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V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辜 美 玲 現 在 我 們 開 會 了 法 務 局 查 核 暨 申 訴 廳 廳 長 林 智 龍 法 務 局 技 術 輔 導 處 處 長 邱 顯 哲 議 程 前 十 七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發 言 的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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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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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V-81 IV 第 四 LEGISLATURA 屆 立 法 會 3.ª SESSÃO 第 三 立 LEGISLATIVA 法 會 期 ( 二 零 一 一 ( ) 二 零 一 二 ) 第 一 組 I Série 第 IV N.º 81 IV-81 期 IV LEGISLATURA 3. a SESSÃO LEGISLATIVA( ) I SÉRIE N. º IV -81 日 期 :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劉 永 誠 林 香 生 麥 瑞 權 陳 偉 智 蕭 志 偉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何 潤 生 陳 美 儀 唐 曉 晴 (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缺 席 議 員 : 賀 一 誠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列 席 者 )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七 時 四 十 六 分 列 席 者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八 月 三 十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偉 幹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局 長 朱 琳 琳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七 時 零 一 分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趙 向 陽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Maria João Ramos 地 點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辜 美 玲 法 務 局 查 核 暨 申 訴 廳 廳 長 林 智 龍 主 席 : 劉 焯 華 法 務 局 技 術 輔 導 處 處 長 邱 顯 哲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張 裕 副 主 席 : 賀 一 誠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代 主 任 梁 慧 明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主 席 葉 炳 權 第 一 秘 書 : 崔 世 昌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何 麗 鑽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吳 志 強 第 二 秘 書 : 高 開 賢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法 律 顧 問 Susana Esmeriz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高 級 技 術 員 ( 法 律 範 疇 ) 龍 慧 君 (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三 十 日 出 席 缺 席 議 員 ) ( 八 月 三 十 日 列 席 者 ) 出 席 議 員 : 劉 焯 華 崔 世 昌 高 開 賢 馮 志 強 關 翠 杏 歐 安 利 吳 國 昌 張 立 群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黃 顯 輝 吳 在 權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何 少 金 列 席 者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Maria João Ramos
2 2 IV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辜 美 玲 現 在 我 們 開 會 了 法 務 局 查 核 暨 申 訴 廳 廳 長 林 智 龍 法 務 局 技 術 輔 導 處 處 長 邱 顯 哲 議 程 前 十 七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發 言 的 請 劉 永 誠 議 員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張 裕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代 主 任 梁 慧 明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主 席 葉 炳 權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何 麗 鑽 各 位 同 事 :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吳 志 強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法 律 顧 問 Susana Esmeriz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高 級 技 術 員 ( 法 律 範 疇 ) 龍 慧 君 隨 著 澳 門 近 年 人 口 不 斷 急 增, 本 澳 的 醫 療 體 系 承 受 著 愈 來 愈 大 的 需 求 壓 力, 據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到 公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求 診 的 人 數 均 持 續 倍 增, 各 主 要 專 科 的 求 診 人 數 亦 按 年 上 升, 雖 然 醫 (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議 程 ) 院 的 床 位 數 目 及 醫 護 人 員 均 不 斷 增 加, 但 似 乎 仍 難 以 應 付 未 來 持 續 增 加 的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議 程 : 一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改 第 3/2001 號 法 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法 案 ; 二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改 第 3/2004 號 法 律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法 案 ; 三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法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 四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法 案 因 應 澳 門 現 時 龐 大 的 醫 療 需 求, 特 區 政 府 過 去 不 斷 推 出 一 系 列 的 醫 療 計 劃 和 措 施, 以 應 付 本 澳 的 醫 療 問 題 例 如 去 年 推 出 的 醫 療 系 統 十 年 規 劃 方 案, 對 澳 門 未 來 的 醫 療 發 展 進 行 了 短 中 長 期 計 劃, 除 了 擴 充 和 增 建 衛 生 中 心 外, 還 擴 建 山 頂 醫 院 的 急 診 大 樓 和 路 環 九 澳 康 復 醫 院, 並 籌 劃 興 建 離 島 醫 院 等 ; 另 外, 政 府 多 年 來 投 放 予 醫 療 的 資 源 亦 不 斷 增 加, 包 括 購 ( 八 月 三 十 日 議 程 ) 置 先 進 醫 療 設 備 及 擴 建 衛 生 設 施, 以 及 聘 請 世 界 級 專 家 認 證 及 評 估 兩 院 的 水 平 ; 另 外, 還 有 加 強 對 重 大 傳 染 病 的 防 控 和 預 報 議 程 : 一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法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 二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法 案 等 : 這 些 措 施 都 有 效 援 解 本 澳 的 醫 療 需 求, 提 升 本 澳 的 醫 療 素 質, 讓 市 民 能 更 及 時 地 得 到 適 切 的 醫 療 服 務 簡 要 : 劉 永 誠 議 員 陳 明 金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林 香 生 議 員 陳 美 儀 議 員 何 潤 生 議 員 馮 志 強 議 員 麥 瑞 權 議 員 崔 世 平 議 員 何 少 金 議 員 李 從 正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陳 偉 智 議 員 蕭 志 偉 議 員 高 天 賜 議 員 梁 安 琪 議 員 作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修 改 第 3/2001 號 法 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法 案 修 改 第 3/2004 號 法 律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法 案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法 案 均 獲 得 細 則 性 通 過 然 而, 澳 門 現 時 的 醫 療 服 務 與 澳 門 市 民 的 需 求 及 期 望 仍 有 落 差, 其 中 最 典 型 的, 莫 過 於 居 民 看 病 的 輪 候 時 間 過 長, 當 中 以 山 頂 醫 院 和 鏡 湖 醫 院 的 輪 候 情 況 最 為 嚴 重, 市 民 普 遍 難 以 得 到 即 時 的 治 療 服 務, 而 導 致 輪 候 時 間 長 的 原 因, 除 了 由 於 本 澳 人 口 不 斷 增 長, 以 致 醫 療 系 統 供 不 應 求 外, 亦 可 能 是 地 區 衛 生 中 心 未 能 起 著 扶 助 分 流 部 分 病 人 的 作 用 當 夜 間 和 週 末 期 間, 地 區 衛 生 中 心 為 非 服 務 時 間, 一 些 非 急 症 及 嚴 重 傷 患 的 病 人 也 只 好 同 樣 到 山 頂 這 個 急 診 求 診, 而 且 加 上 澳 門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有 調 查 發 現, 超 過 六 十 五 歲 的 長 者 會 更 喜 歡 到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就 診, 原 因 是 公 營 機 構 提 供 了 這 個 長 者 是 一 個 免 費 而 且 又 會 議 內 容 : 可 靠 的 一 個 服 務 就 以 上 種 種 醫 療 資 源 未 能 適 切 地 分 配 的 情 況, 本 澳 兩 大 醫 療 機 構 因 而 面 對 著 沉 重 的 需 求 壓 力 而 面 對 著 (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會 議 ) 澳 門 未 來 人 口 將 持 續 老 化 的 趨 勢, 這 預 示 了 澳 門 未 來 的 醫 療 改 革, 除 了 要 應 付 龐 大 的 人 口 增 長 數 目 外, 還 要 考 慮 到 澳 門 人 口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老 化 的 問 題 午 安 有 見 及 此, 本 人 建 議 當 局 應 就 澳 門 未 來 人 口 急 增 及 人 口 老
3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化 這 兩 個 大 趨 勢, 在 增 建 和 引 入 更 專 業 的 相 關 醫 療 配 套 的 同 時, 也 要 做 好 分 流 的 工 作 首 先, 特 區 政 府 可 考 慮 在 較 多 長 者 分 佈 的 社 區 增 建 長 者 醫 療 服 務 中 心, 此 舉 一 方 面 可 令 長 者 得 到 更 好 和 更 及 時 和 專 門 的 診 治, 另 一 方 面 又 可 以 解 決 本 澳 兩 大 醫 院 的 龐 大 負 荷, 分 流 一 部 分 的 長 者 病 人, 以 緩 解 公 私 營 醫 院 的 了 甚 麽 問 題? 在 5,566 戶 輪 候 家 團 中, 輪 候 兩 房 1 廳 的 有 5,072 戶, 約 9 成 這 些 數 據, 房 屋 局 不 是 今 天 才 知 道, 也 不 是 興 建 萬 九 公 屋 時 才 知 道, 為 甚 麼 會 出 現 這 種 怪 現 象? 這 種 現 實, 說 明 當 局 在 建 設 公 屋 這 個 環 節, 未 能 科 學 利 用 有 限 的 土 地 資 源, 甚 至 出 現 資 源 錯 配 病 人 長 期 輪 候 時 間 長 的 問 題 ; 其 次, 本 人 建 議 當 局 善 用 分 佈 於 各 區 的 衛 生 中 心, 考 慮 延 長 部 分 地 區 衛 生 中 心 的 服 務 時 間 及 增 設 夜 間 門 診 部, 以 分 流 部 分 非 急 症 病 患 到 社 區 衛 生 中 心, 並 希 望 能 夠 教 育 市 民 妥 善 利 用 相 關 醫 療 設 施 ; 另 外, 政 府 當 局 在 加 建 醫 療 機 構 的 同 時, 不 少 社 會 人 士 亦 都 留 意 到 醫 護 人 員 的 供 應 是 否 充 足, 冀 有 關 當 局 妥 善 規 劃 及 逐 步 培 訓 更 多 具 專 業 水 準 的 醫 療 人 資 儲 備, 方 能 滿 足 不 斷 新 落 成 啟 用 的 醫 療 實 體 最 後, 順 帶 一 提, 隨 著 路 環 經 屋 即 將 落 成 入 戶, 政 府 也 需 完 善 其 附 近 的 相 關 醫 療 配 套, 並 加 強 有 關 離 島 區 新 建 醫 療 中 心 的 訊 息 發 佈 及 宣 傳, 讓 市 民 及 時 得 悉 從 最 近 推 出 的 經 屋 預 售 情 況 來 看, 輪 候 家 團 揀 樓 比 例 偏 低, 以 石 排 灣 經 屋 為 例, 主 要 是 因 為 居 民 擔 心 缺 乏 生 活 配 套 設 施, 這 個 就 牽 涉 到 規 劃 的 問 題 面 對 居 民 的 質 疑, 房 屋 局 官 員 日 前 公 開 表 示 : 業 興 大 廈 在 興 建 時, 已 有 相 關 部 門 規 劃 好 社 會 和 交 通 設 施 " 對 此, 居 民 已 經 知 道 的 是, 在 石 排 灣 經 屋 區, 目 前 起 碼 不 會 有 街 市 學 校 和 醫 院 ; 至 於 交 通 規 劃, 根 據 交 通 事 務 局 發 出 的 消 息, 本 月 21 日 起, 才 委 託 本 澳 學 術 機 構, 對 業 興 大 廈 輪 候 家 團 進 行 交 通 出 行 調 查,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並 作 為 周 邊 交 通 規 劃 的 重 要 參 考 和 依 據 房 屋 局 官 員 的 言 論 和 交 通 事 務 局 的 行 為, 對 比 之 下, 早 就 規 劃 好 交 通 設 施 " 的 講 法, 是 否 存 在 欺 騙? 主 席 : 陳 明 金 議 員 其 實, 在 澳 門 提 起 規 劃, 好 多 居 民 都 擰 晒 頭 所 謂 城 市 交 通 人 口 發 展 規 劃 講 得 多, 做 得 少, 至 於 公 屋 規 陳 明 金 : 多 謝 主 席 劃, 有 居 民 批 評 : 規 劃 趕 不 上 變 化 例 如, 入 伙 不 夠 一 年 的 永 寧 廣 場 經 屋, 先 是 質 量 問 題, 目 前, 供 電 設 施 又 有 問 題, 當 局 在 私 人 市 場 樓 價 高 企, 居 民 置 業 難 的 情 況 下, 公 屋, 尤 其 是 經 濟 房 屋 的 種 種 問 題, 受 到 居 民 的 高 度 關 注 隨 著 萬 九 公 屋 興 建 計 劃 進 入 倒 數 階 段, 加 上 最 近 有 多 座 經 屋 進 行 預 售, 根 據 不 少 居 民 的 反 映, 其 中 所 出 現 的 一 些 現 象, 主 要 存 在 三 方 面 的 不 足 : 一 是, 有 限 的 資 源 未 能 科 學 配 置, 甚 至 是 錯 配 ; 二 是, 相 關 的 配 套 規 劃 不 完 善, 甚 至 是 滯 後 ; 三 是, 公 佈 的 信 息 不 準 確, 甚 至 是 錯 誤 作 為 主 管 部 門, 有 必 要 全 面 檢 討, 進 一 步 強 化 以 人 為 本 " 的 施 政 理 念, 提 升 科 學 決 策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靜 雞 雞 更 換 電 纜 街 線 和 電 房 火 牛, 據 講, 費 用 超 過 500 萬 元 對 此, 本 月 24 日, 有 居 民 投 訴 並 打 電 話 到 電 台 反 映 情 況, 同 日 下 午, 有 記 者 到 達 現 場, 見 到 電 力 公 司 的 工 人 正 在 施 工, 隨 後, 記 者 致 電 房 屋 局 查 詢, 接 電 話 的 人 講 負 責 人 開 會, 無 回 覆, 於 是, 記 者 又 以 書 面 文 件 向 房 屋 局 查 詢 昨 日, 房 屋 局 以 電 郵 回 覆 指, 永 寧 廣 場 的 設 計 及 建 築 均 由 承 批 人 負 責, 並 由 主 管 部 門 驗 收, 入 伙 後, 用 電 量 加 大, 由 於 達 到 原 設 計 的 上 限, 需 要 新 增 兩 間 變 壓 器 房 住 宅 大 堂 安 裝 新 總 供 電 箱 修 改 垃 圾 房 以 增 設 新 電 房 及 安 裝 上 升 電 纜, 有 關 的 費 用 由 行 政 當 局 負 擔 據 瞭 解, 永 寧 廣 場 早 在 興 建 的 時 候, 就 有 人 質 就 經 屋 來 講, 政 府 是 賣 家, 居 民 是 買 家, 兩 者 的 觀 念 和 角 度 有 所 不 同, 不 難 理 解 經 屋 的 最 主 要 作 用 是 令 居 民 有 瓦 遮 頭 ", 簡 單 實 用, 原 則 也 無 錯 作 為 居 民, 輪 候 多 年, 處 於 被 疑 供 電 設 施 規 劃, 恐 怕 負 荷 不 起, 房 屋 局 的 主 要 官 員, 當 時 就 是 負 責 工 程 的, 可 惜 無 理 會 規 劃 的 失 誤 以 及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難 道 又 靜 靜 雞 算 數? 動 位 置, 難 得 有 機 會 上 樓, 絕 大 多 數 都 不 會 無 理 取 鬧 但 是, 面 對 1 房 1 廳 跨 區 揀 樓 ; 實 用 面 積 縮 水 生 活 配 套 不 足 等 等 問 題, 越 來 越 多 的 輪 候 家 團, 選 擇 放 棄 僅 有 的 揀 樓 機 會 石 排 灣 業 興 大 廈, 本 月 21 日 揀 樓, 首 兩 天, 預 約 安 排 揀 樓 的 家 團 不 足 一 半, 這 個 說 明 了 甚 麽 問 題? 根 據 房 屋 局 公 佈 的 資 料, 截 止 本 月 15 日, 重 覆 在 各 區 輪 候 1 房 1 廳 經 屋 的 家 團 只 有 193 戶, 未 能 夠 配 售 的 1 房 1 廳 單 位 卻 有 2,000 個, 這 個 又 說 明 房 屋 局 現 有 員 工 超 過 300 人, 是 幾 十 間 中 小 型 地 產 公 司 的 總 人 數, 回 歸 13 年, 只 是 06 年 賣 過 信 達 廣 場, 去 年 賣 過 永 寧 廣 場, 今 年 才 賣 湖 畔 居 雅 青 葱 業 興 大 廈, 可 以 講 好 少 發 市 但 是,06 年 卻 用 04 年 的 舊 價 出 售 信 達 廣 場 317 個 單 位, 令 庫 房 少 收 2,100 多 萬 元, 賣 樓 算 錯 帳, 多 年 後 做 契 才 發 現, 竟 然 賴 文 件 控 制 管 理 程 序 不 完 善 ", 要 用 公 帑 聘 請 顧 問
4 4 IV 公 司 檢 討 及 優 化 相 關 機 制 和 程 序 本 月 20 日, 青 葱 大 廈 開 始 配 售, 房 屋 局 公 佈 的 資 料 : 兩 房 1 廳 300 個,3 房 1 廳 單 位 200 個, 一 天 後 就 更 正 資 料, 原 來 兩 種 單 位 的 數 目 調 轉 了 這 類 笑 話, 是 否 會 在 私 人 地 產 公 司 出 現? 就 連 小 學 生 也 不 應 該 出 錯 的 問 題, 竟 然 在 房 屋 局 不 斷 出 錯, 試 問 有 關 的 官 員 究 竟 在 做 甚 麼? 如 果 這 盤 賣 樓 生 意 是 自 己 的, 會 不 會 犯 如 此 低 級 的 錯 誤? 另 一 個 值 得 質 疑 的 問 題 是, 新 經 屋 法 雖 然 規 定 所 有 輪 候 者 只 有 兩 次 揀 樓 的 機 會, 第 一 次 放 棄 者 會 被 轉 列 於 總 輪 候 名 單 末 尾 " 奇 怪 的 是, 有 放 棄 第 一 次 揀 選 者 兩 三 個 月 內 又 被 再 次 安 排 揀 選 石 排 灣 經 屋? 究 竟 總 輪 候 名 單 是 怎 樣 編 排? 名 單 內 的 所 有 家 團 是 否 都 有 同 一 遭 遇, 都 曾 被 安 排 到 石 排 灣 揀 樓? 箇 中 的 甄 選 程 序 又 是 否 有 存 在 任 意 性 和 主 觀 性 情 況? 公 屋 建 設, 作 為 一 項 社 會 系 統 工 程, 需 要 多 方 面 的 綜 合 考 量, 尤 其 是 要 從 以 人 為 本 " 的 角 度, 細 節 性 衡 量 居 民 的 家 庭 結 構 觀 念 變 化 社 區 生 活 與 社 會 融 合 等 因 素 應 該 看 到, 現 時 居 民 對 於 經 屋 上 樓, 帶 有 解 決 居 住 困 難 改 善 生 活 質 素, 以 及 分 享 社 會 資 源 等 多 種 訴 求, 這 個 就 要 求, 政 府 在 制 訂 公 屋 政 策 以 及 實 際 建 設 上, 要 切 實 把 握 社 情 民 意, 貼 近 居 民 實 際 需 求 解 決 公 屋 問 題, 絕 對 不 是 起 樓 賣 屋 咁 簡 單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這 些 質 疑 確 實 無 法 避 免, 因 為, 除 了 數 年 前 申 請 競 投 時 作 了 初 步 計 分 及 編 列 名 單 之 後, 至 今 排 隊 次 序 和 變 動 情 況 如 何, 當 事 人 全 不 知 情, 外 界 更 無 從 監 察, 這 種 黑 箱 操 作 的 做 法, 實 在 令 人 難 以 信 服 本 人 明 白, 房 屋 局 要 在 短 期 內 編 配 大 量 家 團 認 購 石 排 灣 經 屋, 工 作 難 度 相 當 大, 但 對 被 甄 選 家 團 而 言, 窮 一 生 積 蓄 買 一 間 起 碼 要 住 上 十 六 年 的 房 屋, 理 應 有 選 擇 不 同 地 區 的 餘 地, 除 非 他 們 在 申 請 之 初, 只 單 一 選 擇 了 路 環 地 區 否 則, 當 局 對 輪 候 者 應 有 更 人 性 化 的 對 待 和 跟 進, 盡 量 讓 他 們 能 有 揀 選 離 島 及 澳 門 兩 個 不 同 地 區 經 屋 單 位 的 機 會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六 月 中, 房 屋 局 陸 續 安 排 合 資 格 家 團 選 購 石 排 灣 經 屋 單 位, 當 相 關 家 團 決 定 放 棄 居 雅 大 廈 之 後, 隨 即 又 再 接 獲 第 二 次 揀 樓 通 知 信, 再 被 安 排 石 排 灣 的 業 興 大 廈, 並 需 於 九 月 初 作 出 決 定, 否 則 等 待 多 年 才 獲 得 的 機 會 便 會 取 消 此 外, 當 局 亦 需 將 公 共 房 屋 編 配 上 樓 的 整 體 部 署 及 準 則 向 外 界 公 佈, 以 增 加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讓 輪 候 者 有 考 慮 和 選 擇 的 餘 地, 亦 釋 除 外 界 的 種 種 質 疑,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工 作 阻 力 當 局 還 必 需 確 保 公 屋 單 位 的 持 續 供 應 及 土 地 儲 備, 儘 快 重 開 社 屋 和 經 屋 的 申 請, 以 回 應 社 會 的 住 屋 訴 求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有 家 團 代 表 指 出, 接 受 選 擇 石 排 灣 會 為 工 作 和 原 有 的 社 區 生 活 聯 繫 帶 來 極 大 變 化, 實 非 其 所 願, 原 以 為 放 棄 一 次 機 會, 可 以 等 待 澳 門 的 經 屋, 豈 料 接 著 而 來 的 第 二 個 選 擇 仍 是 石 排 灣, 倘 若 再 放 棄 就 會 被 取 消 輪 候 資 格, 相 關 家 團 實 是 左 右 為 難 倍 感 無 奈 尤 其 是 新 經 屋 法 並 未 有 將 跨 區 安 排 列 為 強 制 性, 當 局 現 時 強 行 把 沒 有 申 請 路 環 經 屋 的 輪 候 家 團, 安 排 兩 次 都 是 揀 石 排 灣 的 經 屋, 做 法 是 不 是 霸 道 呢? 亦 缺 乏 法 理 依 據, 有 逼 居 民 就 範 之 嫌 他 們 更 認 為 政 府 是 刻 意 藉 有 關 手 段 來 取 消 他 們 多 年 的 輪 候 資 格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繼 今 年 三 月 建 華 大 廈 硫 化 氫 毒 氣 奪 命 事 件 後, 八 月 中 旬 龍 園 大 廈 又 受 渠 道 硫 化 氫 毒 氣 影 響, 險 再 次 造 成 傷 亡 不 足 半 年 內, 本 澳 住 宅 大 廈 接 連 發 生 兩 宗 嚴 重 硫 化 氫 毒 氣 事 件, 不 少 居 民 對 於 大 廈 公 共 渠 網 以 及 居 住 單 位 廚 房 和 廁 所 渠 道 的 使 用 和 安 全 均 有 困 惑 和 憂 慮 建 華 大 廈 硫 化 氫 毒 氣 奪 命 事 件 後, 由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民 政 總 署 衛 生 局 房 屋 局 及 消 防 局 組 成 的 跨 部 更 有 人 質 疑, 房 屋 局 在 編 配 輪 候 家 團 上 樓 的 工 作 上 完 全 缺 乏 透 明 度, 究 竟 可 供 選 購 或 預 售 的 經 屋 單 位 編 配 次 序 如 何? 數 量 多 少? 準 則 怎 樣? 除 房 屋 局 之 外, 誰 可 知 情? 門 專 責 小 組 成 立 時 亦 強 調, 除 會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盡 快 找 出 事 故 的 可 能 成 因 外, 亦 會 評 估 同 類 事 故 的 發 生 機 率, 並 提 出 預 防 建 議 供 居 民 參 考
5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七 月 底, 專 責 小 組 完 成 並 公 佈 今 年 三 月 黑 沙 環 建 華 大 廈 懷 響 疑 氣 體 洩 漏 事 件 的 調 查, 總 結 事 故 主 要 成 因 包 括 : 大 廈 公 共 排 污 管 道 內 積 聚 大 量 含 硫 有 機 物, 單 位 廚 房 地 台 去 水 管 道 的 儲 水 彎 (U 型 管 ) 沒 有 儲 水, 以 及 有 大 廈 住 戶 不 當 地 同 時 使 用 大 量 強 度 較 高 的 漂 白 劑 或 通 渠 水 等, 多 種 因 素 罕 有 而 巧 合 地 同 時 出 現 且 互 相 影 響 綜 合 各 部 門 資 料 及 專 家 的 調 查 結 果, 相 信 事 發 當 日 排 污 管 道 內 有 高 濃 度 硫 化 氫 氣 體 及 部 分 有 毒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逆 流 或 倒 灌 進 事 發 單 位 廚 房 內, 引 致 事 發 單 位 廚 房 瞬 間 產 生 大 量 高 濃 度 硫 化 氫 氣 體 而 導 致 奪 命 意 外 電 力 裝 置 引 發 火 災 容 易 造 成 人 命 傷 亡 及 財 產 損 失, 由 於 事 關 公 共 安 全, 行 政 當 局 有 責 任 加 強 監 管, 檢 討 不 足, 完 善 措 施 本 人 在 8 月 9 日 曾 就 電 力 裝 置 的 管 理 問 題 向 政 府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今 日 正 值 本 年 度 立 法 會 期 的 最 後 一 次 會 議, 我 希 望 趁 這 機 會 再 強 調 維 護 電 箱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希 望 引 起 政 府 多 加 關 注, 促 請 有 關 部 門 充 分 履 行 公 共 管 理 的 責 任 為 此 特 向 政 府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 專 責 小 組 就 此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當 中 既 有 要 向 居 民 加 強 宣 傳 1 發 揮 主 導 作 用, 檢 討 不 足 推 廣 的 家 居 安 全 內 容, 如 定 期 檢 查 和 加 入 清 水 以 確 保 地 台 去 水 管 道 有 儲 水, 正 確 稀 釋 使 用 漂 白 劑 或 通 渠 水, 不 應 將 廚 餘 或 垃 圾 排 入 渠 道, 保 持 室 內 廚 房 及 廁 所 通 風 等 等 亦 有 涉 及 大 廈 共 同 部 分 和 管 理 公 司 的 問 題 : 如 定 期 清 理 大 廈 排 水 管 道 尤 其 是 橫 向 管 道, 避 免 有 機 物 或 雜 物 沉 積, 以 及 確 保 大 廈 通 風 管 道 及 排 污 渠 的 通 風 管 道 暢 通, 避 免 厭 氧 狀 態 等 等 更 有 涉 及 建 築 標 準 的 內 容, 如 橫 向 公 共 渠 道 應 有 一 定 坡 度 及 增 設 儲 水 彎, 以 及 地 台 儲 水 彎 應 該 有 統 一 的 規 格 等 等 但 上 述 三 個 方 面 的 建 議 涉 及 多 個 不 同 範 疇 和 部 門, 這 些 建 議 如 何 得 到 落 實, 是 社 會 目 前 本 澳 人 口 密 集, 舊 式 樓 宇 遍 佈 各 區, 據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資 料 顯 示, 在 2011 年 全 澳 共 有 3799 幢 樓 齡 30 年 或 以 上 的 商 住 及 工 業 樓 宇 隨 著 大 廈 樓 齡 老 化, 有 關 電 力 設 施 也 易 出 現 故 障, 容 易 引 發 不 同 程 度 的 事 故 或 意 外 針 對 上 述 情 況, 行 政 當 局 有 責 任 採 取 措 施 加 強 檢 查, 並 要 求 相 關 責 任 方 對 高 齡 大 廈 的 電 力 設 備 加 強 維 護, 以 防 止 因 設 備 老 化 引 起 不 同 事 故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盡 快 對 現 時 供 電 設 備 日 常 檢 查 維 修 養 護 機 制 人 員 操 作 和 專 業 培 訓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開 展 檢 討, 改 善 不 足 之 處 最 關 心 的 問 題 2 完 善 法 規 釐 清 責 任 為 此, 本 人 促 請 專 責 小 組 在 完 成 調 查 事 故 可 能 成 因 和 提 出 預 防 建 議 的 同 時, 更 重 要 是 明 確 專 責 小 組 各 部 門 的 分 工, 具 體 落 實 涉 及 不 同 範 疇 和 部 門 的 建 議 及 後 續 工 作, 廣 泛 全 面 地 向 全 澳 居 民 宣 傳 推 廣 正 確 使 用 渠 道 的 常 識, 同 時 亦 要 推 動 業 主 和 管 理 公 司 做 好 大 廈 公 共 渠 網 的 定 期 維 護, 更 要 及 時 修 訂 相 關 建 築 法 規 和 標 準 只 有 各 方 面 做 好 報 告 建 議 落 實 的 各 項 後 續 工 作, 才 有 助 避 免 同 類 意 外 再 次 出 現 按 照 澳 電 人 員 的 說 明, 設 於 高 層 樓 宇 地 面 層 的 ` 變 電 站 ' 由 澳 電 負 責 及 維 修, 但 其 他 如 大 廈 電 掣 房 鋪 位 內 獨 立 電 錶 裝 置 公 用 裝 置 上 升 總 線 等 則 屬 ` 客 戶 電 力 裝 置 ', 它 們 與 ` 分 層 電 錶 房 ' 同 樣 需 要 由 客 戶 關 注 及 負 責 維 修 " 即 是 業 主 有 責 任 維 護 大 廈 內 的 客 戶 電 力 裝 置 ", 但 業 主 並 不 是 電 力 專 業 人 員, 難 免 容 易 出 現 疏 忽 由 於 事 關 財 產 和 生 命 安 全, 行 政 當 局 應 當 要 完 善 或 者 制 定 法 規, 明 確 責 任 和 時 限, 強 制 要 求 對 大 廈 內 的 客 戶 電 力 裝 置 " 定 期 進 行 檢 測 維 護, 同 時 要 制 定 可 行 措 施 協 助 業 主 完 成 對 電 箱 的 維 護 和 維 修 主 席 : 陳 美 儀 議 員 3 規 範 行 業 加 強 監 管 陳 美 儀 : 多 謝 主 席 現 時 業 主 在 設 置 樓 宇 電 力 設 施 服 務 時, 往 往 通 過 電 業 承 發 揮 政 府 主 導 作 用, 保 障 電 力 設 備 安 全 辦 商 " 來 具 體 施 工, 澳 電 網 站 刊 載 有 電 業 承 辦 商 名 單 ", 但 同 時 亦 發 佈 免 責 聲 明, 市 民 不 知 道 電 力 公 司 如 何 對 電 業 承 辦 今 夏 以 來, 本 澳 接 連 發 生 因 電 力 裝 置 故 障 引 發 的 起 火 事 故 :7 月 30 日 新 城 市 花 園 電 錶 箱 起 火, 大 廈 150 名 住 客 疏 散,5 人 包 括 孕 婦 疑 吸 入 濃 煙 不 適 送 院 ;8 月 4 日 國 際 銀 行 大 廈 電 錶 房 低 壓 設 備 發 生 故 障, 電 纜 一 度 起 火, 令 大 樓 供 電 受 到 影 商 " 的 專 業 水 平 進 行 考 核 和 認 證 我 希 望 作 為 專 營 機 構 的 澳 門 電 力 公 司 夠 發 揮 應 有 的 作 用, 協 助 完 善 電 業 行 業 的 規 範 和 專 業 認 證, 以 保 證 和 提 高 行 業 專 業 水 平 此 外, 澳 門 供 電 安 全 性 雖 然 已 達 世 界 先 進 水 平, 但 在 2011 年 也 錄 得 42 宗 停 電 事 故, 當
6 6 IV 中 更 有 大 規 模 的 停 電, 對 此 電 力 公 司 也 應 予 以 正 視 意 願 並 沒 有 損 害 他 人 的 利 益, 因 此, 當 局 應 該 在 不 損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保 障 居 民 的 權 益, 讓 他 們 能 夠 按 照 其 原 來 意 願 上 綜 上 所 述, 大 廈 電 力 設 施 事 關 市 民 財 產 和 生 命 安 全, 政 府 作 為 公 共 管 理 部 門, 理 所 應 當 地 要 發 揮 主 導 作 用, 要 檢 討 不 足 完 善 制 度 和 標 準, 同 時 加 強 監 管 和 制 度 落 實, 不 能 以 業 主 樓 此 外, 居 民 欠 缺 對 於 新 區 域 的 未 來 發 展 以 及 實 際 交 通 規 劃 的 資 訊, 以 致 不 少 居 民 擔 心 未 來 的 交 通 出 入 困 難, 寧 願 選 擇 放 棄 較 遠 的 地 區 之 責 來 推 卸 政 府 承 擔 的 公 共 管 理 責 任 為 此, 本 人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在 後 萬 九 時 期, 興 建 經 屋 前 能 夠 充 分 聽 取 居 民 建 議 考 慮 家 庭 長 遠 發 展 所 需, 貫 徹 落 實 以 人 為 本 " 的 施 政 理 念, 正 視 居 民 對 經 屋 的 實 際 需 要, 在 此 提 出 以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下 四 點 建 議 :1, 認 真 考 慮 平 衡 經 屋 與 家 團 未 來 發 展 所 需, 按 居 民 生 活 實 際 需 求 而 適 當 調 整 公 共 房 屋 之 使 用 面 積, 兌 現 居 有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其 所 安 居 樂 業 " 的 施 政 承 諾 2, 經 屋 呎 價 的 訂 定 應 考 慮 本 澳 居 民 的 實 際 需 要 及 購 買 力 3, 盡 快 重 開 經 屋 申 請, 以 更 客 觀 地 各 位 同 事 : 掌 握 經 屋 戶 之 實 際 需 求, 彌 補 前 萬 九 公 屋 中 所 無 法 預 估 的 缺 陷 4, 當 局 向 家 團 提 供 另 一 個 區 域 選 擇 時, 不 應 計 算 在 其 選 擇 特 區 政 府 在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上 的 失 誤 令 經 屋 停 產 多 年, 迫 使 權 利, 而 剝 奪 居 民 唯 一 一 次 的 放 棄 機 會 居 民 長 期 承 受 不 合 理 的 高 樓 價 而 無 法 安 居 在 承 諾 興 建 萬 九 公 屋 以 及 經 濟 房 屋 法 推 出 至 今, 坊 間 的 怨 聲 不 少 由 永 寧 居 雅 業 興, 以 至 青 蔥, 無 論 在 面 積 配 套 補 貼 比 率 乃 至 價 格 等 均 令 到 市 民 嘩 然 根 據 傳 媒 報 導, 石 排 灣 業 興 大 廈 預 主 席 : 馮 志 強 議 員 售 首 一 星 期 已 經 有 四 成 的 家 團 放 棄 上 樓, 部 分 家 團 苦 等 十 年, 現 在 卻 放 棄 上 樓 的 機 會, 當 局 必 須 認 真 研 究 箇 中 原 因, 並 馮 志 強 : 多 謝 主 席 以 此 為 鑑 最 近, 關 於 調 升 社 保 基 金 供 款 問 題 成 了 熱 點, 就 此 問 題 本 針 對 經 濟 房 屋 的 面 積 問 題, 本 人 曾 就 此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而 人 有 如 下 意 見 : 房 屋 局 回 應 經 調 整 之 公 共 房 屋 最 小 使 用 面 積 表, 已 透 過 經 濟 房 屋 法 的 頒 佈, 明 確 規 定 了 經 濟 房 屋 各 類 型 單 位 所 對 應 的 面 積 下 限, 日 後 興 建 之 經 濟 房 屋 類 型 及 面 積, 必 須 根 據 上 述 法 律 規 定 之 面 積 下 限 作 出 規 劃 " 縱 然 有 法 律 條 文 規 定 經 屋 單 位 間 隔 面 積 下 限, 但 其 只 為 政 府 興 建 經 屋 的 最 低 標 準 ", 而 非 強 制 有 關 當 局 必 須 貼 近 下 限 難 免 令 居 民 質 疑 政 府 為 兌 現 萬 九 承 諾 而 湊 數 ", 漠 視 本 澳 實 際 情 況 及 全 體 居 民 的 公 眾 利 益 經 濟 房 屋 法 沒 有 設 定 單 位 面 積 上 限, 明 顯 立 法 者 也 預 計 到 將 來 有 可 能 因 為 社 會 實 際 需 求 而 調 整 經 屋 的 單 位 間 隔 面 積, 有 見 及 此, 行 政 當 局 在 設 計 經 濟 房 屋 時 應 更 多 地 考 慮 家 團 未 來 的 實 際 使 用 需 要 第 一, 社 保 基 金 是 二 次 分 配 問 題, 在 一 次 分 配 不 盡 公 平 的 情 況 下, 搞 好 二 次 分 配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如 何 保 證 供 款 能 維 持 運 作, 政 府 應 作 長 遠 計 劃 按 照 目 前 的 情 況, 社 保 供 款 由 政 府 僱 主 僱 員 三 元 組 成 是 合 理 的, 但 供 款 不 足 由 誰 負 責 則 是 問 題 的 關 鍵 有 聲 音 強 調 要 僱 主 負 責, 對 此 本 人 不 能 接 受 綜 觀 澳 門 現 實 情 況, 除 了 個 別 行 業 賺 錢 外, 大 多 數 行 業 都 是 過 緊 日 子, 今 天 要 僱 主 增 加 供 款, 明 天 又 要 為 員 工 提 供 退 休 福 利, 無 疑 叫 要 僱 主 關 門 如 果 經 濟 環 境 好, 賺 到 了 錢, 要 僱 主 承 擔 一 定 社 會 責 任, 僱 主 是 樂 意 的, 但 目 前 澳 門 的 整 體 景 況 還 未 到 這 個 地 步, 絕 不 能 在 僱 主 的 傷 口 灑 把 鹽 僱 主 活 不 下 去, 僱 員 即 會 失 業, 到 時 就 不 是 社 保 基 金 問 題, 而 是 救 濟 金 的 與 此 同 時, 不 少 輪 候 家 團 反 映 當 局 並 沒 有 按 照 填 寫 的 區 域 意 願 安 排 選 樓, 令 不 少 家 團 被 迫 跨 區 上 樓 ", 當 不 選 擇 跨 區 的 單 位 時 將 視 為 一 次 的 放 棄 當 局 雖 然 強 調 一 切 是 依 法 辦 問 題 了, 有 云 : 皮 之 不 存, 毛 焉 能 附 之! 這 是 很 顯 淺 的 道 理 奉 勸 發 出 這 種 聲 音 的 人 多 做 些 調 查, 多 從 大 局 出 發, 不 要 只 看 著 自 己 社 團 的 利 益 而 下 車 伊 始 事, 但 違 背 家 團 意 願 強 迫 跨 區 上 樓 的 行 政 行 為, 又 是 否 符 合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當 中 的 善 意 原 則? 更 甚 的 是, 家 團 按 照 原 來 的 上 樓 第 二, 對 於 如 何 保 證 社 保 基 金 正 常 運 作, 政 府 應 該 唱
7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主 角 政 當 局 更 應 關 注 和 重 視 議 會 的 意 見, 政 策 執 行 過 程 中 遇 到 問 題, 以 及 政 策 執 行 的 效 果 評 估 等, 向 立 法 會 適 時 反 饋, 使 立 法 首 先 要 檢 討 恆 常 注 資 社 保 基 金 的 機 制 因 為 涉 及 養 老 體 制 的 實 際 效 果, 也 是 一 個 社 會 的 福 利 水 平 怎 樣 設 定 的 問 題 從 福 會 工 作 更 有 效 率, 行 政 當 局 與 議 會 之 間 應 考 慮 設 立 恆 常 的 溝 通 機 制 利 水 平 的 設 定 來 說, 任 何 一 項 福 利 制 度, 對 勞 動 力 市 場 多 少 都 有 扭 曲 的 作 用, 但 政 府 又 要 對 勞 動 力 作 出 保 護, 這 就 要 根 據 澳 門 的 實 際 選 擇 保 護 的 模 式 和 保 護 多 少, 政 府 真 的 要 從 長 計 議, 慎 密 決 策 例 如, 本 議 員 辦 公 室 為 了 更 深 入 瞭 解 各 部 門 的 行 政 效 率 及 運 作 模 式, 曾 於 2012 年 5 月 4 日 以 來 多 次 通 過 立 法 會 向 政 府 索 取 有 關 政 府 各 相 關 部 門 所 設 立 有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資 訊, 然 而 近 3 個 多 月 過 去 了, 行 政 當 局 仍 未 有 明 確 的 回 覆, 亦 未 有 解 第 三, 要 考 慮 加 大 調 整 財 政 支 出 結 構 的 力 度, 穩 步 提 高 社 保 支 出 占 財 政 支 出 的 比 重, 歐 美 國 家 財 政 資 金 少 則 三 分 之 一 甚 至 一 半 用 於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但 這 只 能 是 參 考, 絕 不 能 硬 搬, 要 結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歐 洲 一 些 福 利 國 家 目 前 困 境 應 引 以 為 鑒 總 釋 原 因 在 這 方 面 很 多 議 員 同 事 在 不 同 場 合 都 有 講 及 這 些 種 種 的 個 案, 並 且 提 出 多 種 具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但 事 實 上 行 政 當 局 部 份 部 門 和 官 員, 在 執 行 上 一 直 不 作 為, 嚴 重 影 響 行 政 效 率, 甚 至 影 響 政 府 形 象 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過 度 和 不 足 都 不 好, 政 府 制 訂 這 個 制 度 應 該 給 人 的 第 一 預 期 是 信 任, 而 且 這 個 制 度 應 該 是 中 性 的 精 算 的, 而 不 是 殺 富 濟 貧 " 式 的 再 分 配 專 家 學 者 亦 指 出, 民 生 是 政 府 施 政 之 重 点, 那 麼, 調 整 政 府 架 構 善 用 公 僕 人 力 資 源, 理 順 部 門 分 工 和 提 升 管 治 水 平, 更 是 提 升 民 生 的 一 個 重 中 之 重 的 關 鍵, 實 際 上, 合 理 的 政 第 四, 政 府 應 該 通 過 社 會 力 量 充 實 社 保 資 金, 如 開 闢 發 行 彩 票 公 開 募 集 鼓 勵 企 業 公 司 和 個 人 捐 款 籌 集, 以 及 通 過 一 系 列 公 益 性 活 動 籌 集 社 保 資 金 府 架 構, 不 僅 有 利 當 局 積 極 吸 納 各 方 人 才, 提 高 施 政 質 素, 亦 可 培 養 更 多 政 治 人 才, 吸 引 一 些 有 心 服 務 社 會 的 年 輕 人 從 政, 並 可 減 少 社 會 爭 拗, 集 中 精 力 改 善 民 生 發 展 經 濟 第 五, 向 鄰 近 地 區 學 習 和 借 鑒, 用 積 極 穩 妥 的 辦 法 使 社 保 基 金 增 值 澳 門 回 歸 十 多 年 來, 政 出 多 門 各 自 為 政 的 根 本 問 題 始 終 未 能 改 善, 隨 著 各 級 部 門 和 委 員 會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不 斷 增 加, 以 及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不 斷 膨 脹, 小 社 會 大 政 府 的 現 象 日 益 第 六, 多 作 正 面 宣 傳, 僱 員 本 人 也 應 該 規 劃 好 退 休 後 生 活 打 算, 同 時 加 強 對 年 青 人 應 盡 贍 養 老 人 家 的 義 務 意 識 和 責 任, 不 能 把 養 老 問 題 全 部 推 給 政 府 和 社 會 明 顯, 結 果 導 致 冗 員 過 多, 人 浮 於 事, 行 政 效 率 低 下, 從 而 削 弱 了 施 政 能 力, 極 大 影 響 政 府 回 應 市 民 訴 求 的 效 率 行 政 立 法 之 間 的 互 動 溝 通 尚 且 出 現 這 種 不 作 為 的 亂 象 故 有 市 民 話 政 府 口 口 聲 聲 話 用 心 為 民, 很 願 意 聆 聽 市 民 的 意 見, 但 實 際 上 從 上 述 個 案 顯 示, 可 知 普 通 的 市 民 百 姓 想 與 政 府 溝 通 真 是 難 過 登 天 有 專 家 學 者 話 政 府 個 別 部 門 不 速 速 改 革, 則 民 怨 將 會 越 來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越 深, 不 僅 會 影 響 政 府 施 政 效 率, 更 會 對 整 個 社 會 的 平 穩 發 展 造 成 極 惡 劣 的 影 響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主 席 : 崔 世 平 議 員 作 為 一 名 議 員, 其 主 要 的 職 責 除 了 是 支 持 配 合 政 府 之 外, 更 需 要 監 督 與 制 約 政 府 但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在 澳 門 行 政 主 崔 世 平 : 多 謝 主 席 導 的 現 實 環 境 中, 行 政 立 法 的 關 係 卻 是 配 合 有 餘, 監 督 不 足, 故 需 在 行 政 立 法 良 性 互 動 方 面 創 新 機 制 一 方 面, 政 府 官 員 對 待 法 律 的 態 度 在 社 會 有 廣 泛 和 深 遠 影 響, 官 員 應 改 變 管 治 思 維, 嚴 格 依 法 辦 事, 以 免 破 壞 政 府 整 體 形 象 另 一 方 面, 行 本 月 初, 籌 備 多 時 的 中 央 招 聘 制 度 首 次 啟 動, 讓 澳 門 公 務 人 員 招 聘 展 開 歷 史 性 的 新 一 頁 是 次 招 聘 共 提 供 128 個 公 共 職 位 空 缺, 涉 及 不 同 部 門 職 位 專 業 範 疇, 吸 引 超 過 一 萬 五 千
8 8 IV 名 市 民 報 名 申 請, 創 了 招 聘 上 的 歷 史 新 高 市 民 的 踴 躍 參 與, 意 味 各 部 門 能 選 出 賢 能 之 士 的 機 會 甚 高, 是 澳 門 之 福 對 公 務 員 而 言, 長 期 做 死 和 長 期 坐 死 的 現 象 有 所 調 整 ; 對 於 人 資 錯 配 的 公 務 員 可 以 存 內 部 流 動 的 機 會, 而 不 用 為 轉 部 門 又 再 考 試 ; 同 時 更 可 以 培 養 出 一 支 良 好 橫 向 能 力 強 的 綜 合 性 公 在 只 有 34.8 萬 勞 動 人 口 的 澳 門, 今 次 招 聘 就 涉 及 總 勞 動 人 口 的 4.3%, 影 響 之 深 與 廣 不 容 輕 視 有 人 快 樂 有 人 愁, 對 於 將 損 失 愛 將 的 僱 主, 今 次 就 是 在 人 力 波 濤 中 的 再 次 洗 禮, 再 一 次 為 政 府 輸 送 人 才 有 人 開 玩 笑 地 問, 外 國 職 業, 當 他 買 球 員 的 時 候 要 組 員 轉 會 費, 未 知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這 個 獎 勵 措 施 嘉 許 企 業 務 員 隊 伍, 使 公 務 員 可 以 見 多 識 廣 又 有 流 動 機 會, 更 可 避 免 每 次 有 人 員 調 職 的 時 候, 政 府 發 言 人 又 要 解 畫 的 現 象 最 後 是 可 以 培 養 一 套 同 心 協 力 做 好 公 僕 的 精 神, 減 少 山 頭 主 義, 充 分 發 揮 好 每 個 公 務 員 的 作 用, 避 免 了 架 構 有 增 無 減, 能 肥 不 能 瘦 的 現 象 對 人 才 培 養 的 貢 獻? 對 於 中 小 微 企 而 言, 政 府 對 人 力 需 求 減 緩 後 服 務 水 平 人 望 高 處, 水 向 低 流 博 企 及 政 府 財 政 實 力 豐 厚, 薪 酬 福 利 及 發 展 空 間 往 往 都 讓 佔 澳 門 企 業 九 成 以 上 的 中 小 微 企 望 塵 莫 及, 今 次 勞 動 人 口 轉 工 潮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面 對 澳 門 人 資 緊 仍 能 優 化, 對 常 與 政 府 部 門 接 觸 的 企 業 不 論 職 員 或 僱 主 都 是 好 事 ; 對 於 招 聘 壓 力 減 輕 的 僱 主 更 可 以 少 申 請 外 勞, 在 公 在 私 都 是 好 事 張, 頻 密 的 人 員 流 失 讓 中 小 微 企 苦 不 堪 言, 其 實 社 會 各 界 都 付 出 了 代 價, 對 僱 主 是 重 新 再 培 訓 人 才, 對 僱 員 是 重 新 適 應, 對 接 受 服 務 者 是 服 務 水 平 的 不 穩 定 這 個 局 面 怎 處 理, 確 實 需 要 從 詳 計 議 對 於 生 命 之 源 的 水, 政 府 鼓 勵 我 們 珍 惜, 引 對 於 普 羅 市 民 而 言, 政 府 在 公 務 員 支 出 上 少 花 一 分, 庫 房 就 能 多 留 一 點, 所 釋 放 出 的 資 源 可 調 配 到 其 他 公 共 服 務, 如 教 育 醫 療 福 利 等, 讓 公 帑 能 更 妥 善 使 用, 惠 及 民 生 入 循 環 利 用 的 負 責 任 態 度, 唔 知 在 人 力 資 源 上, 政 府 會 否 提 出 一 個 類 似 的 措 施 作 自 我 要 求? 對 於 各 部 門 而 言, 要 找 人 及 時 處 理 突 然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可 以 減 少 程 序 上 和 時 效 上 的 矛 盾 澳 門 地 小 人 不 夠 的 不 爭 事 實, 特 區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地 需 及 早 為 澳 門 人 資 穩 定 發 展 制 訂 具 操 作 性 的 長 遠 計 劃, 善 用 有 限 的 本 地 勞 動 力, 盡 量 避 免 引 入 不 必 要 的 外 勞 此 外, 公 務 員 數 量 的 直 線 上 升 已 經 久 為 社 會 詬 病, 怎 樣 優 化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的 架 構 和 合 理 流 動 也 是 要 政 府 思 考 的 如 果 能 出 台 措 施, 對 優 化 公 僕 為 對 政 府 自 身 而 言, 一 個 嚴 謹 的 行 政 機 構 可 保 證 人 力 資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及 平 衡 發 展 而 共 享 專 才 更 可 解 決 架 構 臃 腫 及 人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充 分 發 揮 人 才 的 潛 能, 同 時 給 予 政 府 架 構 內 人 員 的 發 展 空 間, 何 樂 而 不 為? 市 民 服 務 的 素 質, 又 能 將 公 務 員 人 數 適 量 控 制 甚 至 瘦 身, 又 不 打 擊 公 務 員 士 氣, 更 可 以 紓 緩 中 小 微 企 請 人 難 的 壓 力, 將 會 是 體 現 科 學 施 政 體 恤 民 情 並 舉 的 好 舉 措 主 席 : 何 少 金 議 員 如 今 中 央 招 聘 的 嶄 新 概 念 得 到 落 實 執 行, 如 何 在 此 制 度 上 實 現 以 上 願 景, 以 最 少 的 人 力 達 到 最 大 的 行 政 效 益, 本 人 對 此 何 少 金 : 多 謝 主 席 有 不 成 熟 的 想 法, 期 望 今 日 拋 磚 引 玉 各 位 同 事 : 在 中 央 招 聘 的 基 礎 上 結 合 現 有 的 公 務 員 中 央 資 料 庫 加 以 整 合, 讓 政 府 對 各 部 門 的 人 員 數 目 經 驗 學 歷 專 業 表 現 等 我 今 日 發 言 的 主 題 是 : 保 障 長 者 權 益, 弘 揚 尊 老 愛 老 美 一 目 了 然, 同 時, 建 立 一 體 化 的 公 務 員 管 理 部 門, 專 職 負 責 公 德 務 人 員 的 資 源 管 理 培 訓 和 調 配 人 力 到 有 需 要 的 部 門, 有 些 類 似 我 們 現 在 民 間 所 經 歷 的 人 資 辦 一 樣, 並 對 各 部 門 功 能 進 行 分 析, 釐 清 恆 常 性 需 求 和 特 定 性 需 求, 將 人 力 需 求 作 出 劃 分 恆 常 性 人 員 歸 部 門 管 理, 其 他 人 資 歸 政 府 人 資 辦 管 理 當 部 門 在 有 需 要 時 從 中 央 資 料 庫 選 出 合 適 人 員, 再 向 人 資 辦 申 請 有 時 限 性 的 調 用 其 實 這 個 概 念 有 幾 個 特 點 值 得 分 享 的 : 本 澳 已 步 入 老 齡 化 社 會, 預 計 未 來 人 口 老 化 速 度 將 進 一 步 加 劇, 人 口 老 齡 化 為 社 會 帶 來 不 少 挑 戰, 維 護 長 者 合 法 權 益, 幫 助 他 們 安 享 晚 年, 是 全 社 會 的 責 任, 政 府 應 在 法 律 上 予 以 保 障 早 前 當 局 推 出 長 者 權 益 保 障 綱 要 法 草 案 諮 詢 文 本 徵 集 意 見, 可 說 是 回 應 了 社 會 的 訴 求, 在 此, 我 也 談 談 自 己 的
9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一 些 看 法, 以 供 社 會 和 政 府 參 考 宏 揚 尊 老 敬 老 愛 老 助 老 的 傳 統 美 德, 是 全 社 會 的 責 任 要 實 現 原 居 安 老 的 目 標,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使 子 女 履 行 扶 一, 構 建 多 支 柱 的 長 者 經 濟 保 障 體 系 長 者 收 入 來 源 小, 但 對 醫 療 護 理 等 卻 有 很 大 需 求, 社 會 極 有 必 要 給 予 更 多 協 助 目 前, 本 澳 長 者 的 經 濟 保 障 主 要 依 靠 養 老 金 和 敬 老 金, 而 養 老 金 目 前 為 每 月 2000 元, 在 高 通 脹 下 那 些 依 靠 社 保 養 老 金 為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的 長 者 們 生 活 得 十 分 清 苦, 但 若 單 靠 政 府 力 量, 無 疑 將 大 大 增 加 社 保 基 金 的 壓 力 所 以, 政 府 一 方 面 須 加 強 社 會 引 導 監 督, 督 促 子 女 履 行 贍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應 仿 效 國 際 通 行 的 一 般 做 法, 充 分 發 揮 個 人 自 助 政 府 救 助 和 社 會 互 助 的 功 能, 構 建 多 支 柱 的 長 者 經 濟 保 障 體 系, 使 長 者 再 無 後 顧 之 憂 養 父 母 的 義 務 政 府 方 面, 要 制 訂 政 策 鼓 勵 及 支 持 長 者 家 庭 照 顧, 並 提 供 合 適 的 社 區 服 務 和 家 居 服 務 ; 學 校 方 面, 要 深 化 家 庭 和 倫 理 教 育, 引 導 學 生 負 起 孝 敬 長 輩 扶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 家 長 方 面, 也 要 以 身 作 則, 以 實 際 行 動 對 子 女 進 行 思 想 薰 陶 總 之, 只 有 全 社 會 合 力 營 造 尊 老 愛 老 風 尚, 才 能 使 今 天 的 長 者 和 明 天 的 我 們 老 有 所 養 老 有 所 屬 老 有 所 為 主 席 : 李 從 正 議 員 二, 豐 富 長 者 的 晚 年 生 活 李 從 正 : 多 謝 主 席 長 者 是 社 會 珍 貴 的 資 源, 是 一 個 可 繼 續 發 光 發 熱 的 群 體 政 府 應 加 大 支 持 民 間 多 開 發 及 廣 泛 利 用 社 區 資 源, 為 長 者 開 辦 包 括 文 化 教 育 體 育 娛 樂 聯 誼 等 活 動, 豐 富 長 者 的 晚 年 生 活 同 時, 多 舉 辦 照 顧 長 者 和 相 處 之 道 的 知 識 講 座, 加 強 家 庭 關 懷 長 者 十 分 需 要 社 會 的 關 心 和 支 持, 政 府 應 因 應 長 者 需 要, 完 善 社 區 娛 樂 和 健 身 設 施, 為 他 們 建 立 一 個 宜 居 快 樂 的 社 區 環 境 三, 加 大 長 者 教 育 資 源 投 入, 積 極 推 動 長 者 終 身 學 習 早 在 1965 年, 美 國 政 府 已 頒 佈 美 國 老 人 法, 而 且 廣 泛 成 立 了 退 休 學 習 學 院, 專 門 為 長 者 提 供 教 育 和 培 訓 英 國 芬 蘭 等 國 也 設 立 了 第 三 年 齡 大 學 中 國 內 地 則 成 立 了 全 國 老 齡 工 作 委 員 會, 並 設 有 老 人 大 學 老 人 學 校 等 相 比 之 下, 愈 趨 國 際 化 的 澳 門 卻 沒 有 明 晰 的 長 者 教 育 政 策 非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十 年 規 劃 中 雖 有 持 續 教 育 一 項, 但 並 未 專 門 為 長 者 教 育 制 訂 政 策 而 在 長 者 權 益 保 障 綱 要 法 草 案 諮 詢 文 本 中, 對 長 者 終 身 學 習 方 面 也 沒 有 清 晰 的 目 標 計 劃 為 此, 本 人 建 議 當 局 賦 予 長 者 事 務 委 員 會 職 權, 須 就 長 者 教 育 政 策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協 助 當 局 制 訂 全 面 的 長 者 持 續 教 育 政 策 政 府 還 應 加 大 長 者 教 育 資 源, 為 長 者 增 加 學 習 場 地 及 學 額, 鼓 勵 各 高 等 院 校 開 辦 長 者 持 續 教 育 課 程, 提 倡 跨 界 別 合 作, 讓 長 者 有 所 寄 託, 與 時 並 進, 發 揮 餘 熱, 傳 授 經 驗, 多 做 貢 獻 澳 門 正 進 入 另 一 個 發 展 的 新 階 段, 進 一 步 邁 向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的 方 向 發 展, 各 大 型 基 建 項 目 持 續 開 展 陸 續 動 工, 對 人 力 資 源 的 需 求 勢 必 日 趨 緊 張 面 對 勞 動 力 的 需 求 大 增, 輸 入 外 地 僱 員 是 其 中 一 個 解 決 方 法 但 是 目 前 本 澳 外 僱 數 目 已 超 10 萬 人, 佔 本 澳 勞 動 人 口 的 三 分 之 一, 如 何 妥 善 管 理 相 信 是 維 護 本 澳 勞 動 力 市 場 健 康 發 展 的 關 鍵 因 素 現 時 外 僱 輸 入 程 序 混 亂, 輸 入 外 僱 的 審 批 和 規 管 上 處 理 得 過 於 寬 鬆, 更 甚 者 可 直 接 在 本 澳 聘 用 持 旅 遊 證 件 的 外 籍 人 士, 逐 漸 形 成 本 澳 各 行 各 業 各 個 工 種 對 外 僱 的 嚴 重 依 賴, 此 無 限 制 地 容 許 聘 用 外 地 僱 員, 勢 必 導 致 本 澳 對 人 力 資 源 的 開 發 日 漸 失 序, 嚴 重 影 響 本 地 人 就 業 和 職 業 前 景, 局 限 本 地 人 的 就 業 發 展 空 間 在 此, 本 人 必 須 指 出 並 強 調 當 局 允 許 持 旅 遊 證 件 的 外 籍 人 士 來 澳 搵 工, 其 操 守 及 專 業 性 難 以 得 到 保 障, 易 衍 生 治 安 隱 患, 更 有 可 能 令 逾 期 逗 留 黑 工 等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值 得 正 視 近 日 一 勞 務 公 司 被 證 實 盗 用 他 人 資 料, 替 企 業 成 功 取 得 外 勞 配 額, 事 件 再 次 反 映 出 本 澳 在 外 地 僱 員 審 批 程 序 上 存 在 這 嚴 重 的 疏 漏, 中 介 人 業 務 中 一 直 存 在 的 不 規 則 利 益 足 以 誘 人 以 身 試 法 當 局 須 盡 早 切 實 檢 討 外 僱 輸 入 程 序 的 漏 洞, 從 輸 入 把 關, 至 少 規 定 外 僱 必 須 持 工 作 簽 證 入 境, 才 可 進 入 本 澳 工 作, 從 而 有 效 掌 握 外 僱 的 背 景 訓 練 質 素 健 康 情 況 等 完 善 相 關 監 管 機 制, 建 立 有 效 跨 部 門 的 規 管 制 度, 理 順 人 資 辦 治 安 警 勞 工 局 各 自 的 職 能 及 分 工, 做 好 外 僱 管 理 的 工 作, 且 外 僱 審 批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第 21/2009 號 法 律 聘 用 外 地 僱 員 法 第 二 條 的 規 定 : 聘 用 外 地 僱 員, 是 為 了 在 沒 有 合 適 的 本 四, 進 一 步 弘 揚 尊 老 愛 老 的 社 會 美 德 和 風 尚 地 僱 員 或 合 適 的 本 地 僱 員 不 足 時, 以 同 等 的 成 本 及 效 率 條 件
10 10 IV 來 補 充 勞 動 力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第 ( 六 ) 項 行 使 就 任 何 有 關 公 共 利 益 問 題 進 行 辯 論 " 的 職 權, 經 常 審 議 由 政 府 提 出 的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同 時, 因 應 社 會 經 濟 及 產 業 結 構 發 展 的 趨 勢, 政 府 應 將 重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點 放 在 關 注 本 地 人 就 業 職 位 向 上 流 動, 開 發 善 用 本 澳 人 力 資 源 而 非 停 流 於 口 號, 政 府 應 更 積 極 主 動 承 擔 規 劃 本 澳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的 領 頭 角 色, 指 引 並 規 劃 部 門 和 民 間 機 構 職 業 培 訓 課 程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方 向, 依 法 逐 步 擴 闊 引 入 社 會 認 受 的 認 證 制 度 至 不 同 行 業, 加 強 本 地 人 的 競 爭 力 和 專 業 認 受 性 且 鼓 勵 並 支 持 企 業 為 其 員 工 提 供 適 切 的 職 業 培 訓 課 程, 通 過 工 作 實 踐 培 育 更 多 高 素 質 的 人 才, 糾 正 現 時 勞 動 市 場 中 現 買 現 賣 的 不 良 風 氣, 為 本 地 人 廣 開 向 上 流 動 的 途 徑 和 機 會, 藉 此 達 至 提 高 人 力 資 源 的 綜 合 素 質, 提 升 澳 門 的 城 市 競 爭 力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還 有 六 位 議 員 未 發 言, 要 求 延 長 這 樣, 將 吳 國 昌 建 議 付 諸 表 決, 延 長 會 議 議 程 前 的 時 間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請 吳 國 昌 議 員 發 言 吳 國 昌 : 行 政 長 官 來 立 法 會 答 問, 回 應 是 否 同 意 建 立 法 定 機 制 將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交 立 法 會 公 開 審 議 的 問 題, 聲 稱 願 意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處 理, 卻 未 能 交 代 將 根 據 基 本 法 甚 麼 條 款 以 及 如 何 處 理 期 後 政 府 官 員 來 立 法 會 回 應 口 頭 質 詢, 也 完 全 不 能 回 答 將 根 據 基 本 法 甚 麼 條 款 以 及 如 何 處 理 的 問 題 事 實 上, 將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交 立 法 會 公 開 審 議, 理 應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第 ( 五 ) 項 設 立 相 關 機 制 讓 立 法 會 行 使 就 公 共 利 益 問 題 進 行 辯 論 " 的 職 權, 妥 善 處 理 相 對 之 下, 澳 門 特 區 立 法 會 沒 有 批 准 稅 收 和 公 共 開 支 " 的 職 權, 當 然 不 可 以 審 批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但 完 全 可 以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第 ( 五 ) 項 行 使 就 公 共 利 益 問 題 進 行 辯 論 " 的 職 權, 審 議 由 政 府 提 出 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即 使 不 可 以 審 批 ", 即 是 舉 手 去 決 定 通 過 這 個 決 定, 但 是 完 全 可 以 審 議 " 辯 論 讓 立 法 會 適 時 就 直 接 關 乎 公 共 利 益 的 決 策 進 行 審 議 辯 論, 絕 對 不 是 去 妨 礙 政 府 施 政, 而 是 有 利 於 集 思 廣 益, 共 同 承 擔 政 治 責 任, 改 善 施 政! 既 然 同 樣 實 行 行 政 主 導 的 香 港 特 區 已 經 常 由 立 法 會 審 批 政 府 提 出 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並 且 審 議 由 政 府 提 出 的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讓 澳 門 特 區 立 法 會 審 議 辯 論 由 政 府 提 出 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實 完 全 不 妨 礙 特 區 政 府 的 行 政 主 導 角 色 鑑 於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的 時 機 完 全 由 政 府 掌 握, 為 了 讓 這 些 直 接 關 乎 公 共 利 益 的 決 策 得 到 及 時 的 審 議 辯 論, 而 不 要 每 次 等 待 決 策 失 誤 時 才 進 行 批 判 辯 論, 特 區 政 府 應 當 設 立 機 制, 規 定 特 區 政 府 適 時 提 出, 以 便 立 法 會 適 時 行 使 第 七 十 一 條 第 ( 五 ) 項 行 使 就 公 共 利 益 問 題 進 行 辯 論 " 的 職 權 在 立 法 與 行 政 的 關 係 上, 特 區 政 府 應 當 與 時 俱 進, 在 尚 未 建 立 法 定 機 制 之 前, 主 動 將 總 開 支 四 千 萬 元 以 上 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提 交 立 法 會, 以 便 審 議 辯 論 鑑 於 基 本 法 規 定 涉 政 治 體 制 政 府 運 作 及 公 共 開 支 的 法 案 必 須 由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本 人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應 當 展 開 研 究, 以 便 由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建 立 法 定 機 制, 將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交 立 法 會 現 時, 同 樣 實 行 行 政 主 導 的 香 港 特 區 已 經 分 別 根 據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第 ( 三 ) 項 行 使 批 准 稅 收 和 公 共 開 支 " 的 職 權, 經 常 審 批 由 政 府 提 出 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以 及 根 據 香 港 公 開 審 議 辯 論
