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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季 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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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景 觀 植 栽 整 枝 修 剪 作 業 技 術 壹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目 的 ~ 景 觀 維 護 管 理 的 意 義 : 於 消 極 意 義 而 言 : 在 於 延 續 維 持 景 觀 環 境 空 間 的 原 貌 而 就 積 極 意 義 而 言 : 則 在 於 增 進 景 觀 環 境 空 間 的 美 觀 與 實 用, 以 彰 顯 設 計 創 作 的 原 創 性 然 而 在 景 觀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的 內 容 中 ~ 植 栽 整 枝 修 剪 作 業 是 屬 於 較 高 難 度 較 具 技 術 性 亦 是 最 重 要 的 景 觀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項 目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若 就 實 務 作 業 方 式 而 言, 係 有 整 枝 修 剪 剪 定 的 區 分, 其 針 對 修 剪 部 位 與 所 需 慣 用 之 工 具 及 操 作 方 式 亦 有 不 同, 係 將 此 三 者 的 作 業 要 點 定 義 如 下 : 一 整 枝 : 係 對 於 植 物 整 體 造 型 美 觀 及 需 要, 將 枝 幹 及 枝 條 等 部 位 做 適 當 的 調 整 裁 除 切 鋸 等 作 業 者, 稱 之 二 修 剪 : 係 對 於 植 物 整 體 外 部 造 型 美 觀 及 形 體 控 制 之 需 要, 將 小 枝 及 枝 葉 等 部 位 做 適 當 的 修 枝 剪 除 等 作 業 者, 稱 之 三 剪 定 : 係 對 於 植 物 整 體 樹 勢 發 展 及 生 理 調 整 之 需 要, 將 細 小 枝 葉 及 花 芽 葉 芽 果 實 等 部 位 做 適 當 的 修 除 剪 定 等 作 業 者, 稱 之 然 而, 以 上 雖 名 詞 有 異, 惟 實 務 界 一 般 皆 通 稱 有 : 修 剪 或 整 枝 修 剪 或 整 修 或 整 枝 而 混 合 稱 之, 故 本 規 範 於 後 皆 以 植 栽 修 剪 綜 合 概 稱 之 在 進 行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前, 應 就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的 : 植 栽 種 類 規 格 數 量 進 行 相 關 勘 查 測 量 預 算 估 價 簽 認 等 事 項 後, 再 予 以 評 估 : 施 工 天 數 期 限 人 力 數 量 材 料 用 量 等 第 1 頁, 共 24 頁
2 於 進 行 景 觀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時, 亦 應 考 量 植 栽 修 剪 後 的 植 株 高 度 應 與 原 有 現 存 植 栽 的 樹 型 外 觀 或 樹 高 冠 幅 等, 使 其 能 形 成 相 互 協 調 風 貌 ; 且 應 就 植 栽 的 生 理 情 況 及 當 時 環 境 氣 候 的 條 件 與 特 性 等 進 行 評 估 與 計 畫, 並 選 擇 於 適 宜 修 剪 季 節 期 間 內 進 行 植 栽 修 剪, 以 免 影 響 景 觀 植 栽 後 續 的 生 長 勢 良 好 的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能 兼 具 以 下 目 的 效 益 : 1 促 進 植 栽 正 常 的 生 殖 生 長 與 營 養 生 長 之 發 育 2 改 善 植 栽 景 觀 美 質 表 現 與 環 境 空 間 的 協 調 性 3 可 減 少 非 正 常 性 落 葉 落 花 落 果 量 以 維 護 清 潔 4 能 減 少 病 蟲 害 的 寄 宿 與 滋 生 以 維 護 植 栽 健 康 5 增 進 植 栽 品 質 效 益 以 達 到 綠 美 化 市 容 與 環 境 在 每 次 進 行 植 栽 修 剪 之 前, 首 先 須 確 認 此 次 作 業 的 目 的 景 觀 植 栽 的 修 剪 目 的 除 了 調 節 植 株 的 生 長 勢 ( 以 下 簡 稱 樹 勢 ) 防 止 徒 長 使 營 養 集 中 以 供 應 開 花 結 果 外, 還 要 講 究 樹 體 的 造 型 美 感, 以 使 樹 姿 花 果 能 相 映 成 趣, 並 使 景 觀 植 栽 與 周 圍 的 環 境 建 築 能 搭 配 的 相 得 益 彰, 讓 景 物 充 滿 靜 中 有 動 的 和 諧 美 觀 景 象 因 此, 進 行 植 栽 修 剪 之 前 須 詳 加 了 解 景 觀 植 栽 的 生 長 發 育 習 性, 然 後 根 據 該 景 觀 植 栽 種 類 在 環 境 中 的 用 途 或 栽 培 目 的 或 未 來 所 欲 表 現 風 貌 等 以 決 定 植 栽 修 剪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如 此 方 能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依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目 的 的 不 同 可 區 分 有 以 下 修 剪 方 法 : 1 為 了 提 高 苗 木 移 植 存 活 率 而 進 行 補 償 修 剪 2 為 了 達 成 定 植 後 整 體 美 觀 目 的 之 修 飾 修 剪 3 為 抑 制 或 促 成 以 控 制 樹 體 大 小 的 短 截 修 剪 4 為 了 增 加 觀 賞 價 值 及 美 感 而 進 行 造 型 修 剪 5 為 促 進 開 花 和 結 果 目 的 之 生 理 修 剪 與 剪 定 6 為 預 防 除 治 病 蟲 害 目 的 而 進 行 的 疏 刪 修 剪 7 為 促 進 老 樹 復 壯 樹 勢 更 新 的 更 新 復 壯 修 剪 各 種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方 法 之 意 義 及 說 明 如 下 : 第 2 頁, 共 24 頁
3 一 為 了 提 高 苗 木 移 植 存 活 率 而 進 行 補 償 修 剪 : 植 栽 進 行 移 植 作 業 時, 由 於 在 挖 掘 苗 木 時, 必 須 切 斷 了 植 栽 的 主 根 側 根 及 許 多 其 他 次 生 根 等, 也 因 此 會 造 成 樹 體 短 暫 性 的 缺 乏 水 分 輸 送 及 營 養 供 應 機 能 的 平 衡 失 調, 再 者, 也 因 缺 乏 足 夠 的 根 系 來 穩 固 樹 體, 因 此 植 栽 定 植 後 往 往 會 產 生 倒 伏 的 問 題 ; 而 另 一 方 面, 若 由 於 根 系 的 大 量 損 傷, 而 不 能 有 效 供 給 地 上 樹 體 的 充 分 水 分 和 營 養 時, 當 植 栽 宿 存 芽 眼 部 位 在 萌 芽 時 亦 會 常 常 發 生 所 謂 假 活 的 現 象, 最 終 仍 將 導 致 植 株 枯 死 又 若 當 年 早 春 的 氣 溫 回 升 得 較 快, 或 是 屬 於 所 謂 的 暖 冬, 就 會 出 現 土 壤 溫 度 低 於 氣 溫 的 反 常 現 象, 於 是 植 栽 萌 芽 與 展 葉 或 抽 生 新 梢 的 速 度 就 會 比 新 根 生 長 的 速 度 較 快, 如 此 一 來, 新 的 根 生 組 織 器 官 所 吸 收 的 水 分, 將 滿 足 不 了 新 芽 萌 發 或 展 葉 抽 生 時 的 水 分 蒸 散 與 蒸 發 的 需 求 水 份 量, 直 到 植 栽 莖 部 儲 存 的 水 分 被 消 耗 怠 淨 時, 植 栽 就 會 漸 漸 凋 萎 死 亡 了 因 此, 在 挖 掘 苗 木 根 球 部 時, 應 立 即 進 行 補 償 修 剪 使 樹 體 的 地 上 及 地 下 兩 處 樹 體 部 份 能 保 持 相 對 的 吸 水 速 率 與 蒸 散 速 率 的 平 衡, 如 此 方 能 有 效 提 高 植 栽 移 植 作 業 的 成 活 率 補 償 修 剪 或 稱 之 為 補 償 整 枝 修 剪, 其 作 法 是 將 植 栽 樹 體 上 屬 於 萌 發 較 早 的 嫩 梢 或 新 芽, 藉 以 疏 刪 修 除 以 使 嫩 梢 或 新 芽 減 量, 並 使 其 嫩 梢 或 新 芽 不 會 過 於 密 集 ; 此 外, 植 栽 樹 冠 末 梢 的 老 葉 亦 須 以 剪 除 或 摘 除 葉 柄 的 方 式 進 行 除 葉, 惟 須 注 意 勿 傷 及 未 萌 發 之 芽 眼 以 免 其 無 法 萌 發 新 生 枝 條 而 影 響 後 續 植 栽 生 長 發 育 ; 另 外, 若 有 既 存 之 一 二 年 生 的 枝 葉 亦 可 進 行 疏 刪 剪 除, 相 關 作 業 可 參 考 十 二 不 良 枝 的 整 修 方 式 施 行 之 二 為 達 成 定 植 後 的 整 體 美 觀 目 的 之 修 飾 修 剪 : 植 栽 定 植 以 後, 可 接 續 進 行 植 栽 整 體 的 樹 姿 造 型 修 飾 的 修 剪, 即 可 稱 之 為 修 飾 修 剪 亦 可 稱 為 修 飾 整 枝 修 剪 或 稱 之 整 姿 修 飾 修 剪 喬 木 植 栽 定 植 前, 皆 須 經 過 吊 搬 運 送 或 小 搬 運 的 作 業 程 序, 在 過 程 中 也 許 是 風 力 或 其 他 外 力 或 作 業 過 程 中 機 械 傷 害 等 作 用, 常 使 樹 冠 上 的 枝 葉 或 多 或 少 會 有 損 傷 或 枝 條 斷 折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因 此 在 定 植 完 成 之 後, 為 了 能 使 植 栽 能 表 現 整 體 姿 態 的 整 齊 美 感 ; 因 此 可 以 進 行 修 飾 修 剪 ; 修 飾 修 剪 的 方 式 : 是 根 據 植 栽 枝 條 疏 密 的 程 度 而 進 行 疏 刪 修 剪, 而 於 樹 冠 內 則 以 十 二 不 良 枝 判 定 的 檢 視 之 後, 再 進 行 補 強 性 的 修 剪 措 施 由 於 植 栽 定 植 後, 其 植 株 的 整 體 整 齊 度 往 往 是 影 響 整 體 景 觀 植 栽 品 質 的 重 要 關 鍵, 故 適 當 的 修 飾 修 剪 將 可 使 植 栽 的 整 齊 性 提 高 使 整 體 觀 瞻 更 具 美 觀 適 當 的 修 飾 修 剪 更 可 減 少 水 分 蒸 散 故 能 提 高 成 活 率, 施 以 整 體 末 梢 心 芽 剪 除 能 促 成 整 體 萌 芽 或 開 花 的 整 齊 性 提 高 第 3 頁, 共 24 頁
