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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編 輯 手 記 Editor's Introduction 底 將 至, 一 年 的 辛 苦 終 於 要 劃 上 句 點, 令 人 期 待 的 假 期 即 將 到 來 不 管 是 接 下 來 新 的 一 年, 年 還 是 未 來 的 每 一 年, 政 府 都 致 力 於 讓 勞 工 在 更 友 善 及 安 全 的 環 境 中 工 作, 並 且 在 工 作 中 得 到 快 樂 及 維 持 身 心 平 衡, 藉 由 持 續 進 步 完 善 的 機 制 來 使 勞 工 獲 得 更 多 的 保 障 和 幸 福 本 期 樂 說 頭 條, 由 於 102 年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的 修 正, 各 行 業 的 1,067 萬 勞 工 皆 被 納 入 保 障 權 益, 新 法 也 加 強 監 督 企 業, 必 須 提 供 給 勞 工 良 好 的 勞 動 場 所, 政 府 為 貫 徹 勞 動 法 令, 積 極 實 行 勞 動 檢 查, 務 使 勞 工 能 夠 在 不 傷 害 權 益 及 身 心 健 康 的 狀 態 下 快 樂 工 作 先 以 相 較 辛 苦 的 3K 產 業 談 環 境 改 善 的 策 略, 再 以 增 進 勞 工 心 理 健 康 做 辦 法 分 享, 並 且 針 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作 出 不 同 面 向 的 分 析 和 思 考, 最 後 以 職 害 和 職 災 的 預 防 和 降 低 以 及 勞 動 檢 查 機 制 為 主, 進 行 研 究 和 討 論, 以 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的 落 實 能 更 加 徹 底, 透 過 勞 動 檢 查, 使 勞 工 的 安 全 衛 生 得 到 全 方 位 的 保 障 隨 著 全 球 化 發 展, 許 多 臺 商 前 往 海 外 投 資, 愈 來 愈 多 勞 動 者 到 海 外 工 作, 衍 生 的 社 會 保 險 保 障 問 題 必 須 正 視, 另 外 因 應 勞 保 年 金 化 後, 傳 統 殘 障 給 付 轉 為 失 能 年 金, 提 供 更 多 保 障, 但 如 何 建 立 適 當 的 失 能 評 估 標 準, 在 在 影 響 勞 工 權 益 及 財 務 平 衡 本 期 活 用 法 規 針 對 國 人 在 大 陸 之 社 會 保 險 問 題 國 外 年 金 改 革 策 略 及 失 能 年 金 評 估 機 制 予 以 探 討, 期 能 強 化 勞 工 保 障 及 勞 保 制 度 永 續 發 展 隨 著 第 七 屆 國 家 工 安 獎 的 落 幕, 用 心 推 行 工 作 環 境 之 安 全 衛 生, 重 視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的 優 良 企 業 也 得 到 應 有 的 嘉 獎, 這 些 得 獎 企 業 的 表 彰, 為 全 國 所 有 企 業 樹 立 了 良 好 典 範, 也 對 全 國 勞 工 工 作 環 境 的 提 升 有 所 助 益 本 期 的 勞 工 心 聲 記 錄 了 多 家 得 獎 企 業, 證 明 著 我 國 正 全 心 投 入 引 領 全 產 業 朝 向 零 災 害 的 願 景 目 標 邁 進, 期 許 能 成 為 工 安 先 進 國 家 動 態 瞭 望 將 視 野 投 向 國 際 地 球 村, 先 以 我 國 參 與 2013 年 全 球 化 國 際 勞 動 發 展 趨 勢 研 討 工 作 坊 的 省 思 和 感 想 開 頭, 而 在 年 底 也 正 是 作 出 回 顧 的 時 候, 重 新 檢 查 與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之 協 定, 並 且 介 紹 新 加 坡 目 前 新 興 的 社 會 企 業 模 式, 如 何 創 造 新 的 就 業 機 會 帶 動 經 濟 本 期 人 物 好 誌 要 讓 大 家 看 見 三 位 勤 奮, 在 自 己 職 位 上 全 力 以 赴, 運 用 創 意 和 才 能 的 勞 工, 用 心 守 護 職 場 安 全 及 衛 生, 足 以 成 為 我 國 所 有 勞 工 楷 模 打 造 一 個 安 全 衛 生 的 勞 動 環 境, 需 要 政 府 及 企 業 勞 工 攜 手 合 作, 有 政 府 的 強 力 支 援, 勞 工 也 有 所 發 揮, 在 新 的 一 年 我 國 將 持 續 地 讓 勞 工 職 場 環 境 更 加 友 善 和 舒 適, 勞 工 也 在 工 作 中 找 到 最 大 值 的 成 就 和 快 樂

4 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勞 工 季 刊 樂 說 頭 條 確 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加 強 勞 動 檢 查 動 能 目 錄 6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新 里 程 - 由 安 全 衛 生 邁 向 身 心 健 康 職 場 環 境 張 國 明 14 輔 導 3K 產 業 改 善 環 境 促 進 就 業 策 略 之 探 討 周 有 洸 26 肌 肉 骨 骼 之 職 業 病 預 防 潘 儀 聰 32 探 索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帶 動 之 市 場 商 機 葉 婉 榆 40 以 運 動 參 與 積 極 增 進 職 場 心 理 健 康 王 安 智 48 勞 動 檢 查 與 降 災 策 略 面 面 觀 葉 錦 堂 52 推 動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單 獨 立 法 - 建 立 完 整 職 災 保 障 制 度 黃 琴 雀 58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與 職 業 災 害 保 護 成 效 研 析 鄭 雅 慧 李 珮 珊 活 用 法 規 68 大 陸 社 會 保 險 法 對 我 國 海 外 勞 動 者 權 益 之 影 響 蔡 嘉 華 78 OECD 國 家 年 金 改 革 策 略 對 我 國 勞 保 年 金 之 啟 示 莊 正 中

5 定 價 NT $18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DECEMBER 建 立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評 估 機 制 黃 美 瑩 勞 動 工 心 聲 90 第 7 屆 國 家 工 安 獎 欣 興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永 謀 94 第 7 屆 國 家 工 安 獎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永 謀 98 第 7 屆 國 家 工 安 獎 台 灣 凸 版 國 際 彩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永 謀 102 職 災 勞 工 服 務 一 路 相 挺 洪 慶 隆 絕 境 逢 生 李 佩 文 態 瞭 望 自 主 公 平 發 展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Taiwan Labor Quarterly DECEMBER 2013 封 面 故 事 勞 工 族 群 是 國 家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重 要 命 脈, 為 使 勞 工 在 最 有 保 障 的 職 場 環 境 中 健 康 快 樂 的 工 作, 勞 委 會 力 行 貫 徹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機 制, 並 且 積 極 落 實 勞 動 檢 查, 務 使 我 國 勞 動 基 本 人 權 持 續 進 步 和 完 善, 冀 望 在 不 遠 的 將 來 能 達 到 零 災 害 的 最 高 標 準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動 態 瞭 望 肌 肉 骨 骼 之 職 業 我 國 勞 動 者 海 外 工 作 新 加 坡 社 會 企 業 病 預 防 社 會 保 險 的 規 範 以 商 業 模 式 創 新 就 業 36 勞 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EXECUTIVE YUAN, TAIWAN TAIWAN LABOR QUARTERLY 建 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機 制 落 實 勞 動 檢 查 監 督 效 能 季 刊 106 參 與 2013 年 全 球 化 國 際 勞 動 發 展 趨 勢 研 討 工 作 坊 有 感 謝 嘉 文 116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簡 介 謝 嘉 文 130 新 加 坡 社 會 企 業 以 商 業 模 式 創 新 就 業 梁 煥 煒 144 從 EAPA 年 會 看 我 國 EAP 之 發 展 李 涓 鳳 人 物 好 誌 152 勤 勉 務 實 苦 幹 實 幹 胡 彥 邦 郭 瓊 俐 155 善 用 傳 播 工 具 與 社 群 網 路 陳 惠 伶 郭 瓊 俐 158 善 用 溝 通 技 巧 推 動 工 安 業 務 王 志 成 郭 瓊 俐 著 作 權 利 管 理 資 訊 勞 委 會 保 留 對 本 書 依 法 所 享 有 之 所 有 著 作 權 利, 欲 重 製 改 作 編 輯 或 公 開 口 述 本 書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者, 須 先 徵 得 財 產 權 管 理 機 關 之 同 意 授 權 ( 請 洽 勞 委 會 綜 規 處, 電 話 : )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第 36 期 發 行 人 潘 世 偉 總 編 輯 鐘 琳 惠 副 總 編 輯 王 厚 誠 編 輯 徐 嘉 珮 紅 連 煌 陳 慧 敏 張 惠 鈴 洪 根 強 李 仲 辰 王 志 銘 何 俊 傑 郭 文 玲 陳 忠 良 廖 清 輝 陳 彧 夫 執 行 編 輯 林 永 裕 發 行 所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地 址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83 號 9 樓 電 話 網 址 美 術 編 輯 左 右 設 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247 巷 10 號 2F 電 話 著 作 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展 售 處 國 家 書 店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松 江 路 209 號 1 樓 TEL: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台 中 市 中 區 中 山 路 6 號 TEL: 三 民 書 局 台 北 市 重 慶 南 路 一 段 61 號 TEL: GPN:

6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4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7 確 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加 強 勞 動 檢 查 動 能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立 法 院 於 民 國 102 年 三 讀 通 過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修 正 案, 更 名 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簡 稱 職 安 法 ), 新 法 將 各 行 業 的 1,067 萬 勞 工 納 入 保 障 權 益, 並 涵 蓋 所 有 勞 動 場 所, 一 體 適 用 於 各 業 的 勞 動 者 ( 包 括 受 僱 勞 工 自 營 作 業 者 及 其 他 受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指 揮 或 監 督 從 事 勞 動 之 人 員, 如 派 遣 工 實 習 生 等 ), 使 我 國 勞 動 基 本 人 權 之 保 障 邁 入 新 紀 元 人 物 好 誌 同 時 為 了 維 護 職 場 安 全 與 勞 動 權 益, 必 須 貫 徹 勞 動 法 令 的 執 行, 由 各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確 實 遵 守 各 項 勞 動 法 令, 提 供 勞 工 合 法 之 勞 動 條 件 與 勞 動 環 境 Taiwan Labor Quarterly 5

8 1 樂說頭條 TAIWAN LABOR QUARTERLY 職業安全衛生法新里程 - 安全衛生 由安全衛生邁向 身心健康 身心健康職場環境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科長 6 台灣勞工季刊 36 期 張國明

9 壹 前 言 鑑 於 全 球 經 濟 自 由 化 及 勞 動 型 態 多 元 發 展 的 趨 勢, 我 國 產 業 型 態 已 轉 為 高 科 技 及 服 務 業 為 主, 工 作 場 所 健 康 危 害 除 傳 統 之 安 全 衛 生 議 題 外, 勞 工 尚 面 臨 績 效 壓 力 工 時 過 長 輪 班 心 理 壓 力 等 健 康 危 害, 為 因 應 過 勞 肌 肉 骨 骼 等 新 興 職 業 病 之 增 加, 及 未 來 少 子 化 高 齡 化 之 趨 勢, 如 何 確 保 安 全 健 康 之 勞 動 力, 以 提 升 企 業 及 國 家 之 競 爭 力,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任 務 依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1981 年 發 布 之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公 約, 對 於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健 康 一 詞, 不 僅 指 沒 有 疾 病 或 並 非 體 弱, 也 包 括 對 於 工 作 安 全 與 衛 生 直 接 相 關, 而 影 響 健 康 之 身 體 及 心 理 因 素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勞 安 法 ) 修 正 案, 業 於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經 總 統 令 公 布, 更 名 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職 安 法 ), 為 自 80 年 修 正 以 來, 最 大 幅 度 的 修 正, 除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到 所 有 行 業 建 構 機 械 設 備 與 化 學 品 源 頭 管 制 及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擴 大 勞 工 參 與 及 自 主 權 外, 其 中 對 於 強 化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與 對 女 性 及 少 年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方 面, 亦 為 主 要 重 點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將 針 對 職 安 法 修 正 與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及 危 害 預 防 相 關 規 範 及 制 度 規 劃, 提 出 概 要 說 明 與 探 討 貳 職 安 法 強 化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與 危 害 預 防 機 制 ( 一 ) 職 場 身 心 健 康 危 害 預 防 納 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以 往 勞 安 法 主 要 係 以 工 廠 工 地 之 型 態 為 考 量, 對 於 物 理 性 化 學 性 及 生 物 性 之 危 害, 賦 予 雇 主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之 義 務 ; 職 安 法 在 第 6 條 第 2 項 增 列 雇 主 應 為 預 防 勞 工 因 過 勞 執 行 職 務 因 他 人 行 為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及 重 複 性 作 業 促 發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應 妥 為 規 劃 及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該 條 文 突 破 了 傳 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領 域, 納 入 社 會 心 理 及 人 因 性 危 害 預 防 議 題, 以 強 化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之 保 護, 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7

10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1. 過 勞 預 防 : 職 業 促 發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疾 病 俗 稱 過 勞, 為 本 身 具 有 腦 血 管 或 心 臟 基 礎 疾 病, 因 工 作 異 常 事 件 或 負 荷 過 重 而 促 發 病 變, 超 過 自 然 病 程 而 明 顯 惡 化 者, 其 工 作 負 荷 之 評 估, 除 了 一 般 長 時 間 加 班 外, 亦 包 括 工 作 型 態 伴 隨 精 神 緊 張 之 負 荷 程 度 評 估, 如 輪 班 或 夜 班 不 規 則 工 作 經 常 出 差 工 作 或 作 業 環 境 不 佳 ( 如 異 常 溫 度 噪 音 等 ) 依 ILO 的 統 計, 23% 的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與 工 作 相 關, 為 強 化 其 預 防, 勞 委 會 參 考 日 本 過 勞 認 定 基 準 及 針 對 過 負 荷 勞 動 者 之 健 康 危 害 防 止 對 策, 訂 定 雇 主 對 於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高 工 作 負 荷 之 勞 工, 應 採 取 之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包 括 : (1) 辨 識 及 評 估 可 能 促 發 疾 病 之 高 風 險 群 (2) 提 供 醫 師 面 談 及 健 康 指 導 (3) 參 照 醫 師 建 議, 採 取 減 少 工 作 時 數 變 更 工 作 內 容 或 調 整 作 息 等 (4)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5)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及 追 蹤 機 制 (6) 強 化 健 康 檢 查 及 健 康 促 進 措 施 (7) 評 估 成 效 並 持 續 改 善 2. 工 作 相 關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之 預 防 :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及 手 臂 頸 肩 疾 病, 約 占 我 國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疾 病 給 付 案 件 之 70%, 職 業 促 發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之 危 險 因 子,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因 重 複 性 工 作 施 力 負 荷 過 大 及 不 當 工 作 姿 勢 等, 因 長 時 期 之 暴 露 造 成 累 積 性 之 職 業 傷 病 為 強 化 職 業 原 因 促 發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之 預 防,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包 括 : (1) 分 析 作 業 內 容 (2) 確 認 人 因 性 危 害 因 子 (3) 規 劃 改 善 方 法 及 落 實 執 行 (4) 評 估 成 效 並 持 續 改 善 3. 執 行 職 務 因 他 人 行 為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 職 場 暴 力 相 關 的 行 為, 包 括 所 有 肢 體 語 言 攻 擊 威 脅 強 迫 恐 嚇 與 各 種 形 式 的 騷 擾 等 行 為, 由 於 範 圍 廣 泛 且 涉 及 主 觀 認 定 之 差 異, 職 安 法 為 考 量 法 規 之 明 確 性, 且 基 於 該 法 第 1 條 敘 明 特 別 法 優 先 適 用 之 規 定, 爰 以 要 求 雇 主 於 合 理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應 建 立 必 要 之 防 範 及 管 理 機 制, 因 此 以 執 行 職 務 因 他 人 行 為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之 危 害 預 防 為 範 圍, 並 參 考 ILO 與 美 英 等 國 之 參 考 指 引 及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訂 定 應 採 行 之 預 防 措 施, 包 括 : (1) 建 立 危 害 辨 識 及 評 估 機 制 (2) 夜 間 工 作 及 單 獨 作 業 之 管 理 (3) 作 業 場 所 之 配 置 規 劃 8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1 (4) 檢 討 組 織 及 職 務 設 計 (5) 人 際 關 係 及 溝 通 技 巧 之 教 育 訓 練 (6) 職 場 倫 理 及 行 為 規 範 之 建 構 與 宣 導 (7) 建 立 應 變 處 理 程 序 (8) 評 估 成 效 並 持 續 改 善 由 於 影 響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危 害 因 素, 往 往 與 個 人 及 工 作 原 因 息 息 相 關, 且 與 企 業 工 作 型 態 組 織 文 化 相 關, 不 易 訂 定 一 致 性 之 強 制 標 準, 因 此 勞 委 會 參 考 國 外 經 驗, 已 著 手 會 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及 相 關 職 業 衛 生 醫 學 團 體, 配 合 未 來 職 安 法 施 行, 將 陸 續 研 訂 一 般 性 之 參 考 指 引, 以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參 考, 納 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一 併 辦 理 ( 二 ) 強 化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制 度 1. 提 高 職 場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率 ; 職 安 法 第 22 條 訂 定, 勞 工 人 數 達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的 事 業 單 位, 應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辦 理 健 康 管 理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健 康 促 進 等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事 項 依 現 行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僅 針 對 同 一 工 作 場 所 勞 工 人 數 300 人 以 上 或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人 數 100 人 以 上 者, 需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整 體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率 尚 未 達 30%, 較 諸 工 業 化 國 家 50%-95% 之 照 護 率 為 低, 未 來 將 依 企 業 規 模 特 性, 並 考 量 專 業 醫 護 人 員 培 訓 之 能 量 及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協 助 資 源 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陸 續 公 告 納 入 適 用 之 事 業 單 位, 擴 大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率 2. 強 化 中 高 齡 勞 工 之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及 健 康 照 護 : 我 國 中 高 齡 勞 動 參 與 率 低 於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而 隨 著 社 會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化 趨 勢, 如 何 強 化 中 高 齡 勞 動 力 以 維 繫 國 家 競 爭 力, 將 更 顯 重 要 許 多 研 究 指 出, 中 高 齡 勞 工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平 衡 感 較 差 視 力 變 差 肌 肉 力 量 變 弱 等, 而 使 得 工 作 能 力 略 為 下 降, 造 成 工 作 傷 害 及 罹 患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之 風 險 較 高, 其 中 以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最 為 常 見, 並 為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的 主 要 原 因, 其 他 包 括 癌 症 心 血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9

12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管 疾 病 及 精 神 相 關 疾 病 等 但 亦 有 研 究 顯 示 中 高 齡 勞 動 者 有 較 佳 的 視 野 經 驗 與 優 先 考 量 上 的 平 衡, 在 策 略 思 考 機 智 體 貼 深 思 熟 慮 生 活 控 制 整 體 觀 念 和 語 言 表 達 技 巧 等 能 力,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而 改 善, 也 較 能 承 擔 和 投 入 工 作 對 雇 主 忠 誠 度 高, 曠 職 情 形 較 其 他 年 齡 族 群 少 企 業 以 人 為 本, 中 高 齡 勞 工 之 工 作 能 力 及 健 康 情 形 與 企 業 之 工 作 環 境 息 息 相 關, 雇 主 應 重 視 勞 動 力 安 全 健 康 之 政 策, 除 符 合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減 少 相 關 危 害 暴 露 外, 宜 在 人 因 工 程 上 強 化 製 程 之 設 計 改 善, 儘 量 以 機 械 取 代 人 力 及 提 供 適 當 輔 助 工 具, 以 減 輕 工 作 體 力 負 荷, 避 免 導 致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此 外, 對 於 健 檢 高 風 險 群 之 中 高 齡 勞 工, 宜 加 強 健 康 管 理 及 適 性 安 排 工 作, 避 免 工 作 促 發 疾 病 或 傷 害 勞 委 會 在 潘 主 委 的 施 政 規 劃 下, 目 前 正 著 手 研 議 中 高 齡 職 場 環 境 改 善 及 加 強 健 康 照 護 之 推 動 方 案, 未 來 預 計 規 劃 分 區 成 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結 合 區 域 內 之 職 業 衛 生 人 因 工 程 專 家 及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等 人 員, 提 供 專 業 輔 導 及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建 立 舒 適 及 友 善 之 職 場 環 境, 並 能 促 進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意 願 及 強 化 中 高 齡 勞 工 技 術 與 經 驗 之 傳 承 ( 三 ) 兼 顧 女 性 勞 工 就 業 權 與 母 性 保 護 : 配 合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2000 年 母 性 保 護 公 約 之 修 正 及 因 應 我 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施 行 法 之 實 施, 本 次 職 安 法 對 於 女 性 勞 工 保 護 之 規 定, 亦 作 了 相 當 幅 度 的 修 正, 以 兼 顧 女 性 勞 工 就 業 平 權 與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1. 刪 除 一 般 女 性 勞 工 禁 止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的 規 定 : 由 於 現 代 醫 學 與 科 技 進 步, 無 實 證 顯 示 不 同 性 別 勞 工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對 其 安 全 健 康 影 響 有 明 顯 之 差 異, 且 對 於 危 險 有 害 工 作, 不 同 性 別 勞 工 應 共 同 保 護, 參 考 國 際 公 約 歐 盟 及 英 國 等 國 家 僅 就 母 性 採 取 保 護, 未 對 一 般 女 性 採 取 工 作 限 制, 因 此 刪 除 了 一 般 1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3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女 性 勞 工 禁 止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的 規 定 2. 修 正 妊 娠 中 或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的 女 性 勞 工, 禁 止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之 種 類 及 範 圍 : 參 考 ILO 歐 盟 之 指 令, 修 正 雇 主 不 得 使 妊 娠 中 之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礦 坑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異 常 氣 壓 及 弓 形 蟲 德 國 麻 疹 等 工 作 ; 另 對 於 暴 露 致 生 殖 毒 性 致 基 因 突 變 性 之 化 學 品 工 作 顯 著 振 動 重 物 處 理 及 大 型 轉 動 機 械 操 作,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響 母 體 或 胎 兒 健 康 之 工 作, 除 經 醫 護 人 員 採 行 母 性 保 護 措 施 外, 原 則 上 予 以 禁 止 另 對 於 產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為 避 免 母 體 復 原 及 哺 乳 對 嬰 兒 健 康 的 影 響, 對 於 從 事 礦 坑 工 作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顯 著 振 動 及 重 物 處 理 之 工 作, 予 以 適 當 之 限 制 3. 增 訂 母 性 健 康 評 估 及 保 護 機 制 : 職 安 法 新 增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應 聘 僱 專 業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護 人 員, 對 於 女 性 勞 工 可 能 影 響 胚 胎 發 育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母 體 及 幼 兒 健 康 之 工 作, 包 括 從 事 危 害 性 之 化 學 品 作 業 姿 勢 ( 如 久 站 久 坐 提 舉 搬 運 推 拉 重 物 等 ) 輪 班 及 工 作 負 荷 等 型 態, 應 採 取 危 害 評 估 並 依 評 估 結 果, 採 行 危 害 預 防 控 制 及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 對 於 妊 娠 中 或 產 後 未 滿 一 年 的 女 性 勞 工, 應 依 醫 師 評 估 建 議, 採 取 適 性 工 作 安 排 調 整 等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1

14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 四 ) 強 化 少 年 勞 工 保 護 : 勞 安 法 原 以 保 護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稱 之 童 工 (15 歲 以 上 未 滿 16 歲 勞 工 ), 規 定 禁 止 其 從 事 危 險 性 及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本 次 職 安 法 因 應 相 關 國 際 公 約 及 參 考 我 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之 規 定, 將 童 工 修 正 為 未 滿 18 歲 者, 以 擴 大 保 障 兒 童 及 少 年 勞 工 之 保 護 ; 另 規 定 少 年 勞 工 經 醫 師 評 估 結 果, 不 能 適 應 原 有 工 作 者, 雇 主 應 參 採 醫 師 的 建 議, 變 更 其 作 業 場 所 更 換 工 作 或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並 採 取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以 風 險 管 理 概 念 加 強 其 安 全 與 健 康 ( 五 ) 加 強 化 學 品 源 頭 與 重 點 管 理 及 暴 露 監 測 制 度 化 學 品 的 使 用 造 福 人 群 但 如 使 用 不 當 或 未 採 取 適 當 防 範 措 施, 也 會 造 成 勞 工 及 民 眾 之 危 害, 依 ILO 的 統 計,60% 的 職 業 病 與 4% 的 癌 症, 與 化 學 品 有 關 勞 委 會 為 規 劃 建 立 化 學 品 源 頭 管 理 機 制, 於 98 年 至 100 年 期 間, 推 動 化 學 物 質 登 錄 管 理 及 資 訊 平 台 應 用 機 制 推 動 方 案, 以 廠 商 自 願 提 報 方 式, 建 立 我 國 之 既 有 化 學 物 質 清 單 達 7 萬 9,000 種, 其 中 依 化 學 品 全 球 調 和 制 度 (GHS) 分 類 具 危 害 者 約 19,000 種, 也 初 步 篩 選 出 危 害 及 風 險 較 高 之 物 質, 將 作 為 未 來 進 一 步 採 行 管 理 措 施 之 參 考 此 外, 本 次 職 安 法 參 考 聯 合 國 歐 盟 及 日 韓 等 國 推 動 健 全 化 學 品 管 理 之 趨 勢 及 作 法, 新 增 若 干 化 學 品 健 康 危 害 風 險 分 級 及 源 頭 管 理 措 施 : 1. 加 強 化 學 品 源 頭 危 害 標 示 : 以 往 勞 安 法 以 雇 主 為 規 範 對 象, 要 求 對 裝 有 危 害 物 的 容 器 應 標 示 及 採 行 通 識 措 施, 職 安 法 增 列 要 求 上 游 端 的 製 造 商 輸 入 商 如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危 害 化 學 品 時, 亦 應 標 示 及 提 供 安 全 資 料 表, 以 源 頭 管 理 作 法 賦 予 上 游 供 應 商 應 擔 負 其 商 品 責 任, 提 供 化 學 品 必 要 的 安 全 衛 生 資 訊 2. 建 立 危 害 化 學 品 分 級 管 理 制 度 : 由 於 危 害 化 學 品 眾 多, 如 何 利 用 有 限 資 源 落 實 化 學 品 危 害 預 防 管 理, 為 相 當 具 有 挑 戰 性 之 課 題, 尤 其 中 小 企 業 常 受 限 於 經 費 與 技 術 上 的 不 足, 無 法 針 對 每 一 種 化 學 品 給 予 評 估 和 提 供 控 危 害 控 制 方 法, 因 此 勞 委 會 參 考 ILO 所 發 展 之 簡 易 實 用 的 國 際 化 學 品 風 險 分 級 及 控 制 管 理 工 具, 列 為 職 安 法 之 新 增 制 度, 並 希 望 強 化 風 險 管 理 的 概 念, 視 危 害 特 性 暴 露 風 險 及 相 關 資 源, 運 用 定 性 半 定 量 或 定 量 的 篩 選 及 評 估 方 法, 作 為 控 制 與 管 理 的 依 據, 以 降 低 工 作 場 所 化 學 品 對 於 勞 工 健 康 之 危 害 12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5 3. 建 立 化 學 品 源 頭 管 理 及 重 點 管 理 機 制 : 參 考 歐 盟 施 行 REACH(Registration, E v a l u a t i o n, A u t h o r i z a t i o n a n 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法 案, 廠 商 運 作 之 化 學 物 質 如 非 屬 於 既 有 化 學 物 質 清 單 者, 即 視 為 新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其 製 造 輸 入 新 化 學 物 質 者, 必 須 先 提 交 化 學 品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登 記 後 方 可 運 作 之 規 定 ; 此 外, 對 於 既 有 化 學 物 質 之 管 理, 將 依 暴 露 風 險 程 度 予 以 公 告 指 定, 經 評 估 屬 較 高 風 險 者, 如 致 癌 致 畸 胎 或 致 生 殖 毒 性 第 一 級 的 物 質, 將 採 取 必 要 之 管 制 許 可 ; 其 他 雖 非 屬 高 度 危 害 但 運 作 數 量 大 者, 則 要 求 廠 商 上 傳 其 運 作 流 布 資 訊, 以 作 為 篩 選 及 監 督 管 理 的 依 據, 透 過 源 頭 登 錄 及 重 點 管 理 之 機 制, 加 強 化 學 品 之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三 未 來 展 望 企 業 以 人 為 本, 員 工 是 企 業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維 護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是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及 企 業 競 爭 力 非 常 重 要 的 關 鍵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公 布, 對 於 我 國 在 保 障 勞 動 基 本 人 權 創 造 公 平 正 義 的 勞 動 環 境 與 提 升 優 質 勞 動 的 產 業 競 爭 力, 將 更 為 周 延 完 善, 尤 其 對 於 建 立 源 頭 管 理 制 度 及 提 升 身 心 健 康 領 域 之 變 革, 是 我 國 安 全 衛 生 發 展 相 當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未 來 勞 委 會 將 積 極 展 開 相 關 附 屬 法 規 研 訂 及 配 套 措 施 之 規 劃 工 作, 及 早 落 實 保 障 所 有 工 作 者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並 迎 頭 趕 上 工 安 先 進 國 家 之 水 準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3

16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3K 輔 導 產 業 改 善 環 境 促 進 就 業 策 略 之 探 討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處 科 長 周 有 洸 勞 委 會 潘 主 委 ( 後 排 左 四 ) 經 建 會 管 主 委 ( 後 排 左 二 ) 穎 杰 鑄 造 公 司 涂 董 事 長 ( 後 排 左 三 ) 與 年 輕 員 工 14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7 壹 源 起 樂 說 頭 條 台 灣 傳 統 產 業 多 屬 中 小 企 業, 約 佔 全 台 企 業 總 數 90% 以 上, 僱 用 人 數 佔 總 就 業 人 數 70% 以 上 雖 提 供 許 多 就 業 機 會, 但 因 傳 統 產 業 之 辛 苦 特 定 製 程 產 業 ( 簡 稱 3K 1 產 業 ) 工 作 環 境 多 存 有 高 溫 活 用 法 規 操 作 粉 塵 瀰 漫 高 噪 音 高 污 染 或 有 害 氣 體 逸 散 等 惡 劣 情 況, 加 上 規 模 小, 擁 有 資 金 財 力 物 力 人 才 或 專 業 等 資 源 受 限, 如 安 全 設 施 因 陋 就 簡, 風 險 增 加, 新 生 代 年 輕 族 群 想 到 就 怕, 那 肯 屈 就, 造 成 國 人 缺 乏 就 業 意 願, 產 生 嚴 重 缺 工 及 高 齡 化 現 象, 甚 至 形 成 產 業 外 移 或 衰 退 現 象, 影 響 產 業 發 展 新 興 開 發 中 國 家 及 中 國 大 陸 又 挾 其 低 廉 勞 力 成 本 優 勢, 造 成 逐 漸 喪 失 市 場 競 爭 優 勢, 如 不 設 法 轉 型 或 升 級, 難 以 永 續 經 營 時 代 不 同 了, 如 果 今 天 工 廠 還 是 高 溫 高 噪 音 的 環 境, 想 到 就 怕, 誰 想 上 工? 本 勞 不 去, 機 會 不 就 給 外 勞 搶 走 了 嗎?, 勞 委 會 潘 主 任 委 員 世 偉 於 102 年 4 月 28 日 接 受 自 由 時 報 專 訪 明 確 宣 示 改 善 環 境, 提 高 本 勞 就 業 意 願 的 政 策 方 向 如 因 3K 產 業 工 作 環 境 惡 劣 不 堪, 致 謀 職 者 卻 步 故 為 促 進 本 勞 就 業, 自 須 從 改 善 粉 塵 高 溫 高 噪 音 或 通 風 不 佳 年 輕 人 重 視 工 作 環 境 品 質, 缺 乏 投 入 3K 產 業 就 業 意 願 等 不 良 工 作 環 境 的 源 頭 解 決 著 手, 以 爭 取 產 業 未 來 生 存 契 機, 設 法 改 善 工 廠 作 業 環 境, 不 僅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亦 能 吸 引 本 勞 就 業, 提 升 市 場 競 爭 力, 並 促 進 經 濟 繁 榮, 乃 為 雙 贏 或 三 贏 策 略 貳 3K 產 業 發 展 瓶 頸 與 輔 導 策 略 在 經 營 上 3K 產 業 有 許 多 先 天 劣 勢, 工 作 環 境 因 骯 髒 辛 苦 危 險 作 業, 致 國 人 缺 乏 就 業 意 願, 不 願 受 僱 於 該 等 產 業, 長 期 處 於 缺 工 狀 態, 近 來 基 層 人 力 短 缺 問 題 持 續 惡 化, 不 僅 缺 工 人 數 增 加, 缺 工 持 續 時 間 也 大 幅 延 長, 雖 以 外 勞 填 補 短 缺 人 力, 惟 僱 用 外 勞 有 語 言 文 化 隔 閡, 終 非 長 久 之 計, 輔 導 策 略 上, 有 進 行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結 合 轉 型 升 級 之 必 要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1.3K 即 骯 髒 ( 汚 い,Kitanai) 危 險 ( 危 険,Kiken) 辛 苦 ( き つ い, Kitsui), 即 英 文 所 謂 3D job( Dangerous, Dirty, Diffi cult)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5

18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或 許 認 為 臺 灣 需 要 綠 能 產 業 及 好 山 好 水, 傳 統 3K 產 業 若 是 高 污 染 高 耗 能 勞 力 密 集 的 業 別, 何 不 任 令 市 場 機 制 汰 弱 留 強, 惟 此 言 差 矣! 蓋 傳 統 3K 產 業 仍 是 國 家 經 濟 命 脈 之 一, 為 何 歐 美 日 本 等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迄 今 仍 容 許 傳 統 3K 產 業 在 地 存 續? 風 景 優 美 的 瑞 士 仍 有 鑄 造 廠, 法 國 巴 黎 香 榭 大 道 之 觀 光 勝 地 附 近 亦 可 見 鑄 造 廠, 能 不 受 負 面 影 響, 所 謂 骯 髒 辛 苦 危 險 因 素 顯 然 已 有 效 消 除 或 降 低 參 考 國 外 作 法, 要 解 決 高 齡 化 及 缺 工 問 題, 如 繼 續 依 賴 外 勞, 再 不 啟 動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機 制, 將 無 法 吸 引 年 輕 人 投 入 就 業, 勢 必 面 臨 生 存 危 機 是 以, 輔 導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及 資 源 分 配 上, 不 能 再 偏 重 高 科 技 產 業 或 以 生 產 技 術 研 發 提 升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為 主 要 有 整 體 輔 導 策 略 規 劃, 現 場 人 力 青 黃 不 接 問 題 必 先 從 源 頭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透 過 跨 部 會 合 作 方 式, 不 再 各 自 為 政, 使 產 業 願 根 留 國 內, 採 用 振 興 產 業 發 展 之 誘 因, 協 助 3K 產 業 轉 型 升 級 結 合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促 進 國 人 就 業,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活 絡 經 濟 參 國 外 經 驗 的 啟 示 - 沒 有 落 伍 的 產 業, 只 有 落 伍 的 競 爭 力 輔 導 傳 統 3K 產 業 轉 型 或 升 級, 是 國 際 趨 勢 及 許 多 國 家 共 同 作 法, 我 國 亦 不 應 例 外 以 近 鄰 韓 國 為 例, 韓 國 由 產 業 通 商 資 源 部 主 導, 邀 集 企 劃 財 政 部 就 業 暨 勞 動 部 及 中 小 企 業 廳 等 部 會 編 列 龐 大 預 算, 採 用 補 助 融 資 等 方 式, 包 括 貸 款 用 於 購 買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通 風 系 統, 以 改 善 產 業 環 境 提 高 就 業 率 及 減 少 職 業 病 輔 導 草 根 產 業 2 ( 相 當 於 3K 傳 統 產 業 ) 轉 型 成 為 新 3D 工 廠 ( 乾 淨 舒 適 安 全 ), 明 顯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因 能 吸 引 韓 國 年 輕 人 進 入 新 3D 職 場 工 作, 也 改 善 了 就 業 問 題 觀 諸 歐 美 日 等 國 亦 如 此, 完 全 顛 覆 外 界 對 鑄 造 現 場 髒 亂 的 刻 版 印 象, 2. 依 韓 國 草 根 產 業 振 興 法 第 2 條 規 定, 草 根 產 業 指 鑄 造 車 床 塑 性 加 工 及 熱 處 理 等 工 程 技 術 之 產 業 16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9 例 如 歐 洲 已 將 鑄 造 廠 製 程 設 備 大 幅 更 新, 提 升 工 作 環 境 品 質, 與 歐 洲 人 重 視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不 生 衝 突 日 本 鑄 造 廠 亦 轉 型 成 功, 國 外 作 法 確 有 可 資 參 考 借 鏡 之 處 原 來 沒 有 落 伍 的 產 業, 只 有 落 伍 的 競 爭 力, 今 周 刊 857 期 3 封 面 故 事 三 隻 小 豬 的 台 灣 啟 示 錄 專 題 報 導 指 出 : 丹 麥 豬, 展 現 工 業 大 國 的 農 業 競 爭 力, 讓 我 們 開 啟 新 視 野 ; 丹 麥 能, 台 灣 一 定 也 能!, 今 周 刊 特 別 遠 赴 哥 本 哈 根 取 經, 看 丹 麥 快 樂 豬 如 何 締 造 北 歐 綠 色 奇 蹟, 丹 麥 政 府 高 額 補 助 豬 農 建 造 最 先 進 的 沼 氣 發 電 廠, 處 理 豬 糞 等 廢 棄 物 集 中 糞 便 處 理 後, 還 可 發 電 轉 賣 給 電 力 公 司, 經 營 者 必 須 接 受 專 職 教 育 後 才 能 經 營 養 豬 場 科 學 化 經 營 豬 場 之 衛 生 條 件 佳, 養 豬 場 乾 淨 明 亮, 一 隻 蒼 蠅 都 沒 有, 小 豬 可 在 大 空 間 散 步 丹 麥 養 豬 產 業 成 功 經 驗 與 台 灣 養 豬 產 業 危 機 對 照 可 見 台 灣 豬 養 殖 場 因 衛 生 環 境 惡 劣 或 口 蹄 疫 導 致 產 業 重 創, 也 因 單 打 獨 鬥, 不 敷 成 本, 難 以 做 出 規 模 經 濟, 豬 農 咬 牙 苦 撐 在 北 歐 北 美 等 畜 牧 業 發 達 的 國 家, 政 府 以 園 區 方 式, 類 似 台 灣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當 地 政 府 將 所 有 畜 牧 業 者 集 結 一 起, 環 境 汙 染 問 題 統 一 解 決, 配 套 政 策 可 將 劣 勢 扭 轉 為 優 勢, 才 是 根 本 之 道 就 看 丹 麥 能, 台 灣 能 不 能?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之 23 October 2013 文 獻 報 導 : Can better working conditions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of SMEs 4? 有 關 改 善 中 小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提 升 產 業 效 能 具 有 正 向 關 係, 相 較 先 進 國 家 而 言, 台 灣 鑄 造 業 規 模 較 小, 營 業 利 潤 相 對 微 薄, 無 法 吸 引 年 輕 人 加 入, 國 外 經 驗 值 得 參 考 借 鏡 肆 選 擇 鑄 造 業 試 辦 鑄 造 號 稱 工 業 之 母, 也 是 各 種 工 業 之 基 礎, 亦 為 台 灣 重 要 基 礎 工 業 鑄 造 應 用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從 工 業 機 械 到 日 常 生 活 領 域, 含 蓋 範 圍 無 所 不 包, 例 如 工 具 機 船 舶 零 件 航 太 機 械 發 動 機 葉 片 汽 機 車 引 擎 衛 浴 五 金 高 爾 夫 球 頭 輪 圈 廚 房 用 具 家 電 用 品 給 水 零 件 管 線 民 生 器 具 等 等 多 採 用 鋼 鐵 鑄 造 製 品, 可 見 其 重 要 性 台 灣 鑄 造 產 業 約 有 800 餘 家, 年 產 量 約 140 萬 噸, 名 列 世 界 第 12 位, 年 產 值 達 840 億 台 幣, 從 業 勞 工 約 有 18,000 人, 每 平 方 公 里 鑄 件 產 量 40.2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期 今 周 刊 102 年 5 月 22 日 出 刊 4.SME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7

20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噸, 台 灣 鑄 件 生 產 密 度 均 居 全 球 之 冠 鑄 造 業 多 具 在 地 產 業 特 色, 主 要 集 中 於 中 部 地 區 佔 39%, 因 台 中 地 區 為 台 灣 工 具 機 生 產 重 鎮 及 鑄 件 供 應 基 地 因 砂 鑄 是 典 型 3K 產 業, 較 諸 高 科 技 業 作 業 環 境, 相 對 凌 亂 惡 劣, 不 利 招 募 年 輕 人 才 近 來 年 輕 人 對 於 投 入 鑄 造 業 之 就 業 意 願 明 顯 不 高, 技 術 傳 承 不 易, 鑄 造 產 業 面 臨 留 不 住 人 才, 技 術 人 才 專 業 斷 層 問 題, 不 利 產 業 未 來 發 展, 故 選 擇 鑄 造 業 試 辦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促 進 就 業, 考 量 有 其 優 先 性 及 急 迫 性 伍 鑄 造 業 工 安 環 保 問 題 與 對 策 分 析 鑄 造 有 砂 鑄 法 脫 蠟 鑄 造 法 離 心 鑄 造 法... 等 等, 所 謂 黑 手 中 的 黑 手, 多 指 從 事 翻 砂 鑄 造 者, 可 見 其 工 作 環 境 骯 髒 辛 苦 危 險 之 嚴 重 性 雖 有 部 分 鑄 造 業 領 先 群 已 有 明 顯 改 善, 然 鑄 造 業 主 要 工 安 環 保 問 題 仍 普 遍, 茲 摘 述 如 下 : 一 粉 塵 危 害 鑄 造 業 最 主 要 危 害 在 於 粉 塵 飛 揚 導 致 矽 肺 症 ; 鑄 造 製 程 在 原 料 方 面 或 有 不 同, 然 製 程 不 無 相 似 鑄 造 使 用 之 鑄 砂 含 高 量 二 氧 化 矽, 造 模 拆 模 噴 砂 等 鑄 造 作 業 常 有 粉 塵 飛 揚 現 象, 造 成 勞 工 易 吸 入 有 害 粉 塵 因 某 些 鑄 造 製 程 安 裝 有 效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稍 有 困 難, 勞 工 多 未 鑄 造 製 程 與 可 能 危 害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18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21 使 用 合 格 之 呼 吸 防 護 具, 實 際 暴 露 濃 度 往 往 偏 高 引 起 典 型 職 業 病 - 塵 肺 症 者, 為 吸 入 結 晶 型 游 離 二 氧 化 矽 粉 塵, 此 為 對 人 體 造 成 危 害 之 主 因 鑄 砂 含 大 量 結 晶 型 游 離 二 氧 化 矽, 醫 學 文 獻 已 證 實 過 量 吸 入 二 氧 化 矽 粉 塵 沈 積 於 肺 泡 中 造 成 肺 部 纖 維 化, 產 生 病 變 無 法 治 癒, 將 引 起 所 謂 塵 肺 症 現 行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所 稱 總 粉 塵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前 者 泛 指 所 有 可 懸 浮 於 空 氣 中 之 微 粒, 其 粒 徑 範 圍 寬 廣, 如 單 純 使 用 小 型 抽 氣 式 採 樣 器 將 含 有 粉 塵 之 空 氣, 經 濾 紙 過 濾 所 採 得 樣 本, 含 有 各 種 粒 徑 大 小 不 同 之 粉 塵, 即 為 所 稱 總 粉 塵 實 際 上 許 多 種 類 粉 塵 係 於 進 入 肺 泡 區, 方 對 人 體 產 生 較 嚴 重 危 害, 如 僅 單 純 採 樣 總 粉 塵 來 評 估 對 人 體 危 害 仍 有 所 不 足 依 據 國 際 分 徑 標 準 (ISO/ACGIH/ CEN convention for particle sizeselective sampling criteria) 規 定, 依 空 氣 中 粉 塵 微 粒 能 夠 進 入 人 體 呼 吸 道 不 同 部 位 之 比 率, 區 分 為 可 吸 入 性 (inhalable) 胸 腔 性 (thoracic) 與 可 呼 吸 性 (respirable) 3 種 一 般 而 言, 可 進 入 人 體 呼 吸 道 之 微 小 粒 子 就 可 稱 之 為 可 吸 入 性 粉 塵, 可 用 以 判 斷 可 否 進 入 人 體 之 粉 塵 之 依 據, 探 討 其 容 許 濃 度 才 有 意 義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鑄 造 製 程 之 危 害 因 子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9

