 最 小 彎 曲 半 徑 1. 最 小 變 曲 半 徑 電 纜 型 式 最 小 彎 曲 半 徑 單 心 電 纜 600V 電 纜 V( 含 ) 以 上 之 電 纜 100 分 割 導 體 電 纜 V 電 纜 60 多 心 電 纜 3000V( 含 ) 以 上 之 電 纜 80 註 :D= 電 纜 外 徑 2. 引 線 張 力 引 線 工 具 導 體 種 類 最 大 容 許 張 力 ( k g ) 抓 網 拉 環 ( 電 纜 抓 握 物 ) 銅 7x( 電 纜 心 數 )x( 導 體 截 面 積 mm 2 ) 鋁 4x( 電 纜 心 數 )x( 導 體 截 面 積 mm 2 ) 銅 鋁 同 拉 環, 但 在 2 公 噸 以 下 使 用 註 :1. 電 纜 敷 設 時, 引 線 張 力 若 過 高, 會 使 電 纜 之 性 能 降 低 2. 以 抓 網 引 時, 抓 網 應 穿 套 電 纜 500mm 以 上, 抓 網 之 前 端 綁 線 緊 綁 於 電 纜 之 被 覆 上 3. 容 許 側 壓 電 纜 彎 曲 之 部 份, 在 引 線 時 所 受 之 側 壓 若 過 高, 會 使 電 纜 受 到 傷 害 交 連 PE 電 纜 之 側 壓 應 在 500kg/m 以 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9 2.7 銅 導 體 XLPE 電 纜 之 短 路 容 許 電 流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0 2.8 PVC 管 及 厚 鋼 電 線 管 規 範 本 公 司 PVC 管 規 範 名 稱 外 徑 外 徑 容 許 誤 差 厚 度 厚 度 容 許 誤 差 近 似 內 徑 長 度 長 度 容 許 誤 差 重 量 重 量 容 許 誤 差 mm(in) mm mm mm mm mm mm mm kg/m % 15( 1 /2) 22.0 ± ± ,000 ± ( 3 /4) 26.0 ± ± ,000 ± (1) 34.0 ± ± ,000 ± (1 1 /2) 48.0 ± ± ,000 ± (2) 60.0 ± ± ,000 ± (2 1 /2) 76.0 ± ± ,000 ± (3) 89.0 ± ± ,000 ± (4) ± ± ,000 ± 本 公 司 鍍 鋅 厚 鋼 電 線 管 規 範 ANSI C80.1 名 稱 外 徑 外 徑 容 許 誤 差 近 似 厚 度 近 似 內 徑 長 度 重 量 mm(in) mm mm mm mm mm kg/m 16( 1 /2) 21.3 ± ( 3 /4) 26.7 ± (1) 33.4 ± (1 1 /2) 48.3 ± (2) 60.3 ± (2 1 /2) 73 ± (3) 88.9 ± (4)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1 2.9 管 內 截 面 積 與 電 纜 截 面 積 之 關 係 表 ( 一 )PVC 管 內 配 線 截 面 積 (mm 2 ) 配 管 管 徑 1 /2 (15) 3 /4 (20) 1 (25) 1 1 /2 (40) 2 (50) 2 1 /2 (70) 3 (80) 4 (100) 外 內 管 內 徑 徑 面 積 PVC PVC PVC PVC 以 上 Rubber Rubber Rubber Rubber -4 以 上 mm mm mm 2 42% 26% 34% 32% 53% 32% 42% 40%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2 ( 二 ) 鍍 釓 厚 鋼 電 線 管 管 內 配 線 截 面 積 (mm 2 ) 配 管 管 徑 1 /2 (16) 3 /4 (22) 1 (28) 1 1 /2 (42) 2 (54) 2 1 /2 (70) 3 (82) 4 (104) 外 徑 內 徑 管 內 PVC 面 積 -1 PVC PVC PVC Rubber Rubber 以 上 -1-2 Rubber -3 Rubber -4 以 上 mm mm mm 2 42% 26% 34% 32% 53% 32% 42% 40% 註 : 本 件 配 置 電 纜 之 百 分 比, 適 用 於 每 節 30M 以 上 之 配 管, 若 低 於 每 節 30M 之 配 管, 其 百 分 比 可 分 別 增 加 5%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3 2.10 漏 電 斷 路 器 裝 置 要 點 一 下 列 各 款 用 電 設 備 遇 有 漏 害, 易 致 人 員 感 電 傷 亡 或 招 致, 除 應 按 規 定 施 行 接 地 外, 尚 要 在 電 路 上 或 該 等 設 備 之 供 電 線 路 上 加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1. 建 築 或 工 程 與 建 等 臨 時 用 電 2. 游 泳 池 等 水 中 照 明 用 電 3. 道 路 照 明 分 路 4. 辦 公 處 所 學 校 和 公 共 場 所 之 飲 水 機 用 電 5. 住 宅 處 所 之 電 熱 水 器 分 路 及 浴 室 座 之 插 座 分 路 6. 分 路 由 屋 內 引 至 屋 外 裝 設 之 插 座 分 路 7.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150 伏 分 路 按 內 規 第 八 條 辦 理 二 下 列 處 所 之 電 路, 建 議 加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 1. 一 般 住 宅 用 戶 之 插 座 分 路 2. 公 寓 住 宅 大 數 商 場 等 場 所 用 水 之 抽 水 泵 用 電 3. 其 他 潮 濕 處 所 三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裝 置 於 分 路 為 原 則 四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選 擇,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裝 置 於 低 路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應 採 流 動 作 形, 具 須 符 合 下 列 定 : (1) 漏 電 斷 路 器 應 屬 表 一 所 示 之 任 一 種 (2)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額 定 電 流 容 量, 小 於 該 電 路 載 電 流 (3) 漏 電 警 報 器 之 聲 音 警 報 裝 置, 以 電 鈐 或 蜂 鳴 式 為 原 則 2.