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介 紹 及 聯 絡 陳 廣 福 先 生 在 1992 年 開 始 從 事 物 業 有 關 工 作, 於 2000 年 接 受 調 解 培 訓 並 於 2003 年 初 取 得 調 解 員 資 格 陳 先 生 並 擁 有 多 個 海 外 內 地 及 本 地 專 業 資 格, 例 如 是 英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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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稗球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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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 業 調 解 : 調 解 技 巧 在 物 業 管 理 的 應 用 內 容 作 者 介 紹 及 聯 絡 摘 要 1. 介 紹 2. 人 際 溝 通 3. 衝 突 及 爭 議 4. 談 判 5. 調 解 及 調 解 技 巧 在 物 業 管 理 的 應 用 6. 結 論 7. 參 考 文 獻 1
2 作 者 介 紹 及 聯 絡 陳 廣 福 先 生 在 1992 年 開 始 從 事 物 業 有 關 工 作, 於 2000 年 接 受 調 解 培 訓 並 於 2003 年 初 取 得 調 解 員 資 格 陳 先 生 並 擁 有 多 個 海 外 內 地 及 本 地 專 業 資 格, 例 如 是 英 國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特 許 會 員 CFM 中 国 物 业 管 理 师 香 港 仲 裁 司 學 會 准 會 員 及 調 解 員 調 解 的 興 趣 包 括, 教 育 商 業 房 地 產 物 業 設 施 及 工 程 管 理 等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或 意 見, 歡 迎 電 郵 與 陳 先 生 聯 絡 摘 要 香 港 特 區 的 樓 價 在 這 十 年 間 不 斷 上 升 但 社 會 種 種 爭 論 仍 然 不 斷, 物 業 管 理 的 從 業 員 將 調 解 技 巧 活 用 於 日 常 工 作 及 生 活 中 越 顯 重 要 ; 人 際 溝 通 是 談 判 及 調 解 的 核 心 組 成 部 分 及 調 解 技 巧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活 用 的 重 要 性 ; 爭 議 一 方 有 絕 對 的 權 力 對 調 解 的 影 響 ; 法 團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調 解 的 迷 思 ;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面 對 積 怨 日 深 無 效 的 談 判 及 調 解 員 介 入 的 重 要 性 1. 介 紹 每 個 香 港 特 區 的 市 民 都 希 望 居 住 或 置 身 於 一 個 理 想 的 社 會 環 境 中, 例 如 安 健 衛 生 廉 潔 守 法 公 私 分 明, 等 回 顧 香 港 特 區 的 樓 價 在 這 十 年 間 不 斷 上 升, 市 民 大 眾 及 國 際 投 資 者 都 將 大 量 資 金 投 放 於 物 業 市 場, 在 財 富 效 應 下 社 會 大 眾 本 應 感 覺 富 足, 奈 何 其 間 種 種 爭 論 此 起 彼 伏, 甚 至 各 方 關 係 破 裂! 問 題 是 這 樣 的 情 況 是 否 可 以 避 免? 如 果 答 案 是 不 可 以, 怎 樣 可 以 減 少 該 損 害 或 扭 轉 頹 勢? 各 方 的 關 係 可 否 經 過 有 效 的 討 論 後 不 致 關 係 進 一 步 惡 化 或 能 進 一 步 修 補 及 保 存 各 方 的 面 子? 調 解 在 香 港 物 業 管 理 中 不 是 一 件 新 鮮 事 物, 例 如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安 排 的 大 廈 管 理 調 解 服 務 香 港 司 法 機 構 提 供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調 解 服 務 及 聯 合 調 解 專 線 辦 事 處 提 供 的 土 地 重 新 發 展 調 解 服 務, 等 同 樣 地, 物 業 管 理 的 從 業 員 可 以 將 調 解 技 巧 活 用 於 日 常 工 作 及 生 活 中, 以 提 升 效 率 增 加 客 戶 的 認 同 感 並 有 利 各 方 和 諧 相 處 本 文 旨 在 回 顧 及 整 合 與 調 解 有 關 的 知 識 及 技 巧, 並 簡 單 介 紹 如 何 應 用 在 物 業 管 理 要 真 正 理 解 調 解, 必 先 掌 握 人 際 溝 通 衝 突 爭 議 談 判 的 有 關 知 識 及 技 巧, 再 將 這 些 能 力 表 現 在 日 常 工 作 或 生 活 中 調 解 員 還 要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協 助 爭 議 各 方 運 用 這 些 技 巧 讓 我 們 現 在 簡 略 地 重 溫 內 容 吧! 圖 1, 調 解 原 理 2
3 2. 人 際 溝 通 人 際 溝 通 就 是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溝 通, 這 種 互 動 溝 通 包 括 傳 送 與 接 收 訊 息 的 過 程 由 於 個 人 教 育 成 長 個 性 文 化 的 差 異, 在 發 布 接 收 及 詮 釋 訊 息 上 亦 因 而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失 誤 曲 解 干 擾 或 阻 塞, 最 終 導 至 溝 通 失 效, 甚 而 產 生 誤 會 及 衝 突 ( 何 華 國 ) ( 江 仲 有 ) 2.1. 雙 向 溝 通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 發 送 信 息 人 干 擾 接 收 信 息 人 過 濾 雙 向 溝 通 信 息 回 應 途 徑 解 碼 編 碼 圖 2, 人 際 雙 向 溝 通 模 式 (Lucas) 2.2. 非 語 言 信 息 的 重 要 性 非 語 言 信 息 可 以 覆 蓋 或 與 語 言 信 息 相 矛 盾 有 疑 問 時, 人 們 傾 向 於 相 信 非 語 言 信 息 而 非 語 言 行 為 亦 會 受 不 同 的 背 景, 文 化, 身 體 狀 況, 溝 通 能 力 等 因 素 影 響 非 語 言 溝 通 包 括 :(Lucas) 身 體 語 言 聲 音 示 意 外 表 及 打 扮 空 間 眼 神 接 觸 聲 調 整 潔 及 衛 生 親 密 距 離 (0 到 18 英 寸 ) 面 部 表 情 音 量 服 裝 及 配 件 個 人 距 離 (18 英 寸 到 4 英 尺 ) 姿 勢 說 話 速 度 社 交 及 工 作 距 離 (4 至 12 英 尺 ) 點 頭 音 質 公 共 場 所 距 離 (12 英 尺 以 上 ) 手 勢 發 音 停 頓 沉 默 語 義 3