4 而 上 述 作 業 都 應 在 定 植 後 立 即 進 行, 若 太 晚 進 行 則 通 常 需 要 剪 掉 較 多 量 的 新 生 枝 葉, 此 將 會 造 成 植 物 體 內 養 份 的 消 耗 及 浪 費, 同 時 還 會 留 下 較 多 或 較 大 的 傷 口, 此 將 導 致 植 栽 生 長 勢 衰 弱, 更 會 造 成 樹 體 造 型 的 不 美 觀 性 三 為 抑 制 或 促 成 以 控 制 樹 體 大 小 的 短 截 修 剪 : 景 觀 植 栽 的 種 植 應 與 建 築 物 道 路 廣 場 空 間 等 環 境 設 施 或 周 邊 景 觀 相 互 搭 配, 以 佈 置 出 可 供 人 們 休 息 和 欣 賞 的 景 觀 環 境 空 間 然 而, 植 栽 是 具 有 生 命 力 與 自 然 美 的 景 觀 元 素, 隨 著 時 間 的 增 長 其 樹 體 組 織 亦 會 不 斷 的 增 生 成 長 與 茁 壯, 因 此 必 須 經 過 整 枝 修 剪 來 控 制 與 調 整 樹 體 的 大 小, 以 符 合 實 際 的 機 能 運 用 故 若 景 觀 植 栽 鄰 近 輸 電 線 路 或 鐵 道 公 路 或 人 行 道 或 建 築 物 立 面 的 四 周, 不 僅 植 栽 枝 條 會 碰 觸 或 損 壞 上 述 線 路 或 設 施, 更 會 有 影 響 交 通 或 建 築 物 室 內 採 光 等 弊 端 之 虞, 因 此 必 須 適 時 進 行 植 栽 修 剪 以 控 制 樹 體 的 大 小 與 枝 條 伸 展 的 生 長 方 向, 以 確 保 上 述 的 公 共 設 施 之 安 全 抑 制 或 促 成 以 控 制 樹 體 大 小 的 生 長 作 為 ~ 通 常 是 於 同 一 種 類 樹 種 的 區 域 中, 進 行 整 體 目 標 樹 型 設 定 後 的 修 剪 行 為 ; 其 主 要 依 據 整 體 植 株 樹 冠 的 高 低 與 寬 窄 的 規 模, 進 行 評 估 後 ~ 先 求 : 樹 體 高 低 一 致 性 的 進 行 樹 體 頂 部 輪 廓 的 抑 制 目 的 的 短 截 修 剪 ; 再 求 : 每 株 樹 體 冠 幅 的 整 齊 度 以 進 行 樹 冠 寬 度 的 抑 制 目 的 的 短 截 修 剪 ; 最 後 再 施 以 : 樹 體 枝 條 的 疏 密 程 度 進 行 樹 冠 內 部 十 二 不 良 枝 的 疏 刪 修 剪, 以 防 止 整 體 樹 型 的 雜 亂 無 章 至 於 上 述 枝 條 生 長 若 未 達 到 目 標 樹 型 設 定 後 的 樹 冠 高 度 或 寬 度 之 枝 條, 則 採 取 促 成 目 的 的 保 留 枝 梢 芽 點 而 不 作 任 何 修 剪 或 損 傷 的 留 取 與 保 護, 以 求 其 能 順 利 伸 長 茁 壯 四 為 了 增 加 觀 賞 價 值 與 美 感 而 進 行 的 造 型 修 剪 : 景 觀 植 栽 為 了 增 加 其 觀 賞 價 值, 常 常 進 行 人 工 化 的 造 型 修 剪, 以 使 植 栽 外 觀 達 到 所 設 想 的 立 體 造 型 目 標, 因 此 需 要 透 過 造 型 修 剪 的 作 業 來 實 現 然 而, 植 栽 樹 冠 的 造 型 須 與 庭 園 中 的 花 草 樹 木 之 配 置 能 達 到 協 調 與 配 合, 並 力 求 配 置 佈 局 能 合 理, 否 則 植 栽 造 型 仍 然 無 法 發 揮 其 裝 飾 效 果, 反 而 容 易 產 生 荒 誕 不 經 的 景 觀 面 貌 因 此, 裝 飾 性 佳 的 觀 賞 植 物, 若 進 行 精 細 的 造 型 修 剪, 皆 能 達 到 耐 人 尋 味 的 藝 術 效 果 表 現, 且 經 過 細 心 的 造 型 修 剪 以 後, 將 使 其 觀 賞 價 值 大 大 的 提 高, 可 使 一 般 植 栽 一 躍 而 成 為 優 良 的 觀 賞 植 物 造 型 修 剪 經 常 會 以 較 小 型 的 機 具 設 備 進 行 作 業, 且 多 會 選 用 修 枝 剪 或 電 動 修 籬 機 進 行 該 項 工 作, 並 且 修 剪 去 除 的 植 栽 器 官 部 位 多 屬 於 枝 葉 部 位, 由 於 此 項 作 業 將 會 持 續 且 定 時 的 操 作, 因 此 植 栽 的 生 育 特 性 應 擇 : 生 性 強 健 多 萌 芽 性 枝 葉 密 度 茂 密 者 為 宜 第 4 頁, 共 24 頁
5 五 為 促 進 開 花 和 結 果 目 的 之 生 理 修 剪 或 剪 定 : 植 栽 大 多 具 有 開 花 結 果 的 特 性, 因 此 若 需 要 藉 由 植 栽 的 開 花 結 果 特 性 以 供 人 們 運 用 者, 即 可 進 行 生 理 修 剪 與 剪 定 ~ 以 促 進 開 花 結 果 的 可 能 性 與 及 時 性 因 此 生 理 修 剪 與 剪 定 的 方 法 就 應 著 重 在 : 調 理 樹 體 營 養 的 均 衡 分 配 並 顧 及 植 栽 樹 型 的 造 型 美 為 了 促 進 開 花 結 果 的 修 剪, 又 稱 之 為 : 剪 定 其 主 要 是 : 防 止 徒 長 使 養 分 集 中 供 應 給 頂 芽 或 腋 芽 促 進 花 芽 分 化, 以 便 形 成 開 花 枝 來 提 昇 開 花 結 果 的 產 量, 同 時 亦 可 防 止 隔 年 結 果 或 結 果 大 小 年 的 現 象, 進 而 促 使 開 花 結 果 的 產 量 能 年 年 增 加 或 相 近 由 於 植 栽 的 開 花 結 果 的 機 制 有 其 植 物 生 理 的 作 用, 因 此 生 理 修 剪 或 剪 定 的 修 剪 方 式 絕 不 能 按 照 個 人 的 意 念 與 想 像 或 主 觀 的 審 美 意 識 去 進 行, 因 此 作 業 前 應 先 暸 解 各 種 花 木 果 樹 的 生 理 特 性 及 開 花 結 果 習 性 後, 才 可 繼 續 進 行 精 細 而 有 效 益 的 生 理 修 剪 或 剪 定 作 業 六 為 控 制 樹 冠 疏 密 程 度 為 目 的 而 進 行 之 疏 刪 修 剪 : 整 枝 修 剪 是 防 治 病 蟲 害 的 有 效 措 施 之 一, 其 是 藉 由 正 確 的 疏 刪 修 剪 來 保 持 樹 體 的 營 養 均 衡 減 少 耗 費 樹 體 過 多 的 養 份, 並 使 樹 冠 內 部 的 透 光 透 風 良 好 避 免 病 蟲 害 的 滋 生 與 寄 宿 且 能 減 少 因 缺 乏 日 照 所 造 成 的 落 葉 量 等, 進 而 使 景 觀 植 栽 環 境 能 保 持 健 康 清 潔 在 台 灣, 大 多 的 景 觀 植 栽 都 容 易 感 染 病 蟲 害, 因 此 病 蟲 害 防 治 幾 乎 佔 有 景 觀 維 護 管 理 很 大 的 人 力 與 物 力 成 本 故 此, 增 強 景 觀 植 栽 抵 抗 病 蟲 害 的 能 力, 更 彰 顯 其 重 要 性 ; 而 首 要 的 方 法 就 是 進 行 疏 刪 修 剪, 藉 以 去 除 病 蟲 害 的 枝 葉, 為 植 栽 樹 體 內 部 創 造 良 好 的 通 風 與 透 光 環 境, 使 枝 葉 花 果 能 多 接 受 太 陽 光 的 紫 外 線 照 射, 藉 以 防 止 潮 溼 悶 熱 的 空 氣 聚 集 在 植 栽 樹 冠 當 中, 進 而 可 減 少 大 自 然 中 的 病 菌 與 環 境 害 蟲 的 侵 犯 與 感 染 七 為 促 進 老 樹 更 新 復 壯 樹 勢 的 更 新 復 壯 修 剪 : 植 物 營 養 器 官 的 各 項 組 織 都 具 有 再 生 能 力, 一 般 植 栽 由 新 生 組 織 長 成 的 新 器 官, 外 觀 要 比 原 來 的 老 器 官 顯 得 鮮 嫩 ; 而 在 新 生 器 官 的 形 成 過 程 中, 由 於 植 物 體 內 酵 素 的 活 動 加 劇, 於 是 亦 能 促 使 植 栽 的 新 陳 代 謝 作 用 更 加 旺 盛 上 述 種 種 可 使 植 栽 迅 速 能 恢 復 健 壯 的 作 用 叫 做 復 壯, 而 選 留 一 些 有 培 養 前 途 的 新 枝 來 代 替 原 有 的 老 枝, 進 而 形 成 新 的 樹 冠, 這 種 做 法 則 稱 之 為 更 新 第 5 頁, 共 24 頁
6 利 用 更 新 復 壯 修 剪 可 使 老 樹 更 新 復 壯, 且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採 取 更 新 復 壯 修 剪 會 比 定 植 新 苗 的 培 育 速 度 為 快, 這 是 因 為 它 們 具 有 很 深 很 廣 的 根 系, 可 為 更 新 後 的 樹 體 提 供 大 量 且 充 足 的 水 分 及 養 份, 而 樹 齡 屬 於 成 熟 老 年 者, 其 生 長 勢 較 強 健 而 旺 盛, 較 適 合 更 新 復 壯 修 剪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然 而 對 於 一 些 樹 齡 歷 史 較 老 邁 的 老 樹 而 言, 若 想 經 由 更 新 復 壯 修 剪 來 復 壯 或 更 新 它 們 時, 往 往 是 達 不 到 預 期 的 效 果 的, 特 別 是 一 些 松 科 柏 科 的 常 綠 針 葉 樹 種 更 不 可 行, 故 須 利 用 其 他 方 式 來 進 行 更 新 復 壯 修 剪 才 能 達 成 整 體 目 標 貳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適 期 ~ 進 行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時, 須 事 先 了 解 所 需 進 行 修 剪 的 植 栽 生 長 與 生 理 特 性, 並 針 對 該 植 栽 的 生 長 現 況 營 養 狀 態 基 盤 條 件 所 在 基 地 周 邊 情 況 環 境 氣 候 風 土 特 性 等 進 行 審 慎 評 估 與 考 量, 以 完 善 計 畫 該 植 栽 修 剪 的 對 應 方 針 與 計 畫 內 容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的 強 弱 程 度, 一 般 可 區 分 稱 為 弱 剪 ( 亦 有 稱 之 為 輕 剪 ) 或 強 剪 ( 亦 有 稱 之 為 重 剪 ); 依 據 植 栽 樹 型 分 類 的 不 同, 其 基 本 定 義 區 分 說 明 如 下 : 一 喬 木 類 : 弱 剪 者, 不 會 進 行 結 構 枝 的 修 除, 僅 針 對 一 二 年 生 枝 條 進 行 修 除 者, 稱 之 強 剪 者, 將 會 進 行 結 構 枝 部 位 枝 幹 或 三 年 生 以 上 枝 條 進 行 修 除 者, 稱 之 二 灌 木 類 : 弱 剪 者, 僅 針 對 平 均 萌 芽 長 度 以 內 的 小 幅 度 範 圍 進 行 修 除, 且 修 剪 後 仍 可 保 有 大 量 枝 葉 枝 葉 密 度 感 覺 仍 有 中 等 以 上 茂 密 程 度 者, 稱 之 強 剪 者, 將 針 對 平 均 萌 芽 長 度 以 外 的 較 大 範 圍 進 行 修 除, 且 修 剪 可 達 到 枝 幹 部 位 的 程 度, 修 剪 後 已 無 大 量 枝 葉 或 枝 葉 密 度 感 覺 為 稀 疏 或 甚 至 已 無 葉 部 者, 稱 之 三 棕 櫚 類 : 弱 剪 者, 僅 去 除 葉 鞘 分 生 處 的 水 平 角 度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以 下 之 枝 葉, 通 常 為 平 時 維 護 管 理 時 的 修 剪 作 業 標 準 第 6 頁, 共 24 頁
