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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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壹 政 令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制 表...1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本 公 報 每 月 十 五 三 十 日 發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編 輯 發 行

2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衛 生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桃 園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壢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平 鎮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楊 梅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龜 山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八 德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溪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園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龍 潭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蘆 竹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編 制 表 訂 定 桃 園 市 各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桃 園

3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訂 定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訂 定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行 政 人 員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行 政 人 員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廢 止 桃 園 縣 政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等 一 百 二 十 八 種 組 織 自 治 法 規 ( 詳 如 附 件 清 冊 ),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修 正 汽 車 共 共 系 統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貳 公 告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蘆 竹 市 大 竹 圍 段 地 號 內 興 段 610 地 號 新 庄 子 段 地 號 及 中 壢 市 內 壢 段 597 地 號 等 5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蘆 竹 市 內 興 段 332( 原 南 崁 內 厝 段 內 厝 小 段 31-8 地 號 ) 179( 部 分 區 域 )( 原 南 崁 內 厝 段 內 厝 小 段 57 地 號 ) 地 號 大 園 鄉 埔 心 段 埔 心 小 段 地 號 埔 心 段 三 塊 厝 小 段 地 號 五 塊 厝 段 下 埔 小 段 地 號 八 德 市 中 華 段 1029 地 號 茄 明 段 992 地 號 茄 苳 段 638 地 號 蘆 竹 市 大 竹 圍 段 地 號 平 鎮 市 山 子 頂 段 99 地 號 鎮 安 段 684 地 號 ( 原 平 鎮 段 地 號 ) 楊 梅 市 頭 重 溪 段 地 號 等 22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平 鎮 市 山 子 頂 段 ( 部 分 坵 塊 ) ( 部 分 坵 塊 ) 96-9( 部 分 坵 塊 ) 地 號 蘆 竹 市 新 庄 子 段 1035( 部 分 區 域 ) 1779 [ ] 地 號 德 林 段 500 地 號 ( 原 新 興 段 地 號 ) 等 8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大 園 鄉 五 塊 厝 段 下 埔 小 段 地 號 及 蘆 竹 市 內 興 段 132 地 號 ( 原 南 崁 內 厝 段 內 厝 小 段 21-1 地 號 ) 等 3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蘆 竹 市 新 庄 子 段 624( 部 分 區 域 ) [ ]( 部 分 坵 塊 ) 地 號 及 德 林 段 499 地 號 ( 原 新 興 段 地 號 ) 等 3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公 告 本 縣 平 鎮 市 新 光 段 690 地 號 等 26 筆 土 地 定 期 監 測 結 果 核 發 本 縣 地 政 士 林 金 田 開 業 執 照 公 告 廢 止 原 桃 園 縣 與 各 鄉 ( 鎮 市 )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公 告 繼 續 適 用 原 桃 園 縣 與 各 鄉 ( 鎮 市 )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呂 宏 基 開 業 執 照...257

4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章 世 鴻 開 業 執 照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陳 慶 祥 開 業 執 照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蔡 坤 志 開 業 執 照 查 貴 公 司 ( 商 號 ) 所 轄 工 廠 因 102 年 及 103 年 連 續 二 年 未 參 加 經 濟 部 工 廠 校 正 暨 營 運 調 查, 經 認 定 已 停 工 超 過 1 年, 茲 依 規 定 逕 為 廢 止 貴 公 司 ( 商 號 ) 工 廠 登 記, 請 查 照 公 告 本 縣 楊 梅 市 富 豐 里 瑞 原 里 上 田 里 豐 野 里 三 湖 里 等 小 地 名 地 區 部 分 門 牌 整 編, 自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起 整 編 生 效

5 桃 園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法 綜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文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1

6 教 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附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2

7 市 長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制 表 鄭 文 燦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區 政 監 督 科 : 區 政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基 層 座 談 區 政 諮 詢 委 員 協 助 區 人 事 管 理 里 鄰 長 業 務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及 編 制 區 行 政 法 規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里 基 層 工 作 經 費 復 興 山 地 原 住 民 區 自 治 監 督 及 其 他 區 政 業 務 二 自 治 行 政 科 : 市 長 人 事 議 事 業 務 行 政 區 劃 及 里 鄰 調 整 災 害 防 救 區 公 所 辦 公 廳 舍 興 建 或 修 繕 補 助 民 意 代 表 及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業 務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公 民 投 票 業 務 遊 說 法 地 名 管 理 各 區 里 小 型 建 設 及 活 動 補 助 里 集 會 所 管 理 維 護 等 事 項 三 宗 教 科 : 宗 教 事 務 之 輔 導 神 壇 之 調 查 及 輔 導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申 請 設 立 之 輔 導 及 管 理 祭 祀 公 業 及 神 明 會 等 事 項 四 戶 政 科 : 戶 籍 登 記 門 牌 編 訂 國 籍 業 務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策 劃 執 行 與 連 結 及 行 政 等 事 項 3

8 五 禮 儀 事 務 科 : 核 准 公 私 立 殯 葬 設 施 殯 葬 服 務 業 許 可 設 立 或 經 營 輔 導 管 理 評 鑑 與 獎 勵 違 法 殯 葬 行 為 之 取 締 與 處 理 提 供 殯 葬 消 費 資 訊 及 辦 理 集 團 婚 禮 等 事 項 六 兵 役 科 : 役 男 徵 兵 處 理 在 營 軍 人 權 益 業 務 與 家 屬 生 活 扶 助 替 代 役 服 勤 管 理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及 後 備 軍 人 業 務 等 事 項 七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議 會 期 間 府 會 工 作 相 關 業 務 平 時 議 員 輿 情 資 料 蒐 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殯 葬 管 理 所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及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4

9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六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八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十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七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會 計 室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5

10 合 計 一 O 四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專 員 及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幼 兒 園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中 等 教 育 科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等 事 項 二 國 小 教 育 科 :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事 項 三 幼 兒 教 育 科 : 學 前 教 育 事 項 四 特 殊 教 育 科 : 特 殊 教 育 及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教 育 等 事 項 五 終 身 學 習 科 : 成 人 教 育 藝 文 教 育 進 修 學 校 補 習 教 育 及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等 事 項 六 衛 生 保 健 科 : 學 校 衛 生 保 健 及 永 續 環 境 教 育 等 事 項 七 學 輔 校 安 科 : 學 生 事 務 輔 導 校 園 安 全 防 護 防 災 通 報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軍 訓 及 護 理 等 事 項 八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行 政 資 訊 化 及 國 際 教 育 交 流 等 事 項 九 教 育 設 施 科 :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興 修 建 工 程 及 充 實 各 項 教 學 設 備 十 督 學 室 : 視 察 輔 導 學 校 行 政 及 教 育 視 導 等 事 項 十 一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督 學 專 員 編 審 6

11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營 養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助 理 管 理 師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視 察 專 員 股 長 帳 務 檢 查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視 察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視 察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體 育 處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及 各 級 學 校,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或 級 別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七 督 學 八 所 屬 機 關 首 長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7

12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九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二 督 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六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十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六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四 十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六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營 養 師 師 級 二 列 師 ( 三 ) 級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十 內 七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技 佐 等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8

13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一 五 九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專 員 科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三 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立 托 兒 所 所 長 各 一 人, 得 繼 續 留 任 職 務 列 等 相 當 之 職 務 至 離 職 時 為 止, 出 缺 不 補, 未 列 入 四 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十 人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十 三 人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十 人 及 書 記 一 人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八 人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八 人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二 十 人 及 書 記 一 人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八 人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六 人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一 人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一 人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五 人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一 人, 得 繼 續 留 任 原 職 稱 原 官 等 之 職 務 至 離 職 時 為 止, 出 缺 不 補, 未 列 入 ; 另 原 保 育 員 兼 任 保 育 組 行 政 組 組 長 得 繼 續 兼 任 五 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立 托 兒 所 護 士 各 一 人, 得 繼 續 留 任 原 職 稱 原 級 別 之 職 務 至 離 職 時 為 止, 出 缺 不 補, 未 列 入 六 原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立 托 兒 所 僱 用 保 育 員 二 人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立 托 兒 所 僱 用 保 育 員 一 人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立 托 兒 所 僱 用 保 育 員 一 人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托 兒 所 僱 用 保 9

14 育 員 一 人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立 托 兒 所 僱 用 保 育 員 三 人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立 托 兒 所 僱 用 保 育 員 三 人, 仍 以 原 職 稱 留 用, 出 缺 不 補, 未 列 入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托 育 扶 助 與 照 顧 機 構 及 團 體 輔 導 與 管 理 福 利 需 求 評 估 個 案 管 理 及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權 益 保 障 及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管 理 等 事 項 二 人 民 團 體 科 : 人 民 團 體 輔 導 辦 理 慶 典 活 動 社 區 發 展 組 織 與 輔 導 志 願 服 務 合 作 社 輔 導 與 籌 組 財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輔 導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三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政 策 推 動 及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福 利 服 務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兒 童 托 育 業 務 保 母 托 育 管 理 兒 童 發 展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及 托 育 機 構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等 事 項 四 社 會 救 助 科 :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與 照 顧 急 難 救 助 醫 療 補 助 災 害 救 助 遊 民 輔 導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管 理 公 益 勸 募 輔 導 公 益 信 託 基 金 輔 導 與 管 理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補 助 以 工 代 賑 及 平 價 住 宅 管 理 等 事 項 五 老 人 福 利 科 : 老 人 有 關 之 權 益 維 護 福 利 服 務 文 康 休 閒 長 期 照 顧 社 區 照 顧 及 相 關 機 構 之 監 督 與 輔 導 等 事 項 六 婦 女 福 利 科 :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婦 女 福 利 政 策 推 動 與 權 益 倡 導 性 別 平 權 倡 導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施 政 計 畫 之 規 劃 整 合 與 研 究 發 展 等 事 項 七 社 會 工 作 科 : 弱 勢 家 庭 關 懷 輔 導 高 風 險 家 庭 危 機 調 適 社 會 資 源 開 發 與 整 合 福 利 服 務 諮 詢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之 推 動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10

15 訓 練 及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管 理 等 事 項 八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公 文 管 理 事 務 財 產 管 理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股 長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分 析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管 理 師 科 員 社 會 工 作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及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及 佐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及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及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11

16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八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十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七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十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分 析 師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社 會 工 作 師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八 十 三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十 四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會 計 室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12

17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九 二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秘 書 專 員 及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勞 資 關 係 科 : 勞 資 會 議 團 體 協 約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工 會 輔 導 會 務 評 鑑 勞 教 補 助 勞 工 學 苑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及 歇 業 事 實 認 定 等 事 項 二 勞 動 條 件 科 :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勞 動 條 件 法 令 諮 詢 與 宣 導 工 作 規 則 審 查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無 薪 休 假 通 報 及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等 事 項 三 職 業 安 全 科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及 檢 查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認 可 醫 療 機 構 審 查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備 查 推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及 人 員 選 拔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認 定 及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等 事 項 四 身 障 就 業 科 :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職 業 重 建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支 持 性 與 庇 護 性 就 業 職 務 再 設 計 職 場 手 語 翻 譯 及 自 力 更 生 補 助 等 事 項 五 就 業 安 全 科 : 就 業 服 務 促 進 職 業 訓 練 推 展 性 平 及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私 立 就 服 機 構 及 職 訓 機 構 設 立 及 管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計 畫 執 行 等 事 項 六 外 勞 事 務 科 : 外 國 人 工 作 訪 視 申 訴 檢 舉 查 察 法 令 諮 詢 宣 導 勞 13

18 資 爭 議 處 理 舉 辦 休 閒 活 動 及 從 事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等 事 項 七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勞 工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就 業 服 務 處 及 勞 動 檢 查 處,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14

19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六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三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五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六 十 四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七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一 內 五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四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助 理 員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15

20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單 一 編 制 計 給 )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三 一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秘 書 專 員 及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財 務 管 理 科 : 市 庫 管 理 公 務 機 關 財 務 管 理 財 務 計 畫 評 核 歲 入 預 決 算 編 審 公 共 債 務 管 理 市 營 事 業 及 基 金 之 財 務 監 督 投 資 及 開 發 效 益 評 核 等 事 項 二 金 融 菸 酒 科 : 地 方 金 融 管 理 輔 導 金 融 業 務 消 費 者 保 護 與 菸 酒 查 緝 抽 檢 查 核 宣 導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三 公 用 財 產 科 : 公 用 財 產 之 檢 核 監 督 管 理 及 調 配 規 劃 運 用, 公 用 財 產 總 帳 之 建 置 抵 稅 土 地 與 法 令 訂 ( 修 ) 定 及 各 管 理 機 關 經 管 公 用 房 地 之 輔 導 與 管 制 等 事 項 四 非 公 用 財 產 科 : 市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清 查 出 租 委 託 經 營 出 售 借 用 撥 用 及 被 占 用 或 閒 置 土 地 之 管 理 利 用 非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政 策 計 畫 及 法 令 研 訂 欠 費 催 繳 司 法 訴 訟 強 制 執 行 及 債 權 憑 證 管 理 等 事 項 五 財 產 開 發 科 : 市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開 發 經 營 參 與 聯 合 開 發 合 作 開 16

21 發 都 市 更 新 土 地 重 劃 區 段 徵 收 等 建 設 開 發 計 畫 之 擬 訂 與 推 動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設 定 地 上 權 信 託 管 理 及 開 發 基 金 之 管 理 等 事 項 六 集 中 支 付 科 : 支 付 案 件 之 點 收 審 核 與 預 算 餘 額 查 對 庫 款 之 支 付 及 支 付 帳 務 之 處 理 空 白 市 庫 支 票 之 請 領 保 管 及 簽 開 市 庫 支 票 換 發 補 發 作 廢 掛 失 註 銷 及 未 兌 付 市 庫 之 查 催 等 事 項 七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共 關 係 研 考 施 政 計 畫 新 聞 聯 絡 綜 合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17

22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六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七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十 四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四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附 註 :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七 18

23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秘 書 專 員 科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產 業 發 展 科 :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之 擬 定 與 分 析 產 業 園 區 聯 繫 工 業 區 與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審 定 市 開 發 工 業 區 管 理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設 置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二 招 商 科 : 招 商 規 劃 與 推 動 產 業 投 資 協 助 與 規 劃 國 際 間 產 業 經 貿 交 流 與 輔 導 國 內 外 招 商 活 動 與 經 濟 會 議 之 籌 辦 等 事 項 三 商 業 發 展 科 : 商 業 服 務 業 策 略 擬 定 及 分 析 商 業 輔 導 及 管 理 商 圈 規 劃 與 輔 導 會 展 業 務 商 品 標 示 查 察 等 事 項 四 工 商 登 記 科 : 公 司 商 業 及 工 廠 登 記 毗 連 地 申 請 等 事 項 五 公 用 事 業 科 : 土 石 採 取 及 礦 政 業 務 管 理 加 油 ( 氣 ) 站 登 記 與 管 理 ; 天 然 氣 自 來 水 及 電 力 事 業 管 理 ; 自 來 水 用 電 場 所 及 電 器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承 裝 登 記 管 理 及 公 用 事 業 協 調 等 事 項 六 市 場 科 : 公 民 有 零 售 市 場 及 攤 販 集 中 區 規 劃 經 營 輔 導 行 銷 管 理 及 活 化 及 市 場 房 地 財 產 管 理 等 事 項 七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專 員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助 理 管 理 師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19

24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ㄧ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20

25 桃 園 市 政 府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六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七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四 十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七 內 四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與 技 佐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會 計 室 佐 理 員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三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專 員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21

26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農 務 科 : 糧 食 作 物 生 產 蔬 菜 花 卉 果 樹 及 農 特 產 生 產 技 術 改 進 有 機 農 業 推 廣 新 興 作 物 輔 導 生 產 履 歷 輔 導 農 場 及 種 苗 登 記 與 管 理 農 藥 及 肥 料 管 理 農 業 機 械 推 廣 茶 葉 推 廣 農 作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農 業 調 查 及 統 計 等 事 項 二 林 務 科 : 環 境 綠 美 化 工 作 野 生 動 物 及 其 他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外 來 入 侵 植 物 防 治 林 木 疫 病 蟲 害 防 治 山 坡 地 造 林 保 育 獎 勵 造 林 及 林 政 管 理 等 事 項 三 漁 牧 科 : 漁 業 生 產 輔 導 與 漁 政 管 理 漁 會 輔 導 畜 禽 生 產 輔 導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四 輔 導 科 : 農 民 團 體 之 輔 導 監 督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農 業 產 銷 組 織 輔 導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及 休 閒 農 業 之 規 劃 監 督 與 執 行 農 業 整 體 行 銷 販 賣 商 許 可 證 核 發 農 村 酒 莊 輔 導 及 受 理 辦 理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管 理 業 務 及 共 同 運 銷 業 務 等 事 項 五 農 地 管 理 科 : 漁 港 工 程 農 業 用 地 管 理 農 漁 村 再 生 計 畫 農 村 新 風 貌 營 造 重 劃 區 外 農 路 之 管 理 及 維 護 等 事 項 六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專 員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22

27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23

28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四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二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五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十 四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四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七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合 計 七 十 九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員 科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地 籍 科 : 土 地 登 記 地 權 限 制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逾 期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列 冊 管 理 地 籍 清 理 市 有 耕 地 放 租 與 管 理 公 地 放 領 督 導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等 事 項 二 地 價 科 : 平 均 地 權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 公 告 地 價 ) 調 整 不 動 產 成 交 案 件 實 際 資 訊 申 報 登 錄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市 價 查 估 作 業 地 價 基 準 地 選 定 24

29 及 查 估 地 政 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及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工 業 區 開 發 督 導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地 價 業 務 等 事 項 三 地 權 科 : 私 有 土 地 與 地 上 物 徵 收 公 有 土 地 與 地 上 物 撥 用 徵 收 補 償 費 發 放 及 保 管 等 事 項 四 地 用 科 : 非 都 市 土 地 更 正 補 辦 註 銷 變 更 編 定 資 源 型 分 區 及 通 盤 檢 討 使 用 分 區 調 整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違 規 裁 罰 與 三 七 五 耕 地 租 佃 管 理 及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等 事 項 五 重 劃 科 : 市 地 重 劃 開 發 農 地 重 劃 與 農 村 社 區 更 新 及 農 水 路 改 善 等 事 項 六 區 段 徵 收 科 : 抵 價 地 比 例 報 核 公 告 徵 收 發 放 補 償 費 抵 價 地 分 配 土 地 處 分 等 區 段 徵 收 專 案 執 行 及 綜 合 管 理 等 事 項 七 航 空 城 開 發 科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園 區 及 附 近 地 區 特 定 區 計 畫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等 相 關 事 項 八 測 量 科 : 測 繪 業 務 實 施 管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界 址 爭 議 調 處 再 鑑 界 業 務 及 督 導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地 籍 測 量 等 事 項 九 地 政 資 訊 科 : 各 項 地 政 業 務 資 訊 化 之 規 劃 督 導 推 廣 審 議 與 執 行 及 地 政 資 訊 管 理 操 作 與 訓 練 及 督 導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訊 作 業 等 事 項 十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法 制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專 員 秘 書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助 理 管 理 師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地 政 事 務 所,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25

30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三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九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七 26

31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四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七 十 一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十 六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四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二 內 六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內 三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人 事 室 助 理 員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七 七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或 專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27

32 一 綜 合 規 劃 科 : 國 際 城 市 交 流 及 跨 縣 市 區 域 合 作 業 務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及 相 關 策 略 規 劃 與 綜 合 性 政 策 國 土 及 區 域 計 畫 擬 定 與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整 體 開 發 策 略 研 析 等 事 項 二 都 市 計 畫 科 : 都 市 計 畫 擬 定 變 更 及 通 盤 檢 討 審 議 法 令 修 訂 及 數 值 地 形 圖 之 測 製 等 事 項 三 都 市 行 政 科 :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測 定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執 行 及 違 反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之 查 處 救 濟 都 市 計 畫 圖 地 理 及 土 管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提 供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資 料 供 民 眾 查 詢 閱 覽 等 事 項 四 都 市 更 新 科 : 都 市 更 新 發 展 研 究 更 新 政 策 及 法 令 研 ( 修 ) 訂 更 新 地 區 劃 定 更 新 計 畫 擬 定 與 檢 討 更 新 基 金 運 用 更 新 事 業 經 費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之 審 議 核 定 調 解 調 處 監 督 管 理 考 核 及 輔 導 推 動 等 事 項 五 住 宅 企 劃 科 : 住 宅 政 策 之 規 劃 擬 定 及 推 行 辦 理 住 宅 補 貼 及 修 繕 補 助 公 營 住 宅 之 規 劃 興 建 經 營 管 理 及 輔 導 獎 勵 民 間 興 辦 與 經 營 管 理 住 宅 基 金 管 理 運 用 住 宅 資 訊 建 置 國 宅 貸 款 國 宅 用 地 代 管 等 事 項 六 公 園 綠 地 科 : 公 園 綠 地 廣 場 兒 童 遊 樂 場 等 用 地 取 得 新 建 及 改 善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及 施 工 新 建 及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管 理 資 訊 建 置 及 管 理 維 護 等 事 項 七 都 市 設 計 科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都 市 設 計 準 則 研 定 城 鎮 風 貌 型 塑 整 體 計 畫 暨 相 關 工 程 及 景 觀 綱 要 計 畫 擬 定 等 事 項 八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辦 事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28

33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都 市 更 新 處 及 社 會 住 宅 處,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29

34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三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八 內 一 人 得 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七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一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四 十 七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二 內 五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三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專 員 科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建 築 管 理 科 : 建 造 執 照 與 雜 項 執 照 及 拆 除 執 照 核 發 建 築 工 程 規 劃 30

35 設 計 查 核 與 施 工 勘 驗 及 管 理 建 築 師 管 理 與 懲 戒 業 務 山 坡 地 開 發 雜 照 審 查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與 竣 工 勘 驗 營 造 業 登 記 管 理 建 築 爭 議 事 件 評 審 與 損 鄰 申 復 處 理 土 資 場 之 營 運 管 理 督 導 及 營 建 工 程 剩 餘 土 石 方 流 向 管 制 與 管 理 等 事 項 二 使 用 管 理 科 : 公 寓 大 廈 組 織 報 備 與 管 理 統 籌 使 用 執 照 用 途 變 更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分 ( 併 ) 戶 申 請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妨 礙 風 化 場 所 列 管 昇 降 設 備 管 理 機 械 遊 樂 設 施 管 理 防 救 災 業 務 及 無 障 礙 等 事 項 三 工 程 科 : 各 項 公 有 建 築 道 路 橋 梁 之 新 闢 及 拓 寬 道 路 工 程 建 設 配 合 業 務 重 大 工 程 建 設 地 上 物 查 估 配 合 業 務 及 代 辦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等 事 項 四 航 空 城 建 設 科 : 辦 理 桃 園 航 空 城 計 畫 內 各 項 公 有 建 築 道 路 橋 梁 新 闢 拓 寬 區 段 徵 收 公 共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及 施 工 地 上 物 查 估 配 合 業 務 等 事 項 五 拆 除 科 : 違 建 ( 違 規 招 牌 廣 告 ) 之 查 報 與 認 定 及 拆 除 違 建 法 規 修 訂 國 家 賠 償 訴 願 ( 訟 ) 及 強 制 執 行 等 事 項 六 土 木 科 : 土 木 行 政 道 路 管 理 市 區 道 路 之 機 動 養 護 及 橋 樑 維 護 管 理 路 平 專 案 天 然 災 害 搶 修 及 復 舊 寬 頻 及 共 同 管 道 管 理 地 方 建 設 補 助 等 事 項 七 採 購 科 : 採 購 法 令 諮 詢 與 輔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上 級 機 關 監 辦 與 核 准 與 備 查 及 代 辦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各 機 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招 標 案 件 與 代 辦 案 件 之 異 議 ( 申 訴 ) 等 事 項 八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技 正 秘 書 專 員 股 長 技 士 科 員 技 佐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31

36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四 科 長 五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32

37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六 內 一 人 得 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八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八 十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九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三 內 五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五 四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秘 書 專 員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綜 合 企 劃 科 : 施 政 計 畫 之 擬 訂 ; 預 算 整 編 ; 水 利 整 治 雨 水 下 水 33

38 道 水 土 保 持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管 考 ; 排 水 計 畫 之 審 查 ; 水 災 及 土 石 流 防 汛 整 備 演 練 及 應 變 措 施 ; 水 土 保 持 及 土 石 流 教 育 宣 導 ;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潛 勢 調 查 ; 防 災 預 防 應 變 統 整 業 務 防 災 資 訊 作 業 之 設 計 維 護 管 理 及 防 災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等 事 項 二 水 利 行 政 科 : 地 面 水 及 地 下 水 事 業 水 權 ; 排 水 申 請 使 用 管 理 ; 溫 泉 地 下 水 管 制 ;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 水 利 事 業 之 調 查 規 劃 及 興 辦 之 審 議 ; 各 級 排 水 道 遷 移 加 蓋 報 廢 排 水 道 內 附 加 設 施 及 種 植 農 作 物 之 許 可 ; 工 程 用 地 之 取 得 協 調 安 置 計 畫 之 配 合 執 行 ; 土 地 徵 收 土 地 估 價 及 公 有 土 地 管 理 ; 跨 河 構 造 物 之 許 可 及 排 水 圖 籍 之 核 發 ; 海 堤 區 域 行 政 業 務 ; 水 資 源 調 查 建 置 ; 巡 防 及 違 反 水 利 法 取 締 處 分 等 事 項 三 水 利 工 程 科 : 河 川 及 區 域 排 水 整 治 治 山 防 災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及 環 境 營 造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管 理 ; 抽 水 站 閘 門 滯 洪 池 興 建 工 程 ; 配 合 疏 濬 清 淤 作 業 辦 理 土 石 標 售 作 業 ; 天 然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等 事 項 四 水 利 養 護 工 程 科 : 河 川 區 域 排 水 之 資 料 建 置 修 繕 與 維 護 管 理 ; 海 堤 區 域 維 護 ; 抽 水 站 閘 門 等 防 洪 設 施 操 作 與 維 護 管 理 ; 滯 洪 池 操 作 與 維 護 管 理 ; 疏 濬 清 淤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管 理 ; 植 栽 綠 化 工 程 設 置 與 維 護 管 理 ; 水 利 建 造 物 檢 查 ; 天 然 災 害 搶 險 ( 修 ) 工 程 等 事 項 五 污 水 工 程 科 : 污 水 下 水 道 整 體 規 劃 及 分 期 推 動 計 畫 之 擬 訂 ; 污 水 下 水 道 新 建 及 改 善 工 程 之 辦 理 ; 民 間 參 與 污 水 下 水 道 BOT 計 畫 之 辦 理 等 事 項 六 污 水 設 施 科 : 污 水 下 水 道 設 施 營 運 操 作 維 護 及 管 理 ; 專 用 下 水 道 之 核 准 及 查 驗 等 事 項 ;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之 審 核 使 用 管 理 及 稽 查 等 事 項 ; 污 水 下 水 道 各 項 資 訊 系 統 之 建 立 分 析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七 坡 地 管 理 科 :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定 檢 討 及 查 詢 ;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劃 定 檢 討 ; 山 坡 地 可 利 用 限 度 查 定 及 超 限 利 用 處 理 ; 山 坡 地 開 發 利 用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及 監 督 ; 山 坡 地 違 反 水 土 保 持 法 查 報 取 締 及 處 分 等 事 34

39 項 ; 水 土 保 持 服 務 團 諮 詢 與 輔 導 業 務 ; 山 坡 地 巡 守 志 工 協 助 巡 查 業 務 八 雨 水 下 水 道 科 : 雨 水 下 水 道 新 建 改 善 增 建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管 理 ; 雨 水 下 水 道 相 關 設 施 資 料 建 置 ; 雨 水 下 水 道 之 維 護 管 理 ; 各 區 公 所 其 他 排 水 與 雨 水 下 水 道 之 督 導 考 核 九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綜 合 業 務 及 水 利 用 地 接 管 供 撥 及 異 動 處 理 ; 河 川 浮 覆 地 處 理 ; 地 籍 管 理 及 公 有 土 地 管 理 ; 不 動 產 管 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技 正 秘 書 專 員 股 長 技 士 科 員 技 佐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35

40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八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十 六 內 二 人 得 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二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九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十 八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七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36

41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三 二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員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教 育 文 化 科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政 策 與 法 規 之 研 議 文 化 與 傳 統 技 藝 之 發 掘 保 存 歷 史 與 語 言 之 研 究 保 存 及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輔 導 原 住 民 學 生 城 鄉 交 流 與 教 育 獎 助 之 規 劃 協 調 及 執 行 本 市 原 住 民 文 化 會 館 及 各 區 原 住 民 集 會 所 營 運 管 理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教 育 及 終 身 學 習 其 他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文 化 等 事 項 二 原 民 福 利 科 : 原 住 民 族 生 活 扶 助 醫 療 衛 生 健 康 保 險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急 難 救 助 老 人 福 利 婦 女 扶 助 兒 少 扶 助 法 律 服 務 住 宅 政 策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民 間 團 體 之 聯 繫 輔 導 與 服 務 及 其 他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福 利 服 務 等 事 項 三 產 業 建 設 科 :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經 濟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貸 款 輔 導 工 商 企 業 及 合 作 互 助 事 業 輔 導 傳 統 技 藝 智 慧 財 產 權 文 化 產 業 觀 光 事 業 及 農 林 漁 牧 獵 之 輔 導 推 動 產 業 經 營 技 藝 研 習 及 培 訓 部 落 安 全 防 治 及 遷 住 原 住 民 地 區 公 共 工 程 部 落 與 社 區 生 活 環 境 設 施 改 善 部 落 飲 水 防 災 民 宿 溫 泉 土 地 開 發 管 理 與 輔 導 及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建 設 等 事 項 四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37

42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技 正 秘 書 視 察 專 員 股 長 社 會 工 作 師 管 理 師 技 士 科 員 社 會 工 作 員 技 佐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佐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九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科 長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科 長 五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38

43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三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八 社 會 工 作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合 計 四 十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員 及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運 輸 規 劃 科 : 交 通 政 策 擬 定 與 推 動 運 輸 系 統 整 合 規 劃 基 地 開 發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區 域 道 路 交 通 改 善 及 道 路 新 闢 規 劃 督 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業 務 規 劃 及 執 行 道 安 會 報 相 關 業 務 重 要 交 通 工 程 施 工 39

44 期 間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之 審 議 督 導 及 交 通 裁 罰 等 事 項 二 交 通 工 程 科 :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安 全 設 施 之 規 劃 設 計 及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等 事 項 三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科 : 停 車 管 理 策 略 之 研 擬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設 施 之 規 劃 設 計 興 建 管 理 與 督 導 改 善 路 邊 停 車 格 規 劃 設 置 維 護 與 管 理 停 車 裁 罰 及 停 車 場 作 業 基 金 之 管 理 與 運 用 等 事 項 四 公 共 運 輸 科 : 市 區 汽 車 客 運 業 計 程 車 客 運 業 及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之 營 運 管 理 與 運 價 審 議 公 共 運 輸 場 站 與 等 候 設 施 建 置 工 程 督 導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與 裁 決 業 務 等 事 項 五 交 通 資 訊 科 : 交 通 資 訊 系 統 發 展 規 劃 資 訊 軟 硬 體 共 同 發 展 網 際 網 路 共 同 作 業 平 臺 機 房 管 理 主 機 管 理 資 訊 安 全 資 訊 終 端 作 業 環 境 之 提 供 等 事 項 六 軌 道 建 設 科 : 軌 道 運 輸 之 路 廊 規 劃 與 建 設 工 程 介 面 行 政 整 合 工 程 與 預 算 執 行 管 理 軌 道 建 設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與 運 用 場 站 開 發 等 事 項 七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技 正 專 員 股 長 分 析 師 設 計 師 管 理 師 技 士 科 員 技 佐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設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及 捷 運 工 程 處,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為 應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研 究 需 要, 得 延 聘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為 無 給 職 顧 40

45 問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二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科 長 五 主 任 六 本 局 所 屬 各 機 關 首 長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四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五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六 41

46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十 三 內 三 人 得 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二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三 分 析 師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六 十 五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五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二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五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員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旅 遊 行 銷 科 : 旅 遊 行 銷 策 略 規 劃 旅 遊 行 銷 活 動 之 企 劃 與 執 行 旅 遊 資 訊 宣 傳 及 旅 遊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旅 遊 特 色 行 銷 推 廣 補 助 辦 理 區 42

47 公 所 特 色 觀 光 活 動 國 內 外 旅 展 宣 傳 等 事 項 二 觀 光 管 理 科 : 觀 光 遊 樂 業 管 理 觀 光 遊 樂 業 輔 導 開 發 一 般 旅 館 及 民 宿 設 立 登 記 與 管 理 一 般 旅 館 輔 導 開 發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管 理 風 景 特 定 區 及 觀 光 遊 樂 區 督 導 溫 泉 取 供 事 業 經 營 許 可 與 標 章 核 發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三 觀 光 發 展 科 : 觀 光 資 源 開 發 觀 光 建 設 事 業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觀 光 建 設 工 程 規 劃 與 執 行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觀 光 事 業 計 畫 之 規 劃 開 發 風 景 特 定 區 工 程 業 務 督 導 及 觀 光 法 規 擬 議 等 事 項 四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專 員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43

48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三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四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六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七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四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七 內 三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44

49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合 計 六 十 二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專 員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隸 屬 於 桃 園 市 政 府, 掌 理 警 政 實 施 事 項, 兼 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之 指 揮 監 督 第 三 條 本 局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三 人, 襄 理 局 務 第 四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中 心,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行 政 科 : 勤 務 規 劃 分 駐 ( 派 出 ) 所 設 置 警 力 配 備 警 察 服 制 警 械 管 制 設 備 標 準 警 察 勤 務 勤 前 教 育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取 締 電 子 遊 戲 場 涉 嫌 賭 博 工 作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工 作 公 娼 管 理 職 務 協 助 及 其 他 有 關 行 政 警 察 業 務 等 事 項 二 保 安 科 : 保 安 警 備 措 施 規 劃 與 督 導 選 舉 及 慶 典 治 安 維 護 集 會 遊 行 秩 序 維 護 義 勇 警 察 組 訓 與 運 用, 戰 時 警 務 工 作 恐 怖 活 動 防 處 協 助 軍 事 動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保 安 等 事 項 三 訓 練 科 :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進 修 警 察 學 術 倡 導 警 察 人 員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及 其 他 有 關 教 育 訓 練 事 項 四 外 事 科 :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港 澳 居 民 及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非 法 活 動 之 調 查 處 理 外 國 團 體 安 全 維 護 外 賓 安 全 維 護 歸 國 華 僑 安 全 維 護 涉 外 治 安 案 件 處 理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核 發 涉 外 45

50 治 安 情 報 之 蒐 集 調 查 及 處 理 兩 岸 交 流 有 關 警 察 事 務 之 綜 合 事 項 及 其 他 有 關 外 事 警 察 事 項 五 後 勤 科 : 財 產 管 理 廳 舍 營 繕 通 訊 警 察 裝 備 保 養 供 應 及 其 他 有 關 後 勤 事 項 六 保 防 科 : 所 屬 警 察 機 關 之 機 關 內 部 保 防 社 會 保 防 偵 防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案 件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安 全 資 料 查 詢 支 援 機 場 港 口 遭 受 劫 持 破 壞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與 演 習 及 其 他 有 關 保 防 等 事 項 七 防 治 科 : 勤 區 查 察 社 區 治 安 之 規 劃 推 行 失 蹤 人 口 查 尋 民 防 組 訓 民 防 團 隊 督 導 及 其 他 有 關 戶 口 防 治 等 事 項 八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 警 察 勤 務 之 指 揮 調 度 管 制 協 調 聯 繫 與 最 新 治 安 狀 況 之 控 制 一 一 O 報 案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勤 務 指 揮 事 項 九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證 物 督 導 管 控 證 物 檢 驗 鑑 定 現 場 勘 察 與 鑑 識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教 育 訓 練 及 其 他 有 關 刑 事 鑑 識 等 事 項 十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 防 情 業 ( 勤 ) 務 規 劃 執 行 演 ( 訓 ) 練 及 防 情 通 訊 設 備 遙 控 警 報 系 統 管 理 民 防 防 護 災 害 通 報 及 秩 序 維 護 等 事 項 十 一 督 察 室 : 受 理 申 訴 勤 務 督 導 考 核 教 育 輔 導 員 警 風 紀 維 護 違 法 違 紀 查 處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救 助 改 善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特 種 勤 務 警 衛 與 首 長 警 衛 之 督 導 考 核 及 其 他 有 關 督 察 事 項 十 二 公 共 關 係 室 : 新 聞 發 布 新 聞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民 意 機 關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與 公 益 社 團 之 聯 繫 警 政 措 施 宣 導 為 民 服 務 及 其 他 公 關 業 務 事 項 十 三 秘 書 室 : 文 稿 繕 核 資 料 彙 編 事 務 管 理 機 要 文 電 處 理 文 書 檔 案 研 考 印 信 出 納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科 室 中 心 事 項 十 四 資 訊 室 : 警 政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與 發 展 電 腦 軟 硬 體 設 施 操 作 管 理 與 維 護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與 諮 詢 服 務 及 其 他 資 訊 處 理 事 項 十 五 法 制 室 : 警 政 法 規 之 研 究 審 查 整 理 編 纂 諮 詢 宣 導 講 習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制 等 事 項 本 局 各 科 室 並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分 股 辦 事 46

51 本 局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辦 理 現 場 勘 察 人 員 兼 受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大 隊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第 五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督 察 長 警 政 監 科 長 主 任 督 察 秘 書 專 員 技 正 股 長 督 察 員 警 務 正 警 務 員 巡 官 技 士 警 務 佐 巡 佐 技 佐 警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帳 務 檢 查 員 科 員, 依 法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九 條 本 局 下 設 各 分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少 年 警 察 隊 及 婦 幼 警 察 隊,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十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設 局 務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之 並 擔 任 主 席, 每 月 舉 行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均 以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督 察 長 五 科 長 六 室 中 心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參 加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請 桃 園 市 政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請 桃 園 市 政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47

52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警 監 一 副 局 長 警 監 三 主 任 秘 書 警 監 一 督 察 長 警 監 一 警 政 監 警 監 三 科 長 警 正 七 行 政 保 安 訓 練 外 事 後 勤 保 防 防 治 等 七 科 主 任 警 正 七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公 共 關 係 室 秘 書 室 資 訊 室 法 制 室 督 察 警 正 六 秘 書 警 正 二 專 員 警 正 十 三 一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辦 理 刑 事 鑑 識 工 作 股 長 警 正 二 十 九 ( 四 ) 一 內 二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二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三 內 三 人 辦 理 刑 事 鑑 識 工 作 四 督 察 室 行 政 股 勤 務 股 風 紀 股 特 種 警 衛 股 股 長 由 督 察 兼 任 督 察 員 警 正 十 三 警 務 正 警 正 六 十 九 一 內 二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二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三 內 二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四 內 六 人 辦 理 刑 事 鑑 識 工 作 48

53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三 十 一 內 二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十 二 人 辦 理 刑 事 鑑 識 工 作 巡 官 警 佐 或 警 正 三 十 二 一 內 二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二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三 內 二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四 內 二 十 四 人 辦 理 刑 事 鑑 識 工 作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內 一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五 巡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七 內 二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一 內 六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警 員 警 佐 四 十 內 六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十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十 五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三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二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七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三 帳 務 檢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查 員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49

