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護理學院運動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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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運 動 保 健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與 平 衡 能 力 關 係 之 探 討 Relationships among Body Composition, Skeletal Development and Balance in Preschool Children 黃 騰 慶 Teng-Ching Huang 指 導 教 授 : 黃 奕 清 博 士 Advisor: Yi-Ching Huang, Ph.D.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February, 2011

2 誌 謝 在 臺 灣 碩 士 的 養 成 就 是 論 文 的 完 成, 王 汎 森 院 士 曾 說 : 論 文 的 寫 作 是 個 訓 練 過 程, 不 能 苛 求 完 成 經 典 之 作, 不 斷 用 這 句 話 提 醒 自 己, 不 要 為 了 論 文 失 去 了 人 生 的 意 義, 但 在 進 行 研 究 的 期 間 不 免 出 現 一 些 完 美 主 義, 讓 自 己 在 這 個 訓 練 過 程 當 中, 成 長 了 不 少, 當 然 是 有 賴 於 許 多 人 的 協 助 在 整 篇 研 究 的 指 導, 要 感 謝 黃 教 授 奕 清 給 予 極 大 的 彈 性, 讓 我 在 題 目 的 選 定 論 文 的 撰 寫 能 盡 情 發 揮, 給 我 大 方 向 的 提 醒, 讓 我 學 會 如 何 獨 自 解 決 困 難 尋 找 資 源 ; 在 我 想 要 放 棄 的 時 候, 點 醒 了 我 研 究 的 精 神, 有 多 少 資 源 就 完 成 多 少, 而 不 是 選 擇 完 全 逃 避 及 放 棄 ; 並 在 最 後 口 試 階 段, 給 與 我 最 大 的 支 持 在 研 究 的 資 源 上, 要 感 謝 臺 北 市 永 安 附 幼 的 協 助, 柯 園 長 慧 貞 對 我 研 究 的 支 持 以 及 各 班 老 師 的 幫 忙, 才 能 完 成 本 研 究 並 特 別 感 謝 玫 瑰 及 瓊 華 老 師 在 實 習 期 間 訓 練 我 如 何 成 為 一 位 合 格 的 幼 教 師 在 撰 寫 論 文 的 過 程, 要 感 謝 碩 班 的 同 學, 兩 年 來 的 互 相 照 顧 及 鼓 勵, 年 齡 的 差 距 不 會 讓 我 感 到 不 自 在, 反 而 讓 課 堂 更 有 趣! 同 學 們 的 不 同 專 長 也 在 課 堂 中 刺 激 大 家 的 思 維, 讓 我 有 不 同 的 想 法 及 觀 念, 因 此 我 們 班 的 目 標 不 應 只 有 論 文 的 完 成, 當 然 還 有 這 份 情 誼 是 需 要 被 珍 惜 並 維 繫 下 去 的 最 後, 感 謝 此 篇 論 文 的 幕 後 功 臣, 父 母 在 精 神 上 的 全 力 鼓 勵 及 經 濟 上 的 支 助 ; 跆 拳 恩 師 劉 總 教 練 建 成 給 予 最 大 支 持 讓 我 同 時 兼 顧 教 學 工 作 及 學 業 ; 學 姊 芝 君 每 一 章 的 校 對 與 潤 稿, 補 足 我 不 夠 細 膩 的 個 性 ; 以 及 系 辦 田 政 文 助 教 韻 如 韋 伶 在 行 政 上 不 厭 其 煩 的 協 助

3 摘 要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探 討 幼 兒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身 體 組 成 及 骨 骼 發 展 對 於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並 分 析 幼 兒 四 個 月 成 長 前 後, 變 項 間 的 差 異 性 及 相 關 程 度 方 法 以 108 名 幼 兒 (5.62±0.56 歲 ) 為 研 究 對 象, 測 量 身 高 體 重 體 脂 肪 率 及 足 掌 長 寬 後, 再 執 行 靜 態 ( 閉 眼 單 足 立 ) 及 動 態 ( 走 平 衡 木 ) 平 衡 測 驗, 並 在 四 個 月 後 實 施 後 測, 最 後 以 t 考 驗 及 積 差 相 關 等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顯 著 差 異 水 準 為 α=.05 結 果 發 現 : 在 背 景 變 項 方 面, 女 幼 童 在 靜 態 平 衡 測 驗 表 現 較 佳, 且 月 齡 較 高 的 幼 兒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較 好 ; 身 體 組 成 方 面, 體 重 越 重 及 BMI 較 高 的 幼 兒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較 好 ; 骨 骼 發 展 方 面, 身 高 較 高 足 掌 面 積 較 大 的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較 佳 ;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皆 顯 著 成 長, 且 幼 兒 動 態 平 衡 與 靜 態 平 衡 進 步 幅 度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本 研 究 結 論 : 幼 兒 四 個 月 的 成 長, 在 身 體 組 成 及 骨 骼 發 展 有 顯 著 的 成 長, 且 在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上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在 靜 態 平 衡 表 現 則 影 響 較 少, 這 些 研 究 結 果 可 供 未 來 相 關 平 衡 研 究 之 參 考 關 鍵 字 :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足 掌 平 衡 能 力

4 ABSTRACT The aim of this study is to discuss the influences on preschool children s static and dynamic balance ability with different background variables, body composition and skeletal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o analyze the difference and relevant level among variables in preschool children s growth for a period of four months. The approach is using 108 preschool children (at age 5.62±0.56) as the study subject; we measure the preschool children s height, weight, body fat ratio and their feet s length and width, and then carry out the static (stand on one leg with eye closed) and dynamic (walk on the balance beam) balance test for them; we redo the test again four months later, then carry out the t test and correlation analysis and find the significant difference level is α =.05. The results we discover are as following: for the background variables: female preschool children have better static balance and older preschool children have better dynamic balance; for the body composition: preschool children with heavier weigh and higher BMI have better dynamic balance; for the skeletal development: preschool children with higher height and larger feet and hands have better dynamic balance; after four months, the preschool children have significant growth on their body composition and skeletal development, and both their static and dynamic balance have significant improvement. The conclusion of this study is as following: preschool children s body composition and skeletal

5 development have significant growth in the period of four months, and their dynamic balances have significant improvement while their static balance does not have significant improvement. These study results can be used as references for the related balance study in the future. Keywords: preschool children, body composition, skeleton, feet, balance

6 目 次 中 文 摘 要.. Ⅰ 英 文 摘 要.. Ⅱ 目 次.. Ⅲ 表 次.. Ⅳ 圖 次.. Ⅴ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0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03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04 第 四 節 研 究 假 設 05 第 五 節 名 詞 操 作 性 定 義 06 第 六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07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平 衡 能 力 08 第 二 節 幼 兒 身 體 組 成.18 第 三 節 幼 兒 骨 骼 發 展.22 第 四 節 相 關 研 究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33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34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34 第 四 節 施 測 步 驟.35 第 五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38 第 六 節 研 究 倫 理.38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第 一 節 受 試 者 資 料 基 本 統 計.39 第 二 節 幼 兒 背 景 變 項 對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43 第 三 節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對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45

7 第 四 節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對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48 第 五 節 幼 兒 四 個 月 成 長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分 析..53 第 五 章 討 論 第 一 節 背 景 變 項 與 平 衡 能 力..57 第 二 節 身 體 組 成 與 平 衡 能 力..59 第 三 節 骨 骼 發 展 與 平 衡 能 力..60 第 四 節 四 個 月 成 長 之 差 異..62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63 第 二 節 建 議...64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部 分...67 外 文 部 分...72 附 錄 附 錄 一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肥 胖 定 義.. 78 附 錄 二 家 長 同 意 書.. 79

8 表 次 表 2-1 平 衡 能 力 的 定 義 09 表 2-2 身 體 姿 勢 的 平 衡 控 制 系 統 表 2-3 平 衡 能 力 的 評 估 方 法 表 2-4 國 內 學 者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檢 測 方 式 表 4-1 幼 兒 年 齡 及 月 齡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量 表 4-2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 體 重 BMI 體 脂 肪 率 )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量 表 4-3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 身 高 足 掌 長 寬 )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量 表 4-4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量 表 4-5 不 同 性 別 幼 兒 對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之 t 考 驗 分 析 摘 要 表...43 表 4-6 幼 兒 月 齡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44 表 4-7 幼 兒 體 重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45 表 4-8 幼 兒 BMI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46 表 4-9 幼 兒 體 脂 肪 率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47 表 4-10 幼 兒 身 高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48 表 4-11 幼 兒 足 掌 長 度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49 表 4-12 幼 兒 足 掌 寬 度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50 表 4-13 足 掌 面 積 分 組 方 式..51 表 4-14 幼 兒 足 掌 面 積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檢 定 摘 要 表. 51 表 4-15 幼 兒 足 掌 長 度 相 對 寬 度 比 值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積 差 相 關 摘 要 表..52 表 4-16 幼 兒 身 高 相 對 足 掌 長 度 比 值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積 差 相 關 摘 要 表..52 表 4-17 幼 兒 身 高 相 對 足 掌 寬 度 比 值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積 差 相 關 摘 要 表..52 表 4-18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表..53 表 4-19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表..54 表 4-20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表..55

9 表 4-21 身 體 組 成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之 積 差 相 關 表.. 56 表 4-22 骨 骼 發 展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之 積 差 相 關 摘 要 表.. 56 表 4-23 靜 態 與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之 積 差 相 關 摘 要 表.. 56 表 6-1 幼 兒 平 衡 測 驗 之 再 測 信 度 摘 要 表..66

10 圖 次 圖 2-1 站 立 走 路 坐 姿 時 的 穩 定 限 度.. 13 圖 2-2 三 種 不 同 的 穩 定 策 略 圖 2-3 嬰 兒 時 期 至 成 年 期 的 腳 底 外 形 輪 廓 比 較. 24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 33 圖 3-2 電 子 身 高 體 重 計...34 圖 3-3 生 物 電 阻 分 析 儀 圖 3-4 碼 錶 圖 3-5 人 體 測 量 尺...34 圖 3-6 平 衡 木...34 圖 3-7 電 子 身 高 體 重 計 量 測 方 式 圖 3-8 Inbody230 檢 測 方 式 及 姿 勢 圖 3-9 足 掌 長 寬 量 測 方 式...36 圖 3-10 閉 眼 單 足 立 檢 測 方 式 圖 3-11 走 平 衡 木 檢 測 方 式....37

11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平 衡 能 力 是 所 有 動 作 學 習 的 基 石, 從 學 習 行 走 爬 樓 梯 等 基 本 的 生 活 技 能, 以 避 免 跌 倒 預 防 傷 害, 到 體 操 舞 蹈 等 精 湛 的 運 動 技 能, 以 追 求 人 類 最 美 的 運 動 表 現, 平 衡 皆 扮 演 著 如 高 樓 大 廈 的 地 基 一 個 人 的 平 衡 能 力 將 會 受 到 許 多 因 素 影 響, 如 身 高 肌 力 大 小 腳 掌 長 度 與 寬 度 等 等 ( 蔡 佳 良 吳 昇 光,2003) 而 年 齡 也 是 平 衡 能 力 及 穩 定 度 的 關 鍵 因 素, 邱 文 信 (2002) 指 出 平 衡 機 制 與 年 齡 關 係 的 差 異 性, 認 為 父 母 不 應 過 度 保 護, 而 錯 過 兒 童 平 衡 能 力 的 發 展 關 鍵 期, 影 響 日 後 動 作 學 習 的 不 便 Gallahue(1996) 指 出 2 到 8 歲 是 學 習 基 礎 動 作 最 佳 的 階 段 而 該 年 齡 層 動 作 學 習 的 過 程 中, 平 衡 則 是 重 點 發 展 的 項 目 之 一, 平 衡 能 力 與 感 覺 系 統 有 著 密 切 關 係, 包 括 本 體 感 覺 系 統 前 庭 覺 系 統 和 視 覺 系 統, 缺 少 任 何 一 種 系 統, 對 兒 童 往 後 的 平 衡 動 作 發 展, 將 產 生 發 展 遲 緩 的 現 象 ( 黃 永 昌 邱 文 信,2007) 由 此 可 知, 針 對 學 齡 前 兒 童 階 段, 應 該 設 計 並 執 行 合 適 的 身 體 活 動, 給 予 各 種 感 覺 統 合 刺 激, 對 於 感 覺 系 統 及 平 衡 能 力 將 有 長 期 的 影 響, 故 本 研 究 以 學 齡 前 兒 童 為 研 究 對 象 若 以 足 部 構 造 來 探 討 平 衡 能 力,Nashner(1993) 將 平 衡 定 義 為 保 持 身 體 重 心 支 撐 於 足 底 面 積 中 來 反 應 動 作 或 適 應 外 在 環 境 的 改 變 日 常 生 活 中 幾 乎 所 有 活 動 都 必 須 靠 雙 腳 來 進 行, 但 全 身 的 重 量 卻 僅 能 仰 賴 狹 小 的 腳 掌 來 支 撐 身 體 1

12 ( 許 樹 淵,1997) 由 上 述 可 知, 如 此 小 小 的 支 撐 面 積, 卻 需 要 負 擔 龐 大 的 體 重, 邱 文 信 (2002) 指 出 物 體 穩 定 程 度 與 底 面 積 成 正 比, 面 積 越 大 穩 定 度 越 高 因 此, 足 底 構 造 應 為 影 響 平 衡 能 力 要 素 之 一, 尤 其 對 學 齡 前 兒 童 來 說, 腳 掌 面 積 尚 未 發 育 完 成, 是 否 會 影 響 到 平 衡 能 力, 為 本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變 項 之 一 此 外, 近 年 來 兒 童 肥 胖 情 形 越 來 越 嚴 重 在 美 國 與 英 國, 有 接 近 四 分 之 一 的 幼 兒 (2 到 5 歲 ) 肥 胖 或 者 過 重 (Hawkins & Law, 2006) 根 據 美 國 疾 病 防 治 局 (CDC, 2009) 公 布 的 調 查 數 據 ( 和 比 較 ), 美 國 兒 童 肥 胖 盛 行 率 顯 著 增 加, 年 齡 在 二 到 五 歲 由 5.0% 增 加 到 12.4%; 六 到 十 一 歲 則 由 6.5% 增 加 至 17.0% 而 在 亞 洲 的 相 關 研 究 也 有 相 同 的 趨 勢, 葉 睿 (2007) 以 中 國 上 海 和 日 本 東 京 做 聯 合 體 質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中 日 超 重 肥 胖 率 呈 持 續 上 升 趨 勢 ; 香 港 有 23% 的 男 童 及 15% 的 女 童 達 到 過 重 或 肥 胖 的 標 準 (Hong Kong Department of Health, 2005) 反 觀 台 灣 的 幼 兒 肥 胖 情 形, 林 曼 蕙 (2001) 指 出 台 灣 地 區 三 到 六 點 五 歲 的 學 齡 前 兒 童 的 肥 胖 盛 行 率 為 10%; 且 1991 到 2003 年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肥 胖 盛 行 率 有 長 期 增 加 的 趨 勢 (Liou, Huang, & Chou, 2009) 由 此 可 知, 兒 童 及 幼 兒 肥 胖 問 題 已 不 單 是 一 個 國 家 一 個 區 域 的 問 題, 而 是 全 世 界 應 該 相 當 重 視 的 課 題 肥 胖 是 罹 患 許 多 心 血 管 及 慢 性 疾 病 的 主 要 因 子, 且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為 影 響 日 後 肥 胖 的 兩 個 關 鍵 時 期 (Julia, Weissenbruch, Prawirohartono, Surjono, & Waal, 2008) 除 此 之 外, 有 相 關 文 獻 指 出 體 重 與 平 衡 能 力 的 相 關 性,Hue, Simoneau, 2

13 Marcotte, Berrigan, Dore and Marceau(2007) 認 為 體 重 是 姿 勢 穩 定 度 (postural stability) 的 主 要 預 測 因 子, 發 現 體 重 與 姿 勢 穩 定 度 呈 負 相 關, 因 此, 他 們 建 議 使 用 體 重 作 為 一 個 重 要 的 跌 倒 風 險 指 標 且 有 動 作 學 習 相 關 文 獻 表 示, 過 重 及 肥 胖 的 兒 童 在 動 作 技 能 表 現 較 差,D Hondt Deforche Bourdeaudhuij and Lenoir (2009) 對 177 名 五 到 十 歲 兒 童 使 用 動 作 評 量 測 驗 工 具 (Movement Assessment Battery for Children), 在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的 項 目 中, 正 常 體 重 的 兒 童 均 表 現 比 過 重 及 肥 胖 的 兒 童 還 要 良 好 (p <.01), 但 很 少 研 究 以 幼 兒 為 對 象, 本 研 究 將 探 討 該 年 齡 層 之 體 重 與 平 衡 能 力 的 相 關 性 為 了 讓 教 學 者 了 解 學 齡 前 兒 童 平 衡 控 制 的 機 制 及 發 展 過 程, 以 及 提 早 發 現 平 衡 能 力 發 展 遲 緩 的 因 子, 本 研 究 將 分 別 以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的 測 量, 了 解 學 齡 前 兒 童 平 衡 能 力 之 現 狀, 並 探 討 背 景 變 項 ( 性 別 年 齡 ) 身 體 組 成 ( 體 重 BMI 體 脂 肪 率 ) 及 骨 骼 發 展 ( 身 高 足 掌 長 度 足 掌 寬 度 足 掌 面 積 ) 等 因 子, 是 否 在 平 衡 表 現 會 有 影 響, 提 供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相 關 結 果 作 為 日 後 平 衡 能 力 研 究 之 參 考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一 分 析 幼 兒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對 於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二 了 解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對 於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三 探 討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對 於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四 分 析 幼 兒 四 個 月 成 長 前 後, 變 項 間 的 差 異 性 及 相 關 程 度 3

14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一 現 況 調 查 ( 前 測 ) ( 一 )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1.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性 別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2.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月 齡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 二 )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身 體 組 成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1.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體 重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2.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BMI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3.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體 脂 肪 率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 三 )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骨 骼 發 展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1.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身 高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2.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足 掌 長 度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3.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足 掌 寬 度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4.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足 掌 面 積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5.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骨 骼 發 展 相 對 比 值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二 四 個 月 常 態 成 長 ( 前 後 測 ) ( 一 ) 身 體 組 成 是 否 因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二 ) 骨 骼 發 展 是 否 因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三 )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因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四 ) 身 體 組 成 之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是 否 有 顯 著 相 關? ( 五 ) 骨 骼 發 展 之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是 否 有 顯 著 相 關? ( 六 ) 動 態 平 衡 與 靜 態 平 衡 進 步 幅 度 是 否 有 顯 著 相 關? 4

