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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 而 优 则 仕, 仕 出 京 佳 全 国 免 费 咨 询 电 话 : WKXZ 中 国 京 佳 内 部 资 料 常 识 判 断 讲 义 京 佳 教 育 集 团 公 考 研 究 院 编 写 京 佳 网 站 : 京 佳 网 校 : 勇 于 开 始, 才 能 找 到 成 功 的 路 京 佳 格 言 第 1 页 共 46 页

2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2 页 共 46 页

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法 律 常 识... 5 第 一 节 法 理 学... 5 一 法 的 概 念... 5 二 法 律 的 渊 源... 5 第 二 节 宪 法... 6 一 我 国 宪 法 的 历 史 发 展... 6 二 选 举 制 度... 6 三 我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6 四 我 国 的 国 家 机 构... 7 第 三 节 民 法... 8 一 民 法 的 概 念... 8 二 自 然 人 的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8 三 民 事 权 利... 9 四 婚 姻 法 五 继 承 法 第 四 节 刑 法 一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二 犯 罪 构 成 三 犯 罪 主 体 四 排 除 犯 罪 的 事 由 五 刑 罚 第 五 节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一 行 政 法 概 述 二 行 政 许 可 法 三 行 政 处 罚 四 行 政 复 议 五 行 政 诉 讼 第 二 部 分 政 治 常 识 第 一 节 重 大 会 议 一 党 的 历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二 历 史 上 几 次 重 大 的 会 议 第 二 节 毛 泽 东 思 想 与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一 毛 泽 东 思 想 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第 三 部 分 哲 学 常 识 第 一 节 基 本 概 念 一 马 克 思 理 论 的 来 源 二 基 本 概 念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3 页 共 46 页

4 第 二 节 中 国 传 统 哲 学 一 儒 家 二 道 家 三 墨 家 四 法 家 五 名 家 第 三 节 西 方 哲 学 第 四 部 分 经 济 常 识 第 一 节 基 本 概 念 第 二 节 宏 观 调 控 一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的 目 标 二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的 手 段 三 通 货 膨 胀 与 通 货 紧 缩 第 五 部 分 人 文 与 历 史 常 识 第 一 节 中 国 历 史 常 识 一 中 国 古 代 史 二 中 国 近 代 史 第 二 节 外 国 历 史 常 识 一 四 大 文 明 古 国 二 跨 亚 洲 非 洲 欧 洲 的 古 代 帝 国 三 欧 洲 文 艺 复 兴 四 英 国 革 命 五 美 国 独 立 六 法 国 大 革 命 七 工 业 革 命 八 日 本 明 治 维 新 九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十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第 三 节 中 国 人 文 常 识 一 中 国 文 学 常 识 二 古 代 文 化 常 识 第 四 节 外 国 文 学 常 识 第 六 部 分 自 然 科 技 及 生 活 常 识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4 页 共 46 页

5 第 一 部 分 法 律 常 识 第 一 节 法 理 学 一 法 的 概 念 1. 法 的 概 念 法 律 是 由 一 定 的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所 决 定 的,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并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以 权 利 义 务 为 内 容 的 调 整 人 的 行 为 的 规 范 2. 法 的 本 质 法 律 是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 集 中 体 现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本 质 上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广 大 人 民 共 同 意 志 和 根 本 利 益 的 体 现 例 1 下 列 关 于 法 律 与 道 德 关 系 的 表 述 中, 错 误 的 是 :( ) A. 法 律 和 道 德 都 属 于 社 会 规 范 的 范 畴, 均 具 有 规 范 性 B. 法 律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障 实 施, 而 道 德 主 要 通 过 社 会 舆 论 和 内 心 自 律 得 以 实 施 C. 违 法 行 为 一 定 是 违 反 道 德 的, 但 违 反 道 德 的 行 为 不 一 定 都 违 法 D. 法 律 和 道 德 可 以 互 为 促 进 二 法 律 的 渊 源 ( 一 ) 我 国 法 律 的 渊 源 主 要 为 以 宪 法 为 核 心 的 各 种 制 定 法, 包 括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经 济 特 区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法 规 国 际 条 约 国 际 惯 例 等 1. 法 律 :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2.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3. 地 方 性 法 规 : 省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1) 较 大 的 市 是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是 指 除 直 辖 市 以 外 有 立 法 权 的 城 市, 包 括 省 会 城 市 特 区 城 市 和 国 务 院 特 批 的 设 区 城 市 (2) 特 区 城 市 包 括 深 圳 珠 海 汕 头 厦 门 (3) 国 务 院 特 批 的 设 区 城 市 包 括 唐 山 大 同 包 头 大 连 鞍 山 抚 顺 吉 林 齐 齐 哈 尔 无 锡 淮 南 青 岛 洛 阳 宁 波 淄 博 邯 郸 本 溪 徐 州 苏 州 4. 部 门 规 章 : 国 务 院 组 成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5.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6.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 自 治 区 自 治 州 自 治 县 人 大 制 定, 报 委 全 国 或 者 省 级 人 大 常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二 ) 立 法 的 效 力 1. 上 下 位 阶 的 法 (1)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2) 本 级 地 方 性 法 规 > 本 级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3) 省 级 地 方 性 法 规 > 较 大 的 市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4) 省 级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较 大 的 市 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2. 同 一 位 阶 的 法 ( 没 有 上 下 之 分 ) (1)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性 法 规 (2)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3) 较 大 的 市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省 级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例 2 下 列 机 构 中, 有 权 依 法 制 定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的 是 ( ) A. 某 直 辖 市 代 表 大 会 B. 某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工 作 部 门 C. 某 自 治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D. 某 省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例 3 根 据 我 国 的 法 律 效 力 层 次, 下 列 法 律 中 效 力 最 高 的 是 ( ) A. 行 政 法 规 B. 地 方 性 法 规 C. 政 府 规 章 D. 自 治 条 例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5 页 共 46 页

6 例 4 (2012. 联 考 下 ) 下 列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 A. 地 级 市 与 地 区 自 治 州 盟 属 于 同 一 行 政 层 级 B. 地 级 市 一 般 管 辖 区 县 自 治 县 旗 自 治 旗 C. 依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地 级 市 不 具 备 立 法 权 D. 海 南 省 三 沙 市 是 我 国 总 面 积 最 大 的 地 级 市 第 二 节 宪 法 一 我 国 宪 法 的 历 史 发 展 我 国 先 后 颁 布 四 部 宪 法, 即 1954 年 宪 法 1975 年 宪 法 1978 年 宪 法 与 1982 年 宪 法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是 1982 年 颁 布 的 产 生 了 1988 年 宪 法 修 正 案 1993 年 宪 法 修 正 案 1999 年 宪 法 修 正 案 和 2004 年 宪 法 修 正 案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的 结 构 体 系 是 序 言 总 纲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国 家 机 构 国 旗 国 徽 国 歌 二 选 举 制 度 1. 平 等 选 举 原 则 普 遍 选 举 原 则 秘 密 投 票 原 则 ( 无 记 名 投 票 ) 2. 年 满 18 周 岁 依 法 享 有 政 治 权 利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的 中 国 公 民 享 有 选 举 权 3. 直 接 选 举 与 间 接 选 举 相 结 合 (1) 直 接 选 举 的 人 大 代 表 范 围 :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由 选 民 直 接 选 举 (2) 间 接 选 举 的 人 大 代 表 范 围 :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的 人 大 代 表, 通 过 间 接 选 举 方 式, 由 下 一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直 接 选 举 中, 代 表 候 选 人 获 得 参 加 投 票 的 选 民 过 半 数 即 可 当 选 在 间 接 选 举 中, 代 表 候 选 人 须 获 得 全 体 代 表 的 过 半 数 选 票 才 能 当 选 例 1 某 选 区 选 举 县 人 大 代 表 该 选 区 共 有 选 民 人, 高 先 生 是 数 位 候 选 人 之 一, 请 问, 根 据 现 行 宪 法 和 选 举 法, 在 下 列 何 种 情 况 下, 高 先 生 可 以 当 选 ( ) A. 参 加 投 票 的 人 数 为 6835 人, 高 获 得 选 票 6831 张 B. 参 加 投 票 的 人 数 为 6841 人, 高 获 得 选 票 3421 张 C. 参 加 投 票 的 人 数 为 人, 高 获 得 选 票 6749 张 D. 参 加 投 票 的 人 数 为 人, 高 获 得 选 票 张 三 我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我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1. 平 等 权 2. 政 治 权 利 (1) 选 举 权 与 被 选 举 权 ;(2) 言 论 出 版 集 会 结 社 游 行 示 威 自 由 ;(3) 担 任 国 家 公 职 的 权 利 3.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4. 人 身 自 由 (1)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2)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3) 公 民 的 住 宅 不 受 侵 犯 ;(4)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受 法 律 保 护 5. 社 会 经 济 权 利 文 化 教 育 权 利 (1) 财 产 权 ;(2) 劳 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3) 劳 动 者 的 休 息 权 ;(4) 退 休 人 员 的 生 活 保 障 权 ;(5) 物 质 帮 助 ( 年 老 疾 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6)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7) 文 化 权 利 和 自 由 6. 监 督 权 批 评 权 建 议 权 申 诉 权 控 告 权 检 举 权 以 及 取 得 国 家 赔 偿 权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6 页 共 46 页

7 7. 特 定 人 的 权 利 特 定 人 的 范 围 包 括 妇 女 儿 童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和 华 侨 归 侨 侨 眷 ( 二 ) 我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义 务 1. 维 护 国 家 统 一 和 全 国 各 民 族 的 团 结 2.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爱 护 公 共 财 产,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遵 守 社 会 秩 序,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3. 维 护 祖 国 的 安 全 荣 誉 和 利 益 4. 保 卫 祖 国, 抵 抗 侵 略, 依 照 法 律 服 兵 役 和 参 加 民 兵 组 织 5. 依 照 法 律 纳 税 例 2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了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下 列 关 于 我 国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表 迷,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国 家 培 养 和 选 拔 妇 女 干 部, 实 行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B. 年 满 18 周 岁, 未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中 国 公 民 均 享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C. 社 会 经 济 文 化 教 育 方 面 的 权 利 不 包 括 公 民 年 老 疾 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时 的 物 质 帮 助 权 D. 国 家 保 护 华 侨 的 正 当 权 益, 保 护 归 侨 和 侨 眷 的 合 法 权 益 四 我 国 的 国 家 机 构 ( 一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1. 性 质 :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国 家 的 立 法 机 关 2. 组 成 和 任 期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军 队 选 出 的 代 表 组 成, 各 少 数 民 族 都 应 当 有 适 当 名 额 的 代 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任 期 5 年 3.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主 要 职 权 (1) 立 法 权 :1 宪 法 修 改 权 和 监 督 权 ;2 基 本 法 律 的 制 定 权 和 修 改 (2) 监 督 权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都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产 生, 对 它 负 责, 受 它 监 督 (3)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1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2 国 家 预 算 ;3 批 准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的 建 置 ; 4 决 定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设 立 及 其 制 度 ;5 决 定 战 争 与 和 平 问 题 4. 召 集 与 主 持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召 集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或 1/5 以 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提 议, 可 以 临 时 召 集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会 议 的 时 候, 选 举 主 席 团 主 持 会 议 ( 二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1. 性 质 和 地 位 : 是 全 国 人 大 的 常 设 机 关, 也 是 行 使 国 家 立 法 权 的 机 关 2. 组 成 和 任 期 : 由 委 员 长 副 委 员 长 若 干 人 秘 书 长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组 成, 组 成 人 员 实 行 专 职 制 ( 不 得 担 任 行 政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职 务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任 期 为 5 年 委 员 长 副 委 员 长 连 续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3.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职 权 (1) 立 法 权 :1 宪 法 解 释 权 和 宪 法 监 督 权 ;2 立 法 权 和 法 律 解 释 权 (2)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1 有 权 决 定 宣 布 战 争 状 态 ;2 决 定 全 国 总 动 员 和 局 部 动 员 ;3 决 定 全 国 或 个 别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进 入 紧 急 状 态 等 (3) 监 督 权 :1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权 撤 销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同 宪 法 法 律 相 抵 触 的 行 政 法 规 决 定 和 命 令 ; 2 有 权 撤 销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制 定 的 同 宪 法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决 议 ( 三 ) 国 务 院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1. 组 成 与 任 期 国 务 院 由 总 理 副 总 理 国 务 委 员 秘 书 长 各 部 部 长 各 委 员 会 主 任 中 央 人 民 银 行 行 长 审 计 长 组 成 每 届 5 年, 总 理 副 总 理 国 务 委 员 连 续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国 务 院 由 总 理 副 总 理 国 务 委 员 秘 书 长 组 成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2. 国 务 院 的 职 权 (1) 立 法 权 :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权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7 页 共 46 页

