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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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鸭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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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聚 落 信 仰 與 地 方 精 英 : 以 美 濃 二 月 戲 為 例 Villages, Belief and Local Elites: The Example of February Ritual in Meinong. 研 究 生 : 黃 美 珍 指 導 教 授 : 連 瑞 枝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2 聚 落 信 仰 與 地 方 精 英 : 以 美 濃 二 月 戲 為 例 Villages, Belief and Local Elites: The Example of February Ritual in Meinong. 研 究 生 : 黃 美 珍 指 導 教 授 : 連 瑞 枝 Student:Mei-Chen Huang Advisor:Dr. Jui-Chih Lien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gree Program of Hakka Society and Culture College of Hakka Studies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In Degree Program of Hakka Society and Culture November 2008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3 聚 落 信 仰 與 地 方 精 英 : 以 美 濃 二 月 戲 為 例 學 生 : 黃 美 珍 指 導 教 授 : 連 瑞 枝 博 士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摘 要 伯 公 信 仰 承 自 古 代 對 土 地 崇 拜 的 意 念, 是 為 台 灣 各 地 普 遍 的 信 仰 本 文 以 美 濃 舊 聚 落 瀰 濃 庄 的 伯 公 信 仰 為 核 心, 探 討 瀰 濃 庄 在 地 形 水 文 雨 量 與 氣 候 等 地 理 結 構 下, 發 展 出 特 有 的 二 月 祭 與 二 月 戲 活 動, 地 方 精 英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與 地 方 組 織 的 結 合,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本 文 並 以 日 治 末 期 的 政 治 局 勢 變 動 為 分 界, 探 討 地 方 精 英 如 何 在 伯 公 信 仰 國 家 認 同 與 社 群 認 同 之 間 尋 求 平 衡 點, 投 入 伯 公 信 仰 的 推 動 及 地 方 公 眾 事 務 的 參 與 瀰 濃 庄 建 於 溪 流 環 繞 的 區 域, 即 注 定 了 瀰 濃 庄 的 聚 落 長 期 地 理 結 構, 也 注 定 了 瀰 濃 庄 民 世 代 為 解 決 水 患 問 題 而 產 生 的 聚 落 結 構 自 清 代 以 來, 透 過 家 族 性 嘗 會 與 團 練 的 扶 植, 提 供 瀰 濃 庄 拓 墾 土 地 的 資 金 與 武 力 後 盾,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進 行 拓 墾, 家 族 單 位 成 為 社 會 運 作 的 基 本 單 位 在 此 穩 定 的 社 會 結 構 中, 伯 公 信 仰 成 為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實 踐, 而 二 月 戲 成 為 凝 聚 人 群 的 重 要 緣 由 二 月 祭 不 但 傳 達 了 瀰 濃 庄 對 水 的 依 賴 和 恐 懼 感, 其 界 定 地 理 界 標 的 歷 史 記 憶 與 嚴 謹 的 祭 祀 組 織, 劃 分 了 瀰 濃 庄 集 體 社 會 的 界 線 ; 二 月 祭 同 時 也 是 居 民 對 抗 自 然 界 中 不 可 知 力 量 的 方 式, 並 祈 盼 透 過 一 次 又 一 次 祭 典 的 呈 現, 達 到 對 人 與 對 自 然 秩 序 的 重 整 ; 瀰 濃 庄 人 強 調 了 二 月 祭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祭 祀, 也 建 構 出 瀰 濃 庄 內 的 公 共 代 表 性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地 方 精 英 在 光 復 後 紛 紛 投 入 伯 公 信 仰 的 推 動 與 實 踐,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參 與 地 方 公 眾 事 務, 並 建 立 地 方 網 絡 關 係, 將 個 人 在 時 代 轉 折 產 生 的 失 落 感, 化 為 對 社 群 服 務 的 形 式 關 鍵 字 : 美 濃 伯 公 信 仰 二 月 祭 二 月 戲 地 方 精 英 I
4 Villages, Belief and Local Elites: The Example of February Ritual in Meinong. Student:Mei-Chen Huang Advisor:Dr. Jui-Chih Lien Collage of Hakka Studies Degree Program of Hakka Society and Culture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Originated from worship for earth, the belief of Bo Gong is widespread in Taiwan. Based on the belief of Bo Gong in old villages of Meinong, this thesis discuss the unique February Ritual and February Drama which formed and developed under the geographical structure such as landscape, hydrology, rain and climate. Local gentries participate in public affairs through the belief of Bo Gong and local organizations. How these gentries tried to seek the balance of Bo Gong belief, recognition of nationalities and societies in political situation and riots by the end of the period of Japanese Colonization is also discussed. Meinong village is built in an area surrounded by rivers. This predestined the long term structure that villagers have to confront the floods in their daily lives. Since the Ching Dynasty, family societies and legions have nurtured the fund and arm forces as props to develop the land. So, the basic units of development are families, which are also basic units of social operations. Under the structure, villagers have practiced their daily lives through the belief of Bo Gong, and the February Ritual has become the medium to agglomerate people. The February Ritual transmits villagers rely and fear toward water. It represents not only historical memories to define landmark, the exact ritual organization also demarcates the societies of Meinong. Besides, the Ritual has been a way for villagers to defy the unknown nature. Through participating in the Ritual, gentries rebuild local community network and transform their losses in times into a way to serve the publics. Key Words: Meinong, Bo Gong Belief, February Ritual, February Drama, Local Gentries. II
5 謝 誌 感 謝 這 一 路 以 來 所 有 曾 經 關 心 過 我 鼓 勵 我 的 人 論 文 能 順 利 產 生, 首 先 要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連 瑞 枝 老 師, 連 老 師 像 是 論 文 寫 作 隧 道 中 的 一 盞 燈, 明 確 的 指 引 我 論 文 寫 作 方 向, 又 給 予 我 寫 作 上 充 分 的 自 由 度 ; 特 別 感 謝 口 試 委 員 羅 烈 師 老 師 及 李 翹 宏 老 師 給 予 論 文 的 諸 多 指 導 與 建 議, 也 讓 我 對 研 究 主 題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啟 發 會 選 定 伯 公 為 論 文 主 題, 除 了 受 到 祖 父 影 響 之 外, 也 與 研 一 上 的 台 灣 史 專 題 課 程 有 關 當 時, 連 老 師 要 我 們 做 家 族 史 的 調 查, 我 將 祖 父 與 伯 公 之 間 的 連 結 寫 成 期 末 報 告, 之 後, 便 展 開 一 連 串 對 於 聚 落 發 展 家 族 史 及 伯 公 信 仰 的 探 索 連 老 師 鼓 勵 我 將 祖 父 的 故 事, 寫 成 論 文 她 常 說 : 寫 作 很 苦, 唯 有 帶 著 情 感, 才 能 全 力 以 赴 我 很 慶 幸 站 在 學 術 語 言 的 基 礎 上, 我 能 把 我 對 家 鄉 的 情 感 投 入 其 中 除 此 之 外, 也 要 特 別 感 謝 玫 妏 助 教 在 寫 作 過 程 中 耐 心 的 引 導 和 協 助 書 寫 論 文 的 過 程, 像 是 一 步 一 步 重 新 認 識 自 己 的 家 鄉 的 過 程, 同 時 也 將 自 己 從 小 熟 悉 的 伯 公 記 憶 書 寫 出 來, 總 覺 得 伯 公 與 自 己 的 心 靈 是 最 親 近 的, 好 幾 次 在 書 寫 過 程 受 阻 時, 第 一 個 想 到 的 就 是 去 拜 伯 公, 祈 求 伯 公 給 我 好 靈 感 論 文 訪 談 過 程 中, 要 特 別 感 謝 邱 錦 輝 謝 錦 來 邱 國 源 老 師 和 貴 鍾 沐 卿 羅 德 新 敏 昌 仁 昌 榮 接 興 上 何 辛 順 陳 玉 鳳 玉 輝 邱 添 潤 以 及 謝 宜 文 老 師, 為 我 拼 湊 組 合 了 瀰 濃 庄 許 多 不 同 世 代 間 的 記 憶, 他 們 大 多 是 祖 父 的 舊 識 及 好 友, 尤 其 是 邱 錦 輝 阿 伯, 是 祖 父 的 忘 年 之 交, 他 提 供 許 多 一 手 資 料 給 我, 特 別 感 謝 感 謝 專 班 同 學 研 究 所 期 間 一 路 相 挺, 與 妳 們 同 車 共 學 相 互 扶 持 的 日 子 特 別 難 忘 ; 尤 其 是 瑞 霞, 她 組 織 能 力 特 強 又 熱 心 的 特 質, 常 讓 我 覺 得 感 動 又 溫 暖 唸 書 的 期 間, 除 了 醞 釀 論 文 的 產 生 之 外, 我 也 孕 育 了 另 一 個 真 實 美 好 的 生 命 幸 好, 論 文 的 進 度 總 算 比 我 即 將 出 世 的 孩 子 早 一 個 月 誕 生, 在 這 過 程 中, 我 似 乎 已 經 覺 得 自 己 已 經 生 完 一 個 小 孩 此 外, 對 於 家 人 與 好 友 的 協 助, 更 是 點 滴 在 心 頭 感 謝 好 友 陳 怡 安 鍾 仁 嫻 的 協 助 論 文 修 正 與 建 議 感 謝 大 伯 黃 煥 文 二 伯 黃 光 雄 爸 爸 黃 安 雄 媽 媽 梁 玉 梅 公 公 李 進 棟 婆 婆 張 瑞 蘭 等 家 族 長 輩, 動 用 人 際 關 係 幫 忙 蒐 集 資 料 ; 最 後 感 謝 李 慶 麟 協 助 論 文 中 所 有 地 圖 的 繪 製 謹 以 此 篇 論 文 獻 給 在 台 灣 土 地 上 生 活 九 十 餘 年 的 祖 父 黃 錫 春 與 祖 母 鍾 千 禮 III
6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問 題 意 識 4 第 三 節 文 獻 回 顧 6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13 第 二 章 美 濃 的 開 發 歷 史 與 聚 落 形 態..15 第 一 節 自 然 環 境 與 水 利 開 發 第 二 節 拓 墾 歷 史...23 第 三 節 族 群 關 係 37 第 四 節 瀰 濃 庄 聚 落 與 信 仰 43 第 五 節 小 結..46 第 三 章 瀰 濃 庄 的 伯 公 信 仰 與 實 踐..47 第 一 節 伯 公 信 仰 與 象 徵..47 第 二 節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的 實 踐..53 第 三 節 人 群 的 互 動 與 伯 公 會 組 織 62 第 四 節 小 結 78 第 四 章 二 月 祭 與 二 月 戲 79 第 一 節 瀰 濃 庄 與 二 月 戲..79 第 二 節 祭 典 儀 式 與 作 大 戲.. 87 第 三 節 二 月 戲 的 意 義 與 分 析..98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五 章 日 治 末 期 以 來 地 方 精 英 的 社 會 參 與 第 一 節 日 治 末 期 的 轉 折.107 第 二 節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人 與 伯 公..112 第 三 節 地 方 精 英 的 網 絡 關 係.118 第 四 節 人 神 互 通 與 社 群 認 同 128 第 五 節 社 會 變 遷 與 地 方 公 共 領 域 的 轉 變 132 第 六 節 小 結.136 第 六 章 結 論 參 考 文 獻 142 附 錄 2-1 邱 夢 龍 二 世 嘗 典 買 田 契 列 147 附 錄 2-2 黃 日 新 二 世 祖 嘗 彙 簿..148 附 錄 2-3 柚 仔 莊 福 德 祠 暨 中 山 堂 修 建 序. 150 附 錄 2-4 廣 興 庄 開 庄 伯 公 紀 念 碑 文 151 附 錄 3-1 重 豎 開 基 碑 文 序 151 IV
7 附 錄 3-2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序 152 附 錄 3-3 美 濃 各 里 伯 公 型 制 比 例 表 153 附 錄 4-1 民 國 97 年 (2008) 作 二 月 戲 祈 安 集 福 疏 文..154 附 錄 5-1 坑 仔 底 伯 公 沿 革 156 附 錄 5-2 共 和 橋 福 德 祠 沿 革 附 錄 5-3 旗 山 鎮 廣 福 里 福 德 祠 沿 革. 157 附 錄 5-4 聖 君 宮 建 宮 前 後 誌 錄 附 錄 5-5 永 安 庄 伯 公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序 附 錄 5-6 二 月 戲 福 首 名 單..160 附 錄 5-7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福 首 名 單 ( 部 分 節 錄 ) 163 附 錄 5-8 邱 錦 輝 手 稿 照 片 164 V
8 表 目 錄 表 1: 美 濃 地 區 各 月 雨 量 分 布 表 18 表 2: 瀰 濃 庄 行 政 區 域 變 革 表 32 表 3: 瀰 濃 庄 各 聚 落 舉 辦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活 動 地 點..64 表 4: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各 區 吃 伯 公 福 時 間 表.65 表 5: 柚 仔 伯 公 會 記 附 美 濃 庄 的 財 產 細 目...67 表 6: 下 庄 仔 歷 年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登 席 人 數 及 費 用 表 73 表 7: 二 月 祭 邀 請 伯 公 順 序 及 行 政 區 域 與 舊 庄 名 對 照 表 80 表 8: 參 與 二 月 祭 伯 公 與 美 濃 河 關 係 一 覽 表 83 表 9: 民 國 97 年 (2008 年 ) 二 月 祭 祭 典 活 動 行 程 表..88 表 10: 參 與 二 月 祭 伯 公 與 新 年 福 拜 請 伯 公 對 照 表..104 表 11: 日 治 時 期 瀰 濃 庄 保 正 一 覽 表 113 表 12: 瀰 濃 庄 五 里 各 屆 里 長 一 覽 表 表 13: 柚 仔 伯 公 會 光 復 後 歷 任 管 理 人 120 表 14: 二 月 戲 歷 年 所 餘 戲 金 捐 助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一 覽 表.122 VI
9 圖 目 錄 圖 1: 美 濃 山 河 湖 泊 圖. 17 圖 2: 美 濃 年 ( ) 竹 子 門 測 量 站 雨 量 記 錄 統 計 表...18 圖 3: 炳 文 美 濃 簡 史 手 稿..22 圖 4: 六 堆 分 布 圖 27 圖 5: 右 堆 移 墾 路 線 圖.28 圖 6: 瀰 濃 庄 聚 落 分 布 圖.. 31 圖 7: 瀰 濃 庄 伯 公 分 布 圖.. 57 圖 8: 瀰 濃 庄 伯 公 壇 與 聚 落 對 應 圖 58 圖 9: 瀰 濃 庄 開 庄 伯 公 外 圓 內 方 的 型 制 圖 10: 南 柵 門 施 渡 碑 67 圖 11: 柚 仔 伯 公 福 德 正 神 香 座 位 69 圖 12: 瀰 濃 庄 下 庄 仔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伯 公 場 空 間 配 置.. 72 圖 13: 永 安 庄 滿 年 福 經 費 結 算 彙 整...74 圖 14: 伯 公 屋 前 的 樂 捐 芳 名 碑. 77 圖 15: 下 庄 仔 伯 公 屋 外 貌 圖 16: 二 月 戲 彙 簿 顯 示 福 首 分 攤 祭 典 不 足 經 費. 85 圖 17: 二 月 祭 邀 請 伯 公 路 線 圖..90 圖 18: 禮 生 及 福 首 進 行 祭 河 江 儀 式..91 圖 19: 祭 河 江 儀 式 中 焚 燒 祝 文 及 堆 成 環 狀 的 金 紙.. 91 圖 20: 二 月 祭 祭 典 空 間 配 置 圖 92 圖 21: 二 月 戲 吸 引 人 群 示 意 圖 97 圖 22: 廣 善 堂 宣 講 師 一 覽 表 121 圖 23: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碑 文 所 記 載 地 方 精 英 參 與 者 127 圖 24: 以 黃 錫 春 為 主 任 委 員 所 修 復 的 其 中 一 所 伯 公 壇 圖 25: 九 十 七 年 下 庄 伯 公 滿 年 福 祝 文 134 VII
10 第 一 章 緒 論 每 年 農 曆 二 月, 美 濃 地 區 在 瀰 濃 河 畔 舉 行 以 伯 公 為 名 的 二 月 祭, 邀 請 境 內 各 個 聚 落 代 表 的 伯 公 舉 行 聯 合 祭 祀 儀 式 二 月 祭 祭 祀 組 織 多 由 具 有 地 方 精 英 地 位 的 里 長 擔 任 召 集 本 文 以 二 月 祭 作 為 核 心, 探 討 祭 祀 組 織 中 人 群 的 互 動 關 係, 其 與 地 方 組 織 之 間 的 重 疊 性, 以 及 信 仰 活 動 在 不 同 世 代 的 表 現 藉 此 針 對 日 治 時 期 至 現 今 美 濃 社 會 特 性 的 變 遷, 提 出 新 的 理 解 與 詮 釋 在 一 般 人 心 目 中 土 地 公 是 專 司 土 地 與 水 的 地 方 神, 祂 所 管 轄 的 範 圍 通 常 是 田 頭 田 尾 庄 頭 庄 尾 街 頭 街 尾 等, 一 般 視 土 地 公 為 地 方 性 神 明, 祂 與 地 方 居 民 生 活 關 係 密 切, 舉 凡 節 日 慶 典 迎 親 嫁 娶 升 學 就 業 升 官 或 喬 遷 等, 都 要 祭 拜 土 地 公, 以 祈 求 平 安 順 利 尤 其 客 家 人 稱 土 地 公 為 伯 公, 與 家 族 系 譜 中 的 親 屬 稱 謂 相 同, 自 然 有 一 種 親 切 的 感 覺 且 伯 公 與 日 常 生 活 的 密 切 關 係, 使 得 伯 公 信 仰 成 為 美 濃 地 區 一 種 最 為 普 遍 與 生 活 結 合 的 信 仰 活 動 里 長 是 地 方 自 治 結 構 中 最 基 層 的 一 員, 與 社 區 居 民 互 動 最 高 的 人, 從 社 區 環 境 到 家 戶 糾 紛 排 解 都 是 里 長 工 作 的 範 圍 里 長 角 色 大 抵 沿 襲 了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甲 制 度 中 保 正 一 職, 是 國 家 管 理 層 級 與 一 般 民 眾 最 直 接 的 溝 通 媒 介 里 長 在 真 實 世 界 中 從 事 里 民 服 務, 而 人 們 心 靈 世 界 中 的 意 念, 則 透 過 信 仰 方 式, 祈 求 土 地 公 的 保 佑 土 地 公 的 祭 祀 組 織 多 由 里 長 擔 任 召 集, 里 長 與 土 地 公 於 是 有 了 交 集, 如 此 看 來, 里 長 和 土 地 公 的 角 色 確 實 有 重 疊 之 處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二 Ο Ο 五 年, 在 醫 院 病 床 上 躺 著 的 阿 公, 口 口 聲 聲 喊 著 : 我 找 到 位 置 了, 我 要 去 當 伯 公 了 果 然, 廿 天 後, 我 的 祖 父 離 開 人 世 雖 然, 家 族 成 員 無 法 得 知 阿 公 是 否 真 的 去 當 伯 公 了, 但 這 句 話 卻 觸 發 了 我 對 於 由 人 轉 世 成 為 伯 公 這 種 意 念 的 探 究, 並 開 始 關 注 伯 公 在 一 般 人 生 活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而 人 心 中 最 真 誠 的 意 念, 是 如 何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來 傳 達 祖 父 生 在 日 治 時 期 ( ), 日 治 時 期 在 旗 尾 糖 廠 ( 今 旗 山 糖 廠 ) 做 過 甘 蔗 秤 重 事 務 員 的 工 作, 也 做 過 國 民 黨 政 府 下 的 基 層 里 長, 在 里 長 任 內 他 曾 參 與 許 多 伯 公 廟 的 1
11 修 建 工 作 伯 公 會 的 福 首 1 他 在 臨 終 前 所 說 要 去 當 伯 公 一 事, 與 他 之 前 擔 任 福 首 成 為 伯 公 代 理 人 的 工 作, 其 間 有 相 當 的 關 連 伯 公 信 仰 組 織 和 里 長 所 處 的 地 方 組 織 之 間 有 種 默 契, 一 個 是 存 乎 於 人 民 心 中, 在 鄉 里 村 落 角 落 都 可 以 看 到 的 土 地 公 廟, 另 一 個 是 對 管 轄 區 內 對 家 戶 人 民 瞭 若 指 掌 的 里 長, 國 家 政 權 來 來 去 去, 在 面 對 國 家 轉 折 時 代 變 遷 之 際, 各 有 各 要 面 對 的 課 題 保 正 與 里 長 伯 公 與 地 方 精 英 等, 其 間 的 連 結 性 與 象 徵, 在 歷 經 日 治 時 期 的 轉 折, 特 別 能 突 顯 時 代 的 意 義 尤 其 是 成 長 於 日 治 時 期 的 人, 透 過 公 學 校 所 傳 授 的 道 德 感 國 家 觀 念 歷 史 意 識 及 價 值 觀, 對 學 童 產 生 了 相 當 深 遠 的 影 響 2 在 戰 亂 之 際, 台 灣 人 和 日 本 人 曾 經 團 結 一 氣 的 共 同 度 過 戰 爭, 共 同 體 驗 了 生 死 的 交 關, 這 也 使 得 台 灣 人 日 本 人 之 間 民 族 的 分 際 變 得 模 糊 了 但 是, 一 九 四 五 年 日 本 宣 布 戰 敗, 台 灣 無 條 件 歸 還 中 國, 在 這 歷 史 轉 折 之 際, 許 多 人 的 國 家 認 同 感 頓 時 產 生 錯 亂 周 婉 窈 將 一 九 二 Ο 年 至 一 九 三 Ο 年 出 生, 成 長 於 戰 爭 期 的 台 灣 年 輕 人 稱 為 失 落 的 世 代, 這 個 世 代 的 成 員 包 括 前 後 的 一 些 人, 因 為 受 戰 事 的 損 耗, 在 戰 後 的 競 爭 力 不 如 其 他 世 代, 因 為 日 治 時 期 的 結 束, 而 喪 失 辛 苦 學 得 的 語 文 教 育 等 資 產, 使 得 失 落 的 世 代 對 自 己 的 過 去 與 群 體 的 過 去 保 持 近 乎 絕 對 的 沉 默 3 失 落 的 世 代 代 表 了 一 個 時 代 的 集 體 特 徵, 但 其 中 是 否 有 人 不 願 意 只 是 沉 默 到 底, 在 國 家 認 同 失 落 與 個 人 安 身 立 命 之 間, 尋 找 一 個 出 口, 並 投 入 鄉 里 間 基 層 里 民 服 務 及 為 伯 公 代 言 的 活 動, 也 正 是 失 落 的 世 代 參 與 社 會 的 一 種 途 徑 傳 統 歷 史 研 究 中, 對 於 官 方 階 層 及 知 識 份 子, 總 是 不 吝 惜 的 為 其 保 留 一 個 歷 史 地 位, 且 又 因 為 其 本 身 具 有 駕 馭 文 字 的 能 力, 使 得 官 方 階 層 及 知 識 份 子 之 意 識 形 態 一 直 穩 居 大 歷 史 大 傳 統 架 構 中 但 是, 在 大 歷 史 架 構 下, 對 於 地 方 社 會 中 與 一 般 民 眾 多 所 互 動 的 地 方 頭 人 地 方 精 英 卻 鮮 少 有 更 深 入 的 描 述, 這 些 人 可 能 是 地 主 耆 老 地 方 公 廟 與 慶 典 活 動 中 的 爐 主 總 理 董 事 緣 首 福 首 等 等 尤 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地 方 頭 人 地 方 精 英 不 一 定 具 有 官 方 色 彩, 但 對 於 地 方 上 之 公 共 事 務 多 有 影 響 伯 公 會 中 擔 任 祭 祀 活 動 的 代 表 人, 伯 公 祭 祀 費 用 的 來 源 由 該 伯 公 的 福 首 負 責 募 款, 若 有 不 足 的 部 份 則 由 福 首 繳 墊, 為 一 種 義 務 性 的 服 務 工 作 有 些 伯 公 有 吃 福 活 動, 福 首 也 會 負 責 問 名, 有 意 願 參 加 伯 公 福 的 人, 要 繳 交 二 百 至 三 百 不 等 的 費 用, 即 可 參 加 祭 典 完 後 登 席 吃 桌 日 治 期 間, 日 本 人 與 台 灣 人 的 學 校 有 所 區 別, 日 本 人 就 讀 小 學 校, 台 灣 人 所 唸 的 學 校 稱 為 公 學 校 周 婉 窈, 世 代 概 念 和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時 期 台 灣 史 的 研 究 ( 代 序 ), 海 行 兮 的 年 代,( 台 北 : 允 晨 出 版 社, 2004), 頁
12 力, 而 其 所 建 立 的 組 織 網 絡 關 係 常 是 國 家 政 權 變 革 之 際 穩 定 社 會 之 力 量 4 透 過 地 方 精 英 的 在 地 觀 點, 我 們 可 以 更 深 入 了 解 地 方 社 會 的 運 作 及 與 時 代 的 關 連, 一 種 由 下 而 上 的 視 野, 提 供 了 後 人 對 歷 史 變 化 的 理 解 這 些 曾 經 在 地 方 社 會 努 力 參 與 的 地 方 精 英, 能 否 透 過 他 們 自 己 的 故 事 為 其 在 歷 史 中 保 留 位 置 ; 對 失 落 的 世 代 而 言, 沉 默 不 再 是 唯 一 面 對 變 局 的 方 式, 而 這 也 成 為 本 文 研 究 的 主 要 動 機 4 陳 世 榮, 國 家 與 地 方 社 會 的 互 動 --- 近 代 社 會 菁 英 的 研 究 典 範 與 未 來 的 研 究 趨 勢,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54 期 (2007):
13 第 二 節 問 題 意 識 本 文 以 里 長 保 正 等 基 層 政 治 及 地 方 精 英 人 物 為 主, 探 討 他 們 在 面 對 歷 史 劇 變 的 轉 折 期, 如 何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組 織 活 動 與 地 方 組 織 的 結 合, 建 立 地 方 社 會 網 絡 而 他 們 又 如 何 透 過 參 與 伯 公 信 仰 的 活 動, 在 信 仰 與 國 家 認 同 上 找 到 平 衡 點 最 後 本 文 提 出 人 神 互 通 的 觀 念, 探 討 並 解 析 地 方 精 英 在 地 信 仰 與 國 家 政 策 之 間 所 交 織 出 的 社 會 意 義 年 鑑 學 派 歷 史 學 家 布 勞 岱 ( Fernand Braudel ) 將 時 間 分 成 長 期 中 期 及 短 期 來 思 考, 分 別 代 表 了 結 構 (structure) 局 勢 (conjoncture) 和 事 件 (event) 布 勞 岱 的 長 時 期 代 表 的 是 地 理 的 時 間, 地 理 環 境 之 山 川 河 流 與 人 文 環 境 交 織 而 成 的 地 理 條 件, 構 成 一 種 長 期 結 構, 具 有 歷 史 的 支 配 意 義 5 中 期 時 間 代 表 的 是 社 會 的 時 間, 指 的 是 一 種 社 會 氛 圍 現 象 布 勞 岱 不 重 短 時 間 的 偶 發 事 件, 認 為 唯 有 對 結 構 局 勢 造 成 改 變 的 才 算 是 事 件, 否 則 都 是 結 構 或 局 勢 的 一 部 份 布 勞 岱 也 指 出 事 件 只 不 過 是 一 些 泡 沫 英 雄 人 物 等 等 皆 然 布 勞 岱 也 給 後 人 一 個 啟 示 : 若 只 注 重 事 件 而 不 顧 及 空 間 與 時 間 這 兩 個 面 向, 無 法 做 出 有 意 義 的 歷 史 理 解 布 勞 岱 對 時 間 的 分 野, 提 醒 了 世 人 以 多 元 角 度 來 深 化 人 和 歷 史 的 關 係, 不 能 再 以 一 種 論 述 來 說 明 歷 史 事 件 本 文 以 一 九 四 五 年 為 分 野, 即 日 治 時 期 與 國 民 政 府 執 政 時 期 的 分 界, 分 別 探 討 日 治 時 期 保 甲 制 度 下 的 基 層 人 員 --- 保 正 的 角 色,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所 突 顯 的 結 構 意 義, 與 一 般 民 眾 的 互 動 關 係, 及 其 社 會 參 與 的 程 度 等 ; 接 著 論 說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里 長 作 為 國 家 和 一 般 民 眾 的 中 介, 其 所 代 表 的 社 會 意 義, 以 及 社 會 參 與 的 程 度, 並 與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正 一 職 作 比 較 在 不 同 局 勢 下, 基 層 政 治 中 的 執 行 者, 面 對 不 同 國 家 架 構,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和 任 務 有 何 差 別, 以 及 如 何 透 過 其 所 建 立 的 人 脈 關 係 參 與 伯 公 信 仰 組 織 工 作, 而 其 所 處 的 社 會 環 境 背 景, 其 實 是 由 一 個 長 期 架 構 所 支 持 本 文 的 另 一 個 主 軸 為 伯 公 信 仰 的 相 關 探 討 美 濃 地 區 伯 公 信 仰 在 長 期 結 構 運 作 下, 表 現 出 相 當 程 度 的 地 方 特 色 例 如 : 具 有 強 烈 的 聚 落 代 表 性 具 有 強 烈 的 水 性 及 與 自 然 環 境 結 合 等 而 美 濃 地 區 特 殊 的 二 月 祭 活 動, 就 是 以 水 為 主 的 祭 典 透 過 對 江 河 神 及 伯 公 的 祭 拜, 傳 達 美 濃 人 對 水 的 依 賴 和 恐 懼 感 同 樣 的, 在 不 同 局 勢 下, 伯 公 也 有 不 同 的 難 題 要 面 對, 以 日 治 末 期 為 例, 皇 民 化 運 動 對 傳 統 宗 教 信 仰 的 箝 制, 造 成 伯 公 5 高 成 恕, 布 勞 岱 與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 一 份 個 人 筆 記, 收 入 於 地 方 社 會,( 台 北 : 聯 經 出 版 社,1997), 頁
14 廟 石 碑 神 像 伯 公 壇 的 損 毀, 一 直 到 日 治 結 束 後 才 停 止 6 歷 經 日 治 末 期 的 伯 公 信 仰, 更 深 化 了 人 與 信 仰 的 關 係, 傳 達 了 深 刻 的 歷 史 意 義 由 二 月 祭 所 串 起 的 伯 公 會 組 織 關 係, 就 是 居 民 與 水 的 關 係, 其 實 也 就 是 人 群 的 關 係 尤 其 二 月 祭 中 參 與 祭 祀 組 織 的 人 物, 多 為 地 方 自 治 組 織 的 里 長, 在 里 長 投 入 伯 公 祭 祀 活 動 中, 也 開 始 鋪 陳 了 參 與 地 方 公 廟 慈 善 團 體 等 的 人 脈 及 網 絡 本 文 承 續 布 勞 岱 對 歷 史 分 期 的 觀 點, 導 引 出 一 個 從 結 構 中 走 出 來 的 人, 如 何 面 對 日 治 末 期 以 來 的 政 治 情 勢 改 變 局 勢 的 變 化, 而 每 一 個 事 件 都 構 成 個 人 生 命 的 完 整 性, 透 過 事 件 的 延 續, 更 彰 顯 出 整 體 結 構 與 局 勢 對 人 的 影 響, 這 也 是 本 文 理 解 歷 史 的 觀 點 及 論 述 章 節 安 排 如 下 :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主 要 論 述 瀰 濃 庄 的 長 期 結 構, 由 拓 墾 歷 史 聚 落 的 架 構 以 及 聚 落 中 人 與 水 的 關 係, 決 定 了 瀰 濃 庄 社 會 運 作 的 模 式 以 及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特 殊 性, 這 種 長 期 性 的 地 理 結 構 具 有 支 配 性 第 四 章 談 及 瀰 濃 庄 每 年 按 時 序 登 場 的 事 件, 即 每 年 重 複 的 水 患 問 題 以 及 二 月 戲 活 動, 成 為 結 構 中 例 行 性 的 事 件 第 五 章 討 論 的 局 勢 變 化, 探 討 日 治 末 期 至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政 權 替 換 時, 由 於 瀰 濃 庄 社 會 長 期 結 構 性 的 影 響, 使 政 治 局 勢 的 變 動 並 未 改 變 社 會 的 運 作 模 式, 地 方 精 英 在 此 局 勢 中 積 極 恢 復 伯 公 信 仰 並 投 入 參 與 社 會 的 行 列 6 日 治 時 期 推 行 皇 民 化 運 動, 日 本 政 府 推 行 大 麻 神 祭 祀, 並 禁 止 民 眾 祭 拜 傳 統 神 衹 見 蔡 錦 堂 < 日 據 時 期 台 灣 的 宗 教 政 策 >, 台 灣 風 物 42 卷 4 期 (1992), 頁 ; 張 二 文, 美 濃 土 地 伯 公 的 故 事,( 台 南 : 翰 出 版 社,2004), 頁 116 5
15 第 三 節 文 獻 回 顧 地 方 精 英 參 與 地 方 自 治 基 層 工 作, 透 過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並 建 立 起 社 會 網 絡 人 脈 關 係 伯 公 信 仰 中 的 伯 公 祭 典, 及 每 年 例 行 舉 辦 的 伯 公 聯 合 祭 典 --- 二 月 祭 等, 也 是 地 方 精 英 社 會 參 與 的 場 域 以 下 將 由 地 方 社 會 中 的 保 甲 制 度 談 起, 分 述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甲 役 員 到 現 今 村 里 組 織 的 里 長 沿 革, 再 論 述 地 方 精 英 在 不 同 局 勢 中 的 角 色 伯 公 信 仰 部 分 則 從 伯 公 與 人 群 關 係 談 起, 延 伸 至 二 月 祭 的 相 關 探 討, 再 回 到 人 神 互 通 的 脈 絡 一 從 保 甲 制 度 到 村 里 制 度 保 甲 制 度 原 是 中 國 的 鄰 保 制 度, 通 常 是 官 方 用 以 控 管 地 方 社 會 中 的 人 民, 同 時 兼 具 治 安 維 護 及 防 範 人 民 反 抗 的 效 用 保 甲 制 度 也 是 一 種 戶 口 登 記 檢 查 制 度, 可 用 以 控 制 盜 賊 之 源 在 許 多 官 方 保 護 力 無 法 到 達 的 農 村, 一 般 村 民 也 會 以 自 發 編 排 保 甲 的 方 式, 將 地 方 居 民 納 為 保 甲 組 織 的 成 員, 以 防 止 盜 匪 猖 獗, 達 到 自 治 自 衛 功 能 7 台 灣 保 甲 制 的 實 施, 一 般 認 定 始 設 於 鄭 氏 時 代 而 清 代 治 台 之 初, 亦 實 施 保 甲 制, 康 熙 年 間 採 保 甲 二 級 制, 十 戶 為 一 甲, 十 甲 為 一 保 乾 隆 以 後 則 大 抵 採 三 級 制, 即 十 家 為 一 牌, 設 牌 頭 或 牌 長 ; 十 牌 為 一 甲, 設 甲 長 ; 十 甲 為 一 保, 設 保 正 ( 或 保 長 ) 一 名 8 保 甲 在 清 治 初 期 並 未 普 及 於 全 台, 僅 侷 限 在 台 灣 南 部 盜 匪 騷 擾 較 多 的 一 些 重 要 城 市, 一 旦 治 安 趨 於 平 緩, 保 甲 實 施 又 鬆 懈 下 來, 但 由 於 弛 張 興 廢 無 常, 終 至 有 名 無 實 道 光 年 間 官 府 對 保 甲 的 實 施 比 以 往 積 極, 諭 令 各 地 舉 辦 清 庄 聯 甲, 簡 稱 聯 庄 或 聯 甲 清 庄 指 的 是 消 極 的 肅 清 庄 內 的 不 良 分 子, 清 庄 聯 甲 即 改 以 庄 為 編 制 的 單 位, 一 庄 為 一 甲, 小 庄 附 於 大 庄, 聯 絡 各 街 庄 互 相 救 援 聯 庄 通 常 以 清 庄 和 團 練 來 加 強 其 組 織 的 防 衛 力 量, 可 說 是 保 甲 制 的 改 良 和 擴 充 9 同 治 十 三 年 (1874) 光 緒 十 三 年 (1887), 沈 葆 楨 和 銘 傳 為 強 化 保 甲 設 置 保 甲 局, 但 實 施 的 範 圍 僅 限 於 官 府 內 外 或 台 北 城 內 一 些 區 域, 一 段 時 間 後, 礙 於 經 費 支 出 困 難, 而 無 法 繼 續 實 施 可 以 說 直 到 日 本 治 理 台 灣 之 前, 在 台 灣 實 施 的 保 甲 制 度 大 抵 都 是 組 織 洪 秋 芬, 日 據 初 期 台 灣 的 保 甲 制 度 (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21 期,1992 年 6 月, 頁 戴 炎 輝, 清 代 台 灣 的 鄉 治,( 台 北 : 聯 經 出 版 社,1979), 頁 戴 炎 輝, 清 代 台 灣 的 鄉 治, 頁
16 鬆 散 的 形 式, 從 未 具 體 而 嚴 密 的 實 施 過 10 日 治 初 期, 日 本 當 局 實 施 專 橫 的 軍 隊 統 治, 許 多 民 間 自 治 自 衛 性 的 保 甲 組 織, 紛 紛 加 入 反 抗 日 軍 陣 營, 成 為 一 股 反 抗 勢 力, 也 成 為 統 治 者 眼 中 的 土 匪 11 為 消 滅 土 匪,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乃 恢 復 清 代 的 保 甲 制 度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1898) 總 督 府 頒 布 保 甲 條 例, 正 式 採 用 保 甲 作 為 警 察 補 助 機 關 內 容 以 參 酌 舊 習, 設 保 甲 制, 以 維 持 地 方 安 寧 為 主 保 甲 編 制 不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而 是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以 家 長 為 代 表, 家 中 成 員 不 管 男 女 老 幼, 均 以 保 甲 民 的 身 分 納 入 保 甲 體 系 以 十 戶 編 為 一 甲, 設 一 甲 長, 十 甲 編 為 一 保, 設 一 保 正 12 保 正 甲 長 執 行 保 甲 職 務, 分 別 支 配 保 和 甲, 聯 繫 保 甲 民 和 維 持 轄 內 的 治 安 甲 長 是 由 甲 內 之 家 長 選 舉 產 生, 保 正 則 由 甲 長 選 出 保 正 甲 長 之 任 期 均 為 二 年, 但 連 選 得 連 任 除 保 正 甲 長 等 保 甲 役 員 外, 保 甲 制 度 也 另 外 成 立 保 甲 壯 丁 團, 以 對 抗 土 匪 強 盜 等, 並 對 風 災 火 災 水 災 等 自 然 災 害 發 揮 預 防 警 戒 及 排 除 等 功 能 由 於 保 甲 役 員 或 是 壯 丁 團 皆 為 無 給 榮 譽 職, 其 所 需 費 用 必 須 由 保 甲 內 各 戶 分 擔, 按 各 家 貧 富 狀 況, 訂 定 負 擔 金 額, 由 保 正 於 每 年 一 月 收 取 整 年 費 用, 而 保 正 收 支 也 都 要 經 過 警 察 官 的 檢 核 ; 無 論 是 保 甲 或 壯 丁 團, 都 在 警 察 嚴 密 的 指 揮 及 監 督 下 活 動 日 本 當 局 藉 助 保 甲 制 度 來 消 滅 土 匪, 同 時 也 是 利 用 台 灣 村 莊 組 織 中 的 舊 勢 力 來 達 到 控 管 的 目 的 名 義 上, 保 正 甲 長 都 是 透 過 互 選 制 度 產 生, 但 實 際 上, 大 多 由 警 察 指 定 保 甲 內 較 有 名 望 者, 且 具 有 相 當 常 識, 並 通 曉 國 語 ( 日 語 ) 者 擔 任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大 家 族, 其 家 族 成 員, 也 通 常 成 為 日 本 警 察 挑 選 保 正 甲 長 的 合 適 人 選 重 新 編 制 強 化 後 的 保 甲 制, 使 得 警 察 直 接 監 督 保 正, 保 正 監 督 指 揮 甲 長, 甲 長 負 責 監 督 指 揮 甲 內 的 家 長, 家 長 則 約 束 家 人, 而 保 正 以 下 負 有 連 坐 責 任, 形 成 極 為 嚴 密 的 組 織 系 統, 而 保 甲 役 員 等 也 成 為 日 本 警 察 與 台 灣 民 眾 的 溝 通 中 介, 使 得 警 察 保 甲 役 員 及 一 般 民 眾 的 組 織 結 構 具 體 成 型 日 本 政 府 除 了 以 警 察 強 力 監 控 保 甲 組 織 外, 也 開 始 將 其 觸 角 伸 展 至 台 灣 民 間 基 層 組 織 中 台 灣 漢 人 社 會 的 核 心 是 村 廟 祭 祀 圈 ( 地 緣 組 織 ) 和 宗 祠 ( 血 緣 組 織 ), 若 能 控 制 村 廟 團 體 等 組 織, 就 可 統 御 大 部 分 臺 民 在 日 本 當 局 經 營 下, 村 廟 幹 事 或 村 庄 內 的 傳 洪 秋 芬, 日 據 初 期 台 灣 的 保 甲 制 度 ( ), 頁 日 本 當 局 眼 中 的 土 匪, 除 少 數 為 盜 賊 外, 其 餘 大 多 數 是 因 日 本 統 治 初 期, 日 軍 警 憲 的 暴 行, 或 殖 民 當 局 的 失 政 所 造 成 的, 其 中 不 乏 反 對 日 本 佔 領 台 灣 的 抗 日 分 子 江 廷 遠, 保 甲 制 度 叢 書,( 台 北 : 保 甲 制 度 叢 書 普 及 所,1937), 頁
17 統 民 間 重 要 組 織 的 核 心 人 物, 逐 漸 被 保 甲 役 員 所 取 代, 日 本 殖 民 勢 力 經 由 密 實 的 保 甲 網, 完 全 控 制 了 台 灣 社 會 的 底 層 洪 秋 芬 認 為 這 是 日 本 政 府 可 以 成 功 統 治 台 灣 長 達 五 十 年 之 久, 且 能 在 必 要 時 刻 迅 速 有 效 動 員 台 灣 民 眾 的 重 要 關 鍵 13 一 九 四 五 年, 日 治 結 束 後, 國 民 政 府 頒 布 台 灣 省 各 縣 鄉 鎮 組 織 暫 行 條 例, 依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甲 制 度 規 模 改 保 為 村 里, 改 甲 為 鄰, 並 設 立 村 里 辦 公 室, 置 正 副 村 里 長 一 人, 均 為 無 給 職, 由 村 里 民 大 會 中 選 舉 產 生, 任 期 二 年 此 時 期 的 村 里 制 度, 在 戰 事 剛 結 束 之 際, 國 民 政 府 剛 接 收 台 灣, 因 環 境 動 盪 之 故, 村 里 還 必 須 配 合 軍 事 動 員, 於 村 里 中 設 置 國 民 部 隊, 由 村 里 長 兼 任 隊 長, 村 里 幹 事 任 隊 附, 並 設 置 戶 籍 員, 強 化 戶 籍 工 作 14 自 一 九 四 九 年 開 始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開 放 縣 市 長 選 舉 一 九 五 Ο 年 頒 布 之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以 及 之 後 陸 續 的 修 訂 辦 法 中, 對 村 里 制 度 的 相 關 細 節 規 定 村 里 設 村 里 辦 公 室, 置 村 長 一 人, 村 里 長 由 村 里 選 舉 人 選 舉 之, 任 期 為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村 里 長 受 鄉 鎮 長 的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村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等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的 頒 布 為 村 里 制 度 奠 定 較 完 整 的 型 態 村 里 長 一 職, 一 直 都 是 無 給 職, 直 到 二 ΟΟΟ 年 立 法 院 通 過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後, 明 定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編 列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標 準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四 萬 五 千 元 15 村 里 組 織 在 地 方 自 治 的 體 系 中, 一 直 是 最 基 層 的 位 置, 村 里 管 轄 的 範 圍 雖 然 不 大, 但 多 與 居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密 切 相 關, 且 包 含 居 民 生 活 的 各 種 面 向 二 地 方 精 英 在 有 關 國 家 權 力 與 地 方 社 會 互 動 的 研 究 中, 社 會 菁 英 在 地 方 上 或 在 國 家 權 力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常 成 為 研 究 的 焦 點 以 社 會 菁 英 與 官 方 的 關 係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 即 具 有 官 方 承 認 或 具 特 殊 身 分 地 位 的 士 紳 官 方 在 地 方 上 的 鄉 治 代 理 人 以 及 地 方 頭 人 等 16 其 中, 官 方 在 地 方 上 的 鄉 治 代 理 人 即 指 在 地 方 行 政 體 系 中 居 廳 縣 制 度 以 下, 原 則 上 不 支 領 政 府 薪 水,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維 持 地 方 行 政 體 系 的 運 作, 同 時 也 是 國 家 政 策 的 實 際 執 行 者 至 於 地 方 頭 人 則 是 指 在 民 間 團 體 組 織 中 被 推 舉 為 領 導 者, 對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洪 秋 芬, 一 九 二 年 代 台 灣 保 甲 制 度 和 社 會 運 動 關 係 初 探, 中 國 歷 史 學 會 史 學 集 刊 第 26 期 (1994 年 9 月 ), 頁 呂 育 誠, 台 灣 村 里 制 度 定 位 與 功 能 之 研 究,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報, 第 34 期 (2002), 頁 呂 育 誠, 台 灣 村 里 制 度 定 位 與 功 能 之 研 究, 頁 陳 世 榮, 國 家 與 地 方 社 會 的 互 動 --- 近 代 社 會 菁 英 的 研 究 典 範 與 未 來 的 研 究 趨 勢, 頁
18 具 有 影 響 力, 卻 比 較 不 具 官 方 色 彩 者 17 吳 文 星 研 究 日 治 時 期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與 殖 民 統 治 者 間 的 關 係, 指 出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社 會 因 為 殖 民 體 制 而 被 分 為 統 治 者 與 被 統 治 者, 領 導 階 層 常 成 為 統 治 階 級 執 行 政 策 的 輔 助 工 具, 而 始 終 欠 缺 自 主 性 18 吳 文 星 注 意 到 領 導 階 層 與 殖 民 統 治 者 的 關 係, 但 未 觀 照 到 領 導 階 層 與 一 般 民 眾 的 關 係, 而 形 成 難 窺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地 方 社 會 的 現 象 陳 世 榮 認 為 吳 文 星 已 經 注 意 到 研 究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時, 在 權 力 聲 望 財 富 之 外, 更 應 重 視 菁 英 份 子 在 公 共 事 務 中 的 領 導 能 力, 以 及 他 們 對 殖 民 統 治 或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的 影 響 力 19 吳 乃 德 陳 明 通 以 一 九 四 五 年 為 界, 探 討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流 動 的 現 象, 並 指 出 台 灣 歷 經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的 統 治, 中 央 的 統 治 菁 英 都 由 來 自 社 會 外 部 的 統 治 團 體 組 成, 而 本 土 的 政 治 菁 英 一 直 停 留 在 地 方 的 層 次, 而 且 雖 然 他 們 的 權 力 內 容 由 中 央 的 統 治 菁 英 所 界 定, 但 地 方 菁 英 是 唯 一 和 基 層 民 眾 有 接 觸 的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在 新 舊 政 權 交 替 時, 仍 然 活 躍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直 到 二 二 八 事 件 之 後, 才 有 大 規 模 的 變 動 20 傳 統 對 社 會 菁 英 的 研 究, 常 以 士 紳 用 來 強 調 對 象 的 教 育 與 功 名 ; 以 鄉 紳 強 調 地 方 性 的 支 配 勢 力, 而 地 方 菁 英 則 涵 括 以 上 兩 者, 指 個 人 或 是 家 族 在 地 方 上 所 運 作 的 一 種 支 配, 並 強 調 在 文 化 關 係 上 的 支 配 性 地 方 菁 英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具 有 支 配 社 會 資 源 的 能 力, 包 括 物 質 性 的 土 地 或 財 力 及 社 會 性 的 人 際 關 係 個 人 的 領 導 能 力 及 象 徵 性 的 地 位 或 生 活 方 式 等 等 21 本 文 所 關 注 的 焦 點 則 以 官 方 在 地 方 上 的 鄉 治 代 理 人 地 方 頭 人 為 主, 並 分 析 其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的 資 源 支 配 性, 以 地 方 精 英 一 詞 界 定 之 本 文 所 指 地 方 精 英 的 組 成 除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正 甲 長 壯 丁 團 長 及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的 里 長 鄰 長 之 外, 還 包 含 地 方 公 廟 祭 祀 醮 儀 與 慶 典 活 動 的 爐 主 福 首 慈 善 團 體 推 動 者 神 明 會 管 理 人 及 二 月 戲 的 福 首 等 地 方 精 英 的 組 成 以 熱 心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並 且 擔 任 義 務 榮 譽 職 者, 同 時 他 們 也 參 與 伯 公 信 仰 的 祭 典 或 擔 任 福 首 ; 尤 其 是 走 過 日 治 末 期 及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兩 個 不 同 時 局 具 有 不 同 時 代 具 體 生 活 經 驗 者, 並 且 對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具 有 相 當 影 響 力 者 戴 炎 輝, 清 代 台 灣 的 鄉 治, 頁 吳 文 星, 日 據 時 期 台 灣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之 研 究,(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1992), 頁 71 陳 世 榮, 國 家 與 地 方 社 會 的 互 動 --- 近 代 社 會 菁 英 的 研 究 典 範 與 未 來 的 研 究 趨 勢, 頁 吳 乃 德 陳 明 通, 台 灣 地 方 政 治 精 英 的 歷 史 形 成, 收 錄 於 張 炎 憲 等 主 編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 下 ),( 台 北 : 玉 山 出 版 社,1996), 頁 連 瑞 枝, 從 鄉 紳 到 地 方 精 英 (From Gentry to Local Elite), 史 匯 第 三 期 (1999), 頁
19 三 二 月 祭 與 伯 公 信 仰 土 地 公 信 仰 是 一 種 人 民 對 土 地 崇 拜 最 直 接 的 表 達 方 式, 最 早 起 源 於 自 然 崇 拜, 後 來 發 展 成 具 有 授 與 人 福 德 的 神 明, 具 有 人 文 神 格 之 屬 性, 成 為 地 方 的 守 護 神 22 台 灣 早 期 開 發 過 程 中, 常 有 以 土 塊 石 塊 堆 疊 而 成 的 土 地 公 廟, 後 來 才 發 展 成 石 刻 牌 位, 以 及 神 像 供 奉 等, 但 並 不 是 所 有 的 土 地 公 廟 都 歷 經 此 一 轉 換 的 過 程 由 於 土 地 公 信 仰 介 乎 於 自 然 崇 拜 與 神 像 崇 拜 之 間, 使 得 土 地 公 造 型 土 地 公 廟 呈 現 多 元 形 式 土 地 公 的 信 仰, 代 表 人 群 開 發 的 痕 跡, 因 此 有 強 烈 的 聚 落 指 標 意 味 美 容 以 草 屯 土 地 公 廟 為 例 探 討 聚 落 與 土 地 公 的 關 係 她 指 出 土 地 公 常 是 聚 落 的 指 標, 土 地 公 祭 祀 圈 的 組 織 不 僅 是 信 仰 組 織, 也 是 一 種 地 方 組 織 此 外, 美 容 也 指 出 土 地 公 通 常 設 於 庄 後, 所 謂 庄 前 庄 後 係 就 水 流 所 經 前 後 而 論, 水 道 蜿 蜒 通 過 聚 落, 而 水 代 表 著 聚 落 的 財 富, 土 地 公 廟 座 落 方 位 必 須 與 水 流 方 向 相 逆 ( 垂 直 亦 可 ), 土 地 公 守 在 庄 後 把 水 尾, 反 映 出 肥 水 不 落 外 人 田 的 心 理 23 張 二 文 認 為 伯 公 因 管 轄 範 圍 大 小 或 職 能 的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名 稱, 例 如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橋 頭 伯 公 后 土 開 基 伯 公 等, 但 在 性 質 和 屬 性 上, 都 屬 於 土 地 公 信 仰 的 範 疇 24 但 張 二 文 未 能 進 一 步 將 伯 公 信 仰 屬 性 加 以 分 析, 或 細 究 不 同 伯 公 名 稱 背 後 的 意 涵 雖 說 不 同 名 稱 的 伯 公, 同 屬 伯 公 信 仰 系 統, 但 種 類 繁 多 的 伯 公 名 稱, 實 際 上 多 少 反 映 了 不 同 人 群 信 仰 上 的 需 求, 如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之 專 司 水 口, 和 人 們 對 水 的 依 賴 多 少 有 關 係 李 允 斐 提 出 瀰 濃 聚 落 在 空 間 結 構 中, 選 擇 溪 流 環 繞 之 處, 是 為 了 取 水 用 水 方 便, 也 有 天 然 防 禦 的 功 能, 此 乃 對 水 的 依 賴 感 ; 但 因 水 性 無 常 容 易 氾 災, 也 使 居 民 產 生 對 水 的 恐 懼 感 25 但 李 允 斐 只 說 明 了 居 民 對 水 依 賴 恐 懼 的 心 理 與 空 間 建 構 的 關 係, 未 能 討 論 居 民 集 體 對 水 的 依 賴 感 和 恐 懼 感 如 何 轉 化 為 伯 公 信 仰 的 內 涵, 並 反 映 在 二 月 祭 的 舉 行 上 本 文 所 探 討 的 二 月 祭 活 動, 即 是 美 濃 舊 聚 落 境 內 的 伯 公 會 活 動 張 二 文 指 出 : 22 潘 朝 陽, 台 灣 傳 統 漢 文 化 區 域 構 成 及 其 空 間 性 --- 以 貓 裏 區 域 為 例 的 文 化 歷 史 地 理 詮 釋,( 台 北 :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系 博 士 論 文,1994),p 美 容, 土 地 公 廟 聚 落 聚 落 的 指 標 : 以 草 屯 鎮 為 例, 台 灣 風 物,37. 1(1987), 頁 張 二 文, 美 濃 土 地 伯 公 的 故 事, 頁 李 允 斐, < 清 末 至 日 至 時 期 美 濃 聚 落 人 為 環 境 之 研 究,( 桃 園 :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89), 頁 63 10
20 參 與 二 月 祭 的 伯 公 廟, 皆 為 拓 墾 初 期 的 老 伯 公 廟, 可 視 為 各 個 聚 落 的 代 表 但 對 二 月 祭 的 特 殊 意 涵, 張 二 文 未 能 依 各 個 伯 公 的 特 性, 以 及 伯 公 所 在 位 置 的 關 係, 對 應 瀰 濃 庄 特 殊 的 地 理 水 文 環 境, 做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本 文 針 對 此 一 對 應 關 係 進 行 闡 述, 同 時 關 注 二 月 祭 祭 祀 組 織 中 人 群 互 動 所 表 徵 的 關 係 與 意 義 四 人 神 互 通 傳 統 民 間 信 仰 中, 對 於 神 明 的 崇 拜 有 神 格 高 低 之 分, 如 統 領 眾 神 的 玉 皇 大 帝 被 視 為 位 階 最 高 的 神 衹, 以 及 神 格 較 低 的 如 灶 君 爺 土 地 神 等 神 格 較 低 的 地 方 神 衹 只 能 管 轄 一 固 定 的 小 區 域, 長 駐 民 間 並 負 責 看 管 一 般 民 眾 的 日 常 生 活 而 民 眾 向 玉 皇 大 帝 的 祈 願, 也 要 透 過 地 方 神 衹 的 傳 達 與 溝 通 同 樣 的, 最 高 層 級 的 神 旨, 也 必 須 透 過 層 層 關 係 下 達 對 於 一 般 民 眾 而 言, 與 地 方 性 神 衹 互 動 最 多, 也 最 為 信 賴, 更 常 是 信 仰 的 重 心 Arthur Wolf 認 為 這 種 階 級 分 明 階 序 井 然 的 萬 神 殿 觀 念, 其 實 是 現 實 世 界 官 僚 體 制 的 翻 版 26 Arthur Wolf 認 為 神 鬼 祖 先 三 者 個 別 的 意 義, 乃 是 相 對 取 決 於 崇 拜 者 對 自 己 生 活 其 中 的 社 會 的 觀 感 27 莊 英 章 許 書 怡 認 為 Arthur Wolf 所 謂 相 對 性 的 基 礎, 可 以 被 理 解 為 費 孝 通 差 序 格 局 以 個 人 為 中 心, 將 人 際 之 間 親 疏 遠 近 的 看 法 投 射 到 神 靈 的 世 界, 而 產 生 三 種 不 同 的 崇 拜 態 度 和 行 為 28 莊 英 章 許 書 怡 並 以 新 竹 六 家 朱 羅 伯 公 的 崇 拜 為 例, 認 為 不 同 身 分 的 人 對 朱 阿 羅 的 生 平 事 蹟 有 不 同 的 傳 說, 同 時 也 對 朱 羅 伯 公 的 性 質 採 取 不 同 的 歸 類 方 式 朱 羅 伯 公 的 地 位, 乃 是 經 過 信 仰 的 行 動 者 主 觀 詮 釋 的 結 果 29 Stevan Harrell 認 為 人 與 超 自 然 有 一 種 互 動 關 係, 在 漢 人 民 間 信 仰 裡 的 超 自 然 存 有 (supernatural beings) 均 源 自 死 者 的 靈 魂 觀 念 : 神 是 那 些 特 別 有 力 量 或 是 對 人 有 益 的 靈 魂 ; 祖 先 是 與 自 己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死 靈 ; 鬼 是 凶 死 或 沒 有 子 嗣 傳 承 的 死 靈 Stevan Harrell 對 漢 人 社 會 民 間 信 仰 的 分 類 神 鬼 祖 先, 也 正 是 目 前 普 遍 為 人 們 所 接 受 的 三 26 Wolf, Arthur P. Gods, Ghosts, and Ancestors, in Religion and Ritual in Chinese Society. Arthur. P Wolf, ed.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pp , pp Wolf, Arthur P. Gods, Ghosts, and Ancestors, in Religion and Ritual in Chinese Society. Arthur P. Wolf, ed., pp 費 孝 通 以 差 序 格 局 說 明 社 會 中 的 人 際 關 係 以 個 人 為 中 心, 按 親 疏 遠 近 向 外 產 生 層 層 關 係, 如 同 心 圓 般 向 外 擴 散 參 閱 費 孝 通, 鄉 土 中 國,( 上 海 : 觀 察 社,1948), 頁 莊 英 章 許 書 怡, 神 鬼 與 祖 先 的 再 思 考 : 以 新 竹 六 家 朱 羅 伯 公 的 崇 拜 為 例, 刊 於 台 灣 與 福 建 社 會 文 化 研 究 論 文 集 ( 二 ), 莊 英 章 潘 英 海 合 編,( 台 北,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1995), 頁
21 種 神 靈 分 類 30 除 了 信 仰 的 行 動 者 主 觀 的 詮 釋 外, 人 神 互 通 也 以 另 一 種 形 式 呈 現 : 人 可 以 憑 著 他 在 世 間 的 修 行 公 德 而 受 上 天 神 明 的 封 賜, 成 為 一 個 廟 或 一 個 家 庭 所 供 奉 的 某 一 尊 神 明, 接 受 香 花 水 果 的 供 奉 31 本 文 所 關 注 的 焦 點 是 個 人 努 力 修 行 的 成 果, 也 關 係 著 由 人 轉 神 後 的 神 靈 位 階 30 Stevan Harrell, The Concept of Soul in Chinese folk Religion.(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79)38(3): 宋 光 宇, 宗 教 與 社 會,( 台 北 : 東 大 書 局,1995), 頁 30 12