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及 動 作 時 間 之 選 擇,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4 (1) 以 防 止 感 電 事 故 為 目 的 裝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者, 高 速 形 惟 用 電 設 備 另 施 行 外 殼 接 地, 其 設 備 接 地 電 阻 值 如 未 超 過 表 二 接 地 電 阻 值, 且 動 作 時 間 在 0.1 秒 以 內 ( 高 速 形 ), 得 採 用 中 感 度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2) 防 止 感 電 事 故 以 外 之 目 的 裝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者 ( 如 防 止 火 災 及 防 止 電 弧 損 傷 設 備 等 ), 得 依 其 保 護 目 的 選 用 適 當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五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採 用 經 中 央 政 府 或 其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依 有 關 標 準 試 驗 合 格 並 貼 有 標 誌 者 表 一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種 類 類 別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ma) 動 作 時 間 高 速 形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0.1 秒 以 內 高 感 度 形 延 時 形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0.1 秒 以 上 2 秒 以 內 高 速 形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0.1 秒 以 內 中 感 度 形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0.1 秒 以 上 2 秒 延 時 形 以 內 備 註 : 漏 電 斷 之 最 小 動 作 電 流, 係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50% 以 上 之 電 流 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5 表 二 漏 電 保 護 接 地 電 阻 值 漏 電 斷 路 器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Ma) 接 地 電 阻 (Ω ) 潮 濕 處 所 其 他 處 所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6 2.11 危 險 場 所 之 分 類 1. 危 險 場 所 之 分 類 ( 定 義 ) 日 本 ( 防 爆 指 針 ) JISCO903 IEC (IEC79-10) 其 它 美 國 (NFPA 70) 0 種 場 所 正 常 狀 態 下, 危 險 性 氣 體 連 續 且 長 時 間 持 續 存 在 之 場 所 1 種 場 所 正 常 狀 態 下, 恐 有 產 生 危 險 性 氣 體 之 場 所 2 種 場 所 在 異 常 狀 態 恐 有 產 生 危 險 性 氣 體 之 場 所 備 考 所 謂 危 險 性 氣 體 是 指 爆 發 性 瓦 斯 和 氣 體 混 合 成 爆 發 異 限 內 濃 度 的 氣 體, 還 有 所 謂 爆 發 性 瓦 斯 是 謂 可 燃 性 瓦 斯 及 可 燃 性 液 體 的 蒸 氣 0 種 場 所 爆 發 性 瓦 斯 氣 體, 可 能 是 連 續 存 在, 或 是 長 時 間 存 在 之 場 所 1 種 場 所 在 正 常 作 業 中, 恐 有 產 生 爆 發 瓦 斯 氣 體 之 場 所 2 種 場 所 在 正 常 作 業 中, 沒 有 產 生 爆 發 性 瓦 斯 之 恐 懼, 即 使 有 產 生 爆 發 性 瓦 斯 憂 懼, 也 僅 是 短 時 間 存 在 之 場 所 備 考 所 謂 爆 發 性 的 瓦 斯 是 指 瓦 斯 蒸 氣 或 霧 狀 態 的 可 然 性 物 質 和 空 氣 在 大 氣 條 件 下, 形 成 混 合 瓦 斯, 點 火 後 火 炎 傳 遍 全 未 然 燒 部 份 之 氣 體 1 級, 一 類 場 所 下 列 任 一 適 用 場 所 (1) 在 正 常 作 業 狀 態, 有 燃 燒 濃 度 的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恐 有 存 在 可 能 之 場 所 (2) 因 修 理 或 保 養 作 業, 或 是 因 漏 氣, 有 燃 燒 濃 度 的 可 然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次 存 在 之 場 所 (3) 因 設 備 或 處 理 工 程 破 或 操 作 錯 原 因, 放 出 有 燃 燒 濃 度 之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而 且 電 器 設 備 同 時 引 起 故 障 之 場 所 1 級 2 類 場 所 下 列 任 一 適 用 場 所 (1) 使 用 處 理 或 是 正 使 用 中 的 揮 發 性 的 可 燃 性 液 體, 或 是 可 燃 性 瓦 斯, 這 些 液 體 或 是 瓦 斯 通 常 封 閉 在 密 閉 容 噞, 或 是 裝 置 中 像 這 樣 的 容 器 或 是 裝 置 偶 發 破 裂, 或 破 損 情 況, 或 是 設 備 發 生 異 常 運 轉 情 況, 恐 有 漏 出 之 餘 悸 場 所 (2) 有 燃 點 濃 度 的 瓦 斯, 或 蒸 氣, 平 常 以 機 械 送 給 換 氣, 可 防 止 漏 氣, 但 因 換 氣 裝 置 故 障, 或 異 常 運 轉, 變 為 有 危 險 性 之 場 所 (3) 鄰 接 1 級 1 類 場 所, 且 隔 鄰 有 燃 點 濃 度 之 瓦 斯 或 蒸 氣 偶 而 會 有 飄 移 過 來 之 場 所, 雖 然 樣 移 入, 但 因 新 鮮 空 氣 來 源 切 送 給 內 壓 換 氣, 可 使 防 止 意 外, 以 及 對 換 氣 不 良, 備 有 完 全 裝 備 場 所, 也 可 免 除 意 外 之 餘 悸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7 表 一 : 國 際 各 系 統 對 於 危 險 區 域 等 級 區 分 及 代 號 比 較 表 級 別 代 表 方 式 系 統 日 本 歐 洲 美 國 0 0 級 ZONE 0 CLASS I DIVISION 級 ZONE 級 ZONE 2 CLASS 1 DIVISION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8 2.12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分 類 2.