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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 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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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aiw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8, No. 1, pp Spring 2012 從 飄 泊 民 族 到 建 國 之 路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之 形 成 及 演 變 當 19 世 紀 近 代 民 族 主 義 浪 潮 席 捲 全 歐 之 時, 作 為 一 支 飄 泊 離 散 民 族 且 已 亡 國 近 2000 年 之 久 的 猶 太 人, 亦 受 到 這 股 浪 潮 的 感 染 而 出 現 思 索 自 身 民 族 的 定 位 及 猶 太 民 族 何 去 何 從 的 問 題, 因 而 出 現 了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即 所 謂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為 了 維 繫 自 身 民 族 的 永 續 長 存, 當 時 許 多 猶 太 有 識 之 士 紛 紛 提 出 若 干 解 決 方 案, 例 如 飄 泊 民 族 主 義 派 主 張 猶 太 人 應 爭 取 作 為 各 國 境 內 少 數 民 族 而 享 有 自 治 的 地 位, 領 域 民 族 主 義 派 則 希 望 尋 得 一 片 可 供 猶 太 人 安 身 立 命 的 民 族 家 園,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則 以 建 立 一 個 獨 立 自 主 的 猶 太 國 為 其 職 志, 其 後 並 要 求 猶 太 民 族 必 須 重 建 國 度 於 巴 勒 斯 坦 然 而 受 困 於 現 實 國 際 環 境 的 制 約, 猶 太 人 的 上 述 種 種 理 想 在 缺 乏 政 治 實 力 作 後 盾 的 情 形 下, 盡 遭 國 際 社 會 所 漠 視, 甚 至 在 強 權 政 治 的 考 量 下, 猶 太 民 族 的 權 益 橫 遭 犠 牲, 導 致 二 戰 慘 遭 民 族 浩 劫 的 悲 劇 以 下 本 文 擬 由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的 崛 興 歷 程 出 發, 其 如 何 啓 發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理 想 的 產 生, 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又 如 何 在 反 猶 主 義 衝 擊 下 的 蓬 勃 發 展, 以 及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在 推 動 之 際 所 面 臨 的 種 種 困 境 為 題 而 進 行 分 析, 期 能 明 瞭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及 猶 太 問 題 之 始 末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猶 太 人 以 色 列 鍚 安 赫 爾 茨
2 / 壹 前 言 1897 年 在 瑞 士 巴 瑟 爾 (Basel) 召 開 的 第 一 屆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大 會 (World Zionist Congress) 上, 主 席 赫 爾 茨 (Theodor Herzl, ) 針 對 猶 太 人 的 復 國 運 動 發 表 一 段 發 人 省 思 的 宣 言 作 為 大 會 結 語 (Herzl, 1983: 539): 我 已 建 立 了 猶 太 國 當 我 今 日 在 此 明 確 宣 示 之 際, 將 遭 來 舉 世 的 訕 笑 但 或 許 5 年, 至 多 50 年 此 一 宣 示 終 將 實 現 我 已 逐 漸 喚 醒 同 胞 的 建 國 熱 情 並 令 其 感 受 到 這 是 一 場 國 民 大 會 此 語 一 出, 招 致 而 來 者 不 僅 只 是 訕 笑 而 已, 還 引 發 反 猶 人 士 變 本 加 厲 的 醜 詆, 甚 至 導 致 許 多 同 胞 嚴 詞 批 判 該 宣 言 陷 其 處 於 不 利 之 境 上 述 場 景 說 明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在 本 質 上 所 具 之 複 雜 性, 以 及 其 在 發 展 歷 程 上 所 面 臨 的 巨 大 困 境 對 於 一 個 亡 國 已 2 千 餘 年 並 飽 受 飄 泊 離 散 (Diaspora) 之 苦 的 民 族, 若 干 猶 太 有 識 之 士 受 到 19 世 紀 近 代 民 族 主 義 思 潮 的 影 響, 進 而 思 考 如 何 彰 顯 自 身 民 族 的 價 值 並 具 體 擘 劃 民 族 未 來 的 前 景, 致 而 啓 發 出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即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Zionism, 或 音 譯 為 鍚 安 主 義 ) 的 理 想 然 而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在 推 動 之 際 卻 面 臨 實 際 困 境 由 於 猶 太 人 歷 經 2 千 餘 年 的 飄 泊 流 亡, 已 衍 生 出 語 言 風 俗 殊 異 的 猶 太 群 體, 以 及 猶 太 人 尊 奉 的 民 族 聖 地 巴 勒 斯 坦 位 於 大 部 分 猶 太 人 所 居 領 域 之 外 且 受 他 人 所 掌 控 的 無 奈, 因 而 加 深 建 立 猶 太 人 對 於 民 族 未 來 走 向 形 成 一 致 化 看 法 的 困 難, 即 令 有 猶 太 教 信 仰 作 為 全 體 猶 太 人 共 同 之 依 憑, 然 而 受 制 於 國 際 現 實 的 影 響,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者 被 迫 不 得 不 採 行 各 種 方 案 應 對 之, 因 而 對 於 民 族 運 動 的 前 景 謀 求 一 片 可 供 安 身 立 命 的 民 族 家 園, 作 為 一 個 特 定 的 民 族 群 體 而 成 為 各 國 境 內 的 自 治 單 位, 抑 或 是 追 求 建 立 一 個 自 身 民 族 所 屬 的 獨 立 國 家, 出 現 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這 種 因 外 在 因 素 而 導 致 猶 太 人 對 民 族 走 向 的 歧 見 紛 爭 中, 充 分 說 明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人 士 因 自 身 民 族 處 於 失 根 無 土 的 狀 態, 缺 乏 一 片 民 族 聚 集 的 核
3 57 心 領 域, 使 其 訴 求 全 然 橫 遭 漠 視 誠 如 赫 爾 茨 上 述 所 言,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面 臨 此 一 艱 鉅 挑 戰 下, 逐 步 認 清 唯 有 在 巴 勒 斯 坦 建 立 獨 立 自 主 的 以 色 列 國 家, 才 是 永 保 猶 太 民 族 萬 世 生 機 之 道 然 而 缺 乏 政 治 實 力 的 殘 酷 現 實, 即 令 有 此 深 刻 體 認 卻 仍 無 力 抗 拒 國 際 強 權 政 治 的 操 縱, 竟 只 能 沉 痛 無 助 地 面 對 600 萬 同 胞 橫 遭 血 腥 屠 戮 的 悲 劇 此 種 民 族 血 淚 的 代 價 終 在 戰 後 極 度 凝 聚 全 體 猶 太 人 的 建 國 共 識, 使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建 國 巴 勒 斯 坦 的 目 標, 在 1948 年 以 色 列 建 國 的 聲 明 中 終 底 於 成 以 下 本 文 試 圖 由 近 代 民 族 主 義 對 於 猶 太 民 族 意 識 的 喚 醒, 並 如 何 從 中 啓 發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的 想 法, 以 及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在 反 猶 主 義 下 的 蓬 勃 發 展 與 其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為 題 而 進 行 分 析, 行 文 之 初, 則 須 略 微 回 溯 猶 太 民 族 及 文 化 形 成 的 歷 史 背 景 貳 猶 太 人 從 迦 南 之 民 步 向 漂 泊 離 散 之 途 猶 太 人 為 閃 族 (Semittes) 之 一 支, 閃 族 語 系 諸 部 族 約 在 紀 元 前 2500 年 左 右, 分 佈 於 西 起 地 中 海 東 岸, 東 至 兩 河 流 域, 以 及 南 抵 阿 拉 伯 半 島 及 北 非 衣 索 比 亞 等 地, 其 中 包 括 巴 比 倫 人 (Babylonians) 亞 述 人 (Assyrians) 希 伯 來 人 (Hebrews) 及 阿 拉 伯 人 等 數 十 支 分 支 部 族, 其 中 希 伯 來 人 即 是 後 來 通 稱 的 猶 太 人 希 伯 來 人 的 最 初 發 源 於 兩 河 流 域 的 南 端 依 舊 約 聖 經. 創 世 紀 的 記 載, 約 紀 元 前 1950 年 左 右, 希 伯 來 人 始 祖 亞 伯 拉 罕 (Abraham) 奉 上 帝 耶 和 華 之 命 而 率 領 族 人 西 遷 至 迦 南 地 (Canaan)(Craig, et al., 2009: 64), 其 孫 雅 各 (Jacob) 因 耶 和 華 之 神 喻 而 易 名 為 以 色 列 (Israel, 意 為 神 之 勇 士 ) 以 色 列 有 子 12, 其 後 分 別 成 為 12 個 部 落 之 首, 其 中 第 四 子 為 猶 大 (Judah), 後 漸 成 為 12 部 落 中 最 強 大 之 一 支 約 紀 元 前 1600 年 時, 因 迦 南 發 生 連 年 飢 荒, 迫 使 部 分 族 人 遷 入 埃 及 直 至 紀 元 前 1250 年, 先 知 摩 西 (Mose) 率 領 族 人 離 開 埃 及, 展 開 歸 根 返 鄉 之 路, 並 接 受 十 誡 (Ten Commandments) 在 內 的 摩 西 律 法, 秉 遵 耶 和 華 之 戒 律, 猶 太 教 (Judaism)
4 / 成 為 世 上 最 早 的 一 神 教 (Monotheism)(Kinder & Hilgemann, 1964: 37) 希 伯 來 諸 部 族 其 後 在 約 書 亞 (Joshua) 率 領 下, 重 返 迦 南 故 土 紀 元 前 11 世 紀, 掃 羅 (Saul) 稱 王, 希 伯 來 人 初 步 國 家 組 織 浮 現, 其 後 其 部 下 大 衛 (David) 取 而 代 之 並 統 一 迦 南 全 境, 隨 即 在 這 片 猶 太 人 的 土 地 猶 地 亞 (Judaea) 建 立 起 一 個 獨 立 的 希 伯 來 王 國, 其 時 為 紀 元 前 1000 至 961 年 之 期 大 衛 之 子 所 羅 門 (Salomon) 即 位 之 後, 希 伯 來 王 國 國 勢 步 入 鼎 盛 之 期, 在 其 統 治 下, 於 首 都 耶 路 撒 冷 的 鍚 安 山 ( 聖 殿 山 ) 建 立 了 猶 太 一 神 教 聖 殿 (Kinder & Hilgemann, 1964: 37) 然 而 好 景 不 常, 所 羅 門 王 逝 世 之 後, 希 伯 來 王 國 分 裂 為 二 : 北 部 的 以 色 列 王 國 及 南 部 的 猶 太 王 國, 先 後 於 紀 元 前 721 年 及 586 年 亡 於 亞 述 帝 國 及 加 爾 底 亞 帝 國 之 手, 耶 路 撒 冷 的 聖 殿 橫 遭 摧 毀, 大 批 猶 太 人 被 放 逐 至 巴 比 倫, 史 稱 巴 比 倫 幽 禁 (Babylonian Captivity, B.C.)(Craig, et al., 2009: 65) 這 種 亡 國 的 創 傷 強 化 猶 太 人 以 耶 路 撒 冷 鍚 安 山 為 其 精 神 依 歸, 其 後 在 猶 太 人 群 聚 之 處 就 出 現 猶 太 會 堂 (Synagoge), 祈 禱 之 餘 並 心 生 重 回 上 帝 應 許 之 地 即 以 色 列 之 地 (Eretz Israel) 的 堅 定 信 念 紀 元 前 539 年, 加 爾 底 亞 帝 國 為 波 斯 帝 國 所 滅, 猶 太 人 重 返 故 土, 紀 元 前 520 至 515 年 間 並 重 建 聖 殿 於 耶 路 撒 冷 鍚 安 山, 是 為 猶 太 教 的 第 二 聖 殿 (Craig, et al., 2009: 65) 數 世 紀 後, 猶 太 人 終 在 紀 元 前 148 年 重 建 猶 太 王 國, 歷 時 達 75 年 之 久 直 到 紀 元 前 63 年 左 右, 羅 馬 人 勢 力 擴 張 到 東 地 中 海 地 區, 猶 太 人 再 次 亡 國, 第 二 聖 殿 亦 在 70 年 時 全 遭 焚 毀 羅 馬 人 且 在 135 年 將 猶 地 亞 更 名 為 敍 利 亞 巴 勒 斯 提 那 (Syria Palaestina), 並 將 大 批 猶 太 人 強 行 遷 移 到 羅 馬, 意 圖 根 除 猶 太 人 與 母 土 間 的 關 聯 (Kinder & Hilgemann, 1964: 39) 自 從 基 督 教 勢 力 擴 張 之 後, 堅 持 獨 特 信 仰 的 猶 太 人 處 境 日 艱, 若 干 居 留 於 故 土 的 猶 太 人 在 11 世 紀 後 期 開 始 的 十 字 軍 東 征 時 幾 乎 盡 遭 屠 殺 殆 盡, 卻 激 發 許 多 流 散 各 地 的 猶 太 人 日 後 持 續 不 斷 地 返 鄉 歷 經 中 世 紀 至 近 代 的 數 百 年 的 持 續 移 入, 至 1800 年 仍 約 有 5,000 名 左 右 的 猶 太 人 居 處 於 原 鄉 (Krupp, 2001: 15) 當 然 經 過 兩 千 多 年 來 的 飄 零 流 亡, 落 籍 於 其 他 國 家 的