22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呼 吸 式 廠 房 設 有 吸 氣 口 及 窗 戶 屋 頂 上 方 設 置 吸 氣 口 集 塵 機 設 置 例 鑄 造 業 廠 房 如 為 密 閉 式, 其 粉 塵 之 控 制, 需 要 通 風 集 塵 設 施 經 常 運 轉, 用 電 花 費 頗 多, 不 啻 增 加 成 本 呼 吸 式 廠 房 設 計 能 有 效 應 用 導 流 技 術, 保 護 排 氣 口 之 排 氣 流 暢, 不 受 外 部 風 壓 干 擾, 就 整 個 通 風 流 程 規 劃 上 而 言, 上 方 熱 排 氣 下 方 冷 補 氣, 而 將 室 內 氣 流 及 固 態 微 粒 有 效 導 引 帶 出 戶 外, 自 然 通 風 不 僅 節 省 電 力 能 源 消 耗, 又 能 具 有 良 好 通 風 效 果, 國 內 穎 杰 鑄 造 公 司 引 進 日 本 呼 吸 式 廠 房 設 計 概 念, 廠 內 粉 塵 濃 度 大 幅 降 低, 具 有 執 行 實 績, 可 資 業 界 參 考 二 污 染 物 排 放 鑄 造 過 程 主 要 係 以 熔 鐵 爐 或 感 應 爐 等 設 備 熔 解 生 鐵 或 廢 鋼, 再 將 熔 融 液 態 鋼 鐵 澆 鑄 入 砂 模 中, 待 熔 融 液 態 鋼 鐵 凝 固 成 型 後, 翻 覆 砂 模 取 出 鑄 件 惟 因 鑄 造 過 程 之 熔 解 澆 鑄 清 砂 及 整 磨 後 處 理 等 製 程 產 生 大 量 粒 狀 物 金 屬 燻 煙 硫 氧 化 物 一 氧 化 碳 與 碳 氫 化 合 物 等 空 氣 污 染 物, 使 鑄 造 業 產 生 環 境 污 染 衝 擊 故 環 保 署 曾 將 鋼 鐵 鑄 造 業 列 為 污 染 最 嚴 重 的 十 大 產 業 之 一 鑄 造 製 程 產 生 空 氣 污 染 源, 可 分 為 熔 煉 及 澆 鑄 二 過 程 所 產 生 之 廢 氣, 排 放 污 染 物 質 包 括 粉 塵 及 煙 氣 熔 煉 過 程 屬 於 高 溫 熔 解 程 序, 部 分 原 料 及 原 料 中 所 含 雜 質 因 受 熱 氣 化 凝 結, 造 成 大 量 煙 塵 逸 散 鑄 造 業 排 放 廢 氣 所 含 空 氣 污 染 物 質, 包 括 粉 塵 粒 狀 物 與 硫 氧 化 物 氮 氧 化 物 等 氣 狀 污 染 物, 需 要 處 理 之 污 染 物 主 要 為 金 屬 氧 化 物 碳 粒 及 矽 鈣 氧 化 物 等 粒 狀 污 染 物, 可 採 旋 風 集 塵 機 2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23 袋 濾 集 塵 機 靜 電 集 塵 機 濕 式 洗 滌 塔 等 控 制 技 術 加 以 處 理 陸 鑄 造 業 有 待 協 助 解 決 之 困 難 問 題 鑄 造 業 目 前 如 仍 面 對 辛 苦 勞 累 高 溫 高 熱 高 噪 音 高 污 染 的 工 作 環 境 維 持 不 變, 不 僅 易 引 發 工 作 人 員 健 康 問 題, 而 且 導 致 國 人 工 作 意 願 偏 低, 廠 商 招 募 人 才 困 難, 解 決 之 道, 須 針 對 困 難 問 題, 對 症 下 藥, 整 體 改 善 探 討 現 階 段 鑄 造 業 遭 遇 之 困 難 與 待 解 決 問 題, 分 述 如 下 : 一 基 層 勞 力 短 缺 受 到 我 國 社 會 少 子 化 影 響, 國 人 對 於 就 業 職 場 之 認 知 與 價 值 觀 已 有 改 變, 鑄 造 業 較 不 受 國 人 青 睞, 基 層 勞 力 短 缺 原 因, 以 其 骯 髒 辛 苦 危 險 之 工 作 環 境 為 主 因 年 輕 人 不 願 投 入 環 境 不 佳 之 職 場 就 業, 致 青 黃 不 接, 基 層 人 力 短 缺 演 變 為 長 期 存 在 之 結 構 性 問 題 另 針 對 區 域 性 缺 工, 部 分 業 者 舉 彰 濱 工 業 區 為 例, 說 明 產 業 所 處 地 區 偏 遠, 當 地 勞 動 力 不 足, 外 地 勞 工 不 願 前 往 偏 鄉 就 業, 是 招 募 不 到 本 勞 的 重 要 因 素 針 對 工 作 環 境 不 良 的 根 本 原 因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方 法, 以 增 進 國 人 進 入 鑄 造 業 就 業 的 意 願, 促 進 就 業, 降 低 外 勞 需 求, 顯 為 當 務 之 急 二 技 術 人 力 青 黃 不 接 另 台 灣 鑄 造 業 需 要 透 過 俗 稱 師 傅 的 技 術 人 員 累 積 經 驗, 而 這 類 人 才 已 面 臨 嚴 重 人 才 斷 層 問 題, 縱 使 產 業 提 高 招 募 薪 資, 也 未 必 能 僱 用 到 適 合 需 要 的 本 勞 金 屬 鑄 造 工 非 常 重 視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累 積, 新 進 人 員 多 以 師 徒 制 方 式 由 資 深 人 員 帶 領 邊 學 邊 做, 早 期 所 需 技 術 人 員 大 多 來 自 技 職 學 校, 尤 其 建 教 生 更 是 穩 定 的 人 力 來 源 如 今 這 些 技 術 人 員 即 將 退 休, 而 隨 著 技 職 體 系 式 微 與 年 輕 人 職 業 偏 好 改 變, 後 續 人 力 無 法 銜 接, 故 產 業 已 經 面 臨 嚴 重 人 才 斷 層 更 令 人 擔 心 所 需 技 術 人 力 必 須 本 土 培 養, 甚 難 直 接 由 國 外 直 接 引 進, 因 此, 政 府 必 須 及 早 研 擬 因 應 策 略 鑑 於 目 前 高 工 ( 職 ) 及 大 學 技 職 院 校 幾 已 無 鑄 造 科 系, 且 高 工 ( 職 ) 多 注 重 升 學 率, 大 學 院 校 強 調 研 究 新 材 料 或 複 合 材 料, 對 傳 統 鋼 鐵 鋁 銅 等 鑄 造 人 才 教 育 及 研 究, 幾 已 趨 零 鑄 造 產 業 技 術 人 才 短 缺, 勞 動 力 老 化, 年 輕 人 力 不 足, 人 力 成 本 逐 漸 增 加, 亟 須 加 強 鑄 造 人 才 培 育 職 訓 中 心 鑄 造 科 班 如 因 師 資 缺 乏 設 備 老 舊, 損 壞 不 補 等 問 題 未 解, 恐 有 陷 入 停 辦 之 虞, 使 近 年 招 生 不 易 問 題 更 甚, 如 勞 委 會 職 訓 中 心 能 加 強 師 資 陣 容, 擴 充 購 置 新 設 備, 擴 大 辦 理 鑄 造 科 班 招 生 訓 練, 加 強 建 教 合 作 及 就 業 輔 導 等, 人 才 培 訓 或 能 有 所 轉 機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21

24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籌 編 經 費 鼓 勵 高 工 ( 職 ) 及 大 學 技 職 體 系 開 設 鑄 造 技 術 專 班 或 鑄 造 在 職 教 育, 培 訓 鑄 造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提 升 國 內 鑄 造 人 才 專 業 水 準 大 學 院 校 透 過 設 獎 學 金 或 產 學 合 作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就 業 為 導 向 的 專 精 課 程 與 現 場 實 習, 使 其 擁 有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水 準, 並 推 廣 鑄 造 相 關 技 術 士 考 照, 輔 導 考 取 證 照 及 介 紹 就 業 等 各 種 立 即 上 工 方 式, 如 同 步 進 行, 可 望 促 進 就 業 率 成 長 三 廠 房 土 地 難 覓 鑄 造 業 要 碎 砂 系 統 地 下 化 呼 吸 式 廠 房 設 計 等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涉 及 整 體 重 新 規 劃, 難 以 在 舊 廠 房 局 部 實 施 新 廠 房 設 計 必 須 擴 建 新 廠 方 能 引 進 新 製 程 設 備, 舊 廠 房 僅 能 局 部 通 風 改 善, 效 果 有 限 惟 廠 房 土 地 取 得 困 難, 是 鑄 造 所 面 臨 的 最 大 問 題 台 灣 工 業 用 地 供 給 體 系, 包 括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非 都 市 土 地 編 定 開 發 工 業 區 外 之 丁 種 建 築 用 地 等, 鑄 造 業 進 入 工 業 區 設 廠 受 若 干 限 制, 購 買 毗 鄰 地 亦 涉 及 地 目 變 更, 審 查 時 程 甚 久 業 管 單 位 包 括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地 政 司 直 轄 市 政 府 或 縣 ( 市 ) 政 府 等, 有 待 努 力 協 助 解 決 困 難 問 題 四 改 善 所 需 資 金 不 足 問 題 : 目 前 鑄 造 業 已 有 部 分 廠 商 投 資 改 善 鑄 造 設 備 或 製 程 設 備, 然 投 資 金 額 龐 大, 動 輒 千 萬, 如 能 提 供 實 質 誘 因, 以 投 資 抵 減 稅 額 透 過 設 備 改 善 貸 款 利 息 補 助 創 新 研 發 獎 勵 獎 勵 購 置 國 內 機 械 設 備 或 抵 減 稅 等, 可 鼓 勵 廠 商 投 資 改 善 柒 推 動 從 3K 提 升 到 3C 之 輔 導 策 略 臺 灣 3C 產 業 正 在 蓬 勃 發 展, 深 受 年 輕 人 喜 愛 ; 惟 3K 產 業 正 好 相 反 當 前 勞 委 會 規 劃 推 動 將 鑄 造 業 從 3K 提 升 到 3C ( Clean 乾 淨 的 Career 具 22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25 生 涯 發 展 性 的 Competitive 有 競 爭 力 的 ) 之 輔 導 策 略, 導 入 鑄 造 業 新 製 程 設 備, 以 新 穎 設 備 改 善 環 境 帶 動 產 業 升 級 結 合 環 境 改 善 達 更 安 全 與 健 康, 期 望 將 3K 產 業 轉 型 為 3C 產 業, 吸 引 國 人 就 業, 擺 脫 缺 工 問 題 目 前 鑄 造 業 已 轉 型 之 領 先 前 段 班 約 不 到 50 家, 例 如 穎 杰 鑄 造 公 司 勤 美 鑄 造 公 司 源 潤 豐 鑄 造 公 司 永 冠 鑄 造 公 司 等, 惟 尚 未 轉 型 者 達 數 百 家, 須 建 立 各 類 鑄 造 業 相 關 製 程 安 全 衛 生 改 善 輔 導 模 式, 透 過 業 界 平 台 宣 導 推 廣, 讓 有 心 改 善 的 廠 商 快 速 上 手 國 內 因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而 降 低 受 僱 勞 工 年 齡 層 者, 以 於 102 年 11 月 19 日 榮 獲 102 年 國 家 工 安 獎 傳 統 產 業 工 安 投 資 特 別 獎 之 嘉 義 穎 杰 鑄 造 公 司 為 代 表 例, 該 公 司 涂 董 事 長 用 不 一 樣 的 視 野 角 度 來 看 待 鑄 造 業, 認 為 一 間 好 公 司 必 須 要 能 獲 利 外, 還 要 吸 引 年 輕 勞 工 就 業, 才 能 走 得 長 遠, 要 獲 利 首 先 要 提 升 產 能 以 創 造 利 潤, 必 須 從 製 程 改 善 與 安 定 勞 動 力 兩 方 著 手, 穎 杰 公 司 於 1985 年 加 入 米 漢 納 合 作 工 廠, 於 1995 年 與 日 本 田 口 鑄 造 所 技 術 合 作, 在 2003 年 取 得 台 灣 萊 因 公 司 ISO 9001 認 證, 多 次 考 察 先 進 國 家 鑄 造 廠 優 良 作 法, 並 投 入 龐 大 資 金, 引 進 歐 美 先 進 製 程 技 術, 有 效 改 善 廠 房 工 作 環 境, 不 僅 提 升 鑄 件 品 質, 更 吸 引 勞 工 穩 定 就 業, 供 應 品 質 穩 定 的 鑄 件 給 廠 商, 透 過 降 低 不 良 率 來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營 運 績 效, 並 開 拓 國 際 市 場 尤 其 在 改 善 勞 動 力 供 給 方 面, 積 極 改 善 工 廠 廠 房 設 計 製 程 設 備 及 工 作 環 境, 在 參 觀 國 外 知 名 鑄 造 廠 後, 發 覺 自 動 化 為 今 後 必 然 趨 勢, 遂 率 先 引 進 國 內 第 一 套 義 大 利 無 砂 箱 呋 喃 自 動 化 造 模 生 產 技 術, 不 但 能 生 產 更 大 鑄 件 也 能 解 決 人 力 缺 乏 問 題 ; 在 新 廠 設 計 採 用 自 然 通 風 換 氣 系 統, 利 用 氣 流 之 煙 囪 效 應, 空 氣 24 小 時 不 間 斷 自 然 循 環, 將 廠 內 灰 塵 及 熱 氣 往 上 帶, 呼 吸 式 廠 房 設 計 達 到 通 風 良 好 且 節 能 之 明 顯 成 效 ; 引 進 低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表 一 3C 產 業 之 意 涵 3C 具 體 內 涵 Clean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增 進 勞 動 福 祇, 促 進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Career 模 具 設 計 鑄 造 技 術 製 程 自 動 化 檢 驗 分 析 安 全 環 保 及 經 營 管 理 等 人 才 培 育 制 度 化, 讓 年 輕 勞 工 就 業 後 有 發 展 的 願 景, 願 意 留 在 鑄 造 業 打 拼 Competitive 製 程 自 動 化 技 術 標 準 化 產 品 差 異 化 節 能 燃 油 廢 氣 及 鑄 砂 污 染 防 治, 提 升 鑄 品 國 際 競 爭 力 Taiwan Labor Quarterly 23

26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噪 音 碎 砂 機 及 研 磨 冷 卻 微 粉 除 去 機, 不 惜 投 入 巨 資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照 顧 勞 工 健 康 及 安 全, 提 升 工 作 品 質 及 改 善 勞 動 場 所 工 作 環 境, 有 助 於 擺 脫 傳 統 鑄 造 業 給 人 血 汗 工 廠 觀 感 一 間 全 面 性 發 展 之 企 業, 於 公 司 追 求 轉 型 發 展 外, 仍 不 吝 於 將 鑄 造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成 功 模 式 分 享 同 業, 提 供 其 他 公 司 觀 摩, 回 饋 社 會 之 表 現, 穎 杰 鑄 造 公 司 實 乃 環 境 改 善 促 進 就 業 之 參 考 實 例 捌 跨 部 會 推 動 及 預 期 成 效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101 年 9 月 推 出 傳 統 產 業 維 新 方 案, 目 前 雖 有 第 1 階 段 12 項 及 第 2 階 段 9 項 維 新 推 動 計 畫 刻 正 辦 理 中 惟 並 無 鑄 造 產 業 升 級 結 合 環 境 改 善 促 進 就 業 相 關 議 題 或 推 動 專 案 為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吸 引 國 人 就 業, 規 劃 將 3K 產 業 轉 型 為 3C 產 業 之 構 想, 茲 分 述 跨 部 會 業 務 具 體 分 工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1. 生 產 製 程 轉 型 升 級 : 鑄 造 業 製 程 自 動 化 生 產 智 慧 化 及 轉 型 升 級 等, 辦 理 製 程 改 善 鑄 砂 空 氣 輸 送 系 統 自 動 化 設 備 等 之 輔 導 及 補 助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技 術 處 ) 2. 節 能 減 碳 : 推 廣 地 下 化 碎 砂 設 備 表 二 穎 杰 鑄 造 公 司 製 程 轉 型 結 合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前 後 之 具 體 效 益 指 標 比 較 如 下 : 項 目 製 程 轉 型 前 製 程 轉 型 後 本 勞 平 均 年 齡 約 50 歲 約 43 歲 勞 工 人 數 - 約 可 增 加 10%( 年 輕 勞 工 較 有 意 願 進 入 ) 人 力 流 動 情 形 流 動 率 較 高 較 能 留 住 人 才 人 力 結 構 現 場 生 產 人 力 需 求 較 多 自 動 控 制 及 現 場 監 督 人 力 需 求 較 多 造 模 區 粉 塵 量 1.6 mg/m3 0.2 mg/m3 脫 砂 區 粉 塵 量 0.85 mg/m mg/m3 噪 音 碎 砂 及 溶 劑 未 隔 離 隔 離 化 廠 房 通 風 節 能 設 計 封 閉 式 設 計, 大 型 機 械 集 塵 屋 頂 上 方 及 牆 壁 下 方 有 吸 氣 口 牆 壁 中 間 有 窗 戶, 採 自 然 通 風 控 制 粉 塵 方 式 機 械 集 塵 區 隔 化 及 地 下 化 密 閉 管 路 輸 送 製 程 間 搬 運 以 天 車 配 合 人 力 搬 運 自 動 化 搬 運 競 爭 力 低 價 競 爭 高 附 加 價 值 競 爭 爭 取 國 外 訂 單 較 難 較 易 品 質 較 不 穩 定 穩 定 產 能 有 限 約 可 提 升 1 倍 24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27 密 閉 輸 砂 管 路 系 統 及 呼 吸 式 廠 房 設 計 ( 砂 模 鑄 造 ) 與 廢 熱 氣 再 生 能 源 系 統 ( 脫 蠟 鑄 造 ), 以 節 省 耗 用 集 塵 設 施 之 電 能 ; 熔 解 爐 系 統 效 率 化 之 節 能 及 管 線 縮 短 路 徑 規 劃, 以 節 省 抽 風 機 耗 用 電 力, 均 為 可 開 發 領 域 (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 3. 環 保 改 善 : 熔 解 爐 排 放 廢 氣 及 空 氣 污 染 物 由 改 善 燃 燒 製 程 降 低 污 染, 粉 塵 飛 揚 之 固 態 微 塵 防 治, 採 用 密 閉 輸 砂 設 備 及 集 塵 機 另 提 高 舊 砂 回 收 率, 減 少 廢 棄 物, 亦 可 拓 展 環 保 改 善 ( 環 保 署 ) 4. 鑄 造 人 才 培 訓 : 運 用 現 有 教 育 及 職 訓 資 源, 恢 復 技 職 體 系 鑄 造 科 系, 推 動 鑄 造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研 議 產 學 合 作, 成 立 工 程 師 學 院, 提 供 新 血 輪 加 入 職 場 誘 因 ( 教 育 部 及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 5. 協 助 新 設 廠 房 土 地 取 得 (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6. 協 助 專 案 融 資 貸 款 及 投 資 抵 減 (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 7. 改 善 粉 塵 噪 音 及 高 溫 等 工 作 環 境, 降 低 職 業 病 發 生 率,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促 進 國 人 就 業 ( 勞 委 會 ) 8. 規 劃 成 立 鑄 造 業 產 業 發 展 平 台, 建 立 業 界 與 政 府 溝 通 之 橋 樑 ( 勞 委 會 ) 鑄 造 廠 因 砂 模 澆 鑄 清 砂 與 研 磨 等 作 業 容 易 發 塵, 造 成 廠 區 懸 浮 微 粒 過 高, 勞 工 工 作 環 境 空 氣 品 質 不 佳, 有 發 生 矽 肺 症 之 虞, 且 因 工 作 環 境 不 佳, 年 輕 人 不 願 投 入 該 職 場 就 業, 要 改 善 環 境, 確 保 健 康, 促 進 就 業, 須 將 改 善 環 境 結 合 產 業 轉 型 升 級 一 併 處 理, 集 中 輔 導 資 源, 增 加 誘 因, 才 能 根 本 解 決 相 關 困 難 問 題,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其 預 期 成 效 如 下 : 一 提 升 鑄 造 業 競 爭 力 :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後, 在 鑄 件 品 質 穩 定 提 升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有 助 爭 取 國 外 訂 單, 有 其 利 基 二 促 進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意 願 : 協 助 鑄 造 業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結 合 轉 型 升 級, 可 使 產 業 根 留 國 內, 促 進 國 內 年 輕 人 才 就 業 及 留 住 人 才, 解 決 人 才 斷 層 問 題 三 減 少 塵 肺 症 勞 保 職 災 補 償 費 用 : 改 善 鑄 造 業 工 作 環 境, 將 可 減 少 勞 工 發 生 塵 肺 症 之 發 生 率, 促 進 勞 工 健 康 及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除 可 減 少 塵 肺 症 勞 保 職 災 補 償 費 用 支 出, 亦 可 減 少 勞 工 或 其 家 庭 因 職 業 病 所 造 成 身 心 上 的 痛 苦 與 經 濟 上 的 損 失, 同 時 也 大 幅 減 少 社 會 成 本 支 出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25

28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肌 肉 骨 骼 職 業 病 預 防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勞 工 衛 生 組 副 研 究 員 潘 儀 聰 勞 工 因 為 工 作 所 引 起 的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Work-related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WMSD) 是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相 當 嚴 重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根 據 美 國 日 本 歐 盟 各 國 的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統 計, 工 作 現 場 環 境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工 作 天 案 件, 占 所 有 職 業 傷 害 案 件 數 的 比 例 相 當 高, 美 國 約 為 32%, 日 本 約 為 41.2%, 歐 盟 等 國 平 均 約 為 38%, 各 國 都 在 30% 以 上 然 而 國 內 的 工 作 現 場 環 境 造 成 勞 工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問 題 嚴 重 程 度 高 於 各 國, 依 勞 保 職 業 病 資 料 顯 示, 近 年 來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均 為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病 給 付 第 一 位 ( 如 表 1 所 示 ), 以 民 國 101 年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給 付 為 537 人 次, 達 到 職 業 病 給 付 總 數 之 59% 而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原 因 是 多 重 的, 舉 凡 振 動 低 溫 不 當 的 姿 勢 過 度 的 施 力 與 高 重 複 性 的 動 作 等 因 素, 以 及 長 時 間 暴 露 等, 皆 是 造 成 工 作 上 累 積 性 傷 害 的 主 要 原 因 由 於 工 商 業 蓬 勃 發 展, 舉 凡 工 件 組 裝 物 品 包 裝 駕 駛 人 力 搬 運 肉 品 加 工 木 工 組 配 傢 俱 製 作 裝 潢 工 作 沖 壓 操 作 郵 遞 縫 紉 物 品 切 割 等, 抑 或 於 辦 公 室 事 務 性 工 作, 如 打 字 電 腦 資 料 輸 入 等 作 業, 均 可 能 由 於 長 時 間 維 持 同 一 固 定 姿 勢 工 作 或 屬 於 重 複 性 動 作 高 施 力 與 不 良 姿 勢 而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過 度 之 受 力, 衍 生 出 各 式 各 樣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輕 微 者 造 成 肌 肉 疼 痛, 嚴 重 者 則 需 接 受 開 刀 治 療 ; 因 此 造 成 工 時 損 失 醫 療 費 用 與 勞 工 補 償 及 社 會 成 本 支 出 26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29 我 國 於 民 國 85 年 開 始 實 施 之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相 關 職 業 病 診 斷, 給 付 項 目 包 括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病 種 類 表 第 6 類 第 1 項 之 雷 諾 氏 病 (Raynaud s disease) 及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病 種 類 項 目 第 三 類 之 八 項 疾 病, 包 括 長 期 壓 迫 引 起 的 關 節 滑 囊 病 變 長 期 以 蹲 跪 姿 勢 工 作 引 起 之 膝 關 節 半 月 狀 軟 骨 病 變 壓 迫 造 成 之 神 經 麻 痺 ( 如 職 業 性 腕 道 症 候 群 等 ) 因 長 期 工 作 壓 迫 引 起 的 椎 間 盤 突 出 長 期 工 作 壓 迫 引 起 的 頸 椎 椎 間 盤 突 出 肌 腱 腱 鞘 炎 全 身 垂 直 振 動 引 起 的 腰 椎 椎 間 盤 突 出 以 及 旋 轉 肌 袖 症 候 群 等 項 目, 而 我 國 歷 年 度 職 業 病 常 見 職 業 病 給 付 以 手 臂 頸 肩 疾 病 及 職 業 病 下 背 痛 為 主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預 防 須 運 用 人 因 工 程 技 術, 建 立 完 整 之 肌 肉 骨 骼 暴 露 傷 病 資 料 庫, 鑑 別 工 作 與 傷 病 關 係, 應 用 人 因 工 程 評 估 與 量 測 儀 器 分 析 方 法, 結 合 事 業 單 位 自 主 管 理, 改 善 現 場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高 危 害 作 業, 才 能 預 防 職 場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發 生,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不 僅 會 危 害 勞 工 的 健 康, 同 時 也 會 降 低 生 產 力, 不 利 勞 資 雙 方 要 降 低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必 須 先 了 解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成 因, 目 前 學 界 大 致 認 為, 在 長 期 暴 露 的 前 提 下,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的 五 個 主 要 成 因 是 過 度 施 力 高 重 複 動 作 振 動 低 溫 以 及 不 良 的 姿 勢 ( 圖 1), 研 究 重 點 在 於 探 討 各 個 成 因 與 骨 骼 肌 肉 傷 害 之 間 的 關 係 例 如 以 生 物 力 學 方 法 計 算 在 每 一 個 姿 勢 下, 各 個 關 節 與 肢 段 的 骨 骼 肌 肉 負 荷, 做 為 評 斷 危 害 的 指 標 也 有 研 究 同 時 考 量 施 力 負 荷 與 施 力 時 程, 或 施 力 負 荷 與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表 1 我 國 歷 年 度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給 付 統 計 表 項 次 年 份 職 業 病 下 背 痛 手 臂 頸 肩 疾 病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職 業 病 給 付 總 計 百 分 比 % Taiwan Labor Quarterly 27

30 1 樂說頭條 TAIWAN LABOR QUARTERLY 施力頻繁兩項成因與骨骼肌肉傷害之間 的關係 另外 還有研究探討震動與骨 貳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預 防 技術 骼肌肉傷害之間的關係 但其中引起最 廣泛關注 是探討工作姿勢與骨骼肌肉 傷害之間的關係的研究 為有效推動肌肉骨骼傷病預防工 作 本所發展系統化工作環境肌肉骨骼 傷病防制技術 運用知識經濟力量 將 近年來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無不戮力 人因工程知識運用於傷病預防 人因工 以赴 將肌肉骨骼傷病視為最重要的職 程知識以生物力學和工作生理學的觀 業傷害 推動各種以人因工程觀點為改 點 分析工作場所的人機介面配合情形 善基礎之防制計劃 本所在 2008 年推動 研判肌肉骨骼危害的成因 提出理想的 人因工程改善與肌肉骨骼傷病防制輔導 工作需求與限制 例如工作姿勢 動作 運用人因工程改善技術 改善工作場所 頻率 施力大小等等 工程技術則是改 或工作方法 避免或降低因為過度施力 善工作場所 設法達成工作需求與限制 高重複動作 振動 組織壓迫以及不良 工作環境肌肉骨骼傷病防制技術以勾選 工作姿勢所引致的肌肉骨骼危害 對於 式改善流程圖 圖 2 規劃出完整的肌 部分藉由人因工程仍無法改善的危害 進一步以健康體能促進來舒解由過度施 力 高重複動作 與不良工作姿勢所招 致的肌肉骨骼危害 圖1 28 肌肉骨骼傷病危害因子 台灣勞工季刊 36 期 圖2 勾選式改善流程圖

31 肉 骨 骼 危 害 防 制 路 徑 改 善 的 思 考 邏 輯 以 及 改 善 構 想 選 項, 為 人 因 工 程 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提 示 程 改 善 必 要 的 人 因 工 程 知 識 藉 用 輔 導 經 驗,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自 主 化 人 因 工 程 改 善 機 制, 提 出 完 整 的 三 階 段 人 因 工 程 改 善 ( 圖 3), 分 別 是 現 場 勞 工 自 主 改 善 安 衛 人 員 深 度 分 析 與 專 家 現 場 輔 導 將 人 因 工 程 改 善 由 專 家 輔 導 ( 圖 4), 逐 漸 的 擴 散 到 勞 工 參 與, 讓 所 有 勞 工 皆 有 改 善 動 力 與 觀 念, 使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的 人 因 工 程 改 善 技 術 得 以 提 升, 達 成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防 制 目 標 參 工 作 現 場 推 廣 應 用 將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防 制 技 術 實 際 推 廣 應 用 在 各 個 工 作 現 場, 針 對 每 一 家 工 廠, 進 行 二 至 三 次 的 現 場 訪 視 第 1 次 現 場 訪 視 時, 主 要 進 行 的 是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防 制 技 應 用 介 紹, 以 及 工 作 現 場 的 工 作 實 況 觀 察 與 照 片 拍 攝 第 2 次 現 場 訪 視 的 目 的 是 針 對 第 1 次 訪 視 後 所 提 交 的 輔 導 改 善 報 告 與 高 階 經 理, 現 場 主 管, 以 及 工 安 人 員 進 行 會 商 討 論 如 果 改 善 方 案 仍 有 不 足 而 無 法 落 實, 則 改 善 方 案 必 須 重 新 擬 定, 再 進 行 第 三 次 訪 視 經 由 專 家 現 場 訪 視 後, 以 改 善 前 與 改 善 後 左 右 並 陳 的 比 較 方 式, 來 說 明 人 因 工 程 工 作 場 所 改 善 的 績 效 ( 表 2) 改 善 案 例 從 最 簡 單 的 案 例, 只 有 改 變 工 作 台 高 度, 使 作 業 員 得 以 採 行 自 然 省 力 的 工 作 姿 勢 ; 到 複 雜 的 案 例, 必 須 設 計 器 具 機 器 或 使 用 省 力 設 備 這 些 工 作 場 所 經 過 人 因 工 程 改 善 之 後, 作 業 員 能 夠 以 最 自 然 最 省 力 的 方 法 工 作, 讓 肌 肉 骨 骼 負 荷 降 低, 而 且 提 高 工 作 績 效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圖 3 自 主 化 人 因 工 程 改 善 Taiwan Labor Quarterly 29

32 1 樂說頭條 TAIWAN LABOR QUARTERLY 改善前 改善後 食 品 配 料 彎 腰 與屈頸以搯取原料 與讀 取重 量 姿勢不良 將秤台與原料棧板提高 50 cm 使搯取原料 與讀取重量的姿勢挺立 舒適 大 理 石 補膠 彎 腰與前伸手臂的姿 勢使 腰脊 承受極大負荷 姿勢不良 提供手臂支撐桿 使腰脊椎與肩頸負荷 降低 表2 圖4 人因工程工作場所改善 在輔導實績方面 輔導 300 家事業 單位 總共完成 1200 個以上的改善案 工作現場專家訪視 每人在一年之中可以節省工資一萬至十 多萬元的工資 圖 7 成效良好 其中改善成本在一萬元以下佔 80 % 超 過一萬元的佔 15 % 超過十萬元的佔 5 % 圖 5 然而這些改善案的傷病預防 效益卻相當可觀 改善後的績效顯示 勞工抱怨比率降低 20~60% 之間 勞工 主觀評比都是由 不理想 進步成 滿 意 與 非常滿意 肌肉骨骼的負荷 在頸 肩 腰 腕 膝 與踝關節部位 普遍降低 20~73% 就生產績效而言 工作效率提升 20~150% 圖 6 每案 30 台灣勞工季刊 36 期 肆 結語 為防止肌肉骨骼相關疾病之危害 強化勞工健康之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第二項明定雇主就重複性作業等 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等事項之預防 應妥 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為 預防肌肉骨骼疾病之發生 我們已輔導 300 家事業單位 總共完成 1200 個以 上的改善案例 然而以這樣小小的數量

33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圖 5 改 善 成 本 圖 6 肌 肉 骨 骼 負 荷 比 例 及 工 作 效 率 圖 7 節 省 工 資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相 對 於 全 國 的 事 業 單 位 的 規 模, 不 啻 是 杯 水 車 薪, 未 來 我 們 必 須 在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調 查 與 現 場 危 害 因 素 方 面, 將 先 針 對 上 肢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危 險 因 子 之 暴 露, 建 立 量 化 技 術 及 現 場 基 礎 資 料, 整 合 分 析 找 出 因 果 關 係, 作 為 職 業 傷 病 判 定 的 依 據 ; 朝 自 主 化 人 因 工 程 改 善 目 標 邁 進, 運 用 人 因 工 程 技 術, 鑑 別 工 作 與 傷 病 關 係, 應 用 人 因 工 程 評 估 方 法, 彙 整 人 因 工 程 現 場 評 估 技 術, 建 立 完 整 肌 肉 骨 骼 暴 露 傷 病 資 料 庫, 結 合 事 業 單 位 自 主 管 理, 改 善 現 場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高 危 害 作 業, 掌 握 真 正 需 要 改 善 的 作 業, 才 能 有 效 地 預 防 職 場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從 我 國 近 年 來 勞 保 給 付 資 料 下 背 與 上 肢 之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案 例 比 例 相 當 高, 顯 示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非 常 普 遍 而 且 耗 費 許 多 社 會 成 本, 鑑 別 工 作 與 傷 病 關 係, 掌 握 真 正 需 要 改 善 的 工 作, 才 能 有 效 地 預 防 職 場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過 去 本 所 已 針 對 特 定 作 業 所 引 發 的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進 行 評 估 與 改 善 研 究, 累 積 相 當 技 術 與 經 驗 未 來 將 進 一 步 監 控 現 場 人 因 工 程 危 害, 將 現 有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預 防 技 術 推 廣 到 現 場, 改 善 現 場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危 害 作 業, 並 以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逐 步 全 面 性 推 動 肌 肉 骨 骼 傷 病 預 防 工 作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31

34 1 樂說頭條 TAIWAN LABOR QUARTERLY 探索職業安全衛生法 帶動之 市場商機 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經營模式創新研究所健康照護組 葉婉榆 隨著國際經濟變動 競爭力度 產業結構的變化 以及新科技所帶來新的工作 要求和安全健康風險 過去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已難以符應時代的需要 此次 職業 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 職安法 的更名與修訂 在適法範圍 雇主責任 生 產材料 / 設備源頭管理 作業環境風險管理與危害預防 以及勞工健康保護等面向 實為民國 63 年勞工安全衛生法實行以來之最大幅度修正 堪稱為台灣職業安全衛 生向前推動的一項重大里程碑 在許多企業積極關注此法尋求衝擊因應的同時 實 另開展了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產業的前景與潛力 若能吸引更多民間投資 人才 與 專業的導入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 對於我國工作者安全健康保護體系的運作活力與 永續經營 勢必有相當助益 32 台灣勞工季刊 36 期

35 產 業 要 能 發 展, 掌 握 時 機 實 為 關 鍵, 如 美 國 著 名 策 略 學 者 Alfred Chandler 的 觀 點, 產 業 的 生 存 仰 賴 於 市 場, 而 市 場 是 整 合 各 種 環 境 變 化 所 生 成 的 產 物, 經 營 策 略 必 須 因 應 外 部 環 境 的 變 化 持 續 調 整, 以 確 保 自 身 優 勢 資 源 條 件 立 於 不 敗 之 地 為 系 統 性 解 析 台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產 業 發 展 的 情 勢, 本 文 先 從 產 業 環 境 的 宏 Political 政 治 環 境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擴 大 適 用 對 象 與 雇 主 責 任 2. 推 展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與 TOSHMS 觀 觀 點 進 行 分 析, 採 用 業 界 常 用 的 PEST 策 略 管 理 工 具, 包 含 政 治 (Political) 經 濟 (Economic) 社 會 (Social) 和 科 技 (Technological) 的 面 向, 以 掌 握 外 在 環 境 變 數 作 為 決 策 參 考 依 據 筆 者 針 對 我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關 連 產 業 所 處 的 宏 觀 環 境 分 析 摘 要 如 下 圖 所 示 Economic 經 濟 環 境 1. 降 低 職 業 傷 病 相 關 生 命 健 康 與 工 時 損 失 2. 順 應 國 際 貿 易 潮 流 突 破 貿 易 壁 疊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3.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資 格 / 證 照 4. 提 供 企 業 特 定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 職 業 健 康 服 務 機 制 Social 社 會 環 境 臺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產 業 3. 有 效 管 理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風 險, 有 助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4. 全 球 競 爭 知 識 經 濟 為 時 代 趨 勢 Technological 技 術 環 境 動 態 瞭 望 1. 工 安 事 件 報 導 引 發 關 注 1.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 產 品 開 發 應 用 與 推 廣 2. 人 民 安 全 衛 生 意 識 提 升 2. 智 庫 與 交 流 平 台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3.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帶 來 非 傳 統 職 業 健 康 危 害 增 加 4. 人 口 老 化 / 婦 女 就 業 提 升 / 承 攬 盛 行 等 勞 動 人 口 特 性 / 工 作 型 態 的 改 變 3. 化 學 品 管 理 與 機 械 / 設 備 / 器 具 本 質 安 全 提 升 之 國 際 趨 勢 4. 新 興 科 技 應 用 ( 如 奈 米 製 程 ) 對 安 全 衛 生 的 挑 戰 人 物 好 誌 圖 台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產 業 外 部 環 境 PEST 分 析 以 政 治 / 政 策 背 景 而 言, 過 去 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的 施 行 緣 起 主 要 來 自 於 工 業 社 會 下 的 重 大 工 安 意 外 與 特 殊 暴 露 相 關 職 業 病 ( 如 塵 肺 症 等 ), 雖 然 在 減 災 方 面 具 有 一 定 成 效, 然 而 近 年 來 國 際 間 在 化 學 品 管 理 策 略 科 技 危 害 多 元 化 系 統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等 趨 勢, 以 及 人 性 化 / 尊 嚴 勞 動 之 人 權 意 識 興 起, 為 與 國 際 接 軌,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需 要 相 當 程 度 的 轉 型, 以 掌 握 產 業 結 構 變 遷 帶 來 的 新 行 業 新 科 技 與 新 危 害 風 險 此 次 職 安 法 修 訂 將 適 用 對 象 之 基 礎 由 15 項 特 定 行 業 擴 大 至 各 行 業, 由 受 僱 者 增 加 涵 蓋 至 自 營 作 業 者 派 遣 勞 工 實 習 生 等, 估 計 影 響 人 口 由 670 萬 人 增 加 至 1067 萬 人, 此 大 幅 增 加 的 保 障 範 圍, 一 方 面 考 驗 政 府 配 套 資 源 的 投 入 與 調 度, 也 Taiwan Labor Quarterly 33

36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對 眾 多 新 納 入 之 行 業 自 營 作 業 者 與 中 小 企 業 等 形 成 經 營 執 業 的 重 大 挑 戰 隨 著 職 安 法 的 發 佈, 勞 委 會 日 前 並 公 告 包 含 作 業 具 過 負 荷 ( 過 勞 ) 適 性 配 工 復 工 噪 音 作 業 及 鉛 作 業 五 類 工 作 指 引, 作 為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未 來 提 升 的 重 點 方 向 而 為 引 導 國 內 企 業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能 力 提 升, 勞 委 會 先 前 已 參 考 OHSAS ILO-OSH 2001 等 指 引 之 相 關 要 求, 於 2007 年 發 布 臺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TOSHMS) 驗 證 規 範, 此 次 修 法 亦 將 該 系 統 之 建 置 納 入 其 中, 預 計 所 需 增 加 的 相 關 專 業 人 力 輔 導 服 務 與 稽 核 認 證 等 業 務 將 大 幅 成 長, 將 有 利 於 安 全 衛 生 產 業 化 的 方 向 在 經 濟 背 景 方 面, 職 業 傷 病 對 於 勞 工 會 造 成 生 命 健 康 工 作 能 力 與 收 入 等 方 面 的 損 失, 而 從 企 業 角 度 則 可 能 造 成 工 時 耗 損, 或 是 員 工 產 生 近 年 國 際 間 職 場 研 究 益 受 重 視 的 減 效 出 席 (presenteeism) 現 象 ( 身 心 已 為 負 荷 過 重 狀 態, 卻 不 得 不 上 班 的 勉 強 出 勤 情 況 ), 形 成 減 效 或 無 效 工 時 的 情 形, 成 為 組 織 生 產 力 的 潛 在 威 脅, 另 可 能 在 受 害 勞 工 補 償 / 賠 償 及 企 業 形 象 等 方 面 付 出 相 當 成 本 雖 然 台 灣 近 年 職 災 發 生 率 整 體 有 所 下 降, 然 根 據 歐 盟 保 守 推 估 模 式, 職 業 災 害 產 生 之 經 濟 損 失 可 達 國 家 生 產 毛 額 (GDP) 之 0.4%, 估 計 我 國 每 年 因 職 災 造 成 的 經 濟 損 失, 可 達 新 台 幣 470 億 元 以 上, 且 過 半 數 集 中 於 廣 大 中 小 企 業, 其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常 需 外 界 協 助 企 業 除 了 對 內 的 管 理 之 外, 並 面 臨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由 於 我 國 為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之 成 員, 以 對 外 貿 易 為 主 之 經 濟 結 構 活 動 的 運 作 將 面 臨 國 際 高 標 準 要 求 的 規 範, 原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所 制 訂 未 具 強 制 性 之 國 際 勞 工 標 準, 經 由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轉 化 推 行 為 具 強 制 力 之 國 際 標 準 已 成 為 勢 不 可 擋 的 國 際 潮 流, 成 為 涵 蓋 品 質 (ISO 9001) 環 保 (ISO 14001) 勞 動 條 件 與 職 安 衛 水 準 (OHSAS 18001) 三 個 方 面 企 業 所 需 擔 負 之 社 會 責 任, 職 安 衛 因 而 在 國 際 貿 易 協 商 中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若 有 所 缺 失, 可 能 會 面 臨 他 國 在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進 口 限 制 企 業 為 促 進 在 海 外 市 場 的 長 久 發 展, 應 順 應 世 界 潮 流, 達 成 獲 認 可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以 完 善 出 口 貿 易 投 標 等 過 程 中 的 能 力 與 條 件, 日 漸 成 為 企 業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所 必 須 投 入 的 項 目 至 於 社 會 環 境 面, 由 於 安 全 健 康 是 生 命 存 續 的 前 提, 隨 著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升, 國 人 對 於 職 安 衛 逐 漸 重 視, 特 別 在 重 大 工 安 事 件 或 公 眾 人 物 發 生 職 業 傷 病 之 後, 自 我 意 識 常 有 所 興 起 而 表 達 對 現 況 的 不 滿, 甚 而 聚 眾 陳 情 抗 爭 從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驗 看 來, 增 進 公 眾 的 安 衛 意 識, 能 夠 提 升 工 作 者 的 自 我 保 護 概 念, 減 少 職 業 傷 病 的 產 生 ; 然 而 隨 著 市 場 經 濟 競 爭 與 變 化 加 34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37 劇, 經 濟 活 動 更 加 多 元 化, 工 作 者 的 勞 動 身 份 ( 如 短 期 工 作 外 包 派 遣 等 ) 人 口 特 性 ( 如 婦 女 中 高 齡 投 入 就 業 ) 生 活 方 式 ( 如 長 工 時 輪 班 無 薪 假 等 ) 等 方 面 複 雜 多 樣 程 度 的 增 加, 為 職 安 衛 工 作 帶 來 新 的 議 題, 許 多 超 越 了 過 去 傳 統 職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的 範 圍 為 達 到 勞 委 會 在 2009 年 台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方 案 中 所 指 出 安 全 衛 生 介 入 需 符 合 全 面 原 則 ( 涵 蓋 各 階 層 工 作 者 ) 銜 接 原 則 ( 依 風 險 程 度 分 層 級 強 化 ) 整 合 原 則 ( 涵 蓋 安 全 衛 生 各 領 域 ) 及 融 入 原 則 ( 融 入 企 業 與 工 作 者 日 常 生 活 運 作 ) 四 大 方 向, 政 府 除 積 極 整 合 相 關 部 門 的 資 源, 並 需 結 合 善 用 民 間 的 資 源 與 活 力, 以 使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得 以 永 續, 進 而 養 成 安 全 衛 生 的 職 場 紀 律 與 文 化 在 技 術 層 面, 由 於 國 際 間 職 安 衛 標 準 的 逐 步 提 升, 完 善 的 安 全 衛 生 規 劃 將 面 臨 迫 切 需 求, 面 對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技 術 持 續 改 進 與 創 新 成 為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根 基 目 前 我 國 已 具 有 包 括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環 保 署 消 防 署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等 國 家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公 協 會 大 學 院 校 職 安 衛 系 所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中 心 職 安 衛 顧 問 服 務 業 者 等 多 形 式 的 科 技 研 發 推 廣 單 位, 並 藉 由 許 多 年 度 研 討 會 說 明 會 論 壇 訓 練 課 程 等 推 展 應 用 與 交 流 合 作, 為 我 國 職 安 衛 科 研 體 系 奠 定 基 礎 然 而, 和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相 較, 我 國 職 安 衛 相 關 產 業 的 市 場 化 程 度 較 低, 相 對 於 國 際 領 導 廠 商 在 豐 沛 的 研 發 與 行 銷 資 源 下 建 立 在 品 牌 與 專 業 能 力 等 方 面 優 勢, 還 有 許 多 待 成 長 空 間, 研 發 成 果 在 和 市 場 銜 接 過 程 常 存 在 較 大 隔 閡, 創 新 技 術 的 產 品 化 和 市 場 化 經 常 較 為 緩 慢 然 而, 我 國 在 資 通 訊 與 機 械 設 備 產 業 具 備 完 整 結 構 基 礎 競 爭 優 勢 與 學 習 應 變 能 力, 具 有 轉 型 為 安 全 衛 生 產 業 的 潛 力 新 修 訂 的 職 安 法 對 於 機 械 設 備 安 全 標 準 將 原 末 端 管 理 的 安 全 查 察 制 改 為 源 頭 管 理 的 安 全 驗 證 制 以 和 國 際 潮 流 接 軌, 然 對 於 內 銷 業 者 而 言, 對 於 機 械 設 備 產 品 安 全 認 證 制 度 的 熟 悉 程 度 仍 需 要 增 進 另 一 方 面, 管 理 也 是 一 種 技 術, 國 際 上 安 全 衛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35

