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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主 計 室 編 印 104 年 3 月 修 訂
2 目 錄 頁 次 第 一 篇 主 計 室 簡 介 2-5 第 二 篇 主 計 室 業 務 及 處 理 流 程 6 壹 公 文 收 發 7-11 貳 籌 編 預 算 及 預 算 分 配 參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制 作 業 肆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及 其 他 財 務 收 支 查 核 事 項 伍 內 部 審 核 陸 帳 務 報 告 及 簿 籍 之 整 理 柒 電 子 作 業 系 統 管 理 及 維 護 捌 主 計 室 人 事 業 務 玖 兼 辦 統 計 業 務 87 拾 監 辦 採 購 及 監 盤 財 物 業 務 拾 壹 主 計 室 財 物 管 理 業 務 拾 貳 會 計 檔 案 室 之 管 理 115 1
3 第 一 篇 主 計 室 簡 介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壹 前 言 貳 組 織 編 制 參 工 作 理 念 及 發 展 方 向 肆 職 務 代 理 及 職 掌 2
4 壹 前 言 本 室 依 據 會 計 法 預 算 法 等 相 關 會 計 法 令 辦 理 全 校 歲 計 會 計 及 兼 辦 統 計 等 業 務,75 年 創 校 時 係 實 施 公 務 預 算 制 度, 自 87 會 計 年 度 起 依 據 行 政 院 86 年 1 月 29 日 台 (86) 孝 授 三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開 始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制 度, 為 預 算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之 特 種 基 金 ( 作 業 基 金 ),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另 90 年 12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條 校 務 基 金 有 關 年 度 預 算 編 製 及 執 行 決 算 編 造, 應 依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但 捐 贈 收 入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及 第 七 條 之 一 投 資 取 得 之 有 關 收 益 不 在 此 限, 惟 應 由 各 校 自 行 訂 定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並 受 教 育 部 之 監 督 之 規 定, 經 教 育 部 報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自 93 年 度 起,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年 度 預 算 書 區 分 為 適 用 預 算 法 編 送 版 (A 版, 不 含 5 項 自 籌 收 入 ) 不 適 用 預 算 法 編 送 版 (B 版, 即 5 項 自 籌 收 入 ) 及 全 部 版 (C 版 ) 等 3 版 惟 實 際 執 行 結 果, 卻 使 預 算 決 算 編 製 更 形 複 雜, 經 教 育 部 再 詳 加 檢 討, 報 奉 行 政 院 98 年 7 月 6 日 院 授 主 孝 三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自 99 年 度 起 予 以 合 併 為 一 個 版 本, 以 完 整 表 達 學 校 預 ( 決 ) 算 及 財 務 狀 況 之 全 貌, 並 適 度 簡 化 預 ( 決 ) 算 編 製 作 業 之 負 荷 3
5 貳 組 織 編 制 年 度 職 稱 職 務 列 等 員 額 編 制 主 任 專 員 組 員 組 員 合 計 / 人 薦 任 第 9-10 職 等 薦 任 第 7-8 職 等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7 職 等 委 任 第 4-5 職 等 * 組 織 修 編 職 稱 職 務 列 等 主 任 組 長 專 員 組 員 書 記 薦 任 第 9 職 等 至 簡 任 第 10 職 等 薦 任 第 8-9 職 等 薦 任 第 7-8 職 等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7 職 等 委 任 第 1-3 職 等 合 計 / 人 備 註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76 年 9 月 7 日 台 (76) 義 央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79 年 1 月 16 日 台 (79) 義 央 字 第 532 號 函 核 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86 年 1 月 27 日 台 (86) 義 央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92 年 11 月 12 日 義 央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備 註 另 有 校 缺 組 員 1 名 備 註 : 組 織 修 編 ( 原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改 為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說 明 如 下 1. 依 據 考 試 院 99 年 4 月 2 日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主 任 職 務 列 等 修 正 為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並 經 銓 敘 部 99 年 5 月 6 日 部 法 三 字 第 號 核 備 2. 依 據 考 試 院 99 年 10 月 13 日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主 計 室 組 織 編 制 原 專 員 1 名 原 職 改 置 組 長 原 校 缺 組 員 1 名 改 置 專 員 並 增 加 書 記 一 名, 並 溯 自 98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故 主 計 室 組 織 員 額 編 制 修 正 為 主 任 (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1 名 ; 組 長 (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1 名 ; 專 員 (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1 名 ; 組 員 (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1 名 暨 書 記 (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 一 名 合 計 五 人, 並 經 銓 敘 部 99 年 11 月 29 日 部 法 三 字 第 號 核 備 5 備 註 : 本 室 尚 有 工 友 一 名 協 助 會 計 業 務 4
6 參 工 作 理 念 及 發 展 方 向 本 室 全 體 人 員 本 著 服 務 與 經 費 公 開 之 理 念, 支 援 學 校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為 宗 旨, 並 隨 時 配 合 各 單 位 業 務 推 展 及 改 進 缺 失, 減 化 行 政 程 序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積 極 推 動 會 計 業 務 電 腦 化, 加 強 單 位 成 本 概 念, 提 升 經 費 使 用 績 效 肆 職 務 代 理 及 職 掌 職 稱 職 務 說 明 書 代 理 人 主 任 綜 理 全 室 業 務 第 一 順 位 代 理 人 組 長 第 二 順 位 代 理 人 專 員 組 長 1. 依 主 計 室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2. 各 單 項 工 作 由 專 人 負 責, 並 由 主 任 依 需 要 指 派 輪 調 專 員 第 一 順 位 代 理 人 專 員 第 二 順 位 代 理 人 組 員 第 一 順 位 代 理 人 組 員 第 二 順 位 代 理 人 組 長 組 員 第 一 順 位 代 理 人 書 記 第 二 順 位 代 理 人 專 員 書 記 工 友 第 一 順 位 代 理 人 組 員 第 二 順 位 代 理 人 專 員 第 一 順 位 代 理 人 書 記 第 二 順 位 代 理 人 組 員 5
7 第 二 篇 主 計 室 業 務 及 處 理 流 程 壹 公 文 收 發 貳 籌 編 預 算 及 預 算 分 配 參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制 作 業 肆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及 其 他 財 務 收 支 查 核 事 項 伍 內 部 審 核 陸 帳 務 報 告 及 簿 籍 之 整 理 柒 電 子 作 業 系 統 管 理 及 維 護 捌 主 計 室 人 事 業 務 玖 兼 辦 統 計 業 務 拾 監 辦 採 購 及 監 盤 財 物 業 務 拾 壹 主 計 室 財 物 管 理 業 務 拾 貳 會 計 檔 案 室 之 管 理 6
8 壹 公 文 收 發 1-1 作 業 範 圍 作 業 項 目 一 本 校 電 子 公 文 登 記 桌 作 業 收 發 公 文 -- 主 計 室 部 份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辦 理 期 程 隨 時 一 本 校 電 子 公 文 登 記 桌 作 業 收 發 公 文 -- 主 計 室 部 份 二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通 報 -- 收 文 三 收 發 本 校 各 單 位 送 本 室 之 各 項 行 政 公 文 ( 含 請 購 核 銷 及 相 關 簽 案 等 ) 四 管 理 及 收 發 本 校 主 計 室 公 文 信 箱 五 公 文 歸 檔 管 理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1. 每 日 應 至 電 子 公 文 系 統 登 記 桌 辦 理 收 文 作 業 並 轉 發 業 務 承 辦 人 2. 確 認 電 子 公 文 系 統 登 記 桌 登 載 之 公 文 與 實 際 收 到 之 文 件 允 合 3. 每 件 公 文 應 詳 實 登 載 文 號 主 旨 日 期 於 主 計 室 收 文 簿 ; 轉 辦 發 文 時 應 讓 簽 收 單 位 人 員 確 實 簽 收 4. 每 日 下 班 前 檢 查 有 未 辦 結 公 文, 並 催 辦 結 案 ( 最 速 件 隨 到 隨 辦 速 件 不 超 過 三 天 普 通 件 不 超 過 六 天 ) 二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通 報 收 文 隨 時 1. 通 報 分 類 : 全 部 基 金 人 事 2. 每 日 應 至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網 頁 下 載 最 新 通 報, 主 計 人 事 類 通 報 另 由 傳 真 機 接 收 3. 詳 實 登 錄 通 報 日 期 主 旨 及 辦 理 情 形 於 通 報 登 記 簿 4. 依 通 報 規 定 時 限 或 轉 相 關 承 辦 人 辦 理 及 催 辦 結 案 5. 辦 理 完 畢 依 通 報 內 容 歸 檔 6. 通 報 系 統 帳 號 (5303) 及 密 碼 ( a) 三 收 發 本 校 各 單 位 送 本 室 之 各 項 行 政 公 文 ( 含 請 購 核 銷 及 相 關 簽 案 等 ) 隨 時 1. 按 件 登 錄 公 文 主 旨 及 金 額 於 收 文 簿 並 加 蓋 主 計 室 收 文 日 期 章 2. 送 文 時 應 逐 筆 登 錄 日 期 傳 票 號 碼 並 讓 簽 收 單 位 人 員 確 實 簽 收 3. 每 日 下 班 前 應 勾 稽 尚 未 核 簽 之 公 文 辦 理 情 形, 並 催 辦 結 案 如 有 漏 登 或 遺 失 應 儘 速 補 正 或 尋 找 遺 失 公 文 4. 未 依 行 政 程 序 完 成 核 章 ( 缺 漏 章 ) 部 分 應 退 還 原 單 位 補 正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參 見 經 費 收 支 7
9 處 理 手 冊 四 公 文 副 本 及 通 知 單 之 管 理 1. 副 本 公 文 未 有 附 件 者, 應 至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摘 錄 附 件 資 料, 分 送 同 仁 傳 閱 後 存 檔 2. 通 知 單 應 張 貼 於 公 佈 欄, 並 屆 期 移 除 五 管 理 及 收 發 本 校 主 計 室 公 每 日 1. 每 日 應 至 一 樓 收 發 室 主 計 室 信 箱 領 取 本 室 內 文 信 箱 15 時 外 公 文 至 確 認 公 文 內 容 及 收 件 者 為 主 計 室 時 間 3. 依 收 文 性 質 分 辦 前 四 項 作 業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五 公 文 歸 檔 管 理 每 日 公 文 於 辦 理 或 會 簽 完 畢 後 除 本 校 電 子 公 文 部 分 應 送 文 書 組 歸 檔 外, 並 影 印 歸 檔, 本 室 公 文 應 分 類 整 理 歸 入 檔 案 作 業 文 件 1. 公 文 收 發 簿 2. 收 付 款 案 件 登 記 簿 8
10 1-2 公 文 收 發 流 程 圖 一 校 內 會 辦 案 件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收 文 退 回 承 辦 單 位 退 件 退 件 1. 整 理 及 登 記 並 檢 查 應 會 章 欄 位 均 會 章 2. 如 有 退 件 應 登 記 於 原 登 錄 簿 並 退 回 承 辦 單 位 蓋 主 計 室 收 文 日 期 章 主 任 核 章 送 秘 書 室 陳 閱 分 送 業 務 承 辦 人 辦 理 1. 一 萬 元 零 用 金 以 下 會 簽 案 件 ---- 登 錄 金 額 及 明 細 於 零 用 金 公 文 收 發 簿, 2. 請 購 及 會 簽 案 件 --- 登 錄 金 額 及 明 細 於 請 購 會 簽 公 文 收 發 簿 3. 收 付 款 案 件 ---- 登 錄 金 額 及 明 細 於 收 付 款 公 文 收 發 簿 4. 文 書 組 掛 文 號 之 外 來 公 文 -- 登 錄 外 來 文 收 發 簿 5. 主 計 室 逕 行 發 文 之 案 件 --- 登 錄 於 主 計 室 公 文 收 發 簿 --- 逕 送 文 書 組 發 文 6. 主 計 室 發 文 校 長 決 行 案 件 --- 登 錄 於 主 計 室 公 文 收 發 簿 -- 送 秘 書 室 呈 核 7. 出 納 組 每 日 日 報 表 及 支 票 -- 登 錄 日 報 表 名 稱 及 日 期 ; 支 票 票 號 及 金 額 於 公 文 收 發 簿 - 送 帳 務 人 員 審 核 -- 主 任 ( 或 授 權 代 行 人 ) 核 章 --- 秘 書 室 核 章 8. 每 月 對 帳 單 ( 銀 行 及 郵 局 )-- 登 錄 於 公 文 收 發 簿 後 影 印 送 帳 務 人 員 核 對 --- 正 本 送 出 納 組 製 作 差 額 解 釋 表 註 : 有 關 收 據 部 分 應 先 送 銷 號 承 辦 人 依 規 定 辦 理 銷 號, 再 轉 送 審 核 人 員 辦 理 9
11 二 主 計 室 承 辦 案 件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主 計 室 收 文 退 回 承 辦 單 位 退 1. 整 理 及 登 記 2. 如 有 退 件 應 登 記 於 原 登 錄 簿 並 退 回 承 辦 單 位 蓋 收 文 日 期 章 1. 文 書 組 掛 文 號 之 外 來 公 文 -- 登 錄 外 來 文 收 發 簿 2. 主 計 室 逕 行 發 文 之 案 件 --- 登 錄 於 會 計 室 公 文 收 發 簿 --- 逕 送 文 書 組 發 文 3. 主 計 室 發 文 校 長 決 行 案 件 --- 登 錄 於 主 計 室 公 文 收 發 簿 -- 送 秘 書 室 呈 核 4. 以 上 均 應 簽 核 電 子 公 文 系 統 件 分 送 業 務 承 辦 人 辦 理 退 件 主 任 核 章 會 相 關 單 位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辦 理 送 秘 書 室 本 室 決 行 公 文 - 存 查 歸 檔 或 發 文 ( 送 文 書 組 ) 校 長 決 行 1. 校 長 核 章 交 辦 案 件, 簽 送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辦 理 2. 掛 有 總 收 文 號 公 文, 送 文 書 組 歸 檔 發 文 10
12 三 收 發 注 意 事 項 收 發 文 登 記 整 理 1. 公 文 登 記 桌 公 文 -- 登 入 外 來 文 收 發 簿 ( 分 類 為 一 般 機 關 及 會 計 處 來 文 兩 類 ) 2. 各 單 位 來 文 -- 分 類 為 收 付 款 憑 證 會 簽 案 零 用 金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四 項 補 助 國 民 旅 遊 卡 補 助 等 分 文 轉 送 業 務 承 辦 人 1. 依 主 計 室 人 員 工 作 職 掌 業 務 分 文 2. 開 會 通 知 : 主 任 分 派 登 錄 主 任 核 章 完 畢 之 公 文 及 退 件 公 文 1. 收 付 款 案 件 -- 登 錄 傳 票 日 期 號 碼 及 轉 送 單 位 日 期 2. 會 簽 案 件 及 零 用 金 --- 登 錄 轉 送 單 位 及 日 期 3. 退 件 公 文 -- 登 錄 退 還 單 位 日 期 4. 主 任 決 行 案 件 -- 會 計 處 外 來 文 歸 檔 秘 書 室 或 校 長 室 退 回 公 文 1. 登 錄 並 轉 交 業 務 承 辦 人 歸 檔 2. 學 校 總 收 文 字 號 公 文 辦 理 完 畢 應 退 還 文 書 組 歸 檔 或 發 文 3. 教 育 部 外 來 公 文 影 印 歸 檔 11
13 貳 籌 編 預 算 及 預 算 分 配 2-1 作 業 範 圍 作 業 項 目 一 下 年 度 概 算 額 度 預 估 調 查 表 ( 一 ) 函 請 各 單 位 填 調 查 表 辦 理 期 程 每 年 1 月 底 前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一 下 年 度 概 算 額 度 預 估 調 查 表 二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下 年 度 預 算 書 表 三 下 年 度 概 算 需 求 數 輸 入 預 算 系 統 四 彙 編 下 年 度 預 算 案 五 口 頭 報 告 彙 整 編 寫 六 分 析 預 算 編 列 資 料 七 整 編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八 彙 編 收 支 估 計 表 九 預 算 分 配 十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申 請 事 宜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1. 注 意 提 醒 各 單 位 先 期 作 業 經 費 應 包 含 於 額 度 內, 並 單 獨 列 示 2. 各 單 位 提 供 資 料 如 下 : (1) 各 單 位 提 供 下 年 度 例 行 需 求 及 新 增 計 畫 (2) 教 務 處 提 供 下 年 度 學 生 人 數 班 級 數 學 雜 費 收 入 數 (3) 權 責 單 位 提 供 場 館 舍 建 教 推 廣 計 畫 收 支 概 算 (4) 人 事 室 總 務 處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提 供 人 事 費 相 關 資 料 3. 表 格 如 附 錄 時 程 表 ( 二 ) 彙 整 各 單 位 概 算 資 料 每 年 1 月 前 1. 彙 整 資 本 支 出 概 算 2. 彙 編 人 事 費 相 關 資 料 ( 含 增 減 教 職 員 工 人 數 職 等 俸 級 待 遇 加 給 生 活 津 貼 獎 金 保 險 技 工 工 友 退 職 金 依 法 提 撥 之 退 休 金 及 離 職 金 加 值 班 費 等 ) 3. 彙 整 各 單 位 填 寫 之 A B 版 收 入 概 算 4. 彙 編 因 公 出 國 考 察 訪 問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競 賽 及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概 算 及 大 陸 地 區 出 差 相 關 計 畫 概 算 5. 彙 編 汰 換 車 輛 明 細 表 6. 彙 編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助 金 7. 依 上 年 度 收 入 決 算 數 及 教 育 部 經 常 補 助 款 合 計 數, 估 列 下 年 度 經 常 支 出 額 度 8. 注 意 各 單 位 編 報 之 先 期 作 業 經 費 ( 送 主 計 室 副 本 ) 與 所 列 預 算 相 同 12
14 ( 三 ) 提 下 年 度 概 算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二 編 製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版 下 年 度 預 算 書 表 三 下 年 度 概 算 需 求 數 輸 入 預 算 系 統 五 彙 編 下 年 度 預 算 案 六 口 頭 報 告 彙 整 編 寫 每 年 3 月 底 前 每 年 4 月 每 年 5 月 至 7 月 每 年 4 月 至 6 月 每 年 8 月 15 日 至 9 月 提 報 格 式 如 附 件 2. 特 別 提 請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事 項 : (1) 先 期 作 業 :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500 萬 元 以 上 科 學 儀 器 設 備 設 置 及 運 用 電 腦 計 畫 公 務 車 輛 汰 換 計 畫 及 5000 萬 以 上 工 程 計 劃 等, 考 慮 自 籌 經 費 編 列 支 應 可 能 性, 並 請 校 務 基 金 委 員 會 審 議 (2) 專 項 計 畫 : 大 項 金 額 (3) 提 報 下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自 籌 經 費 額 度, 請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員 會 決 議 注 意 事 項 :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核 定 後, 請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授 權 主 計 室 以 不 違 反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決 議 前 提 下 視 核 定 補 助 額 度 整 編 預 算, 不 再 提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1.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額 度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決 議 彙 編 下 年 度 概 算 書 2.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召 開 之 研 商 籌 編 國 營 事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年 度 預 算 事 宜 有 關 非 營 業 基 金 之 決 議 及 教 育 部 所 屬 基 金 概 算 初 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3. 依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4. 依 規 定 期 限 編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財 政 部 教 育 部 5. 注 意 盈 餘 提 列 公 積 或 基 金 之 辦 理 6. 注 意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教 育 部 有 關 預 算 編 製 新 規 定 7. 注 意 上 年 度 決 算 數 應 為 審 計 部 審 定 版 數 據 8.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彙 編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上 傳 年 度 預 算 檔 案 NBA) 1.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 艾 富 ) 年 度 基 金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項 下, 登 打 ( 或 轉 入 )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及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 填 妥 後 注 意 印 出 校 對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1. 簽 請 秘 書 室 填 寫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之 營 運 計 畫 收 回 後 彙 編 下 年 度 預 算 書 之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2. 依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通 報 規 定 印 製 預 算 案, 並 依 時 限 送 預 算 書 至 立 法 院 審 議 3. 注 意 教 育 部 規 定 各 預 算 書 表 之 陳 送 編 排 1. 連 封 面 以 7 頁 為 最 高 限 2. 施 政 計 畫 請 秘 書 室 以 預 算 書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之 營 運 計 畫 為 主, 酌 修 編 寫 施 政 計 畫 3. 各 項 預 算 會 計 數 據 之 填 寫 及 核 對 13
15 日 4. 簽 送 秘 書 室 核 稿 後 陳 送 校 長 定 案 5. 依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規 定 時 限 傳 送 該 處 彙 編 七 分 析 預 算 編 列 資 料 八 整 編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九 彙 編 收 支 估 計 表 十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事 宜 每 年 10 月 15 日 前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5 天 內 每 年 1 7 月 20 日 前 1. 行 政 單 位 及 經 常 支 出 : 該 預 算 年 度 2 月 底 前 2. 教 學 單 位 資 本 支 出 該 預 算 1. 最 近 三 年 預 算 編 列 比 較 表 ( 含 資 本 門 ) 2. 最 近 三 年 決 算 比 較 表 ( 含 資 本 門 ) 3. 最 近 三 年 補 辦 預 算 表 4. 最 近 三 年 盈 餘 撥 充 公 積 或 基 金 及 內 容 1. 依 立 法 院 核 定 數 整 編 預 算 書 及 印 刷 2. 注 意 預 算 書 封 面 改 為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1. 調 查 各 單 位 年 度 預 算 收 支 估 計 分 配 數 ( 含 以 前 年 度 資 本 門 保 留 數 ) (1) 年 度 資 本 預 算 保 留 部 分, 請 業 務 單 位 估 算 每 月 分 配 數. (2) 保 留 數 與 送 教 育 部 核 定 及 月 報 決 算 保 留 數 勾 稽 2. 每 年 1 月 及 7 月 20 日 前 應 編 製 第 一 二 期 實 施 計 畫 及 收 支 估 計 表 函 送 教 育 部 3. 至 會 計 系 統 登 打 資 料, 程 序 如 下 : 基 金 管 理 作 業 基 金 預 算 分 配 每 月 預 算 分 配 估 計 數 分 配 保 留 預 算 分 配 及 補 辦 預 算 分 配 ( 補 辦 預 算 分 配 需 報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辦 理 ) 印 製 收 支 估 計 表 ( 按 自 填 並 列 印 表 格 ) 4. 補 辦 預 算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應 重 新 製 作 收 支 估 計 表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5. 預 算 分 配 數 需 與 報 送 教 育 部 國 庫 輔 助 款 分 配 表 勾 稽 1. 每 年 12 月 請 行 政 單 位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及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經 常 支 出 需 求 由 主 計 室 彙 整 2. 彙 總 行 政 單 位 概 算 提 編 之 固 定 資 產 預 算, 於 每 年 1 月 10 日 前 請 副 校 長 召 開 行 政 單 位 固 定 資 產 預 算 分 配 會 議 3. 陳 請 校 長 於 每 年 1 月 底 前 召 開 預 算 分 配 小 組 先 期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各 單 位 經 常 門 預 算 分 配 數 4.2 月 10 日 前 召 開 各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會 議, 決 議 除 教 學 單 位 資 本 門 外 之 各 單 位 分 配 數 5. 每 年 12 月 底 前 將 下 年 度 教 學 單 位 固 定 資 產 得 分 配 數 通 知 教 務 處 辦 理 分 配 作 業, 並 由 教 務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於 1 月 底 前 分 配 完 竣,4 月 底 前 需 完 成 執 行 6. 依 本 校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14
16 十 一 函 請 教 育 部 撥 款 事 宜 作 業 文 件 年 度 4 月 底 前 每 月 或 每 季 第 2 個 月 5 日 前 1. 依 據 教 育 部 年 度 國 庫 補 助 款 分 配 及 請 撥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2. 經 常 支 出 : 每 年 1 至 3 月 採 按 月 分 配,4 至 12 月 採 按 期 分 配, 每 3 個 月 為 1 期, 分 配 於 第 2 個 月 3. 員 工 薪 資 覈 實 分 配, 加 發 年 終 獎 金 分 配 在 1 月 份 ( 或 2 月 份,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 4. 資 本 支 出 : 建 築 工 程 應 配 合 工 程 進 度, 核 實 分 配, 每 3 個 月 為 1 期, 全 年 度 分 4 期, 以 分 配 於 每 期 第 2 個 月 為 原 則, 請 撥 時 均 需 檢 附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及 附 設 醫 院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請 撥 單 5. 國 立 大 學 院 校 及 附 設 醫 院 國 庫 補 助 款 分 配 自 100 年 起 採 先 墊 後 支 方 式 辦 理, 各 校 需 依 分 配 數 開 立 收 據, 確 實 於 各 分 配 月 份 20 日 後 備 文 報 教 育 部 核 撥, 該 部 於 各 分 配 月 份 次 月 辦 理 撥 款, 惟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須 達 70% 以 上 者, 方 得 請 撥 1. 預 ( 概 ) 算 籌 編 編 各 單 位 提 供 主 計 室 資 料 時 程 表 2. 預 ( 概 ) 算 籌 編 流 程 表 3.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表 4.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流 程 表 15
17 2-2 概 預 算 籌 編 作 業 流 程 圖 每 年 2 月 底 前 1. 請 各 單 位 預 估 下 年 度 需 求 及 新 增 計 畫 ( 含 先 期 作 業 經 費 需 求 ) 2. 請 教 務 處 提 供 下 年 度 學 生 人 數 班 級 數 學 雜 費 收 入 數 3. 場 館 舍 單 位 及 建 教 推 廣 計 畫 等 收 入 暨 經 費 由 權 責 單 位 提 送 下 年 度 概 算 數 先 期 作 業 (2 月 底 前 ) 1. 出 國 計 畫 ( 含 大 陸 計 畫 )- 人 事 室 及 研 發 處 2. 請 增 減 預 算 員 額 計 畫 - 人 事 室 3. 彙 整 500 萬 儀 器 設 備 -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萬 以 上 公 共 工 程 及 房 屋 建 築 - 總 務 處 5. 公 務 車 輛 新 購 汰 換 - 總 務 處 6. 設 置 及 應 用 電 腦 計 畫 - 資 訊 中 心 副 本 主 計 室 依 各 單 位 提 列 概 算 資 料, 彙 整 擬 訂 本 校 收 支 規 模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下 年 度 概 算 預 估 表 送 教 育 部 送 教 育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教 育 部 匡 計 額 度 彙 編 預 算 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概 算 書 口 頭 報 告 立 法 院 審 議 教 育 部 立 法 院 決 議 整 編 法 定 預 算 結 束 16
18 2-3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審 程 序 圖 間 度 一 前 階 十 段 一 提 供 訂 定 施 政 至 1 十 2 方 針 參 考 資 料 三 個 2 財 政 部 審 計 部 行 政 院 主 計 月 處 及 其 他 機 關 ) 第 第 二 階 段 3 5 月 ( 年 ( 年 度 前 八 至 十 個 月 間 ) 第 三 階 段 5 7 月 四 階 段 7 8 月 階 段 月 ( 年 度 前 六 至 八 個 月 間 ) ( 年 度 前 五 至 六 個 月 間 ) 第 度 前 二 至 四 個 月 間 ( 年 ) 第 五 重 要 經 建 投 資 計 畫 先 期 審 查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整 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機 關 訂 定 施 政 方 針 行 政 院 核 定 事 業 計 畫 總 綱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辦 法 行 政 院 訂 定 所 屬 事 業 之 事 業 計 畫 各 主 管 機 關 擬 編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機 關 審 核 所 屬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各 主 管 機 關 各 項 預 算 項 目 初 核 及 審 查 結 果 彙 總 提 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審 議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先 期 審 查 及 專 案 審 查 結 果 行 政 院 年 度 計 畫 及 預 算 審 核 會 議 核 定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行 政 院 編 製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行 政 院 隨 同 總 預 算 案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行 政 院 進 行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二 三 讀 審 查 程 序 立 法 院 擬 訂 事 業 計 畫 總 綱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辦 法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經 營 目 標 未 送 經 建 會 審 議 之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員 額 盈 餘 及 繳 庫 等 專 案 審 查 行 政 院 秘 書 處 經 建 會 研 考 會 人 事 行 政 局 主 計 處 財 政 部 及 各 主 管 機 關 等 進 行 彙 編 綜 計 表 工 作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分 組 審 查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各 相 關 委 員 會 17
19 2-4 預 算 報 表 編 製 作 業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一 下 載 修 訂 程 式 二 建 立 新 年 度 資 料 庫 三 切 換 系 統 作 業 年 度 四 新 增 或 修 訂 資 料 庫 結 構 五 取 得 最 新 預 概 算 科 目 檔 六 建 立 本 年 度 預 算 相 關 資 料 以 IE 登 入 艾 富 公 司 網 頁 ( 本 校 帳 號 accis 密 碼 aifuacc), 下 載 最 新 修 訂 程 式 ( 含 最 新 年 度 預 算 科 目 ) 的 壓 縮 檔, 再 將 該 檔 案 解 壓 縮 存 放 於 系 統 的 安 裝 目 錄 中, 進 行 解 壓 縮 1. 執 行 基 金 管 理 D 新 年 度 資 料 庫 開 檔 作 業 需 作 檔 案 重 整 2. 建 立 新 年 度 報 表 檔 案 3. 檢 驗 有 待 建 立 之 新 年 度 報 表 檔 案 1. 執 行 系 統 輔 助 5. 設 定 作 業 年 度 2. 亦 可 在 主 畫 面 按 F10 切 換 作 業 年 度 1. 系 統 輔 助 2. 檔 案 重 整 作 業 勾 選 檢 驗 檔 案 結 構 確 定 年 度 正 確 勾 選 9 基 金 報 表 檔 案 點 選 重 新 索 引 並 重 整 按 鈕 2. 系 統 自 動 進 行 檢 驗 資 料 庫 結 構 符 合 最 新 設 定 並 予 以 修 正 1. 執 行 檔 案 管 理 6 預 概 算 科 目 設 定 檔, 選 畫 面 右 下 角 的 下 載 代 碼 按 鈕, 系 統 自 動 連 結 最 新 版 概 預 算 科 目 檔 2. 或 艾 富 公 司 於 有 修 訂 概 預 算 科 目 檔 時 會 將 最 新 科 目 檔 包 裝 於 修 訂 程 式 中 一 併 發 佈 1. 確 認 上 年 度 預 算 ( 或 前 年 度 決 算 ) 資 料 存 在 於 系 統 中 將 作 業 年 度 切 換 成 上 年 度 ( 或 前 年 度 決 算 ), 再 執 行 基 金 管 理 7. 基 金 預 算 分 配 5 基 金 預 算 作 業 查 看 有 資 料 2. 執 行 新 年 度 預 算 資 料 基 金 管 理 7. 基 金 預 算 分 配 5. 年 度 預 算 作 業 填 寫 當 年 度 1-5 類 科 目 預 算 數 ( 可 勾 選 複 製 上 年 度 預 算 資 料, 注 意 累 積 餘 絀 應 包 含 本 期 餘 絀 預 算 數 ) 3. 應 填 科 目 : (1) 資 產 負 債 及 淨 值 :4 級 科 目 (2) 收 入 : 最 低 層 級 7 級 科 目 (3) 支 出 : 最 低 層 級 7 級 科 目 4. 作 業 程 序 : (1) 印 製 工 作 底 稿 : 點 選 列 印 工 作 底 稿 預 視 / 列 印 確 定 (2) 將 預 算 金 額 填 於 工 作 底 稿, 再 登 錄 於 系 統 中, 可 於 瀏 覽 視 窗 中 直 接 填 入 及 修 改 金 額 (3) 在 本 作 業 功 能 僅 登 錄 最 低 層 級 科 目 即 可, 例 : 已 登 錄 1112, 則 勿 再 登 錄 (4) 或 以 上 年 度 的 預 算 資 料 作 為 底 稿 點 選 上 年 度 預 算 轉 入 點 選 列 印 驗 對 表 excel (5) 核 對 收 支 數 及 本 期 賸 餘 與 教 育 部 核 定 額 度 相 符 七 編 製 報 表 1. 複 製 上 年 度 預 算 報 表 以 供 參 考, 減 少 作 業 時 間 2. 執 行 基 金 管 理 B. 預 算 報 表 0. 轉 入 上 年 度 預 算 資 料 作 業 3. 執 行 基 金 管 理 B. 預 算 報 表 下 各 功 能 項 目 以 編 製 報 表 4. 列 印 預 算 檢 核 表 進 行 檢 核 作 業 18
20 八 上 傳 報 表 至 教 育 部 1. 執 行 系 統 輔 助 7. 轉 出 送 教 育 部 檔 案 點 選 FTP 傳 送 2. 教 育 部 FTP 位 置 : 帳 號 :schacc 密 碼 :schacc1 九 上 傳 報 表 1. 上 傳 預 算 報 表 XML 檔 案 至 教 育 部 NBA 系 統 網 站 至 行 政 院 主 計 ( 總 處 2. 本 校 帳 號 :12303 密 碼 : 無 ( 本 校 基 金 代 碼 為 :12220) 3. 系 統 輔 助 U 連 結 主 計 處 資 訊 系 統 選 擇 預 算 報 表 填 入 主 計 處 指 定 之 基 金 代 碼 ( 目 前 為 12220) 選 擇 預 算 案 將 報 表 檔 案 全 選 後 點 選 開 始 轉 檔 檔 案 產 生 位 置 C:\temp\ 主 計 NBA 系 統 下 4. 至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NBA 系 統 選 預 算 書 表 將 3 資 料 匯 入 列 印 確 認 各 項 報 表 無 誤 資 料 上 傳 十 注 意 事 項 1. 固 定 資 產 相 關 報 表 輸 入 資 料 及 計 畫 名 稱 筆 數 需 相 符, 可 先 做 基 金 管 理 B. 預 算 報 表 9.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資 金 來 源 明 細 表 2. 統 計 圖 表 第 年 資 料 需 自 己 登 錄 3. 報 送 主 計 處 預 算 書 前 需 先 將 預 計 平 衡 表 現 金 流 量 表 餘 絀 撥 補 及 折 舊 報 廢 費 用 明 細 表 勾 稽 4. 參 考 艾 富 公 司 編 製 預 算 報 表 資 訊 操 作 手 冊 5. 參 考 艾 富 公 司 上 傳 預 算 報 表 XML 檔 案 至 教 育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NBA 系 統 19
