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 究 等 工 作 的 教 师, 可 申 请 减 免 教 学 工 作 量 或 申 请 免 考 核 年 龄 在 50 周 岁 以 上 且 已 受 聘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务 的 本 校 教 师, 可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申 请 适 当 减 少 科 研 工 作 任 务 并 增 加 教 学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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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 大 人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我 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改 革, 规 范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水 平,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厦 门 大 学 专 任 教 师 厦 门 大 学 专 任 教 师 指 在 厦 门 大 学 专 门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三 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制 遵 循 按 需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任 的 原 则, 学 校 与 教 师 通 过 平 等 协 商 双 方 自 愿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方 式 建 立 聘 任 关 系 第 四 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制 坚 持 尊 重 劳 动 尊 重 知 识 尊 重 人 才 尊 重 创 造 的 方 针, 保 障 教 师 的 劳 动 积 极 性 和 学 术 创 造 力 得 以 充 分 发 挥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第 五 条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岗 位 和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第 六 条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岗 位 教 师 职 务 设 助 教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教 师 职 务 设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其 中, 助 教 为 初 级 职 务, 讲 师 助 理 教 授 为 中 级 职 务, 副 教 授 和 教 授 为 高 级 职 务 第 七 条 按 照 人 尽 其 才, 才 尽 其 用 的 原 则, 对 教 师 实 行 岗 位 分 类 管 理 承 担 全 校 性 公 共 英 语 课 程 公 共 体 育 课 程 公 共 实 验 课 程 军 事 理 论 课 程 等 四 类 全 校 性 公 共 课 程 和 对 外 汉 语 课 程 的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在 应 聘 ( 含 申 请 高 聘 续 聘 和 新 聘 ) 教 师 职 务 时, 可 以 选 择 应 聘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师 岗 位 其 他 教 师 岗 位 ( 含 上 述 四 类 公 共 课 程 和 对 外 汉 语 课 程 所 属 学 科 设 置 的 教 授 岗 位 ) 均 为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岗 位 其 中 承 担 重 大 项 目 研 究 或 从 事 高 水 平 创 造 性 科 学

2 研 究 等 工 作 的 教 师, 可 申 请 减 免 教 学 工 作 量 或 申 请 免 考 核 年 龄 在 50 周 岁 以 上 且 已 受 聘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务 的 本 校 教 师, 可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申 请 适 当 减 少 科 研 工 作 任 务 并 增 加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第 八 条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设 置, 一 般 按 二 级 学 科 或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第 九 条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在 结 构 上 必 须 符 合 教 育 发 展 规 律 和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及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原 则 上 全 校 高 级 职 务 岗 位 数 占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其 中 正 高 职 务 岗 位 数 占 高 级 职 务 岗 位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40%), 中 初 级 职 务 岗 位 数 占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不 同 类 型 岗 位 教 师 职 务 的 结 构 比 例 应 有 所 不 同 第 十 条 学 校 鼓 励 教 师 资 源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得 以 充 分 共 享, 相 关 学 院 ( 直 属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单 位 ) 可 以 联 合 聘 用 或 复 聘 教 师, 一 个 教 师 在 同 一 聘 期 最 多 可 以 接 受 3 个 单 位 的 聘 任 凡 实 行 教 师 合 聘 或 复 聘 的 学 院 ( 单 位 ), 其 合 聘 或 复 聘 的 教 师 按 其 实 际 承 担 的 工 作 量 比 例 计 算 所 占 相 应 职 务 岗 位 数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保 障 担 任 管 理 职 务 的 教 师 认 真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受 聘 教 师 担 任 学 校 机 关 部 处 正 职 以 上 管 理 职 务 或 担 任 各 学 部 主 任 各 学 院 副 院 长 副 书 记 以 上 职 务 ( 含 研 究 院 直 属 教 学 部 党 政 正 职 领 导 职 务 ) 的, 不 占 本 学 院 ( 单 位 ) 教 师 岗 位 数 教 师 担 任 学 校 其 他 管 理 职 务, 通 过 减 免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或 配 备 教 学 科 研 助 手 的 办 法 予 以 鼓 励 第 十 二 条 根 据 国 家 及 地 方 省 一 级 政 府 规 定 年 满 60 周 岁 可 不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教 师, 受 聘 教 师 职 务 可 不 占 本 学 院 ( 单 位 ) 的 教 师 岗 位 数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的 教 授, 延 聘 期 间 可 不 占 本 学 院 ( 单 位 ) 的 教 授 岗 位 数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鼓 励 优 秀 人 才 的 引 进, 凡 有 岗 位 空 缺, 必 须 面 向 海 内 外 公 开 招 聘,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聘 用 海 外 校 外 应 聘 人 员 学 校 根 据 事 业 整 体 发 展 的 需 要, 在 全 校 专 任 教 师 编 制 总 数 中 划 出 5% 的 机 动 编 制, 用 以 保 证 各 学 院 ( 单 位 ) 在 没 有 空 缺 岗 位 的 情 况 下 满 足 学 科 发 展 对 于 特 别 优 秀 人 才 的 聘 用 需 要 各 学 院 ( 单 位 ) 占 用 学 校 的 机 动 编 制 数, 应 在 5 年 内 归 还