22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 本 文 使 用 文 獻 分 析 與 田 野 調 查 方 法, 並 以 口 述 訪 談 補 足 文 獻 資 料 不 足 的 部 份 保 甲 制 度 沿 革 村 里 長 制 度 沿 革 地 方 仕 紳 的 角 色 與 伯 公 信 仰 的 探 討 等 將 蒐 集 文 獻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並 以 書 信 照 片 地 圖 碑 記 美 濃 地 區 性 報 紙 --- 月 光 山 雜 誌 伯 公 會 祭 祀 彙 簿 二 月 戲 彙 簿 家 族 嘗 簿 及 族 譜 等 資 料, 配 合 地 方 志 加 以 佐 證 透 過 家 族 性 的 嘗 簿 族 譜 等 資 料, 提 供 一 個 觀 察 聚 落 結 構 與 家 族 宗 族 關 係 的 視 野, 分 析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對 公 共 事 務 的 參 與 度, 或 於 公 共 場 域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尤 其 在 伯 公 信 仰 的 具 體 實 踐 中, 由 各 家 族 輪 流 出 任 的 福 首, 對 伯 公 事 務 的 推 動 與 家 族 的 力 量 產 生 連 結, 使 得 參 與 伯 公 事 務 為 參 與 公 眾 領 域 的 一 環 瞭 解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社 會 結 構, 將 有 助 於 理 解 長 期 結 構 下 的 歷 史 對 家 族 及 個 人 的 支 配 意 義 家 族 性 的 材 料 以 各 家 族 的 公 嘗 彙 簿 及 家 族 族 譜 為 主 嘗 簿 有 : 黃 五 六 公 嘗 彙 簿 黃 日 新 二 世 祖 嘗 彙 簿 邱 烋 公 嘗 及 邱 夢 龍 嘗 等 等 ; 家 族 族 譜 有 黃 氏 族 譜 宋 乃 揚 派 下 族 譜 達 峰 公 嘗 派 下 員 系 統 表 等 保 正 與 里 長 在 地 方 社 會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及 其 所 建 立 的 人 際 網 絡 及 互 動 關 係 是 本 文 關 注 的 焦 點 在 探 討 保 正 與 里 長 所 建 立 的 社 會 網 絡 方 面, 探 訪 在 日 治 時 期 曾 擔 任 保 甲 役 員 的 家 人 及 後 代, 並 與 史 料 及 民 間 口 傳 資 料 相 互 呼 應 里 長 的 部 分, 朝 深 度 訪 談 與 蒐 集 民 間 口 傳 資 料 兩 個 方 向 著 手, 以 戰 爭 期 世 代 中 曾 完 成 公 學 校 教 育 之 後 曾 擔 任 里 長 和 伯 公 祭 祀 組 織 工 作 者 為 主 要 訪 談 對 象 訪 談 主 題 聚 焦 於 國 家 認 同 伯 公 信 仰 局 勢 變 化 後 的 個 人 經 歷 及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活 動 場 域 中 的 人 脈 網 絡 關 係 在 伯 公 信 仰 與 二 月 祭 方 面, 由 永 安 庄 伯 公 新 年 福 彙 中 圳 伯 公 會 簿 柚 仔 伯 公 會 彙 簿 及 二 月 戲 彙 簿 等 著 手, 相 關 伯 公 廟 之 沿 革 伯 公 會 運 作 組 織 活 動 資 料 等, 可 提 供 鄉 紳 與 伯 公 信 仰 活 動 連 結 的 關 係 此 外, 本 文 採 田 野 調 查 方 式, 進 行 祭 典 儀 式 觀 察 繪 製 拜 請 伯 公 路 線 圖 記 錄 福 首 工 作 及 蒐 集 祭 祀 組 織 的 資 料, 描 繪 出 參 與 伯 公 福 的 人 群 地 緣 關 係, 以 建 構 出 伯 公 會 網 絡 組 織 尤 其, 美 濃 地 區 於 六 七 十 年 代 間, 興 起 一 股 翻 修 伯 公 廟 熱 潮, 除 與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外, 也 表 現 出 人 群 組 織 旺 盛 的 活 動 力, 再 由 伯 公 重 建 委 員 會 名 單 分 析 地 方 社 會 的 人 際 網 絡 關 係 地 方 組 織 與 伯 公 信 仰 組 織 的 網 絡 建 立 後, 則 進 行 比 較 與 分 析 此 部 份 可 由 二 月 戲 彙 簿 臚 列 伯 公 會 歷 任 福 首 名 單 及 各 伯 公 廟 的 重 建 委 員, 對 照 美 濃 庄 行 政 區 域 歷 屆 里 長 13
23 名 單, 並 配 合 美 濃 庄 役 場 美 濃 鎮 誌, 相 互 印 證 其 間 的 相 關 性 在 地 方 組 織 與 信 仰 組 織 兩 個 軸 線 間, 二 月 祭 是 兩 個 領 域 的 交 集 不 管 是 地 方 組 織 或 是 信 仰 組 織 的 探 討, 都 必 須 緊 扣 與 時 代 脈 絡 的 關 連, 以 帶 出 局 勢 中 的 變 化, 並 理 解 人 在 局 勢 變 化 中 的 意 義 本 文 研 究 架 構 如 下 研 究 架 構 領 導 階 層 日 治 時 期 1945 地 方 社 會 伯 公 信 仰 伯 公 信 仰 伯 公 祭 典 ( 二 月 祭 ) 保 正 里 長 14
24 第 二 章 美 濃 的 開 發 歷 史 與 聚 落 形 態 美 濃, 最 早 稱 瀰 濃, 即 今 高 雄 縣 美 濃 鎮, 位 於 屏 東 平 原 的 北 端 美 濃 在 文 獻 上 的 記 載 皆 以 瀰 濃 一 詞 出 現 在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中 對 美 濃 的 地 理 環 境 描 述 如 下 : 瀰 濃 山, 在 港 西 里, 縣 東 北 六 十 里, 近 生 番 界, 不 甚 大 尖 山 溪, 在 港 西 里, 縣 東 北 六 十 里 源 出 內 尖 山, 通 瀰 濃 溪, 會 淡 水 溪, 河 流 入 海 32 其 中 瀰 濃 溪 即 是 流 經 美 濃 的 主 要 溪 流, 匯 流 成 下 淡 水 溪 後 流 入 海 本 文 主 要 討 論 的 地 點 以 美 濃 最 早 開 發 的 舊 聚 落 為 主, 並 以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上 使 用 名 稱 最 早 的 瀰 濃 稱 之, 至 於 美 濃 則 是 日 治 時 期 大 正 九 年 (1920) 街 庄 制 度 改 制 後, 瀰 濃 庄 與 竹 頭 角 龍 肚 中 壇 等 庄 合 併 一 個 大 範 圍 的 區 域, 形 成 美 濃 庄, 美 濃 一 詞 才 開 始 使 用 並 沿 用 至 今 33 瀰 濃 庄 為 美 濃 平 原 中 最 早 建 立 的 聚 落, 屬 於 六 堆 客 家 組 織 的 右 堆, 也 是 右 堆 之 統 御 中 心 34 在 瀰 濃 庄 聚 落 舉 行 的 二 月 祭 活 動, 實 揉 合 了 美 濃 地 區 與 周 邊 聚 落 的 共 同 歷 史 地 理 記 憶, 其 與 自 然 環 境 聚 落 形 態 有 相 當 密 切 關 係, 本 章 以 美 濃 地 理 環 境 位 置 土 地 拓 墾 歷 史 族 群 關 係 及 聚 落 居 民 信 仰 等 等 做 扼 要 說 明 與 釐 清, 作 為 理 解 二 月 祭 的 基 礎 第 一 節 自 然 環 境 與 水 利 開 發 一 山 系 與 水 系 美 濃 三 面 環 山, 位 於 屏 東 沖 積 扇 平 原 最 北 端, 其 中 瀰 濃 山 系 包 含 月 光 山 雙 峰 山 靈 山 金 字 面 山 等 綿 延 成 一 線, 成 為 美 濃 與 杉 鄉 的 分 界 ; 東 以 茶 頂 山 與 六 龜 鄉 為 鄰, 西 北 延 伸 至 東 北 處, 以 美 濃 山 系 與 杉 鄉 為 界, 西 至 楠 梓 仙 溪 鄰 旗 山 鎮, 南 至 荖 濃 溪 與 屏 東 高 樹 鄉 相 望 全 境 由 東 北 向 西 南 緩 緩 傾 斜, 除 中 央 偏 右 有 橫 山 山 系, 海 拔 高 度 僅 數 32 王 瑛 曾, 重 修 鳳 山 縣 治,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一 四 六 種,(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7), 頁 年 的 街 庄 改 制, 將 瀰 濃 竹 頭 角 龍 肚 中 壇 金 瓜 寮 吉 洋 等 六 庄 列 為 美 濃 庄, 形 成 一 個 較 大 範 圍 的 美 濃 參 閱 美 濃 庄 要 覽,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美 濃 : 美 濃 庄 役 場,1938), 頁 六 堆 團 練 組 織 共 分 六 個 區 域, 分 別 是 高 樹 美 濃 杉 六 龜 的 一 部 分 或 大 部 分 區 域 為 右 堆, 新 埤 佳 冬 鄉 的 左 堆, 萬 巒 鄉 的 先 鋒 堆, 內 埔 鄉 的 後 堆, 竹 田 鄉 的 中 堆, 以 及 長 治 麟 洛 鄉 的 前 堆 15
25 十 公 尺 至 一 百 五 十 公 尺 左 右 外, 其 餘 為 平 緩 的 山 麓 平 原 35 美 濃 地 區 三 面 環 山 地 屬 於 四 周 較 高 中 間 低 平 的 地 勢, 而 溪 流 自 山 區 匯 流 後 穿 越 庄 中 平 原 ( 圖 1) 瀰 濃 庄 平 原 中 有 瀰 濃 河 羌 子 寮 溪 及 柚 仔 三 溪 中 穿 聚 落 後, 會 合 於 三 洽 水 流 經 聚 落 的 瀰 濃 河 發 源 於 雙 溪, 經 過 竹 頭 角, 會 合 成 美 濃 河 後, 下 游 流 經 中 壇 及 金 瓜 寮 北 部 後, 與 楠 梓 仙 溪 會 合 羌 子 寮 溪 是 發 源 於 竹 頭 角 的 大 坑, 流 經 瀰 濃 庄 東 北 角 田 園 土 壤 較 鬆 軟 處, 而 逐 漸 沖 刷 成 水 塘, 後 經 修 築 形 成 中 圳 埤, 成 為 瀰 濃 庄 農 田 灌 溉 的 水 源 羌 子 寮 上 游 溪 水 在 注 入 中 圳 埤 後, 其 下 游 成 為 中 圳 埤 的 排 水 道, 稱 為 橫 溝, 橫 越 瀰 濃 庄 農 田 由 瀰 濃 河 羌 子 寮 溪 以 及 柚 仔 溪 所 組 成 的 美 濃 水 系, 形 成 一 個 封 閉 的 網 絡 系 統, 居 民 依 賴 溪 流 也 與 溪 流 共 生, 尤 其 美 濃 河 水 系 更 是 瀰 濃 庄 農 田 灌 溉 的 主 要 來 源, 溪 流 流 經 的 聚 落 居 民 發 展 出 共 同 的 信 仰 與 經 濟 體 系, 以 此 水 系 為 主, 孕 育 出 瀰 濃 庄 民 共 同 的 信 仰 活 動 ---- 二 月 祭 35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美 濃 : 美 濃 鎮 公 所,1996), 頁
26 圖 1: 美 濃 山 河 湖 泊 圖 資 料 來 源 :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27 二 氣 候 環 境 美 濃 因 位 於 西 南 氣 流 之 迎 風 面, 在 三 四 月 間 之 春 雨 雨 量 逐 漸 增 多, 五 六 月 間 開 始 下 梅 雨, 再 加 上 七 八 九 月 是 颱 風 季 節, 以 及 颱 風 過 後 引 進 的 西 南 氣 流 豪 雨, 使 得 雨 量 甚 為 豐 沛, 六 --- 九 月 之 最 大 月 雨 量 可 達 1000 公 厘 以 上 ( 表 1, 圖 2) 年 代 / 月 份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百 分 比 % % % % % % % % % % % % % 百 分 比 % % 1.8 % 0.7 % 4.2 % 8.35 % 25 % 表 1: 美 濃 地 區 各 月 雨 量 分 布 表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美 濃 庄 要 覽 及 美 濃 鎮 誌 數 據 資 料 整 理 參 閱 美 濃 庄 役 場, 美 濃 庄 要 覽, 頁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617 註 : 其 百 分 比 % 的 比 例 表 示 該 月 雨 量 佔 1-12 月 總 雨 量 的 百 分 比 24.5 % 24.8 % 8.4 % 0.7 % 0.15 % 0.5 % 圖 2: 美 濃 年 ( ) 竹 子 門 測 量 站 雨 量 記 錄 統 計 表 註 : 雨 量 單 位 為 公 厘, 美 濃 各 月 雨 量 分 布 表, 表 中 顯 示 雨 量 多 集 中 在 五 九 月 間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223 如 ( 表 1) 及 ( 圖 2) 顯 示, 年 年 以 及 年 間 的 統 18
28 計 資 料 呈 現 相 當 一 致 性 的 結 果, 雨 量 集 中 夏 秋 兩 季 的 情 形 相 當 明 顯, 尤 其 是 五 月 到 九 月 的 雨 量 總 數 達 全 年 度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左 右 由 於 美 濃 地 區 特 殊 的 雨 量 分 布, 再 加 上 地 形 氣 候 的 作 用, 使 得 瀰 濃 庄 於 夏 秋 之 際 常 有 水 患 之 虞, 一 時 間 過 多 而 無 法 宣 洩 的 雨 量, 造 成 水 淹 瀰 濃 庄 的 情 形, 居 民 飽 受 水 災 之 苦 三 水 利 與 水 患 瀰 濃 庄 居 民 在 清 代 開 始 開 發 水 利 以 灌 溉 農 田, 其 中 以 羌 子 寮 溪 而 形 成 的 中 圳 埤, 提 供 瀰 濃 庄 大 部 分 的 田 地 所 需 的 水 源, 此 與 庄 民 之 生 活 大 計 有 關, 因 此, 中 圳 埤 的 經 營 管 理 成 為 庄 中 大 事, 而 中 圳 埤 的 開 發 也 牽 動 著 瀰 濃 聚 落 的 發 展 中 圳 埤 原 是 由 羌 子 寮 溪 而 來, 位 於 瀰 濃 庄 東 北 側, 其 中 有 一 較 為 低 漥 之 地, 稱 之 為 大 坑, 此 地 為 羌 子 寮 溪 流 域, 並 與 附 近 小 溪 流 形 成 水 流 匯 集 之 處 如 前 清 秀 才 炳 文 所 述 : 位 於 瀰 濃 竹 頭 角 接 壤 之 山 谷, 名 曰 大 坑, 歷 來 山 水 聚 會, 不 過 從 一 小 溝 渠 流 出, 農 人 築 堤 蓄 之, 以 灌 溉 附 近 田 園, 清 道 光 八 年 夏, 天 降 大 雨, 水 勢 驟 漲, 竹 頭 角 京 仔 寮 之 水, 非 常 溢 起, 逐 變 其 長 道, 橫 流 於 近 地 之 低 下 處, 衝 破 田 園, 捲 成 河 路, 適 與 大 坑 水 會, 激 浪 洪 波, 互 肆 其 害, 當 地 田 園, 逐 至 無 一 完 全 者, 而 坡 湖 之 氣 象 儼 然 也, 迨 水 落 以 後, 各 以 其 崩 塌 當 分 之 故 址, 種 植 番 薯, 有 出 贌 他 人 者, 則 收 其 贌 穀, 謂 之 收 陰 田 穀, 次 年 業 主 集 議 鳩 工 疊 土 築 堤 貯 水, 大 施 灌 溉, 永 以 為 利, 但 依 田 地 之 多 寡 篙 數, 計 算 出 金, 逐 年 如 是, 雖 然 年 月 遞 增, 兩 邊 田 腳, 愈 益 沉 浸 崩 塌, 中 圳 坡 之 位 置 遂 爾 今 日 如 此 之 廣 大 也 36 中 圳 埤 原 為 農 人 為 蓄 集 小 山 溝 匯 流 至 低 漥 地 區 的 水 而 築 成, 到 了 道 光 八 年 (1828), 因 連 日 豪 雨, 造 成 山 洪 爆 發, 沖 毀 了 大 坑 原 有 的 堤 防, 也 沖 毀 了 附 近 的 田 園, 水 退 之 後, 土 地 地 面 凹 陷, 土 壤 流 失, 無 法 種 植 水 稻 於 是 在 地 方 精 英 提 議 下, 由 附 近 幾 個 家 族 集 資 共 築 堤 防 貯 水, 作 為 灌 溉 埤 塘 之 用, 並 依 據 原 有 被 沖 刷 的 田 地 多 寡 分 配 灌 溉 權 利 金 築 堤 工 程 完 工 後, 圳 埤 邊 坡 的 田 腳 受 水 浸 蝕, 土 壤 流 失, 使 得 湖 面 越 來 越 大, 並 發 展 成 36 炳 文 手 稿, 美 濃 鎮 簡 史 記,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29 為 瀰 濃 庄 第 一 大 湖, 湖 泊 定 名 為 中 圳 埤 中 圳 埤 提 供 了 田 地 灌 溉 的 水 源, 其 蓄 水 功 能 影 響 了 瀰 濃 庄 的 水 稻 耕 作, 但 因 埤 圳 常 潰 堤, 而 每 每 造 成 瀰 濃 庄 水 患, 且 僅 以 泥 土 築 堤, 每 到 雨 季 則 須 將 坡 堤 打 開 缺 口, 以 利 水 洩 洪, 避 免 湖 水 沖 刷 而 氾 濫 成 災, 稱 為 掘 埤 頭 每 年 雨 季 過 後, 又 重 新 築 埤 頭 以 堵 填 缺 口, 以 恢 復 蓄 水 功 能, 如 此 反 覆 不 已 37 中 圳 埤 形 成 後, 中 圳 邊 坡 的 業 主 鳩 工 疊 土 築 堤 貯 水 以 供 應 灌 溉, 所 需 資 金 依 田 地 的 多 寡 比 例 出 資, 於 道 光 九 年 (1829)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38 此 一 組 織 由 三 十 六 人 組 成, 負 責 每 年 雨 季 來 臨 時 的 掘 埤 頭 與 雨 季 過 後 的 築 埤 頭, 並 在 洩 洪 期 以 敲 鑼 打 鼓 通 知 用 水 灌 溉 的 農 民 及 庄 內 的 居 民, 注 意 因 洩 洪 而 帶 來 的 大 水 量 39 水 利 灌 溉 系 統 的 開 發 通 常 需 要 沿 圳 聚 落 的 分 工 合 作, 埤 圳 發 展 甚 至 是 跨 村 際 性, 同 時 也 需 要 彼 此 之 間 高 度 的 協 調 與 合 作 當 時 以 開 埤 作 圳, 人 人 有 份 來 形 容 中 圳 灌 溉 網 絡 的 開 發 情 景, 而 中 圳 埤 及 灌 溉 網 的 完 成, 也 造 福 了 瀰 濃 庄 至 月 光 山 之 間 一 百 三 十 餘 甲 的 土 地, 獲 得 水 源 的 滋 養, 從 此 雙 冬 稻 作 的 收 成 也 漸 趨 穩 定 40 由 此 也 顯 示, 中 圳 埤 自 形 成 以 來, 由 於 雨 季 影 響 水 量 的 不 確 定, 使 得 瀰 濃 庄 居 民 自 清 代 開 始 就 已 懂 得 透 過 組 織 力 量 來 管 理 水 源, 並 影 響 著 瀰 濃 庄 的 農 業 生 計 到 大 正 年 間, 日 本 人 治 理 台 灣 後, 中 圳 埤 被 認 定 為 公 共 埤 圳, 做 為 公 共 灌 溉 之 用, 開 始 修 築 混 凝 土 排 洪 道, 其 後 逐 次 改 善 施 設 大 正 五 年 (1916) 中 圳 正 式 納 入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大 正 六 年 (1917), 阿 猴 廳 廳 長 向 勸 業 銀 行 借 貸 一 萬 六 千 四 百 零 三 元, 進 行 堤 閘 興 建 工 程,; 直 到 大 正 十 三 年 (1924), 正 式 納 入 獅 子 頭 水 利 組 合 41 中 圳 埤 的 貯 水 及 灌 溉 功 能, 在 納 入 獅 子 頭 水 利 組 合 後, 雖 然 更 加 提 升, 但 因 每 年 的 雨 季 之 時 帶 來 的 豪 雨, 造 成 中 圳 埤 的 潰 堤, 而 引 發 水 災, 生 命 財 產 的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日 治 時 期 的 大 正 十 年 (1921) 中 圳 埤 潰 堤, 花 費 九 千 一 百 圓 修 復 42 雖 然 到 日 治 時 期 中 圳 埤 已 改 用 水 泥 築 堤, 但 是 仍 阻 擋 不 了 因 雨 季 而 暴 增 的 水 量, 昭 和 九 年 (1934) 七 月 豪 37 徐 正 光 編, 美 濃 客 家 族 群 建 構 的 空 間 歷 史 與 社 會, 高 雄 縣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高 雄 縣 文 叢 刊 9,( 高 雄 : 高 雄 縣 政 府,1997), 頁 由 於 瀰 濃 庄 拓 墾 的 田 地, 多 為 各 姓 家 族 嘗 會 所 持 有, 此 處 所 指 的 業 主 出 資 人, 應 為 各 家 族 的 嘗 會 參 閱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4 39 李 允 斐, 清 末 至 日 至 時 期 美 濃 聚 落 人 為 環 境 之 研 究, 頁 雙 冬 稻 作 指 經 由 水 圳 開 發 後, 水 稻 可 一 年 有 兩 穫 稻 作 的 收 成 參 閱 美 濃 庄 役 場, 美 濃 庄 要 覽, 頁 日 治 時 期 之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至 大 正 九 年 ( ) 瀰 濃 庄 隸 屬 於 阿 猴 廳 蕃 薯 寮 支 廳 瀰 濃 區 參 閱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8 20
30 雨, 造 成 瀰 濃 庄 內 二 百 多 戶 人 家 泡 在 水 中 43 除 了 由 中 圳 埤 所 帶 來 的 水 患 虞 慮 外, 環 繞 瀰 濃 庄 的 溪 流 也 是 造 成 庄 民 水 災 的 來 源, 雖 然 臨 水 而 居 有 其 便 利 性, 但 也 免 不 了 農 田 房 舍 淹 沒 在 水 患 中 的 擔 憂, 且 交 通 往 來 也 常 受 洪 水 阻 隔 中 圳 埤 以 下 的 橫 溝, 穿 越 中 庄 和 下 庄 之 間, 洪 水 來 臨 之 際, 常 造 成 兩 庄 之 間 交 通 阻 隔 瀰 濃 第 三 保 四 保 之 交, 有 橫 溝 流 出, 地 勢 遂 分 為 兩 界, 開 闢 百 餘 年, 巨 流 沖 刷, 頓 成 河 川, 平 常 以 竹 筏 架 作 橋 道, 大 水 則 以 竹 筏 撐 渡 行 人 來 去, 組 織 橋 會, 藉 以 維 持, 由 來 久 矣, 然 時 際 洪 水, 常 至 交 通 杜 絕, 甚 為 不 便 44 瀰 濃 庄 位 於 三 水 交 會 之 處, 中 庄 和 下 庄 有 橫 溝 穿 越 而 分 為 兩 地, 瀰 濃 與 柚 仔 有 瀰 濃 溪 阻 隔, 南 柵 門 遂 為 中 庄 與 柚 仔 庄 兩 庄 居 民 的 出 入 通 道 夏 初 之 交, 河 水 驟 漲, 有 橋 處 固 為 利 便, 若 或 限 以 力 而 不 能 架 橋 者, 須 用 舟 筏, 始 堪 來 去, 如 瀰 濃 南 柵 門 之 河 流 是 也, 夫 南 柵 門 之 河 流, 適 當 停 潭 蓄 水 處, 通 道 於 柚 仔 林, 日 夕 往 還, 行 人 不 絕, 有 前 輩 林 寶 淑 君, 存 心 慈 善, 歲 捐 榖 三 十 餘 石, 漲 水 時, 則 令 人 守 候 撐 渡 竹 筏, 行 客 德 之, 小 水 即 架 竹 筏, 通 常 進 止 隨 意 45 為 解 決 中 庄 與 柚 仔 庄 之 交 通 問 題, 在 冬 日 枯 水 期 時, 居 民 便 搭 設 竹 橋 便 道 以 利 通 行 ; 一 旦 到 了 夏 秋 水 漲 之 際, 則 有 專 人 撐 排 筏 渡 河, 隨 意 不 得 自 開 庄 以 來, 瀰 濃 庄 居 民 不 斷 學 習 與 水 的 關 係, 從 中 圳 埤 水 資 源 開 發 到 溪 流 環 繞 所 帶 來 的 水 利 之 便, 從 中 圳 埤 不 定 期 氾 濫 到 夏 秋 之 際 溪 流 的 暴 漲, 瀰 濃 庄 居 民 一 方 面 存 著 對 水 的 依 賴, 而 另 一 方 面 也 心 存 對 水 患 的 憂 慮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9 日 治 時 期, 中 庄 為 瀰 濃 庄 第 三 保, 下 庄 則 為 第 四 保 第 五 保 炳 文 手 稿, 參 見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炳 文 美 濃 簡 史 手 稿,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31 圖 3: 炳 文 美 濃 簡 史 手 稿 註 : 炳 文 手 稿 美 濃 簡 史 記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1221~
32 第 二 節 拓 墾 歷 史 探 討 瀰 濃 庄 聚 落 開 發 歷 史, 則 須 先 從 瀰 濃 與 六 堆 的 關 係 談 起 在 六 堆 的 開 發 歷 程 中, 瀰 濃 庄 隸 屬 於 六 堆 中 的 右 堆, 是 六 堆 中 最 晚 開 發 的 一 部 分, 但 也 最 具 開 拓 成 效 與 六 堆 淵 源 頗 深 的 嘗 會 及 團 練 組 織, 提 供 了 開 發 瀰 濃 的 資 金 與 自 衛 性 武 力, 也 是 瀰 濃 庄 民 不 斷 向 外 擴 散 的 力 量 本 節 透 過 六 堆 開 發 歷 史 以 及 瀰 濃 庄 的 墾 拓 背 景, 瞭 解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社 會 運 作 模 式, 在 歷 史 與 地 理 交 互 作 用 下, 所 構 成 的 瀰 濃 庄 社 會 長 期 結 構 透 過 美 濃 地 區 的 家 族 與 組 織 運 作 方 式, 說 明 瀰 濃 庄 拓 墾 歷 程 及 家 族 成 員 向 外 擴 散 的 情 形, 將 有 助 於 理 解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及 二 月 戲 凝 聚 人 群 的 意 義 一 開 拓 瀰 濃 庄 的 背 景 客 家 移 民 於 屏 東 平 原 的 拓 墾 始 於 康 熙 年 間, 屏 東 平 原 在 清 代 稱 為 下 淡 水 關 於 客 家 人 入 墾 下 淡 水 地 區 的 時 間, 主 要 有 四 種 說 法 : 一 是 從 軍 戍 臺 解 甲 墾 荒 說 鍾 壬 壽 認 為 康 熙 二 十 七 年 (1688), 隨 施 琅 攻 台 的 續 遣 部 隊, 有 部 分 程 鄉 及 鎮 平 的 士 兵 先 屯 田 於 台 南 東 門, 而 後 轉 至 阿 公 店 ( 今 高 雄 縣 岡 山 鎮 ), 康 熙 三 十 一 年 (1692) 部 隊 解 散 後, 士 兵 被 安 置 於 濫 濫 庄 墾 荒 ; 但 此 說 不 僅 不 見 於 史, 且 與 清 初 之 班 兵 制 相 矛 盾 二 是 客 家 人 於 施 琅 死 後 才 入 墾 台 灣 因 在 此 之 前, 福 建 水 師 提 督 施 琅 以 嚴 禁 粵 中 惠 潮 之 民, 不 許 渡 臺, 蓋 惡 惠 潮 之 地, 素 為 海 盜 淵 藪, 而 積 習 未 忘 也 46 為 由, 嚴 禁 客 家 人 移 墾 台 灣 直 到 施 琅 去 逝 後 漸 弛 其 禁, 惠 潮 民 乃 得 越 渡 47 但 此 種 說 法 未 注 意 到 同 屬 客 家 語 系 的 汀 州 府 移 民 的 入 台, 同 時 也 忽 略 了 移 民 偷 渡 來 台 的 可 能 性 第 三 種 說 法 是 客 家 移 民 於 康 熙 二 十 年 代 末 期, 即 入 墾 東 港 溪 沿 岸, 但 此 種 說 法 無 法 解 釋 為 何 在 康 熙 年 間, 客 家 人 在 東 港 溪 下 游 未 能 形 成 聚 落, 而 以 中 上 游 為 發 展 重 心 第 四 種 為 目 前 較 接 近 歷 史 事 實 的 一 種 說 法, 伊 能 嘉 矩 認 為, 廣 東 鎮 平 平 遠 興 寧 長 樂 各 縣 人 氏, 於 康 熙 二 十 五 六 年 間 ( ) 渡 海 來 台, 欲 於 府 治 附 近 墾 殖, 但 台 南 府 城 附 近 之 田 園, 早 已 為 漳 泉 州 人 所 佔 墾, 客 家 籍 墾 民 乃 於 府 城 東 門 外 開 闢 菜 園, 種 菜 維 生 後 發 現 下 淡 水 溪 入 墾 下 淡 水 溪 的 客 家 人 以 廣 東 嘉 應 州 籍 為 多, 在 雍 正 十 二 年 以 前 隸 屬 於 潮 州 和 惠 州 兩 府 黃 淑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台 銀 文 叢 本 第 四 種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7), 頁 92 23
33 以 東 地 區 尚 有 未 拓 墾 的 荒 地, 遂 轉 往 下 淡 水 河 開 墾 48 總 而 言 之, 客 家 人 入 墾 下 淡 水 地 區 應 始 於 康 熙 三 十 年 代, 入 墾 之 初, 閩 人 於 下 淡 水 地 區 的 開 墾 已 頗 具 規 模, 自 府 城 一 帶 南 下 的 客 家 人, 先 集 結 於 萬 丹 西 方 河 川 地, 墾 成 濫 濫 庄 ( 今 萬 丹 鄉 四 維 村 ) 客 家 人 以 濫 濫 庄 為 據, 先 後 開 拓 了 下 淡 水 溪 以 東 的 土 地, 墾 殖 的 路 線 分 為 中 南 北 三 條, 主 要 分 布 於 下 淡 水 溪, 東 港 溪, 及 邊 溪 三 大 流 域, 即 現 今 武 洛 長 治 麟 洛 內 埔 竹 田 萬 巒 新 埤 及 佳 冬 等 地 區, 包 含 今 屏 東 縣 全 部 及 高 雄 縣 美 濃 杉 等 鄉 鎮 ( 圖 4) 這 些 新 開 墾 的 土 地, 在 客 家 人 入 墾 前 是 傀 儡 番 以 及 包 含 鳳 山 八 社 的 平 埔 番 出 沒 遊 耕 遊 獵 地 其 中 傀 儡 番 即 是 排 灣 魯 凱 族 鳳 山 八 社 即 平 埔 番, 包 含 搭 樓 武 洛 阿 猴 上 淡 水 下 淡 水 力 力 放 鎍 及 茄 藤 等 八 社 49 在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中 有 一 段 關 於 武 洛 社 的 描 寫.. 武 洛 社, 八 社 中 最 小, 性 騭 悍, 逼 近 傀 儡 先 是, 傀 儡 生 番 欺 其 社 小 人 微, 欲 滅 之 土 官 糾 集 社 番 往 鬥, 大 敗 生 番, 戮 其 眾 無 數 由 是 傀 儡 懾 服, 不 敢 窺 境, 其 子 孫 作 歌 以 誦 祖 功 冬 春 捕 鹿 採 薪, 群 歌 相 和, 音 極 亢 烈 生 番 聞 之, 知 為 武 洛 社 番, 無 敢 出 以 攖 其 鋒 者 50 不 管 是 平 埔 番 或 是 傀 儡 番, 都 以 強 悍 著 稱, 而 武 洛 社 番 的 騭 悍 在 下 淡 水 溪 流 域 更 是 眾 所 周 知 對 客 家 墾 民 而 言, 下 淡 水 河 溪 以 西, 已 經 為 漳 泉 州 人 所 開 發, 面 對 下 淡 水 河 東 側 又 是 個 性 剽 悍 的 傀 儡 番 及 平 埔 番, 如 何 在 漳 泉 州 人 與 傀 儡 番 平 埔 番 夾 縫 中 開 闢 土 地 呢? 客 家 移 民 遂 利 用 集 資 方 式 向 鳳 山 八 社 平 埔 番 租 地 或 購 買 土 地 開 墾, 再 回 原 鄉 召 集 同 鄉 之 人 來 台 協 助 墾 殖, 此 種 集 資 方 式, 即 是 移 植 了 大 陸 原 鄉 嘗 會 組 織 的 模 式 51 客 家 墾 民 即 以 此 模 式 開 墾 六 堆 地 區 以 瀰 濃 庄 的 邱 姓 家 族 為 例, 客 家 墾 民 利 用 同 姓 宗 族 集 資 的 方 式, 先 成 立 邱 夢 龍 公 嘗, 在 屏 東 平 原 的 火 燒 庄 ( 今 屏 東 長 治 鄉 ) 開 闢 土 地 後, 又 利 用 嘗 會 運 作 產 生 多 餘 的 資 金, 購 買 或 承 租 六 堆 各 區 包 含 瀰 濃 庄 中 壇 庄 等 的 土 地, 並 佃 租 給 同 姓 族 人 開 墾 邱 夢 龍 公 嘗 又 名 邱 二 世 嘗, 其 成 立 年 代 已 不 48 正 慧, 清 代 客 家 人 之 拓 墾 屏 東 平 原 與 六 堆 客 庄 之 演 變,(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997), 頁 石 萬 壽, 乾 隆 以 前 台 灣 南 部 客 家 人 的 墾 殖, 台 灣 文 獻 37-4(1986):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台 銀 文 叢 本 第 4 種, 頁 莊 英 章 陳 運 棟, 清 代 頭 份 的 宗 族 與 社 會 發 展 史, 刊 於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報 10(1981): p
34 可 考, 不 過 從 會 份 簿 中 所 記 載 的 一 份 計 開 嘗 內 典 買 田 契 列 中 可 看 出, 邱 二 世 嘗 經 年 累 月 的 累 積 財 富, 從 乾 隆 到 道 光 年 間 持 續 進 行 典 買 土 地 之 舉, 其 範 圍 遍 及 了 遍 及 火 燒 庄 瀰 濃 庄 中 壇 庄 及 新 民 庄 等 村 庄 的 土 地 : 乾 隆 三 十 一 年 買 得 瀰 濃 庄 水 田 一 甲 五 分, 時 值 買 價 銀 四 百 四 十 大 員 正, 其 園 地 場 屋 及 檳 榔 竹 木 等 項 俱, 一 直 均 分 嘗 內 係 在 西 北 乾 隆 三 十 二 年 經 眾 買 得 中 壇 庄 水 田 一 甲 三 分 一 厘 又 兼 屋 宇 一 座, 時 價 銀 共 三 百 一 十 大 員 正 乾 隆 五 十 五 年 二 月 經 眾 買 得 火 燒 庄 中 水 田 一 甲 二 分 三 厘 五 毫 時 價 銀 二 百 五 十 大 員 正 道 光 拾 壹 年 經 眾 買 得 瀰 濃 庄 劉 姓 水 田 一 過 一 甲 五 分 年 代 納 大 租 谷 一 十 三 石 二 斗 時 價 銀 四 百 五 十 大 員 正, 又 另 酒 席 中 金 花 押 共 用 去 銀 二 十 九 大 員 又 兩 處 田 稅 契 共 用 去 佛 銀 八 十 二 大 員 一 皮,.. 又 家 買 劉 家 上 手 水 圳 銀 二 員 二 皮 五 毫 正, 此 二 處 田 吳 家 劉 家 契 劵 及 硃 契 等 項 俱 交 在 于 旺 承 手 收 存 道 光 十 六 年 丙 申 二 月 初 五 日 經 眾 買 得 火 燒 庄 新 屋 背 邱 興 鳳 水 田 一 過 田 一 甲 四 分 時 值 田 價 銀 叁 百 肆 拾 大 員 正 又 加 辦 酒 席 中 金 花 押 共 用 去 銀 壹 拾 柒 大 員 正 52 擁 有 大 批 土 地 的 邱 二 世 嘗, 將 田 佃 租 給 族 人 耕 作, 每 年 依 約 繳 交 榖 租, 嘗 會 將 所 收 得 的 榖 租 變 賣, 所 得 的 收 入 再 投 入 土 地 典 買, 如 此 不 斷 循 環, 到 了 日 治 時 期 昭 和 年 間, 邱 二 世 嘗 在 美 濃 地 區 包 含 瀰 濃 庄 和 中 壇 庄 的 土 地 已 多 達 二 十 六 筆, 每 年 所 收 地 租 高 達 一 萬 七 千 六 百 六 十 九 元 之 多 53 邱 二 世 嘗 的 投 資 活 動, 即 是 典 型 的 土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模 式, 為 邱 姓 族 人 在 六 堆 地 區 的 拓 墾 開 闢 了 許 多 有 利 的 契 機, 並 奠 定 土 地 開 發 的 基 礎 參 閱 附 錄 2-1 邱 夢 龍 二 世 嘗 典 買 田 契 列 自 昭 和 年 間 邱 夢 龍 二 世 嘗 彙 簿 所 有 土 地 番 號 甲 數 及 地 租 列 表 中 統 計 所 得 鍾 壬 壽 認 為 嘗 的 功 能 類 似 土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參 閱 鍾 壬 壽, 六 堆 客 家 鄉 土 誌,( 屏 東 : 長 青 出 版 社, 1973), 頁 82 25
35 此 外, 為 開 埤 作 圳 及 爭 奪 灌 溉 水 源, 客 家 人 常 與 位 在 河 川 上 游 的 鳳 山 八 社 平 埔 族 以 及 下 游 的 漳 泉 籍 移 民 產 生 衝 突, 在 分 類 械 鬥 及 爭 求 墾 拓 資 源 的 年 代, 客 家 移 民 超 越 親 族 血 緣 關 係 的 界 線, 為 自 保 自 發 性 組 成 了 六 堆 團 練 組 織 到 了 康 熙 六 十 年 (1721) 時, 屏 東 平 原 上 的 客 家 聚 落 已 有 十 三 大 庄, 六 十 四 小 庄 55 是 年, 藉 著 朱 一 貴 事 件, 客 家 人 將 這 十 三 大 庄 六 十 四 小 庄 組 織 成 自 衛 武 力 團, 是 為 六 堆 團 練 的 開 始 在 亂 事 結 束 後, 以 常 備 性 的 鄉 團 組 織 形 式 繼 續 維 持, 形 成 一 種 自 衛 性 的 鄉 團 組 織 六 堆 即 六 隊 或 六 營, 意 為 六 隊 區 域 性 民 間 團 練, 各 堆 公 推 總 理 副 總 理, 再 從 各 堆 總 理 推 選 出 大 總 理 大 副 總 理 各 堆 又 分 六 旗, 每 旗 壯 丁 五 十 名, 居 民 平 時 各 自 為 農, 以 耕 作 田 地 ; 遇 有 戰 事, 則 從 軍 作 戰, 各 堆 互 相 支 援 以 鞏 固 墾 殖 的 據 點, 形 成 一 種 獨 立 自 主 的 鄉 團 組 織 56 由 各 堆 三 百 人 的 勢 力, 集 結 之 後 形 成 一 千 八 百 人 的 組 織, 對 客 家 墾 民 而 言, 實 為 六 堆 各 庄 的 武 力 後 盾 在 團 練 及 嘗 會 組 織 為 後 盾 的 支 持 下, 客 家 鄉 民 持 續 在 高 屏 沖 積 平 原 靠 山 區 的 區 域, 在 以 西 為 漳 泉 州 人 聚 居, 以 東 為 平 埔 族 所 居 住 的 區 域 中, 拓 墾 出 一 個 長 約 七 十 公 里 的 狹 長 型 土 地 ( 圖 4) 乾 隆 年 間, 居 住 於 武 洛 的 客 家 人, 由 於 飽 受 洪 水 氾 濫 之 苦, 開 始 向 荖 濃 溪 瀰 濃 及 隘 寮 溪 等 三 個 水 系 沿 岸 拓 墾, 建 立 起 以 瀰 濃 大 路 關 及 東 振 新 等 三 個 庄 為 墾 殖 據 點 57 其 中 一 支 由 武 洛 往 東 開 墾, 到 大 路 關 後 橫 渡 荖 濃 溪 北 上 者, 成 為 墾 殖 龍 渡 的 先 鋒, 即 今 美 濃 東 半 部 --- 龍 肚 區 此 外, 另 一 支 由 武 洛 假 道 土 庫 手 巾 寮 牛 埔 等 地 到 入 墾 美 濃 靈 山, 則 為 客 家 人 拓 墾 瀰 濃 的 開 始 ( 圖 5) 石 萬 壽, 乾 隆 以 前 台 灣 南 部 客 家 人 的 墾 殖, 頁 徐 正 光 編, 美 濃 客 家 族 群 建 構 的 空 間 歷 史 與 社 會, 高 雄 縣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高 雄 縣 文 叢 刊 9,( 高 雄 : 高 雄 縣 政 府,1997), 頁 16 石 萬 壽, 乾 隆 以 前 台 灣 南 部 客 家 人 的 墾 殖, 頁
36 圖 4: 六 堆 分 布 圖 註 : 參 閱 陳 其 南, 台 灣 的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台 北 : 允 晨 出 版 社,1987), 頁 100 部 份 改 繪 27
37 圖 5: 右 堆 移 墾 路 線 圖 28
38 二 瀰 濃 庄 的 拓 墾 乾 隆 元 年 (1736), 原 居 武 洛 庄 的 六 堆 之 右 堆 總 理 豐 山 桂 山 昆 仲, 帶 領 張 徐 黃 曾 鍾 陳 余 李 廖 何 邱 左 盧 及 宋 等 十 六 姓 氏 人 等, 共 約 四 十 餘 人, 離 開 飽 受 洪 水 之 苦 的 武 洛 庄, 入 墾 靈 山 月 光 山 雙 峰 山 山 麓 來 到 瀰 濃 的 墾 戶 們 並 建 立 開 庄 伯 公 壇 於 靈 山 山 下 前 清 秀 才 炳 文 記 載 : 惟 瀰 濃 之 開 闢, 自 阿 里 港 武 洛 駐 所 之 地, 來 墾 於 瀰 濃 界 上, 開 庄 福 壇, 至 今 猶 在, 當 時 披 榛 斬 棘, 鋤 雨 犁 雲, 為 懼 番 害, 故 一 時 未 敢 住 家, 日 夕 往 還, 終 年 如 故, 迨 阡 陌 告 成, 粒 食 有 賴, 始 架 搭 草 廬, 以 禦 風 雨, 居 無 何 相 地 卜 築, 群 相 謀 以 為 永 久 安 居 計, 因 命 名 永 安, 由 是 置 立 家 室, 泉 庄 籌 劃 建 造 二 十 四 座 伙 房, 聯 絡 上 中 下, 居 然 成 一 部 落, 時 在 清 乾 隆 元 年 間 事 也 58 移 墾 之 初, 仍 不 敢 夜 宿 新 開 墾 之 地, 每 日 往 返 於 武 洛 和 耕 作 地 之 間, 如 此 數 年 之 後, 漸 有 成 就, 其 中 有 二 十 四 戶 人 家, 為 求 安 定 久 居, 先 建 立 較 具 規 模 的 夥 房 59 墾 民 將 沿 著 瀰 濃 河 畔 建 立 之 聚 落, 定 名 為 瀰 濃, 取 自 於 開 庄 伯 公 碑 文 末 所 記 載 : 墾 上 蒼, 此 地 可 大 亦 因 可 久, 將 弈 世 而 瀰 濃 成 為 美 濃 地 區 最 早 形 成 的 聚 落 瀰 濃 庒 聚 落 最 早 形 成 的 街 路, 就 稱 為 永 安 路, 分 成 上 庒 仔 中 庒 仔 及 下 庒 仔 三 個 部 份 入 墾 的 十 六 大 姓, 所 建 立 的 二 十 四 座 夥 房, 由 上 庄 到 下 庄 的 姓 氏 及 家 族 堂 號 分 別 是 : 上 庄 仔 :(1) 張 屋 --- 清 河 堂,(2) 徐 屋 --- 東 海 堂,(3) 屋 --- 彭 城 堂,(4) 黃 屋 --- 江 夏 堂,(5) 屋 --- 彭 城 堂,(6) 曾 屋 --- 三 省 堂,(7) 鍾 屋 --- 穎 川 堂,(8) 曾 屋 --- 三 省 堂 中 庄 仔 (9) 陳 屋 --- 穎 川 堂,(10) 余 屋 --- 下 丕 堂,(11) 李 屋 --- 隴 西 堂,(12) 屋 --- 西 河 堂,(13) 屋 --- 濟 南 堂,(14) 廖 屋 --- 武 威 堂,(15) 屋 --- 濟 南 堂,(16) 何 屋 --- 盧 江 堂,(17) 邱 屋 --- 河 南 堂,(18) 左 屋 --- 濟 陽 堂 下 庄 仔 :(19) 盧 屋 --- 范 陽 堂,(20) 陳 屋 --- 穎 川 堂,(21) 李 屋 --- 隴 西 堂,(22) 鍾 屋 --- 穎 川 堂,(23) 宋 屋 --- 京 兆 堂,(24) 屋 --- 西 河 堂 炳 文 手 稿 美 濃 簡 史 記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1221~1244 客 家 人 稱 三 合 院 為 夥 房 參 見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39 李 允 斐, 清 末 至 日 至 時 期 美 濃 聚 落 人 為 環 境 之 研 究, 頁 58 29
39 建 庄 之 後, 墾 民 仍 不 斷 湧 入, 並 陸 續 向 原 地 主 購 買 田 產 興 建 夥 房 ; 若 無 力 獨 資 興 建 者, 便 兩 姓 家 族 共 同 興 建 共 居 房 舍 如 上 庄 之 黃 兩 姓 家 族, 兩 姓 人 家 祖 先 為 同 年 好 友, 為 求 共 居 互 保, 而 合 建 三 合 院, 訂 為 慶 餘 堂, 一 同 侍 奉 兩 家 祖 先, 從 此 兩 家 一 直 世 居 共 處 61 由 原 有 的 廿 四 座 夥 房 及 陸 續 建 立 之 三 合 院, 鋪 陳 了 瀰 濃 庄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人 際 網 絡 關 係 在 聚 落 之 外, 則 聚 落 居 民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耕 作 田 地 移 墾 先 民 將 月 光 山 雙 峰 山 及 靈 山 以 南 至 永 安 街 之 間 平 坦 的 土 地, 分 割 成 長 條 型, 一 個 長 條 型 即 為 一 過, 每 個 家 族 擁 有 一 到 二 過 不 等 的 田 產, 各 家 族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由 嘗 會 所 持 有, 意 即 每 一 過 的 土 地 則 分 屬 於 各 家 族 的 嘗 嘗 會 主 導 了 瀰 濃 庄 的 土 地 拓 墾, 家 族 內 成 員 可 向 嘗 會 承 租 土 地 耕 種 其 分 屬 情 形 大 致 如 下 ( 圖 6): 在 上 庄 仔 的 (3) 屋 --- 彭 城 堂 則 屬 於 開 七 公 嘗 系 統 ;(4) 黃 屋 --- 江 夏 堂 的 黃 日 新 二 世 祖 嘗 ;(7) 鍾 屋 --- 穎 川 堂 則 有 鍾 南 山 嘗 中 庄 仔 (12) 屋 --- 西 河 堂 則 有 瑞 源 公 嘗 偉 麟 公 嘗 ;(13) 屋 --- 濟 南 堂 有 評 事 公 嘗 支 持 ;(17) 邱 屋 --- 河 南 堂 有 邱 烋 公 嘗 邱 夢 龍 公 嘗 下 庄 仔 的 (21) 李 屋 --- 隴 西 堂 則 屬 李 火 德 公 嘗 ;(23) 宋 屋 --- 京 兆 堂 則 屬 宋 乃 揚 嘗 至 於 後 來 遷 入 上 庄 仔 慶 餘 堂 的 黃 姓 族 人 也 在 黃 五 六 公 嘗 運 作 下, 購 買 土 地 並 擁 有 了 瀰 濃 庄 其 中 一 過 的 土 地 ; 各 家 族 間 的 土 地 移 轉 的 情 形 也 頗 為 普 遍 瀰 濃 庄 建 立 之 初, 從 上 庒 仔 到 下 庄 仔 都 設 立 伯 公 壇, 並 以 伯 公 壇 為 各 聚 落 分 界, 分 別 是 庄 頭 伯 公 到 花 樹 下 伯 公 之 間 的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則 介 於 花 樹 下 伯 公 到 坑 仔 底 伯 公 之 間, 坑 仔 底 伯 公 到 德 勝 公 壇 之 間 則 為 下 庄 仔 庄 民 並 在 聚 落 的 最 西 端 瀰 濃 河 水 口 處 建 立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壇, 以 為 鎮 水 之 神 ( 圖 6) 62 建 庄 之 後 又 形 成 另 一 條 與 永 安 街 垂 直 的 橫 街 ( 今 美 興 街 ), 聚 落 形 成 一 丁 字 形 的 街 庄 形 態 慶 餘 堂 由 黃 兩 姓 人 家 共 同 興 建, 至 今 仍 維 持 共 居 共 處 之 形 式 逢 年 過 節 祭 拜 祖 先 時, 為 免 人 數 過 多, 黃 姓 家 族 在 上 午 祭 拜, 姓 家 族 則 在 下 午 時 間 祭 拜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38 30
40 圖 6: 瀰 濃 庄 聚 落 分 布 圖 註 : 數 字 標 號 為 伯 公 壇 1. 庄 頭 伯 公 2. 花 樹 下 伯 公 3. 坑 仔 底 伯 公 4. 德 勝 公 壇 5.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由 羌 仔 寮 溪 瀰 濃 河 及 柚 仔 溪 等 溪 流 所 形 成 的 天 然 防 衛 功 能, 也 提 供 居 民 建 立 聚 落 的 選 擇, 沿 著 聚 落 四 周 種 植 莿 竹, 河 流 成 為 天 然 壕 溝 除 防 禦 功 能 外, 也 考 慮 用 水 的 方 便 性, 舉 凡 飲 用 灌 溉 洗 滌 等 均 仰 賴 瀰 濃 河, 溪 流 流 經 聚 落, 成 為 居 民 生 活 所 需 用 水 居 民 也 仰 賴 河 流 的 運 輸 功 能, 瀰 濃 庄 在 清 代 時 期 也 利 用 瀰 濃 河 將 此 區 的 穀 物 載 至 屏 東 郡 里 港 銷 售 63 由 建 庄 之 初 所 建 立 的 二 十 四 座 夥 房, 及 陸 續 入 墾 的 居 民, 使 得 瀰 濃 庄 聚 落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原 有 居 住 地 顯 得 侷 促, 居 民 只 得 向 外 拓 墾, 也 促 使 各 家 族 成 員 開 始 往 外 拓 墾 由 永 安 路 的 主 要 聚 落 為 中 心 點, 向 聚 落 四 周 展 開 進 一 步 墾 拓, 呈 輻 射 圓 狀 展 開 64 庄 民 渡 過 瀰 濃 河 到 南 岸 建 立 柚 仔 聚 落, 南 柵 門 為 上 庄 仔 柚 仔 兩 地 居 民 的 出 入 通 道 ; 墾 首 豐 山 家 族 成 員 也 在 中 圳 埤 畔 興 建 夥 房 並 逐 漸 形 成 埤 頭 下 聚 落 包 含 以 永 安 路 為 主 的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下 庄 仔 以 及 陸 續 建 立 之 柚 仔 埤 頭 下 聚 落, 一 個 大 範 圍 的 瀰 清 代 時, 仰 賴 瀰 濃 河 的 水, 將 美 濃 的 物 資 運 往 屏 東 里 港 甚 至 到 東 港 參 閱 美 濃 庄 役 場, 美 濃 庄 要 覽, 頁 36 李 允 斐 認 為 美 濃 平 原 上 的 村 莊, 以 美 濃 庄 為 中 心, 各 以 1.5 公 里 為 單 位 的 規 模, 呈 輻 射 圓 狀 展 開, 並 依 開 發 先 後, 可 分 為 四 道 環, 各 環 包 含 各 庄 社 及 地 景 中 的 山, 各 庄 社 之 間 相 呼 應 參 閱 李 允 斐, 清 末 至 日 至 時 期 美 濃 聚 落 人 為 環 境 之 研 究, 頁
41 濃 庄 於 是 形 成 其 所 在 區 域 與 現 今 行 政 區 域 的 東 門 里 泰 安 里 瀰 濃 里 中 圳 里 及 合 和 里 相 符 合 在 開 庄 之 初 所 形 成 的 範 圍, 即 為 羌 子 寮 溪 瀰 濃 河 及 柚 子 溪 所 流 經 的 區 域, 而 參 加 二 月 祭 的 伯 公 壇 也 都 坐 落 於 此 階 段 的 庄 界 範 圍 內 表 2: 瀰 濃 庄 行 政 區 域 變 革 表 年 代 隸 屬 行 政 區 乾 隆 17 年 間 (1752) 開 庄 之 初 瀰 濃 庄 地 名 載 入 重 修 台 灣 縣 治 疆 域 圖 清 代 日 治 時 期 光 復 後 迄 今 光 緒 13 年 明 治 28 年 大 正 九 年 (1920) (1887) (1895) 台 南 府 鳳 山 縣 港 西 上 里 瀰 濃 庄 台 南 縣 鳳 山 支 廳 瀰 濃 庄 高 雄 州 旗 山 郡 美 濃 庄 民 國 34 年 -73 年 高 雄 縣 旗 山 區 美 濃 鎮 民 國 73 年 迄 今 (1984 迄 今 ) 高 雄 縣 美 濃 鎮 名 稱 瀰 濃 庄 瀰 濃 庄 瀰 濃 庄 美 濃 庄 美 濃 鎮 美 濃 鎮 上 庄 仔 上 庄 仔 上 庄 仔 瀰 濃 庄 東 門 里 上 安 里 東 門 里 包 含 區 域 中 庄 仔 中 庄 仔 中 庄 仔 泰 安 里 泰 安 里 下 庄 仔 下 庄 仔 下 庄 仔 永 平 里 瀰 濃 里 瀰 濃 里 埤 頭 下 埤 頭 下 埤 頭 下 牛 埔 牛 埔 柚 仔 柚 仔 柚 仔 中 圳 里 中 圳 里 福 安 里 福 安 里 柚 仔 畫 入 中 壇 庄 合 和 里 合 和 里 龍 肚 庄 吉 洋 庄 其 他 十 四 其 他 十 四 中 壇 庄 竹 頭 角 里 里 庄 金 瓜 寮 庄 備 註 原 瀰 濃 庄 竹 頭 角 庄 龍 肚 庄 中 壇 庄 金 瓜 寮 庄 及 吉 洋 庄 合 併 為 美 濃 庄 昭 和 18 年 ( ) 升 格 為 美 濃 街 共 分 廿 一 里 共 分 十 九 里, 其 中 上 安 里 併 入 東 門 里, 永 平 里 併 入 瀰 濃 里 註 : 日 治 時 期 行 政 區 域 多 次 變 革, 上 表 所 列 以 瀰 濃 庄 區 域 範 圍 變 動 才 納 入, 日 治 時 期 行 政 區 域 變 革 參 見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92 32
42 三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社 會 運 作 模 式 瀰 濃 庄 在 拓 墾 過 程 中, 雖 是 六 堆 中 最 晚 成 型 的 一 堆, 但 瀰 濃 庄 的 拓 墾 實 集 結 了 六 堆 客 籍 墾 民 在 資 金 及 武 力 方 面 的 實 力, 透 過 六 堆 團 練 組 織 與 家 族 性 嘗 會 的 扶 植, 瀰 濃 庄 的 開 拓 大 有 進 展 瀰 濃 庄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社 會 運 作 模 式, 充 分 表 現 在 經 濟 社 會 組 織 文 化 與 信 仰 等 各 層 面 中 瀰 濃 庄 建 庄 後 成 為 六 堆 團 練 組 織 中 的 一 環, 居 民 平 時 為 農 民, 並 編 列 巡 守 庄 園 的 組 織, 遇 有 戰 事, 則 奉 命 集 合 出 兵, 六 堆 之 間 互 相 守 望 相 助 炳 文 手 稿 中 也 記 載 著 : 凡 遇 各 處 土 匪 擾 亂, 粵 族 設 六 堆 助 官 剿 逆, 即 以 彌 濃 為 右 堆 之 總, 築 營 瀰 濃 洋, 供 奉 聖 旨, 豎 立 義 旗, 其 堆 之 組 織 法, 依 庄 人 中 十 二 大 姓, 推 選 總 理 旗 手 先 鋒 計 算 田 園 甲 數, 派 出 軍 需, 呼 集 壯 丁, 從 事 行 伍, 另 以 小 姓 知 不 能 獨 立 者, 則 選 其 丁 壯, 別 為 組 織, 謂 之 壯 丁 旗 事 急 警 戒 於 庄 之 四 周, 必 每 夜 巡 更, 不 敢 少 怠, 若 有 官 令 到 時, 則 集 眾 人 於 大 營, 申 明 號 令, 聽 總 理 指 揮 如 龍 肚 竹 頭 角 中 壇 等 處, 亦 各 以 其 法 組 織, 出 入 相 友, 守 望 相 助, 設 機 關, 通 六 堆 氣 脈 65 團 練 組 織 由 庄 內 的 十 二 大 姓 的 家 族 所 領 導, 並 以 田 園 甲 數 多 寡 為 據, 派 出 軍 備 所 需, 若 為 小 姓 家 族 無 法 成 軍 伍 者, 則 另 組 成 壯 丁 旗 由 六 堆 團 練 組 織 所 組 成 的 巡 守 隊, 則 提 供 瀰 濃 庄 的 武 力 奧 援 由 於 瀰 濃 建 庄 成 功, 規 模 也 是 六 堆 勢 力 中 最 大, 於 是 瀰 濃 庄 取 代 武 洛 庄 成 為 右 堆 的 統 御 中 心, 並 由 豐 山 桂 山 兄 弟 擔 任 大 總 理 副 總 理 職 務 開 庄 初 建 廿 四 座 夥 房 中, 第 十 三 座 濟 南 堂 則 為 聚 落 的 中 心 點, 夥 房 宅 院 都 位 於 全 庄 中 央, 右 堆 總 理 的 公 署 也 設 在 屋 夥 房 內, 稱 為 公 館, 亦 為 團 練 指 揮 訓 練 的 行 政 中 心 家 共 擔 任 五 任 右 堆 總 理 及 三 任 管 事, 成 為 瀰 濃 庄 最 大 家 族 66 在 右 堆 歷 任 團 練 總 理 中, 除 了 豐 山 楫 芳 長 熾 向 選 及 日 錢, 為 濟 南 堂 家 家 族 成 員 外, 其 他 各 任 總 理 也 都 是 瀰 濃 庄 內 的 大 家 族 成 員, 包 含 上 庄 仔 的 玉 泉 傅 同 周 黃 奎 光 張 銘 旗 曾 阿 慶 曾 榮 祥, 以 及 下 庄 仔 的 宋 九 明 等 ; 主 要 出 自 瀰 濃 庄 內 上 中 下 三 個 區 域 的 炳 文 手 稿 美 濃 簡 史 記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1221~1244 右 堆 團 練 中 心 後 被 日 本 政 府 徵 收 為 美 濃 公 學 校, 在 校 園 內 遺 有 豐 山 公 館 石 碑 以 及 六 堆 統 御 中 心 紀 念 碑 管 事 一 職 原 以 徵 收 田 賦 為 其 專 職, 後 亦 處 理 庄 內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詳 見 戴 炎 輝, 清 代 台 灣 之 鄉 治, ( 台 北 : 聯 經,1979), 頁
43 大 家 族 為 多 除 了 團 練 組 織 所 提 供 的 武 力 後 盾 外, 在 土 地 開 發 過 程 中, 客 家 墾 民 多 透 過 家 族 性 嘗 會 組 織 以 獲 得 拓 墾 土 地 的 資 金 嘗 是 客 家 人 以 祖 先 之 名, 在 同 姓 氏 的 族 人 間, 所 成 立 的 團 體, 客 家 人 多 以 嘗 或 蒸 嘗 稱 之, 閩 南 人 多 稱 之 為 祭 祀 公 業 67 在 移 墾 過 程 中, 客 家 墾 民 集 合 同 姓 宗 族 成 員, 以 託 付 祖 先 之 名 成 立 的 嘗, 其 功 能 類 似 土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集 合 眾 人 資 金 進 行 土 地 拓 墾, 向 平 埔 族 佃 租 土 地 或 購 買 土 地, 或 用 以 建 立 水 利 灌 溉 系 統 或 開 闢 田 園 68 由 嘗 所 主 導 的 土 地 開 發, 則 是 將 其 下 所 擁 有 的 土 地 分 予 族 人 佃 耕, 佃 耕 的 方 式 有 兩 種, 一 種 是 由 嘗 自 行 斥 資 開 墾 的 土 地, 稱 之 為 嘗 田 ; 另 一 種 是 由 嘗 向 外 招 租 田 地, 再 轉 租 給 族 人 或 他 族 人 佃 耕, 稱 為 贌 耕 制 69 不 論 是 向 嘗 租 地 或 是 贌 耕 制 的 佃 戶, 都 必 須 在 每 年 的 稻 作 收 入 中, 依 約 向 嘗 繳 納 租 榖 或 租 金 對 於 佃 農 而 言, 佃 耕 嘗 田 租 穀 不 但 便 宜 且 又 有 保 障, 等 於 是 自 耕 農 般 70 嘗 扮 演 了 集 合 與 收 付 的 角 色, 嘗 將 所 收 得 的 租 金 撥 出 一 部 份 用 作 祭 祀 祖 先 之 用, 再 有 餘 額 再 依 股 份 分 給 族 人, 或 將 收 入 累 積 起 來, 至 一 定 數 目 後, 作 為 再 投 資 的 基 金 ; 通 常, 蒸 嘗 組 織 會 設 一 個 管 理 人, 有 些 管 理 人, 經 營 得 法 投 資 眼 光 獨 到, 甚 至 可 為 嘗 掙 得 不 少 的 財 產, 這 種 經 營 手 法, 使 蒸 嘗 就 如 同 是 以 土 地 為 投 資 標 的 的 土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從 屏 東 平 原 北 上 拓 墾 瀰 濃 庄 的 客 家 人, 在 嘗 會 組 織 及 團 練 武 力 的 支 持 下, 進 行 瀰 濃 庄 的 拓 墾 行 動 按 照 清 代 的 租 稅 制 度, 帶 領 武 洛 庄 人 入 墾 瀰 濃 的 氏 兄 弟 應 該 是 向 清 政 府 申 請 開 發 墾 照 的 業 主, 即 所 謂 的 大 租 戶, 而 跟 隨 他 們 到 瀰 濃 的 十 六 姓 人 家 應 為 小 租 戶 學 者 陳 秋 坤 認 為 屏 東 平 原 的 開 發 並 不 是 以 墾 戶 制 為 主, 而 是 以 家 族 性 的 嘗 會 為 主 導 71 本 文 認 為 瀰 濃 庄 以 家 族 為 拓 墾 單 位, 以 及 由 嘗 會 提 供 土 地 開 發 資 金 的 模 式 與 學 者 陳 秋 坤 的 說 法 較 為 接 近, 土 地 分 配 的 模 式 也 與 家 族 單 位 為 主 在 聚 落 建 立 之 初, 自 月 光 山 雙 峰 山 及 靈 山 以 南 到 聚 落 街 道 間 的 土 地 分 割 成 長 條 型 狀, 每 個 家 族 擁 有 一 過 或 不 等 的 單 位, 田 地 就 在 自 家 夥 房 後, 耕 種 不 需 經 過 他 人 土 戴 炎 輝, 清 代 台 灣 的 鄉 治, 頁 26 鍾 壬 壽, 六 堆 客 家 鄉 土 誌, 頁 82 贌 耕 制 為 墾 戶 或 嘗 代 為 租 地, 並 轉 租 給 其 他 佃 戶 的 土 地 耕 作 方 式 參 閱 施 添 福, 清 代 台 灣 竹 塹 地 區 的 聚 落 發 展 和 型 態, 收 入 於 陳 秋 坤 許 雪 姬 主 編, 台 灣 歷 史 上 的 土 地 問 題 (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台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室,1992) 鍾 壬 壽, 六 堆 客 家 鄉 土 誌, 頁 參 閱 鍾 壬 壽 著 六 堆 鄉 土 誌 及 陳 秋 坤 著 清 代 台 灣 地 權 分 配 與 客 家 產 權 以 屏 東 平 原 為 例 ( ), 歷 史 人 類 學 學 刊 第 二 卷 第 二 期 (2004), 頁
44 地 而 每 一 過 的 土 地 都 有 一 個 以 上 的 嘗 所 持 有, 透 過 嘗 的 運 作, 墾 民 可 以 以 較 便 宜 的 穀 租 佃 耕 土 地, 也 使 得 瀰 濃 庄 聚 落 呈 現 一 過 即 一 嘗 的 聚 落 型 態 ( 圖 6) 若 是 經 營 得 法 的 嘗 會, 則 更 積 極 的 向 瀰 濃 庄 以 外 的 土 地 拓 墾 進 行 投 資 根 據 Myron Cohen 在 美 濃 的 調 查 : 到 了 晚 清, 在 瀰 濃 至 少 有 超 過 一 百 一 十 個 家 族 性 的 嘗 會, 以 及 七 十 個 另 外 的 公 業, 蒸 嘗 組 織 蓬 勃 發 展 的 情 形 可 見 一 斑 他 也 指 出 : 清 末 時, 在 瀰 濃 家 族 性 的 嘗 會 立, 家 族 中 的 貧 窮 者 可 以 透 過 租 佃 嘗 田 維 生, 而 且 持 份 的 土 地 也 有 許 多 買 賣 的 狀 況 72 以 瀰 濃 庄 上 庄 仔 江 夏 堂 的 黃 日 新 二 世 祖 嘗 大 正 十 三 年 (1924) 及 昭 和 十 六 年 (1941 年 ) 算 會 結 彙 為 例 ( 附 錄 2-2), 所 有 向 嘗 佃 耕 土 地 之 農 民 需 繳 納 地 租 金 或 租 穀, 農 田 耕 作 時 使 用 中 圳 埤 灌 溉 水 的 田 地, 必 須 繳 付 水 租 金, 而 土 地 是 由 嘗 所 有, 所 以 由 嘗 向 中 圳 埤 水 利 管 理 委 員 會 繳 納 水 租 金, 並 分 前 後 期 繳 納 73 家 族 中 若 有 人 需 要 資 金 也 可 向 嘗 借 貸, 如 算 會 簿 中 所 列 生 條, 即 為 族 人 向 嘗 所 借 貸 支 金 額 紀 錄 嘗 之 管 理 人 將 一 年 中 收 到 的 租 榖 與 所 須 繳 納 的 租 金, 在 春 分 時 節 算 會 中 一 一 結 算, 並 將 收 到 的 田 租, 代 繳 水 租 地 租 稅 金 水 利 金 贌 田 穀 租 及 保 甲 金 等 等 嘗 像 一 個 以 祖 先 為 名 的 庇 護 傘, 擔 任 資 金 聚 集 的 角 色, 提 供 家 族 成 員 耕 作 的 土 地 及 水 源, 又 像 是 一 個 資 金 往 來 的 合 作 社, 提 供 族 人 耕 作 生 活 的 土 地 及 資 金, 與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再 以 中 庄 仔 河 南 堂 的 邱 姓 家 族 所 持 有 的 邱 烋 公 嘗 為 例, 每 年 定 於 農 曆 二 月 初 七 日 祭 拜 祖 先, 祭 祀 儀 式 後 即 進 行 算 會, 將 一 年 來 的 收 到 的 榖 租 與 支 出 一 併 結 算, 算 會 結 束 後, 族 人 共 同 聚 餐, 稱 吃 嘗 席 後 發 給 年 長 者 壽 肉 金 : 六 十 歲 者 領 肉 金 二 元, 七 十 歲 者 領 肉 金 四 元, 八 十 歲 者 領 肉 金 六 元, 九 十 歲 者 領 肉 金 八 元, 一 百 歲 者 領 肉 金 十 元 74 由 此 也 可 看 出, 嘗 不 但 是 收 租 付 租 的 收 付 組 織, 其 所 剩 盈 餘 也 發 給 年 長 者 福 利 金, 同 時 也 連 絡 族 人 感 情, 具 有 凝 聚 同 姓 族 人 的 意 義 瀰 濃 庄 以 家 族 為 其 社 會 內 部 的 運 作 單 位 的 模 式, 也 表 現 在 伯 公 會 的 組 織 中 以 柚 仔 伯 公 會 而 言, 在 光 緒 年 間 成 立 的 伯 公 會 組 織, 其 組 成 單 位 即 以 家 戶 為 單 位 : 由 此 地 方 文 化 漸 開, 滄 海 桑 田, 居 民 漸 成 富 裕 於 光 緒 年 間, 張 邱 何 林 曾 徐 72 Myron Cohen, Kinship Contract Communities and State (Stanford: Stanford U. Press, 2005 ). 此 外, 陳 秋 坤 依 田 地 性 質 分 為 公 業 與 共 業, 公 業 為 不 准 分 割 也 不 准 典 賣 他 人, 共 業 則 指 家 族 所 共 有 未 分 割 的 田 地 但 家 族 內 的 大 小 公 田 業 常 被 列 為 共 業, 而 使 得 難 以 區 分 73 黃 日 新 二 世 嘗 的 土 地 大 多 位 於 中 圳 埤 的 灌 溉 範 圍 內, 在 大 正 年 間 須 向 中 圳 埤 管 理 委 員 會 繳 納 水 租 金, 到 了 昭 和 十 六 年, 中 圳 埤 改 為 水 利 組 合 系 統, 水 租 金 改 為 水 利 組 合 金 74 由 邱 烋 公 嘗 彙 簿 中 所 擷 取 35
45 王 陳 八 姓 二 十 四 家, 每 戶 認 捐 資 金 或 稻 穀 或 田 地, 集 腋 成 裘, 匡 成 資 產 龐 大 之 伯 公 會 除 春 秋 兩 祭 外, 助 學 施 濟 公 共 設 施 捐 軍 費 等 無 不 以 賴 75 當 居 民 生 活 趨 於 穩 定 逐 漸 富 裕 後, 柚 仔 地 區 的 張 邱 何 曾 徐 王 陳 八 大 姓 二 十 四 戶 以 認 捐 資 金 稻 穀 或 田 地 的 方 式 組 成 伯 公 會, 並 累 積 龐 大 資 產, 柚 仔 伯 公 會 成 為 庄 民 祭 祀 信 仰 助 學 濟 貧 及 加 強 公 共 設 施 等 功 能 的 組 織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發 起 的 柚 仔 伯 公 會 組 織, 之 後 成 為 瀰 濃 庄 民 參 與 公 共 領 域 的 主 要 網 絡, 並 牽 動 瀰 濃 庄 社 會 的 發 展 總 而 言 之, 在 家 族 嘗 會 支 持 下, 家 族 成 員 可 向 嘗 租 佃 土 地 進 行 耕 作, 並 擁 有 土 地 持 份, 是 庄 民 生 活 往 來 及 所 依 賴 的 對 象 在 嘗 會 運 作 中, 各 家 族 自 成 一 格 局, 平 日 為 農 的 墾 民, 在 嘗 會 組 織 中, 可 獲 得 土 地 拓 墾 與 耕 作 的 援 助, 但 在 面 對 更 大 的 生 存 威 脅 或 建 置 更 大 的 組 織, 必 須 將 自 己 置 於 更 大 的 群 體 時, 各 家 族 之 間 則 相 互 連 結 形 成 更 大 的 組 織, 團 練 組 織 伯 公 會 組 織 則 成 為 庄 民 所 共 同 投 入 的 群 體 在 瀰 濃 庄 團 練 及 嘗 會 的 運 作 模 式 中, 家 族 的 影 響 力 牽 動 了 瀰 濃 庄 社 會 的 運 作, 與 居 民 息 息 相 關 的 伯 公 信 仰, 其 組 織 運 作 模 式 也 是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尤 其 團 練 組 織 的 運 作, 就 是 由 瀰 濃 庄 內 的 大 家 族 所 主 導 瀰 濃 庄 自 開 庄 以 來, 以 家 族 為 其 社 會 運 作 單 位 的 模 式, 也 構 成 了 瀰 濃 庄 內 長 期 的 社 會 結 構 75 參 閱 附 件 2-3 柚 仔 莊 福 德 祠 暨 中 山 堂 修 建 序 36