5 59 猶 太 人, 雖 仍 保 持 猶 太 教 信 仰, 但 未 必 堅 持 必 須 重 返 故 土, 而 是 尋 求 所 處 國 家 認 可 其 少 數 民 族 地 位 然 隨 著 19 世 紀 後 期 種 族 主 義 及 反 猶 主 義 的 激 進 化 而 使 其 願 望 愈 發 難 以 實 現, 為 了 對 抗 日 漸 高 漲 的 反 猶 浪 潮, 猶 太 有 識 之 士 遂 致 力 於 推 動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運 動 叁 反 猶 行 動 的 發 展 及 反 猶 主 義 的 出 現 由 於 尊 奉 獨 特 的 猶 太 一 神 教 信 仰 及 不 願 參 與 公 眾 事 務, 猶 太 人 因 而 在 歷 史 上 總 被 視 為 邪 惡 的 異 類 而 屢 遭 他 族 歧 視 與 迫 害 希 臘 羅 馬 時 期, 統 治 當 局 祭 祀 崇 拜 諸 神, 認 為 眾 神 均 同 享 供 奉 於 萬 神 廟 (Pantheon) 之 榮 耀, 然 此 種 看 法 全 然 抵 觸 猶 太 人 一 神 教 信 仰, 因 而 遭 其 斥 為 偶 像 崇 拜, 此 舉 導 致 當 局 採 行 激 烈 手 段 迫 害 猶 太 人 (Abel, 1975: 41) 基 督 教 興 起 後, 猶 太 人 境 遇 更 形 艱 難 緣 自 基 督 教 信 徒 認 為 耶 穌 是 因 遭 猶 大 出 賣 而 亡, 此 等 劣 行 根 本 不 配 作 為 上 帝 的 選 民, 據 此 基 督 教 世 界 必 須 嚴 厲 懲 罰 猶 太 人, 猶 太 人 就 因 而 被 烙 印 上 諸 如 貪 得 無 饜 冷 漠 無 情 及 呲 睚 必 報 等 負 面 評 語 而 廣 遭 迫 害 (Vetter, 1989: 9-11) 尤 其 自 十 字 軍 運 動 興 起 以 來, 凡 十 字 軍 武 士 行 經 之 處, 幾 皆 以 猶 太 人 之 鮮 血 祭 旗 ; 黑 死 病 肆 虐 期 間, 猶 太 人 更 橫 遭 謠 言 誣 蔑 而 成 為 代 罪 羔 羊, 大 批 亡 於 盲 目 濫 殺 之 中 至 1492 年 時, 西 班 牙 及 葡 萄 牙 甚 且 將 不 願 皈 依 天 主 教 的 猶 太 人 全 部 驅 離 18 世 紀 之 時, 在 啓 蒙 運 動 (Enlightenment) 強 調 人 道 主 義 的 思 維 下, 猶 太 人 的 經 社 地 位 稍 獲 改 善, 不 過 實 質 上, 猶 太 人 仍 受 到 各 國 有 意 無 意 的 刁 難 歧 視 而 成 為 社 會 邊 緣 人 (Ben-Sasson, 1995: 107) 至 1789 年 法 國 大 革 命 及 其 後 的 拿 破 崙 統 治 之 期, 猶 太 人 在 中 西 歐 各 國 才 終 於 逐 步 獲 得 解 放, 在 法 律 上 猶 太 人 被 賦 予 與 其 他 公 民 完 全 相 同 的 平 等 權 利 並 取 得 公 民 權 (Fernández-Armesto, 1994: 401) 至 於 東 歐 猶 太 人 處 境 則 更 形 惡 化 ; 俄 羅 斯 帝 國 自 19 世 紀 上 半 葉 以 來, 對 猶 太 人 採 行 一 系 列 的 強 制 同 化 政 策, 企 圖 從 宗 教 信 仰 上 徹 底 剷 除 猶 太 人 的 根 源 ; 至 19 世 紀 後 期 之 時, 俄 境 各 地 反 猶 浪 潮 愈 演 愈 烈, 全 國 各 地 屠 殺 (Pogroms) 猶 太 人 及
6 / 其 社 區 的 事 件 如 野 火 燎 原 般 四 處 漫 延, 歷 時 長 達 數 十 年 之 久 (Aronson, 1990: 59) 與 之 同 時, 中 西 歐 的 猶 太 人 處 境 雖 較 先 前 為 佳, 然 處 於 澎 湃 洶 湧 的 民 族 主 義 浪 潮 下, 各 國 民 族 主 義 者 強 烈 質 疑 懷 抱 世 界 主 義 (Cosmopolitanism) 的 猶 太 人 是 否 真 心 效 忠 於 其 所 屬 國 度, 因 此 他 們 在 輿 論 界 持 續 地 對 猶 太 人 採 取 進 行 極 端 歧 視 誣 蔑 及 醜 詆 的 宣 傳 手 法 此 種 民 族 主 義 者 的 宣 傳 號 召 廣 受 各 國 基 督 教 信 徒 保 守 人 士 及 許 多 中 產 階 級 的 支 持, 使 得 反 猶 思 想 與 行 動 逐 步 獲 得 一 定 程 度 的 社 會 基 礎 19 世 紀 下 半 葉 種 族 主 義 興 起 後, 反 猶 作 家 更 大 量 援 引 種 族 主 義 理 論, 從 而 形 成 反 猶 主 義 的 立 論 基 礎 種 族 主 義 理 論 的 發 端 者 係 法 人 哥 畢 諾 (Comte Joseph Authur de Gobineau, ), 他 又 被 稱 為 近 代 種 族 主 義 之 父 1854 年 出 版 其 代 表 作 人 類 不 平 等 論 (Eassi sur L Inegalite des Races Humaines), 內 容 宣 揚 亞 利 安 人 (Aryans) 為 世 上 最 優 秀 的 種 族, 他 雖 認 為 亞 利 安 人 在 先 史 時 期 與 其 他 異 族 的 混 血 不 可 免, 但 須 適 可 而 止, 否 則 必 定 造 成 創 造 力 的 衰 退, 例 如 1789 年 法 國 大 革 命 及 1848 年 二 月 革 命 後 陷 於 動 亂 狀 態 的 法 國 即 為 顯 例 哥 畢 諾 的 種 族 主 義 論 點 成 為 當 時 絕 佳 的 反 猶 宣 傳 工 具, 並 進 而 成 為 反 猶 主 義 理 論 建 構 之 所 由 (Davies, 1996: ) 反 猶 主 義 一 詞 在 學 術 界 的 運 用 最 早 見 之 於 德 國 記 者 兼 種 族 學 者 馬 爾 (Wilhelm Marr, ), 其 於 1879 年 所 出 版 的 代 表 作 猶 太 人 種 戰 勝 日 耳 曼 人 種 (Der Sieg des Judenthums über das Germanenthum) 一 書 中, 首 度 運 用 反 猶 主 義 (Anti-Semitism/Antisemitismus) 一 詞 馬 爾 聲 言 猶 太 人 裂 解 歐 洲 各 國 的 傳 統 社 會 結 構, 導 致 各 國 社 會 內 部 因 歧 異 而 無 法 一 體 化, 因 而 務 須 將 猶 太 人 的 解 放 轉 變 為 從 猶 太 人 ( 的 控 制 中 ) 解 放 出 來, 這 係 國 家 認 同 感 建 構 的 必 要 條 件 同 時 馬 爾 以 種 族 及 文 化 特 性 來 明 確 區 隔 猶 太 人 及 亞 利 安 人 種 ( 日 耳 曼 人 種 ) 間 之 不 同 其 要 點 主 要 有 四 :(1) 亞 利 安 人 種 在 體 能 健 康 及 道 德 層 面 上 皆 優 於 猶 太 人 種 ;(2) 亞 利 安 人 種 天 性 單 純 且 質 樸 虔 誠, 猶 太 人 種 則 滿 懷 淫 邪 且 心 機 狡 詐 ;(3) 亞 利 安 人 種
7 61 安 身 立 命 於 誠 實 事 業 之 經 營, 猶 太 人 種 則 傾 力 鑽 營 於 投 機 剥 削 及 高 利 貸 業 務 ;(4) 亞 利 安 人 種 為 人 類 精 神 文 明 成 就 如 哲 學 宗 教 及 自 然 科 學 的 創 建 者, 猶 太 人 種 則 是 此 種 成 就 的 偽 造 者 及 剽 竊 者 (Pulzer, 2004: 108) 威 廉. 馬 爾 的 反 猶 主 義 理 論 建 構 後, 授 予 了 各 國 反 猶 人 士 立 論 的 依 據, 使 得 全 歐 各 國 境 內 的 猶 太 人 紛 紛 受 到 程 度 不 等 的 迫 害 相 較 於 德 意 志 第 二 帝 國 境 內 層 出 不 窮 的 迫 害 猶 太 人 事 件, 俄 國 自 19 世 紀 末 葉 以 來, 持 續 爆 發 的 屠 殺 猶 太 人 暴 行 尤 為 駭 人 ; 此 外 法 國 第 三 共 和 時 期 的 德 雷 福 事 件 (Dreyfus Affair) 所 引 爆 的 反 猶 浪 潮, 亦 令 猶 太 人 為 之 震 懾 不 已 該 事 件 肇 端 法 國 反 猶 種 族 主 義 者 指 控 一 名 猶 太 裔 軍 官 德 雷 福 充 當 德 國 間 諜 而 欲 圖 顛 覆 法 國 而 起, 事 件 旋 演 變 為 法 國 嚴 重 的 政 治 事 件, 該 事 件 從 1894 至 1902 年 纒 訟 近 十 年 之 久, 其 後 雖 以 查 無 叛 國 之 嫌 而 將 已 置 身 囹 圄 數 載 之 久 的 德 雷 福 無 罪 釋 放, 卻 已 使 法 國 國 際 威 望 大 損 德 雷 福 事 件 清 楚 突 顯 出 當 時 法 國 社 會 潛 伏 反 猶 思 想 及 種 族 偏 見 之 深, 此 種 現 象 說 明, 反 猶 主 義 雖 是 德 國 人 所 創, 卻 是 由 法 國 人 將 之 廣 為 傳 佈 ( 麥 可. 本 恩 斯,2003:25) 近 代 反 猶 行 徑 的 逐 步 走 向 極 端 化, 刺 激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者 深 入 思 索 自 身 作 為 飄 泊 離 散 民 族 的 定 位 問 題, 致 使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逐 步 走 向 興 旺 之 期 肆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的 形 成 及 發 展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一 詞 首 見 之 於 1882 年 奧 地 利 猶 太 裔 作 家 比 恩 鮑 姆 (Nathan Birnbaum, ) 的 作 品, 用 以 形 容 當 時 熱 情 昂 揚 的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然 而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最 初 並 非 以 政 治 面 向 而 出 現, 早 在 18 至 19 世 紀 之 交 時 該 主 義 即 以 文 化 面 貎 而 呈 現 端 倪, 其 興 起 背 景 則 與 19 世 紀 中 東 歐 地 區 的 其 他 民 族 運 動 的 發 展 歷 程 有 類 似 之 處 捷 克 歷 史 學 家 何 洛 赫 (Miroslav Hroch) 曾 針 對 中 東 歐 各 個 民 族 主 義 的 形 成 特 點, 作 深 入 研 究 而 得 出 下 列 成 果 他 認 為 一 個 民 族 在 推 動 自 身 民 族 的 重 生 可 分 為 三 階 段 :(1) 各 民 族 的 歷 史 學 者 文 人 作 家 及 藝 術 家 等, 致 力 於 發 掘 遭 統 治 當 局 壓 迫 或 漠 視 的 自 身 民 族 的 歷 史 語 言 及 文 化 傳 統, 這
8 / 些 人 士 並 無 政 治 意 圖, 純 粹 只 是 期 望 能 夠 維 續 其 特 有 的 民 族 文 化 及 傳 統 於 不 墜 (2) 當 學 者 的 工 作 內 容 漸 為 各 民 族 的 有 識 之 士 所 明 暸 後, 這 些 知 識 份 子 隨 即 以 學 者 研 究 成 果 而 作 為 自 身 民 族 真 實 存 在 的 證 明, 並 以 慷 慨 激 昂 的 方 式 向 廣 大 平 民 百 姓 宣 揚 自 身 民 族 的 獨 特 價 值, 藉 此 激 起 所 屬 民 族 的 民 族 情 感 (3) 廣 大 的 民 眾 接 受 其 說 而 逐 步 參 與 自 身 民 族 運 動, 從 而 爭 取 自 治 地 位, 甚 至 最 終 走 向 完 全 獨 立 國 家 的 境 界 (Hroch, 1968: 25) 以 上 述 觀 點 言 之,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最 初 亦 是 由 文 化 運 動 發 其 端, 而 其 源 起 則 應 回 溯 至 19 世 紀 初 歐 洲 思 想 政 治 及 社 會 的 發 展 及 猶 太 社 會 對 之 所 作 的 回 應 在 19 世 紀 初, 近 代 民 族 主 義 風 潮 逐 漸 波 及 全 歐, 尤 以 當 時 中 東 歐 地 區 為 然, 係 因 當 時 該 區 各 民 族 國 家 仍 未 建 立, 全 境 仍 處 於 傳 統 封 建 的 多 民 族 大 帝 國 奧 地 利 哈 布 斯 堡 帝 國 俄 羅 斯 帝 國, 以 及 境 內 分 崩 離 析 的 德 意 志 王 朝 神 聖 羅 馬 帝 國 的 統 治 之 下, 若 干 有 識 之 士, 尤 其 是 德 意 志 文 人 作 家, 對 於 自 身 民 族 文 化 長 期 受 到 忽 略 甚 為 不 滿, 因 而 關 注 自 身 民 族 傳 統 文 化 的 研 究, 首 發 其 端 者 係 赫 德 (Johann Gottfried Herder, ), 赫 德 強 調 德 意 志 民 俗 及 語 言 的 重 要 性, 認 為 一 個 民 族 就 是 藉 由 自 身 語 言 及 傳 統 文 化 所 型 塑 而 成 (Herder, 1967: ) 此 種 觀 點 後 就 形 成 德 意 志 浪 漫 主 義 (Deutsche Romantik) 的 風 潮, 並 在 後 來 德 人 的 反 法 解 放 戰 爭 中 進 一 步 發 酵 由 於 拿 破 崙 大 軍 佔 領 德 境 期 間 的 橫 征 暴 斂 引 發 德 人 強 烈 反 感, 導 致 其 奮 起 抗 敵, 從 中 激 發 出 強 烈 民 族 自 尊 心, 使 德 意 志 浪 漫 主 義 者 的 訴 求 藉 由 珍 惜 過 去 自 身 民 族 的 文 化 遺 產 而 尋 求 民 族 的 再 生 力 量, 在 德 境 得 到 廣 泛 的 回 響, 遂 使 德 意 志 民 族 主 義 浪 潮 臻 於 澎 湃 洶 湧 之 境 德 意 志 浪 漫 主 義 及 與 之 密 切 相 關 的 民 族 主 義 風 潮, 對 整 個 中 東 歐 世 界 影 響 鉅 大, 由 於 統 治 者 之 故, 中 東 歐 包 括 猶 太 人 在 內 的 各 民 族 長 久 以 來 皆 處 於 德 意 志 思 想 界 的 深 遠 影 響 下, 致 使 德 意 志 浪 漫 主 義 的 思 潮, 滲 入 同 時 期 猶 太 作 家 及 學 者 的 思 想 內, 並 化 為 推 動 復 興 猶 太 歷 史 文 化 的 大 業 之 中 啓 發 猶 太 文 化 復 興 熱 潮 的 第 二 重 要 因 子 則 為 猶 太 啓 蒙 運 動 (Haskala) 該 運 動 約 18 至 19 世 紀 之 交 時 發 端 於 普 魯 士 京 都 柏 林, 其 後 逐 步 波 及 至 廣 大 的 猶 太 人 社 區 由 於 長 期 受 到 啓 蒙 哲 士 如 伏 爾 泰 所 鼓 吹 的 宗 教 寬 容 及 人