54 三 七 八 合 計 ( 四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七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前 項 副 局 長 職 務, 其 中 一 人 必 要 時 得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由 相 當 級 別 之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擔 任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醫 事 管 理 科 : 醫 事 機 構 及 人 員 管 理 醫 療 品 質 管 控 航 空 城 國 際 醫 療 規 劃 及 推 動 市 立 醫 院 管 理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山 地 醫 療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精 神 醫 療 照 護 精 神 護 理 及 復 健 機 構 管 理 等 事 項 二 健 康 促 進 科 : 婦 幼 成 人 中 老 年 健 康 管 理 促 進 癌 症 與 慢 性 病 篩 檢 健 康 體 能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健 康 城 市 安 全 社 區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所 管 理 國 民 營 養 增 進 及 膳 食 調 查 等 事 項 三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科 : 食 品 藥 物 化 妝 品 管 理 與 危 害 事 件 調 查 處 理 管 制 藥 品 稽 核 與 濫 用 防 制 藥 事 機 構 人 員 業 者 管 理 等 事 項 四 疾 病 管 制 科 : 各 類 傳 染 病 監 測 及 管 理 醫 療 機 構 感 染 控 制 預 防 接 種 國 際 防 疫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管 理 營 業 衛 生 及 社 區 防 疫 管 理 等 事 項 五 長 期 照 護 科 :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及 人 員 管 理 特 殊 照 護 與 個 案 管 理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及 外 籍 監 護 工 申 請 審 核 等 事 項 六 心 理 健 康 科 : 心 理 衛 生 自 殺 防 治 家 暴 及 性 侵 加 害 人 醫 療 處 遇 與 50

55 藥 物 濫 用 及 毒 品 防 制 業 務 等 事 項 七 衛 生 稽 查 檢 驗 科 : 人 民 申 請 案 現 場 履 勘 人 民 陳 情 及 檢 舉 違 規 案 件 稽 查 各 業 別 例 行 或 計 畫 性 稽 查 抽 驗 及 輔 導, 以 及 食 品 藥 物 化 妝 品 水 質 衛 生 與 公 共 衛 生 檢 驗 等 事 項 八 綜 合 企 劃 科 : 綜 合 業 務 規 劃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管 考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公 共 關 係 議 事 推 動 衛 生 資 訊 作 業 及 法 制 等 事 項 九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採 購 財 產 庶 務 管 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技 正 秘 書 專 員 視 察 股 長 衛 生 稽 查 員 技 士 科 員 技 佐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前 項 技 正 及 技 士 員 額 總 數 十 五 分 之 一 以 下,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暨 主 管 醫 政 健 康 促 進 藥 政 疾 病 管 制 檢 驗 業 務 之 科 長 職 務, 必 要 時 得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由 相 當 級 別 之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擔 任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設 立 醫 院 衛 生 所 或 其 他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未 到 任 前,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51

56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必 要 時 得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由 師 ( 一 ) 級 之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擔 任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八 醫 事 管 理 科 健 康 促 進 科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科 疾 病 管 制 科 衛 生 稽 查 檢 驗 科 之 科 長, 必 要 時 得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由 師 ( 二 ) 級 之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擔 任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52

57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十 一 內 一 人 得 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技 正 及 技 士 員 額 總 數 十 五 分 之 一 以 下, 必 要 時 得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技 正 由 師 ( 二 ) 級 技 士 由 師 ( 三 ) 級 之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擔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三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十 六 衛 生 稽 查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十 七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四 十 技 正 及 技 士 員 額 總 數 十 五 分 之 一 以 下, 必 要 時 得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技 正 由 師 ( 二 ) 級 技 士 由 師 ( 三 ) 級 之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擔 任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四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十 一 內 十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九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四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三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人 事 室 助 理 員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53

58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二 五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專 員 及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綜 合 規 劃 科 : 綜 合 規 劃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考 及 其 他 綜 合 性 環 保 業 務 等 事 項 二 環 境 永 續 科 :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生 態 永 續 城 市 發 展 策 略 及 規 劃 綠 能 減 碳 措 施 推 廣 生 態 永 續 工 程 等 事 項 三 空 氣 品 質 保 護 科 : 固 定 污 染 源 移 動 污 染 源 及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等 事 項 四 水 質 土 壤 保 護 科 : 水 體 水 質 污 染 防 治 及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飲 用 水 水 質 管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等 事 項 五 一 般 廢 棄 物 管 理 科 :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理 政 策 規 劃 處 理 設 施 營 運 管 理 及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審 查 等 事 項 六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科 :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及 輸 出 入 管 理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業 務 環 境 用 藥 及 病 媒 防 治 業 管 理 等 事 項 七 噪 音 管 制 科 : 環 境 噪 音 管 制 非 游 離 輻 射 及 噪 音 與 振 動 量 測 管 制 航 空 噪 音 防 制 補 助 及 回 饋 業 務 等 事 項 八 環 境 稽 查 科 : 公 害 陳 情 稽 查 糾 紛 調 處 檢 驗 鑑 定 罰 鍰 催 繳 及 環 境 品 質 監 測 等 事 項 54

59 九 公 共 關 係 室 : 新 聞 資 料 蒐 集 及 發 布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與 民 意 機 關 之 聯 繫 及 其 他 公 關 業 務 等 事 項 十 秘 書 室 : 文 書 印 信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為 民 服 務 法 制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技 正 秘 書 專 員 股 長 技 士 科 員 管 理 師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辦 事 員,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七 本 局 所 屬 機 關 首 長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55

60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八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二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十 一 內 二 人 得 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二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四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十 二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三 十 六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三 十 二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六 內 五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八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56

61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合 計 一 六 七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中 心,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火 災 預 防 科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之 策 劃 與 執 行 違 反 消 防 法 案 件 之 處 理 檢 修 申 報 之 管 理 防 焰 規 制 之 執 行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之 執 行 等 事 項 二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科 :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管 理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燃 氣 熱 水 器 承 裝 業 管 理 及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危 險 物 品 舉 發 裁 處 等 業 務 之 策 劃 執 行 諮 詢 等 事 項 三 災 害 搶 救 科 : 火 災 及 其 他 災 害 配 合 搶 救 救 災 資 源 之 運 用 管 理 消 防 水 源 之 整 備 與 運 用 管 理 義 勇 消 防 人 員 之 編 組 訓 練 管 理 運 用 及 民 間 防 救 災 ( 難 ) 救 護 志 工 團 體 之 訓 練 運 用 與 管 理 救 災 車 輛 器 材 裝 備 保 養 及 維 護 等 事 項 四 整 備 應 變 科 : 重 大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及 措 施 之 推 動, 風 災 震 災 重 大 火 災 及 爆 炸 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與 協 調 聯 繫 督 導 等, 災 後 調 查 及 復 原 之 規 劃 與 督 導, 防 救 災 資 源 資 料 庫 系 統 規 劃 與 管 理 五 減 災 規 劃 科 :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及 相 關 政 策 之 策 劃 與 推 動, 重 要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與 計 畫 之 擬 訂 減 災 策 略 之 規 劃 各 項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推 動,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決 議 事 項 之 執 行 與 推 動 六 緊 急 救 護 科 : 緊 急 傷 病 患 救 護 系 統 救 護 技 術 大 量 傷 病 患 救 援 協 助 策 劃 與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業 務 規 劃 督 導 考 核 及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之 聯 繫 協 調 等 事 項 57

62 七 教 育 訓 練 科 : 消 防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進 修 及 消 防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教 具 之 編 撰 策 劃 與 執 行 八 火 災 調 查 科 : 火 災 原 因 之 調 查 鑑 定 統 計 分 析 及 火 災 證 明 火 災 調 查 資 料 之 核 發 等 事 項 九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中 心 : 救 災 救 護 之 規 劃 指 揮 調 度 督 導 考 核 及 各 項 救 災 救 護 服 務 成 果 統 計 分 析 與 資 通 訊 業 務 處 理 公 關 等 事 項 十 督 察 室 : 消 防 人 員 勤 務 之 規 劃 督 導 與 管 理 考 核, 消 防 人 員 執 行 勤 務 傷 病 之 急 難 救 助 慰 問 及 其 他 有 關 勤 務 作 為 之 督 察 違 失 案 件 查 處 等 事 項 十 一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財 產 管 理 法 制 研 考 印 信 採 購 辦 公 廰 舍 宿 舍 工 友 公 務 車 輛 管 理 勞 健 保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議 事 管 理 重 要 方 案 及 施 政 計 畫 之 彙 編 年 鑑 之 編 纂 局 務 會 議 廳 舍 營 繕 消 防 服 制 及 配 階 管 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技 正 秘 書 督 察 專 員 股 長 督 察 員 科 員 技 士 護 理 師 技 佐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依 轄 區 特 性 及 業 務 需 要, 得 於 轄 內 設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 大 隊 下 設 中 隊 分 隊 小 隊, 辦 理 救 災 救 護 業 務, 並 依 轄 區 劃 分 若 干 消 防 責 任 區 各 大 隊 置 大 隊 長 副 大 隊 長 組 長 主 任 中 隊 長 組 員 分 隊 長 副 中 隊 長 小 隊 長 技 佐 助 理 員 隊 員 書 記 第 六 條 本 局 為 負 責 執 行 重 大 災 害 人 命 救 助, 設 特 搜 大 隊, 大 隊 下 設 分 隊 小 隊, 置 大 隊 長 副 大 隊 長 組 長 組 員 分 隊 長 小 隊 長 技 佐 助 理 員 隊 員 書 記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九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58

63 第 十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或 級 別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列 警 察 官 等 人 員 之 管 理, 適 用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為 處 理 特 定 事 務, 得 設 置 各 種 任 務 編 組, 其 設 置 要 點 另 定 之 第 十 三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四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七 大 隊 長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五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六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59

64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警 監 或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主 任 秘 書 警 監 或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專 門 委 員 警 監 或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科 長 警 正 或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八 一 內 一 人 辦 理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識 工 作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主 任 警 正 或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三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六 一 內 一 人 得 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識 工 作 督 察 警 正 或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專 員 警 正 或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六 股 長 警 正 或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十 一 內 二 人 辦 理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識 工 作 督 察 員 警 正 或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三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科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或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七 十 二 內 十 人 辦 理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識 工 作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六 內 六 人 辦 理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識 工 作 護 理 師 師 級 四 列 師 ( 三 ) 級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八 一 內 四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二 內 二 人 辦 理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識 工 作 60

65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九 內 五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與 特 搜 大 隊 助 理 員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十 三 救 災 救 大 隊 長 警 正 四 護 大 隊 副 大 隊 警 正 四 長 組 長 警 正 或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八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特 搜 大 隊 組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或 委 任 或 薦 任 分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小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暫 列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八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四 十 三 內 五 人 辦 理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識 工 作 一 八 五 內 二 十 人 辦 理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識 工 作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一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二 內 二 人 辦 理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識 工 作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隊 員 警 佐 一 一 一 一 內 五 五 五 人 得 列 警 正 四 階 二 內 八 十 五 人 辦 理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識 工 作 大 隊 長 警 正 一 副 大 隊 警 正 一 長 組 長 警 正 或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組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或 委 任 或 薦 任 暫 列 分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五 小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四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61

66 隊 員 警 佐 八 十 六 內 四 十 三 人 得 列 警 正 四 階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六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特 搜 大 隊 技 佐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七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單 一 編 制 計 給 )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四 合 計 一 六 八 八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及 列 師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七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員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62

67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文 化 發 展 科 : 文 化 政 策 與 制 度 之 研 訂 地 方 文 化 館 及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推 廣, 及 其 他 促 進 地 方 文 化 發 展 相 關 之 節 慶 活 動 研 習 課 程 刊 物 編 印 等 事 項 二 表 演 藝 術 科 : 表 演 藝 術 環 境 之 規 劃 與 管 理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之 規 劃 輔 導 與 推 動 表 演 藝 術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研 究 表 演 工 作 者 及 表 演 團 體 之 扶 助 立 案 輔 導 與 獎 勵 表 演 藝 術 交 流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及 其 他 有 關 表 演 藝 術 之 促 進 等 事 項 三 視 覺 藝 術 科 : 視 覺 藝 術 環 境 之 規 劃 與 管 理 視 覺 藝 術 活 動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視 覺 藝 術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研 究 視 覺 藝 術 類 創 作 者 與 團 體 之 輔 導 及 補 助 公 共 藝 術 之 審 議 與 規 劃 及 其 他 有 關 視 覺 藝 術 類 等 事 項 四 文 化 資 產 科 :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文 化 景 觀 遺 址 等 之 指 定 登 錄 保 存 維 護 管 理 及 文 獻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教 育 推 廣 及 宣 導 等 事 項 五 文 創 影 視 科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國 際 及 兩 岸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事 務 及 電 影 廣 播 電 視 流 行 音 樂 等 產 業 之 規 劃 輔 導 獎 勵 推 動 等 事 項 六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文 化 基 金 會 之 設 立 及 輔 導 監 督 志 工 之 培 訓 與 管 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及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及 佐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及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及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圖 書 館 博 物 館 及 美 術 館,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63

68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四 科 長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七 所 屬 機 關 首 長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64

69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四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十 二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三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五 內 三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與 技 佐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人 事 室 助 理 員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六 十 六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秘 書 專 員 科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65

70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服 務 科 : 納 稅 服 務 稅 務 法 令 宣 導 研 考 執 行 及 其 他 稅 務 行 政 綜 合 業 務 等 事 項 二 地 價 稅 科 : 地 價 稅 稅 籍 清 查 地 價 稅 及 田 賦 稽 徵 等 事 項 三 增 值 契 稅 科 : 土 地 增 值 稅 契 稅 稽 徵 及 代 徵 工 程 受 益 費 等 事 項 四 房 屋 稅 科 : 房 屋 稅 稅 籍 清 查 及 稽 徵 等 事 項 五 消 費 稅 科 : 使 用 牌 照 稅 印 花 稅 娛 樂 稅 特 別 稅 課 臨 時 稅 課 附 加 稅 課 之 稽 徵 各 稅 逃 漏 稅 捐 之 調 查 及 使 用 牌 照 稅 之 違 章 審 理 等 事 項 六 資 訊 科 : 稅 務 資 訊 作 業 管 制 檔 案 維 護 運 用 分 析 機 器 操 作 管 理 稅 款 劃 解 銷 號 退 稅 徵 課 統 計 及 繳 款 書 管 理 等 事 項 七 法 務 科 : 違 章 審 理 稅 務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各 項 欠 稅 及 罰 鍰 催 繳 取 證 欠 稅 執 行 財 務 罰 鍰 之 處 理 及 法 制 業 務 等 事 項 八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事 務 出 納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稽 核 專 員 股 長 稅 務 員 設 計 師 科 員 助 理 稅 務 員 助 理 設 計 師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得 因 業 務 需 要 設 置 分 局, 辦 理 稅 捐 稽 徵 等 事 項, 所 需 人 員 在 本 局 總 員 額 內 調 配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66

71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四 內 三 人 為 分 局 之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二 稽 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五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三 十 67

72 稅 務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九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設 計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八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八 助 理 稅 務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十 九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設 計 師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八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十 一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會 計 室 佐 理 員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合 計 三 七 八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編 制 表 所 列 政 風 室 書 記, 由 留 用 原 職 稱 之 原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政 風 室 雇 員 出 缺 後 改 置 三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科 員 ( 薦 任 )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二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68

73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綜 合 企 劃 科 : 客 家 事 務 政 策 制 度 法 規 之 綜 合 規 劃 研 究 發 展 與 施 政 計 畫 之 管 制 客 家 事 務 資 料 調 查 蒐 集 及 出 版 客 家 文 化 資 源 調 查 維 護 及 經 營 客 家 產 業 輔 導 政 策 之 規 劃 客 家 特 色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及 訓 練 客 家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之 行 銷 推 廣 創 新 開 發 及 扶 植 客 家 傳 統 產 業 活 絡 客 家 社 團 海 內 外 客 家 事 務 合 作 與 交 流 等 事 項 二 文 教 發 展 科 : 客 家 文 學 文 化 藝 術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客 家 文 化 教 材 之 編 纂 修 訂 客 家 語 言 之 推 廣 及 語 言 人 才 之 培 育 客 家 傳 統 民 俗 及 客 家 禮 儀 客 家 技 藝 之 研 究 與 傳 承 客 家 學 術 客 家 文 化 活 動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補 助 客 家 文 化 傳 播 媒 體 之 推 動 及 獎 助 等 事 項 三 園 區 經 營 科 : 客 家 文 化 館 館 舍 及 演 藝 廳 場 地 租 借 及 導 覽 業 務 活 化 客 家 文 化 館 館 舍 暨 園 區 設 施 充 實 客 家 文 化 館 館 舍 展 示 及 藝 文 展 演 加 強 客 家 文 化 館 館 際 合 作 交 流 暨 園 區 之 設 施 維 護 及 管 理 監 督 等 事 項 四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公 共 事 務 推 動 研 考 業 務 議 會 期 間 府 會 工 作 相 關 業 務 與 平 時 議 員 輿 情 資 料 蒐 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69

74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九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三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三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六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70

75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合 計 四 十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秘 書 專 員 科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置 處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處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處 長 一 人, 襄 助 處 長 處 理 處 務 第 三 條 本 處 設 下 列 科,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新 聞 聯 繫 科 : 新 聞 發 布 與 媒 體 聯 繫 記 者 會 之 召 開 輿 情 研 究 與 分 析 新 聞 聯 絡 人 會 議 影 音 資 料 攝 錄 製 作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二 綜 合 行 銷 科 :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重 大 施 政 及 專 業 行 銷 策 略 與 宣 傳 電 子 及 平 面 媒 體 整 合 行 銷 宣 傳 市 政 刊 物 暨 宣 傳 資 料 之 編 印 及 發 行 等 行 銷 等 事 項 三 新 聞 行 政 科 :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基 金 有 線 電 視 公 用 頻 道 管 理 平 面 及 有 線 電 視 不 妥 廣 告 及 違 規 事 項 查 察 防 災 與 精 神 動 員 業 務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處 置 發 言 人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處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處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71

76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處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本 府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九 條 處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處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處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條 本 處 處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處 長 二 副 處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會 計 員 七 人 事 管 理 員 前 項 會 議 由 處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處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一 條 本 處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處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處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處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72

77 發 言 人 ( 一 ) 由 市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或 本 處 處 長 兼 任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三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四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九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三 十 八 ( 一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員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置 處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處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處 長 一 人, 襄 助 處 長 處 理 處 務 第 三 條 本 處 設 下 列 科,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事 務 科 : 採 購 物 品 車 輛 工 友 出 納 等 事 項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二 機 要 科 : 機 要 業 務 等 事 項 三 文 檔 科 : 文 書 與 檔 案 管 理 印 信 製 發 與 典 守 公 報 市 政 及 主 管 會 議 安 排 與 紀 錄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作 業 及 各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輔 導 考 核 等 事 項 四 行 政 園 區 管 理 科 : 行 政 園 區 之 辦 公 廳 舍 規 劃 管 理 維 護 防 護 團 業 務 財 產 及 公 有 宿 舍 管 理 等 事 項 73

78 五 國 際 事 務 科 : 國 際 事 務 兩 岸 事 務 及 外 賓 接 待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處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秘 書 專 員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處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處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處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處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條 處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處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處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處 處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處 長 二 副 處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處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處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本 處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處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處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74

79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處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五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五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五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三 十 四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內 三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合 計 七 十 七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秘 書 專 員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75

80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置 處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處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處 長 一 人, 襄 助 處 長 處 理 處 務 第 三 條 本 處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法 制 行 政 科 : 自 治 法 規 之 研 議 審 查 整 理 調 解 行 政 業 務 法 律 諮 詢 及 法 規 疑 義 解 釋 等 事 項 二 行 政 救 濟 科 : 訴 願 審 議 訴 願 業 務 規 劃 及 法 令 宣 導 國 家 賠 償 綜 合 業 務 及 法 規 疑 義 解 釋 等 事 項 三 綜 合 規 劃 科 : 一 般 法 制 行 政 綜 合 業 務 法 令 發 布 法 規 整 理 法 規 疑 義 解 釋 行 政 執 行 法 令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本 處 行 政 法 規 研 擬 本 處 人 員 一 般 法 制 教 育 訓 練 研 考 文 書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之 法 制 行 政 及 一 般 行 政 事 項 四 消 費 者 保 護 室 :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法 令 諮 詢 教 育 宣 導 安 全 稽 查 爭 議 申 訴 處 理 調 解 及 協 辦 公 平 交 易 業 務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處 置 主 任 秘 書 科 長 主 任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編 審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及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處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處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處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處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處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九 條 本 處 處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處 長 二 副 處 長 76

81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科 長 五 主 任 六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七 會 計 員 八 人 事 管 理 員 前 項 會 議 由 處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處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條 本 處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處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處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處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三 主 任 ( 一 ) 消 費 者 保 護 室 主 任 由 簡 任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兼 任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五 ㄧ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至 第 十 一 職 等 編 審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六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77

82 合 計 三 十 七 ( 一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置 處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處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處 長 一 人, 襄 助 處 長 處 理 處 務 第 三 條 本 處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企 劃 科 : 組 織 編 制 人 事 人 員 管 理 及 綜 合 性 人 事 規 章 等 事 項 二 人 力 科 : 考 試 分 發 任 免 遷 調 職 務 歸 系 聘 ( 僱 ) 用 人 員 等 事 項 三 考 訓 科 : 考 核 獎 懲 考 績 ( 成 ) 服 務 訓 練 及 進 修 等 事 項 四 給 與 科 : 待 遇 福 利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人 事 資 料 人 事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等 事 項 五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處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設 計 師 助 理 員 助 理 設 計 師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處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處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處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九 條 處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處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78

83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條 本 處 處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處 長 二 副 處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七 會 計 員 八 人 事 管 理 員 前 項 會 議 由 處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處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一 條 本 處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處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處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一 副 處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四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五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五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十 一 設 計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七 助 理 設 計 師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79

84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五 十 二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專 員 及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置 處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處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處 長 一 人, 襄 助 處 長 處 理 處 務 第 三 條 本 處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預 算 科 : 地 方 總 預 算 及 其 追 加 減 預 算 案 之 彙 編 單 位 預 算 及 其 追 加 減 預 算 案 之 審 核 與 督 導 執 行 特 別 預 算 及 其 追 加 減 預 算 案 之 審 編 與 督 導 執 行 預 算 綜 合 業 務 等 事 項 二 基 金 科 : 地 方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審 核 監 督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附 屬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之 審 議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之 查 核 及 其 綜 計 表 之 彙 編 等 事 項 三 會 計 管 理 科 : 地 方 總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單 位 決 算 之 查 核 總 決 算 特 別 決 算 之 編 造 總 會 計 制 度 單 位 機 關 會 計 制 度 一 致 規 定 之 訂 定 等 事 項 四 公 務 統 計 科 : 公 務 統 計 資 料 之 蒐 集 彙 編 分 析 估 測 及 發 布 等 事 項 五 經 濟 統 計 科 : 經 濟 統 計 之 調 查 彙 整 分 析 等 事 項 六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處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視 察 專 員 股 長 管 理 師 科 員 佐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80

85 第 五 條 本 處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處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處 置 政 風 員,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政 風 處 派 員 兼 任,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處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處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條 本 處 處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處 長 二 副 處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七 會 計 員 前 項 會 議 由 處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處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一 條 本 處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處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處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81

86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一 副 處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視 察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七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三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十 六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單 一 編 制 計 給 ) 政 風 員 ( 一 ) 合 計 六 十 三 ( 一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視 察 專 員 及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置 處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處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處 長 一 人, 襄 助 處 長 處 理 處 務 第 三 條 本 處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82

87 一 安 全 維 護 科 : 政 風 人 員 管 理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等 事 項 二 政 風 預 防 科 : 政 風 法 令 之 宣 導 貪 瀆 不 法 之 預 防 政 風 興 革 建 議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及 陽 光 法 案 等 事 項 三 政 風 查 處 科 : 貪 瀆 不 法 之 發 掘 及 處 理 檢 舉 等 事 項 四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處 置 主 任 秘 書 科 長 主 任 視 察 專 員 秘 書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處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處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處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處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科 長 第 九 條 本 處 處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處 長 二 副 處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科 長 五 主 任 六 會 計 員 七 人 事 管 理 員 前 項 會 議 由 處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處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條 本 處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處 擬 定,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處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83

88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一 副 處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三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視 察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八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三 十 八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視 察 專 員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置 主 任 委 員,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會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襄 助 主 任 委 員 處 理 會 務 本 會 置 委 員 九 人 至 十 三 人, 由 市 長 聘 ( 派 )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各 機 關 首 長 及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第 三 條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由 主 任 委 員 召 集, 並 為 會 議 主 席 ; 主 任 委 員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副 主 任 委 員 為 主 席 前 項 會 議 以 三 個 月 舉 行 一 次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84

89 第 四 條 本 會 設 下 列 組,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綜 合 規 劃 組 : 市 政 發 展 研 究 辦 理 民 意 調 查 進 行 輿 情 分 析 召 開 委 員 會 議 自 行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審 議 施 政 願 景 施 政 策 略 之 研 擬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彙 編 中 長 程 計 畫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施 政 績 效 之 考 評 及 施 政 報 告 之 彙 編 等 事 項 二 管 制 考 核 組 :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及 市 政 重 要 案 件 管 制 市 政 督 導 會 報 議 會 議 決 事 項 管 制 公 文 稽 核 及 其 他 有 關 計 畫 管 制 等 事 項 三 為 民 服 務 組 :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考 核 為 民 服 務 措 施 人 民 申 辦 案 件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一 九 九 九 市 民 熱 線 服 務 聯 合 服 務 志 工 隊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臨 時 人 員 管 理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五 條 本 會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組 長 研 究 員 股 長 副 研 究 員 助 理 研 究 員 組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六 條 本 會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會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會 下 設 資 訊 中 心,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主 任 委 員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主 任 委 員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主 任 委 員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會 會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主 任 委 員 二 副 主 任 委 員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組 長 六 會 計 員 七 人 事 管 理 員 85

90 前 項 會 議 由 主 任 委 員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主 任 委 員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本 會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會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會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委 員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主 任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委 員 ( 九 )~ ( 十 三 ) 由 市 長 聘 ( 派 ) 本 府 各 機 關 首 長 及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組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三 研 究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四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副 研 究 員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二 助 理 研 究 員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組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三 十 五 ( 九 )~ ( 十 三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及 組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86

91 桃 園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法 綜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文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衛 生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桃 園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壢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平 鎮 87

92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楊 梅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龜 山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八 德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溪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園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龍 潭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蘆 竹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桃 園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壢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平 鎮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楊 梅 88

93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龜 山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八 德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溪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園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龍 潭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蘆 竹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附 桃 園 市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衛 生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89

94 市 長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桃 園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壢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平 鎮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楊 梅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龜 山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八 德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溪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園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龍 潭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蘆 竹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編 制 表 鄭 文 燦 90

95 桃 園 市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所 ), 掌 理 發 揚 中 華 文 化 及 傳 承 儒 家 思 想 並 配 合 維 護 古 蹟 觀 光 發 展 等 事 項, 並 置 所 長,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第 三 條 本 所 置 課 員 辦 事 員 第 四 條 本 所 置 會 計 員,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主 計 處 派 員 兼 任,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五 條 本 所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由 本 府 人 事 處 派 員 兼 任,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七 條 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課 員 二 辦 事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所 擬 訂, 報 本 局 轉 陳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所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所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所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 一 ) 91

96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四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 以 下 簡 稱 戶 政 事 務 所 ) 置 主 任,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第 三 條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得 設 下 列 課,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登 記 課 : 各 項 戶 籍 登 記 及 更 正 事 項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印 鑑 登 記 及 證 明 原 住 民 身 分 註 記 門 牌 業 務 國 籍 業 務 自 然 人 憑 證 及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人 別 確 認 等 事 項 二 行 政 課 : 各 項 行 政 業 務 事 項 ( 含 研 考 收 發 總 務 及 工 友 管 理 ) 戶 政 員 額 編 制 調 整 戶 政 業 務 考 核 戶 政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配 合 選 舉 及 役 政 業 務 戶 口 普 查 及 戶 口 校 正 等 事 項 三 資 料 課 : 戶 籍 謄 本 ( 含 日 據 時 期 戶 口 調 查 簿 及 除 戶 資 料 保 管 及 提 供 ) 結 ( 離 ) 婚 證 明 書 親 等 關 聯 資 料, 各 項 人 口 統 計 表 資 料 提 供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事 項 網 站 資 訊 管 理 教 育 程 度 註 記 特 殊 人 口 註 記 各 機 關 資 料 查 詢 及 提 供 各 項 戶 籍 通 報 事 項 及 檔 案 管 理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員 額 在 十 人 以 上 者, 得 置 秘 書, 襄 理 所 務 ; 二 十 人 以 上 者, 得 分 課 辦 理 未 分 課 或 僅 分 二 課 辦 事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前 條 各 課 所 列 事 項, 分 配 由 現 有 人 員 辦 理 第 五 條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置 課 長 課 員 技 士 戶 籍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六 條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置 會 計 員, 專 任 或 由 戶 政 事 務 所 派 員 兼 任,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七 條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專 任 或 由 戶 政 事 務 所 派 員 兼 任, 依 法 辦 理 92

97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主 任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主 任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秘 書 二 課 長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條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主 任 二 秘 書 三 課 長 四 會 計 員 五 人 事 管 理 員 前 項 會 議 由 主 任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主 任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一 條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乙 表 及 丙 表 乙 表 由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三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四 十 八 等 93

98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八 內 六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七 十 七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三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三 十 三 等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十 二 內 十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四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七 十 六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編 制 表 所 列 書 記 員 額 內 其 中 一 人, 由 留 用 原 職 稱 之 原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雇 員 出 缺 後 改 置 94

99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三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十 一 等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一 內 六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四 十 二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八 等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內 五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三 十 六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95

100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一 等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九 內 五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二 十 九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一 等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九 內 五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二 十 九 ( 二 ) 96

101 附 註 :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一 等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八 內 四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二 十 七 ( 二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編 制 表 所 列 書 記, 由 留 用 原 職 稱 之 原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雇 員 出 缺 後 改 置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九 等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八 內 四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97

102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二 十 四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六 等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七 內 四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二 十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98

103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八 等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十 七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七 等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十 四 ( 一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99

104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四 等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十 二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戶 籍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五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所 ) 置 所 長,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第 三 條 本 所 設 下 列 組,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第 一 組 : 桃 園 區 之 殯 儀 館 火 化 場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公 墓 之 殯 葬 業 務 及 管 理 要 點 研 訂 違 法 設 置 擴 充 增 建 改 建 殯 葬 設 100

105 施 違 法 從 事 殯 葬 服 務 業 及 違 法 殯 葬 行 為 之 查 報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業 務 聯 繫 及 殯 葬 業 者 規 範 等 事 項 二 第 二 組 : 中 壢 區 之 殯 儀 館 火 化 場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公 墓 之 殯 葬 業 務 及 管 理 要 點 研 訂 違 法 設 置 擴 充 增 建 改 建 殯 葬 設 施 違 法 從 事 殯 葬 服 務 業 及 違 法 殯 葬 行 為 之 查 報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業 務 聯 繫 及 殯 葬 業 者 規 範 等 事 項 三 第 三 組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營 繕 工 程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所 置 秘 書 組 長 組 員 技 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所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人 事 處 派 員 兼 任,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本 局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九 條 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秘 書 二 第 一 組 組 長 三 第 二 組 組 長 四 第 三 組 組 長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條 本 所 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所 長 二 秘 書 三 組 長 四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一 條 本 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乙 表 及 丙 表 乙 表 由 本 所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101

106 ; 丙 表 由 本 所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所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組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三 組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八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十 八 ( 一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置 處 長,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處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處 長 一 人, 襄 助 處 長 處 理 處 務 第 三 條 本 處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運 動 設 施 科 : 運 動 園 區 場 館 設 施 規 劃 營 運 管 理 民 間 運 動 設 施 與 場 館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及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場 地 及 器 材 管 理 維 護 租 借 等 事 項 二 競 技 運 動 科 : 規 劃 辦 理 績 優 運 動 選 手 培 訓 及 亞 奥 運 等 國 際 競 賽 項 目 長 期 發 展 之 規 劃 推 動 與 賽 會 申 辦 等 事 項 三 全 民 運 動 科 : 規 劃 和 辦 理 全 民 運 動 非 亞 奥 運 等 國 際 競 賽 項 目 長 期 102

107 發 展 之 規 劃 推 動 與 賽 會 申 辦 及 民 間 體 育 團 體 之 輔 導 管 理 獎 補 助 營 運 績 效 考 核 等 事 項 四 學 校 體 育 科 : 學 校 體 育 教 學 與 輔 導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賽 事 規 劃 辦 理 學 校 運 動 人 才 培 訓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五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處 置 副 處 長 秘 書 科 長 主 任 科 員 技 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處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佐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處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處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處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處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處 長 二 秘 書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條 本 處 處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處 長 二 副 處 長 三 秘 書 四 科 長 五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處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處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一 條 本 處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處 擬 訂, 報 本 局 轉 陳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處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處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103

108 桃 園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至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副 處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四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十 一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合 計 四 十 四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科 員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置 主 任,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科 長 或 督 學 兼 任, 承 本 局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104

109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設 下 列 組,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綜 合 企 劃 組 : 家 庭 教 育 之 研 究 策 劃 推 行 督 導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二 推 廣 教 育 組 : 家 庭 教 育 之 活 動 辦 理 推 展 活 動 志 願 工 作 人 員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培 訓 諮 詢 輔 導 國 際 交 流 及 合 作 之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中 心 置 組 長 組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前 項 組 長, 必 要 時 得 比 照 講 師 資 格 聘 任 第 五 條 本 中 心 置 會 計 員,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主 計 處 派 員 兼 任,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中 心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由 本 府 人 事 處 派 員 兼 任,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主 任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主 任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由 組 長 代 理 之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九 條 本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主 任 二 組 長 前 項 會 議 由 主 任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主 任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條 本 中 心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中 心 擬 訂, 報 本 局 轉 陳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中 心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中 心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105

110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科 長 或 督 學 兼 任 組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 一 )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二 必 要 時 得 比 照 講 師 資 格 聘 任 組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會 計 員 ( 一 )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五 ( 四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組 員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置 主 任,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設 下 列 組,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綜 合 規 劃 組 : 研 擬 或 協 調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相 關 安 全 維 護 作 為 與 防 治 措 施 建 構 與 開 發 服 務 網 絡 蒐 集 分 析 研 究 或 編 印 相 關 資 料 資 訊 建 檔 與 管 理 及 其 他 綜 合 規 劃 與 行 政 等 事 項 二 專 線 及 調 查 組 : 通 報 案 件 受 案 派 案 追 蹤 聯 繫 及 個 案 調 查 等 事 項 三 兒 少 保 護 組 :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個 案 危 機 處 遇 評 估 個 案 管 理 及 相 關 106

111 服 務 等 事 項 四 成 人 保 護 組 : 成 人 保 護 個 案 危 機 處 遇 評 估 個 案 管 理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事 項 五 性 侵 害 保 護 組 : 性 侵 害 保 護 個 案 危 機 處 遇 評 估 個 案 管 理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事 項 六 暴 力 防 治 組 : 協 調 警 察 局 辦 理 二 十 四 小 時 緊 急 救 援 偵 訊 護 送 就 醫 出 庭 協 助 保 護 令 申 請 及 其 他 防 治 等 事 項 七 醫 療 服 務 組 : 協 助 被 害 人 診 療 驗 傷 傷 害 證 據 保 全 身 心 治 療 與 轉 介 服 務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以 及 建 立 醫 療 服 務 網 絡 等 事 項 八 教 育 輔 導 組 : 學 校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課 程 事 件 處 理 就 學 服 務 通 報 防 治 宣 導 與 研 習 培 訓 校 園 推 廣 教 育 之 師 資 與 種 子 教 師 訓 練 督 導 工 作 及 其 他 教 育 輔 導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中 心 置 秘 書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組 長 社 會 工 作 師 組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及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中 心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中 心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主 任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主 任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秘 書 二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三 組 長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九 條 本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主 任 二 秘 書 三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四 組 長 107

112 前 項 會 議 由 主 任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主 任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條 本 中 心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中 心 擬 訂, 報 本 局 轉 陳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中 心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中 心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四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五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組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 七 )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二 綜 合 規 劃 組 組 長 由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兼 任 三 專 線 及 調 查 組 組 長 專 任, 兒 少 保 護 組 成 人 保 護 組 性 侵 害 保 護 組 組 長 由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兼 任 四 暴 力 防 治 組 醫 療 服 務 組 教 育 輔 導 組 等 組 長, 分 別 由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派 相 當 職 務 人 員 兼 任 社 會 工 作 師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三 十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108

113 組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 三 ) 暴 力 防 治 組 醫 療 服 務 組 教 育 輔 導 組 等 組 員, 分 別 由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派 相 當 職 務 人 員 兼 任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五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五 十 四 ( 十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置 處 長, 由 具 獸 醫 師 資 格 者 任 之,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處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第 三 條 本 處 設 下 列 課,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動 物 防 疫 課 : 豬 隻 傳 染 病 防 治 輔 導 衛 生 教 育 保 健 及 疫 情 調 查 處 置 動 物 用 藥 品 管 理 化 製 原 料 運 輸 車 管 理 獸 醫 師 ( 佐 ) 及 獸 醫 診 療 機 構 管 理 等 事 項 二 動 物 檢 診 課 : 水 產 及 畜 禽 動 物 疾 病 病 性 鑑 定 及 疫 情 調 查 處 置, 畜 禽 動 物 用 藥 品 殘 留 檢 驗, 獸 醫 技 術 研 究 與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文 書 檔 案 事 務 出 納 採 購 研 考 財 產 管 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三 動 物 衛 生 課 : 草 食 及 禽 類 疾 病 防 治 輔 導 衛 生 教 育 保 健 及 疫 情 調 查 處 置 輸 出 ( 入 ) 檢 疫 物 之 產 地 ( 追 蹤 ) 檢 疫 及 野 生 動 物 救 傷 診 療 等 事 項 四 動 物 保 護 課 : 動 物 保 護 業 務 管 理 犬 貓 狂 犬 病 防 疫 及 進 口 犬 貓 追 踨 檢 疫 實 驗 動 物 業 務 管 理 犬 貓 絕 育 業 務 管 理 特 定 寵 物 ( 犬 ) 業 之 109

114 業 務 管 理 及 寵 物 ( 犬 ) 登 記 業 務 管 理 等 事 項 五 動 物 管 制 課 : 流 浪 犬 貓 捕 捉 急 難 救 助 及 收 容 處 置 犬 貓 屍 體 焚 化 服 務 及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所 管 理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處 置 秘 書 技 正 課 長 課 員 技 士 助 理 員 技 佐 書 記 前 項 辦 理 動 物 防 疫 業 務 之 技 正 課 長 技 士 技 佐 均 由 具 獸 醫 師 資 格 者 任 之 但 本 規 程 施 行 前 已 任 用 之 現 職 具 獸 醫 佐 資 格 者 得 不 受 前 述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五 條 本 處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處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處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處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秘 書 二 技 正 三 課 長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九 條 本 處 處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處 長 二 秘 書 三 技 正 四 課 長 五 會 計 員 六 人 事 管 理 員 前 項 會 議 由 處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處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條 本 處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處 擬 訂, 報 本 局 轉 陳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處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處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110

