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試題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九十四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試題"

Transcription

1 頁 次 :8-1 九 十 四 年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測 驗 試 題 測 驗 科 目 : 法 規 實 務 考 試 時 間 : 一 小 時 三 十 分 座 號 : 注 意 :( 一 )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 二 ) 本 科 目 共 100 題, 每 題 1 分, 須 用 2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題 號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 三 ) 本 試 題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1.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對 於 在 因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涉 及 勞 方 多 數 人 權 利 之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期 間, 不 得 推 介 求 職 人 至 該 有 勞 資 爭 議 之 場 所 工 作 前 述 所 稱 勞 方 多 數 人 係 指 事 業 單 位 涉 及 勞 資 爭 議 達 10 人 以 上, 或 雖 未 達 10 人 而 占 該 勞 資 爭 議 場 所 員 工 人 數 多 少 以 上 者? ()2 分 之 1()3 分 之 1()4 分 之 1()5 分 之 1 2. 下 列 關 於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之 敘 述,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雇 主 有 提 出 解 僱 計 畫 書 之 義 務 () 雇 主 有 與 勞 工 或 其 代 表 達 成 協 商 之 義 務 () 雇 主 有 優 先 僱 用 經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之 義 務 () 雇 主 有 依 主 管 機 關 命 令 遵 期 給 付 所 積 欠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資 遣 費 或 工 資 之 義 務 3. 勞 動 契 約 事 先 約 定, 受 僱 者 懷 孕 分 娩 或 育 兒, 應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者, 其 效 力 為 何? () 有 效, 受 僱 者 應 留 職 停 薪 () 有 效, 但 受 僱 者 得 事 後 撤 銷 () 有 效, 但 受 僱 者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訴 () 自 始 無 效 4.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財 稅 金 融 服 務 工 作, 如 雇 主 指 派 其 從 事 許 可 以 外 之 工 作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對 該 外 國 人 施 以 何 種 處 罰? ()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限 期 改 善 () 廢 止 其 聘 僱 許 可 () 因 雇 主 指 派 不 予 處 罰 5. 從 事 看 護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其 年 齡 應 在 幾 歲 以 上? ()16 歲 ()18 歲 ()20 歲 ()25 歲 6. 從 事 製 造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工 作, 累 計 最 長 工 作 期 間 為 幾 年? ()2 年 ()3 年 ()5 年 ()6 年 7. 受 聘 僱 從 事 重 大 工 程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其 許 可 期 間 含 展 延 再 展 延, 最 長 可 達 多 久 期 間? ()3 年 ()3 年 6 個 月 ()4 年 ()6 年 8. 下 列 那 個 國 家 尚 非 屬 外 籍 看 護 工 之 引 進 來 源 國? () 孟 加 拉 () 印 尼 () 蒙 古 () 菲 律 賓 9. 符 合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雇 主 接 續 聘 僱 從 事 製 造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時, 應 准 許 其 最 優 先 接 續 聘 僱? ()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聘 僱 外 國 人 資 格, 但 無 聘 僱 外 國 人 且 有 缺 工 者 () 同 時 接 續 聘 僱 原 雇 主 所 聘 用 之 本 國 勞 工, 或 辦 理 國 內 求 才 期 間 聘 僱 由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推 介 失 業 之 本 國 勞 工, 仍 有 缺 工 者 () 在 招 募 許 可 函 有 效 期 間, 且 尚 未 足 額 引 進 外 國 人 者 () 已 聘 僱 外 國 人, 惟 人 數 未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比 例 或 數 額 上 限 者 10. 雇 主 聘 僱 私 立 大 學 之 外 國 留 學 生 從 事 工 作, 其 工 作 時 間 除 寒 暑 假 外, 每 星 期 最 長 頁 為 次 :8-2 多 少 小 時? ()16 小 時 ()20 小 時 ()24 小 時 ()36 小 時

2 11.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經 測 驗 合 格 取 得 證 書, 其 證 書 之 有 效 期 間 為 幾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12. 雇 主 因 下 列 那 一 情 事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者, 無 須 發 給 勞 工 資 遣 費? () 業 務 緊 縮 () 勞 工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 勞 工 違 反 工 作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 歇 業 13.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如 其 延 長 在 2 小 時 之 內 者, 應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至 少 加 給 多 少? () 二 分 之 一 () 三 分 之 一 () 四 分 之 一 () 五 分 之 一 14. 