9 63 道 主 義 的 薰 陶, 以 及 針 對 中 西 歐 各 國 政 府 的 猶 太 人 解 放 行 動 所 起 的 反 思, 猶 太 有 識 之 士 深 感 亦 須 修 正 自 身 宗 教 信 仰 的 排 外 性, 積 極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於 是 就 形 成 了 猶 太 啓 蒙 運 動 許 多 猶 太 人 在 社 會 地 位 改 善 同 時, 積 極 響 應 猶 太 啓 蒙 運 動, 投 身 所 處 國 度 各 個 領 域 的 發 展 (Fernández-Armesto, 1994: 401) 同 時 在 德 意 志 境 內 亦 出 現 猶 太 教 改 革 派, 致 力 調 合 猶 太 教 教 義 與 現 實 社 會 生 活 之 間 的 落 差 (Davies, 1996: ) 此 外 援 引 當 代 新 式 的 教 育 理 念 而 建 立 的 猶 太 世 俗 學 校 教 育, 使 得 教 育 廣 為 普 及 至 猶 太 人 的 社 區 之 中, 不 僅 培 養 出 大 批 卓 越 的 猶 太 知 識 分 子, 更 重 要 的 是 推 動 了 猶 太 人 為 保 存 自 身 文 化 而 出 現 的 猶 太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Davies, 1996: ) 浪 漫 主 義 思 潮 所 引 發 的 近 代 民 族 主 義 浪 潮 及 猶 太 啓 蒙 運 動 促 使 猶 太 人 開 始 珍 惜 自 身 歷 史 文 化 及 民 俗 傳 統, 並 賦 予 其 極 高 的 價 值 這 項 猶 太 文 化 復 興 行 動 最 初 肇 端 於 猶 太 人 的 語 言 復 興 熱 潮, 在 東 歐, 從 18 世 紀 末 開 始, 原 本 已 成 死 亡 語 言 的 希 伯 來 語 (Hebrew) 被 深 入 研 究, 除 了 猶 太 會 堂 的 禮 拜 用 語 之 外, 若 干 猶 太 學 者 將 之 廣 泛 運 用 於 文 學 創 作 之 中, 試 圖 藉 由 猶 太 社 區 綿 密 的 網 絡 關 係 而 使 之 重 新 成 為 猶 太 人 間 重 要 的 溝 通 工 具, 期 盼 藉 此 喚 醒 猶 太 民 族 對 昔 日 希 伯 來 王 國 盛 世 的 緬 懷 稍 後 的 18 至 19 世 紀 之 交 之 期, 東 歐 猶 太 人 廣 為 使 用 的 意 第 緒 語 (Yiddish) 更 被 大 力 提 倡, 為 了 加 強 形 塑 猶 太 民 族 一 致 的 歸 屬 感, 若 干 學 者 亦 試 圖 融 合 兩 種 語 言 而 建 構 出 單 一 語 言, 於 是 出 現 了 以 希 伯 來 字 母 來 拼 寫 意 第 緒 文 的 呼 聲, 其 奮 鬥 獲 得 一 定 程 度 的 成 果, 時 至 19 世 紀 中 葉 之 時, 以 此 種 新 型 書 寫 型 式 的 純 文 學 作 品 及 出 版 文 獻 在 猶 太 世 界 的 出 版 業 中 佔 有 可 觀 的 數 量 (Davies, 1996: ) 不 過 猶 太 世 界 的 領 導 人 對 於 希 伯 來 語 與 意 第 緒 語 的 使 用, 始 終 存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這 種 語 言 使 用 之 爭 最 後 甚 至 擴 大 至 政 治 前 景 立 場 上 的 分 歧, 導 致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者 內 部 出 現 了 路 線 之 爭, 這 將 在 後 續 篇 章 中 深 入 分 析 之 隨 著 猶 太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逐 步 取 得 成 就 及 全 歐 各 地 愈 漸 增 強 的 反 猶 行 徑,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就 走 向 了 第 二 階 段, 即 自 身 民 族 情 感 被 喚 醒 之 期 如 同 前 述, 自 19 世 紀 下 半 葉 開 始, 猶 太 人 在 俄 帝 國 的 處 境 愈 見 悲 慘, 各 地 迫 害 猶 太 人 暴 行 不 時 上 演, 此 舉 刺 激 猶 太 人 的 民 族 情 感 並 進 而 思 索 應 對 之 道
10 / 1861 年 源 出 普 屬 波 蘭 的 猶 太 牧 師 卡 利 謝 爾 (Zwi Hirsch Kalischer, ) 在 面 對 其 東 鄰 猶 太 同 胞 的 困 境 時, 首 度 提 出 猶 太 人 須 以 歐 洲 其 他 民 族 運 動 為 本 而 推 動 民 族 運 動, 並 從 中 體 認 出 唯 有 重 新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才 能 擺 脫 繼 續 受 迫 害 乃 至 於 被 屠 殺 之 苦 難 (Krupp, 2001: 21) 卡 利 謝 爾 將 原 本 侷 限 於 文 化 領 域 的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正 式 推 向 政 治 目 標 的 追 求 上, 鼓 舞 了 許 多 東 歐 猶 太 菁 英 人 士 在 後 續 年 代 中 投 入 民 族 運 動 的 大 業 之 中, 使 得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逐 步 在 政 治 層 面 上 邁 向 蓬 勃 激 昂 之 期, 於 此 不 難 窺 見, 政 治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的 最 初 根 源 係 肇 端 於 東 歐, 其 因 在 於 猶 太 人 在 俄 羅 斯 境 內 所 受 之 迫 害 最 烈 有 以 致 之 政 治 上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所 引 發 的 第 一 項 回 響 就 是 第 一 波 猶 太 人 回 歸 移 民 (Alija) 浪 潮 自 1870 年 以 來, 由 於 受 到 卡 利 謝 爾 的 感 召 及 俄 羅 斯 各 地 迫 害 猶 太 人 行 動 的 頻 繁 化, 許 多 東 歐 的 猶 太 人 逐 步 遷 往 巴 勒 斯 坦 當 1880 年 代 在 俄 帝 國 境 內 一 連 串 屠 殺 猶 太 人 浪 潮 爆 發 之 後, 為 數 甚 夥 的 東 歐 猶 太 人 更 是 興 起 有 組 織 的 移 民 巴 勒 斯 坦 的 熱 潮 儘 管 部 分 猶 太 人 將 巴 勒 斯 坦 及 耶 路 撒 冷 視 為 自 身 民 族 的 最 後 依 歸 之 所, 然 而 對 於 飄 泊 離 散 於 歐 洲 各 地 已 歷 兩 千 年 之 久 的 大 部 分 猶 太 人 而 言, 即 令 其 在 生 活 層 面 上 亦 受 種 族 歧 視 所 苦, 卻 不 意 謂 著 皆 想 要 重 返 甚 至 是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實 際 上, 直 至 1933 年 希 特 勒 (Adolf Hitler) 及 其 所 屬 國 社 黨 (Nationalsozialistische Deutsche Arbeiterpartei, NSDAP) 人 在 德 國 取 得 政 權 之 前, 重 回 以 色 列 的 理 想 對 大 部 分 猶 太 人 而 言, 僅 存 在 於 精 神 層 面 上, 其 用 意 在 於 藉 由 猶 太 教 信 仰 來 凝 聚 猶 太 人 作 為 一 個 民 族 的 精 神 力 量, 而 並 非 指 涉 所 有 猶 太 人 都 有 著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一 致 政 治 信 念 之 上 然 而 至 19 世 紀 末, 由 於 俄 羅 斯 境 內 屠 殺 猶 太 人 浪 潮 及 法 國 德 雷 福 事 件 在 中 西 歐 所 引 發 的 反 猶 情 緒, 在 在 激 化 猶 太 人 民 族 主 義 者 的 焦 慮, 他 們 認 為 唯 有 建 立 一 個 猶 太 國, 才 能 永 保 猶 太 人 之 生 機, 其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人 物 就 是 赫 爾 茨 赫 爾 茨 被 尊 稱 為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之 父, 原 為 一 名 記 者, 因 震 驚 於 德 雷 福 事 件 中 全 法 反 猶 勢 力 的 高 漲 及 東 歐 猶 太 同 胞 的 橫 遭 屠 戮, 憤 而 於 1896 年 發
11 65 表 其 代 表 作 猶 太 國 : 解 決 當 前 猶 太 人 問 題 的 一 項 嘗 試 (Der Judenstaat: Versuch einer modernen Lösung der Judenfrage), 文 中 他 認 為 猶 太 人 致 力 於 融 入 歐 洲 各 國 的 努 力 是 徒 勞 無 功 的, 如 果 連 當 時 屬 於 歐 洲 最 開 明 自 由 的 法 國, 反 猶 主 義 勢 力 都 大 行 其 道, 則 猶 太 人 的 前 景 將 不 問 可 知 因 而 他 疾 言, 只 有 擁 有 屬 於 自 身 的 國 度, 猶 太 民 族 才 能 久 續 長 存 (Herzl, 2006: 3) 至 於 何 處 為 猶 太 人 未 來 的 立 國 之 所? 巴 勒 斯 坦 或 是 阿 根 廷 皆 為 其 屬 意 之 所, 不 過 基 於 猶 太 教 義 訓 示, 赫 爾 茨 的 著 作 明 顯 對 於 巴 勒 斯 坦 著 墨 較 多, 從 中 亦 不 難 窺 見 出, 巴 勒 斯 坦 在 赫 爾 茨 及 絕 大 部 分 猶 太 人 心 中 的 至 高 神 聖 性 及 無 可 取 代 性 猶 太 國 出 版 後, 招 致 若 干 中 西 歐 猶 太 人 領 袖 的 強 烈 批 判, 認 為 書 中 主 張 將 使 猶 太 人 淪 為 反 猶 人 士 的 箭 靶, 反 不 利 猶 太 人 被 認 可 為 少 數 民 族 目 標 之 達 成 (Shapira, 1995: 218) 然 赫 爾 茨 仍 得 到 許 多 猶 太 有 識 之 士 的 默 默 支 持, 僅 數 月 之 間, 猶 太 國 初 版 即 銷 售 一 空, 至 1897 年, 在 赫 爾 茨 及 若 干 立 場 急 進 人 士 的 積 極 推 動 下, 第 一 屆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大 會 終 於 在 瑞 士 巴 瑟 爾 (Basel) 召 開, 這 場 大 部 分 來 自 東 歐 猶 太 人 社 區 代 表 的 會 議 中, 成 立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World Zionist Organisation), 成 為 猶 太 民 族 團 體 各 派 中 最 具 嚴 密 組 織 及 知 名 度 最 高 的 團 體 赫 爾 茨 被 選 為 首 任 主 席, 該 組 織 綱 領 開 宗 明 義 揭 示 :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致 力 為 猶 太 人 民 建 立 一 個 在 公 法 保 障 下 位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國 度 (Bein, 1980: 294) 其 具 體 作 為 則 是 成 立 建 國 基 金, 籌 劃 在 巴 勒 斯 坦 購 置 土 地 以 供 未 來 建 國 之 所 會 後 赫 爾 茨 積 極 拜 訪 當 時 各 國 政 要, 盼 得 到 相 關 國 家 的 協 助, 然 而 其 期 待 完 全 落 空 事 實 上 直 至 赫 爾 茨 於 1904 年 逝 世 為 止, 僅 有 英 國 政 府 在 1903 年 表 示 願 提 供 在 東 非 的 一 塊 殖 民 地 烏 干 達 1, 作 為 猶 太 人 的 立 國 之 地 但 是 此 議 引 發 世 界 猶 太 組 織 內 部 的 激 烈 爭 論, 最 後 雖 未 導 致 世 界 猶 太 組 織 的 全 面 分 裂, 卻 因 路 線 之 爭 而 在 組 織 內 部 形 成 了 許 多 流 派 若 由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的 本 質 觀 之, 此 種 發 展 並 不 令 人 意 外, 相 較 於 歐 洲 其 他 民 族 運 動 皆 有 其 居 處 之 母 土, 從 中 可 作 為 民 族 主 義 向 外 傳 佈 的 核 心 基 1 此 處 所 指 之 烏 干 達 並 非 今 日 烏 干 達 共 和 國 所 在 之 處, 而 係 位 於 今 日 的 肯 亞 共 和 國
