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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 灣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研 討 會 家 庭 照 護 與 就 業 服 務 彙 編 總 編 輯 : 胡 海 國 主 編 : 簡 以 嘉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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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序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是 一 件 極 具 挑 戰 性 的 社 會 工 程 本 質 上, 它 是 人 本 的 社 會 性 工 作, 它 不 只 含 蓋 精 神 病 人 之 精 神 醫 療 內 容, 也 包 含 精 神 病 人 社 會 性 的 復 健 社 區 生 活 之 安 舒 居 家 的 照 護 與 精 神 病 人 之 人 權 範 疇 我 所 瞭 解 的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是 一 項 社 會 性 投 資, 也 是 聚 集 社 會 性 資 產 之 社 會 性 事 業 精 神 病 人 在 當 代 醫 療 技 術 下, 知 道 腦 功 能 有 病 理 存 在, 已 有 良 好 之 醫 療, 以 調 整 其 腦 功 能 障 礙, 使 精 神 症 狀 得 到 良 好 之 治 療 傳 統 上 認 為 不 可 理 喻 之 精 神 狀 態, 已 有 科 學 之 認 識 與 瞭 解,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之 工 作, 應 化 解 社 會 一 般 民 眾 對 精 神 病 人 之 誤 解, 減 低 其 烙 印 性 之 態 度, 並 增 強 對 精 神 病 人 的 接 納 度 這 是 社 會 精 神 照 護 的 第 一 個 重 要 項 目 部 分 精 神 病 狀 有 腦 認 知 功 能 之 損 害, 造 成 社 會 生 活 能 力 降 低, 這 是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所 要 面 對 的 第 二 個 重 要 項 目 對 精 神 病 狀 引 起 之 能 力 降 低, 應 就 社 會 層 面 給 予 社 會 復 健 之 醫 療 與 機 會, 使 能 發 揮 應 有 之 社 會 角 色 與 對 社 會 的 貢 獻, 以 確 實 保 證 精 神 病 人 應 有 的 人 之 社 會 性 尊 嚴 精 神 病 人 在 社 會 生 活 之 自 由 度 不 只 受 限 於 生 理 性 腦 功 能 之 障 礙, 最 嚴 重 之 限 制 是 來 自 社 會 之 排 斥 與 社 會 性 機 會 之 減 少 一 般 大 眾 對 精 神 病 人 之 烙 印, 因 傳 統 性 之 認 知 與 大 眾 媒 體 之 特 殊 性 負 向 報 導, 一 向 具 強 勢 影 響 作 用, 造 成 精 神 病 人 無 法 突 破 之 社 會 藩 籬, 這 是 社 區 照 護 所 要 面 對 之 第 三 個 重 要 項 目 除 了 大 眾 教 育, 使 大 眾 能 以 科 學 知 識 瞭 解 精 神 病 症 之 外, 更 應 以 社 會 生 活 之 實 質 措 施, 使 精 神 病 人 能 以 人 之 角 色 安 舒 而 自 由 地 生 活 於 社 區 中, 爲 改 善 精 神 病 人 之 社 會 生 活 安 舒 性 與 自 由 度, 這 是 不 可 忽 略 之 社 會 性 投 資 我 國 生 活 於 社 區 中 之 精 神 病 人, 均 與 家 人 同 住 如 何 妥 善 增 強 家 居 生 活 之 功 能 家 人 和 諧 性 與 家 人 照 護 之 技 巧 是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的 第 四 個 重 要 項 目 台 灣 文 化 中, 家 是 一 個 人 生 命 過 程 中 最 貼 切 的 歸 屬 與 歸 宿 精 神 病 人 與 家 人 同 住 是 天 經 地 義 的 然 而, 精 神 病 性 及 腦 功 能 降 低 之 照 護, 是 很 抽 象 之 工 作 增 加 家 人 間 相 互 瞭 解, 增 強 和 諧 性, 增 強 病 人 之 家 居 功 能, 增 強 家 人 對 精 神 病 症 之 認 識 與 照 顧 技 巧, 是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不 可 忽 略 之 一 環 藉 由 實 質 之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才 可 能 以 具 體 之 照 護 措 施, 展 露 精 神 病 人 人 權 之 具 體 落 實 精 神 病 人 人 權 之 保 障, 一 定 配 合 具 體 行 動 與 措 施, 才 為 真 實 3

4 爲 達 到 精 神 病 人 人 權 之 實 質 落 實, 使 精 神 病 人 有 機 會 對 社 會 發 揮 應 有 之 角 色 與 貢 獻,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之 具 體 化 與 可 行 化, 並 確 實 著 手 落 實, 是 必 然 也 是 必 要 的 可 見,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是 一 種 多 元 性 之 社 會 工 程, 它 需 要 不 同 層 次 之 行 政 與 人 力 系 統 之 共 同 參 與 就 行 政 系 統 而 言, 包 括 醫 療 民 政 警 政 社 政 勞 工 司 法 等 不 同 行 政 系 統 ; 就 人 力 資 源 系 統 而 言, 除 了 政 府 行 政 人 員 外, 也 包 括 精 神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家 屬 團 體 人 員 人 權 團 體 人 員 病 友 團 體 人 員 等, 就 精 神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而 言, 則 包 括 了 精 神 科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臨 床 心 理 師 精 神 社 工 師 與 精 神 復 健 師 等 面 對 精 神 病 人 因 精 神 病 狀 社 會 烙 印 及 社 會 制 度 之 重 重 枷 鎖 下, 需 要 各 相 關 層 面 社 會 資 源 之 整 體 運 作 才 能 發 展 適 合 本 土 文 化 與 社 會 特 性 之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系 統, 以 確 保 精 神 病 人 在 社 會 生 活 應 有 之 照 護 與 尊 嚴 因 此, 本 論 壇 很 重 要 的 使 命 是 要 經 由 各 社 會 資 源 系 統 相 互 瞭 解, 建 立 一 個 合 作 與 合 夥 平 台 (partnership platform), 共 同 為 此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進 行 社 會 工 程 之 開 創 與 建 造 工 作 本 論 壇 的 第 二 項 使 命, 需 要 善 加 利 用 此 合 作 與 合 夥 平 台, 針 對 多 面 向 之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進 行 分 析 與 討 論, 並 提 出 開 創 性 與 建 設 性 之 社 會 工 程 建 設 策 略, 關 照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之 多 元 性 本 質, 使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之 措 施 能 具 體 落 實 今 年 2004 年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論 壇 之 規 劃, 就 是 以 此 合 作 與 合 夥 平 台 之 理 念, 包 容 多 元 多 層 次 之 社 會 人 力 系 統 人 員, 針 對 共 同 之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目 標, 發 揮 所 長, 進 行 討 論, 發 揮 眾 志 成 城 之 效 果 本 2004 年 度 論 壇 以 家 庭 照 護 與 就 業 服 務 為 主 題 就 家 庭 照 護 方 面 由 精 神 護 理 專 業 領 軍, 陳 述 當 前 居 家 照 護 之 需 求 與 不 足 之 處, 更 由 全 國 康 復 之 友 聯 盟 之 人 員, 集 合 精 神 社 工 師 團 隊 與 社 政 行 政 人 員, 針 對 需 求 面 提 出 建 設 性 建 議, 再 由 醫 療 行 政 與 社 政 主 管 人 員 提 出 回 應 最 後 由 與 會 家 屬 病 友 精 神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及 社 會 熱 心 人 士 進 行 開 放 性 討 論 在 就 業 服 務 方 面, 本 次 2004 年 度 論 壇 由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人 員 領 軍 提 出 精 障 者 就 業 服 務 方 面 之 建 構 藍 圖 ; 由 就 業 服 務 之 輔 導 人 員 集 合 學 術 界 研 究 人 員 運 用 焦 點 團 體 把 就 業 輔 導 歷 程 之 需 求 做 完 整 整 理 與 報 告 ; 並 由 專 業 學 術 人 員 依 研 究 結 果 報 告 精 神 病 人 就 業 經 驗 與 其 影 響 之 相 關 因 素 再 由 分 別 精 神 醫 療 專 業 精 神 科 職 能 治 療 師 職 訓 局 行 政 人 員 與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分 別 提 出 回 應 兩 場 論 壇, 最 後, 均 開 放 給 在 會 場 之 家 屬 代 表 病 友 代 表 各 相 關 行 政 系 統 人 員 精 神 醫 療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社 會 熱 心 人 士 進 行 開 放 性 討 論 與 意 見 闡 述 今 年 一 整 天 之 論 壇, 有 下 列 數 項 特 色 :(1) 內 容 豐 富 而 深 入 ;(2) 呈 現 方 式 活 4

5 潑 不 單 調 ;(3) 參 與 面 寬 廣 ;(4) 成 功 建 制 各 系 統 人 員 之 合 作 與 合 夥 平 台 這 些 特 色, 可 以 在 本 2004 年 度 論 壇 之 彙 編 完 全 展 現 本 年 度 論 壇 真 是 成 功 的 一 次 論 壇 本 年 度 之 論 壇 彙 編, 具 相 當 之 參 考 價 值 本 2004 年 度 論 壇 之 順 利 進 行, 要 特 別 感 謝 本 年 度 論 壇 籌 備 委 員 們 之 熱 心 參 與 籌 備 工 作, 也 要 感 謝 國 衛 院 之 經 費 補 助, 負 責 論 壇 之 國 衛 院 研 究 管 理 師 蔡 淑 娟 小 姐,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潘 佩 君 小 姐 之 熱 心 參 與, 更 感 謝 本 次 2004 年 論 壇 之 報 告 人 與 回 應 人 最 後 特 別 感 謝 家 屬 代 表 病 友 代 表 及 熱 心 社 會 人 士 之 參 與, 使 本 2004 年 論 壇 能 熱 烈 地 進 行, 且 圓 滿 地 完 成 胡 海 國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研 議 計 畫 主 持 人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精 神 科 教 授 2005 年 4 月 3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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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執 行 摘 要 簡 以 嘉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論 壇 長 期 照 護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成 立 精 神 醫 療 小 組, 並 於 當 年 九 月 舉 辦 台 灣 精 神 障 礙 者 照 護 發 展 研 討 會, 獲 得 精 神 衛 生 從 業 人 員 及 相 關 團 體 相 當 大 的 回 響 鑒 於 社 區 服 務 為 將 來 精 神 障 礙 者 的 照 護 發 展 主 軸, 論 壇 精 神 醫 療 小 組, 於 九 十 二 年 繼 續 舉 辦 台 灣 精 神 障 礙 者 之 照 護 發 展 : 理 想 與 實 務 研 討 會, 亦 引 起 相 當 熱 烈 的 討 論 九 十 三 年, 我 們 接 續 前 二 年 主 題, 邀 請 與 精 神 衛 生 相 關 之 政 府 學 界 與 民 間 代 表 為 委 員, 就 精 神 障 礙 者 的 社 區 照 護 發 展 於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及 五 月 召 開 二 次 籌 備 會 在 籌 備 會 期 間, 各 籌 備 委 員 均 提 供 相 當 寶 貴 的 意 見, 大 家 一 致 認 為, 家 庭 照 護 與 就 業 服 務 為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發 展 之 重 要 主 軸, 不 可 偏 廢 因 此, 籌 備 會 決 定 九 十 三 年 論 壇 主 題 為 家 庭 照 護 與 就 業 服 務 雙 主 軸, 並 委 託 蕭 副 院 長 淑 貞 劉 主 任 蓉 台 及 呂 主 任 淑 貞,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分 頭 籌 畫 爾 後, 二 個 工 作 小 組 也 廣 邀 同 道, 開 了 多 次 工 作 會 議 及 舉 辦 焦 點 團 體, 可 謂 盡 心 盡 力, 期 使 研 討 會 能 順 利 圓 滿 舉 行 最 後 我 們 決 定 九 十 三 年 研 討 會 題 目 為 台 灣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研 討 會 : 家 庭 照 護 與 就 業 服 務 內 容 包 括 家 庭 照 護 與 就 業 服 務 二 大 主 題, 其 間 安 排 有 行 動 劇, 專 題 論 述, 圓 桌 座 談 及 綜 合 討 論 來 探 討 論 述 九 十 三 年 論 壇 年 度 研 討 會 於 十 月 三 十 日, 假 台 北 市 福 華 文 教 會 館 演 講 廳 舉 辦, 當 天 與 會 各 方 賢 達 約 有 200 人 上 午 討 論 的 主 題 為 家 庭 照 護, 衛 生 署 醫 事 處 薛 處 長 瑞 元 及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蘇 司 長 麗 瓊 均 蒞 臨 指 導 本 主 題 在 蕭 副 院 長 淑 貞 帶 領 下, 以 行 動 劇 的 方 式 演 出, 分 有 照 護 篇 及 資 源 篇 二 個 段 落, 演 出 成 員 包 括 劉 主 任 蓉 台 萬 老 師 心 蕊 藤 秘 書 長 西 華 劉 總 幹 事 麗 茹 林 老 師 靜 蘭 詹 稽 查 員 淑 芬 及 其 他 成 員, 分 別 扮 演 社 區 精 神 障 礙 照 護 者 的 角 色 及 呈 現 面 臨 的 問 題, 重 點 在 描 述 精 神 醫 療 社 會 資 源 之 現 況 困 難 與 建 議, 家 庭 照 護 體 系 的 問 題 以 及 希 望 建 構 連 續 性 的 照 護 體 系, 全 劇 用 生 動 活 潑 的 方 式 演 譯 出 來, 讓 與 會 者 心 有 戚 戚 焉 在 綜 合 座 談 中, 醫 事 處 薛 處 長 瑞 元 及 社 會 司 蘇 司 長 麗 瓊, 均 給 予 熱 烈 的 回 應, 與 會 人 員 也 給 予 寶 貴 的 意 見 在 論 壇 年 度 彙 編 中 則 以 二 篇 專 文 論 述 及 一 個 總 表 來 呈 現 下 午 討 論 的 主 題 為 就 業 服 務, 首 先 有 二 場 專 題 論 述, 主 持 人 為 胡 海 國 教 授, 第 一 場 美 日 精 神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措 施, 主 講 人 為 中 華 民 國 康 復 之 友 聯 盟 藤 秘 書 長 西 華 ; 第 二 場 建 構 台 灣 精 神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體 系, 主 講 人 為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周 組 長 惠 玲 在 圓 桌 座 談 方 面, 由 草 屯 療 養 院 簡 主 任 以 嘉 主 持, 講 題 一 全 國 精 神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現 況 與 特 色, 主 講 人 為 北 市 療 高 主 任 麗 芷, 由 台 大 黃 技 正 曼 聰 擔 任 回 應 人 ; 講 題 二 透 過 工 作 幫 助 病 人 安 身 立 命, 主 講 人 為 陳 組 長 淑 芳, 由 台 北 縣 勞 工 局 許 副 局 長 秀 能 擔 任 回 應 人 ; 講 題 三 精 神 疾 病 病 患 之 就 業 經 驗 及 其 影 響 9

