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運動績優生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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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醇鼎 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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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 校 100 年 12 月 27 日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
2 重 要 表 件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及 繳 費 流 程 簡 章 本 文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類 別...1 貳 修 業 年 限...1 參 報 考 資 格 及 規 定...1 肆 報 名 期 限 及 方 式...1 伍 繳 交 報 名 費 方 式...2 陸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2 柒 術 科 考 試 捌 錄 取 原 則...2 玖 放 榜...3 拾 成 績 複 查 辦 法...3 拾 壹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入 學 意 願...3 拾 貳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及 繳 驗 證 件...4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5 拾 肆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檢 定 科 目 及 標 準...6 拾 伍 術 科 運 動 項 目 測 驗 辦 法...7 附 表 附 表 一 : 推 薦 報 考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選 手 表 格 ( 選 手 證 明 文 件 )...14 附 表 二 :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資 格 不 符 退 費 申 請 表...15 附 錄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16 附 錄 二 : 術 科 考 試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18 附 錄 三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體 育 館 位 置 圖...19
3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規 定 日 期 暨 時 間 及 資 訊 網 址 報 名 期 限 101 年 2 月 21 日 9:00 起 ~ 3 月 1 日 17:00 止 繳 費 期 限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期 限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術 科 考 試 101 年 2 月 21 日 9:00 起 ~ 3 月 1 日 止, 第 一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時 間 至 3 月 1 日 15:30;ATM 轉 帳 繳 費 時 間 至 3 月 1 日 18: 年 3 月 1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1 年 3 月 8 日 10:00 起 ( 同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 考 生 應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無 准 考 證 101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00 請 帶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準 時 至 體 育 館 正 門 口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後 應 試 放 榜 101 年 3 月 21 日 上 午 10:00 寄 發 成 績 單 101 年 3 月 21 日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101 年 3 月 27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101 年 4 月 2 日 9:00 起 ~ 4 月 11 日 17:00 止 網 址 : 同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凡 有 意 願 就 讀 本 校 之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無 論 名 次 為 何, 皆 應 按 時 上 網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本 校 不 另 通 知, 逾 時 未 登 記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公 告 新 生 名 單 及 遞 補 順 序 名 單 101 年 4 月 12 日 ( 公 告 於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 新 生 入 學 繳 驗 證 件 並 領 取 新 生 資 料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截 止 日 101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13:30~16: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註 冊 組 含 正 取 生 及 獲 遞 補 備 取 生 101 年 5 月 10 日 止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101 年 5 月 17 日 止 重 要 網 址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註 冊 組 網 頁