15 第 四 節 研 究 假 設 一 現 況 調 查 ( 前 測 ) ( 一 )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因 不 同 性 別 及 月 齡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1. 男 幼 童 的 平 衡 能 力 優 於 女 幼 童, 且 達 到 顯 著 的 差 異 2. 月 齡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正 相 關, 月 齡 越 高, 能 力 越 好 ( 二 )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因 身 體 組 成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相 關 及 差 異 1. 體 重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體 重 越 高, 能 力 越 差 2. BMI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BMI 越 高, 能 力 越 差 3. 體 脂 肪 率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體 脂 率 越 高, 能 力 越 差 ( 三 )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因 骨 骼 發 展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1. 身 高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身 高 越 高, 能 力 越 差 2. 足 掌 長 度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足 掌 越 長, 能 力 越 好 3. 足 掌 寬 度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足 掌 越 寬, 能 力 越 好 4. 足 掌 面 積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面 積 越 大, 能 力 越 好 5. 骨 骼 發 展 比 值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比 值 越 大, 能 力 越 好 二 四 個 月 成 長 ( 前 後 測 ) ( 一 )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呈 顯 著 差 異 ( 二 )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呈 顯 著 差 異 ( 三 )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呈 顯 著 差 異 ( 二 )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之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 三 )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之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 四 ) 幼 兒 動 態 平 衡 與 靜 態 平 衡 進 步 幅 度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5

16 一 幼 兒 (Preschool Children) 第 五 節 名 詞 操 作 性 定 義 即 學 齡 前 兒 童, 本 研 究 對 象 為 滿 4 足 歲 (48 個 月 ) 至 6.5 歲 (78 個 月 ) 之 幼 兒 二 身 體 組 成 (Body Composition) 等 三 項 指 各 組 織 在 體 內 所 占 的 比 例, 本 研 究 的 測 量 方 法 包 含 體 重 BMI 及 體 脂 肪 率 三 骨 骼 發 展 (Bone Development) 指 人 體 肢 段 參 數 的 增 大 或 增 重, 包 含 人 體 肢 段 長 度 寬 度 圍 度 等, 本 研 究 的 測 量 方 法 包 含 身 高 足 掌 長 度 腳 掌 寬 度 及 足 掌 面 積 等 四 項 四 平 衡 能 力 (Balance) 指 身 體 維 持 在 適 當 平 衡 狀 態 的 能 力 本 研 究 測 量 平 衡 能 力 包 含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等 兩 項 6

17 第 六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一 研 究 範 圍 ( 一 ) 本 研 究 以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永 安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為 研 究 對 象, 身 體 發 展 遲 緩 肢 體 障 礙 及 扁 平 足 則 不 在 本 研 究 對 象 範 圍 內 ( 二 ) 本 研 究 變 項 包 含 背 景 變 項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及 平 衡 能 力, 而 測 量 項 目 包 含 身 體 組 成 ( 體 重 體 脂 肪 率 BMI) 骨 骼 發 展 ( 身 高 腳 掌 長 度 腳 掌 寬 度 ) 平 衡 能 力 ( 動 態 平 衡 及 靜 態 平 衡 ) 等 因 子 進 行 探 討 二 研 究 限 制 本 研 究 因 人 力 時 間 經 費 上 的 限 制, 僅 以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永 安 附 幼 為 對 象 因 此, 在 研 究 結 果 的 推 論 上, 無 法 過 度 推 論 到 其 他 地 區 7

18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依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目 的, 本 章 將 相 關 文 獻 分 為 四 個 部 份 加 以 探 討, 包 括 第 一 節 平 衡 能 力 ; 第 二 節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 第 三 節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以 及 第 四 節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與 平 衡 能 力 三 者 關 係 之 研 究 第 一 節 平 衡 能 力 一 平 衡 能 力 的 定 義 平 衡 能 力 (balance) 的 定 義 及 解 釋 有 很 多 種, 以 廣 義 來 說, 平 衡 能 力 指 的 是 做 任 何 靜 態 或 動 態 的 動 作 時 維 持 身 體 的 穩 定 能 力, 但 是 幾 十 年 來, 學 術 界 有 許 多 國 內 外 學 者 以 不 同 的 觀 點 對 平 衡 能 力 下 定 義 如 表 2-1 所 示,Jensen and Hirst(1980) 提 出 平 衡 能 力 是 指 做 任 何 動 作 時 維 持 身 體 的 穩 定 能 力 吳 文 忠 (1984) 以 身 體 及 空 間 的 觀 點, 提 出 平 衡 能 力 是 人 體 在 空 間 中 對 於 動 作 的 控 制 能 力, 身 體 對 空 間 的 調 整 能 力 楊 基 榮 (1985) 以 身 體 移 動 範 圍 來 定 義 平 衡 能 力 則 是 人 體 所 能 移 動 範 圍 的 廣 度 Horak(1987) 則 以 力 學 的 角 度 認 為 平 衡 能 力 是 為 了 恢 復 或 維 持 身 體 重 心 在 足 底 支 撐 面 積 內 所 控 制 身 體 重 量 與 移 動 重 心 方 向 的 能 力 Burton and Davis(1992) 則 認 為 平 衡 能 力 不 是 狀 態 技 巧, 也 不 是 能 力, 而 是 一 種 特 殊 的 動 作, 包 含 許 多 不 同 的 處 理 過 程, 使 個 體 可 以 應 付 身 邊 各 種 工 作 與 執 行 功 能, 以 適 應 環 境 所 需 邱 文 信 (2002) 提 到 平 衡 能 力 是 身 體 在 空 間 中 調 整 動 作, 使 之 維 持 穩 定 的 一 種 能 力, 且 可 用 穩 定 度 (steadiness) 和 穩 定 限 度 (stability limit) 來 當 做 測 量 平 衡 的 指 標 吳 孟 窈 (2005) 則 認 為 平 衡 能 力 是 指 維 持 身 體 重 心 (center of body mass) 在 身 體 支 持 面 (base of support) 範 圍 之 內 的 能 力 黃 永 昌 邱 文 信 (2007) 則 總 結 為 保 持 不 管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身 體 重 心 投 影 在 地 面 上 都 維 持 在 最 大 基 底 面 積 上, 不 論 在 靜 態 的 情 況 下 對 抗 重 力 的 或 是 外 在 干 擾 及 動 態 的 動 作 過 程 中, 都 需 要 平 衡 反 應 來 完 成 動 作 由 上 述 可 知, 平 衡 能 力 的 定 義 可 以 從 廣 義 或 者 以 各 種 層 面 角 度 去 討 論 及 詮 釋 8

19 表 2-1 平 衡 能 力 的 定 義 學 者 年 代 定 義 Jensen & Hirst 1980 做 任 何 動 作 時 維 持 身 體 的 穩 定 能 力 吳 文 忠 1984 人 體 在 空 間 中 對 於 動 作 的 控 制 能 力, 身 體 對 空 間 的 調 整 能 力 楊 基 榮 1985 人 體 所 能 移 動 範 圍 的 廣 度 便 是 平 衡 能 力, 即 身 體 移 動 的 大 小 Horak 1987 Burton & Davis 1992 Nashner 1993 Allison 1995 為 了 恢 復 或 維 持 身 體 重 心 在 足 底 支 撐 面 積 內 所 控 制 身 體 重 量 與 移 動 重 心 方 向 的 能 力 平 衡 不 是 狀 態 技 巧, 也 不 是 能 力, 而 是 一 種 特 殊 的 動 作, 包 含 許 多 不 同 的 處 理 過 程, 使 個 體 可 以 應 付 身 邊 各 種 工 作 與 執 行 功 能, 以 適 應 環 境 所 需 平 衡 或 姿 勢 穩 定 (postural stability) 是 指 通 過 人 體 重 心 (COG) 的 垂 直 線 維 持 在 一 定 的 身 體 支 持 基 底 面 (base of support) 的 能 力 視 為 名 詞 是 指 在 某 種 情 境 下, 將 重 心 維 持 在 支 撐 底 面 積 之 上 的 能 力 視 為 動 詞, 則 分 為 靜 態 動 態 平 衡 兩 種 靜 態 平 衡 包 括 安 靜 坐 著 躺 著 等, 動 態 平 衡 包 括 走 路 站 在 晃 動 的 船 上 等 Horak et al 經 由 刺 激 感 覺 和 神 經 的 平 衡 中 心, 而 引 發 的 反 射 性 平 衡 動 作 Merla & Spaulding 1997 邱 文 信 2002 吳 孟 窈 2005 黃 永 昌 邱 文 信 2007 平 衡 是 一 種 系 統, 一 種 使 個 體 不 論 在 靜 態 或 動 態 環 境 下 所 能 維 持 重 心 的 方 式 平 衡 是 身 體 在 空 間 中 調 整 動 作, 使 之 維 持 穩 定 的 一 種 能 力, 且 可 用 穩 定 度 和 穩 定 限 度 來 當 做 測 量 平 衡 的 指 標 平 衡 是 指 維 持 身 體 重 心 (center of body mass) 在 身 體 支 持 面 (base of support) 的 範 圍 之 內 保 持 不 管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身 體 重 心 投 影 在 地 面 上 都 維 持 在 最 大 基 底 面 積 上 9

20 二 平 衡 能 力 的 特 性 與 分 類 眾 多 學 者 將 平 衡 能 力 細 分 為 幾 種 特 性 及 分 類 Goldie Bach 與 Evans(1989) 指 出 人 體 在 站 姿 時, 姿 勢 平 衡 的 調 整 可 以 歸 納 出 三 種 特 性 : ( 一 ) 穩 定 性 (steadiness): 靜 態 立 姿 時, 維 持 身 體 最 小 搖 晃 程 度 ( 二 ) 對 稱 性 (symmetry): 靜 態 立 姿 時, 肢 體 兩 側 重 量 均 衡 地 分 布 ( 三 ) 動 態 穩 定 性 (dynamic stability): 動 態 動 作 中, 維 持 身 體 姿 勢 而 不 跌 倒 的 能 力 而 Deoreo 與 Keoch(1980) 平 衡 能 力 分 成 兩 種 狀 態 來 討 論 : ( 一 ) 靜 態 平 衡 : 指 身 體 靜 止 時, 維 持 某 種 姿 勢 一 段 時 間 的 能 力 ( 二 ) 動 態 平 衡 : 指 身 體 在 移 動 時, 維 持 控 制 身 體 姿 勢 的 能 力 許 世 昌 (1992) 則 提 出 靜 態 平 衡 指 的 是 身 體 對 於 重 心 方 向 的 控 制, 動 態 平 衡 是 指 為 適 應 突 發 狀 況 如 旋 轉 加 速 與 減 速 等 運 動 而 產 生 的 維 持 身 體 穩 定 的 反 應 而 除 了 上 述 的 兩 種 平 衡 狀 態,Guskiewicz Riemann Perrin and Nashner(1998) 則 將 平 衡 更 明 確 的 劃 分 為 四 種 狀 態 : ( 一 ) 靜 態 平 衡 (static balance): 當 站 立 在 一 個 穩 定 表 面 時, 維 持 身 體 重 心 (center of gravity, COG) 在 一 個 固 定 的 支 撐 基 點 上 ( 單 腳 或 是 雙 腳 站 立 ) ( 二 ) 半 動 態 平 衡 (semi-dynamic balance): 站 立 於 一 移 動 中 或 不 穩 定 的 表 面, 維 持 COG 在 一 個 固 定 的 支 撐 基 點, 或 站 立 於 一 穩 定 表 面, 在 穩 定 限 度 (limit of stability, LOS) 中 來 選 擇 範 圍 或 是 方 向, 然 後 將 COG 傳 送 到 一 個 固 定 的 支 撐 基 點 上 ( 三 ) 動 態 平 衡 (dynamic balance): 站 立 在 一 個 穩 定 表 面 時, 將 移 動 的 支 撐 基 點 維 持 COG 在 穩 定 限 度 的 範 圍 之 中 ( 四 ) 功 能 性 平 衡 (functional balance): 個 體 完 成 多 種 不 同 動 作 或 是 情 境 中 的 平 衡 要 求, 以 多 元 動 態 的 測 試 方 法, 將 平 衡 能 力 與 運 動 特 殊 性 (sport 10

21 specific tasks) 相 結 合 由 上 述 可 知, 目 前 平 衡 能 力 可 分 為 三 種 特 性, 穩 定 性 對 稱 性 動 態 穩 定 性, 並 粗 略 分 為 兩 種 狀 態, 即 靜 態 平 衡 和 動 態 平 衡, 更 可 以 再 細 分 四 種 狀 態, 即 靜 態 平 衡 半 動 態 平 衡 動 態 平 衡 和 功 能 性 平 衡 三 影 響 平 衡 能 力 的 因 子 和 控 制 策 略 影 響 平 衡 能 力 的 因 素 很 多, 包 含 遺 傳 個 體 環 境 以 及 一 些 內 外 在 條 件, 而 這 也 與 動 作 發 展 的 生 態 觀 點 相 同, 人 體 的 動 作 發 展 都 必 須 經 歷 這 些 因 素 促 使 平 衡 能 力 越 進 步 ( 黃 永 昌 邱 文 信,2007) 表 2-2 為 身 體 姿 勢 的 平 衡 控 制 模 式, 當 感 覺 系 統 提 供 身 體 重 心 相 對 於 支 撐 面 相 關 位 置 與 重 力 作 用 的 訊 息 ; 運 動 系 統 部 分 則 提 供 自 主 動 作 與 重 力 中 心 位 置 變 化 的 關 係, 並 啟 動 個 體 改 變 與 修 正 肢 體 位 置, 使 重 力 中 心 重 回 穩 定 位 置 來 維 持 平 衡 ;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則 是 整 合 協 同 肢 體 動 作 肌 肉 收 縮 與 平 衡 策 略, 來 維 持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的 協 調 與 穩 定 換 句 話 說, 當 支 持 面 改 變 時, 感 覺 系 統 必 須 發 現 改 變, 經 由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整 合, 由 動 作 系 統 適 應 姿 勢 而 做 改 變, 而 來 維 持 平 衡 (Deborah, Terri & Karen,1995) 表 2-2 身 體 姿 勢 的 平 衡 控 制 系 統 (Lord, Clark & Webster, 1991) 系 統 說 明 感 覺 系 統 (sensory system) 運 動 系 統 (motor system)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視 覺 (vision) 內 耳 前 庭 ( vestibular sense ) 本 體 感 覺 (proprioception) 肌 力 (muscle strength) 神 經 肌 肉 控 制 (neuromuscular control) 感 覺 與 運 動 因 素 的 整 合 (integration of the sensory & motor factors) 11

22 Bleck(1994) 也 指 出 感 覺 系 統 與 平 衡 能 力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感 覺 系 統 包 括 本 體 感 覺 系 統 前 庭 覺 系 統 和 視 覺 系 統, 這 三 種 系 統 互 相 協 調 執 行 平 衡 動 作 而 范 姜 逸 敏 (2001) 歸 納 出 六 種 主 要 影 響 平 衡 能 力 的 因 子 : ( 一 ) 小 腦 : 對 於 平 衡 和 姿 勢 的 維 持 有 極 大 的 重 要 性, 是 間 接 透 過 網 狀 結 構, 再 經 由 下 行 徑 的 錐 體 外 徑 來 控 制 ( 二 ) 內 耳 前 庭 器 (vestibular apparatus): 主 要 由 兩 個 部 份 組 成 : 三 半 規 管 (semicircular) 負 責 偵 測 旋 轉 時 產 生 的 旋 轉 加 速 度 橢 圓 囊 (utricle) 和 球 狀 囊 (saccule) 則 分 別 偵 測 水 平 和 垂 直 行 進 的 線 性 加 速 度 ( 三 ) 肌 肉 運 動 感 覺 (kinesthesis): 包 含 許 多 特 殊 的 性 質, 不 論 是 靜 態 或 動 態 的 方 向 感 平 衡 感 位 置 感 等, 是 由 末 梢 神 經 和 中 樞 神 經 統 合, 對 身 體 在 空 間 中 的 位 置 和 平 衡 提 供 內 在 的 指 引 ( 四 ) 視 覺 : 對 四 周 環 境 會 產 生 認 知 和 反 應, 可 偵 測 身 體 的 位 置 以 維 持 身 體 的 平 衡 做 動 作 時, 當 人 們 能 夠 看 到 身 體 的 位 置 時, 比 看 不 到 身 體 的 位 置 時, 較 能 維 持 平 衡 ( 五 ) 體 感 覺 (somatosense): 指 的 是 對 於 自 己 四 肢 的 位 置 運 動 等 相 關 的 感 覺, 即 使 不 用 眼 睛 來 看, 也 能 清 楚 知 道 自 己 四 肢 的 位 置 及 四 肢 肌 肉 收 縮 的 狀 況 ( 六 ) 肌 耐 力 (muscular endurance): 肌 耐 力 若 差, 平 衡 能 力 會 較 差 當 運 動 者 疲 勞 時, 肌 耐 力 變 差, 也 會 因 為 肌 肉 控 制 能 力 變 差, 而 降 低 平 衡 能 力 的 表 現 除 此 之 外, 黃 永 昌 與 邱 文 信 (2007) 以 四 種 不 同 的 研 究 課 題 來 探 討 與 平 衡 能 力 的 關 係 : ( 一 ) 足 部 構 造 : 人 體 姿 勢 的 平 衡 控 制 不 但 獨 特 且 具 重 要 性, 因 為 人 體 所 有 的 活 動 都 是 由 雙 腳 來 行, 卻 僅 有 一 個 狹 小 的 腳 掌 來 支 撐 面 積, 所 有 肢 體 動 作 皆 需 維 持 身 體 動 作 的 穩 定 性, 以 流 暢 的 動 作 完 成 並 避 免 跌 倒 與 造 成 身 12

23 體 的 意 外 傷 害 ( 二 ) 裝 備 : 不 適 當 的 鞋 子 運 動 場 地 人 為 不 注 意, 均 會 造 成 作 用 力 與 足 踝 動 作 不 配 合, 而 產 生 足 部 傷 害, 甚 致 引 起 各 種 不 同 的 急 性 或 慢 性 的 足 部 疾 病, 當 我 們 的 足 部 受 傷 時, 連 帶 影 響 平 衡 能 力 的 好 壞, 間 接 地 影 響 動 作 表 現 ( 三 ) 感 覺 系 統 : 感 覺 系 統 與 平 衡 能 力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感 覺 系 統 包 括 本 體 感 覺 系 統 前 庭 覺 系 統 和 視 覺 系 統 這, 三 種 系 統 互 相 協 調 執 行 平 衡 動 作 ( 四 ) 運 動 : 平 衡 能 力 不 論 在 哪 一 種 族 群 或 年 齡 層, 只 要 透 過 訓 練 就 可 以 改 善 影 響 平 衡 的 因 子 那 麼 多, 若 一 個 人 受 到 外 力 干 擾 或 失 去 平 衡 時, 也 就 是 說 身 體 重 心 超 出 穩 定 限 度 (Limit of Stability, LOS) 外 時, 我 們 必 須 有 不 同 的 策 略 來 穩 定 身 體 避 免 跌 倒, 穩 定 限 度 即 在 無 跨 步 與 無 手 腳 輔 助 的 平 衡 情 況 下, 雙 腳 站 立 時 可 以 傾 斜 身 體 的 最 大 角 度 ( 如 圖 2-1) 圖 2-1 站 立 走 路 坐 姿 時 的 穩 定 限 度 (Jacobson, Newman & Kartush, 1997) 13