4 2.3. 溝 通 中 的 聽 力 因 素 聽 是 主 動 接 收 聽 覺 的 資 訊 要 想 聽 得 好, 我 們 不 只 要 用 到 耳 朵, 也 要 用 心, 例 如 全 神 貫 注, 聽 所 該 聽, 等 良 好 的 聽 力 也 須 加 以 學 習 與 培 養 ( 何 華 國 ) 2.4. 聽 力 的 自 我 小 測 試, 試 試 你 能 做 到 以 下 多 少 項 : 圖 3, 聽 力 的 自 我 小 測 試 (Lucas) 2.5. 聽 力 可 以 改 善 嗎? 可 以, 以 下 有 幾 種 不 同 的 技 巧 能 助 改 進 聽 力 (Lucas) ( 陈 仲 宁 ) 停 止 說 話 : 您 無 法 同 一 時 間 一 邊 說 話, 一 邊 傾 聽 當 客 戶 開 始 說 話, 你 應 該 做 的 第 一 件 事 就 是 停 止 說 話, 認 真 傾 聽 不 要 打 斷 對 方 講 話 : 談 判 中, 不 少 人 喜 歡 打 斷 對 方 講 話 這 樣 不 僅 打 亂 了 講 話 者 的 思 路, 也 會 讓 自 己 錯 過 傾 聽 對 方 完 整 意 思 的 機 會 而 且, 在 別 人 說 話 的 時 候 打 斷 對 方, 會 給 人 留 下 不 尊 重 別 人 的 印 象 在 談 判 中, 你 把 對 方 的 話 聽 得 越 詳 細 越 全 面, 在 接 下 來 的 談 判 中 才 能 更 好 地 回 應 他 如 果 我 們 還 沒 有 了 解 對 方 就 反 駁 他, 會 對 談 判 結 果 產 生 很 差 的 影 響 4
5 積 極 傾 聽 : 微 笑 反 映 標 籤 情 緒 簡 述 語 意 微 量 鼓 勵 有 效 的 停 頓 有 效 的 提 問 要 保 持 與 客 戶 有 眼 神 接 觸 不 要 催 促 客 戶 盡 快 完 成 講 話 讓 客 戶 說 話 在 適 合 及 有 需 求 時 將 身 體 向 前 傾 或 將 耳 朵 朝 向 顧 客 不 要 為 了 提 出 想 法 或 意 見 而 中 斷 客 戶 說 話, 除 非 是 為 了 澄 清 客 戶 論 點 在 適 當 時 候 點 頭 或 作 出 肯 定 回 應, 例 如 我 明 白 了, 是, 等, 以 表 明 你 正 在 用 心 聽 客 戶 講 話 表 現 出 願 意 聽 : 從 專 注 客 戶 的 說 話 內 容, 作 出 積 極 的 語 言 和 非 語 言 回 應, 你 可 以 幫 助 客 戶 放 鬆, 令 對 話 更 有 意 義 建 立 同 理 心 : 設 身 處 地 的 對 客 戶 產 生 一 種 人 同 此 心, 心 同 此 理 的 共 鳴 性 了 解 ; 從 客 戶 角 度 設 想, 理 解 客 戶 的 需 求, 尤 其 是 當 客 戶 抱 怨 他 對 產 品 或 服 務 不 滿 意 時 耐 性 : 不 要 向 每 一 個 客 戶 都 用 同 一 種 溝 通 方 式, 因 為 每 個 客 戶 基 於 不 同 的 年 齡 性 別 行 為 偏 好 背 景, 等, 都 有 不 同 的 需 求 及 期 望 在 你 作 出 行 動 前 先 花 時 間 提 問 並 傾 聽 客 戶 的 說 話 專 注 : 將 注 意 力 集 中 在 你 的 客 戶, 你 才 可 以 更 好 地 了 解 他 的 信 息, 並 滿 足 他 的 需 求 客 觀 性 : 在 與 客 戶 的 交 往 中, 盡 量 避 免 主 觀 性 的 意 見 或 判 斷 開 放 持 平 : 避 免 偏 見, 你 必 須 尊 重 和 以 公 平 和 公 正 心 態 對 待 客 戶, 盡 量 保 持 你 的 專 業 避 免 爭 論 : 通 常 該 對 話 會 續 漸 演 變 至 聲 線 提 升, 出 現 火 爆 脾 氣 推 撞 或 打 架 有 需 求 時 寫 筆 記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做 記 錄 : 大 多 數 人 沒 有 一 個 過 目 不 忘 的 記 憶 力, 不 能 記 住 有 關 討 論 或 細 節, 你 可 能 要 做 記 錄 以 供 將 來 參 考, 確 保 準 確 性 引 導 對 方 多 說 話 : 想 要 更 好 地 接 收 信 息, 要 學 會 在 傾 聽 中 引 導 對 方 多 說 話 只 有 對 方 說 得 多 了, 你 才 能 在 其 中 找 出 想 要 的 資 料 5
6 2.6. 可 以 在 溝 通 的 過 程 中 增 加 資 料 的 收 集 嗎? 可 以, 利 用 提 問 技 巧 收 集 資 料, 理 解 重 要 事 項 現 提 供 兩 種 最 常 用 的 提 問 技 巧 : (Lucas) 提 問 技 巧 : 開 放 式 提 問 封 閉 式 提 問 好 處 及 用 法 : 開 放 式 提 問 用 來 獲 得 大 量 的 信 息, 並 促 進 對 話 封 閉 式 提 問 通 常 用 有 否, 是 否, 等 字 來 獲 得 新 的 信 息 通 常 用 什 麼 何 時, 何 地 為 什 麼 如 何, 等 許 多 封 閉 式 問 題 可 以 回 答 是 或 否, 或 數 字 字 例 子 : 為 什 麼 這 個 功 能 對 你 那 麼 重 要? 你 是 否 同 意 我 們 立 即 開 始? 3. 衝 突 及 爭 議 衝 突 的 定 義 個 人, 團 體 或 組 織 之 間 對 需 求 / 利 益, 目 標 或 先 後 次 序 的 分 歧 (Gardiner and Simmons); 爭 議 的 定 義 為 衝 突 的 一 種, 區 别 在 於 是 否 可 被 審 理 此 分 歧 是 可 通 過 談 判, 調 解 或 第 三 方 裁 決 來 解 決 的 (Brown and Marriot) 一 個 實 際 的 爭 議 將 不 存 在, 直 至 爭 議 的 一 方 主 張 申 索 (Foskett) 總 括 來 說, 衝 突 是 意 識 形 態 的, 但 爭 議 必 須 有 行 動 的 ; 換 句 話 說, 未 解 決 的 衝 突 會 導 致 成 為 爭 議, 而 爭 議 就 是 衝 突 升 級 後 的 結 果 因 此, 適 當 地 管 理 衝 突 是 可 以 防 止 它 成 為 爭 議 的 (Fryer, Egbu, Ellis and Gorse) 3.1. 一 般 衝 突 的 起 因 (Lucas)(Eggert) 看 法 的 不 同 相 反 的 預 期 權 力 的 濫 用 個 人 風 格 的 不 同 缺 乏 或 不 良 溝 通 價 值 觀 及 信 念 的 不 同 目 標 與 現 實 之 間 的 差 誤 搶 奪 別 人 的 或 被 別 人 搶 奪 成 果 空 間 或 資 源 6
7 3.2. 衝 突 的 處 理 文 獻 中 有 很 多 不 同 處 理 衝 突 的 策 略 方 法 及 途 徑, 例 如 雙 贏 我 輸 你 贏 我 贏 你 輸 及 雙 輸 四 種 取 向 (Gordon & Sands)(Wood)(Eggert) 我 贏 我 輸 你 贏 (+2) 正 和 (0) 零 和 你 輸 (0) 零 和 (-2) 負 和 4. 談 判 談 判 是 幾 方 人 員, 通 常 是 雙 方, 在 一 起 對 共 同 關 心 的 問 題 進 行 商 討 及 交 換 意 見, 並 尋 找 對 彼 此 都 有 益 處 的 解 決 途 徑 及 達 成 某 種 協 定 的 行 為 或 過 程 談 判 的 目 的, 就 是 想 通 過 談 判 獲 得 某 些 好 處 或 利 益 談 判, 自 然 是 以 談 為 先, 經 過 談 論, 再 進 行 最 終 的 判 定, 也 就 是 達 成 共 識 或 簽 訂 合 約 因 此, 在 談 判 活 動 中, 口 才 或 表 達 能 力 是 必 要 的 談 判 形 式 之 一 談 判 者 的 口 才 或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與 他 的 知 識 人 生 閱 歷 生 活 環 境 文 化 背 景 價 值 觀 等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具 有 上 述 較 強 的 能 力, 對 對 方 提 出 的 問 題 總 能 又 快 又 准 地 進 行 有 效 的 回 應 ( 陈 仲 宁 ) 7