8 (2)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1 国 务 院 有 权 决 定 省 级 范 围 内 部 分 地 区 进 入 紧 急 状 态 ;2 批 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区 域 划 分 ;3 批 准 市 县 级 建 置 及 区 域 划 分 ( 注 : 省 政 府 批 准 乡 级 建 置 及 区 域 划 分 ) ( 四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我 国 的 国 家 元 首, 包 括 国 家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1. 资 格 : 第 一, 中 国 公 民 第 二, 年 满 45 周 岁 第 三, 享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2. 任 期 : 国 家 主 席 副 主 席 的 任 期 是 5 年 国 家 主 席 副 主 席 连 续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3. 国 家 主 席 的 职 权 :(1) 公 布 权 ;(2) 任 免 权 ;(3) 外 事 权 ;(4) 授 予 荣 誉 权 4. 国 家 主 席 职 位 的 补 缺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缺 位 的 时 候, 由 副 主 席 继 任 主 席 职 位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副 主 席 缺 位 的 时 候,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补 选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副 主 席 都 缺 位 的 时 候,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补 选 ; 在 补 选 以 前,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长 暂 时 代 理 主 席 职 位 ( 五 )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全 国 武 装 力 量 的 最 高 领 导 机 关 1. 中 央 军 委 的 任 期 : 中 央 军 委 每 届 任 期 为 5 年, 没 有 届 数 限 制 2. 中 央 军 委 的 责 任 : 中 央 军 委 主 席 对 全 国 人 大 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负 责 不 汇 报 工 作 ( 六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国 家 最 高 审 判 机 关 1. 任 期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任 期 为 5 年, 连 续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2. 领 导 体 制 :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监 督 下 级 法 院 的 审 判 工 作 ( 七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是 行 使 国 家 最 高 检 察 权 的 机 关 1. 任 期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任 期 为 5 年, 连 续 任 职 不 超 过 两 届 2. 领 导 体 制 双 重 领 导 体 制 : 下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接 受 上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领 导 的 同 时, 还 要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负 责 补 充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包 括 村 委 会 和 居 委 会 村 委 会 和 居 委 会 与 乡 政 府 的 关 系 是 : 指 导 与 被 指 导 的 关 系 例 3 有 权 修 改 宪 法 的 国 家 机 关 是 ( ) A. 全 国 人 大 B.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C.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D. 全 国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例 4 我 国 国 家 最 高 监 督 权 的 行 使 机 构 是 ( ) A.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B.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C.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D. 中 共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例 5 根 据 宪 法 的 规 定, 连 续 任 职 可 以 超 过 两 届 的 有 :( ) A. 国 务 院 总 理 副 总 理 国 务 委 员 B. 国 家 主 席 副 主 席 C.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D. 中 央 军 委 主 席 第 三 节 民 法 一 民 法 的 概 念 民 法 是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 自 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 之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二 自 然 人 的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权 利 能 力 : 自 然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是 自 然 人 成 为 民 事 主 体, 享 受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资 格 自 然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始 于 自 然 人 出 生, 并 为 自 然 人 终 身 享 有 自 然 人 的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不 同 步, 法 人 的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同 步 自 然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是 自 然 人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设 定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的 资 格, 即 自 然 人 依 法 独 立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的 资 格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8 页 共 46 页

9 种 类 构 成 法 律 意 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18 周 岁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对 于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民 事 行 为, 都 可 以 从 事 16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18 周 岁,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自 然 人 10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1 可 以 从 事 : 与 其 年 龄 智 力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民 限 制 民 事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后 果 的 精 神 事 行 为 行 为 能 力 病 人 2 纯 受 益 的 民 事 行 为 有 效 不 满 10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1 纯 受 益 的 民 事 行 为 有 效 无 民 事 完 全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2 从 事 社 会 惯 例 许 可 的 民 事 行 为 有 效 行 为 能 力 3 从 事 其 他 的 行 为 无 效 例 1 张 某 11 周 岁, 小 学 五 年 级 学 生, 经 常 在 其 学 校 门 口 的 一 家 小 卖 部 买 零 食 和 一 些 学 习 用 品, 部 分 赊 账, 年 终 时 共 欠 小 卖 部 340 元 小 卖 部 老 板 拿 着 账 单 要 求 张 某 父 亲 付 款, 遭 到 张 某 父 亲 拒 绝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张 某 购 买 零 食 和 学 习 用 品 的 行 为 是 无 效 的 民 事 行 为, 其 父 亲 作 为 监 护 人, 无 需 赔 偿 B. 张 某 购 买 零 食 和 学 习 用 品 的 行 为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民 事 行 为, 其 父 亲 作 为 监 护 人, 应 当 付 款 C. 张 某 购 买 零 食 和 学 习 用 品 的 行 为 是 无 效 的 民 事 行 为, 其 父 亲 作 为 监 护 人, 应 当 赔 偿 D. 张 某 购 买 零 食 和 学 习 用 品 的 行 为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民 事 行 为, 应 当 由 其 自 己 付 款, 不 应 当 由 其 父 亲 付 款 三 民 事 权 利 ( 一 ) 物 权 1. 物 权 的 变 动 (1) 动 产 : 需 交 付 才 发 生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2) 不 动 产 : 需 登 记 2. 物 权 的 种 类 (1) 所 有 权 所 有 权 是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自 己 的 财 产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2) 用 益 物 权 用 益 物 权 人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所 享 有 的 占 有 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 包 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地 役 权 等 (3) 担 保 物 权 担 保 物 权 人 在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 依 法 就 担 保 财 产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包 括 抵 押 权 质 权 和 留 置 权 例 2 ( 联 上 ) 某 小 区 召 开 业 主 大 会, 会 上 物 业 管 理 处 马 主 任 现 场 解 答 业 主 的 提 问, 其 中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 ( ) A. 未 经 业 主 委 员 会 同 意, 顶 楼 业 主 不 得 私 自 封 闭 屋 顶 天 台 B. 经 物 业 管 理 处 同 意, 业 主 可 在 自 家 临 街 外 墙 设 置 广 告 牌 C. 未 经 业 主 委 员 会 同 意, 开 发 商 无 权 出 售 架 空 层 内 的 车 库 D.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许 可, 业 主 可 将 自 家 住 宅 改 为 商 店 例 3 (2013. 联 上 ) 某 小 区 内 业 主 共 有 的 道 路 被 物 业 公 司 划 出 停 车 位 对 外 出 租, 其 收 益 应 该 归 ( ) 所 有 A.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B. 物 业 公 刊 C. 小 区 业 主 共 有 D. 小 区 所 在 地 居 委 会 ( 二 ) 债 权 1. 概 念 债 是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当 事 人 间 产 生 的 特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2. 债 的 发 生 依 据 1 侵 权 ;2 不 当 得 利 ;3 无 因 管 理 ;4 合 同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9 页 共 46 页

10 四 婚 姻 法 1.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1 约 定 财 产 制 2 法 定 夫 妻 财 产 制 2. 下 列 财 产 归 个 人 所 有 : (1) 一 方 的 婚 前 财 产 ; (2) 一 方 因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获 得 的 医 疗 费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助 费 等 费 用 ; (3) 遗 嘱 或 赠 与 合 同 中 确 定 只 归 夫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 (4) 一 方 专 用 的 生 活 用 品 ; (5) 军 人 的 伤 亡 保 险 金 伤 残 补 助 金 医 药 生 活 补 助 费 例 4 赵 某 与 黄 某 2003 年 1 月 结 婚,2005 年 10 月 协 议 离 婚, 但 在 财 产 分 配 上 发 生 争, 下 列 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是 ( ) A.2004 年 8 月 黄 某 出 版 一 部 小 说 所 获 得 的 稿 费 1 万 元 B.2005 年 3 月 赵 某 因 车 祸 受 伤 所 得 到 的 医 疗 费 用 赔 偿 2 万 元 C.2003 年 6 月 赵 某 父 母 赠 与 赵 某 黄 某 一 幢 房 屋, 价 值 25 万 元 D.2004 年 12 月, 赵 某 与 黄 某 共 同 购 置 的 一 套 高 档 家 具, 价 值 4 万 元 五 继 承 法 ( 一 ) 法 定 继 承 1. 第 一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丧 偶 儿 媳 对 公 婆, 丧 偶 女 婿 对 岳 父 母,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作 为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2. 第 二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 二 ) 遗 嘱 继 承 1. 遗 嘱 方 式 : 公 证 自 书 代 书 ( 两 见 证 人 ) 录 音 ( 两 见 证 人 ) 口 头 ( 危 急 两 见 证 人 ) 2. 效 力 (1) 能 力 欠 缺 意 思 表 示 不 真 实 无 效 (2) 遗 嘱 继 承 优 于 法 定 继 承 例 5 ( 2011 联 下 -5) 下 列 属 于 旁 系 血 亲 关 系 的 是 ( ) A. 祖 孙 之 间 的 关 系 B. 兄 弟 之 间 的 关 系 C. 夫 妻 之 间 的 关 系 D. 父 子 之 间 的 关 系 第 四 节 刑 法 一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为 罪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处 罚 2. 平 等 适 用 刑 法 原 则 3. 罪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刑 罚 与 犯 罪 性 质 相 适 应 ; 刑 罚 与 犯 罪 情 节 相 适 应 ; 刑 罚 与 犯 罪 人 的 人 身 危 险 性 相 适 应 二 犯 罪 构 成 犯 罪 主 体 ; 犯 罪 客 体 ;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三 犯 罪 主 体 ( 一 ) 自 然 人 犯 罪 主 体 1.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1) 已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10 页 共 46 页

11 (2)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人, 犯 故 意 杀 人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或 者 死 亡 强 奸 抢 劫 贩 卖 毒 品 放 火 爆 炸 投 毒 罪 的,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应 当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不 适 用 死 刑, 不 算 累 犯 2.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1) 概 念 : 是 指 行 为 人 对 自 已 行 为 的 辩 认 能 力 与 控 制 能 力 (2) 种 类 : 完 全 责 任 能 力 (16) 相 对 责 任 能 力 (14-16) 减 轻 责 任 能 力 (14-18) 限 制 责 任 能 力 ( 未 完 全 丧 失 辨 认 能 力 的 精 神 病 人 ) 无 责 任 能 力 ( 没 有 达 到 责 任 年 龄 和 精 神 病 人 ) 间 歇 性 的 精 神 病 人 在 精 神 正 常 的 时 候 犯 罪,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醉 酒 的 人 犯 罪,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又 聋 又 哑 的 人 或 者 盲 人 犯 罪, 可 以 从 轻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 二 ) 单 位 犯 罪 主 体 单 位 犯 罪 是 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团 体 犯 罪 ; 是 经 单 位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或 者 由 负 责 人 员 决 定, 由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实 施, 并 且 与 其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具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犯 罪 ; 为 本 单 位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 一 般 是 以 单 位 名 义 实 施 的 例 1 属 于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限 制 责 任 能 力 的 人 有 ( ) A. 又 聋 又 哑 的 人 B. 盲 人 C. 精 神 正 常 时 期 的 间 歇 性 精 神 病 人 D. 醉 酒 人 四 排 除 犯 罪 的 事 由 ( 一 ) 正 当 防 卫 1. 概 念 : 为 了 使 国 家 公 共 利 益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的 人 身 财 产 和 其 他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 不 法 侵 害, 而 采 取 的 制 止 不 法 侵 害 的 行 为, 对 不 法 侵 害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2. 防 卫 过 当 及 其 刑 事 责 任 : 正 当 防 卫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但 是 应 当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防 卫 过 当 可 构 成 过 失 或 间 接 故 意 3. 无 过 当 防 卫 : 对 正 在 进 行 行 凶 杀 人 抢 劫 强 奸 绑 架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暴 力 犯 罪, 采 取 防 卫 行 为, 造 成 不 法 侵 害 人 伤 亡 的, 不 属 于 防 卫 过 当,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例 2 王 某 持 匕 首 抢 劫 张 某, 在 争 斗 中 王 某 头 部 撞 击 墙 角 昏 迷 倒 地, 匕 首 掉 在 地 上 张 某 见 状, 捡 起 匕 首 往 王 某 心 脏 部 位 猛 刺 数 下, 导 致 王 某 死 亡 对 于 张 某 用 匕 首 刺 死 王 某 的 行 为,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B. 属 于 意 外 事 件,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C. 属 于 防 卫 过 当,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D. 属 于 故 意 杀 人,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 二 ) 紧 急 避 险 1. 概 念 : 为 了 使 国 家 公 共 利 益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的 人 身 财 产 和 其 他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发 生 的 危 险, 不 得 已 采 取 的 紧 急 避 险 行 为, 造 成 损 害 的,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2. 避 险 过 当 : 紧 急 避 险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造 成 不 应 有 的 损 害 的,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但 是 应 当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 三 ) 意 外 事 件 ( 四 ) 不 可 抗 力 例 3 下 列 行 为 中 构 成 犯 罪 的 是 ( ) A. 张 某,20 岁, 遇 人 抢 劫 奋 起 反 击, 将 对 方 打 成 重 伤 B. 王 某,30 岁, 为 了 躲 避 仇 人 追 杀, 抢 了 路 人 的 摩 托 车 逃 跑 C. 刘 某,13 岁, 盗 窃 价 值 人 民 币 50 万 元 的 财 物 D. 赵 某,30 岁, 醉 酒 驾 驶 撞 死 路 人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11 页 共 46 页