3 第 三 章 岗 位 职 责 与 任 职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受 聘 教 师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或 外 国 专 家 资 格, 符 合 国 家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任 职 条 件, 严 格 遵 守 宪 法 与 法 律, 热 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忠 诚 于 人 民 教 育 事 业, 自 觉 承 担 教 育 者 的 社 会 责 任,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带 头 传 承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和 传 统 美 德 ; 能 够 以 良 好 的 师 表 风 范 和 人 格 修 养 影 响 社 会 带 动 学 生 受 聘 教 师 应 具 有 高 尚 的 道 德 情 操 和 精 神 追 求, 能 够 做 到 以 德 立 身 以 言 传 道 以 行 垂 范, 严 谨 为 学 诚 信 为 人, 顾 全 大 局 团 结 协 作, 坚 持 科 学 精 神, 模 范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对 有 失 教 师 形 象 的 言 行, 学 校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劝 诫 警 示 和 必 要 处 分 ; 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将 按 照 有 关 程 序, 严 格 实 行 师 德 一 票 否 决 制, 取 消 其 聘 任 资 格 : 1. 在 教 学 科 研 中 公 开 散 布 违 反 宪 法 和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论 ; 2. 在 教 学 科 研 中 严 重 失 职,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3.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抄 袭 剽 窃 或 侵 吞 他 人 的 教 学 成 果 科 研 成 果 等 ; 4. 伪 造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5. 有 其 他 严 重 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尚 未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聘 人 员, 应 满 足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依 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第 十 五 条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教 师 各 自 特 长 和 潜 能, 有 效 调 动 教 师 创 造 力, 学 校 鼓 励 教 师 同 时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双 重 任 务 ; 鼓 励 部 分 教 师 潜 心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争 取 创 新 性 高 水 平 成 果 ; 鼓 励 受 聘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的 教 师, 在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的 同 时,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的 业 务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 鼓 励 年 龄 在 50 周 岁 以 上 受 聘 高 级 职 务 的 部 分 教 师 把 主 要 精 力 投 入 到 教 育 教 学 和 组 织 指 导 学 科 建 设 的 工 作 中 ; 鼓 励 中 青 年 教 师 在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的 同 时, 把 更

4 多 的 精 力 投 入 到 科 研 工 作 中 所 有 受 聘 教 师 每 学 年 均 须 独 立 承 担 或 完 成 48 课 时 的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教 学 任 务 ( 个 别 教 师 若 因 实 际 情 况 受 限, 可 申 请 适 当 调 整, 但 不 低 于 32 课 时 ), 未 能 符 合 本 款 规 定 者 不 得 受 聘 教 师 职 务 第 十 六 条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教 师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1 教 授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的 学 习, 其 中 每 学 年 至 少 完 整 承 担 1 门 2 学 分 以 上 的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主 讲 任 务, 或 者 完 成 不 低 于 8 学 分 的 教 学 工 作 ( 仅 限 于 本 科 生 基 础 课 和 公 共 课 教 学 ),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主 动 承 担 本 科 生 导 师 工 作, 积 极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 (2)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组 织 领 导 或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参 加 科 研 团 队 完 成 重 要 科 研 项 目, 或 完 成 重 大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并 在 5 年 的 时 间 内 至 少 取 得 3 项 同 行 专 家 认 可 的 高 水 平 科 研 成 果 ( 独 立 完 成 或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 年 龄 在 50 周 岁 以 上 具 有 丰 富 教 学 经 验 的 教 授, 若 其 主 要 精 力 投 入 在 教 育 教 学 和 组 织 指 导 学 科 建 设 的 工 作 中 ( 其 中 承 担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少 于 每 周 9 课 时 ), 对 上 述 科 研 任 务 可 不 作 硬 性 要 求 ; (3) 指 导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或 实 验 室 建 设, 领 导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并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 (4) 指 导 本 学 科 的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和 高 级 研 修 人 员, 帮 助 并 督 促 本 学 科 副 教 授 及 以 下 职 务 的 教 师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的 学 术 水 平 ; (5)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主 动 对 接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重 大 战 略 需 求, 承 担 科 技 攻 关 科 研 项 目, 实 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参 与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 积 极 担 任 或 兼 任 校 内 各 级 党 政 职 务, 鼓 励 在 校 外 重 要 学 术 团 体 兼 任 职 务 等 ;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各 类 活 动, 对 学 校 及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6)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2 副 教 授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的 学 习, 其 中 每 学 年 至 少 完 整 承 担 1 门 2 学 分 以 上 的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主 讲 任 务, 或 者 完 成 不 低 于 8 学 分 的 教 学 工