8 4.1. 談 判 無 處 不 在 人 生 處 處 是 談 判, 人 人 都 可 以 成 為 優 秀 的 談 判 者, 請 看 以 下 故 事 : 精 明 太 太 是 一 個 家 庭 主 婦, 很 多 小 販 都 覺 得 她 是 一 個 難 以 相 處 的 客 戶 因 為 她 常 常 在 菜 堆 裡 挑 來 揀 去, 時 不 時 還 叫 嚷 道 : 你 看 你 的 蔬 菜, 沒 有 其 他 菜 販 的 好, 卻 要 比 他 們 的 菜 貴 很 多 其 實, 買 菜 討 價 還 價 是 常 有 的 事 情, 但 是 精 明 太 太 講 價 的 方 式 總 是 把 菜 販 的 蔬 菜 貶 得 一 文 不 值, 然 後 再 要 求 對 方 減 價, 而 且 每 次 買 菜 都 直 沖 價 格 而 去, 從 不 與 小 販 進 行 有 效 溝 通 這 天, 精 明 太 太 要 求 以 每 斤 2.5 美 元 的 價 格 購 買 3 斤 番 茄, 但 是 菜 販 卻 一 直 堅 持 以 每 斤 2.8 美 元 的 價 格 出 售 由 於 兩 人 爭 持 不 下, 精 明 太 太 就 準 備 轉 身 離 開, 去 其 他 菜 販 那 裡 看 看 這 時, 走 過 來 一 位 男 士 對 菜 販 說 道 : 你 的 菜 看 起 來 真 是 新 鮮! 剛 剛 還 與 精 明 太 太 吵 得 面 紅 耳 赤 的 菜 販 臉 上 現 了 愉 快 的 笑 容, 答 : 是 的, 這 是 早 晨 剛 剛 從 菜 園 裡 採 摘 的, 上 面 還 掛 著 露 珠 呢! 男 士 笑 了 起 來, 對 菜 販 說 : 看 來 您 每 天 起 得 很 早, 番 茄 不 容 易 種 啊! 是 啊, 我 可 是 花 了 很 多 心 機 的 菜 販 說 男 士 繼 續 說 : 對, 單 看 它 們 的 色 澤, 就 能 知 道, 你 一 定 每 天 呵 護 它 們, 能 告 訴 我 它 們 的 價 格 嗎? 菜 販 覺 得 男 士 非 常 幽 默, 於 是 笑 得 更 加 燦 爛 了, 並 對 他 說 : 每 斤 只 要 2.6 美 元 身 旁 的 精 明 太 太 一 聽, 驚 訝 地 看 著 菜 販 這 時, 又 聽 到 旁 邊 的 男 士 說 : 很 便 宜 啊, 我 現 在 看 著 它 們 越 是 喜 歡, 中 午 我 準 備 做 湯, 它 們 的 味 道 一 定 很 好 不 過, 每 斤 2.6 美 元, 不 易 計 算, 我 想 買 3 斤,7.5 美 元 可 以 嗎? 菜 販 爽 快 地 回 答 道 當 然 可 以, 我 現 在 就 給 你 稱! 一 旁 的 精 明 太 太 覺 得 難 以 理 解, 心 想 為 什 麼 我 們 都 是 來 買 菜 的, 我 講 價 講 得 如 此 辛 苦, 而 他 一 下 子 就 搞 定 了 呢? 於 是, 精 明 太 太 走 到 男 士 面 前, 說 道 : 先 生, 您 真 會 講 價! 男 士 笑 著 說 : 太 太, 我 剛 剛 也 看 到 您 買 菜 的 過 程 了 或 許 您 應 該 改 變 一 下 講 價 方 式, 買 菜 其 實 也 是 一 種 談 判, 要 先 談 後 判! 在 現 實 談 判 中, 除 了 要 求 談 判 者 具 備 競 爭 力 之 外, 還 需 求 談 判 者 具 備 一 定 的 談 判 技 巧 故 事 中 的 精 明 太 太 雖 然 清 楚 自 己 的 目 的, 但 是 在 談 判 時 毫 無 技 巧 可 言, 只 顧 專 注 目 的, 忽 視 了 站 在 面 前 的 對 手 ( 小 販 ) 也 是 要 維 護 自 身 利 益 的 而 故 事 中 的 男 士, 就 很 好 地 運 用 了 談 判 技 巧, 先 與 對 手 進 行 了 一 番 有 效 的 溝 通, 再 進 行 討 價 還 價, 最 終 在 不 影 響 對 方 心 情 的 前 提 下, 達 成 了 交 易 其 實, 談 判 者 也 應 該 站 在 對 手 的 立 場 上 去 看 清 局 勢 比 如, 精 明 太 太 與 菜 販 談 判 的 同 時, 菜 販 也 在 與 精 明 太 太 談 判, 因 此 談 判 的 最 終 結 果, 並 不 是 一 個 人 贏 得 全 部 勝 利, 而 是 談 判 雙 方 都 能 在 談 判 過 程 中 獲 得 自 己 想 要 的 某 些 東 西 ( 陈 仲 宁 ) 8
9 4.2. 談 判 方 法 的 種 類 ( 江 仲 有 ) 種 類 : 立 場 性 談 判 讓 步 性 談 判 原 則 性 談 判 用 法 : 這 是 一 般 人 普 通 使 用 的 談 談 判 者 抱 著 要 達 成 共 識 為 談 判 者 以 解 決 問 題 為 重 判 方 法, 談 判 者 是 抱 著 與 對 談 判 的 主 要 目 的, 強 調 盡 力 點, 專 注 談 判 雙 方 的 需 求 / 方 競 爭 的 態 度 維 緊 雙 方 的 關 係 利 益, 而 非 立 場 他 們 會 使 設 法 迫 使 對 方 放 而 談 判 者 往 往 準 備 作 出 較 並 把 人 和 事 分 開 處 理 棄 其 立 場 從 而 使 自 身 最 終 大 的 讓 步 獲 得 最 大 的 勝 利 或 利 益 適 用 性 : 談 判 雙 方 的 能 力 或 談 判 籌 談 判 一 方 需 要 與 對 方 繼 續 談 判 雙 方 不 希 望 屈 服 於 對 碼 不 相 稱 時 ; 或 維 繫 現 有 的 良 好 或 長 遠 的 方 的 壓 力 ; 談 判 的 一 方 擁 有 很 強 的 談 合 作 關 係 ; 談 判 雙 方 可 以 及 有 能 力 共 判 籌 碼 性 格 或 崇 高 名 譽 或 談 判 一 方 需 要 盡 快 完 成 談 同 創 造 建 設 性 可 接 受 及 可 地 位 判 行 的 選 擇 方 案 ; 缺 點 : 損 失 一 方 將 會 有 強 烈 挫 敗 作 出 讓 步 的 一 方 會 被 對 方 要 求 談 判 雙 方 同 時 願 意 採 感 ; 視 為 軟 弱, 容 易 被 欺 負 用 此 方 法, 否 則 談 判 便 不 能 談 判 雙 方 容 易 陷 入 爭 持 不 讓 步 的 一 方 可 能 會 有 強 烈 繼 續 進 行 下 的 僵 局 ; 挫 敗 感 會 破 壞 雙 方 的 關 係 為 了 盡 快 完 成 談 判, 作 出 讓 步 的 一 方 有 可 能 太 早 放 棄 自 己 的 立 場 及 利 益, 以 至 損 失 嚴 重 ; 4.3. 如 果 談 判 最 後 不 能 成 功, 怎 麼 辦? 談 判 無 法 取 得 進 展, 如 果 不 及 時 解 決, 形 勢 就 會 進 一 步 惡 化, 雙 方 就 會 產 生 不 想 繼 續 談 下 去 的 想 法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需 要 由 第 三 者 協 助 並 促 進 雙 方 順 利 進 行 談 判 此 第 三 者, 即 調 解 員, 能 促 進 談 判 的 進 行, 使 談 判 雙 方 達 成 一 個 比 較 合 理 及 雙 方 都 接 受 的 方 案 ( 陈 仲 宁 ) 5. 調 解 及 調 解 技 巧 在 物 業 管 理 中 的 應 用 調 解 是 透 過 第 三 者 協 助 的 談 判, 調 解 員 的 介 入 大 大 增 加 了 談 判 的 動 力, 能 協 助 爭 議 各 方 更 有 效 地 進 行 談 判, 並 促 進 談 判 過 程 調 解 員 幫 助 他 們 尋 找 共 同 關 心 的 事 項, 創 造 性 地 及 現 實 地 解 決 他 們 的 爭 議 儘 管 爭 議 各 方 授 權 調 解 員 處 理 爭 議, 然 而, 爭 議 各 方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是 有 完 全 控 制 權 的 調 解 的 定 義 : 調 解 是 通 過 一 個 爭 議 各 方 可 接 受 的 公 正 的 及 中 立 的 第 三 者 介 入 爭 議 或 談 判 當 中, 並 協 助 爭 議 各 方 自 願 地 達 成 一 個 各 方 都 能 接 受 的 和 解 協 議, 該 人 並 沒 有 決 策 權 (Moore); 9