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分 類 2.1 分 類 基 準 (1) 依 照 和 空 氣 混 合 瓦 斯 爆 發 性 分 類 日 本 ( 防 爆 指 針 JIS CO903) 爆 發 等 級 1 2 火 炎 逸 散 界 限 適 合 電 氣 檢 器 超 過 0.6mm IIA 超 過 0.4mm 0.6mm 以 下 IIB 3 0.4mm 以 下 IIC IEC,CENELEC (IEC79-12,EN50014 Annex A) 最 大 實 驗 安 全 空 間 (MESG) 0.9mm 以 上 ( 正 超 過 0.9mm 者 不 須 考 慮 MIC 比 ) 超 過 0.5mm 未 滿 0.9mm (0.55~0.9mm 者 不 考 慮 MIC 比 ) 0.5mm 以 下 ( 未 滿 0.5mm 者 不 須 考 慮 MIC 比 ) 最 小 點 火 電 流 (MIC) 比 超 過 0.8 ( 正 超 過 0.9 者 不 須 考 慮 MESG) 0.45 以 上 0.8(0.5~0.8 者 不 須 考 慮 MESG) 未 滿 0.45 ( 未 滿 0.45 不 須 考 慮 MESG) MESG 及 MIC (1)MIC 比 0.8~0.9 情 況 下 測 定 (2)MIC 比 0.45~0.5 情 況 測 定 MESG 分 類 之 (3)MESG0.5~0.55m m 情 況 測 定 MIC 出 分 類 之 美 國 (NFPA 70) GROUP D C B A 爆 發 壓 力, 最 大 安 全 空 間 及 發 火 溫 度 依 據 上 述 特 性 值,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有 關 專 門 委 員 會 給 予 分 類, 但 基 準 數 值 不 予 表 示 出 來 註 : EN 規 定 IIA 超 過 0.9mm, IIB0.5mm 以 上 0.9mm 以 下,UC 未 滿 0.5mm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9 (2) 依 照 發 火 溫 度 分 類 等 級 溫 度 範 圍 日 本 代 號 歐 洲 代 號 美 國 代 號 1 450ºC 以 上 G1 T1 或 G1 T1 450ºC 2 300~450ºC G2 T2 或 G2 T2 300ºC T2C 230ºC T2A 280ºC T2D 215ºC T2B 260ºC T3 200ºC T38 165ºC 3 200~300ºC G3 T3 或 G3 T3A 180ºC T3C 160ºC 4 135~200ºC G4 T4 或 G4 T4 135ºC T4A 120ºC 5 100~135ºC G5 T5 或 G5 T5 100ºC 6 85~100ºC G6 T6 或 G6 T6 85ºC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0 2.2 分 類 別 (1) 日 本 ( 防 爆 指 針 的 參 考 資 料 2( 摘 錄 )) 發 火 度 爆 發 等 級 G1 Acetone, Acetonitrile,Acrylonitrile, Coke over gas Hydrogen Water gas 丙 酮 乙 月 青 丙 烯 月 青 焦 煤 氣 水 煤 氣 Ammonia, Benzene, Carbon monoxide, 氯 苯 一 氧 化 碳 Chlorobenzene, Ethane, Ethylacetate 氯 化 苯 乙 烷 甲 酵 Methyl acetate, Propane, Styrene, 乙 酸 乙 酯 丙 烷 苯 乙 烯 Toluene, Xylene 甲 苯 二 甲 苯 G2 Butone, 1-Butanol, Butyl acetate, 丁 烷 1- 丁 醇 乙 酸 丁 酯 Epichlorohydrin, Ethanol, 環 氣 氯 乙 酵 Ethyl acrylate, Methyl acrylate, 乙 基 丙 烯 氫 甲 基 丙 烯 氫 2-Propanol, Propyl acetate, 異 丙 醇 丙 基 乙 酯 Propylene, Vinylacetate, 丙 烯 乙 烯 乙 酸 鹽 Vinyl chloride 氯 乙 烯 G3 Cyclohexane, Dimethyl ether, 環 乙 烯 二 甲 醚 Gasoline, Heptane, Hexane, 汽 油 庚 烷 乙 烷 Octane, Pentane, Tetrahydrofuran 辛 烷 戊 烷 四 氫 呋 喃 G4 Acetaldehyde, Diethyl ether 乙 醛 二 乙 醚 G5 G6 Ethylnitrite 亞 硝 酸 乙 酯 1,3-Butadien e 1,3- 丁 二 烯 Ethylene 乙 烯 Ethylene axide 環 氧 乙 烯 Propylene oxide 環 氧 甲 烷 Acetylene 乙 炔 Carbon disulphide 二 硫 化 碳 Ethyl nitrate 硝 酸 乙 酯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1 (2)IEC, CENELEC(IEC79-12, EN50014 ANNEXA( 摘 錄 )) 電 氣 機 器 GROUP 適 合 瓦 斯 及 蒸 氣 IIA IIB IIC Acetaldehyde, Acetone, Acetonitrile, 乙 醛 丙 酮 乙 月 青 Allylchloride, Ammonio, Benzene, Butane, 氯 丙 烯 氨 苯 丁 烷 Butanol, butyl acetate, Carbon monoxide, 丁 醇 乙 酸 丁 酯 一 氧 化 碳 Chlorobenzene, Cyclothexane, 氯 化 苯 環 乙 區 Diethylamine, Dimethylamine, Ethane, 二 乙 胺 二 甲 胺 乙 烷 Ethanol, Ethylacetate,Ethylformate, 乙 醇 乙 酸 乙 酯 甲 酸 乙 酯 Ethyl mercapton, Ethyl methyl ketone, 乙 硫 醇 丁 銅 Ethyl nitrite, Heptane, Hexane, methane, 亞 硝 酸 乙 酯 庚 烷 己 烷 甲 烷 Methanol, Methyl acetate, Methylomine, 甲 醇 乙 酸 甲 酯 甲 基 胺 Methyformate, Octane, Pentan, 甲 酸 甲 脂 辛 烷 戊 烷 Petroleumnaphths, Propane, Propanol, 石 腦 油 丙 烷 丙 烯 醇 Propylacetate, Propylene, Stylene, 丙 基 乙 酯 丙 烯 苯 乙 烯 Toluene, Vinyl acetate, Vinyl chloride, 甲 苯 乙 烯 乙 酸 鹽 氯 化 烯 Xylene 二 甲 