5 作 ( 仅 限 于 本 科 生 基 础 课 和 公 共 课 教 学 ),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主 动 承 担 本 科 生 导 师 或 班 主 任 工 作, 积 极 带 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或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 (2)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组 织 领 导 或 参 加 科 研 团 队 完 成 科 研 项 目, 或 完 成 重 要 科 研 成 果 的 转 化 工 作, 并 在 5 年 的 时 间 内 至 少 取 得 3 项 同 行 专 家 认 可 的 高 水 平 科 研 成 果 ( 独 立 完 成 或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 年 龄 在 50 周 岁 以 上 具 有 丰 富 教 学 经 验 的 副 教 授, 若 其 主 要 精 力 投 入 在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中 ( 其 中 承 担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少 于 每 周 9 课 时 ), 对 上 述 科 研 任 务 可 不 作 硬 性 要 求 ; (3) 参 与 并 协 助 指 导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或 实 验 室 建 设, 在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中 起 骨 干 作 用, 并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 (4) 参 与 并 协 助 指 导 本 学 科 的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帮 助 并 督 促 本 学 科 中 初 级 职 务 教 师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的 学 术 水 平 ; (5)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主 动 对 接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重 大 战 略 需 求, 承 担 科 技 攻 关 科 研 项 目, 实 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参 与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 积 极 担 任 或 兼 任 校 内 各 级 党 政 职 务, 鼓 励 在 校 外 重 要 学 术 团 体 兼 任 职 务 等 ;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各 类 活 动, 对 学 校 及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6)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3 助 理 教 授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本 科 生 ( 或 与 研 究 生 ) 的 学 习, 每 学 年 至 少 完 成 2 门 次 课 程 ( 每 门 2 学 分 以 上 ) 的 主 讲 和 辅 导 任 务, 或 者 完 成 不 低 于 6 学 分 的 教 学 工 作 ( 仅 限 于 公 共 课 教 学 ) 原 则 上, 助 理 教 授 不 得 作 为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主 要 专 业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若 确 有 特 殊 需 要, 须 经 学 校 教 务 处 批 准 ; 主 动 承 担 本 科 生 导 师 班 主 任 或 兼 职 辅 导 员 工 作, 积 极 带 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或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 (2)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参 加 科 研 团 队 完 成 科 研 项 目, 在 3 年 的 时 间 内 至 少 参 与 完 成 了 1 项 得 到 同 行 专 家 认 可 的 高 水 平 科 研 成 果, 或 在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 以 下 简 称 核 心 刊 物 ) 上 至 少 发 表 2 篇 学 术 论 文 ( 独 立 完 成 或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署

6 名 ); (3)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或 实 验 室 建 设, 参 与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工 作 ; (4) 帮 助 并 督 促 助 教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教 学 能 力 ; (5)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以 及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各 类 活 动, 对 学 校 及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6)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4 助 教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辅 导 本 科 生 学 习, 每 学 年 至 少 完 成 3 门 次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辅 导 任 务 或 实 验 指 导 工 作 ; 主 动 承 担 本 科 生 导 师 班 主 任 或 兼 职 辅 导 员 工 作, 积 极 带 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或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 (2) 参 与 科 研 工 作, 完 成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指 导 教 师 交 给 的 各 项 科 研 任 务 ; (3)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或 实 验 室 建 设, 参 与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工 作 ; (4)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以 及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各 类 活 动, 对 学 校 及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5)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教 师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 1 担 任 教 授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本 学 科 最 高 学 位, 担 任 副 教 授 岗 位 工 作 5 年 以 上, 年 度 考 核 没 有 不 合 格 的 纪 录 ; 海 外 引 进 人 才 在 海 外 ( 含 境 外, 下 同 ) 著 名 大 学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须 具 有 5 年 海 外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工 作 经 历, 或 在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须 具 有 7 年 海 外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工 作 经 历 ; (2)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造 诣, 在 国 内 学 术 界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 (3) 除 学 校 认 定 的 个 别 学 科 外, 须 具 有 一 年 以 上 ( 可 累 计 )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的 海 外 学 习 工 作 经 历 ; (4) 具 有 良 好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系 统 地 讲 授 过 3 门 以 上 的 课 程 ( 其 中 每 学 年 至 少 讲 授 1 门 2 学 分 以 上 的 本 科 生 课 程 ),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教

7 育 教 学 任 务,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担 任 过 本 科 生 导 师 或 班 主 任, 学 生 评 价 良 好, 主 动 带 队 参 加 过 社 会 实 践 或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者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 (5) 在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期 间 ( 校 外 应 聘 人 员 在 最 近 5 年 内 ), 课 题 要 求 如 下 : 理 工 医 类 : 主 持 过 国 家 级 科 研 课 题 ; 或 主 持 过 省 部 级 重 点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且 累 计 到 校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100 万 元 以 上 ; 或 主 持 过 科 研 课 题 且 累 计 到 校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200 万 元 以 上 ; 人 文 类 : 主 持 过 国 家 级 科 研 课 题 ; 或 主 持 过 省 级 重 点 或 部 级 一 般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且 累 计 到 校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20 万 元 以 上 ; 或 主 持 过 科 研 课 题 且 累 计 到 校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40 万 元 以 上 ; 社 科 类 : 主 持 过 国 家 级 科 研 课 题 ; 或 主 持 过 省 级 重 点 或 部 级 一 般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且 累 计 到 校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40 万 元 以 上 ; 或 主 持 过 科 研 课 题 且 累 计 到 校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80 万 元 以 上 ; (6) 在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期 间 ( 校 外 应 聘 人 员 在 最 近 5 年 内 ), 成 果 要 求 如 下 : 理 科 : 独 立 完 成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在 本 学 科 或 相 关 学 科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5 篇 以 上 被 SCI(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 EI( 工 程 索 引 ) ISTP( 科 学 技 术 会 议 录 索 引 ) 收 录 的 学 术 论 文 ( 必 须 有 1 篇 为 第 一 且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 或 取 得 同 等 水 平 的 其 他 学 术 成 果 ( 含 教 学 成 果 ), 其 中 至 少 以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在 JCR 二 区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2 篇 学 术 论 文 或 至 少 以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在 JCR 二 区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1 篇 及 JCR 三 区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2 篇 学 术 论 文 ; 工 科 : 独 立 完 成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在 本 学 科 或 相 关 学 科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5 篇 以 上 被 SCI EI ISTP 收 录 的 学 术 论 文 ( 必 须 有 1 篇 为 第 一 且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 或 取 得 同 等 水 平 的 其 他 学 术 成 果 ( 含 教 学 成 果 ), 其 中 至 少 以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在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3 篇 被 SCI EI 收 录 的 学 术 论 文 ( 不 含 会 议 论 文 ); 医 科 : 独 立 完 成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在 本 学 科 或 相 关 学 科 一 类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5 篇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 必 须 有 1 篇 为 第 一 且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 或 取 得 同 等 水 平 的 其 他 学 术 成 果 ( 含 教 学 成 果 ), 其 中 至 少 以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在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3 篇 被 SCI EI 收 录 的 学 术 论 文 ( 不 含 会 议 论 文 ); 人 文 : 独 立 完 成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在 本 学 科 或 相 关 学 科 一 类