12 五 刑 罚 ( 一 ) 主 刑 1. 管 制 2. 拘 役 3. 有 期 徒 刑 4. 无 期 徒 刑 5. 死 刑 剥 夺 犯 罪 人 生 命 的 刑 罚 方 法 包 括 立 即 执 行 和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不 得 对 犯 罪 的 时 候 不 满 18 周 岁 的 人 和 审 判 的 时 候 怀 孕 的 妇 女 适 用 死 刑 这 里 的 不 适 用 死 刑, 既 包 括 不 适 用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也 包 括 不 适 用 死 刑 缓 期 两 年 执 行 数 罪 并 罚 时, 有 期 徒 刑 总 和 刑 期 不 满 35 年 的,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20 年 总 和 刑 期 在 35 年 以 上 的,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25 年 ( 二 ) 附 加 刑 1. 罚 金 2.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第 五 节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一 行 政 法 概 述 ( 一 ) 行 政 法 的 渊 源 及 特 点 1. 行 政 法 的 主 要 渊 源 (1) 宪 法 法 律 ;(2) 行 政 法 规 ;(3)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4)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5) 法 律 解 释 ;(6) 条 约 与 协 定 2. 行 政 法 的 特 点 (1) 行 政 法 在 形 式 上 的 特 点 :1 行 政 法 没 有 统 一 完 整 的 法 典 ;2 行 政 法 规 范 赖 以 存 在 的 法 律 形 式 法 律 文 件 的 数 量 特 别 多, 居 各 部 门 法 之 首 (2) 行 政 法 在 内 容 上 的 特 点 :1 行 政 法 的 内 容 非 常 广 泛 ;2 以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等 形 式 表 现 的 行 政 法 规 范 易 于 变 动 ;3 行 政 法 的 实 体 性 规 范 与 程 序 性 规 范 常 常 交 织 在 一 起, 并 往 往 共 存 于 一 个 法 律 文 件 之 中 ( 二 )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则 ;2.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则 ;3. 行 政 公 开 原 则 ;4. 行 政 效 率 原 则 ( 三 ) 行 政 法 主 体 与 行 政 主 体 行 政 法 主 体 是 指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参 加 者 组 织 和 个 人 组 织 包 括 国 家 机 关 ( 主 要 是 行 政 机 关 ) 企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 个 人 包 括 国 家 公 务 员 以 及 作 为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公 民 外 国 人 无 国 籍 人 等 行 政 主 体 是 指 享 有 国 家 行 政 权, 能 以 自 己 名 义 行 使 行 政 权, 并 能 独 立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的 组 织 两 类 行 政 主 体 : 1.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1)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行 政 机 关 ; (2) 派 出 机 关 : 政 府 派 出, 有 主 体 资 格 市 辖 区 : 街 道 办 事 处 ; 县 政 府 : 区 公 所 ; 省 级 政 府 : 地 区 行 署 ; (3) 派 出 机 构 : 职 能 部 门 派 出, 授 权 才 有 派 出 所 工 商 所 税 务 所 ; (4) 内 设 机 构 : 授 权 才 有 ( 商 标 评 审 专 利 复 审 ) 2.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1) 被 授 权 的 企 业 组 织 ( 如 某 些 公 用 事 业 企 业 ) (2) 被 授 权 的 事 业 单 位 ( 如 高 等 院 校 )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12 页 共 46 页

13 (3) 被 授 权 的 社 会 团 体 ( 如 某 些 行 业 协 会 ) (4) 被 授 权 的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 如 村 委 会 居 委 会 ) ( 四 ) 行 政 行 为 行 政 行 为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实 施 的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为 行 政 行 为 以 其 对 象 是 否 特 定 为 标 准, 分 为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是 行 政 主 体 针 对 不 特 定 行 政 管 理 对 象 实 施 的 行 政 行 为, 如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包 括 行 政 立 法 ( 法 规 规 章 ), 决 定, 命 令 等 ;(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不 能 成 被 告, 不 能 直 接 复 议, 可 以 附 带 复 议 )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针 对 特 定 行 政 管 理 对 象 实 施 的 行 为 如 具 体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行 政 许 可 等 例 1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行 政 行 为 的 是 ( ) A. 派 出 所 传 唤 公 民 乙 B. 河 务 局 向 房 地 产 公 司 购 买 公 用 房 C. 公 安 局 委 托 印 刷 厂 印 制 文 件 D. 某 局 向 某 企 业 购 买 办 公 用 品 数 套 例 2 (2010. 联 下 ) 下 列 不 属 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是 ( ) A. 医 院 开 具 死 亡 医 学 证 明 B. 工 商 局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C. 交 警 开 具 违 章 罚 单 D. 民 政 局 颁 发 社 团 登 记 证 书 二 行 政 许 可 法 ( 一 ) 行 政 许 可 的 概 念 特 征 1. 行 政 许 可 的 概 念 行 政 许 可, 是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申 请, 经 依 法 审 查, 准 予 其 从 事 特 定 活 动 的 行 为 2. 行 政 许 可 的 特 征 (1) 行 政 许 可 是 行 政 机 关 对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务 实 施 管 理 的 一 种 行 政 行 为, 不 包 括 对 民 事 权 利 民 事 关 系 的 确 认 (2) 行 政 许 可 是 行 政 机 关 对 外 部 管 理 对 象 即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实 施 的 一 种 外 部 管 理 行 为 行 政 机 关 对 行 政 组 织 内 部 对 象 实 施 的 内 部 管 理 行 为, 不 属 于 行 政 许 可 (3) 行 政 许 可 是 一 种 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 (4) 行 政 许 可 的 内 容 或 者 直 接 后 果 在 于 是 否 准 予 相 对 人 从 事 特 定 活 动 ( 二 ) 行 政 许 可 的 原 则 合 法 原 则 ;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 便 民 原 则 ; 救 济 原 则 ; 信 赖 保 护 原 则 ; 监 督 原 则 ( 三 ) 行 政 许 可 的 设 定 权 限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 法 律 法 规 省 级 地 方 规 章 国 务 院 的 决 定 省 级 地 方 规 章 和 国 务 院 的 决 定 只 能 设 定 临 时 性 行 政 许 可 : 期 限 一 年 ( 四 ) 行 政 许 可 的 程 序 1. 申 请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送 达 2.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的 形 式 3. 从 受 理 到 决 定 的 时 间 :20 天, 延 长 不 得 超 过 10 天 送 达 时 间 :10 天 从 申 请 到 送 达 不 超 过 30 天 联 合 办 公 时 间 :45 天, 延 长 不 得 超 过 15 天 4. 行 政 许 可 不 收 费 关 于 免 费 的 内 容 : 听 证 复 议 仅 仅 要 求 国 家 赔 偿 行 政 许 可 查 询 政 府 信 息 的 不 收 费 例 3 下 列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是 ( ) A. 法 律 B. 县 级 政 府 的 决 定 C. 行 政 法 规 D. 地 方 性 法 规 例 4 (2011. 联 考 上 ) 行 政 机 关 在 其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可 以 委 托 下 列 哪 一 机 关 或 者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 A.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B.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C.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D.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和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13 页 共 46 页

14 三 行 政 处 罚 ( 一 ) 行 政 处 罚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行 政 处 罚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他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定 职 权 和 程 序 对 违 反 行 政 法 规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相 对 人 给 予 行 政 制 裁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据 此, 行 政 处 罚 和 以 下 几 个 相 似 概 念 的 区 分 在 于 : 1. 行 政 处 罚 是 以 对 违 法 行 为 人 的 惩 戒 为 目 的, 而 不 是 以 实 现 义 务 为 目 的 这 一 点 将 它 与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区 别 开 来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目 的 在 于 促 使 义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2. 行 政 处 罚 的 适 用 主 体 是 行 政 机 关 或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这 一 点 使 它 与 刑 罚 区 别 开 来 刑 罚 的 适 用 主 体 是 人 民 法 院 3. 行 政 处 罚 的 适 用 对 象 是 作 为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属 于 外 部 行 政 行 为 这 一 点 将 它 与 行 政 处 分 区 别 开 来 行 政 处 分 只 能 适 用 于 行 政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由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或 管 理 的 人 员 ( 二 ) 行 政 处 罚 的 原 则 1. 处 罚 法 定 原 则 2. 处 罚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3.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三 )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1. 人 身 罚 行 政 拘 留 2. 行 为 罚 (1)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2)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和 执 照 3. 财 产 罚 (1) 罚 款 ;( 2) 没 收 财 物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等 ) 4. 申 诫 罚 申 诫 罚 又 称 精 神 罚 声 誉 罚 警 告 ( 四 ) 行 政 处 罚 的 设 定 权 限 设 定 处 罚 类 型 设 定 权 限 主 体 任 何 种 类 的 处 罚, 包 括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法 律 (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处 罚 只 能 由 法 律 规 定 ) 除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以 外 的 处 罚 除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以 外 的 处 罚 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内 处 罚 未 规 定 的, 可 设 定 警 告 或 者 一 定 数 量 的 罚 款 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内 处 罚 未 规 定 的, 可 设 定 警 告 或 者 一 定 数 量 的 罚 款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规 章 地 方 性 政 府 规 章 除 上 述 规 定 外, 不 得 设 定 四 行 政 复 议 ( 一 ) 行 政 复 议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1. 概 念 行 政 复 议 是 指 行 政 相 对 人 认 为 行 政 主 体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了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法 向 上 一 级 行 政 主 体 提 出 申 请, 由 上 一 级 行 政 主 体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对 被 申 请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合 法 性 适 当 性 审 查 并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一 种 法 律 制 度 2. 特 征 (1) 行 政 复 议 是 一 种 行 政 行 为 (2) 行 政 复 议 是 一 种 由 行 政 相 对 人 提 起 的 申 请 而 产 生 的 行 为 (3) 行 政 复 议 是 一 种 行 政 司 法 行 为 或 准 司 法 行 为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14 页 共 46 页

15 (4)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效 力 通 常 不 具 有 终 局 性 有 例 外 国 务 院 做 出 的 复 议 决 定 为 终 局 决 定, 不 可 诉 (5) 行 政 复 议 所 处 理 的 是 行 政 争 议, 这 种 行 政 争 议 围 绕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适 当 性 而 展 开 ( 二 ) 行 政 复 议 受 案 范 围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一 般 都 可 以 提 出 复 议 复 议 机 关 不 受 理 的 事 项 : 1. 不 服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人 事 处 理 决 定 的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提 出 申 诉 ) 2. 不 服 行 政 机 关 对 民 事 纠 纷 作 出 的 调 解 或 者 其 他 处 理 (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3. 国 防 行 为 外 交 行 为 4.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5. 行 政 处 理 终 局 的 行 政 行 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 一 般 时 效 为 60 日,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申 请 延 长 30 日 ( 有 例 外 : 申 请 人 对 专 利 局 驳 回 申 请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通 过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向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请 求 复 审 ) ( 三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被 申 请 人 复 议 机 关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同 级 政 府 或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省 级 以 下 人 民 政 府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省 部 级 单 位 原 机 关 垂 直 领 导 的 机 关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 海 关 金 融 国 税 外 汇 管 理 ) 政 府 派 出 机 关 设 立 该 派 出 机 关 的 政 府 部 门 派 出 机 构 主 管 部 门 或 该 部 门 同 级 政 府 被 授 权 组 织 直 接 管 理 该 组 织 的 机 关 多 个 行 政 机 关 共 同 上 一 级 机 关 被 撤 销 的 机 关 继 续 行 使 职 权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机 关 五 行 政 诉 讼 ( 一 ) 行 政 诉 讼 的 当 事 人 参 加 人 和 参 与 人 1. 当 事 人 行 政 诉 讼 原 告 被 告 第 三 人 ( 行 政 复 议 的 当 事 人 : 申 请 人 被 申 请 人 第 三 人 ) 2. 参 加 人 : 当 事 人 + 代 理 人 律 师 在 行 政 诉 讼 和 民 事 诉 讼 中 称 为 代 理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称 为 辩 护 人 3. 参 与 人 : 参 加 人 + 其 他 人 员 ( 证 人 翻 译 人 员 鉴 定 人 员 等 ) ( 二 ) 行 政 诉 讼 法 特 有 的 原 则 1.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的 原 则 2. 诉 讼 不 停 止 执 行 原 则 3. 不 适 用 调 解 原 则 ( 三 ) 行 政 诉 讼 不 受 理 的 范 围 ( 四 ) 诉 讼 证 据 1. 举 证 责 任 民 事 诉 讼 举 证 :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行 政 诉 讼 举 证 : 原 告 主 张 被 告 举 证 例 外 : 主 张 国 家 赔 偿 的 主 张 不 作 为 的, 需 要 原 告 举 证 举 证 证 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在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行 政 主 体 不 能 再 收 集 证 据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15 页 共 46 页

