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4BDB0C8A448ADFBA6E6AC46A4A4A5DFAA6B5141ABCAADB1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B0C8A448ADFBA6E6AC46A4A4A5DFAA6B5141ABCAADB1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Q&A 專 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銓 敍 部 編 製 Ministry of Civil Service 本 部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2 號 網 址 :

2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Q&A 專 輯 目 錄 Q1 為 什 麼 要 制 定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以 下 簡 稱 中 立 法 )?... 1 Q2 中 立 法 有 無 違 反 憲 法 保 障 言 論 及 講 學 自 由 之 虞?... 1 Q3 中 立 法 有 無 侵 害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2 Q4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中 立 法 未 規 定, 或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嚴 格 規 定 部 分, 應 如 何 遵 循?... 2 Q5 中 立 法 的 適 用 對 象 是 誰?... 2 Q6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何 以 未 涵 括 政 務 人 員 及 民 選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3 Q7 軍 人 是 否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3 Q8 中 立 法 何 以 將 公 立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列 為 準 用 對 象?... 3 Q9 公 立 學 校 未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是 否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或 準 用 對 象?.. 4 Q10 中 立 法 何 以 將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均 納 入 準 用 對 象?... 4 Q11 法 官 是 否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是 否 適 用 相 同 之 規 定?... 4 Q12 中 立 法 的 準 用 對 象 有 誰?... 5 Q13 公 務 人 員 應 遵 循 之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有 哪 些?... 5 Q14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參 加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嗎?... 5 Q15 中 立 法 所 稱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是 否 包 括 宗 教 團 體 活 動?... 6 Q16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要 求 他 人 加 入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參 加 其 有 關 之 選 舉 活 動 嗎?... 6

3 Q17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於 下 班 時 間 或 請 假, 從 事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6 Q18 中 立 法 所 稱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所 指 為 何?... 7 Q19 公 務 人 員 因 執 行 職 務 之 必 要, 可 以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參 加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嗎?... 7 Q20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捐 款 給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擬 參 選 人, 抑 或 替 其 募 款 嗎?... 7 Q21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使 用 辦 公 設 備 如 : 網 路 傳 真 機 及 公 務 電 話 簡 訊 等 各 類 電 子 通 訊 傳 輸 工 具, 散 發 張 貼 文 書 圖 畫 及 其 他 宣 傳 品 嗎?... 7 Q22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在 辦 公 場 所 穿 戴 特 定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服 飾? 或 在 辦 公 桌 上 放 置 特 定 政 黨 之 旗 幟 嗎?... 8 Q23 公 務 人 員 得 否 為 慈 善 公 益 活 動 主 持 集 會 發 起 遊 行 或 領 導 連 署 活 動?... 8 Q24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參 加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發 起 之 遊 行 召 集 之 集 會 或 連 署 等 活 動?... 8 Q25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具 銜 或 具 名 廣 告?... 9 Q26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對 職 務 相 關 人 員 或 其 職 務 對 象 表 達 指 示?... 9

4 Q27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公 開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站 台 遊 行 或 拜 票?... 9 Q28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從 事 之 政 治 行 為, 何 以 訂 定 第 7 款 其 他 經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禁 止 之 行 為? Q29 公 務 人 員 無 論 是 否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抑 或 有 無 請 假, 均 不 得 從 事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有 哪 些? Q30 公 務 人 員 於 下 班 回 家 後, 能 否 於 網 路 上 發 表 不 同 的 言 論, 倘 若 私 底 下 匿 名 所 發 表 之 言 論 與 公 事 無 涉, 但 涉 及 其 他 爭 議 性 問 題, 該 行 為 是 否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之 分 際? 其 認 定 違 反 之 標 準 為 何? Q31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應 辭 職 或 請 假 參 選? Q32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其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之 參 選 期 間,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所 定 其 他 假 別 之 事 由, 應 如 何 處 理? Q33 中 立 法 所 稱 行 政 資 源 之 範 圍 為 何? Q34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利 用 職 權 影 響 他 人 的 投 票 意 向 嗎? Q35 公 務 人 員 就 其 所 掌 管 之 行 政 資 源, 受 理 或 不 受 理 依 法 申 請 事 項 時, 可 否 圖 利 特 定 人 士 或 政 黨? Q36 各 機 關 首 長 或 主 管 人 員 於 選 舉 期 間 應 禁 止 及 告 示 事 項 為 何? Q37 長 官 如 有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13

