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叢書_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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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侯 禎 塘 國 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壹 前 言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活 動 的 設 計 及 實 施, 應 考 量 兒 童 的 心 智 年 齡 生 理 年 齡 及 兒 童 的 繪 畫 / 美 術 表 現 能 力 或 才 能 心 智 年 齡 低 於 生 理 年 齡 的 兒 童, 大 致 只 能 做 出 相 當 於 該 兒 童 心 智 年 齡 的 活 動 與 作 品, 例 如 發 展 遲 緩 幼 兒 重 度 與 極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或 多 重 障 礙 的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若 心 智 功 能 尚 停 留 在 感 覺 動 作 期, 則 其 繪 畫 / 美 術 的 表 現 能 力, 也 只 在 塗 鴉 期 或 前 圖 式 期 的 階 段 但 是 資 賦 優 異 兒 童 則 因 具 有 記 憶 力 強 理 解 力 高 反 應 迅 速 學 習 速 度 快 吸 收 能 力 強, 想 像 力 豐 富 好 奇 心 高 觀 察 力 敏 銳 或 善 於 批 判 與 創 造 思 考 等 異 於 一 般 學 生 的 特 質 ( 林 幸 台, 民 84;George, 1995), 而 使 得 其 美 術 能 力 在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的 表 現 上, 常 亦 會 有 明 顯 超 前 的 情 形 鑒 於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理 念 在 規 劃 及 實 施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或 輔 導 之 價 值, 本 文 將 詳 細 探 討 應 用 最 普 遍 的 羅 文 費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並 引 述 兒 童 美 術 的 相 關 研 究 (Kellogg, 1970;Lindstrum, 1964;Lansing, 1969;Salome & Moore, 1979a;Salome & Moore, 1979b), 最 後 探 討 特 殊 兒 童 的 美 術 教 育 活 動, 俾 供 參 考 貳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羅 文 費 (Viktor Lowenfeld) 的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是 最 常 用 為 詮 釋 一 般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的 架 構 以 下 茲 就 羅 文 費 的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作 為 主 要 參 照 架 構, 並 參 考 相 關 學 者 之 觀 67 點, 詳 細 闡 述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的 各 個 階 段 ( 陸 雅 青, 民 82, 86; 侯 禎 塘, 民 86; Anderson, 1992; Lowenfeld &Brittain, 1975, 1987): ( 一 ) 塗 鴉 期 (Scribbling Stage) 出 生 後 的 嬰 幼 兒, 即 逐 漸 開 始 學 習 認 識 自 己 和 周 圍 的 世 界, 一 直 到 大 約 2 歲 左 右 的 年 齡, 始 發 展 出 一 些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eye-hand coordination), 能 具 有 拿 著 筆 等 在 紙 上 記 號 ( 符 號 ) 的 能 力 這 些 最 初 的 畫 記 或 符 號 均 是 隨 意 塗 鴉, 相 當 沒 有 規 則, 乃 無 秩 序 地 在 紙 上 揮 動 所 留 下 的 痕 跡 幼 兒 的 塗 鴉 是 其 視 覺 經 驗 和 身 體 手 指 肌 肉 動 作 協 調 的 一 種 產 品, 也 是 一 種 本 能 的 表 現 幼 兒 由 塗 鴉 的 過 程 中, 獲 致 由 肌 肉 運 動 所 產 生 的 滿 足 與 快 感, 漸 漸 地 便 把 原 來 的 反 抗 攻 擊 等 動 機, 昇 華 為 創 作 遊 戲 的 自 由 表 現, 並 在 自 由 遊 戲 中, 將 所 有 對 外 在 世 界 的 感 覺 ( 視 覺 聽 覺 觸 覺 味 覺 嗅 覺 及 運 動 感 覺 等 ) 統 合 為 綜 合 的 形 象 與 經 驗, 藉 由 點 線 面 色 彩 及 空 間 而 具 體 地 呈 現 出 來 ( 陸 雅 青, 民 82) 塗 鴉 期 的 發 展, 由 未 能 控 制 的 動 作 到 達 能 夠 控 制 的 地 步, 從 無 意 義 的 反 射 動 作 到 達 主 動 地 動 作, 是 幼 兒 的 一 項 重 要 發 展 歷 程 幼 兒 剛 開 始 塗 鴉 時, 是 一 種 缺 乏 控 制 的 動 作, 只 是 享 受 在 紙 上 塗 抹 的 快 感 ; 漸 漸 地, 發 現 自 己 的 動 作 和 紙 上 出 現 的 線 條 有 著 某 種 關 聯, 於 是 繼 續 塗 鴉, 手 眼 腦 之 間 逐 漸 產 生 了 協 調 此 後 的 繪 畫 發 展 更 是 反 應 出 其 身 心 發 展 的 狀 況, 如 手 眼 協 調 大 小 肌 肉 運 作 的 能 力 平 衡 感 自 我 控 制 (self control) 和 現 實 感 (reality sense) 等 要 素 此 一 塗 鴉 期 (2-4 歲 ) 依 繪 畫 表 現 特 徵 的 不 同 又 細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68

2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依 序 為 隨 意 塗 鴉 控 制 塗 鴉 和 命 名 塗 鴉, 分 述 其 內 容 如 后 ( 陸 雅 青, 民 82,86; 侯 禎 塘, 民 86;Anderson, 1994;Lowenfeld & Brittain,1987): 1. 隨 意 塗 鴉 (Random scribbling) :2 歲 左 右 兩 歲 左 右 孩 子 的 塗 鴉 活 動 是 幼 兒 肢 體 動 作 的 記 錄, 源 自 於 嬰 兒 拿 著 東 西 揮 舞 的 動 作, 是 比 較 簡 單 機 械 化 反 覆 地 練 習 某 種 動 作 的 樣 式 隨 意 塗 鴉 的 線 條 或 留 在 紙 上 的 筆 下 痕 跡, 與 真 實 環 境 中 的 事 物 並 無 關 聯, 純 粹 是 幼 兒 肢 體 動 作 的 反 應, 這 些 塗 鴉 的 肢 體 運 作 也 讓 幼 兒 得 到 內 心 的 喜 悅 感 依 皮 亞 傑 的 認 知 發 展 論, 出 生 至 兩 歲 左 右 的 幼 兒 主 要 依 賴 感 覺 和 動 作 認 知 外 界 事 物, 此 時 期 的 塗 鴉 並 不 表 現 任 何 意 念 幼 兒 在 塗 鴉 了 一 段 時 間 以 後 ( 大 約 在 開 始 塗 鴉 的 六 個 月 後 ), 會 逐 漸 發 現 自 己 的 動 作 和 紙 面 上 的 線 痕 間 存 在 著 某 種 關 聯 在 心 理 發 展 上, 開 始 由 無 意 識 的 肢 體 運 動, 繪 畫 時 的 眼 睛 未 必 看 著 畫 面, 眼 與 手 的 動 作 無 關 聯, 發 展 到 有 意 識 地 去 呈 現 畫 面 的 塗 鴉 線 條, 並 嘗 試 去 控 制 自 己 的 線 條, 而 比 塗 鴉 初 期 的 線 條 沈 穩 畫 面 上 的 空 白 部 分 和 塗 出 畫 紙 外 的 部 分 逐 漸 減 少, 色 彩 運 用 由 單 色 而 多 色, 線 條 的 粗 細 勻 稱 品 質 漸 佳, 幼 兒 也 漸 漸 地 發 現, 塗 鴉 是 件 愉 快 且 具 有 生 產 力 的 遊 戲 2. 控 制 塗 鴉 (Controlled scribbling):2 歲 半 左 右 一 般 幼 兒 大 約 在 開 始 隨 意 塗 鴉 之 後 的 6 個 月, 會 進 入 控 制 塗 鴉 的 發 展 階 段 幼 兒 開 始 意 識 到 畫 在 紙 上 線 痕 與 手 臂 的 肢 體 動 作 是 有 關 聯 的, 亦 即 線 條 是 肢 體 活 動 所 產 生 此 種 關 聯 性 的 概 念 建 立 起 來 後, 幼 兒 會 重 複 相 似 或 相 同 動 作 的 線 條 依 Kellogg(1970) 的 研 究 發 現, 幼 兒 畫 出 的 基 本 控 制 塗 69 鴉 線 條, 可 加 以 區 辨 的 計 有 20 種 之 多 幼 兒 在 控 制 塗 鴉 期 會 開 始 反 覆 某 一 動 作, 在 畫 面 上 亦 形 成 類 似 痕 跡, 手 和 眼 之 間 已 經 具 備 相 當 的 協 調 能 力 本 時 期 的 幼 兒 已 可 靈 活 地 運 用 手 肘 關 節, 因 此 塗 鴉 的 畫 面 上 會 出 現 反 覆 的 縱 線 ( 上 下 ) 或 橫 線 ( 左 右 ), 進 而 大 圈 圈 ( 圓 形 ) 的 畫 線 幼 兒 能 控 制 手 部 的 肌 肉 和 動 作 是 一 項 十 分 重 要 的 經 驗, 能 從 控 制 的 感 覺 中 得 到 自 信, 也 會 把 情 緒 表 現 在 自 發 的 塗 鴉 遊 戲 上 控 制 塗 鴉 的 進 展 上, 幼 兒 會 變 化 其 塗 鴉 的 動 作, 使 畫 面 均 衡 地 佈 滿 各 種 不 同 種 類 的 線 條, 逐 漸 從 大 圓 圈 亂 線 的 複 雜 動 作 轉 化 到 單 一 圓 圈 及 小 圓 圈 的 細 動 作 3. 命 名 塗 鴉 (Named scribbling):3 歲 到 3 歲 半 左 右 大 約 3 歲 到 3 歲 半 的 幼 兒, 開 始 由 運 動 性 的 思 考 (thinking kinesthetically) 轉 移 到 心 象 性 的 思 考 (thinking imaginatively) 幼 兒 對 塗 鴉 的 線 或 形 加 以 命 名, 意 味 著 畫 中 的 線 痕 與 外 在 的 環 境 事 物 產 生 有 意 義 的 關 聯 當 幼 兒 塗 鴉 的 大 圓 圈 亂 線 轉 變 到 較 單 純 的 圓 線 及 細 小 圓 圈 的 細 膩 動 作 控 制, 並 開 始 畫 出 封 閉 性 的 圓 型 線 條 時, 在 視 覺 心 理 學 上, 幼 兒 發 現 了 圓 ( 圓 圈 ) 與 地 ( 背 景 ) 的 關 係, 圖 從 地 面 突 顯 出 來 而 具 有 特 殊 的 心 理 意 義 幼 兒 約 3 歲 時 能 夠 畫 出 圓 形, 約 4 歲 時 能 夠 畫 方 形 (Cratty,1970), 也 開 始 能 夠 分 辨 顏 色, 並 能 正 確 說 出 五 種 不 同 顏 色 和 二 種 幾 何 圖 形 (Castrup & Scott, 1992) 幼 兒 在 此 時 期 開 始 懂 得 把 視 覺 經 驗 的 對 象 變 成 心 象, 並 嘗 試 把 心 象 再 現 於 圖 畫 中, 使 自 己 的 生 活 經 驗 與 塗 鴉 動 作 連 結 一 起, 並 為 自 己 畫 出 來 的 70

3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點 線 圈 等 加 上 意 義, 或 象 徵 某 種 事 物 而 加 以 命 名, 亦 即 從 單 純 的 肌 肉 運 動 轉 變 到 圖 畫 心 像 思 考 在 命 名 塗 鴉 的 進 展 方 面, 畫 出 的 小 東 西 漸 漸 增 加, 並 隨 興 地 重 新 命 名 已 命 過 的 圖 像, 對 塗 鴉 作 畫 所 談 的 故 事 缺 乏 邏 輯 性, 同 一 張 畫 可 能 變 換 好 幾 個 故 事 情 節 當 幼 兒 佈 滿 畫 面 的 圓 圈 圈 圖 像 漸 漸 分 化, 形 成 簡 單 的 圖 樣, 即 將 進 入 前 圖 式 化 時 期 ( 二 ) 前 圖 式 期 (preschematic stage,4~7 歲 ) 兒 童 到 4~7 歲 的 年 齡, 對 於 環 境 的 接 觸 層 面, 漸 漸 擴 大, 對 於 周 圍 環 境 的 探 索 多 於 單 純 對 自 己 身 體 動 作 之 操 弄 探 索, 在 他 們 的 心 像 或 繪 畫 表 現 中, 也 反 映 這 些 現 象 兒 童 的 繪 畫 表 達, 成 為 這 些 心 像 思 考 歷 程 的 一 項 具 體 記 錄 人 像 是 這 個 時 期 會 最 先 出 現 的 圖 畫 象 徵 (graphic symbols), 也 是 這 時 期 的 認 知 基 模 (schema), 此 一 人 像 稱 為 蝌 蚪 人 或 頭 足 型 人 像, 由 一 個 圓 形 代 表 頭, 延 伸 的 線 條 代 表 手 和 腳, 顯 示 開 始 進 行 邏 輯 的 心 像 思 考 歷 程 繪 畫 可 以 成 為 兒 童 覺 察 環 境 事 物 關 係 的 媒 介, 協 助 兒 童 瞭 解 事 物 概 念 和 在 環 境 中 遭 遇 的 經 驗 約 5 歲 大 的 兒 童, 除 人 像 畫 之 外, 也 開 始 畫 些 其 他 東 西 或 事 物 的 象 徵 圖 像 隨 著 兒 童 的 發 展 及 對 這 些 東 西 的 瞭 解 逐 漸 增 加, 概 念 會 漸 趨 清 楚 與 複 雜 化, 兒 童 繪 畫 出 來 的 象 徵 圖 像, 如 人 房 子 樹 或 其 他 東 西 亦 呈 現 多 樣 式 的 面 貌, 並 持 續 地 嘗 試 與 變 化 這 些 圖 像 約 在 6 歲 左 右, 許 多 兒 童 畫 出 的 物 體 比 例 雖 不 甚 正 確, 但 對 物 體 的 部 份 細 節 卻 能 仔 細 描 繪 前 圖 式 期 兒 童, 經 常 是 好 奇 熱 忱 和 不 怕 嘗 試 新 的 事 物, 不 過 仍 然 是 十 分 地 以 自 我 世 界 為 中 心 (egocentric), 尚 未 能 充 71 分 與 他 人 合 作 分 享, 對 環 境 中 事 物 的 思 考, 也 都 與 自 己 有 關 連, 或 許 兒 童 會 彼 此 緊 臨 在 旁, 但 各 自 玩 自 己 的 遊 戲, 較 少 彼 此 合 作 這 樣 的 思 考 模 式 反 映 在 繪 畫 上 的 表 現, 是 畫 中 的 事 物 任 意 的 浮 現, 漂 浮 或 分 散 在 畫 面 四 處 而 色 彩 的 使 用 方 面, 本 時 期 的 兒 童 通 常 是 依 自 己 的 喜 好 選 擇 色 彩, 而 非 以 物 體 的 真 實 狀 態 給 予 固 定 的 顏 色 搭 配 一 般 兒 童 約 4 歲 開 始 ( 最 遲 不 晚 於 7 歲 ), 能 以 自 己 的 身 體 作 參 照 點, 來 辨 別 左 右 邊 和 視 覺 空 間 文 字 的 認 知 和 計 算 能 力, 也 在 這 個 時 期 開 始 被 發 展, 不 過 兒 童 縱 使 能 辨 認 一 個 字 或 數 數 到 10, 但 尚 不 能 真 正 瞭 解 數 字 的 概 念 或 是 一 字 所 代 表 的 真 正 意 義 雖 然 能 夠 辨 別 一 二 個 書 寫 出 來 的 文 字, 但 卻 仍 不 會 閱 讀 整 句 的 文 字 一 直 要 到 繪 畫 發 展 的 圖 式 期 階 段, 其 認 知 基 模 才 會 發 展 到 能 夠 閱 讀 句 子 和 段 落 (Anderson, 1992;Cratty, 1970;Lowenfeld &Brittain, 1987) 繪 畫 表 現 也 反 映 兒 童 某 些 程 度 的 智 力 功 能 身 體 能 力 情 緒 狀 況 和 知 覺 的 問 題 假 如 這 個 階 段 的 兒 童 仍 然 停 留 在 塗 鴉, 即 使 是 有 秩 序 的 塗 鴉 狀 態, 也 或 許 顯 示 其 認 知 發 展 未 達 到 本 時 期 兒 童 所 能 畫 出 的 人 或 房 子 的 象 徵 圖 像, 因 此 可 能 有 發 展 遲 緩 或 某 些 知 覺 情 緒 和 生 理 的 問 題, 應 當 進 一 步 的 評 量 一 般 而 言, 具 相 似 文 化 背 景 和 學 校 生 活 經 驗 的 5 歲 兒 童, 應 當 能 畫 出 一 些 可 被 辨 認 的 象 徵 圖 像, 而 對 事 物 細 節 描 繪 的 多 寡, 則 反 映 兒 童 對 該 項 事 物 的 瞭 解 或 具 有 的 知 識 層 次 假 若 約 5 歲 的 兒 童, 對 周 圍 的 事 物 毫 無 概 念 的 形 成, 或 是 畫 中 一 直 呈 現 刻 板 的 心 像, 此 一 現 象 正 反 映 該 兒 童 具 有 某 72

4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些 程 度 的 心 智 障 礙, 或 是 具 有 生 理 情 緒 與 文 化 不 利 的 問 題 (Lowenfeld and Brittain, 1987 ; Manning, 1987 ; Oster & Gould, 1987, Malchiodi, 1990) ( 三 ) 圖 式 期 (schematic stage,7~9 歲 ) 前 圖 式 期 的 兒 童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探 索 和 嘗 試, 不 論 是 對 人 或 物, 逐 漸 發 展 出 自 己 的 圖 畫 概 念 或 認 知 基 模 (schemata), 終 於 發 展 出 令 他 滿 意 的 固 定 符 號 象 徵, 即 開 始 進 入 圖 式 期 的 階 段 ( 約 七 歲 左 右 ) 這 些 固 定 下 來 的 圖 形 認 知 基 模, 成 為 他 的 特 定 個 人 象 徵 圖 式, 並 且 固 定 一 致 的 加 以 描 繪, 若 無 特 別 的 經 驗 刺 激, 會 反 覆 不 斷 出 現 一 段 期 間 ( 約 二 三 年 ), 稱 之 為 樣 式 ( 陸 雅 青, 民 82, 85; Anderson,1992) 或 圖 式 此 種 固 定 的 圖 式 是 兒 童 個 人 對 於 該 件 事 物 的 獨 特 視 覺 概 念, 例 如 他 對 於 人 房 子 樹 或 花 有 固 定 模 式 的 表 現 圖 形, 除 非 給 予 特 別 的 指 導 才 會 改 變 其 固 定 的 心 像, 或 者 在 兒 童 覺 得 特 別 重 要 時, 才 會 加 以 跨 大 表 現 此 時 期 兒 童 表 現 的 固 定 圖 式 並 非 刻 板 的 行 為 (stereotype), 而 是 兒 童 自 己 的 視 覺 語 言, 反 映 著 兒 童 對 一 件 事 物 的 象 徵, 表 現 他 所 知 道 的 狀 況 本 時 期 兒 童 的 美 術 表 現 反 映 其 身 心 發 展 狀 態, 主 要 特 性 如 下 述 ( 陸 雅 青, 民 82, 85;Anderson,1992;Lowenfeld &Brittain, 1987): 1. 基 底 線 和 天 空 線 的 出 現 圖 式 期 階 段 的 兒 童 意 識 到 物 體 存 在 著 某 些 秩 序 的 空 間 關 係, 樹 草 人 和 房 子 都 在 地 上, 因 此 開 始 在 畫 面 上 畫 出 一 條 基 底 線 (baseline) 代 表 大 地, 並 沿 著 基 底 線 依 序 排 列 事 物, 有 時 以 紙 邊 作 為 基 底 線 正 常 兒 童 約 8 歲 左 右, 在 73 畫 面 上 幾 乎 都 會 有 基 底 線 的 表 現 (Anderson,1992) 此 時 期 兒 童 的 繪 畫 表 現 出 事 物 的 二 度 空 間 ( 平 面 ) 概 念, 以 長 長 的 一 條 天 空 線 (skyline) 或 一 片 色 彩 代 表 天 空, 畫 在 畫 面 的 最 上 端 兒 童 在 同 一 畫 面 上 有 時 會 畫 出 二 條 基 底 線, 以 表 現 空 間 的 深 度, 基 底 線 上 的 事 物 常 常 與 基 底 線 成 垂 直 狀 排 列, 即 使 基 底 線 是 弧 形 狀, 也 會 把 事 物 沿 著 弧 形 線 表 現 垂 直 狀 的 排 列 2. 空 間 的 表 現 此 階 段 兒 童 在 畫 面 的 空 間 概 念, 呈 現 多 樣 的 面 貌, 繪 畫 表 現 的 方 式 有 基 底 線 展 開 法 ( 摺 疊 法 ) X 光 透 視 畫 法 (X-ray drawings) 鳥 瞰 法 或 時 間 和 空 間 的 再 現 法 等 展 開 法 的 圖 畫 特 徵 是 部 份 的 畫 面 表 現 上 下 左 右 顛 倒 的 物 體 例 如, 兒 童 想 要 表 現 一 條 街 上 兩 邊 的 物 體 時, 也 許 在 同 一 畫 面 上, 先 畫 出 二 條 平 行 的 基 底 線, 再 沿 著 二 條 線 畫 出 上 下 顛 倒, 各 垂 直 於 二 條 線 上 的 房 子 等 建 築 物 體 兒 童 有 時 只 就 物 體 的 某 一 部 份 表 現 傾 斜 狀 的 展 開 式, 以 強 調 畫 面 上 該 物 體 的 特 殊 性 和 重 要 性 例 如, 一 張 表 現 家 人 共 聚 一 堂, 享 用 感 恩 節 晚 餐 的 圖 畫 裡, 畫 面 也 許 以 鳥 瞰 的 角 度, 用 傾 斜 的 方 式 畫 滿 桌 面 上 端, 便 於 畫 出 滿 滿 的 各 式 豐 盛 餐 點 兒 童 也 以 這 種 混 合 平 面 圖 (plane) 和 立 視 圖 (elevation) 的 方 式, 把 不 同 的 時 間 多 個 視 點 或 發 生 的 數 種 事 件, 表 現 在 同 一 畫 面 上 當 兒 童 想 要 表 達 一 項 事 件 的 許 多 重 要 部 份 或 經 驗 時, 似 乎 以 這 種 表 現 方 式 較 能 達 成 願 望 另 外, 此 時 期 的 兒 童 也 會 用 X 光 透 視 法 表 現 畫 面, 亦 即 同 時 描 繪 出 一 件 物 體 的 外 側 和 內 側 這 些 多 樣 式 的 空 間 表 現, 均 反 映 兒 童 的 思 考 邏 輯 在 於 74

5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表 達 他 所 知 的 物 體, 而 不 同 於 成 人 眼 中 的 認 知 邏 輯 3. 圖 式 的 變 化 兒 童 或 許 會 刻 意 的 改 變 他 已 發 展 出 來 的 固 定 圖 式, 以 強 調 和 跨 大 心 中 認 為 重 要 的 部 份, 或 印 象 深 刻 的 經 驗 例 如 兒 童 剛 接 受 牙 醫 補 牙 後, 也 許 就 在 畫 面 上 跨 大 嘴 巴 和 牙 齒, 以 表 現 此 一 特 殊 的 看 牙 醫 經 驗 此 外, 兒 童 也 會 在 畫 面 上 省 略 掉 物 體 的 不 重 要 部 份, 抑 或 可 能 因 情 感 或 心 理 的 因 素 而 忽 略 ( 否 定 ) 事 物 的 某 些 部 份 例 如, 坐 輪 椅 的 小 孩 也 許 在 人 像 畫 上 省 略 掉 他 的 腳 ; 戴 助 聽 器 的 兒 童, 也 許 在 人 像 畫 的 頭 上 省 略 了 他 的 耳 機 兒 童 也 可 能 在 不 完 全 接 納 自 己 障 礙 的 情 況 下, 刻 意 省 略 這 些 部 分, 或 可 能 因 為 不 用 到 腳 和 耳 的 功 能, 而 忽 略 這 些 部 分 這 些 圖 式 的 變 化 端 視 兒 童 的 經 驗, 及 該 經 驗 對 兒 童 的 重 要 性 而 定, 因 此 畫 中 圖 式 的 大 小 比 率, 可 能 會 因 時 因 情 境 而 被 改 變 4. 顏 色 的 使 用 此 時 期 的 兒 童 已 能 發 現 到 色 彩 與 物 體 間 存 著 某 種 關 係, 而 發 展 出 使 用 顏 色 的 固 有 色 概 念, 例 如 畫 草 時 都 用 綠 色 畫 天 空 都 用 藍 色 此 時 期 兒 童 對 某 物 體 的 色 彩 概 念, 決 定 於 他 對 該 物 體 的 特 別 經 驗, 當 兒 童 最 早 覺 察 到 的 鞋 子 顏 色 是 藍 色, 那 麼 他 就 加 以 類 化, 把 所 有 的 鞋 子 就 當 成 是 藍 色 兒 童 的 類 化 能 力 固 有 色 與 固 定 圖 式 的 發 展, 代 表 著 抽 象 思 考 能 力 的 明 顯 發 展 當 兒 童 由 葉 子 是 綠 色, 類 化 到 所 有 的 樹 皆 是 綠 色, 則 表 示 已 建 了 樹 的 固 定 色 彩 概 念 兒 童 的 發 展 到 了 能 夠 正 確 的 選 用 和 使 用 物 體 的 固 定 色 彩, 顯 示 兒 童 已 建 立 了 組 織 周 遭 環 境 事 物 的 邏 輯 思 考 方 式, 並 且 以 具 體 的 物 體 進 75 行 此 一 類 推 的 思 考 5. 繪 畫 與 閱 讀 的 關 聯 性 依 照 羅 文 費 (Lowenfeld & Brittain, 1987) 的 見 解, 本 時 期 兒 童 對 世 界 的 看 法, 從 自 我 中 心 的 觀 點 轉 變 為 較 能 以 他 人 為 中 心, 也 較 能 瞭 解 環 境 中 的 關 係, 認 知 到 自 己 與 他 人 有 所 關 聯, 變 得 較 為 社 會 化 並 能 與 他 人 合 作 此 時, 圖 畫 中 所 出 現 的 基 底 線 和 基 底 線 上 所 畫 的 物 體, 顯 示 兒 童 的 長 成 已 具 備 了 學 習 閱 讀 的 準 備 度 兒 童 對 圖 畫 的 象 徵 (graphic symbols) 與 字 母 和 文 字 的 心 理 視 覺 效 果 是 相 似 的, 基 底 線 的 出 現 乃 是 閱 讀 準 備 度 的 基 礎, 畫 中 基 底 線 與 象 徵 圖 式 之 關 係, 相 似 於 平 行 文 字 間 的 關 係 6. 刻 板 的 圖 式 圖 式 期 階 段 的 兒 童, 發 展 出 自 己 的 象 徵 圖 式 後, 對 於 該 事 物 亦 應 提 供 給 予 多 種 不 同 的 經 驗, 以 免 導 致 固 著 的 刻 板 圖 式 (stereotyped schemata) 教 師 可 經 由 提 供 兒 童 不 同 的 經 驗, 協 助 兒 童 時 時 擴 展 概 念, 改 變 認 知 結 構, 在 協 助 的 過 程 中 應 把 重 點 放 在 擴 展 兒 童 對 其 所 處 環 境 的 多 方 面 覺 察, 而 非 強 迫 式 的 灌 輸 給 他 知 識 若 欲 提 昇 兒 童 對 環 境 的 覺 察, 可 透 過 一 些 細 心 安 排 的 有 辨 識 力 問 題, 來 問 問 兒 童 自 己 的 經 驗, 並 使 這 些 經 驗 關 聯 到 兒 童 的 畫 或 陶 塑 等 例 如, 兒 童 或 許 已 經 對 一 朵 花 有 了 特 別 的 認 知 概 念 ( 象 徵 圖 式 ) 老 師 為 擴 大 其 經 驗, 可 在 春 暖 花 開 時 節, 攜 帶 數 種 花 朵 或 帶 領 兒 童 到 溫 室 花 坊, 進 行 親 身 的 體 驗 當 兒 童 畫 這 張 春 天 旅 遊 圖 時, 老 師 可 以 展 示 各 種 植 物 所 具 有 的 不 同 色 彩 味 道 和 形 狀, 如 此 將 可 鼓 舞 兒 童 覺 察 花 朵 的 各 種 特 徵, 避 免 導 致 固 著 76

6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的 刻 板 圖 式 7. 圖 式 期 晚 期 的 繪 畫 表 現 圖 式 期 晚 期 約 9 歲 年 齡 的 兒 童, 開 始 畫 他 所 見 的 物 體, 而 漸 漸 減 少 畫 他 心 中 所 知 的 事 物 因 此, 愈 多 直 接 觀 察 和 體 驗 的 活 動, 愈 能 增 進 兒 童 發 展 畫 其 所 見 的 能 力 在 圖 式 期 的 晚 期, 畫 面 的 天 地 之 間 的 空 間 表 現, 變 成 是 另 一 重 點, 兒 童 有 意 的 努 力 在 畫 面 上 填 滿 各 種 彼 此 相 互 關 聯 的 事 物 兒 童 對 周 遭 環 境 的 世 界 感 到 興 趣, 對 自 然 事 物 和 人 類 的 製 造 物 品 感 到 好 奇 這 些 特 徵 在 下 一 個 黨 群 期 的 繪 畫 發 展 階 段 更 為 明 顯 8. 藝 術 活 動 的 主 題 和 內 容 兒 童 對 於 夢 想 和 幻 想 世 界 的 主 題, 或 是 此 時 此 刻 的 直 接 經 驗 主 題, 會 感 到 十 分 喜 歡 在 圖 式 期 階 段, 應 鼓 勵 兒 童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基 本 的 剪 貼 粘 和 造 型 的 能 力 當 兒 童 使 用 三 度 空 間 的 媒 體 時, 如 木 材 粘 土 厚 紙 版 等, 即 能 協 助 兒 童 擴 展 空 間 的 概 念 兒 童 製 作 粘 土 時, 可 加 上 一 些 造 形 的 技 術, 但 不 用 刻 意 強 調 要 去 完 成 燒 陶 的 作 品, 許 多 粘 土 的 作 品 可 能 會 在 燒 製 過 程 中 損 壞 本 階 段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仍 然 著 重 在 創 造 活 動 的 過 程, 而 非 結 果 的 作 品 優 劣 進 行 美 術 活 動 時 應 該 使 用 什 麼 性 質 的 媒 材 才 適 合, 也 應 予 妥 切 規 劃 例 如, 粘 土 的 表 現 特 質 佳, 水 彩 畫 的 流 暢 性 特 質 優 於 鉛 筆 色 鉛 筆 或 粉 彩 筆, 但 鉛 筆 類 的 材 料 則 較 容 易 控 制 和 表 現 本 發 展 階 段 的 美 術 活 動, 亦 應 注 重 發 展 兒 童 的 積 極 自 我 形 象 (positive self-image), 鼓 勵 兒 童 發 展 自 信 和 擴 散 性 思 考 力 (Lowenfeld and Brittain, 1987) 77 ( 四 ) 黨 群 期 (Gang Age,9~12 歲 ) 黨 群 期 的 兒 童 發 現 他 們 接 觸 的 環 境 增 大 了, 他 們 是 這 個 較 大 世 界 的 一 份 子, 有 著 許 多 同 儕 朋 友 他 們 瞭 解 到 合 作 的 技 能, 在 生 活 世 界 中 是 一 項 必 備 的 基 本 技 能 本 時 期 兒 童 重 視 團 體 關 係 和 團 體 活 動 女 孩 喜 歡 與 女 孩 結 伴, 男 生 喜 歡 與 男 性 的 朋 友 結 群, 並 各 自 發 展 出 一 些 特 別 愛 好 的 事 物, 在 兒 童 的 美 術 作 品 中 常 反 映 這 些 現 象 兒 童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興 趣, 常 與 外 在 所 賦 予 的 角 色 期 待 相 一 致 例 如, 男 生 偏 好 團 體 運 動 汽 車 太 空 主 題 及 朋 黨 等 活 動, 而 女 生 偏 好 衣 服 馬 音 樂 女 性 組 成 的 小 團 體 或 聚 會 等 活 動 在 兩 性 平 等 及 女 權 理 念 受 到 重 視 後, 性 別 刻 板 的 興 趣 偏 好, 漸 漸 轉 變 為 較 屬 個 人 的 興 趣 偏 好 黨 群 期 兒 童 的 繪 畫 已 開 始 有 了 寫 實 主 義 的 端 倪 (the dawning realism), 主 要 特 性 如 下 述 ( 陸 雅 青, 民 82, 85;Anderson,1992; Lowenfeld &Brittain, 1987): 1. 圖 式 的 表 現 兒 童 在 平 面 繪 畫 的 表 現, 自 覺 原 先 的 圖 式 過 於 簡 化 或 受 限, 因 而 欲 加 以 擴 充, 逐 漸 增 加 較 多 的 細 節, 表 現 較 前 一 期 精 細, 由 原 先 的 簡 單 化 幾 何 形 狀, 改 變 為 以 較 多 的 細 節 描 繪 身 體 各 部 位 房 子 樹 或 其 他 物 體, 不 過 這 些 較 細 緻 化 的 圖 形, 仍 非 成 人 世 界 和 成 人 認 知 中 的 繪 畫 表 現 本 時 期 兒 童 繪 畫 的 動 態 表 現, 例 如 動 作 或 活 動 等 較 圖 式 期 減 少 人 物 的 表 現 僵 硬, 衣 服 的 摺 曲 較 少, 衣 服 邊 線 常 用 直 線 描 繪, 也 不 特 別 跨 大 形 像 或 省 略 某 些 部 份, 不 再 有 展 開 式 或 X 光 透 視 畫 的 表 現, 只 是 偶 而 讓 畫 中 的 某 部 分 放 大 或 變 形 78