38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生 管 理 已 由 過 去 事 故 管 理 進 展 到 風 險 管 理, 不 僅 將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圍 繞 在 事 故 經 驗 上, 而 是 對 於 看 不 見 尚 未 發 生 的 風 險 與 危 機 做 事 前 控 制, 以 達 到 更 全 面 的 預 防 效 果, 以 1960 年 代 興 起 的 安 全 系 統 工 程 為 基 礎, 近 年 拓 展 至 職 業 衛 生 領 域, 強 調 系 統 性 的 風 險 管 理, 並 納 入 職 安 衛 國 際 標 準 當 中, 透 過 認 證 輔 導 協 助 企 業 改 善 安 衛 體 質, 有 助 於 預 防 新 興 科 技 ( 如 奈 米 技 術 ) 與 不 良 工 作 方 式 ( 如 重 複 動 作 ) 可 能 帶 來 的 安 全 健 康 危 害 以 上 就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和 技 術 角 度 分 析 國 內 外 宏 觀 環 境, 可 以 看 出 目 前 我 國 職 安 衛 產 業 面 臨 符 合 國 際 潮 流 和 貿 易 競 爭 的 壓 力, 但 整 體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對 應 政 策 與 社 會 應 有 的 需 要 仍 有 許 多 不 足 之 處 ; 然 而 在 國 際 職 安 衛 趨 勢 下 我 國 職 安 法 此 次 的 修 法, 由 於 政 府 與 企 業 在 能 力 資 源 有 所 限 制, 擴 增 的 許 多 業 務 為 產 業 開 拓 了 更 寬 廣 的 發 展 空 間 政 府 的 產 業 政 策 與 協 助 措 施, 將 影 響 業 者 投 入 意 願 與 成 長 的 機 會, 為 對 政 府 引 導 職 安 衛 產 業 化 發 展 提 供 建 議, 以 下 解 析 和 此 次 職 安 法 修 訂 較 直 接 立 即 相 關 的 健 康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顧 問 諮 詢 與 商 業 保 險 四 個 方 面 市 場 商 機, 期 待 透 過 加 強 對 職 安 衛 產 業 的 輔 導 措 施, 促 進 此 產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和 進 步 此 次 修 法 的 一 項 重 點 為 強 化 職 業 疾 病 的 預 防, 此 關 連 到 職 業 健 康 服 務 (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s), 其 涵 蓋 從 職 場 危 害 暴 露 因 素 的 預 防 管 理,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風 險 / 有 害 物 資 訊 揭 露, 到 個 人 健 康 檢 查 與 健 康 促 進 等 整 合 性 工 作 修 法 方 向 包 含 增 加 新 型 態 職 場 危 害 ( 生 物 性 危 害 重 複 性 作 業 社 會 心 理 壓 力 與 過 勞 身 體 與 精 神 暴 力 等 ) 健 檢 異 常 後 續 健 康 指 導 與 通 報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揭 示 與 通 報 等, 對 於 職 業 健 康 服 務 的 涵 蓋 範 圍 深 度 與 執 行 的 強 制 力 均 有 提 升, 未 來 若 能 完 成 國 家 級 勞 工 健 康 36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39 檢 查 資 料 庫 與 職 業 暴 露 資 料 庫 的 建 置, 有 助 於 系 統 化 的 管 理 以 及 職 安 衛 政 策 研 究 的 推 行 然 而 在 此 進 展 過 程 中, 有 許 多 基 礎 環 境 / 供 給 面 必 須 充 實, 若 以 WHO 職 業 健 康 服 務 推 動 模 式 建 議, 每 5,000 位 勞 工 需 1 位 醫 師 2 位 護 理 人 員, 勞 委 會 曾 估 計 我 國 需 有 至 少 6,000 名 經 具 備 職 業 健 康 照 護 專 業 的 醫 護 人 員, 若 以 職 安 法 第 22 條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人 數 在 50 人 以 上 者 應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的 規 定, 就 我 國 企 業 規 模 結 構, 人 力 需 求 更 在 15,000 人 以 上 然 勞 委 會 2009 年 起 開 始 辦 理 職 場 健 康 服 務 與 專 業 能 量 建 置, 根 據 勞 委 會 官 網 顯 示, 至 2013 年 9 月, 職 場 健 康 服 務 醫 師 與 護 理 人 員 完 訓 人 數 已 達 3,600 人, 以 此 規 模 與 職 場 健 康 問 題 的 特 性 相 對 照, 職 業 健 康 專 業 直 接 服 務 人 力 之 量 與 質 仍 遠 遠 不 足 社 會 需 求 又 根 據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2010 年 全 國 性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狀 況 認 知 調 查 結 果 指 出, 我 國 受 僱 者 工 作 單 位 有 安 排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的 比 例 為 42%, 和 日 本 2007 年 厚 生 勞 動 省 調 查 顯 示 87% 的 比 例 相 較, 涵 蓋 面 仍 有 大 幅 成 長 的 空 間 ; 除 了 健 康 檢 查 市 場 的 擴 大, 從 整 合 個 人 健 康 資 料 的 基 本 評 估 出 發, 到 提 供 保 健 指 導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規 劃 與 持 續 追 蹤 的 差 異 化 服 務, 並 有 機 會 從 工 作 者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面 向 引 入 關 連 產 業, 對 於 健 康 促 進 產 業 的 發 展 將 為 一 大 利 基 伴 隨 著 職 安 法 修 訂 適 用 行 業 與 對 象 的 大 幅 擴 增, 以 及 上 述 職 業 健 康 服 務 的 逐 步 推 展, 為 提 升 工 作 者 的 職 安 衛 意 識, 並 充 實 具 有 資 格 充 分 意 願 與 能 力 的 專 業 服 務 人 力, 教 育 訓 練 的 業 務 預 期 也 將 會 有 顯 著 的 成 長 根 據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處 統 計,2012 年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4,966 個 班 次, 訓 練 人 數 達 141,548 人, 市 場 規 模 近 年 趨 於 穩 定 ; 然 勞 委 會 安 研 所 2010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狀 況 認 知 調 查 顯 示, 受 僱 者 初 進 公 司 和 在 職 時 曾 接 受 職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58% 和 51%, 而 雇 主 與 自 營 作 業 者 曾 受 過 訓 練 的 比 例 僅 27%,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37

40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又 調 查 表 示 職 場 為 台 灣 工 作 者 最 主 要 的 安 衛 知 識 來 源, 工 作 者 所 具 備 的 安 衛 意 識 知 識 將 影 響 其 自 我 保 護 的 能 力, 從 政 策 角 度 而 言 仍 有 待 努 力 之 處 而 在 新 法 中 隨 著 安 衛 管 理 範 圍 擴 大 以 及 標 準 提 高, 預 計 從 職 安 衛 專 業 人 力 業 務 主 管 到 各 行 業 工 作 者 無 一 定 雇 主 勞 工 等 族 群 對 於 教 育 課 程 的 頻 次 與 訓 練 內 容 的 龐 大 需 求, 以 現 存 政 府 架 構 而 言, 會 需 要 許 多 民 間 力 量 共 同 投 入 方 有 機 會 落 實 由 於 職 安 衛 業 務 不 斷 擴 大 深 化, 單 以 政 府 的 資 源 與 執 行 能 力 時 有 不 足 之 處, 回 顧 先 進 國 家 經 驗, 政 府 部 門 研 究 單 位 與 民 間 營 利 性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合 作 應 為 可 行 的 方 向, 乃 顧 問 機 構 彙 集 了 具 有 相 當 職 安 衛 實 務 背 景 的 專 業 人 力, 掌 握 企 業 即 時 狀 況 具 有 經 驗 優 勢, 從 第 三 方 角 度 提 供 具 公 正 性 科 學 性 有 效 性 的 服 務, 常 較 易 與 企 業 達 成 共 識, 讓 職 安 衛 管 理 體 系 更 為 健 全 有 鑑 於 此, 在 職 安 法 中 也 將 有 償 顧 問 服 務 認 可 制 度 賦 予 法 源 依 據, 將 原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中 的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改 為 較 具 技 術 性 的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當 企 業 接 受 勞 動 檢 查 不 符 規 定 時, 可 引 入 外 界 的 專 業 服 務, 並 對 於 此 次 修 法 中 擴 大 雇 主 在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環 境 監 測 安 衛 管 理 系 統 身 心 健 康 保 護 等 方 面 的 責 任, 增 加 民 間 安 衛 顧 問 提 供 診 斷 諮 詢 技 術 輔 導 或 管 理 改 善 的 生 存 空 間 經 濟 部 統 計 顯 示 至 2012 年 台 灣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公 司 為 32 家, 相 較 於 台 灣 職 安 衛 高 教 系 統 相 關 技 師 /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以 及 政 府 勞 安 部 門 退 休 人 士 等 之 豐 沛 專 業 人 力, 職 安 衛 體 系 的 市 場 化 程 度 仍 有 相 當 提 升 的 必 要, 對 於 台 灣 面 臨 產 業 轉 型 發 展 關 鍵 時 刻, 且 失 業 隱 憂 嚴 重, 推 展 顧 問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有 助 增 進 台 灣 安 衛 知 識 經 濟 的 競 爭 力, 建 議 勞 委 會 與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產 業 輔 導 部 門 協 調 合 作, 掌 握 健 全 我 國 職 安 衛 體 系 體 質 的 契 機 由 於 各 行 業 職 場 之 安 全 衛 生 危 害 因 素 相 當 多 元 複 雜, 且 可 能 伴 隨 新 科 技 / 技 術 引 進 或 大 環 境 改 變 帶 來 無 法 預 期 的 風 險, 而 法 規 的 訂 定 難 以 鉅 細 靡 遺, 為 加 強 雇 主 對 於 從 屬 工 作 者 安 全 健 康 保 護 的 責 任, 本 次 職 安 法 修 法 也 參 考 國 外 一 般 責 任 條 款 (general duty clause) 的 概 念, 強 調 雇 主 應 在 合 理 可 行 範 圍 內, 事 先 評 估 職 災 風 險 並 採 取 必 要 之 預 防 設 備 或 措 施 此 修 法 精 神 使 得 預 防 職 災 發 生 成 為 所 有 雇 主 必 須 履 行 的 法 定 義 務, 然 而 在 台 灣 並 無 先 例 可 循, 也 缺 乏 具 體 的 認 定 標 準 或 原 則, 又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規 定 除 非 雇 主 能 舉 證 無 過 失, 否 則 應 對 勞 工 職 災 所 受 損 害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職 安 法 此 點 修 訂 預 計 將 為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投 入 更 多 的 變 數 為 有 效 分 散 因 職 災 補 償 / 賠 償 與 連 帶 之 訴 訟 / 和 解 38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41 支 出 的 風 險, 在 勞 保 職 災 與 健 保 社 會 性 保 險 制 度 之 上, 以 商 業 保 險 來 補 充 民 法 中 侵 權 損 害 賠 償 勞 基 法 職 災 補 償 契 約 責 任 與 道 義 責 任 等 雇 主 責 任 不 足 之 處, 成 為 企 業 可 能 的 選 擇 目 前 國 內 相 關 保 險 商 品 主 要 包 括 雇 主 意 外 / 補 償 契 約 責 任 保 險 與 團 體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兩 者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前 者 以 雇 主 為 被 保 險 人, 承 保 法 院 判 定 或 員 工 撫 卹 契 約 所 聲 明 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而 後 者 的 被 保 險 人 為 員 工, 保 險 範 圍 包 括 員 工 因 職 災 身 故 殘 廢 傷 病 失 去 工 作 能 力 等 方 面 補 償 費 用 以 涵 蓋 雇 主 責 任 保 險 的 企 業 新 種 保 險 類 別 為 例, 從 中 華 民 國 產 險 公 會 的 資 料, 近 年 保 費 總 計 已 佔 業 界 總 保 費 約 十 分 之 一, 隨 著 人 民 權 利 意 識 的 增 長, 市 場 規 模 估 計 仍 將 持 續 成 長 根 據 業 界 資 訊, 此 類 保 險 目 前 保 費 尚 稱 低 廉, 商 業 保 險 優 勢 在 於 比 社 會 保 險 更 加 靈 活, 較 能 滿 足 不 同 企 業 不 同 層 次 的 風 險 保 障, 除 了 為 雇 主 經 營 責 任 風 險 提 供 保 障, 亦 可 成 為 員 工 福 利 的 一 環, 提 升 企 業 向 心 力 本 文 從 多 方 角 度 解 析 職 安 法 修 訂 所 可 能 開 展 關 連 產 業 之 現 況 與 機 會, 為 適 應 市 場 變 化 與 需 求, 逐 漸 健 全 職 安 衛 服 務 / 產 品 完 整 供 應 鏈, 期 望 各 界 能 夠 藉 此 時 機 檢 視 利 害 關 係 者 所 具 備 的 資 源 能 力, 省 思 產 業 定 位 以 及 推 動 條 件 與 策 略, 若 能 藉 由 政 府 的 引 導, 使 業 者 在 法 律 規 範 空 間 內 能 發 揮 自 身 優 勢 發 展 創 新, 不 斷 改 進 服 務 與 產 品, 從 而 能 和 政 府 與 非 營 利 單 位 之 角 色 達 到 相 互 補 充 促 進 進 而 共 同 發 展, 不 僅 有 助 於 職 安 衛 工 作 的 提 升 與 永 續, 並 能 有 效 強 化 本 土 產 業 競 爭 力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39

42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以 積 極 增 進 職 場 心 理 健 康 中 原 大 學 心 理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王 安 智 4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43 適 度 的 體 能 操 練 與 運 動, 具 有 放 鬆 身 心 調 解 壓 力 的 效 果, 不 少 企 業 組 織 也 很 鼓 勵 員 工 參 與 運 動 性 社 團, 透 過 運 動 紓 解 工 作 中 所 產 生 的 身 心 壓 力 然 而, 由 於 運 動 社 團 屬 於 自 主 參 加 性 質, 即 便 公 司 願 意 出 資 贊 助, 其 經 營 仍 多 是 起 頭 熱 烈 但 每 下 愈 況 另 外, 雖 然 幾 乎 所 有 人 都 會 同 意 維 持 運 動 習 慣 具 有 許 多 好 處, 但 推 廣 運 動 參 與 畢 竟 與 公 司 的 本 業 無 關, 所 以 絕 大 多 數 企 業 都 僅 將 其 視 為 員 工 福 利 之 一, 不 會 投 注 心 力 積 極 經 營 試 想 : 如 有 一 家 公 司, 將 提 升 員 工 的 身 體 健 康 視 為 自 己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在 公 司 中 廣 設 各 式 球 場 游 泳 池 健 身 房 及 長 跑 訓 練 場 地, 並 且 推 出 運 動 學 分 制 度, 規 範 員 工 在 一 年 內 達 到 累 積 一 定 學 分 數 以 上 的 目 標, 做 為 正 式 的 工 作 要 求 之 一, 該 會 是 怎 樣 的 情 況? 員 工 在 滿 足 學 分 要 求 的 過 程 中, 是 否 能 全 然 接 受 公 司 的 用 心 又 可 能 遭 遇 那 些 困 難? 這 樣 的 做 法 固 然 是 從 社 會 責 任 的 角 度 出 發, 但 全 面 性 推 廣 運 動 參 與 是 只 在 員 工 私 人 層 面 上 發 生 影 響, 還 是 也 能 在 工 作 面 上 創 造 出 正 面 的 績 效? 如 果 有 其 他 公 司 希 望 起 而 效 法, 又 有 哪 些 環 節 是 必 須 特 別 注 意 的, 才 能 成 功 複 製 相 關 的 經 驗? 在 102 年 度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執 行 的 建 構 職 場 心 理 健 康 管 理 模 式 中, 便 透 過 質 性 訪 談 的 方 式, 對 這 樣 的 一 家 文 教 集 團, 進 行 深 度 的 瞭 解 以 下 便 針 對 前 述 提 到 的 四 項 問 題, 對 該 項 研 究 專 案 的 成 果 進 行 摘 要 整 理, 以 釐 清 企 業 組 織 投 注 公 司 資 源, 積 極 推 廣 員 工 的 運 動 參 與, 究 竟 能 產 生 怎 樣 的 效 應 壹 該 集 團 是 怎 麼 做 的?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41

44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該 集 團 目 前 在 台 灣 計 有 員 工 兩 千 人 以 上, 為 國 內 專 業 文 教 出 版 企 業, 於 教 科 書 民 營 化 序 幕 佔 有 重 要 角 色 除 了 教 材 出 版, 目 前 該 集 團 亦 進 行 多 角 化 經 營, 經 營 觸 角 遍 及 國 中 小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輔 助 教 材 兒 童 雜 誌 幼 教 教 材, 以 及 雙 語 學 校 幼 兒 學 校 大 陸 事 業 該 集 團 創 立 以 來, 一 直 以 傳 教 士 的 精 神 來 推 展 運 動 風 氣 其 組 織 文 化 三 要 素 是 : 健 康 和 諧 人 性, 健 康 列 在 首 位, 表 示 公 司 視 員 工 健 康 為 一 切 之 基 礎, 期 盼 透 過 改 善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的 方 式, 為 社 會 善 盡 企 業 責 任 在 董 事 長 個 人 的 以 身 作 則 之 下, 公 司 持 續 鼓 勵 員 工 參 與 各 類 運 動 項 目, 希 望 員 工 持 續 運 動, 養 成 良 好 的 運 動 習 慣, 儲 蓄 健 康 的 體 能, 讓 人 生 因 為 不 斷 追 求 健 康 體 能 旺 盛 的 鬥 志 豐 富 的 閱 歷 而 更 美 好, 同 時 也 希 望 透 過 各 種 賽 事 的 分 享 能 帶 動 更 多 人 一 起 健 康 運 動 在 其 努 力 推 動 下, 其 內 部 各 項 運 動 風 氣 均 極 為 興 盛 且 績 效 斐 然, 並 已 聞 名 國 內 運 動 界 自 民 國 96 年 起, 在 公 司 內 部 各 項 運 動 設 施 ( 如 游 泳 池 操 場 球 場 等 ) 與 相 關 運 動 社 團 皆 已 完 備 的 前 提 下, 該 集 團 開 始 推 行 運 動 學 分 制 度, 徹 底 落 實 培 養 員 工 運 動 習 慣 的 公 司 政 策 經 過 討 論 與 修 訂, 該 集 團 制 定 了 運 動 學 分 給 分 標 準, 除 了 規 定 參 與 各 項 高 強 度 體 育 活 動 ( 如 鐵 人 三 項 競 賽 完 賽 玉 山 攻 頂 成 功 跑 完 路 跑 全 程 等 ) 可 獲 得 的 學 分 數 之 外, 也 納 入 可 每 日 持 續 維 持 的 低 強 度 生 活 習 慣 改 變 ( 如 以 步 行 至 公 司 方 式 上 班 下 班, 或 在 公 司 內 改 走 樓 梯 不 搭 42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45 電 梯 等 ) 可 獲 得 的 學 分 數 該 集 團 並 明 定, 每 位 所 屬 員 工 除 身 心 障 礙 懷 孕 或 遭 遇 特 殊 情 況 之 外, 每 年 都 應 累 積 至 少 五 個 運 動 學 分 ; 未 達 此 標 準 者, 當 年 度 便 不 具 晉 升 與 加 薪 資 格 貳 員 工 都 樂 於 參 與 不 會 遭 遇 阻 礙 嗎? 初 步 理 解 該 集 團 的 做 法 之 後, 一 般 人 首 先 浮 現 的 問 題 多 半 是 : 工 作 這 麼 忙, 有 時 間 運 動 嗎? 員 工 都 會 願 意 配 合 嗎? 本 專 案 歸 納 所 得 員 工 訪 談 內 容 後 發 現, 即 便 員 工 在 參 與 運 動 學 分 制 度 之 前 並 無 運 動 的 習 慣 與 意 願, 運 動 的 參 與 對 他 們 來 說, 也 是 一 種 幾 乎 無 從 反 駁 且 難 以 抗 拒 的 訴 求 點 雖 然 將 運 動 習 慣 納 入 自 己 的 生 活 中, 看 來 是 必 須 要 占 用 到 私 人 的 時 間 與 額 外 心 力, 但 對 許 多 受 訪 者 而 言, 他 們 非 但 很 少 感 受 到 家 人 的 反 對, 反 而 常 常 感 受 到 家 人 的 鼓 勵 與 支 持 例 如 某 位 受 訪 者 便 提 到 : 養 成 運 動 習 慣 的 同 時, 也 會 增 進 跟 家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我 每 次 跟 我 太 太 講 說 : 我 們 去 爬 仙 跡 岩 好 了 他 說 : 你 幹 嘛 每 天 都 去 爬 呢? 我 說 : 我 們 運 動 學 分 裡 面 規 範 的 啊, 妳 可 不 可 以 陪 我 去? 我 自 己 運 動 到 了, 我 太 太 她 也 陪 我 去, 我 們 就 是 增 進 彼 此 之 間 的 情 誼 另 一 位 受 訪 者 也 指 出, 當 他 回 家 告 訴 太 太 因 為 累 積 運 動 學 分 的 關 係, 他 必 須 抽 時 間 去 運 動 時, 太 太 反 而 比 他 更 開 心, 因 為 自 己 已 經 多 年 不 曾 好 好 運 動 了 他 表 示 : 像 我 每 年 都 去 ( 參 加 路 跑 比 賽 ), 我 太 太 也 都 會 去, 她 在 那 邊 喊 加 油, 她 也 很 高 興 啊, 因 為 她 看 到 你 的 身 體 狀 況 ( 在 變 好 ), 家 裡 人 也 能 知 道 同 僚 之 間 相 處 的 一 個 模 式 瞭 解 你 的 工 作, 那 他 對 你 的 工 作 就 比 較 不 會 有 一 些 懷 疑,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良 性 的 選 擇 因 為 本 質 上 是 幾 乎 所 有 人 都 會 認 同 的 事 情, 所 以 運 動 習 慣 的 培 養 不 但 能 獲 得 家 人 朋 友 的 從 旁 支 持, 有 時 甚 至 還 能 感 染 影 響 他 們, 進 而 邀 請 他 們 共 同 參 與 當 運 動 成 為 生 命 中 的 常 態 變 成 自 己 與 親 人 願 意 共 同 維 持 的 良 好 習 慣 時, 事 實 上 也 就 不 存 在 所 謂 的 排 擠 問 題 而 只 要 員 工 能 夠 開 始 常 態 性 參 與, 運 動 所 帶 來 的 正 面 效 益, 就 能 取 代 公 司 的 制 度, 使 員 工 獲 得 願 意 繼 續 參 與 的 內 發 性 動 機 有 受 訪 者 提 及 : 即 便 遇 到 加 班 日, 加 班 之 後 的 運 動 非 但 不 會 造 成 隔 天 精 力 的 耗 損, 反 而 可 以 獲 得 重 新 充 電 的 感 覺 : 啊, 我 又 要 加 班! 好 像 我 回 去 休 息 只 是 為 了 加 班, 只 是 為 了 完 成 前 一 天 的 工 作 可 是 像 我 昨 天 也 是, 我 昨 天 加 班 加 到 八 點, 因 為 我 知 道 八 點 開 始 要 打 球, 所 以 我 會 告 訴 自 己 : 我 等 一 下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43

46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要 去 打 球, 我 得 趕 快 把 工 作 弄 好 弄 到 八 點 之 後, 我 就 去 打 球 打 到 十 點 回 去 也 是 很 累, 可 是 今 天 早 上 起 來 的 時 候 就 好 像 又 重 新 開 始, 有 個 跳 脫 比 較 不 會 煩 惱, 腦 筋 也 比 較 不 會 那 麼 專 注 在 工 作 的 壓 力 上 面, 可 能 有 一 些 壓 力 就 是 在 打 球 的 時 候 釋 放 掉 了, 所 以 早 上 來 的 時 候, 心 情 會 比 較 愉 快 因 為 運 動 必 須 全 神 貫 注 投 入, 才 能 達 到 自 己 所 設 定 的 運 動 目 標, 所 以 使 運 動 成 為 一 種 良 好 的 抽 離 跳 脫 方 式 當 這 樣 的 抽 離 跳 脫 經 常 出 現 在 漫 長 的 工 作 挑 戰 之 中 時,, 就 能 使 員 工 重 回 工 作 岡 位 時, 擁 有 更 多 可 供 利 用 的 正 向 心 理 資 源, 反 而 比 僅 僅 是 在 家 休 息 補 充 體 力 者, 更 能 在 工 作 中 展 現 出 旺 盛 活 力 參 運 動 與 工 作 表 現 兩 者 間, 有 明 確 的 關 聯 嗎? 雖 然 該 集 團 在 推 廣 運 動 參 與 時, 並 未 想 要 透 過 員 工 的 運 動 參 與, 來 提 升 其 工 作 表 現, 但 這 兩 者 之 間 是 否 有 所 關 聯? 本 專 案 發 現, 運 動 與 工 作 表 現 兩 者 間 的 關 係, 可 以 分 別 由 個 人 層 次 與 團 隊 層 次 來 進 行 理 解 首 先, 就 個 人 層 次 而 言, 運 動 中 的 挑 戰 極 限 與 堅 持 經 驗, 往 往 會 在 工 作 遭 遇 瓶 頸 時 浮 現, 成 為 受 訪 者 能 夠 用 來 激 勵 自 己 的 重 要 資 源 例 如 某 位 受 訪 者 提 到 : ( 北 插 天 山 ) 從 七 百 多 公 尺 的 海 拔 爬 到 兩 千 五 百 多 公 尺, 爬 那 個 山 真 的 是 用 四 隻 腳 爬 的 哦, 因 為 他 是 一 層 一 層 的, 當 我 爬 上 去 的 時 候, 上 山 容 易 下 山 很 困 難, 因 為 他 每 一 層 下 來 就 是 一 個 斷 崖, 那 他 的 樓 梯 就 是 由 樹 啊 用 樹 根, 或 是 說 之 前 的 人 爬 過 的 那 個 繩 索 組 成, 我 上 去 以 後 不 敢 下 山 了, 真 的 喔, 那 後 來 那 個 怎 麼 辦 呢? 我 們 底 下 有 兩 個 人 是 跟 過 那 個 隊 伍 的, 我 就 跟 他 講 說, 你 站 在 下 面 來 保 護 我 一 下, 我 再 下 來, 因 為 我 有 懼 高 症 後 來 完 了 之 後, 回 到 工 作 崗 位 上 面, 我 總 覺 得 說, 那 麼 困 難 的 地 方 我 都 做 過 了, 我 還 有 什 麼 困 難 沒 有 辦 法 去 克 服 的 另 外 一 位 受 訪 者 也 做 了 類 似 的 分 享 : 你 持 續 訓 練, 因 為 每 一 次 的 挑 戰 就 是 把 目 標 往 上 訂, 自 己 能 不 能 達 成, 其 實 都 是 未 知 那 所 以 像 工 作 一 樣, 每 天 很 多 東 西 進 來 都 是 挑 戰, 這 樣 長 期 下 來, 運 動 給 我 一 個 比 較 好 的 心 態 就 是 面 對 什 麼 困 難, 你 都 會 變 得 比 較 有 耐 心 比 較 有 耐 心 跟 決 心 去 把 事 情 做 完, 而 不 會 像 以 前 很 容 易 輕 易 放 棄 相 較 於 個 人 層 次 上 的 好 處 似 乎 比 較 主 觀 一 些, 在 團 隊 層 次 上, 運 動 與 工 作 表 現 之 間 的 關 係 就 顯 得 較 為 客 觀 而 明 確 許 多 在 該 集 團, 運 動 帶 來 一 項 極 為 明 顯 的 團 隊 工 作 效 益, 便 是 團 隊 合 作 比 起 44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47 其 他 公 司 要 來 得 順 暢 有 效 率 在 運 動 參 與 中, 可 以 讓 員 工 對 同 事 主 管 多 了 一 層 非 工 作 層 面 的 認 識, 因 而 建 立 互 信 且 尊 重 的 合 作 基 礎 這 使 得 大 家 在 工 作 中 合 作 時, 更 能 同 理 他 人 的 感 受 建 立 難 能 可 貴 的 默 契 例 如 有 受 訪 者 指 出 : 部 門 健 行 的 活 動 就 提 供 不 僅 是 平 行 的 同 事 間 的 連 繫, 就 是 甚 至 可 以 拉 到 垂 直 部 份, 因 為 大 家 有 共 同 的 話 題 像 我 之 前 的 工 作, 對 於 上 司 啊 或 者 是 長 官 的 部 分, 就 是 都 是 比 較 公 事 的 部 分, 雖 然 會 想 要 去 拉 近 關 係, 但 其 實 沒 有 共 通 的 話 題, 也 很 難 去 做 連 絡, 進 而 去 開 口 聊 天 這 樣 子 那 因 為 現 在 這 裡 有 這 樣 的 活 動 跟 這 樣 的 風 氣, 大 家 就 是 多 了 共 通 的 話 題, 我 覺 得 這 就 是 大 家 在 垂 直 的 連 繫 跟 溝 通 方 面, 還 有 就 是 向 心 力 的 凝 聚 方 面, 其 實 真 的 提 供 蠻 大 的 幫 助 除 了 同 部 門 內 的 團 隊 合 作, 一 般 而 言, 跨 部 門 合 作 通 常 牽 涉 到 各 部 門 主 管 之 間 的 互 相 搭 配 與 協 調, 甚 至 可 能 必 須 籌 組 編 制 上 較 為 複 雜 的 專 案 團 隊, 而 不 同 部 門 間 的 員 工 也 多 半 不 認 識 彼 此, 開 始 合 作 時 必 須 經 過 或 長 或 短 的 磨 合 適 應 期, 難 度 較 部 門 內 的 合 作 更 高 但 該 集 團 的 員 工 因 為 多 半 有 定 期 不 定 期 參 與 下 班 後 舉 辦 的 運 動 社 團, 經 常 在 社 團 參 與 中 與 其 他 部 門 員 工 互 相 熟 識, 這 層 關 係 使 得 跨 部 門 合 作 變 得 非 常 簡 單 下 面 這 位 受 訪 者 即 指 出 : 你 有 時 候 需 要 跨 部 門 間 合 作 的 話, 那 你 就 找 得 到 共 通 的 人 去 做 連 結, 不 會 說 兩 個 部 門 完 全 不 相 干, 到 時 候 合 作 一 件 事 情 的 時 候, 會 變 得 很 像 兩 組 陌 生 人, 要 從 頭 去 溝 通 像 剛 剛 他 是 資 訊 部, 他 是 屬 於 數 位 部 編 輯 軟 體 的, 如 果 我 們 文 編 要 跟 數 位 部 或 是 跟 資 訊 部 合 作, 相 對 之 下, 我 們 就 會 各 有 人 去 認 識, 然 後 去 做 連 結, 這 對 公 司 比 較 好, 因 為 你 可 以 橫 向 的 發 展, 不 會 說 只 有 直 向 的 發 展 綜 合 個 人 與 團 隊 兩 層 次, 可 發 現 運 動 習 慣 的 培 養 一 方 面 能 使 員 工 獲 得 更 多 的 正 向 心 理 資 源 更 能 面 對 工 作 中 的 壓 力 與 挑 戰, 另 一 方 面 則 能 使 員 工 與 同 事 主 管 建 立 許 多 工 作 外 的 情 感 聯 繫 關 係, 使 得 部 門 內 或 跨 部 門 的 合 作 更 加 順 暢 這 兩 點 對 於 員 工 的 工 作 表 現 而 言 都 至 關 重 要, 往 往 必 須 耗 費 許 多 組 織 資 源 才 能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45

48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達 到 的 理 想 狀 態, 卻 能 在 公 司 推 廣 運 動 參 與 時 一 併 達 成 肆 該 怎 樣 複 製 成 功 經 驗? 如 果 想 要 引 進 該 集 團 的 做 法, 有 沒 有 什 麼 特 別 值 得 注 意 的 地 方? 至 少 有 兩 點 是 在 本 專 案 訪 談 中 歸 納 出 的 重 要 關 鍵 第 一, 對 於 運 動 的 提 倡 與 推 廣 應 該 融 入 組 織 文 化 之 中 雖 然 培 養 運 動 習 慣 的 好 處, 是 所 有 員 工 皆 能 同 意 的, 但 若 不 能 透 過 文 化 塑 造 的 方 式 加 以 推 廣, 提 倡 的 力 道 便 將 受 到 限 制 通 常 公 司 已 有 既 定 的 組 織 文 化 ; 既 然 推 廣 運 動 參 與 並 非 在 公 司 創 立 之 初 就 開 始 施 行, 那 就 必 須 在 正 式 推 動 之 前, 設 法 找 出 活 動 與 既 有 文 化 之 間 的 關 聯, 並 且 積 極 訴 求 : 推 廣 運 動 參 與 在 這 樣 的 文 化 氛 圍 之 下, 是 非 常 合 理 的 舉 措 當 員 工 接 受 公 司 所 給 予 的 理 由 時, 參 與 這 些 活 動 就 變 成 組 織 文 化 營 造 的 一 部 分, 運 動 不 只 是 為 了 讓 自 己 得 到 好 處, 也 可 以 讓 公 司 變 得 更 加 理 想 在 此 情 況 下, 推 廣 運 動 參 與 才 能 獲 得 成 功 第 二, 則 取 決 於 公 司 領 導 人 的 高 度 以 身 作 則 既 然 是 難 以 反 駁 的 正 向 訴 求, 又 已 經 融 入 在 既 有 的 組 織 文 化 意 義 系 統 之 中, 如 果 高 階 領 導 人 帶 頭 做 起, 用 實 際 的 行 動 取 代 對 下 屬 的 命 令 與 要 求, 則 上 行 下 效 風 行 草 偃 的 效 果 便 非 常 明 顯 該 集 團 創 辦 人 即 以 自 己 的 一 個 鮮 活 例 證 說 明 以 身 作 則 的 重 要 性 : 我 從 來 不 搭 電 梯, 除 非 是 說 搬 重 物 我 大 陸 的 辦 公 室 在 十 五 樓, 我 住 的 飯 店 離 辦 公 室 還 有 兩 公 里, 我 通 常 都 走 路 去 上 班, 然 後 再 爬 十 五 樓 到 辦 公 室, 有 一 次 我 在 一 樓 看 到 兩 個, 一 個 從 石 家 莊 來 一 個 從 鄭 州 來 的, 我 們 那 當 地 人, 兩 個 區 的 區 主 管 我 說 : 喂, 走 走 走, 陪 我 爬 樓 梯 我 爬 到 二 樓, 發 現 怎 麼 沒 跟 來, 我 再 下 來, 電 梯 也 還 沒 來 大 46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49 陸 電 梯 都 很 難 等, 他 們 也 還 在, 我 又 說 : 來 來 來, 爬 樓 梯 他 們 後 來 就 硬 被 我 拉 去 爬 樓 梯 我 也 常 跟 他 們 較 量, 譬 如 說 我 們 就 這 一 次 開 會 的 人 六 十 個 八 十 個, 我 們 規 劃 路 線, 然 後 競 賽, 跑 得 很 好 的, 我 有 設 一 個 標 準, 就 是 以 我 曾 經 跑 完 的 成 績 做 標 準, 超 過 那 個 標 準, 兩 千 塊 人 民 幣 因 此, 若 想 透 過 推 廣 運 動 參 與 創 造 出 員 工 的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就 必 須 將 運 動 訴 求 融 入 組 織 文 化 之 中, 創 造 出 參 與 活 動 與 組 織 理 想 之 間 的 強 烈 關 聯 性, 並 由 高 階 經 營 團 隊 帶 頭 做 起, 讓 全 體 員 工 起 而 仿 效 在 實 際 行 動 之 後, 持 續 性 參 與 活 動 的 效 果 自 然 會 展 現 在 參 與 者 的 身 上, 取 代 公 司 所 給 予 的 助 力, 成 為 培 養 內 發 性 參 與 動 機 的 重 要 關 鍵, 此 時 便 能 啟 動 正 向 的 循 環 伍 結 語 透 過 推 廣 運 動 參 與, 該 集 團 不 僅 使 員 工 擁 有 面 對 抵 抗 壓 力, 以 維 持 消 極 職 場 心 理 健 康 的 能 力, 更 使 員 工 能 藉 著 持 續 運 動, 創 造 出 可 以 轉 移 到 工 作 場 域 中 使 用 的 正 向 心 理 資 源, 以 積 極 地 增 進 職 場 心 理 健 康 透 過 系 統 化 的 研 究, 我 們 對 於 運 動 與 工 作 表 現 之 間 無 心 插 柳 柳 成 蔭 的 正 向 影 響 有 更 多 的 理 解, 也 更 加 清 楚 掌 握 該 如 何 透 過 推 廣 運 動 參 與 來 使 組 織 獲 得 更 多 的 動 能 營 造 健 康 的 職 場 環 境 希 望 這 些 研 究 成 果 的 初 步 呈 現, 能 夠 為 當 前 面 對 高 度 壓 力 與 競 爭 環 境 的 台 灣 企 業 組 織, 帶 來 更 多 的 反 省 與 啟 發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47

50 1 樂說頭條 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勞動檢查 與 降災策略 面面 觀 勞委會勞工檢查處技正 葉錦堂 勞動檢查法第一條開宗明義闡述 實施勞動檢查 旨在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 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安定社會 發展經濟 更具體一點來說 勞動檢查的目的 在於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 維護勞工生命安全 健康與權益 我國目前勞動檢查業務 因勞動法令眾多 執行檢查分工情形不一 其中勞 工安全衛生部分 因涉及較專業之領域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3 區勞動檢查所及 授權直轄市與經濟特區等有關機關辦理 而勞動基準等勞動條件部分 則由勞動 檢查機構及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分工執行 本文主要著重於分享勞動檢查機 構創新降災作為之種種策略 48 台灣勞工季刊 36 期

51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創 新 降 災 作 為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涉 及 層 面 相 當 廣 泛, 主 要 原 因, 不 外 乎 雇 主 是 否 負 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定 之 責 任, 設 置 符 合 規 定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貫 徹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與 落 實 管 理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對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檢 查, 不 定 時 抽 查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落 實 情 形, 實 為 點 的 作 用, 雖 有 停 工 罰 鍰 等 行 政 處 分 作 為 監 督 檢 查 的 後 盾, 但 勞 動 檢 查 人 力 有 限, 無 法 串 聯 達 到 線 甚 至 面 的 效 果 為 達 到 降 災 目 的, 在 宣 導 檢 查 輔 導 三 合 一 策 略 下, 各 勞 動 檢 查 無 不 構 思 新 策 略, 運 用 各 方 可 能 的 資 源, 下 列 將 簡 要 介 紹 各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現 行 有 效 的 降 災 作 為 臺 北 市 勞 動 檢 查 處 的 作 法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於 102 年 發 布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公 布 新 建 工 程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線 上 地 圖 處 理 要 點, 於 所 屬 勞 動 檢 查 處 網 頁, 主 動 公 開 職 災 地 圖 & 工 安 好 宅 圖 ( taipei.gov.tw/map/) 本 項 計 畫 係 藉 由 民 眾 購 置 住 宅 時, 特 別 注 重 有 無 發 生 人 命 的 心 理, 公 開 其 轄 內 發 生 死 亡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之 地 點 與 工 地, 供 社 會 大 眾 查 詢, 建 案 有 無 發 生 勞 工 死 亡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將 成 為 買 家 交 易 斡 旋 的 癥 結, 甚 至 直 接 影 響 房 價 建 商 為 維 持 房 價, 獲 得 該 有 的 利 潤, 勢 必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落 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臺 北 市 政 府 充 分 利 用 既 有 資 源, 間 接 讓 事 業 單 位 主 動 強 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直 接 達 到 降 災 目 標, 提 升 所 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是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為 確 保 勞 工 生 命 安 全, 千 思 萬 慮 所 構 思 出 來 的 降 災 策 略 勞 委 會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的 作 法 勞 委 會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近 年 來 積 極 推 動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業 中 衛 體 系 輔 導 計 畫, 善 用 民 間 資 源, 將 中 心 工 廠 之 防 災 訊 息 及 技 術, 宛 如 種 子 般 傳 播 至 各 下 游 衛 星 工 廠, 期 能 開 花 結 果, 擴 大 落 實 減 災 成 效, 創 造 參 贏 的 局 面 我 國 各 廠 牌 汽 機 車 等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業, 擁 有 完 整 的 零 組 件 廠 商 供 應 鏈, 中 心 工 廠 資 源 較 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體 系 較 完 備, 主 要 負 責 風 險 較 低 之 組 裝 測 試 等 作 業, 衛 星 工 廠 規 模 較 小, 負 責 加 工 成 型 等 風 險 較 高 之 零 組 件 供 應 本 項 計 畫 運 用 中 心 工 廠 社 會 責 任 及 衛 星 工 廠 訂 單 需 求, 彼 此 厲 害 相 關, 由 中 心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49