7 強 剪 者, 將 去 除 葉 鞘 分 生 處 的 水 平 仰 角 45 度 的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以 下 之 枝 葉, 通 常 為 進 行 植 栽 移 植 作 業 時 的 補 償 修 剪 之 修 剪 作 業 標 準 棕 櫚 類 植 栽 在 進 行 修 剪 作 業 若 遇 有 花 穗 時, 於 一 般 情 況 下 為 了 避 免 其 消 耗 養 份 影 響 成 長, 皆 應 一 併 剪 除 之, 除 非 另 有 結 果 之 需 時, 方 能 保 留 而 不 剪 除 因 此 進 行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時 ~ 於 平 時 皆 可 隨 意 進 行 弱 剪 作 業, 然 而 若 需 進 行 強 剪 作 業 時, 則 須 擇 定 適 宜 該 植 栽 種 類 的 生 育 旺 季 或 休 眠 期 為 其 修 剪 作 業 適 期, 較 能 有 利 於 進 行 植 栽 強 剪 作 業 後, 也 能 符 合 以 下 效 益 或 避 免 相 關 弊 端 產 生 : 1 能 避 免 影 響 植 栽 正 常 的 營 養 與 生 理 生 長 發 育 2 能 減 少 落 葉 樹 種 因 修 剪 所 造 成 的 枝 葉 垃 圾 量 3 能 減 少 後 續 生 長 期 間 的 病 蟲 害 寄 宿 滋 生 頻 率 4 能 促 進 修 剪 後 傷 口 於 短 期 間 較 迅 速 癒 合 良 好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適 期 依 植 栽 性 狀 類 型 可 略 分 如 下 表 列 各 項 : 十 大 類 植 栽 ~ 強 剪 適 期 通 則 維 護 年 曆 速 查 總 表 性 狀 分 類 項 號 修 剪 應 用 分 類 例 舉 常 見 植 物 強 剪 適 期 判 斷 通 則 台 灣 地 區 概 略 時 段 4-1 溫 帶 常 綠 針 葉 黑 松 五 葉 松 琉 球 松 濕 地 松 雪 松 杜 松 龍 柏 中 國 香 柏 中 國 檀 香 柏 黃 金 側 柏 香 冠 柏 肖 楠 偃 柏 真 柏 鐵 柏 銀 柏 花 柏 竹 柏 貝 殼 杉 百 日 青 羅 漢 松 小 葉 羅 漢 松 休 眠 期 間 : 冬 季 樹 脂 停 止 流 動 後 至 萌 芽 前 冬 季 寒 流 後 至 早 春 低 溫 時 期 喬 木 4-2 熱 帶 常 綠 針 葉 蘭 嶼 羅 漢 松 小 葉 南 洋 杉 肯 氏 南 洋 杉 木 麻 黃 千 頭 木 麻 黃 銀 木 麻 黃 生 長 旺 季 : 萌 芽 期 間 春 秋 季 間 : 清 明 至 中 秋 期 間 類 4-3 溫 帶 亞 熱 帶 落 葉 針 葉 水 杉 落 羽 松 墨 西 哥 落 羽 松 休 眠 期 間 : 落 葉 後 至 萌 芽 前 遇 冬 季 落 葉 後 至 早 春 萌 芽 前 4-4 溫 帶 亞 熱 帶 常 綠 闊 葉 樟 樹 大 葉 楠 豬 腳 楠 土 肉 桂 山 肉 桂 錫 蘭 肉 桂 青 剛 櫟 光 臘 樹 白 千 層 檸 檬 桉 紅 瓶 刷 子 樹 蒲 桃 水 黃 皮 楊 梅 杜 英 大 葉 山 欖 瓊 崖 海 棠 白 玉 蘭 黃 玉 蘭 洋 玉 蘭 烏 心 石 厚 皮 香 大 頭 茶 山 茶 花 茶 梅 柃 木 類 冬 青 生 長 旺 季 : 萌 芽 期 間 類 樹 杞 春 不 老 台 灣 海 桐 柑 橘 類 檸 檬 類 柚 子 類 金 桔 類 楊 桃 枇 杷 嘉 寶 果 神 秘 果 光 葉 石 楠 春 節 後 回 溫 至 清 明 期 間 第 7 頁, 共 24 頁
8 性 狀 分 類 項 號 修 剪 應 用 分 類 例 舉 常 見 植 物 強 剪 適 期 判 斷 通 則 台 灣 地 區 概 略 時 段 4-5 熱 帶 常 綠 闊 葉 榕 樹 垂 榕 雀 榕 島 榕 提 琴 葉 榕 稜 果 榕 糙 葉 榕 黃 金 榕 印 度 橡 膠 樹 麵 包 樹 波 羅 蜜 榴 槤 倒 卵 葉 楠 海 芒 果 台 東 漆 福 木 番 石 生 長 旺 季 : 萌 芽 期 間 榴 類 芒 果 類 龍 眼 荔 枝 蓮 霧 錫 蘭 橄 欖 西 印 度 櫻 桃 蛋 黃 果 人 心 果 大 葉 桉 春 秋 季 間 : 清 明 至 中 秋 期 間 喬 木 4-6 溫 帶 亞 熱 帶 落 葉 闊 葉 桃 李 梅 櫻 梨 柿 碧 桃 青 楓 楓 香 垂 柳 水 柳 木 蘭 花 辛 夷 烏 桕 無 患 子 茄 苳 台 灣 欒 樹 苦 楝 黃 連 木 櫸 木 榔 榆 九 芎 紫 薇 流 疏 扁 櫻 桃 廣 東 油 桐 休 眠 期 間 : 落 葉 後 至 萌 芽 前 遇 冬 季 落 葉 後 至 早 春 萌 芽 前 類 4-7 熱 帶 落 葉 闊 葉 菩 提 樹 印 度 紫 檀 印 度 黃 檀 鳳 凰 木 藍 花 楹 大 花 紫 薇 阿 勃 勒 黃 金 風 鈴 木 洋 紅 風 鈴 木 台 灣 刺 桐 黃 脈 刺 桐 火 炬 刺 桐 珊 瑚 刺 桐 雞 冠 刺 桐 大 花 緬 梔 鈍 頭 緬 梔 紅 花 緬 梔 雜 交 緬 梔 黃 槿 黃 槐 羊 蹄 甲 洋 紫 荊 艷 紫 荊 鐵 刀 木 類 盾 柱 木 類 雨 豆 樹 金 龜 樹 墨 水 樹 桃 花 心 木 美 人 樹 木 棉 吉 貝 木 棉 黑 板 樹 小 葉 欖 仁 欖 仁 第 倫 桃 火 焰 木 蘋 婆 掌 葉 蘋 婆 蘭 嶼 蘋 婆 日 日 櫻 番 荔 枝 類 休 眠 期 間 : 季 節 性 或 枯 水 期 之 落 葉 後 至 萌 芽 前 或 生 長 旺 季 : 萌 芽 期 間 幾 乎 全 年 皆 宜 : 冬 季 低 溫 落 葉 後 至 春 季 萌 芽 前 或 夏 季 乾 旱 枯 水 期 的 落 葉 期 間 或 春 季 到 秋 季 間 亦 即 : 清 明 至 中 秋 期 間 竹 5-1 溫 帶 型 孟 宗 竹 四 方 竹 人 面 竹 八 芝 蘭 竹 包 籜 矢 竹 玉 山 箭 竹 日 本 黃 竹 休 眠 期 間 : 落 葉 後 至 萌 芽 前 春 節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類 5-2 熱 帶 型 桂 竹 唐 竹 斑 葉 唐 竹 變 種 竹 麻 竹 綠 竹 蓬 萊 竹 短 節 泰 山 竹 佛 竹 金 絲 竹 條 紋 長 枝 竹 蘇 仿 竹 黑 竹 紅 鳳 凰 竹 鳳 凰 竹 崗 姬 竹 稚 子 竹 布 袋 竹 業 平 竹 休 眠 期 間 : 落 葉 後 至 萌 芽 前 清 明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棕 櫚 類 6-1 單 生 稈 型 6-2 叢 生 稈 型 大 王 椰 子 亞 歷 山 大 椰 子 可 可 椰 子 檳 榔 椰 子 棍 棒 椰 子 酒 瓶 椰 子 女 王 椰 子 聖 誕 椰 子 羅 比 親 王 海 棗 台 灣 海 棗 銀 海 棗 三 角 椰 子 蒲 葵 華 盛 頓 椰 子 黃 椰 子 雪 佛 里 椰 子 袖 珍 椰 子 叢 立 孔 雀 椰 子 細 射 葉 椰 子 觀 音 棕 竹 棕 櫚 竹 桄 榔 唐 棕 櫚 生 長 旺 季 : 萌 芽 期 間 夏 季 期 間 : 端 午 至 中 秋 期 間 造 型 類 10-1 常 見 類 型 ( 層 型 ) 榕 ( 層 型 ) 龍 柏 ( 層 型 ) 蘭 嶼 羅 漢 松 ( 層 型 ) 九 重 葛 ( 錐 型 ) 垂 榕 ( 錐 型 ) 常 綠 性 : 龍 柏 ( 錐 型 ) 蘭 嶼 羅 漢 松 ( 錐 型 ) 小 葉 厚 殼 生 長 旺 季 ~ 萌 芽 期 間 樹 ( 錐 型 ) 胡 椒 木 ( 錐 型 ) 黃 葉 金 露 花 ( 球 型 ) 中 國 香 柏 ( 球 型 ) 龍 柏 ( 球 型 ) 厚 葉 女 落 葉 性 : 貞 ( 球 型 ) 日 本 小 葉 女 貞 ( 球 型 ) 銀 姬 小 臘 ( 球 型 ) 胡 椒 木 ( 球 型 ) 黃 葉 金 露 花 ( 球 型 ) 休 眠 期 間 ~ 月 橘 ( 棒 棒 糖 型 ) 龍 柏 ( 方 型 ) 黃 葉 金 露 花 落 葉 後 至 明 芽 前 ( 方 型 ) 日 本 小 葉 女 貞 ( 方 型 ) 月 橘 夏 季 期 間 : 端 午 至 中 秋 期 間 第 8 頁, 共 24 頁