7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2. 顏 色 的 使 用 本 時 期 的 兒 童 對 顏 色 的 運 用 較 為 彈 性 和 豐 富, 較 能 辨 識 及 表 現 色 彩 的 差 異 變 化, 不 再 只 是 用 固 有 色 (stationary color) 來 著 色, 兒 童 開 始 覺 知 某 種 樹 葉 的 綠 色 與 別 種 植 物 的 綠 色 是 不 盡 相 同 的, 會 用 不 同 的 綠 色 來 區 分 山 樹 和 草 地 不 過, 此 時 期 的 兒 童 尚 未 發 展 出 充 足 的 色 彩 知 覺, 仍 未 能 明 確 分 辨 陽 光 和 陰 影 間 的 色 彩 變 化, 或 者 色 彩 因 距 離 環 境 氣 氛 而 產 生 的 色 彩 變 化 除 非 透 過 美 術 教 學 的 協 助, 兒 童 尚 不 易 覺 知 這 些 微 妙 的 色 彩 變 化 3. 空 間 的 表 現 圖 式 期 晚 期 的 兒 童 已 開 始 注 意 到 畫 面 上 事 物 的 彼 此 關 係, 進 入 黨 群 期 後 的 兒 童, 則 會 更 用 心 的 組 織 畫 面 上 物 體 彼 此 間 的 明 確 關 聯 性 這 種 表 現 方 式 反 映 兒 童 已 成 長 到 能 夠 同 時 處 理 數 種 的 觀 點 物 體 不 再 只 是 單 獨 的 排 列 在 基 底 線 上, 天 與 地 之 間 的 空 間 安 排 變 得 越 來 越 重 要, 畫 面 空 間 被 用 心 的 描 繪 兒 童 並 開 始 意 識 到 畫 面 中 物 體 的 重 疊 關 係 與 表 現, 本 時 期 的 兒 童 已 有 閱 覽 地 圖 或 描 繪 地 圖 的 能 力 到 了 約 11 歲 大 的 兒 童, 已 能 夠 畫 出 單 一 透 視 點 的 物 體, 跟 圖 式 期 兒 童 的 多 視 點 畫 面, 已 有 明 顯 的 區 別 4. 美 術 的 主 題 兒 童 在 圖 式 期 後 期 對 周 圍 環 境 已 有 更 多 的 覺 察, 到 了 黨 群 期 的 覺 察 力 更 加 敏 銳 對 於 人 文 和 自 然 的 環 境 事 物 漸 增 的 感 到 好 奇, 也 不 斷 吸 收 所 處 環 境 中 的 事 事 物 物, 此 對 繪 畫 ( 美 術 ) 活 動 而 言, 是 一 項 有 力 的 驅 動 力 本 時 期 兒 童 的 人 像 畫 會 較 強 調 它 的 裝 飾 性, 注 意 到 一 些 衣 服 的 類 型 等 細 節, 而 美 79 術 設 計 的 原 則 已 可 透 過 研 究 自 然 現 象 來 加 以 學 習 約 九 歲 大 的 兒 童 會 發 展 出 較 強 烈 的 對 錯 感, 此 為 道 德 發 展 的 一 部 份 兒 童 內 心 世 界 亦 是 本 階 的 重 要 課 題, 繪 畫 作 品 裡 可 能 表 現 較 強 的 情 感 兒 童 在 此 時 期, 對 同 儕 和 團 體 關 係 有 較 多 的 瞭 解, 因 而 喜 歡 團 體 的 美 術 活 動 ( 特 別 是 同 一 性 別 的 團 體 ), 涉 及 到 社 區 參 與 有 關 的 合 作 主 題, 即 可 成 為 本 時 期 合 作 畫 的 集 體 創 作 主 題 因 此 類 似 協 助 飢 民 協 助 無 家 可 歸 的 人 等 有 關 的 繪 畫 主 題, 只 要 能 找 出 兒 童 感 到 興 趣 的 內 容, 即 能 啟 發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5. 觸 覺 型 和 視 覺 型 羅 文 費 (Lowenfeld, 1939) 發 現 有 些 兒 童 偏 重 使 用 視 覺 感 官 探 索 環 境, 有 些 則 偏 重 採 用 觸 覺 感 官, 其 後 來 的 研 究 顯 示 有 47% 的 受 試 者 呈 現 明 確 的 視 覺 型 (visual types) 傾 向, 23% 的 受 試 呈 現 觸 覺 型 (haptic types) 傾 向, 其 餘 者 介 於 二 者 之 中 這 種 出 現 視 覺 型 或 觸 覺 型 的 傾 向, 約 在 12 歲 左 右 期 間 發 生 (Lowenfeld, 1975, 1966) 不 過 這 樣 的 區 分 己 被 其 他 的 研 究 推 翻 (Rouse, 1965), 今 日 已 少 有 美 術 教 育 工 作 者 持 此 一 視 覺 型 或 觸 覺 型 的 觀 點 1990 年 代 的 研 究, 覺 察 到 學 生 有 不 同 的 學 習 型 態, 有 些 人 較 依 賴 動 覺 和 活 動 的 學 習 (kinesis and active learning), 有 些 人 倚 重 聽 覺 的 學 習, 另 有 些 人 則 偏 重 視 覺 的 學 習 因 此, 美 術 教 師 和 治 療 師 應 該 考 量 學 生 接 受 和 處 理 訊 息 的 方 式, 在 教 育 及 輔 導 學 生 時 應 適 切 的 運 用 各 種 學 習 管 道, 善 用 聽 覺 視 覺 動 覺 和 觸 覺 等 各 類 學 習 型 態 ( 五 ) 擬 似 寫 實 期 (Pseudo-Naturalistic stage,12~14 歲 ) 80

8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兒 童 進 入 擬 似 寫 實 期 開 始 轉 變 為 以 成 人 的 觀 點, 從 事 藝 術 的 表 達 學 生 不 再 以 其 內 心 所 想 的 世 界 來 描 繪 物 體, 而 是 以 自 然 界 觀 察 所 得 的 現 象 來 描 繪, 並 也 漸 漸 覺 察 到 自 己 的 美 術 作 品 優 劣, 開 始 轉 為 重 視 完 成 的 美 術 作 品, 以 及 作 品 能 否 被 同 儕 成 人 和 創 造 者 本 人 所 接 受 的 情 形 擬 似 寫 實 期 的 兒 童 已 進 入 推 理 階 段, 美 術 表 現 的 特 性 主 要 如 下 述 ( 陸 雅 青, 民 82, 85;Anderson,1992;Lowenfeld &Brittain, 1987): 1. 描 述 細 節 的 人 像 畫 人 像 或 物 體 的 固 定 圖 式 表 現 消 失,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較 為 具 體 的 細 節 描 繪, 例 如 在 人 像 畫 中 描 繪 上 關 節 人 像 畫 的 表 現 較 有 動 作, 較 為 生 動, 不 再 如 同 黨 群 期 階 段 的 僵 硬 呆 板, 衣 服 出 現 摺 疊 的 描 繪, 已 覺 知 到 顏 色 和 形 狀 的 光 影 效 果, 並 表 現 在 人 像 的 繪 畫 上 畫 中 人 物 的 臉 部 特 徵 和 髮 型 描 寫 比 以 往 更 加 仔 細, 有 些 學 生 也 描 繪 漫 畫 和 卡 通 畫 等, 特 別 是 男 生 更 為 喜 歡 畫 卡 通 2. 美 術 的 表 現 空 間 的 表 現 愈 趨 複 雜 化, 畫 面 的 基 底 線 消 失, 學 生 可 能 自 己 發 現 一 些 透 視 畫 法 的 規 則 ( 或 可 被 教 導 這 些 規 則 ), 表 現 出 單 視 點 的 透 視 畫 面 和 具 有 遠 近 感 的 畫 面, 物 體 會 隨 著 距 離 而 變 小 美 術 作 品 也 會 強 調 裝 飾 的 特 質, 喜 歡 幻 想 的 主 題, 嘗 試 不 同 的 美 術 技 巧, 關 心 完 成 的 美 術 作 品 優 劣, 對 自 己 的 作 品 有 高 度 批 判 性 3. 男 / 女 生 的 興 趣 差 異 女 生 較 男 生 喜 歡 畫 人 物, 而 男 生 和 女 生 所 畫 的 人 像, 會 有 跨 大 性 別 特 徵 的 現 象, 反 映 這 個 階 段 的 學 生 關 心 自 己 的 身 81 體 變 化, 繪 畫 時 若 省 略 了 性 別 特 徵, 可 能 表 示 害 怕 或 未 能 接 納 自 己 身 體 所 發 生 的 改 變, 這 類 人 像 畫 常 常 隨 手 畫 在 筆 記 本 的 空 白 邊 緣 或 小 紙 片 上, 成 為 本 發 展 階 段 的 一 種 表 達 方 式, 稱 之 為 課 外 美 術 表 現 (Wilson and Wilson,1977) 本 階 段 的 學 生 順 服 同 儕 的 壓 力 仍 然 頗 大, 因 此 男 生 的 興 趣 偏 好 運 動 電 腦 遊 戲 和 媒 體 遊 戲, 並 傾 向 於 視 美 術 為 非 肌 力 ( 體 力 ) 的 活 動 進 行 美 術 活 動 時 應 引 發 男 生 強 烈 的 動 機, 依 學 生 的 需 要 安 排 活 動 主 題, 可 從 喜 愛 的 運 動 休 閒 活 動 學 校 生 活 等 各 方 面 選 擇 題 材 另 外 也 可 考 量 使 用 較 複 雜 的 藝 術 媒 材, 例 如 用 壓 克 力 畫 和 油 畫 等 媒 材, 取 代 蠟 筆 畫 和 彩 色 筆 等 4. 美 術 的 角 色 應 考 量 培 養 本 階 段 的 學 生 成 為 藝 術 環 境 的 消 費 者 和 提 倡 者, 特 別 是 在 中 學 後 已 無 美 術 課 的 情 況 下, 更 應 加 以 重 視 其 次 也 應 讓 學 生 瞭 解 從 事 藝 術 相 關 職 業 和 業 餘 工 作 的 可 能 性 依 照 Lowenfeld 和 Brittain(1987) 的 觀 點, 本 發 展 階 段 的 美 術 活 動 角 色, 在 於 支 持 學 生 透 過 能 被 社 會 接 納 的 藝 術 創 造 性 表 達 來 渲 洩 情 緒 和 緊 張, 並 促 使 學 生 的 美 術 表 達 方 式, 順 利 轉 換 到 成 人 階 段 的 美 術 表 達 型 態 美 術 的 角 色 也 不 必 一 定 維 持 強 調 技 能 訓 練 取 向 的 美 術 教 育 趨 勢, 也 可 考 量 納 入 藝 術 治 療 師 為 12~14 歲 學 生 規 劃 的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及 輔 導 目 標 來 實 施 活 動 (Chapman, 1978,1988;Duke, 1983, 1988; Lowenfeld & Brittain,1987) ( 六 ) 青 春 期 的 美 術 (adolescent art,14~17 歲 ) 82

9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青 春 期 的 美 術 作 品 特 性, 類 似 前 一 期 的 作 品, 並 沒 有 發 展 上 的 明 顯 變 化 學 生 關 心 學 得 的 藝 術 技 巧, 關 心 作 品 的 細 節 光 線 和 陰 影, 強 調 事 物 的 主 觀 印 象 空 間 的 表 現 方 面, 喜 歡 學 習 遠 近 法 透 視 法 的 描 繪 方 式, 會 依 心 情 表 達 主 觀 的 印 象, 或 做 主 觀 的 變 形 表 現 有 些 學 生 的 人 像 畫 會 嘗 試 寫 實 的 表 現, 包 括 描 繪 人 像 比 例 和 觀 察 到 的 細 節 與 動 作 Lowenfeld 和 Brittain(1987) 認 為 中 學 美 術 教 學 的 目 標, 應 在 培 養 學 生 充 分 的 參 與 文 化 活 動, 並 提 供 自 我 探 索 和 成 長 改 變 的 途 徑, 讓 學 生 有 面 對 自 我 與 尋 找 自 我 需 求 的 機 會 學 生 們 關 心 他 們 要 如 何 進 入 社 會 和 適 應 社 會, 他 們 會 自 我 反 省 和 自 我 批 判, 美 術 活 動 可 以 成 為 表 達 情 感 的 機 會 美 術 能 力 較 佳 的 學 生, 將 進 一 步 深 入 研 究 美 術 的 基 本 技 法 媒 材 美 術 史 和 美 學 原 理 等 藝 術 課 程, 並 也 應 教 導 和 鼓 勵 學 生 成 為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藝 術 消 費 者, 只 有 少 數 學 生 會 走 上 專 業 藝 術 之 路 參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的 相 關 研 究 論 點 當 兒 童 產 生 心 像 知 覺 之 後, 心 像 的 發 展 隨 之 開 始, 皮 亞 傑 的 認 知 發 展 論 包 括 三 個 階 段 (Piaget & Inhelder, 1956): 一 感 覺 動 作 期 :0~2 歲 ; 二 具 體 操 作 期 :2~11 歲, 具 體 操 作 期 又 細 分 為 ( 一 ) 前 操 作 期 (2~4 歲 ) ( 二 ) 直 覺 思 考 期 (4 ~7 歲 ) ( 三 ) 具 體 操 作 期 (7~11 歲 ); 三 形 式 操 作 期 (11 歲 以 上 ) 羅 文 費 的 兒 童 繪 畫 發 展 階 段 論, 深 受 皮 亞 傑 的 認 知 發 展 論 影 響, 萳 西 (Lansing,1969) 亦 從 皮 亞 傑 的 認 知 發 展 階 段 觀 點, 研 究 兒 童 的 美 術 發 展, 並 區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一 塗 鴉 期 (1.5~2 歲 ); 二 象 徵 畫 時 期 (3~12 歲 ): 本 期 再 83 分 為 早 期 中 期 和 後 期 的 三 個 階 段 ; 三 藝 術 決 定 期 ( 約 開 始 於 12 歲 ) 萳 西 的 階 段 理 念 與 羅 文 費 陳 述 的 觀 點 相 似 麥 克 飛 (Mcfee,1970) 亦 探 究 一 些 兒 童 繪 畫 發 展 的 研 究, 發 覺 羅 文 費 的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理 念 不 夠 寬 廣, 認 為 應 該 只 有 三 個 主 要 的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 一 塗 鴉 期 (scribbing); 二 圖 式 期 (schematic); 三 文 化 寫 實 期 (cultural realism), 而 各 時 期 的 年 齡 層 互 有 重 疊 的 現 象, 塗 鴉 期 的 兒 童 開 始 於 2 歲 左 右, 若 未 予 教 導, 則 可 能 延 續 塗 鴉 到 5.5 歲 的 年 齡 圖 式 期 可 能 早 在 3 歲 就 開 始, 也 可 能 持 續 延 長 到 16 歲 或 更 大 些 最 後 的 文 化 寫 實 期 (cultural realism), 可 能 早 在 6 歲 半 即 開 始, 一 直 延 伸 到 成 人 階 段, 而 有 些 個 體 則 從 未 發 展 到 這 個 時 期 沙 勒 門 和 莫 俄 (Salome and Moore,1979) 研 究 兒 童 的 美 術 發 展, 則 歸 納 出 五 個 時 期 : 一 塗 鴉 期 (2~4 歲 ); 二 前 圖 式 期 (3~7 歲 ); 三 圖 式 期 (6 ~10); 四 轉 換 期 (9~12); 五 寫 實 期 (11 歲 以 後 ) 轉 換 期 (9~12 歲 ) 的 特 徵, 相 當 於 羅 文 費 的 黨 群 期 (gang age stage), 寫 實 期 則 相 似 於 羅 文 費 的 擬 似 寫 實 期 (Anderson, 1992) Feldman(1980,1987a, 1987b) 引 述 後 續 的 發 展 心 理 學 研 究, 質 疑 皮 亞 傑 所 主 張 的 每 個 人 都 會 經 歷 相 同 ( 統 一 ) 的 成 長 階 段 理 念 後 來 的 發 展 心 理 學 研 究, 發 現 兒 童 的 統 一 性 發 展 (universals of development) 可 以 有 所 變 更 的 情 況, 故 而 主 張 兒 童 發 展 兼 具 有 統 一 性 發 展 和 非 統 一 性 發 展 (nonuniversals) 的 事 實 換 言 之, 發 展 階 段 可 因 妥 善 的 計 畫, 必 要 的 教 導 和 環 境 資 源 的 充 分 提 供, 而 使 發 展 階 段 產 生 改 變 如 果 兒 童 在 一 特 別 良 好 的 文 化 環 境 下, 能 夠 有 計 畫 地 84

10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持 續 和 熱 忱 學 習, 並 學 習 特 殊 藝 術 技 術, 則 可 能 改 變 該 兒 童 的 統 一 性 美 術 發 展 狀 態 Feldman(1987b) 雖 然 質 疑 統 一 性 發 展 的 觀 點, 但 也 主 張 可 以 採 用 統 一 性 發 展 階 段 論, 作 為 瞭 解 某 年 齡 層 或 某 階 段 兒 童 的 美 術 表 現 及 美 術 教 育 工 作 的 基 礎 換 言 之, 他 不 放 棄 統 一 性 的 發 展 觀 點, 而 是 建 議 也 要 考 量 文 化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特 殊 偏 好 和 個 人 獨 特 性 等 多 種 可 能 的 影 響 變 因, 因 為 這 些 因 素 可 以 使 兒 童 或 個 人 的 美 術 發 展 產 生 影 響 與 改 變 (Anderson, 1992) 肆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的 作 品 詮 釋 羅 文 費 的 理 論, 可 作 為 廣 泛 性 的 引 導 架 構, 以 瞭 解 兒 童 的 成 長 表 現 與 記 錄 採 用 羅 文 費 理 論 詮 釋 兒 童 繪 畫 表 現 時, 宜 加 以 考 量 現 在 的 兒 童 受 到 電 視 電 腦 等 媒 體 的 影 響, 在 概 念 的 發 展 似 有 加 速 的 現 象, 而 這 種 現 象 也 會 反 映 在 兒 童 的 繪 畫 / 藝 術 發 展 上, 以 致 現 在 的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能 力 與 表 現, 較 以 往 的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迅 速 一 些, 以 下 引 述 學 者 在 兒 童 美 術 與 人 格 智 能 文 化 影 響 等 相 關 論 題 的 研 究, 供 作 了 解 兒 童 美 術 作 品 的 參 考 (Anderson,1992): 一 兒 童 美 術 是 人 格 的 反 映 Altschuler 和 Hattwick(1969) 進 行 150 位 幼 兒 的 繪 畫 和 行 為 特 質 之 相 關 性 研 究, 指 出 兒 童 選 用 的 色 彩 和 人 格 特 質 具 有 關 聯 性 例 如, 使 用 暖 色 調 的 兒 童, 人 格 特 質 較 為 開 放 和 溫 暖 ; 使 用 冷 色 調 的 兒 童, 人 格 特 質 傾 向 於 不 參 與 和 抑 制 性 ; 使 用 大 量 黑 色 的 兒 童, 情 緒 較 為 空 洞 或 平 淡 Altschule 和 Hattwick 歸 納 其 研 究 結 果, 認 為 兒 童 在 其 繪 畫 所 反 映 的 特 85 質, 與 其 在 社 會 情 境 所 表 現 的 行 為 特 質 相 類 似, 兒 童 的 美 術 表 現 會 反 映 其 情 緒 和 人 格 狀 態 二 兒 童 美 術 是 智 能 發 展 的 參 考 指 標 Lowenfeled and Brittain(1987) 的 觀 察 研 究 指 出, 兒 童 的 繪 畫 依 其 年 齡 與 心 智, 而 呈 現 階 段 性 的 連 續 發 展 狀 態 Goodenough(1924) 和 Harris(1963) 亦 發 現 兒 童 在 繪 畫 中 所 描 畫 的 細 節 數 量 和 智 力 商 數 有 正 相 關, 而 這 種 相 關 性 在 11 歲 以 後 下 降 但 Harris 也 覺 察 到 文 化 因 素 影 響 兒 童 在 畫 中 描 繪 的 細 節 數 量 和 型 態 因 此,Harris 提 出 繪 畫 的 記 分 常 模 應 依 各 文 化 的 標 準 來 建 立, 兒 童 處 在 今 日 多 元 文 化 的 社 會 環 境 裡, 應 考 量 這 些 文 化 差 異 因 素, 故 若 以 繪 畫 的 細 節 數 量 來 詮 釋 兒 童 智 力 時, 要 特 別 考 量 兒 童 的 特 殊 文 化 背 景 因 素 三 兒 童 美 術 受 文 化 的 影 響 Hess-Behrens(1973) 執 行 一 項 綜 合 性 的 跨 文 化 兒 童 繪 畫 研 究, 發 現 皮 亞 傑 的 統 一 發 展 階 段 理 論 未 被 支 持 (Anderson,1979) Dennis(1966b) 發 現 兒 童 所 處 的 文 化 裡, 若 不 鼓 勵 人 像 畫 或 對 其 有 負 面 的 評 值, 則 兒 童 漸 漸 長 大 後, 其 描 繪 人 像 畫 的 能 力 減 弱 McFee 和 Degge(1980) 探 討 這 些 研 究 後, 歸 納 指 出 沒 有 一 個 理 論 能 夠 說 明 影 響 兒 童 發 展 的 所 有 變 數 McFee 和 Degge(1980) 的 研 究 發 現, 某 一 位 兒 童 的 繪 畫 很 難 公 平 的 被 與 另 一 位 兒 童 的 繪 畫 相 比 較, 除 非 所 有 的 兒 童 均 有 相 同 的 學 習 機 會, 並 且 是 來 自 同 一 文 化 或 次 文 化 McFee 認 為 研 究 兒 童 畫 時 應 考 量 文 化 形 式 會 影 響 個 人 的 注 意 焦 點 訊 息 處 理 或 創 造 特 質 等 而 視 覺 環 境 的 豐 富 或 貧 乏, 過 去 的 美 術 經 驗 是 被 支 持 鼓 勵 或 挫 敗 抑 制, 家 庭 環 86

11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境 學 校 環 境 及 其 對 美 術 活 動 的 態 度 與 文 化 背 景 等 因 素, 均 會 影 響 兒 童 的 繪 畫 表 現 因 此,McFee & Degge(1980) 認 為 研 究 兒 童 畫 的 較 佳 方 法, 是 讓 兒 童 的 自 己 作 品 與 較 前 時 期 的 作 品 做 比 較, 而 不 用 去 與 別 人 作 品 比 較 為 宜 賈 德 納 (Gardner,1990) 也 發 現 文 化 影 響 兒 童 的 美 術 價 值 及 兒 童 在 美 術 作 品 裡 描 繪 事 物 的 方 式 賈 德 納 引 用 最 近 十 年 的 研 究, 肯 定 McFee 的 先 前 研 究 發 現, 認 為 來 自 不 同 文 化 的 兒 童 有 著 十 分 不 同 的 認 知 型 態, 這 些 差 異 性 若 把 學 校 教 育 因 素 再 納 入 考 量 時, 其 差 異 性 將 變 得 更 大, 無 接 受 正 規 學 校 教 育 的 兒 童, 其 繪 畫 發 展 的 落 差 頗 大 這 些 結 論 不 同 於 皮 亞 傑 所 主 張 的 跨 文 化 中 兒 童 的 相 似 性 ( 同 一 性 ) 高 於 其 差 異 性 (Anderson,1992) 賈 德 納 的 論 點 與 McFee 接 近, 發 覺 西 方 兒 童 的 一 般 美 術 發 展, 是 先 有 塗 鴉 期, 然 後 進 入 畫 些 簡 單 交 叉 線 點 各 式 線 條 和 幾 何 圖 形 的 轉 換 階 段, 再 次 發 展 到 畫 出 人 像 動 物 樹 和 太 陽 等 圖 形 的 圖 式 期 (Anderson,1992) 依 Gardner(1990) 的 觀 察,7~8 歲 的 兒 童 目 前 均 在 學 校 就 學, 彼 此 間 的 環 境 差 異 性 較 少, 故 作 品 較 具 有 統 一 性 和 慣 例 性 本 階 段 的 兒 童 對 作 品 的 審 美 價 值 開 始 有 所 主 張, 若 發 現 自 己 的 作 品 與 該 文 化 所 持 的 價 值 理 念 不 符 時, 漸 會 有 所 評 價, 這 個 階 段 相 似 於 McFee 所 稱 的 文 化 寫 實 期 (cultural realism) (Anderson, 1992) 對 於 到 了 青 春 期 仍 繼 續 學 習 美 術 的 學 生, 將 會 進 入 另 一 個 不 同 的 藝 術 型 態, 稱 為 藝 術 技 巧 (artistic prowess) 的 表 現 時 期, 這 個 時 期 結 合 了 漸 增 的 個 人 表 現 與 藝 術 知 能 和 技 能 的 表 現 當 青 春 期 的 學 生 能 夠 達 到 綜 合 這 二 種 表 現 能 力 時, 將 會 繼 續 地 進 行 87 和 投 入 藝 術 的 學 習 (Anderson,1992) 除 上 述 兒 童 美 術 與 人 格 智 能 文 化 影 響 等 相 關 論 點 外, 陸 雅 青 ( 民 82) 亦 提 出 了 解 及 觀 察 兒 童 畫 的 原 則, 如 下 述 : 1. 兒 童 藝 術 顯 現 的 特 徵 隨 心 理 年 齡 而 改 變, 其 複 雜 程 度 與 作 品 的 整 體 性, 均 隨 心 理 年 齡 的 成 長 而 增 加 2. 兒 童 傾 向 於 誇 張 或 省 略 藝 術 作 品 中 最 具 意 義 的 部 分, 其 作 品 反 應 出 作 者 生 活 經 驗 與 情 感 世 界 的 內 容 3. 兒 童 在 學 齡 前 後 幾 年 的 創 作 強 調 樣 式 性 表 現, 以 後 便 逐 漸 擴 展 到 寫 實 具 象 表 現 4. 兒 童 的 繪 畫 反 應 出 其 生 理 的 發 展 如 畫 中 細 節 的 分 化 程 度 與 其 知 覺 上 的 成 熟 度 有 關 ; 塗 鴉 期 的 線 條 表 現 亦 與 其 骨 骼 肌 肉 的 發 育 情 形 手 眼 協 調 等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5. 不 同 素 材 與 表 現 法 有 滿 足 兒 童 不 同 目 的 的 趨 勢, 如 描 繪 (drawing) 較 利 於 傳 達 觀 念, 而 彩 繪 (painting) 則 利 於 情 感 的 抒 發 此 點 亦 為 藝 術 治 療 中 的 媒 材 使 用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6. 兒 童 所 使 用 的 形 式 色 彩 和 構 圖 與 其 人 格 及 社 交 發 展 有 關 此 點 亦 為 藝 術 治 療 工 作 的 基 本 假 設 之 一 7. 雖 然 環 境 為 影 響 學 習 的 要 素 之 一, 但 生 活 在 不 同 文 化 的 孩 子, 尤 其 是 學 齡 前 的 幼 兒, 其 所 創 作 出 來 的 視 覺 形 式 十 分 類 似 8. 繪 畫 技 能 的 自 然 發 展 約 在 青 少 年 期 趨 於 停 止 9. 在 邁 向 成 熟 的 過 程 中, 存 在 著 不 同 程 度 的 個 別 差 異 性 此 個 別 性 的 考 量, 亦 為 藝 術 治 療 工 作 的 特 質 之 一 88

12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10. 藝 術 為 一 自 我 表 達 的 方 式, 它 給 予 意 念 一 個 視 覺 的 形 式 11. 藝 術 為 人 類 的 象 徵 系 統 之 一, 經 由 對 藝 術 品 的 研 究, 我 們 便 能 對 兒 童 及 其 美 術 表 達 有 更 一 層 的 認 識 Betensky(1987) 另 也 提 議 詮 釋 兒 童 畫 時, 應 先 引 導 兒 童 或 當 事 者 進 行 現 象 的 直 觀 (phenomenological intuiting), 有 意 的 專 注 與 靜 觀 已 完 成 的 藝 術 表 達 作 品, 再 進 行 現 象 的 描 述 (phenomenological description) 與 結 構 探 究 詮 釋 的 過 程 包 括 :(1) 當 事 人 陳 述 藝 術 表 達 作 品 的 內 容 (2) 治 療 或 輔 導 者 用 你 在 畫 中 看 到 了 什 麼? (What do you see?) 等 語 句, 引 導 當 事 人 探 究 藝 術 表 達 品 的 結 構 各 元 素 各 部 份 及 整 體 之 間 的 關 係 (3) 達 成 藝 術 表 達 ( 藝 術 作 品 ) 與 當 事 人 內 心 經 驗 的 聯 結 與 統 整 上 述 各 學 者 的 觀 點 可 作 為 詮 釋 或 了 解 兒 童 美 術 作 品 的 參 考 原 則 伍 特 殊 兒 童 的 美 術 教 育 活 動 安 排 特 殊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應 考 量 兒 童 的 美 術 發 展 狀 況, 並 參 酌 兒 童 的 身 心 特 質 等 個 別 狀 況 來 設 計 因 限 於 篇 幅, 本 文 僅 就 智 能 障 礙 與 美 術 才 能 優 異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提 出 討 論 : 一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教 育 活 動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係 指 兒 童 具 有 明 顯 的 智 力 功 能 低 下 狀 態, 而 這 種 低 下 狀 態 且 附 帶 有 適 應 行 為 的 嚴 重 困 難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公 佈 的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原 則 鑑 定 基 準, 所 稱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係 指 個 人 的 智 能 發 展 較 同 年 齡 者 明 顯 的 遲 緩, 且 在 學 習 及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表 現 上 有 嚴 重 困 難 89 者 這 個 定 義 與 美 國 智 能 障 礙 協 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Mental Retardation) 1992 年 的 定 義 相 仿, 依 美 國 智 能 障 礙 協 會 的 定 義 : 智 能 障 礙 係 指 目 前 的 功 能 受 到 重 大 的 限 制, 呈 現 出 智 力 功 能 顯 著 低 於 一 般 水 準 的 特 質, 同 時 在 下 類 的 應 用 性 適 應 技 能 方 面, 具 有 二 種 以 上 受 到 限 制 的 情 形 : 溝 通 能 力 自 理 能 力 居 家 生 活 能 力 社 會 技 能 社 區 利 用 能 力 自 我 指 導 能 力 保 健 與 安 全 維 護 能 力 功 能 性 學 科 能 力 休 閒 能 力 及 工 作 能 力 ( 郭 為 藩, 民 82;Kirk, Gallagher, & Anastasiow, 1996) 這 些 界 說 特 別 強 調 智 力 功 能 的 低 下, 且 反 映 在 個 人 日 常 社 會 生 活 適 應 行 為 上 的 明 顯 障 礙, 通 常 表 現 於 (1) 成 熟 (2) 學 習 (3) 社 會 適 應 等 多 方 面 的 遲 滯 與 困 難 ( 何 華 國, 民 82;Andreson, 1992) 進 行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與 治 療 活 動 時, 應 考 量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注 意 力 短 暫 學 習 速 度 慢 及 抽 象 概 念 建 立 和 類 化 困 難 等 特 質, 再 設 計 安 排 適 宜 的 美 術 活 動 茲 述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和 極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安 排 原 則 (Anderson, 1992): ( 一 )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安 排 原 則 1. 增 強 兒 童 參 與 藝 術 活 動 的 動 機, 鼓 勵 兒 童 維 持 較 長 的 時 間 參 與 活 動 2. 減 少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參 與 藝 術 活 動 的 挫 折 感, 每 一 時 段 的 活 動, 儘 量 只 安 排 單 一 技 能 或 單 一 概 念 的 活 動 才 容 易 使 之 熟 練, 而 每 一 單 項 的 活 動 時 間 不 用 太 長 3. 兒 童 從 事 藝 術 活 動 時, 需 要 給 予 許 多 鼓 勵 性 的 正 增 強 回 饋 4. 新 的 技 巧 和 說 明, 應 透 過 多 次 的 藝 術 活 動, 重 複 表 達 和 90

13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練 習 5. 藝 術 活 動 的 過 程, 強 調 工 作 分 析, 把 要 進 行 的 活 動 或 工 作, 分 成 許 多 細 小 的 步 驟, 讓 兒 童 一 次 只 進 行 一 個 步 驟, 逐 次 漸 漸 完 成 6. 按 照 時 間 的 分 配, 安 排 一 系 列 由 易 到 難 的 活 動 項 目 或 工 作 7. 系 列 活 動 的 安 排, 應 重 視 不 斷 重 覆 的 練 習, 才 能 為 智 障 兒 童 建 立 清 楚 的 概 念 和 類 化 效 果 8. 若 是 提 供 多 種 不 同 的 藝 術 媒 材 和 變 化 太 多 的 活 動, 易 使 兒 童 混 淆 不 清, 難 以 提 昇 智 障 兒 童 的 藝 術 表 達 能 力 和 技 能 但 為 了 促 進 兒 童 參 與 活 動 的 動 機, 也 要 適 宜 的 變 化 某 些 材 料 和 情 境 ( 場 所 ) 例 如, 花 費 許 多 時 間 進 行 藝 術 活 動, 以 發 展 身 體 的 概 念 (body concepts), 在 媒 材 和 情 境 的 改 變 上, 可 以 由 完 成 人 像 畫 改 變 至 描 繪 與 個 體 真 人 大 小 尺 寸 的 自 畫 像 這 些 活 動 中, 在 瞭 解 身 體 概 念 和 認 識 身 體 部 份 的 方 面, 各 次 活 動 的 主 題 和 目 標 均 可 相 同, 但 在 媒 材 的 使 用 方 面, 則 可 隨 著 兒 童 的 喜 好 和 技 巧 的 運 用, 而 加 以 變 化 9. 欲 教 導 的 技 巧 和 概 念, 應 仔 細 考 量 配 合 兒 童 的 能 力 10. 結 合 其 他 老 師 的 專 長, 形 成 工 作 團 隊, 提 供 聯 合 的 教 育 服 務, 效 果 會 更 好 11. 基 本 的 學 科 概 念 (key acadenic concepts), 可 統 整 在 藝 術 的 學 習 活 動 中, 並 實 施 彼 此 做 法 一 致 的 教 室 管 理 ( 二 )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安 排 原 則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除 參 考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91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原 則 外, 下 列 的 原 則 亦 應 參 考 : 1. 重 視 藝 術 活 動 的 基 本 技 巧 訓 練, 例 如 正 確 的 使 用 藝 術 媒 材 和 工 具, 一 旦 兒 童 能 夠 熟 悉 媒 材 的 基 本 技 法 後, 才 能 運 用 這 些 技 法 進 行 情 感 或 意 念 的 表 達 2. 美 術 教 師 或 藝 術 治 療 師 應 瞭 解 兒 童 在 繪 畫 ( 美 術 ) 發 展 階 段 落 後 或 遲 緩 的 現 象 以 停 滯 在 隨 意 塗 鴉 階 段 的 兒 童 而 言, 其 心 智 年 齡 約 在 2 歲, 因 此 不 宜 要 求 這 個 兒 童 比 照 同 齡 之 普 通 兒 童 進 行 同 樣 的 美 術 活 動, 或 使 用 同 等 的 材 料 和 技 法 3. 藝 術 活 動 的 表 現, 宜 類 似 學 前 兒 童 的 藝 術 活 動, 先 強 調 操 作 和 感 官 的 技 巧, 以 建 立 自 信 和 愉 悅 的 心 情 4. 假 如 兒 童 的 能 力 已 超 過 塗 鴉 階 段, 則 要 給 予 兒 童 足 夠 的 時 間, 幫 助 他 們 運 用 藝 術 媒 材 發 展 他 們 自 己 的 繪 畫 表 達 技 能 和 概 念 5. 提 供 太 多 媒 材 的 選 擇 或 某 些 太 過 流 暢 或 太 過 硬 質 的 藝 術 媒 材, 以 致 兒 童 無 法 控 制 時, 將 會 給 兒 童 帶 來 挫 折 感 美 術 教 師 或 藝 術 治 療 師 對 這 些 兒 童 的 身 心 特 質 和 媒 材 特 質, 應 能 敏 銳 的 覺 察 雖 然 要 強 調 提 供 兒 童 有 限 制 的 媒 材 選 擇 和 活 動, 但 也 要 在 活 動 中 保 留 部 份 的 彈 性 和 選 擇 機 會 6. 配 合 兒 童 因 注 意 力 短 暫 和 記 憶 力 受 限 的 特 質, 宜 設 計 簡 單 或 不 複 雜 的 藝 術 活 動, 鼓 勵 兒 童 重 複 表 達 欲 建 立 的 基 本 觀 念 和 主 要 概 念, 對 中 度 智 障 兒 童 的 學 習 較 有 助 益 7. 美 術 教 師 和 藝 術 治 療 師, 應 密 切 的 與 中 度 智 障 兒 童 的 教 育 團 隊 合 作, 共 同 執 行 相 互 一 致 性 的 教 育 與 管 理 計 畫 方 92