115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技 正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五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三 十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四 十 八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秘 書 課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設 下 列 地 政 事 務 所, 其 名 稱 及 轄 區 如 下 : 一 桃 園 地 政 事 務 所 : 管 轄 桃 園 區 龜 山 區 二 中 壢 地 政 事 務 所 : 管 轄 中 壢 區 觀 音 區 三 大 溪 地 政 事 務 所 : 管 轄 大 溪 區 龍 潭 區 復 興 區 四 楊 梅 地 政 事 務 所 : 管 轄 楊 梅 區 新 屋 區 五 蘆 竹 地 政 事 務 所 : 管 轄 蘆 竹 區 大 園 區 111

116 六 八 德 地 政 事 務 所 : 管 轄 八 德 區 七 平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 管 轄 平 鎮 區 地 政 業 務 以 電 子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者, 不 受 前 項 轄 區 之 限 制 第 三 條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置 主 任, 承 本 局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第 四 條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設 下 列 課,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登 記 課 :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等 事 項 二 測 量 課 : 土 地 建 物 測 量 等 事 項 三 地 價 課 : 地 價 業 務 等 事 項 四 行 政 課 : 土 地 利 用 地 目 變 更 業 務 等 事 項 五 資 訊 課 : 地 政 資 訊 等 事 項 第 五 條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置 秘 書 課 長 管 理 師 課 員 技 士 助 理 員 技 佐 助 理 管 理 師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六 條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置 會 計 員, 專 任 或 由 地 政 事 務 所 派 員 兼 任,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七 條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專 任 或 由 地 政 事 務 所 派 員 兼 任,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局 得 視 實 際 業 務 需 要, 調 整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員 額 ; 必 要 時, 並 得 調 派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員 工 互 為 支 援 第 十 條 主 任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主 任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秘 書 二 課 長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主 任 二 秘 書 112

117 三 課 長 四 會 計 員 五 人 事 管 理 員 前 項 會 議 由 主 任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主 任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乙 表 及 丙 表 乙 表 由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桃 園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五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四 等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四 十 六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六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八 內 四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九 十 一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113

118 桃 園 市 中 壢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五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三 等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四 十 三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十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七 內 四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九 十 二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大 溪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五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五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三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114

119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五 十 二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楊 梅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五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十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二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五 十 五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115

120 桃 園 市 蘆 竹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五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三 等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八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三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五 內 三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五 十 五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八 德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四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六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六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116

121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與 助 理 員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三 十 八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平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四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六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六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 一 )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合 計 三 十 九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117

122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置 處 長,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處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第 三 條 本 處 設 下 列 課 站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服 務 推 廣 課 : 遊 客 服 務 環 境 教 育 志 工 管 理 出 版 品 及 文 案 旅 遊 資 訊 檢 視 及 更 新 解 說 設 施 內 容 及 規 劃 行 銷 企 劃 及 活 動 辦 理 新 聞 稿 及 媒 體 聯 繫 場 地 申 請 及 租 借 等 事 項 二 管 理 維 護 課 : 轄 區 設 施 綜 合 規 劃 設 施 整 備 維 護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及 驗 收 ; 轄 區 森 林 區 管 理 經 營 清 潔 維 護 綠 美 化 及 景 觀 維 護 設 施 設 備 管 理 維 護 與 修 繕 動 植 物 保 護 解 說 設 施 設 置 修 復 與 遊 客 安 全 事 務 交 通 秩 序 救 護 消 防 攤 販 遊 客 行 為 設 施 檢 視 之 管 理 等 事 項 三 北 橫 管 理 站 : 協 辦 及 現 場 督 導 拉 拉 山 風 景 特 定 區 小 烏 來 風 景 特 定 區 大 溪 中 正 公 園 及 公 會 堂 經 國 紀 念 園 區 慈 湖 園 區 與 角 板 山 行 館 園 區 門 票 收 入 工 程 清 潔 景 觀 維 護 設 施 設 備 修 繕 委 外 經 營 遊 客 服 務 志 工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安 全 及 攤 販 管 理 業 務 等 事 項 四 秘 書 室 : 門 票 收 入 園 區 委 外 經 營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中 長 程 計 畫 施 政 報 告 建 物 消 防 安 檢 議 會 事 務 文 書 檔 案 印 信 出 納 總 務 採 購 庶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處 置 秘 書 課 長 主 任 站 長 課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及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處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處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處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118

123 處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秘 書 二 課 長 三 主 任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九 條 本 處 處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處 長 二 秘 書 三 課 長 四 主 任 五 會 計 員 六 人 事 管 理 員 前 項 會 議 由 處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處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條 本 處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處 擬 訂, 報 本 局 轉 陳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處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處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二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站 長 ( 一 ) 由 課 員 技 士 兼 任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一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119

124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三 十 三 ( 一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 以 下 簡 稱 分 局 ), 隸 屬 於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置 分 局 長,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分 局 業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各 置 副 分 局 長 二 人, 襄 理 分 局 業 務 第 三 條 分 局 設 下 列 組 隊 室 中 心,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行 政 組 : 勤 務 規 劃 督 考 正 俗 業 務 志 工 團 隊 組 訓 運 用 總 務 後 勤 業 務 駕 駛 工 友 管 理 與 法 制 及 一 般 行 政 協 助 推 行 等 事 項 二 督 察 組 : 業 務 勤 務 執 行 之 督 導 考 核 員 警 風 紀 維 護 特 種 警 衛 警 察 常 年 教 育 訓 練 等 事 項 三 防 治 組 : 警 政 婦 幼 安 全 業 務 警 勤 區 劃 分 變 更 落 實 警 勤 區 工 作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港 澳 居 民 及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非 法 活 動 調 查 涉 外 治 安 案 件 預 防 查 察 及 處 理 協 助 查 緝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港 澳 居 民 及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非 法 入 境 及 其 他 有 關 外 事 警 察 業 務 等 事 項 四 保 防 組 : 機 密 保 護 安 全 防 護 保 防 教 育 機 關 保 防 工 作 推 行 觀 光 保 防 及 社 會 保 防 工 作 推 展 執 行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案 件 偵 防 作 為 社 會 情 報 與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推 行 及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偵 防 業 務 事 項 120

125 五 保 安 民 防 組 : 義 勇 警 察 及 民 防 團 隊 組 訓 與 運 用 保 安 警 備 措 施 規 劃 執 行 及 一 般 警 衛 派 遣 集 會 遊 行 秩 序 維 護 選 舉 及 慶 典 治 安 維 護 防 空 疏 散 避 難 業 務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公 私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管 理 檢 查 及 維 護 督 導 全 民 防 空 演 習 事 宜 及 運 用 民 防 人 力 協 助 警 察 勤 務 之 規 劃 督 導 協 調 等 事 項 六 交 通 組 : 交 通 管 理 規 劃 及 交 通 秩 序 整 理 之 督 導 執 行 交 通 執 法 查 察 取 締 道 路 施 工 交 通 管 制 會 勘 及 其 他 交 通 業 務 事 項 七 秘 書 室 : 資 訊 管 理 與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業 務 秘 書 研 考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員 警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及 公 共 關 係 業 務 等 事 項 八 偵 查 隊 :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處 理 拾 得 物 處 理 拘 留 所 管 理 犯 罪 偵 防 與 犯 罪 再 犯 機 制 策 劃 執 行 刑 事 案 件 偵 訊 及 移 送 婦 幼 刑 案 偵 查 通 緝 犯 查 緝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監 管 刑 案 紀 錄 統 計 與 資 料 分 析 運 用 刑 事 現 場 勘 察 與 痕 跡 蒐 證 刑 事 鑑 識 經 濟 犯 罪 業 務 及 防 制 組 織 犯 罪 黑 道 幫 派 等 事 項 九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 警 察 勤 務 之 指 揮 調 度 協 調 聯 繫 及 最 新 治 安 狀 況 之 通 報 管 制 受 理 民 眾 與 一 一 Ο 通 報 案 件 之 派 遣 管 制 事 項 及 組 合 巡 邏 警 力 派 遣 聯 繫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分 局 設 警 備 隊,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並 得 下 設 分 駐 ( 派 出 ) 所, 依 轄 區 劃 分 警 察 勤 務 區,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其 所 需 人 員 由 分 局 總 員 額 內 調 配 之 第 五 條 分 局 置 組 長 主 任 隊 長 副 隊 長 警 務 員 巡 官 警 務 佐 巡 佐 警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置 所 長 副 所 長 巡 佐 警 員 第 一 項 所 稱 副 隊 長, 偵 查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 警 備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第 二 項 所 稱 所 長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 副 所 長 由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警 正 警 員 兼 任 第 六 條 分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分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佐 理 員, 依 法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121

126 第 九 條 分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分 局 長 二 組 長 第 十 條 分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乙 表 及 丙 表 乙 表 由 分 局 擬 訂,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核 定, 丙 表 由 分 局 訂 定,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桃 園 分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分 局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分 局 長 警 正 二 組 長 警 正 六 主 任 警 正 二 隊 長 警 正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查 工 作 副 隊 長 ( 二 ) 一 偵 查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二 警 備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七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所 長 ( 八 )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巡 官 警 佐 或 警 正 二 十 一 一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副 所 長 ( 八 ) 由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警 正 警 員 兼 任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五 巡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七 十 四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警 員 警 佐 四 四 三 內 三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122

127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五 八 二 ( 十 八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壢 分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分 局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分 局 長 警 正 二 組 長 警 正 六 主 任 警 正 二 隊 長 警 正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查 工 作 副 隊 長 ( 二 ) 一 偵 查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二 警 備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二 十 所 長 ( 十 一 )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巡 官 警 佐 或 警 正 二 十 四 一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副 所 長 ( 十 一 ) 由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警 正 警 員 兼 任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五 123

128 巡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七 十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警 員 警 佐 四 一 九 內 三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五 六 ( 二 十 四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平 鎮 分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分 局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分 局 長 警 正 二 組 長 警 正 六 主 任 警 正 二 隊 長 警 正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查 工 作 副 隊 長 ( 二 ) 一 偵 查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二 警 備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二 所 長 ( 五 )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巡 官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八 一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124

129 副 所 長 ( 五 ) 由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警 正 警 員 兼 任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五 巡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十 三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警 員 警 佐 二 五 八 內 二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三 五 八 ( 十 二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楊 梅 分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分 局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分 局 長 警 正 二 組 長 警 正 六 主 任 警 正 二 隊 長 警 正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查 工 作 副 隊 長 ( 二 ) 一 偵 查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二 警 備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一 所 長 ( 九 )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125

130 巡 官 警 佐 或 警 正 二 十 一 一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副 所 長 ( 九 ) 由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警 正 警 員 兼 任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巡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十 三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警 員 警 佐 二 五 八 內 三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三 五 九 ( 二 十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龜 山 分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分 局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分 局 長 警 正 二 組 長 警 正 六 主 任 警 正 二 隊 長 警 正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查 工 作 126

131 副 隊 長 ( 二 ) 一 偵 查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二 警 備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三 所 長 ( 七 )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巡 官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九 一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副 所 長 ( 七 ) 由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警 正 警 員 兼 任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巡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三 十 九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警 員 警 佐 二 三 五 內 三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三 三 二 ( 十 六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127

132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八 德 分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分 局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分 局 長 警 正 二 組 長 警 正 六 主 任 警 正 二 隊 長 警 正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查 工 作 副 隊 長 ( 二 ) 一 偵 查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二 警 備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二 所 長 ( 五 )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巡 官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八 一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副 所 長 ( 五 ) 由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警 正 警 員 兼 任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巡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三 十 九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警 員 警 佐 二 三 五 內 二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三 三 ( 十 二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128

133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溪 分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分 局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分 局 長 警 正 二 組 長 警 正 六 主 任 警 正 二 隊 長 警 正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查 工 作 副 隊 長 ( 二 ) 一 偵 查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二 警 備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所 長 ( 二 十 四 )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巡 官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五 一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副 所 長 ( 二 十 四 ) 由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警 正 警 員 兼 任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巡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十 一 警 員 警 佐 二 三 五 內 二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三 二 七 ( 五 十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129

134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園 分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分 局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分 局 長 警 正 二 組 長 警 正 六 主 任 警 正 二 隊 長 警 正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查 工 作 副 隊 長 ( 二 ) 一 偵 查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二 警 備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所 長 ( 八 )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巡 官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九 一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副 所 長 ( 八 ) 由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警 正 警 員 兼 任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巡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三 十 八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警 員 警 佐 二 二 八 內 二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三 二 一 ( 十 八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130

135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龍 潭 分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分 局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分 局 長 警 正 二 組 長 警 正 六 主 任 警 正 二 隊 長 警 正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查 工 作 副 隊 長 ( 二 ) 一 偵 查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二 警 備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所 長 ( 六 )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巡 官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五 一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副 所 長 ( 六 ) 由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警 正 警 員 兼 任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五 巡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三 十 二 警 員 警 佐 一 八 八 內 二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二 七 二 ( 十 四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131

136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蘆 竹 分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分 局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分 局 長 警 正 二 組 長 警 正 六 主 任 警 正 二 隊 長 警 正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查 工 作 副 隊 長 ( 二 ) 一 偵 查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二 警 備 隊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所 長 ( 四 )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兼 任 巡 官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五 一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副 所 長 ( 四 ) 由 警 正 巡 官 警 正 巡 佐 警 正 警 員 兼 任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巡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三 十 七 內 一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警 員 警 佐 二 一 八 內 二 人 辦 理 外 事 業 務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三 六 ( 十 )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132

137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 以 下 簡 稱 本 大 隊 ) 置 大 隊 長,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大 隊 業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大 隊 長 一 人, 襄 理 大 隊 業 務 第 三 條 本 大 隊 設 下 列 各 組 室 中 心,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行 政 組 : 勤 務 實 施 之 規 劃 審 核 外 事 戶 口 法 制 交 通 業 務 刑 事 偵 防 公 共 關 係 業 務 及 一 般 行 政 協 助 推 行 等 事 項 二 督 察 組 : 勤 ( 業 ) 務 執 行 之 督 導 考 核 員 警 風 紀 維 護 特 種 勤 務 一 般 警 衛 臨 時 勤 務 派 遣 警 備 治 安 警 察 常 年 教 育 及 訓 練 等 事 項 三 後 勤 組 : 廳 舍 財 產 管 理 警 用 裝 備 庶 務 出 納 駕 駛 工 友 管 理 公 共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業 務 等 事 項 四 保 防 組 : 保 安 業 務 保 防 業 務 社 會 情 報 業 務 防 情 業 務 協 助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及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業 務 等 事 項 五 資 訊 室 : 資 訊 管 理 秘 書 及 研 考 業 務 等 事 項 六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 通 報 業 務 勤 務 管 制 指 揮 調 度 工 作 指 示 事 項 管 制 最 新 治 安 狀 況 管 制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線 上 機 動 警 網 勤 務 規 劃 管 制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大 隊 下 設 中 隊 中 隊 下 設 分 隊 分 隊 下 設 小 隊, 執 行 各 項 警 察 勤 務 工 作 事 項, 其 所 需 人 員 由 本 大 隊 總 員 額 內 調 配 之 第 五 條 本 大 隊 置 組 長 主 任 中 隊 長 副 中 隊 長 警 務 員 分 隊 長 警 務 佐 小 隊 長 警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六 條 本 大 隊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大 隊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佐 理 員, 依 法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大 隊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大 隊 長 二 組 長 133

138 第 十 條 本 大 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乙 表 及 丙 表 乙 表 由 本 大 隊 擬 訂,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大 隊 訂 定,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大 隊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大 隊 長 警 正 一 組 長 警 正 四 主 任 警 正 二 中 隊 長 警 正 三 副 中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三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六 分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九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二 小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十 二 警 員 警 佐 二 五 二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三 三 四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134

139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 以 下 簡 稱 本 大 隊 ) 置 大 隊 長,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大 隊 業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大 隊 長 二 人, 襄 理 大 隊 業 務 第 三 條 本 大 隊 設 下 列 各 組 中 心,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行 政 組 : 秘 書 研 考 行 政 院 服 務 品 質 社 區 警 政 - 警 民 共 維 治 安 ( 縣 府 ) 交 查 公 文 業 務 管 考 特 定 案 件 管 制 公 文 考 核 文 書 行 政 公 文 管 理 繕 校 印 信 檔 案 管 理 新 聞 業 務 研 究 發 展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 縣 府 ) 車 輛 管 理 武 器 彈 藥 裝 備 通 訊 器 材 維 修 保 養 偵 訊 室 偵 防 器 材 維 修 保 養 服 制 管 理 財 產 管 理 修 繕 庶 務 工 友 ( 駕 駛 ) 管 理 物 品 管 理 出 納 管 理 辦 公 處 所 管 理 典 禮 集 會 及 工 作 簡 化 等 事 項 二 督 察 組 : 員 警 服 務 勤 務 督 導 風 紀 監 察 刑 案 報 告 紀 律 特 種 警 衛 聚 眾 活 動 協 勤 民 力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特 勤 訓 練 教 育 進 修 保 防 組 織 部 署 保 防 教 育 宣 導 公 共 機 密 維 護 安 全 維 護 大 陸 地 區 來 台 人 員 事 項 之 辦 理 及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等 事 項 三 預 防 組 : 協 助 預 防 犯 罪 工 作 防 制 組 織 犯 罪 及 黑 道 幫 派 事 項 居 家 安 全 檢 測 鑰 匙 未 拔 保 管 金 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 含 攔 截 圍 捕 護 鈔 超 商 加 油 站 ) 計 程 車 無 線 電 台 治 安 聯 防 刑 事 責 任 區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保 護 管 束 公 益 彩 券 統 計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起 訴 判 決 書 協 助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工 作 建 立 犯 罪 預 警 機 制 犯 罪 防 治 官 ( 主 動 打 擊 犯 罪 熱 區 ) 等 事 項 四 偵 查 組 : 重 大 刑 案 偵 查 檢 肅 槍 械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毒 品 尿 液 檢 驗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查 捕 逃 犯 ( 兵 ) 汽 機 車 全 毀 半 毀 汽 機 車 失 竊 四 聯 單 尋 獲 誤 報 機 車 烙 碼 軍 司 法 通 緝 通 緝 ( 緝 獲 ) 輸 入 等 犯 罪 偵 查 工 作 之 策 劃 及 刑 案 之 管 制 暨 保 全 公 司 管 理 業 務 等 事 項 提 昇 辦 案 技 巧 治 安 指 標 工 作 ( 統 計 ) 職 業 賭 博 刑 事 偵 防 犯 罪 績 效 報 表 等 事 項 135

140 五 司 法 組 : 司 法 警 察 業 務 事 項 拘 留 所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治 安 會 報 等 事 項 六 肅 竊 組 : 肅 竊 業 務 事 項 當 舖 業 管 理 手 機 及 金 銀 珠 寶 業 管 理 易 銷 贓 場 所 異 常 失 竊 偽 變 造 或 冒 領 車 牌 資 訊 傳 播 車 輛 查 詢 拾 得 物 處 理 當 舖 典 當 ( 建 檔 分 析 比 對 ) 當 舖 異 動 ( 電 腦 更 新 ) 慣 竊 慣 犯 列 管 失 物 查 尋 專 刊 易 銷 贓 行 業 家 數 表 查 贓 破 獲 刑 案 績 效 表 等 事 項 七 經 濟 組 : 查 緝 經 濟 犯 罪 相 關 業 務 等 事 項 八 紀 錄 組 : 查 捕 逃 犯 ( 兵 ) 犯 罪 紀 錄 運 用 及 犯 罪 紀 錄 業 務 事 項 移 送 書 電 子 化 刑 案 紀 錄 查 詢 提 供 及 協 助 刑 案 紀 錄 資 料 更 補 正 等 事 項 九 科 技 犯 罪 偵 查 專 責 組 : 資 訊 管 理 贓 車 辨 識 系 統 偵 辦 科 技 及 網 路 犯 罪 運 用 科 技 偵 防 器 材 支 援 重 大 刑 案 偵 辦 從 事 電 腦 鑑 識 及 網 路 監 察 科 技 偵 防 設 備 及 器 材 之 運 用 與 管 理 通 訊 監 察 業 務 負 責 犯 罪 偵 查 情 資 之 蒐 集 處 理 分 析 及 運 用 十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 警 察 勤 務 之 指 揮 調 度 管 制 協 調 聯 繫 與 最 新 治 安 狀 況 之 控 制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分 配 通 報 業 務 處 理 及 機 動 警 網 勤 務 規 劃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大 隊 下 設 偵 查 隊 偵 查 隊 下 設 分 隊 分 隊 下 設 小 隊, 執 行 刑 事 警 察 工 作 事 項, 其 所 需 人 員 由 本 大 隊 總 員 額 內 調 配 之 第 五 條 本 大 隊 置 隊 長 組 長 主 任 專 員 副 隊 長 警 務 員 分 隊 長 偵 查 員 警 務 佐 小 隊 長 偵 查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前 項 所 稱 副 隊 長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第 六 條 本 大 隊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大 隊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佐 理 員, 依 法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大 隊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大 隊 長 二 隊 長 136

141 第 十 條 本 大 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大 隊 擬 訂,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大 隊 擬 訂,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大 隊 訂 定,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大 隊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大 隊 長 警 正 二 隊 長 警 正 六 組 長 警 正 九 主 任 警 正 一 專 員 警 正 二 副 隊 長 ( 六 ) 由 警 正 警 務 員 兼 任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六 分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六 偵 查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二 十 八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小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一 三 偵 查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三 九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四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六 一 七 ( 六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137

142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 以 下 簡 稱 本 大 隊 ) 置 大 隊 長,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大 隊 業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大 隊 長 二 人, 襄 理 大 隊 業 務 第 三 條 本 大 隊 設 下 列 各 組 室 中 心,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行 政 組 : 交 通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交 通 義 勇 警 察 交 通 助 理 人 員 管 理 與 運 用 一 般 行 政 秘 書 研 考 業 務 及 其 他 交 通 管 理 之 協 辦 事 項 二 督 察 組 : 交 通 勤 務 督 導 考 核 員 警 風 紀 維 護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交 通 專 業 教 育 與 訓 練 其 他 有 關 督 察 警 衛 及 安 全 勤 業 務 事 項 三 執 法 組 : 違 反 交 通 法 令 之 規 劃 取 締 督 導 統 計 評 核 公 路 監 理 及 刑 事 業 務 之 協 辦 事 項 四 事 故 處 理 組 :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調 查 肇 事 資 料 處 理 與 研 析 及 相 關 業 務 事 項 五 綜 合 組 :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執 業 登 記 管 理 道 路 障 礙 之 取 締 清 除 與 行 人 慢 車 及 道 路 障 礙 違 規 裁 罰 之 相 關 事 項 六 總 務 組 : 財 產 管 理 廳 舍 營 繕 及 交 通 警 察 裝 備 保 養 供 應 相 關 事 項 七 資 訊 室 :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發 展 電 腦 軟 硬 體 設 施 操 作 管 理 維 護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與 諮 詢 服 務 及 其 他 資 訊 管 理 事 項 八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 交 通 警 察 勤 務 之 指 揮 管 制 調 度 與 道 路 交 通 狀 況 之 掌 握 處 置 通 報 及 轉 報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大 隊 下 設 中 隊 中 隊 下 設 分 隊 分 隊 下 設 小 隊, 執 行 交 通 警 察 工 作 事 項, 其 所 需 人 員 由 本 大 隊 總 員 額 內 調 配 之 第 五 條 本 大 隊 置 組 長 主 任 中 隊 長 警 務 員 分 隊 長 警 務 佐 小 隊 長 警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六 條 本 大 隊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大 隊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佐 理 員, 依 法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大 隊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138

143 一 副 大 隊 長 二 組 長 第 十 條 本 大 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大 隊 擬 訂,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大 隊 擬 訂,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大 隊 訂 定,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大 隊 長 警 正 或 警 監 一 副 大 隊 長 警 正 二 組 長 警 正 六 主 任 警 正 二 中 隊 長 警 正 三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八 分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小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六 十 八 警 員 警 佐 四 九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五 二 四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139

144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 以 下 簡 稱 本 隊 ) 置 隊 長,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隊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隊 長 一 人, 襄 理 隊 務 第 三 條 本 隊 設 下 列 各 組, 分 別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預 防 組 : 少 年 事 件 預 防 紀 錄 保 護 少 年 春 風 專 案 法 令 宣 導 性 侵 害 防 治 等 事 項 二 偵 查 組 : 校 園 查 訪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偵 防 犯 罪 勤 務 及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防 處 等 事 項 三 行 政 組 : 文 書 檔 案 管 理 印 信 庶 務 行 政 秘 書 出 納 法 制 研 考 勤 務 規 劃 督 察 教 育 訓 練 保 安 保 防 民 防 交 通 公 共 關 係 資 訊 管 理 外 事 戶 口 後 勤 裝 備 廳 舍 營 繕 及 偏 差 少 年 諮 商 與 輔 導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隊 下 設 分 隊 分 隊 下 設 小 隊, 執 行 少 年 警 察 工 作 事 項, 其 所 需 人 員 由 本 隊 總 員 額 內 調 配 之 第 五 條 本 隊 置 組 長 警 務 員 分 隊 長 偵 查 員 警 務 佐 小 隊 長 偵 查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六 條 本 隊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隊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隊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隊 長 二 組 長 第 十 條 本 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隊 擬 訂,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隊 擬 訂,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隊 訂 定,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140

145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隊 長 警 正 一 副 隊 長 警 正 一 組 長 警 正 三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分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偵 查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八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二 小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八 偵 查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二 十 四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六 十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 以 下 簡 稱 本 隊 ) 置 隊 長,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隊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隊 長 一 人, 襄 理 隊 務 第 三 條 本 隊 設 下 列 各 組, 分 別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偵 防 組 : 婦 幼 安 全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與 宣 導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兒 童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工 作 與 兒 童 保 護 案 件 之 規 劃 督 導 與 案 件 處 置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與 性 騷 擾 防 治 工 作 偵 辦 婦 幼 性 侵 害 重 大 家 庭 暴 力 兒 童 少 年 性 交 易 兒 童 失 蹤 販 賣 人 口 案 件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規 劃 及 其 他 協 助 偵 查 犯 罪 事 項 二 行 政 組 : 文 書 檔 案 管 理 印 信 庶 務 秘 書 出 納 財 產 管 理 法 制 研 考 督 察 教 育 訓 練 保 安 保 防 民 防 交 通 資 訊 管 理 後 勤 裝 備 及 廳 舍 營 繕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隊 下 設 勤 務 分 隊 勤 務 分 隊 下 設 小 隊, 執 行 警 政 婦 幼 安 全 工 作 事 項, 141

146 其 所 需 人 員 由 本 隊 總 員 額 內 調 配 之 第 五 條 本 隊 置 組 長 警 務 員 分 隊 長 巡 官 偵 查 員 警 務 佐 小 隊 長 偵 查 佐 警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六 條 本 隊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隊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隊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隊 長 二 組 長 第 十 條 本 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乙 表 及 丙 表 乙 表 由 本 隊 擬 訂,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隊 訂 定,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隊 長 警 正 一 副 隊 長 警 正 一 組 長 警 正 二 內 一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防 工 作 警 務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四 內 二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防 工 作 分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二 辦 理 刑 事 偵 查 工 作 巡 官 警 佐 或 警 正 二 偵 查 員 警 佐 或 警 正 二 警 務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一 小 隊 長 警 佐 或 警 正 六 內 四 人 辦 理 刑 事 偵 防 工 作 偵 查 佐 警 佐 或 警 正 十 二 警 員 警 佐 十 七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五 十 四 142

147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警 察 官 等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壬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警 員 列 警 正 四 階 人 數 由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列 警 正 四 階 警 員 總 數 不 得 逾 其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桃 園 市 各 衛 生 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設 衛 生 所, 辦 理 轄 區 內 保 健 防 疫 醫 療 等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第 三 條 各 衛 生 所 置 主 任, 承 本 局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前 項 主 任 職 務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第 四 條 衛 生 所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婦 幼 衛 生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癌 症 防 治 慢 性 病 防 治 傳 染 病 防 治 預 防 接 種 菸 害 防 制 心 理 精 神 衛 生 長 期 照 護 早 期 療 育 衛 生 教 育 藥 事 管 理 國 民 營 養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運 用 與 管 理 衛 生 資 訊 及 衛 生 統 計 等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二 門 診 醫 療 山 地 醫 療 巡 迴 醫 療 緊 急 救 護 及 檢 驗 等 事 項 三 其 他 有 關 衛 生 保 健 等 事 項 第 五 條 各 衛 生 所 得 置 醫 師 牙 醫 師 護 理 長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護 士 各 衛 生 所 得 置 課 員 辦 事 員 第 一 項 護 理 長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第 六 條 各 衛 生 所 會 計 人 事 業 務, 由 衛 生 所 派 員 兼 辦 第 七 條 各 衛 生 所 得 在 里 設 衛 生 室, 其 所 需 人 員, 由 各 衛 生 所 員 額 內 派 充 之 第 八 條 各 衛 生 所 視 業 務 需 要, 得 聘 請 特 約 醫 師 前 項 特 約 醫 師 遴 聘 辦 法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或 級 別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143

148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各 衛 生 所 所 務 會 議, 由 主 任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定 期 舉 行, 必 要 時, 得 開 臨 時 會 議 會 議 由 全 體 員 工 組 成 前 項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由 主 任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參 加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得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於 全 部 衛 生 所 總 員 額 範 圍 內, 機 動 調 整 各 衛 生 所 之 員 額 分 配 數 ; 必 要 時 得 調 派 各 衛 生 所 員 工 相 互 支 援 第 十 二 條 各 衛 生 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乙 表 及 丙 表 乙 表 由 衛 生 所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衛 生 所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二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護 理 師 師 級 十 二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十 五 合 計 三 十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144

149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二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護 理 師 師 級 十 三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十 三 合 計 二 十 九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145

150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二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護 理 師 師 級 八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六 合 計 十 七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二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146

151 護 理 師 師 級 八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八 合 計 十 九 ( 二 ) 附 註 :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二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護 理 師 師 級 九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147

152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七 合 計 十 九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二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護 理 師 師 級 八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八 合 計 十 九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148

153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二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護 理 師 師 級 八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七 合 計 十 八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二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149

154 護 理 師 師 級 七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四 合 計 十 四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一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護 理 師 師 級 八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150

155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七 合 計 十 七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二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護 理 師 師 級 十 二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六 合 計 二 十 一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151

156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二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護 理 師 師 級 九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八 合 計 二 十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二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152

157 護 理 師 師 級 十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九 合 計 二 十 二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師 級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醫 師 師 級 二 師 ( 三 ) 級 人 員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餘 為 師 ( 二 ) 級 人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計 護 理 長 ( 一 ) 由 護 理 師 兼 任 護 理 師 師 級 七 護 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營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合 計 員 額, 其 中 師 ( 二 ) 級 人 員 不 醫 事 檢 驗 師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其 餘 均 為 師 ( 三 ) 級 人 營 養 師 員 但 師 ( 二 ) 級 員 額 不 足 一 人 時, 得 以 一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計 職 能 治 療 師 153

158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護 士 士 ( 生 ) 級 七 合 計 十 七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士 ( 生 )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 以 下 簡 稱 本 大 隊 ) 置 大 隊 長,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隊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大 隊 長 一 人, 襄 助 大 隊 長 處 理 隊 務 第 三 條 本 大 隊 設 下 列 組,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綜 合 研 考 組 : 勤 務 之 調 配 督 導 考 核 研 考 為 民 服 務 環 保 志 工 運 用 及 其 他 綜 合 性 環 保 業 務 等 事 項 二 市 容 維 護 組 : 市 容 環 境 整 頓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案 件 罰 鍰 收 繳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及 教 育 訓 練 等 事 項 三 資 源 回 收 組 : 資 源 回 收 教 育 宣 導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源 頭 減 量 宣 導 與 稽 巡 查 推 動 4 大 體 系 加 強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責 任 業 者 及 販 賣 業 者 輔 導 稽 查 取 締 計 畫 及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體 系 稽 巡 查 等 事 項 四 設 備 保 修 組 : 各 式 環 保 清 潔 車 輛 機 具 汰 換 維 護 保 養 廢 棄 車 輛 查 報 拖 吊 保 管 等 事 項 五 勞 工 事 務 組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職 業 災 害 勞 資 爭 議 協 調 文 書 印 信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公 關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大 隊 依 轄 區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及 業 務 需 要 設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中 隊, 辦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收 集 清 運 資 源 回 收 公 廁 維 護 督 導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案 件 稽 查 取 締 告 發 之 執 行 等 業 務, 所 需 員 額 由 本 大 隊 編 制 員 額 內 分 配 154

159 第 五 條 本 大 隊 置 秘 書 組 長 中 隊 長 技 正 分 隊 長 組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員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六 條 本 大 隊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佐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大 隊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大 隊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大 隊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大 隊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大 隊 長 二 秘 書 三 組 長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大 隊 隊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大 隊 長 二 副 大 隊 長 三 秘 書 四 組 長 五 主 任 六 中 隊 長 前 項 會 議 由 大 隊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大 隊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本 大 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大 隊 擬 訂, 報 本 局 轉 陳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大 隊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大 隊 訂 定, 報 請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155

160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大 隊 長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至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副 大 隊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組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五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中 隊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十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技 正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分 隊 長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五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組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五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八 等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員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四 內 七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五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四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技 佐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單 一 編 制 計 給 ) 156

161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合 計 一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秘 書 組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置 主 任,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本 中 心 業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設 下 列 組,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推 廣 組 : 展 演 藝 文 活 動 之 推 廣 執 行 展 演 場 地 管 理 接 待 服 務 館 務 活 動 公 共 服 務 導 覽 服 務 燈 光 音 響 舞 台 設 備 吊 具 與 相 關 劇 場 器 材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營 運 管 理 等 事 項 二 總 務 組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機 電 設 備 營 繕 工 程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中 心 置 秘 書 組 長 組 員 技 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及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中 心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中 心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主 任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主 任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秘 書 157

162 二 組 長 三 組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九 條 本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主 任 二 秘 書 三 組 長 前 項 會 議 由 主 任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主 任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條 本 中 心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中 心 擬 訂, 報 本 局 轉 陳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中 心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中 心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組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二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組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158

163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合 計 二 十 八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秘 書 組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 以 下 簡 稱 本 館 ) 置 館 長,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館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前 項 館 長, 必 要 時 得 比 照 助 理 教 授 之 資 格 聘 任 第 三 條 本 館 設 下 列 組,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圖 資 管 理 組 : 各 類 圖 書 資 料 與 非 書 資 料 之 採 訪 選 購 分 類 編 目 交 換 閱 覽 典 藏 參 考 諮 詢 及 館 際 合 作 等 事 項 二 知 識 服 務 組 : 閱 讀 推 廣 藝 文 活 動 展 覽 策 劃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圖 書 巡 迴 圖 書 館 專 業 訓 練 分 館 督 導 及 特 殊 讀 者 服 務 等 事 項 三 行 政 企 劃 組 : 文 書 資 訊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各 項 專 案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館 置 秘 書 組 長 分 館 主 任 組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及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館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於 適 當 地 區 設 置 分 館, 所 需 人 員 在 本 館 總 員 額 內 調 配 第 六 條 本 館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及 佐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館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及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館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及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159

164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館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設 諮 詢 委 員 會, 聘 請 學 者 專 家 及 相 關 人 士 為 委 員, 提 供 館 務 發 展 諮 詢 意 見 及 相 關 事 項 第 十 一 條 館 長 出 缺,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館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秘 書 二 組 長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館 館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館 長 二 秘 書 三 組 長 四 分 館 主 任 五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館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館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館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館 擬 訂, 報 本 局 轉 陳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館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館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館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二 必 要 時 得 比 照 助 理 教 授 之 資 格 聘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組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三 160

165 分 館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十 二 組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七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十 五 內 九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六 十 一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秘 書 組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三 編 制 表 所 列 分 館 主 任 員 額 內 其 中 二 人, 由 留 任 原 職 稱 原 官 等 之 原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立 圖 書 館 及 新 屋 鄉 立 圖 書 館 管 理 員 出 缺 後 改 置 桃 園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置 主 任, 承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任 委 員 之 命,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主 任 一 人, 襄 助 主 任 處 理 中 心 業 務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設 下 列 科,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規 劃 發 展 科 : 智 慧 城 市 整 體 規 劃 與 推 動 設 置 與 應 用 資 訊 計 畫 之 審 議 使 用 電 腦 作 業 績 效 之 輔 導 查 核 推 動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及 資 訊 交 161

166 流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二 應 用 服 務 科 : 共 通 性 資 訊 系 統 及 平 台 規 劃 分 析 設 計 開 發 及 維 運 行 政 管 理 自 動 化 業 務 資 料 倉 儲 及 相 關 資 料 整 合 業 務 共 通 性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發 展 市 政 資 訊 整 體 應 用 及 電 子 化 政 府 便 民 服 務 等 事 項 三 設 備 網 路 科 : 市 政 網 路 視 訊 及 網 路 電 話 應 用 發 展 策 略 規 劃 本 市 無 線 等 網 路 基 礎 建 設 管 理 及 應 用 發 展 策 略 規 劃 電 腦 機 房 設 備 及 市 府 整 體 資 訊 安 全 維 護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中 心 置 秘 書 科 長 高 級 分 析 師 分 析 師 科 員 設 計 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助 理 設 計 師 助 理 管 理 師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處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處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主 任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會 轉 陳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主 任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主 任 二 秘 書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九 條 本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主 任 二 副 主 任 三 秘 書 四 科 長 五 會 計 員 六 人 事 管 理 員 前 項 會 議 由 主 任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主 任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162

167 第 十 條 本 中 心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乙 表 及 丙 表 甲 表 由 本 中 心 擬 訂, 報 本 會 轉 陳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中 心 擬 訂, 報 本 會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中 心 訂 定, 報 本 會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副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三 高 級 分 析 師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三 分 析 師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七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設 計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五 等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五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助 理 設 計 師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三 十 八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163

168 桃 園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法 綜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文 訂 定 桃 園 市 各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附 桃 園 市 各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市 長 鄭 文 燦 桃 園 市 各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區 公 所 置 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受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民 政 局 ) 局 長 之 指 導 監 督, 綜 理 區 政,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164