下 列 關 於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之 敘 述,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主 管 機 關 應 組 成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 調 解 的 本 質 是 和 解 () 解 調 成 立 者 視 為 當 事 人 間 之 契 約 () 調 解 委 員 全 部 由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15. 勞 資 爭 議 調 整 事 項 之 仲 裁, 應 如 何 開 啟? () 爭 議 當 事 人 一 方 申 請 () 爭 議 當 事 人 一 方 之 親 屬 申 請 () 爭 議 當 事 人 雙 方 共 同 申 請 () 主 管 機 關 經 當 事 人 一 方 申 請 應 即 交 付 16.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0 條 所 定 之 保 險 給 付? () 提 早 就 業 獎 助 津 貼 () 失 業 之 被 保 險 人 其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補 助 () 失 業 給 付 ()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17.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 保 護 個 別 勞 工 之 利 益 () 勞 動 市 場 政 策 之 目 的 () 督 促 雇 主 履 行 關 廠 歇 業 所 應 負 之 義 務 () 使 雇 主 更 輕 易 的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18.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僱 用 多 少 人 以 上 之 雇 主, 必 須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30 人 ()40 人 ()50 人 ()60 人 19.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7 款 或 第 11 款 規 定 之 專 業 工 作, 應 負 擔 下 列 何 項 費 用? () 審 查 費 () 就 業 安 定 費 () 保 證 金 () 喪 葬 費 20. 雇 主 至 遲 應 於 所 聘 僱 之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入 國 後 幾 日 內, 安 排 其 至 指 定 醫 院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2 日 ()3 日 ()5 日 ()7 日 21. 依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規 定, 就 業 安 定 費 之 繳 交, 以 每 幾 個 月 為 1 期? ()1 個 月 ()2 個 月 ()3 個 月 ()4 個 月 22. 從 事 製 造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申 請 入 國 簽 證, 應 備 我 國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醫 院 或 指 定 醫 院, 幾 個 月 內 所 核 發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報 告? ()3 個 月 ()4 個 月 ()5 個 月 ()7 個 月 23. 某 工 廠 聘 僱 53 名 外 籍 製 造 工, 雇 主 至 少 應 設 置 幾 名 生 活 管 理 人 員? ()1 名 ()2 名 ()3 名 () 未 明 文 規 定 24. 某 營 造 廠 聘 僱 125 名 外 籍 營 造 工, 其 中 具 有 雙 語 能 力 者, 至 少 應 有 幾 名? 頁 次 :8-3 ()1 名 ()2 名 ()3 名 ()5 名 25. 雇 主 聘 僱 從 事 下 列 何 項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無 須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 海 洋 漁 撈 工 作 () 家 庭 看 護 工 作 () 外 國 語 文 教 師 工 作 () 家 庭 幫 傭 工 作 26. 外 國 法 人 為 履 行 承 攬 買 賣 技 術 合 作 等 契 約 之 需 要, 須 指 派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從 事

3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其 停 留 期 間 在 多 少 日 以 下 者, 其 入 國 簽 證 視 為 工 作 許 可? ()14 日 ()15 日 ()20 日 ()30 日 27.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1 年 內 受 幾 次 以 上 之 罰 鍰 處 分 者, 由 主 管 機 關 處 1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28. 仲 介 本 國 人 至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工 作 之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每 增 設 一 分 公 司, 應 增 資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20 萬 元 ()50 萬 元 ()100 萬 元 ()200 萬 元 29. 有 關 女 工 於 午 後 10 時 至 翌 晨 6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下 列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須 經 工 會 或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 如 無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可 資 運 用 時, 應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或 安 排 女 工 宿 舍 ()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女 工 自 願 者 亦 得 從 事 之 30. 勞 工 於 同 一 投 保 單 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年 資, 合 計 至 少 滿 多 少 年 者, 始 得 請 領 勞 工 保 險 之 老 年 給 付? ()15 年 ()20 年 ()25 年 ()30 年 31. 就 業 安 全 體 系 三 大 支 柱 乃 下 列 何 者? ()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失 業 保 險 () 生 涯 規 劃 職 業 訓 練 失 業 補 償 () 就 業 服 務 勞 動 條 件 失 業 保 險 ()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勞 動 基 準 32. 