9 參 各 類 植 栽 修 剪 通 則 ~ 一 喬 木 類 植 栽 修 剪 通 則 : 景 觀 植 物 不 論 是 大 喬 木 小 喬 木 或 是 灌 木, 都 可 以 透 過 整 枝 修 剪 的 方 式, 以 人 為 的 意 志 去 刻 意 的 培 養 成 喬 木 狀 的 樹 形 因 此 標 準 的 喬 木 狀 樹 形 要 有 一 段 筆 直 粗 壯 的 主 幹, 故 其 分 枝 高 度 多 在 一 公 尺 以 上 為 宜 ; 且 其 在 樹 冠 的 中 央 多 有 一 向 上 伸 直 的 中 央 領 導 主 枝, 且 中 央 領 導 主 枝 的 先 端 應 位 於 樹 冠 的 最 高 點, 故 又 稱 之 為 頂 梢 頂 梢 可 以 讓 其 他 側 生 的 主 枝 或 分 枝 依 序 圍 繞 著 中 央 領 導 主 枝 進 行 均 勻 的 分 布, 並 求 層 次 分 明 從 屬 關 係 明 確 的 分 生 因 此 進 行 喬 木 類 的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應 當 首 重 注 意 十 二 不 良 枝 的 整 修 與 正 確 修 剪 位 置 判 定 的 技 巧, 如 此 方 能 因 進 行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而 能 達 到 如 同 前 述 的 植 栽 修 剪 目 的 效 益 喬 木 形 態 的 樹 種, 就 外 觀 而 言 ~ 其 自 地 下 的 根 球 部 開 始 展 現 在 地 上 部 分 者 先 有 主 幹 進 而 分 生 有 主 枝 再 依 序 分 生 有 次 主 枝 等, 而 上 述 的 [ 主 幹 主 枝 次 主 枝 ( 亦 稱 為 亞 主 枝 ) 即 屬 於 全 株 植 物 的 結 構 枝, 為 支 持 支 撐 植 物 體 構 造 的 主 要 部 分, 因 此 在 進 行 整 枝 作 業 時, 應 避 免 對 於 結 構 枝 ( 主 幹 主 枝 次 主 枝 ) 進 行 任 何 鋸 除 裁 切 修 剪 等 作 為 所 以, 對 於 喬 木 形 態 的 樹 種, 除 了 結 構 枝 ( 主 幹 主 枝 次 主 枝 ) 不 得 整 修 之 外, 我 們 則 可 針 對 其 次 分 生 的 : 分 枝 次 分 枝 小 枝 次 小 枝 枝 葉 等 部 位, 加 以 適 時 修 除 其 不 良 枝, 例 如 有 : 病 蟲 害 枝 枯 乾 枝 徒 長 枝 分 蘗 枝 幹 頭 枝 叉 生 枝 陰 生 枝 忌 生 枝 逆 行 枝 交 叉 枝 平 行 枝 下 垂 枝 等 十 二 不 良 枝 ( 即 指 : 十 二 種 不 良 形 態 的 枝 條 之 簡 稱 ) 因 此, 喬 木 類 的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我 們 亦 稱 之 為 : 十 二 不 良 枝 的 判 定 整 枝 修 剪 ~ 意 即 為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所 必 須 要 了 解 的 基 礎 項 目 ; 據 此 正 確 的 了 解 與 判 定 十 二 不 良 枝 才 能 確 實 的 進 行 與 完 成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喬 木 類 的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除 了 每 年 定 期 於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適 期 進 行 十 二 不 良 枝 的 強 剪 或 弱 剪 之 外, 每 年 亦 可 針 對 樹 體 各 部 位 新 生 的 枝 條 進 行 合 理 的 疏 刪 修 剪 或 短 截 修 剪, 以 防 止 樹 體 或 樹 型 過 分 擴 張 而 變 形 或 樹 冠 開 張 而 中 空 或 多 生 徒 長 枝 或 叢 生 小 枝 葉 等 不 良 情 況 的 發 生 通 常 在 同 一 種 類 樹 種 的 區 域 中, 尤 其 在 行 道 樹 的 修 剪 方 面, 更 應 注 意 其 整 體 性 的 景 觀 呈 現 風 格 面 貌, 因 此 必 須 施 以 目 標 樹 型 設 定 的 評 估 之 後 方 能 進 行 修 剪 作 業 第 9 頁, 共 24 頁
10 疏 枝 疏 芽 修 剪 作 業 詳 圖 植 栽 應 避 免 採 取 大 幅 度 的 截 頂 與 打 梢, 然 而 有 時 因 強 風 或 外 力 傷 害 後 的 修 復 性 修 剪 措 施, 亦 須 被 迫 的 以 較 大 幅 度 的 修 剪 枝 幹 之 後, 其 枝 條 末 端 的 大 型 傷 口 部 位, 通 常 會 萌 發 許 多 密 集 而 多 量 的 不 定 芽, 進 而 會 形 成 密 集 多 量 的 枝 葉 枝 條, 時 隔 日 久 之 後 將 會 影 響 樹 冠 內 部 的 採 光 與 通 風 條 件 滋 生 病 蟲 害 影 響 植 栽 正 常 生 長 發 育 3 修 剪 後 約 1~2 個 月 時, 須 以 疏 刪 修 剪 的 方 式 進 行 疏 枝 4 原 則 上 須 視 每 一 切 口 末 端 的 大 小, 初 次 可 疏 枝 後 僅 留 下 3~5 枝 1 截 頂 須 自 上 分 枝 的 脊 線 到 下 分 枝 的 脊 線 為 角 度 下 刀 2 修 剪 後 的 大 型 傷 口 部 位 會 萌 發 多 量 不 定 芽 修 剪 後 約 1~2 個 月 疏 芽 後 約 1~2 個 月 5 疏 芽 後 約 1~2 個 月 後, 須 再 次 進 行 疏 芽 此 時 則 可 留 下 1~3 枝 6 如 此 約 每 逢 1~2 個 月 後, 須 再 度 進 行 疏 枝 直 至 新 生 枝 條 成 熟 與 傷 口 癒 合 良 好 即 可 因 此 必 須 將 每 一 枝 條 末 端 的 大 型 傷 口 部 位 所 萌 發 的 多 量 不 定 芽, 以 疏 刪 修 剪 的 方 式, 進 行 疏 枝, 原 則 上 須 視 每 一 切 口 末 端 的 大 小, 初 次 可 配 合 疏 枝 後 僅 留 下 3~5 枝 即 可, 再 次 疏 枝 時 則 可 留 下 1~3 枝 即 成 但 是 枝 條 末 端 的 傷 口 應 避 免 採 取 平 切 成 平 口 狀 的 切 口, 以 免 未 來 癒 合 不 良 一 般 而 言 可 以 優 先 選 擇 : 採 取 自 上 分 枝 脊 線 到 下 分 枝 脊 線 為 角 度 下 刀 為 宜 ; 若 無 下 分 枝 脊 線 時 : 則 以 次 優 的 自 上 分 枝 脊 線 以 45~60 度 斜 切 下 刀 為 宜 ; 再 若 無 上 分 枝 脊 線 及 下 分 枝 脊 線 時 : 則 可 直 接 以 45 ~60 度 斜 切 下 刀 即 可 ( 詳 參 疏 枝 疏 芽 修 剪 作 業 詳 圖 ) 喬 木 類 植 栽 十 二 不 良 枝 的 定 義 : 1 病 蟲 害 枝 :( 亦 可 稱 為 : 病 殘 枝 病 枝 罹 病 枝 有 蟲 枝 等 ) 這 是 目 前 就 已 經 有 病 害 或 蟲 害 所 侵 襲 或 危 害 嚴 重 的 枝 條, 而 且 使 用 藥 劑 防 治 的 效 果 不 彰 或 者 也 恐 怕 會 有 高 度 傳 染 的 可 能 時, 即 可 判 定 立 即 修 除 第 10 頁, 共 24 頁
11 2 枯 乾 枝 :( 亦 可 稱 為 : 枯 枝 乾 枝 枯 死 枝 斷 折 枝 等 ) 植 栽 枝 條 因 先 前 已 有 病 害 或 蟲 害 的 危 害 或 因 為 日 照 不 足 所 導 致 的 落 葉 而 形 成 枯 枝 或 因 為 外 力 傷 害 而 使 枝 幹 枯 死 或 因 養 分 水 分 的 輸 送 障 礙 等 因 素, 所 導 致 枝 條 枯 乾 或 死 亡 或 腐 朽 者, 均 屬 之 3 分 蘗 枝 :( 亦 可 稱 為 : 分 蘗 芽 子 枝 基 部 小 枝 萌 生 枝 萌 蘗 枝 幹 生 枝 幹 生 小 枝 幹 生 弱 枝 幹 芽 枝 根 芽 枝 等 ) 分 蘗 枝 常 在 樹 木 的 幹 基 部 位 及 結 構 枝 上 所 萌 生, 並 且 常 在 生 長 旺 季 時 期 或 是 植 栽 幹 體 受 到 損 傷 時, 因 為 影 響 養 分 水 分 的 輸 送 而 好 發 萌 生 的 枝 芽 者 稱 之 ; 它 具 有 妨 礙 植 栽 營 養 的 競 奪 分 配 與 破 壞 樹 體 的 外 型 美 觀, 因 此 這 種 不 良 枝 須 於 尚 未 成 熟 時 就 應 即 刻 剪 除 4 幹 頭 枝 :( 亦 可 稱 為 : 幹 枝 瘤 枝 幹 瘤 枝 幹 留 枝 切 頭 枝 斷 頭 枝 等 ) 此 種 枝 條 是 因 為 先 前 的 整 枝 修 剪 操 作 不 良 後, 所 宿 存 的 幹 頭 部 位 再 度 萌 生 新 的 枝 芽, 因 此 遇 有 這 種 枝 條 型 態 時, 應 連 同 宿 存 幹 頭 一 併 再 以 正 確 的 貼 切 方 式 予 以 修 剪 切 鋸 完 善 5 徒 長 枝 :( 亦 可 稱 為 : 立 枝 立 小 枝 直 立 枝 直 立 小 枝 內 膛 枝 等 ) 徒 長 枝 因 其 營 養 狀 態 良 好 因 此 萌 生 能 力 強 盛 而 且 生 長 快 速, 所 以 呈 現 徒 長 現 象 的 樹 皮 較 光 滑 節 間 距 離 較 長 枝 條 較 粗 大 之 特 徵 此 種 枝 條 一 般 情 況 下 必 須 修 除, 但 是 如 果 是 作 為 更 新 復 壯 用 枝, 或 是 造 型 修 補 用 枝 時 就 可 加 以 留 存 6 下 垂 枝 :( 亦 可 稱 為 : 向 下 枝 下 生 枝 下 行 枝 等 ) 下 垂 枝 是 屬 於 新 生 芽 的 萌 生 方 向 發 生 向 下 成 長 的 情 況, 以 致 時 間 一 久 便 逐 漸 形 成 向 下 成 長 的 不 良 枝 條 型 態, 或 者 枝 條 所 生 長 的 角 度 明 顯 與 其 它 枝 條 的 生 長 角 度 有 極 大 差 異 時, 因 為 已 嚴 重 影 響 整 體 樹 型 結 構 的 美 觀, 並 且 產 生 形 體 偏 重 現 象, 因 此 可 判 定 為 不 良 枝 之 一, 須 加 以 修 剪 去 除 7 平 行 枝 :( 亦 可 稱 為 : 重 疊 枝 疊 生 枝 水 平 枝 等 ) 這 種 枝 條 是 因 為 兩 兩 枝 條 成 長 的 方 向 與 位 置, 一 枝 條 位 於 正 上 方 ( 即 稱 為 平 行 上 枝 ), 另 一 枝 條 位 於 正 下 方 ( 即 稱 為 平 行 下 枝 ), 形 成 兩 兩 上 下 平 行 不 相 交 的 生 長 情 況 時 稱 之 第 11 頁, 共 24 頁
12 其 兩 兩 上 下 平 行 的 枝 條, 應 選 擇 其 中 之 一 進 行 修 除, 以 免 平 行 上 枝 影 響 平 行 下 枝 的 日 照 採 光 條 件, 而 平 行 下 枝 競 奪 平 行 上 枝 的 養 分 水 分 來 源 因 此 判 定 修 除 的 條 件 可 視 其 : 平 行 上 枝 或 平 行 下 枝 何 者 較 能 填 補 樹 木 結 構 空 間? 或 何 者 較 為 健 壯? 或 何 者 較 能 平 衡 偏 重 現 象? 以 此 來 做 整 體 的 修 剪 計 畫 評 估 8 交 叉 枝 :( 亦 可 稱 為 : 纏 枝 纏 繞 枝 糾 纏 枝 斜 交 枝 靠 生 枝 等 ) 交 叉 枝 是 因 為 兩 個 枝 條 形 成 X 狀 的 交 叉 接 觸, 如 此 將 會 導 致 兩 兩 枝 條 的 韌 皮 部 受 損, 進 而 使 兩 個 枝 條 均 會 因 此 而 受 傷 枯 乾 或 影 響 生 長 發 育, 也 會 破 壞 整 體 樹 型 的 美 觀 ; 更 因 為 交 叉 枝 條 會 使 樹 冠 枝 葉 密 度 增 加, 因 此 會 影 響 樹 冠 內 部 的 採 光 與 通 風, 容 易 形 成 病 蟲 害 源 的 滋 生 淵 藪, 所 以 會 危 害 樹 木 的 生 長, 並 干 擾 其 它 枝 條 的 生 長 空 間, 因 此 可 判 定 修 除 之 9 叉 生 枝 :( 亦 可 稱 為 : 叉 枝 並 生 枝 基 部 小 枝 夾 心 枝 等 ) 叉 生 枝 是 位 於 兩 兩 同 等 優 勢 枝 條 之 中 央 部 位 所 萌 生 的 枝 條, 其 最 終 將 使 枝 條 密 度 增 加 而 影 響 樹 冠 內 部 的 採 光 與 通 風, 也 會 形 成 病 蟲 害 源 的 寄 宿 淵 藪, 進 而 危 害 樹 木 的 生 長 ; 再 者 會 因 此 破 壞 同 等 優 勢 枝 條 的 結 構 性, 使 其 較 容 易 受 到 風 力 或 外 力 的 侵 害 下 而 斷 折 或 岔 裂, 因 此 當 遇 有 這 種 不 良 枝 條 時, 應 早 日 修 剪 去 除 10 陰 生 枝 :( 亦 可 稱 為 : 懷 枝 陰 枝 腋 下 枝 腋 生 枝 腋 生 小 枝 腋 下 小 枝 對 稱 枝 放 射 狀 枝 車 輪 枝 等 ) 這 種 陰 生 枝 常 萌 發 生 於 枝 條 的 兩 外 側 腋 下 位 置, 會 競 奪 向 上 生 長 枝 條 的 營 養 水 分 與 生 長 空 間, 且 會 影 響 整 體 樹 型 結 構 的 美 觀, 也 容 易 產 生 植 栽 形 體 偏 重 現 象, 因 此 可 判 定 為 不 良 枝 之 一 11 逆 行 枝 :( 亦 可 稱 為 : 逆 枝 逆 行 小 枝 逆 向 枝 逆 向 小 枝 等 ) 這 種 逆 行 枝 是 因 為 原 屬 於 正 常 方 向 生 長 的 枝 條, 但 在 成 長 階 段 或 因 氣 候 干 擾 或 因 外 力 介 入, 以 致 使 枝 條 或 其 新 芽 的 生 長 方 向 於 成 長 過 程 中 發 生 逆 行 的 方 向 改 變, 因 此 造 成 枝 條 的 迴 轉 彎 折 之 奇 特 生 長 現 象, 如 此 將 嚴 重 影 響 整 體 樹 型 的 美 觀, 並 干 擾 其 它 枝 條 的 合 理 生 長 空 間, 因 此 可 判 定 為 不 良 枝 之 一 第 12 頁, 共 24 頁