169 人 口 已 達 二 十 萬 人 之 區, 得 置 副 區 長 一 人, 襄 助 區 長 處 理 區 務 第 三 條 行 政 區 內 之 警 察 消 防 戶 政 及 衛 生 等 機 關 市 立 高 級 中 學 國 民 中 小 學 區 清 潔 隊, 關 於 協 助 推 行 行 政 區 內 自 治 業 務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及 區 公 所 執 行 上 級 交 辦 事 項, 應 受 區 長 之 協 調 指 導 ; 但 執 行 區 級 防 救 時, 應 受 區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惟 於 市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或 其 指 派 之 現 場 指 揮 官 抵 達 前 進 指 揮 所 時, 應 適 時 移 轉 指 揮 權 轄 區 內 非 區 公 所 權 責 之 各 項 自 治 事 項, 有 緊 急 危 害 排 除 或 搶 修 事 件 需 求 時, 區 長 應 即 時 掌 握 狀 況, 研 判 作 必 要 處 置 或 立 即 整 合 區 內 各 級 機 關 資 源 協 助 處 理, 並 將 處 理 情 形 即 時 回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或 請 本 府 派 員 支 援 第 四 條 區 公 所 組 織 依 各 區 人 口 數 之 多 寡 設 置 課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業 務 及 本 府 授 權 事 項 本 府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委 託 辦 理 事 項 及 指 派 或 交 付 任 務 : 一 區 人 口 在 四 十 萬 人 以 上 者 設 下 列 各 課 室, 分 別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民 政 課 : 自 治 行 政 選 舉 兵 役 行 政 殯 葬 業 務 民 防 災 害 防 救 環 境 衛 生 國 民 體 育 教 育 行 政 調 解 業 務 區 政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廣 播 系 統 維 護 集 會 所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民 政 事 項 ( 二 ) 社 會 課 :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救 助 社 區 發 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就 業 服 務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社 政 事 項 ( 三 ) 農 經 課 : 工 商 管 理 市 場 攤 販 商 圈 公 用 事 業 地 政 農 林 漁 牧 及 其 他 有 關 農 經 事 項 ( 四 ) 工 務 課 : 道 路 及 相 關 附 屬 設 施 養 護 公 有 建 築 物 之 興 建 與 修 繕 建 築 管 理 違 章 建 築 及 廣 告 物 水 利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交 通 事 項 管 理 免 費 公 車 管 理 停 車 場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基 層 建 設 事 項 ( 五 ) 人 文 課 : 宗 教 禮 俗 慶 典 活 動 文 化 原 住 民 行 政 人 口 政 策 及 新 住 民 事 務 客 家 事 務 觀 光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文 事 項 ( 六 ) 公 園 路 燈 管 理 課 : 公 園 綠 地 維 護 管 理 道 路 除 草 及 行 道 樹 修 剪 路 燈 維 護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 七 ) 秘 書 室 : 文 書 出 納 印 信 檔 案 庶 務 工 友 管 理 公 關 及 新 聞 聯 繫 區 務 會 議 財 產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公 廳 舍 維 護 管 理 165

170 研 考 資 訊 志 願 服 務 採 購 招 標 法 制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課 室 之 事 項 二 區 人 口 未 滿 四 十 萬 人 者 設 下 列 各 課 室, 分 別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民 政 課 : 自 治 行 政 選 舉 兵 役 行 政 殯 葬 業 務 民 防 災 害 防 救 環 境 衛 生 國 民 體 育 教 育 行 政 調 解 業 務 區 政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廣 播 系 統 維 護 集 會 所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民 政 事 項 ( 二 ) 社 會 課 :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救 助 社 區 發 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就 業 服 務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社 政 事 項 ( 三 ) 農 經 課 : 工 商 管 理 市 場 攤 販 商 圈 公 用 事 業 地 政 農 林 漁 牧 公 園 綠 地 維 護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農 經 事 項 ( 四 ) 工 務 課 : 道 路 及 相 關 附 屬 設 施 養 護 道 路 除 草 及 行 道 樹 修 剪 公 有 建 築 物 之 興 建 與 修 繕 建 築 管 理 違 章 建 築 及 廣 告 物 路 燈 維 護 管 理 水 利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交 通 事 項 管 理 免 費 公 車 管 理 停 車 場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基 層 建 設 事 項 ( 五 ) 人 文 課 : 宗 教 禮 俗 慶 典 活 動 文 化 原 住 民 行 政 人 口 政 策 及 新 住 民 事 務 客 家 事 務 觀 光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文 事 項 ( 六 ) 秘 書 室 : 文 書 出 納 印 信 檔 案 庶 務 工 友 管 理 公 關 及 新 聞 聯 繫 區 務 會 議 財 產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公 廳 舍 維 護 管 理 研 考 資 訊 志 願 服 務 採 購 招 標 法 制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課 室 之 事 項 第 五 條 區 公 所 置 主 任 秘 書 課 長 主 任 秘 書 視 導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書 課 員 技 士 里 幹 事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六 條 區 公 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課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區 公 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課 員 佐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八 條 區 公 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課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九 條 區 公 所 得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及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所 需 專 任 人 員 均 列 入 區 公 所 編 制 166

171 第 十 條 區 長 出 缺, 繼 任 人 選 未 任 命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民 政 課 課 長 四 其 他 課 長 主 任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區 公 所 設 區 務 會 議, 由 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每 月 舉 行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由 以 下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區 長 二 副 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課 長 五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得 由 區 長 邀 請 區 內 下 列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 一 警 察 分 局 分 局 長 二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三 地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四 地 方 稅 務 局 科 長 或 分 局 主 任 五 衛 生 所 主 任 六 市 立 高 級 中 學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七 清 潔 中 隊 中 隊 長 八 消 防 分 隊 分 隊 長 九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第 十 二 條 區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里, 置 里 長, 無 給 職, 由 里 民 依 法 選 舉 之, 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受 區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里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鄰, 置 鄰 長, 無 給 職, 由 里 長 就 該 鄰 內 成 年 居 民 遴 報 區 長 聘 任 之, 受 里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鄰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三 條 里 設 里 辦 公 處, 里 辦 公 處 之 里 幹 事, 承 區 長 之 命 及 里 長 之 督 導, 辦 理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167

172 第 十 四 條 里 長 於 任 期 內 辭 職 去 職 死 亡 或 停 職 時, 由 區 公 所 派 員 代 理, 並 函 報 本 府 備 查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由 里 幹 事 代 理 前 項 里 長 辭 職 由 區 公 所 核 准 ; 其 辭 職 去 職 或 死 亡,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補 選 但 所 遺 任 期 不 足 二 年 者, 不 再 補 選 補 選 之 里 長 其 任 期 或 代 理 期 間 均 以 補 足 本 屆 所 遺 任 期 為 限, 並 視 為 一 屆 鄰 長 辭 職 死 亡 或 被 解 聘 時, 應 辦 理 補 聘 第 十 五 條 區 公 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由 民 政 局 訂 定, 報 請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六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七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副 區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六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視 導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四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書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四 十 五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十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十 八 內 十 四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五 內 三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168

173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三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四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合 計 一 四 一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九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視 導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書 及 課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二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副 區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二 視 導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五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書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五 十 二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十 五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十 七 內 十 四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與 技 佐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169

174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技 佐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七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五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三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三 等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人 事 室 助 理 員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合 計 一 五 一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九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視 導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書 及 課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副 區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視 導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二 170

175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三 十 九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六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十 一 內 十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技 佐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里 幹 事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九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九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課 員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視 導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三 171

176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書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三 十 九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七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八 內 九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合 計 一 六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九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調 解 會 秘 書 及 課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二 視 導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三 十 一 等 172

177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十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五 內 八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與 會 計 室 佐 理 員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單 一 編 制 計 給 )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五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合 計 八 十 四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課 員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二 視 導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二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書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十 七 173

178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八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一 內 六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與 助 理 員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合 計 七 十 三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九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視 導 調 解 會 秘 書 課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視 導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十 三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九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二 內 六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174

179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五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合 計 七 十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九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課 員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視 導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十 七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九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九 內 四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175

180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合 計 六 十 六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九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課 員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視 導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二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十 七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七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二 內 六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會 計 室 佐 理 員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176

181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合 計 七 十 七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九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視 導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第 十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視 導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二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三 十 一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八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內 四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177

182 合 計 七 十 一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九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課 員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視 導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書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十 四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六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八 內 三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合 計 六 十 一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九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書 課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178

183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視 導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書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十 一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五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八 內 三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合 計 五 十 八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九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書 課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179

184 桃 園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法 綜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文 訂 定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附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市 長 鄭 文 燦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二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六 十 二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所 ) 依 法 辦 理 自 治 事 項, 並 執 行 上 級 政 府 委 辦 事 項 第 三 條 本 所 置 區 長 一 人, 綜 理 區 政,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及 機 關 第 四 條 本 所 置 秘 書, 承 區 長 之 命 處 理 區 務 第 五 條 本 所 設 下 列 課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民 政 課 : 自 治 行 政 選 舉 集 會 所 管 理 兵 役 行 政 殯 葬 業 務 民 防 災 害 防 救 環 境 衛 生 國 民 體 育 教 育 行 政 調 解 業 務 廣 播 系 統 維 護 宗 教 禮 俗 慶 典 活 動 祭 祀 公 業 公 共 造 產 文 化 原 住 民 行 政 法 制 人 口 政 策 及 新 住 民 事 務 客 家 事 務 及 其 他 有 關 民 政 與 人 文 事 項 二 社 會 課 :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救 助 社 區 發 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就 業 輔 導 及 其 他 有 關 社 政 事 項 三 農 經 課 : 工 商 管 理 市 場 商 圈 公 用 事 業 地 政 農 林 漁 牧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持 公 園 綠 地 維 護 管 理 觀 光 及 其 他 有 關 農 經 事 項 四 工 務 課 : 道 路 養 護 建 築 管 理 違 章 建 築 及 廣 告 物 路 燈 維 護 管 理 水 利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交 通 事 項 管 理 免 費 公 車 管 理 停 車 場 管 理 公 廁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基 層 建 設 事 項 180

185 五 秘 書 室 : 文 書 出 納 印 信 檔 案 庶 務 工 友 管 理 公 關 及 新 聞 聯 繫 財 產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公 廳 舍 維 護 管 理 車 輛 管 理 研 考 資 訊 志 願 服 務 採 購 招 標 財 務 收 支 與 管 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課 室 之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所 置 課 長 室 主 任 專 員 課 員 技 士 里 幹 事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七 條 本 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課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所 設 主 計 室, 置 主 任 課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九 條 本 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十 條 本 所 設 清 潔 隊 圖 書 館 ;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所 得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及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所 需 專 任 人 員 均 列 入 區 公 所 編 制 第 十 二 條 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額 總 數 最 高 為 五 十 三 人 各 機 關 之 員 額 數, 由 區 長 於 前 項 員 額 總 數 內, 依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分 配 之 第 十 三 條 本 所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設 置 事 業 機 構, 其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由 本 所 擬 定, 經 區 民 代 表 會 通 過 後, 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市 政 府 ) 備 查 本 所 得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設 立 幼 兒 園 第 十 四 條 區 長 辭 職 去 職 死 亡 或 停 職 時, 由 市 政 府 派 員 代 理 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由 秘 書 代 理, 秘 書 同 時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代 理 時, 依 第 五 條 所 列 單 位 主 管 順 序 代 理 之 第 一 項 區 長 辭 職, 應 以 書 面 向 市 政 府 提 出, 並 自 核 准 辭 職 日 生 效 第 十 五 條 本 所 設 區 務 會 議, 由 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每 月 舉 行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區 長 二 秘 書 三 課 長 主 任 四 所 屬 機 關 首 長 五 區 長 指 定 之 人 員 第 十 六 條 下 列 事 項 應 經 區 務 會 議 之 決 定 : 一 區 政 計 畫 與 預 算 181

186 二 區 自 治 條 例 及 自 治 規 則 三 提 請 區 民 代 表 會 審 議 之 其 他 案 件 四 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調 整 事 項 五 涉 及 各 單 位 或 所 屬 機 關 共 同 關 係 事 項 六 區 長 交 議 事 項 七 其 他 有 關 區 政 之 重 要 事 項 第 十 七 條 區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里, 置 里 長, 無 給 職, 由 里 民 依 法 選 舉 之, 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受 區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里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鄰, 置 鄰 長, 無 給 職, 由 里 長 就 該 鄰 內 成 年 居 民 遴 報 區 長 聘 任 之, 受 里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鄰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八 條 里 設 里 辦 公 處, 里 辦 公 處 之 里 幹 事, 承 區 長 之 命 及 里 長 之 督 導, 辦 理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九 條 里 長 於 任 期 內 辭 職 去 職 死 亡 或 停 職 時, 由 區 公 所 派 員 代 理, 並 函 報 市 政 府 備 查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由 里 幹 事 代 理 前 項 里 長 辭 職 由 區 公 所 核 准 ; 其 辭 職 去 職 或 死 亡,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補 選 但 所 遺 任 期 不 足 二 年 者, 不 再 補 選 補 選 之 里 長 其 任 期 或 代 理 期 間 均 以 補 足 本 屆 所 遺 任 期 為 限, 並 視 為 一 任 鄰 長 辭 職 死 亡 或 被 解 聘 時, 應 辦 理 補 聘 第 二 十 條 本 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由 區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區 長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四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九 182

187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里 幹 事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內 五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主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一 等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合 計 四 十 九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六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課 員 職 稱 指 定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三 原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立 托 兒 所 所 長, 得 繼 續 留 任 職 務 列 等 相 當 之 職 務 至 離 職 時 為 止, 出 缺 不 補, 未 列 入 四 原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立 托 兒 所 護 士, 得 繼 續 留 任 原 職 稱 原 級 別 之 職 務 至 離 職 時 為 止, 出 缺 不 補, 未 列 入 五 原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立 托 兒 所 雇 員 二 人 及 僱 用 保 育 員 三 人, 仍 以 原 職 稱 留 用, 出 缺 不 補, 未 列 入 183

188 桃 園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法 濟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文 訂 定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行 政 人 員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行 政 人 員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附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行 政 人 員 編 制 表 市 長 鄭 文 燦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規 程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二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五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代 表 由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區 民 依 法 選 舉 之, 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三 條 本 會 應 選 代 表 總 額, 以 改 制 前 代 表 名 額 為 準, 共 十 一 名 如 因 人 口 變 動 有 增 加 必 要 者, 依 地 方 立 法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條 本 會 代 表 應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依 宣 誓 條 例 規 定 宣 誓 就 職 不 依 規 定 宣 誓 者, 視 同 未 就 職 前 項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在 本 會 所 在 地 舉 行,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市 政 府 ) 召 集, 並 由 代 表 當 選 人 互 推 一 人 主 持 之 其 推 選 會 議, 由 曾 任 代 表 之 資 深 者 主 持 之 ; 年 資 相 同 者, 由 年 長 者 主 持 之 補 選 或 依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七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遞 補 之 代 表, 應 於 當 選 後 或 接 獲 遞 補 通 知 十 日 內, 由 本 會 逕 行 依 宣 誓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宣 誓 就 職 第 五 條 本 會 代 表 辭 職, 應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於 辭 職 書 送 達 本 會 時 生 效 本 會 代 表 辭 職 去 職 或 死 亡, 由 本 會 函 報 市 政 府 備 查, 並 函 知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 以 下 簡 稱 區 公 所 ) 第 六 條 本 會 置 主 席 副 主 席 各 一 人, 由 本 會 代 表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分 別 互 選 或 罷 免 184

189 之 但 就 職 未 滿 一 年 者, 不 得 罷 免 第 七 條 本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之 選 舉, 應 於 代 表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後 即 時 舉 行, 並 應 有 就 職 代 表 總 額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以 得 票 數 達 出 席 總 數 之 過 半 數 者 為 當 選 選 舉 結 果 無 人 當 選 時, 應 立 即 舉 行 第 二 次 投 票, 以 得 票 較 多 者 為 當 選 ; 得 票 相 同 者, 以 抽 籤 定 之 補 選 時, 亦 同 前 項 選 舉, 出 席 代 表 人 數 不 足 時, 應 即 訂 定 下 一 次 選 舉 時 間, 並 通 知 代 表 第 三 次 選 舉 時, 出 席 代 表 已 達 就 職 代 表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得 以 實 到 人 數 進 行 選 舉, 並 以 得 票 較 多 者 為 當 選 ; 得 票 相 同 者, 以 抽 籤 定 之 第 二 次 及 第 三 次 選 舉, 均 應 於 代 表 宣 誓 就 職 當 日 舉 行 主 席 副 主 席 選 出 後, 應 即 依 宣 誓 條 例 規 定 宣 誓 就 職 不 依 規 定 宣 誓 者, 視 同 未 就 職 第 一 項 選 舉 投 票 及 前 項 宣 誓 就 職, 均 由 依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所 推 選 者 主 持 第 八 條 本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之 選 舉 罷 免, 由 本 會 遴 派 三 人 至 七 人 擔 任 管 理 員, 辦 理 投 票 開 票 工 作, 並 指 定 一 人 為 主 任 管 理 員 由 代 表 互 推 三 人 至 五 人 擔 任 監 察 員, 監 察 投 票 開 票 工 作, 並 由 監 察 員 互 推 一 人 為 主 任 監 察 員 第 九 條 本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之 選 舉 票 罷 免 票 無 效 之 情 事, 準 用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前 項 無 效 票, 應 由 主 任 管 理 員 會 同 主 任 監 察 員 當 場 認 定 ; 認 定 有 爭 議 時, 由 全 體 監 察 員 表 決 之 表 決 結 果 正 反 意 見 同 數 者, 該 選 舉 票 罷 免 票 應 為 有 效 第 十 條 本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之 選 舉 票 罷 免 票 之 印 製 及 有 關 選 舉 罷 免 事 務,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本 會 應 於 主 席 副 主 席 之 選 舉 票 罷 免 票 開 票 完 畢 後, 將 有 效 票 無 效 票 分 別 包 封, 由 主 任 管 理 員 會 同 主 任 監 察 員 於 騎 縫 處 加 蓋 印 章 後, 保 管 六 個 月, 除 檢 察 官 或 法 院 依 法 行 使 職 權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開 拆 如 有 訴 訟 者, 應 保 管 至 訴 訟 程 序 終 結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之 選 舉 結 果, 由 本 會 造 具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及 當 選 人 名 冊 各 一 份, 報 請 市 政 府 發 給 當 選 證 書, 並 函 知 區 公 所 本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之 罷 免 結 果, 由 本 會 報 市 政 府 備 查, 並 函 知 區 公 所 185

190 第 十 二 條 本 會 主 席 對 外 代 表 本 會, 對 內 綜 理 會 務 主 席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由 副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副 主 席 同 時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由 主 席 指 定 一 人 代 理 ; 主 席 不 能 指 定 時, 由 代 表 於 十 五 日 內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 屆 期 未 互 推 產 生 者, 由 資 深 代 表 一 人 代 理, 年 資 相 同 時, 由 年 長 者 代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之 辭 職, 應 以 書 面 向 大 會 提 出, 於 辭 職 書 提 出 會 議 報 告 時 生 效 前 項 辭 職 在 休 會 時,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依 規 定 召 集 臨 時 會 提 出 之 第 十 四 條 本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辭 職 去 職 死 亡 或 被 罷 免, 應 即 報 市 政 府 備 查, 並 函 知 區 公 所 主 席 副 主 席 出 缺 時, 由 本 會 議 決 補 選 之 主 席 副 主 席 同 時 出 缺 時, 由 市 政 府 指 定 代 表 一 人 暫 行 主 席 職 務, 並 於 備 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召 集 臨 時 會, 分 別 補 選 之 主 席 辭 職 去 職 或 被 罷 免, 應 辦 理 移 交, 未 辦 理 移 交 或 死 亡 者, 由 副 主 席 代 辦 移 交 主 席 副 主 席 同 時 出 缺 時, 由 本 會 秘 書 代 辦 移 交 第 十 五 條 本 會 之 職 權 如 下 : 一 議 決 本 區 規 約 二 議 決 本 區 預 算 三 議 決 本 區 財 產 之 處 分 四 議 決 區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及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五 議 決 區 公 所 提 案 事 項 六 審 議 本 區 決 算 報 告 七 議 決 區 民 代 表 提 案 事 項 八 接 受 人 民 請 願 九 其 他 依 法 律 或 上 級 法 規 規 章 賦 予 之 職 權 第 十 六 條 本 會 會 議, 除 每 屆 成 立 大 會 外, 定 期 會 每 六 個 月 召 開 一 次, 由 主 席 召 集 之, 主 席 未 依 法 召 集 時, 由 副 主 席 召 集 之 ; 副 主 席 亦 不 依 法 召 集 時, 由 代 表 人 數 總 額 減 除 出 缺 人 數 後 過 半 數 之 代 表 互 推 一 人 召 集 之 本 會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本 會 開 會 時, 由 本 會 主 席 為 會 議 主 席, 主 席 未 能 出 席 時, 由 副 主 席 為 186

191 會 議 主 席 主 席 副 主 席 均 未 能 出 席 時, 由 代 表 互 推 一 人 為 會 議 主 席 第 十 八 條 本 會 得 設 小 組 進 行 案 件 審 查, 並 由 主 席 審 定 議 事 日 程 前 項 議 事 日 程 屬 於 定 期 會 者, 質 詢 日 期 不 得 超 過 會 期 總 日 數 四 分 之 一 本 會 之 議 事 日 程 應 於 開 會 前 五 日 送 達 各 代 表 及 區 公 所, 並 報 市 政 府 備 查 第 十 九 條 本 會 非 有 代 表 人 數 總 額 減 除 出 缺 人 數 後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不 得 開 議 議 案 之 表 決, 除 本 規 程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出 席 代 表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為 通 過, 未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為 否 決 如 差 一 票 即 達 過 半 數 時, 會 議 主 席 得 參 加 一 票 使 其 通 過, 或 不 參 加 使 其 否 決 本 會 進 行 施 政 報 告 及 質 詢 議 程 時, 不 因 出 席 代 表 未 達 開 會 額 數 而 延 會 第 二 十 條 本 會 定 期 會 或 臨 時 會 之 每 次 會 議, 因 出 席 代 表 人 數 不 足 未 能 開 會 時, 應 依 原 訂 日 程 之 會 次 順 序 繼 續 進 行 連 續 二 次 均 未 能 開 會 時, 應 將 其 事 由, 於 第 三 次 舉 行 時 間 前 通 知 代 表 第 三 次 會 議 舉 行 時, 實 到 人 數 已 達 代 表 人 數 總 額 減 除 出 缺 人 數 後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得 以 實 到 人 數 開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為 本 會 期 之 末 次 會 議 時, 視 同 第 三 次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會 會 議 應 公 開 舉 行 但 會 議 主 席 或 代 表 三 人 以 上 提 議 或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列 席 人 員 之 請 求, 經 會 議 通 過 時, 得 舉 行 秘 密 會 議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會 開 會 時, 會 議 主 席 對 於 本 身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事 件, 應 行 迴 避 ; 代 表 不 得 參 與 與 個 人 利 益 相 關 議 案 之 審 議 及 表 決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會 之 議 事 程 序, 除 依 本 規 程 及 議 事 規 則 規 定 外, 適 用 會 議 規 範 之 規 定 前 項 議 事 規 則, 以 規 範 議 事 事 項 為 限, 由 本 會 訂 定, 報 市 政 府 備 查, 並 函 送 區 公 所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會 得 設 紀 律 小 組 審 議 懲 戒 案 件 其 設 置 辦 法 由 本 會 訂 定, 報 市 政 府 備 查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會 開 會 時, 由 會 議 主 席 維 持 議 場 秩 序 如 有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或 其 他 妨 礙 秩 序 之 行 為 者, 會 議 主 席 得 警 告 或 制 止, 並 得 禁 止 其 發 言,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付 懲 戒 187

192 前 項 懲 戒, 由 本 會 紀 律 小 組 審 議, 提 大 會 議 決 後, 由 會 議 主 席 宣 告 之, 其 懲 戒 方 式 如 下 : 一 口 頭 道 歉 二 書 面 道 歉 三 申 誡 四 定 期 停 止 出 席 會 議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會 置 秘 書 一 人, 承 主 席 之 命, 處 理 本 會 事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本 會 置 組 員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會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由 本 會 派 員 兼 任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會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由 本 會 派 員 兼 任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三 十 條 本 會 開 會 期 內, 其 事 務 人 員 得 向 區 公 所 調 用 之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會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由 主 席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行 政 人 員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秘 書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一 組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二 等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會 計 員 ( 一 ) 合 計 三 ( 二 ) 附 註 :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戊 地 方 立 法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三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188

193 桃 園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法 制 字 第 號 廢 止 桃 園 縣 政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等 一 百 二 十 八 種 組 織 自 治 法 規 ( 詳 如 附 件 清 冊 ),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市 長 鄭 文 燦 桃 園 縣 及 鄉 鎮 市 組 織 自 治 法 規 廢 止 清 冊 序 號 法 規 名 稱 1 桃 園 縣 政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2 桃 園 縣 議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3 桃 園 縣 桃 園 航 空 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4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5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組 織 規 程 6 桃 園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組 織 規 程 7 桃 園 縣 政 府 勞 動 及 人 力 資 源 局 組 織 規 程 8 桃 園 縣 政 府 財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9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商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10 桃 園 縣 政 府 農 業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11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12 桃 園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13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14 桃 園 縣 政 府 水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15 桃 園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16 桃 園 縣 政 府 交 通 局 組 織 規 程 17 桃 園 縣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組 織 規 程 18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19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組 織 規 程 20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組 織 規 程 21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組 織 規 程 22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組 織 規 程 23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24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25 桃 園 縣 政 府 秘 書 處 組 織 規 程 26 桃 園 縣 政 府 法 制 處 組 織 規 程 27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組 織 規 程 28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組 織 規 程 29 桃 園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組 織 規 程 30 桃 園 縣 政 府 新 聞 處 組 織 規 程 31 桃 園 縣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32 桃 園 縣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33 桃 園 縣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189

194 34 桃 園 縣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35 桃 園 縣 政 府 體 育 處 組 織 規 程 36 桃 園 縣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37 桃 園 縣 政 府 動 物 防 疫 所 組 織 規 程 38 桃 園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39 桃 園 縣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40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規 程 41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42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43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44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45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46 桃 園 縣 各 衛 生 所 組 織 規 程 47 桃 園 縣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48 桃 園 縣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49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50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51 桃 園 縣 中 壢 巿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52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53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54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55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56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57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58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59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60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61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62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6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64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65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66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67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68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69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70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71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72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73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永 和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74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東 門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75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南 門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76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清 潔 隊 組 織 規 程 77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78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79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園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80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立 托 兒 所 組 織 規 程 81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園 路 燈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82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文 化 圖 書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83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托 兒 所 組 織 規 程 84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清 潔 隊 組 織 規 程 190

195 85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86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立 托 兒 所 組 織 規 程 87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88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清 潔 隊 組 織 規 程 89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第 一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90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91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清 潔 隊 組 織 規 程 92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湳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93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八 德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94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立 托 兒 所 組 織 規 程 95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園 路 燈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96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第 一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97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第 二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98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大 成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99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清 潔 隊 組 織 規 程 100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101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立 托 兒 所 組 織 規 程 102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清 潔 隊 組 織 規 程 103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立 托 兒 所 組 織 規 程 104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105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第 一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106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清 潔 隊 組 織 規 程 107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108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立 托 兒 所 組 織 規 程 109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立 托 兒 所 組 織 規 程 110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立 公 園 路 燈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111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立 養 護 工 程 所 組 織 規 程 112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清 潔 隊 組 織 規 程 113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立 托 兒 所 組 織 規 程 114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115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清 潔 隊 組 織 規 程 116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117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組 織 規 程 118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立 托 兒 所 組 織 規 程 119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清 潔 隊 組 織 規 程 120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第 一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121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122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立 托 兒 所 組 織 規 程 123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清 潔 隊 組 織 規 程 124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第 一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125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托 兒 所 組 織 規 程 126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組 織 規 程 127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清 潔 隊 組 織 規 程 128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191

196 經 濟 部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發 文 字 號 : 經 能 字 第 號 修 正 汽 電 共 生 系 統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附 修 正 汽 電 共 生 系 統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部 長 鄧 振 中 汽 電 共 生 系 統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並 施 行 至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前 項 期 間 屆 滿 一 年 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於 電 業 法 未 完 成 修 正 施 行 電 業 自 由 化 時, 應 修 正 本 辦 法 延 長 之 ; 每 次 延 長, 以 一 年 為 限 192

197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蘆 竹 市 大 竹 圍 段 地 號 內 興 段 610 地 號 新 庄 子 段 地 號 及 中 壢 市 內 壢 段 597 地 號 等 5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依 據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26 條 第 2 項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府 分 別 以 101 年 3 月 2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1 年 5 月 10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2 年 3 月 20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本 府 102 年 5 月 31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公 告 旨 述 土 地 為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在 案 二 經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進 行 污 染 改 善 後, 分 別 於 103 年 4 月 29 日 及 103 年 10 月 16 日 進 行 驗 證, 土 壤 中 重 金 屬 項 目 已 低 於 食 用 作 物 農 地 管 制 標 準, 故 予 以 解 除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列 管 及 管 制 縣 長 吳 志 揚 請 假 副 縣 長 黃 宏 斌 代 行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蘆 竹 市 內 興 段 332( 原 南 崁 內 厝 段 內 厝 小 段 31-8 地 號 ) 179( 部 分 區 域 )( 原 南 崁 內 厝 段 內 厝 小 段 57 地 號 ) 地 號 大 園 鄉 埔 心 段 埔 心 小 段 地 號 埔 心 段 三 塊 厝 小 段 地 號 五 塊 厝 段 下 埔 小 段 地 號 八 德 市 中 華 段 1029 地 號 茄 明 段 992 地 號 茄 苳 段 638 地 號 蘆 竹 市 大 竹 圍 段 地 號 平 鎮 市 山 子 頂 段 99 地 號 鎮 安 段 684 地 號 ( 原 平 鎮 段 地 號 ) 楊 梅 市 頭 重 溪 段 地 號 等 22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193

198 依 據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26 條 第 2 項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府 分 別 以 97 年 2 月 4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97 年 2 月 4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99 年 10 月 13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0 年 8 月 30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1 年 3 月 2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1 年 3 月 2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1 年 3 月 8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1 年 5 月 10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2 年 3 月 18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公 告 旨 述 土 地 為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在 案 二 經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進 行 污 染 改 善 後, 分 別 於 103 年 8 月 27 日 至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年 9 月 1 日 及 103 年 9 月 9 日 進 行 驗 證, 土 壤 中 重 金 屬 項 目 已 低 於 食 用 作 物 農 地 管 制 標 準, 故 予 以 解 除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列 管 及 管 制 縣 長 吳 志 揚 請 假 副 縣 長 黃 宏 斌 代 行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平 鎮 市 山 子 頂 段 ( 部 分 坵 塊 ) ( 部 分 坵 塊 ) 96-9( 部 分 坵 塊 ) 地 號 蘆 竹 市 新 庄 子 段 1035( 部 分 區 域 ) 1779 [ ] 地 號 德 林 段 500 地 號 ( 原 新 興 段 地 號 ) 等 8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依 據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26 條 第 2 項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府 分 別 以 93 年 5 月 12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94 年 1 月 28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1 年 5 月 10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2 年 3 月 18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2 年 3 月 20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2 年 3 月 20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公 告 旨 述 土 地 為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在 案 194

199 二 經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進 行 污 染 改 善 後, 分 別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及 103 年 9 月 9 日 進 行 驗 證, 土 壤 中 重 金 屬 項 目 已 低 於 食 用 作 物 農 地 管 制 標 準, 故 予 以 解 除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列 管 及 管 制 縣 長 吳 志 揚 請 假 副 縣 長 黃 宏 斌 代 行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大 園 鄉 五 塊 厝 段 下 埔 小 段 地 號 及 蘆 竹 市 內 興 段 132 地 號 ( 原 南 崁 內 厝 段 內 厝 小 段 21-1 地 號 ) 等 3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依 據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26 條 第 2 項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府 分 別 以 101 年 3 月 8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及 102 年 5 月 31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公 告 旨 述 土 地 為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在 案 二 經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進 行 污 染 改 善 後, 分 別 於 103 年 7 月 17 日 及 103 年 9 月 1 日 進 行 驗 證, 土 壤 中 重 金 屬 項 目 已 低 於 食 用 作 物 農 地 管 制 標 準, 故 予 以 解 除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列 管 及 管 制 縣 長 吳 志 揚 請 假 副 縣 長 黃 宏 斌 代 行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蘆 竹 市 新 庄 子 段 624( 部 分 區 域 ) [ ]( 部 195

200 分 坵 塊 ) 地 號 及 德 林 段 499 地 號 ( 原 新 興 段 地 號 ) 等 3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依 據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26 條 第 2 項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府 分 別 以 93 年 5 月 12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94 年 1 月 28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1 年 3 月 2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102 年 3 月 20 日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公 告 旨 述 土 地 為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在 案 二 經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進 行 污 染 改 善 後, 分 別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及 103 年 7 月 25 日 進 行 驗 證, 土 壤 中 重 金 屬 項 目 已 低 於 食 用 作 物 農 地 管 制 標 準, 故 予 以 解 除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列 管 及 管 制 縣 長 吳 志 揚 請 假 副 縣 長 黃 宏 斌 代 行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環 水 字 第 號 附 件 : 定 期 監 測 結 果 主 旨 : 公 告 本 縣 平 鎮 市 新 光 段 690 地 號 等 26 筆 土 地 定 期 監 測 結 果 依 據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監 測 結 果 : 一 低 於 土 壤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 蘆 竹 市 新 庄 子 段 59-5 地 號 中 興 段 地 號 新 興 段 706 地 號 福 興 段 地 號 等 16 筆 土 地 二 達 土 壤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 平 鎮 市 新 光 段 690 地 號 蘆 竹 市 中 興 段 地 號 福 興 段 25 地 號 等 9 筆 土 地 三 達 土 地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 蘆 竹 市 中 興 段 536 地 號 縣 長 吳 志 揚 196

201 197

202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價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發 本 縣 地 政 士 林 金 田 開 業 執 照 依 據 : 地 政 士 法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地 政 士 姓 名 : 林 金 田 二 證 書 字 號 :(81) 台 內 地 登 字 第 號 三 開 業 執 照 字 號 :(103) 桃 縣 地 字 第 號 四 事 務 所 名 稱 : 金 田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五 事 務 所 地 址 :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東 山 里 7 鄰 安 樂 街 73 號 縣 長 吳 志 揚 桃 園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法 制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廢 止 原 桃 園 縣 與 各 鄉 ( 鎮 市 )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依 據 :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八 十 七 條 之 二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自 治 法 規 整 理 原 則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及 第 九 點 公 告 事 項 : 旨 揭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之 名 稱, 詳 如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清 冊 市 長 鄭 文 燦 桃 園 縣 及 鄉 鎮 市 自 治 法 規 廢 止 清 冊 序 號 法 規 名 稱 1 桃 園 縣 義 務 役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傷 亡 慰 問 金 自 治 條 例 2 桃 園 縣 促 進 民 間 投 資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198

203 3 桃 園 縣 鼓 勵 建 築 物 增 設 停 車 空 間 自 治 條 例 4 桃 園 縣 簡 化 偏 遠 地 區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5 桃 園 縣 各 鄉 鎮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委 員 傷 亡 慰 助 自 治 條 例 6 桃 園 縣 縣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分 配 辦 法 7 桃 園 縣 幼 兒 教 保 服 務 諮 詢 會 設 置 辦 法 8 桃 園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9 桃 園 縣 教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10 桃 園 縣 立 各 高 級 中 學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11 桃 園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設 置 辦 法 12 桃 園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雜 費 及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收 支 辦 法 13 桃 園 縣 失 學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學 力 鑑 定 及 成 人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14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及 獎 勵 辦 法 15 桃 園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規 則 16 桃 園 縣 地 政 士 懲 戒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17 桃 園 縣 埤 塘 水 圳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審 議 辦 法 18 桃 園 縣 政 府 對 所 轄 鄉 鎮 市 公 所 補 助 辦 法 19 桃 園 縣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20 桃 園 縣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諮 詢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21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指 定 桃 園 縣 十 八 座 公 園 ( 含 廣 場 及 兒 童 遊 樂 場 ) 為 全 面 禁 止 吸 菸 場 所 22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指 定 桃 園 縣 十 五 座 公 園 ( 含 廣 場 及 兒 童 遊 樂 場 ) 為 全 面 禁 止 吸 菸 場 所 23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害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24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25 桃 園 縣 區 域 性 垃 圾 處 理 廠 ( 場 ) 回 饋 金 運 用 管 理 暨 營 運 監 督 委 員 會 設 置 準 則 26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改 制 升 格 為 縣 轄 市 各 種 獎 勵 自 治 條 例 27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28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29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30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鄉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31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鄉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32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共 設 施 使 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33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暨 各 分 班 幼 兒 收 托 自 治 條 例 34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立 托 兒 所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35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立 托 兒 所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36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立 托 兒 所 收 托 自 治 條 例 37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鄉 立 托 兒 所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38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有 路 燈 裝 設 維 護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39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路 燈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40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自 主 管 理 型 社 區 公 共 設 施 設 置 及 修 繕 自 治 條 例 41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園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42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各 里 守 望 相 助 組 織 運 作 經 費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43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設 置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提 供 回 饋 金 管 理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44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設 置 臨 時 垃 圾 轉 運 站 提 供 回 饋 金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45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非 自 來 水 用 戶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徵 收 自 治 條 例 199

204 46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有 停 車 場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47 蘆 竹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48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有 停 車 場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49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榮 譽 鄉 民 證 頒 贈 實 施 辦 法 50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鄉 有 不 動 產 出 租 租 金 計 收 標 準 51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立 托 兒 所 幼 兒 收 托 辦 法 52 觀 音 鄉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費 徵 收 辦 法 53 大 園 鄉 國 民 中 小 學 參 加 縣 級 以 上 各 項 活 動 競 賽 補 助 及 獎 勵 辦 法 54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公 有 路 燈 管 理 辦 法 55 楊 梅 市 公 所 路 燈 裝 設 維 護 管 理 規 則 56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道 路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57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有 路 燈 管 理 辦 法 58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有 路 燈 管 理 認 養 辦 法 59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有 路 燈 認 捐 專 款 收 支 管 理 運 用 辦 法 60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路 燈 裝 設 管 理 規 則 61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辦 法 62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設 置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63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設 置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64 楊 梅 市 公 所 補 助 人 民 團 體 實 施 及 考 核 辦 法 65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設 置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66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急 難 救 助 金 核 發 標 準 67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68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設 置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69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重 陽 敬 老 金 發 放 實 施 辦 法 70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及 文 書 管 理 作 業 辦 法 71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資 訊 安 全 暨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管 理 辦 法 72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施 政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辦 法 73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申 訴 及 調 查 處 理 辦 法 74 新 屋 鄉 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收 費 標 準 75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清 潔 隊 工 作 規 則 76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清 潔 隊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規 則 77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清 潔 隊 人 員 清 潔 獎 金 支 給 辦 法 78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清 潔 隊 工 作 規 則 79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清 潔 隊 清 潔 獎 金 發 放 辦 法 8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共 圖 書 館 閱 覽 規 則 81 平 鎮 市 立 管 樂 團 組 織 辦 法 82 平 鎮 市 立 國 樂 團 組 織 辦 法 83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立 圖 書 館 民 眾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84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立 圖 書 館 借 書 證 製 發 辦 法 85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立 圖 書 館 借 書 證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86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地 方 志 書 纂 修 辦 法 87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立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借 閱 辦 法 88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地 方 志 書 纂 修 辦 法 200