事 業 單 位 在 多 少 天 之 內 解 僱 大 量 勞 工 時, 方 有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之 適 用? ()30 日 ()40 日 ()50 日 ()60 日 33. 下 列 那 一 項 權 利, 並 未 規 定 於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 女 性 生 理 假 () 女 性 育 嬰 假 () 女 性 之 配 偶 陪 產 假 ()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訓 練 假 34. 外 國 人 為 公 益 目 的 入 國 協 助 解 決 因 緊 急 事 故 引 發 問 題 之 需 要, 而 從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其 停 留 期 間 在 多 少 日 以 下, 其 入 國 簽 證 視 為 工 作 許 可? ()7 日 ()14 日 ()30 日 ()60 日 35. 外 籍 營 造 工 轉 換 雇 主 時, 如 已 逾 應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之 期 限, 而 尚 未 完 成 檢 查 者, 新 雇 主 至 遲 應 自 接 續 聘 僱 之 日 起 幾 日 內, 安 排 其 至 指 定 醫 院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3 日 ()5 日 ()7 日 ()10 日 36.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公 告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轉 換 雇 主 作 業, 以 1 次 為 限 但 無 人 申 請 或 申 請 人 均 不 符 合 規 定 時, 得 再 公 告 辦 理 轉 換 作 業 幾 次?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37. 雇 主 申 請 遞 補 外 籍 看 護 工, 其 原 聘 僱 許 可 餘 期 不 足 多 少 期 間 時, 應 不 予 遞 補? ()6 個 月 ()7 個 月 ()8 個 月 ()9 個 月 38. 下 列 何 項 不 是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 含 精 神 狀 態 )()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 尿 液 中 大 麻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檢 查 頁 次 : 雇 主 現 初 次 申 請 聘 僱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其 應 繳 納 之 就 業 安 定 費 為 每 人 每 月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1,500 元 ()2,000 元 ()2,400 元 ()2,500 元 40. 直 轄 市 縣 ( 市 ) 轄 區 內 原 住 民 人 口 至 少 達 多 少 人 以 上 者, 得 設 立 原 住 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1 萬 人 ()2 萬 人 ()3 萬 人 ()4 萬 人 41.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依 規 定 應 備 置 或 保 存 之 求 職 登 記 及 求 才 登 記 表 職 員 名 冊 等 文 件 資 料,

4 應 保 存 幾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42.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經 許 可 籌 設 者, 應 自 核 發 籌 設 許 可 之 日 起 多 久 期 間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及 核 發 許 可 證? ()3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1 年 43. 勞 動 基 準 法 法 定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為 何? () 每 週 44 小 時 () 每 週 48 小 時 () 兩 週 84 小 時 () 兩 週 86 小 時 44. 下 列 有 關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之 敘 述,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勞 資 爭 議 包 括 權 利 事 項 與 調 整 事 項 之 爭 議 () 勞 資 爭 議 之 主 管 機 關, 在 地 方 是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勞 資 爭 議 經 調 解 成 立 或 仲 裁 者, 當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他 方 得 聲 請 法 院 裁 定 強 制 執 行 ()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是 一 法 定 強 制 程 序, 當 事 人 遇 有 爭 議 即 須 遵 行 45.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所 定 之 促 進 就 業 對 象? () 中 高 齡 者 () 青 少 年 () 身 心 障 礙 者 () 原 住 民 46. 雇 主 僱 用 年 滿 15 歲 以 上 60 歲 以 下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不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加 保 手 續 者, 按 自 應 為 加 保 之 日 起 至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日 止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處 以 幾 倍 罰 鍰? ()3 倍 ()5 倍 ()10 倍 ()15 倍 47. 事 業 單 位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時, 應 通 知 相 關 人 員,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法 定 應 予 通 知 之 對 象? () 勞 工 所 屬 之 工 會 () 勞 工 所 屬 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勞 資 會 議 之 勞 方 代 表 () 全 體 勞 工 48. 雇 主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時, 如 積 欠 勞 工 退 休 金 資 遣 費 或 工 資, 經 命 限 期 給 付 而 未 給 付 者, 依 法 得 予 何 種 處 分? () 限 制 住 居 () 禁 止 通 信 () 強 制 執 行 () 禁 止 出 國 49. 