10 之 相 關 因 素, 主 講 人 為 高 醫 楊 主 任 明 仁, 由 八 里 療 養 院 吳 主 任 文 正 擔 任 回 應 人 ; 講 題 四 精 神 疾 病 病 患 之 僱 用 經 驗, 主 講 人 為 桃 園 療 養 院 呂 主 任 淑 貞, 由 李 主 任 基 甸 擔 任 回 應 人 最 後, 綜 合 座 談 由 胡 教 授 海 國 主 持, 大 家 針 對 下 午 的 主 題 就 業 服 務 方 面, 有 一 番 精 采 的 對 話, 九 十 三 年 論 壇 研 討 會 順 利 圓 滿 閉 幕 國 衛 院 論 壇 長 期 照 護 委 員 會 精 神 醫 療 小 組, 連 續 三 年 舉 辦 有 關 精 神 障 礙 者 照 護 發 展 的 研 討 會, 每 一 年 都 受 到 大 家 的 重 視 與 支 持 難 能 可 貴 的, 每 年 參 與 的 來 賓 層 面 相 當 廣, 儘 管 大 家 的 背 景 不 同, 看 事 情 的 角 度 也 許 不 一 樣, 但 共 同 及 不 變 的 是 我 們 對 精 神 衛 生 的 熱 情 及 關 懷 今 年 我 們 的 主 題 著 重 在 精 神 障 礙 者 之 家 庭 照 護 與 就 業 服 務, 這 當 然 是 我 們 推 展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的 重 點 就 台 灣 的 風 土 人 情 而 言, 我 們 的 精 神 患 者 出 院 後, 回 歸 社 區 大 部 份 是 回 到 家 裏, 所 以 我 們 要 討 論 家 庭 照 護 精 神 患 者 接 受 復 健 訓 練 後, 接 著 面 臨 的 就 是 就 業 轉 銜 服 務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要 討 論 就 業 服 務 上 述 二 個 主 題, 就 好 像 是 要 打 通 精 神 病 患 回 歸 社 區 的 任 督 二 脈, 必 須 兼 顧, 缺 一 不 可 我 們 很 榮 幸 藉 由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論 壇 來 討 論 這 二 個 重 要 的 議 題, 以 行 動 劇 專 題 論 述 及 圓 桌 座 談 不 同 的 風 貌 來 呈 現 論 壇 的 目 的, 本 在 就 大 家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熱 烈 討 論, 集 思 廣 益, 提 供 重 要 意 見 給 國 家 衛 生 決 策 單 位 做 參 考 我 們 謝 謝 所 有 籌 備 委 員 主 講 人 主 持 人 及 與 會 者 的 熱 心 參 與 及 貢 獻 10

11 第 一 單 元 家 庭 照 護 之 本 土 經 驗 與 願 景 壹 專 題 論 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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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 構 連 續 性 的 照 護 情 境 蕭 淑 貞 1 2 林 靜 蘭 壹 前 言 建 構 連 續 性 照 護 的 情 境 已 是 現 今 時 代 的 需 求, 社 區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的 發 展 正 是 面 對 此 需 求 的 回 應 從 世 界 各 國 精 神 醫 療 的 發 展 來 看, 社 區 精 神 醫 療 儼 然 已 經 成 為 治 療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的 主 流 模 式 如 何 提 昇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及 其 照 護 者 在 社 區 中 的 生 活 品 質, 建 構 優 質 的 醫 院 與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以 落 實 整 合 性 連 續 性 的 照 護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工 作 本 文 將 由 核 心 價 值 的 省 思 及 精 神 科 護 理 人 員 在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中 的 功 能 做 探 討 貳 核 心 價 值 的 省 思 一 生 命 關 懷 的 本 質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指 出 心 理 衛 生 議 題 包 括 心 理 健 康 是 身 心 健 康 的 基 礎, 並 訂 定 停 止 排 斥 勇 於 關 懷 (Stop Exclusion-Dare to care) 來 呼 籲 世 界 各 國 重 視 精 神 疾 病 問 題, 並 提 供 良 好 的 精 神 醫 療 照 顧, 以 及 減 少 對 精 神 疾 病 病 患 歧 視 和 烙 印 Crowe (2003) 曾 說, 生 病 的 是 人, 而 復 原 最 大 的 阻 礙 就 是 歧 視 精 神 病 患 雖 在 心 智 或 知 覺 與 智 能 上 有 所 失 能, 但 仍 應 被 視 為 人, 應 同 樣 享 有 身 為 人 的 尊 嚴 與 權 利 (Vatican, 2004), 並 能 削 減 其 羞 恥 感 與 增 進 對 於 疾 病 的 接 納 二 以 病 患 及 家 庭 的 需 求 為 中 心 病 患 於 社 區 所 常 面 臨 的 照 顧 需 求 包 括 : 日 常 生 活 症 狀 及 藥 物 處 理 壓 力 因 應 以 及 就 醫 就 業 就 學 就 養 等 層 面 ; 而 家 屬 ( 尤 其 是 主 要 照 顧 者 ) 則 常 需 承 擔 沉 重 而 長 期 的 照 顧 責 任, 承 受 極 大 的 照 顧 壓 力 與 負 荷 三 照 護 的 品 質 1. 強 調 安 全 有 效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適 時 效 率 公 正 與 優 質 的 照 護 品 質 ; 2. 運 用 授 能 過 程 (Empowerment process)(meagher, 2003) 作 為 照 護 信 念, 鼓 舞 病 患 產 生 自 發 性 力 量 提 倡 以 人 性 化 方 式 照 護 精 神 病 患 建 立 分 享 與 合 作 的 關 係, 並 活 化 照 護 組 織 的 能 量 與 經 營 及 深 化 人 員 培 訓 1 2 現 任 輔 仁 大 學 醫 學 院 教 授 兼 副 院 長, 中 華 民 國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會 理 事 長,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講 師, 中 華 民 國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會 學 術 委 員 會 委 員 13

14 參 精 神 科 護 理 人 員 在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中 的 角 色 一 現 況 ( 一 )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乃 是 健 康 照 護 團 隊 和 家 屬, 透 過 有 組 織 有 計 畫 有 系 統 的 決 策 行 動, 以 病 患 健 康 為 計 畫 之 軸 心, 為 病 患 出 院 後 及 家 屬 下 一 階 段 的 照 護 作 連 續 性 的 準 備, 以 確 保 連 續 性 的 照 顧 結 果 ;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計 畫 結 合 了 醫 療 社 會 財 務 資 源, 在 人 性 化 之 考 量 下, 符 合 醫 療 生 活 照 顧 品 質 及 成 本 效 益 之 訴 求, 利 用 個 案 管 理 原 則 找 尋 最 佳 的 方 案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是 以 整 個 醫 療 團 隊 ( 包 括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治 療 師 醫 療 社 工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精 神 醫 療 藥 師 等 ) 的 運 作 來 達 成, 以 主 護 護 士 (primary nurse) 為 主 來 執 行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篩 選 出 高 危 險 群 個 案 後, 接 下 來 評 估 確 認 病 患 及 家 屬 的 需 求, 再 來 擬 定 照 護 計 畫 而 照 護 計 畫 包 括 : 1. 住 院 期 間, 為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第 一 照 護 階 段, 其 重 點 於 住 院 期 間 個 按 照 護 需 求 的 滿 足, 及 未 來 返 家 後 續 照 護 技 巧 的 訓 練 與 學 習, 如 協 調 病 患 自 我 照 顧 功 能, 以 執 行 基 本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內 容 個 別 衛 教 自 行 服 藥 學 習 社 交 技 巧 轉 介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包 括 職 能 治 療 心 理 治 療 社 工 服 務 2. 準 備 出 院 階 段, 需 有 效 的 掌 握 個 案 出 院 的 有 效 時 機, 計 畫 準 備 時 間 可 能 為 兩 星 期 至 一 個 月, 聯 繫 家 屬 到 院 討 論 個 案 出 院 計 畫, 安 排 個 案 參 加 出 院 準 備 團 體 轉 介 相 關 的 職 業 復 健 社 工 服 務 相 關 之 社 會 資 源, 討 論 並 安 排 後 續 照 顧 3. 出 院 後, 追 蹤 個 案 返 家 後 是 否 按 時 回 診, 或 轉 介 至 其 他 單 位 ( 日 間 病 房 居 家 照 護 康 復 之 家 ) 的 情 形, 以 了 解 持 續 照 護 的 情 形 ( 二 ) 社 區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服 務 1. 以 醫 院 為 基 礎 式 : 由 醫 院 精 神 科 護 理 人 員 提 供 居 家 護 理 或 電 話 追 蹤 ; 其 中 居 家 護 理 有 健 保 給 付 (700 元 / 次 ) 有 正 式 記 錄 文 件 有 明 確 轉 介 流 程 與 收 案 條 件 服 務 內 容 較 為 完 整 ( 包 括 : 藥 物 與 症 狀 管 理 疾 病 適 應 人 際 關 係 問 題 之 因 應 生 活 安 排 與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之 訓 練 家 庭 衝 突 之 處 理 等 ); 亦 有 醫 院 目 前 以 個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方 式, 提 供 病 患 連 續 性 之 照 護 服 務 ( 如 : 嘉 南 療 養 院 ) 以 嘉 南 療 養 院 為 例 ; 其 運 用 電 腦 資 料 庫 系 統 化 之 管 理 模 式, 於 個 案 入 院 俟 病 患 病 情 穩 定 後 ( 約 二 週 ), 透 過 醫 療 團 隊 人 員 提 供 各 項 之 評 估 並 積 極 安 排 其 治 療 活 動, 待 個 案 出 院 後 依 其 團 隊 評 估 狀 況 提 出 討 論 適 切 予 以 轉 介 與 追 蹤 ; 並 針 對 出 院 個 案 於 出 院 後 三 天 及 返 診 前 三 天 由 病 房 主 治 護 士 提 供 出 14

15 院 電 話 關 懷 服 務, 於 個 案 返 診 前 將 關 懷 結 果 送 至 門 診, 當 個 案 返 診 時 予 以 提 供 護 理 諮 詢 服 務, 當 日 若 個 案 未 按 時 返 診 則 立 即 予 以 提 供 電 話 關 懷 了 解 其 未 返 診 原 因, 且 透 過 電 腦 監 測 發 現 個 案 持 續 一 個 月 未 返 診 則 立 即 轉 介 社 區 進 行 社 區 關 懷 服 務 ( 內 容 包 括 : 電 話 及 居 家 關 懷 服 務 ) 以 更 進 一 步 了 解 其 未 就 診 原 因 此 外, 醫 院 中 社 區 精 神 科 或 心 理 衛 生 科 的 護 理 人 員 也 提 供 社 區 病 患 追 蹤 護 理 處 置 轉 介 與 資 源 整 合 等 社 區 照 護 服 務 2.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式 : 由 衛 生 所 公 衛 護 士 所 提 供 的 居 家 服 務, 負 責 社 區 病 患 追 蹤 轉 介 等 服 務 ; 而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康 復 之 家 及 精 神 科 護 理 之 家 的 護 理 人 員, 則 可 能 是 機 構 負 責 人 ( 管 理 者 ) 個 案 管 理 護 士 或 主 護 護 士 的 角 色 護 理 人 員 亦 有 擔 任 衛 生 局 附 設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員, 負 責 民 眾 心 理 健 康 自 殺 預 防 等 初 級 預 防 工 作 二 困 難 與 建 議 ( 一 ) 持 續 性 照 護 的 聯 結 系 統 雖 然 目 前 精 神 病 患 照 顧 體 系 中 根 據 病 患 生 病 的 情 形 分 為 六 類 以 及 服 務 項 目, 但 是 在 病 患 從 醫 院 回 歸 社 區, 如 何 銜 接 到 適 當 的 服 務 機 構 以 及 獲 得 衛 生 醫 療 單 位 社 政 單 位 勞 政 單 位 的 資 源, 是 需 要 再 加 強 聯 繫 溝 通 的, 即 使 部 分 醫 院 有 個 案 管 理 師 在 追 蹤 個 案 的 資 料, 但 其 人 力 及 能 力 的 問 題 使 得 目 前 仍 然 缺 乏 有 效 的 聯 繫 及 追 蹤, 此 部 份 仍 需 各 單 位 之 間 的 協 調 與 溝 通 就 護 理 人 員 而 言, 醫 院 體 系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社 區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公 衛 護 理 人 員 三 方 面 角 色 的 整 合 以 及 彼 此 之 間 如 何 聯 繫 還 有 對 於 其 中 的 角 色 認 定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社 區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醫 院 體 系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公 衛 護 理 人 員 圖 一 護 理 人 員 聯 結 合 作 模 式 15

16 ( 二 ) 護 理 人 員 的 角 色 目 前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的 追 蹤 很 多 是 派 給 公 衛 護 理 人 員 執 行, 但 公 衛 護 理 人 員 本 身 業 務 繁 重, 加 上 其 社 區 精 神 護 理 的 專 業 能 力 並 未 得 到 適 當 而 有 系 統 的 培 訓, 以 致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內 容 多 僅 限 於 督 促 服 藥 心 理 支 持 緊 急 就 醫 之 協 助,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量 ( 列 管 率 與 訪 視 次 數 ) 亦 難 滿 足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所 面 臨 的 實 際 需 求, 所 能 達 成 的 成 效 ( 病 患 服 藥 遵 囑 性 社 會 功 能 再 住 院 率.. 等 ) 也 不 及 由 醫 院 精 神 科 護 理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居 家 護 理 (Lin et al., 2001; 黃,2002) 所 以, 護 理 人 員 的 醫 院 體 系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社 區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以 及 公 衛 護 理 人 員 的 合 作 很 重 要 醫 院 體 系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包 括 : 居 家 護 理 人 員 門 診 護 理 人 員 病 房 護 理 人 員 ; 社 區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包 括 : 護 理 之 家 康 復 之 家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的 護 理 人 員 ; 公 衛 護 理 人 員 則 為 衛 生 所 護 理 人 員 ( 三 ) 護 理 人 員 的 人 力 目 前 醫 院 配 置 是 以 床 數 來 換 算, 在 綜 合 醫 院 醫 院 專 科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會 議 過 程 中, 提 出 護 理 人 員 的 配 置, 有 部 份 不 適 當 之 處, 即 在 一 般 病 床, 每 兩 床 應 有 一 人 以 上 ;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卻 是 每 三 床 應 有 一 人 以 上, 不 但 在 醫 院 的 服 務 已 經 不 受 重 視, 更 難 有 多 餘 的 護 理 人 員 去 做 社 區 服 務, 所 以 醫 院 若 要 推 廣 到 社 區 服 務, 則 必 須 充 足 安 排 人 力 到 社 區 服 務, 才 能 做 好 與 衛 生 所 及 社 區 資 源 之 間 的 聯 繫 ( 四 ) 護 理 人 員 的 培 訓 加 強 護 理 人 員 持 續 性 的 提 升 進 階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之 實 務 訓 練, 此 部 份 的 訓 練 主 要 著 重 在 與 社 區 精 神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可 見 包 含 的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基 本 而 言, 擔 任 社 區 精 神 居 家 照 護 者 必 須 具 備 足 夠 的 精 神 科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尤 其 是 有 效 性 的 溝 通 技 能 在 與 個 案 及 其 家 屬 建 立 信 任 關 係 相 當 重 要 再 者, 此 訓 練 過 程 必 須 有 事 先 完 整 性 的 一 套 規 劃, 且 亦 不 能 忽 略 在 職 訓 練 之 執 行, 希 望 能 達 到 : 1.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專 業 人 員 專 業 培 訓 及 認 證 制 度 的 建 立 與 落 實 2. 公 衛 護 士 有 關 精 神 衛 生 方 面 專 業 知 識 培 訓 及 認 證 制 度 的 建 立 與 落 實 3.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的 護 理 人 員 培 訓 及 認 證 制 度 的 建 立 與 落 實 16