21 2-5 預 算 分 配 及 分 期 收 支 估 計 表 作 業 流 程 圖 1. 預 算 分 配 彙 整 行 政 單 位 概 算 提 編 之 資 本 計 畫 通 知 各 單 位 依 預 算 分 配 原 則 提 報 經 常 需 求 數 計 算 可 分 配 經 資 門 額 度 由 副 校 長 召 開 行 政 單 位 資 本 門 分 配 數 ( 自 105 年 起 依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核 列 項 目 辦 理 分 配 ) 預 算 先 期 分 配 審 查 會 議 ( 經 常 門 ) 由 教 務 長 召 集 計 畫 審 核 小 組 審 議 教 學 單 位 資 本 門 計 畫 分 配 數 ( 行 政 作 業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 全 校 預 算 分 配 會 議 20
22 2. 收 支 估 計 各 單 位 依 所 分 配 之 預 算 數, 預 估 各 月 份 收 入 及 支 出 1. 年 度 資 本 預 算 保 留 部 分, 請 業 務 單 位 估 算 每 月 分 配 數. 2. 與 送 教 育 部 保 留 數 及 月 報 決 算 數 勾 稽 主 計 室 彙 整 各 單 位 收 支 估 計 數 後, 依 規 定 及 期 限 擬 編 分 期 實 施 計 畫 及 收 支 估 計 表 陳 校 長 核 定 送 教 育 部 審 議 並 核 定 本 校 各 期 實 施 計 畫 及 收 支 估 計 表, 並 轉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審 計 部 及 財 政 部 備 查 依 實 施 計 畫 及 收 支 估 計 表 執 行 21
23 參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制 作 業 3-1 作 業 範 圍 辦 理 作 業 項 目 期 間 一 印 製 作 業 ( 一 ) 下 年 度 總 需 求 量 印 製 年 度 開 始 前 一 個 月 ( 即 每 年 12 月 ) 一 印 製 作 業 二 保 管 及 領 用 作 業 三 銷 號 作 業 四 銷 毀 作 業 22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1. 本 校 收 據 有 學 雜 費 收 據 及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兩 種, 其 中 學 雜 費 收 據 由 第 一 銀 行 代 印 送 學 生 繳 納 學 雜 費 ;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由 主 計 室 印 製 保 管 2.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依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參 考 當 年 度 使 用 量 推 估 下 年 度 擬 印 製 張 數,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由 主 計 室 送 交 廠 商 印 製, 僅 套 印 機 官 長 官 主 辦 會 計 主 辦 出 納 印 鑑 章 及 印 製 號 碼 供 主 計 室 銷 號 使 用, 其 餘 收 據 格 式 均 由 出 納 收 據 系 統 自 動 產 出 3. 字 軌 編 號 為 XX 年 度 國 體 大 字 XXX 號,XXX 號 為 起 順 號 編 列, 不 得 跳 號 ( 由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收 款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 4. 收 據 上 校 長 主 辦 會 計 主 辦 出 納 章, 得 以 套 印 方 式 辦 理 5. 驗 收 時 注 意 張 數 及 順 號 之 核 對 ( 二 ) 年 度 間 增 印 部 分 隨 時 1. 年 度 總 印 製 量 不 敷 使 用 時,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應 立 即 估 算 截 至 年 底 尚 需 使 用 數, 簽 會 主 計 室 並 陳 奉 校 長 核 可 後 送 主 計 室 移 交 廠 商 印 製 2. 其 餘 注 意 事 項 參 照 ( 一 ) 下 年 度 總 需 求 量 印 製 -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二 保 管 及 領 用 作 業 ( 一 ) 保 管 作 業 隨 時 1. 設 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卡, 隨 時 登 錄 收 據 之 印 製 領 用 及 結 存, 並 與 庫 存 收 據 核 對 數 量 號 碼 一 致 2. 庫 存 保 管 櫃 應 上 鎖 3. 已 逾 使 用 年 度 之 空 白 收 據 截 角 作 廢 並 填 註 未 領 取 作 廢 收 據 紀 錄 表 後, 移 送 檔 案 室 與 當 年 度 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卡 及 銷 號 紀 錄 相 關 資 料 併 存 ( 二 ) 領 用 作 業 隨 時 1. 檢 查 出 納 組 填 摯 之 收 據 領 用 單 領 取 之 收 據 號 碼 正 確 ( 應 接 續 上 次 領 取 收 據 號 碼, 順 號 領 取, 不 得 跳 號 ) 2. 登 錄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卡 註 明 領 用 日 期 數 量 字 軌 起 訖 號 及 結 存 數 並 由 領 用 人 簽 章 3. 收 據 領 用 單 二 份, 均 加 蓋 主 計 室 戳, 一 份 退 還 領 用 人, 一 份 收 存 並 依 收 據 領 用 單 領 用 收 據 編 號 發 給 領 用 人 收 據 三 銷 號 作 業 1. 銷 號 明 細 表 順 號 填 註 已 領 岀 收 據 號 碼 ( 一 收 據 領 用 單 編 一 表 銷 號 ) 2. 銷 號 時 發 現 出 納 組 跳 號 使 用 收 據, 應 每 週 填 發 跳 號 處 理 表 ( 銷 號 表 未 銷 號 收 據 均 須 填 寫 ) 送 出 納 組 查 核 跳 號 處 理 表 回 報 後, 應 即 查
24 核 跳 號 之 適 宜 性 ( 如 预 開 收 據 ), 如 發 現 不 正 常 情 事, 應 即 通 知 審 核 人 員 處 理 3. 銷 號 文 件 至 少 保 存 12 年 ( 重 要 備 查 資 料 ) 4. 銷 號 明 細 表 編 號 填 入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紀 錄 卡 銷 號 數 欄 5. 每 日 依 據 出 納 組 黏 貼 之 收 據 報 核 聯 上 印 製 號 碼 逐 案 銷 號. 並 勾 稽 與 明 細 表 資 料 相 符. ( 一 ) 已 使 用 收 據 隨 時 於 送 回 主 計 室 入 帳 時, 即 依 收 據 報 核 聯 號 碼 填 入 銷 號 明 細 表 相 同 號 碼 之 銷 號 日 期 欄, 填 註 銷 號 當 日 日 期 ( 二 ) 已 使 用 作 廢 收 據 每 週 出 納 組 每 周 檢 送 作 廢 紀 錄 表 時 辦 理 作 廢 收 據 銷 號, 銷 號 時 於 銷 號 明 細 表 相 同 號 碼 之 銷 號 日 期 欄, 填 註 作 廢 ( 三 ) 已 領 取 未 使 用 作 廢 收 據 隨 時 收 到 收 據 後 於 銷 號 明 細 表 相 同 號 碼 之 銷 號 日 期 欄, 填 註 作 廢 ( 四 ) 預 開 收 據 隨 時 於 出 納 組 查 復 跳 號 處 理 表 確 定 收 據 預 開 時, 用 鉛 筆 於 銷 號 明 細 表 相 同 號 碼 之 銷 號 日 期 欄, 填 註 預 開, 另 收 據 正 式 報 核 入 帳 時, 於 該 欄 填 註 銷 號 當 日 日 期 ( 五 ) 未 領 取 收 據 下 年 度 1 月 20 日 至 30 日 前 四 銷 毀 作 業 作 業 文 件 總 決 算 公 布 起 至 少 二 年 截 角 作 廢 並 於 未 領 取 作 廢 收 據 紀 錄 表 填 註 及 於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卡 最 後 結 存 數 備 考 欄 註 明 截 角 作 廢 銷 號 日 期 1. 未 使 用 作 廢 收 據 ( 含 已 領 岀 未 使 用 及 未 領 出 作 廢 收 據 ) 2. 報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銷 毀 ( 出 納 管 理 第 40 條 規 定 ) 1. 收 據 領 用 單 2.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卡 3. 作 廢 紀 錄 表 4. 銷 號 明 細 表 5. 跳 號 處 理 表 6. 未 領 取 作 廢 收 據 紀 錄 卡 23
25 3-2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圖 主 計 室 出 納 組 年 度 進 行 收 據 出 納 組 估 算 年 度 需 求 數 簽 核 開 始 主 計 室 印 製 保 管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收 據 領 用 單 二 份 登 錄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表 ( 印 製 號 碼 ) 出 納 組 領 用 收 據 出 納 組 開 立 收 據 銷 號 明 細 表 銷 號 ( 印 製 號 碼 ) 收 據 收 執 聯 每 週 作 廢 紀 錄 表 截 角 作 廢 收 據 正 常 開 摯 之 收 據 已 開 摯 作 廢 之 收 據 未 使 用 作 廢 之 收 據 每 週 跳 號 檢 查 銷 號 明 細 表 編 號 填 入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紀 錄 卡 銷 號 數 欄 跳 號 處 理 表 出 納 組 查 核 年 度 結 束 未 領 用 收 據 截 角 作 廢 有 異 常 三 日 內 送 回 主 計 室 相 關 收 據 管 控 資 料 歸 檔 : 1.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表 2. 銷 號 明 細 表 3. 未 領 取 作 廢 收 據 明 細 表 4. 跳 號 處 理 表 5. 未 使 用 截 角 作 廢 收 據 審 核 人 員 處 理 依 保 存 期 限 保 管 及 銷 毀 終 止 24
26 肆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及 其 他 財 務 收 支 查 核 事 項 4-1 作 業 範 圍 作 業 項 目 一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查 核 ( 一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90 年 3 月 23 日 台 90 處 會 三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之 查 核 項 目 ( 二 ) 查 核 零 用 金 作 業 ( 三 ) 盤 點 出 納 人 員 庫 存 現 金 辦 理 期 間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一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查 核 二 票 證 管 理 查 核 三 統 一 發 票 管 理 查 核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1. 擬 定 年 度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查 核 計 畫 2. 擬 訂 查 核 日 期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一 查 核 項 目 查 核 程 序 參 照 本 作 業 項 目 ( 二 )( 三 )( 四 ) ( 五 )( 六 ) 查 核 程 序 二 查 核 後 撰 寫 查 核 報 告, 陳 核 後 如 有 缺 失 應 發 文 受 查 單 位 改 正 一 查 核 程 序 : 1. 盤 點 庫 存 零 用 金 金 額 2. 加 總 已 付 訖 零 用 金 單 據 金 額 3. 庫 存 零 用 金 等 於 額 定 零 用 金 減 已 付 訖 單 據 總 額 之 差 額 4. 設 置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5. 每 筆 之 付 款 款 項 在 規 定 限 額 內 6. 單 據 上 加 蓋 付 訖 及 日 期 章 7. 受 款 人 簽 收, 付 款 時 所 蓋 之 發 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與 原 始 憑 證 上 所 留 圖 章 相 符 8. 保 管 妥 適 二 注 意 事 項 : 1. 盤 點 庫 存 零 用 金 時, 應 請 保 管 人 盤 點 並 於 旁 監 盤, 勿 碰 觸 現 金, 以 避 爭 議 2. 現 金 盤 點 應 確 實, 密 封 現 金 應 打 開 逐 包 清 點 3. 注 意 零 用 金 單 據 合 法, 有 無 以 未 符 規 定 之 憑 據 充 數 之 情 形 4. 於 查 核 後 一 個 月 內 撰 寫 查 核 報 告 陳 核, 如 有 缺 失 應 發 文 受 查 單 位 改 正 一 查 核 程 序 : 1 確 認 保 險 櫃 之 現 金 支 票 已 全 數 盤 點 2 加 總 已 收 款 尚 未 繳 庫 之 收 據 總 數 3 查 明 有 領 回 現 金 代 轉 發 之 應 付 未 付 款 4 計 算 庫 存 現 金 加 支 票, 等 於 已 收 款 尚 未 繳 庫 之 收 據 總 數 加 領 回 現 金 代 轉 發 之 應 付 未 付 款 5 前 開 計 算, 若 未 相 等 時, 應 查 明 不 等 之 原 因 25
27 ( 四 ) 清 查 收 據 使 用 情 形 ( 五 ) 查 核 銀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及 保 管 品 ( 有 價 證 券 等 ) 二 注 意 事 項 : 1. 注 意 保 險 櫃 不 得 存 放 私 人 用 品 金 錢 2. 於 查 核 後 一 個 月 內 撰 寫 查 核 報 告 陳 核, 如 有 缺 失 應 發 文 受 查 單 位 改 正 一 查 核 程 序 : 1 查 核 本 校 設 置 之 收 據 種 類, 並 登 記 各 收 據 之 起 訖 編 號 2 查 核 收 據 順 序 編 號, 跳 號 3 查 核 截 止 查 核 日 止 所 使 用 之 最 後 一 張 收 據 編 號, 與 主 計 室 已 入 帳 之 收 據 編 號 相 符, 以 查 明 及 時 通 知 主 計 室 入 帳 ( 依 規 定 應 於 當 日 或 翌 日 上 午 前, 通 知 主 計 室 入 帳 ), 並 查 出 未 通 知 入 帳 之 金 額, 以 方 便 盤 點 現 金 時 之 差 額 解 釋 4 查 核 已 使 用 作 廢 收 據 併 同 存 根 聯 保 存 5 查 核 不 使 用 之 收 據 截 角 作 廢 並 繳 回 主 計 室 6 查 核 設 置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卡, 隨 時 紀 錄 收 據 使 用 情 形 7 查 核 各 種 收 據 之 保 管 情 形 8 清 查 未 銷 號 之 預 開 收 據 尚 未 入 帳 原 因 二 注 意 事 項 : 於 查 核 後 一 個 月 內 撰 寫 查 核 報 告 陳 核, 如 有 缺 失 應 發 文 受 查 單 位 改 正 一 查 核 程 序 : 1 直 接 向 銀 行 及 郵 局 索 取 對 帳 單 2 會 計 帳 上 銀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及 保 管 品 ( 有 價 證 券 等 ) 餘 額 與 銀 行 對 帳 單 餘 額 核 對, 若 有 不 符, 請 出 納 編 製 銀 行 調 節 表 3 核 對 本 校 未 入 帳, 銀 行 已 入 帳 部 分, 以 查 明 未 及 時 通 知 主 計 室 入 帳 4 未 兌 現 支 票 票 號 與 銀 行 對 帳 單 核 對, 以 確 認 銀 行 調 節 表 未 兌 現 支 票 正 確 5 核 對 支 票 簿 存 根 聯, 以 查 明 未 兌 現 支 票 確 實 開 出 6 查 核 未 兌 現 支 票 廠 商 領 票 日 期, 以 查 明 及 時 通 知 廠 商 領 款 7 核 對 本 校 已 入 帳 而 銀 行 未 收 帳 金 額, 26
28 ( 六 ) 抽 查 收 款 作 業 情 形 ( 七 ) 抽 查 付 款 作 業 情 形 二 票 證 管 理 查 核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確 為 在 途 存 款 二 注 意 事 項 於 查 核 後 撰 寫 查 核 報 告 陳 核, 如 有 缺 失 應 發 文 受 查 單 位 改 正 一 查 核 程 序 1. 核 對 收 入 傳 票 之 日 期 與 所 附 收 據 日 期, 以 查 明 及 時 通 知 主 計 室 入 帳 2 核 對 依 據 收 入 傳 票 登 記 現 金 出 納 登 記 簿 3 核 對 國 庫 機 關 專 戶 存 款 收 款 書 之 金 額 及 日 期, 以 查 明 於 規 定 期 限 ( 當 日 或 次 日, 如 特 殊 原 因 且 積 存 未 滿 5 萬 元, 得 最 多 保 管 5 日 ) 全 數 繳 庫 二 注 意 事 項 於 查 核 後 撰 寫 查 核 報 告 陳 核, 如 有 缺 失 應 發 文 受 查 單 位 改 正 一 查 核 程 序 1 核 對 依 據 支 出 傳 票 登 記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2 款 項 付 訖 加 蓋 付 訖 日 期 及 收 款 人 簽 章, 或 劃 撥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簽 收 或 證 明 文 件 3 查 核 支 付 款 項 除 零 用 金 外, 一 律 劃 撥 轉 帳 或 簽 發 抬 頭 支 票 ( 支 票 應 畫 線 及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 並 儘 速 通 知 受 款 人 領 款 4 付 款 時 所 蓋 之 發 票 章 及 負 責 人 圖 章, 與 傳 票 後 附 之 原 始 憑 證 上 所 留 之 圖 章 相 符 5 支 出 傳 票 已 開 支 票 部 分, 於 支 出 傳 票 上 加 蓋 已 開 支 票 並 註 明 支 票 字 軌 及 號 碼, 以 避 免 重 複 開 立 支 票 二 注 意 事 項 於 查 核 後 撰 寫 查 核 報 告 陳 核, 如 有 缺 失 應 發 文 受 查 單 位 改 正 一 擬 訂 查 核 計 畫 及 日 期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 併 入 出 納 查 核 作 業 計 畫 辦 理 ) 二 查 核 票 證 使 用 及 銷 號 情 形 : 1. 票 證 使 用 單 位 : 體 育 室 游 泳 池 網 球 館 總 務 處 ( 停 車 管 理 票 證 ) 體 適 能 中 心 等 2. 查 核 程 序 : (1) 注 意 審 計 部 或 主 管 單 位 前 查 核 缺 失 及 本 室 通 知 之 查 核 缺 失 改 正 27
29 (2) 查 明 該 單 位 年 度 票 證 印 製 種 類 張 數 票 號 (3) 查 明 庫 存 票 證 種 類 張 數 票 號, 並 注 意 庫 存 票 證 為 該 單 位 印 製 之 票 證 (4) 查 明 庫 存 票 證 跳 號 原 因, 並 作 適 當 之 處 理 (5) 查 對 截 至 查 核 日 前 一 日 止 之 全 年 度 票 證 使 用 日 月 紀 錄 表, 檢 視 其 使 用 票 證 號 碼 連 號 (6) 查 核 作 廢 票 證 加 蓋 作 廢 章, 與 票 證 使 用 紀 錄 表 之 作 廢 票 證 號 碼 相 符 及 裝 訂 成 冊, 妥 慎 保 管 (7) 核 對 查 核 日 前 一 日 止 之 票 證 使 用 紀 錄 表 最 後 使 用 號 碼 與 庫 存 票 證 最 前 號 碼, 計 算 本 日 出 售 票 證, 並 檢 查 現 金 或 支 票 與 出 售 金 額 相 符 (8) 查 核 發 售 金 額 依 規 定 於 當 日 或 次 日 ( 例 假 日 遞 延 ) 繳 送 出 納 組, 並 保 有 收 據 收 執 聯 (9) 查 核 依 本 校 收 入 作 業 處 理 規 範 辦 理 銷 號 (10) 注 意 有 無 應 發 售 票 證 而 以 其 餘 方 式 替 代 之 行 為 (11) 查 明 主 計 室 跳 號 處 理 表 跳 號 處 理 情 形 (12) 注 意 盤 點 現 金 或 支 票 時, 應 請 保 管 人 盤 點 並 於 旁 監 盤 金 額 有 誤, 查 核 人 請 勿 碰 觸 現 金 及 支 票 以 避 爭 議 三 注 意 事 項 查 核 後 撰 寫 查 核 報 告, 陳 核 後 如 有 缺 失 應 發 文 受 查 單 位 改 正 三 統 一 發 票 管 理 查 核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一 擬 訂 查 核 日 期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二 查 核 發 票 使 用 及 銷 號 情 形 : 1. 發 票 使 用 單 位 : 體 育 室 體 育 館 游 泳 池 樸 園 等 2. 查 核 程 序 : (1) 注 意 審 計 部 或 主 管 單 位 前 查 核 缺 失 及 本 室 通 知 之 查 核 缺 失 改 正 (2) 查 明 該 單 位 截 至 查 核 日 止 購 買 之 統 一 發 票 種 類 張 數 發 票 號 碼 (3) 檢 查 現 存 空 白 發 票, 為 該 單 位 購 買 之 發 票 及 順 序 編 號, 如 有 跳 號, 應 作 適 當 之 處 理 (4) 查 對 統 一 發 票 明 細 表, 檢 視 其 使 用 票 證 號 碼 連 號, 並 計 算 所 收 金 額 與 繳 送 出 納 組 金 額 相 符 ( 可 查 對 所 保 存 之 繳 款 收 據 ) 如 有 差 額, 應 盤 點 庫 存 現 金 與 差 額 相 符 並 查 明 發 售 金 額 依 規 定 於 當 日 或 次 日 ( 例 假 日 遞 延 ) 繳 送 出 納 組 (5) 查 核 作 廢 發 票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規 定 辦 理 (6) 查 核 依 本 校 收 入 作 業 處 理 規 範 伍 統 一 發 票 管 理 辦 理 銷 號 28
30 作 業 文 件 (7) 注 意 有 無 漏 開 發 票 行 為 (8) 查 明 主 計 室 跳 號 處 理 表 跳 號 處 理 情 形 (9) 注 意 盤 點 現 金 或 支 票 時, 應 請 保 管 人 盤 點 並 於 旁 監 盤 金 額 有 誤, 查 核 人 請 勿 碰 觸 現 金 及 支 票 以 避 爭 議 三 注 意 事 項 查 核 後 撰 寫 查 核 報 告, 陳 核 後 如 有 缺 失 應 發 文 受 查 單 位 改 正 本 校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查 核 查 核 計 畫 29
31 4-2 主 計 室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查 核 計 畫 流 程 圖 擬 定 查 核 日 期 及 查 核 計 畫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1. 查 核 人 聯 繫 銀 行 本 校 存 款 餘 額 並 請 銀 行 列 印 ( 銀 行 存 款 及 定 期 存 款 保 管 品 ) 對 帳 單 2. 列 印 本 校 會 計 帳 上 現 金 日 報 表 3. 查 核 人 填 寫 表 壹 盤 點 日 主 計 室 帳 上 金 額 4. 查 核 表 附 表 七 及 表 壹 -1 送 出 納 組 填 寫 ; 附 表 六 送 主 計 室 收 據 管 理 人 填 寫 5. 依 查 核 計 畫 查 核 程 序 第 三 項 至 第 六 項 辦 理 查 核 主 計 室 工 作 事 項 1. 查 核 人 勾 稽 查 核 表 附 表 六 及 附 表 七 並 分 析 差 異 2. 查 核 人 清 查 匯 票 及 支 票 由 銀 行 帶 走 仍 未 交 換 入 帳 明 細 ( 已 開 立 收 據 部 分 ), 勾 稽 出 納 每 日 收 據 日 報 表 及 明 細 帳 3. 查 核 人 依 查 核 表 附 表 六 預 開 收 據 明 細 核 對 出 納 組 預 開 收 據 紀 錄 帳, 清 查 入 帳 及 銷 號 期 限 有 無 延 滯 4. 查 核 人 依 查 核 表 附 表 六 清 查 出 納 組 未 銷 號 明 細 及 作 廢 收 據 併 同 存 根 聯 5. 依 查 核 計 畫 程 序 第 二 項 盤 點 出 納 人 員 庫 存 現 金 支 票 查 核 出 納 組 工 作 事 項 依 查 核 計 畫 程 序 第 一 項 查 核 查 核 零 用 金 工 作 事 項 30
32 4-3 票 證 及 發 票 查 核 流 程 圖 開 始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查 核 日 期 赴 受 查 單 位 查 核 : 1. 準 備 查 核 文 件 並 於 查 核 日 通 知 受 查 單 位 填 妥 相 關 文 件 2. 依 票 證 管 理 查 核 之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欄 之 查 核 程 序 辦 理 查 核 撰 寫 查 核 報 告 陳 校 長 核 閱 有 缺 失 發 函 受 查 單 位 改 正 查 核 報 告 正 本 歸 檔 備 查 結 束 31
33 4-4 附 錄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查 核 分 工 業 務 表 第 一 組 第 二 組 成 1. 主 計 室 成 員 姓 名 : 成 1. 主 計 室 成 員 員 員 工 1. 查 核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資 料 ( 出 納 工 1. 出 納 組 現 金 查 核 作 組 及 事 務 組 管 理 零 用 金 人 員 ) 作 2. 出 納 業 務 查 核 ( 含 銀 行 存 款 定 項 2. 收 據 發 票 及 票 證 業 務 查 核 項 存 保 管 品 ) 目 3. 零 用 金 查 核 目 3. 收 款 公 款 支 出 及 支 票 付 款 案 件 抽 查 事 宜 表 格 1.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資 料 2. 收 據 發 票 及 票 證 處 理 情 形 表 3. 主 計 室 未 銷 號 收 據 清 單 4. 出 納 組 未 銷 號 收 據 清 單 表 格 1. 現 金 票 據 存 帳 查 核 底 稿 2. 出 納 組 現 金 盤 點 表 3. 出 納 組 庫 存 現 金 差 異 明 細 表 4. 銀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及 保 管 品 ( 有 價 證 券 等 ) 查 核 控 制 表 名 稱 5. 零 用 金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6. 零 用 金 及 週 轉 金 盤 點 表 7. 出 納 查 核 調 查 表 名 稱 5. 保 管 品 ( 有 價 證 券 等 ) 盤 點 表 6. 定 期 存 款 明 細 表 7. 銀 行 存 款 明 細 表 8. 收 款 作 業 查 核 底 稿 9. 公 款 支 出 辦 理 情 形 表 10. 支 票 付 款 抽 詢 紀 錄 11. 出 納 查 核 調 查 表 查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32
34 4-5 附 錄 出 納 查 核 作 業 流 程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擬 定 查 核 日 期 簽 會 會 查 單 位 並 奉 校 長 核 定 召 開 查 核 分 工 業 務 會 議, 擬 定 查 核 業 務 主 計 室 查 核 日 準 備 事 項 6. 已 開 製 傳 票 ( 已 執 行 部 分 ) 執 行 過 帳 作 業, 查 核 日 止 主 計 室 未 入 帳 收 據 號 碼 登 錄 7. 查 核 日 主 計 室 查 核 人 負 責 與 銀 行 確 認 本 校 存 款 餘 額 並 請 銀 行 列 印 並 即 時 傳 真 ( 銀 行 存 款 及 定 期 存 款 ) 對 帳 單 供 作 查 核 之 依 據 8. 查 核 前 主 計 室 查 核 人 負 責 列 印 本 校 帳 上 現 金 日 報 表 銀 行 存 款 餘 額 並 填 入 表 壹 盤 點 日 主 計 室 帳 上 金 額 欄 位 9. 查 核 前 主 計 室 查 核 人 負 責 將 附 表 七 及 表 壹 -1 送 出 納 組 表 壹 -1 送 出 納 組 填 寫 10. 查 核 前 主 計 室 查 核 人 負 責 將 附 表 六 送 主 計 室 收 據 票 證 管 理 人 填 寫 準 備 工 作 1. 依 分 組 業 務 表 進 行 查 核 工 作 2. 各 項 表 單 應 於 1 個 星 期 內 填 寫 完 畢 送 交 主 計 室 分 組 查 核 人 彙 整 並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第 一 組 查 核 注 意 事 項 第 二 組 查 核 注 意 事 項 1. 查 核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有 無 同 一 職 務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之 情 形, 休 假 代 理 制 度 有 無 貫 徹 實 施 2. 查 核 零 用 金 作 業 (1) 盤 點 庫 存 零 用 金 金 額 (2) 加 總 已 付 訖 零 用 金 單 據 金 額 (3) 盤 點 庫 存 零 用 金 等 於 額 定 零 用 金 減 已 付 訖 單 據 總 額 之 差 額 (4) 設 置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5) 每 筆 之 付 款 款 項 在 規 定 限 額 內 (6) 單 據 上 加 蓋 付 訖 及 日 期 章 (7) 受 款 人 簽 收, 付 款 時 所 蓋 之 發 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與 原 始 憑 證 上 所 留 圖 章 相 符 (8) 保 管 妥 適 3. 清 查 收 據 使 用 情 形 : (1) 查 核 本 校 設 置 之 收 據 種 類, 並 登 記 各 收 據 之 起 訖 編 號 (2) 查 核 收 據 順 序 編 號, 跳 號 (3) 查 核 截 止 查 核 日 止 所 使 用 之 最 後 一 張 收 據 編 號, 與 會 計 室 已 入 帳 之 收 據 編 號 相 符, 以 查 明 及 時 通 知 會 計 室 入 帳 ( 依 規 定 應 於 當 日 或 翌 日 上 午 前, 通 知 會 計 室 入 帳 ), 並 查 出 未 通 知 入 帳 之 金 額, 以 方 便 盤 點 現 金 時 之 差 額 解 釋 (4) 查 核 已 使 用 作 廢 收 據 併 同 存 根 聯 保 存 (5) 查 核 不 使 用 之 收 據 截 角 作 廢 (6) 查 核 設 置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卡, 隨 時 紀 錄 收 據 使 用 情 形 (7) 查 核 各 種 收 據 之 保 管 情 形 (8) 勾 稽 附 表 六 七 並 分 析 差 異 異 常 (9) 清 查 預 開 收 據 入 帳 及 銷 號 有 無 延 滯 (10) 注 意 預 開 收 據 尚 未 入 帳 期 間 太 長 及 有 無 辦 理 機 催 機 制 1. 盤 點 出 納 人 員 庫 存 現 金 支 票 ( 隔 日 應 查 證 收 入 部 份 有 無 送 銀 行 入 帳 之 管 控 機 制 ) (1) 確 認 保 險 櫃 之 現 金 支 票 已 全 數 盤 點 (2) 加 總 已 收 款 尚 未 繳 庫 之 收 據 總 數 (3) 查 明 有 領 回 現 金 代 轉 發 之 應 付 未 付 款 (4) 計 算 庫 存 現 金 加 支 票, 等 於 已 收 款 尚 未 繳 庫 之 收 據 總 數 加 領 回 現 金 代 轉 發 之 應 付 未 付 款 (5) 前 開 計 算, 若 未 相 等 時, 應 查 明 不 等 之 原 因 (6) 核 對 出 納 組 每 日 收 據 日 報 表 明 細, 清 查 已 開 立 收 據 之 在 途 存 款 ( 匯 票 支 票 ) 銀 行 已 帶 回 仍 未 交 換 存 入 原 因, 2. 查 核 銀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及 保 管 品 ( 有 價 證 券 等 ) (1) 直 接 向 銀 行 索 取 對 帳 單 (2) 會 計 帳 上 銀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及 保 管 品 ( 有 價 證 券 等 ) 餘 額 與 銀 行 對 帳 單 餘 額 核 對, 若 有 不 符, 請 出 納 編 製 銀 行 調 節 表 核 對 本 校 未 入 帳, 銀 行 已 入 帳 部 分, 以 查 明 未 及 時 通 知 會 計 室 入 帳 (3) 未 兌 現 支 票 票 號 與 銀 行 對 帳 單 核 對, 以 確 認 銀 行 調 節 表 未 兌 現 支 票 正 確 (4) 核 對 支 票 簿 存 根 聯, 以 查 明 未 兌 現 支 票 確 實 開 出 查 核 未 兌 現 支 票 廠 商 領 票 日 期, 以 查 明 及 時 通 知 廠 商 領 款 (5) 核 對 本 校 已 入 帳 而 國 庫 未 收 帳 金 額, 確 為 在 途 存 款 3. 抽 查 收 款 作 業 情 形 (1) 核 對 收 入 傳 票 之 日 期 與 所 附 收 據 日 期, 以 查 明 及 時 通 知 會 計 室 入 帳 (2) 核 對 依 據 收 入 傳 票 登 記 現 金 出 納 登 記 簿 (3) 核 對 銀 行 存 款 收 款 書 ( 送 金 單 ) 支 出 收 回 書 繳 款 書 之 金 額 及 日 期, 與 收 入 傳 票 之 日 期, 以 查 明 於 規 定 期 限 ( 五 日 內 ) 全 數 繳 庫 4. 抽 查 付 款 作 業 情 形 (1) 核 對 依 據 支 出 傳 票 登 記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2) 款 項 付 訖 加 蓋 付 訖 日 期 及 收 款 人 簽 章 (3) 查 核 支 付 款 項 除 零 用 金 外, 一 律 劃 撥 轉 帳 或 簽 發 抬 頭 支 票 ( 支 票 應 畫 線 及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 並 儘 速 通 知 受 款 人 領 款 付 款 時 所 蓋 之 發 票 章 及 負 責 人 圖 章, 與 傳 票 後 附 之 原 始 憑 證 尚 所 留 之 圖 章 相 符 (4) 支 出 傳 票 已 開 支 票 部 分, 於 支 出 傳 票 上 加 蓋 已 開 支 票 並 註 明 支 票 字 軌 及 號 碼, 以 避 免 重 複 開 立 支 票 33
35 伍 內 部 審 核 5-1 作 業 範 圍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一 收 入 審 核 二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預 算 支 出 審 核 三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之 支 出 審 核 四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期 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之 處 理 1. 主 計 室 承 辦 人 應 熟 知 各 種 內 部 審 核 法 令 規 章 ( 含 學 校 內 及 各 上 級 機 關 所 定 ), 並 隨 時 注 意 規 定 之 新 增 或 修 改 2. 提 醒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應 本 崇 法 務 實 之 態 度 及 誠 信 原 則, 辦 理 經 費 申 請 及 核 銷 作 業, 並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負 有 真 實 性 責 任 3. 主 計 室 承 辦 人 員 於 會 辦 經 費 時, 如 發 現 不 當 或 錯 誤, 應 先 洽 承 辦 單 位 作 補 充 或 改 正 4. 主 計 室 退 件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故 請 注 意 全 案 應 一 次 審 核 完 畢 5. 以 服 務 心 理 與 態 度 辦 理 內 部 審 核 作 業 辦 理 作 業 項 目 期 間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收 入 審 核 隨 時 1. 依 校 內 規 定 標 準 收 取 收 入 2. 檢 核 附 件 收 入 款 項 之 乘 算 及 加 總 無 誤, 並 注 意 與 收 據 金 額 相 符 3. 注 意 附 件 中 有 關 票 證 發 票 之 記 載, 順 序 連 號, 如 未 連 號, 應 即 時 查 問 原 因 4. 本 校 開 辦 之 學 分 班 推 廣 班, 開 課 後 應 請 承 辦 單 位 將 學 員 名 冊 送 本 室 核 查 收 入 金 額 正 確 性, 另 招 生 考 試 應 注 意 報 名 人 數 應 繳 收 入 及 實 際 收 入 金 額 相 符 5. 有 關 收 入 案 件 之 簽 核, 注 意 加 會 出 納 組 準 備 收 款 6. 依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第 22 條 第 9 項 規 定 : 各 機 關 收 入 款 項, 以 委 託 金 融 機 構 代 收 為 原 則, 如 各 承 辦 單 位 未 依 該 規 定 辦 理 者, 應 提 醒 承 辦 單 位 注 意 二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預 算 支 出 審 核 (A 版 ) ( 一 ) 事 前 審 核 ( 會 簽 審 核 ) 1. 審 核 通 則 1. 依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及 相 關 機 關 本 校 支 給 規 定 標 準 辦 理, 並 注 意 相 關 函 釋 2. 簽 案 應 註 明 適 用 法 令 規 定 支 付 標 準 總 計 及 經 費 來 源 3.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4. 各 單 位 分 配 預 算 額 度 能 容 納 5.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章 ( 與 該 案 有 關 之 單 位 ) 6. 注 意 經 費 執 行 有 效 率 或 合 理 7. 年 度 開 始 後, 如 預 算 未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注 意 應 依 預 算 法 第 54 條 規 定 及 行 政 院 院 授 主 孝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8.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參 照 本 校 經 費 收 支 處 理 手 冊 辦 理 9. 審 核 無 意 見 會 簽 時 應 即 登 記, 預 為 保 留 預 算 2. 個 別 項 目 (1) 本 校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工 ( 含 行 政 院 核 准 有 案 之 約 聘 每 月 二 十 五 日 前 1. 依 行 政 院 院 授 主 會 字 第 號 函 各 機 關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34
36 雇 人 員 ) 薪 給 獎 金 公 勞 健 保 離 職 儲 金 (2) 四 項 補 助 休 假 補 助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上 下 班 交 通 費 補 助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三 節 慰 問 金 (3) 編 制 外 教 職 員 薪 資 獎 金 勞 健 保 離 職 儲 金 勞 退 金 ( 契 僱 職 員 約 用 人 員 教 師 教 練 工 讀 生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責 分 工 表 辦 理 2. 加 重 注 意 該 月 員 工 異 動 情 形 之 薪 資 支 給 隨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2. 注 意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申 請 單 刷 卡 金 額 與 申 請 金 額 之 正 確 性 按 月 計 薪 : 每 月 23 日 前 按 時 計 薪 : 隔 月 6 日 前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2. 簽 案 應 註 明 適 用 法 令 規 定 支 付 標 準 ( 含 獎 金 勞 健 保 離 職 儲 金 ), 年 度 支 應 總 計 ( 注 意 計 算 正 確 ) 及 經 費 來 源 3. 應 經 人 事 主 管 單 位 核 章 4. 注 意 應 依 本 校 編 制 外 用 人 規 定 及 標 準 辦 理 (4) 體 育 活 動 費 隨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2. 文 康 活 動 之 定 義 請 參 閱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文 康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3. 文 康 活 動 經 費 不 得 超 支 (5) 值 班 費 加 班 費 工 作 費 隨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2. 加 班 費 : 本 校 第 296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各 單 位 加 班 以 補 休 為 原 則, 不 再 支 領 加 班 費 ( 司 機 駐 衛 警 除 外 ) 3. 工 作 費 : (1) 本 校 自 辦 工 作 : 限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其 餘 工 作 不 得 支 給 工 作 費 ( 教 育 部 所 屬 各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規 定, 各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事 務 工 作 時, 應 在 自 給 自 足 之 前 提 下, 依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之 輕 重 及 項 目 支 給 適 當 之 工 作 酬 勞, 但 個 人 執 行 招 生 業 務 若 屬 職 掌 工 作 時, 不 得 另 支 酬 勞 ) (2) 補 助 案 : 教 育 部 補 助 案 校 內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工 作 費 ( 與 本 職 有 關 之 薪 俸 以 外 之 酬 勞 項 目 ) 主 持 費 引 言 人 費 諮 詢 費 (6) 約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退 休 退 職 資 遣 給 付 隨 時 1. 離 職 儲 金 與 申 請 數 相 符 2. 審 核 離 職 人 員 有 預 借 款 尚 未 歸 墊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章 (7) 國 內 外 差 旅 費 隨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2. 教 職 員 國 內 出 差 ( 含 受 訓 講 習 ) 申 請 免 會 主 計 室 3. 未 編 列 預 算 之 出 國 計 畫, 注 意 依 教 育 部 所 屬 學 校 及 實 施 作 業 基 金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4.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出 差 注 意 依 本 校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體 育 運 動 學 術 活 動 旅 運 費 申 請 辦 法 辦 理 (8) 鐘 點 費 導 師 費 演 講 費 審 查 費 碩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費 及 論 文 指 導 費 隨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2. 注 意 符 合 本 校 各 項 業 務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表 支 給 標 準 (9) 出 席 費 稿 費 律 師 費 隨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2. 出 席 費 稿 費 注 意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支 給 ( 出 席 費 核 銷 應 附 簽 到 紀 錄 ) 3. 本 校 法 律 顧 問 擬 另 支 領 律 師 費 時, 請 承 辦 單 位 敘 明 支 領 原 因 ( 如 非 顧 問 合 約 工 作 範 疇 ) (10)10,000 元 ( 含 ) 以 下 採 隨 時 免 會 本 室, 依 本 校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規 定, 授 權 總 務 長 購 ( 請 修 ) 案 決 行 (11)10,000 元 以 上 採 購 ( 請 隨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修 ) 案 2. 凡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者, 應 使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電 子 採 購 及 電 子 35