10 5.1. 調 解 在 香 港 特 區 涉 及 的 法 律 問 題 調 解 條 例 第 620 章 條 例 於 2013 年 1 月 開 始 生 效, 立 法 的 總 體 目 標 是 藉 著 提 供 了 一 個 監 管 框 架 從 而 推 廣 及 促 進 香 港 的 調 解 條 例 界 定 調 解 調 解 員 調 解 的 保 密 調 解 協 議 及 經 調 解 的 和 解 協 議 的 涵 義 及 法 院 對 調 解 的 受 理 規 定 其 他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改 革 於 2009 年 4 月 2 日 起 生 效 及 實 務 指 示 31 於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適 用 於 所 有 在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及 區 域 法 院 藉 令 狀 而 開 展 的 民 事 法 律 程 序, 爭 議 各 方 必 須 要 考 慮 調 解 作 為 訴 訟 及 仲 裁 程 序 的 一 部 分 土 地 審 裁 處 - 建 築 物 管 理 調 解 統 籌 主 任 辦 事 處 土 地 審 裁 處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藉 此 簡 化 建 築 物 管 理 案 件 的 處 理 過 程 試 驗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簡 化 建 築 物 管 理 案 件 的 處 理 過 程, 並 鼓 勵 建 築 物 管 理 案 件 的 各 方, 嘗 試 透 過 調 解 以 解 決 彼 此 的 分 歧, 從 而 使 該 類 案 件 迅 速 及 有 效 率 地 得 以 處 理 透 過 土 地 審 裁 處 庭 長 指 示 :LTPD: BM No. 1/2009, 該 試 驗 計 劃 由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被 制 定 為 標 準 計 劃 (Leung) 物 業 管 理 的 訴 訟 案 件 是 否 必 須 進 行 調 解? 簡 單 來 說, 調 解 是 爭 議 各 方 自 願 進 行 的, 因 此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亦 沒 有 要 求 法 院 強 迫 爭 議 各 方 進 行 調 解 然 而, 在 沒 有 合 理 解 釋 而 不 進 行 調 解, 法 院 便 有 可 能 會 因 此 不 判 勝 方 獲 得 訟 費 5.2. 理 解 香 港 特 區 的 調 解 過 程 選 擇 調 解 員 調 解 進 行 前 的 工 作 聯 席 會 議 單 獨 會 談 取 得 正 式 和 解 結 束 後 調 解 圖 4, 調 解 過 程 10
11 5.3. 調 解 員 的 工 作 調 解 員 的 工 作 是 調 和 爭 議 各 方 所 爭 取 利 益 調 解 員 的 任 務 是 協 助 他 們 檢 查 各 自 的 需 求 / 利 益, 協 助 / 促 進 他 們 進 行 談 判 及 交 換 承 諾, 並 重 新 確 定 他 們 的 關 係, 以 致 各 方 都 滿 意 及 能 達 致 他 們 的 公 平 標 準 (Moore) 調 解 員 通 常 具 備 以 下 技 巧 而 人 際 溝 通 是 談 判 及 調 解 的 核 心 組 成 部 分, 不 良 的 溝 通 會 損 壞 調 解 員 及 爭 議 各 方 之 間 的 互 動 性 當 然, 調 解 員 還 要 有 一 般 物 業 管 理 人 應 有 的 特 性 及 能 力 :(Fisher) (Eggert)(Leung) 積 極 傾 聽 同 理 心 處 理 情 緒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提 問 技 巧 不 要 在 立 場 上 討 價 還 價 換 框 法 解 決 問 題 運 用 客 觀 標 準 談 判 技 巧 聚 焦 需 求 / 利 益, 而 不 是 立 場 一 般 分 析 現 實 的 測 試 最 佳 替 代 方 案 及 最 差 替 代 方 案 分 開 處 理 人 及 事 處 理 僵 局 公 正 性 及 獨 立 性 創 造 力 輔 導 技 巧 領 導 組 織 說 服 力 及 影 響 力 調 解 員 還 要 有 一 般 物 業 管 理 人 應 有 的 特 性 及 能 力 耐 性 語 文 房 地 產 發 展 銷 售 租 賃 法 律 ( 包 括 編 製 合 約 ) 財 務 工 程 項 目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等 知 識 靈 活 性 圖 5, 調 解 員 應 有 的 技 巧 特 性 及 能 力 11
12 5.4. 調 解 員 的 責 任 在 合 同 法 的 責 任 例 子 : 調 解 員 違 反 調 解 協 議 的 保 密 條 款, 將 調 解 內 容 透 露 予 其 他 人 士, 這 是 違 反 協 議 在 侵 權 法 的 責 任 例 子 : 調 解 員 不 當 地 影 響 爭 議 一 方, 至 使 經 調 解 的 和 解 協 議 的 完 整 性 受 到 影 響, 或 者 未 得 爭 議 一 方 同 意 下 披 露 其 機 密 資 料 予 其 他 人 士 其 他 包 括 誹 謗 及 侵 犯 私 隱, 等 的 不 法 行 為 調 解 員 的 疏 忽, 例 如 調 解 員 不 遵 守 香 港 調 解 守 則, 即 法 院 可 能 會 因 此 而 考 慮 這 是 造 成 疏 忽 的 根 據 違 反 受 信 的 責 任 首 先, 調 解 員 的 身 份 應 該 時 常 保 持 中 立 但 是, 如 果 在 調 解 其 間 他 被 要 求 代 表 爭 議 一 方, 他 的 中 立 身 份 就 可 能 有 變 調 解 員 應 謹 慎 處 理, 並 提 醒 爭 議 各 方 有 關 他 已 轉 變 的 身 份, 尤 其 在 單 獨 會 談 階 段 (Leung) 5.5. 在 哪 裡 可 以 找 到 物 業 管 理 有 關 的 調 解 員? 政 府 : 司 法 機 構 : 建 築 物 管 理 調 解 統 籌 主 任 辦 事 處 專 業 機 構, 例 如 :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 香 港 調 解 會 香 港 和 解 中 心 聯 合 調 解 專 線 辦 事 處 香 港 調 解 資 歷 評 審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Leung) 5.6. 應 該 何 時 找 調 解 員 協 助? 可 以 在 發 生 爭 議 的 任 何 階 段 找 調 解 員 協 助 如 果 爭 議 已 經 交 由 法 庭 處 理, 調 解 亦 可 以 在 收 到 裁 決 或 判 決 之 前 進 行 然 而, 正 如 前 文 所 述, 衝 突 是 有 可 能 演 化 為 爭 議, 並 進 一 步 惡 化, 所 以 盡 早 找 調 解 員 協 助, 確 是 明 智 之 舉!