外 國 人 經 許 可 受 聘 僱 於 甲 雇 主 從 事 藝 術 工 作, 如 該 外 國 人 未 經 許 可 利 用 下 班 時 間 及 假 日 至 乙 雇 主 處 受 僱 從 事 演 藝 工 作 並 領 有 薪 資, 則 該 乙 雇 主 違 反 情 事 為 何? () 聘 僱 未 經 許 可 之 外 國 人 () 聘 僱 許 可 失 效 之 外 國 人 () 聘 僱 他 人 所 申 請 聘 僱 之 外 國 人 () 以 他 人 名 義 聘 僱 外 國 人 為 自 己 工 作 50.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運 動 員 工 作, 除 應 經 國 家 ( 際 ) 單 項 運 動 協 ( 總 ) 會 推 薦 外, 並 至 少 應 有 曾 任 運 動 員 幾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51. 原 雇 主 死 亡, 與 被 看 護 者 具 直 系 血 親 之 關 係 者, 得 於 原 雇 主 死 亡 之 日 起 多 少 日 內,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轉 換 雇 主 接 續 聘 僱? 頁 次 :8-5 ()10 日 ()20 日 ()30 日 ()40 日 52. 雇 主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者, 得 寬 限 30 日 ; 於 寬 限 期 滿 仍 未 繳 納 者, 每 逾 1 日 應 加 徵 其 未 繳 就 業 安 定 費 何 者 比 例 之 滯 納 金? ()0.2%()0.5%()1%()2% 53. 外 籍 營 造 工 至 遲 應 於 入 國 後 幾 日 內,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5 日 ()10 日 ()15 日 ()30 日 54.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從 事 營 造 工 作, 於 取 得 初 次 招 募 許 可 後, 每 進 用 原 住 民 1 人, 得 申 請 引 進 幾 名 外 籍 勞 工? ()1 名 ()2 名 ()3 名 ()4 名 55. 受 聘 僱 之 外 籍 看 護 工 有 連 續 曠 職 三 日 失 去 聯 繫 之 情 事, 雇 主 應 於 幾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5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警 察 機 關? ()3 日 ()5 日 ()7 日 ()10 日 56.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接 受 雇 主 之 委 任,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時, 得 向 雇 主 收 取 費 用 之 項 目? () 登 記 費 () 介 紹 費 () 服 務 費 () 就 業 諮 詢 費 57. 某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之 從 業 人 員 共 有 7 人, 其 至 少 應 置 之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為 幾 人?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8. 辦 理 仲 介 外 國 人 至 中 華 民 國 工 作 之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時, 應 繳 交 由 銀 行 出 具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保 證 金 之 保 證 書, 作 為 民 事 責 任 之 擔 保? ()100 萬 元 ()200 萬 元 ()300 萬 元 ()400 萬 元 59. 勞 資 爭 議 在 調 解 或 仲 裁 期 間, 雇 主 得 為 下 列 那 一 項 行 為? () 歇 業 () 停 工 ()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申 請 鄉 鎮 市 公 所 再 行 調 解 60.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所 規 定 之 給 付? () 傷 病 給 付 () 殘 廢 給 付 () 職 業 訓 練 給 付 () 死 亡 給 付 61.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的 經 費 來 源 為 何? () 就 業 保 險 費 () 就 業 安 定 費 () 資 遣 費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62.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中 高 齡 者 應 訂 定 計 畫, 致 力 促 進 其 就 業, 必 要 時, 得 發 給 相 關 津 貼 或 補 助 金 前 述 所 稱 中 高 齡 者 為 何? () 年 滿 35 歲 至 60 歲 () 年 滿 40 歲 至 65 歲 () 年 滿 45 歲 至 65 歲 () 年 滿 50 歲 至 65 歲 63. 關 於 育 嬰 假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限 女 性 受 僱 者 享 有 () 至 多 至 子 女 滿 3 歲 止 () 受 僱 者 必 須 留 職 停 薪 () 雇 主 無 須 負 擔 育 嬰 假 期 間 之 社 會 保 險 費 64. 雇 主 應 於 所 聘 僱 之 外 籍 看 護 工 入 國 工 作 滿 6 個 月 18 個 月 及 30 個 月 之 日 前 後 多 少 日 內, 安 排 其 至 指 定 醫 院 接 受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15 日 ()30 日 ()40 日 ()60 日 65. 雇 主 依 法 資 遣 員 工 時, 至 遲 應 於 員 工 離 職 幾 日 前, 將 被 資 遣 員 工 之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等 事 項, 列 冊 通 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5 日 ()7 日 ()10 日 ()15 日 66. 雇 主 聘 僱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其 初 次 之 聘 僱 許 可 期 間 最 長 為 幾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頁 次 : 下 列 關 於 失 業 給 付 之 敘 述,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請 領 者 必 須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及 工 作 意 願 () 請 領 者 必 須 向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而 仍 無 法 推 介 就 業 者 () 最 長 給 付 6 個 月 () 領 滿 6 個 月 給 付, 如 2 年 內 再 次 請 領 者, 最 多 以 發 給 3 個 月 為 限 68.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現 接 受 初 次 入 國 之 外 籍 看 護 工 之 委 任,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時, 其 第 1 年 每 月 得 收 取 服 務 費 之 最 高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1,000 元 ()1,500 元 ()1,700 元 ()1,800 元 69.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女 性 受 僱 者 分 娩 前 後, 雇 主 應 給 予 多 久 之 產 假? ()6 週 ()7 週 ()8 週 ()9 週 70.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建 築 及 土 木 工 程 技 術 工 作, 該 雇 主 除 應 取 得 建 築 師 開 業 證 明 外, 並