37 支 付, 未 依 該 方 式 執 行 者, 請 承 辦 或 採 購 單 位 敘 明 原 因 3. 非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者 其 經 常 使 用 之 大 宗 材 料 與 用 品 由 主 管 單 位 視 耗 用 情 形 統 籌 申 請 採 購, 核 實 配 發 使 用 4. 電 腦 軟 體 及 週 邊 設 備 應 加 會 資 訊 中 心 5. 財 產 維 修 ( 申 請 單 位 應 檢 附 財 產 卡 ) 增 購 應 會 園 管 組 登 錄 控 管 (12)100,000 元 以 上 採 購 ( 請 隨 時 修 ) 案 Ⅰ 動 支 隨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2. 凡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者, 應 使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電 子 採 購 及 電 子 支 付, 未 依 該 方 式 執 行 者, 請 承 辦 或 採 購 單 位 敘 明 原 因 3. 非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者 其 經 常 使 用 之 大 宗 材 料 與 用 品 由 主 管 單 位 視 耗 用 情 形 統 籌 申 請 採 購, 核 實 配 發 使 用 4. 電 腦 軟 體 及 週 邊 設 備 應 加 會 資 訊 中 心 5. 財 產 維 修 ( 申 請 單 位 應 檢 附 財 產 卡 ) 增 購 應 會 園 管 組 登 錄 控 管 Ⅱ 招 標 隨 時 1. 採 購 承 辦 單 位 於 招 標 或 比 價 議 價 前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簽 辦 招 標 方 式 並 齊 備 相 關 文 件 ( 如 工 程 圖 說 預 估 價 格 招 標 須 知 契 約 草 案 等 ) 2. 依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 (1) 有 無 分 批 辦 理 (2) 招 標 方 式 符 合 規 定 (3) 招 標 須 知 契 約 草 案 ( 應 依 採 購 契 約 要 項 規 定 辦 理 ) 周 延 3. 契 約 草 案 審 核 請 加 強 注 意 : (1) 契 約 價 金 之 給 付 調 整 及 條 件 (2) 保 證 固 金 及 其 他 擔 保 之 種 類 額 度 繳 納 及 發 還 退 還 及 終 止 事 項 (3) 契 約 價 金 之 調 整 (4) 違 約 金 (5) 應 有 罰 則 (6) 變 更 契 約 有 關 前 開 5 項 之 規 定 (7) 其 他 有 關 收 入 費 用 之 收 取 或 支 出 4.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案 件,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2 條 規 定, 且 除 第 2 款 ( 屬 專 屬 權 利 獨 家 製 造 或 供 應 者 ) 第 4 款 ( 原 採 購 之 後 續 維 修 零 配 件 之 更 換 ) 第 6 款 ( 追 加 工 程 ) 外, 通 知 2 家 以 上 之 廠 商 比 價 5. 採 選 擇 性 招 標 案 件,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0 條 規 定 6. 不 訂 底 價 之 採 購 案,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47 條 規 定, 並 於 招 標 文 件 內 敘 明 理 由 及 決 標 條 件 及 原 則 Ⅲ 開 標 結 果 隨 時 1. 有 無 通 知 主 計 室 及 有 關 人 員 監 辦 ( 未 出 席 應 檢 附 相 關 核 准 文 件 ) 2. 審 核 相 關 文 件 以 核 對 開 標 紀 錄 無 誤 3. 開 標 紀 錄 相 關 人 員 核 章 及 記 載 詳 實 完 備 4. 審 核 投 標 廠 商 所 附 之 資 格 文 件 無 誤 5. 審 核 決 標 價 低 於 底 價 單 之 核 定 底 價 並 注 意 承 辦 單 位 訂 定 底 價 時 機 及 程 序 36
38 6. 注 意 有 無 依 決 標 事 項 訂 定 合 約 7. 確 認 廠 商 應 繳 保 證 金 已 繳 納 或 質 權 設 定 期 限 符 合 規 定 ( 比 合 約 期 限 長 三 個 月 ) Ⅵ 驗 收 紀 錄 隨 時 1. 有 無 通 知 主 計 室 及 有 關 人 員 監 辦 ( 未 出 席 應 檢 附 相 關 核 准 文 件 ) 2. 簽 付 合 約 價 金, 注 意 其 金 額 及 給 付 條 件 與 合 約 相 符 並 注 意 驗 收 紀 錄 有 逾 期 罰 款 ( 逾 期 罰 款 案 件 應 請 廠 商 先 行 繳 納 再 給 付 價 金 為 宜 ) 及 同 意 驗 收 3. 簽 退 履 約 保 證 金 應 檢 附 履 約 保 證 金 繳 納 證 明 4. 查 核 合 約 規 定 應 繳 納 保 固 保 證 金 及 繳 納 並 製 作 保 固 書 (13)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助 學 金 隨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2.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審 核 (14) 暫 付 款 借 支 隨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2. 10,000 元 以 下 之 借 支 款, 請 簽 知 承 辦 人 直 接 至 出 納 組 零 用 金 洽 借 3. 學 生 預 借 差 旅 費 需 檢 附 學 生 同 意 預 借 簽 名 單 切 結 4. 暫 付 款 應 注 意 俟 後 款 項 收 回 或 核 銷 之 可 能 性, 則 應 簽 請 承 辦 人 負 相 關 賠 償 之 責 (15) 退 費 作 業 隨 時 1. 查 核 已 收 收 據 或 相 關 資 料, 確 定 退 費 部 分 確 已 收 款 入 帳 2. 所 退 費 用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標 準 計 算, 逾 付 3.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正 確 性 4. 經 權 責 單 位 審 查 核 章 (16) 其 他 隨 時 依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 二 ) 事 後 審 核 ( 憑 證 審 核 ) 隨 時 1.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隨 時 1. 憑 證 樣 類 : (1) 教 職 員 工 生 領 取 報 酬 ---- 印 領 清 冊 (2) 非 教 職 員 工 生 領 取 報 酬 ---- 個 人 領 據 或 印 領 清 冊 ( 需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戶 籍 地 址 ) (3) 購 買 維 修 維 護 財 物 及 印 刷 ---- 統 一 發 票 廠 商 收 據 (4) 國 內 外 差 旅 費 ---- 國 內 外 出 差 報 告 單 (5) 無 法 取 得 前 1-4 項 收 據 ---- 支 出 證 明 單 2. 憑 證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章 ( 如 人 事 費 經 人 事 室 或 人 事 主 管 單 位 核 章 ; 財 務 保 管 經 園 管 組 核 章 ), 另 注 意 驗 收 及 證 明 人 不 得 為 經 手 人 3. 審 核 憑 證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4. 申 請 核 准 ( 除 薪 資 休 假 補 助 外 ) 5. 付 款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申 請 金 額 6. 註 明 用 途 或 案 據 7. 統 一 發 票 應 蓋 有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 收 銀 機 統 一 發 票 除 外 ),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商 店 收 據 應 有 營 業 統 一 編 號, 並 均 需 有 負 責 人 姓 名 8. 除 憑 證 總 數 不 得 塗 改 挖 補 擦 括 或 用 藥 水 塗 滅 外, 其 餘 改 正 有 由 改 正 人 在 改 正 處 簽 名 蓋 章 9. 非 本 國 文 憑 證, 經 手 人 有 擇 要 譯 註 本 國 文 ; 有 其 他 貨 幣 數 額 者, 有 註 明 折 合 率, 並 附 兌 換 水 單 10. 憑 證 要 件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審 核 11. 注 意 依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辦 理 2. 個 別 項 目 加 強 注 意 事 項 (1) 臨 時 雇 工 薪 資 隨 時 1. 注 意 臨 時 雇 工 ( 含 計 日 時 之 工 讀 生 及 臨 時 工 ) 37
39 之 薪 資 表 及 收 據, 書 明 戶 籍 地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實 際 工 作 起 訖 日 數 或 時 間 2. 按 月 支 薪 者, 隔 月 1 日 發 放 ; 按 時 支 薪 者, 隔 月 10 日 發 放 3. 儘 可 能 溝 通 以 按 月 發 放 薪 資, 避 免 誤 付 透 付 情 事 發 生 (2) 校 外 人 員 支 領 款 項 隨 時 注 意 印 領 清 冊 或 收 據 ( 以 收 據 辦 理 較 為 妥 適 ), 書 明 戶 籍 地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計 算 方 式 ( 含 單 價 數 量 ) (3) 離 職 儲 金 隨 時 請 領 款 項 應 確 認 與 往 來 銀 行 撥 入 款 相 符 (4) 國 內 差 旅 費 隨 時 1. 一 般 出 差 :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及 本 校 自 訂 之 短 程 出 差 報 支 規 定 審 核 2. 受 訓 講 習 : 依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審 核 3. 學 生 奉 派 參 加 校 外 各 項 比 賽 或 活 動 應 在 不 超 過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中 現 職 技 工 工 友 各 項 支 給 標 準 原 則 下 比 照 辦 理, 各 項 費 用 檢 據 核 銷 亦 比 照 該 要 點 辦 理 4. 出 差 究 為 一 般 出 差 亦 或 受 訓 講 習 公 假, 尊 重 人 事 室 專 業 判 斷 5. 注 意 提 醒 同 仁 交 通 費 報 銷 應 本 崇 法 務 實 之 態 度 及 誠 信 原 則, 並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負 有 真 實 性 責 任 (5) 國 外 ( 含 大 陸 ) 出 差 旅 費 : 隨 時 1. 一 般 出 差 :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審 核 2.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審 核 3. 保 險 費 依 教 育 部 台 人 三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因 公 赴 國 外 出 差 人 員 綜 合 保 險, 最 高 保 額 以 4 百 萬 元 為 限, 並 限 於 向 中 央 信 託 局 投 保 4. 搭 乘 外 國 籍 班 機 應 於 事 前 ( 出 國 前 ) 填 寫 申 請 單,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方 得 核 銷 5. 教 育 部 98 年 11 月 10 日 台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 (1) 編 審 要 點 第 6 點 第 3 項 規 定 各 機 關 及 基 金 不 得 接 受 由 其 補 ( 捐 ) 助 或 委 辦 之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個 人 負 擔 所 屬 職 員 出 國 所 需 費 用, 其 用 意 主 要 係 機 關 接 受 由 其 補 ( 捐 ) 助 或 委 辦 之 機 關 及 團 體 等 負 擔 出 國 費 用, 實 質 上 亦 屬 由 公 款 支 應, 為 避 免 機 關 藉 此 規 避 出 國 計 畫 報 核 之 監 督 與 雙 方 利 益 輸 送 之 可 能, 爰 於 編 審 要 點 予 以 明 定 (2) 為 避 免 交 叉 補 助 可 能 產 生 規 避 監 督 及 利 益 輸 送 等 弊 端, 編 審 要 點 第 6 點 第 3 項 所 稱 各 機 關 係 包 括 本 機 關 與 其 所 屬 機 關 及 其 上 級 機 關, 即 各 機 關 不 得 接 受 由 其 上 級 或 所 屬 機 關 補 ( 捐 ) 助 或 委 辦 民 間 團 體 負 擔 出 國 費 用 ; 設 若 基 於 業 務 考 量, 確 有 出 國 必 要, 應 檢 討 納 入 年 度 出 國 計 畫 辦 理 6. 保 險 (6) 財 產 購 增 及 維 修 維 護 隨 時 1. 如 依 合 約 付 款 者, 應 注 意 支 出 憑 證 岀 據 者 應 為 合 約 訂 約 者 並 查 核 合 約 確 定 付 款 金 額 之 正 確 性 38
40 (7) 零 用 金 審 核 及 撥 補 審 核 : 隨 時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撥 補 : 300,000 元 以 上 2. 應 會 園 管 組 登 錄 控 管 3. 核 對 財 產 卡 與 動 支 經 費 來 源 別 正 確 性 審 核 時 : 1. 依 本 項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2. 如 依 合 約 付 款 者, 應 注 意 支 出 憑 證 岀 據 者 應 為 合 約 訂 約 者 並 查 核 合 約 確 定 付 款 金 額 之 正 確 性 撥 補 時 : 1. 有 按 類 別 整 理 歸 類 並 填 具 零 用 金 支 用 清 單 及 總 表 2. 支 出 憑 證 均 有 校 長 核 定 章 並 均 蓋 有 付 訖 及 日 期 章 ( 注 意 於 發 票 或 收 據 上 蓋 付 訖 章 ) 3. 支 出 憑 證 件 數 及 金 額 等 於 零 用 金 支 用 清 單 金 額 三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之 支 出 審 核 (B 版 ) ( 一 ) 事 前 審 核 ( 會 簽 審 核 ) 洽 會 時 1. 審 核 通 則 可 免 會 本 室, 如 各 業 務 單 位 擬 會 本 室 表 示 意 見, 本 室 僅 基 於 協 助 立 場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供 校 長 及 執 行 人 員 參 考 1. 依 本 校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及 相 關 標 準 辦 理 2. 簽 案 註 明 適 用 法 令 規 定 支 付 標 準 總 計 及 經 費 來 源 3.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正 確 性 4. 計 畫 或 分 配 預 算 額 度 能 容 納 5. 經 費 執 行 有 效 率 或 合 理 7.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得 請 參 照 本 校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手 冊 辦 理 8. 審 核 無 意 見 會 簽 時 應 即 登 記, 預 為 保 留 預 算 2. 個 別 項 目 (1) 專 案 計 畫 聘 僱 臨 時 人 員 薪 資 獎 金 勞 健 保 離 職 儲 金 及 工 讀 費 洽 會 時 ( 按 月 計 薪 : 每 月 28 日 前 按 時 計 薪 : 隔 月 5 日 前 )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處 理 2. 簽 案 式 註 明 適 用 法 令 規 定 支 付 標 準 ( 含 獎 金 勞 健 保 離 職 儲 金 ), 年 度 支 應 總 計 ( 注 意 計 算 正 確 ) 及 經 費 來 源 3. 應 經 人 事 主 管 單 位 核 章 4. 應 依 本 校 該 類 人 員 進 用 規 定 辦 理 (2) 文 康 活 動 費 洽 會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處 理 2. 依 本 校 5 項 自 籌 收 入 管 理 要 點 相 關 標 準 及 規 定 辦 理 (3) 值 班 費 加 班 費 工 作 費 洽 會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處 理 2. 行 政 人 員 支 領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之 工 作 津 貼, 如 工 作 費 等,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專 業 加 給 60% 為 限 3. 編 制 內 職 員 可 支 加 班 費 ( 人 事 行 政 局 局 給 字 號 函 :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10 條 所 定 收 入 來 源 之 業 務 所 需 加 班 報 支 加 班 費, 不 受 行 政 院 院 授 人 給 字 號 函 有 關 加 班 費 支 給 標 準 之 限 制 ) 及 值 班 費 4.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 高 ( 三 ) 字 第 號, 有 關 本 校 自 籌 收 入 人 事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第 3 點 第 3 款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如 以 加 班 費 核 給, 仍 需 符 合 管 監 辦 法 第 9 條 第 2 項 之 績 效 要 件 4. 依 本 校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4) 約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退 休 退 職 資 遣 給 付 洽 會 時 1. 離 職 儲 金 與 申 請 數 相 符 2. 審 核 離 職 人 員 有 預 借 款 尚 未 歸 墊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章 (5) 國 內 外 差 旅 費 洽 會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處 理 39
41 (6) 鐘 點 費 導 師 費 演 講 費 審 查 費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2. 依 本 校 5 項 自 籌 收 入 管 理 要 點 相 關 標 準 及 規 定 辦 理 3. 國 內 出 差 申 請 免 會 主 計 室 4. 編 制 外 職 員 出 差, 其 差 旅 費 報 支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標 準 及 規 定 辦 理 5.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出 差 注 意 依 本 校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體 育 運 動 學 術 活 動 旅 運 費 申 請 辦 法 辦 理 6. 國 外 旅 費 視 一 般 出 差 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分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或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規 定 及 標 準 辦 理 洽 會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處 理 2. 依 本 校 5 項 自 籌 收 入 管 理 要 點 相 關 標 準 及 規 定 辦 理 (9) 出 席 費 稿 費 律 師 費 洽 會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處 理 2. 出 席 費 稿 費 注 意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及 本 校 5 項 自 籌 收 入 管 理 要 點 相 關 標 準 辦 理 (10)10,000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 請 修 ) 案 (11)10,000 元 以 上 採 購 ( 請 修 ) 案 洽 會 時 免 會 本 室, 依 本 校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請 承 辦 單 位 依 計 畫 用 途, 由 總 務 長 核 定 支 用 洽 會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處 理 2. 凡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者, 提 醒 應 使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電 子 採 購 及 電 子 支 付, 未 依 該 方 式 執 行 者, 請 承 辦 或 採 購 單 位 敘 明 原 因 3. 非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者 其 經 常 使 用 之 大 宗 材 料 與 用 品 提 醒 應 由 主 管 單 位 視 耗 用 情 形 統 籌 申 請 採 購, 核 實 配 發 使 用 4. 電 腦 軟 體 及 週 邊 設 備 應 加 資 訊 中 心 5. 財 產 維 修 ( 申 請 單 位 應 檢 附 財 產 卡 ) 增 購 應 會 園 管 組 登 錄 控 管 (12)100,000 元 以 上 採 購 ( 請 修 ) 案 Ⅰ 動 支 洽 會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處 理 2. 凡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者, 提 醒 應 使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電 子 採 購 及 電 子 支 付, 未 依 該 方 式 執 行 者, 請 承 辦 或 採 購 單 位 敘 明 原 因 3. 非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者 其 經 常 使 用 之 大 宗 材 料 與 用 品 提 醒 應 由 主 管 單 位 視 耗 用 情 形 統 籌 申 請 採 購, 核 實 配 發 使 用 4. 電 腦 軟 體 及 週 邊 設 備 應 加 會 資 訊 中 心 5. 財 產 維 修 ( 申 請 單 位 應 檢 附 財 產 卡 ) 增 購 應 會 園 管 組 登 錄 控 管 Ⅱ 招 標 洽 會 時 1. 採 購 承 辦 單 位 於 招 標 或 比 價 議 價 前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簽 辦 招 標 方 式 並 齊 備 相 關 文 件 ( 如 工 程 圖 說 預 估 價 格 招 標 須 知 契 約 草 案 等 ) 2. 依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 (1) 有 無 分 批 辦 理 (2) 招 標 方 式 符 合 規 定 (3) 招 標 須 知 契 約 草 案 ( 應 依 採 購 契 約 要 項 規 定 辦 理 ) 周 延 3. 契 約 草 案 審 核 請 加 強 注 意 : (1) 契 約 價 金 之 給 付 調 整 及 條 件 (2) 保 證 固 金 及 其 他 擔 保 之 種 類 額 度 繳 納 40
42 及 發 還 退 還 及 終 止 事 項 (3) 契 約 價 金 之 調 整 (4) 違 約 金 (5) 應 有 罰 則 (6) 變 更 契 約 有 關 前 開 5 項 之 規 定 (7) 其 他 有 關 收 入 費 用 之 收 取 或 支 出 4.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案 件,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2 條 規 定, 且 除 第 2 款 ( 屬 專 屬 權 利 獨 家 製 造 或 供 應 者 ) 第 4 款 ( 原 採 購 之 後 續 維 修 零 配 件 之 更 換 ) 第 6 款 ( 追 加 工 程 ) 外, 通 知 2 家 以 上 之 廠 商 比 價 5. 採 選 擇 性 招 標 案 件,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0 條 規 定 6. 不 訂 底 價 之 採 購 案,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47 條 規 定, 並 於 招 標 文 件 內 敘 明 理 由 及 決 標 條 件 及 原 則 Ⅲ 開 標 結 果 洽 會 時 1. 有 無 通 知 主 計 室 及 有 關 人 員 監 辦 ( 未 出 席 應 檢 附 相 關 核 准 文 件 ) 2. 審 核 相 關 文 件 以 核 對 開 標 紀 錄 無 誤 3. 開 標 紀 錄 相 關 人 員 核 章 及 記 載 詳 實 完 備 4. 審 核 投 標 廠 商 所 附 之 資 格 文 件 無 誤 5. 審 核 決 標 價 低 於 底 價 單 之 核 定 底 價 並 注 意 承 辦 單 位 訂 定 底 價 時 機 及 程 序 6. 注 意 有 無 依 決 標 事 項 訂 定 合 約 7. 確 認 廠 商 應 繳 保 證 金 已 繳 納 或 質 權 設 定 期 限 符 合 規 定 ( 比 合 約 期 限 長 三 個 月 ) Ⅵ 驗 收 紀 錄 洽 會 時 1. 有 無 通 知 主 計 室 及 有 關 人 員 監 辦 ( 未 出 席 應 檢 附 相 關 核 准 文 件 ) 2. 簽 付 合 約 價 金, 注 意 其 金 額 及 給 付 條 件 與 合 約 相 符 並 注 意 驗 收 紀 錄 有 逾 期 罰 款 ( 逾 期 罰 款 案 件 應 請 廠 商 先 行 繳 納 再 給 付 價 金 為 宜 ) 及 同 意 驗 收 3. 簽 退 履 約 保 證 金 應 檢 附 履 約 保 證 金 繳 納 證 明 4. 查 核 合 約 規 定 應 繳 納 保 固 保 證 金 及 繳 納 並 製 作 保 固 書 (13)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助 學 金 洽 會 時 1. 簽 案 應 註 明 適 用 法 令 規 定 支 付 標 準 總 計 及 經 費 來 源 2.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3. 計 畫 或 分 配 預 算 額 度 能 容 納 4.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審 核 (14) 借 支 隨 時 1.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2.10,000 元 以 下 之 借 支 款, 請 簽 知 承 辦 人 直 接 至 出 納 組 零 用 金 洽 借 3. 學 生 預 借 差 旅 費 需 檢 附 學 生 同 意 預 借 簽 名 單 (15) 專 案 計 畫 Ⅰ 承 接 訂 約 撥 款 洽 會 時 1. 訂 定 合 約 書, 並 注 意 合 約 書 之 金 額 付 款 條 件 罰 則 完 備 妥 善 2. 應 編 列 預 算 表 作 為 執 行 依 據, 並 注 意 預 算 表 編 列 之 支 用 用 途 數 量 標 準 之 合 法 及 合 理 性 3. 會 簽 請 撥 款 項 注 意 收 據 金 額 與 合 約 金 額 相 符 4.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撥 款 Ⅱ 年 度 執 行 洽 會 時 1. 簽 案 應 註 明 支 付 標 準 總 計 及 經 費 來 源 2. 審 查 預 算 表 編 有 該 項 用 途, 依 合 約 執 行 3.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41
43 4. 計 畫 或 預 算 額 度 能 容 納 5. 合 約 或 預 算 書 未 列 執 行 標 準, 依 中 央 政 府 相 關 標 準 執 行 6. 人 員 聘 任 : (1)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 應 於 計 畫 核 定 後 執 行 前 填 寫 新 聘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人 員 申 請 表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奉 核 後 聘 用 另 聘 任 研 究 助 理 請 注 意 依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2) 其 他 計 畫 : 請 依 本 項 目 之 專 案 計 畫 聘 僱 臨 時 人 員 薪 資 獎 金 勞 健 保 離 職 儲 金 及 工 讀 費 項 目 之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7. 其 他 業 務 費 之 執 行 : 注 意 同 本 項 目 ( 事 前 審 核 ) 相 同 經 費 條 列 之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8. 如 有 兩 機 關 以 上 ( 含 ) 分 攤 經 費 ( 如 委 辦 單 位 及 本 校 ), 應 敘 明 經 費 來 源 及 檢 附 核 定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Ⅲ 計 畫 結 案 洽 會 時 1. 收 支 結 算 表 之 結 算 金 額 與 主 計 室 帳 載 相 同, 並 注 意 編 報 項 目 金 額 合 理 性 2. 應 檢 附 憑 證 符 合 規 定 3. 檢 附 核 定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文 件 經 相 關 單 位 核 章 Ⅳ 申 請 展 期 或 保 留 隨 時 1. 審 核 原 核 定 計 畫 適 用 2. 審 核 保 留 或 展 期 金 額 之 正 確 性 3. 核 定 後 檢 送 影 本 送 主 計 室 備 查 Ⅴ 行 政 管 理 費 隨 時 1. 應 於 計 畫 最 後 一 期 款 撥 入 後, 辦 理 管 理 費 提 撥 程 序, 並 通 知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注 意 管 理 費 收 據 與 核 定 預 算 表 管 理 費 預 算 數 相 符 2. 管 理 費 支 用 水 電 費 分 攤 由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辦 理 3. 年 終 應 檢 查 有 應 提 撥 未 提 撥 之 計 畫 管 理 費 Ⅵ 計 畫 節 餘 款 隨 時 1. 查 核 計 畫 節 餘 款 與 主 計 室 帳 載 金 額 相 符 2. 注 意 計 畫 回 饋 金 計 算 正 確 並 通 知 主 計 室 轉 帳 撥 入 執 行 單 位 回 饋 金 3. 回 饋 金 支 用 依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結 餘 款 支 用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4. 注 意 已 達 保 留 年 限 (3 年 ) 之 回 饋 金 通 知 主 計 室 收 回, 不 得 再 行 支 用 (16) 其 他 洽 會 時 依 本 項 審 核 通 則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 二 ) 事 後 審 核 ( 憑 證 審 核 ) 隨 時 同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預 算 支 出 審 核 (A 版 )( 二 ) 事 後 審 核 ( 憑 證 審 核 ) 四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期 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之 處 理 每 年 11 月 至 1 月 1. 每 年 12 月 前 研 擬 XX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期 間 經 費 支 出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文 各 單 位 知 照 辦 理 2. 查 核 會 簽 保 留 計 畫 經 費 正 確 3. 彚 整 統 計 計 畫 經 費 保 留 申 請 案 供 決 算 辦 理 轉 帳 作 業 4. 審 核 並 彚 整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保 留 申 請 表, 函 送 教 育 部 (7 份 ) 核 定 5. 催 結 各 單 位 預 借 款 項 及 應 退 到 期 履 約 保 固 保 證 金 作 業 文 件 XX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期 間 經 費 支 出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42
44 5-2 收 入 款 項 作 業 流 程 圖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開 始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收 款 或 通 知 出 納 組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簽 函 通 知 現 金 支 票 出 納 組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現 金 支 票 匯 款 第 一 銀 行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專 戶 匯 款 主 計 室 審 核 收 據 預 開 收 據 自 行 收 納 收 據 函 送 撥 款 單 位 撥 款 通 知 匯 款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章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通 知 出 納 組 檢 收 據 報 核 聯 主 計 室 挚 開 收 入 傳 票 結 束 43
45 5-3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預 算 動 支 經 費 其 他 申 請 審 核 流 程 圖 開 始 使 用 單 位 提 出 經 費 申 請 需 要 其 他 單 位 協 助 或 審 查 相 關 單 位 會 核 審 核 意 見 : 1. 無 預 算 計 算 錯 誤 2. 用 途 不 符 3. 程 序 不 符 ( 初 發 現 ) 主 計 室 審 核 通 過 ( 事 前 審 核 ) 並 控 制 為 國 內 出 差 訓 練 校 長 或 授 權 主 管 核 准 准 予 動 支 經 費 結 束 44
46 5-4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預 算 動 支 經 費 採 購 修 繕 申 請 審 核 流 程 圖 開 始 使 用 單 位 提 出 經 費 請 購 需 要 其 他 單 位 協 助 或 審 查 相 關 單 位 會 核 1 萬 元 以 下 ( 含 ) 總 務 長 核 准 總 務 處 決 定 採 購 方 式 及 財 產 分 類 上 一 萬 元 以 主 計 室 審 核 通 過 ( 事 前 審 核 ) 並 控 制 預 算 審 核 意 見 : 1. 無 預 算 計 算 錯 誤 2. 用 途 不 符 3. 程 序 不 符 ( 初 發 現 ) 校 長 或 授 權 主 管 核 准 准 予 動 支 經 費 結 束 45
47 5-5 退 費 申 請 審 核 流 程 圖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開 始 經 辦 單 位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並 檢 附 收 款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需 要 其 他 單 位 協 助 或 審 查 相 關 單 位 會 核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主 計 室 審 核 審 核 意 見 : 1. 無 收 入 計 算 錯 誤 2. 程 序 不 符 ( 初 發 現 ) 校 長 或 授 權 主 管 核 准 准 予 退 還 經 費 結 束 46
48 5-6 憑 證 結 報 - 用 人 費 用 相 關 事 項 審 核 流 程 圖 開 始 經 辦 單 位 填 製 應 領 清 冊 不 正 確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核 章 總 務 處 相 關 單 位 扣 繳 款 項 ( 含 稅 ) 正 確 人 事 主 管 單 位 依 各 機 關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人 事 單 位 欄 項 目 審 核 主 計 室 審 核 支 出 憑 證 及 程 序 符 合 規 定 校 長 或 授 權 主 管 核 定 製 作 支 出 傳 票 出 納 組 付 款 結 束 47
49 5-7 憑 證 結 報 - 岀 差 旅 費 審 核 流 程 圖 開 始 出 差 人 檢 附 核 准 之 出 差 請 示 單 並 填 寫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核 章 人 事 主 管 單 位 依 各 機 關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人 事 單 位 欄 項 目 審 核 主 計 室 審 核 支 出 憑 證 程 序 及 旅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符 合 規 定 校 長 或 授 權 主 管 核 定 製 作 支 出 傳 票 出 納 組 付 款 結 束 48
50 5-8 憑 證 結 報 - 採 購 修 繕 審 核 流 程 圖 開 始 憑 證 金 額 >1 萬 元 總 務 處 或 動 支 經 費 單 位 檢 附 收 據 或 發 票 填 製 憑 證 黏 存 單 憑 證 結 報 - 零 用 金 審 核 及 撥 補 流 程 圖 總 務 處 或 動 支 經 費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核 章 使 用 單 位 核 章 園 管 組 財 物 或 財 產 登 錄 主 計 室 審 核 支 出 憑 證 及 程 序 符 合 規 定 校 長 或 授 權 主 管 核 定 製 作 支 出 傳 票 出 納 組 付 款 結 束 49
51 5-9 憑 證 結 報 - 零 用 金 審 核 及 撥 補 流 程 圖 開 始 總 務 處 或 動 支 經 費 單 位 檢 附 收 據 或 發 票 填 製 憑 證 黏 存 單 總 務 處 或 動 支 經 費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核 章 使 用 單 位 核 章 園 管 組 財 物 或 財 產 登 錄 財 物 採 購 主 計 室 審 核 支 出 憑 證 及 程 序 符 合 規 定 校 長 或 授 權 主 管 核 定 出 納 組 零 用 金 付 款 憑 證 總 數 達 300,000 元 以 上 結 束 A 50