12 / 礎,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則 無 此 種 條 件, 由 於 其 精 神 聖 地 巴 勒 斯 坦 是 位 於 大 部 分 猶 太 人 所 居 處 的 領 域 之 外, 因 此 猶 太 民 族 主 義 人 士 基 於 各 自 理 想 及 可 行 性 而 擘 劃 民 族 未 來 可 能 的 走 向, 致 而 出 現 路 線 流 派 之 爭 (Rubinstein, 2001: 72-73) 事 實 上 早 在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創 立 前, 整 個 猶 太 世 界 的 菁 英 對 自 身 民 族 運 動 的 走 向 即 已 出 現 看 法 不 一 的 現 象,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成 立 後, 因 面 臨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實 際 困 難, 使 得 路 線 之 爭 更 形 擴 大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的 路 線 之 爭 首 先 肇 端 於 語 言 問 題, 對 於 許 多 猶 太 學 者 而 言, 使 用 復 活 的 希 伯 來 語 所 代 表 的 意 涵 是 重 拾 昔 日 先 祖 榮 光, 此 舉 將 有 助 未 來 猶 太 國 家 的 重 建 (Rubinstein, 2001: 37) 然 對 於 廣 大 東 歐 猶 太 社 區 而 言, 希 伯 來 語 是 猶 太 菁 英 所 使 用 的 專 業 語 言, 根 本 無 法 取 代 大 部 分 中 下 階 層 猶 太 庶 民 所 使 用 之 意 第 緒 語 源 自 語 言 使 用 上 的 衝 突 最 終 亦 導 致 對 猶 太 民 族 前 途 看 法 上 出 現 落 差 相 較 於 希 伯 來 語 使 用 者, 即 猶 太 菁 英 致 力 於 追 求 猶 太 人 國 家 的 建 立, 意 第 緒 語 支 持 者 則 傾 向 於 猶 太 自 治 地 位 的 實 現 (Brenner, 2002: 19) 1897 年, 意 第 緒 語 支 持 者 在 俄 國 猶 裔 歷 史 學 家 杜 伯 諾 夫 (Simon Dubnow, ) 領 導 下 成 立 人 民 黨 (Folkspartey), 以 追 求 猶 太 民 族 成 為 俄 帝 國 境 內 的 少 數 民 族 地 位 為 其 宗 旨 同 年 亦 出 現 另 一 支 名 為 聯 邦 (Bund) 的 民 族 主 義 團 體, 其 訴 求 與 人 民 黨 類 似, 亦 主 張 猶 太 民 族 作 為 少 數 民 族 的 地 位 而 加 入 未 來 的 俄 羅 斯 聯 邦, 兩 者 間 的 區 別 在 於 聯 邦 者 主 張 以 社 會 主 義 的 方 法 來 改 善 猶 太 人 處 境 (Brenner, 2002: 19-20) 由 於 兩 團 體 皆 強 調 猶 太 民 族 的 實 質 存 在 重 於 民 族 聚 集 地 的 取 得, 因 而 有 時 亦 被 統 稱 為 飄 泊 離 散 民 族 主 義 (Diaspora Nationalism) 派, 該 派 影 響 力 在 1917 年 俄 國 十 月 革 命 後 迅 速 式 微, 尤 其 自 1939 年 納 粹 德 軍 東 侵 波 蘭 及 1941 年 襲 擊 蘇 聯, 大 批 猶 太 人 慘 遭 屠 殺 後, 該 派 的 影 響 力 全 然 消 失 其 次, 猶 太 民 族 團 體 中 亦 有 一 派 極 力 主 張 必 須 取 得 一 塊 屬 於 猶 太 人 的 特 定 區 域, 以 此 作 為 猶 太 民 族 繁 衍 之 所 1899 年 時 出 現 所 謂 的 領 土 主 義 ( Territorialism) 派, 發 起 者 係 英 國 猶 裔 作 家 讓 威 爾 (Israel Zangwill, ) 讓 威 爾 認 為 面 臨 反 猶 主 義 勢 力 愈 形 高 張 的 威 脅, 取 得 一 片 可
13 67 供 猶 太 民 族 落 腳 的 土 地 乃 迫 切 之 舉, 讓 威 爾 並 不 堅 持 在 這 片 土 地 上 建 立 猶 太 人 的 國 家, 但 要 求 一 定 要 使 之 成 為 猶 太 人 的 家 園 (Home/Heimstätte), 至 於 何 處 適 合 作 為 猶 太 人 的 家 園, 讓 威 爾 則 偏 好 澳 洲 或 南 美 洲 (Brenner, 2002: 19-20) 此 派 力 求 覓 得 一 片 得 以 讓 猶 太 民 族 安 身 立 命 的 家 園, 因 而 亦 被 稱 之 為 領 域 民 族 主 義 (Territorial Nationalism) 派 自 19 世 紀 末, 在 俄 國 境 內 出 現 的 數 波 屠 殺 猶 太 人 浪 潮, 以 及 蘇 聯 政 權 在 二 戰 前 在 東 歐 迫 害 及 納 粹 德 軍 在 二 戰 期 間 在 全 歐 屠 殺 猶 太 人 之 後, 該 派 失 去 實 質 影 響 力 約 與 上 述 兩 類 猶 太 民 族 主 義 團 體 同 時 成 立 的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政 治 訴 求 則 以 猶 太 民 族 重 回 巴 勒 斯 坦 並 建 立 一 個 獨 立 猶 太 國 為 目 標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在 與 飄 泊 離 散 民 族 主 義 及 領 域 民 族 主 義 兩 流 派 的 長 期 競 爭 中, 隨 著 猶 太 民 族 在 全 歐, 尤 其 在 東 歐 遭 受 迫 害 的 加 劇 而 逐 步 取 得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的 主 導 地 位 雖 然 在 未 來 建 國 的 立 場 一 致, 但 對 於 如 何 強 化 猶 太 人 建 國 信 念 上 的 作 法 卻 出 現 看 法 不 一 的 情 形, 這 種 路 線 之 爭 自 1897 年 該 組 織 創 建 以 來 即 已 顯 現 無 遺, 最 後 則 導 致 組 織 內 部 自 1901 年 後, 陸 續 分 衍 出 3 支 不 同 的 派 別 : 該 團 體 成 立 於 1901 年, 係 由 哈 岸 (Ahad Ha am, ) 為 主 的 一 群 年 輕 學 者 所 組 成, 其 成 立 宗 旨 在 於 致 力 復 興 希 伯 來 語 文 為 主 體 的 猶 太 文 化 ; 該 派 強 調, 今 日 猶 太 人 在 全 歐 之 所 以 屢 受 迫 害 屠 殺, 其 因 並 非 僅 是 種 族 歧 視, 而 是 猶 太 文 化 並 未 走 向 現 代 化, 據 此 猶 太 人 應 致 力 於 減 少 宗 教 教 儀 對 進 步 信 念 的 阻 礙, 進 而 促 使 猶 太 文 化 與 近 世 文 明 接 軌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創 建 之 後, 許 多 出 身 東 歐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信 徒 對 於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抱 持 著 反 對 態 度, 他 們 認 為 民 族 主 義 是 一 種 落 後 的 意 識 形 態, 應 揚 棄 之 並 全 力 推 動 世 界 革 命, 進 而 達 到 全 體 人 類 社 會 的 解 放 然 而 後 來 該 陣 營 的 許 多 成 員 漸 不 滿 於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反 對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的 立 場 及
14 / 其 對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事 務 的 忽 略, 因 而 在 1920 年 時, 左 派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陣 營 另 行 分 裂 出 若 干 立 場 較 溫 和, 且 致 力 於 參 與 推 動 猶 太 人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社 會 主 義 派 系, 這 些 秉 持 社 會 主 義 觀 點 的 人 士 及 派 別 與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密 切 合 作, 因 而 就 被 稱 作 社 會 主 義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社 會 主 義 者 認 為 猶 太 社 會 現 今 所 面 臨 的 迫 切 要 務 首 在 於, 如 何 解 決 東 歐 猶 太 人 社 區 因 長 期 封 閉 而 產 生 的 生 活 水 準 低 下 的 問 題 他 們 認 為 猶 太 人 的 建 國 與 社 會 問 題 的 解 決 必 須 同 時 進 行, 首 先 須 將 以 小 商 及 手 工 業 者 為 主 的 社 會 結 構 轉 化 為 工 農 的 社 會 結 構, 並 透 過 猶 太 人 移 民 巴 勒 斯 坦 而 在 當 地 建 立 嶄 新 的 社 會 主 義 模 式 的 猶 太 國 日 後 秉 遵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而 在 以 色 列 所 創 建 的 集 體 移 民 (Kibbuz) 運 動, 對 以 色 列 的 社 會 主 義 運 動 影 響 深 遠 社 會 主 義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陣 營 是 由 數 支 小 團 體 薈 集 而 成, 其 中 較 知 名 者 為 青 年 勞 動 者 (Hapoel Hatzair) 這 類 包 括 數 個 小 支 派 而 合 稱 的 左 派 團 體 在 數 十 年 後 取 得 了 世 界 猶 太 組 織 的 要 角 地 位, 日 後 並 成 為 以 色 列 建 國 的 主 導 力 量 (Brenner, 2002: 79) 此 派 可 謂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的 急 進 派, 其 領 導 人 為 亞 波 亭 斯 基 (Vladimir Ze ev Jabotinsky, ), 他 秉 持 民 族 主 義 中 產 階 級 及 反 社 會 主 義 的 立 場, 認 為 要 解 決 建 國 問 題 必 須 起 身 力 行, 因 而 一 戰 期 間 在 其 積 極 號 召 下 而 在 英 國 部 隊 中 成 立 一 支 猶 太 軍 團, 希 望 藉 由 猶 太 人 對 協 約 國 的 實 質 貢 獻 而 具 體 影 響 到 英 政 府 對 猶 太 人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觀 點, 他 甚 至 認 為 為 了 促 進 猶 太 國 的 迅 速 建 立, 可 在 建 國 願 望 達 成 後 成 為 大 不 列 顛 國 協 之 一 員 (Rubinstein, 2001: )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除 了 上 述 所 提 的 三 大 主 要 派 別 之 外, 另 外 尚 有 兩 類 擁 有 深 遠 影 響 力 但 卻 不 屬 於 民 族 運 動 範 疇 的 猶 太 人 團 體 存 在, 分 別 是 被 歸 類 為 極 右 的 尊 奉 正 統 猶 太 教 訓 諭 的 基 本 教 義 派, 以 及 立 場 極 左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這 兩 大 團 體 皆 強 力 反 對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所 全 力 推 動 的 猶 太 人 建 國 的 目 標 正 統 猶 太 教 信 徒 雖 然 在 每 日 三 次 的 猶 太 教 膜 拜 儀 式 中 一 再 祈 禱
15 69 救 世 主 (Messiah) 的 來 臨, 幫 助 猶 太 人 排 除 外 在 一 切 困 難 而 重 返 以 色 列 或 鍚 安 聖 地, 與 此 同 時, 他 們 卻 極 力 反 對 政 治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積 極 地 以 人 為 之 力 而 推 動 大 批 猶 太 人 移 向 巴 勒 斯 坦, 並 進 而 建 立 猶 太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行 動, 因 為 正 統 的 猶 太 教 信 徒 認 定, 救 世 主 的 來 臨 及 猶 太 人 的 終 返 以 色 列 都 必 須 是 出 自 於 上 帝 的 意 旨, 而 非 是 由 這 類 偏 離 猶 太 正 統 信 仰 與 傳 統 的 所 謂 已 然 解 放 並 採 納 西 歐 思 潮 的 猶 太 人 士 所 促 成, 因 為 若 無 上 帝 的 神 喻 而 強 行 推 動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目 標, 無 異 是 違 逆 上 帝 的 意 旨 當 然 隨 著 全 歐 各 地, 尤 其 是 東 歐 猶 太 人 遭 受 迫 害 的 情 形 愈 形 激 烈 的 狀 況 下, 使 得 這 種 極 端 奉 行 古 老 教 義 的 正 統 猶 太 教 的 團 體 內 部 亦 出 現 若 干 不 同 聲 音 1902 年, 以 萊 納 斯 (Isaak Jacob Reines, ) 為 主 的 部 分 猶 太 教 牧 師 群, 另 行 成 立 一 支 名 為 東 進 (Misrachi) 的 團 體, 萊 納 斯 認 為 積 極 投 入 建 立 猶 太 國 與 救 世 主 的 來 臨 及 對 猶 太 教 義 及 傳 統 堅 定 不 移 的 奉 行, 皆 可 以 並 行 不 悖, 因 而 無 法 接 受 正 統 猶 太 教 徒 的 民 族 前 途 完 全 倚 賴 天 啓 的 想 法 (Brenner, 2002: 77-78) 立 場 極 左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同 樣 反 對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推 動 建 國 的 目 標,1901 年 源 出 東 歐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玻 洛 秀 夫 (Ber Borochov, ) 等, 對 於 此 種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抱 持 反 對 態 度, 他 們 在 1901 年 成 立 了 猶 太 聯 合 勞 動 者 聯 盟 (Allgemeiner Jüdische Arbeiterbund), 成 為 奉 行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各 個 小 團 體 的 共 同 對 話 平 台, 至 1905 年 則 更 進 一 步 創 立 猶 太 勞 動 者 (Poalei Zion) 組 織, 全 力 推 行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理 想 他 們 主 張 必 須 發 動 世 界 革 命, 認 為 當 時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所 全 力 推 動 的 猶 太 民 族 重 建 國 度 於 巴 勒 斯 坦 運 動 實 為 一 種 落 伍 的 意 識 形 態, 就 他 們 的 想 法 而 言, 只 要 成 功 進 行 世 界 革 命, 打 倒 倚 賴 資 本 主 義 對 人 民 進 行 剝 削 箝 制 的 統 治 階 級 之 後, 全 體 人 類 都 能 獲 得 解 放, 猶 太 人 的 民 族 問 題 自 然 而 然 就 會 迎 刃 而 解 然 而 由 民 族 主 義 浪 潮 的 泛 濫 及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的 爆 發, 各 國 勞 工 紛 紛 基 於 民 族 情 感 而 投 入 自 身 國 家 的 行 伍 之 中 為 國 效 命, 證 明 民 族 主 義 的 凝 聚 力 仍 遠 大 於 共 產 國 際 主 義 的 號 召, 因 而 導 致 部 分 成 員 在 1920 年 時 抛 棄 馬 克 思 主 義 觀 點, 轉 而 改 採 較 溫 和 的 社 會 主 義 立 場, 其 情 形 一 如 前 述 般, 他 們 致 力 於 巴