46 第 三 節 族 群 關 係 一 瀰 濃 庄 的 擴 散 當 瀰 濃 庄 的 土 地 開 發 到 一 段 落 後, 有 些 家 族 在 人 口 眾 多, 資 金 足 夠 的 情 形 下, 則 不 斷 往 瀰 濃 庄 外 擴 展, 有 些 家 族 性 嘗 會 土 地 投 資 的 範 圍 甚 至 遍 及 六 堆 地 區 透 過 嘗 會 集 資 的 拓 墾 模 式, 在 瀰 濃 庄 的 四 周 也 漸 次 出 現, 如 竹 頭 角 庄 九 芎 庄 月 眉 庄 ( 今 杉 鄉 月 眉 村, 又 稱 楠 梓 仙 ) 新 民 庄 ( 今 六 龜 鄉 新 威 村 ) 以 及 中 壇 庄 的 建 立, 都 是 由 瀰 濃 庄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往 外 拓 墾 的 勢 力 ( 圖 5) 以 下 為 各 庄 開 拓 的 概 述 : ( 一 ) 龍 肚 庄 如 前 所 述, 在 瀰 濃 庄 地 區 開 拓 的 同 時, 武 洛 的 客 家 人, 也 向 東 開 墾 並 在 高 樹 大 路 關 建 立 開 墾 據 點 乾 隆 二 年 (1737) 涂 百 清 率 涂 鍾 朱 陳 羅 及 蕭 六 姓 人, 由 大 路 關 渡 溪 北 上 開 墾 龍 肚 庄 76 龍 莊 古 紀 也 記 載 著 : 龍 肚 開 墾 始 於 乾 隆 二 年, 當 時 人 以 東 西 山 縈 紆, 宛 轉 其 狀 如 龍, 而 村 落 處 於 內, 如 在 龍 之 肚 裡, 然 名 曰 龍 肚, 其 義 取 諸 此 又 云 : 草 昧 初 開, 山 伸 林 密, 生 蕃 出 入 不 測 庄 人 議 立 壯 丁 十 名 分 兩 班 輪 流, 凡 樵 採 芻 牧 及 架 陂 開 圳, 皆 命 壯 丁 執 持 兵 刃, 振 守 要 害, 以 防 生 蕃 又 庄 分 三 柵 ( 東 柵 西 柵 中 柵 ) 各 有 界 線, 每 柵 請 更 夫 一 名, 以 防 夜 間 之 盜 賊 然 庄 內 雜 姓 聚 處 未 免 齟 齬, 議 請 管 事 一 名, 以 辦 理 庄 中 大 小 事 故, 一 切 需 費 由 甲 均 分 77 龍 肚 庄 地 形 為 南 北 方 較 高, 中 間 低 漥 形 成 一 水 塘, 初 期 開 墾 時, 在 較 高 的 水 澤 邊 造 76 美 濃 庄 役 場, 美 濃 庄 要 覽, 頁 3 鍾 壬 壽, 六 堆 客 家 鄉 土 誌, 頁 75 石 萬 壽, 乾 隆 以 前 台 灣 南 部 客 家 人 的 墾 殖, 頁 龍 莊 古 紀 為 記 載 龍 肚 歷 史 的 珍 貴 文 獻 資 料, 由 龍 肚 仕 紳 鍾 福 清 手 撰 龍 肚 莊 水 圳 事 由 記 略, 及 其 子 鍾 世 充 補 記 水 圳 記 略 後, 再 加 入 龍 肚 庄 事 由 記 略 附 錄 龍 肚 各 有 之 異 事 記 等, 共 三 千 多 字 手 稿, 由 鍾 世 充 題 字 為 龍 莊 古 紀, 現 由 鍾 世 充 之 長 子 鍾 沐 卿 先 生 收 藏 參 閱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47 田, 稱 為 北 上 塘, 並 在 北 上 塘 建 立 伯 公 壇, 此 為 龍 肚 庄 的 開 庄 伯 公 建 庄 後, 在 庄 的 周 圍 設 有 柵 門, 並 在 庄 圍 遍 植 刺 竹 ( 二 ) 竹 頭 角 庄 九 芎 二 庄 乾 隆 三 年 (1738), 玉 衡 率 領 一 百 五 十 人, 沿 著 羌 仔 寮 溪 瀰 濃 溪 溯 溪 而 上, 在 瀰 濃 東 北 方 建 立 竹 頭 背 九 芎 二 庄 78 若 瀰 濃 墾 地, 漸 闢 東 北, 距 隔 稍 遠, 復 環 聚 築 室 而 居, 其 地 恰 在 瀰 濃 東 北 隅, 菉 竹 繁 蔭 之 後, 平 常 問 答 該 處, 遂 即 通 稱 之, 曰 竹 頭 角, 或 云 竹 頭 背, 二 名 同 意 九 芎 林 則 詳 不 可 得 聞 也 79 在 大 正 十 一 年 立 的 廣 興 庄 開 庄 伯 公 紀 念 碑 記 : 玆 我 竹 頭 角 庄, 自 乾 隆 年 間 開 基 以 來, 原 有 此 福 德 正 神 之 壇 所 80 竹 頭 角 庄 在 拓 墾 之 初, 就 建 立 開 庄 伯 公 於 瀰 濃 河 上 游 雙 溪 畔 ; 而 九 芎 庄 的 開 庄 伯 公 豎 立 在 雙 溪 的 上 游, 而 且, 除 開 庄 伯 公 外, 更 在 雙 溪 畔 的 水 口 處 設 里 社 眞 官, 以 扼 住 水 關 口 ( 三 ) 月 眉 庄 當 竹 頭 角 九 芎 庄 陸 續 開 發 之 後, 因 地 勢 較 高 而 無 法 引 水 灌 溉, 在 耕 地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張 黃 鍾 等 姓 氏 家 族, 於 乾 隆 四 年 (1739) 開 始 紛 紛 翻 越 瀰 濃 山 系, 在 瀰 濃 山 北 側 的 楠 梓 仙 溪 河 床 平 原 開 墾 當 時, 楠 梓 仙 溪 畔 屬 於 平 埔 族 的 居 地, 入 墾 的 瀰 濃 客 家 人 與 平 埔 族 常 有 爭 地 鬥 殺 紛 爭 81 客 家 墾 民 首 先 建 立 新 庄 ( 今 杉 鄉 新 庄 村 ), 後 又 利 用 楠 梓 仙 溪 河 水, 開 圳 灌 溉 陸 續 建 立 坎 頂 月 眉 及 月 美 等 各 庄, 新 闢 之 墾 區 因 倚 重 楠 梓 仙 溪 之 灌 溉 水, 故 該 區 概 稱 為 楠 梓 仙 ( 四 ) 新 民 庄 在 瀰 濃 庄 墾 民 陸 續 入 墾 楠 梓 仙 溪 的 同 時, 也 有 墾 民 越 過 茶 頂 山 脈 的 南 端 入 墾 荖 濃 溪 美 濃 庄 役 場, 美 濃 庄 要 覽, 頁 3 鍾 壬 壽, 六 堆 客 家 鄉 土 誌, 頁 75 炳 文 手 稿, 美 濃 鎮 簡 史 記,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見 附 錄 2-4 廣 興 庄 開 庄 伯 公 紀 念 碑 文 鍾 壬 壽, 六 堆 客 家 鄉 土 誌, 頁
48 畔, 並 與 來 至 長 治 鄉 的 邱 姓 家 族 共 同 合 作, 建 立 新 寮 與 新 威 庄, 新 的 開 墾 區 通 稱 為 新 民 庄 開 墾 之 初, 挾 以 團 練 武 力, 大 舉 入 侵 平 埔 族 部 落, 並 將 原 平 埔 族 人 的 公 廨 改 設 為 開 庄 伯 公 壇 82 ( 五 ) 中 壇 庄 乾 隆 十 三 年 (1748), 李 九 禮 與 達 峰 從 瀰 濃 庄 帶 部 分 宗 族 之 人 開 拓 中 壇 庄 因 地 廣 人 稀, 移 民 紛 紛 湧 入 墾 民 利 用 從 龍 肚 水 圳 而 下 的 餘 水, 灌 溉 了 中 壇 庄 東 半 部 的 土 地, 於 是, 在 東 邊 建 立 開 庄 伯 公 83 初 期, 李 氏 家 族 首 先 建 夥 房 於 中 壇 庄 的 中 心, 首 佔 地 利, 開 墾 面 積 開 始 擴 張, 李 九 禮 家 族 為 充 分 掌 握 水 源, 在 庄 之 東 側 另 建 一 小 庄, 並 積 極 拓 墾 東 側 土 地 氏 家 族 則 在 庄 的 西 邊 開 墾 有 成, 他 們 創 設 會 屋 成 立 宗 族 組 織, 由 嘗 會 募 集 資 金, 不 斷 擴 張 勢 力 此 東 西 兩 側 小 庄 分 別 以 莿 竹 環 繞 莊 園, 並 將 東 邊 水 源 處 稱 上 竹 園, 西 邊 下 游 稱 為 下 竹 園 後 期, 姓 家 族 勢 力 不 斷 擴 張, 又 分 建 了 金 瓜 寮 庄 及 南 頭 河 庄, 使 得 中 壇 大 部 分 居 民 為 姓 人 家, 素 有 半 庄 之 稱 ( 六 ) 牛 埔 庄 牛 埔 庄 原 是 漳 州 人 建 立 的 聚 落, 與 瀰 濃 庄 以 美 濃 河 緊 鄰, 兩 地 數 度 交 手, 時 有 戰 事, 並 以 瀰 濃 庄 下 庄 的 德 勝 公 壇 為 界 據 前 清 秀 才 炳 文 美 濃 簡 史 記 載 : 清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廿 七 日, 匪 首 林 爽 文 字 彰 化 倡 亂, 勾 結 四 處 土 匪, 互 通 聲 氣, 故 全 台 匪 氛, 遍 地 流 布 瀰 濃 之 西, 亦 有 黨 徒 嘯 集, 將 搶 掠 鄰 境, 肆 期 兇 殘 於 時 我 庄 開 闢 未 久, 戶 少 人 稀, 慮 其 不 敵 儉 謀 女 著 男 裝, 即 解 髻 作 辮, 以 助 庄 境 之 守 備 隊 男 子 則 各 執 干 戈, 巡 邏 探 查 邊 境 適 牛 埔 庄 方 面, 群 匪 蟻 聚 整 隊, 各 持 石 灰 一 囊 而 來, 時 乘 西 風 大 起, 彼 等 散 出 灰 粉, 將 以 掩 害 我 軍 之 眼 目 無 何 福 善 禍 淫, 天 有 常 道 俄 頃 之 際, 西 風 突 變 為 東 風 眾 軍 眼 中, 曾 見 有 神 人 若 隱 若 現, 在 空 中 揮 扇, 風 勢 遂 轉 以 故 灰 塵 四 起, 徐 正 光 編, 美 濃 客 家 族 群 建 構 的 空 間 歷 史 與 社 會, 高 雄 縣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高 雄 縣 文 叢 刊 9, 頁 34 石 萬 壽, 乾 隆 以 前 台 灣 南 部 客 家 人 的 墾 殖, 頁
49 反 從 西 面 吹 去, 眾 匪 因 此 自 受 其 害 我 軍 乘 勢 追 殺, 匪 遂 敗 績 怠 我 軍 凱 旋, 咸 以 為 神 力 扶 助, 方 能 得 勝 乃 於 瀰 濃 庄 下 之 樞 要 處, 立 德 勝 公 奉 祀, 本 季 冬 初 二 戰 勝 日 享 祭 以 紀 念 之 但 得 勝 德 勝, 字 意 不 同 其 不 從 得 而 從 德 者, 實 隱 喻 以 德 制 勝 之 意 焉 84 由 上 述 碑 文 可 知, 與 瀰 濃 庄 緊 鄰 的 牛 埔 庄 ( 今 美 濃 鎮 福 安 里 ) 在 乾 隆 年 間 尚 未 納 入 瀰 濃 庄 聚 落 範 圍 內 到 了 咸 豐 三 年 (1853), 全 台 發 生 大 規 模 的 分 類 械 鬥, 瀰 濃 地 區 庄 民 趁 勢 攻 打 西 邊 的 閩 人 聚 落 牛 埔 庄 牛 埔 舊 為 閩 族 聚 處, 清 咸 豐 三 年, 匪 首 楊 文 愛 等 倡 亂, 其 庄 人 與 土 匪 互 通 聲 氣, 義 民 急 公 者, 群 起 干 戈, 環 而 攻 之, 彼 勢 不 敵, 相 率 而 逃, 及 亂 世 平 定 回 庄, 以 敗 殘 餘 燼 疫 癘 頻 生, 人 物 為 之 凋 零, 室 家 因 之 落 寞, 乃 舉 其 產 業, 賣 渡 瀰 濃, 移 粵 人 居 之, 故 又 為 瀰 濃 之 屬 境 焉 85 瀰 濃 庄 民 倚 仗 鄉 團 勢 力 漸 壯, 藉 口 牛 埔 庄 閩 人 與 匪 勾 結, 從 閩 人 手 中 奪 取 牛 埔 庄 土 地, 牛 埔 庄 遂 成 為 瀰 濃 庄 之 屬 境 86 由 此 可 見, 原 以 墾 民 自 保 而 組 成 的 團 練 組 織, 在 勢 力 壯 大 後, 趁 著 民 變 紛 亂 之 際, 竟 成 為 掠 奪 土 地 的 武 力 後 盾 ( 七 ) 其 他 --- 南 隆 地 區 至 於 位 在 中 壇 庄 龍 肚 庄 更 南 邊 的 南 隆 地 區, 因 屬 於 荖 濃 溪 洪 氾 區, 遍 佈 難 以 耕 種 的 石 礫, 要 到 日 治 時 期 日 人 愛 久 澤 直 哉 創 設 三 五 公 司 後, 在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1909) 申 請 開 發 南 隆 農 場 才 開 始 大 規 模 拓 墾 南 隆 地 區 明 治 末 年 在 獅 子 頭 水 圳 及 電 廠 的 配 合 下, 除 了 瀰 濃 地 區 的 農 戶 入 墾 外, 並 招 徠 大 批 來 至 新 竹 州 具 豐 富 墾 荒 經 驗 的 客 籍 墾 民 入 墾, 南 隆 農 場 的 開 墾 大 有 進 展 炳 文 手 稿, 美 濃 鎮 簡 史 記,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炳 文 手 稿, 美 濃 鎮 簡 史 記,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39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50 二 族 群 關 係 自 清 代 開 始, 瀰 濃 庄 成 為 右 堆 統 御 中 心, 其 團 練 --- 墾 拓 中 心 的 地 位, 也 影 響 了 瀰 濃 庄 與 其 他 庄 在 文 化 行 政 及 經 濟 等 其 他 層 面 的 對 應 關 係 從 開 拓 之 初 與 平 埔 族 漳 泉 籍 閩 人 之 間 的 緊 張 族 群 關 係, 積 極 拓 墾 之 時, 墾 民 為 求 自 保, 也 為 求 族 群 內 部 共 同 生 存 空 間 的 拓 展, 形 成 墾 民 團 結 對 外 的 群 性 移 墾 瀰 濃 的 客 家 人, 恃 著 團 練 組 織 的 武 力 保 護, 才 得 以 入 墾 原 住 民 的 原 居 地, 建 立 聚 落 之 時, 聚 落 的 防 衛 功 能 則 為 首 要 考 量 瀰 濃 庄 建 立 於 族 群 關 係 對 立 之 際, 其 所 建 造 的 居 住 環 境 如 柵 門 和 莿 竹 等, 均 充 滿 了 防 禦 的 色 彩 居 民 為 了 庄 中 的 安 全, 在 聚 落 周 圍 種 植 莿 竹, 設 立 東 西 南 北 四 個 柵 門, 以 為 對 外 的 通 道, 並 設 立 巡 更 道, 到 夜 晚 閉 柵 巡 更 監 視 至 乾 隆 二 十 年 (1755), 在 東 柵 門 建 立 東 門 樓 及 成 立 防 衛 組 織, 以 抵 擋 來 自 東 邊 的 原 住 民, 下 山 奪 回 原 有 田 園 領 域 88 瀰 濃 庄 為 右 堆 團 練 中 心, 武 力 擴 張 成 為 拓 墾 的 重 要 憑 據, 而 六 堆 之 間 相 互 合 作, 或 趁 亂 局 之 勢 擴 張 領 域, 而 武 力 支 援 的 例 子 也 時 有 所 聞, 例 如 : 臺 南 以 瀰 濃 為 始, 枋 寮 為 終, 瀰 濃 則 前 有 水 後 有 山, 可 以 保 枋 寮 至 於 瀰 濃 一 處, 接 連 竹 頭 背 九 芎 林 兩 庄, 後 有 巍 山 高 聳, 前 有 湖 水 滿 江, 臺 南 一 帶, 獨 此 稱 為 勝 地, 若 無 所 患 者 也, 而 亦 有 不 盡 然 者, 蓋 水 不 依 坦 護, 山 不 委 守, 則 賊 亦 得 肆 志 於 番 薯 寮, 而 動 我 軍 心 矣, 然 則 何 以 禦 之, 須 撥 一 旗 守 南 仔 仙 路, 更 撥 一 旗 守 番 薯 寮 隘 口, 而 剳 營 於 下 庄 仔 河 岸, 則 方 城 為 城, 漢 水 為 池, 賊 雖 猖 獗, 就 無 用 武 之 地 矣, 此 所 以 為 港 西 一 帶 聚 賊 之 勝 算 也 若 夫 龍 肚, 則 有 瀰 濃 龜 仔 頭 一 路 可 通 人 馬, 餘 皆 山 徑, 賊 難 襲 取, 可 向 龜 仔 頭 門 首 剳 營, 而 賊 便 不 敢 臨 界 夾 攻 矣 然 後 選 一 番 調 度, 又 揀 長 幹 數 人, 陸 續 傳 報, 諭 瀰 濃 把 守 番 薯 寮, 而 攻 打 阿 里 港, 龍 肚 叭 口 六 烏 鹿, 撥 人 守 營, 從 阿 里 港 打 進, 則 首 尾 相 應 89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1786), 爽 文 之 亂, 南 部 各 大 庄 趁 勢 起 事, 瀰 濃 庄 所 屬 的 右 堆 鄉 團, 在 六 堆 鄉 團 的 運 作 下, 併 吞 周 邊 村 落 和 田 園 而 乾 隆 五 十 二 年 (1787), 中 壇 庄 在 美 濃 稱 原 住 民 為 假 黎, 意 即 傀 儡 番 的 意 思, 此 處 原 出 沒 的 傀 儡 番 即 為 前 所 言 魯 凱 族 黃 芳 榮, 邀 功 紀 略,
51 被 閩 人 攻 陷 之 際, 也 幸 得 屏 東 六 堆 鄉 團 的 趕 赴 救 援, 使 得 瀰 濃 地 區 得 以 解 除 危 機 90 咸 豐 三 年 (1853), 瀰 濃 地 區 庄 民 趁 亂 勢 攻 打 西 邊 的 牛 埔 庄 事 件, 更 是 六 堆 團 練 勢 力 盛 大 之 際, 使 得 牛 埔 庄 成 為 瀰 濃 之 屬 境 牛 埔 庄 因 為 與 瀰 濃 庄 僅 一 水 之 隔, 原 本 屬 於 泉 漳 籍 住 民 區 域 的 牛 埔 庄, 終 究 被 客 家 人 所 佔 有, 但 瀰 濃 庄 與 泉 漳 籍 閩 人 的 緊 張 關 係 則 一 直 存 在 著 閩 客 的 對 峙 線 拉 至 瀰 濃 庄 與 旗 尾 庄 中 界 的 過 溝 仔, 此 處 為 閩 客 族 群 爭 奪 水 源 戰 場, 設 有 過 溝 伯 公 壇 而 墾 民 在 開 墾 新 居 地 時, 更 憑 藉 六 堆 團 練 勢 力 不 斷 由 瀰 濃 庄 向 外 拓 墾, 即 使 是 平 埔 族 勢 力 龐 大 的 楠 梓 仙 庄 以 及 新 民 庄, 也 無 法 抵 擋 這 波 強 大 的 拓 墾 勢 力 但 即 使 如 此, 以 瀰 濃 庄 為 首 的 右 堆 地 區, 仍 處 於 東 邊 有 原 住 民 出 沒, 西 邊 為 漳 泉 州 人 的 夾 縫 局 勢, 面 對 來 至 兩 邊 緊 張 對 峙 的 族 群 關 係, 使 得 瀰 濃 庄 的 居 民 不 得 不 團 結, 由 團 練 所 提 供 的 武 力 支 援, 提 供 為 庄 民 拓 墾 時 的 武 力 後 盾 在 拓 墾 過 程 中, 新 開 發 的 村 庄 和 週 遭 的 族 群 有 著 爭 奪 資 源 時 矛 盾 的 衝 突, 只 得 和 瀰 濃 地 區 維 持 往 來, 不 論 是 嫁 娶 或 是 買 賣, 以 及 對 伯 公 信 仰 及 共 同 祖 先 的 祭 祀 等 等, 都 以 瀰 濃 庄 及 鄰 近 客 家 庄 為 主, 形 成 共 同 的 婚 姻 圈 生 活 圈 由 瀰 濃 庄 各 姓 家 族 向 外 移 墾 至 楠 梓 仙 月 眉 庄 新 民 庄 牛 埔 中 壇 庄 等 地 的 成 員, 仍 與 瀰 濃 庄 的 原 家 族 間 維 持 著 密 切 關 係, 一 年 一 度 家 族 性 嘗 會 的 算 會 活 動 共 同 祖 先 的 祭 祀, 家 族 間 的 婚 喪 喜 慶 以 及 瀰 濃 庄 年 度 盛 事 ---- 二 月 戲 的 參 與 等 等 ; 瀰 濃 庄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結 構, 仍 是 促 成 人 群 凝 聚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90 徐 正 光 編, 美 濃 客 家 族 群 建 構 的 空 間 歷 史 與 社 會, 高 雄 縣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高 雄 縣 文 叢 刊 9, 頁 44 42
52 第 四 節 瀰 濃 庄 聚 落 與 信 仰 瀰 濃 庄 在 建 庄 之 初, 墾 民 首 先 建 立 開 庄 伯 公 做 為 開 庄 的 代 表, 著 手 建 立 聚 落 後, 不 斷 擴 張 的 家 族 開 始 向 外 拓 墾, 庄 民 在 向 外 拓 墾 土 地 的 同 時, 也 同 樣 以 設 立 伯 公 壇 為 開 發 新 聚 落 的 象 徵, 因 此 在 每 個 新 開 發 的 庄 頭 都 有 開 庄 伯 公 的 設 立, 如 新 民 庄 開 庄 伯 公 中 壇 庄 新 庄 伯 公 竹 頭 角 開 庄 伯 公 等 等 透 過 對 伯 公 壇 的 祭 拜, 墾 民 與 陌 生 而 充 滿 敵 意 的 大 自 然 對 話, 庄 民 對 伯 公 的 信 仰 建 立 在 開 拓 土 地 之 初 共 同 對 抗 人 為 與 自 然 的 困 境, 因 此, 在 瀰 濃 庄 的 信 仰 活 動 則 以 伯 公 信 仰 較 為 顯 著 除 此 之 外, 各 姓 氏 家 族 所 成 立 的 嘗, 主 導 了 瀰 濃 聚 落 的 開 發, 也 掌 握 了 各 家 族 的 田 產 生 計, 個 人 的 努 力 被 包 含 在 家 族 組 織 內, 家 族 成 員 的 努 力 則 以 擴 展 嘗 會 的 田 產 為 主, 個 人 的 生 計 均 來 自 全 體 氏 族 的 努 力, 對 家 族 內 祖 宗 的 崇 敬 遠 大 於 外 界 的 神 明 91 瀰 濃 庄 居 民 一 般 生 活 信 仰 以 祭 拜 祖 先 及 伯 公 信 仰 為 主, 祖 先 牌 位 是 每 天 早 晚 要 上 香 祭 拜 的 ; 住 家 附 近 的 伯 公 壇 祭 拜, 也 是 居 民 每 天 必 做 的 事, 每 個 社 區 庄 頭, 都 有 其 所 屬 的 伯 公 壇 至 於 一 般 廟 宇 神 明 的 信 仰, 在 各 個 生 活 領 域 圈 也 有 不 少 寺 廟 的 祭 祀 活 動 在 上 庄 仔 有 公 壇 ( 又 名 聖 君 廟 ), 下 庄 仔 有 祭 祀 媽 祖 的 天 后 宮, 柚 仔 有 祭 祀 觀 世 音 菩 薩 的 紫 竹 寺, 臨 近 埤 頭 下 聚 落 有 竹 頭 角 庄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以 及 瀰 濃 庄 山 下 的 廣 善 堂, 這 些 寺 廟 在 各 個 生 活 圈 內, 各 有 其 信 仰 的 庄 民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但 因 為 瀰 濃 庄 的 廟 宇 在 庄 社 構 成 發 展 的 時 期, 並 沒 有 較 具 規 模 的 廟 宇 出 現, 廟 宇 的 形 式 大 多 到 光 復 後 才 成 型, 因 而 無 法 形 成 全 庄 信 仰 中 心 的 廟 宇 92 根 據 枝 萬 對 台 灣 寺 廟 發 展 的 描 述, 台 灣 廟 宇 的 發 展 約 可 分 為 三 期, 一 是 墾 拓 草 創 的 無 廟 時 期, 僅 供 奉 香 火 於 田 寮 或 居 室 二 是 庄 社 構 成 期, 此 時 庄 社 基 礎 初 奠, 以 土 地 祠 的 普 設 為 其 特 徵 三 是 庄 社 發 展 時 期, 此 時 地 方 開 發 街 肆 漸 成, 景 氣 鼎 盛, 富 財 者 鳩 資 興 建 宏 敞 寺 廟, 以 文 昌 祠 齋 堂 與 鄉 土 神 的 廣 設 為 特 徵 93 瀰 濃 庄 的 伯 公 壇 是 在 聚 落 李 允 斐, 清 末 至 日 至 時 期 美 濃 聚 落 人 為 環 境 之 研 究, 頁 瀰 濃 庄 內 的 寺 廟, 除 廣 善 堂 為 日 治 時 期 發 展 為 較 具 代 表 性 的 廟 宇 外, 其 餘 寺 廟 大 多 為 私 壇 形 式, 光 復 後 才 發 展 為 廟 宇 的 形 式, 如 下 庄 仔 境 內 的 天 后 宮 要 到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1952) 才 有 信 徒 捐 地 興 建 廟 宇 參 見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宗 教 志 此 外, 美 濃 鎮 境 內 與 能 與 街 庄 發 展 共 進, 形 成 全 庄 信 仰 中 心 的 廟 宇, 應 屬 龍 肚 庄 的 清 水 宮, 龍 肚 庄 的 清 水 宮 每 年 正 月 初 六 祖 師 爺 聖 誕 時, 龍 肚 庄 民 幾 乎 家 家 戶 戶 前 往 祭 拜, 會 後 還 有 登 席 聚 餐, 熱 鬧 不 已, 謂 為 龍 肚 庄 的 信 仰 中 心 枝 萬, 清 代 台 灣 的 寺 廟, 台 北 文 獻 四 (1963):
53 形 成 之 初 就 已 設 立, 但 寺 廟 的 興 建 卻 不 多 見 清 代 瀰 濃 庄 的 唯 一 的 私 壇 為 上 庄 仔 信 奉 王 爺 香 火 的 公 壇, 初 期 為 居 民 供 奉 自 家 居 室, 也 供 村 民 求 神 問 卜 消 災 扶 乩 看 病 等, 由 於 公 壇 並 無 廟 宇 的 形 式, 只 有 個 體 的 信 仰, 故 無 形 成 祭 祀 圈, 更 無 發 展 成 村 廟 94 至 於 瀰 濃 庄 較 具 規 模 的 廟 宇, 如 廣 善 堂 等, 則 要 到 日 治 時 期 才 出 現 95 清 代 到 日 治 時 期, 庄 民 會 舉 行 全 庄 性 的 建 醮 活 動, 稱 為 打 醮 由 於 建 醮 活 動 的 舉 辦 是 由 全 美 濃 居 民 共 同 參 與 合 作, 使 得 美 濃 境 內 的 居 民 彼 此 有 更 多 的 接 觸 機 會, 因 此 容 易 形 成 我 群 的 意 識, 瀰 濃 庄 也 成 為 此 活 動 的 核 心, 將 鄰 近 的 小 庄 結 合 於 一 體, 構 成 聯 庄 96 這 是 瀰 濃 庄 在 祖 先 崇 拜 與 伯 公 信 仰 之 外 最 顯 著 的 宗 教 活 動, 也 是 跨 聚 落 的 聯 庄 活 動, 範 圍 包 含 瀰 濃 庄 內 的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下 庄 仔 埤 頭 下 柚 仔 及 牛 埔 等 等 據 瀰 濃 庄 耆 老 謝 錦 來 表 示 : 日 本 時 代 打 醮 是 打 三 年, 停 三 年, 打 醮 的 地 點 係 在 要 往 畚 箕 窩 的 路 上, 瀰 濃 庄 以 前 打 醮 就 是 在 東 門 樓 外 的 十 分 埔, 大 家 稱 做 醮 場 下, 那 就 係 打 醮 的 地 方 打 醮 時 也 有 做 戲, 也 要 請 客, 不 過, 庄 頭 上 做 戲 時, 才 有 請 人 客 97 柚 仔 的 耆 老 和 貴 也 表 示 : 日 本 時 代 打 醮 是 打 三 年 停 三 年, 打 到 大 正 十 四 年, 大 正 天 皇 去 世 才 沒 打 醮, 剛 好 停 三 年, 到 昭 和 年 間 才 復 辦 日 本 時 代 只 有 瀰 濃 庄 有 打 醮, 到 光 復 後 中 壇 龍 肚 九 芎 林 南 隆 等 等 才 有 參 加, 先 在 畚 箕 窩 ( 十 分 埔 ) 辦, 後 來 又 移 到 廣 善 堂 辦, 之 後 廣 善 堂 又 和 南 隆 的 五 穀 宮 輪 流 辦 美 濃 境 內 的 建 醮 活 動, 在 日 治 時 期 頗 為 興 盛, 光 復 後 原 來 的 瀰 濃 庄 再 加 上 中 壇 庄 龍 肚 庄 金 瓜 寮 庄 九 芎 庄 竹 頭 角 庄 及 原 吉 洋 庄 的 南 隆 地 區, 建 醮 的 地 點 原 在 十 分 埔 的 空 地, 後 改 由 瀰 濃 庄 廣 善 堂 主 辦, 醮 場 並 移 至 廣 善 堂 舉 行, 之 後 改 成 廣 善 堂 與 南 隆 五 穀 廟 輪 流 主 辦 但 因 每 次 建 醮 花 費 龐 大, 近 年 來, 瀰 濃 庄 已 少 見 大 型 打 醮 活 動 李 允 斐, 清 末 至 日 至 時 期 美 濃 聚 落 人 為 環 境 之 研 究, 頁 廣 善 堂 成 立 於 大 正 四 年 (1915), 後 發 展 為 美 濃 境 內 相 當 規 模 的 寺 廟, 主 導 了 光 復 後 的 建 醮 活 動 李 允 斐, 清 末 至 日 至 時 期 美 濃 聚 落 人 為 環 境 之 研 究, 頁 36 客 語 中 請 人 客 指 的 是 請 客 的 意 思 此 處 的 庄 頭 上, 指 的 是 瀰 濃 庄 街 上 的 人 44
54 總 而 言 之, 瀰 濃 庄 內 的 信 仰 活 動, 除 了 伯 公 壇 的 祭 祀 外, 二 月 戲 的 舉 辦 還 有 寺 廟 祭 祀 以 及 不 定 期 的 全 庄 性 建 醮 活 動 等 等, 信 仰 活 動 可 謂 豐 富 且 多 元 性 但 其 中 以 伯 公 信 仰 最 為 普 遍, 且 與 一 般 庄 民 生 活 最 為 貼 近, 而 以 伯 公 為 名 的 二 月 祭 祭 祀 活 動 及 二 月 戲, 更 是 牽 引 著 瀰 濃 庄 人 群 互 動 的 緣 由 尤 其, 本 文 關 注 的 是 瀰 濃 庄 內 參 與 伯 公 信 仰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推 動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地 方 精 英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所 投 入 的 情 感 與 認 同, 因 此, 本 文 以 瀰 濃 庄 內 的 伯 公 壇 祭 儀 庄 民 之 間 以 伯 公 信 仰 為 主 的 人 群 互 動 往 來, 以 及 瀰 濃 庄 內 的 伯 公 信 仰 組 織 活 動 等 為 主 要 著 墨 的 焦 點 45
55 第 五 節 小 結 武 洛 庄 的 客 家 墾 民 為 遠 離 水 患, 而 移 墾 瀰 濃 庄, 透 過 團 練 及 嘗 會 組 織 獲 得 開 發 土 地 的 武 力 及 經 濟 後 盾, 而 團 練 及 嘗 會 也 形 成 瀰 濃 聚 落 結 構 的 主 軸, 團 練 與 嘗 會 交 互 運 作 中, 奠 定 了 瀰 濃 聚 落 的 結 構 基 礎 在 自 然 環 境 的 地 形 水 文 雨 量 與 氣 候 等 等 的 條 件 下, 瀰 濃 庄 建 庄 於 溪 流 環 繞 之 區, 每 年 五 月 到 九 月 間 集 中 的 密 集 雨 量, 使 得 瀰 濃 庄 居 民 始 終 擺 脫 不 了 對 水 患 的 虞 慮 聚 落 穩 定 之 際, 聚 族 而 居 的 家 族 組 織 日 益 嚴 密, 瀰 濃 庄 像 是 同 心 圓 的 中 心, 家 族 不 斷 擴 大 並 且 擴 展 新 領 域, 除 了 龍 肚 庄 是 從 東 邊 的 大 路 關 入 墾 之 外, 在 瀰 濃 庄 附 近 大 大 小 小 的 庄 頭, 都 是 以 瀰 濃 庄 家 族 為 單 位 向 外 拓 墾, 家 族 成 員 不 斷 向 瀰 濃 庄 的 四 周 拓 展 從 乾 隆 年 間 開 始, 瀰 濃 庄 為 中 心, 在 瀰 濃 庄 鄰 近 的 土 地, 幾 乎 都 已 陸 續 闢 為 村 庄 在 移 墾 過 程 中, 新 開 發 的 村 庄 和 週 遭 的 族 群 有 著 爭 奪 資 源 時 矛 盾 的 衝 突, 不 論 是 嫁 娶 或 是 買 賣, 和 瀰 濃 地 區 維 持 密 切 往 來 關 係, 形 成 共 同 的 婚 姻 圈 生 活 圈 這 維 繫 人 群 的 力 量, 與 瀰 濃 庄 內 各 家 族 的 凝 聚 力, 以 及 瀰 濃 庄 社 會 由 家 族 單 位 組 成 之 結 構, 有 相 當 大 的 關 係 瀰 濃 庄 自 團 練 組 織 中 所 扮 演 右 堆 統 御 中 心 的 角 色, 持 續 影 響 並 牽 動 著 瀰 濃 庄 和 其 他 庄 的 關 係, 最 明 顯 的 部 分 則 呈 現 在 祖 先 祭 祀 及 信 仰 活 動 上, 此 與 瀰 濃 庄 居 民 的 生 活 最 為 密 切 相 關 清 代 到 日 治 時 期, 庄 民 舉 行 全 庄 性 的 建 醮 活 動, 乃 以 瀰 濃 庄 為 核 心, 此 聯 庄 性 的 宗 教 活 動 將 鄰 近 的 庄 頭 結 合 於 一 體, 這 是 瀰 濃 庄 在 祖 先 崇 拜 與 伯 公 信 仰 之 外 最 顯 著 的 宗 教 活 動, 除 此 之 外, 一 般 的 廟 宇 神 明 信 仰 並 無 顯 著 表 現 從 本 章 瞭 解 瀰 濃 庄 的 開 發 歷 程 與 聚 落 結 構 後, 下 一 章 將 探 討 社 會 運 作 中 伯 公 信 仰 的 角 色, 以 及 伯 公 信 仰 在 瀰 濃 庄 的 具 體 實 踐, 透 過 瀰 濃 庄 內 特 殊 的 伯 公 信 仰 內 涵, 做 為 理 解 瀰 濃 庄 二 月 祭 的 基 礎 46
56 第 三 章 瀰 濃 庄 的 伯 公 信 仰 與 實 踐 透 過 第 二 章 移 墾 歷 史, 瞭 解 客 家 墾 民 的 開 拓 模 式 是 以 設 立 伯 公 壇 為 界 定 地 標, 並 做 為 拓 墾 土 地 的 象 徵 ; 因 此 在 每 一 個 新 建 立 的 聚 落, 都 有 一 個 開 庄 伯 公, 如 瀰 濃 庄 開 庄 伯 公 九 芎 開 庄 伯 公, 竹 頭 角 開 庄 伯 公 等 98 隨 著 聚 落 的 開 拓, 聚 落 內 的 各 個 生 活 領 域 也 建 立 了 所 屬 的 伯 公 壇, 個 人 與 人 群 成 為 伯 公 信 仰 的 具 體 實 踐 者 本 章 從 伯 公 信 仰 的 象 徵 談 起, 透 過 瀰 濃 庄 居 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實 踐, 探 討 瀰 濃 地 區 伯 公 信 仰 實 踐 內 涵, 以 及 伯 公 信 仰 與 聚 落 的 發 展 及 人 群 互 動 模 式, 而 伯 公 的 關 係 就 是 人 群 的 關 係,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中 人 群 互 動 的 模 式, 藉 以 理 解 二 月 戲 中 凝 聚 人 群 意 識 的 意 義 村 民 透 過 伯 公 祭 祀 活 動 以 達 人 群 間 互 通 有 無 相 互 往 來, 而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等 祭 祀 活 動 成 為 人 群 間 聯 絡 感 情 的 方 式,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的 祭 祀 組 織 與 活 動, 藉 以 凝 聚 人 群 的 共 識 而 祭 祀 儀 式 後 的 食 福 與 作 大 戲, 則 是 瀰 濃 庄 內 普 遍 而 興 盛 的 活 動, 庄 民 藉 此 互 動 往 來, 成 為 人 群 間 最 直 接 的 結 群 方 式, 這 也 是 一 般 沒 有 參 與 祭 祀 儀 式 的 人, 對 伯 公 信 仰 另 一 種 形 式 的 投 入 與 實 踐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伯 公 極 少 獨 立 舉 辦 酬 神 戲, 因 為 瀰 濃 庄 每 年 二 月 有 一 個 全 庄 性 的 作 大 戲 活 動 --- 二 月 戲, 以 祭 拜 伯 公 祭 拜 河 神 及 作 大 戲 為 主 的 二 月 戲 活 動, 是 為 全 瀰 濃 庄 作 大 戲 的 代 表, 二 月 祭 儀 式 之 後 並 沒 有 登 席 食 福 的 習 俗, 而 是 由 瀰 濃 庄 人 做 東, 邀 請 在 外 地 的 親 朋 好 友 到 瀰 濃 庄 來 作 客, 此 習 俗 成 為 全 庄 性 的 活 動, 深 入 每 個 家 庭 家 戶 之 間 本 章 主 要 論 述 瀰 濃 庄 居 民 在 伯 公 信 仰 中 一 般 日 常 生 活 的 實 踐, 二 月 戲 的 部 分 在 第 四 章 有 更 詳 細 的 討 論 第 一 節 伯 公 信 仰 與 象 徵 土 地 公 信 仰 是 台 灣 各 地 相 當 普 遍 的 信 仰, 但 也 因 為 各 地 地 形 景 觀 或 人 跟 人 互 動 方 式 的 差 異, 而 產 生 伯 公 信 仰 上 的 區 域 性 差 異 本 節 以 土 地 與 水 的 關 係 伯 公 在 神 系 中 的 地 位, 水 與 伯 公 祭 祀 的 關 係 等 方 面, 探 討 台 灣 各 地 區 伯 公 信 仰 的 差 異 及 瀰 濃 庄 的 特 色 98 美 濃 地 區 的 傳 統 伯 公 型 制 為 露 天 開 壇 式, 與 台 灣 北 部 桃 竹 苗 地 區 的 客 家 村 落 的 小 祠 小 廟 型 式 不 同, 本 文 以 伯 公 壇 一 詞, 泛 指 美 濃 地 區 傳 統 式 露 天 型 制 的 伯 公 祠 47
57 一 伯 公 信 仰 的 象 徵 伯 公 信 仰 承 自 古 代 以 來 對 土 地 崇 拜 的 一 種 意 念, 土 地 具 有 承 載 萬 物 孕 育 萬 物 的 特 性, 人 們 從 而 產 生 敬 畏 之 心 禮 記. 郊 特 性 曰 : 社 祭 土 而 主 陰 氣 也 均 南 鄉 於 北 牖 下, 答 陰 之 義 也 日 用 甲, 用 日 之 始 也 天 子 大 社 必 受 霜 露 風 雨, 已 達 天 地 之 氣 也 社 所 以 神 地 之 道 也 地 載 萬 物, 天 垂 象 取 財 於 地, 取 法 於 天, 是 以 尊 天 而 親 地 也, 故 教 民 美 報 焉 99 其 中, 社 即 是 土 地 之 祭 祀 白 虎 通 記 載 的 社 謂 : 古 者 自 天 子 下 至 庶 民, 皆 得 封 土 立 社, 以 祈 福 報 功, 其 所 祀 之 神 曰 社, 期 祀 神 之 所 亦 曰 社 100 可 見 社 不 但 是 對 土 地 神 之 稱, 也 是 祀 神 之 所 在 人 們 對 於 土 地 孕 育 自 然 萬 物, 具 能 載 能 生 能 養 的 特 性, 產 生 崇 敬 的 心, 並 由 此 轉 化 為 對 社 神 的 崇 拜, 成 為 伯 公 信 仰 的 核 心 內 涵 因 此, 伯 公 成 為 對 土 地 的 山 川 水 河 等 自 然 景 物 具 支 配 意 義 的 神 衹 尤 其, 水 在 五 行 中 被 視 為 財 富 的 象 徵, 因 此 常 在 水 口 或 水 尾 處 興 建 伯 公 壇, 藉 以 鎮 守 溪 流 河 口 以 避 免 湍 急 氾 濫, 而 帶 走 聚 落 內 財 氣, 具 有 把 水 尾 的 功 能 101 伯 公 不 僅 管 土 地 也 管 水, 呈 現 出 人 們 心 中 對 自 然 界 萬 事 萬 物 和 諧 之 期 盼, 透 過 伯 公 傳 達, 以 尋 求 內 心 安 定 之 踏 實 感 從 對 土 地 之 孕 育 力 到 對 自 然 界 的 支 配 力, 伯 公 也 是 聚 落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支 守 護 神, 並 以 福 德 正 神 尊 稱 : 福 德 正 神 蓋 係 屬 於 崇 敬 古 昔 之 后 土 具 體 化 之 土 神, 不 只 被 公 認 其 鎮 護 土 地 之 靈 威, 並 有 對 個 人 授 與 福 運 之 神 德, 因 而 農 工 商 之 信 仰 尤 厚, 尤 其 在 海 外 移 民 之 台 灣, 其 崇 敬 似 極 盛 大, 舉 凡 開 拓 荒 蕪 之 埔 地 新 置 部 落 時, 必 率 先 建 神 廟 為 常 福 德 正 神 之 名 系 出 自 其 神 德, 因 為 原 來 為 土 神, 故 通 俗 稱 呼 土 地 公, 有 者 以 方 言 的 敬 稱 伯 公 呼 之 禮 記. 郊 特 性, 引 自 禮 記 今 註 今 譯 ( 上 ),( 台 北 : 商 務 印 書 館,1970), 頁 漢, 班 固 撰, 清, 陳 立 疏 證, 白 虎 通, 中 國 子 學 名 著 集 成 編 印 基 金 會 印 行 101 美 容, 土 地 公 廟 聚 落 聚 落 的 指 標 : 以 草 屯 鎮 為 例, 頁 伊 能 嘉 矩, 福 德 正 神 之 信 仰, 台 灣 文 化 志 ( 中 ),(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彙 編 譯,1991), 48
58 在 此 段 引 言 中, 不 但 呼 應 了 台 灣 墾 民 在 開 拓 新 聚 落 時 率 先 建 立 土 地 公 廟 的 慣 例, 也 顯 示 出 : 客 家 人 稱 之 為 伯 公 的 土 地 神, 因 有 對 個 人 授 與 福 運 之 神 德, 故 亦 稱 福 德 正 神, 而 伯 公 壇 上 的 石 碑, 也 常 刻 以 福 德 正 神 香 座 位 等 字 樣 福 德 正 神 亦 即 土 地 正 神, 土 地 正 神 由 土 地 自 然 崇 拜 而 來, 具 有 自 然 神 格 的 屬 性, 隨 著 社 會 力 的 發 展, 演 變 為 具 有 授 與 人 福 德 的 神 明, 並 具 有 人 文 神 格 之 屬 性, 成 為 聚 落 與 居 民 的 守 護 神 103 土 地 正 神 的 人 文 神 格 屬 性 也 表 現 在 其 作 為 居 民 與 神 明 間 的 中 間 人 特 性, 此 特 性 的 由 來 與 道 教 中 的 安 爐 儀 式 有 關, 在 進 行 這 一 儀 式 時, 要 召 喚 這 個 聖 地 的 神 明 作 為 居 民 與 上 天 及 宇 宙 各 界 之 間 的 中 間 人, 因 此 稱 此 為 此 間 土 地 正 神 其 中 正 本 意 為 正 統 正 確, 使 陽 神 土 地 有 別 於 原 屬 陰 神 邪 神 的 后 土 104 換 言 之, 福 德 正 神 管 轄 的 是 某 一 區 域 範 圍 的 土 地, 並 成 為 這 區 域 內 居 民 中 心 的 神 明 一 個 區 域 則 有 一 個 福 德 正 神, 每 一 個 區 域 的 福 德 正 神 都 是 獨 立 的 神 土 地 神 的 神 能 與 人 們 的 生 活 起 居 密 切 相 關, 也 是 居 民 最 容 易 親 近 的 神 明, 土 地 神 猶 如 鄰 里 間 的 耆 老, 慈 祥 且 睿 智 的 照 顧 居 民 生 活 中 的 所 有 面 向, 在 村 落 中 的 各 個 區 域, 各 個 生 活 領 域 中 心, 都 有 伯 公 的 守 護 此 種 伯 公 與 地 方 耆 老 的 比 擬, 也 常 用 在 地 方 組 織 中 的 鄰 里 之 長 : 在 台 灣, 甚 至 直 到 今 天, 鄰 里 之 長 多 推 以 年 高 德 劭 閱 世 很 深, 因 而 人 人 敬 重 的 紳 士 擔 任, 稱 之 為 老 大 或 耆 老 鄰 里 如 有 一 位 配 得 上 這 一 稱 呼 的 人, 成 然 可 稱 有 幸 了 土 地 公 就 是 完 美 無 瑕 的 耆 老, 他 體 現 了 為 公 的 精 神 105 伯 公 與 地 方 上 的 鄰 里 之 長 之 相 擬, 象 徵 土 地 神 擬 人 性 的 特 質, 也 顯 示 了 聚 落 居 民 對 伯 公 與 地 方 鄰 里 之 長 具 同 等 地 位 的 觀 感 伯 公 信 仰 從 土 地 崇 拜 的 自 然 神 格 演 變 為 具 人 文 神 格 的 特 性, 土 地 神 成 為 各 聚 落 居 民 的 守 護 神 與 土 地 管 轄, 實 代 表 人 土 地 與 社 群 三 者 之 間 的 和 諧 關 係 頁 潘 朝 陽, 台 灣 傳 統 漢 文 化 區 域 構 成 及 其 空 間 性 --- 以 貓 裏 區 域 為 例 的 文 化 歷 史 地 理 詮 釋, p248 施 舟 人 認 為 福 德 兩 字 與 佛 教 中 福 德 舍 一 詞 有 關, 福 德 舍 為 中 亞 僧 侶 提 供 所 設 的 一 種 旅 舍, 免 費 提 供 膳 宿, 對 僧 客 雙 方 都 有 功 德 施 舟 人, 舊 台 南 的 街 坊 祀 神 社, 收 錄 於 施 堅 雅 主 編, 葉 光 庭 等 譯 中 華 帝 國 晚 期 的 城 市,(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0), 頁 施 舟 人, 舊 台 南 的 街 坊 祀 神 社, 收 錄 於 施 堅 雅 主 編, 葉 光 庭 等 譯 中 華 帝 國 晚 期 的 城 市, 頁
59 二 神 系 中 伯 公 地 位 的 探 討 伯 公 在 神 衹 世 界 中 的 位 階, 一 般 普 遍 認 為 伯 公 是 神 衹 世 界 層 級 中, 神 格 最 低 的 基 礎 神, 以 城 隍 爺 為 其 直 屬 上 司 土 地 公 在 一 年 終 了 之 時, 到 該 屬 城 隍 爺 廟 中 述 職 此 種 現 象 以 新 竹 地 區 的 土 地 公 廟 最 為 顯 著 以 新 竹 紙 寮 窩 伯 公 的 重 建 過 程 為 例, 土 地 公 落 成 後, 要 邀 請 新 竹 城 的 城 隍 爺 擔 任 重 新 登 龕 的 監 察 官 在 紙 寮 窩 伯 公 登 龕 儀 式 中 還 包 含 安 龍 及 牽 龍 儀 式, 充 分 展 現 客 家 社 群 中 土 地 公 與 居 民 互 動 的 以 及 社 區 營 造 的 關 係 106 然 而, 這 種 民 間 宗 教 階 層 性 的 內 容 會 隨 區 域 小 傳 統 而 有 所 不 同 潘 朝 陽 認 為 伯 公 在 地 方 上 類 似 於 社 區 中 的 派 出 所 主 管, 原 本 屬 於 更 高 神 階 的 城 隍 老 爺 管 理 由 此 顯 示 出 土 地 公 所 代 表 的 傳 統 官 廟 性 質 的 城 隍 以 漸 次 失 去 功 能, 其 指 揮 網 絡 被 三 恩 主 接 收, 也 顯 示 出 民 間 地 方 性 社 區 文 化 自 主 力 的 上 升 他 並 以 苗 栗 外 獅 潭 地 區 為 例, 當 地 伯 公 並 不 受 苗 栗 街 城 隍 老 爺 管 轄, 而 是 五 聖 宮 主 祀 神 --- 三 恩 主 的 宮 前 供 役 福 神, 成 為 恩 主 公 崇 拜 叢 民 間 宗 教 體 系 下 之 一 員 地 方 性 常 駐 部 屬 107 除 了 民 間 信 仰 宗 教 階 層 性 的 問 題 外, 伯 公 信 仰 系 統 內, 伯 公 祭 祀 的 位 階 也 有 高 低 之 分 關 西 地 區 伯 公 信 仰 建 立 起 以 開 庄 伯 公 為 主 的 模 式, 居 民 稱 該 庄 的 開 庄 伯 公 為 大 伯 公, 由 大 伯 公 所 領 導 的 神 聖 空 間 包 含 其 轄 區 內 的 其 他 伯 公, 並 建 立 起 以 大 伯 公 為 主 的 主 從 關 係, 此 種 關 係 也 影 響 了 伯 公 的 神 格 高 低 108 普 遍 而 言, 桃 竹 苗 的 伯 公 信 仰 皆 有 此 種 主 從 關 係 在 瀰 濃 庄 伯 公 祭 祀 階 層 中, 無 論 是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二 月 祭 或 是 伯 公 聖 誕 或 是 伯 公 廟 落 成 紀 念 日 時, 還 神 儀 式 中 並 未 特 別 將 城 隍 突 顯 為 伯 公 的 上 層 直 屬 上 司, 而 是 將 神 界 分 為 上 界 中 界 及 下 界, 祭 拜 神 明 時, 上 界 神 明 以 玉 皇 大 帝 及 以 下 眾 神 明 稱 之, 中 界 神 明 則 以 觀 世 音 菩 薩 佛 祖 及 以 下 神 明 為 主, 下 界 神 明 則 以 土 地 公 為 主 在 神 格 高 低 中, 一 般 而 言, 瀰 濃 庄 福 德 正 神 沒 有 神 格 高 低 之 分, 但 一 般 被 視 為 土 地 公 的 里 社 真 官 及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爺, 其 神 格 較 福 德 正 神 土 地 公 略 低 一 層, 這 可 能 與 里 社 真 官 是 由 水 鬼 轉 世 而 成 伯 公 的 傳 說 有 關 陳 板, 紙 寮 窩 的 伯 公, 竹 塹 文 獻 第 二 期 1997 年 1 月, 頁 潘 朝 陽, 台 灣 傳 統 漢 文 化 區 域 構 成 及 其 空 間 性 --- 以 貓 裏 區 域 為 例 的 文 化 歷 史 地 理 詮 釋, p 杜 立 偉, 關 西 地 區 土 地 公 廟 的 空 間 配 置 及 其 內 涵, 台 灣 人 文 第 五 號, 頁 美 濃 地 區 流 傳 水 鬼 變 社 官 伯 公 的 故 事 如 下 : 有 一 位 住 在 水 邊 靠 捕 魚 為 生 的 漁 夫, 與 水 鬼 結 為 好 友, 漁 夫 和 水 鬼 常 在 一 起 喝 酒 水 鬼 三 番 兩 次 要 找 替 死 鬼, 卻 遭 到 漁 夫 的 營 救, 後 來 水 鬼 被 漁 夫 說 服 不 再 捉 替 死 鬼, 河 神 伯 公 知 此 事, 便 秉 告 玉 皇 大 帝, 玉 帝 知 道 水 鬼 被 人 勸 善, 便 升 他 為 社 官 伯 公, 成 為 專 司 水 口 的 伯 公 口 傳 故 事 由 地 方 耆 老 邱 錦 輝 口 述 50
60 三 伯 公 祭 祀 與 水 的 關 係 屏 東 縣 高 樹 鄉 的 伯 公 信 仰 流 傳 與 洪 水 傳 說 有 關 : 傳 說 大 水 將 村 莊 一 分 為 二, 居 民 祭 拜 開 庄 伯 公 及 鎮 水 大 路 關 石 獅, 藉 以 鎮 住 氾 濫 的 河 水 相 較 於 屏 東 高 樹 鄉 的 鎮 水 石 獅, 美 濃 境 內 雖 然 沒 有 洪 水 傳 說, 但 有 社 官 變 伯 公 的 諺 語, 形 容 人 行 好 運, 時 來 運 轉, 正 值 鴻 運 當 頭 之 際 專 司 水 口 的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相 傳 是 由 水 鬼 轉 世 而 變 伯 公, 諺 語 因 此 而 生 由 於 與 水 的 關 係 密 切, 在 瀰 濃 庄 及 中 壇 庄 的 下 竹 園 聚 落 分 別 孕 育 出 祭 河 江 的 祭 祀 活 動, 兩 地 同 屬 美 濃 河 流 域, 分 別 位 於 美 濃 河 上 下 游 ; 兩 地 祭 河 江 儀 式 的 祭 品 類 似, 皆 以 豬 頭 熟 肉 及 五 牲 禮 祭 拜, 但 兩 者 祭 祀 時 間 並 不 相 同, 祭 拜 的 對 象 也 不 同, 分 別 祭 祀 河 水 伯 公 及 河 江 中 好 兄 弟 瀰 濃 庄 的 二 月 祭, 每 年 農 曆 二 月 在 瀰 濃 河 舉 行 伯 公 聯 合 祭 祀, 此 活 動 主 要 以 伯 公 為 名, 視 祭 河 江 為 祭 拜 河 中 伯 公 瀰 濃 庄 人 強 調 二 月 祭 與 滿 年 福 中 的 渡 孤 儀 式 無 關, 其 祭 拜 對 象 並 不 是 孤 魂 野 鬼, 而 是 祭 拜 河 中 伯 公 中 壇 庄 下 竹 園 則 在 南 頭 河 及 美 濃 河 交 會 的 二 夾 水 舉 行 渡 孤 祭 河 江 等 儀 式, 屬 於 伯 公 信 仰 中 四 大 福 之 一 的 滿 年 福 活 動, 活 動 主 要 在 歲 末 年 終 時 進 行 超 渡 孤 魂 野 鬼 儀 式, 其 祭 壇 牌 位 上 寫 明 里 社 真 官 並 水 陸 好 兄 弟, 顯 示 下 竹 園 庄 將 祭 河 江 視 為 渡 孤 的 一 種 儀 式 瀰 濃 庄 與 下 竹 園 雖 然 皆 有 祭 拜 河 江 的 儀 式, 但 其 祭 祀 意 義 明 顯 大 不 相 同 水, 一 直 是 重 要 資 源, 尤 其 是 在 農 業 社 會 中, 農 民 對 其 依 賴 特 別 多 農 民 為 農 田 灌 溉, 多 以 開 埤 作 圳 來 開 發 水 利 資 源 由 於 土 地 公 司 管 一 方 土 地, 在 此 區 域 內 的 土 地 山 川 街 弄 巷 道 農 田 及 溪 流 等, 都 為 伯 公 管 轄 範 圍 王 世 慶 指 出 清 代 農 業 社 會 中 由 水 利 關 係, 容 易 形 成 與 水 有 關 信 仰 福 德 神 的 體 系 : 在 清 代 農 業 社 會 中, 水 利 問 題 為 全 莊 人 所 關 心, 與 水 利 灌 溉 有 關 之 村 民 圳 戶 地 主 佃 人, 除 求 神 明 賜 予 灌 溉 順 利, 農 作 豐 收, 並 祈 求 神 明 守 護 埤 圳 免 被 洪 水 天 災 破 壞 土 地 公 既 為 農 民 田 頭 田 尾 及 村 莊 之 守 護 神, 亦 為 埤 圳 圳 戶, 陂 長 用 水 之 眾 地 主 佃 人 所 奉 祀 之 神 明 因 此, 埤 圳 多 設 有 奉 祀 圳 頭 圳 尾 之 福 德 正 神 王 世 慶, 從 清 代 台 灣 農 田 水 利 的 開 發 看 農 村 社 會 關 係, 清 代 台 灣 社 會 經 濟,( 台 北 : 聯 經 出 版 社, 1994), 頁
61 農 業 社 會 中 對 灌 溉 水 的 重 視 與 依 賴, 透 過 祭 祀 土 地 公, 以 祈 求 對 水 資 源 的 保 護, 並 免 於 洪 水 天 災 之 肆 虐 由 農 田 水 利 而 構 成 的 水 利 組 織 及 功 能, 也 衍 生 出 該 地 區 的 信 仰 與 祭 祀 活 動 居 民 之 間 形 成 以 水 利 關 係 為 主 的 祭 祀 社 群, 而 此 水 圳 社 群 在 當 地 農 民 的 生 活 重 心 信 仰 及 經 濟 上, 都 形 成 一 個 完 整 而 封 閉 的 系 統 111 瀰 濃 庄 的 二 月 祭 是 建 立 在 環 繞 庄 內 的 水 系 祭 祀 活 動, 居 民 的 信 仰 具 有 完 整 而 封 閉 的 特 性 111 鍾 明 靜, 水 圳 空 間 的 領 域 性 研 究 以 嘉 南 大 圳 灌 溉 區 為 主,( 桃 園 :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003) 52
62 第 二 節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的 實 踐 瀰 濃 庄 每 個 生 活 領 域 中, 不 論 是 庄 頭 庄 尾, 或 是 田 頭 田 尾, 到 處 皆 可 看 見 伯 公 壇 的 設 立, 伯 公 是 聚 落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最 信 賴 也 是 與 居 民 生 活 最 貼 近 的 神 明 每 一 個 伯 公 壇 每 天 都 有 固 定 的 在 地 居 民 予 以 祭 拜 清 掃, 逢 年 過 節 或 伯 公 慶 典, 居 民 更 準 備 豐 富 祭 品 祭 拜 伯 公 不 但 是 個 人 心 中 的 信 仰, 由 伯 公 壇 的 型 制 與 其 座 落 位 置 做 進 一 步 的 討 論, 更 能 烘 托 出 瀰 濃 庄 的 伯 公 與 聚 落 的 密 切 關 係 本 節 以 伯 公 祭 祀 與 庄 民 關 係 聚 落 與 伯 公 的 關 係, 分 別 討 論 個 人 及 聚 落 在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的 具 體 實 踐 表 現 一 伯 公 信 仰 與 日 常 生 活 在 美 濃 地 區, 祖 先 與 伯 公 具 有 相 等 的 重 要 性, 享 有 同 等 的 祭 祀 地 位, 居 民 視 祭 拜 伯 公 與 祭 拜 祖 先 為 日 常 生 活 中 每 天 重 要 且 必 做 的 事 每 個 伯 公 壇 每 天 都 有 固 定 前 往 祭 拜 的 人, 伯 公 壇 是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信 仰 中 心, 也 是 每 個 生 活 領 域 的 中 心 點 固 定 前 往 祭 拜 者 以 附 近 的 長 者 居 多, 家 戶 中 的 長 者 在 每 天 早 晚 祭 拜 祖 先 前, 會 先 到 伯 公 壇 前 上 香 奉 茶, 然 後 再 到 祖 先 堂 前 祭 拜 以 瀰 濃 庄 柚 仔 的 陳 姓 家 族 為 例, 每 天 早 晚 負 責 祖 堂 的 祭 拜 工 作 的 是 七 十 六 歲 的 陳 玉 鳳, 他 會 先 在 伯 公 壇 前 更 換 清 茶 上 完 香 後, 再 到 祖 堂 前 點 香 祭 拜 他 說 : 我 每 天 早 上 都 先 拜 祖 堂 前 的 伯 公 壇, 之 後 才 去 田 裡 工 作 ; 到 傍 晚, 還 要 再 拜 一 次 伯 公 及 點 廳 下 火, 每 天 都 要 做, 點 完 廳 下 火 還 要 去 橋 那 邊 的 伯 公 拜 爺 112 瀰 濃 庄 埤 頭 下 的 滿 妹 女 士 提 及 : 我 對 祖 先 很 尊 重, 每 朝 晨 會 去 拜 伯 公, 廟 堂 是 罕 得 去, 心 中 有 神 明, 雖 然 不 常 拜, 但 心 中 很 信 從 不 拜 私 廟, 只 有 偶 爾 會 去 廣 善 堂 或 是 竹 頭 角 的 三 山 國 112 此 段 為 筆 者 訪 談 陳 玉 鳳 ( 現 年 76 歲 ) 的 口 述 記 錄 陳 玉 鳳 先 生 也 是 柚 仔 橋 仔 頭 伯 公 每 日 負 責 點 香 火 祭 祀 者 點 廳 下 火 是 客 語 發 音, 意 為 傍 晚 時 分, 將 祖 堂 內 的 燈 火 點 亮, 也 含 有 點 香 祭 拜 的 意 思 拜 爺 是 祭 祀 拜 拜 的 意 思 53
63 王 宮 113 在 美 濃 一 般 普 遍 的 習 慣 : 祖 先 與 伯 公 是 每 天 都 要 祭 拜 的, 若 有 時 間 再 去 廟 裡 拜 神 明, 祖 先 與 伯 公 信 仰 的 祭 祀 凌 駕 於 神 明 的 信 仰 114 除 了 每 天 的 簡 單 祭 祀 之 外, 居 民 遇 每 月 初 一 十 五 在 每 年 二 月 初 二 伯 公 生 八 月 初 二 伯 公 生 日 新 居 落 成 日, 個 人 工 作 職 務 晉 升 或 調 動 家 中 添 丁 或 小 孩 滿 月 作 物 收 成 以 及 各 個 年 節 慶 典 等 等, 則 會 準 備 更 隆 重 的 祭 品 祭 拜 伯 公, 除 了 金 香 紙 外, 大 抵 以 水 果 居 多 在 傳 統 端 午 中 秋 及 過 年 三 大 節 日 的 前 夕, 更 準 備 了 豐 盛 的 三 牲 禮 前 往 祭 拜 由 此 也 可 看 出 美 濃 地 區 居 民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虔 誠, 無 論 大 小 事, 都 要 祭 拜 伯 公 以 祈 求 生 活 及 工 作 平 安 順 利, 也 是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中 最 依 賴 的 神 明 相 較 於 其 他 有 村 落 大 廟 的 地 區, 美 濃 地 區 居 民 與 伯 公 信 仰 的 關 係 較 其 他 神 明 來 得 密 切 伯 公 除 了 是 一 般 居 民 的 守 護 神 之 外, 也 是 兒 童 的 守 護 者, 家 中 若 有 愛 哭 鬧 容 易 生 病 或 較 難 養 育 的 小 孩, 則 會 認 伯 公 為 義 父, 成 為 伯 公 的 義 子 義 女 傳 統 民 間 習 俗 中, 對 於 生 養 不 易 的 小 孩, 有 拜 神 明 為 義 父 義 母 的 風 俗 伯 公 收 義 子 義 女 的 儀 式 與 一 般 日 常 祭 拜 相 似, 並 沒 有 特 別 的 儀 式, 但 須 有 一 位 長 者 在 旁, 上 香 後 由 長 者 秉 告 伯 公, 並 由 小 孩 或 家 長 代 表 行 三 叩 禮, 如 此 則 完 成 認 養 儀 式 埤 頭 下 中 橫 溝 的 黃 姓 家 族, 就 曾 將 家 族 內 的 小 嬰 兒 認 給 中 橫 溝 伯 公 做 女 兒, 因 為 小 女 嬰 剛 出 生 時, 常 無 故 哭 鬧 不 已, 一 直 找 不 到 病 因, 後 經 過 家 中 長 者 提 議, 認 伯 公 為 義 父 不 久 之 後, 就 找 到 病 因, 經 過 緊 急 醫 治 才 獲 得 康 復 115 在 美 濃 其 他 地 區 也 都 流 傳 著 各 式 各 樣 伯 公 守 護 幼 童 的 故 事, 而 成 為 伯 公 義 子 義 女 的 家 庭, 通 常 在 伯 公 生 或 特 定 節 慶 日, 準 備 三 牲 禮 祭 拜 伯 公 傳 統 習 俗 中, 在 大 年 初 一 的 早 晨, 家 中 長 輩 則 會 帶 著 家 人 及 小 孩, 到 聚 落 附 近 的 伯 公 壇 燒 香 祈 福 在 瀰 濃 庄 下 庄 仔 的 李 進 棟 敘 述 著 : 頭 擺, 年 初 一 時 節, 我 阿 嬤 會 帶 著 我 們 幾 個 小 孫 子 去 拜 拜, 先 到 德 勝 公 壇, 繞 到 水 圳 旁 的 伯 公 場 上 香, 然 後 再 到 坑 仔 底 伯 公 拜, 媽 祖 廟 是 最 後 一 站, 滿 妹 為 瀰 濃 庄 埤 頭 下 人, 現 年 70 歲 這 一 段 話 中 的 罕 得 去 是 客 語, 指 的 是 罕 少 去 的 意 思 因 為 埤 頭 下 位 於 廣 善 堂 與 竹 頭 角 庄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的 中 間, 且 埤 頭 下 並 無 寺 廟, 所 以 會 前 往 此 兩 廟 祭 拜 所 謂 的 私 廟 則 指 的 是 一 般 民 眾 在 家 中 設 壇 的 廟 宇 形 式, 指 有 特 定 人 士 會 前 往 祭 拜 的 稱 為 私 廟 在 筆 者 訪 談 過 程 中, 老 一 輩 的 長 者 普 遍 認 為 到 廟 裡 拜 神 明 的 活 動 可 有 可 無, 但 祭 祀 祖 先 及 伯 公 是 必 要 且 重 要 的 此 為 筆 者 田 野 訪 談 口 傳 資 料 54
64 這 樣 繞 完 一 圈 才 會 回 家, 每 年 都 如 此 有 時 一 大 早 五 六 點 去 一 次, 晚 一 點 又 再 去 繞 一 遍 116 從 這 一 段 敘 述 中, 除 了 傳 達 每 年 大 年 初 一 居 民 前 往 聚 落 內 的 伯 公 祭 拜 外, 也 顯 示 出 各 個 伯 公 與 聚 落 之 間 相 對 應 的 關 係, 而 下 庄 仔 的 居 民 主 要 祭 拜 的 即 為 德 勝 公 壇, 伯 公 壇 成 為 各 個 生 活 領 域 的 中 心 點 下 庄 仔 居 民 祭 拜 伯 公 壇 之 外, 也 會 前 往 為 伯 公 慶 典 中 滿 年 福 及 新 年 福 活 動 另 行 搭 建 的 伯 公 場 祭 拜, 以 祈 求 伯 公 來 年 給 予 好 福 氣 二 伯 公 與 聚 落 瀰 濃 庄 開 發 始 端 是 由 靈 山 山 麓 展 開 的, 沿 著 山 麓 邊 緣 而 挺 進 瀰 濃 河 畔, 在 居 住 地 和 開 庄 伯 公 間 則 為 耕 地 瀰 濃 庄 先 民 在 這 新 開 發 的 土 地 中, 建 立 許 許 多 多 的 土 地 公 廟, 在 瀰 濃 庄 聚 落 的 自 然 景 觀 條 件 下, 伯 公 的 設 立 與 聚 落 開 發 歷 史 具 有 依 存 關 係, 豎 立 在 聚 落 各 個 區 域 的 伯 公, 與 村 民 共 同 寫 下 聚 落 的 歷 史 自 瀰 濃 庄 開 庄 以 來, 由 歷 史 地 理 與 人 文 等 因 素 所 形 塑 出 的 伯 公 信 仰 至 少 有 以 下 三 種 特 色 : ( 一 ) 伯 公 作 為 聚 落 指 標 開 庄 伯 公 被 視 為 聚 落 開 發 的 發 韌, 隨 著 拓 墾 的 範 圍 擴 大, 聚 落 漸 次 成 型, 伯 公 壇 也 依 序 建 立 瀰 濃 庄 靈 山 下 的 開 庄 伯 公 設 立 象 徵 著 土 地 開 發 的 奠 基, 尤 其, 拓 墾 初 期 因 懼 怕 原 住 民 加 害, 不 敢 夜 宿 於 新 墾 地, 只 有 將 農 具 放 置 於 開 庄 伯 公 廟 旁, 每 天 來 往 於 武 洛 瀰 濃 之 間 墾 民 們 藉 由 土 地 公 的 信 仰, 藉 以 標 示 我 群, 也 以 此 來 尋 求 心 理 安 定 當 土 地 開 拓 漸 漸 有 成 後, 才 尋 求 屋 舍 聚 落 設 立 之 處, 所 以, 開 庄 伯 公 與 聚 落 有 段 甚 長 的 距 離, 開 庄 伯 公 具 有 開 拓 土 地 初 始 的 標 示 意 義 如 瀰 濃 庄 開 庄 伯 公 前 的 對 聯 所 寫 : 開 闢 荒 原 地, 基 成 瑞 穗 田 入 墾 之 初 的 一 片 荒 原 地, 在 漸 漸 開 墾 有 成 後, 成 為 瑞 穗 良 田 117 在 瀰 濃 庄 開 庄 伯 公 的 重 豎 開 基 碑 文 序 記 錄 了 : 乾 隆 元 年 嘉 應 州 鎮 平 縣 林 氏 兄 弟 率 少 數 之 農 人 渡 台 開 墾 於 月 光 山 之 麓 南 野 一 李 進 棟, 今 年 63 歲, 小 時 候 住 在 瀰 濃 庄 下 庄 仔 頭 擺 在 客 語 中 表 示 過 去 的 時 間 伯 公 場 是 下 庄 仔 每 年 定 期 舉 行 的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祭 場, 在 本 章 第 三 節 3-2 節 中 有 更 詳 細 的 討 論 開 基 伯 公 與 開 庄 伯 公 具 有 同 樣 意 義, 開 基 具 有 開 墾 奠 基 的 意 思, 開 庄 則 為 聚 落 的 發 跡 之 意 一 般 民 眾 則 以 開 庄 伯 公 稱 之 55
65 帶, 結 社 立 壇 祀 福 神, 此 為 庇 佑 平 安 繁 華 墾 地 於 茲 二 百 十 五 載 矣, 邇 來 鎮 下 人 士 感 戴 呵 護 深 恩 鑑 及 神 壇 頹 落 棟 于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歲 次 庚 寅 月 初 五 支 良 辰 為 重 修 落 成 盛 典 以 誌 118 在 此 碑 文 中 記 載 了 墾 民 結 社 立 壇 祀 福 神, 則 是 祈 求 福 神 庇 佑 墾 民 平 安, 並 且 能 讓 墾 地 繁 華, 讓 開 墾 順 利 有 成 在 美 濃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序 中 有 一 段 關 於 靈 山 下 開 庄 伯 公 之 記 載 : 竊 思 瀰 濃 庄 自 前 清 乾 隆 元 年 歲 次 丙 辰 迄 今 二 百 四 十 餘 年 前, 由 先 賢 超 群 壯 志 跋 涉 台 屬, 辛 苦 備 嘗, 在 於 美 濃 靈 山 山 麓 下 開 基 奠 礎, 先 在 鰱 鯉 吐 舌 地 形 安 奉 開 庄 伯 公 福 德 壇, 經 後 本 庄 地 形 及 水 源 之 變 幻, 庄 民 為 求 平 安 在 庄 頭 又 安 奉 伯 公 福 德 壇, 而 後 相 繼 在 此 地 安 奉 福 德 正 神, 至 今 已 有 二 百 餘 年 悠 久 之 冊 119 在 碑 文 中 描 述 了 墾 民 移 墾 的 過 程, 在 入 墾 瀰 濃 庄 之 際, 一 切 都 未 就 緒 之 前, 墾 民 為 求 穩 定 農 民 之 心 靈, 先 設 立 了 開 庄 伯 公, 墾 民 在 設 立 伯 公 壇 之 後, 心 中 有 了 踏 實 感, 進 而 著 手 進 行 土 地 墾 殖, 伯 公 信 仰 在 墾 民 的 心 中 確 實 佔 有 重 要 地 位 開 庄 伯 公 的 設 立 不 但 有 助 於 同 族 群 的 墾 民 辨 認 土 地 界 標, 當 然 也 帶 著 向 他 族 宣 示 的 意 味 瀰 濃 庄 本 是 平 埔 番 及 傀 儡 番 之 地, 在 其 西 側 又 有 漳 泉 籍 墾 民 伺 機 而 動, 墾 民 先 設 立 伯 公 壇, 以 確 定 劃 定 土 地 界 標 族 群 分 辨 之 意 同 樣 的, 由 武 洛 為 基 地 的 另 一 批 墾 民, 在 入 墾 龍 肚 庄 時, 也 運 用 了 同 樣 的 方 式 開 墾 龍 肚 區 而 由 瀰 濃 庄 陸 續 向 外 開 墾 的 竹 頭 角 庄 九 芎 庄 中 壇 庄 新 民 庄 以 及 月 眉 庄 ( 楠 梓 仙 區 ) 等 等, 總 在 開 墾 之 初, 設 立 開 庄 伯 公 以 奠 開 墾 之 基 瀰 濃 庄 的 伯 公 壇 沿 著 月 光 山 靈 山 山 麓 建 立, 一 部 分 沿 著 溪 流 水 口, 在 耕 地 平 原 間, 反 而 較 少 伯 公 壇 ( 圖 7) 以 瀰 濃 庄 內 的 五 個 里 範 圍 來 看, 在 中 圳 里 瀰 濃 里 東 門 里 泰 安 里 合 和 里 內 的 伯 公 壇 分 布, 沿 著 在 靈 山 月 光 山 山 麓 一 帶 到 東 邊 與 竹 頭 角 庄 為 鄰, 此 區 為 低 矮 山 麓 地 區, 密 度 最 高, 形 成 一 個 帶 狀 的 分 布 型 態, 再 沿 著 瀰 濃 庄 的 四 周 設 立 節 錄 自 重 豎 開 基 碑 文 序, 見 附 錄 3-1 節 錄 自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序, 見 附 錄