17 ( 五 )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的 給 付 問 題 目 前 因 健 保 給 付 提 高, 已 有 較 多 醫 院 提 供 精 神 科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但 實 際 面 裡 仍 有 諸 多 因 素 阻 礙 此 項 服 務 之 發 展 ; 馬 (1998) 黃 (2002) 分 析 相 關 的 原 因 包 括 : 健 保 給 付 的 趨 勢 與 限 制 醫 院 政 策 導 向 交 通 問 題 病 患 居 住 處 之 距 離 因 素 ( 服 務 對 象 多 僅 限 居 住 於 醫 院 附 近 的 病 患 ) 護 理 人 員 所 接 受 的 專 業 訓 練 不 足 缺 乏 可 鼓 舞 醫 院 護 士 醫 院 內 工 作 的 人 員 外 展 至 社 區 服 務 的 誘 因 且 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關 於 精 神 醫 療 治 療 費 之 家 族 治 療 特 殊 心 理 治 療 深 度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住 院 個 案 行 為 治 療 等 有 關 心 理 治 療 相 關 給 付 標 準 是 限 定 特 定 專 業 人 員 始 可 執 行, 希 望 能 開 放 給 有 執 行 能 力 之 有 照 醫 療 人 員 以 提 供 病 患 適 時 適 切 的 服 務, 而 不 限 特 定 專 業 人 員 始 可 執 行 有 關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社 區 復 健 的 給 付 通 則 中 提 及 :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 含 庇 護 性 工 作 場 ) 之 復 健 治 療, 以 及 康 復 之 家 復 健 治 療 之 診 療 項 目 : 一 般 心 理 治 療 一 般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活 動 治 療 康 樂 治 療 產 業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會 談 治 療 一 般 行 為 治 療 家 族 治 療 護 理 指 導 及 相 關 服 務, 僅 限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申 報, 希 望 居 家 護 理 也 可 以 申 報 以 上 項 目 ( 六 ) 實 證 護 理 研 究 的 能 力 研 究 能 力 在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之 提 昇 佔 有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Mackenzie, 1996), 因 為 藉 由 研 究 過 程 才 能 確 實 了 解 在 社 區 精 神 心 理 衛 生 的 照 護 領 域 中, 什 麼 是 一 般 民 眾 個 案 及 其 家 屬 的 需 求, 且 經 過 協 助 後 問 題 是 否 有 改 善, 我 們 的 護 理 品 質 究 竟 如 何, 我 們 未 來 的 發 展 又 將 如 何 等 例 如 周 氏 等 人 (1992) 曾 以 類 實 驗 研 究 法 針 對 精 神 分 裂 個 案 之 家 屬 進 行 居 家 護 理 對 其 壓 力 知 覺 的 影 響, 結 果 顯 示 居 家 護 理 能 減 低 家 屬 之 壓 力 知 覺, 且 發 現 家 屬 最 主 要 的 壓 力 來 自 於 家 庭 面 臨 之 衝 擊 個 人 感 受 的 負 荷 及 對 疾 病 和 治 療 的 知 識 不 足 等, 故 經 由 此 研 究 可 讓 護 理 人 員 了 解 居 家 照 護 之 肯 定 價 值 及 了 解 精 神 分 裂 個 案 之 家 屬 的 壓 力 負 荷 依 據 Huang(2002) 針 對 醫 院 及 社 區 體 系 社 區 精 神 居 家 訪 視 護 理 人 員 之 角 色 功 能 進 行 探 討, 結 果 發 現 只 有 極 少 數 護 理 人 員 因 為 進 修 的 關 係 有 研 究 經 驗, 很 少 有 人 是 因 為 工 作 所 需, 諸 如 為 了 提 昇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品 質 或 評 值 執 行 的 護 理 是 否 有 效 等 雖 然 極 大 多 數 護 理 人 員 皆 肯 定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只 是 缺 乏 研 究 能 力 及 機 會, 故 如 何 對 護 理 人 員 在 服 務 工 作 中, 能 依 據 實 務 體 認 及 參 考 文 獻 的 資 料 進 行 研 究, 來 分 析 問 題 及 解 決 方 案 是 很 重 要 的 課 題 17

18 ( 七 ) 醫 療 團 隊 的 合 作 基 本 而 言, 社 區 精 神 心 理 衛 生 之 專 業 團 隊 應 包 含 精 神 醫 師 護 理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心 理 師 及 社 工 師, 並 須 重 視 病 患 及 家 屬 團 體 的 意 見 及 能 力 所 謂 學 有 專 精 各 有 所 長, 所 以 專 業 團 隊 的 分 工 與 合 作 才 能 更 有 效 提 昇 社 區 精 神 心 理 衛 生 照 護 的 服 務 品 質 精 神 衛 生 醫 療 團 隊 推 廣 到 社 區 的 合 作 系 統, 目 前 需 要 再 加 強 在 此 領 域 相 關 之 人 事 物 之 組 織 協 調 整 合, 並 透 過 運 作 逐 步 修 正, 以 應 所 需 不 僅 是 提 供 服 務, 在 精 神 醫 療 未 來 的 發 展 以 及 政 策 的 規 劃 上, 仍 須 加 強 組 織 協 調 整 合 ; 建 立 制 度 與 工 作 流 程 ; 定 期 檢 討 與 評 值 ; 有 效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健 力 轉 介 與 出 院 追 蹤 評 值 系 統, 同 時 參 與 團 隊 人 員 也 須 朝 向 認 證 制 度 發 展, 並 持 續 性 的 教 育 及 提 升 能 力 肆 結 論 在 社 區 精 神 心 理 衛 生 照 護 體 系 中, 為 了 因 應 各 國 文 化 環 境 特 性 及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架 構 的 不 同, 宜 考 量 發 展 一 套 適 用 於 本 土 化 的 社 區 精 神 心 理 衛 生 照 護 模 式, 提 供 民 眾 能 在 社 區 生 活 中 享 有 可 用 的 (available) 易 取 得 的 (accessible) 可 接 受 的 (acceptable) 可 負 擔 的 (affordable) 可 信 賴 的 (trustful) 社 區 精 神 心 理 衛 生 照 護 服 務 參 考 資 料 宋 麗 玉 (1998). 精 神 病 患 社 區 照 顧 之 省 思 社 區 化 或 機 構 化, 選 擇 或 困 局?.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學 刊,11(4), 林 靜 蘭 蔡 欣 玲 (2001). 以 醫 院 為 基 礎 之 精 神 科 居 家 照 護 服 務 成 本 分 析, 台 灣 精 神 醫 學,16(3), 馬 培 卿 (1998). 精 神 科 居 家 護 理 師 制 度 之 必 要 性 - 從 強 化 精 神 科 病 人 居 家 照 護 談 起, 未 發 表 的 碩 士 論 文, 台 北 : 陽 明 大 學 黃 宣 宜 (2000). 精 神 障 礙 者 及 其 家 屬 社 區 居 家 照 顧 手 冊. 台 北 : 弘 祥 蕭 淑 貞 (2002) 以 Double E 建 構 精 神 衛 生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願 景, 護 理 雜 誌,49(4), 6-13 Huang, X. Y. (2002) A practice theory: the role of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nurses caring for people with schizophrenia in Taiwan. University of Ulster: Unpublished Doctor Thesis. Lin, E. C. L., Yin, T. J. C., Kuo, B. I. T., Chang, W. Y., & Tsai, S. L. (2001). A comparison of effectiveness and cost between two models of care for individuals with schizophrenia living in Taiwan. Archives of Psychiatric Nursing, 15(6), Vatican, (2004). Dignity and rights of the mentally handicapped. 18

19 精 神 醫 療 社 會 資 源 之 現 況 困 難 與 建 議 撰 稿 : 滕 西 華 1 資 料 提 供 : 陳 彥 丞 2 劉 蓉 台 3 萬 心 蕊 4 5 王 珊 一 前 言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二 二 年 報 告 說, 四 成 一 的 國 家 沒 有 實 行 精 神 健 康 政 策, 其 餘 國 家 多 是 遲 至 九 十 年 代 才 實 行 另 有 三 成 三 在 醫 療 開 支 方 面 忽 略 了 精 神 病 醫 療 的 開 支 預 算, 其 餘 的 國 家 多 數 的 開 支 也 是 少 過 百 分 之 五 ; 超 過 一 半 國 家 的 比 例 是 每 十 萬 人 口 一 名 精 神 科 醫 生 ; 四 成 國 家 所 提 供 的 精 神 科 床 位 嚴 重 不 足 ; 另 有 二 成 五 國 家 在 基 本 醫 療 層 面 上, 缺 乏 三 種 治 療 精 神 分 裂 症 憂 鬱 症 和 癲 癇 症 的 最 常 用 藥 物 報 告 也 挑 戰 將 病 人 送 進 精 神 病 院 的 傳 統 醫 療 制 度, 認 為 這 種 作 法 只 會 導 致 過 度 限 制 與 依 賴 侵 犯 人 權 病 人 喪 失 社 交 能 力 和 減 少 康 復 機 會 等 問 題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建 議, 最 好 能 讓 病 人 在 有 社 區 照 護 的 支 持 環 境 中 康 復 家 庭 醫 生 可 以 更 積 極 參 與 精 神 病 患 者 照 護, 和 建 立 社 區 網 絡, 協 助 精 神 病 患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報 告 說, 不 少 精 神 病 和 神 經 失 調 症 是 長 期 性 的, 但 只 要 接 受 適 當 療 法, 病 人 最 終 仍 能 過 正 常 生 活, 為 社 會 貢 獻 例 如, 有 超 過 八 成 的 精 神 分 裂 症 病 人, 在 服 用 精 神 抑 制 藥 物, 接 受 家 人 照 顧 達 一 年 後, 病 情 不 再 復 發 我 們 國 家 的 精 神 衛 生 政 策 已 經 做 到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建 議 了 嗎? 還 是 僅 停 留 在 點 的 政 策, 缺 乏 線 及 面 的 考 量? 自 民 國 73 年 中 央 規 劃 精 神 衛 生 政 策 以 來, 雖 然 建 構 了 台 灣 從 無 到 有 的 精 神 衛 生 體 系, 但 其 中 隨 著 時 代 的 進 步 和 罹 病 人 口 的 增 加, 精 神 衛 生 政 策 並 未 隨 之 明 朗 和 未 雨 綢 繆, 社 區 服 務 之 供 給 面 甚 至 已 經 遠 遠 落 後 於 需 求 面, 多 屬 零 星 式 的 規 劃, 未 有 短 中 長 期 的 計 劃 我 們 欣 喜 擁 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使 得 精 神 病 患 和 家 屬 之 醫 療 負 擔 得 以 減 輕, 並 能 較 為 普 及 的 獲 取 精 神 醫 療 服 務, 但 我 們 現 在 卻 又 必 須 深 切 的 擔 憂, 健 保 各 項 給 付 制 度 的 推 行 將 比 衛 生 政 策 更 能 影 響 醫 療 行 為, 直 接 或 間 接 均 影 響 到 醫 療 品 質 的 促 進, 甚 至 影 響 到 病 患 權 益 因 此, 身 為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的 一 份 子, 對 中 央 必 須 提 出 政 策 上 的 建 議, 以 求 全 國 之 精 神 障 礙 者 皆 能 獲 得 良 好 及 健 全 的 精 神 衛 生 服 務 中 華 民 國 康 復 之 友 聯 盟 秘 書 長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輔 導 科 科 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八 里 療 養 院 社 會 工 作 科 主 任 台 灣 心 理 衛 生 社 會 工 作 學 會 理 事 長 東 吳 大 學 社 工 系 講 師 中 華 民 國 康 復 之 友 聯 盟 常 務 理 事 19

20 二 問 題 及 現 況 精 神 健 康 基 金 會 及 台 灣 精 神 醫 學 會 均 預 估 台 灣 的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均 已 超 過 百 萬, 這 表 示 我 們 幾 近 百 萬 個 家 庭 超 過 三 百 萬 的 人 口, 遭 受 精 神 疾 病 的 侵 襲 和 痛 苦, 這 之 中 尚 且 包 含 了 複 雜 的 社 會 文 化 的 因 素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疏 離 和 誤 解 的 社 會 拒 絕, 使 得 病 患 康 復 遙 遙 無 期! 我 們 甚 至 發 現 在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中, 十 一 歲 以 下 的 精 神 障 礙 者 已 經 近 卅 名, 使 人 心 驚 膽 顫 其 罹 患 年 齡 的 下 降 全 世 界 強 調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全 人 式 服 務, 已 經 超 過 十 年, 台 灣 很 遺 憾 未 能 配 合 國 際 黃 金 十 年 積 極 規 劃 及 推 行 相 關 社 區 式 照 護 模 式, 所 以 至 今 在 社 區 中 生 活 之 精 障 礙 者 和 家 屬 們 還 是 只 能 停 留 在 自 給 自 足 的 處 境 中, 我 們 茲 將 在 社 區 中 精 神 障 礙 者 其 家 屬 及 精 神 醫 療 資 源 之 建 構, 所 面 臨 的 社 會 資 源 面 的 需 求 及 困 難, 簡 要 整 理 敘 述 如 下 : ( 一 ) 病 患 社 區 支 持 不 足, 導 致 家 庭 孤 立 無 援 : 當 一 個 人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時, 由 於 污 名 化 之 累, 通 常 不 會 一 開 始 就 到 精 神 科 就 診, 因 此 拖 延 了 一 段 所 謂 黃 金 治 療 期, 因 諸 多 制 度 使 然, 包 含 健 康 保 險 的 給 付 結 構 精 神 醫 療 人 力 及 志 願 工 作 者 均 嚴 重 缺 乏 社 區 機 構 欠 缺 或 功 能 不 彰 資 訊 的 不 易 流 通 或 不 對 等 等 等, 導 致 醫 院 門 診 時 間 過 短, 病 患 或 家 屬 通 常 無 法 在 門 診 中 得 到 足 夠 的 傾 聽 或 衛 教 ( 包 含 疾 病 及 藥 品 的 說 明 均 嚴 重 不 足 ), 遺 憾 的 是 這 項 服 務 也 難 以 經 由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或 是 其 他 機 構 取 得, 家 屬 或 病 患 只 能 自 己 摸 索 ; 再 者 居 家 治 療 的 成 本 過 高 及 申 請 健 保 給 付 的 限 制, 使 得 大 多 數 醫 院 均 無 法 大 量 提 供 此 項 服 務, 故 無 病 識 感 或 無 法 至 醫 院 就 醫 之 病 患 ( 包 含 偏 遠 地 區 之 病 患 ), 便 只 能 待 在 家 中 祈 禱 不 要 病 發 或 惡 化, 否 則 只 能 將 病 患 關 起 來 ; 以 社 區 為 名 之 服 務 方 案 近 年 來 雖 然 增 加 了, 但 多 數 的 機 構 都 仍 然 是 採 取 機 構 式 的 管 理, 因 為 這 樣 較 容 易 經 營, 均 誤 解 了 社 區 化 之 本 意 乃 是 以 服 務 提 供 之 本 質 為 精 神, 而 非 將 機 構 設 置 在 社 區 中 便 是 社 區 化, 所 以, 家 屬 和 病 患 仍 只 能 倚 著 逐 漸 失 去 的 健 康 嘆 息 ( 二 ) 社 區 病 患 無 所 是 事, 社 區 復 健 機 構 無 法 提 供 多 元 性 或 個 別 化 服 務 方 案 : 截 至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底 之 精 神 障 礙 手 冊 人 數 為 人, 其 中 45 歲 以 下 者 為 人, 佔 56.11%, 這 些 正 值 青 壯 年 之 人 口 需 要 包 含 就 業 之 積 極 復 健, 在 全 國 84 家 之 社 區 復 健 機 構 中, 諸 多 機 構 都 位 於 交 通 不 便 的 地 點, 可 近 性 差, 家 屬 或 病 患 通 常 要 歷 經 超 過 一 二 小 時 的 時 間 或 是 額 外 負 擔 交 通 費 用 才 能 到 達, 家 人 或 病 患 也 會 考 慮 是 否 增 加 家 庭 經 濟 負 擔, 而 選 擇 將 病 患 留 在 家 中, 惟 因 在 家 沒 有 任 何 到 宅 服 務, 所 以 功 能 便 一 天 天 的 退 化 ; 另 外 當 病 患 好 不 容 易 到 了 復 健 的 場 所, 千 篇 一 律 的 活 動, 多 數 是 社 交 休 閒 活 動 或 是 基 本 的 產 業 代 工, 因 為 多 元 化 的 20