14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案 8. 藝 術 活 動 應 統 合 教 室 的 其 他 學 習 活 動, 以 加 強 學 習 基 本 的 概 念, 並 鼓 勵 兒 童 的 學 習 動 機 9. 年 紀 較 大 的 中 度 智 障 兒 童, 在 庇 護 工 作 的 場 所, 亦 可 教 導 兒 童 一 些 可 用 的 藝 術 表 達 技 巧 ( 三 ) 重 度 和 極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安 排 原 則 重 度 和 極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類 似 繪 畫 發 展 階 段 在 塗 鴉 期 階 段 的 兒 童 實 施 美 術 活 動 時, 除 參 考 輕 度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原 則 外, 亦 應 參 考 下 列 的 原 則 : 1. 藝 術 活 動 能 夠 增 進 這 類 兒 童 多 方 面 的 感 覺 動 作 刺 激 和 感 覺 動 作 發 展 與 統 整 例 如 當 使 用 繪 畫 工 具 或 拿 著 畫 筆 作 畫 時, 即 可 考 量 安 排 促 進 兒 童 視 覺 和 肌 肉 的 反 應 又 如 進 行 身 體 結 構 為 主 題 的 藝 術 探 索 活 動, 即 可 用 以 促 進 學 前 階 段 兒 童 的 感 官 刺 激, 或 增 進 學 齡 階 段 兒 童 的 感 覺 動 作 發 展 2. 藝 術 活 動 能 扮 演 發 展 兒 童 身 體 靈 巧 之 角 色, 暨 提 供 兒 童 休 閒 活 動 的 動 機 與 技 巧 3. 藝 術 活 動 能 增 進 重 度 和 極 重 度 智 障 兒 童 的 語 言 發 展 在 學 前 階 段, 可 讓 兒 童 辨 識 所 使 用 的 藝 術 媒 材 和 工 具 的 名 稱 在 學 齡 階 段, 則 可 透 過 藝 術 活 動, 讓 兒 童 覺 察, 並 學 習 正 確 用 語 和 簡 單 指 令 例 如, 告 訴 兒 童 畫 在 紙 張 的 左 邊 或 用 顏 色 畫 滿 紙 的 最 上 面 部 位, 也 可 要 求 兒 童 從 木 雕 的 頂 端 到 底 部, 塗 繪 色 彩 製 做 粘 土 時, 可 讓 兒 童 搓 或 壓 平 泥 球 等 事 實 上, 每 個 藝 術 活 動 都 會 強 調 遵 從 一 93 些 簡 單 指 示, 並 在 活 動 中 自 然 的 引 導 兒 童 發 展 語 言 能 力 4. 藝 術 活 動 能 夠 十 分 有 力 的 促 進 社 會 互 動 和 自 我 指 導 的 能 力 諸 多 的 團 體 藝 術 活 動, 如 壁 畫 製 作 團 體 雕 塑 版 印 畫 等, 能 夠 促 社 會 互 動 和 工 作 中 的 自 導 能 力 5. 在 藝 術 媒 材 的 使 用 上, 亦 強 調 選 擇 適 合 其 生 理 年 齡 的 材 料 (age- appropriate materials), 應 考 量 兼 顧 學 生 的 心 智 和 生 理 年 齡 例 如, 對 中 學 年 齡 的 智 障 學 生, 選 用 兒 童 使 用 的 藝 術 材 料 或 進 行 兒 童 美 術 活 動 的 指 畫 和 蠟 筆 畫, 並 非 是 恰 當 的 活 動 設 計 換 言 之, 若 選 用 水 彩 筆 毛 筆 之 類 材 料 代 替 指 畫 蠟 筆 畫 類 的 材 料, 則 是 較 適 合 其 同 年 齡 層 使 用 的 美 術 媒 材 6. 活 動 設 計 以 真 實 的 情 境 為 基 礎, 並 與 生 活 相 結 合 活 動 過 程 中 的 指 導 應 多 給 予 特 別 提 示 例 如, 當 告 訴 兒 童 拿 起 剪 刀 時, 應 同 時 用 手 指 著 剪 刀, 讓 兒 童 更 易 明 瞭 指 令 的 意 思 7. 兒 童 每 日 活 動 的 課 程 場 所 和 時 間 等 安 排, 應 儘 量 的 一 致 和 結 構 化 所 有 接 觸 到 兒 童 或 會 與 兒 童 有 所 互 動 的 教 職 員, 均 應 建 立 共 同 的 教 學 和 輔 導 原 則, 並 且 樂 於 使 用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美 術 老 師 和 藝 術 治 療 師 若 不 熟 悉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則 應 密 切 的 與 其 他 特 教 教 師 合 作, 共 同 執 行 一 致 性 的 獎 賞 計 畫, 以 增 強 每 位 兒 童 的 良 好 或 正 當 的 行 為 8. 工 作 分 析 (task analysis) 的 方 法, 應 有 效 的 應 用 在 這 類 兒 童 的 活 動 上 94

15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9. 輔 導 社 會 技 能 時 可 安 排 小 團 體 的 活 動 訓 練, 並 安 排 與 普 通 兒 童 有 定 期 性 互 動 的 活 動 機 會, 也 要 鼓 勵 兒 童 的 家 人 參 與 治 療 或 教 育 活 動 二 美 術 才 能 優 異 兒 童 的 美 術 教 育 活 動 我 國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一 條 開 宗 明 義 的 指 出, 資 賦 優 異 的 學 生 有 接 受 適 性 教 育 之 權 利, 以 充 分 發 展 潛 能, 培 養 健 全 人 格, 增 進 服 務 社 會 能 力 資 賦 優 異 實 施 的 對 象, 包 括 一 般 智 能 學 術 性 向 藝 術 才 能 創 造 能 力 領 導 能 力 及 其 他 特 殊 才 能 等 領 域 中 具 有 卓 越 潛 能 或 傑 出 表 現 者 ( 第 四 條 ) 資 賦 優 異 教 學, 應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參 與 社 區 各 類 方 案 為 主, 並 得 聘 任 特 殊 專 才 者 為 特 約 指 導 教 師 ; 學 校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及 社 經 文 化 地 位 不 利 之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應 加 強 鑑 定 與 輔 導 ( 第 二 十 九 條 )( 教 育 部, 民 88a,88b) 美 國 官 方 對 資 優 教 育 的 定 義, 首 推 中 央 聯 邦 的 資 優 學 生 教 育 法 案 (Us Fderal Javits Gifted and Talented Students Education Act, 1993), 其 對 資 優 學 生 的 定 義, 大 意 如 下 :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是 指 當 與 同 齡 同 樣 生 活 經 驗 的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相 比 較, 顯 示 具 有 傑 出 能 力 或 具 有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的 潛 能 力 者 這 些 資 賦 優 異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顯 示 能 夠 在 智 力 能 力 創 造 力 藝 術 領 域 領 導 能 力 或 特 殊 學 術 性 向 等 領 域 方 面, 展 現 高 度 的 能 力 表 現 因 此, 學 校 需 要 提 供 給 他 們 不 同 於 普 通 教 育 的 資 優 教 育 服 務 和 學 習 活 動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的 卓 越 才 能, 跨 越 各 種 文 化 族 群 各 種 社 經 階 層 和 各 種 人 類 致 力 的 文 明 或 能 力 領 域, 均 會 出 現 資 賦 優 異 的 學 生 George(1995) 分 析 各 項 資 優 定 義, 提 出 概 括 的 界 定, 認 為 資 優 學 生 (gifted student), 係 指 具 有 表 現 95 多 種 領 域 的 卓 越 成 就 之 潛 能 者, 特 殊 才 能 學 生 (talented students) 係 指 具 有 表 現 單 一 領 域 的 卓 越 成 就 之 潛 能 者 (p3) 阮 汝 理 (Renzulli,1977) 則 認 為 資 優 行 為 是 人 類 的 三 類 特 質 相 互 作 用 的 結 果, 這 些 特 質 包 括 具 有 中 等 以 上 的 一 般 智 能 高 度 的 工 作 專 注 力 和 高 度 的 創 造 力 資 賦 優 異 者 係 指 擁 有 或 能 發 展 這 些 特 質 的 個 人, 而 把 它 應 用 到 任 何 具 有 潛 在 價 值 的 領 域 上 綜 合 上 述 資 優 教 育 的 涵 義, 顯 示 資 優 教 育 的 理 念 與 實 施, 朝 向 概 念 多 元 化 對 象 擴 充 化 機 會 公 平 化 鑑 定 彈 性 化 評 量 多 元 化 安 置 多 樣 化 課 程 開 放 化, 資 源 交 流 化 教 學 充 實 化 與 科 技 化 的 方 向 發 展 ( 郭 靜 姿, 民 86; Piirto, 1994) 依 我 國 特 殊 教 育 法 及 資 優 教 育 的 涵 義, 美 術 才 能 優 異 屬 於 藝 術 才 能 資 優 的 一 環 美 術 才 能 優 異 學 生 在 美 術 才 賦 方 面 具 有 卓 越 潛 能 或 具 有 傑 出 表 現, 這 些 學 生 的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往 往 較 為 快 速, 對 於 形 色 線 空 間 / 透 視 及 結 構 的 敏 捷 力 高, 對 美 術 媒 材 的 使 用 及 技 法 表 現 力 亦 較 佳, 具 有 獨 創 力, 而 在 審 美 與 美 術 相 關 知 識 的 學 習, 亦 顯 現 較 強 的 熱 忱 度 和 領 悟 力, 學 校 因 此 應 提 供 給 予 美 術 才 能 方 面 的 適 性 教 學 機 會 另 依 國 內 相 關 法 規, 美 術 才 能 資 優 教 育 的 目 標, 在 於 早 期 發 掘 具 有 美 術 才 能 之 學 生 施 以 計 畫 與 系 統 之 教 育, 以 充 分 發 揮 其 潛 能, 培 育 國 家 未 來 文 化 建 設 所 需 之 美 術 優 秀 人 才 而 美 術 才 能 資 優 學 生 的 教 育 內 容, 可 透 過 彩 畫 素 描 國 畫 版 畫 設 計 雕 塑 陶 藝 工 藝 攝 影 電 腦 繪 圖 或 電 腦 動 畫 等 創 作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美 術 創 作 與 表 現 的 能 力, 並 透 過 藝 術 批 評 / 鑑 賞 美 術 史 色 彩 學 等 等 美 術 認 知 的 學 習 及 良 好 的 情 感 教 96

16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育, 涵 養 學 生 美 感 情 操 及 健 全 人 格, 使 學 生 能 夠 具 有 從 事 藝 術 創 作 表 現 或 進 入 藝 術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學 習 與 工 作 的 能 力 與 熱 忱, 並 樂 於 發 揮 專 長 來 貢 獻 社 會 著 名 的 資 優 教 育 學 者 阮 汝 理 (Renzulli,1977) 所 提 出 的 資 優 教 育 三 合 充 實 模 式 (The Enrichment Triad Model), 則 可 作 為 美 術 才 能 資 優 教 育 的 參 考 方 案, 此 模 式 包 括 下 列 三 個 步 驟 與 類 型 (Type) 的 充 實 活 動 ( 王 文 科, 民 78; 毛 連 塭, 民 78; 李 琛 玫, 民 89; 蔡 典 謨, 民 87;Davis&Rimm, 1994; Renzulli,1977): 第 一 類 型 的 充 實 活 動 (Type I)- 一 般 試 探 性 活 動 (General Exploratory Activities): 本 類 型 的 充 實 活 動, 在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領 域 的 探 索 內 容, 使 學 生 從 各 類 主 題 活 動 的 經 驗 中, 探 索 興 趣 擴 充 知 識 領 域 與 生 活 經 驗, 以 增 進 學 習 的 深 度 與 層 面, 並 使 學 生 進 一 步 的 找 到 適 合 自 己 興 趣 的 研 究 主 題 試 探 的 充 實 活 動, 是 一 個 持 續 不 斷 的 歷 程, 在 這 些 試 探 及 學 習 活 動 中 不 斷 的 給 學 生 機 會, 引 發 其 好 奇 心, 發 現 興 趣 及 增 廣 充 實 的 課 程, 其 目 的 為 :1. 擴 充 學 生 知 識 領 域 與 生 活 經 驗 ;2. 試 探 並 培 養 學 生 從 事 高 層 次 研 究 的 興 趣 ;3. 做 為 教 師 安 排 認 知 與 研 究 方 法 訓 練 的 基 礎 就 美 術 資 優 學 生 而 言, 第 一 類 型 的 活 動 內 容, 可 安 排 學 生 接 觸 各 類 美 術 有 關 的 畫 冊 作 品 書 籍 雜 誌 及 視 聽 媒 體 等 資 源, 參 觀 當 地 廟 宇 建 築 藝 廊 博 物 館 美 術 館 及 文 化 中 心 辦 理 的 各 項 美 術 或 設 計 展 覽 活 動, 實 地 訪 問 畫 家 或 各 類 美 術 創 作 者, 及 進 行 戶 外 旅 行 寫 生 與 攝 影, 使 學 生 探 索 美 術 興 趣 擴 充 美 術 知 識 領 域 與 生 活 經 驗, 增 進 美 術 學 習 的 深 97 度 與 層 面, 以 進 一 步 的 找 到 適 合 自 己 興 趣 及 性 向 的 創 作 題 材 或 探 究 主 題 第 二 類 型 的 充 實 活 動 (Type II)- 團 體 訓 練 活 動 (Group Training Activities): 本 類 型 的 充 實 活 動, 著 重 在 發 展 資 優 生 的 認 知 情 意 技 能 等 思 考 歷 程, 包 括 高 層 次 思 考 與 創 造 和 批 判 思 考 的 訓 練, 這 些 活 動 主 要 在 培 養 學 生 心 智 運 作 的 能 力 本 類 型 活 動 強 調 高 層 次 認 知 思 考 訓 練, 同 時 注 重 情 意 培 養 與 研 究 方 法 訓 練, 其 目 的 為 :1. 發 展 創 造 思 考 解 決 問 題 感 覺 欣 賞 與 評 價 的 能 力 ;2. 學 習 如 何 學 的 技 能, 如 筆 記 晤 談 分 類 與 分 析 資 料 歸 納 結 論 等 ;3. 發 展 使 用 工 具 書 的 技 能, 如 索 引 文 摘 百 科 全 書 等 ;4. 發 展 寫 作 語 言 溝 通 與 表 達 及 使 用 視 聽 媒 體 的 能 力, 以 便 學 生 能 夠 自 信 的 發 表 作 品 就 美 術 資 優 學 生 而 言, 第 二 類 型 活 動 的 內 容, 可 透 過 各 類 美 術 創 作 藝 術 鑑 賞 教 學 及 美 術 知 識 學 習 等 活 動, 教 導 學 生 的 情 意 態 度 價 值 澄 清 創 造 思 考 批 判 性 思 考 問 題 解 決 理 解 綜 合 應 用 分 析 與 評 鑑 等 能 力, 同 時 也 要 訓 練 學 生 透 過 口 語 溝 通 寫 作 攝 影 錄 音 錄 影 等 技 能, 表 達 自 己 的 作 品 或 創 作 理 念 的 能 力, 並 進 一 步 教 導 學 生 學 習 研 究 美 術 知 識 或 創 作 的 方 法, 如 觀 察 紀 錄 蒐 集 資 料 摘 要 整 理 分 析 歸 納 結 論 和 呈 現 資 料 的 技 巧 第 三 類 型 活 動 (Type III)- 個 人 或 小 組 研 究 實 際 問 題 活 動 (Individual and Small Group Investigations of Real Problems): 本 類 型 的 充 實 活 動, 以 個 別 和 小 組 為 對 象, 將 第 一 類 型 和 第 二 類 型 所 學 到 的 知 識 情 意 技 巧 和 經 驗, 運 98

17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用 在 第 三 類 型 的 活 動 上, 以 解 決 實 際 的 問 題 教 師 在 這 個 活 動 中, 扮 演 引 導 和 認 同 學 生 興 趣 的 任 務, 給 予 學 生 方 法 上 的 指 導, 指 導 學 生 進 行 實 際 問 題 的 研 究, 暨 協 助 學 生 尋 求 發 表 作 品 的 機 會, 使 學 生 學 習 如 何 成 為 知 識 或 藝 術 的 生 產 者, 而 非 只 是 知 識 的 消 費 者 本 類 型 活 動 的 目 的 為 :1. 使 學 生 有 機 會 將 其 興 趣 知 識 創 見 及 毅 力 應 用 到 自 選 的 問 題 或 研 究 上 ;2. 學 習 應 用 研 究 方 法 探 求 高 深 的 知 識 ;3. 發 展 能 發 揮 影 響 的 作 品 ;4. 發 展 獨 立 研 究 的 技 能 ;5. 發 展 毅 力 自 信 欣 賞 創 作 及 溝 通 表 達 的 能 力 就 美 術 資 優 學 生 而 言, 第 三 類 型 活 動 的 內 容, 可 安 排 學 生 以 個 別 或 團 體 創 作 方 式, 從 事 校 園 藝 術 走 廊 或 藝 廊 的 規 劃 策 劃 校 園 美 術 展 覽 製 作 美 術 週 曆 或 月 曆 設 計 卡 片 製 作 壁 畫 設 計 校 園 公 共 藝 術 或 景 觀 造 景 美 化 校 園 牆 壁 創 作 工 藝 品 參 與 社 區 美 化 或 藝 文 活 動 印 製 畫 冊 設 計 及 執 行 鄉 土 藝 術 活 動, 進 行 美 術 專 題 製 作 或 研 究 提 出 研 究 報 告 或 發 表 參 與 校 內 外 美 術 展 覽 等 等 第 三 類 充 實 活 動 應 安 排 及 鼓 勵 學 生 發 表 作 品 及 成 果, 而 觀 眾 也 是 激 發 和 滿 足 學 習 動 機 的 重 要 部 份 因 此, 盡 可 能 安 排 學 生 的 成 果 作 品 在 兒 童 博 物 館 購 物 中 心 醫 院 大 廳 或 學 校 文 化 走 廊 等 觀 眾 較 多 的 地 點 展 出, 也 可 鼓 勵 兒 童 把 作 品 或 研 究 報 告, 投 稿 到 兒 童 雜 誌 或 相 關 的 報 章 雜 誌 發 表, 若 無 適 當 的 發 表 場 所, 則 安 排 在 學 生 的 班 級 教 室 展 示, 供 同 學 們 觀 賞, 鼓 勵 學 生 作 導 覽 說 明, 亦 是 可 行 的 發 表 方 式 陸 結 論 美 術 教 師 應 瞭 解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並 非 是 凌 駕 於 文 化, 不 受 99 文 化 影 響 而 呈 現 統 一 性 的 連 續 發 展 階 段 誠 如 藝 術 教 育 學 者 Wilson 和 Wilson(1983) 對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的 評 論 觀 點, 認 為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未 加 以 考 量 和 說 明 文 化 教 導 和 同 儕 的 影 響 因 素, 也 未 能 說 明 今 日 兒 童 的 繪 畫 發 展 和 往 昔 已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羅 文 費 的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係 根 據 50 年 以 前 的 常 模 資 料, 也 忽 略 了 探 究 美 術 作 品 的 情 緒 和 美 感 層 面, 亦 未 仔 細 評 估 轉 換 過 度 時 期 的 兒 童 美 術 作 品 表 現, 仍 有 待 深 入 加 以 研 究 或 補 充 的 空 間 因 此, 當 我 們 引 用 統 一 性 發 展 階 段 論 的 發 展 指 標, 作 為 比 較 兒 童 美 術 的 作 品 時, 應 要 瞭 解 到 兒 童 並 非 不 要 特 別 的 教 導 不 用 努 力 學 習 和 不 需 熟 悉 美 術 技 巧, 就 能 自 然 地 從 某 一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進 入 到 另 一 個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目 前 的 研 究 已 經 強 調 文 化 教 育 和 社 會 等 因 素, 對 兒 童 的 藝 術 活 動 和 藝 術 表 現 有 著 重 要 的 影 響 力 學 者 們 也 特 別 強 調 兒 童 的 家 庭 次 級 文 化 及 教 育 訓 練 等 因 素, 影 響 著 兒 童 從 事 美 術 活 動 的 能 力 因 此, 我 們 除 了 要 瞭 解 一 般 兒 童 的 預 期 發 展 狀 況, 例 如 參 考 皮 亞 傑 的 認 知 發 展 及 羅 文 費 的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模 式, 以 作 為 瞭 解 兒 童 美 術 作 品 及 發 展 的 參 照 基 礎, 並 也 應 該 仔 細 考 量 個 別 兒 童 實 質 上 受 到 文 化 次 文 化 心 智 生 理 情 緒 和 社 交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是 故, 若 要 比 較 一 位 兒 童 與 另 一 位 兒 童 的 美 術 作 品 時, 須 格 外 的 謹 慎 小 心, 較 佳 的 處 理 方 式 乃 是 讓 兒 童 比 較 自 己 的 美 術 作 品, 在 不 同 階 段 或 不 同 情 境 的 進 步 情 形 及 個 別 內 的 變 化 狀 況, 毋 庸 刻 意 評 論 或 比 較 不 同 兒 童 的 個 別 間 差 異 情 況 雖 然 統 一 性 發 展 階 段 論 受 到 一 些 質 疑, 但 對 於 特 殊 兒 童 的 教 育 或 治 療 上, 特 別 是 在 提 供 智 障 兒 童 和 美 術 資 優 兒 童 的 100

18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美 術 老 師 及 藝 術 治 療 師 作 為 選 擇 藝 術 媒 材 啟 發 學 習 動 機 實 施 教 學 或 輔 導 方 案 採 行 教 學 方 法 及 評 估 學 習 型 態 或 進 行 效 果 評 量 等 方 面, 仍 具 有 很 好 的 實 用 價 值 綜 觀 本 文 的 探 討, 若 要 充 份 瞭 解 兒 童 的 美 術 作 品 表 現 及 進 行 有 效 的 教 學, 除 應 兼 顧 兒 童 統 一 性 美 術 發 展 觀 點 外, 亦 應 考 量 文 化 殊 異 性 時 間 性 與 獨 特 性 等 多 元 影 響 因 素, 作 整 體 性 的 理 解 詮 釋 和 應 用 較 為 妥 當 參 考 文 獻 : 王 文 科 ( 民 78): 有 效 的 資 優 課 程 規 劃 方 案 台 北 : 心 理 毛 連 溫 ( 民 78): 綜 合 充 實 制 資 優 教 育 台 北 : 心 理 李 琛 玫 ( 民 89): 充 實 三 合 模 式 在 特 殊 才 能 資 優 生 資 源 方 案 的 應 用 特 教 園 丁, 16 卷,2 期,34-37 頁 何 華 國 ( 民 84): 特 殊 兒 童 心 理 與 教 育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林 幸 台 ( 民 84): 資 優 學 生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資 優 教 育 季 刊,56 期,1-3 頁 侯 禎 塘 ( 民 89): 藝 術 治 療 的 理 念 取 向 探 究 載 於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特 教 中 心 編 : 特 殊 教 育 叢 書 (32)( 頁 )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印 行 教 育 部 ( 民 88a): 特 殊 教 育 法 規 選 集 台 北 :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 民 88b):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原 則 鑑 定 基 準 民 88 年 3 月 5 日 教 育 部 台 (88) 特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定 郭 靜 姿 ( 民 86): 談 資 優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的 鑑 定 與 輔 導 方 式 資 優 教 育 季 刊,76 期,1-11 頁 101 郭 為 藩 ( 民 82): 特 殊 兒 童 心 理 與 教 育 台 北 : 文 景 書 局 陸 雅 青 ( 民 82): 藝 術 治 療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陸 雅 青 ( 民 85): 藝 術 治 療 在 過 動 兒 治 療 的 應 用 載 於 馮 觀 富 王 大 延 陳 東 陞 葉 貞 屏 陸 雅 青 熊 曣 等 編 : 兒 童 偏 差 行 為 的 輔 導 與 治 療 ( 頁 )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陸 雅 青 譯 ( 民 86): 兒 童 藝 術 治 療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蔡 典 模 ( 民 87): 資 優 課 程 原 理 載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國 民 中 學 資 優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主 編 : 高 雄 市 國 民 中 學 資 優 教 育 資 源 手 冊 (23 頁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印 行 Altschuler, R., & Hattwick, L. (1969 reprinted). Painting and personali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Betensky, M. (1987). Phenomenology of therapeutic art expression and art therapy. In J. A. Rubin(ed.), Approaches to art therapy (pp ).new York: Brunner/Mazel. Blythe, D. A., Hill, J. P., & Theil, K. S. (1982). Early adolescents significant others. Grade and gender differences in perceived relationships with familial and nonfamilial adults and young people. Journal of Youth and Adolescence, 11(6), Castrup, J. A. E., & Scott, B. (1972). Art skills of preschool children. Studies in Art Education, 13(3), Chapman, L. (1978). Approaches to art in education.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02

19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Cratty, B. J. (1970). Perceptual and motor development in infants and children. New York:Macmillan. Davis, G. A. & Rimm, S. B. (1994). Education of the gifted and talented(3rd Ed). Need ham Heights, MA: Allyn and Bacon. Dennis, W. (1966a) Goodenough scores, art education, and modernizatio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 51, pp Dennis, W. (1966b). The human figure drawings of Bedowins.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 52, pp Duke, L. L. (1983).The Getty Center for Education in the Arts and discipline-based art education. Art Education, 41(2), Duke, L. L. (1988). The Getty Center for Education in the Arts and duscipline-based art education. Art Education, 41(2), Feldman, D. H. (1980). Beyond universals in cognitive development. Norwood, NJ: Ablex Publishing Corp. Feldman, D. H. (1987a).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and art education. Art Education, 36(2), Feldman, D. H. (1987b).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and art education; two fields at the crossroads. Journal of Aesthetic Education, 21(2), Gardner, H. (1990). Art education and human 103 development. (Occasional Paper number 3). Los Angeles CA: The Getty Center for Education in the Arts. George, D. (1995). Gifted Education-Identification and Provision. London: David Fulton. Goodenough, F. (1924). The intellectual factor in children s drawings. Doctoral Dissert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Golomb, C. (1976). The child as image-maker: The invention of representational models,the effects of the medium. Studies in Art Education, 17(2), Harms, J. (1972). Presenting materials effectively. In H. P. Lewis (Ed.), Art for the preprimary child. Reston, VA: National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 Harris, D. B. (1963). Children s drawings as measures of intellectual maturity.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Hess-Behrens, N. N. (1973).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space as observed in children s drawings: A cross-nation/cross-cultural study. 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H.E.W. R ). Kellogg, R. (1970). Analyzing children s art. Palo Alto, CA: National Press. Kirk,S.A.,Gallagher,J.J.,&Anastasion,N.J.,(1997).Educatin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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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concepts in the graphic art work by children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 Chicago, IL: International Film Bureau, Inc. Salome, R. A., & Moore, B. (1979). Development of spatial relations in the graphic art work by children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 Chicago, IL: International Film Bureau, Inc. Saunders, R. J. (1968). The levels of development in child art. Paper presented at the Institute for Teachers of Trainable Children. Southern Connecticut State College. Smith, R. A. (Ed). (1987). Special issue: Discipline-based art education. The Journal of Aesthetic Education, 21(2). Swerdlow, J. A. (1981). A question of impact. Wilson Quarterly, 5(1), Uhlin, D., & DeChira, E. (1984). Art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 (3rd ed). Dubuque, IA: William C. Brown Publisher. Wilson, B., & Wilson, M. (1977). Teaching children to draw. Worcester, MA: Davis Publishers. Wilson, B., & Wilson, M. (1983). The use and uselessness of developmental stages. Art Education, 36(2), 4-5. Young, E. (1972). Art in children s learning. In H. P. Lewis (Ed.), Art for the preprimary child. Reston, VA: The National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

22 附 錄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的 特 徵 與 檢 核 表 ( 修 改 自 Anderson,1992,pp99-139) 5. 用 顏 色 組 合 形 狀 6. 仿 畫 一 個 圓 7. 隨 意 挑 選 顏 色 彩 繪 檢 核 備 註 8. 專 注 的 長 度 增 加 發 展 階 段 美 術 表 現 的 能 力 與 特 徵 有 有 時 尚 未 ( 綜 合 評 論 ) 其 他 1. 會 跟 隨 清 理 的 步 驟 2. 有 時 會 分 享 作 品 隨 意 塗 鴉 1. 畫 出 無 次 序 的 筆 跡 二 度 空 間 的 作 品 (two-dimensional work) 塗 鴉 期 2. 仿 畫 一 條 直 線 前 圖 式 期 1. 人 像 畫 開 始 出 現 - 通 常 是 自 己 或 一 些 3. 隨 意 拍 打 黏 土 (4~7) 家 人 的 象 徵 畫 (1.5~4) 控 制 塗 鴉 1. 重 複 畫 線 a. 橫 線 塗 鴉 b. 縱 線 塗 鴉 c. 圓 形 塗 鴉 2. 用 不 同 的 方 式 握 拿 畫 線 或 彩 繪 3. 仿 畫 一 個 圓 4. 用 黏 土 捲 圈 和 做 成 球 狀 命 名 塗 鴉 1. 給 予 塗 鴉 和 黏 土 團 命 名 2. 分 辨 顏 色 的 不 同 3. 說 出 五 種 顏 色 4. 說 出 二 種 幾 何 圖 形 a. 畫 出 頭 足 的 形 像 b. 人 像 畫 包 含 有 手 臉 和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的 細 節 c. 描 繪 身 體 部 位 的 正 確 性, 優 於 說 出 和 理 解 這 些 部 位 的 能 力 d. 能 說 出 臉 部 的 各 部 份 及 其 他 身 體 的 部 份 2. 具 有 樹 人 和 房 子 等 的 圖 式 概 念 (Schemata) a. 建 立 起 來 的 概 念, 經 常 被 修 改 3. 顏 色 的 挑 選 使 用, 出 自 於 內 在 主 觀 喜 好, 用 色 少 與 外 在 環 境 事 物 的 真 正 色 彩 產 生 關 聯

23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4. 空 間 的 表 現 (Spatial representation) a. 事 物 分 散 飄 浮 在 畫 面 的 各 處 空 間 b. 東 西 的 呈 現, 隨 意 放 置 c. 畫 面 呈 現 兒 童 自 我 中 心 (egocentricity) 的 思 考 型 態 三 度 空 間 ( 立 體 ) 的 作 品 1. 能 用 粘 土 做 出 圓 球 形 2. 能 用 粘 土 做 出 扁 平 的 形 狀 3. 能 把 2 塊 粘 土 黏 接 起 來 8. 正 確 辨 認 平 滑 構 造 (smooth textures) 但 對 厚 / 薄 和 輕 淡 的 線, 有 些 困 難 其 他 1. 願 意 和 其 他 的 兒 童 緊 鄰 工 作, 分 享 美 術 材 料, 但 仍 不 能 彼 此 真 正 的 合 作 2. 能 夠 分 清 楚 自 己 的 工 作 3. 能 依 序 遵 循 指 示 4. 能 清 理 桌 面 或 場 所, 不 會 有 刺 戳 的 行 為 5. 能 用 剪 刀 剪 紙 4. 能 做 出 可 站 立 的 造 形 美 術 技 能 的 表 現 (5 歲 ) 1. 正 確 的 持 握 蠟 筆 2. 正 確 的 持 握 水 彩 筆 ( 毛 刷 筆 ) 3. 正 確 的 持 握 剪 刀 4. 能 撕 直 線 的 紙 5. 正 確 混 合 二 種 顏 色 6. 能 用 膠 水 粘 貼 東 西, 但 也 許 有 下 列 的 困 難 : a. 膠 水 的 用 量 不 適 當 b. 不 能 恰 當 的 平 塗 膠 水 c. 把 東 西 粘 錯 面 7. 能 辨 認 大 多 數 的 顏 色, 但 尚 未 能 正 確 辨 認 下 列 顏 色 : a. 灰 色 b. 透 明 和 暗 晦 ( 或 模 糊 ) 的 顏 色 人 像 畫 的 特 徵 (Human schema)( 二 度 空 間 的 作 品 ) 圖 式 期 1. 人 像 已 清 楚 可 辨 識 (7-9 歲 ) 2. 包 含 身 體 手 臂 腳 ( 或 衣 服 ) a. 畫 出 頭 和 臉 的 各 部 位 b. 畫 出 其 他 的 細 節 3. 由 正 面 或 側 面 畫 人 像, 但 人 像 與 人 像 彼 此 之 間, 很 少 有 直 接 互 動 4. 可 用 立 體 和 平 面 媒 材, 容 易 的 表 現 人 像 空 間 的 表 現 ( 二 度 空 間 的 作 品 ) 1. 沿 著 基 底 線 畫 出 物 體 2. 有 些 畫 面 上, 同 時 呈 現 二 條 基 底 線 3. 物 體 呈 現 平 坦 狀 ( 缺 乏 立 體 感 )

24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4. 出 現 天 空 線 (skyline) 5. 展 開 式 ( 或 摺 疊 ) 的 畫 面 6. 多 種 事 物 呈 現 不 同 的 透 視 點 ( 畫 面 呈 現 二 種 以 上 的 透 視 點 ) 7. 同 一 畫 面 出 現 不 同 的 時 空 狀 態 ( 不 同 的 事 件 或 不 同 的 時 間 ) 8. 表 現 X 光 透 視 畫 (X-ray presentations) 顏 色 1. 已 發 展 固 有 色 的 圖 式 概 念 2. 顏 色 與 物 體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較 為 正 確 ( 較 能 正 確 的 表 現 物 體 的 顏 色 ) 圖 式 的 變 化 1. 畫 面 的 重 要 部 位 被 放 大 ( 誇 大 ) 2. 省 略 不 重 要 的 事 物 3. 壓 抑 的 事 物 或 想 法 也 會 被 刪 掉 美 術 的 技 巧 1. 能 正 確 使 用 下 列 美 術 媒 材 a. 彩 畫 (paint) b. 線 畫 (drawing) c. 剪 貼 2. 能 用 粘 土 雕 塑, 並 附 加 其 他 技 法 3. 較 能 與 他 人 分 享 作 品 4. 在 團 體 活 動, 能 與 他 人 合 作 其 他 黨 群 期 (9~12 歲 ) 人 像 畫 ( 平 面 作 品 ) 1. 出 現 較 多 的 細 節 描 繪 2. 幾 何 形 狀 減 少, 身 體 部 份 的 自 然 形 狀 增 加 3. 人 像 畫 上 有 較 多 的 細 節 描 繪 4. 描 繪 許 多 衣 服 上 的 細 節 5. 邊 線 用 直 線 表 現 6. 摺 疊 的 表 現 省 略 ( 或 遺 漏 ) 7. 人 形 僵 直 呆 板, 少 有 動 作 描 繪 8. 以 上 人 像 畫 的 特 徵, 也 在 立 體 媒 材 的 表 現 上 呈 現 空 間 表 現 ( 平 面 作 品 ) 1. 天 地 之 間 的 空 間, 有 規 律 化 的 畫 滿 2. 基 底 線 消 失 3. 物 體 有 前 後 重 疊 的 表 現 4. 對 於 重 要 的 情 緒 狀 態, 仍 然 會 有 某 些 跨 大 的 表 現 顏 色 1. 較 少 固 有 色 的 表 現 2. 會 依 物 體 的 實 際 顏 色, 較 有 變 化 的 表 現 色 彩 男 女 孩 的 美 術 作 品 主 題 不 同