4 報 名 及 繳 費 流 程 順 序 步 驟 說 明 一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 二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1. 輸 入 聯 招 代 碼 2. 選 擇 志 願 學 系 ( 最 多 選 擇 3 個 學 系 ), 並 排 定 志 願 序 3. 確 定 報 考 運 動 項 目 及 學 系 志 願 4.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三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請 仔 細 核 對 各 項 資 料, 在 確 認 之 前 都 可 以 修 改, 但 一 經 確 認 之 後 資 料 就 不 得 再 作 修 改 四 列 印 繳 費 單 及 繳 費 1.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後 由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繳 費 代 碼 共 16 碼 2.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五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簽 名 從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審 查 資 料 袋 封 面 六 七 八 九 郵 寄 審 查 相 關 文 件 ( 以 郵 戳 為 憑 ) 繳 費 方 式 1 ATM 繳 費 繳 費 方 式 2 櫃 檯 繳 款 1. 網 路 報 名 表 2. 選 手 證 明 文 件 ( 如 簡 章 附 表 一 ) 註 : 國 家 隊 選 手 應 繳 交 當 選 證 書 影 本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請 將 上 述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郵 寄 至 : 台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路 250 號 招 生 暨 資 訊 組 收 繳 費 方 式 1: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代 收 行 庫 為 第 一 銀 行 ( 代 碼 007)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說 明 : 1.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繳 費 服 務 2.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碼 : 輸 入 繳 費 的 帳 號 ( 繳 費 代 碼 共 16 碼 詳 見 繳 費 單 ) 4.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1000 元 整 5. 完 成 繳 費, 印 出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注 意 事 項 : 1.ATM 繳 費 後 應 先 確 認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帳 戶 餘 額 有 無 扣 帳 有 無 交 易 金 額 有 無 扣 手 續 費 ( 除 非 是 本 行 轉 帳 ), 並 查 看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的 訊 息 代 號 是 否 為 交 易 正 常 2. 報 名 最 後 一 天 ATM 繳 費 至 當 日 18:00 截 止, 逾 時 無 法 受 理 未 繳 費 完 成 或 ATM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影 響 報 名 資 格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一 經 繳 費 完 成 即 不 予 退 費 4. 持 有 縣 市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 網 路 報 名 時 請 勾 選 低 收 入 戶 生 選 項, 並 將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與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寄 送 繳 費 方 式 2: 持 報 名 後 列 印 之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繳 款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資 料 審 查 通 過 並 確 認 繳 費 無 誤 後,3 月 8 日 08:00 起 開 放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5 壹 招 生 類 別 :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簡 章 本 文 貳 修 業 年 限 : 獸 醫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五 年, 其 他 學 系 為 四 年 參 報 考 資 格 及 規 定 : 一 學 歷 : 凡 具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 含 應 屆 ), 或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一 )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二 成 績 : 參 加 101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報 考 學 系 規 定 之 檢 定 科 目 及 標 準 者 三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 下 列 二 項 之 一 者 ( 一 ) 曾 任 國 家 隊 選 手 者 ( 報 名 請 附 當 選 證 書 影 本 ) ( 二 ) 高 中 ( 職 ) 學 校 代 表 隊 選 手 並 經 教 練 推 薦 者 ( 報 名 請 附 本 簡 章 附 表 一 ) 以 上 二 項 資 格 證 明 須 與 報 考 之 運 動 項 目 相 符 肆 報 名 期 限 及 方 式 : 一 報 名 期 限 : 請 參 閱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請 於 期 限 內 上 網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郵 寄 審 查 相 關 文 件,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三 考 生 應 寄 繳 審 查 相 關 文 件 : ( 一 ) 報 名 表 ( 二 ) 選 手 證 明 文 件 ( 如 簡 章 附 表 一 ) 註 : 國 家 隊 選 手 應 繳 交 當 選 證 書 影 本 ( 三 )101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加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錄 取 生 於 新 生 入 學 繳 驗 證 件 時, 應 提 出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錄 取 生 繳 驗 證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證 件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二 ) 本 考 試 以 運 動 項 目 為 聯 招 群, 考 生 僅 得 報 考 一 種 運 動 項 目, 並 於 該 項 目 內 之 招 生 學 系, 至 多 擇 定 3 個 志 願 學 系 如 某 運 動 項 目 內 招 生 學 系 不 足 3 個, 以 實 際 招 生 學 系 數 為 限 ( 三 )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運 動 項 目 及 志 願 學 系 志 願 序 考 生 可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7 天 內,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報 考 資 料 審 查 結 果 及 有 效 志 願 學 系 -1-