11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當 然, 鑑 於 土 地 資 源 不 足, 澳 門 半 島 可 能 難 以 全 部 滿 足 經 屋 輪 候 者 的 需 要, 則 應 容 許 輪 候 者 選 擇, 願 意 跨 區 揀 樓 的 可 望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經 濟 房 屋 的 提 供, 有 人 誤 會 是 社 會 福 利, 是 政 府 財 政 的 重 大 負 擔 無 疑, 社 會 房 屋 作 為 社 會 保 護 網, 用 於 確 保 最 低 收 入 家 庭 能 有 棲 身 之 所, 所 以 其 租 金 價 廉, 甚 至 豁 免, 而 社 屋 的 維 修 保 養 管 理 費 用 均 由 政 府 支 付, 財 政 負 擔 確 實 不 輕 但 經 屋 卻 從 來 不 是 政 府 的 財 政 負 擔, 而 且 獲 利 甚 豐 而 政 府 雖 曾 承 諾 經 屋 售 價 約 千 一 元 一 呎, 但 實 際 上 卻 只 是 數 字 把 戲, 以 青 洲 青 葱 大 廈 為 例, 按 官 方 公 佈, 其 實 用 面 積 每 平 方 米 的 售 價 為 一 萬 九 千 九 百 九 十 元, 按 換 算, 其 每 平 方 呎 達 到 一 千 八 百 多 元, 距 離 千 一 元 一 呎 極 遠 若 以 已 出 售 的 永 寧 經 屋 為 實 例, 共 有 880 個 單 位 及 多 個 社 會 設 施, 其 建 築 成 本 價 不 足 四 億 元, 但 至 今 售 出 858 個 單 位, 已 收 樓 款 8.11 億 即 使 扣 除 地 價, 仍 利 潤 甚 豐 而 且, 永 寧 經 屋 中 的 所 有 公 共 設 施, 政 府 全 是 免 費 獲 得 還 有, 再 過 十 六 年, 若 經 屋 業 主 因 家 庭 變 動 或 經 濟 改 善 想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而 須 轉 賣 單 位, 政 府 還 可 再 獲 一 大 筆 相 當 於 屆 時 樓 價 的 一 半 的 補 價 "( 政 府 出 售 經 屋 根 本 沒 有 任 何 補 貼, 而 且 大 賺, 卻 以 曾 補 貼 之 理 由 而 定 下 補 價 制 度 不 論 有 沒 有 補 貼, 政 府 說 有 補 貼 就 是 有 補 貼, 這 是 官 字 兩 個 口 的 最 典 型 寫 照 ) 所 以, 經 屋 根 本 不 是 福 利, 而 是 因 應 市 場 失 敗, 解 決 市 民 住 屋 困 難 的 一 項 重 要 政 策 商 人 賺 了 錢 最 多 偷 偷 笑, 但 政 府 拿 了 便 宜 卻 仍 恃 勢 刁 難 市 民 近 日 有 不 少 經 屋 輪 候 家 庭 被 當 局 強 迫 跨 區 揀 樓, 否 則 被 當 放 棄 一 次 上 樓 機 會, 甚 或 因 拒 絕 選 擇 而 被 除 名, 苦 候 經 屋 多 年 而 被 毀 於 一 旦 更 有 依 靠 電 動 輪 椅 行 動 的 殘 疾 人 士 因 拒 絕 揀 石 排 灣 經 屋 單 位 而 被 當 局 除 名 特 區 政 府 的 所 謂 以 民 為 本 " 其 實 是 冷 血 施 政 " 市 民 當 初 登 記 經 屋, 是 可 選 擇 登 記 在 澳 門 或 離 島 的, 其 需 要 應 被 尊 重 事 實 上, 這 種 需 要 是 有 理 由 的, 比 如 一 位 長 者, 若 被 迫 跨 區 購 買 經 屋, 就 等 同 全 部 剪 斷 了 他 一 輩 子 所 建 立 的 社 區 網 絡 而 即 使 是 普 通 核 心 家 庭, 大 人 上 班 小 孩 上 學 都 是 在 澳 門 半 島 的, 因 為 被 迫 跨 區 購 買 經 屋, 大 人 或 可 不 轉 工, 但 小 孩 子 是 否 有 校 可 轉, 即 使 有 校 可 轉 亦 面 對 重 新 適 應 的 困 難 這 可 能 是 居 民 人 生 中 的 一 次 重 大 抉 擇 況 且, 跨 區 揀 樓 也 面 臨 跨 區 工 作 跨 區 上 學, 亦 平 添 了 交 通 壓 力 所 以, 選 擇 跨 區 豈 是 坐 在 辦 公 室 內 高 薪 厚 祿 的 官 員 所 想 像 般 的 輕 易 快 點 上 樓, 但 若 堅 持 按 登 記 區 域 等 候 可 能 需 久 候 一 點, 亦 不 應 受 到 丟 到 隊 尾 甚 至 除 名 的 懲 罰 這 才 是 以 人 為 本 的 體 現 只 是, 冷 血 官 員 當 道, 不 選 擇 跨 區 揀 樓 者 便 動 輒 被 除 名, 慘 無 人 道 問 題 是, 這 種 惡 政 是 對 法 律 的 曲 解 根 據 經 濟 房 屋 法 第 六 十 條 八 款 之 規 定 經 屋 輪 候 人, 如 在 申 請 所 選 的 地 區 內 未 能 獲 提 供 其 有 權 選 擇 類 型 的 房 屋, 而 在 其 他 地 區 仍 有 同 類 房 屋 供 選 擇 時 ", 則 可 按 有 關 的 排 序 選 擇 位 於 其 他 地 區 的 同 類 單 位 " 我 們 立 法 會 制 訂 這 個 法 律 的 時 候 是 很 清 楚 的, 跨 區 揀 樓 只 是 可 ", 而 非 必 須, 更 不 應 不 跨 區 揀 樓 而 受 懲 罰 按 照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在 訂 立 民 政 總 署 法 律 時, 解 釋 基 本 法 中 規 定 可 " 設 立 市 政 機 構 時 認 為, 可 設 立 " 即 可 設 立 也 可 不 設 立, 而 政 府 決 定 不 設 立 立 法 會 制 訂 經 屋 法 時 也 是 用 了 個 可 " 字, 即 輪 候 者 可 選 擇, 也 可 不 選 擇 特 區 政 府 決 定 不 設 立 市 政 機 構 不 會 受 懲 罰, 輪 候 者 不 選 擇 跨 區 揀 樓 同 樣 不 應 受 到 置 尾 或 除 名 的 懲 罰 行 政 當 局 現 時 不 顧 申 請 人 意 願, 動 輒 以 除 名 為 恐 嚇 強 制 要 輪 候 者 跨 區 揀 樓, 甚 至 連 殘 疾 人 士 也 不 放 過, 明 顯 是 曲 解 法 律, 違 反 我 們 立 法 會 所 制 訂 法 律 的 立 法 原 意, 也 違 反 法 律 的 善 意 原 則, 將 容 許 別 人 選 擇 的 善 法 曲 解 成 坑 人 的 惡 法 本 人 呼 籲, 凡 因 拒 絕 跨 區 揀 選 經 屋 而 被 除 名 的 經 屋 輪 候 者, 應 透 過 行 政 法 院 司 法 上 訴 以 討 回 公 道 行 政 霸 權 的 冷 血 施 政 " 必 須 受 制 約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今 年 八 月 份 南 方 人 物 周 刊 第 27 期 有 一 篇 文 章, 名 為 探 尋 貪 腐 之 謎 歷 史 灰 霧 中 的 ` 宋 家 王 朝 '", 內 容 講 述 南 洋 兄 弟 煙 草 公 司 扭 虧 為 盈 " 的 故 事 事 緣 自 1932 年 起, 南 京 民 國 政 府 對 煙 草 實 行 二 級 稅 制, 對 由 中 國 企 業 主 要 出 品 的 低 級 煙 徵 收 的 稅 率 高 於 英 美 煙 草 公 司 的 高 級 煙 面 對 來 自 英 美 煙 草 公 司 的 競 爭, 令 這 家 中 國 最 大 的 煙 草 公 司 南 洋 兄 弟 煙 草 公
12 12 IV 司, 在 三 十 年 代 陷 入 了 經 營 困 境 1934 年, 中 國 華 商 煙 廠 曾 向 害 澳 政 府 請 願, 迫 切 要 求 恢 復 以 前 的 七 級 稅 率 制, 但 遭 到 了 拒 絕 1937 年 3 月, 陷 入 經 營 困 境 的 簡 氏 家 族 和 宋 子 文 達 成 協 議, 以 每 股 5 元 的 價 格 出 讓 南 洋 兄 弟 煙 草 公 司 的 半 數 股 票, 並 殷 鑒 不 遠, 在 周 之 世 探 尋 貪 腐 之 謎, 杜 絕 貪 腐 之 道, 是 確 保 澳 門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健 康 發 展 的 不 二 法 門 將 其 餘 股 份 全 部, 連 同 股 權 ", 也 交 由 宋 自 由 支 配 及 運 用 " 宋 家 進 入 南 洋 煙 草 的 次 月, 財 政 部 即 宣 佈 新 的 四 級 煙 稅 制, 高 級 煙 比 低 級 煙 增 加 的 百 分 比 更 大, 因 而 對 中 國 煙 廠 更 為 有 利 當 年 6 月, 南 京 政 府 突 然 關 心 " 進 口 紙 煙 的 稅 率 問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題, 宣 佈 進 口 各 級 紙 煙 一 律 增 稅 80% 雖 然 沒 有 直 接 有 力 的 證 據 證 明, 宋 子 文 收 購 南 洋 兄 弟 煙 草 公 司 才 使 得 南 京 政 府 採 取 有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利 於 保 護 中 國 工 業 的 政 策, 但 事 實 是, 中 國 工 商 業 界 關 於 改 變 徵 稅 的 請 求 之 前 一 直 無 人 理 睬 民 國 官 員 吳 國 楨 在 其 口 述 回 憶 各 位 同 事 : 中, 曾 談 到 孔 宋 模 式 與 制 度 的 互 動 他 說, 按 照 政 府 的 有 關 法 令, 孔 宋 資 本 所 做 的 一 切 確 實 沒 有 問 題, 一 切 都 是 合 法 的, 因 今 日 發 言 的 主 題 是 : 綜 合 治 理 方 可 降 低 樓 宇 風 險 為 法 令 政 策 本 身 就 是 他 們 自 己 制 定 的 近 年 來, 樓 宇 發 生 安 全 事 故 增 多 日 前, 國 際 銀 行 大 廈 發 上 述 的 內 容 雖 然 來 自 一 篇 封 面 人 物 的 專 題 報 導, 不 過 它 提 醒 我 們, 身 為 政 治 據 位 人, 尤 其 是 置 身 於 決 策 階 層 的 成 員, 除 了 要 避 免 瓜 田 李 下 的 閒 言 外, 更 要 盡 力 迴 避 利 益 上 的 衝 突 否 則 的 話, 不 單 跳 進 黃 河 洗 不 清, 就 算 跳 進 濠 江 也 洗 不 淨 生 電 纜 起 火, 整 棟 大 樓 停 電, 公 共 照 明 及 電 梯 中 央 空 調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 之 前, 黑 沙 環 建 華 大 廈 發 生 硫 化 氫 中 毒 事 件 ; 去 年 國 際 中 心 一 地 舖 發 生 石 油 氣 爆 炸 事 故, 以 上 連 串 事 故 所 引 申 出 的 問 題, 當 引 起 社 會 的 高 度 關 注 在 本 澳, 就 零 八 年 公 開 拍 賣 出 去 的 筷 子 基 北 灣 土 地 一 直 未 被 發 展 一 事, 發 展 商 過 去 所 持 的 理 由 是 兩 地 合 併 發 展 申 請 政 府 未 批, 但 如 果 發 展 商 的 申 請 被 批, 那 麼 拍 賣 時 的 標 書 有 何 作 目 前, 物 業 管 理 存 在 諸 多 安 全 風 險 及 隱 憂, 其 中 物 管 功 能 的 改 變 法 律 的 完 善 專 業 資 格 審 查 管 理 制 度 的 規 範 跨 部 門 應 急 處 理 等 都 帶 來 挑 戰, 因 此, 需 要 對 其 進 行 綜 合 治 理 : 用? 對 當 時 其 他 參 與 拍 賣 者 又 是 否 公 平? 所 以 有 關 申 請 絕 不 合 理, 政 府 拒 批 大 條 道 理! 至 於 發 展 商 現 時 所 持 的 理 由 則 是 上 址 一 關 注 物 管 功 能 轉 變 多 年 來 被 廢 車 " 佔 用 政 府 沒 有 處 理 工 務 局 局 長 賈 利 安 對 此 有 所 回 應, 表 示 將 調 閱 出 拍 賣 當 年 該 土 地 的 衞 星 圖 片, 釐 清 廢 車 " 清 遷 責 任 誰 屬 賈 局 長 表 示, 若 當 年 已 被 佔 用, 政 府 會 承 擔 責 任, 否 則 土 地 清 遷 責 任 是 由 承 投 人 負 擔 賈 局 長 並 稱 土 地 的 三 年 發 展 期 一 般 是 由 刊 憲 日 起 計 算, 若 從 拍 賣 日 計 算, 三 年 期 應 已 過 去, 但 未 有 斷 言 是 否 過 期 過 去, 大 多 數 樓 宇 是 以 三 至 數 層 居 多, 物 業 管 理 以 公 共 場 所 清 潔 樓 梯 燈 更 換 大 廈 鐵 閘 保 養 等 簡 單 服 務 為 主 ; 如 今, 隨 著 社 會 發 展, 高 層 樓 宇 成 為 時 代 的 主 角, 不 論 分 層 獨 立 單 位 及 住 戶 人 數, 還 是 所 涉 及 的 設 備 及 服 務 都 是 過 去 無 法 相 比 的, 對 物 業 管 理 的 專 業 要 求 也 越 來 越 高 在 時 代 快 速 發 展 的 背 景 下, 如 果 人 們 的 思 維 未 能 跟 上 時 代 的 步 伐, 忽 視 物 業 安 全 管 閒 置 多 年, 直 到 兩 年 前 才 要 求 政 府 清 遷 土 地 上 的 廢 置 汽 理, 就 容 易 出 現 樓 宇 安 全 事 故 車, 那 麼 之 前 幾 年 發 展 商 為 何 放 任 不 理 任 由 土 地 棄 置? 至 於 已 繳 付 約 一 億 多 元 的 部 份 溢 價 金, 實 際 是 拍 賣 土 地 後 理 所 當 然 要 二 完 善 各 項 法 律 配 套 繳 付 的 一 成 地 價, 至 於 天 價 拍 地 後 那 九 成 餘 款 為 何 至 今 仍 未 繳 納? 囤 地 托 市 五 年 來 最 大 和 最 後 的 得 益 者 又 是 誰 人? 現 代 社 會 是 法 治 社 會, 如 果 相 關 法 律 配 套 不 完 善, 就 難 於 從 源 頭 上, 進 行 依 法 監 管 多 年 來, 政 府 也 制 定 了 一 些 有 關 物 取 諸 社 會, 用 諸 社 會, 得 利 而 兼 善, 以 紅 頂 之 榮, 履 商 人 之 責, 造 福 桑 梓, 可 算 愛 國 愛 澳 ; 取 諸 社 會, 用 諸 一 己, 殘 民 而 自 肥, 假 紅 頂 之 名, 行 傷 人 之 實, 遺 禍 特 區, 則 屬 害 國 管 的 法 律 法 規, 但 由 於 社 會 發 展 迅 猛, 相 關 法 律 相 對 滯 後, 未 能 對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人 員 管 理 制 度 及 違 規 處 理 等 方 面 作 出 明 確 規 範 目 前 政 府 已 開 始 關 注 到 該 問 題, 正 在 加 快 有 關 立
13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法 工 作, 相 信 可 以 填 補 存 在 的 漏 洞 José Pereira Coutinho: Obrigado Sr. Presidente. Caros Colegas. 三 重 視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No dia 10 do corrente, referi neste hemiciclo e na presença do 現 代 物 業 管 理 涉 及 包 括 : 建 築 結 構 機 電 設 備 水 電 設 備 消 防 安 全 等 專 業 知 識 一 直 以 來, 物 業 管 理 員 職 務 被 視 為 一 種 非 專 業 技 術 來 看 待, 人 們 只 將 其 作 為 一 項 清 潔 及 門 衛 的 簡 單 工 作, 因 此,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通 常 是 聘 用 未 經 過 專 門 培 訓 的 人 負 責 由 於 缺 乏 專 業 技 術 培 訓 及 指 導 難 於 勝 任, 所 以 在 物 業 管 理 中, 往 往 難 於 及 時 發 現 存 在 安 全 隱 患 及 時 加 以 消 除 要 改 變 此 種 現 狀, 需 要 加 強 專 業 培 訓 及 指 導, 相 關 技 術 維 修 及 保 養 人 員, 必 須 經 過 專 業 及 資 格 審 查 認 證, 使 其 適 應 物 業 管 理 的 專 業 要 求 Chefe do Executivo que a qualidade de vida dos cidadãos continua a decair ano após ano desde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Chamei a atenção para a exploração maciça dos trabalhadores dos casinos que não obstante terem contribuído directamente para o aumento das receitas de Jogo, são contudo explorados no não pagamento de horas extraordinárias e dos subsídios por turno, trabalho nocturno e por turnos. E afirmei neste hemiciclo, que a maioria dos residentes luta com enormes dificuldades em áreas essenciais tais como: - Rendas e preços das casas extremamente elevadas e 四 規 範 落 實 管 理 制 度 exageradas; 樓 宇 發 生 安 全 意 外, 除 人 員 非 專 業 之 外, 往 往 出 自 管 理 的 漏 洞 及 制 度 不 規 範, 如 果 定 期 巡 查 及 時 發 現 問 題, 就 能 做 到 防 範 于 未 然, 許 多 事 故 就 可 以 避 免 發 生 特 別 是 涉 及 到 樓 宇 安 全 問 題, 如 電 梯 電 纜 消 防 外 牆 及 門 窗 等, 制 度 化 定 期 巡 查, 及 時 保 養 維 修, 就 可 以 將 風 險 降 到 最 低 - Engarrafamento e trânsito caótico com transportes públicos de má qualidade; - Declínio da qualidade de saúde pública com longo tempo de espera quer para atendimento nas áreas de especialidade médicas quer para análises complementares; 五 強 化 跨 部 門 應 急 機 制 - Retrocesso na segurança social principalmente na função 樓 宇 物 業 管 理 涉 及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範 疇, 如 果 沒 有 跨 部 門 合 作 機 制, 難 以 快 速 有 效 應 對 突 發 事 件 在 日 常 的 監 督 管 理 中, 也 難 以 互 相 配 合 聯 手 出 擊 雖 然 目 前 政 府 已 有 相 關 機 制, 對 樓 宇 管 理 已 經 有 巡 查 及 私 人 業 主 定 期 驗 樓 等 規 定, 但 仍 需 強 化 對 危 樓 僭 建 物 及 設 備 安 全 的 監 管, 及 時 應 對 和 處 理 各 種 危 機 pública, com abolição de pensões de aposentação e uso abusivo e ilegal de contratos de tarefa; - Poluição ambiental, quer no ar, quer nas águas circundantes e destruição das zonas verdes em Coloane; - Preço exagerado dos principais bens essenciais; 綜 上 所 述, 要 減 少 樓 宇 安 全 事 故 發 生, 降 低 風 險, 必 須 提 高 人 們 對 物 業 管 理 重 要 性 的 認 識, 從 源 頭 進 行 綜 合 治 理, 完 善 有 關 法 律 配 套, 通 過 法 律 和 制 度, 對 物 業 管 理 加 以 規 範, 制 定 有 關 專 業 守 則 及 指 引, 對 物 業 管 理 及 專 業 保 養 維 修 公 司 和 人 員 進 行 專 業 資 格 審 查, 實 行 認 證 制 度, 對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加 強 培 訓 考 核, 逐 步 達 到 持 證 上 崗, 同 時 強 化 跨 部 門 應 急 處 理 機 制, 從 而 提 高 快 速 應 對 及 處 理 各 種 危 機 的 能 力, 保 障 市 民 安 居 樂 業 - E a falta de creches e lares para idosos; Chamei também a atenção para o facto da classe média que não é pobre nem rica mas tem sido abandonada e ignorada pelo Governo, principalmente na função pública com a abolição das pensões de aposentação, subtracção dos diversos subsídios e não abertura de concursos públicos para atribuição de moradias. Resumindo, afirmei, que desde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o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fosso entre os ricos e pobres é cada vez maior. Estes são, alguns dos
14 14 IV principais e dos muitos problemas que afectam os residentes não obstante o aumento do número de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e de serviços públicos desde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coordenador e coadjuvado por dois coordenadores-adjuntos equiparados em termos de vencimento aos cargos de director e subdirect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Muitos cidadãos perguntam qual a necessidade real para a criação de um novo Gabinete. Os cidadãos não compreendem como é que num reinado de tanta fartura financeira e aumento constante de serviços públicos, gabinetes, comissões, conselhos etc..., os problemas do cidadão anónimo continuem por resolver. Os cidadãos continuam a não perceber, porque é que, ano após ano, são criadas novas entidades públicas, sem que com isso tragam benefícios na resolução dos seus problemas. Muitos cidadãos percebem perfeitamente que se um determinado serviço público não dá conta do recado então desmembra-se esse serviço público criando um novo serviço público com mais departamentos e mais directores e subdirectores. Mesmo assim, os problemas dos cidadãos continuam a não ser resolvidos. Nem mesmo as operações de maquilhagem, com a contratação de pessoas experientes em relações públicas conseguem camuflar a podridão existente em alguns serviços públicos que persistem nos seus erros devido à incompetência e ineficácia do sistema de responsabilização. O Governo em vez de esforçar mais para encontrar soluções práticas e em tempo útil para resolução dos problemas dos cidadãos persiste em camuflar os erros e demitir-se das suas responsabilidades criando ainda mais problemas para os cidadãos. Não obstante as críticas provenientes de quase todos os quadrantes sociais quanto ao exagerado número de serviços públicos e entidades congéneres e o aumento brutal dos recursos humanos que se estimam em mais de 26 mil trabalhadores, o Governo tem tido sempre a tentação de criar mais estruturas públicas porque os cofres estão abarrotados de dinheiro. E por ter à sua disposição muito dinheiro público que pode ser despendido quase ao seu bel-prazer, é que subitamente, os cidadãos tomaram recentemente conhecimento que por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de 27 do corrente, foi criado um novo e pomposo gabinete chamado Gabinete de Protocolo, Relações Públicas e Assuntos Externos, dirigido por um As estruturas actualmente existentes no Gabinete do Chefe do Executivo não funcionam? Este novo gabinete não vai duplicar as competências nas áreas protocolares e de relações públicas ora existentes em muitos serviços públicos e nos gabinetes dos vários Secretários? Quê Assuntos Externos subjazem à criação deste novo gabinete? Que razões estruturantes determinaram a criação do novo gabinete? Estas são algumas perguntas que os cidadãos fizeram e que ficaram sem resposta. Os cidadãos também perguntam porque é que todo este dinheiro despendido tão facilmente em tempo de vacas gordas, não possa ser melhor aplicado para melhorar a qualidade de vida dos idosos, deficientes, os portadores de doenças crónicas, e famílias monoparentais. Por isso, a maioria dos cidadãos não tendo outras alternativas, apelam ao Chefe do Executivo que como dirigente máximo da RAEM proceda ao aumento em 2013, o montante da compensação pecuniária para dez mil patacas. Pelo menos, com este anestésico, consiga-se aliviar algum sofrimento das camadas sociais mais desprotegidas. Muito obrigado. (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本 月 十 日, 本 人 於 這 個 議 事 殿 堂 在 行 政 長 官 面 前 指 出, 自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居 民 的 生 活 素 質 " 一 直 下 降, 並 促 請 關 注 直 接 對 博 彩 收 入 增 長 作 出 貢 獻 的 娛 樂 場 員 工 遭 受 大 規 模 剝 削, 無 法 收 取 超 時 夜 間 及 輪 班 工 作 的 報 酬 在 這 個 議 事 殿 堂 裏 本 人 亦 提 到 大 部 分 居 民 均 需 面 對 很 多 生 活 上 的 困 難, 例 如 :
15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樓 價 和 租 金 異 常 高 昂 ; 交 通 混 亂 擠 塞 公 共 交 通 運 輸 素 質 差 劣 ; 公 營 醫 療 質 素 下 降, 無 論 就 診 或 進 行 補 充 檢 查 均 需 長 時 間 輪 候 ; 社 會 保 障 倒 退, 尤 其 在 公 職 方 面, 因 為 退 休 金 制 度 已 取 消 包 工 合 同 又 被 濫 用 或 非 法 採 用 ; 環 境 污 染, 不 論 空 氣 或 周 邊 水 質 都 受 到 影 響, 路 環 綠 化 區 遭 到 破 壞 ; 生 活 必 需 品 價 格 高 昂 ; 老 人 院 舍 和 托 兒 所 不 足 刊 登 於 本 月 二 十 七 日 特 區 公 報 的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成 立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由 一 名 主 任 領 導 及 兩 名 副 主 任 輔 助, 薪 酬 等 同 局 長 副 局 長 許 多 市 民 質 問 設 立 該 辦 公 室 有 何 實 質 作 用? 是 否 特 首 辦 現 有 架 構 無 法 發 揮 作 用? 該 辦 公 室 的 禮 賓 和 公 關 職 能 會 否 與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及 各 司 長 辦 的 現 有 職 能 重 疊? 設 立 該 辦 公 室 背 後 牽 涉 哪 些 對 外 事 務? 決 定 設 立 該 辦 公 室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甚 麼? 這 些 問 題 全 都 是 市 民 提 出 但 卻 無 法 得 到 答 案 的 本 人 亦 曾 提 請 注 意, 有 一 群 既 非 貧 苦 大 眾 亦 非 富 裕 人 士 的 夾 心 階 層 被 政 府 拋 諸 腦 後, 尤 其 在 公 職 裏, 退 休 金 被 廢 除, 多 項 津 貼 被 刪 減, 發 放 房 屋 的 公 開 競 投 遲 遲 不 展 開 還 有 市 民 質 問 政 府 為 何 在 經 濟 蓬 勃 的 時 期 揮 霍 公 帑, 卻 不 將 它 用 作 改 善 長 者 殘 疾 人 士 長 期 病 患 者 和 單 親 家 庭 的 生 活 素 質 總 的 來 說, 本 人 所 指 的 是 自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貧 富 懸 殊 的 問 題 越 來 越 嚴 重 因 此, 絕 大 多 數 市 民 都 沒 有 其 他 選 擇, 只 要 求 作 為 澳 門 特 區 首 長 的 行 政 長 官 將 2013 年 的 現 金 補 助 金 額 增 加 至 一 萬 元 至 影 響 居 民 的 問 題 眾 多, 以 上 只 是 其 中 一 些 主 要 問 題, 儘 管 少, 這 止 痛 藥 " 能 暫 時 舒 緩 弱 勢 階 層 的 壓 力 自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務 人 員 的 數 目 均 有 所 增 加 ) 讓 市 民 費 解 的 是, 在 一 個 財 政 如 此 豐 厚, 公 共 部 門 辦 公 室 委 員 會 等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的 地 方, 星 斗 市 民 的 問 題 為 何 仍 無 主 席 : 梁 安 琪 議 員 法 得 到 解 決 梁 安 琪 : 多 謝 主 席 市 民 仍 然 不 明 白, 為 何 新 的 公 共 實 體 年 復 年 地 相 繼 成 立, 但 卻 無 助 於 解 決 他 們 的 問 題 近 十 年 來,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高 速 發 展, 帶 動 了 澳 門 經 濟 的 整 體 發 展, 但 是 同 時 亦 衍 生 了 不 少 社 會 的 負 面 問 題, 當 中 問 題 賭 市 民 很 多 都 清 楚 知 道, 當 某 個 政 府 部 門 有 負 所 託 ", 便 進 行 分 拆 並 設 立 新 的 部 門, 設 更 多 的 廳 處 更 多 的 局 長 和 副 局 長 即 使 如 此, 市 民 的 問 題 仍 沒 有 獲 得 解 決 博 和 病 態 賭 徒 等 問 題 是 日 益 嚴 重, 對 社 會 帶 來 沉 重 的 負 擔, 為 此, 特 區 政 府 09 年 推 出 負 責 任 博 彩 政 策, 並 成 立 負 責 任 博 彩 工 作 小 組,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力 預 防 及 減 低 問 題 賭 博 及 病 態 賭 徒 的 産 生, 並 對 病 態 賭 徒 及 其 家 人 作 出 輔 導 及 援 助 但 負 責 任 博 彩 政 即 使 透 過 一 些 美 化 手 段 " 例 如 聘 用 有 經 驗 的 公 關 人 員, 也 不 能 夠 遮 掩 一 直 存 在 於 某 些 公 共 部 門 的 腐 敗 ", 而 這 些 部 門 持 續 犯 錯 主 要 可 歸 咎 於 部 門 的 無 能 以 及 問 責 制 度 不 彰 策 推 出 至 今 效 果 不 彰, 特 別 是 博 彩 業 員 工 的 個 案 升 幅 較 大 博 彩 業 是 澳 門 的 主 要 經 濟 產 業, 這 是 短 期 間 不 能 改 變 的 實 況, 為 減 低 其 在 社 會 上 產 生 的 負 面 問 題, 對 此, 當 局 需 要 與 博 企 及 民 間 團 體 加 強 配 合 預 防 控 制 及 宣 傳, 提 高 社 會 對 負 責 任 博 彩 政 府 不 盡 力 去 尋 求 妥 善 的 解 決 方 法, 適 時 為 市 民 解 決 難 概 念 的 認 識 題, 反 而 繼 續 掩 飾 其 錯 誤 和 拒 絕 承 擔 責 任, 從 而 為 市 民 製 造 更 多 的 難 題 據 某 機 構 2012 年 澳 門 負 責 任 博 彩 問 卷 調 查 顯 示, 博 彩 從 業 員 過 去 一 年 內 進 入 賭 場 賭 博 的 比 例 較 其 他 職 業 人 士 高 另 儘 管 社 會 各 界 普 遍 批 評 公 共 部 門 以 及 具 相 同 權 限 的 部 門 數 目 驚 人, 以 及 公 務 員 隊 伍 不 斷 膨 脹, 估 計 現 已 接 近 二 萬 五 千 人, 但 由 於 庫 房 儲 備 充 足, 政 府 一 直 在 試 圖 擴 大 公 共 部 門 架 構 外, 近 六 成 半 受 訪 者 表 示 本 澳 預 防 沉 迷 賭 博 及 逾 五 成 半 受 訪 者 表 示 協 助 戒 賭 的 輔 導 工 作, 均 做 得 不 足 甚 至 非 常 不 足 當 中 值 得 關 注 的 是 博 彩 從 業 員 的 賭 博 化, 近 年 有 關 博 彩 員 工 濫 賭 偷 籌 碼 等 被 揭 穿 後 畏 罪 自 殺 等 新 聞 亦 是 多 次 發 生, 位 於 前 綫 工 作 的 博 彩 從 業 員 其 收 入 雖 然 可 觀, 但 工 作 規 律 單 調, 且 其 輪 班 制 由 於 有 太 多 公 帑 讓 政 府 任 意 揮 霍, 市 民 突 然 得 知 政 府 透 過 的 上 班 時 間 使 其 社 交 活 動 圈 有 限, 朋 友 少, 加 上 工 作 時 心 理 壓
16 16 IV 力 大, 同 時 大 額 金 錢 不 時 在 手 中 流 轉, 最 終 因 壓 力 未 能 紓 缓 及 現 在 先 交 俾 陳 澤 武 委 員 會 主 席 作 一 個 介 紹 受 不 住 金 錢 引 誘 而 參 與 賭 博, 雖 然 有 博 企 公 司 嚴 格 規 定 員 工 不 能 參 與 賭 博 行 為, 可 惜 未 有 一 套 完 善 的 監 管 制 度 及 實 質 的 指 引 措 施, 不 少 員 工 在 下 班 後 轉 到 其 他 博 企 的 娛 樂 場 參 與 賭 博, 也 有 不 少 因 而 成 為 病 態 賭 徒 由 於 博 彩 業 是 需 輪 班 的 特 殊 工 作 制 度, 因 此 為 更 好 支 援 這 個 群 體 的 員 工 解 決 問 題, 當 局 應 當 主 導 並 投 放 資 源, 鼓 勵 博 企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完 善 對 博 彩 從 業 員 的 預 防 和 輔 導 工 作, 提 升 他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意 識, 並 設 立 專 業 輔 導 員 定 期 駐 場 服 務, 為 他 們 做 心 理 輔 導 和 疏 導 情 緒 同 時 博 企 在 新 員 工 正 式 上 任 前, 公 司 應 為 其 安 排 講 解 何 謂 負 責 任 博 彩 ", 加 深 員 工 對 這 方 面 的 認 識, 據 悉, 現 已 有 個 別 博 企 向 員 工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及 培 訓 同 時, 針 對 上 述 博 彩 從 業 員 下 班 後 轉 至 其 他 博 企 娛 樂 場 參 與 賭 博 的 情 況, 當 局 應 聯 合 六 間 博 企 研 究 建 立 禁 止 所 有 博 彩 企 業 員 工 進 入 娛 樂 場 賭 博 的 中 央 監 管 機 制,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及 清 晰 指 引, 以 能 更 好 的 防 止 博 彩 從 業 員 參 賭 及 成 為 病 態 賭 徒, 使 他 們 能 以 健 康 的 心 態 為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而 努 力 負 責 任 博 彩 " 概 念 的 宣 傳 應 是 全 社 會 性 的, 例 如 控 煙 法 生 效 後, 其 宣 傳 層 面 可 以 用 鋪 天 蓋 地 來 形 容, 因 此, 當 局 除 關 注 博 彩 業 員 工 的 相 關 個 案 升 幅 較 大 外, 在 社 會 層 面 上 也 應 制 訂 相 關 措 施, 加 強 對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資 源 投 放, 和 博 企 及 民 間 團 體 加 強 合 作, 利 用 多 種 渠 道 加 強 及 加 大 宣 傳 層 面, 以 普 及 負 責 任 博 彩 " 的 概 念, 為 澳 門 營 造 一 個 健 康 的 娛 樂 博 彩 環 境 陳 澤 武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於 2012 年 7 月 9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修 改 第 3/2001 號 法 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法 案, 該 法 案 於 2012 年 7 月 16 日 在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上 經 引 介 和 一 般 性 討 論 後, 得 到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二 十 四 票 贊 成,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之 後, 立 法 會 主 席 將 該 法 案 派 發 給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細 則 性 審 議 為 此, 本 委 員 會 於 7 月 23 日 24 日 31 日,8 月 6 日 及 15 日 舉 行 了 會 議, 政 府 代 表 列 席 了 7 月 24 日 所 舉 行 的 會 議, 並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了 所 需 要 的 協 助 在 細 則 性 審 議 法 案 期 間, 立 法 會 與 政 府 雙 方 的 法 律 顧 問 也 就 法 案 内 容 進 行 了 技 術 磋 商 在 雙 方 合 作 的 基 礎 上, 政 府 於 8 月 13 日 提 交 了 法 案 的 修 改 文 本 關 於 提 出 本 法 案 的 必 要 性, 一 方 面 在 於 落 實 澳 門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修 正 案 的 規 定 内 容, 在 特 區 内 部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中 引 入 必 要 的 調 整 和 修 改, 以 保 持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與 澳 門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及 其 修 正 案 的 規 定 相 一 致 ; 另 一 方 面 則 在 於 進 一 步 完 善 立 法 會 的 間 接 選 舉 制 度, 以 回 應 社 會 在 公 開 諮 詢 期 間 對 此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和 訴 求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議 程 前 階 段 結 束 了, 我 們 即 將 進 入 議 程, 請 大 家 稍 候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等 進 入 會 場 ) 主 席 : 好, 我 哋 繼 續 會 議 好 多 謝 司 長 同 埋 列 位 官 員 列 席 今 日 嘅 會 議 喺 進 入 審 議 之 前 我 提 一 提, 由 於 附 件 一 同 埋 附 件 二 嘅 修 改 而 帶 出 嘅 兩 個 選 舉 法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同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嘅 修 改 都 係 要 三 分 二 多 數, 因 為 根 據 我 哋 議 事 規 則 81 條 同 56 條 嘅 規 定 立 法 會 留 意 到, 法 案 規 定 2013 年 第 5 屆 及 以 後 各 屆 立 法 會 直 選 議 員 增 加 2 人, 為 14 人 ; 間 選 議 員 增 加 2 人, 為 12 人 至 於 新 增 間 選 議 席 的 分 配, 因 涉 及 社 會 各 方 利 益 關 係 的 調 整, 須 遵 循 均 衡 參 與 的 原 則, 兼 顧 好 社 會 各 階 層 各 界 別 的 利 益, 符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體 現 現 階 段 澳 門 社 會 的 發 展 變 化, 故 將 新 增 的 2 名 間 接 選 舉 議 員 名 額 分 配 給 專 業 界 1 名, 以 及 將 社 會 服 務 界 和 教 育 界 作 為 一 個 選 舉 組 別, 並 選 舉 產 生 1 名 議 員 ; 而 文 化 及 體 育 界 選 舉 組 別 則 產 生 2 名 議 員 在 間 接 選 舉 方 面, 法 案 亦 提 議 法 人 選 民 的 投 票 人 數 由 11 人 增 至 22 人, 以 增 強 選 舉 的 代 表 性 及 民 主 參 與 成 份 亦 建 議 提 名 委 員 會 法 人 總 數 的 門 檻 由 25% 降 低 至 20% 法 案 亦 建 議 廢 除 自 動 當 選 的 規 定
17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7 在 技 術 層 面, 委 員 會 認 為 適 宜 向 大 會 說 明 的 是, 為 了 更 全 面 準 確 的 反 映 澳 門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修 正 案 的 内 容, 在 法 案 附 件 二 嘅 內 容 嗰 個 法 案 亦 都 係 遵 守 咗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嘅 有 關 解 釋 同 決 定, 所 以 呢 次 修 改 係 合 憲 合 法 嘅 的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加 上 了 但 書 的 表 述, 以 表 明 如 果 第 六 屆 及 以 後 各 屆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按 照 澳 門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的 規 定 作 出 相 應 修 改, 將 按 照 修 改 後 的 規 定 執 行 我 哋 亦 都 深 深 體 會 到, 喺 中 央 賦 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高 度 自 治 權 之 下, 澳 門 之 所 以 能 夠 社 會 穩 定, 經 濟 繁 榮, 長 治 久 安, 除 咗 因 為 澳 門 居 民 以 及 各 界 一 直 以 來 付 出 嘅 努 力 之 外, 亦 關 於 委 員 會 在 細 則 性 審 議 層 面 所 討 論 的 其 他 問 題, 在 意 見 書 中 有 詳 細 反 映, 在 此 就 不 再 介 紹 都 係 因 為 得 到 國 家 嘅 關 顧, 以 及 各 政 治 機 制 喺 澳 門 長 期 有 效 實 踐, 一 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嘅 方 針 嘅 貫 徹 落 實 經 細 則 性 審 議 及 分 析 修 改 第 3/2001 號 法 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法 案 後, 本 委 員 會 認 為, 法 案 已 具 備 提 交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和 表 決 的 要 件, 現 提 請 全 體 會 議 進 行 審 議 立 法 會 嘅 議 席 嘅 均 衡 性 正 係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部 份 立 法 會 由 直 選 間 選 同 委 任 議 員 組 成, 我 哋 係 有 必 要 客 觀 咁 去 看 待 立 法 會 嘅 組 成 機 制 澳 門 回 歸 至 今 已 經 係 第 十 三 個 年 頭, 一 直 行 之 有 效 特 區 政 府 喺 諮 詢 同 聆 聽 市 民 各 界 嘅 意 見 之 後, 凝 聚 出 社 會 嘅 主 流 共 識 為 咗 更 切 合 社 會 嘅 實 情, 喺 有 利 於 於 社 會 及 經 濟 發 展 嘅 前 提 之 下, 穩 步 有 效 推 進 澳 門 政 制 發 展 而 進 行 修 改, 係 合 情 嘅 做 法 主 席 : 請 問 司 長 有 無 咩 補 充? 無, 好 吳 國 昌 議 員 我 哋 深 信 呢 個 組 合 組 成 嘅 結 構 係 合 理 嘅, 因 為 既 適 合 目 前 吳 國 昌 : 喺 呢 度 我 本 身 表 明 係 支 持 增 加 直 接 選 舉 議 席, 所 以 我 要 求 將 法 案 第 一 條 當 中 指 涉 嘅 第 十 四 條 直 接 選 舉 " 呢 部 份 分 開 表 決 社 會 發 展 嘅 狀 況, 亦 都 體 現 保 障 同 平 衡 咗 社 會 利 益 嘅 多 元 化, 而 今 次 嘅 修 改 法 案 提 出 喺 目 前 本 澳 嘅 實 際 狀 況 下, 建 議 增 加 直 選 同 間 選 各 兩 席, 呢 啲 係 適 當 嘅 次 主 席 : 唔 好 意 思, 吳 國 昌 議 員, 太 細 聲, 聽 唔 到, 再 講 一 政 制 發 展 民 生 發 展 乃 至 經 濟 發 展, 目 標 就 係 要 確 保 同 促 進 社 會 能 夠 穩 定 繁 榮, 居 民 能 夠 安 居 樂 業, 呢 啲 係 所 有 居 民 社 會 各 界 所 樂 見 嘅 呢 一 切 就 正 好 證 明 咗 目 前 政 治 制 度 嘅 吳 國 昌 : 再 講 一 次, 本 人 喺 度 係 支 持 增 加 直 接 選 舉 議 席, 呢 度 亦 都 要 求 將 法 案 第 一 條 當 中 所 涉 及 嘅 第 十 四 條 直 接 選 舉 " 呢 部 份 分 開 表 決 組 成 係 有 效 嘅 所 以 現 在 嘅 組 成 基 礎 上 增 加 適 量 嘅 立 法 會 議 席 係 合 理 嘅, 亦 都 符 合 咗 均 衡 參 與 嘅 原 則 因 此, 本 人 對 於 呢 個 法 案 係 支 持 同 贊 成 嘅 主 席 : 對 唔 住, 吳 國 昌 議 員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因 為 我 剛 才 講 嘅 時 候 我 無 講 現 在 係 審 議 第 一 條 裏 面 嘅 第 十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四 條 因 為 我 哋 已 經 進 入 細 則 性, 現 在 係 審 議 第 十 四 條 就 係 得 一 條 得 一 項, 無 分 款 項 嘅 呢 度, 所 以 無 所 謂 分 開 表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決 就 係 現 在 我 哋 審 議 第 一 條 裏 面 嘅 第 十 四 條 明 白 呀? 關 於 而 家 討 論 嘅 第 一 條 嘅 法 案 裏 面, 其 實 我 哋 喺 整 個 政 制 請 劉 永 誠 議 員 發 展 嘅 諮 詢 過 程 裏 面, 我 哋 首 先 睇 到 主 流 意 見 已 經 達 成 咗 一 啲 共 識 主 要 嘅 原 因 係 因 為 佢 基 於 澳 門 回 歸 咗 之 後 所 實 行 嘅 一 國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而 取 得 嘅 成 果 而 基 於 澳 門 基 本 法 規 定 呢 種 社 會 制 度 係 切 合 咗 我 國 國 情 同 澳 門 嘅 實 際 情 今 日 審 議 嘅 修 改 第 3/2001 號 法 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嘅 法 案, 是 在 基 本 法 嘅 框 架 下 面 按 照 修 改 後 嘅 況, 所 以 修 正 案 嘅 文 本 充 分 體 現 咗 呢 個 推 進 政 制 發 展 嘅 過 程 中 係 需 要 考 慮 社 會 上 嘅 承 受 能 力, 唔 單 止 不 能 夠 推 行 簡 單 式 嘅 民
18 18 IV 主 所 以, 喺 強 大 嘅 社 會 共 識 之 下, 係 需 要 尊 重 市 民 重 視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安 居 樂 業 呢 種 訴 求 所 以 我 對 於 第 十 四 條 係 支 持 實 所 以, 本 人 對 第 十 四 條 直 接 選 舉 表 示 支 持 之 餘, 亦 都 感 覺 到 有 一 啲 遺 憾, 一 啲 不 足 嘅 另 外, 亦 都 記 得, 喺 立 法 會 一 般 性 表 決 中 係 得 到 咗 高 票 通 過, 呢 個 正 正 係 按 照 基 本 法 嘅 五 大 原 則, 因 為 呢 個 法 案 係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有 利 於 保 持 澳 門 特 區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嘅 穩 定, 亦 都 有 利 於 行 政 主 導 政 治 體 制 嘅 有 效 運 作, 亦 都 有 利 於 澳 門 嘅 長 期 繁 榮 同 埋 發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展, 有 利 於 社 會 各 階 層 嘅 利 益, 以 及 有 利 於 社 會 嘅 和 諧 共 建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關 於 討 論 而 家 第 十 四 條, 我 本 人 毫 無 疑 問 係, 多 年, 絕 對 主 席 : 陳 偉 智 支 持 增 加 立 法 會 直 選 嘅 議 席, 呢 個 毫 無 疑 問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八 條 喺 我 哋 意 見 書 都 寫 到 一 部 份, 但 無 詳 細 寫 到, 但 我 想 提 醒 政 府, 就 係 佢 講 得 好 清 楚, 我 哋 立 法 會 就 第 十 四 條 直 接 選 舉 呢 個 條 文, 本 人 係 支 持 嘅, 但 係 如 果 能 夠 支 持 多 啲, 我 諗 為 澳 門 嘅 未 來 會 更 加 好 意 思 就 係 話, 直 接 選 舉 嘅 議 員 由 12 人 增 加 到 14 人, 係 喺 推 動 民 主 裏 面 行 咗 一 小 步, 但 係 好 可 惜 相 對 稍 後 嘅 條 文, 亦 都 係 倒 退 咗 一 大 步 所 以, 如 果 呢 一 條 直 接 選 舉 方 面 有 關 議 員 數 目 嘅 增 加 能 夠 跨 多 一 嘅 組 成 係 來 自 直 選 議 員 嘅 我 想 強 調 多 一 次, 絕 大 部 份 嘅 立 法 會 議 員 係 以 直 選 議 席 來 組 成 所 以 我 好 想 特 區 政 府 多 啲 推 廣 討 論 基 本 法 討 論, 唔 係 層 壓 式 嘅 模 式 來 去 搞 啲 活 動, 燒 下 啲 煙 花, 搞 下 啲 晚 宴 多 啲 向 啲 學 府 討 論 下 基 本 法 嘅 第 六 十 八 條 步 呢, 跨 多 啲, 我 諗 對 整 個 社 會 或 者 澳 門 嘅 未 來 都 會 構 成 好 處 好 遺 憾, 今 次 係 無 遵 守 到 民 主 嘅 原 則 來 去 推 我 哋 立 法 會 直 選 嘅 議 席 我 相 信 絕 大 澳 門 人 都 知 道, 而 家 呢 個 方 案 係 一 個 倒 今 日 係 借 助 一 啲 專 家 學 者 嘅 意 見, 來 到 作 為 對 第 十 四 條 要 求 增 加 直 接 選 舉 議 員 議 席 嘅 一 個 論 述 當 然, 有 關 文 憲 我 諗 各 位 同 事 都 會 喺 澳 門 研 究 呢 本 期 刊 裏 面 睇 到 退 嘅 方 案 希 望 不 久 將 來, 特 區 政 府 可 以 向 呢 個 原 則 同 埋 向 基 本 法 嘅 第 六 十 八 條 負 起 呢 個 責 任 所 以, 我 係 講 到 呢 度 2010 年 時 有 民 調 顯 示,37% 受 訪 者 希 望 政 制 改 革 嘅 討 論 裏 多 謝 主 席 面, 立 法 會 選 舉 嘅 重 點 係 集 中 喺 普 選 所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上 面, 喺 各 個 選 項 裏 面 居 首 位 2012 年 4 月 另 一 次 民 調 裏 面,41.9% 嘅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受 訪 者 贊 成 增 加 直 選 議 員, 同 時 減 少 非 直 選 議 員, 遠 高 於 反 對 比 例, 反 對 比 例 係 有 23.5% 而 選 擇 贊 成 嘅 受 訪 者 當 中,52.4%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認 為 應 該 同 時 減 少 委 任 議 席 同 間 選 議 席,30.7% 人 認 為 應 該 只 係 減 少 委 任 議 席 各 位 同 事 : 根 據 以 上 數 據, 其 實 都 會 睇 到, 社 會 上 面 透 過 一 啲 科 學 客 觀 嘅 調 查, 對 於 增 加 直 選 議 席, 或 者 話 喺 直 選 議 席 嘅 比 例 裏 面 再 擴 大 一 啲, 社 會 上 面 係 無 異 議 嘅, 係 容 易 形 成 共 識 同 構 成 最 大 嘅 公 約 數 好 可 惜, 喺 整 個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裏 面 未 能 夠 體 現 而 喺 第 十 四 條 局 部 部 份 反 映 咗 接 納 有 關 意 見, 但 係 仍 然 對 循 序 漸 進, 推 動 民 主 嘅 原 則 同 方 向 唔 能 夠 徹 底 落 我 非 常 認 同 直 接 選 舉 會 對 社 會 產 生 一 個 好 大 嘅 影 響, 所 以 係 需 要 廣 泛 嘅 社 會 共 識, 因 為 政 治 發 展 係 對 於 澳 門 未 來 影 響 重 大, 亦 都 需 要 得 到 社 會 嘅 廣 泛 支 持, 所 以 針 對 點 樣 去 修 改 呢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其 實 政 府 係 做 咗 大 量 工 作 喺 今 年 三 四 月 份 展 開 咗 第 二 階 段 嘅 諮 詢 工 作, 亦 都 透 過 電 台 電 視 同 埋 報 刊 媒 體, 以 及 喺 公 園 等 等 呢 一 啲 公 眾 場 所 亦 都 作 出 咗 宣 傳, 向 社 會
19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9 宣 傳 澳 門 基 本 法 同 埋 政 制 發 展 嘅 知 識 但 我 有 一 樣 嘢 需 要 以 特 區 政 府 嘅 名 義 需 要 同 大 家 講 嘅 我 哋 絕 對 唔 認 同 今 日 大 家 係 呢 度 討 論 呢 個 方 案 係 一 個 倒 退 嘅 方 喺 呢 個 為 期 45 日 嘅 諮 詢 期 間 之 內, 亦 都 透 過 咗 一 啲 座 談 會 網 絡 郵 寄 傳 真 電 話 等 唔 同 形 式 去 收 集 市 民 嘅 意 見 所 以, 喺 諮 詢 過 程 裏 面 係 採 納 咗 社 會 嘅 多 數 意 見 同 睇 法 政 府 亦 都 重 視 呢 啲 意 見 嘅 存 在, 喺 整 個 諮 詢 嘅 過 程 係 合 理 合 法, 亦 都 喺 充 足 時 間 裏 面 收 集 咗 一 啲 主 流 意 見 所 以 喺 呢 個 基 礎 上 面, 政 府 起 草 咗 修 改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呢 個 修 法 案 而 呢 個 法 案 係 具 有 廣 泛 嘅 民 意 基 礎 同 社 會 共 識, 係 得 到 廣 大 市 民 嘅 認 同, 所 以 社 會 上 對 於 呢 個 二 加 二 方 案 雖 然 提 出 咗 一 啲 反 對 聲 音 同 埋 和 議 的 人 數 係 唔 多 嘅 最 重 要 嘅 原 因 係 政 府 經 過 諮 詢 後 獲 得 咗 一 啲 好 強 大 嘅 主 流 民 意 作 為 一 個 後 盾 而 二 加 二 呢 個 方 案 係 其 實 具 備 咗 普 遍 性 代 表 性 專 業 互 補 性 呢 種 特 徵, 所 以 能 夠 實 現 咗 均 衡 參 與, 維 護 唔 同 階 層 嘅 切 身 利 益, 所 以 能 夠 避 免 咗 單 一 產 生 議 員 方 式 嘅 不 足, 符 合 咗 有 利 於 保 持 政 治 制 度 呢 個 基 本 穩 定 嘅 原 則 案, 反 而 就 係 完 全 符 合 基 本 法, 符 合 人 大 已 經 備 案 嘅 相 關 對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嘅 修 正 案, 已 經 備 案 嘅 呢 個 決 定, 而 且 係 完 全 得 到 社 會 嘅 共 識, 最 大 嘅 共 識 咁 呢 個 共 識 亦 都 係 按 照 澳 門 嘅 實 際 情 況, 而 喺 政 制 發 展 方 面 循 序 漸 進, 按 照 澳 門 實 況 而 符 合 澳 門 實 際 情 況 嘅 一 個 方 案 另 外, 剛 才 高 天 賜 議 員 講,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八 條 第 六 十 八 條 裏 面 第 二 款 好 清 楚 咁 樣 講 咗 : 立 法 會 多 數 議 員 ", 唔 係 絕 多 數 ", 係 多 數 議 員 " 就 係 由 選 舉 產 生 而 選 舉 係 包 括 直 選 同 間 選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高 開 賢 議 員 高 開 賢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有 關 呢 個 選 舉 修 改 方 案 嘅 諮 詢 過 程, 因 為 係 透 過 諮 詢 而 得 到 有 關 呢 啲 結 論 我 覺 得 我 哋 行 政 當 局 俾 咗 澳 門 一 個 幻 覺, 為 世 界 創 造 咗 一 個 奇 蹟 點 解 咁 講 呢? 因 為 澳 門 嘅 人 口, 如 果 根 據 去 年 人 口 普 查 嘅 數 據, 唔 包 括 外 地 僱 員 同 外 地 學 生, 實 際 上 嘅 人 口 係 人 如 果 再 剔 除 0-14 歲 呢 人 呢, 喺 14 歲 以 上 嘅 人 口 大 概 係 人 喺 我 哋 行 政 當 局 奇 能 偉 績 嘅 推 動 底 下, 係 收 集 到 份 意 見 你 話 犀 唔 犀 利? 奇 唔 奇 怪? 偉 唔 偉 大? 佔 總 人 口 15 歲 以 上 嘅 39.4% 我 諗 呢 個 喺 世 界 憲 制 或 者 政 制 發 展 裏 面, 都 可 以 成 為 一 個 案 例, 成 為 一 個 特 例, 同 埋 成 為 一 個 學 習 對 象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我 想 補 充 一 下, 剛 才 關 於 高 天 賜 議 員 所 提 出 嘅, 絕 大 多 數 議 員 係 由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我 哋 睇 返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係 講 清 楚, 係 立 法 會 多 數 議 員 由 選 舉 產 生 ", 而 呢 個 選 舉 產 生 係 包 括 直 接 選 舉 同 間 接 選 舉 我 想 補 充 呢 點 啫 主 席 : 現 在 我 們 無 議 員 要 求 發 言 我 哋 進 行 表 決 十 四 條, 第 一 條 裏 面 嘅 第 十 四 條 直 接 選 舉 "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好, 第 一 條 嘅 第 十 四 條 通 過 遺 憾 對 有 關 方 面 大 力 嘅 推 動 同 埋 建 立 呢 個 豐 功 偉 績, 本 人 深 表 現 在 我 哋 審 議 第 一 條 嘅 第 二 十 一 條 間 接 選 舉 " 區 錦 新 議 員 主 席 : 請 問 司 長 發 言?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咁 多 位 議 員 提 出 你 哋 嘅 睇 法 剛 才 投 咗 贊 成 票 係 贊 成 增 加 直 選 嘅, 但 而 家 對 跟 住 落 來 呢
20 20 IV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間 接 選 舉 " 嘅 增 加, 本 人 係 表 示 反 對 嘅 我 哋 認 為, 係, 當 然 唔 可 以 一 次 過 搞 掂 晒 佢, 但 係 最 少 間 選 呢 一 種 好 明 顯 政 治 上 面 唔 平 等 嘅, 就 應 該 逐 步 減 少, 呢 個 亦 反 對 當 然 有 反 對 嘅 理 由 啦 其 實 剛 才 講 開 多 數 議 員 由 選 舉 產 生 呢, 直 選 係 選 舉, 間 選 又 係 選 舉, 不 過 可 能 無 得 選 嘅 選 舉 咁 其 實 官 委 都 係 選 舉 架, 因 為 行 政 長 官 一 人 七 票 選 出 來 架, 咁 所 以 你 可 以 視 為 我 哋 澳 門 立 法 會 二 十 九 席 都 已 經 全 部 由 選 舉 產 生 都 可 以 講 得 通 嘅 但 係 主 要 問 題 喺 邊 度 呢? 呢 個 極 端 啲, 但 其 實 主 要 問 題 喺 邊 度 呢? 點 解 我 哋 反 對 呢? 因 為 間 選 制 度, 我 哋 唔 係 話 要 鄙 視 間 選 嘅 議 員, 因 為 間 選 議 員 可 能 佢 本 身 喺 社 會 上 都 有 好 多 貢 獻, 只 不 過 根 據 基 本 法, 言 必 出 基 本 法, 第 三 章 第 二 十 五 條 : 澳 門 居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不 因 國 籍 血 統 種 族 性 別 語 言 宗 教 政 治 或 思 想 信 仰 文 化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或 社 會 條 件 而 受 到 歧 視 " 一 律 平 等 嘅 意 思 係 乜 嘢 呢? 體 現 喺 選 舉 權 上 面 亦 都 應 該 係 一 律 平 等 嘅 咁 即 係 一 律 平 等 嘅 意 思 就 係 喺 選 舉 議 員 嘅 時 候, 應 該 大 家 同 樣 有 一 票, 去 選 舉 議 員 但 係 而 家 我 哋, 第 一 呢, 就 是 說, 我 們 在 選 舉 上 係 唔 平 等, 因 為 每 隔 四 年, 啲 市 民 呢, 十 幾 二 十 萬 嘅 選 民 身 水 身 汗 去 喺 烈 日 之 下, 酷 暑 天 氣 去 排 隊 投 票, 結 果 喺 過 去 只 係 選 出, 喺 二 十 九 個 議 席 裏 面, 只 係 選 出 十 二 個, 係 市 民 一 人 一 票 去 投 票 選 舉 產 生 嘅 未 來 如 果 通 過 呢 個 法 律 之 後, 將 來 亦 都 有 三 十 三 個 議 員 裏 面, 原 來 市 民 身 水 身 汗 去 投 票, 都 係 投 得 十 四 個 咁 呢 個 好 明 顯, 喺 政 治 上 本 身 唔 平 等 第 二, 平 等 亦 都 體 現 於 一 人 一 票 去 選 舉 點 解 有 啲 人 只 有 一 票? 點 解 有 啲 人 會 有 兩 票? 行 政 長 官 一 人 七 票 就 例 外 啦, 唔 好 講 啦, 即 是 我 講 緊 係 嗰 啲 可 以 有 權 去 投 直 選 嘅, 但 係 亦 都 有 權 投 間 選 喎, 咁 點 解 佢 哋 有 人 會 有 兩 票 呢? 呢 個 係 一 個 好 重 要 嘅 政 治 上 平 等 嘅 問 題 呢 個 問 題 我 唔 係 好 明 白 點 解 政 府 完 全 忽 視 咗 基 本 法 有 呢 個 規 定 都 喺 基 本 法 裏 面 規 定 咗, 直 選 增 加, 間 選 去 到 09 年 嗰 屆 唔 再 增 加, 亦 都 體 現 到 走 向 趨 向 減 少 間 選, 增 加 直 選, 來 到 逐 步 一 路 邁 向 政 治 上 嘅 平 等, 法 律 面 前 嘅 平 等 但 係 而 家 我 哋 唔 係 喎, 我 哋 又 增 加 間 選 喎 好 明 顯 呢 個 就 令 到 個 唔 平 等 嘅 狀 況 唔 單 止 無 縮 減 到, 繼 續 維 持 你 話 有 沒 有 進 步 呢? 你 話 今 次 個 法 案 有 無 進 步 呢? 剛 才 講 到 一 個 退 步 同 埋 進 步 嘅 問 題, 咁 而 家 有 無 進 步 到 呢? 如 果 從 直 選 議 席 角 度 來 講, 二 十 九 席 裏 面 有 十 二 席, 個 比 例 係 41.37%; 而 家 三 十 三 席 裏 面 有 十 四 席 係 直 選, 就 42.42%, 增 加 咗 一 個 百 分 點 咁 算 唔 算 進 步 呢? 增 加 咗 一 個 百 分 點 呢 個 其 實 就 係 我 哋 講 嘅 不 進 則 退 好 明 顯 呢 個 係 一 個 喺 政 制 上 面, 咁 多 年 來, 十 年, 經 歷 咗 十 年 之 後,99 年 到 09 年, 經 歷 咗 十 年 之 後 到 而 家, 我 哋 面 對 住 13 年 嘅 時 候, 經 歷 咗 十 幾 年 時 間, 其 實 我 哋 應 該 體 現 到 澳 門 民 主 進 步, 亦 都 體 現 到 喺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呢 個 基 本 法 所 規 範 嘅 原 則, 但 係 而 家 我 哋 完 全 無 嘅 所 以 因 此, 對 於 增 加 間 選 來 講, 我 認 為 本 身 係 一 個 非 常 之 唔 合 理 嘅 政 治 安 排, 亦 都 唔 增 加 間 選 有 無 違 反 到 中 央 嘅 政 策, 亦 都 好 清 楚 係 無 嘅, 因 為 中 央 政 府 喺 通 過 我 哋 啟 動 政 制 改 變 嘅 時 候 亦 都 好 強 調 我 哋 只 要 需 要 維 持 住 有 三 個 直 選 間 選 委 任 嘅 三 個 組 成 部 份, 但 係 並 無 規 範 係 咪 間 選 一 定 要 增 加 所 以 就 算 唔 增 加 間 選, 仍 然 係 符 合 中 央 嘅 規 定 但 係 我 哋 選 擇 繼 續 維 持 住 一 個 法 律 面 前 唔 平 等 嘅 違 反 基 本 法 原 則 嘅 方 案, 本 人 覺 得 係 非 常 之 遺 憾 嘅 主 席 : 黃 顯 輝 議 員 我 哋 知 道 歷 史 遺 留 落 來 嘅 問 題, 澳 葡 時 代 因 為 係 由 三 部 份 組 成 澳 葡 時 代 我 哋 唔 講 啦, 澳 葡 時 代 唔 係 一 個 我 哋 鍾 意 嘅 時 代 嘛, 所 以 而 家 澳 人 治 澳, 我 哋 係 中 國 政 府, 係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下 面 一 個 特 區, 我 哋 實 現 澳 人 治 澳 澳 人 治 澳 就 應 該 體 現 到 呢 個 政 治 公 平 因 為 當 時 澳 門 基 本 法 未 曾 實 施, 咁 99 年 之 後 實 施 基 本 法 時 寫 明 喺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的 時 候, 點 解 我 哋 唔 平 等 呢? 或 許 初 初 喺 過 渡 嘅 時 候 呢 若 干 年 嘅 時 候 未 能 夠 體 現 到 呢 個 平 等, 因 為 有 好 多 係 歷 史 遺 留 落 來 嘅 問 題, 我 哋 喺 基 本 法 亦 都 定 咗 去 到 09 年 以 前 嘅 個 政 治 制 度, 咁 09 年 之 後 呢? 咁 我 哋 係 咪 應 該 要 逐 漸 體 現 那 個 平 等 呢? 黃 顯 輝 : 多 謝 主 席 關 於 間 選 制 度 之 是 否 合 理 性, 剛 才 許 多 同 事 已 經 發 表 他 們 的 看 法 本 人 認 同 間 選 制 度 是 澳 門 社 會 中 一 種 切 合 澳 門 實 際 情 況 的 選 舉 制 度 由 1976 年 組 織 章 程 的 頒 佈 至 澳 門 回 歸, 以 及 回 歸 後 十 三 年 以 來, 該 制 度 持 之 以 恆 關 於 這 個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我 不 認 同 剛 才 同 事 所 謂 的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因 為 有 關 同 事 為 甚 麼 不 提 及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的 明 確 規 定,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依 法