25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1. 女 孩 的 作 品 傾 向 於 a. 較 多 微 笑 的 人 b. 較 仔 細 描 繪 衣 服 細 節 c. 描 繪 較 多 周 遭 的 事 物 d. 較 少 表 現 運 動 的 主 題 e. 表 現 音 樂 聚 會 的 主 題 f. 表 現 動 物 的 主 題, 例 如 馬 2. 男 孩 的 作 品 傾 向 於 a. 汽 車 的 主 題 b. 運 動 的 主 題 c. 太 空 / 火 箭 的 主 題 等 美 術 技 術 1. 能 夠 混 合 顏 色 2. 能 夠 適 當 使 用 木 材 工 具 ( 如 木 刻 等 ) 3. 能 夠 用 紙 製 作 三 度 空 間 的 作 品 ( 紙 雕 ) 4. 製 作 粘 土 作 品, 會 繼 續 用 附 加 的 技 法 其 他 能 夠 與 他 ( 她 ) 人 合 作 ( 同 性 別 的 同 儕 團 體 ) 進 行 團 體 創 作 14 歲 ) 4. 性 別 特 徵 有 時 被 跨 大 表 現 5. 描 繪 衣 服 的 摺 疊 和 皺 紋 6. 表 現 人 像 的 年 齡 特 徵 7. 卡 通 畫 / 漫 畫 8. 以 上 特 徵 也 反 映 在 立 體 媒 材 的 表 現 上 空 間 的 表 現 ( 平 面 作 品 ) 1. 基 底 線 消 失 2. 表 現 水 平 面 的 畫 面 3. 發 現 透 視 畫 法 a. 單 視 點 的 透 視 畫 面 b. 表 現 有 遠 近 和 空 氣 感 的 畫 面 ( 物 體 隨 著 距 離 而 變 小 ) 立 體 的 作 品 1. 對 製 作 實 用 的 粘 土 ( 陶 藝 ) 作 品 感 到 有 興 趣 2. 對 用 粘 土 石 膏 和 鐵 線 製 作 敘 述 性 的 人 像 感 到 興 趣 其 他 一 般 性 的 考 量 擬 似 寫 實 期 (12~ 人 像 畫 ( 平 面 作 品 ) 1. 固 定 圖 式 消 失 2. 描 繪 關 節 部 位 和 人 像 動 作 等 3. 顯 示 色 彩 的 變 化 1. 強 調 作 品 的 裝 飾 特 質 2. 喜 歡 幻 想 的 主 題 3. 關 心 不 同 的 美 術 技 巧 4. 關 切 完 成 的 美 術 作 品 5 對 自 己 的 作 品 有 高 度 批 判 性

26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與 特 殊 兒 童 美 術 教 育 平 面 作 品 1. 繪 畫 類 似 於 12 歲 的 作 品 青 春 期 (14~17 歲 ) 2. 關 心 學 習 美 術 技 巧 3. 關 心 作 品 的 細 節 光 線 和 陰 影 4. 強 調 事 物 的 主 觀 印 象 5. 注 意 到 距 離 的 表 現 6. 熟 悉 各 種 藝 術 媒 材 空 間 的 表 現 ( 平 面 作 品 ) 1. 喜 歡 學 習 有 遠 近 法 透 視 法 的 描 繪 方 式 2. 會 依 心 情 表 達 主 觀 的 印 象, 或 做 主 觀 的 變 形 表 現 人 像 畫 ( 平 面 作 品 ) 1. 有 些 學 生 會 嚐 試 寫 實 的 表 現, 包 括 描 繪 人 像 比 例 觀 察 細 節 和 動 作 2. 有 些 學 生 為 了 特 別 的 目 的, 將 會 跨 大 某 些 細 節 3. 有 些 學 生 會 就 某 一 觀 點, 製 作 漫 畫 和 卡 通 畫 等 其 他 117

27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林 初 穗 中 原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本 文 摘 要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父 母 及 專 業 人 員 對 桃 園 縣 現 階 段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的 看 法 及 未 來 服 務 的 需 求 本 研 究 共 舉 辦 六 場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其 中 四 場 參 與 對 象 為 家 長, 另 外 兩 場 為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分 析 中 發 現 家 長 及 專 業 人 員 皆 肯 定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提 供 幫 助 家 長 走 出 陰 霾, 認 識 其 它 有 相 同 障 礙 兒 童 的 家 長, 協 助 孩 子 各 領 域 發 展, 調 整 對 孩 子 的 期 待 等 然 而 家 長 及 專 業 人 員 也 同 時 指 出 在 實 施 早 期 療 育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像 是 需 簡 化 既 有 行 政 流 程 或 是 申 請 補 助 手 續, 增 設 區 域 性 療 育 機 構 等 而 對 未 來 服 務 的 需 求, 家 長 的 需 求 較 著 重 在 福 利 措 施 層 面 像 安 親 假 的 提 供 療 育 費 用 的 申 請 輔 具 租 借 轉 讓 或 是 孩 子 安 置 轉 銜 資 訊 等, 而 專 業 人 員 的 需 求 則 較 著 重 在 服 務 內 容 像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擬 訂 以 及 恢 復 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模 式 等 研 究 最 後 不 僅 深 入 比 較 家 長 及 專 業 人 員 對 現 階 段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看 法 上 的 差 異, 並 綜 合 所 得 意 見, 對 未 來 服 務 及 研 究 也 提 供 了 建 議 關 鍵 詞 : 發 展 障 礙 早 期 療 育 焦 點 訪 談 Evaluating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in Tao-Yuan County ChuSui Lin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Chung-Yuan Christian University Chung-Li 320, Tao-Yuan, Taiwan Abstract This study was designed to evaluate a two-year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project in Tao-Yuan County in Taiwan. A three-stage inquiring process utilizing focus group interview, parent satisfaction questionnaire, and telephone interview was used in this study. Six focus group interviews; four were for parents and two were for professionals; were conducted in the first evaluation stage to gain extensive viewpoints on the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There were fourteen parents and thirteen professionals participating in six group interviews. The interviews were all tape-recorded and transcribed. The author was the leader of the discussion and also the primary analyst of the transcribed data. Also, the transcribed interview data was mailed to participants and asked for corrections before data analysis. Although different inquiring methods were used in this study, the findings generated by each research method did not conflict with each other. On the contrary, there were some consistent findings from the beginning. For example, parents and professionals hold different views on the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Parents were more concerned about social welfare benefits and obtaining resource support such as transportation services

28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Professionals were more concerned on current intervention services such as 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IFSP) implementation, and interdisciplinary assessment. These findings may indicate the need in future research. Key words:focus group interview, early intervention, young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 壹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我 國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流 程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一 為 發 現 通 報, 二 為 鑑 定 評 估, 三 為 療 育 服 務 及 計 劃 訂 定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於 民 國 83 年 開 始 試 辦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之 服 務, 而 以 台 北 市 為 例, 民 國 84 年 起 開 始 著 手 規 劃 早 期 療 育 事 宜, 而 於 民 國 87 年 開 始 提 供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其 主 要 的 工 作 計 有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療 育 觀 念 宣 導, 提 高 社 會 大 眾 對 遲 緩 兒 童 覺 察 力, 早 期 通 報, 家 訪,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訂 定, 定 期 追 蹤, 結 案 或 轉 介 而 花 蓮 縣 市 也 於 民 國 87 年 7 月 起 開 辦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以 跨 專 業 整 合 模 式 來 提 供 家 庭 化, 以 及 社 區 化 彈 性 服 務 模 式 ( 郭 煌 宗, 民 85) 然 而, 國 內 尚 未 有 太 多 研 究 針 對 這 些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做 探 討, 唯 一 較 完 整 的 研 究 探 討 僅 見 於 王 天 苗 ( 民 國 85), 此 研 究 以 台 灣 地 區 具 明 顯 障 礙 幼 兒 家 庭 個 案 約 近 二 千 名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在 879 個 有 效 樣 本 中 ( 問 卷 回 收 率 46.1%) 中 發 現 0-2 歲 幼 兒 ( 約 佔 143 名 ) 多 在 醫 院 接 受 復 健 服 務,3-6 歲 ( 約 佔 736 名 ) 則 多 就 讀 於 私 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對 於 所 接 受 的 專 業 醫 療 服 務, 家 長 多 持 正 面 的 反 應, 而 對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一 般 性 服 務 像 教 育 復 健 費 用 補 助 服 務 手 冊 殘 障 鑑 定 等 滿 意 度 偏 低 而 在 國 外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評 鑑 中, 以 標 準 化 的 發 展 測 驗 來 評 量 方 案 的 成 效 一 直 是 被 許 多 研 究 者 所 批 評 (Bailey & Simeonsson,1988;Meisels,1985) 現 階 段 早 期 療 育 的 成 效 除 了 評 量 孩 子 的 進 展 外, 也 應 囊 括 家 庭 層 面 成 效 的 探 討, 然 而 有 關 早 期 療 育 在 家 庭 層 面 的 成 效 一 直 是 很 難 定 義 且 測 量 的, 在 過 去 親 子 互 動 的 量, 母 親 的 壓 力 及 家 庭 的 功 能 皆 是 重 要 的 測 量 變 項, 然 而 現 今 的 著 重 點 在 動 機 的 變 項 包 含 家 庭 自 我 控 制, 自 我 肯 定, 自 我 調 適 能 力 及 父 母 親 的 溝 通 能 力, 有 鑑 於 此,Bailey et al. (1998) 提 出 早 期 療 育 的 評 鑑 運 用 不 同 的 研 究 方 法 像 訪 談 或

29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問 卷 調 查 以 實 際 了 解 家 長 的 需 求 顧 慮 首 要 目 標 及 其 對 服 務 的 看 法 桃 園 縣 政 府 於 民 國 88 年 2 月 起,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桃 園 縣 分 事 務 所, 針 對 零 至 六 歲 發 展 遲 緩 嬰 幼 兒 辦 理 一 系 列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工 作, 所 提 供 服 務 計 有 通 報 系 統 建 立, 聯 合 評 估 服 務,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個 別 化 家 庭 計 畫 擬 定,90 分 鐘 療 育 課 程, 專 業 人 員 進 入 機 構 提 供 療 育 服 務,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及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等 為 了 使 服 務 更 落 實 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在 其 服 務 已 屆 滿 兩 年 之 際, 在 桃 園 縣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推 動 委 員 會 第 六 次 會 議 中 提 出 以 家 長 滿 意 度 做 為 服 務 評 鑑, 因 此 展 開 一 系 列 評 鑑 工 作 而 在 此 一 系 列 的 評 鑑 工 作 包 含 二 階 段 的 研 究, 一 為 一 對 一 及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二 為 問 卷 調 查 及 電 話 訪 談 此 研 究 報 告 為 第 一 階 段 的 研 究 成 果, 主 要 是 運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父 母 及 專 業 人 員 對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的 看 法 及 對 未 來 服 務 的 需 求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被 使 用 來 作 為 研 究 的 工 具 早 在 30 年 前 已 開 始, 但 直 到 目 前 才 被 推 廣 到 教 育 與 心 理 領 域 使 用, 焦 點 訪 談 有 其 一 對 一 訪 談 中 所 缺 乏 的 優 勢 像 是 因 團 體 動 力, 個 人 與 他 人 的 互 動, 可 產 生 新 的 資 料, 及 在 短 時 間 內 針 對 所 提 問 題, 可 窺 集 廣 泛 的 意 見 ( 王 文 科, 王 智 弘 譯, 民 88) 而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在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研 究 中 也 已 逐 漸 被 使 用, 例 如,Brotherson(1994) 也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可 運 用 焦 點 團 體 來 深 入 了 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核 心 問 題, 另 外,Wesley, Buysse 及 Tyndell(1997) 運 用 焦 點 訪 談 探 討 及 比 較 專 業 人 員 和 家 長 對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特 定 的 議 題, 像 對 融 合 教 育 所 抱 持 的 看 法 而 在 國 內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研 究, 尚 未 見 到 以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來 探 討 家 長 及 專 業 人 員 對 現 今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成 效 的 看 法 及 未 來 服 務 的 需 求, 本 研 究 抱 著 野 人 獻 曝 的 心 情, 將 去 年 所 舉 行 的 六 場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包 含 四 場 家 長 及 兩 場 專 業 人 員, 現 今 將 資 料 重 新 整 理 分 析, 希 望 對 國 內 早 期 療 育 發 展 有 所 貢 獻, 並 也 期 待 國 內 先 輩 不 吝 指 教 貳 研 究 方 法 一 參 與 研 究 對 象 參 與 研 究 的 對 象 包 含 家 長 及 專 業 人 員, 研 究 對 象 的 選 擇 由 伊 甸 提 供 現 階 段 早 期 療 育 執 行 人 員 及 家 長 名 單 共 197 位, 並 由 專 案 研 究 助 理 以 電 話 邀 請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 見 附 件 一 ) 在 家 長 的 部 分 初 步 邀 請 願 意 參 與 的 有 33 位, 但 最 後 確 定 參 與 共 計 有 16 位 ( 有 二 位 孩 子 父 母 親 同 時 參 加 ), 其 中 有 腦 性 麻 痺 孩 子 的 家 長 共 佔 7 位,3 位 為 唐 氏 症 及 染 色 體 異 常,1 位 為 語 言 障 礙,1 位 為 視 覺 障 礙,1 位 為 重 度 肢 障 及 1 位 為 自 閉 症, 另 外, 孩 子 的 年 齡 也 從 2 歲 至 6 歲 不 等, 其 中 0-3 歲 以 下 孩 子 佔 3 位,4-6 歲 兒 童 佔 9 位 而 在 接 受 服 務 的 狀 態, 也 包 含 由 建 立 關 係 佔 3 位, 聯 合 評 估 佔 3 位,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的 擬 定 佔 6 位, 結 案 佔 2 位, 詳 細 背 景 資 料 請 見 表 一 表 一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日 期 個 案 障 礙 類 別 年 齡 接 受 服 務 狀 態 8/25 彭 腦 性 麻 痺 4 歲 聯 合 評 估 8/25 潘 腦 性 麻 痺 4 歲 建 立 關 係 8/25 莊 聽 語 障 4 歲 建 立 關 係 8/26 王 腦 性 麻 痺 3.5 歲 聯 合 評 估 8/26 趙 多 障 4 歲 聯 合 評 估 8/26 蕭 腦 性 麻 痺 6 歲 結 案 8/26 張 染 色 體 異 常 5 歲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IFSP) 8/26 詹 雷 特 症 3 歲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IFSP) 8/27 張 肢 障 3 歲 結 案 8/27 孫 視 障 4 歲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IFSP)

30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8/27 袁 語 障 / 發 展 遲 緩 3 歲 建 立 關 係 8/28 賴 多 障 5.3 歲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IFSP) 8/28 潘 多 障 5.8 歲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IFSP) 8/28 詹 自 閉 症 5 歲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IFSP) 而 在 專 業 人 員 部 分 最 後 確 定 參 與 共 計 12 位, 參 與 研 究 發 展 障 礙 兒 童 的 來 自 三 家 醫 療 院 所 及 二 家 私 人 特 殊 教 育 機 構 及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其 中 4 位 為 醫 院 復 健 治 療 師 包 含 語 言 物 理 及 職 能 治 療 師,4 位 為 社 工 人 員, 而 3 位 為 機 構 中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及 1 位 醫 院 護 理 人 員, 所 有 參 與 的 專 業 人 員 皆 是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計 劃 中 提 供 孩 子 直 接 服 務 的 執 行 人 員 二 焦 點 訪 談 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前, 有 關 個 案 的 甄 選 問 題 的 形 成, 皆 參 考 Stewart 及 Shamdasani(1990) 及 Vaughn,Schumm, 及 Sinagub,1996( 王 文 科, 王 智 弘 譯, 民 88) 有 關 焦 點 訪 談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應 用 原 則 其 中, 焦 點 團 體 問 題 的 形 成 也 由 簡 單, 不 見 威 脅 性 的 問 題 進 至 有 挑 戰 性 的 問 題, 其 中 心 主 題 皆 圍 繞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而 行 ( 見 附 件 二 ) 另 外,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助 理 人 員 的 訓 練 也 參 照 Stewart 及 Shamdasani(1990) 的 原 則 例 如, 像 在 先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包 含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前 1~2 個 禮 拜, 以 電 話 通 知 並 寄 發 邀 請 信 通 知 開 會 地 點, 或 是 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舉 行 時, 如 何 避 免 使 用 過 多 為 什 麼 問 題, 以 及 避 免 以 點 頭 搖 頭 針 對 個 案 討 論 給 予 太 多 回 饋 訊 息 ( 見 附 件 三 ) 每 次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進 行 皆 持 續 一 個 半 鐘 頭 至 兩 個 鐘 頭, 每 次 團 體 的 主 持 人 皆 為 本 研 究 主 持 人,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過 程 中 皆 包 含 兩 位 助 理 研 究 員 ( 皆 為 特 教 系 四 年 級 學 生 ), 一 位 負 責 錄 音 工 作, 另 一 位 負 責 現 場 記 錄, 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結 束 前, 負 責 現 場 記 錄 同 學 以 口 頭 報 告 摘 錄 對 問 題 回 答 重 點, 並 詢 問 家 長 修 改 的 意 見 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進 行 的 地 點 也 固 定 在 特 教 系 專 用 的 教 室, 焦 點 訪 談 問 題 也 事 先 被 陳 列 在 海 報 上, 海 報 在 焦 點 團 體 進 行 前 已 被 張 貼 在 教 室 內, 而 參 與 者 所 坐 的 位 置 也 被 事 先 安 排, 安 排 原 則 係 參 考 Stewart 及 Shamdasani(1990) 焦 點 團 體 形 成 原 則, 例 如, 為 引 起 更 多 的 討 論, 較 害 羞 者 坐 中 間, 而 好 言 者 則 分 坐 在 主 持 人 兩 旁, 以 避 免 目 光 接 觸 而 在 每 位 參 與 者 在 座 位 桌 前 皆 有 立 牌 呈 現 其 姓 名 焦 點 訪 談 結 束 時 也 以 逐 字 稿 方 式 做 整 個 資 料 處 理 及 分 析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的 舉 行, 每 位 參 與 者 只 選 一 場 參 加, 不 能 重 覆, 且 每 場 所 進 行 討 論 的 主 題 皆 一 致, 另 外, 專 業 人 員 及 家 長 並 無 共 同 接 受 訪 談, 或 是 互 動 回 應 之 安 排, 其 訪 談 皆 是 個 別 場 次 分 開 舉 行 三 成 員 查 核 (member check) 在 所 收 集 資 料 正 式 處 理 及 分 析 前 也 以 成 員 查 核 方 式 將 完 成 逐 字 稿 寄 至 參 與 研 究 對 象 以 確 定 資 料 準 確 性 其 中, 有 一 位 家 長 將 資 料 修 改 後 寄 回 ( 此 為 8 月 26 日 訪 談 者 ) 四 資 料 處 理 及 分 析 ( 一 ) 資 料 編 碼 所 有 的 訪 談 資 料 皆 以 下 列 方 式 編 碼,P 為 家 長 編 號,T 為 專 業 人 員 編 號, 若 有 A 或 B 編 號 出 現, 則 代 表 夫 妻,A 代 表 先 生, B 代 表 妻 子, 緊 接 英 文 字 母 後 面 為 該 參 與 者 編 號 (01 代 表 第 1 位,02 代 表 第 2 位 ), 之 後 為 發 言 次 數, 最 後 則 為 該 發 言 次 數 中 之 行 數, 而 在 英 文 字 母 編 號 前 則 為 訪 談 日 期, 在 專 業 人 員 焦 點 訪 談, 因 訪 談 日 期 為 同 一 天, 因 此 以 早 或 午 來 區 分 不 同 場 次 現 舉 兩 個 例 子 示 範 :1.(0826/P02/04/26~31) 即 代 表 8 月 26 日, 家 長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第 2 位 家 長 第 4 次 發 言 中 26~31 行,2. (0902/ 早 /T07/10/11~16) 代 表 9 月 2 號 早 上 專 業 人 員 焦 點 團

31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體 訪 談 第 7 位 專 業 人 員 第 10 次 發 言 中 11~16 行 ( 二 ) 資 料 分 析 研 究 主 持 人 為 資 料 主 要 分 析 者, 在 整 個 焦 點 訪 談 資 料 逐 字 稿 完 成 後 根 據 討 論 主 題, 整 理 出 所 有 的 反 應 類 別 (response categories) 及 標 籤 主 題 並 記 次 數 整 理 完 成 後 的 反 應 類 別 及 標 籤 主 題 也 交 由 另 一 位 特 教 系 四 年 級 學 生 以 所 整 理 出 的 反 應 類 別 登 錄 所 有 資 料, 並 與 第 一 研 究 者 對 照 所 登 錄 資 料, 所 有 反 應 類 別 皆 符 合 一 致 性, 唯 一 不 一 致 處 經 討 論 過 後 產 生 有 二 個 標 籤 主 題, 分 別 是 家 庭 諮 商 ( 由 親 職 教 育 移 出 ) 及 輔 具 租 借 轉 讓 ( 由 輔 具 服 務 移 出 ) 五 焦 點 訪 談 主 持 人 / 資 料 分 析 主 要 者 為 研 究 者 群 第 一 人, 為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推 動 委 員, 曾 在 醫 院 附 屬 的 兒 童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負 責 自 閉 症 兒 童 其 在 家 訓 練 工 作, 並 曾 舉 辦 多 次 學 齡 前 自 閉 症 兒 童 家 長 成 長 團 體 參 研 究 成 果 及 討 論 一 家 長 訪 談 ( 一 )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針 對 在 團 體 訪 談 中 所 提 的 問 題 4 在 這 些 服 務 中, 有 哪 些 服 務 是 對 您 的 家 庭 或 小 孩 是 最 有 幫 助 的? 或 問 題 10 可 以 回 想 一 下,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前 後 您 個 人 及 家 庭 生 活 上 有 哪 些 改 變? ( 見 附 件 二 ), 在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家 長 提 及 像 電 話 諮 詢, 社 工 人 員 家 訪, 親 職 座 談 或 是 醫 療 院 所 復 健 治 療 等 皆 幫 助 家 庭 的 因 應 或 是 孩 子 各 領 域 的 發 展 另 外, 家 長 也 提 及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提 供 家 庭 心 理 或 社 交 層 面 支 持 像 是 協 助 家 長 走 出 陰 霾 或 是 提 供 社 交 互 動 網 絡 等 1. 協 助 家 長 走 出 陰 霾 首 先, 正 如 一 位 家 長 所 提 及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對 家 庭 最 大 的 幫 助 即 是 幫 助 媽 媽 走 出 這 個 陰 霾, 剛 開 始 的 時 候 一 定 是 沒 有 辦 法 面 對 說, 自 己 的 小 孩 是 這 樣 的 情 況 (0825/P03/ 06/1~2) 2. 協 助 家 長 解 釋 孩 子 的 障 礙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中 社 工 人 員 家 訪, 也 在 初 期 扮 演 一 中 介 溝 通 的 角 色, 協 助 孩 子 的 父 母 親 向 自 己 的 親 人 ( 祖 父 母 ) 或 是 鄰 人 解 釋 孩 子 的 障 礙, 給 予 家 庭 心 理 層 面 的 支 持, 一 位 在 聯 合 評 估 階 段 家 長 提 及 我 這 邊 要 報 告 的 是 一 個 就 是 ** 他 們 人 員 在 家 庭 也 算 是 訪 問, 也 算 是 給 家 人 一 種 算 是 啟 發 或 者 是 一 些 因 為 我 們 兩 夫 妻 面 臨 到 這 種 問 題 的 時 候, 一 開 始 是 不 能 接 受 啦! 但 是 我 們 面 對 了, 年 輕 可 以 慢 慢 調 適 過 來, 但 是 老 一 輩 的 親 戚 朋 友 不 太 能 夠 接 受 這 種, 為 什 麼 別 人 的 孩 子 不 會, 但 是 你 會, 為 什 麼 別 人 都 已 經 走 路 了, 都 已 經 會 跑 了, 為 什 麼 你 的 孩 子 還 坐 在 地 上, 這 個 部 分 我 是 覺 得 我 跟 ** 的 就 是 小 姐, 她 就 強 調 一 點, 她 說 你 們 有 沒 有 需 要 我 們 去 跟 你 們 的 家 人 溝 通, 這 個 部 分, 我 介 紹 一 下 這 個 很 多 過 來 人 的 歷 程, 一 些 一 些 就 是 心 理 上 的 建 設,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部 分 蠻 重 要 的, 它 給 我 的 幫 助 比 較 大 (0826/P02/03/1~8) 3. 提 供 社 交 互 動 網 絡 / 認 識 其 他 有 相 同 障 礙 兒 童 的 家 長 在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所 舉 辦 的 親 職 座 談, 也 提 供 了 另 一 互 動 的 網 絡, 讓 家 長 能 從 中 認 識 其 他 家 長, 交 換 彼 此 育 兒 經 驗, 進 而 追 求 共 同 成 長 那 就 是 說 ** 辦 的 座 談 會, 讓 媽 媽 比 較 有 成 長 這 樣 子, 因 為 你 出 來 聽, 多 少 都 會 問 起 你 的 小 朋 友 什 麼 情 況, 跟 家 長 這 樣 子 互 動 這 樣 子, 然 後 就 是 對, 可 能 有 一 些 方 法 就 可 以 從 中 學 一 些 這 樣 子 (0825/P03/ 07/7~9) 4. 協 助 孩 子 各 領 域 發 展 / 調 整 對 孩 子 的 期 待 家 長 也 陸 續 提 及 醫 院 的 復 健 治 療 或 是 留 院 治 療 協 助 孩 子 在 各 領 域 的 發 展, 一 位 已 開 始 接 受 復 健 治 療 家 長 提 及 職 能 治 療 對 孩 子 在 肢 體 動 作 發 展 的 幫 助 基 本 上 我 是 覺 得 他 接 受 職 能 治 療

32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喔! 做 感 覺 統 合 喔! 有 蠻 多 的 進 步 這 樣 子, 從 他 之 前 的 一 些 簡 單 動 作 都 不 會 做 到 現 在 已 經 走 路 啊! 膝 蓋 也 可 以 彎, 有 時 後 看 他 會 自 己 蹲 下 來, 然 後 然 後 就 算 跌 倒 的 話, 一 些 反 射 動 作 也 有 出 現 出 來, 我 是 覺 得 說 蠻 不 錯 的, 那 這 進 步 蠻 多 的 這 樣 子 (0826/P05/03/2~5) 另 一 位 已 接 受 醫 院 日 間 留 院 治 療 的 家 長 提 及 日 間 留 院 治 療 除 了 協 助 了 父 母 認 識 孩 子 的 障 礙 外, 也 調 整 自 己 對 孩 子 的 期 待 真 的 就 是 說 我 到 ** 他 們, 常 會 給 我 一 些 建 議, 我 碰 到 什 麼 問 題 了, 跟 他 反 應, 他 就 會 這 樣 子 教 我, 對 我 幫 助 很 大 至 於 說 對 家 庭 生 活 日 常 方 面, 他 也 是 讓 我 知 道 了 一 些 自 閉 症 上 一 些 特 性 啦! 讓 我 知 道 說, 我 該 如 何 對 待 我 的 孩 子, 不 要 對 他 要 求 太 高... (0828/P03/30/37~40) ( 二 )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面 問 題 針 對 問 題 11 對 整 個 早 期 療 育 而 言 您 覺 得 有 那 些 是 需 要 改 進 的 呢? 及 問 題 6 您 認 為 一 個 理 想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方 案 應 包 含 哪 些? ( 見 附 件 二 ), 家 長 提 出 目 前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實 施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共 計 三 個 層 面, 一 為 通 報 轉 介, 二 為 療 育 服 務, 三 為 資 訊 / 資 源 服 務 1. 通 報 轉 介 在 通 報 轉 介 部 分, 家 長 首 先 提 及 的 即 是 簡 化 現 有 的 行 政 流 程, 避 免 申 請 手 續 的 繁 複 及 資 源 重 覆 的 浪 費 例 如 像 在 申 請 證 件 時, 相 同 的 文 件 常 要 重 覆 的 準 備, 對 於 家 有 重 度 障 礙 兒 童 的 家 長 是 一 項 額 外 的 負 擔, 一 位 家 有 重 度 障 礙 兒 童 家 長 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中 提 及 像 那 個 戶 政 或 是 所 得 稅 那 些, 其 實 他 們 其 實 按 一 按 電 腦, 敲 一 敲 就 可 以 照 著 資 訊, 可 是 就 全 部 要 我 們 自 己 去 跑, 那 你 知 道 看 個 小 孩 子 喔, 然 後 要 去 到 一 個 地 方, 然 後 又 要 停 車 再 把 小 孩 子 弄 進 去, 做 的 事 真 的 事 很 複 雜, 然 後 一 個 地 方 又 不 只 要 跑 一 趟, 有 時 候 常 常 要 備 齊 這 些 政 府 需 要 的 資 料 喔, 我 覺 得 他 們 應 當 可 不 可 以 派 專 人 服 務 啊! 我 有 時 候 會 這 樣 子 想, 可 不 以 說 我 現 在 想 要 申 請 什 麼, 打 個 電 話 就 有 人 來 家 裡 面, 把 資 料 copy, 然 後 就 帶 去 就 好 了, 然 後 全 部 叫 這 些, 像 我 們 自 己 還 會 開 車 的 還 好, 有 些 根 本 是 出 門 需 要 坐 公 車 啊 轉 車 的 什 麼 的, 在 帶 個 這 個 小 孩 出 門 去 辦 這 些 證 件 啊, 很 吃 力, 我 是 希 望 說 看 看 縣 政 府 是 不 是 能 夠 做 好 一 點 ( 0826/P01/18 //12~20) 另 外, 家 長 也 建 議 社 會 局 應 強 化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諮 詢 功 能 像 是 加 強 社 工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避 免 家 長 打 電 話 至 社 會 局 但 經 常 無 法 得 到 適 切 幫 助 的 窘 境 幾 位 家 長 提 及 早 療 服 務 一 剛 開 始, 每 一 個 家 庭 當 遇 到 發 生 這 種 事 的 時 候, 第 一 個 需 要 找 的 是 諮 詢 單 位, 因 為 當 遇 到 這 些 事 的 時 候, 我 們 等 於 算 是 會 措 手 無 策, 然 後 這 個 時 候 我 們 第 一 個 想 到 的 是 有 哪 些 機 構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第 一 個 想 到 的 是 政 府 機 構 應 該 講, 如 果 是 當 地 的 話, 就 是 縣 市 政 府, 縣 市 政 府 跟 我 們 最 密 切 的 應 該 就 是 社 會 局, 但 是 社 會 局 它 因 為 沒 有 做 好 這 種 這 種 諮 詢 機 構 諮 詢 的 服 務, 所 以 我 們 打 電 話 去 社 會 局 的 時 候, 不 見 得 會 從 那 邊 得 到 什 麼 幫 助 (0827/P03A/ 06/2~8) 再 者, 家 長 也 提 及 需 擴 大 及 加 強 社 會 宣 導 層 面, 協 助 社 會 大 眾 發 現 及 認 識 孩 子 的 障 礙 避 免 延 誤 了 孩 子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時 機, 有 一 位 家 長 在 一 對 一 訪 談 中 提 及 因 為 我 一 直 很 內 疚 說 為 什 麼 我 這 麼 慢 才 知 道 ** 有 這 個 服 務 網, 你 知 道 嗎? 因 為 他 的 黃 金 期 好 像 被 我 耽 誤 了, 因 為 我 那 個 時 候 根 本 就 不 知 道 我 到 底 要 帶 他 去 哪 裡 (F06/F06100/ P.14-1~5) 另 外, 有 家 長 也 建 議 健 保 局 應 強 制 早 期 療 育 篩 檢 制 度, 來 提 高 通 報 率, 並 應 強 化 醫 療 人 員 的 專 業 鑑 定 能 力, 以 免 延 誤 孩 子 治 療 時 機 一 位 家 長 在 專 業 人 員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中 提 及, 我 去 問 那 個 醫 生 說 我 這 個 小 孩 是 不 是 有 問 題, 他 說 : 沒 有 問 題 沒 有 問 題, 你 只 是 發 育 比 較 慢 一 點 而 已 沒 有 什 麼 關 係