6 ( 四 ) 考 生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且 寄 出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五 )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且 經 審 查 為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請 依 簡 章 附 表 二 辦 理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之 考 生, 其 志 願 學 系 經 審 查 均 為 無 效 志 願 時, 比 照 前 項 辦 理 ( 六 )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輸 入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 請 輸 入 101 年 9 月 30 日 前 確 實 可 聯 繫 之 各 項 資 料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 七 ) 報 名 輸 入 遇 有 難 字 時, 請 至 本 考 試 招 生 網 址 下 載 造 字 回 覆 表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 八 ) 報 名 期 間 ( 例 假 日 除 外 )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辦 公 時 間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5:00 止, 電 洽 招 生 暨 資 訊 組 : ( 九 ) 考 生 報 名 所 繳 之 文 件 資 料,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伍 繳 交 報 名 費 方 式 : 一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二 繳 費 方 式 及 期 限 : 請 詳 閱 報 名 及 繳 費 流 程 三 繳 費 查 詢 : 利 用 ATM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於 繳 費 後 1 小 時 可 登 錄 本 考 試 招 生 網 址 查 詢 個 人 繳 費 狀 況 於 夜 間 11:00 後 利 用 ATM 轉 帳 繳 費 者, 須 於 次 日 10:00 後, 查 詢 個 人 繳 費 狀 況 四 每 筆 報 名 資 料 產 生 一 張 繳 費 單 並 對 應 一 組 繳 費 代 碼,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完 成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運 動 項 目 志 願 學 系 志 願 序 或 退 費, 請 考 生 於 繳 費 前 慎 重 確 認 報 考 運 動 項 目 與 繳 費 代 碼 陸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 准 考 證 開 放 列 印 日 期 : 請 參 閱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網 址 同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柒 術 科 考 試 : 一 考 生 請 帶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準 時 參 加 術 科 考 試, 逾 時 以 棄 權 論, 不 予 補 考 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 請 參 閱 拾 伍 術 科 運 動 項 目 測 驗 辦 法 捌 錄 取 原 則 :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為 報 考 資 格 檢 定 項 目, 不 列 入 錄 取 評 比 考 生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報 考 學 系 檢 定 科 目 標 準 者, 該 志 願 學 系 視 為 無 效 志 願,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為 術 科 70 分, 未 達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依 成 績 高 低 及 招 生 名 額 排 列 正 備 取 生 -2-
7 三 本 考 試 各 運 動 項 目 內 不 同 學 系 之 招 生 名 額 互 不 流 用, 缺 額 併 回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名 額 內 四 本 考 試 之 正 取 生, 依 考 生 有 效 志 願 學 系 順 序 及 術 科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考 生 正 取 某 志 願 後, 取 消 該 正 取 志 願 之 後 全 部 正 取 與 備 取 資 格, 保 留 該 志 願 前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以 備 遞 補 備 取 生 遞 補 原 則 比 照 前 述 辦 理, 若 該 遞 補 不 報 到, 同 樣 不 能 再 遞 補 其 他 後 面 志 願 之 備 取 考 生 術 科 成 績 雖 達 報 考 運 動 項 目 錄 取 標 準 但 未 選 填 志 願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已 錄 取 之 新 生 除 以 書 面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外, 不 得 再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違 者 取 消 本 項 招 生 錄 取 資 格 六 放 棄 聲 明 截 止 日 期 為 101 年 5 月 10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得 自 本 考 試 招 生 網 址 下 載 後, 以 掛 號 寄 回 ( 或 送 回 ) 本 校 註 冊 組 辦 理 放 棄 玖 放 榜 : 一 日 期 : 請 參 閱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二 網 址 : 同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三 錄 取 考 生 名 單 以 公 告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者 為 準 四 寄 發 成 績 單 日 期 : 請 參 閱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拾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 一 填 寫 成 績 單 所 附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及 繳 交 複 查 費 30 元 之 