苯 A CRYLONITRILE 丙 烯 月 青 1,3-Butadiene 1,3- 丁 二 烯 Coke oven gas 焦 煤 氣 Diethyl ether 環 氧 乙 烯 Propylene oxide 環 氧 丙 烷 Acetylene 乙 炔 Carbon disulphid e 二 硫 化 月 青 Ethyl nitrate 硝 酸 乙 酯 Hydrogen 氫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2 (3) 美 國 (NFPA 497M( 摘 錄 )) 瓦 斯 及 蒸 氣 的 GROUP D C B A Actone, Acelonitrile, 丙 酮 乙 月 青 Acrylonitrile, allyl chloride, 丙 烯 月 青 氯 丙 烯 Ammonia, Benzene, Butone, 氨 苯 丁 烷 1-Butonol, 2-Butonol, 1- 丁 醇 2- 丁 醇 Butyloacetate, chlorobenzene, 乙 酸 丁 酯 氯 化 苯 Cyclohexane, Cyclopropane, 環 乙 烯 環 丙 烯 Ethane, Ethanol, Ethylacetate, 乙 烷 乙 醇 乙 酸 乙 醇 Ethyl acrylate, Ethyl formate, 乙 基 丙 烯 氫 甲 酸 乙 酯 Ethyl methyl ketone, gasoline, 丁 酮 汽 油 Heptane, Hexane, Metane, Methanol, 庚 烷 烷 甲 烷 甲 醇 Methylacetate, Methylacryate, 乙 酸 甲 酯 甲 基 丙 烯 氫 Methyamine, Methylformate, 甲 基 胺 甲 酸 甲 脂 Petroleumnaphtha, Octane, 石 腦 油 辛 烷 Pentone, Propane, 1-Prapanol, 戊 烷 丙 烷 丙 醇 2-propanol, Propylacetate, 異 丙 醇 丙 基 乙 酯 Propylene, Stylene, Toluene, 丙 烯 苯 乙 烯 甲 苯 Vinylacetate, Vinyl chloride, 乙 烯 乙 酸 鹽 氯 乙 烯 Xylenes 二 甲 苯 Acetaldetyde 乙 醛 Ally alcohol 丙 烯 醇 Carbon monoxide 一 氧 化 碳 Crotonal dehyde 丁 烯 醛 Diethylomine 二 乙 胺 Ethylene 乙 烯 Diethylether 二 乙 醚 Dimethylamina 二 甲 胺 Epichloraohydri n 環 氧 氣 Ethylenimine 次 乙 亞 胺 Ethylmercaptan 乙 硫 醇 Hydrogen cyanide 氧 化 氫 Hydrogen sulfide 硫 化 氫 2-Nitropropane 硝 基 丙 烷 Acetaldetyde 丙 烯 醛 1,3-Butadine(D) 1,3 丁 二 烯 Ethylene oxide(c) 環 氧 乙 烯 Formaldehyde 甲 醛 Hydrogen 氫 Monufactured gas(containing more than 30% H2 by Voiume) 製 造 氣 體 Propylene oxide(c) 硝 酸 丙 酯 Acetylene 乙 炔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3 2.13 電 氣 機 械 防 爆 機 造 定 義 3. 電 氣 機 器 防 爆 構 造 ( 定 義 ) 日 本 ( 防 爆 指 引 ) JISCO903 IEC (IEC79-1) (IEC79-2) (IEC79-7) CENELEC (EN 50016) (EN 50018) (EN 50019) 美 國 (NFPA 700) (1)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全 閉 機 造, 容 器 內 部 引 起 爆 發 性 瓦 斯 爆 發 情 況 時, 容 器 可 耐 其 壓 力, 且 無 外 部 爆 發 性 瓦 斯 引 火 之 憂 懼 構 造 (2) 內 壓 防 爆 構 造 容 器 內 部, 壓 入 保 護 氣 體 ( 清 淨 空 氣 或 是 不 活 性 瓦 斯 ), 由 於 內 壓 存 在, 有 防 止 爆 發 性 瓦 斯 侵 人 構 造 (3) 安 全 增 防 爆 構 造 正 常 運 轉 中, 非 電 氣 火 花 或 高 溫 部 份, 有 防 止 這 些 現 象 發 生, 至 於 構 造 上 及 溫 度 上 昇, 特 別 有 增 加 安 全 度 構 造 (1) 耐 壓 防 爆 容 器 (IEC 79-1) 對 於 可 燃 性 瓦 斯 侵 入 容 器 內 或 是 蒸 氣 內 部 爆 發, 不 會 受 損 傷, 且 內 部 火 炎 不 會 通 過 容 器, 接 合 部 或 開 口 部 傳 播 至 外 部 對 象,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的 抗 耐 電 氣 檢 器 容 器 (2) 防 爆 構 造 P (IEC 79-2) 使 用 保 護 氣 體, 促 成 安 全 概 念 ( 也 就 是 因 保 護 氣 體 存 在 就 安 全 ) 加 壓 容 器 (IEC 79-2) 為 阻 止 外 面 空 氣 侵 入, 使 用 加 壓 容 器, 加 壓 ( 因 超 過 外 面 大 氣 壓 力, 使 保 護 氣 體 存 在 容 噞 內, 有 防 止 帶 有 爆 發 性 外 面 大 氣 浸 入 容 器 之 之 技 法 ) (3) 防 爆 構 造 e (IEC 79-7) 正 常 使 用 中 不 會 產 生 凹 弧 或 是 火 花 機 器 裡 對 於 過 度 溫 度 可 能 性, 並 且 有 可 能 凹 弧 及 火 花 發 生 可 能 性, 給 予 增 加 保 障, 追 加 處 置 措 施 保 護 方 法 (1) 耐 壓 防 爆 容 器 d (EN 50018) 在 爆 發 性 混 合 瓦 斯 內 部 爆 發 瞬 間, 可 以 抗 耐 其 發 生 壓 力, 而 且, 防 止 那 爆 發 傳 播 至 圍 繞 在 客 器 週 圍 的 爆 發 性 大 氣 上, 容 器 裡 有 收 納 爆 發 性 大 氣 恐 被 點 燃 之 悸 防 爆 構 造 (2) 加 壓 機 器 P (EN50016) 因 存 有 比 週 圍 空 氣 更 高 的 壓 力, 使 保 護 氣 體 存 在 該 容 器 內, 得 防 止 週 團 空 氣 侵 入 電 氣 機 器 容 器 內 之 防 爆 構 造 (3) 安 全 增 e (EN50019) 正 常 使 用 中, 在 沒 發 生 凹 弧 或 是 送 出 火 花 電 氣 機 器 內 部, 及 外 側 部 部, 以 高 安 全 度 防 止 溫 度 過 高 可 能 性, 及 凹 弧 或 送 出 火 花 發 生 可 能 性 處 置 措 施 防 爆 構 造 (1) 耐 壓 防 爆 機 器 能 夠 抗 耐 容 器 引 起 已 存 在 的 瓦 斯 或 蒸 氣 爆 發, 