16 / 勒 斯 坦 建 國 事 務 的 推 展, 以 社 會 主 義 的 模 式 來 推 動 巴 勒 斯 坦 猶 太 家 園 的 建 設 基 於 社 會 主 義 者 在 巴 勒 斯 坦 建 設 有 成 的 影 響, 原 本 死 守 僵 硬 馬 克 思 教 條 的 猶 太 勞 動 者 組 織 的 立 場 亦 開 始 軟 化, 不 再 堅 持 反 對 猶 太 人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想 法, 甚 至 在 後 來 出 任 以 色 列 建 國 後 的 首 任 總 理 本 格 里 昂 (David Ben-Gurion, ) 的 率 領 下, 在 巴 勒 斯 坦 亦 建 立 起 猶 太 勞 動 者 組 織, 開 始 投 入 巴 勒 斯 坦 的 建 設 事 宜, 與 當 時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形 成 既 競 爭 又 合 作 的 態 勢, 對 於 推 動 猶 太 人 在 巴 勒 斯 坦 的 基 礎 建 設 上, 具 有 極 大 的 貢 獻, 並 且 在 後 來 以 色 列 的 政 壇 上, 扮 演 著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雖 有 路 線 上 的 爭 議, 然 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在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的 領 導 下, 其 對 猶 太 世 界 的 影 響 力 與 日 俱 增, 尤 其 1905 年 俄 帝 國 境 內 因 日 俄 戰 爭 的 失 利 及 革 命 行 動 的 失 敗, 再 次 引 發 大 規 模 屠 殺 猶 太 人 行 徑, 致 而 產 生 第 二 波 猶 太 人 回 歸 移 民 浪 潮, 總 計 在 1904 年 至 1914 年 間 計 有 超 過 4 萬 人 以 上 的 東 歐 猶 太 人 移 入 巴 勒 斯 坦 這 批 移 入 者 幾 乎 都 是 深 受 社 會 主 義 影 響 的 東 歐 猶 太 人, 他 們 將 社 會 主 義 學 者 所 提 出 的 各 項 擘 劃 具 體 落 實 於 建 設 巴 勒 斯 坦 的 大 業 之 中, 因 而 從 這 段 時 期 開 始, 巴 勒 斯 坦 的 基 礎 建 設 與 日 更 新, 並 使 得 社 會 主 義 路 線 自 此 後 得 到 長 足 的 發 展, 進 而 在 日 後 的 以 色 列 的 建 國 事 務 上 取 得 主 導 性 的 地 位 (Brenner, 2002: 79) 一 戰 期 間,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積 極 爭 取 的 國 際 奧 援 略 有 所 獲 1916 年 英 軍 佔 領 巴 勒 斯 坦 後, 為 爭 取 猶 太 裔 的 經 濟 支 持, 以 及 防 止 境 內 猶 太 人 數 眾 多 的 俄 帝 國 向 德 奧 同 盟 國 投 降 等 策 略 考 量 下, 決 心 加 強 對 猶 太 人 的 具 體 支 持 1917 年 11 月 英 外 長 貝 爾 福 (Arthur Balfour) 在 一 封 致 予 該 國 猶 太 領 袖 的 信 件 中, 揭 示 貝 爾 福 宣 言 (Balfour Declaration), 公 開 聲 明 : 大 不 列 顛 聯 合 王 國 國 王 陛 下 政 府 支 持 猶 太 人 在 巴 勒 斯 坦 建 立 一 個 民 族 家 園, 並 盡 力 促 成 此 目 標 的 實 現, 但 必 須 明 確 說 明 的 是, 不 得 傷 害 已 存 在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其 他 非 猶 太 民 族 的 公 民 與 宗 教 權 利, 表 面 上, 該 聲 明 雖 支 持 猶 太 人 在 巴 勒 斯 坦 建 立 其 家 園, 但 其 行 文 遣 詞 明 顯 相 互 矛 盾, 試 問 如 何 能 在 阿 拉 伯 人 佔 絕 對 多 數 且 民 族 主 義 已 興 起 的 巴
17 71 勒 斯 坦 上, 建 立 猶 太 人 民 族 家 園 而 又 不 傷 害 到 阿 拉 伯 人 的 民 族 利 益? 英 政 府 在 此 似 暗 藏 伏 筆, 俾 對 未 來 可 能 的 變 局 預 先 安 排 一 套 面 面 俱 到 的 說 辭 然 對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而 言, 該 聲 明 大 幅 鼓 舞 他 們 的 士 氣, 認 為 其 所 追 求 建 立 猶 太 國 的 目 標 已 然 在 望 (Brenner, 2002: 88-89) 伍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目 標 的 實 現 一 戰 結 束 之 後, 貝 爾 福 宣 言 成 為 1920 年 國 際 聯 盟 將 巴 勒 斯 坦 委 由 英 國 托 管 的 依 據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由 此 認 定 該 宣 言 是 猶 太 建 國 的 憑 證, 因 此 一 戰 結 束 後 的 1919 至 1923 年 間, 就 出 現 第 3 波 猶 太 人 回 歸 移 民 浪 潮 然 而 日 漸 增 加 的 猶 太 移 民 數 量 卻 也 引 發 原 居 該 地 的 阿 拉 伯 人 的 反 感, 尤 其 自 一 戰 期 間 的 阿 拉 伯 民 族 意 識 被 喚 醒 以 來, 阿 拉 伯 人 頗 不 滿 於 巴 勒 斯 坦 淪 為 英 國 的 托 管 地, 連 帶 地 更 對 持 續 移 入 的 猶 太 人 抱 持 著 反 感 的 態 度 就 阿 拉 伯 人 的 立 場 而 言,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以 重 回 以 色 列 之 地 為 號 召 而 大 舉 遷 入 並 企 圖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行 動, 無 異 是 對 當 地 阿 拉 伯 人 生 存 領 域 權 的 侵 犯,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認 為 巴 勒 斯 坦 是 其 先 祖 之 地, 數 世 紀 乃 至 於 十 數 世 紀 以 來 他 們 皆 生 活 於 斯 土, 當 然 無 法 容 忍 數 量 愈 漸 增 多 的 猶 太 人 移 入 並 定 居 於 其 世 居 之 地, 甚 至 視 猶 太 人 持 續 移 入 巴 勒 斯 坦, 是 完 全 攸 關 到 阿 拉 伯 人 的 生 死 存 亡 的 問 題 (Porath, 1974: 68) 至 於 猶 太 人 以 其 祖 先 在 2000 年 曾 立 國 以 此 而 宣 稱 其 有 擁 有 重 回 及 重 建 國 度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歷 史 權 利, 阿 拉 伯 民 族 主 義 則 認 為 此 種 訴 求 無 法 成 立, 因 為 即 使 在 上 古 時 期 有 猶 太 人 曾 立 國 巴 勒 斯 坦 的 史 實, 然 而 經 過 歷 史 的 不 斷 演 變, 巴 勒 斯 坦 作 為 阿 拉 伯 人 遊 牧 地 區 及 其 原 鄉 所 在, 是 早 已 歷 經 2000 多 年 且 是 存 續 至 今 的 事 實, 如 果 猶 太 人 以 歷 史 權 利 而 要 求 重 返 甚 至 是 重 建 國 度 於 巴 勒 斯 坦, 則 置 阿 拉 伯 人 從 未 中 斷 的 生 存 領 域 權 於 何 在? 基 於 此 種 想 法,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對 持 續 不 斷 移 入 猶 太 人 的 不 滿 之 情 逐 漸 升 高, 致 而 不 斷 上 演 兩 族 磨 擦 事 件 為 解 決 潛 在 的 民 族 衝 突 危 機, 英 國 政 府 在 1923 年 曾 將 巴 勒 斯 坦 分 割 為 兩 部 分, 然 因 族 群 混 居 之 故, 該 措 施 形 同 具 文 與 此 同 時, 絡 繹 不 絕 移 入 的 猶 太 移 民, 使 得 猶 太 人 與 阿 拉 伯 人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18 / 愈 見 緊 繃, 終 於 在 1929 年 爆 發 嚴 重 的 族 群 衝 突 事 件 由 於 1927 至 1929 年 間 因 中 東 歐 新 興 國 家 政 局 不 穩 而 引 發 嚴 重 的 反 猶 浪 潮, 因 而 導 致 第 4 波 的 猶 太 人 回 歸 移 民 巴 勒 斯 坦 行 動 此 舉 終 而 引 爆 阿 拉 伯 人 長 期 累 積 的 不 滿 情 緒 1929 年 8 月 下 旬, 緣 自 猶 太 教 與 伊 斯 蘭 教 信 徒 對 彼 此 教 義 認 知 不 同, 導 致 在 耶 路 撒 冷 的 哭 牆 發 生 激 烈 衝 突, 其 後 衝 突 迅 速 蔓 延 至 巴 勒 斯 坦 各 大 城, 最 後 演 變 成 阿 拉 伯 人 與 猶 太 人 間 的 族 群 大 衝 突, 事 件 中 雙 方 共 計 付 出 死 亡 近 300 人, 受 傷 近 千 人 的 慘 痛 代 價 1929 年 8 月 事 件 標 記 了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與 猶 太 人 關 係 的 轉 捩 點, 意 即 先 前 雙 方 在 英 政 府 主 導 下, 試 圖 以 和 平 方 式 謀 求 兩 民 族 和 諧 共 處 乃 至 於 建 立 共 同 家 園 的 努 力 徹 底 失 敗, 自 此 之 後, 阿 拉 伯 人 與 猶 太 人 之 間 的 敵 對 衝 突 成 為 常 態 (Rubinstein, 2001: 96) 與 此 同 時, 國 際 政 局 的 變 化 更 對 巴 勒 斯 坦 投 下 一 顆 震 撼 彈 由 於 希 特 勒 在 1933 年 取 得 德 國 政 權, 大 批 德 籍 猶 太 人 在 面 臨 生 存 威 脅 下 大 舉 出 亡, 導 致 1933 至 1936 年 的 第 5 波 猶 太 人 回 歸 移 民 大 浪 潮, 總 計 4 年 之 中, 有 近 20 萬 左 右 的 猶 太 人 湧 入 巴 勒 斯 坦, 使 得 猶 太 人 口 總 數 在 1936 年 時 達 到 近 40 萬 之 譜 阿 拉 伯 人 的 民 族 情 緒 因 而 臻 至 臨 界 點, 最 後 引 發 從 1936 年 至 1939 年 持 續 達 3 年 之 久 的 全 境 暴 動 浪 潮, 這 場 事 件, 其 暴 力 血 腥 程 度 遠 超 過 1929 年 8 月 事 件 阿 拉 伯 人 在 伊 斯 蘭 宗 教 領 袖 的 號 召 下, 不 僅 全 面 罷 工 抗 稅, 甚 至 發 動 一 連 串 的 血 腥 衝 突, 試 圖 以 激 烈 且 癱 瘓 全 境 的 方 式 向 英 政 府 持 續 施 壓, 要 求 全 面 禁 止 猶 太 移 民 入 境 取 消 希 伯 來 語 作 為 巴 勒 斯 坦 三 種 官 方 語 言 之 一 的 地 位, 以 及 立 即 宣 佈 成 立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國 等 訴 求 (Brenner, 2002: 106) 不 惟 如 此, 當 時 國 際 政 局 的 發 展 對 於 阿 拉 伯 人 的 訴 求 亦 相 當 有 利, 由 於 巴 勒 斯 坦 鄰 近 地 區 在 1920 到 1930 年 代 先 後 成 立 外 約 旦 敍 利 亞 黎 巴 嫩 及 伊 拉 克 等 國, 使 得 阿 拉 伯 人 大 受 鼓 舞, 渴 望 獲 致 與 其 同 族 兄 弟 相 同 的 政 治 成 果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的 政 治 目 標 同 時 得 到 來 自 德 義 軸 心 國 的 大 力 支 持 墨 索 里 尼 (Benito Mussolini) 首 先 宣 稱 基 於 其 擁 有 利 比 亞 及 衣 索 比 亞 的 領 地 而 企 圖 在 東 地 中 海 地 區 建 立 其 影 響 力, 於 此 同 時 希 特 勒 則 積 極 與 阿 拉 伯 各 重 要 宗 教 領 袖 建 立 聯 繫 管 道,