郵 政 匯 票 ( 郵 票 恕 不 受 理 ), 受 款 人 為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並 將 回 郵 信 封 貼 足 郵 資 ( 平 信 5 元 限 時 12 元 掛 號 25 元 ), 於 規 定 期 限 ( 請 參 閱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寄 至 : 台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路 250 號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招 生 暨 資 訊 組 收 二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成 績 是 否 加 總 有 誤 及 登 錄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提 出 檢 視 原 始 成 績 三 複 查 結 果 若 因 增 減 分 數 致 錄 取 情 形 有 所 異 動, 申 請 複 查 之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四 本 校 將 於 101 年 3 月 29 日 前 統 一 寄 發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拾 壹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 一 登 記 時 間 及 網 址 : 請 參 閱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二 凡 有 意 願 就 讀 本 校 之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無 論 名 次 為 何, 皆 應 按 時 上 網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逾 時 未 登 記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登 記 -3-
8 登 記 流 程 : 有 入 學 意 願 之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登 記 時 間 內 參 閱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進 入 登 記 網 址 同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四 公 告 登 記 入 學 新 生 名 單 及 遞 補 順 序 名 單 日 期 : 請 參 閱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註 : 新 生 名 單 係 有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之 正 備 取 生, 依 原 名 次 排 列 至 招 生 名 額 為 止, 其 後 名 額 則 為 遞 補 順 序 名 單 五 有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考 生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新 生 名 單 及 遞 補 順 序 名 單,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通 知 六 新 生 名 單 公 告 後 產 生 之 缺 額, 本 校 將 從 遞 補 順 序 名 單 依 序 遞 補, 請 備 取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訊 息 七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截 止 日 : 請 參 閱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八 遞 補 名 單 公 告, 請 參 見 註 冊 組 網 頁 : 拾 貳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及 繳 驗 證 件 : 核 對 是 否 為 本 人 無 誤 請 按 意 願 登 記 鍵 取 得 完 成 登 記 序 號 列 印 完 成 畫 面 留 存 一 錄 取 生 須 依 本 校 所 訂 時 間 地 點 ( 詳 情 參 閱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101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國 家 選 手 證 書 ( 以 國 家 選 手 資 格 報 考 者 ) 等 正 本 及 影 本, 來 校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驗 畢 後 只 收 影 本, 正 本 歸 還, 當 天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二 本 校 註 冊 單 位 將 於 8 月 中 旬 統 一 寄 發 新 生 入 學 須 知 手 冊 錄 取 生 除 完 成 上 述 繳 驗 證 件 外, 後 須 於 101 年 9 月 上 旬 ( 詳 細 日 期 本 校 另 行 通 知 ) 來 校 繳 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正 本 並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無 法 繳 驗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若 錄 取 生 同 時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獲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時, 僅 能 擇 一 校 一 系 就 讀, 其 他 須 依 規 定 辦 理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4-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請 再 次 進 入 登 記 網 址 查 詢 是 否 已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並 離 開 系 統
9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之 申 訴 事 件, 依 據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須 於 放 榜 後 20 天 內,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其 他 方 式 均 不 受 理 二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學 系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違 者 經 發 現 後,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三 考 生 如 利 用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交 換, 事 證 明 確 者, 本 校 有 權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四 洽 詢 招 生 考 試 電 話 ; 詢 問 註 冊 入 學 電 話 : 五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應 修 習 所 屬 代 表 隊 之 體 育 課 程 至 少 六 個 學 期 六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在 職 生... 等 ), 得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5-