並 能 防 止 因 火 花 閃 光 或 是 內 部 瓦 斯 爆 發 而 引 起, 週 圍 所 存 在 的 瓦 斯, 或 蒸 氣 著 火 的 收 納 在 容 器 內 的 機 器, 在 不 會 點 燃 週 圍 爆 發 空 氣 的 外 面 溫 度 下 運 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4 表 二 防 爆 電 氣 構 造 定 義 構 造 名 稱 代 號 耐 壓 防 爆 (d) 安 全 增 防 爆 (e) 內 壓 防 爆 (p) 本 質 安 全 防 爆 (i) 油 入 防 爆 (o) 充 填 防 爆 (q) 模 注 耐 壓 防 爆 (m) 特 殊 防 爆 (s) 定 義 及 特 點 圖 示 (1) 器 殼 內 裝 有 如 MFB,MS 等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會 發 生 火 花 之 一 般 電 氣 (2) 若 有 危 險 氣 體 溢 入 可 能 引 火 爆 炸, 而 器 效 必 須 能 承 受 爆 炸 壓 力, 且 可 防 止 火 燄 從 接 合 面 溢 出, 引 燃 外 界 危 險 氣 體 的 爆 炸 (1) 器 殼 僅 做 氣 密 結 構, 無 耐 壓 能 力 (2) 內 部 只 能 裝 置 正 常 操 作 下 不 會 發 生 火 災 或 過 熱 溫 升 的 元 件, 如 Eexe 端 子 及 Eexd-modules( 耐 壓 防 爆 模 注 ) (3) 經 Eex-d 模 注 之 耐 壓 防 爆 電 氣 為 新 產 品, 因 為 絕 對 不 會 產 生 火 花 及 過 熱 溫 升, 故 可 使 用 於 客 種 控 制 箱 內 器 殼 為 一 盤 配 電 箱, 但 以 全 密 方 式 製 作, 內 部 充 氣 產 生 比 大 氣 壓 稍 高 之 壓 力, 以 防 止 外 部 危 險 氣 體 溢 入, 且 充 氣 管 路 之 對 流 可 將 內 部 溫 度 排 出, 一 般 使 用 在 大 型 設 備 或 整 個 控 制 室 (1) 針 對 電 子 線 路 或 低 能 量 電 所 設 計 不 論 是 正 常 或 異 常 操 作 下 不 會 令 儀 器, 電 路 的 週 圍 危 險 氣 體 發 生 爆 炸 (2) 本 質 防 爆 電 氣 之 線 路 輸 出 或 輸 入 均 被 設 計 控 製 在 不 足 以 產 生 使 氫 發 生 引 火 爆 炸 的 能 量 以 下 (1) 器 殼 內 裝 置 變 壓 器 類 之 電 氣, 且 用 高 燃 點 絕 緣 油 隔 離 以 達 到 防 爆 效 果 (2) 此 種 設 備 可 靠 性 不 佳, 且 目 前 己 很 少 使 用 (1) 器 殼 內 裝 置 如 電 容 器, 電 阻, 小 變 壓 器 等 之 電 子 線 路, 並 充 填 細 京 隔 離, 以 達 到 防 爆 效 果 (2) 此 種 結 構 不 單 獨 使 用, 都 是 裝 置 在 Eexe 器 殼 內 使 用 (1) 將 會 發 生 火 花 或 過 熱 溫 升 的 元 件 經 過 整 體 聚 酯 模 注 在 內 部 後, 使 整 體 模 注 器 殼 的 表 面 絕 對 不 會 產 生 火 花 或 過 熱 溫 升 而 造 成 危 險 氣 體 引 火 爆 炸 的 一 種 防 爆 方 式 (2)630A 以 下 之 一 般 開 闢 控 制 零 件 經 聚 酯 材 質 依 耐 壓 防 爆 規 範 要 求 予 以 模 注 處 理, 並 經 Eex-d 認 可 特 殊 防 爆 結 構 係 特 殊 電 氣 組 合 或 控 制 方 式, 依 照 上 最 各 項 結 構 處 理, 並 必 須 針 對 該 電 氣 設 備 個 別 適 合 於 所 需 危 險 場 所 使 且 經 防 爆 認 可 者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5 2.14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表 示 4.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表 示 ( 一 ) 4.1 使 用 表 示 記 號 (1) (2) 防 爆 構 造 種 類 防 爆 構 造 耐 內 飛 油 安 代 稱 壓 壓 砂 入 全 本 質 增 安 全 特 殊 日 本 防 爆 指 針 (JIS CO903) - d f - o e i (ia, ib) s - IEC (IEC 79-0) CENELEC (EN 50014) 英 國 (NFPA 70) (3) 適 用 區 分 (4) 依 瓦 斯 種 類 爆 發 特 性 分 類, 或 是 對 於 它 特 性 電 氣 檢 器 分 類 ( 電 氣 機 器 組 Group) ( 用 於 炭 場 除 外 工 場 事 業 ) ( 適 用 場 所 Class) Class 1 ( 用 於 瓦 斯 蒸 氣 危 險 場 所 ) ( 瓦 斯 種 類 爆 發 等 級 ) 1,2,3a,3c,3n 備 考 : 記 號 2 包 含 1,3a,3b 及 3c 包 含 1 和 2,3n 包 含 其 它 全 部 記 號, 但 因 3a 是 水 性 瓦 斯 和 氫 氧,3b 是 二 硫 化 炭 素, 以 及 3c 是 乙 炔 (ACETYLENE) 為 對 像, 故 這 些 之 間 沒 有 適 序 列 ( 電 氣 機 器 分 類 ) A,B,C 備 考 :1. 這 些 記 號 是 和 (3) 組 記 號 Ⅱ 結 合, 各 成 為 Ⅱ A ⅡB ⅡC 2. 記 號,ⅡA Ⅱ B ⅡC 有 其 適 用 的 序 列,ⅡB 表 示 機 器 也 皆 適 用 ⅡA GROUP 機 器 必 要 的 瓦 斯, 還 有 ⅡC 也 能 適 用 ⅡA ⅡB 所 必 要 的 瓦 斯 ( 瓦 甚 種 類 Group) Group A,B,C,D 備 考 :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對 Group D 比 C,C 比 B.B 比 A 的 瓦 斯 有 較 高 度 防 爆 性 能 要 求 這 些 記 號 沒 有 適 用 的 序 列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6 4.2 表 示 方 法 規 定 例 示 (1) 下 列 事 項 以 下 記 順 序, 總 括 表 示 (1) 以 爆 發 等 級 2, 發 火 (a) 防 爆 構 造 種 類 ( 記 號 ) 度 G3 的 爆 發 性 瓦 斯 備 考 :2 種 類 以 上 防 爆 構 造 組 合 成 為 對 象 的 耐 壓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是 以 連 記 各 防 爆 構 造 發 氣 機 器 構 造 記 號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主 d2 G3 體 部 份 開 始 以 防 爆 構 造 記 號 (2) 發 火 度 G2 爆 發 性 為 日 本 作 表 示 對 象, 安 全 增 防 爆 防 爆 指 針 (b) 瓦 甚 對 象 爆 發 等 級 ( 記 號 )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JIS CO903) 備 考 : 與 瓦 斯 對 象 爆 發 等 級 無 關 適 e G2 用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少 略 爆 (3) 爆 發 等 級 2, 發 火 度 發 等 級 表 示 G1 之 爆 發 性 瓦 斯 為 (c) 瓦 甚 種 類 的 發 火 度 ( 記 號 ) 對 象 的 電 氣 機 器, 主 (2) 限 定 瓦 斯 種 類 特 定 物 時, 取 代 爆 發 體 部 份 以 安 全 增 防 等 級 和 發 火 度 以 它 的 瓦 斯 名 表 示 爆 構 造, 其 他 部 份 採 用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IEC (IEC 79-0) CENELEC (EN 50014) 英 國 (NFPA 70) (1) 下 列 事 項 以 下 記 順 序 表 示 (a) 防 爆 構 造 代 稱 (SYMBLE) EX(EEX) (b) 防 爆 構 造 種 類 ( 記 號 ) 備 考 : 一 個 電 氣 器 器 使 2 種 類 以 上 防 爆 構 造 時, 開 始 以 主 體 防 爆 構 造 表 示 之 後, 以 遵 進 其 它 防 爆 構 造 (c) 電 氣 機 器 Group( 記 號 ) 備 考 與 瓦 斯 種 類 爆 發 原 性 無 關 適 用 防 爆 構 造, 僅 以 記 號 Ⅱ 表 示, 還 有 以 特 定 爆 發 性 瓦 斯 為 對 象 的 電 氣 機 器, 在 記 號 Ⅱ 後 加 瓦 斯 化 學 式 或 名 稱 表 示 (d) 電 氣 機 器 溫 等 級 :( 記 號 ) 或 最 高 表 面 溫 度, 或 者 是 這 兩 方 備 袁 : 表 示 溫 度 等 級 和 最 表 面 溫 度 兩 方 表 示 時, 溫 度 等 級 列 入 括 弧 在 最 後 表 示, 還 有 最 高 表 面, 溫 度 超 過 450ºC 時 僅 表 示 溫 度 即 可 (2) 其 他 規 定 或 安 全 上 指 定 特 別 使 用 條 件 時, 在 檢 定 番 號 後 以 記 號 表 示 之 表 示 下 列 事 項 (a) 適 用 場 所 的 Class( 等 級 ) (b) 瓦 斯 種 類 的 Group 備 考 : 僅 使 用 在 2 類 場 所 定 著 照 明 器 具 者 不 須 表 示 瓦 斯 對 彖 的 Group (c) 電 氣 機 器 運 轉 時 的 溫 度 或 溫 度 範 圍 ( 識 別 記 號 ) 備 考 : 像 中 間 接 線 盒 等 不 發 熱 種 類 的 電 氣 機 器, 或 是 也 發 熱 種 電 氣 機 器,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100ºC 運 轉 時 溫 度 或 是 溫 度 範 圍 不 表 示 亦 可 e d2 G1 (1) 在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Group 是 ⅡB 溫 度 等 級 是 T3 Ex d ⅡB T3 Eex d ⅡB T3(CENELEC) (2) 採 用 安 全 增 防 爆 構 造 及 內 壓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主 體 防 爆 構 造 是 安 全 增, 最 高 表 面 溫 度 是 120ºC Ex ep Ⅱ 125ºC (T4) 或 Ex ep Ⅱ 125ºC 或 Ex ep Ⅱ T4 (1)Group B,C 及 D 爆 發 性 瓦 斯 對 於 承 認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 Class 1, Group B.C and D 或 Class 1, Group B.C.D (2) 使 用 2 類 場 所 於 承 認 定 著 照 明 器 具 : Class 1, Division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7 表 三 各 國 防 爆 系 統 及 符 號 系 統 代 號 第 一 位 構 造 代 號 第 二 位 爆 發 等 級 代 號 歐 IEC d,e,i,q,s ⅡA ⅡB ⅡC (EEx) 美 NEC CLASS 1 DIV.1 A.B.C.D (NEMA) CLASS 1 DIV 2 日 NEC (JIS) d,e,i,q,s 韓 (CKS) 3a.3b.3c.3n 中 (CNS) 第 三 位 燃 點 溫 度 等 級 T1~T6 G1~G6 T1~T6 G1~G6 備 註 如 Eexde ⅡC T6 如 CLASS E DIV.1 GROUP C& D 如 d3ng6 d2g4 eg3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8 2.15 美 國 NEC 法 規 對 危 險 區 之 規 定 Class 1 Locations. Class 1 locations are those in which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are or may be present in the air in quantities sufficient to produce explosive or ignitible mixtures, Class 1 locations shall include those specified in (a)and (b)below. (a)class 1, Division 1. A Class 1 Division 1 location is a location(1)in which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exist continuously, intermittently or Periodically under normal operating conditions:or (2)in which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such gases or vapors may exist frequently because of repair or maintenance operations or processes might releose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and might also cause simultaneous failure of electric equipment. This classification usually includes locations where volatile flammabele liquids or liquefied flammable gases are transferred from