13 12 忌 生 枝 :( 亦 可 稱 為 : 忌 枝 忌 生 小 枝 內 生 枝 內 向 枝 內 生 小 枝 等 ) 一 般 正 常 的 新 生 芽 所 萌 生 方 向 是 背 向 樹 冠 中 心 部 位 而 向 外 開 張 生 長, 但 是 忌 生 枝 是 在 幼 芽 萌 發 初 期 即 發 生 向 樹 冠 中 心 方 向 生 長 的 情 況, 由 於 枝 條 的 逆 向 生 長 是 極 不 良 的 忌 諱 生 長 型 態, 如 此 也 會 導 致 樹 冠 中 心 位 置 的 成 長 不 良, 也 會 造 成 樹 體 枝 條 密 集 樹 冠 內 部 枝 葉 密 度 增 加 嚴 重 影 響 整 體 樹 型 結 構 美 觀, 因 此 可 以 判 定 為 不 良 枝 之 一 喬 木 類 植 栽 十 二 不 良 枝 修 剪 作 業 詳 圖 頂 梢 中 央 領 導 主 枝 具 頂 端 優 勢 非 必 要 不 可 修 剪 打 梢 枯 乾 枝 徒 長 枝 逆 行 枝 交 叉 枝 病 蟲 害 枝 平 行 枝 叉 生 枝 ( 短 ) 徒 長 枝 忌 生 枝 陰 生 枝 下 垂 枝 次 主 枝 幹 頭 枝 主 枝 結 構 枝 非 必 要 不 可 整 修 分 蘗 枝 主 幹 GL. 第 13 頁, 共 24 頁
14 行 道 樹 植 栽 目 標 樹 型 設 定 的 要 領 : 目 標 樹 型 設 定 的 定 義 與 目 的 : 是 考 量 植 栽 整 體 樹 冠 高 低 與 寬 窄 規 模 的 現 況, 於 其 該 生 長 環 境 空 間 的 後 續 生 長 狀 況 與 其 所 能 展 現 的 相 對 機 能, 所 進 行 整 體 評 估 後 而 擬 定 的 一 項 修 剪 目 標 策 略 ; 藉 以 縮 小 樹 冠 之 高 度 與 寬 度 或 矯 正 樹 型 使 其 端 正 生 長 或 減 少 枝 葉 數 量 調 整 樹 冠 密 度 目 標 樹 型 設 定 所 運 用 的 修 剪 作 業 方 法 主 要 為 : 短 截 修 剪 與 疏 刪 修 剪, 其 作 業 流 程 方 式 為 : 1 在 修 剪 作 業 前 ~ 須 先 進 行 整 體 植 栽 現 況 規 格 的 測 量 與 調 查 紀 錄 工 作, 以 確 定 目 標 樹 型, 並 予 以 設 定 所 需 要 修 剪 的 植 栽 之 樹 冠 高 度 (H M) 樹 冠 寬 度 (W M) 枝 下 高 度 (T M) 樹 冠 密 度 ( 密 中 疏 ) 等 四 項 要 點 2 樹 冠 高 度 設 定 : 依 據 該 區 域 或 路 段 的 全 體 植 栽, 以 其 樹 冠 高 度 (H M) 的 平 均 值 高 度, 設 定 為 本 次 修 剪 作 業 的 樹 冠 高 度 ~ 若 植 栽 樹 冠 高 度 高 於 平 均 值 高 度 者, 須 進 行 抑 制 目 的 的 短 截 修 剪, 係 將 各 分 枝 頂 梢 進 行 短 截 修 剪 或 摘 芽 ; 若 植 栽 樹 冠 高 度 低 於 平 均 值 高 度 者, 須 進 行 促 成 目 的 的 樹 冠 側 枝 之 短 截 修 剪 或 摘 芽 以 促 進 樹 冠 頂 梢 的 生 長 ; 以 漸 進 求 取 植 栽 樹 體 的 高 低 能 趨 於 一 致 性 強 制 降 低 高 度 截 頂 強 剪 作 業 詳 圖 3 若 須 進 行 樹 冠 高 度 的 強 制 降 低 高 度 的 截 頂 強 剪 作 業 時, 每 次 僅 能 去 除 全 株 樹 冠 部 分 的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以 免 影 響 後 續 生 長 勢, 且 應 於 強 剪 範 圍 假 想 線 內 的 各 主 枝 上 方, 採 取 正 確 的 修 剪 位 置 與 步 驟 進 行 作 業 ; 若 為 直 立 主 幹 輪 生 枝 序 者, 例 如 : 黑 板 樹 小 葉 欖 仁 木 棉 等, 其 強 剪 範 圍 假 想 線 應 設 定 於 各 輪 生 主 枝 的 上 方 部 位, 並 採 取 水 平 切 口 的 截 頂 方 式 進 行 作 業 水 平 切 口 截 頂 修 剪 側 枝 短 截 修 剪 強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修 剪 去 除 範 圍 盡 量 以 不 超 過 整 體 樹 高 的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強 剪 作 業 後 GL. GL. 第 14 頁, 共 24 頁
15 4 樹 冠 寬 度 設 定 : 依 據 該 區 域 或 路 段 的 全 體 植 栽, 以 其 樹 冠 寬 度 (W M) 的 平 均 值 寬 度, 設 定 為 本 次 修 剪 作 業 的 樹 冠 寬 度 ~ 若 植 栽 樹 冠 寬 度 高 於 平 均 值 寬 度 者, 須 進 行 抑 制 目 的 的 短 截 修 剪 ; 若 植 栽 樹 冠 寬 度 低 於 平 均 值 高 度 者, 則 無 須 進 行 樹 冠 側 枝 之 修 剪 ; 其 目 的 亦 是 為 求 取 植 栽 樹 體 寬 窄 能 趨 於 一 致 性 5 枝 下 高 度 設 定 : 依 據 該 區 域 或 路 段 的 環 境 空 間 情 況, 予 以 設 定 為 本 次 修 剪 作 業 的 枝 下 高 度 ~ 若 植 栽 位 於 車 道 側 之 植 栽 樹 枝, 其 於 車 輛 通 行 動 線 正 上 方 的 枝 下 高 度 應 有 距 離 地 面 有 4.60 M 以 上 之 枝 下 高 度, 否 則 妨 礙 車 輛 通 行 之 樹 冠 枝 條 部 位 應 予 以 修 剪 去 除 ; 若 植 栽 位 於 人 行 道 側 之 植 栽 樹 枝, 則 其 於 人 員 通 行 動 線 正 上 方 的 枝 下 高 度 應 有 距 離 地 面 有 3.00 M 以 上 之 枝 下 高 度, 否 則 其 妨 礙 人 員 通 行 之 樹 冠 枝 條 部 位 應 予 以 修 剪 去 除 ; 上 述 若 非 有 妨 礙 人 車 通 行 不 便 的 情 況 時, 不 得 任 意 進 行 修 剪 作 業 6 樹 冠 密 度 設 定 : 依 據 該 區 域 或 路 段 的 全 體 植 栽, 以 其 樹 冠 密 度 的 密 中 疏 三 級 程 度 予 以 判 定 其 樹 冠 枝 葉 的 平 均 密 度, 再 設 定 為 本 次 修 剪 作 業 的 樹 冠 密 度 應 為 : 密 中 疏 程 度 若 植 栽 樹 冠 密 度 較 高 時, 則 須 進 行 疏 刪 修 剪 ; 若 植 栽 樹 冠 密 度 較 低 時, 則 無 須 進 行 疏 刪 修 剪, 以 求 取 樹 冠 枝 葉 的 平 均 密 度 能 趨 於 一 致 性 7 進 行 樹 冠 密 度 設 定 的 疏 刪 修 剪 作 業 時, 可 針 對 樹 體 枝 條 的 疏 密 程 度 進 行 樹 冠 內 部 十 二 不 良 枝 的 疏 刪 修 剪, 此 項 作 業 亦 可 防 止 植 栽 整 體 樹 型 的 雜 亂 無 章 般 的 生 長, 且 對 於 植 栽 樹 體 而 言, 可 以 : 減 輕 樹 體 樹 冠 重 量 增 加 樹 冠 內 部 的 採 光 通 風 良 好, 進 而 可 以 促 使 樹 體 健 康 減 少 病 蟲 害 滋 生 促 進 生 理 與 營 養 生 長 等 多 重 效 益 其 中 尤 以 樹 體 樹 冠 重 心 較 高 而 經 常 容 易 倒 伏 者, 例 如 : 榕 樹 印 度 橡 膠 樹 等, 更 應 該 留 意 進 行 此 項 修 剪 作 業 第 15 頁, 共 24 頁
16 喬 木 類 與 道 路 空 間 標 準 規 範 作 業 詳 圖 樹 冠 高 度 ( 盡 量 保 留 ) 樹 冠 寬 度 ( 與 建 築 立 面 宜 保 留 100.CM 距 離 ) 100 建 築 物 立 面 滴 水 線 ( 車 道 側 ) 枝 下 高 度 應 保 留 H4.6M 以 上 ( 人 行 道 側 ) 枝 下 高 度 應 保 留 H3.0M 以 上 理 想 空 間 距 離 二 灌 木 類 植 栽 修 剪 通 則 : 灌 木 類 植 物 種 類 繁 多, 其 多 有 開 花 或 結 果 的 效 果 故 可 作 為 觀 賞 用 途 或 因 其 萌 芽 性 強 或 分 蘗 性 強 等, 可 作 為 造 型 綠 籬 花 叢 等 景 觀 配 置 運 用, 其 若 不 適 時 進 行 修 剪 或 剪 定, 則 枝 條 將 愈 形 叢 生 木 質 老 化 樹 冠 亦 會 越 顯 密 集, 開 花 結 果 數 量 也 會 逐 年 減 少 因 此, 應 當 於 每 一 至 二 年 強 剪 一 次, 進 行 汰 舊 換 新 般 的 疏 刪 修 剪, 以 淘 汰 一 部 份 多 年 生 老 枝, 並 用 新 生 枝 條 來 代 替 它 們, 使 枝 條 之 間 保 持 一 定 的 間 隙 距 離, 為 側 枝 和 老 枝 的 生 長 發 育 提 供 一 定 必 要 的 生 長 空 間, 並 有 利 於 通 風 及 採 光 環 境 條 件 的 建 立 第 16 頁, 共 24 頁