8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5 篇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或 取 得 同 等 水 平 的 其 他 学 术 成 果 ( 含 教 学 成 果 ), 其 中 至 少 有 3 篇 发 表 在 最 优 刊 物 上 的 学 术 论 文 ( 或 2 篇 被 SSCI(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 收 录 的 学 术 论 文 ); 社 会 科 学 : 独 立 完 成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在 本 学 科 或 相 关 学 科 一 类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5 篇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或 取 得 同 等 水 平 的 其 他 学 术 成 果 ( 含 教 学 成 果 ), 其 中 至 少 有 3 篇 发 表 在 最 优 刊 物 上 的 学 术 论 文 ( 或 2 篇 发 表 在 国 际 二 类 以 上 刊 物 上 的 学 术 论 文 ); (7) 在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或 实 验 室 建 设 及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或 者 在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方 面, 或 者 在 学 校 或 社 会 的 发 展 方 面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 (8) 能 熟 练 地 运 用 1 门 外 国 语 进 行 学 术 研 究 和 交 流 ; (9)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主 动 对 接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重 大 战 略 需 求, 承 担 科 技 攻 关 科 研 项 目, 实 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参 与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 积 极 担 任 或 兼 任 校 内 各 级 党 政 职 务 或 在 校 外 重 要 学 术 团 体 兼 职 等 ; (10) 具 备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2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本 学 科 最 高 学 位, 其 中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者 在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助 理 教 授 岗 位 工 作 3 年 以 上 或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2 年 以 上 且 已 出 站 ; 其 他 人 员 担 任 助 理 教 授 岗 位 工 作 6 年 以 上, 年 度 考 核 没 有 不 合 格 的 纪 录 ; (2)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在 国 内 学 术 界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3) 具 有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的 海 外 学 习 工 作 经 历 者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 (4) 具 有 良 好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系 统 地 讲 授 过 2 门 以 上 的 课 程 ( 其 中 至 少 讲 授 1 门 2 学 分 以 上 的 本 科 生 课 程 ),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担 任 过 本 科 生 导 师 班 主 任 或 兼 职 辅 导 员, 学 生 评 价 良 好, 主 动 带 队 参 加 过 社 会 实 践 或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者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 (5) 在 担 任 助 理 教 授 职 务 期 间 (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校 外 应 聘 人 员 在 最 近 3 年 内, 其 他 校 外 应 聘 人 员 在 最 近 5 年 内 ), 课 题 要 求 如 下 : 理 工 医 类 : 主 持 过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 或 参 与 过 国 家 级 科 研 课 题 ( 排 名 前 2); 或 主 持 过 科 研 课 题 且 累 计 到 校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50 万 元 以 上 ;

9 人 文 社 科 类 : 主 持 过 省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 或 参 与 过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 排 名 前 2); 或 参 与 过 国 家 级 科 研 课 题 ( 排 名 前 3); 或 主 持 过 科 研 课 题 且 累 计 到 校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20 万 元 以 上 ; (6) 在 担 任 助 理 教 授 职 务 期 间 (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校 外 应 聘 人 员 在 最 近 3 年 内, 其 他 校 外 应 聘 人 员 在 最 近 5 年 内 ), 成 果 要 求 如 下 : 理 工 医 类 : 独 立 完 成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在 本 学 科 或 相 关 学 科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3 篇 以 上 被 SCI EI ISTP 收 录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取 得 同 等 水 平 的 其 他 学 术 成 果 ( 含 教 学 成 果 ), 其 中 至 少 在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2 篇 被 SCI EI 收 录 的 学 术 论 文 ( 不 含 会 议 论 文 ); 人 文 社 科 类 : 独 立 完 成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在 本 学 科 或 相 关 学 科 一 类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3 篇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或 取 得 同 等 水 平 的 其 他 学 术 成 果 ( 含 教 学 成 果 ), 其 中 至 少 有 2 篇 发 表 在 一 类 核 心 学 术 期 刊 上 的 学 术 论 文 ( 不 含 会 议 论 文 ); (7) 在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或 实 验 室 建 设 及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或 者 在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方 面, 或 者 在 学 校 或 社 会 的 发 展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 (8) 能 熟 练 地 运 用 1 门 外 国 语 进 行 学 术 研 究 和 交 流 ; (9)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以 及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各 类 活 动 ; (10) 具 备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3 担 任 助 理 教 授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本 学 科 最 高 学 位, 仅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者 担 任 助 教 岗 位 工 作 3 年 以 上, 仅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者 担 任 助 教 岗 位 工 作 6 年 以 上, 年 度 考 核 没 有 不 合 格 的 记 录 ; (2) 具 有 合 格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 新 聘 教 师 要 求 有 过 教 学 实 践 ),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担 任 过 本 科 生 导 师 班 主 任 或 兼 职 辅 导 员, 学 生 评 价 良 好, 主 动 带 队 参 加 过 社 会 实 践 或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者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 (3) 具 有 独 立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参 与 过 科 研 课 题 或 教 改 项 目 的 研 究 工 作, 在 担 任 助 教 期 间 或 最 近 3 年 内, 独 立 完 成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署 名 在 本 学 科 或 相 关 学 科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1 篇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 (4) 可 以 运 用 1 门 外 国 语 进 行 学 术 研 究 和 交 流 ;