66 伯 公 壇, 成 為 瀰 濃 庄 的 外 圍 標 的, 也 成 為 聚 落 範 圍 的 指 標 此 則 意 味 著 瀰 濃 庄 聚 落, 在 伯 公 的 守 護 下, 居 民 可 以 安 心 的 耕 作 生 活 由 瀰 濃 庄 開 庄 伯 公 為 起 點, 向 東 或 向 南 邊 開 墾, 隨 著 墾 地 的 不 斷 墾 成, 伯 公 壇 也 隨 著 移 墾 方 向 四 處 設 立 圖 7: 瀰 濃 庄 伯 公 分 布 圖 引 自 張 二 文, 美 濃 土 地 伯 公 的 故 事, 頁 61 註 : 圖 中 數 字 表 示 中 圳 里 瀰 濃 里 東 門 里 泰 安 里 及 合 和 里 各 里 的 伯 公 壇 座 落 位 置, 每 個 數 字 代 表 一 座 伯 公 壇, 由 圖 中 可 顯 示 出 中 圳 里 及 瀰 濃 里 沿 著 山 麓 地 帶 的 區 域, 伯 公 壇 數 量 最 多 瀰 濃 庄 內 的 伯 公 壇 具 有 聚 落 指 標 明 顯 意 義, 並 與 各 生 活 領 域 圈 有 一 對 一 對 應 關 係 沿 著 永 安 路, 聚 落 的 中 心 又 細 分 為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下 庄 仔 三 個 生 活 領 域 圈 分 別 為 東 柵 門 到 花 樹 下 的 上 庄 仔, 上 庄 仔 居 民 以 東 門 樓 邊 的 庄 頭 伯 公 為 主 要 祭 祀 中 心, 而 庄 頭 伯 公 也 是 上 庄 仔 居 民 最 主 要 的 休 閒 聚 會 場 所 中 庄 仔 則 分 別 有 花 樹 下 伯 公 坑 仔 底 伯 公 ( 又 名 永 安 橋 伯 公 ) 兩 座 伯 公 為 主 要 祭 祀 中 心 其 中 花 樹 下 伯 公 的 祭 祀 範 圍 包 含 了 中 庄 仔 及 上 庄 仔 的 一 小 部 分 花 樹 下 到 三 洽 水 間 以 坑 仔 底 伯 公 為 主 要 祭 祀 中 心 ; 三 洽 水 到 西 柵 門 的 下 庄 仔 則 有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及 德 勝 公 壇 在 永 安 路 的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下 庄 仔 三 個 生 活 領 域 中, 各 有 其 代 表 庄 頭 的 伯 公, 伯 公 壇 成 為 各 個 生 活 領 域 的 中 心 點 各 生 活 領 域 都 有 所 屬 的 伯 公 壇, 領 域 界 定 相 當 清 楚 ( 圖 8) 其 中 中 庄 仔 與 下 庄 仔 的 伯 公, 在 新 年 福 滿 57
67 年 福 祭 典 時 相 互 邀 請 參 加 祭 祀 活 動, 有 伯 公 之 間 相 互 交 陪 意 味, 也 顯 示 出 中 庄 仔 與 下 庄 仔 之 間 頻 繁 的 人 群 互 動 至 於 在 瀰 濃 庄 的 柚 仔 及 埤 頭 下 聚 落 也 有 聚 落 與 伯 公 壇 呈 現 一 對 一 對 應 關 係 柚 仔 居 民 則 以 柚 仔 福 德 祠 伯 公 為 中 心, 而 埤 頭 下 聚 落 則 以 中 圳 埤 畔 的 糧 埤 伯 公 為 生 活 領 域 中 心 圖 8: 瀰 濃 庄 伯 公 壇 與 聚 落 對 應 圖 ( 二 ) 伯 公 具 管 水 與 鎮 水 功 能 瀰 濃 庄 境 內 有 三 條 溪 流 流 經, 境 內 多 水 及 水 利 灌 溉 之 溝 渠, 在 重 要 的 圳 口 都 設 立 伯 公, 土 地 公 座 落 方 位 大 抵 與 水 流 方 向 垂 直 或 相 逆 ( 圖 8) 伯 公 不 僅 管 理 一 方 土 地, 也 有 管 水 鎮 水 的 作 用 120 如 沿 著 羌 子 寮 溪 設 立 的 糧 埤 伯 公 上 橫 溝 伯 公 中 橫 溝 伯 公 下 橫 溝 伯 公 攔 埤 伯 公 和 坑 仔 底 伯 公, 都 設 立 於 羌 子 寮 溪 畔 ; 尤 其 糧 埤 伯 公 更 坐 鎮 於 中 圳 120 美 容, 土 地 公 廟 聚 落 聚 落 的 指 標 : 以 草 屯 鎮 為 例, 頁
68 埤 的 邊 坡, 看 守 著 供 應 農 民 耕 作 灌 溉 水 來 源 的 中 圳 埤, 使 得 伯 公 與 水 的 關 係 更 形 密 切, 也 顯 示 居 民 對 耕 作 水 的 依 賴 和 重 視 121 美 濃 有 三 座 全 台 僅 有 的 里 社 真 官, 居 民 稱 為 社 官 伯 公, 分 別 位 於 開 發 歷 史 較 早 的 瀰 濃 庄 龍 肚 庄 及 九 芎 庄 白 虎 通 疏 證 中 : 凡 民 間 所 私 立 之 社, 皆 稱 里 社, 自 不 必 泥 於 二 十 五 家 之 社, 始 稱 里 社 也 又 曰 : 古 者 自 天 子 下 至 庶 民, 皆 得 封 土 立 社, 以 祈 福 報 功, 其 所 祀 之 神 曰 社, 其 所 祀 神 之 所 亦 曰 社 122 可 見 社 是 是 最 小 單 位 的 社 神, 里 社 不 僅 具 有 土 地 社 神 的 特 性, 祂 也 是 專 司 水 口 的 伯 公, 這 可 從 龍 肚 庄 地 區 的 里 社 真 官 石 碑 刻 有 龍 莊 水 口 九 芎 庄 的 水 土 里 社 貞 官 位 中 可 得 到 印 證 這 三 座 里 社 真 官 都 位 於 河 道 旁, 且 具 於 聚 落 末 端 河 流 出 口 處, 且 面 對 村 莊 聚 落, 具 有 把 持 水 口 的 任 務, 以 守 護 維 繫 全 庄 村 民 所 賴 以 維 生 的 水, 也 可 得 知 居 民 對 里 社 真 官 寄 予 高 度 的 期 望 在 河 道 往 來 交 通 樞 紐 之 處, 庄 民 也 會 設 立 伯 公 壇, 祈 冀 伯 公 鎮 水 管 水 的 功 能, 以 保 佑 橫 渡 溪 流 居 民 的 安 全 如 瀰 濃 河 南 柵 門 渡 船 頭 的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楊 寮 下 的 中 圳 伯 公 等, 也 是 與 水 有 密 切 關 係 的 伯 公 壇 以 南 柵 門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為 例, 南 柵 門 為 聚 落 中 心 上 中 下 庄 等 通 往 南 邊 柚 仔 等 各 庄 社 的 渡 口, 夏 秋 之 際, 溪 水 暴 漲, 村 民 渡 溪 往 來 均 靠 竹 筏 撐 渡 過 溪, 但 因 竹 筏 翻 覆 溺 斃 之 事 件, 時 有 所 聞, 所 以 在 渡 口 設 有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壇, 祈 求 鎮 煞 及 超 渡 冤 魂 123 而 在 楊 寮 下 的 伯 公 壇, 正 位 於 瀰 濃 庄 居 民 與 中 壇 庄 往 來 的 要 道 中 樞, 因 路 途 遙 遠, 且 在 此 處 剛 好 有 數 棵 百 年 老 樹, 供 居 民 落 腳 休 息 之 處, 但 也 因 為 居 民 往 來 必 須 渡 過 溪 流, 被 洪 水 沖 走 的 危 險 性 增 加, 居 民 於 是 設 立 伯 公 壇, 保 佑 往 來 於 中 壇 庄 和 瀰 濃 庄 耕 作 的 農 民 從 羌 子 寮 溪 畔 的 伯 公 壇 到 里 社 真 官 水 口 伯 公 南 柵 門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以 及 楊 寮 下 伯 公 等 等, 由 伯 公 壇 的 座 落 位 置 及 其 特 性, 都 可 說 明 瀰 濃 庄 人 尤 其 在 意 伯 公 的 管 水 鎮 水 功 能 ; 瀰 濃 庄 伯 公 壇 的 設 立 表 現 出 強 烈 水 性, 也 顯 示 與 水 的 關 係 密 切 居 民 將 水 對 生 活 的 重 要, 以 及 對 水 的 依 賴 都 表 現 在 伯 公 信 仰 上, 成 為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上 的 一 大 特 色 121 攔 埤 伯 公 原 本 被 村 民 遺 忘 在 荒 煙 漫 草 間, 後 因 美 濃 工 業 區 的 開 發, 土 地 整 理 後 被 村 民 發 現, 村 民 依 據 擲 茭 獲 得 伯 公 同 意, 將 原 址 伯 公 遷 於 現 今 近 路 口 之 處, 新 建 伯 公 祠 並 於 2005 年 落 成 122 漢, 班 固 撰, 清, 陳 立 疏 證, 白 虎 通, 中 國 子 學 名 著 集 成 編 印 基 金 會 印 行 123 阿 彌 陀 佛 碑 的 設 立 與 往 來 交 通 關 係 密 切, 在 美 濃 許 多 重 要 交 通 路 口 車 輛 往 來 事 故 多 的 地 方, 皆 有 設 阿 彌 陀 佛 碑, 應 該 也 有 鎮 煞 超 渡 作 用, 只 是 未 如 南 柵 門 的 阿 彌 陀 佛 碑 發 展 成 伯 公 壇 59
69 ( 三 ) 伯 公 壇 型 制 與 自 然 環 境 結 合 伯 公 的 祭 祀 多 以 石 頭 祭 拜 開 始, 以 中 壇 庄 的 九 芎 樹 伯 公 碑 記 為 例 : 本 庄 於 乾 隆 元 年 丁 巳 開 基 於 此, 九 芎 樹 福 德 正 神 蒞 於 斯 亦 得 其 所, 當 初 在 水 圳 路 邊 一 株 九 芎 樹 下 豎 立 河 石 奉 祀, 又 如 共 和 橋 福 德 祠 沿 革 : 斯 時 先 覺 者, 前 輩 吳 帶 福 吳 發 興 二 位 信 士, 豎 立 河 石 為 神, 與 鄉 民 信 士 膜 拜 可 以 看 出 伯 公 信 仰 初 期 的 型 制 多 以 河 石 為 主, 之 後 演 變 成 石 碑 或 甚 至 伯 公 像 ; 但 並 不 是 每 一 座 伯 公 都 有 此 演 變 過 程 在 伯 公 壇 外 觀 上 則 有 土 壟 到 伯 公 壇 伯 公 祠 廟 等 形 式 的 演 進 美 濃 地 區 的 伯 公 傳 統 型 制 以 露 天 開 放 式 祭 壇 為 主, 有 別 於 一 般 小 祠 小 廟 型 制 此 露 天 開 壇 式 伯 公 壇 源 起 於 古 代 對 土 地 對 社 神 之 崇 拜 而 來, 而 由 古 文 獻 中 也 可 看 出 社 祭 之 型 制 : 廣 雅 : 圓 丘 大 壇, 祭 天 也, 方 澤 大 折, 祭 地 也 孝 經 緯 曰 : 社, 土 地 之 主 也, 土 地 闊 不 可 盡 敬, 故 封 土 為 社, 以 報 功 也 周 書 亦 云 : 社 祭 土 而 主 陰 氣 也, 天 子 太 社, 必 受 霜 露 風 雨, 以 達 天 地 之 氣 也 124 由 此 可 知, 古 代 中 社 的 型 制 以 露 天 土 壠 為 主, 尤 其 注 重 天 圓 地 方 的 型 制 美 濃 地 區 的 伯 公 壇 承 襲 了 自 古 以 來 社 的 型 制, 露 天 式 伯 公 壇 多 以 天 圓 地 方 概 念 而 設, 外 觀 上 可 看 出 外 圓 內 方 的 造 型, 拜 壇 為 方 形, 護 手 為 直 角, 後 有 化 胎, 多 以 八 卦 圖 案 堆 疊 而 起, 充 分 反 映 信 仰 中 前 虛 後 實 陰 陽 太 極 觀 念 ( 圖 9) 禮 記. 郊 特 性, 引 自 禮 記 今 註 今 譯 ( 上 ),( 台 北 : 商 務 印 書 館,1970), 頁 客 家 式 的 建 築 中, 正 廳 後 方 以 土 填 高 的 半 月 形 土 堆 名 為 化 胎, 有 如 房 子 的 靠 背, 在 風 水 上 其 有 安 穩 的 象 徵, 無 論 陽 宅 或 陰 宅, 都 會 運 用 化 胎 的 型 式 化 胎 的 設 計 也 運 用 在 伯 公 壇 的 設 計 上 60
70 圖 9: 瀰 濃 庄 開 庄 伯 公 外 圓 內 方 的 型 制 一 般 客 家 人 在 注 重 風 水 的 觀 念 影 響 下, 對 於 聚 落 的 格 局 也 多 有 要 求, 背 山 面 水 的 聚 落 型 態 成 為 村 落 的 基 本 格 局 對 照 瀰 濃 庄 聚 落 格 局 則 與 此 相 呼 應, 即 在 瀰 濃 聚 落 前 有 瀰 濃 河, 後 有 月 光 山 雙 峰 山 靈 山 做 為 後 靠, 此 種 設 計 不 但 運 用 在 聚 落 格 局 中, 伯 公 壇 的 型 制 及 聚 落 內 的 夥 房 也 多 依 此 建 立 整 個 瀰 濃 庄 聚 落 的 建 構, 其 實 也 就 是 伯 公 壇 型 制 格 局 的 放 大 瀰 濃 聚 落 的 建 構 與 伯 公 壇 的 型 制, 正 反 映 出 信 仰 與 自 然 環 境 結 合 的 特 色 ( 圖 6, 圖 9) 目 前, 美 濃 近 四 百 座 的 伯 公 壇 中, 約 有 三 百 座 已 翻 修 為 廟 祠 型 式, 而 僅 存 的 四 分 之 一 為 傳 統 露 天 式 伯 公 壇 126 各 地 翻 修 伯 公 壇 之 熱 潮, 除 了 受 到 六 十 年 代 農 村 富 裕 的 經 濟 影 響 外, 與 居 民 不 忍 伯 公 受 風 吹 雨 打 的 觀 念 亦 有 關 美 濃 地 區 因 栽 種 菸 葉, 由 公 賣 局 以 保 證 價 格 收 購, 使 得 農 村 經 濟 收 入 穩 定, 各 聚 落 居 民 在 經 濟 生 活 好 轉 之 餘, 也 紛 紛 將 傳 統 伯 公 壇 整 修 為 廟 祠 型 制 126 參 見 附 錄 3-3 美 濃 各 里 伯 公 型 制 比 例 表 參 閱 張 二 文, 美 濃 土 地 伯 公 的 故 事, 頁
71 第 三 節 人 群 的 互 動 與 伯 公 會 組 織 伯 公 的 關 係 即 人 群 的 關 係, 伯 公 的 往 來 互 動 網 絡, 其 實 也 就 是 人 群 互 動 的 網 絡, 人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的 祭 祀 活 動, 傳 達 人 群 對 信 仰 的 意 念, 而 伯 公 會 的 組 織 運 作 也 凝 聚 了 人 群 的 共 識 除 了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往 來 之 外, 伯 公 與 伯 公 之 間 的 相 互 交 陪 也 顯 示 出 人 群 互 動 的 頻 繁, 各 聚 落 的 代 表 性 伯 公, 在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慶 典 時, 會 到 另 一 個 聚 落 的 伯 公 壇 作 客, 形 成 一 種 跨 村 落 的 祭 祀 活 動 本 節 以 瀰 濃 庄 內 的 伯 公 信 仰 的 祀 典 活 動 為 例, 討 論 人 群 互 動 的 關 係, 並 由 瀰 濃 庄 柚 仔 伯 公 會 及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的 組 織 與 運 作, 探 討 人 群 間 透 過 伯 公 會 組 織 運 作, 達 到 對 公 眾 事 務 的 參 與 並 彰 顯 出 更 大 的 人 群 力 量 一 人 群 的 互 動 瀰 濃 庄 伯 公 的 祭 典, 一 年 中 較 盛 大 隆 重 的 祭 祀 節 日 約 有 五 個, 即 四 大 福 及 伯 公 壇 落 成 紀 念 日 所 謂 四 大 福 即 是 : 正 月 的 新 年 福 二 月 初 二 伯 公 生 八 月 初 二 伯 公 生 滿 年 福 瀰 濃 庄 的 伯 公 壇 祭 祀 組 織 以 福 首 制 為 多, 辦 理 四 大 福 或 伯 公 壇 紀 念 活 動 時, 由 福 首 向 庄 民 問 名 題 緣 若 有 意 願 擔 任 福 首 者, 可 在 登 席 食 福 後, 提 領 豬 腳, 即 為 下 次 伯 公 福 的 福 首 相 較 於 其 他 地 區 以 輪 庄 祭 祀 或 分 組 輪 值 爐 主 的 祭 祀 組 織, 如 南 隆 地 區 的 六 寮 庄 把 庄 內 戶 長 分 組, 每 年 以 抽 籤 方 式 產 生 値 年 福 首, 瀰 濃 庄 內 伯 公 祭 祀 祖 織 的 福 首 制, 則 顯 得 組 織 較 為 鬆 散 而 較 具 彈 性 127 福 首 多 由 各 聚 落 各 村 內 里 鄰 長 熱 心 公 務 或 熟 悉 地 方 人 事 物 的 人 所 擔 任 擔 任 輪 值 福 首 者 全 為 義 務 職, 並 且 到 各 村 各 家 去 詢 問 是 否 參 加 伯 公 福 活 動, 此 謂 問 名 問 名 後 願 意 參 加 伯 公 福 的 人, 福 首 會 將 其 姓 名 抄 錄, 並 交 由 禮 生 登 錄 在 祭 典 中 祈 福 祝 文 的 副 榜 內, 儀 式 中 會 誦 讀 捐 助 人 的 姓 名, 象 徵 在 伯 公 及 眾 神 明 之 前 為 捐 助 人 祈 福 的 意 思 每 個 被 問 名 的 人, 到 登 席 當 天 再 現 場 繳 交 費 用, 捐 助 人 所 繳 的 費 用 中, 部 分 作 為 祀 典 祭 儀 的 費 用, 其 餘 作 為 登 席 的 餐 費 問 名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由 福 首 收 取 伯 公 祭 祀 與 演 戲 的 費 用,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伯 公 壇 因 有 全 127 南 隆 地 區 六 寮 庄 為 日 治 期 間 才 開 始 開 發 的 土 地, 當 時 招 募 了 一 批 來 至 新 竹 州 的 墾 民 入 墾, 使 得 此 地 區 的 生 活 型 態 與 祭 儀 方 式 與 美 濃 舊 部 落 的 瀰 濃 庄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若 以 福 首 產 生 方 式 而 言, 此 種 分 組 輪 值 的 方 式, 與 瀰 濃 庄 內 自 由 提 領 豬 腳 的 習 俗 相 比 較, 則 較 具 強 制 性 與 義 務 性 62
72 庄 性 的 作 大 戲 活 動 --- 二 月 戲, 所 以 極 少 獨 立 舉 辦 酬 神 戲, 因 此 各 伯 公 壇 問 名 時 費 用 主 要 用 在 祭 儀 的 支 出 瀰 濃 庄 福 首 問 名 的 方 式 是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其 意 義 類 似 於 一 般 俗 稱 的 收 丁 口 錢, 但 通 常 以 募 捐 的 方 式 較 多, 並 無 一 定 強 制 性 及 義 務 性, 問 名 的 範 圍 大 抵 不 出 以 伯 公 壇 為 中 心 的 生 活 領 域 128 各 聚 落 的 伯 公 壇, 不 見 得 每 一 個 節 慶 都 舉 行 隆 重 祭 祀 活 動, 通 常 會 選 擇 一 到 兩 個 重 要 節 日 舉 辦 大 型 祭 祀 活 動, 例 如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等 等, 但 一 些 祭 祀 規 模 較 小 的 伯 公 壇, 則 通 常 會 以 伯 公 落 成 紀 念 日 舉 辦 還 神 儀 式 作 福 儀 式 後, 村 民 則 參 加 食 福 活 動, 若 經 費 充 裕 則 有 酬 神 戲 的 節 目, 即 俗 稱 的 作 大 戲 村 民 藉 登 席 聚 餐 活 動 與 看 大 戲 聯 絡 彼 此 情 感 以 下 從 伯 公 信 仰 例 行 的 五 大 祀 典 活 動 中, 探 討 瀰 濃 庄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中 伯 公 信 仰 的 實 踐 情 形 : ( 一 ) 新 年 福 與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的 舉 行 在 立 春 後 的 時 節, 為 祈 求 未 來 新 的 一 年 有 好 的 收 成, 五 穀 豐 收 及 風 調 雨 順, 特 邀 請 庄 內 的 伯 公 一 起 祭 拜 ; 在 一 年 的 終 了, 作 物 收 成 之 後, 庄 民 同 懷 感 激, 再 行 祭 拜, 則 為 滿 年 福 一 般 伯 公 壇 的 滿 年 福 約 在 冬 至 前 舉 辦 完 畢 至 於 瀰 濃 庄 下 庄 的 滿 年 福, 遲 至 農 曆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入 年 假 後 才 舉 行, 乃 為 配 合 搭 設 伯 公 場 的 時 間, 是 瀰 濃 庄 內 最 晚 的 一 例 新 年 福 與 滿 年 福 代 表 了 人 群 的 祈 福 感 謝 之 意, 也 是 古 代 以 來 春 祈 秋 報 之 延 續 瀰 濃 庄 各 聚 落 舉 辦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的 日 期 稍 具 彈 性, 而 且 各 聚 落 伯 公 壇 作 福 的 時 間 會 錯 開, 以 方 便 庄 民 登 席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新 年 福 與 滿 年 福 活 動, 舉 辦 的 方 式 是 以 各 聚 落 為 單 位, 在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五 個 聚 落, 其 舉 辦 的 地 點 各 有 不 同, 除 了 下 庄 仔 的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活 動 將 全 瀰 濃 庄 較 有 歷 史 的 伯 公 拜 請 至 伯 公 場 祭 拜 外, 瀰 濃 庄 其 他 地 區 的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活 動, 都 在 各 聚 落 內 較 具 代 表 性 的 伯 公 壇 舉 行 如 柚 仔 的 祭 祀 活 動 就 在 柚 仔 福 德 祠 舉 辦, 埤 頭 下 的 祭 儀 則 選 在 圓 山 伯 公 祠, 上 庄 仔 的 舉 辦 地 點 就 在 庄 頭 伯 公, 以 及 中 庄 仔 的 花 樹 下 伯 公 ( 表 3) 下 庄 仔 滿 年 福 邀 請 瀰 濃 庄 聚 落 內 的 七 座 伯 公 參 與 祭 祀, 包 含 靈 山 山 下 的 開 庄 伯 公 128 一 般 所 稱 的 收 丁 口 錢, 又 稱 提 丁, 以 土 地 公 所 管 轄 的 範 圍 內 為 多 收 取 的 方 式 有 按 每 戶 的 丁 數, 有 時 按 丁 口 數, 或 按 口 數, 也 有 按 每 戶 多 少 錢 或 募 捐 的 方 式 瀰 濃 庄 的 問 名 方 式 多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也 有 以 募 捐 方 式, 採 自 由 加 入 的 型 態 參 閱 美 容, 土 地 公 廟 聚 落 聚 落 的 指 標 : 以 草 屯 鎮 為 例, 頁
73 蠻 頭 羅 樹 下 伯 公 坑 仔 底 伯 公 花 樹 下 伯 公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爺 中 圳 糧 陂 伯 公 以 及 庄 頭 伯 公 至 臨 時 搭 建 之 伯 公 場 過 新 年, 待 新 年 福 結 束 後, 即 由 中 庄 仔 拜 請 伯 公 至 花 樹 下 伯 公 作 客, 參 加 該 區 之 新 年 福 活 動 瀰 濃 庄 境 內 中 庄 仔 與 下 庄 仔 的 伯 公, 在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之 時 相 互 邀 請 參 加 祭 祀 活 動, 拜 請 伯 公 到 各 聚 落 去 作 客, 有 伯 公 之 間 相 互 交 陪 意 味, 而 伯 公 的 關 係 也 就 是 人 群 的 關 係, 由 此 可 看 出 中 庄 仔 與 下 庄 仔 間 人 群 互 動 的 頻 繁 表 3: 瀰 濃 庄 各 聚 落 舉 辦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活 動 地 點 聚 落 名 稱 地 點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下 庄 仔 埤 頭 下 柚 仔 庄 頭 伯 公 花 樹 下 伯 公 永 安 路 結 壇 搭 設 伯 公 場 圓 山 伯 公 柚 仔 福 德 祠 ( 二 ) 伯 公 生 與 落 成 紀 念 日 一 年 有 兩 次 的 伯 公 生 日, 分 別 為 農 曆 二 月 二 日 及 農 曆 八 月 二 日, 聚 落 居 民 也 會 準 備 祭 祀 物 品, 如 金 香 水 果 及 牲 禮 等, 到 伯 公 壇 祭 拜 敬 奉, 有 些 伯 公 壇 會 在 二 次 的 伯 公 生 日 中 擇 一 辦 理, 瀰 濃 庄 中 庄 仔 坑 仔 底 伯 公 為 二 月 二 日 舉 辦 慶 祝 伯 公 生 祭 典, 上 庄 仔 的 庄 頭 伯 公 及 下 庄 仔 的 德 勝 公 壇 伯 公 生 祭 典 為 八 月 二 日, 伯 公 生 祭 典 時, 居 民 也 會 辦 理 較 隆 重 的 還 神 祭 典 除 了 伯 公 生 之 外, 許 多 伯 公 壇 也 會 擇 定 伯 公 陞 座 登 基 日, 舉 行 盛 大 的 還 神 祭 典, 亦 即 伯 公 壇 ( 祠 ) 修 建 落 成 紀 念 日 舉 行 如 瀰 濃 庄 埤 頭 下 的 糧 埤 伯 公 為 農 曆 十 月 十 九 日, 同 樣 位 於 羌 子 寮 溪 的 攔 埤 伯 公, 則 在 農 曆 八 月 十 五 日 落 成 紀 念 日 當 天 晚 上 辦 理 還 神 儀 式, 並 在 隔 天 中 午 辦 理 居 民 登 席 活 動 ( 三 ) 食 福 伯 公 信 仰 的 祭 典 儀 式 中, 食 福 與 做 大 戲, 則 是 瀰 濃 庄 內 普 遍 而 興 盛 的 活 動 食 福, 又 稱 吃 福 食 伯 公 福 傳 統 文 獻 中 有 : 歲 時 祈 報, 里 中 鳩 錢 祭 社, 謂 之 64
74 食 福 129 村 里 中 的 居 民 為 共 同 舉 辦 祭 典, 集 合 公 眾 的 錢, 以 辦 理 歲 時 祈 報 祭 儀, 在 祭 典 儀 式 之 後 登 席 吃 福 作 大 戲 則 為 祈 福 儀 式 後, 為 對 神 明 致 感 謝 之 意, 特 舉 行 酬 神 戲, 以 娛 神 明 村 民 藉 由 登 席 吃 福 看 大 戲, 以 此 互 動 往 來, 而 吃 福 與 作 大 戲 亦 為 人 群 互 動 是 最 有 吸 引 力 的 一 環 村 庄 居 民 也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的 食 福 活 動, 而 達 到 社 交 之 儀, 並 與 居 民 產 生 互 動 由 於 參 加 伯 公 福 者, 皆 可 登 席 參 加 聚 餐, 且 通 常 一 戶 人 家 會 同 時 參 加 其 住 家 附 近 數 個 伯 公 壇 的 伯 公 福 吃 福 的 活 動 成 為 瀰 濃 庄 人 與 人 之 間 往 來 互 動 的 緣 由, 此 吃 福 模 式 行 之 有 年, 百 餘 年 來 維 持 著 同 樣 的 形 式 由 瀰 濃 庄 各 地 伯 公 壇 辦 理 食 福 的 日 期 來 看 ( 表 4), 瀰 濃 庄 境 內 吃 伯 公 福 的 風 氣 頗 盛, 以 埤 頭 下 聚 落 的 居 民 為 例, 埤 頭 下 聚 落 內 辦 理 食 福 的 伯 公 就 有 五 個, 有 的 伯 公 壇 一 年 還 會 辦 理 一 到 四 次 不 等 的 福 會, 可 見 居 民 之 間 的 往 來 互 動 的 頻 繁, 也 顯 示 出 伯 公 信 仰 與 瀰 濃 庄 民 關 係 密 切, 成 為 日 常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表 4: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各 區 吃 伯 公 福 時 間 表 伯 公 名 稱 新 年 福 伯 公 生 滿 年 福 落 成 紀 念 日 開 庄 伯 公 1/19 11 月 上 庄 仔 庄 頭 伯 公 1/14 庄 頭 伯 公 8/2 庄 頭 伯 公 11/14 中 庄 仔 花 樹 下 伯 公 坑 仔 底 伯 公 2/2 花 樹 下 伯 公 11 月 1/17 下 庄 仔 1/16 永 安 路 結 壇 德 勝 公 8/2 莿 桐 坑 8/2 12/26 永 安 路 結 壇 老 圳 底 伯 公 9/1 竹 園 伯 公 11/27 埤 頭 下 圓 山 伯 公 1/13 圓 山 伯 公 8/2 圓 山 伯 公 11/13 糧 埤 伯 公 10/19 獅 尾 伯 公 3/28 攔 埤 伯 公 8/15 月 光 山 伯 公 伯 婆 9/4 柚 仔 柚 仔 福 德 祠 1/16 柚 仔 福 德 祠 2/2;8/2 柚 仔 福 德 祠 11 月 註 : 以 上 日 期 為 以 農 曆 為 準 129 陳 培 桂, 淡 水 廳 志, 台 灣 文 獻 史 料 叢 刊 第 一 輯 (18),( 台 北 : 行 政 院 文 建 會,2006), 頁
75 二 伯 公 會 的 組 織 與 運 作 ( 一 ) 柚 仔 伯 公 會 柚 仔 福 德 祠 所 成 立 的 柚 仔 伯 公 會 是 瀰 濃 庄 境 內 最 具 規 模 組 織 最 為 完 備 的 伯 公 會 柚 仔 伯 公 會 成 立 於 光 緒 年 間, 成 立 之 初 由 柚 仔 庄 民 八 姓 二 十 四 家 認 捐 資 金 或 稻 穀 或 田 地 組 成, 聚 集 為 數 不 少 的 資 產, 因 此 柚 仔 伯 公 會 也 是 美 濃 地 區 唯 一 向 政 府 單 位 登 記 有 案 的 伯 公 其 後 又 有 大 正 年 間 (1913) 庄 中 富 農 紹 猷 捐 地 八 分 八 厘, 以 作 為 筏 渡 設 施 基 金, 用 以 雇 工 渡 竹 筏 來 往 於 南 柵 門 與 柚 仔 之 間 ; 使 得 其 田 產 數 量 成 為 瀰 濃 庄 內 最 多 的 伯 公 會, 因 此 瀰 濃 庄 南 柵 門 的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爺 壇 入 口 處 特 立 施 渡 碑, 記 載 柚 仔 伯 公 管 理 筏 渡 基 金 事 宜 : 立 施 渡 碑 記 字 人 林 紹 猷, 嘗 思 輿 梁 之 設, 原 以 利 濟 行 人, 想 我 瀰 濃 南 柵 橋 樑 實 為 要 區, 凡 遇 夏 秋 往 來 行 人 難 以 飛 渡, 在 昔 前 輩 鳩 資 置 產 曾 買 有 大 租 穀 碩, 以 為 歷 年 撐 渡 工 資, 豈 意 前 清 國 時 光 緒 十 四 年 間 清 丈 田 甲, 將 大 租 穀 碩 盡 廢, 所 以 筏 渡 無 資 也 時 有 伯 璋 林 先 生 前 來 勸 處 捐 金 再 行 施 渡, 而 猷 鼎 立, 其 間 將 自 己 置 買 之 田 施 為 渡 田, 歷 年 既 有 瞨 租 穀 貳 拾 陸 碩, 以 為 歷 年 渡 資 即 交 柚 子 林 伯 公 祀 典 內 人 林 洪 寶 經 理, 為 願 我 同 人 相 承 勿 替, 以 垂 久 遠 也 夫 大 正 貳 年 貳 月 吉 日 施 渡 碑 記 人 林 紹 猷 130 著 : 到 了 日 治 時 期, 筏 渡 施 設 基 金 後 轉 為 美 濃 庄 役 場 的 資 產 美 濃 庄 要 覽 中 也 記 載 清 朝 時 篤 志 之 士 買 有 大 租 穀 作 為 筏 渡 工 資, 光 緒 十 四 年 ( 明 治 二 十 一 年 ) 政 府 設 制 土 地 測 量 登 錄, 大 租 穀 就 廢 止, 失 去 筏 渡 資 源 於 是 當 時 ( 明 治 二 十 一 年 ) 美 濃 第 一 富 家 林 紹 猷 拿 自 己 土 地 水 田 八 分 八 厘 贈 給 柚 仔 林 伯 公 祀 做 筏 渡 施 設 基 金, 每 年 該 土 地 之 生 產 孳 息 經 理, 大 正 九 年 十 月 一 日 自 治 制 度 實 施 後, 柚 仔 林 伯 公 祀 派 下 關 係 人 大 家 協 議, 筏 渡 施 設 交 給 庄 中 經 營, 在 大 正 十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柚 仔 林 伯 祀 管 理 人 張 炳 郎 就 把 該 土 地 贈 給 美 濃 庄 了 施 渡 碑 記 現 立 於 瀰 濃 庄 上 庄 南 柵 門 伯 公 壇 入 口 處 131 美 濃 庄 役 場, 美 濃 庄 要 覽, 頁
76 圖 10: 南 柵 門 施 渡 碑 柚 仔 伯 公 會 的 財 產 與 管 理 受 到 庄 民 的 肯 定, 是 以 紹 猷 所 捐 贈 的 土 地 指 定 由 柚 仔 伯 公 會 管 理 到 了 日 治 時 期, 因 新 式 橋 樑 的 鋪 設, 使 得 筏 渡 逐 漸 失 去 功 能 由 柚 仔 伯 公 會 所 管 理 的 義 渡 會 田 產 八 分 八 厘 ( 表 5), 在 地 方 精 英 及 伯 公 會 的 協 議 下, 將 義 渡 會 財 產 寄 附 美 濃 公 學 校, 並 由 美 濃 庄 役 場 ( 美 濃 鎮 公 所 前 身 ) 接 收 管 理, 使 得 美 濃 庄 役 場 的 資 產 也 大 為 增 加 表 5: 柚 仔 伯 公 會 記 附 美 濃 庄 的 財 產 細 目 名 稱 地 段 編 號 種 類 內 容 旗 山 郡 美 濃 庄 中 壇 叁 二 八 番 田 貳 分 四 厘 七 毛 同 所 中 壇 叁 二 五 番 田 叁 分 貳 厘 壹 毛 同 所 中 壇 叁 二 四 番 田 壹 分 九 厘 九 毛 同 所 中 壇 叁 二 八 番 田 壹 分 壹 厘 叁 毛 合 計 八 分 八 厘 資 料 來 源 :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1268 柚 仔 伯 公 會 的 財 產 因 管 理 得 宜, 使 得 財 產 及 田 產 數 量 日 益 龐 大, 伯 公 會 也 將 部 分 67
77 資 金 用 於 濟 貧 公 共 設 施 及 助 學 等 在 日 治 時 期 更 成 為 瀰 濃 庄 的 共 同 苗 代 倉 庫 : 除 春 秋 兩 祭 外, 助 學 施 濟 公 共 設 施 捐 軍 費 等 無 不 以 賴 日 據 時 代, 大 正 十 三 ( 甲 子 ) 年, 政 府 嚴 令 建 設 共 同 苗 代 倉 庫 之 舉, 乃 由 當 時 伯 公 會 管 理 人 張 炳 郎 先 生 邀 集 地 方 士 紳 斟 酌 應 付 方 法, 得 滿 堂 同 心 合 議, 於 現 在 福 德 祠 基 地 建 祠, 集 祀 本 庄 各 地 福 神 於 一 堂, 除 主 殿 外, 兩 旁 翼 廳, 供 政 府 做 倉 庫 工 資 及 一 切 費 用 乃 由 伯 公 會 積 蓄 中 捐 獻 132 柚 仔 福 德 祠 內 供 有 柚 梓 庄 福 德 正 神 香 座 位, 並 將 柚 仔 庄 內 的 伯 公 集 祀 於 廟 祠 內, 分 別 有 虎 獅 伯 公 北 至 美 伯 公 ( 檳 榔 園 伯 公 ) 橋 仔 頭 伯 公 山 仔 下 伯 公 張 屋 伯 公 爺 埤 圳 頭 伯 公 開 山 缺 伯 公 及 威 武 大 將 軍 等 ( 圖 11) 133 此 七 座 伯 公 廟 即 早 年 以 柚 仔 伯 公 會 名 義 所 建, 此 七 座 伯 公 若 要 進 行 整 修 修 建, 皆 可 向 柚 仔 伯 公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134 日 治 時 期, 柚 仔 伯 公 會 除 了 是 庄 民 信 仰 中 心 外, 也 兼 作 美 濃 庄 共 同 苗 代 組 合 聯 合 會 辦 公 室 及 倉 庫, 是 以 配 合 當 時 日 本 政 府 推 動 農 事 組 合 運 動 而 設 由 此 可 知, 柚 仔 伯 公 與 瀰 濃 庄 庄 民 信 仰 農 事 與 生 活 皆 密 切 相 關 節 錄 自 柚 仔 莊 福 德 祠 暨 中 山 堂 修 建 序, 參 見 附 件 2-3 張 屋 伯 公 爺 原 是 柚 仔 張 屋 夥 房 內 供 奉 的 伯 公, 因 土 地 易 手 於 外 地 者, 而 將 伯 公 廢 除, 故 將 張 屋 伯 公 爺 從 神 龕 上 除 名 ( 圖 11) 至 於 神 龕 上 的 威 武 大 將 軍 一 般 視 為 伯 公 的 守 護 將 軍, 所 以 特 將 威 武 將 軍 列 名 由 柚 仔 伯 公 會 歷 年 收 支 簿 可 得 知, 凡 柚 仔 境 內 伯 公 申 請 修 建 者, 伯 公 會 可 補 助 二 至 六 萬 元 不 等 農 事 組 合 為 1930 年 代 日 本 政 府 為 推 動 民 風 作 興 運 動, 推 行 一 連 串 農 事 組 合 改 造 運 動, 透 過 農 業 組 合 運 作 得 以 整 合 產 業 交 通 衛 生 教 育 等 事 業 而 共 同 苗 代 組 合 的 成 立, 其 目 的 在 於 改 良 稻 種 詳 見 蔡 慧 玉, 一 九 三 o 年 代 台 灣 基 層 行 政 的 空 間 結 構 分 析 以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為 例, 台 灣 史 研 究 第 五 卷 第 二 期,(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台 灣 史 研 究 所 籌 備 處,2004.4), 頁
78 圖 11: 柚 仔 伯 公 福 德 正 神 香 座 位 柚 仔 伯 公 會 曾 歷 經 日 治 時 期 一 度 解 散 後, 庄 民 於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1946) 共 商 研 議 恢 復 運 作, 明 訂 柚 仔 伯 公 會 章 程, 以 柚 仔 林 里 內 戶 長 為 會 員, 伯 公 會 宗 旨 以 福 德 正 神 之 祀 典 為 目 的, 並 定 每 年 新 春 二 月 二 日 八 月 二 日 冬 成 為 舉 行 祀 典, 明 確 規 定 會 員 之 權 利 義 務 等 伯 公 會 名 下 的 龐 大 田 產 分 別 以 伯 公 會 公 業 福 德 祠 登 記, 並 以 佃 租 方 式 給 農 民 耕 種, 每 年 分 兩 期 納 租 136 其 土 地 一 部 分 在 國 民 政 府 推 動 一 連 串 土 地 改 革 政 策 中, 配 合 耕 者 有 其 田 政 策 給 佃 租 的 農 民 放 領 ; 至 於 一 些 農 民 不 願 放 領 且 地 點 偏 僻 的 河 埔 地, 則 依 三 七 五 租 約 贌 租 給 農 民 柚 仔 伯 公 會 的 土 地 除 農 地 釋 出 放 領 外, 另 一 部 分 土 地 因 土 地 徵 收 作 為 美 濃 初 中 校 用 地, 美 濃 鎮 公 所 以 鎮 有 地 和 伯 公 會 以 1.5:1 的 比 例 交 換, 其 交 換 的 契 約 書 如 下 : 土 地 交 換 契 約 書 為 美 濃 鎮 立 初 級 中 學 所 要 用 校 地 交 換 契 約 上 以 美 濃 鎮 長 林 麟 星 為 甲 方, 交 換 人 邱 杞 友 為 乙 方, 契 約 事 項 如 左 : 甲 所 有 地 美 濃 鎮 中 壇 五 八 八 番 一 田 六 分 三 釐 五 毛 136 整 理 自 柚 仔 伯 公 會 彙 簿 69
79 乙 所 有 地 美 濃 鎮 美 濃 二 四 七 一 番 一 田 四 分 二 釐 三 毛 第 一 條 甲 乙 所 有 前 記 土 地 : 甲 以 前 記 土 地 壹 分 五 釐 交 換 乙 所 前 記 土 地 壹 分, 甲 乙 不 論 何 方 若 有 超 過 所 規 定 數 之 面 積, 甲 當 應 貼 出 補 償 金 二 十 萬 元 支 出 與 對 手 方 第 二 條 甲 乙 之 交 換 地 所 栽 種 之 青 豆 一 分 應 貼 出 補 償 金 二 百 圓 與 栽 種 者 收 益 之 事 為 落 青 豆 看 用 牛 犁 犁 起 者, 一 分 亦 應 貼 出 補 償 金 貳 百 圓, 與 栽 種 者 為 牛 犁 工 之 事, 該 補 償 金 乃 繼 承 耕 作 者 負 擔, 無 人 繼 承 耕 作 之 份 額 乃 甲 負 擔, 但 無 用 牛 犁 犁 起 者, 免 補 牛 犁 工 第 三 條 交 換 地 本 年 前 期 分 地 租 到 收 納 期, 甲 乙 兩 方 之 登 記 手 續 未 完 了 之 時, 依 照 各 所 得 土 地 面 積 換 算 各 自 負 擔 繳 納 之 事 第 四 條 己 之 登 記 手 續 費 乃 甲 乙 各 自 負 擔, 右 記 所 列 契 約 事 項 乃 雙 方 喜 悅 作 成, 各 不 得 反 悔, 恐 口 無 憑, 特 立 本 契 約 書 貳 紙, 存 為 後 日 之 據, 各 自 署 名 蓋 章, 各 執 一 通 為 據 民 國 三 十 六 年 壹 月 十 五 日 契 約 擔 當 者 甲 美 濃 鎮 長 林 麟 星 乙 美 濃 鎮 合 和 里 22 號 伯 公 會 管 理 人 邱 杞 友 雖 然 美 濃 鎮 公 所 提 出 相 當 優 渥 的 條 件, 與 柚 仔 伯 公 會 進 行 土 地 交 換, 但 受 到 高 雄 縣 政 府 的 否 決, 土 地 交 換 事 宜 延 至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才 得 以 進 行 時 至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1985), 伯 公 會 原 與 鎮 公 所 交 換 的 土 地, 再 度 以 公 告 地 價 徵 收, 使 得 柚 仔 伯 公 會 原 有 龐 大 的 田 產 所 剩 無 幾, 但 因 此 獲 得 一 筆 可 觀 的 現 金 定 存, 伯 公 會 每 年 從 定 存 利 息 收 入 中, 撥 出 一 部 分 作 為 祀 典 基 金 137 柚 仔 伯 公 會 歷 經 時 代 變 遷 後, 雖 然 擁 有 龐 大 田 產 的 情 景 不 再, 但 從 柚 仔 伯 公 會 的 運 作 中, 顯 示 人 群 藉 由 伯 公 信 仰 組 織, 維 繫 著 人 群 中 公 眾 事 務 的 推 動, 彰 顯 出 更 大 的 人 群 力 量 柚 仔 伯 公 會 與 庄 民 整 個 瀰 濃 庄 的 變 遷 確 實 有 密 切 關 係 137 據 柚 仔 伯 公 會 民 國 89(2000) 年 收 支 明 細 顯 示, 伯 公 會 現 有 現 金 存 款 13,360,000 元 每 年 利 息 收 入 加 小 額 田 租 收 入 達 四 十 餘 萬 元, 足 夠 一 年 開 伯 公 會 開 銷, 該 年 度 多 出 的 經 費 還 可 轉 定 存 70
80 ( 二 )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最 重 要 的 活 動 就 是 維 持 每 年 歲 末 年 終 時 的 滿 年 福 及 年 初 的 新 年 福 祭 典 儀 式 下 庄 仔 的 滿 年 福 活 動, 每 年 由 各 福 首 組 成 祭 祀 組 織, 在 舊 曆 年 前 的 農 曆 十 二 月 廿 五 日 入 年 假 時, 邀 請 瀰 濃 庄 聚 落 內 的 七 座 伯 公, 至 伯 公 場 過 新 年, 使 得 下 庄 仔 的 滿 年 福 及 新 年 福 頗 具 聚 落 代 表 性 138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彙 簿 序 言 記 錄 了 : 緬 維 上 古 郊 社 之 禮, 所 以 事 上 帝, 官 命 祭 酒, 用 以 統 司 神, 上 凜 天 神, 下 尊 地 祇, 自 古 及 今 我 中 華 之 文 化, 尤 以 神 道 為 尊 崇, 今 日 者 台 灣 光 復, 想 前 年 被 日 本 酷 政 迫 令, 台 灣 所 有 神 衹 廢 除 燒 毀, 例 如 每 年 春 秋 二 祭, 集 福 求 安, 鑰 祠 烝 嘗 之 禮, 久 廢 不 舉, 茲 乃 光 復 伊 始, 我 等 父 老 耆 紳, 復 舉 祀 神 之 道, 鳩 集 眾 士 議 定, 春 秋 二 季 恭 結 壇 場, 迎 請 庄 中 福 德 正 神 及 德 勝 公 爺 土 穀 正 神 里 社 真 官 一 同 享 祀, 以 格 神 庥, 每 年 議 舉 福 首, 從 事 備 具 祭 儀, 以 便 眾 士 有 參 詣 之 所, 又 可 警 惕 戒 心, 維 持 人 道 欽 神 致 敬, 消 災 錫 福, 是 為 之 敘 中 子 林 富 期 撰 楊 冉 郎 書 由 序 言 可 看 出, 庄 民 於 春 秋 兩 季 時 結 壇 設 置 伯 公 場, 其 結 壇 的 地 點 就 在 下 庄 仔 的 中 心, 即 最 早 形 成 的 街 道 --- 永 安 路 上, 迎 請 瀰 濃 庄 內 各 聚 落 的 福 德 正 神 來 此 共 享 福 祀, 在 加 上 位 於 下 庄 仔 的 德 勝 公 爺 土 穀 正 神 里 社 真 官 等 伯 公 一 起 舉 行 集 福 祈 安 之 舉 又 如 序 言 所 言, 春 秋 兩 季 的 祭 祀 活 動 由 來 已 久, 在 皇 民 化 運 動 中 遭 到 廢 除, 由 地 方 耆 老 鄉 紳 提 議, 復 舉 祀 神 之 道 而 序 言 中 所 指 的 春 秋 二 祭, 就 是 一 般 所 稱 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祭 典 永 安 庄 的 滿 年 福 伯 公 場, 祭 拜 的 伯 公 除 了 一 一 拜 請 的 七 座 伯 公 外, 還 包 括 了 里 社 真 官 神 龕 福 德 正 神 香 座 及 德 勝 公 爺 神 龕 ( 圖 12) 在 元 月 十 五 元 宵 節 的 晚 上, 舉 行 新 年 福 祭 典, 由 值 年 福 首 準 備 全 豬 全 羊 及 三 牲 禮, 舉 行 敬 天 公 拜 伯 公 等 還 神 儀 式, 聚 落 138 美 濃 最 早 形 成 的 街 道 為 永 安 路, 因 此 瀰 濃 庄 也 稱 為 永 安 庄, 在 許 多 伯 公 壇 作 福 的 祝 文 中, 也 自 稱 為 永 安 庄 伯 公 但 此 份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彙 簿 所 指 的 永 安 庄 則 是 瀰 濃 庄 內 下 庄 仔 地 區, 其 內 容 記 錄 了 下 庄 仔 自 民 國 35 年 (1946) 以 來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活 動 各 年 的 收 支 情 形 71
81 內 居 民 也 會 前 來 一 起 祭 拜, 儀 式 之 後 與 庄 內 的 廟 宇 神 明 一 起 加 入 元 宵 遊 街 行 列 第 二 天, 中 午 時 間 辦 理 登 席 宴 客 永 安 庄 的 滿 年 福, 是 瀰 濃 庄 內 各 聚 落 中 最 慢 舉 行 的, 但 新 的 一 年 的 新 年 福 活 動, 又 屬 較 早 辦 理 的 一 區 了 等 新 年 福 活 動 節 束 後, 福 首 及 工 作 人 員 最 後 將 伯 公 場 拆 除, 下 庄 仔 的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活 動 暫 告 一 段 落, 待 年 底 入 年 假 舉 辦 滿 年 福 時, 再 行 搭 建, 如 此 循 環 不 已 圖 12: 瀰 濃 庄 下 庄 仔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伯 公 場 空 間 配 置 在 下 庄 仔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的 祭 祀 活 動 時, 福 首 會 前 往 庄 民 家 中 問 名, 福 首 問 名 的 範 圍 除 了 下 庄 仔 外, 也 會 到 屬 於 中 庄 仔 舊 市 場 一 帶 花 樹 下 人 謝 錦 來 表 示 : 他 們 只 會 問 到 市 場 為 止, 過 了 市 場 就 不 再 問 了 139 因 為 每 個 伯 公 大 致 有 一 定 的 祭 祀 範 圍, 所 以 下 庄 仔 福 首 問 名 的 範 圍 大 抵 在 下 庄 仔, 以 及 緊 鄰 下 庄 仔 的 一 小 部 分 中 庄 仔 地 區, 其 範 圍 大 抵 在 伯 公 場 附 近 生 活 領 域 內, 亦 即 現 今 瀰 濃 里 全 部 及 部 分 泰 安 里 內 過 了 市 場 後, 與 市 場 一 街 相 隔 的 花 樹 下, 屬 於 花 樹 下 伯 公 的 祭 祀 範 圍 內, 已 超 過 下 庄 仔 的 生 活 領 域 範 圍 由 伯 公 的 祭 祀 範 圍 看 來, 各 聚 落 生 活 領 域 界 線 的 區 分 非 常 明 顯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的 滿 年 福 登 席 活 動 是 下 庄 仔 聚 落 每 年 重 要 的 集 會, 也 是 居 民 重 要 的 社 交 場 合 由 永 安 庄 ( 下 庄 仔 ) 歷 年 來 參 加 登 席 人 數 及 開 支 明 細 表 ( 表 6) 看 來, 登 席 人 139 謝 錦 來, 民 前 一 年 (1911) 出 生, 現 年 98 歲 72
82 數 至 少 都 維 持 在 二 百 人 以 上, 甚 至 高 達 五 百 多 人 這 每 一 個 人 代 表 了 每 一 戶 人 家, 在 一 個 小 聚 落 的 登 席 活 動 中, 有 這 麼 多 人 參 與, 可 見 瀰 濃 庄 庄 民 踴 躍 登 席 的 情 形 表 6: 下 庄 仔 歷 年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登 席 人 數 及 費 用 表 年 度 登 席 費 用 ( 元 ) 參 加 人 數 ( 人 ) 當 年 度 收 支 情 形 不 足 7785 元 餘 965 元, 轉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餘 元, 轉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餘 139 元, 轉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餘 270 元, 轉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餘 9192 元, 轉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不 足, 由 七 位 福 首 均 攤, 每 人 72 元 餘 4032 元, 轉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餘 1660 元, 轉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餘 476 元, 轉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餘 6630 元, 轉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餘 元, 轉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註 : 結 錄 自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彙 簿, 從 表 中 可 看 出 歷 年 來 登 席 人 數 的 變 化 登 席 金 的 差 別 及 當 年 度 收 支 情 形 民 國 年 度 登 席 費 用 飆 高, 應 為 國 民 政 府 甫 接 收 台 灣, 新 舊 台 幣 幣 值 交 換 之 際, 當 時 以 舊 台 幣 四 萬 元 兌 換 新 台 幣 一 元 由 於 食 福 費 用 是 公 吃 公 開, 在 食 伯 公 福 活 動 結 束 後, 各 伯 公 壇 之 值 年 福 首 必 須 將 所 有 費 用 收 入 與 支 出 公 開, 以 示 徵 信, 若 有 剩 餘 經 費 則 轉 入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若 有 經 費 不 足 情 形 則 由 福 首 均 攤 ( 圖 13) 由 於 每 個 伯 公 壇 所 需 的 開 支 費 用 不 一, 每 個 年 度 的 登 席 費 用 也 不 一 樣, 參 加 伯 公 福 的 金 額 每 人 約 二 百 元 至 六 百 元 不 等 以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彙 簿 來 看, 在 民 國 四 十 餘 年 左 右 的 登 席 費 為 每 人 十 餘 元, 到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為 一 百 七 十 元 到 一 百 八 十 元 不 等, 到 八 十 七 年 每 人 登 席 費 增 加 到 三 百 五 十 元 ; 相 較 於 柚 仔 聚 落 的 柚 仔 福 德 祠, 因 有 柚 仔 伯 公 會 的 運 作, 維 持 了 四 大 福 的 祭 儀 及 登 席 費, 不 足 之 處 由 伯 公 會 財 產 支 付, 其 登 席 費 用 較 其 他 庄 為 低, 自 民 國 八 十 年 定 為 二 百 元 後, 就 一 直 維 持 此 數 目, 是 瀰 濃 庄 內 較 特 73
83 殊 的 一 例 140 圖 13: 永 安 庄 滿 年 福 經 費 結 算 彙 整 註 : 右 圖 為 永 安 庄 民 國 59 年 (1970) 滿 年 福 經 費 結 算, 當 年 度 共 有 530 人 參 加 登 席, 登 席 金 為 每 人 25 元, 支 出 不 足 的 由 福 首 支 付, 每 人 均 攤 72 元 左 圖 為 民 國 69 年 (1980) 滿 年 福 經 費 結 算, 該 年 度 所 結 餘 的 經 費 交 由 里 長 保 管, 並 轉 為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由 左 圖 70 年 記 錄 也 可 看 出, 該 年 度 登 席 人 數 高 達 533 名, 登 席 金 每 人 170 元 除 了 辦 理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祭 祀 活 動 外,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的 運 作 還 包 括 伯 公 屋 的 維 持 伯 公 屋 位 於 永 安 路 315 號, 為 專 門 擺 放 伯 公 祭 祀 用 品 神 壇 神 轎 祭 祀 用 桌 椅 等 的 小 屋, 凡 是 瀰 濃 庄 內 辦 理 伯 公 各 種 祭 祀 活 動 的 組 織, 如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伯 公 壇 落 成 紀 念 等, 都 可 以 向 瀰 濃 里 里 長 登 記 借 用 在 伯 公 屋 的 門 口 立 有 告 示 牌, 寫 著 : 里 長 敬 告 諸 君, 福 神 爺 之 宇 內, 造 神 用 具 真 多, 神 牌 各 等 禮 物, 諸 君 莫 作 無 關, 諸 君 請 得 原 諒, 管 理 瀰 濃 里 長, 用 時 宜 向 里 長 申 請 用 品 清 點, 用 後 送 完 清 點, 原 理 對 眾 之 題, 請 安 諸 君 原 諒 伯 公 屋 內 的 禮 儀 用 具, 除 了 使 用 時 要 向 瀰 濃 里 長 處 登 記 拿 鎖 匙 外, 並 無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看 管, 前 來 借 用 的 人, 也 大 多 為 瀰 濃 庄 內 各 伯 公 壇 的 福 首 們, 福 首 們 基 於 公 眾 之 物, 也 都 存 愛 惜 之 心 使 用 此 伯 公 屋 的 成 立, 除 了 從 每 年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等 活 動 結 餘 的 經 費 中 累 積 而 建 之 外, 其 土 地 也 是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爭 取 而 來 的 從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彙 簿 所 保 留 的 一 份 切 結 書 中, 顯 示 了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土 地 與 居 民 的 糾 紛, 其 切 結 書 內 容 如 下 :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張 張 ( 父 子 ) 情 因 在 美 濃 鎮 美 濃 一 四 八 地 號 地 上 建 140 柚 仔 福 德 祠 現 任 管 理 人 邱 添 潤 說 明 74
84 築 房 屋 壹 棟, 但 該 土 地 面 積 佔 有 福 德 祠 公 地 叁 分 之 貳 今 般 鄙 人 向 得 管 理 人 並 里 長 等 求 情 原 諒 準 字 人 等 已 建 築 之 房 屋 使 用 貳 十 年, 自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至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為 止, 屆 期 時 該 地 上 房 屋 無 條 件 ( 即 無 償 款 ) 交 與 伯 公 會 所 得, 而 期 限 內 鄙 人 等 或 遷 出 他 處 時, 也 係 無 條 件 交 予 伯 公 會 所 得, 期 限 內 該 房 屋 不 得 轉 租 第 三 人, 若 有 轉 租 第 三 人 時, 伯 公 會 即 時 取 得 該 房 屋, 鄙 人 不 敢 噓 騙, 後 日 拋 棄 先 訴 權, 恐 口 無 憑 特 立 切 結 書 乙 份 交 給 伯 公 會 管 理 人 里 長 等 永 為 執 據 切 結 書 人 張 美 濃 鎮 永 平 里 永 安 路 315 號 141 右 親 權 人 張 福 德 祠 伯 公 會 管 理 人 李 新 來 先 生 泰 安 里 長 吳 肇 基 先 生 永 平 里 長 曾 尚 德 先 生 瀰 濃 里 長 劉 彩 錦 先 生 鎮 民 代 表 黃 有 水 先 生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伯 公 屋 屬 於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名 下 的 財 產, 在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的 六 月 廿 五 日 的 山 崩 及 水 災 後, 借 給 了 流 離 失 所 的 張 姓 父 子 暫 用 142 但 因 張 姓 父 子 在 伯 公 會 土 地 上 建 築 房 屋, 且 佔 用 時 間 過 久, 使 得 下 庄 仔 居 民 紛 紛 要 求 張 姓 父 子 搬 離 於 是, 在 地 方 人 士 及 里 長 等 人 的 見 證 下, 張 姓 父 子 將 土 地 及 地 上 建 築 無 條 件 歸 還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143 由 這 份 切 結 書 中 也 顯 示 出, 原 屬 於 伯 公 會 的 財 產, 在 與 庄 民 產 生 糾 紛 時, 由 里 長 鄉 民 代 表 為 主 的 地 方 精 英 伯 公 屋 原 屬 於 永 平 里 轄 區, 民 國 73 年 行 政 區 域 變 革, 將 永 平 里 併 入 瀰 濃 里 瀰 濃 庄 開 庄 伯 公 重 建 碑 文 中, 也 記 錄 了 造 成 美 濃 鎮 上 大 淹 水 的 水 災 :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歲 次 丁 酉 農 曆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之 夜, 雷 電 閃 鞭 驟 雨 交 加, 洪 水 暴 漲 山 崩 地 裂, 鎮 下 到 處 積 水 成 災, 福 神 碑 文 石 碑 竟 被 沖 毀 流 失 無 從 尋 覓 復 得 此 所 指 的 是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佛 琴 妮 颱 風 參 閱 附 錄 3-1 重 豎 開 基 碑 文 序 伯 公 屋 的 土 地 糾 紛 緣 由 由 現 年 92 歲 的 仁 昌 先 生 口 述 75
85 出 面, 尤 其, 一 般 普 遍 認 為 在 人 世 間 和 伯 公 相 對 應 的 代 表 人 是 里 長, 里 長 更 是 義 不 容 辭 理 當 協 助 解 決 糾 紛 伯 公 會 代 表 的 是 公 眾 的 事 務, 地 方 精 英 協 助 處 理 公 眾 事 務, 也 使 得 伯 公 會 土 地 糾 紛 得 以 落 幕 伯 公 會 土 地 雖 然 歷 經 波 折, 但 也 顯 示 出 在 居 民 困 頓 顛 沛 流 離 之 時, 伯 公 會 則 適 時 的 提 供 協 助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在 土 地 糾 紛 解 決 之 際, 則 已 著 手 籌 備 伯 公 屋 的 設 立 伯 公 屋 的 設 立 除 了 提 供 各 伯 公 壇 借 用 祭 神 用 品 外, 與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伯 公 壇 多 為 開 放 式 型 制 有 關, 因 為 開 放 式 的 伯 公 壇 並 無 多 餘 的 場 所 可 擺 放 器 具, 使 得 在 辦 理 大 型 祭 典 儀 式 時, 則 必 須 向 外 借 取 器 具, 而 伯 公 屋 提 供 了 最 好 的 奧 援 此 外, 伯 公 屋 的 設 立 除 了 瀰 濃 庄 經 年 累 月 的 辦 理 伯 公 祭 祀 活 動 外, 與 瀰 濃 庄 內 伯 公 信 仰 的 地 位 超 越 於 其 他 神 明 的 信 仰 有 關, 使 得 福 首 們 紛 紛 提 議 : 伯 公 祭 祀 的 用 具 有 必 要 有 個 專 屬 的 場 所 置 放 於 是, 地 方 精 英 們 熱 心 的 發 起 興 建 伯 公 屋, 並 將 之 設 立 於 原 屬 於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的 土 地 上, 在 里 鄰 長 及 地 方 人 士 的 合 作 下, 一 面 解 決 土 地 糾 紛, 一 面 進 行 募 款, 終 於 建 造 了 屬 於 伯 公 專 屬 的 空 間 伯 公 屋 雖 然 不 起 眼, 卻 是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一 點 一 滴 匯 聚 眾 人 捐 助 而 成, 在 伯 公 屋 的 門 口 也 特 別 立 了 當 年 捐 助 伯 公 屋 的 樂 捐 芳 名 碑 ( 圖 14) 伯 公 屋 內 的 許 多 祭 儀 物 品 是 從 伯 公 屋 建 立 以 來 使 用 至 今, 有 的 甚 至 在 伯 公 屋 設 立 之 前 就 已 經 開 始 使 用 在 這 總 總 的 物 品 中, 總 會 看 見 新 添 購 的 物 品 上 面 題 上 贈 與 人 名 號, 如 :83 年 滿 年 福 福 首 敬 贈 ;89 年 二 月 戲 戲 爐 主 留 念 等 在 每 一 年 的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或 二 月 戲 的 活 動 中, 福 首 向 村 民 募 款 以 舉 辦 活 動, 多 餘 的 經 費 就 會 資 助 伯 公 屋 的 建 造 或 添 購 祭 神 器 具 等 下 庄 仔 伯 公 會 發 動 伯 公 屋 的 設 立, 牽 動 了 瀰 濃 庄 內 的 人 際 網 絡 關 係, 也 使 得 人 群 之 間 的 互 動 更 形 密 切 76
86 圖 14: 伯 公 屋 前 的 樂 捐 芳 名 碑 圖 15: 下 庄 仔 伯 公 屋 外 貌 77
87 第 四 節 小 結 由 土 地 崇 拜 而 來 的 伯 公 信 仰, 不 但 具 有 自 然 神 格 特 性, 也 具 有 人 文 神 格 特 性, 伯 公 不 但 是 土 地 神, 也 是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守 護 神, 所 以 居 民 在 生 活 中 無 論 大 小 事, 都 以 祭 祀 伯 公 來 解 決 困 惑, 遇 到 個 人 或 家 中 有 喜 事, 也 要 祭 拜 伯 公, 伯 公 成 為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密 切 相 關 的 信 仰 伯 公 作 為 聚 落 的 分 界 指 標, 各 個 聚 落 都 有 其 生 活 領 域 中 心 的 伯 公 壇 ; 瀰 濃 庄 以 溪 流 環 繞 的 聚 落 形 式, 使 得 伯 公 壇 的 設 立 不 但 與 聚 落 有 關, 與 水 的 關 係 更 形 密 切 ; 更 進 一 步 而 言, 瀰 濃 庄 配 合 自 然 地 形 景 觀 建 庄 的 概 念, 就 是 露 天 式 伯 公 壇 型 制 的 擴 大 尤 其, 瀰 濃 庄 境 內 許 多 代 表 性 的 伯 公 壇, 一 年 之 中 多 則 四 到 五 次, 少 則 至 少 一 次 的 食 福 活 動, 在 包 含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下 庄 仔 埤 頭 下 及 柚 仔 五 個 聚 落 的 範 圍 內, 有 這 麼 多 伯 公 福 的 活 動, 居 民 之 間 可 謂 互 動 頻 繁 透 過 瀰 濃 庄 民 個 人 每 日 的 祭 拜, 以 及 聚 落 與 伯 公 信 仰 的 關 係, 伯 公 信 仰 成 為 瀰 濃 庄 最 重 要 的 信 仰, 並 成 為 居 民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伯 公 信 仰 的 實 踐 代 表 了 墾 民 認 同 土 地 並 象 徵 向 下 紮 根 的 落 實, 透 過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實 踐, 傳 達 出 人 與 人 之 間 人 與 伯 公 人 與 土 地 之 間 祈 求 和 諧 穩 定 的 心 理 在 下 一 章 將 透 過 瀰 濃 庄 傳 統 二 月 祭 的 內 容, 探 討 瀰 濃 庄 居 民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傳 達 對 土 地 對 社 群 的 認 同 78
88 第 四 章 二 月 祭 與 二 月 戲 每 年 農 曆 二 月, 在 瀰 濃 河 畔 舉 行 的 伯 公 聯 合 祭 典 及 大 戲, 是 許 多 美 濃 人 的 共 同 記 憶 此 以 伯 公 為 名 的 祭 典 活 動, 稱 為 二 月 祭, 祭 典 後 的 酬 神 大 戲 即 為 二 月 戲, 美 濃 人 概 稱 為 二 月 戲 在 第 三 章 探 討 伯 公 信 仰 的 實 踐, 說 明 伯 公 信 仰 在 美 濃 人 生 活 中 佔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份 量, 而 瀰 濃 庄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伯 公 信 仰 活 動, 就 是 二 月 戲 本 章 進 入 二 月 戲 為 主 的 討 論, 二 月 戲 除 了 熱 鬧 之 餘, 也 是 人 群 互 動 的 重 要 活 動, 二 月 祭 揉 合 了 伯 公 信 仰 與 聚 落 開 發 的 歷 史, 透 過 祭 拜 伯 公 儀 式 傳 達 居 民 對 信 仰 的 實 踐, 其 背 後 則 隱 含 深 層 的 意 義, 呈 現 人 群 的 集 體 意 識 本 章 透 過 文 獻 與 田 野 資 料 探 討 二 月 祭 與 二 月 戲 在 瀰 濃 庄 聚 落 所 代 表 的 歷 史 地 理 意 義, 並 探 討 二 月 戲 所 呈 現 的 公 共 領 域 空 間 以 及 地 方 精 英 與 此 公 共 空 間 的 相 關 性 第 一 節 瀰 濃 庄 與 二 月 戲 一 二 月 戲 的 由 來 與 歷 史 關 於 二 月 戲 的 由 來, 在 瀰 濃 庄 流 傳 著 一 則 傳 說 : 相 傳 在 清 代 時, 有 一 位 在 河 邊 放 牛 的 農 夫, 因 為 牛 走 失 了, 內 心 焦 急 不 已, 於 是 向 河 水 伯 公 發 願 : 若 找 得 到 走 失 的 牛, 將 年 年 祭 拜 河 江 之 神 並 作 大 戲 給 伯 公 看 結 果, 過 了 不 久, 牛 就 自 己 跑 回 來 了 老 農 夫 從 此 信 守 諾 言, 祭 拜 河 江 並 出 錢 作 大 戲 瀰 濃 庄 人 認 為 河 水 伯 公 有 靈, 於 是 也 跟 著 祭 拜, 二 月 戲 遂 漸 漸 變 成 瀰 濃 庄 傳 統 祭 典 傳 說 故 事 中, 雖 然 指 出 了 二 月 戲 是 由 清 代 開 始 的, 但 因 沒 有 任 何 文 獻 可 佐 證, 所 以, 對 於 二 月 祭 的 歷 史 淵 源, 仍 有 許 多 值 得 探 究 的 空 間 許 多 瀰 濃 庄 耆 老 及 地 方 人 士 仍 持 高 度 肯 定 表 示 : 二 月 祭 在 開 庄 後 不 久 即 開 始 舉 行 此 種 說 法 可 由 二 月 祭 拜 請 的 十 三 座 伯 公 的 座 落 位 置 得 到 些 許 印 證 二 月 祭 所 拜 請 的 伯 公 中, 第 一 個 迎 請 的 一 定 是 靈 山 山 下 的 開 庄 伯 公, 這 也 是 十 三 個 伯 公 廟 排 列 順 序 中, 唯 一 不 能 更 改 的 開 庄 伯 公 代 表 了 聚 落 的 發 跡, 接 著 下 來 的 路 徑, 則 包 含 了 以 瀰 濃 庄 為 主 的 大 小 聚 落 內 的 伯 公, 如 柚 仔 檳 榔 園 伯 公 柚 仔 福 德 祠 伯 公 以 及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埤 頭 下 聚 落 的 中 圳 糧 陂 伯 公 及 上 庄 仔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爺 庄 頭 伯 79