10 拾 肆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檢 定 科 目 及 標 準 : 聯 招 代 碼 120 運 動 項 目 -6- 班 組 代 碼 學 測 檢 定 科 目 及 標 準 名 額 招 生 學 系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籃 球 - 男 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21 均 標 均 標 均 標 - - 籃 球 - 男 1 法 律 學 系 122 頂 標 均 標 均 標 - - 籃 球 - 男 1 森 林 學 系 木 材 科 學 組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籃 球 - 男 1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系 124 均 標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籃 球 - 男 1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籃 球 - 男 1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籃 球 - 男 1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127 均 標 均 標 前 標 - 前 標 排 球 - 女 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31 均 標 均 標 均 標 排 球 - 女 1 法 律 學 系 132 頂 標 均 標 均 標 - - 排 球 - 女 1 景 觀 與 遊 憩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排 球 - 女 1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排 球 - 男 1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系 141 均 標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140 排 球 - 男 1 水 土 保 持 學 系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排 球 - 男 1 行 銷 學 系 143 均 標 均 標 均 標 - - 排 球 - 男 1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144 均 標 均 標 前 標 - 前 標 150 網 球 - 女 1 水 土 保 持 學 系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網 球 - 女 1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152 均 標 均 標 前 標 - 前 標 161 網 球 - 男 1 獸 醫 學 系 161 前 標 頂 標 頂 標 前 標 頂 標 羽 球 - 女 1 森 林 學 系 林 學 組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170 羽 球 - 女 1 動 物 科 學 系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羽 球 - 女 1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均 標 前 標 - 前 標 180 羽 球 - 男 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81 均 標 均 標 均 標 - - 羽 球 - 男 1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182 均 標 均 標 前 標 - 前 標 191 桌 球 - 女 1 植 物 病 理 學 系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201 桌 球 - 男 1 農 藝 學 系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211 游 泳 - 女 1 動 物 科 學 系 均 標 均 標 - 均 標 220 游 泳 - 男 1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221 均 標 均 標 前 標 - 前 標 游 泳 - 男 1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均 標 前 標 - 前 標 合 計 28 * 頂 標 前 標 均 標 後 標 底 標 級 分 以 當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公 佈 資 料 為 準
11 拾 伍 術 科 運 動 項 目 測 驗 辦 法 一 考 試 地 點 : 請 統 一 先 至 本 校 體 育 館 正 門 口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二 體 育 室 連 絡 電 話 : 運 動 項 目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報 到 地 點 暨 時 間 備 註 籃 球 排 球 網 球 羽 球 桌 球 游 泳 中 興 大 學 體 育 館 B1 籃 球 場 中 興 大 學 體 育 館 B1 排 球 場 中 興 大 學 室 外 網 球 場 中 興 大 學 體 育 館 二 樓 羽 球 場 中 興 大 學 體 育 館 B1 桌 球 室 中 興 大 學 游 泳 池 年 3 月 18 日 上 午 8:00 中 興 大 學 體 育 室 ( 體 育 館 ) 考 試 地 點 如 有 變 動, 將 於 考 前 3 日 公 告 於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考 生 請 帶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準 時 應 考, 逾 時 以 棄 權 論, 不 予 補 考
12 三 術 科 考 試 項 目 與 辦 法 ( 一 ) 籃 球 測 驗 項 目 考 核 項 目 考 核 屬 性 內 容 與 方 法 成 績 評 定 運 球 能 力 1. 測 驗 時 間 1 分 鐘 次 得 分 4 次 以 下 不 予 計 分 2. 起 終 點 位 於 籃 網 下 3. 上 籃 若 不 進, 不 需 補 進 1. 全 場 S 形 運 球 上 籃 (30%) 男 生 2. 托 籃 板 球 (30%) 男 生 3. 五 對 五 (40%) 男 生 協 調 性 肌 耐 力 爆 發 力 綜 合 測 驗 ( 防 守 走 位 卡 位 助 攻 得 分 ) 測 驗 時 間 1 分 鐘 次 得 分 次 得 分 次 得 分 2. 籃 板 前 下 方 隨 機 分 組 2. 至 少 10 分 鐘 或 20 分 鐘 40 以 下 不 予 計 分