33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0826/P03/01/21~22) 還 有, 有 一 位 家 長 也 提 及 因 為 我 常 常 聽 教 育 廣 播 電 台 嘛 喔, 他 就 有 一 個 家 長 在 問 起 說, 這 些 資 訊 我 們 都 沒 有, 而 且 我 們 都 是 生 第 一 胎, 第 一 個 沒 經 驗, 然 後 根 本 就 不 曉 得 說 從 哪 裡 著 手, 所 以 說 我 是 覺 得 應 該 建 議 這 個 健 保 局 強 制 這 一 項, 好 像 做 那 個 打 預 防 針 一 樣, 我 覺 得 這 個 蠻 重 要 的, 就 是, 對 一 歲 前 做 做 一 項 就 是, 譬 如 說, 強 制 的 那 種 小 孩 子 的 那 個 發 展 的, 對, 這 個 很 重 要 (0826/P03/16/6~11) 2. 療 育 服 務 有 關 孩 子 療 育 服 務 的 部 份, 家 長 首 先 提 及 的 即 是 語 言 治 療 單 位 的 短 缺, 一 位 已 結 案 的 家 長 提 及 而 且 去 ** 上 課 講 真 的 語 言, 我 去 我 小 孩 子 現 在 已 經 滿 六 歲 了, 足 足 在 那 邊 做 了 五 年 的 物 理 職 能, 然 後 語 言 就 是 只 有 排 到 半 年 的 時 間, 幾 乎 真 的 太 缺 乏 了, 然 後 我 也 很 不 死 心 (0826/ P03/02/4~6) 另 外, 家 長 也 提 及 在 復 健 治 療 中, 專 業 人 員 流 失 的 問 題, 造 成 家 長 及 孩 子 的 困 擾, 她 提 及 我 們 都 是 三 個 月 換 一 次, 然 後 換 了 三 四 個 老 師, 每 三 個 月 換 一 次 實 習 生, 然 後 有 時 候 老 師 也 換, 我 們 都 長 途 去, 然 後 去 半 個 小 時 就 回 來 (0825/P01B/27/1~2) 還 有, 也 有 家 長 提 及 需 增 設 社 區 化 療 育 機 構, 而 非 僅 集 中 在 某 些 區 域, 以 避 免 長 途 通 車 之 苦 我 覺 得 應 當 有 一 些 早 療 應 當 是 社 區 化, 至 少 在 譬 如 說 蘆 竹 鄉 大 園 鄉 裡 面 就 要 有 一 個 區 位 (0826/P01/18/1~2) 還 有, 有 幾 位 家 長 也 反 映 有 些 日 間 托 育 機 構 拒 收 重 度 障 礙 的 兒 童, 許 多 兒 童 找 不 到 適 合 就 讀 的 機 構 到 現 在 為 止, 找 不 到 真 正 可 以 讓 她 就 讀 的 機 構 (0827/P03A/05/1) 可 能 它 只 要 提 供 我 們 名 單, 然 後 只 要 有 電 話 就 讓 我 們 有 機 會 去 聯 絡, 知 道 說 有 **, 有 **, 有 **, 什 麼 的 學 校, 這 只 要 有 個 名 單 給 我 們, 現 在 連 這 種 名 單 都 拿 不 到, 就 是 這 樣 (0826/P01/14/3~5) 3. 安 置 / 轉 銜 資 訊 服 務 除 了 日 間 機 構 安 置 的 資 訊 外, 家 長 對 於 轉 銜 資 訊 的 獲 取, 也 是 刻 不 容 緩, 在 訪 談 過 程 不 只 一 位 且 有 多 位 家 長 流 露 出 對 整 個 學 校 轉 銜 系 統 的 陌 生 與 不 安 我 知 道 他 去 報 的 那 個 就 是 學 學 區 的 那 個 老 師, 特 教 老 師 去 看 了 以 後, 他 兩 個 特 教 老 師 來 看 完 以 後, 只 有 搖 搖 頭, 然 後 問 他 說, 請 問 你 們 這 樣 如 果 他 去 學 校, 你 們 會 有 什 麼 樣 特 別 的 方 式 嗎? 他 什 麼 也 沒 有 講, 然 後 只 跟 我 們 說 他 回 去 再 看 看, 會 讓 我 們 這 些 作 家 長 的 覺 得, 這 樣 子 我 怎 麼 放 心 把 我 的 孩 子 送 去 (0827/P03B/15/33~38) 不 知 道 說 你 們 是 反 應 如 果 像 這 種 一 個 學 校 被 判 出 局 的 孩 子, 是 不 是 所 有 的 學 校 全 部 不 收 呢? 不 太 清 楚 說 它 這 個 制 度 到 底 是 怎 麼 樣 (0827/P03B/17/19~21) 不 僅 如 此, 對 於 學 校 轉 銜 系 統 中 的 鑑 定 安 置 輔 導 委 員 會 執 行, 家 長 也 表 達 了 強 烈 的 不 滿 你 想 就 讀 哪 幾 所 學 校, 然 後 再 去 那 個 評 鑑 委 員 會, 然 後 聽 說 好 像 有 六 七 個 老 師 吧, 一 起 看 孩 子, 可 是 你 在 看, 只 是 那 一 瞬 間 啊, 然 後 你 可 能 問 她 幾 個 問 題, 或 是 拿 幾 個 玩 具, 然 後 去 試 試 看 這 個 孩 子 的 反 應 幹 嘛, 我 是 覺 得 這 種 好 像 也 不 是 真 正 的 很 客 觀 嘛! 像 我 們 中 心 做 的 比 較 好, 就 是 他 們 去 評 鑑 委 員 會, 去 評 鑑 的 時 候, 是 老 師 陪 同 家 長 帶 著 去 孩 子 然 後 由 老 師 帶 著 孩 子 的 一 切 在 中 心 的 那 些 記 錄, 去 給 評 鑑 的 那 些 委 員 看, 然 後 跟 他 們 講 這 個 孩 子 在 學 校 的 一 些 情 形, 那 他 有 哪 些 問 題 哪 些 障 礙, 然 後 給 他 們 做 一 個 參 考 這 樣 子, 然 後 才 才 跟 讓 他 們 跟 家 長 溝 通 說, 你 可 能 進 去 哪 一 個 學 區 會 比 較 好 (0827/P03B/18/1~9) ( 三 ) 未 來 服 務 需 求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中 的 問 題 5 還 有 哪 些 內 容 是 您 認 為 對 您 家 庭 很 需 要, 但 未 包 含 在 您 所 接 觸 到 的 服 務 中? 及 問 題 6 您 認 為 一 個 理 想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方 案 應 包 含 哪 些? 針 對 未 囊 括 在 現 今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內 容 而 家 長 提 出 的 需 求 主 要 集 中 在 三

34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個 層 面, 一 為 交 通 服 務, 二 為 社 會 福 利, 三 為 資 訊 / 資 源 支 持 1. 交 通 服 務 在 交 通 服 務 的 部 分, 有 家 長 提 及 增 加 交 通 車 服 務, 對 於 家 有 身 心 障 礙 的 幼 兒, 尤 其 是 重 度 肢 障 幼 兒, 更 是 迫 切 的 需 求 我 太 太 為 了 小 朋 友 喔, 抱 著 他 上 公 車 坐 了 兩 年 多 的 公 車, 後 來 她 受 不 了, 她 說 我 要 去 學 開 車, 那 這 個 是, 這 是 很 現 實 的 問 題 啦! (0826/P02/04/2~3) 另 外, 有 家 長 也 提 及 醫 院 需 再 增 加 殘 障 停 車 位 的 設 置, 以 體 諒 家 長, 方 便 家 長 帶 孩 子 做 治 療, 尤 其 是 在 下 雨 天 或 天 候 不 佳 的 時 候 不 是 說 一 定 要 繳 費 的 問 題, 我 覺 得 是 要 多 體, 等 於 是 體 諒 我 們 這 樣 子! 因 為 有 時 候 真 的 是 停 車 是 很 困 難 的 事 情, 而 且 你 知 道 小 朋 友 上 課 都 有 時 間 的, 稍 微 錯 過 五 分 鐘, 一 下 子 就 因 為 現 在 的 課 都 大 概 只 有 半 個 小 時, 你 慢 個 五 分 鐘 十 分 鐘 就 毀 了, 這 堂 課 就 等 於 是 白 來 了, 就 是 這 樣 子 (0826/P01/17/1~4) 2. 社 會 福 利 對 於 雙 薪 家 庭, 額 外 請 假 帶 孩 子 做 治 療 有 時 變 成 了 工 作 的 負 擔 因 此, 有 家 長 提 及 增 加 夜 間 療 育 單 位 (0826/P02 /04/16~18), 或 是 額 外 安 親 假 的 提 供 (0826/P02/04/ 11~16), 甚 至 臨 托 服 務 以 抒 解 工 作 上 的 壓 力 (0826/P01/ 15/1~5) 或 是 增 加 教 育 補 助 (0828/P01/24/4~9) 但 是 如 果 一 個 放 棄 工 作, 家 就 養 不 起, 所 以 這 個 問 題 就 在 這 裡 說, 如 果 這 個 早 期 療 育 算 是 政 府 的 一 個 政 策 或 者 一 個 福 利 的 話, 是 不 是 也 考 慮 到 現 在 雙 薪 家 庭 怎 麼 辦, 能 夠 有 一 個 父 母 放 下 工 作 專 心 教 是 小 孩 子 的 幸 福, 但 是 很 多 都 沒 有 辦 法, 像 我 面 對 的 就 是 兩 個 夫 妻 二 十 幾 天 的 特 休 假 就 輪 流 請, 每 個 禮 拜 要 至 少 一 次, 要 五 十 幾 個, 十 幾 天 假 啊, 根 本 沒 有 假, 跟 公 司 有 時 後 就 到 最 後 甚 至 工 作 還 會 有 點 困 難, 這 個 部 分 (0826/P02/04/11~16) 以 我 自 己 來 講 我 很 需 要 那 個 臨 時 托 育 服 務, 因 為 我 自 己 的 媽 媽 身 體 也 不 是 很 好, 她 幫 我 帶 ** 她 也 很 吃 力, 因 為 我 們 那 個 全 部 都 要 靠 用 抱 的, 幾 乎 帶 著 他 就 出 不 了 門, 甚 至 從 房 間 帶 去 上 廁 所 這 都 是 很 吃 力 的 事 情, 然 後 我 覺 得 假 如 一 個 月 如 果 有 一 兩 天, 甚 至 只 要 一 天 的 時 間 讓 ** 出 去 給 人 家 帶, 我 會 覺 得 我 會 比 較 幸 福 一 點, 就 是 覺 得 整 個 好 像 沒 有 什 麼 放 鬆 的 時 候 啦 (0826/P01/15/1~5) 是 不 是 如 果 真 的 沒 有 辦 法 改 善 是 不 是 晚 上 的 早 期 療 育 的 那 個 機 構 增 加 一 點, 這 也 許 對 我 們 有 實 質 的 幫 助 (0826/P02/04/16~18) 以 我 自 己 來 講 我 很 需 要 那 個 臨 時 托 育 服 務, 因 為 我 自 己 的 媽 媽 身 體 也 不 是 很 好, 她 幫 我 帶 ** 她 也 很 吃 力, 因 為 我 們 那 個 全 部 都 要 靠 用 抱 的, 幾 乎 帶 著 他 就 出 不 了 門, 甚 至 從 房 間 帶 去 上 廁 所 這 都 是 很 吃 力 的 事 情, 然 後 我 覺 得 假 如 一 個 月 如 果 有 一 兩 天, 甚 至 只 要 一 天 的 時 間 讓 ** 出 去 給 人 家 帶, 我 會 覺 得 我 會 比 較 幸 福 一 點, 就 是 覺 得 整 個 好 像 沒 有 什 麼 放 鬆 的 時 候 啦 (0826/P01/ 15/1~5) 就 我 目 前 喔, 我 是 覺 得 說 想 我 們 目 前 我 在 新 店 的 這 個 老 師 他 是 屬 於 私 人 的, 那 私 人 的 話, 像 我 們 這 樣 換 算 的 話, 我 們 一 個 小 時 的 費 用 是 一 千 多 塊 喔! 那 就 是 說 但 是 他 是 私 人 的, 又 沒 有 立 案, 所 以 我 們 並 不 得 到 說 政 府 的 什 麼 所 謂 補 助 津 貼 啊 什 麼 之 類 的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說, 政 府 對 於 這 方 面 是 不 是 可 以 說, 可 以 說 譬 如 說 這 個 孩 子 可 能 需 要 某 方 面 的 教 育, 就 是 說 教 育 這 種 什 麼 補 助 啊 喔 (0828/ P01/24/4~9) 3. 資 訊 / 資 源 支 持 還 有, 幾 位 家 長 也 提 及 需 要 普 通 幼 稚 園 安 置 資 訊, 目 前 在 縣 內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系 統 尚 未 有 此 資 訊 提 供, 但 未 來 安 置 會 朝 最 少 受 限 制 環 境 的 原 則 而 執 行 因 此, 普 通 幼 稚 園 安 置 資 訊 也 成 為 迫 切 的 服 務 需 求 因 為 他 現 在 今 年 她 已 經 滿 三 歲 半 了! 這

35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個 月 已 經 三 歲 九 個 月 了, 九 月 份 他 要 上 那 個 幼 稚 園 了, 我 們 想 說 我 不 曉 得 大 家 有 沒 有 什 麼 這 方 面 的 經 驗 可 以 提 供 給 我, 我 很 需 要 這 方 面 的 訊 息 這 樣 子, 謝 謝 (0826/P05/01/3~6) 我 是 *** 的 媽 媽, 我 們 住 在 楊 梅, 我 小 孩 子 已 經 讀 幼 稚 園 了, 我 小 班 就 讓 她 去 讀 了, 剛 開 始 找 幼 稚 園 也 是 找 了 十 幾 家, 我 在 挑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也 在 挑 我, 幾 乎 都 不 收 比 較 多 啦! 還 沒 到 門 口 人 家 就 擋 住 了 說 我 們 不 收 這 個 小 朋 友, 唐 氏 症 的 小 朋 友, 所 以 心 裡 就 打 退 堂 鼓 了 這 樣, 然 後 後 來 就 找 到 一 家 我 也 很 喜 歡 的, 但 是 我 還 沒 開 口, 我 問 他 敢 不 敢 收 我 的 孩 子, 我 一 直 強 調 說 我 的 孩 子 還 不 錯, 狀 況 還 蠻 好 的, 後 來 他 就 考 慮 一 下, 他 說 那 我 試 試 看, 大 家 一 起 努 力 看 看 (0826/P04/04/ 6~7) 除 此 之 外, 家 長 也 提 及 像 是 上 網 擷 取 所 需 的 資 訊 我 都 是 上 網 去 找 資 料 的, 然 後 國 內 的 醫 生 基 本 上 他 不 見 得 能 提 供 多 少 幫 助, 所 以 如 果 可 以 的 話, 我 不 曉 得 大 家 的 狀 況 都 不 一 樣 啦, 我 是 覺 得 如 果 你 你 可 以 上 網 的 話, 其 實 網 路 上 可 以 提 供 很 多 的 資 訊, 這 樣 子 (0826/P05/ 06/3~6) 圖 一 家 長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二 專 業 人 員 訪 談 ( 一 )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在 成 效 部 分, 與 之 前 的 家 長 團 體 訪 談 結 果 一 樣, 從 專 業 人 員 訪 談 中 也 再 次 肯 定 了 現 今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抒 解 了 家 庭 內 部 因 孩 子 障 礙 而 產 生 的 壓 力, 對 家 庭 提 供 了 心 理 層 面 的 支 持 專 業 人 員 訪 談 中 提 到 成 效 的 層 面 計 有 下 列 幾 項 : 1. 增 進 家 長 使 用 現 有 資 源 的 能 力 專 業 人 員 也 提 及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增 加 家 長 使 用 現 有 資 源 的 能 力 一 位 專 業 人 員 提 及 譬 如 說 針 對 小 孩 子 的 問 題, 它 不 曉 得 哪 裡 要 找 資 源, 那 我 們, 其 實 我 們 提 供 給 他 的 就 是 說, 告 訴 他 資 源 在 哪 裡, 要 怎 麼 去 應 用 資 源 這 樣 子 (0902 午 /T05/04/ 10~12) 或 是 調 整 家 長 對 孩 子 的 期 待 及 增 強 自 我 的 信 心 那 我 覺 得 這 樣 做 一 個 follow 的 話, 那 其 實 對 家 裡 是 一 個 蠻 大 的 一 個 增 強 啦! 就 是 他 會 覺 得 說, 我 的 小 朋 友 真 的 會 吃 飯 了, 他 可 能 一 年 前 沒 有 想 過 這 個 問 題, 可 是 他 小 朋 友 會 吃 了 那 在 這 樣 子 的 鼓 勵 之 下 媽 媽 才 會 繼 續 的 願 意 去 覺 得 說 他 的 這 樣 子 做 是 有 價 值 的 (0902 早 /T07/07/28~32) 2. 協 助 轉 銜 問 題 針 對 學 生 入 普 通 班 就 讀, 也 有 專 業 人 員 提 及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協 助 教 師 處 理 學 生 學 校 適 應 的 問 題 有 時 候 媽 媽 會 覺 得 說 他 要 跟 老 師 的 一 個 聯 絡, 有 時 候 都 不 知 道 又 怎 麼 樣 去 告 訴 老 師 他 的 孩 子 的 一 個 問 題, 我 想 有 時 候, 我 們 藉 由 就 是 去 學 校 的 一 個 校 訪, 就 是 說 其 實 跟 老 師, 老 師 就 是 說 他 如 果 都 沒 有 帶 過 這 樣 的 一 個 自 閉 症 的 一 個 孩 子 喔, 那 如 果 再 一 經 孩 子 的 一 些 行 為 問 題, 老 師 其 實 是 蠻 焦 慮 的 (0902 午 /T01/05/5~9)

36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 二 ) 現 階 段 執 行 面 問 題 1. 跨 單 位 間 的 整 合 / 轉 銜 單 的 設 置 在 專 業 人 員 的 訪 談 中, 專 業 人 員 除 了 提 出 上 述 家 長 所 提 及 的 問 題 層 面 像 是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改 善 行 政 人 員 凡 事 推 諉 態 度 (0902 午 /T04/08/8~16)(0902 午 /T03/10/32~34) 或 是 加 強 及 擴 大 社 會 宣 導 層 面 (0902 早 /T04/04/1~14), 然 而, 不 同 於 家 長 團 體 訪 談 的 即 是 跨 單 位 間 整 合 問 題, 不 僅 出 現 在 醫 療 與 教 育 機 構, 或 是 醫 療 與 社 政 單 位 如 通 報 中 心, 連 醫 院 與 醫 院 間 的 合 作 也 出 現 了 問 題, 這 種 跨 單 位 間 資 源 整 合 的 問 題, 在 執 行 跨 專 業 團 隊 聯 合 評 估 上 尤 其 明 顯, 正 如 一 位 專 業 人 員 提 及 譬 如 說 像 目 前 以 我 們 ** 醫 院 跟 ** 這 邊 的 合 作 的 一 個 模 式 來 講, 通 常 家 長 要 跑 這 兩 家 醫 療 單 位 去 做 一 次 聯 合 評 估, 至 少 要 跑 五 趟 以 上, 對, 其 實 這 是 在 時 間 方 面, 其 實 是 浪 費 蠻 多 的 一 個 部 分 (0902 午 /T03/04/4~6) 針 對 此 資 源 整 合 的 問 題, 也 有 機 構 教 師 提 出 轉 診 單 的 設 置, 也 就 是 設 計 共 同 的 表 格 以 作 為 醫 療 單 位 間 或 醫 療 與 教 育 間 聯 絡 管 道 是 不 是 說 在 合 約 裡 面 約 束 家 長 說 你 去 做 療 育 的 時 候, 你 就 要 要 求 治 療 師 給 你 一 個 張 書 面 的 說, 我 現 在 在 做 的 一 個 一 個 方 向 是 什 麼, 就 是 屬 於 的 那 個 就 是 我 們 講 的 是 教 案 啦! 我 不 曉 得 在 嗯 醫 療 界 是 講 什 麼 喔, 是 不 是 可 以 附 帶 一 個 這 樣 的 一 個 東 西 過 來, 然 後 我 們 就 老 師 可 以 根 據 這 個 來 寫, 就 比 較 能 夠 有 一 個 或 者 是 說, 家 長 在 我 們 這 邊 做 一 個 療 育 的 時 候, 他 可 以 要 求 我 們 做 一 個 成 績 報 告, 或 者 是 他 在 學 園 的 一 個 各 大 領 域 的 一 個 方 向 也 附 帶 他 過 去, 他 也 能 夠 了 解 (0902 早 /T03/ 03/16~24) 2. 落 實 於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的 擬 訂 及 執 行 / 評 估 資 料 需 定 期 追 蹤 及 更 新 專 業 人 員 在 訪 談 中 特 別 指 出 有 家 長 反 映 機 構 教 師 未 能 遵 照 當 時 簽 約 的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內 容 執 行 服 務 或 者 是 特 殊 教 育 的 部 分 所 擬 出 來 的 一 份 計 畫 但 是 真 的 到 療 育 機 構 的 時 候 療 育 機 構 老 師 並 沒 有 確 實 的 就 是 把 這 樣 的 一 個 計 畫 來 執 行, 就 會 變 成 說 好 像 這 份 計 畫 跟 孩 子 實 際 上 的 情 況 似 乎 就 覺 得 好 像 是 兩 樣 的 東 西 (0902 午 /T03/10/12~15) 然 而, 機 構 教 師 也 回 應 在 擬 定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時, 所 得 的 評 估 資 料 常 已 是 醫 院 評 估 後 的 好 幾 個 月 時 間, 缺 乏 所 謂 的 時 效 性, 而 評 估 資 料 也 未 定 期 更 新, 往 往 在 拿 到 孩 子 的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方 案, 其 上 所 訂 目 標 皆 已 不 適 用 於 孩 子 資 料 是 要 不 斷 的 更 新, 但 是 我 們 沿 用 的 是 一 個 資 料, 我 覺 得 這 樣 子 對 對 孩 子 對 老 師 對 家 長 來 講, 我 覺 得 都 不 是 一 個 很 很 理 想 的 一 個 方 式 嗯 這 一 點 是 目 前 在 這 一 個 模 式 當 中 我 是 覺 得 說 有 待 改 進 的 地 方 喔, 就 是 個 案 離 開 了 再 回 來 的 時 候, 資 料 一 起 再 回 來, 不 要 用 沿 用 舊 的 資 料 (0902 早 /T01/03/ 24~28)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未 能 真 正 落 實, 除 了 資 料 缺 乏 時 效 性 或 是 未 能 定 期 更 新 外, 資 源 未 能 真 正 整 合 可 能 也 是 原 因 之 一, 也 就 是 說 雖 然 名 為 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其 實 仍 為 多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的 模 式, 專 業 間 依 然 各 說 各 話, 未 能 真 正 融 合, 且 在 團 隊 中 也 未 囊 括 特 教 教 師 角 色, 而 若 未 有 特 教 教 師 的 諮 詢, 很 難 能 將 醫 療 所 中 所 執 行 目 標 確 實 落 實 教 育 系 統 中 執 行 因 此, 可 能 會 出 現 所 謂 兩 個 截 然 不 同 的 教 學 模 式, 而 有 執 行 時 前 後 不 一 致 現 象 (0902 午 /T03/11/3~8) ( 三 ) 未 來 服 務 需 求 而 針 對 未 來 服 務 的 需 求, 專 業 人 員 也 提 出 了 如 家 長 所 提 的 需 求, 像 是 交 通 車 接 送 (0902 午 /T034/14~18), 臨 時 托 育 服 務 ( 0902 午 /T02/06/1~4 ), 親 職 教 育 資 訊 提 供 (0902 午 /T03/03/11~13), 家 庭 諮 商 (0902 午 /T01/08/16~20) 及 增 加 社 區 化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0902 午 /T03/04/20~23) 等 另 外, 在

37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訪 談 中 提 及 的 還 包 括 下 列 幾 項 : 1.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的 設 立 有 關 輔 具 資 源 的 部 分, 之 前 在 家 長 團 體 訪 談 中 也 有 提 及 (0826/P01/12/20~25;0825/P02/36/22~25), 然 而, 在 專 業 人 員 團 體 訪 談 中, 幾 位 專 業 人 員 也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一 個 完 整 的 早 療 的 一 個 團 隊 裡 面, 應 該 適 時 的 把 輔 具 加 進 來 (0902 早 /T04/05/7~8) 另 外, 也 需 成 立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讓 家 長 可 直 接 訂 購 所 需 輔 具, 而 不 需 要 因 醫 院 與 不 同 廠 商 簽 約 而 有 不 同 訂 購 的 手 續 及 流 程, 節 省 不 必 要 麻 煩 除 此 之 外,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也 須 有 租 借 轉 讓, 定 期 交 流 的 功 能, 避 免 已 有 的 輔 具 因 孩 子 的 成 長 而 將 其 廢 其 不 用, 浪 費 既 有 資 源 (0902 早 /T07/10/1~8) 2. 資 源 手 冊 的 編 訂 針 對 上 述 所 提 資 源 整 合 問 題 或 是 家 長 所 提 安 置 資 訊 的 獲 得 問 題, 有 專 業 人 員 提 出 資 源 手 冊 的 編 訂, 家 長 知 道 到 哪 些 醫 院 可 以 得 到 什 麼 樣 的 一 個 服 務 項 目, 或 是 說 到 什 麼 樣 機 構 可 以 諮 詢 誰 等 (0902 早 /T07/09/24~30) 3. 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會 議 的 需 求 另 一 個 專 業 人 員 訪 談 中 針 對 未 來 服 務 需 求 所 浮 現 的 主 題 即 是 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會 議 的 需 求 然 而,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在 早 期 實 施 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服 務 時, 由 於 經 費 過 高, 自 民 國 88 年 11 月 起, 改 採 醫 院 內 自 行 評 估 方 式, 個 案 可 選 擇 離 家 較 近 的 醫 院 做 評 估, 並 且 可 以 直 接 連 結 醫 院 的 復 健 資 源, 不 需 重 複 掛 號 然 而, 各 專 業 間 仍 未 針 對 同 一 孩 童 做 資 源 整 合 工 作, 評 估 仍 處 於 所 謂 多 專 業 模 式, 然 而, 若 專 業 間 無 法 融 合 有 一 致 目 標 時, 家 長 經 常 是 無 所 適 從 然 後 在 OT 這 邊 表 現 又 怎 麼 樣? 在 ST 表 現 怎 麼 樣? 我 們 互 相 去 做 一 個 整 合, 這 樣 我 們 覺 得 說 這 樣 呈 現 給 家 長 或 是 對 個 案 應 該 是 一 個 比 較 有 系 統 而 且 大 家 比 較 一 致 的, 家 長 比 較 一 個 統 一 的 目 標 可 循, 才 不 會 說 各 專 業 說 各 專 業 不 一 樣 的 東 西 那 現 在 比 較 期 許 就 是 說, 對 於 社 會 資 源 的 一 些 轉 介 好, 謝 謝 (0902 早 /T06/02/32~37) 不 僅 如 此, 資 源 未 整 合 結 果 也 促 使 資 源 再 度 浪 廢, 一 位 專 業 人 員 提 出 那 家 長 就 是 在 趕 場 而 已, 他 並 沒 有 很 努 力 的 回 家 做 他 自 己 本 分 該 去 自 己 份 內 的 一 些 要 做 到 的 事 情, 那 他 就 是 覺 得, 他 到 醫 院 給 治 療 師 摸 一 下 而 已, 那 我 覺 得 我 們 要 整 合 這 樣 一 個 資 源 (0902 早 /T07/09/17~19) 還 有, 在 評 估 的 團 隊 中, 有 專 業 人 員 提 及 應 適 時 把 心 理 或 特 教 教 師 加 入 團 隊 中, 許 多 醫 院 的 團 隊 中 未 將 特 教 教 師 的 角 色 加 入, 也 如 同 前 面 所 提 及, 所 做 的 評 估 或 是 療 育 的 建 議 很 難 實 至 一 般 療 育 機 構 甚 至 是 幼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因 為 醫 院 裡 面, 我 們 畢 竟 是 少 了 特 教, 或 是 有 些 醫 院 沒 有 心 理, 沒 有 了 心 理, 那 所 以 在 這 個 部 分 的 話, 在 擬 定 計 畫 多 多 少 少 會 受 影 響, 我 是 覺 得 我 會 建 議 在 早 療, 我 會 建 議 說, 是 不 是 回 歸 到 原 來 一 個 一 個 團 隊, 或 者 是 說 如 果 在 醫 院 的 部 分 的 話, 就 要 再 加 入 這 個 部 份 (0902 早 /T04/05/15-19) 4. 加 強 普 通 班 設 特 教 師 資 培 訓 專 業 人 員 在 訪 談 中 也 特 別 提 及 在 桃 園 縣 發 展 遲 緩 或 障 礙 的 幼 兒 進 入 一 般 幼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就 讀 僅 30 到 40 位, 許 多 的 老 師 因 覺 得 自 己 在 特 殊 教 育 的 領 域, 瞭 解 的 不 多, 這 些 專 業 知 識 他 們 沒 有, 所 以 他 們 也 不 敢 收 這 樣 遲 緩 的 孩 子 (0902 午 /T03/04/44~45) 未 來 政 府 應 積 極 加 強 普 通 班 級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以 協 助 抒 解 幼 稚 園 拒 收 發 展 遲 緩 幼 兒 的 窘 況 其 實 政 府 的 教 育 局 的 這 部 分 是 不 是 就 可 以 多 舉 辦 類 似 像 這 樣 的 一 個 課 程, 培 養 這 些 老 師 有 這 樣 子 的 能 力, 然 後 來 教, 就 是 也 讓 學 校 認 識 發 展 遲 緩 的 孩 子, 讓 他 們 不 會 再 拒 絕 這 樣 的 小 朋 友 入 他 們 的 學 校 去 (0902 午 /T03/04/45~47)

38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圖 二 專 業 人 員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肆 延 伸 討 論 在 成 效 部 分, 不 管 是 在 家 長 或 專 業 人 員 的 訪 談, 皆 肯 定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有 助 於 抒 解 家 庭 內 部 的 壓 力, 協 助 家 長 走 出 陰 霾, 面 對 自 己 的 孩 子, 提 供 家 庭 心 理 情 緒 的 支 持 然 而, 在 專 業 人 員 的 訪 談 中, 更 可 更 進 一 步 提 出 服 務 的 著 眼 點 不 僅 是 提 供 情 緒 支 持, 還 包 括 增 強 家 長 對 孩 子 的 信 心, 或 是 增 強 家 長 運 用 現 有 資 源 的 能 力 此 一 著 眼 點 反 映 出, 由 專 業 人 員 的 觀 點 而 言, 現 有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成 效, 如 同 Trivette,Dunst,Boyd, 及 Hamby (1996) 及 Mahoney 及 Weeden(1997) 提 及 非 僅 於 治 療 而 已, 專 業 人 員 已 能 從 家 庭 的 角 度 切 入, 鼓 勵 家 庭 運 用 已 有 的 資 源, 維 護 家 的 完 整, 強 化 家 庭 自 我 功 能, 提 昇 家 長 本 身 在 孩 子 發 展 中 所 佔 重 要 性 另 外,Bailey 等 人 (1998) 也 提 及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目 標 不 應 只 是 專 業 人 員 如 何 滿 足 家 庭 目 前 的 需 求 或 孩 子 得 到 成 長 而 已, 重 要 的 是 如 何 從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提 昇 家 庭 自 我 控 制 自 我 肯 定 自 我 調 適 及 溝 通 能 力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實 施 僅 二 年 有 餘, 由 專 業 人 員 的 觀 點 中 顯 示 出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有 好 的 理 念, 但 仍 有 極 大 的 空 間 急 待 努 力 像 是 如 何 落 實 這 些 理 念 至 每 一 個 家 庭 的 需 求 等 另 外, 在 家 長 團 體 的 訪 談 中, 針 對 問 題 6 您 認 為 一 個 理 想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方 案 應 包 含 哪 些? 絕 大 部 分 家 長 無 法 回 答 此 問 題, 由 此 也 可 看 出 家 長 在 參 與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定 位 依 然 是 處 於 較 被 動, 或 是 給 予 的 角 色, 如 何 增 強 父 母 親 自 我 覺 察 能 力 (self-awareness) 及 自 我 倡 導 能 力 (self-adovcacy) 也 是 當 前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需 再 努 力 之 處 有 關 現 階 段 執 行 面 的 問 題, 在 通 報 轉 介 層 面, 家 長 與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提 及 的 計 有 : 一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二 改 善 行 政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三 擴 大 及 加 強 社 會 的 宣 導 另 外, 家 長 也 特 別 提 及 需 強 化 政 府 通 報 中 心 轉 介 及 諮 詢 功 能 及 強 制 早 期 療 育 篩 選 制 度 ( 見 圖 三 ), 而 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層 面, 家 長 與 專 業 人 員 皆 提 及 專 業 間 整 合 的 問 題, 另 外, 專 業 人 員 也 更 提 及 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會 議 的 需 求 在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的 擬 訂, 家 長 及 專 業 人 員 皆 提 及 所 擬 訂 的 療 育 計 劃 需 確 實 執 行, 不 要 有 前 後 不 一 致 的 現 象 產 生 另 外, 評 估 資 料 也 需 定 期 的 追 蹤 及 更 新 而 在 療 育 服 務 的 層 面, 家 長 提 及 需 改 善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及 減 少 專 業 人 員 流 失 的 現 象, 而 專 業 人 員 提 及 醫 療 社 政 及 教 育 三 單 位 應 確 實 整 合, 並 需 有 轉 診 單 的 確 立 ( 見 圖 三 ) 在 此 層 面 的 討 論 中 發 現, 家 長 較 著 重 在 行 政 手 續 的 不 便 或 是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服 務 態 度 等 問 題 上, 而 較 少 對 所 實 施 的 服 務 內 容 像 跨 專 業 聯 合 評 估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擬 定, 或 是 服 務 協 調 等 提 出 討 論 而 相 反 的, 專 業 人 員 卻 較 著 重 在 服 務 執 行 過 程 中 資 源 整 合 跨 單 位 間 合 作 評 估 資 料 定 期 更 新 等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家 長 未 能 著 重 在 服 務 內 容 的 本 身, 較 著 重 在 療 育 服 務 的 外 層 部 份 像 是 教 育 補 助 費 增 加 安 置 資 訊 的 獲 得 等 或 許 也 帶 出 了 兩 個 值 得 再 深 入 探 討 的 主 題, 即 現 有 的 服 務 像 是 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或 是 個 別 化 家 庭 計 劃 的 擬 訂, 未 能 真 正 落 實 於 家 庭 的 需 求, 或 是 家 長 未 能 理 解 二 項 服 務 重 要 性 而 針 對 未 來 服 務 需 求, 家 長 與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提 及 的 計 有 交 通 車 的 接 送 輔 具 的 租 借 轉 讓 臨 時 扥 育 服 務 及 額 外 安 親 假 提 供 另 外, 家 長 也 提 及 需 增 加 社 會 福 利 的 補 助 及 增 設 殘 障 停 車 位 等, 而 在 社 會 性 支 持 的 層 面, 家 長 及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提 及 家 庭 諮 商 的 需 求 以 化 解 二 代 間 衝 突 另 外, 家 長 也 提 及 需 成 立 家 長 成 長 團 體, 認 識 有 相 同 障 礙 兒 童 的 家 長, 以 建 立 社 會 的 網 路, 而 在 資 訊 及 直 接 服 務 支 持 的 層 面, 家 長 及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提