89 公 ; 中 庄 仔 永 安 橋 下 伯 公 花 樹 下 伯 公 及 下 庄 仔 德 勝 公 爺 瀰 濃 庄 里 社 真 官 楊 寮 下 伯 公 每 個 被 邀 請 的 伯 公 都 是 一 個 聚 落 的 代 表, 具 有 濃 厚 聚 落 指 標 意 義 表 7: 二 月 祭 邀 請 伯 公 順 序 及 行 政 區 域 與 舊 庄 名 對 照 表 順 序 伯 公 名 稱 行 政 區 域 舊 庄 名 1 開 庄 伯 公 福 安 里 瀰 濃 庄 2 蠻 頭 羅 樹 下 伯 公 福 安 里 瀰 濃 庄 3 德 勝 公 壇 瀰 濃 里 瀰 濃 庄 --- 下 庄 仔 4 里 社 眞 官 伯 公 瀰 濃 里 瀰 濃 庄 --- 下 庄 仔 5 楊 寮 下 伯 公 祿 興 里 瀰 濃 庄 6 坑 仔 底 伯 公 ( 永 安 橋 伯 公 ) 泰 安 里 瀰 濃 庄 --- 中 庄 仔 7 花 樹 下 伯 公 泰 安 里 瀰 濃 庄 --- 中 庄 仔 8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爺 東 門 里 瀰 濃 庄 --- 上 庄 仔 9 中 圳 埤 糧 埤 伯 公 中 圳 里 瀰 濃 庄 --- 埤 頭 下 10 庄 頭 伯 公 東 門 里 瀰 濃 庄 --- 上 庄 仔 11 柚 仔 檳 榔 園 伯 公 ( 北 至 美 伯 公 ) 合 和 里 瀰 濃 庄 --- 柚 仔 12 柚 仔 福 德 祠 伯 公 合 和 里 瀰 濃 庄 --- 柚 仔 13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合 和 里 瀰 濃 庄 --- 柚 仔 二 月 祭 所 拜 請 的 十 三 座 伯 公, 除 了 是 各 個 小 聚 落 的 代 表 外, 其 範 圍 也 都 在 瀰 濃 庄 境 內, 分 屬 於 上 中 下 庄 埤 頭 下 柚 仔 等 等, 這 也 是 瀰 濃 庄 庄 民 第 一 次 擴 散 的 範 圍 以 蠻 頭 羅 樹 下 伯 公 為 例, 這 是 清 代 時 期, 瀰 濃 庄 的 客 家 人 與 牛 埔 庄 的 漳 泉 籍 居 民 的 分 界 界 線, 以 東 為 瀰 濃 庄, 以 西 則 為 閩 南 庄, 因 而 蠻 頭 羅 樹 下 伯 公 又 被 稱 為 界 上 伯 公 蠻 頭 羅 伯 公 過 去 就 是 福 佬 人 的 聚 集 地, 界 上 伯 公 成 為 人 為 的 地 理 分 界 至 於 與 瀰 濃 庄 一 水 之 隔 的 牛 埔 庄, 即 使 在 咸 豐 三 年 (1853), 瀰 濃 地 區 庄 民 趁 勢 利 用 團 練 武 力 攻 打 西 邊 的 閩 人 聚 落, 牛 埔 庄 因 而 成 為 客 家 人 的 聚 落, 漳 泉 籍 居 民 退 至 旗 尾 庄 另 闢 聚 落 從 蠻 頭 80
90 羅 樹 下 至 美 濃 河 的 閩 客 拉 鋸 線, 也 往 西 移 至 過 溝 仔 144 牛 埔 庄 雖 然 緊 鄰 瀰 濃 庄, 但 因 長 久 以 來 牛 埔 庄 與 瀰 濃 庄 有 交 戰 的 記 錄, 即 使 之 後 納 入 瀰 濃 庄 境 內, 但 在 二 月 戲 活 動 中, 仍 未 將 牛 埔 聚 落 劃 入 範 圍 內 由 二 月 祭 所 拜 請 的 伯 公 座 落 範 圍 來 看, 其 所 劃 定 的 界 限 與 團 練 時 期 瀰 濃 庄 範 圍 相 當 一 致, 雖 然 無 法 確 定 二 月 戲 的 起 始 年 代, 但 顯 然 二 月 祭 記 憶 的 瀰 濃 庄 是 清 代 開 庄 後 不 久 的 瀰 濃 庄 張 二 文 以 牛 埔 庄 納 入 瀰 濃 庄 的 時 間 點 及 二 月 祭 的 祭 祀 範 圍 為 由, 認 為 牛 埔 庄 之 未 納 入 祭 祀 範 圍, 二 月 祭 其 源 起 應 該 在 牛 埔 庄 納 入 瀰 濃 庄 之 前, 並 推 論 開 庄 後 不 久 即 有 二 月 祭 145 關 於 二 月 戲 的 歷 史, 地 方 耆 老 這 樣 記 憶 著 二 月 戲 : 二 月 祭 的 起 源 已 不 可 考, 開 庄 就 有 了, 後 來 日 本 時 代 後 期 停 辦, 至 光 復 後 又 舉 辦 至 今 146 日 本 時 代, 作 二 月 戲 的 時 候 像 小 過 年, 有 作 紙 影 戲 皮 偶 戲 還 有 布 袋 戲 作 二 月 戲 時 很 多 人 會 來 看, 遠 的 人 用 走 的 來 看 戰 爭 期 間 無 作 戲, 光 復 後 再 回 復 147 地 方 耆 老 記 憶 了 日 治 時 期 的 二 月 戲, 二 月 戲 期 間 甚 至 可 以 像 過 年 般 熱 鬧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 日 治 時 期 的 二 月 戲 活 動 顯 然 曾 經 活 躍 在 瀰 濃 庄 歷 史 中 雖 然, 二 月 戲 因 為 大 東 亞 戰 爭 爆 發 的 緣 故 而 被 迫 停 辦 歷 經 戰 爭 後, 地 方 精 英 力 倡 復 辦 二 月 戲 的 活 動, 終 於 在 民 國 五 十 年 (1961) 恢 復 二 月 戲, 瀰 濃 庄 與 二 月 戲 的 歷 史 才 再 次 被 記 憶 ; 即 使 瀰 濃 庄 的 範 圍 已 不 斷 擴 大, 成 為 一 個 包 括 龍 肚 中 壇 牛 埔 等 聚 落 的 美 濃 庄 ; 即 使 開 庄 至 今 已 歷 經 二 百 七 十 多 年 的 歷 史, 但 二 月 祭 所 記 憶 的 歷 史 仍 停 留 在 開 庄 之 初, 並 維 持 著 一 貫 的 祭 祀 傳 統 徐 正 光 編, 美 濃 客 家 族 群 建 構 的 空 間 歷 史 與 社 會, 高 雄 縣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高 雄 縣 文 叢 刊 9, 頁 46 張 二 文, 美 濃 土 地 伯 公 的 故 事, 頁 182 邱 錦 輝, 昭 和 八 年 (1933) 生, 現 年 76 歲, 瀰 濃 庄 人 謝 錦 來, 明 治 四 十 四 年 (1911) 生, 現 年 98 歲, 瀰 濃 庄 花 樹 下 人, 開 設 錦 興 布 行 81
91 二 二 月 戲 的 地 理 環 境 聚 落 的 發 展 與 四 周 地 理 環 境 有 相 當 大 的 關 係, 瀰 濃 庄 移 墾 居 民 選 擇 在 瀰 濃 河 羌 子 寮 溪 柚 仔 溪 三 條 溪 流 環 繞 的 區 域 建 立 家 園, 而 參 與 二 月 祭 的 十 三 座 伯 公 也 與 此 三 條 溪 關 係 密 切 從 伯 公 與 水 的 關 係 來 看, 位 於 瀰 濃 河 的 河 床 邊 的 庄 頭 伯 公, 看 管 著 流 入 村 莊 水 脈, 而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是 專 司 庄 尾 水 口 的 伯 公, 肩 負 著 看 管 村 莊 命 脈 --- 美 濃 河 的 任 務, 具 有 把 水 尾 的 特 性, 其 座 落 位 置 面 向 聚 落, 但 與 美 濃 河 水 口 的 位 置 相 對 還 有 位 於 南 柵 門 的 渡 船 頭 的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以 及 由 南 柵 門 橫 渡 瀰 濃 河, 對 岸 渡 口 旁 的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都 是 庄 民 人 們 渡 船 時 心 靈 的 依 靠, 保 佑 庄 民 平 安 渡 溪 若 再 進 一 步 由 伯 公 壇 座 落 位 置 來 看, 參 與 二 月 祭 的 伯 公, 除 了 開 庄 伯 公 為 聚 落 開 發 指 標, 蠻 頭 羅 樹 下 伯 公 為 閩 客 分 界 地 標 之 外, 其 餘 全 都 位 於 環 繞 美 濃 的 羌 子 寮 溪 瀰 濃 河 及 柚 仔 三 條 溪 畔 旁 ( 表 8; 圖 17), 中 圳 糧 陂 伯 公 坑 仔 底 伯 公 位 於 羌 子 寮 溪 邊, 庄 頭 伯 公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爺 花 樹 下 伯 公 柚 仔 福 德 祠 伯 公 及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檳 榔 園 伯 公 之 位 於 柚 仔 溪 旁, 而 瀰 濃 庄 德 勝 公 壇 里 社 真 官 位 於 三 溪 流 交 會 後 的 美 濃 河, 至 於 位 於 中 壇 瀰 濃 庄 來 往 要 道 的 楊 寮 下 伯 公, 居 於 灌 溉 溝 渠 的 要 道, 並 緊 鄰 美 濃 河 南 端 而 二 月 祭 的 祭 祀 地 點 也 都 在 瀰 濃 河 畔 舉 行, 顯 示 出 參 與 二 月 祭 的 伯 公 與 環 繞 瀰 濃 庄 的 美 濃 河 有 相 當 密 切 關 係 瀰 濃 庄 居 民 選 擇 三 條 河 流 會 聚 之 處 建 立 聚 落, 取 自 於 用 水 的 方 便 性, 舉 凡 飲 用 灌 溉 及 洗 滌 等 均 仰 賴 瀰 濃 河, 溪 流 流 經 聚 落 之 處, 成 為 居 民 生 活 所 需 用 水 至 於 耕 作 田 地 的 水, 則 透 過 埤 塘 的 開 鑿 及 水 圳 設 施 的 開 發 來 克 服 農 耕 的 需 求 其 中 以 羌 子 寮 溪 為 主 形 成 的 中 圳 埤, 提 供 耕 地 所 需 的 水 源 糧 埤 伯 公 更 坐 鎮 於 中 圳 埤 的 邊 坡, 看 守 著 供 應 農 民 耕 作 灌 溉 水 來 源 的 中 圳 埤, 使 得 伯 公 與 水 的 關 係 更 形 密 切, 也 顯 示 居 民 對 耕 作 水 的 依 賴 和 重 視 聚 落 居 民 舉 凡 日 常 生 活 用 水 耕 作 田 地 灌 溉 用 水, 運 輸 及 聚 落 防 禦 組 織 等 都 建 立 在 依 賴 環 繞 聚 落 的 溪 流 基 礎 上, 充 分 表 現 出 對 水 的 依 賴 性 在 瀰 濃 庄 內 溪 流 水 圳 密 布, 水 帶 來 居 民 生 活 的 便 利, 提 供 農 作 物 生 長 所 需 在 地 形 和 氣 候 的 交 互 作 用 下, 每 年 夏 秋 之 際, 旺 盛 的 雨 量 加 上 來 至 山 區 奔 流 而 下 的 洪 水, 流 至 羌 子 寮 溪 瀰 濃 河 及 柚 仔 溪, 即 使 中 圳 埤 可 以 幫 忙 調 節 水 量, 但 是 中 圳 埤 也 有 可 能 潰 堤 的 危 險, 一 時 之 間 湧 入 的 水 量, 根 本 無 法 宣 洩, 造 成 瀰 濃 庄 大 批 農 田 及 聚 落 房 屋 82
92 浸 泡 在 洪 水 中 148 每 年 夏 秋 之 際 所 降 下 的 豪 大 雨 量, 帶 來 洪 水 氾 濫, 讓 居 民 深 感 恐 懼, 聚 落 形 成 之 初 的 優 勢, 即 溪 流 環 繞 及 天 然 屏 障 等, 成 為 聚 落 居 民 的 惡 夢, 洪 水 氾 濫 的 問 題 可 能 也 是 聚 落 發 展 的 另 一 個 困 境 每 一 年 的 溪 水 暴 漲 洪 水 氾 濫 的 情 形, 總 會 來 個 二 三 次, 不 但 淹 沒 了 農 田, 許 多 無 辜 的 性 命 被 洪 水 奪 走, 整 個 聚 落 屋 瓦 房 舍 內 也 幾 乎 泡 在 水 中,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飽 受 威 脅 不 僅 居 民 苦 不 堪 言, 連 伯 公 也 深 受 其 害, 舉 凡 每 年 的 瀰 濃 庄 淹 水 氾 濫, 也 就 是 伯 公 淹 沒 的 災 難 史 在 瀰 濃 庄 許 多 位 於 溪 流 旁 的 伯 公, 每 當 洪 水 退 去, 附 近 居 民 總 要 呼 朋 引 伴, 一 起 去 幫 伯 公 清 理 污 泥, 此 種 景 象 對 瀰 濃 庄 人 而 言, 總 是 不 陌 生 的 149 瀰 濃 庄 居 民 將 這 種 對 水 的 依 賴 及 對 大 自 然 無 法 控 制 的 恐 懼,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傳 達 了 內 心 最 真 實 的 感 受, 直 接 反 映 在 二 月 祭 中 表 8: 參 與 二 月 祭 伯 公 與 美 濃 河 關 係 一 覽 表 參 與 二 月 祭 伯 公 河 川 名 稱 備 註 開 庄 伯 公 蠻 頭 羅 樹 下 伯 公 糧 埤 伯 公 坑 仔 底 伯 公 庄 頭 伯 公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爺 花 樹 下 伯 公 柚 仔 福 德 祠 伯 公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柚 仔 檳 榔 園 伯 公 德 勝 公 壇 里 社 眞 官 伯 公 楊 寮 下 伯 公 旁 有 山 溝 小 渠 旁 有 山 溝 小 渠 羌 子 寮 溪 瀰 濃 河 瀰 濃 河 兩 岸, 分 屬 上 中 庄, 及 對 岸 的 柚 仔 庄 柚 仔 溪 美 濃 河 瀰 濃 河 羌 子 寮 溪 柚 仔 溪 三 條 溪 流 會 流 後 稱 美 濃 河 美 濃 境 內 的 水 圳 開 發 歷 史 從 清 代 即 開 始, 但 多 為 私 人 圳 埤, 自 乾 隆 十 三 年 開 始 (1748) 就 開 始 利 用 中 圳 埤 成 為 瀰 濃 區 的 灌 溉 水 源, 但 常 有 潰 堤 之 虞, 中 圳 埤 最 為 庄 民 所 熟 知 的 一 次 潰 堤 即 為 道 光 八 年 (1828) 的 洪 水 沖 刷 邊 坡 形 成 大 湖 泊 的 記 錄 直 到 日 治 時 期, 日 本 人 將 中 圳 埤 劃 入 公 共 埤 圳 水 利 組 合, 並 納 入 獅 子 頭 水 利 組 合 管 理 後 才 改 善 參 閱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以 筆 者 住 家 附 近 的 中 橫 溝 伯 公 為 例, 每 年 夏 秋, 羌 子 寮 溪 總 有 二 到 三 次 的 洪 水 氾 濫 情 形, 洪 水 退 去, 附 近 居 民 總 會 相 邀 去 清 伯 公, 將 洪 水 帶 來 的 污 泥 清 除 83
93 三 二 月 戲 的 組 織 運 作 由 瀰 濃 庄 庄 民 所 組 成 的 二 月 祭 祭 祀 祖 織, 主 要 以 現 今 行 政 區 域 中 的 七 里 所 組 成, 分 別 是 中 圳 里 東 門 里 上 平 里 泰 安 里 永 平 里 瀰 濃 里 及 合 和 里 等, 各 里 推 派 二 位 福 首, 共 十 四 名 福 首, 分 別 向 各 里 里 民 募 款, 由 於 募 款 的 款 項 大 部 分 多 用 在 戲 劇 支 出 部 份, 因 此 二 月 祭 的 福 首 又 稱 戲 爐 主, 意 謂 福 首 為 了 戲 劇 的 演 出 而 籌 募 基 金, 並 為 作 大 戲 催 生 福 首 向 村 民 募 款 的 同 時, 也 將 記 錄 捐 助 者 的 姓 名, 此 舉 亦 稱 為 問 名, 福 首 將 負 責 的 區 域 的 里 民 姓 名 統 合 後, 交 由 禮 生 登 錄 至 祭 典 中 的 副 榜 中, 以 進 行 祭 典 中 對 捐 助 者 唸 誦 祈 福 儀 式 二 月 戲 的 祭 祀 組 織 中, 共 有 七 里 的 十 四 位 福 首 及 二 位 禮 生 組 成 祭 儀 中 主 持 儀 式 者 稱 為 禮 生, 又 稱 為 行 禮 師 父 或 行 禮 先 生, 禮 生 通 常 有 兩 位, 負 責 主 導 儀 式 的 流 程 與 進 行, 其 中 一 人 為 主 導, 另 一 人 為 助 手 他 們 不 但 是 儀 式 專 家, 也 負 責 祭 儀 中 祝 文 的 撰 寫 從 作 二 月 戲 祈 安 集 福 疏 文 祝 文 中 可 看 出, 祝 文 的 書 寫 較 似 於 鸞 堂 信 仰 系 統 150 台 灣 鸞 堂 信 仰 多 以 扶 鸞 為 主 要 的 宗 教 結 社, 藉 由 神 靈 感 應 的 降 筆 術, 透 過 人 推 動 筆 或 桃 枝 在 沙 盤 上 寫 字, 因 此 扶 鸞 又 稱 乩 筆, 並 將 扶 鸞 所 寫 文 字 集 結 成 鸞 書 151 鸞 堂 信 仰 以 扶 鸞 神 託 方 式 替 信 徒 解 決 疑 難 雜 症, 或 是 預 言 事 情 吉 凶 或 勸 人 為 善 152 由 於 禮 生 屬 於 鸞 堂 信 仰 中 的 一 環, 二 月 戲 的 祭 儀 儀 式 亦 與 鸞 堂 信 仰 系 統 較 為 接 近, 祭 儀 中 有 伯 公 信 仰 鸞 堂 系 統 等, 並 且 融 合 佛 教 及 道 教 等 神 佛, 呈 現 多 元 宇 宙 觀 的 集 合 在 二 月 戲 的 組 織 運 作 中, 福 首 們 先 由 十 四 福 首 中 推 舉 一 位 負 責 記 帳 管 錢 的 會 計 工 作 ; 再 者, 福 首 們 分 組 負 責 採 買 祭 祀 用 品 祭 典 儀 式 的 流 程 及 成 員 安 排 劇 組 劇 團 的 安 排 整 理 河 床 地 車 輛 安 排 等 等 這 些 工 作 都 在 祭 典 前 的 事 前 工 作 會 議 中 完 成 協 調 分 組, 通 常 這 種 會 議 要 召 開 二 到 三 次, 以 達 成 福 首 間 的 共 識 153 尤 其 特 別 的 是, 明 年 度 的 福 首, 也 是 在 祭 典 前 就 要 事 先 選 定 選 定 的 過 程 很 簡 單, 由 原 任 福 首 自 行 挑 選 合 適 的 人 選, 只 要 找 到 有 接 替 意 願 的 人, 下 一 年 度 即 可 交 接 給 新 任 福 首, 福 首 的 產 生 在 瀰 濃 庄 各 家 族 間 輪 替 二 月 祭 的 祭 祀 組 織 是 由 中 圳 里 東 門 里 上 平 里 泰 安 里 永 平 里 瀰 濃 里 及 合 和 參 閱 附 錄 4-1 作 二 月 戲 祈 安 集 福 疏 文 王 見 川, 臺 灣 的 齋 教 與 鸞 堂,( 台 北 : 南 天 書 局,1996), 頁 199 瀰 濃 庄 內 最 著 名 的 鸞 堂 系 統 廟 宇 即 為 廣 善 堂, 其 乩 筆 集 結 而 成 擇 善 金 篇 玉 冊 金 篇 廣 善 名 箴 及 指 證 金 篇 等 鸞 書 此 部 份 由 筆 者 訪 談 97 年 度 輪 值 福 首 得 知 84
94 里 七 個 里 所 組 成 其 中, 中 圳 里 於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1980) 才 開 始 加 入, 雖 然 中 圳 里 的 福 首 是 從 六 十 九 年 參 加, 但 位 於 中 圳 里 境 內 的 糧 埤 伯 公 則 一 直 都 在 拜 請 伯 公 的 範 圍 內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1982) 開 始 上 平 里 納 入 東 門 里 永 平 里 合 併 到 泰 安 里, 行 政 區 域 即 使 改 變, 祭 祀 組 織 仍 不 受 影 響, 仍 然 是 七 個 單 位, 共 十 四 位 福 首 整 個 二 月 戲 的 祭 祀 費 用 戲 金 等 等 支 出, 完 全 由 福 首 募 款 支 付, 若 所 得 募 款 不 足, 則 由 當 年 負 責 的 福 首 們 平 均 分 攤 開 銷 以 壬 寅 年 ( 民 國 五 十 一 年,1962) 為 例, 當 年 所 募 得 捐 款 收 入 元, 但 是 當 年 支 出 為 元, 不 足 的 元 則 由 當 年 福 首 均 開 負 擔 ( 圖 16) 福 首 的 工 作, 原 本 就 是 義 務 性 質, 在 義 務 付 出 的 同 時, 還 得 擔 負 補 足 費 用 的 風 險, 地 方 精 英 為 何 還 要 投 入 二 月 戲 的 工 作 呢? 透 過 Pierre Bourdieu 所 提 出 的 象 徵 資 本 (symbolic capital) 觀 點, 則 不 難 理 解 地 方 精 英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所 扮 演 的 主 動 性 角 色 154 圖 16: 二 月 戲 彙 簿 顯 示 福 首 分 攤 祭 典 不 足 經 費 註 : 壬 寅 年 當 年 開 支 不 足 部 分 由 福 首 均 開 所 謂 的 象 徵 資 本, 即 是 地 方 精 英 將 自 己 的 聲 望 社 會 地 位 視 為 一 種 財 富, 並 投 入 於 公 共 領 域 中, 其 所 得 的 回 到 並 不 是 真 正 的 金 錢 與 財 富, 而 是 聲 望 及 社 會 地 位,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面 子 雖 然 參 與 二 月 戲 的 地 方 精 英 在 積 極 投 入 後, 並 沒 有 得 到 任 何 金 錢 形 式 的 回 報, 但 在 無 形 中 也 提 高 了 自 己 的 聲 望, 且 這 是 一 種 公 共 領 域 的 參 與, 不 但 關 乎 自 己 的 面 子, 也 維 繫 著 全 瀰 濃 庄 人 的 面 子 從 規 劃 活 動 到 祭 典 儀 式 的 安 排, 二 月 戲 活 動 的 各 項 流 程 都 由 福 首 們 共 同 籌 劃 執 行 ; 活 動 的 各 項 經 費 也 都 是 福 首 們 向 各 里 里 民 募 款 而 來, 福 首 們 主 導 了 整 個 活 動 的 進 行 與 經 費 支 配, 具 有 主 導 性 的 地 位 在 這 整 個 活 動 中, 屬 於 政 府 單 位 的 鎮 公 所 並 未 參 與 其 154 參 見 Pierre Bourdieu,Outline of a Theory in Practice, trans. Richard Nic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
95 中, 鎮 公 所 則 象 徵 性 的 扮 演 協 辦 的 角 色, 或 是 少 許 補 助 經 費 的 贊 助 單 位 155 活 動 大 部 分 的 經 費, 仍 是 福 首 一 筆 一 筆 的 向 庄 民 勸 募 而 來, 即 使 這 樣 的 過 程 既 費 時 又 辛 苦, 但 卻 也 是 增 進 人 與 人 之 間 互 動 關 係 的 一 種 方 式, 更 是 福 首 們 展 現 個 人 魅 力 的 時 機, 同 時 也 是 庄 民 對 福 首 信 任 的 一 種 回 應 問 福 首 募 款 這 麼 辛 苦, 為 什 麼 不 由 政 府 來 主 辦, 經 費 補 助 也 會 比 較 充 裕, 而 且 福 首 們 只 要 從 旁 協 助 即 可 中 圳 里 福 首 榮 接 表 示 : 如 果 我 們 去 募 款, 那 二 月 戲 就 是 大 家 的 事, 如 果 給 鎮 公 所 主 辦, 就 變 成 鎮 公 所 的 事 這 是 民 間 的 活 動, 我 們 不 要 給 鎮 公 所 管 他 的 言 詞 之 間, 流 露 出 堅 持 傳 統 又 帶 有 責 任 感 的 自 信 這 是 地 方 精 英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責 無 旁 貸 感 如 果 二 月 戲 維 持 向 庄 民 募 款 的 形 式, 那 七 個 里 的 福 首 及 庄 民 都 有 責 任, 並 有 相 對 的 參 與 感 ; 一 旦 由 政 府 單 位 執 行, 那 相 對 的, 福 首 和 庄 民 的 參 與 感 則 相 對 降 低 許 多 155 以 2008 年 的 二 月 戲 經 費 收 支 而 言, 所 有 的 經 費 支 出 約 四 十 餘 萬 元, 而 鎮 公 所 象 徵 性 的 補 助 了 六 萬 元 86
96 第 二 節 祭 典 儀 式 與 作 大 戲 一 祭 典 儀 式 ( 一 ) 祭 典 之 前 二 月 戲 祭 典 中 的 所 有 行 政 事 宜, 皆 由 十 四 位 福 首 及 二 位 禮 生 擔 任 在 祭 典 開 始 的 前 幾 天, 福 首 們 先 到 瀰 濃 河 乾 枯 的 河 床 進 行 整 地, 將 枯 河 床 內 的 雜 草 及 石 頭 等 清 除, 以 利 祭 河 江 的 儀 式 進 行 到 了 祭 典 當 天, 所 有 的 福 首 及 工 作 人 員 在 當 天 上 午 先 集 合 在 祭 典 會 場, 安 排 準 備 工 作 程 序, 然 後 再 到 下 庄 仔 伯 公 屋 搬 置 器 材, 搭 建 伯 公 壇 及 布 置 祭 祀 會 場 除 了 布 置 舉 行 儀 式 祭 典 的 伯 公 壇 之 外, 還 要 將 所 有 捐 助 人 姓 名 公 布 在 紅 紙 上, 並 將 紅 紙 貼 在 伯 公 壇 的 入 口 處, 以 示 徵 信, 也 讓 所 有 的 捐 助 戲 金 的 人 能 享 有 參 與 二 月 戲 的 榮 譽 在 捐 助 單 上 寫 明 所 有 捐 助 的 金 錢 及 物 資, 包 含 捐 助 者 的 姓 名 居 住 的 里 別 每 位 戲 爐 主 所 募 得 的 款 項 總 額 等 等, 讓 前 往 祭 拜 伯 公 及 觀 戲 的 民 眾 可 以 知 道 今 年 的 募 款 情 形 ( 二 ) 儀 式 流 程 二 月 祭 祭 典 儀 式 時 間 通 常 都 在 國 曆 三 月 廿 九 日 青 年 節 假 期 前 後, 配 合 美 濃 地 區 的 祭 祖 掃 墓 時 間, 同 時 也 就 是 農 曆 二 月 的 時 節 在 二 月 祭 期 間 所 搭 建 的 伯 公 壇, 其 祭 祀 時 間 隨 作 大 戲 時 間 的 長 短 而 定, 早 期 作 大 戲 通 常 有 三 天 甚 至 三 天 以 上, 村 民 可 以 前 往 看 大 戲 並 到 伯 公 壇 上 香 祈 福 目 前, 因 看 大 戲 的 人 減 少, 大 戲 通 常 只 有 兩 天 所 以, 伯 公 壇 的 祭 祀 儀 式 也 以 安 排 兩 天 為 主 以 下 為 97 年 (2008) 的 儀 式 進 行 行 程 表 及 其 說 明 ( 表 9): 1 拜 請 伯 公 祭 典 第 一 天 下 午, 二 月 祭 的 活 動 正 式 開 始, 在 進 行 祭 典 儀 式 之 前, 禮 生 與 福 首 要 以 旌 旗 伯 公 轎 嗩 吶 樂 配 合 下 先 行 請 伯 公 儀 式, 邀 請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十 三 座 伯 公 到 瀰 濃 河 畔 的 祭 典 地 點 拜 請 伯 公 的 儀 式 簡 單 而 隆 重, 全 場 有 四 人 組 成 的 八 音 團 陪 奏, 分 別 有 胡 琴 手 兩 位, 鐵 琴 敲 擊 手 及 嗩 吶 吹 奏 者 各 一 位 拜 請 伯 公 的 儀 式 首 先 以 清 香 向 伯 公 秉 告, 由 禮 生 帶 領 福 首 向 伯 公 上 香, 向 伯 公 秉 告 拜 請 原 因, 禮 生 拜 請 伯 公 時, 行 以 最 虔 誠 的 三 請 禮 87
97 表 9: 民 國 97 年 (2008 年 ) 二 月 祭 祭 典 活 動 行 程 表 時 間 主 題 內 容 第 一 天 第 二 天 13:30~ 拜 請 伯 公 16:00 17:00 祭 河 江 18:30 結 壇 116:00 作 大 戲 222:00 21:30~ 還 神 儀 式 23:30 8:00 送 福 首 10:30 送 伯 公 315:00 作 大 戲 17:00 伯 公 壇 拆 除 由 神 轎 與 八 音 團 引 導, 從 中 庄 出 發 先 到 靈 山 下 拜 請 開 庄 伯 公, 然 後 陸 續 到 各 伯 公 壇 拜 請 伯 公, 共 有 十 三 座 伯 公 在 瀰 濃 河 邊 擺 設 祭 壇, 供 奉 祭 品, 上 香 祈 求 河 江 伯 公 護 佑 兩 岸 無 災 敬 神 儀 式 之 一, 秉 告 天 上 諸 神 仙 今 晚 有 敬 神 儀 式, 預 先 告 知 之 意 下 午 晚 上 各 一 場, 請 戲 團 演 出 大 戲 有 拜 天 公 與 拜 伯 公 的 敬 神 儀 式 還 神 儀 式 結 束 後, 將 祭 神 用 的 豬 肉 切 割 成 十 六 份, 分 別 送 給 十 四 位 福 首 和 主 持 祭 典 的 兩 位 禮 生 第 二 天 早 上, 當 年 度 值 年 福 首 在 八 音 樂 隊 的 前 引 下, 到 明 年 度 的 新 福 首 家 中 祖 堂 致 送 福 肉, 並 告 知 上 香 祭 拜 由 神 轎 與 八 音 團, 將 前 一 天 請 來 的 十 三 座 伯 公, 送 回 到 各 土 地 公 壇 第 三 場 大 戲 將 所 有 物 品 送 回 伯 公 屋 歸 還 註 : 第 二 天 的 送 伯 公 行 程, 按 往 年 慣 例 應 安 排 在 下 午 時 間,2008 年 特 將 此 行 程 排 在 上 午 表 中 所 標 示 數 字 (123) 為 演 戲 的 場 次 以 拜 請 開 庄 伯 公 為 例, 禮 生 秉 明 伯 公 內 容 如 下 : 一 請 開 庄 福 德 正 神 降 臨 再 請 瀰 濃 開 庄 伯 公 降 臨 三 請 瀰 濃 開 庄 福 德 正 神 降 駕 今 日 係 二 月 良 時 吉 日, 瀰 濃 庄 做 二 月 戲, 奉 請 開 庄 伯 公 到 瀰 濃 橋 旁 柚 仔 林, 備 有 結 壇 還 神 及 做 戲, 請 開 庄 伯 公 到 來 看 二 月 戲 並 祈 求 保 佑 庄 民 國 泰 民 安 風 調 雨 順 闔 境 平 安 ( 眾 人 喊 : 有 ) 此 為 九 十 七 年 二 月 祭 的 拜 請 伯 公 儀 式 記 錄, 擔 任 禮 生 的 為 楊 萬 虎 及 敏 昌 先 生 通 常, 禮 生 在 行 禮 並 88
98 向 伯 公 秉 明 欲 前 往 的 地 點 後, 禮 生 及 福 首 齊 上 香 祭 拜, 並 行 三 跪 九 叩 禮, 之 後, 燒 金 鳴 炮 拜 請 伯 公 儀 式 中 以 有 貼 紅 紙 的 竹 片 代 表 每 個 伯 公, 上 面 書 寫 伯 公 名 稱, 一 個 竹 片 即 代 表 了 一 座 伯 公, 福 首 將 代 表 開 庄 伯 公 的 竹 片 與 一 柱 清 香 一 起 拔 起, 恭 敬 的 請 開 庄 伯 公 上 轎, 並 將 竹 片 及 香 插 於 神 轎 上 的 香 爐 內, 完 成 拜 請 開 庄 伯 公 的 儀 式, 禮 生 及 福 首 隨 即 前 往 拜 請 下 一 個 伯 公 如 此 依 序 將 十 三 座 伯 公 一 一 請 到 祭 壇 前 奉 祀 享 饜, 並 觀 賞 戲 班 表 演, 如 此 完 成 拜 請 伯 公 的 儀 式, 全 程 約 需 耗 時 二 個 半 小 時 至 三 小 時 左 右 參 與 二 月 祭 的 十 三 座 伯 公 廟 分 別 為 : 靈 山 山 下 的 開 庄 伯 公 蠻 頭 羅 樹 下 伯 公 德 勝 公 爺 瀰 濃 庄 里 社 真 官 永 安 橋 下 伯 公 楊 寮 下 伯 公 花 樹 下 伯 公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爺 中 圳 糧 陂 伯 公 庄 頭 伯 公 檳 榔 園 伯 公 柚 仔 福 德 祠 伯 公 以 及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 圖 17) 從 受 邀 的 十 三 座 伯 公 來 看, 祭 祀 的 儀 式 和 路 線 非 常 固 定, 不 因 環 境 改 變 而 改 變, 例 如 因 為 瀰 濃 河 改 道 而 使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移 遷 到 柚 仔 福 德 祠 內 供 奉, 但 在 拜 請 伯 公 儀 式 中, 仍 有 代 表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的 竹 片, 表 示 仍 將 此 伯 公 列 入 其 中 進 行 祈 福 時, 會 說 一 些 吉 祥 話, 此 時 在 一 旁 的 眾 人 會 齊 聲 附 和, 大 喊 : 有 表 示 禮 生 所 祈, 通 通 都 有 實 現 的 意 思, 在 美 濃 地 區 祭 祖 或 祭 拜 神 明 時, 也 都 會 有 此 習 俗, 一 般 普 遍 認 為 : 喊 得 越 大 聲, 神 明 或 祖 先 越 有 機 會 幫 助 人 實 現 願 望, 也 有 表 示 人 氣 旺 盛 的 意 思 89
99 圖 17: 二 月 祭 邀 請 伯 公 路 線 圖 註 : 圖 中 1-13 數 字 代 表 拜 請 十 三 座 伯 公, 分 別 代 表 : 1. 開 庄 伯 公 2. 蠻 頭 羅 樹 下 伯 公 3. 德 勝 公 壇 4. 里 社 真 官 5. 楊 寮 下 伯 公 6. 坑 仔 底 伯 公 7. 花 樹 下 伯 公 8. 南 柵 門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爺 9. 庄 頭 伯 公 10. 糧 埤 伯 公 11. 檳 榔 園 伯 公 12. 柚 仔 福 德 祠 伯 公 13.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2 祭 河 江 將 十 三 座 伯 公 拜 請 到 結 壇 處 之 後, 即 正 式 舉 行 二 月 祭 祭 典 儀 式 儀 式 主 要 內 容 有 三 : 一 為 祭 河 江, 二 為 拜 天 公, 三 為 拜 伯 公 祭 河 江 的 儀 式 是 在 下 午 ; 拜 天 公 及 拜 伯 公 的 儀 式 又 稱 為 還 神, 一 般 在 晚 間 的 子 時 進 行 157 與 伯 公 的 四 大 節 日 相 比 較, 二 月 祭 157 會 在 晚 上 辦 理 還 神 祭 典, 是 因 為 祭 典 要 在 正 日 ( 當 日 ) 做, 因 為 晚 上 十 一 點 起 屬 子 時 也 是 一 天 的 開 始 所 以 還 神 儀 式 都 在 前 一 天 晚 上 十 一 點 以 後 開 始 舉 行, 現 在 大 都 提 早 進 行, 但 是 結 束 時 間 還 是 要 在 晚 上 十 一 點 以 後 90
100 最 顯 著 的 不 同, 就 是 下 午 時 間 進 行 的 祭 河 江 儀 式 一 般 滿 年 福 或 是 新 年 福 的 還 神 儀 式 都 只 在 晚 上 進 行, 並 沒 有 下 午 時 間 的 祭 儀 儀 式 的 祭 典 的 開 始 由 祭 河 江 揭 開 序 幕, 祭 典 的 地 點 就 在 瀰 濃 河 乾 枯 的 河 床 上, 因 適 逢 乾 季, 所 以 河 道 並 不 寬 廣, 河 水 僅 佔 一 小 部 分, 一 大 片 乾 枯 地 正 足 以 利 用 負 責 準 備 祭 品 的 福 首 及 禮 生 移 往 河 床 地 活 動, 全 場 負 責 伴 奏 的 八 音 樂 團 也 移 駕 至 河 床 地 點 香 祭 拜 後 即 由 禮 生 帶 領 唸 頌 二 月 戲 祭 河 江 祝 文 ( 圖 18) 選 擇 河 床 空 地 舉 行 祭 典 儀 式, 主 要 以 祭 拜 河 伯 水 官 暨 列 諸 尊 神 為 主, 祈 求 河 神 水 官 在 來 年 保 佑 田 園 無 災, 免 去 河 水 橫 流 田 園 沖 破 的 災 害, 並 使 美 濃 莊 境 內 得 以 得 安 所 哉 唸 完 祝 文 後, 將 祝 文 放 進 堆 成 環 狀 的 金 紙 堆 中 焚 燒, 燒 的 金 紙 有 金 衣 紙 錢 銀 紙 九 金 及 壽 金 四 種 金, 燒 金 的 儀 式 又 稱 為 進 財 寶, 象 徵 向 河 江 伯 公 及 諸 神 貢 獻 財 寶 ( 圖 19) 圖 18: 禮 生 及 福 首 進 行 祭 河 江 儀 式 圖 19: 祭 河 江 儀 式 中 焚 燒 祝 文 及 堆 成 環 狀 的 金 紙 91
101 3 拜 天 公 及 拜 伯 公 拜 天 公 及 拜 伯 公 的 儀 式 合 稱 為 還 神, 祭 祀 的 時 間 都 在 晚 上 拜 天 公 儀 式 進 行 完 後, 接 著 進 行 拜 伯 公 祭 典 的 布 置 則 分 為 兩 邊, 與 戲 台 同 向 的 分 別 為 上 界 及 中 界 的 祭 祀 壇, 兩 者 合 稱 天 公 壇 ; 另 一 邊 則 為 下 界 的 福 德 正 神 壇 位, 下 界 包 含 了 下 午 所 拜 請 的 十 三 座 伯 公 神 位 ( 圖 20) 上 界 神 明 牌 位 上 寫 著 : 昊 天 金 闋 玉 皇 大 帝 陛 下 暨 列 週 天 滿 漢 星 君 寶 座 位 中 界 為 : 南 無 大 慈 大 悲 觀 世 音 菩 薩 蓮 下 暨 諸 神 尊 香 席 位 下 界 為 : 暨 列 五 方 福 德 正 神 香 座 位 由 上 界 中 界 及 下 界 的 分 別, 也 可 看 出 伯 公 在 神 明 體 系 中 的 位 階, 屬 於 最 基 層 的 神 明 所 謂 的 拜 天 公 即 拜 請 天 上 諸 神 降 臨, 包 含 上 界 及 中 界 的 神 明, 儀 式 內 容 有 : 一 上 香, 二 請 神, 三 讀 表 章, 四 化 財 焚 表 章, 五 送 神 等 五 階 段 祭 祀 的 流 程 大 抵 和 祭 河 江 相 差 無 幾, 只 是 讀 的 經 文 和 燒 的 金 紙 不 同 在 讀 表 章 的 時 候, 由 禮 生 帶 領 頌 表 讀 文, 告 知 神 明 辦 此 儀 式 的 目 地, 並 將 寫 有 所 有 福 首 和 所 有 捐 助 人 姓 名 的 副 榜, 重 頭 到 尾 唸 一 次, 表 示 對 福 首 和 捐 助 人 的 感 謝, 也 希 望 神 明 能 保 佑 他 們 上 界 下 界 中 界 戲 ( 伯 公 壇 ) ( 天 公 壇 ) 台 圖 20: 二 月 祭 祭 典 空 間 配 置 圖 註 : 下 圖 正 進 行 還 神 儀 式 中 的 拜 天 公, 兩 位 禮 生 面 對 的 則 為 天 公 壇, 背 後 則 為 伯 公 壇 92
102 拜 完 上 界 與 中 界 的 神 明 後, 接 著 到 另 一 邊 的 伯 公 祭 祀 壇 進 行 儀 式, 即 所 謂 的 下 界, 在 拜 伯 公 時, 並 進 行 三 獻 禮 行 三 獻 禮 的 主 要 人 員 有 : 通 生 一 人 引 生 一 人 禮 生 一 人, 在 伯 公 壇 香 座 前 獻 酒 及 獻 肉 從 97 年 (2008) 作 二 月 戲 祈 安 集 福 疏 文 中, 也 可 看 出 整 個 還 神 儀 式 中, 在 祭 拜 上 中 下 界 神 明 時, 使 用 不 同 的 祭 品 : 虔 備 上 界 香 花 寶 燭, 清 酒 濃 茶 齋 蔬 粄 菓 疏 文 一 套 殄 儀 長 錢 虔 備 中 界 香 花 寶 燭, 清 酒 濃 茶 齋 蔬 粄 菓 猪 首 五 牲 禮 物 虔 備 下 界 全 猪 全 羊 吹 手, 食 蔗 饈 菓 品 香 花 寶 燭, 長 主 清 酌 之 儀, 供 在 于 中 天 斗 下 哀 祈 禱 告 具 申 疏 文 上 奏 致 誠 敬 禮 焚 香, 叩 首 百 拜 敬 請 值 日 功 曹 夜 遊 神 將 請 于 傳 香 童 子 奏 事 童 郎 伏 乞 呈 上 于 開 庄 伯 公 福 德 正 神 尊 前 蠻 頭 羅 樹 下 伯 公 福 德 正 神 尊 前 158 伯 公 雖 然 在 神 的 階 層 體 系 中, 列 屬 下 界 最 基 層 的 神 明, 可 是 在 還 神 儀 式 中, 人 們 所 供 奉 的 祭 品, 卻 是 最 完 備 的 全 豬 全 羊 祭 祀 用 的 全 豬 全 羊 及 牲 禮 等 都 是 由 福 首 們 所 準 備, 費 用 則 由 二 月 祭 的 祭 祀 費 用 中 支 出, 當 所 有 還 神 儀 式 結 束 後, 便 將 祭 神 用 的 豬 肉 分 成 十 六 份, 分 別 送 給 十 四 位 福 首 和 主 持 祭 典 的 兩 位 禮 生 當 年 度 若 有 熱 心 人 士 寄 附 贊 助 全 豬 全 羊 作 為 祭 祀 品, 祭 祀 後 的 豬 頭 羊 頭 則 還 歸 寄 附 者, 意 謂 祭 品 已 祭 拜 過 神 明, 得 到 神 明 的 祈 祝 後, 可 為 來 年 帶 來 好 運 4 送 福 肉 當 拜 天 公 及 拜 伯 公 的 儀 式 結 束 後, 則 進 行 分 福, 將 祭 神 的 豬 羊 切 成 十 六 份, 分 別 送 給 兩 位 禮 生 及 十 四 位 福 首 第 二 天, 在 八 音 樂 隊 引 領 下, 當 年 度 福 首 到 明 年 度 新 福 首 家 中 祖 堂 內 掛 紅 西 洋 並 致 送 福 肉 159 送 給 新 任 福 首 的 除 了 豬 肉 外, 還 包 括 新 丁 粄 聯 炮 金 一 捆 香 一 把 蠟 燭 兩 支 等 其 中 紅 西 洋 有 祈 福 與 護 佑 平 安 之 意, 參 閱 附 錄 4-1 民 國 97 年 (2008) 做 二 月 戲 祈 安 集 福 疏 文 本 章 節 儀 式 細 節 承 蒙 中 圳 里 福 首 榮 接 先 生 詳 細 說 明 紅 西 洋 指 的 是 伯 公 碑 或 祖 先 牌 位 上 所 披 的 紅 布 93
103 新 丁 粄 有 祝 福 新 任 福 首 家 中 人 丁 興 旺 之 意, 其 餘 鞭 炮 金 香 及 蠟 燭 為 祭 拜 新 任 福 首 祖 先 之 用 在 瀰 濃 庄 當 上 二 月 戲 的 福 首, 被 視 為 光 宗 耀 祖 的 事 情 所 以 當 二 月 祭 祭 典 儀 式 結 束 後, 當 年 度 福 首 在 第 二 天 要 到 明 年 度 新 福 首 家 中 祖 堂 內 掛 紅 西 洋 並 致 送 福 肉 在 傳 統 八 音 樂 隊 帶 領 下, 原 任 福 首 在 新 福 首 祖 堂 前, 點 香 秉 告 其 祖 先, 並 鳴 放 鞭 炮, 過 程 熱 鬧 不 已 且 隆 重 中 又 帶 光 彩 如 此 依 序 送 福 肉 給 十 四 位 新 福 首, 如 有 福 首 續 任, 仍 維 持 送 福 肉 傳 統 5 送 伯 公 送 伯 公 是 將 所 迎 請 的 十 三 座 伯 公 請 上 轎, 依 先 請 後 送 的 順 序, 逐 一 把 伯 公 請 回 各 自 的 伯 公 壇 與 拜 請 伯 公 儀 式 相 同, 先 點 香 秉 明 伯 公, 並 將 代 表 伯 公 名 稱 的 小 竹 片 插 回 伯 公 壇 前, 然 後 在 伯 公 碑 上 蓋 上 紅 西 洋, 以 示 伯 公 回 座, 最 後 進 行 燒 金 及 鳴 炮 等, 在 這 過 程 中, 八 音 樂 團 則 是 一 路 相 陪 ( 三 ) 祭 典 之 後 當 所 有 祭 拜 儀 式 結 束 後, 所 有 福 首 到 結 壇 處, 整 理 場 地, 將 所 有 器 物 整 理 妥 當 後, 將 桌 椅 旌 旗 神 轎 香 爐 等 送 回 下 庄 仔 伯 公 屋, 結 束 一 年 一 度 的 二 月 戲 活 動 與 伯 公 四 大 節 日 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等 相 比, 較 大 的 差 異 是 : 二 月 戲 沒 有 登 席 活 動 那 是 因 為 在 日 治 時 期 及 民 國 五 六 十 年 代 的 瀰 濃 庄 家 家 戶 戶 皆 有 宴 客, 從 庄 外 而 來 的 客 人, 都 在 親 戚 家 中 作 客, 瀰 濃 庄 人 也 忙 著 招 呼 遠 道 而 來 的 客 人, 所 以 二 月 戲 並 沒 有 登 席 聚 餐 的 活 動 對 瀰 濃 庄 人 而 言, 二 月 戲 是 全 庄 的 活 動, 家 家 戶 戶 動 員 起 來 設 席 宴 請 親 友, 登 席 活 動 以 另 一 種 形 式 出 現, 並 深 入 至 全 庄 的 家 戶 內, 成 為 瀰 濃 庄 人 舉 辦 二 月 戲 的 儀 式 之 一 瀰 濃 庄 一 年 一 度 的 二 月 戲 活 動, 除 了 福 首 和 禮 生 負 責 祭 典 的 儀 式 進 行 外, 家 戶 內 的 宴 請 親 友, 則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形 式 主 動 參 與 二 月 戲, 更 強 化 了 瀰 濃 庄 人 對 二 月 戲 的 認 同 並 深 化 了 二 月 戲 的 文 化 內 涵 二 作 大 戲 瀰 濃 庄 各 家 族 移 居 到 庄 外 的 家 族 成 員, 從 中 壇 庄 龍 肚 庄 新 民 庄 月 眉 庄 等, 甚 至 遠 從 屏 東 內 埔 高 樹 里 港 等 鄉 鎮 的 人, 也 都 紛 紛 回 到 瀰 濃 庄, 瀰 濃 庄 成 為 右 堆 各 庄 94
104 的 往 來 中 心, 他 們 保 留 的 記 憶 可 能 是 作 大 戲 的 熱 鬧 非 凡, 也 可 能 是 與 瀰 濃 庄 親 友 的 連 結, 但 無 論 如 何, 二 月 戲 成 了 瀰 濃 庄 與 右 堆 各 庄 的 共 同 連 結, 也 是 瀰 濃 庄 民 與 來 至 四 面 八 方 人 潮 的 共 同 記 憶 瀰 濃 庄 中 庄 仔 玉 輝 表 示 : 二 月 戲 請 人 客 因 為 交 通 不 便, 看 戲 完 就 給 親 戚 請, 上 午 掛 紙, 下 午 就 做 戲 做 戲 過 後, 就 開 始 下 雨, 水 足 禾 就 靚, 降 甘 露 雨 當 日 下 午 祭 河 江, 還 要 打 八 仙, 之 後 迎 接 神 還 天 公 晚 上 就 做 戲 明 天 下 午 再 做 一 場 民 國 56 到 58 年 最 興 盛, 瀰 濃 橋 橋 底 下 人 山 人 海 做 橋 時, 二 月 戲 就 改 到 泰 安 路 去 做 160 住 在 龍 肚 庄 的 羅 德 新 先 生, 日 治 時 期 出 生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他, 提 到 對 二 月 戲 的 記 憶, 他 說 : 聽 到 做 二 月 戲, 龍 肚 庄 半 庄 的 人 都 會 去 我 小 時 候 為 了 要 看 二 月 戲, 六 七 點 時, 大 人 帶 到 路 口, 用 走 的 過 去, 跟 著 人 潮 走 就 是 了 大 人 會 給 我 五 分 錢, 看 完 戲 中 午 在 親 戚 家 吃 飯 161 花 樹 下 的 謝 錦 來 先 生 說 到 對 二 月 戲 的 記 憶 : 我 從 我 家 後 們 看 過 去 就 看 得 到 大 戲, 不 必 去 橋 下 人 擠 人 剛 光 復 時 節, 做 二 月 戲 時 很 多 人, 遠 的 人 用 走 的 來 看, 像 小 過 年 一 樣 我 每 年 二 月 戲 的 時 節 要 請 好 幾 桌 人 162 住 在 柚 仔 的 邱 金 榮 先 生 說 : 玉 輝, 花 樹 下 人, 昭 和 10 年 生 (1935) 光 復 時, 正 在 唸 公 學 校 三 年 級 打 八 仙 是 作 大 戲 時 的 戲 碼 之 一 他 提 及 的 做 橋 指 的 是 : 民 國 55 年 左 右, 在 原 來 不 敷 使 用 的 舊 美 濃 橋 旁 另 蓋 一 座 新 橋 掛 紙 是 掃 墓 的 意 思 羅 德 新, 龍 山 里 人, 昭 和 2 年 (1927) 生, 現 年 82 歲, 龍 肚 庄 清 水 宮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謝 錦 來, 原 住 九 芎 庄,27 歲 搬 到 花 樹 下 開 店 做 生 意, 為 錦 興 布 行 創 辦 人, 為 國 內 碩 果 僅 存 製 作 藍 杉 的 師 傅 95
105 每 擺 二 月 戲 的 時 節, 親 戚 說 下 午 要 來 看 戲, 我 當 晝 就 要 辦 好 幾 桌 來 請 他 們, 結 果 吃 飽 飯 就 走 了, 也 沒 真 的 去 看 戲, 到 了 吃 夜 時 節 又 來 了, 一 日 要 請 好 幾 次 163 至 於 大 戲 什 麼 時 候 結 束? 則 要 看 當 年 福 首 所 募 得 的 戲 金 多 少 來 決 定, 在 五 六 十 年 代, 二 月 戲 可 以 演 上 三 天 三 夜, 甚 至 一 個 星 期 左 右 近 年 來 都 是 維 持 兩 天 的 時 間 看 二 月 戲 成 為 瀰 濃 庄 人 與 右 堆 的 客 家 人 所 共 享 的 文 化 經 驗, 戲 劇 的 展 演 內 容 反 而 較 少 人 去 計 較, 到 底 大 戲 演 了 甚 麼? 對 大 戲 的 印 象, 只 模 糊 的 停 留 在 地 方 耆 老 的 記 憶 中 曾 當 過 二 月 戲 福 首 的 柚 仔 和 貴 表 示 : 初 日 下 晝 打 八 仙, 第 二 日 一 日 做 戲 做 到 暗, 若 有 經 費, 就 會 做 三 日, 曾 遇 有 三 日 三 夜, 甚 至 作 一 個 禮 拜 的 不 但 要 作 戲, 瀰 濃 庄 人 還 要 請 人 客 凡 是 美 濃 嫁 出 去 的 人, 龍 肚 竹 頭 角 中 壇 還 有 九 芎 林 等 等, 都 會 回 來 看 戲 作 大 戲 是 做 歷 史 戲, 也 有 用 客 話 唱 的 大 都 是 從 新 竹 屏 東 潮 州 請 來 的 謝 錦 來 也 表 示 : 大 戲 係 人 去 作 ( 演 ) 的 作 的 戲 有 的 唱 河 洛 話, 有 的 唱 正 音 164 日 本 時 代 作 戲 也 有 作 紙 影 皮 偶 戲, 還 有 布 袋 戲 從 民 國 五 十 年 (1961) 開 始 記 錄 的 歲 次 辛 丑 年 起 二 月 演 戲 彙 簿 來 看, 日 治 時 期 結 束 後 復 辦 的 二 月 戲, 每 年 舉 辦 的 時 間 大 抵 選 定 在 農 曆 二 月 份, 剛 好 配 合 了 美 濃 地 區 農 曆 二 月 份 掃 墓 的 時 節, 擇 期 於 國 曆 三 月 廿 九 日 前 的 例 假 日 舉 行 165 從 民 國 五 十 年 (1961) 起 迄 今 (2008), 年 復 一 年 舉 辦 的 二 月 戲, 從 未 停 止 過, 每 年 由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及 下 庄 仔 三 個 聚 落 輪 流 主 辦, 祭 祀 場 地 及 戲 台 在 瀰 濃 庄 內 三 個 區 域 輪 流, 分 別 是 上 庄 仔 的 東 門 163 邱 金 榮, 柚 仔 人, 現 年 80 歲 每 一 擺 是 客 語 中 每 一 次 的 意 思 當 晝 是 中 午 的 意 思 吃 夜 是 吃 晚 飯 的 意 思 164 指 的 是 一 般 所 指 的 國 語 ( 北 京 語 ) 165 歲 次 辛 丑 年 起 二 月 演 戲 彙 簿 由 二 月 戲 的 輪 值 福 首 保 存, 目 前 在 美 濃 廣 善 堂 文 物 館 中 有 影 本 收 藏, 這 份 彙 簿 的 序 文 與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彙 序 言 相 同, 且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從 民 國 35 年 (1946) 就 已 開 始 恢 復 舉 辦, 故 此 序 言 並 不 是 針 對 二 月 係 而 寫, 而 是 為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而 寫 的 序 言 96
106 樓 旁 中 庄 仔 美 濃 橋 畔 以 及 下 庄 仔 西 門 大 橋 旁 邊 對 許 多 美 濃 人 來 說, 這 是 美 濃 的 傳 統, 也 是 許 多 人 兒 時 的 記 憶 尤 其 在 民 國 五 六 十 年 代, 作 大 戲 看 大 戲 更 是 庄 內 的 年 度 大 事, 住 在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下 庄 仔 及 柚 仔 的 人, 以 辦 喜 事 的 方 式, 備 以 豐 富 菜 餚, 宴 請 住 在 庄 外 的 親 友, 來 瀰 濃 庄 作 客, 吃 完 飯 後 的 重 頭 戲 則 為 看 大 戲, 一 時 之 間, 瀰 濃 橋 下 看 戲 的 看 熱 鬧 的 做 生 意 的 小 販 等 通 通 聚 集 在 此, 形 成 熱 鬧 的 景 象, 也 成 為 瀰 濃 庄 人 對 二 月 戲 的 共 同 體 驗 在 瀰 濃 庄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重 視, 也 使 伯 公 信 仰 成 為 村 民 集 體 的 信 仰, 由 伯 公 信 仰 所 串 起 的 村 民 集 體 意 識, 不 但 凝 聚 人 群 的 意 識, 也 串 起 由 瀰 濃 庄 所 擴 展 而 出 的 庄 頭 及 聚 落 村 民, 以 相 反 方 向 回 到 瀰 濃 庄 因 此, 竹 頭 角 庄 九 芎 庄 月 眉 庄 中 壇 庄 龍 肚 庄 新 民 庄 以 及 最 慢 開 發 的 南 隆 地 區 等 等, 在 二 月 戲 的 期 間, 家 家 戶 戶 都 以 看 戲 為 由, 聚 集 在 瀰 濃 庄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像 同 心 圓 一 樣 像 外 擴 散 的 人 群, 在 二 月 戲 期 間 又 向 右 堆 的 中 心 瀰 濃 庄 聚 集, 並 且 回 到 瀰 濃 庄 看 戲, 氣 氛 已 不 似 團 練 武 力 時 充 滿 緊 張, 卻 也 為 瀰 濃 庄 注 入 更 多 的 活 力, 二 月 戲 成 為 瀰 濃 庄 凝 聚 人 群 意 識 的 活 動 ( 圖 21) 圖 21: 二 月 戲 吸 引 人 群 示 意 圖 97
107 第 三 節 二 月 戲 的 意 義 與 分 析 一 集 體 社 會 的 界 線 由 二 月 祭 拜 請 的 伯 公 座 落 位 置 來 看, 二 月 祭 反 映 的 是 清 代 早 期 瀰 濃 庄 社 會 的 範 圍, 即 使 後 來 瀰 濃 庄 不 斷 透 過 家 族 成 員 的 力 量 往 外 拓 墾, 但 對 二 月 祭 而 言, 其 所 包 含 的 範 圍 仍 是 開 庄 不 久 後 的 瀰 濃 庄, 包 含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下 庄 仔 柚 仔 及 埤 頭 下 等 等, 至 於 之 後 納 入 的 牛 埔 庄 就 如 同 中 壇 庄 月 眉 庄 九 芎 庄 及 竹 頭 角 庄 一 樣, 是 瀰 濃 庄 民 藉 由 團 練 及 嘗 會 力 量 向 外 擴 展 的 一 部 分, 對 於 已 成 形 的 瀰 濃 庄 而 言, 其 向 外 新 增 的 力 量, 仍 屬 於 庄 外 二 月 祭 記 憶 了 開 庄 後 不 久 的 瀰 濃 庄, 在 瀰 濃 庄 的 區 域 內, 不 管 行 政 區 域 如 何 改 變, 其 所 囊 括 的 範 圍 則 一 直 不 變, 在 瀰 濃 庄 內 的 七 個 里, 維 持 了 不 變 的 祭 祀 組 織,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組 織 成 員, 但 在 瀰 濃 庄 周 圍 的 牛 埔 庄 ( 今 福 安 里 ) 中 壇 庄 ( 今 祿 興 里 ), 不 管 距 離 遠 近, 因 不 屬 最 初 形 成 的 瀰 濃 庄 範 疇, 所 以 一 直 都 未 加 入 祭 祀 組 織 中 柚 仔 耆 老 和 貴 也 表 示 : 二 月 祭 不 給 外 庄 人 參 加 二 月 祭 嚴 謹 不 變 的 祭 祀 組 織, 劃 分 了 庄 內 與 庄 外 的 界 線, 並 且 建 構 了 屬 於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中 特 有 的 結 構, 明 顯 劃 分 人 我 區 別 的 界 線 庄 民 透 過 二 月 祭 的 祭 祀 範 圍 與 祭 祀 組 織 畫 定 了 瀰 濃 庄 社 會 的 界 線, 明 顯 界 定 二 月 祭 是 瀰 濃 庄 內 的 祭 典, 二 月 祭 屬 於 瀰 濃 庄 社 會 的 集 體 記 憶 與 產 物, 包 含 在 瀰 濃 庄 社 會 的 區 域 只 有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下 庄 仔 埤 頭 下 及 柚 仔 五 個 部 分, 而 將 這 五 個 聚 落 共 同 串 連 在 一 起 並 融 合 成 一 體 的 就 是 瀰 濃 庄 特 有 的 伯 公 信 仰 與 美 濃 河, 這 五 個 聚 落 共 同 享 有 瀰 濃 庄 的 歷 史 文 化 美 濃 河 的 灌 溉 資 源, 但 也 同 受 美 濃 河 氾 濫 之 苦,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的 共 同 實 踐, 五 個 聚 落 融 合 成 一 整 體, 建 構 出 瀰 濃 庄 社 會 的 集 體 界 線 166 二 月 祭 建 構 了 最 初 形 成 的 瀰 濃 庄, 其 祭 祀 組 織 與 祭 典 範 圍 有 明 顯 保 守 及 排 外 性 但 是, 對 整 個 二 月 戲 而 言, 因 為 家 族 成 員 的 凝 聚, 移 居 至 外 庄 的 家 族 成 員 返 回 瀰 濃 庄, 二 月 戲 突 顯 了 家 族 成 員 之 間 往 來 互 動 的 緣 由, 具 體 呈 現 了 瀰 濃 庄 社 會 的 更 大 的 包 容 性 由 二 月 戲 建 構 出 的 瀰 濃 庄 社 會 界 線, 兼 具 了 排 外 與 包 容 性 166 美 濃 河 包 含 羌 子 寮 溪 瀰 濃 河 及 柚 仔 溪 三 條 溪 流, 雖 然 在 地 理 上 美 濃 河 特 指 三 條 溪 流 匯 合 後 才 稱 美 濃 河, 但 一 般 概 稱 美 濃 河 為 這 三 條 溪 流 的 總 稱 98
108 二 人 與 自 然 秩 序 的 重 整 在 二 月 演 戲 彙 簿 序 文 記 載 中 記 載 : 祈 求 上 蒼 保 佑 全 庄 居 民 能 夠 五 穀 豐 收, 居 民 平 安 但 從 歷 年 來 二 月 祭 的 祭 河 江 祝 文 中, 強 調 河 川 無 災, 或 免 於 水 災 的 描 寫, 也 顯 示 出 居 民 對 於 水 災 的 恐 懼 及 對 河 江 伯 公 之 期 待 以 下 以 民 國 九 十 年 (2001) 以 及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2008) 之 祭 河 江 伯 公 祝 文 為 例 167 民 國 九 十 年 (2001) 祭 河 江 伯 公 祝 文 內 容 記 載 如 下 : 謹 以 猪 首 牲 犧 慶 饈 果 品 香 楮 清 酌 之 儀 致 祭 于 河 江 伯 公 暨 列 諸 位 尊 神 座 前 祝 言 曰 恭 維 河 江 伯 公 尊 神 威 靈 顯 赫, 福 庇 萬 姓, 靈 著 一 方, 禦 災 捍 患 物 阜 民 康, 主 宰 河 川 上 流 順 暢, 護 佑 兩 岸 無 災, 下 流 順 暢 禾 苗 菽 栗, 萬 物 賴 以 滋 長 今 逢 二 月 春 祈, 謹 獻 微 莚, 被 祭 河 江, 從 茲 四 時 吉 慶, 萬 彙 呈 祥, 敬 陳 醴 酒, 肅 整 冠 裳, 以 妥 以 侑, 是 享, 將 伏 祈 降 鑒 來 格 來 嘗, 神 靈 丕 顯, 默 佑 無 疆 尚 饗 伏 維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2008) 二 月 戲 祭 河 江 祝 文 內 容 如 下 : 維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歲 次 戊 子 月 建 乙 卯 朔 日 丁 未 越 祭 日 甲 寅 之 良 辰 今 有 美 濃 莊 二 月 戲 福 首 合 和 里 李 進 貴. 林 作 松 東 門 里 鍾 新 貴. 陳 喜 祥 上 安 里 劉 芹 桂. 林 竹 雄 瀰 濃 里 鍾 振 豐. 黃 克 彥 泰 安 里 張 文 禮. 邱 信 雄 永 平 里 鍾 文 元. 李 勝 英 中 圳 里 林 榮 接. 溫 卓 異 僅 以 猪 首 牲 禮 束 饈 果 品 香 楮 清 帛 之 儀 致 敬 于 167 民 國 90 年 祭 河 江 文 伯 公 祝 文 為 禮 生 溫 廷 輝 撰 寫 本 資 料 擷 取 自 張 二 文, 美 濃 土 地 伯 公 的 故 事, 頁 179 民 國 97 年 二 月 戲 祭 河 江 祝 文 則 為 禮 生 楊 萬 虎 所 撰 寫 99
109 河 伯 水 官 暨 列 諸 尊 神 香 座 前 竊 維 水 災 水 災 孽 海 自 關 休 微 實 賴 神 庥 頻 年 河 水 橫 流 田 園 沖 破 合 莊 防 恐 並 崩 謹 具 猪 首 牲 禮 來 格 來 嘗 以 享 以 祀 滄 海 備 防 伏 冀 消 災 解 厄 得 安 所 哉 叩 除 氾 濫 共 享 荷 桑 之 固 尚 饗 九 十 年 (2001) 的 祭 河 江 文 伯 公 祝 文 中 記 載 的 河 江 伯 公 尊 神 威 靈 顯 赫, 可 見 二 月 祭 將 所 祭 祀 之 河 江 之 神 同 視 為 伯 公, 並 祈 求 河 江 伯 公 保 佑 居 民, 禦 災 捍 患 物 阜 民 康, 萬 物 賴 以 滋 長 由 此 也 可 看 出 瀰 濃 庄 居 民 對 溪 流 及 對 水 源 的 依 賴 此 外, 特 別 寫 出 祈 求 河 江 伯 公 保 佑 河 川 上 流 順 暢, 護 佑 兩 岸 無 災, 下 流 順 暢 禾 苗 菽 栗, 強 調 河 流 的 順 暢 及 水 源 供 應, 但 求 兩 岸 無 災, 來 年 不 再 有 洪 水 氾 濫 毀 損 家 園 良 田 等 災 難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2008) 的 二 月 戲 祭 河 江 祝 文 更 明 確 呈 現 出 對 河 流 氾 濫 之 恐 懼, 尤 其 河 水 橫 流 田 園 沖 破 合 莊 防 恐 並 崩, 實 非 居 民 所 樂 見, 祈 求 河 伯 水 官 能 消 災 解 厄, 並 能 解 除 因 氾 濫 而 帶 來 之 苦 痛, 使 得 庄 民 能 得 安 所 哉 並 共 享 荷 桑 之 固 近 年 來, 瀰 濃 庄 的 水 患 更 是 變 本 加 厲, 只 要 雨 水 稍 多, 整 個 瀰 濃 庄 街 道 田 園 全 都 淹 沒 在 洪 水 中, 成 為 居 民 生 活 的 噩 夢 經 年 累 月 的 水 患 問 題, 形 成 瀰 濃 庄 社 會 的 一 種 集 體 恐 懼 意 識, 這 種 集 體 恐 懼 的 根 源 來 至 於 居 民 對 水 患 的 恐 懼, 可 以 說 從 開 庄 以 來 未 曾 停 歇 過 瀰 濃 庄 內 記 錄 的 幾 次 大 型 風 災 水 災 造 成 庄 內 的 傷 害, 成 為 庄 民 建 構 瀰 濃 庄 歷 史 的 記 憶, 尤 其 以 昭 和 九 年 (1934) 七 月 豪 雨 造 成 中 圳 埤 的 潰 堤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1957) 六 月 佛 琴 妮 颱 風 及 八 七 水 災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1977) 的 賽 洛 瑪 颱 風 等 等, 風 災 水 災 對 生 命 財 產 所 造 成 的 威 脅 恐 懼, 仍 令 庄 民 記 憶 猶 新 168 瀰 濃 庄 自 日 治 時 期 大 正 年 間 開 始 透 過 國 家 力 量 的 運 作, 將 中 圳 埤 定 為 公 共 埤 圳, 並 開 始 以 混 凝 土 修 築 排 洪 道, 但 水 利 系 統 的 大 興 土 木, 大 都 致 力 於 灌 溉 溝 渠 的 興 築, 對 於 河 道 疏 洪 的 問 題, 仍 然 未 加 以 解 決 ; 即 使 歷 經 日 治 到 光 復 後 的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至 現 今 的 瀰 濃 庄, 政 府 單 位 對 於 河 道 疏 濬 仍 提 不 出 根 本 解 決 之 道, 以 至 於 街 道 庄 內 的 水 患 問 題 仍 168 美 濃 鎮 大 事 紀 整 理 參 閱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110 層 出 不 窮, 庄 民 生 活 層 面 中 最 基 本 上 的 水 患 問 題 未 解 決, 最 直 接 的 反 應 就 是 對 二 月 祭 的 祈 盼, 瀰 濃 庄 民 對 解 決 水 患 的 需 求, 早 已 根 深 蒂 固 ; 在 長 期 的 運 作 下, 二 月 戲 祭 祀 仍 維 持 了 一 個 較 完 整 的 體 系 因 此, 即 使 在 日 治 到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國 家 力 量 介 入 後 帶 動 水 利 組 織 的 興 起, 對 二 月 戲 中 信 仰 祭 儀 體 系 的 影 響 幾 乎 微 乎 其 微 對 於 大 自 然 界 中 無 法 控 制 的 力 量 瀰 濃 庄 不 斷 重 複 的 水 災 問 題, 瀰 濃 庄 社 會 祈 冀 透 過 神 明 進 行 對 未 知 力 量 的 控 制, 並 克 服 庄 民 對 水 的 恐 懼, 而 伯 公 信 仰 與 二 月 祭 則 是 瀰 濃 庄 社 會 控 制 恐 懼 的 方 式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的 傳 達, 二 月 祭 中 祭 河 江 拜 伯 公 及 拜 天 公 的 儀 式, 對 大 自 然 界 中 不 可 知 的 力 量 進 行 控 制, 即 是 社 會 控 制 恐 懼 的 方 式, 即 是 居 民 集 體 對 抗 水 患 恐 懼 的 方 式 ; 祈 求 透 過 祭 祀 神 明 的 方 式, 達 到 宇 宙 秩 序 的 重 整, 並 重 建 自 然 界 的 新 秩 序, 人 與 自 然 界 獲 得 一 種 新 的 平 衡 關 係 連 年 不 斷 的 水 患 問 題, 使 得 二 月 祭 能 行 之 有 年 而 不 墜, 持 續 不 間 斷 的 祭 典 習 俗, 而 終 於 內 化 成 為 瀰 濃 庄 社 會 特 有 的 文 化 內 涵 二 月 祭 傳 達 了 居 民 對 水 的 依 賴 和 恐 懼, 也 記 憶 了 對 水 的 依 賴 和 恐 懼, 在 這 依 賴 和 恐 懼 之 間, 與 居 民 一 起 感 同 身 受 的 莫 過 於 專 司 土 地 與 水 的 伯 公 瀰 濃 庄 居 民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將 關 於 全 庄 生 計 之 大 事 具 體 呈 現 在 二 月 祭 活 動 中, 參 與 二 月 祭 也 成 為 參 與 全 庄 性 公 共 事 務 的 一 種 方 式 三 強 調 伯 公 為 二 月 祭 祭 祀 對 象 在 瀰 濃 庄 境 內, 每 年 正 月 時 節, 各 個 庄 頭 皆 有 以 伯 公 為 名 的 新 年 福 活 動, 但 是 為 何 緊 接 著 新 年 福 之 後 的 農 曆 二 月 又 有 一 個 伯 公 聯 合 祭 祀 活 動? 以 瀰 濃 庄 下 庄 仔 新 年 福 活 動 為 例, 每 年 的 農 曆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即 邀 請 境 內 伯 公 到 下 庄 仔 參 加 滿 年 福 活 動, 直 到 正 月 初 十 六 的 新 年 福 活 動, 才 請 伯 公 回 座, 而 且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與 二 月 祭 所 拜 請 的 伯 公 多 所 重 疊 ( 表 10), 實 沒 必 要 又 在 農 曆 二 月 再 辦 一 次 二 月 祭 的 舉 行 實 則 為 居 民 對 水 災 問 題 的 解 決, 對 即 將 來 臨 的 雨 季 祈 求 風 調 雨 順, 達 到 自 然 與 人 為 秩 序 的 整 合 二 月 祭 獨 立 於 各 庄 頭 四 大 福 活 動 的 運 作, 與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並 不 相 關 光 復 後 復 辦 二 月 戲 的 發 起 人 --- 已 故 的 泰 安 里 里 長 邱 欽 盛 也 曾 表 示 : 二 月 戲 是 於 掛 紙 期 間, 各 自 擇 日 祭 掃, 家 家 戶 戶 宴 請 親 友 光 復 後 選 定 青 年 節 為 統 一 掃 墓, 並 祭 拜 河 江, 祈 求 平 安, 免 遭 大 水 入 庄, 或 小 孩 戲 水 滅 頂 101