5 Q38 公 務 人 員 因 拒 絕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而 遭 受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時, 有 何 救 濟 管 道? Q39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中 立 法 規 定 時, 應 如 何 處 罰? Q40 對 於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他 人 員 不 當 的 政 治 干 擾 之 處 罰 規 範 為 何? Q41 違 反 中 立 法 之 處 罰 何 以 採 懲 戒 罰, 而 不 採 刑 事 罰? Q42 公 務 人 員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可 否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Q43 適 ( 準 ) 用 中 立 法 之 公 務 人 員, 其 配 偶 ( 或 家 屬 ) 如 非 中 立 法 適 ( 準 ) 用 對 象, 該 配 偶 ( 或 家 屬 ) 可 否 從 事 政 治 性 活 動?... 15

6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Q&A 專 輯 Q1 為 什 麼 要 制 定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以 下 簡 稱 中 立 法 )? 答 : 中 立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是 為 使 公 務 人 員 有 關 行 政 中 立 之 行 為 分 際 權 利 義 務 等 事 項 有 明 確 之 法 律 依 據 可 資 遵 循, 俾 使 其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能 做 到 依 法 行 政 公 正 執 法, 政 治 中 立, 不 偏 袒 任 何 黨 派, 不 介 入 政 治 紛 爭, 以 為 全 國 人 民 服 務, 且 有 助 於 提 昇 政 府 效 率 與 效 能, 進 而 健 全 文 官 體 制 Q2 中 立 法 有 無 違 反 憲 法 保 障 言 論 及 講 學 自 由 之 虞? 答 : 沒 有 中 立 法 自 83 年 草 擬 至 98 年 完 成 立 法 期 間, 除 本 部 曾 召 開 4 次 學 術 座 談 會 及 9 次 研 商 會 議 外, 立 法 院 亦 曾 召 開 1 次 公 聽 會, 與 會 之 學 者 專 家, 均 未 提 出 合 憲 性 之 質 疑 另 依 中 立 法 第 9 條 規 定, 中 立 法 對 於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之 限 制, 僅 係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從 事 下 列 特 定 的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包 括 : 一 動 用 行 政 資 源 編 印 製 散 發 文 書 等 宣 傳 品 二 在 辦 公 場 所 懸 掛 張 貼 穿 戴 或 標 示 特 定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旗 幟 徽 章 或 服 飾 三 主 持 集 會 發 起 遊 行 或 領 導 連 署 活 動 四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具 銜 或 具 名 廣 告 五 對 職 務 相 關 人 員 或 其 職 務 對 象 表 達 指 示 六 公 開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站 台 遊 行 或 拜 票 上 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的 限 制, 主 要 是 考 量 是 類 行 為 已 屬 高 度 政 治 性 活 動, 且 涉 及 行 政 資 源 或 名 器 之 使 用, 為 避 免 不 當 政 治 力 - 1 -