19 73 鼓 動 泛 阿 拉 伯 民 族 運 動, 並 確 保 其 未 來 與 大 德 意 志 帝 國 結 盟, 俾 打 擊 共 同 敵 人 大 不 列 顛 聯 合 王 國 (Brenner, 2002: 107) 面 對 軸 心 國 家 與 阿 拉 伯 世 界 可 能 合 流 的 迫 切 危 機 下, 英 國 政 府 的 巴 勒 斯 坦 政 策 因 而 作 出 180 度 的 大 轉 變 英 政 府 認 定, 一 旦 戰 爭 爆 發, 為 避 免 阿 拉 伯 人 與 軸 心 國 聯 手 抗 英, 英 國 政 府 必 須 穩 住 阿 拉 伯 人 在 己 方 陣 營 的 地 位, 因 而 有 必 要 儘 可 能 滿 足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的 政 治 訴 求, 至 於 在 猶 太 人 的 感 受 問 題 方 面, 英 政 府 則 認 為 其 毫 無 選 擇 地 只 能 支 持 英 國 對 抗 納 粹 德 國, 因 而 決 定 以 犠 牲 猶 太 人 的 利 益 而 換 取 更 實 質 的 收 獲 在 此 種 思 維 的 主 導 之 下, 英 國 政 府 開 始 大 幅 緊 縮 猶 太 人 的 移 入 數 量 1938 年 底, 國 社 黨 人 在 德 國 開 始 大 舉 逮 捕 猶 太 人, 將 成 千 上 萬 的 猶 太 人 送 往 集 中 營 拘 禁, 納 粹 對 外 宣 稱 這 些 猶 太 人 仍 有 被 釋 放 的 可 能, 前 題 要 件 是 必 須 有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准 其 入 境 面 對 當 時 其 他 國 家 幾 乎 都 已 不 再 接 納 收 容 猶 太 人 的 情 形 下, 英 政 府 所 屬 的 巴 勒 斯 坦 成 為 猶 太 人 免 遭 噩 運 的 最 後 希 望 之 所, 然 而 更 弦 易 張 的 英 國 巴 勒 斯 坦 政 策 卻 徹 底 摧 毀 了 猶 太 民 族 的 最 後 一 絲 希 望 1939 年 2 月, 在 英 京 倫 敦 聖 詹 姆 斯 王 宮 的 兩 場 圓 桌 會 談 上, 英 政 府 分 別 對 阿 拉 伯 及 猶 太 代 表 公 佈 其 新 制 定 的 巴 勒 斯 坦 政 策 白 皮 書 ; 英 政 府 在 該 文 件 中, 以 取 巧 的 方 式 對 貝 爾 福 宣 言 導 向 於 有 利 於 阿 拉 伯 人 的 詮 釋, 英 政 府 宣 稱, 英 國 政 府 基 於 貝 爾 福 宣 言 而 協 助 猶 太 人 在 巴 勒 斯 坦 建 立 民 族 家 園 的 立 場, 是 以 不 傷 害 其 他 非 猶 太 民 族 的 公 民 與 宗 教 權 利 為 前 題, 然 而 大 量 移 入 的 猶 太 移 民 已 傷 害 到 該 地 阿 拉 伯 人 的 民 族 利 益, 因 此 英 政 府 決 定 至 1939 年 起 以 後 的 5 年 內, 一 共 最 多 只 再 收 容 75,000 名 猶 太 移 民, 自 1944 年 起 若 無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的 同 意, 就 完 全 禁 止 猶 太 人 移 入 巴 勒 斯 坦 Krupp, 2001: 白 皮 書 (White Paper of 1939) 的 公 佈, 無 異 是 對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畢 身 所 追 求 的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目 標 的 一 大 打 擊, 同 時 更 是 對 全 歐 納 粹 佔 領 區 的 猶 太 人 的 死 刑 宣 判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深 感 遭 到 英 國 政 府 的 出 賣, 卻 無 任 何 政 治 實 力 以 資 抗 衡 1944 年 納 粹 德 國 敗 象 已 現, 然 而 全 歐 集 中 營 屠 殺 猶 太 人 的 行 徑 卻 如 火 如 荼 地 進 行 到 最 高 峰,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竟 只 能 眼 睜 睜 卻 無 能 為 力 地 看 著 數 以 百 萬 計 的 同 胞 在 戰 爭 最 後 兩 年 慘 遭 納 粹 無 情 地
20 / 屠 戮, 本 格 里 昂 當 時 就 曾 痛 澈 心 脾 地 發 抒 其 感 受 : 數 千 年 來 猶 太 人 在 禱 告 之 際 始 終 問 道, 何 時 吾 民 族 才 能 再 次 擁 有 自 身 國 家? 然 無 人 會 想 到 提 出 另 一 令 人 極 感 毛 骨 悚 然 的 問 題 : 當 這 個 國 家 出 現 時, 吾 民 族 還 存 在 嗎? (Brenner, 2002: 111) 1939 白 皮 書 標 記 著 猶 太 民 族 史 上 最 恥 辱 的 一 頁, 同 使 也 讓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及 廣 大 的 猶 太 民 族 徹 底 了 解, 唯 有 建 立 屬 於 自 身 的 國 家, 才 能 走 出 任 人 宰 割 的 命 運 因 此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確 立, 只 要 戰 爭 一 結 束, 猶 太 民 族 會 用 盡 一 切 手 段 爭 取 在 巴 勒 斯 坦 建 國 並 對 抗 英 國 人 統 治 二 戰 結 束 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及 民 族 運 動 者 旋 即 組 織 地 下 反 抗 武 力, 採 取 恐 怖 手 段 對 抗 阿 拉 伯 人 及 英 軍, 並 協 助 劫 後 餘 生 的 猶 太 人 非 法 入 境 巴 勒 斯 坦 (Bein, 1980: 404) 英 國 政 府 在 同 時 面 對 來 自 阿 拉 伯 人 的 政 治 訴 求 及 猶 太 人 的 武 裝 對 抗 壓 力 下, 心 焦 力 瘁, 終 於 在 1947 年 時 正 式 向 聯 合 國 提 出 終 止 托 管 巴 勒 斯 坦 的 要 求, 聯 合 國 為 此 成 立 一 個 巴 勒 斯 坦 專 門 委 員 會, 研 議 巴 勒 斯 坦 的 前 途 安 排 在 1947 年 11 月 底 的 聯 合 國 大 會 針 對 巴 勒 斯 坦 決 議 上, 以 33 票 贊 成,13 票 反 對 及 10 票 棄 權, 通 過 決 議, 將 巴 勒 斯 坦 分 建 為 猶 太 國 及 阿 拉 伯 國, 至 於 耶 路 撒 冷 則 置 於 聯 合 國 的 管 理 之 下 聯 合 國 的 巴 勒 斯 坦 瓜 分 決 議, 為 本 格 里 昂 所 接 受, 卻 遭 到 阿 拉 伯 聯 盟 的 強 烈 反 對, 旋 而 引 發 兩 個 民 族 之 間 的 激 烈 衝 突, 為 次 年 的 以 色 列 獨 立 戰 爭 ( 又 稱 第 一 次 中 東 戰 爭 ) 揭 開 序 幕 1948 年 5 月 14 日, 英 政 府 正 式 結 束 托 管 巴 勒 斯 坦 的 身 份, 同 時 該 日 對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及 廣 大 猶 太 人 而 言, 意 謂 著 熱 淚 滿 盈 及 心 弦 激 盪 時 刻 的 到 來, 這 個 令 許 多 猶 太 人 期 待 超 過 2 千 年 其 間 歷 經 鉅 大 民 族 浩 劫 後 而 終 於 到 來 的 一 刻 雖 有 建 國 之 初 的 阿 拉 伯 諸 國 的 聯 手 圍 攻, 然 而 猶 太 人 決 心 保 有 自 身 國 度 的 堅 定 意 志 已 然 凝 聚 成 驚 人 力 量, 先 後 在 數 次 大 戰 中, 以 寡 擊 眾, 連 續 擊 潰 環 伺 週 遭 且 武 力 人 數 數 倍 於 己 的 強 敵, 維 繫 獨 立 國 家 於 不 墜, 將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之 父 赫 爾 茨 的 信 念 只 有 擁 有 屬 於 自 身 的 國 度, 方 能 永 保 猶 太 民 族 的 尊 嚴, 猶 太 民 族 才 能 久 續 長 存 的 殷 切 囑 附 牢 記 刻 劃 心 口, 永 鑄 於 猶 太 民 族 性 之 中
21 75 陸 結 論 歷 經 2000 餘 年 的 飄 泊 離 散, 猶 太 人 在 其 教 義 的 影 響 下, 從 未 曾 忘 卻 重 回 以 色 列 之 地 的 神 喻, 甚 至 在 強 大 宗 教 凝 聚 力 中 化 為 堅 定 的 信 念 而 亙 古 長 存 即 使 猶 太 人 在 歷 史 上 屢 遭 他 族 迫 害, 然 憑 藉 此 種 精 神 力 量 仍 能 凝 聚 其 獨 特 的 猶 太 民 族 性 於 不 墜 時 及 近 世, 儘 管 對 落 籍 於 歐 洲 各 地 的 猶 太 族 群 而 言, 重 回 上 帝 應 許 之 地 的 信 念, 在 精 神 層 面 上 作 為 維 繫 猶 太 民 族 實 質 存 在 的 意 義, 遠 高 於 實 際 層 面 上 的 行 動 然 隨 著 近 代 民 族 主 義 的 興 起 及 逐 漸 激 進 化 的 反 猶 勢 力 威 脅, 猶 太 有 識 之 士 意 識 到 維 護 自 身 民 族 存 在 的 迫 切 性, 而 其 應 對 之 道 則 須 喚 醒 廣 大 猶 太 人 民 關 注 民 族 定 位 問 題, 此 種 背 景 下,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即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因 而 興 起 不 過 在 實 際 推 動 時,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卻 面 臨 許 多 困 難, 面 對 語 言 使 用 及 社 會 條 件 差 異 極 大 的 廣 大 猶 太 人 世 界, 如 何 弭 平 其 間 的 巨 大 落 差 而 對 猶 太 民 族 前 景 能 夠 獲 取 較 為 一 致 的 看 法, 誠 為 一 大 難 其 中 尤 為 艱 困 的 是, 猶 太 民 族 的 聖 地 與 聖 城 巴 勒 斯 坦 及 耶 路 撒 冷, 係 位 於 廣 大 猶 太 人 所 處 國 度 之 外 的 小 亞 細 亞, 因 而 散 居 歐 洲 各 地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在 推 動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之 餘, 其 對 廣 大 猶 太 世 界 的 任 何 政 治 號 召, 總 因 受 制 於 現 實 國 際 政 治 的 因 素 而 令 人 心 生 其 政 策 是 否 具 體 可 行 之 問 號 吾 人 尤 可 從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分 衍 出 的 各 種 流 派 中, 窺 見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人 士 為 維 繫 自 身 民 族 的 久 續 長 存, 可 謂 嘔 心 瀝 血, 竭 盡 所 能 但 在 寄 人 籬 下 的 狀 態 下, 任 何 訴 求 皆 不 敵 現 實 國 際 政 治 的 打 擊, 因 此 期 望 能 獲 得 各 國 少 數 民 族 地 位 的 飄 泊 離 散 民 族 主 義 派, 其 願 望 終 在 俄 帝 國 境 內 大 肆 屠 殺 猶 太 人 的 惡 行 中 幻 滅 ; 希 望 能 在 新 大 陸 尋 得 一 塊 土 地 作 為 自 身 民 族 家 園 的 領 域 民 族 主 義 派, 亦 屢 受 他 國 所 拒 而 使 其 事 無 望 ; 終 使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認 清, 建 立 猶 太 國 才 是 真 正 唯 一 解 決 之 道 雖 然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派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最 後 取 得 猶 太 民 族 運 動 的 主 導 地 位, 卻 無 力 影 響 國 際 強 權 對 巴 勒 斯 坦 的 安 排,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所 能 為 者, 唯 有 強 權 政 策 稍 或 寬 鬆 之 際, 盡 力 協 助 同 胞 重 返 先 祖 之 地, 厚 植 日 後 實 力 卻 終 究 無 力 抗 拒 長 期 被 猶 太 人 視 為 猶 太 民 族 保 護 者 英 國 政 府, 基 於 自 身 利 益 的 考 量,