111 與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沒 牽 連, 與 農 事 閒 忙 也 沒 關 係 169 由 邱 欽 盛 里 長 的 訪 談 記 錄 中, 也 可 以 看 出 二 月 戲 與 美 濃 地 區 掃 墓 祭 祖 的 相 關 性 瀰 濃 庄 傳 統 習 俗 中, 農 曆 二 月 為 祭 祖 掃 墓 的 季 節, 而 二 月 戲 與 祭 祖 時 間 較 為 接 近, 乃 因 二 月 祭 強 調 其 祭 祀 對 象 為 神 明, 而 非 祭 拜 孤 魂 野 鬼 祭 祀 儀 式 中 無 論 祭 河 江 拜 伯 公 或 拜 天 公, 祭 祀 對 象 則 都 為 河 水 伯 公 或 是 與 庄 民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的 伯 公, 以 及 天 上 的 諸 神 等 等, 在 在 強 調 了 二 月 祭 的 祭 祀 對 象 Arthur Wolf 指 出 : 神 鬼 祖 先 三 者 個 別 的 意 義, 乃 是 相 對 取 決 於 崇 拜 者 對 自 己 生 活 其 中 的 社 會 的 觀 感 170 在 瀰 濃 庄 社 會 中, 伯 公 信 仰 的 祭 祀 地 位 凌 駕 於 其 他 神 明 的 祭 祀, 即 使 伯 公 是 神 靈 世 界 中 最 基 礎 的 神 明, 庄 民 取 決 於 對 自 己 生 活 其 中 社 會 的 觀 感, 祖 先 與 伯 公 的 祭 祀 是 同 等 重 要, 兩 者 在 祭 祀 意 義 上 相 較 於 孤 魂 野 鬼 的 祭 祀 更 為 接 近 以 費 孝 通 的 差 序 格 局 而 言, 與 庄 民 生 活 的 相 關 密 切 性, 則 決 定 了 庄 民 對 神 鬼 祖 先 祭 祀 的 親 疏 遠 近 關 係 171 神 與 祖 先 在 祭 祀 意 義 上 與 庄 民 的 關 係 較 為 親 近, 因 此 農 曆 二 月 是 祭 祀 神 明 與 祖 先 的 時 間 ; 而 在 神 與 祖 先 之 外, 與 庄 民 關 係 較 遠 的 鬼 魂 祭 祀 通 常 在 農 曆 七 月 或 是 歲 末 終 了 的 時 節, 這 也 就 是 瀰 濃 庄 各 聚 落 舉 辦 滿 年 福 活 動 時, 常 有 祭 拜 孤 魂 野 鬼 儀 式 的 原 因 雖 然, 瀰 濃 庄 庄 民 不 斷 強 調 二 月 祭 的 祭 祀 對 象 為 伯 公 祭 祀, 尤 其 強 調 二 月 祭 中 祭 河 江 儀 式 為 祭 拜 河 神 伯 公 ; 但 筆 者 觀 察 祭 河 江 儀 式 的 祭 品, 與 滿 年 福 活 動 中 祭 拜 孤 魂 野 鬼 祭 品 皆 為 豬 頭 熟 肉, 在 祭 拜 儀 式 上 也 類 似, 顯 示 此 兩 者 之 間 應 有 共 通 之 處 ; 但 至 於 為 何 庄 民 在 祭 祀 對 象 的 認 定, 出 現 兩 極 化 的 差 異, 形 成 說 法 各 異 的 情 形 筆 者 推 論 瀰 濃 庄 人 對 二 月 祭 為 伯 公 祭 儀 的 強 調, 為 瀰 濃 庄 人 取 決 於 二 月 祭 作 為 全 庄 性 的 祭 祀 活 動 的 觀 感, 強 調 伯 公 為 神 明 的 正 當 性, 才 足 以 作 為 全 庄 性 活 動 的 象 徵 ; 至 於 在 神 鬼 祭 祀 兩 者 之 間 模 糊 的 界 線 如 何 區 別, 則 尚 需 更 多 的 田 野 考 證, 以 作 更 細 緻 的 分 析 對 於 祭 祖 掃 墓 尤 其 重 視 的 美 濃 人, 遠 在 異 鄉 工 作 的 人, 紛 紛 返 回 家 鄉 ; 對 於 移 居 瀰 濃 庄 外 的 家 族 成 員, 也 回 到 瀰 濃 庄 參 加 掃 墓 而 祭 祖 後 的 牲 禮 祭 品 也 成 為 宴 請 親 友 的 菜 餚, 返 鄉 的 人 潮 湧 入 瀰 濃 庄, 瀰 濃 庄 內 一 時 熱 鬧 了 起 來, 在 加 上 適 逢 二 月 戲 期 間, 親 169 本 段 訪 問 刊 登 於 美 濃 社 區 刊 物, 月 光 山 雜 誌,1991 年 4 月 9 日 170 Wolf, Arthur P. Gods, Ghosts, and Ancestors, in Religion and Ritual in Chinese Society. Arthur P. Wolf, ed.(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pp 參 閱 費 孝 通, 鄉 土 中 國, 頁
112 友 們 可 以 一 起 前 往 看 大 戲 瀰 濃 庄 在 二 月 戲 期 間, 家 家 戶 戶 宴 請 親 友 的 盛 況 成 為 瀰 濃 庄 的 習 俗, 掛 紙 掃 墓 與 二 月 戲 也 形 成 一 種 連 帶 關 係 二 月 祭 除 了 與 人 群 互 動 的 掛 紙 習 俗 有 關 之 外, 也 透 過 祭 拜 河 江 伯 公, 以 祈 求 水 患 不 要 侵 襲 庄 內 再 者, 瀰 濃 庄 有 三 條 溪 流 環 繞, 夏 日 時 光, 常 有 在 溪 邊 玩 水 的 小 孩 慘 遭 滅 頂, 祈 求 河 江 伯 公 保 佑, 不 要 奪 走 小 孩 的 性 命 或 讓 小 孩 遭 受 危 險, 再 次 強 調 了 瀰 濃 庄 人 對 於 水 患 的 恐 懼 再 者, 在 小 孩 成 長 過 程 中, 伯 公 也 是 許 多 小 孩 的 守 護 神, 從 二 月 祭 保 留 的 記 憶 中, 也 傳 達 了 伯 公 信 仰 與 守 護 兒 童 的 密 切 關 連 為 何 在 二 月 舉 行 呢? 實 為 配 合 美 濃 自 然 環 境 條 件, 二 月 時 雨 量 較 少, 瀰 濃 河 在 枯 水 期 間, 河 床 空 地 有 一 大 片 可 以 運 用, 以 利 祭 河 江 儀 式 在 河 邊 舉 行 從 傳 說 故 事 中, 老 農 夫 可 在 河 邊 放 牛 的 訊 息 來 看, 瀰 濃 河 水 量 較 小 時, 河 床 邊 的 空 地 大 至 可 供 放 牛 所 以, 瀰 濃 河 提 供 了 廣 大 的 河 床 空 地, 無 論 是 上 中 下 哪 一 庄 主 辦 二 月 戲, 場 地 都 不 成 問 題 此 外, 農 曆 二 月 瀰 濃 庄 是 時 春 稻 已 插 秧 完 成, 趁 著 雨 季 未 來 臨 之 前, 庄 民 也 進 行 中 圳 埤 的 築 埤 頭, 在 築 埤 頭 修 築 埤 圳 之 際, 舉 行 祭 祀 活 動, 也 祈 求 中 圳 埤 提 供 灌 溉 水 源, 滋 養 農 作 物 生 長, 並 且 不 要 泛 濫 成 災 雖 說 二 月 戲 與 農 忙 農 閒 無 關, 但 農 曆 二 月 的 確 是 瀰 濃 庄 農 民 的 農 閒 時 期, 在 菸 作 告 一 段 落, 春 稻 也 已 插 秧 完 畢, 可 以 享 受 難 得 的 農 閒 時 光 172 雖 然 二 月 祭 後 的 大 戲 是 給 伯 公 觀 賞, 這 也 是 繼 農 曆 新 年 過 後 另 一 個 人 群 互 動 及 聚 會 的 理 由, 所 以 二 月 祭 與 二 月 戲 成 為 伯 公 與 居 民 共 享 的 文 化 活 動 172 以 美 濃 地 區 農 作 物 一 年 可 以 收 成 三 穫, 尤 其 美 濃 大 部 分 農 民 摘 種 菸 葉, 在 農 曆 年 前 總 會 把 菸 葉 採 收 完 畢, 並 植 下 稻 苗, 所 以 在 農 曆 年 後 到 三 四 月 稻 穀 收 割 前, 有 一 段 農 閒 時 間 103
113 表 10: 參 與 二 月 祭 伯 公 與 新 年 福 拜 請 伯 公 對 照 表 順 序 伯 公 名 稱 二 月 戲 拜 請 伯 公 下 庄 新 年 福 拜 請 伯 公 1 開 庄 伯 公 2 蠻 頭 羅 樹 下 伯 公 3 德 勝 公 壇 4 里 社 眞 官 伯 公 5 楊 寮 下 伯 公 6 永 安 橋 伯 公 ( 坑 仔 底 伯 公 ) 7 花 樹 下 伯 公 8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爺 9 中 圳 埤 糧 埤 伯 公 10 庄 頭 伯 公 11 檳 榔 園 伯 公 ( 北 至 美 伯 公 ) 12 柚 仔 福 德 祠 伯 公 13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四 二 月 戲 的 公 共 性 瀰 濃 庄 居 於 開 發 歷 史 中 的 地 理 及 團 練 中 心, 由 瀰 濃 庄 開 始 往 外 拓 墾 的 家 族, 在 新 墾 地 落 地 生 根 之 後, 仍 保 持 著 與 原 生 家 庭 的 密 切 聯 繫, 無 論 是 祭 祖 或 是 家 族 性 嘗 會 的 算 會, 或 是 全 庄 性 的 做 戲 打 醮 活 動, 都 是 人 群 之 間 往 來 重 要 的 緣 由, 人 群 間 的 網 絡 關 係 藉 著 這 些 活 動 而 得 以 延 續 在 這 些 活 動 中, 延 續 時 間 最 久 且 最 具 吸 引 力 的 莫 過 於 每 年 在 瀰 濃 庄 舉 辦 的 二 月 戲 二 月 戲 固 定 在 每 年 農 曆 二 月 舉 行, 其 舉 辦 的 時 間 與 家 族 嘗 會 的 算 會 與 掛 紙 頗 為 接 近 瀰 濃 庄 各 家 族 性 的 嘗 會 算 會 也 大 都 集 中 在 農 曆 二 月 春 分 之 前 後 舉 行 例 如 : 黃 日 新 二 世 嘗 的 算 會 在 每 年 的 春 分 次 日 舉 行, 黃 五 六 公 嘗 的 算 會 是 在 春 分 前 一 日 173 每 個 家 族 所 訂 的 時 間 略 有 不 同, 但 通 常 都 是 算 會 結 束 後, 拿 到 嘗 會 所 分 配 的 會 份 173 由 黃 日 新 二 世 嘗 彙 簿 黃 五 六 公 嘗 彙 簿 中 整 理 104
114 賞 金, 則 準 備 掛 紙 祭 拜 祖 先 174 在 這 一 連 串 的 活 動 中 : 算 會 掛 紙 二 月 戲, 都 是 移 居 到 各 地 的 家 族 成 員, 返 回 瀰 濃 庄 的 時 節 在 這 些 活 動 中, 算 會 與 掛 紙, 都 是 家 族 成 員 的 參 與, 而 唯 一 具 有 全 庄 參 與 的 公 眾 活 動, 就 是 二 月 戲 在 瀰 濃 庄 內, 由 於 嘗 會 組 織 的 運 作 及 大 型 廟 宇 的 形 成 時 間 較 晚 等 因 素, 使 得 瀰 濃 庄 內 的 信 仰 活 動 以 祖 先 崇 拜 及 伯 公 信 仰 為 主, 全 庄 性 的 宗 教 活 動, 除 了 打 醮 以 外, 就 屬 伯 公 信 仰 是 與 村 民 互 動 最 密 切 的 了 雖 然 打 醮 也 有 凝 聚 人 群 的 力 量, 但 瀰 濃 庄 的 打 醮 活 動 舉 辦 並 非 常 態 性, 而 是 三 年 一 醮, 或 五 年 一 醮, 甚 至 十 年 才 一 醮, 以 致 於 難 以 發 展 出 穩 定 的 祭 祀 組 織 ; 也 因 為 打 醮 活 動 的 舉 辦 時 間 方 式 不 固 定, 使 得 打 醮 無 法 在 村 民 中 形 成 共 識 二 月 戲 的 舉 行 除 了 表 達 瀰 濃 庄 人 對 水 的 依 賴 與 恐 懼, 也 代 表 了 美 濃 人 的 集 體 意 識, 這 種 由 集 體 意 識 所 發 展 出 的 活 動 則 帶 有 公 眾 代 表 性, 庄 民 集 體 對 水 的 依 賴 與 憂 患 意 識, 形 成 一 種 公 共 意 識, 也 使 得 二 月 戲 的 祭 典 儀 式 格 外 受 到 重 視 除 此 之 外 二 月 戲 戲 金 籌 募, 一 直 以 來 維 持 著 福 首 向 庄 民 募 捐 的 形 式, 雖 然 無 硬 性 規 定 每 家 每 戶 需 繳 納 多 少 戲 金, 但 透 過 庄 民 自 由 意 願 樂 捐 的 方 式, 也 使 得 整 個 二 月 戲 形 成 一 個 開 放 公 開 的 公 共 空 間, 庄 民 可 透 過 捐 款 看 戲 宴 請 親 友 等 參 與 二 月 戲 的 活 動 二 月 戲 對 瀰 濃 庄 而 言, 是 凝 聚 整 體 瀰 濃 庄 的 起 源, 對 於 伯 公 信 仰 是 一 種 公 眾 事 務, 對 於 吸 引 庄 外 的 人 回 到 庄 內 的 一 個 重 要 節 慶, 對 瀰 濃 庄 具 有 指 標 性 的 意 義, 它 代 表 了 一 種 公 眾 性, 辦 得 越 盛 大, 瀰 濃 庄 人 就 越 有 面 子 做 為 一 年 一 度 的 庄 頭 大 事, 地 方 人 士 當 然 不 能 輕 忽, 對 於 熱 心 公 務 的 地 方 精 英 而 言, 投 入 二 月 戲 的 參 與, 就 是 地 方 公 眾 事 務 的 參 與 當 二 月 戲 成 為 具 公 眾 地 位 的 事 務 後, 地 方 精 英 對 庄 民 募 取 戲 金 就 不 再 是 單 純 個 人 信 仰 的 投 入, 而 成 為 一 種 公 共 事 務 的 投 入 與 參 與 於 是, 地 方 上 具 聲 望 的 地 方 精 英 擔 任 二 月 戲 的 福 首 工 作, 利 用 自 己 的 人 脈 關 係 及 影 響 力 等 等, 到 各 庄 頭 去 向 村 民 募 集 戲 金, 則 成 為 其 參 與 公 眾 事 務 的 一 種 方 式, 地 方 上 的 村 民, 也 透 過 捐 助 戲 金, 以 及 在 二 月 戲 期 間 辦 桌 招 待 親 友, 而 有 了 參 與 感 二 月 戲 成 為 全 瀰 濃 庄 的 重 要 大 事, 瀰 濃 庄 在 二 月 戲 期 間, 全 庄 動 員 了 起 來 174 所 謂 的 會 份 金, 指 嘗 會 將 所 收 到 的 穀 租 田 租 等, 扣 除 支 出 後, 將 盈 餘 所 得 分 給 嘗 會 會 員 105
115 第 四 節 小 結 本 章 透 過 對 美 濃 的 地 理 環 境 氣 候 溪 流 分 布 的 及 伯 公 信 仰 特 性 的 理 解, 探 討 瀰 濃 庄 人 與 水 的 關 係, 在 土 地 水 文 與 伯 公 祭 祀 活 動 之 間, 形 成 一 種 關 係 緊 密 的 信 仰 活 動 透 過 二 月 祭 的 舉 行, 確 實 傳 達 了 美 濃 人 心 中 對 於 水 的 依 賴 感 和 恐 懼 感 二 月 戲 的 活 動 時 間, 為 期 二 至 三 天, 在 最 興 盛 的 時 候 甚 至 長 達 七 天 175 這 場 地 方 精 英 們 自 發 性 籌 辦 的 地 方 盛 會, 集 合 了 瀰 濃 庄 各 庄 頭 鄰 里 間 村 民 的 資 源, 為 瀰 濃 庄 建 立 其 東 道 主 的 角 色, 也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強 化 了 人 群 的 意 識 而 再 次 凝 聚 人 群 凝 聚 瀰 濃 庄 的 二 月 祭 活 動, 由 地 方 上 各 里 選 出 的 福 首 們 分 工 合 作, 這 種 民 間 自 主 性 的 人 群 活 動, 截 然 不 同 於 官 方 性 質 組 織 雖 然 地 方 社 會 中, 傳 統 民 間 信 仰 對 於 凝 聚 人 群 意 識, 一 直 都 扮 演 主 導 性 的 角 色, 但 是 對 瀰 濃 庄 而 言, 由 歷 史 發 展 的 記 憶 出 發, 將 地 方 社 會 中 與 人 民 生 活 密 切 相 關 的 伯 公 信 仰 結 合, 自 有 其 特 殊 之 處, 尤 其 在 自 然 環 境 的 配 合 下, 更 是 瀰 濃 庄 劃 定 集 體 社 會 的 界 線 以 及 對 抗 自 然 界 不 可 知 力 量 的 方 式, 凝 聚 庄 民 集 體 意 識 而 每 年 不 斷 上 演 的 二 月 戲, 其 實 強 化 了 社 會 秩 序 的 重 現 整 個 二 月 戲 活 動 中, 福 首 是 整 場 活 動 的 推 動 者 與 執 行 者, 包 含 組 織 分 工 運 作 籌 募 戲 金 活 動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祭 典 儀 式 的 進 行 及 戲 場 的 安 排 等 等, 都 是 由 福 首 們 分 工 負 責 完 成 二 月 戲 的 組 織 累 積 了 多 年 的 經 驗 與 資 源 後, 即 使 豐 富 的 籌 辦 經 驗, 但 其 組 織 一 如 發 起 之 初, 福 首 在 庄 內 的 各 個 家 族 中 流 轉 交 替, 其 祭 祀 組 織 仍 然 以 任 務 型 的 組 成 方 式 進 行, 福 首 制 仍 維 持 了 二 月 戲 的 傳 統, 二 月 戲 依 舊 按 時 登 場, 只 是 隨 著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遷, 瀰 濃 庄 與 鄰 近 庄 頭 聚 落 與 的 互 動 關 係, 從 團 練 中 心 到 二 月 戲 的 參 與 而 有 了 新 的 理 解 從 第 二 章 到 第 四 章 瞭 解 了 瀰 濃 庄 社 會 運 作 的 模 式, 以 及 伯 公 信 仰 在 此 社 會 結 構 中 的 位 置, 在 下 一 章 將 探 討 地 方 精 英 如 何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而 推 動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 並 將 探 討 個 人 在 社 會 結 構 中, 面 對 局 勢 變 化 時 的 態 度 與 因 應 之 道 175 美 濃 耆 老 和 貴 口 述 : 二 月 戲 最 多 曾 演 過 七 天 七 夜 和 貴, 柚 仔 庄 人,1915 年 生, 現 年 94 歲, 曾 任 二 月 戲 福 首 106
116 第 五 章 日 治 末 期 以 來 地 方 精 英 的 社 會 參 與 在 第 三 章 及 第 四 章 中 探 討 了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的 情 形, 而 伯 公 信 仰 在 瀰 濃 庄 之 所 以 凌 駕 於 其 他 寺 廟 的 信 仰, 除 了 瀰 濃 庄 在 寺 廟 形 成 期 並 未 產 生 代 表 性 的 寺 廟 信 仰 外, 與 日 治 末 期 對 傳 統 信 仰 的 箝 制 也 有 密 切 關 係 本 章 由 日 治 時 期 伯 公 信 仰 的 轉 折 談 起, 探 討 日 治 末 期 宗 教 信 仰 被 限 制 的 情 形 下, 人 和 伯 公 如 何 面 對 不 同 局 勢, 因 為 這 一 波 限 制 潮, 反 而 促 使 地 方 精 英 在 日 治 結 束 後 紛 紛 提 倡 恢 復 伯 公 信 仰, 並 且 帶 動 瀰 濃 庄 內 修 復 伯 公 壇 的 風 潮 第 一 節 日 治 末 期 的 轉 折 一 伯 公 信 仰 的 限 制 日 治 時 期, 日 本 政 府 為 求 台 灣 人 與 日 本 人 達 到 一 致 性 的 同 化, 在 台 灣 持 續 推 動 皇 民 化 運 動 皇 民 化 運 動 雖 是 日 治 初 期 日 本 政 府 即 開 始 推 動 的 一 連 串 同 化 運 動, 要 求 台 灣 人 說 國 語 ( 日 本 語 ) 改 為 日 本 姓 氏 改 姓 名 運 動 穿 和 服 實 行 日 式 生 活 軍 事 動 員 甚 至 禁 止 人 民 集 會 等 等 但 在 日 治 初 期 至 中 期 大 多 為 口 號 的 推 動, 並 未 確 實 全 面 推 展, 直 到 一 九 三 七 年 中 日 戰 爭 開 始 以 後, 因 為 戰 爭 的 白 熱 化, 而 進 行 一 連 串 的 強 硬 壓 抑 措 施 176 日 治 末 期, 皇 民 化 運 動 甚 至 禁 止 台 灣 人 信 仰 傳 統 宗 教, 而 要 求 台 灣 人 奉 祀 神 宮 大 麻, 以 及 神 社 參 拜 一 時 間 全 台 灣 的 廟 宇 神 壇 紛 紛 遭 受 破 壞,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大 小 廟 宇 只 有 廣 善 堂 獲 得 保 留, 於 是 許 多 大 廟 的 神 像 伯 公 壇 石 碑 在 居 民 的 掩 護 隱 藏 下, 紛 紛 移 往 廣 善 堂 避 難, 有 些 甚 至 移 往 山 區 或 人 跡 罕 至 的 地 方 暫 放 177 在 這 一 波 禁 教 的 過 程 中, 伯 公 壇 首 衝 其 害, 由 於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伯 公 壇 多 以 石 碑 開 壇 式 型 制 存 在, 無 法 像 一 般 其 他 神 像 般 移 動, 即 使 有 庄 民 想 救 伯 公 石 碑 香 座 也 愛 莫 能 助, 伯 公 壇 被 損 毀 破 壞 的 情 形 不 勝 枚 舉 年 開 始, 日 本 以 台 灣 為 中 心, 向 大 東 亞 地 區 國 家 發 動 戰 爭, 後 演 變 成 太 平 洋 戰 爭 177 皇 民 化 運 動 期 間 日 人 要 求 許 多 由 武 將 成 仙 的 神 像 信 仰, 都 必 須 廢 除, 只 有 文 聖 的 神 明 可 以 保 留 廣 善 堂 得 以 免 受 遭 殃, 獲 得 保 留 107
117 從 開 庄 以 來 各 聚 落 廣 設 伯 公 壇, 伯 公 信 仰 到 日 治 末 期 面 臨 嚴 峻 的 考 驗, 美 濃 許 多 的 伯 公 壇 紀 念 碑 沿 革 中 都 記 錄 了 伯 公 壇 神 像 遭 到 損 壞 的 事 蹟, 如 坑 仔 底 伯 公 沿 革 花 樹 下 伯 公 碑 文 及 共 和 橋 福 德 祠 沿 革 中 所 載 : 自 安 座 以 來, 經 數 次 之 折 磨, 一 百 二 十 年 前 未 建 設 永 安 橋 時, 全 靠 中 庄 人 民 邱 松 興 邱 芹 興 兄 弟 撐 竹 筏 渡 過 上 下 庄 民 眾 通 往 時 常 發 生 危 險 情 事, 故 有 下 庄 仔 望 族 宋 守 四 老 先 生 建 造 伯 公 乙 座, 安 置 河 邊, 祈 求 保 佑 過 往 民 眾 渡 筏 之 安 全, 不 患 水 災 及 小 兒 戲 水 等 等 日 本 侵 台 後 設 屬 阿 猴 廳 蕃 薯 寮 支 廳 港 溪 上 里 瀰 濃 庄, 至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建 設 永 安 橋 乙 座, 故 有 永 安 橋 頭 伯 公 之 改 稱 因 中 日 戰 爭, 日 本 皇 民 化 運 動 全 鎮 內 之 暨 列 眾 神 廢 除, 伯 公 亦 難 免 此 災 殃 178 據 昔 日 地 勢 情 形, 有 一 片 花 木 叢 生, 風 雅 清 涼 宜 人, 正 合 庶 民 消 遣 遊 樂 之 勝 地 場 所, 故 稱 花 樹 下 名 留 今 茲 由 此 而 來 之 故 耳, 緬 想 當 年 日 本 竊 據 台 灣, 推 行 日 化 風 氣, 對 神 壇 社 廟 擴 大 廢 除, 本 壇 同 遭 廢 止 有 年, 179 斯 時 先 覺 者, 前 輩 吳 帶 福 吳 發 興 二 位 信 士, 豎 立 河 石 為 神, 與 鄉 民 信 士 膜 拜 因 民 國 廿 九 年 日 本 帝 國 統 治 活 動, 台 灣 推 行 皇 民 化 運 動, 強 迫 廢 止 寺 廟 神 壇 至 使 百 姓 驚 惶, 風 聲 鶴 唳, 當 時 庄 中 先 輩 眾 議 對 策, 將 福 神 河 石 暗 中 藏 起 180 數 座 伯 公 壇 的 沿 革 中 都 記 錄 了 日 治 末 期 寺 廟 神 壇 被 廢 除 的 歷 史, 而 伯 公 也 難 免 此 災 殃, 若 不 是 村 民 將 福 神 石 碑 暗 中 藏 起, 大 概 都 難 逃 被 搗 毀 的 命 運 此 外, 水 德 福 德 神 壇 落 成 紀 念 誌 中 也 記 載 著 : 昭 和 十 九 年 修 整 壇 所, 可 惜 時 代 遷 化, 被 日 本 政 府 費 卻, 神 碑 打 碎, 餘 榕 樹 地 基 居 民 除 了 將 伯 公 壇 神 像 的 遭 受 破 壞 之 事 記 錄 之 外, 將 參 與 破 壞 的 日 本 人 受 到 伯 公 顯 靈 而 被 懲 罰 之 事, 也 記 錄 了 下 來 如 位 在 美 濃 旗 山 邊 參 見 附 錄 5-1 坑 仔 底 伯 公 沿 革 參 見 附 錄 3-2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序 參 見 附 錄 5-2 共 和 橋 福 德 祠 沿 革 108
118 境 的 廣 福 里 福 德 祠 就 記 錄 了 : 民 國 三 十 二 年 ( 昭 和 十 八 年 西 元 一 九 四 三 年 ), 日 本 政 府 全 面 嚴 格 廢 除 福 德 正 神 座 位 後, 日 本 警 察 新 開 大 人 惡 病 注 射, 針 斷 節 致 死 民 國 三 十 三 年 移 置 福 德 街 八 號 181 除 了 日 本 警 察 因 嚴 格 執 行 廢 除 伯 公 神 座, 被 神 明 怪 罪 而 招 致 禍 害 上 身 的 記 錄 外, 關 於 毀 損 伯 公 壇 而 被 伯 公 怪 罪 的 傳 聞, 還 有 來 自 龍 肚 庄 的 一 位 蕭 姓 工 人, 因 為 受 雇 於 當 時 美 濃 庄 役 場 所 屬 的 派 出 所, 進 行 伯 公 壇 搗 毀 及 神 壇 神 像 拆 除 工 作 不 久 之 後, 蕭 姓 工 人 呈 現 瘋 癲 狀 態, 每 天 唱 日 本 太 陽 旗 的 歌, 瀰 濃 庄 人 稱 之 為 丁 牯 擺 庄 民 歸 因 於 伯 公 怪 罪 蕭 姓 工 人 的 行 為, 才 讓 他 變 得 瘋 癲 182 位 於 上 庄 的 公 壇 ( 聖 君 宮 ) 也 記 載 了 庄 民 將 神 像 移 遷 至 廣 善 堂 的 情 景 : 民 國 廿 五 六 年 間 世 界 第 二 次 大 戰 勃 發, 日 人 對 台 島 人 民 以 皇 民 化 為 由, 消 滅 廟 宇 土 地 公 等, 本 廟 不 得 已 將 神 像 遷 奉 廣 善 堂 奉 祀, 迨 至 台 灣 光 復 後 廟 宇 復 興, 再 將 神 像 請 回 本 廟 183 住 在 瀰 濃 庄 昭 和 十 年 (1935) 出 生 的 玉 輝 則 見 證 了 花 樹 下 伯 公 當 時 的 情 形 : 我 那 時 才 十 歲 (1945), 看 到 花 樹 下 伯 公 被 人 破 壞, 伯 公 的 碑 石 被 丟 到 河 壩 底, 而 且 所 有 的 神 明 被 請 到 善 堂 184 現 年 91 歲 的 仁 昌 也 提 及 : 日 本 人 下 令 把 土 地 公 壇 廢 除, 廢 神 壇 廟 宇 全 部 有, 光 復 後 才 興 起 來 185 由 此 可 見, 伯 公 受 難 的 歷 史, 也 烙 印 在 地 方 耆 老 的 記 憶 中 又 如 前 所 引 述 的 永 安 庄 伯 公 新 年 福 彙 序 中 也 提 到 : 今 日 者 台 灣 光 復, 想 前 年 被 日 本 酷 政 迫 令, 台 灣 所 有 神 衹 廢 除 燒 毀, 例 如 每 年 春 秋 二 祭, 集 福 求 安, 鑰 祠 烝 嘗 之 禮, 久 廢 不 舉, 茲 乃 光 復 伊 始, 我 等 181 參 見 附 錄 5-3 廣 福 里 福 德 祠 沿 革 182 丁 牯 擺 是 美 濃 客 家 話 用 語, 指 與 不 諳 人 情 事 故, 不 就 禮 俗 行 規 之 人, 後 引 用 為 凡 遇 婚 喪 喜 慶 時, 不 請 自 來 之 人 關 於 丁 牯 擺 的 傳 聞, 由 地 方 耆 老 邱 錦 輝 口 述 提 供 參 見 附 錄 5-4 聖 君 宮 建 宮 前 後 誌 錄 河 壩 底 指 的 是 河 底, 即 瀰 濃 河 此 處 所 指 的 善 堂, 指 的 是 廣 善 堂 仁 昌, 瀰 濃 庄 人,1918 年 生, 現 年 91 歲 109
119 父 老 耆 紳, 復 舉 祀 神 之 道 186 不 管 是 從 個 人 的 記 憶 中 或 是 從 伯 公 壇 寺 廟 沿 革 的 記 錄 來 看, 日 治 末 期 的 皇 民 化 運 動 的 確 造 成 了 傳 統 宗 教 信 仰 的 中 斷, 記 錄 中 伯 公 壇 被 破 壞 的 時 間 有 民 國 廿 九 年 (1940) 民 國 三 十 二 年 ( 昭 和 十 八 年,1943) 昭 和 十 九 年 (1944), 這 一 波 波 伯 公 壇 伯 公 石 碑 被 毀 損 的 歷 史, 從 一 九 三 七 年 進 行 到 一 九 四 五 年, 這 期 間 也 就 是 日 治 末 期 皇 民 化 運 動 最 激 烈 的 時 段, 這 期 間 也 正 是 伯 公 遭 受 災 難 的 歷 史 二 人 群 往 來 的 限 制 日 治 末 期, 除 了 對 傳 統 宗 教 信 仰 的 箝 制 之 外, 對 於 人 群 之 間 的 集 會 結 社 也 予 以 禁 止 ; 而 瀰 濃 庄 內 人 群 間 的 互 動 往 來, 如 傳 統 家 族 性 嘗 會 的 算 會 打 醮 伯 公 祭 典 食 福 二 月 戲 等 等 也 都 受 到 很 大 的 限 制 一 般 而 言, 家 族 內 一 年 一 度 重 要 的 算 會 活 動, 一 般 民 眾 還 是 暗 中 進 行, 只 是 算 會 後 少 了 例 行 性 的 聚 餐, 家 族 成 員 算 完 後 隨 即 散 會 187 至 於 地 方 公 眾 性 的 活 動, 人 群 互 動 不 但 受 到 限 制, 也 因 戰 爭 物 資 缺 乏 的 緣 故, 而 斷 然 停 止 如 坑 仔 底 伯 公 沿 革 所 記 載 : 日 本 皇 民 化 運 動 全 鎮 內 之 暨 列 眾 神 廢 除, 伯 公 亦 難 免 此 災 殃 在 面 臨 局 勢 變 革 之 際, 即 使 是 眾 神 明 伯 公 也 難 逃 被 廢 除 的 命 運, 伯 公 信 仰 在 皇 民 化 運 動 期 間 受 到 不 小 的 壓 抑, 使 得 瀰 濃 庄 內 各 伯 公 壇 的 伯 公 慶 典 祭 祀 活 動, 如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以 及 人 群 間 互 動 往 來 的 食 福 活 動, 也 都 因 此 而 中 斷, 何 況 許 多 聚 落 內 的 伯 公 壇 都 廢 除 了, 更 遑 論 伯 公 的 祭 祀 活 動 因 此 在 永 安 庄 伯 公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序 所 記 錄 的 : 每 年 春 秋 二 祭, 集 福 求 安, 鑰 祠 烝 嘗 之 禮, 久 廢 不 舉 下 庄 仔 按 慣 例 搭 建 伯 公 場 的 例 年 性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祭 祀 活 動, 也 因 為 受 到 限 制 而 停 擺 至 於 凝 聚 人 群 意 識 又 帶 有 娛 樂 性 質 的 二 月 戲, 在 物 資 缺 乏 的 戰 爭 期 間 更 是 一 大 奢 侈, 庄 民 和 伯 公 都 自 顧 不 暇 之 際, 二 月 戲 也 暫 時 落 幕 耆 老 謝 錦 來 表 示 : 戰 爭 期 間 沒 作 戲 柚 仔 的 和 貴 耆 老 則 強 調 : 大 東 亞 戰 爭 爆 發, 日 本 人 那 有 可 能 還 讓 你 們 作 大 戲, 物 資 缺 乏, 大 家 逃 命 要 緊 188 又 如 仁 昌 清 輝 及 玉 輝 等 渡 過 日 治 末 期 戰 爭 參 見 附 錄 5-5 永 安 庄 伯 公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序 此 部 分 由 地 方 耆 老 邱 錦 輝 先 生 口 述 和 貴, 柚 仔 人,1915 年 生, 現 年 94 歲, 曾 任 二 月 戲 福 首 110
120 歲 月 的 地 方 耆 老, 也 一 致 認 為 : 戰 爭 使 得 二 月 戲 不 得 不 停 辦 189 無 論 是 皇 民 化 運 動 如 火 如 荼 的 推 展, 或 是 大 東 亞 戰 爭 之 故, 在 日 治 末 期, 人 群 互 動 的 往 來 緣 由, 都 受 到 相 當 的 限 制, 呈 現 百 廢 待 舉 之 狀 態 189 仁 昌, 瀰 濃 庄 人,1918 年 生, 現 年 91 歲, 曾 任 二 月 戲 福 首 清 輝, 瀰 濃 庄 下 庄 人,1931 年 生, 現 年 79 歲, 擔 任 下 庄 伯 公 新 年 福 福 首 多 年 玉 輝, 瀰 濃 庄 中 庄 人,1935 年 生, 現 年 75 歲, 曾 任 二 月 戲 福 首 111
121 第 二 節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人 與 伯 公 一 地 方 精 英 與 日 治 末 期 局 勢 瀰 濃 庄 自 清 代 開 庄 以 來, 在 團 練 --- 拓 墾 歷 程 中, 建 立 了 瀰 濃 庄 在 右 堆 的 領 導 地 位, 對 於 周 遭 的 客 家 聚 落 而 言, 瀰 濃 庄 成 為 歷 史 文 化 團 練 武 力 政 治 及 信 仰 上 的 中 心, 在 此 同 時, 由 於 嘗 會 具 有 田 地 及 財 產 的 主 導 權, 在 嘗 會 的 組 織 運 作 下, 使 得 由 嘗 會 所 主 導 的 家 族 勢 力 不 斷 往 外 擴 大 聚 落 是 由 家 族 所 組 成, 家 族 力 量 成 為 聚 落 發 展 的 主 導 力 量, 個 人 被 包 含 在 整 體 性 的 家 族 中, 家 族 性 的 嘗 會 組 織 成 為 家 族 成 員 耕 作 及 生 活 的 整 合 個 人 所 擁 有 的 名 譽 及 聲 望 代 表 的 是 其 整 個 家 族 的 地 位 一 八 九 五 年, 台 灣 進 入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時 期, 日 治 初 期, 日 本 政 府 鑒 於 各 地 武 裝 抗 日 運 動 仍 持 續 不 斷, 又 有 趁 勢 為 亂 的 土 匪 橫 行, 為 一 舉 平 息 抗 日 份 子, 也 為 消 滅 土 匪, 穩 定 地 方 治 安,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乃 將 各 地 的 鄉 民 自 衛 團 重 新 編 組, 實 施 保 甲 制, 並 於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1898) 總 督 府 頒 布 一 連 串 的 保 甲 條 例 保 甲 規 約 保 甲 施 行 細 則, 正 式 採 用 保 甲 作 為 警 察 補 助 機 關 保 甲 規 約 中 對 於 保 甲 役 員 的 選 任 標 準 與 職 責 有 所 規 定, 對 於 保 正 與 甲 長 的 選 任 標 準 則 為 : 一 選 舉 保 甲 內 的 第 一 流 人 物 為 保 正 二 選 舉 甲 內 之 名 望 家 為 甲 長, 而 不 必 拘 泥 於 是 否 識 字 由 此 可 知,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甲 制 度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編 制, 而 保 甲 內 之 最 具 名 望 的 家 族, 則 是 日 本 政 府 指 定 為 保 甲 的 首 要 條 件 190 因 此 籠 絡 地 方 上 的 大 家 族, 利 用 地 方 社 會 中 大 家 族 的 影 響 力, 以 平 息 地 方 上 的 反 抗 力 量, 成 為 日 本 政 府 在 治 台 初 期 的 統 治 目 的 由 此 也 可 看 出, 在 長 期 結 構 下 所 呈 現 的 家 族 影 響 力, 凌 駕 於 個 人 的 特 色 及 能 力 之 上 瀰 濃 庄 旣 有 的 團 練 --- 拓 墾 組 織 基 礎, 經 過 日 本 政 府 的 重 新 編 組 後, 成 為 落 實 保 甲 制 度 的 編 制, 扮 演 維 持 地 方 安 寧 的 重 要 角 色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1898) 頒 布 的 保 甲 條 例 中, 第 一 條 即 為 : 設 置 保 甲 制, 以 維 持 地 方 安 寧 ; 第 五 條 為 : 保 及 甲 為 警 戒 防 禦 匪 賊 生 番 及 水 火 災, 得 設 壯 丁 團 191 而 其 保 正 甲 長 人 選, 則 由 各 庄 具 聲 望 的 大 家 族 中 挑 選 合 宜 人 士 保 甲 制 度 實 施 後, 保 甲 役 員 及 壯 丁 團 成 員 成 為 穩 定 地 方 社 會 治 安 的 指 標 人 選, 也 是 執 行 地 方 行 政 事 務 的 中 間 人, 並 漸 漸 成 為 地 方 社 會 中 的 領 導 階 層 192 瀰 濃 洪 秋 芬, 日 據 初 期 台 灣 的 保 甲 制 度 ( ), 頁 江 廷 遠, 保 甲 制 度 叢 書, 頁 吳 文 星,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社 會 的 領 導 階 層 之 研 究, 頁
122 庄 自 大 正 九 年 (1920) 行 政 區 域 變 革 以 來, 庄 內 共 分 為 七 個 區 域, 能 擔 任 保 正 者 都 是 來 自 瀰 濃 庄 上 家 族 人 數 眾 多 又 具 財 力 及 頗 具 聲 望 的 家 族 ( 表 11) 193 表 11: 日 治 時 期 瀰 濃 庄 保 正 一 覽 表 庄 名 小 字 保 甲 制 光 復 後 里 名 保 正 備 註 瀰 濃 庄 上 庄 第 一 保 東 門 里 鍾 美 盛 上 庄 第 二 保 上 安 里 中 庄 第 三 保 泰 安 里 春 雨 瑞 昌 邱 金 順 保 正 頭, 中 庄 姓 家 族 ( 西 河 堂 ) 與 邱 姓 家 族 ( 忠 實 第 ) 輪 流 擔 任 下 庄 第 四 保 永 平 里 吳 阿 寶 下 庄 第 五 保 瀰 濃 里 富 喜 兼 任 壯 丁 團 團 長 邱 貴 興 埤 頭 下 第 六 保 中 圳 里 貴 因 埤 頭 下 長 萬 家 族 曾 廷 貴 牛 埔 第 七 保 福 安 里 阿 雲 陳 添 郎 張 來 金 中 壇 庄 柚 仔 合 和 里 陳 阿 桂 陳 姓 家 族 邱 姓 家 族 註 : 大 正 九 年 後, 柚 仔 畫 入 中 壇 庄, 因 柚 仔 在 本 文 所 討 論 的 範 圍 內, 所 以 一 併 納 入 整 理 日 治 時 期 瀰 濃 庄 的 保 正 出 自 於 庄 內 具 聲 望 的 家 族, 並 成 為 地 方 社 會 的 領 導 階 層, 對 照 於 清 代 團 練 時 期 的 家 族 結 構, 領 導 瀰 濃 庄 社 會 的 仍 以 聚 落 中 心 上 庄 仔 中 庄 仔 下 庄 仔 三 個 區 域 的 家 族 為 主, 再 加 上 由 聚 落 中 心 擴 散 至 埤 頭 下 柚 仔 區 域 興 起 的 家 族, 地 193 日 治 時 期 瀰 濃 庄 的 保 正 資 料, 並 未 收 錄 於 美 濃 庄 要 覽 中, 只 提 及 : 瀰 濃 庄 內 分 為 七 個 區 域 而 從 前 清 秀 才 炳 文 手 稿 永 安 橋 的 記 述 論 及 : 瀰 濃 第 三 保 四 保 之 交, 有 橫 溝 流 出, 其 橫 溝 流 過 之 處, 即 為 中 庄 仔 與 下 庄 仔 之 界, 後 建 有 永 安 橋, 旁 有 永 安 橋 伯 公 ( 坑 仔 底 伯 公 ) 至 於 一 般 地 方 文 史 資 料 也 未 見 記 載, 此 部 分 資 料 的 整 理, 大 部 分 由 地 方 耆 老 邱 錦 輝 提 供, 其 餘 由 筆 者 口 述 訪 談 地 方 耆 老 所 整 理 113
123 方 領 導 階 層 呈 現 在 數 個 大 家 族 勢 力 中 輪 替 更 換 的 結 構 整 體 而 言, 至 日 治 時 期 上 庄 仔 仍 以 姓 ( 彭 城 堂 ) 曾 姓 ( 三 省 堂 ) 家 族 勢 力 為 首, 中 庄 仔 以 墾 首 豐 山 家 族 ( 濟 南 堂 ) 姓 ( 西 河 堂 ) 及 邱 姓 ( 忠 實 第 ) 家 族 為 主 要 領 導 階 層, 至 於 下 庄 仔 則 以 吳 姓 ( 渤 海 堂 ) 李 姓 ( 隴 西 堂 ) 及 宋 屋 ( 京 兆 堂 ) 為 庄 內 的 大 家 族, 再 加 上 埤 頭 下 姓 家 族 ( 濟 南 堂 ) 及 柚 仔 陳 姓 ( 穎 川 堂 ) 邱 姓 家 族 ( 河 南 堂 ) 等 等, 瀰 濃 庄 以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社 會 結 構, 其 實 延 續 了 自 清 代 以 來 由 地 方 上 大 家 族 領 導 地 方 社 會 的 結 構 以 瀰 濃 庄 第 五 保 的 富 喜 (1898~1960) 保 正 為 例, 家 族 田 產 多 達 六 甲 之 多, 家 族 人 口 眾 多 而 第 六 保 的 貴 因 保 正, 即 來 至 開 庄 墾 首 豐 山 桂 山 分 遷 至 埤 頭 下 的 濟 南 堂 家 族, 其 家 族 人 數 佔 埤 頭 下 一 半 以 上, 堪 稱 埤 頭 下 第 一 大 家 族 此 外, 位 居 庄 中 中 心 的 第 三 保 保 正 春 雨, 來 至 中 庄 仔 姓 ( 西 河 堂 ) 家 族 他 同 時 須 擔 任 七 個 保 的 召 集 人, 即 俗 稱 的 保 正 頭, 負 責 召 集 瀰 濃 庄 內 的 保 正 定 期 開 會 194 春 雨 (1895~1990) 保 正 自 昭 和 十 四 年 (1939) 開 始 投 入 菸 業 生 產 的 行 列, 其 資 產 累 積 迅 速, 田 地 有 四 十 八 甲, 山 田 有 二 甲, 菸 樓 十 棟, 建 地 一 甲 多, 房 屋 與 樓 房 等 十 餘 棟, 成 為 瀰 濃 庄 內 的 富 農 195 以 上 例 子 正 足 以 說 明 各 家 族 的 經 濟 實 力 或 是 影 響 力, 成 為 日 本 警 察 挑 選 保 正 的 首 要 考 量, 而 保 正 的 遴 選 就 在 瀰 濃 庄 內 數 個 大 家 族 中 流 轉 正 如 瀰 濃 庄 地 方 耆 老 和 貴 所 形 容 的 日 治 時 期 保 正 : 日 本 時 代 能 夠 做 保 正 的 人, 甚 麼 都 能 保 此 話 一 出, 正 足 以 顯 現 保 正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的 份 量 在 廢 除 傳 統 神 像 神 壇 的 政 策 中, 政 策 的 執 行 是 由 上 而 下 一 貫 推 行, 而 保 正 的 工 作 則 是 配 合 警 察 執 行 破 壞 伯 公 壇 的 作 業, 介 於 執 行 既 定 政 策 與 維 護 庄 民 傳 統 信 仰 之 間 的 保 正, 其 角 色 確 實 尷 尬 ; 尤 其 保 正 在 地 方 上 通 常 具 有 領 導 階 層 的 地 位, 對 於 公 共 事 務 常 有 倡 導 作 用, 而 廢 除 寺 廟 神 壇 又 非 庄 民 所 樂 見, 而 一 向 受 村 民 敬 重 被 鄉 民 所 倚 賴 的 保 正, 在 此 政 策 中 的 所 作 所 為 一 舉 一 動, 格 外 受 到 庄 民 的 注 意 據 地 方 耆 老 邱 錦 輝 描 述, 在 日 治 末 期, 瀰 濃 庄 內 有 一 段 保 正 力 保 伯 公 壇 的 傳 聞, 其 內 容 如 下 : 瀰 濃 庄 當 時 的 庄 長 邱 義 生 (1887~1970) 接 獲 毀 損 瀰 濃 庄 內 的 所 有 伯 公 壇 及 寺 廟 神 壇 的 命 令, 對 此 特 召 集 所 有 瀰 濃 庄 所 有 保 正 商 討 對 策 在 保 正 會 議 中, 瀰 濃 庄 第 一 保 的 鍾 美 盛 保 正 與 第 五 保 的 富 喜 保 正, 聯 合 力 保 瀰 濃 庄 內 的 伯 公, 於 是, 庄 長 則 地 方 耆 老 謝 錦 來 口 述 得 知 美 濃 庄 自 1938 年 開 始 成 為 日 本 政 府 指 定 十 大 菸 葉 生 產 區, 並 以 保 證 價 格 收 購, 始 帶 動 美 濃 境 內 栽 種 菸 葉 的 風 潮 春 雨 家 族 在 極 盛 時 期 擁 有 十 棟 菸 樓, 在 美 濃 地 區 蔚 為 一 大 話 題 有 關 春 雨 保 正 的 介 紹, 詳 見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1033~
124 派 鍾 美 盛 與 富 喜 前 往 旗 山 向 旗 山 郡 郡 守 報 告, 希 望 能 免 於 執 行 此 項 命 令 負 責 執 行 政 策 的 旗 山 郡 郡 守 見 兩 位 保 正 如 此 費 心 機, 則 口 頭 同 意 免 廢 除 瀰 濃 庄 內 的 伯 公 壇, 也 使 得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開 庄 伯 公, 庄 頭 伯 公, 德 勝 公 壇 以 及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因 而 得 以 保 留, 而 免 於 被 廢 除 的 命 運 196 但 距 離 美 濃 庄 役 場 最 近 的 花 樹 下 伯 公, 卻 首 當 其 衝 遭 受 破 壞, 伯 公 壇 的 碑 石 被 敲 斷 後, 丟 入 瀰 濃 河 中 直 到 日 治 結 束 後 才 被 村 民 自 河 中 拾 起, 是 瀰 濃 庄 上 中 下 庄 內 唯 一 被 破 壞 的 老 伯 公 壇 197 瀰 濃 庄 內 的 老 伯 公 壇 除 了 花 樹 下 伯 公 之 外, 庄 內 數 座 歷 史 悠 久 的 伯 公 壇 確 實 遠 離 了 這 一 場 摧 毀 傳 統 信 仰 的 風 暴, 而 獲 得 保 留 由 此 也 顯 示 出, 長 久 以 來 保 正 由 警 察 機 關 所 挑 選, 因 此 保 正 通 常 具 有 民 間 和 官 方 認 同 的 身 分, 一 般 人 印 象 中 保 正 完 全 配 合 警 察 執 行 上 級 命 令 的 角 色, 在 皇 民 化 運 動 中, 為 保 護 伯 公 而 發 揮 個 人 的 影 響 力, 破 例 未 執 行 上 級 所 給 派 之 任 務 ; 也 顯 示 出 地 方 精 英 在 地 方 社 會 的 公 共 領 域 中 與 官 方 的 關 係 並 非 全 然 合 作 或 妥 協, 其 中 也 有 與 官 方 相 抗 衡 的 時 候 ; 保 正 在 日 治 末 期 的 局 勢 變 化 中, 充 分 展 現 了 對 伯 公 信 仰 力 挺 到 底 的 魄 力 二 局 勢 變 化 與 個 人 認 同 在 日 治 末 期 迅 速 變 化 的 局 勢 中, 不 但 伯 公 信 仰 與 地 方 精 英 面 臨 考 驗, 對 許 多 走 過 戰 爭 歲 月 的 人 而 言, 同 樣 也 面 臨 局 勢 變 化 與 認 同 的 考 驗 一 九 四 五 年, 太 平 洋 戰 爭 結 束 後, 日 本 人 離 開 已 經 經 營 了 五 十 一 年 ( ) 的 台 灣, 無 條 件 將 台 灣 歸 還 中 國, 並 由 國 民 政 府 接 收 雖 然 日 治 時 期 的 結 束 對 瀰 濃 庄 的 社 會 結 構, 並 未 造 成 太 大 的 變 化, 但 在 許 多 人 的 心 中 起 了 相 當 大 的 變 化 日 治 時 期 結 束,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又 能 清 楚 回 憶 日 治 時 期 生 活 種 種 的, 現 今 普 遍 年 齡 超 過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其 出 生 的 年 代 至 少 在 昭 和 初 年 以 前, 時 間 約 在 一 九 三 五 年 以 前 到 一 九 四 五 年 戰 爭 結 束 時, 至 少 已 接 受 三 到 四 年 的 公 學 校 教 育, 或 已 完 成 公 學 校 教 育, 對 於 日 治 時 期 的 生 活 經 驗 已 有 具 體 記 憶 者 尤 其, 在 大 正 年 間 出 生 的 人, 亦 即 一 九 二 O 至 一 九 三 O 年 間 出 生 的 台 灣 人, 現 今 已 八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戰 爭 結 束 時, 大 約 十 五 到 二 十 餘 歲, 剛 度 過 人 格 塑 造 期 的 青 少 年, 或 甚 至 已 經 是 成 年 人 在 他 們 青 少 年 時 期 所 最 重 視 的 愛 國 邱 義 生 為 美 濃 庄 第 一 任 庄 長, 當 時 美 濃 庄 隸 屬 於 高 雄 州 旗 山 郡, 旗 山 郡 負 責 指 派 美 濃 庄 內 的 行 政 事 務 執 行 此 段 由 地 方 耆 老 邱 錦 輝 提 供 手 稿 資 料, 未 出 版, 見 附 錄 5-8 邱 錦 輝 手 稿 照 片 地 方 耆 老 謝 錦 來 口 述 得 知 謝 錦 來, 明 治 四 十 四 年 (1911) 生, 現 年 98 歲, 瀰 濃 庄 花 樹 下 人, 開 設 錦 興 布 行, 曾 任 花 樹 下 伯 公 福 首 老 伯 公 壇 意 指 歷 史 悠 久 的 伯 公 壇 115
125 精 神 在 公 學 校 中 所 教 授 的 修 身 課 程 與 教 育 勒 語 等, 奠 定 了 日 後 成 長 做 人 處 事 的 基 礎 198 隨 著 國 民 政 府 的 接 管, 不 論 是 已 經 成 年 或 是 走 過 青 少 年 的 世 代, 對 於 辛 苦 所 學 的 國 語 ( 日 語 ) 及 文 化 公 學 校 所 教 授 的 日 本 歷 史 與 愛 國 精 神 等 所 建 立 的 人 脈 關 係, 隨 著 戰 事 的 結 束 而 畫 下 句 點, 忠 誠 至 死 的 使 命 感 也 謹 放 心 中 面 對 歷 史 的 轉 變, 國 家 由 另 一 個 政 府 接 收, 對 日 本 國 的 認 同, 頓 時 失 去 意 義 尤 其 在 東 亞 戰 爭 期 間, 日 本 政 府 不 斷 要 求 台 灣 人 與 日 本 人 共 體 時 艱, 台 灣 人 與 日 本 人 共 同 度 過 了 各 種 形 式 的 同 化 物 資 的 缺 乏 躲 空 襲 的 無 奈, 使 得 這 段 期 間 台 灣 人 與 日 本 人 之 間 的 差 異, 達 到 了 最 小 的 程 度, 也 是 台 灣 人 感 受 到 日 治 期 間 最 平 等 被 對 待 的 時 期 199 尤 其 戰 後 初 期 與 庶 民 日 常 生 活 直 接 攸 關 的 治 安 法 治 衛 生 民 風 等 各 個 層 面 可 謂 全 盤 低 落, 使 得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人, 轉 而 對 於 舊 時 代 產 生 相 對 的 好 感, 懷 念 起 舊 時 代 的 美 好 回 憶 200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人, 學 著 適 應 新 時 代 的 來 臨, 所 有 的 生 活 模 式 必 須 被 重 塑, 並 重 新 學 習 語 言, 相 較 於 新 世 代 的 一 群, 他 們 在 語 言 文 化 上 的 競 爭 能 力 相 對 弱 勢, 形 成 所 謂 的 沉 默 的 世 代 以 及 戰 爭 期 世 代, 對 於 歷 史 在 他 們 身 上 留 下 深 刻 的 記 憶 及 對 所 處 局 勢 的 不 滿, 保 持 絕 對 的 緘 默 201 從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人 身 上, 尤 其 能 深 刻 體 認 歷 史 局 勢 對 個 人 對 整 個 世 代 的 衝 擊 及 影 響 歷 經 戰 爭 末 期, 又 跨 越 日 治 與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兩 個 時 代 的 人, 一 方 面 歷 經 傳 統 信 仰 的 箝 制, 一 方 面 不 禁 又 興 起 對 舊 時 代 的 好 感, 矛 盾 的 是, 日 本 政 府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迫 害 對 台 人 日 人 之 間 的 差 別 待 遇, 似 乎 未 影 響 其 對 舊 時 代 的 懷 念 公 學 校 教 育 的 成 長 背 景, 造 就 了 其 堅 定 的 國 家 認 同 感, 即 使 在 日 治 結 束 後, 對 於 國 家 認 同 感 頓 時 感 到 迷 失, 但 對 於 皇 民 化 運 動 中 被 破 壞 的 伯 公 信 仰, 不 遺 餘 力 倡 導 恢 復 時 代 在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人 身 上 似 乎 投 下 一 個 難 解 的 謎 題 不 論 如 何,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人 終 究 體 認 : 不 管 局 勢 如 何 變 化 國 家 政 權 如 何 移 轉, 對 所 培 育 個 人 成 長 的 土 地 及 社 群, 才 是 認 同 的 依 歸, 對 於 台 灣 這 塊 土 地 的 認 同, 才 是 最 終 的 認 同 蔡 錦 堂, 跨 越 日 本 與 國 民 黨 統 治 年 代 的 台 灣 人 之 日 本 觀, 台 灣 文 獻 第 58 卷, 第 三 期,2007 年 9 月, 頁 1-27 周 婉 窈, 世 代 概 念 和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時 期 台 灣 史 的 研 究 ( 代 序 ), 海 行 兮 的 年 代, 頁 1-13 蔡 錦 堂 認 為 老 一 輩 台 灣 人 ( 目 前 尚 能 接 受 訪 問 者 ) 雖 然 對 日 本 統 治 也 有 差 別 待 遇 彼 我 異 族 受 欺 負 的 影 像 存 在, 但 大 致 有 良 好 印 象 親 日 的 趨 勢, 受 到 日 治 末 期 戰 爭 體 制 下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影 響, 再 者 受 到 修 身 教 育 勒 語 的 教 育, 以 及 台 人 思 考 比 較 日 本 及 國 民 政 府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的 施 政 與 待 遇 問 題, 都 影 響 了 台 灣 人 的 日 本 觀 參 見 蔡 錦 堂, 跨 越 日 本 與 國 民 黨 統 治 年 代 的 台 灣 人 之 日 本 觀, 頁 1-27 周 婉 窈, 世 代 概 念 和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時 期 台 灣 史 的 研 究 ( 代 序 ), 海 行 兮 的 年 代, 頁
126 於 是, 在 日 治 結 束 後, 瀰 濃 庄 內 許 多 地 方 精 英 紛 紛 投 入 服 務 社 群 的 工 作, 最 直 接 的 就 是 伯 公 壇 的 修 復 以 及 伯 公 祭 儀 的 復 辦 尤 其, 走 過 日 治 末 期 歷 經 物 資 缺 乏 的 大 東 亞 戰 爭, 人 與 伯 公 在 歷 經 戰 事 的 摧 殘 後, 伯 公 信 仰 的 恢 復 顯 得 意 義 非 凡, 使 得 人 群 有 如 獲 新 生 的 喜 悅, 並 藉 由 伯 公 信 仰 的 活 動 以 互 通 有 無 地 方 精 英 對 時 代 的 失 落 感 轉 化 為 極 力 修 復 伯 公 壇, 對 於 促 進 人 群 間 互 動 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食 福 以 及 二 月 戲 等 等, 更 積 極 地 奔 走 提 倡 復 辦 117
127 第 三 節 地 方 精 英 的 網 絡 關 係 一 九 四 五 年, 日 治 結 束 之 後,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國 民 政 府 的 主 政,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人, 面 臨 的 是 一 個 全 新 的 局 勢, 當 然, 對 於 戰 爭 期 間 被 箝 制 的 伯 公 信 仰, 面 對 的 也 是 一 個 新 的 局 勢 於 是, 地 方 精 英 們 紛 紛 積 極 運 作 伯 公 祭 儀, 柚 仔 伯 公 會 重 啟 運 作 ; 下 庄 仔 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於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1946) 復 辦 ; 瀰 濃 庄 內 各 聚 落 的 伯 公 祭 祀 活 動 也 紛 紛 活 絡 了 起 來 ; 民 國 五 十 年 (1961) 泰 安 里 里 長 邱 欽 盛 與 地 方 精 英 鍾 德 福 張 寶 昌 黃 有 水 彩 錦 及 宋 喜 祥 等 等 發 起 二 月 戲 的 復 辦 透 過 二 月 戲 福 首 名 單 廣 善 堂 宣 講 師 各 庄 伯 公 壇 的 重 建 委 員 名 單 對 照 瀰 濃 庄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者 名 冊, 則 可 勾 勒 出 瀰 濃 庄 地 方 精 英 的 網 絡 關 係 日 治 時 期 結 束 後, 國 民 政 府 沿 續 保 甲 制 度 但 改 保 甲 為 村 里 制, 雖 然 歷 經 數 次 變 革, 但 村 里 長 與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甲 一 樣, 都 是 榮 譽 無 給 職 這 種 情 形 一 直 維 持 到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2000), 立 法 院 通 過 里 長 的 事 務 補 助 費 後, 里 長 一 職 才 轉 為 有 給 職 在 地 方 自 治 法 實 施 後 的 里 長 產 生 方 式, 多 為 民 選, 但 其 來 至 社 會 長 期 結 構 中 家 族 的 力 量 仍 影 響 著 里 長 的 遴 選 ; 與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正 一 樣 的 是 : 里 長 在 光 復 後 仍 持 續 維 持 其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領 導 地 方 公 眾 事 務 的 地 位, 也 都 是 位 於 政 府 政 策 執 行 與 民 眾 之 間 的 中 間 人 物, 且 來 至 家 族 勢 力 的 影 響 仍 然 存 在 著, 兩 者 相 異 之 處 則 是 : 日 治 時 期 的 保 正 有 日 本 警 察 的 勢 力 支 持, 較 具 威 嚴 ; 而 光 復 後 的 里 長 一 職 則 屬 服 務 性 質, 與 地 方 上 的 村 民 與 里 民 互 動 較 多 由 於 里 長 對 鄰 里 地 方 事 物 熟 稔, 對 於 所 轄 鄰 里 內 的 伯 公 壇 也 大 都 瞭 若 指 掌, 於 是 瀰 濃 庄 內 的 各 庄 里 的 伯 公 祭 典 也 大 都 由 里 長 倡 導, 進 行 伯 公 歲 時 祭 儀 的 活 動 里 長 不 但 是 地 方 組 織 中 服 務 里 民 為 村 民 排 解 糾 紛 或 地 方 公 務 的 推 動 者, 有 更 多 的 里 長 同 時 是 伯 公 信 仰 組 織 中 的 福 首 或 是 伯 公 祭 儀 中 的 倡 導 者, 其 本 身 也 是 伯 公 信 仰 中 的 實 踐 者 在 瀰 濃 庄 推 動 伯 公 信 仰 活 動 的 地 方 精 英, 視 伯 公 祭 儀 的 推 動 為 公 共 事 務, 而 在 地 方 精 英 中, 里 長 的 參 與 佔 了 很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從 民 國 五 十 年 (1961) 開 始 復 辦 的 二 月 戲 福 首 名 單 ( 附 錄 5-6), 對 照 光 復 後 的 各 屆 里 長 名 單 ( 表 12), 可 清 楚 看 出 瀰 濃 庄 內 的 里 長 大 部 分 都 曾 經 參 與 二 月 戲 的 推 動, 並 且 擔 任 二 月 戲 的 福 首 工 作 二 月 戲 復 辦 的 發 起 人 邱 欽 盛 彩 錦 張 寶 昌 等 等 也 都 陸 續 擔 任 過 瀰 濃 庄 內 的 里 長 一 職 118
128 119 表 12: 瀰 濃 庄 五 里 各 屆 里 長 一 覽 表 註 : 表 格 中 粗 體 字 者 為 曾 經 擔 任 二 月 戲 福 首 的 里 長 資 料 來 源 :1-15 屆 引 自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屆 資 料 取 自 高 雄 縣 選 委 會 網 站 --- 各 鄉 鎮 村 里 長 選 舉 票 數 統 計 表 其 中 第 十 四 屆 因 配 合 地 方 自 治 條 例 使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的 屆 數 一 致, 故 十 四 屆 以 後 以 十 五 屆 開 始 計 算 從 瀰 濃 庄 光 復 後 歷 屆 里 長 名 單 來 看, 在 地 方 熱 心 公 務, 且 多 為 地 方 上 的 領 導 階 層 的 里 長, 其 組 成 仍 延 續 自 清 代 歷 經 日 治 時 期 以 來 家 族 為 單 位 的 社 會 結 構, 上 中 下 庄 及 埤 頭 下 家 族 勢 力 接 續 了 日 治 時 期 保 正 家 族 的 勢 力, 但 也 有 不 少 新 興 的 家 族 產 生, 如 上 庄 仔 張 屋 ( 清 河 堂 ) 以 及 柚 仔 的 何 姓 家 族 ( 盧 江 堂 ) 張 姓 家 族 ( 清 河 堂 ) 等 等 來 自 家 族 結 構 中 的 里 長, 成 為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推 動 者, 而 對 二 月 戲 組 織 的 參 與 及 伯 公 事 務 的 推 動 尤 其 熱 衷 再 從 里 長 名 單 中 來 看, 雖 然 有 些 里 長 並 未 參 與 二 月 戲 的 福 首, 但 他 們 也 同 樣 參 與 各 小 字 屆 別 / 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五 十 六 十 七 十 八 埤 頭 下 中 圳 里 貴 金 貴 金 阿 貴 阿 貴 享 鎮 慶 樑 鍾 德 芳 貴 敏 貴 敏 黃 錫 春 黃 錫 春 黃 錫 春 黃 錫 春 曾 炳 清 黃 其 添 黃 其 添 曾 海 清 東 門 里 鍾 滿 盛 玉 清 玉 清 曾 廷 倫 曾 廷 倫 張 寶 昌 張 寶 昌 張 寶 昌 張 寶 昌 飛 增 飛 增 清 來 芹 桂 李 豐 振 芹 桂 芹 桂 黃 錦 松 上 庄 仔 上 安 里 鍾 兆 庚 富 生 富 生 鑑 昌 曾 清 仁 曾 清 仁 鑑 昌 鑑 昌 鑑 昌 鑑 昌 ( 合 併 東 門 里 ) 中 庄 仔 泰 安 里 古 阿 珍 古 阿 珍 古 阿 珍 垂 昌 垂 昌 垂 昌 吳 肇 基 吳 肇 基 邱 欽 盛 邱 欽 盛 邱 欽 盛 邱 欽 盛 邱 欽 盛 國 松 國 松 吳 庚 德 國 松 瀰 濃 里 亦 琦 宋 金 祥 亦 來 宋 永 書 李 連 秀 李 連 秀 彩 錦 彩 錦 彩 錦 彩 宜 錦 盛 宜 盛 宜 光 宜 訪 永 雄 宜 訪 永 光 永 光 下 庄 仔 永 平 里 楊 貴 登 宋 華 清 翁 標 海 曾 尚 德 曾 尚 德 曾 尚 德 曾 尚 德 曾 尚 德 和 興 和 興 ( 合 併 瀰 濃 里 ) 柚 仔 合 和 里 邱 杞 友 傅 春 桂 徐 炳 福 張 群 英 張 群 英 張 堃 元 張 堃 元 曾 新 德 何 桂 傳 享 銀 曾 光 雄 曾 何 光 桂 雄 傳 曾 黃 喜 招 李 進 貴 李 進 貴 邱 秋 明 李 進 貴
129 庄 內 的 伯 公 會 組 織 或 協 助 伯 公 壇 的 管 理 例 如 位 於 合 和 里 內 的 柚 仔 福 德 祠, 其 歷 任 伯 公 會 管 理 人, 也 都 與 里 鄰 長 有 關 柚 仔 伯 公 會 的 管 理 人, 從 光 復 後 的 邱 杞 友 張 群 英 張 堃 元 到 何 桂 傳 等, 都 是 擔 任 里 長 期 間, 同 時 擔 任 伯 公 會 管 理 人 ; 再 加 上 擔 任 鄰 長 義 務 職 的 張 宴 麟 何 辛 順, 則 可 看 出 柚 仔 伯 公 會 的 管 理 人 和 里 鄰 長 的 重 疊 性 非 常 高 ( 表 13) 又 如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彙 簿 所 記 載 的 歷 年 福 首 名 單 ( 附 錄 5-7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福 首 名 單 ): 亦 琦 古 阿 珍 翁 標 海 彩 錦 等 里 長, 皆 擔 任 過 下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活 動 的 福 首 其 中 古 阿 珍 里 長 不 但 擔 任 福 首 並 參 與 伯 公 祭 祀 活 動, 他 同 時 也 是 廣 善 堂 創 堂 十 二 同 仁 之 一 202 再 從 廣 善 堂 的 宣 講 師 來 看 地 方 精 英 的 網 絡 關 係, 廣 善 堂 歷 年 來 的 宣 講 師 有 添 傳 童 阿 輝 慶 施 邱 欽 盛 貴 善 邱 潤 洪 古 信 來 張 琴 龍 滿 盛 及 釋 典 教 師 富 期 等 多 位, 對 照 二 月 戲 福 首 名 單 後, 宣 講 師 邱 欽 盛 貴 善 古 信 來 等 都 曾 經 擔 任 多 次 的 二 月 戲 福 首 203 宣 講 師 中 古 信 來 張 琴 龍 富 期 等 人 都 曾 是 旗 美 吟 社 的 成 員, 其 作 品 常 刊 於 六 合 吟 社 的 刊 物 204 其 中, 富 期 同 時 也 是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彙 簿 序 言 的 作 者, 由 序 言 中 可 見 其 文 采 205 表 13: 柚 仔 伯 公 會 光 復 後 歷 任 管 理 人 順 序 姓 名 經 歷 1 邱 杞 友 里 長 2 張 宴 麟 鄰 長 3 張 群 英 里 長 4 張 堃 元 里 長 5 何 桂 傳 里 長 6 何 辛 順 鄰 長 7 邱 添 潤 ( 現 任 ) 愛 心 慈 善 會 總 幹 事 ; 鄰 長 廣 善 堂 起 源 於 民 國 4 年 (1915 年 ), 當 時 的 古 阿 珍 先 生 與 志 同 道 合 的 吳 阿 達 古 細 番 王 假 黎 妹 邱 丁 富 鍾 玉 振 順 源 邱 興 邦 阿 滿 吳 進 興 鍾 銀 招 張 貴 妹 等 十 二 位 信 士, 共 同 創 立 廣 善 堂 參 閱 廣 善 堂, 台 灣 省 高 雄 縣 美 濃 廣 善 堂 概 要,( 美 濃, 廣 善 堂,2006) 宣 講 是 傳 統 社 會 中 的 俗 民 教 化 活 動, 鸞 堂 常 以 善 書 宣 講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社 會 教 化, 因 此 每 個 鸞 堂 都 設 有 宣 講 生 一 職, 定 期 將 扶 鸞 所 得 的 勸 善 訓 文 向 鸞 生 與 信 眾 宣 講 廣 善 堂 自 民 國 12 年 (1923) 完 成 土 造 講 堂, 定 期 向 民 眾 宣 講 宣 講 師 邱 欽 盛 擔 任 三 次 二 月 戲 福 首, 古 信 來 擔 任 兩 次, 貴 善 則 多 達 七 次 民 國 30 年 旗 美 詩 社 成 立 時, 首 在 廣 善 堂 開 缽 聯 吟, 曾 造 成 一 時 轟 動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977~978 參 見 附 錄 5-5 永 安 庄 伯 公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序 120