21 不 足 或 是 無 法 提 供 個 別 化 的 服 務, 對 於 年 輕 功 能 學 經 歷 相 對 較 佳 的 病 患 而 言, 就 無 法 產 生 吸 引 力 及 達 到 積 極 復 健 的 效 果, 許 多 病 患 待 在 復 健 中 心 也 可 能 一 待 就 是 幾 年, 部 分 也 可 能 因 為 活 動 的 刺 激 不 足, 也 呈 現 些 許 慢 性 化 或 功 能 上 的 遲 滯, 進 而 也 影 響 年 輕 或 剛 發 病 的 病 患 到 復 健 中 心 或 日 間 留 院 復 健 的 意 願 ; 這 與 許 多 機 構 因 為 轉 銜 資 源 的 不 足 或 是 經 營 管 理 上 的 考 量, 不 當 留 置 病 患 或 是 流 動 率 過 低 也 有 相 關, 譬 如 說, 許 多 人 可 以 經 由 訓 練 至 職 場 上 就 業, 可 能 因 為 就 業 服 務 或 相 關 職 業 訓 練 的 缺 乏 或 市 場 的 排 斥, 而 被 留 置 在 庇 護 性 職 場, 或 者 應 該 在 庇 護 性 職 場 者, 因 其 功 能 及 產 能 受 限, 政 府 又 缺 乏 相 關 補 助 情 況 下, 可 能 面 臨 沒 有 地 方 可 去, 只 能 長 期 待 在 家 中 自 己 處 理 相 關 問 題 另 外, 的 確 有 些 病 患 因 為 本 身 長 久 生 病 或 社 交 隔 離 等 負 性 症 狀, 復 健 動 機 不 強 或 病 識 感 不 佳, 而 不 願 意 外 出 或 難 以 適 應 新 的 人 事 物 等 等, 也 造 成 病 患 在 家 無 所 是 事, 導 致 各 項 生 活 或 社 會 功 能 加 速 退 化 ( 三 ) 家 屬 的 照 顧 能 力 與 負 擔 由 於 精 神 疾 病 的 污 名 化 及 羞 恥 感, 常 使 得 家 屬 在 疾 病 發 生 之 前, 不 知 道 關 於 精 神 疾 病 之 相 關 知 識, 在 疾 病 發 生 後, 又 擔 心 親 鄰 友 朋 知 道 家 中 有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加 上 病 人 可 能 初 期 並 無 病 識 感, 所 以 多 數 的 家 屬 都 自 行 照 顧 或 處 理 病 患 的 相 關 問 題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報 告 書 2001 中 估 計, 在 全 球 約 六 十 億 人 口 中, 每 四 個 人 中 就 有 一 人 在 一 生 當 中, 會 面 臨 精 神 病 或 神 經 功 能 失 調 問 題 現 今 有 四 億 五 千 萬 人 遭 受 這 方 面 的 疾 病 困 擾 其 中, 近 三 分 之 二 因 錯 誤 了 解, 或 害 怕 遭 受 歧 視 等 因 素, 而 未 曾 尋 求 治 療 ), 在 長 期 付 出, 特 別 是 不 諳 照 護 技 巧 及 欠 缺 疾 病 相 關 知 識 下, 家 屬 精 疲 力 盡, 致 使 部 分 家 屬 長 年 將 病 患 留 置 在 慢 性 醫 院 中 ; 部 分 家 屬 辭 去 工 作, 只 為 了 專 心 照 護 家 中 病 患 ; 部 分 家 庭 關 係 衝 突 頻 繁, 長 期 負 荷 緊 張 的 家 庭 關 係 ; 於 是, 多 數 家 庭 的 生 活 品 質 下 降, 家 屬 欠 缺 照 護 能 力 的 技 巧 訓 練, 也 欠 缺 相 關 喘 息 服 務 的 支 持, 無 法 維 持 由 家 庭 照 護 的 壽 命, 特 別 是 家 中 又 有 老 年 病 人 時, 因 其 安 養 或 居 家 服 務 的 問 題, 更 使 家 屬 認 為 此 負 擔 必 死 而 後 已! 其 心 理 上 的 負 擔, 又 有 那 些 機 構 可 提 供 諮 詢 或 支 持 性 服 務, 這 樣 無 以 為 繼 的 照 顧, 確 實 讓 病 患 家 庭 感 到 極 度 無 助 加 上 某 些 病 人 患 病 之 後 社 交 上 的 退 縮 或 是 不 易 與 他 人 相 處, 如 果 社 區 中 又 缺 乏 獨 立 生 活 訓 練 的 方 案 如 康 復 之 家 或 病 患 社 交 俱 樂 部 或 中 繼 訓 練 機 構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時, 家 屬 與 病 患 便 終 日 相 望, 無 言 兩 厭 事 實 上, 從 我 們 的 臨 床 經 驗 得 知, 多 數 的 家 屬 在 初 期 面 臨 病 人 罹 病 時 的 反 應, 都 是 比 較 積 極 的, 只 要 在 此 時 適 切 的 介 入, 提 供 足 夠 的 照 顧 知 識 及 技 巧, 改 善 家 中 與 病 人 互 動 的 溝 通 方 式 如 家 連 家 教 育 課 程, 將 有 利 於 病 人 復 健, 並 加 強 家 庭 持 續 照 護 的 意 願, 進 而 減 少 各 項 醫 療 支 出 ; 而 居 家 及 喘 息 服 務 的 提 供, 也 有 助 於 家 庭 生 活 品 質 的 改 善, 增 強 病 患 及 家 屬 對 疾 病 的 適 應 能 力, 儘 速 回 歸 社 會 21

22 ( 四 ) 家 庭 經 濟 負 擔 問 題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提 及, 一 個 家 庭 因 家 庭 成 員 罹 患 疾 病 的 經 濟 及 社 會 負 擔, 精 神 疾 病 遠 高 於 癌 症, 躍 居 前 三 位 因 為, 在 未 健 全 的 醫 療 環 境 之 下, 病 人 的 康 復 將 更 難 預 期, 其 家 庭 永 無 止 境 的 經 濟 負 擔, 不 管 在 心 理 上 或 是 實 質 上 都 非 常 沉 重 經 濟 負 擔 除 包 含 必 須 長 期 負 擔 病 人 的 醫 藥 費 用 之 外, 尚 有 因 病 人 罹 病 之 後 由 生 產 人 口 變 成 依 賴 人 口, 且 家 中 可 能 必 須 有 專 人 特 別 照 護 病 人, 而 必 須 辭 去 工 作, 致 家 庭 收 入 降 低, 另 外, 病 患 在 復 健 治 療 的 過 程 中, 可 能 在 必 要 的 醫 療 復 健 費 用 之 外, 尚 須 負 擔 交 通 費 及 伙 食 費, 特 別 是 偏 遠 地 區, 我 們 有 許 多 家 屬 不 是 不 願 意 將 病 患 送 至 醫 院 進 行 治 療, 而 是 出 門 一 趟 非 常 不 容 易, 就 算 病 患 願 意 出 門, 每 次 就 醫 必 須 負 擔 比 醫 藥 費 更 高 出 幾 倍 的 交 通 費 用 ( 或 是 救 護 車 費 用 ), 效 果 又 不 見 得 顯 著, 此 時 若 居 家 治 療 不 願 意 介 入, 或 是 需 額 外 負 擔 居 家 治 療 的 交 通 費 用, 家 屬 就 會 忍 痛 將 他 放 在 家 中, 用 自 己 的 方 式 照 顧 他, 因 為 很 有 可 能 連 吃 飯 的 費 用 都 成 問 題, 要 治 療 多 久 又 無 法 預 期, 縱 使 是 都 會 地 區, 許 多 人 的 家 庭 負 擔 也 都 非 常 沉 重, 輔 助 資 源 的 欠 缺 都 會 影 響 病 患 是 否 能 夠 出 門 去 接 受 治 療 或 復 健, 這 點 可 以 從 病 患 急 於 想 工 作 賺 錢, 從 事 生 產, 並 且 因 為 不 願 意 增 加 家 裡 的 經 濟 負 擔, 而 選 擇 長 期 待 在 家 中 便 可 知 悉, 因 此, 對 於 此 類 家 庭 同 時 考 量 其 基 本 醫 療 以 外 的 經 濟 負 荷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 五 ) 醫 療 可 及 性 問 題, 難 以 達 到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之 概 念 民 國 84 年 開 辦 健 保 以 來, 包 含 精 神 病 患 在 內 的 弱 勢 族 群, 其 醫 療 的 可 近 性 和 可 及 性 面 均 改 善 了, 應 該 會 提 高 病 患 的 治 療 品 質 和 就 醫 率 才 是 但 是, 由 於 國 內 長 期 對 精 神 醫 療 發 展 的 忽 視, 除 了 社 區 醫 療 推 展 得 較 晚 之 外, 健 保 支 付 制 度 竟 更 嚴 重 影 響 到 專 業 醫 療 行 為, 包 括 門 診 時 間 過 短 ( 有 人 形 容 這 是 精 神 科 醫 師 的 內 科 化 ) 入 出 院 標 準 過 度 仰 賴 健 保 給 付 期 限 規 定 健 保 不 給 付 項 目 或 給 付 低 的 項 目 病 患 不 易 取 得 服 務 醫 療 人 力 的 精 簡 心 理 治 療 服 務 不 易 取 得 新 一 代 藥 品 處 方 過 低 社 區 醫 療 發 展 牛 步 醫 療 團 隊 工 作 弱 化 治 療 方 案 欠 缺 多 元 化 等 等, 精 神 醫 療 的 硬 體 設 備 改 善 被 過 度 強 調, 但 是 軟 體 服 務 卻 始 終 未 能 被 重 視 近 年 又 因 健 保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的 實 施, 更 使 得 精 神 醫 療 發 展 受 到 空 前 的 挑 戰, 病 患 或 家 屬 無 法 順 利 掛 號 門 住 診 比 例 的 限 制, 均 使 得 專 業 化 服 務 無 法 發 揮 ; 另 新 型 藥 品 幾 乎 全 數 由 第 一 代 藥 品 或 是 學 名 藥 取 代, 病 患 面 臨 被 迫 換 藥, 專 業 醫 療 行 為 由 行 政 手 段 取 代, 而 因 為 門 診 的 限 制, 病 患 掛 不 到 號, 只 好 找 醫 師 加 掛 或 是 逛 醫 院, 不 然 就 是 如 精 神 官 能 症 的 病 患 或 是 嚴 重 的 精 神 病 人, 因 為 一 個 需 耗 費 較 高 之 治 療 成 本, 一 個 是 只 要 門 診 取 藥 即 可, 或 是 必 須 進 行 不 賺 錢 的 心 理 治 療, 通 常 這 樣 的 病 人 多 數 被 醫 院 拒 絕 ; 再 者, 病 患 面 臨 被 迫 更 換 藥 品 ( 許 多 專 科 醫 院 或 是 醫 學 中 心, 竟 然 連 一 種 新 型 抗 精 神 病 藥 或 抗 憂 鬱 劑 都 沒 有 ), 因 此 病 情 不 穩 定, 家 屬 被 迫 需 22

23 自 費 買 藥 ; 許 多 醫 院 更 是 推 出 自 費 門 診, 形 成 富 人 與 窮 人 的 醫 療, 病 人 權 益 完 全 被 這 波 醫 療 制 度 的 改 革 淹 沒, 社 區 醫 療 更 是 從 此 暗 無 天 日 當 然, 以 上 的 困 境 並 不 意 味 著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資 源 提 供 來 緩 解 家 屬 與 病 患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只 是, 我 們 所 面 臨 的 精 神 醫 療 及 社 會 資 源 問 題, 除 不 均 與 不 足 之 外, 其 品 質 的 促 進 仍 然 非 常 的 重 要, 如 果 這 些 資 源 都 只 是 象 徵 性 的 存 在, 如 數 十 家 社 區 復 健 機 構 居 家 治 療 個 案 管 理 就 業 服 務 等 等, 且 這 些 資 源 又 被 不 當 運 用 和 畸 型 發 展,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拙 劣, 或 是 定 位 不 明, 欠 缺 轉 銜 系 統 的 規 劃 時, 那 麼, 對 家 屬 和 病 患 而 言, 相 關 資 源 的 建 構 仍 然 不 足 或 不 存 在, 更 遑 論 解 決 病 患 與 家 屬 的 困 難 相 關 資 源 的 建 構 現 況 請 參 考 本 文 之 附 件 資 料 三 建 議 ( 一 ) 關 於 政 策 的 制 定 1 社 區 精 神 醫 療 及 照 護 政 策 宜 有 長 遠 性 之 考 量, 以 建 構 完 整 的 社 區 照 護 (community care) 及 轉 銜 體 系 : 我 們 的 精 神 衛 生 政 策 長 期 以 來 著 重 於 醫 療 院 所 體 系 的 建 構, 病 床 的 增 設 為 第 一 優 先 考 量, 但 隨 著 專 科 醫 師 的 增 加 病 床 的 持 續 擴 充, 並 未 使 得 精 神 病 人 的 醫 療 品 質 或 需 求 得 到 滿 足, 原 因 在 於 我 們 未 作 全 面 性 之 考 量 以 社 區 為 主 的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原 有 的 社 區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制 度, 因 為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或 社 工 人 員 的 缺 乏, 使 得 實 際 上 的 訪 視 難 以 落 實 ; 精 神 醫 療 網 每 年 花 費 千 萬 預 算, 但 其 工 作 項 目 和 績 效 卻 未 被 相 對 要 求 ; 再 者, 社 區 復 健 機 構 更 是 因 設 置 管 理 法 令 不 當 限 制, 十 年 來 未 能 依 實 際 推 展 困 境, 檢 討 修 正, 加 上 健 保 給 付 制 度 未 能 配 合 誘 導, 更 是 使 符 合 世 界 精 神 醫 療 潮 流 的 社 區 復 健 體 系 之 建 構, 在 台 灣 各 縣 市 一 直 只 能 稱 之 為 樣 板 我 們 建 議 : 提 高 健 保 給 付 中 之 社 區 復 健 及 居 家 治 療 經 費, 或 由 衛 生 署 專 案 補 助 多 元 化 之 社 區 復 健 方 案 ; 並 儘 速 修 正 精 神 衛 生 法 及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設 置 管 理 及 獎 勵 辦 法, 逐 年 編 列 社 區 照 護 系 統 人 力 及 經 費 ; 要 求 精 神 醫 療 網 提 具 績 效 說 明, 作 為 補 助 依 據, 並 加 強 與 社 政 教 育 及 勞 政 單 位 之 合 作, 以 建 構 完 整 的 精 神 病 患 轉 銜 服 務 體 系 近 者, 因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欲 將 精 神 療 養 院 與 署 立 綜 合 醫 院 合 併 的 聲 浪 不 絕, 並 且 積 極 進 行 中, 組 織 簡 併 策 略 雖 為 世 界 趨 勢, 但 政 府 沒 有 告 知 民 眾 合 併 後 的 好 處 是 什 麼, 但 是 我 們 卻 知 道 精 神 障 礙 者 之 資 源 將 更 為 被 剝 奪 及 忽 略, 壞 處 很 多, 且 亦 未 見 主 管 單 位 審 慎 規 劃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的 發 展, 因 此 我 們 呼 籲 政 府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應 儘 速 研 訂 及 規 劃 完 整 的 精 神 衛 生, 甚 至 是 心 理 健 康 政 策 白 皮 書 23