7 介 入, 或 濫 用 行 政 資 源 等 情 事, 爰 予 適 度 限 制, 惟 該 條 文 所 列 舉 之 禁 止 行 為, 並 未 就 基 於 公 民 身 分 評 論 政 策 的 權 利, 以 及 研 究 或 學 術 言 論 自 由 部 分 予 以 限 制, 因 此, 並 無 違 反 憲 法 保 障 言 論 及 講 學 自 由 之 虞 Q3 中 立 法 有 無 侵 害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答 : 沒 有 中 立 法 對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的 規 範, 形 式 上 雖 限 縮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行 為, 惟 實 質 上, 是 在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合 法 權 益, 使 公 務 人 員 免 於 受 到 長 官 要 求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的 行 為, 也 不 致 於 因 拒 絕 從 事 長 官 要 求 禁 止 行 為 而 遭 受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以 及 縱 使 受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中 立 法 亦 明 定 得 向 監 察 院 檢 舉 或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及 其 他 法 令 提 起 救 濟, 目 的 均 在 藉 由 節 制 過 當 的 政 治 活 動 與 行 為, 以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合 法 的 權 益 Q4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中 立 法 未 規 定, 或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嚴 格 規 定 部 分, 應 如 何 遵 循? 答 : 依 中 立 法 第 1 條 規 定, 該 法 未 規 定 或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嚴 格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有 關 之 法 律 規 定 辦 理 Q5 中 立 法 的 適 用 對 象 是 誰? 答 : 法 定 機 關 依 法 任 用 派 用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及 公 立 學 校 依 法 任 用 之 職 員 因 此, 不 包 括 政 務 人 員 民 選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等 - 2 -

8 Q6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何 以 未 涵 括 政 務 人 員 及 民 選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答 : 中 立 法 是 以 常 任 公 務 人 員 為 規 範 對 象, 而 政 務 人 員 係 政 治 性 任 命 人 員, 因 此, 基 於 其 身 分 屬 性 及 法 律 體 系 之 一 貫 性, 政 務 人 員 之 行 政 中 立 則 於 考 試 行 政 兩 院 本 (98) 年 4 月 3 日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的 政 務 人 員 法 草 案 加 以 規 範, 立 法 政 策 上 並 未 疏 漏 至 民 選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以 其 係 民 選 方 式 產 生, 亦 與 常 任 文 官 有 別, 其 應 遵 守 之 行 政 中 立 事 項, 依 政 務 人 員 法 草 案 第 29 條 規 定, 準 用 該 法 第 10 條 至 第 18 條 行 政 中 立 相 關 規 定 另,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之 政 務 人 員, 依 中 立 法 第 18 條 規 定, 則 列 為 中 立 法 準 用 對 象 Q7 軍 人 是 否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答 : 不 是 依 憲 法 第 138 條 規 定 : 全 國 陸 海 空 軍, 須 超 出 個 人 地 域 及 黨 派 關 係 以 外, 效 忠 國 家, 愛 護 人 民 第 139 條 規 定 : 任 何 黨 派 及 個 人 不 得 以 武 裝 力 量 為 政 爭 之 工 具 故 要 求 軍 人 行 政 中 立 之 標 準, 理 應 高 於 公 務 人 員, 且 基 於 文 武 分 治 原 則, 自 應 依 據 憲 法 及 軍 人 職 務 特 性, 於 相 關 軍 事 法 令 中 另 予 規 範 Q8 中 立 法 何 以 將 公 立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列 為 準 用 對 象? 答 :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08 號 解 釋, 公 立 學 校 兼 任 學 校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就 其 兼 任 之 行 政 職 務, 則 有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因 此, 公 立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其 行 為 義 務 本 即 受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範, 復 以 其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亦 掌 有 行 政 權 限 或 行 政 資 源, 為 避 免 有 不 當 動 用 之 可 能, 爰 於 中 立 法 第 17 條 第 1 款 明 定 其 為 準 用 對 象 - 3 -