10 (5)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以 及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各 类 活 动 ; (6) 具 备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4 担 任 助 教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本 学 科 最 高 学 位 ; (2) 具 有 合 格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通 过 学 院 ( 单 位 ) 教 学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考 察 ; (3) 具 有 一 定 的 科 研 能 力, 学 位 论 文 得 到 优 秀 的 评 价 ; (4) 可 以 运 用 1 门 外 国 语 进 行 学 术 研 究 和 教 学 资 料 的 搜 集 ; (5) 具 备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第 十 八 条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师 岗 位 基 本 职 责 : 1 副 教 授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本 科 生 ( 或 与 研 究 生 ) 的 学 习 ; 公 共 实 验 课 程 和 公 共 体 育 课 程 教 师 完 成 每 周 不 少 于 18 课 时 公 共 英 语 课 程 和 军 事 理 论 课 程 教 师 完 成 每 周 不 少 于 15 课 时 对 外 汉 语 课 程 教 师 完 成 每 周 不 少 于 12 课 时 的 课 程 ( 其 中 均 至 少 有 1 门 为 本 科 生 课 程 ) 主 讲 任 务 ; 根 据 需 要 担 任 本 科 生 导 师 或 班 主 任, 积 极 带 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或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 (2) 参 与 并 协 助 指 导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或 实 验 室 建 设, 在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中 起 骨 干 作 用, 并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 (3) 参 与 并 协 助 指 导 本 学 科 的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帮 助 并 督 促 本 学 科 讲 师 和 助 教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的 业 务 能 力 和 教 学 水 平 ; (4)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积 极 担 任 或 兼 任 校 内 各 级 党 政 职 务, 鼓 励 在 校 外 重 要 学 术 团 体 兼 任 职 务 等 ;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各 类 活 动, 对 学 校 及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5)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2 讲 师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本 科 生 ( 或 与 研 究 生 ) 的 学 习, 公 共 实 验 课 程 和 公 共 体 育 课 程 教 师 完 成 每 周 不 少 于 15 课 时 公 共 英 语 课 程 军 事 理 论 课 程 和 对 外 汉 语 课 程 教 师 完 成 每 周 不 少 于 12 课 时 的 课 程 ( 其 中 均 至 少 有 1 门 为 本 科 生 课

11 程 ) 主 讲 和 辅 导 任 务 ; 根 据 需 要 担 任 本 科 生 导 师 班 主 任 或 兼 职 辅 导 员, 积 极 带 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或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 (2)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或 实 验 室 建 设, 参 与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工 作 ; (3) 帮 助 并 督 促 本 学 科 助 教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的 业 务 能 力 和 教 学 水 平 ; (4)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以 及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各 类 活 动, 对 学 校 及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5)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3 助 教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辅 导 本 科 生 学 习, 完 成 每 周 不 少 于 10 课 时 的 本 科 生 课 程 辅 导 任 务 或 实 验 指 导 工 作 ; 根 据 需 要, 经 学 校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承 担 部 分 课 程 内 容 的 主 讲 工 作 ; 根 据 需 要 担 任 本 科 生 导 师 班 主 任 或 兼 职 辅 导 员, 积 极 带 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或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 (2)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或 实 验 室 建 设, 参 与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工 作 ; (3)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以 及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各 类 活 动, 对 学 校 及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4)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师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 1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本 学 科 最 高 学 位, 其 中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者 在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讲 师 岗 位 工 作 3 年 以 上 或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2 年 以 上 且 已 出 站, 其 他 人 员 担 任 讲 师 岗 位 工 作 6 年 以 上, 年 度 考 核 没 有 不 合 格 的 纪 录 ; (2) 具 有 良 好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系 统 地 讲 授 过 2 门 以 上 的 课 程 ( 其 中 至 少 讲 授 1 门 本 科 生 课 程 ),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根 据 需 要 担 任 过 本 科 生 导 师 班 主 任 或 兼 职 辅 导 员, 主 动 带 队 参 加 过 社 会 实