17 灌 木 類 植 栽 修 剪 或 剪 定 作 業, 應 考 量 不 同 植 株 種 類 其 每 次 的 平 均 萌 芽 長 度, 在 進 行 修 剪 或 剪 定 時, 例 如 : 作 為 促 成 目 的 的 修 剪 或 剪 定 時, 其 修 剪 去 除 長 度 應 小 於 其 平 均 萌 芽 長 度, 亦 即 採 取 弱 剪, 僅 針 對 平 均 萌 芽 長 度 以 內 的 小 幅 度 範 圍 進 行 短 截 修 剪, 且 修 剪 後 仍 可 保 有 大 量 枝 葉 枝 葉 密 度 感 覺 仍 有 中 等 以 上 茂 密 程 度 如 作 為 抑 制 目 的 的 修 剪 或 剪 定 時, 則 其 修 剪 去 除 長 度 則 應 略 大 於 其 平 均 萌 芽 長 度, 亦 即 採 取 強 剪, 可 針 對 平 均 萌 芽 長 度 以 外 的 較 大 範 圍 進 行 修 除, 且 修 剪 可 達 到 枝 幹 部 位 的 程 度 而 對 於 樹 齡 較 大 的 灌 木 叢 及 過 高 的 開 花 型 灌 木 類 植 物, 更 可 於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適 期 間 進 行 強 剪 ; 以 有 效 控 制 樹 體 大 小 及 修 剪 的 效 果 與 頻 率 適 當 的 短 截 修 剪, 有 利 於 促 進 花 芽 分 化 而 形 成 新 的 開 花 枝, 也 能 為 持 續 開 花 的 機 能 奠 定 良 好 有 利 的 基 礎 灌 木 類 植 栽 強 剪 弱 剪 作 業 詳 圖 萌 芽 長 度 =A 弱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平 均 萌 芽 長 度 (=A+B... / 2+...) 萌 芽 長 度 =B 弱 剪 作 業 後 GL. GL. 萌 芽 長 度 =A 弱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強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平 均 萌 芽 長 度 (=A+B... / 2+...) 萌 芽 長 度 =B 強 剪 作 業 後 GL. GL. 三 創 意 造 型 植 栽 修 剪 通 則 : 景 觀 植 栽 大 都 可 以 經 過 特 別 的 創 意 與 巧 思, 以 造 型 修 剪 的 方 式 將 植 栽 外 觀 表 現 成 特 定 的 形 態 形 狀, 例 如 : 幾 何 規 則 造 型 動 物 造 型 抽 象 藝 術 造 型 等 創 意 造 型 植 栽 修 剪 通 則 ~ 係 以 能 呈 現 個 體 造 型 美 感, 並 配 合 整 體 景 觀 環 境 表 現 為 宜, 切 勿 特 立 獨 行 標 新 立 異 而 遭 致 反 效 果 第 17 頁, 共 24 頁
18 在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的 方 式 上, 於 初 期 可 施 行 強 剪 以 針 對 計 畫 造 型 的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作 較 大 範 圍 的 短 截 修 剪 去 除, 使 其 枝 幹 外 觀 能 達 到 計 畫 造 型 的 輪 廓 程 度 此 項 短 截 修 剪 作 業 時 應 配 合 植 栽 的 生 長 枝 序 種 類 而 予 以 正 確 的 配 合 修 剪 角 度 操 作, 進 行 修 剪 作 業 時 常 用 修 枝 鋸 或 電 動 修 籬 機 或 修 枝 剪 進 行 初 步 造 型 修 剪 的 強 剪 方 式 作 業, 並 於 該 階 段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以 剪 定 鋏 進 行 巡 查 細 部 剪 定, 剪 定 時, 其 修 剪 方 向 角 度, 可 以 區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剪 定 類 型 : 1 互 生 枝 剪 定 : 修 剪 方 向 角 度 應 於 節 點 上 的 分 生 枝 葉 上 方 與 枝 條 角 度 成 平 行, 而 剪 切 為 斜 口 狀 2 對 生 枝 剪 定 : 修 剪 方 向 角 度 應 於 節 點 上 的 兩 分 枝 中 央 與 枝 條 角 度 成 垂 直, 而 剪 切 為 平 口 狀 3 輪 生 枝 剪 定 : 修 剪 方 向 角 度 應 於 節 點 上 的 輪 生 分 枝 中 央 與 枝 條 角 度 成 垂 直, 而 剪 切 為 平 口 狀 後 期 定 型 修 剪 則 可 採 取 抑 制 或 促 成 目 的 的 弱 剪 方 式, 僅 針 對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作 較 小 範 圍 與 小 幅 度 的 短 截 修 剪, 使 其 漸 漸 成 為 計 畫 造 型 定 型 後 續 維 持 計 畫 定 型 之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方 式, 則 同 上 述 灌 木 類 植 栽 修 剪 通 則 即 可 灌 木 類 植 栽 剪 定 作 業 詳 圖 輪 生 枝 剪 定 作 業 詳 圖 對 生 枝 剪 定 作 業 詳 圖 互 生 枝 剪 定 作 業 詳 圖 與 枝 條 角 度 成 垂 直 90. 度 而 剪 切 切 口 為 平 口 狀 與 枝 條 角 度 成 垂 直 90. 度 而 剪 切 切 口 為 平 口 狀 與 枝 條 角 度 成 平 行 剪 切 切 口 為 斜 口 狀 第 18 頁, 共 24 頁
19 四 棕 櫚 類 植 栽 修 剪 通 則 : 棕 櫚 類 植 栽 在 本 通 則 中 係 指 棕 櫚 科 所 屬 的 各 類 植 栽, 其 葉 互 生 羽 狀 或 掌 狀 分 裂, 葉 柄 基 部 殆 有 形 成 纖 維 質 或 圓 筒 狀 葉 鞘 者 ; 其 花 小 單 性 或 兩 性 同 株 或 異 株 或 時 有 雜 性 多 呈 圓 錐 狀 ( 肉 穗 ) 花 序, 花 序 殆 具 佛 燄 苞 狀 苞 片 ( 常 簡 稱 佛 燄 苞 ), 出 自 葉 片 間 葉 軸 基 部 棕 櫚 類 植 栽 的 修 剪 判 定 基 準, 可 以 葉 鞘 分 生 處 ( 意 即 : 葉 柄 基 部 的 葉 鞘 部 位 ) 作 為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的 設 定 基 準 一 般 於 日 常 維 護 管 理 狀 態 下 : 棕 櫚 類 植 栽 的 葉 部 若 下 垂 超 過 以 水 平 角 度 為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以 下 時, 則 該 葉 片 即 可 判 定 修 除, 此 作 法 亦 可 稱 之 為 棕 櫚 類 植 栽 的 弱 剪 此 外, 若 遇 有 佛 燄 苞 花 時, 除 另 有 需 求 規 定 外 應 即 時 加 以 修 剪 去 除, 以 免 徒 然 消 耗 植 栽 養 分 或 若 遇 有 老 化 的 圓 筒 狀 葉 鞘 已 略 有 分 離 莖 幹 部 時, 亦 應 加 以 剝 離 或 修 剪 去 除, 以 免 其 大 型 圓 筒 狀 葉 鞘 因 風 力 或 外 力 作 用 下 而 掉 落 損 傷 人 車 等 若 於 準 備 進 行 移 植 作 業 的 情 況 下 : 棕 櫚 類 植 栽 的 葉 部 若 下 垂 超 過 以 水 平 仰 角 45 度 為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的 以 下 時, 則 該 葉 片 即 可 判 定 修 除, 此 作 法 亦 可 稱 之 為 棕 櫚 類 植 栽 的 強 剪 作 業 修 剪 葉 部 時, 應 緊 貼 幹 部 將 葉 鞘 部 的 葉 柄 部 位 修 除 整 齊, 不 可 留 露 突 出 的 葉 柄 部 位 棕 櫚 類 植 栽 強 剪 修 剪 作 業 詳 圖 棕 櫚 類 植 栽 弱 剪 修 剪 作 業 詳 圖 低 於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者 應 予 以 修 剪 去 除 葉 部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水 平 仰 角 45 度 低 於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者 應 予 以 修 剪 去 除 葉 部 若 遇 有 佛 燄 苞 花 時 除 另 有 需 求 規 定 外 應 即 時 加 以 修 剪 去 除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水 平 角 度 修 剪 前 葉 鞘 分 生 處 修 剪 前 葉 鞘 分 生 處 若 遇 有 老 化 圓 筒 狀 葉 鞘 已 略 有 分 離 莖 幹 部 時 亦 應 加 以 剝 離 或 修 剪 去 除 修 剪 後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水 平 仰 角 45 度 修 剪 後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水 平 角 度 葉 鞘 分 生 處 葉 鞘 分 生 處 第 19 頁, 共 24 頁
20 肆 修 剪 位 置 與 步 驟 ~ 景 觀 植 栽 進 行 修 剪 作 業, 主 要 是 期 望 藉 其 將 植 栽 整 體 的 外 觀 輪 廓 調 整 為 : 外 觀 相 似 形 體 相 當 姿 態 美 觀, 如 此 將 可 增 進 景 觀 的 價 值 並 提 升 整 體 的 美 感 景 觀 植 栽 的 枝 幹 或 分 枝 因 為 皆 有 不 同 的 粗 細 大 小, 因 此 為 了 作 業 的 簡 便 歸 類, 可 分 為 下 列 兩 種, 即 : 若 直 徑 大 於 10.CM 以 上 者, 可 稱 之 為 : 粗 大 枝 幹 ; 若 直 徑 小 於 10.CM 以 下 者, 則 可 稱 為 : 一 般 枝 幹 在 進 行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的 切 鋸 整 修 操 作 時, 尤 應 注 意 樹 幹 與 枝 條 之 間 特 有 的 外 觀 跡 象 ~ 亦 即 有 明 顯 可 供 辨 認 的 枝 條 樹 皮 脊 線 ( 或 稱 側 枝 樹 皮 脊 線 ) 與 枝 條 領 環 枝 條 樹 皮 脊 線 與 枝 條 領 環 的 形 成 是 因 為 : 樹 木 枝 條 增 生 時, 在 枝 條 周 邊 的 形 成 層 細 胞 會 順 延 枝 條 下 方 生 長 而 逐 漸 形 成 一 圈 窄 狀 構 造 外 觀, 此 即 可 稱 為 環 狀 細 胞 (Collar) 環 狀 細 胞 在 樹 幹 與 枝 條 之 間 造 成 樹 皮 產 生 皺 摺 線 的 條 狀 外 觀 者, 此 即 可 稱 之 : 枝 條 樹 皮 脊 線 ( 以 下 簡 稱 脊 線 ) 而 在 枝 條 下 方 因 環 狀 細 胞 隆 起 而 形 成 一 淺 淺 的 環 狀 突 起 者 : 其 外 觀 猶 