6 至 少 應 有 幾 年 以 上 之 建 築 經 驗?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71. 雇 主 應 於 收 受 指 定 醫 院 核 發 外 籍 看 護 工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之 日 起 幾 日 內, 送 交 所 在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15 日 ()20 日 ()30 日 ()40 日 72.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應 於 每 季 終 了 後 至 遲 幾 日 內, 填 報 求 職 求 才 狀 況 表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5 日 ()10 日 ()15 日 ()20 日 73.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之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限 為 幾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74. 意 圖 營 利 而 媒 介 外 國 人 非 法 為 他 人 工 作 者, 應 如 何 處 罰? () 處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處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12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1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75. 勞 工 繼 續 工 作 滿 一 定 期 間 者, 雇 主 應 給 予 特 別 休 假 ; 下 列 那 一 項 計 算 方 式 是 錯 誤 的? ()1 年 以 上 3 年 未 滿 者 7 日 ()3 年 以 上 5 年 未 滿 者 10 日 ()5 年 以 上 10 年 未 滿 者 14 日 ()10 年 以 上 者 一 律 30 日 76. 雇 主 依 勞 動 契 約 給 付 外 籍 營 造 工 工 資 時, 應 檢 附 印 有 何 種 文 字 之 薪 資 明 細 表? () 中 文 () 外 國 人 母 國 文 字 () 中 文 及 外 國 人 母 國 文 字 () 未 明 文 規 定 77.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入 國 從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其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行 職 業 別 薪 資 調 查 最 新 一 期 之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專 技 人 員 月 平 均 薪 資, 目 前 月 平 均 薪 資 為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4 萬 7,971 元 ()4 萬 8,971 元 ()4 萬 9,971 元 ()5 萬 0,971 元 78. 外 國 法 人 為 履 行 承 攬 買 賣 技 術 合 作 等 契 約 之 需 要, 須 指 派 外 國 人 入 國 從 事 專 門 性 及 技 術 性 之 契 約 範 圍 內 工 作 者, 如 該 外 國 人 停 留 期 間 在 15 日 以 上 90 日 以 下, 下 列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免 學 歷 限 制 () 免 工 作 經 驗 () 免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 免 申 請 許 可 頁 79. 次 :8-7 下 列 何 種 外 國 人 欲 在 華 從 事 工 作, 必 須 經 由 雇 主 申 請 許 可, 不 得 由 其 本 人 逕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 獲 准 居 留 之 難 民 () 獲 准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連 續 受 聘 僱 從 事 工 作, 連 續 居 留 滿 5 年, 品 行 端 正, 且 有 住 所 者 () 經 獲 准 與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直 系 血 親 共 同 生 活 者 () 經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者 80.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短 期 補 習 班 之 專 任 外 國 語 文 教 師 工 作,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不 予 聘 僱 許 可 或 展 延 聘 僱 許 可 之 情 形? ()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 不 符 申 請 規 定, 經 限 期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 聘 僱 外 國 人 行 蹤 不 明 達 一 定 人 數 或 比 例 ()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81.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申 請 籌 設 時, 其 負 責 人 於 多 久 期 間 內, 曾 因 媒 介 外 國 人 非 法 為 他 人 工 作 經 受 罰 鍰 處 分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不 予 許 可?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82. 雇 主 申 請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之 展 延 聘 僱 許 可, 每 件 應 繳 納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之 審 查 費?