130 圖 22: 廣 善 堂 宣 講 師 一 覽 表 資 料 來 源 : 廣 善 堂 文 物 館 展 品 翻 攝 從 以 上 各 種 地 方 組 織 中 各 屆 里 長 名 單 地 方 寺 廟 參 與 名 單 瀰 濃 庄 各 地 的 伯 公 壇 修 建 的 紀 念 碑 中 福 神 重 建 序 文 中 二 月 戲 福 首 名 單 永 安 庄 伯 公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福 首 名 單 等 等, 將 其 相 互 對 照 之 後, 可 以 看 到 許 多 熟 悉 的 姓 名, 以 及 重 疊 的 關 係 學 者 康 豹 (Paul Katz) 研 究 新 莊 地 區 地 方 菁 英 參 與 地 方 公 廟 的 關 係, 將 地 方 菁 英 參 與 廟 宇 的 動 機 歸 類 為 三 : 一 對 地 方 的 關 懷 二 當 地 的 文 化 權 力 網 絡 三 個 人 的 信 仰 以 上 三 個 原 因, 促 使 地 方 菁 英 支 持 新 莊 地 區 的 地 藏 庵 寺 廟 的 推 動 206 地 方 精 英 在 瀰 濃 庄 所 建 立 的 網 絡 關 係 中, 除 了 是 對 地 方 社 會 的 關 懷 外, 同 時 也 參 與 了 地 方 文 化 權 力 網 絡, 並 透 過 公 共 領 域 的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推 動, 建 構 其 個 人 的 象 徵 資 本, 更 是 地 方 精 英 個 人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實 踐 尤 其, 在 這 網 絡 關 係 中, 參 與 伯 公 信 仰 事 務 是 其 中 網 絡 的 中 樞, 伯 公 信 仰 將 整 個 網 絡 關 係 匯 聚 成 一 體, 形 成 瀰 濃 庄 地 方 精 英 整 體 的 網 絡 關 係 無 論 是 全 庄 性 的 伯 公 祭 祀 活 動, 或 是 各 個 生 活 領 域 的 伯 公 壇, 參 與 伯 公 事 務 的 地 方 精 英, 將 伯 公 事 務 視 為 公 共 事 務 的 一 環, 參 與 伯 公 的 祭 祀 活 動, 就 是 參 與 庄 內 的 公 共 大 事, 也 是 眾 人 之 事 以 二 月 戲 為 例, 二 月 戲 庄 民 對 環 境 的 期 盼 寄 託 於 伯 公 的 祭 祀 活 動, 祈 求 伯 公 保 佑 瀰 濃 庄 平 安 而 免 受 洪 水 之 患, 維 繫 著 全 庄 人 的 期 盼, 關 乎 全 庄 人 之 生 計 二 月 祭 後 的 作 大 戲 是 感 謝 神 明 的 一 種 方 式, 而 此 時 也 會 有 更 多 外 庄 的 人 進 入 瀰 濃 庄 看 戲, 因 此 關 乎 全 庄 人 面 子 的 事, 當 然 是 眾 人 之 事, 透 過 福 首 向 村 民 募 款 也 是 將 更 多 村 民 納 入 此 眾 人 之 事 的 範 圍 內, 地 方 精 英 集 合 眾 人 之 力 而 成 眾 人 之 事, 取 之 於 眾 並 回 饋 於 眾 於 是, 當 戲 金 有 206 詳 見 康 豹 (Paul Katz), 日 治 時 期 新 莊 地 方 菁 英 與 地 藏 庵 的 發 展, 北 縣 文 化 64 期,2000, 頁
131 剩 餘 款 時, 擔 任 福 首 的 地 方 精 英 便 把 多 餘 的 二 月 戲 戲 金 寄 附 給 瀰 濃 庄 內 的 各 機 構 團 體 投 入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或 地 方 寺 廟 等 ( 表 14) 表 14: 二 月 戲 歷 年 所 餘 戲 金 捐 助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一 覽 表 年 度 寄 附 地 方 公 眾 事 務 單 位 或 名 稱 金 額 ( 元 ) 癸 卯 年 ( 民 52 年 ) 增 買 新 建 伯 公 屋 之 木 材 甲 辰 年 ( 民 53 年 ) 寄 附 紫 宮 寄 附 下 庄 媽 祖 廟 830 寄 附 公 壇 830 乙 巳 年 ( 民 54 年 ) 寄 附 下 庄 伯 公 壇 ( 伯 公 屋 ) 八 仙 桌 壹 張 丙 午 年 ( 民 55 年 ) 美 濃 橋 建 設 1232 丁 未 年 ( 民 56 年 ) 寄 附 美 濃 大 橋 建 設 金 己 酉 年 ( 民 58 年 ) 寄 附 下 庄 伯 公 壇 295 寄 附 公 壇 260 辛 亥 年 ( 民 60 年 ) 美 濃 國 小 新 建 禮 堂 1000 寄 附 東 門 里 上 安 里 聯 合 建 設 辦 公 室 499 辛 酉 年 ( 民 70 年 ) 寄 附 美 濃 國 民 學 校 體 育 器 材 寄 附 東 門 國 民 學 校 體 育 器 材 8000 癸 亥 年 ( 民 72 年 ) 寄 附 柚 仔 福 德 祠 伯 公 暨 中 山 堂 重 修 4700 甲 子 年 ( 民 73 年 ) 寄 附 美 濃 國 民 學 校 興 建 大 樓 乙 丑 年 ( 民 74 年 ) 美 濃 樹 桐 坑 公 墓 路 面 改 善 柏 油 工 程 美 濃 十 分 埔 公 墓 路 面 整 修 6000 東 門 國 小 改 善 國 校 公 共 事 業 5000 丙 寅 年 ( 民 75 年 ) 美 濃 國 小 八 六 校 慶 栽 培 後 輩 金 5000 美 濃 鎮 愛 心 慈 善 會 救 急 災 金 5000 西 門 大 橋 早 日 竣 工 捐 金 4000 丁 卯 年 ( 民 76 年 ) 美 濃 鎮 愛 心 慈 善 會 救 急 災 金 5000 泰 安 橋 下 面 大 河 兩 邊 雜 草 拔 除 補 助 金 5000 新 建 造 伯 公 神 桌 壹 座 補 助 金 5000 戊 辰 年 ( 民 77 年 ) 愛 心 慈 善 會 3000 伯 公 壇 借 物 紅 包 1412 己 巳 年 ( 民 78 年 ) 美 濃 愛 心 慈 善 會 救 濟 金 乙 亥 年 ( 民 84 年 ) 大 戲 追 加 一 台 丙 子 年 ( 民 85 年 ) 捐 贈 畚 箕 窩 重 建 文 章 山 福 德 祠 4365 : 此 筆 資 料 並 未 記 錄 在 二 月 戲 彙 簿 中, 但 在 柚 仔 福 德 祠 伯 公 重 建 紀 念 碑 中 記 錄 了 此 筆 捐 款 122
132 二 月 戲 的 祭 祀 與 大 戲 是 由 庄 民 出 錢 出 力 共 同 承 辦, 地 方 精 英 透 過 伯 公 事 物 的 參 與, 同 時 也 參 與 了 地 方 社 會 中 的 公 共 建 設, 如 贊 助 美 濃 國 小 體 育 室 下 庄 伯 公 屋 的 建 立 柚 仔 福 德 祠 的 重 建, 或 地 方 上 的 造 橋 鋪 路 捐 助 愛 心 慈 善 會 當 作 救 急 災 金 等 等, 都 是 地 方 精 英 們 透 過 二 月 戲, 投 入 地 方 公 眾 事 務 的 一 種 方 式, 地 方 精 英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參 與, 同 時 也 建 立 了 地 方 公 共 領 域 的 空 間, 在 這 公 共 領 域 的 空 間, 以 伯 公 信 仰 為 中 心, 再 聯 結 地 方 的 組 織 與 團 體, 形 成 一 種 網 絡 關 係, 透 過 不 斷 聯 結 的 組 織 與 管 道, 地 方 精 英 不 但 發 揮 了 其 所 擁 有 的 影 響 力, 也 建 構 了 其 文 化 權 力 網 絡, 並 在 各 庄 頭 內 帶 動 修 復 伯 公 壇 地 風 潮 由 於 伯 公 信 仰 在 瀰 濃 庄 具 有 地 方 社 會 的 網 絡 中 心 的 地 位, 使 得 瀰 濃 庄 各 聚 落 內 的 伯 公 壇 修 復 也 成 為 光 復 後 各 庄 頭 的 大 事, 不 論 是 歷 經 日 治 末 期 的 毀 損 或 是 年 久 失 修 的 伯 公 壇, 各 里 里 長 及 地 方 精 英 們 莫 不 發 揮 其 影 響 力, 倡 導 庄 民 修 建 伯 公 壇, 瀰 濃 庄 內 於 是 興 起 修 復 伯 公 的 熱 潮 爾 後, 這 股 修 復 伯 公 壇 的 熱 潮, 到 民 國 六 七 十 年 代, 更 是 達 到 高 峰 以 瀰 濃 庄 柚 仔 而 言, 境 內 的 伯 公 共 有 三 十 三 座, 光 復 初 期 (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 四 十 五 年 間 ) 出 現 第 一 波 的 修 建 熱 潮, 是 為 修 復 在 日 治 末 期 皇 民 化 運 動 中 被 搗 毀 的 伯 公, 共 修 復 十 六 座 伯 公 ; 另 一 波 修 復 伯 公 的 熱 潮 出 現 在 民 國 六 十 年 至 八 十 年 間 以 整 體 美 濃 地 區 而 論, 全 美 濃 三 百 七 十 九 座 伯 公 中, 民 國 六 十 年 (1971) 到 民 國 八 十 年 (1991) 之 間 翻 修 的 伯 公 壇 有 二 百 八 十 五 座, 佔 了 全 部 的 75.2%, 全 美 濃 幾 乎 有 四 分 之 三 的 伯 公 壇 在 二 十 年 內 重 新 翻 修 207 以 瀰 濃 庄 開 庄 伯 公 為 例, 是 由 當 時 的 泰 安 里 里 長 兼 任 廣 善 堂 堂 主 古 阿 珍 發 起, 於 光 復 初 期 的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1950) 修 復, 開 庄 伯 公 開 基 碑 文 序 中 記 載 :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廣 善 堂 先 堂 主 古 阿 珍 老 先 生 與 泥 水 匠 宋 財 清 老 先 生 等, 鑒 於 開 庄 伯 公 歷 經 滄 桑 年 久 失 修, 壇 所 荒 頹 不 忍 卒 睹, 經 此 兩 位 老 先 生 率 先 提 倡 發 起, 得 賴 幾 位 有 志 緣 覺 響 應, 並 喚 起 全 鎮 鎮 民 一 同, 依 先 民 建 造 規 模, 修 造 工 程 完 竣 往 後 八 年, 即 於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歲 次 丁 酉 農 曆 五 月 廿 八 日 之 夜, 雷 電 閃 鞭 驟 雨 交 加, 洪 水 暴 漲 山 崩 地 裂, 鎮 下 到 處 積 水 成 災, 福 神 碑 文 竟 被 沖 毀 流 失 無 從 尋 覓 復 得 張 二 文, 美 濃 土 地 伯 公 的 故 事, 頁 參 閱 附 錄 3-1 重 豎 開 基 碑 文 序 此 次 風 災 指 的 是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的 佛 琴 妮 颱 風, 造 成 當 年 美 濃 鎮 上 共 有 32 人 死 亡, 洪 水 淹 沒 美 濃 街 道, 房 屋 全 倒 352 戶, 並 造 成 山 崩, 損 失 慘 重 是 年 八 月 又 發 生 八 七 大 水 災 123
133 開 庄 伯 公 雖 然 在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1950) 修 復 完 竣, 但 在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1957) 的 風 災 中 又 再 次 受 到 重 創 至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1985), 適 逢 美 濃 開 庄 二 百 五 十 年 建 大 福 醮, 開 庄 伯 公 又 在 建 醮 大 總 理 吳 秋 興 的 提 倡 下, 重 起 修 復 並 維 持 至 今 而 在 日 治 末 期, 受 到 皇 民 化 運 動 而 損 毀 的 花 樹 下 伯 公, 也 在 地 方 精 英 麒 麟 的 倡 導 下 重 新 修 建 福 德 祠, 如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序 的 記 錄 如 下 : 所 幸 者 終 於 光 復 祖 國, 重 修 壇 所 仍 請 福 神 復 位, 于 今, 此 公 白 髮 護 佑 合 境, 靈 通 三 界, 護 國 佑 民 老 幼 尊 卑, 士 農 工 賈 均 沾 雨 露 德 澤, 日 常 香 火 鼎 盛, 春 秋 二 祭 酬 謝 恩 光, 茲 因 市 街 發 展 原 有 壇 所 有 礙 交 通, 引 起 地 方 善 男 信 士 期 生 發 起 重 新 意 愿, 幸 蒙 耆 宿 林 春 雨 先 生 捐 獻 基 地, 配 合 各 地 樂 捐, 以 座 未 丑 向 鼎 新 建 新 祠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管 理 委 員 會 敬 序 主 任 委 員 林 麒 麟 副 主 任 委 員 林 鑑 昌 副 主 任 委 員 邱 欽 盛 顧 問 林 春 雨 林 新 彩 總 幹 事 陳 榮 昌 監 事 溫 廷 輝 會 計 蕭 煥 雲 委 員 王 己 妹 溫 新 玉 徐 椅 停 林 紹 梅 林 滿 榮 林 漢 清 林 源 華 林 金 城 廖 水 足 林 新 智 林 炳 盛 林 金 盛 林 增 華 李 愛 天 李 通 寶 謝 景 來 劉 昌 上 劉 遊 騰 楊 炳 芳 鍾 活 鳳 陳 讓 盛 陳 能 勇 陳 能 水 鍾 兆 金 以 上 計 三 十 三 位 209 位 於 瀰 濃 庄 中 庄 仔 的 花 樹 下 伯 公, 其 參 與 伯 公 事 務 的 人 員 也 大 都 是 入 墾 瀰 濃 庄 以 來 的 家 族 後 代, 對 照 開 庄 之 初 中 庄 家 族 夥 房, 分 屬 西 河 堂 即 濟 南 堂 的 姓 家 族 佔 中 庄 最 大 多 數, 其 餘 分 別 為 陳 姓 家 族 李 姓 家 族 以 及 廖 姓 家 族 成 員, 與 瀰 濃 庄 長 期 結 構 中 由 家 族 所 領 導 的 社 會 結 構 頗 為 吻 合 210 從 重 建 後 的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管 理 委 員 會 名 單 中, 也 可 端 倪 出 瀰 濃 庄 內 地 方 精 英 建 立 的 網 絡 關 係 瀰 濃 庄 人 稱 菸 草 大 王 的 春 雨 保 正, 也 在 光 復 後 捐 贈 土 地, 興 建 花 樹 下 伯 公 壇 211 土 地 眾 多 的 春 雨, 因 關 心 地 方 事 務, 而 成 就 捐 參 見 附 錄 3-2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序 詳 見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瀰 濃 庄 最 早 入 墾 的 十 六 大 姓 人 家 所 建 立 的 二 十 四 座 夥 房 春 雨 曾 擔 任 瀰 濃 庄 第 三 保 的 保 正, 並 擔 任 七 個 保 的 召 集 人, 即 俗 稱 的 保 正 頭 124
134 贈 土 地 做 為 伯 公 壇 之 舉, 使 得 花 樹 下 伯 公 得 以 重 建 其 中, 主 任 委 員 麒 麟 不 但 熱 心 伯 公 事 務, 發 起 修 復 花 樹 下 伯 公, 同 時 也 是 中 庄 仔 伯 公 祭 儀 的 主 要 推 動 者, 曾 多 次 擔 任 花 樹 下 伯 公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福 首 邱 欽 盛 鑑 昌 分 別 擔 任 過 上 安 里 泰 安 里 的 里 長, 而 溫 廷 輝 更 是 多 次 擔 任 二 月 戲 的 禮 生, 徐 椅 停 則 是 上 庄 仔 公 壇 ( 聖 君 宮 ) 的 管 理 人 212 花 樹 下 地 方 精 英 中 麒 麟 邱 欽 盛 鑑 昌 溫 廷 輝 徐 椅 停 溫 新 玉 陳 能 勇 蕭 煥 雲 李 通 寶 及 昌 上 等 皆 擔 任 過 二 月 戲 的 福 首 213 保 正 與 里 長 的 參 與 地 方 寺 廟 管 理 人 伯 公 壇 的 福 首 再 加 上 參 與 二 月 戲 的 戲 爐 主, 中 庄 仔 地 方 精 英 所 建 立 的 地 方 網 絡 關 係, 就 如 同 瀰 濃 庄 內 地 方 精 英 網 絡 關 係 的 縮 影 至 於 埤 頭 下 的 中 圳 里 也 在 里 長 黃 錫 春 (1911~2005) 任 內 加 入 修 復 伯 公 壇 的 熱 潮 黃 錫 春 在 里 長 任 期 內 (1980~1996), 多 次 發 動 募 款 籌 措 伯 公 壇 翻 修 經 費, 其 中, 以 黃 錫 春 為 召 集 人 或 重 建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的 伯 公 共 有 八 座, 分 別 是 田 頭 伯 公 田 尾 伯 公 圓 山 伯 公 中 橫 溝 伯 公 橫 尾 伯 公 中 庄 伯 公 中 寮 伯 公 及 東 光 寮 伯 公 在 黃 錫 春 任 職 里 長 期 間, 不 但 多 方 爭 取 經 費 建 設 村 里, 還 積 極 參 與 寺 廟 活 動, 並 擔 任 廣 善 堂 顧 問, 他 同 時 也 是 愛 心 慈 善 會 的 委 員, 並 且 擔 任 圓 山 伯 公 庄 頭 伯 公 及 二 月 戲 福 首 從 黃 錫 春 參 與 地 方 公 眾 領 域 的 方 式, 也 可 以 看 出 瀰 濃 庄 地 方 精 英 所 建 立 的 地 方 網 絡 關 係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黃 錫 春, 在 美 濃 公 學 校 畢 業 後, 進 入 二 年 制 高 等 科 就 讀, 日 文 聽 說 讀 寫 皆 流 利 214 日 治 時 期 的 教 育 養 成 也 造 就 了 他 對 日 本 精 神 的 推 崇 和 嚮 往 一 九 四 五 年 日 治 結 束, 他 從 旗 尾 糖 廠 ( 今 旗 山 糖 廠 ) 中 離 職, 回 到 家 中 從 事 農 耕, 辛 苦 習 得 的 語 文 教 育 等 資 產, 隨 著 日 治 時 期 的 結 束 而 結 束, 對 於 舊 時 代 的 懷 念, 也 只 能 保 持 沉 默 直 到 黃 錫 春 出 任 里 長 一 職, 他 又 找 到 另 一 個 服 務 社 群 並 自 我 發 揮 的 出 口 里 長 一 職 與 伯 公 管 轄 範 圍 互 有 重 疊 之 處, 在 為 伯 公 修 復 廟 宇 的 過 程 中, 體 認 到 土 地 與 人 緊 密 的 關 係, 也 強 化 了 信 仰 與 土 地 的 關 係 對 黃 錫 春 而 言, 投 入 伯 公 事 務 的 推 動, 也 就 是 對 公 共 事 務 的 參 與, 因 為 幫 伯 公 修 復 家 的 過 程 中, 感 受 與 伯 公 的 接 近, 他 也 從 伯 公 的 信 仰 中, 找 到 屬 於 他 自 己 的 土 地 認 同 及 信 仰 再 以 柚 仔 福 德 祠 管 理 人 何 辛 順 為 例, 出 生 於 大 正 十 年 (1921), 美 濃 公 學 校 畢 業 後, 因 家 貧 無 法 繼 續 升 學, 對 於 沒 能 唸 公 學 校 後 的 高 等 科 感 到 遺 憾 日 治 結 束 後, 面 臨 參 見 附 錄 5-4 聖 君 宮 建 宮 前 後 誌 錄 參 閱 附 錄 5-6 二 月 戲 福 首 名 單 日 治 時 期, 美 濃 公 學 校 為 想 繼 續 升 學 又 沒 有 考 上 中 學 的 學 生 特 別 設 立 兩 年 制 的 高 等 科, 可 說 是 初 等 教 育 的 延 伸, 中 等 教 育 的 準 備 參 閱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135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的 新 時 代, 對 於 舊 時 代 仍 有 深 深 的 懷 念, 印 象 最 深 刻 的 就 是 : 日 本 人 很 忠! 215 宣 稱 自 己 看 得 懂 中 文, 但 無 法 深 入 光 復 後 即 加 入 柚 仔 伯 公 會 的 活 動, 自 七 十 七 年 (1988) 起 義 務 接 任 柚 仔 伯 公 會 管 理 人 職 務, 並 早 晚 定 期 司 香 祭 拜 柚 仔 檳 榔 園 橋 頭 及 福 德 祠 等 三 座 伯 公 自 九 十 二 年 (2003) 卸 任 管 理 人 職 務, 但 其 自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起 即 接 手 的 鄰 長 職 務, 至 今 仍 未 卸 任 何 辛 順 成 長 於 日 式 教 育 的 時 代, 熟 讀 日 文, 但 對 中 文 卻 無 法 深 入 瞭 解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何 辛 順 雖 然 所 受 教 育 並 不 多, 但 其 回 饋 鄉 里 的 方 式, 就 是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具 體 實 踐, 並 力 行 參 與 伯 公 會 的 運 作, 及 擔 任 二 月 戲 福 首 等, 其 在 柚 仔 伯 公 會 管 理 人 任 職 期 間 (1988~2003) 就 曾 號 召 庄 民 捐 款 修 復 柚 仔 境 內 伯 公 對 何 辛 順 而 言,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具 體 實 踐 及 擔 任 義 務 性 的 鄰 長 一 職, 就 是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一 種 方 式, 這 也 是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人 認 同 地 方 認 同 社 群 的 方 式 瀰 濃 庄 出 現 修 復 伯 公 壇 熱 潮, 除 了 反 映 美 濃 農 村 經 濟 的 富 裕 之 外, 也 反 映 出 日 治 末 期 受 到 伯 公 信 仰 被 箝 制 的 影 響,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地 方 精 英 提 倡 並 恢 復 伯 公 信 仰 的 具 體 實 踐 216 在 日 治 與 國 民 政 府 兩 個 時 代 交 接 過 程 中, 對 國 家 認 同 感 的 失 落, 對 局 勢 變 化 所 造 成 的 不 確 定 感, 地 方 精 英 投 入 伯 公 信 仰 與 實 踐, 其 實 是 失 落 的 世 代 及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人 對 社 群 對 土 地 認 同 的 一 種 集 體 行 為, 透 過 對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投 入, 地 方 網 絡 關 係 的 建 立, 參 與 地 方 社 會 的 公 共 空 間, 並 將 個 人 在 時 代 轉 折 產 生 的 失 落 感, 化 為 對 社 群 服 務 的 形 式 從 古 阿 珍 麒 麟 黃 錫 春 及 何 辛 順 的 例 子, 也 可 以 看 出 瀰 濃 庄 地 方 精 英 投 入 公 共 領 域 的 網 絡 關 係, 而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地 方 精 英, 投 入 伯 公 信 仰 與 服 務 社 群 的 公 共 領 域 後, 在 地 方 組 織 與 信 仰 組 織 間 找 到 個 人 對 時 代 失 落 的 出 口 整 理 自 曾 任 柚 仔 福 德 祠 管 理 人 何 辛 順 口 述 訪 談 以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農 業 生 產 統 計 提 要 中 所 顯 示 的 台 灣 地 區 農 耕 業 產 品 生 產 量 與 產 值 表 來 看, 美 濃 地 區 大 量 栽 種 菸 草, 而 菸 草 的 單 位 面 積 產 值 是 糙 米 的 五 倍, 而 單 位 公 噸 產 值 是 糙 米 的 八 倍, 足 可 見 公 賣 局 以 保 證 價 格 收 購 美 濃 菸 葉 為 美 濃 帶 來 穩 定 的 經 濟 收 入, 使 得 美 濃 地 區 的 經 濟 大 為 改 善 參 見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農 業 生 產 統 計 提 要,( 台 北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1998), 頁
136 圖 23: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碑 文 所 記 載 地 方 精 英 參 與 者 圖 24: 以 黃 錫 春 為 主 任 委 員 所 修 復 的 其 中 一 所 伯 公 壇 127
137 第 四 節 人 神 互 通 與 社 群 認 同 傳 統 民 間 信 仰 中, 人 可 以 藉 由 在 世 時 的 功 德 修 行, 到 死 後 的 世 界 成 為 上 天 賜 封 的 一 方 神 明, 並 享 有 人 間 的 供 奉 與 祭 祀, 此 為 人 神 互 通 人 神 互 通 意 謂 神 明 是 由 人 轉 世 而 成, 神 明 的 位 階 高 低 則 由 人 在 世 間 的 功 德 與 修 行 所 決 定 一 般 而 言, 土 地 公 是 神 靈 系 統 中 最 基 礎 最 普 遍 的 神 明, 而 一 般 人 所 接 觸 最 頻 繁 的 神 明 也 以 土 地 公 為 多, 一 般 人 對 於 土 地 公 享 有 村 民 的 晨 昏 定 省 定 期 祭 祀 年 節 則 有 牲 禮 的 待 遇, 視 為 在 死 後 世 界 可 以 不 虞 困 乏, 且 受 到 村 民 的 敬 重, 此 為 村 民 所 稱 頌 且 認 為 值 得 追 求 的 目 標 個 人 在 世 間 的 修 行 與 善 行, 是 為 個 人 在 死 後 世 界 的 依 據 ; 而 由 人 轉 神 的 觀 念 雖 然 功 利, 卻 也 普 遍 存 在 於 一 般 民 眾 的 信 仰 中 瀰 濃 庄 內 最 為 村 民 熟 知 人 神 互 通 的 例 子, 則 是 位 於 下 庄 仔 德 勝 公 壇 的 歷 史 事 蹟 是 時 牛 埔 地 區 仍 為 閩 人 之 境, 時 與 客 籍 居 民 居 多 的 瀰 濃 庄 起 干 戈, 在 此 戰 事 中 助 瀰 濃 庄 民 凱 旋 者, 庄 民 給 予 極 高 評 價, 其 在 炳 文 所 著 德 勝 公 壇 沿 革 中, 更 是 以 神 威 之 姿 顯 現 : 眾 軍 眼 中, 曾 見 有 神 人 若 隱 若 現, 在 空 中 揮 扇, 風 勢 遂 轉 以 故 灰 塵 四 起, 反 從 西 面 吹 去, 眾 匪 因 此 自 受 其 害 我 軍 乘 勢 追 殺, 匪 遂 敗 績 怠 我 軍 凱 旋, 咸 以 為 神 力 扶 助, 方 能 得 勝 217 從 德 勝 公 壇 的 記 載 中 : 曾 見 有 神 人 若 隱 若 現 此 神 人 究 竟 是 神 還 是 人 呢? 雖 不 得 而 知 其 真 實 身 分, 但 顯 示 對 於 平 定 戰 事 有 功 者, 則 受 到 庄 民 的 敬 重, 庄 民 給 予 神 祇 般 的 祭 祀 地 位, 於 是 在 庄 尾 之 處 設 立 德 勝 公 壇, 作 為 鎮 庄 之 壇 ; 德 勝 公 壇 的 事 蹟 也 顯 示 人 神 互 通 的 觀 念 在 一 般 庄 民 心 目 中 的 普 及 與 興 盛 再 從 瀰 濃 庄 廣 善 堂 的 扶 鸞 著 書 的 善 書 擇 善 金 篇 內 容 來 看, 人 神 互 通 的 例 子 則 不 勝 枚 舉 218 擇 善 金 篇 中 顯 示 瀰 濃 庄 各 地 的 伯 公 壇, 伯 公 的 神 靈 皆 為 有 名 有 姓 的 人 士 轉 化 而 成 福 德 正 神 : 217 德 勝 公 壇 全 文, 參 照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炳 文 手 稿, 美 濃 鎮 簡 史 記, 收 錄 於 美 濃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美 濃 鎮 誌, 頁 擇 善 金 篇 為 美 濃 四 大 齋 堂 之 首 --- 廣 善 堂, 將 歷 年 來 乩 筆 扶 鸞 之 記 錄 整 理 成 冊, 共 分 為 凡 訓 蒙 須 講 及 究 六 卷 128
138 六 月 初 九 日 丑 刻 永 安 瀰 濃 莊 福 神 到 詩 吾 乃 雲 南 一 庶 民, 慈 心 樂 善 濟 人 貧, 耕 耘 力 作 行 端 正, 美 舉 完 全 福 上 申 行 述 吾 乃 雲 南 省 清 平 山 下 居 住, 姓 藍 名 玉 梅, 附 曰 義 興 母 廉 氏 冥 王 喜 曰 爾 藍 某 一 生 矢 志 修 行 功 果, 廣 積 陰 功 兼 能 救 人 兩 命, 免 輪 迴 之 苦 吾 為 爾 轉 奏 天 曹 不 日 旨 下, 領 札 為 澎 湖 福 神 之 任, 自 明 末 以 來 既 經 數 百 年 矣, 歷 任 數 處, 後 渡 臺 為 瀰 濃 莊 福 神, 幸 逢 三 聖 飛 鸞, 故 得 登 堂 敘 述, 以 表 前 生 行 為, 愧 無 大 德, 願 諸 子 能 明 善 惡 報 應, 絲 毫 不 錯, 當 效 吾 之 所 行, 為 神 不 難 矣 219 擇 善 金 篇 行 文 中 除 了 闡 述 由 人 轉 神 的 身 世 之 外, 也 將 其 善 行 功 諸 於 世, 最 後 仍 不 忘 勸 世 人 為 善, 提 醒 世 人 如 能 效 法 福 神 之 行, 當 神 明 也 不 是 難 事 矣 而 前 述 的 德 勝 公 壇 伯 公 降 駕 行 述, 也 是 人 神 互 通 的 例 證 : 六 月 十 二 日 丑 刻 本 境 德 勝 公 到 詩 愛 國 忠 君 可 奮 庸, 軍 中 奪 婦 法 難 容, 剿 除 賊 寇 同 歸 順, 耀 祖 榮 宗 喜 氣 濃 行 述 吾 乃 東 郡 人 也, 生 於 本 清 朝 人, 姓 左 名 雲 賢, 遂 投 入 本 部 傅 大 總 兵, 蒙 恩 收 納, 看 吾 英 勇 非 常, 陞 吾 旗 牌 之 職 冥 王 據 冊 籍 將 功 直 論, 能 全 忠 心, 兼 能 救 人 節 婦, 能 曉 增 祖 榮 身, 可 得 為 神, 札 諭 在 此, 陞 為 東 郡 福 神 之 任, 後 渡 臺 為 此 德 勝 公 神, 吾 乃 愧 無 大 德 可 述, 不 過 僅 此 而 已, 今 既 天 門 重 開, 聖 神 下 凡 闡 教, 正 可 速 修 善 果, 上 超 七 祖 下 蔭 兒 孫, 勸 化 人 心 在 此 時 也 220 擇 善 金 篇 所 記 載 的 德 勝 公 壇 伯 公 的 行 述 事 蹟, 雖 然 與 瀰 濃 庄 民 對 平 戰 有 功 而 成 為 一 方 神 明 的 史 實 有 所 出 入, 但 行 述 中 透 露 了 一 般 庄 民 對 於 人 神 互 通 的 觀 念, 即 人 在 世 間 所 為 則 為 死 後 是 否 輪 迴 的 憑 據 至 於 成 為 福 德 正 神 的 條 件, 也 無 須 大 善 大 德, 但 參 見 美 濃 廣 善 堂, 擇 善 金 篇, 卷 三, 蒙 部 ( 美 濃 : 美 濃 印 刷 所,1920 年 初 版,1960 年 再 版 ), 頁 美 濃 廣 善 堂, 擇 善 金 篇, 卷 三, 蒙 部, 頁
139 求 心 存 善 念, 所 以 成 為 一 般 百 姓 努 力 可 達 迄 的 標 的 從 擇 善 金 篇 的 記 載, 可 看 出 在 據 守 一 方 的 福 神 皆 為 獨 立 的 神 明, 且 多 為 當 地 有 功 德 的 居 民 轉 世 而 成 福 德 正 神 以 瀰 濃 庄 富 喜 保 正 為 例, 在 日 治 時 期 擔 任 保 正 期 間 曾 盡 全 力 捍 衛 伯 公, 他 同 時 也 是 廣 善 堂 的 創 始 副 堂 主, 在 擇 善 金 篇 中 也 記 載 了 神 明 對 他 的 訓 示 : 初 五 日 亥 刻 王 天 君 到 詩 奉 諭 臨 堂 獎 善 功, 權 衡 執 掌 在 其 中, 褒 忠 貶 惡 無 私 偽, 冊 內 標 名 興 不 窮 話 吾 奉 三 尊 之 命 故 早 登 堂, 為 爾 效 勞 書 成, 將 功 直 論, 獎 善 封 功, 絲 毫 不 屈, 將 爾 鸞 生 名, 一 一 著 明 判 論, 方 得 無 悟, 可 對 皇 天 判 副 堂 主 劉 富 喜 年 少 能 勤 善 路, 供 職 造 書, 上 增 父 母 享 延 年 之 福, 下 蔭 兒 孫 昌 盛, 暫 記 十 功 221 由 上 述 可 知, 人 世 間 的 種 種 行 為 皆 可 成 為 神 明 獎 懲 的 依 據, 在 世 時, 也 可 透 過 乩 筆 的 儀 式, 得 到 神 明 的 訓 示, 得 知 自 己 的 功 過 222 富 喜 年 少 能 勤 耕 善 路, 所 以 在 其 功 德 中 暫 記 十 功, 富 喜 去 世 後, 親 友 透 過 乩 筆 的 儀 式 得 知 富 喜 成 為 中 壇 庄 下 竹 園 河 邊 伯 公, 莫 不 為 他 感 到 高 興 223 瀰 濃 庄 埤 頭 下 黃 錫 春 里 長, 曾 經 擔 任 四 屆 共 十 六 年 (1980~1996) 的 中 圳 里 里 長, 在 擔 任 里 長 期 間, 曾 擔 任 二 月 戲 的 福 首, 並 發 動 村 民 募 款 修 復 八 座 伯 公, 在 臨 終 之 前, 他 和 家 人 交 代 他 要 去 當 伯 公, 可 見 人 神 互 通 的 觀 念 深 植 其 心 中 由 以 上 的 例 子 可 知, 瀰 濃 庄 地 方 精 英 透 過 地 方 組 織 擔 任 保 正 里 長 或 鄰 長,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服 務 庄 民, 同 時 也 參 加 伯 公 會 組 織 活 動, 擔 任 福 首 與 村 民 接 觸, 或 是 參 與 寺 廟 的 運 作, 不 論 是 為 伯 公 祭 祀 活 動, 或 是 凝 聚 庄 民 意 識 的 二 月 戲, 除 了 是 個 人 自 我 實 踐 外, 也 代 表 個 人 將 伯 公 的 意 象 內 化 為 個 人 意 念, 個 人 可 以 透 過 地 方 組 織 參 與 興 建 伯 公 廟, 透 221 美 濃 廣 善 堂, 擇 善 金 篇, 卷 六, 究 部, 頁 乩 筆 為 扶 鸞 系 統 中 的 ㄧ 種 儀 式, 通 常 由 四 人 扶 乩, 透 過 神 靈 降 臨 在 沙 盤 中 書 寫 訓 示, 一 般 民 眾 可 以 透 過 乩 筆 儀 式 問 事 或 與 祖 先 溝 通 223 下 竹 園 河 邊 伯 公 多 次 改 建 修 復, 最 近 一 次 翻 修 落 成 為 民 國 八 十 年 地 方 耆 老 邱 錦 輝 口 述 回 憶 : 在 落 成 典 禮 當 天, 其 夫 人 因 思 念 丈 夫 富 喜 而 痛 哭 流 涕, 親 友 們 則 提 醒 其 夫 人, 富 喜 已 經 當 伯 公, 理 當 感 到 高 興, 不 該 流 淚 才 對, 富 喜 的 太 太 才 破 涕 為 笑 130
140 過 推 動 公 共 事 務 的 努 力 而 累 積 功 德, 在 世 時 為 人 間 的 地 方 官, 在 死 後 可 以 當 伯 公 成 為 神 明 的 地 方 官, 同 時 也 是 人 神 互 通 意 志 的 實 踐 瀰 濃 庄 地 方 精 英 的 社 會 參 與, 來 自 於 結 構 中 家 族 勢 力 的 延 續, 個 人 被 包 含 在 結 構 中, 但 不 管 國 家 政 權 如 何 改 變, 個 人 在 局 勢 變 化 下 的 認 同, 最 後 仍 回 歸 所 生 長 的 土 地 及 社 群 (community) 個 人 社 群 與 土 地 三 者 之 間 成 為 一 種 永 恆 延 續 的 關 係 ; 對 地 方 的 認 同, 由 在 世 的 社 會 參 與 成 為 轉 世 後 社 群 中 的 社 神 之 一, 延 續 著 對 社 群 的 關 懷 ; 個 人 與 土 地 的 關 係 成 為 認 同 感 的 延 續, 就 如 同 人 變 伯 公 後, 人 的 世 界 延 續 到 死 後 的 世 界 地 方 精 英 無 論 透 過 何 種 方 式 參 與 社 會, 其 最 後 的 認 同 是 對 社 群 (community) 的 認 同 131
141 第 五 節 社 會 變 遷 與 地 方 公 共 領 域 的 轉 變 隨 著 社 會 多 元 化 的 變 遷, 人 群 互 動 的 方 式 祭 典 儀 式 內 容 也 隨 之 變 更, 因 為 人 群 互 動 方 式 的 變 異, 再 加 上 現 今 社 會 的 政 府 單 位 常 將 傳 統 地 方 社 會 中 祭 典 習 俗 塑 造 成 形 象 宣 傳 管 道, 使 得 地 方 社 會 的 公 共 領 域 地 方 精 英 投 入 社 會 參 與 的 方 式 和 管 道 也 因 而 改 變 一 社 會 變 遷 下 的 轉 變 社 會 變 遷 的 腳 步, 從 二 月 戲 的 例 子 來 觀 察, 最 為 明 顯 在 日 治 時 期, 以 及 民 國 五 六 十 年 代, 能 演 上 三 天 三 夜 甚 至 七 天 七 夜 的 大 戲, 近 年 來, 已 勉 強 壓 縮 到 一 天 半 內 結 束 除 了 看 戲 的 人 變 少 之 外, 也 與 劇 團 價 碼 的 高 低 有 關 受 到 客 家 戲 的 戲 團 較 少 且 價 碼 較 高 之 故, 使 得 在 瀰 濃 客 家 庄 上 演 的 大 戲, 都 以 閩 南 語 唱 腔 為 主 二 月 戲 福 首 榮 接 表 示 : 一 般 河 洛 劇 團 只 要 四 五 萬, 可 是 客 家 劇 團 要 價 七 八 萬, 請 一 個 客 家 劇 團 一 台, 可 以 請 河 洛 劇 兩 台 了 224 其 實 不 管 演 什 麼, 都 沒 什 麼 人 要 看, 那 是 給 神 明 看 的, 但 是 即 使 沒 人 看 也 不 能 廢 除 這 段 話 正 訴 說 了 作 大 戲 與 居 民 生 活 脫 節 而 流 於 形 式 的 無 奈 隨 著 時 代 變 遷, 看 戲 的 民 眾 越 來 越 少, 戲 班 也 越 來 越 難 生 存, 甚 至 唱 音 部 份 改 以 配 樂 代 替 ; 而 從 參 與 戲 劇 的 民 眾 人 數 驟 減 的 情 形 看 來, 儘 管 二 月 祭 的 祭 典 儀 式 維 持 了 一 個 傳 統, 參 與 祭 典 的 人, 仍 持 續 著 對 伯 公 祭 祀 的 敬 意, 但 整 個 二 月 戲 活 動, 卻 難 以 抵 擋 因 社 會 變 遷 所 帶 來 的 改 變 但 即 使 沒 有 人 要 看, 福 首 們 仍 每 年 依 舊 請 戲 班 登 場, 堅 持 大 戲 是 演 給 神 明 所 欣 賞 社 會 走 向 多 元 化 的 變 遷, 傳 統 戲 劇 的 形 式, 難 再 凝 聚 人 群, 而 人 群 的 互 動 也 不 再 藉 由 看 戲 到 瀰 濃 庄 作 客 等 方 式 維 持, 所 以 即 使 瀰 濃 庄 上 演 的 是 客 語 版 的 大 戲, 甚 至 布 袋 戲 或 皮 影 戲 等, 也 難 再 吸 引 人 潮 於 是, 當 二 月 戲 的 戲 爐 主 接 下 當 年 度 的 福 首 工 作, 在 向 村 民 募 款 的 時 候, 便 顯 得 困 難 重 重, 合 和 里 二 月 戲 福 首 李 進 貴 就 表 示 : 224 劇 團 的 計 算 方 式, 以 下 午 一 場 加 上 晚 上 一 場, 稱 為 一 台 132
142 我 去 募 款 時, 常 常 被 人 問 : 這 下 誰 人 還 看 戲? 我 要 解 釋 一 大 堆, 所 以 我 大 部 分 向 做 生 意 的 人 募 款, 他 們 比 較 慷 慨 但 是, 做 生 意 的 人 沒 閒 來 看 戲, 一 般 人 又 不 知, 這 樣 看 戲 的 人 又 更 少 了 225 以 往, 瀰 濃 庄 的 二 月 戲 活 動 是 瀰 濃 庄 全 庄 的 大 事, 庄 民 藉 由 二 月 戲 而 互 動, 遠 在 外 庄 的 親 友 都 至 瀰 濃 庄 作 客, 人 群 間 的 往 來 密 切 而 頻 繁 現 今, 社 會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電 視 電 腦 網 路 的 聲 光 刺 激 娛 樂 效 果 取 代 單 純 的 看 戲, 即 使 戲 劇 仍 按 時 序 登 場, 但 早 已 脫 離 村 民 的 生 活 範 圍, 二 月 戲 在 一 般 村 民 中 漸 漸 失 去 其 公 眾 領 域 的 光 環, 二 月 戲 福 首 所 堅 守 的 公 共 場 域, 成 為 小 眾 村 民 參 與 的 範 圍 再 者, 近 年 來 在 政 府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一 鄉 一 特 色 運 動 影 響 下, 經 過 媒 體 大 量 曝 光, 地 方 社 會 中 的 傳 統 祭 典 常 成 為 政 府 單 位 包 裝 觀 光 文 化 產 業 的 目 標, 也 因 此 許 多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紛 紛 以 活 動 補 助 款 方 式, 挹 注 傳 統 祭 典 的 經 辦, 試 圖 擴 大 活 動 的 規 模, 成 為 地 方 政 府 宣 傳 觀 光 的 重 點 雖 然, 此 舉 對 於 宣 傳 地 方 特 色 是 一 大 利 多, 但 無 疑 的, 國 家 力 量 的 介 入, 使 得 原 本 由 村 民 自 發 性 發 起 的 祭 典 由 地 方 社 會 中 村 民 共 同 所 參 與 的 活 動, 變 成 國 家 資 源 的 分 配 活 動 瀰 濃 庄 擁 有 悠 久 歷 史 的 二 月 戲 活 動, 目 前 則 面 臨 了 政 府 單 位 與 民 間 相 互 角 力 的 情 況 美 濃 鎮 公 所 試 圖 主 導 二 月 戲 的 籌 辦, 福 首 們 卻 認 為 : 二 月 戲 是 民 間 的 活 動, 我 們 不 願 意 給 鎮 公 所 管 226 鎮 公 所 和 地 方 精 英 之 間 各 有 所 堅 持 的 理 念, 但 在 越 來 越 多 村 民 的 觀 念 中, 認 為 祭 典 活 動 是 全 民 共 享 的 文 化 資 源, 理 當 由 國 家 提 供 人 民 所 需 的 經 費, 政 府 單 位 支 付 活 動 經 費 理 所 當 然, 而 由 福 首 發 起 的 捐 款 寄 附 二 月 戲 的 人 則 越 來 越 少, 參 與 的 居 民 越 少, 二 月 戲 的 公 眾 場 域 代 表 性 則 越 小 國 家 力 量 的 介 入, 萎 縮 了 地 方 社 會 中 地 方 精 英 公 眾 場 域 的 空 間 二 沒 人 要 當 福 首 的 窘 境 由 於 社 會 變 遷 之 故, 使 得 傳 統 祭 祀 儀 式 中 擔 任 重 要 角 色 挨 家 挨 戶 向 村 民 問 名 的 福 首, 面 臨 無 人 接 替 的 現 象, 許 多 人 早 已 連 任 福 首 多 年, 其 傳 承 的 棒 子 卻 一 直 無 法 交 合 和 里 李 進 貴 福 首 是 現 任 的 合 和 里 里 長 這 下 是 客 語 現 在 現 今 的 意 思 誰 人 指 什 麼 人 沒 閒 是 客 語 沒 空 的 意 思 美 濃 鎮 公 所 曾 於 民 國 94 年 主 辦 二 月 戲 活 動, 但 當 年 度 的 活 動, 並 未 獲 得 鎮 民 的 認 同, 於 次 年 回 歸 由 福 首 主 辦, 鎮 公 所 則 退 居 協 辦 角 色, 並 以 補 助 部 分 經 費 方 式 協 助 二 月 戲 活 動 的 推 動 133
143 接, 因 為 沒 有 人 有 接 棒 的 意 願 瀰 濃 庄 的 福 首 工 作 傳 統 多 以 自 願 的 方 式, 在 各 家 族 間 輪 替, 此 義 務 性 質 的 工 作, 因 傳 統 社 會 人 群 之 間 的 連 結 較 有 制 約 性, 而 不 必 擔 心 無 人 接 手, 甚 至 不 需 要 到 廟 宇 或 伯 公 壇 前 接 受 神 明 的 監 督 或 進 行 任 何 儀 式 的 交 接 227 但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人 群 的 連 結 不 似 傳 統 社 會 緊 密, 且 受 到 人 口 外 流 或 人 群 搬 遷 的 影 響, 福 首 的 工 作 正 面 臨 無 人 接 替 的 窘 境 以 九 十 六 年 下 庄 仔 的 滿 年 福 活 動 為 例, 拜 請 伯 公 的 儀 式 全 程 只 有 四 個 人 參 與, 但 此 四 人 則 宣 稱 自 己 不 是 福 首, 只 是 義 務 協 助 伯 公 祭 祀 儀 式 曾 擔 任 下 庄 仔 福 首 多 年 的 清 輝 及 吳 森 榮 雖 然 表 示 自 己 並 不 是 福 首, 但 在 還 神 儀 式 的 祝 文 中, 仍 掛 名 值 年 福 首 之 職 圖 25: 九 十 七 年 下 庄 伯 公 滿 年 福 祝 文 註 : 其 中 吳 森 榮 清 輝 仍 列 值 年 福 首 的 名 地 方 耆 老 清 輝 並 表 示 : 下 庄 仔 伯 公 福 已 經 好 多 年 都 沒 有 福 首 了 那 是 因 為 里 長 不 忍 心 廢 除 此 活 動, 227 傳 統 神 明 祭 祀 組 織 中, 接 受 神 明 指 派 或 由 擲 筊 所 指 定 為 神 明 服 務 的 工 作 者, 通 常 以 爐 主 稱 之 在 瀰 濃 庄, 推 動 伯 公 信 仰 的 四 大 福 祭 儀 者 多 為 自 願 方 式 產 生, 故 多 以 福 首 稱 之 134
144 才 請 我 們 幫 忙 至 於 登 席 的 問 名 工 作 就 交 給 廚 師 去 負 責 他 問 到 越 多 人, 桌 次 越 多, 利 潤 就 越 高 於 是 傳 統 中 由 福 首 挨 家 挨 戶 去 問 名, 串 起 人 群 意 識 的 工 作, 轉 而 由 廚 師 來 包 辦 但 是, 廚 師 也 沒 空 挨 家 挨 戶 去 問 名, 於 是 包 給 職 業 式 問 名 者, 以 一 個 人 十 到 二 十 元 的 代 價 為 酬, 問 名 越 多 者, 則 獲 利 越 多 傳 統 熱 心 公 共 事 務 不 記 代 價 酬 勞 的 福 首, 開 始 以 一 種 職 業 的 身 分 出 現 由 於 下 庄 仔 伯 公 福 有 村 民 登 席 吃 福 活 動, 所 以 福 首 以 另 一 種 職 業 式 包 辦 的 形 式 出 現 ; 至 於 擔 任 二 月 戲 的 福 首 則 因 無 登 席 活 動, 所 以 尚 未 出 現 職 業 式 包 辦 的 情 形, 但 由 近 年 來 福 首 的 名 單 來 看 ( 附 件 5-6 二 月 戲 福 首 名 單 ), 福 首 連 任 多 年 的 情 形 頗 為 普 遍 以 往 代 表 公 眾 性 的 福 首 之 職, 在 瀰 濃 庄 的 各 個 家 族 之 間 流 轉 的 情 形, 也 因 為 福 首 工 作 的 無 法 交 棒 而 無 法 拓 展 其 公 眾 領 域, 而 二 月 戲 的 公 眾 代 表 性 也 漸 漸 受 到 侷 限 135
145 第 六 節 小 結 在 瀰 濃 庄 拓 墾 過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長 期 結 構, 從 清 代 延 續 到 日 治 時 期, 家 族 成 為 大 結 構 下 組 成 單 位, 個 人 被 包 含 在 家 族 單 位 內, 一 個 結 構 中 的 個 人 則 代 表 了 其 家 族 的 背 景 及 其 影 響 力 保 甲 役 員 壯 丁 團 的 遴 選, 就 在 瀰 濃 庄 各 大 家 族 中 流 轉, 使 得 保 甲 役 員 等 成 為 瀰 濃 庄 內 新 興 的 領 導 階 層, 在 日 治 末 期 成 為 穩 定 局 勢 的 一 股 勢 力 由 家 族 勢 力 所 主 導 的 結 構, 沿 續 到 光 復 後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的 瀰 濃 庄, 地 方 社 會 的 領 導 勢 力, 由 瀰 濃 庄 內 的 里 鄰 長 及 地 方 精 英 們 所 主 導 日 治 時 期 因 為 推 行 皇 民 化 運 動, 禁 止 人 民 祭 拜 傳 統 神 祇, 讓 民 間 盛 行 的 傳 統 宗 教 活 動 受 到 極 大 的 限 制, 尤 其 是 到 了 日 治 末 期 如 火 如 荼 的 皇 民 化 運 動, 也 使 得 許 多 伯 公 神 壇 遭 受 到 毀 壞 受 到 毀 損 的 伯 公 壇, 在 地 方 精 英 的 倡 導 下, 紛 紛 修 復 並 形 成 一 股 熱 潮 修 復 伯 公 的 熱 潮 持 續 到 民 國 六 七 十 年 代 而 達 到 高 峰, 此 種 熱 潮 不 但 是 由 農 村 富 裕 的 經 濟 所 帶 動, 同 時 也 是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地 方 精 英, 對 舊 時 代 的 失 落 感 轉 化 為 對 地 方 公 眾 事 務 推 動 的 動 力, 地 方 精 英 透 過 伯 公 事 務 的 推 動, 而 參 與 瀰 濃 庄 公 共 事 務 空 間 瀰 濃 庄 內 由 地 方 組 織 中 的 里 鄰 長 地 方 寺 廟 管 理 人 各 庄 伯 公 壇 組 織 的 參 與 者 二 月 戲 福 首 名 單 以 及 慈 善 團 體 等 聯 成 一 個 網 絡 關 係, 尤 其 伯 公 信 仰 是 瀰 濃 庄 網 絡 關 係 的 中 樞, 地 方 精 英 在 此 網 絡 關 係 中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建 構 文 化 權 利 網 絡, 並 且 同 時 也 是 伯 公 信 仰 的 具 體 實 踐, 再 加 上 一 般 人 對 人 神 互 通 的 普 遍 觀 念, 使 得 地 方 精 英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祭 儀 及 二 月 戲 的 參 與 更 是 不 遺 餘 力 人 神 互 通 的 觀 念 中 呈 現 了 個 人 社 群 與 土 地 三 者 之 間 永 恆 延 續 的 關 係 ; 個 人 對 土 地 社 群 的 認 同, 延 續 到 死 後 的 世 界 無 論 地 方 精 英 所 處 的 局 勢 如 何, 參 與 社 會 的 形 式 為 何, 其 最 後 的 認 同 仍 回 歸 到 對 社 群 對 土 地 的 認 同 隨 著 社 會 型 態 的 變 遷, 二 月 戲 的 戲 劇 形 式 不 再 吸 引 人 群, 即 使 二 月 祭 祭 典 維 持 了 傳 統, 但 二 月 戲 對 人 群 意 識 凝 聚 的 意 義 不 復 存 在 ; 各 伯 公 壇 的 祭 儀 及 食 福 活 動 出 現 無 人 當 福 首 的 窘 境, 二 月 戲 的 福 首 也 因 無 人 願 意 接 棒 使 得 原 任 福 首 不 斷 連 任, 而 其 公 眾 代 表 性 開 始 受 到 侷 限 136
146 第 六 章 結 論 一 九 九 三 年,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局 公 布 年 度 政 策, 決 定 在 美 濃 平 原 東 北 端 建 築 大 型 水 壩, 名 曰 美 濃 水 庫 隨 之 而 來 的 是 : 自 一 九 九 三 年 開 始, 美 濃 鎮 民 開 始 透 過 大 規 模 的 街 頭 運 動 傳 達 反 美 濃 水 庫 的 理 念, 一 連 串 的 強 烈 的 街 頭 抗 爭 立 法 院 請 願 與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的 訴 求, 斬 釘 截 鐵 的 表 露 出 美 濃 人 反 水 庫 的 決 心 228 雖 說 反 美 濃 水 庫 運 動 傳 達 了 在 地 村 民 對 一 個 未 經 完 善 評 估 政 策 的 反 動, 但 從 歷 史 源 流 中 探 究 可 發 現 : 美 濃 人 自 開 庄 以 來 對 大 自 然 界 中 最 無 法 掌 握, 最 戒 慎 恐 懼 的 莫 過 於 對 水 的 恐 懼 這 種 對 水 的 恐 懼 感, 持 續 不 斷 存 在 於 庄 民 心 目 中, 一 代 傳 一 代, 並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中 的 二 月 祭 來 傳 達, 而 美 濃 水 庫 計 畫 成 為 觸 動 這 種 恐 懼 的 地 雷, 引 發 了 美 濃 人 世 世 代 代 最 在 乎 的 水 淹 家 園 毀 鄉 滅 族 的 恐 懼 果 不 其 然, 美 濃 上 上 下 下 結 合 所 有 資 源, 傾 全 力 對 此 生 存 威 脅 進 行 全 面 反 撲, 努 力 嘶 吼 出 屬 於 美 濃 人 的 聲 音 美 濃 人 對 於 水 的 恐 懼 最 早 可 追 溯 至 瀰 濃 庄 開 庄 之 前 一 七 三 六 年, 一 群 原 居 屏 東 平 原 武 洛 庄 的 粵 籍 墾 民, 為 脫 離 水 患 之 苦, 而 移 墾 北 方 的 瀰 濃 地 區 入 墾 瀰 濃 庄 後, 又 因 農 耕 灌 溉 所 需 以 及 日 常 生 活 對 水 的 依 賴, 而 將 主 要 聚 落 建 立 於 瀰 濃 河 柚 仔 溪 及 羌 子 寮 溪 等 三 條 溪 流 環 繞 的 區 域 每 到 夏 秋 雨 量 豐 沛 之 際, 溪 流 河 水 暴 漲, 加 上 地 形 作 用, 使 得 山 麓 間 奔 流 而 下 的 水, 往 瀰 濃 庄 內 匯 流, 將 附 近 的 農 田 道 路 房 舍 及 居 民 祭 拜 的 伯 公 壇 都 淹 沒 其 中, 對 庄 民 的 生 活 造 成 威 脅 雖 然 擺 脫 了 武 洛 的 水 患 之 苦, 但 每 年 不 確 定 的 水 患 問 題, 在 瀰 濃 庄 民 的 生 活 中 仍 不 斷 重 複 上 演 瀰 濃 庄 人 將 潛 藏 在 心 中 對 水 的 依 賴 與 恐 懼, 表 現 在 伯 公 信 仰 中, 並 透 過 二 月 祭 祭 典 儀 式 來 傳 達 人 群 意 識, 形 成 瀰 濃 庄 特 有 的 二 月 祭 活 動, 至 於 二 月 祭 祭 典 後 的 二 月 戲 則 成 為 瀰 濃 庄 內 外 人 群 互 動 往 來 的 重 要 緣 由 二 月 祭 不 但 傳 達 了 瀰 濃 庄 人 對 水 的 依 賴 和 恐 懼 感, 更 劃 定 了 瀰 濃 庄 界 定 地 理 界 標 的 歷 史 記 憶, 而 其 嚴 謹 不 變 的 祭 祀 組 織, 劃 分 了 瀰 濃 庄 集 體 社 會 的 界 線, 傳 達 居 民 對 社 會 228 美 濃 水 庫 是 行 政 院 於 1992 年 推 動 的 十 二 項 計 畫 之 一,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局 並 於 1993 年 公 告, 決 定 在 美 濃 東 北 方 興 建 大 型 水 壩, 原 預 定 於 2007 年 完 成 興 建 美 濃 當 地 人 士 基 於 文 化 背 景 環 境 保 護 水 庫 安 全 水 庫 效 益 國 際 趨 勢 及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等 理 由 反 對 水 庫 興 建, 在 預 算 多 次 刪 減 又 編 列 的 情 形 下, 進 行 一 連 串 大 規 模 的 抗 爭 訴 願, 直 到 2000 年 陳 水 扁 當 選 總 統 允 諾 凍 結 水 庫 預 算, 使 得 反 水 庫 運 動 暫 告 一 段 落 137
147 秩 序 重 建 的 祈 盼, 透 過 一 次 又 一 次 祭 典 的 呈 現, 也 再 次 傳 達 二 月 祭 祭 儀 中 祭 祀 伯 公 的 強 調, 並 且 建 構 了 屬 於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中 特 有 的 結 構 二 月 祭 的 祭 典 儀 式 主 要 包 含 三 個 部 分 : 一 祭 河 江 二 拜 天 公 三 拜 伯 公 在 祭 河 江 的 儀 式 中, 由 禮 生 帶 領 十 四 位 福 首, 唸 頌 祭 河 江 祝 文, 並 祭 拜 河 伯 水 官 暨 列 諸 尊 神, 祈 求 河 神 伯 公 在 來 年 保 佑 瀰 濃 庄 田 園 無 災 免 去 河 水 橫 流 田 園 沖 刷 的 災 害, 並 使 瀰 濃 庄 境 內 闔 境 平 安 得 安 所 哉 ; 儀 式 中 充 分 表 露 了 對 水 的 依 賴 與 敬 畏 從 二 月 祭 所 拜 請 的 十 三 座 伯 公 來 看, 有 界 上 伯 公 之 稱 的 蠻 頭 羅 樹 下 伯 公, 為 清 代 瀰 濃 庄 與 原 閩 南 聚 落 --- 牛 埔 庄 的 界 線 ; 介 於 瀰 濃 庄 與 中 壇 庄 中 界 的 楊 寮 下 伯 公, 劃 分 了 清 代 建 庄 之 初, 瀰 濃 庄 內 外 之 界 標, 使 得 伯 公 壇 的 設 立 具 有 地 理 界 標 的 意 義 再 者, 參 與 二 月 祭 的 伯 公 同 時 也 是 瀰 濃 庄 內 的 聚 落 指 標, 且 大 都 位 於 溪 流 旁 或 水 源 處 : 開 庄 伯 公 代 表 聚 落 發 跡 的 起 始 ; 位 於 中 圳 埤 畔 埤 頭 下 的 糧 埤 伯 公, 瀰 濃 河 流 經 上 庄 仔 的 庄 頭 伯 公 阿 彌 陀 佛 伯 公 爺 ; 瀰 濃 河 經 中 庄 仔 的 花 樹 下 伯 公 ; 中 庄 仔 羌 子 寮 溪 的 坑 仔 底 伯 公 ; 美 濃 河 流 經 下 庄 仔 的 德 勝 公 壇 及 里 社 真 官 伯 公 ; 瀰 濃 河 流 經 柚 仔 的 柚 仔 福 德 祠 及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 柚 仔 溪 流 經 的 柚 仔 檳 榔 園 伯 公 二 月 祭 所 拜 請 的 伯 公, 代 表 了 瀰 濃 庄 各 聚 落 的 居 民 生 活 領 域 的 中 心, 也 代 表 了 庄 民 透 過 伯 公 信 仰 傳 達 人 群 意 識 由 於 溪 流 具 有 天 然 屏 障 及 地 理 分 界 的 功 能, 因 此 常 是 人 群 或 聚 落 分 別 的 界 限, 人 群 也 常 因 一 水 之 隔, 而 有 截 然 不 同 的 文 化 表 現 瀰 濃 庄 以 美 濃 河 水 系 發 展 的 信 仰 系 統, 流 域 內 的 居 民 共 同 享 有 水 資 源, 因 此 發 展 出 以 水 為 主 的 共 同 信 仰, 透 過 儀 式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呈 現, 並 將 水 流 域 內 居 民 串 連 成 一 體, 自 有 其 獨 立 性 與 封 閉 性 在 二 月 祭 的 祭 祀 組 織 中, 福 首 是 由 各 里 推 派 兩 位 為 代 表, 無 論 行 政 區 域 如 何 變 革, 其 所 囊 括 的 範 圍 維 持 不 變, 由 二 月 祭 祭 祀 組 織 所 記 憶 的 瀰 濃 庄 是 清 代 開 庄 之 初 的 瀰 濃 庄, 其 祭 祀 組 織 維 持 固 定 模 式, 建 構 瀰 濃 庄 內 伯 公 信 仰 的 特 殊 性 瀰 濃 庄 在 開 墾 之 初, 透 過 六 堆 團 練 組 織 與 家 族 性 嘗 會 組 織, 提 供 拓 墾 所 需 的 武 力 與 資 金, 由 嘗 會 所 主 導 的 土 地 開 發 模 式, 不 但 奠 定 了 瀰 濃 庄 的 聚 落 結 構, 即 土 地 分 配 中 一 嘗 即 一 過 的 聚 落 形 態, 而 且 建 立 了 以 家 族 為 開 拓 土 地 單 位 的 結 構 之 後, 以 瀰 濃 庄 為 中 心, 陸 續 開 拓 了 竹 頭 角 庄 九 芎 庄 月 眉 庄 中 壇 庄 以 及 新 民 庄 等 等 由 於 嘗 會 和 團 練 所 運 作 的 開 墾 模 式, 使 得 新 開 發 的 聚 落 和 周 遭 的 閩 南 與 平 埔 族 群 有 著 爭 奪 資 源 的 矛 盾 和 衝 突, 也 使 得 瀰 濃 庄 和 鄰 近 庄 頭 維 持 著 密 切 往 來 的 關 係, 瀰 濃 庄 不 但 成 為 六 堆 團 練 組 織 中 右 堆 的 中 心, 同 時 也 是 周 遭 聚 落 在 嫁 娶 買 賣 婚 姻 共 同 祖 先 祭 祀 及 信 仰 的 往 138
148 來 中 心 瀰 濃 庄 在 土 地 開 拓 過 程 中, 扮 演 中 心 地 位 的 角 色, 持 續 影 響 瀰 濃 庄 和 鄰 近 庄 頭 的 互 動 再 加 上 二 月 戲 舉 辦 之 時, 常 是 家 族 祭 祖 掃 墓 家 族 嘗 會 算 會 的 時 節 ; 拓 墾 之 初 像 同 心 圓 一 樣 向 外 擴 散 的 家 族 成 員, 在 二 月 戲 期 間, 即 以 反 方 向 向 瀰 濃 庄 聚 集, 使 得 二 月 戲 成 為 凝 聚 人 群 意 識 的 重 要 活 動 由 於 二 月 祭 劃 定 的 瀰 濃 庄 界 線 與 團 練 時 期 瀰 濃 庄 範 圍 相 當 一 致, 雖 然 無 法 確 定 二 月 戲 的 起 始 年 代, 但 顯 然 二 月 祭 記 憶 的 瀰 濃 庄 是 清 代 開 庄 後 不 久 的 瀰 濃 庄 二 月 戲 行 之 有 年, 除 日 治 末 期 曾 中 斷 外, 二 月 祭 已 成 為 美 濃 地 區 重 要 的 信 仰 活 動, 由 二 月 祭 的 祭 祀 活 動 顯 示 出 伯 公 信 仰 在 瀰 濃 庄 的 重 要 地 位, 伯 公 祭 祀 與 祭 拜 祖 先 具 同 等 份 量, 伯 公 信 仰 的 重 要 性 凌 駕 於 其 他 神 明 的 信 仰, 再 加 上 瀰 濃 庄 在 寺 廟 形 成 期 並 未 產 生 代 表 性 的 寺 廟, 居 民 在 生 活 中 無 論 大 小 事, 都 以 祭 拜 伯 公 來 解 決 困 惑, 遇 有 喜 事 或 節 慶 也 要 祭 拜 伯 公, 使 得 伯 公 祭 祀 成 為 一 種 瀰 濃 庄 普 遍 又 與 居 民 生 活 密 切 相 關 的 信 仰, 並 成 為 傳 達 庄 民 集 體 意 識 的 一 種 信 仰 在 墾 民 入 墾 瀰 濃 庄 之 初, 即 建 立 開 庄 伯 公, 作 為 開 拓 土 地 的 標 的, 藉 以 標 示 我 族 群 並 且 安 定 人 心 建 立 聚 落 後, 庄 民 開 始 在 各 庄 各 聚 落 的 生 活 領 域 設 立 伯 公 壇, 使 得 伯 公 壇 成 為 各 個 生 活 領 域 的 中 心 點, 聚 落 與 伯 公 壇 呈 現 一 對 一 對 應 關 係, 且 伯 公 壇 領 域 的 界 定 相 當 明 顯 ; 再 加 上 伯 公 壇 的 位 置 多 位 於 溪 流 邊, 其 型 制 多 為 外 圓 內 方 的 露 天 式 伯 公 壇, 且 瀰 濃 庄 配 合 自 然 地 形 景 觀 建 庄 的 理 念, 就 是 露 天 式 伯 公 壇 型 制 的 擴 大 綜 合 以 上, 本 文 歸 納 出 瀰 濃 庄 內 伯 公 信 仰 的 三 大 特 色, 分 別 是 : 一 伯 公 作 為 聚 落 指 標 二 伯 公 與 水 關 係 密 切 三 伯 公 壇 型 制 結 合 自 然 環 境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祭 典 儀 式 中, 一 年 中 較 盛 大 隆 重 的 節 日 包 含 了 四 大 福 (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二 月 二 與 八 月 二 伯 公 生 ) 與 伯 公 壇 落 成 紀 念 日 伯 公 祭 典 後 的 登 席 食 福 活 動 與 作 大 戲, 為 一 般 庄 民 參 與 伯 公 信 仰 的 另 一 種 形 式, 庄 民 藉 此 互 動 往 來, 呈 現 人 群 最 直 接 的 結 群 方 式 瀰 濃 庄 境 內 的 伯 公 壇 極 少 獨 立 舉 辦 酬 神 戲, 因 為 每 年 二 月 全 庄 性 的 二 月 戲, 為 全 瀰 濃 庄 作 大 戲 的 代 表 ; 而 瀰 濃 庄 內 各 庄 頭 代 表 性 的 伯 公 壇, 一 年 之 中 多 則 四 到 五 次, 少 則 至 少 一 次 的 伯 公 福, 反 映 了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的 興 盛 與 熱 絡, 也 代 表 了 人 群 互 動 往 來 的 頻 繁 伯 公 信 仰 不 但 與 庄 民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且 各 庄 頭 的 伯 公 祭 祀 活 動 也 被 視 為 公 眾 事 務 的 一 環 瀰 濃 庄 伯 公 信 仰 組 織 多 以 福 首 制 為 主, 擔 任 輪 值 福 首 為 榮 譽 義 務 職, 負 責 伯 公 福 的 祭 祀 以 及 問 名 的 工 作 福 首 多 由 各 庄 各 村 內 里 鄰 長 熱 心 公 務 或 熟 悉 地 方 事 務 139
149 的 人 所 擔 任 熱 心 推 動 伯 公 信 仰 的 地 方 精 英, 他 們 大 多 是 地 方 組 織 中 的 保 正 甲 長 及 里 長 鄰 長 並 曾 擔 任 伯 公 祭 祀 工 作 的 福 首, 與 村 民 互 動 良 多 且 為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領 導 者 在 庄 民 與 國 家 力 量 之 間 熱 心 參 與 地 方 公 眾 事 務 的 地 方 精 英, 雖 不 具 有 官 方 身 分, 但 實 際 上 卻 是 庄 民 之 間 意 見 的 整 合 者 以 及 地 方 事 務 的 推 動 者 由 瀰 濃 庄 地 方 組 織 中 的 里 鄰 長 地 方 寺 廟 的 管 理 人 各 聚 落 伯 公 壇 組 織 的 參 與 者 二 月 戲 福 首 名 單 及 慈 善 團 體 等 形 成 一 個 網 絡 關 係, 在 地 方 上 推 動 伯 公 壇 的 修 復 造 橋 鋪 路 慈 善 救 濟 等 伯 公 信 仰 的 參 與 則 是 瀰 濃 庄 地 方 精 英 網 絡 關 係 的 中 樞, 地 方 精 英 透 過 此 網 絡 關 係,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並 形 成 一 公 共 領 域 的 空 間 由 地 方 精 英 參 與 的 往 絡 關 係 中, 也 呈 現 出 地 方 精 英 在 不 同 局 勢 下, 發 揮 其 影 響 力, 在 官 方 與 地 方 社 會 中 扮 演 居 中 協 調 推 動 公 共 事 務 的 角 色 ; 從 日 治 末 期 的 保 正 為 保 留 瀰 濃 庄 伯 公 壇 而 力 爭 到 底 ; 到 光 復 後 為 積 極 修 復 伯 公 壇 提 倡 伯 公 信 仰 的 活 動 等, 都 說 明 了 地 方 精 英 在 地 方 社 會 中 所 扮 演 的 主 動 性 角 色, 並 且 是 一 種 象 徵 資 本 的 累 積 229 地 方 精 英 對 地 方 公 眾 事 務 的 投 入, 主 要 有 三 個 原 因 : 一 對 土 地 對 社 群 的 關 懷 二 投 入 地 方 文 化 權 力 的 網 絡 三 個 人 的 信 仰 觀 230 尤 其, 地 方 精 英 對 伯 公 信 仰 的 推 動 除 了 是 個 人 信 仰 外, 也 受 到 一 般 社 會 中 對 於 人 神 互 通 的 觀 念 的 影 響, 地 方 精 英 透 過 伯 公 事 務 的 推 動, 而 內 化 為 個 人 對 土 地 對 社 群 及 對 人 群 的 認 同, 呈 現 了 個 人 社 群 與 土 地 三 者 之 間 永 恆 延 續 的 關 係 ; 個 人 對 土 地 社 群 的 認 同, 延 續 到 死 後 的 世 界 無 論 地 方 精 英 所 處 的 局 勢 如 何, 參 與 社 會 的 形 式 為 何, 其 最 後 的 認 同 仍 回 歸 到 對 社 群 對 土 地 的 認 同 日 治 結 束 後 的 瀰 濃 庄 興 起 一 股 修 復 伯 公 壇 的 熱 潮, 由 地 方 精 英 提 倡 修 復 的 伯 公 壇 到 民 國 六 七 十 年 代 達 到 高 峰, 各 聚 落 的 伯 公 福 活 動 也 紛 紛 恢 復, 再 加 上 二 月 戲 的 復 辦, 使 得 瀰 濃 庄 的 伯 公 信 仰 活 動 極 為 興 盛 會 出 現 如 此 興 盛 的 情 形, 除 了 瀰 濃 庄 在 寺 廟 形 成 期 並 未 產 生 代 表 性 的 寺 廟 信 仰 以 及 受 到 農 村 富 裕 經 濟 的 帶 動 外, 與 地 方 精 英 的 積 極 提 倡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走 過 日 治 與 國 民 政 府 兩 個 時 代 的 地 方 精 英, 其 對 國 家 認 同 感 的 失 落, 對 局 勢 變 化 所 造 成 的 不 確 定 感, 感 受 特 別 深 刻 尤 其 是 在 皇 民 化 運 動 中, 傳 統 信 仰 受 到 箝 制, 使 得 許 多 伯 公 壇 遭 受 毀 損, 人 群 互 動 往 來 也 受 到 限 制 走 過 兩 個 時 代 的 地 方 精 英, 在 光 復 後 紛 紛 投 入 伯 公 信 仰 的 推 動 與 實 踐, 透 過 對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投 入, 地 方 網 絡 關 係 參 見 Pierre Bourdieu,Outline of a Theory in Practice, trans. Richard Nice, pp 地 方 精 英 對 地 方 公 眾 事 務 投 入 的 原 因, 詳 見 康 豹 (Paul Katz), 日 治 時 期 新 莊 地 方 菁 英 與 地 藏 庵 的 發 展, 頁