22 / 將 猶 太 人 權 益 作 為 政 治 籌 碼 並 隨 意 犠 牲 之, 致 而 發 生 數 以 百 萬 計 的 猶 太 人 慘 遭 屠 戮 的 悲 劇, 令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痛 徹 心 扉, 卻 亦 見 證 著 二 戰 結 束 前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難 以 成 事 的 致 命 傷 毫 無 政 治 實 力 為 後 盾 的 任 何 政 治 訴 求, 終 究 最 後 只 會 淪 為 他 人 隨 取 隨 棄 的 物 件 在 此 不 能 不 提 到 的 一 點 是, 在 這 齣 猶 太 民 族 浩 劫 的 悲 劇 的 背 後, 作 為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運 動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團 體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其 政 治 作 為 亦 不 免 遭 致 失 策 之 議, 因 為 自 始 至 終, 該 組 織 的 領 導 階 層 與 英 政 府 的 重 要 閣 員 始 終 保 持 著 良 好 的 私 人 情 誼, 他 們 因 而 憑 藉 著 此 種 密 切 關 係, 自 掣 英 國 政 府 無 論 如 何 絕 不 可 能 出 賣 廣 大 猶 太 民 族 的 利 益, 因 而 未 曾 或 至 少 並 未 傾 其 全 力 建 立 其 他 可 提 供 具 體 協 助 猶 太 民 族 的 政 治 管 道, 這 種 將 猶 太 民 族 的 所 有 希 望 全 然 置 於 英 國 政 府 的 善 意 的 作 法, 在 英 國 政 府 基 於 自 身 利 益 而 全 盤 更 動 其 近 東 政 策 之 後, 使 世 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組 織 頓 陷 萬 丈 深 淵, 終 究 只 能 眼 睜 無 助 地 目 睹 600 萬 同 胞 慘 遭 納 粹 黨 人 的 血 腥 屠 戮 在 付 出 此 種 慘 痛 的 民 族 血 淚 代 價 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及 廣 大 猶 太 民 族 終 而 強 烈 了 解 到, 唯 有 雄 厚 的 實 力, 方 能 達 成 建 國 的 目 標, 亦 是 猶 太 民 族 永 續 久 存 的 唯 一 保 障 是 以 自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之 後,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者 透 過 各 種 途 徑, 大 舉 強 化 巴 勒 斯 坦 猶 太 民 族 區 的 有 形 物 質 力 量, 配 合 著 廣 大 猶 太 民 族 強 烈 建 國 渴 望 的 無 形 精 神 力 量, 方 能 使 其 重 建 國 度 於 以 色 列 之 地 之 夢 終 底 於 成 最 後, 對 建 國 已 成 的 猶 太 人 而 言, 昔 日 竭 其 心 力 所 推 動 的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運 動, 並 不 因 此 而 消 失, 然 其 政 治 目 標 則 作 了 修 正, 意 即 建 國 大 業 雖 成, 然 如 何 持 續 維 繫 以 色 列 國 家 的 永 續 長 存, 為 廣 大 猶 太 民 族 切 身 關 注 的 焦 點 因 而 猶 太 人 自 建 國 以 來, 以 強 硬 的 對 外 政 策, 配 合 著 堅 強 的 武 力 作 後 盾, 將 以 色 列 的 國 家 版 圖 作 了 相 當 程 度 的 擴 張, 可 想 得 見 的, 此 舉 必 然 有 利 於 以 色 列 整 體 國 防 的 建 構, 然 而 於 此 相 對 的, 卻 造 成 總 數 數 十 萬 以 上 的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流 離 失 所 的 慘 況 若 以 猶 太 人 在 歷 史 上 曾 歷 經 無 數 迫 害 屠 殺 而 淪 為 飄 零 離 散 民 族 的 苦 難 而 言, 而 今 在 其 成 功 立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後, 卻 使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淪 入 其 先
23 77 前 相 同 悲 劇 的 情 境, 這 對 居 於 巴 勒 斯 坦 亦 已 逾 2000 年 之 久 的 阿 拉 伯 人 情 何 以 堪 猶 太 人 以 其 祖 先 立 國 之 所 的 歷 史 權 利 而 要 求 重 建 國 度 於 巴 勒 斯 坦, 然 則 對 於 當 地 阿 拉 伯 人 而 言, 則 其 歷 史 權 利 應 如 何 伸 張? 這 種 雙 方 皆 以 歷 史 權 利 而 強 調 領 土 所 有 權 的 衝 突, 係 屬 今 日 涉 及 於 全 球 的 民 族 爭 端 之 中 最 為 糾 結 難 解 的 核 心 問 題 事 實 上 以 巴 問 題 發 展 至 今, 完 全 呈 現 著 無 解 的 僵 局, 尤 其 再 加 上 宗 教 仇 恨 及 複 雜 的 國 際 因 素 交 織 混 雜, 徒 然 凸 顯 該 問 題 所 具 有 的 棘 手 難 解 及 爆 炸 性 本 質 對 於 當 事 者 之 一 的 猶 太 民 族 而 言, 昔 日 猶 太 復 國 主 義 的 建 國 於 巴 勒 斯 坦 的 目 標 已 成, 然 而 其 後 如 何 在 以 色 列 國 家 的 持 續 維 繫 與 巴 勒 斯 坦 阿 拉 伯 人 的 建 國 目 標 間 取 得 平 衡, 在 在 考 驗 著 以 色 列 政 府 當 局 的 智 慧, 然 以 過 去 數 十 年 的 發 展 觀 之, 短 期 內 以 巴 問 題 要 獲 致 一 個 圓 滿 的 解 決, 恐 令 人 難 以 產 生 任 何 樂 觀 的 期 待
24 / 參 考 文 獻 麥 可. 本 恩 斯 (Michael Burns)( 鄭 約 宜 譯 ),2003 法 國 與 德 雷 福 事 件 (France and the Dreyfus Affair: A Documentary History) 台 北 : 麥 田 Abel, Ernst L The Roots of Anti-Semitism. Cranbury, N.J.: Associated University Presses. Aronson, Michael Troubled Waters: The Origins of the Anti-Jewish Pogroms in Russia. Pittsburgh: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Balfour Declaration, 1917 ( Peace +Process/The+Balfour+Declaration.htm) ( ). Bein, Alex Die Judenfrage. Biographie eines Weltproblems, Band 1 und 2. Stuttgart: Deutsche Verlagsanstalt. Ben-Sasson, Haim Hillel, Hrsg Die Geschichte des jüdischen Volkes-von den Anfängen bis zur Gegenwart. München: Beck. Brenner, Michael Geschichte des Zionismus. München: Beck. Craig, Albert M., William A. Graham, Donald Kagan, Steven Ozment, and Frank M. Turner The Heritage of World Civilizations. Upper Saddle River, N.J.: Pearson Education. Davies, Norman Europe: A Hist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ernández-Armesto, Felipe, ed The Times Guide to the Peoples of Europe. London: Times Books. Herder, Johann Gottfried Ideen zu einer Philosophie der Geschichte der Menschheit. Wiesbaden: R. Löwit GmbH. Herzl, Theodor Briefe und Tagebücher, Band 2: Zionistisches Tagebuch Berlin: Propyläen-Verlag. Herzl, Theodor Der Judenstaat: Versuch einer modernen Lösung der Judenfrage. Zürich: Manesse Verlag. Hroch, Miroslav Die Vorkämpfer der Nationalen Bewegung bei den kleinen Völkern Europas. Prag: Charles University Press. Kinder, Herrmann, and Werner Hilgemann dtv-atlas zur Weltgeschichte, Band 1: Von den Anfängen bis zur Fränzösischen Revolution. München: Deutscher Taschenbuch Verlag. Krupp, Michael Die Geschichte des Zionismus. Gütersloh: Gütersloher Taschenbuch 1212.
25 79 Porath, Yehoshua The Emergency of the Palestinian-Arab National Movement, London: Frank Cass. Pulzer, Peter Die Entstehung des politischen Antisemitismus in Deutschland und Österreich: Göttingen: Vandenhoeck & Ruprect Verlag. Rubinstein, Amnon Geschichte des Zinismus: Von Theodor Herzl bis Heute. München: dtv Verlag. Shapira, Anita Anti-Semitism and Zionism. Modern Judaism, Vol. 15, No. 3, pp Vetter, Dieter Hebräische bibel-antisemitischer Mißbrauch, in Günter Brakelmann, Martin Rosowski, Hrsg. Antisemitismus. pp Göttingen: Vandenhoeck & Ruprect Verlag.
26 / From a Diaspora Nation to the State: The Formation of Zionism and Its Evolution Tzu-Hsin Tu Adjunct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istory National Chung-Hsing University, Taichung, TAIWAN Wan-Chun Huang Adjunct Assistant Professor, General Education Center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aipei, TAIWAN Abstract When the 19th century the modern waves of nationalism swept across the entire Europe, as a Diaspora nation and had been subjugated nearly 2,000 years, the Jews also affected by this wave and began to think their own position and the Jewish nation problem of where to go. So they had a Jewish national movement that called Zionism.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ir own national sustainability forever, many Jewish people of insight have made a number of solutions at that time. Diaspora Nationalism advocates that the Jews as a minority within the borders of the nations should strive for and enjoy autonomous status. Territorialism wants to find a national home for the Jews to settle down. The World Zionist Organization wants to establish an independent Jewish State, and hoped to rebuild the kingdom in Palestine. However, trapped in the reality of the constrai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Jews above-mentioned ideas, lacking the back of political power, were igno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Even in such real political consideration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Jewish people to be sacrificed led to the tragic catastrophe of Jews in World War II. Therefore, the authors proposed to start from the Jewish national movement-determination process, how they inspire the production of the Zionist ideal, and how the Zionism flourishes under the impact of anti-semitism. This article performs an analysis on Zionism and the multiple plights it faced on the occasion