205 桃 園 縣 及 鄉 鎮 市 行 政 規 則 廢 止 清 冊 序 號 法 規 名 稱 1 桃 園 縣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及 村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會 設 置 要 點 2 桃 園 縣 政 府 宗 教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3 桃 園 縣 政 府 殯 葬 事 務 審 議 諮 詢 會 設 置 要 點 4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事 務 管 理 檢 核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5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6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7 桃 園 縣 老 人 教 育 輔 導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8 桃 園 縣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9 桃 園 縣 特 殊 教 育 諮 詢 會 設 置 要 點 10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英 語 教 育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1 桃 園 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2 桃 園 縣 終 身 學 習 推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3 桃 園 縣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4 桃 園 縣 政 府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推 動 會 設 置 要 點 15 桃 園 縣 原 住 民 教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6 桃 園 縣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介 聘 聯 合 服 務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7 桃 園 縣 各 高 級 中 學 組 織 員 額 設 置 基 準 18 桃 園 縣 政 府 新 設 學 校 諮 詢 審 議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9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審 議 及 諮 詢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20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設 施 審 議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21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共 安 全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22 桃 園 縣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處 理 協 調 專 案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23 桃 園 縣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環 境 諮 詢 及 審 查 小 組 組 織 及 作 業 規 定 24 桃 園 縣 政 府 現 有 巷 道 評 審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25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底 價 審 議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26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工 程 施 工 督 導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27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審 議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28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29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30 桃 園 縣 商 圈 審 議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31 桃 園 縣 政 府 審 查 土 石 採 取 申 請 案 件 審 核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32 桃 園 縣 桃 科 環 科 大 潭 產 業 園 區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33 桃 園 縣 政 府 農 業 發 展 局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34 桃 園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專 案 審 查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35 桃 園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劃 定 及 調 整 案 件 審 議 專 案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36 桃 園 縣 市 地 重 劃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37 桃 園 縣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38 桃 園 縣 政 府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39 桃 園 縣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促 進 會 設 置 要 點 40 桃 園 縣 保 母 托 育 制 度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201

206 41 桃 園 縣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42 桃 園 縣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43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44 桃 園 縣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設 置 要 點 45 桃 園 縣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46 桃 園 縣 政 府 住 宅 諮 詢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47 桃 園 縣 政 府 秘 書 處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48 桃 園 縣 政 府 智 慧 綠 建 築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4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理 資 訊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50 桃 園 縣 政 府 年 度 計 畫 及 預 算 審 核 會 設 置 要 點 51 桃 園 縣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52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53 桃 園 縣 政 府 廉 能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54 桃 園 縣 政 府 法 規 審 查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55 桃 園 縣 政 府 法 制 處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56 桃 園 縣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57 桃 園 縣 政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58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59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60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法 規 審 查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61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62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檔 案 鑑 定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63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工 友 考 核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64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65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設 置 及 審 議 要 點 66 桃 園 縣 警 察 人 員 安 全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67 桃 園 縣 政 府 火 災 鑑 定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68 桃 園 縣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69 桃 園 縣 消 防 人 員 安 全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70 桃 園 縣 義 勇 消 防 人 員 福 利 濟 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71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內 部 控 制 工 作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72 桃 園 縣 心 理 健 康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73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74 桃 園 縣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保 管 運 用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75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教 育 聯 合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76 桃 園 縣 區 域 垃 圾 處 理 廠 場 回 饋 金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77 桃 園 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航 空 噪 音 防 制 費 及 回 饋 金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78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工 作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79 桃 園 縣 環 境 教 育 審 議 會 設 置 要 點 80 本 府 因 應 重 大 緊 急 事 件 新 聞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81 桃 園 縣 政 府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費 率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82 桃 園 縣 政 府 補 助 軍 人 權 益 團 體 及 協 會 作 業 規 範 83 桃 園 縣 申 請 辦 理 骨 灰 拋 灑 或 植 存 流 程 應 備 文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202

207 84 桃 園 縣 政 府 縣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專 案 支 援 作 業 要 點 85 桃 園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災 害 搶 險 搶 修 開 口 契 約 注 意 事 項 86 桃 園 縣 鄉 ( 鎮 市 ) 公 所 經 管 縣 有 公 用 土 地 相 關 收 益 負 擔 分 配 原 則 87 桃 園 縣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設 置 要 點 88 桃 園 縣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獎 助 金 申 請 要 點 89 桃 園 縣 國 民 教 育 暨 學 前 教 育 階 段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及 安 置 工 作 實 施 要 點 90 桃 園 縣 就 讀 普 通 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原 則 與 輔 導 要 點 91 桃 園 縣 辦 理 縣 轄 各 級 學 校 ( 含 幼 稚 園 ) 特 殊 教 育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92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分 散 式 資 優 資 源 班 學 生 安 置 普 通 班 編 班 注 意 事 項 93 桃 園 縣 政 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私 立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活 動 補 助 原 則 94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強 化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員 工 服 務 禮 貌 考 核 暨 獎 勵 作 業 辦 法 95 高 速 公 路 快 速 道 路 鐵 路 沿 線 二 側 及 交 流 道 匝 道 系 統 範 圍 內 建 築 執 照 ( 建 造 執 照 及 雜 項 執 照 ) 預 審 作 業 要 點 96 桃 園 縣 建 築 管 理 涉 管 線 挖 掘 管 制 作 業 要 點 97 桃 園 縣 政 府 委 託 台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桃 園 縣 辦 事 處 辦 理 建 築 物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協 審 作 業 事 項 98 桃 園 縣 八 德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抵 價 地 抽 籤 暨 配 地 作 業 要 點 99 桃 園 縣 八 德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建 物 基 地 申 請 原 位 置 保 留 分 配 土 地 審 查 作 業 規 定 100 桃 園 縣 八 德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拆 遷 合 法 建 物 房 租 津 貼 補 助 作 業 原 則 101 桃 園 縣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102 桃 園 縣 低 收 入 戶 生 育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03 桃 園 縣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醫 療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104 桃 園 縣 弱 勢 家 庭 幼 兒 臨 時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105 桃 園 縣 醫 療 補 助 作 業 規 定 106 桃 園 縣 政 府 補 助 老 人 會 及 老 人 文 康 活 動 中 心 修 ( 整 ) 建 及 增 添 設 施 設 備 實 施 要 點 107 桃 園 縣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傷 病 醫 療 補 助 作 業 規 定 108 桃 園 縣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會 設 置 要 點 109 桃 園 縣 就 業 服 務 策 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10 桃 園 縣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11 桃 園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遴 聘 要 點 112 桃 園 縣 政 府 補 助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興 闢 公 園 綠 地 及 綠 化 閒 置 公 地 實 施 要 點 113 桃 園 縣 都 市 地 區 原 住 民 事 務 幹 部 組 織 輔 導 要 點 114 桃 園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15 桃 園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16 桃 園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發 展 及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利 用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17 桃 園 縣 政 府 觀 光 行 銷 局 天 然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抽 查 作 業 要 點 118 桃 園 縣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119 桃 園 縣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數 位 資 料 使 用 須 知 120 桃 園 縣 政 府 獎 勵 自 行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121 桃 園 縣 縣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支 援 鄉 鎮 市 建 設 考 核 要 點 122 桃 園 縣 政 府 服 務 部 落 格 作 業 要 點 123 桃 園 縣 政 府 視 訊 會 議 設 備 使 用 要 點 124 桃 園 縣 政 府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獎 懲 要 點 203

208 125 辦 理 桃 園 縣 公 教 人 員 福 利 互 助 金 結 算 作 業 要 點 126 桃 園 縣 政 府 性 騷 擾 防 治 及 申 訴 懲 戒 要 點 年 度 桃 園 縣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 概 ) 算 編 製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年 度 桃 園 縣 總 預 算 各 主 管 及 單 位 預 ( 概 ) 算 編 製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129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辦 理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採 樣 作 業 細 部 執 行 要 點 130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落 實 檢 舉 ( 陳 情 ) 人 身 分 保 密 作 業 實 施 要 項 131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辦 公 廳 舍 整 潔 比 賽 辦 法 132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133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檔 案 保 存 價 值 鑑 定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34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契 稅 網 路 申 報 作 業 規 範 135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36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37 桃 園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協 辦 稅 務 作 業 及 經 費 核 撥 要 點 138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法 規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管 理 要 點 139 桃 園 縣 公 共 圖 書 館 館 際 合 作 借 閱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140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補 助 推 展 藝 術 文 化 發 展 工 作 作 業 要 點 141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督 導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142 桃 園 縣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公 共 設 施 認 養 要 點 14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鄉 政 建 設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44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工 程 品 質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及 作 業 規 定 145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46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商 圈 審 查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47 楊 梅 市 公 所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48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49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節 約 能 源 四 省 ( 省 電 省 水 省 油 省 紙 )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5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151 平 鎮 市 公 所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152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53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154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155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56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57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158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159 八 德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機 程 序 及 編 組 作 業 要 點 160 八 德 市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161 楊 梅 市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162 大 溪 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機 程 序 及 編 組 作 業 要 點 163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164 觀 音 鄉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機 程 序 及 編 組 作 業 要 點 165 觀 音 鄉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166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義 務 役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死 亡 傷 殘 慰 問 金 發 放 實 施 要 點 167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自 訂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修 正 平 鎮 市 民 火 葬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204

209 168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替 代 役 公 共 行 政 役 ( 家 庭 因 素 ) 役 男 服 勤 及 生 活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169 楊 梅 市 公 所 端 正 喪 葬 禮 俗 鼓 勵 火 葬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170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災 害 防 救 沙 包 運 作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171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端 正 喪 葬 禮 俗 火 化 補 助 費 實 施 要 點 172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傑 出 鄉 民 證 及 榮 譽 鄉 民 證 頒 贈 實 施 要 點 173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市 有 財 產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74 桃 園 市 公 所 公 庫 支 票 支 付 要 點 175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零 用 金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176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市 有 基 地 租 金 率 計 收 基 準 177 中 壢 市 公 所 市 有 動 產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178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有 不 動 產 盤 點 實 施 計 畫 179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獎 勵 開 源 實 施 計 畫 180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鄉 有 房 地 處 理 要 點 181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鄉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出 售 作 業 要 點 182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鄉 有 畸 零 地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183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鄉 有 土 地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核 發 審 查 要 點 184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鄉 有 閒 置 或 低 度 利 用 土 地 處 理 原 則 185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單 照 印 製 使 用 及 管 理 要 點 186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軟 硬 體 設 施 及 活 動 要 點 187 平 鎮 市 轄 內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及 個 人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補 助 要 點 188 平 鎮 市 優 秀 運 動 人 員 暨 學 校 團 體 獎 助 要 點 189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孝 行 楷 模 代 表 選 拔 作 業 要 點 190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自 訂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平 鎮 市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獎 學 金 實 施 計 畫 191 八 德 市 獎 ( 補 ) 助 績 優 體 育 人 員 作 業 要 點 192 楊 梅 市 獎 ( 補 ) 助 市 內 優 秀 運 動 人 員 暨 各 項 競 賽 及 學 校 團 體 實 施 要 點 193 楊 梅 市 公 所 補 助 優 秀 體 育 團 體 及 個 人 出 國 經 費 要 點 194 楊 梅 市 公 所 委 請 學 校 辦 理 縣 運 中 小 運 選 手 集 訓 補 助 標 準 表 195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補 助 市 內 各 中 小 學 辦 理 志 工 業 務 活 動 經 費 實 施 要 點 196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優 秀 運 動 才 藝 人 員 暨 團 體 獎 助 要 點 197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推 行 一 校 一 民 俗 一 體 育 活 動 計 畫 198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鄉 民 大 學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99 龜 山 鄉 優 秀 運 動 人 員 及 學 校 暨 團 體 獎 助 要 點 200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立 托 兒 所 收 托 管 理 要 點 201 觀 音 鄉 國 民 中 小 學 參 加 縣 級 以 上 各 項 活 動 競 賽 補 助 及 獎 勵 辦 法 實 施 要 點 202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優 秀 選 手 獎 ( 補 ) 助 實 施 要 點 203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辦 理 就 讀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生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204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205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學 藝 類 人 才 獎 勵 要 點 206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績 優 運 動 人 員 暨 團 體 補 助 要 點 207 平 鎮 市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設 施 維 護 修 繕 補 助 辦 法 208 楊 梅 市 公 所 10 萬 元 以 下 小 額 採 購 作 業 須 知 209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臨 時 雇 工 管 理 考 核 要 點 年 度 龜 山 鄉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設 施 維 護 修 繕 補 助 辦 法 執 行 計 畫 205

210 211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工 程 預 算 及 結 算 督 導 作 業 要 點 212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行 道 樹 ( 路 樹 ) 移 植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213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電 子 資 訊 傳 播 設 備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214 八 德 市 公 所 補 助 農 民 水 稻 栽 培 實 施 要 點 215 八 德 市 公 所 補 助 農 民 農 業 用 藥 費 實 施 要 點 216 八 德 市 公 所 農 機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217 八 德 市 公 所 103 年 補 助 育 苗 中 心 購 置 農 業 資 材 計 畫 218 觀 音 鄉 畜 牧 生 產 獎 勵 補 助 計 畫 219 觀 音 鄉 動 力 漁 船 筏 修 繕 獎 勵 補 助 計 畫 220 觀 音 鄉 公 所 畜 犬 貓 絕 育 補 助 計 畫 書 221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辦 理 農 民 購 置 農 用 機 具 補 助 原 則 222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辦 理 畜 禽 飼 養 戶 購 置 器 具 設 備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223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補 助 水 稻 蟲 害 及 草 害 相 關 藥 劑 實 施 要 點 224 大 園 鄉 畜 犬 貓 ( 棄 犬 貓 ) 絕 育 補 助 計 畫 225 大 園 鄉 獎 勵 漁 民 動 力 漁 船 筏 船 主 出 海 補 助 計 畫 226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補 助 農 民 築 造 水 泥 田 埂 實 施 計 畫 書 227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103 年 度 獎 勵 施 用 有 機 肥 料 補 助 辦 法 228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辦 理 農 民 購 置 農 用 機 具 補 助 要 點 229 桃 園 市 公 所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建 設 補 助 經 費 實 施 要 點 230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補 助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實 施 要 點 231 桃 園 市 公 所 補 助 人 民 團 體 實 施 要 點 232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弱 勢 族 群 意 外 保 險 實 施 計 畫 233 桃 園 市 重 陽 敬 老 金 發 放 實 施 要 點 234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管 理 要 點 235 中 壢 市 社 區 生 產 建 設 基 金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236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補 助 人 民 團 體 辦 理 公 益 活 動 要 點 237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婦 幼 館 婦 幼 研 習 活 動 弱 勢 族 群 報 名 優 惠 要 點 238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婦 幼 館 婦 幼 研 習 活 動 報 名 費 員 工 優 惠 要 點 239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辦 理 模 範 母 親 推 薦 暨 表 揚 須 知 24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辦 理 模 範 父 親 推 薦 暨 表 揚 須 知 241 中 壢 市 敬 老 生 日 禮 金 發 放 實 施 計 畫 242 中 壢 市 重 陽 禮 金 發 放 實 施 計 畫 243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模 範 父 親 代 表 選 拔 作 業 要 點 244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模 範 母 親 代 表 選 拔 作 業 要 點 245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好 人 好 事 代 表 選 拔 作 業 要 點 246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對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申 請 公 益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247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重 陽 敬 老 金 發 放 實 施 要 點 248 平 鎮 市 公 所 補 助 各 級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作 業 要 點 249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志 願 服 務 隊 組 織 要 點 250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251 平 鎮 市 公 所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補 助 經 費 實 施 要 點 252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重 陽 節 敬 老 代 金 發 放 實 施 要 點 253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206

211 254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社 區 發 展 促 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255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對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申 請 公 益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256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257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急 難 救 助 實 施 要 點 258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259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260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102 年 度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261 楊 梅 市 敬 老 生 日 禮 金 發 放 實 施 要 點 262 楊 梅 市 重 陽 敬 老 金 發 放 實 施 要 點 263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補 助 人 民 團 體 實 施 要 點 264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265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重 陽 敬 老 金 發 放 實 施 要 點 266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重 陽 敬 老 禮 金 發 放 實 施 要 點 267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發 放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助 金 實 施 要 點 268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269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申 請 公 益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270 蘆 竹 市 公 所 補 助 公 益 性 社 團 業 務 補 助 費 實 施 要 點 271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推 展 老 人 福 利 活 動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272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建 設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要 點 273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民 俗 節 慶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274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業 務 及 活 動 費 用 獎 助 要 點 275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管 理 要 點 276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重 陽 敬 老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277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補 助 公 益 性 社 團 辦 理 103 年 度 各 項 節 慶 體 育 藝 文 活 動 專 案 補 助 費 實 施 計 畫 278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103 年 各 項 節 慶 活 動 推 薦 表 揚 實 施 計 畫 279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評 鑑 暨 社 區 評 鑑 業 務 觀 摩 計 畫 280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社 會 救 助 金 核 發 標 準 281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申 請 公 益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282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28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重 陽 敬 老 金 發 放 實 施 要 點 284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福 利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285 觀 音 鄉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申 請 公 益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286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長 者 重 陽 敬 老 金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287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評 鑑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288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重 陽 敬 老 金 發 放 實 施 計 劃 289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急 難 救 助 金 核 發 標 準 290 新 屋 鄉 公 所 對 人 民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經 費 作 業 規 範 及 管 考 作 業 規 定 291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補 助 人 民 團 體 作 業 要 點 292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293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福 利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294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辦 理 重 陽 敬 老 代 金 實 施 要 點 295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金 實 施 要 點 207

212 296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補 助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申 請 公 益 活 動 作 業 要 點 297 桃 園 市 公 園 綠 地 認 養 要 點 298 桃 園 市 公 所 檔 案 檢 調 管 制 作 業 事 項 299 桃 園 市 公 所 檔 案 應 用 暨 閱 覽 室 使 用 須 知 300 桃 園 市 公 所 駐 衛 警 察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301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駐 衛 警 察 奬 懲 要 點 302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駐 衛 警 察 隊 陞 任 執 行 要 點 303 中 壢 市 公 所 公 務 用 行 動 電 話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304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檔 案 點 收 作 業 要 點 305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檔 案 檢 調 作 業 要 點 306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機 密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307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公 務 車 輛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308 中 壢 市 公 所 檔 案 應 用 暨 閱 覽 室 使 用 須 知 309 楊 梅 市 公 所 出 納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檢 核 小 組 設 置 暨 作 業 要 點 310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311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暨 附 屬 機 關 公 務 用 行 動 電 話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312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車 輛 管 理 及 使 用 要 點 313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推 動 公 文 書 雙 面 列 印 計 畫 314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用 行 動 電 話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315 桃 園 市 公 所 年 度 施 政 列 管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及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316 桃 園 市 公 所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及 稽 催 檢 核 作 業 要 點 317 桃 園 市 公 所 獎 勵 自 行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318 中 壢 市 公 所 暨 附 屬 單 位 重 大 計 畫 管 考 要 點 319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受 理 民 眾 案 件 逾 期 主 動 告 知 處 理 要 點 32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單 位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要 點 321 中 壢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單 位 為 加 速 公 文 處 理 改 進 方 案 322 平 鎮 市 公 所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及 稽 催 檢 核 作 業 要 點 323 平 鎮 市 公 所 暨 附 屬 單 位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324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施 政 列 管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要 點 325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及 文 書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326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327 楊 梅 市 公 所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案 件 實 地 查 證 作 業 要 點 328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要 點 329 楊 梅 市 公 所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管 制 計 畫 330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331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332 蘆 竹 市 公 所 創 新 ( 創 意 ) 服 務 措 施 或 提 案 徵 選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333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及 稽 催 檢 核 作 業 要 點 334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335 觀 音 鄉 公 所 研 發 制 度 與 創 新 專 案 獎 勵 計 畫 336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337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約 僱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338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及 所 屬 各 單 位 因 公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208

213 339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約 僱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340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341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342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分 層 負 責 辦 事 明 細 表 343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約 僱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344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國 內 進 修 費 用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345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因 公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346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347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所 員 工 加 班 費 支 給 管 制 要 點 348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出 差 加 班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349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國 內 進 修 費 用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350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351 楊 梅 市 公 所 懸 帳 處 理 小 組 執 行 作 業 要 點 352 平 鎮 市 公 所 落 實 檢 舉 ( 陳 情 ) 人 身 分 保 密 作 業 實 施 要 項 353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354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預 防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355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資 訊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稽 核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356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作 業 規 範 357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立 托 兒 所 防 災 避 難 要 點 358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359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工 程 品 質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及 作 業 要 點 360 平 鎮 市 公 所 調 解 獎 勵 金 支 用 原 則 361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肅 清 煙 毒 及 預 防 犯 罪 獎 勵 補 助 要 點 362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各 里 守 望 相 助 隊 運 作 經 費 補 助 要 點 363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組 織 活 動 補 助 暨 獎 勵 要 點 364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守 望 相 助 隊 運 作 經 費 補 助 要 點 365 桃 園 縣 鄉 鎮 市 村 里 基 層 工 作 經 費 實 施 計 畫 366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367 桃 園 市 公 所 弱 勢 族 群 兒 童 少 年 視 力 矯 正 眼 鏡 補 助 費 實 施 要 點 368 桃 園 市 公 所 回 收 廢 棄 物 變 賣 所 得 款 項 保 管 使 用 要 點 369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徵 收 非 自 來 水 用 戶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實 施 要 點 37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回 收 廢 棄 物 變 賣 所 得 款 項 保 管 使 用 要 點 371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清 潔 隊 人 員 清 潔 獎 金 支 給 要 點 372 平 鎮 市 公 所 回 收 廢 棄 物 變 賣 所 得 款 項 保 管 使 用 要 點 373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非 自 來 水 用 戶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徵 收 實 施 要 點 374 平 鎮 市 公 所 清 潔 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守 則 375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非 自 來 水 用 戶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徵 收 實 施 要 點 376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里 環 保 志 工 小 隊 觀 摩 研 習 及 活 動 經 費 核 撥 要 點 377 八 德 市 清 潔 隊 垃 圾 場 執 勤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378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清 潔 隊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379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清 潔 隊 員 ( 含 駕 駛 技 工 ) 工 作 管 理 規 則 380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環 保 車 輛 駕 駛 安 全 獎 金 支 給 要 點 381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清 潔 隊 人 員 清 潔 獎 金 支 給 要 點 209

214 382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資 源 回 收 廢 棄 物 變 賣 所 得 款 項 保 管 使 用 要 點 383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非 自 來 水 用 戶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徵 收 作 業 規 範 384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資 源 回 收 廢 棄 物 變 賣 所 得 款 項 保 管 使 用 要 點 385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清 潔 隊 清 潔 人 員 清 潔 獎 金 支 給 要 點 386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非 自 來 水 用 戶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徵 收 實 施 要 點 387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清 潔 隊 清 潔 人 員 考 核 及 清 潔 獎 金 支 給 要 點 388 蘆 竹 市 公 所 資 源 回 收 變 賣 所 得 款 項 保 管 使 用 要 點 389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各 里 ( 社 區 ) 環 保 志 工 隊 組 織 運 用 暨 經 費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390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站 設 置 要 點 391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清 潔 隊 工 作 規 則 392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資 源 回 收 變 賣 所 得 款 項 保 管 使 用 要 點 39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非 自 來 水 用 戶 一 般 廢 棄 物 處 理 費 徵 收 要 點 394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清 潔 隊 工 作 守 則 395 觀 音 鄉 公 所 資 源 回 收 變 賣 所 得 款 項 保 管 使 用 要 點 396 新 屋 鄉 清 潔 隊 隊 員 工 作 規 則 397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申 請 桃 園 機 場 回 饋 金 補 助 公 益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398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資 源 回 收 廢 棄 物 變 賣 所 得 款 項 保 管 使 用 要 點 399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清 潔 人 員 清 潔 獎 金 發 給 要 點 400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站 設 置 要 點 401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非 自 來 水 用 戶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徵 收 作 業 規 範 402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清 潔 隊 職 工 工 作 規 則 403 大 溪 鎮 武 德 殿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404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免 費 市 民 公 車 實 施 計 畫 年 度 蘆 竹 市 市 民 免 費 公 車 及 學 生 專 車 委 外 營 運 計 畫 406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愛 心 福 利 專 車 實 施 計 畫 407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新 行 政 園 區 洽 公 接 駁 車 實 施 計 畫 408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辦 理 自 訂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 大 園 鄉 關 懷 福 利 專 車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客 語 認 證 獎 勵 金 核 發 要 點 410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所 推 展 客 家 文 化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411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職 務 宿 舍 借 用 管 理 要 點 412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原 首 長 宿 舍 管 理 要 點 413 桃 園 市 公 所 員 工 專 用 停 車 場 管 理 要 點 414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臨 時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415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臨 時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416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規 範 417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工 作 安 全 查 核 小 組 設 置 及 作 業 要 點 418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臨 時 人 員 考 核 規 定 210

215 桃 園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法 制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繼 續 適 用 原 桃 園 縣 與 各 鄉 ( 鎮 市 )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依 據 :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八 十 七 條 之 二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自 治 法 規 整 理 原 則 第 五 點 及 第 九 點 公 告 事 項 : 旨 揭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之 名 稱 制 ( 訂 ) 定 與 最 近 一 次 修 正 日 期 及 適 用 之 行 政 區 域, 詳 如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清 冊 市 長 鄭 文 燦 桃 園 縣 及 鄉 鎮 市 自 治 法 規 繼 續 適 用 清 冊 序 號 法 規 名 稱 制 ( 訂 ) 最 近 一 次 適 用 之 行 定 日 期 修 正 日 期 政 區 域 1 桃 園 縣 殯 葬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2 桃 園 縣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3 桃 園 縣 村 里 民 大 會 暨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4 桃 園 縣 道 路 命 名 及 門 牌 編 釘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5 桃 園 縣 各 鄉 ( 鎮 市 ) 村 ( 里 ) 區 域 調 整 及 村 ( 里 ) 鄰 桃 園 市 編 組 自 治 條 例 6 桃 園 縣 縣 庫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7 桃 園 縣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8 桃 園 縣 公 立 學 校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9 桃 園 縣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10 桃 園 縣 畸 零 地 使 用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11 桃 園 縣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12 桃 園 縣 廣 告 物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13 桃 園 縣 特 定 場 所 容 留 人 數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14 桃 園 縣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15 桃 園 縣 興 辦 公 共 設 施 拆 遷 建 築 改 良 物 補 償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16 桃 園 縣 建 築 基 地 綠 化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17 桃 園 縣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18 桃 園 縣 寬 頻 管 道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19 桃 園 縣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20 桃 園 縣 特 定 行 業 設 置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211

216 21 桃 園 縣 公 共 營 業 場 所 強 制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自 治 條 桃 園 市 例 22 桃 園 縣 商 圈 管 理 輔 導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23 桃 園 縣 獎 勵 投 資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24 桃 園 縣 攤 販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25 桃 園 縣 犬 隻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26 桃 園 縣 行 道 樹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27 桃 園 縣 漁 筏 監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28 桃 園 縣 污 水 下 水 道 使 用 費 徵 收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29 桃 園 縣 污 水 下 水 道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30 桃 園 縣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回 饋 地 方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31 桃 園 縣 土 地 基 本 資 料 庫 電 子 流 通 作 業 收 費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32 桃 園 縣 共 有 耕 地 自 耕 保 留 部 分 交 換 移 轉 登 記 清 理 自 治 桃 園 市 條 例 33 桃 園 縣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管 理 維 護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34 桃 園 縣 遊 民 收 容 輔 導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35 桃 園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桃 園 市 例 36 桃 園 縣 老 年 縣 民 獎 勵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37 桃 園 縣 景 觀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38 桃 園 縣 埤 塘 水 圳 保 存 及 獎 勵 新 生 利 用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39 桃 園 縣 公 園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40 桃 園 縣 法 規 標 準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41 桃 園 縣 消 費 者 保 護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42 桃 園 縣 處 理 妨 害 交 通 車 輛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43 桃 園 縣 取 締 砂 石 車 違 規 超 載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44 桃 園 縣 民 眾 協 助 警 察 拘 捕 人 犯 傷 亡 濟 助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45 桃 園 縣 處 理 無 名 屍 體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46 桃 園 縣 醫 療 機 構 及 醫 師 診 療 可 疑 傷 病 患 舉 報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47 桃 園 縣 性 交 易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48 桃 園 縣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設 置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49 桃 園 縣 火 災 預 防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50 桃 園 縣 爆 竹 煙 火 施 放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51 桃 園 縣 促 進 民 間 機 構 參 與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減 免 地 價 稅 房 桃 園 市 屋 稅 及 契 稅 自 治 條 例 52 桃 園 縣 土 石 採 取 臨 時 稅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53 桃 園 縣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臨 時 稅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54 桃 園 縣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55 桃 園 縣 加 水 站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56 桃 園 縣 食 品 添 加 物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57 桃 園 縣 區 域 垃 圾 處 理 廠 場 回 饋 金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58 桃 園 縣 餐 飲 業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59 桃 園 縣 區 域 性 垃 圾 處 理 廠 ( 場 )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212

217 60 桃 園 縣 公 有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61 桃 園 縣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及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62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設 施 移 設 及 連 通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63 桃 園 縣 墳 墓 遷 葬 補 償 費 及 救 濟 金 發 給 辦 法 桃 園 市 64 桃 園 縣 殯 葬 服 務 業 評 鑑 及 獎 勵 辦 法 桃 園 市 65 桃 園 縣 殯 葬 設 施 查 核 評 鑑 及 獎 勵 辦 法 桃 園 市 66 桃 園 縣 臨 時 使 用 道 路 搭 棚 辦 理 殯 葬 事 宜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67 桃 園 縣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審 議 辦 法 桃 園 市 68 桃 園 縣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及 村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辦 法 桃 園 市 69 桃 園 縣 公 務 人 員 交 代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桃 園 市 70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專 戶 存 管 款 項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71 桃 園 縣 縣 庫 支 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72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建 築 物 附 設 停 車 空 間 使 用 桃 園 市 收 費 標 準 73 桃 園 縣 縣 有 不 動 產 出 租 租 金 計 收 標 準 桃 園 市 74 桃 園 縣 縣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提 供 開 發 案 件 作 業 費 計 收 標 準 桃 園 市 75 桃 園 縣 短 期 補 習 班 設 立 及 管 理 規 則 桃 園 市 76 桃 園 縣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收 退 費 辦 法 桃 園 市 77 桃 園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優 先 招 收 不 利 條 件 幼 兒 入 園 辦 法 桃 園 市 78 桃 園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專 任 園 長 遴 聘 及 公 立 學 校 附 設 幼 兒 桃 園 市 園 專 任 主 任 任 期 辦 法 79 桃 園 縣 幼 兒 園 及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獎 勵 辦 法 桃 園 市 80 桃 園 縣 幼 兒 園 教 保 服 務 申 訴 評 議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桃 園 市 81 桃 園 縣 幼 兒 園 家 長 會 任 務 組 織 及 運 作 辦 法 桃 園 市 82 桃 園 縣 民 營 學 校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審 議 辦 法 桃 園 市 83 桃 園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辦 理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桃 園 市 辦 法 84 桃 園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85 桃 園 縣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會 設 置 辦 法 桃 園 市 86 桃 園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交 通 費 補 助 辦 桃 園 市 法 87 桃 園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讀 普 通 班 教 桃 園 市 學 原 則 及 輔 導 辦 法 88 桃 園 縣 縣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桃 園 市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辦 法 89 桃 園 縣 政 府 體 育 處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90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桃 園 市 91 桃 園 縣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桃 園 市 92 桃 園 縣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獎 勵 辦 法 桃 園 市 93 桃 園 縣 各 級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辦 法 桃 園 市 94 桃 園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獎 助 辦 法 桃 園 市 95 桃 園 縣 民 間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獎 助 辦 法 桃 園 市 96 桃 園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實 施 辦 法 桃 園 市 213

218 97 桃 園 縣 特 殊 教 育 行 政 支 援 網 絡 聯 繫 及 運 作 辦 法 桃 園 市 98 桃 園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評 鑑 辦 法 桃 園 市 99 桃 園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獎 助 辦 法 桃 園 市 100 桃 園 縣 桃 園 國 際 棒 球 場 及 青 埔 運 動 公 園 場 地 使 用 收 費 桃 園 市 標 準 101 桃 園 縣 政 府 體 育 處 各 場 地 使 用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02 桃 園 縣 民 營 學 校 土 地 建 物 教 學 設 備 租 金 標 準 桃 園 市 103 桃 園 縣 市 區 道 路 管 理 規 則 桃 園 市 104 桃 園 縣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桃 園 市 105 桃 園 縣 道 路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06 桃 園 縣 共 同 管 道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107 桃 園 縣 一 定 規 模 以 下 建 築 物 免 辦 理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管 理 桃 園 市 辦 法 108 桃 園 縣 共 同 管 道 管 理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09 桃 園 縣 建 築 物 附 建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或 停 車 空 間 繳 納 代 金 桃 園 市 及 管 理 使 用 辦 法 110 桃 園 縣 寬 頻 管 道 使 用 費 及 保 證 金 收 取 辦 法 桃 園 市 111 桃 園 縣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維 護 使 用 空 間 設 置 辦 法 桃 園 市 112 桃 園 縣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監 辦 辦 法 桃 園 市 113 桃 園 縣 興 闢 公 共 設 施 拆 除 合 法 建 築 物 賸 餘 部 分 就 地 整 桃 園 市 建 辦 法 114 桃 園 縣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設 施 維 護 修 繕 補 助 辦 法 桃 園 市 115 桃 園 縣 招 牌 廣 告 及 樹 立 廣 告 許 可 證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16 桃 園 縣 建 築 圖 說 使 用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17 桃 園 縣 建 築 物 工 程 造 價 標 準 桃 園 市 118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區 騎 樓 設 置 標 準 桃 園 市 119 桃 園 縣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出 租 或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120 桃 園 縣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自 治 組 織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121 桃 園 縣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鋪 位 轉 讓 辦 法 桃 園 市 122 桃 園 縣 民 有 零 售 市 場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123 桃 園 縣 零 售 市 場 攤 鋪 位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124 桃 園 縣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25 桃 園 縣 簡 易 自 來 水 事 業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126 桃 園 縣 陸 上 魚 塭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及 管 理 規 則 桃 園 市 127 桃 園 縣 行 道 樹 認 養 辦 法 桃 園 市 128 桃 園 縣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29 桃 園 縣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申 請 及 核 發 辦 法 桃 園 市 130 桃 園 縣 竹 圍 漁 港 娛 樂 漁 業 漁 船 碼 頭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131 桃 園 縣 獸 醫 診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桃 園 市 132 桃 園 縣 漁 港 管 理 費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33 桃 園 縣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34 桃 園 縣 犬 貓 屍 體 焚 化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35 公 告 桃 園 縣 竹 圍 漁 港 最 大 設 籍 停 泊 之 漁 船 笩 艘 數 桃 園 市 214

219 136 桃 園 縣 水 肥 投 入 站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137 桃 園 縣 溫 泉 開 發 許 可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38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劃 出 山 坡 地 範 圍 滯 洪 設 施 設 置 標 桃 園 市 準 139 桃 園 縣 土 地 重 劃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40 桃 園 縣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41 桃 園 縣 區 段 徵 收 土 地 標 售 標 租 及 設 定 地 上 權 辦 法 桃 園 市 142 桃 園 縣 私 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獎 勵 辦 法 桃 園 市 143 桃 園 縣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審 核 辦 法 桃 園 市 144 桃 園 縣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審 核 辦 法 桃 園 市 145 桃 園 縣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修 繕 住 屋 補 助 辦 法 桃 園 市 146 桃 園 縣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辦 法 桃 園 市 147 桃 園 縣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設 置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48 桃 園 縣 托 嬰 中 心 辦 理 兒 童 團 體 保 險 辦 法 桃 園 市 149 桃 園 縣 兒 童 及 少 年 寄 養 安 置 辦 法 桃 園 市 150 桃 園 縣 兒 童 及 少 年 財 產 管 理 及 信 託 辦 法 桃 園 市 151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事 項 運 作 及 權 益 受 損 協 調 桃 園 市 處 理 辦 法 152 桃 園 縣 災 害 救 助 金 核 發 辦 法 桃 園 市 153 桃 園 縣 急 難 救 助 金 核 發 標 準 桃 園 市 154 桃 園 縣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履 行 營 運 擔 保 能 力 認 定 標 準 桃 園 市 155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履 行 營 運 擔 保 能 力 認 定 標 準 桃 園 市 156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辦 法 桃 園 市 157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58 桃 園 縣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59 桃 園 縣 桃 園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場 地 使 用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60 桃 園 縣 公 園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161 桃 園 縣 公 共 設 施 及 閒 置 空 地 獎 勵 補 助 認 養 辦 法 桃 園 市 162 桃 園 縣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補 助 辦 法 桃 園 市 163 桃 園 縣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64 桃 園 縣 國 民 住 宅 管 理 維 護 基 金 作 為 社 區 公 共 基 金 提 撥 桃 園 市 辦 法 165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及 都 市 設 計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66 桃 園 縣 地 形 圖 數 值 圖 檔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67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及 參 考 圖 收 費 標 桃 園 市 準 168 桃 園 縣 公 園 綠 覆 率 標 準 桃 園 市 169 桃 園 縣 縣 立 公 園 設 置 標 準 桃 園 市 170 桃 園 縣 都 市 更 新 建 築 容 積 獎 勵 核 算 標 準 桃 園 市 171 桃 園 縣 原 住 民 文 化 會 館 場 地 使 用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72 桃 園 縣 兩 蔣 文 化 園 區 慈 湖 廣 場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73 桃 園 縣 溫 泉 標 章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74 桃 園 縣 政 府 審 查 觀 光 遊 樂 業 籌 設 許 可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215

220 175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從 事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適 用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桃 園 市 管 理 辦 法 暨 限 制 從 事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相 關 事 宜 176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從 事 風 箏 衝 浪 活 動 適 用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桃 園 市 管 理 辦 法 暨 從 事 風 箏 衝 浪 活 動 限 制 事 項 177 桃 園 縣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貸 款 及 急 難 貸 款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桃 園 市 運 用 辦 法 178 桃 園 縣 消 費 場 所 強 制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實 施 辦 法 桃 園 市 179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80 桃 園 縣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及 監 督 準 則 桃 園 市 181 桃 園 縣 義 勇 人 員 福 利 濟 助 實 施 辦 法 桃 園 市 182 桃 園 縣 警 察 人 員 安 全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83 桃 園 縣 收 購 各 式 自 衛 槍 枝 及 彈 藥 價 格 標 準 桃 園 市 184 桃 園 縣 義 勇 消 防 人 員 福 利 濟 助 實 施 辦 法 桃 園 市 185 桃 園 縣 消 防 人 員 安 全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86 桃 園 縣 田 野 引 火 燃 燒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187 桃 園 縣 燃 氣 熱 水 器 承 裝 業 證 書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188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本 縣 轄 內 禁 止 施 放 天 燈 等 易 致 火 災 之 桃 園 市 行 為 189 桃 園 縣 娛 樂 稅 徵 收 細 則 桃 園 市 190 桃 園 縣 使 用 牌 照 稅 徵 收 細 則 桃 園 市 191 桃 園 縣 房 屋 稅 徵 收 細 則 桃 園 市 192 桃 園 縣 私 有 文 化 資 產 減 免 地 價 稅 及 房 屋 稅 標 準 桃 園 市 193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桃 園 縣 房 屋 稅 徵 收 率 桃 園 市 194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桃 園 縣 房 屋 標 準 單 價 表 房 屋 構 造 別 桃 園 市 代 號 暨 折 舊 率 對 照 表 房 屋 位 置 所 在 地 段 等 級 表 房 屋 街 道 等 級 調 整 率 195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桃 園 縣 娛 樂 稅 徵 收 率 桃 園 市 196 桃 園 縣 檢 舉 違 反 食 品 衛 生 法 規 案 件 獎 勵 辦 法 桃 園 市 197 桃 園 縣 大 量 傷 病 患 救 護 辦 法 桃 園 市 198 桃 園 縣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199 桃 園 縣 救 護 車 執 行 勤 務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200 桃 園 縣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201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桃 園 縣 腸 病 毒 防 疫 措 施 桃 園 市 202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指 定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和 平 路 ( 和 平 老 街 ) 桃 園 市 全 路 段 為 全 面 禁 止 吸 菸 場 所 203 桃 園 縣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設 置 競 選 廣 告 物 使 桃 園 市 用 管 理 規 則 204 桃 園 縣 民 眾 檢 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事 件 獎 勵 辦 法 桃 園 市 205 桃 園 縣 區 域 垃 圾 處 理 廠 場 回 饋 金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桃 園 市 辦 法 206 桃 園 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航 空 噪 音 防 制 費 使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207 桃 園 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航 空 噪 音 防 制 費 及 回 饋 金 基 金 收 桃 園 市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208 桃 園 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回 饋 金 使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216