如 領 口 狀 者, 即 稱 之 : 枝 條 領 環 ( 簡 稱 領 環 ) 由 於 脊 線 與 領 環 的 形 成 層 組 織 發 達 生 長 勢 強, 因 此 若 鄰 近 於 此 部 位 切 鋸 整 修 之 後, 其 傷 癒 組 織 修 護 能 力 旺 盛, 將 可 使 枝 條 因 切 鋸 整 修 之 後 的 癒 合 良 好 ; 反 之, 則 會 癒 合 不 良, 並 進 而 造 成 枝 條 切 口 感 染 病 原 菌 入 侵, 而 導 致 危 害 樹 木 的 健 康 與 生 長 勢 因 此 採 取 正 確 的 修 剪 位 置 與 步 驟, 是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的 必 要 認 知, 為 此 植 栽 修 剪 作 業 的 切 鋸 整 修 操 作 可 簡 單 區 分 切 鋸 整 修 方 式 有 粗 大 樹 幹 與 一 般 枝 幹 兩 種 操 作 方 法 若 樹 幹 枝 條 需 要 切 鋸 整 修 的 位 置, 其 直 徑 為 10.cm 以 上 時 則 可 判 定 為 粗 大 枝 幹, 若 直 徑 為 10.cm 以 下 時 則 可 判 定 為 一 般 枝 幹, 若 直 徑 為 1.cm 以 下 時 則 可 判 定 為 一 般 枝 葉, 可 逕 行 以 剪 定 鋏 如 同 前 述 三 種 剪 定 類 型 方 式 進 行 修 剪 粗 大 枝 幹 與 一 般 枝 幹 可 以 下 述 兩 種 方 式 進 行 操 作 : 粗 大 枝 幹 的 切 鋸 整 修 方 式 : 應 採 取 先 內 下 後 外 上 再 貼 切 的 工 法 口 訣 進 行, 以 免 造 成 喬 木 樹 皮 剝 離 現 象, 影 響 植 栽 未 來 的 生 長 勢 第 20 頁, 共 24 頁
21 粗 大 枝 幹 的 切 鋸 整 修 操 作 : 1 於 決 定 修 剪 切 鋸 的 枝 幹 位 置, 先 確 認 脊 線 與 領 環 的 位 置, 以 決 定 最 貼 近 樹 幹 的 距 離 與 位 置 ( 此 為 預 判 第 三 刀 的 位 置 ) 2 先 內 下 ~ 距 離 樹 幹 約 枝 條 粗 細 的 等 倍 距 離 位 置, 先 由 下 往 上 切 鋸 第 一 刀, 其 深 度 約 達 枝 條 粗 細 的 1/3~1/2 3 後 外 上 ~ 距 離 第 一 刀 位 置 的 外 側, 得 取 約 枝 條 粗 細 的 等 倍 距 離 位 置, 再 由 上 往 下 完 全 切 斷 枝 條 4 再 貼 切 ~ 應 採 取 自 脊 線 到 領 環 外 移 一 公 分 下 刀 的 工 法 口 訣 進 行 : 首 先 須 確 認 脊 線 與 領 環 的 位 置, 並 由 脊 線 外 側 約 0.5~ 1.CM 距 離 的 位 置 至 領 環 外 側 約 0.5~ 1.CM 距 離 的 位 置 點 上, 設 定 一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以 決 定 下 刀 切 鋸 的 角 度 方 向 5 注 意 避 免 損 傷 脊 線 與 領 環 的 位 置 處, 由 上 往 下 平 順 的 完 全 切 斷 枝 條 6 切 口 若 不 夠 平 整 時, 可 以 美 工 刀 再 予 以 修 削 平 整 7 傷 口 逾 5.CM 以 上 者, 得 以 消 毒 藥 劑 噴 佈 傷 口 或 以 植 物 細 胞 癒 合 劑 塗 佈 保 護 之 一 般 枝 幹 的 切 鋸 整 修 方 式 : 應 採 取 自 脊 線 到 領 環 外 移 一 公 分 下 刀 的 工 法 口 訣 進 行 ~ 並 配 合 正 確 修 剪 位 置 判 定 的 技 術, 以 同 上 述 粗 大 枝 幹 的 再 貼 切 操 作 方 式 進 行 切 鋸 操 作 ; 作 業 時 亦 應 避 免 傷 及 植 栽 樹 幹 與 枝 條 的 脊 線 與 領 環, 以 免 造 成 喬 木 切 口 的 癒 合 不 良, 進 而 影 響 植 栽 未 來 的 生 長 健 康 一 般 枝 幹 的 切 鋸 整 修 操 作 : 1 先 確 認 脊 線 與 領 環 的 位 置, 並 由 脊 線 外 側 約 0.5~ 1.CM 距 離 的 位 置 至 領 環 外 側 約 0.5~ 1.CM 距 離 的 位 置 點 上, 設 定 一 修 剪 假 想 範 圍 線 以 決 定 下 刀 切 鋸 的 角 度 方 向 2 注 意 避 免 損 傷 脊 線 與 領 環 的 位 置 處, 由 上 往 下 平 順 的 完 全 切 斷 枝 條 3 切 口 若 不 夠 平 整 時, 可 以 美 工 刀 再 予 以 修 削 平 整 4 傷 口 逾 5.CM 以 上 者, 得 以 消 毒 藥 劑 噴 佈 傷 口 或 以 植 物 細 胞 癒 合 劑 塗 佈 保 護 之 第 21 頁, 共 24 頁
22 景觀植栽整枝修剪作業技術 新版 喬木類植栽 枝幹切鋸整修 作業詳圖 [一般分枝] 10.CM [粗大枝幹] 10.CM 第3刀 再貼切 切鋸 樹皮脊線 自脊線到領環外移一公分下刀 不得傷及脊線與領環的組織 第2刀 後外上 切鋸 領環 2 切鋸角度位置 自脊線到領環外移一公分下刀 不得傷及脊線與領環的組織 3 樹皮脊線 第1刀 先內下 切鋸 1 領環 切鋸角度位置 自脊線到領環外移一公分下刀 不得傷及脊線與領環的組織 修剪作業不當的判斷要領 景觀植栽若進行了不正確的切鋸整修則將因為 傷及主幹或枝條 或留取過長枝條未 切 或不當切除傷及脊線或領環 或切鋸傷口不平整 等各種狀況 而使枝條傷口的癒合情形 有其不同的變化與發展 修剪作業正確或不當之判斷圖例 第 22 頁 共 24 頁 李 碧 峰 編著
23 景觀植栽整枝修剪作業技術 新版 若忽視傷口癒合不良的情況 則常會因為傷口的木質部位長期間暴露在自然環境下 則將 會導致有常見的 白蟻類害蟲的啃蝕寄宿滋生 或腐朽菌侵害木質部而滋生子實體進而腐爛 等進一步惡化的情形產生 再經過一段時間後 則會導致 結構枝 的損壞而影響樹體的 支 撐作用力 或 水分及養分輸送能力 終將破壞植栽的樹體結構或影響生長勢衰弱 以致 植栽枝幹斷折或漸漸趨於敗勢而死亡 這些因 修剪正確或修剪不當 的 切鋸整修 後之樹幹傷口癒合情形 將可略分為以下 數種類型 其可作為修剪作業竣工時之 驗收判斷 要點 1 切鋸整修位置操作正確 傷口將會迅速癒合良好 2 不當切除枝幹上方脊線 造成傷口上緣癒合不良 3 不當切除枝幹下方領環 造成傷口下緣癒合不良 4 過深切除枝幹脊線領環 傷及主幹癒合不良腐朽 5 未平行主幹而歪斜切鋸 傷口側邊緣將癒合不良 6 未貼切枝幹而留取過長 傷口久久難癒合而腐朽 7 未完整貼切去除木質部 傷口木質部位無法癒合 8 過度切除枝幹損傷主幹 造成主幹韌皮部的損傷 第 23 頁 共 24 頁 李 碧 峰 編著
24 進 行 整 修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1 建 立 ~ 樹 籍 資 料 調 查 紀 錄 : 以 現 況 相 片 及 調 查 表 格 進 行 樹 籍 資 料 的 紀 錄 等 2 確 認 ~ 整 枝 修 剪 作 業 目 的 : 再 度 確 認 本 次 實 施 修 剪 作 業 之 目 的 與 其 預 期 效 益 等 3 紀 錄 ~ 整 枝 修 剪 作 業 相 片 : 以 數 位 相 片 紀 錄 整 枝 修 剪 作 業 流 程 及 實 施 細 部 等 4 落 實 ~ 相 關 配 合 保 護 措 施 : 例 : 切 鋸 傷 口 塗 佈 藥 劑 保 護 處 理 工 地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等 5 組 訓 ~ 承 包 廠 商 作 業 班 組 : 加 強 組 織 訓 練 承 包 廠 商 的 執 行 班 組 人 員, 以 做 好 本 項 工 作 進 行 整 修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1. 應 加 強 個 人 施 工 安 全 防 護 裝 備 與 安 全 觀 念 教 育 2. 應 避 免 修 除 結 構 枝 及 過 於 粗 大 枝 齡 較 老 的 枝 幹 3. 切 鋸 後 應 重 視 即 刻 實 施 其 傷 口 消 毒 保 護 之 處 理 作 業, 可 以 中 利 3. 號 配 方 傷 口 保 護 藥 劑 4. ( 即 : 三 泰 芬 5.% 500.X 拌 合 石 灰 粉 調 和 為 塗 劑 後, 進 行 塗 佈 或 填 封 傷 口 消 毒 用 ); 而 若 要 進 行 切 鋸 後 的 區 分 識 別 或 配 合 切 鋸 後 傷 口 的 色 彩 能 與 植 栽 或 環 境 色 彩 協 調 一 致 時, 亦 可 以 中 利 4. 號 配 方 傷 口 保 護 藥 劑 來 進 行 修 剪 後 的 傷 口 塗 佈 保 護 作 業 處 理 ( 中 利 4. 號 配 方 傷 口 保 護 藥 劑 亦 同 上 述 以 : 三 泰 芬 5.% 500.X 拌 合 石 灰 粉 調 和 為 塗 劑 後, 再 加 入 墨 汁 進 行 調 色 均 勻 後 使 用 ) 5. 進 行 修 剪 作 業 應 考 量 先 行 實 施 相 關 安 全 預 措 準 備 作 業 6. 樹 木 之 附 生 植 物 應 審 慎 評 估 其 保 留 與 否 7. 如 遇 有 下 雨 及 強 風 情 況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業 以 免 危 險 ~ 本 文 之 著 作 權 仍 為 原 作 者 所 有 ~ 如 須 轉 載 或 引 用 部 份 內 容 時, 敬 請 刊 出 作 者 姓 名 與 出 處! 李 碧 峰 現 職 簡 歷 [email protected] 305.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田 新 路 79 巷 6 號 之 1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造 園 景 觀 職 類 裁 判 中 華 民 國 造 園 景 觀 技 術 士 檢 定 合 格. 