52 A 出 納 組 1. 檢 齊 已 支 付 零 用 金 之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2. 按 類 別 整 理 歸 類 並 編 製 零 用 金 支 用 清 單 主 管 核 章 主 計 室 1. 審 核 支 出 憑 證 蓋 有 付 訖 及 日 期 章 校 長 核 可 章 2. 支 出 憑 證 總 金 額 等 於 零 用 金 支 用 清 單 金 額 開 製 支 出 傳 票 歸 墊 校 長 及 授 權 主 管 核 章 出 納 組 付 款 結 束 51
53 5-10 憑 證 結 報 - 其 他 審 核 流 程 圖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開 始 總 務 處 或 動 支 經 費 單 位 檢 附 收 據 填 製 憑 證 黏 存 單 動 支 經 費 單 位 證 明 核 章 相 關 單 位 核 章 主 計 室 審 核 支 出 憑 證 程 序 金 額 符 合 規 定 校 長 或 授 權 主 管 核 定 製 作 支 出 傳 票 出 納 組 1. 付 款 2. 涉 及 所 得 應 登 錄 及 依 規 定 扣 繳 結 束 52
54 5-11 憑 證 結 報 - 預 借 款 流 程 圖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開 始 借 款 人 填 製 借 款 收 據 黏 存 單 並 檢 附 核 定 借 款 簽 影 本 ( 預 借 學 生 差 旅 費 需 併 同 檢 附 學 生 同 意 預 借 簽 名 單 ) 借 款 金 額 >10,000 元 向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洽 借 主 計 室 審 核 金 額 與 准 予 借 款 數 相 同 三 天 內 檢 附 憑 證 依 憑 證 結 報 - 零 用 金 審 核 及 撥 補 流 程 圖 辦 理 校 長 或 授 權 主 管 核 定 製 作 支 出 傳 票 出 納 組 付 款 結 束 53
55 陸 帳 務 報 告 及 簿 籍 之 整 理 6-1 作 業 範 圍 作 業 項 目 一 傳 票 及 憑 證 之 處 理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辦 理 期 間 ( 一 ) 傳 票 編 製 1. 平 時 作 業 收 到 憑 證 1 天 內 2. 結 帳 作 業 7 月 1 月 非 常 事 件 發 生 時 裁 撤 或 結 束 時 一 傳 票 及 憑 證 之 處 理 二 會 計 簿 籍 之 整 理 三 會 計 報 告 之 編 製 及 報 送 四 會 計 檔 案 之 處 理 五 財 務 報 告 公 告 六 會 計 檔 案 遺 失 移 交 及 銷 毀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依 非 營 業 基 金 會 計 科 目 及 其 編 號 參 考 表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一 致 規 定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會 計 分 錄 釋 例 規 定 辦 理 1. 登 入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開 立 傳 票 2. 會 計 處 理 以 國 幣 或 預 算 所 定 之 貨 幣 為 記 帳 本 位 幣 3. 核 對 開 立 之 傳 票 完 整 及 正 確 : (1) 日 期 (2) 摘 要 : 應 簡 明 扼 要, 並 與 原 始 憑 證 之 內 容 相 符 (3) 金 額 : 應 與 原 始 憑 證 之 內 容 相 符 (4) 應 歸 屬 之 會 計 科 目 子 目 適 當 (5) 付 款 之 傳 票 受 款 人 與 原 始 憑 證 受 款 人 相 符, 存 入 帳 戶 與 受 款 人 提 供 之 帳 戶 相 符 ( 不 符 應 查 究 原 因 ) (6) 收 入 傳 票 金 額 與 收 據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收 款 金 額 相 符 4. 支 付 及 轉 帳 傳 票 應 根 據 審 核 後 之 合 法 原 始 憑 證 編 製 ; 錯 誤 及 轉 正 傳 票 需 依 並 檢 附 相 關 核 定 或 證 明 文 件 編 製 5. 由 一 科 目 轉 入 他 一 科 目, 其 借 貸 雙 方 會 計 科 目 雖 相 同 而 會 計 事 項 內 容 不 同 ( 如 履 約 保 證 金 轉 保 固 保 證 金 ); 或 總 分 類 帳 科 目 雖 相 同, 而 明 細 分 類 帳 科 目 並 不 相 同, 應 造 具 傳 票 轉 正 6. 注 意 依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時 限 及 時 開 製 傳 票 7. 原 始 憑 證 逐 一 標 註 傳 票 號 碼 並 附 於 傳 票 之 後, 不 得 抽 出 或 調 換 8. 傳 票 依 規 定 程 序 製 妥 後, 應 分 別 遞 送 有 關 部 門 或 人 員 依 時 執 行 收 付 登 帳 並 銷 號, 其 未 能 依 時 執 行 者, 應 予 追 蹤 處 理 1. 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應 辦 理 結 帳 : (1)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2) 半 年 結 算 (3) 非 常 事 件, 除 (1)(2) 情 形 外, 其 事 件 終 了 時 (4) 裁 撤 或 結 束 時 2. 登 入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開 立 傳 票 3. 整 理 結 帳 及 結 算 後 轉 入 帳 目 等 事 項 無 原 始 憑 證 者, 得 依 編 製 計 算 書 表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編 製 傳 票 4. 結 帳 前 應 依 權 責 發 生 制 整 理 下 列 紀 錄 : (1) 預 收 預 付 應 收 應 付 及 其 他 權 責 已 發 生 而 尚 未 入 帳 各 事 項 之 整 理 紀 錄 (2) 折 舊 攤 銷 及 其 他 應 調 整 事 項 54
56 (3) 材 料 用 品 盤 虧 盤 盈 事 項 (4) 其 他 應 整 理 或 銷 轉 事 項 5. 各 帳 目 整 理 後, 其 借 方 貸 方 餘 額,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除 半 年 結 算 外 ) (1) 收 入 支 出 各 帳 目 餘 額, 轉 入 本 期 餘 絀 科 目 (2) 資 產 負 債 及 淨 值 各 科 目 餘 額, 結 轉 下 期 各 該 科 目 ( 二 ) 執 行 後 傳 票 處 理 隨 時 1. 送 出 執 行 之 傳 票 : (1) 檢 查 應 核 章 之 單 位 人 員 於 傳 票 及 原 始 憑 證 上 均 核 章 (2 檢 查 付 款 傳 票 載 明 所 開 支 票 之 字 軌 及 編 號 及 付 訖 日 期 戳 記 並 簽 章 (3 應 隨 傳 票 送 回 之 原 始 憑 證 齊 備 Ⅰ. 原 奉 核 之 原 始 憑 證 Ⅱ. 領 款 人 出 具 之 收 款 證 明 ( 含 劃 撥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簽 收 或 證 明 文 件 ; 匯 款 金 融 機 構 製 發 之 匯 款 憑 證 ) Ⅲ. 傳 票 附 件 欄 應 註 明 張 數 2. 無 須 送 出 執 行 之 傳 票 : 檢 查 應 核 章 之 單 位 人 員 於 傳 票 及 原 始 憑 證 上 均 核 章 3. 下 列 各 種 原 始 憑 證 因 其 性 質 特 殊, 得 不 附 傳 票 之 後, 惟 應 於 傳 票 上 註 明 其 保 管 處 所 及 其 檔 案 編 號 或 其 他 便 於 查 對 之 事 實, 並 由 經 管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1) 各 種 契 約 (2) 另 歸 檔 案 之 文 書 及 另 行 訂 冊 之 報 告 書 表 (3) 將 來 應 轉 送 其 他 機 關 之 文 件 或 應 退 還 之 單 據 (4) 補 助 委 辦 計 畫 及 他 機 關 經 費 原 始 憑 證 (5) 其 他 事 實 上 不 能 或 不 應 黏 貼 訂 冊 之 文 件 4. 原 始 憑 證 應 附 入 傳 票 保 管,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附 入 傳 票 保 管 者, 應 於 憑 證 上 標 註 傳 票 日 期 及 號 碼 依 序 黏 貼 整 齊, 彚 訂 成 冊, 另 加 封 面, 並 於 封 面 詳 記 起 訖 之 年 月 日 頁 數 號 數, 並 登 入 會 計 憑 證 目 錄 二 會 計 簿 籍 之 整 理 每 月 或 有 需 要 時 三 會 計 報 告 之 編 製 及 報 送 ( 一 ) 會 計 報 告 編 製 按 月 年 半 年 1. 各 資 產 負 債 科 目 懸 帳, 應 注 意 催 請 各 承 辦 單 位 作 適 當 之 清 理 2. 本 校 會 計 列 帳 係 採 電 腦 處 理, 次 月 15 日 後 應 列 印 總 分 類 帳 現 金 出 納 登 記 簿 資 產 負 債 及 淨 值 明 細 分 類 帳 作 業 收 入 明 細 分 類 帳 作 業 支 出 明 細 分 類 帳 計 畫 收 支 明 細 分 類 帳 受 贈 款 收 支 明 細 分 類 帳 等 供 對 帳 使 用 3. 各 種 帳 簿, 應 於 下 列 時 期 結 總 : (1) 每 月 終 了 時 ; 遇 事 實 上 有 需 要 者, 得 每 月 每 週 每 五 日 或 每 日 為 之, 均 應 另 為 累 計 之 總 數 (2) 校 長 或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辦 理 交 代 時 (3) 結 帳 時 4. 次 年 決 算 辦 理 完 竣 後, 應 整 理 上 年 度 各 種 帳 簿 並 裝 訂 成 冊 妥 善 保 存 1. 會 計 報 告 編 製 時 點 : (1) 按 月 : 每 月 月 報 (2) 每 年 7 月 :1-6 月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3) 每 年 1 月 : 上 會 計 年 度 決 算 報 告 (4) 臨 時 : 校 長 或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 應 編 製 交 代 日 之 前 一 日 止 總 分 類 帳 目 彚 計 表 及 資 產 負 債 類 55
57 科 目 明 細 表 ) 辦 理 交 代 時 2. 會 計 報 告 之 編 製, 除 決 算 或 結 算 報 告 應 以 權 責 發 生 基 礎, 將 屬 於 該 期 內 之 會 計 事 項 全 部 列 入 外, 至 於 日 報 週 報 旬 報 月 報 季 報 等, 應 以 各 該 期 間 末 日 辦 事 完 畢 時 已 入 帳 之 會 計 事 項 編 列 3. 會 計 報 告 於 事 實 需 要,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予 附 註 說 明 : (1)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之 彚 總 說 明 (2) 會 計 變 更 之 理 由 及 其 對 財 務 報 表 之 影 響 (3) 債 權 人 對 於 特 定 資 產 之 權 利 (4) 重 大 之 承 諾 事 項 及 或 有 負 債 (5) 有 關 基 金 及 餘 絀 之 重 大 事 項 (6) 重 大 之 期 後 事 項 (7) 與 關 係 機 構 或 關 係 個 人 之 重 大 事 項 (8) 重 大 災 害 損 失 (9) 重 要 訴 訟 案 件 之 進 行 或 終 結 (10) 重 要 契 約 之 簽 訂 完 成 撤 銷 或 失 效 (11) 因 政 府 法 令 變 更 而 發 生 之 重 大 影 響 (12) 其 他 為 避 免 報 表 使 用 者 之 誤 解, 或 有 助 於 財 務 報 表 之 公 正 表 達, 所 必 須 說 明 之 事 項 3. 會 計 報 告 對 預 算 數 與 實 際 數 之 差 異, 應 為 適 當 之 分 析 及 解 釋 4. 檢 核 會 計 報 告 所 列 之 內 容 數 據 正 確, 並 注 意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各 項 規 定 ( 含 會 計 通 報 ) 5. 各 種 對 外 會 計 報 告, 應 書 明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名 稱 會 計 報 告 種 類 及 其 所 屬 日 期 或 期 間, 由 校 長 及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其 有 關 各 類 主 管 或 主 辦 人 員 之 事 務 者, 並 應 由 該 事 務 之 主 管 或 主 辦 人 員 會 同 簽 名 或 蓋 章 會 計 報 告 經 彚 訂 成 冊 者, 由 校 長 及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在 封 面 簽 名 或 蓋 章 6. 會 計 報 告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更 正 或 補 正 : (1) 內 容 與 會 計 簿 籍 所 載 不 符 者 (2) 繕 寫 計 算 錯 誤 者 (3) 未 經 法 定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者 (4) 其 他 與 法 令 不 合 者 7. 注 意 依 會 計 法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一 致 規 定 及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編 製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會 計 報 告 報 送 1. 會 計 報 告 或 其 他 有 關 之 會 計 資 料, 除 法 令 規 定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有 案 者 外, 不 得 隨 意 逕 送 任 何 機 構 或 私 人 2. 報 送 日 及 份 數 : (1) 會 計 月 報 : 次 月 12 日 前 分 送 主 計 處 ( 二 三 局 會 計 管 理 中 心 ) 教 育 部 審 計 部 財 政 部 (2)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7 月 20 日 前 送 主 計 處 (A 版 ) 2 份 審 計 部 (A 版 )2 份 教 育 部 (A+C 版 ) 1 份 (3) 年 度 決 算 : 次 年 2 月 20 日 前 送 主 計 處 (A 版 5 份 ) 審 計 部 (A C 版 各 1 份 ) 教 育 部 (A B C 版 各 2 份 ) 財 政 部 (A 版 1 份 ) (4) 網 路 傳 輸 全 國 主 計 網 e-bas 及 教 育 部 彚 整 系 統 傳 輸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NBA 系 統 3. 有 關 前 項 報 表 報 送 傳 輸, 應 注 意 通 報 規 定 時 限 辦 理 四 會 計 檔 案 之 處 理 1. 各 種 電 腦 檔 案 為 安 全 起 見, 應 每 天 備 份, 並 視 其 56
58 重 要 性 複 製 二 份, 分 置 兩 地, 妥 為 保 管 2. 原 始 憑 證 整 理 : (1) 國 科 會 計 畫 : Ⅰ. 傳 票 抽 岀 隨 同 (3) 之 傳 票 順 號 裝 訂 Ⅱ. 原 始 憑 證 按 各 計 畫 案 分 別 裝 訂 Ⅲ. 原 始 憑 證 依 該 案 補 助 項 目 之 順 序 分 類 整 理 加 裝 封 面 ( 詳 記 起 訖 年 月 日 張 數 及 號 數 ) 底, 不 同 補 助 項 目 間 用 隔 頁 紙 隔 頁, 並 註 明 補 助 項 目 憑 證 明 細 金 額 總 額, 並 附 如 下 資 料 全 部 裝 訂 成 冊 : A. 收 支 報 告 表 B. 計 畫 核 定 清 單 C. 計 畫 申 請 書 D. 人 員 核 准 約 用 及 變 更 資 料 E. 經 費 核 准 流 用 資 料 F. 其 他 計 畫 經 費 變 更 資 料 (2) 其 他 委 辦 補 助 計 畫 : Ⅰ. 傳 票 抽 岀 隨 同 (3) 之 傳 票 順 號 裝 訂 Ⅱ. 按 各 計 畫 案 分 別 裝 訂 Ⅲ. 原 始 憑 證 依 該 委 辦 或 補 助 案 項 目 之 順 序 分 類 整 理 加 裝 封 面 ( 詳 記 起 訖 年 月 日 張 數 及 號 數 ) 底, 不 同 補 助 項 目 間 用 隔 頁 紙 隔 頁, 並 註 明 補 助 項 目 憑 證 明 細 金 額 總 額, 並 附 如 下 資 料 全 部 裝 訂 成 冊 : A. 收 支 報 告 表 B. 核 定 文 件 及 核 定 預 算 表 C. 計 畫 經 費 變 更 資 料 D. 人 員 核 准 約 用 及 變 更 資 料 (3) 本 校 預 算 : 傳 票 執 行 後, 原 始 憑 證 除 性 質 特 殊, 得 不 附 傳 票 之 後 而 於 傳 票 上 註 明 其 保 管 處 所 及 其 檔 案 編 號, 分 別 裝 訂 保 管 並 另 加 會 計 憑 證 封 面 並 登 入 會 計 憑 證 目 錄 外, 其 餘 均 應 附 於 傳 票 之 後, 並 依 傳 票 類 別 與 編 號 順 序 打 孔 裝 訂, 另 加 封 面 封 底, 彚 訂 成 冊, 並 於 封 面 詳 記 年 月 日, 傳 票 種 類 張 數 及 起 訖 號 數, 並 逐 日 登 入 會 計 憑 證 目 錄 存 檔 備 查 (4) 原 始 憑 證 抽 送 有 關 單 位 : 除 於 傳 票 上 註 明 抽 送 單 位 抽 送 日 期 外, 抽 證 人 應 在 傳 票 上 加 蓋 憑 證 抽 送 XX 單 位 字 樣, 並 蓋 章 負 責 (5) 前 開 各 項 原 始 憑 證, 有 關 補 助 ( 含 國 科 會 ) 委 辦 計 畫 案 原 始 憑 證 應 俟 計 畫 完 成 結 報 後 整 理, 至 本 校 預 算 原 始 憑 證 則 應 按 月 整 理 完 竣, 於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時 依 裝 訂 傳 票 順 序 整 理 裝 箱 ( 箱 外 註 明 預 算 來 源 年 度 憑 證 起 訖 號 年 月 日 等 ) 3. 會 計 憑 證 之 調 閱 應 填 具 傳 票 調 閱 單, 經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同 意 後 調 閱 調 閱 時 應 注 意 調 閱 之 傳 票, 除 抽 送 有 關 單 位 原 始 憑 證 外, 不 得 攜 岀 主 計 室 4. 留 存 之 會 計 報 告 及 使 用 完 畢 之 會 計 簿 籍, 裝 訂 成 冊 之 會 計 憑 證 及 機 器 處 理 會 計 資 料 之 儲 存 體, 均 應 分 年 編 號 收 藏 保 管, 其 需 彚 總 裝 訂 者, 並 應 加 以 裝 訂, 並 登 入 登 記 簿 備 查 五 財 務 報 告 公 告 1. 年 度 結 束 : (1) 網 路 公 告 : 作 業 收 支 決 算 表 作 業 收 入 明 細 表 57
59 六 會 計 檔 案 遺 失 移 交 及 銷 毀 作 業 文 件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作 業 支 出 明 細 表 現 金 流 量 決 算 表 平 衡 表 等 表 應 於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4 個 月 內, 公 佈 於 本 校 主 計 室 網 站, 上 開 報 表 決 算 金 額, 若 經 審 計 部 修 正, 應 於 審 計 部 審 核 報 告 公 告 後 1 個 月 內 修 正 (2) 圖 書 館 公 開 陳 閱 :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 4 個 月 內, 將 決 算 書 送 圖 書 館 公 開 陳 閱 3 年 上 開 決 算 金 額, 若 經 審 計 部 修 正, 應 於 審 計 部 審 核 報 告 公 告 後 1 個 月 內 修 正 2. 每 月 : 會 計 月 報 網 頁 公 告 1. 會 計 檔 案 遇 有 遺 失 損 毀 時, 應 即 陳 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 國 科 會 計 畫 憑 證 併 陳 國 科 會 ) 主 計 處 校 長 與 審 計 部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2. 會 計 檔 案 移 交 : 會 計 憑 證 會 計 報 告 及 登 載 完 畢 之 會 計 簿 籍 檔 案, 於 總 決 算 公 布 日 後, 應 整 理 裝 箱 列 冊 密 封 ( 箱 面 應 貼 有 檔 案 內 容 資 料 並 貼 封 條, 由 本 室 移 交 人 員 及 檔 案 接 受 人 員 簽 封 ) 送 總 務 處 檔 案 保 管 單 位 接 收 保 管 ( 移 交 書 面 資 料 並 應 簽 收 ) 銷 毀 時 由 本 室 發 文 陳 請 教 育 部 ( 國 科 會 計 畫 憑 證 陳 國 科 會 ) 審 計 部 同 意 銷 毀 3. 會 計 檔 案 保 管 年 限 及 銷 毀 : (1) 各 種 會 計 報 告 帳 簿 及 重 要 備 查 簿 與 電 腦 處 理 會 計 資 料 之 儲 存 體 暨 處 理 手 冊 : 自 總 決 算 公 布 或 令 行 日 起, 至 少 保 存 10 年, 其 屆 滿 各 該 年 限 者, 經 教 育 部 與 審 計 部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同 意, 始 得 銷 毀, 但 日 報 旬 報 月 報 之 保 存 期 限, 得 縮 短 為 3 年 (2) 各 種 會 計 憑 證 : 自 總 決 算 公 布 或 令 行 日 起, 至 少 保 存 2 年, 屆 滿 2 年 後, 除 有 關 債 權 債 務 外, 經 教 育 部 與 審 計 部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同 意, 得 予 銷 毀 (3) 依 審 計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審 計 機 關 對 於 審 查 完 竣 案 件, 自 決 定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發 現 其 中 有 錯 誤 遺 漏 重 複 等 情 事, 得 為 再 審 查 ; 若 發 現 詐 偽 之 證 據, 十 年 內 仍 得 為 再 審 查 茲 考 量 審 計 法 再 審 查 最 長 期 限 為 12 年, 故 本 校 前 (1)(2) 會 計 檔 案 保 管 年 限 應 為 12 年 後 再 行 辦 理 銷 毀 事 宜 1. 收 入 支 出 及 轉 帳 傳 票 2. 傳 票 調 閱 申 請 單 58
60 6-2 帳 務 處 理 流 程 圖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完 成 結 報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憑 證 主 計 室 編 製 傳 票 主 計 室 覆 核 人 核 對 主 任 或 授 權 代 權 人 核 章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章 收 入 傳 票 分 錄 轉 帳 傳 票 支 出 傳 票 現 金 轉 帳 傳 票 主 計 室 入 帳 ( 登 錄 簿 籍 ) 出 納 付 款 作 業 會 計 月 報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裝 訂 成 冊 保 管 存 檔 執 行 後 會 計 室 檢 查 應 辦 手 續 及 所 附 原 始 憑 證 齊 全 年 報 結 束 59
61 6-3 會 計 檔 案 處 理 流 程 圖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會 計 憑 證 會 計 簿 籍 會 計 報 表 傳 票 及 原 始 憑 證 原 始 憑 證 須 另 歸 檔 會 計 帳 簿 每 月 列 印 : 1. 總 分 類 類 帳 2. 明 細 分 類 帳 3. 現 金 出 納 登 記 簿 4. 備 查 簿 報 表 1. 月 報 2.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3. 決 算 書 4. 其 他 傳 票 ( 註 明 原 始 憑 證 歸 檔 處 所 ) 原 始 憑 證 依 相 關 規 定 整 理 : 1. 本 校 預 算 : 依 種 類 或 傳 票 順 序 整 理 2. 計 畫 案 : 分 案 依 各 委 辦 或 補 助 單 位 規 定 整 理 1. 原 始 憑 證 附 傳 票 後 2. 依 傳 票 類 別 與 編 號 順 序 裝 訂 成 冊 並 加 封 面 底 年 度 結 束 裝 訂 成 冊 檢 原 始 憑 證 核 銷 整 理 裝 箱 1. 會 計 憑 證 : 箱 外 註 明 預 算 來 源 年 度 憑 證 起 訖 號 年 月 日 2. 會 計 報 告 會 計 簿 籍 : 箱 外 註 明 年 度 檔 案 內 容 資 料 傳 票 調 閱 單 抽 調 憑 證 於 傳 票 上 註 明 抽 送 單 位, 抽 調 人 並 蓋 章 負 責 總 決 算 公 佈 主 計 室 保 管 移 總 務 處 檔 案 保 管 單 位 接 收 保 管 結 束 60
62 6-4 會 計 檔 案 遺 失 銷 毀 流 程 圖 開 始 總 務 處 保 管 單 位 保 管 主 計 室 自 總 決 算 公 佈 至 擬 報 銷 毀 日 逾 12 年 銷 毀 遺 失 或 銷 毀 遺 失 保 管 單 位 將 遺 失 原 因 相 關 資 料 簽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移 主 計 室 辦 理 擬 銷 毀 憑 證 含 國 科 會 計 畫 憑 證 函 科 技 部 轉 審 計 部 同 意 銷 毀 函 科 技 部 轉 審 計 部 同 意 解 除 責 任 遺 失 憑 證 含 國 科 會 計 畫 憑 證 函 教 育 部 轉 審 計 部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同 意 銷 毀 函 教 育 部 轉 審 計 部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同 意 解 除 責 任 同 意 銷 毀 同 意 解 除 責 任 簽 報 銷 毀 日 期 由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辦 理 銷 毀 作 業 結 束 追 究 責 任 61
63 6-5 會 計 憑 證 處 理 簡 表 執 行 程 序 辦 理 事 項 出 納 組 或 秘 書 室 辦 理 付 款 或 核 章 完 畢 之 傳 票 1. 注 意 件 數 及 明 細 符 合 2. 送 出 執 行 之 傳 票 整 理 傳 票 及 憑 證 1. 分 類 順 號 裝 訂 並 檢 視 核 章 欄 位 都 已 完 成 2. 收 入 傳 票 憑 證 應 注 意 檢 附 國 庫 繳 款 書 及 銀 行 收 款 證 明 章 3. 支 出 傳 票 憑 證 應 注 意 出 納 應 蓋 付 訖 日 期 章 並 登 錄 支 票 號 碼. 並 應 檢 附 銀 行 已 匯 款 證 明 按 月 裝 訂 1. 月 初 應 與 出 納 組 核 對 尚 未 退 回 傳 票 並 了 解 原 因 2. 核 對 每 月 帳 簿 傳 票 明 細 與 整 理 傳 票 件 數 及 號 碼 相 符 3. 分 類 裝 訂 並 於 封 面 加 註 月 份 起 訖 號 碼 資 料 4. 歸 檔 年 度 結 束 1. 除 抽 調 憑 證 外, 分 月 裝 箱 2. 歸 入 憑 證 存 放 倉 庫 62
64 6-6 會 計 月 報 作 業 簡 表 執 行 程 序 辦 理 事 項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 辦 理 結 帳 試 算 過 帳 事 宜 1. 聯 繫 銀 行 提 供 對 帳 單 2. 與 保 管 組 核 對 固 定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增 減 數 3. 保 管 組 提 供 折 舊 及 攤 銷 數 4. 過 帳 前 先 行 資 料 備 份 5. 請 相 關 單 位 說 明 固 定 資 產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原 因 6. 預 付 款 項 代 收 代 付 款 項 追 蹤 彙 編 每 月 會 計 報 告 連 結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及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報 表 彙 整 系 統 1. 勾 稽 出 納 組 銀 行 差 額 解 釋 表 2. 勾 稽 保 管 組 固 定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增 減 數 3. 勾 稽 折 舊 及 攤 銷 數 4. 相 關 文 件 彙 整 併 入 - 明 細 如 下 (a) 受 贈 項 目 來 源 及 用 途 表 ---- 計 畫 管 理 受 贈 款 各 式 報 表 受 贈 項 目 來 源 表 (b) 資 產 負 債 平 衡 表 各 科 目 明 細 表 --- 基 金 管 理 每 月 報 表 資 產 負 債 (c) 平 衡 表 各 科 目 明 細 表 (d) 未 沖 銷 傳 票 明 細 表 ---- 基 金 管 理 基 金 每 月 餘 額 查 詢 未 沖 銷 傳 票 餘 額 查 詢 選 擇 月 份 列 印 會 計 科 目 明 細 表. (e)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 計 畫 管 理 計 畫 相 關 報 表 計 畫 各 式 統 計 表 計 畫 執 行 明 細 表 (f) 財 產 增 減 明 細 表 - 保 管 組 (g) 銀 行 存 款 調 解 表 及 明 細 資 料 - 出 納 組 連 結 彙 整 系 統 上 傳 會 計 報 告 資 料 a. 彙 整 系 統 先 至 會 計 系 統 ( 目 前 為 艾 富 ) 之 系 統 輔 助 連 結 彙 整 系 統 上 傳 至 教 育 部 彙 整 系 統 確 認 月 份 及 報 表 數 FTP 傳 送 b.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ebas 全 國 主 計 網 應 用 系 統 作 業 基 金 月 報 鍵 入 報 表 資 料 ( 收 支 餘 絀 表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 依 法 令 規 定 報 送 相 關 單 位 報 送 報 表 為 : 收 支 餘 絀 表 平 衡 表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產 品 銷 售 ( 營 運 ) 量 值 表 (C 版 ) 報 送 單 位 : 主 計 處 另 加 送 業 務 收 入 及 成 本 費 用 明 細 表 ( 六 級 ) 統 計 所 需 項 目 明 細 表 審 計 部 - 財 政 部 - 教 育 部 - 歸 檔 公 文 副 本 陳 閱 後 附 件 ( 每 月 月 報 ) 抽 存 備 查 63
65 6-7 會 計 年 報 作 業 簡 表 執 行 程 序 辦 理 事 項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 辦 理 結 帳 試 算 過 帳 事 宜 1. 依 本 校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期 間 經 費 支 出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責 請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資 料 2. 過 帳 前 應 先 備 份 資 料 檔 3.. 確 認 編 制 報 表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彙 編 會 計 年 報 ( 半 年 結 算 及 年 度 決 算 ) 1. 勾 稽 每 月 月 報 及 相 關 表 報 資 料 2. 勾 稽 保 管 組 提 供 固 定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增 減 數 3. 勾 稽 保 管 組 提 供 之 年 度 折 舊 及 攤 銷 數 4. 彙 整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之 預 收 預 付 到 期 未 收 到 期 未 付 用 品 盤 存 等 資 料 轉 列 權 責 發 生 數 5. 清 結 各 項 預 付 預 收 代 收 代 付 款 保 證 金 等 款 項 6. 固 定 資 產 保 留 申 請 表 (1 月 20 日 前 ) 及 決 算 超 餘 明 細 表 (1 月 15 日 前 ) 彙 整 報 送 7. 責 請 相 關 單 位 說 明 固 定 資 產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原 因 8. 編 製 報 表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詳 附 註 ) 9. 核 對 教 育 部 檢 核 表 連 結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報 表 彙 整 系 統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NBA 系 統 連 結 彙 整 系 統 上 傳 會 計 年 報 資 料 a. 彙 整 系 統 : (a) 先 至 會 計 系 統 ( 目 前 為 艾 富 ) 之 系 統 輔 助 連 結 彙 整 系 統 傳 出 送 教 育 部 檔 確 認 年 度 及 報 表 資 料 及 份 數 FTP 傳 送 b.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ebas 全 國 主 計 網 及 NBA 彙 整 系 統 : 連 結 應 用 系 統 作 業 基 金 年 報 鍵 入 報 表 資 料 依 法 令 規 定 報 送 相 關 單 位 a. 年 度 決 算 報 告 : 主 計 處 審 計 部 財 政 部 教 育 部 b.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 主 計 處 審 計 部 教 育 部 歸 檔 公 文 副 本 陳 閱 後 附 件 ( 年 度 決 算 及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 抽 存 備 查 64
66 6-8 定 期 對 外 報 告 編 製 期 限 對 象 及 份 數 報 表 種 類 編 送 日 期 編 送 對 象 份 數 及 報 表 內 容 會 計 月 報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次 月 12 日 前 函 送 報 表 7 月 20 日 前 函 送 報 表 報 表 內 容 : 收 支 餘 絀 表 平 衡 表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產 品 銷 售 ( 營 運 ) 量 值 表 報 送 單 位 : 主 計 處 - 另 加 送 業 務 收 入 及 成 本 費 用 明 細 表 ( 六 級 ) 統 計 所 需 項 目 明 細 表 審 計 部 - 財 政 部 - 教 育 部 - 主 計 處 審 計 部 教 育 部 年 度 決 算 報 告 次 年 2 月 20 主 計 處 審 計 部 財 政 部 教 育 部 日 備 註 : 另 注 意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通 報 規 定 之 份 數 版 本 及 編 送 日 期 65
67 柒 電 子 作 業 系 統 管 理 及 維 護 7-1 作 業 範 圍 作 業 項 目 及 處 理 流 程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辦 理 期 間 一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二 教 育 部 會 計 報 表 彙 整 系 統 三 會 計 報 表 資 訊 公 告 管 理 四 主 計 室 網 頁 管 理 五 電 子 資 料 檔 案 之 管 理 六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伺 服 器 主 機 管 理 66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隨 時 1. 會 計 系 統 登 入 2. 人 員 權 限 設 定 3. 每 日 登 入 艾 富 公 司 網 頁, 配 合 系 統 更 新 通 知 單 規 定 程 序 執 行 資 料 更 新 或 版 本 升 級, 並 於 更 新 完 畢 後 確 認 功 能 及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4. 執 行 系 統 更 新 作 業 前 應 先 進 行 資 料 備 份 5. 每 日 每 月 每 年 應 製 作 資 料 備 份 檔 (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系 統 輔 助 作 業 檔 案 備 份 ) 6. 系 統 更 新 應 通 知 各 業 務 單 位 及 相 關 承 辦 人 配 合 更 新 作 業 事 宜 7. 辦 理 各 單 位 網 路 請 購 及 查 詢 之 建 檔 及 開 放 權 限 8.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故 障 之 處 理 : (1) 發 生 時 立 即 以 電 話 通 知 廠 商 排 除 故 障, 並 於 修 復 後 確 認 功 能 及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2) 與 本 校 電 算 中 心 承 辦 人 聯 繫 開 放 網 路 維 修 權 限 ( 讓 廠 商 可 由 網 路 直 接 維 護 ) (3) 通 知 業 務 單 位 及 相 關 承 辦 人 配 合 維 修 作 業 二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彙 編 系 統 NBA 隨 時 1. 配 合 系 統 更 新 通 知 單 規 定 程 序 執 行 資 料 更 新 或 版 本 升 級, 並 於 更 新 完 畢 後 確 認 功 能 及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2.. 執 行 系 統 更 新 作 業 前 應 先 製 作 資 料 備 份 檔 3. 每 年 應 製 作 資 料 備 份 檔 4. 系 統 更 新 應 通 知 各 業 務 單 位 及 相 關 承 辦 人 配 合 更 新 作 業 事 宜. 5. 系 統 故 障 時 立 即 通 知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處 理 三 會 計 報 表 資 訊 公 告 管 理 1. 上 載 : 月 1. 配 合 預 算 月 報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年 度 決 算 等 會 計 報 表 資 訊 公 開 規 定, 執 行 網 站 公 告 用 報
68 四 主 計 室 網 頁 管 理 五 電 子 資 料 檔 案 之 管 理 六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伺 服 器 主 機 管 理 - 本 校 資 訊 中 心 負 責 統 一 管 理 (IP: 代 碼 :administrator 密 碼 :Aa ) 報, 每 月 13 日 前, 決 算, 每 年 6 月 前 2. 撤 除 期 限 : 年 報 5 年 月 報 1 年 表 轉 檔 作 業 2. 於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編 製 現 金 概 況 表 併 同 年 度 決 算 公 告 3. 校 對 轉 檔 後 網 站 公 告 用 報 表 與 正 式 文 件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修 正 1. 配 合 各 項 法 令 增 修 更 新 網 頁 程 序 2. 最 新 消 息 及 公 告 事 項 上 傳 網 頁 程 序 3. 每 日 每 月 每 年 應 製 作 資 料 備 份 檔 4. 資 料 備 份 檔 保 存 期 限 1. 備 份 檔 案 應 標 示 日 期 及 檔 名, 詳 細 分 類 貯 存 ( 硬 碟 及 光 碟 片 各 一 份 ) 2. 電 子 檔 案 每 年 應 盤 點 整 理, 光 碟 片 如 有 污 損, 應 重 新 製 作 3. 重 要 電 腦 媒 體 儲 存 資 料 應 按 時 清 查 確 認 資 料 完 整 性, 必 要 時 應 複 製 一 份 存 放 於 其 他 建 築 物 內 4. 保 存 期 限 : 按 日 1 月, 按 月 12 月, 按 年 永 久 保 存 1. 系 統 目 前 存 放 電 算 中 心 刀 鋒 伺 服 器 2. 配 合 電 算 中 心 通 知 事 項 辦 理. 3. 系 統 故 障 處 理 : 立 即 通 知 電 算 中 心 或 廠 商 協 助 處 理 67
69 7-2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作 業 分 工 表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處 理 程 序 審 核 人 員 處 理 程 序 帳 務 人 員 處 理 程 序 備 註 1.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核 定 及 專 案 計 畫 核 定 公 文 建 立 年 度 預 算 及 專 案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檔 2. 款 項 撥 入 審 核 出 納 收 據 黏 貼 單 1. 開 立 收 入 傳 票 2. 列 印 計 畫 支 用 通 知 單 通 知 計 畫 主 持 人 3. 會 簽 動 支 經 費 申 請 案 審 核 購 案 編 號 控 管 預 算 無 4. 會 簽 核 銷 黏 貼 單 審 核 購 案 編 號 控 管 預 算 開 立 傳 票 並 沖 銷 原 請 購 單 編 號 結 案 5. 會 簽 零 用 金 核 銷 單 審 核 購 案 編 號 勾 選 結 案 零 用 金 整 筆 撥 還, 不 需 單 筆 沖 銷 請 購 單 號 6. 預 付 款 申 請 審 核 並 選 擇 新 增 請 購 建 立 請 購 單 編 號 控 管 預 算 7. 預 付 款 轉 正 審 核 並 確 認 該 筆 有 無 請 購 單 號 碼 無 開 立 預 付 費 用 傳 票, 並 應 建 立 分 戶 代 碼 俾 供 辦 理 催 結 使 用 開 立 傳 票 沖 銷 原 請 購 單 編 號 及 原 開 立 之 預 付 款 傳 票 號 碼 結 案 8. 每 月 結 帳 1. 催 結 預 借 款 及 到 期 應 退 保 證 金 紀 錄 2. 列 印 資 本 門 執 行 率 明 細 表 供 各 單 位 參 酌 9. 計 畫 結 報 列 印 結 報 清 單 供 各 單 位 參 酌 核 對 收 支 報 告 表 與 帳 載 資 料 相 符 10. 計 畫 結 案 會 簽 結 案 同 意 函 時 於 系 統 登 錄 結 案 日 期 1. 執 行 過 帳 作 業 前 須 先 備 份 資 料 檔 2. 依 系 統 指 示 之 錯 誤 訊 息 檢 核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及 各 項 資 料 正 確 無 資 料 異 常 時, 應 執 行 校 正 請 購 檔 資 料 各 單 位 依 規 定 逕 行 函 送 原 始 憑 證 歸 檔 68