221 209 桃 園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210 桃 園 縣 加 水 站 水 源 供 應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211 桃 園 縣 使 用 生 煤 與 石 油 焦 或 其 他 易 致 空 氣 污 染 物 質 為 桃 園 市 燃 料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定 期 檢 測 辦 法 212 桃 園 縣 公 有 路 燈 桿 懸 掛 廣 告 物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213 桃 園 縣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214 桃 園 縣 公 私 場 所 空 氣 污 染 物 減 量 獎 勵 辦 法 桃 園 市 215 桃 園 縣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216 桃 園 縣 水 污 染 防 治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217 桃 園 縣 區 域 性 垃 圾 處 理 廠 ( 場 ) 公 共 回 饋 設 施 使 用 管 桃 園 市 理 辦 法 218 桃 園 縣 電 力 設 施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桃 園 市 219 桃 園 縣 垃 圾 焚 化 廠 公 共 回 饋 設 施 使 用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220 桃 園 縣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案 件 扣 留 清 除 機 具 處 理 設 施 桃 園 市 或 設 備 拖 吊 及 保 管 收 費 標 準 221 桃 園 縣 大 坑 缺 溪 放 流 水 標 準 桃 園 市 222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污 染 環 境 行 為 桃 園 市 223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本 縣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徵 收 標 準 桃 園 市 及 徵 收 費 用 之 金 額 224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廚 餘 為 本 縣 一 般 廢 棄 物 回 收 項 目 桃 園 市 225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增 訂 舊 衣 已 排 空 之 滅 火 器 銅 類 桃 園 市 鋅 類 錫 類 廢 食 用 油 廢 水 銀 溫 度 計 乾 淨 的 塑 膠 袋 為 本 縣 一 般 廢 棄 物 回 收 項 目 226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一 般 廢 棄 物 之 廢 潤 滑 油 分 桃 園 市 類 排 出 規 定 227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噪 音 管 制 區 內 不 得 從 事 妨 害 他 人 生 活 桃 園 市 環 境 安 寧 之 行 為 及 其 時 間 地 區 或 場 所 228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本 縣 各 類 噪 音 管 制 區 內, 非 屬 工 廠 ( 桃 園 市 場 ) 娛 樂 場 所 營 業 場 所 及 營 建 工 程 範 圍 內, 如 公 告 事 項 所 公 告 之 設 施 與 裝 修 工 程 所 發 出 之 聲 音, 不 得 超 出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第 8 條 規 定 229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桃 園 縣 轄 境 內 各 都 市 土 地 及 非 都 市 土 桃 園 市 地 噪 音 管 制 區 分 類 範 圍 230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 桃 園 地 區 ) 航 空 桃 園 市 噪 音 防 制 區 231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桃 園 縣 水 污 染 管 制 區 桃 園 市 232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告 桃 園 縣 空 氣 品 質 淨 區 空 氣 污 染 行 為 桃 園 市 233 桃 園 縣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桃 園 市 234 桃 園 縣 志 書 纂 修 辦 法 桃 園 市 235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展 演 場 地 使 用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236 桃 園 縣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展 演 場 地 使 用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237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行 車 安 全 規 則 桃 園 市 238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修 建 養 護 規 則 桃 園 市 239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車 輛 機 具 檢 修 規 則 桃 園 市 217

222 240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行 車 人 員 技 能 體 格 檢 查 規 則 桃 園 市 241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規 則 桃 園 市 242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附 屬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243 桃 園 縣 軌 道 建 設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244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運 輸 有 效 距 離 內 汽 車 客 運 業 營 運 桃 園 市 路 線 調 整 辦 法 245 桃 園 縣 民 間 設 置 臨 時 路 外 停 車 場 獎 助 辦 法 桃 園 市 246 桃 園 縣 停 車 場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247 桃 園 縣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辦 法 桃 園 市 248 桃 園 縣 客 家 文 化 館 場 地 使 用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249 桃 園 縣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250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殯 葬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251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有 殯 葬 設 施 設 備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252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南 勢 納 骨 塔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253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安 公 墓 墓 園 及 納 骨 堂 使 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254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墓 及 納 骨 塔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255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墓 暨 納 骨 塔 使 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256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墓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257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第 十 八 公 墓 公 園 化 墓 園 暨 納 骨 堂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258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立 殯 葬 設 施 使 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259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墓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260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喪 葬 設 施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261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殯 葬 設 施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262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立 托 兒 所 管 理 暨 收 托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263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市 立 托 兒 所 收 托 及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264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立 羽 球 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265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立 游 泳 池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218

223 266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立 大 竹 溫 水 游 泳 池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267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營 養 午 餐 費 用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268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運 動 場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269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第 一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270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婦 幼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271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綜 合 大 樓 使 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272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婦 女 生 育 鄉 民 重 病 喪 葬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273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園 賣 店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274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公 有 廣 告 看 板 收 費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275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安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周 邊 居 民 回 饋 事 宜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276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張 貼 廣 告 牌 設 置 及 收 費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277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公 設 廣 告 看 板 收 費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278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垃 圾 轉 運 站 週 邊 住 戶 回 饋 補 償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279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設 置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回 饋 周 邊 居 民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280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店 子 湖 垃 圾 掩 埋 場 回 饋 計 畫 執 行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281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張 貼 廣 告 牌 設 置 及 收 費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282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社 教 文 化 中 心 大 樓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283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各 里 集 會 所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284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有 集 會 所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285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各 里 里 民 集 會 所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286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各 里 辦 公 處 公 布 欄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287 八 德 市 各 里 辦 公 處 公 佈 欄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219

224 288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里 集 會 所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289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安 公 墓 墓 園 及 納 骨 堂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290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公 有 集 會 場 所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291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集 會 所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292 蘆 竹 市 十 八 公 墓 回 饋 金 補 助 坑 子 村 之 回 饋 金 管 理 暨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293 蘆 竹 市 十 八 公 墓 回 饋 金 補 助 山 腳 村 之 回 饋 金 管 理 暨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294 蘆 竹 市 十 八 公 墓 回 饋 金 補 助 山 鼻 村 之 回 饋 金 管 理 暨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295 蘆 竹 市 十 八 公 墓 及 納 骨 塔 村 里 回 饋 金 管 理 暨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296 八 德 市 市 立 田 徑 場 開 放 及 場 地 租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297 八 德 市 游 泳 池 管 理 規 則 及 收 費 標 準 辦 法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298 宋 增 堂 先 生 紀 念 獎 學 金 申 請 辦 法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299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公 有 展 演 及 運 動 場 所 租 金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300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立 樹 林 游 泳 池 管 理 暨 收 費 辦 法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301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獎 助 學 金 執 行 辦 法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302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慢 速 壘 球 場 與 棒 球 場 等 簡 易 休 閒 運 動 設 桃 園 市 施 管 理 辦 法 新 屋 區 303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桃 園 觀 光 夜 市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辦 桃 園 市 法 桃 園 區 304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觀 光 夜 市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費 及 清 潔 服 務 費 桃 園 市 收 費 標 準 中 壢 區 305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 鋪 ) 位 使 用 費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306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八 德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 舖 ) 位 租 金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307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湳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 舖 ) 位 租 金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308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公 有 攤 舖 位 租 金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309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 鋪 ) 位 使 用 費 計 收 標 桃 園 市 準 大 園 區 220

225 310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311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有 社 會 福 利 場 所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312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暨 長 壽 俱 樂 部 使 用 管 理 辦 桃 園 市 法 平 鎮 區 313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314 楊 梅 市 公 所 志 願 服 務 隊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315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316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婦 幼 館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317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有 集 會 場 所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318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老 人 文 康 綜 合 活 動 中 心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319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婦 幼 館 維 護 管 理 使 用 租 借 辦 法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320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活 動 中 心 場 所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321 桃 園 市 公 園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322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公 園 場 地 借 用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323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三 民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辦 桃 園 市 法 桃 園 區 324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大 池 暨 運 動 公 園 內 設 施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325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原 住 民 文 化 聚 會 所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326 楊 梅 市 各 里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327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公 設 廣 告 看 板 收 費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328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有 路 燈 桿 懸 掛 廣 告 物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329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公 告 指 定 之 清 除 地 區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33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公 告 指 定 之 清 除 地 區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331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公 告 一 般 廢 棄 物 交 清 潔 隊 清 運 之 時 間 地 點 及 排 出 方 式 暨 非 交 清 潔 隊 清 運 者 之 清 除 方 式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221

226 332 平 鎮 市 公 所 公 有 廣 告 看 板 收 費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333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公 有 路 燈 桿 懸 掛 廣 告 物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334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公 告 指 定 之 清 除 地 區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335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有 路 燈 桿 懸 掛 廣 告 物 管 理 及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八 徳 區 336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公 告 指 定 之 清 除 地 區 桃 園 市 八 徳 區 337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張 貼 廣 告 牌 設 置 及 收 費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338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有 路 燈 桿 懸 掛 廣 告 物 管 理 及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339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公 告 指 定 之 清 除 地 區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340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有 廣 告 牌 設 置 及 收 費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341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有 路 燈 桿 懸 掛 廣 告 物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342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公 告 指 定 之 清 除 地 區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343 蘆 竹 市 公 有 路 燈 桿 懸 掛 廣 告 物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344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公 告 指 定 之 清 除 地 區 及 一 般 廢 棄 物 分 類 儲 存 排 出 之 規 定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345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公 告 家 戶 以 外 產 生 一 般 廢 棄 物 指 定 桃 園 市 清 除 方 式 蘆 竹 區 346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公 有 廣 告 牌 設 置 及 收 費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347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公 告 指 定 之 清 除 地 區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348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有 路 燈 桿 懸 掛 廣 告 物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349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公 告 指 定 之 清 除 地 區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350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有 路 燈 桿 懸 掛 廣 告 物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351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所 公 告 指 定 之 清 除 地 區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352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有 路 燈 桿 懸 掛 廣 告 物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353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公 告 指 定 之 清 除 地 區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222

227 354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有 路 燈 桿 懸 掛 廣 告 物 管 理 及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355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公 告 指 定 之 清 除 地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356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立 圖 書 館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357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綜 合 行 政 大 樓 暨 研 習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358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文 教 大 樓 多 功 能 會 議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359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圖 書 館 維 護 管 理 使 用 租 借 辦 法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360 大 園 鄉 老 街 溪 停 車 場 清 潔 收 費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桃 園 縣 及 鄉 鎮 市 行 則 規 則 繼 續 適 用 清 冊 序 號 法 規 名 稱 制 ( 訂 ) 最 近 一 次 適 用 之 行 定 日 期 修 正 日 期 政 區 域 1 桃 園 縣 公 共 行 政 役 服 家 庭 因 素 替 代 役 役 男 分 發 服 役 作 桃 園 市 業 要 點 2 桃 園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申 請 變 更 作 為 宗 教 使 用 專 案 輔 導 合 桃 園 市 法 化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3 桃 園 縣 輔 導 神 壇 要 點 桃 園 市 4 桃 園 縣 各 鄉 鎮 市 鄰 長 遴 聘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5 桃 園 縣 傑 出 縣 民 證 及 榮 譽 縣 民 證 頒 贈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6 桃 園 縣 宗 教 事 務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及 監 督 要 點 桃 園 市 7 桃 園 縣 孔 廟 忠 烈 祠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8 桃 園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申 請 變 更 作 為 宗 教 使 用 事 業 計 畫 審 桃 園 市 查 及 管 理 要 點 9 桃 園 縣 公 益 寺 廟 認 證 及 獎 勵 要 點 桃 園 市 10 桃 園 縣 辦 理 道 路 命 名 及 門 牌 編 釘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11 桃 園 縣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大 宗 戶 籍 謄 本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12 桃 園 縣 戶 籍 資 料 申 請 須 知 桃 園 市 13 桃 園 縣 各 鄉 鎮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預 定 假 日 結 婚 登 記 作 桃 園 市 業 規 定 14 桃 園 縣 全 面 換 領 寺 廟 登 記 證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15 桃 園 縣 各 鄉 鎮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子 女 姓 氏 約 定 不 成 抽 桃 園 市 籤 作 業 規 範 16 桃 園 縣 地 震 災 害 罹 難 者 遺 體 處 理 作 業 規 範 桃 園 市 17 桃 園 縣 印 鑑 登 記 或 證 明 及 門 牌 規 費 徵 收 標 準 桃 園 市 223

228 年 度 桃 園 縣 鄉 鎮 市 村 里 基 層 工 作 經 費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19 桃 園 縣 政 府 輔 導 補 辦 登 記 寺 廟 土 地 或 建 物 合 法 化 推 動 桃 園 市 計 畫 20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災 害 防 救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1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工 作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2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推 動 綠 色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3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官 方 入 口 網 站 維 護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4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為 民 服 務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5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車 輛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26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檢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27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懸 帳 清 理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8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檔 案 開 放 應 用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9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防 治 登 革 熱 督 導 暨 獎 勵 要 點 桃 園 市 30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業 務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獎 勵 要 點 桃 園 市 31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桃 園 市 懲 戒 要 點 32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機 關 緊 急 公 務 通 報 作 業 原 則 桃 園 市 33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所 屬 機 關 薦 任 7 職 等 以 下 主 管 人 員 平 桃 園 市 調 原 則 34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35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縣 政 信 箱 督 導 計 畫 桃 園 市 36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檔 案 管 理 中 程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37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檔 案 庫 房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桃 園 市 38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電 子 公 文 節 能 減 紙 續 階 桃 園 市 實 施 計 畫 39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所 屬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督 導 計 畫 桃 園 市 40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所 屬 機 關 節 約 用 水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41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寒 暑 期 學 生 志 願 服 務 活 動 招 募 計 畫 桃 園 市 42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內 部 審 核 工 作 檢 核 實 施 桃 園 市 計 畫 43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桃 園 市 44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志 工 服 務 規 範 桃 園 市 45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所 屬 機 關 會 計 檔 案 銷 毀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46 桃 園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暨 減 免 爭 議 案 發 生 因 桃 園 市 應 要 點 47 桃 園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機 密 檔 案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48 桃 園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檔 案 庫 房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49 桃 園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效 率 高 手 非 電 腦 統 計 分 標 準 桃 園 市 50 桃 園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各 項 評 比 績 優 給 獎 實 施 辦 法 桃 園 市 51 桃 園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受 理 到 府 服 務 案 桃 園 市 件 實 施 辦 法 52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愛 迪 生 獎 實 施 辦 法 桃 園 市 224

229 53 桃 園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午 間 彈 性 上 班 暨 行 政 人 員 支 援 櫃 台 桃 園 市 輪 值 實 施 作 業 要 點 54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55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綜 合 受 理 櫃 台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56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謄 本 蓋 章 機 及 關 防 蓋 章 機 管 桃 園 市 理 要 點 57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政 府 出 版 品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8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公 文 時 效 及 稽 催 檢 核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59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出 生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死 亡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1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公 務 資 料 調 閱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2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電 子 郵 件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3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民 眾 抱 怨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64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個 人 電 腦 使 用 規 範 桃 園 市 65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檢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66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7 新 屋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延 長 服 務 - 貼 心 關 懷 系 列 桃 園 市 68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愛 心 傘 借 用 要 點 桃 園 市 69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因 應 新 型 流 感 大 流 行 防 疫 執 桃 園 市 行 要 點 70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內 部 作 業 控 管 作 法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71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性 騷 擾 處 理 與 防 治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72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正 確 戶 籍 登 記 之 審 核 作 業 須 桃 園 市 知 73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設 置 血 壓 測 量 站 實 施 辦 法 桃 園 市 74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異 地 申 辦 案 件 稽 核 管 理 桃 園 市 辦 法 75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死 亡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6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大 宗 戶 籍 謄 本 實 施 作 業 桃 園 市 要 點 77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出 生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8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網 頁 資 料 維 護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9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績 優 戶 政 人 員 選 拔 及 表 揚 作 桃 園 市 業 要 點 80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81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使 用 者 帳 號 管 桃 園 市 理 要 點 82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職 務 代 理 人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83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差 勤 管 理 注 意 要 點 桃 園 市 84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民 眾 抱 怨 陳 情 及 申 訴 事 項 桃 園 市 處 理 要 點 85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中 午 彈 性 上 班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25

230 86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預 約 掛 號 申 辦 戶 籍 案 件 實 施 桃 園 市 辦 法 87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民 眾 意 見 反 應 及 抱 怨 處 理 要 桃 園 市 點 88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內 部 資 訊 安 全 控 管 及 戶 桃 園 市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稽 查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89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案 件 審 核 作 業 桃 園 市 實 施 要 點 90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桃 園 市 戒 要 點 91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英 文 謄 本 核 發 作 業 辦 法 桃 園 市 92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愛 心 鈴 便 捷 服 務 實 施 辦 法 桃 園 市 93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哺 ( 集 ) 乳 室 使 用 及 管 理 須 桃 園 市 知 94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使 用 法 務 部 創 新 e 化 服 務 刑 事 桃 園 市 資 料 查 詢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95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執 行 罰 鍰 處 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96 桃 園 縣 政 府 訪 查 代 理 公 庫 機 構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97 桃 園 縣 天 然 災 害 查 報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98 桃 園 縣 公 共 債 務 管 理 執 行 要 點 桃 園 市 99 桃 園 縣 縣 庫 各 項 收 入 憑 證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100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註 銷 應 收 歲 入 及 保 留 款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01 桃 園 縣 政 府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獎 懲 要 點 桃 園 市 102 桃 園 縣 政 府 菸 酒 聯 合 稽 查 及 取 締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103 桃 園 縣 政 府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訪 視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04 桃 園 縣 政 府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105 桃 園 縣 縣 有 不 動 產 被 占 用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106 桃 園 縣 縣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出 售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07 桃 園 縣 寺 廟 使 用 縣 有 土 地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108 桃 園 縣 縣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09 桃 園 縣 縣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110 桃 園 縣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業 務 檢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111 桃 園 縣 縣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及 權 利 計 價 投 資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12 桃 園 縣 縣 有 土 地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核 發 審 查 要 點 桃 園 市 113 桃 園 縣 縣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出 售 分 期 付 款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114 桃 園 縣 縣 有 畸 零 地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15 桃 園 縣 縣 有 房 地 短 期 出 租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16 桃 園 縣 縣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提 供 開 發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117 桃 園 縣 政 府 縣 庫 集 中 支 付 e 企 合 成 網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18 桃 園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劃 帳 發 薪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119 桃 園 縣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20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零 用 金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121 桃 園 縣 政 府 災 害 準 備 金 支 用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226

231 122 桃 園 縣 政 府 紓 解 縣 庫 庫 款 調 度 因 應 措 施 桃 園 市 123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基 金 專 戶 支 票 遺 失 懲 處 措 施 桃 園 市 124 桃 園 縣 縣 有 公 用 不 動 產 收 益 原 則 桃 園 市 125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菸 酒 管 理 法 罰 鍰 分 期 繳 納 原 則 桃 園 市 126 桃 園 縣 縣 有 不 動 產 參 加 都 市 更 新 處 理 原 則 桃 園 市 127 桃 園 縣 縣 有 閒 置 或 低 度 利 用 土 地 處 理 原 則 桃 園 市 128 桃 園 縣 縣 有 土 地 建 物 租 金 及 使 用 補 償 金 分 期 繳 納 處 桃 園 市 理 原 則 129 桃 園 縣 縣 有 不 動 產 被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計 收 基 準 桃 園 市 130 桃 園 縣 縣 庫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程 序 桃 園 市 131 桃 園 縣 政 府 財 政 局 懸 帳 清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32 桃 園 縣 政 府 財 政 局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工 作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33 桃 園 縣 政 府 財 政 局 檔 案 應 用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134 桃 園 縣 政 府 財 政 局 安 全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135 桃 園 縣 政 府 財 政 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桃 園 市 136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37 桃 園 區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志 願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桃 園 市 採 計 實 施 要 點 138 桃 園 區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志 願 服 務 學 習 幹 部 桃 園 市 積 分 採 計 實 施 要 點 139 桃 連 區 高 中 高 職 特 色 招 生 核 定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40 桃 園 縣 中 小 學 教 師 出 勤 暫 行 要 點 桃 園 市 141 桃 園 縣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桃 園 市 要 點 142 桃 園 縣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43 桃 園 縣 加 強 輔 導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正 常 化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44 桃 園 縣 立 中 小 學 校 體 育 班 設 置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45 桃 園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獎 懲 要 點 桃 園 市 146 桃 園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販 售 學 用 品 及 校 園 食 品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147 桃 園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超 額 公 務 人 員 移 撥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48 桃 園 縣 立 資 賦 優 異 類 班 級 設 置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49 桃 園 縣 立 藝 術 才 能 班 級 設 置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50 桃 園 縣 各 級 學 校 超 額 工 友 移 撥 要 點 桃 園 市 151 桃 園 縣 各 鄉 鎮 市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工 作 績 效 評 核 暨 獎 勵 桃 園 市 實 施 要 點 152 桃 園 縣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新 生 入 學 轉 學 生 入 學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53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學 齡 兒 童 申 請 暫 緩 入 學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54 桃 園 縣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個 案 及 中 輟 學 生 輔 導 安 置 實 施 桃 園 市 要 點 155 桃 園 縣 所 屬 午 餐 學 校 辦 理 午 餐 及 營 養 品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156 桃 園 縣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無 力 支 付 午 餐 費 學 生 補 助 實 施 要 桃 園 市 點 157 桃 園 縣 社 區 大 學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27

232 158 桃 園 縣 社 區 大 學 課 程 開 設 要 點 桃 園 市 159 桃 園 縣 政 府 不 適 任 教 師 審 議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60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中 小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實 施 桃 園 市 要 點 161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貧 困 學 生 寒 暑 假 午 餐 費 補 助 桃 園 市 作 業 要 點 162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63 桃 園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會 設 置 及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64 桃 園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處 理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65 桃 園 縣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66 桃 園 縣 縣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課 業 輔 導 及 寒 暑 假 學 藝 活 動 桃 園 市 實 施 要 點 167 桃 園 縣 參 加 全 民 運 動 會 奪 金 項 目 培 訓 經 費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168 桃 園 縣 參 加 全 民 運 動 會 組 隊 單 位 及 教 練 選 手 獎 勵 實 施 桃 園 市 要 點 169 桃 園 縣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優 秀 選 手 獎 勵 實 施 要 桃 園 市 點 170 桃 園 縣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奪 金 項 目 培 訓 經 費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171 桃 園 縣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績 優 團 體 及 教 練 選 手 獎 勵 實 施 桃 園 市 要 點 172 桃 園 縣 參 加 運 動 競 賽 優 秀 人 員 暨 團 體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173 桃 園 縣 國 中 三 年 級 學 生 夜 間 到 校 自 修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74 桃 園 縣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國 民 小 學 補 習 學 校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75 桃 園 縣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76 桃 園 縣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超 額 教 師 介 聘 作 業 實 施 桃 園 市 要 點 177 桃 園 縣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78 桃 園 縣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179 桃 園 縣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提 報 超 額 教 師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80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通 報 及 復 學 輔 導 實 施 桃 園 市 要 點 181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特 殊 教 育 班 授 課 節 數 實 施 桃 園 市 要 點 182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社 團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83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84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85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務 會 議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86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育 人 員 研 究 著 作 給 分 審 查 要 點 桃 園 市 187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學 習 適 應 輔 導 要 點 桃 園 市 188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實 施 學 校 規 模 總 量 管 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189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介 聘 甄 選 聘 任 實 施 要 桃 園 市 點 190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審 定 本 教 科 圖 書 選 用 採 購 作 業 注 意 要 點 桃 園 市 228

233 191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轉 入 學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92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辦 理 學 校 午 餐 輔 導 訪 視 及 獎 懲 要 點 桃 園 市 193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及 縣 立 高 中 國 中 部 學 生 課 後 輔 導 及 寒 桃 園 市 暑 假 學 藝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194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補 習 學 校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95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授 課 節 數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96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197 桃 園 縣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家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198 桃 園 縣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代 金 申 請 桃 園 市 要 點 199 桃 園 縣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藝 術 才 能 學 生 鑑 定 工 作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00 桃 園 縣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01 桃 園 縣 推 行 體 育 有 功 單 位 及 人 員 體 育 節 表 揚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02 桃 園 縣 推 動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03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約 聘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204 桃 園 縣 縣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申 請 介 聘 縣 內 他 校 作 業 桃 園 市 要 點 205 桃 園 縣 辦 理 公 立 幼 兒 園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06 桃 園 縣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科 書 籍 桃 園 市 補 助 要 點 207 桃 園 縣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特 定 學 生 就 學 費 用 補 助 實 施 要 桃 園 市 點 208 桃 園 縣 優 秀 體 育 團 體 及 個 人 出 國 經 費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09 桃 園 縣 體 育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210 桃 園 縣 體 育 優 秀 學 生 學 雜 費 及 培 訓 補 助 金 發 給 要 點 桃 園 市 211 桃 園 縣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就 讀 縣 桃 園 市 立 高 中 及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要 點 212 桃 園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場 地 設 施 開 放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213 桃 園 縣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教 師 介 聘 縣 內 他 校 服 務 桃 園 市 注 意 事 項 214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讀 普 通 班 編 班 注 意 桃 園 市 事 項 215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典 禮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216 桃 園 縣 縣 立 高 級 中 學 及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軍 公 教 遺 族 桃 園 市 及 傷 殘 榮 軍 子 女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標 準 暨 請 領 規 定 事 項 217 桃 園 縣 縣 立 高 級 中 學 及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辦 理 軍 公 教 桃 園 市 遺 族 及 傷 殘 榮 軍 子 女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注 意 事 項 218 桃 園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請 假 代 理 人 員 僱 用 原 則 桃 園 市 219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區 劃 分 原 則 桃 園 市 220 桃 園 縣 補 助 各 級 中 小 學 運 動 場 地 體 育 器 材 修 繕 暨 更 桃 園 市 新 審 查 原 則 221 桃 園 縣 辦 理 暨 參 加 各 項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公 假 登 記 並 得 支 桃 園 市 領 代 課 鐘 點 費 審 查 原 則 222 桃 園 縣 社 區 大 學 收 退 費 基 準 桃 園 市 229

234 223 桃 園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場 地 設 施 開 放 使 用 收 費 基 準 桃 園 市 224 桃 園 縣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設 計 及 管 桃 園 市 理 補 充 規 定 225 桃 園 縣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常 態 編 班 及 分 組 學 習 補 充 桃 園 市 規 定 226 桃 園 縣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桃 園 市 227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儲 備 訓 練 管 桃 園 市 理 規 定 228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229 桃 園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請 假 代 理 人 員 僱 用 須 知 桃 園 市 230 桃 園 縣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作 業 桃 園 市 須 知 231 桃 園 縣 幼 兒 園 收 費 審 議 小 組 設 置 暨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32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33 桃 園 縣 教 育 類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要 點 桃 園 市 234 桃 園 縣 推 動 教 育 志 工 基 礎 暨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235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附 設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習 學 校 學 籍 作 業 桃 園 市 須 知 236 桃 園 縣 各 級 學 校 實 行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及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37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事 件 處 理 程 序 及 桃 園 市 裁 罰 基 準 238 桃 園 縣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賽 會 及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計 畫 桃 園 市 239 桃 園 縣 立 體 育 場 志 願 服 務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240 桃 園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工 友 員 額 設 置 基 準 桃 園 市 241 桃 園 縣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補 充 規 定 桃 園 市 242 桃 園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請 假 所 遺 課 務 之 調 課 補 課 代 課 桃 園 市 規 定 243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在 校 時 間 規 定 實 施 原 則 桃 園 市 244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主 任 聘 任 要 點 桃 園 市 245 桃 園 縣 中 小 學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再 聘 補 充 規 定 桃 園 市 246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聘 任 督 學 視 導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47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屬 學 校 工 程 品 質 督 導 小 組 設 計 及 桃 園 市 作 業 要 點 248 桃 園 縣 政 府 體 育 處 中 央 廣 場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249 桃 園 縣 政 府 體 育 處 平 鎮 棒 球 場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250 桃 園 縣 政 府 體 育 處 田 徑 場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251 桃 園 縣 政 府 體 育 處 青 埔 慢 速 壘 球 場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252 桃 園 縣 政 府 體 育 處 網 球 場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253 桃 園 縣 政 府 體 育 處 體 育 館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254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工 程 管 理 費 及 工 作 費 支 用 要 點 桃 園 市 255 桃 園 縣 政 府 執 行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56 桃 園 縣 未 領 得 使 用 執 照 之 既 有 建 築 物 申 請 接 水 接 電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30

235 257 桃 園 縣 臨 時 展 演 場 所 搭 建 臨 時 建 築 物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258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工 程 優 質 獎 評 選 及 獎 勵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59 桃 園 縣 政 府 高 氯 離 子 混 凝 土 建 築 物 善 後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260 桃 園 縣 建 築 物 免 由 建 築 師 設 計 監 造 或 營 造 業 承 造 之 桃 園 市 一 定 金 額 工 程 造 價 標 準 261 桃 園 縣 政 府 申 請 補 發 使 用 執 照 須 知 桃 園 市 262 桃 園 縣 公 有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書 核 發 基 準 桃 園 市 263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加 強 山 坡 地 雜 項 執 照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桃 園 市 264 桃 園 縣 建 築 物 施 工 中 管 制 要 點 桃 園 市 265 桃 園 縣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勘 驗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66 桃 園 縣 高 速 公 路 及 快 速 道 路 沿 線 廣 告 物 設 置 審 查 要 點 桃 園 市 267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甲 乙 種 工 業 區 申 請 設 置 工 業 發 展 有 桃 園 市 關 設 施 暨 一 般 商 業 設 施 之 綠 化 公 共 設 施 及 防 災 避 難 規 則 審 查 要 點 268 桃 園 縣 甲 乙 種 工 業 區 作 一 般 商 業 設 施 使 用 申 請 建 築 執 桃 園 市 照 繳 納 保 證 金 處 理 原 則 269 桃 園 縣 臨 時 建 築 物 核 發 建 造 執 照 時 拆 除 保 證 金 繳 納 額 桃 園 市 度 及 方 式 270 桃 園 縣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資 源 堆 置 處 理 場 設 置 及 審 查 作 桃 園 市 業 要 點 271 桃 園 縣 建 築 工 程 剩 餘 土 石 方 處 理 計 畫 申 請 備 查 及 核 發 桃 園 市 流 向 證 明 文 件 作 業 程 序 272 桃 園 縣 公 共 工 程 剩 餘 土 石 方 處 理 計 畫 申 請 備 查 及 核 發 桃 園 市 流 向 證 明 文 件 作 業 程 序 273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甲 乙 種 工 業 區 申 請 設 置 營 建 剩 餘 土 桃 園 市 石 方 資 源 堆 置 場 容 許 使 用 條 件 及 規 定 事 項 274 桃 園 縣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處 理 計 畫 申 請 備 查 配 合 營 建 剩 桃 園 市 餘 土 石 方 臨 時 稅 課 徵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275 桃 園 縣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收 容 處 理 場 所 收 受 外 縣 市 營 建 桃 園 市 剩 餘 土 石 方 管 制 及 許 可 費 收 費 要 點 276 桃 園 縣 合 法 登 記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等 作 為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桃 園 市 方 收 容 場 所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277 桃 園 縣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收 容 處 理 場 所 保 證 金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278 桃 園 縣 公 共 工 程 及 公 有 建 築 工 程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交 換 桃 園 市 利 用 作 業 要 點 279 桃 園 縣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作 業 規 範 桃 園 市 280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申 請 案 違 建 部 分 桃 園 市 處 理 原 則 281 桃 園 縣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業 務 審 查 作 業 桃 園 市 要 點 282 桃 園 縣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業 務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283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違 反 建 築 法 第 73 條 第 77 條 裁 罰 標 桃 園 市 準 231

236 284 桃 園 縣 原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改 善 項 目 檢 討 原 桃 園 市 則 一 覽 表 285 桃 園 縣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基 準 桃 園 市 286 桃 園 縣 公 職 人 員 競 選 期 間 臨 時 性 樹 立 式 競 選 廣 告 物 設 桃 園 市 置 處 理 要 點 287 桃 園 縣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裁 罰 基 準 桃 園 市 288 桃 園 縣 道 路 挖 掘 會 驗 接 管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89 桃 園 縣 道 路 管 線 啟 閉 既 設 人 手 孔 維 修 作 業 規 範 桃 園 市 290 桃 園 縣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圖 資 更 新 維 護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91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事 務 管 理 檢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292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桃 園 市 293 桃 園 縣 山 坡 地 建 築 基 地 退 縮 人 行 道 認 定 原 則 桃 園 市 294 桃 園 縣 執 行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之 三 罰 鍰 裁 量 基 準 桃 園 市 295 桃 園 縣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296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獎 勵 投 資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97 桃 園 縣 商 圈 評 鑑 要 點 桃 園 市 298 桃 園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丁 種 建 築 用 地 容 許 作 工 業 設 施 使 用 桃 園 市 之 低 污 染 事 業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299 桃 園 縣 政 府 受 理 興 辦 工 業 人 利 用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桃 園 市 規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至 第 三 十 四 條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為 丁 種 建 築 用 地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300 桃 園 縣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01 桃 園 縣 特 定 行 業 暨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申 請 商 業 登 記 案 件 審 桃 園 市 查 作 業 要 點 302 桃 園 縣 強 化 治 安 顧 慮 行 業 登 記 管 理 作 業 執 行 要 點 桃 園 市 303 桃 園 縣 涉 及 賭 博 電 子 遊 戲 場 查 處 作 業 聯 繫 要 點 桃 園 市 304 桃 園 縣 政 府 執 行 違 法 場 所 斷 水 斷 電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05 桃 園 縣 興 建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審 查 要 點 桃 園 市 306 桃 園 縣 投 資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暨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07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融 資 貸 款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308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商 發 展 局 性 騷 擾 防 治 及 申 訴 懲 戒 要 點 桃 園 市 309 桃 園 縣 非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簡 易 自 來 水 事 業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10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土 石 採 取 申 請 審 查 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11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發 風 力 發 電 業 籌 備 創 設 同 意 函 審 查 作 業 桃 園 市 要 點 312 桃 園 縣 興 辦 工 業 人 申 請 利 用 毗 連 非 都 市 土 地 擴 展 計 畫 桃 園 市 審 查 認 定 基 準 313 桃 園 縣 申 請 農 業 用 地 改 良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14 桃 園 縣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及 寵 物 登 記 評 比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15 桃 園 縣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認 定 及 核 發 證 明 委 辦 作 業 桃 園 市 要 點 316 桃 園 縣 農 業 用 地 容 許 作 農 作 產 銷 設 施 使 用 審 查 委 辦 作 桃 園 市 業 要 點 317 桃 園 縣 樂 福 米 商 標 使 用 要 點 桃 園 市 232

237 318 桃 園 縣 辦 理 農 業 用 地 集 村 興 建 農 舍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19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政 策 性 農 業 專 案 貸 款 利 息 補 助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320 桃 園 縣 辦 理 農 業 用 地 未 違 規 使 用 認 定 原 則 桃 園 市 321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動 物 用 藥 品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之 桃 園 市 三 第 一 項 規 定 事 件 裁 罰 基 準 322 桃 園 縣 辦 理 徵 收 土 地 農 林 作 物 補 償 水 產 養 殖 畜 禽 遷 移 桃 園 市 費 查 估 基 準 323 桃 園 縣 政 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申 請 農 業 類 補 助 審 查 及 桃 園 市 考 核 作 業 規 範 324 桃 園 縣 政 府 對 依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設 立 之 批 發 市 場 申 桃 園 市 請 補 助 審 查 及 考 核 作 業 規 範 325 桃 園 縣 魩 鱙 漁 業 管 理 規 範 桃 園 市 326 桃 園 縣 政 府 農 業 發 展 局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執 行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27 桃 園 縣 政 府 農 業 發 展 局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本 機 關 事 件 作 桃 園 市 業 要 點 328 桃 園 縣 農 業 用 地 恢 復 農 地 農 用 案 審 核 及 查 驗 執 行 要 點 桃 園 市 329 桃 園 縣 政 府 農 業 發 展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加 班 防 弊 稽 查 桃 園 市 要 點 330 桃 園 縣 政 府 農 業 發 展 局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桃 園 市 331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森 林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十 條 桃 園 市 第 一 項 事 件 裁 罰 基 準 332 桃 園 縣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管 理 查 報 與 取 締 要 點 桃 園 市 333 桃 園 縣 山 坡 地 違 規 使 用 查 報 與 取 締 聯 繫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334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違 反 水 土 保 持 法 行 政 罰 鍰 分 期 繳 納 實 桃 園 市 施 要 點 335 桃 園 縣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定 及 檢 討 變 更 作 業 審 議 小 組 設 置 桃 園 市 要 點 336 桃 園 縣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定 及 檢 討 變 更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37 桃 園 縣 土 石 流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38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山 坡 地 督 導 考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339 桃 園 縣 雨 水 下 水 道 暫 掛 纜 線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340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水 土 保 持 法 案 件 裁 罰 基 準 桃 園 市 341 桃 園 縣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違 規 使 用 裁 罰 基 準 桃 園 市 342 桃 園 縣 違 反 水 土 保 持 法 通 知 限 期 改 正 裁 量 基 準 桃 園 市 343 桃 園 縣 下 水 道 工 程 使 用 土 地 支 付 償 金 或 補 償 費 基 準 桃 園 市 344 桃 園 縣 政 府 水 肥 投 入 站 投 肥 作 業 使 用 規 範 桃 園 市 345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暨 所 屬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346 桃 園 縣 改 進 土 地 複 丈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347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48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49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防 範 偽 冒 申 辦 土 地 登 記 案 件 桃 園 市 處 理 要 點 350 桃 園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通 信 申 請 案 件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233