39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及 需 增 設 社 區 化 療 育 機 構 語 言 治 療 機 構 及 親 職 教 育 資 訊 的 提 供 等 另 外, 家 長 更 提 及 獲 得 幼 稚 園 或 就 讀 機 構 或 是 入 小 學 轉 銜 資 訊 的 需 求 特 別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針 對 轉 銜 問 題, 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中, 幾 位 面 臨 入 小 學 年 齡 家 長 表 達 對 學 校 轉 銜 系 統 的 不 滿 及 不 安, 不 知 自 己 的 孩 子 是 否 會 遭 三 振 出 局 (0827/P03B/ 17/5~6), 也 不 知 孩 子 是 否 安 置 在 適 合 的 班 級 ( 資 源 班? 特 殊 班? 啟 智 班?) (0825/P01A/08/30~33), 面 對 鑑 安 輔 會 在 鑑 定 安 置 方 面 草 率 的 做 法, 更 加 深 內 心 的 惶 恐 與 不 安 (0827/P03B/18/6~20) 另 外,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如 同 在 前 面 所 提 及 家 長 提 出 專 業 人 員 應 改 善 服 務 態 度, 家 長 也 不 只 一 次 流 露 出 與 專 業 人 員 互 動 過 程 中 所 受 的 傷 害, 尤 其 是 有 些 醫 師 或 治 療 師 在 解 釋 或 處 理 孩 子 的 障 礙 方 面, 經 常 是 未 能 體 諒 家 長 的 心 情, 所 用 的 詞 語 或 所 抱 持 的 態 度, 常 傷 害 孩 子 的 家 長, 一 位 母 親 聊 到 在 醫 院 做 治 療 時, 治 療 師 的 態 度 讓 她 真 的 很 難 接 受, 她 說 : 他 要 我 女 兒 刷 就 這 樣 拉 過 去, 她 不 會, 然 後 他 就 念 念 念 念, 然 後 小 孩 子 就 一 直 哭, 然 後 我 就 跟 那 個 老 師 講 說, 我 可 不 可 以 陪 她 上 幾 堂 課, 就 是 讓 她 跟 你 比 較 熟 悉 之 後, 我 就 不 進 去, 然 後 她 既 然 跟 我 講 第 二 句 話 他 說, 你 這 種 家 長 這 麼 不 配 合 我 沒 辦 法 教 下 去, 然 後 就 地 一 堂 課 就 下 課 (0826/P03/14/6~9) 最 後, 在 幾 次 的 家 長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中, 印 象 較 為 深 刻 的 即 是 在 面 臨 這 樣 孩 子 時, 祖 父 母 是 否 諒 解 或 支 持, 影 響 整 個 家 庭 的 因 應 與 調 適 還 記 得 每 次 聊 到 問 題 九 - 最 難 過 經 驗 時, 幾 位 家 長 皆 指 出 了 隔 代 衝 突 對 家 庭 的 影 響, 許 多 家 長 一 談 及 即 淚 水 不 斷 中 國 社 會 中 有 不 少 還 是 三 代 同 堂 的 家 庭 模 式, 如 何 幫 助 祖 父 母 因 調 適, 或 是 提 供 家 庭 諮 商 以 化 解 隔 代 間 的 衝 突, 應 是 在 現 今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以 文 化 的 因 素 為 考 慮, 需 再 增 列 的 服 務 項 目 之 一 伍 建 議 一 針 對 實 務 層 面 圖 三 家 長 及 專 業 人 員 / 焦 點 團 體 在 整 個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的 過 程, 家 長 與 專 業 人 員 針 對 現 今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有 些 共 同 的 看 法, 但 有 些 是 抱 持 著 不 同 的 著 眼 點, 然 而, 不 同 的 著 眼 點 也 相 輔 相 成, 提 供 給 現 階 段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一 個 全 面 性 的 建 議 首 先,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第 一 關 卡 - 通 報 初 篩 的 部 分, 應 再 擴 大 社 會 宣 導 層 面, 協 助 社 會 大 眾 認 識 發 展 遲 緩 幼 兒 的 身 心 特 質, 進 而 能 提 早 發 現 提 早 治 療 另 外, 健 保 局 也 應 強 制 早 期 療 育 篩 選 制 度 的 執 行, 以 提 高 所 謂 通 報 率, 桃 園 縣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個 案 通 報 率 僅 800 多 位, 以 桃 園 縣 人 口 而 言, 保 守 的 數 值 推 估, 則 通 報 量 應 為 位, 如 此 大 的 差 距 顯 示 未 來 的 通 報 轉 介 功 能 還 需 再 加 強 不 僅 是 上 述 所 提 的, 未 來 如 何 能 在 幼 稚 園 落 實 篩 選 評 量 活 動, 以 協 助 發 現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的 兒 童 也 應 是 當 務 之 急 再 者, 在 轉 介 中 心 的 部 分, 行 政 部 門 應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資 訊 化 的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有 任 何 新 的 福 利 相 關 資 訊, 能 主 動 告 知 家 長, 而 且 申 請 的 流 程, 也 盡 量 避 免 需 重 覆 準 備 相 同 文 件, 節 省 家 長 來 回 奔 波 之 苦 另 外, 也 應 加 強 行 政 部 門 諮 詢 功 能 及 其 服 務 態 度 還 有, 也 應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資 訊 化 的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這 系 統 可 連 結 至 衛 生 單 位 像 醫 院 復 健 科 或 兒 童 心 智 科 部 門 及 教 育 單 位 如 特 教 機 構 或 是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以 確 定 後 續 療 育 服 務 的 實 施 然 而, 這 套 管 理 系 統 也 需 有 監 督 管 理 之 功 能, 對 於 資 料 尤 其 是 評 估 資 料, 應 定 期 追 蹤 及 更 新 還 有, 對 個 別 化 的 家 庭 服 務 計

40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劃, 也 應 每 3 個 月 -6 個 月 檢 視 是 否 達 到 預 期 目 標, 及 計 劃 是 否 落 實 於 家 庭 的 需 求 另 外, 對 於 重 覆 使 用 資 源 的 家 長, 也 應 定 期 追 蹤 輔 導, 已 盡 監 督 之 責 除 此 之 外, 政 府 也 應 盡 力 來 解 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交 通 問 題, 像 是 交 通 車 接 送, 或 是 改 善 現 有 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像 巴 士, 或 是 增 設 醫 療 院 所 停 車 位 等 另 外, 也 應 考 慮 成 立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輔 具 維 修, 租 借 轉 讓 或 是 設 計 及 製 造 等 服 務 還 有, 也 應 落 實 於 入 學 轉 銜 服 務, 編 訂 資 源 手 冊 以 提 供 家 長 安 置 的 資 訊 像 普 通 幼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招 收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名 單 收 費 的 標 準 師 生 比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施 及 教 師 資 格 等 完 整 資 訊 另 外, 對 於 即 將 入 小 學 家 長, 也 可 編 製 相 關 的 資 訊 像 鑑 定 安 置 的 流 程 及 標 準, 學 區 中 資 源 班 或 特 教 班 的 相 關 經 驗, 或 是 學 校 教 師 特 教 經 驗 等 皆 可 提 供 家 長 參 考 美 國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專 業 間 整 合 模 式, 由 早 期 的 多 專 業 (multidisciplinary), 進 至 專 業 間 (interdisciplin- ary), 在 進 至 跨 專 業 (transdisciplinary), 在 專 業 人 員 的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中, 幾 位 專 業 人 員 曾 不 只 一 次 提 到 希 望 能 回 歸 至 原 有 院 外 評 估 的 模 式, 即 專 業 間 能 共 同 討 論, 整 合 所 有 意 見, 彼 此 間 能 學 習, 達 到 共 同 成 長 的 目 的 未 來 如 何 在 有 限 經 費 考 量 下, 能 發 展 一 套 跨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模 式, 應 是 當 前 值 得 再 努 力 方 向 二 未 來 研 究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在 短 時 間 產 生 了 大 量 的 資 訊, 是 研 究 中 不 可 多 得 的 好 處, 但 卻 也 可 能 是 整 個 研 究 的 缺 點, 即 對 某 些 特 定 議 題 無 法 做 較 深 入 的 探 討, 像 是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劃 擬 訂 或 是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家 長 的 困 難 點 在 哪 裡, 服 務 未 能 落 實 的 焦 點 又 在 哪 裡, 是 未 來 研 究 可 再 深 入 之 處 另 外, 焦 點 訪 談 的 使 用 也 需 極 為 小 心, 有 些 較 為 敏 感 的 問 題 也 需 避 免, 以 預 防 討 論 資 料 外 洩, 造 成 參 與 者 困 擾, 本 研 究 過 程 也 曾 發 生 類 似 問 題, 一 位 參 與 者 不 滿 另 一 位 參 與 者 在 討 論 過 程 所 發 表 的 意 見, 因 此, 憤 而 向 所 屬 療 育 機 構 報 告 而 引 起 事 後 困 擾 因 此, 在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之 前 應 事 先 告 知 所 有 參 與 者 研 究 倫 理 事 宜, 並 規 定 討 論 內 容 不 得 帶 出 會 場 外, 以 保 護 參 與 者 權 益 柒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分 王 天 苗 ( 民 82) 心 智 發 展 障 礙 幼 兒 家 長 需 求 之 研 究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學 刊,9 期,73-90 頁 王 文 科, 王 智 弘 譯 ( 民 88)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 教 育 與 心 理 學 適 用 台 北 : 五 南 郭 煌 宗 ( 民 86) 烙 印 - 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早 期 療 育 HOPE, 12 期,58-61 頁 二 英 文 部 分 Able-Boone, H., Goodwin, L. D., Sandall, S. R., Gordon, N., & Martin, D. G. (1992). Consumer based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Journal of Early Intervention,16, Bailey, D. B., & Simeonsson, R. J. (1988). Family assessment in early intervention. Columbus, OH: Charles E. Merrill. Bailey, D. B., & Wolery, M. (1992). Teaching infants and preschoolers with disabilities. Columbus, OH: Merrill. Bailey, D. B., McWilliam, R.A., Darkes, L. A., Hebbeler, K., Simeonsson, R. J., & Spiker, D. (1998). Family outcomes in early intervention: A framework for program evaluation and efficacy research. Exceptional Children,64(3),

41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Calhoun, M. L., Calhoun, L. G., & Rose, T. L. (1989). Parents of babies with severe handicaps: Concerns about early intervention. Journal of Early Intervention,13, Dunst, C. J., Trivette, C. M., Hamby, D. M., & Pollock, B. (1990). Family systems correlates of the behavior of young children with handicaps. Journal of Early Intervention, 14, Mahoney, G., & Wheeden, C. A. (1997). Parent-child interaction: The foundation for family-centered early intervention practice: A response to Baird and Peterson. 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17(2), Marfo, K., & Kysela, G. M. (1985). Early intervention with mentally handicapped children: A critical appraisal of applied research. Journal of Pediatric Psychology,10, McGonigel, M. J., Woodruff, G., & Roszmann-Millican, M. (1994). The transdisciplinary team: A model for family centered early intervention. In L. J. Johnson, R. J., Gallagher, M. J. LaMontagne, J. B. Jordan, J. J. Gallagher,Huntinger, & M. B. Karnes (Eds.), Meeting early intervention challenges, issues from birth to three (pp ). Baltimore, MD: Paul H. Brookes. McNaughton, D. (1994). Measuring parent satisfaction with early childhood intervention programs: Current practice, problems, and future perspectives. 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14, McWilliam, R. A., Lang, L., Vandiviere, P., Angell, R., Collins, L., & Underdown, G. (1995). Satisfaction and struggles: Family perceptions of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Journal of Early Intervention,19, Meisels, S. E. (1985). The efficacy of early intervention: Why are we still asking this quesition? 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5(2),1-11. Meyers, C. E., & Blacher, J. (1987). Parents' perceptions of schooling for severely handicapped children: Home and family variables. Exceptional Children,53, Salvia, J., & Hughes, C. (1990). Curriculum-based assessment: Testing what is being taught. New York: Macmillan. Stewart, D. W., & Shamdasani, P. N. (1990). Focus groups; Theory and practice. Newbury Park, CA: Sage. Trivette, C. M., Dunst, C. J., Boyd, K., & Hamby, D. W. (1996). Family-oriented program models, helpgiving practices, and parental control appraisals. Exceptional Children, 62, Wesley, P. W., Buysse, V., & Tyndall, S. (1997). Family and professional perspectives on early intervention: An exploration using focus group. 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17(4),

42 使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討 現 階 段 桃 園 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附 件 一 電 話 訪 談 篩 選 問 卷 訪 談 者 姓 名 時 間 附 件 二 焦 點 訪 談 大 綱 (1) 請 自 我 介 紹 一 下 並 告 訴 大 家 你 颱 風 天 做 了 些 什 麼 事? 電 話 負 責 人 (2) 您 怎 麼 知 道 有 關 早 期 療 育 的 服 務? 你 好! 我 的 名 字 叫, 我 是 中 原 大 學 特 教 系 四 年 級 學 生 我 主 要 是 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打 電 話 過 來, 我 們 最 近 想 對 所 執 行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進 行 評 鑑, 我 希 望 能 和 爸 爸 或 媽 媽 請 教 幾 個 問 題 不 曉 得 是 否 方 便? 若 不 方 便, 請 掛 斷 再 約 時 間 若 方 便, 請 再 繼 續 下 列 問 題 1. 請 問 你 住 在 大 桃 園 地 區 嗎? (3) 目 前 您 家 庭 是 在 哪 裡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其 內 容 包 含 哪 些? (4) 在 這 些 服 務 中, 有 哪 些 服 務 是 對 您 的 家 庭 或 小 孩 是 最 有 幫 助 的? (5) 還 有 哪 些 內 容 是 您 認 為 對 您 家 庭 很 需 要, 但 未 包 含 在 您 所 接 觸 到 的 服 務 中? (6) 您 認 為 一 個 理 想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方 案 應 包 含 哪 些? 2. 請 問 孩 子 多 大?( 足 歲 ) 3. 請 問 孩 子 主 要 障 礙 類 別 是? 請 問 主 要 是 誰 帶 孩 子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4. 請 問 主 要 是 誰 帶 孩 子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我 們 知 道 您 帶 孩 子 很 辛 苦 也 很 忙, 但 我 們 想 邀 請 您 來 參 與 我 們 正 舉 辦 的 一 場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討 論 會, 大 約 會 有 7-8 個 其 他 家 長 參 加, 想 再 一 次 聲 明 的 是 : 這 是 討 論 會 而 不 是 演 講, 討 論 會 的 時 間 在 星 期 二 (8/29) 下 午 的 2:00-4:00 或 星 期 三 (8/30) 下 午 的 2:00-4:00, 您 可 以 來 參 加 嗎? 如 果 可 以 的 話 那 麼 需 要 臨 托 服 務 嗎? 幾 天 後 我 們 會 再 寄 信 通 知 您 開 會 地 點, 若 您 臨 時 決 定 不 能 參 加, 也 請 您 打 電 話 給 我 們,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再 見!! (7) 您 覺 得 針 對 您 的 孩 子 一 個 理 想 的 爸 爸 或 媽 媽 應 該 具 備 什 麼 技 能? 覺 得 自 己 已 具 備 了 足 夠 的 技 能 嗎? 還 有 些 什 麼 技 能 是 您 覺 得 需 要 再 加 強 的 呢? (8) 請 您 回 想 一 下, 什 麼 是 您 接 受 這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最 愉 快 的 經 驗? (9) 可 以 談 談 在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中, 有 哪 些 經 驗 是 讓 您 覺 得 不 愉 快 的 或 是 難 過 的? (10) 可 以 回 想 一 下,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前 後 您 個 人 及 家 庭 生 活 上 有 哪 些 改 變? (11) 對 整 個 早 期 療 育 而 言 您 覺 得 有 那 些 是 需 要 改 進 的 呢? (12) 讓 我 們 來 整 理 一 下 剛 剛 所 討 論 的 重 點 ( 題 目 4-10) (13) 這 總 結 報 告 完 整 嗎? 我 們 有 遺 落 任 何 的 意 見 嗎? 有 些 什 麼 是 需 要 再 補 充 的?

43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胡 永 崇 國 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壹 學 習 障 礙 與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關 係 學 習 障 礙 (learning disabilities) 是 目 前 出 現 率 最 高 之 障 礙 類 別, 有 關 的 研 究 文 獻 也 相 當 豐 富, 不 過 多 數 學 習 障 礙 的 相 關 文 獻, 大 都 重 於 學 業 相 關 領 域 之 探 討, 對 於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social and emotional behavior) 之 發 展 及 輔 導 措 施, 則 受 到 之 重 視 較 少 社 會 行 為 與 情 緒 行 為 二 者 之 間 互 有 關 係, 但 社 會 行 為 或 社 會 技 巧, 可 能 影 響 與 他 人 之 互 動, 情 緒 行 為 則 較 屬 於 個 人 之 適 應 問 題 一 般 而 言,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未 如 學 業 補 救 教 學 領 域 般 受 到 重 視, 可 能 與 以 下 幾 個 因 素 有 關 :(1) 學 習 障 礙 之 定 義, 仍 以 聽 說 讀 寫 算 等 五 個 學 業 領 域 為 障 礙 範 圍 ;(2) 學 業 補 救 教 學 之 內 容 及 教 學 方 法 較 為 明 確 ;(3) 學 業 補 救 教 學 之 實 施 方 式 較 為 明 確, 且 評 量 方 式 較 易 進 行 ;(4) 師 資 訓 練 過 程 所 培 養 之 專 業 知 能 大 多 為 學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培 養 及 補 救 教 學 為 主 ;(5) 有 些 教 師 認 為, 教 師 之 主 要 職 責 在 於 學 業 補 救 教 學,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之 教 學 並 非 教 師 的 主 要 職 責 ;(6) 社 會 價 值 與 社 會 文 化, 仍 對 學 生 之 學 業 表 現, 賦 予 較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發 展 更 高 之 期 望 ;(7) 有 些 教 育 人 員 認 為 學 生 之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問 題 來 自 學 業 表 現 之 低 下, 若 能 提 高 學 生 之 學 業 表 現, 則 其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亦 將 獲 得 增 進 ;(8) 有 些 教 師 認 為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會 隨 成 長 而 自 然 發 展, 無 需 學 校 強 力 介 入 輔 導 美 國 學 習 障 礙 全 國 聯 合 委 員 會 (The National Joint Committee on Learning Disabilities, NJCLD) 之 定 義 明 確 指 出, 學 習 障 礙 者 可 能 同 時 具 有 自 我 調 適 行 為 社 會 知 覺 社 會 互 動 等 行 為 問 題 (Lerner,2000) 換 言 之,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即 使 仍 非 學 習 障 礙 之 障 礙 領 域, 但 許 多 學 習 障 礙 者 卻 可 能 同 時 具 有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之 發 展 問 題 事 實 上, 學 業 缺 陷 的 補 救 固 然 重 要, 不 過 忽 略 社 會 情 緒 方 面 之 同 時 處 理, 則 縱 然 學 業 缺 陷 獲 得 補 救,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未 必 自 動 獲 得 改 善, 且 不 當 之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不 但 將 使 學 生 之 社 會 適 應 益 增 困 難, 且 可 能 影 響 其 學 業 學 習 雖 然 學 業 缺 陷 與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之 間 的 因 果 關 仍 不 明 確, 且 不 同 學 習 者 二 者 之 因 果 關 係 也 可 能 互 異, 不 過, 二 者 之 間 具 有 相 互 關 係 則 受 到 學 者 之 肯 定 (Heward,2000), 亦 即 學 習 障 礙 者 可 能 具 有 行 為 展 之 問 題, 而 學 習 的 低 成 就 也 被 視 為 行 為 異 常 者 最 重 要 的 指 標 之 一 (Kirk, Gallagher & Anastasiow, 2000) 學 習 障 礙 與 行 為 異 常 之 間 的 關 係 極 為 密 切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具 有 正 常 的 智 力 功 能, 但 其 學 習 成 就 卻 遠 落 於 根 據 學 習 潛 能 所 應 有 的 表 現 之 後, 因 此 不 但 極 易 受 到 師 長 的 誤 解 與 責 備, 且 其 本 身 也 將 常 為 自 己 的 學 習 挫 折 而 自 責 及 喪 失 自 信 學 習 障 礙 者 也 可 能 因 社 會 技 巧 之 缺 陷 及 情 緒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之 不 足, 而 造 成 人 際 之 衝 突 Kavale 及 Forness (1996) 綜 合 152 個 研 究 之 結 論 即 指 出, 平 均 約 有 75% 的 學 習 障 礙 者 具 有 社 會 技 巧 之 缺 陷 McLeskey(1992) 的 研 究 也 指 出,15% 的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具 有 行 為 問 題, 且 此 一 行 為 問 題 並 不 因 學 生 年 級 之 升 高 而 自 然 獲 得 改 善 Winters(1997) 提 出 以 下 學 習 障 礙 礙 與 少 年 行 為 問 題 之 間 的 關 係 :(1) 收 容 於 美 國 伊 利 諾 州 監 獄 者, 有 72% 為 中 途 輟 學 者,30% 其 閱

44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讀 能 力 低 於 國 小 六 年 級 ;(2) 收 容 於 青 少 年 感 化 院 者 約 有 28-43% 為 學 習 障 礙 者 Baum,Duffelmeyer 及 Geelan(1988) 以 299 位 學 習 障 礙 資 源 班 教 師 為 調 查 對 象 的 研 究 指 出, 在 這 些 教 師 所 教 學 之 1478 位 學 生 之 中, 其 中 有 38% 被 資 源 班 教 師 評 估 認 為 具 有 社 交 功 能 之 缺 陷 雖 然 學 習 障 礙 者 兼 具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問 題 的 比 例 甚 高, 不 過,Hallahan,Kauffman 及 Lloyd(1999) 特 別 提 醒, 並 非 每 位 學 習 障 礙 者 皆 具 有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問 題, 事 實 上, 有 些 學 習 障 礙 者 不 但 社 會 適 應 良 好, 且 人 際 關 係 甚 佳, 有 些 甚 至 社 會 適 應 與 人 際 關 係 即 其 專 長 貳 非 語 文 學 習 障 礙 由 於 目 前 對 學 習 障 礙 之 定 義 大 都 針 對 其 學 業 學 習 之 困 難, 雖 然 NJCLD 之 定 義 指 出, 學 習 障 礙 者 可 能 具 有 社 會 技 能 方 面 之 缺 陷, 但 此 一 定 義 亦 強 調 學 習 障 礙 可 能 出 現 (may exist) 自 我 調 適 行 為 社 會 知 覺 及 社 會 互 動 等 問 題, 但 這 些 問 題 本 身 卻 非 導 致 學 習 障 礙 的 原 因 教 育 部 ( 民 91) 所 訂 身 心 障 礙 與 資 賦 異 學 生 鑑 定 標 準 第 十 條 亦 規 定 : 學 習 障 礙 並 非 因 感 官 智 能 情 緒 等 障 礙 因 素 或 文 化 刺 激 不 足 教 學 不 當 等 環 境 因 素 所 直 接 造 成 之 結 果 因 此, 多 數 定 義 皆 認 為 學 習 障 礙 者 可 能 具 有 社 會 適 應 或 社 會 技 能 之 缺 陷, 但 卻 不 認 為 社 會 情 緒 缺 陷 本 身 也 是 學 習 障 礙 的 類 型 (subtype) 之 一 換 言 之, 多 數 定 義 認 為 具 有 聽 說 讀 寫 算 等 學 業 學 習 領 域 之 一 的 困 難 者, 才 符 合 學 習 障 礙 之 定 義, 具 有 學 業 學 習 困 難 的 學 習 障 礙 者, 有 些 具 有 社 會 技 能 或 社 會 適 應 之 困 難, 有 些 則 無 此 一 困 難 除 非 學 生 同 時 具 有 學 業 學 習 之 困 難, 否 則 即 使 其 具 有 社 會 適 應 或 社 會 技 巧 之 缺 陷, 亦 不 符 合 學 習 障 礙 之 定 義 不 過, 臨 床 上 卻 有 一 些 兒 童 雖 然 具 有 正 常 或 接 近 正 常 之 智 能 與 學 業 表 現, 但 人 際 關 係 或 人 際 技 巧 卻 有 明 顯 困 難, 這 些 兒 童 往 往 受 到 同 儕 之 忽 略 或 排 斥, 他 們 也 可 能 因 人 際 關 係 之 困 難 而 對 學 業 學 習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洪 儷 瑜 李 瑩 玓, 民 89) 因 此, Lerner(2000) 及 Zera(2001) 皆 認 為 此 類 兒 童 亦 應 為 學 習 障 礙 的 類 別 之 一 因 其 障 礙 性 質 並 非 來 自 語 文 或 語 言 之 基 本 心 理 歷 程 的 缺 陷, 也 常 被 稱 為 非 語 文 學 習 障 礙 (nonverbal learning disabilities, NVLD or NLD) 或 社 會 障 礙 (social disabilities) Zera(2001) 認 為 學 習 障 礙 可 由 腦 功 能 失 常 部 位 分 為 三 個 基 本 類 別, 每 一 類 別 再 包 括 若 干 分 類 別 :(1) 非 語 文 學 習 障 礙 (NLD): 主 要 障 礙 為 右 腦 功 能 失 常 ;(2) 語 言 文 學 習 障 礙 (language-based LD): 主 要 障 礙 為 左 腦 功 能 失 常 ;(3) 執 行 功 能 (executive function) 及 工 作 記 憶 (working memory) 障 礙 : 主 要 障 礙 為 大 腦 前 葉 功 能 失 常 不 過, 人 類 的 大 腦 功 能 是 一 個 自 我 組 織 的 系 統 (self-organizing system), 也 是 一 個 動 態 的 相 互 影 響 的 系 統, 某 一 部 位 有 障 礙, 其 影 響 絕 非 僅 止 此 一 特 定 部 分 之 行 為 表 現, 而 某 部 位 之 障 礙, 也 不 代 表 其 他 部 位 之 功 能 不 會 自 動 加 以 支 援 因 此, 以 往 界 定 學 習 障 礙 常 使 用 的 特 定 性 學 習 障 礙 (specific learning disability) 一 詞, 與 大 腦 功 能 的 運 作 事 實 並 不 相 符 Zera 因 而 認 為 與 其 找 出 特 定 部 位 之 大 腦 缺 陷 及 缺 陷 部 位 與 行 為 之 因 果 關 係, 不 如 由 行 為 表 現 界 定 學 習 障 礙 非 語 文 學 習 障 礙 者 因 其 明 顯 之 社 會 功 能 障 礙, 若 列 為 學 習 障 礙 類 別 之 一, 對 此 類 兒 童 之 教 育 應 具 有 積 極 意 義 一 般 認 為 非 語 文 學 習 障 礙 者, 主 要 是 右 側 大 腦 功 能 失 常 所 致, 此 類 學 習 障 礙 者 具 有 幾 個 特 徵 (Lerner,2000; Roman,2002;Telzrow & Bonar,2002):(1) 人 際 互 動 或 人 際 關 係 之 困 難 ;(2) 對 於 人 際 之 間 非 語 文 的 微 妙 線 索 無 法 有

45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效 查 覺 與 理 解 ;(3) 經 常 具 有 較 佳 之 語 文 智 力 及 口 語 接 收 與 表 達 能 力, 識 字 閱 讀 文 字 應 用 等 也 無 明 顯 困 難, 不 過, 有 些 仍 具 有 理 解 推 理 語 言 組 織 作 文 組 織 等 方 面 的 問 題 ; (4) 有 些 可 能 具 有 說 話 之 語 調 或 韻 律 變 化 的 困 難, 亦 即 無 法 有 效 的 隨 情 緒 或 說 話 情 境 變 化 說 話 之 音 韻 及 音 調 ;(5) 視 覺 空 間 (visuospatial) 非 語 文 問 題 解 決 及 數 學 等 能 力 之 缺 陷 ;(6) 屬 於 語 文 - 聽 覺 管 道 之 學 習 者 (verbal-auditory modalities) 而 非 觸 覺 - 視 覺 管 道 之 學 習 者 (tactile-visual modalities);(7) 魏 氏 兒 童 智 力 量 表 (WISC-Ⅲ) 的 語 文 量 表 智 商 明 顯 高 於 作 業 量 表 智 商, 語 文 理 解 因 素 智 商 明 顯 高 於 知 覺 組 織 因 素 智 商 ( 差 距 一 個 標 準 差 以 上 );(8) 學 業 學 習 上 可 能 出 現 語 文 學 科 明 顯 優 於 數 學 學 科 之 現 象 ;(9) 簡 單 的 學 習 工 作 ( 例 如 記 憶 ) 無 明 顯 困 難, 但 新 奇 的 及 複 雜 的 學 習 工 作 ( 需 要 統 整 分 析 之 學 習 工 作 ) 則 有 困 難 ;(10) 缺 乏 情 緒 智 力 (social intelligence) 所 屬 之 社 會 敏 感 度 態 度 一 致 性 同 理 心 自 我 瞭 解 衝 動 控 制 熱 誠 自 發 動 機 等 等 特 質 ;(11) 適 應 新 環 境 或 陌 生 環 境 困 難 ;(12) 社 會 技 能 未 如 一 般 學 生 般 隨 成 長 自 動 發 展, 需 要 給 予 直 接 而 明 確 之 教 學 ;(13)7-8 歲 以 前 較 難 被 發 現, 青 少 年 或 成 年 期, 其 所 遭 遇 之 相 關 問 題 更 易 顯 現 ;(14) 成 人 之 非 語 文 學 習 障 礙 者 可 能 因 責 任 感 自 信 心 理 健 康 人 際 關 係 等 問 題 而 增 加 就 業 及 社 會 適 應 之 困 難, 也 可 能 因 廣 泛 之 焦 慮 及 沮 喪 而 增 加 自 殺 之 可 能 Morris(2002) 及 Thompson(2002) 則 皆 認 為 非 語 文 學 習 障 礙 者 應 包 括 三 個 主 要 困 難 領 域 :(1) 運 動 障 礙 : 主 要 之 困 難 項 目 為 運 動 協 調 平 衡 感 精 細 動 作 ;(2) 視 覺 空 間 組 織 障 礙 : 主 要 之 困 難 項 目 為 視 覺 想 像 視 覺 回 憶 空 間 知 覺 空 間 關 係 ;(3) 社 交 障 礙 : 主 要 之 困 難 項 目 為 : 非 語 文 溝 通 線 索 的 理 解 適 應 新 環 境 社 會 適 應 與 社 會 互 動 不 管 未 具 備 明 顯 學 業 學 習 困 難 之 非 語 文 學 習 障 礙 者 是 否 為 學 習 障 礙 的 類 別 之 一, 多 數 學 者 皆 認 為 一 般 學 習 障 礙 者 大 多 具 有 不 同 程 度 之 社 會 情 緒 及 社 會 技 巧 發 展 之 困 難 (Lerner,2000;Mercer,1997) 因 此,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之 補 救 教 學, 亦 應 該 將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之 輔 導 納 為 重 要 內 容 之 一 參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之 缺 陷 由 於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受 情 境 影 響 而 產 生 變 化 的 可 能 性 較 大, 且 各 研 究 對 人 格 之 定 義 與 評 量 方 式 亦 不 盡 相 同, 因 此, 不 同 研 究 對 學 習 障 礙 者 之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研 究 結 果 也 可 能 互 有 差 異, 不 過, 一 般 而 言, 學 習 障 礙 者 可 能 伴 隨 之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問 題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類 (Mercer,1997 ; Lerner, 2000): 一 社 會 發 展 方 面 ( 一 ) 社 會 技 巧 缺 陷 社 會 技 巧 (social skill) 即 個 人 與 他 人 有 效 互 動 之 技 能, 一 般 之 社 會 技 能 可 能 包 括 祝 賀 他 人 接 受 他 人 批 評 接 受 他 人 抱 怨 拒 絕 他 人 答 應 他 人 請 求 他 人 協 助 向 人 道 謝 向 人 表 示 歉 意 諒 解 他 人 與 他 人 交 談 之 基 本 禮 儀 主 動 問 候 他 人 等 等 ( 二 ) 社 會 知 覺 缺 陷 社 會 知 覺 (social perception) 即 對 某 些 社 會 線 索 的 預 測 查 覺 與 瞭 解, 並 依 這 些 線 索 作 出 適 當 之 判 斷 的 能 力 社 會 線 索 可 能 包 括 :(1) 他 人 口 語 及 肢 體 語 言 : 他 人 臉 部 表 情 聲 調 動 作 姿 態 等 肢 體 語 言 ;(2) 同 理 心 (sympathy): 即 站 在 他 人 立 場 思 考 他 人 感 受 的 能 力, 亦 即 感 同 身 受 之 能 力 ;(3) 社 會 情 境 線 索 : 人 際 互 動 的 情 況 氣 氛 場 景 佈 置 等

46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學 習 障 礙 者 可 能 難 以 判 斷 他 人 之 臉 部 表 情 ( 例 如 難 以 分 辨 他 人 是 否 面 有 難 色 ) 肢 體 語 言 ( 例 如 難 以 覺 知 他 人 頻 頻 看 錶 所 代 表 的 送 客 意 思 ) 口 述 語 言 所 隱 含 之 意 義 ( 例 如 聽 不 懂 笑 話, 聽 不 懂 頭 腦 硬 得 像 石 頭 的 意 思 ), 也 可 能 對 於 許 多 人 際 規 範 ( 例 如 輪 流 的 默 契 ) 難 以 覺 知, 因 而 對 於 人 際 互 動 造 成 困 擾 ( 三 ) 人 際 關 係 人 際 關 係 即 與 他 人 維 持 良 好 互 動 之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包 括 主 動 與 他 人 接 近 與 人 分 享 製 造 話 題 及 維 持 交 談 主 動 關 心 問 候 抑 制 自 己 不 受 歡 迎 之 行 為 基 本 禮 儀 等 等 維 持 人 際 互 動 之 能 力 ( 四 ) 社 會 認 知 社 會 認 知 即 對 各 種 人 際 互 動 及 社 會 情 境 之 正 確 態 度 或 正 確 信 念 若 缺 乏 正 確 之 態 度 或 信 念 錯 誤, 則 依 此 信 念 所 產 生 之 行 為 反 應 即 可 能 造 成 社 會 適 應 之 困 擾 例 如 若 學 生 誤 認 為 不 表 現 強 悍 即 弱 者, 則 依 此 信 念 表 現 出 來 之 行 為 即 可 能 造 成 其 人 際 之 困 擾 社 會 認 知 也 常 涉 及 既 有 信 念 需 隨 情 境 而 作 適 當 的 變 通 (alternative) 與 彈 性 調 整 (flexible) 若 堅 持 固 有 信 念, 則 許 多 社 交 及 人 際 問 題 可 能 皆 將 遭 遇 困 難 ( 五 ) 社 會 問 題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解 決 即 對 於 人 際 關 係 可 能 產 生 之 問 題 的 解 決 能 力, 適 當 的 社 會 問 題 解 決, 需 考 慮 如 何 在 不 傷 害 人 際 關 係 及 維 護 自 己 權 益 之 間 尋 求 平 衡 點 例 如 如 何 拒 絕 與 要 求 借 貸 如 何 化 解 他 人 之 誤 解 應 用 善 意 謊 言 等 等 二 情 緒 發 展 ( 一 ) 自 我 概 念 自 我 概 念 即 學 生 對 自 己 能 力 或 人 際 地 位 之 主 觀 感 受 學 習 障 礙 者 可 能 因 長 期 之 學 業 挫 折 及 人 際 關 係 挫 折, 而 對 自 己 失 去 信 心 學 習 障 礙 者 若 產 生 低 下 之 自 我 概 念, 則 對 於 學 習 即 易 於 產 生 外 控 特 質 (external control) 及 習 得 之 無 助 感 (learned helplessness), 對 於 人 際 互 動 也 會 產 生 退 縮 焦 慮 低 下 的 自 我 概 念 對 學 習 及 人 際 關 係 皆 可 能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 二 ) 動 機 動 機 (motivation) 主 要 表 現 於 學 習 活 動 的 主 動 參 與 及 學 習 目 標 之 主 動 追 求 學 習 障 礙 者 常 因 持 續 之 學 習 挫 折, 而 產 生 低 下 之 自 我 效 能 (self-efficacy), 也 常 被 稱 為 被 動 之 學 習 者 (inactive learner), 他 們 常 無 法 主 動 追 求 學 習 目 標, 專 注 於 學 習 工 作 (on-task), 若 遇 學 習 困 難, 也 較 不 會 主 動 尋 找 問 題 澄 清 在 從 事 學 習 工 作 時, 遇 到 學 習 阻 礙 也 常 立 即 放 棄, 缺 乏 工 作 堅 持 (task-persistence), 以 達 成 學 習 目 標 例 如 遇 到 難 以 理 解 之 處, 即 可 能 放 棄 閱 讀, 不 會 運 用 有 效 策 略 解 決 理 解 之 困 難 ( 三 ) 焦 慮 學 習 障 礙 者 的 焦 慮 感 可 能 來 自 學 業 壓 力 與 人 際 壓 力 他 們 可 能 恐 懼 上 課 情 境 中 被 要 求 發 表 之 困 窘, 恐 懼 學 習 過 程 中 的 挫 折 感 及 恐 懼 相 關 之 學 業 表 現 測 驗 此 外, 也 可 能 因 難 以 處 理 人 際 壓 力 ( 例 如 無 法 拒 絕 他 人 之 過 份 要 求 ) 而 產 生 焦 慮 有 些 焦 慮 感 只 在 特 定 情 境 才 產 生, 為 情 境 焦 慮 (state anxiety), 有 些 焦 慮 則 較 屬 於 廣 泛 之 人 格 特 質, 為 特 質 焦 慮 (trait anxiety) ( 四 ) 孤 獨 學 習 障 礙 者 的 孤 獨 感 應 與 其 社 會 技 巧 缺 陷 退 縮 缺 乏 自 信 等 因 素 有 關, 他 們 可 能 較 難 主 動 與 人 互 動 及 與 同 儕 維 持 適 當 之 人 際 關 係, 也 可 能 因 學 習 表 現 低 下 及 社 會 技 巧