7 ()100 元 ()200 元 ()400 元 ()500 元 83.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收 受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之 費 用, 經 查 獲 者, 應 如 何 處 罰? () 處 新 臺 幣 15 萬 元 以 上 75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處 新 臺 幣 30 萬 元 以 上 15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按 收 受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之 費 用 處 1 倍 至 5 倍 罰 鍰 () 按 收 受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之 費 用 處 10 倍 至 20 倍 罰 鍰 84.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下 列 何 項 專 業 性 工 作, 應 檢 具 該 外 國 人 之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申 請 許 可? () 短 期 補 習 班 之 專 任 外 國 語 文 教 師 () 醫 療 保 健 之 醫 師 () 運 動 教 練 () 華 僑 或 外 國 人 經 政 府 核 准 投 資 或 設 立 事 業 之 主 管 85. 雇 主 申 請 招 募 外 籍 看 護 工 經 許 可 者, 至 遲 應 於 許 可 通 知 所 定 之 日 起 多 久 期 間 內, 完 成 外 國 人 入 國 手 續? ()3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1 年 86. 短 期 補 習 班 申 請 聘 僱 專 任 外 國 語 文 教 師, 其 每 週 從 事 教 學 工 作 時 數 不 得 少 於 多 少 小 時? ()12 小 時 ()14 小 時 ()16 小 時 ()18 小 時 87.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許 可, 每 件 應 繳 納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之 審 查 費? ()100 元 ()200 元 ()400 元 ()500 元 88.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入 國 從 事 運 動 教 練 工 作, 在 原 聘 僱 許 可 有 效 期 間 內, 如 欲 兼 職 再 受 聘 僱 於 第 二 雇 主 擔 任 運 動 員 時, 應 由 何 人 檢 具 規 定 文 件 申 請 許 可? () 原 雇 主 () 新 雇 主 () 原 雇 主 與 新 雇 主 () 外 國 人 與 新 雇 主 89. 雇 主 應 於 所 招 募 之 外 籍 漁 工 入 國 後 幾 日 內, 申 請 聘 僱 許 可? ()5 日 ()7 日 ()15 日 ()30 日 90. 下 列 何 者 不 具 有 聘 僱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之 資 格? () 有 年 齡 3 歲 以 下 之 3 胞 胎 子 女 者 () 外 資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1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所 聘 僱 各 部 門 主 管 級 以 上 之 外 籍 人 員 () 上 年 度 營 業 額 在 新 臺 幣 5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所 聘 僱 總 經 理 級 以 上 之 外 籍 人 員 () 上 年 度 在 我 國 繳 納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薪 資 所 得 達 新 臺 幣 300 萬 以 上 之 外 籍 人 員 91. 下 列 那 一 類 受 僱 者 不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 礦 工 () 製 造 業 勞 工 ()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 外 籍 營 造 工 頁 次 :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接 受 外 籍 看 護 工 申 請 轉 換 雇 主 時, 應 公 告 幾 日 並 接 受 申 請 接 續 聘 僱 登 記? ()1 日 ()3 日 ()5 日 ()7 日 93.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應 先 辦 理 國 內 求 才 登 記, 並 刊 登 求 才 廣 告, 其 招 募 期 間 至 少 為 多 少 日? ()3 日 ()5 日 ()7 日 ()14 日 94. 從 事 製 造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依 規 定 申 請 入 國 簽 證 時, 應 備 行 為 良 好 之 證 明 文 件 但 其 出 國 經 多 久 期 間 內 再 入 國 者 免 附? ()30 日 ()40 日 ()50 日 ()60 日 95.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招 人 承 攬, 並 有 再 承 攬 時, 如 最 後 承 攬 人 所 使 用 之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下 列 何 者 無 須 負 連 帶 之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責 任? () 事 業 單 位 () 中 間 承 攬 人 () 最 後 承 攬 人 () 與 最 後 承 攬 人 同 位 階 之 其 他 承 攬 人 96. 雇 主 因 歇 業 清 算 或 破 產, 積 欠 勞 工 工 資 者, 勞 工 於 何 等 範 圍 內 之 工 資, 有 最 優 先 受 清 償 的 權 利?