13 ( 二 ) 排 球 測 驗 項 目 考 核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比 例 發 球 中 場 接 球 後 攻 擊 分 組 比 賽 A 區 1. 考 試 方 式 及 場 地 ( 如 附 圖 ), 每 A 區 - 每 球 分 30% 人 發 球 11 顆 ( 第 一 顆 為 練 習 球 ) B 區 - 每 球 7-9 分 2. 發 球 進 指 定 區 域, 依 各 區 規 定 評 量 給 予 考 生 分 數 C 區 - 每 球 8-10 分 評 分 方 式 : 含 發 球 準 確 度 威 力 及 穩 定 性 由 本 校 代 表 隊 員 將 球 從 對 區 拋 球 1. 送 球 給 舉 球 員 的 球 質 30% 給 受 試 者 接 球 給 舉 球 員 ( 由 本 校 2. 攻 擊 起 跳 時 間 與 步 伐 節 奏 舉 球 員 擔 任 ), 受 試 者 接 完 球 後 跟 3. 攻 擊 的 球 質 進 打 快 攻 中 間 時 間 差 長 攻 背 後 長 攻 各 3 球 ( 快 攻 及 背 後 長 攻 由 本 校 球 員 傳 球 給 舉 球 員 ) 按 人 數 多 寡 分 成 數 組, 以 一 名 舉 1. 實 戰 比 賽 之 攻 守 表 現 40% 球 員 搭 配 三 名 攻 擊 手 為 一 組 ( 四 2. 發 球 接 發 球 移 位 補 位 對 四 ) 進 行 比 賽, 人 數 不 足 時 由 團 隊 合 作 等 觀 念 本 校 隊 員 遞 補 _ 發 球 B 區 C 區 區 _ ( 三 ) 網 球 測 驗 項 目 考 核 項 目 考 核 屬 性 內 容 與 方 法 成 績 評 定 單 打 比 賽 綜 合 技 術 (60%) 由 召 集 人 就 報 名 人 數 安 排 單 打 比 賽 賽 程 及 賽 制, 依 名 次 評 定 成 績 第 1 名 90 分 第 2 名 85 分 第 3 名 80 分 第 4 名 75 分 第 5 名 70 分 第 6 名 70 分 第 7 名 70 分 第 8 名 70 分 比 賽 表 現 ( 含 基 本 動 作 比 術 科 能 力 檢 定 小 組 於 單 打 比 賽 中 由 各 委 員 專 業 賽 態 度 等.)(40%) 依 比 賽 表 現 給 分 評 定 給 分 -9-
14 ( 四 ) 羽 球 測 驗 項 目 考 核 項 目 考 核 屬 性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分 標 準 基 本 技 術 (40%) 比 賽 測 驗 (60%) 正 手 對 角 切 球 (20%) 1. 由 送 球 員 發 小 球 2. 由 考 生 放 中 場 小 球 由 評 審 委 員 依 球 質 及 動 作 正 確 性 評 分 3. 由 送 球 員 平 挑 至 球 場 後 方 4. 考 生 進 行 對 角 切 球 ( 雙 打 場 地 ) 5. 球 進 行 路 線 由 下 圖 所 示 6. 共 演 練 10 次 供 評 審 委 員 評 分 正 手 直 線 殺 球 (20%) 1. 由 送 球 員 發 小 球 2. 由 考 生 放 中 場 小 球 3. 由 送 球 員 平 挑 至 球 場 後 方 4. 考 生 進 行 直 線 殺 球 ( 雙 打 場 地 ) 5. 球 進 行 路 線 由 下 圖 所 示 6. 共 演 練 10 次 供 評 審 委 員 評 分 由 評 審 委 員 依 球 質 及 動 作 正 確 性 評 分 單 打 比 賽 1. 由 評 審 委 員 就 比 賽 測 驗 中, 依 技 術 應 用 20 分 (60%) 技 術 應 用 戰 術 運 用 心 理 素 戰 術 應 用 20 分 質 及 未 來 發 展 等 評 定 分 數 心 理 素 質 10 分 2. 考 試 方 式 : 由 考 生 抽 籤 組 成 隊 未 來 發 展 10 分 伍 進 行 雙 打 比 賽, 供 評 審 委 員 評 分 比 賽 不 分 勝 負, 謹 以 比 賽 進 行 方 式 由 考 生 雙 打, 等 到 評 審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完 畢 後 即 換 人 為 送 球 員 球 路 為 考 生 球 路 正 手 對 角 切 球 正 手 直 線 殺 球 -10-
15 ( 五 ) 桌 球 測 驗 項 目 考 核 項 目 考 核 屬 性 基 本 技 術 (40%) 比 賽 測 驗 (60%) 正 手 攻 下 旋 球 (20%) 擺 速 (20%) 比 賽 表 現 ( 依 比 賽 名 次 評 定 分 數 ) ( 六 ) 游 泳 測 驗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1. 由 送 球 員 送 下 旋 球 至 考 生 球 檯 左 側 半 部, 考 生 以 正 手 拉 球 或 殺 球 攻 入 對 方 球 檯, 每 位 測 驗 20 球 ( 攻 對 角 線 10 球, 攻 直 線 10 球 ) 2. 如 送 球 員 送 球 過 短 未 出 檯 面, 考 生 可 不 揮 拍, 不 計 球 數 3. 由 評 審 委 員 依 攻 進 有 效 之 a. 總 球 數 b. 球 質 及 動 作 正 確 性 評 分 1. 由 送 球 員 將 球 不 定 點 送 至 全 檯, 考 生 以 正 反 手 變 換 擊 球 2. 由 評 審 委 員 依 擊 回 有 效 之 a. 總 球 數 b. 動 作 正 確 性 及 協 調 性 評 分 1. 比 賽 制 度 依 考 生 人 數 多 寡 另 訂 之 第 1 名 90 分 2. 比 賽 規 則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公 佈 之 最 第 2 名 85 分 新 比 賽 規 則 第 3 名 80 分 3. 考 試 委 員 依 比 賽 名 次 技 術 潛 力 及 精 神 表 第 4 名 75 分 現 給 分 第 5 名 70 分 第 6 名 70 分 第 7 名 70 分 第 8 名 70 分 考 核 項 目 測 驗 內 容 評 分 比 例 指 定 項 目 混 合 式 200 公 尺 一 評 分 標 準 : 30% 自 選 項 目 技 術 評 定 依 下 列 給 分 量 表 給 分 捷 式 100 公 尺 二 低 於 等 級 50 分 以 下, 不 予 計 分 蛙 式 100 公 尺 三 測 驗 方 式 依 照 中 華 民 國 游 泳 協 會 蝶 式 100 公 尺 游 泳 規 則 50% 仰 式 100 公 尺 四 以 手 按 錶 計 時 成 績 為 準 ( 任 選 一 項 ) 考 試 委 員 依 動 作 正 確 技 術 應 用 心 理 素 質 及 未 來 20% 發 展 等 評 分 -11-
16 男 生 各 項 游 泳 成 績 給 分 量 表 對 照 分 數 捷 式 100 公 尺 蛙 式 100 公 尺 蝶 式 100 公 尺 仰 式 100 公 尺 混 合 200 公 尺 : :00 1: : : :50 1: : : :00 1: : : :50 1: : : :00 1: : : :50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女 生 各 項 游 泳 成 績 給 分 量 表 對 照 分 數 捷 式 100 公 尺 蛙 式 100 公 尺 蝶 式 100 公 尺 仰 式 100 公 尺 混 合 200 公 尺 100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附 表 一 ( 選 手 證 明 文 件 ) 推 薦 報 考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選 手 表 格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繳 費 代 碼 報 考 運 動 項 目 : -14- 性 別 茲 證 明 學 生 ( 請 填 姓 名 ) 為 本 校 ( 運 動 項 目 ) 運 動 代 表 隊 選 手 無 誤, 並 推 薦 參 與 考 試 校 名 : ( 全 名 ) 推 薦 教 練 : 校 印 或 體 育 單 位 印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註 :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為 下 列 二 項 之 一 者 : 1. 曾 任 國 家 隊 選 手 者 ( 報 名 請 附 當 選 證 書 影 本 ) 2. 高 中 ( 職 ) 學 校 代 表 隊 選 手 並 經 教 練 推 薦 者 ( 報 名 請 檢 附 本 表 ) 以 上 二 項 資 格 證 明 須 與 報 考 之 運 動 項 目 相 符