238 351 桃 園 縣 土 地 建 物 更 正 登 記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52 桃 園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核 發 英 文 不 動 產 權 利 登 記 證 明 試 桃 園 市 辦 要 點 353 桃 園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跨 所 土 地 登 記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54 桃 園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請 示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355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對 所 屬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桃 園 市 實 施 要 點 356 桃 園 縣 非 都 巿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聯 合 取 締 小 組 設 置 暨 執 行 桃 園 市 要 點 357 桃 園 縣 區 段 徵 收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358 桃 園 縣 政 府 配 合 辦 理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地 區 第 一 期 區 段 徵 桃 園 市 收 建 物 基 地 申 請 原 位 置 保 留 分 配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359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安 置 土 地 抽 籤 暨 配 地 作 業 桃 園 市 要 點 360 桃 園 縣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抵 價 地 抽 籤 暨 配 地 桃 園 市 作 業 要 點 361 桃 園 縣 中 路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案 範 圍 內 建 物 基 地 申 請 桃 園 市 原 位 置 保 留 分 配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362 桃 園 縣 政 府 受 理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63 桃 園 縣 中 路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安 置 土 地 抽 籤 暨 配 地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364 桃 園 縣 中 路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抵 價 地 抽 籤 暨 配 地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365 桃 園 縣 機 場 捷 運 A10 站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案 建 物 基 地 申 桃 園 市 請 原 位 置 保 留 分 配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366 機 場 捷 運 延 伸 線 A22 站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案 建 物 基 地 申 桃 園 市 請 原 位 置 保 留 分 配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367 桃 園 縣 機 場 捷 運 延 伸 線 A22 站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抵 價 地 抽 籤 桃 園 市 暨 分 配 作 業 要 點 368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所 屬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協 辦 政 風 業 務 作 桃 園 市 業 要 點 36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370 桃 園 縣 自 耕 保 留 交 換 調 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371 桃 園 縣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名 額 設 置 基 準 桃 園 市 372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土 地 徵 收 業 務 作 業 費 基 準 桃 園 市 373 桃 園 縣 政 府 受 託 辦 理 土 地 撥 用 業 務 作 業 費 基 準 桃 園 市 374 桃 園 縣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人 員 獎 懲 基 準 桃 園 市 375 桃 園 縣 特 殊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地 價 查 估 基 準 桃 園 市 376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事 件 統 一 桃 園 市 裁 罰 基 準 377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地 政 士 法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桃 園 市 378 桃 園 縣 非 都 巿 土 地 違 反 使 用 管 制 罰 鍰 裁 量 基 準 桃 園 市 379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鄉 ( 鎮 市 ) 公 所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調 解 調 桃 園 市 處 耕 地 租 佃 用 爭 議 須 知 380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標 售 區 段 徵 收 土 地 投 標 須 知 桃 園 市 234

239 381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標 售 市 地 重 劃 區 抵 費 地 投 標 須 知 桃 園 市 382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鄉 ( 鎮 市 ) 公 所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勘 查 災 歉 桃 園 市 及 議 定 減 免 地 租 須 知 383 桃 園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土 地 登 記 罰 鍰 處 分 及 移 送 行 桃 園 市 政 執 行 作 業 程 序 384 桃 園 縣 政 府 加 強 防 範 偽 造 辦 理 地 籍 測 量 證 明 文 件 注 意 桃 園 市 事 項 385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地 籍 測 量 成 果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386 桃 園 縣 實 施 地 價 調 查 估 計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387 桃 園 縣 政 府 應 用 地 政 資 訊 作 業 管 理 規 定 桃 園 市 388 桃 園 縣 八 德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合 法 建 物 拆 遷 安 置 計 畫 桃 園 市 389 桃 園 縣 中 路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案 安 置 計 畫 桃 園 市 390 桃 園 縣 政 府 控 制 測 量 業 務 管 理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391 桃 園 縣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392 桃 園 縣 政 府 應 用 測 量 業 務 管 理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393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永 久 測 量 標 實 地 查 對 管 理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394 桃 園 縣 繁 榮 街 道 路 線 價 區 段 宗 地 單 位 地 價 計 算 原 則 桃 園 市 395 機 場 捷 運 A10 站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案 拆 遷 地 上 物 獎 勵 救 桃 園 市 濟 補 助 原 則 396 機 場 捷 運 延 伸 線 A22 站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案 拆 遷 地 上 物 桃 園 市 獎 勵 救 濟 救 助 補 助 原 則 397 桃 園 縣 影 響 地 價 區 域 因 素 評 價 基 準 明 細 表 桃 園 市 398 桃 園 縣 影 響 地 價 個 別 因 素 評 價 基 準 明 細 表 桃 園 市 39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地 價 調 查 用 建 築 改 良 物 標 準 單 價 表 桃 園 市 400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地 價 調 查 用 建 築 改 良 物 耐 用 年 數 及 桃 園 市 折 舊 率 表 401 桃 園 縣 地 價 調 查 用 建 築 改 良 物 裝 潢 及 設 備 標 準 表 桃 園 市 402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土 地 徵 收 業 務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處 理 期 限 桃 園 市 403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桃 園 市 404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事 務 管 理 檢 ( 查 ) 核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405 桃 園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遠 途 申 請 人 申 請 登 記 案 件 先 桃 園 市 行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406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懸 帳 清 理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407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 含 所 屬 ) 主 管 機 密 項 目 及 應 保 密 桃 園 市 事 項 範 圍 408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暨 所 屬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員 工 民 俗 節 桃 園 市 慶 政 商 聯 誼 互 動 注 意 事 項 40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預 付 款 項 限 時 清 理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410 桃 園 縣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審 核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411 桃 園 縣 婦 女 福 利 支 持 性 服 務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412 桃 園 縣 政 府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413 桃 園 縣 弱 勢 民 眾 安 置 服 務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414 桃 園 縣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235

240 415 桃 園 縣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被 保 險 人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資 格 桃 園 市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416 桃 園 縣 低 收 入 戶 與 中 低 收 入 戶 調 查 及 生 活 扶 助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417 桃 園 縣 低 收 入 戶 孕 產 婦 及 嬰 兒 營 養 品 代 金 補 助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418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團 體 查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419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保 險 費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420 桃 園 縣 政 府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與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421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助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422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購 買 停 車 位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桃 園 市 或 承 租 停 車 位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423 桃 園 縣 綜 合 性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424 桃 園 縣 南 北 區 老 人 文 康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425 桃 園 縣 失 能 老 人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426 桃 園 縣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用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427 桃 園 縣 政 府 推 展 老 人 福 利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428 桃 園 縣 政 府 補 助 各 級 老 人 會 辦 理 各 項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活 桃 園 市 動 作 業 要 點 429 桃 園 縣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乘 車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430 桃 園 縣 預 防 走 失 愛 的 手 鍊 申 請 要 點 桃 園 市 431 桃 園 縣 政 府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432 桃 園 縣 祥 和 計 畫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433 桃 園 縣 政 府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434 桃 園 縣 政 府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435 桃 園 縣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436 桃 園 縣 社 區 生 產 建 設 基 金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437 桃 園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合 作 社 輔 導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438 桃 園 縣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申 請 公 益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439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搭 乘 救 護 車 費 用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440 桃 園 縣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員 及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員 考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441 桃 園 縣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緊 急 救 濟 物 資 儲 存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442 桃 園 縣 路 倒 病 人 收 治 及 醫 療 費 用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443 桃 園 縣 政 府 低 收 入 戶 三 節 慰 問 金 發 放 計 畫 桃 園 市 444 桃 園 縣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療 育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445 桃 園 縣 低 收 入 戶 以 工 代 賑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446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447 桃 園 縣 補 助 百 歲 老 人 及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桃 園 市 險 費 自 付 保 險 費 實 施 計 畫 448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449 桃 園 縣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450 桃 園 縣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意 外 事 故 慰 問 金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236

241 451 桃 園 縣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申 請 及 核 發 桃 園 市 作 業 規 定 452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房 屋 租 金 補 貼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453 桃 園 縣 失 能 老 人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輔 具 購 買 及 居 家 無 桃 園 市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補 助 審 核 作 業 規 定 454 桃 園 縣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案 件 裁 罰 基 準 桃 園 市 455 桃 園 縣 政 府 受 理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行 桃 園 市 政 罰 鍰 分 期 繳 納 處 理 原 則 456 桃 園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宣 導 專 車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457 桃 園 縣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被 害 人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458 桃 園 縣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推 展 家 庭 暴 力 桃 園 市 與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459 桃 園 縣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桃 園 市 事 件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與 交 付 處 理 程 序 460 桃 園 縣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責 任 通 桃 園 市 報 人 員 責 任 通 報 調 查 暨 獎 懲 處 理 作 業 規 定 461 桃 園 縣 政 府 補 助 辦 理 長 青 學 苑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462 桃 園 縣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經 濟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463 桃 園 縣 政 府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傷 病 看 護 費 用 補 助 桃 園 市 要 點 464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安 置 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低 收 入 桃 園 市 戶 院 民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用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465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委 員 會 委 員 性 別 比 例 改 善 原 桃 園 市 則 年 桃 園 縣 新 移 民 社 區 關 懷 服 務 據 點 設 置 計 畫 桃 園 市 467 桃 園 縣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與 交 付 處 所 桃 園 市 設 置 辦 法 468 桃 園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照 獎 助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469 桃 園 縣 政 府 補 助 工 會 團 體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及 育 樂 活 動 實 桃 園 市 施 要 點 470 桃 園 縣 政 府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有 關 團 體 辦 理 職 場 心 理 衛 生 桃 園 市 宣 導 講 座 實 施 要 點 471 桃 園 縣 桃 園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472 桃 園 縣 桃 園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認 養 要 點 桃 園 市 473 桃 園 縣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474 桃 園 縣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評 鑑 要 點 桃 園 市 475 桃 園 縣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工 作 績 優 機 關 ( 構 ) 獎 勵 要 點 桃 園 市 476 桃 園 縣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力 更 生 執 行 要 點 桃 園 市 477 桃 園 縣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輔 具 - 汽 車 改 裝 費 用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478 桃 園 縣 鼓 勵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加 公 職 考 試 補 習 費 用 獎 助 要 桃 園 市 點 479 桃 園 縣 獎 勵 私 立 機 關 構 超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480 桃 園 縣 職 業 災 害 緊 急 慰 助 費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237

242 481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罰 鍰 分 期 繳 納 原 則 桃 園 市 482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桃 園 市 準 483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桃 園 市 484 桃 園 縣 政 府 勞 動 及 人 力 資 源 局 性 騷 擾 防 治 及 申 訴 懲 戒 桃 園 市 要 點 485 桃 園 縣 政 府 勞 動 及 人 力 資 源 局 服 務 績 優 人 員 獎 勵 要 點 桃 園 市 486 桃 園 縣 政 府 勞 動 及 人 力 資 源 局 懸 帳 清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487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事 件 裁 罰 基 準 桃 園 市 488 桃 園 縣 級 總 工 會 申 請 會 務 補 助 費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489 桃 園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業 務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490 桃 園 縣 政 府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調 處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補 助 實 施 桃 園 市 計 畫 491 桃 園 縣 政 府 勞 動 及 人 力 資 源 局 辦 理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下 桃 園 市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492 桃 園 縣 處 理 違 反 桃 園 縣 公 園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案 件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493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審 查 許 可 要 點 桃 園 市 494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甲 乙 種 工 業 區 申 請 設 置 公 共 服 務 設 桃 園 市 施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暨 一 般 商 業 設 施 審 查 要 點 495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農 業 區 土 地 使 用 審 查 要 點 桃 園 市 496 桃 園 縣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劃 定 基 準 桃 園 市 497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臨 時 建 築 使 用 細 目 桃 園 市 建 蔽 率 最 大 建 築 面 積 基 準 498 桃 園 縣 違 反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罰 鍰 裁 量 基 準 桃 園 市 499 桃 園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桃 園 市 500 桃 園 縣 地 形 圖 數 值 圖 檔 申 請 使 用 要 點 桃 園 市 501 桃 園 縣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02 桃 園 縣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核 備 案 件 變 更 設 計 處 理 原 則 桃 園 市 503 桃 園 縣 原 住 民 文 化 會 館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04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住 宅 區 一 般 旅 館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505 桃 園 縣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所 轄 管 公 園 及 風 景 特 定 區 場 地 桃 園 市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506 桃 園 縣 兩 蔣 文 化 園 區 慈 湖 廣 場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07 桃 園 縣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所 公 共 設 施 認 養 要 點 桃 園 市 508 桃 園 縣 政 府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推 展 觀 光 業 務 申 請 須 知 桃 園 市 509 桃 園 縣 風 景 區 管 理 所 虎 頭 山 公 園 烤 肉 區 申 請 使 用 暫 行 桃 園 市 管 理 須 知 510 桃 園 縣 兩 蔣 文 化 園 區 後 慈 湖 入 園 管 理 須 知 桃 園 市 511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採 購 公 務 車 輛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12 桃 園 縣 政 府 縣 民 廣 場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13 桃 園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用 行 動 電 話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14 桃 園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用 專 線 電 話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15 桃 園 縣 政 府 秘 書 處 駐 衛 警 察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238

243 516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書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517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文 書 管 理 人 員 獎 勵 評 核 要 桃 園 市 點 518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職 名 章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19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20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報 編 行 要 點 桃 園 市 521 桃 園 縣 政 府 檔 案 點 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22 桃 園 縣 政 府 秘 書 處 辦 公 大 樓 電 子 動 態 字 幕 機 使 用 管 理 桃 園 市 要 點 523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桃 園 市 524 桃 園 縣 政 府 機 密 文 書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作 業 程 序 桃 園 市 525 桃 園 縣 政 府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526 桃 園 縣 政 府 檔 案 應 用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527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租 賃 車 輛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528 桃 園 縣 政 府 檔 案 檢 調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529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橫 式 職 名 章 簽 署 範 例 桃 園 市 530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章 戳 刻 製 範 例 桃 園 市 531 桃 園 縣 政 府 第 三 類 公 文 登 載 電 子 公 布 欄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532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緊 急 公 務 通 報 作 業 原 則 桃 園 市 533 桃 園 縣 政 府 秘 書 處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檢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534 桃 園 縣 政 府 大 樓 會 議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35 桃 園 縣 政 府 秘 書 處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桃 園 市 536 桃 園 縣 政 府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37 桃 園 縣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暨 規 劃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38 桃 園 縣 政 府 縣 政 顧 問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539 桃 園 縣 政 府 政 府 出 版 品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40 桃 園 縣 政 府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41 桃 園 縣 政 府 中 長 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編 審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42 桃 園 縣 政 府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基 本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桃 園 市 要 點 543 桃 園 縣 政 府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544 桃 園 縣 縣 轄 館 舍 營 運 考 核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45 桃 園 縣 政 府 淨 安 專 案 執 行 績 效 獎 懲 要 點 桃 園 市 546 桃 園 縣 政 府 專 案 計 畫 管 考 要 點 桃 園 市 547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書 流 程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48 桃 園 縣 政 府 縣 容 查 報 管 理 系 統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49 桃 園 縣 政 府 便 民 服 務 志 工 隊 組 織 要 點 桃 園 市 550 桃 園 縣 政 府 縣 政 信 箱 便 民 系 統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51 桃 園 縣 一 九 九 九 縣 民 諮 詢 服 務 熱 線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52 桃 園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53 桃 園 縣 政 府 縣 政 資 料 庫 查 詢 系 統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54 桃 園 縣 政 府 社 會 救 助 補 助 申 辦 業 務 使 用 財 稅 資 料 資 訊 桃 園 市 管 理 要 點 239

244 555 桃 園 縣 政 府 應 用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56 桃 園 縣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處 電 腦 機 房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57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加 強 橫 向 聯 繫 要 點 桃 園 市 558 桃 園 縣 政 府 管 考 項 目 記 點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559 桃 園 縣 政 府 線 上 申 辦 整 合 系 統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60 桃 園 縣 市 民 卡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61 桃 園 縣 政 府 對 所 轄 鄉 鎮 市 公 所 計 畫 及 預 算 考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562 桃 園 縣 政 府 提 升 公 文 品 質 績 效 評 核 計 畫 桃 園 市 563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管 制 計 畫 桃 園 市 564 桃 園 縣 政 府 網 站 維 護 計 畫 桃 園 市 565 桃 園 縣 政 府 創 新 提 案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566 桃 園 縣 政 府 為 民 服 務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567 桃 園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資 訊 業 務 委 外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568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會 勘 案 件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569 桃 園 縣 政 府 資 訊 計 畫 先 期 審 查 及 後 續 採 購 處 理 原 則 桃 園 市 570 桃 園 縣 政 府 施 政 建 設 成 果 填 報 原 則 桃 園 市 571 桃 園 縣 政 府 縣 政 信 箱 便 民 系 統 信 件 管 理 保 密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572 桃 園 縣 政 府 對 各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所 提 地 方 建 設 建 議 桃 園 市 事 項 及 民 間 團 體 之 補 ( 捐 ) 助 經 費 考 核 規 定 573 桃 園 縣 各 級 機 關 對 中 央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之 爭 取 與 減 損 獎 桃 園 市 懲 規 定 574 桃 園 縣 政 府 網 路 相 關 資 源 使 用 規 範 桃 園 市 575 桃 園 縣 政 府 縣 長 訪 視 地 方 各 機 關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遷 調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577 桃 園 縣 政 府 約 聘 僱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578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桃 園 市 要 點 579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80 桃 園 縣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人 員 急 難 貸 款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581 桃 園 縣 政 府 輔 助 所 屬 公 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582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員 工 加 班 費 支 給 管 制 要 點 桃 園 市 583 桃 園 縣 輔 助 公 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基 金 設 置 管 理 運 用 要 點 桃 園 市 584 桃 園 縣 政 府 值 日 要 點 桃 園 市 585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桃 園 市 要 點 586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用 人 費 薪 給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87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基 準 桃 園 市 588 桃 園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員 酒 後 駕 車 肇 事 處 桃 園 市 理 原 則 589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預 防 熱 危 害 處 理 原 則 桃 園 市 590 桃 園 縣 政 府 表 揚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591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240

245 592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實 施 用 人 費 率 事 業 機 構 主 持 人 薪 給 調 桃 園 市 整 注 意 事 項 593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檔 案 保 管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594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檔 案 庫 房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95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檔 案 檢 調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596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桃 園 市 597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間 委 託 代 辦 經 費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598 桃 園 縣 所 轄 鄉 鎮 市 公 所 約 僱 專 任 統 計 調 查 人 員 管 理 要 桃 園 市 點 599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所 屬 主 計 人 員 派 兼 各 機 關 學 校 作 業 桃 園 市 要 點 600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要 點 桃 園 市 601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檢 核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602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及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績 優 主 計 人 員 選 拔 桃 園 市 表 揚 要 點 603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經 費 作 桃 園 市 業 規 範 及 管 考 作 業 規 定 604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接 受 中 央 補 助 之 納 入 預 算 證 明 書 開 桃 園 市 立 作 業 規 定 605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年 度 中 組 織 規 程 與 編 制 表 修 正 及 廢 桃 園 市 止 之 相 關 經 費 執 行 及 決 算 編 造 注 意 事 項 606 桃 園 縣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607 桃 園 縣 政 府 升 格 準 用 直 轄 市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608 桃 園 縣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609 桃 園 縣 財 團 法 人 依 法 預 算 須 送 桃 園 縣 議 會 之 預 算 編 製 桃 園 市 注 意 事 項 610 桃 園 縣 財 團 法 人 依 法 決 算 須 送 桃 園 縣 議 會 之 決 算 編 製 桃 園 市 注 意 事 項 611 桃 園 縣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投 資 之 其 他 事 業 或 捐 助 之 財 團 桃 園 市 法 人 依 法 營 運 及 資 金 運 用 計 畫 須 送 桃 園 縣 議 會 之 編 製 注 意 事 項 612 桃 園 縣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各 管 理 機 關 ( 構 ) 申 請 預 桃 園 市 算 保 留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613 桃 園 縣 總 預 算 各 單 位 預 算 機 關 申 請 歲 出 預 算 保 留 應 行 桃 園 市 注 意 事 項 614 桃 園 縣 改 制 直 轄 市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至 桃 園 市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615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提 高 公 文 品 質 各 層 人 員 加 強 複 核 任 桃 園 市 務 分 工 及 注 意 事 項 616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發 文 校 對 應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617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勤 及 生 活 管 理 注 意 事 桃 園 市 項 618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核 定 各 特 種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作 業 程 序 桃 園 市 619 桃 園 縣 政 府 預 算 執 行 節 約 措 施 桃 園 市 241

246 620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懸 帳 處 理 原 則 桃 園 市 621 桃 園 縣 準 用 直 轄 市 公 務 預 算 會 計 系 統 及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桃 園 市 作 業 說 明 622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守 則 桃 園 市 623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縣 政 信 箱 督 導 計 畫 桃 園 市 624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提 升 公 文 品 質 績 效 評 核 計 畫 桃 園 市 625 桃 園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考 評 所 屬 會 ( 主 ) 計 機 構 編 製 年 度 桃 園 市 決 算 業 務 成 效 之 敘 獎 作 業 規 定 626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學 校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桃 園 市 業 要 點 627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風 紀 異 常 狀 況 通 報 作 桃 園 市 業 要 點 628 桃 園 縣 政 府 廉 潔 楷 模 選 拔 暨 表 揚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629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設 置 暨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30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採 購 評 選 ( 審 ) 委 員 遴 桃 園 市 選 作 業 要 點 631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受 理 公 務 資 料 調 閱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632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受 理 檢 舉 或 陳 情 案 件 保 密 桃 園 市 作 業 要 點 633 桃 園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工 程 品 質 督 導 小 組 績 效 考 核 要 桃 園 市 點 634 桃 園 縣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設 置 暨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35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作 業 分 級 管 制 要 點 桃 園 市 636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落 實 執 行 工 程 開 工 前 講 習 暨 桃 園 市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填 報 實 施 計 畫 637 桃 園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成 立 工 程 品 質 督 導 小 組 計 畫 桃 園 市 638 桃 園 縣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作 業 分 級 管 制 要 點 桃 園 市 639 桃 園 縣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協 助 民 眾 防 範 不 法 詐 騙 危 害 安 全 桃 園 市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640 桃 園 縣 政 府 員 工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桃 園 市 641 桃 園 縣 鄉 鎮 市 調 解 及 法 律 諮 詢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642 桃 園 縣 鄉 鎮 市 調 解 績 效 考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643 桃 園 縣 政 府 訴 願 案 件 言 詞 辯 論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44 桃 園 縣 政 府 訴 願 案 件 閱 卷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45 桃 園 縣 政 府 訴 願 案 件 陳 述 意 見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46 桃 園 縣 推 展 調 解 行 政 獎 勵 要 點 桃 園 市 647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訴 願 案 件 作 業 須 知 桃 園 市 648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法 令 疑 義 會 簽 原 則 桃 園 市 649 桃 園 縣 政 府 法 制 處 辦 理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桃 園 市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650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作 業 程 序 桃 園 市 651 桃 園 縣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求 償 權 行 使 基 準 桃 園 市 652 桃 園 縣 政 府 法 制 處 辦 理 縣 政 電 子 信 箱 考 核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42

247 653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當 舖 業 申 請 籌 設 同 意 書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54 桃 園 縣 各 鄉 鎮 市 村 里 守 望 相 助 隊 運 作 經 費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655 桃 園 縣 警 察 人 員 安 全 基 金 核 發 要 點 桃 園 市 656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災 害 應 變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57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天 羅 地 網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管 理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658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法 令 測 驗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659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檔 案 點 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60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及 稽 催 查 考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61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檢 核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662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辦 公 廳 舍 清 潔 競 賽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663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協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實 施 桃 園 市 要 點 664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駐 地 安 全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665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666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應 用 地 政 資 訊 作 業 管 理 規 定 桃 園 市 667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法 規 審 查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668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行 政 規 則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669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辦 理 所 屬 員 警 內 部 請 調 規 定 桃 園 市 670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儲 備 候 用 警 備 隊 隊 長 所 長 偵 查 桃 園 市 隊 副 隊 長 遴 選 作 業 規 定 671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個 人 指 紋 資 料 管 理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672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鑑 識 小 隊 人 員 遴 補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673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辦 理 指 紋 業 務 獎 懲 規 定 桃 園 市 674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運 用 車 牌 辨 識 系 統 攔 截 圍 捕 查 緝 涉 桃 園 市 案 車 輛 作 業 規 定 675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候 用 偵 查 佐 甄 試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676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風 紀 考 核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677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刑 事 辦 案 費 支 用 規 定 桃 園 市 678 桃 警 雙 月 刊 徵 文 暨 獎 勵 規 定 桃 園 市 679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強 化 法 制 服 務 工 作 執 行 方 案 桃 園 市 680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檔 案 檢 調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681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檔 案 申 請 閱 覽 抄 錄 複 製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682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作 業 程 序 桃 園 市 683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受 理 性 騷 擾 案 件 作 業 須 知 桃 園 市 684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公 務 車 輛 使 用 管 理 規 定 桃 園 市 685 桃 園 縣 消 防 人 員 安 全 基 金 核 發 要 點 桃 園 市 686 桃 園 縣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執 行 限 期 改 善 桃 園 市 處 理 原 則 687 桃 園 縣 消 防 通 道 劃 設 及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桃 園 市 688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檢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689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處 理 要 桃 園 市 點 243

248 690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消 防 栓 標 示 牌 認 養 要 點 桃 園 市 691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消 防 勤 務 細 部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692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督 導 勤 ( 業 ) 務 優 劣 事 蹟 註 記 要 點 桃 園 市 693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緊 急 傷 病 救 護 執 勤 要 點 桃 園 市 694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95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及 所 屬 各 單 位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696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電 腦 機 房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97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法 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698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辦 公 廳 舍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699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重 大 災 害 現 場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700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停 止 輪 休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701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獎 勵 廉 能 事 蹟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02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703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出 納 檢 核 工 作 計 畫 桃 園 市 704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低 碳 綠 生 活 計 畫 桃 園 市 705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財 產 盤 點 檢 核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706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基 層 同 仁 座 談 會 執 行 計 畫 桃 園 市 707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救 護 車 執 行 勤 務 收 費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708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彈 性 上 班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709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執 行 各 項 預 防 工 作 奬 懲 額 度 審 查 基 桃 園 市 準 710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演 習 救 災 暨 為 民 服 務 獎 勵 額 度 審 桃 園 市 查 基 準 711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違 反 桃 園 縣 火 災 預 防 自 治 條 例 案 件 裁 桃 園 市 罰 基 準 712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地 下 室 停 車 場 使 用 規 範 桃 園 市 713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局 本 部 大 樓 中 央 空 調 及 獨 立 式 冷 氣 桃 園 市 使 用 規 範 714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影 印 機 使 用 作 業 規 範 桃 園 市 715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採 購 程 序 規 範 桃 園 市 716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基 準 表 桃 園 市 717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法 制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718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協 調 聯 繫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719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受 理 申 請 火 災 調 查 資 料 處 理 原 則 作 桃 園 市 業 須 知 720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民 眾 抱 怨 處 理 程 序 桃 園 市 721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配 合 執 行 危 害 物 質 災 害 搶 救 標 準 作 桃 園 市 業 程 序 722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派 員 參 加 公 祭 原 則 桃 園 市 723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代 表 參 加 義 消 公 祭 原 則 桃 園 市 724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桃 園 市 244

249 725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針 對 設 置 標 準 甲 類 第 一 目 場 所 之 照 桃 園 市 明 及 音 響 設 備 檢 查 作 業 原 則 726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一 氧 化 碳 偵 測 警 報 器 設 置 原 則 桃 園 市 727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團 體 或 災 害 防 救 志 願 組 織 登 桃 園 市 錄 作 業 須 知 728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核 發 義 消 及 民 間 救 難 志 工 慰 問 金 基 桃 園 市 準 729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外 勤 消 防 人 員 超 勤 加 班 費 核 發 執 行 桃 園 市 計 畫 730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消 防 人 員 請 調 作 業 原 則 桃 園 市 731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員 工 哺 乳 室 使 用 規 範 桃 園 市 732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公 務 人 員 外 補 評 分 基 準 表 桃 園 市 733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執 行 各 項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獎 懲 額 度 審 桃 園 市 查 基 準 734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執 行 室 內 特 定 場 所 設 置 避 難 逃 生 路 桃 園 市 線 圖 原 則 735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強 化 分 層 勤 業 務 督 導 執 行 計 畫 桃 園 市 736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投 稿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消 防 月 刊 及 消 防 桃 園 市 電 子 報 實 施 計 畫 737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工 作 各 項 業 務 獎 懲 額 桃 園 市 度 審 查 基 準 738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消 防 資 通 訊 裝 備 保 養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739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辦 理 球 類 及 體 能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740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義 勇 消 防 總 隊 整 編 細 部 執 行 計 畫 桃 園 市 741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火 場 指 揮 及 搶 救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42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災 害 搜 救 犬 訓 練 及 出 勤 計 畫 桃 園 市 743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新 聞 發 布 行 銷 績 效 評 核 計 畫 桃 園 市 744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承 受 行 政 執 行 分 署 無 法 拍 定 不 桃 園 市 動 產 作 業 要 點 745 桃 園 縣 簡 化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及 房 屋 現 值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46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彈 性 上 班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747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748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公 共 藝 文 走 廊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74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辦 理 稅 捐 稽 徵 業 務 考 核 獎 懲 審 桃 園 市 核 要 點 750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社 團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751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臨 時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752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緊 急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753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管 理 使 用 要 點 桃 園 市 754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拾 金 不 昧 拒 收 饋 贈 獎 勵 作 業 桃 園 市 要 點 755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安 全 維 護 會 報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756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45

250 757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電 子 民 意 信 箱 案 件 處 理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758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第 三 類 電 子 公 文 登 載 內 部 資 訊 桃 園 市 網 電 子 公 布 欄 作 業 要 點 75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檔 案 開 放 應 用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60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檔 案 庫 房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761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檔 案 修 護 要 點 桃 園 市 762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公 務 車 輛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763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駕 駛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764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檢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765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輔 導 受 災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報 減 免 桃 園 市 或 緩 繳 稅 捐 服 務 要 點 766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受 理 納 稅 人 以 電 話 傳 真 方 式 桃 園 市 申 辦 各 項 地 方 稅 納 稅 事 宜 作 業 要 點 767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志 願 服 務 要 點 桃 園 市 768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itax 便 捷 服 務 e 卡 通 系 統 維 護 作 桃 園 市 業 要 點 76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言 詞 辯 論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770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裁 罰 審 議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71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稅 務 案 件 協 談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772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稅 務 法 規 諮 議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73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執 行 案 匯 款 領 取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74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稅 捐 保 全 案 件 管 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75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追 追 追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76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777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辦 理 縣 政 信 箱 陳 情 案 件 作 桃 園 市 業 要 點 778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單 照 印 製 使 用 及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77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使 用 免 書 證 免 謄 本 便 民 系 統 桃 園 市 作 業 要 點 780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內 外 網 資 料 交 換 區 使 用 管 理 作 桃 園 市 業 要 點 781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使 用 牌 照 稅 現 金 退 稅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82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娛 樂 稅 課 稅 資 料 管 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83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地 價 稅 課 稅 資 料 管 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84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派 駐 地 政 事 務 所 設 置 服 務 櫃 臺 桃 園 市 辦 理 地 方 稅 查 欠 及 完 稅 作 業 要 點 785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房 屋 稅 課 稅 資 料 自 動 化 作 業 及 桃 園 市 稅 籍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786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加 強 房 屋 稅 課 稅 資 料 蒐 集 暨 管 桃 園 市 制 作 業 要 點 787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房 屋 街 道 等 桃 園 市 級 調 整 率 調 整 作 業 要 點 246

251 788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知 識 管 理 推 動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8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與 金 門 縣 稅 務 局 飛 躍 稅 務 通 桃 園 市 便 民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790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與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稅 捐 稽 徵 處 桃 園 市 飛 躍 稅 務 通 便 民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791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與 澎 湖 縣 政 府 稅 務 局 飛 躍 稅 桃 園 市 務 通 便 民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792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推 動 及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793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網 站 維 護 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794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因 應 新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畫 桃 園 市 795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公 文 品 質 檢 核 計 畫 桃 園 市 796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資 訊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與 學 習 計 畫 桃 園 市 797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推 動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798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推 動 稅 務 秘 書 即 時 通 -- 全 縣 桃 園 市 租 稅 服 務 網 實 施 計 畫 79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長 期 約 定 轉 帳 納 稅 建 檔 管 制 作 桃 園 市 業 規 範 800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蒐 集 公 務 紀 錄 資 料 作 業 規 範 桃 園 市 801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欠 稅 移 送 執 行 整 合 影 像 掃 描 作 桃 園 市 業 規 範 802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辦 理 地 方 稅 延 期 或 分 期 案 件 作 桃 園 市 業 規 範 803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文 書 流 程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桃 園 市 804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處 理 公 務 管 理 桃 園 市 規 範 805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使 用 牌 照 稅 賦 額 更 正 案 件 主 動 桃 園 市 退 稅 清 冊 作 業 規 範 806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地 價 稅 送 達 取 證 管 制 作 業 規 範 桃 園 市 807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土 地 增 值 稅 農 地 不 課 徵 違 規 通 桃 園 市 報 機 制 作 業 規 範 808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土 地 增 值 稅 法 院 拍 賣 涉 及 優 惠 桃 園 市 稅 率 或 不 課 徵 案 件 影 像 掃 描 作 業 規 範 80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檔 案 庫 房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規 範 桃 園 市 810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民 眾 申 訴 建 議 反 映 事 項 作 桃 園 市 業 規 範 811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各 項 團 體 獎 勵 金 發 放 處 理 原 則 桃 園 市 812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收 案 及 更 正 處 理 桃 園 市 原 則 813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受 理 檢 舉 違 章 漏 稅 案 件 作 業 原 桃 園 市 則 814 桃 園 縣 地 方 稅 延 期 或 分 期 繳 納 作 業 原 則 桃 園 市 815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所 屬 員 工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須 桃 園 市 知 816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檔 案 閱 覽 室 使 用 須 知 桃 園 市 247

252 817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寒 暑 期 學 生 志 願 服 務 活 動 招 募 桃 園 市 須 知 818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公 務 機 密 文 書 作 業 程 序 桃 園 市 81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辦 理 限 制 及 解 除 出 境 作 業 程 序 桃 園 市 820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桃 園 市 821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總 局 哺 ( 集 ) 乳 室 使 用 管 理 規 桃 園 市 則 822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辦 理 退 稅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823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值 勤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824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落 實 檢 舉 ( 陳 情 ) 人 身 分 保 密 桃 園 市 作 業 實 施 要 項 825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業 務 防 弊 措 施 桃 園 市 826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應 用 地 政 資 訊 作 業 管 理 規 定 桃 園 市 827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因 應 停 電 事 故 應 變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828 桃 園 縣 政 府 娛 樂 稅 查 定 課 徵 標 準 表 桃 園 市 829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應 附 證 件 及 處 理 桃 園 市 時 限 表 830 桃 園 縣 加 油 站 地 下 油 槽 特 殊 構 造 物 房 屋 現 值 評 價 方 式 桃 園 市 831 桃 園 縣 充 氣 膜 造 房 屋 現 值 評 價 方 式 桃 園 市 832 桃 園 縣 政 府 舉 發 偽 藥 禁 藥 劣 藥 與 不 良 及 未 經 核 准 製 造 桃 園 市 輸 入 醫 療 器 材 獎 勵 要 點 833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應 用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834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辦 公 大 樓 門 禁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835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處 理 要 桃 園 市 點 836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政 風 科 協 助 機 關 落 實 檢 舉 ( 陳 情 ) 人 桃 園 市 身 分 保 密 實 施 要 項 837 桃 園 縣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838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暨 所 屬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人 員 支 援 原 桃 園 市 則 839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受 理 申 請 分 期 繳 納 行 政 罰 鍰 案 件 處 桃 園 市 理 原 則 840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行 政 罰 鍰 清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841 桃 園 縣 各 衛 生 所 人 員 獎 勵 金 發 給 基 準 桃 園 市 842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民 眾 檔 案 申 請 應 用 作 業 流 程 桃 園 市 843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防 疫 備 用 儀 器 使 用 管 理 規 範 桃 園 市 844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核 發 移 撥 屆 效 物 資 原 則 桃 園 市 845 桃 園 縣 政 府 庫 存 防 疫 物 資 管 理 原 則 桃 園 市 846 桃 園 縣 西 醫 醫 療 機 構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847 桃 園 縣 中 醫 醫 療 機 構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848 桃 園 縣 牙 醫 醫 療 機 構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849 桃 園 縣 西 醫 醫 療 機 構 收 費 標 準 - 美 容 醫 學 項 目 自 費 收 費 桃 園 市 標 準 850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底 價 審 議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248

253 851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檢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852 桃 園 縣 環 境 教 育 獎 初 審 績 優 獎 勵 要 點 桃 園 市 853 桃 園 縣 廢 棄 車 輛 查 報 移 置 處 理 作 業 執 行 要 點 桃 園 市 854 桃 園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申 請 變 更 為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設 桃 園 市 施 使 用 之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855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害 陳 情 案 件 追 蹤 清 查 及 管 制 桃 園 市 複 查 作 業 要 點 856 桃 園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申 請 變 更 為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桃 園 市 機 構 設 施 使 用 之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857 桃 園 縣 政 府 府 前 廣 場 電 子 看 板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858 桃 園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申 請 變 更 為 特 定 廢 棄 資 源 物 回 收 業 桃 園 市 設 施 使 用 之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859 桃 園 縣 政 府 執 行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案 件 裁 罰 基 準 桃 園 市 860 桃 園 縣 政 府 違 規 廣 告 物 裁 罰 基 準 桃 園 市 861 桃 園 縣 政 府 執 行 公 共 廁 所 違 反 環 境 衛 生 案 件 裁 罰 基 準 桃 園 市 862 桃 園 縣 辦 理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稽 查 作 業 原 則 桃 園 市 863 桃 園 縣 民 眾 協 助 監 督 焚 化 廠 營 運 實 施 原 則 桃 園 市 864 桃 園 縣 垃 圾 焚 化 廠 一 般 廢 棄 物 進 廠 管 理 規 範 桃 園 市 865 桃 園 縣 餐 飲 業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限 期 改 桃 園 市 善 及 罰 鍰 裁 量 基 準 866 桃 園 縣 機 器 腳 踏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驗 站 管 理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867 桃 園 縣 空 氣 品 質 淨 化 區 經 營 維 護 管 理 考 評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868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商 業 區 容 許 作 為 一 般 廢 棄 物 貯 存 場 使 桃 園 市 用 審 查 要 點 869 桃 園 縣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機 構 許 可 證 展 延 期 限 許 可 原 桃 園 市 則 870 桃 園 縣 環 保 寺 廟 標 章 認 證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871 桃 園 縣 街 頭 藝 人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872 桃 園 縣 政 府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873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性 騷 擾 防 治 申 訴 及 調 查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874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展 演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875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演 藝 活 動 補 助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876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周 邊 廣 場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877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遺 失 物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878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獎 助 影 視 產 業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879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協 助 影 視 業 者 拍 攝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880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補 助 私 有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築 日 常 管 理 桃 園 市 維 護 經 費 作 業 要 點 881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馬 祖 新 村 使 用 維 護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882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檢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883 馬 祖 新 村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884 桃 園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文 化 服 務 替 代 役 服 勤 及 生 活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249