8 () 未 滿 6 個 月 部 分 () 未 滿 9 個 月 部 分 () 未 滿 12 個 月 部 分 () 未 滿 15 個 月 部 分 97.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在 多 少 人 以 上 者, 應 訂 立 工 作 規 則? ()5 人 ()10 人 ()20 人 ()30 人 98. 有 關 雇 主 聘 僱 外 籍 營 造 工 所 簽 訂 之 勞 動 契 約, 下 列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應 為 不 定 期 契 約 ()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 應 以 中 文 為 之 () 應 作 成 該 外 籍 勞 工 母 國 文 字 之 譯 本 99. 下 列 何 種 文 件, 不 是 雇 主 申 請 外 籍 營 造 工 招 募 許 可 之 應 備 文 件? () 求 才 證 明 書 () 外 國 人 生 活 管 理 計 畫 書 () 聘 僱 契 約 書 () 審 查 費 收 據 正 本 100. 雇 主 聘 僱 未 經 許 可 之 外 國 人 從 事 演 藝 工 作,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獲 並 處 罰 鍰 後, 於 5 年 內 再 違 反 者, 應 如 何 處 罰? () 處 新 臺 幣 15 萬 元 以 上 75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處 新 臺 幣 30 萬 元 以 上 15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處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12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0410_1304_

Microsoft Word - 30410_1304_ 頁 次 :4-1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普 通 考 試 類 科 :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16920323030382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16920323030382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勞 動 關 係 法 第 7/2008 號 法 律 工 作 時 間 休 假 與 缺 勤 勞 動 關 係 法 的 應 用 範 圍 勞 動 關 係 法 原 則 上 適 用 於 各 行 各 業, 但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況 : 賦 予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工 作 人 員 身 份 的 公 職 僱 傭 關 係 ; 與 配 偶 或 處 於 事 實 婚 狀 況 的 人 ( 同 居 滿 兩 年 ), 或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九十四年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試題

九十四年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試題 九 十 四 年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測 驗 試 題 測 驗 科 目 : 法 規 實 務 考 試 時 間 : 一 小 時 三 十 分 注 意 : ( 一 )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 二 ) 本 科 目 共 100 題, 每 題 1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ip10t24w2z2x15l35s2v;

~ip10t24w2z2x15l35s2v;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99 年 1 月 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6 7 17 18 22 條 條 文 104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4 7 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20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立 法 院 2001 年 12 月 21 日 通 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保 障 兩 性 工 作 權 之 平 等, 貫 徹 憲 法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促 進 兩 性 地 位 實 質 平 等 之 精 神, 爰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雇 主 與 受 僱 者 之 約 定 優 於 本 法 者, 從 其 約 定 本 法 於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人

More information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桃 園 縣 103 年 縣 外 介 聘 積 分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教 師 以 非 現 應 聘 任 教 科 ( 類 ) 別 申 請 調 動 者, 須 有 該 介 聘 科 ( 類 ) 別 專 長 教 師 證 後 同 級 公 立 學 校 該 科 ( 類 ) 別 最 近 三 年 內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當 年 度 每 週 應 授 正 式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More information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1 104 年 6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8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27904A 號 令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第 22 條 ( 二 ) 基 隆 市 政 府 101 年 8 月 27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More information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Page 1 of 10 請 輸 入 關 鍵 字 整 合 查 詢 最 新 訊 息 法 規 體 系 法 規 檢 索 英 譯 法 規 (English) 草 案 預 告 論 壇 相 關 網 站 所 有 條 文 目 前 位 置 : 法 規 內 容 法 規 名 稱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 民 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建 築 法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