16 2. 证 据 特 征 客 观 性 (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关 联 性 3. 行 政 诉 讼 证 据 种 类 : 书 证 ; 物 证 ; 视 听 资 料 ; 证 人 证 言 ; 当 事 人 陈 述 ; 鉴 定 结 论 ; 现 场 笔 录 ( 五 ) 管 辖 1. 地 域 管 辖 : 被 告 所 在 地 法 院 2. 级 别 管 辖 : 基 层 法 院 中 级 法 院 高 级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1)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的 派 出 机 构 人 民 法 庭 只 受 理 非 常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件 (2) 有 关 不 动 产 的 案 件 一 律 到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进 行 诉 讼 (3) 中 级 法 院 一 审 范 围 : 行 政 诉 讼 本 辖 区 内 重 大 复 杂 的 案 件 ; 告 省 部 级 单 位 的 ; 告 海 关 的 ; 和 专 利 纠 纷 有 关 的 刑 事 诉 讼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和 恐 怖 活 动 案 件 ; 一 审 可 能 被 判 处 死 刑 或 无 期 的 民 事 诉 讼 重 大 涉 外 案 件 ; 在 本 辖 区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案 件 ; 最 高 院 确 定 由 中 院 管 辖 的 案 件 3. 选 择 管 辖 : 既 可 以 到 原 告 所 在 地, 也 可 以 在 被 告 所 在 地 对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诉 讼 既 可 以 在 原 告 所 在 地 也 可 以 在 被 告 所 在 地 原 告 所 在 地 包 括 : 被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所 在 地 户 籍 所 在 地 和 经 常 居 住 地 ( 连 续 居 住 一 年 以 上, 住 院 治 病 除 外 ) 例 5 居 住 在 甲 市 甲 区 的 公 民, 因 走 私 被 乙 市 乙 区 的 海 关 拘 留, 该 公 民 不 服, 应 向 下 列 哪 个 单 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 A. 甲 市 或 乙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B. 甲 区 或 乙 区 人 民 法 院 C. 甲 区 人 民 法 院 D. 乙 区 人 民 法 院 例 6 张 某 家 住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在 朝 阳 区 有 一 处 商 业 用 房, 市 拆 迁 办 ( 在 西 城 区 ) 决 定 对 其 房 屋 拆 迁, 张 某 不 服, 诉 至 法 院, 应 由 ( ) 受 理 A. 东 城 区 法 院 B. 朝 阳 区 法 院 C. 西 城 区 法 院 D. 以 上 三 个 法 院 都 可 以 ( 六 ) 行 政 诉 讼 的 程 序 我 国 行 政 案 件 的 审 理 采 取 两 审 终 审 制 度 1. 一 审 (1) 起 诉 ;(2) 受 理 ;(3) 审 理 ;(4) 裁 判 2. 二 审 ( 七 ) 行 政 诉 讼 的 判 决 种 类 1. 维 持 2. 变 更 处 罚 显 失 公 平 3. 撤 销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错 误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超 越 职 权 ; 滥 用 职 权 ; 4. 责 令 履 行 5. 确 认 违 法, 造 成 损 失, 判 令 赔 偿, 当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时, 确 认 违 法 例 7 (2011. 联 上 ) 下 列 做 法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 ( ) A. 某 县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起 诉 县 教 育 局 的 案 件 B. 某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接 受 区 长 辞 职 C. 某 省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行 政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D. 某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听 取 市 长 的 述 职 报 告 并 进 行 评 议 例 8 (2011. 联 下 ) 下 列 选 项 中 错 误 的 是 ( ) A. 环 境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不 履 行 环 境 义 务 的, 有 可 能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B. 甲 公 司 不 服 省 政 府 最 终 裁 决, 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C. 根 据 我 国 立 法 法 规 定,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有 权 发 布 命 令 指 示 和 规 章 D. 某 市 政 府 一 处 长 被 撤 销 职 务, 他 不 能 因 此 事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16 页 共 46 页

17 第 二 部 分 政 治 常 识 第 一 节 重 大 会 议 一 党 的 历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时 间 地 点 主 要 内 容 一 大 1921 年 上 海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会 议 提 出 要 领 导 无 产 阶 级 进 行 推 翻 资 产 阶 级 的 社 会 主 义 革 命, 并 最 终 实 现 共 产 主 义 任 务 和 奋 斗 目 标 二 大 1922 年 上 海 讨 论 和 通 过 了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章 程 第 一 次 明 确 提 出 了 彻 底 地 反 对 帝 国 主 义 和 反 对 封 建 主 义 的 民 主 革 命 纲 领, 即 党 的 最 低 纲 领 三 大 1923 年 广 州 确 定 共 产 党 员 以 个 人 身 份 加 入 中 国 国 民 党, 建 立 国 民 革 命 统 一 战 线 四 大 1925 年 上 海 第 一 次 明 确 提 出 无 产 阶 级 在 民 主 革 命 中 的 领 导 权 问 题 和 工 农 联 盟 问 题 五 大 1927 年 武 汉 第 一 次 明 确 规 定 党 部 的 指 导 原 则 为 民 主 集 中 制 这 是 在 我 们 党 的 根 本 法 规 上, 第 一 次 出 现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提 法 六 大 1928 年 苏 联 的 莫 唯 一 一 次 在 国 外 召 开 的 党 的 代 表 大 会 斯 科 七 大 1945 年 延 安 七 大 是 党 在 民 主 革 命 时 期 召 开 的 最 后 一 次 全 国 会 议 通 过 了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章, 是 我 党 独 立 自 主 制 定 的 第 一 部 党 章 确 立 了 毛 泽 东 思 想 在 全 党 的 指 导 地 位 八 大 1956 年 北 京 (1) 党 执 政 后 召 开 的 第 一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是 当 成 立 以 来 规 模 最 大 的 一 次 会 议 (2) 提 出 当 时 的 社 会 主 要 矛 盾 已 经 是 先 进 的 社 会 制 度 同 落 后 的 社 会 生 产 力 之 间 的 矛 盾 (3) 党 和 人 民 当 前 的 主 要 任 务, 就 是 要 集 中 力 量 解 决 这 个 矛 盾, 把 我 国 尽 快 地 从 落 后 的 农 业 国 变 成 先 进 的 工 业 国 (4) 八 大 是 探 索 中 国 自 己 的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的 良 好 开 端 九 大 1969 年 北 京 十 大 1973 年 北 京 十 一 大 1977 年 北 京 十 二 大 1982 年 北 京 邓 小 平 在 这 次 大 会 上 第 一 次 提 出 了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的 崭 新 命 题 明 确 指 出 :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普 遍 真 理 同 我 国 的 具 体 实 际 结 合 起 来, 走 自 己 的 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这 就 是 我 们 总 结 长 期 历 史 经 验 得 出 的 基 本 结 论 十 三 大 1987 年 北 京 (1) 第 一 次 系 统 地 阐 明 了 关 于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理 论, 明 确 概 括 了 党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路 线 (2) 大 会 提 出 了 党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路 线, 即 一 个 中 心, 两 个 基 本 点 (3) 大 会 还 制 定 了 到 21 世 纪 中 叶 经 济 发 展 分 三 走 实 现 现 代 化 的 发 展 战 略, 并 提 出 了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任 务 十 四 大 1992 年 北 京 1992 年 初 邓 小 平 发 表 南 方 谈 话 后, 为 党 的 十 四 大 召 开 作 了 充 分 的 理 论 准 备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策 : 一 是 确 立 邓 小 平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在 全 党 的 指 导 地 位, 概 括 了 邓 小 平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的 主 要 内 容, 标 志 着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形 成 ; 二 是 明 确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目 标 是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三 是 要 求 全 党 抓 住 机 遇, 加 快 发 展, 集 中 精 力 把 经 济 建 设 搞 上 去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17 页 共 46 页

18 十 五 大 1997 年 北 京 十 六 大 2002 年 北 京 十 七 大 2007 年 北 京 十 八 大 2012 年 北 京 将 邓 小 平 理 论 确 定 为 党 的 指 导 思 想 并 写 入 党 章 大 会 指 出, 中 国 共 产 党 要 高 举 邓 小 平 理 论 伟 大 旗 帜, 把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全 面 推 向 二 十 一 世 纪 (1) 把 三 个 代 表 确 立 为 全 党 的 指 导 思 想 (2) 大 会 的 主 题 是 : 高 举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伟 大 旗 帜, 全 面 贯 彻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继 往 开 来, 与 时 俱 进,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为 开 创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新 局 面 而 奋 斗 (1) 大 会 主 题 是 :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继 续 解 放 思 想,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推 动 科 学 发 展,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为 夺 取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新 胜 利 而 奋 斗 (2) 胡 锦 涛 代 表 第 十 六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向 大 会 作 了 题 为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为 夺 取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新 胜 利 而 奋 斗 的 报 告 (3) 大 会 的 突 出 贡 献, 是 对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时 代 背 景 科 学 内 涵 和 精 神 实 质 进 行 了 深 刻 阐 述, 对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1) 明 确 提 出 居 民 收 入 倍 增, 具 体 量 化 目 标 更 明 确 十 八 大 报 告 指 出, 要 在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上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报 告 明 确 到 2020 年, 实 现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和 城 乡 居 民 人 均 收 入 比 2010 年 翻 一 番 这 是 中 共 首 次 明 确 提 出 居 民 收 入 倍 增 目 标 (2) 加 快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实 现 城 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常 住 人 口 全 覆 盖 十 八 大 报 告 中 指 出, 加 快 改 革 户 籍 制 度, 有 序 推 进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努 力 实 现 城 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常 住 人 口 全 覆 盖 通 过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可 以 逐 步 打 破 二 元 结 构 城 乡 分 治, 一 国 两 策 的 体 制, 积 极 引 导, 加 强 管 理, 实 现 人 员 自 由 流 动, 缩 小 城 乡 差 别, 实 现 城 乡 一 体 化 (3) 提 高 劳 动 报 酬 在 初 次 分 配 中 比 重, 再 分 配 更 加 注 重 公 平 报 告 指 出 多 渠 道 增 加 居 民 财 产 性 收 入, 提 高 居 民 收 入 在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中 的 比 重, 提 高 劳 动 报 酬 在 初 次 分 配 中 的 比 重 尤 其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在 初 次 分 配 的 时 候 要 更 加 注 重 公 平 (4) 生 态 文 明 制 度 化 建 设 将 纳 入 考 核 体 系 报 告 指 出 要 把 资 源 消 耗 环 境 损 害 生 态 效 益 纳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评 价 体 系, 建 立 体 现 生 态 文 明 要 求 的 目 标 体 系 考 核 办 法 奖 惩 机 制 并 进 一 步 深 化 资 源 性 产 品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建 立 反 映 市 场 供 求 和 资 源 稀 缺 程 度 体 现 生 态 价 值 和 代 际 补 偿 的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和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5) 深 化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简 政 放 权 缩 减 领 导 职 数 在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方 面, 报 告 提 出 要 深 入 推 进 政 企 分 开 政 资 分 开 政 事 分 开 政 社 分 开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继 续 简 政 放 权 稳 步 推 进 大 部 门 制 改 革, 健 全 部 门 职 责 体 系 严 格 控 制 机 构 编 制, 减 少 领 导 职 数,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6) 国 有 资 本 投 向 更 多 领 域,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公 平 竞 争 推 动 国 有 资 本 更 多 投 向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和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的 重 要 行 业 和 关 键 领 域, 不 断 增 强 国 有 经 济 活 力 控 制 力 影 响 力 与 此 同 时 毫 不 动 摇 鼓 励 支 持 引 导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保 证 各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依 法 平 等 使 用 生 产 要 素 公 平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使 之 同 等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18 页 共 46 页