47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之 缺 陷 而 受 同 儕 排 斥 或 忽 略 Bender 及 Smith(1990) 綜 合 25 個 相 關 研 究 即 曾 指 出,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明 顯 較 一 般 學 生 更 為 退 縮 及 害 羞 ( 五 ) 沮 喪 與 自 殺 學 習 障 礙 者 之 沮 喪 (depression) 可 能 與 學 業 學 習 挫 折 受 人 責 難 人 際 困 擾 與 壓 力 社 會 問 題 解 決 困 難 等 因 素 有 關 沮 喪 常 是 導 致 自 殺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Bender(2001) 綜 合 相 關 研 究 指 出, 學 習 障 礙 者 的 沮 喪 感 自 殺 自 殺 未 遂 及 自 殺 意 念 等, 皆 高 於 一 般 人 Maag 及 Behrens(1989) 以 465 位 學 習 障 礙 中 學 生 為 研 究 對 象, 並 採 用 多 種 的 人 格 評 量 方 法, 結 果 亦 發 現 20% 的 男 生 及 32% 的 女 生 具 有 明 顯 的 沮 喪 現 象 Howard 及 Tryon(2002) 比 較 安 置 於 特 殊 班 及 資 源 班 之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的 沮 喪 感, 結 果 發 現 學 生 自 評 方 面, 二 類 安 置 的 學 生 並 無 明 顯 差 異, 但 教 師 評 估 方 面, 則 資 源 班 學 生 較 具 沮 喪 感 不 過, 不 管 自 評 或 教 師 評 估,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之 沮 喪 感 皆 較 一 般 學 生 明 顯 三 行 為 發 展 ( 一 ) 社 會 適 應 行 為 基 本 學 業 能 力 是 社 會 適 應 (social adaptation) 的 一 部 分, 但 社 會 適 應 行 為 與 學 業 之 間 亦 無 必 然 關 係 有 些 學 習 障 礙 者 可 能 因 認 知 能 力 缺 陷 行 為 異 常 情 緒 困 擾 注 意 力 缺 陷 與 過 動 傾 向 知 覺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缺 陷 功 能 性 學 業 能 力 缺 乏 溝 通 能 力 缺 陷 情 緒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缺 陷 社 會 技 能 缺 陷 生 活 計 畫 能 力 缺 陷 等 等 因 素 而 造 成 社 會 適 應 的 問 題 ( 二 ) 干 擾 行 為 干 擾 行 為 (disruptive behavior) 即 干 擾 他 人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干 擾 行 為 不 但 影 響 他 人 之 學 習 及 活 動, 也 會 影 響 自 己 的 學 習, 亦 常 造 成 教 師 之 教 學 中 斷, 因 此, 一 般 教 師 對 於 此 一 行 為 也 較 難 容 忍 此 類 行 為 包 括 : 懷 有 敵 意 肢 體 或 口 語 攻 擊 他 人 干 擾 他 人 爆 發 脾 氣 遇 挫 折 即 情 緒 失 控 破 壞 物 品 ( 三 ) 注 意 力 缺 陷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動 症 (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e- ity disorder, ADHD) 包 括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動 與 衝 動 三 個 主 要 之 成 分 若 僅 是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動 與 衝 動 二 者 較 無 明 顯 困 難, 則 為 注 意 力 缺 陷 (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 ADD) Silver(1990) 估 計 學 習 障 礙 者 具 有 ADHD 症 狀 者 佔 15-20%, 美 國 疾 病 預 防 與 管 制 局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之 統 計 (CDC,2002) 則 指 出, 年 全 美 國 6-11 歲 的 國 小 學 童, 具 有 注 意 力 缺 陷 者 (ADD) 出 現 率 為 7%, 具 有 學 習 障 礙 者 出 現 率 為 8%, 同 時 具 有 二 項 缺 陷 者 出 現 率 為 4% 換 言 之, 學 習 障 礙 者 之 中 有 50% 同 時 具 有 注 意 力 之 缺 陷 學 者 之 研 究 顯 示 具 有 注 意 力 缺 陷 的 學 生 在 教 室 中 之 學 習, 較 之 一 般 低 成 就 學 生 出 現 更 高 比 例 之 非 專 注 行 為 (off-task behaviors), 例 如 看 窗 外 玩 鉛 筆 未 專 注 於 課 本 內 容 未 專 注 於 教 師 之 授 課 內 容 做 其 他 事 情 等 (Bender,2001) 單 純 的 注 意 力 缺 陷, 若 未 伴 隨 過 動 或 行 為 問 題, 則 上 課 過 程 中 常 有 做 白 日 夢 與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之 現 象, 但 因 較 不 致 干 擾 教 師 之 教 學, 因 此, 其 行 為 問 題 亦 較 易 被 教 師 忽 略, 不 過, 注 意 力 缺 陷 卻 可 能 導 致 學 業 學 習 之 失 敗 注 意 力 缺 陷 者 若 伴 隨 過 動 症 者 (hyperactivity), 則 可 能 造 成 過 度 發 言 或 發 問 與 他 人 交 談 干 擾 他 人 離 座

48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隨 意 走 動 離 開 教 室 等 行 為 伴 隨 過 動 症 者, 則 可 能 影 響 普 通 班 之 教 學 進 行, 因 此, 較 可 能 受 普 通 班 教 師 同 儕 及 家 長 之 排 斥, 常 造 成 融 合 教 育 (inclusive education) 之 困 難 ( 四 ) 衝 動 衝 動 (impulsivity) 即 未 經 審 慎 思 考 就 作 出 反 應 之 行 為 模 式 學 習 上, 許 多 學 習 障 礙 者 經 常 未 經 思 考 或 教 師 仍 未 說 明 完 畢 即 作 出 回 答 ; 行 為 上, 則 經 常 未 能 控 制 自 己 的 情 緒, 或 未 思 考 行 為 反 應 之 後 果 及 其 負 面 影 響 因 此, 衝 動 行 為 可 能 對 學 習 及 人 際 關 係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Mercer (1997) 即 指 出, 衝 動 及 判 斷 力 的 缺 陷, 是 造 成 學 習 障 礙 者 青 少 年 犯 罪 之 重 要 因 素 ( 五 ) 有 害 物 品 濫 用 有 害 物 品 濫 用 (substance abuse) 包 括 對 香 菸 酒 毒 品 及 其 他 有 害 身 體 之 物 品 的 濫 用 一 般 而 言, 有 害 物 品 濫 用 者 常 具 有 以 下 特 徵 : 男 性 輟 學 低 社 經 地 位 低 成 就 行 為 異 常 低 自 尊 感 適 應 行 為 問 題 等, 而 許 多 學 習 障 礙 者 亦 可 能 具 有 這 些 特 徵, 因 此, 有 害 物 品 濫 用 之 可 能 性 亦 高 於 一 般 學 生 (Mercer,1997) Molina 及 Pelham(2001) 以 ADHD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發 現, 智 商 較 高 及 學 業 表 現 較 佳 者, 年 少 時 較 早 接 觸 菸 與 酒, 但 閱 讀 成 就 較 高 者, 則 日 後 較 不 致 產 生 過 度 飲 酒 之 現 象 換 言 之, 學 業 表 現 較 佳 者, 固 然 較 早 接 觸 菸 酒, 但 卻 較 不 致 產 生 濫 用 之 問 題 Cosden(2001) 根 據 相 關 文 獻 指 出, 低 自 尊 (low selfesteem) 對 自 己 之 障 礙 性 質 及 優 弱 處 不 瞭 解 同 儕 關 係 或 人 際 技 巧 不 佳 沮 喪 或 孤 獨 缺 少 家 庭 或 社 會 支 持 伴 隨 ADHD 等 因 素, 是 影 響 學 習 障 礙 者 是 否 成 為 有 害 物 品 濫 用 者 之 有 效 指 標 ( 六 ) 青 少 年 犯 罪 學 習 障 礙 青 少 年 的 犯 罪 問 題 也 一 直 受 到 學 者 之 重 視 Mercer(1997) 綜 合 學 者 之 相 關 研 究 指 出 :(1) 雖 然 仍 難 以 確 定 學 習 障 礙 與 青 少 年 犯 罪 之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但 許 多 研 究 皆 指 出 學 習 障 礙 者 之 犯 罪 率 高 於 一 般 學 生 青 少 年 犯 罪 者 之 中 學 習 障 礙 者 也 佔 了 相 當 高 之 比 例 ;(2) 衝 動 社 會 判 斷 能 力 不 足 決 策 能 力 不 足 社 會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不 足 社 會 知 覺 與 社 會 技 能 不 佳 輟 學 學 業 學 習 失 敗 等, 皆 可 能 是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原 因 ;(3) 經 由 學 業 之 補 救 教 學, 對 於 學 習 障 礙 者 之 青 少 年 犯 罪 比 例 降 低 具 有 正 向 影 響 Malmgren,Abbott 及 Hawkins(1999) 經 由 七 年 之 追 蹤 研 究 則 指 出, 學 習 障 礙 青 少 年 較 高 之 犯 罪 率 可 能 與 其 種 族 背 景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有 關, 當 控 制 相 關 之 人 口 變 項 後, 學 習 障 礙 與 青 少 年 犯 罪 之 間 即 無 明 顯 相 關 不 過, 也 有 學 者 認 為 此 一 研 究 可 能 具 有 若 干 限 制, 推 論 至 所 有 學 習 障 礙 者 可 能 導 致 誤 差 (Emerson,2000) 一 般 解 釋 學 習 障 礙 與 青 少 年 犯 罪 之 關 係 有 三 項 基 本 假 設 (Brier,1989;Larson,1988):(1) 學 校 學 習 失 敗 假 說 (school failure hypothesis): 由 於 學 業 學 習 失 敗 造 成 學 生 之 自 我 概 念 低 下, 對 學 習 失 去 動 機 與 興 趣, 進 而 輟 學 缺 乏 學 習 動 機 及 低 下 之 自 我 概 念 可 能 使 其 與 他 人 衝 突 之 機 會 增 加, 輟 學 則 可 能 使 其 出 入 不 當 場 所 及 結 交 損 友, 進 而 增 加 犯 罪 之 機 會 ;(2) 特 質 或 傾 向 假 說 (susceptibility hypothesis): 學 習 障 礙 者 具 有 許 多 可 能 導 致 青 少 年 犯 罪 之 特 質, 例 如 衝 動 過 動 缺 乏 自 制 力 缺 乏 延 後 滿 足 能 力 等 ;(3) 差 別 處 置 假 說 (differential treatment hypoth- esis): 此 一 假 說 認 為 學 習 障 礙 青 少 年 之 犯 罪 項 目 及 犯 罪 率 與 一 般 青 少 年 可 能 無 明 顯 差 異, 不 過, 學 習 障 礙 青 少 年 由 於 事 前 計 畫 行 為 之 敗 露

49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防 患 及 事 後 之 自 我 辯 護 能 力 較 低, 使 其 比 一 般 青 少 更 易 受 到 逮 捕 及 定 罪 肆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輔 導 基 本 上,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輔 導 方 法 與 非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的 輔 導 方 法 並 無 不 同 Mercer(1997) 認 為 下 列 幾 項 方 法 是 較 受 重 視 的 : 有 效 的 教 學 或 讓 學 生 有 成 功 機 會 的 教 學 培 養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的 精 神 促 進 同 儕 合 作 指 導 學 生 自 我 管 理 教 育 人 員 的 行 為 示 範 作 用 提 昇 學 習 動 機 增 進 自 我 概 念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讀 書 治 療 歸 因 再 訓 練 生 活 空 間 晤 談 (life-space interviewing) 現 實 治 療 (reality therapy)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同 儕 輔 導 結 構 化 的 教 室 (structured classroom) 以 下 擬 分 別 介 紹 有 效 教 學 增 進 自 我 概 念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干 擾 行 為 的 處 理 等 主 題 一 有 效 的 教 學 許 多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之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問 題 與 其 長 期 之 學 習 挫 折 有 關, 一 般 而 言, 學 習 挫 折 可 能 造 成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低 下, 自 我 概 念 低 下, 失 去 團 體 之 認 同 感, 甚 至 可 能 因 而 輟 學, 益 增 行 為 偏 差 之 可 能 因 此, 提 昇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效, 可 能 是 減 少 行 為 問 題 的 重 要 方 法 之 一 以 下 方 法 可 作 為 有 效 教 學 之 參 考 :(1) 讓 學 生 瞭 解 其 障 礙 性 質, 以 免 學 生 對 自 己 之 學 習 挫 折 產 生 情 緒 之 困 擾, 或 視 自 己 之 學 習 失 敗 為 愚 笨 所 致 ;(2) 提 供 學 生 一 對 一 或 小 組 之 教 學 輔 導, 提 昇 其 學 業 學 習 成 效 ;(3) 設 定 適 當 且 明 確 之 期 望 或 努 力 目 標 ;(4) 指 導 學 生 有 效 之 學 業 學 習 策 略 ;(5) 指 導 學 生 後 設 認 知 技 巧 (metacognitive skills), 培 養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之 自 我 監 控 能 力 ;(6) 學 習 新 的 材 料 之 前 先 複 習 相 關 的 舊 經 驗 及 說 明 具 體 的 學 習 目 標 ;(7) 教 學 必 需 採 取 明 確 的 細 步 化 的 多 重 練 習 的 即 時 修 正 的 教 學 過 程 ;(8) 提 供 學 習 的 即 時 回 饋, 讓 學 生 充 分 瞭 解 學 習 目 標 是 否 達 成 學 習 工 作 是 否 精 熟, 亦 使 學 生 體 會 學 習 之 成 就 感 ;(9) 提 供 彈 性 或 變 通 之 評 量 方 式, 以 免 因 評 量 方 式 不 當 而 低 估 其 真 正 之 學 業 表 現 ;(10) 充 分 利 用 學 生 優 勢 之 學 習 管 道, 以 彌 補 其 學 習 困 難 ( 例 如 以 聽 覺 學 習 彌 補 閱 讀 之 困 難 ), 並 以 多 重 感 官 的 方 式 呈 現 教 材 ;(11) 發 掘 及 培 養 學 生 之 長 處 及 優 勢, 增 進 學 生 之 自 信 心, 並 以 多 元 智 慧 的 觀 點 看 待 學 生 之 能 力 及 學 習 潛 能 ; (12) 教 學 及 評 量 內 容 符 合 學 生 之 程 度, 避 免 學 生 對 學 習 及 評 量 之 排 斥 ;(13) 指 導 學 生 擬 定 課 業 學 習 的 時 間 計 畫 及 時 間 安 排, 並 按 既 定 計 畫 執 行 課 業 學 習 二 社 會 技 巧 的 訓 練 社 會 適 應 需 要 具 備 適 當 的 社 會 能 力 (social competences), 社 會 能 力 可 包 括 四 個 主 要 成 分 :(1) 社 會 技 巧 的 有 效 應 用 ;(2) 無 不 適 應 行 為 ;(3) 與 他 人 維 持 積 極 關 係 ;(4) 適 當 的 社 會 認 知 (Hallahan,Kauffman & Lloyd,1999) 不 過, 此 四 項 成 分 之 間 亦 具 有 密 切 關 係, 有 的 學 者 雖 亦 就 相 關 名 詞 作 一 區 分 ( 洪 儷 瑜, 民 91), 但 多 數 學 者 則 未 就 社 會 能 力 及 社 會 技 巧 作 明 確 區 辨, 社 會 技 巧 亦 常 作 為 社 會 能 力 之 替 代 名 詞 因 此, 以 下 即 採 較 常 被 使 用 社 會 技 巧 一 詞 社 會 技 巧 即 個 人 處 理 人 際 關 係, 解 決 社 會 互 動 問 題 的 能 力 Sakatchewan(2002) 指 出, 應 付 日 常 生 活 的 重 要 社 會 技 巧 包 括 :(1) 傾 聽 的 技 巧 ;(2) 獲 取 社 會 接 納 的 技 巧 ;(3) 憤 怒 情 緒 ( 自 己 與 他 人 ) 的 處 理 技 巧 ;(5) 採 取 行 動 之 前 先 作 充 分 思 考 的 技 巧 ;(6) 接 受 某 些 事 情 之 結 果 的 技 巧 ;(7) 處 理 同 儕 的 壓 力 之 技 巧 ;(8) 增 進 自 我 形 象 的 技 巧 ;(9) 問 題 解 決 的 技 巧 Mercer(1997) 則 將 社 會 技 巧 分 成 四 項 主 要 領 域 :(1) 與 人 交 談 技 巧 : 應 用 身 體 語 言 傳 達 訊 息 判 斷 他 人 表 情 及 聲

50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調 所 代 表 之 意 義 自 我 介 紹 主 動 傾 聽 回 答 他 人 問 題 適 當 的 打 斷 他 人 談 話 或 插 話 向 他 人 提 問 歡 迎 自 我 介 紹 回 答 問 題 告 辭 技 巧 保 持 交 談 等 ;(2) 建 立 友 誼 的 技 巧 : 交 朋 友 說 謝 謝 向 人 祝 賀 接 受 他 人 道 謝 或 道 賀 表 示 贊 同 協 助 他 人 參 與 活 動 表 示 同 情 或 同 理 安 慰 他 人 ;(3) 困 窘 情 境 處 理 技 巧 : 提 出 批 評 接 受 他 人 拒 絕 接 受 批 評 或 抱 怨 對 他 人 嘲 諷 的 反 應 抗 拒 同 儕 壓 力 致 歉 等 ;(4) 問 題 解 決 技 巧 : 問 題 嚴 重 性 之 判 斷 談 判 說 理 說 服 問 題 解 決 請 求 協 助 要 求 回 饋 Vaughn 及 Sinagub(1998) 亦 將 社 會 能 力 (social competence) 分 為 二 大 類, 每 大 類 又 可 細 分 為 許 多 相 關 之 行 為 表 現 : ( 一 ) 社 會 決 策 (social decision-making) 社 會 決 策 行 為 包 括 :(1) 自 我 控 制 : 仔 細 而 正 確 之 傾 聽 遵 照 指 示 心 情 不 好 時 保 持 靜 默 在 適 當 的 時 間 及 以 適 當 的 態 度 與 人 交 談 ;(2) 應 用 社 會 覺 查 (social awareness) 及 團 體 參 與 : 判 斷 他 人 是 否 需 要 協 助 要 求 他 人 協 助 信 任 與 贊 賞 瞭 解 他 人 觀 點 正 確 選 擇 朋 友 適 當 的 加 入 團 體 協 助 與 批 評 的 給 予 與 接 受 ;(3) 社 交 問 題 解 決 : 對 自 己 及 他 人 所 傳 達 的 內 心 感 受 之 查 覺 確 定 問 題 的 性 質 決 定 及 選 擇 目 標 替 代 性 的 解 決 方 法 預 測 行 為 及 事 情 可 能 的 結 果 選 擇 最 佳 的 解 決 方 法 檢 核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由 以 往 的 類 似 經 驗 獲 得 啟 示 或 教 訓 ( 二 ) 正 向 社 會 技 巧 (prosocial skills) 正 向 社 會 技 巧 包 括 :(1) 班 級 生 活 相 關 技 巧 : 傾 聽 要 求 協 助 給 予 協 助 道 謝 贈 送 禮 物 遵 照 指 示 完 成 分 配 的 工 作 參 與 討 論 忽 視 干 擾 刺 激 修 正 自 己 的 行 為 選 擇 自 己 適 任 的 工 作 設 定 工 作 目 標 ;(2) 交 朋 友 : 自 我 介 紹 引 發 話 題 結 束 談 話 加 入 他 人 的 談 話 參 與 遊 戲 求 助 提 供 協 助 表 示 贊 同 接 受 贊 同 提 供 建 議 分 享 道 歉 ;(3) 處 理 內 心 感 受 : 瞭 解 自 己 的 感 受 表 達 自 己 的 感 受 確 定 他 人 感 受 對 他 人 感 受 表 達 自 己 的 理 解 表 達 關 心 處 理 自 己 的 憤 怒 處 理 他 人 的 憤 怒 表 達 自 己 對 他 人 的 好 感 處 理 恐 懼 自 我 獎 勵 ;(4) 避 免 對 人 攻 擊 : 自 我 控 制 要 求 同 意 他 人 嘲 笑 的 處 理 避 開 困 窘 情 境 避 開 可 能 造 成 鬥 毆 的 情 境 問 題 解 決 策 略 接 受 結 果 處 理 他 人 的 指 責 與 人 談 判 協 商 ;(5) 處 理 壓 力 : 處 理 沈 悶 氣 氛 與 無 聊 應 對 問 題 製 造 者 抱 怨 回 應 他 人 抱 怨 處 理 自 己 的 損 失 表 現 勝 不 驕 敗 不 餒 的 精 神 處 理 受 人 冷 落 處 理 困 窘 處 理 失 敗 接 受 與 表 示 拒 絕 放 鬆 心 情 處 理 團 體 壓 力 處 理 他 人 不 當 的 要 求 作 決 定 誠 實 等 在 社 會 技 巧 的 訓 練 方 法 上,Mercer(1997) 也 曾 提 出 四 項 教 學 的 方 式 :(1) 說 明 : 教 師 說 明 如 何 應 用 社 會 技 巧 於 社 會 情 境 之 中, 此 一 說 明 過 程 可 以 採 用 圖 片 影 片 故 事 或 實 例 情 境 演 示 等 方 式 輔 助 說 明 ;(2) 示 範 : 透 過 實 際 表 演 影 片 影 帶 或 圖 片 的 示 範, 讓 學 生 明 確 瞭 解 實 際 之 做 法, 並 要 求 學 生 仿 效 及 演 練 ;(3) 反 覆 練 習 : 要 求 學 生 覆 誦 並 記 住 行 為 步 驟, 並 給 予 角 色 扮 演 等 實 際 的 練 習 機 會, 除 教 室 中 之 練 習 之 外, 並 應 逐 漸 將 所 學 技 巧 應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之 實 際 情 境 中 ;(4) 回 饋 : 指 出 學 生 正 確 與 待 改 進 的 行 為 部 分, 並 給 予 學 生 肯 定 與 增 強 洪 儷 瑜 ( 民 91) 亦 指 出, 社 會 技 巧 之 訓 練 應 注 意 以 下 訓 練 過 程 之 應 用 :(1) 引 起 學 生 之 訓 練 動 機 ;(2) 確 定 演 練 情 境 ;(3) 確 定 技 巧 之 成 分 與 步 驟, 並 以 適 當 方 式 提 醒 學 生 ; (4) 教 師 採 取 放 聲 思 考 方 式 作 示 範 ;(5) 讓 學 生 在 訓 練 情 境 中 作 實 際 之 演 練 ;(6) 對 於 學 生 之 演 練 給 予 明 確 之 肯 定 或 修 正

51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回 饋 ;(7) 修 正 學 生 之 演 練 過 程 ;(8) 利 用 多 種 情 境 讓 學 生 作 演 練 及 類 化 雖 然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之 重 要 性 深 受 肯 定, 但 有 些 學 者 綜 合 相 關 研 究 卻 發 現,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之 訓 練 成 效 效 果 維 持 效 果 類 化 等 方 面, 皆 仍 有 很 大 的 限 制 因 此, 他 們 提 出 幾 項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之 注 意 事 項 Gresham,Sugai& Horner,2001;Vaughn & Sinagub,1998)):(1) 訓 練 次 數 要 多, 訓 練 時 間 要 長,10-12 週 或 30 小 時 以 內 之 訓 練, 其 成 效 將 受 到 較 大 之 限 制 ;(2) 缺 陷 性 質 可 分 為 習 得 方 面 (acquisition) 表 現 方 面 (performance) 熟 練 方 面 (fluency) 類 化 方 面 (generalization), 技 巧 訓 練 需 配 合 學 生 之 缺 陷 性 質 ;(3) 明 確 界 定 學 生 具 有 缺 陷 之 社 會 技 巧 ;(4) 引 發 學 生 改 變 或 增 進 自 我 社 會 技 巧 的 動 機 ;(5) 教 育 人 員 及 環 境 中 之 重 要 關 係 人 需 對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之 重 要 性 有 共 同 體 認 ;(6) 使 用 同 儕 合 作 同 儕 誘 導 同 儕 示 範 同 儕 抑 制 等 方 法 ;(7) 斷 絕 未 訓 練 前 不 當 行 為 可 能 獲 得 之 增 強 機 制 ;(8) 實 際 情 境 及 偶 發 情 境 之 充 分 訓 練 ;(9) 重 要 情 境 之 相 關 人 員 應 納 入 整 體 教 學 配 合 之 中 ;(10) 評 量 方 式 應 採 實 際 情 境 之 觀 察 評 量 而 非 紙 筆 式 評 量, 且 應 注 意 評 量 方 式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11) 訓 練 過 程 明 確 且 前 後 一 致 三 增 進 自 我 概 念 自 我 概 念 (self-concept) 亦 有 一 些 相 關 名 詞 ( 例 如 自 我 知 覺 自 尊 感 自 我 效 能 等 等 ), 但 一 般 皆 以 自 我 概 念 作 為 各 相 關 名 詞 之 代 表 自 我 概 念 即 個 人 對 其 特 定 或 整 體 能 力 或 特 質 的 自 我 主 觀 感 受 Elbaum 及 Vaughn(2001) 綜 合 有 關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自 我 概 念 之 教 學 輔 導 成 效 的 研 究, 指 出 幾 項 重 要 概 念 :(1) 自 我 概 念 並 非 單 一 屬 性, 主 要 的 自 我 概 念 包 括 學 業 自 我 概 念 及 非 學 業 自 我 概 念 二 個 相 當 獨 立 的 成 分, 即 使 同 一 成 分 之 內, 各 種 相 關 自 我 概 念 亦 未 必 完 全 相 同 ( 例 如 可 能 具 有 數 學 之 自 我 概 念, 卻 無 適 當 之 國 語 科 學 習 的 自 我 概 念 );(2) 自 我 概 念 是 個 人 對 其 自 我 的 主 觀 感 受, 與 其 實 際 情 況 未 必 完 全 一 致 ;(3) 多 數 學 者 研 究 發 現,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之 非 學 業 自 我 概 念 與 一 般 學 生 之 差 距 較 小, 但 學 業 自 我 概 念 則 與 一 般 學 生 有 較 明 顯 之 差 距 ;(4) 學 業 自 我 概 念 較 易 經 由 教 學 而 改 變, 但 一 般 自 我 概 念 則 較 難 改 變, 不 過, 學 業 自 我 概 念 的 增 進, 其 效 果 未 必 能 類 化 至 一 般 自 我 概 念 ;(5) 經 分 析 82 個 實 驗 教 學 之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自 我 概 念 教 學 整 體 的 效 果 值 (effect size) 為.19, 顯 示 自 我 概 念 似 乎 較 難 經 由 教 學 作 有 效 促 進 效 果 值 之 一 般 算 法 為 實 驗 組 平 均 數 減 去 控 制 組 平 均 數, 其 差 數 再 除 以 控 制 組 之 標 準 差, 若 其 值 小 於.30, 則 實 驗 效 果 不 佳, 若 介 於 之 間, 則 表 示 具 有 中 度 之 效 果, 若 大 於.70, 則 表 示 具 有 明 顯 成 效 一 般 亦 以.50 作 為 是 否 具 有 成 效 之 判 斷 指 標 ( 即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平 均 數 之 差 異 高 於 控 制 組 0.5 個 標 準 差 以 上 )(Graham & Harris,1999;Hallahan,Kauffman & Lloyd, 1999);(6) 自 我 概 念 之 實 驗 教 學 成 效 亦 不 易 作 較 長 時 間 之 維 持 ;(7) 自 我 概 念 的 實 驗 教 學 方 面, 年 級 較 低 者 之 教 學 成 效 優 於 年 級 較 高 者 年 級 低 者, 增 進 自 我 概 念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是 增 進 學 業 技 巧 年 級 高 者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是 心 理 諮 商 (counseling) 心 理 諮 商 對 一 般 及 學 業 自 我 概 念 之 增 進 皆 可 能 產 生 影 響, 但 學 業 技 巧 之 教 學 則 其 效 果 僅 及 於 學 業 自 我 概 念 之 增 進 ;(8) 自 我 概 念 較 佳 之 教 學 輔 導 方 式 為 學 業 技 巧 及 一 般 自 我 概 念 二 者 同 時 納 入 處 理 ;(9) 學 習 障 礙 與 非 學 習 障 礙 者 的 合 作 學 習 是 增 進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自 我 概 念 的 有 效 方 法 之 一 增 進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的 自 我 概 念 方 面,Mercer 及 Mercer 亦 曾 提 出 幾 項 教 學 活 動 可 供 參 考 :(1) 讓 學 生 感 到 自 己 的 重

52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要 性, 可 以 使 用 星 期 人 物 的 方 式, 每 週 選 出 一 位 兒 童 為 星 期 人 物, 其 他 學 生 需 寫 下 對 該 生 之 優 點 或 正 向 敘 述 ;(2) 促 進 學 生 對 自 己 的 認 識, 可 以 讓 每 位 學 生 蒐 集 與 自 己 有 關 的 圖 片 照 片 物 品 文 章 等, 並 對 同 儕 說 明 這 些 物 品 的 意 義 ;(3) 寫 一 些 簡 短 的 文 句 鼓 勵 學 生, 尤 其 當 學 生 遭 遇 挫 折 或 嘗 試 新 的 學 習 工 作 時, 此 種 來 自 教 師 或 同 儕 的 即 時 溫 馨 鼓 勵 有 助 於 增 進 學 生 之 自 信 心 ;(4) 指 定 學 生 擔 任 小 老 師 或 從 事 某 項 服 務 工 作, 此 種 安 排 代 表 教 師 對 學 生 能 力 之 肯 定 與 信 任 ;(5) 讓 學 生 完 成 某 些 看 似 困 難, 實 則 未 超 出 學 生 能 力 範 圍 之 學 習 工 作 ( 例 如 ), 以 增 進 學 生 完 成 此 項 工 作 時 的 信 心 ;(6) 從 事 某 些 較 難 的 學 習 工 作 時, 先 採 取 若 干 預 防 措 施 ( 例 如 從 事 閱 讀 時 先 指 導 文 章 中 的 生 字 詞 ), 使 學 生 能 夠 順 利 完 成 學 習 工 作 ;(7) 指 導 學 生 製 作 個 人 檔 案, 蒐 集 與 自 己 有 關 的 家 人 朋 友 興 趣 生 活 經 驗 學 習 及 進 步 成 果 等 等, 並 展 示 給 同 儕 分 享 ;(8) 為 學 生 設 定 具 體 而 符 合 其 能 力 的 學 習 目 標, 並 讓 學 生 看 出 自 己 的 進 步 情 形, 當 目 標 達 成 時 給 予 適 時 之 鼓 勵 ;(9) 讓 學 生 瞭 解 努 力 是 成 功 的 必 備 條 件, 鼓 勵 學 生 不 因 一 時 的 挫 折 而 失 去 努 力 的 動 機 ;(10) 具 體 指 出 學 生 之 優 點 及 待 改 進 的 行 為 表 現, 而 非 以 人 格 批 判 的 方 式 ( 例 如 : 你 真 笨 你 真 沒 用 等 ) 批 評 學 生 Lavoie(2002) 也 曾 對 家 長 提 出 以 下 增 進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自 我 概 念 之 建 議 :(1) 視 每 一 兒 童 為 具 有 特 殊 的 長 處 需 求 興 趣 技 巧 之 有 價 值 個 體 ;(2) 將 注 意 力 焦 點 置 於 兒 童 之 長 處 ;(3) 拒 絕 兒 童 之 行 為, 但 不 可 拒 絕 兒 童 ;(4) 對 兒 童 的 活 動 嗜 好 等 表 示 真 誠 的 興 趣 比 獎 勵 兒 童 更 有 效 及 有 意 義 ; (5) 建 立 務 實 的 及 兒 童 可 以 達 成 的 目 標 ;(6) 避 免 對 兒 童 說 出 諷 刺 的 話 ;(7) 討 論 問 題 時 避 免 翻 舊 帳 ;(8) 避 免 將 兒 童 與 他 人 作 比 較 ;(9) 協 助 兒 童 發 展 作 決 定 及 問 題 解 決 策 略 ;(10) 父 母 應 體 會 兒 童 之 學 習 經 驗 中, 錯 誤 或 失 敗 是 無 可 避 免 的, 應 採 取 指 導 及 協 助 之 態 度, 而 非 批 判 責 難 態 度 ;(11) 將 複 雜 之 學 習 工 作 分 解 為 較 小 之 學 習 單 位 便 於 兒 童 學 習 ; (12) 協 助 兒 童 製 作 個 人 的 學 習 檔 案, 使 其 瞭 解 個 人 之 學 習 進 步 ;(13) 鼓 勵 兒 童 從 事 某 些 蒐 集 之 工 作 ( 例 如 集 郵 ), 使 其 成 為 某 方 面 之 專 家 ;(14) 若 無 法 參 與 團 體 之 運 動, 則 發 展 其 個 人 運 動 項 目 ( 例 如 游 泳 ), 讓 他 具 有 成 功 及 與 同 儕 互 動 之 機 會 ;(15) 明 確 傳 達 父 母 對 兒 童 現 況 及 未 來 之 信 心 ;(16) 允 許 及 鼓 勵 兒 童 發 展 與 同 儕 相 同 之 嗜 好, 使 其 易 於 被 同 儕 接 納 ;(17) 即 使 工 作 未 完 全 成 功, 但 仍 應 針 對 其 做 對 的 部 分 加 以 鼓 勵, 而 非 針 對 其 誤 失 部 分 責 備 之 ;(18) 當 兒 童 遭 遇 困 難 或 挫 折 時, 即 應 提 供 支 持 與 鼓 勵 ;(19) 讓 兒 童 有 選 擇 之 機 會, 使 其 練 習 作 決 定 ;(20) 避 免 對 兒 童 表 現 失 望 的 態 度 此 外, 許 多 學 習 障 礙 者 對 於 自 己 之 障 礙 疑 性 質 並 不 瞭 解, 因 此, 極 易 因 長 期 的 學 習 挫 折 而 產 生 沮 喪 感 愚 笨 感, 因 此, 讓 學 生 充 分 瞭 解 自 己 之 缺 陷 性 質, 並 積 極 找 出 學 生 可 能 之 優 勢 能 力, 皆 可 能 有 助 於 增 進 學 習 障 礙 者 之 自 我 概 念 家 長 及 教 師 若 也 能 瞭 解 學 習 障 礙 之 性 質, 則 也 可 能 有 助 於 對 學 習 障 礙 者 表 現 同 理 心 及 接 納 態 度 四 干 擾 性 行 為 的 處 理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與 一 般 行 為 異 常 學 生, 其 產 生 干 擾 行 為 (disruptive behaviors) 的 原 因 可 能 不 盡 相 同, 但 處 理 方 法 則 並 無 明 顯 差 異 學 生 干 擾 性 行 為 之 處 理 可 分 由 學 校 環 境 教 師 同 儕 學 生 自 己 等 幾 方 面 著 手 (Kerr & Nelson,1998): ( 一 ) 學 校 方 面 學 校 方 面 可 採 取 的 處 理 措 施 包 括 :(1) 考 慮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之 合 理 性 ;(2) 學 校 作 息 時 間 之 調 整, 讓 教 師 有 更 多 時 間