(Leung) 5.7. 如 何 成 為 調 解 員? 培 訓 很 多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不 少 於 40 小 時 的 調 解 培 訓 課 程, 課 程 涵 蓋 調 解 過 程 及 技 能 (Leung) 評 核 不 同 專 業 / 評 核 機 構 有 不 同 的 評 核 過 程 簡 單 來 說, 綜 合 調 解 的 考 生 會 被 要 求 扮 演 調 解 員, 並 進 行 2 個 角 色 扮 演 的 評 核, 用 以 評 核 他 的 調 解 知 識 及 技 能 各 機 構 的 考 試 費 用 亦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的 香 港 雖 然 沒 有 一 個 統 一 的 調 解 培 訓 及 評 核 標 準 然 而, 在 2012 年 8 月, 香 港 調 解 資 歷 評 審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目 的 是 為 香 港 創 造 優 秀 調 解 資 歷 評 審 機 制 最 終 成 為 香 港 一 個 單 一 的 認 可 調 解 評 核 機 構 (Leung) 12
13 5.8.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現 時 為 物 業 調 解 提 供 的 資 訊 及 統 籌 服 務 土 地 審 裁 處 建 築 物 管 理 案 件 的 案 件 管 理 及 調 解 所 有 經 由 土 地 審 裁 處 處 理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案 件, 無 論 訴 訟 各 方 是 否 有 律 師 代 表, 將 會 被 編 入 建 築 物 管 理 案 件 聆 訊 表 內 審 裁 處 可 對 不 嘗 試 用 調 解 方 式 解 決 爭 議 的 訴 訟 人 施 加 懲 罰 條 款, 例 如 訟 費 命 令 ; 有 關 機 構 為 : 建 築 物 管 理 調 解 統 籌 主 任 辦 事 處 根 據 民 事 司 法 改 革 適 用 於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及 區 域 法 院 的 民 事 法 律 程 序 法 院 鼓 勵 各 方 當 事 人 在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及 區 域 法 院 的 民 事 訴 訟 中, 採 用 另 類 調 解 程 序 解 決 彼 此 的 爭 議 法 庭 可 能 會 對 不 曾 參 與 調 解 但 沒 有 合 理 解 釋 的 一 方, 發 出 不 利 的 訟 費 令 ; 有 關 機 構 為 : 司 法 機 構 調 解 資 訊 中 心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安 排 的 大 廈 管 理 義 務 專 業 調 解 服 務 試 驗 計 劃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推 出 為 期 兩 年 的 大 廈 管 理 義 務 專 業 調 解 服 務 試 驗 計 劃 協 助 業 主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解 決 爭 議 民 政 署 會 安 排 義 務 調 解 員 提 供 免 費 專 業 服 務 5.9. 調 解 費 用 及 收 費 主 要 有 兩 種 形 式 : 收 費 服 務 或 免 費 服 務 如 果 是 收 費 服 務, 費 用 視 乎 認 可 調 解 員 的 背 景 及 經 驗 一 般 來 說, 調 解 費 用 是 以 每 小 時 計 算, 由 每 小 時 數 佰 港 元 至 過 萬 港 元 不 等, 爭 議 各 方 平 均 分 擔 (Leung) 分 享 個 案 本 人 揀 選 了 三 個 與 物 管 有 關 的 調 解 個 案 予 各 位 分 享, 這 是 本 人 早 年 擔 任 調 解 員 的 真 實 個 案, 部 份 內 容 及 名 稱 已 被 簡 略 個 案 一 : 大 廈 單 位 漏 水 背 景 資 料 經 由 法 院 轉 介 的 一 單 住 宅 大 廈 單 位 漏 水 個 案 原 告 人 ( 樓 下 單 位 業 主 : A ) 不 滿 被 告 人 的 單 位 ( 樓 上 單 位 業 主 : B ) 長 期 漏 水, 以 致 其 單 位 受 損, 不 能 居 住, 對 佔 用 人 構 成 滋 擾 調 解 過 程 調 解 進 行 前 調 解 員 在 保 障 私 隱 的 情 況 下 以 電 話 及 電 郵 聯 絡 爭 議 雙 方 爭 議 雙 方 的 準 備 工 作, 包 括 : 簽 訂 有 效 授 權 書 : 列 席 代 表 有 能 力 全 權 代 表 一 方 做 決 定 及 簽 署 調 解 有 關 文 件 確 定 爭 議 範 圍 : 爭 議 內 容 會 否 涉 及 第 三 者 利 益? 會 否 有 其 他 人 士 受 這 次 事 件 影 響? 調 解 列 席 者, 是 否 完 全 理 解 爭 議 內 容? 理 解 雙 方 的 要 求 訴 求 關 心 關 注 的 事 項 對 調 解 有 何 期 望 事 項 重 急 輕 緩 的 次 序 可 以 取 捨 什 麼, 等 等 風 險 評 估 及 管 理 調 解 員 及 爭 議 雙 方 簽 訂 調 解 協 議 調 解 員 與 爭 議 雙 方 之 間 都 要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調 解 員 及 爭 議 雙 方 都 要 遵 守 保 密 原 則 13
14 聯 席 會 議 調 解 員 的 開 場 陳 述 爭 議 雙 方 各 自 表 達 : A 投 訴 B 的 單 位 4 年 來 長 期 漏 水, 没 有 進 行 維 修, 以 至 水 管 漏 水 及 地 台 滲 水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及 水 務 署 曾 多 次 進 行 測 試, 最 後 懷 疑 源 頭 是 B 的 單 位 ;A 现 要 求 B 徹 底 維 修, 賠 償 A 已 付 的 維 修 費 ( 約 xxx,xxx 元 ) 根 據 最 新 的 維 修 報 价 單 賠 償 即 將 展 開 的 二 次 維 修 (xxx,xxx 元 ) 及 律 師 費 ( 約 xxx,xxx 元 ) B 於 數 年 前 購 入 單 位 並 將 單 位 出 租 A 在 B 購 入 前 已 曾 向 舊 業 主 ( 出 售 予 B 的 業 主 ) 投 訴 漏 水 然 而,B 稱 購 入 時 並 不 知 情, 據 稱 A 曾 向 不 同 的 政 府 部 門 投 訴, 但 都 找 不 到 滲 水 源 頭 ;B 於 一 年 前 已 將 厠 所 及 廚 房 暗 喉 改 為 明 喉, 更 於 半 年 前 已 完 成 裝 修 工 程, 包 括 更 換 全 屋 食 水 管 ; 奈 何 A 稱 單 位 仍 然 漏 水, 要 求 B 處 理 A 的 訴 求 : 解 決 維 修 漏 水 及 所 涉 及 律 師 費 的 問 题 B 的 訴 求 : 討 論 A 要 求 運 用 的 技 巧 內 容 調 解 員 協 助 界 定 待 議 事 項 及 制 訂 議 程 雙 方 共 同 基 礎 為 : 待 議 事 項 為 : 調 解 員 揭 露 爭 議 各 方 的 隱 藏 需 求 / 利 益 調 解 員 協 助 爭 議 各 方 進 行 談 判 及 解 決 問 題 調 解 員 協 助 爭 議 各 方 決 策 人 際 溝 通 : 談 判 : 一 般 分 析 : 解 決 問 題 : 現 實 測 試 : 盡 快 解 決 事 件 大 事 化 小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法 律 訴 訟 及 良 好 的 居 住 環 境, 等 怎 樣 有 效 解 決 滲 水 事 宜 所 涉 及 的 工 程 範 圍 費 用 時 間 及 可 能 產 生 的 事 項, 等 處 理 僵 局 : 14