9 Q9 公 立 學 校 未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是 否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或 準 用 對 象? 答 : 不 是 以 教 師 係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並 享 有 憲 法 保 障 之 言 論 講 學 等 自 由, 且 教 師 法 公 布 施 行 後, 教 師 與 公 務 人 員 已 分 途 管 理, 而 教 師 之 權 利 義 務 亦 於 教 師 法 中 加 以 規 範, 故 如 要 求 其 行 政 中 立, 宜 因 其 職 務 特 性, 於 教 師 法 教 育 基 本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教 育 法 令 中 加 以 明 定 Q10 中 立 法 何 以 將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均 納 入 準 用 對 象? 答 : 中 立 法 於 考 試 院 及 本 部 研 議 過 程 中, 歷 來 均 參 酌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所 提 學 術 研 究 人 員 實 際 上 並 不 負 行 政 事 務 工 作 等 意 見, 而 僅 將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研 究 人 員 列 為 準 用 對 象, 嗣 本 年 3 月 18 日 中 立 法 在 立 法 院 審 查 時, 部 分 立 法 委 員 提 議 將 第 17 條 第 3 款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研 究 人 員 中 之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等 文 字 刪 除, 使 所 有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均 納 入 規 範 因 屬 立 法 委 員 審 議 法 案 職 權, 本 部 爰 予 尊 重 Q11 法 官 是 否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是 否 適 用 相 同 之 規 定? 答 : 法 官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惟 其 他 法 律 對 法 官 之 行 政 中 立 有 更 嚴 格 之 規 範 時, 適 用 其 他 有 關 之 法 律 - 4 -

10 Q12 中 立 法 的 準 用 對 象 有 誰? 答 : 一 公 立 學 校 校 長 及 公 立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進 用 未 納 入 銓 敍 之 公 立 學 校 職 員 及 私 立 學 校 改 制 為 公 立 學 校 未 具 任 用 資 格 之 留 用 職 員 三 公 立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及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四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具 軍 職 身 分 之 人 員 及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軍 訓 單 位 或 各 級 學 校 之 軍 訓 教 官 五 各 機 關 及 公 立 學 校 依 法 聘 用 僱 用 人 員 六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七 經 正 式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前, 實 施 學 習 或 訓 練 人 員 八 行 政 法 人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九 代 表 政 府 或 公 股 出 任 私 法 人 之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十 憲 法 或 法 律 規 定 須 超 出 黨 派 以 外,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之 政 務 人 員 Q13 公 務 人 員 應 遵 循 之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有 哪 些? 答 :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之 原 則 包 括 : 應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依 據 法 令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忠 實 推 行 政 府 政 策, 服 務 人 民, 不 得 對 任 何 團 體 或 個 人 予 以 差 別 待 遇 Q14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參 加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嗎? 答 : 可 以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加 入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但 是, 無 論 請 假 與 否, 均 不 可 以 兼 任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職 務 及 介 入 黨 政 派 系 紛 爭 也 不 可 以 兼 任 公 職 候 選 人 競 選 辦 事 處 之 職 務 - 5 -

11 Q15 中 立 法 所 稱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是 否 包 括 宗 教 團 體 活 動? 答 : 不 包 括 中 立 法 所 稱 政 黨 係 指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45 條 規 定 備 案 成 立 之 團 體 ; 至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指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規 定 經 許 可 設 立 之 政 治 團 體 茲 以 宗 教 團 體 係 屬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39 條 規 定 所 稱 之 社 會 團 體, 與 中 立 法 及 人 民 團 體 法 所 稱 之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尚 屬 有 別 Q16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要 求 他 人 加 入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參 加 其 有 關 之 選 舉 活 動 嗎? 答 : 不 可 以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使 他 人 加 入 或 不 加 入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 亦 不 得 要 求 他 人 參 加 或 不 參 加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有 關 之 選 舉 活 動 Q17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於 下 班 時 間 或 請 假, 從 事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答 : 可 以 鑑 於 公 務 人 員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本 應 盡 忠 職 守, 為 全 體 國 民 服 務, 因 此, 中 立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從 事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至 於 下 班 時 間 或 請 假, 除 非 有 違 反 中 立 法 第 9 條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均 不 得 從 事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等 情 形 外, 可 自 由 參 與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 6 -