21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1 就 是 指 依 照 現 在 我 們 正 在 修 改 的 選 舉 法 與 ; 第 二, 能 夠 具 有 廣 泛 嘅 代 表 性 可 惜 由 諮 詢 期 到 一 般 性 到 細 則 性, 我 都 睇 唔 到 喺 文 本 嘅 修 改 同 修 訂 當 中 能 夠 充 分 咁 體 現 而 有 關 同 事 亦 作 出 一 定 的 誤 導, 他 的 誤 導 就 是 指 市 民 不 能 夠 透 過 間 選 機 制 進 行 有 關 立 法 議 員 的 選 舉, 或 者 其 他 的 選 舉 這 是 好 嚴 重 的 誤 導 為 甚 麼 我 這 樣 講 呢? 因 為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確 認 澳 門 市 民 有 結 社 自 由 有 關 間 選 機 制 的 最 大 構 成, 就 是 按 照 選 舉 法 規 定 有 關 社 團 依 法 取 得 投 票 資 格 如 果 澳 門 有 任 何 一 種 制 度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市 民 結 社 或 參 加 有 關 社 團, 這 樣 才 違 法 不 法 我 問 有 關 同 事, 有 哪 個 制 度 或 條 文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澳 門 居 民 參 加 有 選 舉 權 的 社 團 呢, 又 或 禁 止 有 關 人 士 擔 任 有 關 社 團 內 有 投 票 權 的 領 導 層 或 者 管 理 機 關 的 成 員 呢? 在 這 法 案 中 我 看 不 到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所 以, 有 同 事 認 為 現 在 討 論 的 間 選 違 法, 本 人 並 不 認 同 同 落 實 我 以 上 呢 兩 點 嘅 期 望, 所 以 我 真 係 無 辦 法 去 支 持, 無 辦 法 去 認 同 點 解 呀? 因 為 根 據 專 家 學 者 嘅 意 見, 佢 認 為 現 時 立 法 會 嘅 間 選 制 度 係 偏 離 咗 設 計 嘅 意 圖 第 一, 佢 加 劇 咗 立 法 會 議 員 結 構 嘅 失 衡, 因 為 從 歷 屆 立 法 會 直 選 同 間 選 結 果 顯 示 議 員 嘅 身 份 統 計,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嘅 議 員 身 份 當 中, 商 人 僱 員 同 專 業 人 士 嘅 比 例 在 唔 同 立 法 會 屆 裏 面 都 有 較 大 嘅 起 伏 同 埋 唔 夠 均 衡, 其 中 商 人 身 份 嘅 議 員 比 例 較 大 直 選 議 員 結 構 唔 均 衡 嘅 狀 況 係 咪 可 以 通 過 間 接 選 舉 得 到 某 啲 程 度 嘅 彌 補 呢? 但 係 從 間 接 選 舉 結 果 來 睇, 非 但 未 能 夠 彌 補 直 選 議 員 結 構 失 衡 嘅 問 題, 反 而 加 劇 咗 議 員 結 構 失 衡 嘅 程 度 間 選 議 員 裏 面, 商 人 身 份 嘅 議 員 高 達 60% 究 其 原 因, 除 咗 四 個 間 選 界 別 議 席 分 配 唔 均 衡 嘅 因 素 之 外, 專 業 同 埋 慈 社 文 教 體 嘅 間 選 議 員 名 額, 往 多 謝 主 席 往 亦 都 被 通 過 操 控 兩 大 界 別 社 團 嘅 商 人 所 擠 佔 實 踐 講 明, 現 行 立 法 會 選 舉 制 度 未 能 夠 較 好 咁 保 障 同 埋 實 現 各 界 社 會 成 員 嘅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均 衡 參 與 呢 個 同 間 選 制 度 嘅 推 波 助 瀾 不 無 關 係 第 二, 間 選 議 員 嘅 功 能 代 表 唔 足 實 際 上 喺 專 業 界, 社 慈 文 教 體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界 間 選 產 生 嘅 議 員 當 中, 並 不 少 見 實 際 身 份 係 商 人 嘅 呢 啲 代 表 專 業 界 或 者 社 文 教 體 嘅 商 人 議 員, 原 本 就 應 該 喺 僱 主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真 係 寫 住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選 舉 權 及 被 選 舉 權 " 咁 我 又 望 住 朱 琳 琳 局 長, 就 記 得 返 一 樣 嘢, 就 係 公 民 及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二 十 三 條 B 款, 喺 澳 門 仲 未 能 夠 實 施 喺 議 會 制 度 本 身 萌 牙 比 較 先 進 嘅 地 方 英 國, 我 哋 都 會 睇 到 佢 個 選 舉 權 同 被 選 舉 權, 其 實 係 依 法 逐 步 擴 大, 由 有 恆 產 啦, 由 有 一 個 年 齡 的 限 制 啦, 慢 慢 將 個 公 民 權 利 擴 展 開 利 益 界 別 裏 面 嘅 提 名 競 逐, 但 係 因 為 無 辦 法 獲 得 僱 主 界 別 嘅 提 名, 轉 移 通 過 操 縱 設 立 專 業 或 文 化 體 育 等 社 團 獲 得 專 業 界 或 者 社 文 教 體 嘅 提 名, 達 到 進 入 立 法 會 嘅 目 的 以 商 人 身 份 作 為 專 業 或 者 社 慈 文 教 體 間 選 議 員, 往 往 導 致 利 益 界 別 代 表 性 喪 失, 同 時 擠 壓 咗 相 應 利 益 界 別 裏 面 參 政 新 人 當 選 嘅 機 會 去, 係 循 序 漸 進, 隨 住 社 會 發 展 而 發 展, 唔 可 以 固 步 不 前 因 為 你 唔 同 社 會 同 步 嘅 時 候, 就 會 產 生 社 會 嘅 矛 盾, 社 會 嘅 衝 突 茉 莉 花 革 命 也 好, 或 者 現 時 嘅 阿 拉 伯 之 春 也 好, 正 正 被 我 哋 睇 到, 政 制 滯 後 帶 來 社 會 嘅 傷 害 喺 邊 度 所 以, 我 寄 望 朱 局 長 喺 對 推 動 公 民 及 權 利 公 約 第 二 十 三 條 B 款 創 設 條 件 在 澳 門 落 雖 然 2008 年 修 改 選 舉 法 嘅 時 候 對 呢 點 有 所 考 慮, 但 實 際 效 果 並 不 明 顯 2009 年, 特 別 是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結 果 顯 示, 間 接 選 舉 當 中 出 身 商 界 嘅 議 員 名 額 同 埋 比 例 甚 至 比 法 定 數 目 仲 高 實 及 執 行 盡 一 番 努 力, 逐 步 依 法 加 強 我 哋 永 久 居 民 嘅 選 舉 權 同 埋 被 選 舉 權 第 三 點 問 題, 就 係 社 團 法 人 選 人 嘅 非 常 態 增 長 現 行 嘅 間 選 制 度 規 定 以 法 人 選 民, 即 係 社 團 做 單 位 分 配 選 票 嘅, 咁 就 唔 根 據 專 家 學 者 嘅 意 見, 間 接 選 舉 係 澳 門 立 法 會 選 舉 制 度 嘅 一 項 獨 特 設 計 呢 項 設 計 意 在 平 衡 立 法 會 嘅 結 構, 使 立 法 會 喺 構 成 上 面 更 好 咁 樣 體 現 均 衡 參 與 嘅 原 則 然 而, 從 既 有 嘅 立 法 會 選 舉 實 踐 同 埋 結 果 分 析, 呢 個 制 度 未 能 夠 較 好 咁 體 現 制 度 設 計 所 追 求 嘅 精 確 代 表 同 均 衡 參 與 嘅 意 圖 考 慮 社 團 成 員 嘅 多 寡 因 素 呢 點 我 諗 司 長 一 陣 間 可 唔 可 以 回 應 一 下, 點 樣 去 解 決 呢 個 問 題 同 樣 加 劇 咗 利 益 界 別 裏 面 社 團 只 增 不 減, 同 埋 只 分 不 合 嘅 效 應 因 為 唯 有 不 斷 咁 成 立 新 社 團, 先 意 味 住 擁 有 更 加 多 嘅 選 票 支 持, 從 而 增 大 當 選 嘅 可 能 性 可 見 間 接 選 舉 制 度 係 導 致 社 團 超 常 發 展 嘅 重 要 推 動 力 我 對 於 行 政 當 局 交 來 呢 一 個 間 選 選 舉 方 面 嘅 方 案, 我 有 個 衡 量 嘅 標 準 檢 測 嘅 標 準, 就 係 能 唔 能 夠 落 實, 第 一, 均 衡 參 第 四 點 不 利 因 素 就 係 選 舉 嘅 競 爭 性 同 公 平 性 被 削 弱 回 歸 之 後, 對 提 名 委 員 會 採 取 嘅 比 例 制 要 求, 要 求 由 各 利 益 界 別 內
22 22 IV 部 25% 以 上 嘅 法 人 團 體 聯 合 組 成 提 名 委 員 會 修 改 裏 面 由 25% 降 到 20%, 但 係 呢 個 咁 嘅 修 改 無 辦 法 改 變 一 個 以 下 嘅 現 實, 就 是 由 此 導 致 嚴 重 嘅 提 名 壟 斷, 新 興 力 量 獲 得 提 名 更 加 困 難 而 家 你 降 低 到 20%, 我 覺 得 亦 都 唔 會 容 易 咗 去 邊 度 咁 呢 種 做 法 係 乜 嘢 呀? 係 損 害 咗 公 平 競 爭 原 則 此 外, 利 益 界 別 裏 面 法 人 選 民, 即 係 社 團, 無 論 規 模 大 小, 會 員 人 數 多 少, 因 為 按 照 理 監 事 嘅 多 寡 而 派 發 最 多 唔 超 過 11 張, 就 算 而 家 一 個 double 22 張, 有 無 作 用? 呢 啲 咁 嘅 規 定 同 樣 係 有 違 公 平 性 原 則 睇 返 會 事 實 上, 如 果 從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呢 個 係 一 個 原 則 性 訂 定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而 第 二 十 六 條 以 後 的 那 些 就 係 具 體 針 對 不 同 範 疇 去 提 出 呢 啲 咁 嘅 權 利 咁 好 清 楚 嘅, 第 二 十 五 條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呢 個 原 則 性 就 應 該 規 範 後 面 嗰 啲 就 算 二 十 六 條, 依 法 享 有 選 舉 權 及 被 選 舉 權 " 的 時 候, 個 依 法 " 個 法 都 應 該 係 體 現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嘅 情 況 下 來 去 制 訂 咁 而 家 好 明 顯 喺 呢 一 點 上 面 我 哋 就 要 指 出, 而 家 我 哋 體 現 唔 到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員 人 數 方 面,11 22 其 實 係 換 湯 唔 換 藥 第 二, 就 是 說, 關 於 第 二 十 七 條 的 結 社 自 由 就 更 妙, 因 為 最 後 佢 點 出 間 選 如 果 你 改 得 唔 好, 最 大 嘅 問 題, 為 澳 門 來 講 最 大 嘅 弊 病 同 後 遺 症, 就 係 我 哋 成 日 都 講 澳 門 政 治 人 才 不 足 呢 個 專 家 學 者 就 話, 最 後 一 點 指 出, 過 高 嘅 連 任 率 影 響 咗 政 治 人 才 嘅 新 陳 代 謝 間 接 選 舉 實 踐 仲 表 明, 即 使 係 增 加 間 選 議 席, 擴 大 間 選 議 員 嘅 規 模, 以 及 利 益 界 別 裏 面 法 人 選 民 社 團 嘅 增 加, 同 樣 係 無 辦 法 保 證 新 增 議 席 由 新 嘅 參 選 人 獲 取, 亦 即 係 話 並 唔 能 夠 降 低 間 選 議 席 嘅 連 任 率 議 員 連 任 率 居 高 不 下 嘅 原 因 在 於 乜 嘢 呢? 間 接 選 舉 始 終 係 由 強 勢 社 團 所 主 導, 尤 其 係 僱 主 利 益 界 同 勞 工 利 益 界 呢 兩 個 界 別 嘅 候 選 人 提 名 主 導 權 分 別 由 中 華 總 商 會 同 埋 工 聯 所 享 有 本 來 連 任 議 員 喺 提 名 嘅 時 候 就 具 有 資 歷 優 勢, 再 加 上 華 人 社 會 特 有 嘅 論 資 排 輩 傳 統, 間 選 議 員 出 現 高 連 任 率 並 不 為 奇 立 法 會 連 任 議 員 比 例 大, 有 助 於 提 高 立 法 會 嘅 工 作 效 率, 因 為 連 任 議 員 經 驗 豐 富 啲, 但 係 就 降 低 咗 新 參 與 人 當 選 間 選 議 席 嘅 機 會, 客 觀 上 不 利 於 政 治 人 才 嘅 新 陳 代 謝 而 家 喺 政 府 交 來 嘅 提 案 裏 面, 以 上 五 點 弊 端 睇 唔 到 有 任 何 改 善 或 補 救 嘅 跡 象, 咁 所 以 對 有 關 呢 個 間 選 方 面 嘅 修 改, 本 人 難 以 支 持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區 錦 新 : 講 咗 就 唔 講 啦, 不 過 就 補 充 少 少 啦 通 常, 我 哋, 有 時 我 哋 見 到 啲 法 律 學 者 講 歪 論, 通 常 有 兩 個 原 因, 一 個 原 因 係 匿 喺 象 牙 塔 裏 面, 就 不 顧 社 會 現 實 ; 另 一 個 就 係 佢 都 係 既 得 利 益 者, 才 會 有 些, 即 是 維 護 既 得 利 益 嘅 情 況 下 會 講 啲 歪 論 結 社 自 由 就 唔 代 表 行 使 到 呢 個 政 治 權 利 喎, 因 為 而 家 好 清 楚, 喺 社 會 上 面 有 不 同 嘅 社 團, 但 係 而 家 第 一, 即 使 你 無 參 與 社 團 嘅 人 固 然 係 被 剝 奪 咗 參 與 間 選 選 舉 嘅 權 利, 即 使 有 參 與 嘅 人, 佢 嘅 社 團 就 可 能 並 不 被 列 入 呢 四 大 界 別, 或 者 將 來 變 成 五 大 界 別 範 圍 裏 面, 即 使 你 有 加 入 社 團, 原 來 你 都 係 無 份 參 與 間 選 呢 個 係 社 會 嘅 現 實, 我 哋 唔 係 淨 係 講 理 論 即 係 你 參 與 咗 個 社 團, 而 個 社 團 又 係 呢 四 大 界 別 嘅 團 體 的 時 候, 事 實 上 如 果 除 非 你 喺 個 社 團 裏 面 擔 任 高 職, 否 則 你 亦 都 無 權 參 與 協 調 邊 個 人 去 做 間 選 議 員 咁 好 明 顯 架 所 以 呢 個 好 清 楚, 間 選 究 竟 公 唔 公 平 呢? 我 剛 才 講 嘅 就 係, 第 一, 有 無 參 與 團 體 ; 第 二, 你 參 與 嘅 團 體 係 唔 係 呢 四 大 界 別 ; 第 三, 即 使 你 參 與 咗 個 團 體 係 四 大 界 別 嘅, 如 果 你 係 基 層 會 員, 你 仍 然 係 無 機 會 去 參 與 間 選 選 舉 嘅 甄 選 嘅 工 作 好 明 顯 呢 啲 係 間 選 選 舉 本 身 就 係 唔 能 夠 體 現 到 一 律 平 等, 而 唔 係 單 純 淨 係 話 佢 有 無 權 參 與 社 團 就 係 視 為 佢 政 治 平 等 我 喺 呢 點 上 面 需 要 作 出 一 啲 補 充 嘅 主 席 : 請 問 陳 司 長 有 無 咩 回 應?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我 或 者 請 朱 偉 幹 局 長 講 講 關 於 間 選 嘅 制 度 我 哋 完 全 理 解 有 啲 議 員 對 現 行 間 選 制 度 有 啲 唔 同 嘅 睇 法, 我 哋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喺 間 選 制 度 嗰 度 點 樣 完 善, 會 繼 續 做 相 關 工 作 但 我 需 要 再 重 申 一 次, 就 是 說, 按 照 我 哋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八 條, 我 哋 剛 才 講 嘅, 就 是 說, 立 法 會 議 員 係 由 直 接 選 舉 間 接 選 舉 同 埋 委 任 的 議 員 來 組 成 我 哋 今 日 提 呢 個 方 案 係 完 全 符 合 基 本 法 首 先 嘅 規 定 另 外, 或 者 我 再 提 醒, 人 大 個 決 定 對 修 正
23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3 案, 人 大 個 決 定 其 實 提 咗 亦 都 係 由 呢 三 部 份 嘅 議 員 組 成 嘅 我 相 信 間 選 議 員 佢 哋 個 身 份, 或 者 對 社 會 嘅 貢 獻, 大 家 係 毋 庸 置 疑, 而 且 事 實 上 就 是 間 選 制 度 議 員 亦 都 有 廣 泛 嘅 代 表 性 嘅 社 團 裏 面 加 入 咗 之 後, 佢 自 己 亦 都 有 內 部 嘅 選 舉, 有 個 會 員 大 會, 有 個 社 會 裏 面 嘅 社 團 選 舉, 有 個 法 人 選 舉 你 選 咗 之 後 成 為 咗 佢 哋 嘅 領 導 架 構 成 員 呢, 咁 然 之 後 啲 領 導 架 構 成 員 先 至 有 權 去 投 票 你 唔 能 夠 話 佢 無 選 舉 權 任 何 一 個 會 員 佢 都 有 選 關 於 公 平 性 嗰 度, 我 哋 亦 都 唔 認 同 剛 才 幾 位 議 員 提 及 間 選 制 度 係 唔 公 平 我 哋 事 實 上 係 需 要 依 法 來 制 訂 我 哋 嘅 選 舉 法, 而 今 日 大 家 亦 都 喺 處 討 論 咁 但 係 你 話 係 唔 係 個 制 度 係 咪 舉 權, 只 不 過 佢 再 多 咗 一 層 佢 一 定 要 喺 個 社 團 入 面 選 到 裏 面 成 為 領 導 架 構 成 員 理 監 事, 然 之 後 啲 理 監 事 裏 面 先 至 能 夠 推 派 出 11 個, 而 家 係 22 個 唔 公 平 呢? 我 哋 絕 對 唔 認 同 嘅 所 以 你 話 每 一 個 會 員, 除 咗 佢 唔 加 入 社 團, 加 入 社 團 就 應 或 者 我 請 朱 偉 幹 局 長 再 作 回 應 該 有 選 舉, 如 果 唔 係 佢 走 唔 出 領 導 架 構 成 員 所 以 應 該 係 一 種 不 同 嘅 制 度, 不 同 嘅 選 舉 制 度 世 界 上 好 多 選 舉 都 係 架, 唔 係 主 席 : 請 朱 局 長 直 接 嘅, 係 間 接 架, 一 層 層 咁 選 出 來 架 所 以 而 家 我 哋 嘅 間 選 制 度 就 係 我 哋 承 襲 咗 而 家 澳 門 一 種 特 色 嘅 情 況, 我 哋 適 合 咗 澳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偉 幹 :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議 員 : 門 發 展 嘅 情 況, 佢 係 用 社 團 代 表, 用 法 人 代 表 你 唔 加 入 社 團 入 面 去 選 舉, 你 就 去 直 選 ; 你 加 入 裏 面 你 變 咗 就 又 可 以 有 直 剛 才 議 員 提 到 澳 門 間 選 嘅 制 度 同 我 哋 法 人 社 團 代 表 性 嘅 制 度 嗰 度 呢, 大 家 都 好 清 楚, 而 家 我 哋 嘅 法 律, 特 別 係 選 舉 嘅 法 律 裏 面, 各 個 界 別 佢 嘅 代 表 喺 訂 定 各 種 不 同 社 會 上 面 的 界 選, 又 通 過 間 選 之 後 選 到 落 去 個 領 導 架 構 再 由 領 導 架 構 選 間 選 議 員 所 以 我 覺 得 呢 種 制 度 亦 係 現 行 我 哋 社 會 澳 門 嘅 情 況 你 唔 能 夠 話 佢 無 權, 因 為 佢 本 身 確 實 佢 自 己 有 選 舉 權 別, 佢 並 唔 係 表 示 佢 本 身 職 業 嘅 因 為 我 哋 而 家 社 團 的 組 織 同 訂 定 的 界 別, 佢 做 體 育 好 社 會 服 務 好, 佢 自 己 本 身 社 團 法 人 究 竟 喺 社 會 上 面 點 樣 運 作, 點 樣 服 務 市 民, 喺 返 佢 自 己 界 別 裏 面 能 夠 有 代 表 性 我 哋 而 家 係 用 呢 個 咁 嘅 方 法, 用 一 個 委 員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會, 根 據 佢 個 社 團 立 咗 案, 公 證 咗 之 後 三 年, 然 之 後 佢 喺 社 會 裏 面 嘅 服 務 喺 邊 一 個 界 別 裏 面 突 顯 社 會 裏 面 嘅 功 能 呢? 突 顯 喺 陳 偉 智 : 我 諗 我 回 應 朱 局 長 社 會 裏 面 組 織 呢? 咁 然 之 後 向 呢 個 委 員 會 去 確 認 嘅 社 團 咁 樣 嘅 情 況 存 在, 佢 個 選 舉 權 同 被 選 舉 權 依 法 享 至 於 你 講 佢 裏 面 嘅 身 份, 而 家 我 哋 選 舉 法 唔 係 按 佢 哋 個 人 嘅 身 份, 係 按 佢 個 法 人 社 團 個 組 織 性 質 來 去 訂 定 嘅 而 且 佢 哋 本 身 喺 社 會 服 務 裏 面, 你 唔 能 夠 話 而 家 被 確 認 嘅 社 團 佢 無 喺 社 會 相 關 界 別 裏 面 係 有 一 定 嘅 社 會 服 務 身 份, 因 為 佢 從 社 會 服 務 從 教 育 從 體 育 出 來 嘅 時 候, 佢 就 真 真 正 正 喺 體 育 界 別 裏 面 喺 社 會 上 面 有 佢 本 身 嘅 突 出 表 現, 或 者 佢 本 身 服 務 嘅 性 質 有, 呢 個 係 毋 庸 置 疑 但 係 頭 先 點 出 嘅 問 題 就 係 話, 你 咁 樣 嘅 設 計 嘅 時 候 就 會 令 到 啲 社 團, 或 者 有 啲 法 人 自 然 人 不 斷 咁 去 成 立 社 團 社 團 只 增 不 減, 好 似 細 胞 分 裂 咁 不 斷 擴 展, 不 斷 咁 增 加, 不 斷 咁 問 政 府 攞 資 源, 於 是 乎 不 斷 咁 成 立 社 團, 一 人 多 面, 或 者 一 個 門 牌 幾 個 招 牌, 咁 都 係 社 團 咯 呢 種 現 象 頭 先 係 突 顯 咗 出 來 喺 過 往 係 存 在 咗, 亦 都 產 生 咗 一 啲 弊 端 朱 局 長 你 無 回 應 呢 方 面 嘅 問 題, 你 淨 係 講 數 量, 你 唔 講 質 量 喎, 唔 講 至 於 佢 去 搞 體 育 或 者 社 會 體 育, 究 竟 個 人 嘅 身 份, 我 哋 而 家 唔 會 喺 嗰 度 來 去 處 理 嘅 你 當 然 去 搞 的 時 候 體 育 佢 可 以 係 體 育 運 動 員, 可 以 唔 係 運 動 員, 可 以 係 一 啲 社 團 裏 面 嘅 人 士, 熱 心 於 為 社 會 服 務 而 去 搞 體 育 活 動, 呢 個 咁 嘅 社 團 符 合 條 件 佢 就 被 確 認 代 表 咗 個 社 會 體 育 範 疇 嘞 而 家 我 哋 就 呢 個 咁 樣 情 況 人 數 個 社 團 幾 十 人 又 係 22 票, 個 社 團 幾 千 人 都 係 22 票, 喂, 公 唔 公 平 呢? 嗱 呢 個 就 係 公 平 參 與 原 則 呀 嘛 你 話 現 階 段 來 講 你 改 唔 到 做 唔 到 嘅, 唔 緊 要, 你 用 下 個 腦 去 諗 下, 將 來 點 樣 將 佢 優 化 改 善, 令 到 間 選 能 夠 更 加 被 認 受 呀 嘛 如 果 唔 係 咁 嘅 話, 你 話 係 有 年 限, 於 是 乎 大 家 咪 計 住 啲 年 數 不 斷 咁 成 立 更 加 多, 澳 門 就 變 成 咗 社 團 之 都 嘞 呢 個 後 果 就 係 朱 局 長 你 咁 至 於 話 佢 有 無 權 代 表 佢 去 參 選 呢? 我 覺 得 從 法 人 嘅 代 表 造 成 嘅 裏 面 來 講, 從 佢 本 身 嘅 成 員 來 講, 佢 每 一 個 人, 我 哋 而 家 係 從 領 導 架 構 成 員 裏 面 選 出 來 嘅 而 領 導 架 構 成 員 一 定 要 喺 佢 自 己 唔 該
24 24 IV 主 席 : 有 無 回 應? 都 唔 同 間 選, 好 多 國 家 都 有 間 選, 故 此 澳 門, 頭 先 強 烈 話 社 團 選 舉 係 唔 啱, 如 果 你 認 為 社 團 選 舉 好 容 易 或 者 唔 合 法, 你 認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偉 幹 : 主 席 : 為 唔 合 法 或 者 你 認 為 合 法, 可 以 做 到 嘅, 你 哋 去 組 織 社 團 呀! 你 哋 本 身 都 有 社 團 架 你 哋 而 家 幾 個 咪 一 樣 係 個 社 團 去 關 於 頭 先 提 到 社 團 數 量 多 少 嘅 問 題, 第 一 個 就 係 基 本 法 規 定 我 哋 有 結 社 自 由, 所 以 增 加 到 幾 多 個 社 團 等 等, 呢 個 係 法 律 賦 予 佢 哋 嘅 權 利 只 要 符 合 本 地 法 律 嘅 條 件, 佢 可 以 成 立 個 社 團 做 你 哋 用 你 哋 嘅 方 法 唔 同, 你 用 你 嘅 巧 才 技 巧 去 同 你 嘅 選 民 點 樣 巧 取 豪 奪 擺 到 啲 選 票 返 來 社 團 一 樣 係 用 佢 哋 自 己 嘅 組 織, 每 一 個 社 團 裏 面, 正 如 局 長 講, 有 幾 多 個 理 事 係 全 部 由 會 員 大 會 選 出 來 嘅, 會 員 大 會 選 出 來 之 後 再 由 呢 啲 選 出 一 個 領 導 班 底 出 來 咁 呢 啲 係 咪 選 舉 呢? 當 然 不 健 全 嘅 嘢 全 世 界 乜 嘢 都 第 二 個 就 係 2009 年 立 法 會 通 過 法 律, 特 別 係 對 法 人 社 團 嘅 規 範, 係 訂 定 出 好 多 規 則 有 關 喺 上 一 屆 嘅 法 人 裏 面 個 總 數 裏 面 係 九 百 幾 個, 而 係 今 年, 亦 即 係 11 年 10 月 31 號 裏 面, 我 哋 有 好 似 你 哋 講 話 英 國 某 一 啲 點 制 度 點 好, 但 係 你 有 好 多 制 度 睇 到 好 一 面, 睇 唔 到 壞 一 面 喺 呢 度 我 哋 永 遠 都 講 人 哋 嘅 好 處, 無 講 澳 門 或 者 中 國 香 港 人 嘅 好 處 嘅 社 團 係 七 百 幾 個, 並 唔 係 好 似 你 所 講 嘅 有 增 無 減 結 社 自 由 就 係 有 增 無 減, 因 為 佢 係 個 自 由, 但 作 為 選 舉 嗰 個 未 必 一 定 係 咁 樣, 個 邏 輯 唔 一 樣, 因 為 佢 要 符 合 現 行 澳 門 地 方 嘅 選 舉 法 嘅 規 定, 先 至 能 夠 有 一 個 選 舉 權 的 所 以 而 家 我 哋 嘅 社 團 經 過 09 年 立 法 會 通 過 嘅 法 律, 特 別 係 對 法 人 組 織 裏 面, 係 已 經 有 咗 規 範, 包 括 咗 每 年 要 交 佢 本 身 嘅 總 結 報 告, 如 果 連 續 三 年 唔 交 就 會 撤 消 咗 最 近 嘅, 近 年 嘅, 特 別 係 11 年 10 月 31 號 經 過 各 個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嘅 有 關 數 字, 已 經 有 180 幾 個 會 法 人 團 體 被 消 滅, 就 係 因 為 佢 唔 符 合 而 家 嘅 規 範 另 外 有 68 個 係 臨 時 中 止, 意 思 即 係 話, 佢 未 係 連 續 三 次 無 交, 五 年 內 連 續 三 次 無 交, 但 係 曾 經 已 經 兩 年 無 交, 喺 中 止 咗 之 後 該 年 度 佢 係 唔 能 夠 有 選 舉 同 被 選 權 除 非 佢 係 連 續 嘅 五 年 內 一 年 都 無 再 欠 交, 佢 就 可 以 恢 復 返 佢 嘅 選 舉 權 所 以 呢 個 亦 都 係 我 哋 立 法 會, 特 別 澳 門 法 律 賦 予 咗 有 關 我 哋 法 人 團 體 裏 面 嘅 一 個 咁 樣 嘅 規 範, 亦 都 係, 唔 係 好 似 所 講, 係 任 意 咁, 任 意 佢 增 長 嘅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張 立 群 議 員 張 立 群 :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同 事 : 作 為 一 個, 我 都 係 間 選 嘅 議 員, 都 講 我 自 己 一 啲 想 法 啦 公 平, 在 個 社 會, 在 我 哋 嘅 世 代, 我 諗 永 遠 都 見 唔 到 好 似 英 國, 打 伊 拉 克 咁, 話 佢 有 強 大 殺 傷 力 武 器 英 國 一 樣 呀, 佢 支 持 就 去 打, 做 隻 狗 咁 咁 你 話 呢 啲 啱 唔 啱? 你 哋 有 無 提 出 過 講 佢 哋 唔 啱 呢? 只 係 話 我 哋 中 國 有 某 啲 政 治 上 少 少 問 題 就 一 味 認 為 佢 唔 啱 其 實 對 呢 啲 事, 如 果 要 咁 鬥 爭, 噏 落 去 呢, 永 遠 都 有 嘅 你 無 論 點 樣 口 才 點 好, 日 日 都 有 個 辯 論, 可 以 辯 不 完 嘅 所 以 我 認 為 接 受 而 家 社 會 現 實, 就 是 說, 循 序 漸 進, 唔 好 理 佢 基 本 法 咩 法, 只 要 按 照 我 哋 市 民 嘅 原 意, 嘅 意 願, 合 法 嘅 去 想 選 出 來 嘅 人, 就 係 成 為 一 個 議 員 就 唔 係 你 要 求 嘅 議 員 就 一 定 你 議 員 你 試 下 頭 先 講, 一 啲 社 團 啲 人 做 議 員, 所 以 做 到 年 紀 好 大, 好 似 我 咁, 啱 唔 啱 呀? 你 哋 所 謂 吳 國 昌 區 錦 新, 你 哋 個 組 換 咗 幾 多 個 人 呀? 你 做 咗 幾 耐? 你 自 己 數 下? 你 長 我 好 耐 呀! 你 係 靠 六 四 個 招 牌, 喺 中 國 銀 行 打 個 招 牌 出 來 做 到 今 日 架 咋 你 靠 咩 啫? 呢 啲 本 錢, 食 老 本 日 日 都 係 咁, 個 個 都 係 咁 樣, 咩 嘢 啫? 民 主? 你 哋 唔 好 選 啲 新 人 做, 你 哋 唔 好 做 呀! 呢 啲 就 民 主 嘞 下 一 屆 你 哋 三 個 唔 做 我 一 齊 唔 做, 搵 啲 新 人 出 來 做, 邊 個 夠 膽 講? 呢 啲 先 係 叫 民 主 呀 嘛! 你 為 咗 鞏 固 自 己 嘅 利 益, 鞏 固 自 己 嘅 利 益, 竟 然 猛 吹 噓 呢 啲 咁 嘅 嘢, 你 吳 國 昌 區 錦 新 做 咗 幾 多 年 呀? 由 市 政 廳 做 咗 幾 多 壞 事 到 而 家 呀? 你 講 我 聽, 點 解 你 哋 唔 數 自 己 啲 嘢, 猛 數 人 哋 啲 嘢? 官 商 勾 結, 永 遠 工 人 同 商 人 一 定 有 條 矛 盾 喺 度 嘅 你 都 讀 下 矛 盾 論, 好 多 嘢 都 係 咁, 永 遠 都 係 咁 點 解 你 哋 永 遠 都 話 人 哋 唔 啱? 民 主 就 係 要 包 容 人 哋 嘅 意 見 先 叫 民 主, 唔 係 淨 係 自 己 講 嘢 但 係 我 為 咗 民 主 我 一 定 要 爭 取 我 表 達 我 自 己 嘅 意 見 嘅, 永 遠 都 無 公 平 嘅 你 哋 所 謂 民 主, 點 樣 叫 做 民 主 呢? 呢 種 鬥 爭 亦 都 永 遠 都 唔 完 嘅 如 果 你 想 做 烈 士, 你 想 去 示 威, 攞 住 刀 槍 去, 社 會 爭 取 利 益 但 係 我 哋 呢 個 社 會 唔 係 咁 樣 選 舉 有 好 多 種 方 式 唔 同, 你 睇 下 歐 洲 美 國, 全 世 界 選 舉, 每 個 制 度 主 席 : 徐 偉 坤 議 員
25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5 徐 偉 坤 : 多 謝 主 席 持 公 義 嘅, 當 年 你 做 咗 乜 嘢, 你 都 可 以 報 數 嘅 對 於 第 二 十 一 條 間 接 選 舉 我 係 表 示 支 持 嘅 態 度 其 實 有 啲 人 話 呢 個 係 倒 退, 其 實 我 哋 可 以 睇 返 我 哋 咁 多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我 哋 何 來 倒 退 呢? 第 一 屆 開 始 由 8 8 7, 第 二 屆 就 , 第 三 屆 , 現 在 去 到 第 五 屆 嘅 , 即 係 每 一 屆 都 有 增 長, 尤 其 是 係 直 選, 係 兩 個 兩 個 咁 上 嘅, 咁 何 來 倒 退 呢? 頭 先 有 人 講, 話, 即 係 呢 個 選 舉 方 式 係 有 好 多 種 不 同, 啱 嘅 呢 個 直 選 係 咪 一 定 好 呢? 其 實 我 哋 睇 返 最 近 發 生 嘅 事 : 台 灣 有 兩 個 直 選 議 員 都 拉 去 坐 監 啦 ; 韓 國 有 個 直 選 議 員, 做 咗 六 屆 添, 韓 國, 啱 啱 新 鮮 滾 熱 辣 無 幾 耐, 又 係 因 為 貪 污 其 實 係 咪 直 選 一 定 好 呢? 我 覺 得 好 難 講 主 席 : 對 於 張 立 群 議 員 張 立 群 : 多 謝 吳 國 昌 議 員 你 話 如 果 選 唔 到 你 就 唔 做, 我 頭 先 講 唔 係 選 唔 到 你 唔 做, 如 果 你 認 為 咁 民 主, 撈 咗 咁 耐 嘅 呢, 唔 好 做 議 員, 一 齊 唔 做, 先 至 向 選 民 交 代, 等 啲 年 青 民 主 人 員 上 來 新 做, 有 個 新 作 風, 咁 先 係 叫 做 自 己 偉 大 你 而 家 就 係 以 身 作 則, 梁 安 琪 小 姐 講 嘅 主 席 : 好, 第 一 條 嘅 第 二 十 一 條, 如 果 無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呢,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第 一 條 嘅 第 二 十 一 條 間 接 選 舉 " 喺 澳 門 我 哋 應 該 有 我 哋 嘅 自 己 嘅 制 度 基 本 法 係 喺 1993 年 開 始 頒 佈, 其 實 喺 當 時 已 經 做 咗 好 多 工 夫 其 實 我 哋 呢 個 選 舉 制 度 係 符 合 咗 我 哋 現 時 澳 門 嘅 社 情 民 意 唔 好 忘 記, 唔 好 因 為 有 四 位 議 員 係 一 定 反 對 嘅, 我 覺 得, 但 你 唔 好 忘 記 喎, 我 呢 度 12 位 直 選 議 員 有 8 位 應 該 會 支 持, 係 8 對 4 嘅 你 唔 好 講 間 選 或 委 任 先 呢 8 位 直 選 議 員 代 表 嘅 票 數, 自 己 可 以 計 一 計 數 4 位 議 員 代 表 咗 幾 多 人 呢? 亦 都 可 以 計 到 數 唔 係 話 家 吓 講 緊 民 主, 唔 係 話 多 數 服 從 少 數, 係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而 家 呢 個 係 喺 諮 詢 期 間 裏 面 已 經 可 以 好 多 數 字 已 經 反 映 咗 出 來 其 實 我 覺 得 呢 個 已 經 係 非 常 之 公 道 嘅 選 舉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咁 現 在 係 第 一 條 嘅 第 二 十 二 條, 呢 度 係 有 幾 款 嘅 關 翠 杏 議 員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唔 該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 本 來 無 打 算 講 嘅, 不 過 既 然 同 事 都 故 意 提 及 嘅 時 候, 咁 我 喺 度 只 能 夠 表 明, 就 是, 我 能 唔 能 夠 繼 續 成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呢, 係 主 要 都 仲 係 視 乎 我 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嘅 選 民 係 咪 願 意 繼 續 支 持 我 繼 續 做 無 論 如 何, 我 如 果 下 一 屆 真 係 選 唔 上 嘅 時 候, 我 會 自 己 檢 討 嘅 咁 同 埋 我 亦 會 多 謝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嘅 選 民 一 直 支 持 咗 我 咁 多 呢 個 係 我 真 心 話 呢 度 我 想 首 先, 剛 才 都 聽 咗 大 家 一 啲 討 論, 由 於 我 自 己 喺 呢 一 條 我 有 啲 問 題 要 問, 所 以 我 嘅 發 言 就 來 到 呢 度 先 講 我 首 先 喺 度 講 講 自 己 嘅 睇 法 嘞 今 日 喺 呢 一 度 大 家 就 住 呢 個 立 法 會 嘅 選 舉 法 嘅 討 論, 我 覺 得 的 而 且 確 大 家 都 應 該 再 去 清 楚 講 一 下 自 己 嘅 立 場 我 自 己 個 人 係 支 持 二 加 二 嘅 方 案, 但 係 我 喺 呢 度 我 需 要 澄 清 清 楚 嘅, 就 係 支 持 二 加 二 係 現 階 段 基 於 澳 門 現 實 嘅 情 況, 我 哋 覺 得 二 加 二 呢 個 方 案 係 應 該 繼 續 去 維 持 但 係 支 持 二 加 二 唔 係 話 反 對 直 選 我 覺 得 呢 樣 嘢 喺 一 般 性 討 論 嘅 時 候 我 已 經 基 本 講 咗 我 自 己 嘅 立 場 同 睇 法 其 實 我 相 信 直 選 制 度 喺 人 類 社 會 嘅 發 展 過 程 當 中, 呢 一 個 制 度 係 應 該 要 逐 咁 至 於 你 話 我 哋 會 唔 會 讚 英 美 好 親 美 呢? 我 記 得 好 清 楚, 喺 英 美 去 藉 口 話 所 謂 巨 大 殺 傷 力 武 器 去 攻 打 伊 拉 克 嘅 時 候, 我 係 直 接 致 函 俾 佢 哋 兩 國 駐 港 領 事 館 正 式 抗 議 佢 哋 進 行 呢 個 雙 重 標 準 無 理 嘅 戰 爭, 殘 害 人 類 嘅 生 命 當 時 我 甚 至 喺 呢 度 特 區 立 法 會 議 程 前 發 言 都 係 抗 議 佢 哋 咁 如 果 各 位 真 係 咁 主 步 去 完 善 同 建 立 嘅 但 係 而 家 問 題 就 係 澳 門 嘅 現 實 應 該 係 點 樣 喺 呢 度 我 想 再 次 澄 清 嘅 就 係, 間 接 選 舉 呢 個 制 度 喺 世 界 上 面 來 講, 唔 少 國 家, 包 括 我 哋 講 緊 嘅 英 美 國 家 裏 面 都 同 樣 會 有 佢 唔 同 嘅 間 接 選
26 26 IV 舉 制 度 當 然, 好 多 可 能 會 講, 話 呢 啲 間 接 選 舉 佢 係 用 普 選 方 式 去 體 現 出 來, 但 係 我 自 己 喺 呢 度 想 講, 確 立 一 個 而 家 我 哋 澳 門 嘅 政 治 制 度, 就 係 透 過 直 選 間 選 同 官 委 三 種 組 成 嘅 呢 種 制 度, 係 現 階 段 澳 門 嘅 實 際 需 要 呢 個 基 於 好 多 種 情 況 議 席 但 係 我 想 問 一 個 問 題, 原 有 嘅 界 別 上 面, 其 實 四 個 界 別, 當 中 第 四 係 社 會 服 務 文 化 原 有 嘅 法 律 係 咁 樣 嘅 : 社 會 服 務 文 化 教 育 體 育, 呢 四 個 界 別 係 有 兩 名 議 席 咁 呢 個 係 過 去 法 律 嘅 規 定 剛 才 我 聽 到 我 哋 有 同 事 提 到, 直 接 選 舉 嘅 結 構, 直 接 選 舉 議 員 結 構 可 能 會 失 衡, 其 實 呢 個 正 正 就 係 間 接 選 舉 制 度 要 作 一 個 補 充 當 然 我 亦 都 明 白, 我 哋 嘅 同 事 亦 都 質 疑 到, 現 階 段 選 舉 嘅 模 式 能 唔 能 夠 填 補 呢 一 種 結 構 上 面 嘅 失 衡, 但 係 我 好 明 白, 其 實 今 日 我 哋 澳 門 嘅 間 接 選 舉 制 度, 佢 的 而 且 確 係 有 好 多 不 足, 但 係 喺 呢 種 不 足 係 選 舉 產 生 方 法 嘅 問 題, 並 唔 係 呢 種 選 舉 議 席 應 唔 應 該 要 取 消 或 者 減 少 嘅 理 由 但 係 好 可 惜 嘅 就 係, 第 一, 我 哋 今 次 喺 面 對 呢 個 選 舉 法 嘅 修 訂 嘅 時 候, 基 本 無 充 足 嘅 時 間 大 家 去 探 討 呢 種 間 接 選 舉 嘅 制 度 點 樣 去 完 善 其 實 即 使 係 堅 持 走 直 選 方 向, 反 對 間 選 嘅 人 士, 我 亦 都 唔 見 到 大 家 有 乜 嘢 好 嘅 建 議 來 到 改 善 而 家 客 觀 存 在 咗 嘅 呢 一 種 機 制 其 實 呢 個 亦 都 係 我 哋 一 直 希 望 政 府 係 未 來 你 一 定 要 改 善 喺 呢 個 間 接 選 舉 模 式 上 面, 剛 才 陳 偉 智 議 員 所 講 嘅, 呢 啲 透 過 團 體 選 舉 嘅 呢 種 模 式, 令 到 啲 團 體 不 斷 增 加 其 實 我 哋 感 覺 嘅, 呢 個 係 一 個 存 在 嘅 問 題, 但 係 點 樣 改 革 呢? 我 覺 得 呢 個 係 我 哋 應 該 探 討 嘅 方 向, 而 唔 應 該 話 呢 個 間 接 選 舉 一 路 要 慢 慢 走 向 取 消 喺 但 係 而 家 我 哋 今 次, 我 睇 返, 我 哋 仍 然 將 呢 個 原 來 嘅 第 四 款 變 成 咗 我 哋 現 在 嘅 第 四 同 第 五 款 咁 呢 個 第 四 款 裏 面 就 將 社 會 服 務 同 教 育 抽 咗 出 來, 咁 就 形 成 另 外 一 個 界 別, 但 係 呢 個 界 別 佢 得 一 個 議 員, 而 文 化 體 育 佢 係 有 兩 個 議 席 咁 我 記 得 上 一 次 曾 經 喺 大 會 上 面 都 提 過 呢 個 類 似 嘅 問 題, 當 時 政 府 就 話 呢 個 態 度 佢 哋 係 開 放 嘅, 但 係 我 見 返 來 之 後 我 亦 都 留 意 到 意 見 書, 政 府 曾 經 做 過 一 個 解 釋, 就 係 講 基 於 政 府 收 集 意 見 嗰 個 但 係 我 希 望, 第 一, 政 府 今 日 重 新 再 係 大 會 講 一 講 點 解 會 咁 樣 做 因 為 喺 我 嘅 感 覺 上 面, 原 有 嘅 四 個 議 席 第 四 款 嘅 這 一 個 分 類, 其 實 就 係 應 該 四 個 界 別 合 成 兩 個 議 席 如 果 要 分 開, 喺 原 來 嗰 度 就 應 該 專 業 係 另 外 一 個, 社 會 服 務 同 教 育 界 別 裏 面 應 該 一 個 議 席, 而 文 化 體 育 係 一 個 議 席, 然 後 再 增 加 嘅 應 該 係 加 俾 邊 個 議 席 呢? 而 家 出 現 嘅 結 果 就 係, 除 咗 專 業 界 別 之 外, 增 加 咗 嘅 應 該 變 成 咗 係 文 化 體 育 界 別 嘅 議 席 所 以 對 呢 兩 點, 四 同 五 呢 兩 點, 我 自 己 係 有 所 保 留 一 個, 我 希 望 政 府 作 出 一 個 解 釋 另 外, 我 要 求 主 席 將 呢 兩 款 可 唔 可 以 分 開 表 決? 現 階 段 我 覺 得, 一 段 好 長 嘅 時 間 裏 面 都 唔 應 該 將 呢 個 結 構 有 好 大 嘅 變 化 呢 個 係 我 個 人 嘅 睇 法 唔 該 但 係 呢, 仲 有, 喺 呢 度 我 自 己 係 覺 得, 因 為 今 次 選 舉 法 嘅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訂 定 當 然 係 面 對 住 2013, 但 係 隨 後, 其 實 唔 排 除 可 以 修 訂 點 樣 完 善 呢? 我 覺 得 大 家 要 喺 呢 度 多 探 討 即 使 我 哋 睇 下 早 已 經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訂 定 咗 普 選 規 劃 嘅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到 今 日 佢 嘅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仍 然 存 在, 但 係 佢 嘅 選 舉 模 式 喺 今 次 開 始 產 生 咗 變 化, 而 呢 個 變 化 就 係 推 向 一 人 兩 票 咁 我 覺 得 呢 啲 改 變 其 實 係 我 哋 未 來 都 可 以 參 考 思 考 嘅 方 向 但 係 唔 等 於 話 呢 個 選 舉 制 度 係 咪 完 全 應 該 唔 存 在 呢? 咁 我 相 信 香 港 喺 呢 啲 制 度 上 面 比 我 哋 行 先 佢 所 行 出 來 嘅 方 向, 其 實 亦 都 值 得 我 哋 可 以 去 研 究 同 參 考 咁 呢 個 係 我 個 人 嘅 睇 法 喺 呢 度 我 需 要 表 達 嘅 係 呢 一 個 立 場 呢 個 亦 都 係 間 選, 講 個 間 選, 其 實 就 是, 剛 才 關 議 員 都 提 到, 可 能 係 有 不 同 嘅 方 向, 譬 如 點 樣 改 善 呢, 點 樣 將 呢 種 間 選 方 法 改 善 到 比 較 合 乎 基 本 法 裏 面 所 規 定 嘅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選 舉 權 平 等 " 呢 啲, 但 係 實 際 上 呢, 喺 呢 種 間 選 制 度, 我 哋 從 來 無 提 出 有 咩 改 善 方 案 點 解 唔 提? 唔 提 改 善 方 案 就 是 因 為 呢 種 制 度 本 身 就 係 違 反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呢 個 基 礎 上 面 嘅 一 個 這 樣 的 選 舉 方 法 無 得 改 有 得 改 嘅 只 係 一 路 壓 另 外 呢 度 我 想 向 政 府 提 問 我 記 得 當 日 我 曾 經 多 次 講 過, 我 哋 支 持 間 接 選 舉 增 加 兩 個 議 席, 係 希 望 隨 住 澳 門 經 濟 結 縮, 縮 到 將 來 全 部 變 成 為 減 少 到 變 成 係 零, 咁 先 係 莊 大 道 嘅 做 法 構 嘅 發 展 同 變 化, 喺 議 席 增 加 上 面 能 夠 配 合 到 呢 種 變 化, 增 加 多 一 啲 基 於 社 會 分 工 嘅 越 來 越 細 緻, 同 埋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嘅 增 加, 能 夠 令 到 呢 啲 相 關 業 界 人 士 有 更 多 機 會 參 與, 好 好 咁 樣 去 反 映 到 澳 門 現 時 現 實 嘅 情 況 最 後 政 府 就 接 納 咗 一 個 而 家 加 二 嘅 方 案 裏 面, 其 中 我 睇 到 留 意 到 嘅 就 喺 專 業 界 別 裏 面 加 咗 一 個 實 際 上 你 話 好 似 香 港 咁, 都 係 討 論 緊 點 樣 將 五 個 大 選 舉 團 變 成 全 港 人 一 人 兩 票 呢? 澳 門 有 無 可 能 做 到 呢? 如 果 你 話 澳 門 將 個 間 選 改 成 全 澳 居 民 四 個 商 界 代 表 由 全 澳 從 商 人 士 商 人 去 投 票, 一 人 一 票 去 投 佢 選 佢 出 來 嘅, 勞 工 界 就 由 全 澳 嘅 勞 動
27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7 受 薪 者 去 投 票 選 舉 出 來 嘅, 係 咪 咁 樣 做 得 到 呢? 咁 呢 個 其 實 都 我 係 後 面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時 我 會 講 到 呢 個 係 可 以 有 可 能 喺 行 政 長 官 嘅 間 選 裏 面 應 該 可 以 接 受, 但 係 如 果 喺 立 法 會 裏 面 呢 一 個, 如 果 真 係 由 所 有 商 人 一 齊 去 投 票 選 出 四 個 僱 主 代 表 嘅 時 候, 咁 佢 又 變 成 唔 係 間 選 囉 喎 咁 所 以 點 可 以 能 夠 做 到 一 人 兩 票 呢? 其 實 結 構 上 係 做 唔 到 嘅 所 以 喺 堅 持 作 為 法 好 多 古 靈 精 怪 嘅 方 式 來 去 增 大 咗 諮 詢 裏 面 嘅 錯 誤 導 向 都 可 能 架 所 以 呢 個 就 唔 應 該 成 為 一 個 政 府 喺 處 理 這 個 法 案 嘅 時 候 唯 一 嘅 理 由 呢 個 可 以 成 為 一 個 理 由, 但 絕 對 唔 係 一 個 好 強 嘅 理 由 除 咗 呢 個 理 由 之 外, 仲 有 咩 其 他 理 由 呢? 似 乎 政 府 搬 來 搬 去 都 係 得 一 個, 就 話 諮 詢 意 見 係 咁 嘅 結 果, 所 以 我 哋 只 能 夠 照 做 係 咪 真 係 要 咁 嘅 呢?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嘅 角 度, 選 舉 權 應 該 平 等 嘅 角 度, 其 實 間 選 係 改 無 可 改 喺 我 自 己 嘅 角 度 來 講 係 改 無 可 改, 所 以 我 哋 從 來 唔 會 提 出 有 咩 改 善 嘅 方 案, 因 為 事 實 上 呢 種 制 度 本 身 就 係 結 構 我 事 實 上, 剛 才 我 講 到, 咁 樣 變 成 對 社 會 服 務 對 教 育 本 身 來 講 一 個 過 橋 抽 板 嘅 欺 騙 行 為 上 係 一 個 無 得 改 善 嘅 一 個 制 度 所 以 呢 個 係 我 一 啲 回 應 但 係 更 加 重 要 嘅 其 實 我 收 到 呢 個 法 案 嘅 新 文 本 嘅 時 候, 我 一 睇 落 去, 我 哋 立 法 會 同 政 府 討 論 咗 個 幾 月 時 間, 完 成 咗 呢 個 主 席 : 何 少 金 議 員 審 議, 發 覺 只 有 得 兩 條 線 啫, 就 係 第 十 四 條 裏 面 後 面 最 尾 嗰 兩 行, 同 埋 第 二 十 一 條 最 後 嗰 兩 行, 喺 有 兩 條 線 喺 度 即 係 何 少 金 : 多 謝 主 席 話, 全 個 有 修 改 過 執 過, 就 係 得 呢 兩 條 線 有 地 方 執 過, 其 他 全 部 照 單 全 收 究 竟 係 我 哋 立 法 會 照 單 全 收 呀, 還 是 政 府 堅 持, 對 於 立 法 會 嘅 意 見 不 作 處 理 呢? 對 於 呢 個 二 加 二 嘅 選 舉 方 案, 我 本 人 係 非 常 之 支 持 嘅 其 實 喺 政 府 進 行 意 見 收 集, 尤 其 是 四 十 五 天 廣 泛 嘅 諮 詢 裏 面, 我 睇 到 教 育 界 好 大 部 份 嘅 意 見 都 係 支 持 呢 個 二 加 二 方 案, 因 為 呢 因 為 事 實 上 喺 一 般 性 討 論 嘅 時 候, 關 於 社 教 文 體 分 拆 兩 組, 結 果 係 增 加 咗 文 化 體 育 界 嘅 一 席, 當 時 我 記 得 喺 議 會 討 論 嘅 時 候 係 非 常 之 熱 烈, 爭 論 亦 都 好 多 但 係 點 解 喺 委 員 會 嘅 討 論 裏 面 政 府 嘅 交 換 意 見 裏 面 睇 唔 到 佢 有 任 何 改 進 呢? 呢 個 的 而 且 確 係 符 合 澳 門 個 實 際 情 況 呢 個 係 一 個 不 爭 嘅 事 實, 亦 都 喺 收 集 到 咁 多 意 見 書 裏 面 我 哋 都 會 睇 到 呢 個 主 流 方 案, 所 以 政 府 採 取 呢 個 最 大 嘅 主 流 方 案 而 制 訂 出 來, 亦 都 係 回 應 咗 社 會 嘅 訴 求 個 剛 才 關 議 員 所 提 出 來 嘅 疑 問 亦 都 係 我 嘅 疑 問 因 為 事 實 上, 俾 人 感 覺, 喺 教 育 界 來 講, 當 時 話 教 育 界 社 會 服 務 界 呢 啲 近 年 亦 都 是 非 常 之 活 躍 嘅 重 視 嘅 界 別, 因 此 呼 籲 佢 哋 支 持 增 加 間 選, 令 到 佢 哋 能 夠 喺 議 會 裏 面 有 更 加 多 嘅 聲 音, 但 係 實 際 上 呢? 而 家 係 原 來 社 教 文 體 嘅 兩 席, 本 來 社 會 服 務 同 教 育 都 有 半 席, 而 家 落 到 來 呢 度 仍 然 係 社 會 服 務 同 教 育 都 係 得 半 席, 因 為 佢 合 為 一 席, 咪 得 半 席 囉 反 為 文 化 體 育 由 半 席 增 加 到 一 席 呢 個 係 點 樣 解 釋 呢? 係 咪 過 橋 抽 板 呢? 借 助 討 論 過 程 中 呃 咗 社 會 服 務 界 同 埋 教 育 界, 然 後 過 咗 橋 我 就 抽 板 原 來 呃 但 係 當 然, 喺 呢 個 過 程 裏 面, 其 實 喺 上 一 次 一 般 性 討 論 裏 面, 或 者 喺 小 組 裏 面, 我 都 有 反 映 過, 就 是, 的 而 且 確, 即 是 說, 喺 今 次 呢 個 間 選 所 增 加 嘅 兩 個 議 席 嘅 分 配, 的 而 且 確 我 都 有 提 過 出 來, 就 是 說, 就 是 在 收 集 意 見 過 程 裏 面, 我 哋 都 有 好 多 老 師 都 提 出, 隨 著 這 個 社 會 嘅 不 斷 發 展, 教 育 界 所 佔 嘅 比 例 比 重 都 係 非 常 之 大, 而 且 對 於 社 會 嘅 影 響 亦 都 不 容 忽 視 所 以, 喺 呢 度 亦 都 一 般 性 討 論 裏 面, 我 都 有 提 出 過 呢 個 問 題, 點 解 社 服 界 同 教 育 界 合 而 作 為 一 個 議 席 呢? 你 啫, 原 來 都 係 俾 返 半 席 你 係 咪 咁 嘅 態 度 呢? 我 覺 得 呢 方 面 政 府 需 要 能 夠 有 個 清 晰 嘅 解 釋 因 為 唔 能 夠 單 純, 我 見 到 喺 意 見 書 有 講 到 嘅, 講 咗 一 句 說 話, 對 於 新 增 的 間 選 議 席 的 分 配 是 按 照 政 府 的 澄 清 就 係 話 按 照 諮 詢 過 程 中 所 收 集 嘅 社 會 主 流 意 見 來 去 決 定 嘅 但 係 問 題 係 呢 個 所 謂 社 會 主 流 意 見 亦 都 喺 我 哋 一 般 性 討 論 呢 個 法 律 嘅 時 候 亦 都 指 出, 因 為 呢 個 所 謂 社 會 主 所 以 喺 呢 度 都 好 希 望 司 長 或 者 解 釋 一 下 喺 呢 個 諮 詢 過 程 裏 面 你 哋 係 點 樣 去 考 量 呢? 另 外, 亦 都 是 好 期 望, 譬 如 真 正 喺 今 次 有 關 修 法 裏 面 未 能 夠 實 現 到 呢 個, 亦 都 希 望 政 府 聽 一 下 教 育 界 嘅 心 聲 隨 住 社 會 發 展, 真 係 期 望 譬 如 喺 下 一 屆 我 哋 能 夠 真 係 教 育 界 嘅 聲 音 可 以 多 啲 被 體 現 到 出 來 流 意 見 係 一 個 無 任 何 規 限 底 下 來 進 行 一 個 所 謂 諮 詢 呢 個 只 係 諮 詢 意 見, 而 唔 係 公 民 投 票 如 果 係 公 民 投 票 決 定 咗, 咁 得 講 啦 但 如 果 係 一 個 諮 詢 意 見 嘅 時 候, 呢 個 諮 詢 過 程 可 能 會 產 生 好 多 即 是 用 咗 好 多 因 為 你 唔 去 確 認 身 份 的 時 候, 用 咗 另 外, 我 自 己 個 人 亦 都 希 望 喺 本 地 立 法 通 過 之 後, 其 實 來 緊 嘅 呢 啲 工 作, 因 為 明 年 就 係 立 法 會 嘅 選 舉 啦, 希 望 真 係 提 請 政 府 喺 呢 方 面 做 好 宣 傳 同 埋 推 廣 工 作 呢 方 面 我 覺 得 係 要 抓 緊
28 28 IV 時 間, 因 為 係 好 緊 迫 嘅 社 服 界 一 啲 重 視 未 來 嘅 需 求 咁 大 從 呢 個 數 字 遊 戲 就 好 簡 單, 原 來 社 文 教 體 就 兩 個 議 席, 即 係 好 簡 單,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一 個 份 額, 如 果 平 均 來 講 咁 唔 理 佢 當 時 呢 個 界 別 係 邊 啲, 剛 才 政 府 都 講 咗, 我 哋 而 家 呢 個 係 一 個 間 選, 我 哋 並 沒 有 一 個 的 功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能 去 定 呢 啲 人 佢 個 身 份 係 乜 嘢 但 係 從 一 個 咁 嘅 睇 法 來 講, 從 數 量 上 面 我 覺 得 係 未 有 一 個 體 現, 有 關 社 服 界 嘅 重 視 呢 一 方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面 我 都 想 睇 睇, 喺 呢 個 分 配 方 面, 而 家 專 業 界 加 多 一 個 議 席, 社 服 同 教 育 兩 個 先 合 埋 有 一 個 議 席 咁 當 然, 教 育 界 我 唔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需 要 多 講, 因 為 剛 才 已 經 有 議 員 講 咗, 其 實 教 育 界 亦 都 有 佢 喺 社 會 嘅 需 要, 希 望 喺 呢 方 面 能 夠 發 揮 作 用, 喺 議 會 裏 面 但 係 而 家 討 論 緊 二 十 二 條, 喺 呢 方 面 我 自 己 亦 都 參 與 咗 有 關 同 大 家 同 事 一 齊 經 過 咗 一 段 比 較 長 時 間 嘅 討 論, 大 家 都 充 分 咁 去 表 達 唔 同 嘅 觀 點 同 角 度, 從 而 達 致 相 對 一 個 比 較 大 嘅 共 識 從 社 服 同 教 育 呢 個 組 合 有 一 個 議 席, 而 文 化 體 育 係 有 兩 個 議 席, 咁 從 呢 個 分 配 上 面 我 覺 得 係 有 一 啲 遺 憾 嘅, 喺 呢 度 我 都 想 聽 聽 司 長 呢 方 面, 其 實 有 無 一 啲 具 體 嘅 數 據, 你 哋 喺 一 啲 諮 詢 裏 面, 究 竟 呢 個 比 例 係 點 呢? 我 都 想 聽 聽 呢 方 面 我 自 己 一 個 睇 法 就 係, 有 關 澳 門 政 制 嘅 發 展, 其 實 到 現 階 段 並 唔 係 一 個 終 點 站 對 於 我 哋 澳 門 嘅 政 制 發 展, 我 覺 得 仲 有 一 條 好 長 嘅 路, 亦 都 係 好 任 重 道 遠 作 為 我 哋 通 過 一 個 公 開 諮 詢, 亦 都 通 過 我 哋 立 法 會 裏 面 嘅 多 次 討 論, 從 而 得 出 而 家 呢 個 文 本 我 亦 都 睇 返 呢 個 文 本 裏 面, 亦 都 基 本 能 夠 符 合 我 哋 當 初 嘅 無 論 基 本 法 以 至 到 人 大 常 委 會 嘅 有 關 決 定 但 裏 面 亦 都 睇 到 有 一 啲 改 善 嘅 空 間, 包 括 一 啲 選 舉 制 度 等 等 另 外 對 於 呢 方 面 有 關 嘅 分 配 方 面, 我 亦 都 好 希 望 喺 未 來 嘅 工 作 裏 面, 能 夠 對 於 無 論 社 服 界 嘅 一 啲 人 士, 以 至 到 呢 個 界 別, 喺 呢 方 面 能 夠 有 更 加 多 嘅 機 會 無 論 係 一 些 的 在 職 人 士, 以 至 到 有 關 嘅 一 些 的 從 業 人 士, 能 夠 有 更 加 好 嘅 一 個 機 會, 無 論 喺 議 事 殿 堂 又 好, 以 至 喺 其 他 諮 詢 組 織 來 講, 能 夠 有 更 加 多 機 會 俾 佢 哋 去 發 揮, 從 而 亦 都 為 特 區 政 府 有 關 工 作 去 貢 獻 佢 哋 一 分 力 量 咁 而 家 討 論 呢 個 二 十 二 條 呢, 我 自 己 亦 都 喺 之 前 嘅 討 論 提 出 咗, 喺 無 論 係 公 開 諮 詢 以 至 社 會 上 面, 對 於 今 次 呢 個 間 選 方 面, 大 家 都 有 唔 同 嘅 觀 點 同 睇 法, 但 係 點 樣 去 體 現 一 個 我 們 叫 做 均 衡 參 與? 亦 都 睇 返 點 樣 讓 各 個 階 層, 各 個 界 別 嘅 人 能 夠 係 主 席 : 陳 美 儀 議 員 呢 個 間 選 裏 面 有 一 啲 代 表 去 發 揮 佢 哋 喺 議 會 裏 面 嘅 一 個 作 用 陳 美 儀 : 多 謝 主 席 喺 呢 個 討 論 過 程 裏 面, 由 於 今 次 呢 個 間 選 有 一 個 加 二, 這 個 加 二 來 講, 我 相 信 相 對 大 家 嘅 議 論 加 喺 邊 度 會 比 較 大 從 今 司 長 局 長 : 次 按 照 循 序 漸 進 嘅 方 式 去 推 進 政 制 發 展 呢, 我 自 己 嘅 睇 法, 當 時 我 亦 都 提 出, 因 為 今 次 喺 公 開 諮 詢 以 至 到 社 會 都 好 大 反 應, 無 論 我 哋 回 歸 嘅 十 幾 年 以 至 未 來, 大 家 都 對 於 社 會 服 務 界 都 期 望 好 大 無 論 將 來 我 哋 方 方 面 面 嘅 服 務, 我 哋 社 會 不 同 階 層 人 士 對 於 呢 方 面 都 有 好 大 嘅 訴 求 咁 正 正 呢 個 社 會 服 務 界 都 係 澳 門 經 濟 同 社 會 發 展 嘅 一 個 衍 生, 將 來 有 好 大 訴 求 咁 我 相 信 係 議 會 裏 面 能 夠 有 代 表 去 代 表 呢 個 界 別, 我 相 信 係 能 夠 更 加 有 利 於 我 哋 特 區 政 府 嘅 施 政, 以 至 點 樣 去 將 有 關 服 務 提 升, 無 論 喺 專 業 方 面, 以 至 多 元 方 面, 我 覺 得 係 有 呢 個 需 要 喺 整 個 諮 詢 過 程 之 中, 我 亦 都 有 參 與 呢 個 諮 詢 拎 去 人 大 立 法 嗰 時, 我 哋 係 支 持 二 加 二 但 係 喺 呢 個 過 程 之 中, 就 係 頭 先 大 家 所 講 嘅, 我 哋 係 支 持 社 福 界 同 埋 教 育 界 係 應 該 加 多 啲 議 席, 但 係 而 家 睇 到 呢 個 方 案 返 來, 就 係 喺 文 化 同 體 育 嗰 度 加 咗 呢 個 位 咁 既 然 司 長 你 係 做 咗 一 啲 調 查, 我 想 你 公 佈 下 到 底 幾 多 主 流 方 案 係 支 持 加 喺 文 化 同 埋 體 育 嗰 度 呢? 因 為 喺 我 接 觸 嘅 層 面, 都 係 支 持 加 喺 社 福 同 教 育 界 嗰 度 嘅 現 時 澳 門 社 會 睇 到 經 濟 發 展 咁 蓬 勃, 社 會 結 構 亦 都 出 現 問 題, 社 福 界 係 好 重 視 教 育 界 政 府 都 好 重 視 點 解 為 何 唔 將 啲 議 席 加 喺 呢 度, 令 但 係 從 今 次 呢 個 分 配 來 講, 由 原 來 嘅 四 個 界 別 而 家 產 生 咗 五 個 組 別 我 嘅 睇 法 亦 都 體 現 唔 到 點 樣 去 喺 諮 詢 期 間 點 樣 對 於 到 佢 哋 可 以 喺 立 法 會 度 更 加 發 聲 呢? 呢 一 個 我 想 司 長 去 解 釋 一 下
29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9 另 外, 我 亦 都 睇 唔 到 司 長 同 局 長 好 支 持 更 多 人 去 參 與 選 舉 政 府 方 面 有 咩 進 一 步 嘅 回 應 呢? 工 作, 因 為 到 現 時 為 止 我 睇 唔 到 澳 門 政 府 如 何 去 推 動 現 時 嘅 選 民 登 記 俾 我 哋 嘅 感 覺 就 係 你 最 好 就 唔 好 咁 多 人 出 來 去 投 票 所 以, 我 亦 都 想 趁 呢 個 機 會, 司 長 你 可 以 解 釋 下, 點 解 到 而 家 一 直 都 唔 推 動 選 民 登 記 呢? 因 為 喺 今 年 10 月 31 號 之 前, 如 果 今 年 仲 唔 去 登 記, 明 年 根 本 就 無 資 格 去 投 票 現 時 咁 多 年 青 人 都 未 去 登 記, 點 解 你 唔 做 下 呢 啲 咁 嘅 宣 傳 工 作 呢? 第 二, 喺 意 見 書 裏 面 亦 都 有 議 員 提 出 咗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第 九 十 三 條 七 款 所 訂 立 嘅 選 舉 經 費 上 限 標 準 係 該 年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總 預 算 總 收 入 嘅 0.02% 呢 個 議 員 就 認 為 澳 門 近 年 來 財 政 總 收 入 大 幅 增 加 情 況 下, 按 照 呢 個 上 限 標 準 訂 立 選 舉 經 費 上 限 係 一 個 非 常 龐 大 的 數 字 呢 個 上 限 可 能 導 致 唔 同 參 與 組 別 喺 競 選 經 費 上 面 懸 殊 過 大, 導 致 出 現 唔 公 平 嘅 情 況, 不 單 只 直 選, 間 選 都 可 以 係 同 時 出 現 呢 個 咁 嘅 狀 況, 所 以 建 議 修 訂 呢 個 不 合 時 宜 嘅 上 限 標 準, 但 係 意 見 書 裏 面 亦 都 睇 到, 政 府 嘅 回 應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係 行 政 長 官 係 可 以 因 應 每 一 次 選 舉 嘅 情 況 考 慮, 所 以 就 唔 需 要 修 改 現 行 嘅 規 定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咁 呢 個 回 應 係 其 中 一 個 答 案 來 嘅 啫, 但 係 喺 個 回 應 裏 面 亦 想 趁 司 長 回 覆 之 前 俾 少 少 數 字 資 料 其 實 剛 才 講 到 社 服 界 教 育 界 文 化 界 體 育 界 個 比 例, 而 家 社 教 就 係 一 席, 文 化 體 育 就 兩 席, 呢 度 係 一 個 指 標 睇 下 跟 住 落 來 下 面 呢,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嗰 度, 又 係 一 樣, 同 樣 我 俾 返 個 數 字 提 醒 下 司 長, 可 能 司 長 唔 記 得, 包 括 喺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裏 面 第 二 界 別, 文 化 界 就 26 人 啫, 體 育 界 17 人, 加 埋 都 係 得 43 人, 同 社 會 服 務 界 比 較, 社 會 服 務 界 50 人 淨 係 一 個 社 會 服 務 界 已 經 人 數 多 過 文 化 同 體 育 合 埋, 唔 好 再 講 加 埋 教 育 教 育 就 29 席 即 都 睇 到, 行 政 當 局 係 明 認 咗 個 問 題 所 在, 因 為 天 文 數 字 嘅 選 舉 經 費, 其 實 喺 選 舉 過 程 中 係 可 能 會 構 成 咗 不 公 嘅, 同 埋 太 多 選 舉 經 費 亦 都 唔 係 好 合 理 但 係 政 府 嘅 回 應 就 無 咗 一 個 確 定 性 你 無 咗 確 定 性 嘅 時 候 就 產 生 乜 嘢 現 象 呢? 就 潛 在 咗 啲 不 穩 定 同 不 利 嘅 因 素 未 來 係 點 呢? 行 政 長 官 會 唔 會 做 呢? 照 做 抑 或 唔 照 做 呢? 可 做 抑 或 唔 可 做 呢? 呢 啲 都 希 望 政 府 喺 呢 度 能 唔 能 俾 啲 明 確 嘅 做 法 方 向, 使 到 我 哋 嘅 選 舉 能 夠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合 理 廉 潔 係 話 如 果 將 社 會 服 務 界 嗰 50 個 選 舉 委 員, 加 埋 教 育 界 嘅 29 個 選 舉 委 員 嘅 話, 總 共 79 個 選 舉 委 員 但 係 文 化 同 體 育 兩 個 加 埋 唔 該 得 43 個 選 舉 委 員 啫 好 明 顯, 喺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裏 面 就 體 現 咗 社 會 服 務 同 教 育 佢 哋 嘅 重 要 性, 但 係 點 解 我 哋 有 雙 重 標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準? 喺 立 法 會 間 選 就 全 部 調 轉? 係 咩 原 因? 有 啲 咩 陰 謀 喺 度? 係 咪 真 係 過 橋 抽 板?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頭 先 聽 到 好 多 同 事 講 就 係 點 樣 完 善 呢 個 間 選 制 度, 大 家 就 提 咗 啲 意 見 其 實 喺 小 組 討 論 嘅 時 候, 係 我 提 出 專 業 界 別 嘅 定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義 嘅 嗰 陣 時 司 長 講, 現 行 嘅 法 律, 總 之 呢 個 專 業 社 團 去 推 舉 個 人 出 來 就 得 嘞, 佢 有 無 認 證, 有 無 專 業 資 格 唔 緊 要 嘅, 現 行 有 兩 個 問 題 跟 進 一 下, 關 於 個 意 見 書 裏 面 提 及 到 有 議 員 提 出 喺 澳 門 目 前 仲 未 有 專 業 資 格 認 定 制 度 嘅 前 提 下, 點 去 界 定 專 業 人 士 嘅 問 題 但 係 政 府 嘅 回 應 就 係 專 業 界 別 嘅 劃 分 係 維 持 目 前 嘅 做 法 既 然 有 議 員 提 出 咗 個 問 題 所 在, 但 係 就 睇 唔 到 政 府 嘅 回 應, 同 埋 點 樣 去 解 決 因 為 專 業 界 別 嘅 推 選, 間 選 方 面, 如 果 係 存 在 住 一 啲 唔 能 夠 均 衡 參 與 或 者 唔 公 平 問 題 嘅 時 候, 其 實 係 會 削 弱 專 業 界 別 間 選 議 員 嘅 認 受 性 對 呢 方 面 唔 知 嘅 法 律 即 係 你 係 工 程 師 學 會 咁 舉 例 呀 只 要 佢 入 咗 呢 個 會, 推 個 人 出 來, 佢 唔 係 工 程 師 都 得 嘅 咁 我 就 覺 得 其 實 呢 度 已 經 可 以 完 善 好 簡 單, 就 是 說, 當 然 社 團 你 結 社 自 由, 譬 如 話 將 來 如 果 喺 間 選 裏 面, 你 就 算 專 業 團 體, 你 規 定 佢 必 須 經 過 考 核 認 證 個 資 格, 呢 個 政 府 可 以 訂, 社 團 你 唔 可 以 叫 佢 改 章 程 其 實 可 以 提 出 一 點, 你 必 須 工 程 師 或 者 醫 生, 你 必 須 專 業 考 核 認 證 嘅 資 格 先 可 以 報 得 名, 咁 其 實 亦 都 得 嘅