19 二 历 史 上 几 次 重 大 的 会 议 时 间 地 点 主 要 内 容 南 昌 起 义 打 响 了 武 装 反 抗 国 民 党 反 动 派 的 第 一 枪 (1) 在 党 的 历 史 上 有 着 重 大 转 折 意 义 这 次 会 议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总 结 大 革 命 失 败 的 经 验 教 训, 确 定 今 后 革 命 斗 争 的 方 针 八 七 1927 年 湖 北 汉 口 (2) 会 议 正 式 确 定 了 实 行 土 地 革 命 和 武 装 起 义 的 方 针 毛 泽 东 领 导 秋 收 会 议 起 义, 开 始 创 建 农 村 革 命 根 据 地 (3) 毛 泽 东 在 会 上 提 出 须 知 政 权 是 枪 杆 子 中 取 得 的, 为 挽 救 党 和 革 命 作 出 了 巨 大 贡 献, 中 国 革 命 从 此 开 始 由 大 革 命 失 败 到 土 地 革 命 战 争 兴 起 的 历 史 性 转 变 (1) 该 会 议 解 决 了 如 何 把 一 支 以 农 民 为 主 要 成 分 的 军 队 建 设 成 为 中 共 领 古 田 福 建 上 杭 导 下 的 新 型 人 民 军 队 的 问 题 古 田 会 议 因 此 成 为 人 民 军 队 建 设 史 上 的 重 要 1929 年 会 议 县 古 田 村 里 程 碑 (2) 毛 泽 东 就 军 队 管 理 问 题 提 出 重 要 思 想, 确 定 党 指 挥 枪 的 根 本 原 则 在 红 军 第 五 次 反 围 剿 失 败 和 长 征 初 期 严 重 受 挫 的 情 况 下, 为 了 纠 正 王 明 左 倾 领 导 在 军 事 指 挥 上 的 错 误 而 召 开 的 (1) 这 次 会 议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一 次 独 立 自 主 地 运 用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基 本 遵 义 1935 年 贵 州 遵 义 原 理 解 决 自 己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会 议 会 议 (2) 在 极 端 危 险 的 时 刻, 挽 救 了 党 和 红 军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历 史 上 一 个 生 死 攸 关 的 转 折 点, 标 志 着 中 国 共 产 党 从 幼 年 达 到 成 熟 (3) 确 立 了 毛 泽 东 为 代 表 的 新 的 中 央 的 正 确 领 导 瓦 窑 通 过 了 关 于 目 前 政 治 形 势 与 党 的 任 务 的 决 议, 确 定 了 抗 日 民 族 统 一 战 陕 北 瓦 窑 堡 会 1935 年 线 的 策 略 方 针 堡 议 延 安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毛 泽 东 张 闻 天 朱 德 张 国 焘 等 56 人 会 议 议 程 有 两 项 : 1937 年 延 安 会 议 (1) 国 民 党 三 中 全 会 后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任 务 ;(2) 关 于 张 国 焘 的 错 误 问 题 制 定 出 全 面 抗 战 路 线, 通 过 抗 日 救 国 十 大 纲 领 会 议 决 定 把 党 的 工 作 洛 川 1937 年 陕 北 洛 川 重 心 放 在 战 区 和 敌 后, 在 敌 后 放 手 发 动 群 众, 开 展 独 立 自 主 的 游 击 战 争, 会 议 开 辟 敌 后 战 场, 建 立 敌 后 抗 日 根 据 地 (1) 毛 泽 东 提 出 党 的 工 作 重 心 要 由 农 村 转 移 到 城 市, 明 确 提 出 执 政 党 建 设 七 届 河 北 省 平 问 题 二 中 1949 年 山 县 西 柏 (2) 提 出 两 个 务 必, 务 必 使 同 志 们 继 续 保 持 谦 虚 谨 慎 不 骄 不 躁 的 全 会 坡 作 风, 务 必 使 同 志 们 继 续 地 保 持 艰 苦 奋 斗 的 作 风 (1) 重 新 确 立 了 党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思 想 路 线 全 会 坚 决 批 判 了 两 个 凡 是 的 错 误 方 针, 高 度 评 价 了 关 于 真 理 标 准 问 题 的 讨 论, 确 定 了 解 放 思 想 开 动 脑 筋 实 事 求 是 团 结 一 致 向 前 看 的 指 导 方 针 (2) 重 新 确 立 了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政 治 路 线 全 会 果 断 地 停 止 使 用 以 阶 级 十 一 斗 争 为 纲 和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下 继 续 革 命 的 口 号, 作 出 把 工 作 重 点 转 移 届 三 到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上 来 的 战 略 决 策 1978 年 北 京 中 全 (3) 重 新 确 立 了 党 的 正 确 的 组 织 路 线 审 查 和 解 决 了 党 的 历 史 上 一 批 重 会 大 冤 假 错 案 和 一 些 重 要 领 导 人 的 功 过 是 非 问 题, 纠 正 了 过 去 对 彭 德 怀 陶 铸 薄 一 波 杨 尚 昆 等 同 志 所 作 的 错 误 结 论 它 从 根 本 上 冲 破 了 长 期 左 倾 错 误 的 严 重 束 缚, 端 正 了 党 的 指 导 思 想, 重 新 确 立 了 党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正 确 路 线 它 在 拨 乱 反 正, 提 出 改 革 任 务, 推 动 农 村 改 革 方 面 起 了 伟 大 的 历 史 作 用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19 页 共 46 页

20 2011. 联 考 下 在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和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重 要 关 头,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功 地 完 成 了 三 次 重 大 转 变 : 武 装 反 抗 国 民 党 反 动 派 ; 工 作 重 心 由 农 村 转 向 城 市 由 战 争 转 向 生 产 建 设 ; 拨 乱 反 正, 开 辟 了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以 下 四 项 中 哪 一 会 议 与 这 些 转 变 无 关?( ) A.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B. 八 七 会 议 C. 七 届 二 中 全 会 D. 遵 义 会 议 2013 年. 安 徽 省 考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提 出 : 两 个 翻 番, 到 2020 年 实 现 国 内 生 产 值 (GDP) 和 城 乡 居 民 人 均 收 入 比 2010 年 翻 一 番, 下 列 关 于 两 个 翻 番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 A. 党 的 十 八 大 首 次 对 城 乡 居 民 收 入 增 长 提 出 了 量 化 目 标 B. 到 2020 年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每 人 收 入 预 计 都 能 够 实 现 倍 增 C. 城 乡 居 民 人 均 收 入 翻 番 是 GDP 翻 番 的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D. 到 2020 年 我 国 GDP 预 计 将 超 过 2000 年 GDP 的 4 倍 2013 年. 山 东 省 考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把 ( ) 放 在 突 出 地 位, 纳 入 五 位 一 体 的 总 体 布 局, 努 力 建 设 美 丽 中 国,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永 续 发 展 A. 社 会 建 设 B. 文 化 建 设 C.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D. 政 治 建 设 第 二 节 毛 泽 东 思 想 与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一 毛 泽 东 思 想 毛 泽 东 思 想 是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中 国 革 命 与 建 设 的 实 践 中 逐 步 形 成 和 发 展 的 这 一 历 史 进 程 大 体 上 可 分 为 五 个 时 期 : 开 始 萌 芽 初 步 形 成 走 向 成 熟 继 续 发 展 曲 折 发 展 阶 段 ( 一 ) 开 始 萌 芽 中 共 创 立 时 期 和 国 民 革 命 时 期 ( 从 1921 年 至 1927 年 ) 中 国 社 会 各 阶 级 的 分 析 : 分 析 中 国 社 会 的 各 阶 级 状 况 及 其 在 革 命 中 的 地 位 ; 指 出 分 清 敌 友 是 革 命 的 首 要 问 题 : 谁 是 我 们 的 敌 人, 谁 是 我 们 的 朋 友, 这 个 问 题 是 中 国 革 命 的 首 要 问 题 湖 南 农 民 运 动 考 察 报 告 : 指 出 国 民 革 命 的 中 心 问 题 是 农 民 问 题 ; 肯 定 农 民 的 作 用 及 党 领 导 农 民 革 命 的 重 要 性 ; 论 述 了 建 立 农 民 革 命 领 导 权 和 农 民 革 命 武 装 的 必 要 性 ; 分 析 了 农 民 的 富 农 中 农 贫 农 三 个 阶 层, 指 出 贫 农 是 农 民 中 最 革 命 的 力 量 ( 二 ) 初 步 形 成 土 地 革 命 战 争 前 中 期 ( 从 1927 年 至 1935 年 ) 中 国 的 红 色 政 权 为 什 么 能 够 存 在 : 提 出 红 色 政 权 存 在 发 展 的 原 因 和 主 客 观 条 件 井 冈 山 的 斗 争 : 农 村 包 围 城 市, 武 装 夺 取 政 权 理 论 的 重 要 文 献 之 一 关 于 纠 正 党 内 的 错 误 思 想 : 指 出 党 内 的 各 种 错 误 思 想 ; 提 出 着 重 从 思 想 上 建 党 的 原 则 毛 泽 东 在 会 上 还 明 确 提 出 党 指 挥 枪 的 人 民 军 队 建 设 原 则, 确 立 党 对 军 队 的 绝 对 领 导 星 星 之 火, 可 以 燎 原 : 实 际 上 否 定 了 城 市 中 心 论, 确 立 了 要 以 乡 村 为 中 心 的 观 念, 初 步 形 成 了 农 村 包 围 城 市, 夺 取 全 国 胜 利 的 革 命 道 路 理 论 反 对 本 本 主 义 : 这 是 党 内 第 一 篇 反 对 教 条 主 义 提 出 思 想 路 线 的 文 献 提 出 没 有 调 查, 就 没 有 发 言 权, 提 倡 实 事 求 是 的 思 想 路 线, 提 出 从 实 际 出 发 的 思 想, 提 出 中 国 的 革 命 要 靠 中 国 同 志 了 解 中 国 状 况 包 含 毛 泽 东 思 想 活 的 灵 魂 的 三 个 方 面 的 基 本 因 素 ( 实 事 求 是 群 众 路 线 独 立 自 主 ) ( 三 ) 走 向 成 熟 土 地 革 命 战 争 后 期 和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 从 1935 年 到 1945 年 ) 年 12 月, 陕 北 瓦 窑 堡 会 议 通 过 关 于 目 前 政 治 形 势 与 党 的 任 务 的 决 议, 确 定 了 抗 日 民 族 统 一 战 线 的 策 略 总 路 线 实 践 论 : 揭 示 了 马 克 思 主 义 认 识 论 的 本 质 特 征, 揭 示 了 认 识 的 辨 证 发 展 过 程 ( 两 次 飞 跃 ), 发 展 了 认 识 论 关 于 主 观 与 客 观,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统 一 的 思 想 ; 指 出 实 践 是 认 识 的 源 泉 动 力 目 的 实 践 是 检 验 认 识 整 理 性 的 唯 一 标 准 矛 盾 论 : 坚 持 和 发 展 了 对 立 统 一 规 律 是 辩 证 法 的 实 质 和 核 心 的 思 想 ; 提 出 矛 盾 普 遍 性 和 特 殊 性 及 其 辨 证 关 系 原 理 ; 论 述 了 矛 盾 同 一 性 和 斗 争 性 等 原 理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20 页 共 46 页