12 践 或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者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 (3) 在 担 任 讲 师 近 三 年 期 间 (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校 外 应 聘 人 员 在 最 近 3 年 内, 其 他 校 外 应 聘 人 员 在 最 近 5 年 内 ),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正 式 刊 物 上 独 立 完 成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署 名 发 表 过 1 篇 以 上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或 本 学 科 或 相 关 学 科 的 学 术 论 文 ( 学 术 论 文 要 求 发 表 在 核 心 刊 物 上 ), 或 者 以 本 人 为 主 取 得 1 项 以 上 省 部 级 ( 含 副 省 级, 不 含 校 级 )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精 品 课 程 立 项 建 设 等 同 等 水 平 的 相 关 成 果, 或 者 本 人 指 导 学 生 取 得 1 项 以 上 省 部 级 ( 含 副 省 级, 不 含 校 级 ) 以 上 相 关 奖 项 ; (4) 在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或 实 验 室 建 设 及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 (5) 能 熟 练 运 用 1 门 外 国 语 进 行 教 学 资 料 的 搜 集 和 阅 读 ; (6)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以 及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各 类 活 动 ; (7) 具 备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2 担 任 讲 师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本 学 科 最 高 学 位, 仅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者 担 任 助 教 岗 位 工 作 3 年 以 上, 仅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者 担 任 助 教 岗 位 工 作 6 年 以 上, 年 度 考 核 没 有 不 合 格 的 记 录 ; (2) 具 有 合 格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 新 聘 教 师 要 求 有 过 教 学 实 践 ),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根 据 需 要 担 任 过 本 科 生 导 师 班 主 任 或 兼 职 辅 导 员, 主 动 带 队 参 加 过 社 会 实 践 或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者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 (3) 能 运 用 1 门 外 国 语 进 行 教 学 资 料 的 搜 集 和 阅 读 ; (4)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以 及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的 各 类 活 动 ; (5) 具 备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3 担 任 助 教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本 学 科 最 高 学 位 ; (2) 具 有 合 格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通 过 学 院 ( 单 位 ) 组 织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考 察 ; (3) 具 有 一 定 的 科 研 能 力, 学 位 论 文 得 到 优 秀 的 评 价 ;

13 (4) 可 以 运 用 1 门 外 国 语 进 行 学 术 研 究 和 教 学 资 料 的 搜 集 ; (5) 具 备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第 二 十 条 各 学 院 ( 单 位 ) 聘 任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学 校 关 于 各 类 型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基 本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的 规 定, 按 照 不 同 学 科 岗 位 的 要 求, 制 定 各 类 型 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具 体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并 报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聘 委 会 ) 审 批 第 二 十 一 条 新 聘 教 师 一 般 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本 学 科 最 高 学 位 除 特 殊 学 科 外, 原 则 上 不 选 聘 本 校 毕 业 的 硕 士 直 接 留 校 任 教 ; 除 非 有 特 殊 的 需 要, 原 则 上 不 选 聘 本 院 ( 系 所 ) 毕 业 的 单 一 学 缘 的 博 士 直 接 留 本 单 位 任 教 经 学 校 聘 委 会 认 定 的 特 别 优 秀 人 才 可 以 不 受 学 历 学 位 履 职 年 限 等 条 件 的 限 制 予 以 破 格 聘 用 第 四 章 聘 任 组 织 与 聘 任 程 序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聘 委 会 负 责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有 关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组 织 审 定 教 师 编 制 和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 审 批 各 类 副 教 授 以 下 职 务 教 师 聘 任 人 选 ; 研 究 决 定 教 授 职 务 聘 任 人 选 ; 研 究 决 定 与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有 关 的 各 项 政 策 学 校 人 事 处 为 学 校 聘 委 会 办 事 机 构, 负 责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的 有 关 具 体 事 宜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按 一 级 学 科 成 立 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评 议 组 学 科 评 议 组 一 般 由 7~9 名 本 学 科 教 授 组 成 本 校 全 职 教 授 人 数 不 足 的 学 科, 可 以 聘 请 兼 职 教 授 参 加 学 科 评 议 组 学 科 评 议 组 设 组 长 1 人, 副 组 长 1~2 人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由 学 校 聘 委 会 研 究 确 定 学 科 评 议 组 负 责 对 本 学 科 的 教 师 选 聘 候 选 人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进 行 评 议, 并 提 出 具 体 的 聘 任 意 见 或 建 议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院 ( 单 位 ) 聘 任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院 ( 单 位 ) 聘 委 会 ) 负 责 本 学 院 ( 单 位 )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学 院 ( 单 位 )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细 则 和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报 学 校 审 批 并 组 织 实 施 ; 组 织 本 学 院 ( 单 位 ) 应 聘 教 师 的 考 核 评 议 工 作 ; 根 据 考 核 评 议 结 果, 向 学 校 聘 委