254 885 桃 園 縣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演 藝 活 動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886 桃 園 縣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所 屬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887 桃 園 縣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場 地 合 作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888 桃 園 縣 政 府 委 託 經 營 公 有 停 車 場 督 導 考 核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889 桃 園 縣 政 府 規 劃 新 闢 市 區 汽 車 客 運 路 線 公 開 徵 求 營 運 桃 園 市 業 者 評 選 作 業 要 點 890 桃 園 縣 政 府 市 區 公 車 服 務 路 線 營 運 虧 損 補 貼 計 畫 執 行 桃 園 市 管 理 要 點 891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捷 運 車 站 名 稱 訂 定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892 桃 園 縣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身 心 障 礙 者 優 惠 停 車 查 核 作 業 桃 園 市 要 點 893 桃 園 縣 公 有 路 邊 停 車 位 申 請 移 置 借 用 及 取 消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894 桃 園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為 交 通 用 地 ( 汽 車 運 輸 桃 園 市 業 場 站 及 設 施 暨 路 外 停 車 場 )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895 桃 園 縣 市 區 公 車 票 價 差 額 補 貼 作 業 執 行 要 點 桃 園 市 896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退 休 資 遣 及 撫 桃 園 市 卹 要 點 897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薪 給 要 點 桃 園 市 898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五 十 條 及 第 五 十 條 桃 園 市 之 一 事 件 裁 罰 基 準 899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停 車 場 法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桃 園 市 900 桃 園 縣 公 有 路 邊 停 車 場 設 置 基 準 桃 園 市 901 桃 園 縣 政 府 市 區 公 車 服 務 路 線 營 運 虧 損 補 貼 審 議 作 業 桃 園 市 規 定 902 桃 園 縣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903 桃 園 縣 基 地 開 發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規 定 桃 園 市 904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維 護 與 安 全 監 督 檢 查 作 業 程 桃 園 市 序 905 桃 園 縣 申 請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農 業 區 設 置 汽 車 運 輸 業 桃 園 市 停 車 場 ( 站 )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審 查 要 項 906 桃 園 縣 市 區 汽 車 客 運 路 線 新 闢 變 更 繼 續 經 營 申 請 桃 園 市 及 審 核 原 則 907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推 展 客 庄 十 二 大 節 慶 活 動 補 助 桃 園 市 要 點 908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客 家 文 化 節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909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推 動 客 語 薪 傳 師 傳 習 補 助 作 業 桃 園 市 要 點 910 桃 園 縣 客 家 文 化 館 周 邊 廣 場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911 桃 園 縣 客 家 文 化 館 展 演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912 桃 園 縣 客 家 文 化 館 特 展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913 桃 園 縣 客 家 文 化 館 演 藝 廳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914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推 動 客 語 魔 法 學 院 補 助 作 業 要 桃 園 市 點 250

255 915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特 展 室 展 覽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916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補 桃 園 市 助 資 料 處 理 費 作 業 要 點 917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推 動 客 語 生 活 學 校 參 訪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客 家 文 化 館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918 桃 園 縣 客 家 文 化 館 影 像 資 料 館 / 影 音 借 閱 區 閱 覽 管 理 要 桃 園 市 點 919 桃 園 縣 客 家 文 化 館 鍾 肇 政 文 學 館 / 鄧 雨 賢 音 樂 館 / 客 家 桃 園 市 文 學 館 / 客 家 音 樂 館 管 理 要 點 920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鼓 勵 學 校 推 展 客 家 文 化 活 動 補 桃 園 市 助 作 業 要 點 921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推 展 客 家 藝 文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桃 園 市 922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處 桃 園 市 理 要 點 923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924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輔 導 藝 文 班 隊 辦 理 客 家 文 化 研 桃 園 市 習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925 桃 園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客 家 文 化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926 桃 園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案 件 裁 罰 基 準 表 桃 園 市 927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殯 葬 業 務 提 成 獎 金 支 給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928 桃 園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使 用 規 費 減 免 案 核 處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929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殯 葬 業 務 提 成 獎 金 支 給 要 點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930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殯 葬 業 務 提 成 獎 金 支 給 要 點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931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里 幹 事 服 勤 要 點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932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殯 葬 業 務 提 成 獎 金 支 給 要 點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933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樹 葬 實 施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934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各 里 公 佈 欄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935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各 里 公 佈 欄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936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集 會 所 使 用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937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所 殯 葬 業 務 提 成 獎 金 支 給 要 點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938 新 屋 鄉 村 里 公 佈 欄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251

256 939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村 幹 事 服 務 要 點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940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殯 葬 業 務 提 成 獎 金 支 給 要 點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941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集 會 所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942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殯 葬 業 務 提 成 獎 金 支 給 要 點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943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立 彩 虹 棒 壘 球 場 管 理 及 維 護 要 點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944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立 壘 球 場 管 理 及 維 護 要 點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945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立 壘 球 場 使 用 規 則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946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立 彩 虹 棒 壘 球 場 使 用 規 則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947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辦 理 自 訂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 大 園 鄉 低 收 入 戶 國 中 小 學 生 聰 明 早 餐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948 楊 梅 市 公 所 全 面 節 能 減 碳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949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辦 理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石 門 水 庫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水 源 保 育 與 回 饋 金 家 戶 電 費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950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接 受 觀 威 風 力 發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市 設 置 風 力 發 電 機 補 助 款 項 管 理 運 用 要 點 觀 音 區 951 觀 音 鄉 大 潭 保 生 武 威 村 電 協 會 協 助 金 發 放 執 行 要 點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952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台 電 大 潭 發 電 廠 鄰 近 住 戶 回 饋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953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954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長 青 文 康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955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956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辦 理 大 溪 鎮 鎮 民 團 體 意 外 保 險 實 施 桃 園 市 要 點 大 溪 區 957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有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958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婦 幼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959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960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設 施 設 備 維 護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252

257 961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婦 幼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收 費 標 準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962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963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大 潭 保 生 武 威 村 電 協 會 協 助 金 睦 鄰 費 發 放 執 行 要 點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964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965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台 電 大 潭 發 電 廠 鄰 近 住 戶 暨 健 保 費 回 饋 實 施 要 點 966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967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老 人 會 館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968 桃 園 市 公 園 場 地 申 請 及 使 用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969 陽 明 公 園 網 球 場 使 用 規 則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970 中 壢 市 銀 河 廣 場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971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972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973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行 政 大 樓 各 場 地 使 用 規 則 及 借 用 管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974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975 桃 園 市 公 所 民 眾 信 箱 案 件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976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977 桃 園 市 公 所 全 球 資 訊 網 資 料 定 期 更 新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978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979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為 民 服 務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980 平 鎮 市 公 所 電 子 民 意 信 箱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98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981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Acer AO753 筆 記 型 電 腦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982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253

258 983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官 方 入 口 網 訊 息 發 審 核 原 則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984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使 用 縣 政 資 料 庫 查 詢 系 統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985 八 德 市 公 所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實 施 辦 法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986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禮 貌 運 動 推 行 計 畫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987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資 訊 安 全 計 畫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988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市 長 信 箱 便 民 系 統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989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評 選 最 佳 服 務 人 員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990 楊 梅 市 公 所 服 務 禮 貌 守 則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991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資 訊 安 全 暨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992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993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為 民 服 務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994 龜 山 鄉 公 所 一 次 告 知 單 作 業 須 知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995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電 腦 機 房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996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997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網 站 維 護 計 畫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998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縣 觀 音 區 999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縣 政 資 料 庫 查 詢 系 統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縣 大 園 區 1000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性 騷 擾 防 制 及 申 訴 懲 戒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1001 桃 園 市 公 所 員 工 加 班 防 弊 稽 查 規 則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1002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及 申 訴 懲 戒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1003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陞 遷 序 列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1004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處 理 辦 法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254

259 1005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陞 遷 序 列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1006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1007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外 補 評 分 標 準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1008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申 訴 及 調 查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1009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員 工 上 班 差 勤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1010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辦 理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1011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1012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外 補 評 分 標 準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1013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性 騷 擾 防 治 申 訴 及 調 查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1014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及 申 訴 懲 戒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1015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1016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出 勤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1017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 內 陞 ) 評 分 標 準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1018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 外 補 ) 評 分 標 準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1019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1020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員 工 上 班 差 勤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1021 桃 園 市 公 所 受 理 公 務 資 料 調 閱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1022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疏 處 民 眾 陳 抗 事 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1023 桃 園 市 公 所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稽 核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1024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工 程 品 質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及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1025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小 組 設 置 暨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1026 桃 園 市 公 所 免 書 證 免 謄 本 便 民 系 統 資 訊 安 全 稽 核 計 畫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255

260 1027 桃 園 市 公 所 落 實 檢 舉 ( 陳 情 ) 人 身 分 保 密 作 業 實 施 要 項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1028 桃 園 市 公 所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六 十 四 條 之 一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1029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資 訊 機 密 維 護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103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獎 勵 廉 潔 楷 模 執 行 要 點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1031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落 實 檢 舉 ( 陳 情 ) 人 身 分 保 密 實 施 要 項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1032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員 工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須 知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1033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網 路 相 關 資 源 使 用 規 範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1034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重 要 處 所 門 禁 管 制 要 點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1035 平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稽 核 措 施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1036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工 程 品 質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及 作 業 規 定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1037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事 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1038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安 全 維 護 會 報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1039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公 所 門 禁 管 制 規 定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1040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1041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工 程 品 質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及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1042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里 辦 公 處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1043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各 里 辦 公 處 廣 播 及 監 視 系 統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1044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各 里 辦 公 處 播 音 設 備 廣 播 時 段 暨 調 閱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攝 像 資 料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1045 楊 梅 市 各 里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調 閱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1046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1047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所 廣 播 及 監 視 系 統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1048 桃 園 市 公 所 加 強 會 稽 垃 圾 場 週 邊 各 里 地 方 建 設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256

261 1049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忠 福 垃 圾 處 理 場 鄰 近 住 戶 回 饋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1050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安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周 邊 居 民 回 饋 金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1051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藝 文 中 心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1052 桃 園 市 土 地 公 文 化 館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1053 中 壢 市 文 化 圖 書 管 理 所 申 請 展 覽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桃 園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價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呂 宏 基 開 業 執 照 依 據 : 地 政 士 法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地 政 士 姓 名 : 呂 宏 基 二 證 書 字 號 :(87) 台 內 地 登 字 第 號 三 開 業 執 照 字 號 :(103) 桃 市 地 字 第 號 四 事 務 所 名 稱 : 昱 辰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五 事 務 所 地 址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中 央 街 6 號 4 樓 之 3 市 長 鄭 文 燦 257

262 桃 園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價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章 世 鴻 開 業 執 照 依 據 : 地 政 士 法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地 政 士 姓 名 : 章 世 鴻 二 證 書 字 號 :(85) 台 內 地 登 字 第 號 三 開 業 執 照 字 號 :(103) 桃 市 地 字 第 號 四 事 務 所 名 稱 : 京 華 法 律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五 事 務 所 地 址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16 號 6 樓 市 長 鄭 文 燦 桃 園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價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陳 慶 祥 開 業 執 照 依 據 : 地 政 士 法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地 政 士 姓 名 : 陳 慶 祥 二 證 書 字 號 :(85) 台 內 地 登 字 第 號 三 開 業 執 照 字 號 :(103) 桃 市 地 字 第 號 四 事 務 所 名 稱 : 陳 慶 祥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五 事 務 所 地 址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中 正 五 街 273 巷 3 之 2 號 市 長 鄭 文 燦 258

263 桃 園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價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蔡 坤 志 開 業 執 照 依 據 : 地 政 士 法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地 政 士 姓 名 : 蔡 坤 志 二 證 書 字 號 :(96) 台 內 地 登 字 第 號 三 開 業 執 照 字 號 :(103) 桃 市 地 字 第 號 四 事 務 所 名 稱 : 信 義 地 政 士 聯 合 事 務 所 五 事 務 所 地 址 :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環 北 路 400 號 6 樓 之 一 市 長 鄭 文 燦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商 登 字 第 號 主 旨 : 查 貴 公 司 ( 商 號 ) 所 轄 工 廠 因 102 年 及 103 年 連 續 二 年 未 參 加 經 濟 部 工 廠 校 正 暨 營 運 調 查, 經 認 定 已 停 工 超 過 1 年, 茲 依 規 定 逕 為 廢 止 貴 公 司 ( 商 號 ) 工 廠 登 記,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規 定 及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103 年 11 月 4 日 中 一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查 貴 公 司 ( 商 號 ) 所 轄 工 廠 因 102 年 及 103 年 連 續 二 年 未 參 加 經 濟 部 工 廠 校 正 暨 營 運 調 查, 前 經 本 府 於 本 (103) 年 11 月 間 以 郵 務 送 達 函 通 知 貴 公 司 ( 商 號 ) 限 期 提 出 工 廠 歇 業 登 記 或 陳 述 意 見, 否 則 依 法 廢 止 貴 轄 工 廠 登 記, 因 現 已 逾 前 揭 時 限, 貴 公 司 ( 商 號 ) 仍 未 提 出 申 請 或 申 復 無 理 由, 本 府 認 定 符 合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第 20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情 事, 故 依 法 逕 為 廢 止 貴 公 司 ( 商 259

264 號 ) 工 廠 登 記 三 處 分 相 對 人 : 如 正 本 受 文 者 四 相 關 廢 止 清 冊 請 查 閱 本 府 政 府 公 報 或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本 縣 經 濟 部 開 發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布 告 欄 五 副 本 抄 送 本 府 秘 書 處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本 縣 七 大 經 濟 部 開 發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檢 送 廢 止 清 冊 1 份, 請 惠 予 刊 登 政 府 公 報 或 張 貼 布 告 欄 六 如 不 服 本 府 處 分, 應 於 本 公 告 後 次 日 起 30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正 副 本 ( 均 含 附 件 ) 送 由 本 府 向 經 濟 部 提 起 訴 願, 相 關 表 格 請 至 桃 園 縣 入 口 網 站 ( 法 制 處 表 格 下 載 區 訴 願 審 議 業 務 表 格 下 載 區 下 載 正 本 : 如 附 件 副 本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桃 園 分 局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楊 梅 稽 徵 所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中 壢 稽 徵 所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大 溪 稽 徵 所 本 府 秘 書 處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大 園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中 壢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平 鎮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林 口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龜 山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觀 音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桃 園 幼 獅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公 所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公 所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所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公 所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所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所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公 所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公 所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商 發 展 局 縣 長 吳 志 揚 公 告 註 銷 清 冊 序 號 工 廠 證 號 本 年 檢 誤 號 工 廠 名 稱 錫 金 壓 鑄 廠 有 限 公 司 亞 陸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工 廠 登 記 地 址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中 德 里 國 際 路 一 段 120 巷 12 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中 埔 里 永 安 路 707 號 公 司 / 商 業 名 稱 錫 金 精 密 壓 鑄 有 限 公 司 亞 陸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 商 公 司 / 商 業 登 記 地 址 業 負 責 人 陳 娥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永 豐 里 永 豐 路 384 巷 16 號 楊 格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中 寧 里 中 正 路 971 號 260

265 昌 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川 強 機 械 有 限 公 司 異 翔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廠 唯 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啟 鐙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鴻 寶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廠 合 豐 自 動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協 禾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大 林 里 昌 興 股 份 有 限 大 明 街 58 號 公 司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大 林 里 川 強 機 械 有 限 大 明 街 57 巷 30 弄 公 司 15 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春 日 路 1492 之 2 號 9 樓 1492 之 3 號 9 樓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春 日 路 1434 巷 87 號 2 樓 異 翔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唯 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啟 鐙 實 業 有 限 春 日 路 1775 巷 8 公 司 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春 日 路 1823 巷 3 弄 7 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有 恆 街 號 鴻 寶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合 豐 自 動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協 禾 電 子 股 份 水 汴 一 路 356 號 有 限 公 司 米 其 家 具 行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經 國 路 618 號 1 樓 富 立 品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安 捷 通 儀 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稼 閎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東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東 元 馬 達 捲 門 機 有 限 公 司 清 和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富 立 品 實 業 有 經 國 路 888 號 9 樓 限 公 司 之 8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鹽 務 路 38 號 1 樓 0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大 明 街 58 號 孫 華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大 林 里 大 明 街 五 七 巷 三 十 弄 十 五 號 黃 平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春 日 路 1492 之 2 號 9 樓 0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春 日 路 1434 巷 87 號 2 樓 林 村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春 日 路 1775 巷 8 號 呂 樟 李 興 許 文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光 復 南 路 417 巷 163 號 1 樓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南 上 村 民 生 北 路 1 段 468 巷 3 弄 21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羊 稠 村 愛 山 街 8 號 2 樓 米 其 家 具 行 楊 美 330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經 國 路 618 號 1 樓 安 捷 通 儀 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泰 山 里 稼 閎 實 業 有 限 中 山 路 541 號 3 樓 公 司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泰 山 里 東 電 科 技 股 份 泰 成 路 62 巷 33 之 有 限 公 司 2 號 3 樓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龍 山 里 龍 壽 街 191 號 5 樓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正 里 榮 民 路 272 號 東 元 馬 達 捲 門 機 有 限 公 司 清 和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六 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仁 美 里 114 號 六 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秉 坤 土 木 包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仁 義 里 秉 坤 土 木 包 工 工 業 有 限 公 中 山 東 路 一 段 223 業 有 限 公 司 司 巷 55 弄 7 之 6 號 1 樓 伍 洲 食 品 行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仁 義 里 中 山 東 路 一 段 223 巷 89 弄 13 號 藍 義 柯 旭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瑞 塘 里 27 鄰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351 巷 80 弄 1 號 8 樓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汴 洲 里 鹽 務 路 38 號 0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永 興 里 中 正 路 337 號 1 樓 劉 堅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泰 山 里 泰 成 路 62 巷 33 之 2 號 王 今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龍 壽 街 一 九 一 號 五 樓 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榮 安 一 街 三 七 七 巷 五 弄 三 號 一 樓 古 緞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仁 美 里 四 鄰 一 一 四 號 林 凱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山 東 路 1 段 223 巷 55 弄 7-6 號 1 樓 伍 洲 食 品 行 林 霞 324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廣 仁 里 廣 豐 街 三 五 巷 二 弄 十 一 號 261

266 順 和 工 業 社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信 義 里 中 北 路 二 段 473 號 巨 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立 熱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佳 甫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瑞 德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壢 廠 德 昌 樹 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壢 廠 進 宏 資 源 再 生 有 限 公 司 中 壢 廠 明 治 製 菓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壢 工 廠 大 金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壢 廠 凱 裕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壢 廠 欣 宏 展 企 業 社 銓 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晶 耀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壢 廠 達 鉅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聯 饗 餐 飲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觀 明 有 限 公 司 安 奇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壢 廠 源 將 有 限 公 司 中 壢 廠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信 義 里 巨 鍟 股 份 有 限 嘉 興 二 街 36 號 公 司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定 里 立 熱 工 業 有 限 下 內 壢 8 鄰 下 內 壢 8 公 司 之 32 號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定 里 佳 甫 企 業 有 限 內 定 二 十 街 158 巷 公 司 48 號 1 樓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定 里 松 江 北 路 19 號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厝 里 11 鄰 174 之 6 號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厝 里 中 正 路 二 段 395 號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忠 福 里 中 園 路 192 號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東 園 二 路 15 號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忠 義 里 南 園 路 2 之 34 2 之 36 號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忠 義 里 忠 義 路 63 巷 7 號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忠 義 里 普 忠 路 112 號 2 樓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文 化 里 吉 林 路 12 號 順 和 工 業 社 黃 鍾 32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信 義 里 中 北 路 2 段 473 號 瑞 德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昌 樹 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進 宏 資 源 再 生 有 限 公 司 明 治 製 菓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金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凱 裕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羅 炎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清 華 村 中 山 東 路 1 段 602 號 陳 合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文 化 里 吉 林 路 129 巷 65 號 1 樓 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定 里 內 定 二 十 街 158 巷 48 號 楊 周 華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北 路 181 號 9 樓 之 3 林 夫 袁 香 方 惠 林 賞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厝 里 福 祥 路 1 段 406 號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五 權 村 7 鄰 下 埔 63 之 58 號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長 安 西 路 106 號 4 樓 之 3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東 園 二 路 15 號 0 解 散 已 清 算 完 結 欣 宏 展 企 業 社 楊 煌 32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忠 義 里 忠 義 路 63 巷 7 號 銓 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晶 耀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文 化 里 松 柏 路 3 號 1 樓 達 鉅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文 化 里 聯 饗 餐 飲 事 業 松 柏 路 9 號 1 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文 化 里 長 春 二 路 252 號 2 樓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普 仁 里 2 鄰 普 忠 路 231 巷 18 號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月 眉 里 13 鄰 月 眉 148 之 5 號 大 觀 明 有 限 公 司 安 奇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鐘 珠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忠 福 里 南 園 二 路 358 巷 42 號 2 樓 0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正 路 450 號 3 樓 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文 化 里 松 柏 路 3 號 黃 雯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文 化 里 松 柏 路 9 號 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文 化 里 長 春 2 路 252 號 2 樓 連 在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龍 岡 路 2 段 73 巷 5 號 1 樓 源 將 有 限 公 司 0 彰 化 縣 花 壇 鄉 南 口 村 中 山 路 2 段 號 1 樓 262

267 銳 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青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世 常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惠 生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大 溪 廠 博 躍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復 聖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雲 視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溪 二 廠 竑 揚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鉦 耀 鐘 錶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翊 祥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新 奇 儀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楊 梅 廠 精 洲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楊 梅 廠 橡 榮 電 子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楊 梅 廠 遠 見 科 技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楊 梅 廠 立 高 唐 木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協 軍 機 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壢 昇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龍 昌 紙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精 實 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廠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水 尾 里 新 生 路 二 段 420 號 1 樓 銳 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篤 行 里 大 青 電 子 有 限 興 仁 路 二 段 488 巷 公 司 17 號 1 樓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興 和 里 新 生 路 二 段 307 號 1 樓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一 心 里 中 華 路 79 號 世 常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惠 生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一 心 里 東 和 路 7 號 1 樓 博 躍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仁 武 里 復 聖 機 械 股 份 新 興 街 36 號 1 樓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仁 善 里 青 雲 視 訊 股 份 介 壽 路 635 號 1 樓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仁 文 里 自 強 街 92 號 1 樓 竑 揚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永 福 里 鉦 耀 鐘 錶 企 業 烏 塗 窟 32 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福 安 里 翊 祥 企 業 有 限 三 層 3 號 公 司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中 山 里 台 灣 新 奇 儀 器 環 東 路 295 巷 16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號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新 榮 里 民 族 路 五 段 551 巷 61 號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水 美 里 楊 湖 路 一 段 279 號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楊 湖 路 一 段 504 號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水 美 里 楊 新 路 二 段 447 巷 號 1 樓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瑞 原 里 民 富 路 二 段 438 巷 2 弄 8 號 精 洲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橡 榮 電 子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遠 見 科 技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立 高 唐 木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協 軍 機 械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雙 榮 里 壢 昇 實 業 有 限 民 族 路 五 段 167 巷 公 司 13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中 福 村 龍 昌 紙 器 股 份 福 興 16 之 1 號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五 福 村 五 福 一 路 60 號 3 4 樓 精 實 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 解 散 已 清 算 完 結 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興 仁 路 二 段 488 巷 17 號 1 樓 葉 庭 陳 明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興 和 里 新 生 路 2 段 307 號 1 樓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一 心 里 中 華 路 78 號 楊 福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東 和 路 七 號 簡 照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新 興 街 36 號 呂 正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興 南 路 2 段 3 巷 9 號 1 樓 0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仁 文 里 強 街 九 十 二 號 0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烏 塗 窟 三 二 號 0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福 安 里 三 層 3 號 王 福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中 山 里 環 東 路 295 巷 16 號 曾 俊 卓 男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高 雙 里 長 安 路 331 號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87 號 10 樓 之 3 0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內 湖 路 90 巷 12 號 徐 閎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楊 新 路 二 段 四 四 七 巷 三 號 蔡 融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瑞 原 里 民 富 路 二 段 四 三 八 巷 二 弄 八 號 0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雙 榮 里 民 族 路 五 段 一 六 七 巷 十 三 號 一 樓 李 長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辛 亥 路 1 段 84 號 9 樓 劉 榮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三 甲 東 街 330 號 1 樓 263

268 天 佑 機 械 有 限 公 司 華 固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崁 二 廠 薪 寶 塑 膠 有 限 公 司 美 加 緯 紡 織 有 限 公 司 良 盈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廠 合 貴 田 產 業 工 廠 佳 味 食 品 工 廠 興 榮 碾 米 工 廠 人 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寶 興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仟 珀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德 積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象 田 光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連 鴻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長 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永 曜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歐 吉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顓 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誠 展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廠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內 厝 村 天 佑 機 械 有 限 1 鄰 南 山 路 二 段 64 公 司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內 厝 村 南 山 路 二 段 205 巷 22 弄 7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南 崁 村 南 崁 路 一 段 231 巷 20 號 華 固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薪 寶 塑 膠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坑 口 村 美 加 緯 紡 織 有 海 湖 東 路 292 巷 限 公 司 41 號 1 樓 2 樓 4 樓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坑 口 村 21 鄰 海 山 路 一 段 394 巷 57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坑 口 村 15 鄰 頭 前 28 號 良 盈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貴 田 產 業 工 廠 莊 佑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南 山 路 2 段 64 號 0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工 業 三 路 3 號 許 程 廖 玉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內 厝 村 南 山 路 二 段 491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坑 口 村 後 壁 厝 92 之 1 號 張 欽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坑 口 村 21 鄰 海 山 路 1 段 394 巷 57 號 游 林 宜 338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坑 口 里 10 鄰 頭 前 28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外 社 村 11 鄰 92 號 佳 味 食 品 工 廠 陳 屘 338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外 社 里 11 鄰 92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宏 竹 村 興 榮 碾 米 工 廠 楊 成 338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9 鄰 201 號 宏 竹 里 9 鄰 大 竹 圍 201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山 鼻 村 人 岱 股 份 有 限 0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中 正 路 南 山 路 三 段 17 巷 2 公 司 三 四 三 號 弄 18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山 鼻 村 長 興 路 二 段 26 巷 26 之 2 號 3 樓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新 興 村 中 興 一 街 61 巷 5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瓦 窯 村 南 山 路 一 段 178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瓦 窯 村 南 山 路 一 段 418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瓦 窯 村 長 榮 路 11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蘆 竹 村 富 國 路 三 段 1400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錦 中 村 南 崁 路 一 段 99 號 12 樓 之 1 之 2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長 興 村 南 崁 路 二 段 9 號 6 樓 之 5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長 興 村 厚 生 路 88 號 4 樓 之 4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長 興 村 7 鄰 溪 洲 34 之 7 號 國 寶 興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仟 珀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德 積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象 田 光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連 鴻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長 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永 曜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歐 吉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顓 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長 興 路 二 段 二 六 巷 二 六 之 二 號 三 樓 0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新 興 村 中 興 一 街 61 巷 5 號 0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瓦 窯 村 南 山 路 一 段 178 號 陳 杏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瓦 窯 村 南 山 路 1 段 418 號 1 2 樓 黃 民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南 山 路 二 段 211 號 吳 邱 英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富 國 路 三 段 一 四 號 0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南 崁 路 一 段 99 號 12 樓 之 1 張 閎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工 業 區 一 路 70 號 6 樓 之 2 0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厚 生 路 88 號 4 樓 之 4 誠 展 有 限 公 司 林 李 媥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延 平 北 路 6 段 464 巷 11 號 1 樓 264

269 擷 順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長 興 村 溪 洲 40 之 23 號 擷 順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0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長 興 村 溪 洲 40 之 23 號 鴻 致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長 興 村 長 興 路 四 段 275 號 鴻 致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張 鴻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長 興 村 溪 洲 號 泰 運 企 業 社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內 海 村 內 海 墘 59 之 56 號 泰 運 企 業 社 何 金 338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大 竹 里 仁 愛 路 18 巷 38 弄 12 號 1 樓 三 陽 龍 企 業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內 海 村 三 陽 龍 企 業 股 0 解 散 已 清 算 完 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生 路 117 號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記 染 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內 海 村 民 族 路 5 號 安 記 染 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民 族 街 5 號 原 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田 心 村 國 際 路 一 段 173 號 原 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0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國 際 路 一 段 173 號 新 銅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竹 圍 村 5 鄰 45 之 14 號 新 銅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0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竹 圍 村 5 鄰 45 之 14 號 貴 合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龜 山 廠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兔 坑 村 大 棟 山 路 21 號 地 下 1 樓 貴 合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盧 維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樹 潭 街 1 號 瑩 耀 機 械 社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兔 坑 村 茶 專 二 街 55 號 瑩 耀 機 械 社 王 雀 33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兔 坑 村 茶 專 二 街 55 號 福 佑 電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南 上 村 南 上 路 392 號 福 佑 電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圳 桃 園 縣 蘆 竹 市 內 厝 村 內 溪 路 31 號 力 學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南 上 村 民 生 北 路 一 段 200 號 力 學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黃 來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園 路 2 段 46 巷 295 號 京 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奇 緯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廠 台 灣 大 協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龜 山 廠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南 上 村 京 畿 股 份 有 限 民 生 北 路 一 段 578 公 司 號 6 樓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南 上 村 民 生 北 路 一 段 40 之 2 號 1 樓 之 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南 上 村 民 生 北 路 一 段 166 巷 2 2 之 1 2 之 2 號 1 樓 奇 緯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協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帝 品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振 興 路 58 巷 2 弄 6 號 9 樓 帝 品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勝 浤 科 技 股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嶺 頂 村 勝 浤 科 技 股 份 份 有 限 公 司 萬 壽 路 二 段 374 號 有 限 公 司 龜 山 二 廠 1 摟 施 百 得 利 食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楓 樹 村 施 百 得 利 食 品 品 廠 楓 樹 坑 7 之 6 號 3 樓 廠 源 裕 化 學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威 太 鍋 爐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福 源 村 15 鄰 湖 山 街 180 巷 53 號 源 裕 化 學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舊 路 村 威 太 鍋 爐 工 業 3 鄰 24 號 有 限 公 司 李 根 磚 斗 行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龍 壽 村 萬 壽 街 一 段 516 巷 11 號 1 樓 羅 林 吳 隆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民 生 北 路 1 段 580 號 6 樓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南 京 東 路 6 段 368 巷 28 號 0 解 散 已 清 算 完 結 0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振 興 路 58 巷 2 弄 6 號 9 樓 郭 剛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萬 壽 路 二 段 號 施 仁 洪 山 黃 助 33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楓 樹 村 楓 樹 坑 7 之 6 號 3 樓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福 源 村 湖 山 街 180 巷 53 號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舊 路 村 三 鄰 二 四 號 李 根 磚 斗 行 李 卿 33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龍 壽 村 萬 壽 路 一 段 516 巷 11 號 1 樓 265

270 廉 喬 金 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龜 山 廠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龍 壽 村 萬 壽 路 一 段 1253 號 裕 昭 工 業 社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龍 壽 村 萬 壽 路 一 段 516 巷 15 弄 2 號 1 樓 松 淵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廠 慶 昌 塑 膠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廠 永 鋼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尚 通 五 金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龍 校 街 121 巷 2 弄 2 號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龍 壽 村 龍 校 街 121 巷 4 弄 35 號 廉 喬 金 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教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嶺 頂 村 6 鄰 萬 壽 路 二 段 438 號 裕 昭 工 業 社 賴 政 33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龍 壽 村 萬 壽 路 1 段 516 巷 15 弄 2 號 1 樓 松 淵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慶 昌 塑 膠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正 里 大 福 街 212 巷 8 號 永 鋼 礦 業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發 里 尚 通 五 金 工 業 和 平 路 706 號 有 限 公 司 金 龍 針 車 行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發 里 和 平 路 704 巷 8 號 2 3 樓 翊 驊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鴻 宜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廣 興 製 材 工 廠 侑 進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凱 晟 照 明 有 限 公 司 益 瑞 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新 億 洲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長 鴻 電 腦 事 務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宏 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源 葆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八 德 廠 聞 名 閣 食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興 富 承 精 密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安 里 翊 驊 企 業 有 限 和 平 路 528 巷 31 公 司 號 1 樓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華 里 鴻 宜 實 業 有 限 介 壽 路 二 段 361 巷 公 司 43 弄 41 衖 32 號 1 樓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廣 興 里 建 國 路 871 號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瑞 興 里 建 國 路 474 號 1 樓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瑞 豐 里 友 聯 街 51 巷 28 號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瑞 豐 里 興 豐 路 聯 福 巷 71 弄 22 號 1 樓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白 鷺 里 廣 福 路 1123 巷 56 號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茄 苳 里 永 豐 路 416 號 黃 淵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龍 校 街 一 二 一 巷 二 弄 二 號 0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龍 校 街 121 巷 4 弄 35 號 0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福 里 介 壽 路 一 段 458 號 0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發 里 和 平 路 706 號 金 龍 針 車 行 吳 椅 334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發 里 和 平 路 704 巷 8 號 2 3 樓 林 娥 呂 宜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和 平 路 528 巷 31 號 1 樓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介 壽 路 二 段 三 六 一 巷 四 三 弄 四 一 衖 二 四 號 廣 興 製 材 工 廠 吳 暉 334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廣 興 里 建 國 路 871 號 1 樓 侑 進 工 業 有 限 邱 鐀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建 國 路 公 司 474 號 1 樓 富 榮 照 明 有 限 洪 武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慈 文 里 公 司 慈 德 街 106 巷 4 號 1 樓 益 瑞 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新 億 洲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長 鴻 電 腦 事 務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茄 苳 里 宏 荃 科 技 有 限 永 豐 路 208 之 1 號 公 司 1 樓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茄 苳 里 開 隆 街 55 號 1 樓 及 55 之 1 號 1 樓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茄 苳 里 開 隆 街 22 巷 11 弄 9 號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茄 苳 里 開 隆 街 41 巷 9 之 3 9 之 4 9 之 5 號 源 葆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聞 名 閣 食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興 富 承 精 密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吳 穎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介 壽 路 二 段 685 巷 66 弄 7 號 4 樓 呂 洲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廣 福 路 1123 巷 56 號 陳 梓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茄 苳 里 永 豐 路 416 號 沈 宏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自 強 里 莊 敬 路 一 段 181 巷 41 弄 7 號 2 樓 0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開 隆 街 之 1 號 1 樓 江 香 劉 宏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高 城 路 141 號 2 樓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開 隆 街 41 巷 9-5 號 266

271 麟 強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高 城 七 街 2 之 3 號 4 樓 麟 強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唯 賓 食 品 工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烏 林 村 唯 賓 工 業 有 限 業 有 限 公 司 工 二 路 298 巷 68 公 司 號 1 樓 政 機 登 高 機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烏 林 村 政 機 登 高 機 具 具 製 造 有 限 工 五 路 234 號 製 造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振 翔 金 屬 有 限 公 司 龍 潭 廠 翌 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烏 林 村 工 五 路 191 巷 67 弄 13 號 振 翔 金 屬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高 平 村 高 楊 南 路 17 號 1 樓 翌 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朝 明 企 業 有 限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高 平 村 朝 明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廠 高 楊 南 路 334 號 公 司 新 發 窯 業 廠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高 平 村 新 發 窯 業 廠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龍 源 路 252 號 份 有 限 公 司 司 龍 潭 工 廠 茂 暘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茂 鑫 機 械 有 限 公 司 泰 煋 拉 鏈 有 限 公 司 京 盛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雅 嵐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聯 尚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廠 尚 上 富 有 限 公 司 飛 騰 奈 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嘉 陞 鐵 櫃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富 味 加 肉 品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高 原 村 渴 望 路 83 號 4 樓 茂 暘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南 勢 里 南 東 路 50 巷 19 號 1 樓 茂 鑫 機 械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南 勢 里 泰 煋 拉 鏈 有 限 3 鄰 南 勢 39 號 公 司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建 安 里 京 盛 貿 易 有 限 平 東 路 679 巷 13 公 司 之 2 號 1 樓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建 安 里 平 東 路 一 段 178 巷 38 弄 22 號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湧 安 里 工 業 十 路 3 之 1 號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雙 連 里 民 族 路 雙 連 三 段 6 巷 9 弄 11 之 1 號 1 樓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九 斗 村 4 鄰 九 斗 6 之 3 號 1 樓 雅 嵐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聯 尚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尚 上 富 有 限 公 司 飛 騰 奈 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新 生 村 嘉 陞 鐵 櫃 家 具 新 屋 34 號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清 華 村 中 富 味 加 肉 品 有 山 東 路 一 段 294 限 公 司 號 1 樓 億 大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社 子 村 1 鄰 社 子 1 之 12 號 億 大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高 銀 化 學 工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大 潭 村 高 銀 化 學 工 業 業 股 份 有 限 6 鄰 12 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觀 音 廠 高 銀 科 技 股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大 潭 村 高 銀 科 技 股 份 份 有 限 公 司 6 鄰 12 之 2 號 有 限 公 司 觀 音 廠 0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高 城 七 街 二 之 三 號 四 樓 陳 羚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平 安 里 南 京 路 12 巷 86 號 1 樓 0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烏 林 村 工 五 路 234 號 吳 蓉 臺 中 市 北 區 武 漢 街 131 號 張 妃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中 興 里 嘉 豐 十 路 7 巷 3 號 1 樓 王 垚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高 平 村 高 楊 南 路 三 三 四 號 0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金 湖 路 360 號 2 樓 0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渴 望 路 83 號 4 樓 0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南 東 路 50 巷 19 號 楊 隆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健 行 里 龍 岡 路 一 段 203 號 羅 林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石 磊 村 12 鄰 水 流 19-1 號 陳 秋 李 達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平 東 路 1 段 178 巷 38 弄 22 號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工 業 十 路 3-1 號 0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雙 連 里 民 族 路 雙 連 三 段 6 巷 9 弄 11 之 1 號 1 樓 溫 昌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九 斗 村 4 鄰 九 斗 6 之 3 號 1 樓 范 姜 橙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新 生 村 新 屋 三 四 號 0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清 華 村 中 山 東 路 1 段 298 號 管 垣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社 子 村 1 鄰 1 之 12 號 鄔 明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新 台 五 路 1 段 79 號 19 樓 之 6 鄔 明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新 台 五 路 1 段 79 號 19 樓 之 6 267

272 東 育 興 業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富 源 村 苦 練 腳 4 之 4 號 1 樓 東 育 興 業 有 限 公 司 振 誠 織 造 廠 股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崙 坪 村 振 誠 織 造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崙 坪 1 之 5 號 份 有 限 公 司 東 升 電 子 有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草 漯 村 忠 東 升 電 子 有 限 限 公 司 孝 路 850 巷 11 號 公 司 0 解 散 已 清 算 完 結 呂 敬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崙 坪 村 崙 坪 1 之 5 號 簡 盧 秀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草 漯 村 忠 孝 路 850 巷 11 號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發 文 字 號 : 桃 民 戶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縣 楊 梅 市 富 豐 里 瑞 原 里 上 田 里 豐 野 里 三 湖 里 等 小 地 名 地 區 部 分 門 牌 整 編, 自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起 整 編 生 效 依 據 : 一 桃 園 縣 道 路 命 名 及 門 牌 編 釘 自 治 條 例 第 十 五 條 十 六 條 規 定 二 本 縣 楊 梅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103 年 12 月 15 日 桃 楊 戶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本 縣 楊 梅 市 富 豐 里 瑞 原 里 上 田 里 豐 野 里 三 湖 里 等 小 地 名 地 區 部 分 門 牌 整 編, 自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起 整 編 生 效 二 新 舊 門 牌 整 編 對 照 表 置 放 於 戶 所, 如 有 閱 覽 需 求 請 至 戶 所 參 閱 或 於 戶 所 網 站 門 牌 專 區 下 載 桃 園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GPN 刊 名 : 桃 園 市 政 府 公 報 刊 期 頻 率 : 每 月 十 五 及 三 十 日 發 行 ( 遇 例 假 日 順 延 一 日 ) 出 版 機 關 : 桃 園 市 政 府 編 者 :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地 址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一 號 電 話 :(03) 網 址 : 出 版 年 月 : 104 年 1 月 創 刊 年 月 : 67 年 9 月 定 價 : 非 賣 品 承 製 廠 商 : 曦 望 美 工 設 計 社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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