21 论 持 久 战 : 批 驳 亡 国 论 和 速 胜 论 ; 分 析 了 中 日 双 方 互 相 矛 盾 的 四 个 基 本 特 点 ; 科 学 地 预 见 了 抗 日 战 争 发 展 的 三 个 阶 段 ; 把 抗 日 游 击 战 争 放 在 战 略 地 位 考 虑, 阐 明 了 积 极 防 御 理 论 ; 阐 明 了 兵 民 是 胜 利 之 本 的 思 想 中 国 共 产 党 在 民 族 战 争 中 的 地 位 : 首 次 使 用 实 事 求 是 的 概 念, 向 全 党 提 出 了 使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的 伟 大 历 史 任 务 < 共 产 党 人 > 发 刊 词 :(1) 提 出 三 大 法 宝 的 理 论 体 系 统 一 战 线 武 装 斗 争 党 的 建 设, 党 的 建 设 是 中 国 革 命 胜 利 的 重 要 保 证, 是 三 个 法 宝 的 中 心 一 环 ;(2) 提 出 建 立 一 个 思 想 上 政 治 上 组 织 上 完 全 巩 固 的 政 党, 是 一 项 伟 大 的 工 程 ;(3) 第 一 次 明 确 提 出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理 论 和 中 国 革 命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根 本 思 想 原 则 中 国 革 命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1) 分 析 了 中 国 的 社 会 性 质 问 题, 全 面 阐 述 近 代 中 国 半 封 建 半 殖 民 地 的 特 点, 指 出 : 认 清 中 国 社 会 的 性 质, 就 是 说, 认 清 中 国 的 国 情, 乃 是 认 清 一 切 革 命 问 题 的 基 本 的 依 据 提 出 中 国 民 族 革 命 和 民 主 革 命 的 辩 证 统 一 关 系 ;( 2) 系 统 地 阐 明 了 中 国 革 命 的 历 史 进 程 必 须 分 为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和 社 会 主 义 革 命 两 部 分, 首 次 提 出 了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的 科 学 概 念 ;(3) 系 统 的 阐 述 了 中 国 革 命 的 对 象 任 务 动 力 和 领 导 等 问 题 ;( 4) 进 一 步 揭 示 了 中 国 革 命 走 以 农 村 包 围 城 市, 武 装 夺 取 政 权 道 路 地 重 要 性 及 建 设 农 村 根 据 地 地 重 要 性 新 民 主 主 义 论 : 标 志 新 民 主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的 完 整 形 成 提 出 新 民 主 主 义 的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纲 领, 明 确 完 整 的 提 出 了 新 民 主 主 义 共 和 国 的 方 案 改 造 我 们 的 学 习 : 延 安 整 风 的 文 献 科 学 解 释 了 实 事 求 是 概 念 ; 将 主 观 主 义 分 为 教 条 主 义 和 经 验 主 义 提 出 墙 上 芦 苇, 头 重 脚 轻 根 底 浅 ; 山 间 竹 笋, 嘴 尖 皮 厚 腹 中 空 的 著 名 对 联 以 讽 刺 主 观 主 义 整 顿 党 的 作 风 : 延 安 整 风 的 文 献 提 出 反 对 主 观 主 义 以 整 顿 学 风 反 对 宗 派 主 义 以 整 顿 党 风 反 对 党 八 股 以 整 顿 文 风 指 出 学 风 问 题 是 领 导 机 关 全 体 干 部 全 体 党 员 的 思 想 方 法 问 题, 是 我 们 对 待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的 态 度 问 题, 是 全 党 同 志 的 工 作 态 度 问 题 还 提 出 了 惩 前 毖 后 治 病 救 人 的 宗 旨 论 联 合 政 府 : 毛 泽 东 在 中 共 七 大 上 的 讲 话 提 出 党 的 三 大 作 风 ( 理 论 联 系 实 践,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 ( 四 ) 继 续 发 展 解 放 战 争 时 期 和 由 新 民 主 主 义 向 社 会 主 义 过 渡 时 期 ( 从 1945 年 到 1956 年 底 1957 年 初 ) 和 安 娜 路 易 斯 特 朗 的 谈 话 : 提 出 一 切 反 动 派 都 是 纸 老 虎 的 著 名 论 断 目 前 形 势 和 我 们 的 任 务 : 提 出 土 改 中 必 须 注 意 的 两 条 基 本 原 则 ; 第 一 次 明 确 提 出 新 民 主 主 义 的 三 大 经 济 纲 领 ; 提 出 十 大 军 事 原 则 ( 核 心 是 集 中 优 势 兵 力, 各 个 歼 灭 ) 在 晋 绥 干 部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 提 出 了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的 总 路 线 和 土 地 改 革 路 线 ; 明 确 地 把 官 僚 资 本 主 义 同 帝 国 主 义 封 建 主 义 一 起 列 为 革 命 对 象 ; 首 次 提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概 念 将 革 命 进 行 到 底 : 第 一 次 使 用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概 念 论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 建 立 新 中 国 的 伟 大 纲 领 系 统 论 述 了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理 论 阐 述 了 专 政 的 内 容 基 本 任 务 及 民 主 与 专 政 的 关 系 ; 完 善 了 新 民 主 主 义 的 政 治 纲 领 ; 提 出 建 立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国 家 政 权 是 中 国 社 会 发 展 的 必 由 之 路 ; 总 结 了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得 以 实 现 的 国 内 和 国 外 基 本 经 验 论 十 大 关 系 : 明 确 了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必 须 根 据 本 国 情 况 走 自 己 道 路 的 根 本 思 想, 标 志 着 中 国 自 己 的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的 初 步 探 索 (1) 提 出 调 动 国 内 外 一 切 积 极 因 素,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强 大 国 家 的 重 要 思 想 和 基 本 方 针 (2) 首 次 提 出 探 索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道 路 (3) 第 一 次 就 民 主 党 派 问 题 提 出 长 期 共 存, 互 相 监 督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扩 大 会 议 上 的 总 结 讲 话, 毛 泽 东 首 次 提 出 百 花 齐 放 百 家 争 鸣 的 双 百 方 针 年 6 月, 党 的 十 一 届 六 中 全 会 通 过 关 于 建 国 以 来 党 的 若 干 历 史 问 题 的 决 议, 标 志 着 中 国 共 产 党 全 面 拨 乱 反 正 任 务 的 完 成 会 议 肯 定 和 重 新 评 价 了 毛 泽 东 思 想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21 页 共 46 页

22 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 一 ) 邓 小 平 理 论 1.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主 题 是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首 要 的 基 本 理 论 问 题 是 什 么 是 社 会 主 义 怎 样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精 髓 是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我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目 标 是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2.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主 要 内 容 (1) 社 会 主 义 的 发 展 道 路 强 调 走 自 己 的 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2) 社 会 主 义 的 发 展 阶 段 我 国 还 处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3) 社 会 主 义 的 根 本 任 务 解 放 生 产 力, 发 展 生 产 力 三 个 有 利 于 判 断 改 革 和 各 方 面 工 作 的 是 非 得 失, 归 根 到 底, 要 以 是 否 有 利 于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的 生 产 力, 是 否 有 利 于 增 强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综 合 国 力, 是 否 有 利 于 提 高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为 标 准 (4) 社 会 主 义 的 发 展 动 力 改 革, 既 是 一 场 革 命, 也 是 解 放 生 产 力, 是 中 国 现 代 化 的 必 由 之 路 (5)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外 部 条 件 和 平 与 发 展 是 当 今 世 界 两 大 主 题 (6)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政 治 保 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7)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战 略 步 骤 三 步 走 (8) 会 主 义 的 领 导 力 量 和 依 靠 力 量 共 产 党 是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领 导 核 心, 必 须 依 靠 广 大 工 人 农 民 知 识 分 子, 必 须 依 靠 各 民 族 人 民 的 团 结, 必 须 依 靠 全 体 社 会 主 义 劳 动 者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爱 国 者 和 拥 护 祖 国 统 一 的 爱 国 者 的 最 广 泛 的 统 一 战 线 党 领 导 的 人 民 军 队 是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的 保 卫 者 和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的 重 要 力 量 (9) 一 个 国 家 两 种 制 度 在 一 个 中 国 的 前 提 下, 国 家 的 主 体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保 持 原 有 的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长 期 不 变, 按 照 这 个 原 则 来 推 进 祖 国 和 平 统 一 大 业 的 完 成 联 考 上 下 列 论 断 属 于 邓 小 平 同 志 在 1992 年 南 方 谈 话 时 提 出 的 是 ( ) A. 社 会 主 义 首 先 要 发 展 生 产 力 B. 社 会 主 义 也 可 以 搞 市 场 经 济 C. 中 国 要 警 惕 右, 但 主 要 是 防 止 左 D. 搞 建 设 至 少 不 比 搞 革 命 容 易 ( 二 )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代 表 着 中 国 先 进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要 求, 代 表 着 中 国 先 进 文 化 的 前 进 方 向, 代 表 着 中 国 最 广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始 终 做 到 三 个 代 表, 是 我 们 党 的 立 党 之 本 执 政 之 基 力 量 之 源 贯 彻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关 键 在 坚 持 与 时 俱 进 核 心 在 坚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本 质 在 坚 持 执 政 为 民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在 邓 小 平 理 论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回 答 了 什 么 是 社 会 主 义 怎 样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的 问 题, 创 造 性 地 回 答 了 建 设 什 么 样 的 党 怎 样 建 设 党 的 问 题, 集 中 起 来 就 是 深 化 了 对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认 识 ( 三 ) 科 学 发 展 观 第 一 要 义 是 发 展, 核 心 是 以 人 为 本, 基 本 要 求 是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根 本 方 法 是 统 筹 兼 顾 科 学 发 展 观 继 续 回 答 了 什 么 是 社 会 主 义 怎 样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什 么 样 的 党 怎 样 建 设 党 的 问 题, 创 造 性 地 回 答 了 实 现 什 么 样 的 发 展 怎 样 发 展 的 问 题, 使 我 们 党 对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认 识 达 到 了 新 高 度 1.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第 一 要 义 是 发 展 (1) 发 展 对 于 坚 持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具 有 决 定 性 意 义 ; (2) 发 展 应 该 是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2.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核 心 是 以 人 为 本 (1) 以 人 为 本 就 是 以 最 广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为 本 ; (2) 以 人 为 本 体 现 了 立 党 为 公 执 政 为 民 的 本 质 要 求 ; 4.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根 本 方 法 是 统 筹 兼 顾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22 页 共 46 页

23 第 三 部 分 哲 学 常 识 第 一 节 基 本 概 念 一 马 克 思 理 论 的 来 源 1.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19 世 纪 德 国 古 典 哲 学 黑 格 尔 的 ( 客 观 ) 唯 心 辩 证 法 费 尔 巴 哈 的 唯 物 主 义 2. 马 克 思 主 义 政 治 经 济 学 古 典 政 治 经 济 学 代 表 人 物, 亚 当 斯 密, 李 嘉 图 3.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空 想 社 会 主 义 学 说 代 表 人 物, 西 门 欧 文 傅 立 叶 二 基 本 概 念 1. 哲 学 基 本 问 题 : 思 维 和 存 在 的 关 系 问 题 是 哲 学 的 基 本 问 题 2. 唯 物 主 义 和 唯 心 主 义 : 这 是 所 有 的 哲 学 派 别 中 最 基 本 的 派 别 二 者 划 分 的 标 准 是 哲 学 基 本 问 题 的 第 一 个 方 面, 即 思 维 和 存 在 物 质 和 意 识 何 者 为 第 一 性 的 问 题 凡 是 认 为 物 质 第 一 性 意 识 第 二 性, 世 界 的 本 原 是 物 质, 意 识 是 物 质 的 派 生 物, 就 是 唯 物 主 义 3. 古 代 朴 素 唯 物 主 义 近 代 形 而 上 学 唯 物 主 义 和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 这 是 按 照 时 代 划 分 的 唯 物 主 义 的 三 种 形 态 或 者 说 三 个 发 展 阶 段 4. 辩 证 法 和 形 而 上 学 : 二 者 划 分 的 标 准 是 世 界 的 状 况 是 怎 样 的 凡 是 用 联 系 的 全 面 的 运 动 发 展 的 观 点 去 看 世 界 的, 都 是 辩 证 法 的 观 点 ; 凡 是 用 孤 立 的 片 面 的 静 止 不 变 的 观 点 去 看 世 界 的, 都 是 形 而 上 学 的 观 点 5. 三 大 规 律 :( 1) 量 变 质 变 的 规 律 揭 示 了 事 物 发 展 的 不 同 状 态 不 同 状 态 的 内 容 构 成 了 规 律 的 内 容 (2) 否 定 之 否 定 规 律 揭 示 事 物 发 展 的 方 向 和 道 路 方 向 是 前 进 的, 道 路 是 曲 折 的 (3) 对 立 统 一 规 律 揭 示 了 事 物 发 展 的 源 泉 和 动 力 6. 主 观 唯 心 主 义 和 客 观 唯 心 主 义 :( 1) 主 观 唯 心 主 义 把 主 观 精 神 ( 人 的 感 觉 经 验 观 念 意 志 心 等 ) 作 为 唯 一 真 实 的 存 在 和 世 界 的 本 原, 客 观 事 物 以 至 整 个 物 质 世 界 都 是 这 种 主 观 精 神 的 产 物 例 如, 笛 卡 尔 的 我 思 故 我 在 存 在 被 感 知 心 无 外 物 物 是 观 念 的 集 合 等 (2) 客 观 唯 心 主 义 把 某 种 脱 离 任 何 个 人 的 精 神 ( 理 理 念 宇 宙 精 神 绝 对 精 神 等 ) 当 作 独 立 的 存 在, 并 把 它 作 为 世 界 的 本 原 和 万 物 的 创 造 者 例 如, 程 朱 理 学 的 理 黑 格 尔 的 绝 对 精 神 是 世 界 的 本 源 柏 拉 图 的 理 念 等 联 考 上 下 列 选 项 中 三 国 典 故 与 哲 学 论 断 对 应 错 误 的 是 ( ) A. 士 别 三 日, 当 刮 目 相 看 用 发 展 的 眼 光 看 问 题 B. 草 船 借 箭 人 可 以 认 识 并 利 用 规 律 C. 张 飞 醉 酒 失 徐 州, 借 酒 破 张 郃 矛 盾 是 对 立 统 一 的 D. 望 梅 止 渴 理 性 认 识 依 赖 于 感 性 认 识 联 考 下 天 下 虽 安, 忘 战 必 危 是 我 国 古 代 著 名 的 军 事 思 想, 充 满 着 朴 素 的 辩 证 法 智 慧 下 列 体 现 的 哲 学 思 想 与 这 句 话 相 同 的 是 ( ) A. 有 心 栽 花 花 不 开, 无 心 插 柳 柳 成 荫 B. 不 谋 全 局 者 不 足 以 谋 一 域 C. 贾 人 旱 则 资 舟, 水 则 资 车, 以 待 乏 也 D. 富 贵 而 恣 势 弄 权, 乃 自 取 灭 亡 之 道 联 考 上 三 国 演 义 开 篇 称 : 天 下 势, 分 久 必 合, 合 久 必 分 但 是 这 句 话 未 必 正 确, 因 为 ( ) A. 事 物 的 发 展 需 以 条 件 为 前 提 B. 事 物 的 本 质 不 以 时 间 为 转 移 C. 事 物 的 质 变 是 从 量 变 开 始 的 D. 矛 盾 双 方 是 可 以 相 互 转 化 的 一 儒 家 第 二 节 中 国 传 统 哲 学 代 表 人 物 : 孔 子 孟 子 荀 子 作 品 : 论 语 孟 子 荀 子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23 页 共 46 页