30 30 IV 咁 點 解 我 要 提 出 呢 點 呢? 因 為 大 家 討 論 到 間 選 制 度 亦 都 有 現 存 嘅 社 會 因 素, 有 存 在 價 值 但 係 點 樣 更 加 完 善 呢 先 係 我 哋 要 做 嘅, 所 以 我 建 議 係 咪 呢 個 法 案 一 陣 間 過 咗 或 者 係 點 都 都 大 部 份 認 為 喺 專 業 界 別 嗰 度 應 該 加 議 席 另 一 方 面 亦 都 同 意 我 哋 將 原 來 嘅 社 會 服 務 同 埋 教 育 分 拆 為 一 組, 另 外 文 化 體 育 分 開 為 另 外 一 組 好, 係 咪 我 哋 更 加 著 重 去 討 論 呢 個 完 善 專 業 人 士 嘅 考 核 認 證 制 度 呢, 呢 個 先 係 關 鍵 我 想 喺 呢 方 面 多 啲 聽 下 司 長 你 嘅 意 見 原 來 嘅 專 業 界 別, 因 為 我 哋 喺 間 選 嗰 度 我 哋 只 係 加 到 兩 席, 所 以 我 哋 喺 專 業 界 別 亦 有 極 強 嘅 訴 求, 我 哋 就 喺 專 業 界 別 嗰 度 由 原 來 嘅 兩 席 加 到 三 席, 即 是 話 增 加 咗 一 席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咁 喺 社 會 服 務 同 教 育 界, 其 實 市 民 都 同 意 係 分 拆, 咁 我 哋 建 議 一 席, 另 外 文 化 同 體 育 界 就 係 有 兩 席 咁 其 實 我 哋 亦 都 有 鐘 頭 我 哋 休 息 十 五 分 鐘 之 後 再 由 司 長 回 應 應 該 休 息 嘞, 三 個 數 據 嘅 支 撑, 就 係 話 喺 社 會 服 務 方 面, 又 或 者 喺 文 化 體 育 方 面 ( 休 會 ) 或 者 同 大 家 睇 睇 我 哋 現 時 符 合 法 定 規 範 而 已 經 公 佈 咗 相 關 界 別 嘅 選 民 嘅 登 記, 合 法 嘅 選 民 登 記, 就 係 喺 社 會 服 務 方 主 席 : 好, 各 位 議 員 : 面, 我 哋 睇 到 有 141 個 法 人 選 民 ; 另 外 喺 教 育 裏 面 就 有 25 個 法 人 選 民 即 是 總 數, 呢 一 組, 即 是 我 哋 新 嘅 一 組 社 會 服 務 同 教 我 哋 繼 續 會 議 育 係 總 數 有 166 個 法 人 選 民, 合 法 嘅 我 交 俾 陳 司 長 作 一 個 回 應 另 外 喺 文 化 同 埋 體 育 方 面, 喺 文 化 法 人 選 民 登 記 有 152 個, 另 外 喺 體 育 方 面 有 172 個, 即 是 話 總 數 有 324 個, 所 以 喺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嗰 度 比 較 大 啲 嘅 數 字 嘅 人 數 同 選 民 登 記, 所 以 我 哋 就 以 呢 個 數 據 來 分 配 咗 亦 都 我 哋 聽 取 咗 大 家 嘅 意 見, 事 實 上 喺 間 選 制 度, 特 區 政 府 其 實 亦 都 係 正 面 咁 逐 步 將 相 關 嘅 間 選 制 度 完 善 我 哋 完 全 認 同 關 翠 杏 議 員 你 講, 呢 個 議 題 應 該 係 繼 續 去 探 討 我 哋 亦 都 好 希 望 繼 續 聽 社 會 各 界, 包 括 各 位 議 員 嘅 意 見, 務 求 逐 步 將 呢 個 間 選 制 度 完 善, 但 係 前 提 係 一 定 要 符 合 澳 門 嘅 實 際 情 況, 同 埋 要 按 照 立 法 會 同 基 本 法 嘅 選 舉 制 度 一 步 一 步 咁 去 完 成 當 然 我 哋 亦 都 認 同, 就 是 說, 應 該 逐 步, 其 實 呢, 逐 步 逐 步 完 善, 所 以 我 相 信, 喺 呢 個 間 選 制 度, 今 次 我 哋 行 咗 一 步, 就 係 將 嗰 四 個 界 別 分 開 為 兩 個 界 別, 而 按 照 個 數 據 我 哋 來 按 比 例 咁 樣 分 咗 呢 個 議 席 將 來 我 哋 亦 都 希 望 將 間 選 制 度 逐 步 改 善, 甚 至 乎 將 來 如 果 係 亦 都 係 有 增 加 呢 一 個 議 席, 我 哋 亦 都 係 逐 步 按 照 實 際 情 況 來 訂 定 咁 所 以 亦 都 希 望 大 家 議 員 理 解 我 事 實 上, 我 哋 喺 兩 輪 嘅 諮 詢, 即 係 今 年 一 月 同 埋 三 月 至 四 哋 呢 一 個 咁 樣 嘅 分 拆, 同 埋 數 據 方 面 嘅 調 配 月, 兩 輪 諮 詢 我 哋 都 係 睇 到 各 位 市 民 都 係 對 間 選 制 度 亦 都 積 極 咁 俾 意 見 呢 度 亦 都 體 現 剛 才 有 啲 議 員 講 話 淨 係 喺 直 選 方 面 大 家 關 心, 又 或 者 間 選 方 面 大 家 認 為 逐 步 減 少, 唔 係 咁 嘅 事 實, 事 實 上 就 係 市 民 都 好 踴 躍 對 間 選 制 度 提 出 意 見 另 外, 麥 瑞 權 議 員 你 提 咗, 就 係 關 於 個 專 業 嘅 事 實 上 我 哋 喺 小 組 度 亦 都 有 講, 所 以 我 相 信 我 哋 係 逐 步 逐 步 而 家 好 似 剛 才 朱 偉 幹 局 長 亦 都 解 釋, 喺 法 人 選 民 嗰 度, 佢 哋 係 代 表 邊 一 個 界 別, 唔 係 話 一 定 你 有 呢 個 專 業 咁 嘅 界 別 但 係 我 相 信 一 步 或 者 我 可 以 回 顧 一 下 我 哋 喺 總 結 報 告 關 於 新 增 間 選 議 席 分 配, 我 哋 個 總 結 報 告 其 實 係 公 開 咗 嘅 咁 我 哋 收 咗 返 來 嘅 意 見 一 步, 喺 呢 個 制 度 按 照 實 際 情 況 來 完 善, 係 有 呢 個 空 間, 我 哋 亦 都 希 望 繼 續 聽 取 大 家 嘅 意 見 呢, 就 係 話 喺 第 三 界 別, 即 是 專 業 界, 同 埋 第 四 界 別 社 會 服 務 文 化 教 育 同 體 育 界, 議 員 各 增 一 名, 其 實 我 哋 得 到 係 大 多 數 嘅 支 持 當 其 時 我 哋 對 呢 方 面 嘅 建 議, 我 哋 係 收 到 69,819 個 意 見, 當 中 48,460 個 意 見, 即 是 佔 69.4% 係 支 持 這 個 方 案, 亦 另 一 方 面, 喺 間 選 制 度, 我 哋 今 日 討 論 呢 個 法 案, 除 咗 係 具 體 咁 樣 落 實 人 大 已 經 備 咗 案 嘅 相 關 修 正 案 之 外, 我 哋 亦 都 係 對 間 選 已 經 是 引 入 咗 相 關 嘅 修 訂 或 者 提 提 大 家, 我 哋 係 由 原
31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1 來 嘅 11 人, 我 哋 改 到 增 加 到 22 人 呢 個 投 票 人 人 數 嘅 ; 另 外 我 唔 該 哋 亦 都 建 議 將 自 動 當 選 嘅 機 制 取 消, 所 以 間 選 將 來 唔 會 有 自 動 當 選 係 一 定 咩 情 況 之 下 都 要 經 過 一 個 選 舉, 亦 都 增 加 競 爭 性 主 席 : 好, 請 朱 局 長 同 埋 認 受 性 另 一 方 面 我 哋 亦 都 建 議 降 低 門 檻, 由 原 來 嘅 25% 降 低 到 20% 所 以 我 相 信, 呢 個 係 逐 步 逐 步 咁 將 間 選 制 度 完 善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請 朱 琳 琳 局 長 作 回 應 同 埋 改 到 更 好, 符 合 澳 門 嘅 實 際 情 況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局 長 朱 琳 琳 : 針 對 呢 個 問 題, 其 回 應 返 陳 美 儀 議 員 你 提 到 關 於 選 民 登 記, 我 哋 同 意 我 哋 需 要 加 強, 尤 其 是 我 哋 明 年 就 係 選 舉 嘞, 所 以 今 次 我 哋 呢 個 選 舉 法 通 過 咗 之 後, 我 哋 會, 已 經 開 始 準 備 明 年 嘅 選 舉 工 作 行 政 公 職 局 同 相 關 部 門 喺 呢 方 面 會 加 大 力 度 嘅 剛 才 朱 偉 幹 局 長 都 同 我 講, 包 括 24 小 時 選 民 登 記, 我 哋 希 望 十 月 可 以 行 呢 一 步 回 顧 返 09 年 我 哋 修 改 咗 選 民 登 記 法, 我 哋 已 經 將 17 歲 嘅 人 士, 佢 可 以 提 前 要 求 申 請 登 記, 即 是 我 哋 都 引 入 咗 啲 新 嘅 元 素, 我 哋 政 府 亦 都 係 鼓 勵 符 合 資 格 符 合 條 件 嘅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可 以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大 家 踴 躍 啲 咁 去 參 加 澳 門 嘅 政 制 發 展 工 作 多 謝 主 席 實 我 哋 喺 小 組 會 已 經 講 過, 因 為 而 家 選 舉 法 第 九 十 三 條 訂 定 咗 候 選 名 單 嘅 開 支 係 唔 可 以 超 過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規 定 嗰 個 開 支 嘅 限 額 咁 第 七 款 規 定 限 額 係 低 於 澳 門 特 區 嘅 總 預 算 嘅 總 收 入 0.2% 但 係 呢 個 係 一 個 上 限, 所 以 變 咗 喺 法 律 上 係 唔 需 要 修 改 呢 個 法 律, 只 要 行 政 長 官 按 實 際 情 況 喺 個 批 示 訂 定 具 體 嘅 金 額, 呢 個 金 額 唔 超 過 呢 個 上 限 就 得 嘅, 所 以 當 時 我 哋 都 回 應 咗 係 唔 涉 及 到 法 律 嘅 修 改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或 者 我 補 充 少 少 係 應 該 個 預 算 嘅 0.02% 我 喺 小 組 都 有 同 大 家 議 員 講 過, 我 哋 好 相 信 到 選 舉 時 行 政 長 官 定 會 按 照 澳 門 嘅 實 際 情 況 訂 定 相 關 嘅 金 額 一 定 的, 就 是 說, 因 為 唔 需 要 涉 及 修 改 法 律, 因 為 法 律 就 係 話 個 上 限 啫, 所 以 行 政 長 官 會 按 照 實 際 情 況 來 訂 定 相 關 嘅 金 額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多 謝 主 席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好, 各 位 議 員 : 跟 進 返 少 少 問 題 剛 才 司 長 讀 咗 啲 社 會 服 務 教 育 文 化 體 育 嗰 啲 團 體 嘅 數 量, 呢 啲 典 型 官 僚 做 嘢, 求 求 其 其 嘅 一 個 典 型 唔 知 司 長 或 者 局 長 掌 握 呢 啲 團 體 佢 哋 涵 蓋 嘅 會 員 人 數 呢? 根 據 過 往 經 驗, 體 育 團 體 唔 少 十 個 人 成 立 十 個 團 體 嘅, 同 埋 地 方, 同 埋 會 址, 淨 係 個 名 唔 同 啫, 呢 啲 咁 嘅 情 況, 你 覺 得 單 純 睇 呢 個 數 量 係 合 適 咩? 如 果 你 覺 得 呢 個 數 量 係 重 要 嘅, 咁 點 解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你 又 唔 係 按 照 呢 樣 去 調 整? 點 解 有 雙 重 標 準? 對 於 第 二 十 二 條 有 無 咩 意 見? 哈? 按 掣 啦, 按 掣 講 關 翠 杏 : 我 要 求 咗 分 開 四 同 二 那 個 主 席 : 點 樣 呀? 即 係 將 第 四 第 五 抽 出 來 關 翠 杏 : 第 二 款 嘅 四 同 五 主 席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四 第 五 抽 出 來 單 獨 表 決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好, 咁 我 先 就 表 決 第 二 十 二 條 嘅 第 二 款 嘅 第 四 第 五 項 二 十 二 條 點 樣 呀? 關 翠 杏 : 我 要 求 係 四 款 一 個 表 決, 五 款 一 個 表 決, 唔 好 撈 陳 偉 智 : 頭 先 司 長 未 回 應 我 其 中 一 個 問 題, 就 係 選 舉 費 用 方 面, 根 據 第 九 十 三 條 七 款 嗰 度, 我 想 睇 下 政 府 本 身 個 意 向 係 點 樣 埋 主 席 : 哦, 四 款 一 個 表 決, 五 款 一 個 表 決
32 32 IV 好, 第 四 項, 咁 現 在 先 表 決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四 項 先 麥 瑞 權 : 以 下 係 本 人 嘅 表 決 聲 明 : 表 決 呢 項 十 三, 五 十 九 廿 七 今 日 我 係 投 贊 成 票 嘅 從 世 界 各 地 嘅 發 展 來 睇, 但 凡 立 法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我 投 一 條 票 贊 成 票 二 十 票, 通 過 得 了 咁, 通 過 現 在 除 咗 廿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四 項, 現 在 我 哋 再 投 個 第 五 項 機 構 嘅 選 舉 制 度 制 定 同 修 改, 由 於 當 中 涉 及 政 治 議 題, 定 必 引 起 當 地 民 眾 嘅 高 度 關 注, 甚 至 係 國 際 層 面 嘅 注 視 回 顧 澳 門 喺 諮 詢 同 討 論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嘅 過 程 當 中, 確 實 引 發 咗 好 多 社 會 上 同 議 會 內 廣 泛 同 深 層 次 嘅 爭 論 同 討 論, 甚 至 出 現 咗 抗 爭 式 嘅 爭 拗 情 況 同 場 面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二 十 票, 通 過 現 在 就 係 第 二 十 二 條, 除 咗 呢 兩 項 之 外 整 條 投 票 ( 表 決 進 行 中 ) 專 家 學 者 分 析 同 總 結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出 現 嘅 種 種 現 象, 歸 納 得 出, 部 份 澳 門 市 民 甚 至 立 法 會 嘅 部 份 同 事 甚 至 官 員, 都 存 在 著 對 一 國 兩 制 " 同 基 本 法 嘅 內 涵 同 規 定 了 解 不 足 同 認 識 不 深 嘅 問 題 尤 其 係 部 份 人 士 同 市 民 喺 政 制 發 展 討 論 方 式 僅 僅 著 重 於 或 者 強 調 於 本 地 嘅 視 覺, 忽 略 一 國 " 嘅 大 局 意 識, 亦 都 忽 略 咗 澳 門 嘅 政 制 發 展 必 須 遵 守 基 本 法 嘅 相 關 規 定 主 席 : 通 過 好, 現 在 我 哋 進 入 第 一 條 嘅 第 二 十 四 條 有 冇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冇, 付 諸 表 決 因 此,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為 免 日 後 再 出 現 不 必 要 嘅 爭 論 同 埋 內 耗, 政 府 應 該 花 更 多 精 力 同 時 間 放 喺 宣 傳 同 推 廣 基 本 法, 尤 其 是 要 注 意 績 效, 使 到 一 國 兩 制 " 同 基 本 法 嘅 內 涵 同 規 定 更 加 深 入 民 心, 咁 先 能 夠 有 利 於 澳 門 嘅 長 治 久 安, 達 致 社 會 嘅 可 持 續 發 展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第 一 條 嘅 第 四 十 三 條 冇 意 見, 付 諸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現 在 我 哋 最 後 一 條, 第 二 條 生 效 " 呢 條 付 諸 表 決 吳 國 昌 : 以 下 係 陳 偉 智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同 埋 本 人 嘅 表 決 聲 明 : 特 區 政 府 統 籌 政 制 發 展 諮 詢, 立 場 偏 頗, 官 方 諮 詢 文 件 由 始 至 終 不 肯 公 平 列 出 增 加 直 選, 減 少 非 直 選 方 案 作 為 諮 詢 的 選 項, 既 表 明 要 量 化 諮 詢 意 見, 卻 不 辦 一 人 一 票 核 實 居 民 身 份 的 民 意 收 集, 連 專 業 學 術 機 構 就 政 改 進 行 之 科 學 隨 機 抽 樣 調 查 結 果 直 指 加 二 加 二 加 一 百 所 謂 主 流 方 案 不 成 立, 特 區 政 府 都 刻 意 視 而 不 見 ( 表 決 進 行 中 ) 我 們 已 經 在 立 法 會 一 再 指 出, 經 過 政 改 諮 詢 各 方 動 員 主 席 : 通 過 後, 已 顯 示 增 加 立 法 會 直 選 議 席 乃 眾 望 所 歸, 而 增 減 立 法 會 間 選 則 極 具 爭 議 性, 存 在 尖 銳 對 立 令 人 遺 憾 的 是, 特 區 政 府 提 有 冇 表 決 聲 明? 麥 瑞 權 議 員 出 的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修 正 案, 不 是 集 中 於 增 加 直 選 議 席, 推 動
33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3 直 選 過 半, 而 是 強 行 協 同 親 建 制 社 團 在 增 加 直 選 議 席 的 同 時 亦 認 同 嘅 等 額 增 加 間 選 議 席, 以 此 來 阻 擋 直 選 過 半, 確 保 維 持 官 商 勾 結 利 益 輸 送, 維 持 提 供 免 費 政 治 午 餐 的 基 本 格 局 今 天 的 澳 門 人 已 非 愚 民, 這 種 沒 有 半 點 民 主 成 份 的 假 政 改 豈 能 欺 騙 公 眾 通 過 長 時 間 參 與 該 法 案 嘅 諮 詢 同 立 法 工 作, 本 人 認 為 政 府 所 提 交 嘅 法 案 已 經 成 熟, 亦 都 符 合 澳 門 社 會 嘅 最 大 利 益 而 立 法 會 選 舉 二 加 二 方 案 亦 都 係 政 府 喺 社 會 主 流 意 見 嘅 基 礎 上 面 制 定, 回 應 咗 民 主 嘅 訴 求, 應 當 予 以 支 持 根 據 特 區 政 府 剛 發 表 的 二 零 一 一 年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這 十 年 間, 澳 門 總 人 口 增 長 百 分 之 二 十 八, 而 當 中 完 成 高 等 教 育 人 口 則 增 長 達 百 分 之 一 百 七 十 八, 顯 示 人 口 結 構 已 發 生 重 大 變 化, 以 公 平 競 爭 取 代 權 貴 提 攜 任 人 唯 親 裙 帶 關 係, 從 而 迎 接 民 主 政 制 己 經 具 備 條 件 但 係 對 於 新 增 間 選 議 席 名 額 分 配 之 中, 將 文 化 同 體 育 界 作 為 一 個 選 舉 組 別, 選 舉 產 生 兩 名 議 員, 而 社 會 服 務 界 同 教 育 界 作 為 一 個 選 舉 組 別, 選 舉 產 生 一 名 議 員, 雖 然 相 對 於 以 往 社 服 文 化 體 育 教 育 界 中 只 選 舉 兩 名 議 員 嘅 做 法 係 行 咗 一 定 程 序 上 面 嘅 進 步, 但 係 隨 住 教 育 事 業 嘅 不 斷 發 展, 教 育 界 嘅 社 無 論 如 何, 在 今 年 政 改 諮 詢 的 對 弈 當 中, 有 二 千 多 名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澳 門 居 民 主 動 參 與 民 間 投 票, 有 數 以 百 計 的 年 青 人 為 求 政 改 真 正 符 合 民 主 科 學 原 則, 參 與 各 種 公 開 表 達 參 與 義 務 工 作 乃 至 捍 衛 新 聞 自 由, 令 人 具 體 感 受 到, 作 為 澳 門 民 主 中 流 砥 柱 的 年 青 公 民 正 在 冒 起, 加 上 各 方 動 員 客 觀 上 提 升 了 市 民 對 會 影 響 力 不 斷 擴 大, 喺 政 治 參 與 嘅 層 面 上 不 斷 深 化, 將 教 育 界 單 獨 作 為 一 個 間 選 組 別 嘅 訴 求 將 會 越 來 越 大, 佢 嘅 合 理 性 同 必 要 性 亦 都 必 須 得 到 足 夠 嘅 重 視, 政 府 應 該 要 有 一 個 長 遠 而 深 入 嘅 思 考 本 人 係 熱 切 期 望 喺 未 來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之 中, 政 府 能 夠 將 教 育 界 單 獨 作 為 一 個 選 舉 組 別 政 制 改 革 的 關 注 此 外, 亦 都 希 望 政 府 大 力 去 堵 塞 選 舉 嘅 漏 洞, 打 擊 預 防 不 二 零 一 三 年 之 後, 政 制 仍 須 繼 續 發 展, 立 法 會 應 當 直 選 過 半, 最 終 達 致 普 選 立 法 會 法 選 舉, 喺 學 校 同 社 區 普 及 基 本 法 嘅 教 育, 樹 立 全 民 正 確 法 制 觀 同 選 舉 觀, 循 序 漸 進 咁 來 推 動 民 主 發 展, 使 到 立 法 會 嘅 選 舉 能 夠 喺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嘅 環 境 下 面 順 利 進 行 主 席 : 崔 世 平 議 員 崔 世 平 : 以 下 係 梁 安 琪 議 員 同 本 人 嘅 聯 合 表 決 聲 明 主 席 : 好, 各 位 議 員 : 政 制 發 展 係 一 項 長 遠 持 續 嘅 工 作, 今 日 對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嘅 表 決, 正 係 為 呢 項 工 作 立 下 咗 新 嘅 里 程 碑, 係 特 區 嘅 政 治 生 活 中 一 項 重 要 而 意 義 深 遠 嘅 舉 措 我 哋 完 成 咗 第 一 項 議 程, 現 在 我 哋 開 始 第 二 項, 就 係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法 案 先 交 俾 陳 澤 武 主 席 作 一 個 介 紹 喺 中 央 政 府 嘅 主 導 下,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按 照 五 部 曲 嘅 程 陳 澤 武 : 多 謝 主 席 序, 結 合 讓 普 羅 大 眾 共 同 參 與 呢 次 政 制 發 展 嘅 工 作 成 果 喺 過 程 之 中, 議 題 獲 得 熱 熾 嘅 討 論, 體 現 出 政 制 發 展 走 到 一 個 比 較 主 席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成 熟 嘅 階 段, 而 結 果 亦 都 合 乎 大 眾 嘅 意 見 因 此, 我 哋 係 投 下 咗 支 持 嘅 一 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於 2012 年 7 月 9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修 改 第 3/2004 號 法 律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法 案, 該 法 案 主 席 : 何 少 金 議 員 於 2012 年 7 月 16 日 在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上 經 引 介 和 一 般 性 討 論 後, 得 到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二 十 四 票 贊 成,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之 何 少 金 : 多 謝 主 席 後, 立 法 會 主 席 將 該 法 案 派 發 給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細 則 性 審 議 立 法 會 今 日 細 則 性 表 決 通 過 咗 修 改 第 3/2001 號 法 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法 案, 本 人 係 表 示 支 持 同 為 此, 本 委 員 會 於 7 月 23 日 24 日 31 日 8 月 6 日 及 15 日 舉 行 了 會 議, 政 府 代 表 列 席 了 7 月 24 日 所 舉 行 的 會
34 34 IV 議, 並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了 所 需 要 的 協 助 在 細 則 性 審 議 法 案 期 間, 立 法 會 與 政 府 雙 方 的 法 律 顧 問 也 就 法 案 内 容 進 行 技 術 磋 商, 在 雙 方 合 作 的 基 礎 上, 政 府 於 8 月 13 日 提 交 了 法 案 的 修 改 主 席 : 司 長 : 文 本 無? 好, 咁 現 在 我 哋 審 議 第 一 條 嘅 第 八 條, 連 埋 附 件 需 要 向 大 家 作 出 說 明 的 是, 關 於 提 出 本 法 案 的 必 要 性, 一 嘅, 因 為 附 件 係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嘅 方 面 在 於 落 實 澳 門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修 正 案 的 規 定 内 容, 在 特 區 内 部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中, 引 入 必 要 的 調 整 和 修 改, 以 保 持 陳 偉 智 議 員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與 澳 門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及 其 修 正 案 的 規 定 相 一 致 ; 另 一 方 面 則 在 於 進 一 步 完 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中 的 某 些 制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度, 以 回 應 社 會 在 公 開 諮 詢 期 間 對 此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和 訴 求 各 位 同 事 : 關 於 本 法 案 的 具 體 内 容, 主 要 體 現 在 以 下 幾 方 面 : 根 據 委 員 會 嘅 意 見 書 第 六 頁, 有 一 段 關 於 由 自 然 人 選 民 直 第 一, 建 議 對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第 8 條 第 1 款 作 出 相 應 修 改, 將 選 委 會 由 四 個 界 別 的 三 百 名 人 士 組 成 ", 改 為 選 接 投 票 選 舉 選 委 會 委 員 嘅 問 題 咁 呢 個 就 當 然 涉 及 到 嗰 四 百 位 選 委 會 委 員 嘅 產 生 嘅 問 題 委 會 由 四 個 界 別 的 四 百 名 人 士 組 成 ", 以 體 現 選 舉 委 員 會 總 人 數 增 加 了 100 人 ; 意 見 書 裏 面 提 及, 委 員 會 嘅 個 別 委 員 建 議 政 府 研 究 將 來 可 否 喺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嘅 選 舉 裏 面 採 取 由 自 然 人 選 民 一 人 一 第 二, 建 議 對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第 8 條 第 2 款 所 指 附 件 一 規 定 的 名 額 分 配 作 出 相 應 修 改, 以 便 按 照 公 開 諮 詢 過 程 中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和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對 2014 年 選 舉 第 四 任 行 政 長 官 人 選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共 400 人, 在 各 界 別 界 別 分 組 内 進 行 適 當 分 配 ; 票 直 接 選 出 選 委 會 委 員 嘅 方 式, 以 廢 止 現 行 由 已 登 記 法 人 選 民 喺 每 一 個 界 別 或 者 界 別 分 組 中 選 出 選 委 會 委 員 嘅 方 式 政 府 對 此 回 應 指 出 : 呢 個 建 議 涉 及 間 接 選 舉 制 度 嘅 根 本 性 修 改, 句 號 我 嘅 問 題 喺 最 後 嗰 三 句 : 為 應 對 明 年 的 選 舉 當 然 呢 個 選 舉 一 定 係 行 政 當 局 將 有 專 門 性 嘅 工 作 小 組, 對 此 繼 續 跟 進 研 究 對 此 " 呢 個 此 " 當 然 係 指 上 述 所 提 出 嘅 問 題, 將 第 三, 建 議 對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第 41 條 第 1 款 作 出 修 改, 以 便 落 實 附 件 一 修 正 案 第 2 條 規 定 的 規 定, 以 體 現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提 名 人 數 由 現 時 的 50 名 選 委 會 委 員 增 加 至 66 人, 但 每 名 委 員 只 可 提 出 一 名 候 選 人 的 規 定 不 變 ; 有 專 門 性 小 組, 咁 即 係 話 行 政 當 局 係 有 意 設 立, 係 咪 有 意 設 立 一 個 專 門 性 嘅 工 作 小 組, 就 上 述 嘅 問 題 進 行 跟 進 研 究? 而 研 究 之 後 有 咩 措 施? 對 此, 喺 呢 個 表 述 裏 面, 我 覺 得 有 啲 語 焉 不 詳, 同 埋 帶 來 無 限 嘅 憧 憬 第 四, 建 議 對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第 19 條 第 1 款 作 出 相 應 所 以, 喺 呢 度 希 望 司 長 就 呢 個 問 題 作 一 個 解 說 修 改, 將 選 委 會 委 員 選 舉 中 法 人 選 民 的 投 票 人 數 由 11 人 增 至 22 人, 以 增 強 選 舉 的 代 表 性 及 民 主 參 與 成 份 與 此 同 時, 法 案 建 唔 該 議 對 第 60 條 第 1 款 (1) 及 (2) 項 作 出 修 改, 以 廢 除 自 動 當 選 的 規 定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關 於 委 員 會 在 細 則 性 審 議 層 面 所 討 論 的 其 它 問 題, 已 經 反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映 在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書 中, 在 此 就 不 再 一 一 介 紹 就 第 八 條 裏 面 個 組 成 選 委 會 由 三 百 人 變 成 四 百 人, 呢 一 點 經 細 則 性 審 議 及 分 析 修 改 第 3/2004 號 法 律 行 政 長 官 選 上 面 本 人 持 不 同 意 見 舉 法 法 案 後, 本 委 員 會 認 為, 法 案 已 具 備 提 交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和 表 決 的 要 件, 現 提 請 全 體 會 議 進 行 審 議 事 實 上 擴 大 選 委 會 係 咪 代 表 住 民 主 進 步 呢? 正 如 立 法 會 擺
35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5 多 四 張 櫈, 就 唔 代 表 立 法 會 係 有 民 主 進 步 選 舉 委 員 會 三 百 人, 擺 多 一 百 張 櫈 變 成 四 百 人, 亦 都 唔 體 現 到 就 係 有 進 步 當 然, 如 果 由 呢 三 百 人 擴 展 到 二 十 五 萬 人 嘅 話, 咁 就 有 進 步 嘞 但 係 呢 個 選 舉 委 員 會 就 唔 係 二 十 五 萬 人 或 者 三 十 萬 人 組 成, 而 係 四 百 人 組 成 嘅 話, 咁 仍 然 不 過 係 一 個 小 圈 子 論, 亦 都 同 樣 道 理 不 過 呢 度 的 確 可 以 做 得 到 喎, 因 為 立 法 會 嘅 間 選 係 比 較 困 難 嘅, 但 係 行 政 長 官 嘅 選 舉 係 的 確 可 以 真 係 去 間 選 譬 如 剛 才 我 講, 工 商 金 融 界 所 有 嘅 委 員 透 過 澳 門 所 有 商 人 一 人 一 票 去 選 舉 產 生 ; 勞 工 界 就 應 該 透 過 澳 門 所 有 勞 動 階 層 嘅 工 人 一 人 一 票 選 舉 產 生 ; 敎 育 界 就 由 澳 門 教 育 界 嘅 一 人 一 票 選 舉 產 生 ; 社 會 服 務 界 亦 都 由 社 會 服 務 界 嘅 從 業 人 員 一 人 一 票 我 記 得 喬 曉 陽 先 生 來 到 澳 門 嘅 時 候, 公 開 表 明, 好 強 調 行 選 舉 產 生 咁 咪 間 選 囉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唔 係 小 圈 子, 係 應 該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嘅 咁 我 覺 得 呢 點 上 面 應 該 要 細 心 聽 一 聽, 究 竟 喬 曉 陽 先 生 所 講 嘅 係 咩 意 思 而 家 問 題 出 現 一 個 就 係 話, 當 我 哋 去 進 行 一 個 所 謂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嘅 時 候, 究 竟 嗰 個 界 別 嗰 個 特 首 選 舉 委 員 會 嘅 委 員 係 來 自 某 個 界 別, 嗰 個 界 別 嘅 人 都 唔 知 佢 係 邊 個 咁 嘅 情 況, 所 以 用 中 國 嘅 政 治 語 言, 要 團 結 不 要 分 裂, 要 光 明 正 大 不 要 搞 陰 謀 詭 計, 咁 意 味 住 咩 嘢 呢? 要 團 結 不 要 分 裂, 就 即 係 話 當 時 點 會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啫? 這 個 因 為 無 廣 泛 代 表 性 咪 造 成 咗 俾 人 公 眾 會 覺 得 小 圈 子 選 舉 囉 : 我 都 唔 知 佢 點 出 來 嘅, 係 咪? 有 人 唔 團 結, 搞 緊 分 裂, 所 以 就 要 團 結 不 要 分 裂 ; 要 光 明 正 大 不 要 搞 陰 謀 詭 計, 就 即 係 話 當 時 有 人 搞 緊 陰 謀 詭 計, 所 以 就 要 光 明 正 大 呢 啲 咁 嘅 語 言, 係 好 有 針 對 性 嘅 點 解 喬 先 生 來 到 澳 門 嘅 時 候 特 定 係 要 強 調 澳 門 嘅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唔 係 小 圈 子, 同 埋 佢 係 必 須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呢? 就 即 係 意 味 住, 喺 中 央 角 度 睇 到, 澳 門 嘅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係 一 個 小 圈 子 同 埋 無 廣 泛 代 表 性 所 以 因 此 特 別 提 點 特 區 政 府 去 做 好 呢 個 工 作 可 惜, 置 若 罔 聞 因 為 由 三 百 人 擴 大 到 四 百 人, 實 際 上 無 改 變 過 呢 個 係 一 個 好 大 嘅 問 題 點 解 完 全 無 改 善 嘅? 點 解 唔 體 現 到 具 廣 泛 代 表 性 呢? 過 去 已 經 經 歷 咗 咁 多 界, 經 歷 咗 三 屆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第 一 屆 無 得 講 啦, 未 回 歸 第 二 屆 第 三 屆 已 經 回 歸 咗, 公 眾 真 係 唔 知 嗰 三 百 個 委 員 係 點 樣 石 頭 爆 出 來 嘅 喎 咁 而 家 我 哋 繼 續 都 唔 知 將 來 有 四 百 個, 嗰 四 百 個 點 爆 出 來, 都 係 唔 知 嘅 喎 咁 嘅 情 況 下 係 咪 應 該 要 改 善 呢? 點 解 喺 呢 度 我 睇 唔 到 有 任 何 改 善 呢? 呢 個 此 其 一 選 舉 產 生 嘅 方 式 第 二 個 亦 都 係 因 為 佢 涉 及 到 附 件 一, 咁 我 而 家 亦 都 講 埋 附 我 記 得 喺 討 論 呢 個 法 案 一 般 性 通 過 嘅 時 候, 其 中 一 個 就 係 點 樣 體 現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同 埋 後 面 嘅 市 政 機 構 嗰 個 代 表 呢 兩 個 當 時 成 為 討 論 嘅 時 候 一 個 相 當 之 熱 烈 嘅 焦 點 結 果 立 法 會 討 論 呢 個 法 案 用 咗 個 幾 月 時 間, 成 份 法 案 除 咗 生 效 日 期 改 咗 之 外, 其 他 全 部 同 原 來 政 府 所 提 嘅 法 案 係 一 字 不 改, 全 部 照 單 全 收 亦 都 同 樣 嗰 個 問 題, 究 竟 係 因 為 立 法 會 呢 個 委 員 會 已 經 完 全 滿 意 政 府 嘅 提 案, 還 是 係 政 府 拒 絕 作 出 任 何 完 善 呢? 件 一, 亦 都 係 啦 喺 第 四 界 別 裏 面, 我 又 重 提 返 我 喺 一 般 性 通 過 嘅 時 候 所 指 出 嘅 問 題 嘞, 市 政 機 構 代 表 喺 邊 度? 點 解 我 哋 要, 明 明 基 本 法 上 寫 得 咁 清 楚, 中 央 的, 即 是 人 大 常 委 呢 個 文 件 都 寫 得 好 清 楚, 市 政 機 構 代 表 去 咗 邊 呀? 點 解 我 哋 第 四 界 別 得 返 三 個? 我 哋 由 四 十 人 增 加 到 五 十 人, 都 仍 然 唔 見 咗 市 政 機 構 代 表 嘅? 呢 個 損 害 到 澳 門 嘅 法 治, 令 到 澳 門 行 政 長 官 唔 能 夠 按 照 基 本 法 所 規 範 來 產 生 司 長 你 孭 唔 孭 得 起 呀? 因 為 事 實 上 選 舉 委 員 會 體 現 廣 泛 代 表 性 呢 一 點 係 非 常 之 重 要 嘅 剛 才 好 多 同 事 講 到, 唔 係 淨 係 澳 門 有 間 選 嘅, 全 世 界 好 多 地 方 有 間 選 嘅 以 美 國 為 例, 美 國 總 統 都 係 間 選, 不 過 美 國 主 席 : 好, 請 司 長 回 應 總 統 嘅 間 選, 就 的 而 且 確, 間 選 的 時 候 每 一 個 合 資 格 嘅 選 民 都 有 權 投 票, 投 咗 選 舉 人, 然 後 選 舉 人 再 選 美 國 總 統 不 過, 美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國 嘅 嘢 唔 好 理 佢, 我 哋 絕 對 唔 認 為 美 國 一 定 好 我 哋 講 返 澳 門 澳 門 應 該 點 樣 體 現 呢? 啱 嘅, 我 哋 澳 門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都 係 間 選 間 選 呀, 唔 係 唔 選 呀 間 選 即 係 點 呀? 即 係 我 哋 無 權 去 選 個 行 政 長 官 或 者 歷 史 嘅 原 因 啦, 我 哋 暫 時 未 能 夠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最 少, 選 行 政 長 官 嗰 班 人, 我 哋 澳 門 市 民 應 該 有 權 選 啦, 點 解 我 哋 澳 門 市 民 無 權 選 呢? 呢 個 又 返 去 剛 才 立 法 會 嘅 討 關 於 市 政 機 構 嗰 個 問 題, 其 實 喺 一 般 性 大 家 討 論 嗰 時 我 哋 都 講 咗 個 情 況, 但 係 我 好 樂 意 喺 呢 度 再 重 申 一 次 :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係 有 講 明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設 立 非 政 權 性 嘅 市 政 機 構 市 政 機 構 受 政 府 委 託 為 居 民 提 供 文 化 康 樂 環 境 衛 生 等 方 面 服 務, 並 就 有 關 上 述 事 務 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提 供 諮 詢
36 36 IV 意 見 我 只 係 想 講 一 樣 嘢, 就 係 提 一 提 司 長 的 確, 我 都 好 記 得, 當 年 2000 年 嘅 時 候 制 訂 民 政 總 署 法 律 時 候, 司 長 你 來 到 呢 個 可 設 立 " 其 實 係 具 有 一 個 選 擇 性, 唔 同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講 明 應 立 法 " 關 於 國 家 安 全 咁 樣 呢 個 亦 都 係 無 設 立 一 個 時 限 係 幾 時 特 區 政 府 如 果 大 家 回 顧 下 我 哋 回 歸 之 後 由 原 來 嗰 兩 個 市 政 廳 變 為 臨 時 市 政 局, 喺 01 年 我 哋 向 立 法 的, 就 是 可 設 立 可 不 設 立 剛 才 我 議 程 前 發 言 有 提 到 你 呀, 先 講 咗 呢 樣 嘢, 又 提 到 你 啦, 真 係 所 以 司 長 係 功 德 無 量 嘅, 啲 經 屋 居 民 都 受 惠, 因 為 佢 可 設 立 可 不 設 立, 可 選 擇 可 不 選 擇 應 該 唔 會 受 懲 罰 架 嘛 會 提 交 一 個 法 案, 通 過 咗 設 立 民 政 總 署 但 係 民 政 總 署 唔 係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裏 面 所 講 嘅 市 政 機 構 但 係 問 題 喺 邊 度 呢? 係, 的 確, 市 政 機 構 如 果 用 司 長 嗰 個 解 釋 可 設 立 可 不 設 立, 既 然 不 設 立, 當 然 決 定 咗 不 設 立 特 區 政 府 嘅 態 度 係 繼 續 因 為 係 涉 及 多 方 面, 如 果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所 設 立 嘅 市 政 機 構, 所 以 我 哋 繼 續 作 出 研 究 探 討, 但 係 現 時 無 一 個 具 體 方 案 設 立 相 關 嘅 市 政 機 構 需 要 強 調 就 係, 就 算 係 設 立 市 政 機 構, 係 有 兩 個 大 嘅 原 則 我 哋 一 定 要 明 確 嘅 : 第 一, 如 果 設 立 相 關 嘅 市 政 機 構, 係 唔 可 以 具 有 政 權 性, 亦 都 唔 會 透 過 選 舉 產 生 出 來 我 哋 而 家 喺 處 討 論 緊 呢 個 法 案, 就 係 修 改 本 地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律, 係 為 將 來 我 哋 2014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作 一 個 法 律 上 嘅 修 訂 我 哋 預 計 喺 2014 年 嗰 屆 嘅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我 哋 都 唔 會 設 立 相 關 嘅 市 政 機 構, 所 以 就 唔 會 有 市 政 機 構 嘅 代 表 我 相 信 呢 個 都 係 需 要 清 晰 嘅 啦 但 係 我 提 醒 司 長 睇 睇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或 者 現 在 我 哋 要 修 改 嘅 呢 個 基 本 法 裏 面,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呢, 就 係 相 對 應 可 以 睇 到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裏 面 個 第 四 界 別 係 咁 寫 架 : 立 法 會 議 員 代 表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代 表 澳 門 地 區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澳 門 地 區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代 表 四 十 人 而 家 我 哋 改 成 五 十 人, 但 係 問 題 嗰 度 無 可 " 喎 嗰 度 唔 係 可 包 括 " 市 政 機 構 代 表 成 員 喎 如 果 呢 個 有 可 包 括 " 嘅 話, 咁 用 司 長 你 個 邏 輯 就 係 可 包 括 ", 也 可 不 包 括 ", 咁 就 搞 掂 啦 但 係 而 家 唔 係 喎, 基 本 法 唔 係 咁 寫 喎 咁 到 時 你 話 我 認 為 市 政 機 構 的 代 表 無 寫 可 包 括, 咁 你 就 可 以 刪 咗 佢 咩? 咁 你 連 立 法 議 員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都 刪 得 架 啦, 如 果 係 咁 嘅 話, 係 咪 先? 呢 個 先 係 問 題 嘅 關 鍵 喎 你 講 嘅 可 ", 我 同 意, 你 可 以 夾 硬 用 個 可 " 來 解 關 於 剛 才 陳 偉 智 議 員 你 提 咗 話 意 見 書 裏 面 講 關 於 個 工 作 小 組 呢, 其 實 我 哋 剛 才 討 論 關 於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律 我 哋 幾 次 提 咗, 就 係 喺 間 選 完 善, 本 地 個 間 選 選 舉 制 度, 我 哋 特 區 政 府 係 繼 續 作 出 相 關 跟 進 工 作 我 哋 都 需 要 繼 續 聽 取 大 家 嘅 意 見, 好 似 關 翠 杏 議 員 咁 嘅 建 議, 需 要 大 家 討 論, 大 家 探 討, 為 求 完 善 呢 個 澳 門 嘅 間 選 選 舉 制 度 釋, 但 係 只 係 解 釋 咗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同 九 十 六 條, 但 係 就 解 釋 唔 到 喺 附 件 一 裏 面 呢 個 行 政 長 官 第 四 界 別 裏 面 嗰 個 市 政 機 構 代 表 " 呢 個 亦 都 清 清 楚 楚, 由 而 家 呢 個 由 現 行 基 本 法 加 埋 最 近 人 大 決 議 裏 面, 都 仍 然 第 四 界 別 好 清 楚 係 寫 明 市 政 機 構 代 表, 而 唔 係 話 可 包 含 市 政 機 構 代 表 " 架, 係 咪? 所 以 呢 個 係 一 個 重 要 嘅 問 題 咁 我 哋 而 家 講 緊 係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佢 亦 都 係 適 用 間 選 方 式 但 係 喺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裏 面, 就 訂 定 我 哋 都 有 分 界 別, 亦 都 有 分 唔 同 嘅 名 額 喺 每 一 個 界 別 選 舉 嘅 程 序 我 哋 唔 係 話 無 一 個 法 定 嘅 程 序, 而 呢 個 法 定 嘅 程 序 正 正 就 係 我 哋 而 家 討 論 緊 嘅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當 然, 我 哋 今 日 所 修 訂 嘅 完 善 呢 個 老 實 講, 有 無 市 政 機 構 代 表 成 員, 其 實 可 能 你 可 以 話 唔 重 要 架 呢 個, 係 咪 都 包 晒 佢 架 啦, 但 係 問 題 就 係 話 呢 個 係 法 治 嘅 原 則 如 果 連 行 政 長 官 嘅 產 生 都 唔 按 照 基 本 法 所 規 範 來 產 生, 咁 澳 門 嘅 法 治 就 只 能 夠 講 係 蕩 然 無 存, 亦 都 破 壞 咗 行 政 長 官 嘅 權 力 嘅 獲 得 制 度, 我 哋 可 以 將 來 繼 續 探 討 特 區 政 府 喺 呢 方 面 嘅 工 作 係 有 繼 續, 而 且 係 有 一 個 專 有 小 組 繼 續 研 究 同 分 析 同 埋 聽 取 大 家 嘅 意 見 主 席 : 請 多 謝 主 席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趙 向 陽 :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我 首 先 聲 明 一 下, 對 於 基 本 法 我 們 大 家 都 在 學 習, 在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理 解, 所 以 我 這 個 理 解 本 身 不 是 一 個 解 釋, 因 為 上 次 有 議 員
37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7 講, 沒 有 權 力 解 釋 基 本 法 但 是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政 府 要 依 法 施 政, 首 先 要 理 解 基 本 法 議 員 依 法 立 法, 也 是 以 基 本 法 為 依 據, 所 以 都 有 個 理 解 問 題 理 解 嘛, 通 俗 講, 也 是 個 解 釋, 也 可 以, 但 是 真 正 的 法 定 解 釋 就 是 基 本 法 143 條 規 定 的,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還 有 澳 門 的 法 院 設 定 來 辦 事 要 按 本 子 辦 事, 唔 可 以 喺 度 胡 說 八 道 咁 樣 嘅 解 說, 我 諗 起 鄰 近 地 區 有 一 啲 樓 層, 有 層 大 廈 八 十 八 層 好 高 囉? 原 來 唔 係, 中 間 好 多 跳 咗 層 佢 解 釋 話 層 數 係 我 安 上 去 嘅 啫, 係 咪 啊? 三 十 層 就 可 以 去 到 五 十 或 者 六 十, 中 間 無 咗 唔 緊 要 呢 啲 咁 嘅 缺 位, 在 商 言 商 係 一 個 手 法 問 題 任 人 點 樣 話, 佢 厚 住 面 皮,OK 無 問 題 但 係 喺 法 律 本 身 嘅 嚴 肅 性 上 那 麼 我 們 再 回 過 頭 講 這 個 問 題, 這 個 問 題, 是, 我 想 用 很 簡 單 的 一 個 表 述, 就 是 要 看 到, 關 於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表 述 是 這 樣 寫 的 : 澳 門 地 區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澳 門 地 區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的 代 表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代 表 四 十 人, 是 一 共 四 十 人, 並 沒 有 講 其 中 每 一 個 代 表 必 須 多 少 人, 沒 有, 沒 有 這 樣 規 定 那 怎 麼 處 理 呢? 是 用 澳 門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來 規 定 面, 既 然 白 紙 黑 字 有 喺 度 嘅 時 候, 無 辦 法 自 圓 其 說, 用 頭 先 顧 問 你 咁 嘅 解 說, 我 覺 得 就 真 係 好 牽 強, 同 埋 好 難 令 人 去 接 受, 因 為 咁 樣 係 對 基 本 法 嘅 唔 尊 重 將 來 點 樣 向 全 國, 或 者 向 以 後 嘅 歷 史 去 交 代? 點 解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的 代 表 喺 我 哋 嘅 選 舉 裏 面 係 無 咗 係 零 咗 俾 人 抽 空 咗 俾 人 剝 脫 咗 嘅? 解 釋 唔 到 架 因 為 四 十 個 嘛, 我 哋 點 樣 分 都 得 架, 甚 至 立 法 會 議 員 嘅 代 表 無 晒 都 得 架 你 可 以 去 晒 人 大 代 表 或 者 政 協 委 員 當 然 而 家 再 回 過 來 講, 現 在 有 澳 門 地 區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的 代 表, 它 有 個 前 提 有 甚 麼 前 提 呢? 就 是 說, 在 基 本 法 這 個 主 體 法 它 規 定 的 這 個 市 政 機 構 確 實 設 立 的 情 況 之 下, 那 麼 你 就 應 該 有 它 的 名 額 ; 如 果 它 沒 有 設 立 的 情 況 之 下, 這 個 名 額 怎 麼 辦 呢? 很 正 常, 很 自 然, 分 給 其 他 組 別 不 就 完 了 嗎? 沒 有 甚 麼 要 不 要 基 本 法 呀 不 存 在 這 個 問 題, 我 個 人 這 麼 認 為, 是 個 理 無 啦 你 嗰 個 咁 嘅 引 申 同 介 定 係 無 法 理 基 礎 嘅 呢 一 點, 我 係 認 同 區 議 員 擇 善 固 執 呢 一 種 這 樣 的 精 神, 但 我 唔 能 夠 接 受 我 哋 行 政 當 局 好 似 在 商 言 商, 用 呢 啲 咁 嘅 手 法 花 招 來 去 解 釋 呢 個 咁 嘅 問 題 因 為 對 基 本 法 方 面, 我 諗 大 家 係 按 本 子 辦 事, 按 住 基 本 法 嘅 規 定 來 辦 事 裏 面 代 表 嘅 多 少 可 以 傾, 但 係 唔 能 夠 有 法 律 上 面 嘅 缺 位 解, 不 是 個 解 釋 同 樣 道 理, 你 如 果 說 澳 門 地 區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的 代 表, 假 如 有 一 天 全 國 政 協 認 為 澳 門 地 區 可 以 不 產 生 自 己 的 委 員, 行 不 行 呢? 我 們 的 假 如, 假 設 的 情 況 如 果 國 家 這 麼 決 定, 那 這 個 代 表 名 額 它 也 就 沒 有 那 可 能 分 給 人 大 代 表, 可 能 分 給 立 法 會 議 員 更 多 一 點 是 嗎? 那 是 國 家 的 事 情 我 們 這 個 例 子 舉 得 比 較 遠 一 點 唔 該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區 錦 新 : 主 席, 仲 有 兩 分 幾 鐘, 都 要 係 呢 度 講 下, 呢 個 係 一 個 大 是 大 非 問 甚 麼 意 思 呢? 就 是 說, 只 有 在 主 體 法 主 體 成 份 存 在 的 情 況 下, 它 是 一 個 附 件, 就 是 附 件 一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那 麼, 它 就 自 然 應 該 有 它 的 代 表 如 果 它 沒 有 設 立 的 情 況 下, 代 表 暫 時 就 沒 有 而 沒 有 設 立, 司 長 剛 才 講 得 很 清 楚, 你 也 認 同 了, 沒 有 設 立 是 不 違 反 基 本 法 的 所 以 我 想 這 個 邏 輯 關 係 應 該 講 還 是 比 較 清 晰 的 謝 謝 題 法 律 顧 問 剛 才 嘅 解 釋 我 覺 得 真 係 好 牽 強 牽 強 在 於 乜 嘢 呢? 第 一, 佢 讀 嗰 段 嘅 時 候, 就 刻 意 唔 讀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代 表, 淨 係 讀 咗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政 協 代 表 立 法 議 員 代 表, 就 唔 讀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代 表 唔 知 係 你 個 本 基 本 法 同 我 本 基 本 法 係 咪 唔 同 嘅 呢? 可 能 係 有 唔 同 嘅 可 能 係, 佢 嗰 本 可 能 高 級 啲 嘅, 咁 我 唔 知 呢 個 第 一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第 二, 喺 呢 個 附 件 裏 面 所 寫 嘅 因 為 你 本 低 級 啲 嘛 個 附 件 所 寫 嘅 係 無 寫, 佢 寫 四 十 人, 係 無 規 定 嗰 四 十 人 點 分 配, 但 係 無 定 到 點 分 配, 我 總 唔 能 夠 分 配 佢 到 係 零 佢 無 定 到 點 分 配, 但 係 佢 有 一, 都 得, 因 為 佢 代 表 嘛, 你 一 都 依 法 辦 事 我 諗 最 重 要 就 是 說 依 照 按 照 基 本 法 嘅 規 定 同 得 但 係 你 一 都 無 呢, 呢 個 就 係 講 唔 過 去 嘅
38 38 IV 第 三, 剛 才 法 律 顧 問 所 講, 話 呢 個 附 件 嚟 嘅, 要 跟 隨 主 體 法 律 我 想 問 一 句, 係 咪 附 件 就 可 以 唔 遵 守? 附 件 就 可 以 唔 理 果, 會 唔 會 影 響 其 他 條 文, 無 論 前 或 者 後 嘅 效 果 所 以 要 好 小 心, 唔 係 話 真 係 好 似 修 補 一 件 衫 咁 簡 單, 有 個 窿 你 就 去 填 補 佢? 佢 而 家 話 主 體, 我 去 理 解 個 主 體 係 咁 的 時 候 呢, 個 附 件 就 可 以 當 佢 無 存 在? 如 果 係 嘅 話, 咁 就 無 得 好 講 啦 但 我 相 信 基 本 法 法 律 嘅 正 文 有 佢 嘅 重 要 性, 附 件 一 都 仍 然 係 非 常 之 重 要, 因 為 佢 法 律 嘅 正 文 係 需 要 全 國 人 大 去 修 改, 但 係 附 件 一 呢, 附 件 呢, 都 要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先 可 以 修 改 架 即 係 話 佢 都 係 一 個 好 高 嘅 權 力 機 構 先 有 權 決 定, 而 唔 係 我 哋 鍾 意 講 下 佢, 可 以 當 佢 唔 存 在 佢 附 件 來 啫, 主 要 主 體 法 唔 係 咁 嘅 時 候 所 以 今 次 咁 熱 鬧 討 論 呢 個, 的 而 且 確, 區 議 員 所 講 嘅 附 件 一, 佢 裏 面 係 有 市 政 機 構 嘅 代 表 我 聽 見 法 律 顧 問 佢 又 唔 提 市 政, 係 咪 避 咗 佢 就 可 以 解 決 到 呢 個 問 題 呢? 的 而 且 確, 如 果 你 連 貫 性 去 理 解 九 十 五 條 九 十 六 條 同 埋 附 件 一, 係 有 一 個 好 密 切 嘅 關 係 架 嘛, 咁 點 可 以 好 似 當 佢 唔 存 在 呢, 喺 附 件 一 裏 面 市 政 機 構 嘅 代 表 呢? 就 無 所 謂 我 係 絕 對 唔 可 以 認 同 呢 一 種 咁 嘅 觀 點 如 果 咁 樣 去 理 解, 咁 如 果, 舉 個 例, 直 選 議 員 係 四 十 個, 咁 你 全 部 揀 晒 四 十 個, 唔 需 要 理 人 大 政 協 嗰 啲 代 表 都 可 以 喎! 係 咪 咁 樣 理 解 法 例 呢? 我 真 係 好 難 接 受 咁 樣 嘅 理 法 主 席 : 唐 曉 晴 議 員 所 以, 我 有 個 意 見, 究 竟 特 區 政 府 喺 修 改 選 舉 法 有 無 諗 過 唐 曉 晴 : 多 謝 主 席 修 改 埋 附 件 一 呢? 不 如 索 性, 既 然 你 唔 想 有 市 政 代 表, 咁 咪 修 改 埋 附 件 一, 剝 咗 個 市 政 機 構 咪 一 乾 二 淨, 搞 掂 晒, 就 唔 使 話 司 長 : 而 家 俾 區 議 員 係 度 追 問 呢 個 問 題 囉? 點 解 唔 係 咁 做 呢? 頭 先 聽 咗 我 哋 同 事 同 埋 司 長 顧 問 對 呢 條 法 律 嘅 理 解 呢, 其 多 謝 主 席 實 我 都 唔 敢 講 話 我 有 啲 更 加 高 明 嘅 解 釋, 不 過 我 有 一 度 唔 明 頭 先 我 哋 嘅 同 事 話, 佢 接 受 咗 九 十 五 條 個 可 " 係 可 主 席 : 陳 澤 武 議 員 設 可 不 設 ", 接 受 咗, 仲 加 用 佢 來 解 釋 經 屋 嘅 問 題, 認 為 司 長 功 德 無 量 嘅 咁 可 設 可 不 設 " 即 係 你 接 受 咗 呢 個 陳 澤 武 : 多 謝 主 席 係 可 ", 咁 如 果 呢 個 係 可 設 可 不 設 ", 咁 而 家 就 行 使 咗 呢 個 可 " 而 唔 設 如 果 唔 係 咁 解 釋, 後 面 嗰 個 附 件 點 解 釋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呢? 個 言 語 我 都 唔 明 即 係 話, 如 果 呢 個 係 可 " 嘅 話, 後 面 呢 個 分 配 方 法 就 一 定 係 要 接 受 我 認 為 唯 一 可 以 接 受 嘅 解 釋 方 案, 就 係 頭 先 我 哋 顧 問 俾 出 來 嗰 個 如 果 有 高 明 啲 嘅 我 都 想 學 高 天 賜 議 員 講 咗 咁 多 年 同 事, 第 一 次 講 嘢 我 覺 得 贊 成 佢 講 嘅 嘢 第 一 次, 唔 知 點 解, 大 家 諗 嘅 嘢 唔 同 下 我 想 理 解 下 呢 樣 嘢 其 實 我 都 萌 塞, 但 好 多 人 都 萌 塞 過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我, 我 真 係 好 奇 怪 覺 得 呢 樣 嘢 政 府 都 講 過 嘞, 講 來 講 去 都 係 三 幅 被, 上 次 講 過 好 多 次 可 能 呢, 我 唔 知 理 解 啱 唔 啱 呀, 呢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個 咁 嘅 基 本 法 好 多 年 前, 回 歸 前 93 年 頒 佈, 咁 嗰 時 澳 門 梗 係 有 個 市 政 機 構, 有 權 力 可 以 做, 可 以 立 法 諸 如 此 類, 所 以 就 我 係 原 本 今 日 對 於 呢 兩 個 法 案 都 係 講 少 一 句 說 話, 不 過 既 然 傾 到 討 論 到 咁 熱 鬧, 我 又 講 下 我 自 己 嘅 意 見 擺 落 去 咁 而 家 無 咗, 回 歸 後, 啱 唔 啱? 回 歸 後 而 家 市 政 機 構 function 作 用 當 然 唔 同 舊 時 嗰 個 啦, 變 咗 民 政 總 署 法 律 嘅 基 本 原 則 係 要 有 連 貫 性, 同 埋 要 有 整 體 性 連 貫 性 同 埋 整 體 性 就 唔 係 話 分 開 獨 立 一 條 來 去 理 解 喺 我 哋 過 去 立 法 會 裏 面 好 多 法 律, 無 論 喺 民 事 法 刑 事 法 裏 面, 我 哋 每 一 次 去 調 整 修 改 一 個 條 文, 我 哋 會 考 慮 好 清 楚 究 竟 做 咗 之 後 有 無 效 既 然 呢 樣 嘢 都 唔 存 在, 上 次 講 過, 唔 存 在 嘅 嘢 點 會 有 代 表 呢, 呢 個 大 家 都 其 實 應 該 理 解 嘅 可 能 真 係 有 啲 同 事 覺 得 呢 個 擺 喺 度 好 哽 眼 喎, 呢 個 附 件 一, 你 咪 違 法? 咁 既 然 覺 得 以 後 都 無 呢 個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代 表, 真 係 好 似 高 天 賜 議 員 講, 改 基 本
39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9 法 呢 一 個 附 件 呢 一 條 我 覺 得 都 唔 係 好 難 啫, 自 己 通 過 咗 三 分 二, 然 後 行 政 長 官, 然 後 去 人 大 常 委 可 能 會 改 得 到 咁 呢 個 係 咪 一 個 好 好 嘅 建 議 呢, 唔 使 嘥 晒 大 家 嘅 時 間, 以 後 講 親 呢 樣 嘢 都 係 講 返 同 一 樣 嘢? 咁 邊 個 啱 邊 個 唔 啱 都 唔 知, 我 又 唔 係 法 律 學 者 但 我 希 望 有 少 少 邏 輯, 係 咪 可 以 做 到 呢 樣 嘢 嘅 話, 以 後 就 唔 使 重 覆 講 來 講 去 呢 樣 嘢, 連 我 哋 法 律 界 代 表 講 完 之 後, 佢 一 樣 唔 信, 政 府 講 完 又 係 唔 信, 邊 個 講 都 唔 信 既 然 呢 幾 個 月 初 所 通 過 的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修 正 案 當 中, 仍 然 包 含 市 政 機 構 之 表 述 我 個 人 看 法 是, 並 不 意 味 將 來 不 會 存 在 市 政 機 構 當 然, 將 來 如 果 真 有 這 個 可 能 性, 按 照 基 本 法 之 規 定 設 立 市 政 機 構, 將 來 有 這 個 情 況, 在 法 律 上 存 在 一 個 市 政 機 構, 倘 屆 時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附 件 一 刪 除 或 不 包 含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則 值 得 商 榷, 不 合 乎 有 關 規 定 所 以 我 目 前 認 同 司 長 顧 問 的 看 法 字, 係 咪 真 係 可 以 勾 咗 出 來 呢? 當 然, 呢 個 程 序 上 政 府 當 然 要 考 慮 下 做 唔 做 得 到, 同 埋 係 咪 適 當 嘅 時 間 做 啦 呢 個 我 少 少 意 見 主 席 : 黃 顯 輝 議 員 黃 顯 輝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我 係 認 同 司 長 顧 問 就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原 文 以 及 如 今 經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了 的 關 於 附 件 一 的 修 正 案 方 面 的 理 解 當 然, 有 關 理 解, 其 實 無 論 係 如 今 我 們 的 看 法, 抑 或 在 2004 年 我 們 通 過 第 3 號 法 律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 第 3/2004 號 法 律 ) 時 的 看 法,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附 件 一 第 四 款, 當 中 亦 只 提 及 第 四 界 別 四 十 人 第 一 種 情 況 就 係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代 表 十 六 人, 第 二 項 提 及 澳 門 地 區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十 二 人, 第 三 項 提 及 澳 門 地 區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的 代 表 十 二 人, 當 中 無 提 及 市 政 機 構 的 代 表 到 底 當 時 我 們 制 定 的 法 律 是 否 合 法? 是 否 合 乎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這 是 毋 庸 置 疑 嘅, 因 為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所 有 法 律, 經 行 政 長 官 簽 署 頒 佈 之 後, 還 要 交 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備 案 這 個 備 案 制 度 其 實 就 是 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審 查 澳 門 立 法 會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法 有 關 規 定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相 信 呢 條 都 討 論 咗 好 長 時 間, 是 否 可 以 進 行 表 決? 就 係 第 一 條 裏 面 嘅 第 八 條, 因 為 第 八 條 嘅 第 二 款 就 係 包 含 附 件 嘅 第 一 條 嘅 第 八 條 連 附 件 一 齊 表 決 付 諸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第 一 條 嘅 第 十 九 條 有 無 議 員 發 言? 無 第 十 九 條 進 行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第 一 條 嘅 第 廿 四 條, 第 六 項 廢 止 " 嗰 度 無, 進 行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第 四 十 一 條 進 行 表 決 今 日 我 們 討 論 的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法 案, 當 然, 如 今 仍 未 到 討 論 附 件 的 問 題, 但 有 同 事 提 出 為 甚 麼 刪 除 市 政 機 構 代 表 之 問 題, 我 個 人 來 講, 正 如 現 在 我 重 複 的, 我 認 同 司 長 顧 問 的 主 席 : 通 過 ( 表 決 進 行 中 ) 看 法 好 簡 單, 因 為 目 前 來 講, 澳 門 在 法 律 上 不 存 在 市 政 機 構 當 然,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的 附 件 一 中 不 包 含 市 政 機 構 第 六 十 條 進 行 表 決 成 員, 這 是 合 乎 邏 輯, 因 為 事 實 上, 法 律 上 不 存 在 市 政 機 構, 何 來 有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呢? 但 是, 我 們 已 在 今 年 五 月 底 六 ( 表 決 進 行 中 )