15 單 獨 會 談 運 用 的 技 巧 內 容 調 解 員 揭 露 爭 議 各 方 的 隱 藏 需 求 / 利 益 調 解 員 協 助 爭 議 各 方 進 行 談 判 及 解 決 問 題 調 解 員 協 助 爭 議 各 方 決 策 人 際 溝 通 : 談 判 : 一 般 分 析 : 解 決 問 題 : 現 實 測 試 : 處 理 僵 局 : 取 得 正 式 和 解 及 結 束 調 解 員 協 助 爭 議 各 方 測 試 協 議 最 後, 調 解 員 利 用 現 實 的 測 試 以 協 助 雙 方 回 顧 已 被 同 意 的 可 行 方 案 是 否 現 實 可 行 及 能 被 遵 守 有 否 事 項 遺 留 及 雙 方 的 關 係 是 否 已 經 被 修 補 / 改 善 調 解 員 協 助 草 擬 經 調 解 的 和 解 協 議 調 解 員 當 場 草 擬 經 調 解 的 和 解 協 議 及 由 議 員 辦 事 處 職 員 協 助 把 該 協 議 印 刷 成 一 式 兩 份 的 文 件 予 雙 方 簽 署 後 保 存, 成 為 具 有 約 束 力 的 合 同 後 調 解 爭 議 各 方 評 核 調 解 員 的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的 表 現 銷 毀 筆 記 爭 議 雙 方 及 調 解 員 各 自 向 法 院 簡 報 有 關 結 果 分 析 個 案 由 於 最 初 雙 方 對 滲 水 工 程 費 用 等 責 任 意 見 爭 持 不 下, 各 自 以 自 己 立 場 保 護 已 方 利 益, 困 局 難 被 突 破 及 向 前 推 進 調 解 員 在 此 時 首 先 運 用 以 下 技 巧, 將 立 場 性 談 判 轉 為 原 則 性 談 判 : 現 實 的 測 試 測 試 雙 方 的 訴 求 是 否 現 實 可 行, 沒 有 破 綻, 另 一 方 必 會 答 應 同 理 心 從 另 一 方 角 度 設 想, 理 解 另 一 方 的 需 求 聚 焦 需 求 / 利 益, 而 不 是 立 場 利 用 提 問 技 巧, 例 如 為 何 為 何 不, 等 當 雙 方 聚 焦 需 求 / 利 益 後, 再 協 助 雙 方 找 出 共 同 基 礎, 並 將 共 同 關 心 及 希 望 解 決 的 事 項 界 定 為 可 談 判 的 待 議 事 項 然 而 雙 方 在 談 判 的 最 後 階 段, 對 應 付 的 金 額 仍 然 有 很 大 分 歧, 此 時 調 解 員 運 用 以 下 技 巧, 將 分 歧 收 窄 至 達 成 一 致 共 識 : 處 理 僵 局 最 佳 替 代 方 案 及 最 差 替 代 方 案 運 用 客 觀 標 準 創 造 更 多 可 行 方 案 一 般 分 析 每 個 可 行 方 案 的 SWOT 及 機 會 成 本 現 實 的 測 試 所 選 擇 的 可 行 方 案 是 否 現 實 可 行, 沒 有 破 綻, 另 一 方 必 定 答 應 15
16 個 案 二 : 誹 謗 及 工 傷 背 景 資 料 經 由 法 院 轉 介 至 專 業 調 解 機 構 後 委 任 本 人 處 理 的 一 單 誹 謗 及 工 傷 個 案 ( 一 次 處 理 兩 件 法 院 案 件 ) 原 告 人 ( 地 產 代 理 前 職 員 : X ) 不 滿 被 告 人 ( 地 產 代 理 集 團 代 表 : Y ) 誹 謗 其 個 人 及 無 效 監 管 職 員 以 致 其 被 同 事 打 傷 調 解 過 程 ( 簡 略 ) X 的 訴 求 : 誹 謗 及 惡 意 誣 告 解 決 名 譽 上 的 損 害 及 要 求 Y 作 出 補 償 ( x,xxx,xxx 元 ) 的 問 题 人 身 傷 害 解 決 因 Y ( 僱 主 ) 疏 忽 管 理 公 司 致 其 被 同 事 襲 擊 並 受 傷 及 要 求 Y 作 出 補 償 ( xx,xxx 元 ) 的 問 题 Y 的 訴 求 : 要 求 X 取 消 法 律 訴 訟 分 析 個 案 本 個 案 中 Y 表 現 出 有 絕 對 的 權 力, 並 不 願 意 進 行 談 判 至 調 解 結 束, 最 後 雙 方 亦 決 定 中 止 進 行 調 解, 並 由 法 院 審 理 案 件 ( 後 話 : 原 告 人 敗 訴 ) 根 據 Eggert: 如 果 一 方 有 絕 對 的 權 力, 則 可 能 有 需 要 解 決 衝 突, 但 沒 有 需 要 談 判 個 案 三 : 解 散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管 理 委 員 會 ( 管 委 會 ) 及 委 任 一 名 管 理 人 背 景 資 料 這 是 十 年 前 本 人 處 理 的 第 一 單 調 解 案 件, 經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轉 介 至 專 業 調 解 機 構 後 委 任 本 人 及 師 姐 處 理 的 一 單 解 散 管 委 會 及 委 任 一 名 管 理 人 個 案 申 索 人 ( 大 廈 單 位 業 主 : α ) 已 入 稟 審 裁 處, 不 滿 答 辯 人 ( 管 委 會 : β ), 尤 其 該 祕 書, 違 反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並 毫 無 悔 意 調 解 過 程 ( 簡 略 ) 倆 方 遲 到 約 一 小 時 ;α 一 人 出 席,β 由 代 表 出 席 α 的 訴 求 : 期 望 在 不 用 法 律 程 序 的 情 況 下 處 罰 β, 但 β 要 承 認 錯 誤, 公 開 道 歉 β 的 訴 求 : 要 求 α 撤 銷 審 裁 處 的 入 稟 申 請 雙 方 在 進 行 了 兩 小 時 調 解 後 仍 然 未 能 達 至 一 致 共 識, 各 方 決 定 暫 停 調 解, 日 後 再 續 ; 調 解 後 第 二 天, 師 姐 回 覆 本 人 有 關 爭 議 雙 方 經 昨 日 的 調 解 後 已 促 進 雙 方 溝 通 並 將 分 歧 收 窄, 不 用 再 進 行 調 解 分 析 個 案 法 團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調 解 的 迷 思 : 雖 然 調 解 沒 有 規 定 爭 議 當 時 人 必 須 親 身 出 席 調 解 或 爭 議 雙 方 必 須 在 調 解 中 即 時 決 定 事 項, 然 而,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對 管 委 會 會 議 / 業 主 大 會 是 有 規 定 的, 例 如 法 定 參 加 人 數 會 16