24 2 預 防 教 育 方 案 應 系 統 化 規 劃 及 推 行 : 目 前 精 神 疾 病 之 社 區 宣 導 方 案 預 防 教 育 防 治 計 劃 等 等 都 僅 是 零 星 式 或 是 突 發 式 ( 如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自 殺 防 治 計 劃 藥 癮 防 治 ) 的 亡 羊 補 牢 形 式, 對 於 社 區 民 眾, 甚 至 是 每 年 補 助 給 各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之 宣 導 座 談 會, 都 未 見 有 系 統 性 階 段 性 的 規 劃, 更 遑 論 績 效 評 估, 每 年 只 是 花 錢 了 事 ; 現 行 發 病 年 齡 下 降 的 趨 勢, 令 我 們 非 常 擔 憂, 校 園 的 精 神 衛 生 教 育 已 經 談 論 多 年, 未 見 有 與 教 育 體 系 之 溝 通, 是 否 增 加 關 於 心 理 衛 生 健 康 之 教 育 學 分, 而 教 師 之 相 關 培 訓, 更 是 少 之 又 少, 或 是 任 由 各 校 發 展, 如 何 能 落 實 早 期 發 現, 甚 至 是 早 期 預 防 的 效 能? 建 議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應 根 據 現 狀, 訂 定 至 少 長 達 五 至 十 年 的 短 中 長 程 計 畫, 有 效 進 行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及 宣 導 預 防 教 育 3 應 提 高 心 理 衛 生 業 務 預 算 ( 包 含 精 神 醫 療 心 理 衛 生 藥 酒 癮 及 物 質 濫 用 防 治 ), 並 明 訂 運 用 於 社 區 工 作 之 比 例 : 我 國 的 心 理 衛 生 預 算, 非 但 未 達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所 提 佔 國 家 總 預 算 之 百 分 之 五, 甚 至 僅 佔 總 預 算 萬 分 之 2.45, 惟 精 神 疾 病 人 口 是 不 降 反 升, 況 且 目 前 預 算 中, 絕 大 多 數 都 用 於 補 助 強 制 住 院 醫 院 硬 體 設 施 及 精 神 醫 療 網 所 需 經 費, 衛 生 署 未 規 劃 或 提 出 到 底 應 有 多 大 比 例 的 預 算 應 用 來 改 善 精 神 醫 療 品 質? 有 多 大 的 比 例 應 用 在 社 區 工 作? 我 們 的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年 度 計 劃 和 預 算 中, 每 年 的 重 點 業 務 或 是 要 逐 步 加 重 或 減 輕 的 工 作 是 什 麼? 還 是 我 們 只 是 應 付 的 每 年 只 提 出 經 常 性 的 業 務 預 算, 而 沒 有 提 出 有 計 畫 性 的 工 作 預 算? 巧 婦 難 為 無 米 之 炊, 我 們 的 精 神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層 級 和 經 費 預 算 人 員 比 例 已 經 遠 落 後 於 世 界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長 期 規 劃 更 顯 其 重 要 性, 所 謂 社 區 精 神 醫 療 與 復 健 工 作 的 推 展, 也 不 是 補 助 幾 家 醫 院, 進 行 所 謂 社 區 推 廣 教 育 活 動 便 是, 均 應 有 全 面 性 整 體 性 之 規 劃 因 此 我 們 強 烈 建 議 應 成 立 跨 部 會 的 心 理 健 康 政 策 委 員 會 提 高 層 級 與 預 算, 才 能 真 正 落 實 各 項 防 治 工 作 4 提 高 醫 療 消 費 者 ( 病 友 及 家 屬 ) 參 與 政 策 及 法 令 擬 定 之 權 利 : 在 政 府 組 織 中 最 漠 視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莫 過 衛 生 及 教 育 單 位 衛 生 署 對 於 醫 療 消 費 者 或 家 屬 團 體, 懼 如 猛 獸, 鮮 少 在 政 策 或 法 令 規 劃 同 時 主 動 邀 集 相 關 醫 療 消 費 者 家 屬 團 體 參 與, 在 先 進 國 家, 如 日 本 美 國 澳 洲, 都 已 經 在 規 劃 精 神 衛 生 政 策 中 將 家 屬 等 醫 療 消 費 者 團 體 加 重 家 屬 參 與 的 比 例, 澳 洲 的 心 理 衛 生 委 員 會 中 家 屬 等 消 費 者 已 經 佔 了 1/3 以 上, 美 國 的 國 家 心 理 衛 生 委 員 會 主 席 甚 至 是 家 屬, 他 們 讓 家 屬 及 病 友 廣 泛 的 參 與 精 神 衛 生 政 策 制 定 及 醫 院 評 鑑, 而 我 們 的 政 府 多 年 來 卻 仍 然 將 家 屬 及 病 友 積 極 或 消 極 的 排 除 在 外, 如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審 議 委 員 會 僅 有 一 名 家 24

25 屬 代 表 委 員,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評 鑑 目 前 家 屬 團 體 亦 僅 能 列 席, 以 至 於 制 定 出 來 的 政 策 或 法 令 常 常 不 符 合 消 費 者 需 求, 浪 費 國 家 預 算 5 積 極 與 社 政 單 位 共 同 推 展 及 建 構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成 立 之 長 期 照 護 小 組 中, 除 未 有 家 屬 團 體 代 表 參 與 外, 在 90 年 經 發 會 或 全 國 社 福 會 議 中, 屬 於 長 期 照 護 部 分, 更 是 未 見 有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提 出 精 神 病 患 長 期 照 護 之 規 劃, 後 雖 經 過 部 分 人 員 提 議 應 列 入, 衛 生 單 位 也 僅 提 具 了 幾 頁 空 洞 的 說 明, 未 見 有 具 體 詳 細 的 規 劃, 與 其 他 障 別 和 老 人 的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規 劃 相 較, 有 天 壤 之 別, 令 人 憂 心 又 如 近 日 社 政 單 位 已 積 極 研 提 有 關 設 置 社 區 家 園 計 畫 之 補 助 案, 立 意 甚 佳, 惟 其 究 與 衛 生 單 位 規 劃 之 康 復 之 家 如 何 區 別 或 轉 銜, 或 精 神 病 患 家 庭 應 如 何 有 效 運 用 社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居 家 服 務 等, 均 有 賴 衛 生 與 社 政 主 管 單 位 之 協 調 與 合 作, 以 免 重 複 投 資 與 浪 費 國 家 有 限 的 資 源 6 健 保 給 付 制 度 應 有 政 策 考 量 並 兼 顧 醫 療 品 質 : 民 國 91 年 前 健 保 給 付 制 度 當 中 反 映 出 精 神 醫 療 被 過 度 擠 壓 及 限 制, 使 得 雖 然 我 國 的 精 神 科 醫 師 人 床 比 已 經 相 當 提 昇, 醫 院 卻 仍 然 將 之 列 為 不 發 展 不 鼓 勵 的 賠 錢 科 別, 民 國 92 年 後 的 健 保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中, 又 缺 乏 衛 生 署 積 極 介 入 規 劃 精 神 科 的 照 護 管 理 系 統, 並 且 缺 乏 對 給 付 項 目 的 通 盤 檢 討 及 與 重 點 政 策 的 配 合, 如 認 為 精 神 科 團 隊 醫 療 心 理 治 療 社 區 復 健 治 療 是 重 要 的, 在 健 保 給 付 項 目 與 規 定 上 就 應 該 加 重 比 例 ; 又 如 新 型 藥 物 的 給 付 額 度 會 擠 壓 到 治 療 給 付, 進 而 影 響 到 醫 院 及 醫 師 收 入, 而 使 醫 院 放 棄 使 用 較 佳 藥 物, 就 應 該 將 藥 物 給 付 及 治 療 費 用 分 開 計 算 等, 然 衛 生 署 均 未 能 有 全 面 性 規 劃, 致 醫 事 處 的 精 神 醫 療 與 照 護 政 策 與 健 保 局 的 精 神 醫 療 給 付 全 然 無 關 聯 我 們 實 在 擔 心 嚴 重 精 神 病 人 將 流 落 街 頭, 形 成 社 會 問 題, 或 是 一 般 精 神 官 能 症 病 人 不 易 進 入 醫 療 體 系, 而 枉 費 推 廣 憂 鬱 症 及 自 殺 防 治 的 苦 心 ( 二 ) 關 於 資 源 的 建 構 1 普 設 社 區 復 健 機 構, 積 極 監 督 服 務 品 質 社 區 復 健 機 構 的 設 置 因 其 易 遭 民 眾 抗 爭 及 經 營 成 本 的 考 量, 多 數 均 設 於 偏 遠 地 區, 除 交 通 不 便 之 外, 亦 難 以 達 成 真 正 社 區 復 健 之 本 質 和 意 義, 病 患 也 不 易 取 得 社 區 復 健 服 務 ; 另 外 因 復 健 中 心 欠 缺 個 別 化 或 多 元 性 之 服 務 方 案, 故 而 出 現 許 多 復 健 中 心 之 病 患 長 期 留 置 或 是 未 能 被 充 份 運 用 的 狀 況, 而 非 歸 因 為 病 患 需 求 已 經 滿 足 因 此, 仍 應 繼 續 鼓 勵 於 交 通 便 利 之 處, 普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並 加 強 其 與 社 區 融 合 及 生 活 重 建 之 關 聯, 加 強 流 轉 率, 以 免 形 成 立 另 一 種 型 態 的 機 構 化 25

26 2 推 廣 日 間 活 動 交 誼 中 心 或 訓 練 方 案 許 多 病 患 並 非 一 定 要 選 擇 就 業 或 工 作, 或 者 他 們 需 要 的 是 一 個 能 夠 維 持 基 本 功 能 及 社 交 的 處 所, 然 而 大 多 數 機 構 提 供 的 結 構 化 訓 練 活 動 並 不 適 合 他 們, 家 屬 也 只 是 期 望 他 們 能 有 一 個 地 方 可 以 去 活 動, 全 世 界 一 百 多 所 的 clubhouse 就 是 具 有 這 樣 的 功 能, 在 這 個 俱 樂 部 裏, 病 患 可 以 被 相 信 是 有 能 力 的, 並 且 在 此 學 習 自 主 及 自 我 管 理, 獲 取 尊 重 及 自 我 價 值, 得 到 同 儕 的 認 同, 並 且 能 與 社 會 不 斷 接 觸 及 互 動 因 此, 此 類 型 社 區 支 持 服 務 資 源 的 建 置 是 應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多 推 廣 設 置 的 3 加 強 訓 練 居 家 服 務 員, 委 託 居 家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目 前 雖 然 內 政 部 於 今 年 推 廣 精 神 障 礙 者 的 居 家 服 務, 但 服 務 員 仍 顯 不 足, 故 有 些 地 區 出 現 有 人 評 估, 卻 無 人 提 供 服 務 的 現 象, 且 居 家 服 務 員 對 要 進 入 精 神 障 礙 者 家 中 提 供 服 務, 仍 多 所 疑 慮, 因 此 加 速 委 託 及 訓 練 居 家 服 務 提 供 之 單 位 及 人 員, 為 當 務 之 急 4 加 強 長 期 療 養 之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或 照 顧 中 心 之 進 度 無 論 根 據 內 政 部 估 計 之 需 安 養 之 精 神 障 礙 人 口 ( 近 4300 人 ), 或 是 現 行 精 神 障 礙 手 冊 中 60 歲 以 上 之 人 口 (9225 人 ), 或 是 衛 生 署 估 計 需 長 期 養 護 的 人 口 ( 總 人 口 千 分 之 三 計 算 的 嚴 重 病 人 的 15%), 目 前 的 供 給 量 都 遠 落 後 於 需 求 量, 德 國 一 個 研 究 發 現, 與 一 般 人 相 比, 心 智 障 礙 類 別 約 五 十 歲 就 開 始 出 現 老 化, 因 此 對 養 護 的 需 求 是 所 有 病 人 家 庭 均 將 面 臨 的, 它 和 工 作 復 健 併 列 為 家 庭 照 護 者 的 兩 大 問 題 與 需 求, 但 卻 是 最 被 衛 生 醫 療 界 與 社 政 單 位 輕 視 與 推 諉 的, 這 群 病 人 是 活 在 社 會 的 最 底 層, 長 期 以 來 無 人 聞 問, 遑 論 照 顧 品 質 欣 見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設 置 標 準 已 於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通 過, 目 前 申 請 設 立 的 機 構 僅 個 位 數, 但 收 治 對 象 條 件 尤 其 是 合 併 有 其 他 內 外 科 疾 病 之 精 神 病 人 一 向 無 合 適 機 構 安 置 及 人 力 配 置 等 相 關 規 定 仍 有 待 考 驗, 且 政 府 如 何 提 供 誘 因 鼓 勵 設 置, 並 對 品 質 予 以 把 關, 是 衛 生 醫 療 與 社 政 單 位 需 要 合 作 的 5 居 住 設 施 多 元 化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的 規 劃, 康 復 之 家 是 每 萬 人 口 一 床, 該 署 本 93 年 6 月 的 資 料 顯 示, 目 前 已 接 近 目 標 數 由 於 病 人 生 活 功 能 的 不 同, 故 需 要 的 生 活 督 導 也 不 同, 如 四 分 之 三 之 家 中 途 之 家 膳 宿 之 家 獨 立 生 活 公 寓 等, 不 過 因 為 我 們 的 健 保 給 付 只 有 一 種, 所 以 就 無 分 級 的 誘 因, 再 加 上 社 區 的 反 對 消 防 建 管 法 令 的 限 制, 多 數 康 復 之 家 都 設 在 較 偏 遠 的 地 方, 且 多 數 是 封 閉 式 的, 無 法 達 到 社 區 復 健 的 目 的 近 期 內 政 部 推 出 社 區 家 園 的 補 助, 是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但 是 如 何 與 衛 政 單 位 主 管 的 康 復 之 家 區 隔, 是 要 討 論 協 商 的, 以 免 各 行 其 事, 又 造 26