40 40 IV 主 席 : 通 過 步 驟 現 在 係 第 二 條 生 效 日 期 " 進 行 表 決 為 咗 徵 集 市 民 嘅 意 見, 政 府 進 行 咗 兩 次 大 規 模 全 民 諮 詢, 得 到 市 民 嘅 熱 烈 回 應 六 月 底,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分 別 批 ( 表 決 進 行 中 ) 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修 正 案 同 埋 通 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主 席 : 通 過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修 正 案, 予 以 備 案 咁 我 哋 麥 瑞 權 議 員 今 日, 議 會 表 決 通 過 修 改 兩 個 選 舉 法, 奠 定 咗 憲 制 基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礎 今 日 我 哋 所 表 決 嘅 兩 個 選 舉 法 修 改 法 案 係 符 合 大 部 分 市 民 的 意 願 及 議 會 內 大 比 數 議 員 表 示 贊 成 嘅 最 後 方 案, 因 此, 有 好 司 長 各 位 同 事 : 大 嘅 公 信 力 儘 管 兩 個 法 案 喺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方 面 適 當 咁 增 加 咗 社 會 嘅 參 與 性, 喺 立 法 會 選 舉 方 面 維 持 議 席 嘅 均 衡 性, 兩 個 法 我 嘅 表 決 聲 明 係 : 案 喺 穩 步 發 展 民 主 的 同 時, 顧 及 了 社 會 全 局 利 益, 這 正 是 我 們 和 大 多 數 澳 門 居 民 一 直 以 來 提 倡 要 走 澳 門 特 色 之 路 所 應 該 遵 循 修 改 咗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係 特 區 政 府 政 制 發 展 最 重 要 嘅 的 政 制 發 展 步 伐 舉 措 之 一 今 日 立 法 會 全 體 大 會 順 利 表 決 同 通 過 咗 修 改 第 3/2004 號 法 律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法 案, 標 誌 著 特 區 政 府 嘅 政 策 發 展 取 得 咗 階 段 性 嘅 成 果 雖 然 喺 呢 個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的 諮 詢 同 討 論 過 程 中, 大 家 有 好 激 烈 嘅 爭 拗, 但 係 既 然 修 今 次 嘅 政 制 發 展 工 作 過 程 非 常 著 重 民 主 性, 而 且 進 行 得 順 利 和 成 功, 我 哋 對 於 市 民 積 極 參 與 理 性 表 達 嘅 態 度 深 表 認 同, 同 時 對 於 澳 門 未 來 繼 續 循 序 漸 進 政 制 發 展 亦 都 充 滿 信 心 改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嘅 法 案 今 日 已 經 獲 得 咗 立 法 會 全 體 大 會 嘅 表 決 通 過, 我 覺 得 大 家 應 該 往 前 看, 聚 焦 於 更 加 有 益 於 澳 門 可 持 續 發 展 嘅 事 業 上, 同 埋 積 極 和 努 力 咁 為 澳 門 政 制 發 展 改 善 同 民 生 改 善 作 出 建 議 同 埋 貢 獻 主 席 : 劉 永 誠 議 員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唐 曉 晴 議 員 以 下 係 蕭 志 偉 議 員 同 我 本 人 所 作 嘅 聯 合 表 決 聲 明 : 唐 曉 晴 : 多 謝 主 席 修 改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嘅 法 案, 係 喺 遵 循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明 確 嘅 程 序 步 驟 下, 經 過 社 會 嘅 司 長 各 位 同 事 : 廣 泛 意 見 收 集 同 諮 詢, 以 有 利 澳 門 社 會 的 主 流 意 見 為 基 礎 的 法 案 喺 獲 得 立 法 會 一 般 性 通 過 之 後, 今 日 終 於 完 成 細 則 性 討 以 下 係 黃 顯 輝 徐 偉 坤 同 本 人 嘅 聯 合 表 決 聲 明 : 論, 獲 高 票 通 過 整 個 程 序 係 符 合 咗 澳 門 基 本 法 嘅 有 關 規 定, 亦 都 體 現 咗 中 央 嘅 決 定 權, 亦 都 充 分 體 現 咗 民 意 基 礎 同 埋 就 2013 年 立 法 會 同 2014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工 作, 行 政 長 官 考 慮 咗 社 會 各 方 面 嘅 意 見, 喺 今 年 嘅 施 政 報 告 裏 面, 將 基 本 社 會 嘅 共 識, 反 映 咗 澳 門 多 元 化 社 會 各 階 層 各 界 別 對 主 流 方 案 嘅 認 同 故 此, 該 兩 個 法 案 係 得 到 廣 大 居 民 嘅 廣 泛 支 持 法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係 唔 係 要 修 改 嘅 問 題, 作 為 今 年 施 政 嘅 一 項 重 要 內 容 施 政 報 告 發 表 之 後, 行 政 長 官 就 呢 件 事 嘅 相 關 條 文 解 釋 工 作 致 函 全 國 大 人 常 委 會 經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嘅 解 釋 之 後, 特 區 政 府 隨 即 按 部 就 班 咁 展 開 咗 佢 當 中 所 明 確 列 出 嘅 五 個 修 改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同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係 符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係 有 利 於 保 持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的 穩 定, 有 利 於 行 政 主 導 政 治 體 制 的 有 效 運 作, 亦 都 有 利
41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41 於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各 界 別 的 利 益, 有 利 於 保 持 澳 門 的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和 發 展, 因 此, 兩 人 表 示 完 全 贊 同 和 支 持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為 使 該 兩 個 選 舉 的 修 改 條 文 將 來 能 夠 充 分 落 實 適 用, 有 需 要 作 出 詳 盡 解 釋,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盡 最 大 的 努 力, 加 強 有 關 宣 傳 引 導, 讓 市 民 對 產 生 辦 法 有 較 深 的 認 識, 以 便 今 後 居 民 和 社 會 各 界 能 夠 積 極 參 與, 使 該 法 律 能 夠 有 效 落 實, 造 福 社 會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吳 國 昌 : 以 下 係 區 錦 新 議 員 陳 偉 智 議 員 同 本 人 嘅 表 決 聲 明 : 建 立 民 主 政 制, 是 抑 制 官 商 勾 結 利 益 輸 送, 真 正 體 現 永 久 性 居 民 政 治 權 利, 真 正 體 現 澳 人 治 澳 " 的 良 方, 同 時 亦 是 順 應 社 會 發 展, 以 公 平 競 爭 取 代 權 貴 提 攜 任 人 唯 親 裙 帶 關 係 的 正 途 小 圈 子 選 特 首, 把 百 分 之 九 十 九 點 九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排 除 於 行 政 長 官 提 名 和 選 舉 的 法 定 程 序 之 外, 絕 對 是 不 民 主 以 下 係 本 人 對 今 日 兩 個 選 舉 法 嘅 表 決 聲 明 推 動 本 澳 政 制 發 展 係 今 年 特 區 政 府 施 政 嘅 重 點 工 作 本 人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已 經 按 照 基 本 法 人 大 常 委 會 嘅 決 定, 尊 重 歷 史, 並 且 充 分 咁 照 顧 到 本 澳 社 會 的 實 際 情 況, 為 特 區 長 遠 嘅 繁 榮 安 定 作 出 咗 妥 善 而 全 面 嘅 考 量 特 區 政 府 統 籌 政 制 發 展 諮 詢, 立 場 偏 頗, 官 方 諮 詢 文 件 由 始 至 终 不 肯 公 平 列 出 增 加 直 選 減 少 非 直 選 方 案 作 為 諮 詢 選 項, 既 表 明 要 量 化 諮 詢 意 見, 卻 不 辦 一 人 一 票 核 實 居 民 身 份 的 民 意 收 集, 連 專 業 學 術 機 構 就 政 改 進 行 之 科 學 隨 機 抽 樣 調 查 結 果 直 指 加 二 加 二 加 一 百 所 謂 主 流 方 案 不 成 立, 特 區 政 府 都 刻 意 視 而 不 見 縱 然 社 會 各 界 對 政 制 發 展 持 有 不 同 觀 點 角 度, 但 係 社 會 普 遍 亦 都 能 夠 達 成 一 個 較 大 嘅 共 識 是 次 修 改 有 關 法 案 嘅 方 向, 亦 都 能 夠 充 分 體 現 到 特 區 政 府 正 面 積 極 咁 回 應 咗 社 會 嘅 訴 求 為 此 本 人 對 今 次 修 改 有 關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同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法 案 投 以 贊 成 票 平 情 而 論, 自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後, 市 民 的 歸 屬 感 已 顯 著 加 強, 而 澳 門 整 體 經 濟 在 中 央 政 府 政 策 支 持 下 亦 大 有 發 展 可 是, 由 於 政 制 不 民 主, 本 應 可 透 過 選 舉 權 利 促 使 當 權 者 負 責 的 絕 大 部 分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當 面 對 不 公 平 不 合 理 的 施 政 時, 都 深 感 無 奈 但 亦 都 睇 返, 呢 次 兩 個 選 舉 法 的 修 改 並 唔 係 一 個 終 點 站,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仍 然 任 重 道 遠, 需 要 特 區 政 府 乃 至 全 社 會 的 共 同 努 力 長 遠 而 言, 行 政 當 局 未 來 必 須 考 慮 社 會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需 要, 優 化 整 個 選 舉 制 度, 使 其 能 兼 顧 各 方 利 益 之 餘, 亦 都 令 到 不 同 階 層 不 同 界 別 人 士, 更 加 能 夠 均 衡 平 等 參 與, 穩 步 有 序 共 同 去 推 進 澳 門 民 主 向 前 發 展, 讓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得 以 進 一 步 實 現 喺 呢 度 本 人 再 一 次 強 調, 對 於 2009 年 喺 選 舉 總 結 報 告, 同 埋 喺 今 次 政 制 發 展 嘅 公 眾 諮 詢 期 裏 面 所 指 出 嘅 一 啲 具 有 必 要 性 同 可 操 作 性 嘅 一 啲 改 善 選 舉 制 訂 內 容, 特 區 政 府 係 應 該 慎 重 咁 考 慮, 並 且 予 以 高 度 重 視, 按 照 社 會 實 際 情 況 去 適 時 檢 討 現 時 有 關 制 度 喺 實 際 操 作 的 時 候 所 產 生 嘅 問 題, 確 保 2013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及 2014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可 以 順 利 進 行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出 的 決 定 及 相 關 解 釋, 儘 管 澳 門 在 基 本 法 框 架 内 將 來 也 可 以 普 選 特 首, 但 2014 這 一 屆 選 行 政 長 官 仍 只 能 由 選 委 會 選 出 鑑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要 等 到 2017 年 才 開 始 普 選 特 首, 這 次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不 讓 澳 門 特 區 在 2014 年 這 一 屆 以 一 人 一 票 選 行 政 長 官, 尚 可 理 解 在 現 有 限 制 下 改 進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重 點 不 應 放 在 增 加 少 量 選 舉 委 員, 而 是 應 當 讓 各 界 別 内 的 澳 門 特 區 居 民 一 人 一 票 選 出 選 舉 委 員 可 是, 特 區 政 府 執 意 採 用 加 二 加 二 加 一 百 方 案 提 出 的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修 改, 不 僅 無 助 於 治 理 這 個 小 圈 子 選 特 首, 官 商 勾 結 親 疏 有 別 利 益 輸 送 的 惡 疾, 連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提 名 門 檻 都 沒 有 降 低 選 舉 委 員 產 生 辦 法 也 沒 有 改 進, 並 無 任 何 實 質 進 步, 因 此 不 值 得 支 持 無 論 如 何,2014 年 之 後, 特 別 是 緊 接 著 香 港 特 區 到 2017
42 42 IV 年 開 始 普 選 特 首,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應 當 隨 即 改 進, 及 早 實 行 一 人 一 票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成 件 十 個 月 以 來 要 做 嘅 嘢, 我 相 信 好 值 得 我 哋 全 體 澳 門 居 民 去 再 一 次 回 顧 喺 呢 次 經 驗 裏 面, 喺 我 哋 難 得 嘅 一 次 自 身 喺 制 度 上 面 去 構 思 我 哋 未 來 嘅 經 驗 將 來 究 竟 應 該 點 樣 行? 點 樣 主 席 : 何 少 金 議 員 何 少 金 : 以 下 係 崔 世 平 議 員 同 本 人 嘅 表 決 聲 明 : 修 改 第 3/2004 號 法 律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嘅 法 案, 今 日 獲 立 法 會 細 則 性 表 決 通 過 我 哋 係 表 示 支 持 同 認 同 揚 長 避 短, 點 樣 總 結 經 驗? 喺 呢 度 來 講, 支 持 政 府 變 成 一 個 巨 大 嘅 損 失, 呢 個 係 呢 次 最 大 最 大 嘅 缺 陷 所 以 呢 度 來 講, 我 希 望 無 論 點 樣 都 好, 明 年 嘅 選 舉 亦 希 望 行 政 當 局 認 真 咁 總 結 2009 所 出 現 嘅 無 論 係 行 政 上 面 嘅 疏 失, 無 論 係 選 民 登 記 嘅 推 廣, 無 論 係 我 哋 整 個 制 度 上 面 嘅 嘢, 都 希 望 能 夠 及 早 去 完 善, 特 別 係 認 真 總 結 2009 選 舉 上 面 嘅 缺 陷 我 哋 喺 呢 個 法 案 之 中 投 咗 贊 成 票, 原 因 有 三 點 : 第 一, 修 改 嘅 法 案 符 合 人 大 常 委 會 嘅 有 關 規 定, 亦 都 回 應 咗 社 會 嘅 普 遍 訴 求 ; 第 二, 增 加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人 數 至 四 百 人, 係 有 利 於 社 會 各 界 均 衡 參 與, 擴 大 選 舉 認 受 性, 促 進 咗 民 主 發 展 ; 第 三, 增 加 選 委 會 中 第 二 界 別 同 埋 第 三 界 別 比 例, 係 有 助 於 提 升 中 產 專 業 人 士 同 埋 社 會 新 興 階 層 嘅 政 治 參 與 度, 吸 納 更 多 民 意 喺 選 舉 經 費 上 面, 確 實 現 時 嘅 法 律 所 定 嘅 係 一 個 好 驚 人 嘅 數 字 如 果 按 照 0.2% 嘅 數, 佢 可 能 係 超 過 二 千 萬, 所 以 喺 呢 度 來, 喺 討 論 嘅 過 程 亦 多 次 強 調 當 然, 政 府 認 為 行 政 長 官 可 以 有 個 指 引, 但 係 喺 法 律 裏 面 用 咗 個 叫 做 唔 可 以 超 過 之 後, 減 一 蚊 就 係 少 過 啦, 咁 呢 度 先 至 得 人 驚 所 以 呢 啲 嘢 都 係 希 望 行 政 當 局 能 夠 對 喺 呢 次 討 論 裏 面 所 提 出 嘅 具 體 問 題 都 應 該 留 意 同 著 意 去 改 革 而 法 案 通 過 之 後, 我 哋 希 望 政 府 繼 續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第 一, 及 早 籌 劃 2014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工 作, 同 社 會 各 界 保 持 良 好 溝 通 ; 第 二, 廣 泛 咁 聯 繫 相 關 嘅 四 個 界 別, 協 助 其 選 出 更 多 具 代 表 性 嘅 選 舉 委 員 ; 第 三, 普 及 基 本 法 教 育, 加 大 社 區 嘅 宣 傳 力 度 主 席 : 好, 第 三 項 議 程 關 於 司 法 援 助 法 案, 只 能 夠 放 到 聽 日 繼 續 聽 日 我 哋 三 點 鐘 繼 續 會 議 散 會 ( 休 會 )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 八 月 三 十 日 會 議 )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議 員 : 今 日 我 哋 完 成 咗 兩 個 選 舉 法 案, 亦 係 喺 十 個 月 以 來 我 哋 整 個 澳 門 嘅 政 制 發 展 一 個 句 號 符 號 過 去 呢 十 個 月, 喺 社 會 上 面 只 能 夠 唯 一 我 哋 係 唔 係 呢 個 社 會 就 係 要 咁 樣 呢? 從 民 主 嘅 內 涵 來 講, 應 該 係 有 包 容, 有 互 相 尊 重 喺 呢 十 個 月 裏 面, 我 哋 嘅 社 會 互 相 尊 重 又 走 咗 去 邊? 呢 度 值 得 我 哋 去 深 思 午 安 咁 我 哋 繼 續 會 議 我 哋 現 在 進 入 第 三 項 議 程, 就 係 細 則 性 討 論 同 埋 表 決,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嘅 法 案 咁 我 交 俾 陳 澤 武 議 員, 委 員 會 主 席 作 介 紹 陳 澤 武 : 多 謝 主 席 今 天 大 家 都 講 選 舉 好 重 要, 民 主 好 重 要, 但 係 如 果 個 社 會 主 席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無 咗 包 容, 無 咗 尊 重, 呢 個 社 會 係 一 個 乜 嘢 嘅 社 會? 我 哋 任 何 嘢 係 咪 只 能 唯 一, 無 其 他 嘅 選 擇 呢?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經
43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43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討 論 後 獲 一 般 性 通 過, 立 法 會 主 席 將 上 述 法 案 保 障 法 案 在 行 文 上 也 引 入 了 一 系 列 的 修 訂 和 完 善 派 發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細 則 性 審 議 為 審 議 本 法 案,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七 次 正 式 會 議, 對 法 案 進 行 全 面 系 統 的 分 析 政 府 多 位 代 表, 尤 其 是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和 法 務 局 局 長 列 席 了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另 外, 除 上 述 的 正 式 會 議 外, 立 法 會 的 顧 問 與 政 府 代 表 還 舉 行 了 多 次 工 作 會 議 在 這 些 會 議 中, 立 法 會 得 到 了 政 府 代 表 相 當 充 分 的 合 作 經 過 多 次 會 議 的 討 論 及 磋 商, 提 案 人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提 交 了 法 案 最 後 文 本 本 法 案 旨 在 實 施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所 訂 定 的 基 本 制 度, 保 障 居 民 訴 諸 法 律 和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的 基 本 權 利, 因 此 委 員 會 充 分 意 識 到 本 法 案 的 重 要 性 委 員 會 在 經 過 深 入 討 論 以 及 與 政 府 代 表 充 分 溝 通 的 基 礎 上 對 法 案 引 入 一 些 修 改, 現 就 委 員 會 在 細 則 性 審 議 過 程 中 主 要 討 論 的 問 題 向 全 體 會 議 作 如 下 說 明 : 對 有 關 問 題 的 探 討 以 及 對 法 案 更 詳 細 的 分 析 已 載 於 意 見 書 內, 本 人 在 此 不 再 詳 述 另 一 方 面 需 要 向 大 會 做 出 說 明 的 是, 政 府 在 送 交 最 後 文 本 後, 指 出 第 十 六 條 仍 需 要 修 改, 在 與 委 員 會 溝 通 后 提 議 在 全 體 會 議 細 則 性 審 議 法 案 時 再 提 出 有 關 修 改, 即 刪 除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和 第 三 款 中 的 最 終 " 兩 個 字, 請 各 位 同 事 留 意 經 過 對 法 案 作 出 審 議 和 分 析 後, 委 員 會 認 為, 經 修 改 後 的 替 代 文 本, 具 備 提 交 全 體 會 議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和 表 決 的 要 件, 現 提 請 全 體 會 議 審 議 主 席 : 司 長 有 冇 乜 補 充? 咁 現 在 呢 我 哋 就 進 行 第 1 章 嘅 第 1 條 至 第 3 條,1 至 3 條 嘅 細 則 性 討 論 同 埋 表 決 一,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委 員 會 曾 就 批 給 司 法 援 助 的 標 準, 與 政 府 進 行 了 深 入 的 討 論 現 有 法 援 制 度 因 欠 缺 評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標 準, 故 有 幾 種 法 定 推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情 況 現 時 法 案 不 再 設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推 定, 明 確 規 定 : 申 請 家 團 的 可 支 配 財 產 的 金 額, 如 不 超 出 法 定 限 額, 即 視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經 過 討 論, 法 案 增 加 了 有 關 計 算 可 支 配 財 產 和 有 關 家 團 的 定 義 的 規 定, 但 法 案 未 訂 明 具 體 的 法 定 限 額 及 其 計 算 公 式 二, 法 案 將 現 時 由 司 法 官 負 責 審 批 司 法 援 助 的 權 限, 改 為 由 行 政 實 體 即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行 使 委 員 會 個 別 成 員 認 為 因 司 法 援 助 涉 及 居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保 障,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及 運 作 應 以 法 律 形 式 規 範 ; 亦 有 委 員 認 為 法 案 應 對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資 格 有 所 規 範 最 後, 法 案 增 加 了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主 席 須 具 備 法 律 學 士 學 歷 的 規 定 三, 原 法 案 規 定 如 依 法 無 須 強 制 代 理, 則 司 法 援 助 不 包 括 委 任 在 法 院 的 代 理 人 和 支 付 代 理 費 用 委 員 會 基 於 武 器 平 等 或 訴 訟 平 等 原 則 的 考 慮, 建 議 增 加 一 但 書 規 定, 即 非 強 制 律 師 代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 主 席 : 我 要 求 將 第 2 條 第 1 款 第 2 項 係 分 開 表 決 主 席 : 第 2 條 第 1 款 嘅 2 項, 第 2 條 第 1 款 嘅 2 項, 單 獨 表 決 各 位 議 員 : 有 冇 乜 嘢 意 見? 冇 呢, 我 就 將 第 1 章 第 1 至 3 條 呢 表 決 咁 現 在 先 就 吳 國 昌 議 員 提 出 嘅 呢 2 條 1 款 2 項 單 獨 抽 出 來 表 決 2 條 1 款 2 項 就 係 關 於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裏 面 嘅 一 啲 事 情 2 條 1 款 2 項,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理 時, 如 果 訴 訟 的 他 方 當 事 人 已 委 託 律 師 代 理 時, 也 應 給 予 委 任 在 法 院 的 代 理 人 的 司 法 援 助 主 席 : 好, 通 過 此 外, 法 案 還 充 實 了 例 外 規 定, 增 加 了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和 因 司 法 援 助 申 請 而 中 止 訴 訟 時 效 的 規 定, 均 加 強 了 對 權 利 的 咁 現 在, 除 咗 2 條 1 款 2 項 之 外,1 至 3 條,1 至 3 條, 一 次 過 進 行 表 決 1 至 3 條
44 44 IV ( 表 決 進 行 中 ) 其 實 係 委 員 會 都 有 討 論 過 呢 個 問 題 法 律 呢, 而 家 大 家 都 認 同 規 定 個 主 席 就 一 定 係 法 律 嘅 學 士 嚟 嘅, 當 然 我 哋 係 組 成 嗰 主 席 : 大 家 等 等, 嗰 個 機 又 有 啲 故 障 人 員 方 面 我 哋 會 考 慮 麥 瑞 權 議 員 提 出 嚟, 但 係 喺 法 律 上 我 哋 唔 作 呢 個 規 定 休 會 之 後 呢 我 哋 會 全 部 會 議 將 我 哋 嘅 有 關 嘅 設 備 進 行 一 啲 測 試, 同 埋 改 進 多 謝 主 席 開 咗 咪 喇, 我 主 席 : 仲 有 冇 議 員 要 發 表 意 見? ( 表 決 進 行 中 ) 現 在 4 至 6 條, 第 1 章 嘅 4 至 6 條, 細 則 性 嘅 表 決, 現 在 進 行 表 決 主 席 : 呢 個 第 1 章 嘅 第 1 至 3 條 係 通 過 ( 表 決 進 行 中 ) 現 在 我 哋 嚟 細 則 性 審 議 第 4 至 6 條 4 至 6 條 有 冇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冇, 現 在 第 4 至 6 條, 細 則 性 表 決 主 席 : 通 過 ( 表 決 進 行 中 ) 現 在 係 審 議 第 2 章 嘅 7 至 10 條 主 席 : 發 言 燈 唔 著 呀? 區 錦 新 議 員 先 取 消 呢 個 請 麥 瑞 權 議 員 發 言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剛 才 委 員 會 嘅 報 告 呢 裏 面 都 提 及 到 呢 就 係 我 哋 而 家 冇 咗 一 個 對 於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嘅 推 斷, 即 係 呢 推 定 係 經 濟 能 力 不 司 長 : 足 " 呢 個 咁 嘅 條 款, 而 只 有 一 個, 用 一 個 定 得 到 佢 嘅 經 濟 能 力 嚟 到 去 判 斷 佢 能 唔 能 夠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但 係 而 家 出 現 一 個 問 題 其 實 我 都 想 趁 呢 個 機 會 再 明 確 係 第 4 條 第 2 款 個 度 呢, 有 關 委 員 會 主 席 需 具 備 法 學 學 士 學 歷 嗰 個 因 為 將 來 嘅 委 員 會 呢 就 定 落 嚟 嘅 時 候, 咁 有 冇 必 要 明 確 一 下, 除 咗 個 主 席 係 有 法 學 學 士 學 歷 之 外, 你 要 俾 多 個 後 備 成 員 呢 都 起 碼 有 法 律 學 士, 否 則 嘅 話 如 果 嗰 主 席, 有 法 律 學 士 學 歷 嘅 主 席, 一 休 息 或 者 有 請 假, 咁 就 停 止 運 作? 咁 所 以 係 咪 有 必 要 將 來 你 個 委 員 會 資 格 裏 面 呢, 都 要 有 一 兩 個 有 法 律 學 士 嘅 學 歷, 預 備 主 席 請 假 嘅 時 候, 其 他 嘅 成 員 可 以 去 做 代 主 席 嘅 時 候 都 有 咁 嘅 學 歷 資 格 呢? 咁 想 明 確 吓 呢 樣 嘢, 會 唔 會 呢? 係 乜 嘢 呢? 就 係 話 呢, 呢 個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嗰 個 標 準 就 係 要 取 決 於 第 8 條 第 1 款 嘅 如 不 超 出 法 定 限 額 ", 而 呢 個 法 定 限 額 呢 就 係 要 由 之 後 嘅 補 充 法 規 嚟 到 進 行 規 範 好 清 楚 嘅, 如 果 定 出 呢 個 法 定 限 額 呢, 呢 個 法 定 限 額 呢 就 直 接 影 響 到 一 個 居 民 佢 能 唔 能 夠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嗰 個 權 利 嘅 根 據 澳 門 基 本 法, 根 據 澳 門 基 本 法 吓, 嘅 呢 個 嘅 規 定 呢, 每 一 個 市 民 呢 其 實 都 係 可 以 獲 得 就 係 一 個 喺 法 律 上 面 取 得 辯 護 權 嘅 一 個 資 格 嘅 咁 所 以 呢 一 個 呢 呢 一 個 即 係 獲 得 律 師 嘅 獲 得 法 律 訴 訟 代 理 人 法 律 代 理 人 嘅 一 個 咁 嘅 權 利 呢, 係 由 基 本 法 嚟 到 清 晰 嚟 到 保 障 嘅 咁 但 係 而 家 呢 我 哋 要 取 決 於 呢 個 人 有 冇 權 去 獲 得 呢 個 司 法 援 助 嘅 時 候 呢, 就 係 要 透 過 一 個 補 充 法 規 將 來 嘅 決 定 呢, 究 竟 佢 有 冇 權 呢 係 獲 得 呢 個 權 利 而 根 據 第 13/2009 主 席 : 請 司 長 回 應 嘅 第 6 條 呢, 裏 面 呢 好 清 楚 嘅, 要 決 定 一 個 人 嘅 譬 如 根 據 第 6 條 嘅 第 1 項 裏 面 呢 就 係 講 到 基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所 規 定 問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麥 瑞 權 議 員 嘅 提 嘅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及 其 保 障 嘅 法 律 制 度 呢, 係 必 須 由 法 律 嚟 到 予 以 規 範 咁 如 果 我 哋, 而 家 睇 得 到 呢, 係 呢 度 呢 決 定 一 個
45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45 人 有 冇 權, 有 冇 呢 個 權 利 去 獲 得 法 律 援 助 呢, 而 係 透 過 一 個 補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 多 謝 主 席 充 法 規 嚟 到 決 定 嘅 時 候 呢, 好 明 顯 呢, 就 係 似 乎 唔 符 合 我 哋 13/2009 號 呢 個 法 律 嘅, 亦 都 呢 即 係 因 為 係 呢 個 定 呢 個 第 8 條 呢 一 款 裏 面 呢 所 訂 出 嘅 法 定 限 額 呢 亦 都 冇 任 何 原 則 性 嘅 規 範 嘅 究 竟 將 來 定 咗 係 點 呢? 我 哋 唔 知 道 正 如 頭 先 司 長 所 講 嘅, 其 實 呢 個 法 律 呢 其 中 一 個 相 對 於 現 行 制 度 一 個 比 較 重 大 嘅, 我 哋 話 改 善 呢 就 係 訂 定 咗 一 個 科 學 化 嘅 同 埋 客 觀 嘅, 點 樣 去 評 定 一 個 申 請 人 個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嘅 標 準 嘅 基 本 嘅 標 準, 具 體 嘅 計 算 方 法 原 則, 已 經 都 係 呢 個 法 等 於 而 家 我 哋 要 通 過 呢 個 法 律 嘅 時 候, 而 根 本 唔 知 我 哋 通 過 一 個 獲 得 一 個 司 法 援 助 嘅 法 律, 但 係 根 本 唔 知 點 樣 先 能 夠 獲 得 一 個 司 法 援 助 咁 我 似 乎 覺 得 好 似 作 為 立 法 會, 去 立 呢 個 法 嘅 時 候 似 乎 相 當 之 滑 稽 因 為 點 解 好 強 調 一 個 呢, 就 以 前 有 一 個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嘅 推 定 呢, 雖 然 嗰 個 推 定 可 能 比 較 粗 糙 啲, 但 律 嘅 第 8 第 9 同 埋 第 10 條 裏 面 呢 訂 定 落 嚟 喇 已 經 基 於 呢 個 情 況 之 下 呢, 係 唔 需 要 再 保 留 返 現 行 嘅 法 律 制 度 裏 面 所 存 在 嘅 推 定 正 如 頭 先 司 長 所 講, 而 家 嘅 推 定 呢 係 就 由 於 佢 冇 一 個 可 量 化 科 學 化 嘅 標 準, 係 為 住 方 便 司 法 官 嚟 訂 定 呢, 而 訂 定 呢 啲 推 定 嘅 情 況 係 最 少 一 樣 嘢 呢, 係 個 推 定 裏 面 其 中 有 一 項 呢 就 係 話, 如 果 佢 無 需 繳 納 呢 個 呢 個 叫 做 咩 稅 呀? 職 業 稅 嘅 話, 佢 就 可 以 推 定 為 能 力 不 足 嗱, 咁 亦 都 相 對 嚟 講 有 呢 個 一 個 推 定 呢, 亦 都 有 一 個 相 對 嘅 標 準 睇 得 到 呢, 如 果 佢 嘅 收 入 唔 達 到 要 繳 納 職 業 稅 嘅 時 候, 佢 就 已 經 可 以 獲 得 呢 個 司 法 援 助 咁 嘅 時 候 呢 就 比 較 清 晰 地 呢 有 一 個 規 範 但 是 而 家 我 哋 呢 啲 規 範 都 冇, 咁 嘅 時 候 呢, 究 竟 呢 一 個 法 律 咁 樣 訂 的 時 候 係 咪 太 粗 糙 呢? 作 為 一 個 司 法 援 助 嘅 專 門 法 律 嘅 時 候 竟 然 連 呢 一 點 都 唔 能 夠 定 到 出 嚟 嘅 時 候, 咁 呢 點 上 面 點 樣 能 夠 令 到 我 哋 作 為 立 法 會 去 投 票 呢? 咁 我 請 司 長 嚟 解 釋 一 下 而 具 體 到 標 準 同 埋 計 算 嘅 方 法 全 部 都 訂 定 落 嚟, 頭 先 區 錦 新 議 員 提 到 就 話 你 冇 寫 出 嘅 銀 碼 就 係 幾 多 錢 係 幾 多 萬, 冇 寫 出 嚟, 其 實 我 哋 係 就 呢 個 問 題 呢 係 委 員 會 討 論 嗰 陣 時 呢, 已 經 好 深 入 咁 同 委 員 會 嘅 議 員 同 埋 顧 問 呢, 交 流 呢 個 大 家 交 流 過 意 見 我 哋 覺 得 係 呢 樣 嘢 呢 係 冇 違 反 咗 13/2009 號 法 律 裏 面 所 規 定 嘅 因 為 呢 基 本 嘅 制 度 原 則 有 法 律 訂 定, 具 體 嘅 操 作 有 補 充 性 法 規 嚟 訂 定, 呢 個 係 13/2009 號 法 律 嘅 基 本 原 則 為 住 呢 一 點 呢, 再 補 充 一 個 例 子 嘅, 其 實 係 做 呢 個 法 律 嗰 陣 時, 我 就 參 照 咗 2011,10 號 法 律 嘅, 係 經 濟 房 屋 法 其 中 經 濟 房 屋 裏 面 呢 都 訂 定 咗 邊 啲 係 有 條 件 申 請 經 濟 房 屋, 都 有 計 算 佢 嘅 資 產 嘅 金 額 係 幾 多 計 算 嘅 基 本 嘅 標 準 呢, 例 如 我 哋 呢 個 第 8 條 第 3 款 都 有 一 啲 基 本 嘅 原 則 嘅 訂 定 同 埋 如 何 計 算, 都 係 有 所 訂 主 席 : 請 司 長 定 不 過 具 體 嗰 個 金 額 係 幾 多 呢 都 係 透 過 普 通 性 法 規 嚟 定, 而 唔 係 由 法 律 裏 面 訂 定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我 哋 唔 認 同 區 錦 新 議 員 講 呢 話 呢 個 法 律 話 係 呢 方 面 呢 粗 糙 反 之 就 係 而 家 嘅 法 律 包 括 我 哋 就 係 經 同 埋 相 關 委 員 會 細 則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性 大 家 討 論 而 作 出 嘅 相 關 修 訂 呢, 係 更 加 客 觀 呢 訂 定 一 啲 標 準 比 而 家 個 法 律, 即 是 而 家 剛 才 區 錦 新 議 員 都 提 到 就 係 推 定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嘅 反 而 而 家 嗰 個 即 是 現 行 制 度 呢 佢 純 粹 係 推 定 呢, 就 係 冇 一 啲 更 加 準 確 或 者 客 觀 嘅 標 準 我 哋 係 呢 個 法 律 裏 面 呢 就 係 建 議 司 長 : 呢 係 除 咗 係 客 觀 嘅 標 準 呢 係 好 清 晰 呢 就 係 話 點 樣 計 算 嗰 個 譬 如 嗰 個 申 請 人 呢 申 請 嗰 個 法 援 呢, 嗰 個 對 像 呢 佢 係 點 樣 計 算 佢 嗰 個 可 支 配 嘅 資 產 呀, 或 者 可 支 配 嘅 收 入 呀 咁 樣 嘅 咁 我 相 信 唔 可 以 單 獨 呢 淨 係 睇 第 8 條, 需 要 就 睇 埋 第 9 條, 即 係 其 他 嘅 條 文 呢 就 係 點 樣 去 定 義 嘅 或 者 呢 度 比 較 細 則 啲 呢 我 就 請 呀 張 永 春 局 長 作 出 解 釋 其 實 我 嘅 問 題 呢, 第 8 條 都 係 小 組 嘅 時 候 都 問 過, 當 時 司 長 嘅 解 釋 我 就 好 似 好 明 白 嘅 即 係 話 有 關 海 外 嘅 資 產 點 核 實 呢? 咁 樣, 咁 司 長 呢 就 話 通 過 領 事 館 去 問 啦 咁 樣 咁 其 實 我 呢 度 呢 都 係 想 再 問 多 聲 呢, 咁 即 係 話 係 而 家 我 哋 呢 個 法 律 裏 面, 可 以 核 實 呢 個 當 時 嘅 境 外 資 產 啦, 其 實 而 家 我 哋 有 邊 啲 部 門 呢 係 曾 經 用 過 領 事 館 呢 種 方 法 去 攞 到 資 料? 最 長 最 短 嘅 時 主 席 : 請 張 局 長 間 係 幾 多? 咁 仲 有, 邊 啲 地 方 會 承 諾 係 15 至 20 日 之 內 會 提 供
46 46 IV 資 產 嘅 資 料 呢? 咁 而 且 呢, 係 將 來 嘅 委 員 會 裏 面 呢, 係 屬 於 一 個 行 政 嘅 部 門, 咁 有 邊 啲 地 方 個 法 律 可 以 規 定, 即 係 話, 可 以 向 行 政, 可 以 向 境 外 嘅 行 政 部 門 即 係 去 提 供 呢 個 資 產 嘅 狀 況 俾 你 呢, 尤 其 是 呢 個 銀 行 嘅 帳 戶 資 料? 點 解 呢? 因 為 我 想 係 度 提 出 呢, 就 係 話 法 律 就 算 過 咗 呢, 點 樣 完 善 個 可 操 作 性 因 為 我 幫 助 到 需 要 幫 助 嘅 人, 唔 好 成 日 懷 疑 佢 係 度 呃 緊 政 府 公 帑 嘅 錢 呢 個 係 大 原 則, 所 以 呢 三 個 問 題 呢 我 好 希 望 呢 特 區 政 府 有 關 官 員 而 家 列 席 出 嚟 可 以 清 晰 話 到 俾 我 聽, 否 則 呢 主 席 我 要 拎 出 第 8 第 9, 同 埋 第 10 條 出 嚟 投 票, 分 開 投 票 我 好 希 望 呢 真 係 講 到 出 嚟, 我 頭 先 所 問 嘅 問 題 可 以 清 晰 去 話 俾 我 聽 記 得 呢 台 灣 陳 水 扁 嘅 個 案 呢 佢 係 瑞 士 嗰 邊 話 要 攞 佢 嗰 啲 資 產 呢, 佢 都 要 佢 本 人 簽 名 至 得 嘅 所 以 係 可 操 作 性 上 呢, 我 都 想 係 呢 度 我 講 到 呢 度 唔 該 晒 再 一 次 明 確 呢 樣 嘢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多 謝 大 早 阿 司 長 同 阿 局 長 嘅 解 釋 不 過 我 都 係 覺 得 仍 然 係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好 有 疑 問 嘅 因 為 的 而 且 確 呢, 第 8 條 嗰 個 規 定 嗰 個 訂 定 嗰 個 金 額 呢, 的 確 呢 由 補 充 法 規 嚟 到 訂 定 嘅, 而 呢 個 金 額 呢 就 確 實 司 長 閣 下 各 位 官 員 : 呢 係 影 響 到 一 個 人 有 冇 資 格 係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呢 個 權 利 嘅 咁 阿 司 長 剛 才 講 咗 啦, 就 叫 佢 唔 好 淨 係 睇 第 8 條, 要 睇 埋 第 9 關 於 今 次 嘅 法 案 嘅, 尤 其 是 而 家 討 論 緊 關 於 是 否 去 幫 助 一 啲 有 需 要 嘅 人, 係 司 法 過 程 之 中 令 到 佢 真 係 有 個 機 會 申 訴 呢, 呢 個 係 非 常 之 重 要 條, 咁 樣 的 確 呢 而 家 第 8 第 9 條, 第 9 條 都 幾 複 雜 架 過 往 呢, 有 個 市 民 嚟 問 到 我 的 時 候 話 : 我 要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喎, 有 咩 標 準 呀? 點 樣 先 能 夠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呀? 好 容 易 答 到 佢 我 就 話 你 而 家 做 緊 嘅 工 作, 需 唔 需 要 納 職 業 稅? 佢 話 唔 需 要, 咁 你 可 我 哋 完 善 法 例 最 重 要 呢 就 係 唔 好 搞 到 複 雜 化 係 簡 化 之 中 令 到 便 民, 呢 個 大 原 則 嘅 我 覺 得 呢 由 第 8 條 開 始 去 到 第 9, 同 埋 第 10 條 裏 面 呢, 俾 一 個 升 斗 市 民 嚟 係 複 雜, 呢 個 大 原 則 呢 我 係 冇 辦 法 唔 去 講 呢 件 事 出 嚟 因 為 佢 會 覺 得 好 難 申 請 咁 當 佢 一 個 升 斗 市 民 覺 得 好 難 申 請 而 導 致 到 佢 放 棄 去 申 請, 因 為 複 雜, 嗱, 呢 樣 嘢 呢 我 絕 對 唔 會 支 持 嘅 呢 個 第 一 個 大 原 則 以 試 下 申 請 呀, 有 資 格 呀 可 以 好 簡 單 嘅 而 家 呢, 我 未 必 答 佢 或 者 可 唔 可 以, 如 果 認 為 訂 出 呢 個 法 定 嘅 限 額, 即 係 係 第 8 條 嘅 第 1 款, 訂 出 法 定 限 額 已 經 是 有 某 個 標 準 嘅 存 在 嘅, 即 係 話 如 果 睇 埋 第 8 條 第 9 條 之 後 呢, 其 實 係 有 某 個 標 準 係 度 嘅, 咁 阿 特 首 去 訂 個 法 定 限 額 嘅 時 候 呢 唔 能 夠 脫 離 呢 個 標 準 嘅 如 果 有 呢 個 標 準 係 度 嘅, 係 咪 可 以 或 者 請 司 長 或 者 局 長 呢, 用 啲 比 較 具 體 嘅 例 子 解 釋 一 下, 譬 如 而 家 一 個 人, 一 個 家 庭 嘅 收 入 去 到 幾 多 佢 就 先 可 以 攞 到 呢 個 司 法 援 助, 低 過 高 第 二 呢, 就 係 時 間 佢 申 請 咗 之 後, 委 員 會 需 要 用 幾 耐 時 間 去 審 查 佢 嘅 申 請? 會 唔 會 影 響 佢 嗰 個 訴 訟 呢? 嗱 呢 啲 嘢 呢, 問 題 係 需 要 搞 清 楚, 唔 可 以 無 限 期 咁 樣 呢, 申 請 咗 之 後 呢 就 唔 知 幾 時 批 出 嚟 嘅 過 幾 多 就 攞 唔 到? 或 者 而 家 綜 合 第 9 條 吖, 有 個 收 入 唔 好 計 資 產 吖, 資 產 唔 好 講 佢 啦, 資 產 好 難 計 呀, 收 入 同 個 支 出 嗰 度, 點 樣 去 計 算 一 個, 用 一 個 比 較 具 體 嘅 例 子 嚟 解 釋 俾 我 聽? 我 希 望 呢 就 因 為 呢 度 係 的 確 係 涉 及 到 嗰 個 權 利 有 冇 得 到 保 障 嘅 一 個 重 要 嘅 原 則 嚟 嘅 咁 如 果 你 話 呢 個 收 入 法 定 嘅 限 額 其 第 三 呢 就 係, 信 任 意 思 即 是, 澳 門 市 民 呢, 一 個 升 斗 市 民 呢, 首 先 呢 唔 好 成 日 懷 疑 佢 呃, 唔 係 話 有 一 二 個 就 係 一 盤 一 棵 樹 唔 好 呢, 就 成 個 森 林 都 係 壞 嘅 點 解 唔 用 大 原 則, 聲 明? 用 一 個 聲 明 嘅 異 議 佢 聲 明 出 嚟 佢 係 窮 嘅, 佢 係 實 係 已 經 係 有 個 標 準 係 度, 係 將 來 行 政 長 官 訂 定 嘅 時 候 已 經 係 能 夠 有 一 個 確 實 嘅, 佢 唔 可 以 訂 得 好 低 嘅, 或 者 某 一 標 準 嘅 時 候 呢, 咁 我 可 以 投 票 贊 成 吖 係 咪? 咁 但 係 如 果 希 望 能 夠 用 一 個 具 體 嘅 例 子 嚟 解 釋 俾 我 聽 窮, 佢 係 冇 資 產, 佢 係 冇 能 力 嘅, 以 呢 個 方 式 嚟 去 簡 化 呢 個 情 況, 會 比 較 恰 當 所 以 呢 個 係 大 原 則 嘅 情 形 呀, 如 果 佢 真 係 呃 嘅, 你 係 有 按 照 而 家 我 哋 刑 事 法 律, 俾 假 口 供 又 好, 呃 人 又 好, 點 樣 都 好, 你 都 可 以 追 究 責 任 嘅 但 係 希 望 係 乜 嘢 呢? 係 主 席 : 好, 請 司 長 或 者 局 長
47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47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幾 位 議 員 提 主 席 : 請 張 局 長 嘅 或 者 意 見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 多 謝 主 席 一 陣 間 我 亦 都 會 請 張 局 長 作 詳 細 啲 嘅 介 紹 咁 但 係 我 哋 呢 係 再 重 申 呢 一 個 法 律 呢 其 實 係 代 替 呢 現 行 嘅 一 個 舊 制 度 嘅 咁 我 哋 係 極 之 認 同, 而 且 嗰 個 法 律 嘅 標 的 呢, 亦 都 係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36 條 呢, 我 哋 係 要 確 保 嗰 個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呢, 係 令 到 澳 門 嘅 居 民 呢 係 唔 會 因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呢 而 難 以 透 過 司 法 訴 訟 維 護 自 身 嘅 合 法 利 益 呢 個 呢 就 係 切 切 實 實 呢 就 係 一 方 而 係 修 訂 現 行 嘅 制 度 呢, 但 係 更 加 具 體 咁 樣 呢 係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36 條, 呢 個 憲 政 嘅 責 任 嘅 特 區 政 府 透 過 同 立 法 會 嘅 充 分 溝 通 呢, 就 提 出 呢 一 個 今 日 大 家 所 討 論 嘅 條 文 當 然, 司 法 援 助 亦 都 係 涉 及 呢 公 帑 嘅 使 用 咁 如 果 係 一 個 司 法 援 助 嘅 一 個 制 度 呢, 涉 及 公 帑, 我 哋 更 加 需 要 具 體 同 埋 客 觀 咁 樣 訂 定 一 啲 標 準 呢, 令 到 市 民 呢 可 以, 如 果 係 有 需 要 而 且 係 符 合 相 關 嘅 條 件, 或 者 符 合 相 關 嘅 要 件 呢, 先 至 可 以 得 到 呢 一 個 援 助 嘅 譬 如 剛 才 高 天 賜 議 員 提 到, 譬 如 你 嗰 個, 而 家 就 係 透 過 法 官 嚟 批 准 嘅, 咁 將 來 呢, 如 果 呢 個 法 律 通 過 咗 之 後 呢, 咁 就 係 轉 為 一 個 行 政 部 門 咁 呢 個 其 實 個 做 法 呢 係 其 實 都 唔 係 特 區, 即 係 澳 門 係 個 特 別 嘅 情 況 嘅, 我 哋 參 考 咗 其 他 地 區 呢 都 係 咁 樣 做, 而 係 行 政 部 門 嚟 處 理 呢 個 肯 定 呢 喺 簡 化 同 埋 有 效 率, 快 啲 呢, 令 到 市 民 如 果 係 需 要 嘅 話 呢 就 可 以 更 加 快 速 咁 呢 可 以 得 到 相 關 的 援 助 係 法 律 裏 面 亦 都 訂 定 呢 就 係 相 關 批 准, 即 係 呢 個 所 謂 行 政 部 門 呢, 批 准 嘅 部 門 呢 嘅 職 權 嘅 譬 如 話 用 幾 耐 時 間 呀, 係 法 律 都 訂 定 咗 係 要 15 日 嘅, 係 特 別 情 況 之 下 呢, 先 至 可 以 延 到 15 日 咁 樣 咁 呢 個 法 律 呢 其 實 係 條 文 裏 面 呢, 一 陣 間 打 後 呢, 其 他 條 文 係 有 咁 嘅 訂 定 咁 但 係 市 民 呢 如 果 係 想 得 到 呢 個 咁 嘅 援 助 呢, 佢 亦 都 係 需 要, 因 為 呢 個 係 一 個 制 度, 係 一 個 援 助 嘅 制 度, 好 自 然 呢 就 係 市 民 亦 都 係 需 要 符 合 條 件, 包 括 呢 譬 如 係 提 出, 好 似 高 天 賜 議 員 講, 相 關 嘅 聲 明 呀, 或 者 佢 嘅 一 啲 文 件 呢, 要 支 撐 佢 呢 係 咪 符 合 條 件 呢, 然 之 後 相 關 部 門 呢 先 至 可 以 審 批 呢 個 援 助 嘅 申 請 另 外 呢 就 係 麥 瑞 權 議 員 你 提 到, 就 係 話 因 為 呢 我 哋 呢 度 亦 都 是 包 含 咗 一 啲 情 況 呢 就 係 話 呢, 唔 單 止 呢 係 話 澳 門 境 內 嘅 一 啲 資 產 嘅 審 核 嘅, 亦 都 需 要 呢 如 果 佢 係 境 外 有 資 產 呢, 係 點 樣 審 核 呢, 或 者 呢 啲 詳 細 呢 我 請 張 永 春 局 長 作 回 應 頭 先 麥 瑞 權 議 員 所 問 到 嘅, 關 於 譬 如 話 如 果 係 申 請 者 係 有 一 啲 海 外 資 產, 係 呢 種 情 況 之 下 點 樣 去 確 認 嘅 其 實 關 於 呢 個 問 題 呢 頭 先 高 天 賜 議 員 所 問 過 嘅 問 題, 第 三 點 呢, 我 諗 正 係 回 答 咗 呢 個 問 題 高 天 賜 議 員 第 三 個 問 題 就 話, 可 唔 可 以 冇 當 一 啲 法 援 嘅 申 請 者 個 個 都 是 有 心 係 呃 政 府 嘅, 其 實 應 該 呢 係 推 定 到 一 啲 呢 佢 做 嘅 聲 明 係 真 實 嘅 其 實 呢 個 法 律 制 度 呢 就 一 個 申 請 者 嘅 資 產 有 幾 多, 係 邊 度, 幾 多 價 值, 各 方 面 呢 係 聲 明 為 主, 呢 個 就 係 呢 個 法 律 嘅 精 神 唔 係 話 以 一 個 調 查 為 主, 所 以 呢 佢 第 9 條 先 至 做 咗 咁 詳 盡 嘅 嗰 啲 列 舉 同 訂 定, 就 係 話 到 時 具 體 操 作 時, 係 到 時 嗰 申 請 者, 去 到 嗰 法 援 委 員 會 嗰 度 呢, 其 實 工 作 人 員 就 會 話 俾 佢 聽, 實 際 呢, 第 9 條 複 雜 又 唔 係 複 雜, 係 你 講 咩 呢? 係 你 有 乜 嘢 資 產, 你 自 己 應 該 知 嘅, 你 有 乜 嘢 資, 不 論 係 澳 門 嘅 定 係 外 地 嘅 跟 住 呢, 你 一 年 裏 面 有 咩 收 入, 同 埋 呢, 具 體 支 出 嗰 度 按 照 法 例 嘅 規 定 呢, 已 經 按 照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嗰 度 一 個 法 定 嘅 訂 定, 個 度 係 好 易 知 得 到 嘅 另 外 一 個 就 係 打 後 一 年 裏 面 有 一 啲 可 預 見 得 到 確 實 可 能 發 生 嘅 重 大 支 出 有 幾 多, 佢 自 己 係 知 嘅 其 實 申 請 者 知 道 呢 幾 點 佢 做 咗 聲 明, 填 咗 到 時 會 提 供 嗰 啲 專 門 嘅 表 格, 已 經 符 合 咗 條 件 架 喇 咁 係 咩 嘢 情 況 之 下, 委 員 會 先 至 去 調 查 呢? 係 有 懷 疑 有 疑 問, 覺 得 唔 準 確 同 埋 有 可 能 有 欺 詐 嘅 成 份 存 在 嗰 陣 時 呢, 佢 先 去 調 查, 唔 會 單 單 項 項 都 去 調 查 係 呢 種 情 況 之 下 呢, 如 果 咁 樣 嘅 法 律 把 關 同 埋 把 呢 個 法 律 呢 個 制 度 裏 面 呢, 訂 定 嘅 一 系 列 嘅 譬 如 話 如 果 佢 有 一 啲 不 實 嘅 聲 明, 可 一 方 面 呢 已 經 俾 個 範 圍, 可 撤 消,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佢 作 咗 虛 假 聲 明, 法 律 專 門 訂 定 咗 呢 可 適 用 刑 法 典 裏 面 的 偽 造 文 件 罪 係 呢 方 面 呢 我 哋 覺 得 係 有 一 方 面 呢 係 以 聲 明 為 主, 另 一 方 面 呢 又 賦 予 委 員 會 一 個 相 當 強 嘅 調 查 權, 係 需 要 嗰 陣 時 呢 係 可 以 去 銀 行 嗰 度 呢 金 融 機 構 嗰 度 查 佢 個 帳 戶 嘅, 係 而 家 現 行 嘅 制 度 裏 面 呢 係 做 唔 到 嘅 所 以 我 哋 覺 得 係 兩 個 制 度 配 合 起 嚟 呢 應 該 會 達 到 法 律 所 期 望 嘅 嘅 所 以 麥 瑞 權 議 員 頭 先 所 擔 心 嘅 唔 係 話 單 單 都 去 其 他 國 家 去 查, 不 過, 如 果 有 需 要 嗰 陣 時, 委 員 會, 作 為 一 個 法 律 所 賦 予 專 有 權 限 咁 嘅 雖 然 話 行 政 機 關, 完 全 有 法 定 嘅 權 限, 行 使 呢 個 權 限, 具 體 嘅 例 子, 其 實 就 算 法 務 局, 我 哋 而 家 做 緊 呢 一 啲, 譬 如 嗰 海 牙 公 約 嗰 啲 執 行 嘅 部 門 嘅 我 哋 有 需 要 嗰 時 都 係 透 過 領 事 機 構 去 查 詢, 我 哋 都 收 到 一 啲 領 事 機 構 嘅 就 澳 門 嗰 啲 方 面 嘅 海 牙 公 約 嗰 啲 查 詢, 呢 啲 工 作 係 照 常 做 緊 嘅
48 48 IV 另 外 方 面 呢, 高 天 賜 議 員 都 問 到, 頭 先 都 答 到 嘅, 所 以 呢, 睇 落 去 條 文 比 較 複 雜, 點 解 係 複 雜 呀? 就 係 呢 個 透 過 委 員 會 傾 嗰 陣 時 大 家 都 覺 得 係 呢 啲 標 準 要 比 較 清 晰, 具 體 訂 定 落 嚟, 所 以 唔 可 以 話 呢 個 係 冇 標 準 其 實 標 準 就 係 嗰 啲 條 文 裏 面 所 以 睇 到 第 9 條 就 相 對 比 較 多 啲 文 字 另 一 方 面 呢, 操 作 嗰 件 事 呢 肯 定 係 以 方 便 市 民 為 主 制 度 存 在 係 為 住 俾 市 民 嚟 使 用 嘅, 所 以 呢 喺 操 作 嗰 陣 時 佢 有 相 關 嘅 指 引, 有 預 定 嘅 表 格, 有 相 關 嘅 解 說 俾 市 民, 係 應 該 唔 存 在 問 題 嘅 呢 講 到 關 於 嗰 複 雜, 聽 到 張 局 長 就 講 到 啲 細 則 同 埋 關 於 嗰 標 準, 所 以 需 要 呢 列 明 晒 出 嚟 但 我 始 終 我 覺 得 呢 一 個 市 民 呢 係 需 要 方 便 佢 去 申 請 好 喇, 講 到 方 便 佢 去 申 請 呢, 我 想 搞 清 楚, 因 為 我 聽 到 表 格, 有 啲 表 格 俾 佢 哋 填 呀 咁 個 表 格 裏 面 填 呢, 係 咪 佢 自 己 要 囉 晒 啲 證 據 出 嚟? 定 係 你 特 區 政 府 有 能 力 通 過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呢 去 審 查, 究 竟 佢 所 講 嘅 嘢 你 哋 自 己 自 己 去 查, 究 竟 佢 所 講 嘅 嘢 符 唔 符 合? 當 然 啦, 如 果 要 佢 行 三 幾 個 部 門 嚟 攞 啲 證 明 書 嚟 去 連 埋 嗰 表 格, 申 請 入 去 呢, 咁 呢 個 呢 係 令 到 佢 哋 好 辛 苦 嘅, 好 大 嘅 困 難 係 度 嘅 所 以 我 希 望 呢, 就 係 具 體 嘅 審 批 時 間 頭 先 司 長 都 已 經 講 咗 喇, 係 22 條 有 明 確 嘅 規 定, 正 常 嘅 15 天 就 做 咗, 特 殊 嘅 情 況 最 多 係 延 長 15 天, 個 意 思 就 係 話 30 天 一 定 要 做 出 決 定 用 一 個 聲 明, 佢 會 講 俾 你 聽, 如 果 你 查 到 佢 係 有, 好 似 你 咁 樣 講, 你 可 以 去 銀 行 戶 口, 或 者 你 可 以 去 物 業 登 記 局 呀, 或 者 其 他 睇 下 有 冇 資 產, 或 者 其 他 個 方 面 嗰 個 薪 酬, 財 政 局, 咁 呢 啲 嘢 係 你 哋 要 去 做 架 嘛, 可 唔 可 以 咁 樣 去 做 呢? 便 民 呢? 呢 個 第 區 錦 新 議 員 頭 先 問 到, 我 都 講 咗 喇, 呢 個 程 序 唔 係 話 複 雜 嘅, 文 字 係 複 雜 咗 啲, 不 過 呢 到 時 行 嗰 陣 時 俾 市 民 去 申 請 嗰 陣 時 唔 係 一 個 複 雜 嘅 程 序 另 一 方 面 就 係 話 點 解 係 要 加 入 一 啲 頭 先 都 舉 咗 例 子 嘅, 有 一 啲 法 律 規 定 嘅, 譬 如 佢 唔 使 交 職 業 稅 嘅, 應 該 而 家 係 14 萬 幾 多 嗰 啲 嘅, 十 四 萬 四 左 右 唔 使 交 職 業 稅 嘅 法 律 已 經 規 定 咗 呢 佢 係 唔 使 佢 嘅 意 思 就 係 可 以 當 作 佢 係 一 個 資 產 不 足 嘅, 不 過 我 哋 講 依 家 法 律 嘅 規 定 呢, 係 可 推 翻 嘅 個 意 思, 法 律 推 定 你 可 以 當 作 你 係 資 產 不 足, 不 過 如 果 證 明 得 到 你 係 有 資 產 嘅, 呢 個 推 定 係 可 撤 消 嘅 唔 係 話 總 之 你 一 唔 使 交 職 業 稅 你 就 一 定 俾 梗 你 嗰 個 法 援 嘅 一 個 問 題 呢 係 好 關 鍵 第 二 個 問 題 呢 就 係, 呢 個 係 關 於 個 表 格, 佢 就 咁, 填 咗 就 好, 你 哋 去 做 第 二 個 問 題 就 係 15 日 加 15 日, 即 係 30 日, 司 法 上 訴 好 多 時 呢, 如 果 等 你 批 30 日 呢, 佢 已 經 冇 咗 個 機 會 係 按 嗰 個 時 間, 嗰 上 訴 咁 呢 個 兩 者 點 樣 去 平 衡 呢? 佢 一 邊 呢 係 需 要 司 法 上 訴, 就 要 請 律 師, 咁 個 律 師 都 要 時 間 吖 嘛, 好 多 時 呢 司 法 上 訴 唔 係 30 日 嗰 喎, 係 10 日 個 喎, 要 辯 護 嗰 喎, 係 刑 事 訴 訟 法 典 裏 面 都 係 有 呢 啲 咁 嘅 情 形 咁 兩 者 點 樣 公 平? 係 咪 係 喺 佢 嗰 個 申 請 援 助 嘅 時 間, 其 他 司 法 上 訴 嗰 個 期 限 會 停 止 呢? 咁 呢 個 我 答 唔 到 喇 我 就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官 員 就 可 以 講 到, 避 免 呢 佢 喪 失 咗 佢 嘅 正 常 辯 護 嘅 時 間, 令 到 佢 真 係 可 以 維 護 佢 嘅 權 益 嘅 呢 個 第 二 個 問 題 另 一 方 面 呢, 其 實 我 哋 呢 個 法 律 修 定 嗰 時 我 哋 都 考 慮 咗 呢 種 情 況, 覺 得 呢 依 家 嘅 一 啲 法 律 規 定 嘅 情 況 呢 有 佢 可 取 之 處, 不 過 都 有 唔 公 平 嘅 地 方, 就 舉 頭 先 個 例 子, 譬 如 話 有 啲 人 係 唔 使, 真 真 正 正 冇 職 業 稅 嚟 交 嘅, 佢 都 冇 俾 稅 嘅, 佢 冇 打 一 份 工, 不 過 呢 佢 有 4 個 舖 位, 月 月 收 緊 幾 十 萬 嗰 啲 租 金 嘅, 咁 呢 種 情 況 按 照 依 家 嘅 法 律, 都 係 俾 佢 推 定, 其 實 按 照 依 家 呢 個 法 律 就 唔 得 喇, 因 為 點 解? 按 照 第 9 條 嘅 規 定, 佢 舖 位 嘅 收 入, 第 一, 佢 舖 位 都 唔 係 佢 自 己 居 住 用 途 嘅, 資 產 係 幫 佢 計, 同 埋 佢 嘅 收 入 係 計 算 係 裏 面 嘅, 所 以 我 哋 覺 得 依 家 嗰 個 制 第 三 個 呢, 就 係 關 於 宣 傳 喇 我 希 望 呢 特 區 政 府 做 多 啲 咁 嘅 宣 傳 如 果 你 哋 真 係 以 一 個 聲 明 嘅 形 式 俾 市 民 方 便 佢 去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嘅 時 候 呢, 真 係 要 做 多 啲 宣 傳 你 頭 先 都 有 區 議 員 講 到, 而 家 變 咗 好 複 雜, 以 前 就 容 易 啲, 佢 都 講 得 好 清 晰 嘅, 咁 我 唔 希 望 呢 以 後 呢, 我 哋 身 為 議 員 呢 我 哋 都 解 釋 唔 到 俾 啲 市 民, 究 竟 咩 條 件, 咩 情 況 之 下 你 就 可 以 申 請 嗰 個 司 法 援 助 咁 呢 啲 係 需 要 係 條 文 裏 面 細 化 之 中 出 嚟 嘅 效 果, 我 哋 可 以 容 易 啲 解 釋 俾 啲 市 民, 呢 個 係 好 關 鍵 度 呢 係 相 對 於 比 較 客 觀 科 學 化 同 埋 公 平 嘅 制 度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吳 國 昌 : 關 於 司 法 援 助 嘅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嘅 標 準 規 定, 係 委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員 會 裏 面 我 都 一 直 覺 得 非 常 複 雜 令 到 市 民 好 難 理 解, 應 該 盡 量 有 係 法 律 裏 面 規 定 嘅 公 式, 能 夠 一 目 瞭 然 最 好 無 論 如 何 就 現 想 跟 進 啲 問 題 都 解 釋 咗 一 部 份 啦, 其 實 我 開 場 白 嘅 時 候 在 呢 就 係 第 8 第 9 條 等 等 呢, 係 規 定 咗 計 算 方 法, 但 拎 到 上 嚟
49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49 大 會 呢, 可 能 好 多 議 員 同 事 都 睇 到 呢 都 覺 得 非 常 之 複 雜 咁 我 亦 都 係 度 希 望 呢 趁 呢 個 機 會 都 詢 問 一 下, 政 府 一 個 反 應, 譬 如 區 錦 新 議 員 都 問 過, 具 體 問 過, 但 政 府 都 答 唔 到, 咁 我 再 提 出 一 次 啦 如 果 我 簡 化 啲 嚟 講, 即 係 話 第 8 第 9 條 等 等 嘅 規 定 呢, 咁 現 存 嘅 我 哋 推 定, 即 係 攞 唔 需 要 交 職 業 稅 嘅 人 士 可 以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呢, 咁 個 條 線 大 概 呢 就 係, 即 係 一 年 收 入 就 係 一 萬 四 千 四 啦 咁, 咁 一 個 月 就 大 概 係 萬 二 蚊 一 個 月 一 萬 四 千 四, 咁 而 家 個 情 況 就 係 話 你 按 照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啦, 就 係 2.5 倍 嚟 計 算 呢 嗰 個 人 需 要 嘅 開 支, 咁 剔 除 咗 開 支 之 外 呢, 就 再 加 一 個 政 府 呢 係 將 來 會 再 公 佈 出 嚟 嘅, 即 係 按 照 司 法 費 輔 助 費 等 等 呢 啲 規 定 計 到 個 金 額, 即 係 話 係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2.5 倍 嘅 基 礎 上 面 加 上 呢 個 金 額, 呢 個 金 額 就 係 法 律 而 家 嘅 規 定 就 係 應 該 長 提 點 我 要 睇 除 咗 睇 第 8 條 之 外, 仲 要 睇 第 9 條 呢, 其 實 我 之 前 都 睇 過 架 我 好 認 真 反 反 覆 覆 睇 過 第 9 條 第 9 條 裏 面 呢 規 定 咗 收 入 資 產 支 出 嗰 三 個 項 目, 呢 三 個 項 目 亦 都 係 作 為 計 算 嗰 個 標 準 嘅 一 個 標 準 嚟 嘅 但 係 問 題 係 究 竟 個 收 入 係 幾 多 呢? 我 哋 列 咗 個 解 釋 咗 咩 叫 收 入 ", 但 係 個 收 入 係 幾 多 你 先 至 去 幾 多 以 下 然 後 先 至 可 以 攞 到 司 法 援 助 呢? 我 睇 唔 到 嘅 或 者 可 唔 可 以 而 家 解 釋 一 下 究 竟 係 幾 多 以 下 先 至 可 以 攞 到 嗰 個 司 法 援 助 呢? 呢 嗰 我 覺 得 係 能 夠 有 一 個 具 體 嘅 資 料 具 體 嘅 數 字, 即 係 舉 例 啦, 因 為 呢 啲 數 字 可 以 變 動 架 嘛, 而 家 起 碼 目 前 嚟 講 政 府 認 為 政 府 嘅 立 法 過 程 中 其 實 你 有 一 個 咩 嘢 數 字 係 度 係 咪 可 以 話 俾 我 哋 聽 呢? 即 係 將 來 變 動 咗 唔 知 啦, 但 起 碼 係 目 前 嚟 講, 呢 個 第 一 按 照 啲 司 法 費 用 同 埋 嗰 啲 相 應 嘅 律 師 輔 助 費 用 咁 嘅 平 均 數 嚟 計 算 咁 但 係 你 講 出 嚟 俾 市 民 睇 到 大 家 都 唔 明, 亦 都 唔 知 道 幾 多 係 委 員 會 裏 面 都 唔 見 政 府 真 係 交 代 數 字 好 喇, 咁 而 家 上 到 嚟 細 則 性 表 決 嘅 時 候, 政 府 講 唔 講 得 出, 因 為 你 哋 應 該 已 經 有 晒 統 計 架 啦 知 道, 咁 喺 而 家 嚟 講, 按 照 第 8 條 第 3 款 所 規 定 嘅, 即 係 平 均 嘅 訴 訟 費 同 埋 代 理 費 用 究 竟 個 金 額 大 概 係 幾 多 先? 係 我 哋 而 家 正 式 面 對 呢 個 事 實 進 行 細 則 性 表 決 嘅 時 候, 可 唔 可 以 交 代 一 下? 咁 當 然 啦, 唔 係 話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就 一 定 要 按 你 噏 出 呢 個 數, 佢 係 按 實 際, 即 係 到 時 行 政 法 規 出 嘅 時 候 呢 係 計 實 計 出 嚟 咁 但 係 而 家 根 據 你 嘅 統 計, 大 概 係 幾 多, 可 唔 可 以 係 呢 度 話 俾 我 哋 聽? 咁 我 發 覺 頭 先 區 錦 新 議 員 就 算 高 天 賜 議 員 提 出 呢 啲 問 題 嘅 時 候 呢, 你 連 呢 個 數 都 冇 膽 打 出 嚟 嘅 時 候, 咁 叫 我 哋 點 樣 有 信 心 可 以 係 細 則 性 嘅 時 候 呢, 就 真 係 咁 支 持 呢 一 個 呢? 雖 然 原 則 上 有 規 定, 但 實 際 上 都 相 當 複 雜, 咁 呢 條 數 都 交 唔 出 嘅 一 個 咁 嘅 公 式 呢, 咁 我 覺 得 就 係 喺 細 則 性 表 決 嘅 時 候 希 望 都 尊 重 下 立 法 會, 就 係 話 呢, 係 咪 都 能 夠 表 明, 就 係 話 呢 係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2.5 倍 扣 除 咗 必 須 開 支 上, 咁 政 府 規 定 一 個 金 額, 如 果 你 資 產 收 入 呢 唔 超 過 呢 一 嚿 數 呢 就 應 該 可 以 得 到 司 法 援 助, 呢 嚿 數 就 會 按 照 第 8 條 第 3 款 第 3 項 嚟 到 規 第 3 款 嚟 到 規 定 咁 嚟 到 就 話 明 而 家 嘅 平 均 嘅 訴 訟 費 及 代 理 費 用 咁 究 竟 而 家 嘅 所 謂 訴 訟 費 同 代 理 費 用 係 政 府 現 在 掌 握 係 幾 多? 可 唔 可 以 講 出 嚟 呢? 第 二 呢 就 係 仲 想 提 多 兩 個 問 題 一 個 問 題 就 係 喺 原 來 嗰 個 推 定 嘅 時 候 呢 即 是 原 來 舊 嘅 法 律 推 定 嘅 時 候 呢, 其 中 包 括 呢, 交 通 事 故 嘅 損 害 賠 償 人 呢 係 可 以 被 推 定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呢 個 當 然 啦, 即 係 有 人 會 認 為, 嗰 啲 交 通 事 故 嘅 損 害 賠 償 人, 可 能 佢 好 有 錢 架, 可 能 佢 唔 使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架, 呢 個 可 以 咁 樣 一 個 理 解 但 係 點 解 咁 多 嘅 損 害 賠 償 人 都 唔 定 為 係 推 定 能 力, 即 是 推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而 只 係 選 擇 加 交 通 事 故, 係 推 定 嗰 個 可 以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呢? 其 實 背 後 就 制 定 法 律 嘅 時 候 我 相 信 呀, 我 相 信 制 定 法 律 背 後 有 個 理 據 嘅, 有 個 原 因 嘅, 譬 如 話 工 業 事 故 裏 面 個 損 害 賠 償 人, 點 解 唔 被 推 定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呢? 或 者 其 他 嘅 損 害 賠 償 人 點 解 唔 認 為 佢 係 一 個 可 以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呢? 咁 樣 可 能 呢, 我 唔 知 啦 個 法 律 制 定 嘅 時 候 呀, 我 唔 知, 但 係 個 法 律 揀 呢 樣 嘢 嘅 時 候 其 實 有 一 個 背 景 可 能, 就 係 話 認 為, 因 為 交 通 事 故 裏 面 嘅 受 害 人, 或 者 我 都 接 觸 一 啲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可 能 本 來 有 一 份 工 作, 做 緊 嘅, 突 然 間 交 通 事 故, 之 前 個 工 作 收 入 可 能 幾 豐 厚 架, 可 能 係, 完 全 冇 問 題 嘅, 但 係 交 通 事 故 一 發 生 嘅 時 候 呢 可 能 佢 呢 段 時 間 裏 面 完 全 唔 能 夠 工 作, 而 係 家 庭 經 濟 支 柱 出 現 嘅 時 候 呢, 咁 所 以 呢 佢 被 推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呢, 呢 個 係 有 佢 理 由 係 度 嘅 咁 但 係 我 哋 而 家 冇 咗 呢 一 個 嘅 時 候, 咁 其 實 最 少 有 呢 一 群 人 呢, 有 呢 一 群 人 呢 就 係 交 通 事 故 嘅 受 損 害 嘅 人 呢, 係 已 經 係 被 排 除 咗 係 呢 一 個 嘅 被 推 定 嘅 可 能 性 之 外 架 喇 咁 呢 一 點 上 面, 係 咪 有 經 過 適 當 嘅 思 考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呢? 當 然, 事 故 嘅 受 損 害 人 可 能 佢 有 部 份 人 係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嘅, 但 都 肯 定 亦 都 有 部 份 人 係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個 喎, 咁 你 要 增 加 區 錦 新 : 係, 多 謝 主 席 咗 佢 好 多 申 請 上 嘅 麻 煩 剛 才 吳 議 員 都 講 啦, 答 唔 到, 或 者 可 能 我 解 釋 我 問 得 唔 清 楚 啦, 所 以 我 都 會 再 追 問 一 次 即 其 實 究 竟 有 冇 辦 法 攞 到 一 個 具 體 嘅 數 字 出 嚟, 話 俾 我 哋 聽, 我 即 係 反 反 覆 覆 呢 其 實 司 第 二 個 問 題 呢 亦 都 想 問 一 問 呢, 就 係 話, 現 行 嘅, 譬 如 呢 個 嘅 上 訴 嘅 制 度 呢, 通 常 有 個 上 訴 嘅 時 限 啦, 譬 如 通 常 有 一 個 月 嘅 時 間, 可 以 進 行 司 法 上 訴 咁 現 在 以 現 在 嗰 個 操 作 上