52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廠 協 助 其 下 游 衛 星 工 廠 執 行 勞 工 安 全 設 施 改 善 工 作, 透 過 自 主 查 核 及 稽 核, 主 動 檢 視 與 改 善 計 畫 期 間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協 助 編 製 查 核 表 及 訓 練 資 料, 強 化 執 行 能 力, 並 建 置 線 上 回 報 平 台, 確 實 掌 握 事 業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個 案 計 畫 終 結 邀 請 中 心 廠 及 受 輔 導 廠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會,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並 授 與 優 良 廠 商 獎 狀 增 進 合 作 關 係, 大 大 降 低 該 所 檢 查 負 荷 據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統 計,102 年 中 心 工 廠 已 累 計 輔 導 342 家 衛 星 工 廠, 自 行 查 核 改 善 率 達 100%, 稽 核 改 善 率 達 93.0%,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與 97 年 度 比 較 共 減 災 26 件, 降 幅 達 23%, 成 效 良 好 本 計 畫 目 前 著 重 於 勞 工 安 全 設 施 查 核 改 善, 將 來 將 逐 步 提 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能 力 勞 委 會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的 作 法 勞 委 會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基 於 互 助 互 惠 原 則, 加 強 各 工 程 施 工 團 隊 與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聯 繫 溝 通, 建 立 合 作 辦 理 區 域 聯 防 暨 安 全 伙 伴, 建 立 檢 查 訓 練 輔 導 等 溝 通 平 台 機 制, 在 有 限 檢 查 人 力 下, 達 到 最 大 防 災 效 能 本 項 作 法 採 取 檢 查 宣 導 輔 導 三 合 一 策 略, 以 聯 合 稽 查 藉 由 以 施 工 團 隊 為 主 檢 查 機 構 為 輔 之 交 叉 聯 合 檢 查 觀 摩 方 式 共 同 研 商 缺 失 檢 出 改 善, 並 由 業 主 ( 主 辦 機 關 ) 督 促 改 善 之 方 式 業 主 ( 主 辦 機 關 ) 主 動 邀 集 各 級 承 攬 商 開 辦 宣 導 行 銷 觀 摩 活 動, 示 範 安 全 自 主 檢 查, 督 促 承 包 廠 商 落 實 現 場 安 衛 工 作 並 定 期 召 開 區 域 聯 防 季 檢 討 會, 針 對 施 工 團 隊 之 勞 安 政 策 面 管 理 面 執 行 面 等 多 面 向 予 以 積 極 監 督 輔 導, 擴 大 降 災 績 效 計 畫 目 標 在 於 協 助 施 工 團 隊 建 置 勞 安 三 級 管 理 ( 業 主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廠 商 ), 強 化 與 提 升 業 主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 對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之 責 任 與 能 力, 並 獲 其 上 級 單 位 之 重 視 與 支 援 ; 協 助 廠 商 建 立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設 備 擋 土 開 挖 施 工 架 安 全 支 撐 模 板 支 撐 上 下 設 備 懸 臂 工 作 車 等 細 部 施 工 圖 說 並 據 以 落 實 及 查 核 等 工 作 ; 強 化 承 攬 監 督 管 理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及 經 驗 交 流 等 之 共 同 學 習 與 合 作, 擴 大 整 體 工 安 水 準 及 提 升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能 量 勞 委 會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的 作 法 勞 委 會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鑑 於 其 轄 區 廣 偏 遠 偏 鄉, 工 廠 工 地 眾 多, 在 有 限 的 檢 查 人 力 及 資 源 下, 透 過 工 地 風 險 地 圖 (Risk Mapping) 的 建 立, 以 圖 形 技 術 呈 現 識 別 出 風 險 信 息, 直 接 展 現 風 險 的 發 展 趨 勢, 方 便 考 慮 採 取 怎 樣 的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藉 由 鑑 別 與 分 析 轄 5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53 區 內 各 縣 市 工 地 風 險, 掌 握 工 地 風 險 分 佈 特 性, 調 整 檢 查 優 先 順 序 密 度 與 頻 率, 提 升 營 造 業 檢 查 效 能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首 創 安 全 衛 生 區 域 聯 防, 突 破 以 往 檢 查 所 單 打 獨 鬥 作 法, 針 對 供 應 鏈 之 廠 場 或 同 質 性 高 之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或 民 間 工 程, 由 廠 場 或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或 大 型 民 間 工 程 業 主, 組 成 區 域 聯 防 體 執 行 施 工 安 全 聯 合 防 災 稽 查 及 自 主 管 理, 將 檢 查 人 力 運 用 於 高 風 險 工 地 提 高 宣 導 輔 導 及 檢 查 頻 率 另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已 於 102 年 4 月 1 日 起 成 立 臉 書 粉 絲 團, 透 過 網 路 的 力 量, 藉 由 粉 絲 團 所 發 布 的 消 息, 達 到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滲 入 生 活 中 的 目 的, 期 盼 人 人 做 工 安 健 康 又 平 安, 將 工 安 意 識 推 廣 到 各 年 齡 層, 尤 其 是 踏 入 社 會 的 新 鮮 人, 未 具 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觀 念 的 民 眾 目 前 該 粉 絲 團 人 數 有 180 人, 平 均 每 則 訊 息 點 擊 率 有 168 次, 平 均 每 3 天 更 新 訊 息 及 發 布 最 新 消 息, 管 理 人 員 每 天 都 會 查 看 是 否 有 民 眾 詢 問 問 題 並 即 時 回 答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高 雄 市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已 建 立 工 安 麻 吉 ONLINE Web 2.0 線 上 勞 動 檢 查 互 動 式 資 訊 平 台, 以 親 民 切 題 的 網 站 名 稱, 貼 近 使 用 者 感 受 Online Game 的 角 色 行 銷 手 法, 擺 脫 政 府 機 關 的 刻 板 印 象, 利 用 線 上 資 訊 傳 遞 快 速 有 效 環 保 的 特 性, 與 事 業 單 位 互 動 式 交 流, 達 成 稽 催 通 報 等 系 統 化 管 理, 讓 勞 動 檢 查 的 執 行 與 企 業 自 主 管 理 同 步 落 實, 互 蒙 其 利 目 前 政 府 端 之 勞 動 檢 查 資 訊, 已 建 置 勞 動 檢 查 通 知 書 匯 入 檢 查 圖 照 上 傳 改 善 情 形 通 報 及 稽 催 與 統 計 圖 表 等 功 能, 規 劃 建 置 中 有 職 業 災 害 氣 候 地 圖 系 統 及 營 造 業 工 地 檢 查 地 圖 系 統 等 另 事 業 單 位 端 之 自 主 管 理 平 台, 已 建 置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管 理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2) 機 械 設 備 定 期 檢 查 自 動 檢 查 管 理 ;(3) 稽 核 事 項 缺 失 與 改 善 情 形 之 檢 討 追 蹤 及 通 報 ;(4) 自 主 管 理 工 安 日 誌 與 無 災 害 工 時 統 計 及 紀 錄 等, 將 來 規 劃 建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與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及 統 計 分 析 稽 核 與 通 報 系 統 等 結 語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主 要 任 務 為 實 施 勞 動 監 督 檢 查, 限 於 檢 查 的 侷 限 性, 對 於 提 升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始 終 無 法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由 以 上 各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的 創 新 的 降 災 策 略, 可 知 檢 查 並 非 降 災 唯 一 手 段, 透 過 有 效 的 策 略, 結 合 可 利 用 的 資 源, 效 果 將 超 乎 想 像, 未 來 各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又 有 何 奇 思 異 想 的 點 子 呢? 我 們 拭 目 以 待!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51

54 1 樂說頭條 TAIWAN LABOR QUARTERLY 推 動 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 建立完整職災保障制度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科長 52 台灣勞工季刊 36 期 黃琴雀

55 壹 前 言 我 國 勞 動 法 令 對 於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之 保 護,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雇 主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責 任 ;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定 有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各 項 保 險 給 付 規 定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勞 動 檢 查 法 定 有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事 項 因 上 開 各 項 法 律 目 前 尚 未 適 用 於 所 有 勞 工, 且 實 務 上 仍 有 少 數 雇 主 未 依 規 定 為 所 屬 勞 工 申 報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或 於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時, 未 依 規 定 履 行 勞 動 基 準 法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責 任, 故 為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之 發 生, 加 強 勞 工 之 工 作 安 全 並 保 障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之 勞 工 及 其 家 ( 遺 ) 屬 之 生 活, 爰 於 91 年 4 月 28 日 實 施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職 災 保 護 法 ) 職 災 保 護 法 施 行 後,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之 勞 工, 不 論 是 否 有 加 入 勞 工 保 險, 均 可 依 該 法 規 定 申 請 補 助 該 法 之 施 行, 並 未 增 加 勞 工 及 雇 主 之 保 費 負 擔, 其 補 助 加 入 勞 工 保 險 而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之 勞 工, 及 辦 理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與 重 建 業 務 所 需 之 經 費, 係 由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收 支 結 餘 中 提 撥 ; 對 於 未 加 入 勞 工 保 險 而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之 勞 工, 其 所 需 之 補 助 經 費 則 由 政 府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支 應 經 由 該 法 之 施 行, 結 合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重 建 與 補 償 三 大 體 系, 使 我 國 之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體 制 更 加 完 整 充 實 貳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現 況 勞 工 保 險 於 民 國 39 年 開 辦 時, 保 障 範 圍 即 包 含 普 通 事 故 及 職 業 災 害 事 故, 並 於 68 年 2 月 正 式 將 前 開 二 者 之 保 險 費 率 分 開 計 列, 首 次 進 行 職 災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事 宜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職 災 保 險 ) 係 透 過 社 會 保 險 方 式 辦 理, 除 可 立 即 提 供 職 災 勞 工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外, 同 時, 亦 可 分 散 雇 主 之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風 險, 避 免 其 因 重 大 工 傷 事 件 承 擔 鉅 額 補 償, 影 響 企 業 經 營 一 保 障 對 象 勞 工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含 括 受 僱 於 公 民 營 廠 場 公 司 行 號 之 員 工 及 無 一 定 雇 主 或 自 營 作 業 之 職 業 工 會 會 員 目 前 勞 工 保 險 係 採 綜 合 保 險 方 式 辦 理, 勞 工 經 其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後, 即 同 時 享 有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與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之 保 障 迄 102 年 8 月 底 止,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已 達 971 萬 2,739 人 二 保 險 費 率 現 行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費 之 負 擔 方 式, 受 僱 勞 工 職 災 保 險 費 係 全 額 由 雇 主 負 擔 ; 職 業 工 人 自 付 60%, 政 府 補 助 40%,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費 之 計 收 方 式 如 下 :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53

56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 一 ) 行 業 別 費 率 : 職 災 保 險 費 率 係 採 經 驗 費 率, 依 各 行 業 風 險 高 低, 徵 收 不 同 費 率, 每 3 年 調 整 1 次,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施 行 現 行 職 災 保 險 適 用 行 業 別 及 費 率 表 係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其 適 用 行 業 別 共 分 55 種, 整 體 職 災 保 險 費 率 之 平 均 費 率 為 0.22% ( 二 ) 實 績 費 率 : 為 促 使 事 業 單 位 重 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之 改 善, 減 少 職 災 事 故 之 發 生, 自 民 國 85 年 起 施 行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實 績 費 率 施 行 初 期 暫 以 僱 用 員 工 達 100 人 以 上 之 投 保 單 位 為 適 用 對 象,92 年 1 月 起 擴 大 至 僱 用 員 工 達 70 人 以 上 之 投 保 單 位 三 保 險 給 付 概 況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計 有 醫 療 ( 含 職 業 病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 傷 病 失 能 死 亡 及 失 蹤 津 貼 等 5 種 給 付, 除 醫 療 給 付 為 實 務 給 付 外, 其 餘 給 付 項 目 均 採 現 金 給 付 方 式 辦 理 觀 察 近 5 年 職 災 保 險 整 體 支 出 情 形, 係 呈 逐 年 上 漲 趨 勢, 主 要 係 本 會 放 寬 相 關 職 災 保 障 措 施, 如 無 一 定 雇 主 勞 工 從 事 非 本 業 工 作 職 災 認 定 將 二 份 工 作 通 勤 事 故 納 入 職 災 給 付 範 圍 放 寬 過 勞 認 定 增 列 職 業 病 種 類 項 目.. 等 規 定 影 響 所 致 四 保 險 財 務 職 災 保 險 與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係 採 會 計 單 獨 辦 理, 且 因 職 災 保 險 屬 短 期 保 險 性 質, 無 須 大 幅 提 存 準 備, 故 經 由 每 3 年 表 1 近 5 年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概 況 統 計 表 年 度 現 金 給 付 醫 療 給 付 ( 含 預 防 健 檢 ) 小 計 97 4,101,700,012 2,007,359,523 6,109,059, ,009,980,999 2,900,478,520 6,910,459, ,271,247,078 3,134,658,450 7,405,905, ,556,697,109 2,926,509,912 7,483,207, ,594,548,726 3,364,794,156 7,959,342,882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保 險 局 統 計 年 報 54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57 一 次 的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使 基 金 規 模 呈 現 穩 定 參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津 貼 補 助 現 況 勞 保 被 保 險 人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除 可 依 規 定 享 有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外, 於 91 年 4 月 28 日 職 災 保 護 法 施 行 後, 已 參 加 勞 保 之 職 災 勞 工 尚 可 依 該 法 規 定 請 領 各 項 生 活 津 貼 及 補 助, 享 有 第 二 層 保 障 ; 至 於 未 參 加 勞 保 而 遭 遇 職 災 之 勞 工, 亦 可 獲 得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補 充 現 有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體 系 之 不 足 職 災 保 護 法 從 91 年 施 行, 截 至 102 年 10 月 底 止, 已 加 保 勞 工 共 補 助 7 萬 1,122 件, 補 助 總 金 額 為 17 億 6,418 萬 餘 元 ; 未 加 保 勞 工 共 補 助 3,168 件, 補 助 總 金 額 為 5 億 6,608 萬 餘 元, 合 計 共 補 助 7 萬 4290 件, 補 助 總 金 額 約 23 億 3,027 萬 餘 元 肆 問 題 探 討 分 析 我 國 雖 已 將 雇 主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責 任 社 會 保 險 化, 且 於 98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勞 工 保 險 年 金 制 度, 惟 勞 工 保 險 目 前 為 綜 合 保 險 性 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相 關 規 定 受 限 於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財 務 保 費 負 擔 適 當 保 障 等 基 本 原 則, 無 法 反 映 勞 工 薪 資 所 得, 及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實 質 上 僅 為 一 種 補 充 性 的 保 護 規 定 等, 致 有 對 職 災 勞 工 保 障 不 足 之 議 題, 經 分 析 目 前 職 災 保 險 制 度 面 臨 之 主 要 問 題, 略 述 如 下 : 一 受 僱 4 人 以 下 之 勞 工 尚 未 納 入 強 制 加 保 對 象, 發 生 職 災 事 故 無 法 獲 得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保 障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為 綜 合 保 險 性 質, 雇 主 為 勞 工 參 加 勞 保, 需 同 時 參 加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及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無 法 單 獨 參 加 職 災 保 險 部 分 雇 主 為 避 免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保 費 負 擔, 未 為 受 僱 勞 工 加 保, 致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事 故 時, 無 法 獲 得 保 險 給 付 之 保 障 二 勞 保 投 保 薪 資 設 有 上 限 規 定, 致 所 得 較 高 者 勞 基 法 雇 主 之 職 災 補 償 無 法 完 全 抵 充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不 論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或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均 適 用 同 一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因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之 保 費 負 擔 較 重, 需 考 量 勞 雇 保 費 負 擔 能 力 及 社 會 保 險 適 度 生 活 保 障 等 因 素, 故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訂 有 上 下 限 規 定, 無 法 反 映 勞 工 實 際 薪 資 水 準 勞 工 一 旦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事 故, 如 其 原 領 薪 資 超 過 投 保 薪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55

58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資 上 限 規 定, 而 雇 主 又 未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時, 將 使 職 災 勞 工 無 法 獲 得 職 災 保 險 完 整 生 活 保 障, 亦 使 雇 主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責 任 抵 充 不 足, 造 成 沉 重 負 擔, 甚 且 影 響 其 正 常 營 運 三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年 金 給 付 之 計 算 標 準, 對 年 資 短 者 保 障 不 足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請 領 失 能 或 遺 屬 年 金 給 付, 現 行 規 定 納 入 年 資 計 算, 致 98 年 1 月 1 日 勞 工 保 險 年 金 制 度 實 施 後 始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者, 於 發 生 職 災 事 故 時, 因 其 年 資 短, 所 能 請 領 之 年 金 金 額 可 能 僅 為 基 本 保 障 年 金, 常 有 保 障 不 足 之 議 四 職 災 預 防 重 建 之 經 費 來 源, 需 有 固 定 財 源 挹 注, 以 利 永 續 經 營 目 前 依 職 災 保 護 法 辦 理 之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及 重 建 業 務 所 需 費 用, 係 由 每 年 職 災 保 險 收 支 結 餘 提 撥 40% 至 職 災 保 護 專 款 中 予 以 支 應, 如 無 收 支 結 餘 即 無 法 挹 注 該 專 款 為 提 供 專 責 機 構 加 強 辦 理 職 災 保 護 法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重 建 業 務, 應 將 其 納 入 職 災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以 利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重 建 業 務 永 續 經 營 伍 推 動 職 災 保 險 單 獨 立 法 一 職 災 保 險 與 職 災 保 護 法 之 定 位 連 動 職 災 保 險 係 屬 社 會 保 險 性 質, 以 有 加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為 適 用 範 圍, 依 社 會 保 險 原 理 採 納 費 互 助 權 利 義 務 對 等 原 則 規 劃 相 關 保 險 給 付 內 涵, 於 被 保 險 人 遭 遇 職 災 事 故 時 提 供 醫 療 傷 病 失 能 死 亡 及 失 蹤 津 貼 等, 保 障 其 工 作 及 生 活 安 全 ; 又 受 僱 勞 工 之 職 災 保 險 費 係 由 雇 主 全 額 負 擔, 可 合 理 分 散 雇 主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之 職 災 補 償 風 險 職 災 保 護 法 適 用 對 象 包 含 已 加 保 及 未 加 保 職 災 勞 工, 保 障 內 涵 含 括 預 防 補 助 重 建 等 相 關 業 務, 其 中 對 於 已 加 保 及 未 加 保 勞 工 之 保 障 及 各 項 津 貼 補 助, 係 屬 勞 工 保 險 ( 職 災 保 險 ) 之 補 充 性 措 施 未 來 職 災 保 險 單 獨 立 法 研 擬 將 有 加 保 勞 工 之 津 貼 補 助 納 入 職 災 保 險 年 金 研 議 規 劃 ; 且 由 職 災 保 險 費 中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之 金 額, 供 專 責 機 構 ( 未 來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 辦 理 現 行 職 災 保 護 法 之 職 災 預 防 及 重 建 事 項 衡 酌 另 立 新 法 需 耗 時 較 久, 如 修 正 充 實 職 災 保 護 法 內 容, 可 及 時 落 實 對 職 災 勞 工 之 照 顧, 且 工 傷 56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59 團 體 及 各 界 亦 已 投 注 很 多 時 間 與 心 力, 先 行 修 正 職 災 保 護 法 並 不 影 響 職 災 保 險 單 獨 立 法 之 未 來 規 劃 二 未 來 職 災 保 險 單 獨 立 法 預 期 達 成 之 目 標 職 災 保 險 單 獨 立 法 之 目 的 為 保 障 勞 工 工 作 安 全, 提 供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及 其 家 屬 生 活 保 障, 促 進 社 會 安 全, 為 建 立 完 整 之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制 度, 推 動 職 災 保 險 單 獨 立 法 預 期 達 成 下 列 核 心 目 標 : ( 一 ) 受 僱 勞 工 全 部 納 入 職 災 保 險 之 保 障 範 圍, 並 研 議 提 供 簡 便 加 保 方 式, 保 障 勞 工 工 作 安 全, 減 少 勞 資 爭 議 陸 結 語 我 國 自 民 國 39 年 實 施 勞 工 保 險 制 度, 即 採 綜 合 保 險 性 質, 勞 工 依 規 定 辦 理 加 保,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可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享 有 職 災 保 險 之 保 障, 制 度 施 行 迄 今 60 餘 年, 廣 為 各 界 熟 悉 接 受 因 此, 研 議 將 職 災 保 險 獨 立 於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外, 係 將 勞 工 保 險 制 度 解 構, 且 職 災 保 險 單 獨 立 法 之 任 何 議 題 皆 可 能 對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造 成 連 動 拉 抬 效 應, 事 涉 制 度 重 大 變 革, 亟 需 凝 聚 共 識, 方 能 順 利 推 動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 二 ) 適 度 提 高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可 反 應 勞 工 實 際 薪 資 水 準 及 合 理 分 散 雇 主 職 災 補 償 風 險 ( 三 ) 未 來 職 災 保 險 單 獨 立 法 後, 將 研 議 不 完 全 以 年 資 為 計 算 年 金 給 付 之 標 準, 以 避 免 因 保 險 年 資 短, 致 請 領 之 年 金 給 付 不 足 保 障 生 活 所 需 之 問 題 人 物 好 誌 ( 四 ) 按 年 提 撥 職 災 保 險 費 一 定 比 例 挹 注 加 強 辦 理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重 建 業 務, 俾 專 責 單 位 永 續 推 動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重 建 相 關 業 務, 並 提 升 服 務 量 能 Taiwan Labor Quarterly 57

60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與 職 業 災 害 保 護 成 效 研 析 勞 委 會 統 計 處 科 長 鄭 雅 慧 科 員 李 佩 珊 政 府 為 了 加 強 對 勞 工 職 業 安 全 的 保 障, 在 職 業 災 害 的 防 護 上, 除 了 由 事 後 的 損 害 彌 補 延 伸 至 事 前 的 預 防 外, 也 重 視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的 重 建 ; 亦 即 不 僅 要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減 少 保 險 支 出, 亦 協 助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早 日 重 返 工 作, 降 低 其 對 經 濟 性 補 償 的 依 賴, 建 立 預 防 補 償 重 建 三 個 環 環 相 扣 的 構 面, 使 得 勞 工 保 護 因 此 更 為 周 全 與 完 整 以 下 謹 就 勞 委 會 推 動 職 業 災 害 之 預 防 補 償 及 重 建 各 項 措 施 情 形 分 析 如 次 : 58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61 壹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與 檢 查 情 形 101 年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4,966 班 14.2 萬 人, 平 均 每 班 28.5 人 ; 以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班 次 占 25.67% 最 多 為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本 會 每 年 開 辦 各 種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以 保 障 勞 工 之 安 全 與 衛 生 101 年 全 年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計 4,966 班, 較 10 年 前 增 加 1,723 班 或 增 53.13%, 訓 練 人 數 計 141,548 人, 較 10 年 前 增 加 28,165 人 或 增 24.84%, 平 均 每 班 28.5 人 ( 詳 圖 1) 101 年 訓 練 班 次 及 人 數 均 以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1,275 班 37,292 人 最 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教 育 訓 練 761 班 23,115 人 次 之,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631 班 16,671 人 居 第 三, 合 計 三 項 訓 練 班 次 及 人 數 分 占 整 體 53.71% 54.45% ( 詳 表 1) 101 年 經 勞 動 檢 查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件 數 4,151 件,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件 數 105,603 件, 分 較 10 年 前 增 加 1.3 倍 及 21.70% 為 防 範 於 未 然, 政 府 除 制 定 及 宣 導 各 項 勞 動 安 全 法 與 政 策 外, 並 進 行 各 項 勞 動 檢 查, 貫 徹 勞 動 法 令, 促 使 職 場 勞 動 條 件 合 理 化, 維 護 勞 僱 雙 方 權 益 觀 察 近 10 年 勞 動 檢 查 情 形,101 年 按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勞 動 檢 查 計 15,918 廠 次, 較 10 年 前 增 加 9,017 廠 次 或 增 1.3 倍 ;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移 送 主 管 機 關 計 4,151 件, 為 近 10 年 最 高 ; 其 中 以 受 罰 鍰 處 分 4,103 件 最 多, 占 98.84% 101 年 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勞 動 檢 查 計 105,603 廠 次, 較 10 年 前 亦 增 加 18,829 廠 次 或 增 21.70%,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件 數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圖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概 況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安 全 衛 生 處 Taiwan Labor Quarterly 59

62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表 年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各 訓 練 種 類 情 形 單 位 : 班 人 % 項 目 別 班 次 結 構 比 人 數 結 構 比 總 計 4, , 特 殊 作 業 1,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 急 救 人 員 , 具 有 危 險 性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 具 有 危 險 性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 營 造 作 業 主 管 , 營 造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 高 壓 氣 體 作 業 主 管 ,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護 理 人 員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資 料 來 源 : 同 圖 1 7,933 件, 其 中 處 以 局 部 停 工 4,361 件 最 多, 其 次 依 序 為 罰 鍰 處 分 3,299 件, 移 送 法 院 參 辦 258 件, 全 部 停 工 15 件 ( 詳 表 2) 貳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傷 害 情 形 101 年 職 業 災 害 千 人 率 4.020, 為 近 10 年 最 低, 並 以 傷 病 給 付 千 人 率 下 降 最 明 顯 為 實 現 勞 動 人 權, 政 府 長 久 以 來 相 當 重 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並 陸 續 推 行 相 關 減 災 方 案, 訂 定 職 業 災 害 千 人 率 ( 以 下 簡 稱 職 災 千 人 率 ) 逐 年 下 降 目 標 101 年 職 災 千 人 率 為 4.020, 較 10 年 前 下 降 個 千 分 點, 如 扣 除 因 政 策 放 寬 之 給 付 案 件, 職 災 千 人 率 更 降 至 4 以 下, 為 3.999, 各 給 付 種 類 職 災 千 人 率 亦 呈 現 逐 步 緩 降 態 勢, 傷 病 給 付 下 降 個 千 分 點, 失 能 給 付 下 降 個 千 分 點, 死 亡 給 付 下 降 個 千 分 點 ( 詳 圖 2) 另 以 行 業 觀 察,101 年 以 營 造 業 職 災 千 人 率 最 高,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次 之, 用 水 供 應 及 汙 染 整 治 業 居 第 三, 其 後 依 序 為 製 造 業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4.505,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4.228, 其 餘 行 業 則 均 低 於 全 體 之 職 災 千 人 率 ( 詳 圖 3) 我 國 全 體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千 人 率 呈 下 降 態 勢, 與 主 要 國 家 相 較 略 低 於 韓 美 就 職 災 死 亡 千 人 率 來 看, 近 10 年 我 國 每 千 名 勞 工 中 因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人 數 大 致 呈 現 下 降 之 趨 勢, 自 92 年 職 災 死 亡 千 人 率 0.050, 降 至 101 年 與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相 較, 僅 低 於 韓 國 的 職 災 死 亡 6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63 表 2 勞 動 檢 查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概 況 單 位 : 廠 次 件 次 勞 動 基 準 法 檢 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檢 查 違 反 件 數 違 反 件 數 年 別 總 受 檢 總 受 檢 廠 次 罰 鍰 處 移 送 法 總 計 廠 次 罰 鍰 局 部 全 部 移 送 法 總 計 分 院 參 辦 處 分 停 工 停 工 院 參 辦 92 年 6,901 1,234 1, ,774 8,092 3,135 4, 年 6, ,087 10,369 5,410 4, 年 4, ,521 15,041 7,782 6, 年 16,871 3,024 2, ,225 24,200 12,178 11, 年 20,234 2,167 2, ,888 23,917 11,931 11, 年 12,510 1,606 1, ,344 13,437 6,877 6, 年 14,552 1,332 1, ,887 11,054 3,469 7, 年 10,387 2,322 2, ,044 10,858 3,408 7, 年 17,297 4,447 4, ,689 10,473 3,299 6, 年 15,918 4,151 4, ,603 7,933 3,299 4,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檢 查 處 說 明 :95 96 年 起 增 僱 專 案 檢 查 員, 致 檢 查 次 數 較 高 o/oo 圖 2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職 災 千 人 率 概 況 死 亡 失 能 傷 病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4.578) 93 (4.629) 94 (4.439) 95 (4.526) 96 (4.439) 97 (4.606) 98 (4.292) 99 (4.333)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保 險 局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說 明 :1. 括 弧 內 數 字 為 全 體 職 災 千 人 率 2. 不 含 職 業 病 及 交 通 事 故 之 職 業 傷 害 100 (4.176) 101 年 (4.020) 人 物 好 誌 圖 年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各 行 業 職 災 千 人 率 Taiwan Labor Quarterly 資 料 來 源 說 明 : 同 圖 2 61

64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千 人 率 及 美 國 0.035(100 年 ), 加 拿 大 新 加 坡 法 國 德 國 及 英 國 均 較 我 國 低 ( 詳 圖 4 表 3 圖 5) 如 以 我 國 職 災 千 人 率 較 高 之 營 造 業 觀 察,101 年 我 國 營 造 業 職 災 死 亡 千 人 率 為 0.131, 僅 低 於 韓 國 0.21(101 年 ), 營 造 業 工 安 問 題 仍 須 加 強 防 治 圖 4 我 國 職 災 死 亡 千 人 率 概 況 資 料 來 源 說 明 : 同 圖 2 年 別 中 華 民 國 (1)(2) 表 3 主 要 國 家 職 災 死 亡 千 人 率 概 況 單 位 : 韓 國 (2) 新 加 坡 (3)(6)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國 際 勞 動 統 計 年 報 說 明 : 營 造 業 及 製 造 業 職 災 死 亡 千 人 率 係 以 各 國 最 近 1 年 統 計 公 布 結 果 列 示, 中 華 民 國 及 新 加 坡 係 101 年, 韓 國 美 國 及 英 國 係 100 年, 加 拿 大 係 99 年, 法 國 係 97 年 統 計 結 果 附 註 :(1) 僅 含 非 交 通 事 故 之 職 業 傷 害 部 分 (2) 每 千 人 投 保 者 災 害 率 (3) 每 千 人 受 僱 者 平 均 災 害 率 (4) 95 年 後 為 相 當 於 千 人 全 時 就 業 者 職 災 死 亡 千 人 率, 計 算 方 式 ( 職 災 死 亡 人 數 / 全 體 就 業 者 總 工 作 時 數 ) 2,000,000, 其 中 全 時 勞 工 依 每 週 工 作 40 小 時, 每 年 工 作 50 週 推 計 年 工 時 2,000 小 時 ;94 年 以 前 計 算 方 式 ( 職 災 死 亡 人 數 / 全 體 就 業 者 人 數 ) (5) 每 千 人 全 時 受 雇 者 災 害 率 (6) 製 造 業 不 含 造 船 舶 製 造 及 船 舶 修 理 業 (7) 全 體 不 含 公 共 燃 氣 及 電 力 服 務 食 品 貿 易 鐵 路 及 海 上 運 輸 及 通 訊 ; 製 造 業 含 食 品 業 及 旅 館 業 (8) 每 年 由 4 月 起 始 美 國 (4) 英 國 (3)(8) 加 拿 大 (3) 法 國 (2)(7) 92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營 造 業 製 造 業 德 國 (5) 62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65 圖 5 資 料 來 源 說 明 : 同 表 3 主 要 國 家 職 災 死 亡 千 人 率 比 較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參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給 付 情 形 101 年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給 付 3.9 萬 人 次, 其 中 以 傷 病 給 付 占 92.15% 居 首 為 讓 罹 災 勞 工 獲 得 更 完 善 的 協 助, 保 障 勞 工 及 其 家 屬 之 權 益, 勞 委 會 持 續 檢 討 放 寬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及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津 貼 補 助 之 規 定 綜 觀 近 10 年 勞 工 因 在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職 業 傷 害 而 申 請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職 災 保 險 ) 給 付 人 次,92 年 至 96 年 約 在 36,500 人 次 至 39,000 人 次 間,97 年 起 因 放 寬 職 圖 6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人 次 概 況 災 保 險 給 付 認 定 標 準, 致 給 付 人 次 超 過 4 萬 人 次, 為 40,658 人 次, 其 後 4 年 各 有 消 長,101 年 計 39,275 人 次 為 放 寬 標 準 後 次 低 水 準 ; 按 給 付 種 類 分, 傷 病 給 付 36,193 人 次, 占 92.15%, 失 能 給 付 2,769 人 次, 占 7.05%, 死 亡 給 付 313 人 次, 占 0.80% ( 詳 圖 6) 101 年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給 付 以 製 造 業 1.5 萬 人 次, 占 37.70% 最 多, 營 造 業 1.0 萬 人 次, 占 24.69% 次 之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按 行 業 觀 察,101 年 以 製 造 業 給 付 14,806 人 次, 占 37.70% 居 首, 營 造 業 9,696 人 次, 占 24.69% 居 次,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5,465 人 次, 占 13.91% 居 第 三, 其 餘 行 業 之 比 重 均 低 於 10% ( 詳 圖 7)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資 料 來 源 說 明 : 同 圖 2 Taiwan Labor Quarterly 63

66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圖 年 職 災 保 險 主 要 行 業 給 付 情 形 4.56% 1,869 3,631 型,101 年 以 被 夾 被 捲 9,834 人 次, 占 25.04% 最 多, 其 次 是 被 切 割 擦 傷 8,269 人 次, 占 21.05%, 跌 倒 墜 落 滾 落 分 居 三 四, 分 別 為 5,749 及 5,222 人 次, 分 占 5.14% 13.91% 資 料 來 源 說 明 : 同 圖 % 14.64% 13.30%, 其 餘 類 型 比 重 均 皆 低 於 10% ( 詳 表 4) 另 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人 次 較 多 之 製 造 業 及 營 造 業 觀 察, 製 造 業 主 要 災 害 類 型 101 年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類 型 以 被 夾 被 捲 及 被 切 割 擦 傷 合 占 4 成 6 最 多, 且 分 別 為 製 造 業 與 營 造 業 之 主 要 災 害 類 型 細 究 各 職 業 災 害 給 付 種 類 之 災 害 類 為 被 夾 被 捲 與 被 刺 割 擦 傷, 所 占 比 率 分 別 為 38.75% 及 21.18% 營 造 業 發 生 災 害 類 型 主 要 為 被 切 割 擦 傷 占 25.12%, 墜 落 滾 落 占 23.63%, 被 夾 被 捲 第 三, 占 13.60% ( 詳 圖 8 9) 表 年 職 災 保 險 各 災 害 類 型 給 付 情 形 單 位 : 人 % 資 料 來 源 說 明 : 同 圖 2 項 目 別 總 計 結 構 比 傷 病 失 能 死 亡 總 計 39, ,193 2, 墜 落 滾 落 5, , 跌 倒 5, , 衝 撞 物 體 飛 落 1, , 物 體 倒 塌 崩 塌 被 撞 2, , 被 夾 被 捲 9, ,359 1, 被 切 割 擦 傷 8, , 踩 踏 溺 斃 與 高 溫 低 溫 之 接 觸 1, , 與 有 害 物 等 之 接 觸 感 電 爆 炸 物 體 破 裂 火 災 不 當 動 作 1, , 其 他 無 法 歸 類 者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67 圖 年 製 造 業 職 災 保 險 主 要 災 害 類 型 給 付 情 形 圖 年 營 造 業 職 災 保 險 主 要 災 害 類 型 給 付 情 形 7.29% 3,458 樂 說 頭 條 1, % 活 用 法 規 資 料 來 源 說 明 : 同 圖 2 資 料 來 源 說 明 : 同 圖 2 因 擴 大 職 業 病 給 付 項 目,101 年 勞 工 申 請 職 業 病 給 付 增 為 741 人 次, 為 近 10 年 次 高, 超 過 5 成 係 罹 患 手 臂 肩 頸 疾 病 為 擴 大 保 障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權 益,97 年 起 勞 委 會 定 期 檢 討 修 正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病 種 類 項 目, 截 至 101 年 已 增 列 69 項, 職 業 病 種 類 項 目 合 計 已 達 167 項 是 以, 近 10 年 因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申 請 給 付 之 人 次 大 致 呈 增 加 趨 勢,101 年 申 請 現 金 給 付 者 增 為 741 人 次, 較 10 年 前 增 加 463 人 次 依 給 付 種 類 分, 以 傷 病 給 付 601 人 次 居 首, 占 81.11%, 其 次 是 失 能 給 付 94 人 次, 占 12.69%, 死 亡 給 付 46 人 次 居 第 三, 占 6.21% ( 詳 圖 10) 依 職 業 病 成 因 觀 察,101 年 因 手 臂 肩 頸 疾 病 者 有 392 人 次, 占 52.90%, 而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者 143 人 次, 占 19.30% 居 次,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者 92 人 次, 占 12.42% 居 第 三 其 中, 造 成 死 亡 人 數 最 多 之 職 業 病 為 腦 心 血 管 疾 病,101 年 計 38 人 係 因 此 而 死 亡, 占 死 亡 人 數 82.61% ( 詳 表 5)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圖 10 職 災 保 險 職 業 病 給 付 概 況 資 料 來 源 : 同 圖 2 說 明 : 失 能 給 付 不 含 離 職 退 保 後 診 斷 罹 患 職 業 病 Taiwan Labor Quarterly 65

68 1TAIWAN LABOR QUARTERLY 樂 說 頭 條 項 目 別 總 計 手 臂 頸 肩 疾 病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礦 工 塵 肺 症 及 其 併 發 症 生 物 性 危 害 總 計 傷 病 失 能 死 亡 項 目 別 其 他 可 歸 因 於 職 業 因 素 者 職 業 性 皮 膚 病 職 業 相 關 癌 症 異 常 溫 度 職 業 性 氣 喘 過 敏 性 肺 炎 精 神 疾 病 總 計 傷 病 失 能 死 亡 項 目 別 游 離 輻 射 表 年 職 災 保 險 各 職 業 病 成 因 給 付 情 形 單 位 : 人 次 矽 肺 症 及 其 併 發 症 眼 睛 疾 病 噪 音 引 起 之 聽 力 損 失 有 機 溶 劑 或 化 學 物 質 氣 體 石 綿 肺 症 及 其 併 發 症 總 計 傷 病 失 能 死 亡 資 料 來 源 說 明 : 同 圖 年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給 付 金 額 為 近 10 年 最 高, 計 79.6 億 元, 其 中 以 醫 療 給 付 占 42.27% 最 多 由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金 額 觀 察, 近 10 年 實 計 保 險 給 付 金 額 大 致 呈 逐 年 遞 增,101 年 增 為 79.6 億 元, 為 近 10 年 最 高, 較 10 年 前 增 加 23.3 億 元 或 增 41.45% 按 給 付 種 類 分, 醫 療 給 付 33.6 億 元, 占 42.27%, 傷 病 給 付 27.2 億 元, 占 34.18%, 失 能 給 付 11.4 億 元, 占 14.33%, 死 亡 給 付 ( 含 失 蹤 津 貼 )7.3 億 元, 占 9.22% ( 詳 圖 11) 肆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補 助 概 況 101 年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補 助 有 3,621 件, 計 3.1 億 元, 其 中 以 補 助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身 體 障 害 生 活 津 貼 者 最 多 除 了 前 面 所 述 的 職 業 災 害 之 預 防 診 斷 醫 療 與 補 償 外, 為 強 化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 以 下 簡 稱 職 災 勞 工 ) 的 就 業 以 及 保 障 其 傷 病 後 的 生 活,91 年 起 施 行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除 了 提 供 職 災 勞 工 補 充 性 保 障 外, 並 協 助 職 災 勞 工 重 返 工 作, 而 其 補 助 種 類 分 :1. 職 災 勞 工 ( 包 括 已 加 入 及 未 加 入 勞 工 保 險 者 ) 之 各 項 補 助 ;2.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及 職 災 勞 工 重 建 補 助 ; 截 至 101 年 底, 累 計 補 助 金 額 達 25.4 億 元 101 年 依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補 助 件 數 3,621 件, 補 助 金 額 為 3.1 億 元, 其 中 補 助 已 投 保 之 職 災 勞 工 3,259 件, 補 助 金 額 計 2.4 億 元, 補 助 未 投 勞 保 者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69 圖 11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金 額 概 況 樂 說 頭 條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保 險 局 說 明 : 各 年 職 業 災 害 醫 療 給 付 是 依 前 一 年 健 保 體 系 之 職 業 災 害 醫 療 費 用 予 以 沖 轉 帳,96 年 職 業 災 害 醫 療 給 付 除 沖 轉 95 年 費 用 外, 另 有 96 年 上 半 年 之 費 用, 故 給 付 金 額 較 高 活 用 法 規 表 年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補 助 情 形 單 位 : 件 千 元 項 目 別 件 數 結 構 比 金 額 總 計 3, ,355 職 災 勞 工 之 補 助 3, ,309 按 補 助 對 象 分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者 3, ,322 未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者 ,987 按 補 助 項 目 分 職 業 疾 病 生 活 津 貼 ,333 身 體 障 害 生 活 津 貼 1, ,902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看 護 補 助 ,451 退 保 後 職 業 疾 病 生 活 津 貼 勞 工 保 險 續 保 保 費 補 助 ,938 器 具 補 助 ,636 勞 工 死 亡 家 屬 補 助 ,067 殘 廢 補 助 ,930 死 亡 補 助 ,968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及 職 災 勞 工 重 建 補 助 ,047 資 料 來 源 : 同 圖 11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件, 補 助 金 額 0.5 億 元,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及 職 災 勞 工 重 建 補 助 計 0.2 億 元 ( 詳 表 6) 就 職 災 勞 工 各 項 補 助 件 數 排 序, 身 體 障 害 生 活 津 貼 1,434 件, 占 39.60% 最 多, 器 具 補 助 938 件, 占 25.90% 次 之, 勞 工 死 亡 家 屬 補 助 看 護 補 助 分 居 三 四, 分 別 為 673 件 及 385 件, 分 占 18.59% 10.63%, 其 他 項 目 補 助 件 數 均 不 及 10% 伍 結 語 為 維 持 國 際 競 爭 力, 並 確 保 勞 動 市 場 的 健 全 發 展, 勞 工 的 身 心 健 全 以 及 職 場 的 安 全 是 不 容 忽 略 的 一 環 ; 近 年 來 我 國 政 府 除 提 高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意 識 並 持 續 加 強 勞 動 檢 查 外, 亦 積 極 推 動 自 主 管 理 績 效 評 鑑, 完 整 建 構 我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體 系, 確 保 勞 動 者 之 權 益 希 望 在 政 府 努 力 及 勞 僱 雙 方 共 識 下, 勞 動 工 作 者 均 能 享 有 安 全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使 我 國 之 勞 動 保 障 邁 入 新 紀 元 Taiwan Labor Quarterly 67

70 2 TAIWAN LABOR QUARTERLY 活 用 法 規 大 陸 社 會 保 險 法 對 我 國 海 外 勞 動 者 權 益 之 影 響 勞 委 會 勞 工 保 險 處 科 員 蔡 嘉 華 68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71 壹 前 言 全 球 化 帶 動 跨 國 人 力 流 動, 人 力 無 國 界 現 象 已 十 分 普 遍 對 於 移 工 所 造 成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等 面 向 的 影 響 與 衝 擊, 各 國 均 相 當 重 視 移 工 是 否 享 有 國 際 社 會 權, 包 含 獲 得 社 會 安 全 保 障 (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享 受 社 會 救 助 ) 之 權 利, 自 20 世 紀 以 來 獲 得 廣 泛 性 的 討 論 從 聯 合 國 1966 年 通 過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1990 年 保 護 所 有 移 工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權 利 公 約, 企 圖 建 立 起 移 工 保 障 最 低 基 準 及 防 止 剝 削,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1925 年 通 過 外 國 工 人 與 本 國 工 人 災 害 賠 償 應 受 同 等 待 遇 公 約 1962 年 社 會 保 障 同 等 待 遇 公 約 及 1982 年 維 持 社 會 安 全 權 利 公 約, 上 開 公 約 內 有 關 移 工 社 會 安 全 保 障 的 重 要 指 標 包 含 : 與 本 國 人 相 同 權 利 及 義 務 權 利 應 受 法 律 保 障 既 得 權 利 維 持 與 海 外 給 付 各 國 給 付 年 資 之 計 算 及 國 民 待 遇 互 惠 原 則 面 對 全 球 化 經 濟 市 場, 人 力 頻 繁 地 移 進 及 移 出, 是 我 國 勞 動 市 場 一 大 特 色 而 兩 岸 經 社 貿 易 及 文 化 方 面 密 切 交 流, 及 近 年 經 濟 貿 易 合 作 協 定 簽 署, 我 國 人 力 西 進 大 陸 就 業 人 數 相 當 可 觀 ( 依 大 陸 官 方 統 計,2012 年 持 臺 港 澳 就 業 證 人 數 為 9 萬 餘 人, 但 多 數 並 未 辦 理 就 業 證, 故 實 際 情 形 有 落 差 依 國 內 學 者 估 算 約 在 50 萬 至 100 萬 人 之 間 ) 這 些 海 外 勞 工 所 面 臨 的 社 會 安 全 保 障 問 題, 值 得 我 方 關 注 尤 其 大 陸 在 2011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社 會 保 險 法 ( 下 稱 社 保 法 ), 提 供 地 方 政 府 強 制 臺 籍 工 作 者 納 保 之 立 法 基 礎, 引 起 臺 商 擔 心 社 保 費 用 問 題, 及 臺 籍 工 作 者 對 嗣 後 請 領 給 付 權 利 更 是 充 滿 疑 慮 貳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現 況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於 1949 年 建 國 時, 建 立 一 套 嚴 謹 單 位 戶 籍 制, 並 採 城 鎮 及 農 村 二 分 法, 將 城 市 戶 籍 人 口 分 為 幹 部 群 眾 黨 政 機 關 國 有 事 業 單 位 企 業 單 位 及 集 體 單 位 等 ; 農 村 戶 籍 人 口 則 為 人 民 公 社 社 員 這 套 制 度 導 致 中 國 社 會 福 利 嚴 重 階 層 化, 且 對 往 後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的 設 計 與 建 構 影 響 深 遠 大 陸 社 會 保 險 的 濫 觴, 始 於 1951 年 勞 動 保 險 條 例 實 施 依 勞 動 保 險 條 例 規 定 企 業 應 按 月 提 繳 職 工 工 資 總 額 3% 至 保 險 基 金, 勞 工 不 須 繳 納 保 費, 保 險 項 目 包 含 養 老 醫 療 工 傷 遺 屬 撫 恤 及 生 育 等 1966 年 文 化 大 革 命 後, 勞 動 保 險 制 度 遭 廢 除, 勞 工 社 會 保 險 保 障 改 由 企 業 ( 單 位 ) 保 障, 原 有 保 險 項 目 ( 養 老 醫 療 及 工 傷 等 ) 全 由 企 業 負 責 ( 俗 稱 企 業 辦 社 會 ) 到 了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69