27 成 許 多 管 理 或 資 源 重 複 投 資 的 問 題 至 於 政 府 住 宅 政 策 的 配 合, 由 公 家 提 供 房 舍 或 明 列 反 歧 視 條 款, 或 鼓 勵 其 他 小 型 如 寄 宿 房 東 寄 養 家 庭 等 無 須 辦 理 繁 複 立 案 手 續 的 居 住 方 案, 更 是 期 盼 衛 生 或 社 政 單 位 積 極 委 託 或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進 行 的, 以 讓 家 庭 照 顧 者 有 更 多 的 選 擇, 訓 練 病 人 獨 立 生 活 能 力, 減 輕 家 庭 負 荷 6 強 化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功 能 目 前 衛 生 署 規 劃 每 個 縣 市 都 需 要 設 置 一 所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多 集 中 在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這 些 工 作 可 以 由 許 多 單 位 取 代, 我 們 期 望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在 初 級 預 防 上, 能 彰 顯 其 功 能, 特 別 是 對 社 區 中 許 多 弱 勢 家 庭 或 高 危 機 家 庭, 可 以 便 捷 的 從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獲 取 協 助, 也 從 中 得 到 相 關 正 確 的 心 理 健 康 知 識 及 資 源, 家 屬 病 患, 或 社 區 其 他 民 眾 的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才 能 提 高 其 可 近 性, 自 殺 防 治 也 較 容 易 推 展 心 理 衛 生 初 級 預 防 工 作 不 是 辦 幾 場 衛 生 教 育 講 座 及 只 有 臨 床 心 理 或 諮 商 心 理 人 員 介 入 即 可, 它 仍 然 是 一 個 需 要 各 相 關 專 業 共 同 支 持 的 團 隊 工 作, 也 需 要 運 用 豐 富 的 社 區 組 織 或 工 作 的 方 法, 衛 生 署 應 儘 速 規 劃 定 位 其 角 色 功 能 7 提 供 家 庭 喘 息 服 務 多 元 化 的 家 庭 照 護 服 務 是 可 以 強 化 家 庭 照 顧 障 礙 者 之 意 願, 預 防 障 礙 者 被 安 置 到 家 庭 以 外 的 地 方 ; 同 時 提 升 病 患 家 庭 之 生 活 品 質, 減 低 社 會 相 關 成 本 喘 息 服 務 或 臨 托 服 務 都 是 此 種 理 念 下 的 產 物 不 過 目 前 政 府 對 精 神 病 患 的 照 顧 政 策 或 健 保 福 利 給 付 仍 著 重 於 病 患 個 人,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或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仍 少, 如 居 家 服 務 僅 止 於 病 人, 如 病 人 去 住 院, 家 中 有 其 他 年 邁 需 要 協 助 的 家 屬 就 無 法 申 請 服 務 又 如 醫 院 的 精 神 醫 療 社 會 工 作 師 從 事 的 各 項 資 源 轉 介 工 作 家 屬 座 談 會 家 庭 訪 視 等 工 作, 均 無 法 申 請 健 保 給 付, 在 醫 療 體 系 裏, 基 本 上 都 只 認 定 限 於 對 病 患 個 人 的 服 務, 殊 不 知 如 果 家 庭 照 顧 不 良, 疾 病 一 再 復 發 或 家 屬 放 棄 照 顧, 讓 病 人 長 期 住 院, 還 是 要 使 用 更 大 量 的 醫 療 資 源 很 高 興 台 北 市 已 經 提 供 對 精 障 者 的 暫 托 服 務, 內 政 部 亦 推 出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試 辦 計 畫 之 補 助, 以 減 輕 家 庭 照 顧 壓 力, 雖 然 目 前 使 用 者 尚 不 多, 但 總 算 是 讓 照 顧 者 有 選 擇 放 鬆 的 機 會, 應 鼓 勵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8 建 構 個 案 管 理 單 一 窗 口 現 行 衛 政 勞 政 及 社 政 都 在 談 論 並 推 廣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方 案, 但 較 可 惜 的 是, 這 三 個 單 位 方 案 除 了 未 能 整 合 之 外, 各 自 所 執 行 的 個 案 管 理 方 法 和 內 容 也 出 現 不 一 致 個 案 管 理 指 的 是 一 種 整 合 性 的 工 作 方 法, 似 不 應 出 現 領 域 應 用 上 的 歧 異, 尤 其 針 對 精 障 者 因 其 在 醫 療 復 健 福 利 就 業 上 多 元 的 需 求, 更 應 由 一 個 單 一 窗 口 提 供 服 務, 否 則 各 單 位 各 行 其 事, 除 27

28 了 造 成 個 案 東 奔 西 跑 外, 也 易 造 成 各 單 位 間 的 推 諉, 使 個 案 成 為 三 不 管 或 是 資 源 重 複 被 使 用 的 狀 況 可 惜 因 我 國 衛 生 與 社 政 分 屬 不 同 的 部 會,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第 十 五 條 中 雖 已 明 定 個 案 管 理 之 執 行, 惟 精 神 衛 生 法 卻 無 此 規 定, 致 使 絕 大 多 數 在 社 區 的 精 神 病 患 個 案 與 家 庭, 仍 須 不 斷 的 面 對 衛 生 與 社 政 勞 政 分 工 制 度 下 的 分 裂 目 前 三 個 單 位 個 案 管 理 的 實 施 充 其 量 也 只 是 資 源 轉 介 而 已, 個 案 眾 多 的 問 題 仍 無 解, 因 此 我 們 強 烈 建 議 在 精 神 衛 生 法 中 應 明 定 各 地 方 政 府 單 一 窗 口 的 設 置 及 年 度 預 算 的 編 列, 才 能 真 正 落 實 家 庭 照 護 ( 三 ) 關 於 教 育 的 推 廣 1 家 屬 及 病 友 教 育 的 建 構 及 推 廣 對 家 屬 及 病 友 的 教 育 課 程 雖 在 醫 院 已 實 施 多 年, 但 都 較 欠 缺 結 構 化 之 設 計 及 系 統 化 的 規 劃, 而 且 因 非 健 保 給 付 項 目, 得 不 到 醫 院 重 視 目 前 中 華 民 國 康 復 之 友 聯 盟 及 台 北 大 學 社 工 系 在 民 間 企 業 的 贊 助 之 下, 正 在 推 廣 一 套 結 構 化 之 家 屬 教 育 課 程, 主 要 是 強 化 家 屬 對 疾 病 及 藥 物 的 認 識 溝 通 技 巧 的 訓 練 社 會 資 源 的 介 紹 及 使 用 了 解 病 患 及 如 何 倡 導 自 身 的 權 益 等 等, 參 加 者 結 訓 之 後, 多 能 提 高 照 護 病 患 之 技 巧 及 在 家 庭 關 係 上 獲 得 改 善, 相 對 照 顧 病 患 之 意 願 也 隨 之 提 高 另 外, 康 復 之 友 聯 盟 也 在 進 行 針 對 病 友 教 育 活 動 的 推 廣 及 訓 練, 以 建 構 一 套 有 效 的 可 被 廣 泛 運 用 的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這 樣 由 民 間 開 發, 而 後 續 由 政 府 購 買 或 委 託 推 廣 的 方 案, 當 能 更 迅 速 的 成 為 在 社 區 中 給 予 家 庭 的 另 一 股 力 量 在 現 在 政 府 推 動 組 織 精 簡 的 時 代,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應 多 運 用 民 間 的 力 量 推 動 政 策 提 供 服 務, 而 不 能 再 一 味 的 迷 信 專 業 2 校 園 學 生 教 育 課 程 中 增 列 心 理 衛 生 課 程 近 年 來 社 會 歷 經 九 二 一 地 震 SARS 侵 襲 及 總 統 選 舉 風 暴, 各 階 層 普 遍 瀰 漫 著 對 立 與 不 快 樂, 自 殺 情 殺 幾 乎 成 為 每 日 報 端 的 頭 條 新 聞, 心 理 健 康 似 乎 已 到 應 該 成 為 一 項 全 民 運 動 的 時 候 了 不 過 心 理 健 康 的 重 視 不 是 只 有 衛 生 單 位 的 事, 也 不 是 只 有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提 出 自 殺 防 治 計 畫 即 可, 精 神 疾 病 的 發 病 年 齡 逐 漸 下 降, 校 園 毒 品 的 氾 濫 都 是 警 訊, 但 是 我 們 的 父 母 和 學 生 對 相 關 心 理 衛 生 或 精 神 醫 療 知 識 卻 一 無 所 知, 如 許 多 青 少 年 時 期 發 病 的 病 患, 大 多 數 的 家 長 都 將 之 當 作 是 青 春 期 的 叛 逆 處 理, 延 誤 治 療 時 機, 長 期 下 來 國 家 競 爭 力 勢 必 受 到 影 響 因 此 在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即 加 入 適 切 之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課 程, 並 在 修 訂 精 神 衛 生 法 時, 明 定 列 入 學 校 教 育 課 程, 廣 泛 且 普 遍 性 的 從 基 礎 紮 根, 才 能 達 到 治 本, 零 星 的 或 急 就 章 的 計 畫, 都 只 是 投 在 水 裏 的 小 石 子, 於 事 無 補 28

29 3 教 師 進 修 時 規 定 相 當 時 數 之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課 程 教 師 是 最 接 近 學 生 的 專 業 人 員, 他 們 的 看 法 和 見 解 常 影 響 一 個 學 生 被 視 為 壞 學 生 或 是 病 人, 教 師 妥 切 的 訓 練 和 評 估 能 力 的 加 強, 絶 對 是 早 期 預 防 和 治 療 的 第 一 步, 且 牽 涉 到 學 生 能 否 在 正 常 的 教 育 系 統 中 持 續 接 受 教 育, 病 患 能 否 有 足 夠 之 知 能 可 以 在 社 會 中 生 存, 並 且 直 接 影 響 學 生 及 一 般 大 眾 對 精 神 疾 病 之 看 法, 因 此, 建 請 教 育 部 規 劃 教 師 之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課 程 為 當 務 之 急 4 在 社 區 中 推 廣 正 確 之 心 理 衛 生 知 識 社 區 民 眾 除 因 為 不 了 解 精 神 疾 病 而 諱 疾 忌 醫 外, 也 進 而 強 烈 排 斥 精 神 病 患 進 入 社 區 復 健 或 活 動, 社 區 機 構 要 進 駐 社 區 經 常 遭 到 抗 爭, 最 大 的 癥 結 就 是 對 精 神 疾 病 的 誤 解, 如 果 真 正 要 落 實 心 理 衛 生 及 自 殺 防 治 等 前 段 工 作, 社 區 民 眾 的 心 理 衛 生 知 識 推 廣, 應 屬 源 頭 參 考 資 料 1 家 庭 照 護 體 系 之 問 題 與 策 略 資 源 篇 2 各 縣 市 精 神 醫 療 設 施 及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3 各 縣 市 精 障 者 個 案 管 理 一 覽 表 4 台 北 市 精 神 病 患 者 暫 托 服 務 5 中 華 民 國 康 復 之 友 聯 盟 團 體 會 員 相 關 資 源 一 覽 表 6 慢 性 精 神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之 現 況 與 發 展 7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成 果 圖 8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者 社 區 居 住 與 生 活 服 務 試 辦 計 畫 9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托 育 養 護 費 用 補 助 辦 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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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家 庭 照 護 體 系 問 題 與 策 略 分 析 ( 資 源 篇 ) 問 題 / 需 求 使 用 資 源 困 難 建 議 備 註 1. 病 患 社 區 支 持 不 足 的 問 題 1. 門 診 衛 教 2. 居 家 治 療 服 務 3. 藥 物 衛 教 或 諮 詢 服 務 1. 醫 院 門 診 時 間 太 短, 少 提 供 藥 物 諮 詢 服 務, 除 醫 護 人 員 外, 甚 1. 強 化 門 診 衛 教 服 務 2. 加 強 居 家 治 療 服 務 : 如 提 高 健 1. 居 家 治 療 資 源 見 附 件 三 2.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現 況 見 附 件 四 4. 個 案 管 理 5. 康 復 之 家 少 其 他 團 隊 人 員 介 入 協 助 2. 社 區 系 統 ( 居 家 治 療 服 務 少 ) 中, 無 人 可 主 動 關 心 家 庭 遭 遇 的 困 難 3. 家 屬 取 得 資 訊 不 易 保 給 付 3. 補 助 個 案 管 理 方 案 : 以 區 域 為 範 圍, 成 立 個 管 中 心, 提 供 再 住 院 高 危 險 群 病 患 密 集 式 個 管 服 務 4. 於 各 區 衛 生 所 成 立 資 訊 提 供 中 心 5. 建 立 危 機 處 理 系 統 2. 社 區 病 患 無 所 是 事 的 問 題 1. 日 間 住 院 2.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3. 社 交 俱 樂 部 /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4. 庇 護 性 工 作 場 5. 自 助 團 體 6. 就 業 服 務 / 訓 練 1. 日 間 住 院 社 區 復 健 機 構 有 限, 不 是 每 個 病 患 都 適 合 2. 可 近 性 差 3. 活 動 內 容 缺 乏 吸 引 力 及 多 元 化 4. 病 人 個 別 因 素 : 如 動 機 不 強 不 想 去 都 是 病 人 的 地 方 病 識 感 問 題 5. 病 人 想 去 機 構 復 健, 但 會 擔 心 增 加 家 人 經 濟 1. 普 設 社 區 復 健 機 構 ( 含 庇 護 工 作 場 ): 明 訂 縣 市 政 府 須 每 鄉 鎮 區 ( 或 每 50 萬 人 口 ) 設 一 所 2. 補 助 民 間 推 廣 日 間 或 社 交 俱 樂 部 方 案 3. 補 助 志 工 運 用 方 案 : 陪 病 人 就 醫 復 健 1. 精 神 醫 療 及 社 區 復 健 資 源 見 附 件 三 31

32 負 擔 ( 如 伙 食 費 交 通 費 須 自 付 ) 3. 家 庭 經 濟 負 擔 1. 社 政 單 位 身 心 1. 住 院 及 住 康 復 1. 建 議 內 政 部 修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 社 會 福 利 與 障 礙 者 津 貼 之 家 3 個 月 以 訂 托 育 養 護 補 托 育 養 護 費 用 補 精 神 醫 療 服 務 2. 低 收 入 及 中 低 上, 會 被 取 消 生 助 作 業 要 點 助 辦 法 見 附 件 九 整 合 相 關 問 題 收 入 戶 生 活 補 活 補 助 : 病 人 覺 2. 建 議 社 政 單 位 助 得 沒 錢 吃 飯, 不 可 補 助 去 參 加 能 再 增 加 家 庭 活 動 者 之 交 通 負 擔, 而 影 響 動 費 ( 如 悠 遊 卡 補 機 助 次 數 不 夠 ) 2. 病 人 常 認 為 每 及 日 間 方 案 之 天 去 日 間 住 院 午 餐 費, 以 提 升 或 社 區 復 健 中 病 人 參 與 動, 減 心 要 伙 食 費 及 少 經 濟 負 擔, 強 交 通 費, 會 增 加 3. 政 府 補 助 政 策 家 屬 負 擔, 而 影 及 審 核 標 準 應 響 動 機 提 高 一 致 性 3. 縣 市 標 準 不 一 4. 家 屬 照 顧 負 荷 喘 息 服 務 1. 喘 息 服 務 臨 托 1. 多 補 助 居 家 方 1. 台 北 市 衛 生 局 及 社 區 支 持 系 臨 托 服 務 服 務 使 用 率 案 暫 托 服 務 見 附 統 薄 弱 問 題 居 家 服 務 低 : 病 人 不 願 意 2. 普 設 康 復 之 家 件 五 家 屬 自 助 團 體 使 用 服 務 ( 不 信 3. 普 設 小 型 社 區 2. 各 縣 市 康 復 之 ( 康 復 之 友 協 任 機 構 陌 生 工 家 園 方 案 友 協 會 家 屬 自 會 ) 作 人 員 ) 4. 居 住 設 施 多 元 助 團 體 2. 家 屬 不 想 讓 別 化 政 府 住 宅 政 3. 內 政 部 慢 性 精 人 知 道 家 中 有 策 的 配 合, 及 提 障 者 福 利 服 務 病 人 供 公 有 房 舍 現 況 及 成 果 見 3. 訓 練 病 人 獨 立 5. 就 近 於 各 區 補 附 件 六 七 生 活 的 社 區 復 助 成 立 家 屬 支 4.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健 方 案 太 少 持 教 育 成 長 者 社 區 居 住 與 4. 社 區 中 缺 乏 對 團 體 方 案, 並 形 生 活 服 務 試 辦 家 屬 情 緒 支 持 成 自 助 團 體 ( 如 計 畫 見 附 件 八 與 諮 詢 的 社 區 家 連 家 教 育 課 工 作 者 程 ) 5. 老 年 或 合 併 有 4. 社 政 / 衛 政 單 內 外 科 疾 病 者 位 補 助 民 間 團 32