one container to another, interiors of spary booths and areas in the vicinity of spraying and painting operations where volatile flammable solvents are user:locations containing open tanks or vats of volatile flammable liquids: drying rooms or compartments for the evaporation of flammablesolvents: locations containing fat and oil extroction equipment using volatile flammable solvents: portions of cleaning and dyeing plants where hazardous liquids are used:gas may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9 escape: inadequately ventilated pump rooms for flammable gas or for volatile flammable liquids:the interiors of refrigerators and freezers in which volatile flammable flammable materials are stored in open, lightly stoppered, or easily ruptured containers:and all other locations where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flammable vapors of gases and allother locations where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flammable vapors or gases are likely to occur in the course of normal operations Class 1 區 域 本 區 域 是 空 空 中 含 有 足 夠 的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的 混 合 物, 可 公 產 生 爆 炸 或 燃 燒 的 區 域 本 區 域 包 念 以 下 (a) 和 (b) 的 分 類 (a)class 1, Division 1 此 等 級 的 區 域 是 :(1)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具 有 連 續 性 間 歇 性, 或 週 期 性 存 在 之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危 險 集 中 區 (2) 因 為 修 護 保 養 操 作 或 洩 漏, 使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經 常 存 在 之 危 險 集 中 區 (3) 設 備 或 流 程 上 的 崩 潰 或 操 作 錯 誤, 而 釋 放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的 危 險 集 中 地 區 電 氣 設 備 的 衰 敗 同 樣 可 產 生 此 線 象 此 分 類 級 通 常 包 括 了 將 揮 發 性 可 燃 液 體 或 液 態 可 燃 性 瓦 斯 自 某 區 域 傳 至 另 一 區 域, 此 分 類 級 通 常 包 括 :(1) 揮 發 性 可 燃 溶 濟 的 噴 塗 操 作, 以 及 噴 濺 區 間 隔 以 內 的 地 方 (2) 開 放 槽 式 或 桶 式 可 燃 性 液 體 的 地 方 (3) 可 燃 溶 劑 蒸 氣 的 乾 燥 室 或 隔 間 (4) 使 用 揮 發 緎 可 燃 溶 劑 提 取 脂 肪 或 油 備 的 地 方 (5) 使 用 具 有 危 險 性 液 體 的 漂 白 和 洗 潔 工 廠 (6) 可 燃 瓦 斯 可 能 脫 出 的 瓦 斯 發 發 機 室 和 其 它 瓦 斯 製 造 工 廠 (7) 未 充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60 分 通 風 的 可 燃 瓦 斯 或 揮 發 性 可 燃 液 體 之 泵 浦 室 (8) 在 冷 凍 機 或 冰 庫 內 的 容 器 貯 器 了 揮 發 性 可 燃 物 質 而 該 容 器 是 打 開 的, 或 封 閉 不 嚴 密, 或 容 易 破 裂 的 (9) 其 他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可 能 發 生 危 險 之 瓦 斯 或 蒸 氣 集 中 的 地 方 (b)class 1, Division 2 A Class 1, Division 2 location: (1)in which volatile flammable liquids or flammable gases are handled, processed, or used, but in which the hazardous liquids, vapors,. or gases will normally be confined within closed containers or closed systems from which the can escape only in case of accidental rupture or breakdown of such containers or systems, or in case of abnormal operation of equipment :or (2)in which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gases or vapors are normally prevented by posit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and which might become hazardous through failure or abnormal operation of the ventilating equipment : or (3)that is adjacent to a Class 1,Division 1 location, and to which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gases or vapors might occasionally be communicated unless such communication is prevented by