14 会 推 荐 教 授 职 务 拟 聘 人 选 ; 确 定 副 教 授 以 下 职 务 教 师 聘 任 人 选, 报 学 校 聘 委 会 审 批 ; 负 责 本 学 院 ( 单 位 ) 与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相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基 本 程 序 : 1 学 校 公 布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及 其 职 责 聘 任 条 件 等 信 息 2 个 人 申 请 应 聘 申 请 新 聘 和 高 聘 教 师 职 务 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符 合 聘 任 条 件 的 有 效 材 料, 其 中 高 聘 申 请 者 的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他 成 果 课 题 等 截 止 日 均 为 申 请 当 年 7 月 31 日 校 外 申 请 人 还 须 分 别 提 供 2 位 以 上 专 家 的 个 人 推 荐 信 申 请 应 聘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者 若 在 教 学 科 研 等 方 面 有 特 别 突 出 贡 献, 可 适 当 放 宽 任 职 年 限 方 面 的 规 定, 原 则 上 申 请 应 聘 教 授 职 务, 最 多 提 前 二 年, 申 请 应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最 多 提 前 一 年 3 各 学 院 ( 单 位 ) 聘 委 会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审 议, 初 定 候 选 人 名 单, 并 将 候 选 人 材 料 在 本 学 院 ( 单 位 ) 进 行 公 示 各 学 院 ( 单 位 ) 应 组 织 校 外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试 讲 并 对 其 教 学 能 力 进 行 评 议 对 应 聘 教 授 职 务 的 校 外 人 员, 亦 可 采 用 学 术 报 告 形 式 对 其 教 学 能 力 进 行 评 议 4 各 学 院 ( 单 位 ) 聘 委 会 对 公 示 后 确 定 的 候 选 人 ( 应 聘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者 除 外 ) 组 织 同 行 专 家 对 其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进 行 评 审 候 选 人 须 提 供 本 人 符 合 本 条 例 要 求 的 正 式 发 表 或 出 版 的 能 证 明 自 己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的 代 表 作 对 申 请 高 聘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候 选 人 进 行 评 审 的 专 家 至 少 要 3 位 校 外 专 家, 且 必 须 是 教 授 或 研 究 员 其 中 若 有 2 位 专 家 认 为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不 具 备 晋 升 相 应 职 务 的 条 件, 则 不 予 聘 任 5 各 学 科 评 议 组 根 据 申 请 材 料 和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对 候 选 人 ( 应 聘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者 除 外 )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进 行 评 议, 必 要 时 可 请 候 选 人 到 场 回 答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提 出 的 问 题 应 聘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教 师 职 务, 由 学 院 ( 单 位 ) 教 学 委 员 会 对 候 选 人 的 教 学 能 力 和 水 平 及 教 学 工 作 的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学 科 评 议 组 ( 单 位 教 学 委 员 会 ) 成 员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明 自 己 的 评 议 意 见, 评 议 意 见 分 为 优 先 推 荐 一 般 推 荐 不 予 推 荐 学 科 评 议 组 ( 单 位 教 学 委 员 会 )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出 席 方 可 开 会, 候 选 人 得 到 学 科 评 议 组 ( 单 位 教 学 委 员 会 )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不 含 二 分 之 一 ) 与 会 成 员 推 荐 的, 方 可 提 请 学 院 ( 单 位 ) 聘

15 委 会 审 议 6 各 学 院 ( 单 位 ) 聘 委 会 根 据 同 行 专 家 和 学 科 评 议 组 ( 单 位 教 学 委 员 会 ) 的 意 见, 按 照 岗 位 要 求 对 候 选 人 的 应 聘 申 请 进 行 讨 论 研 究, 各 位 委 员 独 立 地 以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表 明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聘 任 副 教 授 以 下 职 务 教 师 人 选 和 推 荐 或 不 推 荐 教 授 职 务 聘 任 人 选 的 意 见 学 院 ( 单 位 ) 聘 委 会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出 席 方 可 开 会 ; 应 聘 人 员 获 得 到 会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票 方 为 通 过 7 学 校 聘 委 会 对 各 学 院 ( 单 位 ) 聘 委 会 报 批 的 聘 任 人 选 和 推 荐 的 拟 聘 人 选 开 会 讨 论 研 究, 审 批 副 教 授 以 下 职 务 教 师 聘 任 人 选,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决 定 教 授 职 务 聘 任 人 选 学 校 聘 委 会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出 席 方 可 开 会 ; 应 聘 人 员 获 得 到 会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票 方 为 通 过 所 有 表 决 通 过 的 聘 任 人 员 名 单 均 在 人 事 处 网 页 或 学 校 办 公 自 动 化 网 上 进 行 公 示 8 学 校 公 布 教 师 聘 任 名 单, 校 长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与 受 聘 教 师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并 颁 发 聘 书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急 需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特 殊 人 才, 必 要 时 可 以 简 化 考 核 评 议 程 序, 由 学 院 ( 单 位 ) 聘 委 会 讨 论 确 定 拟 聘 后, 提 请 学 校 聘 委 会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章 聘 用 合 同 与 合 同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受 聘 教 师 须 与 学 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有 关 聘 用 合 同 的 条 款 和 聘 用 合 同 的 订 立 等 事 宜, 按 厦 门 大 学 教 职 员 工 聘 用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教 师 聘 用 合 同 分 为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中 级 以 下 职 务 教 师 的 聘 用 合 同 为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每 一 聘 期 一 般 为 3 年 中 级 以 下 职 务 教 师 在 3 个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聘 期 内 未 能 受 聘 高 一 级 职 务 岗 位, 学 校 不 再 续 聘 高 级 职 务 教 师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每 一 聘 期 一 般 为 5 年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的 教 师 在 2 个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聘 期 内 2 次 应 聘 教 授 职 务 岗 位 未 获 通 过, 若 非 岗 位 限 制, 学