12 Q18 中 立 法 所 稱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所 指 為 何? 答 : 所 謂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包 括 :1 法 定 上 班 時 間 2 因 業 務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上 班 時 間 3 值 班 或 加 班 時 間 4 因 公 奉 派 訓 練 出 差 或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活 動 之 時 間 Q19 公 務 人 員 因 執 行 職 務 之 必 要, 可 以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參 加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嗎? 答 : 可 以 公 務 人 員 依 其 業 務 性 質, 執 行 職 務 之 必 要 行 為, 如 執 行 蒐 證 任 務 環 保 稽 查, 以 及 警 察 人 員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負 責 安 全 及 秩 序 維 護 之 行 為 等, 均 不 予 禁 止 Q20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捐 款 給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擬 參 選 人, 抑 或 替 其 募 款 嗎? 答 : 可 以 但 公 務 人 員 不 可 以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為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擬 參 選 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金 錢 物 品 或 其 他 利 益 之 捐 助 ; 亦 不 得 阻 止 或 妨 礙 他 人 為 特 定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擬 參 選 人 依 法 募 款 之 活 動 Q21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使 用 辦 公 設 備 如 : 網 路 傳 真 機 及 公 務 電 話 簡 訊 等 各 類 電 子 通 訊 傳 輸 工 具, 散 發 張 貼 文 書 圖 畫 及 其 他 宣 傳 品 嗎? 答 : 不 可 以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 7 -

13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動 用 行 政 資 源, 編 印 製 散 發 張 貼 文 書 圖 畫 其 他 宣 傳 品 或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Q22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在 辦 公 場 所 穿 戴 特 定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服 飾? 或 在 辦 公 桌 上 放 置 特 定 政 黨 之 旗 幟 嗎? 答 : 不 可 以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在 辦 公 場 所 懸 掛 張 貼 穿 戴 或 標 示 特 定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旗 幟 徽 章 或 服 飾 Q23 公 務 人 員 得 否 為 慈 善 公 益 活 動 主 持 集 會 發 起 遊 行 或 領 導 連 署 活 動? 答 : 可 以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不 得 主 持 集 會 發 起 遊 行 或 領 導 連 署 活 動 之 規 定, 其 前 提 在 於 上 開 行 為 是 否 係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為, 因 此, 公 務 人 員 為 慈 善 公 益 活 動 主 持 集 會 發 起 遊 行 或 領 導 連 署 等 均 不 在 禁 止 之 列 Q24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參 加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發 起 之 遊 行 召 集 之 集 會 或 連 署 等 活 動? 答 : 可 以 ; 但 應 請 假 或 於 下 班 時 間 為 之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並 未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發 起 之 遊 行 召 集 之 集 會 或 連 署 等 活 動 惟 該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從 事 上 開 活 動 - 8 -

14 Q25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具 銜 或 具 名 廣 告? 答 : 不 可 以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具 銜 或 具 名 廣 告 Q26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對 職 務 相 關 人 員 或 其 職 務 對 象 表 達 指 示? 答 : 不 可 以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對 職 務 相 關 人 員 或 其 職 務 對 象 表 達 指 示 Q27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公 開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站 台 遊 行 或 拜 票? 答 : 不 可 以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站 台 遊 行 或 拜 票 - 9 -