72 2TAIWAN LABOR QUARTERLY 活 用 法 規 1980 年 代 後 期, 隨 著 計 畫 經 濟 逐 漸 轉 型 至 市 場 經 濟, 國 有 企 業 紛 紛 私 有 化, 原 國 有 單 位 職 工 大 規 模 下 崗 ( 指 勞 工 離 開 原 工 作, 但 並 未 解 除 勞 動 契 約, 且 未 獲 得 新 工 作 者 ) 農 民 工 大 量 移 往 城 市 工 作, 勞 工 對 社 會 保 險 待 遇 水 準 需 求 增 多, 企 業 無 力 承 擔 各 項 保 險 待 遇, 導 致 社 會 安 全 體 制 的 瓦 解 因 此, 建 立 一 套 全 新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迫 在 眉 睫,90 年 代 初 期, 政 府 乃 將 勞 工 的 保 障 由 企 業 保 障 制 轉 變 回 到 社 會 保 險 制 1997 年 國 務 院 發 布 關 於 建 立 統 一 的 企 業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的 決 定, 建 立 起 由 國 家 企 業 及 個 人 共 同 負 擔 的 基 金 籌 集 模 式, 並 確 定 養 老 保 險 採 用 社 會 統 籌 及 個 人 帳 戶 相 結 合 的 基 本 模 式 ; 為 強 化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的 執 行, 更 於 2011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社 保 法 一 社 保 法 特 色 ( 一 ) 採 分 項 計 收 保 費 : 包 含 養 老 醫 療 工 傷 失 業 及 生 育 五 類 保 險, 採 分 項 計 收 保 費 方 式, 基 金 各 自 獨 立 ( 二 ) 基 本 待 遇 : 社 保 法 對 於 養 老 及 醫 療 保 險 僅 作 基 礎 性 給 付 標 準 規 定 ( 故 稱 基 本 養 老 基 本 醫 療 ), 中 央 或 地 方 另 推 行 附 加 型 保 險 ( 如 企 業 年 金 職 業 年 金 或 醫 療 附 加 險 等 ), 但 非 強 制 性 ( 三 ) 依 就 業 人 口 採 城 鄉 二 分 法 : 養 老 保 險 分 成 城 鎮 職 工 城 鎮 居 民 ( 無 就 業 城 鎮 居 民 ) 及 新 型 農 村 社 會 ( 農 村 人 口 ) 三 種 不 同 制 度 醫 療 保 險 同 時 也 區 分 城 鎮 職 工 城 鎮 居 民 及 新 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保 險 ( 俗 稱 新 農 合 ) ( 四 ) 社 會 統 籌 與 個 人 帳 戶 制 併 行 : 社 會 統 籌 為 隨 收 隨 付 之 確 定 給 付 制 五 險 中, 養 老 及 醫 療 保 險 採 社 會 統 籌 及 個 人 帳 戶 ( 確 定 提 撥 制 ) 雙 軌 併 行 模 式 工 傷 失 業 及 生 育 保 險 單 採 社 會 統 籌 制 ( 五 )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制 定 具 體 辦 法 : 大 陸 因 幅 地 遼 闊 人 口 眾 多, 且 各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水 平 落 差 極 大 ( 如 東 西 部 沿 海 或 內 地 城 市 或 農 村 ), 強 制 全 國 統 一 性 規 範 難 以 執 行 因 此, 對 於 保 險 費 率 請 領 條 件 跨 區 年 資 轉 移 醫 療 核 退 項 目 及 金 額 等 多 未 明 確 規 定, 而 另 透 過 中 央 其 他 規 定 或 授 權 各 統 籌 地 區 政 府 訂 定 具 體 規 範 執 行 7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73 二 五 險 規 定 樂 說 頭 條 ( 一 )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1. 納 保 對 象 : 單 位 受 僱 職 工 個 體 工 商 戶 靈 活 就 業 者 或 非 全 日 制 從 業 者 個 體 工 商 戶 指 小 規 模 之 生 產 單 位 ; 靈 活 就 業 者 指 工 時 報 酬 工 作 場 所 及 勞 動 關 係 等 彈 性 就 業 人 員 ( 如 家 庭 工 作 自 營 作 業 者 小 攤 販 等 ) 而 非 全 日 制 從 業 人 員 指 與 雇 主 訂 立 非 全 日 制 勞 動 合 同 者 ( 每 日 工 時 不 超 過 4 小 時, 每 週 工 時 不 超 過 24 小 時 ) 2. 繳 費 基 數 及 保 險 費 率 : 單 位 依 全 體 職 工 工 資 總 額 20% 全 數 繳 至 社 會 統 籌 基 金, 職 工 按 本 人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資 總 額 8% 繳 至 個 人 帳 戶 具 體 費 率 授 權 各 統 籌 地 區 ( 省 自 治 區 或 直 轄 市 ) 訂 定 實 務 上 退 休 人 數 較 多 養 老 負 擔 較 重 的 城 市, 單 位 須 繳 納 超 過 20% 保 費 ( 如 上 海 或 江 蘇 常 州 市 達 22%)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低 於 當 地 職 工 平 均 工 資 60%, 以 60% 基 數 繳 費 ; 超 過 當 地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300%, 以 該 上 限 繳 費 3. 請 領 條 件 : 參 加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5 年, 且 達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者 ( 男 性 60 歲, 女 性 50 歲 ) 始 得 請 領 達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時 年 資 累 計 未 滿 15 年, 社 會 統 籌 部 分 不 發 給 基 礎 養 老 金, 但 個 人 帳 戶 儲 存 額 可 一 次 性 支 付 本 人, 或 由 個 人 選 擇 續 繳 至 年 資 滿 15 年 4. 給 付 標 準 : 單 位 繳 納 之 社 會 統 籌 基 金 計 發 基 礎 養 老 金, 個 人 繳 納 部 分 計 發 個 人 帳 戶 養 老 金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 基 礎 養 老 金 (T)=(A+A Q) 2 M 1% A: 退 休 時 上 年 度 當 地 城 鎮 在 職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Q: 平 均 繳 費 基 數 =(X1/A1+X2/ A2+ +Xn/An)/n 其 中,X1 X2 Xn 分 別 為 首 次 實 際 繳 費 當 月 直 至 截 止 繳 費 當 月 的 月 繳 費 基 數 ( 不 含 未 繳 費 月 數 ); A1 A2 An 分 別 為 繳 費 當 月 對 應 上 年 度 當 地 城 鎮 在 職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n 為 首 次 實 際 繳 費 當 月 直 至 截 止 繳 費 當 月 的 實 際 繳 費 月 數 ( 不 含 未 繳 費 月 數 )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71

74 2TAIWAN LABOR QUARTERLY 活 用 法 規 M: 繳 費 年 資 ( 滿 12 個 月 為 1 年 ) (2) 個 人 帳 戶 養 老 金 : 個 人 帳 戶 儲 存 額 計 發 月 數 計 發 月 數 是 依 官 方 根 據 城 鎮 人 口 平 均 預 期 壽 命 等 因 素 計 算 出 的 指 標 ( 見 下 表 ) 退 休 年 齡 計 發 月 數 退 休 年 齡 計 發 月 數 其 他 規 定 : (1) 未 達 法 定 請 領 年 齡 不 得 提 前 領 取, 但 退 休 職 工 或 在 職 期 間 死 亡, 遺 屬 可 一 次 領 回 個 人 帳 戶 金 額 (2)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傷 事 故 死 亡 者, 遺 屬 可 領 取 喪 葬 補 助 金 及 撫 恤 金 ( 類 似 我 國 勞 保 遺 屬 津 貼 ) 未 達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時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傷 事 故 導 致 殘 廢, 而 完 全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者, 可 領 取 病 殘 津 貼 ( 類 似 失 能 一 次 金 ) (3) 跨 統 籌 地 區 就 業 者,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關 係 ( 包 含 年 資 及 保 險 基 金 ) 隨 本 人 轉 移, 繳 費 年 資 可 累 計 計 算 依 大 陸 官 方 文 件, 基 本 養 老 已 初 步 實 行 省 級 統 籌, 但 未 實 施 全 國 統 籌 國 務 院 曾 於 2009 年 12 月 發 布 關 於 城 鎮 企 業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關 係 轉 移 接 續 暫 行 辦 法, 跨 區 就 業 者 個 人 帳 戶 應 全 部 轉 移, 而 社 會 統 籌 部 分 轉 移 繳 費 基 數 的 12%( 即 統 籌 基 金 60%) 未 來 朝 向 分 段 計 算 統 一 支 付 的 原 則 處 理 (4) 外 國 籍 勞 工 參 加 社 保 部 分, 依 國 務 院 2011 年 10 月 15 日 發 布 在 中 國 境 內 就 業 的 外 國 人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達 到 法 定 領 取 年 齡 前 離 境 者, 個 人 帳 戶 可 72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75 保 留, 再 次 到 中 國 就 業 者, 繳 費 年 限 得 累 計 另 外, 本 人 亦 可 書 面 終 止 保 險 關 係, 將 個 人 帳 戶 金 額 領 回 ; 死 亡 者, 帳 戶 金 額 可 依 法 繼 承 ( 二 ) 職 工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1. 納 保 對 象 : 同 養 老 保 險 2. 保 險 費 率 : 單 位 6% 全 數 繳 至 社 會 統 籌 基 金, 職 工 2% 繳 至 個 人 帳 戶 目 前 全 國 平 均 費 率 為 單 位 7.43%( 較 高 如 上 海 10% 及 北 京 9%), 職 工 2% 3. 給 付 標 準 : 社 會 統 籌 基 金 和 個 人 帳 戶 各 自 劃 定 支 付 範 圍, 分 別 核 算 個 人 帳 戶 主 要 用 於 門 診 ( 小 病 ) 醫 療 費 用, 統 籌 基 金 則 用 於 住 院 ( 大 病 ) 醫 療 費 用 另 定 有 統 籌 基 金 給 付 標 準 ( 原 則 為 當 地 職 工 年 平 均 工 資 的 10%) 以 下 之 醫 療 費 用 由 個 人 帳 戶 支 付 或 個 人 支 付 ; 給 付 標 準 以 上 最 高 支 付 限 額 ( 原 則 為 當 地 職 工 平 均 工 資 6 倍 ) 以 下 的 醫 療 費 用, 由 統 籌 基 金 支 付, 但 個 人 亦 須 支 付 一 定 比 例 ( 如 就 診 醫 院 級 別 越 高, 個 人 負 擔 比 例 越 高 ), 具 體 內 容 授 權 各 統 籌 地 區 依 收 支 平 衡 原 則 訂 定 4. 其 他 規 定 : (1) 符 合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時, 累 計 繳 費 年 資 符 合 規 定 者 ( 約 20 至 30 年, 各 地 不 同 ), 退 休 後 可 不 必 繳 納 保 費 而 可 享 醫 療 保 險 待 遇 (2) 工 傷 事 故 醫 療 負 擔 由 工 傷 保 險 基 金 支 付, 不 由 醫 療 保 險 基 金 支 付 明 確 由 第 三 人 負 擔 之 醫 療 費 用 不 由 醫 療 保 險 基 金 支 付, 但 第 三 人 不 支 付 或 無 法 確 定 第 三 人 者, 由 基 金 墊 付 後 向 第 三 人 追 償 (3) 境 外 就 醫 ( 如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 醫 療 支 出 不 能 核 退 (4) 現 行 醫 療 保 險 以 地 級 以 上 行 政 區 ( 包 括 地 市 州 ) 為 統 籌 單 位, 尚 未 達 到 市 級 或 省 級 統 籌 依 人 力 資 源 及 社 會 保 障 部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發 布 流 動 就 業 人 員 基 本 醫 療 保 障 關 係 轉 移 接 續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醫 療 保 險 跨 區 轉 移 個 人 帳 戶 基 金, 但 不 轉 移 社 會 統 籌 基 金 ( 三 ) 工 傷 保 險 1. 納 保 對 象 : 單 位 受 僱 職 工 2. 保 險 費 率 : 全 部 由 單 位 繳 納, 職 工 不 需 繳 費 實 施 行 業 別 差 別 費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73

76 2TAIWAN LABOR QUARTERLY 活 用 法 規 率 及 企 業 浮 動 費 率, 每 一 行 業 設 有 一 基 準 費 率, 平 均 繳 費 原 則 為 全 體 職 工 工 資 總 額 1% 行 業 基 準 費 率 依 風 險 高 低 分 三 大 類, 一 類 行 業 風 險 低 ( 如 金 融 保 險 商 業 餐 飲 業 ) 費 率 為 0.5%, 二 類 行 業 風 險 中 等 ( 如 農 林 水 利 一 般 製 造 業 ) 費 率 為 1%, 三 類 行 業 風 險 高 ( 如 石 油 開 採 加 工 礦 工 開 採 加 工 ) 費 率 為 2% 三 類 行 業 中, 僅 二 三 類 行 業 依 照 單 位 使 用 工 傷 保 險 基 金 工 傷 發 生 率 職 業 病 危 害 程 度 等 因 素 實 施 浮 動 費 率, 按 基 準 費 率 上 調 120% 150% 及 下 調 80% 50% 3. 請 領 條 件 : 工 作 原 因 ( 直 接 或 間 接 ) 所 引 起 的 傷 害 及 職 業 病 並 經 用 人 單 位 職 工 ( 或 其 直 系 親 屬 ) 或 工 會 申 請 工 傷 認 定 後, 經 核 定 屬 工 傷 者 4. 給 付 標 準 及 項 目 : 醫 療 待 遇 ( 掛 號 費 醫 療 康 復 費 藥 費 住 院 費 等 ) 住 院 伙 食 補 助 費 ( 補 助 70%) 到 統 籌 地 區 以 外 就 醫 之 交 通 食 宿 費 安 裝 配 置 傷 殘 補 助 器 具 費 用 及 生 活 護 理 費 至 於 停 工 接 受 治 療 期 間 之 工 資 由 用 人 單 位 支 付 另 如 經 勞 動 能 力 鑑 定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者, 按 殘 廢 程 度 每 月 請 領 傷 殘 津 貼 ( 本 人 工 資 75% 至 90%), 或 享 有 一 次 性 傷 殘 補 助 金 ( 本 人 工 資 6 個 月 至 24 個 月 ) 如 死 亡 者, 其 遺 屬 可 請 領 喪 葬 補 助 金 供 養 親 屬 撫 恤 金 及 死 亡 補 助 金 5. 其 他 規 定 : 用 人 單 位 未 依 法 繳 納 保 費 或 應 由 第 三 人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者, 由 保 險 基 金 墊 付 後, 向 單 位 或 第 三 人 追 償 ( 四 ) 失 業 保 險 1. 納 保 對 象 : 單 位 受 僱 職 工 2. 保 險 費 率 : 單 位 2%, 職 工 1% 具 體 費 率 由 各 統 籌 地 區 制 定 3. 請 領 條 件 : 被 保 險 人 須 符 合 下 述 三 種 情 形 :(1) 失 業 前 用 人 單 位 和 本 人 已 繳 納 保 費 滿 1 年 者 (2) 非 因 本 人 意 願 中 斷 就 業 者 (3) 已 進 行 失 業 登 記 並 有 求 職 要 求 者 ( 指 不 得 拒 絕 失 業 介 紹 機 構 辦 理 職 業 培 訓 或 職 業 介 紹 ) 4. 給 付 標 準 : 累 計 繳 費 年 資 1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最 長 12 個 月 ;5 年 以 上 未 滿 10 年 者, 最 長 18 個 月 ; 10 年 以 上, 最 長 24 個 月 重 新 就 業 後 再 度 失 業, 其 年 資 重 新 計 74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77 算, 合 併 前 次 可 領 而 未 領 之 給 付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24 個 月 重 新 就 業 未 滿 1 年 再 度 失 業 者, 如 有 前 次 尚 未 領 完 之 失 業 給 付 者 可 繼 續 領 取 5. 其 他 規 定 : (1)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參 加 醫 療 保 險 者, 應 繳 醫 療 保 險 費 用 由 失 業 保 險 基 金 支 付 領 取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死 亡 者, 遺 屬 可 領 取 一 次 性 喪 葬 補 助 金 及 撫 恤 金 (2) 重 新 就 業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移 居 境 外 領 取 養 老 給 付 等 情 形, 停 止 發 給 失 業 給 付 ( 五 ) 生 育 保 險 1. 納 保 對 象 : 單 位 受 僱 職 工 2. 繳 費 基 數 及 保 險 費 率 : 單 位 1%( 現 行 平 均 0.68%), 職 工 不 繳 費 3. 請 領 條 件 及 給 付 標 準 : 女 性 被 保 險 人 生 育 或 流 產, 得 請 領 生 育 津 貼 ( 依 單 位 上 年 度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標 準 支 付, 最 低 3 個 月 ) 及 生 育 醫 療 費 用 ( 檢 查 住 院 手 術 等 ) 由 保 險 基 金 支 付 參 臺 籍 勞 動 者 面 臨 問 題 一 問 題 分 析 ( 一 ) 各 地 區 執 行 情 形 不 一 : 社 保 法 實 施 後, 部 分 地 區 已 立 法 強 制 臺 籍 勞 工 納 保 ( 如 珠 海 蘇 州 南 京 等 ), 有 些 僅 針 對 外 國 人 ( 排 除 臺 籍 勞 工 ) 而 對 包 含 臺 籍 人 士 ( 如 北 京 重 慶 無 錫 等 ) 實 務 上, 臺 商 常 見 作 法 有 將 企 業 登 記 在 未 強 制 納 保 的 城 市 在 他 地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員 工 薪 資 改 由 他 地 出 帳 或 不 替 員 工 辦 理 就 業 證 等 方 式 應 對 故 臺 籍 勞 工 實 際 加 保 情 況 仍 待 深 入 瞭 解 ( 二 ) 養 老 醫 療 及 失 業 保 險 年 資 跨 區 轉 移 問 題 : 社 保 以 地 方 為 單 位 建 立 社 會 統 籌 制 度 的 結 果, 造 成 跨 區 請 領 保 險 給 付 之 困 難 勞 工 在 原 工 作 地 參 加 養 老 醫 療 或 失 業 保 險, 如 經 派 遣 轉 調 或 改 至 他 地 謀 職, 而 形 成 跨 統 籌 地 區 就 業 時, 原 來 的 保 險 關 係 隨 即 中 斷 ( 如 養 老 保 險 雖 實 施 省 級 統 籌, 卻 未 達 全 國 統 籌 ; 醫 療 保 險 僅 能 由 地 市 級 統 籌, 未 達 全 省 統 籌 ; 至 於 失 業 保 險 現 僅 有 部 分 城 市 簽 訂 合 作 協 定 而 可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75

78 2TAIWAN LABOR QUARTERLY 活 用 法 規 跨 省 市 統 籌 ), 不 僅 企 業 所 繳 至 統 籌 帳 戶 的 基 金 無 法 攜 帶, 甚 至 個 人 帳 戶 內 年 資 接 續 或 累 計 也 是 問 題, 員 工 無 法 享 受 應 有 的 保 險 待 遇 ( 如 養 老 保 險 年 資 無 法 累 計 醫 療 費 用 跨 區 無 法 核 退 等 ), 加 保 意 願 自 然 不 高 ( 三 ) 保 險 費 率 太 高 引 起 臺 商 反 彈 : 對 雇 主 而 言, 社 保 費 ( 不 含 住 房 公 積 金 ) 遠 高 於 國 內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提 撥 金 之 總 和 國 內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部 分 地 區 如 常 州 及 上 海 市 企 業 需 負 擔 員 工 薪 資 總 額 37% 無 錫 市 31.7% 北 京 市 31%, 相 較 我 國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提 撥 所 占 員 工 薪 資 比 例 約 15% 左 右, 高 達 2 倍 差 異, 導 致 企 業 不 願 為 員 工 加 保 ( 四 ) 返 臺 後 請 領 保 險 給 付 問 題 : 在 社 保 法 暫 行 辦 法 及 外 國 人 加 保 暫 行 辦 法 中 雖 明 定 本 國 人 或 外 國 人 於 未 達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法 定 年 齡 前 除 籍 或 離 境 者, 可 申 請 將 個 人 帳 戶 金 額 一 次 提 領, 但 實 際 情 況 是 否 如 此? 且 大 陸 官 方 不 將 臺 籍 勞 動 者 視 為 外 國 人, 我 國 勞 工 能 否 比 照 辦 理 而 享 有 領 回 個 人 帳 戶 金 額 之 權 利, 仍 有 疑 慮 而 返 臺 就 醫 費 用 也 無 法 核 退 二 兩 岸 社 保 協 議 議 題 因 社 保 法 存 有 許 多 爭 議, 臺 商 及 臺 籍 工 作 者 對 參 加 社 保 興 趣 不 大 近 來, 地 方 政 府 強 制 實 施 已 成 趨 勢, 部 分 臺 商 團 體 開 始 向 政 府 提 出 兩 岸 簽 署 社 會 安 全 協 議, 免 除 參 加 大 陸 社 保 的 訴 求 而 在 探 討 社 保 協 議 可 行 性 之 前, 首 當 思 考 下 列 三 個 問 題 : 首 先, 臺 籍 工 作 者 社 會 安 全 保 障 是 否 足 夠? 依 大 陸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在 內 地 就 業 管 理 規 定 76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79 規 定, 臺 籍 工 作 者 與 當 地 企 業 ( 包 含 陸 資 外 資 或 臺 資 )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或 經 臺 灣 公 司 派 遣 至 當 地 公 司 提 供 勞 務, 一 年 內 工 作 期 間 超 過 3 個 月 者, 應 由 用 人 單 位 辦 理 就 業 證 而 就 業 證 是 作 為 社 會 保 險 經 辦 機 構 認 定 納 保 對 象 與 否 之 依 據 依 目 前 大 陸 官 方 統 計, 辦 理 就 業 證 之 臺 籍 工 作 者 不 到 10 萬 人 ( 包 含 港 澳 人 士 ), 故 實 際 上 符 合 強 制 加 保 的 人 數 有 限, 絕 大 多 數 臺 籍 勞 工, 可 能 未 辦 理 就 業 證, 或 屬 於 自 營 作 業 個 體 戶 勞 工 而 無 法 參 加 社 保 這 些 勞 工 的 社 會 保 障 問 題 是 否 應 該 優 先 重 視? 其 次, 須 思 考 簽 訂 協 議 的 類 型 及 必 要 性, 此 與 保 障 的 對 象 及 目 的 有 關 依 各 國 簽 訂 社 會 保 險 協 議 類 型, 大 致 可 分 三 類 : 一 承 認 對 方 保 險 年 資 由 一 方 給 付, 發 生 在 兩 國 保 險 制 度 相 近 國 家, 如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二 承 認 對 方 保 險 年 資 但 分 開 給 付, 發 生 在 保 險 制 度 有 差 異 的 國 家, 如 日 本 及 加 拿 大 三 在 母 國 已 加 保 者, 免 除 其 在 工 作 國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通 常 出 現 在 保 險 制 度 落 差 較 大 國 家, 如 大 陸 與 德 國 或 韓 國 如 僅 為 解 決 民 間 團 體 的 訴 求 ( 即 免 除 參 加 大 陸 社 保, 減 輕 重 複 納 保 負 擔 ), 採 取 豁 免 方 式 不 論 在 制 度 設 計 或 協 商 內 容 上 應 相 對 較 為 簡 單 最 後, 則 是 確 定 豁 免 對 象 及 豁 免 保 險 項 目 會 出 現 雙 重 納 保 問 題 的, 應 是 與 國 內 單 位 仍 具 僱 傭 關 係 而 由 原 單 位 加 保 的 勞 工, 多 數 勞 工 係 受 僱 於 大 陸 當 地 企 業 ( 與 國 內 單 位 已 無 僱 傭 關 係 ), 是 不 能 由 原 單 位 辦 理 加 保, 甚 至 透 過 職 業 工 會 加 保 因 此, 豁 免 對 象 應 是 與 國 內 雇 主 仍 具 僱 傭 關 係, 屬 於 合 法 加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至 於 豁 免 保 險 類 別, 可 參 考 大 陸 與 韓 國 德 國 簽 訂 社 會 安 全 協 議 免 除 參 加 養 老 保 險 及 失 業 保 險 的 模 式 肆 結 論 社 保 法 施 行 後, 我 國 在 大 陸 地 區 工 作 的 勞 工, 面 臨 須 強 制 參 加 當 地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的 情 形 但 因 制 度 上 存 在 保 險 費 率 過 高 跨 區 年 資 難 以 轉 移 或 累 計 及 後 續 請 領 給 付 等 問 題, 造 成 民 間 出 現 兩 岸 協 商 簽 訂 豁 免 參 加 社 保 之 建 議 隨 著 兩 岸 間 密 切 交 流, 許 多 議 題 正 獲 更 深 入 的 討 論 同 時, 大 陸 也 正 積 極 對 社 保 制 度 進 行 全 面 性 改 革, 以 消 弭 各 地 存 在 嚴 重 差 別 待 遇 現 象, 對 我 國 參 加 社 保 的 勞 工 之 權 益 應 更 有 保 障 而 未 來 社 保 法 執 行 結 果 及 後 續 引 發 的 效 應, 有 賴 兩 岸 進 一 步 的 交 流 及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發 現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77

80 2TAIWAN LABOR QUARTERLY 活 用 法 規 OECD 國 家 年 金 改 革 策 略 對 我 國 勞 保 年 金 之 啟 示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 莊 正 中 過 去 台 灣 勞 工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勞 保 ) 的 老 年 給 付 係 一 次 給 付, 容 易 因 通 貨 膨 脹 而 貶 值 或 投 資 不 當 而 耗 盡, 無 法 確 保 勞 工 及 其 遺 屬 長 期 生 活 基 此, 政 府 歷 經 15 年 之 規 劃 及 推 動, 終 於 在 2009 年 1 月 1 日 開 辦 勞 保 年 金, 使 台 灣 的 勞 保 制 度 邁 入 新 的 里 程 碑 勞 保 發 展 迄 今 已 有 一 甲 子 的 歷 史, 是 目 前 國 內 涵 蓋 人 數 廣 的 職 域 保 險 1, 更 是 台 灣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之 重 要 基 石 但 根 據 勞 委 會 於 去 (2012) 年 10 月 公 布 的 勞 保 基 金 精 算 報 告, 基 金 潛 藏 債 務 卻 高 達 7.3 兆 元 ( 以 2011 年 底 為 衡 量 日 ), 基 金 瀕 臨 耗 盡 時 間 更 較 1. 包 括 勞 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軍 人 保 險 以 及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等 78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81 前 次 報 告 (2010 年 公 布 ) 2 提 前 四 年, 由 2031 年 提 早 到 2027 年 ( 邵 靄 如, 2012:1) 雖 然 勞 保 年 金 針 對 費 率 與 請 領 年 齡 設 有 調 整 機 制 4, 但 在 解 決 龐 大 潛 藏 債 務 上 仍 緩 不 濟 急 基 於 勞 保 財 務 危 機 引 發 社 會 各 界 對 現 行 老 年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之 高 度 關 注 行 政 院 分 別 於 2012 年 11 月 以 及 2013 年 1 月 提 出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規 劃 報 告 以 及 勞 保 年 金 制 度 及 軍 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規 劃, 試 圖 解 決 財 源 不 足 ( 潛 藏 負 債 壓 力 龐 大 ) 行 業 不 平 ( 各 職 業 別 之 間 保 障 差 異 大 ), 以 及 世 代 不 均 ( 世 代 間 負 擔 不 公 平 ) 等 三 大 問 題 ( 行 政 院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小 組, 2012:6; 行 政 院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小 組, 2013:5-7) 自 1980 年 代 中 期 至 1990 年 代 末 期, 所 有 的 OECD 國 家 的 年 金 制 度 均 經 歷 至 少 一 次 重 大 的 改 革 ( 傅 從 喜, 2007:35-36)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歐 美 國 家 已 實 施 超 過 一 世 紀 之 年 金 制 度, 有 許 多 寶 貴 經 驗 足 堪 借 鏡, 以 為 截 長 補 短 基 此, 本 研 究 將 檢 視 OECD 國 家 解 決 年 金 財 務 ( 僅 針 對 私 部 門 勞 工 ) 3 之 經 驗, 並 提 出 對 改 革 台 灣 勞 保 年 金 之 啟 示 傳 統 參 數 改 革 模 式 事 實 上, 在 民 主 制 度 運 作 成 熟 的 OECD 國 家 較 少 有 激 進 式 ( 部 分 或 全 部 民 營 化 ) 的 改 革 作 為 其 改 革 傾 向 於 維 繫 傳 統 年 金 體 系 的 參 數 改 革 (parametric reform) 模 式, 主 要 是 藉 由 調 高 保 險 費 率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降 低 給 付 標 準 等 解 決 方 式, 其 做 法 如 以 下 所 示 : 一 調 高 保 險 費 率 由 於 近 年 來 受 高 通 貨 膨 脹 高 失 業 率 低 薪 資 成 長 以 及 領 取 老 年 與 失 能 年 金 人 數 成 長 等 綜 合 性 因 素 影 響, 幾 乎 所 有 先 進 國 家 均 採 用 這 種 調 高 費 率 方 式 來 因 應 年 金 財 務 負 擔 問 題 從 1994 年 至 2009 年 間,OECD 國 家 的 年 金 保 險 費 率 大 致 穩 定 維 持 在 工 作 所 得 的 五 分 之 一 (19%) 左 右 另 外, 德 加 美 日 及 韓 等 國 之 受 僱 勞 工 保 費 由 勞 雇 雙 方 負 擔 各 半, 惟 南 歐 國 家 ( 如 希 義 西 ) 傾 向 規 定 雇 主 提 撥 保 費 為 勞 工 的 2 至 5 倍 ; 瑞 法 等 國 則 要 求 雇 主 提 撥 稍 微 高 於 勞 工 的 保 費 ( 參 表 1)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2. 請 參 考 蔡 惠 玲 (2010) 3. 指 實 收 之 費 率, 已 扣 除 就 業 保 險 之 固 定 費 率 (1%) 4. 規 定 自 勞 保 年 金 施 行 之 日 起, 費 率 由 6.5% 逐 年 調 升, 第 3 年 的 費 率 為 7%, 其 後 每 年 調 高 0.5% 至 9%; 自 9% 當 年 起, 每 2 年 調 高 0.5% 至 12% 另 外, 法 定 請 領 年 齡 由 60 歲 延 長, 第 10 年 提 高 1 歲, 其 後 每 2 年 提 高 1 歲 至 65 歲 為 限 Taiwan Labor Quarterly 79

82 2TAIWAN LABOR QUARTERLY 活 用 法 規 再 者, 以 首 創 年 金 保 險 制 度 的 德 國 為 例, 在 1889 年 開 辦 初 期 的 費 率 僅 為 1.7%, 實 施 120 年 之 後 (2009 年 ) 已 提 高 到 19.9%( 柯 木 興,2011) 而 美 國 老 年 遺 屬 及 障 礙 保 險 (Old Age, Survivors, Disability Insurance, 簡 稱 OASDI) 年 金 的 費 率 亦 從 1950 年 的 3%, 大 幅 度 調 升 至 2010 年 的 12.4% (Board of Trustees, Federal OASDI, 2011: ) 相 較 之 下, 台 灣 勞 保 2009 年 的 費 率 (6.5%) 仍 僅 是 OECD 國 家 平 均 值 (19.6%) 的 三 分 之 一 左 右 ; 勞 保 受 僱 勞 工 所 負 擔 的 費 率 (1.3%) 更 僅 是 OECD 國 家 勞 工 (8.4%) 的 六 分 之 一 更 甚 者, 不 同 於 OECD 國 家 年 金 保 險 多 採 行 分 項 保 險 費 率, 勞 保 ( 普 通 保 險 事 故 ) 乃 屬 綜 合 保 險 費 率, 除 了 年 金 ( 或 一 次 性 ) 性 質 的 老 年 失 能 及 遺 屬 給 付 項 目 外, 尚 包 括 生 育 與 傷 病 等 給 付 由 此 可 見, 我 國 勞 保 不 僅 是 社 會 保 險, 更 是 具 有 十 分 濃 厚 的 社 會 福 利 色 彩 二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已 成 為 OECD 國 家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最 常 見 的 年 金 改 革 方 式 之 一 基 本 上, 工 業 化 國 家 最 常 見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 即 領 取 全 額 年 金 給 付 年 齡 ) 為 65 歲, 包 括 英 德 加 日 等 國 ; 至 於 南 歐 國 家 ( 希 義 葡 西 ) 亦 同 樣 訂 為 65 歲 ( 義 大 利 女 性 除 外 )( 參 表 2)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少 數 國 家 ( 如 美 國 ) 更 將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延 長 為 67 歲 美 國 在 1983 年 表 1 各 國 公 共 年 金 保 險 費 率 之 比 較 (%) 國 家 合 計 勞 工 雇 主 瑞 典 法 國 德 國 希 臘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加 拿 大 美 國 日 本 南 韓 個 OECD 國 家 台 灣 ( 勞 保 ) 資 料 來 源 :1. 修 改 自 OECD(2011:153). 2.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資 料 註 : 勞 保 為 勞 資 政 三 方 負 擔 保 費 的 方 式, 以 受 僱 勞 工 為 例, 三 方 負 擔 比 例 分 別 為 2:1: 年, 雇 主 所 負 擔 的 費 率 (5.2%) 尚 未 扣 除 政 府 應 負 擔 的 10% 費 率 8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83 將 OASDI 年 金 方 案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由 2003 年 的 65 歲 逐 年 調 高 到 2027 年 的 67 歲 5 ( 蕭 麗 卿,2005), 有 效 地 使 年 金 給 付 減 少 約 12%( 仍 不 影 響 身 心 障 礙 年 金 )(Burtless, 2006: 100) 雖 然 這 些 修 訂 並 無 法 完 全 解 決 OASDI 的 長 期 財 務 問 題, 但 卻 可 使 基 金 在 未 來 50 餘 年 間 ( 從 1983 年 修 法 至 2036 年 預 估 基 金 耗 盡 ) 仍 保 有 餘 額 為 因 應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造 成 的 經 濟 衰 退, 近 期 已 有 七 個 OECD 會 員 國 實 施 或 計 劃 將 年 金 請 領 年 齡 延 後 至 65 歲 之 後 ( 經 建 會,2009) 除 了 冰 島 挪 威 及 美 國 等 國 之 外, 澳 洲 和 德 國 延 後 年 金 請 領 年 齡 至 67 歲 英 國 延 後 至 68 歲 丹 麥 則 為 67 歲 並 將 請 領 年 齡 與 預 期 壽 命 相 三 降 低 給 付 標 準 基 本 上, 年 金 改 革 最 普 遍 的 降 低 給 付 方 式 是 將 薪 資 指 數 (wage indexation) 調 整 為 物 價 指 數 (price indexation), 以 及 強 化 給 付 與 提 撥 ( 終 身 薪 資 ) 之 連 結 例 如, 英 國 1980 年 代 初 即 將 法 定 所 得 相 關 年 金 制 度 (SERPS) 改 採 為 物 價 指 數 ; 自 1986 年 起, 將 給 付 計 算 基 礎 從 最 高 20 年 的 投 保 薪 資 改 為 全 部 加 保 期 間 的 平 均 值 (Palmer, 2002) 另 外, 德 國 基 於 代 間 平 等 與 永 續 經 營 的 共 識 下, 在 2001 年 推 動 年 金 改 革 法 案, 其 主 要 包 括 了 新 年 金 公 式 (AVmEG) 的 引 進, 將 年 金 改 革 從 調 整 費 率 轉 變 為 調 整 給 付 水 準, 以 達 到 穩 定 保 險 費 率 的 目 標 ( 黃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連 結 國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 男 / 女 ) 全 額 年 金 所 需 年 資 ( 年 ) 給 付 計 算 標 準 志 隆 張 世 雄,2011:95) 德 國 自 表 2 各 國 公 共 年 金 制 度 ( 針 對 私 部 門 勞 工 ) 之 比 較 - 給 付 面 (2008 年 ) 平 均 年 資 給 付 率 (%) 平 均 總 所 得 替 代 率 (%) 給 付 調 整 英 國 全 部 年 資 定 額 28.9 物 價 法 國 最 佳 25 年 物 價 德 國 65 不 適 用 全 部 年 資 薪 資 希 臘 最 後 5 年 無 特 定 義 大 利 65/60 不 適 用 全 部 年 資 物 價 葡 萄 牙 全 部 年 資 指 數 化 物 價 西 班 牙 最 佳 15 年 物 價 加 拿 大 最 佳 34 年 物 價 美 國 最 佳 35 年 物 價 日 本 全 部 年 資 物 價 台 灣 60 不 適 用 最 佳 5 年 物 價 人 物 好 誌 資 料 來 源 : 修 改 自 OECD(2010:5). 註 : 台 灣 以 勞 保 2009 年 資 料 為 例, 其 平 均 總 所 得 替 代 率 僅 指 實 質 薪 資 相 同 或 低 於 最 高 投 保 薪 資 (43,900 元 ) 者 5. 自 2003 年 開 始, 每 年 以 提 高 2 個 月 之 方 式 至 2008 年 的 66 歲 ; 自 2021 年 起 再 度 以 每 年 提 高 2 個 月 之 方 式 至 67 歲 ( 蕭 麗 卿,2005) Taiwan Labor Quarterly 81

84 2TAIWAN LABOR QUARTERLY 活 用 法 規 2011 年 起 至 2030 年 的 20 年 間, 公 共 年 金 每 年 調 降 0.3%, 由 原 最 高 70% 降 至 64% 左 右 ( 柯 木 興,2007) 在 給 付 計 標 準 方 面, 依 計 算 期 間 長 短 排 序 分 別 為 : 英 德 義 葡 日 ( 全 部 工 作 年 資 ) 美 ( 最 佳 35 年 ) 加 ( 最 佳 34 年 ) 法 ( 最 佳 25 年 ) 西 ( 最 佳 15 年 ) 希 ( 最 後 5 年 ) 台 ( 最 佳 5 年 )( 參 表 2) 由 於 我 國 勞 保 係 以 最 高 5 年 來 計 算 投 保 薪 資, 且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 都 較 深 陷 歐 債 危 機 衝 擊 的 希 臘 及 西 班 牙 更 為 寬 鬆 就 總 所 得 替 代 率 而 言 ( 以 工 作 30 年 的 勞 工 為 例 ), 英 (28.9%) 日 (33.5%) 美 (37.1%) 德 (40.5%) 加 (42.0%) 等 國 都 低 於 台 灣 的 46.5% (1.55% x 30 年 ) 假 若 參 照 各 國 設 定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的 標 準 ( 多 數 為 65 歲 ), 依 照 台 灣 勞 保 制 度 將 可 請 領 展 延 年 金 ( 可 多 請 20%), 其 選 擇 65 歲 退 休 的 勞 工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可 增 加 至 55.8% 雖 然 希 臘 (93.6%) 與 西 班 牙 (73.0%) 義 大 利 (69.3%) 等 提 供 七 成 以 上 的 優 渥 給 付 水 準, 但 上 述 三 國 為 支 付 龐 大 的 年 金 財 務, 正 是 爆 發 歐 債 危 機 的 主 因 之 一 6 財 務 穩 定 機 制 相 較 於 先 進 國 家, 台 灣 勞 保 年 金 呈 現 著 低 保 費 高 給 付 以 及 請 領 條 件 優 渥 等 特 色 根 據 2012 年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及 財 務 評 估 報 告, 勞 保 基 金 到 2027 年 即 將 耗 盡, 2061 年 基 金 虧 損 更 將 高 達 兆 元 若 要 解 決 勞 保 年 金 的 潛 藏 債 務, 其 費 率 須 從 現 行 (2013 年 ) 的 8.0% 立 即 調 高 至 27.84%( 邵 靄 如,2012:1) 惟 要 求 勞 工 按 現 行 機 制 調 整 費 率 ( 上 限 為 12%) 已 非 易 事, 進 一 步 調 高 至 平 衡 費 率 更 是 不 可 能 之 任 務, 更 何 況 達 成 朝 野 政 治 共 識 是 項 艱 鉅 的 任 務 短 期 而 言, 除 有 限 度 的 參 數 改 革 模 式 之 外, 恐 需 在 體 制 外 另 闢 蹊 徑, 藉 由 財 務 穩 定 之 配 套 措 施, 多 管 齊 下 方 能 維 持 財 務 的 長 期 平 衡 在 此, 筆 者 建 議 以 下 四 項 措 施 供 台 灣 借 鏡 參 考 : 一 調 高 營 業 稅 近 年 來, 除 了 設 法 減 少 公 共 年 金 的 支 出 外, 部 分 國 家 亦 嘗 試 以 提 高 消 費 稅 ( 即 我 國 營 業 稅 ) 的 稅 率 以 解 決 社 會 福 利 的 財 務 問 題 例 如, 德 國 為 解 決 年 金 財 務 準 備 持 續 不 足 的 問 題, 從 1998 年 6. 若 符 合 年 金 給 付 請 領 年 齡 而 延 後 請 領 者, 就 可 請 領 展 延 老 年 年 金, 每 延 後 1 年 按 給 付 金 額 增 給 4%, 最 多 增 給 20% 82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85 起 提 撥 1% 的 消 費 稅, 作 為 聯 邦 政 府 對 年 金 的 財 務 補 充 ;2000 年 起, 更 將 部 分 油 品 和 其 他 能 源 的 稅 收 一 部 分 作 為 生 態 稅 (ecological tax), 以 平 衡 年 金 儲 備 金 之 財 務 狀 況 ( 黃 志 隆 張 世 雄, 2011) 再 者, 日 本 為 償 還 政 府 債 務 以 及 因 應 老 人 化 所 暴 增 的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於 2012 年 通 過 立 法, 在 2014 年 4 月 將 消 費 稅 率 由 目 前 的 5% 調 升 至 8%, 至 2015 年 10 月 再 調 升 至 10%( 工 商 時 報, 2012) 而 歐 盟 國 家 消 費 稅 率 普 遍 逼 近 20%, 希 臘 愛 爾 蘭 等 國 在 發 生 歐 債 危 機 後, 更 因 為 償 債 將 消 費 稅 率 調 高 至 23%( 工 商 時 報,2012) 由 上 可 知, 調 高 營 業 稅 率, 以 充 裕 國 家 財 政 已 逐 漸 成 為 國 際 潮 流 目 前 台 灣 的 消 費 稅 率 (5%) 遠 低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17% 南 韓 的 10% 與 新 加 坡 的 7%( 工 商 時 報,2012) 事 實 上, 我 國 現 行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自 1986 年 施 行 時, 至 今 長 達 27 年 未 調 整 ( 吳 中 書 范 芝 萍,2006) 再 者, 我 國 的 國 民 年 金 法 第 46 條 之 規 定, 加 徵 營 業 稅 為 政 府 挹 注 國 民 年 金 的 財 源 的 第 二 順 位 ( 第 一 順 位 為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第 三 順 位 為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 另 外, 依 據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10 條 之 規 定, 即 授 權 行 政 院 可 在 5% 至 10% 之 間 進 行 調 整 基 此, 針 對 我 國 勞 保 年 金 財 源 不 足, 建 議 可 輔 以 營 業 稅 生 態 稅 甚 至 金 融 營 業 稅 作 為 配 套 措 施 其 中, 調 高 營 業 稅 率 無 須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即 可 透 過 增 訂 特 定 年 金 之 基 金 財 源 法 令, 以 補 充 未 來 之 所 需 二 建 立 給 付 動 態 調 整 機 制 雖 然 我 國 在 年 金 改 革 規 劃 簡 報 中 指 出, 德 日 兩 國 ( 甚 至 瑞 典 ) 的 改 革 均 包 括 建 立 給 付 動 態 調 整 機 制 ( 行 政 院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小 組,2012:8-9), 但 在 官 方 的 年 金 改 革 面 向 7 卻 未 採 納 此 策 略 ( 行 政 院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小 組,2012: 11; 行 政 院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小 組,2012: 9) 例 如,2004 年 日 本 年 金 改 革 的 重 要 元 素 動 態 調 整 機 制, 即 是 將 給 付 基 準 納 入 出 生 率 勞 動 力 減 少 平 均 餘 命 增 加 等 指 數 這 項 因 措 施 可 因 應 人 口 減 少 經 濟 成 長 率 減 緩 等 變 化 另 外, 德 國 自 2004 年 起, 亦 在 年 金 給 付 公 式 增 加 了 永 續 發 展 參 數 ( 以 年 金 請 領 者 與 保 費 繳 納 者 之 比 值 ), 一 旦 年 金 請 領 者 增 加 或 保 費 繳 納 者 減 少, 都 將 調 降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 傅 從 喜, 2008:51)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7. 行 政 院 建 議 我 國 年 金 改 革 面 向 應 包 括 : 調 整 所 得 替 代 率 提 高 保 險 費 率 給 付 條 件 ( 檢 討 退 休 年 齡 與 給 付 計 算 基 準 )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以 及 政 府 責 任 擔 保 責 任 等 ( 行 政 院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小 組,2012:11) Taiwan Labor Quarterly 83