24 而 日 常 生 活 中 或 是 運 動 時, 隨 著 動 作 需 要 或 是 突 發 狀 況 的 產 生, 身 體 重 心 的 突 然 轉 移, 我 們 通 常 依 賴 一 到 三 種 不 同 的 穩 定 策 略 ( 如 下 圖 2-2) 來 平 衡 身 體 避 免 跌 倒 (Jacobson et al., 1997): ( 一 ) 踝 策 略 (ankle strategy): 踝 策 略 是 靜 態 平 衡 時 重 心 回 到 中 心 位 置 時 最 有 用 的 方 法 ( 二 ) 髖 策 略 (hip strategy): 重 心 在 穩 定 限 度 邊 緣 時, 使 用 髖 策 略 為 最 適 當 的 方 法 ( 三 ) 跨 步 策 略 (step strategy): 當 重 心 在 穩 定 限 度 外 唯 一 個 防 止 跌 倒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圖 2-2 三 種 不 同 的 穩 定 策 略 (Jacobson et al., 1997) 換 句 話 說, 當 重 心 位 移 幅 度 較 小 時, 踝 策 略 便 足 以 維 持 平 衡, 當 重 心 位 移 幅 度 加 大 時, 則 必 須 改 用 髖 策 略 以 維 持 平 衡, 而 當 重 心 位 移 幅 度 過 大, 使 用 這 二 種 策 略 都 不 足 以 維 持 平 衡, 就 必 須 運 用 跨 步 策 略 來 維 持 平 衡 了 ( 胡 名 霞, 2002) 綜 合 以 上 敘 述, 影 響 平 衡 能 力 的 主 要 因 子 有 感 覺 系 統 ( 體 感 覺 系 統 前 庭 覺 系 統 和 視 覺 系 統 ) 運 動 系 統 ( 肌 力 肌 耐 力 )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足 部 構 造 裝 備 及 環 境 等, 而 不 論 在 哪 一 種 族 群 或 年 齡 層, 只 要 透 過 訓 練, 平 衡 能 力 就 可 以 改 善 而 當 人 體 失 去 平 衡 超 出 穩 定 限 度 時, 將 會 使 用 踝 策 略 髖 策 略 跨 步 策 略 來 預 防 跌 倒 14

25 四 平 衡 能 力 的 測 量 方 法 范 姜 逸 敏 (2001) 歸 納 出 平 衡 能 力 的 評 估 方 法, 包 含 六 種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及 三 種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的 測 量 方 法, 研 究 者 經 修 正 後, 如 表 2-3 表 2-3 平 衡 能 力 的 評 估 方 法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閉 眼 單 足 站 立 受 試 者 閉 眼 並 以 單 腳 站 立, 另 一 腳 曲 起, 以 碼 錶 記 錄 時 間 張 眼 單 足 站 立 受 試 者 張 眼 並 以 單 腳 站 立, 另 一 腳 曲 起, 以 碼 錶 記 錄 時 間 貝 氏 木 塊 測 驗, 長 式 (Bass Stick Test) 貝 氏 木 塊 測 驗, 交 叉 式 (Bass Stick Test) 單 腳 站 立 於 的 平 衡 棒 (3x3x12) 上, 兩 手 側 平 伸, 以 碼 錶 記 錄 時 間 單 腳 並 墊 腳 尖 站 立 於 平 衡 棒 上, 兩 手 側 平 伸, 以 碼 錶 記 錄 時 間 墊 腳 尖 之 單 足 站 立 單 腳 並 墊 腳 尖 站 立, 雙 手 叉 腰, 以 碼 錶 記 錄 時 間 測 力 板 受 試 者 維 持 靜 態 站 姿, 測 驗 身 體 所 呈 現 出 小 範 圍 之 輕 微 搖 晃 現 象 的 幅 度, 測 驗 結 果 所 呈 現 的 搖 晃 幅 度 越 大, 表 示 穩 定 度 越 差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走 平 衡 木 測 量 走 平 衡 木 時 維 持 平 衡 的 能 力, 以 碼 錶 記 錄 時 間, 越 短 越 佳 Bass 動 態 平 衡 測 力 板 適 用 於 高 中 生 至 成 人, 地 面 上 有 十 個 規 定 的 記 號, 以 單 腳 跳 躍 的 方 式 進 行, 並 計 分 又 稱 動 態 平 衡 測 定 儀, 包 含 前 後 及 左 右 方 向 規 律 重 心 轉 移 測 驗 及 多 方 向 重 心 轉 移 測 驗, 屬 於 較 精 密 及 昂 貴 的 動 態 平 衡 評 估 工 具 15

26 若 針 對 學 齡 前 兒 童 來 討 論, 林 貴 福 (2004) 指 出 幼 兒 身 體 生 長 順 序 的 特 徵, 有 必 要 在 持 續 發 展 的 動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方 面 介 入 活 動 而 國 內 外 學 者 已 針 對 幼 兒 發 展 出 許 多 種 體 能 檢 測, 其 中 平 衡 能 力 更 是 幼 兒 體 能 因 子 之 一, 如 表 2-4 為 國 內 學 者 檢 測 幼 兒 體 能 時, 平 衡 因 子 的 測 驗 方 式 表 2-4 國 內 學 者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檢 測 方 式 作 者 年 代 受 試 者 年 齡 幼 兒 體 能 檢 測 ( 平 衡 因 子 ) 管 正 歲 走 紅 磚 蔡 盈 修 歲 平 衡 木 林 錦 英 歲 棒 上 單 足 立 陳 正 奇 歲 睜 眼 單 足 立 閉 眼 單 足 立 劉 雅 文 歲 平 衡 木 棒 上 單 足 立 李 招 譽 歲 棒 上 單 足 立 林 國 瑞 歲 棒 上 單 足 立 蔡 倩 瑜 歲 閉 眼 單 足 立 平 衡 木 徐 台 閣 歲 閉 眼 單 足 立 林 國 瑞 等 人 (2005) 提 出 全 國 幼 稚 園 五 足 歲 幼 兒 體 能 檢 測 調 查 計 劃 報 告 書, 建 立 出 全 國 及 台 北 市 五 足 歲 幼 兒 體 適 能 之 五 分 等 級 常 模, 其 中 平 衡 因 子 以 棒 上 單 足 立 為 檢 測 方 式, 而 徐 台 閣 (2009) 提 出 棒 上 單 足 立 適 用 於 10 歲 以 上 程 度 的 男 女 生, 不 適 用 於 4-5 足 歲 的 幼 童, 且 從 林 國 瑞 等 人 的 研 究 結 果, 棒 上 單 足 立 五 足 歲 測 驗 時 間 平 均 標 準 差 比 平 均 數 還 大, 不 適 用 於 幼 兒 測 量, 因 此 在 2009 年 台 北 市 幼 稚 園 四 五 足 歲 體 適 能 常 模 資 料 庫 計 畫, 以 閉 眼 單 足 立 取 代 棒 上 單 足 立 為 測 驗 項 目 在 亞 洲 地 區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在 2000 年 及 2005 年 針 對 全 國 抽 樣 實 施 國 民 16

27 體 質 監 測 ( 中 國 國 家 體 育 總 局,2006),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中 心 政 府 體 育 發 展 局 (2006) 在 2002 年 及 2005 年 也 同 樣 進 行 市 民 體 質 監 測, 在 3-6 歲 幼 兒 體 能 檢 測 當 中, 平 衡 因 子 均 以 平 衡 木 為 檢 測 方 式 經 由 上 述 文 獻 發 現, 平 衡 能 力 檢 測 有 很 多 種 方 式, 其 中 單 腳 站 立 是 最 簡 單 且 最 經 濟 的 評 估 方 式, 而 測 力 板 則 可 以 檢 測 出 較 精 密 數 據 的 儀 器, 相 對 也 較 昂 貴 針 對 幼 兒 的 平 衡 能 力 檢 測 方 式, 大 多 以 棒 上 單 足 立 睜 眼 單 足 立 閉 眼 單 足 立 及 平 衡 木 為 主, 本 研 究 所 檢 測 之 平 衡 能 力 將 分 為 靜 態 平 衡 及 動 態 平 衡, 其 中 靜 態 平 衡 將 以 閉 眼 單 足 立, 而 動 態 平 衡 將 以 平 衡 木 為 測 驗 方 式 17

28 第 二 節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一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的 重 要 性 近 年 來, 由 於 生 活 型 態 的 急 速 變 遷, 生 活 空 間 日 益 縮 減, 再 加 上 傳 統 觀 念 的 誤 導, 使 得 肥 胖 幼 兒 的 比 例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 林 貴 福,2004) 全 世 界 幼 兒 肥 胖 情 形 越 來 越 嚴 重, 在 美 國 與 英 國, 有 接 近 四 分 之 一 的 幼 兒 (2 到 5 歲 ) 肥 胖 或 者 過 重 (Hawkins & Law, 2006) 根 據 美 國 疾 病 防 治 局 (CDC, 2009) 公 布 的 調 查 數 據 ( 和 比 較 ), 美 國 幼 兒 及 兒 童 肥 胖 盛 行 率 顯 著 增 加, 年 齡 在 二 到 五 歲 由 5.0% 增 加 到 12.4%; 六 到 十 一 歲 則 由 6.5% 增 加 至 17.0% 而 在 亞 洲 的 相 關 研 究 也 有 相 同 的 趨 勢, 葉 睿 (2007) 以 中 國 上 海 和 日 本 東 京 做 聯 合 體 質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中 日 超 重 肥 胖 率 呈 持 續 上 升 趨 勢 ; 香 港 有 23% 的 男 童 及 15% 的 女 童 達 到 過 重 或 肥 胖 的 標 準 ( 香 港 衛 生 署,2005) 反 觀 台 灣 的 幼 兒 肥 胖 情 形, 林 曼 蕙 (2001) 指 出 台 灣 地 區 三 到 六 點 五 歲 的 學 齡 前 兒 童 的 肥 胖 盛 行 率 為 10%;Chu and Pan(2007) 所 調 查 2000~2001 得 結 果 顯 示, 臺 灣 國 小 學 童 過 重 或 肥 胖 盛 行 率 有 明 顯 升 高 的 趨 勢 在 男 童 每 3 人 就 有 1 人 是 體 重 過 重 或 肥 胖 ; 在 女 童, 每 4 人 就 有 1 人 為 體 重 過 重 或 肥 胖 Liou Huang and Chou(2009) 更 指 出 1991 到 2003 年 台 灣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肥 胖 盛 行 率 有 長 期 增 加 的 趨 勢 肥 胖 是 罹 患 許 多 心 血 管 及 慢 性 疾 病 的 主 要 因 子, 且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為 影 響 日 後 肥 胖 的 兩 個 關 鍵 時 期 (Julia, Weissenbruch, Prawirohartono, Surjono, & Waal, 2008) Serdula et al.,(1993) 指 出 約 1/3(26-41%) 肥 胖 學 齡 前 兒 童 會 變 成 肥 胖 成 人 ; 1/2(42-63%) 肥 胖 學 齡 兒 童 會 變 肥 胖 成 人 ;3/4(70-80%) 肥 胖 青 少 年 會 變 成 肥 胖 成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2000) 也 指 出 青 少 年 時 期 有 體 重 過 重 或 肥 胖 的 情 形, 成 人 後 體 重 過 重 或 肥 胖 的 機 率 高 80% 由 上 述 可 知, 幼 兒 肥 胖 已 是 當 前 國 家 嚴 重 的 問 題, 且 肥 胖 發 生 年 齡 不 斷 向 下 修 正, 而 肥 胖 不 但 可 能 是 數 種 相 關 疾 病 的 始 作 俑 者, 也 可 能 影 響 體 適 能 的 發 展, 18

29 因 此, 改 善 幼 兒 及 兒 童 肥 胖 問 題, 是 健 康 促 進 及 疾 病 預 防 的 當 前 目 標 二 身 體 組 成 的 測 量 方 法 身 體 是 由 骨 骼 肌 肉 脂 肪 及 其 他 組 織 所 組 成 的, 身 體 組 成 (Body composition) 是 指 各 組 織 在 體 內 所 占 的 比 例 ( 林 正 常 林 貴 福 徐 台 閣 吳 慧 君 編 譯,2002) 一 般 測 量 體 脂 肪 的 方 法 分 成 直 接 分 析 法 和 間 接 測 量 法 兩 種 方 式 所 謂 直 接 分 析 法 即 是 屍 體 解 剖 分 析 (Brozek, Grande, Anderson & Keys, 1963), 但 基 於 實 際 解 剖 人 體 的 困 難, 通 常 都 以 間 接 方 法 來 測 量 ( 林 正 常,1996) 而 評 量 身 體 組 成 的 方 法 眾 多, 吳 至 行 王 自 勉 (2008) 整 理 出 以 下 測 量 方 法 :( 一 ) 二 組 分 型 式 法 (two-compartment model);( 二 ) 水 中 秤 重 法 (Hydrodensitometry);( 三 ) 空 氣 置 換 體 積 測 量 法 (Air displacement plethvsmography, ADP);( 四 ) 三 維 光 學 掃 描 法 (3-Dimensional photonic scanning);( 五 ) 全 身 鉀 -40 計 量 術 (whole-body 40 K counting);( 六 ) 雙 能 量 X 光 吸 收 法 (dual-energy x-ray absorptiometry); ( 七 ) 影 像 學 方 法 (imaging method) 包 括 磁 共 振 造 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和 電 腦 斷 層 攝 影 (computerized tomography, CT) 評 估 身 體 組 成 方 法 各 異, 最 簡 單 的 是 將 身 體 組 成 概 分 為 二, 以 脂 肪 組 織 與 非 脂 肪 組 織, 而 身 體 組 成 可 以 解 釋 為 身 體 肥 胖 程 度, 就 是 脂 肪 重 (fat mass) 與 淨 體 重 (lean body mass) 的 比 率 ( 林 貴 福 盧 淑 雲,2008), 體 脂 率 是 指 脂 肪 佔 體 重 的 百 分 比, 淨 體 重 是 指 測 定 當 時 的 總 體 重 減 去 體 內 脂 肪 重 之 體 重 而 目 前 檢 測 體 脂 肪 率 最 普 遍 及 經 濟 的 評 估 方 式 為 生 物 電 阻 分 析 法 (bioelectrical impedance analysis, BIA), 運 用 物 理 中 的 歐 姆 定 律, 藉 由 人 體 表 面 通 過 電 流, 以 電 流 在 生 物 體 內 非 脂 肪 含 水 組 織 和 脂 肪 組 織 的 電 阻 不 同, 求 得 身 體 密 度 和 體 脂 肪 比 率 利 用 分 析 身 體 靜 態 與 動 態 的 不 同 電 阻 特 性 並 結 合 身 體 組 分 定 律 水 含 量 身 體 密 度 以 及 年 齡 種 族 性 別 等 相 關 的 生 物 特 質 以 估 算 出 身 體 組 成 狀 態 (Baumgamer, ChumIea & Roche,1990; Kushner,1992; Lohman 1986) 而 目 前 生 物 電 阻 分 析 法 19

30 則 有 以 下 儀 器 : ( 一 ) 體 脂 肪 計 : 一 般 市 面 上 所 販 賣 較 普 遍 的 儀 器, 使 用 方 式 如 體 重 計 相 同, 測 量 速 度 較 快, 但 誤 差 空 間 較 大 ( 二 ) 身 體 組 成 分 析 儀 : 以 8 點 觸 感 式 電 極 系 統 5 區 段 4 種 頻 率 之 生 物 電 阻 分 析 測 量 各 項 身 體 組 成 ( 三 )Physion XP: 多 頻 生 物 電 阻 分 析 儀, 可 評 估 全 身 和 局 部 肢 段 的 身 體 組 成 和 肌 肉 量, 目 前 該 機 器 測 量 正 常 男 性 體 脂 肪 的 效 度 (validity) 和 核 磁 共 振 (MRI) 的 相 關 係 數 為 R=0.902, 對 於 局 部 的 肌 力 也 有 高 度 的 相 關, 與 MRI 的 測 量 值 可 達 R= (Masae, Yoshihisa, Masamitsu, & Tetsuo, 2001) 目 前 生 物 電 阻 分 析 法 在 世 界 各 國 已 普 遍 使 用, 美 國 學 者 研 究 DXA (dual energy radiograph absorptiometry) 和 BIA 相 關 性 在 肥 胖 女 性 脂 肪 量 r=0.95, 結 果 支 持 其 假 設 證 明 BIA 適 合 測 量 人 類 (Lukaski, 2006) Nakao 和 Komiya(2003) 使 用 生 物 電 阻 法 測 量 522 位 男 童 649 位 女 童 健 康 日 本 孩 童 身 體 組 成 的 除 脂 肪 量 和 脂 肪 量, 受 測 者 年 齡 介 於 3-11 歲 中 尾 和 吉 水 (2004) 利 用 生 物 電 阻 法 測 量 6-8 歲 409 位 BMI 較 高 或 較 低 的 兒 童 脂 肪 分 佈 在 男 女 間 的 差 異 大 陸 學 者 在 2007 年 研 究 指 出 BIA 與 DXA 測 量 7-15 歲 正 常 體 重 與 肥 胖 兒 童 之 身 體 組 成 相 關 性 與 一 致 性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 馬 軍 等,2007) 而 目 前 肥 胖 篩 選 指 標 當 中,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ody mass index, BMI) 是 人 體 測 量 (anthropometric) 的 其 中 一 種 方 法 且 最 常 用, 其 為 體 重 / 身 高 ²(kg/m²) 原 理 是 利 用 身 高 與 體 重 的 比 例 來 衡 量 個 體 的 胖 瘦,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不 是 直 接 測 量 身 體 組 成, 但 因 與 罹 病 率 與 死 亡 率 有 高 度 相 關, 被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定 訂 為 身 體 組 成 的 指 標 目 前 我 國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檢 測 亦 使 用 此 法 做 為 身 體 組 成 之 指 標,BMI 在 國 內 實 行 多 年, 雖 然 檢 測 器 材 簡 易, 但 容 易 計 算 已 是 普 遍 使 用 的 指 標, 測 量 時 無 侵 入 性, 且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002) 定 義 2 歲 到 18 歲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肥 胖 指 標 20

31 ( 如 附 錄 一 ), 由 此 可 知,BMI 指 標 不 但 適 用 於 成 人, 也 可 應 用 於 幼 兒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目 前 普 遍 使 用 的 身 體 組 成 檢 測 為 生 物 電 組 分 析 法, 而 肥 胖 篩 選 指 標 當 中,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ody mass index, BMI) 是 最 常 用 且 被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定 訂 為 身 體 組 成 的 指 標, 因 此 本 研 究 使 用 體 重 BMI 體 脂 肪 率 做 為 檢 測 指 標, 並 以 身 體 組 成 分 析 儀 做 為 研 究 工 具 21