17 議 程 序 及 議 決 事 項, 等 ; 換 句 話 說, 如 果 在 調 解 期 間 法 團 代 表 人 在 每 一 事 項 上 都 只 稱 其 沒 有 權 力 決 定 或 需 要 回 去 開 會 後 才 能 決 定, 等, 試 問 這 樣 的 調 解 是 否 迅 速 有 效 地 進 行? 最 後, 案 件 由 審 裁 處 審 理 ( 後 話 : 申 索 人 敗 訴 ) 現 時, 法 團 的 權 力 源 自 公 契 及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條 例 第 14 條 及 附 表 2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的 決 議, 管 委 會 及 全 體 業 主 均 須 遵 行 6. 結 論 以 上 三 個 個 案 由 產 生 爭 議 至 開 始 進 行 調 解 都 超 過 若 干 年, 所 謂 的 積 怨 日 深, 甚 至 本 人 曾 處 理 積 怨 超 過 十 年 的 個 案, 可 想 而 知 他 們 長 期 每 日 活 在 一 個 不 理 想 的 環 境 中 明 顯 地, 如 果 爭 議 各 方 的 談 判 無 法 取 得 進 展, 形 勢 就 會 進 一 步 惡 化, 而 調 解 員 的 介 入 能 促 進 談 判 的 進 行, 是 解 決 物 業 管 理 爭 議 的 有 效 方 法, 例 如 : 快 捷 保 密 節 省 金 錢 能 重 新 建 立 或 修 復 彼 此 間 已 破 壞 的 關 係 抒 解 情 緒 困 擾, 等 隨 著 香 港 特 區 物 業 市 場 更 國 際 化 環 境 不 斷 的 轉 變 及 文 化 融 入, 例 如 政 策 客 戶 需 求, 等, 我 們 的 工 作 被 要 求 精 益 求 精 作 為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性 化 物 業 管 理, 能 與 客 戶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減 少 無 謂 爭 議, 總 好 過 各 方 水 火 不 容 劍 拔 弩 張 或 鬥 至 你 死 我 活 的 形 勢 7. 參 考 文 獻 7.1. Doherty, N. (2008). The essential guide to workplace mediation & conflict resolution rebuilding working relationships. London ; Philadelphia : Kogan 7.2. Eggert, M. (2004). The resolving conflict pocketbook. Alresford : Management Pocketbooks 7.3. Fisher, R. (2011). Getting to yes : negotiating agreement without giving in (3 rd ed.). New York: Penguin Books 7.4. Leung, H. M. R. & Others (2014). Hong Kong Mediation Handbook (2 nd ed.). Hong Kong: Sweet & Maxwell 7.5. Littlejohn, S. W. (2001). Engaging communication in conflict systemic practice. Thousand oaks, Calif. ; London : SAGE 7.6. Lucas, R. W. (2015). Customer Service Skills for Success (6 th ed.). New York, NY: McGraw-Hill Education 7.7. Lynch, K. & Chan, E. (2009). Mediation in Hong Kong the way forward = 香 港 調 解 前 瞻. Hong Kong: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7.8. McCorkle, S. (2005). Medi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Boston : Pearson/Allyn and Bacon 7.9. Moore, C. W. (2003). The mediation process: practical strategies for resolving conflict (3 rd ed.). San Francisco, Calif.: Jossey-Bass Stitt, A. (2004). Mediation: a practical guide. London : Cavendish 江 仲 有 (2010). 解 決 衝 突 與 調 解 技 巧. 香 港 : 香 港 大 學 出 版 社 何 華 國 (2005). 人 際 溝 通 =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 第 2 版 ). 台 北 市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陈 仲 宁 (2013). 沃 顿 商 学 院 第 一 堂 谈 判 课. 电 子 工 业 出 版 社 調 解 統 籌 主 任 辦 事 處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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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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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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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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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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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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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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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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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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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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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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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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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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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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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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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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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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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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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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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一、 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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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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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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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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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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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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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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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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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教育實習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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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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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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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四 增 進 認 知 體 驗 五 提 升 語 言 層 次 六 激 發 創 造 力 發 展 88 肆 幼 兒 在 積 木 遊 戲 上 的 發 展 過 程 86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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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澳 門 四 高 校 聯 合 入 學 考 試 ( 語 言 科 及 數 學 科 ) 方 案 背 景 鑒 於 本 澳 每 所 高 等 院 校 入 學 考 試 各 有 要 求, 高 中 畢 業 生 為 了 爭 取 更 多 選 擇 大 學 的 機 會, 除 應 付 中 學 畢 業 試, 亦 參 加 不 同 院 校 的 入 學 考 試 根 據 2013 年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委 託 香 港 大 學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學 生 的 共 同 筆 記 有 無 著 作 權? 學 校 任 課 教 師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是 一 種 語 文 著 作 上 課 的 學 生 將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一 字 一 句 的 抄 錄 成 筆 記, 這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學 生 上 課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所 傳 授 的 知 識, 而 學 生 上 課 做 筆 記, 是 一 種 習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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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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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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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