70 捌 主 計 室 人 事 業 務 8-1 作 業 範 圍 作 業 項 目 一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之 會 辦 二 主 計 室 主 計 機 構 員 額 編 制 作 業 三 主 計 室 主 計 職 務 歸 系 作 業 辦 理 期 間 1. 會 辦 時 2. 提 出 修 正 時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一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之 會 辦 二 主 計 室 主 計 機 構 員 額 編 制 作 業 三 主 計 室 主 計 職 務 歸 系 作 業 四 任 用 作 業 五 獎 懲 作 業 六 平 時 考 核 及 考 績 作 業 七 退 休 作 業 八 主 任 移 交 相 關 作 業 九 主 計 室 人 員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作 業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1. 會 辦 時 : (1) 有 關 主 計 室 條 文 部 分 (2) 主 計 室 所 需 之 職 員 職 稱 均 需 於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中 明 列, 員 額 編 制 表 方 得 有 該 類 職 員 ( 如 組 長 專 員 組 員 等 ) (3) 主 計 機 構 名 稱 ( 主 計 室 ) 及 主 辦 人 員 職 稱 ( 主 任 ) 職 等 暨 佐 理 人 員 之 員 額, 應 於 學 校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內 規 定 (4)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及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承 辦 單 位 為 人 事 室 2. 提 案 修 正 : 主 計 室 內 部 組 織 擬 變 更 或 員 額 不 敷 需 求 時, 應 簽 會 人 事 室 陳 請 校 長 同 意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有 關 主 計 室 部 分 3. 製 作 人 事 資 料 專 卷 保 管 4 主 計 員 額 之 計 算 : 依 下 列 8 項 因 素 及 表 列, 配 置 積 分 換 算 : (1) 年 度 預 算 金 額 (2) 建 教 合 作 及 國 科 會 教 育 部 補 助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筆 數 (3) 統 計 報 表 數 (4) 統 計 調 查 樣 本 單 位 數 (5) 統 計 資 料 庫 管 理 (6) 學 生 人 數 (7) 系 所 數 (8) 所 在 院 校 教 職 員 總 數 (9) 計 算 方 法 : 依 表 列 積 分 總 和, 設 定 本 校 主 計 員 額 與 教 職 員 總 額 之 比 率 修 正 時 1. 主 計 員 額 編 制 修 正 請 核 時 機 如 下 : (1) 涉 及 組 織 法 規 者, 需 俟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有 關 主 計 室 修 正 部 份, 考 試 院 核 備 後 辦 理 (2) 主 計 員 額 增 ( 減 )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即 可 辦 理 2. 主 計 室 員 額 編 制 表 不 含 校 缺 人 員 3. 依 本 校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主 計 室 員 額 部 份 擬 編 主 計 機 構 員 額 編 制 請 核 單 並 附 相 關 資 料 如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暨 校 長 同 意 函 稿, 以 主 計 室 發 文 陳 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依 規 定 辦 理 4. 主 計 處 核 定 5. 製 作 人 事 資 料 專 卷 保 管 增 設 或 變 更 主 計 職 務 30 天 內 1. 增 設 職 務 : (1) 俟 主 計 室 主 計 機 構 員 額 編 制 表 核 定 後 辦 理 (2) 依 職 務 歸 系 辦 法 辦 理 (3) 主 計 室 員 額 均 為 會 計 職 系 ( 職 系 類 別 依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規 定 ) (4) 賦 予 新 編 職 務 編 號 並 填 具 職 務 說 明 書 及 職 務 歸 系 表 5 份, 其 中 4 份 檢 附 主 計 室 主 計 機 構 員 額 編 制 核 定 表 乙 份 以 主 計 室 發 文 陳 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辦 理 2. 變 更 職 系 職 等 及 機 關 名 稱 : 69
71 (1) 因 業 務 變 動, 原 已 辦 理 歸 系 之 職 務, 其 工 作 項 目 或 職 責 程 度 發 生 變 動, 需 要 變 更 職 系 職 等 或 職 務 編 號 者, 應 將 原 職 務 編 號 註 銷 另 賦 予 新 的 職 務 號 碼, 依 規 定 填 具 機 關 名 稱 代 號 職 務 編 號 所 在 單 位 異 動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如 主 計 室 主 計 機 構 員 額 編 制 核 定 表 以 主 計 室 發 文 陳 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辦 理 (2) 機 關 名 稱 變 動 : 依 規 定 填 具 機 關 名 稱 代 號 職 務 編 號 所 在 單 位 異 動 表 及 相 關 機 關 名 稱 變 動 證 明 文 件 以 主 計 室 發 文 陳 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辦 理 3. 註 銷 職 務 : 原 已 歸 系 職 務, 因 無 適 當 工 作 已 無 設 置 必 要, 應 予 廢 止 者, 說 明 註 銷 原 因 並 填 具 職 務 歸 系 註 銷 表 以 主 計 室 發 文 陳 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辦 理 4. 主 計 處 核 定 5. 對 職 務 歸 系 如 有 異 議, 應 於 接 到 職 系 通 知 次 日 起 30 日 內 敘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資 料, 以 主 計 室 發 文 陳 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辦 理 ( 申 請 複 核 以 1 次 為 限 ) 6. 製 作 人 事 資 料 專 卷 保 管 四 任 用 作 業 ( 一 ) 進 用 岀 缺 時 主 計 職 缺 部 份 : 1. 增 設 員 額 部 份 應 俟 職 務 說 明 書 職 務 歸 系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 定 後 辦 理 2.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控 管 考 試 分 發 職 缺 期 間 ( 當 年 度 高 普 考 暨 初 等 考 試 特 考 舉 行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至 項 考 試 會 計 統 計 職 系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止 ) 不 得 進 用 非 現 職 主 計 人 員 ( 係 指 現 職 非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所 屬 之 會 計 統 計 人 員, 主 計 室 佔 校 缺 人 員 為 廣 義 主 計 人 員, 可 以 進 用 ) 3. 職 務 出 缺 (9 職 等 以 下 佐 理 員 ) 之 甄 選 程 序 : (1) 應 先 決 定 以 內 陞 (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所 屬 會 計 人 員, 含 校 缺 主 計 室 人 員 ) 或 外 補 ( 非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所 屬 會 計 人 員 ) 方 式 甄 選, 並 將 甄 選 條 件 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陳 會 計 長 核 定 (2) 甄 選 方 式 經 會 計 長 核 定 後,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將 分 別 於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通 報 系 統 網 路 ( 內 陞 ) 或 全 國 主 計 網 e-bas 網 站 ( 外 補 ) 上 公 告 甄 選 條 件 (3) 收 受 應 徵 文 件 (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 貼 有 照 片 及 註 明 辦 公 室 聯 絡 電 話 ) 畢 業 證 書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現 職 派 令 銓 敘 部 審 定 函 最 近 5 年 ( 考 績 通 知 書 獎 懲 令 訓 練 進 修 ) 等 證 件 影 本 英 語 檢 測 合 格 證 書 ( 如 無 則 免 附 ) 影 本 及 資 績 評 分 表 ) 後, 辦 理 面 談 或 業 務 測 驗, 並 依 資 績 分 數 高 低 排 列 ( 所 填 資 績 評 分 表 正 確, 應 先 行 審 查 ) 任 用 順 序 (4) 檢 送 前 項 資 料 至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進 行 甄 選 程 序 (5) 甄 選 程 序 教 育 部 承 辦 人 簽 會 計 長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人 事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會 計 長 圈 定 人 選 內 陞 :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發 派 令 ; 外 補 :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商 調 同 意 後 發 派 令 報 到 就 職 (6)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95 年 3 月 10 日 處 義 三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薦 任 第 8 至 第 9 職 等 組 長 ( 即 第 5 序 列 ) 職 務, 由 各 一 級 主 計 機 構 於 ebas 公 告 並 辦 理 甄 選 後 報 請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 派 校 缺 部 分 : 1. 如 有 人 力 不 足 無 法 爭 取 主 計 員 額 下, 得 先 暫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增 撥 校 缺 人 員 處 理 會 計 業 務 2. 由 人 事 室 辦 理 甄 選 手 續, 主 計 室 進 行 面 談 或 考 試 3. 擇 定 人 選 通 知 人 事 室 辦 理 商 調 及 相 關 進 用 作 業 4. 儘 量 爭 取 校 缺 人 員 納 編 主 計 員 額 ( 二 ) 送 審 報 到 後 主 計 職 缺 : 1. 應 於 奉 派 調 後 3 個 月 內 通 知 該 員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手 續 ( 陳 教 育 部 70
72 五 獎 懲 作 業 事 實 發 生 後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會 計 處 轉 陳 ),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依 限 送 審, 應 先 函 請 銓 敘 機 關 備 查 2. 應 填 送 審 書 種 類 及 對 象 : (1)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書 : 凡 初 任 或 離 職 再 任 人 員 及 調 陞 高 一 官 職 等 人 員, 需 填 具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書 (2) 公 務 人 員 動 態 登 記 書 : 凡 屬 前 項 以 外 之 人 員, 應 填 具 公 務 人 員 動 態 登 記 書 (3) 所 需 送 審 資 料 詳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或 俸 給 案 審 查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一 覽 表 3.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對 該 員 所 報 送 審 ( 動 態 ) 書 應 詳 加 審 核, 尤 其 擬 任 人 員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與 戶 籍 記 載 符 合, 並 應 核 對 其 應 附 送 之 各 項 表 件 有 無 遺 漏, 所 附 證 件 應 裝 訂 整 齊, 並 加 封 面, 依 序 註 明 名 稱 數 量 4. 重 行 審 定 : 送 審 人 對 銓 定 結 果 如 有 異 議,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4 條 或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24 條 規 定, 得 於 文 到 3 個 月 內 提 出 確 實 證 明 或 理 由, 依 送 審 程 序 轉 請 銓 敘 部 重 行 審 定 ; 或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相 關 規 定, 得 於 收 受 銓 審 函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繕 具 復 審 書 經 由 銓 敘 部 重 新 審 查 後, 轉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提 起 復 審 校 缺 部 份 : 由 本 校 人 事 室 於 3 個 月 時 限 內 通 知 該 員 辦 理 一 獎 懲 規 定 : 1. 主 計 人 員 獎 懲 辦 法 : 第 5 條 : 視 情 節 嘉 獎 1 次 或 2 次 : (1) 對 本 機 關 財 務 管 理, 提 供 改 進 意 見, 經 採 行 者 (2) 對 本 機 關 會 計 制 度 實 施, 提 供 改 進 意 見, 經 採 行 者 (3) 對 本 機 關 統 計 工 作, 提 供 改 進 意 見, 經 採 行 者 (4) 年 度 概 算 預 算 之 編 製, 於 限 期 五 日 前 完 成, 且 內 容 精 確 無 訛 者 (5) 年 度 決 算 於 限 期 5 日 前 送 達, 且 內 容 精 確 無 訛 者 (6) 全 年 度 各 月 份 會 計 報 告, 均 於 限 期 5 日 前 送 達, 且 內 容 翔 實 無 訛 者 (7) 全 年 應 編 製 之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均 於 限 期 5 日 前 送 達, 且 內 容 完 備 翔 實 者 (8) 全 年 定 期 辦 理 統 計 調 查 資 料 表 件 或 編 撰 報 告, 均 能 於 限 期 3 日 前 送 達, 且 內 容 正 確 完 整 無 訛 者 (9) 承 辦 重 要 交 辦 事 務 或 兼 辦 其 他 機 關 主 計 業 務,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者 (10) 參 加 與 主 計 業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進 修, 期 間 在 160 小 時 以 上, 成 績 列 前 3 名 者 (11) 全 年 內 各 種 主 計 人 事 報 表 均 能 依 限 送 達, 及 各 種 主 計 人 事 案 件,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且 均 內 容 正 確 無 訛, 成 績 優 良 者 (12) 全 年 內 辦 理 各 種 主 計 資 訊 業 務, 均 能 依 限 完 成, 且 內 容 精 確 無 訛, 成 績 優 良 者 第 6 條 : 視 情 節 記 功 一 次 或 二 次 : (1) 對 歲 計 會 計 統 計 制 度 研 究 發 展, 提 出 具 體 改 進 意 見, 經 採 納 者 (2) 對 增 進 本 機 關 財 務 效 能,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經 核 准 施 行, 確 具 成 效, 而 有 事 證 者 (3) 對 減 少 本 機 關 不 經 濟 支 出, 有 重 大 貢 獻, 確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4) 對 預 算 決 算 之 編 審 會 計 制 度 之 審 查, 不 辭 勞 怨,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並 著 有 績 效 者 (5) 對 防 止 貪 瀆 杜 絕 弊 端 發 生, 克 盡 法 定 職 責, 而 有 確 切 事 證 71
73 者 (6) 對 本 機 關 及 時 提 供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作 決 策 應 用, 確 具 成 效 而 有 事 證 者 (7) 執 行 臨 時 性 重 大 主 計 業 務, 不 辭 勞 怨, 迅 速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者 (8) 兼 辦 臨 時 性 機 構 主 計 業 務, 有 特 殊 貢 獻, 而 有 事 證 者 (9) 對 主 計 人 事 業 務 之 推 行, 提 供 改 進 意 見, 經 採 納 施 行 或 領 導 有 方,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表 現 者 (10) 對 主 計 資 訊 業 務 之 推 進, 提 供 改 進 意 見, 經 採 納 施 行, 具 有 績 效 者 第 7 條 :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一 大 功 : (1) 對 歲 計 會 計 統 計 制 度 研 究 發 展 具 有 創 見, 並 提 出 具 體 改 進 計 畫, 經 採 納 施 行, 著 有 實 效 者 (2) 對 歲 計 會 計 統 計 理 論 或 實 務 潛 心 研 究, 撰 有 論 著, 經 刊 布 獲 學 術 界 公 認 具 有 價 值 者 (3) 對 本 機 關 主 計 業 務 革 新, 促 進 該 機 關 行 政 管 理 之 改 進 或 其 業 務 之 發 展, 有 重 大 貢 獻, 而 有 事 證 者 (4) 領 導 所 屬 人 員 推 行 主 計 制 度, 不 辭 勞 怨, 卓 著 成 效, 而 有 事 證 足 資 楷 模 者 (5) 所 辦 主 計 業 務, 對 政 府 政 策 之 釐 訂 及 各 項 施 政 計 畫 之 推 行, 確 有 重 大 貢 獻, 並 具 確 切 事 證 者 (6) 克 盡 職 責, 舉 發 重 大 貪 污 案 件, 對 端 正 政 風 有 顯 著 貢 獻, 經 查 證 確 實 者 (7) 對 主 計 人 事 制 度 研 究 發 展 具 有 創 見, 並 提 出 具 體 改 革 方 案, 經 採 納 施 行, 確 具 成 效 者 (8) 對 主 計 資 訊 業 務 研 究 發 展 具 有 創 見, 並 提 出 具 體 改 革 方 案, 經 採 納 施 行, 確 具 成 效 者 第 8 條 : 視 情 節 申 誡 一 次 或 二 次 : (1) 年 度 概 算 預 算 編 製, 無 故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送 達, 逾 5 日 以 上 9 日 以 內, 或 內 容 有 錯 誤 者 (2) 年 度 決 算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送 達, 逾 5 日 以 上 9 日 以 內, 或 內 容 有 錯 誤 者 (3) 全 年 度 各 月 份 會 計 報 告, 其 中 連 續 三 個 月 逾 規 定 期 限 五 日 以 內 送 達, 或 內 容 有 錯 誤 者 (4) 公 款 支 付 憑 單 編 製,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無 故 稽 延 2 日 以 上 5 日 以 內 者 (5) 核 簽 公 庫 支 票, 未 依 公 庫 法 規 定 簽 給 政 府 債 權 人 者 (6) 預 付 款 項 及 短 期 墊 款, 未 依 規 定 及 時 清 理 或 收 回, 確 有 徇 情 不 當, 情 節 較 輕 者 (7) 會 計 紀 錄 設 置 不 全, 或 未 依 規 定 時 限 日 清 月 結, 積 壓 2 日 以 上 5 日 以 內 者 (8) 應 送 之 各 種 公 務 統 計 報 告, 全 年 內 有 3 次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編 送 或 內 容 時 有 錯 誤 者 (9) 對 經 辦 統 計 調 查 業 務 執 行 不 力, 貽 誤 進 度 10 日 以 上, 或 查 報 資 料 錯 漏 者 (10) 未 依 規 定 對 外 發 布 統 計 資 料, 或 發 布 之 統 計 資 料 時 有 錯 誤 者 (11) 應 報 送 之 各 種 主 計 人 事 資 料 報 表,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送 達 逾 5 日 以 上, 且 內 容 時 有 錯 誤 或 對 各 種 人 事 案 件 不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12) 執 行 主 計 資 訊 業 務, 工 作 不 力 或 進 度 落 後, 而 影 響 其 他 相 關 工 作 之 推 展 者 第 9 條 : 視 情 節 記 過 一 次 或 二 次 : (1) 年 度 概 算 預 算 之 編 製, 無 故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送 達, 逾 10 日 以 72
74 上, 或 內 容 有 重 大 錯 誤 者 (2) 年 度 決 算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送 達, 逾 10 日 以 上, 或 內 容 有 重 大 錯 誤 者 (3) 全 年 度 各 月 份 會 計 報 告, 其 中 連 續 六 個 月 逾 規 定 期 限 5 日 以 內, 或 連 續 3 個 月 逾 規 定 期 限 10 日 以 內, 或 內 容 有 重 大 錯 誤, 或 同 一 錯 誤 經 3 次 以 上 通 知 改 進 而 未 改 進 者 (4) 執 行 預 算 未 能 依 照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者 (5) 公 款 支 付 憑 單 編 製,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無 故 稽 延 6 日 以 上 10 日 以 內 者 (6) 預 付 款 項 及 短 期 墊 款, 未 依 規 定 及 時 清 理 或 收 回, 而 確 有 故 意 徇 情, 情 節 重 大 者 (7) 會 計 紀 錄 設 置 不 全, 或 未 依 規 定 時 限 日 清 月 結, 無 故 積 壓 6 日 以 上 者 (8) 處 理 會 計 事 務, 未 依 有 關 會 計 制 度 之 規 定 辦 理 者 (9) 辦 理 統 計 業 務, 未 依 規 定 善 盡 職 責, 經 加 糾 正 仍 未 改 善, 或 統 計 資 料 內 容 有 重 大 錯 誤 者 (10) 應 送 之 各 種 統 計 報 告, 全 年 內 有 5 次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編 送, 或 內 容 有 重 大 錯 誤 者 (11) 未 依 規 定 對 外 發 布 統 計 資 料, 影 響 政 令 推 行, 或 統 計 資 料 發 布 不 實 致 生 不 良 後 果 者 (12) 執 行 歲 計 會 計 統 計 業 務, 未 確 實 遵 照 該 管 上 級 機 關 主 計 機 構 或 主 計 機 關 之 指 示 辦 理 者 (13) 辦 理 主 計 人 事 業 務, 未 盡 職 責, 時 有 貽 誤, 致 損 害 當 事 人 權 益 者 (14) 辦 理 主 計 資 訊 業 務, 未 盡 職 責, 發 生 錯 誤, 致 貽 誤 公 務 產 生 不 良 後 果 者 第 10 條 :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一 大 過 : (1) 執 行 預 算 或 處 理 會 計 事 務 不 當, 致 公 款 遭 受 重 大 損 失 者 (2) 對 不 合 法 之 會 計 程 序 或 會 計 文 書, 未 依 法 提 出 異 議 拒 絕 或 報 告, 致 滋 生 嚴 重 弊 端 者 (3) 對 主 管 或 承 辦 之 歲 計 會 計 統 計 業 務, 不 依 規 定 時 限 妥 善 處 理, 並 放 棄 工 作 立 場, 屢 戒 不 悛 者 (4) 對 經 管 之 機 密 資 料, 未 盡 妥 善 典 藏 保 管 之 責, 致 外 洩 或 被 盜 而 造 成 損 害 者 (5) 提 供 決 策 應 用 之 統 計 資 料, 屢 有 重 大 錯 誤 或 虛 構 變 造 而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6) 未 依 規 定 程 序 擅 自 舉 辦 統 計 調 查, 導 致 不 良 後 果 浪 費 公 帑, 而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7) 處 理 主 計 人 事 業 務, 發 生 重 大 錯 誤, 嚴 重 影 響 當 事 人 權 益, 或 有 偏 私 矇 蔽 行 為, 致 機 關 信 譽 遭 受 嚴 重 損 害, 而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8) 處 理 主 計 資 訊 業 務 不 當, 發 生 重 大 錯 誤, 致 機 關 信 譽 遭 受 損 害, 而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2.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暨 所 屬 會 計 機 構 人 員 獎 勵 規 定 : 第 3 點 : 各 會 計 機 構 有 關 會 計 人 員 之 獎 勵, 同 一 事 件 不 得 重 複 獎 勵, 須 提 出 具 體 事 蹟 並 經 會 計 處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第 4 點 : 會 計 人 員 代 理 或 兼 辦 各 會 計 機 構 同 仁 業 務, 績 效 優 良,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者, 其 敘 獎 如 次 : (1) 代 理 或 兼 辦 會 計 業 務, 一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嘉 獎 一 次 73
75 (2) 代 理 或 兼 辦 會 計 業 務,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嘉 獎 二 次 (3) 代 理 或 兼 辦 會 計 業 務, 滿 六 個 月 者, 記 功 一 次 前 項 獎 勵 之 人 次 及 敘 獎 次 數 合 計 總 額, 以 各 款 可 敘 獎 勵 之 總 額 度 為 限 第 一 項 代 理 期 間 之 計 算, 採 曆 法 計 算 法, 代 理 期 間 之 起 算 日 至 次 月 起 算 日 相 當 日 之 前 一 日 為 一 個 月, 但 代 理 期 間 最 後 之 月 無 起 算 日 相 當 日 者, 以 其 月 之 末 日 為 代 理 期 間 之 末 日 代 理 同 仁 調 ( 受 ) 訓 期 間 滿 4 週 者, 其 代 理 期 間 視 同 滿 1 個 月 第 5 點 : 會 計 人 員 擔 任 籌 設 國 立 教 育 機 構 會 計 業 務 期 間 達 6 個 月 以 上, 績 效 優 良,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者, 其 敘 獎 如 次 : (1) 專 任 獨 自 綜 理 會 計 業 務 者, 記 功 一 次 (2) 主 辦 會 計 嘉 獎 二 次, 其 他 會 計 佐 理 人 員 嘉 獎 一 次 (3) 兼 任 主 辦 會 計 記 功 二 次, 其 他 兼 任 會 計 佐 理 人 員 記 功 一 次 前 項 所 稱 績 效 優 良 能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者, 需 經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認 定 完 成 設 立 任 務 或 奠 下 基 礎 者 第 6 點 : 各 會 計 機 構 符 合 主 計 人 員 獎 懲 辦 法 第 5 條 第 項 者, 由 會 計 處 檢 討 通 案 辦 理 第 7 點 : 各 會 計 機 構 配 合 或 辦 理 機 關 學 校 特 殊 活 動 慶 典 重 大 工 程 及 全 國 性 或 地 區 性 之 專 案 業 務 計 畫, 對 會 計 事 務 或 非 會 計 事 務 有 具 體 改 進 意 見, 負 責 盡 職,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並 具 績 效 者, 經 各 該 單 位 有 關 會 議 決 議, 應 予 敘 獎 有 案, 並 經 會 計 處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認 定 其 事 蹟 者, 嘉 獎 1 次 或 2 次 第 8 點 : 因 擔 任 聯 招 會 試 工 作,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且 未 領 有 酬 勞 者, 敘 獎 如 次 : (1) 全 國 性 考 試, 擔 任 分 組 負 責 人 記 功 1 次, 會 計 事 務 人 員 嘉 獎 1 次 或 2 次 (2) 地 區 性 考 試, 擔 任 分 組 負 責 人 嘉 獎 2 次, 會 計 事 務 人 員 嘉 獎 1 次 第 9 點 : 各 會 計 機 構 承 辦 重 要 交 辦 主 計 事 務, 或 協 辦 臨 時 性 主 計 業 務, 並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者, 嘉 獎 1 次 或 2 次 第 10 點 : 各 會 計 機 構 辦 理 或 參 加 主 計 節 及 非 主 計 節 活 動, 並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者, 敘 獎 如 次 : (1) 主 辦 及 協 辦 主 計 節 活 動, 主 辦 及 協 辦 單 位 之 承 辦 人 員 嘉 獎 1 次 或 2 次 ; 參 加 活 動 並 獲 第 1 名 者 嘉 獎 二 次, 第 2 3 名 者 嘉 獎 一 次 (2) 承 辦 或 參 加 非 主 計 節 活 動, 且 非 僅 為 單 位 性 者, 其 敘 獎 比 照 前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11 點 : 參 加 主 計 業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及 進 修, 期 間 在 160 小 時 以 上, 成 績 第 1 名 者 嘉 獎 2 次, 第 2 3 名 者 嘉 獎 1 次 第 12 點 : 各 獎 勵 應 於 事 實 完 成 日 起,6 個 月 內 報 核, 逾 期 不 予 敘 獎 二 辦 理 單 位 : 1. 預 決 算 會 計 月 報 及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會 計 業 務 通 案 獎 懲 項 目, 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統 一 處 理, 主 計 室 於 接 到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傳 真 通 報 後, 提 出 獎 懲 建 議 表 送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依 程 序 辦 理 2. 主 計 室 內 部 業 務 : 由 主 計 室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於 事 件 完 成 1 個 月 內, 填 具 獎 懲 建 議 表 及 建 議 獎 懲 種 類 以 主 計 室 函 送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依 程 序 辦 理 3. 學 校 業 務 ( 非 會 計 業 務 ): 由 人 事 室 報 教 育 部 轉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辦 74
76 六 平 時 考 核 及 考 績 作 業 ( 一 ) 平 時 考 核 一 般 : 隨 時 書 面 : 4.8 月 ( 二 ) 考 績 作 業 年 終 考 績 :11-2 月 另 予 考 績 : 隨 時 理 4. 校 缺 人 員 獎 懲, 除 依 前 1.2 項 辦 理 外, 須 俟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函 請 本 校 核 記 獎 懲 並 經 本 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由 人 事 室 發 布 獎 懲 令 三 接 獲 獎 懲 令 後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應 將 獎 懲 令 轉 送 受 獎 懲 人 並 請 其 簽 收 1. 主 計 室 屬 員 由 主 任 辦 理 考 核 2. 書 面 考 核 時 間 : 職 員 每 年 4.8 月 兩 次, 工 友 6.12 月 兩 次 3. 考 核 作 業 : (1) 受 考 人 填 列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之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官 職 等 及 工 作 項 目 欄, 另 受 考 人 如 有 工 作 操 性 學 識 才 能 等 重 大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足 資 紀 錄 者, 應 填 列 於 個 人 重 大 優 劣 事 蹟 欄, 以 作 為 考 評 之 依 據 (2) 主 任 填 列 平 時 考 核 紀 錄 等 級, 個 人 工 作 操 性 學 識 才 能 重 大 優 劣 事 蹟, 面 談 紀 錄, 單 位 主 管 綜 合 考 評 及 具 體 建 議 欄 之 綜 合 考 評 及 具 體 建 議 (3) 校 缺 人 員 考 評 後 送 回 人 事 室 彚 辦 工 友 考 評 後 送 回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彚 辦, 主 計 職 缺 人 員 考 評 後 由 主 任 歸 檔 俟 年 終 考 績 案 一 併 送 回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辦 理 主 計 人 員 考 績 主 計 缺 人 員 : 1.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案 應 俟 任 用 送 審 案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後, 再 行 辦 理 2. 辦 理 考 績 業 務 應 依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年 終 考 績 作 業 要 點 暨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所 屬 會 計 機 構 會 計 人 員 考 績 考 列 乙 等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3. 年 終 考 績 辦 理 對 象 : (1)1 至 12 月 2 日 為 公 務 人 員, 且 12 月 2 日 仍 在 主 計 室 任 職 者 前 開 人 員 如 於 當 年 度 5 至 12 月 1 日 間 調 進 主 計 室 服 務, 應 向 原 任 職 機 關 調 取 調 進 人 之 平 時 考 核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評 定 成 績 (2) 任 職 不 滿 1 年, 得 以 前 經 銓 敘 有 案 之 同 等 或 高 官 等 職 務, 併 計 算 年 資 辦 理, 但 以 調 任 並 繼 續 任 職 者 為 限 (3) 本 年 1 月 到 職, 經 銓 敘 部 審 定 先 予 試 用, 至 同 年 12 月 試 用 期 滿 者 4. 另 予 考 績 辦 理 對 象 : (1) 任 現 職 不 滿 1 年 但 達 6 個 月 以 上 者 (2) 本 年 2 月 以 後 到 職, 經 審 定 先 予 試 用, 同 年 12 底 試 用 期 滿 報 請 改 實 者 (3)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或 資 遣 或 辭 職 留 職 停 薪, 在 年 度 內 服 務 滿 6 個 月 以 上 者 5. 考 績 辦 理 程 序 : (1) 年 終 考 績 : Ⅰ 俟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通 知, 主 計 職 缺 佐 理 人 員 由 主 任 依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所 屬 會 計 機 構 會 計 人 員 考 績 考 列 乙 等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考 績 表 初 評, 併 同 該 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4.8 月 兩 份 正 本 ), 以 主 計 室 函 函 請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Ⅱ 最 高 成 績 : 組 長 分 ; 專 員 分 ; 組 員 分 ; 辦 事 員 分 Ⅲ 受 考 人 填 列 工 作 職 掌 一 年 來 之 具 體 工 作 成 果 事 績 及 績 效 Ⅳ 考 評 時, 應 就 考 績 表 內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才 能 各 項 目 評 定 項 分 後, 合 計 總 分, 且 獎 懲 之 增 減 分 數 應 包 含 於 考 評 總 分 內 另 考 列 甲 等 者, 應 填 寫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規 定 之 特 殊 條 件 1 目 或 一 般 條 件 2 目 以 上 (2) 另 予 考 績 : 事 實 發 生 後 由 主 計 室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依 考 績 作 業 程 75
77 序 辦 理 (3) 主 計 室 主 任 初 評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初 審 會 計 長 核 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考 績 委 員 會 會 計 長 核 定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製 作 考 績 清 冊 統 計 表 及 考 績 媒 體 送 銓 敘 部 審 定 並 副 知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銓 敘 部 審 定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核 發 考 績 通 知 書 主 計 室 收 件 副 本 會 人 事 室 正 本 受 考 人 收 存 6. 考 績 更 正 及 補 救 : (1) 受 考 人 於 收 受 考 績 通 知 書 後, 如 有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01 條 之 誤 寫 誤 算 或 其 他 類 此 顯 然 錯 誤 者, 得 填 具 考 績 更 正 或 變 更 申 請 書, 循 考 績 案 報 送 程 序 送 銓 敘 部 辦 理 更 正 (2) 受 考 人 於 收 受 或 知 悉 考 績 通 知 書, 且 法 定 救 濟 期 間 經 過 後, 如 有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28 條 之 發 現 新 事 實 發 現 新 證 據 等 行 政 程 序 再 開 事 由 得 向 任 職 機 關 申 請 撤 銷 廢 止 或 變 更 7.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應 就 考 績 表 按 項 目 評 分, 其 考 績 擬 列 甲 等 者, 除 本 法 及 本 細 則 另 有 規 定 應 從 其 規 定 者 外, 並 須 受 考 人 在 考 績 年 度 內 具 有 左 列 特 殊 條 件 各 目 之 1 或 一 般 條 件 2 目 以 上 之 具 體 事 蹟, 始 得 評 列 甲 等 : 1. 特 殊 條 件 : (1) 因 完 成 重 大 任 務, 著 有 貢 獻, 獲 頒 勳 章 者 (2) 依 獎 章 條 例, 獲 頒 功 績 專 業 或 楷 模 獎 章 者 (3) 依 本 法 規 定, 曾 獲 1 次 記 1 大 功, 或 累 積 達 記 1 大 功 以 上 之 獎 勵 者 (4) 對 本 職 業 務 或 與 本 職 有 關 學 術, 研 究 創 新, 其 成 果 獲 主 管 機 關 或 聲 譽 卓 著 之 全 國 性 或 國 際 性 學 術 團 體, 評 列 為 最 高 等 級, 並 頒 給 獎 勵 者 (5) 主 辦 業 務 經 上 級 機 關 評 定 成 績 特 優 者 (6) 對 所 交 辦 重 要 專 案 工 作, 經 認 定 如 期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者 (7) 奉 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與 本 職 有 關 之 國 際 性 比 賽, 成 績 列 前 3 名 者 (8) 代 表 機 關 參 加 國 際 性 會 議, 表 現 卓 著, 為 國 爭 光 者 (9) 依 考 試 院 所 頒 激 勵 規 定 獲 選 為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者 2. 一 般 條 件 : (1) 依 本 法 規 定, 曾 獲 1 次 記 功 2 次 以 上, 或 累 積 達 記 功 2 次 以 上 之 獎 勵 者 (2) 對 本 職 業 務 或 與 本 職 有 關 學 術, 研 究 創 新, 其 成 果 經 權 責 機 關 或 學 術 團 體, 評 列 為 前 3 名, 並 頒 給 獎 勵 者 (3) 在 工 作 或 行 為 上 有 良 好 表 現, 經 權 責 機 關 或 聲 譽 卓 著 團 體, 公 開 表 揚 者 (4) 對 主 管 業 務,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或 改 進 辦 法, 經 採 行 認 定 確 有 績 效 者 (5) 負 責 盡 職, 承 辦 業 務 均 能 於 限 期 內 完 成, 績 效 良 好,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6) 全 年 無 遲 到 早 退 或 曠 職 紀 錄, 且 事 病 假 合 計 未 超 過 5 日 者 (7) 參 加 與 職 務 有 關 為 期 四 週 以 上 之 訓 練, 其 考 核 成 績 列 前 3 名, 且 平 時 服 務 成 績 具 有 優 良 表 現 者 (8) 擔 任 主 管 或 副 主 管 職 務 領 導 有 方, 績 效 優 良 者 (9) 主 持 專 案 工 作, 規 劃 周 密, 經 考 評 有 具 體 績 效 者 (10) 對 於 艱 鉅 工 作, 能 克 服 困 難, 達 成 任 務, 有 具 體 事 蹟, 經 權 責 機 關 獎 勵 者 (11) 管 理 維 護 公 物, 克 盡 善 良 管 理 職 責, 減 少 損 害, 節 省 公 帑, 76