32 第 三 節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顏 克 典 陳 彥 夆 李 淑 惠 (2007) 指 出 人 體 肢 段 參 數 是 人 體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研 究 的 重 要 參 數, 透 過 整 個 身 體 型 態 差 異, 可 以 探 討 肢 段 參 數 對 運 動 之 作 用 與 影 響 本 節 將 以 幼 兒 身 體 發 展 及 幼 兒 足 部 發 展 探 討 其 身 體 參 數 的 特 徵 及 作 用 一 幼 兒 身 體 發 展 日 本 學 者 水 谷 英 三 (1981) 將 幼 兒 的 身 體 發 展 分 為 :( 一 ) 型 態 : 包 含 身 高 體 重 胸 圍 骨 骼 等 能 測 量 判 斷 的 項 目 ;( 二 ) 生 理 機 能 : 脈 搏 呼 吸 睡 眠 等 生 理 的 作 用 ;( 三 ) 感 覺 機 能 : 視 覺 聽 覺 聽 覺 觸 覺 等 的 作 用 ;( 四 ) 運 動 機 能 : 運 動 所 必 要 的 肌 肉 機 能 神 經 機 能 關 節 機 能 循 環 機 能 等 的 作 用, 以 及 ( 五 ) 運 動 能 力 : 包 含 協 調 能 力 瞬 發 力 耐 力 等 三 種 ( 引 自 林 春 生 賴 和 海 邱 金 松 林 曼 蕙,1981) Harris and Liebert(1991) 則 是 將 幼 兒 之 發 展 分 為 : 身 體 成 長 動 作 發 展 腦 的 發 展 及 知 覺 發 展 ; 但 也 會 探 討 營 養 疾 病 或 遺 傳 的 問 題 若 以 肢 體 比 例 觀 點 來 看, 林 貴 福 (2004) 指 出 從 新 生 兒 到 成 人 期 的 幼 兒 階 段, 身 體 的 形 狀 與 比 例 經 常 發 生 變 化 Haywood(1986) 指 出 幼 兒 成 長 在 不 同 部 位 比 例 有 著 戲 劇 性 的 變 化, 包 含 以 下 三 點 : ( 一 ) 頭 部 占 身 高 的 比 例, 新 生 兒 時 期 頭 部 占 身 高 的 四 分 之 一 ; 六 歲 時 為 身 高 的 六 分 之 一 ; 成 熟 期 則 為 八 分 之 一 ( 二 ) 從 新 生 兒 時 期 到 成 熟 期, 腿 長 增 加 五 倍, 而 軀 幹 部 位 則 增 加 三 倍 ( 三 ) 幼 兒 時 期 男 女 的 身 體 重 心 接 近 臍 部 (umbilicus), 導 致 身 體 在 維 持 動 作 平 衡 方 面 較 為 困 難, 而 當 幼 兒 逐 漸 成 熟 時, 身 體 重 心 會 逐 漸 低 於 骨 盆 位 置, 使 得 所 有 身 體 動 作 能 夠 有 較 穩 定 的 重 心 幼 兒 時 期 的 骨 骼 成 長, 無 論 在 長 度 寬 度 或 組 成 等 方 面, 都 處 於 持 續 變 化 的 階 段, 且 兩 個 很 重 要 的 成 長 型 態 因 素 是 身 高 與 體 重, 身 高 方 面, 第 一 個 快 速 成 長 22

33 的 階 段 為 幼 兒 時 期, 此 期 以 平 均 每 年 五 至 七 公 分 的 速 度 成 長 ( 林 貴 福,2004) 王 佩 玲 (1995) 發 現 幼 兒 身 高 的 增 長 速 率, 出 生 後 第 一 年 最 快, 其 次 是 青 春 期, 再 其 次 是 3 歲 至 6 歲, 而 幼 兒 期 是 下 肢 發 展 最 迅 速 的 時 期 幼 兒 在 一 週 歲 時, 他 的 身 高 約 為 出 生 時 的 一 倍 半, 到 四 歲 時, 約 為 出 生 時 身 高 的 兩 倍 由 上 述 可 知, 幼 兒 身 體 發 展 及 骨 骼 成 長 變 化 極 大, 且 幼 兒 時 期 是 身 體 長 度 的 成 長 最 迅 速 的 時 期, 因 此 在 作 為 判 斷 幼 兒 之 體 能 時, 必 須 先 瞭 解 幼 兒 期 身 體 發 展, 體 能 檢 測 時 也 應 加 入 身 體 型 態 的 測 量, 由 於 研 究 以 幼 兒 體 能 的 平 衡 因 子 為 依 變 項, 欲 探 討 幼 兒 時 期 的 身 體 長 度 的 變 化 是 否 顯 著 影 響 幼 兒 的 平 衡 能 力 二 幼 兒 足 部 發 展 幼 兒 時 期 的 足 部 正 在 快 速 的 成 長, 正 是 觀 察 足 部 尺 寸 與 步 態 特 徵 的 最 佳 時 機 幼 兒 在 足 部 發 育 時 期 在 骨 骼 外 型 及 成 長 速 度 都 與 成 年 人 不 同, 成 人 在 中 後 足 有 七 塊 骨 頭, 但 剛 出 生 的 嬰 兒 卻 只 有 兩 個 軟 骨, 而 出 生 後 三 個 月, 其 中 一 個 軟 骨 轉 化 成 含 鈣 較 高 的 骨 頭, 稱 之 為 骨 化 (Ossification), 一 歲 半 時 再 增 加 三 個, 因 子 大 部 分 的 嬰 兒 在 此 時 開 始 學 習 走 路, 而 擁 有 完 整 的 七 塊 骨 頭 則 約 在 四 歲 左 右 但 是 骨 化 的 過 程 尚 未 結 束, 骨 化 完 全 的 時 間 約 在 歲 時 ( 邱 筱 盈,2004) 徐 義 權 (1997) 指 出 嬰 兒 期 的 腳 形 輪 廓 呈 現 下 列 三 種 明 顯 特 色, 如 圖 2-3 所 示 : ( 一 ) 輪 廓 較 像 倒 三 角 形, 腳 趾 部 位 顯 得 較 寬 且 趾 頭 平 齊 ( 二 ) 嬰 兒 腳 掌 前 的 寬 度 與 腳 全 長 的 比 例 顯 然 要 比 成 年 人 的 大 很 多 ( 三 ) 腳 內 側 較 為 平 直 23

34 圖 2-3 嬰 兒 時 期 至 成 年 期 的 腳 底 外 形 輪 廓 比 較 ( 資 料 來 源 : 徐 義 權,1997) Asher(1975) 指 出 孩 童 的 足 長 需 每 六 個 月 做 一 次 量 測, 在 性 別 差 異 上, 女 孩 發 育 至 足 長 定 型 的 最 大 尺 寸 較 男 孩 早, 但 同 年 齡 的 孩 童 男 孩 的 足 長 尺 寸 會 較 女 孩 大 Ewald(1994) 發 現 足 部 的 結 構 大 概 在 六 歲 時 發 育 完 全 類 似 成 年 人, 在 12 歲 以 前 身 高 與 足 長 的 成 長 幾 乎 成 正 比, 而 之 後 身 高 的 成 長 速 度 會 較 足 長 速 度 快 由 上 述 可 知, 幼 兒 時 期 的 足 部 正 在 快 速 的 成 長, 且 幼 兒 時 期 足 掌 的 寬 度 與 腳 全 長 的 比 例 與 成 人 有 其 差 異 性,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幼 兒 足 掌 長 度 寬 度 及 面 積 作 為 自 變 項, 探 討 是 否 為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因 子 24

35 第 四 節 相 關 研 究 一 背 景 變 項 與 平 衡 能 力 相 關 ( 一 ) 性 別 從 幼 兒 進 入 幼 稚 園 階 段 開 始, 逐 漸 受 到 文 化 環 境 和 社 會 教 育 的 影 響, 課 程 可 能 將 某 些 活 動 劃 分 為 適 合 男 生 或 女 生, 在 潛 移 默 化 中, 男 童 與 女 童 在 動 作 技 能 表 現 的 成 就 和 選 擇 上, 也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而 有 所 不 同 這 種 性 別 的 差 異, 一 方 面 是 由 於 生 理 上 的 差 異, 另 一 方 面 是 由 於 男 女 社 會 化 歷 程 的 不 同, 女 生 常 被 制 止 從 事 劇 烈 的 運 動 和 機 械 性 方 面 的 學 習, 而 男 童 的 行 動 較 為 自 由, 可 以 盡 情 的 從 事 各 種 較 為 劇 烈 的 活 動 或 運 動, 經 由 這 些 差 異 的 影 響, 直 到 青 春 期, 此 種 性 別 上 的 動 作 發 展 更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存 在 ( 王 慧 敏,1989) Balogun, Ajalyi, and Alawale(1997) 以 不 同 性 別 的 12 至 40 歲 受 試 者 進 行 研 究, 發 現 男 性 平 衡 能 力 優 於 女 性, 此 結 果 呼 應 上 述 說 法, 在 年 齡 層 進 入 青 春 期 之 後, 性 別 的 差 異 在 動 作 發 展 上 就 逐 漸 明 顯 而 受 試 者 年 齡 層 在 青 春 期 以 前 的 研 究 中, 林 素 芬 (2008) 指 出 國 中 男 女 生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上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林 緯 志 (2004) 研 究 7 至 12 歲 兒 童 的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在 閉 眼 單 足 站 立 項 目 中, 雖 然 女 童 的 平 均 值 高 於 男 童, 然 而 結 果 分 析 卻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 蔡 倩 瑜 (2007) 以 104 名 5 至 11 歲 兒 童 為 受 試 樣 本, 不 同 性 別 在 閉 眼 單 足 平 衡 測 驗 中, 不 因 性 別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國 外 學 者 Figura Cama Capranica Guidetti Pulejo 等 (1991) 以 40 名 男 童 與 40 名 女 童 為 受 試 者, 依 年 齡 分 別 為 歲 三 組, 並 在 測 力 板 上 實 施 張 眼 單 足 平 衡 測 驗,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性 別 不 同 並 沒 有 造 成 結 果 太 大 的 差 異 ;Cratty and Martin(1969) 則 以 長 式 棒 上 單 足 站 立 的 方 式 測 驗 6 7 歲 的 男 女 幼 童, 也 沒 有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結 果 與 潘 瀅 方 (1998) 的 研 究, 不 同 性 別 兒 童 在 睜 眼 與 閉 眼 單 足 站 立 測 驗 相 同 ; 國 小 低 年 級 在 張 眼 單 足 平 衡 測 驗 中, 靜 態 動 作 技 能 不 因 性 別 而 明 顯 不 同 ( 高 全 寬,2003) 綜 合 上 述 研 究, 顯 示 隨 著 年 齡 層 逐 漸 越 小, 性 別 在 平 衡 能 力 的 差 異 也 逐 漸 縮 小 學 齡 前 幼 兒 為 受 試 者 的 相 關 研 究 中, 蘇 建 文 盧 欽 銘 陳 淑 美 (1984) 曾 提 出 在 嬰 兒 期 和 幼 兒 期, 男 孩 與 女 孩 的 動 作 發 展 並 無 多 大 的 差 異, 性 別 對 於 這 時 期 的 兒 童 發 展 上 並 非 決 定 因 素 De Oreo(1971) 指 出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方 面, 幼 兒 25

36 的 性 別 沒 有 造 成 差 異 ; 張 秀 卿 與 施 正 人 (2003) 研 究 發 現 男 女 幼 兒 在 單 腳 站 立 的 檢 測 上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李 招 譽 (2003) 檢 測 臺 北 市 五 足 歲 幼 兒 體 適 能 的 結 果 當 中, 幼 兒 不 同 性 別 在 平 衡 能 力 表 現 ( 棒 上 單 足 立 ) 未 有 顯 著 差 異 ; 鄒 碧 鶴 張 鳴 珊 李 岫 蓉 顏 懿 汝 等 (2004) 對 台 灣 南 部 2163 名 3 至 5 歲 幼 兒 實 施 體 能 檢 測, 結 果 也 顯 示 性 別 的 不 同 在 平 衡 感 表 現 ( 棒 上 單 足 立 )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鄭 雅 琳 (2009) 也 指 出 不 同 性 別 的 五 足 歲 幼 兒 在 平 衡 性 因 素 中, 無 差 異 存 在 吳 孟 燕 (2008) 以 運 動 課 程 介 入 五 足 歲 幼 兒, 經 過 八 週 的 幼 兒 健 身 操 教 學 後, 平 衡 性 ( 棒 上 單 足 立 ) 方 面 無 顯 著 差 異 表 示 性 別 的 差 異 不 會 影 響 幼 兒 健 身 操 教 學 活 動 後 棒 上 單 足 立 檢 測 的 成 績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檢 測 研 究 中, 王 常 義 (2003) 以 四 年 級 學 生 共 98 人 分 別 測 驗 TGMD-2 移 動 性 動 作 測 驗, 發 現 男 女 童 間 並 無 明 顯 差 異, 結 果 與 蔡 志 鵬 (2003) 結 果 相 同, 指 出 不 同 性 別 兒 童, 在 移 動 性 動 作 測 驗 原 始 分 數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廖 彥 妮 (2004) 探 討 國 小 學 童 大 肌 肉 動 作 發 展 比 較 研 究 也 有 同 樣 的 結 果 幼 兒 的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方 面, 管 正 (1986) 在 編 制 幼 兒 體 格 及 基 本 運 動 能 力 常 模 時, 其 中 走 紅 磚 測 驗 項 目 中, 測 驗 結 果 在 性 別 上 並 無 太 大 差 異 蔡 倩 瑜 (2007) 以 104 名 5 至 11 歲 在 走 平 衡 木 測 驗 結 果 中, 性 別 不 同 在 表 現 上 也 無 顯 著 差 異 相 較 於 上 述 研 究, 也 有 其 他 學 者 發 現 性 別 不 同 卻 導 致 差 異 的 結 果, 王 金 蓮 (1978) 指 出 幼 兒 體 適 能 有 性 別 的 差 異, 且 男 幼 兒 明 顯 優 於 女 幼 兒, 並 以 六 個 月 分 期 的 每 一 階 段 均 有 顯 著 差 異 徐 錦 興 (1991) 則 認 為 男 幼 兒 其 體 能 發 展 狀 況 顯 著 優 於 女 幼 兒 蔡 盈 修 (1989) 的 研 究 結 果 則 發 現 男 幼 兒 的 協 調 性 顯 著 優 於 女 幼 兒 Balogun 等 (1997) 的 研 究 中, 要 求 受 試 者 (12 至 40 歲 ) 以 睜 眼 和 閉 眼 方 式 做 慣 用 腳 的 單 足 站 立 測 驗, 結 果 發 現 男 性 的 平 衡 能 力 明 顯 好 於 女 性 ;Geldhof Cardon Bourdeaudhuij Danneels Coorevits Vanderstraeten 等 (2006) 指 出 靜 態 及 動 態 站 立 平 衡 能 力 在 9 至 10 歲 的 兒 童 中, 女 生 表 現 的 整 體 表 現 較 好, 此 性 別 上 的 差 異 結 果 與 Nolan Grigorenko Thorstensson 等 (2005) 相 同 國 內 學 者 徐 永 玟 成 戎 珠 游 子 瑩 施 陳 美 津 等 (2004) 以 兒 童 動 作 測 驗 組 (Movement Assessment Battery for Children, Movement ABC) 施 測 於 400 位 4-6 歲 幼 兒, 結 果 發 現 在 慣 用 腳 單 腳 站 立 項 目, 女 生 表 現 顯 著 優 於 男 生 26

37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較 多 文 獻 顯 示 不 同 性 別 的 兒 童 及 幼 兒 在 平 衡 能 力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但 多 以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研 究 為 主, 而 國 內 樣 本 數 較 大 的 研 究, 多 以 棒 上 單 足 力 為 項 目,, 而 徐 台 閣 (2009) 提 出 棒 上 單 足 立 不 適 用 於 4-5 足 歲 的 幼 童,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探 討 不 同 性 別 幼 兒 在 閉 眼 單 足 立 ( 靜 態 平 衡 ) 及 走 平 衡 木 ( 動 態 平 衡 ) 表 現 是 否 有 差 異 ( 二 ) 年 齡 國 內 外 年 齡 與 平 衡 能 力 相 關 研 究 已 經 累 積 相 當 數 量, 從 兒 童 動 作 發 展 的 角 度 來 看, 平 衡 能 力 應 該 會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加 而 改 善 (Wolff, Rose, Jones, Bloch, Oehlert & Gamble, 1998; Payne & Isaacs, 2002 與 蔡 佳 良 吳 昇 光, 2003); 林 風 南 (2004) 提 出 平 衡 感 與 大 腦 小 腦 等 中 樞 神 經 的 感 覺 神 經 系 統 關 係 最 大, 與 年 紀 呈 現 直 線 發 展, 發 展 此 能 力 應 從 小 開 始 Balogun 等 (1997) 指 出 歲 的 受 試 者 在 單 足 站 立 的 測 試 中, 平 衡 能 力 會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加 而 進 步 Wolff (1998) 利 用 107 位 5 至 18 歲 的 受 試 者, 以 大 約 以 2 歲 為 標 準 分 組, 從 所 作 的 平 衡 研 究 發 現, 兒 童 至 青 少 年 階 段 的 平 衡 能 力 是 逐 漸 改 善 的, 而 且 睜 眼 站 立 比 閉 眼 站 立 表 現 優 異, 且 發 現 七 歲 是 兒 童 改 變 平 衡 能 力 的 關 鍵 時 期 ;De Oreo(1980) 在 研 究 結 果 中 提 出,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由 2 歲 至 12 歲, 會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加 而 進 步 Riach and Hayes(1987) 則 解 釋 2-14 歲 的 成 長 過 程 中, 身 體 搖 晃 程 度 持 續 減 少, 即 兒 童 的 穩 定 性 能 力 隨 著 年 齡 而 成 熟,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兒 童 姿 勢 之 穩 定 限 度 逐 漸 增 加, 尤 其 以 七 歲 的 增 加 最 為 明 顯 Figura 等 (1991) 則 依 年 齡 分 別 為 歲 三 組, 並 在 測 力 板 上 實 施 張 眼 單 足 平 衡 測 驗, 結 果 發 現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加, 平 衡 能 力 則 有 逐 漸 進 步 的 趨 勢 年 齡 層 越 低, 似 乎 也 有 同 樣 的 結 果, 張 碧 娥 (2005) 也 指 出 在 國 小 低 年 級 平 衡 能 力 與 敏 捷 性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在 學 齡 前 幼 兒 的 相 關 研 究 中, 管 正 (1986) 將 幼 兒 以 年 齡 六 個 月 分 期 為 一 組, 發 現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每 一 組 年 齡 均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徐 永 玟 等 (2004) 以 Movement ABC 施 測 於 4 至 6 歲 幼 兒, 結 果 發 現 在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項 目 ( 慣 用 腳 與 非 慣 用 腳 27