adequate positive-pressure ventilation from a source of clean air,and effective safequards against ventilation failure are provided. This classification usually includes locations where volatile flammable liquids or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are used, but which, in the judgment of the authority having jurisdiction, would become hazardous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61 only in case of on accident or of some unusual operating condition. the quantity of hazardous material that might escape in case of accident, the adequacy of ventilating equipment, the total area involved, and the record of the industry or business with respect to explosions or fires are all factors that merit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classification and extent of each location. Piping without valves, checks, meters, and similar devices would not ordinarily introduce a hazardous condition even though used for hazardous or compressed gases in sealed containers would not normally be considered hazardous unless subject to other hazardous conditions also. (b)class 1, Division 2 此 等 級 的 區 域 是 :(1) 在 揮 發 性 可 燃 液 體 或 可 燃 瓦 斯 被 搬 運, 處 理 或 被 使 用 的 地 方, 而 它 們 是 被 限 制 在 封 容 器 或 系 統 中, 只 有 在 容 器 或 系 統 破 裂 或 崩 潰, 以 及 設 備 不 正 常 操 作 時 才 會 使 其 脫 出 (2) 平 常 設 有 避 免 瓦 斯 或 蒸 汽 的 通 風 裝 置 區 域, 而 只 有 在 通 風 設 備 操 作 不 正 常 時 才 變 得 危 險 (30 鄰 近 於 Class 1,Division 1 區, 偶 而 會 有 危 險 的 瓦 斯 和 蒸 汽 相 通, 除 非 在 每 一 相 通 處 設 有 空 氣 源 做 適 當 的 正 壓 通 風, 而 且 具 備 有 效 的 安 全 保 護 以 避 免 通 風 設 備 的 故 障 此 分 類 級 通 常 包 括 :(1) 使 用 了 揮 發 性 可 燃 液 體 或 可 燃 瓦 斯 而 專 家 判 定 其 只 有 在 意 外 或 錯 誤 操 作 下 才 會 引 起 危 險 性 的 地 方 (2) 在 意 外 下 可 能 會 有 危 險 性 物 質 積 聚, 做 適 當 的 通 風 設 備 ( 包 括 整 個 區 域 ), 以 及 工 業 或 商 業 的 爆 炸 和 失 火 的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62 細 節 記 錄, 這 些 事 實 都 能 當 做 分 類 等 級 的 參 考 未 使 用 閥 檢 驗 器, 儀 表 或 類 似 裝 置 的 配 管 平 常 是 不 能 放 置 於 危 險 區 中, 即 使 是 用 於 危 險 液 和 瓦 斯 者 也 不 例 外, 在 危 險 液 體, 液 化 物 或 壓 縮 瓦 斯 貯 存 的 地 方 ( 它 們 是 被 封 閉 在 容 器 內 的 ) 除 非 是 隸 屬 它 危 險 區 域, 否 一 般 不 考 它 的 危 險 電 氣 導 管 和 他 的 封 閉 設 備 如 果 來 自 非 危 險 區 而 以 單 獨 的 封 閉 裝 置 或 屏 蔽 和 液 態 流 程 分 離, 分 類 為 Class 1, Division 2 區 Class Ⅱ Locations. Class Ⅱ locations are those that are hazardous because of the presence of combustible dust. Class Ⅱ locations shall include those specified in (a)and (b)below. (a)class Ⅱ,Division 1. A Class Ⅱ,Division 1 location is a location(1)in which combustible dust is or may be in sspension in the air continuously, intermittently. or Periodically under normal operating conditions, in quantities sufficient to produce explosive or ignitible mixtures:or (2)where mechanical failure or abnormal operation of machinery or equipment might cause such exploive or ignitible mixtures to be produced, and might also provide a source of ignition through simultaneous failure of electric equipment, operation of protection devices, or from other causes:or (30in which combustible dusts of an eectrically nature may be present. this classification usually includes the working areas of grain handing and storage or spouts, open bins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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