78 有 具 體 重 大 事 蹟, 經 權 責 機 關 獎 勵 者 (12)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業 務, 工 作 績 效 及 服 務 態 度 良 好,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因 特 殊 條 件 或 一 般 條 件 各 目 所 列 優 良 事 蹟, 而 獲 記 功 1 次 以 上 之 獎 勵 者, 該 優 良 事 蹟, 與 該 次 記 功 1 次 以 上 之 獎 勵, 於 辦 理 年 終 考 績, 僅 應 擇 一 採 認 公 務 人 員 在 考 績 年 度 內, 有 左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 1. 曾 受 刑 事 或 懲 戒 處 分 者 2.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考 試 或 升 官 等 訓 練 之 測 驗, 經 扣 考 處 分 者 3.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抵 銷 後, 累 積 達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4. 曠 職 一 日 或 累 積 達 2 日 者 5. 事 病 假 合 計 超 過 14 日 者 6.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業 務, 態 度 惡 劣, 影 響 政 府 聲 譽,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前 項 第 五 款 及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6 目 有 關 事 病 假 合 計 之 日 數, 應 扣 除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及 生 理 假 之 日 數 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4 目 至 第 8 目 第 2 款 第 3 目 至 第 5 目 及 第 7 目 至 第 12 目 各 目 所 定 條 件 評 擬 甲 等 者 或 依 第 3 項 第 6 款 情 事, 不 得 評 擬 甲 等 者, 應 將 具 體 事 蹟 記 載 於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表 備 註 及 重 大 優 劣 事 實 欄 內, 提 考 績 委 員 會 從 嚴 審 核 校 缺 人 員 : 年 終 考 績 1. 人 事 室 每 年 12 月 檢 送 屬 員 考 績 表 連 同 平 時 考 核 資 料 送 主 任 核 列 考 績 2. 最 高 成 績 86 分 3. 交 由 受 考 人 填 列 工 作 職 掌 一 年 來 之 具 體 工 作 成 果 事 績 及 績 效 4. 依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職 員 年 終 考 績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5. 考 評 時, 應 就 考 績 表 內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才 能 各 項 目 評 定 項 分 後, 合 計 總 分, 且 獎 懲 之 增 減 分 數 應 包 含 於 考 評 總 分 內 另 考 列 甲 等 者, 應 填 寫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規 定 之 特 殊 條 件 1 目 或 一 般 條 件 2 目 以 上 七 退 休 作 業 發 生 時 1. 屆 齡 或 命 令 退 休 : (1) 於 屆 滿 限 齡 前 3 個 月 通 知 辦 理 退 休 申 請 作 業 (2) 應 附 表 件 : Ⅰ 退 休 事 實 表 3 份 Ⅱ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份 Ⅲ 所 有 任 職 派 令 影 本 Ⅳ 除 考 績 升 等 函 外 之 銓 敘 部 審 定 函 影 本 Ⅴ 最 近 3 年 考 績 通 知 書 影 本 Ⅵ 一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4 張 Ⅶ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一 份 ( 限 台 灣 銀 行 中 國 農 民 銀 行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或 合 作 金 庫 四 家 行 庫 或 其 分 庫 開 立 之 帳 戶 ) 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恤 基 金 發 給 退 離 人 給 與 人 員 資 料 卡 一 份 Ⅸ 其 他 可 併 計 退 休 年 資 之 服 務 證 明 ( 含 未 支 領 退 伍 金 之 軍 職 年 資 證 明 ) Ⅹ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志 願 參 與 公 共 服 務 意 願 調 查 表 ⅩⅠ 如 屬 因 公 傷 殘 命 令 退 休 者, 應 加 附 公 立 醫 院 殘 廢 證 明 及 本 校 因 公 傷 殘 證 明 書 2. 自 願 退 休 : 合 於 自 願 退 休 申 請 退 休 人 員, 由 當 事 人 填 具 退 休 事 實 表, 連 同 有 關 表 件 提 出 申 請 3.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審 查 : (1) 退 休 人 員 之 年 齡 任 職 年 資 或 殘 廢 程 度 符 合 退 休 規 定 (2) 退 休 事 實 表 各 欄 所 填 資 料 詳 細 正 確, 退 休 人 員 有 無 蓋 章 及 填 明 退 休 生 效 日 期 及 擇 領 退 休 金 方 式 77
79 八 主 任 移 交 相 關 作 業 九 主 計 室 人 員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作 業 作 業 文 件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3) 退 休 事 實 表 歷 任 職 務 欄 依 照 時 間 順 序 填 列 (4) 退 休 案 件 資 料 齊 全 4. 函 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辦 理 移 交 時 1. 移 交 清 冊 乙 式 四 份 ( 監 交 人 移 交 人 接 收 人 ), 並 於 清 冊 最 後 一 行, 由 移 接 雙 方 及 監 交 人 蓋 章 證 明 : (1) 經 辦 未 完 事 項 一 覽 表 (2) 主 計 室 佐 理 人 員 名 冊 ( 含 校 缺 工 友 臨 時 人 員 等 ) (3) 主 計 室 印 信 (4) 保 管 之 帳 冊 憑 證 會 計 報 告 清 單 (5) 編 製 交 代 日 之 前 一 日 止 總 分 類 帳 目 彚 計 表 及 資 產 負 債 類 科 目 明 細 表 2. 關 於 現 金 票 據 及 有 價 証 劵 應 實 施 盤 點, 盤 點 日 : 移 交 前 1 日 3. 依 會 計 法 第 117 條 規 定,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應 自 後 任 接 替 之 日 起 5 日 內 交 代 清 楚 ; 後 任 接 受 移 交 時, 應 即 會 同 監 交 人 員 於 2 日 內 依 據 移 交 表 或 目 錄, 逐 項 點 收 清 楚 前 項 交 接 清 楚 後, 應 會 同 陳 報 校 長 及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 以 主 計 室 函 陳 報 ) 隨 時 1. 組 職 編 制 員 額 編 制 組 織 法 規 等 建 立 專 檔 2. 相 關 人 事 公 文 應 影 印 專 卷 備 查 3. 所 屬 人 員 資 料 暨 教 育 部 通 報 查 填 資 料 專 卷 備 查 4. 如 經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授 權 使 用 主 計 人 員 人 事 資 訊 系 統, 應 依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授 權 規 定 隨 時 更 新 系 統 資 料 並 上 傳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1. 主 計 機 構 員 額 編 制 請 核 單 2. 職 務 歸 系 表 3. 職 務 歸 系 註 銷 表 4. 機 關 名 稱 代 號 職 務 編 號 所 在 單 位 異 動 表 5. 職 務 說 明 書 6.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暨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甄 審 候 選 人 資 績 評 分 表 7.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書 8. 公 務 人 員 動 態 登 記 書 9. 公 務 人 員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送 審 書 10.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或 俸 給 案 申 請 更 正 或 變 更 送 核 書 11.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誓 言 12.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13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或 俸 給 案 審 查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確 認 表 14. 獎 懲 建 議 表 15.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16. 考 績 表 17 年 終 ( 另 予 專 案 ) 考 績 更 正 或 變 更 申 請 表 18. 退 休 事 實 表 19. 主 辦 會 計 移 交 清 冊 78
80 8-2 主 計 室 員 額 編 制 及 歸 系 作 業 流 程 圖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員 額 編 制 經 考 試 院 核 備 開 始 錯 誤 修 正 1. 主 計 機 構 員 額 編 制 表 2. 檢 本 校 奉 核 定 之 組 織 規 程 及 員 額 編 制 影 本 乙 份 函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 主 計 室 函 ) 備 查 確 正 查 備 定 核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核 定 備 查 錯 誤 修 正 1. 主 計 室 員 額 編 制 表 內 之 職 務 職 務 歸 系 : (1) 職 務 歸 系 表 (2). 奉 核 之 主 計 室 主 計 機 構 員 額 編 制 表 2. 變 更 原 有 職 系 職 等 級 機 關 名 稱 : (1) 機 關 名 稱 代 號 職 務 編 號 所 在 單 位 異 動 表 (2) 相 關 機 關 名 稱 變 動 證 明 文 件 3. 註 銷 職 務 : 職 務 註 銷 表 確 正 銓 敘 部 備 查 備 查 函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 主 計 室 函 ) 備 核 查 定 申 復 查 備 定 核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核 定 核 定 及 備 查 函 應 併 同 歸 檔 結 束 79
81 8-3 主 計 室 人 員 任 用 及 送 審 作 業 流 程 圖 開 始 職 務 出 缺 簽 會 人 事 室 進 行 甄 選 缺 校 主 計 缺 或 校 缺 缺 計 主 應 先 決 定 內 陞 或 外 補 及 甄 選 條 件 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主 計 室 應 徵 者 資 料 收 件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會 計 長 核 定 面 談 或 業 務 測 驗 資 績 評 分 表 應 徵 者 資 料 送 人 事 室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上 網 : 1. 內 陞 :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統 報 系 統 網 路 2. 外 補 :e-bas 網 站 主 計 室 應 徵 者 資 料 收 件 本 校 人 事 甄 選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面 談 或 業 務 測 驗 校 長 圈 定 人 選 資 績 評 分 表 應 徵 者 資 料 及 依 資 績 分 數 高 低 排 列 任 用 順 序 送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進 行 甄 選 程 序 人 事 室 發 商 調 函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人 事 甄 選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商 調 對 象 機 關 同 意 函 陞 內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發 派 令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會 計 長 擇 定 人 選 人 事 室 發 派 令 A 商 調 對 象 機 關 同 意 函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發 商 調 函 外 補 80
82 A 進 用 人 員 30 日 內 報 到 依 人 事 室 通 知 辦 理 送 審 缺 校 主 計 缺 或 校 缺 主 計 缺 為 升 官 等 ( 簡 薦 委 ) 或 升 主 管 人 員 1. 公 務 人 員 動 態 書 ( 就 職 3 個 月 內 ) 2.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或 俸 給 案 審 查 須 檢 相 關 證 件 一 覽 表 3. 前 項 所 需 資 料 影 本 1.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書 ( 就 職 3 個 月 內 ) 2.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或 俸 給 案 審 查 須 檢 相 關 證 件 一 覽 表 3. 前 項 所 需 資 料 影 本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審 查 有 誤 銓 敘 部 審 定 審 定 函 結 束 81
83 8-4 主 計 室 人 員 獎 懲 作 業 流 程 圖 開 始 獎 懲 事 實 發 生 為 主 計 人 員 獎 懲 辦 法 第 5 條 第 款 及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交 辦 共 同 事 項 者 1.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統 一 辦 理 2.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通 報 通 知 1. 獎 懲 建 議 表 ( 事 實 發 生 6 個 月 內 ) 2. 填 列 獎 懲 事 由 及 適 用 條 款 3. 獎 懲 事 實 資 料 影 本 1. 依 教 育 部 通 報 獎 懲 額 度 及 時 間 填 報 獎 懲 建 議 表 2. 填 列 獎 懲 事 由 及 適 用 條 款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審 查 資 料 齊 全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人 事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查 教 育 部 會 計 長 核 定 A 82
84 A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發 函 請 學 校 獎 勵 為 主 計 人 員 移 請 人 事 室 辦 理 獎 懲 作 業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頒 布 獎 懲 令 本 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受 獎 懲 者 簽 收 獎 懲 令 人 事 處 頒 布 獎 懲 令 結 束 83
85 8-5 主 計 室 人 員 考 績 作 業 流 程 圖 開 始 人 事 室 通 知 考 核 該 年 度 考 績 ( 最 高 86 分 ) 會 計 主 任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該 員 表 現 核 列 考 績 為 主 計 人 員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通 知 考 核 該 年 度 考 績 ( 最 高 分 會 計 主 任 分 ; 組 長 分 ; 專 員 分 ; 組 員 分 ) 人 事 室 提 本 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為 主 辦 會 計 校 長 考 核 該 員 考 績 校 長 核 定 人 事 室 填 報 考 績 清 冊 1. 會 計 主 任 依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相 關 規 定 及 該 員 表 現 核 列 考 績 2. 連 同 平 時 考 核 表 兩 份 送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銓 敘 部 審 定 人 事 室 發 考 績 通 知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審 核 及 檢 查 各 校 依 該 處 規 定 核 列 考 績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考 績 委 員 會 受 考 人 簽 收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會 計 長 核 定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填 報 考 績 清 冊 結 束 銓 敘 部 審 定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發 考 績 通 知 84
86 8-6 主 任 移 交 作 業 流 程 圖 開 始 新 主 任 人 員 確 定 新 舊 主 任 交 接 日 期 確 定 1. 確 定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監 交 人 2. 安 排 教 育 部 監 交 人 來 校 交 通 擬 定 移 交 程 序 表 現 金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盤 點 移 交 清 冊 製 作 新 主 任 印 鑑 章 及 憑 證 專 用 章 請 購 刻 印 簽 請 校 長 辦 理 監 交 新 舊 主 任 移 交 陳 報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 移 交 清 冊 ) 結 束 85
87 玖 兼 辦 統 計 業 務 9-1 作 業 範 圍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一 教 育 部 大 專 院 校 定 期 統 計 年 報 二 本 校 統 計 年 報 作 業 項 目 及 處 理 流 程 一 教 育 部 大 專 院 校 定 期 統 計 年 報 辦 理 期 間 每 年 11 月 8 日 1. 依 教 育 部 來 文 規 定 簽 請 各 單 位 按 大 專 院 校 定 期 統 計 報 表 表 式 填 製 另 書 面 資 料 經 單 位 主 管 複 核 後 送 主 計 室 彙 總 報 送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 確 認 各 業 務 單 位 報 送 5. 資 料 歸 檔 二 本 校 網 頁 版 統 計 年 報 每 年 1. 衡 量 年 報 資 料 需 增 刪 減 ( 具 有 決 策 衡 量 價 值 者, 應 考 量 編 入 ), 並 擬 應 編 報 單 位, 簽 請 校 長 核 示 2. 發 文 各 單 位 編 送 統 計 年 報 資 料 網 路 硬 碟 ( 本 校 統 計 年 報 各 單 位 權 責 分 工 表 ) 3. 確 認 各 單 位 提 供 之 統 計 資 料 報 表 已 放 置 網 頁 公 告 作 業 文 件 1. 教 育 部 - 大 專 院 校 定 期 統 計 報 表 86
88 拾 監 辦 採 購 及 監 盤 財 物 業 務 10-1 作 業 範 圍 作 業 項 目 一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監 辦 ( 一 ) 公 告 金 額 ( 工 程 財 務 及 勞 務 採 購 均 為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 以 上 案 件 之 監 辦 1. 接 獲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監 辦 通 知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辦 理 期 間 一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監 辦 二 驗 收 監 辦 三 財 物 檢 核 及 監 盤 含 100 萬 元 之 採 購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通 知 時 一 登 錄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日 期 並 確 認 案 件 內 容 及 金 額 二 依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 辦 理 監 辦 三 監 辦 方 式 之 研 擬 : 1 實 地 監 視 : 簽 章 送 回 採 購 單 位 2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 擬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應 於 通 知 監 辦 單 中 敘 明 本 案 擬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請 相 關 紀 錄 由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名 後 再 併 同 有 關 文 件 ( 係 指 有 助 於 監 辦 人 員 依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監 視 機 關 辦 理 開 標 等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之 文 件 ) 送 監 辦 人 員, 並 經 校 長 或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3. 不 派 員 監 辦 : 下 列 情 形, 得 於 通 知 監 辦 單 中 簽 註 適 用 之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條 項 款, 經 校 長 或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得 不 派 員 監 辦 : (1)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上 級 機 關 已 派 員 監 辦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2 款 ) (2)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0 條 規 定 洽 由 其 他 具 有 專 業 能 力 之 機 關 代 辦 之 採 購, 已 洽 請 代 辦 機 關 之 類 似 單 位 代 辦 監 辦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3 款 ) (3)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化 方 式 進 行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程 序, 而 以 會 簽 主 ( 會 )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方 式 處 理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4 款 ) (4) 另 有 重 要 公 務 需 處 理, 致 無 人 員 可 共 分 派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5 款 ) (5) 重 複 性 採 購, 同 一 年 度 內 已 有 監 辦 前 例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7 款 ) (6) 因 不 可 預 見 之 突 發 事 故, 確 無 法 監 辦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8 款 ) (7) 依 公 告 公 定 或 管 制 價 格 或 費 率 採 購 財 物 或 勞 務, 無 減 價 之 可 能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9 款 ) (8)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8 條 第 2 項 前 段 或 招 標 文 件 所 定 家 數 規 定 流 標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13 款 ) (9) 無 廠 商 投 標 而 流 標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14 款 ) 四 下 列 情 形, 必 須 辦 理 監 辦 ( 採 購 單 位 應 於 採 購 監 辦 通 知 單 中 敘 明 ): 1. 廠 商 提 出 異 議 或 申 訴 者 2. 廠 商 申 請 調 解 提 付 仲 裁 或 提 起 訴 訟 者 3. 經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或 工 程 施 工 小 組 認 定 採 購 有 重 大 異 常 者 87
89 2. 實 地 監 辦 採 購 辦 理 日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一 準 時 赴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現 場 二 監 辦 事 項 :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1. 開 標 時, 有 無 依 照 公 告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2. 開 標 之 主 持 人 為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所 指 派 3. 開 標 時, 採 購 單 位 或 人 員 監 辦 人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到 齊 ;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上 級 機 關 派 員 監 辦 4. 採 公 開 招 標 辦 理 者, 將 招 標 公 告 公 開 於 資 訊 網 路 5. 等 標 期 依 招 標 期 限 標 準 辦 理 6. 投 標 文 件 於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送 達 7. 廠 商 之 投 標 文 件 於 開 標 前 仍 密 封 8. 招 標 文 件 中 有 規 定 允 許 廠 商 於 開 標 前 補 正 文 件 或 替 代 方 案 者, 始 得 准 予 補 正 9. 廠 商 對 於 招 標 文 內 容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日 期 前, 以 書 面 向 招 標 機 關 請 求 釋 疑, 不 得 於 開 標 時 提 出 10. 開 標 前, 不 得 當 場 宣 佈 補 充 規 定 或 變 更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11. 合 格 廠 商 家 數 符 合 規 定, 且 經 審 查 合 格 廠 商 之 標 單, 均 已 拆 封 參 加 競 價 12. 採 購 單 位 有 無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條 件, 審 查 投 標 文 件, 並 敘 明 審 查 結 果 及 簽 名 或 蓋 章 13. 對 於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及 第 五 十 條 所 列 不 予 開 標 或 決 標 之 情 事 者, 按 規 定 處 置 14. 底 價 於 公 開 招 標 前 ( 選 擇 性 招 標 應 於 資 格 審 查 後 之 下 一 階 段 開 標 前, 限 制 性 招 標 應 於 議 價 或 比 價 前 )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定 除 於 招 標 文 件 公 告 底 價 之 特 殊 情 形 外, 底 價 於 決 標 前 仍 密 封 15. 採 購 案 有 無 低 於 底 價 仍 要 求 廠 商 減 價 情 形 或 高 於 底 價 決 標 情 形 16. 投 標 廠 商 最 低 標 超 過 底 價 時, 採 購 單 位 有 無 給 予 超 過 一 次 以 上 之 減 價 情 形 ; 減 價 結 果 仍 超 過 底 價 時, 由 全 體 廠 商 比 減 價 格 有 無 超 過 三 次 以 上 情 形 17. 最 低 合 格 標 廠 商 標 價, 如 其 總 標 價 或 部 分 標 價 偏 低 有 不 合 理 之 情 事, 其 處 理 程 序 符 合 規 定 ( 採 購 法 第 58 條 ) 18. 有 無 超 過 底 價 8% 決 標 情 形, 在 超 過 底 價 8% 以 內 決 標 者, 確 屬 緊 急 情 事 者, 其 屬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超 過 底 價 4% 以 上 至 8% 決 標 者, 有 無 先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19. 採 購 案 之 決 標, 有 無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方 式 決 標 20. 採 購 案 之 主 持 人, 有 無 應 宣 布 而 未 宣 布 決 標 及 得 標 廠 商 情 形 21. 有 無 應 設 評 選 或 評 審 委 員 會 而 未 設 者 22. 開 標 結 果 作 成 紀 錄, 並 會 同 簽 認 三 監 辦 不 包 括 涉 及 廠 商 資 格 規 格 商 業 條 款 底 價 訂 定 決 標 條 件 等 採 購 之 實 質 或 技 術 事 項 之 審 查 但 監 辦 人 員 發 現 該 等 事 項 有 違 反 法 令 情 形 者, 仍 得 88
90 提 出 意 見 四 評 選 委 員 會 議, 如 不 涉 及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第 八 條 所 定 洽 廠 商 說 明 減 價 協 商 更 改 原 報 內 容 或 重 新 報 價 之 事 項, 而 係 委 員 會 本 身 內 部 會 議, 則 非 屬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十 三 條 關 於 監 辦 之 規 定 五 完 成 監 辦 後, 應 於 紀 錄 簽 名 ( 不 包 括 廠 商 標 單 及 底 價 單 ), 並 得 於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名 後 為 之 並 注 意, 若 監 辦 人 員 當 場 提 出 意 見, 惟 主 持 人 不 接 受 者, 應 納 入 紀 錄, 報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決 定 之 3 書 面 監 辦 開 標 日 一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辦 理 完 畢 後, 相 關 人 員 均 應 於 紀 錄 簽 名 後 併 同 有 關 文 件, 送 監 辦 人 員 辦 理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二 監 辦 事 項 :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 同 實 地 監 辦 作 業 ) 三 監 辦 人 員 辦 理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後, 應 於 紀 錄 上 載 明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字 樣 並 簽 名 ( 不 包 括 廠 商 標 單 及 底 價 單 ) ( 二 ) 工 程 財 務 及 勞 務 採 購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以 下 案 件 之 監 辦 1. 接 獲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監 辦 通 知 通 知 時 一 登 錄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日 期 並 確 認 案 件 內 容 及 金 額 二 依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監 辦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監 辦 辦 法 ) 辦 理 監 辦 三 監 辦 方 式 之 研 擬 : 1 實 地 監 視 : 簽 章 送 回 採 購 單 位 2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 擬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應 於 通 知 監 辦 單 中 敘 明 本 案 擬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請 相 關 紀 錄 由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名 後 再 併 同 有 關 文 件 ( 係 指 有 助 於 監 辦 人 員 依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監 視 機 關 辦 理 開 標 等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之 文 件 ) 送 監 辦 人 員 後, 送 回 採 購 單 位 3. 不 派 員 監 辦 : 下 列 情 形, 於 通 知 監 辦 單 中 簽 註 適 用 之 監 辦 辦 法 條 項 款, 逕 送 回 採 購 單 位, 不 派 員 監 辦 : (1) 公 告 金 額 10 分 之 1 以 下 ( 即 10 萬 元 以 下 ) 之 採 購, 採 購 單 位 通 知 監 辦 時, 得 不 派 員 監 辦 (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 (2) 地 區 偏 遠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款 ) (3) 經 常 性 採 購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2 款 ) (4) 重 複 性 採 購, 已 有 監 辦 前 例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3 款 ) (5) 採 購 標 的 於 市 場 已 普 遍 銷 售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4 款 ) (6)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0 條 規 定 洽 由 其 他 具 有 專 業 能 力 之 機 關 代 辦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5 款 ) (7) 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之 採 購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6 款 ) (8)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化 方 式 進 行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程 序, 而 以 會 簽 主 ( 會 )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方 式 處 理 者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8 款 ) (9) 依 公 告 公 定 或 管 制 價 格 或 費 率 採 購 財 物 或 勞 務, 無 減 價 之 可 能 者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9 款 ) (10) 因 無 廠 商 投 標 或 投 標 廠 商 家 數 不 足 而 流 標 者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13 款 ) (11) 因 不 可 預 見 之 突 發 事 故, 確 無 法 監 辦 者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14 款 ) 89
91 2. 實 地 監 辦 採 購 辦 理 日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四 下 列 情 形, 必 須 辦 理 監 辦 ( 採 購 單 位 應 於 採 購 監 辦 通 知 單 中 敘 明 ): 1. 廠 商 提 出 異 議 而 機 關 未 接 受 其 異 議 者 2. 廠 商 申 請 調 解 提 付 仲 裁 或 提 起 訴 訟 尚 未 解 決 者 3. 經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或 工 程 施 工 小 組 認 定 採 購 有 重 大 異 常 者 4.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一 準 時 赴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現 場 二 監 辦 事 項 :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1. 開 標 時, 有 無 依 照 公 告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2. 開 標 之 主 持 人 為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所 指 派 3. 開 標 時, 採 購 單 位 或 人 員 監 辦 人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到 齊 4. 採 公 開 招 標 辦 理 者, 將 招 標 公 告 公 開 於 資 訊 網 路 5. 等 標 期 依 招 標 期 限 標 準 辦 理 6. 投 標 文 件 於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送 達 7. 廠 商 之 投 標 文 件 於 開 標 前 仍 密 封 8. 招 標 文 件 中 有 規 定 允 許 廠 商 於 開 標 前 補 正 文 件 或 替 代 方 案 者, 始 得 准 予 補 正 9. 廠 商 對 於 招 標 文 內 容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日 期 前, 以 書 面 向 招 標 機 關 請 求 釋 疑, 不 得 於 開 標 時 提 出 10. 開 標 前, 不 得 當 場 宣 佈 補 充 規 定 或 變 更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11. 合 格 廠 商 家 數 符 合 規 定, 且 經 審 查 合 格 廠 商 之 標 單, 均 已 拆 封 參 加 競 價 12. 採 購 單 位 有 無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條 件, 審 查 投 標 文 件, 並 敘 明 審 查 結 果 及 簽 名 或 蓋 章 13. 對 於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及 第 五 十 條 所 列 不 予 開 標 或 決 標 之 情 事 者, 按 規 定 處 置 14. 底 價 於 公 開 招 標 前 ( 選 擇 性 招 標 應 於 資 格 審 查 後 之 下 一 階 段 開 標 前, 限 制 性 招 標 應 於 議 價 或 比 價 前 )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定 除 於 招 標 文 件 公 告 底 價 之 特 殊 情 形 外, 底 價 於 決 標 前 仍 密 封 15. 採 購 案 有 無 低 於 底 價 仍 要 求 廠 商 減 價 情 形 或 高 於 底 價 決 標 情 形 16. 投 標 廠 商 最 低 標 超 過 底 價 時, 採 購 單 位 有 無 給 予 超 過 一 次 以 上 之 減 價 情 形 ; 減 價 結 果 仍 超 過 底 價 時, 由 全 體 廠 商 比 減 價 格 有 無 超 過 三 次 以 上 情 形 17. 最 低 合 格 標 廠 商 標 價, 如 其 總 標 價 或 部 分 標 價 偏 低 有 不 合 理 之 情 事, 其 處 理 程 序 符 合 規 定 ( 採 購 法 第 58 條 ) 18. 有 無 超 過 底 價 8% 決 標 情 形, 在 超 過 底 價 8% 以 內 決 標 者, 確 屬 緊 急 情 事 者 19. 採 購 案 之 決 標, 有 無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方 式 決 標 20. 採 購 案 之 主 持 人, 有 無 應 宣 布 而 未 宣 布 決 標 及 得 標 廠 商 情 形 21. 有 無 應 設 評 選 或 評 審 委 員 會 而 未 設 者 22. 開 標 結 果 作 成 紀 錄, 並 會 同 簽 認 90