38 單 腳 站 墊 腳 尖 走 ), 年 齡 越 高 者, 平 衡 表 現 越 好 鄒 碧 鶴 等 (2004) 對 3 至 5 足 歲 幼 兒 實 施 體 能 檢 測, 結 果 顯 示 平 衡 感 ( 棒 上 單 足 立 ) 隨 著 年 齡 而 增 加 在 種 族 相 近 的 其 他 國 家 相 關 研 究 當 中, 北 京 市 體 育 局 (2006) 分 析 北 京 市 2005 年 國 民 體 質 監 測 結 果, 在 3 至 6 歲 幼 兒 方 面, 平 衡 能 力 ( 走 平 衡 木 )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而 進 步 中 國 廣 州 市 3 至 6 歲 幼 兒 體 質 監 測 結 果, 顯 示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 走 平 衡 木 ) 隨 著 年 齡 增 加 而 進 步 ( 朱 琳,2007) 在 縱 貫 研 究 中, 徐 錦 興 (1991) 以 平 衡 板 (Stability Platform) 評 量 幼 兒 的 平 衡 性, 結 果 發 現 不 論 有 無 參 與 運 動 課 程 介 入 之 幼 兒, 經 過 兩 個 月 的 成 長, 其 平 衡 性 與 協 調 性 有 顯 著 的 進 步 但 蔡 倩 瑜 (2007) 則 發 現 雖 然 5 至 11 歲 兒 童, 隨 著 年 齡 增 加, 靜 態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愈 好, 但 在 動 態 平 衡 動 作 上, 則 不 因 年 齡 增 長 而 有 所 差 異 其 他 研 究 也 有 類 似 的 結 果,Cratty and Martin(1969) 則 提 出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的 研 究 上, 顯 示 隨 著 年 齡 之 增 加 相 當 有 限, Geldhof 等 (2006) 指 出 9 及 10 歲 兒 童 在 靜 態 及 動 態 站 立 平 衡 能 力 沒 有 年 齡 上 的 差 異 高 全 寬 (2003) 以 低 年 級 學 童 為 研 究 對 象, 在 研 究 則 發 現 7 歲 與 8 歲 的 年 齡 差 異 在 張 眼 單 足 平 衡 上 沒 有 太 大 的 差 異 而 在 國 外 某 些 研 究 則 顯 示 相 反 的 結 果,Bachman(1961) 以 測 力 板 實 驗 6 至 26 歲 的 受 試 者, 結 果 發 現 成 年 人 的 平 衡 能 力 比 小 孩 子 差 ;Johnson and Nelson (1979) 以 99 位 大 學 男 性 和 114 位 女 性 以 墊 腳 尖 單 足 站 立 的 測 驗 方 式 來 評 估 成 年 人 之 站 立 穩 定 度, 結 果 發 現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加, 平 衡 能 力 卻 隨 之 降 低 Clark and Watkins(1984) 則 以 6 至 9 歲 的 兒 童 施 測 睜 眼 和 閉 眼 單 腳 站 立 的 靜 態 平 衡 研 究, 發 現 9 歲 兒 童 的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並 未 比 6 歲 或 7 歲 的 兒 童 優 異 莊 麗 玲 胡 名 霞 黃 靄 雯 陳 治 中 林 祁 岷 簡 登 偉 等 (1998) 則 歸 納 出 七 歲 以 下 兒 童 須 增 加 穩 定 限 度, 以 符 合 功 能 活 動 之 需 求 ; 而 老 年 人 老 化 的 過 程, 穩 定 限 度 逐 漸 減 少, 以 維 繫 安 全 避 免 跌 倒 28

39 二 身 體 組 成 與 平 衡 能 力 相 關 過 去 許 多 研 究 探 討 身 體 組 成 和 平 衡 能 力 的 關 係, 其 中 身 體 組 成 的 指 標 大 多 以 體 重 和 BMI 為 主,Hue et al.,(2007) 認 為 體 重 是 姿 勢 穩 定 度 (postural stability) 的 主 要 預 測 因 子, 發 現 體 重 與 姿 勢 穩 定 度 呈 負 相 關, 因 此, 他 們 建 議 使 用 體 重 作 為 一 個 重 要 的 跌 倒 風 險 指 標, 此 研 究 結 果 與 國 內 學 者 田 詠 惠 林 貴 福 (2008) 相 近, 研 究 者 以 固 定 測 力 板 對 37 名 老 年 人 檢 測 五 種 靜 態 平 衡 動 作, 結 果 發 現 體 重 愈 重 者, 靜 態 平 衡 表 現 愈 差 ;Teasdale 等 人 (2007) 指 出 男 性 過 重 者 減 重 後 可 以 增 進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且 進 步 幅 度 和 減 重 程 度 有 關 係, 將 可 以 減 少 過 重 者 的 跌 倒 風 險 由 此 可 知, 許 多 研 究 指 出 體 重 和 平 衡 成 負 相 關, 且 多 以 探 討 老 人 跌 倒 風 險 為 主 軸 若 探 討 年 齡 層 較 低 的 受 試 者,Goulding 等 人 (2003) 將 93 名 歲 受 試 者 參 與 Bruininks Oseretsky 平 衡 測 試, 發 現 體 重 BMI 及 體 脂 肪 率 和 測 驗 分 數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過 重 的 受 試 者 平 衡 表 現 比 正 常 組 較 差 林 素 芬 (2008) 指 出 BMI 指 數 和 國 中 生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有 顯 著 負 相 關, BMI 指 數 越 高 其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越 差 ; D Hondt et al.,(2009) 對 177 名 5 至 10 歲 兒 童 使 用 動 作 評 量 測 驗 工 具 (Movement Assessment Battery for Children), 在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的 項 目 中, 正 常 體 重 的 兒 童 均 表 現 比 過 重 及 肥 胖 的 兒 童 還 要 良 好, 結 果 與 Deforche et al.,(2009) 所 做 研 究 相 似, 研 究 者 以 BMI 區 分 8 至 10 正 常 及 過 重 兒 童, 並 檢 測 其 平 衡 能 力 及 姿 勢 穩 定 技 能, 結 果 發 現 過 重 兒 童 在 動 態 及 靜 態 平 衡 姿 勢 穩 定 技 能 上 均 表 現 較 差 從 上 述 結 果 可 知, 兒 童 的 平 衡 能 力 和 體 重 BMI 及 體 脂 肪 率 也 呈 現 負 相 關, 肥 胖 指 標 越 高, 平 衡 能 力 越 差 若 以 增 重 的 角 度 來 探 討,Unnithan Aimes Lake Barton and Vanrenterghem (2008) 以 CAREN 測 力 板 檢 測 一 名 12 歲 兒 童 的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並 使 受 測 者 負 重 六 公 斤 使 其 BMI 落 於 過 重 體 位, 結 果 發 現 原 本 體 重 平 衡 能 力 較 增 重 後 佳, 與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相 同 29

40 不 過 仍 有 一 些 研 究 呈 現 不 同 的 結 果, 林 清 景 (2010) 以 睜 眼 和 閉 眼 單 足 站 立 平 衡 來 測 量 受 試 者 的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以 及 Stability Platform with Digital Control Model 16030( 穩 定 平 台 控 制 器 ) 來 測 量 受 試 者 的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結 果 顯 示 國 中 生 體 重 和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未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但 體 重 和 動 態 平 衡 達 到 顯 著 上 的 差 異, 即 體 重 較 輕 的 國 中 生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比 較 重 者 的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佳 黎 俊 彥 (2003) 以 28 位 大 學 生 為 受 試 者, 使 用 K.A.T-2000 平 衡 測 量 儀 所 測 得 的 靜 動 態 平 衡 指 數 做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體 重 與 平 衡 能 力 無 顯 著 相 關 鄭 雅 琳 (2009) 的 研 究 指 出 不 同 肥 胖 指 標 的 幼 兒 在 平 衡 性 因 素 中, 無 差 異 存 在 任 弘 李 紅 娟 (2007) 以 中 國 2000 年 (N=52249) 及 2005 年 (N=54452)3 至 6 歲 幼 兒 體 質 監 測 結 果 做 比 較, 發 現 體 重 及 BMI 有 顯 著 增 長, 但 平 衡 能 力 表 現 ( 走 平 衡 木 ) 卻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此 外, 也 有 研 究 結 果 呈 現 身 體 組 成 和 平 衡 能 力 呈 現 正 相 關,Balogun, Ajalyi, and Alawale(1997) 發 現 12 至 40 歲 的 受 試 者 在 單 足 站 立 的 測 試 中, 平 衡 能 力 會 隨 著 體 重 的 增 加 而 進 步 大 部 分 研 究 表 示 不 論 年 齡 層 為 兒 童 或 者 老 年 人, 身 體 組 成 和 動 態 及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呈 負 相 關, 且 身 體 組 成 指 標 多 以 體 重 BMI 體 脂 肪 率 為 主, 但 仍 有 研 究 顯 示 相 反 的 結 果, 或 者 身 體 組 成 只 影 響 了 動 態 平 衡 而 非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等 等, 此 外,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與 平 衡 能 力 研 究 較 少, 本 研 究 將 探 討 此 年 齡 層 身 體 組 成 和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的 差 異 性 30

41 三 骨 骼 發 展 與 平 衡 能 力 相 關 過 去 研 究 指 出 身 高 和 足 掌 長 度 是 平 衡 控 制 的 影 響 因 子 (Chiari, 2002; McIlroy,1997); 王 敏 男 (1996) 提 出 當 兒 童 慢 慢 成 熟, 重 心 也 跟 著 逐 漸 降 低, 因 此 身 體 的 穩 定 度 及 平 衡 也 會 逐 漸 提 高 蔡 佳 良 與 吳 昇 光 (2003) 推 論 身 高 越 高 越 容 易 使 身 體 的 重 心 落 於 支 撐 面 以 外, 因 此 在 運 動 中 做 準 備 動 作 時, 需 要 低 重 心 來 獲 得 較 好 的 穩 定 度, 此 推 論 呼 應 林 清 景 (2010) 的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國 中 男 學 生 身 高 較 矮 者 的 靜 態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比 身 高 較 高 者 來 得 好, 皆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國 外 研 究 也 有 相 似 的 結 果 Bachman(1961) 以 測 力 板 施 測 於 6 至 26 歲 的 受 試 者, 結 果 卻 發 現 成 年 人 的 平 衡 能 力 比 小 孩 子 差, 研 究 者 推 測 身 高 是 造 成 身 體 容 易 失 去 平 衡 的 一 項 重 要 因 素 邱 文 信 (2002) 指 出 穩 定 限 度 可 能 會 受 到 身 高 及 腳 底 長 度 的 影 響,12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身 體 穩 定 度 發 展 尚 未 成 熟 腳 掌 面 積 較 小, 加 上 身 體 肌 力 的 不 足, 使 得 身 體 的 搖 晃 程 度 增 大 Riach and Starkes(1993) 則 認 為 足 底 長 度 是 影 響 站 立 穩 定 度 中 最 大 位 移 量 的 一 個 重 要 因 子 田 詠 惠 林 貴 福 (2008) 指 出 老 年 人 身 高 越 高 者, 靜 態 平 衡 表 現 越 差, 推 測 老 年 人 的 身 體 型 態 可 能 影 響 其 靜 態 平 衡 表 現 ; 身 高 或 是 體 重 的 改 變, 可 能 造 成 身 體 質 量 及 重 心 產 生 改 變 及 轉 移, 影 響 身 體 平 衡 狀 態 莊 麗 玲 等 (1998) 以 平 衡 表 現 偵 測 器 (Balance Performance Monitor) 對 老 人 青 年 及 兒 童 三 組 施 測, 發 現 兒 童 的 搖 晃 係 數 最 大, 研 究 者 認 為 兒 童 足 底 長 度 較 小, 支 撐 面 積 較 小, 加 上 肌 力 的 限 制 使 身 體 搖 晃 增 加 從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歸 納 出, 身 高 足 掌 長 度 及 面 積 可 能 是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因 子, 且 由 於 身 體 穩 定 度 的 發 展 程 度 不 同, 在 兒 童 階 段 可 能 影 響 最 大 此 外, 顏 克 典 陳 彥 夆 李 淑 惠 (2007) 探 討 兒 童 及 成 人 的 身 體 肢 段 比 例 的 差 異, 以 及 肢 體 長 度 與 平 衡 能 力 的 差 異, 其 身 體 肢 段 長 度 包 含 身 高 坐 高 股 骨 長 + 足 高 下 肢 長 足 掌 長 和 足 掌 寬,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31

42 ( 一 ) 成 人 與 兒 童 間 的 肢 體 比 例 之 差 異, 主 要 在 於 足 掌 長 度 與 寬 度 的 不 同 ( 二 ) 兒 童 組 下 肢 動 力 及 平 衡 能 力 與 足 掌 寬 相 對 體 長 比 值 有 關, 足 掌 寬 比 例 越 大, 則 運 動 能 力 越 佳 ( 三 ) 成 人 組 下 肢 動 力 表 現 與 足 掌 寬 相 對 體 長 比 值 股 骨 長 相 對 體 長 比 值 有 關, 而 平 衡 能 力 則 無 顯 著 相 關 歸 納 該 研 究 結 果 可 發 現 兒 童 及 成 人 的 肢 段 比 例 有 其 差 異 性, 且 6 歲 兒 童 的 下 肢 動 力 平 衡 能 力 與 足 掌 寬 相 對 身 高 比 值 有 關, 足 掌 寬 比 例 越 大, 運 動 能 力 越 佳 但 過 去 仍 有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的 結 果, 黎 俊 彥 (2003) 以 28 位 大 學 生 為 受 試 者, 使 用 K.A.T-2000 平 衡 測 量 儀 所 測 得 的 靜 動 態 平 衡 指 數 做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身 高 下 肢 長 足 底 面 積 與 平 衡 能 力 無 顯 著 相 關 Clark and Watkins(1984) 認 為 6 至 9 歲 孩 童 的 身 體 結 構 和 身 材 比 例 並 無 多 大 的 差 異, 因 此 腿 部 的 肌 力 和 身 高 並 無 法 顯 著 影 響 平 衡 能 力 的 表 現 與 蔡 倩 瑜 (2007) 的 結 果 相 似, 研 究 者 指 出 5 至 11 歲 的 身 高 在 同 年 齡 層 平 衡 能 力 的 測 驗 中 並 未 有 顯 著 的 相 關 性 任 弘 李 紅 娟 (2007) 以 中 國 2000 年 及 2005 年 3-6 歲 幼 兒 體 質 監 測 結 果 做 比 較, 發 現 身 高 有 顯 著 增 長, 但 平 衡 能 力 表 現 ( 平 衡 木 ) 卻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歸 納 上 述 研 究 可 知, 身 高 足 掌 長 寬 及 面 積 可 能 是 所 有 年 齡 層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因 子, 但 由 於 身 體 穩 定 度 的 發 展 程 度 不 同 身 體 肢 段 比 例 的 差 異 性, 骨 骼 發 展 在 兒 童 階 段 可 能 影 響 最 大, 而 國 內 以 幼 兒 為 受 試 者 的 相 關 研 究 鮮 少, 本 研 究 將 以 幼 兒 身 高 足 掌 長 寬 面 積 及 相 對 比 值 探 討 骨 骼 發 展 對 平 衡 能 力 的 差 異 32

43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依 研 究 目 的 及 文 獻 探 討 的 結 果, 將 本 研 究 各 變 項 之 關 係, 提 出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3-1 所 示 身 體 組 成 ( 一 ) 1. 體 重 2. BMI 3. 體 脂 肪 率 平 衡 能 力 背 景 變 項 1. 性 別 2. 月 齡 1.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 走 平 衡 木 ) 2.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骨 骼 發 展 ( 一 ) ( 閉 眼 單 足 立 ) 1. 身 高 2. 足 掌 長 度 3. 足 掌 寬 度 骨 骼 發 展 ( 二 ) 1. 足 掌 面 積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 A: 分 析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身 體 組 成 與 骨 骼 發 展 在 平 衡 能 力 的 差 異 情 形 B: 了 解 背 景 變 項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與 平 衡 能 力 等 彼 此 之 相 關 程 度 C: 探 討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相 對 比 值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相 關 程 度 D: 分 析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四 個 月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之 相 關 程 度 E: 探 討 不 同 足 掌 面 積 大 小 在 平 衡 能 力 的 差 異 情 形 註 1:A B C E 皆 採 用 前 測 資 料 做 分 析 ;D 則 以 幼 兒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之 前 後 測 資 料 分 析 33

44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以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永 安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共 四 個 班 級 為 研 究 對 象, 無 特 殊 疾 病 且 健 康 良 好 者, 受 試 對 象 皆 為 自 願 參 與 實 驗, 並 由 家 長 簽 署 同 意 書 後 才 參 與 測 驗 活 動 研 究 期 間 為 四 個 月, 前 測 時 間 為 99 年 2 月 25 日, 後 測 時 間 為 99 年 6 月 25 日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一 電 子 身 高 體 重 計 ( 圖 3-2): 測 量 身 高 值 二 生 物 電 阻 分 析 儀 ( 圖 3-3): 採 用 Inbody 230 測 量 體 重 BMI 體 脂 肪 率 三 碼 錶 ( 圖 3-4): 測 量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所 用 之 計 時 器 四 人 體 測 量 尺 ( 圖 3-5): 採 用 Anthropometer Model 01291, 測 量 足 掌 長 寬 五 平 衡 木 ( 圖 3-6): 長 3 公 尺 寬 10 公 分 高 30 公 分, 測 量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34

45 第 四 節 施 測 步 驟 本 研 究 以 施 測 步 驟 如 下 : 檢 測 前 集 合 小 朋 友 說 明 檢 測 要 點, 包 含 五 個 測 量 站 : 身 高 測 量 身 體 組 成 測 量 足 掌 長 度 及 寬 度 測 量 閉 眼 單 足 立 及 走 平 衡 木 測 量 為 求 數 值 之 準 確 性, 全 部 測 量 站 皆 由 研 究 者 操 作 及 紀 錄, 全 部 測 量 結 束 後, 將 紀 錄 表 攜 回 建 檔 各 項 檢 測 方 法 依 使 用 器 材 方 法 紀 錄, 分 為 五 大 點 敘 述 一 身 高 測 量 ( 一 ) 器 材 : 電 子 身 高 體 重 計 ( 二 ) 方 法 ( 圖 3-7): 受 試 者 脫 鞋 站 立 於 身 高 體 重 計 的 固 定 板 上, 兩 足 併 立 兩 膝 伸 直, 兩 手 自 然 下 垂 貼 於 體 側, 兩 眼 平 視 正 前 方 ( 三 ) 紀 錄 : 以 公 分 為 單 位 二 身 體 組 成 測 量 ( 一 ) 使 用 器 材 : 生 物 電 阻 分 析 儀 Inbody 230 ( 二 ) 方 法 ( 圖 3-8): 1. 姿 勢 為 站 立 式 八 點 觸 感 式 電 極, 赤 腳 站 立 於 儀 器 上, 雙 手 握 住 手 把, 輕 鬆 下 垂 自 然 張 開 2. 若 身 體 內 植 有 金 屬 之 輔 助 醫 療 器 材 者 不 宜 35

46 受 測 ( 三 ) 紀 錄 :BMI 以 (kg/m²) 為 單 位, 體 脂 肪 率 以 (%) 為 單 位 三 足 掌 長 度 及 寬 度 測 量 ( 一 ) 器 材 : 人 體 測 量 尺 (Anthropometer Model 01291) ( 二 ) 方 法 ( 圖 3-9): 請 受 試 者 者 站 立 於 平 台 眼 睛 直 視 前 方, 身 體 保 持 平 衡 靜 止 狀 態, 腳 掌 長 度 以 足 部 長 度 最 長 的 距 離, 腳 掌 寬 度 以 蹠 骨 區 內 側 凸 點 與 外 側 凸 點 的 寬 度, 並 將 所 量 測 到 的 足 部 尺 寸 長 度 填 寫 於 表 格 ( 三 ) 紀 錄 : 以 ( 公 分 ) 為 單 位 四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 閉 眼 單 足 立 ) ( 一 ) 器 材 : 碼 錶 ( 二 ) 方 法 ( 圖 3-10): 1. 測 驗 前 做 適 度 的 熱 身 運 動 2. 雙 手 正 叉 腰, 雙 腳 ( 赤 腳 ) 併 攏 站 立 預 備 3. 受 測 者 聽 到 開 始 口 令, 即 以 任 一 腳 直 膝 單 足 立 ( 慣 用 腳 ), 另 一 腿 屈 膝 並 將 腳 至 於 單 力 腳 膝 側, 計 時 開 始 4. 屈 膝 腳 著 地 時 測 驗 即 終 止 計 時 5. 成 績 計 時 由 開 始 之 口 令 至 屈 膝 腳 著 地 時 為 準 36