50 50 IV 嚟 講 呢, 譬 如 一 個 人, 譬 如 最 簡 單 吖, 房 屋 局, 將 佢 係 經 屋 除 名, 佢 要 去 進 行 上 訴 一 個 月 時 間, 咁 以 前 呢, 如 果 你 去 上 訴 嘅 話, 當 你 去 到 行 政 法 院 申 請 上 訴 嘅 時 候, 同 時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工 作, 因 為 而 家 呢 就 係 由 法 院 嚟 訂 定, 而 且 將 來 係 由 法 院 原 來 嘅 運 作, 甚 至 乎 可 能 有 啲 文 件 呀, 或 者 係 有 啲 其 他 情 況 呢, 都 需 要 呢 同 我 哋 相 關 嘅 行 政 部 門 呢 係 續 後 要 做 嘅 嘅 時 候 呢, 咁 呢 一 個 嗰 個 上 訴 時 間 就 會 停 落 嚟 架 嘛, 係 咪? 好 喇, 但 我 而 家 唔 知 道, 因 為 而 家 我 哋 將 呢 個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嘅 嗰 個 對 嗰 個 人, 嗰 個 機 構 呢, 由 原 來 係 一 個 司 法 機 構, 跳 咗 出 嚟 一 個 唔 係 司 法 機 構 嘅 時 候, 究 竟 係 呢 個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嘅 時 候, 呢 一 個 司 法 上 訴 期 會 唔 會 停 落 嚟? 咁 如 果 冇 停 落 嚟 就, 俾 你 一 個 月 時 間 可 能 到 你 批 嘅 時 候 我 都 過 咗 期 喇, 咁 即 係 假 嘅, 咁 呢 一 點 我 希 望 能 夠 澄 清 下, 究 竟 會 唔 會 停 落 嚟? 會 唔 會 好 似 過 去 司 法 機 關 提 出 上 訴 嘅 時 候 咁 停 咗 落 嚟? 咁 我 希 望 了 解 如 果 係 講 到 補 充 性 行 政 法 規 呢, 我 哋 亦 都 係 需 要 呢 起 草 完, 我 哋 聽 到 相 關 嘅 部 門 包 括 律 師 公 會 嘅 意 見 之 後 呢, 我 哋 需 要 透 過 行 政 會 充 分 討 論, 然 之 後 先 可 以 公 佈 實 施 嘅 咁 所 以 呢 今 日 呢 我 哋 呢 唔 可 以 答 到 吳 國 昌 議 員 一 個 具 體 嘅 數 字 同 埋 大 家 亦 都 睇 到, 譬 如 如 果 我 哋 話 係 開 支, 又 或 者 係 薪 酬, 咁 每 一 個 CASE 都 真 係 有 唔 同 架, 即 係 你 睇 視 乎 當 事 人, 或 者 申 請 嘅 人 係 點 樣 呢 一 點 區 錦 新 議 員 你 亦 都 重 新 提 過 呢, 就 係 關 於 話 而 家 呢 嗰 個 制 主 席 : 好, 請 司 長 度, 如 果 話 係 交 通 事 故 呢, 就 係 推 定 呢 就 係 受 害 人 呢 可 以 申 請 個 司 法 援 助 你 亦 都 有 講 到 呢 嗰 一 點 呢 就 係 話, 因 為 交 通 事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亦 都 多 謝 咁 多 位 議 員 嘅 提 問 啦 故, 而 家 個 制 度 就 係 咁, 但 係 將 來 嗰 制 度 呢 前 提 就 係 佢 係 咪 真 係 呢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唔 係 無 論 佢 係 咪 交 通 事 故 或 者 咩 性 質 嘅 事 故, 而 係 呢 佢 係 咪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如 果 佢 係 嘅, 佢 遞 申 請, 佢 講 到 司 法 援 助 裏 面 嘅 法 律, 例 如 呢 具 體 咁 樣 第 9 條 裏 面 呢 亦 都 係 好 清 楚 講 咗, 係 咩 情 況 之 下 係 計 算 嗰 個 可 支 配 嗰 個 財 產 我 哋 好 認 同 呢, 就 係 如 果 呢 個 法 律 係 通 過 咗, 之 後 呢, 我 哋 係 盡 量 呢 就 係 以 以 民 為 本 呢 個 理 念 嚟 繼 續 呢 將 呢 個 法 律 呢 就 係 執 行 嘅 我 哋 亦 都 希 望 呢 係 有 個 成 效 呢 就 係 話, 令 到 市 民 呢 有 證 明 佢 係 真 係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符 合 某 一 個 條 件, 一 個 要 件 呢, 佢 就 可 以 被 審 批 咁 樣 咁 所 以 呢 個 呢, 我 相 信 大 家, 因 為 續 後 呢 如 果 真 係 法 律 通 過 咗, 我 們 續 後 真 係 好 多 工 作 要 做 咁 係 呢 個 過 程 呢 我 哋 一 定 會 令 到 市 民 明 白 到 呢 個 法 律 嘅 執 行 情 況, 同 埋 個 過 程 咁 樣 唔 會 因 為 唔 明 白 嗰 法 律, 又 或 者 唔 會 因 為 嗰 個 申 請 嘅 手 續 繁 複 呢 而 令 到 佢 呢 唔 可 以 得 到 佢 應 當 即 係 法 律 可 以 賦 予 佢 呢 個 制 度 多 謝 主 席 嘅 津 貼, 或 者 呢 個 援 助 咁 樣 咁 當 然 啦, 係 呢 個 過 程 呢 我 哋 會, 因 為 呢 將 來 呢, 如 果 係 以 行 政 部 門 嚟 審 批 審 核 呢, 肯 定 仲 我 唔 知 呀 張 局 長 有 冇 嘢 要 補 充 加 可 以 呢 直 接 啲 呢 同 市 民 呢, 可 以 呢 能 夠 令 到 佢 哋 呢 理 解 甚 至 乎 呢 係 解 釋, 如 果 係 某 一 個 市 民 佢 認 為 佢 需 要 申 請 呢, 我 哋 係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 多 謝 主 席 令 到 佢 完 全 明 白 嗰 法 律, 同 埋 明 白 到 呢 係 咩 條 件 之 下 呢 佢 可 以 申 請 到 嘅 咁 呢 個 大 家 可 以 放 心 我 哋 呢 個 係 應 份 同 埋 我 哋 責 無 旁 貸 係 要 做, 咁 能 夠 令 到 個 法 律 真 真 正 正 呢 可 以 實 施 有 個 成 效 就 是 補 充 兩 點 呢 一 點 呢 就 係 頭 先 高 天 賜 議 員 問 到 關 於 委 員 會 到 時 係, 我 哋 都 講 咗 到 時 係 提 供 一 啲 表 格 俾 啲 申 請 嘅 市 民 嚟 填 嗰 啲 譬 如 話 資 產 呀, 收 入 等 等 各 方 面 嘅, 喺 需 要 個 陣 時 係 委 員 會 呢 去 行 使 佢 個 調 查 權, 而 係 呢 個 調 查 權 行 使 嗰 陣 時 呢 係 關 於 話 訂 定 嗰 個 金 額 嗰 度, 我 相 信 呢 我 哋 呢 個 法 律 如 果 今 日 通 過 咗 呢, 就 係 將 會 係 呢 明 年 一 月 一 號 呢 正 式 生 效 嘅 咁 我 哋 有 好 多 工 作 要 做, 咁 我 哋 有 好 多 工 作 續 後 要 做 嘅, 包 括 法 律 通 過 呢 我 哋 有 一 條 條 文 就 係 話, 要 透 過 行 政 法 規, 補 充 性 行 政 盡 量 係 透 過 一 啲 譬 如 話 登 記 局 嘅, 你 透 過 一 啲 政 府 之 間 嘅 嗰 個 渠 道 呢 已 經 可 以 係 取 得 相 關 嘅 嗰 個 啲 證 明 文 件 喇 已 經, 所 以 呢 係 行 政 效 率 嗰 方 面 呢, 一 方 面 減 輕 咗 市 民 嘅 負 擔, 另 外 方 面 都 提 高 咗 行 政 效 率 呢 方 面 係 冇 問 題 嘅 法 規 呢, 嚟 訂 定, 譬 如 我 哋 嘅 委 員 會, 嗰 個 組 織 呀, 或 者 委 員 會 嗰 個 運 作 呀 咁 樣 另 外 呢 亦 都 係 要 訂 定 呢 嗰 個 金 額 我 哋 亦 都 係 呢 按 照 法 律 呢, 我 哋 需 要 同 律 師 公 會, 就 係 要 商 量, 包 括 就 係 話 訂 定 嗰 個 譬 如 代 理 人 嘅 費 用 呀, 咁 樣 咁 樣 好 多 續 後 嘅 另 一 方 面 呢 就 係 高 天 賜 議 員 同 埋 區 錦 新 議 員 都 問 到 一 個 問 題, 就 係 話 上 訴 嘅, 行 緊 嘅 嗰 啲 案 咁 點? 雖 然 話 而 家 話 法 律 話 30 天 要 審 批 完 嗰 個 司 法 法 援 嘅 申 請, 咁 行 緊 嗰 啲 案 會 唔 會 由 於
51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1 呢 樣 嘢 過 咗 30 天 之 後 就 已 經 係 過 咗 期 呢? 係 法 律 嘅 第 一 方 面 呢 現 行 嘅 制 度 呢 對 呢 方 面 有 所 規 定, 法 律 係 完 全 照 顧 到 現 行 嘅 法 律 制 度 嘅 規 定, 同 埋 喺 現 行 嘅 制 度 嘅 基 礎 上 呢 完 善 咗, 因 為 司 法 實 踐 過 程 當 中 呢 有 一 啲 係 唔 清 晰 嘅 哋 方, 所 以 透 過 呢 嗰 法 案 嘅 第 20 條, 做 咗 明 確 嘅 規 定, 就 係 話 如 果 你 申 請 法 援, 如 果 單 案 都 未 行 嘅, 你 係 諗 住 要 告 嘅, 咁 就 冇 問 題 啦, 如 果 你 單 案 行 緊 嘅, 就 要 按 照 20 條 嘅 具 體 嘅 規 定 呢 應 該 中 斷 嘅 中 斷, 應 你 啲 同 事 諮 詢 嘅 即 係 呢 個 咁 嘅 方 式 呢, 希 望 可 以 實 現 囉, 因 為 如 果 我 身 為 議 員, 我 都 唔 識 點 答, 區 議 員 又 唔 識 點 答, 咁 我 哋 係 咪 全 部 啲 市 民 轉 介 晒 俾 你 哋? 咁 你 哋 最 叻, 你 哋 就 會 解 釋 到 俾 佢 哋 聽, 咩 情 況 之 下 有 資 格 去 申 請 咁 樣 唔 係 做 法 架 嘛 你 應 該 掉 返 轉 頭 遊 說 我 哋 可 以 解 釋 到 俾 啲 市 民, 咁 樣 先 至 正 確 嘅 方 式, 唔 係 掉 返 轉 頭 將 我 哋 身 上 收 到 啲 投 訴 就 轉 介 俾 你 哋, 咁 呢 個 方 式 係 咪 恰 當 呢? 我 有 好 大 嘅 保 留 該 嘅 時 候 應 該 終 止 嘅 終 止, 係 法 律 係 完 全 照 顧 到 呢 個 層 面 嘅 問 題 第 二 個 問 題 呢 就 係, 我 開 場 白 都 講 得 好 清 楚 呢, 係 用 一 個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 好 遺 憾 啦 到 到 細 則 性 表 決 政 府 真 係 對 第 8 條 第 3 款 嘅 呢 個 平 均 數 而 家 嘅 掌 握 情 況 都 唔 能 夠 係 提 供 資 料, 因 為 呢 你 嗰 個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嘅 計 算 呢 本 身 對 市 民 嚟 講 已 經 係 非 常 之 複 雜 當 然, 我 參 與 細 則 性 審 議 大 概 知 道 係 點 計, 咁 但 係 呢 其 中 呢 啲 關 鍵 嘅 因 素 咁 按 照 而 家 狀 況 究 竟 應 該 係 幾 多 呢, 講 唔 出 的 確 令 人 相 當 冇 信 心 嘅, 咁 所 以 我 呢 就 係 度 就 要 求 呢 係 將 第 8 條 呢 分 開 表 決 聲 明 嚟 去 解 決 便 民 市 民, 但 係 似 乎 到 而 家 我 都 聽 唔 到 司 長 同 埋 啲 同 事 呢 講 到 佢 可 以 入 到 個 表 格, 佢 可 以 聲 明 我 哋 會 做 個 工 作, 因 為 我 唔 想 啲 人 呢 行 幾 趟, 因 為 現 時 嚟 講, 所 謂 一 站 式 服 務 全 部 都 失 敗, 好 多 時 啲 人 都 放 棄, 因 為 要 行 一 連 串, 攞 晒 啲 證 據, 政 府 與 政 府 之 間 嘅 溝 通 不 足, 造 成 咗 佢 哋 好 辛 苦 去 接 觸 政 府 嚟 去 申 請 一 樣 嘢 或 者 搞 任 何 嘅 手 續 除 個 別 有 一 兩 個 部 門 呢 係 就 得 好, 唔 等 於 呢 全 部 都 好 架 所 以 我 好 擔 心 呢 個 問 題 呢 就 係 將 來 你 做 唔 做 到 話 一 個 市 民 想 申 請 因 為 經 濟 有 困 難 佢 入 咗 個 表 格 佢 填 晒, 好 似 美 國 形 式, 剔 剔 剔, 剔 晒 之 後 你 自 己 去 查, 做 唔 做 到 呢? 我 而 家 問 呢 我 問 咁 多 次 我 都 係 想 問 呢 樣 嘢, 做 定 係 做 唔 到? 另 外 呢 亦 都 係, 即 係 我 會 覺 得 政 府 如 果 手 上 真 係 準 備 好 嘅 照 計 應 該 係 如 實 係 講 出 嚟 嘅 既 然 係 第 8 條 第 3 款 你 係 好 清 楚 按 照 平 均 嘅 訴 訟 費 用 同 埋 代 理 費 用, 我 覺 得 你 唔 應 該 冇 做 功 課, 咁 耐, 審 咗 咁 耐 嚟 咗 咁 多 次 應 該 做 晒 功 課 有 晒 資 料 應 該 平 均 上 用 幾 多 當 然 我 哋 亦 都 知 道 當 中 會 有 少 少 複 雜 情 況, 咁 例 如 司 法 援 助 嗰 律 師 費 現 在 係 咪 太 低 呢? 係 應 該 加 幾 多 呢? 可 能 仲 洽 商 當 中, 咁 你 可 能 就 覺 得, 咦, 而 家 講 咗 出 嚟 但 係 將 來 加 幾 多 唔 知 道, 講 唔 出 都 唔 定 但 係 我 覺 得 一 切 其 實 係 以 開 誠 佈 公 坦 白 架 嘛, 就 係 你 可 以 話 俾 我 哋 聽, 而 家 我 哋 掌 握 嘅 平 均 訴 訟 費 同 埋 代 理 費 用, 而 家 係 幾 多, 但 係 呢 個 代 理 費 呢 由 於 現 在 水 平 太 低 我 哋 仲 係 洽 商 調 整 當 中, 到 時 出 個 數 可 以 唔 同, 你 亦 都 可 以 咁 樣 表 述 嘅, 但 好 可 惜 連 呢 個 承 擔 都 冇 嘅 時 候 呢, 我 係 要 求 將 第 8 條 分 開 表 決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另 外 第 二 樣 嘢 呢 就 係 話 司 法 上 訴 咁 第 20 條 的 而 且 確 係 有 呢 樣 嘢 嘅, 但 係 佢 要 申 請 吖 嘛 如 果 我 冇 睇 錯,20 條 嘅 第 一 款 呢 個 申 請 者 要 喺 嗰 個 司 法 上 訴 嘅 檔 案 裏 面 呢 證 明, 咁 呢 樣 嘢 已 經 係 佢 自 己 做 唔 到 架 嘛, 因 為 佢 要 搵 律 師 吖 嘛, 但 係 你 搵 律 師 嘅 時 候 呢, 你 申 請 緊 架 嘛, 你 都 未 批 我 點 入 去 法 院 呢, 除 非 你 哋 個 方 面 呢 直 接 寫 俾 法 院, 夾 落 去, 佢 已 經 由 申 請 咗 喇, 咁 嗰 個 市 民 知 唔 知 你 哋 有 做 呢 樣 嘢 呢? 因 為 將 來 會 現 時 一 個 好 大 嘅 問 題, 一 方 面 佢 係 度 申 請, 另 外 一 方 面 呢 唔 知 你 幾 時 批, 但 係 如 果 就 咁 睇 呢 就 唔 係, 佢 一 定 要 有 律 師 佢 先 入 到 法 院 嘅, 咁 呢 啲 咁 嘅 矛 盾 嘅 嘢 呢 係 非 常 之 複 雜 我 哋 而 家 已 經 好 複 雜 架 喇, 所 以 我 希 望 呢 一 次 過 唔 該 你 話 俾 我 聽, 簡 化 手 續, 簡 化 手 續 用 個 表 格 開 始, 話 俾 人 聽 應 該 點 做 你 可 以 好 複 雜 寫 到 落 嚟 呢, 但 係 你 最 後 你 要 諗 吓, 企 係 市 民 嗰 個 角 度 呢, 去 當 係 一 個 出 發 點 嚟 幫 助 佢 哋 架 嘛 因 為 你 司 長 你 話 樣 樣 嘢 你 嚟 搵 我 喎, 咁 你 唔 係 辦 法, 你 應 該 話 你 哋 要 點 做 我 哋 可 以 解 釋 俾 啲 人, 咁 樣 樣 嘢 都 轉 介 俾 你 哋 你 哋 咪 好 唔 得 閒 囉, 又 要 請 多 啲 人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囉? 所 以 先 至 明 白 到 有 今 時 今 日 個 龐 大 公 務 員 嘅 團 隊 呢, 好 多 時 就 係 因 為 太 複 雜 我 好 希 望 呢, 我 都 係, 如 果 就 咁 寫 落 去 而 我 都 係 跟 進 返 頭 先 啲 問 題 其 實 呢 司 長 叫 我 哋 放 心, 講 到 一 連 串 嘅 嘢, 一 定 會 好 嘅, 同 埋 有 啲 咩 問 題 可 以 向 你 本 人 或 者 繼 續 討 論 落 去 呢, 我 希 望 攞 第 7 第 8 同 第 9 條 呢, 主 席, 分 開 表 決
52 52 IV 規, 行 政 法 規 包 括 有 補 充 性 行 政 法 規 同 埋 獨 立 性 行 政 法 規 咁 樣, 咁 法 律 嗰 度 呢 就 係 當 然 我 哋 亦 都 可 能 係 比 較 容 易 主 席 : 陳 美 儀 議 員 就 係 話 乜 嘢 都 寫 晒 落 法 律 嗰 度, 咁 就 可 能 好 似 係 容 易 解 決, 但 係 另 一 方 面 呢 我 哋 亦 都 要 承 認 呢, 就 是 說, 喺 我 哋 個 法 律 位 階 陳 美 儀 : 多 謝 主 席 裏 面 呢 係 有 唔 同 嘅, 剛 才 我 講 嘅 譬 如 法 律 或 者 係 行 政 法 規, 咁 呢 個 呢 就 係 法 律 亦 都 係 呢 好 清 楚 寫 明 呢 就 係 話 有 啲 情 況 喇, 譬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如 我 哋 講 嗰 個 委 員 會, 個 委 員 會 呢 個 職 權 呢, 好 清 楚 已 經 係 個 法 律 嗰 度 訂 定 嘅, 但 係 呢 亦 都 係 一 個 行 政 權 呢, 就 係 話 將 嗰 個 呢 個 法 案 原 先 個 概 念 呢 就 係 好 好 嘅 : 司 法 援 助 但 係 呢 有 幾 個 核 心 嘅 問 題 呢, 係 今 日 細 則 性 討 論 呢, 都 冇 辦 法 搞 得 好 清 楚 嘅 時 候 呢, 咁 你 叫 我 哋 點 樣 去 投 票 呢? 第 一 就 係 話, 到 底 呢 一 個 委 員 會 已 經 寫 咗 就 係 話 我 哋 唔 知 係 咩 人, 就 係 到 時 呢 政 府 委 任 一 啲 人 士, 而 呢 個 主 席 呢 就 只 係 一 個 法 律 學 士, 唔 係 等 如 係 法 律 界 嘅 人 士, 即 係 一 個 學 生, 讀 完 佢 有 呢 個 學 士 呢 係 咪 佢 都 係 可 以 做 呢? 嗱 呢 個 係 一 個 問 號 因 為 全 部 最 核 心 嘅 問 題, 咩 人 去 批 嗰 啲 受 助 人 呢? 呢 個 唔 知 喎, 跟 住 呢 去 到 而 家 就 係 話 咩 人 士 可 以 受 助 呢? 又 係 暫 時 都 答 得 我 哋 唔 係 好 清 楚, 所 以 都 唔 係 好 滿 意 囉, 我 都 唔 係 好 接 受, 呢 兩 點 呢 兩 個 最 核 心 嘅 解 釋 唔 到 嘅 點 樣 去 支 持 呢? 嗱 呢 一 個 但 係 整 個 概 念 係 支 持 嘅, 係 好 嘅, 但 係 中 間 個 核 心 問 題 冇 辦 法 解 決, 咁 所 以 呢 希 望 司 長 係 呢 度 能 夠 清 楚 啲 去 解 釋 俾 我 哋 聽 啦 委 員 會 嘅 委 任 啦, 或 者 嗰 個 運 作 啦, 或 者 佢 哋 嗰 個 組 織 呢 咁 樣, 呢 個 呢 係 按 照 我 哋 嗰 法 律 制 度 呢, 呢 個 係 一 個 行 政 權, 咁 所 以 係 可 以 係 以 行 政, 嗰 個 法 規 呢 係 訂 定 嘅 咁 樣 咁 而 且 呢 就 係, 係 運 作 嗰 度 呢 咁 我 哋 相 信 呢 就 係 既 然 呢 個 係 一 個 行 政 權 呢, 我 哋 可 以 透 過 一 個 行 政 嘅 手 段 嚟 處 理 嘅 咁, 譬 如 我 哋 將 來 嗰 個 成 員, 譬 如 佢 嗰 個 委 任 期, 或 者 係 嗰 個 由 行 政 長 官 訂 定 呢 個 委 任 權 呢 係 相 信 係 一 個 行 政 權 啦 咁 樣, 咁 所 以 即 係 大 家 相 信 亦 都 係 理 解, 事 實 上 呢 係 有 唔 同 法 律, 送 到 嚟 立 法 會, 咁 就 基 本 嘅 係 法 律 嗰 個 層 面 係 需 要 訂 定, 我 哋 都 訂 定 係 個 法 律 層 面 譬 如 我 哋 呢 個 而 家 係 度 討 論 緊 包 括 嗰 個 標 準, 嗰 個 審 批 嘅 標 準, 審 批 嘅 程 序 咁 咁 或 者 呢 我 可 以 請 張 永 春 局 長 呢 就 答 答, 因 為 高 天 賜 議 員 呢 係 我 哋 好 認 同 亦 都 係 好 多 謝 大 家 議 員 呢, 即 係 幫 我 哋 呢 令 到 市 民 明 白 呢 就 係 透 過 立 法 會 通 過 法 律, 我 哋 執 行 嘅 過 程 亦 都 係 盡 量 呢 希 望 呢 市 民 係 因 為 事 實 另 外 呢 就 想 提 一 點 呢, 我 發 覺 呢 最 近, 經 過 好 多 個 法 案 呢 政 府 交 嚟 嘅 呢, 都 係 留 返 好 多 除 咗 呢 一 個 之 外 仲 有 其 他, 都 係 留 返 好 多 嘅 空 隙, 之 後 先 至 行 政 法 規 去 決 定 啦, 咁 呢 變 咗 呢 係 我 哋 做 法 案 呢 係 有 一 個 困 難 度 即 是 會 有 一 個 感 覺, 到 底 支 持 定 係 唔 支 持 呢, 概 念 係 好 嘅, 但 係 呢 冇 辦 法 去 落 實 一 啲 嘅 嘢, 留 返 好 多 嘅 空 隙, 等 我 哋 通 過 咗 呢 個 法 案 之 後 呢 然 後 政 府 先 加 一 啲 嘢 落 去, 咁 我 覺 得 係 唔 完 整 囉 係 呢 一 方 面 呢 希 望 司 長 同 埋 有 關 部 門 嘅 人 士 呢 可 以 再 探 討 下, 希 望 日 後 交 嚟 立 法 會 嘅 法 案 可 以 清 晰 啲 列 得 清 楚 啲 囉 上 呢 法 律 都 係 為 市 民 嚟 做 架, 係 咪, 譬 如 我 哋 呢 個 好 具 體 架, 就 係 呢 為 個 啲 冇 經 濟 能 力 嘅 市 民 啦, 可 以 得 到 佢 哋 嗰 個 司 法 援 助 咁 樣 咁 包 括 係 申 請, 當 然 啦, 你 申 請 一 個 司 法 援 助 亦 都 係 涉 及 公 帑 呢, 係 需 要 有 一 定 嘅 要 件, 咁 呢 個 亦 都 係 我 相 信 呢 一 個 制 度 係 需 要 咁 樣 去 訂 咁 佢 裏 面 呢 訂 定 喇, 有 需 要 邊 啲 文 件, 或 者 係 需 要 提 出 邊 啲 聲 明 咁 樣 咁 如 果 係 佢 交 唔 齊 個 文 件 呢 我 哋 就 可 以 透 過 咩 渠 道 而 可 以 審 核, 或 者 呢 係 覆 核 咁 樣 嘅 咁 呢 個 呢, 其 實 係 法 律 都 有 寫 架, 但 係 呢 請 張 局 長, 因 為 將 來 呢 執 行 嗰 陣 時 呢 亦 都 係 需 要 市 民 呢 係 多 多 瞭 解 同 埋 清 晰 佢 知 道 嗰 個 法 律 嘅 要 求 係 咩 嘢 佢 先 至 可 以 得 到 嗰 個 法 律 賦 唔 該 予 佢 呢 個 權 利 嘅 主 席 : 好, 請 司 長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好, 請 張 局 長 陳 美 儀 議 員 你 提 嘅 問 題 包 括 話 嗰 個 整 個 概 念, 係 支 持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 多 謝 主 席 嘅, 另 外 呢, 就 係 話 關 於 嗰 個 委 員 會 個 組 成, 我 希 望 大 家 亦 都 係 支 持, 一 方 面 呢 就 係 話, 我 哋 而 家 澳 門 呢 法 律 嗰 個 制 度 呢, 咁 我 哋 就 係 當 然 係 法 律 嘅 位 階 我 哋 有 法 律 有 行 政 法 頭 先 高 天 賜 議 員 問 到, 關 於 聲 明 嘅 問 題, 可 能 一 開 始 我 答 得 唔 係 咁 清 楚 嘅, 因 為 我 都 講 咗 成 呢 嗰 法 律 嗰 精 神 同 埋 條 文 嘅
53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3 具 體 嘅 規 定, 至 到 將 來 具 體 嘅 運 作 都 係 基 於 申 請 者 向 司 法 法 援 委 員 會 嘅 聲 明 而 作 出 嘅 佢 所 提 交 出 嚟 嘅 資 料 就 係 一 個 聲 明, 係 按 照 呢 個 法 律 規 定 所 做 出 嘅 聲 明, 聲 明 啲 咩 呢? 就 係 佢 有 咩 資 產, 有 咩 收 入 同 埋 佢 有 咩 支 出 呢 啲 呢 就 係 一 個 聲 明 具 體 到 到 時 我 哋 都 講 咗 係 為 咗 方 便 市 民, 去 提 權 負 責 審 批 相 關 嘅 申 請, 但 係 呢 我 哋 剛 才 議 員 呢 就 係 已 經 通 過 咗 個 第 5 條 呢 就 係 有 一 個 合 作 義 務 嘅, 即 是 其 他 嘅 部 門 如 果 係 譬 如 相 關 嘅 委 員 會 佢 係 需 要 得 到 其 他 嘅 部 門 嘅 協 助, 包 括 譬 如 攞 一 啲 資 料 或 者 係 核 實 一 啲 資 料 呢, 其 他 嘅 部 門 呢 係 有 呢 個 合 作 嘅 義 務, 咁 呢 個 係 法 律 度 係 定 咗 嘅 供 啲 表 格 可 唔 可 以 簡 單 到 去 剔 呢? 剔, 就 肯 定 剔 唔 到 嘅, 因 為 點 解 呢? 你 有 冇 資 產 你 話 剔 個 有 ", 係 唔 解 決 問 題, 要 知 多 謝 主 席 道 呢 你 係 咩 資 產, 係 邊 個 位 置, 估 價 係 幾 多 ; 你 有 冇 收 入? 有, 係 幾 多, 呢 啲 要 係 具 體 去 填 嘅 喺 一 般 嘅 情 況 之 下 呢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我 哋 話 唔 需 要 市 民 提 交 資 料, 不 過 都 唔 排 除 有 一 啲 情 況 係 得 市 民 提 交 資 料, 委 員 會 先 至 可 以 作 出 一 個 正 確 嘅 判 斷, 而 係 一 啲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嘢 呢 委 員 會 係 唔 把 握 嘅, 譬 如 話 佢 家 庭 嘅 定 義, 佢 話 我 有 幾 多 幾 多 幾 多, 呢 一 啲 嘅 透 過 我 哋 民 事 登 記, 同 埋 身 份 證 明 局 呢 都 冇 辦 法 去 確 認 得 到, 係 需 要 佢 提 交 最 基 本 嘅 身 份 證 嘅 資 料 各 方 面 嘅 等 等 呢 方 面 呢, 都 可 以 透 過 啲 聲 明 嚟 解 決 另 一 方 面 呢 幾 位 議 員 都 係 關 注 到 就 覺 得 而 家 好 似 個 法 律 關 於 嗰 個 乜 嘢 人 申 請 得, 咩 條 件 申 請 得 係 太 複 雜 我 哋 話 寫 得 多 係 為 著 一 個 訂 定 嘅 仔 細, 如 果 係 簡 單 嚟 講 呢, 其 實 議 員 就 係 可 以 關 注 第 8 條 嘅 第 2 款, 佢 就 係 講 乜 嘢 情 況 之 下 就 係 有 條 件 呢? 就 係 一 個 申 請 者 你 個 咩 嘢 資 產, 你 自 己 住 間 屋 係 唔 計 嘅 除 咗 你 自 己 住 嗰 個 屋 之 外, 你 有 冇 一 間 屋 係 出 租 呢 等 等, 呢 啲 咁 嘅 資 產 嘅 價 值, 加 埋 你 上 一 年 嘅 收 入 嘅 總 值, 呢 兩 條 數 扣 埋 支 出, 如 果 嗰 個 金 額 唔 超 過 個 法 定 嘅 限 額 呢, 你 就 有 條 件, 超 過 咗 你 就 唔 具 有 條 件 簡 單 嚟 講 咗 係 咁 樣 嘅 基 本 原 則 不 過 頭 先 啲 議 員 都 關 注 到, 如 果 咁 嘅 話 嗰 個 資 產 限 額 點 解 你 唔 寫 出 嚟? 其 實 我 哋 講 咗 啦, 係 關 於 嗰 個 資 產 嘅 限 額 頭 先 司 長 都 講 咗 喇, 呢 個 呢 係 完 全 按 照 立 法 法 嘅 規 定, 由 一 種 法 律 補 充 性 行 政 法 規 大 家 嘅 分 工 嚟 訂 定 嘅 另 外 一 方 面 呢, 正 如 經 濟 房 屋 嗰 度, 個 限 碼 都 唔 係 法 律 裏 面 寫 明 架, 係 出 於 呢 一 啲 考 慮 因 為 呢 啲 限 額 係 可 以 隨 著, 比 如 話 訴 訟 費 嘅 變 化 經 濟 環 境 嘅 變 化, 收 入 嘅 變 化, 通 漲 嘅 變 化 等 等 係 適 時 作 出 調 整 嘅 係 呢 種 情 況 之 下 呢, 透 過 一 個 相 對 簡 單 嘅 修 改 嘅 渠 道, 例 如 行 政 法 規 去 更 加 去 切 合 到 社 會 嘅 需 要, 但 係 呢 方 面 呢 我 哋 覺 得 係 到 時 雖 然 冇 係 呢 度 法 律 寫 明, 到 時 都 可 以 透 過 行 政 法 規 嚟 訂 定 行 政 法 規 都 係 明 確 去 頒 佈, 我 哋 到 時 都 可 以 做 相 關 嘅 同 埋 足 夠 嘅 法 律 宣 傳 俾 市 民 瞭 解 嘅 首 先 想 講 講 呢, 本 來 呢 個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呢 的 而 且 確 係 一 個 即 係 我 哋 都 好 希 望 呢 個 制 度 能 夠 更 加 完 善 但 係 而 家 睇 返 落 嚟 呢 的 確 係 呢 個 制 度 係 有 少 少 令 人 失 望 一 個 就 當 然 啦, 對 呢 個 而 家 呢 個 援 助 者, 嗰 個 資 格 呢 只 係 規 限 係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嗰 度 啦, 我 自 己 個 人 都 係 覺 得 有 啲 欠 缺 嘅 其 實 過 往 一 直 都 有 嗰 啲 去 講 嘅, 就 話, 有 一 啲 可 能 係 屬 於 某 一 種 遇 到 一 啲 突 然 變 故 損 害 發 生 嘅 時 候 呢 啲 嘅 援 助 者, 法 律 上 係 咪 應 該 俾 佢 哋 一 啲 支 援? 但 係 今 次 嘅 法 律 就 似 乎 係 好 清 晰 喇, 呢 啲 人 係 被 排 除 係 裏 面 嘅 咁 所 以 我 呢 度 呢 我 就 有 一 度 我 就 想 問 清 楚, 第 7 條 呢 第 3 款, 佢 就 講 緊 司 法 援 助 嗰 個 批 給 嘅 對 象 尚 按 照 其 他 法 律, 去 規 定 有 一 啲 人 可 以 獲 得 援 助 我 想 知 道 下, 政 府 解 釋 下, 有 啲 現 行 嘅 法 律, 仲 會 規 定 一 啲 咩 人 可 以 有 條 件 獲 得 呢 啲 即 是 第 7 條 第 3 款 裏 面 所 講, 呢 啲 所 指 嘅 係 咩 嘢? 咁 另 外 第 二 個 呢, 就 係 事 實 上, 而 家 嗰 個, 就 咁 睇 落 去 呢, 的 確 有 好 大 嘅 難 度 以 往 係 好 簡 單 嘅, 一 個 就 係 你 有 冇 超 出 職 業 稅 嗰 個 標 準, 另 外 一 個 就 睇 睇 你 嘅 資 產 咁 當 其 時 嘅 資 產 特 別 容 易 計 算, 可 能 係 你 銀 行 存 款 過 唔 過 20 萬, 過 唔 過 幾 多 錢, 咁 你 就 有 資 格 去 申 請 但 係 而 家 好 難 計 嘅, 即 係 嗰 條 數 計 唔 準 咁 本 來 都 係, 一 路 上 聽 落 去, 政 府 今 日 可 唔 可 以 用 一 個 最 低 嘅 標 準, 譬 如 你 唔 好 計 因 為 你 而 家 呢 個 法 律 你 話 佢 冇 進 步 咩 我 又 唔 覺 得 嘅, 因 為 係 佢 裏 面 係 有 一 啲 係 提 出 咗 係 話 佢 唔 只 睇 你 個 人, 可 能 仲 計 埋 你 全 個 家 團 嗰 個 支 出 咁 但 係 呢 個 就 更 複 雜 但 係 另 外 一 個 就 係 話 剛 才 啲 同 事 都 提 嘅, 點 樣 可 以 俾 一 個, 最 簡 單, 而 家 我 哋 起 碼 會 知 道 如 果 我 係 一 個 人 去 申 請 嘅 時 候, 大 概 乜 嘢 標 準 可 以 有 資 格 申 請 咁 有 一 條 數 計 出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主 席 : 嚟 呢 即 係 話 你 個 收 入 加 埋 資 產 減 咗 你 嗰 個 其 實 頭 先 講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嘅 2.5 倍 嗰 個 係 支 出 嚟 嘅, 再 乘 12 個 月, 即 係 呢 一 個 唔 好 意 思, 或 者 我 補 充 少 少 啦 呢 就 係 要 扣 減 佢 嗰 啲 支 出 之 後 嚟 到 計 算 所 以 咁 樣 去 睇 呢, 呢 個 就, 第 一, 個 數 係 比 較 複 雜 如 果 我 哋 從 一 個 便 民 嘅 角 關 於 話 部 門 與 部 門 之 間 嗰 個 合 作 呢 當 然, 將 來 委 員 會 全 度, 你 的 而 且 確 係 好 難 去 同 人 哋 解 釋 咁 樣 去, 點 樣 去 令 到 一 啲
54 54 IV 市 民 知 道 我 到 底 有 冇 權 利 去 申 請 呢 咁 另 外 一 個 的 而 且 確 因 為 我 始 終 都 係 覺 得, 因 為 而 家 都 幾 為 難 嘅 就 係,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成 為 了 我 哋 呢 一 次 嗰 個 法 案 啦 嘅 好 核 心 嘅, 即 係 話 我 淨 係 針 對 呢 一 種 情 況 先 有, 咁 其 他 嘅, 我 而 家, 所 以 一 個 嘅, 就 係 希 望 要 知 道 解 釋 一 下 其 他 法 律 仲 有 可 以 保 障 到 咩 嘢 人? 咁 另 外 一 個 因 為 如 果 你 純 粹 淨 係 用 經 濟 嚟 評 核 呢 一 種 標 準 呢 我 覺 得 係 有 所 欠 唔 計 落 去 佢 嗰 個 數 嗰 度 嘅 咁 呢 個 其 實 呢 我 哋 都 係 透 過 同 相 關 委 員 會 呢, 立 法 會 委 員 會 呢, 我 哋 係 討 論 嗰 時 呢 係 得 出 更 加 清 晰, 即 是 說 係 更 加 人 道, 更 加 以 人 為 本, 同 埋 呢 係 可 以 保 障 度 呢 就 係 唔 會 因 為 一 啲 特 殊 嘅 情 況, 或 者 經 濟 嘅 情 況 呢, 係 唔 可 以 申 請 到 個 司 法 援 助 呢 咁 其 他 具 體 嗰 啲 呢, 我 請 張 局 長 再 回 應 缺 嘅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第 一, 你 可 以 解 釋 一 下 呢 個 情 況, 另 外 第 二 個 就 係 希 望 真 係 可 唔 可 以 初 步 計 一 個 粗 略 啲 嘅 標 準 呢? 當 唔 該 然 有 啲 可 能 有 一 個 數 值, 而 家 因 為 啲 律 師 費 未 定 到, 咁 但 係 起 碼 有 冇 一 啲 嘅 想 法 呢? 如 果 唔 係 我 哋 做 咗 法 律 出 嚟, 你 都 好 難 主 席 : 張 局 長 話 俾 人 聽 你 而 家 係 乜 嘢 情 況 底 下, 你 先 你 就 夠 條 件 可 以 去 申 請 咁 樣 你 做 唔 到 呢 樣 嘢 嘅, 呢 個 法 律 根 本 就 幫 唔 到 人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 多 謝 主 席 唔 該 我 記 得 係 一 般 性 討 論 嗰 陣 時 呢, 其 實 都 有 唔 少 委 員 呢 關 注 到 就 係 現 行 嘅 法 律 制 度 裏 面 呢, 存 在 評 定 佢 經 濟 能 力 嗰 陣 時 呢 主 席 : 請 司 長 有 唔 少 法 律 嘅 推 定, 而 我 哋 所 提 交 呢 個 法 案 裏 面 呢 就 冇 咗, 最 少 係 呢 個 法 案 裏 面 呢, 就 唔 再 有 法 律 推 定 其 實 呢 個 原 因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亦 都 多 謝 關 翠 杏 議 員 提 嘅 問 題 呢, 因 為 我 哋 嗰 陣 時 解 釋 咗, 就 係 而 家 嗰 法 律 制 度 裏 面 嘅 法 律 推 定 呢, 由 於 係 佢 冇 一 個 可 量 化 嘅 科 學 化 嘅 計 算 標 準, 所 以 佢 要 有 一 啲 推 定 呢 就 係 方 便 法 官 嚟 評 定, 同 埋 方 便 啲 申 請 者 呢 呢 個 法 律 呢 就 係 好 似 關 議 員 剛 才 講 呢 就 係 主 要 嘅 標 的 呢 佢 就 係 係 嗰 個 批 給 嘅 對 象 就 係 訂 定 係 我 哋 法 案 嘅 第 7 條 裏 面 嘅, 咁 就 係 主 要 嘅 一 個 因 素 呢 就 係, 因 為 就 係 冇 經 濟 能 力, 因 為 佢 冇 經 濟 能 力, 咁 然 之 後 呢 佢 就 可 以 就 係 申 請 呢 個 法 援 咁 樣 咁 但 係 呢, 正 正 就 係 呢 關 議 員 你 關 注 嘅, 就 係 話, 可 能 有 啲 特 別 嘅 情 況, 咁 所 以 呢 我 哋 係 法 案 嘅 第 37 條 呢, 其 實 有 一 個 例 外 嘅 情 況 而 呢 個 例 外 嘅 情 況 呢, 法 律 訂 定 訂 呢 就 係 話 基 於 人 道 嘅 理 由, 又 或 者 呢 其 他 可 以 特 別 考 慮 嘅 理 由 咁 就 算 係 唔 符 合 第 7 條 裏 面 嘅 條 件 呢, 委 員 會 都 可 以 作 一 個 考 慮 嘅 咁 我 哋 好 記 得 呢 就 之 前 有 過 一 個 個 案, 就 係 內 地 嘅 旅 客, 咁 佢 哋 就 嚟 咗 澳 門 呢 就 發 生 咗 一 個 事 故, 撞 傷 咗 嘅, 咁 當 其 時 呢 亦 都 係 呢 即 時 處 理 咗, 透 過 法 律 援 助 其 實 我 哋 幾 時 提 呢 個 例 外 嘅 情 況 呢? 呢 個 係 其 中 一 個 咁 另 外 呢 就 係 話 如 果 係 難 民 身 份 呢, 如 果 確 認 係 難 民 身 份 呢 都 可 以 咁 所 以 當 然 原 則 上 就 係 因 為 冇 經 濟 能 力, 但 係 亦 都 係 有 啲 例 外 嘅 情 況 去 處 理, 法 律 亦 都 有 訂 定 嘅 咁 另 外 呢, 譬 如 我 哋 係 第 9 條 第 5 款 裏 面 呢, 當 然 啦 我 哋 第 8 條 第 9 條 講 點 樣 計 算, 譬 如 佢 個 收 入 個 支 出 咁 樣, 佢 哋 個 資 產 咁 樣, 咁 但 係 呢 我 哋 留 意 一 下 就 係 呢, 第 5 款 呢, 第 9 條 第 5 款 呢, 就 係 話, 可 能 呢 就 係 家 庭 成 員 之 間 呢 佢 哋 就 係 有 啲 訴 訟 嘅, 係 咁 樣 嘅 情 況 之 下 呢 法 律 亦 都 訂 定 咗 呢 係 點 樣 呢? 係 咁 嘅 情 況 之 下 如 果 訴 訟 嘅 他 方 當 事 人 係 申 請 人 嘅 家 團, 咁 呢, 係 咁 情 況 呢, 佢 嗰 個 支 配, 可 支 配 嘅 資 產 呢 係 嚟 思 考 同 埋 有 冇 權 攞 司 法 嘅 法 援, 咁 呢 種 情 況 係 存 在 嘅 不 過 呢 佢 成 個 法 律 制 度 呢 個 精 神 都 係 一 樣 嘢, 就 係 邊 啲 人 先 至 有 權 攞 法 援 呢? 就 係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係 呢 種 情 況 之 下 其 中 包 括 有, 譬 如 話 交 通 意 外 受 害 者 等 等 呢 方 面, 不 過 呢 我 哋 都 再 強 調 呢, 佢 所 存 在 嘅 各 種 嘅 推 定, 只 係 一 種 推 定, 個 意 思 即 係 話, 當 作 你 有 條 件, 不 過 如 果 證 明 得 到 你 實 際 係 有 錢 嘅, 都 一 樣 唔 俾 你 法 援, 唔 係 話 有 咗 呢 個 推 定 嘅 條 件 就 一 定 攞 到 法 援 嘅 其 實 我 哋 話 呢 澳 門 現 行 嘅 制 度 呢 係 參 照 葡 國 之 前 嘅 法 律 制 度, 而 葡 國 嘅 制 度 呢 係 00 年 嗰 陣 時 已 經 係 修 改 咗 架 喇, 而 家 嘅 新 嘅 制 度 裏 面 一 樣 唔 存 在 呢 一 種 嘅 推 定 不 過 頭 先 關 議 員 問 到, 第 7 條 嘅 裏 面 呢, 因 為 我 哋 話 呢 個 法 律 精 神 佢 係 第 1 條 嘅 已 經 係 講 明 就 係 要 保 障 返 啲 人 唔 係 由 於 冇 錢 而 打 唔 到 官 司 呢 個 係 呢 個 法 律 貫 穿 由 頭 至 尾 嘅 精 神 不 過 呢, 呢 個 法 律 嘅 第 7 條 嘅 第 3 款 呢 有 種 例 外 嘅 情 況, 就 係 話 按 照 呢 個 法 律, 一 定 係 你 冇 經 濟 能 力, 先 俾 法 援 俾 你 不 過 呢 有 一 啲 其 他 嘅 單 行 嘅 法 律 呢 唔 係 呢 個 法 律 裏 面, 佢 係 俾 法 援 呢, 佢 嘅 考 慮 就 有 啲 唔 同 喇, 佢 出 於 頭 先 區 議 員 都 問 到, 佢 係 咪 出 於 一 啲 其 他 嘅, 多 啲 保 障 嘅 考 慮 呢, 譬 如 話 我 哋 呢 個 法 律 嘅 第 3 款 就 係, 而 家 我 哋 即 刻 諗 得 到 嘅, 譬 如 話 勞 動 訴 訟 法 裏 面 嘅, 佢 嘅 推 定 呢 一 樣 存 在 嘅, 唔 係 由 於 呢 個 法 律 通 過 就 廢 止 咗, 個 意 思 呢, 佢, 勞 動 按 照 勞 動 訴 訟 法 以 獲 得 推 定 嗰 度 呢 唔 可 以 按 照 呢 個 第 8 第 9 條 去 計 算 佢 嘅 經 濟 能 力 嘅, 就 係 加 埋 打 擊 販 賣 人 口 嗰 法 律 裏 面
55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5 嘅, 關 於 販 買 人 口 罪 行 嘅 受 害 者 嘅, 佢 一 樣 唔 去 攞 呢 個 嚟 計 算 推 定 係 俾 佢 嘅, 所 以 我 哋 覺 得 係 呢 方 面 呢, 呢 個 法 律 精 神 就 係 圍 繞 住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就 一 定 俾 到 法 援, 超 過 呢 個 經 濟 能 力 呢 就 唔 俾 法 援, 而 其 他 法 律 係 繼 續 維 持 嘅 不 過 大 家 都 關 注 到 就 係 咁 嘅 話 呢, 由 於 你 引 用 咗 一 個 計 算 嘅 標 準 呢, 我 哋 話 呢 個 標 準 越 科 學 化 呢 就 越 係 應 該 細 化, 越 係 細 化, 係 條 文 上 就 越 複 司 法 援 助 你, 係 咪 咁 嘅 意 思 呢? 我 想 搞 清 楚 先 如 果 係 嘅 時 候 呢 就 意 味 住 乜 嘢 呢? 就 意 味 住 呢 只 有 啲 餐 搵 餐 食 餐 餐 清, 然 後 先 至 可 以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如 果 唔 係 嘅 話 就 冇 辦 法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因 為 原 來 我 稍 為 有 多 少 少 嘅 呢, 就 已 經 申 請 唔 到 司 法 援 助 架 喇 咁 嘅 時 候 呢 的 確 呢 令 到 啲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者 呢, 係 可 以, 有 可 能 大 幅 度 減 少 呢 啲 咁 嘅 司 法 援 助 嘅 機 會 嘅 雜, 呢 個 係 一 個 兩 難 嘅 問 題 其 實 我 哋 做 嗰 陣 時 都 參 照 咗 香 港 嘅 做 法 坦 白 講, 如 果 我 哋 自 己 一 開 始 睇 香 港 嗰 啲 我 哋 都 睇 唔 主 席 : 請 陳 司 長 明, 睇 文 字 我 哋 都 睇 唔 明, 一 定 要 同 佢 哋 法 援 署 嘅 嗰 啲 專 家 去 探 討, 咁 呢 條 係 咩 意 思, 你 邊 啲 計 邊 啲 唔 計 呢, 甚 至 分 析 得 到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嘅 不 過 呢 我 哋 覺 得 香 港 嗰 度 呢 有 一 個 好 嘅 經 驗 俾 到 我 哋, 其 實 我 哋 政 府 都 準 備 緊, 當 呢 個 法 律 一 通 過 嗰 陣 時 呢 佢 有 一 個 專 門 嘅 網 嘅, 佢 有 一 個 網 站 嘅 香 港 有 一 個 方 法, 佢 俾 一 個 計 算 嘅 一 個 apps 係 上 面 嘅, 你 自 己 可 以 打 落 去 你 自 己 嘅 資 料 呢, 你 計 一 計 佢 個 電 腦 有 一 個 程 式 幫 你 計, 可 以 大 致 知 道 呢 符 唔 符 合 呢 個 法 律 嘅 規 定, 係 經 濟 能 力 足 定 係 不 足 我 哋 覺 得 呢 個 經 驗 呢 都 將 成 功, 到 時 政 府 可 以 考 慮 我 當 然 就 係 尊 重 區 錦 新 議 員 你 有 好 多 情 況 睇 特 區 政 府 呢, 但 係 如 果 你 話 特 區 政 府 係 唔 人 道 嘅 政 府 呢, 我 係 絕 對 唔 接 受, 而 且 亦 都 係 唔 認 同 嘅 其 實 我 哋 特 區 政 府, 包 括 立 法, 又 或 者 我 哋 係 一 個 服 務 型 嘅 政 府 呢, 我 哋 都 係 以 人 為 本, 都 係 為 特 區 呢 個 發 展 人 民 嘅 安 樂 嚟 做 所 有 法 律 今 日 大 家 討 論 呢 個 都 係 其 中 一 個 所 以 我 絕 對 係 唔 認 同 區 錦 新 議 員 講 呢 係 政 府 係 個 唔 人 道 嘅 政 府 反 而, 我 哋 係 一 個 服 務 型, 同 埋 為 市 民 以 人 為 本 嘅 政 府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或 者 我 請 張 局 長 答 其 他 嘅 技 術 問 題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請 張 局 長 本 來 唔 想 再 講 架 喇, 但 係 聽 到 司 長 講 人 道, 人 道 立 場 我 就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 多 謝 主 席 好 驚, 因 為 一 個 唔 係 好 人 道 嘅 政 府, 去 決 定 一 個 人 道 立 場 去 幫 助 嘅 話 真 係 冇 乜 人 道, 通 常 都 咁 但 係 呢 我 其 實 想 講 返 呢 就 係, 剛 才 局 長 都 提 及 啦, 以 前 就 用 一 個 推 定, 唔 係 一 個 好 科 學 嘅 數 據, 咁 而 家 有 好 科 學 數 據 喇, 用 第 9 條 定 咗 個 收 入, 資 產 支 出, 呢 啲 好 科 學 嘅 數 據, 其 實 我 想 知 道 呢, 究 竟 個 收 入 支 出 嗰 個 關 係, 係 點 先? 即 係 點 樣 先 能 夠 達 到 呢, 係 獲 得 呢 個 司 法 援 助 嘅 標 準? 因 為 究 竟 係 收 入, 多 過 支 出 吖, 收 入 等 於 支 出 吖, 還 是 收 入 少 過 支 出 呢, 然 後 先 因 為 冇, 呢 度 睇 唔 到 還 是 中 間 仲 有 第 8 條 嘅 第 3 款 嗰 個 訂 定 嘅 時 候, 究 竟 係 咪 意 味 住, 我 假 若 收 入, 係 正 常 嚟 講, 收 入 應 該 多 過 支 出 嘅, 咁 多 過 幾 多 呢? 係 咪 多 過 多 到 係 嗰 個 第 8 條 第 3 款 嗰 個 平 均 成 本 嗰 個 範 圍 之 內 呢, 然 後 先 至 可 以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究 竟 係 咪 咁 呢, 我 想 搞 清 楚, 因 為 如 果 係 嘅 話 呢, 如 果 真 係 咁 嘅 呢, 即 係 話, 你 假 設 嗰 個 第 8 條 第 3 款 嗰 個 訂 定, 假 設 一 個 司 法 費 用 平 均 嚟 講, 大 概 5 萬 蚊, 假 如 咁 講, 咁 於 是 呢, 我 哋 要 計 你 收 入, 係 若 干 嘅 總 數, 支 出 若 干 總 數, 減 咗 呢, 如 果 你 少 於 5 萬 蚊 呢, 我 就 可 以 俾 司 法 援 助 你, 多 於 5 萬 蚊 我 就 唔 俾 得 理 解 大 家 議 員 嗰 個 疑 問, 不 過, 我 可 以 具 體 再 解 一 解, 就 係 話 點 樣 去 計 得 到, 咩 情 況 之 下 有 按 照 呢 個 法 律 規 定 係 獲 得 法 援 呢? 就 係 獲 得 法 援 呢, 一 定 要 按 照 第 8 條 嘅 規 定, 所 以 我 哋 話 第 8 條 第 1 第 2 款 係 最 重 要 嘅 基 本 嘅 原 則 就 係 第 8 條 第 1 款 同 埋 第 2 款 當 一 個 人 去 申 請 法 援 嗰 陣 時 呢, 佢 就 要 知 道 呢, 第 一, 佢 有 咩 資 產, 再 強 調, 佢 自 己 住 嗰 間 屋 唔 計 嘅 一 般 嚟 講, 佢 就 係 得 一 間 屋 嘅, 所 以 當 呢 樣 嘢 係 零 啦 跟 住 呢 就 係 區 錦 新 議 員 問 到, 佢 收 入 係 幾 多 收 入 呢 計 呢, 唔 係 計 好 長 嘅 時 間, 計 佢 一 年, 由 佢 申 請 嗰 人 打 前 一 年 個 收 入 如 果 我 只 係 工 資 嘅, 夫 妻 兩 個 得 兩 份 工 資, 你 要 計 呢 個 呢 就 冇 其 他 錢 架 喇 呢 個 係 一 筆 錢, 係 收 入 加 資 產 呢 兩 者 嘢 加 埋 一 齊 跟 住 呢 就 係 揀 一 個 咩 嘅 支 出 支 出 嗰 度 呢, 我 哋 話 因 為 家 家 都 唔 同, 有 啲 人 大 使 啲, 有 啲 人 係 慳 啲 所 以 係 為 咗 公 平 同 埋 可 操 作 性 呢, 係 法 律 規 定 咗 呢 係 搵 而 家 嗰 個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因 為 有 一 個 比 較 科 學 化 嘅 訂 定, 就 係 兩 人 之 家 幾 多 錢, 三 人 之 家 幾 多 錢, 攞 嗰 個 嚟 計 同 埋 有 一 個 系 數 係 乘 嘅, 唔 係 攞 嗰 個 最 低 維
56 56 IV 生 指 數, 乘 2.5 倍 嚟 計, 再 乘 12, 就 係 計 佢, 當 佢 嗰 一 年 ( 表 決 進 行 中 ) 呢, 按 照 再 低 維 生 指 數 2.5 倍, 之 後 當 佢 嗰 一 年 嘅 收 入 扣 減 咗 佢 呢 一 個 計 出 嚟 嘅 支 出, 剩 低 嗰 個 錢 呢 咁 就 係 區 錦 新 議 員 所 關 心, 嗰 個 肯 定 唔 係 一 個 負 數 嚟 嘅 如 果 係 一 個 負 數 嘅, 佢 百 份 之 一 百 雖 然 我 哋 冇 講 出 嚟, 肯 定 係 符 合 呢 個 法 律 嘅 要 求 嘅 佢 個 可 支 配 財 產 嗰 個 金 額 呢 肯 定 係 一 個 正 數 嗰 個 錢 呢 就 係 咩 呢? 我 哋 通 常 嚟 講 係 pocketmoney, 意 思 就 係 話, 平 時 我 食 飯 住 屋 係 唔 用 得 到 嘅, 係 我 可 支 配 嘅, 係 用 於 譬 如 話 做 啲 其 他 嘅 用 途 嗰 陣 時 至 用 嘅, 因 為 司 法 費 用 呢 樣 嘢 係 我 平 時 費 用 當 中 預 計 唔 到, 所 以 一 定 係 個 正 數 嗰 度 嘅 同 埋 呢 一 種 嘅 計 算 方 法 呢 其 實 唔 係 我 哋 自 己 創 出 嚟 嘅, 其 實 是 參 照 咗 譬 如 話 香 港, 同 埋 其 他 地 區 其 實 大 家 具 體 嘅 細 微 嘅 計 算 方 法 有 所 不 同, 個 理 念 係 一 致 嘅, 都 係 呢 種 計 算 方 法 主 席 : 好, 各 位 議 員 : 主 席 : 通 過 現 在 第 2 章 嘅 第 11 第 16 條 11 至 16 條, 細 則 性 審 議 高 天 賜 議 員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我 想 瞭 解 少 少 關 於 第 11 條 嘅 第 1 款 咁 其 中 嘅 條 件 嚟 去 拒 絕 一 個 申 請 呢 就 係 如 果 發 現 有 懷 疑 申 請 者 一 啲 資 產 同 埋 其 他 狀 況 我 嘅 問 題 呢 就 係 字 眼 上 係 懷 疑 " 咁 你 知 有 好 多 情 況 之 下, 呢 個 比 較 空 泛 嘅 字 眼 嚟 嘅, 懷 疑 " 我 想 瞭 解 多 少 少 關 於 呢 樣 嘢 因 為 涉 及 拒 絕 呢 個 申 請 者 嘅 申 請, 咁 變 咗 如 果 好 空 泛 嘅 字 眼 上 呢, 咁 就 會 令 到 嗰 個 作 出 嘅 決 定 比 較 廣 泛 所 以 我 好 想 瞭 解 呢 個 問 題 因 為 有 議 員 提 出 呢 將 呢 幾 個 條 文 呢 分 開 嚟 表 決, 高 天 賜 議 員 提 出 同 埋 總 之 現 在 呢, 我 就 呢 就 逐 條 去 表 決 , 逐 條 表 決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請 張 局 長 好, 現 在 先 表 決 第 7 條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 多 謝 主 席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現 在 表 決 第 8 條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第 9 條 ( 表 決 進 行 中 ) 其 實 呢 度 講 緊 就 係 申 請 者 申 請 咗 之 後 呢 會 唔 會 係 佢 嘅 按 照 法 律 規 定, 行 使 佢 嘅 審 批 權 嗰 陣 時 呢, 如 果 第 一 呢, 呢 個 唔 係 一 個 隨 隨 便 便 嘅 懷 疑, 一 定 有 合 理 嘅 理 由 係 有 理 由 呢, 個 意 思 其 實 係 有 合 理 嘅 理 由 同 埋 證 據, 唔 係 話 只 係 一 個 單 純 嘅 思 想 上 嘅 懷 疑 呢 個 情 況 之 下 由 於 呢 個 法 律 定 因 為 佢 係 一 個 行 政 機 關, 佢 係 有 呢 個 懷 疑 佢 要 講 明 嘅 理 由, 陳 述 個 理 由 之 後 呢, 佢 唔 批 呢, 因 為 佢 個 法 律 已 經 規 定 咗 佢 最 多 係 30 天 裏 面 要 作 出 決 定 如 果 佢 行 使 一 個 非 常 之 嚴 格 嘅 調 查 權, 攞 晒 證 據, 添 晒 證 明, 第 一 佢 冇 呢 個 權, 第 二 呢 佢 時 間 都 唔 允 許, 不 過 我 哋 話 呢, 呢 樣 嘢 呢, 第 一, 唔 係 一 個 行 政 機 關 可 以 隨 隨 便 便 行 使 一 個 權 利, 第 二 就 算 如 果 係 當 事 人 申 請 者 覺 得 委 員 會 嘅 懷 疑 係 冇 理 由 嘅, 係 基 於 一 啲 不 切 實 際 嘅 情 況 而 做 出 嚟 嘅, 佢 可 以 行 使 佢 嘅 司 法 上 訴 權, 由 法 院 最 終 要 作 出 個 決 定 主 席 : 通 過 第 10 條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57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7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好, 通 過 我 想 跟 進 返, 我 想 問 點 解 唔 擺 充 分 理 由, 理 由 之 中 一 現 在 就 係 11 條 至 到 16 條, 一 次 過 表 決 般 嚟 講, 拒 絕 其 他 啲 法 案 呢 都 係 有 寫 充 分 嘅 理 由 " 因 為 充 分 嘅 理 由 " 同 懷 疑 " 兩 個 字 眼 係 有 好 大 嘅 分 別, 係 法 ( 表 決 進 行 中 ) 律 上 嘅 角 度 嚟 講 所 以 我 想 搞 清 楚 點 解 唔 用 比 較 經 常 係 法 律 上 嘅 角 度 行 使 嘅 字 眼 上, 使 到 法 院 比 較 容 易 啲 去 判 斷? 因 為 懷 疑 主 席 : 通 過 呢, 係 非 常 之 廣 泛 嘅 字 眼 上 嘅 咁 避 免, 亦 都 我 好 罕 有 呢 見 到 係 有 呢 啲 咁 嘅 字 眼 上 呢 係 法 律 上 嘅 條 文 係 出 現 嘅, 所 以 係 現 在 細 則 性 審 議 第 17 至 24 條 希 望 可 以 多 少 少 解 釋 點 解 唔 用 第 二 啲 嘅 字 眼 比 較 好 啲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 法 案 裏 面 就 規 定 咗 一 系 列 嘅 申 請 啦 嘅 處 理 嘅 程 主 席 : 張 局 長 序, 咁 當 中 呢, 當 然, 我 哋 亦 都 有 規 定 咗 即 係 作 出 決 定 時 間 譬 如 第 22 條 就 決 定 啦, 係 委 員 會 需 要 喺 接 到 文 件 同 埋 資 料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 多 謝 主 席 之 後 呢 15 日 之 內 做 決 定, 有 充 分 理 由 呢 就 可 以 延 長 最 多 15 日 當 然 都 支 持 即 係 應 該 有 一 個 明 確 嘅 作 出 決 定 時 間, 原 則 上 其 實 理 解 頭 先 高 天 賜 議 員 擔 心, 不 過 呢 其 實 呢 個 呢 實 際 有 理 由, 其 實 呢 個 係 一 個 理 由 呢, 一 定 我 就 話, 唔 係 基 於 一 個 隨 隨 便 便 嘅 理 由, 係 一 定 係 一 個 充 足 嘅, 有 基 礎 有 依 據 嘅 理 由 而 懷 疑 嘅 所 以 呢 樣 嘢 呢, 同 埋 我 哋, 其 實 呢 個 行 文 同 埋 呢 個 規 定 呢 唔 係 呢 次 新 作 出 嚟 嘅, 係 現 行 嘅 法 律 裏 面 呢 完 全 同 樣 嘅 規 定 係 第 7 條, 都 係 咁 一 種 嘅 規 定 所 以 我 哋 覺 得, 經 過 九 幾 年 到 而 家, 司 法 實 踐, 有 咁 多 嘅 司 法 實 踐, 大 家 對 咩 嘅 情 況 之 下 當 做 有 理 由 懷 疑 呢 係 充 分 瞭 解 嘅, 所 以 應 該 唔 存 在 問 題 係 支 持 嘅 但 係 喺 整 體 嘅 機 制 上 面 呢 亦 都 有 一 定 嘅 保 留 咁 希 望 係 喺 實 踐 裏 面 呢 認 真 注 意, 因 為 呢 以 現 在 嘅 機 制 嚟 講 呢, 咁 當 委 員 會 呢 並 無 喺 15 日 之 內 作 出 決 定, 唔 係 因 為 特 別 有 嘅 理 由, 總 之 係 冇 作 出 決 定, 咁 嘅 時 候 呢, 咁 我 哋 就 變 咗 呢 佢 要 再 佢 亦 都 冇 話 有 咩 充 分 嘅 理 由, 或 者 理 由, 懷 疑 等 等, 總 之 無 法 作 出 決 定, 咁 嘅 時 候 呢 就 如 果 呢 冇 其 他 嘅 機 制 去 處 理 嘅 話 呢 就 會 按 照 一 般 嘅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嘅 規 定 呢, 可 以 當 係 默 示 駁 回 ; 相 反, 就 算 係 有 充 分 理 由, 延 長 到 最 多 15 日,15 日 之 後 都 冇 作 出 決 定, 亦 都 冇 乜 特 別 嘅 指 示, 處 理, 唔 知, 可 高 天 賜 : 我 要 求 分 開 表 決 呢 個 條 文 能 委 員 會 唔 得 閒 之 類 啦, 咁 嘅 時 候 擺 低 咗 嘅 話 呢, 理 論 上 都 可 以 變 成 一 個 默 示 駁 回 嘅 個 案 嚟 到 處 理 嘅 咁 當 然 啦, 係 善 意 嘅 主 席 : 點 啊? 情 況 底 下 係 希 望 就 唔 會 發 生 咁 嘅 嘢 啦 所 以 即 係 話 但 係 呢 依 然 會 覺 得 呢 就 係 決 定 時 間 冇 錯, 呢 個 15 日,15 日 呢 個 高 天 賜 : 第 11 條 嘅 第 1 款 決 定 時 間 原 則 上 都 合 理, 應 該 支 持, 但 係 呢 希 望 喺 實 踐 嘅 時 候 呢 亦 認 真 要 關 注 和 檢 討, 呢 個 委 員 會 就 千 祈 唔 好 懶 惰 因 為 點 主 席 : 第 11 條 第 1 款, 就 將 呢 條 抽 出 嚟 單 獨 表 決 解 呢? 就 係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裏 面 嘅 默 示 駁 回 " 呢 一 般 情 況 之 下 都 適 用 嘅, 咁 但 係 呢, 而 家 我 哋 處 理 嘅 係 一 個 居 民 嘅 基 本 高 天 賜 : 係 呀, 分 開 表 決 權 利 嘅 一 個 行 使 咁 如 果 就 呢 種 情 況 不 幸 個 委 員 會 懶 起 上 嚟 嘅 時 候, 佢 真 係 冇 乜 特 別 理 由 嘅 啫, 總 之 係 冇 作 出 決 定 啫, 咁 嘅 主 席 : 好 現 在 呢 我 哋 將 第 11 條 至 到 上 條 表 決, 先 將 11 條 嘅 第 1 項, 就 係 : 有 理 由 懷 疑 申 請 人 同 埋 其 他 家 族 成 員 嗰 項 呢 單 獨 抽 出 嚟, 現 在 先 表 決 呢 一 項 先 進 行 表 決 11 條 嘅 第 1 項 時 候 變 成 咗 出 現 一 種 默 示 駁 回 嘅 情 況 啦, 就 會 變 成 不 合 理 嘅 當 然 啦, 其 他 補 救 機 制 譬 如 係 將 佢 變 成 默 示 批 准 得 唔 得? 呢 啲 係 我 哋 考 慮, 但 係 以 而 家 嘅 機 制 嚟 講, 的 確 呢 度 係 會 存 在 令 人 擔 心 嘅 地 方 咁 當 然 亦 都 希 望 喺 委 員 會 即 係 運 作 之 後, 即 是 法 律 通 過 咗, 出 年 委 員 會 運 作 嘅 時 候 呢, 政 府 要 睇 清 ( 表 決 進 行 中 ) 楚 喇, 委 員 會 係 咪 真 係 出 現 怠 惰 希 望 佢 無 怠 無 惰 啦, 就 一 直
58 58 IV 冇 事 發 生, 但 係 呢 就 應 該 要 定 時 檢 討 個 情 況 絕 對 唔 應 該 忍 受, 就 係 話 僅 僅 因 為 委 員 會 唔 知 咩 嘢 理 由, 總 之 冇 作 出 到 決 定 呢, 就 默 示 駁 會 咗 一 個 居 民 嘅 基 本 權 利 嘅 行 使 呢 係 並 冇 指 定 嘅 時 效 嘅 我 舉 一 個 最 簡 單 嘅 例 子, 以 現 行 為 例, 現 行 呢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呢 需 要 去 社 會 工 作 局 係 攞 個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咁 呢 個 申 請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除 非 你 係 正 在 受 資 助 家 庭, 否 則 如 果 你 唔 係 受 資 助 家 庭 嘅 話 呢, 淨 係 社 會 工 作 局 所 提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供 嘅 家 庭 經 濟 援 助 一 般 嚟 講 都 最 少 去 到 兩 個 月, 或 者 兩 個 幾 月 先 能 夠 出 到 呢 個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嘅 文 件 俾 你 咁 將 來 如 果 我 哋 行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呢 步 嘅 時 候, 我 哋 假 設 我 哋 需 要, 呢 個 委 員 會 需 要 社 會 工 作 局 去 協 助 幫 我 哋 調 查 嘅 時 候 呢, 咁 社 會 工 作 局 會 合 作 架, 不 過 合 局 長 : 作, 原 來 佢 係 趕 唔 到 一 個 月 之 內 俾 到 你 嘅 時 候 又 得 唔 得 呢? 咁 嘅 時 候 呢 你 點 樣 保 證 得 到 呢 個 合 作 能 夠 有 因 為 你 冇 時 限 吖 剛 才 我 就 問 咗 個 關 於 嗰 司 法 上 訴, 嗰 個 會 唔 會 因 為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而 將 嗰 個 申 請 司 法 上 訴 嘅 時 效 呢 停 頓 落 嚟 吖 咁 剛 才 局 嘛, 我 想 知 道, 對 呢 方 面 我 係 存 在 憂 慮 嘅 希 望 呢 兩 個 問 題 能 夠 作 一 啲 解 釋 長 嘅 回 覆 就 講 第 20 條 吖 第 20 條 我 都 睇 過 嘅, 不 過 當 時 我 冇 追 問 落 去 嘅 原 因 呢 我 守 規 矩, 就 第 20 條 先 再 問, 所 以 我 當 時 唔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再 追 問 落 去 咁 點 解 我 要 繼 續 追 問 呢? 原 因 就 係 話 呢 呢 度 第 20 條 嘅 第 1 款 或 者 第 2 款 呢 第 1 條 第 1 款 呢 度 寫 住 : 正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在 進 行 嘅 訴 訟 期 間, 咁 就 可 以 中 斷, 正 在 進 行 嘅 訴 訟 期 間 同 埋 呢 第 2 款 所 指 嘅, 起 訴, 提 起 訴 訟 程 序 嘅 期 間, 呢 度 兩 個 都 係 期 間 " 但 係 而 家 我 所 講 呢, 呢 啲 咁 嘅 上 訴 可 能 我 都 未 進 入 去 呢 個 訴 訟 期 間 嗰 喎 譬 如 話, 我 剛 才 舉 個 例 子, 就 話 房 屋 局 除 我 名, 一 個 月 之 內 進 行 上 訴 咁 我 未 曾, 我 去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我 未 曾 進 入 嗰 個 訴 訟 期 間, 咁 又 計 唔 計 呢? 即 係 我 想 呢 度 需 要 搞 清 楚 嘅 因 為 你 講 叫 我 哋 睇 第 20 條, 第 20 條 嗰 度 呢 係 講 唔 清 楚, 但 係 我 希 望, 或 者 而 家 用 係 呢 度 作 為 一 個 解 釋 嘅 時 候, 作 為 我 哋 立 法 原 意, 係 包 括 呢 個 所 謂, 容 許 進 行 上 訴 嘅 時 間, 係 喺 申 請 呢 個 司 法 援 助 嘅 時 候 係 停 頓 落 嚟, 等 候 個 我 想 跟 進 呢 第 20 條 裏 面 所 指 出 嘅 咁 頭 先 聽 到 區 議 員 講 到 話 訴 訟 之 前, 我 就 想 瞭 解 下 呢, 訴 訟 之 中, 喺 訴 訟 之 中 呢 如 果 根 據 第 20 條 第 1 款, 如 果 你 冇 一 個 律 師 幫 你 辯 護, 你 係 入 唔 到 嗰 份 嘢 喺 法 院 嗰 喎 呢 個 要 搞 清 楚 喎 因 為 過 程 之 中 係 有 期 限, 有 啲 期 限 係 10 日 嘅 咁 而 家 你 需 要 15 日 加 15 日, 即 係 30 日, 咁 提 起 嚟 停 止 計 算 嗰 個 日 子 呢 係 一 定 要 申 請 者 進 入 法 院 咁 如 果 佢 冇 律 師 呢 佢 就 做 唔 到 呢 個 動 作, 即 係 法 院 唔 會 收 嘅, 咁 呢 個 要 我 希 望 瞭 解 清 楚 啲, 即 係 實 際 上 操 作 嘅 時 候 係 點 做 嘅? 點 做? 呢 個 係 第 一 個 問 題 批, 即 係 個 結 果 嘅 係 咪 能 夠 係 咪 確 實 係 咁 呢? 呢 個 我 想 知 得 清 楚 啲 因 為 呢 個 亦 都 係 好 重 要 嘅, 如 果 唔 係 等 到 你 15 日 或 者 30 日 之 後 呢, 然 後 批 咗 出 嚟 原 來 個 上 訴 期 間 已 經 過 咗 喇 嘅 時 候 呢, 咁 就 幾 大 問 題 嘅 第 二 個 問 題 呢 就 係 關 於 默 示 駁 回 ", 第 22 條 嘅 我 想 問 點 解 呢, 避 免, 因 為 我 哋 好 多 時 呢 我 哋 見 到 特 區 政 府 好 多 政 府 部 門 呢 都 係 你 申 請 咗 之 後 呢, 由 於 嗰 個 商 業 嘅 價 值 唔 係 好 高, 咁 啲 市 民 就 會 放 棄 嗰 個 權 呢 嚟 去 申 請 司 法 上 訴 嘅, 一 啲 本 第 二 個 呢 亦 都 想 講 到 第 22 條 呢 嗰 個 決 定 嗰 個 期 間 剛 才 吳 議 員 都 問 過 啦, 咁 但 係 我 問 嘅 角 度 又 係 有 少 少 唔 同 呢 就 係 話,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即 係 第 2 款,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就 上 款 所 指 嘅 期 間 可 以 延 長 最 多 15 日 咁 嗰 個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 係 邊 個 嚟 判 斷? 係 邊 個 判 斷 如 有 充 分 "? 呢 個 好 容 易 濫 用 嗰 喎, 因 為 本 來 15 日 嘅, 但 係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 嗰 個 充 分 理 由 " 係 點 樣 為 之 充 分 理 由 " 呢? 咁 另 外 一 個 就 係 話 呢 就 算 係 15 日 或 者 去 到 30 日 嘅 時 候, 又 點 樣 能 夠 保 證 呢? 有 一 個 問 題 就 係 話, 我 亦 都 睇 到 呢 第 5 條 呢, 有 所 謂 合 作 義 務 合 作 義 務 呢 就 係 各 個 機 構, 政 府 機 構 都 應 該 作 為 合 作 呢, 嚟 到 去 配 合 呢 一 個 嘅 即 係 呢 一 個 嘅 委 員 會 嘅 工 作, 咁 但 係 呢 個 合 作 義 務 裏 面 身 個 人 嘅 權 利 唔 係 好 佢 覺 得 呢 我 俾 幾 萬 蚊 嚟 去 呢 不 如 放 棄 啦, 算 啦 咁 點 解 喺 呢 啲 咁 核 心 嘅 權 限 呢, 尤 其 是 個 人 嘅 核 心 嘅 權 利, 自 由 保 障 涉 及 好 多 嘅 嚴 重 嘅 緊 要 嘅, 唔 可 以 加 一 條, 有 冇, 係 30 日 之 內, 有 冇 條 件 都 好, 你 都 要, 一 係 就 批 一 係 就 唔 批, 你 都 要 答 覆 人, 避 免 呢 默 示 駁 回 ", 頭 先 吳 國 昌 議 員 所 講 嘅 即 係 點 解 唔 會 加 入 個 條 文 裏 面 呢, 就 係 話 30 日 之 內 無 論 點 樣 嘅 情 況 都 好 呢, 你 都 要 答 嗰 個 申 請 者 : 你 符 合 唔 符 合 個 資 格 因 為 我 相 信 呢 30 日 我 諗 都 有 關 嘅 委 員 會 呢 已 經 係 掌 握 晒 將 所 有 啲 證 據, 佢 符 唔 符 合 呢, 我 諗 30 日 雖 然 我 有 啲 保 留, 因 為 而 家 我 哋 未 傾 到 呢 海 外 嘅 資 產 吖, 係 咪? 譬 如 佢 有 好 多 物 業 喺 國 內, 而 家 澳 門 有 好 多 人 係 有 好 多 物 業 喺 內