86 2TAIWAN LABOR QUARTERLY 活 用 法 規 為 減 少 由 人 口 變 動 帶 來 的 財 務 波 動, 建 議 台 灣 年 金 制 度 的 給 付 基 準 的 調 整 上, 加 入 壽 命 指 標 與 扶 養 比 調 整 係 數 ( 僅 牽 涉 到 老 年 扶 養 比 之 變 動 ) 兩 項 自 動 調 整 要 素, 以 減 緩 財 務 受 人 口 高 齡 化 ( 平 均 餘 命 延 長 ) 的 衝 擊, 進 而 適 度 調 整 給 付 金 額 三 實 施 退 休 收 入 測 試 為 解 決 再 任 職 所 衍 生 的 雙 薪 問 題, 部 分 工 業 國 家 採 行 再 任 職 扣 減 退 休 金 的 規 定 例 如, 實 施 退 休 收 入 測 試 (Retirement Earnings Test), 對 於 未 達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的 年 金 受 領 人, 如 果 再 擔 任 有 給 職 工 作, 不 論 公 或 私 部 門, 其 他 所 得 超 過 一 定 額 度 者, 將 扣 減 其 退 休 金 以 美 國 公 共 年 金 方 案 (OSADI) 為 例, 對 於 未 達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 在 2009 年 至 2020 年 為 66 歲 ) 之 退 休 者, 若 再 擔 任 有 給 職 工 作, 其 所 賺 取 的 全 年 所 得 超 過 14,160 美 元 門 檻 8 時 (2010 年 的 標 準 ), 每 多 賺 1 美 元 將 扣 減 0.5 美 元 之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Board of Trustees, Federal OASDI, 2012:41 & 109) 這 項 減 免 規 定 適 用 於 所 有 自 公 私 部 門 之 退 休 者, 並 且 不 限 於 退 休 後 再 就 職 的 單 位 是 否 為 政 府 部 門 或 政 府 捐 助 成 立 之 財 團 法 人 ( 蘇 彩 足,2008:33) 不 過, 一 旦 到 達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之 後, 其 退 休 所 得 就 不 再 受 到 任 何 限 制 9 ( 蘇 彩 足,2008:32) 另 外, 日 本 厚 生 年 金 之 領 取 者 年 齡 介 於 60 至 64 歲, 若 月 收 入 和 年 金 給 付 合 計 高 於 法 定 水 準 (28 萬 日 圓 ) 時, 超 出 的 年 金 給 付 會 被 扣 減 一 半 另 外, 超 過 70 歲 的 勞 工 無 須 再 繳 納 厚 生 年 金 的 保 費, 但 月 收 入 和 年 金 給 付 合 計 高 於 法 定 水 準 (48 萬 日 圓 ) 時, 同 樣 超 出 的 年 金 給 付 會 被 扣 減 一 半 ( 莊 正 中,2007) 基 此, 政 府 應 參 考 國 外 的 退 休 收 入 測 試 制 度, 通 盤 檢 討 未 屆 齡 退 休 的 公 私 部 門 受 雇 人 員 的 工 作 限 制, 以 期 畢 其 功 於 一 役 四 興 利 策 略 之 運 用 改 革 年 金 的 作 法 雖 是 必 要 之 惡 (necessary evil), 但 不 免 會 遭 到 利 益 群 體 的 強 烈 抵 抗 基 此, 當 西 方 國 家 1990 年 代 普 遍 進 行 除 弊 ( 刪 減 福 利 ) 時, 往 往 會 在 某 一 部 份 興 利 ( 改 善 福 利 ), 這 樣 至 少 可 以 告 訴 選 民, 執 政 黨 不 只 是 砍 福 利 例 如, 雖 然 奧 地 利 2001 年 進 行 一 系 列 砍 福 利 措 施 10, 但 2002 年 隨 8. 當 日 後 其 所 賺 取 金 額 低 於 退 休 收 入 門 檻 時, 將 再 加 計 利 息 退 回 9. 過 去 對 超 過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而 仍 擔 任 有 給 職 工 作 者, 亦 有 扣 減 年 金 的 規 定, 目 前 已 取 消 ( 黃 世 鑫 郭 建 中,2006:28) 10. 例 如, 當 無 子 女 的 眷 屬 以 家 庭 成 員 身 份 加 入 健 保 時, 將 不 再 享 有 豁 免 保 費 之 權 利, 政 府 也 調 降 失 業 津 貼 之 給 付 水 準, 而 讀 大 學 也 不 再 免 費 ( 黃 全 慶,2009:46) 84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87 即 通 過 普 及 式 的 育 幼 津 貼, 這 也 的 確 達 到 了 責 難 規 避 (blame avoidance) 的 效 果 ( 黃 全 慶,2009:60) 許 多 OECD 國 家 之 年 金 之 投 保 年 資 係 繳 費 年 數 與 豁 免 繳 費 年 數 之 合 計 其 中, 豁 免 繳 費 年 數 乃 指 因 特 殊 因 素 造 成 的 投 保 中 斷 往 往 給 予 年 資 承 認 例 如, 因 服 役 造 成 的 投 保 中 斷 往 往 給 予 年 資 承 認 ; 英 國 為 需 照 顧 家 人 ( 含 兒 童 老 人 或 生 病 之 親 屬 ) 而 無 法 工 作 的 人, 制 定 了 所 謂 的 家 庭 責 任 保 護 制 度, 個 人 領 取 老 年 年 金 所 需 的 年 數 得 扣 除 因 照 顧 家 人 而 無 法 工 作 之 年 數 ( 蕭 麗 卿,2005) 另 外, 瑞 典 所 得 年 金 之 投 保 年 資 則 包 括 失 業 養 育 兒 女 ( 直 至 滿 4 歲 ) 生 病 失 能 以 及 接 受 高 等 免 繳 保 費 之 期 間 ( 莊 正 中,2012) 換 言 之, 改 革 不 應 只 是 著 眼 於 除 弊 ( 刪 福 利 ),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於 興 利 ( 改 善 某 些 福 利 ), 至 少 可 降 低 民 眾 對 刪 減 福 利 的 不 滿 而 上 述 豁 免 繳 費 規 定 正 是 我 國 現 行 各 類 年 金 制 度 所 缺 乏 的, 前 述 國 家 的 做 法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借 鏡 結 語 公 共 年 金 除 具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效 益 外, 制 度 內 涵 的 任 何 變 革 與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就 業 率 政 府 財 政 等 因 素 均 息 息 相 關, 對 社 會 皆 有 深 遠 影 響 台 灣 年 金 改 革 的 困 境, 主 要 來 自 民 粹 式 的 不 當 立 法 與 介 入 保 費 調 整 ( 高 所 得 替 代 率 與 低 費 率 ) 其 次, 持 續 的 經 濟 成 長 將 是 解 決 人 口 老 化 危 機 的 關 鍵 因 素 惟 在 歐 債 危 機 與 全 球 經 濟 前 景 未 明 朗 之 際, 台 灣 在 未 來 半 世 紀 能 否 保 有 穩 定 持 續 的 經 濟 成 長, 提 升 生 產 力 與 勞 參 率 等 都 是 需 要 持 續 觀 察 檢 視 OECD 國 家 改 革 年 金 財 務 之 策 略 與 相 關 作 法 綜 合 而 言, 各 國 政 府 為 解 決 日 益 嚴 重 的 潛 藏 財 務 問 題, 通 常 透 過 調 高 保 險 費 率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降 低 給 付 標 準 等 三 種 解 決 方 式, 並 輔 以 財 務 穩 定 的 機 制 然 而, 上 述 改 革 大 都 歷 經 一 段 漫 長 而 艱 辛 的 過 程, 特 別 是 任 何 一 個 制 度 的 出 現 及 成 功 運 作, 必 然 與 該 國 政 經 環 境 意 識 形 態 政 治 體 制 以 及 利 益 團 體 的 政 治 影 響 力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在 借 鏡 他 國 福 利 發 展 經 驗 時, 不 應 忽 略 政 治 背 景 因 素 之 重 要 性, 因 為 這 是 他 國 經 驗 往 往 無 法 移 植 至 另 一 國 之 主 因 近 期 我 國 政 府 為 解 決 勞 保 基 金 即 將 用 罄 的 危 機, 積 極 推 動 堪 稱 歷 來 最 大 規 模 的 年 金 改 革 工 程 但 針 對 行 政 院 近 期 提 出 的 年 金 改 革 草 案, 至 今 各 界 質 疑 聲 浪 不 斷, 能 否 在 短 期 內 順 利 修 法 通 過, 或 是 遙 遙 無 期? 成 功 改 革 的 關 鍵, 恐 怕 還 是 需 要 主 政 者 凝 聚 社 會 共 識 與 展 現 更 大 的 改 革 決 心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85

88 2 活用法規 TAIWAN LABOR QUARTERLY 建立勞工保險 失能給付 評估機制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專員 黃美瑩 壹 緣由 先進國家社會保險制度之失能認定方式 主要分為以 身體損傷程度 認 定及以 工作能力喪失程度 認定二大模式 我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制度原係採 身體損傷程度 認定 並制訂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作為給付之依據 給付內涵多 達 12 類 221 個失能項目 15 個等級 該附表列有 終身無工作能力 之失能項 目共 20 項 可依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 若失 能程度符合 終身無工作能力 之項目 可選擇失能年金或一次給付 因我國之失能評估方式未能考量被保險人之職業 所得喪失 年齡等工作能 力喪失程度 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依據 外界認為不夠公正 客觀 因此 97 年 8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 應由中 86 台灣勞工季刊 36 期

89 央 主 管 機 關 建 立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及 個 別 化 之 專 業 評 估 機 制, 作 為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之 依 據, 並 於 5 年 內 ( 註 :102 年 8 月 13 日 ) 實 施 貳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現 況 近 4 年 來 請 領 失 能 給 付 之 件 數 平 均 每 年 約 3 萬 件, 其 一 次 金 及 年 金 給 付 請 領 情 形 如 下 表 參 重 要 規 劃 歷 程 為 落 實 建 立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評 估 機 制,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勞 委 會 ) 自 97 年 度 起 即 廣 泛 蒐 集 各 國 失 能 評 估 相 關 作 法, 並 委 託 相 關 醫 學 團 體 辦 理 委 託 研 究, 經 審 慎 研 議, 以 美 國 加 州 失 能 評 估 制 度 之 作 法 相 對 客 觀 具 體 可 行, 故 依 委 託 研 究 之 建 議 作 為 規 劃 方 向, 完 成 我 國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評 估 機 制 之 具 體 失 能 評 估 方 法 失 能 評 估 專 業 人 員 之 培 訓 試 辦 計 畫 委 託 醫 院 辦 理 及 制 ( 修 ) 定 相 關 法 規 等 事 項,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評 估 機 制 已 於 法 定 期 程 內 順 利 實 施 依 勞 委 會 規 劃,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時, 僅 需 經 個 別 化 專 業 評 估 機 制, 已 可 評 估 勞 工 失 能 程 度 是 否 符 合 請 領 年 金 給 付 之 條 件, 而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旨 在 協 助 失 能 者 適 性 就 業,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已 有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規 定, 勞 工 若 有 服 務 需 求, 可 依 該 法 規 定 辦 理 若 被 保 險 人 經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需 經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始 符 合 年 金 給 付 條 件, 將 延 宕 給 付 時 間, 恐 難 及 時 提 供 生 活 所 需, 且 被 保 險 人 失 能 可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享 有 職 業 重 建 ( 含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故 配 合 立 法 委 員 提 案, 於 102 年 5 月 8 日 修 正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54 條 之 1, 刪 除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評 估 需 經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之 規 定, 預 估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時 約 可 縮 短 38 天 需 經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之 評 估 時 間, 及 時 保 障 被 保 險 人 給 付 權 益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表 1 近 4 年 來 失 能 給 付 請 領 情 形 單 位 : 件 / 元 年 度 失 能 一 次 金 失 能 年 金 合 計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98 31,366 7,929,429, ,082,076 32,097 7,974,511, ,053 7,382,596, ,566,638 30,788 7,485,163, ,864 7,145,310,869 1, ,999,211 29,910 7,272,310, ,183 7,545,553,884 1, ,880,711 30,600 7,719,434,595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保 險 局 統 計 年 報 Taiwan Labor Quarterly 87

90 2TAIWAN LABOR QUARTERLY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評 估 機 制 施 行 前,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失 能 給 付 時, 悉 依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及 其 附 表 辦 理, 經 審 查 確 認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能 症 狀 已 達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程 度 者, 始 得 請 領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 至 於 被 保 險 人 失 能 症 狀 程 度 未 達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則 發 給 一 次 給 付 於 102 年 8 月 13 日 後, 被 保 險 人 失 能 程 度 疑 似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尚 未 符 現 行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附 表 所 列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項 目, 如 欲 請 領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者, 經 個 別 化 專 業 評 估 機 制, 由 專 業 醫 療 團 隊 依 被 保 險 人 全 人 損 傷 百 分 比 未 來 工 作 收 入 減 損 職 業 年 齡 等, 綜 合 評 估 其 工 作 能 力 減 損 達 70%, 且 無 法 返 回 職 場 者, 亦 得 發 給 失 能 年 金 依 勞 保 局 委 託 相 關 職 業 醫 學 團 體 完 成 之 試 評 結 果, 原 無 法 領 取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者, 經 試 評 後 約 56% 得 符 合 請 領 規 定 因 此,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評 估 機 制 實 施 後, 確 可 擴 大 請 領 年 金 給 付 之 範 圍 與 對 象, 增 進 勞 工 權 益 肆 評 估 流 程 及 修 法 內 容 一 個 別 化 專 業 評 估 機 制 流 程 被 保 險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所 定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因 普 通 事 故 或 職 業 傷 病, 經 治 療 後 症 狀 固 定, 經 診 斷 為 疑 似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可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其 流 程 圖 如 下 : 二 修 法 內 容 勞 委 會 為 配 合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評 估 機 制 之 建 立, 已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將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規 定 之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分 為 二 種 情 形 : ( 一 ) 被 保 險 人 工 作 能 力 喪 失, 如 符 合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附 表 列 有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失 能 項 目 ( 共 20 項, 失 能 程 度 為 1-3 等 級 ), 且 選 擇 領 取 年 金 給 付 者, 可 免 經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評 估 機 制 評 估, 按 月 發 給 年 金 給 付, 即 於 102 年 8 月 13 日 個 別 化 專 業 評 估 機 制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請 領 年 金 給 付 者, 其 年 金 給 付 權 益 不 受 影 響 ( 二 ) 被 保 險 人 失 能 程 度 疑 似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 失 能 程 度 約 為 1-6 等 級 ), 尚 未 符 合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附 表 所 列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20 項 目 者, 如 經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評 估 機 制 之 個 別 化 專 業 評 估 後, 工 作 能 力 減 損 達 70% 以 上 時, 亦 得 請 領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享 有 長 期 生 活 保 障 88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91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個 別 化 專 業 評 估 機 制 流 程 圖 被 保 險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身 權 法 所 定 之 身 障 者, 因 普 通 或 職 災 傷 病, 經 治 療 後 症 狀 固 定, 遺 存 永 久 失 能 樂 說 頭 條 非 屬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 約 7-15 等 級 失 能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依 診 斷 醫 師 意 見 及 目 前 工 作 事 實, 初 步 判 定 是 否 屬 疑 似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疑 似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 約 1-6 等 級 失 能 )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相 關 病 歷 資 料 及 檢 查 報 告 活 用 法 規 發 給 失 能 一 次 金 送 請 受 委 託 醫 院 進 行 個 別 化 專 業 評 估 勞 工 心 聲 資 料 充 足 可 評 估 資 料 不 足, 通 知 勞 保 局 請 被 保 險 人 補 正 或 複 檢 全 人 損 傷 百 分 比 評 估 未 來 工 作 收 入 能 力 評 估 職 業 類 型 影 響 評 估 年 齡 影 響 評 估 動 態 瞭 望 整 體 工 作 能 力 喪 失 百 分 比 工 作 能 力 喪 失 程 度 <70% 核 工 作 能 力 喪 失 程 度 70% 人 物 好 誌 伍 結 語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個 別 化 專 業 評 估 機 制 已 於 今 (102) 年 8 月 13 日 施 行, 對 被 保 險 人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之 權 益 保 障 又 跨 出 一 大 步, 然 而 該 評 估 機 制 係 參 酌 美 國 制 度, 為 建 置 其 國 民 之 薪 資 結 構 就 業 環 境 失 能 者 退 化 程 度 心 理 因 素 等, 美 國 歷 時 三 十 餘 年, 始 有 完 整 資 料 可 資 依 循 我 國 失 能 年 金 制 度 甫 於 98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失 能 年 發 給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金 數 據 尚 非 顯 著, 故 個 別 化 專 業 評 估 機 制 目 前 雖 已 建 置, 然 而 相 關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評 估 之 影 響 因 子 調 整 參 數, 仍 需 長 期 追 蹤 及 調 查 失 能 勞 工 後 續 就 業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才 能 做 客 觀 之 分 析 歸 納,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已 進 行 本 土 化 資 料 的 蒐 集 與 建 置, 以 作 為 我 國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評 估 機 制 未 來 改 進 參 考, 以 增 進 勞 工 權 益 Taiwan Labor Quarterly 89

92 勞工心聲 TAIWAN LABOR QUARTERLY 3 第7屆國家工安獎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推展工安 打造溫馨職場 採訪撰文 高永謀 成立於 1990 年的欣興電子 以印刷電路板 PCB 製造起家 目前是全球前五大 PCB 廠 由於秉持 主 動工安 的管理思維 加上從董事長 高階主管到全 體員工都上下一心 對工安展現出強烈的企圖心 以 及徹底落實日常職安衛機制 因此 榮獲今 2013 年勞委會舉辦的第七屆國家工安獎 在董事長曾子章領導下 欣興電子以人為出發點 視員工為重要資產 在過去二十多年來 更積極推展 以 職安衛人文 People 職安衛環境 Planet 職安衛競爭力 Performance 為中心的 3P 安全理 念 營造出溫馨的職場環境 90 台灣勞工季刊 36 期

93 用 心 關 懷 營 造 溫 馨 職 場 為 了 打 造 並 維 持 友 善 的 職 安 衛 環 境, 曾 子 章 以 身 作 則, 十 分 注 重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的 細 節, 即 使 是 每 天 業 務 繁 忙, 但 仍 不 時 帶 領 著 高 階 主 管, 親 自 到 現 場 視 察 安 全 衛 生 的 落 實 程 度, 並 主 動 且 用 心 關 懷 員 工, 務 必 使 每 一 位 員 工 都 能 在 乾 淨 整 潔 安 全 且 舒 適 的 環 境 中 工 作 除 了 執 行 職 場 的 職 安 衛 環 境 查 核 外, 欣 興 電 子 亦 積 極 建 置 安 全 的 設 施, 包 括 : 各 廠 設 立 風 險 燈 號 與 訊 息 電 子 看 板 各 區 風 險 地 圖 標 示 臨 界 噪 音 區 的 噪 音 監 控 提 醒 工 時 超 時 控 管 系 統, 以 及 設 置 孕 期 博 愛 座 椅 集 哺 乳 室 等 關 懷 母 性 的 照 護 設 備 欣 興 電 子 安 環 處 副 總 經 理 廖 本 衛 表 示, 唯 有 用 心 關 懷 員 工, 營 造 溫 馨 職 場, 才 能 激 發 全 體 員 工 主 動 積 極 參 與 職 安 衛 活 動 因 此, 近 年 來, 欣 興 電 子 更 打 造 植 物 工 廠 與 景 觀 餐 廳, 讓 員 工 能 在 舒 壓 與 恬 適 的 環 境 中 用 餐 及 休 憩, 以 達 到 真 正 促 進 健 康 維 護 身 心 安 全 的 目 標 注 重 細 節 優 於 法 令 要 求 每 當 看 到 同 仁 踏 著 輕 快 步 伐, 神 情 輕 鬆 地 下 班 時, 就 是 欣 興 電 子 主 管 們 最 高 興 的 時 刻 這 代 表 每 一 位 員 工 都 能 在 安 全 的 職 場 環 境 中 工 作, 並 且 平 安 地 回 家 廖 本 衛 指 出, 該 公 司 相 信 落 實 主 動 工 安 全 員 工 安, 再 加 上 各 級 主 管 對 安 全 的 重 視, 就 能 打 造 出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因 此, 若 要 避 免 有 人 在 公 司 或 工 廠 內 受 傷, 就 要 特 別 注 重 細 節, 採 取 優 於 法 令 要 求 的 措 施, 並 以 創 新 思 維 來 考 量 同 仁 作 業 安 全 例 如, 在 整 體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建 構 上, 欣 興 電 子 特 別 明 訂 各 級 主 管 承 諾 與 落 實 日 常 職 安 衛 管 理 之 推 動, 同 時 結 合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tqm)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91

94 3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勞 工 心 聲 手 法, 落 實 職 安 衛 PDCAB(Plan, Do, Check, Action, Benchmark) 管 理 循 環, 尤 其 是 強 調 Benchmarking, 以 有 別 於 一 般 管 理 僅 止 於 PDCA 此 外, 對 於 員 工 在 公 司 內 的 所 有 作 業 活 動, 欣 興 電 子 也 採 取 風 險 評 估 與 危 害 鑑 別, 針 對 風 險 高 的 問 題 點, 先 透 過 源 頭 管 理 改 善 本 質 安 全, 藉 此 消 除 風 險 於 前 端, 預 防 危 害 於 未 然 不 過, 由 於 欣 興 電 子 的 廠 區 較 多, 若 要 徹 底 推 行 所 有 制 度, 將 是 一 大 挑 戰 為 了 克 服 此 困 難, 欣 興 電 子 成 立 了 集 團 工 安 查 核 單 位 與 E 化 管 理 平 台, 運 用 整 合 與 交 叉 評 比 機 制, 來 達 到 全 員 工 安 的 目 標 除 了 職 安 衛 管 理 系 統 E 化 外, 廖 本 衛 認 為, 欣 興 電 子 之 所 以 能 獲 得 工 安 獎 的 肯 定, 致 勝 關 鍵 因 素 在 於 : 舉 辦 安 環 月 安 衛 家 族 工 安 環 保 永 續 論 壇 等 活 動, 因 而 凝 聚 安 全 文 化, 並 由 內 而 外 分 享 職 安 衛 價 值 全 員 參 與 凝 聚 工 安 共 識 為 了 凝 聚 全 公 司 的 向 心 力, 讓 基 層 員 工 也 共 同 參 與, 提 高 其 工 安 意 識, 欣 興 電 子 自 2004 年 起, 每 年 第 三 季 均 會 推 動 欣 興 電 子 安 環 月, 藉 此 強 調 安 全 文 化 傳 承 的 重 要 性, 使 其 能 深 植 於 所 有 人 員 的 內 心 如 今, 安 環 月 活 動 已 跨 入 第 十 個 年 頭, 集 團 內 各 單 位 每 年 也 都 會 依 據 不 同 主 題, 並 利 用 活 潑 有 趣 的 方 式, 傳 達 職 安 衛 主 題 的 訴 求, 讓 每 位 同 仁 都 能 加 深 正 確 的 職 安 衛 觀 念, 並 以 嚴 謹 的 態 度 落 實 於 日 常 的 工 作 環 境 中 另 外, 各 單 位 也 將 職 安 衛 自 主 管 理 項 目 列 入 平 時 必 要 的 工 作 重 點, 包 括 : 自 主 安 全 點 檢 區 域 消 防 與 化 學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電 氣 IR 檢 測 環 境 6S 查 核 提 案 改 善 活 動 等 除 了 強 調 全 員 參 與 外, 現 場 主 管 中 高 階 主 管 亦 親 身 參 與 工 安 的 安 全 查 核, 隨 時 監 控 與 調 整 所 屬 單 位 的 職 安 衛 執 行 績 效, 以 確 保 每 位 員 工 身 上 都 帶 有 92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95 欣 興 電 子 安 全 DNA 的 優 良 基 因, 對 於 工 安 絕 不 輕 易 妥 協, 堅 信 追 求 職 安 永 無 止 盡 創 造 與 分 享 職 安 衛 價 值 安 衛 家 族 則 是 欣 興 電 子 由 內 而 外 推 行 職 安 衛 價 值 的 重 要 手 法 本 著 大 廠 帶 小 廠 的 理 念, 欣 興 電 子 以 提 升 供 應 鏈 職 安 衛 體 質 為 使 命, 自 2011 年 起, 邀 請 30 餘 家 主 要 供 應 商, 共 同 成 立 欣 興 共 榮 安 衛 家 族 透 過 安 衛 家 族 的 運 作, 彼 此 傳 承 經 驗 互 助 合 作, 全 面 提 升 家 族 內 所 有 成 員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水 準, 共 同 創 造 安 全 的 職 場 環 境 極 參 與 相 關 公 益 活 動, 像 是 台 灣 電 路 板 協 會 (Taiwan Printed Circuit Association, TPAC) 的 環 保 工 安 委 員 會 推 動 社 區 工 安 環 保 知 識 職 安 衛 相 關 研 討 會 等 廖 本 衛 指 出, 欣 興 電 子 向 來 積 極 參 與 TPCA 各 項 業 務, 不 僅 協 助 推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更 自 2013 年 起 出 任 環 保 工 安 委 員 會 總 召 集 一 職, 將 負 責 規 畫 整 體 印 刷 電 路 板 業 的 職 安 衛 各 項 分 享 與 績 效 提 升 活 動, 希 望 能 藉 此 達 到 拋 磚 引 玉 的 效 果 更 重 要 的 是, 欣 興 電 子 主 動 走 出 工 廠, 與 鄰 近 的 社 區 國 中 小 學 合 作, 舉 辦 居 家 安 全 衛 生 消 防 等 課 程, 分 享 自 身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經 驗, 宣 導 正 確 的 安 全 觀 念, 以 達 到 友 善 溝 通 與 經 驗 分 享 之 效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此 外, 欣 興 電 子 自 2012 年 起 每 半 年 定 期 舉 辦 工 安 環 保 永 續 論 壇, 邀 請 所 屬 客 戶 與 上 下 游 供 應 商 至 欣 興 電 子, 共 同 討 論 職 安 衛 與 環 保 執 行 的 現 況 和 未 來 趨 勢, 並 由 職 安 衛 執 行 績 優 的 客 戶 或 供 應 商 分 享 經 驗, 大 幅 提 高 上 下 游 供 應 鏈 職 安 衛 執 行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也 讓 欣 興 電 子 獲 益 不 少 人 物 好 誌 為 了 提 升 整 體 PCB 產 業 的 職 安 衛 生 形 象 與 水 準, 欣 興 電 子 更 積 Taiwan Labor Quarterly 93

96 3 勞工心聲 TAIWAN LABOR QUARTERLY 第7屆國家工安獎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從 A 到 A+ 朝零事故目標前進 採訪撰文 高永謀 創立於 1980 年的聯華電子 長期為全球半導體晶圓專工業界的領 導者 提供先進製程與晶圓製造服務 生產 IC 產業各主要產品之晶片 2007 年 聯電即獲頒首屆國家工安獎 但獲獎之後 聯電不以此自滿 更加精益求精 持續提高安全 衛生的標準 2013 年再度獲得第 7 屆國 家工安獎的肯定 聯電風險管理暨安環處處長吳博文指出 在 2007 年所擘劃 施行 安全衛生 10 大重點特色 的基礎上 聯電不斷尋求新的突破 期許百 尺竿頭 從 A 到 A+ 並揭櫫 安全衛生 5 大新亮點 寄望高規格的 安全 衛生 成為聯電引以為傲的企業文化 與聯電人的 DNA 世世代 代傳承下去 94 台灣勞工季刊 36 期

97 以 10 大 重 點 特 色 為 基 礎 2007 年 的 安 全 衛 生 10 大 重 點 特 色 包 括 : 建 立 人 人 工 安 的 安 衛 文 化 救 火 救 人 的 聯 電 高 科 技 專 職 消 防 隊 獎 金 百 萬 的 工 安 競 賽 激 勵 高 階 主 管 親 臨 稽 核 國 際 級 風 險 工 程 控 制 與 管 理 業 界 第 一 家 全 公 司 通 過 EMS&OHSAS 驗 證 多 樣 化 的 安 衛 與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共 存 共 榮 的 承 攬 商 與 供 應 鏈 管 理 永 續 經 營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社 會 公 益 與 藝 文 推 廣 在 建 立 人 人 工 安 的 安 衛 文 化 上, 聯 電 以 注 意 自 己 的 安 全, 關 心 別 人 的 安 全 與 工 安 人 人 都 有 責 任, 更 是 我 的 責 任 為 出 發 點, 落 實 各 部 門 的 自 主 管 理 與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每 位 員 工 隨 時 都 注 意 自 己 與 周 遭 同 仁 的 安 全, 並 以 零 事 故 為 終 極 目 標 目 前, 聯 電 消 防 隊 為 國 內 電 子 業 唯 一 的 專 業 消 防 隊 聯 電 更 購 置 先 進 裝 備, 讓 消 防 隊 進 化 為 化 學 災 害 消 防 勁 旅, 並 規 劃 高 階 主 管 進 行 跨 廠 主 題 稽 核, 防 患 於 未 然 ; 聯 電 消 防 隊 除 了 執 行 廠 區 救 災, 也 主 動 協 助 搶 救 科 學 園 區 周 邊 社 區 的 災 害, 包 括 杜 邦 力 晶 展 旺 生 命 科 技 等 火 化 災 事 故, 也 協 助 莫 拉 克 風 災 災 民 重 建 家 園, 至 各 級 學 校 宣 導 消 防 安 全, 深 獲 各 界 好 評 引 進 國 際 級 風 險 工 程 控 制 與 管 理 系 統 隨 著 安 衛 文 化 已 深 入 各 廠 區, 自 2011 年 起, 聯 電 將 工 安 競 賽 由 廠 際 競 賽 調 整 為 自 我 挑 戰, 凡 是 廠 區 達 到 標 準 者 即 給 獎, 激 勵 各 廠 區 積 極 挑 戰 零 事 故, 朝 全 公 司 零 事 故 的 最 高 目 標 前 進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到 了 2013 年, 聯 電 更 導 入 人 人 工 安 機 制, 從 觀 念 宣 導 ( 如 拍 攝 安 全 關 懷 宣 導 短 片 ) 系 統 架 設 ( 如 建 置 安 全 關 懷 記 錄 系 統 ) 內 化 績 效 量 測 ( 將 安 全 關 懷 列 入 廠 區 工 安 競 賽 ), 到 積 極 導 入 半 導 體 行 為 安 全 方 法 學 ( 如 千 眼 觀 音 計 畫 ), 以 更 具 效 益 化 系 統 化 制 度 化 的 方 式, 塑 造 優 質 的 工 安 文 化 Taiwan Labor Quarterly 95

98 3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勞 工 心 聲 而 自 1997 年 起, 聯 電 每 半 年 辦 理 高 階 主 管 稽 核, 由 董 事 長 副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各 廠 廠 長 等 高 階 主 管 親 臨 各 廠 區 巡 察 稽 核 ; 現 在, 更 將 一 級 主 管 安 全 巡 查, 增 加 至 每 月 4 次 以 上, 展 現 高 效 率 的 leadership 為 了 提 升 工 安 等 級, 聯 電 引 進 國 際 級 風 險 工 程 控 制 與 管 理 系 統, 包 括 FM UL NFPA SEMI-S2 等 標 準, 並 與 知 名 結 構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EQE / VEC 公 司 合 作, 確 保 建 築 結 構 管 線 與 生 產 機 台 的 防 震 安 全 ; 當 下, 更 致 力 提 升 新 建 廠 房 的 損 防 規 格 至 國 際 級 標 準, 進 行 前 瞻 性 新 進 機 台 風 險 先 期 管 理, 現 已 躍 居 半 導 體 產 業 危 險 區 域 劃 分 的 領 頭 羊 早 在 2001 年, 聯 電 成 為 業 界 第 一 家 通 過 EMS&EHSAS 整 合 驗 證 的 企 業,2012 年, 更 成 為 全 球 第 一 家 通 過 ISO22301 驗 證 的 晶 圓 專 工 企 業 至 於 多 樣 化 的 安 衛 與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聯 電 除 了 發 放 人 人 工 安 小 卡 片, 還 成 立 聯 電 員 工 診 所, 期 望 照 護 員 工 及 其 眷 屬 身 心 靈 健 康 ; 近 來, 更 將 重 要 工 安 概 念, 編 成 簡 單 易 記 的 口 訣, 並 將 保 命 安 全 規 定 拍 成 短 片, 令 員 工 過 目 難 忘 揭 櫫 安 全 衛 生 5 大 新 亮 點 聯 電 更 架 設 個 人 安 全 查 核 e-check 機 制 e-learning 系 統, 確 實 將 安 全 訊 息 傳 遞 給 每 一 位 員 工, 並 驗 收 其 了 解 程 度, 更 將 預 防 過 勞 管 理 壓 力 為 健 康 促 進 重 點,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醒 主 管, 主 動 關 懷 同 仁 應 減 少 加 班 適 時 休 假, 打 造 健 康 黃 金 職 場 2000 年, 聯 電 首 度 公 開 企 業 環 境 報 告 書,2006 年 轉 型 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年 報, 向 全 體 股 東 與 社 會 大 眾 揭 櫫 相 關 成 果 ; 並 於 2008 年, 率 先 業 界 成 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2010 年, 聯 電 頒 布 業 界 唯 一 的 聯 電 氣 候 變 遷 政 策, 與 極 富 挑 戰 性 的 減 碳 333 目 標, 新 建 廠 房 陸 續 獲 得 LEED 與 EEWH 綠 建 築 認 證, 堪 稱 業 界 典 範 聯 電 長 期 透 過 財 團 法 人 聯 華 電 子 科 技 文 教 基 金 會, 贊 助 並 參 與 科 技 教 育 環 保 文 化 藝 術 公 益 等 活 動, 而 員 工 自 發 性 組 成 的 社 團 燭 光 社, 積 極 投 入 社 區 關 懷 近 來, 聯 電 更 規 劃 快 樂 員 工 安 全 社 區 希 望 社 會 等 3 大 重 點 計 畫, 以 促 進 社 會 的 永 續 共 榮 96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99 近 來, 聯 電 更 從 安 全 衛 生 10 大 重 點 特 色 中 延 伸 出 安 全 衛 生 5 大 新 亮 點 ; 其 依 次 為 : 安 全 是 回 家 唯 一 的 路 創 新 式 3D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手 法 超 越 業 界 的 高 標 準 環 境 化 學 危 害 預 防 超 越 法 規 人 本 為 念 的 化 學 品 管 理 創 造 多 贏 的 安 衛 理 念 任 何 一 個 細 節 都 不 馬 虎 聯 電 於 2006 年 便 提 出 保 命 安 全 規 定, 禁 止 同 仁 不 安 全 行 為, 確 保 同 仁 可 安 全 回 家, 且 引 進 3D 教 學 手 法, 透 過 生 動 活 潑 互 動 實 做 等 方 式, 引 導 同 仁 了 解 認 同 遵 守 工 安 政 策 ; 並 進 一 步 與 勞 研 所 工 研 院 合 作, 改 善 員 工 的 工 作 環 境, 在 高 階 製 程 廠 房, 更 引 進 外 部 微 污 染 過 瀘 系 統 高 價 檢 測 設 備 技 術 及 源 頭 微 污 染 管 控 機 制, 保 障 員 工 的 健 康 為 了 預 防 高 危 害 化 學 品 造 成 危 害, 聯 電 更 直 接 於 SOP 中, 訂 定 化 學 品 管 理 策 略, 已 超 越 法 令 標 準, 全 面 禁 止 25% TMAH 及 1A 類 CMR 物 質, 並 嚴 格 控 管 1B 類 CMR 物 質 而 聯 電 更 架 設 環 安 衛 交 流 平 台, 讓 各 廠 區 快 速 交 流 優 良 事 蹟, 形 塑 做 好 工 安 更 可 帶 來 獲 利 的 觀 念 對 聯 電 而 言, 與 產 能 效 率 相 較, 員 工 生 命 安 全 更 為 重 要 吳 博 文 強 調, 聯 電 長 期 極 為 注 重 工 安 政 策, 從 高 層 貫 徹 到 基 層, 時 時 耳 提 面 命 且 有 賞 有 罰, 希 望 可 克 服 人 們 的 惰 性, 首 先, 得 潛 移 默 化 改 變 所 有 員 工 的 觀 念, 先 有 正 確 的 觀 念, 才 有 正 確 的 行 為 ; 其 次, 讓 他 們 深 刻 認 知 到, 魔 鬼 藏 在 細 節 裡, 任 何 一 個 細 節, 都 不 可 馬 虎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97

100 3 勞工心聲 TAIWAN LABOR QUARTERLY 第7屆國家工安獎 台灣凸版國際彩光公司 追求安全第一 邁向零災害 採訪撰文 高永謀 台灣凸版國際彩光公司為液晶面板關鍵零組件 彩色濾光片 的專業製造商 由日本凸版印刷於 2001 年在台投資設立 2006 年 國內光電大廠友達光電投資入股後 不僅結合雙方資源與人才 更 使台灣凸版國際彩光成為台灣首屈一指的彩色濾光片專業製造公司 向來重視職業安全績效的台灣凸版國際彩光 曾經獲得節能績 優獎 企業環保獎 工業精銳獎及國家永續發展獎等獎項 此次由 於堅持 以人為本 安全與健康並重 的精神 視員工為最重要的 資產 並時時刻刻為員工安全與健康把脈 因而在今 2013 年勞 委會舉辦的第七屆國家工安獎中脫穎而出 98 台灣勞工季刊 36 期

101 自 主 管 理 預 防 職 災 發 生 儘 管 工 安 要 求 與 規 定 令 大 多 數 人 感 覺 乏 味, 但 台 灣 凸 版 國 際 彩 光 公 司 環 安 部 透 過 一 系 列 的 親 身 體 驗 影 片 教 學 活 動, 協 助 所 有 同 仁 了 解 到 職 場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而 公 司 也 鼓 勵 各 部 門 提 出 安 全 改 善 計 畫, 讓 員 工 作 業 時 可 以 獲 得 更 安 全 的 保 障, 並 使 員 工 都 能 體 認 到 即 使 是 最 熟 悉 的 動 作, 也 需 要 搭 配 安 全 的 作 法, 才 能 平 安 下 班 回 到 家 台 灣 凸 版 國 際 彩 光 公 司 環 安 部 經 理 廖 坤 彬 表 示, 過 去 該 公 司 在 推 行 安 全 意 識 時, 主 要 是 由 上 層 主 管 負 責 監 督 稽 核, 如 今 轉 為 每 位 員 工 自 主 管 理 的 推 動 方 式, 並 徹 底 執 行 工 安 及 健 康 管 理, 使 得 台 灣 凸 版 國 際 彩 光 能 從 安 全 管 理 進 階 至 安 全 文 化, 進 而 獲 得 國 家 工 安 獎 的 肯 定 換 句 話 說, 在 各 級 主 管 建 立 起 安 全 責 任 安 全 承 諾 與 保 命 條 款 後, 再 向 下 扎 根 至 每 位 員 工 身 上, 促 使 人 人 均 具 備 安 全 意 識, 主 動 重 視 安 全 問 題, 降 低 依 賴 他 人 及 監 督 管 理, 以 逐 步 邁 向 自 我 管 理, 全 力 預 防 職 災 傷 亡 事 故 的 發 生 秉 持 著 安 全 第 一 的 理 念, 台 灣 凸 版 國 際 彩 光 除 了 遵 循 法 規 及 管 理 系 統 要 求 外, 更 以 零 災 害 為 推 行 職 業 安 全 的 目 標, 致 力 於 各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工 作 同 時 也 透 過 法 規 鑑 別, 確 保 各 項 作 業 安 全 符 合 法 令 要 求, 再 藉 由 管 理 系 統 風 險 評 估 的 運 作, 將 各 項 作 業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加 以 掌 握 控 制 及 改 善, 以 維 持 良 好 的 執 行 成 效 全 面 導 入 安 全 績 效 指 標 由 於 台 灣 凸 版 國 際 彩 光 十 分 注 重 合 理 的 安 全 規 定 與 執 行 的 落 實 程 度, 為 了 在 工 作 與 安 全 上 取 得 最 佳 的 管 理 措 施, 該 公 司 不 斷 地 運 用 危 害 鑑 別 作 業 觀 察 等 工 具, 與 作 業 人 員 及 各 級 主 管 共 同 討 論 出 最 合 理 的 安 全 規 定 廖 坤 彬 指 出, 只 要 是 全 體 同 仁 針 對 職 場 工 安 共 同 提 出 的 建 言, 若 有 需 要 調 整 之 處, 公 司 都 會 全 力 配 合, 像 是 改 善 機 台 提 升 防 護 具 安 全 措 施 等 而 且 一 旦 建 立 合 理 的 安 全 規 定 後, 全 公 司 上 下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99

102 3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勞 工 心 聲 也 一 定 會 嚴 格 要 求 執 行 的 落 實 程 度, 唯 有 百 分 之 百 的 落 實, 才 能 確 保 百 分 之 百 的 安 全 若 要 保 證 達 到 百 分 百 安 全, 就 必 須 導 入 安 全 績 效 指 標 (Safety Key Performance Index,Safety KPI) 透 過 Safety KPI 活 動, 將 各 部 門 的 主 動 式 與 被 動 式 之 安 全 績 效 指 標 予 以 量 化, 藉 以 讓 員 工 及 主 管 都 能 清 楚 知 道 安 全 執 行 成 效 ; 然 後 再 利 用 安 全 績 效 指 標 競 賽, 以 內 部 競 爭 的 方 式, 提 升 安 全 績 效, 對 於 安 全 績 效 表 現 優 良 的 部 門 則 給 予 獎 勵 與 表 揚 針 對 安 全 績 效 指 標 的 運 用, 除 了 延 續 廠 區 內 各 單 位 的 安 全 競 賽 之 外, 更 藉 由 風 險 評 估 機 制, 以 及 集 團 公 司 內 部 與 外 部 的 交 叉 稽 核 活 動, 用 不 同 的 角 度 來 發 現 並 掌 握 危 害 安 全 或 造 成 職 業 傷 害 的 可 能 死 角, 以 持 續 推 動 改 善, 並 相 互 交 流 學 習, 發 揮 1 加 1 大 於 2 的 功 效 安 全 提 案 措 施 獎 勵 員 工 不 過, 廖 坤 彬 也 坦 言, 如 何 讓 全 體 同 仁 都 能 體 認 到 職 場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並 且 發 自 內 心 的 遵 守 各 項 安 全 規 定, 以 及 各 項 安 全 規 定 如 何 確 實 地 執 行 與 落 實, 都 是 推 動 工 安 工 作 上, 常 會 遭 遇 到 的 難 題 為 了 克 服 困 難, 台 灣 凸 版 國 際 彩 光 結 合 獎 勵 的 配 套 措 施, 鼓 勵 員 工 主 動 找 出 工 作 中 可 能 潛 藏 的 危 害 例 如, 員 工 可 結 合 相 關 部 門, 共 同 提 出 安 全 提 案 的 改 善 計 畫, 並 發 揮 創 意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來 協 助 公 司 消 弭 危 害 提 升 安 全 績 10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03 效, 同 時 也 能 讓 自 己 和 其 他 同 事 在 工 作 環 境 中 保 持 著 安 全 的 思 維 此 外, 實 施 安 全 提 案 措 施 還 有 其 他 好 處, 例 如 當 員 工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後, 公 司 便 會 依 風 險 控 制 來 加 以 分 類, 與 員 工 一 起 攜 手 打 造 更 安 全 更 友 善 的 職 場 環 境 ; 在 公 司 持 續 鼓 勵 下, 也 會 讓 每 位 同 仁 認 知 到 個 人 於 工 作 安 全 上 的 努 力, 不 僅 有 助 於 防 止 災 害, 亦 可 化 為 實 質 獎 勵 提 升 工 安 意 識 擴 及 社 區 除 了 自 主 管 理 安 全 績 效 指 標 安 全 提 案 改 善 措 施 之 外, 為 了 凝 聚 全 體 員 工 的 向 心 力, 提 高 其 工 安 意 識, 台 灣 凸 版 國 際 彩 光 也 取 得 高 階 主 管 及 所 有 部 門 主 管 對 於 安 全 的 認 同, 承 諾 在 工 作 中 以 安 全 第 一 作 為 首 要 的 目 標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主 要 是 透 過 持 續 的 教 育 訓 練 事 故 案 例 宣 導 工 安 月 活 動 安 全 體 驗 活 動 等 措 施, 培 養 全 體 同 仁 的 安 全 意 識, 使 其 感 受 到 公 司 對 工 安 的 重 視, 同 時 也 體 認 到 安 全 不 僅 是 關 係 到 個 人 的 健 康 與 生 命, 更 影 響 到 家 庭 的 幸 福 雖 然 安 全 績 效 的 改 善 並 非 一 蹴 可 及, 但 台 灣 凸 版 國 際 光 彩 仍 將 秉 持 著 零 災 害 是 追 求 職 安 衛 唯 一 目 標, 也 是 可 達 成 目 標 的 信 念, 持 續 改 善 並 營 造 一 個 讓 同 仁 安 心 工 作 且 引 以 為 傲 的 安 全 環 境, 進 而 形 塑 一 個 充 滿 安 全 風 氣 的 企 業 文 化 展 望 未 來, 台 灣 凸 版 國 際 光 彩 將 朝 向 提 升 工 安 文 化 的 方 向 努 力 精 進, 並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除 了 要 把 安 全 及 健 康 促 進 的 意 識 推 廣 至 每 位 同 仁 的 生 活 家 庭 中 之 外, 也 結 合 公 司 內 外 部 的 相 關 資 源 及 公 益 活 動, 搭 配 具 創 意 又 有 趣 的 方 式, 同 時 邀 請 公 司 鄰 近 社 區 的 小 朋 友 來 共 同 參 與, 不 僅 將 安 全 文 化 傳 承 給 國 小 學 童, 也 讓 愈 來 愈 多 人 建 立 安 全 意 識, 擁 有 平 安 健 康 與 幸 福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01