47 6. 測 驗 2 次, 以 較 長 時 間 為 成 績 ( 三 ) 紀 錄 : 成 績 記 錄 為 1/100 秒 ( 四 ) 注 意 事 項 : 凡 醫 生 指 示 患 有 不 宜 激 烈 運 動 之 疾 病 不 可 接 受 此 項 測 驗 五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 走 平 衡 木 ) ( 一 ) 使 用 器 材 : 平 衡 木 碼 錶 ( 二 ) 方 法 ( 圖 3-11): 1. 測 驗 前 做 適 度 的 熱 身 運 動 2. 受 試 者 站 在 預 備 台 上, 面 向 平 衡 木, 雙 臂 側 平 舉 3. 受 試 者 當 聽 到 開 始 口 令 後 前 進, 施 測 員 視 受 試 者 起 動 而 開 始 計 時 4. 測 驗 2 次, 以 較 短 時 間 為 成 績 ( 三 ) 紀 錄 : 成 績 記 錄 為 1/100 秒 ( 四 ) 注 意 事 項 : 凡 醫 生 指 示 患 有 不 宜 激 烈 運 動 之 疾 病 不 可 接 受 此 項 測 驗 37

48 第 五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SPSS 17.0 套 裝 統 計 軟 體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依 據 本 研 究 目 的 進 行 下 列 資 料 分 析, 統 計 處 理 步 驟 如 下 : 一 以 描 述 性 統 計, 觀 察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及 平 衡 能 力 的 現 況 情 形 二 以 相 依 樣 本 t 考 驗, 分 析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及 平 衡 能 力 的 差 異 情 形 三 以 獨 立 樣 本 t 考 驗, 分 別 考 驗 背 景 變 項 身 體 組 成 及 骨 骼 發 展 在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的 差 異 情 形 四 以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月 齡 身 體 組 成 及 骨 骼 發 展 在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的 相 關 情 形 ; 幼 兒 足 掌 長 寬 身 高 相 對 足 掌 長 度 身 高 相 對 足 掌 寬 度 比 值 與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的 相 關 情 形 ;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四 個 月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之 相 關 情 形 五 本 研 究 以 α=.05 為 顯 著 差 異 水 準 第 六 節 研 究 倫 理 本 研 究 為 保 護 被 研 究 者 的 權 利 及 倫 理 之 考 量, 依 下 列 幾 項 來 執 行 : 一 清 楚 說 明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及 意 義 二 告 知 研 究 參 與 者, 研 究 進 行 中 可 自 由 中 斷 或 退 出 三 絕 對 保 障 個 人 隱 私 權, 所 有 資 料 皆 以 編 碼 處 理 四 說 明 此 研 究 資 料 只 提 供 學 術 參 考 38

49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本 章 依 實 驗 設 計 所 得 實 驗 資 料, 經 統 計 處 理 後, 分 析 結 果 分 成 五 節 呈 現, 包 含 受 試 者 資 料 基 本 統 計 背 景 變 項 身 體 組 成 及 骨 骼 發 展 對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幼 兒 四 個 月 成 長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分 析 第 一 節 受 試 者 資 料 基 本 統 計 本 次 實 驗 受 試 者, 收 到 的 樣 本 總 數 為 108 位 幼 兒 (N=108) 包 含 男 幼 童 65 人 (n=65) 及 女 幼 童 43 人 (n=43), 各 變 項 測 量 樣 本 數 不 同 則 為 扣 除 無 法 參 與 或 不 適 者 後 之 人 數 本 節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包 含 年 齡 層 身 體 組 成 ( 體 重 BMI 體 脂 肪 率 ) 骨 骼 發 展 ( 身 高 足 掌 長 度 足 掌 寬 度 ) 及 平 衡 能 力 ( 靜 態 動 態 ) 等 四 大 點 呈 現 一 年 齡 層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受 試 者 平 均 年 齡 約 為 5.6 歲 ( 月 齡 約 為 67 個 月 ), 最 大 值 約 為 6.5 歲 ( 月 齡 約 為 78 個 月 ), 年 齡 最 小 值 約 為 4.4 歲 ( 月 齡 約 為 53 個 月 ), 其 中 男 幼 童 平 均 年 齡 約 為 5.7 歲 ( 月 齡 約 為 68 個 月 ), 女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5.5 歲 ( 月 齡 約 為 66 個 月 ), 如 表 4-1 表 4-1 幼 兒 年 齡 及 月 齡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量 性 別 個 數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男 年 齡 女 全 體 男 月 齡 女 全 體

50 二 身 體 組 成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身 體 組 成 包 含 體 重 BMI 及 體 脂 肪 率 的 測 量, 結 果 如 表 4-2 全 體 受 試 者 體 重 平 均 約 為 21 公 斤, 最 大 值 約 為 45.3 公 斤, 最 小 值 約 為 13.9 公 斤, 其 中 男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22 公 斤, 女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19.6 公 斤 全 體 受 試 者 BMI 平 均 約 為 16(kg/m²), 最 大 值 約 為 26.2, 最 小 值 約 為 12.8 其 中 男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16.4, 女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15.3 全 體 受 試 者 體 脂 肪 率 平 均 約 為 21.2%, 最 大 值 約 為 46.5%, 最 小 值 約 為 10.6 %, 其 中 男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21.3%, 女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21% 表 4-2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 體 重 BMI 體 脂 肪 率 )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量 性 別 個 數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男 體 重 女 ( 公 斤 ) 全 體 男 BMI 女 (kg/m²) 全 體 男 體 脂 肪 率 女 (%) 全 體

51 三 骨 骼 發 展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骨 骼 發 展 包 含 身 高 及 足 掌 長 度 及 寬 度 的 測 量, 結 果 如 表 4-3 全 體 受 試 者 身 高 平 均 約 為 公 分, 最 大 值 約 為 公 分, 最 小 值 約 為 公 分, 其 中 男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公 分, 女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113 公 分 全 體 受 試 者 足 掌 長 度 平 均 約 為 17.5 公 分, 最 大 值 約 為 20 公 分, 最 小 值 約 為 15 公 分, 其 中 男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17.8 公 分, 女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17.2 公 分 全 體 受 試 者 足 掌 寬 度 平 均 約 為 6.8 公 分, 最 大 值 約 為 8 公 分, 最 小 值 約 為 5.7 公 分, 其 中 男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6.9 公 分, 女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6.7 公 分 表 4-3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 身 高 足 掌 長 寬 )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量 性 別 個 數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男 身 高 女 ( 公 分 ) 全 體 男 足 掌 長 度 女 ( 公 分 ) 全 體 男 足 掌 寬 度 女 ( 公 分 ) 全 體

52 四 平 衡 能 力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包 含 靜 態 ( 閉 眼 單 足 立 ) 及 動 態 ( 走 平 衡 木 ) 測 量, 結 果 如 表 4-4 全 體 受 試 者 靜 態 平 衡 表 現 平 均 約 為 6.3 秒, 最 大 值 約 為 39.7 秒, 最 小 值 約 為 1.15 秒, 其 中 男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5 秒, 女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8.4 秒 全 體 受 試 者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平 均 約 為 13.4 秒, 最 大 值 約 為 65.8 秒, 最 小 值 約 為 2.74 秒, 其 中 男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11.9 秒, 女 幼 童 平 均 約 為 15.7 秒 表 4-4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量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 閉 眼 單 足 立 )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 走 平 衡 木 ) 性 別 個 數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男 女 全 體 男 女 全 體 單 位 : 秒 42

53 第 二 節 幼 兒 背 景 變 項 對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本 節 顯 示 幼 兒 背 景 變 項 的 不 同 在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有 差 異 之 分 析 結 果, 其 中 背 景 變 項 為 自 變 項 分 為 性 別 及 月 齡, 平 衡 能 力 表 現 為 依 變 項 分 為 靜 態 ( 閉 眼 單 足 立 ) 及 動 態 ( 走 平 衡 木 )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以 自 變 項 分 為 二 大 點 呈 現, 結 果 如 下 : 一 性 別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以 男 女 幼 童 為 自 變 項,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為 依 變 項, 就 其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進 行 t 考 驗, 以 了 解 不 同 性 別 幼 兒 對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其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如 表 4-5 由 表 4-5 可 知, 不 同 性 別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方 面, 經 過 t 考 驗 的 結 果, 並 未 達 到.05 的 顯 著 水 準, 但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上 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t=-2.55, p<.05), 意 即 男 女 幼 兒 的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 閉 眼 單 足 立 ) 呈 現 差 異, 且 女 幼 童 平 均 秒 數 (M=8.4) 顯 著 高 於 男 生 (M=4.97) 表 4-5 不 同 性 別 幼 兒 對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之 t 考 驗 分 析 摘 要 表 性 別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男 女 *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男 女 * p <.05 43

54 二 月 齡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以 幼 兒 月 齡 為 自 變 項, 並 以 百 分 等 級 50%(68 個 月 ) 分 組, 包 含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上 ( 月 齡 較 高 )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下 ( 月 齡 較 低 ) 共 兩 組, 依 變 項 為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就 其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進 行 t 考 驗 及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以 了 解 幼 兒 在 月 齡 差 異 下 對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其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如 表 4-6 由 表 4-6 可 知, 不 同 月 齡 幼 兒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方 面, 經 過 t 考 驗 的 結 果, 並 未 達 到.05 的 顯 著 水 準, 但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上 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t=-2.68, p<.01), 意 即 不 同 月 齡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表 現 ( 走 平 衡 木 ) 呈 現 差 異, 月 齡 較 高 的 幼 兒 平 均 秒 數 (M=10.78) 顯 著 低 於 月 齡 較 低 的 幼 兒 (M=16.01), 且 相 關 係 數 達.01 顯 著 水 準,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表 示 月 齡 越 高 的 幼 兒 完 成 平 衡 木 測 驗 秒 數 越 低,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優 於 月 齡 較 低 的 幼 兒 表 4-6 幼 兒 月 齡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 月 齡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顯 著 性 相 關 係 數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高 較 低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高 較 低 ** -.31** **p <.01 44

55 第 三 節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對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本 節 顯 示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的 不 同 在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有 差 異 之 分 析 結 果, 其 中 身 體 組 成 為 自 變 項 分 為 體 重 BMI(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體 脂 肪 率, 平 衡 能 力 表 現 為 依 變 項 分 為 靜 態 ( 閉 眼 單 足 立 ) 及 動 態 ( 走 平 衡 木 )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以 自 變 項 分 為 三 大 點 呈 現, 結 果 如 下 : 一 幼 兒 體 重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以 幼 兒 體 重 為 自 變 項, 並 以 百 分 等 級 50%(20.1 公 斤 ) 分 組, 包 含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上 ( 體 重 較 重 )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下 ( 體 重 較 輕 ) 共 兩 組, 依 變 項 為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就 其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進 行 t 考 驗 及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以 了 解 幼 兒 在 不 同 體 重 下 對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其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如 表 4-7 由 表 4-7 可 知, 不 同 體 重 的 幼 兒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方 面, 經 過 t 考 驗 的 結 果, 並 未 達 到.05 的 顯 著 水 準, 但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上 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t=-3.91, p<.000), 意 即 不 同 體 重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表 現 ( 走 平 衡 木 ) 呈 現 差 異, 且 體 重 較 重 的 幼 兒 平 均 秒 數 (M=9.68) 顯 著 低 於 體 重 較 輕 的 幼 兒 (M=17.21), 且 相 關 係 數 達.01 顯 著 水 準,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表 示 體 重 越 重 的 幼 兒 完 成 平 衡 木 測 驗 秒 數 越 低,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優 於 體 重 較 輕 的 幼 兒 表 4-7 幼 兒 體 重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 體 重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相 關 係 數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重 較 輕 較 重 較 輕 *** -.30** ***p <.001 **p <.01 45

56 二 幼 兒 BMI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以 幼 兒 的 BMI 為 自 變 項, 並 以 百 分 等 級 50%(15.27 kg/m²) 分 組, 包 含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上 ( 指 數 較 高 )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下 ( 指 數 較 低 ) 共 兩 組, 依 變 項 為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就 其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進 行 t 考 驗 及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以 了 解 幼 兒 在 BMI 差 異 下 對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其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如 表 4-8 由 表 4-8 可 知, 不 同 BMI 的 幼 兒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方 面, 經 過 t 考 驗 的 結 果, 並 未 達 到.05 的 顯 著 水 準, 但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上 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t=-2.48, p<.05), 意 即 幼 兒 在 BMI 的 不 同 對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表 現 ( 走 平 衡 木 ) 呈 現 差 異, 且 指 數 較 高 的 幼 兒 平 均 秒 數 (M=10.89) 顯 著 低 於 指 數 較 低 的 幼 兒 (M=15.87), 但 其 相 關 係 數 雖 呈 負 相 關, 但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表 4-8 幼 兒 BMI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 BMI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相 關 係 數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高 較 低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高 較 低 * -.18 *p <.05 46

57 三 幼 兒 體 脂 肪 率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以 幼 兒 體 脂 肪 率 為 自 變 項, 並 以 百 分 等 級 50%(15.27%) 分 組, 包 含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上 ( 體 脂 肪 率 較 高 )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下 ( 體 脂 肪 率 較 低 ) 共 兩 組, 依 變 項 為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就 其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進 行 t 考 驗 及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以 了 解 幼 兒 在 體 脂 肪 率 差 異 下 對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其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如 表 4-9 由 表 4-9 可 知, 不 同 體 脂 肪 率 的 幼 兒 在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經 過 t 考 驗 及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的 結 果, 皆 未 達 到.05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幼 兒 體 脂 肪 率 的 不 同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表 現 皆 未 呈 現 差 異 表 4-9 幼 兒 體 脂 肪 率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 體 脂 肪 率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相 關 係 數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高 較 低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高 較 低 *p <.05 47

58 第 四 節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對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本 節 顯 示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的 不 同 在 平 衡 能 力 是 否 有 差 異 之 分 析 結 果, 其 中 骨 骼 發 展 為 自 變 項 分 為 身 高 足 掌 長 度 足 掌 寬 度 足 掌 面 積 骨 骼 發 展 比 例, 平 衡 能 力 表 現 為 依 變 項 分 為 靜 態 ( 閉 眼 單 足 立 ) 及 動 態 ( 走 平 衡 木 )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以 自 變 項 分 為 五 大 點 呈 現, 結 果 如 下 : 一 幼 兒 身 高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以 幼 兒 身 高 為 自 變 項, 並 以 百 分 等 級 50%(114.5 公 分 ) 分 組, 包 含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上 ( 身 高 較 高 )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下 ( 身 高 較 矮 ) 共 兩 組, 依 變 項 為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就 其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進 行 t 考 驗 及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以 了 解 不 同 身 高 的 幼 兒 對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其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如 表 4-10 由 表 4-10 可 知, 不 同 身 高 的 幼 兒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方 面, 經 過 t 考 驗 的 結 果, 並 未 達 到.05 的 顯 著 水 準, 但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上 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t=-3.53, p<.001), 意 即 不 同 身 高 的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表 現 ( 走 平 衡 木 ) 呈 現 差 異, 且 身 高 較 高 的 幼 兒 平 均 秒 數 (M=9.97) 顯 著 低 於 身 高 較 矮 的 幼 兒 (M=16.81), 且 相 關 係 數 達.01 顯 著 水 準,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表 示 身 高 越 高 的 幼 兒 完 成 平 衡 木 測 驗 秒 數 越 低,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優 於 身 高 較 矮 的 幼 兒 表 4-10 幼 兒 身 高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 身 高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相 關 係 數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高 較 矮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高 較 矮 ** -.38** **p <.01 48

59 二 幼 兒 足 掌 長 度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以 幼 兒 足 掌 長 度 為 自 變 項, 並 以 百 分 等 級 50%(17.5 公 分 ) 分 組, 包 含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上 ( 足 掌 較 長 )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下 ( 足 掌 較 短 ) 共 兩 組, 依 變 項 為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就 其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進 行 t 考 驗 及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以 了 解 不 同 足 掌 長 度 的 幼 兒 對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其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如 表 4-11 由 表 4-11 可 知, 不 同 足 掌 長 度 的 幼 兒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方 面, 經 過 t 考 驗 的 結 果, 並 未 達 到.05 的 顯 著 水 準, 但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上 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t=-3.00, p<.01), 意 即 不 同 足 掌 長 度 的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表 現 ( 走 平 衡 木 ) 呈 現 差 異, 且 足 掌 較 長 的 幼 兒 平 均 秒 數 (M=10.47) 顯 著 低 於 足 掌 較 短 的 幼 兒 (M=16.47), 且 相 關 係 數 達.01 顯 著 水 準,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表 示 足 掌 越 長 的 幼 兒 完 成 平 衡 木 測 驗 秒 數 越 低,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優 於 足 掌 較 短 的 幼 兒 表 4-11 幼 兒 足 掌 長 度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 足 掌 長 度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相 關 係 數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長 較 短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長 較 短 ** -.37** **p <.01 49

60 三 幼 兒 足 掌 寬 度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以 幼 兒 足 掌 寬 度 為 自 變 項, 並 以 百 分 等 級 50%(6.9 公 分 ) 分 組, 包 含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上 ( 足 掌 較 寬 ) 百 分 等 級 50% 以 下 ( 足 掌 較 窄 ) 共 兩 組, 依 變 項 為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就 其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進 行 t 考 驗 及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以 了 解 不 同 足 掌 寬 度 的 幼 兒 對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其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如 表 4-12 由 表 4-12 可 知, 不 同 足 掌 寬 度 的 幼 兒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方 面, 經 過 t 考 驗 的 結 果, 並 未 達 到.05 的 顯 著 水 準, 但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上 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t=-2.85, p<.01), 意 即 不 同 足 掌 寬 度 的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表 現 ( 走 平 衡 木 ) 呈 現 差 異, 且 足 掌 較 寬 的 幼 兒 平 均 秒 數 (M=10.61) 顯 著 低 於 足 掌 較 短 的 幼 兒 (M=16.32), 且 相 關 係 數 達.01 顯 著 水 準,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表 示 足 掌 越 寬 的 幼 兒 完 成 平 衡 木 測 驗 秒 數 越 低,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優 於 足 掌 較 窄 的 幼 兒 表 4-12 幼 兒 足 掌 寬 度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考 驗 及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 足 掌 寬 度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相 關 係 數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寬 較 窄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較 寬 較 窄 ** -.28** **p <.01 50