15 Q28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從 事 之 政 治 行 為, 何 以 訂 定 第 7 款 其 他 經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禁 止 之 行 為? 答 : 鑒 於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態 樣 至 為 廣 泛 且 日 新 月 異, 以 及 我 國 各 項 行 政 中 立 活 動 的 行 為 分 際 或 行 為 規 範 等 相 關 法 制 尚 在 逐 步 建 立 之 中, 為 期 彈 性, 於 日 後 發 生 新 型 態 之 具 體 個 案 時, 可 及 時 加 以 納 入 規 範, 且 為 避 免 因 逐 一 列 舉 禁 止 行 為, 致 產 生 掛 一 漏 萬 之 情 形, 爰 訂 定 該 款 規 定 Q29 公 務 人 員 無 論 是 否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抑 或 有 無 請 假, 均 不 得 從 事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有 哪 些? 答 : 公 務 人 員 無 論 是 否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均 不 得 從 事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僅 限 於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從 事 之 特 定 高 度 政 治 性 活 動 或 行 為, 其 範 圍 如 下 : 一 動 用 行 政 資 源 編 印 製 散 發 張 貼 文 書 圖 畫 其 他 宣 傳 品 或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二 在 辦 公 場 所 懸 掛 張 貼 穿 戴 或 標 示 特 定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旗 幟 徽 章 或 服 飾 三 主 持 集 會 發 起 遊 行 或 領 導 連 署 活 動 四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具 銜 或 具 名 廣 告 五 對 職 務 相 關 人 員 或 其 職 務 對 象 表 達 指 示 六 公 開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站 台 遊 行 或 拜 票 七 其 他 經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禁 止 之 行 為 - 10-

16 Q30 公 務 人 員 於 下 班 回 家 後, 能 否 於 網 路 上 發 表 不 同 的 言 論, 倘 若 私 底 下 匿 名 所 發 表 之 言 論 與 公 事 無 涉, 但 涉 及 其 他 爭 議 性 問 題, 該 行 為 是 否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之 分 際? 其 認 定 違 反 之 標 準 為 何? 答 : 一 中 立 法 主 要 係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應 依 法 行 政 執 行 公 正 政 治 中 立, 並 適 度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如 : 不 得 介 入 黨 政 派 系 紛 爭 不 得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從 事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以 及 不 論 是 否 為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均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從 事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所 禁 止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等 二 公 務 人 員 如 未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 第 7 條 ) 未 具 銜 或 具 名 (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 未 動 用 行 政 資 源 (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縱 然 於 網 路 上 發 表 不 同 的 言 論 及 觀 點, 或 私 底 下 匿 名 所 發 表 之 言 論 而 與 公 事 無 涉, 但 涉 及 其 他 爭 議 性 問 題, 均 無 違 反 中 立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三 至 於 上 開 行 為 是 否 有 違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4 條 有 關 公 務 員 有 絕 對 保 守 政 府 機 關 機 密 之 義 務, 或 未 得 長 官 許 可, 不 得 以 私 人 或 代 表 機 關 名 義, 任 意 發 表 有 關 職 務 之 談 話 等 規 定, 則 仍 需 依 個 案 事 實 加 以 認 定 Q31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應 辭 職 或 請 假 參 選? 答 : 毋 需 辭 職, 應 依 規 定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為 維 護 公 務 人 員 之 基 本 參 政 權 與 工 作 權 保 障 之 衡 平,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者, 自 候 選 人 名 單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投 票 日 止, 應 依 規 定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此 規 範 - 11-

17 除 可 避 免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參 選 公 告 後, 運 用 職 權 作 為 競 選 資 源, 或 因 其 參 選 行 為 影 響 機 關 整 體 工 作 情 緒 等 情 事 發 生, 且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工 作 權 亦 有 合 理 保 障 Q32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其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之 參 選 期 間,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所 定 其 他 假 別 之 事 由,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依 中 立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之 人 員, 如 於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期 間, 有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所 定 其 他 假 別 之 事 由, 除 公 假 外 仍 得 依 規 定 假 別 請 假 Q33 中 立 法 所 稱 行 政 資 源 之 範 圍 為 何? 答 : 指 行 政 上 可 支 配 運 用 之 公 物 公 款 場 所 房 舍 及 人 力 等 資 源 Q34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利 用 職 權 影 響 他 人 的 投 票 意 向 嗎? 答 : 不 可 以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公 職 人 員 之 選 舉 罷 免 或 公 民 投 票, 不 得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要 求 他 人 不 行 使 投 票 權 或 為 一 定 之 行 使 Q35 公 務 人 員 就 其 所 掌 管 之 行 政 資 源, 受 理 或 不 受 理 依 法 申 請 事 項 時, 可 否 圖 利 特 定 人 士 或 政 黨? 答 : 不 可 以 公 務 人 員 於 職 務 上 掌 管 之 行 政 資 源, 受 理 或 不 受 理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依 法 申 請 之 事 項, 其 裁 量 應 秉 持 公 正 公 平 之 立 場 處 理, 不 得 有 差 別 待 遇 - 12-