104 3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勞 工 心 聲 職 災 勞 工 服 務 一 路 相 挺 洪 慶 隆 絕 境 逢 生 工 安 意 外 右 腳 粉 碎 法 院 判 賠 還 公 道 採 訪 撰 文 李 佩 文 一 位 煉 鋼 廠 的 新 手, 在 上 工 第 五 天 的 深 夜, 因 同 事 機 械 操 作 失 誤, 造 成 無 法 挽 救 的 憾 事, 右 腿 的 殘 疾, 讓 他 終 生 必 須 面 對 這 個 夢 魘, 所 幸 南 投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積 極 介 入 職 災 協 助, 但 工 安 問 題 須 獲 得 雇 主 重 視, 才 能 真 正 避 免 憾 事 發 生 洪 慶 隆 先 生 因 工 作 時 的 一 場 意 外, 造 成 終 身 腿 部 殘 疾, 只 能 勉 強 行 走, 無 法 久 站, 至 於 蹲 跑 跳 都 已 離 他 遠 去 我 應 徵 進 入 鋼 鐵 公 司 擔 任 作 業 員, 從 沒 想 過 會 發 生 這 樣 的 意 外, 當 時 我 是 個 新 人, 我 是 在 煉 鋼 廠 工 作, 金 屬 用 的 鋼 鐵 烤 紅 之 後 需 要 擠 壓 滾 輪, 裁 製 需 要 的 各 種 尺 寸, 所 以 烤 過 的 鋼 鐵 到 我 們 煉 鋼 廠 也 還 有 餘 溫 二 三 百 度, 而 我 的 工 作 就 是 要 將 鋼 鐵 下 到 模 板 內, 再 操 控 機 台, 因 此 有 另 一 位 同 事 和 我 配 合, 這 樣 生 產 速 度 才 會 有 效 率, 但 沒 想 到 我 的 同 事 竟 然 也 是 新 手, 就 在 上 工 沒 幾 天 意 外 就 發 生 了 102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05 因 同 事 作 業 疏 失 造 成 憾 事 洪 先 生 陳 述 當 天 夜 班 二 點 多, 他 正 在 架 鐵 板, 右 腳 還 放 在 模 組 凹 槽 中, 另 一 位 同 事 背 向 他, 突 然 鋼 鐵 往 他 腿 部 撞 擊, 他 大 叫, 可 是 因 工 廠 太 過 吵 雜, 等 同 事 發 現 按 下 緊 急 停 止 鈕, 那 三 十 秒 猶 如 一 世, 看 到 他 自 己 血 肉 模 糊 的 右 腳, 腳 踝 整 個 往 左 翻, 可 以 說 是 支 離 破 碎, 被 送 往 醫 院 的 整 個 過 程, 洪 先 生 是 痛 不 欲 生, 記 憶 深 刻, 驚 魂 未 定, 更 六 神 無 主 痛! 很 痛! 當 時 我 無 法 思 考, 看 到 自 己 的 右 腳 傷 成 這 樣, 第 一 個 念 頭 就 是 我 會 不 會 變 成 殘 廢? 醫 生 忙 著 搶 救 我 的 右 腳, 我 被 推 進 手 術 室, 醫 生 都 沒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等 我 清 醒 時, 我 覺 得 似 乎 我 的 右 腳 已 經 廢 了, 從 小 腿 肚 三 噸 的 鋼 筋 直 接 撞 擊, 卡 在 凹 槽 的 腳 踝 以 下 全 部 分 離, 因 高 溫 二 百 多 度, 我 的 腿 都 灼 傷, 治 療 也 花 了 三 個 月, 至 於 右 腿 從 膝 蓋 下 多 處 開 放 性 骨 折, 裡 面 打 了 鋼 釘 和 鋼 板, 醫 生 安 撫 我 的 情 緒, 希 望 我 能 專 心 治 療, 他 們 會 全 力 搶 救 我 的 右 腿, 希 望 我 不 要 往 壞 的 方 向 去 想 職 災 管 理 員 全 程 協 助 由 於 這 是 非 常 重 大 的 職 災, 工 廠 第 一 時 間 通 報 勞 工 局, 之 後 勞 工 局 的 職 災 管 理 員 廖 宜 鵬 先 生 馬 上 打 電 話 慰 問 洪 慶 隆 先 生, 並 且 前 往 醫 院 探 視, 給 予 職 災 後 的 相 關 協 助, 醫 療 費 用, 薪 資 補 助, 及 與 資 方 協 商 應 付 的 薪 資 差 額 我 很 感 謝 勞 工 局 的 廖 宜 鵬 先 生, 他 很 積 極 的 與 我 聯 繫, 一 開 始 我 並 不 知 道 職 災 管 理 員 是 做 甚 麼 的? 更 別 提 勞 工 的 權 益 在 哪 裡? 我 完 全 不 懂 廖 先 生 告 知 我 的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南 投 縣 政 府 職 災 勞 工 服 務 窗 口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03

106 3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勞 工 心 聲 權 益, 原 來 職 災 是 可 以 申 請 理 賠 的, 並 且 勞 工 局 會 補 助 薪 資 和 醫 藥 費, 其 餘 的 部 分 都 要 由 工 廠 付 清, 假 如 你 的 薪 水 是 四 萬, 勞 工 局 補 助 二 萬, 另 外 二 萬 就 是 雇 主 要 負 擔, 醫 療 有 自 費 的 部 分 也 是 由 雇 主 支 付, 也 因 如 此 我 的 心 情 穩 定 了 不 少 洪 先 生 花 了 半 年 的 時 間 治 療, 終 於 能 夠 行 走, 但 醫 生 告 知 他 一 個 殘 酷 的 事 實, 就 是 終 身 無 法 蹲 跑 及 跳, 也 無 法 從 事 久 站 的 工 作 我 已 經 五 十 幾 歲 了, 從 年 輕 就 在 做 工, 在 工 地 爬 上 爬 下, 身 手 多 麼 靈 活, 也 因 為 長 年 從 事 的 都 是 高 風 險 工 作, 薪 資 才 能 多 一 些, 結 果 怎 麼 會 在 煉 鋼 廠 出 這 種 事 情, 我 真 的 很 懊 惱, 當 然 我 覺 得 工 廠 最 大 的 疏 失 就 是 配 個 新 手 給 我, 一 般 不 會 有 這 種 搭 配, 應 該 是 老 鳥 帶 菜 鳥, 唉! 悲 劇 後 發 生 選 擇 原 諒 洪 先 生 雖 然 對 那 位 新 手 同 事 有 怒 氣, 但 還 是 選 擇 了 原 諒 事 後 他 帶 著 老 婆 來 探 病, 很 慎 重 的 跟 我 道 歉, 並 且 不 時 的 打 電 話 慰 問 我, 我 也 知 道 他 的 環 境 不 好, 所 以 他 包 的 紅 包 我 退 回, 其 實 真 正 有 錯 的 是 工 廠, 因 為 配 置 人 員 不 當, 所 以 我 在 架 設 鋼 板 時, 他 未 確 認 我 的 動 作 有 沒 有 完 成, 直 接 按 啟 動 鈕, 鋼 筋 才 會 直 接 撞 擊 我 的 腿 部, 那 個 操 作 疏 失, 造 成 我 人 生 的 悲 劇 半 年 後, 工 廠 助 理 私 下 找 洪 先 生 承 諾 給 他 操 控 室 的 工 作, 完 全 不 需 要 站 立, 因 為 洪 先 生 那 組 的 人 員 共 十 位, 工 廠 基 於 職 災 所 以 還 需 付 他 部 分 薪 水, 這 點 在 資 方 立 場 是 不 划 算 的, 只 剩 九 個 人 力 卻 還 要 付 他 薪 水, 因 此 誘 騙 他 回 廠 內 工 作, 怎 知 操 控 室 待 了 一 個 多 月, 就 又 把 他 調 回 現 場, 理 由 是 公 平 原 則, 因 為 操 控 室 本 來 就 是 十 個 組 員 每 天 輪 流 三 個 小 時, 其 餘 時 間 在 廠 內 煉 鋼, 現 場 除 了 站 還 要 跑, 一 天 十 二 個 小 時, 洪 先 生 不 到 二 十 天, 腿 傷 復 發, 整 條 腿 腫 脹 發 炎, 他 要 求 請 公 傷 假, 主 管 拒 絕, 並 以 同 一 個 病 由 不 能 重 複 請 假 搪 塞 洪 先 生 勞 委 會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服 務 目 標 1. 維 護 職 災 勞 工 權 益 : 提 供 完 整 職 災 權 益 諮 詢, 保 障 職 災 勞 工 及 其 家 屬 可 獲 得 應 有 之 協 助, 並 於 重 大 職 災 案 件 發 生 後, 立 即 辦 理 職 災 個 案 慰 問 及 後 續 協 助 2. 支 持 家 庭 度 過 危 機 : 發 揮 個 案 管 理 功 能, 建 構 完 整 職 災 勞 工 服 務 資 源 網 絡 3. 協 助 勞 工 重 返 職 場 : 定 期 追 蹤 瞭 解 職 災 勞 工 身 心 復 原 情 形, 整 合 就 業 服 務 資 源, 恢 復 與 強 化 職 災 勞 工 工 作 能 力, 並 陪 同 案 主 與 雇 主 協 商 重 返 職 場 之 相 關 工 作 條 件 與 輔 助 設 施 職 災 勞 工 個 案 主 動 服 務 相 關 資 訊 可 上 勞 委 會 網 站 瀏 覽 參 閱, 或 撥 打 職 災 勞 工 諮 詢 專 線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07 我 的 小 腿 腫 到 和 大 腿 一 樣 粗, 其 實 那 時 工 作 是 非 常 勉 強 的, 我 腿 裡 的 鋼 釘 鋼 板 都 還 沒 開 刀 取 出, 休 息 至 少 要 一 年, 結 果 我 沒 想 到 工 廠 助 理 會 騙 我, 調 回 現 場, 我 根 本 跑 不 動, 也 站 不 住, 我 同 組 的 同 事 當 然 不 喜 歡 與 我 共 事, 但 是 這 個 意 外 是 我 願 意 的 嗎? 不 能 請 假 就 有 主 管 建 議 我 辭 職 算 了, 我 想 好 吧! 就 把 離 職 單 寫 好 遞 出 去 後 來 是 一 位 人 資 小 姐 說 你 不 用 辭 職 可 以 請 假, 我 再 回 去 找 工 廠 助 理 談, 他 說 已 經 受 理 辭 職 了, 不 要 再 找 他 了 資 方 態 度 強 硬 拒 絕 理 賠 決 心 訴 諸 法 律 洪 先 生 復 職 到 離 職 又 過 了 二 個 多 月, 他 想 起 職 災 管 理 人 廖 宜 鵬 先 生, 隨 即 向 廖 先 生 告 知 自 身 處 境, 廖 先 生 馬 上 安 排 時 間, 全 面 了 解 洪 先 生 這 二 個 多 月 的 狀 況 也 因 腿 傷 復 發 第 二 次 申 請 傷 病 援 助, 但 工 廠 卻 以 洪 先 生 已 自 行 離 職 為 由, 不 肯 再 付 任 何 費 用 我 沒 想 到 工 廠 會 翻 臉 不 認 人, 好 像 我 的 傷 都 與 他 們 無 關, 他 們 說 一 毛 錢 我 都 別 想 拿, 不 然 就 去 提 告! 我 很 憤 怒 但 又 無 奈, 我 哪 有 錢 去 打 官 司 啊? 後 來 是 廖 先 生 建 議 我 申 請 法 律 協 助, 我 才 知 道 這 也 是 勞 工 局 的 資 源, 都 是 幫 助 我 們 這 些 弱 勢 勞 工, 我 真 的 很 感 謝! 職 災 管 理 員 廖 宜 鵬 先 生 幫 洪 慶 隆 先 生 申 請 法 律 協 助, 並 且 全 程 陪 伴 他 與 鼓 勵 他, 最 後 官 司 勝 訴, 洪 先 生 得 到 最 後 的 正 義, 他 呼 籲 所 有 勞 工, 雇 主 能 夠 經 營 這 麼 大 的 工 廠, 他 一 定 知 道 所 有 可 能 遇 到 的 危 險, 因 此 防 護 措 施 及 人 員 安 排 都 是 應 該 注 意 的 地 方, 他 有 義 務 保 障 員 工 的 人 身 安 全, 因 為 沒 有 人 會 為 了 一 份 薪 水 用 生 命 去 冒 險, 如 果 你 碰 到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事 情, 一 定 要 詢 問 勞 工 局 的 人 員, 因 為 他 們 永 遠 是 勞 工 朋 友 的 最 大 後 盾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陪 同 職 災 勞 工 及 家 屬 至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申 請 訴 訟 扶 助 陪 同 職 災 勞 工 及 家 屬 參 加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05

108 4 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參 與 2013 年 全 球 化 國 際 勞 動 發 展 趨 勢 研 討 工 作 坊 有 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綜 合 規 劃 處 科 員 謝 嘉 文 106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09 壹 前 言 為 建 立 與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之 互 動 與 實 質 合 作 模 式, 並 加 強 我 國 勞 政 單 位 及 勞 雇 團 體 熟 悉 ILO 最 新 議 題 發 展 趨 勢 及 其 組 織 架 構, 深 入 掌 握 國 勞 基 準 並 強 化 對 國 勞 核 心 公 約 與 基 準 之 了 解, 藉 由 掌 握 公 約 精 神 與 建 議 書 之 落 實,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特 於 本 (102) 年 10 月 7 日 至 8 日 辦 理 2013 年 全 球 化 下 國 際 勞 動 發 展 趨 勢 研 討 工 作 坊, 針 對 近 來 ILO 亟 關 注 之 議 題 全 球 供 應 鏈 下 的 勞 動 準 則 (Labor Principles in Global Supply Chains) 進 行 討 論 本 次 工 作 坊 以 發 展 自 主 的 勞 資 關 係 為 主 題, 講 述 全 球 化 下 國 際 勞 動 發 展 趨 勢, 討 論 議 題 包 括 公 平 全 球 化 : 社 會 夥 伴 的 角 色 全 球 供 應 鏈 的 挑 戰 與 價 值 全 球 化 下 的 社 會 對 話 角 色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永 續 企 業 作 法 工 作 的 未 來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的 策 略 及 邁 向 新 的 全 球 勞 資 關 係 等 議 題, 特 別 邀 請 到 ILO 退 休 官 員 Dr. Werner Sengenberger Mr. Herman van der Laan 國 際 雇 主 組 織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of Employers, IOE) 顧 問 李 淑 子 ( Siew Sze Lee) 國 際 工 會 聯 盟 亞 太 區 (International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 for the Asia and the Pacific, ITUC-AP) 秘 書 長 鈴 木 則 之 (Noriyuki Suzuki), 與 我 國 勞 資 政 學 代 表, 包 括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李 誠 教 授 環 球 經 濟 社 林 建 山 社 長 中 央 研 究 院 歐 美 所 焦 興 鎧 研 究 員 吳 育 仁 立 法 委 員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總 工 會 胡 國 康 秘 書 長 中 華 民 國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莫 冬 立 副 秘 書 長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何 語 常 務 理 事 政 治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成 之 約 教 授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勞 工 系 謝 棋 楠 教 授 義 守 大 學 企 管 系 吳 全 成 教 授 中 正 大 學 勞 工 系 藍 科 正 副 教 授 台 灣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系 盧 信 昌 副 教 授 中 正 大 學 勞 工 系 劉 黃 麗 娟 助 理 教 授 及 開 南 大 學 法 律 系 黃 鼎 佑 助 理 教 授 等, 與 學 員 進 行 實 質 意 見 交 流 本 次 活 動 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首 次 同 時 邀 請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國 際 雇 主 組 織 以 及 國 際 工 會 聯 盟 三 方 專 家 代 表 參 與 研 討 活 動, 將 三 方 概 念 落 實 在 研 討 活 動 之 辦 理 上, 強 化 對 國 際 勞 動 事 務 之 參 與 廣 度, 為 期 兩 天 的 活 動 計 有 205 位 來 自 國 內 勞 資 政 學 界 以 及 NGO 的 代 表 與 會, 活 動 圓 滿 順 利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07

110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貳 活 動 緣 起 及 內 容 近 年 來, 因 資 本 全 球 化 之 故, 各 國 無 不 對 勞 動 政 策 作 出 因 應 調 整, 而 對 於 勞 資 關 係 的 重 視 亦 是 各 國 策 略 調 整 的 關 鍵 台 灣 在 全 球 產 業 供 應 鏈 及 東 亞 區 域 整 合 中 佔 有 日 益 重 要 之 地 位, 亦 無 可 自 外 於 此 波 浪 潮 鑒 於 我 國 以 出 口 為 導 向, 相 當 依 賴 世 界 經 濟, 惟 全 球 化 變 遷 快 速, 對 我 方 經 濟 造 成 很 大 影 響, 倘 勞 工 與 雇 主 或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可 以 更 自 主 地 運 作, 更 有 能 力 因 應 經 濟 快 速 變 遷 因 此, 在 這 全 球 產 業 供 應 鏈 面 臨 重 新 調 整 之 際, 我 國 除 必 須 全 力 提 升 產 業 供 應 鏈 的 價 值 與 地 位 外, 對 於 全 球 供 應 鏈 下 的 勞 資 關 係 亦 必 須 積 極 回 應 全 球 化 讓 經 濟 活 動 無 國 界 之 分, 商 業 競 爭 場 域 也 不 再 限 於 國 境 之 內 這 同 時 代 表 著 機 會 與 挑 戰 雖 然 商 業 機 會 增 加, 使 得 企 業 興 起, 但 企 業 也 可 能 因 面 臨 挑 戰 不 及 轉 變, 因 而 縮 減 規 模 或 歇 業, 所 造 成 的 非 典 型 僱 用 或 企 業 彈 性 化, 已 深 深 影 響 勞 資 關 係 與 勞 動 市 場 此 外, 環 境 和 氣 候 變 化, 企 業 和 勞 動 力 市 場 都 需 要 作 出 回 應 調 整, 如 果 沒 有 勞 動 世 界 的 貢 獻, 將 無 法 實 現 環 境 永 續 的 經 濟 發 展 目 標 也 因 為 全 球 化 的 利 益 並 非 平 均 分 配, 同 時 也 不 斷 為 勞 工 或 企 業 以 及 政 府 帶 來 反 思 與 挑 戰, 因 此 必 須 將 全 球 化 的 利 益 最 大 化 並 將 風 險 最 小 化, 以 在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最 好 的 平 衡 並 因 應 變 化, 研 擬 合 理 的 勞 動 政 策 爰 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期 望 藉 由 本 活 動 之 舉 辦, 讓 各 界 更 重 視 此 議 題, 並 與 社 會 夥 伴 合 作, 努 力 穩 定 勞 動 市 場, 減 少 勞 動 市 場 不 確 定 性 對 勞 工 的 影 響, 朝 向 更 為 公 平 正 義 的 全 球 化 發 展 茲 將 本 次 工 作 坊 重 點 摘 錄 如 下 : 一 公 平 全 球 化 : 社 會 夥 伴 的 角 色 (A Fair Globalization: The role of social partners) 談 起 社 會 夥 伴 的 角 色,ITUC-AP 秘 書 長 Noriyuki Suziki 首 先 表 示 ITUC-AP 的 成 立 宗 旨 係 為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男 女 勞 動 人 口 及 其 家 人 之 生 活, 以 及 爭 取 人 權 社 會 正 義 性 別 平 等 和 平 自 由 與 民 主 渠 表 示 不 論 ITUC-AP 或 者 各 國 政 府 都 應 為 追 求 理 想 的 全 球 化 而 努 力, 並 期 望 本 世 紀 可 達 到 全 球 化 可 在 國 與 國 之 間, 以 及 國 家 內 部 取 得 各 方 面 的 平 衡 在 創 造 財 富 時, 許 多 國 家 與 人 民 都 能 因 此 而 受 益 對 於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民 眾 有 發 聲 的 權 利 全 球 化 滿 足 多 數 人 對 於 尊 嚴 勞 動 的 期 待, 也 給 於 下 一 代 更 美 好 的 未 來 在 報 告 中,S 秘 書 長 也 援 引 聯 合 國 開 108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11 發 計 畫 署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 從 1990 年 開 始 發 布 用 以 衡 量 各 國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的 聯 合 國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Human Development Index, HDI), 指 出 亞 洲 國 家 在 2012 年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表 現 亞 洲 表 現 最 好 的 國 家 為 澳 洲 ( 世 界 排 名 第 2) 最 差 者 為 阿 富 汗 ( 世 界 排 名 第 175) 最 後,S 秘 書 長 認 為 社 會 夥 伴 緩 和 了 全 球 化 所 帶 來 的 國 家 間 不 平 等 趨 勢 金 融 市 場 動 盪 與 食 品 價 格 上 漲 所 產 生 的 負 面 影 響, 協 助 全 球 化 所 帶 來 利 益 的 公 平 分 配 二 全 球 供 應 鏈 的 挑 戰 與 價 值 (Challenges and Values of Global Supply Chains)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對 於 許 多 方 面 產 生 變 革, 不 僅 突 破 地 域 疆 界 之 分, 帶 來 知 識 的 交 流, 也 使 得 現 代 的 通 訊 科 技 運 輸 工 具 產 生 變 革, 隨 著 全 球 化 的 盛 行, 國 際 投 資 也 快 速 成 長, 各 國 貿 易 更 為 熱 絡, 也 使 得 各 國 洽 簽 雙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數 量 越 來 越 多 然 而, 全 球 化 雖 帶 來 好 處, 但 也 有 許 多 方 面 遭 人 詬 病 一 般 而 言, 全 球 化 使 得 外 包 可 能 性 產 品 分 工 範 圍 擴 大 因 為 規 模 經 濟 之 故, 使 得 生 產 更 有 效 率, 工 作 機 會 增 加 獲 利 範 圍 增 加 但 也 帶 來 諸 多 難 題 與 挑 戰, 如 文 化 差 異 性 管 理 複 雜 性 提 高 複 雜 的 供 應 鏈 生 產 流 程 所 得 失 衡 加 劇 工 作 條 件 的 惡 化 缺 少 合 理 的 工 作 報 酬 職 業 安 全 措 施 的 不 足 等 表 1 UNDPHDI 排 名 ( 亞 洲 部 分 )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1-25 名 澳 洲 (2), 紐 西 蘭 (6), 日 本 (10), 韓 國 (12), 香 港 (13), 以 色 列 (16), 新 加 坡 (18) 名 汶 萊 (30), 卡 達 (36),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41), 巴 林 (48) 名 科 威 特 (54),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57), 馬 來 西 亞 (64) 名 伊 朗 (76), 土 耳 其 (90), 斯 里 蘭 卡 (92), 東 加 (95), 斐 濟 (96), 約 旦 (100) 名 中 國 (101), 泰 國 (103), 馬 爾 地 夫 (104), 蒙 古 (108), 菲 律 賓 (114), 敘 利 亞 (116), 印 尼 (121) 名 越 南 (127), 東 帝 汶 (134), 印 度 (136), 寮 國 (138), 柬 埔 寨 (138), 不 丹 (140), 索 羅 門 (143), 巴 基 斯 坦 (146), 孟 加 拉 (146), 緬 甸 (149), 巴 布 亞 新 幾 內 亞 (156), 尼 泊 爾 (157), 阿 富 汗 (175) 資 料 來 源 :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s 2012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09

112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隨 著 全 球 商 業 興 起,ILO 為 了 解 決 全 球 化 所 帶 來 的 難 題, 與 世 界 銀 行 集 團 下 的 國 際 金 融 公 司 等 合 作 推 動 改 善 工 作 計 畫 (Better Work Programme),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協 助 各 國 在 拓 展 外 貿 商 機 時, 能 夠 兼 顧 落 實 勞 工 法 規 ILO 於 2001 年 與 柬 埔 寨 推 動 此 計 畫,2007 年 此 計 畫 已 擴 展 至 約 旦 越 南 海 地 賴 索 托 尼 加 拉 瓜 和 印 尼 等 國 三 全 球 化 下 的 社 會 對 話 角 色 (The Role of Social Dialogue in Globalized Scenario) ILO 指 出 社 會 對 話 係 透 過 勞 資 政 任 何 兩 方 或 三 方, 就 其 共 同 利 益 的 經 社 政 策 議 題, 進 行 各 種 形 式 的 協 商 諮 詢 或 資 訊 交 換 社 會 對 話 本 身 的 主 要 目 的 即 促 使 工 作 世 界 中 利 害 關 係 人 建 立 共 識 及 民 主 參 與 一 個 成 功 的 社 會 對 話, 可 以 增 進 社 會 和 平 及 穩 定, 更 可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因 此,ILO 念 茲 在 茲 地 敦 促 各 會 員 國 提 倡 並 發 展 有 效 的 社 會 對 話 制 度 ILO 第 87 號 與 第 98 號 公 約 內 容 明 白 指 出, 工 會 在 完 善 運 作 的 基 礎 下, 為 勞 工 追 求 尊 嚴 勞 動 與 共 同 福 祉, 且 在 穩 定 的 政 治 氛 圍 中, 可 讓 社 會 夥 伴 工 作 而 無 需 害 怕 報 復 報 告 中 也 以 亞 洲 主 要 國 家 工 會 密 度 及 基 尼 係 數 (Gini coeffi cient) 為 例 1 ( 如 下 表 ), 指 出 部 分 亞 洲 國 家 在 勞 動 與 所 得 分 配 等 面 項 仍 需 努 力 此 外, 面 對 全 球 化 浪 潮, 須 採 取 諸 多 行 動 來 因 應, 包 括 建 立 妥 善 的 國 家 財 富 分 配 與 再 分 配 的 機 制, 以 讓 工 作 條 件 與 就 業 公 平 組 織 工 會 與 集 體 協 商 建 構 社 會 安 全 網 (Social Security Net) 2 透 過 課 稅 與 有 效 的 財 政 政 策 上 開 行 動 皆 需 透 過 社 會 對 話 才 得 以 達 成 換 言 之, 透 過 經 濟 發 展 與 有 效 率 的 社 會 對 話 方 能 實 現 分 配 正 義 四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永 續 企 業 作 法 (The ILO Sustainable Enterprise Approach to Enabling Environment for Business) 報 告 人 國 際 雇 主 組 織 (IOE) 顧 問 Siew Sze Lee 女 士 首 先 強 調 企 業 的 重 要 性, 企 業 不 僅 是 經 濟 成 長 的 主 要 來 源, 1. 一 般 而 言, 工 會 密 度 係 指 勞 工 加 入 工 會 的 比 率, 係 衡 量 一 個 國 家 階 級 力 量 和 凝 聚 力 的 重 要 指 標 ; 基 尼 係 數 係 判 斷 收 入 分 配 公 平 的 程 度 2. 社 會 安 全 網 係 一 全 方 位 機 制, 包 含 就 業 保 險 與 失 業 後 所 享 有 措 施 職 業 訓 練 職 業 再 訓 練 工 作 媒 合 緊 縮 福 利 退 休 / 老 年 福 利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最 低 工 資 保 障 勞 工 福 利 ( 如 產 假 ) 婦 女 福 利 ; 也 涵 蓋 基 本 醫 療 照 護 教 育 住 宅 特 殊 族 群 的 社 會 協 助 計 畫 社 區 發 展 與 自 然 災 害 等 11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13 表 2 亞 洲 主 要 國 家 工 會 密 度 與 基 尼 係 數 Union Density 工 會 密 度 GINI Index 基 尼 係 數 印 度 (119) 巴 基 斯 坦 (125) 斯 里 蘭 卡 (91) 7.5 孟 加 拉 (129) 新 加 坡 (27) 泰 國 (92) 馬 來 西 亞 (57) 菲 律 賓 (97) 印 尼 (108) 中 國 (89) 日 本 (11) 南 韓 (12) 澳 洲 (2) ( 括 號 為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HDI 排 名 )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亦 為 就 業 之 主 要 供 應 源 為 社 會 所 需 之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主 要 供 應 源 她 也 強 調 永 續 企 業 發 展 可 透 過 四 方 面 來 進 行, 包 括 永 續 發 展 尊 嚴 勞 動 持 續 創 新 以 及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與 社 會 狀 況 此 外,IOE 於 2004 年 要 求 ILO 針 對 就 業 創 造 與 尊 嚴 工 作 的 爭 論 做 出 回 應, 將 永 續 企 業 發 展 決 議 納 入 國 際 勞 工 大 會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ILC) 2007 年 的 第 96 屆 國 際 勞 工 大 會 即 在 永 續 企 業 的 發 展 上 採 取 三 方 決 議, 認 為 永 續 企 業 是 成 長 財 富 就 業 與 尊 嚴 工 作 之 主 要 源 頭, 有 益 於 永 續 企 業 的 環 境 端 賴 合 法 的 獲 利 追 求 ( 經 濟 成 長 的 主 要 動 力 ) 以 及 尊 敬 人 類 尊 嚴 環 境 永 續 性 與 尊 嚴 工 作 之 發 展 始 能 達 成 這 項 關 於 永 續 企 業 發 展 之 決 議 亦 詳 實 載 明 永 續 企 業 的 17 個 基 本 要 件 分 別 是 : 貿 易 與 永 續 經 濟 之 整 合 發 展 法 規 環 境 法 理 與 安 全 之 財 產 權 公 平 競 爭 金 融 服 務 之 取 得 實 體 基 礎 設 施 資 訊 與 通 訊 科 技 教 育 訓 練 與 終 生 學 習 和 平 與 政 局 穩 定 良 好 管 理 社 會 對 話 尊 重 人 權 企 業 文 化 完 善 與 穩 定 的 總 體 經 濟 政 策 社 會 正 義 與 社 會 包 容 妥 善 的 社 會 保 護 負 責 的 環 境 管 理 等 報 告 最 後, 她 也 介 紹 了 永 續 企 業 有 益 環 境 發 展 ( 簡 稱 EESE) 套 裝 工 具, 這 套 工 具 係 由 ILO 社 會 對 話 總 屬 下 專 責 雇 主 事 務 之 部 門 (Employers Activities, ACT/EMP) 所 開 發, 共 含 有 22 個 工 具 與 17 個 政 策 摘 要, 外 加 其 他 資 訊 產 品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11

114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這 套 工 作 係 以 2007 ILC 全 體 無 異 議 通 過 的 ILO 17 大 重 點 永 續 企 業 為 架 構, 來 作 為 資 方 與 企 業 組 織 評 估 創 業 與 成 長 之 工 具, 並 協 助 組 織 發 覺 永 續 企 業 的 限 制, 並 提 出 改 革 提 案, 使 其 更 有 效 與 政 府 對 話 並 取 得 政 府 之 支 援 五 工 作 的 未 來 (The Future of Work) ( 一 ) 未 來 的 工 作 挑 戰 2013 年 第 102 屆 國 際 勞 工 大 會 (ILC) 國 勞 局 長 Guy Ryder 進 行 局 長 報 告, 關 於 新 人 口 趨 勢 下 的 就 業 與 社 會 保 障, 他 指 出 預 估 在 2050 年 時, 每 4 個 勞 動 人 口 就 要 撫 養 1 個 65 歲 以 上 人 口 (2000 年 的 撫 養 比 是 9:1), 因 此 建 立 各 世 代 合 宜 的 工 作 願 景 和 收 入 規 劃 以 因 應 人 口 高 齡 少 子 化 趨 勢 是 非 常 迫 切 的 因 此, 在 政 策 因 應 上, 建 議 各 國 採 取 靈 活 的 就 業 政 策, 包 括 : 1. 發 展 青 年 職 能 和 創 造 工 作 機 會, 避 免 技 能 錯 置 和 短 缺 2. 使 就 業 者 有 公 平 的 工 作 條 件 和 薪 資 3. 確 保 未 就 業 者 和 次 世 代 獲 得 足 夠 和 永 續 的 社 會 保 障 4. 對 中 高 齡 屆 退 者 推 動 漸 進 式 的 退 休 措 施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及 工 作 分 享 ; 對 延 後 退 休 者, 則 透 過 立 法 或 行 政 措 施 防 制 年 齡 歧 視 5. 在 發 展 照 顧 服 務 產 業 方 面 應 著 重 質 量 兼 具, 除 使 照 顧 服 務 多 樣 化, 也 應 該 滿 足 各 族 群 和 年 齡 層 的 需 求, 擴 大 照 顧 服 務 的 覆 蓋 率 6. 對 於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者, 除 了 增 進 照 顧 服 務 技 能, 也 應 提 升 其 勞 動 權 益, 尤 其 避 免 性 別 區 隔 和 歧 視 7. 強 化 稅 收 制 度, 確 保 各 種 社 會 保 障 措 施 的 財 源 無 虞 他 也 提 到 未 來 的 工 作 挑 戰 倍 增, 包 括 人 口 的 成 長 和 老 化 失 業 和 非 適 才 就 業 不 穩 定 工 作 擴 大 的 所 得 與 財 富 不 平 等 工 作 貧 窮 衛 生 和 安 全 問 題 以 及 環 境 永 續 的 重 要 性 也 因 如 此,ILO 重 申 推 行 尊 嚴 勞 動 係 是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目 標 的 一 部 分, 亦 應 成 為 各 個 國 家 刻 不 容 緩 的 議 題, 呼 籲 各 國 應 踐 行 尊 嚴 勞 動 議 程 (Decent Work Agenda) 一 般 而 言, 尊 嚴 勞 動 的 概 念 包 含 :(1) 112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15 樂 說 頭 條 尊 重 促 進 及 實 現 工 作 的 基 本 原 則 與 權 利 (2) 創 造 更 多 和 更 好 的 工 作 (3) 提 高 社 會 保 護 的 普 及 與 有 效 性 - 社 會 安 全, 以 及 職 業 衛 生 與 安 全 (4) 促 進 政 府 勞 資 與 勞 資 組 織 之 間 的 社 會 對 話 ( 二 ) 全 球 化 與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全 球 化 (Globalization) 使 得 國 家 經 濟 的 整 合 和 互 助 依 存, 但 也 導 致 市 場 競 爭 ( 亦 包 括 勞 動 市 場 ) 範 圍 擴 大 競 爭 激 烈 度 增 加 ILO 認 為 全 球 化 的 好 處 不 會 憑 空 產 生, 需 透 過 國 際 勞 動 市 場 監 理 與 積 極 的 政 策 全 球 化 對 就 業 工 作 條 件 社 會 保 障 等 或 可 能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但 有 論 者 認 為 也 可 能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race to the top) 以 下 為 ILO 與 全 球 化 議 題 有 關 之 宣 言, 包 括 : 年 跨 國 企 業 與 社 會 政 策 有 關 原 則 宣 言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 of 1977) (1) 目 標 在 促 進 企 業 對 勞 工 使 用 的 社 會 責 任 (2) 跨 國 企 業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MNEs) 必 須 遵 守 不 亞 於 當 地 雇 主 所 遵 守 的 標 準 (3) 研 擬 爭 端 諮 詢 與 調 解 的 內 部 機 制 年 公 平 全 球 化 與 社 會 正 義 宣 言 (Declaration on Social Justice for a Fair Globalization) (1) 強 調 在 追 求 政 策 的 零 失 業 率 社 會 保 護 社 會 對 話 與 工 作 權 的 策 略 目 標 中, 政 府 勞 雇 雙 方 都 是 一 份 子 (2) 因 此 在 國 家 與 產 業 上, 必 須 尋 求 跟 跨 國 企 業 工 會 與 NGOs 合 作 (3) 明 訂 絕 對 不 可 違 反 基 本 勞 工 權 利 來 取 得 競 爭 優 勢, 且 不 可 假 遵 守 國 際 勞 動 基 準 之 名 行 保 護 主 義 之 實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13

116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六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的 策 略 (Strategies for Improving L a b o r - m a n a g e m e n t Relations) 針 對 有 效 的 勞 資 關 係 策 略 的 重 要 性, 報 告 人 謝 棋 楠 教 授 認 為 其 重 要 性 在 於 可 使 雙 方 不 再 只 是 彼 此 一 來 一 往, 勞 資 雙 方 將 清 楚 瞭 解 哪 些 是 最 能 有 效 達 成 組 織 的 使 命 與 勞 資 關 係 的 目 標 有 效 的 勞 資 關 係 策 略 可 支 援 企 業 的 目 標, 亦 能 增 進 內 部 管 理 勞 資 關 係 的 能 力 謝 教 授 認 為 有 關 台 灣 的 勞 資 關 係 的 樣 貌, 台 灣 的 集 體 勞 動 法 與 個 別 勞 動 法 扮 演 了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為 集 體 勞 動 法 與 個 別 勞 動 法 嘗 試 保 護 勞 資 關 係 中 弱 勢 一 方 的 權 益 而 在 個 別 勞 動 法 下, 個 別 員 工 受 到 保 護 在 集 體 勞 動 法 中, 則 由 工 會 法 團 體 協 約 法, 以 及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確 保 了 工 會 組 織 權 協 商 權, 以 及 依 法 提 出 勞 資 爭 議 之 權 利 此 外, 資 方 不 得 干 擾 勞 工 設 立 工 會 與 相 關 集 體 行 動 勞 資 雙 方 必 須 秉 持 誠 信 協 商 原 則 進 行 協 商 謝 教 授 亦 指 出 勞 資 關 係 的 管 理 需 要 未 雨 綢 繆, 因 為 策 略 性 勞 資 關 係 是 分 析 當 事 人 所 作 的 策 略 選 擇 的 一 個 方 法, 且 應 承 認 資 方 在 勞 資 關 係 中 所 扮 演 的 積 極 角 色 然 而 在 台 灣, 許 多 勞 資 關 係 實 務 家 認 為 台 灣 企 業 之 典 型 的 勞 資 關 係 管 理 的 特 色, 是 幾 乎 或 完 全 沒 有 規 劃, 主 要 忙 著 對 爭 端 實 施 短 期 性 解 決 辦 法 最 後, 謝 教 授 援 引 美 國 聯 邦 調 解 調 停 署 (Federal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Service, FMCS) 的 預 防 性 調 解 計 畫 為 例, 渠 認 為 FMCS 的 預 防 性 調 解 計 畫 有 助 於 改 善 資 方 與 工 會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維 護 資 方 與 工 會 之 間 的 暢 通 溝 通 管 道 採 用 預 防 性 調 解 計 畫 來 研 擬 及 實 施 勞 資 關 係 策 略 的 好 處, 包 括 管 理 團 隊 可 從 形 形 色 色 的 方 法 作 選 擇, 以 有 效 研 擬 及 實 施 勞 資 關 係 策 略 協 助 資 方 與 工 會 分 析 研 擬 及 實 施 勞 資 關 係 策 略 的 風 險 與 優 缺 利 弊 參 活 動 心 得 本 次 工 作 坊 活 動 加 強 了 我 方 與 ILO 國 際 勞 雇 組 織 實 質 互 動 聯 繫, 活 動 期 間 所 進 行 勞 動 議 題 交 流, 亦 使 國 內 關 心 勞 動 議 題 者 得 以 瞭 解 最 新 國 際 勞 動 趨 勢 與 政 策 發 展 此 外, 藉 由 工 作 坊 研 討 議 題 與 國 內 勞 工 行 政 人 員 關 心 勞 動 議 題 之 勞 雇 團 體 研 究 學 者 進 行 交 流 或 研 討, 提 升 我 勞 工 行 政 人 員 勞 雇 組 織 代 表 等 參 與 國 際 勞 動 事 務 能 力 再 者, 本 次 工 作 坊 強 化 我 方 與 ILO 及 國 際 勞 雇 組 織 之 多 向 聯 結, 促 進 我 與 國 際 114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17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左 起 吳 全 成 教 授 謝 棋 楠 教 授 Mr. Herman van der Laan Dr.Werner Sengenberger 李 誠 教 授 勞 委 會 鐘 琳 惠 處 長 劉 黃 麗 娟 教 授 Ms.Siew Sze Lee 動 態 瞭 望 間 實 質 交 流 與 合 作, 增 進 我 方 與 ILO 及 國 際 勞 雇 組 織 之 聯 繫 之 目 的, 更 期 盼 未 來 能 助 我 實 質 性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相 關 事 務 我 國 目 前 非 ILO 會 員, 惟 我 方 仍 以 實 質 參 與 蓄 積 能 量 的 原 則 從 實 質 層 面 參 與 ILO 相 關 活 動, 並 從 中 獲 益, 以 進 一 步 改 善 國 內 勞 動 關 係 本 次 活 動 即 為 一 例, 藉 由 邀 請 ILO 國 際 勞 雇 組 織 的 專 家 來 華 擔 任 講 座, 除 了 可 汲 取 國 外 專 家 的 寶 貴 意 見 外, 亦 可 使 這 些 專 家 得 以 瞭 解 我 國 現 在 勞 動 政 策 現 況 及 作 法, 可 增 加 我 國 能 見 度 未 來, 我 國 也 應 與 ILO 持 續 建 立 關 係, 包 括 提 升 知 識 基 礎 從 技 術 協 助 中 獲 益 ( 如 立 法 草 案 提 供 勞 工 行 政 強 化 尊 嚴 勞 動 之 創 造 人 口 販 運 處 理 協 助 消 除 童 工 改 善 安 全 衛 生 強 化 勞 工 組 織 與 雇 主 關 係 等 ) 與 全 世 界 勞 工 部 門 與 勞 工 專 家 建 立 更 直 接 接 觸 直 接 參 與 國 際 討 論 或 者 自 願 遵 守 國 際 勞 動 基 準 公 約 等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15