59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9 地, 或 者 喺 香 港 台 灣 我 哋 唔 傾 呢 個 問 題 先 啦, 總 之 我 哋 澳 多 謝 主 席 門 而 家 個 資 產 個 方 面 咁 點 解 唔 加 一 個 條 文 嚟 去 避 免 默 示 駁 回 " 呢? 令 到 啲 人 感 覺 到 有 即 係 如 果 遇 到 複 雜, 呢 個 申 請 主 席 : 張 局 長 係 複 雜, 咁 不 如 呢 最 容 易 個 方 式 做 呢, 有 得 佢 過 吖, 過 咗 個 期 限 呢 就 默 示 駁 回 " 囉, 即 係 頭 先 吳 國 昌 議 員 所 講 囉, 咁 點 解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 多 謝 主 席 唔 擺 嗰 個 特 別 既 然 呢 個 特 別 法 例 呢, 點 解 唔 擺 個 條 文 裏 面 : 無 論 點 樣 情 況 之 下,30 日 之 內, 委 員 會 一 定 要 作 出 決 定, 一 係 呢 就 批, 一 係 呢 就 唔 批 咁 呢 個 會 比 較 呢 避 免 咗 嗰 個 默 示 駁 回 " 嘅 問 題 我 好 希 望 聽 到 呢 兩 個 問 題 嘅 解 釋 頭 先 區 錦 新 議 員 所 問 到 嘅 關 於 嗰 個 譬 如 話 如 果 有 一 個 行 政 行 為 做 咗 之 後 30 天 可 唔 可 以 上 訴 嗰 度, 頭 先 黃 顯 輝 議 員 係 作 為 委 員 會 嘅 成 員 都 講 咗 嗰 個 係 第 20 條 嘅 第 2 款 呢 就 係 作 針 對 呢 種 情 況 而 解 決 嘅 其 實 都 講 到 呢 其 實 最 初 嘅 文 本 呢 其 實 第 20 條 嘅 唔 該 主 席 : 黃 顯 輝 議 員 黃 顯 輝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閣 下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關 於 對 第 20 條 第 2 款 現 在 行 文 的 討 論, 其 實 我 們 在 委 員 會 討 論 當 中 已 作 出 深 入 溝 通 如 果 大 家 有 多 的 時 間 看 這 個 法 案, 做 多 些 功 課, 特 別 看 看 係 睇 返 原 來 嘅 文 本 第 17 條, 當 中 沒 有 現 在 文 本 第 2 款 的 規 定, 原 來 文 本 一 般 性 通 過 的 文 本 第 17 條, 如 今 就 是 第 20 條 當 時 只 有 兩 款, 當 中 並 不 包 含 現 在 文 本 第 20 條 第 2 款 的 規 定 這 是 委 員 會 顧 問 團 同 政 府 的 顧 問 政 府 官 員 溝 通 後 達 成 的 一 個 成 果 亦 可 參 考,( 如 果 大 家 做 多 少 少 功 課 ) 意 見 書 第 30 頁, 當 中 寫 得 好 清 楚, 列 明 整 個 制 度 的 來 龍 去 脈, 我 們 現 在 如 何 透 過 這 個 機 制 創 設? 意 見 書 第 30 頁 亦 引 用 中 級 法 院 今 年 2 月 23 日 在 第 839/201 號 卷 宗 作 出 的 一 個 裁 判 中 的 引 述, 當 中 批 評 現 有 的 制 度 沒 有 考 慮 到 由 於 提 起 司 法 援 助 而 中 斷? 就 係 提 起 訴 訟 的 期 間, 嚴 格 地 應 該 叫 做 : 除 斥 期 間, 葡 文 應 該 prazo de caducidade", 所 以 顧 問 團 同 政 府 相 關 人 員 深 入 研 究 之 後 增 加 了 這 條 文, 所 以 整 個 制 度 好 清 楚, 好 清 晰, 完 全 解 決 到 剛 才 其 他 同 事 的 憂 慮 因 為 一 般 地, 針 對 行 政 當 局 的 一 個 行 政 行 為, 如 果 係 確 定 的 可 執 行 的 一 個 行 政 行 為, 利 害 關 係 人 當 然 可 以 向 行 政 法 院 提 出 司 法 上 訴 有 關 期 限 是 30 日, 這 就 是 提 起 訴 訟 的 期 間 如 今 這 條 文 寫 得 好 清 楚, 第 20 條 第 2 款 這 個 期 間 是 怎 樣 的? 由 於 申 請 人 向 將 來 的 委 員 會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該 期 間 就 會 中 斷 甚 麼 我 個 人 理 解 該 中 斷 好 清 楚, 按 照 第 3 款 的 規 定, 整 個 30 日 期 間 由 將 來 的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是 否 批 給 決 定 轉 為 確 定 之 後 重 新 計 算 作 為 委 員 會 成 員, 我 將 少 少 意 見 同 大 家 分 享 而 已 相 應 嘅 條 文 都 冇 第 4 款 嘅 第 4 款 都 係 為 著 係 委 員 會 討 論 過 程 當 中 聽 取 咗 司 法 界 咁 多 年, 係 由 於 法 援 嘅 實 際 運 作 過 程 當 中, 存 在 咗 一 啲 難 以 解 決 嘅 一 啲 灰 色 地 帶 嘅 而 作 出 嘅 一 啲 清 晰 嘅 訂 定 嘅 第 4 款 都 係 呢 種 情 況 幾 位 議 員 都 關 注 到 第 22 條 嘅, 關 於 嗰 個 期 間 嘅 問 題 就 係 15 天 同 埋 15 天, 最 多 係 加 多 15 天, 因 為 第 2 款 我 哋 講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呢, 個 意 思 因 為 我 哋 話 呢 次 嘅 法 援 新 嘅 制 度 嘅 訂 定 呢,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呢 就 係 想 加 快 嗰 個 審 批 嘅 程 序 如 果 作 一 個 司 法 法 援 嘅 審 批 嘅 程 序, 過 於 時 間 過 長, 一 方 面 呢 對 當 事 人 嘅 權 利, 因 為 有 可 能 佢 攞 唔 到 法 援 呢, 佢 一 日 未 攞 到 法 援 佢 都 唔 知 要 唔 要 行 使 個 權 利 去 告 如 果 嗰 度 拖 得 太 長 呢 對 佢 嘅 實 體 嘅 權 利 呢 都 係 一 種 幾 大 嘅 侵 害 另 外 一 方 面 呢 由 於 法 援 可 以 在 一 個 司 法 訴 訟 嘅 期 間, 當 中 你 提 起 嘅, 如 果 呢 個 程 序 拖 得 太 長, 都 有 可 能 唔 係 可 能, 係 肯 定 拖 慢 咗 成 個 司 法 程 序 嘅 所 以 其 中 呢 個 法 律 嘅 新 嘅 制 度 呢, 一 個 考 慮 就 係 話 一 定 透 過 各 種 嘅 渠 道 呢 加 法 審 批 嘅 程 序 而 唔 俾 呢 個 時 間 係 拖 得 太 慢 所 以 呢 在 第 20 條, 有 一 個 基 本 嘅 原 則 係 15 天 不 過 頭 先 有 議 員 都 關 注 到, 咁 15 天, 可 能 你 同 一 個, 唔 好 話 澳 門 以 外 嘅 地 區 啦, 你 在 澳 門 裏 面 可 能 你 攞 一 啲 文 件 可 能 已 經 用 咗 7 天 咁 點 算 呢? 不 過 實 際 呢 20 條 嘅 第 1 款 佢 明 確 規 定 咗 15 天 個 計 算 呢, 係 由 資 料 齊 備 嗰 陣 時 開 始 計 算 嘅, 唔 係 話 由 佢 去 咗 委 員 會 嗰 一 日 開 始 計 因 為 佢 一 去 嗰 度 申 請 呢, 可 能 未 瞭 解 有 幾 多 文 件 邊 啲 資 料 要 去 透 過 委 員 會 啲 職 權 嚟 囉, 同 埋 有 啲 可 能 唔 知 到 係 邊 啲 係 需 要 佢 遞 交 嘅, 所 以 個 15 天 唔 係 咁 嘅 計 算 嘅 方 法 另 外 方 面 呢 議 員 都 關 注 到 一 個 默 示 駁 回 " 嘅 問 題 其 實 呢 個 法 律 呢 我 哋 話, 第 一, 我 哋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裏 面 呢 係 默 示 駁 回 " 係 一 個 基 本 嘅 法 律 制 度, 係 一 個 基 本 嘅 法 律 制 度, 同 埋 呢, 一 係 默 示 駁 回 ", 一 係 默 示 除 非 法 律 明 確 訂 定 你 係 默 示 批 准 ", 其 實 我 哋 覺 得 呢 個 制 度 裏 面 唔 可 以 用 一 個 到 咗 期 唔 話 俾 你 聽 就 係 批 准, 唔 係 一 個 好 嚴 謹 嘅 制 度 所
60 60 IV 以 呢, 參 照 咗, 依 循 而 家 嘅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嘅 基 本 原 則, 同 司 長 閣 下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埋 參 照 咗 其 他 類 似 嘅 行 政 程 序 嘅 規 定 呢, 所 以 呢 個 法 律 都 冇 寫 明, 就 係 跟 循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嘅 制 度 呢 行 使 默 示 駁 回 " 嘅 咁 嘅 一 種 嘅 制 度 我 係 留 意 到 呢 個 法 規 嘅 生 效 期, 日 期 呢, 就 係 明 年 嘅 1 月 1 號 咁 今 日 已 經 係 8 月 29 啦 咁, 咁 就 剩 餘 嘅 時 間 呢 就 應 該 係 應 該 得 4 個 月, , 咁 當 中 12 月 份 就 係 聖 誕 假 主 席 :17 至 24 條 我 哋 一 次 過,17 至 24 條 呢 進 行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現 在 係 25 至 29, 第 4 章 25 至 29 議 員 冇 乜 意 見, 現 在 進 行 表 決 第 4 章 25 至 29 條 期, 咁 我 想 聽 下 政 府 係 呢 方 面 有 咩 鋪 排 因 為 特 別 係 有 關 呢 個 一 啲 嘅 法 定 嘅 呢 個 第 8 條, 頭 先 好 多 討 論 嘅 呢 個 第 2 款 嘅 規 定, 係 透 過 行 政 一 啲 嘅 規 章 避 係 去 訂 定 出 嚟, 但 係 有 關 嘅 訂 定 呢 亦 都 係 要 同 業 界, 律 師 公 會 去 討 論 有 關 嘅 呢 個 費 用, 咁 所 以 想 聽 下 行 政 當 局 係 呢 方 面 係 咪 已 經 係 有 個 比 較 係 有 計 劃 嘅 鋪 排, 係 去 完 成 相 關 嘅 討 論 同 埋 能 夠 係 呢 個 期 限 之 前 係 頒 佈 出 台 到 有 關 嘅 補 充 法 規 最 重 要 嘅 我 諗 唔 係 淨 係 法 規 嘅 出 台, 而 係 法 規 出 台 嘅 同 時 呢 能 夠 係 好 有 系 統 地 呢 向 市 民 大 眾 作 出 宣 傳 推 介 呢 個 一 個 咁 樣 嘅 制 度 同 埋 有 關 委 員 會 嘅 成 員 嘅 呢 個 設 立, 委 員 會 本 身 成 員 亦 都 要 學 習 呢 個 新 嘅 制 度, 我 諗 呢 個 4 個 月 係 咪 已 經 係 嗰 個 規 劃 係 好 周 詳, 已 經 係 研 究 咗 呢? 我 想 聽 下 司 長 或 者 官 員 係 呢 方 面 同 大 家 議 會 作 出 一 個 介 紹 啫 ( 表 決 進 行 中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通 過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現 在 第 5 章 第 30 至 35 條 第 5 章 第 30 至 35 條, 進 行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現 在 我 哋 審 議 第 6 章 36 至 43 條 林 香 生 : 我 想 問 一 個 問 題, 就 係 關 於 第 42 條 廢 止 裏 面 嗰 個 1 項 呢, 最 後 係 廢 止 嗰 3 個 條 款 嗰 個 十 即 係 嗰 個 2188 嘅 14 條 呢, 有 一 個 好 特 別 嘅 嘢 嚟 嘅, 佢 本 身 有 一 個 補 充 法 例 嘅 條 款 嚟 嘅 我 係, 即 係 有 一 個 疑 問, 就 係 你 郁 咗 呢 一 個 2188 嗰 個 之 後, 究 竟 嗰 個 2188 有 冇 嘢 係 有 問 題 嘅 呢? 因 為 呢 度 係 講 到 有 啲 其 他 嘅 嘢, 我 唔 係 好 明, 因 為 呢 度 郁 咗 之 後, 就 會 唔 會 影 響 到 其 他 嘅 嘢? 因 為 好 驚 啲 法 律 係 廢 止 一 條 兩 條 嘅 嘢 我 嘅 問 題 係 呢 度 無 意 見 進 行 區 錦 新 議 員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本 人 要 求 將 第 41 條 呢 補 充 法 規 嗰 條 呢 就 係 分 開 表 決 司 長 : 主 席 : 單 獨 表 決, 單 獨 表 決 第 41 條 單 獨 表 決 其 實 我 都 係 跟 進 吓 黃 顯 輝 議 員 嗰 個 問 題 嘅 啱 喇, 即 係 除 咗 啲 人 要 培 訓, 咁 我 好 想 呢, 司 長, 可 唔 可 以 公 佈 下, 除 咗 呢 黃 顯 輝 議 員 個 主 席 以 外, 其 他 人 員 嗰 個 資 格 呢? 即 係 等 大 家 都 俾 啲 意 見 啦, 就 俾 唔 到 意 見 都 知 道 下 咁 啦 即 係 睇 吓 佢 夠 唔 夠 代 表 黃 顯 輝 : 多 謝 主 席 性, 同 埋 有 咩 條 件 可 以 做 到 咁 如 果 係 有 心 想 做 委 員 會, 唔 夠
61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61 資 格 都 努 力 提 升 自 己, 爭 取 去 做 吖 咁 所 以 呢 方 面 呢, 時 間 亦 都 好 緊, 希 望 公 佈 下 討 論 下, 定 抑 或, 唔 係 喎, 原 來 司 長 已 經 選 晒 人 選 嘅 呢, 咁 又 唔 同 想 多 啲 瞭 解 係 規 定 咗 一 系 列 嘅 規 定, 跟 住 就 話 : 總 督 用 法 令 公 佈 關 於 法 例 資 訊 同 埋 法 律 輔 導 制 度 以 及 相 關 嘅 財 政 制 度 而 該 等 嘅 制 度 將 列 入 法 院 及 登 記 暨 公 證 公 庫 內 其 實 呢 個 呢 我 哋 覺 得 呢 係 借 呢 次 機 會, 呢 個 條 文 係 現 時 當 中 我 哋 覺 得 冇 咩 需 要 架 喇, 因 為 呢 唔 該 如 果 唔 係 透 過 呢 一 次 呢 我 哋 做 法 律 清 理 嗰 陣 都 想 淸 咗 呢 一 條, 因 為 點 解 呢? 第 一, 佢 訂 定 就 係 話 透 過 咩 方 法 嚟 做 呢 個 88 主 席 : 好, 請 司 長 年 嘅 法 律, 一 啲 補 充 性 嘅 規 定 其 實 呢 個 呢 冇 咗 呢 一 條, 呢 個 88 年 嘅 法 律 繼 續 存 在 嘅 咁 按 照 而 家 立 法 法 嘅 規 定 應 該 用 咩 嘅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法 律 制 度 規 定 呢, 就 可 以 用 咩 法 律 制 度 規 定, 完 全 冇 問 題, 第 二 呢 關 於 財 政 嘅 制 度 已 經 都 係 變 咗 喇, 因 為 而 家 得 一 個 法 務 公 多 謝 黃 顯 輝 議 員 你 提 嗰 個 問 題 因 為 事 實 上 我 哋 由 今 年 1 月 初, 即 係 通 過 咗 一 般 性 呢, 咁 我 哋 一 路 都 係 緊 密 同 委 員 會 嗰 庫, 冇 咗 嗰 啲 法 院 嗰 啲, 已 經 分 拆 咗 架 喇, 所 以 我 都 覺 得 利 用 返 呢 次 嘅 機 會 廢 咗 呢 一 條 係 冇 問 題 嘅 度 工 作 啦 咁 咁 事 實 上 呢 由 法 院, 即 係 而 家 嘅 制 度, 法 院 係 執 行 嘅, 咁 然 之 後 轉 過 嚟 我 哋 行 政 當 局 呢, 咁 四 個 月 呢 真 係 都 顯 得 比 較 緊 迫 嘅 因 為 當 中 呢 如 果 今 日 通 過 咗 呢 有 好 多 工 作 要 做 嘅 包 括 剛 才 比 如 幾 位 議 員 都 提 到, 即 係 市 民 要 清 楚 啦, 即 係 大 家 都 要 清 楚, 嗰 啲 制 度, 或 者 裏 面 嗰 啲 條 文 咁 樣 咁 即 係 如 果 係 充 裕 啲 呢, 咁 我 哋 大 膽 或 者 建 議 呢 就 唔 係 13 年 嘅 1 月, 如 果 可 以 俾 多 三 個 月 我 哋 呢, 咁 當 然 我 哋 嘅 工 作 比 較 好 4 月 1 號 因 為 點 解 呢, 就 是 因 為 我 哋 係 由 法 院 嗰 度 接 過 嚟, 當 然 啦, 法 律 就 講 現 行 嘅 制 度 呢, 現 行 即 係 嗰 啲 申 請 呢 係 繼 續 嘅, 係 跟 舊 制 度, 直 至 到 新 法 律 通 過, 實 施 呢, 就 係 新 法 律 通 過 實 施 開 始 嗰 啲 個 案 呢 先 至 係 按 照 嗰 新 嘅 制 度, 咁 所 以 如 果 俾 多 三 個 月 我 哋, 咁 我 哋 可 以 明 年 嘅 4 月 1 號, 可 以 充 裕 啲, 而 且 我 哋 做 多 啲 呢, 即 係 喺 法 律 嘅 宣 傳 執 行 咁 樣 主 席 : 黃 顯 輝 議 員 黃 顯 輝 : 多 謝 主 席 我 想 問 清 楚 司 長, 剛 才 是 一 個 有 感 而 發 抑 或 是 一 個 正 式 由 司 長 主 動 作 出 的 一 個 修 改, 將 生 效 改 為 4 月 1 日? 因 為 如 果 我 投 票, 想 聽 清 楚 政 府 的 取 態 另 外 麥 瑞 權 委 員, 我 都 好 多 謝 你 一 路 都 好 關 心 呢 嗰 個 委 員 會 嘅 成 立, 係 咩 人 咁, 咁 法 律 都 好 清 楚 講 咗, 主 席 就 一 定 係 要 係 法 律 界 人 士 喇 咁 咁 我 哋 現 時 呢, 即 係 呢 個 係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權 嚟 嘅, 咁 好 坦 白 講, 而 家 都 未 曾 有 定 實 係 邊 啲 人 嘅, 咁 我 哋 都 一 有 時 間, 即 定 咗 喇, 就 大 家 討 論 咗 之 後 呢, 咁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嗰 陣 時 呢, 我 相 信 大 家 亦 都 係 會 知 道 啦, 但 係 而 家 真 係 未 有 一 個 名 單 係 度, 所 以 唔 好 意 思, 我 俾 唔 到 呢 個 資 料 俾 你 關 於 林 香 生 議 員 提 到, 關 於 於 嗰 個 撤 消 嗰 度, 請 局 長 同 埋 區 錦 新 議 員 提 過 唔 該 主 席 : 咁 睇 司 長, 你 講 一 個 確 實 日 期 呢, 係 編 撰 委 員 會 改 改 條 文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我 剛 才, 我 幾 時 提 話 如 果 可 能 係 有 多 三 個 月 呢, 我 睇 到 各 位 議 員 嘅 神 態 呢 都 唔 係 話 反 對 嘅, 都 同 意 嘅 咁 我 當 然 要 睇 如 果 大 家 因 為 我 睇 到 而 家 笑 住 嘅, 希 望 即 係 如 果 大 家 都 同 意 呢, 因 為 咁, 我 哋 政 府 呢 係 可 以 充 分 啲 時 間 做 呢, 咁 我 就 提 出 呢 個 動 議 啦 咁 講 開, 如 果 係 入 去 編 撰 呢, 主 席, 唔 好 意 思, 我 再 提 返 16 條 個 度 呢, 陳 澤 武 議 員 剛 才 講 咗 嘅, 就 刪 咗 嗰 兩 個 字 嘅, 咁 樣 咁 如 果 係 呢, 我 睇 到 大 家 唔 係 太 大 反 對 呢, 我 就 建 議, 一 個 動 議, 就 係 2013 年 4 月 1 號 生 效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 多 謝 主 席 嘅 林 香 生 議 員 所 問 到 關 於 嗰 個 88 年 嗰 法 律 嘅 第 14 條 呢, 佢 主 席 : 咁 呢 個 呢 係 由 鄭 志 強 議 員
62 62 IV 鄭 志 強 : 多 謝 主 席 嘢 能 夠 配 套 好 嘅 時 候,1 月 1 號 生 效 有 乜 問 題 啫? 呢 一 份 司 法 援 助, 正 如 同 事 講, 咁 而 家 已 經 係 行 緊, 係 一 個 修 訂 嚟 嘅 之 主 張 生 效 期 延 長 嗰 個 呢 我 希 望 大 家 考 慮 下 第 40 條 嗰 度 規 定 因 為 而 家 有 啲 已 經 申 請 緊 司 法 援 助 嘅 個 案 呢, 係 等 緊 呢 個 法 律 生 效 係 適 用 嘅, 如 果 再 拖 多 四 個 月 呢 對 呢 啲 而 家 正 係 申 請 緊 待 決 嘅 個 案 呢, 我 覺 得 唔 係 咁 好 如 果 能 夠 1 月 1 號 生 效 嘅, 維 持 返 政 府 原 來 嘅 原 意 呢, 我 覺 得 係 最 好 嘅 寧 願 辛 苦 啲, 既 然 都 係 為 民, 就 應 該 趕 一 趕 時 間 嘛, 在 重 新 制 訂 嘅 過 程 當 中, 你 唔 係 全 部 推 翻 晒 吖 嘛 如 果 司 長 你 坦 誠 話, 我 真 係 唔 得, 唔 好 意 思, 我 係 睇 到 今 日 做 咗 之 後 啲 嘢, 我 發 覺 有 好 多 嘢 我 今 日 先 至 知 道, 要 多 四 個 月, 我 先 至 可 以 係 愚 人 節 嘅 時 候 話 俾 澳 門 市 民 聽, 嗱, 生 效 喇 咁 都 冇 辦 法 啦, 因 為 你 唔 做, 你 做 唔 到 吖 嘛, 你 一 定 要 多 啲 時 間 先 搞 得 掂 吖 嘛, 冇 辦 法 架 正 如 係 餐 廳 食 飯, 唔 係 做 完 一 枱 客 又 一 枱 客, 一 枱 客 咁 樣 架 嘛 枱 枱 客 都 有 啲 嘢 食 住 先 架 嘛, 呢 個 好 規 定 架 就 唔 係 話 我 呢 枱 客 做 晒, 然 後 就 隔 離 個 枱, 之 後 嗰 啲 就 走 晒 喇 咁 樣 做 嘢 法, 咁 樣 出 貨 法, 行 政 效 率 咁 慢 嘅 時 候, 我 主 席 : 咁 呢 件 事 就 交 俾 議 員 嚟 決 定 嘅 因 為 司 長 已 經 提 出 咗 同 意 改 4 月 1 號, 咁 呢 個 嚟 講 呢, 如 果 需 要 單 獨 表 決 呢, 我 就 將 嗰 個 生 效 條 文 單 獨 表 決 哋 真 係 加 班 加 點, 你 一 個 唔 該 就 推 三 個 月, 我 覺 得 呢 樣 嘢, 司 長, 如 果 你 係 得 嘅 呢, 我 鼓 勵 你 吓, 勉 力 而 為,1 月 1 號, 有 個 新 嘅 開 始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主 席 : 唔 該 唔 好 意 思, 因 為 呢, 即 是 嗰 個 理 由 就 係 延 長 呢, 大 家 都 明 主 席 : 相 信 呢 個 問 題 呢 吳 在 權 議 員 白 喇 咁 樣, 咁 事 實 上 而 家 呢 唔 係 話 冇 一 個 司 法 援 助 嘅 制 度 嘅, 係 有 嘅, 待 決 嗰 啲 呢 個 意 思 即 是 話, 一 日 嗰 個 新 嘅 法 律 未 吳 在 權 : 多 謝 主 席 生 效 呢, 都 係 跟 返 舊 制 度, 所 以 唔 會 話 有 個 空 檔 係 度 咁 樣 架 咁 直 至 到 新 嘅 法 律 新 嘅 制 度 實 施 呢, 咁 樣 就 新 嘅 個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案, 即 唔 係 待 決 嗰 啲, 新 嘅 個 案 呢 就 所 以 唔 會 話 有 一 個 空 隙 係 度 咁 樣 本 來 我 今 日 呢 精 神 各 方 面 唔 係 幾 好, 我 都 唔 想 講 嘢 嘅 不 過 確 實 有 啲 聽 咗, 就 係 呢 個 第 43 條 呢 個 生 效 裏 面 呢, 確 實 我 都 多 謝 主 席 係 覺 得 有 少 少 唔 成 熟 嘅 睇 法 啦, 大 家 交 換 一 下 確 實 剛 才 有 啲 同 事 提 出 啲 問 題 呢, 確 實, 我 認 為 呢, 係 值 得 司 長 呢 去 細 緻 一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下 呢, 去 思 考 點 解 回 歸 咗 十 幾 年, 到 今 日, 好 多 問 題 嘅 嘢, 當 然 我 哋 要 承 認, 行 政 當 局, 特 區 政 府 做 咗 唔 少 嘢, 呢 個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係 前 提 但 係 其 實 仲 有 好 多 嘢, 係 值 得 思 考, 同 埋 去 回 顧 一 下 嘅 我 想 講 乜 嘢 呢? 其 實 就 今 日 呢 個 第 43 條, 剛 才 咁 少, 呢 三 就 法 例 生 效 方 面 呢, 我 覺 得 係 現 時 提 出 要 延 多 幾 個 月 先 至 生 效 呢, 我 感 覺 到 你 做 任 何 事 都 有 條 死 線, 過 多 幾 個 月, 同 1 月 1 號 生 效, 其 實 係 一 樣 嘅 啫, 問 題 就 係 你 有 冇 心 有 冇 力 有 冇 決 志 去 做 好 呢 件 事 你 Hea 下 Hea 下 又 得, 拖 下 拖 下 又 得 個 月 嘅 問 題, 其 實 唔 係 三 個 月 或 者 改 定 唔 改 呢 個 問 題, 唔 係, 其 實 個 問 題 係 由 一 個 小 問 題 呢 係 帶 出 一 個 好 深 層 次 嘅 意 義 我 想 講 嘅, 就 係 將 會 係 10 月 份 我 哋 復 會 之 後, 要 通 過 嘅, 一 個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嘅 法, 事 實, 呢 個 法 由 開 始 到 到 今 日, 年 幾 喇, 四 易 文 本 不 止, 而 且 最 核 心 嘅 就 係 話, 第 一 個 法 案, 係 有 主 管 實 體, 姑 不 論 到 今 日 做 意 見 書, 如 何 如 何 點 都 好 第 二 樣 嘢 就 係, 係 嗰 個 過 程 裏 面 呢, 我 發 覺 政 府 好 多 時 呢 就 見 步 行 步 嘅, 即 係 做 咗 第 一 步, 先 至 開 始 諗 行 第 二 步 有 時 啲 嘢, 配 套 嘅 工 作, 例 如 一 啲 補 充 嘅 法 規, 議 員 同 事 問 你, 答 唔 到 嘅, 冇 構 思, 冇 方 向, 到 時 先 至 諗 嘅, 好 多 我 哋 完 全 都 唔 清 楚, 真 係 好 似 盲 人 摸 象 咁 樣 大 家 都 係 在 探 索 當 中 如 果 啲 啦, 因 為 剛 才 你 亦 都 答 陳 美 儀 議 員, 我 哋 大 家 知 道, 行 政 主 導, 呢 個 係 行 政 立 法 係 應 該 要 互 相 配 合 支 持 嘅, 啱, 但 係 如 果 有 啲 嘢 唔 慎 始 點 可 以 善 終? 冇 一 個 周 詳 嘅 計 劃, 三 改 四 改, 呢 個 係 一 個 好 值 得 認 真 思 考 嘅 所 以 我 希 望 可 以 喺 呢 度 表 達 少 少 自 己 一 個 睇 法 而 已 咁 至 於 其 實 三 個 月, 按 照 唔 係 咩 道 理 咩 時
63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63 間 唔 係 咩 問 題, 但 係 呢 個 確 實 係, 中 國 有 句 說 話, 見 微 知 著, 唔 知 係 咪 咁 樣 陳 偉 智 議 員, 因 為 你 讀 古 文 讀 得 多, 我 就 係 話 借 呢 句 說 話 呢, 表 達 一 個 心 意 啫 在 我 就 問 清 楚 司 長, 現 在 呢, 呢 個 條 文, 係 應 該 寫 4 月 1 號 抑 或 係 1 月 1 號, 我 哋 就 通 嗰 個 如 果 堅 持 1 月 1 號 嘅, 我 就 原 文 本 ; 如 果 4 月 1 號, 就 係 4 月 1 號 作 為 修 改 文 本, 由 編 撰 委 員 會 改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議 員 請 司 長 回 答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我 亦 都 係 好 多 謝 各 位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剛 才 司 長 話 望 住 我 哋 笑 呢, 其 實 我 哋 笑 裏 面 呢 係 有 啲 不 滿 嘅 因 為 作 為 呢 個 法 案 呢 其 實 我 哋 睇 返 有 關 意 見 書 同 埋 討 論 嘅 過 程 呢, 以 至 到 今 日 討 論 呢, 其 實 都 係 一 個 整 體 嚟 嘅 咁 我 覺 得, 即 係 剛 才 我 哋 討 論 咁 多 條 嘅 條 文 裏 面 呢, 其 實 都 係 有 關 係 嘅, 咁 如 果 作 為 特 區 政 府 冇 一 個 好 一 個 嘅 準 備, 原 來 都 已 經 定 咗 個 生 效 日 期, 係 一 個 咁 嘅 環 節 裏 面 呢, 咁 我 覺 得 有 好 多 時 都 要 堅 持 嘅, 係 咪 啊? 堅 持 嘅 咁 我 覺 得 呢 方 面 呢 係 咪 司 長 再 三 考 慮, 作 為 呢 一 個 特 區 政 府, 我 覺 得 作 為 一 個 以 民 為 本 嘅 一 個 嘅, 有 一 個 表 率 因 為 你 係 作 為 揸 呢 個 法 務 嘅, 咁 如 果 你 係 呢 方 面 都 咁 鬆 嘅 話 呢, 咁 其 他 嘅 部 門 再 嚟 到 你 嗰 度 嘅 話, 咁 我 覺 得 所 以 而 家 我 哋 都 好 驚 架, 因 為 我 哋 立 法 會 裏 面 呢, 有 好 多 嘅 一 啲 法 案 都 積 累 咗 有 好 多 存 貨, 如 果 唔 係 否 則 我 哋 亦 都 需 要 立 法 會 要 加 班 咁 我 哋 呢 一 方 面 呢 我 覺 得 真 係 司 長 要 慎 重 我 哋 剛 才 笑 嘅 意 思 呢, 亦 都 裏 面 係 有 啲 嘅 唔 係 咁 舒 服 嘅, 咁 希 望 司 長 要 理 解 清 楚 我 哋 嘅 笑 嘅 一 個 嘅 原 因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林 香 生 : 主 席 : 因 為 剛 才 主 席 講, 話 政 府 係 要 求 將 呢 個 生 效 日 期 去 到 2013 年 嘅 4 月 1 號, 我 哋 而 家 個 文 本 係 1 月 1 號 假 如 間 單 獨 投 票, 單 獨 投 票 嘅 時 候 我 哋 係 做 兩 次 定 係 做 一 次? 如 果 假 如 間 4 月 1 號 唔 過, 咁 佢 係 還 返 去 1 月 1 號 吖 還 係 點 樣? 因 為 係 唔 過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呢, 包 括 剛 才 發 言 嗰 幾 位 議 員 呢, 唔 好 理 解 錯 誤 就 係 司 長 提 出 呢 個 動 議 呢, 係, 點 樣 講 啊? 霎 時 間 咁 諗 起 咁 改, 包 括 陳 偉 智 你 呢 個 批 評, 唔 係 我 哋 就 係 今 日 喺 咁 充 分, 即 是 我 哋 由 今 日 三 點 鐘 至 到 而 家 呢 咁 充 分 嘅 討 論, 包 括 各 位 議 員 提 出 嚟 嘅 憂 慮, 譬 如 剛 才 高 天 賜 議 員, 幾 位 議 員 呢 都 話 究 竟, 即 係 因 為 呢 高 天 賜 議 員 都 話, 我 身 為 議 員 我 都 要 明 白 呢 個 法 律, 然 之 後 令 到 佢 哋 可 以 幫 到 市 民 呢 可 以 受 惠 於 呢 個 法 律, 如 果 符 合 條 件 嘅 咁 所 以 好 坦 白 講, 我 哋 係 審 慎 咁 樣 睇 到 大 家 嗰 個 反 應 而 我 哋 呢 就 係, 希 望 大 家 真 係 唔 好 理 解 錯 呢, 就 係 我 哋 呢 個 動 議 呢 係 突 然 間, 而 係 呢 充 分 睇 到 大 家 嗰 個 憂 慮, 真 係 以 民 為 本, 即 是 以 市 民 嗰 角 度 咁 當 然 啦, 如 果 你 話,1 月 1 號, 我 哋 做 到 嘅, 但 係 呢, 可 唔 可 以 應 對 到 剛 才 議 員 提 出 嚟 嘅 就 係 話 市 民 要 明 白, 因 為 譬 如 第 9 條, 嘩, 你 寫 咗 咁 多 嘢 出 嚟 個 標 準, 但 係 呢 市 民 未 必 明 白 高 天 賜 議 員 頭 先 都 提 咗, 係 咪? 咁 所 以 我 哋 睇 到 大 家 嘅 反 應, 因 為 呢 個 就 係 行 政 同 立 法 呢, 就 係 立 法 係 為 市 民, 立 法 係 為 民, 係 令 到 澳 門 嘅 制 度 呢 係 更 加 完 善, 係 更 加 好 咁 所 以 呢, 睇 到 大 家 嗰 個 意 見, 亦 都 睇 到 大 家 嘅 關 注 同 埋 憂 慮, 再 加 上, 譬 如 黃 顯 輝 議 員 你 提 咗, 你 問 咗, 咁 我 就 同 張 局 長 講, 好 坦 白 講, 好 大 程 度 呢 就 係 我 哋 跟 進 嗰 個 委 員 會 呢 都 係 法 務 局, 要 跟 進 呢 個 工 作 咁 所 以 呢, 阿 張 局 長 就 同 我 講, 佢 話 : 司 長, 當 然 啦, 我 哋 提 咗 1 月 1 號, 但 係 呢 如 果 大 家 呢 個 憂 慮, 我 哋 為 咗 到 位 啲 嘅 宣 傳, 對 呢 個 法 律, 等 所 有 嘅 市 民 明 白, 咁 我 哋 充 份 啲 嘅 時 間 呢 係 會 更 好 而 且 呢 係 唔 會 有 個 空 隙, 即 唔 會 有 個 法 律 嘅 真 空, 點 解 呢? 一 日 個 新 法 律 未 生 效 呢, 舊 法 律 呢, 就 係 舊 嘅 制 度 照 行 嘅, 唔 會 話 冇 咗 係 度 嘅 所 以 劉 主 席, 多 謝 你 我 喺 呢 度 我 好 清 晰 講, 我 提 出 呢 個 動 議, 就 係 2013 年 4 月 1 號 生 效 呢 就 唔 見 咗 呢 條 嘅, 我 驚 係 呢 樣 啫 多 謝 你 主 席 : 唔 使 驚, 因 為 呢 個 案 係 政 府 提 出 嚟 嘅 司 長 講 係 4 月 1 號, 就 通 過 4 月 1 號 嗰 個, 唔 係 通 過 1 月 1 號 嗰 個 咁 現 主 席 : 咁 仲 有 兩 位 議 員 張 立 群 議 員
64 64 IV 張 立 群 : 主 席 司 長 : 係 呢 個 法 案 嘅 討 論 過 程 我 完 全 冇 打 算 講 嘢, 直 到 司 長 提 出 話 要 將 呢 一 嗰 法 案 嘅 生 效 日 期 延 遲 我 先 至 發 言 因 為 我 會, 我 我 本 來 想 同 你 講 呢, 就 話 便 宜 莫 貪, 因 為 有 人 就 笑 中 有 淚 咁 我 覺 得 呢, 係 咪 真 係 你 聽 到 黃 顯 輝 議 員 講 呢 聽 話 可 以 4 月 你 就 即 刻 改 4 月, 咁 聽 民 意 呢? 如 果 你 咁 講, 有 上 一 次, 我 哋 啱 啱 尋 日 做 完 嘅 諮 詢 個 個 都 話 唔 夠, 你 點 解 唔 接 受 民 意, 提 多 三 個 月 去 諮 詢 民 意 呢? 但 呢 樣 嘢 一 聽 到, 你 即 刻 就 話 好 我 覺 得 如 果 咁 樣 嘅 法 律 呢, 以 後 做 出 嚟 呢, 我 希 望 你 哋 真 係 要 多 啲 考 慮, 唔 好 話 每 一 樣 拎 出 嚟 有 人 話 好, 有 人 話 唔 好, 變 咗 呢 個 個 有 反 對 派, 有 唔 反 對 派 有 啲 希 望 諮 詢 時 間 長 有 啲 希 望 諮 詢 時 間 短, 你 就 搖 擺 不 定 有 話 好 你 就 話 好, 有 話 唔 好 你 就 唔 好 如 果 咁 樣 做 呢, 我 諗 作 為 一 個 執 政 者 呢, 或 者 當 權 者 呢, 係 好 難 維 持 一 個 社 會 有 權 力, 及 令 到 社 會 尊 重 嘅 社 會 嘅 所 以 我 覺 得 呢, 呢 次 呢, 如 果 你 真 係 覺 得 呢 個 法 律, 好 似 吳 在 權 話, 嗰 個 地 產 中 介 人 法 律, 佢 嘈 在 咁 耐, 你 係 咪 聽 日 一 開 始 就 拎 上 嚟 即 刻 要 做 呢? 你 係 做 唔 到 就 冇 得 要 求 即 刻 要 做 架 嘛 只 要 你 自 己 能 力 底 下 可 以 做 就 要 做 但 係 呢 個 法 我 唔 知 你 係 咪 真 係 咁 重 視, 佢 哋 話 要 求 俾 多 90 日 你 就 90 日, 如 果 調 轉 有 個 俾 多 80 日 你, 你 係 咪 照 80 日 後 做 呢? 所 以 我 覺 得 呢, 即 係 呢 樣 嘢 由 你 自 己 嘅 同 事 一 組 人 確 定, 就 唔 好 話 聽 到 有 個 議 員 咁 講 呢, 你 覺 得 就 好 寬 鬆 其 實 即 刻 就 有 人 反 對 喇 其 實 對 我 嚟 講 就 冇 乜 所 謂, 橫 掂 都 係 投 票 嘅 啫, 不 過 但 係 我 希 望 政 府 呢 就 變 咗 啲 一 般 人 對 你 嘅 做 事 嘅 方 法 呢 就 唔 係 揸 定 自 己 宗 旨 去 做 啦, 我 希 望 以 後 政 府 做 嘢 都 比 較 揸 定 自 己 宗 旨 去 做 嘢 唔 該 主 席 : 梁 安 琪 議 員 梁 安 琪 : 多 謝 主 席 其 實 我 都 頭 先 阿 司 長 講 嗰 番 說 話 呢, 我 都 覺 得, 你 唔 好 睇 到 真 係 笑, 好 多 人 係 笑 裏 藏 刀 架 我 其 實 係 想 解 釋 呢 樣 嘢 不 過 呢, 我 點 樣 都 覺 得 呢, 要 有 一 個 充 分 嘅 工 作 嘅 時 間 呢, 先 至 可 以 將 法 例 做 得 更 加 完 美 同 埋 完 善 咁 亦 都 喺 我 發 發 覺 就 算 喺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嘅 同 時, 對 於 有 關 呢 啲 咁 嘅 條 文, 都 在 有 好 多 嘅 討 論 同 埋 爭 議 同 埋 有 個 理 解 上 面, 或 者 認 識 上 面 嘅 問 題 親 歷 其 境, 參 與 討 論 嘅 同 事, 有 關 人 等 對 於 呢 啲 咁 嘅 條 文 都 係 咁 多 疑 問, 咁 多 去 提 出 嘅, 問 題 係 邊 度 啊? 問 題 就 係 喺 法 律 嘅 條 文 制 訂 過 程 當 中, 冇 充 分 考 慮 到 以 民 為 本, 以 便 民 利 民 為 原 則, 將 啲 嘢 越 搞 越 複 雜, 越 搞 越 多 樣 化, 使 到 參 與 其 中 嘅 委 員 都 好 似 如 墮 五 里 霧 中 呢 個 唔 係 我 哋 嘅 責 任, 係 行 政 當 局 嘅 責 任, 就 算 你 多 幾 個 月 同 市 民 解 釋, 市 民 抓 住 呢 幾 條 都 一 樣 係 唔 明 只 有 一 樣 嘢 係 做 得 到 嘅 啫, 就 係 實 踐, 就 係 顯 現 真 理 嘅 唯 一 標 準 你 做 吖, 參 與 過 程 當 中 佢 哋 就 會 明 嘅 啦 所 以, 由 於 呢 啲 咁 嘅 做 法 方 面, 得 唔 到, 達 唔 到 簡 潔 清 楚 明 白 精 準, 你 多 幾 個 月 呢, 我 覺 得 個 效 果 唔 大 嘅 不 如 你 立 定 決 心, 準 備 瘦 身, 排 除 萬 難, 去 爭 取 1 月 1 日 呢 嚟 到 生 效 啦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其 實 成 日 話 呢 我 哋 成 日 都 反 對 政 府 提 出 嘅 嘢, 其 實 唔 係 架, 我 統 計 吓 呢, 其 實 我 投 贊 成 票 多 過 投 反 對 票, 好 多 不 過, 所 以 呢, 剛 才 司 長 提 出 呢 去 到 4 月 1 號 呢, 我 又 支 持 嗰 喎 我 同 阿 司 長 同 官 委 黃 議 員 呢 都 係 立 場 一 致 嘅, 都 認 為 應 該 係 遲 啲 好 啲 點 解 會 遲 啲 好 啲 呢? 如 果 現 行 呢 係 冇 司 法 援 助 嘅 法 律 制 度 嘅 話 呢, 要 有 呢 個 法 律 先 至 有 司 法 援 助 呢 咁 我 就 老 虎 都 要 早 啦, 最 好 刊 登 公 佈 嘅 翌 日 呢 就 即 刻 實 行 啦, 呢 個 唔 使 講 啦, 但 係 而 家 我 哋 現 行 係 有 呢 個 司 法 援 助 嘅 法 律 制 度 嘅, 而 且 係 我 嘅 角 度 嚟 講 覺 得 現 行 嘅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呢, 係 更 加 優 越 於 新 制 訂 嘅 呢 個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嘅, 咁 所 以 呢, 遲 啲 實 行 係 好 過 早 啲 實 行 嘅 主 席 : 好, 第 36 至 40 仲 有 啊? 黃 顯 輝 議 員 言, 啱 啱 想 掣 講 嘢 之 前 呢 唔 係, 之 後 呢, 阿 司 長 都 講 咗 一 番 說 話 我 覺 得 其 實 佢 講 4 月 1 號 呢, 我 本 人 係 贊 成 嘅 黃 顯 輝 : 唔 好 意 思,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我 要 澄 清, 我 剛 才 的 發 言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意 圖 去 修 改 這 個 條 文 嘅, 只 不 過 考 慮 到 剛 才 大 家 的 發 言, 以 及 這 個 法 律 的 複 雜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性, 我 問 清 楚 政 府 如 何 鋪 排 以 執 行 這 個 法 案, 為 法 律 將 來 生 效
65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65 作 好 準 備 完 全 我 無 這 個 意 圖, 可 聽 返 剛 才 的 錄 音, 本 人 無 任 何 動 議 要 求 政 府 將 生 效 期 延 後 延 長 押 後 的 所 以 我 要 作 一 個 澄 清 只 不 過 係 我 關 注 政 府 如 何 做 好 準 備 工 作, 令 到 法 律 能 夠 為 民, 以 人 為 本 生 效 即 唔 係 話 呢 個 係 一 個 真 空 嘅 法 律, 而 係 有 一 個 舊 嘅 佢 係 度, 而 家 係 一 啲 新 嘅, 如 果 訴 訟 係 可 以 仍 然 引 用 舊 嘅, 即 係 個 制 度 去 行, 點 解 我 哋 唔 俾 多 啲 時 間, 等 政 府 係 做 好 啲 而 且 政 府 佢 冇 話 一 定 唔 得, 不 過 就 係 話 以 做 好 呢 個 工 作 嘅 啫 咁 我 係 傾 向 支 持 呢 個 新 嘅 動 議, 係 去 到 4 月 1 號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唐 曉 晴 議 員 主 席 : 鄭 志 強 議 員 唐 曉 晴 : 多 謝 主 席 鄭 志 強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 有 人 話 舊 嘅 制 度 好 過 新 嘅 制 度, 亦 都 有 人 話 新 嘅 制 度 呢, 比 舊 嘅 制 度 更 完 善, 更 少 漏 洞, 應 該 越 快 執 行 越 好 我 好 尊 重 委 員 會 嘅 意 見 書 意 見 書 嘅 第 45 頁, 係 咁 寫 嘅, 關 於 呢 個 生 效 : 本 法 律 自 2013 年 1 月 1 號 生 效 呢 個 生 效 期 間, 既 合 理, 又 有 充 分 理 由, 因 為 本 法 律 包 含 著 諸 多 創 新 和 結 構 性 嘅 改 變, 例 如 設 立 一 個 新 嘅 行 政 實 體 嘅 規 定 我 相 信 在 委 員 會 寫 呢 個 意 見 書 嘅 時 候 就 呢 個 生 效 日 期 應 該 同 政 府 有 個 溝 通 嘅 政 府 我 都 係 同 徐 偉 坤 議 員 個 意 見 一 致 嘅 即 係 話 而 家 我 哋 唔 係 話 冇 一 個 制 度 係 度 俾 需 要 嘅 人 去 申 請 嘅 咁 頭 先 我 哋 議 員 同 事 都 提 出 過 喇, 好 多 嗰 個 條 件 各 方 面 呢 佢 哋 都 希 望 呢 政 府 去 可 以 俾 多 啲 訊 息 俾 個 市 民 咁 我 哋 係 呢 三 個 月 之 內 呢, 如 果 政 府 要 做 嘢 係 真 係 可 以 更 加 好 咁 樣 去 準 備 嘅 話, 我 認 為 都 係 對 個 社 會 係 一 件 好 事 嚟 嘅 我 支 持 咁 樣 俾 多 幾 個 月 嘅 送 的 意 見, 送 呢 個 文 本 嚟 嘅 時 候 呢 係 7 月,7 月 幾 多 號?7 月 31 號 送 過 嚟, 今 日 先 至 8 月 30 日 我 唔 知 道 個 委 員 會 可 唔 可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以 同 我 哋 介 紹 一 下, 關 於 呢 一 條 條 文 討 論 嘅 時 候, 對 呢 個 生 效 期 間 有 咩 嘅 可 以 幫 我 哋 介 紹 下 吳 國 昌 : 關 於 生 效 日 期 呢, 委 員 會 的 確 係 同 政 府 溝 通, 亦 都 傾 過 其 實 有 一 個 意 思 嘅, 的 確 就 係 話 呢, 呢 個 新 嘅 制 度 我 陳 澤 武 : 如 果 我 記 得 嘅 話, 係 同 政 府 討 論 過 嘅, 咁 政 府 亦 都 講 過 好 多 方 面 呢 啲 係 創 新, 亦 都 係 好 多 同 事 提 過, 咁 會 唔 會 又 製 造 好 多 混 亂 咁 咁 大 家 嗰 陣 時 同 意 唔 係 全 部 啦 當 然 就 係 話 既 然 一 個 新 嘅 制 度 呢, 係 應 該 俾 時 間 佢 行 順 咗, 第 時 如 果 有 咩 嘅 問 題 嘅 話, 再 係 呢 個 改 善 嘅 咁 我 覺 得 如 果 係 而 家 到 12 月 呢, 我 自 己 個 人 嘅 意 見 呢, 都 係 時 間 我 覺 得 係 充 分 嘅 所 以 如 果 係 呢 個 新 嘅 制 度 唔 行 嘅 話, 被 拖 到 4 月 1 號, 我 自 己 嘅 意 見, 都 係 要 行 架 喇, 既 然 間 除 咗 真 係 陳 司 長 真 係 頭 先 傾 過 之 後 認 為 4 月 1 號 係 比 較 1 月 1 號 合 適 嘅 呢, 唔 係 我 自 己 哋 明 知 道 係 有 需 要 一 個 磨 合 嘅 時 間, 亦 即 係 話 佢 需 要 通 過 一 段 時 間 嘅 實 踐 檢 討, 睇 下 有 啲 乜 嘢 漏 洞 需 要 及 早 呢 改 進, 包 括 我 頭 先 係 22 條 裏 面 提 出 嘅 呢 啲 咁 嘅 事 情 都 係 有 啲 嘢 真 係 要 睇 住 實 踐 過 一 段 時 間, 及 時 檢 討 改 進 所 以 呢 就 係 能 夠 喺 一 個 確 定 嘅 時 間 執 行 呢 就 係 比 較 上 能 夠 俾 人 體 現 到 政 府 嘅 管 治 嘅 意 志, 唔 係 話 郁 啲 我 哋 就 又 退 多 幾 個 月 咁 樣 唔 單 止, 亦 都 係 話 呢 係 透 過 早 啲 嘅 實 踐, 好 可 能 係 及 早 能 夠 進 一 步 改 進 呢 個 制 度 所 以 我 會 維 護 返 委 員 會 意 見 書 裏 面 嘅 立 場, 都 應 該 係 喺 1 月 1 號 生 效 係 比 較 合 理 覺 得, 都 認 為 1 月 1 號 行 咗 睇 下 點 樣 先, 因 為 呢 個 始 終 都 係 全 新 嘅 制 度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主 席 : 徐 偉 坤 議 員 高 天 賜 : 我 想 表 達 關 於 生 效 嘅 日 期 我 想 講 呢, 就 係 話 當 初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嚟 嘅 方 案 呢 係 冇 日 期 嘅, 係 冇 日 期 嘅 咁 未 住 徐 偉 坤 : 多 謝 主 席 呢, 就 冇 乜 所 謂 吖, 幾 時 生 效 都 得 嘅 但 係 委 員 會 呢, 我 哋 要 尊 重 委 員 會 嘅, 因 為 委 員 會 講 得 好 清 楚 呢, 考 慮 之 後 複 雜 性 同 頭 先 司 長 已 經 提 出 咗 嗰 動 議, 就 係 話, 即 係 將 佢 嘅 生 效 日 期 去 到 4 月 1 號 咁 我 覺 得, 就 係 話, 即 係 一 個 新 嘅 制 度, 頭 先 亦 都 有 啲 人 表 達 咗 一 啲 意 見 其 實 呢 個 係 以 民 為 本, 我 覺 得 其 他 原 因 呢, 咁 委 員 會 就 提 出 呢 個 意 見 書, 就 係 1 月 1 號 生 效 咁 即 是 呢, 佢 考 慮 得 比 較 深, 所 以 我 冇 辦 法 唔 去 尊 重 委 員 會 提 出 嘅 意 見 明 年 嘅 1 月 1 號 生 效 呢 係 會 比 較 恰 當 第 二
66 66 IV 個 理 由 呢 就 係 話, 我 都 好 同 意 啲 同 事 講, 就 算 俾 多 三 個 月 主 席 : 歐 安 利 呢 個 係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出 的 問 題, 請 司 長 呢, 個 問 題 呢 同 埋 裏 面 嘅 複 雜 性 未 必 真 係 一 一 二 二 可 以 解 決 到 晒 嘅 所 以, 我 希 望, 盡 快 啦, 因 為 事 實 上 呢 個 法 案 係 需 要 早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呢 個 問 題 我 想 請 張 局 長 作 回 應 啲 出 嚟 呢 會 比 較 恰 當 啲 不 過 呢 我 就 想 再 重 申 一 次 呢, 就 係 譬 如 剛 才 張 立 群 議 員 佢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歐 安 利 議 員 Leonel Alberto Alves: Sr. Presidente. Sr. Secretário. Eu só queria fazer uma pergunta de esclarecimento para poder depois decidir pelo meu sentido de voto. O novo regime trás inovações em relação ao regime em vigor. O Novo Regime, por outras palavras, irá suprir algumas deficiências do actual regime, a minha pergunta é: 話 好 似 政 府 喺 呢 個 問 題 裏 面 就 搖 擺 不 定, 我 係 絕 對 唔 接 受 呢 個 嘅, 因 為 我 哋 正 正 就 係 呢 同 立 法 會 嗰 個 互 動, 同 立 法 會 呢 個 溝 通, 同 埋 理 解 到 呢 就 係 立 法 會 議 員 今 日 個 討 論, 細 則 性 討 論, 因 為 係 政 個 大 會 同 我 哋 政 府 一 齊 去 討 論 呢 個 問 題, 我 哋 就 睇 到 有 呢 個 需 要 呢, 就 係 話, 令 到 市 民, 其 實 最 終 目 的, 大 家 嘅 目 的 都 係 一 樣, 令 到 市 民 呢 就 係 喺 嗰 個 法 律 生 效 嗰 陣 時 呢 大 家 都 已 經 知 道 新 制 度 因 為 事 實 上 呢 新 制 度 呢, 同 舊 制 度 係 唔 同 架, 咁 所 以 呢 我 哋 就 係 提 出 呢 一 個, 即 係 因 應 審 慎 考 慮 大 家 呢 個 咁 樣 嘅 關 注, 同 埋 提 出 嘅 問 題, 我 哋 政 府 認 為 如 果 有 多 三 個 月 呢, 我 哋 更 充 分 令 到 市 民 宣 傳 個 法 律 甚 至 乎 所 有 嘅 準 備 工 作, 咁 所 以 呢 我 哋 就 提 出 呢 個 動 議 嘅 歐 安 利 委 員 提 嗰 個 呢 我 想 張 局 長 Com deferimento da entrada em vigor do novo regime, este compasso de espera de Janeiro a 01 de Abril irá ou não causar problemas a eventuais interessados que gostariam abrangidos por este novo regime mas que não estão abrangidos no actual regime? A resposta é simples, se prejudica ou não prejudica. Muito Obrigado. ( 歐 安 利 : 主 席 司 長 : 在 確 定 投 票 意 向 前, 我 想 請 政 府 先 解 答 我 的 疑 問 新 制 度 引 入 了 一 些 新 規 定 是 為 了 彌 補 現 行 制 度 的 不 足 我 的 問 題 是 : 新 制 度 延 到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這 會 否 影 響 到 在 一 月 至 四 月 一 日 這 段 空 檔 期 間 內 按 現 行 制 度 不 具 備 條 件 但 可 受 惠 於 新 制 度 者? 主 席 : 請 張 局 長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 多 謝 主 席 頭 先 歐 安 利 議 員 所 問 嘅 問 題 呢, 因 為 呢 個 制 度 呢 唔 係 一 個 全 新 嘅 制 度, 唔 係 一 個 澳 門 唔 存 在 而 從 新 創 設 嘅 一 個 制 度, 係 基 於 現 有 嘅, 係 九 幾 年 到 而 家, 行 咗 差 唔 多 二 十 年 嘅 一 套, 都 話 係 行 之 有 效 嘅 司 法 援 助 嘅 法 律 制 度, 已 存 在 嘅 只 不 過 係 參 照 咗, 第 一, 隨 住 時 間 嘅 變 化, 社 會 經 濟 社 會 狀 況 發 生 咗 變 化, 同 埋 參 照 咗 而 家 其 他 周 邊 地 區 嗰 個 新 嘅 法 援 嘅 制 度, 一 啲 新 嘅 理 念, 對 現 有 嘅 制 度, 作 出 一 啲 調 整 同 埋 完 善, 所 以 簡 單 嚟 講 就 係 話 呢 個 制 度 唔 行, 行 緊 舊 嘅 制 度 唔 會 對 居 民, 按 照 基 本 法 36 條 嘅 規 定 嘅 所 基 本 嘅 權 利 有 任 何 嘅 影 響 嘅 頭 先 司 長 都 講 咗, 其 實 我 哋 係 去 參 照, 的 的 確 確 我 自 己 講 我 自 己 嘅 感 受 嘅, 其 實 我 都 未 諗 到 其 實 傾 呢 個 法 案 嘅 第 8 9 條 嗰 陣 時 呢 係 大 家 議 員 有 咁 多 嘅 疑 問, 咁 多 嘅 關 注, 其 實 呢 個 問 題 我 哋 覺 得 係 如 果 係 議 員 都 有 咁 多 嘅 疑 問 同 埋 關 注, 的 的 確 確, 因 為 頭 先 有 議 員 都 提 到 呢 個 唔 夠 清 晰 唔 夠 簡 單, 因 為 我 哋 講 咗 制 度 嘅 科 學 化 細 化, 必 然 去 變 得 複 雜 啲, 你 越 簡 單 呢 係 冇 咩 標 準 嘅 所 以 呢 個 係 一 個 矛 盾 嘅, 所 以 我 哋 都, 正 如 司 長 所 講, 係 答 案 很 簡 單, 會 否 受 影 響? 瞭 解 到 其 實 如 果 係 我 哋 議 會 討 論 都 有 咁 多 嘅 疑 問, 其 實 係 需 要 多 一 啲 時 間, 詳 盡 俾 市 民 瞭 解, 同 埋 認 識 到 將 來 呢 個 制 度, 第 ) 一, 佢 嘅 理 念 係 乜 嘢? 因 為 今 日 都 講 咗 一 啲 理 念, 譬 如 話 之 前
67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67 有 個 推 定 點 解 而 家 冇 咗 呢, 係 咪 制 度 發 生 咗 變 化 呢? 同 埋 理 主 席 : 通 過 念 操 作 等 等 呢 一 啲 嘢 我 哋 覺 得 係 俾 市 民 係 一 個 多 啲 時 間 對 一 個 新 嘅 制 度 嘅 瞭 解, 因 為 政 府 係 唔 知 道 邊 啲 市 民 嚟 用 嘅, 係 市 呢 個 法 案 細 則 性 就 通 過 民 去 到 呢 個 地 方 佢 嚟 申 請 嘅, 政 府 唔 知 道 去 邊 度 敲 門 話 俾 佢 嗰 啲 嚟 申 請 法 援, 佢 自 己 主 動 嚟 申 請 多 一 啲 時 間 俾 市 民 認 識 瞭 請 麥 瑞 權 議 員 解 呢 個 新 嘅 制 度, 我 哋 覺 得 係 對 於 呢 個 立 法 原 意 呢 有 一 個 更 好 嘅 效 果 嘅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 主 席 : 相 信 大 家 都 發 咗 言 喇 咁 現 在 呢 我 哋 總 係 要 表 決 嘅 作 為 政 府, 我 哋 先 係 表 決 一 個 修 訂 動 議 先 嘅 就 呢 個 最 後 一 條, 最 後 一 條,43 條 呢, 原 來 嗰 個 文 本 呢, 本 來 嗰 個 條 文 呢, 應 該 書 面 提 出, 但 係 由 於 係 咁 簡 單 嘅 事, 就 唔 需 要, 因 為 大 家 清 楚 喇, 大 家 清 楚 喇 咁 我 哋 先 係 表 決 嚟 講 呢 嗰 個 修 訂 動 議, 政 府 同 意 嗰 個 修 訂, 係 4 月 1 號 如 果 呢 個 通 過 唔 到 呢 我 哋 先 表 決 嗰 個 原 文, 然 之 後 再 從 第 36 條 嚟 講 呢, 因 為 高 天 賜 議 員 亦 都 提 出 咗 41 條 單 獨 表 決 嘅, 係 咪? 你 提 嘅, 你 提 嘅 咁 我 現 在 嚟 講 呢 就 先 係 對 43 條 單 獨 表 決 先 先 表 決 由 司 長 提 出 嚟 呢 個 動 議, 係 清 楚 嘅, 雖 然 係 冇 文 字, 但 係 大 家 清 楚 嘅, 就 係 嚟 講 呢 2013 年 1 月 1 號 4 月 1 號,4 月 1 號, 原 文 1 月 1 號,4 月 1 號 生 效 咁 現 在 對 司 長 嘅 動 議 呢 進 行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好, 通 過 對 今 日 司 法 援 助 嘅 法 案 呢 我 係 投 咗 贊 成 票 嘅 咁 大 家 知 道 司 法 訴 訟 係 現 代 法 治 社 會 解 決 紛 爭 嘅 一 個 最 後 手 段 咁 特 區 政 府 確 實 負 有 憲 制 責 任, 保 證 民 眾 唔 會 因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而 難 以 透 過 司 法 訴 訟 而 維 護 自 身 嘅 合 法 權 益, 咁 因 而 呢 社 會 各 階 層 呢 都 殷 切 期 待 呢 有 一 套 更 加 有 效 嘅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嘅 出 現, 其 實 呢, 雖 然 講, 現 行 嘅 司 法 援 助 法 律 制 度 的 確 係 存 在 一 定 嘅 瑕 疵, 咁 但 係 總 體 嚟 講 呢 仍 屬 有 效 運 作, 咁 亦 都 發 揮 咗 佢 應 有 嘅 效 能 當 中 最 重 要 亦 都 係 最 關 鍵 嘅 原 因 呢 就 係 由 具 有 公 正 意 義 嘅 司 法 官 員 對 法 援 申 請 作 出 批 審 即 使 偶 然 有 唔 服 嘅 情 況 之 下, 但 大 家 都 普 遍 同 埋 即 係 願 意 接 受 呢 個 司 法 官 員 作 出 嘅 決 定 嘅 決 定 然 而 呢 而 家 通 過 嘅 司 法 援 助 一 般 制 度 嘅 法 案 呢, 將 來 呢, 本 來 係 屬 於 司 法 官 員 嘅 權 限 嘅 法 援 嘅 決 定 呢, 而 家 轉 為 只 具 單 純 行 政 性 質 嘅 機 構 負 責, 對 其 公 正 性 同 認 受 性 嘅 程 度 點 樣 去 確 保 呢, 將 來 係 我 哋 必 需 要 留 意 嘅 重 點 所 以 呢, 希 望 政 府 採 取 一 切 切 實 可 行 嘅 方 法, 確 實 咁 保 障 澳 門 居 民 唔 會 因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而 難 以 透 過 司 法 訴 訟 維 護 自 身 嘅 合 法 權 益 嘅 莊 嚴 憲 制 承 諾 得 以 實 現 嗰 個 生 效 期 就 係 4 月 1 號 咁 我 哋 就 已 經 係 表 決 咗 第 43 條 喇 現 在 嚟 講 呢, 區 錦 新 議 員, 提 出 41 條 單 獨 表 決 咁 現 在 我 哋 表 決 41 條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好, 通 過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 以 下 係 區 錦 新 議 員 陳 偉 智 議 員 同 埋 本 人 嘅 表 決 聲 明 政 府 提 出 修 改 司 法 援 助 一 般 嘅 制 度 法 案 主 要 目 的 係 將 審 批 司 法 援 助 嘅 責 任 由 法 官 轉 移 到 一 個 指 定 委 員 會, 但 係 喺 轉 換 機 制 當 中, 係 個 別 嘅 情 況 底 下, 係 降 低 咗 現 有 取 得 司 法 援 助 保 障 就 36 至 到 42 條,41 條 已 經 表 決 咗 喇,36 至 42 條 因 為 43 條 同 41 條 表 決 咗 喇 咁 就 36 至 到 42 條 一 次 過 表 決 個 人 基 本 權 利 嘅 水 平 按 現 行 嘅 規 定, 交 通 事 故 嘅 受 害 者, 獲 推 定 具 備 取 得 司 法 援 助 資 格, 係 讓 不 幸 喺 交 通 事 故 中 受 害 嘅 一 般 市 民 係 方 便 取 得 司 法 援 助 辦 理 索 償, 減 少 係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之 ( 表 決 進 行 中 ) 餘, 再 喺 司 法 索 償 方 面 進 一 步 的 困 擾 呢 啲 係 本 地 司 法 援 助
68 68 IV 制 度 相 對 優 越 嘅 地 方, 喺 交 通 日 益 擠 迫 而 且 頻 頻 出 事 故 嘅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係 特 別 適 用, 好 有 人 情 味, 亦 都 公 平 惠 及 不 幸 嘅 受 害 者 但 係 呢 就 俾 政 府 提 出 修 改 嘅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法 案, 刻 意 刪 除 咗 咁 按 現 行 嘅 規 定, 確 實 貧 困 嘅 刑 事 訴 訟 嘅 被 告 人 除 咗 由 法 官 指 派 辯 護 人 之 外, 亦 都 可 以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從 試 呢, 我 覺 得 係 需 要 一 個 呢 係 定 期 呢 將 呢 個 法 律 檢 討 咁 係 呢 度 呢 我 係 希 望 政 府 呢 係 兩 至 三 年 之 內 呢 係 重 新 呢 睇 一 睇, 檢 視 一 下 呢 係 呢 個 法 律 咁 我 相 信 呢 立 法 會 亦 都 會 配 合 呢 係 為 咗 係 市 民 能 夠 得 到 應 得 嘅 法 援 同 埋 應 得 嘅 幫 助 呢, 係 會 盡 力 協 助 呢 個 工 作 嘅 而 讓 確 實 貧 困 嘅 刑 事 訴 訟 被 告 人 獲 豁 免 法 院 的 司 法 費 用 如 果 被 定 罪, 當 然 係 要 係 受 到 刑 罰, 但 係 係 可 以 豁 免 司 法 費 用 但 係 政 府 提 出 咗 修 改 之 後 呢, 法 定 援 助 制 度 法 案 係 刻 意 規 定 由 法 官 指 派 辯 護 人 嘅 貧 困 嘅 刑 事 訴 訟 嘅 被 告 人 都 唔 可 以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係 令 到 確 實 貧 困 嘅 刑 事 訴 訟 被 告 人 都 唔 能 夠 豁 免 到 司 法 費 主 席 : 好, 咁 我 哋 完 成 咗 呢 一 個 關 於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嘅 法 案 審 議 用 嘅 好 多 謝 司 長 同 埋 官 員 列 席 今 日 會 議 我 哋 重 申, 特 區 成 立 以 嚟 嘅 我 哋 嘅 情 況 係 經 濟 長 足 發 展, 居 民 嘅 個 人 權 利 保 障 水 平 應 當 係 有 合 理 嘅 提 升, 但 係 特 區 我 哋 休 息 15 分 鐘 之 後 呢 繼 續 第 四 項 議 程 政 府 喺 賤 價 批 地 工 程 超 支 社 團 資 助 等 方 面 不 斷 利 益 輸 送, 但 係 一 般 市 民 現 有 取 得 司 法 援 助 保 障 的 個 人 基 本 權 利 嘅 水 ( 休 會 ) 平 係 個 別 嘅 情 況 底 下 係 不 進 反 退, 係 不 可 接 受 嘅 主 席 : 張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議 員 : 此 外, 係 新 嘅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當 中, 由 於 冇 引 入 默 示 批 准 ", 當 市 民 呢 係 依 法 提 交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嘅 文 件 資 料 之 後, 委 員 會 係 一 般 情 況 之 下 如 果 佢 冇 喺 15 日 之 內 依 期 作 出 決 我 哋 現 在 進 入 第 四 項 議 程, 就 係 關 於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法 案 定, 又 或 者 係 特 定 延 長 15 日 之 後 仍 冇 依 期 作 出 決 定 嘅 話, 當 事 人 就 會 遭 受 默 示 駁 回 嘅 命 運, 喺 實 踐 當 中 唔 應 該 出 現 呢 種 情 請 第 三 委 員 會 鄭 志 強 主 席 作 介 紹 況 如 果 真 係 把 市 民 嘅 基 本 權 利 係 默 示 駁 回, 係 絕 對 不 能 接 受 嘅 鄭 志 強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崔 世 昌 議 員 主 席 張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崔 世 昌 :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同 事 各 位 官 員 :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呢 個 法 案 係 特 區 政 府 喺 2011 年 11 月 14 號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嘅 立 法 會 喺 2011 年 12 月 16 日 嘅 全 體 大 會 我 呢 個 表 決 聲 明 呢, 係 主 要 係 要 表 達 呢, 喺 呢 個 法 案 裏 面 呢, 我 係 小 組 嘅 成 員, 亦 都 喺 今 日 全 部 每 一 個 條 文 我 都 投 咗 贊 上 面, 一 般 性 討 論, 通 過 咗 呢 個 法 案 同 日, 立 法 會 主 席 將 細 則 性 審 議 呢 個 法 案 嘅 工 作 交 咗 俾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負 責 成 票 但 我 有 一 個 期 望, 就 係 希 望 政 府 由 於 亦 都 增 長 咗 嗰 準 備 時 間, 希 望 喺 呢 個 組 成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訂 立 法 規, 同 埋 一 啲 指 引, 以 及 宣 傳 推 廣 四 方 面 呢 都 能 夠 做 得 係 比 過 往 嘅 法 律 能 夠 有 充 分 時 間 同 埋 充 分 準 備 呢, 係 做 得 好 因 為 法 援 呢, 係 對 整 個 民 生, 尤 其 是 係 對 呢 需 要 幫 助 嘅 人 呢, 係 一 個 好 大 嘅 一 個 需 要 嚟 嘅 咁 所 以 希 望 呢 係 政 府 係 呢 方 面 呢 係 關 注 另 外 一 點 喺 政 府 代 表 嘅 配 合 下 面, 通 過 雙 方 法 律 顧 問 嘅 衷 誠 合 作, 委 員 會 終 於 完 成 細 則 性 審 議 工 作 政 府 喺 2012 年 8 月 20 號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咗 修 改 文 本 委 員 會 亦 於 2012 年 8 月 22 號 簽 署 咗 意 見 書 立 法 會 主 席 已 經 喺 2012 年 8 月 20 同 埋 8 月 22 號 將 相 關 文 本 同 埋 意 見 書 嘅 副 本 派 發 俾 各 位 議 員, 請 予 省 覽 呢, 我 覺 得 政 府 應 持 一 個 開 放 態 度, 對 於 呢 個 法 律 呢 由 於 有 一 個 係 由 司 法 去 定 呢 個 援 助 係 轉 咗 由 一 個 行 政 係 定 呢 個 援 助 我 喺 呢 度 向 大 會 作 說 明 嘅 有 三 點 : 呢, 我 覺 得 呢 係 一 個 新 嘅 嘗 試, 雖 然 係 喺 世 界 上 有 啲 地 方 已 經 係 行 咗 呢 個 新 嘅 嘗 試, 但 係 的 確 嚟 講 喺 本 地 呢 個 係 一 個 新 嘅 嘗 一 法 案 嘅 細 則 性 審 議 過 程 時 間 比 較 長
69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69 委 員 會 審 議 呢 個 法 案 歷 時 8 個 月, 先 後 六 次 向 立 法 會 主 席 申 請 延 期 遞 交 意 見 書 法 案 涉 及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同 埋 中 央 儲 蓄 制 度, 但 係 法 案 本 身 又 唔 係 為 建 立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問 題 相 當 複 雜 喺 政 府 代 表 全 力 配 合 下 面, 喺 雙 方 法 律 顧 問 嘅 衷 誠 合 作 下, 委 員 會 得 以 完 成 審 議 工 作 法 案 嘅 修 改 文 本 凝 聚 咗 雙 方 法 主 席 : 張 司 長 有 冇 乜 嘢 補 充? 冇 現 在 我 哋 先 審 議 第 1 至 3 條, 即 係 第 1 章 第 1 條 至 第 3 條 有 冇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律 顧 間 嘅 尊 業 心 血, 亦 都 體 現 咗 立 法 會 同 政 府 之 間 嘅 互 動 合 作 何 潤 生 議 員 我 要 說 明 嘅 第 二 點 係, 法 案 嘅 修 改 始 終 堅 持 住 立 法 嘅 原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意 無 論 喺 大 會 一 般 性 討 論 同 埋 委 員 會 細 則 性 討 論 裏 面, 都 提 出 咗 法 案 欠 缺 中 央 公 積 金 嘅 實 質 内 容, 但 係 法 案 嘅 名 稱 又 稱 為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框 架 嘅 相 關 問 題 經 過 委 員 會 同 政 府 代 表 認 真 分 析 討 論, 委 員 會 認 同 政 府 嘅 立 法 意 圖, 呢 個 就 係 : 法 案 為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嘅 建 立 奠 定 法 律 基 礎 法 案 並 唔 係 為 建 立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而 係 為 喺 澳 門 設 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二 層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嘅 道 路 上 面 更 邁 前 一 步 呢 一 個 立 法 意 圖 喺 2011 年 12 月 16 號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一 般 性 表 決 通 過 呢 個 法 案 嘅 時 候, 亦 都 正 正 反 映 咗 呢 個 政 治 嘅 取 向 故 此, 委 員 會 同 法 律 顧 問 緊 緊 圍 繞 住 呢 個 立 法 意 圖, 對 法 案 嘅 完 善 向 政 府 提 出 咗 多 項 嘅 建 議, 包 括 法 案 嘅 名 稱 嘅 修 正, 同 埋 法 案 中 明 確 本 法 案 嘅 標 的 係 為 有 助 於 將 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内 建 立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最 後, 我 要 向 大 會 說 明 嘅 係, 盡 管 本 法 案 並 非 為 建 立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但 係 委 員 會 成 員 亦 都 曾 經 就 建 立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事 宜 向 政 府 代 表 提 出 咗 好 多 意 見 同 建 議 委 員 會 深 知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嘅 建 立 需 要 協 調 各 方 利 益 關 係, 技 術 上 亦 相 當 複 雜, 但 係 委 員 會 希 望 政 府 力 爭 早 日 建 立 呢 一 個 對 本 澳 市 民 及 企 業 具 重 大 社 會 及 經 濟 影 響 嘅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啱 啱 我 哋 嘅 鄭 志 強 議 員 亦 都 作 咗 一 個 介 紹, 意 見 書 嘅 介 紹, 咁 亦 都 體 現 咗 呢 今 次 呢 個 法 案 相 對 嘅 時 間 亦 都 討 論 比 較 長 咁 我 就 睇 返 有 關 其 實 建 立 呢 個 中 央 公 積 金 嘅 有 關 嘅 一 個 制 度 呢, 其 實 係 按 照 2011 年 嘅 財 政 年 度 嘅 施 政 報 告 裏 面 呢, 其 實 當 時 已 經 係 訂 立 咗 一 個 立 法 嘅 計 劃 咁 有 關 呢 個 公 積 公 制 度 嘅 框 架 呢, 其 實 係 當 時 嚟 講 呢, 亦 都 計 劃 會 喺 2011 年 嘅 第 2 季 度 會 送 嚟 立 法 會 咁 最 終 喺 2011 年 嘅 12 月 中 旬 呢 先 至 獲 得 立 法 會 嘅 一 般 性 嘅 通 過 咁 睇 返 而 家 呢 嗰 嘅 文 本 呢, 咁 我 哋 都 睇 到 呢, 而 家 睇 起 上 嚟 裏 面 嘅 內 容 呢, 可 以 講 話 用 一 個 叫 做 改 頭 換 面 嘅 形 式 原 來 就 係 一 個 制 度 嘅 框 架, 而 家 睇 起 上 嚟 基 本 就 係 一 個 帳 戶 嘅 法 律 嘅 一 個 制 度 咁 睇 返, 其 實 呢 個 呢 亦 都 同 我 哋 市 民 嗰 方 面 呢 有 一 個 落 差 咁 剛 才 無 論 係 我 哋 嘅, 即 係 話, 我 哋 鄭 議 員 嘅 一 個 介 紹, 以 致 到 喺 討 論 嘅 過 程 裏 面 呢, 其 實 大 家 對 於 呢 個 建 立 中 央 嘅 公 積 金 嘅 制 度 呢, 喺 社 會 上 都 有 一 個 比 較 大 嘅 一 個,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盡 快 去 處 理 有 關 嘅 工 作 但 係 今 次 我 哋 花 咗 比 較 長 嘅 時 間, 八 個 月 嘅 時 間, 咁 當 然 啦, 喺 討 論 嘅 過 程 裏 面, 剛 才 亦 都 介 紹 咗, 由 於 有 關 嘅 一 啲 嘅 複 雜 性 啦, 咁 因 而 而 家 直 情 個 名, 我 哋 都 改 成 一 個 叫 做 公 積 金 嘅 個 人 帳 戶, 只 係 將 原 來 我 哋 一 個 嘅 中 央 儲 蓄 制 度 嘅 戶 口 呢, 中 央 儲 蓄 制 度 嘅 戶 口 呢, 係 變 成 而 家 呢 個 嘅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咁 我 想 亦 都 睇 返, 因 為 社 會 上, 無 論 市 民, 都 有 一 個 訴 求, 希 望 盡 快 我 哋 去 完 成 呢 個 雙 層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裏 面 嘅 中 央 公 積 金 嘅 制 度 咁 因 為 呢 個 法 案 裏 面 我 哋 剛 才 都 講 咗 喇, 係 冇 一 個 實 質 性 嘅 內 容 呢, 去 具 體, 去 點 樣 建 立 我 哋 嘅 第 二 重 社 會 保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 障 制 度, 只 係 一 個 呢 我 哋 可 以 講 話 係 一 個 法 律 嘅 一 個 基 礎, 只 係 行 咗 一 步, 咁 我 想 睇 睇 司 長 喺 今 日 呢 個 細 則 性 嘅 討 論 呢, 因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經 過 八 個 月 嘅 細 則 性 審 議 及 分 析 後, 認 為 本 法 案 嘅 修 改 文 本 已 經 具 備 喺 全 體 會 議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及 表 決 嘅 必 須 要 件, 提 請 大 會 審 議 為 亦 都 涉 及 於 即 係 話 呢 個 嘅 法 案 我 哋 先 建 立 咗 一 個 戶 口, 跟 住 點 樣 向 住 一 個 嘅 建 立 呢 個 嘅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咁 我 想 睇 睇 幾 方 面, 司 長 嘅 一 啲 回 應