18 Q36 各 機 關 首 長 或 主 管 人 員 於 選 舉 期 間 應 禁 止 及 告 示 事 項 為 何? 答 : 各 機 關 首 長 或 主 管 人 員 於 選 舉 委 員 會 發 布 選 舉 公 告 日 起 至 投 票 日 止 之 選 舉 期 間, 應 禁 止 政 黨 公 職 候 選 人 或 其 支 持 者 之 造 訪 活 動 ; 並 應 於 辦 公 活 動 場 所 之 各 出 入 口 明 顯 處 所 張 貼 禁 止 競 選 活 動 之 告 示 Q37 長 官 如 有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依 中 立 法 第 14 條 規 定, 長 官 不 得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如 長 官 違 反 上 開 規 定 者, 公 務 人 員 得 檢 具 相 關 事 證 向 該 長 官 之 上 級 長 官 提 出 報 告, 並 由 上 級 長 官 依 法 處 理 ; 未 依 法 處 理 者, 以 失 職 論, 公 務 人 員 並 得 向 監 察 院 檢 舉 惟 原 則 上, 為 免 監 察 院 是 類 案 件 不 當 激 增, 公 務 人 員 如 遇 長 官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規 定, 仍 應 優 先 向 該 長 官 之 上 級 長 官 報 告, 如 該 長 官 之 上 級 長 官 不 處 理 時, 始 向 監 察 院 提 出 檢 舉 Q38 公 務 人 員 因 拒 絕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而 遭 受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時, 有 何 救 濟 管 道? 答 : 依 中 立 法 第 15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享 有 之 權 益, 不 得 因 拒 絕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而 遭 受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公 務 人 員 如 因 而 遭 受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時,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請 求 救 濟, 以 維 護 權 益 - 13-

19 Q39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中 立 法 規 定 時, 應 如 何 處 罰? 答 : 依 中 立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中 立 法 之 規 定 時,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懲 戒 或 懲 處 ; 其 涉 及 其 他 法 律 責 任 者, 依 有 關 法 律 處 理 之 Q40 對 於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他 人 員 不 當 的 政 治 干 擾 之 處 罰 規 範 為 何? 答 : 中 立 法 第 14 條 至 第 16 條 對 於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他 人 員 不 當 的 政 治 干 擾 之 禁 制 與 救 濟 規 定,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機 關 首 長 或 公 務 人 員 如 有 違 反 中 立 法 之 規 定, 致 對 他 人 產 生 不 當 的 政 治 干 擾, 自 得 循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處 罰 Q41 違 反 中 立 法 之 處 罰 何 以 採 懲 戒 罰, 而 不 採 刑 事 罰? 答 :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中 立 法,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懲 戒 或 懲 處 ; 其 涉 及 其 他 法 律 責 任 者, 依 有 關 法 律 處 理 之, 主 要 係 考 量 公 務 人 員 及 其 長 官 違 反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規 範 時, 雖 有 加 以 處 罰 之 必 要, 惟 以 其 違 反 事 項 並 非 反 社 會 反 國 家 之 行 為, 僅 係 服 務 義 務 之 違 反, 故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課 以 懲 戒 責 任 即 為 已 足 倘 若 其 行 為 另 已 觸 犯 相 關 選 舉 罷 免 法 律 或 刑 事 法 律 時, 本 應 依 各 該 法 律 處 斷 之, 無 需 於 中 立 法 規 定 Q42 公 務 人 員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可 否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答 : 依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於 該 期 間 仍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因 此, 仍 不 得 有 違 反 中 立 法 規 定 禁 止 之 行 為 - 14-