53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用 於 學 生 行 為 問 題 之 處 理 ;(3) 考 慮 學 校 相 關 設 施 之 安 全 性 ;(4) 訂 定 明 確 之 教 師 及 學 生 管 教 方 面 之 權 利 義 務 ;(5) 學 校 主 管 對 校 內 紀 律 之 要 求 ;(6) 選 擇 適 當 教 師 擔 任 具 有 干 擾 行 為 之 學 生 的 班 級 教 師 ;(7) 提 供 教 師 處 理 學 生 干 擾 行 為 之 充 分 支 持 ( 二 ) 環 境 方 面 環 境 方 面 可 處 理 的 措 施 包 括 :(1) 考 慮 環 境 中 可 能 的 干 擾 源 或 衝 突 因 子, 預 防 不 當 行 為 之 產 生 ;(2) 即 時 讓 學 生 暫 離 產 生 干 擾 行 為 之 環 境 或 現 場 ;(3) 改 變 環 境 之 前 先 讓 學 生 有 心 理 準 備, 並 預 作 適 當 紀 律 之 要 求 ( 例 如 參 加 某 一 活 動 之 前 先 作 活 動 流 程 說 明 及 紀 律 要 求 );(4) 使 用 適 當 的 行 為 提 醒 標 示 ( 例 如 : 一 個 舉 手 的 圖 示 表 示 未 舉 手 請 勿 發 言 或 要 求 學 生 發 言 之 前 需 先 舉 起 一 個 舉 手 之 標 示 獲 教 師 同 意 後 才 可 發 言 );(5) 訂 定 明 確 的 正 向 行 為 的 教 室 規 範 之 行 為 目 標 ( 例 如 : 每 天 7:30 以 前 到 校, 而 非 不 可 遲 到 ), 並 對 學 生 作 充 分 說 明 與 練 習, 讓 學 生 瞭 解 哪 些 行 為 是 對 的, 哪 些 行 為 是 不 被 允 許 的 ( 三 ) 教 師 方 面 教 師 方 面 可 採 取 的 處 理 措 施 包 括 :(1) 教 學 內 容 及 方 法 適 合 學 生 ;(2) 適 度 變 化 教 學 過 程 提 昇 學 生 之 注 意 力 ;(3) 教 學 內 容 及 教 學 方 法 需 考 慮 學 生 個 別 條 件, 讓 學 生 體 會 學 習 參 與 感 與 成 就 感 ;(4) 教 學 過 程 對 於 任 何 學 生 之 舉 動 皆 應 隨 時 注 意, 避 免 產 生 教 學 的 視 線 死 角 ;(5) 教 師 採 取 堅 定 及 溫 暖 之 常 規 管 理 方 式 ;(6) 教 師 盡 量 避 免 有 造 成 學 生 分 心 或 干 擾 行 為 之 言 行 ( 例 如 : 口 頭 禪 奇 裝 異 服 );(7) 任 何 學 生 之 活 動, 教 師 盡 量 在 場 指 導 ;(8) 教 師 對 自 己 之 教 學 行 為 應 保 持 自 我 監 控, 經 常 檢 討 及 修 正 自 己 之 教 學 及 常 規 管 理 方 式 ;(9) 由 其 他 教 師 介 入 班 級 觀 察, 瞭 解 教 師 與 學 生 干 擾 行 為 之 間 的 關 係 ;(10) 肯 定 學 生 正 向 行 為 的 處 理 方 式 應 較 懲 處 學 生 負 向 行 為 受 到 更 大 的 重 視 ;(11) 避 免 侮 辱 學 生 人 格 及 在 公 開 場 合 責 罰 學 生 ;(12) 對 於 即 將 產 生 不 當 行 為 的 學 生 可 採 發 出 警 訊 或 近 身 控 制 之 方 式, 告 訴 學 生 停 止 不 當 行 為 或 趨 近 學 生 身 邊, 即 時 制 止 干 擾 行 為 之 發 生 ;(13) 藉 由 轉 移 學 生 注 意 力 之 方 式 化 解 干 擾 行 為 之 產 生 ;(14) 教 師 對 常 規 之 要 求 必 需 態 度 前 後 一 致, 讓 學 生 明 確 瞭 解 哪 些 行 為 是 教 師 歡 迎 的, 哪 些 行 為 是 教 師 所 不 允 許 的 ( 四 ) 同 儕 方 面 同 儕 方 面 可 採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1) 獎 勵 行 為 良 好 學 生, 使 其 成 為 其 他 同 儕 之 示 範 ;(2) 採 取 同 儕 指 導 同 儕 的 方 式, 規 範 班 級 同 儕 之 行 為 不 過, 對 於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者 需 給 予 適 當 之 指 導, 避 免 同 儕 採 取 不 當 之 常 規 管 理 措 施 ;(3) 班 級 規 範 經 由 同 儕 共 同 討 論 制 定, 此 一 規 範 包 括 一 般 規 範 與 個 人 特 定 規 範 ;(4) 定 期 討 論 每 人 對 此 規 範 之 執 行 情 形 ;(5) 由 同 儕 相 互 檢 討 班 級 規 範 之 執 行 效 果 ( 五 ) 自 我 方 面 自 我 方 面 可 採 取 以 下 行 為 的 學 生 行 為 之 自 我 管 理 :(1) 為 學 生 設 定 具 體 明 確 之 行 為 目 標 ;(2) 學 生 記 錄 自 己 的 行 為 表 現 ;(3) 學 生 評 估 自 己 是 否 達 成 具 體 的 行 為 目 標 ;(4) 學 生 採 取 自 我 提 醒 或 自 我 指 導 方 式, 控 制 自 己 的 情 緒 或 行 為 ; (5) 學 生 依 據 行 為 目 標 達 成 情 況 調 整 自 己 的 行 為 方 式 伍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動 症 的 輔 導 一 ADHD 之 出 現 率 約 有 3-5% 的 學 生 具 有 ADHD,25-40% 的 學 習 障 礙 者 伴 隨 ADHD 的 問 題, 而 40-60% 的 ADHD 則 伴 隨 行 為 問 題 (Lerner, 2000), 男 女 比 例 為 2:1 至 10:1, 平 均 約 為 3.4:

54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1, 被 轉 介 接 受 診 療 者, 則 男 女 比 例 約 為 6:1 一 般 認 為, 男 生 出 現 率 較 高 之 可 能 原 因 有 三 :(1) 就 遺 傳 機 率 而 言, 男 生 受 遺 傳 影 響 機 率 較 高 ;(2) 男 生 較 易 伴 隨 攻 擊 等 異 常 行 為, 較 易 被 轉 介 接 受 診 療 ;(3) 一 般 家 長 對 男 生 所 產 生 之 學 習 及 行 為 問 題 較 為 重 視 及 尋 求 診 療 (Heward,2000) 在 出 現 率 方 面 尚 有 幾 個 現 象 :(1) 都 市 之 出 現 率 高 於 鄉 村 ;(2) 家 長 社 經 地 位 低 者 多 於 家 長 社 經 地 位 高 者 ;(3) 學 齡 期 之 出 現 率 高 於 非 學 齡 期 ;(4)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者, 男 生 比 例 亦 高 於 女 生 (Wender,2002) 由 於 學 習 障 礙 與 ADHD 之 間 具 有 相 當 之 關 係, 因 此,ADHD 之 教 育 輔 導 亦 深 受 學 習 障 礙 研 究 者 之 重 視 二 ADHD 之 診 斷 廣 受 採 用 之 ADHD 診 斷 標 準 為 美 國 心 理 異 常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Diagnosis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1994,DSM-Ⅳ) DSM-Ⅳ 對 ADHD 之 診 斷 如 下 : ( 一 ) 具 有 以 下 1 或 2: 1. 具 有 六 個 或 六 個 以 上 之 以 下 無 法 專 注 的 徵 狀 (symptoms of inattention) 至 少 六 個 月 以 上, 以 致 與 其 應 有 發 展 程 度 不 符 及 造 成 適 應 困 難 者 無 法 專 注 (inattention) (1) 無 法 注 意 細 節 或 經 常 因 未 注 意 而 產 生 家 庭 作 業 工 作 或 其 他 活 動 之 錯 誤 (2) 工 作 或 遊 戲 經 常 具 有 維 持 專 注 之 困 難 (3) 即 使 直 接 對 他 說 話, 似 乎 仍 無 法 專 心 傾 聽 (4) 經 常 無 法 遵 從 指 示 及 無 法 完 成 家 庭 功 課 家 庭 事 務 工 作 職 務 ( 並 非 因 反 抗 或 未 理 解 指 示 之 故 ) (5) 經 常 具 有 將 工 作 及 活 動 加 以 組 織 之 困 難 (6) 經 常 避 免 不 願 意 或 厭 惡 參 加 需 維 持 心 力 (mental effort) 之 工 作 ( 例 如 家 庭 功 課 及 家 庭 事 務 ) (7) 經 常 忘 記 攜 帶 工 作 或 活 動 所 需 之 物 品 ( 例 如 遊 戲 玩 具 文 具 作 業 等 ) (8) 經 常 易 於 因 外 在 刺 激 而 分 心 (9) 日 常 活 動 中 經 常 忘 記 各 種 事 項 2. 具 有 六 個 或 六 個 以 上 之 以 下 過 動 - 衝 動 (hyperactivity-impulsivity) 至 少 六 個 月 以 上, 以 致 與 其 應 有 發 展 程 度 不 符 及 產 生 適 應 困 難 過 動 (hyperactivity) (1) 手 腳 經 常 動 個 不 停 或 在 座 位 上 坐 立 難 安 (2) 在 教 室 中 或 需 坐 在 座 位 的 情 境 中, 經 常 離 座 (3) 經 常 做 出 不 適 當 的 過 度 跑 跳 或 攀 爬 ( 青 少 年 或 成 人, 此 種 現 象 可 能 因 個 人 主 觀 感 受 之 不 妥 而 受 抑 制 ) (4) 經 常 無 法 安 靜 的 參 與 或 從 事 休 閒 活 動 (5) 經 常 處 於 活 動 狀 態 或 似 乎 經 常 被 引 擎 驅 動 著 而 動 個 不 停 (6) 經 常 過 於 多 話 衝 動 (impulsivity) (7) 經 常 在 別 人 尚 未 將 問 題 問 完 時, 脫 口 說 出 其 答 案 (8) 經 常 無 法 依 順 序 等 待 (9) 經 常 打 斷 或 干 擾 他 人 之 談 話 或 活 動 ( 二 ) 上 述 無 法 專 注 或 過 動 - 衝 動 之 現 象, 七 歲 以 前 即 發 生 ( 三 ) 上 述 無 法 專 注 或 過 動 - 衝 動 之 現 象, 同 時 發 生 於 二 個 或 二 個 情 境 以 上 ( 四 ) 需 具 有 臨 床 上 明 顯 影 響 其 社 會 學 業 工 作 等 適 應 功 能 之 現 象

55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 五 ) 上 述 症 狀 非 起 因 於 廣 泛 性 發 展 障 礙 精 神 分 裂 或 其 他 精 神 異 常, 或 其 他 心 理 異 常 ( 例 如 情 緒 異 常 焦 慮 人 格 異 常 等 ) 依 兒 童 符 合 DSM-Ⅳ 之 診 斷 標 準,ADHD 的 主 要 類 型 有 三 : 無 法 專 注 型 過 動 - 衝 動 型 綜 合 型 等 一 般 ADHD 之 父 母 則 經 常 有 以 下 困 擾 (Nender,2001): 1. 注 意 力 缺 陷 之 ADHD 父 母 對 注 意 力 缺 陷 兒 童 常 有 以 下 困 擾 :(1) 常 忘 記 書 本 學 用 品 或 工 作 所 需 物 品 ;(2) 很 容 易 分 心 ;(3) 上 課 不 專 心 ;(4) 注 意 力 持 續 時 間 很 短 ;(5) 對 於 細 節 常 未 加 注 意 ;(6) 常 無 法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作 業 2. 過 動 - 衝 動 之 ADHD 父 母 對 於 過 動 - 衝 動 之 ADHD 常 有 以 下 困 擾 :(1) 坐 立 不 安 ;(2) 經 常 在 屋 子 裡 跑 個 不 停 ;(3) 坐 下 後 經 常 不 停 的 變 換 座 位 ;(4) 用 餐 時 經 常 離 座 ;(5) 講 話 講 個 不 停 ;(6) 衝 動 及 無 法 輪 流 等 待 ;(7) 無 法 延 宕 滿 足 ;(8) 無 法 聽 從 老 師 及 他 人 之 指 導 若 同 時 具 有 注 意 力 及 過 動 - 衝 動 之 行 為 問 題, 則 可 能 同 時 兼 具 上 述 二 類 行 為 特 徵 三 ADHD 的 迷 思 與 事 實 許 多 人 對 ADHD 可 能 存 有 若 干 似 是 而 非 之 想 法, 以 下 列 述 這 些 迷 思 (myth) 與 事 實 (fact)(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 Association, 2002 ; Hallahan & Kauffman, 2000;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2002): 1. 迷 思 : 所 有 ADHD 皆 具 有 活 動 過 多 (hyperactivity) 之 症 狀 事 實 : 就 SM-Ⅳ 的 診 斷 標 準 而 言,ADHD 應 包 括 三 個 主 要 類 型 :(1) 以 注 意 力 缺 陷 為 主 要 症 狀 ;(2) 以 過 動 - 衝 動 為 主 要 症 狀 ;(3) 兼 有 注 意 力 缺 陷 及 過 動 - 衝 動 二 項 主 要 症 狀 因 此, 並 非 每 位 具 有 注 意 力 缺 陷 者 皆 同 時 伴 隨 過 動 的 問 題 若 僅 具 有 注 意 力 之 缺 陷 則 稱 為 ADD 一 般 而 言,ADD 因 未 伴 隨 過 動 - 衝 動 的 行 為 問 題, 因 此, 安 置 於 普 通 班 級 較 無 困 難, 不 過, 其 學 習 問 題 卻 較 可 能 受 到 忽 視 2. 迷 思 :ADHD 只 是 一 種 流 行 用 語, 並 非 具 體 存 在 之 症 狀 事 實 :ADHD 之 研 究 起 自 十 九 世 紀 中, 目 前 已 有 許 多 科 學 研 究 證 明 ADHD 為 確 實 之 症 狀 (existence) 而 非 僅 是 一 種 流 行 用 語 3. 迷 思 :ADHD 主 要 由 腦 傷 (brain injury) 所 引 起 事 實 : 大 部 分 的 ADHD 皆 無 腦 傷 之 確 切 證 據, 一 般 學 者 認 為 ADHD 為 神 經 功 能 失 常 (neurological dysfunction) 所 致 4. 迷 思 :ADHD 主 要 原 因 為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不 當 所 致 事 實 :ADHD 主 要 原 因 為 腦 部 功 能 異 常 所 致, 父 母 之 管 教 態 度 及 教 育 環 境, 只 會 使 ADHD 之 行 為 問 題 更 形 嚴 重, 但 卻 非 直 接 造 成 ADHD 之 原 因 5. 迷 思 :ADHD 之 社 會 技 巧 缺 陷 主 要 原 因 為 不 瞭 解 有 效 之 社 會 技 巧 所 致 事 實 : 大 多 數 ADHD 皆 瞭 解 應 該 如 何 進 行 人 際 互 動, 但 其 主 要 問 題 在 於 個 人 不 當 行 為 之 抑 制 困 難, 以 致 難 以 與 人 作 適 當 之 互 動 6. 迷 思 : 服 用 諸 如 Ritalin 等 神 經 興 奮 劑 (psychostimulants) 易 導 致 藥 物 濫 用 或 成 癮 事 實 : 目 前 並 無 證 據 顯 示 服 用 Ritalin 等 神 經 興 奮 劑 與 藥 物 濫 用 及 藥 物 成 癮 具 有 直 接 關 係 不 過, 服 用 藥 物

56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皆 應 在 專 科 醫 師 充 分 診 斷 及 處 方 下 進 行, 且 應 注 意 患 者 是 否 確 實 依 醫 囑 劑 量 服 用 7. 迷 思 : 神 經 興 奮 劑 之 主 要 功 能 為 抑 制 不 當 行 為, 因 此, 僅 對 於 ADHD 具 有 療 效 事 實 : 神 經 興 奮 劑 主 要 功 能 為 活 化 (activate) 腦 部 功 能, 使 患 者 具 有 行 為 抑 制 功 能 及 行 為 執 行 功 能, 因 此, 即 使 一 般 非 ADHD 者 使 用 此 類 藥 劑 亦 有 若 干 神 經 活 化 功 能, 只 是 ADHD 患 者 之 藥 效 更 為 明 顯 8. 迷 思 : 由 於 ADHD 對 於 環 境 刺 激 具 有 強 烈 反 應, 因 此, 學 習 環 境 最 好 為 非 結 構 化 (unstructured), 以 利 用 其 自 然 偶 發 之 學 習 型 態 事 實 : 一 般 學 者 皆 認 為 ADHD 由 於 注 意 力 之 缺 陷, 因 此, 學 習 環 境 必 需 充 分 結 構 化, 尤 其 學 習 初 期, 此 種 結 構 化 之 學 習 環 境 更 形 重 要 9. 迷 思 :ADHD 為 一 種 神 經 功 能 之 異 常, 因 此, 需 仰 賴 藥 物 治 療, 而 非 教 育 輔 導 措 施, 其 不 當 行 為 亦 非 個 案 所 能 自 我 控 制 事 實 : 雖 然 ADHD 的 原 因 為 腦 神 經 功 能 異 常 所 致, 且 藥 物 亦 具 有 適 當 之 治 療 效 果, 但 最 有 效 之 ADHD 療 育 方 法 即 為 藥 物 與 教 育 二 者 並 用 因 此, 教 師 及 家 長 對 ADHD 更 應 採 取 有 效 之 管 教 方 式, 亦 應 指 導 學 生 做 行 為 之 自 我 控 制, 及 避 免 學 生 將 所 有 行 為 責 任 推 卸 於 ADHD 之 症 狀 或 藥 物 10. 迷 思 :ADHD 在 所 有 情 境 下 及 對 所 有 學 習 項 目 或 刺 激 項 目 皆 無 法 維 持 注 意 力 事 實 : 許 多 ADHD 患 者 對 自 己 深 感 興 趣 之 刺 激 項 目 ( 例 如 看 卡 通 節 目 組 合 玩 具 等 ), 或 陌 生 環 境 中 較 能 維 持 注 意 力 及 未 出 現 明 顯 之 過 動 現 象 一 般 ADHD 最 感 困 難 的 仍 為 需 集 中 注 意 力 之 學 習 項 目, 且 此 一 刺 激 項 目 未 必 為 其 所 真 正 感 興 趣 者, 但 學 生 卻 仍 需 自 動 自 發 維 持 自 己 之 專 注 力 事 實 上, 大 部 分 之 學 習 工 作 亦 大 都 屬 於 此 種 需 費 心 力 且 需 要 求 自 己 維 持 注 意 力 之 刺 激 項 目 11. 迷 思 :ADHD 只 要 經 由 教 育 輔 導 措 施 即 可, 無 需 藉 由 藥 物 之 治 療 事 實 : 若 確 實 為 ADHD 則 僅 採 用 教 育 及 心 理 輔 導 措 施, 對 於 學 生 之 注 意 過 動 衝 動 等 不 當 行 為 之 控 制 效 果 將 較 有 限, 最 佳 之 療 育 措 施 仍 為 教 育 與 醫 療 二 者 之 充 分 結 合 12. 迷 思 :ADHD 只 要 服 藥, 則 其 所 有 症 狀 皆 可 改 善, 其 學 業 表 現 及 社 會 技 巧 亦 可 恢 復 一 般 人 之 水 準 事 實 : 藥 物 雖 對 ADHD 之 注 意 過 動 衝 動 及 其 他 行 為 問 題 具 有 適 當 療 效, 但 其 功 能 僅 在 於 讓 學 生 處 於 一 個 比 較 適 合 學 習 的 身 心 狀 況, 因 此, 服 用 藥 物 並 無 法 直 接 提 昇 學 生 之 學 習 能 力 學 業 表 現 及 社 會 技 巧, 學 業 學 習 及 社 會 技 巧 仍 需 有 效 之 教 學 配 合 13. 迷 思 :ADHD 至 成 人 階 段 其 症 狀 即 會 自 動 減 弱 或 消 除 事 實 : 兒 童 時 期 被 診 斷 為 ADHD 者,80% 至 青 少 年 症 狀 仍 持 續,65% 即 使 至 成 人 階 段, 仍 具 有 ADHD 之 症 狀 14. 迷 思 : 至 青 少 年 階 段 及 成 人 階 段, 即 可 停 止 服 藥 事 實 : 由 於 大 部 的 ADHD 即 使 至 青 少 年 及 成 人, 仍 具 有 ADHD 之 現 象, 因 此, 藥 物 控 制 仍 需 延 續 至 青 少 年 及 成 人 階 段 15. 迷 思 :Ritalin 並 非 安 全 藥 物, 會 引 起 嚴 重 的 體 重 降 低

57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食 慾 減 退 情 緒 不 穩 妥 瑞 氏 症 (Tourette's syndrome) 突 發 性 死 亡 等 事 實 :Ritalin 之 使 用 已 逾 五 十 年, 為 一 種 安 全 之 藥 物, 雖 然 會 引 起 若 干 副 作 用, 但 停 藥 後 這 些 副 作 用 即 可 消 除 有 些 報 告 所 述 服 用 Retalin 造 成 死 亡 之 個 案, 其 死 因 皆 非 直 接 來 自 Retalin, 而 是 其 他 疾 病 所 致 此 外, 許 多 妥 瑞 氏 症 者 伴 隨 ADHD, 而 非 服 用 Retalin 會 導 致 妥 瑞 氏 症 Retalin 甚 至 對 具 有 ADHD 之 妥 瑞 氏 症 患 者 之 語 言 及 動 作 的 抽 搐 (tics) 現 象 具 有 減 緩 作 用 16. 迷 思 :Retalin 可 以 治 癒 ADHD, 因 此, 服 藥 一 段 時 間 後, 個 案 將 可 被 治 癒 事 實 :Retalin 等 藥 物 僅 能 暫 時 抑 制 個 案 之 不 當 行 為 ( 藥 效 約 3-4 小 時 ), 並 無 法 治 癒 ADHD, 因 此, 一 般 之 建 議 皆 為 僅 於 個 案 需 持 續 保 持 專 注 之 情 況 下 才 服 用 藥 物, 假 日 及 其 他 無 需 保 專 注 力 之 情 境, 則 可 暫 停 服 藥 四 ADHD 之 教 育 輔 導 一 般 而 言,ADHD 之 輔 導 方 式 包 括 教 育 處 理 與 生 化 處 理 二 方 面 教 育 輔 導 方 面, 可 以 採 行 以 下 輔 導 措 施 :(1) 成 人 要 瞭 解,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動 者 的 過 動 行 為 並 非 故 意 違 反 規 範 或 為 難 教 師 ;(2) 讓 學 生 瞭 解 ADHD 之 性 質 及 因 應 方 式, 協 助 學 生 接 納 自 己 並 避 免 學 生 因 不 瞭 解 自 己 之 障 礙 性 質 而 傷 及 自 我 概 念, 也 應 讓 同 儕 及 相 關 人 員 瞭 解 此 一 缺 陷 性 質, 以 免 造 成 誤 解 ;(3) 教 師 及 家 長 應 以 指 導 學 生 發 展 適 當 行 為 之 觀 點 取 代 對 學 生 之 缺 陷 行 為 的 道 德 及 人 格 批 判 ;(4) 避 免 對 學 生 之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動 行 為 作 出 嚴 厲 的 懲 處 或 對 學 生 表 示 失 望 沮 喪 羞 辱 ;(5) 上 課 過 程 中 找 些 差 事 讓 學 生 有 合 法 的 活 動 機 會, 或 讓 學 生 之 情 緒 抑 制 有 一 適 當 之 出 口 ;(6) 座 位 安 排 於 較 無 干 擾 刺 激 處 ( 例 如 非 靠 窗 座 位 ) 及 教 師 易 於 隨 時 確 認 學 生 是 否 專 注 處 ( 例 如 前 排 座 位 );(7) 避 免 參 與 需 維 持 長 時 間 嚴 肅 與 維 持 專 注 力 之 場 合 ;(8) 避 免 一 次 囑 咐 多 項 任 務, 各 項 指 示 亦 應 明 確 簡 短 ;(9) 交 辦 事 情 應 明 確 告 知 實 際 之 做 法 並 瞭 解 學 生 對 交 辦 事 情 是 否 確 實 瞭 解 ; (10) 以 提 示 卡 檢 核 表 記 事 簿 聯 絡 簿 等, 避 免 學 生 對 重 要 事 情 之 遺 忘 ;(11) 上 課 過 程 中 隨 時 提 醒 學 生 保 持 專 注, 呈 現 教 材 前 亦 應 確 認 學 生 是 否 專 注 ;(12) 教 師 應 主 動 促 使 學 生 對 教 學 之 參 與 感 ;(13) 適 度 變 化 教 學 活 動 以 持 續 吸 引 學 生 之 注 意 力 ;(14) 安 排 適 當 同 儕 為 其 鄰 座, 隨 時 給 予 提 醒 及 協 助 ;(15) 學 習 及 生 活 之 規 律 化, 使 學 生 易 於 適 應 每 日 之 學 習 及 生 活, 亦 應 與 學 生 討 論 訂 定 做 事 之 行 事 計 畫, 協 助 學 生 有 計 畫 的 做 事 ;(16) 具 體 指 導 學 生 保 持 專 注 的 實 際 行 為 表 現, 實 際 練 習 專 注 行 為 ;(17) 為 學 生 設 定 明 確 的, 短 期 可 達 成 的 學 習 及 行 為 之 目 標 或 期 望 ( 例 如 以 鬧 鐘 設 定 30 分 鐘 需 完 成 工 作, 而 非 僅 要 求 做 快 一 點 ; 又 如 本 次 數 學 考 試 10 題 對 8 題 以 上, 而 非 要 用 功 或 不 可 退 步 ); (18) 指 導 學 生 以 自 我 控 制 的 方 式, 調 適 自 己 的 行 為, 亦 可 採 取 檢 核 表 的 方 式 協 助 學 生 檢 視 及 監 控 每 日 之 學 習 及 行 為 表 現 狀 況 ;(19) 指 導 學 生 找 出 因 應 自 己 情 緒 衝 突 的 適 當 方 法, 當 情 緒 難 以 控 制 時 可 以 作 自 我 調 適 ;(20) 給 予 學 生 個 別 指 導 及 補 救 教 學 機 會, 避 免 因 學 業 低 成 就 而 喪 失 學 習 興 趣 ;(21) 即 時 及 具 體 瞭 解 學 生 所 遭 遇 之 學 習 困 難, 並 提 供 適 時 協 助 ;(22) 將 困 難 事 項 分 解 為 較 易 完 成 之 分 項 目 標 逐 步 完 成 ; (23) 幫 助 學 生 找 出 其 學 習 之 優 勢 及 有 效 之 學 習 方 法, 增 進 學 習 表 現 ;(24) 發 掘 及 發 展 學 生 之 優 勢 能 力 潛 能 及 可 能 之 才 華, 讓 學 生 找 回 自 信 ;(25) 除 指 導 學 生 改 變 其 不 當 行 為 外,

58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發 展 及 其 輔 導 亦 應 將 焦 點 置 於 學 生 之 優 點 及 進 步 情 形, 即 時 給 予 肯 定 獎 勵 ;(26) 提 供 個 別 式 及 協 助 式 之 考 試 評 量 對 於 ADHD 的 輔 導, 除 了 行 為 處 理 方 式 外, 生 化 處 理 也 是 經 常 被 提 及 的, 例 如 保 持 營 養 均 衡 充 足, 控 制 食 品 添 加 物 補 充 血 糖 服 用 強 化 維 他 命 (megavitamins) 避 免 過 敏 原 (allergies) 藥 物 治 療 等 尤 其 是 藥 物 治 療 更 是 其 中 最 受 重 視 的 處 理 方 式 藥 物 治 療 之 原 則 為 :(1) 需 經 專 科 醫 師 之 診 斷 處 方 ;(2) 綜 合 應 用 醫 學 檢 查 臨 床 晤 談 行 為 評 量 是 診 斷 ADHD 常 用 之 方 法 ;(3) 有 些 ADHD 兒 童 在 短 暫 的 醫 師 檢 查 過 程 中 可 能 產 生 暫 時 安 靜 的 醫 師 辦 公 室 效 應 (doctor s office effect) 而 造 成 醫 師 之 誤 判 ;(4) 對 於 藥 物 效 果 需 作 持 續 追 蹤, 並 與 醫 師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教 師 與 家 長, 需 與 處 方 醫 師 保 持 直 接 之 聯 繫 及 討 論, 使 醫 師 瞭 解 兒 童 對 藥 物 之 反 應 ;(5) 若 發 現 藥 物 之 副 作 用, 需 再 與 醫 師 討 論, 避 免 自 行 停 藥 ;(6) 藥 物 本 身 並 無 教 學 效 果, 因 此 藥 物 治 療 必 需 配 合 教 育 輔 導 措 施 ;(7) 適 當 地 診 斷 處 方, 並 無 足 夠 證 據 支 持 藥 物 足 以 導 致 上 癮, 產 生 強 烈 副 作 用 ;(8) 避 免 學 生 將 過 動 行 為 全 部 訴 諸 藥 物, 應 讓 學 生 對 自 己 行 為 負 責 及 作 適 當 之 自 我 控 制 ;(9) 醫 師 亦 應 讓 學 生 家 長 及 教 師 瞭 解 用 藥 目 的 藥 物 之 療 效 副 作 用 及 用 藥 應 採 行 之 配 合 措 施 ; (10) 為 降 低 藥 物 之 副 作 用, 假 日 或 無 需 長 期 維 持 專 注 時, 即 可 暫 停 服 藥 ;(11) 主 要 之 副 作 用 包 括 食 慾 降 低 失 眠 等, 不 過 停 藥 後, 這 些 副 作 用 通 常 即 可 消 失 ;(12) 大 多 數 學 生 皆 可 因 藥 物 而 改 善 其 注 意 缺 陷 衝 動 過 動 及 不 當 行 為 ;(13) 藥 物 雖 有 副 作 用, 但 卻 可 有 效 改 善 學 生 之 行 為 及 學 習 問 題 ;(14) 有 些 個 案 ( 約 1/3) 由 於 未 服 藥 非 藥 效 持 續 期 或 停 止 服 藥 後 可 能 產 生 症 狀 迅 速 回 復 甚 至 惡 化 之 反 動 作 用 (rebound effect), 此 種 情 形 可 採 藥 物 與 教 育 方 法 並 重 非 學 習 時 段 減 少 劑 量 藥 效 持 續 後 期 再 給 低 劑 量 逐 漸 減 少 劑 量 而 非 驟 停 用 藥 等 方 式 因 應 Swanson(1993) 等 人 所 作 文 獻 評 論 之 再 評 論 (review of reviews) 顯 示, 藥 物 治 療 對 注 意 力 及 行 為 改 善 之 平 均 效 果 值 (effect size) 為.83, 約 為 智 力 測 驗 及 成 就 測 驗 增 進 效 果 ( 平 均 效 果 值.35) 之 二 倍 餘, 因 此, 藥 物 治 療 之 主 要 目 的 或 許 是 讓 個 案 之 身 心 狀 況 處 於 較 適 合 學 習 之 情 況, 至 於 認 知 及 學 業 表 現 之 增 進, 則 仍 有 賴 教 師 之 直 接 教 學 陸 結 語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顧 名 思 義 是 學 習 能 力 的 障 礙, 因 此 以 往 也 較 偏 向 學 習 能 力 或 學 科 能 力 的 改 善, 然 而 學 習 障 礙 與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之 間 卻 經 常 無 法 明 確 畫 分 何 者 為 初 級 因 素 何 者 為 續 發 因 素, 因 此 單 純 處 理 一 方 其 效 果 皆 頗 為 有 限, 若 能 在 補 救 學 習 缺 陷 時, 同 時 配 合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的 輔 導, 則 更 有 助 於 增 進 學 習 障 礙 者 的 教 學 成 效 本 文 僅 選 幾 項 較 常 被 提 及 的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社 會 情 緒 行 為 發 展 缺 陷, 並 探 討 可 能 的 處 理 方 法 總 之, 學 業 與 情 緒 行 為 雙 重 處 理, 並 配 合 個 別 診 斷 個 別 處 方 教 學, 應 是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教 育 的 正 確 取 向 柒 參 考 資 料 洪 儷 瑜 ( 民 91):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的 實 施 如 何 教 載 於 洪 儷 瑜 社 編 :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的 理 念 與 實 施 (28-50 頁 ) 臺 北 市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洪 儷 瑜 李 瑩 玓 ( 民 89): 被 忽 略 的 學 習 障 礙 : 從 一 個 非 語 文 型 學 障 個 案 談 起 學 習 障 礙 資 訊 站,15, 教 育 部 ( 民 91): 身 心 障 礙 與 資 賦 學 生 鑑 定 標 準 臺 北 市 : 教 育 部 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 Association(2002). Myths 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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