33 無 處 可 安 置 體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成 立 家 屬 諮 詢 專 線 或 提 供 家 屬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方 案 7. 補 助 獎 勵 民 間 團 體 提 供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8. 長 期 養 護 或 護 理 之 家 的 設 置 5. 送 醫 困 難 及 健 1. 強 制 住 院 1. 警 察 強 制 住 院 1. 建 立 社 區 危 機 保 問 題 2. 衛 政 警 政 119 認 定 與 處 理 的 處 理 體 系, 隨 時 協 助 不 一 致 給 予 家 屬 協 助 不 能 跨 區 送 包 括 警 消 與 醫 的 問 題 精 神 醫 療 人 員 3. 換 藥 ( 不 用 高 貴 2. 通 盤 檢 討 健 保 藥 )/ 限 診 / 不 總 額 預 算 制 度 當 入 出 院 及 精 神 醫 療 給 付 項 目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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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第 一 單 元 家 庭 照 護 之 本 土 經 驗 與 願 景 貳 回 應 紀 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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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回 應 : 家 庭 照 護 之 本 土 經 驗 與 願 景 照 護 篇 回 應 人 : 薛 瑞 元 處 長 看 完 整 個 行 動 劇 演 出 後 我 有 幾 點 感 想 和 大 家 分 享 行 動 劇 所 呈 現 的 問 題 之 一 是 人 力 不 足, 醫 院 的 人 力 不 足 居 家 護 理 人 力 不 足 公 衛 護 士 人 力 也 不 足, 現 在 台 灣 的 護 士 畢 業 人 數 是 十 三 萬 人, 有 登 記 的 是 十 萬, 實 際 上 在 執 業 的 可 能 有 八 九 萬 人, 然 而 真 正 在 臨 床 或 公 衛 領 域 的 可 能 沒 有 那 麼 多, 雖 然 有 登 記 執 業 可 是 實 際 上 沒 有 那 麼 多 護 士 在 執 業, 我 們 一 直 都 知 道 台 灣 護 理 人 員 的 流 失 率 是 相 當 大 的, 我 們 一 直 在 培 育 那 麼 多 的 人 力, 但 卻 為 什 麼 無 法 把 人 力 留 下 來, 這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問 題 除 了 人 力, 健 保 恐 怕 也 是 一 個 亟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在 我 還 沒 到 衛 生 署 之 前, 我 曾 經 跟 精 神 醫 學 會 談 論 過 是 不 是 可 以 考 慮 將 精 神 醫 療 這 個 領 域 獨 立 出 一 個 總 額, 但 當 時 無 任 何 回 應, 現 在 恐 怕 時 機 已 經 過 了, 現 在 要 另 立 一 個 總 額 可 能 非 常 非 常 的 困 難 剛 剛 蕭 副 院 長 有 提 到 一 個 床 數 比, 我 認 為 還 有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數 據 是 護 理 時 數, 我 很 期 待 有 人 算 出 精 神 科 的 護 理 人 員 真 正 用 在 護 理 病 患 的 時 數 究 竟 是 多 少 有 了 這 樣 的 數 據 才 能 真 正 的 去 爭 取 與 其 他 科 別 不 一 樣 的 人 床 比 我 相 信 精 神 科 不 同 於 一 般 急 性 病 房 的 病 人 就 躺 在 那 裡, 精 神 科 病 人 的 狀 況 較 多, 護 理 內 容 與 所 需 花 費 時 間 應 該 和 一 般 急 性 病 床 有 所 不 同, 在 計 算 護 理 時 數 時 應 該 將 行 動 劇 中 提 到 的 與 病 人 互 動 的 時 間 都 一 併 算 進 去 這 要 怎 麼 算 可 能 要 有 一 套 的 這 個 標 準 出 來, 那 才 夠 大 家 來 檢 討 說 要 怎 麼 樣 去 變 人 床 比, 這 個 是 一 個 另 外, 也 應 針 對 病 人 從 入 院 到 出 院 的 整 個 標 準 流 程 進 行 一 番 研 究, 當 然 所 謂 的 標 準 應 該 不 只 只 有 一 個, 剛 剛 有 人 提 到 健 保 規 定 住 院 滿 四 個 星 期 後 就 一 定 必 須 出 院, 但 從 醫 學 理 論 上 來 看, 哪 有 保 證 四 星 期 一 定 可 以 恢 復 到 可 以 出 院, 所 以 確 定 出 可 出 院 的 標 準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當 然, 這 裡 所 說 的 出 院 並 非 病 人 一 離 開 醫 院 就 完 全 不 理 會 了, 而 是 應 該 規 劃 好 其 離 開 醫 院 後 的 銜 接, 一 個 連 續 性 的 照 顧 所 以 我 的 想 法 是 整 個 精 神 病 患 的 照 顧 要 有 一 套 標 準 流 程, 不 能 因 為 醫 院 一 方 的 利 益 而 決 定 病 人 可 繼 續 住 院 或 可 出 院, 一 定 要 以 病 人 的 狀 況 作 為 第 一 優 先 考 量 有 了 標 準 流 程 後, 還 要 計 算 整 個 流 程 可 能 需 要 投 入 的 資 源 究 竟 是 多 少, 而 後 在 思 考 社 政 跟 衛 政 要 怎 麼 去 分 擔 整 個 過 程 中 還 必 須 有 個 案 管 理 的 制 度, 這 樣 才 能 做 到 真 爭 的 整 合, 才 不 至 於 像 現 在 的 病 人 是 接 受 分 段 式 的 醫 院 照 顧 一 樣, 醫 院 是 一 塊 出 院 後 復 健 中 心 是 一 塊 回 到 社 區 又 是 另 一 塊 這 樣 的 狀 況 是 目 前 這 個 體 系 中 相 當 弱 的 的 地 方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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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回 應 : 家 庭 照 護 之 本 土 經 驗 與 願 景 資 源 篇 回 應 人 : 蘇 麗 瓊 司 長 我 想 看 過 這 個 行 動 劇 後 大 家 的 心 情 都 會 很 沈 重, 尤 其 是 站 在 必 須 執 行 這 個 服 務 工 作 的 角 度 來 看, 更 是 沈 重 我 接 任 社 會 司 司 長 的 位 置 還 不 到 四 個 月, 在 這 之 前 我 也 是 在 基 層 從 事 社 會 服 務 的 工 作, 這 一 塊 精 神 障 礙 的 照 顧 我 覺 得 確 實 是 不 足, 可 以 看 到 家 長 承 受 很 大 的 壓 力, 剛 剛 行 動 劇 中 也 提 出 很 多 建 議, 包 括 成 立 緊 急 醫 療 系 統 在 衛 生 所 設 置 社 工 人 力, 這 些 都 涉 及 到 人 力 的 問 題, 坦 白 講 我 聽 起 來 是 心 情 是 滿 沈 重 的, 因 為 政 府 現 在 正 在 進 行 組 織 再 造 精 簡 人 力, 所 以 要 增 加 人 力 其 實 是 很 困 難 的, 但 是 我 想 做 這 個 服 務 工 作 的 我 們 沒 有 悲 觀 的 權 力, 必 須 想 盡 各 種 辦 法 來 彌 補 政 府 要 精 簡 人 力 又 要 提 供 高 工 作 效 能, 然 而 所 有 的 服 務 工 作 都 是 屬 於 需 要 高 度 人 力 的 工 作, 這 部 分 大 家 的 共 識 還 是 不 夠, 必 須 再 繼 續 努 力, 現 階 段 社 會 司 的 想 法 是 若 在 人 力 方 面 不 能 增 加 經 費, 其 變 通 的 方 法 即 是 透 過 補 助 方 案 的 方 式 來 增 加 人 力, 所 以 我 想 應 該 積 極 進 行 一 些 實 驗 方 案 照 顧 方 案, 從 方 案 中 提 供 補 助 人 力 的 經 費, 也 就 是 在 政 府 沒 有 辦 法 擴 充 人 力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透 過 這 樣 的 補 助 機 制, 讓 團 體 在 進 行 一 些 方 案 的 時 候, 能 夠 聘 用 所 需 的 專 業 人 員, 透 過 這 樣 的 方 式 來 補 充 人 力 這 是 我 第 一 個 要 回 應 的 第 二 點, 我 們 常 會 聽 到 很 多 官 方 部 門 都 告 訴 大 家 我 們 有 這 個 服 務 那 個 服 務, 好 像 服 務 項 目 相 當 齊 全, 但 是 實 際 上 為 什 麼 家 屬 還 是 普 遍 無 法 使 用 服 務, 還 須 承 受 這 麼 大 的 壓 力, 我 想 問 題 應 該 是 出 在 供 給 的 規 模 與 供 給 的 量 仍 然 不 足, 而 且 不 夠 充 分, 也 不 平 均, 坦 白 講 政 府 的 財 源 狀 況 已 不 如 從 前 其 實 我 會 接 這 個 工 作 是 因 為 我 曾 在 地 方 政 府 工 作 過, 在 接 這 個 工 作 之 前 有 個 想 法, 希 望 台 灣 福 利 資 源 不 平 衡 的 問 題 能 夠 透 過 種 種 機 制 慢 慢 彌 平, 但 是 真 正 接 觸 後 發 現 我 來 這 裡 能 做 的 很 有 限, 原 因 是 自 從 落 實 地 方 制 度 法 強 調 地 方 自 治 之 後, 政 府 把 很 多 的 社 會 福 利 預 算 都 事 先 撥 給 地 方 政 府 了,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就 依 照 自 己 地 方 政 府 的 權 利 去 實 施, 然 而 地 方 政 府 拿 到 這 筆 錢 之 後, 不 見 得 會 按 照 我 們 當 時 期 待 的 真 正 將 錢 用 在 社 會 福 利 上 我 想 這 不 是 一 個 解 決 不 了 的 問 題, 我 們 應 在 這 個 困 難 當 中 走 出 一 條 路 來 社 會 司 的 同 仁 已 經 討 論 過, 無 論 是 機 構 的 設 施, 或 者 是 社 區 家 園 的 設 施, 精 神 障 礙 與 失 智 老 人 都 是 最 缺 乏 的, 所 以 在 下 年 度 將 特 別 加 強 並 優 先 補 助 精 神 障 礙 的 設 施, 社 區 型 小 型 化 機 構, 或 者 失 智 老 人 的 相 關 項 目 希 望 在 我 能 做 到 的 範 圍 內, 盡 量 把 它 做 到 一 個 平 衡 至 於 照 顧 種 類, 我 覺 得 精 神 障 礙 這 個 部 分 真 的 是 比 較 不 足 的, 剛 剛 有 提 到 以 百 分 之 五 點 四 來 推 估 有 四 千 多 個 復 健 的 床 位, 可 是 目 前 看 起 來 不 到 一 半, 我 們 認 為 應 該 盡 快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第 三 點 我 想 回 應 的 是, 精 神 障 礙 的 分 類 法 中 分 成 一 到 四 類 是 衛 生 單 位, 五 六 類 是 社 政 單 位, 老 實 說 這 樣 的 分 法 是 相 當 奇 怪 的, 當 初 會 這 樣 分 是 基 於 身 心 障 39

40 礙 法 通 過 之 後,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可 以 獲 得 更 多 的 福 利 照 顧, 只 要 拿 到 這 本 手 冊 就 可 納 入 社 政 系 統 接 受 照 護, 其 實 這 個 觀 念 應 該 改 過 來 目 前 我 們 正 在 修 身 心 障 礙 法, 以 後 不 是 只 要 能 拿 到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就 什 麼 都 有, 而 是 看 個 別 需 要, 社 政 單 位 與 衛 政 單 位 兩 個 系 統 應 該 可 以 一 致 的, 並 且 我 認 為 服 務 應 該 以 人 為 中 心, 以 提 供 全 程 服 務 來 考 量, 哪 個 服 務 由 哪 個 單 位 做 會 比 較 好 也 都 應 仔 細 思 考 不 過 我 想 現 在 這 個 爭 議 也 不 會 存 在 了, 因 為 現 在 逐 漸 趨 向 組 織 再 造, 社 會 福 利 會 併 到 衛 生 署 其 實 有 時 候 也 會 很 感 慨, 社 會 福 利 這 麼 大, 但 卻 只 有 一 個 司 在 做, 而 衛 生 單 位 至 少 是 一 個 署 在 做, 兩 邊 的 人 事 規 模 也 是 相 距 很 遠 剛 剛 的 報 告 中, 包 括 萬 老 師 對 雇 用 人 力 的 呼 籲, 我 想 這 整 個 結 構 性 的 問 題 確 實 讓 很 多 在 職 的 工 作 人 員 很 辛 苦, 但 是 我 仍 然 認 為 在 位 的 人 沒 有 悲 觀 的 權 利, 要 想 辦 法 突 破 現 狀, 假 如 你 自 己 都 悲 觀 的 話, 民 眾 就 無 所 依 賴 了 我 常 常 跟 我 的 同 仁 說, 那 是 我 們 的 宿 命, 而 去 改 變 現 狀 卻 是 我 們 的 使 命 另 外, 在 政 府 的 資 源 不 是 很 夠 的 情 況 下, 我 想 民 間 的 資 源 是 不 是 可 以 加 進 來 彌 補 政 府 資 源 不 足 的 部 份, 最 近 我 才 瞭 解 全 台 灣 的 基 金 會, 每 一 年 花 的 錢 是 上 百 億 的, 可 是 這 個 上 百 億 的 錢 怎 麼 花 其 實 是 可 以 討 論 的, 所 以 最 近 我 在 跟 同 仁 檢 討 看 看 能 不 能 讓 許 多 基 金 會 一 起 來 討 論, 應 該 如 何 均 衡 補 助 或 救 援 對 象, 按 照 目 前 的 情 況 看 來 事 實 上 很 多 的 基 金 會 都 提 供 了 低 收 入 戶 的 照 顧 或 救 助, 但 是 事 實 上 低 收 入 戶 的 照 顧 相 對 來 講 已 經 比 邊 緣 戶 好 很 多,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鼓 勵 基 金 會 將 對 象 開 放 至 邊 緣 戶, 跟 政 府 彼 此 作 個 分 工, 因 為 政 府 對 低 收 入 戶 的 照 顧 必 須 完 全 吸 納, 這 是 一 個 法 定 的 義 務, 但 是 政 府 的 補 助 卻 達 不 到 所 謂 的 邊 緣 戶, 這 些 無 法 獲 得 政 府 補 助 的 邊 緣 戶 其 實 真 的 很 需 要 關 切, 基 金 會 應 多 補 助 這 些 邊 緣 戶 而 不 要 重 複 再 去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與 政 府 形 成 互 補 的 角 色, 這 才 真 正 是 基 金 會 存 在 的 目 的 我 想 先 在 仍 有 很 多 的 習 慣, 例 如 每 年 過 年 時 若 要 送 出 禮 物, 第 一 個 反 映 就 會 想 到 送 給 低 收 入 戶, 因 為 有 現 成 的 名 冊 在 無 須 再 花 費 力 氣 查 詢, 這 是 行 政 方 便 性, 可 是 這 樣 的 行 政 方 便 性 可 能 把 很 多 資 源 就 錯 置 了, 我 想 這 個 部 分 也 是 社 會 司 還 要 再 努 力 的, 如 何 將 資 源 重 新 做 分 配, 特 別 是 基 金 會 那 一 塊, 我 們 不 能 只 再 做 管 理 與 登 記 這 樣 消 極 的 角 色, 而 應 該 更 積 極 的 介 入 我 們 正 在 規 劃 看 能 不 能 找 基 金 會 的 人 來 座 談 幫 他 們 分 工, 有 的 負 責 精 神 障 礙 有 的 認 養 心 智 障 礙 或 是 認 養 老 人 或 是 兒 童, 我 希 望 台 灣 的 基 金 會 也 能 夠 是 有 專 業 的 基 金 會, 目 前 有 很 多 基 金 會 已 經 發 展 得 很 好, 但 是 有 些 基 金 會 真 的 還 是 只 在 做 急 難 救 助, 我 覺 得 有 點 可 惜, 應 該 可 在 比 例 上 更 專 業 化 地 來 處 理 其 他 問 題 我 也 認 為 我 們 的 社 會 中 無 論 是 政 府 部 門 或 民 間 團 體 都 還 有 很 多 資 源 可 以 去 開 發, 而 剛 剛 行 動 中 每 個 段 落 所 提 出 來 的 建 議 也 都 是 政 府 部 門 今 後 必 須 努 力 的 方 向, 希 望 我 們 能 獲 得 意 見 彙 整 的 投 影 片, 我 和 社 會 司 的 同 仁 將 會 一 一 列 下 來, 在 討 論 看 看 應 該 怎 麼 做, 我 由 衷 希 望 大 家 不 要 太 悲 觀, 因 為 我 覺 得 現 在 的 政 府 至 少 是 很 開 放 的 政 府, 有 什 麼 建 議 都 可 以 提 出 來 有 人 建 議 我 們 在 評 鑑 當 中 應 該 加 入 家 屬 的 意 見, 我 非 常 贊 成 這 個 建 議, 因 為 我 想 很 多 服 務 的 理 念 已 經 在 改 變, 就 以 社 工 的 理 論 來 講, 社 工 早 期 的 服 務 方 式 都 是 把 社 40