92 3 書 面 監 辦 採 購 辦 理 日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三 監 辦 不 包 括 涉 及 廠 商 資 格 規 格 商 業 條 款 底 價 訂 定 決 標 條 件 等 採 購 之 實 質 或 技 術 事 項 之 審 查 但 監 辦 人 員 發 現 該 等 事 項 有 違 反 法 令 情 形 者, 仍 得 提 出 意 見 四 評 選 委 員 會 議, 如 不 涉 及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第 八 條 所 定 洽 廠 商 說 明 減 價 協 商 更 改 原 報 內 容 或 重 新 報 價 之 事 項, 而 係 委 員 會 本 身 內 部 會 議, 則 非 屬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十 三 條 關 於 監 辦 之 規 定 五 完 成 監 辦 後, 應 於 紀 錄 簽 名 ( 不 包 括 廠 商 標 單 及 底 價 單 ), 並 得 於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名 後 為 之 並 注 意, 若 監 辦 人 員 當 場 提 出 意 見, 惟 主 持 人 不 接 受 者, 應 納 入 紀 錄, 報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決 定 之 一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辦 理 完 畢 後, 相 關 人 員 均 應 於 紀 錄 簽 名 後 併 同 有 關 文 件, 送 監 辦 人 員 辦 理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二 監 辦 事 項 :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 同 實 地 監 辦 作 業 ) 三 監 辦 人 員 辦 理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後, 應 於 紀 錄 上 載 明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字 樣 並 簽 名 ( 不 包 括 廠 商 標 單 及 底 價 單 ) 二 驗 收 監 辦 ( 一 ) 公 告 金 額 ( 含, 工 程 財 務 及 勞 務 採 購 均 為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 以 上 案 件 之 監 辦 1. 接 獲 驗 收 監 辦 通 知 通 知 時 一 登 錄 驗 收 日 期 並 確 認 案 件 內 容 及 金 額 二 依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 辦 理 監 辦 三 監 辦 方 式 之 研 擬 : 1 實 地 監 視 : 簽 章 送 回 採 購 單 位 2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 擬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應 於 通 知 監 辦 單 中 敘 明 本 案 擬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請 相 關 紀 錄 由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名 後 再 併 同 有 關 文 件 ( 係 指 有 助 於 監 辦 人 員 依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監 視 機 關 辦 理 開 標 等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之 文 件 ) 送 監 辦 人 員, 並 經 校 長 或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3. 不 派 員 監 辦 : 下 列 情 形, 於 通 知 監 辦 單 中 簽 註 適 用 之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條 項 款, 經 校 長 或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者, 得 不 派 員 監 辦 : (1)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上 級 機 關 已 派 員 監 辦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2 款 ) (2)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0 條 規 定 洽 由 其 他 具 有 專 業 能 力 之 機 關 代 辦 之 採 購, 已 洽 請 代 辦 機 關 之 類 似 單 位 代 辦 監 辦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3 款 ) (3)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化 方 式 進 行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程 序, 而 以 會 簽 主 ( 會 )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方 式 處 理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4 款 ) (4) 另 有 重 要 公 務 需 處 理, 致 無 人 員 可 共 分 派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5 款 ) (5) 因 不 可 預 見 之 突 發 事 故, 確 無 法 監 辦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8 款 ) (6) 即 買 即 用 或 自 供 應 至 使 用 之 期 間 甚 為 短 暫, 實 地 監 辦 驗 收 有 困 難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10 款 ) (7) 辦 理 分 批 或 部 分 驗 收, 其 驗 收 金 額 未 達 公 告 金 91
93 2. 實 地 監 辦 驗 收 辦 理 日 3 書 面 監 辦 驗 收 辦 理 日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額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11 款 ) (8) 經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正 第 三 人 查 驗, 並 有 相 關 規 格 品 質 數 量 之 證 明 文 書 供 驗 收 者 ( 主 會 計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第 12 款 ) 四 下 列 情 形, 必 須 辦 理 監 辦 ( 採 購 單 位 應 於 監 辦 通 知 單 中 敘 明 ): 1. 廠 商 提 出 異 議 或 申 訴 者 2. 廠 商 申 請 調 解 提 付 仲 裁 或 提 起 訴 訟 者 3. 經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或 工 程 施 工 小 組 認 定 採 購 有 重 大 異 常 者 一 準 時 赴 驗 收 現 場 二 監 辦 事 項 : 驗 收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1)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之 驗 收, 報 請 上 級 機 關 派 員 監 辦 (2) 驗 收 地 點 與 圖 說 相 符 (3) 驗 收 時, 主 驗 人 員 為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指 派, 有 無 通 知 接 管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會 驗 (4) 會 同 監 驗 人 員 及 相 關 人 員 到 齊 (5) 驗 收 人 員 有 無 抽 查 驗 核 有 關 文 件 紀 錄 資 料 與 契 約 規 定 相 符 手 續 完 備 如 有 不 妥 或 不 全 者, 有 無 要 求 監 造 單 位 或 承 包 商 澄 清 或 補 正 (6) 驗 收 人 員 有 無 核 對 交 貨 數 量 與 契 約 規 定 相 符 (7) 驗 收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試 驗 或 檢 驗 後 之 報 告, 合 格 (8) 驗 收 不 合 格 者, 主 驗 人 作 出 合 理 處 置 並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9) 辦 理 驗 收 或 部 分 驗 收 時, 依 規 定 製 作 紀 錄, 並 會 同 簽 認 (10) 驗 收 結 果 與 規 定 不 符 採 減 價 收 受 者, 其 在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11) 驗 收 完 畢 後, 所 製 作 之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與 驗 收 紀 錄 相 符 ; 主 驗 會 驗 人 員 分 別 簽 認 確 認 相 符 後, 監 驗 人 員 應 於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適 當 位 置 簽 名 或 蓋 章 三 完 成 監 辦 後, 應 於 紀 錄 簽 名, 並 得 於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名 後 為 之 並 注 意, 若 監 辦 人 員 當 場 提 出 意 見, 惟 主 持 人 不 接 受 者, 應 納 入 紀 錄, 報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決 定 之 一 驗 收 辦 理 完 畢 後, 相 關 人 員 均 應 於 紀 錄 簽 名 後 併 同 有 關 文 件, 送 監 辦 人 員 辦 理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二 監 辦 事 項 : 驗 收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 同 實 地 監 辦 作 業 ) 三 監 辦 人 員 辦 理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後, 應 於 紀 錄 上 載 明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字 樣 並 簽 名 ( 二 ) 工 程 財 務 及 勞 務 採 購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以 下 案 件 之 監 辦 1. 接 獲 驗 收 監 辦 通 知 通 知 時 一 登 錄 驗 收 日 期 並 確 認 案 件 內 容 及 金 額 二 依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監 辦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監 辦 辦 法 ) 辦 理 監 辦 三 監 辦 方 式 之 研 擬 : 1 實 地 監 視 : 簽 章 送 回 採 購 單 位 2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 擬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應 於 通 知 監 辦 單 中 敘 明 本 案 擬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請 相 關 紀 錄 由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名 後 再 併 同 有 關 文 件 ( 係 指 有 助 於 監 辦 人 員 依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監 視 機 關 辦 理 開 標 等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之 文 件 ) 送 監 辦 人 員 後, 送 回 採 購 單 位 3. 不 派 員 監 辦 92
94 2. 實 地 監 辦 驗 收 辦 理 日 3 書 面 監 辦 驗 收 辦 理 日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四 下 列 情 形, 於 通 知 監 辦 單 中 簽 註 適 用 之 間 辦 辦 法 條 項 款, 逕 送 回 採 購 單 位, 不 派 員 監 辦 : (1) 公 告 金 額 10 分 之 1 以 下 ( 即 10 萬 元 以 下 ) 之 採 購, 採 購 單 位 通 知 監 辦 時, 得 不 派 員 監 辦 ( 監 辦 辦 法 第 5 條 ) (2) 地 區 偏 遠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款 ) (3)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0 條 規 定 洽 由 其 他 具 有 專 業 能 力 之 機 關 代 辦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5 款 ) (4) 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之 採 購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6 款 ) (5) 以 會 議 審 查 方 式 辦 理 勞 務 採 購 驗 收 者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7 款 ) (6)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化 方 式 進 行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程 序, 而 以 會 簽 主 ( 會 )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方 式 處 理 者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8 款 ) (7) 即 買 即 用 或 自 供 應 至 使 用 之 期 間 甚 為 短 暫, 實 地 監 辦 驗 收 有 困 難 者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10 款 ) (8) 辦 理 分 批 或 部 分 驗 收, 其 驗 收 金 額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者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11 款 ) (9) 經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正 第 三 人 查 驗, 並 有 相 關 規 格 品 質 數 量 之 證 明 文 書 供 驗 收 者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12 款 ) (10) 因 不 可 預 見 之 突 發 事 故, 確 無 法 監 辦 者 ( 監 辦 辦 法 第 3 條 第 14 款 ) 四 下 列 情 形, 必 須 辦 理 監 辦 ( 採 購 單 位 應 於 採 購 監 辦 通 知 單 中 敘 明 ): 1. 廠 商 提 出 異 議 而 機 關 未 接 受 其 異 議 者 2. 廠 商 申 請 調 解 提 付 仲 裁 或 提 起 訴 訟 尚 未 解 決 者 3. 經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或 工 程 施 工 小 組 認 定 採 購 有 重 大 異 常 者 4.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一 準 時 赴 驗 收 現 場 二 監 辦 事 項 : 驗 收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1) 驗 收 地 點 與 圖 說 相 符 (2) 驗 收 時, 主 驗 人 員 為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指 派, 有 無 通 知 接 管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會 驗 (3) 會 同 監 驗 人 員 及 相 關 人 員 到 齊 (4) 驗 收 人 員 有 無 抽 查 驗 核 有 關 文 件 紀 錄 資 料 與 契 約 規 定 相 符 手 續 完 備 如 有 不 妥 或 不 全 者, 有 無 要 求 監 造 單 位 或 承 包 商 澄 清 或 補 正 (5) 驗 收 人 員 有 無 核 對 交 貨 數 量 與 契 約 規 定 相 符 (6) 驗 收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試 驗 或 檢 驗 後 之 報 告, 合 格 (7) 驗 收 不 合 格 者, 主 驗 人 作 出 合 理 處 置 並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8) 辦 理 驗 收 或 部 分 驗 收 時, 依 規 定 製 作 紀 錄, 並 會 同 簽 認 (9) 驗 收 完 畢 後, 所 製 作 之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與 驗 收 紀 錄 相 符 ; 主 驗 會 驗 人 員 分 別 簽 認 確 認 相 符 後, 監 驗 人 員 應 於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適 當 位 置 簽 名 或 蓋 章 三 完 成 監 辦 後, 應 於 紀 錄 簽 名, 並 得 於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名 後 為 之 並 注 意, 若 監 辦 人 員 當 場 提 出 意 見, 惟 主 持 人 不 接 受 者, 應 納 入 紀 錄, 報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決 定 之 一 驗 收 辦 理 完 畢 後, 相 關 人 員 均 應 於 紀 錄 簽 名 後 併 同 有 關 文 件, 送 監 辦 人 員 辦 理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93
95 三 財 物 檢 核 及 監 盤 ( 一 ) 財 物 檢 核 1. 物 品 檢 核 每 半 年 至 少 一 次 2. 財 產 檢 核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 二 ) 財 物 盤 點 1. 物 品 監 盤 配 合 財 產 保 管 單 位 每 年 6.12 月 2 次 2. 財 產 監 盤 配 合 財 產 保 管 單 位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二 監 辦 事 項 : 驗 收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 同 實 地 監 辦 作 業 ) 三 監 辦 人 員 辦 理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後, 應 於 紀 錄 上 載 明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字 樣 並 簽 名 一 檢 核 小 組 : 事 務 政 風 會 計 檢 核 或 稽 核 等 相 關 單 位 ( 由 事 務 組 發 動 ) 二 檢 核 要 項 : 1. 各 類 非 消 耗 品 之 使 用 期 限, 有 無 詳 細 規 定 2. 物 品 採 購 作 業,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購 並 經 核 准, 採 購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辦 理 3. 物 品 驗 收, 依 照 規 定 手 續 辦 理 4. 庫 存 物 品, 帳 物 相 符 5. 庫 存 物 品 分 類, 放 置 整 齊 6. 物 品 之 核 發, 按 照 領 用 標 準 及 程 序, 切 實 執 行 7. 物 品 登 記, 切 實 8. 物 品 儲 藏 適 當 處 所 9. 廢 品 依 規 定 辦 理 一 檢 核 小 組 : 由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主 管 擔 任 召 集 人 二 檢 核 要 項 : 1. 經 管 之 財 產 依 規 定 辦 理 登 記 或 確 定 其 權 屬 及 其 管 理 使 用 及 收 益 符 合 規 定 2. 財 產 帳 卡 依 照 國 有 財 產 產 籍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設 置 3. 財 產 價 值 之 登 記 有 無 依 國 有 財 產 產 籍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七 點 規 定 計 價 標 準 辦 理 4. 經 管 之 財 產 依 規 定 定 期 實 施 盤 點, 並 作 成 紀 錄 5. 對 盤 點 發 現 帳 務 不 符 ( 有 帳 無 物 有 物 無 帳 ) 等 缺 失, 有 無 追 蹤 處 理 6. 經 管 之 不 動 產 有 無 用 途 廢 止 或 被 占 用 情 形 及 其 後 續 處 理 計 畫 7. 經 管 之 國 有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有 無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管 理 8. 提 供 使 用 之 財 產, 訂 立 契 約, 依 約 行 事, 並 辦 理 點 交 9. 機 關 首 長 主 管 人 員 或 保 管 財 產 人 員 異 動 時, 對 於 財 產 之 交 接, 依 公 務 人 員 交 代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並 按 照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之 財 產 紀 錄 列 冊 點 交 10. 員 工 離 職 時, 已 將 保 管 或 使 用 之 財 產 全 數 交 還 11. 財 產 之 保 養 狀 況, 依 期 檢 查, 損 壞 之 財 產 及 時 整 修 或 報 廢 12. 舊 廢 不 用 之 財 產, 及 時 處 置 或 利 用 13. 報 廢 財 產 之 變 賣, 依 照 各 機 關 奉 准 報 廢 財 產 變 賣 及 估 價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辦 理 14. 財 產 報 告 與 會 計 之 財 產 帳 目 相 符 並 按 時 造 送 15. 其 他 由 各 管 理 機 關 自 行 訂 定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監 視 盤 點 人 員 確 實 進 行 物 品 盤 點 並 作 成 盤 點 紀 錄 1. 監 視 盤 點 人 員 確 實 進 行 財 產 盤 點 並 作 成 盤 點 紀 錄 2. 財 產 盤 點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盤 點 人 員 於 盤 點 紀 錄 註 明 盤 點 日 期 及 結 果 (2) 如 有 毀 損 即 查 明 原 因 ( 其 由 於 保 管 或 使 用 者 94
96 3. 軟 體 監 盤 配 合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之 過 失 所 致 者, 保 管 或 使 用 人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其 因 意 外 事 故 或 為 正 常 自 然 毀 損 者, 應 依 照 規 定 手 續 報 廢 或 報 損 ) (3) 如 有 盤 盈 或 盤 虧 情 事, 查 明 原 因, 並 按 照 規 定 補 為 財 產 增 減 之 登 記 監 視 盤 點 人 員 確 實 進 行 軟 體 盤 點 並 作 成 盤 點 紀 錄 95
97 10-2 會 計 人 員 監 辦 採 購 案 件 流 程 圖 開 始 監 辦 通 知 單 登 錄 並 查 明 案 件 內 容 金 額 並 判 斷 監 辦 方 式 監 辦 辦 理 方 式 不 派 員 監 辦 實 地 監 辦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通 知 單 簽 註 適 用 之 相 關 規 定 : 1.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簽 請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權 人 核 准 後 送 採 購 單 位 2. 公 告 金 額 以 下 金 額 逕 送 採 購 單 位 採 購 單 位 單 知 單 送 採 購 單 位 準 時 赴 採 購 現 場 並 依 監 辦 注 意 事 項 確 實 辦 理 監 辦 業 務 通 知 單 簽 註 本 案 擬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請 相 關 紀 錄 由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名 後 再 併 同 有 關 文 件 送 監 辦 人 員 監 辦 : 1.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簽 請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權 人 核 准 後 送 採 購 單 位 2. 公 告 金 額 以 下 金 額 逕 送 採 購 單 位 採 購 單 位 辦 理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驗 收 辦 理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驗 收 結 束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驗 收 紀 錄 及 相 關 文 件 送 監 辦 人 員 監 辦, 監 辦 人 員 監 辦 完 畢 於 紀 錄 上 簽 名 並 載 明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96
98 10-3( 附 錄 ) 主 計 室 監 標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程 序 表 各 機 關 會 計 人 員 開 標 決 標 時 請 攜 帶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資 料 並 應 注 意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接 獲 開 標 通 知 單 準 備 事 項 監 標 內 容 符 合 不 符 備 註 有 準 備 投 標 須 知 招 標 公 告 或 上 網 資 料 1 限 制 性 招 標 不 適 用 ( 公 告 日 期 請 登 載 於 開 標 紀 錄 ) 2 開 標 依 招 標 文 件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3 開 標 之 主 持 人 為 機 關 首 長 指 派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0 條 底 價 已 訂 定 及 密 封 ( 注 意 如 有 很 多 底 價 封 4 時 之 處 理 ) 開 標 前 請 翻 閱 採 購 簽 案, 了 解 來 龍 去 脈 1 廠 商 之 標 封 註 明 廠 商 資 料 或 蓋 章 2 廠 商 為 拒 絕 往 來 廠 商 ( 資 料 常 更 新, 請 業 務 單 位 務 必 上 網 查 詢 ) 開 標 時 注 意 事 項 3 4 廠 商 為 提 供 規 劃 設 計 或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規 定 之 廠 商 或 政 黨 及 相 關 企 業 廠 商 廠 商 家 數 依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廠 商 家 數 規 定 一 覽 表 規 定 廠 商 聲 明 書 限 制 性 招 標 不 適 用 5 採 購 單 位 有 無 依 招 標 公 告 規 定 審 查 廠 商 資 格 投 標 文 件 限 制 性 招 標 不 適 用 6 廠 商 資 格 不 符 者 開 標 紀 錄 註 明 不 符 合 那 一 項 招 標 文 件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條 文 之 規 定 7 有 無 敘 明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及 簽 章 限 制 性 招 標 不 適 用 1 決 標 方 式 依 照 公 告 或 核 准 方 式 辦 理 ( 最 低 標 或 最 有 利 標 ) 採 購 法 第 52 條 決 標 時 注 意 事 項 2 底 價 只 有 訂 一 次 並 在 核 定 發 包 數 以 內 3 平 底 價 不 須 洽 廠 商 再 減 價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9 條 4 比 減 價 程 序 為 優 先 減 價 一 次 比 減 價 三 次 採 購 法 第 53 條 第 1 項 如 標 價 偏 低, 認 為 會 降 低 品 質 而 要 求 限 期 提 出 5 說 明 或 擔 保 則 不 得 宣 布 決 標 採 購 法 第 58 條 超 底 價 決 標 確 有 緊 急 情 事 並 在 規 定 百 分 6 比 以 內 (8%,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4%) 採 購 法 第 53 條 第 2 項 97
99 7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有 評 選 程 序 者 開 標 紀 錄 依 據 評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辦 理 評 選 案 專 用 ( 依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第 11 條 ) 8 標 單 經 審 查 後 簽 章 9 決 標 依 規 定 製 作 紀 錄, 並 會 同 簽 認 廢 標 1 投 標 價 若 超 過 底 價 而 宣 布 廢 標, 將 原 底 價 密 封 回 去 並 由 主 持 人 及 監 標 人 簽 名 監 標 人 員 務 必 當 場 請 紀 錄 填 完, 並 經 其 他 人 員 簽 章 後 才 簽 章 98
100 10-4( 附 錄 ) 採 購 法 有 關 主 ( 會 ) 計 人 員 監 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採 購 案 會 簽 事 項 之 審 核 : ( 一 ) 申 請 採 購 事 項 有 無 預 算 及 與 所 定 用 途 符 合, 金 額 在 預 算 範 圍 內 (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第 二 四 條 會 計 法 第 一 條 ) ( 二 ) 採 購 事 項 為 採 購 法 所 訂 適 用 範 圍 ( 採 購 法 第 二 七 條 ) 註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八 八. 一. 七 工 程 企 字 第 八 八 一 五 七 五 號 函 : 僱 工 部 分, 如 係 依 人 事 法 規 辦 理 者, 不 適 用 本 法 ( 三 ) 採 購 案 簽 辦 招 標 方 式 係 屬 於 何 種 方 式, 應 先 確 認 再 按 個 別 招 標 方 式 之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審 核, 符 合 採 購 法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 採 購 法 一 八 一 九 二 二 一 二 二 條 ) ( 四 ) 辦 理 採 購 人 員 於 不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範 圍 內, 得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採 購 效 益 或 專 業 判 斷 之 考 量, 為 適 當 之 採 購 決 定, 為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所 明 訂, 故 採 購 人 員 依 上 述 規 定 所 為 之 採 購 決 定, 會 計 人 員 應 予 尊 重 ( 五 ) 會 計 人 員 對 於 招 標 方 式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得 於 會 辦 時, 提 供 意 見 供 決 策 之 參 考 ( 六 ) 瞭 解 採 購 法 所 規 定 之 查 核 金 額 公 告 金 額 小 額 採 購 金 額 等 之 數 額 之 相 關 規 定 以 作 為 審 核 參 據 ( 採 購 法 第 一 二 一 三 四 七 條 ) ( 七 ) 採 購 案 附 有 契 約 草 案 者 應 注 意 其 所 載 條 款 要 項 有 依 採 購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訂 採 購 契 約 要 項 規 定 條 件 擬 訂 ( 八 ) 機 關 不 得 意 圖 規 避 採 購 法 之 適 用, 分 批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其 有 分 批 辦 理 之 必 要 者 應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採 購 法 第 一 四 條 ) ( 九 ) 採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之 案 件, 應 先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採 購 法 第 五 六 條 ) 99
101 二 監 辦 原 則 與 權 責 事 項 : ( 一 )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件, 經 採 購 單 位 通 知 會 計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時, 會 計 單 位,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應 依 監 辦 規 定 派 員 ( 採 購 法 第 一 三 條 ) ( 二 ) 有 關 底 價 之 訂 定, 應 依 採 購 法 第 四 六 條 及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會 計 人 員 不 應 參 與 ( 監 辦 辦 法 第 四 條 ) ( 三 ) 涉 及 資 格 規 格 商 業 條 款 決 標 條 件 及 驗 收 方 法 等 採 購 之 實 質 或 技 術 事 項 不 包 括 在 監 辦 範 圍 ( 監 辦 辦 法 第 四 條 ) ( 四 )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件,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者 應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為 之 ( 監 辦 辦 法 第 四 條 ) ( 五 )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之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上 級 機 關 已 派 員 實 地 監 辦 者, 採 購 機 關 之 監 辦 人 員 得 不 派 員 監 辦 ( 監 辦 辦 法 第 五 條 ) ( 六 )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案, 符 合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者 得 不 派 員 監 辦, 但 符 合 第 六 條 規 定 者 仍 應 派 員 監 辦 ( 七 ) 監 辦 人 員 於 完 成 監 辦 後, 應 於 紀 錄 (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 簽 署, 並 得 於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署 後 為 之 ; 屬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者, 紀 錄 應 由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署 後 再 併 同 相 關 文 件 送 監 辦 人 員, 監 辦 人 員 應 於 紀 錄 上 附 註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字 樣 ( 監 辦 辦 法 第 七 條 ) ( 八 )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案 無 監 辦 者, 紀 錄 應 載 明 其 符 合 監 辦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之 特 殊 情 形 ( 監 辦 辦 法 第 七 條 ) ( 九 ) 採 購 案 之 承 辦 人 員 不 得 為 該 採 購 案 之 監 辦 人 員 ( 監 辦 辦 法 第 八 條 ) ( 十 )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案, 依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監 辦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 不 通 知 不 監 辦 ):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外, 採 購 100
102 單 位 應 通 知 主 ( 會 ) 計 或 有 關 單 位 派 員 監 辦 ; 符 合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得 不 派 員 監 辦, 但 符 合 第 四 條 規 定 者 仍 應 派 員 監 辦 : 監 辦 之 實 施 採 書 面 方 式 或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不 派 員 監 辦 者, 免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 監 辦 方 式, 得 選 擇 1. 實 地 2. 書 面 3. 混 合 ; 方 式 選 擇 由 會 計 單 位 決 定 ) ( 十 一 ) 依 採 購 法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洽 由 其 他 具 有 專 業 能 力 機 關 代 辦 者, 其 監 辦 規 定 可 依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二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委 託 法 人 或 團 體 代 辦 時 得 準 用 ) ( 十 二 ) 法 人 或 團 體 接 受 機 關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其 個 別 採 購 案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者, 適 用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 採 購 法 第 四 條 ) ( 十 三 ) 會 計 人 員 擔 任 監 辦 人 員, 對 採 購 負 有 監 督 之 職 責, 不 宜 擔 任 採 購 委 員 會 或 興 建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台 八 十 八 處 會 字 第 八 七 二 號 函 ) 三 監 標 事 項 : ( 一 ) 確 認 採 購 案 核 准 之 招 標 方 式, 並 詳 閱 招 標 文 件 內 有 關 招 商 決 標 規 定 ( 採 購 法 第 一 八 條 ) ( 二 ) 屬 公 開 招 標 者 : 1. 有 無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並 公 開 於 資 訊 網 路 ( 採 購 法 第 二 七 條 ) 2. 採 分 段 開 標 除 第 一 階 段 應 公 告 外, 後 續 階 段 之 邀 標, 得 免 予 公 告 ( 採 購 法 第 四 二 條 ) 3. 公 告 日 或 邀 標 日 起 至 截 止 投 標 日 止 之 等 標 期 依 招 標 期 限 標 準 辦 理, 其 第 二 次 招 之 等 標 期 依 第 四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得 予 縮 短 ( 採 購 法 第 二 八 四 八 條 ) 4. 辦 理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之 招 標, 有 無 於 等 標 期 或 截 止 件 日 五 日 前 檢 送 採 購 預 算 資 料 招 標 文 件 及 相 關 文 件, 報 請 上 級 機 101