24 儒 家 是 战 国 时 期 重 要 的 学 派 之 一, 它 以 春 秋 时 孔 子 为 师, 以 六 艺 为 法, 崇 尚 礼 乐 和 仁 义, 提 倡 忠 恕 和 不 偏 不 倚 的 中 庸 之 道, 主 张 德 治 和 仁 政 儒 家 强 调 教 育 的 功 能, 认 为 重 教 化 轻 刑 罚 是 国 家 安 定 人 民 富 裕 幸 福 的 必 由 之 路 主 张 有 教 无 类, 对 统 治 者 和 被 统 治 者 都 应 该 进 行 教 育, 使 全 国 上 下 都 成 为 道 德 高 尚 的 人 在 政 治 上, 还 主 张 以 礼 治 国, 以 德 服 人, 呼 吁 恢 复 周 礼, 并 认 为 周 礼 是 实 现 理 想 政 治 的 理 想 大 道 至 战 国 时, 儒 家 分 有 八 派, 重 要 的 有 孟 子 和 荀 子 两 派 孟 子 的 思 想 主 要 是 民 贵 君 轻, 提 倡 统 治 者 实 行 仁 政, 在 对 人 性 的 论 述 上, 他 认 为 人 性 本 善, 提 出 性 善 论, 与 荀 子 的 性 恶 论 截 然 不 同, 荀 子 之 所 以 提 出 人 性 本 恶, 也 是 战 国 时 期 社 会 矛 盾 更 加 尖 锐 的 表 现 国 考 8 孔 子 在 中 国 历 史 上 留 下 了 光 辉 的 文 化 轨 迹, 以 下 关 于 孔 子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著 作 论 语, 记 录 孔 子 本 人 及 弟 子 言 行 B. 孔 子 在 教 育 学 上 的 贡 献 是 打 破 公 学, 创 办 私 学 C. 罢 黜 百 家, 独 尊 儒 术 使 孔 子 一 跃 成 为 当 时 名 家 D. 孔 子 核 心 思 想 是 仁 政, 提 出 民 贵 君 轻 观 点 二 道 家 代 表 人 物 : 老 子 庄 子 列 子 作 品 : 道 德 经 庄 子 列 子 道 家 是 战 国 时 期 重 要 学 派 之 一, 又 称 道 德 家 这 一 学 派 以 春 秋 末 年 老 子 关 于 道 的 学 说 作 为 理 论 基 础, 以 道 说 明 宇 宙 万 物 的 本 质 本 源 构 成 和 变 化 认 为 天 道 无 为, 万 物 自 然 化 生, 否 认 上 帝 鬼 神 主 宰 一 切, 主 张 道 法 自 然, 顺 其 自 然, 提 倡 清 静 无 为, 守 雌 守 柔, 以 柔 克 刚 政 治 理 想 是 小 国 寡 民 无 为 而 治 老 子 以 后, 道 家 内 部 分 化 为 不 同 派 别, 著 名 的 有 四 大 派 : 庄 子 学 派 杨 朱 学 派 宋 尹 学 派 和 黄 老 学 派 三 墨 家 代 表 人 物 : 墨 子 作 品 : 墨 子 墨 家 是 战 国 时 期 重 要 学 派 之 一, 创 始 人 为 墨 翟 这 一 学 派 以 兼 相 爱, 交 相 利 作 为 学 说 的 基 础 : 兼, 视 人 如 己 ; 兼 爱, 即 爱 人 如 己 天 下 兼 相 爱, 就 可 达 到 交 相 利 的 目 的 政 治 上 主 张 尚 贤 尚 同 和 非 攻 ; 经 济 上 主 张 强 本 节 用 ; 思 想 上 提 出 尊 天 事 鬼 同 时, 又 提 出 非 命 的 主 张, 强 调 靠 自 身 的 强 力 从 事 四 法 家 代 表 人 物 : 韩 非 李 斯 商 鞅 作 品 : 韩 非 子 法 家 是 战 国 时 期 的 重 要 学 派 之 一, 因 主 张 以 法 治 国, 不 别 亲 疏, 不 殊 贵 贱, 一 断 于 法, 故 称 之 为 法 家 春 秋 时 期, 管 仲 子 产 即 是 法 家 的 先 驱 战 国 初 期, 李 悝 商 鞅 申 不 害 慎 到 等 开 创 了 法 家 学 派 至 战 国 末 期, 韩 非 综 合 商 鞅 的 法 慎 到 的 势 和 申 不 害 的 术, 以 及 法 家 思 想 学 说 之 大 成 这 一 学 派, 经 济 上 主 张 废 井 田, 重 农 抑 商 奖 励 耕 战 ; 政 治 上 主 张 废 分 封, 设 郡 县, 君 主 专 制, 仗 势 用 术, 以 严 刑 峻 法 进 行 统 治 ; 思 想 和 教 育 方 面, 则 主 张 禁 断 诸 子 百 家 学 说, 以 法 为 教, 以 吏 为 师 其 学 说 为 君 主 专 制 的 大 一 统 王 朝 的 建 立, 提 供 了 理 论 根 据 和 行 动 方 略 五 名 家 代 表 人 物 : 邓 析 惠 施 公 孙 龙 和 桓 团 作 品 : 公 孙 龙 子 名 家 是 战 国 时 期 的 重 要 学 派 之 一, 因 从 事 论 辩 名 ( 名 称 概 念 ) 实 ( 事 实 实 在 ) 为 主 要 学 术 活 动 而 被 后 人 称 为 名 家 当 时 人 则 称 为 辩 者 察 士 或 刑 ( 形 ) 名 家 代 表 人 物 为 惠 施 和 公 孙 龙 六 阴 阳 家 代 表 人 物 : 邹 衍 阴 阳 家 是 战 国 时 期 重 要 学 派 之 一, 代 表 人 物 为 战 国 时 齐 人 邹 衍 阴 阳 学 说 认 为 阴 阳 是 事 物 本 身 具 有 的 正 反 两 种 对 立 和 转 化 的 力 量, 可 用 以 说 明 事 物 发 展 变 化 的 规 律 五 行 学 说 认 为 万 物 皆 由 木 火 土 金 水 五 种 原 素 组 成 七 纵 横 家 代 表 人 物 : 苏 秦 张 仪 创 始 人 : 鬼 谷 子 主 要 言 论 传 于 战 国 策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24 页 共 46 页

25 纵 横 家 是 中 国 战 国 时 以 纵 横 捭 阖 之 策 游 说 诸 侯, 从 事 政 治 外 交 活 动 的 谋 士 列 为 诸 子 百 家 之 一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是 苏 秦 张 仪 等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杂 家 ( 代 表 人 物 : 吕 不 韦 ), 农 家, 小 说 家 第 三 节 西 方 哲 学 苏 格 拉 底 苏 格 拉 底 出 生 于 雅 典, 著 名 的 哲 学 家, 他 被 后 人 广 泛 认 为 是 西 方 哲 学 的 奠 基 者 他 和 他 的 学 生 柏 拉 图 及 柏 拉 图 的 学 生 亚 里 士 多 德 被 并 称 为 希 腊 三 贤 柏 拉 图 柏 拉 图 青 年 时 师 从 苏 格 拉 底, 一 生 著 述 颇 丰, 其 思 想 主 要 集 中 在 理 想 国 和 法 律 篇 中 柏 拉 图 认 为 理 念 是 实 物 的 原 型, 它 不 依 赖 于 实 物 而 独 立 存 在 柏 拉 图 的 理 想 国 不 仅 对 他 的 唯 心 主 义 哲 学 思 想 作 了 最 为 完 整 系 统 的 表 述, 而 且 在 人 类 思 想 史 上 第 一 次 提 出 了 一 个 完 整 系 统 的 理 想 国 家 方 案, 构 成 了 以 后 各 种 作 为 社 会 政 治 理 想 而 提 出 的 乌 托 邦 方 案 的 开 端 亚 里 士 多 德 亚 里 士 多 德 是 伟 大 的 哲 学 家, 他 抛 弃 了 他 的 老 师 柏 拉 图 所 持 的 唯 心 主 义 观 点 亚 里 士 多 德 一 生 勤 奋 治 学, 从 事 的 学 术 研 究 涉 及 到 很 多 领 域, 写 下 了 大 量 的 著 作, 他 的 著 作 是 古 代 的 百 科 全 书, 主 要 有 工 具 论 形 而 上 学 物 理 学 伦 理 学 政 治 学 诗 学 等 笛 卡 尔 笛 卡 尔 是 法 国 哲 学 家 物 理 学 家 和 数 学 家, 解 析 几 何 的 创 始 人 其 著 作 有 方 法 谈 及 其 附 录 几 何 学 屈 光 学 哲 学 原 理 最 著 名 的 思 想 就 是 我 思 故 我 在, 这 句 被 笛 卡 儿 当 作 自 己 哲 学 体 系 出 发 点 的 名 言, 在 过 去 的 东 欧 和 现 在 的 中 国 学 界 都 被 认 为 是 极 端 主 观 唯 心 主 义 的 总 代 表 笛 卡 尔 是 欧 洲 近 代 哲 学 的 奠 基 人 之 一, 黑 格 尔 称 他 为 现 代 哲 学 之 父 他 自 成 体 系, 熔 唯 物 主 义 与 唯 心 主 义 于 一 炉, 在 哲 学 史 上 产 生 了 深 远 的 影 响 笛 卡 尔 堪 称 17 世 纪 及 其 后 的 欧 洲 哲 学 界 和 科 学 界 最 有 影 响 的 巨 匠 之 一, 被 誉 为 近 代 科 学 的 始 祖 康 德 康 德 是 德 国 古 典 哲 学 的 创 始 人, 唯 心 主 义 不 可 知 论 者, 德 国 古 典 美 学 的 奠 定 者 康 德 是 18 世 纪 末 德 国 市 民 资 产 阶 级 的 思 想 代 表, 推 翻 了 18 世 纪 末 流 行 于 德 国 和 欧 洲 各 国 的 莱 布 尼 茨 伏 尔 夫 形 而 上 学 体 系, 发 动 了 一 场 资 产 阶 级 的 哲 学 革 命, 开 创 了 德 国 古 典 哲 学 的 先 河 黑 格 尔 黑 格 尔 是 德 国 哲 学 家, 把 绝 对 精 神 看 作 世 界 的 本 原 黑 格 尔 哲 学 的 任 务 和 目 的, 就 是 要 展 示 通 过 自 然 社 会 和 思 维 体 现 出 来 的 绝 对 精 神, 揭 示 它 的 发 展 过 程 及 其 规 律 性, 实 际 上 是 在 探 讨 思 维 与 存 在 的 辩 证 关 系, 在 唯 心 主 义 基 础 上 揭 示 二 者 的 辩 证 统 一 补 充 世 界 三 大 宗 教 1. 佛 教 创 始 人 印 度 王 子 乔 达 摩 悉 达 多 ( 释 迦 摩 尼 ), 后 传 入 中 国, 分 为 大 乘 佛 教 和 小 乘 佛 教 大 乘 佛 教 强 调 任 何 人 都 可 成 佛 小 乘 佛 教 主 张 人 需 要 经 过 苦 修, 清 洗 罪 恶, 方 能 登 入 极 乐 世 界 西 藏 喇 嘛 就 是 大 乘 佛 教 与 西 藏 原 始 宗 教 相 结 合 的 产 物 经 典 著 作 华 严 经 2. 基 督 教, 创 始 人 耶 稣 世 界 范 围 内 信 仰 人 数 最 多 经 典 著 作 圣 经 3. 伊 斯 兰 教 创 始 人 穆 罕 默 德 分 为 什 叶 派 和 逊 尼 派 经 典 著 作 圣 训 和 古 兰 经 亚 洲 是 道 教 佛 教 伊 斯 兰 教 和 基 督 教 三 大 宗 教 发 源 地 佛 教 ( 公 元 前 6-5 世 纪 ) 的 起 源 时 间 早 于 基 督 教 ( 公 元 3 年 ) 耶 路 撒 冷 民 族 争 端 不 断 的 原 因 之 一 是 宗 教, 包 括 了 犹 太 教 基 督 教 伊 斯 兰 教 等 国 考 10 关 于 佛 教 基 督 教 和 伊 斯 兰 教,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都 是 一 神 论 宗 教 B. 都 以 亚 洲 为 发 源 地 C. 基 督 教 产 生 时 间 最 早 D. 目 前 佛 教 信 仰 人 数 最 多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25 页 共 46 页