61 四 幼 兒 足 掌 面 積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以 幼 兒 足 掌 面 積 為 自 變 項, 並 以 百 分 等 級 50% 分 為 兩 組 ( 如 表 4-13), 包 含 足 掌 長 寬 皆 大 於 百 分 等 級 50%( 足 掌 較 大 ) 及 足 掌 長 寬 皆 小 於 百 分 等 級 50%( 足 掌 較 小 ), 依 變 項 為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就 其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進 行 t 考 驗, 以 了 解 幼 兒 不 同 足 掌 面 積 對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其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如 表 4-14 由 表 4-14 可 知, 不 同 足 掌 面 積 的 幼 兒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方 面, 經 過 t 考 驗 的 結 果, 並 未 達 到.05 的 顯 著 水 準, 但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上 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t=3.19, p<.01), 即 不 同 足 掌 面 積 的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表 現 ( 走 平 衡 木 ) 呈 現 差 異, 且 足 掌 較 大 的 幼 兒 平 均 秒 數 (M=10.24) 顯 著 低 於 足 掌 較 小 的 幼 兒 (M=17.62), 即 足 掌 較 大 的 幼 兒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優 於 足 掌 較 小 的 幼 兒 表 4-13 足 掌 面 積 分 組 方 式 足 掌 較 大 足 掌 較 小 分 組 條 件 ( 百 分 等 級 ) 長 度 >50% 寬 度 >50% 長 度 <50% 寬 度 <50% 備 註 >17.5 公 分 >6.9 公 分 <17.5 公 分 <6.9 公 分 表 4-14 幼 兒 足 掌 面 積 差 異 對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t 檢 定 摘 要 表 足 掌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p <.01 較 大 較 小 較 大 較 小 ** 51

62 五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比 值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相 關 分 析 以 幼 兒 足 掌 長 度 相 對 寬 度 身 高 相 對 足 掌 長 度 身 高 相 對 足 掌 寬 度 比 值 與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做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了 解 不 同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比 值 與 平 衡 能 力 的 關 係 程 度 由 表 4-15 可 知, 在 幼 兒 足 掌 長 寬 比 值 ( 足 掌 長 度 / 足 掌 寬 度 ) 與 平 衡 能 力 方 面, 若 足 掌 長 寬 度 比 值 越 大, 幼 兒 腳 掌 形 狀 趨 近 於 長 窄 型 ; 若 比 值 越 小, 則 趨 近 於 短 寬 型 腳 掌,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皆 未 達 顯 著 相 關 水 準 表 4-15 幼 兒 足 掌 長 度 相 對 寬 度 比 值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積 差 相 關 摘 要 表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相 關 係 數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n=71)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n=98) *p <.05 由 表 4-16 可 知, 在 身 高 相 對 足 掌 長 度 比 值 ( 身 高 / 足 掌 長 度 ) 與 平 衡 能 力 方 面, 若 比 值 越 大,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趨 近 於 身 高 較 高, 足 掌 長 較 短 ; 若 比 值 越 小, 則 相 反,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皆 未 達 顯 著 相 關 水 準 表 4-16 幼 兒 身 高 相 對 足 掌 長 度 比 值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積 差 相 關 摘 要 表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相 關 係 數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n=71)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n=98) *p <.05 由 表 4-17 可 知, 在 身 高 相 對 足 掌 寬 度 比 值 ( 身 高 / 足 掌 寬 度 ) 與 平 衡 能 力 方 面, 若 比 值 越 大,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趨 近 於 身 高 較 高, 足 掌 寬 較 窄 ; 若 比 值 越 小, 則 相 反,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皆 未 達 顯 著 相 關 水 準 表 4-17 幼 兒 身 高 相 對 足 掌 寬 度 比 值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積 差 相 關 摘 要 表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相 關 係 數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n=71)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n=98) *p <.05 52

63 第 五 節 幼 兒 四 個 月 成 長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分 析 本 節 顯 示 幼 兒 在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身 體 組 成 ( 體 重 BMI) 骨 骼 發 展 ( 身 高 足 掌 長 度 足 掌 寬 度 ) 以 及 平 衡 能 力 ( 靜 態 動 態 ) 前 後 測 是 否 有 差 異 之 分 析 結 果, 以 及 探 討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之 相 關 程 度 其 中 身 體 組 成 在 本 研 究 應 包 含 體 脂 肪 率, 但 該 變 項 在 後 測 階 段, 因 近 半 受 試 者 身 體 不 適 而 無 法 進 行, 故 本 研 究 身 體 組 成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未 包 含 體 脂 肪 率 的 結 果 本 節 以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平 衡 能 力 成 長 量 與 進 步 幅 度 等 四 大 點 呈 現 一 身 體 組 成 前 後 測 差 異 分 析 以 身 體 組 成 ( 體 重 BMI) 前 後 測 為 變 項, 就 其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進 行 相 依 樣 本 t 考 驗, 以 了 解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身 體 組 成 之 差 異 性 其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如 表 4-18 由 表 4-18 可 知, 全 體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體 重 前 測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為 21.08±4.98 公 斤, 後 測 為 21.40±5.37;BMI 前 測 為 16.13±2.26(kg/m²), 後 測 為 15.72±2.43, 經 過 t 考 驗 的 結 果, 皆 達 到.01 以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其 中 男 幼 童 在 體 重 (t=3.72, p<.01) 及 BMI(t=-3.58, p<.01) 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女 幼 童 在 體 重 方 面 並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但 在 BMI 方 面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t=-5.33, p<.001) 全 體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體 重 平 均 約 增 加 0.32 公 斤,BMI 減 少 約 0.4(kg/m²) 表 4-18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表 性 別 人 數 前 測 (M±SD) 後 測 (M±SD) Paired t 男 ± ± ** 體 重 女 ± ± ( 公 斤 ) 全 體 ± ± ** 男 ± ± ** BMI 女 ± ± *** (kg/m²) 全 體 ± ± *** ***p <.001 **p <.01 53

64 二 骨 骼 發 展 前 後 測 差 異 分 析 以 骨 骼 發 展 ( 身 高 足 掌 長 度 足 掌 寬 度 ) 為 變 項, 就 其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進 行 相 依 樣 本 t 考 驗, 了 解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骨 骼 發 展 之 差 異 性 其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如 表 4-19 由 表 4-19 可 知, 全 體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身 高 前 測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為 ±6.47 公 分, 後 測 為 ±6.68; 足 掌 長 度 前 測 為 17.47±1.10, 後 測 為 18.04±1.12; 寬 度 前 測 為 6.80±0.48, 後 測 為 7.14±0.47, 經 過 t 考 驗 的 結 果, 皆 達 到.001 的 顯 著 水 準, 其 中 男 幼 童 在 身 高 (t=23.67, p <.001) 足 掌 長 度 (t=16.23, p<.001) 及 足 掌 寬 度 (t=11.02, p<.001) 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女 幼 童 在 身 高 (t=15.33, p<.001) 足 掌 長 度 (t=11.55, p <.001) 及 足 掌 寬 度 (t=6.8, p<.001) 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全 體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身 高 平 均 約 增 加 2.3 公 分, 足 掌 長 度 平 均 約 增 加 0.57 公 分, 足 掌 寬 度 平 均 約 增 加 0.34 公 分 表 4-19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表 身 高 ( 公 分 ) 足 掌 長 度 ( 公 分 ) 足 掌 寬 度 ( 公 分 ) ***p <.001 性 別 人 數 前 測 (M±SD) 後 測 (M±SD) Paired t 男 ± ± *** 女 ± ± *** 全 體 ± ± *** 男 ± ± *** 女 ± ± *** 全 體 ± ± *** 男 ± ± *** 女 ± ± *** 全 體 ± ± *** 54

65 三 平 衡 能 力 前 後 測 差 異 分 析 以 靜 態 ( 閉 眼 單 足 立 ) 及 動 態 ( 走 平 衡 木 ) 平 衡 能 力 為 變 項, 就 其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進 行 相 依 樣 本 t 考 驗, 了 解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平 衡 能 力 之 差 異 性 其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如 表 4-20 由 表 4-20 可 知, 全 體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靜 態 平 衡 前 測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為 5.93±6.14 秒, 後 測 為 8.21±6.41; 動 態 平 衡 前 測 為 12.79±8.17, 後 測 為 7.66±3.87, 經 過 t 考 驗 的 結 果, 皆 達 到.05 以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其 中 男 幼 童 在 靜 態 (t=2.29, p<.05)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t=-4.6, p<.001) 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女 幼 童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雖 未 達 到 統 計 水 準, 但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t=-3.92, p<.01) 全 體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靜 態 平 衡 測 驗 完 成 時 間 平 均 約 增 加 2 秒, 動 態 平 衡 完 成 時 間 平 均 約 減 少 5 秒 表 4-20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表 性 別 人 數 前 測 (M±SD) 後 測 (M±SD) Paired t 男 ± ± *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女 ± ± ( 閉 眼 單 足 立 ) 全 體 ± ± * 男 ± ± ***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女 ± ± ** ( 走 平 衡 木 ) 全 體 ± ± *** ***p <.001 **p <.01 *p <.05 單 位 : 秒 55

66 四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之 相 關 分 析 以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 體 重 BMI) 骨 骼 發 展 ( 身 高 腳 掌 長 寬 ) 之 四 個 月 成 長 量 及 平 衡 能 力 ( 靜 態 動 態 ) 進 度 幅 度 做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了 解 四 個 月 成 長 量 與 進 步 幅 度 之 相 關 程 度 由 表 4-21 可 知,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成 長 量 與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相 關 係 數 皆 沒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並 呈 低 度 相 關 表 4-21 身 體 組 成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之 積 差 相 關 表 體 重 成 長 量 BMI 成 長 量 靜 態 平 衡 進 步 幅 度 -0.19(n=58) -0.24(n=56) 動 態 平 衡 進 步 幅 度 -0.05(n=61) 0.05(n=60) *p <.05 由 表 4-22 可 知,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成 長 量 與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相 關 係 數 皆 沒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並 呈 低 度 相 關 表 4-22 骨 骼 發 展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之 積 差 相 關 摘 要 表 身 高 成 長 量 腳 掌 長 度 成 長 量 腳 掌 寬 度 成 長 量 靜 態 平 衡 進 步 幅 度.06(n=57).15(n=59).05(n=59) 動 態 平 衡 進 步 幅 度 -.16(n=61).09(n=62).01(n=62) *p <.05 由 表 4-23 可 知, 靜 態 平 衡 和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相 關 係 數 達.05 顯 著 水 準,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表 示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 閉 眼 單 足 立 ) 與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 走 平 衡 木 ) 之 進 步 幅 度 呈 正 相 關 表 4-23 靜 態 與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之 積 差 相 關 摘 要 表 動 態 平 衡 進 步 幅 度 靜 態 平 衡 進 步 幅 度.33*(n=56) *p <.05 56

67 第 五 章 討 論 第 一 節 背 景 變 項 與 平 衡 能 力 一 性 別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不 同 性 別 幼 兒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上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女 幼 童 平 均 秒 數 顯 著 高 於 男 生, 但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上 則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因 此, 研 究 假 設 男 幼 童 的 平 衡 能 力 優 於 女 幼 童, 且 達 到 顯 著 的 差 異 未 獲 得 支 持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方 面, 與 徐 永 玟 等 (2004) Geldhof 等 (2006) 等 的 研 究 發 現 相 一 致 ; 而 與 De Oreo(1971) 李 招 譽 (2003) 張 秀 卿 與 施 正 人 (2003) 鄒 碧 鶴 等 (2004) 吳 孟 燕 (2008) 鄭 雅 琳 (2009) 等 的 研 究 發 現 不 一 致 而 動 態 平 衡 方 面, 與 管 正 (1986) 蔡 倩 瑜 (2007) 結 果 相 同 ; 而 與 徐 錦 興 (1991)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這 樣 的 結 果 可 能 原 因 如 下 : ( 一 ) 項 目 因 素 國 內 學 者 過 去 都 以 棒 上 單 足 立 為 靜 態 平 衡 檢 測 項 目, 鮮 少 研 究 以 閉 眼 單 足 立 施 測 於 幼 兒, 且 棒 上 單 足 立 又 不 適 用 於 幼 兒, 標 準 差 極 大, 或 許 因 項 目 不 同 導 致 不 同 結 果 ( 二 ) 情 境 因 素 由 於 實 驗 情 境 在 人 力 資 源 的 考 量 下, 採 集 體 進 行, 雖 然 研 究 控 制 在 安 靜 的 情 境 下, 但 並 不 是 單 獨 進 行 實 驗, 且 幼 兒 須 閉 上 眼 睛 單 腳 站 立, 平 衡 表 現 是 否 受 到 同 儕 觀 看 的 影 響, 有 待 驗 證 而 走 平 衡 木 與 閉 眼 單 足 立 性 質 差 異 大, 或 許 在 人 多 的 情 況 下, 走 平 衡 木 表 現 較 好, 而 閉 眼 單 足 立 表 現 較 差 ( 三 )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本 研 究 女 生 靜 態 平 衡 表 現 較 佳, 與 徐 永 玟 等 (2004) 研 究 結 果 一 致, 該 研 究 發 現 在 單 腳 站 立 項 目, 女 生 表 現 顯 著 優 於 男 生, 研 究 者 認 為 女 生 比 男 生 較 好 的 屬 於 手 部 精 細 活 動 或 平 衡 項 目, 男 女 差 異 的 原 因 可 能 有 生 理 或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可 能 57

68 女 生 通 常 較 男 生 喜 愛 靜 態 活 動, 導 致 女 童 較 容 易 靜 下 來 找 到 平 衡 的 方 法 ( 四 ) 器 材 因 素 在 進 行 走 平 衡 木 項 目 時, 發 現 某 些 年 齡 較 小 的 幼 兒 會 有 恐 懼 感, 因 此 無 法 客 觀 了 解 生 理 差 異 是 否 影 響 平 衡 表 現, 若 以 平 衡 木 施 測 於 幼 兒, 平 衡 木 的 高 度 及 幼 兒 的 心 理 是 須 要 被 考 慮 的 二 年 齡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不 同 月 齡 幼 兒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方 面,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 而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上 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因 此, 研 究 假 設 月 齡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正 相 關, 月 齡 越 高, 能 力 越 好 在 靜 態 平 衡 結 果 未 獲 得 支 持, 與 Clark and Watkins (1984) 高 全 寬 (2003) Geldhof 等 (2006) 的 研 究 發 現 一 致, 而 與 管 正 (1986) 徐 永 玟 等 (2004) 鄒 碧 鶴 等 (2004) 的 研 究 發 現 不 一 致 這 樣 的 結 果, 可 能 與 本 研 究 樣 本 年 齡 幅 度 有 關 係, 本 研 究 全 體 受 試 者 年 齡 平 均 為 5.62±0.56 歲, 可 能 受 試 者 年 齡 層 不 夠 廣, 導 致 沒 有 顯 著 的 結 果, 也 因 此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而 進 步 之 速 度 可 能 是 緩 慢 的 而 研 究 假 設 在 動 態 平 衡 結 果 則 獲 得 支 持, 表 示 月 齡 較 高 的 幼 兒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優 於 月 齡 較 低 的 幼 兒, 與 管 正 (1986) 北 京 市 體 育 局 (2006) 朱 琳 (2007) 的 研 究 發 現 一 致 而 與 Cratty and Martin(1969) 蔡 倩 瑜 (2007) 的 研 究 發 現 不 一 致 這 樣 的 結 果, 驗 證 幼 兒 的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可 能 隨 著 月 齡 增 加 而 進 步 ; 而 結 果 與 某 些 研 究 不 一 致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本 研 究 較 小 的 幼 兒, 因 為 身 高 相 對 矮, 對 於 平 衡 木 的 高 度 感 到 恐 懼, 影 響 了 動 態 平 衡 的 表 現, 導 致 統 計 上 的 差 異 58

69 第 二 節 身 體 組 成 與 平 衡 能 力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幼 兒 體 重 BMI 及 體 脂 肪 率 的 不 同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 閉 眼 單 足 立 ), 皆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因 此 研 究 假 設 體 重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體 重 越 高, 能 力 越 差 BMI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BMI 越 高, 能 力 越 差 及 體 脂 肪 率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體 脂 率 越 高, 能 力 越 差 在 靜 態 平 衡 的 結 果 中 皆 未 獲 得 支 持 與 黎 俊 彥 (2003) 鄭 雅 琳 (2009) 林 清 景 (2010) 的 研 究 發 現 相 一 致 ; 而 與 Goulding 等 (2003) 林 素 芬 (2008) Deforche 等 (2009) D Hondt 等 (2009) 的 研 究 發 現 不 一 致 這 樣 的 結 果, 研 究 者 認 為 大 部 分 的 研 究 發 現, 兒 童 的 靜 態 平 衡 控 制 是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長 而 進 步, 身 體 組 成 的 差 異 在 幼 兒 或 者 兒 童 年 齡 層 的 影 響 不 是 最 大 的 因 素 再 者, 本 研 究 肥 胖 指 標 達 到 肥 胖 的 樣 本 數 不 夠 多, 因 此 肥 胖 在 學 齡 前 是 否 會 影 響 到 平 衡 能 力, 有 待 研 究 驗 證 但 在 動 態 平 衡 卻 有 不 同 的 結 果, 幼 兒 體 重 及 BMI 的 不 同 在 走 平 衡 木 的 表 現, 皆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但 是 卻 發 現 與 假 設 相 反 的 結 果, 體 重 越 重 或 BMI 越 高 的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表 現 越 好, 呈 現 正 相 關 因 此, 本 研 究 動 態 平 衡 的 結 果 拒 絕 假 設 體 重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體 重 越 高, 能 力 越 差 以 及 BMI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BMI 越 高, 能 力 越 差, 而 體 脂 肪 率 則 沒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體 脂 肪 率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體 脂 率 越 高, 能 力 越 差 也 未 獲 得 支 持 本 結 果 與 Balogun 等 (1997) 的 研 究 發 現 一 致 ; 而 與 Unnithan 等 (2008) 任 弘 與 李 紅 娟 (2007) Deforcehe 等 (2009) D Hondt 等 (2009) 的 研 究 發 現 不 一 致 本 結 果 顯 示 體 重 及 BMI 較 高 的 幼 兒, 有 較 佳 的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研 究 者 認 為 在 幼 兒 生 長 期, 下 肢 肌 力 同 時 在 發 展, 且 動 態 平 衡 比 靜 態 平 衡 更 需 要 肌 力 的 協 助, 因 此 體 重 較 重 的 幼 兒 可 能 因 此 有 較 佳 的 肌 力 協 助 身 體 完 成 測 驗 59