職 訓 講 師 中 華 民 國 景 觀 工 程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常 務 理 事 台 灣 造 園 景 觀 學 會 理 事 台 灣 區 專 業 營 造 業 技 術 士 發 展 協 會 理 事 台 灣 公 園 綠 地 協 會 監 事 日 本 國 文 化 協 會 ( 成 績 優 秀 者 資 格 認 定 ) 樹 醫 新 竹 縣 景 觀 工 程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創 會 理 事 長 新 竹 縣 商 業 會 理 事 新 竹 縣 政 府 公 共 藝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新 竹 市 政 府 樹 木 暨 綠 資 源 保 護 委 員 會 委 員 新 竹 縣 兩 河 文 化 協 會 理 事 新 竹 市 政 府 長 青 學 苑 園 藝 班 教 師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研 究 第 24 頁, 共 24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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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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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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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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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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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B0AEFCAAC5AD78AA41A8EEB1F8A8D2AAFEB9CF2E646F63>
陸 海 空 軍 服 制 條 例 附 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6769 號 附 件 附 圖 一 : 軍 常 服 制 式 圖 附 圖 一 之 一 : 陸 軍 男 性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軍 常 服 一 茶 綠 色 大 盤 帽, 淺 茶 綠 色 襯 衣, 黑 色 領 帶 二 茶 綠 色 上 下 裝, 上 裝 為 翻 領 對 襟 式, 衣 襟 上 下 各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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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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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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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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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掃描器規範書
第 二 組 掃 描 器 規 範 書 1. A4 規 格 2400 DPI( 含 ) 以 上 掃 描 器 第 1 項 ) 1-1. 機 型 : 平 台 式 掃 瞄 器 1-2. 光 學 解 析 度 :2400x2400DPI( 含 ) 以 上 1-3. 最 大 輸 出 解 析 度 :9600DPI( 含 ) 以 上 1-4. 介 面 :SCSI 介 面 ( 附 介 面 卡 及 傳 輸 線 ) 或 USB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教育實習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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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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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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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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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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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念 篇 關 係 式 描 述 兩 個 變 數 x 與 y 之 間 關 係 的 數 學 式 子 例 題 練 習 1. 時 速 60 (km/h) 前 進, 求 距 離 y ( 公 里 ) 與 時 間 x ( 小 時 ) 的 關 係 式 關 係 式 就 是 描 述 兩 個 變 數 x 與 y 之 間 關 係 的 數 學 式 子 例 如 :y=60x 2. 媽 媽 的 年 齡 (x 歲 ) 比 女 兒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 / 105 / / 7 0 2 4 8 76 / / 7 0 2 5 2 8-1 / / 06 2619621 #311 / E-mail / periodical @ hanlin.com.tw / http://www.worldone.com.tw http://www.worldone.com.tw NO.00847 ZXCV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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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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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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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監 測 綜 合 簡 報 為 了 系 統 掌 握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狀 況 和 變 化 規 律, 推 動 澳 門 市 民 科 學 健 身 活 動 的 開 展, 澳 門 體 育 發 展 局 聯 合 衛 生 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社 會 工 作 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和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等 部 門, 在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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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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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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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動 機 200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15 15 385 355 641 601 02 動 機 200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智 慧 自 動 化 組 2 2 365 355 592 587 02 動 機 209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車 輛 技 術 組 14 14 375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2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必 勝 寶 典 Beverage Modulation Preparation 應 考 綜 合 注 意 事 項 A1 A2 A3 A4 A5 A6 B7 B8 B9 B10 B11 B12 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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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02-er-ch03.doc
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icrosoft Word - BM900HD-2F電腦設定.doc
3.4 控 制 機 能 1/20 1. 顯 示 區 顯 示 當 前 起 重 機 狀 態 2. 蜂 鳴 器 蜂 鳴 器 主 要 用 於 過 載 ( 包 括 載 荷 限 制 警 報 ) 當 負 荷 到 達 90% 時, 蜂 鳴 器 間 歇 性 警 報, 到 達 100% 率 時 連 續 警 報 負 荷 率 增 加 時, 蜂 鳴 器 警 報 間 隔 時 間 越 來 越 短 警 報 類 型 間 斷 連 續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