26 第 四 部 分 经 济 常 识 第 一 节 基 本 概 念 价 值 和 使 用 价 值, 是 商 品 的 两 个 属 性 价 值 是 商 品 最 本 质 的 因 素, 是 商 品 的 社 会 属 性, 是 指 凝 结 在 商 品 中 无 差 别 的 人 类 劳 动 使 用 价 值 是 商 品 的 自 然 属 性, 是 指 商 品 具 有 的 效 用, 即 能 满 足 人 类 某 种 需 要 的 属 性 没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物 品 不 是 商 品 商 品 的 价 值 量 : 指 商 品 价 值 的 大 小, 由 社 会 必 要 劳 动 时 间 的 长 短 来 决 定 社 会 必 要 劳 动 时 间 : 社 会 必 要 劳 动 时 间 是 在 现 有 的 社 会 正 常 的 生 产 条 件 下, 在 社 会 平 均 的 劳 动 熟 练 程 度 和 劳 动 强 度 下 制 造 某 种 使 用 价 值 所 需 要 的 劳 动 时 间 货 币 : 货 币 是 从 商 品 中 分 离 出 来, 固 定 地 充 当 一 般 等 价 物 的 商 品 货 币 的 本 质 就 是 一 般 等 价 物 货 币 的 五 种 职 能 : 货 币 有 价 值 尺 度 流 通 手 段 贮 藏 手 段 支 付 手 段 和 世 界 货 币 五 种 职 能 纸 币 : 纸 币 是 由 国 家 发 行 的 强 制 使 用 的 货 币 符 号 不 变 资 本 和 可 变 资 本 不 变 资 本 是 指 在 剩 余 价 值 的 生 产 过 程 中, 以 生 产 资 料 的 形 式 存 在 的 那 部 分 资 本,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其 价 值 被 转 移 到 新 产 品 中 去, 不 改 变 原 有 的 价 值 量 可 变 资 本 是 指 用 来 购 买 劳 动 力 的 资 本, 劳 动 力 能 够 创 造 出 大 于 劳 动 力 价 值 的 价 值 固 定 资 本 和 流 动 资 本 固 定 资 本 是 指 用 于 购 买 机 器 设 备 工 具 厂 房 等 耐 用 的 劳 动 资 料 的 那 部 分 资 本, 属 于 不 变 资 本 的 一 部 分 流 动 资 本 指 生 产 资 本 中 用 于 购 买 原 料 燃 料 辅 助 材 料 等 劳 动 资 料 和 用 于 购 买 劳 动 力 的 部 分, 包 括 全 部 可 变 资 本 和 一 部 分 不 变 资 本 资 本 积 累 与 资 本 集 中 资 本 积 累 是 指 自 身 扩 大 生 产 规 模, 提 高 生 产 率, 创 造 更 高 的 社 会 价 值, 导 致 社 会 资 本 总 额 的 增 加 资 本 集 中 是 指 依 靠 发 行 股 票 或 者 证 券 等 集 资 方 式, 使 得 个 别 资 本 规 模 扩 大, 但 是 社 会 资 本 总 额 没 有 增 加 国 民 经 济 的 三 驾 马 车 是 指 投 资 消 费 和 出 口, 它 们 是 拉 动 经 济 增 长 的 最 主 要 力 量, 投 资 和 消 费 合 成 内 需, 出 口 称 外 需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指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 通 常 为 一 年 ) 一 国 国 内 所 生 产 的 全 部 最 终 产 品 及 劳 务 的 市 场 价 值 总 和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GNP): 指 一 个 国 家 ( 或 地 区 ) 所 有 常 住 人 口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收 入 初 次 分 配 的 最 终 结 果 个 人 可 支 配 收 入 (PDI): 指 个 人 可 支 配 收 入 是 指 个 人 收 入 减 去 个 人 所 得 税 及 其 他 税 负 后 的 余 额, 加 上 政 府 和 社 会 对 个 人 的 救 济 补 助 ( 转 移 支 付 )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总 指 数 (CPI) 全 国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是 反 映 居 民 家 庭 购 买 生 活 消 费 品 和 支 出 服 务 项 目 费 用 价 格 变 动 趋 势 和 程 度 的 相 对 数 汇 率 汇 率 又 称 汇 价, 汇 率 是 指 一 国 货 币 用 另 一 国 货 币 表 示 的 价 格, 或 以 一 个 国 家 的 货 币 折 算 成 另 一 国 货 币 的 比 率 汇 率 表 示 的 是 两 个 国 家 货 币 之 间 的 互 换 关 系 世 界 上 的 汇 率 制 度 主 要 有 固 定 汇 率 制 度 浮 动 汇 率 制 度 以 及 盯 住 汇 率 制 度 现 行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制 度 是 以 市 场 供 求 为 基 础 的 单 一 的 有 管 理 的 浮 动 汇 率 制 度 人 民 币 升 值 的 利 与 弊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人 民 币 升 值 的 利 : (1) 人 民 币 升 值 使 中 国 消 费 者 能 够 买 到 价 格 便 宜 的 进 口 商 品 ; (2) 人 民 币 升 值 使 企 业 进 口 商 品 可 节 省 一 笔 费 用 ; (3) 人 民 币 升 值 使 中 国 老 百 姓 手 中 的 财 富 更 加 值 钱 人 民 币 升 值 的 弊 : (1) 人 民 币 升 值 导 致 出 口 商 品 价 格 提 高, 国 际 市 场 竞 争 力 减 弱, 出 口 贸 易 更 加 困 难, 加 大 国 内 就 业 压 力 ; (2) 人 民 币 升 值 使 外 商 在 中 国 市 场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受 到 损 失, 影 响 外 来 投 资 ; (3) 人 民 币 升 值 使 我 国 外 汇 储 备 贬 值 基 尼 系 数 来 表 现 一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财 富 分 配 状 况 这 个 指 数 在 0 和 1 之 间, 数 值 越 低, 表 明 财 富 在 社 每 一 个 成 功 者 都 有 一 个 开 始 京 佳 格 言 第 26 页 共 46 页

27 会 成 员 之 间 的 分 配 越 均 匀 基 尼 系 数 的 经 济 含 义 是 : 在 全 部 居 民 收 入 中, 用 于 进 行 不 平 均 分 配 的 那 部 分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基 尼 系 数, 按 照 联 合 国 有 关 组 织 规 定 : 若 低 于 0.2 表 示 收 入 绝 对 平 均 ; 表 示 比 较 平 均 ; 表 示 相 对 合 理 ;0.4 O.5 表 示 收 入 差 距 较 大 ;0.5 以 上 表 示 收 入 差 距 悬 殊 恩 格 尔 系 数 (Engel's Coefficient) 是 食 品 支 出 总 额 占 个 人 消 费 支 出 总 额 的 比 重 19 世 纪 德 国 统 计 学 家 恩 格 尔 根 据 统 计 资 料, 对 消 费 结 构 的 变 化 得 出 一 个 规 律 : 一 个 家 庭 收 入 越 少, 家 庭 收 入 中 ( 或 总 支 出 中 ) 用 来 购 买 食 物 的 支 出 所 占 的 比 例 就 越 大, 随 着 家 庭 收 入 的 增 加, 家 庭 收 入 中 ( 或 总 支 出 中 ) 用 来 购 买 食 物 的 支 出 比 例 则 会 下 降 联 合 国 根 据 恩 格 尔 系 数 的 大 小, 对 世 界 各 国 的 生 活 水 平 有 一 个 划 分 标 准, 即 一 个 国 家 平 均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大 于 60% 为 贫 穷 ;50% 60% 为 温 饱 ;40% 50% 为 小 康 ;30% 40% 属 于 相 对 富 裕 ;20% 30% 为 富 裕 ;20% 以 下 为 极 其 富 裕 按 此 划 分 标 准,20 世 纪 90 年 代, 恩 格 尔 系 数 在 20% 以 下 的 只 有 美 国, 达 到 16%; 欧 洲 日 本 加 拿 大, 一 般 在 20% 30% 之 间, 是 富 裕 状 态 例 1 ( 联 考 上 ) 如 果 美 元 贬 值, 因 此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是 ( ) A. 以 美 元 计 价 的 大 宗 商 品 价 格 上 涨 B. 世 界 新 兴 经 济 体 将 增 加 美 元 储 备 C. 我 国 产 品 在 美 国 市 场 竞 争 力 上 升 D. 我 国 经 销 商 将 减 少 进 口 美 国 产 品 例 2 ( 联 考 上 ) 诗 经 卫 风 氓 中 有 抱 布 贸 丝 的 说 法, 意 指 进 行 商 品 交 易 下 列 与 布 具 有 相 同 作 用 的 物 品 是 ( ) A. 支 票 B. C. Q 币 D. 贝 壳 例 3 ( 联 上 ) 经 济 增 长 通 常 是 指 在 一 个 较 长 的 时 间 跨 度 上, 一 个 国 家 人 均 产 出 ( 或 人 均 收 入 ) 水 平 的 持 续 增 加 拉 动 经 济 增 长 的 三 大 主 要 因 素 不 包 括 ( ) A. 投 资 B. 消 费 C. 信 贷 D. 出 口 例 4 ( 联 上 ) 当 前 下 列 国 家 中, 国 民 用 于 购 买 食 物 费 用 占 日 常 支 出 平 均 比 重 最 高 的 是 ( ) A. 美 国 B. 智 利 C. 希 腊 D. 刚 果 第 二 节 宏 观 调 控 一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的 目 标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的 目 标 是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稳 定 物 价 平 衡 国 际 收 支 增 加 就 业 我 国 目 前 采 用 社 会 商 品 零 售 价 格 总 指 数 和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总 指 数 (CPI) 二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的 手 段 宏 观 调 控, 主 要 通 过 利 用 经 济 手 段 法 律 手 段 和 必 要 的 行 政 手 段 来 达 到 宏 观 调 控 目 标 ( 一 ) 财 政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的 主 要 手 段 是 政 府 支 出 和 税 收 1. 扩 张 性 的 财 政 政 策 适 用 时 期 : 经 济 衰 退 时 具 体 做 法 : 增 加 政 府 支 出 和 转 移 支 付 ; 增 加 政 府 补 贴 ; 降 低 税 率, 减 少 税 收 2. 紧 缩 性 的 财 政 政 策 适 用 时 期 : 经 济 过 热 时 具 体 做 法 : 直 接 减 少 政 府 开 支, 减 少 补 贴 和 转 移 支 付 ; 提 高 税 率, 增 加 税 收 以 减 少 人 们 的 可 支 配 收 入 从 而 减 少 消 费 需 求 ( 二 ) 货 币 政 策 1. 法 定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一 个 人 学 习 的 力 量 与 成 功 的 速 度 成 正 比! 京 佳 格 言 第 27 页 共 4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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