41 工 員 當 專 家, 把 被 服 務 的 當 對 象, 這 是 不 對 等 的 關 係, 可 是 這 個 理 論 已 經 被 挑 戰 了, 現 在 越 來 越 多 理 論 認 為 雙 方 的 關 係 應 該 是 平 等 的, 應 該 維 持 伙 伴 關 係, 假 如 這 個 服 務 理 念 能 漸 漸 深 值 每 個 單 位 的 話, 我 想 家 屬 參 與 評 鑑 就 會 是 很 自 然 的 事 情 了 我 也 相 信 現 在 不 能 太 迷 信 專 家, 雖 然 我 自 己 是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我 認 為 一 切 應 該 回 到 案 主 的 需 要 這 個 角 度, 不 可 太 過 迷 信 專 業 的 知 識 才 是 唯 一 的 知 識, 畢 竟 很 多 專 業 的 知 識 是 從 實 務 來 的 從 經 驗 來 的 還 有 一 個 問 題 是 在 現 今 的 政 治 環 境 下 大 家 都 不 願 意 去 談 的 一 個 問 題 大 多 數 的 人 都 羨 慕 瑞 士 瑞 典 等 北 歐 國 家 的 社 會 福 利 體 制, 但 是 這 是 他 們 繳 交 百 分 之 四 十 稅 收 的 代 價, 而 在 平 均 稅 收 不 到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台 灣 社 會 中, 我 們 真 的 很 難 將 社 會 福 利 提 升 到 一 個 很 高 的 境 界, 也 就 是 說 如 果 我 們 要 用 賦 稅 的 方 式 來 重 整 福 利 資 源 的 話, 那 勢 必 將 會 將 稅 收 提 高 很 多, 這 是 有 些 遺 憾 的 地 方 要 維 持 社 會 福 利 的 一 定 規 模, 要 把 福 利 做 得 很 好, 真 的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但 是 我 們 也 不 能 因 此 而 怠 惰, 尤 其 在 經 濟 不 景 氣 的 時 代, 我 們 更 是 要 推 動 福 利 產 業, 以 帶 動 國 家 經 濟 的 成 長, 我 深 信 社 會 福 利 資 助 與 經 濟 發 展 是 相 輔 相 成 的 最 後 要 謝 謝 家 屬 的 提 醒, 就 是 應 盡 量 減 少 烙 印, 很 多 設 施 原 本 都 是 出 自 善 意, 但 可 能 因 為 設 計 不 夠 貼 心, 而 造 成 某 些 朋 友 的 困 擾, 今 後 我 們 在 推 出 各 種 方 案 時, 將 會 加 強 注 意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真 的 很 感 謝 今 天 有 機 會 向 在 坐 很 多 家 長 學 習, 後 續 我 們 要 努 力 的 還 很 多, 希 望 大 家 不 要 太 失 望, 我 覺 得 政 府 是 可 以 期 待 的, 我 們 同 仁 也 會 繼 續 再 努 力, 把 一 些 不 足 的 地 方 慢 慢 再 補 起 來, 我 們 國 家 的 福 利 已 是 慢 慢 增 加, 希 望 大 家 可 以 抱 持 一 些 希 望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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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 一 單 元 家 庭 照 護 之 本 土 經 驗 與 願 景 參 綜 合 討 論 紀 要 一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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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綜 合 討 論 紀 要 一 家 庭 照 護 之 本 土 經 驗 與 願 景 主 持 人 在 這 個 綜 合 討 論 時 間, 希 望 在 座 各 位 根 據 早 上 所 看 到 聽 到 的, 也 許 重 點 可 放 在 家 庭 居 家 的 照 顧, 關 於 病 人 與 家 屬, 希 望 大 家 踴 躍 提 出 意 見, 我 們 可 共 同 討 論 解 決 的 方 法 呂 淑 貞 主 任 看 完 行 動 劇 我 有 幾 個 想 法, 一 般 人 都 將 服 藥 這 件 事 視 為 精 障 者 回 家 後 最 重 要 的 一 件 事, 事 實 上 除 服 藥 以 外, 也 還 有 一 些 重 要 的 後 續 照 顧 往 往 被 忽 略 了, 例 如, 日 常 生 活 的 安 排, 生 活 以 外 的 活 動 安 排 等 等, 若 能 協 助 一 個 出 院 後 的 精 障 者 找 到 生 活 的 重 心, 相 信 其 復 發 率 一 定 可 以 降 到 最 低 因 此, 相 對 的 國 內 很 多 精 神 科 醫 療 院 所 也 都 漸 漸 注 意 到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並 逐 漸 意 識 到 病 人 出 院 後 不 僅 服 藥 很 重 要, 其 他 的 復 健 活 動 等 之 後 續 照 顧 連 續 性 照 顧 也 都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另 外, 在 行 動 劇 也 有 提 到, 老 人 或 殘 障 者 使 用 悠 遊 卡 乘 坐 公 車 時, 他 們 的 刷 卡 聲 都 比 其 他 一 般 的 人 多 1-2 響, 這 個 聲 音 對 於 使 用 者 造 成 很 大 的 心 理 負 擔, 我 相 信 當 初 設 計 這 樣 的 優 待 卡 是 出 自 美 意, 但 是 應 該 盡 量 避 免 產 生 所 謂 特 別 烙 印 的 問 題 康 復 之 家 經 營 者 看 完 行 動 劇 真 的 有 一 些 感 慨, 現 實 生 活 中, 真 的 有 很 多 如 同 劇 中 人 物 般 尚 未 做 好 準 備 就 出 院 的 個 案 我 認 為 住 院 時 間 的 長 短 倒 不 是 太 大 的 問 題, 而 是 在 出 院 之 前 一 定 要 做 好 準 備, 起 碼 訓 練 個 案 可 以 認 識 自 己 的 疾 病 與 症 狀 可 養 成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養 成 按 時 服 藥 的 習 慣 並 且 培 養 出 一 定 的 溝 通 能 力, 這 樣 的 個 案 才 有 辦 法 進 一 步 做 復 健, 進 一 步 到 日 間 留 院 或 是 復 健 中 心, 接 受 就 業 輔 導 與 職 業 訓 練 等 但 這 些 訓 練 若 要 交 給 醫 院 來 做 成 本 又 太 高, 所 以 是 否 可 考 慮 轉 介 給 康 復 之 家 繼 續 完 成 這 樣 的 訓 練, 培 養 個 案 能 夠 盡 量 適 應 回 到 家 中 的 生 活 我 也 建 議 康 復 之 家 應 該 朝 著 這 樣 的 方 向 來 發 展, 但 是 以 剛 才 我 們 早 上 的 行 動 劇 裡 面 那 個 個 案, 他 幾 乎 都 沒 有 辦 法 達 到 這 樣 子, 因 此 我 再 建 議, 如 何 來 廣 設 康 復 之 家 來 做 所 謂 康 復 之 家, 我 們 康 復 之 家 目 前 要 做 評 鑑, 當 然 我 們 康 復 之 家 走 到 錯 誤 的 方 向, 走 向 養 護 那 個 我 們 不 談, 他 那 個 過 程 裡 面 怎 麼 樣 來 改 善, 但 是 新 的 方 向 我 建 議 說, 康 復 之 家 應 該 有 兩 個 型 態, 就 是 第 一 以 輔 導 就 業 為 導 向 的 康 復 之 家, 當 然 就 是 我 們 劉 蓉 台 主 任 一 直 推 廣 的 方 向, 那 我 也 建 議 說, 我 們 是 不 是 可 以 有 另 外 一 種 型 態 的 康 復 之 家, 就 是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養 成 那 四 種 習 慣, 讓 他 成 為 確 認 可 溝 通 的 方 式 進 而 成 為 一 個 可 溝 通 的 對 象, 讓 他 養 成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讓 他 認 識 自 己 的 症 狀 他 自 己 的 疾 病, 讓 他 已 經 養 成 服 藥 的 習 慣, 這 樣 的 東 西 可 能 在 醫 院 裡 面 做 的 成 本 很 高, 但 是 康 復 之 家 來 做 的 話 可 能 成 本 很 低, 那 我 的 建 議 就 是 說, 康 復 45

46 之 家 怎 麼 樣 來 廣 設 這 個 方 向 的 康 復 之 家, 配 合 他 的 評 鑑 朝 這 個 方 向 去 做, 就 是 說 有 兩 種 型 態 的 康 復 之 家, 養 護 型 態 淘 汰 掉 就 不 講 了, 就 是 建 議 這 樣 的 康 復 之 家, 包 括 我 們 的 評 鑑 的 方 向, 包 括 我 們 康 復 之 家 設 立 的 時 候 的 評 估 來 落 實 一 個 方 向 的 建 議, 謝 謝 發 言 人 剛 剛 聽 到 養 護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住 院 三 個 月 以 上 的 低 收 入 戶 就 會 被 停 掉 生 活 補 助, 我 覺 得 這 是 相 當 不 妥 的 事 實 上, 健 保 僅 提 供 醫 療 上 的 補 助, 但 是 病 人 在 住 院 期 間 也 仍 然 需 要 一 些 基 本 的 生 活 開 銷, 一 旦 生 活 補 助 被 停 掉, 他 該 如 何 繼 續 維 持 基 本 生 活 呢 再 則, 某 些 醫 院 像 是 教 學 醫 院, 縱 使 是 低 收 入 戶, 住 院 仍 然 需 要 負 擔 一 些 費 用, 一 個 低 收 入 戶, 又 是 一 個 精 障 患 者, 住 院 達 三 個 月 之 後 就 被 剝 奪 掉 生 活 補 助 的 費 用, 事 實 上 對 病 人 或 是 對 家 屬 而 言 都 是 滿 大 的 壓 力, 所 以 我 希 望 社 會 司 是 不 是 可 以 討 論 一 下, 這 條 法 規 的 規 定 是 否 合 理 另 外, 我 不 清 楚 社 會 司 是 不 是 已 經 把 康 復 之 家 一 律 認 定 為 養 護 型 的 康 復 之 家, 事 實 上, 康 復 之 家 有 分 很 多 種 類 型, 倘 若 社 會 司 將 所 有 康 復 之 家 都 認 定 為 養 護 型 的 康 復 之 家, 勢 必 犧 牲 掉 不 是 養 護 型 康 復 之 家 病 友 的 一 些 權 益, 很 多 康 復 之 家 的 病 友, 都 還 在 做 一 些 生 活 訓 練 職 業 訓 練 的 狀 況 下, 根 本 沒 有 辦 法 獲 得 穩 定 的 收 入 時, 都 還 非 常 需 要 生 活 補 助 費 以 維 持 生 計, 可 是 社 會 司 卻 似 乎 認 定 住 院 滿 三 個 月 之 後 這 個 補 助 費 就 要 停 掉, 這 對 病 患 而 言 真 的 是 非 常 大 的 壓 力 滕 西 華 秘 書 長 首 先 回 應 剛 剛 那 位 朋 友 提 到 的 養 護 補 助 辦 法 住 院 三 個 月 以 上 就 會 被 停 掉 生 活 補 助 的 問 題 其 實 我 們 也 常 接 到 許 多 反 應, 當 一 個 個 案 住 在 急 性 病 房 或 慢 性 病 房 時, 他 確 實 是 生 活 在 醫 院 裡, 但 是 日 間 留 院, 個 案 每 天 往 返 於 家 裡 與 醫 院 之 間, 這 個 部 分 卻 也 被 認 定 為 住 院, 這 並 不 合 理, 也 許 我 們 有 機 會 應 重 新 檢 討 一 下 這 個 規 定 的 妥 適 性, 也 就 是 說, 檢 討 看 看 日 間 留 院 是 不 是 應 該 屬 於 住 院 的 範 疇 第 二 個, 其 實 我 覺 得 內 政 部 有 非 常 可 敬 的 優 點, 就 是 很 願 意 跟 團 體 溝 通, 像 是 社 區 家 園 也 是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誕 生 的 每 個 不 同 屬 性 的 機 構 應 該 都 有 其 應 該 扮 演 的 角 色, 像 康 復 之 家 就 不 應 該 有 那 麼 多 種 樣 態, 康 復 之 家 應 該 根 據 治 療 的 目 的, 在 一 定 的 期 限 內 訓 練 病 人 能 夠 自 立 或 是 回 歸 社 區 生 活 就 可 以 了, 而 不 是 區 分 所 謂 的 養 護 型 康 復 之 家 或 復 健 型 康 復 之 家, 實 際 上 並 沒 有 那 樣 的 東 西 存 在, 這 也 是 為 什 麼 我 們 推 動 社 區 家 園 或 團 體 家 庭 的 目 的, 家 屬 或 是 工 作 人 員 自 己 必 須 體 認, 並 不 是 把 病 人 安 置 在 某 一 個 地 方 就 是 永 久 的 安 置, 而 是 應 該 思 考 怎 樣 透 過 積 極 的 訓 練, 讓 他 們 進 階 到 另 外 一 個 階 段 性 的 康 復 療 程 應 該 提 供 個 案 足 夠 的 社 會 刺 激 復 健 方 案, 這 方 面 胡 教 授 是 專 家, 胡 教 授 有 一 篇 關 於 社 區 復 健 的 報 告 中 提 到 適 切 的 復 健 確 實 可 以 提 高 病 人 的 社 會 功 能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們 應 該 自 問 是 否 提 供 病 人 足 夠 的 復 健 方 案, 而 不 是 只 有 提 供 金 錢 上 的 資 源 而 已 試 想, 假 如 可 訓 練 病 人 可 以 去 工 作, 相 對 的 他 們 對 於 津 貼 的 仰 賴 就 會 降 低 或 許 我 們 的 專 業 人 員 也 漸 失 去 自 我 檢 討 的 機 會, 我 們 應 該 反 省, 究 竟 是 否 已 經 提 供 足 夠 的 復 健 方 案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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