70 第 三 節 骨 骼 發 展 與 平 衡 能 力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不 同 身 高 足 掌 長 度 寬 度 及 面 積 的 幼 兒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方 面, 皆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因 此 研 究 假 設 身 高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身 高 較 高, 能 力 較 差 足 掌 長 度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足 掌 越 長, 能 力 越 好 足 掌 寬 度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足 掌 越 寬, 能 力 越 好 足 掌 面 積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面 積 越 大, 能 力 越 好 等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的 結 果, 均 未 獲 得 支 持 與 黎 俊 彥 (2003) 蔡 倩 瑜 (2007) 的 研 究 發 現 一 致 ; 而 與 Riach and Starkes(1993) 邱 文 信 (2002) 田 詠 惠 林 貴 福 (2008) 林 清 景 (2010) 的 研 究 與 觀 點 不 一 致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卻 有 不 同 的 結 果, 本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身 高 的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測 驗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身 高 較 高 的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表 現 越 好, 拒 絕 假 設 身 高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身 高 越 高, 能 力 越 差, 與 Bachman(1961) 蔡 佳 良 與 吳 昇 光 (2003) 任 弘 與 李 紅 娟 (2007) 蔡 倩 瑜 (2007) 田 詠 惠 林 貴 福 (2008) 林 清 景 (2010) 等 人 的 發 現 不 一 致 此 外, 幼 兒 的 足 掌 長 度 寬 度 及 面 積 的 不 同 在 動 態 平 衡 測 驗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即 足 掌 長 度 較 長 寬 度 較 寬 及 足 掌 面 積 較 大 的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表 現 越 好 因 此 研 究 假 設 在 動 態 平 衡 的 結 果 上 獲 得 支 持 與 Riach and Starkes(1993) 莊 麗 玲 等 (1998) 邱 文 信 (2002) 顏 克 典 等 (2007) 的 研 究 與 觀 點 一 致 本 研 究 結 果, 骨 骼 發 展 的 差 異 在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有 不 同 的 結 果, 研 究 者 認 為 同 樣 是 平 衡 能 力, 但 靜 態 及 動 態 所 需 要 的 能 力 和 素 質 是 不 同 的,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方 面, 測 驗 的 型 態 是 要 求 靜 止 不 動 的, 而 相 關 研 究 指 出 6 至 9 歲 兒 童 的 身 體 結 構 與 身 材 比 例 並 無 較 大 的 差 異 性, 身 高 並 不 足 以 顯 著 影 響 平 衡 能 力 的 表 現 (Clark and Watkins, 1984 蔡 倩 瑜,2007), 而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對 象 雖 然 年 齡 層 為 5.62±0.5 6 歲, 但 年 齡 層 差 異 不 夠 大, 可 能 骨 骼 發 展 的 差 異 性 不 足 以 在 靜 態 平 衡 達 到 顯 著 60

71 水 準 但 是 動 態 平 衡 測 驗 型 態 是 移 動 性 的, 在 本 研 究 結 果 不 同 身 高 足 掌 長 寬 及 面 積 的 幼 兒 在 走 平 衡 木 卻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研 究 者 推 論, 動 態 平 衡 比 靜 態 平 衡 控 制 更 有 賴 於 骨 骼 的 發 展 而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比 例 與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相 關 係 數 皆 沒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拒 絕 研 究 假 設 骨 骼 發 展 比 值 與 平 衡 能 力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比 值 越 大, 能 力 越 好, 與 顏 克 典 等 (2007) 的 研 究 發 現 不 一 致, 這 樣 的 結 果, 可 能 是 本 研 究 受 試 者 年 齡 差 異 性 不 夠 大, 顏 克 典 等 (2007) 的 研 究 對 象 為 大 人 及 兒 童, 因 此 所 得 到 的 數 值 差 異 性 很 大, 而 得 到 顯 著 的 結 果, 幼 兒 骨 骼 比 例 是 否 影 響 平 衡 能 力, 須 要 更 多 樣 本 數 及 年 齡 層 來 驗 證 61

72 第 四 節 四 個 月 成 長 之 差 異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幼 兒 (5.62±0.56 歲 )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在 身 體 組 成 方 面, 體 重 及 BMI 皆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本 研 究 假 設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呈 顯 著 差 異 獲 得 支 持, 與 陳 偉 德 江 界 山 黃 伯 超 (1999) 李 碧 慧 劉 燦 宏 許 雅 雯 黃 奕 清 (2010) 等 人 的 結 果 一 致, 而 體 脂 肪 率 在 後 測 階 段, 因 近 半 受 試 者 身 體 不 適 而 無 法 進 行, 故 未 包 含 體 脂 肪 率 的 結 果 在 骨 骼 發 展 方 面,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身 高 足 掌 長 度 及 寬 度, 皆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本 研 究 假 設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經 過 四 個 月 常 態 成 長 呈 顯 著 差 異 獲 得 支 持, 與 Ewald(1994) 王 佩 玲 (1995) 陳 偉 德 等 (1999) 林 貴 福 (2004) 李 碧 慧 等 (2010) 等 人 的 研 究 發 現 相 一 致, 幼 兒 時 期 的 骨 骼 成 長, 無 論 在 長 度 寬 度 或 組 成 等 方 面, 都 處 於 持 續 變 化 的 階 段 但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相 關 係 數 在 本 研 究 皆 沒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拒 絕 假 設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之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及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之 成 長 量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這 樣 的 結 果, 可 能 因 觀 察 幼 兒 成 長 期 間 較 短, 身 體 組 成 及 骨 骼 發 展 成 長 量 的 差 異 不 夠 大, 無 法 觀 察 與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之 相 關 性 而 靜 態 與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之 間 的 關 係 中,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皆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本 研 究 假 設 幼 兒 靜 態 平 衡 與 動 態 平 衡 進 步 幅 度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獲 得 支 持, 表 示 幼 兒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若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動 態 平 衡 也 呈 現 進 步 的 情 況 62

73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一 幼 兒 性 別 差 異 在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不 同 性 別 幼 兒 在 靜 態 平 衡 測 驗 ( 閉 眼 單 足 立 )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女 幼 童 平 均 秒 數 顯 著 高 於 男 生 ; 在 動 態 平 衡 測 驗 ( 走 平 衡 木 ) 則 沒 有 差 異 二 幼 兒 年 齡 差 異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不 同 月 齡 的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測 驗 ( 走 平 衡 木 ) 上 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月 齡 較 高 的 幼 兒 動 態 平 衡 表 現 優 於 月 齡 較 低 的 幼 兒, 而 在 靜 態 平 衡 測 驗 ( 閉 眼 單 足 立 ) 則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三 幼 兒 的 身 體 組 成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幼 兒 體 重 BMI 的 不 同 在 動 態 平 衡 測 驗 ( 走 平 衡 木 )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且 體 重 或 BMI 越 高 的 幼 兒,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表 現 越 好, 而 在 靜 態 平 衡 測 驗 ( 閉 眼 單 足 立 ) 則 無 顯 著 差 異 四 幼 兒 的 骨 骼 發 展 在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幼 兒 骨 骼 發 展 的 差 異 在 動 態 平 衡 測 驗 ( 走 平 衡 木 )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身 高 越 高 足 掌 較 長 足 掌 較 寬 及 足 掌 面 積 較 大 的 幼 兒 展 現 較 佳 的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在 靜 態 平 衡 測 驗 ( 閉 眼 單 足 立 ) 則 無 顯 著 差 異 五 幼 兒 四 個 月 的 成 長, 在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幼 兒 (5.62±0.56 歲 )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在 身 體 組 成 ( 體 重 BMI) 骨 骼 發 展 ( 身 高 足 掌 長 度 及 寬 度 ) 皆 達 到 顯 著 成 長 之 差 異 六 幼 兒 靜 態 平 衡 和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呈 正 相 關 幼 兒 (5.62±0.56 歲 ) 經 過 四 個 月 成 長 後,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及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幅 度 呈 正 相 關, 若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進 步, 動 態 平 衡 也 呈 現 進 步 的 情 況 63

74 第 二 節 建 議 一 受 試 者 年 齡 層 的 擴 大 本 研 究 對 象 為 臺 北 市 公 立 永 安 附 幼 全 園 幼 兒, 年 齡 為 5.62±0.56 歲, 故 研 究 結 果 的 推 論 有 其 限 制, 未 來 的 研 究 可 以 延 伸 至 3 至 6 歲 的 幼 兒, 以 便 了 解 不 同 對 象 的 差 異 情 形, 更 清 晰 掌 握 幼 兒 階 段 性 之 變 化, 使 研 究 結 果 更 具 推 論 性 二 觀 察 期 間 的 增 長 本 研 究 前 後 測 間 隔 時 間 為 四 個 月, 相 當 於 一 個 學 期, 觀 察 幼 兒 的 成 長 期 間 較 短, 未 來 建 議 可 以 做 一 學 年 或 者 兩 學 年 的 期 間, 從 入 學 開 始 追 蹤, 以 同 受 試 者 做 縱 貫 研 究, 觀 察 期 間 拉 長 去 推 論 其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對 平 衡 能 力 的 影 響 三 受 試 者 體 型 差 異 性 的 增 加 本 研 究 對 象 的 體 型 差 異 性 不 足, 無 法 看 出 一 些 極 端 值 的 差 異, 以 身 高 變 項 相 對 體 重 的 差 異, 如 高 瘦 型 矮 胖 型 ; 或 者 以 腳 掌 形 狀 來 看, 如 狹 長 型 短 寬 型 等, 增 加 研 究 對 象 的 體 型 差 異 性, 觀 察 平 衡 能 力 表 現, 或 許 可 以 推 論 不 同 的 結 果 四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的 選 擇 現 今 國 內 已 經 開 始 推 動 幼 兒 體 適 能 檢 測, 其 中 平 衡 能 力 也 是 幼 兒 體 能 因 子 之 一, 而 現 今 幼 兒 體 能 檢 測 中 的 平 衡 項 目 多 以 靜 態 平 衡 為 主, 本 研 究 實 施 靜 態 及 動 態 平 衡 測 驗 後, 平 衡 測 驗 在 幼 兒 年 齡 層 有 其 特 殊 性, 相 關 因 素 須 要 在 實 驗 中 被 考 慮, 如 下 : ( 一 ) 情 境 上 : 閉 眼 單 足 立 為 目 前 教 育 部 實 施 幼 兒 體 能 檢 測 中 的 平 衡 項 目, 屬 靜 態 平 衡, 需 要 較 安 靜 且 獨 立 的 實 驗 情 境, 但 在 現 今 幼 稚 園 人 力 及 空 間 不 足 下, 幼 兒 體 適 能 測 64

75 驗 ( 包 含 立 定 跳 遠 仰 臥 起 坐 等 ) 通 常 都 集 體 實 測, 而 非 單 獨 進 行, 可 能 導 致 閉 眼 單 足 立 數 據 結 果 不 夠 精 準 ; 而 走 平 衡 木 為 動 態 平 衡, 與 其 他 項 目 類 似 較 適 合 集 體 進 行 施 測, 因 此 情 境 是 須 要 被 考 慮 的 ( 二 ) 心 理 上 閉 眼 單 足 立 需 要 以 閉 眼 的 方 式 單 腳 站 立, 影 響 表 現 不 單 只 是 生 理 上 的 因 素, 幼 兒 可 能 因 為 閉 上 眼 睛 而 有 心 理 上 的 影 響, 導 致 平 衡 能 力 的 展 現 ; 而 走 平 衡 木 的 影 響 因 子 較 容 易 掌 控, 但 是 平 衡 木 的 高 度, 相 對 幼 兒 的 身 高 是 需 要 被 考 慮 的, 在 本 研 究 中, 年 齡 較 小 身 高 相 對 較 矮 的 幼 兒 在 走 平 衡 木 時, 有 表 示 害 怕 的 情 緒, 因 此 表 現 不 好 可 能 是 心 理 因 素 而 導 致 ( 三 ) 操 作 上 檢 測 人 員 的 操 作 上 是 需 要 被 考 慮 的, 許 多 幼 兒 在 閉 眼 單 足 立 的 表 現 不 到 五 秒 鐘,1~2 秒 在 幼 兒 年 齡 層 也 是 常 出 現 的, 由 於 數 據 過 小, 因 此 施 測 人 員 按 碼 表 的 反 應 時 間 將 會 影 響 到 其 表 現 此 外, 操 作 流 程 為 屈 膝 腳 著 地 時 測 驗 即 終 止 計 時, 因 此, 若 屈 膝 腳 沒 著 地, 而 幼 兒 上 半 身 搖 晃 的 情 況 下, 在 施 測 上 是 繼 續 計 時 的, 但 是 身 體 的 搖 晃 也 屬 於 平 衡 因 子 之 一, 因 此 可 能 出 現 在 身 體 搖 晃 之 下, 表 現 卻 很 好 的 情 況 ; 而 走 平 衡 木 流 程 較 容 易 施 測, 走 完 平 衡 木 即 結 束, 而 幼 兒 表 現 的 平 均 秒 數 較 大, 較 沒 有 反 應 時 間 問 題 由 上 述 可 知, 幼 兒 的 年 齡 層 有 其 特 殊 性, 因 此 相 關 因 素 是 需 要 被 考 慮 的, 且 在 檢 測 人 員 為 一 般 幼 教 師, 幼 兒 平 衡 能 力 測 驗 的 選 定 是 需 要 簡 單 而 操 作 容 易 的, 65

76 此 外, 在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如 中 國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皆 以 平 衡 木 作 為 3-6 歲 幼 兒 的 體 質 監 測 項 目, 而 在 本 研 究 中 ( 如 表 6-1), 走 平 衡 木 的 相 關 係 數 較 閉 眼 單 足 立 高, 因 此, 走 平 衡 木 可 作 為 幼 兒 平 衡 因 子 的 一 個 參 考 檢 測 項 目 表 6-1 幼 兒 平 衡 測 驗 之 再 測 信 度 摘 要 表 相 關 係 數 閉 眼 單 足 立.342** 走 平 衡 木.587** **p <.01 66

77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部 分 中 國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2006) 2005 年 國 民 體 質 監 測 公 報 中 國 大 陸 :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王 佩 玲 (1995) 幼 兒 發 展 評 量 與 輔 導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王 金 蓮 (1978) 幼 兒 體 適 能 測 驗 研 究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集 刊,5, 王 常 義 (2003) TGMD- 移 動 性 動 作 分 測 驗 常 模 之 建 立 - 桃 園 忠 貞 國 小 四 年 級 常 模 國 立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北 市 王 敏 男 (1996) 兒 童 的 身 體 生 長 與 運 動 國 民 體 育 季 刊,25(3),69-79 王 慧 敏 (1989) 兒 童 動 作 發 展 歷 程 與 輔 導 台 南 師 院 初 等 教 育 學 報,2, 北 京 市 體 育 局 (2006) 北 京 市 2005 年 國 民 體 質 監 測 結 果 公 報, 北 京 市 ( 不 確 定 ) 田 詠 惠 林 貴 福 (2008) 老 年 人 身 體 組 成 與 靜 態 平 衡 表 現 的 關 係 運 動 生 理 暨 體 能 學 報,8,55-61 任 弘 李 紅 娟 (2007) 我 國 幼 兒 體 質 的 變 化 特 徵 載 於 2007 年 國 民 體 質 研 究 論 文 報 告 會 論 文 集 ( 頁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中 心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體 育 發 展 局 朱 琳 (2007) 廣 州 市 3-6 歲 城 鄉 幼 兒 身 體 素 質 的 特 徵 中 國 組 織 工 程 研 究 與 臨 床 康 復,11 (52), 吳 文 忠 ( 譯 )(1984) 運 動 與 年 齡 台 北 市 : 建 行 文 化 出 版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吳 至 行 王 自 勉 (2008) 人 體 組 成 學 台 北 縣 : 易 利 圖 書 吳 孟 窈 (2005) 感 覺 調 節 能 力 與 孩 童 平 衡 能 力 之 相 關 性 探 討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職 能 治 療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南 市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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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潘 瀅 方 (1998) 台 北 市 國 民 小 學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運 動 能 力 調 查 研 究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北 市 蔡 志 鵬 (2003) 不 同 性 別 國 小 學 童 大 肌 肉 動 作 發 展 與 學 業 成 就 之 相 關 與 差 異 國 立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北 市 蔡 佳 良 吳 昇 光 (2003) 從 動 作 發 展 的 觀 點 來 看 兒 童 的 平 衡 能 力 大 專 體 育, 65, 蔡 盈 修 (1988) 運 動 遊 戲 課 程 對 幼 兒 運 動 能 力 及 社 會 能 力 發 展 之 影 響 研 究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兒 童 福 利 研 究 所, 未 出 版, 台 北 市 蔡 倩 瑜 (2007) 兒 童 平 衡 能 力 差 異 之 研 究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北 市 鄭 雅 琳 (2009) 幼 兒 體 位 與 體 適 能 表 現 之 差 異 研 究 臺 東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東 黎 俊 彥 (2003) 人 體 生 理 特 徵 腳 踝 肌 力 與 站 立 平 衡 能 力 育 達 研 究 叢 刊,4,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中 心 政 府 體 育 發 展 局 (2006) 2005 年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市 民 體 質 監 測 報 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中 心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體 育 發 展 局 顏 克 典 陳 彥 夆 李 淑 惠 (2007) 不 同 年 齡 層 身 體 肢 段 發 育 對 下 肢 動 力 與 平 衡 能 力 發 展 之 影 響 載 於 台 灣 運 動 生 理 暨 體 能 協 會 舉 辦 之 國 際 運 動 生 理 與 體 能 領 域 學 術 研 討 會 ( 頁 152), 台 北 市 蘇 建 文 盧 欽 明 陳 淑 美 (1984) 出 生 至 一 歲 嬰 兒 動 作 發 展 的 縱 貫 研 究 教 育 心 理 學 報,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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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附 錄 附 錄 一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肥 胖 定 義 (BMI) 年 齡 正 常 範 圍 (BMI 介 於 ) 男 生 過 重 (BMI ) 肥 胖 (BMI ) 正 常 範 圍 (BMI 介 於 ) 女 生 過 重 (BMI ) 肥 胖 (BMI ) 2 歲 15.2~ ~ 歲 14.8~ ~ 歲 14.4~ ~ 歲 14.0~ ~ 歲 13.9~ ~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002) 78

89 附 錄 二 家 長 同 意 書 貴 家 長 : 你 好! 非 常 感 謝 你 參 與 本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者 為 臺 北 市 永 安 國 小 附 幼 實 習 教 師 與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運 動 保 健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研 究 主 題 為 幼 兒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與 平 衡 能 力 關 係 之 探 討 因 而 邀 請 貴 子 弟 參 與 此 項 研 究 本 研 究 將 調 查 貴 子 弟 身 體 組 成 骨 骼 發 展 及 平 衡 能 力 狀 況, 包 含 身 體 組 成 ( 體 重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體 脂 肪 率 ) 骨 骼 發 展 ( 身 高 腳 掌 長 寬 ) 及 平 衡 能 力 ( 閉 眼 單 足 站 立 走 平 衡 木 ), 測 量 結 果 提 供 幼 教 師 在 幼 兒 體 能 活 動 上 及 平 衡 能 力 研 究 的 參 考, 並 可 提 供 貴 子 弟 瞭 解 自 己 身 體 組 成 及 骨 骼 發 展 的 機 會 個 人 資 料 皆 會 匿 名 處 理, 只 供 學 術 參 考, 不 對 外 公 開 若 您 對 本 研 究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與 研 究 者 連 絡, 找 黃 騰 慶 或 者 您 也 可 與 指 導 教 授 黃 奕 清 老 師 連 絡 (02) #3701 如 果 您 不 參 與 此 研 究, 請 將 同 意 書 回 條 交 回 再 次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運 動 保 健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黃 騰 慶 敬 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本 人 為 幼 稚 園 班 之 家 長, 不 同 意 參 加 此 研 究 家 長 簽 名 :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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