19 附 表 二 申 請 人 姓 名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資 格 不 符 退 費 申 請 表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退 費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退 費 原 因 轉 帳 帳 號 銀 行 郵 局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審 核 ( 考 生 勿 填 ) 備 註 日 : 手 機 : -15- 繳 費 代 碼 報 考 班 別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未 於 期 限 內 寄 繳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 經 招 生 暨 資 訊 組 通 知 為 資 格 不 符 或 均 為 無 效 志 願 銀 行 : 分 行 : 帳 號 : 戶 名 ( 限 申 請 人 本 人 ) 局 號 帳 號 戶 名 ( 限 申 請 人 本 人 ) 1.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1. 退 費 金 額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2.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並 貼 足 郵 資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於 3 月 1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郵 寄 :402 台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路 250 號 招 生 暨 資 訊 組 收 3.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4.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招 生 暨 資 訊 組 如 經 審 核 通 過, 本 校 出 納 組 約 於 3 月 底 撥 款 至 申 請 帳 戶 內 6.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且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20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16-
21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7-
22 附 錄 二 術 科 考 試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術 科 考 試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三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即 不 得 入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六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應 試 時, 皆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係 指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或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入 場 應 試 如 發 現 考 生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考 生 未 帶 准 考 試 或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一 考 生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並 扣 減 當 日 各 科 成 績 2 分 二 考 生 未 攜 帶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試 時, 監 試 人 員 應 請 試 務 人 員 拍 照 存 證 後, 先 准 予 應 試 並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 分 考 生 並 應 於 2 日 內 親 自 攜 帶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未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者 各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八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九 條 凡 違 反 本 辦 法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若 因 此 侵 害 本 校 權 益 者, 本 校 將 依 法 提 起 告 訴, 追 究 其 賠 償 責 任 -18-
23 附 錄 三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體 育 館 位 置 圖 -19-
24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1. 台 中 火 車 站 前 站 右 斜 對 面 統 聯 客 運 總 站 搭 乘 統 聯 客 運 73 線 到 中 興 大 學 校 門 口, 約 分 鐘 2. 台 中 火 車 站 前 站 正 對 面 台 中 客 運 總 站 搭 乘 台 中 客 運 線 到 中 興 大 學 校 門 口, 約 分 鐘 3. 城 市 快 捷 台 北 - 台 中 線, 到 中 興 大 學 校 門 口 4. 計 程 車 : 由 火 車 站 至 本 校 約 10 分 鐘, 車 資 約 150 元 左 右 5. 