103 關 派 員 監 辦 上 級 機 關 未 派 員 監 辦 者, 有 無 事 先 通 知 機 關 自 行 依 法 辦 理 ( 採 購 法 第 一 二 條 施 行 細 則 第 七 一 條 ) 5. 廠 商 之 投 標 文 件, 密 封, 並 於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以 郵 遞 或 專 人 送 達 招 標 機 關 或 其 指 定 之 場 所 ; 招 標 文 件 中 有 規 定 允 許 廠 商 於 開 標 前 補 正 文 件 或 替 代 方 案 者, 始 得 准 予 補 正 ( 採 購 法 第 三 三 三 五 條 ) 6. 招 標 底 價 除 招 標 機 關 決 定 於 招 標 文 件 公 告 外, 於 開 標 前 訂 定 至 決 標 前 密 封 應 予 瞭 解 ( 採 購 法 第 三 四 四 六 條 ) 7.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四 七 之 規 定 者 免 訂 底 價 8. 廠 商 對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日 期 前, 以 書 面 向 招 標 機 關 請 求 釋 疑, 不 得 於 開 標 時 提 出 ( 採 購 法 第 四 一 條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三 ) 9. 決 標 廠 商 家 數 規 定 :(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八 八 ) 工 程 企 字 第 八 八 九 七 七 號 函 ) (1) 第 一 次 開 標 要 有 三 家 以 上 合 格 廠 商 投 標, 即 應 開 標, 所 稱 三 家 以 上 合 格 廠 商 投 標 之 定 義, 詳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五 條 規 定, 另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信 封 上 或 容 器 外 應 標 示 廠 商 名 稱 及 地 址, 故 未 標 示 者 不 視 為 一 個 標 案 ( 採 購 法 第 四 八 條 ) (2) 第 二 次 以 後 開 標 不 論 金 額 大 小 廠 家 多 少 均 得 開 標 10.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其 金 額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者, 除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外, 仍 應 公 開 取 得 三 家 以 上 廠 商 之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 採 購 法 第 四 九 條 ) 11. 有 採 購 法 第 四 八 五 十 條 所 列 不 予 開 標 或 決 標 事 項 者, 應 按 規 定 處 理 12. 有 無 按 招 標 文 件 中 所 訂 之 決 標 方 式 決 標 ( 採 購 法 第 五 二 條 ) 13. 開 標 後 其 有 低 於 底 價 或 評 審 委 員 會 建 議 金 額 或 可 評 定 最 有 102
104 利 標 者, 應 即 決 標 (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八 八 ) 工 程 企 字 第 八 八 九 七 七 號 函 釋 ) 14. 公 開 招 標 之 分 段 招 標 或 分 段 開 標, 其 第 二 階 段 以 後 之 投 標 及 開 標 無 廠 商 家 數 限 制 (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 八 八 ) 工 程 企 字 第 八 八 九 七 七 號 函 釋 ) 15. 公 開 招 標 廢 標 後 依 原 招 標 文 件 重 新 辦 理 開 標, 廠 商 家 數 準 用 採 購 法 第 四 八 條 第 二 項 關 於 第 二 次 招 標 之 規 定 (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六 條 ) 16.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投 標 廠 商 之 最 低 標 價 超 過 底 價 時, 得 洽 該 最 低 標 廠 商 減 價 一 次 ; 減 價 結 果 仍 超 過 底 價 時, 得 由 所 有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投 標 廠 商 重 新 比 減 價 格, 比 減 價 格 不 得 逾 三 次 前 項 辦 理 結 果, 最 低 價 仍 超 過 底 價 而 不 逾 預 算 數 額, 機 關 確 有 緊 急 情 事 需 決 標 時, 應 經 原 底 價 核 定 人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且 不 得 超 過 底 價 百 分 之 八 但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超 過 底 價 百 分 之 四 者, 應 先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後 決 標 ( 採 購 法 第 五 三 條 ) 17. 決 標 依 第 五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者,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最 低 標 價 逾 評 審 員 會 建 議 之 金 額 或 預 算 金 額 時, 得 洽 該 最 低 標 廠 商 減 價 一 次 減 價 結 果 仍 逾 越 上 開 金 額 時, 得 由 所 有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投 標 廠 商 重 新 比 減 價 格 機 關 得 就 重 新 比 減 價 格 之 次 數 予 以 限 制, 比 減 價 格 不 得 逾 三 次, 辦 理 結 果, 最 低 標 價 仍 逾 越 上 開 金 額 時, 應 予 廢 標 ( 採 購 法 第 五 四 條 ) 18. 機 關 辦 理 以 最 低 標 決 標 之 採 購, 經 報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並 於 招 標 公 告 及 招 標 文 件 內 預 告 者, 得 於 依 前 二 條 規 定 無 法 決 標 時,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協 商 時 應 依 採 購 法 第 五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 採 購 法 第 五 五 條 ) 103
105 19.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採 最 低 標 決 標 時, 如 認 為 最 低 標 廠 商 之 總 標 價 或 部 分 標 價 偏 低, 顯 不 合 理, 有 降 低 品 質 不 能 誠 信 履 約 之 虞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得 限 期 通 知 該 廠 商 提 出 說 明 或 擔 保 廠 商 未 於 機 關 通 知 期 限 內 提 出 合 理 之 說 明 或 擔 保 者, 得 不 決 標 予 該 廠 商, 並 以 次 低 標 廠 商 為 最 低 標 廠 商 ( 採 購 法 第 五 八 條 ) 20.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廠 商 須 繳 納 押 標 金 者, 有 無 繳 納, 且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所 列 種 類 額 度 繳 退 及 終 止 方 式 ( 採 購 法 第 三 條 ) ( 三 ) 屬 選 擇 性 招 標 者 : 1. 有 無 建 立 合 格 廠 商 名 單, 並 將 資 格 審 查 公 告 刊 登 於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且 公 開 於 資 訊 網 路 ( 採 購 法 第 二 一 二 七 條 ) 2. 公 告 日 或 邀 標 日 起 至 截 止 投 標 日 止 之 等 標 期 有 無 依 招 標 期 限 標 準 辦 理 ( 採 購 法 第 二 八 四 八 條 ) 3. 辦 理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之 招 標, 有 無 於 等 標 期 或 截 止 收 件 日 五 日 前 檢 送 採 購 預 算 資 料 招 標 文 件 及 相 關 文 件, 報 請 上 級 機 關 派 員 監 辦 上 級 機 關 未 派 員 監 辦 者, 有 無 事 先 通 知 機 關 自 行 依 法 辦 理 ( 採 購 法 第 一 二 條 施 行 細 則 第 七 一 條 ) 4. 廠 商 之 投 標 文 件, 密 封, 並 於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以 郵 遞 或 專 人 送 達 招 標 機 關 或 其 指 定 之 場 所 ; 招 標 文 件 中 有 規 定 允 許 廠 商 於 開 標 前 補 正 文 件 或 替 代 方 案 者, 始 得 准 予 補 正 ( 採 購 法 第 三 三 三 五 條 ) 5. 招 標 底 價 除 招 標 機 關 決 定 於 招 標 文 件 公 告 外, 於 資 格 審 查 後 之 下 一 階 段 開 標 前 訂 定, 決 標 前 保 密, 並 密 封 ( 採 購 法 第 三 四 四 六 條 ) 6.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四 七 條 之 規 定 者 免 訂 底 價 7. 廠 商 對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日 期 前 以 書 面 向 招 標 機 關 請 求 釋 疑, 不 得 於 開 標 時 提 出 ( 採 購 法 第 四 一 條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三 條 ) 104
106 8. 採 分 段 開 標, 除 第 一 階 段 應 公 告 外, 後 續 階 段 之 邀 標 得 免 予 公 告 ( 採 購 法 第 四 二 條 ) 9. 選 擇 性 招 標 之 分 段 投 標 或 分 段 開 標, 第 二 階 段 以 後 之 投 標 及 開 標, 無 廠 商 家 數 限 制 (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八 八 ) 工 程 企 字 第 八 八 九 七 七 號 函 釋 ) 10. 選 擇 性 招 標 廢 標 後 依 原 招 標 文 件 重 新 辦 理 開 標 廠 商 家 數, 準 用 採 購 法 第 四 八 條 第 二 項 關 於 第 二 次 招 標 之 規 定 (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六 條 ) 11. 選 擇 性 招 標 方 式 為 特 定 個 案 辦 理 之 資 格 標, 僅 一 家 廠 商 提 出 資 格 文 件 亦 得 開 標 資 格 審 查 後, 應 邀 請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八 八 ) 工 程 企 字 第 八 八 九 七 七 號 函 釋 ) 12. 經 常 性 採 購, 為 建 立 合 格 廠 商 名 單 辦 理 選 擇 性 招 標 之 資 格 審 查, 須 有 六 家 以 上 廠 商 提 出 資 格 文 件 方 得 辦 理 資 格 合 格 廠 商 未 達 六 家 時, 不 得 建 立 名 單, 名 單 建 立 後 依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一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辦 理 邀 商 13. 為 特 定 個 案 辦 理 選 擇 性 招 標, 應 於 辦 理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後 邀 請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一 條 ) 14.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投 標 廠 商 之 最 低 標 價 超 過 底 價 時, 得 洽 該 最 低 標 廠 商 減 價 一 次 ; 減 價 結 果 仍 超 過 底 價 時, 得 由 所 有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招 標 廠 商 重 新 比 減 價 格, 比 減 價 格 不 得 逾 三 次 前 項 辦 理 結 果, 最 低 價 仍 超 過 底 價 而 不 逾 預 算 數 額, 機 關 確 有 緊 急 情 事 情 事 需 決 標 時, 應 經 原 底 價 核 定 人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且 不 得 超 過 底 價 百 分 之 八 但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超 過 底 價 百 分 之 四 者, 應 先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後 決 標 ( 採 購 法 第 五 三 條 ) 15. 決 標 依 第 五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者,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105
107 規 定 之 最 低 價 逾 評 審 委 員 會 建 議 之 金 額 或 預 算 金 額 時, 得 洽 該 最 低 標 廠 商 減 價 一 次 減 價 結 果 仍 逾 越 上 開 金 額 時, 得 由 所 有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投 標 廠 商 重 新 比 減 價 機 關 得 就 重 新 比 減 價 格 之 次 數 予 以 限 制, 比 減 價 格 不 得 逾 三 次, 辦 理 結 果, 最 低 標 價 仍 逾 越 上 開 金 額 時, 應 予 廢 標 ( 採 購 法 第 五 四 條 ) 16. 機 關 辦 理 以 最 低 標 決 標 之 採 購, 經 報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並 於 招 標 公 告 及 招 標 文 件 內 預 告 者, 得 於 依 前 二 條 規 定 無 法 決 標 時,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協 商 時 應 依 採 購 法 第 五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 採 購 法 第 五 五 條 ) 17.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廠 商 須 繳 納 押 標 金 者, 有 無 繳 納, 且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所 列 種 類 額 度 繳 退 及 終 止 方 式 ( 採 購 法 第 三 條 ) ( 四 ) 屬 限 制 性 之 招 標 者 : 1. 可 不 經 公 告 程 序, 邀 請 二 家 以 上 廠 商 比 價 或 僅 邀 請 一 家 廠 商 議 價, 有 二 家 廠 商 投 標 即 得 比 價, 僅 有 一 家 廠 商 投 標 者, 得 當 場 改 為 議 價 辦 理 ( 採 購 法 第 一 八 條 施 行 細 則 第 一 九 條 ) 2. 以 議 價 方 式 辦 理 之 採 購 得 免 收 押 標 金 ( 採 購 法 第 三 條 ) 3. 採 購 底 價 應 於 議 價 或 比 價 前 定 之 ( 採 購 法 第 四 六 條 ) ( 五 ) 機 關 辦 理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之 決 標, 其 決 標 不 與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合 併 辦 理 者, 應 於 預 定 決 標 日 三 日 前, 檢 送 審 標 結 果, 報 請 上 級 機 關 派 員 監 辦, 並 應 於 決 標 前 當 場 確 認 審 標 結 果, 並 列 入 紀 錄 ( 細 則 第 八 條 ) ( 六 ) 決 標 及 廢 標 有 無 依 施 行 細 則 第 六 八 條 規 定 事 項 作 成 紀 錄 ( 七 ) 監 辦 人 員 對 於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程 序 如 有 不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而 提 出 意 見 時, 主 持 人 不 接 受, 應 納 入 紀 錄,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決 定 之 ( 施 行 細 則 第 一 一 條 ) ( 八 ) 監 標 人 員 其 工 作 事 項 為 監 視 開 標 程 序 ( 細 則 第 五 條 ) 106
108 ( 九 ) 辦 理 開 標 時 應 依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一 條 所 列 事 項 作 成 紀 錄, 並 由 開 監 標 人 員 會 同 簽 認, 廢 標 時 亦 同 ( 會 計 人 員 僅 於 紀 錄 中 簽 署, 不 應 於 審 標 文 件 中 簽 名 ) 四 監 驗 事 項 : ( 一 ) 監 驗 人 員 其 工 作 事 項 為 監 視 驗 收 程 序 ( 施 行 細 則 第 九 一 條 ) ( 二 ) 監 視 驗 收 程 序 包 括 如 下 : 1. 驗 收 時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有 無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主 驗 並 通 知 接 管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會 驗, 承 辦 採 購 單 位 人 員 不 得 為 所 辦 採 購 之 主 驗 人 或 材 料 之 檢 驗 人 ( 採 購 法 第 七 一 條 ) 2.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案 件, 有 無 於 驗 收 日 五 日 前, 檢 送 相 關 文 件 報 送 上 級 機 關 派 員 監 辦, 上 級 機 關 未 派 員 監 辦 者, 有 無 事 先 通 知 機 關 自 行 依 法 辦 理 ( 採 購 法 第 一 二 條, 細 則 九 一 條 ) 3. 應 請 主 持 驗 收 人 員 提 供 驗 收 程 序, 監 視 有 無 依 規 定 程 序 抽 查 驗 核 廠 商 履 約 結 果 有 無 與 契 約 圖 說 或 貨 樣 規 定 不 符, 不 符 時 主 持 人 有 無 做 處 置 ( 細 則 第 九 一 條 第 一 項 ) 4. 法 令 或 契 約 載 有 驗 收 時 應 辦 理 丈 量 檢 驗 或 試 驗 之 方 法 程 序 或 標 準 者, 應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細 則 第 九 一 條 第 四 項 ) 5. 辦 理 驗 收 有 無 製 作 紀 錄 記 載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九 六 條 所 列 應 記 載 事 項, 並 由 辦 理 驗 收 人 員 會 同 簽 認, 有 監 驗 人 員 或 有 得 標 廠 商 代 表 參 加 者, 亦 應 會 同 簽 認 ( 三 ) 驗 收 時 應 製 作 紀 錄, 由 參 加 人 員 會 同 簽 認, 若 有 不 符 者, 應 限 期 改 善 或 重 作 1. 若 不 符 部 分 非 屬 重 要, 而 其 他 部 分 能 先 行 使 用, 並 經 機 關 檢 討 認 為 確 有 先 行 使 用 之 必 要 者, 經 首 長 核 准, 就 其 他 部 分 辦 理 驗 收, 並 支 付 部 分 價 金 其 所 支 付 部 分 價 金 以 支 付 該 部 分 驗 收 項 目 者 為 限, 並 得 視 不 符 部 分 之 情 形 酌 予 保 留 ( 採 購 法 七 二 條 細 則 九 八 條 ) 107
109 2. 不 符 部 分, 不 妨 礙 安 全 及 使 用 需 求, 亦 無 減 少 通 常 效 用 或 契 約 預 定 效 用, 經 機 關 檢 討 不 必 拆 換 或 拆 換 確 有 困 難 者, 得 於 必 要 時 減 價 收 受 其 減 價 計 算 方 式 依 契 約 規 定,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得 就 其 不 符 項 目, 依 契 約 價 金 市 價 額 外 費 用 所 受 損 害 或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等, 計 算 減 價 金 額,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應 先 報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者, 應 經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 採 購 法 七 二 條 細 則 九 八 條 ) ( 四 ) 有 部 分 先 行 使 用 之 必 要 或 已 履 約 之 部 分 有 減 損 滅 失 之 虞 者, 應 先 就 該 部 分 辦 理 驗 收 或 分 段 查 驗 供 驗 收 之 用, 並 得 就 該 部 分 支 付 價 金 及 起 算 保 固 期 間 ( 細 則 九 九 條 ) ( 五 ) 驗 收 人 員 對 工 程 財 物 隱 蔽 部 分, 於 必 要 時 得 拆 驗 或 化 驗 拆 驗 費 用 之 負 擔 依 契 約 規 定, 未 規 定 者, 拆 驗 結 果 與 契 約 不 符 時 由 廠 商 負 擔, 與 契 約 規 定 相 符 者 由 機 關 負 擔 ( 細 則 一 條 ) ( 六 ) 驗 收 完 畢 後 十 五 日 內 需 填 具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其 他 類 似 文 件, 並 由 驗 收 及 監 驗 人 員 於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分 別 簽 認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延 期 者, 應 經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 採 購 法 七 三 條, 細 則 一 一 條 ) 五 其 他 相 關 參 考 事 項 : ( 一 ) 何 謂 主 管 機 關 上 級 機 關?( 採 購 法 第 九 條 細 則 第 五 條 ) ( 二 ) 採 購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訂 之 相 關 子 法 ( 三 ) 何 謂 統 包 共 同 投 標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採 購 法 第 二 四 二 五 三 六 條 ) ( 四 ) 採 購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所 訂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 五 ) 會 計 法 第 四 章 規 定 之 內 部 審 核 ( 六 ) 有 關 採 購 法 訂 定 之 巨 額 查 核 公 告 小 額 採 購 金 額 如 下 : 1. 巨 額 採 購 : 工 程 採 購 為 新 臺 幣 二 億 元, 財 物 採 購 為 新 臺 幣 一 億 元, 勞 務 採 購 為 新 臺 幣 二 千 萬 元 108
110 2. 查 核 金 額 : 工 程 及 財 物 採 購 為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勞 務 採 購 為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3. 公 告 金 額 : 工 程 財 物 及 勞 務 採 購 為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4. 小 額 採 購 : 為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之 採 購 109
111 拾 壹 主 計 室 財 物 管 理 業 務 作 業 範 圍 辦 理 期 作 業 項 目 間 一 財 產 ( 含 電 腦 軟 體 ) 管 理 隨 時 一 財 產 ( 含 電 腦 軟 體 ) 管 理 二 物 品 管 理 三 財 產 ( 含 電 腦 軟 體 ) 失 竊 處 理 四 物 品 失 竊 處 理 五 財 產 ( 含 電 腦 軟 體 ) 報 廢 作 業 六 物 品 報 廢 作 業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1. 財 產 : 依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係 指 金 額 超 過 一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兩 年 以 上 之 設 備 2. 財 產 購 置 或 移 入 應 確 實 點 收 ; 財 產 卡 應 妥 適 保 管 收 存 3. 隨 時 查 對 財 產 數 量 及 注 意 其 使 用 狀 況 及 養 護 情 形 4.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核 對 財 產 卡 與 園 管 組 財 物 查 詢 系 統 本 室 保 管 財 產 相 同 5. 使 用 中 之 財 產, 應 善 盡 保 管 之 責, 未 經 核 准, 不 得 私 自 移 轉 或 借 撥 6. 主 任 及 經 管 人 異 動 時, 經 管 之 財 產 應 於 一 週 內 辦 妥 移 交 7. 財 產 移 轉 應 填 寫 財 產 轉 移 單 8. 園 管 組 辦 理 主 計 室 財 產 盤 點 時, 應 配 合 協 助 盤 點 事 宜 二 物 品 管 理 隨 時 1 物 品 : 依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係 指 非 屬 金 額 超 過 一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兩 年 以 上 之 設 備 用 品 2. 物 品 購 置 或 移 入 應 確 實 點 收 3.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上 本 校 園 管 組 財 物 查 詢 系 統 列 印 清 冊 並 注 意 與 本 室 保 管 物 品 相 同 5. 使 用 中 之 物 品, 應 善 盡 保 管 責 任, 妥 慎 保 管, 未 經 核 准, 不 得 私 自 移 轉 或 借 撥 6. 保 管 人 員 調 離 職 務 時, 應 將 經 管 物 品 及 簿 籍 單 證 盤 點 交 清 7. 園 管 組 辦 理 主 計 室 物 品 盤 點 時, 應 配 合 協 助 盤 點 事 宜 三 財 產 ( 含 電 腦 軟 體 ) 失 竊 處 理 失 竊 時 1. 失 竊 後 之 處 理 : (1) 失 竊 後 應 即 通 報 本 校 駐 衛 警 隊 或 園 管 組, 並 取 得 派 出 所 出 具 之 失 竊 證 明 (2) 陳 報 失 竊 報 告, 其 內 容 為 : Ⅰ. 發 生 時 間 地 點 Ⅱ. 財 物 損 失 情 形 Ⅲ. 現 場 狀 況 ( 含 照 片 ) Ⅳ. 現 場 安 全 措 施 Ⅴ. 經 管 人 員 所 負 責 任 Ⅵ. 改 善 之 道 (3) 填 寫 失 竊 財 物 清 單, 其 內 容 為 : Ⅰ. 財 物 編 號 Ⅱ. 財 物 名 稱 Ⅲ. 數 量 Ⅳ. 原 存 置 地 點 2. 財 物 無 故 損 壞 遺 失, 其 賠 償 標 準 : (1) 未 達 法 定 使 用 年 限 ( 不 含 最 後 一 年 ) 以 平 均 折 舊 法 計 算 110
112 (2) 達 法 定 使 用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以 上 尚 未 奉 准 報 廢 前, 賠 償 金 額 為 原 價 ( 實 際 使 用 年 數 + 1) (3) 經 奉 准 報 廢, 尚 未 出 售 前 遺 失 或 毀 損 時, 賠 償 金 額 為 報 廢 時 估 定 之 殘 值 ( 遺 失 時 之 市 價 報 廢 時 之 市 價 ) 四 物 品 失 竊 處 理 失 竊 時 同 財 產 ( 含 電 腦 軟 體 ) 失 竊 處 理 六 財 產 ( 含 電 腦 軟 體 ) 報 廢 作 業 報 廢 時 1. 各 類 財 產 之 減 損 及 報 廢 之 處 理 程 序 : (1) 所 保 管 之 器 材, 如 使 用 超 過 核 定 年 限 而 損 壞, 致 不 堪 使 用 應 辦 理 報 廢 (2) 在 本 校 權 責 範 圍 內 之 減 損 報 廢 須 填 寫 財 產 報 廢 單 一 式 三 份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連 同 廢 品, 交 由 園 管 組 簽 收 作 為 註 銷 帳 務 之 依 據 (3) 超 出 本 校 權 責 範 圍 之 減 損 報 廢 需 先 行 簽 准 後 交 由 園 管 組 另 填 財 產 毀 損 報 廢 單 三 份 ( 副 本 連 同 附 件 抄 送 審 計 部 ) 陳 教 育 部 核 定 或 核 轉 審 計 部 同 意 後, 再 行 按 照 上 項 規 定 辦 理 註 銷 帳 務 責 任 (4) 核 准 報 廢 之 廢 品, 應 由 財 物 管 理 人 攜 帶 財 產 卡 財 產 報 廢 單 陪 同 運 送 至 庫 房 點 交 予 園 管 組 人 員 簽 收 ; 體 積 龐 大 之 廢 品 可 暫 置 原 處, 由 園 管 組 人 員 於 財 產 減 損 單 上 註 明, 配 合 得 標 廢 料 商 前 往 運 載 2. 財 產 並 非 到 達 年 限 即 可 報 廢, 需 實 際 不 可 利 用 且 繳 交 報 廢 品 後 始 可 除 帳 3. 各 機 關 財 物 報 廢 分 級 核 定 金 額 表 如 下 : 各 機 關 財 物 報 廢 分 級 核 定 金 額 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院 授 主 會 字 第 A 號 函 修 訂 依 使 用 年 限 劃 分 超 過 使 用 年 限 必 須 報 廢 未 達 使 用 年 限 必 須 報 廢 備 註 111 依 一 定 金 額 百 分 比 劃 分 未 達 50% 50% 以 上 ~ 未 達 100 % 核 定 權 責 劃 分 審 計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經 管 機 關 核 定 核 定 擬 辦 100% 以 上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無 金 額 之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分 級 1. 一 定 金 額 訂 為 新 臺 幣 3,000 萬 元 2. 財 產 及 物 品 之 分 類 原 則 及 使 用 年 限,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及 相 關 規 定 3. 金 額 以 每 件 入 帳 原 值 為 準 4. 未 達 使 用 年 限 須 報 廢 之 財 產 ( 每 件 以 未 達 一 定 金 額 三 十 分 之 一 者 為 限 ) 或 物 品, 得 於 半 年 內 以 彙 案 批 次 方 式 辦 理 5. 主 管 機 關 指 總 統 府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中 央 五 院 及 院 屬 各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省 政 府 省 諮 議 會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及 議 會 鄉 ( 鎮 市 ) 公 所 及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6. 國 防 部 所 屬 單 位 之 經 管 機 關 指 各 總 ( 司 令 ) 部 軍 備 局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及 經 國 防 部 指 定 之 單 位 或 戰 區 司 令 部 ( 戰 時 依 國 防 部 所 訂 規 定 辦 理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廢 之 財 物 應 迅 依 據 財 產 管 理 手 冊 及 物 品 管 理 手 冊 之 相 關 規 定, 妥 為 處 理, 其 變 賣 所 得 價 款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解 庫, 不 得 有 故 意 報 廢 堪 用 且 未 達 使 用 年 限 之 財 物 或 遲 延 辦 理 報 廢 手 續 等 情 事
113 2. 經 管 現 金 票 據 證 券 財 物 或 其 他 資 產, 如 有 遺 失 毀 損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而 致 損 失 之 報 損 報 毀 案 件, 除 個 別 特 殊 事 項, 徵 得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依 據 本 表 之 程 序 辦 理, 應 依 照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加 予 切 實 調 查, 並 檢 具 處 理 意 見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五 物 品 報 廢 作 業 報 廢 時 1. 物 品 之 減 損 及 報 廢 之 處 理 程 序 : (1) 所 保 管 之 器 材, 如 使 用 超 過 核 定 年 限 而 損 壞, 致 不 堪 使 用 應 辦 理 報 廢 (2) 填 寫 物 品 報 廢 單 一 式 三 份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連 同 廢 品, 交 由 園 管 組 簽 收 作 為 註 銷 帳 務 之 依 據 (3) 本 校 權 責 範 圍 之 減 損 報 廢 需 先 行 簽 准 後 交 由 園 管 組 另 填 財 產 毀 損 報 廢 單 三 份 ( 副 本 連 同 附 件 抄 送 審 計 部 ) 陳 教 育 部 核 定 或 核 轉 審 計 部 同 意 後, 再 行 按 照 上 項 規 定 辦 理 註 銷 帳 務 責 任 (4) 核 准 報 廢 之 廢 品, 應 由 財 物 管 理 人 攜 帶 物 品 卡 物 品 報 廢 單 陪 同 運 送 至 庫 房 點 交 予 園 管 組 人 員 簽 收 ; 體 積 龐 大 之 廢 品 可 暫 置 原 處, 由 園 管 組 人 員 於 物 品 減 損 單 上 註 明, 配 合 得 標 廢 料 商 前 往 運 載 2. 物 品 並 非 到 達 年 限 即 可 報 廢, 需 實 際 不 可 利 用 且 繳 交 報 廢 品 後 始 可 除 帳 3. 各 機 關 財 物 報 廢 分 級 核 定 金 額 表 如 財 產 ( 含 電 腦 軟 體 ) 報 廢 作 業 112
114 11-1 主 計 室 財 物 失 竊 及 報 廢 作 業 流 程 圖 開 始 財 物 失 竊 1. 通 報 駐 衛 警 及 保 管 組 2. 取 得 派 出 所 失 竊 證 明 3. 填 報 失 竊 報 告 4. 填 寫 失 竊 財 物 清 單 財 物 失 竊 財 物 失 竊 或 報 廢 財 物 報 廢 每 件 達 3000( 含 ) 萬 元 已 達 耐 用 年 限 已 達 耐 用 年 限 總 務 處 檢 查 核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轉 審 計 部 審 核 後 除 帳 達 1500 萬 元 審 計 部 審 核 總 務 處 檢 查 核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除 帳 教 育 部 核 定 總 務 處 除 帳 結 束 113
115 拾 貳 會 計 檔 案 室 之 管 理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主 計 室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作 業 範 圍 會 計 檔 案 管 理 辦 理 期 作 業 項 目 間 辦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會 計 檔 案 管 理 隨 時 1. 主 計 室 檔 案 應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保 管 (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應 隨 時 將 歸 檔 案 室 之 會 計 資 料, 按 順 序 立 卷 登 記 2. 非 檔 案 保 管 人 員 之 陪 同, 除 主 任 外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進 入 主 計 室 檔 案 室 3. 除 調 閱 或 處 理 會 計 憑 證 或 相 關 檔 案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進 入 主 計 室 檔 案 室 4. 會 計 檔 案 依 會 計 法 第 109 條 規 定 移 送 總 務 處 保 管 時, 由 會 計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造 冊 簽 請 總 務 處 接 收 5. 學 校 業 務 單 位 因 事 實 需 要, 擬 抽 調 會 計 檔 案 時, 應 填 寫 調 卷 申 請 單, 經 該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同 意 後, 送 請 主 計 室 審 核 人 員 審 查 確 需 並 簽 章, 陳 主 任 核 定 後 交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調 卷 前 項 調 卷, 應 由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為 之, 如 另 有 需 要, 得 由 主 計 室 審 查 之 審 核 人 員 陪 同 抽 調 檔 案 6. 會 計 檔 案 除 委 辦 或 補 助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應 檢 送 憑 證 核 銷 者 外, 原 則 不 得 攜 出 主 計 室 7. 會 計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變 動 時, 會 計 檔 案 應 列 冊 點 收 辦 理 移 交, 由 主 任 指 定 監 交 人 監 交 監 交 後, 監 交 人 移 交 人 接 收 人 應 簽 字 或 蓋 章 114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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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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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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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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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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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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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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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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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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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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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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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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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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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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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部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及 報 銷 程 序 說 明 指 導 計 畫 之 教 授 在 監 督 指 導 學 生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時, 應 對 各 項 支 出 所 提 出 之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計 畫 經 費 之 使 用 項 目 必 須 與 研 究 計 畫 有 直 接 相 關 者 為 限 一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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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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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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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14900 會 計 事 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目 錄 一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說 明... 1 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丙 級 人 工 記 帳 規 範... 2 三 技 術 士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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