70 70 IV 第 一 方 面 就 係 話 對 於 有 關 呢 個 帳 戶 建 立 咗 之 後 呢, 大 家 都 好 希 望 有 關 嘅 時 間 表, 將 會 喺 幾 時 落 實? 咁 亦 都 睇 返 呢, 因 為 裏 面 亦 都 涉 及 呢 有 唔 少 嘅 內 容, 包 括 有 我 哋 將 來 嘅 公 積 金 制 度 裏 面 嘅 各 方 嘅 供 款 嘅 比 例 啦 投 資 啦, 同 埋 增 值 嘅 安 排 啦 另 外 嘅 亦 都 點 樣 將 而 家 嘅 已 經 係 有 部 份 嘅 私 人 企 業, 已 經 係 建 立 咗 一 啲 私 人 嘅 退 休 制 度, 點 樣 將 來 係 合 拼 到 呢 個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裏 面? 咁 另 外 政 府 嘅 一 啲 撥 款 嘅 將 來 嘅 機 制 會 點 呢? 咁 我 覺 得 呢 個 係 咪 司 長 可 以 喺 你 未 來 嘅 一 個 嘅, 建 立 呢 個 嘅 中 央 公 積 金 嘅 制 度 裏 面 呢 係 有 一 啲 嘅 鋪 排 係 點 樣 因 為 剛 才 都 講 咗 呢 個 係 一 個 基 礎, 基 礎 之 上 我 相 信 司 長 一 定 有 你 嘅 一 個 時 間 表 完 整 法 律, 並 且 可 以 使 到 佢 即 時 運 作 嘅 完 整 嘅 制 度 嘅 但 係 行 咗 呢 一 步 嘅 話, 如 果 係 順 利 通 過 咗 呢 一 個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嘅 制 度 呢, 係 打 下 咗 基 礎, 有 利 於 未 來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一 個 全 面 推 行 嘅 時 候 已 經 有 一 個 嘅 基 礎 現 階 段 嘅 工 作 嘅 話 呢,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正 在 積 極 就 住 有 關 非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嘅 供 款 同 埋 款 項 投 放 嘅 規 則 呢 係 制 定 方 案, 一 旦 呢 個 法 案 得 以 通 過 之 後 呢, 已 經 完 成 咗 草 擬 嘅 行 政 法 規 呢 係 將 會 跟 進, 係 進 行 安 排, 而 有 利 於 一 系 列 工 作 嘅 順 利 進 行 稍 後 嘅 工 作 嘅 話, 係 因 為 會 牽 涉 到 私 人 退 休 金 計 劃 參 與 中 央 公 積 金 嘅 過 渡 嘅 方 法 供 款 嘅 對 象 供 款 嘅 計 劃 供 款 嘅 百 分 率 ; 款 項 投 放 方 式, 帳 戶 分 類, 權 益 歸 屬 比 例 離 職 處 理, 同 埋 優 惠 政 策 等 等 嘅 呢 啲 一 剛 才 我 所 講 嘅 呢 幾 項 嘅 項 目 呢, 亦 都 好 希 望 一 陣 間 司 長 介 紹 一 下 將 會 你 嘅 安 排 會 係 點 樣, 咁 使 到 市 民 呢 亦 都 能 夠 安 心, 即 係 呢 個 我 哋 一 個 比 較 全 面 嘅 退 休 嘅 制 度 係 點 樣 能 夠 建 立 咁 喺 呢 方 面 亦 都 希 望 司 長 作 一 個 介 紹 系 列 嘅 工 作 嘅 有 關 呢 啲 方 案 呢, 係 將 會 交 予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進 行 討 論, 因 為 希 望 係 能 夠 達 到 一 個 最 大 嘅 共 識, 有 利 推 行 而 個 考 慮 呢 就 係 透 過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嘅 討 論 嘅 話, 確 定 達 成 一 個 共 識, 確 定 相 關 嘅 方 案 嘅 話 呢,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就 會 即 時 展 開 有 關 法 規 嘅 立 法 工 作 同 埋 程 序, 希 望 能 夠 喺 明 年 嘅 年 底 之 前 呢 係 向 立 法 會 完 成 到, 明 年 年 底 之 前 呢 完 成 到 有 關 嘅 方 案 嘅 草 擬, 而 繼 而 進 入 立 法 嘅 程 序 呢 個 包 括 呢, 喺 有 關 主 席 : 好, 請 司 長 回 應 非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制 度 嘅 供 款 同 埋 款 項 投 放 規 則 嘅 法 律 草 案 與 此 同 時, 一 系 列 嘅 工 作 都 要 密 切 配 合 來 去 進 行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問 題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張 裕 :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何 潤 生 議 員 提 出 嘅 亦 都 會 同 保 險 業 界 以 及 金 融 管 理 局 就 住 供 款 同 款 項 嘅 投 放 私 退 金 嘅 併 入 同 埋 個 人 帳 戶 嘅 管 理 等 等 操 作 嘅 細 緻 進 行 探 討 同 埋 程 序 嘅 制 訂, 以 配 合 相 關 制 度 嘅 落 實 執 行 同 運 作 首 先 借 呢 個 機 會 呢 係 要 感 謝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主 席 以 及 各 位 議 員, 喺 工 作 會 議 討 論 有 關 嘅 條 文 嘅 時 候 呢, 係 提 出 好 多 寶 貴 嘅 意 見 而 立 法 會 嘅 顧 問 團 呢, 亦 都 係 透 過 委 員 會, 提 出 咗 一 啲 技 術 上 面 同 埋 法 律 上 面 嘅 意 見 啦, 而 係 有 助 於 呢 個 法 律 嘅 討 此 外,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將 會 向 已 經 加 入 咗 私 退 金 嘅 機 構 介 紹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嘅 內 容, 商 議 有 關 機 構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嘅 事 宜 論, 最 終 係 達 成 一 個 大 家 都 會 同 意 嘅 條 文 係 再 提 交 作 細 則 性 嘅 討 論 當 中 委 員 會 各 位 議 員 提 出 大 部 份 嘅 意 見 呢 都 係 吸 納 咗, 擺 咗 係 新 嘅 文 本 裏 面 同 意 大 家 嘅 期 望, 都 係 希 望 盡 快 可 以 完 成 相 關 嘅 工 作, 但 係 關 鍵 嘅 一 個 地 方 係 需 要 凝 聚 一 個 比 較 大 嘅 共 識 嘅 話 呢,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喺 剩 下 來 嘅 時 間 會 向 住 呢 個 方 向 盡 快 完 成 相 關 嘅 工 呢 度 想 講 講, 雖 然 改 成 為 中 央 儲 蓄 個 人 戶 口 嘅 制 度, 而 家 名 稱, 原 先 係 一 個 中 央 公 積 金 嘅 框 架 嘅 制 度, 改 成 為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嘅 呢 一 個 制 度 呢, 立 法 嘅 取 向 同 埋 立 法 嘅 原 意 呢 係 並 未 作, 完 成 法 案 嘅 草 擬, 就 會 爭 取 盡 快 進 入 法 律 程 序 但 係 而 家 工 作 安 排 嘅 預 計 就 希 望 明 年 下 半 年 2013 年 下 半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法 案 嘅 草 擬 改 變 嘅, 個 目 的 係 為 咗 設 立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打 下 基 礎 佢 有 三 個 主 要 嘅 功 能 嘅 話 : 一 個 係 設 立 啟 動 嘅 資 金 帳 戶 ; 第 二 個 係 注 多 謝 主 席 入 政 府 財 政 盈 餘, 分 享 資 金 嘅 一 個 機 制 喺 裏 面 ; 而 第 三 個 呢 就 係 應 轉 入 嘅 資 金, 到 時 勞 資 雙 方 嘅 供 款 嘅 款 項 嘅 話 呢, 都 能 夠 主 席 : 何 少 金 議 員 憑 住 呢 個 帳 戶 呢, 係 得 以 解 決 嘅 何 少 金 : 多 謝 主 席 何 議 員 提 及 到 嘅, 想 知 道 一 個 嘅 時 間 表 呢, 事 實 上 面 喺 目 前 未 具 備 一 個 技 術 同 埋 政 治 嘅 條 件 呢, 去 建 立 一 個 中 央 公 積 金 司 長 :
71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1 我 想 進 一 步 了 解 一 下, 就 是 說, 始 終 呢 個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都 係 普 羅 大 眾 最 關 心, 亦 都 係 一 個 重 要 嘅 民 生 嘅 重 要 工 程 咁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張 裕 :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何 少 金 議 員 以 及 何 潤 生 議 員 提 出 相 關 嘅 問 題 其 實 會 唔 會, 剛 才 司 長 話 希 望 能 夠 喺 明 年 能 夠 提 交 到 來 中 央 公 積 金 立 法 等 等, 但 係 今 年, 譬 如 話 當 呢 個 法 案 通 過 咗 之 後, 喺 下 半 年 會 唔 會 就 啟 動 一 啲 有 關 程 序 嘅 諮 詢, 廣 泛 來 到 去 聽 意 見 呢? 因 為 始 終 呢 個 都 係 牽 涉 到 好 多 方 面 喺 呢 度 能 唔 能 夠 下 半 年 展 開 有 關 呢 啲 工 作? 有 無 一 個 時 間 表 呢? 想 進 一 步 了 解 下 呢 個 呢 度 可 能 我 要 講 清 楚 一 啲, 頭 先 第 一 次 發 言 嘅 時 候, 明 年 下 半 年 並 不 是 話 係 計 劃 完 成 立 法 嘅 工 作, 因 為 立 法 仲 要 經 過 行 政 會, 然 後 立 法 會 嘅 討 論 我 所 講 嘅 喺 明 年 年 底 完 成 相 關 嘅 法 案 嘅 草 擬, 然 後 爭 取 盡 快 進 入 立 法 程 序, 即 係 行 政 會 同 埋 立 法 會 嘅 討 論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頭 先 講 及 到 嘅 一 個 向 社 會 諮 詢, 政 府 嘅 考 慮, 因 為 都 明 白 到 大 家 都 好 關 心, 我 哋 都 非 常 之 關 心, 真 係 希 望 努 力 一 啲, 盡 快 去 完 成 佢 但 係 真 係 一 系 列 複 雜 性 嘅 工 作, 所 以 考 慮 去 社 會 諮 詢 嘅 話, 主 要 係 透 過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嘅 諮 詢, 作 一 個 咁 樣 嘅 考 慮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司 長 剛 才 有 個 介 紹, 會 去 到 明 年 年 底 會 完 成 有 關 嘅 立 法 工 作 咁 我 因 為 聽 得 唔 係 好 清 楚, 有 兩 方 面 嘅 問 題 : 第 一, 就 是 說, 曾 經 有 關 官 員 講 過, 將 會 喺 下 半 年 進 行 有 關 一 個 央 積 金 全 民 諮 詢, 咁 呢 個 我 唔 知 而 家 司 長 喺 你 嘅 範 疇 裏 面, 呢 個 工 作 係 繼 續 抑 或 有 咩 改 變? 因 為 聽 唔 到 剛 才 司 長 講 呢 樣 嘢 ; 另 外, 明 年 年 底 完 成, 我 想 了 解 下 一 個 非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抑 或 係 一 個 相 對 比 較 完 整 嘅 一 套 制 度? 因 為 當 時 亦 都 曾 經 有 講 過, 我 哋 先 推 行 一 個 叫 做 非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制 度, 然 後 三 年 之 後 會 就 會 有 個 檢 討, 之 後 逐 步 去 邁 向 一 個 強 制 性 咁 呢 度 我 聽 唔 到 司 長 對 於 呢 一 個 安 排 方 面, 現 在 有 沒 有 一 些 更 加 如 果 呢 個 法 案 過 咗, 有 個 基 本 我 們 的 一 個 法 律 基 礎 了, 咁 往 後 嘅 工 作 能 唔 能 夠 加 快 步 伐? 包 括 我 剛 才 所 講 嘅, 會 唔 會 下 半 年 我 哋 做 一 啲 咩 工 夫? 跟 住 明 年 具 體 少 少 嘅 安 排, 包 括 剛 才 所 講 嘅 一 啲 非 強 制 性 我 哋 一 啲 具 體 嘅 措 施 會 係 點? 因 為 呢 個 亦 都 我 相 信 大 家 好 關 心 嘅, 因 為 大 家 嘅 期 望 都 同 而 家 有 關 嘅 時 間 表 有 落 差 咁 我 希 望 能 夠 司 長 同 有 關 官 員 能 夠 急 市 民 之 所 急, 喺 而 家 相 對 來 講 經 濟 環 境 等 等 相 對 比 較 穩 定 嘅 情 況 下 面, 我 覺 得 係 一 個 推 行 嘅 時 機 我 覺 得 花 無 百 日 紅, 喺 呢 個 推 行 時 機 如 果 過 咗, 我 相 信 呢 個 法 案 有 關 將 來 嘅 落 實 可 能 會 打 啲 折 扣 我 希 望 司 長 再 作 一 啲 回 應 至 於 其 他 一 啲 工 作 安 排 嘅 考 慮, 主 席, 我 想 請 葉 炳 權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主 席 向 各 位 議 員 介 紹 一 下 主 席 : 好, 請 葉 炳 權 主 席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主 席 葉 炳 權 :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司 長 各 位 議 員 : 有 關 於 央 積 金, 當 呢 個 法 案 通 過 之 後, 我 哋 亦 都 會 其 他 一 連 串 配 套 嘅 行 政 法 規 會 進 行, 以 銜 接 我 哋 而 家 目 前 的 津 助 制 度 的 款 項 分 配 嘅 工 作 與 此 同 時, 我 哋 亦 都 已 經 制 訂 咗 有 關 於 非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嘅 一 個 款 項 投 放, 同 埋 管 理 嘅 一 啲 方 法 咁 有 關 於 款 項 投 放 嘅 制 度, 譬 如 話 有 關 於 供 款 嘅 比 例 款 項 投 放 嘅 方 式, 譬 如 話 有 關 於 累 算 權 益 嘅 一 些 可 攜 性 稅 務 優 惠 私 退 金 點 樣 去 併 入 等 等, 我 哋 都 已 經 有 方 案, 將 會 交 俾 社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去 討 論 當 呢 個 討 論 達 成 共 識 嘅 時 候, 我 哋 其 實 亦 都 有 條 件 朝 住 呢 個 大 家 共 識 嘅 方 向 去 進 行 立 法 當 然, 與 此 同 時 我 哋 亦 都 目 前 已 經 同 金 融 管 理 局 同 保 險 業 界 進 行 商 討, 因 為 譬 如 私 退 金 嘅 併 入, 或 者 將 來 嘅 一 啲 款 項 投 放, 譬 如 一 啲 日 數 程 序 等 等, 其 實 係 一 個 有 關 於 金 融 管 理 非 常 之 複 雜 嘅 問 題 就 算 將 呢 啲 程 序 拎 去 俾 市 民 諮 詢, 可 能 亦 都 係 個 效 果 不 大 最 主 要 喺 業 界 裏 面 喺 專 業 嘅 領 域 裏 面, 呢 啲 程 序 限 制 係 咪 真 係 可 以 操 作, 咁 呢 個 先 係 最 主 要 同 時, 因 為 呢 個 係 一 個 非 強 制 性 嘅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以 便 我 哋 透 過 實 行 主 席 : 請 張 司 長 非 強 制 性 嘅 形 式 去 吸 納 我 哋 實 際 操 作 方 面 嘅 經 驗, 同 埋 以 作 為
72 72 IV 將 來 係 咪 有 需 要 從 非 強 制 性 過 渡 到 強 制 性, 或 者 大 家 透 過 非 強 制 性 其 實 進 行 嘅 效 果 亦 都 係 十 分 之 好 嘅 時 候, 無 需 要 強 制 性 嘅 時 候, 都 可 以 有 一 啲 實 質 性 嘅 經 驗 可 以 俾 到 我 哋 未 來 呢 個 澳 門 嘅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方 面 嘅 發 展 65 歲, 或 者 其 他 人 士 因 為 一 啲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提 取 呢 個 款 項 嘅 時 候, 呢 啲 人 士 係 可 以 提 取 佢 嘅 款 項 剩 返 落 來 嘅, 咁 我 哋 而 家 目 前, 即 係 剛 才 麥 議 員 亦 都 所 講, 喺 目 前 嘅 投 資 市 場 或 者 氣 氛 唔 係 咁 好 嘅 時 候, 我 哋 主 要 亦 都 睇 到 呢 兩 年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其 實 有 所 提 高, 所 以 喺 呢 兩 年 我 哋 都 係 以 銀 行 定 期 存 款 作 為 一 個 主 我 係 補 充 咁 多, 司 長, 主 席 要 保 管 款 項 喺 未 來, 最 主 要 嘅 投 資 方 式 都 係 由 返 帳 戶 持 有 人 佢 哋 自 己 去 決 定 點 樣 進 行 投 資 主 席 : 好, 各 位 議 員 : 第 一 章 嘅 第 一 至 三 條, 我 哋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諸 表 決 我 係 補 充 咁 多, 司 長 主 席 : 如 果 冇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嘅 話, 我 哋 第 二 章 四 至 十 條 付 主 席 : 通 過 ( 表 決 進 行 中 ) 現 在 細 則 性 審 議 第 二 章 四 至 十 條 麥 瑞 權 議 員 主 席 : 通 過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現 在 進 入 第 三 章 十 一 十 二 條 陳 美 儀 議 員 司 長 各 位 同 事 : 陳 美 儀 : 多 謝 主 席 其 實 我 想 問 一 問 有 關 第 六 條 裏 面 款 項 的 管 理 嗰 度 大 家 都 知 道, 設 立 公 積 金 嘅 個 人 帳 號, 旨 在 俾 市 民 更 多 保 障 大 家 都 關 注 到 公 積 金 除 咗 供 款 之 外, 增 加 咗 帳 戶 嘅 積 存 之 外, 更 加 重 要 嘅 係 點 樣 喺 長 期 同 實 則 性 嘅 增 長, 同 埋 我 哋 應 該 更 加 著 眼 於 帳 戶 內 整 體 投 資 嘅 回 報 但 係 環 顧 而 家 我 哋 所 有 帳 戶 的 管 理, 完 全 由 政 府 去 主 導, 從 來 都 我 哋 似 乎 未 聽 到 任 何 關 於 投 資 回 報 嘅 信 息 除 咗 政 府 劃 撥 性 嘅 存 款 之 外 而 投 資 而 得 來 嘅 回 報 係 點 呢? 因 為 大 家 好 擔 心 嘅 就 係 話, 即 是 而 家 買 證 券 買 乜 都 係 唔 保 險 嘅 咁 你 如 果 再 加 上 通 脹 之 後, 咁 你 存 咗 落 去, 咁 政 府 一 味 擺 錢, 就 算 花 無 百 日 紅, 你 擺 錢 都 係 啦, 咁 都 唔 會 俾 佢 陰 乾 架 咁 點 保 障 佢 個 存 款, 除 咗 一 路 擺 錢 落 去 仲 有 一 個 增 長, 而 唔 怕 佢 越 來 越 少, 而 將 來 最 終 某 年 某 月 某 日 達 唔 到 呢 個 保 障 嘅 績 效 呢? 喺 呢 方 面 想 聽 聽 司 長 嘅 意 見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我 想 問 下, 第 十 一 條 嗰 度, 佢 就 規 定 開 戶 嘅 人 就 永 久 性 居 民, 至 少 要 有 183 日 喺 澳 門 居 住, 但 係 第 三 款 嗰 度 就 寫 住 有 一 啲 條 件 嘅 人 士 除 外, 就 係 如 果 住 所 喺 內 地 而 且 佢 年 滿 65 歲, 又 或 者 未 滿 65 歲 因 為 身 體 狀 況, 出 到 證 明, 咁 呢, 都 可 以 除 外 咁 我 想 問 下, 希 望 司 長 喺 呢 度 解 釋 下, 因 為 澳 門 一 個 特 殊 環 境, 因 為 政 治 原 因, 以 前 一 直 都 有 好 多 葡 萄 牙 人 都 攞 咗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嘅, 亦 都 有 好 多 土 生 葡 人 咁, 所 以 佢 哋 嘅 鄉 下 就 喺 葡 國, 咁 你 話 佢 一 定 要 內 地, 佢 內 地 無 親 人, 佢 需 要 人 照 顧 可 能 返 去 葡 國, 澳 門 無 人 照 顧 佢, 返 去 葡 國, 咁 喺 呢 段 時 間 又 出 示 到 一 啲 證 明 嘅, 但 係 又 唔 接 受 呢 個 第 一 個 問 題 想 司 長 解 釋 下 唔 該 第 二 個 就 係, 同 樣 都 喺 中 國 嘅 地 方, 點 解 就 淨 係 內 地 主 席 : 請 主 席 呢? 喺 香 港 又 唔 得 呢? 想 呢 樣 清 晰 啲 解 釋 下 嘞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主 席 葉 炳 權 : 有 關 於 款 項 投 放 嘅 管 理 方 面, 而 家 目 前 由 於 最 主 要 由 政 府 透 過 盈 餘 可 以 分 配 落 去 中 央 儲 存 制 度 嘅 帳 戶 裏 面, 我 哋 就 擺 落 去 個 人 帳 戶 咁 有 一 部 份 達 到 唔 該 你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73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3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時 候, 政 府 喺 呢 一 個 每 年 嘅 預 算 盈 餘 特 別 分 配 裏 面 要 作 一 啲 咁 嘅 調 整, 以 令 到 居 民 能 夠 受 惠, 能 夠 得 到 保 障 咁 呢 一 點 我 提 我 嘅 第 一 個 問 題 同 陳 美 儀 議 員 嘅 差 唔 多 喺 我 哋 交 來 嘅 意 見 書 裏 面 第 33 頁 其 實 提 及 到, 喺 討 論 過 程 當 中 都 提 及 出 來, 希 望 司 長 再 返 去 參 詳 一 下, 對 呢 個 方 案 所 提 出 嘅 良 好 意 見, 睇 下 有 無 能 夠 執 行 同 實 落 嘅 可 能 性 到, 將 內 地 " 可 唔 可 以 擴 展 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其 他 地 方 " 政 府 就 唔 接 納 一 啲 議 員 嘅 意 見 我 睇 清 楚 啲, 其 實 我 都 唔 該 唔 接 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其 他 地 方 ", 因 為 如 果 咁 樣 解 釋, 除 咗 我 國 之 外, 歐 美 各 國 都 可 以 喺 其 他 地 方 我 就 覺 得 將 個 名 叫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呢 個 會 比 較 正 確 啲, 亦 都 能 夠 充 分 咁 體 現 咗 呢 一 個 名 稱 因 為 而 家 出 現 咗 個 叫 內 地 " 內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地 " 係 我 哋 而 家 一 般 嘅 叫 法, 即 係 老 人 家 以 前 有 啲 講 法, 咩 埠 頭 " 嗰 啲, 即 是 講 城 市 個 啲, 都 係 口 語 嘅 內 司 長 閣 下 各 位 官 員 : 地 " 喺 我 哋 中 國 人 民 共 和 國 嘅 憲 法 裏 面, 我 睇 勻 我 哋 嘅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我 見 唔 到 內 地, 只 有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喺 31 條 多 咗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真 係 無 內 地 " 喎 所 以 可 唔 可 以 將 呢 個, 第 一 個 問 題 就 係 可 唔 可 以 將 呢 個 名 內 地 " 正 名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因 為 呢 個 內 地 ", 唔 知 我 哋 嘅 法 律 顧 問 或 者 有 啲 同 事 會 不 會 在 一 些 法 律 書 裏 面 搵 到 內 地 "? 正 如 頭 先 陳 美 儀 議 員 話, 內 地 ", 可 能 大 家 嘅 認 同 都 唔 同 喎 有 內 地 " 有 外 地 ", 咁 外 地 " 係 乜 嘢 呢? 如 果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就 清 楚 嘞 一 國 嘅 原 則 就 肯 定 到 落 來 嘞 再 睇 下 司 長 能 唔 能 夠 喺 呢 度 做 一 個 正 名, 即 係 將 內 地 " 改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得 唔 得 都 唔 緊 要, 我 都 支 持 呢 個 法 案 嘅 其 實 我 係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嘅 成 員, 對 於 呢 個 問 題, 關 於 第 十 二 條 裏 面 指 出 內 地 " 嘅 情 況, 當 時 我 身 為 成 員 我 都 有 講 到, 因 為 唔 止 內 地 嘅, 頭 先 陳 議 員 都 講 到, 其 中 一 個 例 子 內 地 " 係 指 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嘅 地 方 就 唔 止 內 地 " 嘅, 因 為 台 灣, 而 家 我 哋 亦 都 有 個 辦 事 處, 相 信 不 久 將 來 亦 都 好 多 人 禮 尚 往 來, 密 切 嘅 關 係, 亦 都 唔 排 除 有 啲 澳 門 人 會 喺 台 灣 住 有 無 意 味 著 將 來 如 果 呢 啲 咁 嘅 老 人 家 喺 台 灣 住? 除 咗 台 灣 島, 亦 都 有 其 他 島 亦 都 屬 於 中 國 人 民 共 和 國 嘅 淨 係 出 呢 個 所 謂 內 地 ", 的 而 且 確 係 有 一 個 非 常 之 特 別 嘅 規 範, 因 為 淨 係 呢 啲 人 喺 內 地 先 可 以 繼 續 享 有 公 積 金 所 以 我 想 問 政 府, 將 來 我 哋 而 家 細 則 性 審 議 緊 呢 個 方 案 對 於 呢 個 定 第 二 個 係 一 個 提 醒 喺 第 十 二 條 裏 面, 講 到 有 關 中 央 預 算 盈 餘 特 別 分 配 嗰 個 做 法 而 家 都 有 做 嘅, 喺 條 文 裏 面 係 要 透 過 聽 取 財 政 局 嘅 意 見, 然 後 相 關 金 額 由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訂 定, 呢 個 之 前 都 有 做 到 但 係 我 想 提 醒 司 長, 因 為 喺 2008 年, 由 特 區 政 府 公 佈 嘅 社 會 保 障 和 養 老 保 障 體 系 改 革 方 案 裏 面, 佢 已 經 知 道 咗 就 算 你 非 中 央 公 積 金, 非 強 制 嘅 中 央 公 積 金, 或 者 將 來 嘅 中 央 公 積 金, 因 為 司 長 頭 先 講 都 係 出 年 下 半 年 義 會 唔 會 擴 大? 頭 先 陳 美 儀 議 員 都 講 到 葡 國, 我 當 時 喺 小 組 會 議 都 有 提 呢 個 問 題 其 實 你 淨 喺 內 地 ", 其 實 開 咗 個 缺 口, 因 為 當 初 淨 喺 澳 門, 你 開 咗 俾 內 地 ", 咁 唔 止 內 地 ", 亦 都 有 葡 國 有 台 灣, 將 來 亦 都 有 啲 南 沙 群 島 將 來 亦 都 有 人 住, 都 係 屬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嘅 地 方 咁 我 想 聽 下 特 區 政 府 對 於 將 來 點 樣 去 睇 呢 個 情 況? 我 相 信 係 會 比 較 好 現 實 嘅 情 況 出 現 嘅 先 開 始 搞 啫 為 一 啲 澳 門 居 民, 其 實 都 等 咗 好 耐 08 年 到 而 家 都 已 經 有 四 年 時 間, 都 係 姍 姍 來 遲 中 央 公 積 金, 無 論 非 強 制 也 好, 強 制 也 好, 將 來 生 效 嘅 時 候, 對 於 啲 年 紀 大 嘅 居 民, 佢 個 保 障 係 不 足 嘅 所 以 喺 呢 個 改 革 方 案 裏 面 第 40 頁, 佢 提 咗 一 主 席 : 張 司 長 個 建 議, 就 係 年 滿 22 至 44 歲 嘅 合 資 格 人 士, 每 幾 多 年, 就 可 以 獲 一 份 政 府 撥 款 資 助 金 額 ; 年 滿 45 至 54 歲 嘅 合 資 格 人 士, 每 年 可 獲 1.5 份 政 府 撥 款 資 助 金 額 ; 年 滿 55 至 64 歲 嘅 合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張 裕 :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各 位 議 員 提 出 啲 問 題 同 意 見 資 格 人 士, 每 年 可 獲 兩 份 政 府 撥 款 資 助 金 額 ; 至 於 年 滿 65 歲 及 以 上 嘅 合 資 格 人 士, 每 年 將 回 復 至 可 獲 一 份 政 府 撥 款 資 助 金 額 呢 個 係 喺 政 府 發 出 來 嘅 改 革 方 案 文 本 裏 面, 好 清 楚 提 醒, 喺 非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同 埋 中 央 公 積 金 未 能 夠 發 揮 作 用 嘅 而 家 個 條 文 裏 面 係 集 中 講 及 喺 內 地 ", 無 涵 蓋 或 者 返 咗 葡 國 或 者 台 灣 或 者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主 要 係 一 個 綜 合 性 嘅 考 慮, 亦 都 聽 咗 各 方 面 嘅 意 見, 尤 其 是 喺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裏 面 提
74 74 IV 到 嘅 一 啲 特 殊 情 況, 都 係 相 關 條 文 嘅 一 啲 完 善 因 為 執 行 過 程 裏 面, 佢 一 定 有 一 個 總 結 經 驗 同 檢 視 不 足, 然 後 再 去 完 善 佢 如 果 在 於 而 家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嘅 各 項 規 定 嘅 話, 如 果 頭 先 好 意 見 都 唔 定 就 算 呢 個 分 年 提 取, 如 果 初 步 分 析, 都 係 一 個 好 意 見 但 係, 我 會 建 議, 我 哋 都 記 低 呢 個 意 見, 喺 下 一 次 檢 討 嘅 話 一 併 去 考 慮, 呢 個 係 主 席 有 議 員 提 及 到 : 住 所 在 內 地 且, 我 嘅 意 見 係, 從 條 文 上 面 講 明 係 內 地 ", 如 果 議 員 同 意 嘅 話, 或 者 社 會 普 遍 都 會 覺 得 內 地 " 我 哋 都 明 白 係 中 國 內 地 嘅 話, 呢 個 我 係 會 建 議 今 次 裏 面 保 留 當 然, 如 果 從 一 個 技 術 性 上 面, 我 睇 返 葡 文, 佢 講 主 席 : 黃 顯 輝 議 員 係 Interior de China, 佢 有 講 明 中 國 嘅 內 地, 咁 喺 我 哋 中 文 嘅 習 慣 性 用 語 上 面, 係 咪 我 哋 覺 得 用 中 國 內 地 " 係 合 適 呢 還 黃 顯 輝 : 多 謝 主 席 是 內 地 " 都 已 經 足 夠 呢? 當 然, 唔 係 一 定 話 我 哋 經 過 討 論 就 一 定 啱 晒 我 就 表 一 個 咁 嘅 態 度 佢 事 實 上 中 文 葡 文 有 一 個 司 長 閣 下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差 別, 但 我 建 議, 如 果 覺 得 而 家 嘅 表 述 大 家 都 明 嘅 話, 我 哋 留 待 下 次 時 候 先 至 會 再 考 慮 會 唔 會 調 整 得 好 啲 關 於 內 地 " 同 外 地 ", 在 如 今 這 個 法 案 討 論 條 文 中 的 用 詞, 其 實 我 記 得 2010 年 8 月, 仍 是 這 屆 立 法 會, 我 們 原 班 人 如 果 大 家 都 好 希 望 而 家 就 更 正 佢, 寫 成 為 中 國 內 地 ", 咁 我 亦 都 會 接 受 大 家 嘅 意 見 呢 個 我 即 是 好 認 真 思 考 大 家 提 出 來 嘅 問 題, 檢 視 過 葡 文 版 本, 真 係 有 咁 嘅 分 別 馬 在 這 裏 通 過 審 議 第 4/2010 號 法 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當 中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項, 好 清 楚 提 及 年 滿 65 歲 並 以 內 地 為 常 居 地 " 都 是 這 一 屆 的 議 員, 我 不 明 白 為 何 大 家 忘 記 以 前 所 做 的, 兩 年 前 也 不 足 當 時 的 討 論 同 而 家 相 比, 我 覺 得, 如 果 聽 至 於 加 入 呢 啲 相 關 條 文, 其 實 真 係 叫 做 照 顧 實 際 情 況, 係 更 加 體 現 一 個 人 性 化, 一 個 人 性 化 喺 內 地 健 康 理 由 或 者 姑 息 治 療 康 復 服 務, 或 者 家 人 照 顧, 真 係 更 加 係 人 性 化 一 啲 好 多 市 民 都 表 達 咗 咁 嘅 意 見, 議 員 都 表 達 意 見, 所 以 係 作 出 一 個 咁 嘅 表 述 返 錄 音, 差 唔 多 原 汁 原 味 ", 重 複 當 時 的 討 論 之 所 以 我 會 記 得, 當 時 是 譚 司 解 釋 為 何 65 歲 以 上 以 內 地 為 常 居 地 的 本 地 居 民 澳 門 居 民 才 享 有 這 樣 的 特 別 嘅 處 理, 當 時 政 府 有 一 定 的 解 釋, 係 出 於 一 個 政 治 取 向 所 以, 我 覺 得, 立 法 來 講, 這 兩 個 制 度 好 接 近 好 相 似, 而 且 法 律 上 的 用 詞, 當 時 亦 都 作 出 一 定 考 量, 我 指 第 4/2010 號 法 律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都 政 府 嘅 考 慮 係 作 一 個 權 衡 性 嘅 考 慮 現 階 段 我 哋 建 議 作 一 個 咁 樣 嘅 表 述 的 時 候, 然 後 一 段 時 間 執 行 過, 我 哋 再 總 結 提 及 外 地 ", 都 是 這 一 屆 議 員 通 過 的 法 律, 所 以 我 覺 得 現 在 的 用 詞 非 常 準 確 返, 檢 視 返 相 關 嘅 效 果 我 會 同 意 大 家 嘅 意 見 係 好 意 見, 不 過 執 行 一 段 時 間 以 後 先 至 再 來 到 去 檢 討 再 去 完 善 返, 因 為 事 實 上 多 謝 主 席 面, 分 析 返 個 情 形, 如 果 喺 異 地 生 活, 譬 如 台 灣 香 港 或 者 葡 國, 好 多 情 形 佢 可 能 都 是 當 地 正 式 居 民, 都 享 有 當 地 社 會 嘅 種 主 席 : 唐 曉 晴 議 員 種 福 利 我 俾 一 個 咁 樣 我 哋 嘅 分 析 俾 各 位 去 思 考 一 下 喺 咁 嘅 情 況 底 下, 係 咪 又 要 俾 埋 一 個 咁 樣 嘅 特 別 優 惠 照 顧 特 別 福 利 唐 曉 晴 : 多 謝 主 席 俾 佢 呢? 係 可 以 考 慮, 不 過 政 府 嘅 考 慮 就 係 話, 喺 今 次 來 講, 一 個 權 衡 性 考 慮, 分 析 過 之 後, 今 次 就 維 持 一 個 咁 嘅 條 各 位 同 事 司 長 : 文 一 段 時 間 之 後 我 哋 檢 視 返 檢 討 返, 覺 得 值 得 再 擴 大 再 增 加 嘅 話, 我 同 意 喺 未 來 嘅 時 間 再 去 思 考 呢 個 問 題 本 來 黃 議 員 頭 先 講 咗 我 就 唔 使 講, 我 補 充 句, 因 為 佢 基 本 講 晒 出 來 內 地 " 之 前 法 律 係 咁 用, 個 一 致 性, 我 哋 都 係 按 多 謝 主 席 返 上 次 咁 係 無 問 題, 但 係 即 使 有 無 上 次 嗰 個 法 律, 我 哋 呢 個 內 地 " 同 埋 葡 文 佢 話 有 個 China 喺 後 面, 呢 個 唔 係 一 個 唔 有 議 員 提 及 到 一 個 叫 做 分 年 提 取 嘅 意 見 因 為 事 實 上 面, 中 央 公 積 金 嘅 存 款 帳 戶 嘅 制 度, 或 者 我 相 信 未 來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都 可 能 會 碰 到 各 種 各 樣 不 同 意 見, 可 能 好 多 意 見 都 係 對 應 因 為 點 解 呢? 因 為 喺 文 字 理 解 裏 面, 葡 文 同 中 文 喺 唔 一 樣 我 哋 喺 呢 度 講 緊 內 地 ", 我 哋 絕 對 指 向 係 中 國 內 地, 好 清 晰 嘅 ; 而 葡 文 來 講, 佢 係 需 要 咁 樣 嘅 一 個 定 義 去 定 住 佢, 佢
75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5 先 喺 意 思 上 可 以 清 晰 得 到 有 陣 時 喺 翻 譯 上, 我 覺 得 呢 一 個 並 唔 係 話 一 個 唔 對 應 嘅 地 方 來 嘅 面 我 哋 認 真 去 計 較 都 係 啱 嘅, 我 哋 立 法 議 員 係 應 該 咁 樣 去 認 真 工 作 嘅, 但 係 譬 如 話 總 督 " 變 咗 做 而 家 行 政 長 官 ", 同 埋 上 一 次 內 地 " 今 次 又 係 內 地 " 係 唔 同 嘅, 因 為 以 前 的 而 且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確 係 總 督, 今 日 就 係 叫 做 行 政 長 官 ; 但 係 上 次 立 法 時 個 內 地 " 同 今 次 立 法 個 內 地 " 係 仍 然 都 係 嗰 個 內 地 " 所 以 我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覺 得 都 係 呢 個 唔 係 一 樣 嘅 類 比 嚟 嘅 各 位 同 事 : 主 席 : 好, 請 問 張 司 長 有 無 咩 回 應? 本 人 讀 得 法 律 書 少, 所 以 入 咗 來 立 法 會 就 不 斷 咁 喺 度 希 望 能 夠 提 升 我 覺 得 議 事 水 平 同 每 個 人 都 應 該 與 時 並 進 昨 日 使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張 裕 : 係, 我 都 學 習 咗, 聽 咗 幾 位 議 員 嘅 介 紹, 因 為 法 律 上 面 都 可 以 獲 益 多 謝 各 位 議 員 嘅 賜 教 用 就 唔 一 定 今 日 要 沿 用, 呢 一 點 所 以 頭 先 我 都 話, 我 想 請 教 下 一 啲 比 較 法 律 嘅 顧 問, 或 者 熟 悉 法 律 嘅 同 事, 就 係 話 內 地 " 本 身 係 咪 一 個 法 定 名 稱? 喺 法 律 上 面 佢 嘅 定 義 係 咪 已 經 固 定 咗 落 來? 因 為 我 係 睇 返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第 三 十 條 有 關 行 政 區 嘅 劃 分 不 斷 去 探 索 不 斷 咁 去 提 問 不 斷 咁 去 提 升, 我 覺 得 喺 立 法 會 裏 面 議 事 論 事 嘅 一 個 態 度 所 以 個 提 問 係 話, 只 要 內 地 " 呢 個 詞 今 日 有 人 喺 度 話 係 法 定 嘅 名 稱, 法 律 書 上 面 已 好 清 楚 記 載 住, 無 問 題 架, 因 為 我 哋 而 家 有 啲 法 律 仲 係 用 緊 總 督 架 嘛, 咁 我 哋 新 立 嘅 都 唔 會 用 總 督 啦, 我 哋 用 行 政 長 官 啦, 我 哋 唔 會 沿 用 過 往 架 有 啲 嘢 要 變, 有 啲 嘢 要 提 升, 有 啲 陳 偉 智 議 員 再 提 及 到 可 否 進 行 優 化 呢? 你 嘅 意 見 好 好, 我 哋 都 會 覺 得 值 得 去 再 思 量, 不 過 喺 而 家 呢 個 階 段 嘅 時 候, 如 果 純 粹 作 為 儲 蓄 戶 口, 我 哋 計 過 數, 每 一 個 市 民 戶 口 裏 面 總 數 金 額 係 有 二 萬 二 千 元 呢 一 個 叫 做, 佢 有 唔 同 嘅 稱 謂, 一 個, 頭 先 我 都 講 錯 咗, 鼓 勵 性 嘅 基 本 款 項 係 一 萬 元, 另 外 有 兩 次 分 享 有 萬 二 元, 總 數 係 二 萬 二 元 當 然, 如 果 能 夠 有 啲 機 制, 讓 市 民 能 夠 提 早 攞 到, 呢 個 係 一 件 好 事, 值 得 去 諗 多 啲 但 係 長 遠 來 講, 可 能 陳 偉 智 議 員 講 及 到, 將 來 越 積 越 多, 可 能 那 個 提 升 嘅 時 候, 金 額 都 會 唔 同 咗 嘢 要 改 進 我 想 強 調 嘅 就 係, 呢 一 個 中 央 公 積 金, 將 來 就 算 係 落 實 咗 至 於 我 頭 先 有 一 個 問 題 問 張 司 長, 就 係 話 分 配 份 數 方 面 有 唔 同 嗰 個, 我 就 希 望 預 算 盈 餘 特 別 分 配 ", 唔 同 年 齡 有 唔 同 嘅 份 額 嘅 分 配, 呢 一 點 係 對 一 啲 年 紀 比 較 大 嘅 居 民, 而 你 嘅 非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同 埋 強 制 嘅 中 央 公 積 金 仲 有 排 都 未 能 夠 立 法 嘅 時 候, 呢 一 方 面 可 唔 可 以 根 據 改 革 方 案 嘅 指 引 同 提 醒, 作 出 一 啲 優 化, 作 出 一 啲 彌 補, 使 到 呢 啲 居 民 嘅 生 活 都 能 夠 喺 現 時 咁 豐 厚 嘅 情 況 底 下, 喺 過 渡 期 裏 面 得 到 一 啲 關 注 同 埋 關 懷 嘅 話, 佢 唔 係 唯 一 嘅 一 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佢 仲 有 雙 層 嘅 社 保,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同 其 他 一 系 列 嘅 福 利 而 當 市 民 生 活 有 困 難 嘅 時 候, 而 家 我 哋 嘅 制 度 都 可 以 有 啲 特 殊 嘅 機 制 給 予 支 援 我 會 認 同 陳 偉 智 議 員 嘅 意 見, 我 哋 會 記 住 呢 個, 將 來 嘅 時 間 去 考 慮 因 為 作 呢 個 考 慮 嘅 時 候 都 需 要 進 行 討 論 嘅, 舉 個 例, 譬 如 我 哋 委 員 會 討 論 嘅 時 候 都 未 有 就 呢 個 議 題 作 出 一 個 討 論 主 席, 我 會 建 議 記 住 呢 個, 我 哋 以 後 嘅 時 間 作 出 一 個 分 析, 點 樣 去 進 行 完 善 嘅 時 候 一 併 考 慮 係 咁 多 啫 主 席 : 唐 曉 晴 議 員 主 席 : 好, 對 第 三 章 第 十 一 十 二 條, 如 果 無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呢, 現 在 進 行 表 決 十 一 十 二 條 唐 曉 晴 : 多 謝 主 席 ( 表 決 進 行 中 ) 司 長 各 位 同 事 : 主 席 : 好, 通 過 頭 先 我 表 達 咗 自 己 對 內 地 " 嘅 理 解, 呢 一 度 有 同 事 亦 都 提 出 咗 一 個 話 係 咪 可 以 與 時 並 進 嘅 問 題 我 覺 得 對 呢 個 用 語 上 現 在 第 四 章 十 三 至 十 六 條 好, 無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76 76 IV 呢, 進 行 表 決 體 的 考 慮 一 直 以 來, 政 府 都 將 建 立 雙 層 社 保 作 為 社 會 保 障 嘅 目 標 政 府 將 而 家 嘅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定 義 為 第 一 層, 目 的 就 係 要 ( 表 決 進 行 中 ) 為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嘅 社 會 保 障 未 來, 非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政 府 定 義 為 第 二 層, 政 府 嘅 目 標 同 定 位 就 係 為 居 民 提 供 退 主 席 : 好, 通 過 休 後 較 寛 裕 嘅 生 活 保 障 政 府 對 於 雙 層 社 保 嘅 設 計 係 非 常 之 好, 但 係 政 府 嘅 工 作 進 展 太 緩 慢, 而 且 缺 乏 整 體 嘅 設 計 同 考 何 潤 生 議 員 慮 例 如 政 府 已 經 認 識 到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現 行 嘅 運 作 模 式 已 經 偏 離 咗 社 會 保 險 嘅 運 作 原 則, 但 係 點 解 仲 一 直 再 宣 稱 第 一 層 嘅 社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會 保 障 制 度 屬 於 社 會 保 險 性 質? 原 則 上 應 該 係 以 勞 資 雙 方 嘅 供 款 去 承 擔 制 度 嘅 福 利 支 出 政 府 究 竟 將 社 保 基 金 點 樣 定 位 以 下 係 本 人 嘅 一 個 表 決 聲 明 呢? 政 府 喺 呢 度 當 中 嘅 角 色 係 點 樣 呢? 未 來 嘅 中 央 公 積 金 點 樣 供 款 呢? 如 何 運 作 同 埋 監 管? 如 何 同 而 家 嘅 社 保 制 度 協 調 發 要 維 持 社 會 嘅 和 諧 和 穩 定, 建 立 健 全 嘅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係 必 展? 政 府 又 將 承 擔 乜 嘢 嘅 責 任 呢? 須 嘅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嘅 法 案 通 過 之 後, 可 以 預 見 對 現 時 社 會 保 障 嘅 系 統 產 生 正 面 作 用 為 此, 本 人 亦 都 對 是 次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嘅 法 案 投 以 贊 成 票 但 係, 有 關 的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必 須 盡 可 能 提 高 佢 嘅 管 理 透 明 度, 讓 居 民 能 隨 時 獲 取 有 關 資 訊, 以 維 護 居 民 的 知 情 權 及 應 有 的 利 益 政 府 喺 2012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之 中 亦 都 有 提 到, 因 應 雙 層 式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嘅 落 實, 社 保 基 金 嘅 組 織 架 構 同 職 能 須 予 以 重 新 檢 討 同 埋 修 改, 以 配 合 服 務 嘅 發 展 因 此,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因 應 市 民 嘅 訴 求,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加 快 工 作 進 展 雙 層 社 保 需 要 統 一 嘅 考 慮 設 計, 唔 能 夠 分 層 咁 去 考 慮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盡 快 出 最 後, 本 人 亦 都 認 為 本 澳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仍 未 完 善, 政 府 台, 完 善 雙 層 社 保 嘅 法 律 制 度 不 能 再 繼 續 停 留 在 研 究 討 論 的 階 段, 有 必 要 盡 快 開 展 建 立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有 關 工 作, 例 如 : 中 央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比 例, 公 積 金 可 攜 性, 過 渡 至 強 制 性 等 等 呢 啲 問 題, 係 逐 步 落 實 政 府 注 資, 探 討 僱 主 及 僱 員 供 款 比 例 等 制 度 的 相 關 內 容 訂 定 非 強 制 主 席 : 梁 安 琪 議 員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以 及 其 過 渡 至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的 時 間 表 等 等, 亦 都 需 要 盡 早 落 實, 使 到 有 關 雙 層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能 夠 早 日 落 實, 確 梁 安 琪 : 多 謝 主 席 保 居 民 能 有 更 好 的 退 休 生 活, 讓 他 們 能 無 後 顧 之 憂 地 為 澳 門 作 出 更 多 的 貢 獻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嘅 法 案 係 為 將 來 嘅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內 建 立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而 打 下 嘅 基 礎, 而 呢 個 帳 戶 內 嘅 款 項, 特 區 政 府 係 會 代 帳 戶 擁 有 人 作 金 融 投 資, 以 使 其 獲 得 一 定 嘅 回 報, 希 望 政 府 審 慎 投 資 另 外, 喺 呢 個 法 案 生 效 後, 特 區 政 府 應 盡 快 研 主 席 : 陳 美 儀 議 員 究 訂 立 路 線 圖, 以 建 立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最 終 以 建 立 三 方 供 款, 包 括 政 府 僱 主 僱 員 嘅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為 目 標, 使 市 陳 美 儀 : 多 謝 主 席 民 能 真 正 退 休 後 無 憂, 安 享 晚 年 呢 個 係 本 人 嘅 表 決 聲 明 : 主 席 : 劉 永 誠 議 員 本 人 同 意 政 府 修 改 提 交 嘅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法 案, 但 喺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呢 個 要 對 政 府 嘅 工 作 提 出 一 啲 批 評,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盡 快 完 善 工 作 呢 個 法 案 政 府 最 初 訂 明 係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框 架 " 法 以 下 係 我 本 人 嘅 表 決 聲 明 : 案, 但 顯 然 呢 個 方 案 嘅 內 容 同 構 建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相 距 很 遠, 呢 個 充 份 暴 露 出 政 府 在 設 計 這 個 制 度 時 零 敲 碎 打, 缺 乏 整 本 人 對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呢 個 法 案 係 投 下 咗 贊 成 票 公 積 金
77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7 個 人 帳 戶 法 案 嘅 修 訂, 將 會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嘅 居 民 提 供 更 好 嘅 退 休 生 活 保 障 法 案 嘅 設 立 係 有 助 於 未 來 喺 澳 門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內 所 建 立 嘅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奠 定 咗 法 律 基 礎, 使 到 澳 門 居 民 能 夠 喺 呢 個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嘅 基 本 保 障 基 礎 上 面, 進 一 步 提 高 居 民 退 休 後 嘅 生 活 素 質, 喺 未 來 嘅 退 休 生 活 享 有 雙 層 式 嘅 社 會 保 障 政 府 喺 法 案 裏 面 只 係 接 受 年 滿 65 歲, 或 者 未 滿 65 歲 而 基 於 健 康 等 理 由 嘅 居 民 喺 內 地 居 住 先 至 可 以 獲 得 豁 免 最 少 逗 留 時 間 嘅 規 定, 而 唔 將 內 地 " 正 名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感 到 失 望, 因 為 咁 樣 嘅 區 分, 一 方 面 無 視 港 澳 一 衣 帶 水, 兩 地 居 民 普 遍 存 在 住 緊 密 家 族 關 係 嘅 現 實 ; 另 一 方 面, 亦 都 無 視 本 澳 居 民 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同 胞 們 血 脈 相 連 血 濃 於 水 嘅 事 實 對 於 呢 個 唔 正 名 嘅 決 定, 我 哋 深 表 遺 憾 同 時, 本 人 希 望 有 關 當 局 喺 今 日 嘅 法 案 獲 得 通 過 之 後, 能 夠 盡 快 推 動 建 立 中 央 公 積 金 嘅 制 度, 喺 達 成 社 會 廣 泛 共 識 之 後 盡 快 展 開 立 法 程 序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以 下 係 吳 國 昌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同 埋 本 人 就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嘅 表 決 聲 明 由 政 府 喺 一 般 性 討 論 嘅 時 候 交 來 嘅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框 架 法 案 ", 到 今 日 細 則 性 審 議 嘅 時 候 易 名 為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法 案, 反 映 咗 喺 立 法 過 程 中 實 事 求 是 嘅 精 神, 同 時 亦 都 揭 示 咗, 本 澳 喺 現 階 段 仍 然 未 能 夠 構 建 完 成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嘅 實 況 正 如 意 見 書 所 載, 委 員 會 促 請 政 府 繼 續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籌 備 工 作, 促 使 該 制 度 盡 早 投 入 運 作, 不 宜 再 拖 因 為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係 雙 層 式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中 重 要 一 環, 而 呢 個 雙 層 式 嘅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設 計, 已 經 喺 2008 年 11 月 公 佈 嘅 社 會 保 障 和 養 老 保 障 體 系 改 革 方 案 中 清 楚 列 明, 遲 一 日 落 實 執 行, 就 代 表 住 本 澳 嘅 居 民 遲 一 日 得 到 保 障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法 案 嘅 制 訂, 只 不 過 為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嘅 建 立 奠 下 一 個 法 律 嘅 基 礎 點 樣 貫 徹 執 行 社 會 保 障 同 養 老 保 障 體 系 改 革 方 案 嘅 指 引, 特 別 係 根 據 唔 同 年 齡 層 給 予 唔 同 份 額 預 算 盈 餘 特 別 分 配 嘅 建 議 呢 一 點 十 分 重 要, 因 為 只 有 咁 樣 做 先 至 可 以 俾 年 紀 較 大 嘅 市 民 喺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尚 未 發 揮 作 用 嘅 時 候 能 夠 得 到 特 區 政 府 充 分 嘅 關 顧, 令 佢 哋 老 有 所 依, 老 有 所 千 里 之 行, 始 於 足 下 期 望 特 區 政 府 喺 呢 個 方 案 嘅 基 礎 下, 盡 早 推 出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使 本 澳 嘅 雙 層 式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能 夠 早 日 得 以 完 成, 令 全 澳 居 民 嘅 生 活 可 以 得 到 應 有 嘅 保 障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今 日 我 哋 過 咗 一 個 戶 口 嘅 法 案, 但 係 回 過 頭 來 睇, 從 特 區 政 府 2007 年 提 出 雙 層 社 保 嘅 討 論 到 今 天, 我 哋 第 二 層 嘅 公 積 金 制 度 點 解 會 咁 艱 難? 今 天 來 講, 我 哋 所 有 嘅 議 員 都 催 促 政 府 要 盡 早 去 做, 所 以 現 在 嘅 問 題 同 剛 才 一 開 始 有 議 員 問 到 司 長 嘅 時 候, 司 長 仍 然 係 明 年 底 先 至 可 能 會 草 擬 完 所 以 喺 呢 個 問 題 上 面, 確 實 點 樣 能 夠 加 快 步 伐, 做 好 我 哋 應 對 未 來 老 齡 化 社 會 嘅 一 啲 措 施? 另 外 一 個 來 講, 而 家 我 哋 整 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好, 我 哋 整 個 社 會 嘅 濟 貧 狀 況 好 福 利 狀 況 好, 我 哋 而 家 碎 片 化, 我 哋 點 樣 整 合 呢? 另 外 一 個 來 講, 我 哋 喺 成 個 政 策 層 面 我 哋 要 做 嘅 係 乜 嘢 狀 況? 現 在 來 講 鬍 子 眉 毛 一 把 抓 之 後, 我 哋 有 無 個 步 驟 呢? 雙 層 社 保 已 經 講 咗 好 多 年, 亦 都 有 一 個 文 件 嘅 狀 況, 亦 都 希 望 司 長 能 夠 去 搵 返 個 文 件, 確 實 睇 返 2008 年 當 時 再 重 新 整 過 個 文 件 究 竟 佢 寫 咗 啲 乜 嘢? 希 望 能 夠 政 策 有 一 個 延 續, 有 個 勾 返 出 來 因 為 現 在 來 講, 一 講 到 咩 呢, 我 唔 希 望 再 出 現 一 啲 嚇 人 嘅 說 話, 若 干 年 之 後 又 執 笠 嘞, 若 干 年 之 後 又 破 產 嘞 我 唔 想 再 有 呢 啲 嘢 養 所 以 呢 度 來 講 仲 係 希 望 喺 整 個 養 老 政 策 裏 面, 今 日 開 咗 呢 對 於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法 案, 我 哋 係 支 持 嘅, 但 係 對 於 樣 嘢, 以 後 後 續 工 作 希 望 大 家 都 加 快
78 78 IV 喺 呢 度 祝 願 大 家 有 一 個 愉 快 嘅 假 期 主 席 : 我 哋 完 成 咗 我 哋 今 日 嘅 所 有 議 程 好 多 謝 張 司 長 同 埋 各 位 官 員 列 席 今 日 會 議 我 哋 散 會 如 果 無 一 啲 緊 急 嘅 事 情, 我 哋 到 十 月 十 六 日 之 後 先 再 開 會 委 員 會 可 以 繼 續 運 作 翻 譯 : 翻 譯 辦 公 室 文 牘 : 紀 錄 及 編 輯 辦 公 室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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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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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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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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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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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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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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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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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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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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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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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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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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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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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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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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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帝 信 仰 與 古 代 中 國 13 基 督 教 之 景 教 在 唐 朝 傳 入 中 國 人 類 最 早 期 活 動 都 在 兩 河 流 域 一 帶 人 類 文 化 始 於 巴 比 倫 兩 河 流 域 14 圖 片 中 國 基 督 教 簡 史 挪 亞 三 子 後 裔 分 散 全 地, 中 國 人 是 閃 族 的 後 人 四 大 文 明 古 國 都 離 不 開 大 河 滋 潤 一 般 書 籍 所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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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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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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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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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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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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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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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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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icrosoft Word - 玫瑰經
玫 瑰 經 聖 號 經 因 父 及 子 及 聖 神 之 名, 阿 門 信 經 我 信 唯 一 的 天 主, 全 能 的 聖 父, 天 地 萬 物, 無 論 有 形 無 形, 都 是 祂 所 創 造 的 我 信 唯 一 的 主 耶 穌 基 督 天 主 的 獨 生 子, 祂 在 萬 世 之 前, 由 聖 父 所 生, 祂 是 出 自 天 主 的 天 主, 出 自 光 明 的 光 明, 出 自 真 天 主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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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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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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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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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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