150 的 建 立, 參 與 地 方 社 會 的 公 共 空 間, 並 將 個 人 在 時 代 轉 折 產 生 的 失 落 感, 化 為 對 社 群 服 務 的 形 式 瀰 濃 庄 的 伯 公 信 仰 中, 呈 現 了 瀰 濃 庄 的 社 會 結 構 人 群 組 織 關 係 與 地 方 組 織 網 絡 關 係, 但 是 在 國 家 力 量 的 介 入,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的 作 用 下, 社 會 長 期 結 構 正 慢 慢 變 化 中 原 具 有 公 眾 服 務 性 質 的 福 首 一 職, 在 各 聚 落 中 開 始 出 現 無 人 當 福 首 的 窘 境 ; 在 瀰 濃 庄 的 各 個 家 族 之 間 流 轉 的 福 首, 也 因 為 福 首 工 作 的 無 法 交 棒, 而 無 法 拓 展 其 網 絡 關 係, 而 地 方 精 英 投 入 公 眾 領 域 的 範 圍 受 到 侷 限, 地 方 精 英 所 領 導 的 公 共 領 域 也 開 始 受 到 挑 戰 由 於 本 文 研 究 的 方 向 以 瀰 濃 庄 長 期 結 構 談 起 到 日 治 末 期 對 人 群 互 動 的 轉 變 為 主, 並 以 人 群 的 互 動 人 與 信 仰 的 連 結 地 方 網 絡 關 係 的 分 析 為 多, 至 於 伯 公 信 仰 中 儀 式 型 制 的 變 革 是 本 文 較 少 處 理 到 的 部 分, 若 以 伯 公 信 仰 中 隨 著 人 群 的 變 化 而 對 信 仰 儀 式 變 革 的 影 響, 進 行 更 進 一 步 的 討 論, 相 信 對 伯 公 信 仰 與 人 群 互 動 的 關 係 會 有 更 細 緻 的 分 析, 這 也 是 日 後 可 供 研 究 的 方 向 本 文 以 年 鑑 學 派 歷 史 學 家 布 勞 岱 (Fernand Braudel) 的 理 論 提 供 思 考 的 框 架, 探 討 了 日 治 末 期 戰 爭 期 世 代 對 時 代 的 失 落 感 以 此 觀 點 而 言, 瀰 濃 庄 長 期 穩 定 的 社 會 結 構 和 秩 序, 降 低 了 日 治 末 期 因 政 治 局 勢 轉 變 所 帶 來 的 變 動, 使 得 社 會 能 在 很 短 時 間 內 回 復 運 作, 並 使 伯 公 信 仰 在 終 戰 後 迅 速 恢 復 相 對 於 整 體 台 灣 社 會, 瀰 濃 庄 內 世 代 之 間 對 時 代 的 失 落 感, 或 許 比 台 灣 的 其 他 許 多 區 域 來 得 小, 但 筆 者 在 此 研 究 中, 尤 其 在 意 的 是 生 活 在 其 中 的 人 的 情 感 從 筆 者 祖 父 的 例 子 中, 其 對 日 治 舊 時 代 的 懷 念, 到 時 代 轉 變 的 失 落, 到 投 入 伯 公 修 復 的 工 作, 到 對 社 群 組 織 工 作 的 參 與, 最 後 他 在 傳 統 中 找 到 位 置, 成 為 伯 公, 由 在 世 的 社 會 參 與 成 為 轉 世 後 社 群 中 的 社 神 之 一, 此 種 延 續 性 的 觀 念 無 非 來 自 於 瀰 濃 庄 穩 定 社 會 結 構 的 潛 在 安 全 感, 這 不 但 是 祖 父 他 個 人 的 歸 屬, 也 是 許 多 瀰 濃 庄 人 所 期 盼 的 最 終 歸 屬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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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彙 簿 邱 烋 公 嘗 彙 簿 邱 夢 龍 嘗 彙 簿 柚 仔 伯 公 會 彙 簿 黃 氏 族 譜 黃 五 六 公 嘗 彙 簿 黃 日 新 二 世 祖 嘗 彙 簿 四 英 文 書 目 Myron Cohen, 2005 Kinship Contract Communities and State. Stanford: Stanford U. Press. Pierre Bourdieu 1977 Outline of a Theory in Practice, trans. Richard N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Stevan Harrell 1979 The Concept of Soul in Chinese folk Religion.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38 (3): Wolf, Arthur P Gods, Ghosts, and Ancestors, in Religion and Ritual in Chinese Society. Arthur P. Wolf, ed. California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156 附 錄 2-1 邱 夢 龍 二 世 嘗 典 買 田 契 列 乾 隆 三 十 一 年 買 得 瀰 濃 庄 水 田 一 甲 五 分, 時 值 買 價 銀 四 百 四 十 大 員 正, 其 園 地 場 屋 及 檳 榔 竹 木 等 項 俱, 一 直 均 分 嘗 內 係 在 西 北 乾 隆 三 十 二 年 經 眾 買 得 中 壇 庄 水 田 一 甲 三 分 一 厘 又 兼 屋 宇 一 座, 時 價 銀 共 三 百 一 十 大 員 正 乾 隆 五 十 五 年 二 月 經 眾 買 得 火 燒 庄 中 水 田 一 甲 二 分 三 厘 五 毫 時 價 銀 二 百 五 十 大 員 正 乾 隆 五 十 八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經 眾 買 得 火 燒 庄 中 水 田 六 分 五 厘 時 價 銀 壹 百 貳 拾 大 員 正 又 田 四 分 八 厘 五 嘉 慶 三 年 四 月 經 眾 買 得 火 燒 庄 新 屋 背 水 田 大 小 四 坵 時 價 銀 柒 拾 貳 兩 又 用 去 酒 席 紅 儀 花 押 等 項 共 用 去 銀 柒 兩 五 錢 六 分 正 其 田 六 分 三 厘 嘉 慶 五 年 四 月 出 十 日 經 眾 買 得 中 壇 庄 水 田 四 分 五 厘 時 價 銀 壹 百 壹 拾 参 員 又 納 大 租 谷 貳 拾 石 并 酒 席 花 押 共 用 去 銀 貳 拾 参 員 壹 皮 正 又 購 得 柚 仔 庄 水 田 壹 分 五 厘 價 銀 貳 拾 大 員 正 嘉 慶 十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當 眾 買 得 火 燒 庄 中 坡 頂 過 水 田 壹 過 壹 甲 壹 分 四 厘 時 價 銀 壹 百 玖 拾 五 大 員 正 道 光 拾 年 三 月 內 經 眾 買 得 瀰 濃 庄 水 田 六 分 八 厘 時 值 價 銀 貳 百 叁 拾 大 員 正 又 用 去 中 金 花 押 酒 席 銀 貳 拾 貳 員 四 角 壹 占 合 共 用 去 銀 貳 百 五 拾 貳 大 員 四 皮 壹 占 正 道 光 拾 壹 年 經 眾 買 得 瀰 濃 庄 吳 家 水 田 壹 過 田 壹 甲 叁 分 五 厘 帶 納 業 主 大 租 谷 壹 拾 壹 石 八 斗 八 升 時 值 田 價 銀 肆 百 肆 拾 大 員 正 另 又 用 去 酒 席 中 金 花 押 等 共 用 去 佛 銀 貳 拾 叁 大 員 正 道 光 拾 壹 年 經 眾 買 得 瀰 濃 庄 姓 水 田 一 過 一 甲 五 分 年 代 納 大 租 谷 一 十 三 石 二 斗 時 價 銀 四 百 五 十 大 員 正, 又 另 酒 席 中 金 花 押 共 用 去 銀 二 十 九 大 員 又 兩 處 田 稅 契 共 用 去 佛 銀 八 十 二 大 員 一 皮,.. 又 家 買 家 上 手 水 圳 銀 二 員 二 皮 五 毫 正, 此 二 處 田 吳 家 家 契 劵 及 硃 契 等 項 俱 交 在 于 旺 承 手 收 存 道 光 十 六 年 丙 申 二 月 初 五 日 經 眾 買 得 火 燒 庄 新 屋 背 邱 興 鳳 水 田 一 過 田 一 甲 四 分 時 值 田 價 銀 叁 百 肆 拾 大 員 正 又 加 辦 酒 席 中 金 花 押 共 用 去 銀 壹 拾 柒 大 員 正 147
157 附 錄 2-2 黃 日 新 二 世 祖 嘗 彙 簿 大 正 十 三 年 (1924) 算 會 結 彙 大 正 十 三 年 (1924 年 ) 扣 除 項 目 金 額 ( 元 ) 收 入 項 目 金 額 ( 元 )/ 石 除 前 期 地 租 金 收 秀 得 贌 谷 88 石 除 地 租 稅 割 金 22.7 收 秀 鳳 贌 谷 16 石 除 農 會 費 金 4.56 收 阿 丁 贌 谷 36 石 除 土 地 整 理 組 合 金 9.1 皮 收 四 妹 贌 谷 48 石 除 後 期 地 租 金 收 富 旺 贌 谷 8 石 除 後 期 地 租 割 金 22.7 收 延 旺 贌 谷 8 石 除 前 期 水 租 金 9.45 收 秀 才 三 贌 谷 14 石 除 後 期 水 租 金 收 雙 春 三 贌 谷 9 石 除 移 水 使 用 料 金 5.4 收 苗 代 組 合 贌 谷 石 除 往 台 南 旅 費 金 8 收 建 生 利 子 金 20 除 戶 稅 及 戶 稅 割 金 收 治 寶 利 子 金 22 除 大 平 寺 寄 付 金 8 皮 收 傅 阿 貴 利 子 金 40 除 擔 糧 人 工 金 8 收 圳 底 流 失 補 助 金 20 除 請 地 圖 謄 本 金 19.2 收 圳 底 賣 渡 金 除 建 生 欠 去 利 子 金 20 收 阿 丁 秀 治 移 水 金 2.4 除 本 日 席 金 160 除 四 方 簿 一 冊 金 1.3 除 新 簿 謄 寫 手 嘗 金 2 共 收 贌 谷 石 除 筆 支 金 1 以 上 共 收 入 利 子 金 除 阿 旺 六 旬 金 1 總 收 入 額 金 除 四 妹 六 旬 金 1 除 阿 六 六 旬 金 1 除 阿 二 七 旬 金 2 除 登 聲 六 旬 金 1 除 秀 郎 六 旬 金 1 除 阿 開 六 旬 金 1 除 下 庄 二 名 旅 費 金 2 除 秀 治 贌 谷 三 斗 1.05 除 秀 鳳 贌 谷 六 十 石 金
158 除 四 妹 贌 谷 一 八 0 石 金 63 除 秀 才 三 贌 谷 九 十 石 金 31.5 以 上 總 共 支 出 以 上 對 除 扣 殘 金 大 正 拾 二 年 分 殘 額 金 總 合 殘 金 生 條 左 記 朱 富 榮 借 去 金 300 傅 丙 桂 借 去 金 400 雙 春 借 去 金 300 黃 日 新 二 世 祖 嘗 彙 簿 昭 和 十 六 年 (1941 年 ) 算 會 結 彙 昭 和 十 六 年 (1941) 扣 除 項 目 金 額 ( 元 ) 收 入 金 額 / 數 量 除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共 同 會 館 建 築 寄 附 金 15.1 收 炳 文 贌 谷 3808 斤 除 前 後 期 衛 生 組 合 費 9 收 翔 輝 贌 谷 1458 斤 除 中 圳 坡 ( 埤 ) 楊 水 料 金 收 郁 祥 贌 谷 900 斤 除 營 造 物 使 用 料 9 皮 收 天 寶 贌 谷 500 斤 除 中 圳 坡 ( 埤 ) 水 利 組 合 費 91.6 收 鳳 文 贌 谷 261 斤 除 前 期 地 租 及 諸 稅 割 收 元 貞 贌 谷 484 斤 除 中 圳 坡 ( 埤 ) 後 期 水 利 組 合 費 91.6 收 永 興 贌 谷 2598 斤 除 搬 運 金 8 共 收 有 谷 斤 除 前 後 戶 稅 37 收 天 寶 來 利 息 金 10 除 屏 東 師 範 學 校 設 置 外 三 項 寄 附 金 收 炳 文 昭 和 十 四 年 度 利 息 金 20 除 保 甲 費 收 上 年 存 有 金 除 道 路 協 會 負 擔 金 31.5 總 收 入 金 除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費 除 奉 公 隊 外 各 種 雜 費 6.4 除 後 期 地 租 及 稅 割 除 通 信 費 3 皮 149
159 總 支 出 金 對 除 扣 外 仍 存 金 生 條 列 後 朱 富 榮 借 去 金 300 炳 文 借 去 金 110 添 保 借 去 金 100 決 議 事 項 : 眾 會 友 決 議 棉 作 地 甲 當 贌 谷 免 減 五 百 斤 之 事 立 批 附 錄 2-3 柚 仔 莊 福 德 祠 暨 中 山 堂 修 建 序 溯 我 先 民 於 乾 隆 初 年 定 居 於 斯 土, 乃 斧 劈 闢 荒 鏟 除 蔓 荊 歷 代 承 先 德 澤, 就 青 山 碧 水 為 宗 社 斯 時 也, 地 廣 人 稀, 居 民 飽 受 惡 獸 怪 禽 以 及 生 番 之 擾, 民 不 聊 生, 人 心 慌 惶, 不 可 終 日, 心 神 無 以 寄 託, 乃 於 山 頭 窟 尾, 田 頭 園 邊, 倚 樹 靠 石 設 福 德 正 神, 藉 以 保 佑 境 內 平 安 由 此 地 方 文 化 漸 開, 滄 海 桑 田, 居 民 漸 成 富 裕 於 光 緒 年 間, 張 邱 何 曾 徐 王 陳 八 姓 二 十 四 家, 每 戶 認 捐 資 金 或 稻 穀 或 田 地, 集 腋 成 裘, 匡 成 資 產 龐 大 之 伯 公 會 除 春 秋 兩 祭 外, 助 學 施 濟 公 共 設 施 捐 軍 費 等 無 不 以 賴 日 據 時 代, 大 正 十 三 ( 甲 子 ) 年, 政 府 嚴 令 建 設 共 同 苗 代 倉 庫 之 舉, 乃 由 當 時 伯 公 會 管 理 人 張 炳 郎 先 生 邀 集 地 方 士 紳 斟 酌 應 付 方 法, 得 滿 堂 同 心 合 議, 於 現 在 福 德 祠 基 地 建 祠, 集 祀 本 庄 各 地 福 神 於 一 堂, 除 主 殿 外, 兩 旁 翼 廳, 供 政 府 做 倉 庫 工 資 及 一 切 費 用 乃 由 伯 公 會 積 蓄 中 捐 獻 於 甲 子 年 孟 夏 鳩 工, 訖 乙 丑 年 二 月 初 二 竣 工 陞 座 至 客 歲 癸 亥 年, 已 關 花 甲 週 期, 祠 宇 年 久 失 修, 瓦 壁 剝 落, 垣 殘 柱 朽, 不 忍 目 睹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秋, 順 應 國 策, 復 興 中 華 文 化 運 動 之 前 提 下, 里 民 一 致 贊 同 ; 需 要 一 座 中 山 堂, 里 民 集 會 有 所 眾 舉 現 在 伯 公 會 管 理 人 張 群 英 里 長 曾 光 雄 鄰 長 張 鎮 源 享 麟 文 彩 邱 永 廷 邱 添 潤 張 定 錦 鍾 榮 遠 何 辛 順 陳 能 雨 宋 新 田 張 紹 炳 黃 連 華 黃 炳 榮, 及 地 方 仕 紳 組 成 修 建 福 德 祠 及 中 山 堂 委 員 會, 由 里 民 樂 捐 經 費 於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五 月 十 日 拆 除 祠 舍, 於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三 月 廿 日 甫 竣 工, 恭 請 福 德 陞 座 於 樓 上 正 殿, 樓 下 則 供 里 民 活 動, 神 人 同 護 其 安, 同 享 春 秋, 願 境 內 後 裔, 以 忠 孝 為 天, 節 義 為 地, 長 承 基 業, 永 熾 其 昌, 是 以 為 序 柚 仔 福 德 祠 中 山 堂 修 建 委 員 會 製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甲 子 歲 三 月 廿 日 150
160 附 錄 2-4 廣 興 庄 開 庄 伯 公 紀 念 碑 文 茲 我 竹 頭 角 庄, 自 乾 隆 年 間 開 基 以 來, 原 有 此 福 德 正 神 之 壇 所, 今 歸 官 地, 至 大 正 八 年 間 政 府 發 賣, 係 本 庄 黃 連 友 備 資 所 買, 姑 念 福 神 原 係 庄 之 庄 頭, 將 此 土 地 施 出, 為 福 壇 祭 祀 任 用 之 所, 即 分 別 登 記 於 庄 人 管 理, 永 為 紀 念, 實 不 敢 廢 OO 也 是 為 OOOOO 竹 村 繞 曲 迴 通 頭 角 崢 嶸 尚 古 風 福 澤 綿 延 祈 物 阜 德 恩 敷 佑 樂 年 豐 正 心 敦 俗 O 情 化 神 力 O 民 OOO 廣 大 壇 址 宜 復 整 春 秋 禮 樂 永 OO 沐 恩 紳 士 傅 兆 榮 大 正 十 一 年 壬 戌 歲 季 春 月 吉 日 重 修 旌 旗 : 大 正 十 一 年 壬 戌 歲 次 仲 夏 上 浣 吉 日 重 修 竹 頭 角 合 庄 人 等 仝 立 附 錄 3-1 重 豎 開 基 碑 文 序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中 秋, 美 濃 鎮 開 庄 兩 百 五 十 週 年 暨 美 濃 廣 善 堂 創 堂 七 十 一 週 年 建 大 福 醮, 大 總 理 吳 秋 興 暨 列 總 幹 事 副 大 總 理 總 理 緣 首 等 全 體 工 作 人 員, 以 本 溯 源, 顧 念 先 人 創 業 維 艱, 尋 根 報 本, 維 思 曾 於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廣 善 堂 先 堂 主 古 阿 珍 老 先 生 與 泥 水 匠 宋 財 清 老 先 生 等, 鑒 於 開 庄 伯 公 壇 歷 經 滄 桑 年 久 失 修, 壇 所 荒 頹 不 忍 卒 睹, 經 此 兩 位 老 先 生 率 先 提 倡 發 起, 得 賴 十 幾 位 有 志 緣 覺 響 應, 並 喚 起 全 鎮 鎮 民 一 同, 依 先 民 建 造 規 模, 修 造 工 程 完 竣 竣 工 之 日 經 古 阿 珍 老 先 生 執 筆 撰 文, 其 文 曰 : 據 乾 隆 元 年 嘉 應 州 鎮 平 縣, 姓 兄 弟 率 少 數 之 農 人, 渡 台 開 墾 於 月 光 山 之 麓 南 野 一 帶, 結 社 立 壇 祀 福 神 于 此, 為 護 佑 平 安 繁 華 墾 地 於 茲, 歷 經 兩 百 壹 拾 五 載 矣 邇 來 鎮 下 人 士 感 戴 呵 護 深 恩, 鑑 及 神 壇 頹 落, 揀 于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歲 次 庚 寅 月 初 五 之 良 辰, 為 重 修 落 成 盛 典 以 誌 發 起 人 : 發 起 人 宋 財 清 暨 鎮 民 一 同 立 往 後 八 年, 即 於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歲 次 丁 酉 農 曆 五 月 廿 八 日 之 夜, 雷 電 閃 鞭 驟 雨 交 加, 洪 水 暴 漲 山 崩 地 裂, 鎮 下 到 處 積 水 成 災, 福 神 碑 文 石 碑 竟 被 沖 毀 流 失, 無 從 尋 覓 復 得 時 逢 建 大 福 醮, 本 大 總 理 遍 尋 四 處, 幸 得 鎮 民 張 琴 龍 先 生 手 中 珍 藏 碑 文 抄 本, 於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編 製 六 堆 客 家 鄉 土 誌 時, 由 張 琴 龍 先 生 提 供 給 編 輯 委 員 會, 刊 載 於 該 誌 第 七 151
161 十 五 頁 第 二 行 至 第 八 行, 全 文 如 次 : 瀰 濃 庄 開 基 碑 文 溯 我 前 朝 賜 國 姓, 延 平 郡 王 鄭, 手 闢 乾 坤, 大 猷 聿 昭 於 百 世, 忠 扶 日 月, 流 芳 永 被 乎 萬 年, 神 靈 永 鎮 於 七 鯤 今 我 廣 東 粵 民 嘉 應 州 籍, 遷 居 武 洛 庄, 右 營 統 領 桂 山 豐 山 兄 弟, 統 帥 同 胞 百 餘 人 等, 請 命 天 朝, 裘 忠 之 譽, 賜 食, 將 斧 劈 遐 荒, 鏟 除 蔓 莖, 承 先 德 澤, 就 殘 山 剩 水 為 宗 社, 願 山 川 幽 魂, 勿 作 荒 郊 之 鬼, 生 時 各 為 其 主, 死 當 配 祀 社 稷, 同 享 春 秋, 垂 佑 我 等 及 後 裔 忠 孝 為 天, 智 勇 謢 土, 永 熾 其 昌, 今 晨 吉 期, 開 基 福 神 新 壇 甫 竣, 我 等 同 心 誠 意, 祭 告 山 川, 墾 祈 上 蒼, 佑 此 土 可 大, 亦 因 可 久, 將 奕 世 而 瀰 濃 大 清 皇 運 乾 隆 元 年 仲 秋 吉 旦 右 堆 統 領 桂 山 豐 山 等 仝 立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歲 次 乙 丑 季 秋 建 大 福 醮, 恭 請 眾 神 進 場 之 前 夕, 重 刻 紀 念 碑 文, 豎 立 於 壇 側, 並 以 豬 羊, 鄭 重 其 事, 舉 行 享 祭 開 基 福 德 正 神, 申 報 德 澤 於 萬 一, 特 以 記 誌 大 總 理 吳 秋 興 暨 列 美 濃 鎮 全 鎮 民 同 建 留 念 附 錄 3-2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序 竊 思 瀰 濃 庄 自 前 清 乾 隆 元 年 歲 次 丙 辰 迄 今 二 百 四 十 餘 年 前, 由 先 賢 超 群 壯 志 跋 涉 台 屬, 辛 苦 備 嘗, 在 於 美 濃 靈 山 山 麓 下 開 基 奠 礎, 先 在 鰱 鯉 吐 舌 地 形 安 奉 開 庄 伯 公 福 德 壇, 經 後 本 庄 地 形 及 水 源 之 變 幻, 庄 民 為 求 平 安 在 庄 頭 又 安 奉 伯 公 福 德 壇, 而 後 相 繼 在 此 地 安 奉 福 德 正 神, 至 今 已 有 二 百 餘 年 悠 久 之 冊, 據 昔 日 地 勢 情 形, 有 一 片 花 木 叢 生, 風 雅 清 涼 宜 人, 正 合 庶 民 消 遣 遊 樂 之 勝 地 場 所, 故 稱 花 樹 下 名 留 今 茲 由 此 而 來 之 故 耳, 緬 想 當 年 日 本 竊 據 台 灣, 推 行 日 化 風 氣, 對 神 壇 社 廟 擴 大 廢 除, 本 壇 同 遭 廢 止 有 年, 所 幸 者 終 於 光 復 祖 國, 重 修 壇 所 仍 請 福 神 復 位, 于 今, 此 公 白 髮 護 佑 合 境, 靈 通 三 界, 護 國 佑 民 老 幼 尊 卑, 士 農 工 賈 均 沾 雨 露 德 澤, 日 常 香 火 鼎 盛, 春 秋 二 祭 酬 謝 恩 光, 茲 因 市 街 發 展 原 有 壇 所 有 礙 交 通, 引 起 地 方 善 男 信 士 期 生 發 起 重 新 意 愿, 幸 蒙 耆 宿 春 雨 先 生 捐 獻 基 地, 配 合 各 地 樂 捐, 以 座 未 丑 向 鼎 新 建 新 祠, 以 表 眾 信 之 微 誠, 今 于 厥 土 告 竣, 祠 壇 莊 嚴 萬 象 更 新, 爰 書 此 為 序 留 為 永 誌 花 樹 下 福 德 祠 籌 建 委 員 會 敬 序 152
162 主 任 委 員 麒 麟 副 主 任 委 員 鑑 昌 副 主 任 委 員 邱 欽 盛 顧 問 春 雨 新 彩 總 幹 事 陳 榮 昌 監 事 溫 廷 輝 會 計 蕭 煥 雲 委 員 王 己 妹 溫 新 玉 徐 椅 停 紹 梅 滿 榮 漢 清 源 華 金 城 廖 水 足 新 智 炳 盛 金 盛 增 華 李 愛 天 李 通 寶 謝 景 來 昌 上 遊 騰 楊 炳 芳 鍾 活 鳳 陳 讓 盛 陳 能 勇 陳 能 水 鍾 兆 金 以 上 計 三 十 三 位 附 錄 3-3 美 濃 各 里 伯 公 型 制 比 例 表 里 名 露 天 式 伯 公 壇 廟 祠 總 數 東 門 里 泰 安 里 瀰 濃 里 中 圳 里 合 和 里 龍 肚 里 獅 山 里 龍 山 里 廣 德 里 興 隆 里 廣 里 中 壇 里 祿 興 里 福 安 里 德 興 里 清 水 里 吉 和 里 吉 東 里 吉 洋 里 合 計 型 式 所 佔 比 例 20.59% 79.41% 100% 資 料 來 源 : 張 二 文, 美 濃 土 地 伯 公 的 故 事, 頁 118 部 分 修 改 153
163 附 錄 4-1 民 國 97 年 (2008) 作 二 月 戲 祈 安 集 福 疏 文 玉 闕 布 鴻 麻 宇 宙 沾 承 施 惠 澤 聖 恩 開 惻 隱 寰 球 沐 享 濟 慈 仁 聖 德 以 慈 仁 虔 祈 有 應 仰 叩 佛 恩 而 有 赫 有 求 並 通 今 緣 台 灣 省 高 雄 縣 美 濃 鎮 聖 佛 植 福 延 禧 恩 情 為 世 風 日 下, 人 心 不 古, 世 遭 慘 亂 宇 宙 之 中 黑 雲 漫 布, 寰 球 之 內 劫 運 頻 臨, 干 戈 四 起, 天 降 慍 惶, 人 事 奈 何 欣 逢 聖 教 敢 不 傾 心 緬 維 天 心 可 挽 藉 聖 佛 而 開 惻 隱, 仰 大 覺 而 渡 羣 生, 移 凶 脫 難, 殄 除 不 測 之 風 雲 沉 疴 立 起, 哀 赦 墾 祈 吉 祥 事, 祈 安 集 福, 值 年 福 首 合 和 里 作 松 李 進 貴 永 平 里 鍾 文 元 李 勝 英 上 安 里 竹 雄 芹 桂 東 門 里 陳 喜 祥 鍾 新 貴 泰 安 里 邱 信 雄 張 文 禮 中 圳 里 榮 接 溫 卓 異 瀰 濃 里 鍾 振 豐 黃 克 彥 鳩 集 善 信 ( 如 副 榜 ) 統 帶 合 境 人 等, 消 得 戊 子 年 二 月 初 八 日 之 良 辰, 合 六 神 通 利, 四 道 開 張, 即 日 誠 心 恭 就 于 美 濃 橋 邊 請 來 開 庄 伯 公 蠻 頭 羅 伯 公 德 勝 公 爺 楊 寮 下 伯 公 里 社 真 官 永 安 橋 伯 公, 花 樹 下 伯 公 中 圳 糧 埤 伯 公 南 柵 門 阿 彌 陀 庄 頭 伯 公 柚 仔 檳 榔 園 伯 公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柚 仔 福 德 祠 伯 公 總 壇 前 當 空 結 起 壇 台 虔 備 上 界 香 花 寶 燭, 清 酒 濃 茶 齋 蔬 粄 菓 疏 文 一 套 殄 儀 長 錢 虔 備 中 界 香 花 寶 燭, 清 酒 濃 茶 齋 蔬 粄 菓 豬 首 五 牲 禮 物 虔 備 下 界 全 豬 全 羊 吹 手, 食 蔗 饈 菓 品 香 花 寶 燭, 長 主 清 酌 之 儀, 供 在 于 中 天 斗 下 哀 祈 禱 告 具 申 疏 文 上 奏 致 誠 敬 禮 焚 香, 叩 首 百 拜 敬 請 值 日 功 曹 夜 遊 神 將 請 于 傳 香 童 子 奏 事 童 郎 伏 乞 呈 上 于 開 庄 伯 公 福 德 正 神 尊 前 蠻 頭 羅 樹 下 伯 公 福 德 正 神 尊 前 德 勝 公 爺 福 德 正 神 尊 前 里 社 真 官 福 德 正 神 尊 前 楊 寮 下 福 德 祠 伯 公 尊 前 永 安 橋 伯 公 尊 前 花 樹 下 伯 公 尊 前 154
164 中 圳 糧 埤 伯 公 尊 前 南 柵 門 阿 彌 陀 尊 前 庄 頭 伯 公 福 德 正 神 尊 前 檳 榔 園 福 德 正 神 尊 前 柚 仔 榕 樹 下 伯 公 尊 前 柚 仔 福 德 祠 伯 公 尊 前 南 北 二 位 大 聖 星 君 尊 前 伏 乞 轉 奏 于 伏 乞 達 上 于 昊 天 金 闕 玉 皇 錫 福 大 天 尊 陛 下 暨 列 聖 賢 星 君 寶 殿 前 南 無 大 慈 大 悲 觀 世 音 菩 薩 蓮 下 暨 列 聖 佛 仙 神 寶 座 前 順 叩 于 伏 冀 上 帝 天 神 地 祇 一 切 護 法 尊 神 光 降 供 筵 恩 典 慈 悲 納 受 墾 申 意 者 竊 思 天 心 眷 顧 發 付 好 生 之 仁 聖 佛 有 賴 恩 庇 愛 民 之 澤 蟻 民 等 伏 拜 鴻 恩 之 慈 皇 天 上 帝 望 開 惻 隱 挽 波 狂 難 息 難 除 兇, 掃 去 千 災 消 除 一 切 眾 苦, 哀 願 庇 眾 庶 驅 除 不 測 之 災, 祇 賜 康 寧 之 福, 時 當 栽 種 禾 苗 生 長 之 際 早 降 甘 霖 以 發 育, 盡 賴 五 穀 為 蟲 為 賊 之 傷, 田 鼠 田 豕 之 害, 伏 冀 恩 典 潛 消 滅 跡, 哀 祈 集 福 降 大 吉 祥, 願 意 乞 祈 代 天 宣 化 眾 善 奉 行 更 祈 聖 佛 普 照 合 會 人 等 本 命 元 辰 災 星 散 退, 即 星 降 臨, 毫 光 遠 暨 將 暗 室 而 重 光 法 雨, 普 沾 使 枯 木 而 再 潤, 民 康 物 阜 六 畜 興 旺, 風 調 雨 順 國 泰 民 安 禾 苗 秀 實, 五 穀 豐 登, 千 祥 備 應, 百 福 咸 臻, 家 家 迪 吉, 戶 戶 榮 昌, 士 農 工 商 共 樂 昇 平 之 天, 雞 犬 桑 麻, 同 沾 雨 露 之 澤, 凡 有 所 求, 令 皆 果 遂, 蟻 民 等 不 勝 沾 恩, 感 德 激 切 之 至, 誠 惶 誠 恐, 謹 疏 拜 表 進 上 以 聞 天 運 歲 次 戊 子 年 二 月 初 八 日 高 雄 縣 美 濃 鎮 東 門 里 上 安 里 泰 安 里 合 和 里 瀰 濃 里 永 平 里 中 圳 里 沐 恩 信 士 代 表 值 年 福 首 作 松 李 進 貴 鍾 文 元 李 勝 英 竹 雄 芹 桂 陳 喜 祥 鍾 新 貴 邱 信 雄 張 文 禮 榮 接 溫 卓 異 鍾 振 豐 黃 克 彥 統 帶 暨 合 會 人 等 稽 首 頓 首 百 維 155
165 附 錄 5-1 坑 仔 底 伯 公 沿 革 現 今 之 美 濃 鎮, 原 屬 大 清 朝 台 南 府 鳳 山 縣 治 轄 內, 稱 永 安 庄, 分 上 中 下 庄, 自 古 言, 人 生 雖 說 天 生 天 養, 實 可 為 無 形, 一 生 中 之 生 活 過 程, 必 有 依 託, 即 宗 教 也, 揚 善 隱 惡, 必 行 之 道, 忠 在 國, 孝 於 父 母, 凡 我 黎 民 緣 起 永 安 橋 頭 伯 公 自 安 座 以 來, 經 數 次 之 折 磨, 一 百 二 十 年 前 未 建 設 永 安 橋 時, 全 靠 中 庄 人 民 邱 松 興 邱 芹 興 兄 弟 撐 竹 筏 渡 過 上 下 庄 民 眾 通 往 時 常 發 生 危 險 情 事, 故 有 下 庄 仔 望 族 宋 守 四 老 先 生 建 造 伯 公 乙 座, 安 置 河 邊, 祈 求 保 佑 過 往 民 眾 渡 筏 之 安 全, 不 患 水 災 及 小 兒 戲 水 等 等 日 本 侵 台 後 設 屬 阿 猴 廳 蕃 薯 寮 支 廳 港 西 上 里 瀰 濃 庄, 至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建 設 永 安 橋 乙 座, 故 有 永 安 橋 頭 伯 公 之 改 稱 因 中 日 戰 爭, 日 本 皇 民 化 運 動 全 鎮 內 之 暨 列 眾 神 廢 除, 伯 公 亦 難 免 此 災 殃 台 灣 光 復 後, 由 地 方 人 士 重 建 迄 今 三 十 餘 載, 一 直 庇 佑 庄 民 全 境 平 安 教 育 發 達 大 學 生 或 出 國 深 造 者 無 數, 可 惜 重 建 時 未 考 慮 位 置 過 低, 每 逢 雨 季 漲 水 時 難 免 淹 沒 全 案 不 見 頭 面, 但 茶 杯 聖 筊 從 未 流 失, 水 退 時 仍 放 置 原 位 之 靈 驗, 今 由 全 鎮 人 世 捐 資, 重 建 時 又 議 論 紛 紛, 若 建 造 古 式 唯 恐 角 度 映 射 附 近 人 家 之 安 全, 有 一 晚 上 主 計 邱 秀 友 夜 睡 時, 夢 中 聽 聞 音 樂 響 亮 霎 時 醒 目, 一 看 後 面 有 神 轎 經 過, 才 明 瞭 伯 公 自 己 指 示 用 轎 式 屋 頂 平 面 拜 亭 本 座 亦 昇 高 原 址 三 尺 六 寸, 拜 亭 前 擴 展 伸 出 八 台 尺 寬, 架 設 護 欄 與 符 合 全 景 之 美 觀, 今 逢 竣 工 佳 期, 敘 述 創 說 由 來 即 保 留 一 百 二 十 年 前 初 期 之 神 碑 雙 獅 石 柱, 又 有 一 百 年 前 吳 彩 銀 先 生 考 取 秀 才 之 旗 桿 柱, 作 為 永 久 留 念 之 古 蹟 謹 記 序 曰 執 筆 人 泰 安 里 里 長 邱 欽 盛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農 曆 十 二 月 附 錄 5-2 共 和 橋 福 德 祠 沿 革 宗 教 是 人 民 生 活 過 程 中, 宣 導 倫 理 道 德, 宇 善 惡 並 前 因 後 果 之 教 化, 有 助 於 社 會 治 安 即 政 治 後 援 之 貢 獻, 莫 大 之 功 能 爾 因 此 鄉 紳 地 方 人 士, 古 今 研 習, 其 址 依 舊, 藉 以 神 力 扶 持 地 方 之 安 寧 及 保 國 佑 民, 所 以 普 遍 設 神 壇 以 表 敬 意 之 由 來 也 本 壇 引 以 為 鑑, 創 建 于 民 國 前 五 六 年 間, 距 今 八 十 餘 年 ; 當 時 柚 仔 河 兩 岸, 路 旁 竹 木 叢, 居 家 寥 寥, 寂 寞 寧 靜, 夜 間 人 車 通 行 稀 少, 有 恐 懼 心 惶 恐 怖 之 狀, 內 心 由 此 而 感 斯 時 先 覺 者, 前 輩 吳 帶 福 吳 發 興 二 位 信 士, 豎 立 河 石 為 神, 與 鄉 民 信 士 膜 拜 由 此 神 靈 顯 赫, 護 佑 民 安, 有 求 必 應, 神 通 廣 大 因 民 國 廿 九 年 日 本 帝 國 統 治 活 動, 台 灣 推 行 皇 民 化 運 動, 強 迫 廢 止 寺 廟 神 壇 至 使 百 姓 驚 惶, 風 聲 鶴 唳, 當 時 庄 中 先 輩 眾 議 對 策, 將 福 神 河 石 暗 中 156
166 藏 起, 以 供 膜 拜 延 至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八 月, 台 灣 光 復, 人 民 與 土 地 歸 還 祖 國 懷 抱 ; 地 方 人 士 眾 議, 將 原 址 改 立 露 天 石 碑, 由 此 規 模 為 之 擴 大, 香 火 鼎 盛, 經 過 數 十 星 霜 於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四 月 拓 寬 共 和 橋, 路 基 升 高, 神 壇 變 為 低 漥 狹 窄 不 便 行 香 膜 拜 蒙 上 安 里 信 士 何 永 昌 先 生 自 動 捐 獻 地 基, 以 供 建 祠 至 此 業 于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農 曆 十 月 廿 四 日 由 信 士 何 桂 傳 邱 文 良 德 妹 何 月 富 何 永 昌 溫 新 玉 等 發 起 召 集 地 方 人 士, 眾 議 成 立 籌 備 委 員 會 暨 改 建 祠 宇 事 宜,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本 日 辰 時 破 土, 開 供 鳩 材 集 料, 捐 資 協 助, 改 建 堂 皇 祠 宇, 至 此 工 程 順 利 完 成 竣 于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三 月 五 日 子 刻 落 成 典 禮 致 祭 恭 請 福 德 正 神 復 登 龍 位, 享 祀 千 秋, 保 佑 全 民, 物 阜 民 康, 伏 為 監 護, 題 詩 乙 首, 頌 而 為 念 詩 曰 福 降 群 黎 霑 惠 澤 德 施 眾 庶 沐 鴻 恩 神 功 偉 績 千 秋 頌 靈 顯 佑 民 萬 古 尊 共 和 橋 福 德 祠 改 建 委 員 會 敬 啟 富 生 振 源 敬 撰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三 月 五 日 立 附 錄 5-3 旗 山 鎮 廣 福 里 福 德 祠 沿 革 淵 源 於 明 末 初 葉, 雖 是 番 界 大 傑 顛 社 西 拉 雅 平 埔 族 烏 卡 支 族 狩 獵 活 動 地 域 至 乾 隆 初 葉 後, 康 熙 五 十 年 ( 西 元 一 七 一 一 年 ) 前 沒 有 漢 人 入 墾 自 阿 里 港 蕃 薯 寮 ( 旗 山 )-- 羅 漢 門 ( 內 門 鄉 )-- 府 城 ( 台 南 市 ) 步 往 必 經 之 驛 站 ( 為 休 息 站 涼 亭 ), 係 鄭 成 功 復 台 後 各 分 居 全 台 謀 生, 擇 此 疆 域 ( 樹 根 寮 ) 屬 荻 竿 茅 草 蘆 葦 茂 盛, 遇 洪 水 淤 積 土 砂 之 功, 容 易 卡 住 樹 根 乾 隆 中 葉, 高 曾 祖 以 樹 根 竹 枝 架 簝 棲 身 落 地 墾 耕 放 牛 得 一 枝 之 棲, 始 稱 地 名 為 樹 根 寮 乾 隆 中 葉, 荒 野 地 浮 出 約 二 尺 高 石 頭 ( 眾 呼 土 地 公 ), 經 洪 水 沖 流 奈 無 移 動, 夜 間 月 照 發 出 光 亮 奇 蹟 緣 此 正 時 為 祈 求 免 遭 水 災 六 畜 興 旺 合 家 平 安 就 在 旗 屏 二 路 十 號 地 址, 供 奉 參 拜 光 緒 二 十 二 年,( 日 本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西 元 一 八 九 六 年 )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實 行 保 甲 條 例, 時 部 落 四 角 聚 落 如 手 巾, 並 由 樹 根 寮 ( 化 音 ) 改 稱 為 手 巾 寮 民 前 二 年 ( 日 本 明 治 四 十 三 年 西 元 一 九 一 0 年 ) 十 一 月, 日 本 人 在 旗 尾 創 建 台 灣 製 糖 株 式 會 社 旗 尾 製 糖 所, 規 模 宏 大, 其 甘 蔗 收 割 季 節, 台 南 縣 北 門 郡 佳 里 方 面 人 士 南 來 高 砂 農 場 採 蔗, 聚 落 農 場 寮 ( 新 吉 街 ) 民 國 九 年 ( 日 本 大 正 九 年 西 元 一 九 二 0 年 ), 十 月 一 日, 併 入 高 雄 州 旗 山 街 手 巾 寮, 屬 旗 山 街 役 場 管 轄 東 臨 和 興 庄, 南 臨 土 庫, 北 臨 旗 尾, 西 臨 楠 梓 仙 溪 溪 157
167 州 方 面, 過 江 耕 作, 每 逢 雨 期 難 渡 溪, 因 此 聚 居 半 仔 ( 中 興 街 ) 民 國 十 四 年 ( 日 本 大 正 十 四 年 溪 元 一 九 二 五 年 ) 保 街 改 編 為 旗 山 街 第 二 十 一 保 割 轄 區, 以 廣 和 路 以 西 屬 手 巾 寮 ( 旗 山 鎮 與 美 濃 鎮 鎮 界 ) 民 國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日 本 人 ( 日 本 名 白 石 喜 代 治 先 生 ) 為 主, 組 織 三 五 公 司 南 隆 農 場, 並 設 旗 山 第 二 小 學 校 暨 旗 山 第 二 公 學 校 ( 在 手 巾 寮 係 吉 洋 國 民 學 校 原 始 ), 南 隆 部 落 包 括 十 穴 九 穴 龜 頭 山 溪 埔 寮 九 寮 五 谷 廟 三 降 寮 金 瓜 寮 清 水 港 和 興 庄 一 帶 皆 屬 之 務 農 耕 植 水 稻 為 生, 後 來 改 種 植 香 蕉, 菸 草 民 國 三 十 二 年 ( 昭 和 十 八 年 西 元 一 九 四 三 年 ), 日 本 政 府 全 面 嚴 格 廢 除 福 德 正 神 座 位 後, 日 本 警 察 新 開 大 人 惡 病 注 射, 針 斷 節 致 死 民 國 三 十 三 年 移 置 福 德 街 八 號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十 月 廿 五 日 ( 西 元 一 九 四 五 年 ), 台 灣 光 復 歸 祖 國, 本 部 落 均 為 廣 東 人 福 建 人 聚 落, 為 促 進 能 團 結 一 致, 共 同 建 設 桑 梓 計, 命 名 為 廣 福 里, 實 恰 當 之 里 名 矣 民 國 三 十 七 年 ( 西 元 一 九 四 八 年 ) 福 德 正 神 再 遷 移 現 址 ( 廣 和 路 一 號 )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農 曆 十 月 一 日 卯 時 落 成 午 時 謝 土 祈 望 各 位 善 男 信 女, 祈 求 風 調 雨 順 國 泰 民 安 信 徒 鄭 成 金 編 輯 廣 福 里 福 德 祠 管 理 委 員 會 製 中 華 民 國 丙 寅 年 戊 戌 月 庚 戌 日 附 錄 5-4 聖 君 宮 建 宮 前 後 誌 錄 本 宮 二 百 年 前 即 乾 隆 初 年, 本 庄 中 李 姓 人 士 自 廣 東 梅 縣 渡 台 攜 回 神 像, 當 時 地 方 人 士 捐 資 僅 造 三 間 平 房 暫 時 奉 祀, 然 而 時 遷 日 久, 損 破 不 堪, 民 國 初 年 前, 地 方 人 士 鍾 慶 五 先 生 發 起 再 重 修, 廟 名 公 壇, 以 鍾 慶 五 為 首 任 管 理 人, 以 去 世 後 義 明 先 生 接 任 管 理 及 至 民 國 廿 五 六 年 間 世 界 第 二 次 大 戰 勃 發, 日 人 對 台 島 人 民 以 皇 民 化 為 由, 消 滅 廟 宇 土 地 公 等, 本 廟 不 得 已 將 神 像 遷 奉 廣 善 堂 奉 祀, 迨 至 台 灣 光 復 後 廟 宇 復 興, 再 將 神 像 請 回 本 廟, 當 時 鍾 兆 獅 邱 順 慶 曾 阿 三 等 三 位 先 生 協 助 管 理, 曾 有 改 建 計 畫 但 是 經 濟 短 絀, 僅 為 香 火 之 費, 該 等 三 位 先 生 相 繼 去 世, 極 有 基 礎 才 幹 之 士 跼 踧 不 前, 據 悉 聖 君 爺 三 次 起 乩, 要 徐 阿 鼎 先 生 主 持 本 廟, 但 徐 阿 鼎 先 生 為 感 聖 恩 眷 顧, 放 棄 商 賈 工 作, 一 心 一 力 為 本 廟 設 法 改 建 美 輪 美 奐 廟 堂, 籌 措 基 金 奔 走 募 化 無 幾, 再 為 設 席 邀 請 地 方 士 紳 參 加, 均 無 應 到 席, 徐 老 先 生 鑑 及 事 既 如 此, 力 邀 王 玉 昌 為 會 計, 曾 聯 生 為 協 助, 同 時 聖 君 爺 顯 靈 威 佈 施 青 方, 醫 好 患 者 甚 眾, 從 此 日 以 繼 夜 採 取 青 方, 上 山 僻 谷 找 尋 採 方, 158
168 不 久 廟 宇 改 建 籌 劃, 但 廟 宇 地 方 狹 側, 不 夠 使 用, 如 若 鄰 地 出 讓 可 能 正 殿 及 講 堂 夠 用, 託 請 前 鎮 長 陳 榮 昌, 前 上 安 里 長 鑑 昌 等 二 位 先 生 協 助, 與 地 主 雙 方 議 價 構 成, 予 以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眾 冬 開 工 拆 廟 擴 建 二 樓 基 礎, 下 殿 及 講 堂 部 份 分 期 擴 建, 開 工 時 女 信 徐 新 元 妹, 曾 貴 妹 率 女 眾 幫 助 運 磚 瓦 擔 沙 石 等 工 作, 不 受 任 何 報 酬 實 為 功 德 無 量, 五 十 七 年 間 下 樓 正 殿 將 告 完 成, 不 幸 天 不 假 好 人 徐 阿 鼎 先 生 去 世, 半 生 心 血 用 在 廟 宇 留 下 像 影 使 眾 信 懷 念 不 忘, 其 後 徐 新 元 妹 功 在 廟 宇, 眾 信 推 為 管 理 人, 王 玉 昌 主 持 廟 宇 事 務, 其 後 甚 得 香 火 鼎 盛 終 於 五 十 八 年 孟 夏 吉 旦 聖 君 爺 暨 列 位 仙 神 陞 座, 廟 名 變 更 為 聖 君 宮, 上 殿 下 殿 打 燭 輝 煌 電 光 閃 耀 廟 貌 富 麗 朝 晚 香 火 鼎 盛, 而 且 聖 君 威 靈 普 及 赤 子 康 安 拜 認 契 兒 契 女 四 時 平 安 成 人 長 大, 每 逢 四 月 初 八 日 聖 誕 佳 期, 到 最 受 香 火 之 聖 地 也, 不 久 王 玉 昌 先 生, 徐 新 元 妹 女 士 兩 位 管 理 人 相 繼 去 世 亦 是 功 在 廟 宇, 遺 任 由 徐 阿 鼎 先 生 之 令 公 子 徐 椅 停 先 生 首 任 本 宮 堂 主, 對 本 宮 先 賢 尊 重, 遺 影 懸 掛 壁 上, 俾 予 承 先 人 之 遺 業 克 紹 箕 裘 以 自 勵, 對 本 宮 更 加 擴 大 之 意 義 本 宮 信 士 溫 廷 輝 敬 題 丙 寅 年 桐 月 附 錄 5-5 永 安 庄 伯 公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序 緬 維 上 古 郊 社 之 禮, 所 以 事 上 帝, 官 命 祭 酒, 用 以 統 司 神, 上 凜 天 神, 下 尊 地 祇, 自 古 及 今 我 中 華 之 文 化, 尤 以 神 道 為 尊 崇, 今 日 者 台 灣 光 復, 想 前 年 被 日 本 酷 政 迫 令, 台 灣 所 有 神 衹 廢 除 燒 毀, 例 如 每 年 春 秋 二 祭, 集 福 求 安, 鑰 祠 烝 嘗 之 禮, 久 廢 不 舉, 茲 乃 光 復 伊 始, 我 等 父 老 耆 紳, 復 舉 祀 神 之 道, 鳩 集 眾 士 議 定, 春 秋 二 季 恭 結 壇 場, 迎 請 庄 中 福 德 正 神 及 德 勝 公 爺 土 穀 正 神 里 社 真 官 一 同 享 祀, 以 格 神 庥, 每 年 議 舉 福 首, 從 事 備 具 祭 儀, 以 便 眾 士 有 參 詣 之 所, 又 可 警 惕 戒 心, 維 持 人 道 欽 神 致 敬, 消 災 錫 福, 是 為 之 敘 中 子 富 期 撰 楊 冉 郎 書 159
169 160 附 錄 5-6 二 月 戲 福 首 名 單 年 度 \ 里 東 門 里 鍾 兆 新 陳 先 傳 溫 騰 云 徐 双 富 曾 和 昌 黃 錦 春 徐 水 生 泉 春 美 堂 鄭 鵬 祿 張 添 生 徐 錦 昌 陳 德 昌 黃 華 生 鄭 祥 祿 鍾 流 榮 張 錦 興 享 榮 張 秀 清 張 德 雙 上 安 里 國 勇 王 玉 喜 黃 德 貴 李 細 昌 王 玉 來 淡 生 曾 庚 興 溫 廷 輝 王 兆 全 新 福 陳 添 華 曾 冉 春 鍾 新 郡 勤 發 鍾 辛 喜 勤 添 春 福 曾 廷 喜 富 生 鍾 德 辛 泰 安 里 金 玉 福 和 徐 阿 鼎 邱 輝 昌 麒 麟 邱 欽 盛 邱 辛 雲 李 通 寶 邱 添 麟 陳 金 德 炳 盛 仁 昌 溫 新 玉 邱 秀 友 陳 能 勇 邱 欽 盛 運 庚 蕭 煥 雲 古 信 來 乞 食 年 度 \ 里 東 門 里 張 寶 昌 鍾 德 福 徐 增 昌 飛 增 張 添 丁 黃 能 厚 邱 盛 慶 順 天 羅 德 仁 邱 講 貴 鍾 安 春 黃 王 水 曾 聯 生 禮 昌 鍾 福 昌 張 秀 清 徐 秀 發 張 汝 昌 上 安 里 富 生 曾 清 仁 壽 生 李 慶 天 張 紹 財 鑑 昌 曾 德 春 王 玉 昌 曾 玉 英 鍾 德 裕 春 福 捷 昌 宋 連 海 敏 昌 鍾 煥 喜 鑑 昌 曾 義 春 邱 全 興 泰 安 里 邱 欽 盛 邱 德 順 火 傳 邱 永 由 邱 秀 典 昌 盛 吳 恭 興 蕭 煥 雲 邱 永 昌 陳 福 昌 吳 壽 榮 曾 玉 清 徐 阿 鼎 新 喜 乞 食 陳 順 昌 吳 肇 基 邱 添 鄰 郭 福 全 合 和 里 張 堃 元 享 鑫 邱 進 盛 張 定 貴 張 金 榮 張 添 運 羅 阿 順 何 福 順 邱 創 榮 張 德 昌 登 貴 何 榮 發 祥 貴 吳 德 福 添 貴 邱 鳳 清 振 貴 張 堃 元 永 平 里 黃 有 水 宋 喜 祥 曾 清 陸 永 富 亦 喜 潤 發 宋 永 存 李 坤 輝 玉 寶 貴 善 李 朱 高 宋 永 新 李 彩 輝 華 盛 宋 錦 棠 曾 尚 德 雲 經 曾 清 陸 瀰 濃 里 彩 錦 宜 欽 阿 添 宋 金 祥 宋 富 清 亦 憑 李 接 郎 鍾 阿 三 宋 永 昌 古 福 丁 李 連 秀 興 盛 陳 玉 昌 郭 秀 雲 冉 德 李 來 春 宜 壽 古 阿 冉 中 圳 里
170 161 合 和 里 張 義 和 邱 永 廷 何 漢 傳 張 舉 松 曾 喜 乾 享 忠 何 辛 順 羅 冉 春 羅 德 來 冉 生 和 貴 何 桂 傳 陳 玉 新 張 紹 炳 邱 鳳 清 鍾 德 義 李 和 春 李 添 傳 羅 德 來 曾 慶 金 永 平 里 貴 經 庚 丁 和 興 宋 永 豐 吳 其 福 楊 添 修 蕭 彩 松 溫 阿 珠 華 盛 曾 昌 顯 阿 鳳 楊 清 華 陳 發 喜 曾 清 捌 李 順 和 宋 虎 祥 李 彩 輝 鍾 炳 寅 貴 經 李 滿 和 瀰 濃 里 信 賢 炳 崑 曾 長 生 李 新 春 宋 永 書 阿 添 陳 平 昌 曾 驚 妹 李 連 秀 李 進 耀 亦 禎 貴 善 鍾 桂 連 冉 福 富 琳 曾 新 財 李 進 治 永 琳 貴 善 宜 相 中 圳 里 年 度 \ 里 東 門 里 鍾 美 盛 溫 華 玉 曾 聯 生 陳 祈 元 徐 兆 榮 宋 奇 文 宋 芳 明 張 秀 德 徐 富 榮 鍾 添 榮 發 生 張 接 傳 壽 生 鄭 鵬 祿 桂 賢 順 天 黃 漢 郎 鄭 祥 祿 鄭 鵬 祿 陳 德 貴 上 安 里 曾 清 仁 曾 子 民 慶 生 曾 來 春 鍾 煥 喜 李 生 榮 作 容 勤 發 王 玉 昌 李 德 昌 捷 昌 王 兆 金 徐 錦 盛 展 生 溫 廷 輝 鍾 運 生 李 運 祥 展 龍 溫 廷 輝 張 乾 英 泰 安 里 賢 上 金 城 徐 椅 停 清 波 吳 彩 堂 冉 德 邱 文 輝 溫 新 玉 吳 懷 義 陳 能 勇 徐 椅 停 銘 輝 李 信 榮 古 信 來 享 治 滿 上 邱 欽 盛 邱 智 輝 吳 懷 義 滿 榮 合 和 里 溫 添 有 陳 玉 英 石 麟 李 和 春 羅 冉 春 張 德 昌 何 辛 順 張 德 英 王 玉 來 黃 崑 海 王 金 春 溫 添 有 李 進 貴 曾 常 旺 李 忠 連 曾 光 雄 曾 光 雄 曾 常 旺 李 進 貴 曾 光 雄 永 平 里 煥 琳 陳 秀 男 李 昌 和 陳 智 俊 黃 明 榮 宋 文 祥 曾 玉 府 建 康 妹 余 運 財 榮 錦 和 麟 蕭 新 松 楊 正 興 炳 寅 曾 貴 春 李 滿 和 辛 戊 陳 明 雄 溫 連 金 李 貴 和 瀰 濃 里 黃 芳 未 楊 乾 春 宜 訪 宋 亦 祥 宋 亦 祥 添 麟 陳 燈 昌 楊 乾 春 曾 長 生 吉 上 古 炳 金 宜 勇 富 景 亦 禎 楊 興 發 貴 善 朱 云 龍 曾 和 權 宋 雲 龍 貴 深 中 圳 里 初 次 加 入 慶 樑 李 春 來 昌 上 鍾 新 生 秋 金 昌 上 黃 錫 春 陳 日 台 李 春 喜 德 財 曾 運 清 慶 樑 永 茂 曾 炳 清 瑞 廷 李 春 來 溫 瑞 麟 明 和
171 162 年 度 \ 里 東 門 里 張 接 傳 鍾 新 貴 鄭 鵬 祿 鍾 玉 廷 張 永 泉 鍾 玉 廷 溫 和 興 溫 和 豐 溫 和 盛 張 永 泉 陳 彩 麟 鄭 鵬 祿 森 春 陳 休 鄭 鵬 祿 陳 彩 麟 李 豐 振 美 堂 漏 記 上 安 里 曾 坤 英 李 運 權 竹 雄 鍾 德 馨 溫 廷 輝 鍾 德 馨 芹 桂 黃 仲 雄 敏 昌 芹 光 陳 福 昌 勤 發 鍾 德 雨 富 雄 曾 義 春 徐 錦 盛 泰 安 里 吳 澄 恭 邱 吉 輝 邱 毓 能 發 松 錫 和 益 全 曾 兆 祥 吳 肇 滿 陳 松 郎 曾 木 德 華 邱 勤 昌 曾 寅 雄 陳 文 亮 邱 育 能 古 恭 信 郭 富 信 合 和 里 李 進 貴 曾 光 雄 曾 雨 勤 曾 成 旺 曾 松 輝 黃 崑 海 曾 松 村 李 龍 喜 鍾 松 村 李 龍 喜 李 進 貴 鍾 松 村 李 國 達 羅 阿 雲 張 曾 銀 李 進 貴 邱 喜 春 永 平 里 欽 華 蕭 新 玉 鍾 炳 寅 楊 正 興 黃 明 榮 紹 明 鍾 炳 寅 楊 正 興 李 進 寬 宋 雲 明 曾 玉 成 楊 正 興 欽 華 鍾 振 廷 蕭 新 松 欽 華 欽 華 楊 正 興 瀰 濃 里 智 興 貴 善 興 財 富 景 貴 文 宋 雲 龍 貴 善 貴 文 貴 善 辛 戍 楊 乾 春 古 榮 三 貴 潘 古 榮 三 平 興 辛 戍 宋 廣 吉 貴 添 中 圳 里 煊 文 華 發 李 春 喜 曾 松 英 貴 明 曾 蓮 清 黃 錫 春 明 維 溫 瑞 麟 振 全 古 錦 亮 陳 南 海 明 恭 溫 卓 異 溫 卓 異 年 度 \ 里 東 門 里 陳 喜 祥 新 麟 宋 方 明 黃 煥 銀 平 和 張 增 福 黃 煥 銀 鍾 德 馨 鍾 新 貴 鍾 德 馨 陳 喜 祥 鍾 德 馨 鍾 新 貴 陳 喜 祥 鍾 新 貴 陳 喜 祥 鍾 新 貴 陳 喜 祥 上 安 里 芹 桂 竹 雄 敏 昌 楊 炳 芳 鍾 德 馨 芹 桂 竹 雄 芹 桂 竹 雄 芹 桂 竹 雄 芹 桂 竹 雄 芹 桂 竹 雄 芹 桂 竹 雄 芹 桂 泰 安 里 邱 國 源 國 松 張 文 禮 國 松 張 文 禮 國 松 國 松 張 文 禮 國 松 張 文 禮 國 松 張 文 禮 江 民 張 文 禮 江 民 張 文 禮 邱 信 雄 張 文 禮
172 163 合 和 里 李 進 貴 楊 正 雄 李 進 貴 羅 開 雄 李 進 貴 張 炳 桂 作 松 李 進 貴 作 松 張 富 春 作 松 邱 秋 明 作 松 張 富 錦 作 松 張 富 錦 作 松 李 進 貴 永 平 里 李 進 寬 欽 華 鍾 振 廷 欽 華 鍾 振 廷 欽 華 宋 雲 政 楊 正 興 鍾 振 廷 楊 正 興 鍾 振 廷 楊 正 興 鍾 振 廷 楊 正 興 鍾 文 元 楊 正 興 鍾 文 元 李 勝 英 瀰 濃 里 辛 戍 張 紹 和 辛 戍 張 紹 和 吳 金 源 鍾 振 豐 古 炳 金 鍾 振 豐 鍾 振 豐 吳 美 珍 鍾 振 豐 吳 美 珍 鍾 振 豐 鍾 振 豐 鍾 振 豐 黃 克 彥 中 圳 里 溫 卓 異 榮 接 黃 其 添 榮 接 黃 其 添 榮 接 榮 接 葉 順 興 黃 其 添 榮 接 黃 其 添 榮 接 榮 接 葉 順 興 榮 接 黃 其 添 榮 接 溫 卓 異 附 錄 5-7 永 安 庄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福 首 名 單 ( 部 分 節 錄 ) 年 度 \ 名 稱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新 年 福 滿 年 福 1 楊 阿 双 建 趙 邱 乾 仁 古 細 番 古 盛 榮 陳 順 昌 吳 南 興 古 阿 珍 邱 義 生 邱 辛 銀 邱 辛 和 古 盛 榮 辛 喜 邱 阿 金 邱 天 寶 邱 辛 銀 鄭 玉 廷 宋 阿 丙 黃 添 元 吳 南 興 2 溫 阿 珠 邱 辛 雲 鍾 晉 喜 曾 缉 英 東 郎 彩 乾 李 錦 春 華 盛 張 湯 發 建 趙 邱 丁 貴 宋 永 康 吳 其 貴 邱 德 友 亦 祿 張 雲 添 滿 興 辛 喜 新 松 宋 錦 棠 3 鍾 阿 三 雲 喜 吳 煥 興 楊 阿 妹 亦 琦 進 德 吳 建 興 進 德 宋 華 清 黃 翔 二 楊 阿 雙 曾 光 治 淑 瓊 翁 標 海 垂 昌 李 阿 妹 黃 達 榮 邱 乾 仁 邱 仁 友 楊 興 發 4 富 昌 大 妹 亦 祿 邱 德 友 丁 洪 古 阿 珍 李 旺 二 陳 順 昌 鍾 漢 喜 黃 阿 番 新 乾 炳 郎 曾 尚 德 溫 阿 珠 享 金 東 郎 華 盛 吳 彩 敏 古 彩 華 亦 鎮 5 宋 來 德 亦 珍 李 阿 富 曾 光 治 宋 阿 丙 華 盛 楊 阿 雙 新 乾 彩 錦 亦 珍 宋 富 清 宋 阿 清 新 壽 李 阿 番 陳 玉 昌 陳 祿 昌 新 富 亦 喜 李 捷 和 曾 阿 五
173 164 6 亦 旺 陳 阿 其 曾 阿 丙 楊 乾 勉 宋 阿 華 郭 福 龍 宋 其 清 郭 福 龍 新 松 李 假 黎 進 德 陳 阿 龍 宋 喜 祥 宋 永 明 宋 乾 清 郭 福 龍 添 麟 富 松 亦 財 宋 富 清 7 古 乾 金 亦 統 陳 阿 番 楊 增 榮 阿 慶 蘭 德 宋 阿 長 古 阿 珍 順 雲 附 錄 5-8 邱 錦 輝 手 稿 照 片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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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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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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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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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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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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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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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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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333 宜 蘭 縣 蘇 澳 針 具 回 收 桶 衛 生 局 / 所 蘇 澳 衛 生 所 薛 佳 鳳 03-9962486 宜 蘭 縣 蘇 澳 志 成 路 六 十 號 334 宜 蘭 縣 蘇 澳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宏 一 藥 局 賴 美 雲 03-9962125 宜 蘭 縣 蘇 澳 中 山
314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衛 生 局 / 所 宜 蘭 市 衛 生 所 游 瑜 菁 03-9322362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健 康 路 二 段 2-2 號 315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永 德 藥 局 郭 永 德 03-9368218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聖 後 街 77 號 316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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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6 月 12 日 於 市 政 會 議 上 頒 發 感 謝 狀 給 海 洋 團 隊 成 員, 本 公
企 業 動 態 台 塑 園 地 得 獎 與 榮 耀 台 塑 林 園 廠 榮 獲 100 年 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五 星 獎 (98 99 100 ) 100 101 7 3 54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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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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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 中 市 29 個 行 政 區 至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文 心 院 區 之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文 心 院 區 院 址 :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 註 一 : 汽 以 95 無 鉛 汽 油 一 公 升 25 元 計 價 * 註 二 : 汽 油 耗 以 一 公 升 汽 油 可 跑 10 公 里 計 算 * 註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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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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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帝 信 仰 與 古 代 中 國 13 基 督 教 之 景 教 在 唐 朝 傳 入 中 國 人 類 最 早 期 活 動 都 在 兩 河 流 域 一 帶 人 類 文 化 始 於 巴 比 倫 兩 河 流 域 14 圖 片 中 國 基 督 教 簡 史 挪 亞 三 子 後 裔 分 散 全 地, 中 國 人 是 閃 族 的 後 人 四 大 文 明 古 國 都 離 不 開 大 河 滋 潤 一 般 書 籍 所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四 增 進 認 知 體 驗 五 提 升 語 言 層 次 六 激 發 創 造 力 發 展 88 肆 幼 兒 在 積 木 遊 戲 上 的 發 展 過 程 86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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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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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380055400X 桃 園 市 立 建 國 國 民 中 學 0 380055500X 桃 園 市 立 中 興 國 民 中 學 0 380055600X 桃 園 市 立 慈 文 國 民 中 學 0 380055700X 桃 園 市 立 福 豐 國 民 中 學 0 380055800X 桃 園 市 立
380074800Y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忠 貞 國 民 小 學 2 380150100I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2 380022400A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1 380022900A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1 380070100Y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桃 園 國 民 小 學 1 380084500Y 桃 園 市 龍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宣 道 會 鄭 榮 之 中 學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學 進 度 表 2015-16 級 別 : 中 ( 六 ) 級 編 寫 人 姓 名 : 黃 志 偉 老 師 其 他 任 教 老 師 : 黃 愛 敏 老 師 譚 活 幹 老 師 顏 燕 玲 老 師 教 科 書 : 1. 雅 集 新 高 中 通 識 教 育 現 代 中 國 (2012 年 更 新 版 ) 2. 採 用 校 本 教 材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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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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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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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度 醫 師 職 業 醫 學 研 習 會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醫 事 人 員 之 訓 練 一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1 月 10 日 早 上 10 時 起 至 該 期 額 滿 為 止, 惟 最 遲 須 於 該 期 開 課 前 3 星 期 前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手 續 二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 網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案 合 併 審 查 及 合 併 審 定, 專 利 權 人 或 舉 發 人 如 就 其 合 併 審 定 結 果 不 服, 自 得 對 之 一 併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亦 符 合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四 如 果 決 定 無 論 何 種 情 形 均 採 甲 說 ( 第 1 類 判 決 ), 除 應 經 過 適 當 完 全 之 辯 論 外, 對 於 僅 有 部 分 請 求 項 不 具 可 專 利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 / 105 / / 7 0 2 4 8 76 / / 7 0 2 5 2 8-1 / / 06 2619621 #311 / E-mail / periodical @ hanlin.com.tw / http://www.worldone.com.tw http://www.worldone.com.tw NO.00847 ZXCV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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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103學年度宜蘭縣國民中學學區劃分一覽表
105 學 年 度 宜 蘭 縣 國 民 小 學 學 區 劃 分 一 覽 表 鄉 鎮 宜 蘭 市 中 山 宜 蘭 力 行 光 復 黎 明 凱 旋 新 生 育 才 南 屏 南 門 里 2~3 鄰 神 農 里 13 ~17 鄰 大 新 里 新 民 里 東 門 里 中 山 里 民 權 里 建 業 里 1~2 鄰 擺 厘 里 1~7 及 10 鄰 文 化 里 1 3 5 7 9 鄰 復 興 里 神 農 里 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