16 校 不 再 续 聘 ; 因 岗 位 限 制 无 法 竞 聘 高 一 级 职 务 但 每 年 均 圆 满 完 成 各 项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在 2 个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聘 期 结 束 后,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以 与 学 校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担 任 教 授 职 务 连 续 受 聘 2 个 以 上 聘 期 的 教 师,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以 与 学 校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期 限 从 签 约 之 日 起 至 受 聘 教 师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止 凡 工 作 累 积 已 满 25 年 ( 其 中 须 在 本 校 工 作 5 年 以 上 ) 或 者 在 本 校 连 续 工 作 已 满 10 年 且 年 龄 距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已 不 足 10 年 的 教 师, 可 与 学 校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学 校 需 要 的 优 秀 特 殊 人 才, 可 以 直 接 与 学 校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第 二 十 九 条 新 招 聘 的 教 师, 一 般 须 经 过 3~12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包 括 在 聘 任 合 同 期 限 内 在 试 用 期 满 之 前, 用 人 单 位 应 按 岗 位 要 求, 对 受 聘 人 员 是 否 胜 任 岗 位 要 求 进 行 考 评 经 确 认 能 够 胜 任 岗 位 要 求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上 报 学 校 确 认 其 相 应 教 师 职 务 第 三 十 条 受 聘 教 师 在 聘 期 内 每 学 年 与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签 订 一 次 年 度 岗 位 任 务 书,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本 学 年 本 岗 位 工 作 的 具 体 任 务 第 三 十 一 条 受 聘 教 师 在 聘 期 内 承 担 国 家 重 大 科 研 课 题 或 重 大 横 向 科 研 课 题, 科 研 任 务 特 别 重 的,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提 出 适 当 减 少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申 请, 学 院 ( 单 位 ) 聘 委 会 审 议 同 意 后 报 学 校 聘 委 会 研 究 决 定 为 营 造 宽 松 的 学 术 环 境, 确 保 部 分 教 师 能 按 照 科 学 研 究 的 内 在 规 律, 潜 心 从 事 创 造 性 研 究, 学 校 允 许 部 分 教 师 免 考 核, 此 部 分 教 师 由 学 院 ( 单 位 ) 聘 委 会 推 荐 并 报 学 校 聘 委 会 研 究 确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和 各 学 院 ( 单 位 )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对 受 聘 教 师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由 各 学 院 ( 单 位 ) 组 织 实 施, 考 核 结 果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备 案 ; 聘 期 考 核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组 织 实 施 与 学 校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教 师, 每 5 年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根 据 合 同 任 务 要 求 组 织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受 聘 教 师 在 聘 期 内 可 以 就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学 校 义 务 履 行 的 情 况 提 出 意 见 与 建 议, 学 校 认 真 对 待 受 聘 教 师 提 出 的 意 见 与 建 议, 严 格 履 行 义 务, 保 障 教 师 完 成 任 务 所 需 的 基 本 的 工 作 与 生 活 条 件

17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与 受 聘 教 师 通 过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在 学 校 依 约 履 行 了 各 项 义 务 为 受 聘 教 师 提 供 了 所 需 的 基 本 工 作 条 件 后, 受 聘 教 师 没 有 依 约 履 行 义 务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年 度 考 核 1 次 不 合 格, 学 校 可 以 解 聘 第 三 十 四 条 双 方 签 订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对 下 一 个 聘 期 双 方 可 自 主 选 择 续 聘 或 不 续 聘 双 方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若 一 方 违 约, 另 一 方 可 以 责 成 对 方 纠 正 自 己 的 违 约 行 为 严 格 履 约,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若 有 3 次 以 上 违 约, 另 一 方 可 以 中 止 合 同, 并 依 法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双 方 签 订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在 合 同 期 内, 受 聘 教 师 不 得 提 出 应 聘 另 一 职 务 的 要 求, 若 受 聘 教 师 对 此 有 特 殊 要 求,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与 学 校 协 商, 经 双 方 同 意 后 在 合 同 中 作 特 别 约 定 双 方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受 聘 教 师 可 以 在 合 同 签 订 1 年 后 提 出 应 聘 另 一 职 务 或 高 一 级 职 务 的 要 求 第 三 十 六 条 受 聘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的 教 师, 在 合 同 期 满 后 (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教 师 履 约 满 1 年 后 ) 且 考 核 合 格, 并 符 合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教 师 岗 位 相 应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要 求, 可 申 请 转 聘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岗 位 教 师 职 务, 但 应 聘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需 该 学 科 公 布 有 相 应 的 教 师 招 聘 岗 位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于 1964 年 7 月 31 日 以 前 出 生 的 教 师 在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上 可 放 宽 对 学 位 的 要 求, 对 于 1964 年 8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在 学 位 的 要 求 上 严 格 按 照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中 所 称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的 目 录 由 学 校 另 行 公 布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包 括 最 优 刊 物 国 际 二 类 以 上 刊 物 一 类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和 二 类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中 所 称 以 上 以 下 以 前 以 后,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均 含 其 本 数 ( 级 ) 第 四 十 条 本 条 例 中 关 于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聘 任 期 间 的 待 遇 合 同 管 理 和 解 聘 辞 聘 等 规 定 的 未 尽 事 宜, 均 按 厦 门 大 学 教 职 员 工 聘 用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及 本

18 条 例 配 套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学 校 此 前 颁 布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中 有 与 本 条 例 不 符 的, 以 本 条 例 为 准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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