of promoting, giving a clear view to understand Zionism and the Jewish problem of the whole history. Keywords: Zionism, Jews, Israel, Zion, Theodor Herzl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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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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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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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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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帝 信 仰 與 古 代 中 國 13 基 督 教 之 景 教 在 唐 朝 傳 入 中 國 人 類 最 早 期 活 動 都 在 兩 河 流 域 一 帶 人 類 文 化 始 於 巴 比 倫 兩 河 流 域 14 圖 片 中 國 基 督 教 簡 史 挪 亞 三 子 後 裔 分 散 全 地, 中 國 人 是 閃 族 的 後 人 四 大 文 明 古 國 都 離 不 開 大 河 滋 潤 一 般 書 籍 所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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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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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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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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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峽 兩 岸 農 產 品 在 日 本 市 場 的 競 爭 分 析 林 啟 淵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應 經 系 暨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教 授 * 李 仁 耀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系 助 理 教 授 壹 前 言 由 於 中 國 農 業 生 產 成 本 較 低 的 優 勢, 已 持 續 吸 引 許 多 的 台 商 到 中 國 進 行 農 業 投 資 根 據 中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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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機密 編號:
大 陸 情 勢 2000.10 總 評 : 本 期 整 體 情 勢 而 言, 中 共 十 五 屆 五 中 全 會 的 召 開 凸 顯 大 陸 內 部 對 深 化 改 革, 因 應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後 變 局 已 有 準 備, 但 十 六 大 人 事 佈 局 仍 存 在 變 數 經 濟 持 續 復 甦, 但 尚 未 走 出 通 縮 陰 影 前 3 季 GDP 外 貿 進 出 口 持 續 成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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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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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參、社會 黎萬民 吳允明 華士傑
大 陸 情 勢 2000 4 本 期 情 勢 整 體 而 言, 中 共 順 利 召 開 九 屆 三 次 全 國 人 大 政 協 會 議, 外 貿 與 通 貨 緊 縮 情 況 好 轉 安 排 資 金 與 政 策 出 臺, 意 圖 實 現 西 部 大 開 發 戰 略 與 俄 羅 斯 以 色 列 軍 事 科 技 合 作 與 移 轉 受 矚 目 大 陸 內 部 高 層 貪 腐 案 件 頻 仍, 壓 制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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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陸 章 結 論 與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第 一 節 結 論 注 重 服 務 價 值 的 時 代 已 經 來 臨, 現 在 的 社 會 是 一 個 服 務 化 的 社 會, 有 別 於 過 去 企 業 經 營 的 作 法, 以 實 體 產 品 之 生 產 為 中 心, 想 法 本 位 為 工 業 化 時 代 的 生 產 與 製 造, 進 入 服 務 化 的 社 會, 由 於 服 務 與 實 體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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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四 增 進 認 知 體 驗 五 提 升 語 言 層 次 六 激 發 創 造 力 發 展 88 肆 幼 兒 在 積 木 遊 戲 上 的 發 展 過 程 86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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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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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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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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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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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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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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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結 論 與 建 議 - 解 決 之 道 一 結 論 從 以 上 研 析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論 就 促 進 國 家 資 源 公 平 合 理 配 置 與 妥 善 運 用 立 場 論 之, 或 是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研 發 能 力 與 加 速 升 級 轉 型 之 角 度 觀 之, 擴 大 運 用 國 防 役 人 力 資 源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投 入 國 防 科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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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我 為 你 祝 福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我 為 你 祝 福 目 錄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2 從 普 門 品 談 如 何 自 助 助 人 12 從 大 悲 咒 談 如 何 祈 福 有 福 22 我 為 你 祝 福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 一 ) 建 立 正 確 的 人 生 觀 我 為 你 祝 福 1. 三 世 因 果, 還 願 受 報 2. 四 大 假 合, 歡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作一個跑的快的橡皮動力車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五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科 080808 鋁 箔 燒 烤 知 多 少?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壢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姓 名 : 小 六 陳 靖 淳 小 六 彭 靖 雅 小 六 莊 文 傑 小 六 莊 溶 維 小 六 邱 繼 政 小 六 吳 國 忠 指 導 老 師 : 林 淑 惠 年 度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心 五 四 運 動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張
心 五 四 運 動 目 錄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張 2 心 五 四 運 動 的 時 代 意 義 4 四 安 : 提 昇 人 品 的 主 張 14 四 要 : 安 定 人 心 的 主 張 18 四 它 : 解 決 困 境 的 主 張 22 四 感 : 與 人 相 處 的 主 張 26 四 福 : 增 進 福 祉 的 主 張 30 心 五 四 運 動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2016 主 辦 單 位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財 稅 法 學 研 究 中 心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財 團 法 人 資 誠 教 育 基 金 會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協 辦 單 位 臺 灣 稅 法 學 會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稅 務 旬 刊 2 4 4 8 9 2016 10 10 2016 14 103 65 15 104 358 23 104 412 30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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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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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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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論 1 2 4 12 14 六 17 19 行 22 理 25 26 料 27 35 0 第 一 章 緒 論 精 療 若 類 不 若 不 易 識 練 識 見 勞 88 年 5 11 88 勞 021084 了 易 識 練 不 易 類 類 料 了 理, 力 易 識 更 1 一 名 稱 化 學 式 第 二 章 乙 炔 氣 之 特 性 Acetylene C 2 H 2 量 26.04 92.3%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