20 Q43 適 ( 準 ) 用 中 立 法 之 公 務 人 員, 其 配 偶 ( 或 家 屬 ) 如 非 中 立 法 適 ( 準 ) 用 對 象, 該 配 偶 ( 或 家 屬 ) 可 否 從 事 政 治 性 活 動? 答 : 可 以 中 立 法 並 未 限 制 適 ( 準 ) 用 對 象 之 配 偶 或 其 他 家 族 成 員 任 何 程 度 之 政 治 活 動 - 1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問 答 集 目 錄 98.6 問 題 1: 爲 什 麼 要 制 定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問 題 2: 什 麼 是 行 政 中 立? 本 法 名 稱 爲 什 麼 採 用 行 政 中 立 而 未 採 用 政 治 中 立 一 詞? 問 題 3: 本 法 所 規 範 之 對 象 為 何? 問 題 4: 政 務 人 員 及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問 答 集 目 錄 98.6 問 題 1: 爲 什 麼 要 制 定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問 題 2: 什 麼 是 行 政 中 立? 本 法 名 稱 爲 什 麼 採 用 行 政 中 立 而 未 採 用 政 治 中 立 一 詞? 問 題 3: 本 法 所 規 範 之 對 象 為 何? 問 題 4: 政 務 人 員 及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一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1. 釋 字 第 14 號 民 意 代 表 非 監 察 權 行 使 之 對 象 查 憲 法 與 本 問 題 有 關 之 第 97 條 第 98 條 第 99 條, 係 由 憲 法 草 案 第 102 條 第 103 條 第 104 條 而 來 第 102 條 原 稱 監 察 院 對 於 行 政 院 或 其 各 部 會 人 員 認 為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草 案 總 說 明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 第 一 項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級 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第 二 項 )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為 核 心 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規 範 評 鑑 雙 月 刊 2011.9 第 33 期 文 / 王 保 進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評 鑑 業 務 處 處 長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教 授 以 確 保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為 核 心 之 第 一 週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從 大 法 官 法 律 保 留 之 解 釋 論 憲 法 考 試 權 董 保 城 壹 前 言 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4 年 度 判 字 第 1541 號 判 決 及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一 所 涉 事 實 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之 見 解 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之 見 解 四 簡 評 參 考 試 權 在 憲 法 上 之 地 位 一 憲 法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2-黃昭元.doc

Microsoft Word - 02-黃昭元.doc 平 等 權 與 自 由 權 競 合 案 件 之 審 查 從 釋 字 第 649 號 解 釋 談 起 黃 昭 元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研 究 議 題 與 架 構 參 案 件 類 型 與 審 查 方 式 分 析 一 一 規 定 同 時 侵 害 數 權 利 的 案 件 類 型 二 審 查 方 式 的 區 別 實 益 : 審 查 順 序 標 準 結 果 三 三 種 可 能 的 審 查 方 式 四 各 種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UI-S-12-2016-VC

Microsoft Word - TUI-S-12-2016-VC 人 身 保 護 令 申 請 人 : 甲 裁 判 日 期 :2016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 宋 敏 莉 ( 裁 判 書 制 作 法 官 ) 岑 浩 輝 和 賴 健 雄 主 題 : 因 違 法 拘 禁 而 提 出 的 人 身 保 護 令 請 求 摘 要 一 人 身 保 護 令 是 保 障 人 身 自 由 的 特 別 措 施, 目 的 是 即 時 解 決 非 法 拘 禁 的 狀 況, 只 有 在

More information

(ADD068\(01\)???~???H?g???u?h\(V2\))

(ADD068\(01\)???~???H?g???u?h\(V2\)) 亞 泰 影 像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管 理 處 規 章 ADD068(01) 第 一 條 為 協 助 本 集 團 企 業 與 組 織 建 立 誠 信 經 營 之 企 業 文 化 及 健 全 發 展, 並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特 訂 定 本 守 則 凡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