如 果 搭 乘 高 鐵 至 台 中 站, 可 轉 乘 高 鐵 接 駁 車 全 航 客 運 6258 線 ( 高 鐵 台 中 站 兒 童 藝 術 館 路 線 ) 至 中 興 大 學 國 光 路 側 門 下 車 ; 或 轉 乘 新 烏 日 站 火 車 至 台 中 火 車 站, 再 參 考 1 2 號 方 法 至 本 校 -20-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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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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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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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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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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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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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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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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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1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99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群 ( 類 ) 新 增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共 計 21 群 ( 類 ) 01 機 械 群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招 生 群 類 別 02 動 力 機 械 群 09 商 管 群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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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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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12 月 12 日 第 四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本 簡 章 下 載 使 用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101 年 度 第 2 期 轉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招 生 委 員 會 製 地 址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明 德 路 365 號 服 務 電 話 02-28227101 分 機 2321232223232325 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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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10221247 號 函 核 定 之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研 究 所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102 年 11 月 4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20103 基 隆 市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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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作 權 文 件 核 驗 業 務 單 證 比 對 作 業 推 廣 說 明 會 報 告 單 位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關 貿 網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6 年 10 月 12 日 簡 報 大 綱 PART 1 單 證 比 對 作 業 說 明 通 關 方 式 PART 2 申 辦 說 明 - 報 單 PART 3 申 辦 說 明 - 核 驗 單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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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5 月 11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9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105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學 士 班 暑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0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72153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電 話 :(06)5718877 5718899 ( 學 生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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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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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點 選 比 賽 系 統 游 泳 比 賽 報 名 系 統 或 直 接 進 入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報 名, 賽 程 與 成 績 查 詢 亦 同 5. 線 上 報 名 時, 請 詳 閱 註 冊 登 記 辦
105 年 全 國 分 齡 游 泳 錦 標 賽 競 賽 規 程 核 准 文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號 臺 教 體 署 競 ( 二 ) 字 第 1050011552 號 一 宗 旨 : 加 強 推 廣 全 民 游 泳 運 動, 提 高 游 泳 競 技 技 能 與 水 準, 儲 備 游 泳, 選 拔 優 秀 選 手 二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三 主 辦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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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