118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綜 合 規 劃 處 科 員 謝 嘉 文 簡 介 116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19 壹 前 言 被 排 除 在 這 波 席 捲 亞 太 地 區 的 貿 易 協 定 浪 潮 之 外 布 魯 金 斯 研 究 院 專 家 Richard Bush 與 Joshua Meltzer 認 為 參 與 TPP 對 台 灣 而 言 是 個 關 鍵, 不 僅 可 獲 得 進 入 市 場 的 機 會, 也 可 作 為 加 強 經 濟 的 驅 力 此 外, 渠 等 也 認 為 台 灣 如 果 成 為 TPP 一 員, 將 可 從 區 域 和 全 球 貿 易 體 系 內 獲 益, 並 可 扮 演 主 要 貿 易 夥 伴 在 全 球 供 應 鏈 中 的 關 鍵 角 色 2 我 政 府 目 前 除 已 將 加 入 TPP 協 定 列 為 國 家 對 外 貿 易 重 要 政 策 外, 馬 總 統 更 已 明 白 提 出 排 除 障 礙 調 整 心 態 8 年 入 T 能 快 就 快 的 政 策 指 示 然 而 我 國 既 然 已 將 推 動 加 入 TPP, 列 為 有 效 促 成 台 灣 融 入 區 域 整 合 及 連 結 亞 太 的 重 要 策 略 目 標, 應 持 續 關 切 TPP 談 判 的 發 展 動 向 與 實 質 內 涵 貳 TPP 創 立 沿 革 及 發 展 歷 程 一 TPP 創 立 沿 革 ( 一 ) 太 平 洋 三 國 更 緊 密 經 濟 夥 伴 (The Pacific Three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P3 CEP)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20 世 紀 90 年 代, 貿 易 和 投 資 自 由 化 的 需 求 推 動 區 域 整 合 的 蓬 勃 發 展,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也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湧 現 區 域 主 義 (regionalism) 一 時 蔚 為 風 潮, 迄 今 全 世 界 有 超 過 一 半 以 上 的 貿 易 量, 均 在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 的 架 構 下 進 行 另 一 方 面,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多 邊 架 構 的 自 由 化 談 判 進 程, 遲 遲 未 有 重 大 進 展 因 此, 各 國 為 擴 大 貿 易 利 基, 無 不 積 極 透 過 洽 簽 雙 邊 與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的 方 式, 主 動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的 重 要 進 程 截 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 全 球 通 報 (notify) WTO 並 已 生 效 的 RTAs 數 目 已 達 379 個 1 美 國 智 庫 布 魯 金 斯 研 究 院 (Brookings Institution) 於 2013 年 10 月 發 表 台 灣 與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 政 治 面 向 (Taiwan and The 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The Political Dimension 研 究 報 告 該 報 告 指 出, 過 去 50 年 來 台 灣 在 經 濟 民 主 上 的 表 現 猶 如 脫 胎 換 骨, 惟 因 政 治 問 題, 仍 1. 資 料 來 源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資 料 庫 region_e.htm ( 最 後 瀏 覽 日 期 :2013 年 11 月 20 日 ) 2. 有 關 Taiwan and The Trans-Pacifi c Partnership: The Political Dimension 報 告 請 參 見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17

120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早 在 1998 年, 澳 洲 紐 西 蘭 智 利 新 加 坡 以 及 美 國 就 希 望 透 過 締 結 一 項 優 惠 性 貿 易 協 定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 PTA) 3 來 推 動 APEC 區 域 內 的 貿 易 自 由 化, 即 美 國 倡 議 的 P5 但 隨 後 美 國 國 家 發 展 戰 略 需 要, 將 主 要 主 要 精 力 轉 向 雙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而 未 加 入 最 後 在 2001 年 新 加 坡 與 紐 西 蘭 簽 訂 了 PTA, 即 紐 - 星 更 緊 密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Agreement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Singapore on a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NZSCEP) 2002 年, 在 墨 西 哥 召 開 的 第 10 次 APEC 會 議 期 間, 智 利 加 入 ANZSCEP, 並 正 式 發 起 洽 簽 太 平 洋 三 國 更 緊 密 經 濟 夥 伴 (The Pacifi c Three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P3 CEP) 協 定 之 倡 議 ( 二 ) 跨 太 平 洋 戰 略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Trans-Pacific Strategic E c o n o m i c P a r t n e r s h i p Agreement, TPSEP) 2003 年 9 月 首 回 合 談 判 在 新 加 坡 正 式 展 開,2005 年 4 月 汶 萊 加 入 談 判 此 四 個 國 家 ( 俗 稱 Pacifi c 4 或 P4) 因 緊 鄰 太 平 洋, 因 此 跨 太 平 洋 戰 略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Trans-Pacifi 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SEP) 於 是 產 生 TPSEP 於 2005 年 7 月 簽 署,2006 年 5 月 正 式 生 效 TPSEP 係 以 ANZSCEP 為 藍 本, 條 款 內 容 涵 蓋 貿 易 自 由 化 與 便 利 化 消 除 非 關 稅 壁 壘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政 府 採 購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戰 略 合 作 和 環 境 合 作 協 定 (Environment Cooperation Agreement) 及 勞 動 合 作 備 忘 錄 (Labour Cooperation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兩 個 補 充 協 定, 其 中 核 心 內 容 是 關 稅 減 免 美 國 於 2008 年 宣 布 將 參 與 TPSEP, 此 後 並 主 導 P4 擴 大 成 員 的 貿 易 談 判, 成 員 除 了 P4 及 美 國 以 外, 還 包 括 秘 魯 澳 洲 越 南 馬 來 西 亞 加 拿 大 墨 西 哥 等, 故 改 稱 為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3. 有 關 PTA 介 紹, 請 參 見 id=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21 TPP), 目 前 TPP 國 家 則 採 此 名 稱 進 行 談 判 ( 三 )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 TPP 係 目 前 唯 一 聯 繫 太 平 洋 兩 岸 的 跨 區 域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雖 然 TPP 的 4 個 創 始 成 員 (P4) 皆 屬 於 經 濟 規 模 較 小 的 國 家, 隨 著 美 國 及 澳 洲 已 開 發 國 家 加 入, 成 功 吸 引 如 加 拿 大 馬 來 西 亞 墨 西 哥 秘 魯 和 越 南 以 及 日 本 等 國 加 入, 顯 示 美 國 這 一 世 界 最 大 經 濟 體 的 參 與,TPP 擴 大 動 能 增 強, 已 經 明 顯 產 生 了 刺 激 TPP 成 員 數 目 增 加 的 經 濟 效 應, 促 使 TPP 經 濟 整 合 擴 大 二 TPP 發 展 歷 程 TPP 的 整 體 成 員 國 談 判 從 2010 年 的 第 1 回 合 談 判 到 2013 年 8 月 30 日 結 束 的 汶 萊 回 合, 已 經 進 行 了 共 19 回 合 談 判 4 之 後 TPP 成 員 國 在 2013 年 10 月 初 APEC 印 尼 峇 里 島 高 峰 會 期 間, 召 開 TPP 領 袖 會 議, 宣 稱 TPP 成 員 國 表 示 目 前 談 判 已 有 顯 著 進 展 5, 各 成 員 有 強 烈 信 心 承 諾 將 於 2013 年 完 成 談 判 回 顧 過 去 TPP 各 回 合 談 判, 倘 以 美 國 加 入 TPP 為 分 水 嶺, 應 可 將 發 展 歷 程 切 分 為 三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為 2006 年 至 2009 年, 第 二 階 段 為 2009 年 至 2011 年 第 三 階 段 為 2011 年 日 本 加 入 迄 今 ( 一 ) 第 一 階 段 : 調 整 與 成 形 期 2006 年 5 月 TPP 正 式 生 效 後, 成 員 國 90% 的 貨 物 關 稅 即 刻 免 除, 並 承 諾 所 有 產 品 關 稅 將 在 12 年 內 免 除 2008 年 11 月, 在 秘 魯 APEC 峰 會 期 間, 祕 魯 及 澳 洲 宣 布 加 入 TPP 談 判, 並 與 新 加 坡 紐 西 蘭 智 利 汶 萊 美 國 簽 署 MOU 2009 年 11 月, 美 國 於 新 加 坡 APEC 峰 會 召 開 前 夕 宣 布 加 入 TPP 談 判 隨 後, 越 南 在 美 國 帶 動 下, 決 定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參 與 談 判 此 一 階 段 的 TPP 處 於 調 整 和 成 形 階 段, 規 模 較 小, 知 名 度 相 對 較 小 ( 二 ) 第 二 階 段 : 迅 速 發 展 期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4. TPP 談 判 成 員 國 將 於 2013 年 12 月 7 日 至 9 日 於 新 加 坡 召 開 TPP 部 長 會 議, 參 見 經 濟 部 國 貿 局 網 頁 5. 詳 見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署 (USTR) 網 站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19

122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隨 著 美 國 澳 洲 加 拿 大 等 大 國 的 加 入, 對 TPP 議 題 的 內 涵 和 廣 度 又 做 了 進 一 步 的 改 良 和 深 化 2011 年, 在 夏 威 夷 檀 香 山 APEC 峰 會 期 間,TPP 取 得 了 突 破 性 進 展, 推 出 的 TPP 協 定 大 綱 (Outlines of the Trans-Pacifi c Partnership Agreement) 顯 示, TPP 的 基 礎 框 架 結 構 與 原 有 P4 協 定 存 在 較 大 不 同, 不 僅 包 括 了 電 子 商 務 金 融 服 務 投 資 電 信 紡 織 品 和 服 裝 等 P4 協 定 沒 有 專 門 涉 及 的 領 域, 同 時 還 將 P4 協 議 的 環 境 合 作 以 及 勞 工 合 作 備 忘 錄 單 獨 成 章, 專 門 設 立 為 勞 工 條 款 和 環 境 條 款 ( 三 ) 第 三 階 段 : 日 本 加 入 後 迄 今 2011 年 11 月, 在 夏 威 夷 檀 香 山 APEC 峰 會 期 間, 日 本 宣 佈 加 入 TPP 談 判 同 年 12 月, TPP 第 10 回 合 談 判 在 馬 來 西 亞 舉 行,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署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TR) 稱, 本 次 談 判 有 著 額 外 進 展 (additional strides) 日 本 首 相 安 倍 晉 三 於 2013 年 3 月 宣 布 加 入 TPP 後, 日 本 首 次 於 7 月 參 加 假 馬 來 西 亞 召 開 之 TPP 第 18 回 合 談 判 談 判 成 員 國 於 會 後 發 表 聲 明, 歡 迎 日 本 成 為 TPP 談 判 第 12 個 成 員 國, 並 強 調 日 本 加 入 後, 全 體 談 判 成 員 國 之 貿 易 量 將 占 世 界 貿 易 量 的 3 分 之 1 6 目 前 TPP 成 員 國 多 對 2013 年 底 前 完 成 談 判 感 到 樂 觀, 惟 質 疑 TPP 的 聲 浪 或 對 其 抱 持 悲 觀 態 度 者 亦 所 在 多 有 前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署 (USTR) 談 判 官 員 Jay Eizenstat 表 示, 目 前 各 專 章 的 談 判 進 度 差 異 頗 大, 有 些 專 章 基 本 已 完 成 談 判, 有 些 則 大 體 完 成, 只 有 若 干 部 分 需 要 政 治 取 捨 交 換 之 決 定, 而 有 些 專 章 僅 在 進 行 工 作 階 層 談 判 階 段 7 因 此, 這 些 談 判 陷 入 膠 著 或 落 或 的 狀 態, 對 於 2013 年 底 前 要 完 成 談 判 的 目 標, 實 屬 一 項 艱 辛 的 挑 戰 華 府 智 庫 卡 托 研 究 所 (Cato Institute) 貿 易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Sallie James 則 對 TPP 提 出 質 疑, 他 指 出 TPP 現 有 成 員 國 中, 已 有 一 部 分 與 美 國 簽 訂 FTA, 有 一 部 分 則 無 美 國 需 要 跟 沒 有 簽 訂 FTA 的 國 家 進 行 難 度 更 大 6. 詳 經 濟 部 經 貿 談 判 代 表 辦 公 室 網 頁 aspx?menu_id=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23 的 自 由 貿 易 談 判, 但 這 些 國 家 對 美 國 而 言 都 是 非 常 小 的 市 場, 而 且 即 使 與 他 們 達 成 協 定, 究 竟 能 否 從 中 獲 益 仍 有 待 商 榷, 因 此 他 認 為 TPP 的 影 響 力 被 媒 體 誇 大 與 渲 染, 主 張 美 國 官 方 持 謹 慎 態 度 8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 於 今 (2013) 年 10 月 所 提 出 之 亞 洲 經 濟 整 合 監 測 (Asian Economic Integration Monitor) 報 告 指 出,TPP 雖 預 計 在 2013 年 底 完 成 談 判, 惟 若 12 個 成 員 國 間 無 法 就 部 分 國 家 之 要 求 達 成 讓 步 協 議 或 各 在 較 具 複 雜 性 之 議 題 上 找 到 共 識,TPP 恐 將 面 臨 崩 解 而 形 成 一 連 串 雙 邊 協 定 9 由 於 TPP 國 家 經 濟 實 力 對 比 懸 殊, 投 資 和 貿 易 往 來 頻 繁, 經 濟 發 展 存 在 明 顯 的 多 樣 性, 造 成 了 TPP 談 判 國 間 的 經 濟 利 益 訴 求 不 統 一 且 往 往 是 相 互 衝 突 的 隨 著 談 判 的 逐 步 深 入,TPP 在 談 判 中 協 議 條 款 的 達 成 上 難 度 將 進 一 步 加 大 同 時, 由 於 TPP 的 條 款 簽 署 涉 及 多 國 高 標 準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所 以 在 實 際 執 行 上 也 將 遭 遇 很 大 困 難 例 如 TPP 納 入 了 WTO 所 沒 有 涵 蓋 的 勞 工 議 題, 如 結 社 自 由 及 有 效 承 認 集 體 協 商 的 權 利 乙 項, 即 與 越 南 現 行 體 制 產 生 衝 突 ; 也 因 部 分 議 題 存 在 分 歧, 因 此 如 何 調 和 不 同 成 員 的 需 求 以 及 適 應 其 國 內 不 同 的 經 濟 發 展 情 況 是 TPP 能 否 順 利 實 施 的 一 大 挑 戰 不 諱 言, 在 短 時 間 內 就 敏 感 的 勞 工 智 慧 財 產 權 農 業 等 議 題 的 推 進 方 式 達 成 高 度 共 識 並 不 容 易 因 此, 儘 管 TPP 在 目 前 談 判 中 已 取 得 許 多 突 破 性 的 進 展, 尤 其 是 在 相 關 議 題 的 法 律 文 本 的 達 成 方 面, 但 其 發 展 前 景 仍 面 臨 著 許 多 不 確 定 性 和 嚴 峻 挑 戰, 未 來 談 判 進 展 將 日 趨 艱 難, 主 要 取 決 於 幾 個 經 濟 大 國 間 在 政 治 經 濟 方 面 的 利 益 博 弈 參 TPP 核 心 議 題 及 勞 工 專 章 一 核 心 議 題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第 19 次 領 袖 非 正 式 會 議 在 美 國 夏 威 夷 檀 香 山 舉 行 TPP 之 進 展 自 然 成 為 會 議 焦 點 當 時 參 與 協 商 的 9 個 國 家, 包 括 澳 洲 紐 西 蘭 汶 萊 越 南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智 利 秘 魯 和 美 國, 在 協 商 會 議 後 發 布 了 TPP 領 袖 宣 言 及 貿 易 部 長 報 告 會 後 美 國 進 一 步 公 布 TPP 現 階 段 初 步 形 成 之 範 圍 與 架 構, 使 外 界 得 以 初 步 瞭 解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閱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ADB) 網 站 Asian Economic Integration Monitor - October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21

124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此 一 標 榜 為 廿 一 世 紀 高 品 質 FTA 的 基 本 架 構 與 未 來 談 判 走 向 根 據 2011 年 11 月 12 日,TPP 談 判 成 員 共 同 認 可 與 公 佈 之 TPP 協 定 大 綱 (Outlines of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的 談 判 議 題, 至 少 有 20 項 ( 另 詳 下 表 1): ( 一 ) FTA 傳 統 貿 易 議 題 ( 或 亞 太 地 區 FTAs 較 多 先 例 者 ): 貨 品 市 場 進 入 跨 境 服 務 貿 易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競 爭 政 策 智 慧 財 產 權 投 資 政 府 採 購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及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關 務 原 產 地 規 則 紡 織 品 與 成 衣 貿 易 救 濟 商 務 人 士 暫 准 進 入 法 規 議 題 以 及 尚 研 擬 中 的 關 稅 承 諾 表 等 ; ( 二 ) FTA 新 興 貿 易 議 題 ( 或 亞 太 地 區 FTAs 較 少 先 例 者 ): 合 作 與 能 力 建 構 電 子 商 務 環 境 金 融 服 務 電 信 與 勞 工 議 題 綜 上 可 看 出,TPP 實 有 別 於 傳 統 FTA 的 主 要 內 容 換 言 之, 傳 統 FTP 處 理 的 是 貨 物 貿 易 的 邊 境 政 策 如 關 稅 或 非 關 稅 ; 而 TPP 則 是 在 FTA 基 礎 上, 又 納 入 如 競 爭 政 策 智 財 權 等, 已 超 出 WTO 內 容, 故 稱 為 WTO plus; 而 且, 不 準 貨 物 貿 易 自 由 化 有 例 外 品 目, 是 遠 比 WTO 條 款 容 許 開 發 中 國 家 可 有 所 保 留 來 得 嚴 苛 表 1 TPP 協 定 輪 廓 大 綱 1. 重 要 特 徵 : (1) 全 方 位 的 市 場 進 入 (comprehensive market access): 該 協 定 旨 在 消 除 關 稅 與 其 他 貨 品 及 服 務 貿 易 投 資 障 礙, 以 為 TPP 成 員 國 的 勞 工 及 企 業 創 造 新 機 會, 並 為 消 費 者 帶 來 立 即 性 的 利 益 ; (2) 完 整 的 區 域 協 定 (fully regional agreement):tpp 協 定 旨 在 加 速 TPP 成 員 國 生 產 與 供 應 鏈 之 發 展, 以 支 持 TPP 協 定 創 造 就 業 提 升 生 活 水 準 改 善 締 約 成 員 福 利 及 促 進 其 永 續 成 長 等 目 標 ; (3) 涵 蓋 跨 領 域 貿 易 議 題 (cross-cutting trade issues):tpp 協 定 將 納 入 APEC 及 其 他 場 域 已 進 行 之 跨 領 域 工 作 議 題, 包 括 法 規 一 致 性 (regulatory coherence) 競 爭 與 商 業 便 捷 化 中 小 企 業 及 發 展 等 四 項 議 題 ; (4) 新 的 貿 易 挑 戰 :TPP 協 定 將 推 動 與 數 位 經 濟 及 綠 色 技 術 相 關 之 創 新 產 品 及 服 務 領 域 的 貿 易 及 投 資, 並 確 保 TPP 區 域 具 備 一 競 爭 性 的 商 業 環 境 ; 122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25 (5) 與 時 俱 進 的 協 定 (living agreement):tpp 協 定 未 來 將 適 時 更 新 協 定 內 容, 使 其 足 以 解 決 未 來 可 能 出 現 或 因 協 定 擴 大 納 入 新 成 員 國 產 生 的 貿 易 議 題 樂 說 頭 條 2. 範 圍 : (1) TPP 協 定 係 以 單 一 認 諾 (a single undertaking) 的 方 式 進 行 談 判, 範 圍 涵 蓋 主 要 及 貿 易 相 關 領 域 除 了 更 新 過 去 FTA 以 傳 統 途 徑 所 涵 蓋 的 議 題 外,TPP 協 定 將 增 加 有 關 新 興 議 題 與 跨 領 域 議 題 的 條 文 規 定 ; (2) 過 去 TPP 談 判 成 員 國 也 同 意 採 用 高 標 準, 以 確 保 協 定 之 利 益 與 責 任 能 完 全 相 互 分 享 及 承 擔 但 針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會 員 將 面 臨 的 敏 感 性 與 特 殊 挑 戰 問 題, 各 談 判 成 員 也 同 意 TPP 協 定 未 來 亦 需 透 過 貿 易 能 力 建 構 技 術 協 助 與 階 段 性 開 放 承 諾 等 方 式, 適 度 加 以 解 決 ; (3) 在 新 增 之 跨 領 域 議 題 的 承 諾 方 面, 相 關 規 定 旨 在 降 低 成 本, 增 進 TPP 成 員 間 朝 無 縫 的 貿 易 流 動 與 貿 易 網 路 (seamless trade flows and trade networks) 方 向 發 展 為 此,TPP 協 定 將 在 國 際 貿 易 領 域 中 鼓 勵 中 小 企 業 的 參 與, 並 藉 此 提 升 成 員 的 經 濟 成 長 與 更 高 的 生 活 水 準 ; (4) 上 述 這 類 跨 領 域 議 題 的 相 關 承 諾, 除 將 在 各 傳 統 章 節 的 談 判 中 提 出 外, 同 時 也 將 以 個 別 及 獨 立 承 諾 等 方 式, 達 成 該 類 議 題 的 實 質 進 展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3. 談 判 議 題 : (1) 競 爭 政 策 (2) 合 作 與 能 力 建 構 (3) 跨 境 服 務 (4) 關 務 (5) 電 子 商 務 (6) 環 境 (7) 金 融 服 務 業 (8) 政 府 採 購 (9) 智 慧 財 產 權 (IPR) (10) 投 資 (11) 勞 工 (12) 法 規 議 題 (13) 貨 品 市 場 進 入 (14) 原 產 地 規 則 (15)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及 動 植 物 衛 生 檢 疫 措 施 (SPS) (16)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TBT) (17) 電 信 (18) 商 務 人 士 暫 准 進 入 (19) 紡 織 及 成 衣 (20) 貿 易 救 濟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23

126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4. 關 稅 清 單 及 其 他 市 場 開 放 套 案 (1) TPP 關 稅 清 單 包 含 所 有 貨 物, 關 稅 項 目 共 約 11,000 項 (2) 服 務 業 及 投 資 套 案 將 涵 蓋 所 有 服 務 業 部 門 為 確 保 高 品 質 服 務 目 標,TPP 將 採 負 面 表 列 原 則 (3) 各 國 談 判 政 府 採 購 套 案, 擴 大 政 府 採 購 適 用 範 圍, 同 時 將 不 同 國 家 之 政 府 採 購 敏 感 項 目 列 入 考 量 資 料 來 源 :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署 ce/fact-sheets/2011/ november/outlines-trans-pacifi c-partnership-agreement 二 TPP 勞 工 專 章 早 在 2005 年 由 P4 所 簽 署 的 TESEP 協 定 中, 即 有 針 對 勞 工 合 作 訂 有 TPP 勞 工 合 作 諒 解 備 忘 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Labour Cooperation among the Parties to the Trans Pacifi c SEP) 10 ( 一 ) 2005 年 P4 簽 署 TPSEP 勞 工 合 作 諒 解 備 忘 錄 2005 年 由 P4 簽 署 TPSEP 協 定, 經 TPSEP 締 約 方 共 同 談 判 簽 署 且 具 約 束 力 的 勞 工 合 作 諒 解 備 忘 錄, 其 簽 署 的 主 要 目 的 係 在 改 善 及 鼓 勵 締 約 方 就 勞 工 事 務 的 的 勞 工 政 策 與 施 政, 並 強 化 締 約 夥 伴 的 政 策 執 行 力 內 容 包 括 三 大 部 分 ( 均 具 約 束 力, 且 不 可 分 割 ) 協 定 本 文 二 十 專 章 四 項 附 則 相 關 附 屬 檔 執 行 安 排 與 其 他 附 屬 檔 具 體 內 容 涵 蓋 範 圍 廣 泛, 針 對 貨 品 貿 易 原 產 地 規 則 關 務 貿 易 救 濟 SPS 措 施 技 術 貿 易 障 礙 競 爭 政 策 智 慧 財 產 權 政 府 採 購 服 務 貿 易 商 務 人 士 暫 准 進 入 透 明 化 爭 端 解 決 戰 略 夥 伴 環 境 合 作 與 勞 工 合 作 等 議 題 均 有 相 關 規 定, 農 業 議 題 亦 在 討 論 議 題 之 中 瞭 解 與 對 話, 以 期 推 動 更 為 完 善 10. 詳 經 濟 部 網 站 id=41&news_id=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27 此 勞 工 合 作 MOU 共 計 有 6 條 條 文, 在 前 言 中 揭 櫫 會 員 國 承 諾 將 致 力 於 推 動 高 水 準 之 勞 動 標 準, 於 進 行 貿 易 與 投 資 活 動 時 應 努 力 於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對 勞 工 提 供 良 好 的 工 作, 以 符 合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推 動 之 核 心 勞 動 標 準 所 設 立 之 原 則 該 備 忘 錄 第 1 條 揭 示 各 會 員 將 推 動 ILO1998 年 通 過 之 工 作 基 本 原 則 與 權 利 及 其 後 續 工 作 宣 言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and its Follow- Up); 第 2 條 則 載 示, 會 員 如 為 ILO 會 員, 應 確 認 其 實 施 該 宣 言 之 承 諾 ; 第 3~5 條 則 規 定 各 會 員 將 加 強 勞 動 議 題 之 合 作, 機 制 安 排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與 諮 商 事 宜 最 後, 在 締 約 方 針 對 該 備 忘 錄 所 簽 署 的 部 長 級 勞 工 諒 解 備 忘 錄 附 屬 文 件 (Side Letter to the Labour MOU) 裡, 同 時 明 訂 任 一 締 約 方 若 退 出 此 諒 解 備 忘 錄, 將 必 須 同 時 退 出 TPSEP 協 定, 反 之 亦 然 ( 二 ) 2011 年 10 月 美 國 發 表 TPP 勞 工 提 案 隨 著 美 國 加 入 TPP 談 判, 終 於 2011 年 10 月 底 提 出 TPP 勞 工 提 案 (Labor Proposal), 內 容 雖 不 公 開, 基 於 美 國 對 於 勞 工 保 障 政 策 有 一 慣 性 的 立 場, 仍 可 透 過 美 國 的 新 貿 易 政 策 ( A New Trade Policy for America) 美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訂 之 雙 邊 投 資 協 定 (2012 U.S. Model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ment, BIT) FTA 勞 工 專 章 等 內 容 一 探 究 竟 11 此 勞 工 提 案 反 映 了 美 國 的 近 來 對 於 勞 工 保 障 的 基 本 立 場 除 FTA 外, 美 國 已 在 其 他 經 貿 法 規 中 置 入 勞 工 議 題 與 義 務 例 如, 在 2012 美 國 雙 邊 投 資 條 約 (2012 BIT) 中, 第 13 條 即 係 規 範 投 資 與 勞 工 (Investment and Labor), 依 2012 BIT 第 12.1 條, 締 約 國 確 認 其 作 為 ILO 會 員 的 義 務, 及 其 對 ILO 工 作 基 本 原 則 與 權 利 及 其 後 續 工 作 宣 言 (ILO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11. 詳 細 內 容 可 參 及 黃 耀 滄 (2012), 美 國 於 TPP 勞 工 章 節 提 案 之 初 步 分 析,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頁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25

128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and its Follow-Up) 之 承 諾 12 ( 三 ) 2011 年 11 月 12 日 9 國 領 袖 決 議 提 出 TPP 輪 廓 大 綱 TPP 雖 已 公 佈 輪 廓 大 綱, 關 於 勞 動 專 章 也 有 相 關 摘 要, 其 內 容 為 TPP 成 員 將 討 論 保 護 勞 工 權 利 和 機 制 的 承 諾, 該 類 承 諾 將 可 確 保 各 成 員 就 彼 此 關 心 之 勞 工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合 作 協 調 與 對 話 TPP 成 員 認 同 藉 由 雙 邊 和 區 域 在 勞 動 場 域 實 踐 上 之 合 作, 以 解 決 21 世 紀 勞 動 力 面 臨 之 挑 戰, 並 提 高 勞 工 福 祉 和 就 業 能 力, 與 促 進 人 力 資 本 發 展 和 高 生 產 力 工 作 場 所 等 議 題 的 重 要 性 13, 惟 細 部 內 容 仍 尚 未 公 開 總 言 之, 不 論 從 P4 其 實 所 簽 署 的 勞 工 合 作 MOU 或 者 從 美 國 所 提 出 的 勞 工 提 案 以 及 TPP 輪 廓 大 綱 來 看, 勞 動 保 障 議 題 已 成 為 TPP 談 判 重 要 一 環, 對 於 勞 工 要 求 傾 向 於 給 予 更 多 之 考 量 14, 同 時 並 確 認 所 有 成 員 國 承 諾 遵 守 ILO 關 於 核 心 勞 動 基 準 之 承 諾 肆 我 國 勞 動 法 規 初 步 檢 視 綜 上 所 言, 從 勞 工 合 作 MOU 勞 工 提 案 以 及 TPP 輪 廓 大 綱 中 有 關 勞 工 專 章 的 內 容 來 看, 其 核 心 概 念 即 為 保 障 勞 工 基 本 權 利 與 原 則, 此 一 概 念 可 溯 及 ILO 於 1998 年 所 公 布 的 勞 動 基 本 原 則 與 權 利 及 其 後 續 工 作 宣 言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and its Follow- Up) 我 國 雖 非 ILO 會 員 國, 惟 我 國 未 來 要 加 入 TPP, 仍 需 針 對 該 宣 言 所 涉 之 公 約 精 神 及 內 容, 對 我 國 相 關 勞 動 法 令 逐 一 檢 視 一 ILO 關 於 勞 動 基 本 原 則 與 權 利 及 其 後 續 工 作 宣 言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and its Follow-Up) ILO 於 1998 年 第 86 屆 國 際 勞 工 大 會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ILC) 上 訂 頒 了 勞 動 基 本 原 則 與 權 利 及 其 後 續 工 作 宣 言, 以 確 使 社 會 進 步 能 夠 和 經 濟 的 進 步 與 發 展 攜 手 並 進 在 此 宣 言 中 明 確 要 求 全 體 會 員 參 見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署 (USTR) 網 站 ce/factsheets/2011/november/outlines-trans-pacifi c-partnership-agreement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29 國, 基 於 其 為 本 組 織 會 員 之 身 分, 無 論 是 否 批 准 核 心 公 約, 均 有 義 務 秉 持 誠 信 原 則 並 依 據 憲 章 之 規 定, 尊 重 推 動 並 實 踐 這 些 公 約 中 有 關 基 本 權 利 之 原 則 宣 言 並 將 些 基 本 權 利 分 成 4 項, 即 結 社 自 由 以 及 承 認 團 體 協 商 消 除 各 種 形 式 之 強 迫 或 強 制 勞 動 有 效 廢 止 童 工 以 及 消 除 就 業 與 職 業 歧 視 二 法 令 初 步 檢 視 目 前,ILO 國 際 勞 動 基 準 核 心 公 約 計 有 8 項, 其 中 我 國 於 1971 年 正 式 退 出 聯 合 國 前 已 批 准 其 中 4 項, 分 別 是 第 111 號 禁 止 就 業 與 職 業 歧 視 公 約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00 號 男 女 勞 工 同 工 同 酬 公 約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98 號 組 織 權 與 集 體 協 商 權 利 原 則 的 實 施 公 約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05 號 廢 除 強 迫 勞 動 公 約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四 項 核 心 公 約, 至 未 曾 批 准 者 則 為 第 29 號 禁 止 強 迫 勞 動 公 約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第 87 號 結 社 自 由 及 組 織 保 障 公 約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 n d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t h e R i g h t t o Organise Convention) 第 138 號 准 予 就 業 最 低 年 齡 公 約 (Minimum Age Convention) 第 182 號 禁 止 及 消 除 最 惡 劣 型 態 童 工 公 約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4 項 核 心 公 約 我 於 1971 年 喪 失 會 籍 至 今, 個 別 勞 動 法 及 集 體 勞 動 法 之 發 展, 並 未 因 此 停 滯, 相 對 地, 自 1987 年 解 嚴 後, 即 展 開 一 系 列 之 勞 動 法 改 革 措 施, 隨 著 政 治 自 由 化 及 社 會 多 元 化 之 腳 步 加 速 後, 近 年 更 是 發 展 迅 速 我 國 雖 未 批 准 部 分 核 心 公 約 ( 如 C29 C87 C138 C182), 惟 睽 諸 ILO 關 於 勞 動 基 本 原 則 與 權 利 及 其 後 續 工 作 宣 言, 自 可 發 現 我 國 法 令 多 有 相 關 規 定 ( 詳 見 表 2), 蓋 ILO 8 大 核 心 勞 動 基 準 公 約 之 精 神 可 謂 普 世 價 值, 我 國 自 動 遵 守 國 勞 公 約 追 求 社 會 正 義 之 舉, 正 可 顯 示 台 灣 誓 願 善 盡 國 際 社 會 一 份 子 之 責 任 再 者, 恪 遵 ILO 相 關 公 約 規 定, 亦 對 我 日 後 加 入 TPP 產 生 利 基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27

130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表 2 我 國 法 令 初 步 檢 視 結 社 自 由 及 有 效 承 認 集 體 協 商 的 權 利 強 迫 勞 動 廢 除 童 工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C87 C98 C29 C138 C182 我 國 法 令 初 步 檢 視 一 我 國 於 2011 年 5 月 1 日 所 施 行 的 勞 動 三 法 ( 工 會 法 團 體 協 約 法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 中, 明 定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之 態 樣, 可 透 過 專 業 中 立 且 迅 速 處 理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案 件, 快 速 回 復 受 侵 害 勞 工 之 相 關 權 益, 並 有 效 保 障 勞 工 團 結 權 協 商 權 與 爭 議 權 之 行 使 二 新 工 會 法 施 行 後, 開 放 教 師 可 以 籌 組 工 會, 大 幅 提 昇 教 師 勞 動 三 權 亦 取 消 工 會 幹 部 之 國 籍 限 制, 大 幅 放 寬 外 籍 人 士 加 入 工 會 擔 任 工 會 幹 部 的 權 利 三 施 行 新 團 體 協 約 法 及 建 構 誠 信 協 商 機 制, 規 範 工 會 及 雇 主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與 他 方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如 一 方 違 反 誠 信 協 商 原 則, 他 方 可 向 裁 決 委 員 會 申 請 裁 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 條 規 定, 雇 主 不 得 以 強 暴 脅 迫 拘 禁 或 其 他 非 法 之 方 法, 強 制 勞 工 從 事 勞 動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7 條 第 7 款 規 定, 雇 主 不 得 對 所 聘 僱 之 外 國 人 以 強 暴 脅 迫 或 其 他 非 法 之 方 法, 強 迫 其 勞 動 勞 動 基 準 法 對 童 工 權 益 之 保 障, 主 要 規 範 於 該 法 第 44 條 至 第 48 條, 包 括 : 1. 第 44 條 規 定,15 歲 以 上 未 滿 16 歲 之 受 僱 從 事 工 作 者, 為 童 工 童 工 不 得 從 事 繁 重 及 危 險 之 工 作 2. 第 45 條 規 定, 雇 主 不 得 僱 用 未 滿 15 歲 之 人 從 事 工 作 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工 作 性 質 及 環 境 無 礙 其 身 心 健 康 者, 不 在 此 限 3. 第 46 條 規 定, 未 滿 16 歲 之 人 受 僱 從 事 工 作 者, 雇 主 應 置 備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及 其 年 齡 證 明 文 件 4. 第 47 條 規 定, 童 工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例 假 日 不 得 工 作 5. 第 48 條 規 定, 童 工 不 得 於 午 後 8 時 至 翌 晨 6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6. 為 使 勞 動 基 準 法 對 國 民 中 學 未 畢 業 且 未 滿 15 歲 受 僱 者 之 勞 動 權 益 有 更 細 緻 化 保 障 規 範, 本 會 業 於 101 年 9 月 21 日 邀 集 勞 資 團 體 相 關 部 會 及 專 家 學 者 開 會 研 商 建 立 共 識, 研 提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45 條 修 正 草 案, 授 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就 國 民 中 學 未 畢 業 且 未 滿 15 歲 受 僱 者, 訂 定 工 作 性 質 及 環 境 無 礙 其 身 心 健 康 之 認 定 基 準 審 查 程 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使 地 方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於 審 核 該 等 人 員 得 否 工 作 時, 有 明 確 之 認 定 標 準 查 該 草 案 業 於 102 年 4 月 10 日 經 行 政 院 審 查 通 過, 同 年 月 25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原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 現 已 修 正 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第 20 條 規 定, 雇 主 不 得 使 童 工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並 於 童 工 女 工 禁 止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第 2 條 明 定 上 述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之 認 定 標 準 而 在 102 年 7 月 總 統 公 布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將 童 工 修 正 為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禁 止 其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128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31 消 除 就 業 與 職 業 歧 視 C111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規 定 為 保 障 國 民 就 業 機 會 平 等, 雇 主 對 求 職 人 或 所 僱 用 員 工, 不 得 以 種 族 階 級 語 言 思 想 宗 教 黨 派 籍 貫 出 生 地 性 別 性 傾 向 年 齡 婚 姻 容 貌 五 官 身 心 障 礙 或 以 往 工 會 會 員 身 分 為 由, 予 以 歧 視 ; 其 他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上 開 就 業 歧 視 禁 止 項 目 計 有 16 項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對 待 員 工 不 得 有 性 別 與 婚 育 期 的 差 別 待 遇 ; 如 有 爭 議, 雇 主 須 負 舉 證 責 任 並 明 訂 禁 止 性 騷 擾 行 為 並 就 托 兒 設 施 的 設 置 有 相 關 規 定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資 料 來 源 : 本 文 整 理 伍 結 語 當 前 風 起 雲 湧 的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風 潮 席 捲 全 球, 以 高 度 外 貿 導 向 的 台 灣 當 然 不 能 缺 席, 洽 簽 FTA 成 為 各 國 降 低 貿 易 障 礙 與 深 化 產 業 供 應 鏈 的 策 略, 攸 關 我 國 進 一 步 參 與 國 際 經 濟 社 會 的 TPP, 其 成 員 國 多 為 我 國 重 要 貿 易 夥 伴 加 上 東 亞 地 區 已 成 為 全 球 洽 簽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最 多 的 區 域 之 一, 台 灣 若 無 法 積 極 參 與, 不 僅 逐 漸 喪 失 市 場 競 爭 力, 更 對 經 濟 發 展 勢 必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我 國 近 來 積 極 推 動 貿 易 自 由 化, 融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組 織, 以 突 破 我 國 所 遭 遇 經 濟 邊 緣 化 之 問 題, 我 政 府 目 前 除 已 將 加 入 TPP 協 定 列 為 國 家 對 外 貿 易 重 要 政 策 外, 馬 總 統 更 已 明 白 提 出 排 除 障 礙 調 整 心 態 8 年 入 T 能 快 就 快 的 政 策 指 示 然 而 我 國 既 然 已 將 推 動 加 入 TPP, 列 為 有 效 促 成 台 灣 融 入 區 域 整 合 及 連 結 亞 太 的 重 要 策 略 目 標, 應 持 續 關 切 TPP 談 判 的 發 展 動 向 與 實 質 內 涵 TPP 樹 立 了 一 系 列 超 越 WTO 規 範 以 及 傳 統 FTA 模 式 的 高 標 準, 試 圖 達 成 一 個 包 括 所 有 商 品 和 服 務 在 內 的 綜 合 性 高 品 質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而 如 何 達 到 這 些 標 準, 對 於 我 國 而 言 無 疑 是 一 項 嚴 峻 的 挑 戰 舉 例 而 言, 單 就 TPP 對 勞 工 議 題 單 列 一 章, 即 顯 示 TPP 對 勞 工 權 益 議 題 極 為 看 重, 美 國 則 明 確 要 求 成 員 國 必 須 承 諾 遵 守 ILO 核 心 勞 動 基 準 及 基 本 原 則, 如 果 不 能 接 受 則 視 同 退 出 TPP 也 因 此, 為 了 達 成 TPP 所 確 定 幾 近 苛 刻 的 門 檻, 未 來 我 國 除 需 要 在 市 場 開 放 產 業 政 策 勞 工 權 益 等 多 方 面 做 出 調 整 和 政 策 改 變 並 切 實 執 行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政 府 與 產 業 界 人 士 更 需 密 切 合 作, 為 加 入 TPP 對 我 國 產 業 所 產 生 的 衝 擊 做 好 充 分 準 備, 逐 步 落 實 我 國 推 動 進 一 步 自 由 化 及 參 與 TPP 協 定 的 政 策 目 標 此 外, 更 應 密 切 注 意 美 國 亞 太 安 全 與 經 濟 政 策 的 變 化, 俾 利 我 國 政 府 及 產 業 界 事 先 掌 握 國 際 脈 動, 並 據 此 及 早 研 擬 前 瞻 因 應 對 策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29

132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新 加 坡 社 會 企 業 以 商 業 模 式 創 新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局 社 會 經 濟 推 動 辦 公 室 科 員 梁 煥 煒 13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33 壹 前 言 新 加 坡 是 重 商 環 境 及 投 資 的 國 家, 其 競 爭 力 在 世 界 排 名 總 是 明 列 前 茅 1 然 而 他 們 也 面 臨 高 齡 化 少 子 化 及 貧 富 差 距 大 的 危 機, 社 會 中 也 有 許 多 需 要 協 助 的 弱 勢 族 群 ( 如 身 心 障 礙 者 更 生 人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及 青 少 年 等 ) 新 加 坡 的 SE 政 策 非 常 重 視 教 育 基 礎 的 奠 定, 從 小 學 階 段 就 有 機 會 參 與 社 會 創 新 或 SE 議 題 活 動 ; 對 成 年 人, 更 重 視 課 程 與 商 場 實 戰 經 驗 的 結 合, 想 從 事 社 會 企 業, 必 須 先 有 現 學 現 賣 的 本 領 茲 說 明 如 下 : 一 社 會 企 業 概 況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為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幫 助 弱 勢 族 群 就 業, 新 加 坡 約 於 2006 年 開 始 推 動 社 會 企 業 (Social Enterprises, 本 文 以 下 簡 稱 SE) 以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在 擁 有 優 質 商 業 環 境 及 商 人 的 DNA, 新 加 坡 更 重 視 SE 商 業 模 式 的 創 新 及 可 行 性, 民 間 運 動 亦 不 遜 於 政 府 政 策 的 推 動, 彼 此 間 除 能 建 立 良 好 的 夥 伴 關 係,SE 也 保 有 本 身 獨 特 個 性 以 下 茲 探 討 新 加 坡 SE 政 策 的 推 動 民 間 活 力 及 合 作 情 形, 最 後 提 出 對 我 國 的 啟 發 與 建 議 貳 政 策 推 動 重 視 社 會 企 業 教 育 及 實 戰 經 驗 新 加 坡 SE 政 策 由 社 會 及 家 庭 發 展 部 (Ministry of Social and Family Development, MSF) 負 責 2, 主 要 領 域 包 括 創 造 社 會 企 業 意 識 培 育 能 力 及 拓 展 財 務 選 擇 ( 範 圍 ) 另 由 社 會 企 業 委 員 會 資 助 成 立 社 會 企 業 協 會 (The Social Enterprise Association) 以 培 育 社 會 企 業 家 及 社 會 企 業, 亦 教 育 社 會 大 眾 社 會 企 業 之 重 要 性, 做 為 政 府 重 要 的 合 作 夥 伴, 該 協 會 亦 設 置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中 心 (Social Enterprise Development Centre, SEDC) 做 為 左 右 手, 提 供 SE 訓 練 及 諮 商 以 建 構 營 運 能 力 3 新 加 坡 目 前 無 制 法 定 義 社 會 企 業, 凡 具 有 社 會 任 務 的 企 業 均 可 稱 之, 並 聚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1. 如 2013 年 瑞 士 洛 桑 國 際 管 理 學 院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IMD) 全 球 競 爭 力 排 名 (World competitiveness ranking), 新 加 坡 名 列 第 5( 臺 灣 第 11),2013 年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World Economic Forum, WEF) 之 世 界 競 爭 力 報 告, 新 加 坡 更 排 名 世 界 第 2( 臺 灣 第 10) 2. 原 由 社 區 發 展 青 年 及 體 育 部 (Ministr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Youth and Sports, MCYS) 成 立 社 會 企 業 委 員 會 負 責 推 動, 並 下 設 社 會 企 業 部 門, 後 於 2012 年 11 月 1 日 組 改 為 社 會 及 家 庭 發 展 部 3. Social Enterprise Association, Starting a social enterprise in Singapore: The essential toolkit, March 2011, pdf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31

134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焦 於 協 助 提 供 弱 勢 族 群 訓 練 課 程 或 工 作 機 會 的 SE 官 方 定 義 則 包 括 三 個 條 件, 一 為 企 業 成 立 係 須 滿 足 社 會 目 的, 二 是 採 取 以 市 場 為 基 礎 的 策 略 改 善 社 會 問 題, 三 為 納 入 滿 足 社 會 需 求 系 統 貼 服 務 給 貧 困 弱 勢 顧 客, 對 一 般 主 流 顧 客 則 收 取 較 高 的 商 業 價 格 ( 四 ) 社 會 需 求 模 式 (Social needs model), 設 計 服 務 以 滿 足 社 會 需 求 或 解 決 特 定 社 會 議 題, 如 社 區 或 家 庭 連 結 種 族 融 合 目 前 新 加 坡 約 有 170 多 家 SE, 其 中 90 多 家 為 獨 立 的 SE,80 多 家 為 合 作 社, 常 見 類 型 為 醫 美 與 治 療 服 務 ( 如 美 髮 ) 餐 飲 及 零 售 ( 包 括 縫 紉 與 手 工 藝 ) 等, 由 於 政 府 鼓 勵, 以 餐 飲 類 居 多 該 政 府 並 將 這 些 SE 歸 類 為 四 種 模 式 :( 一 ) 工 作 整 合 型 社 會 企 業 (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 WISEs), 提 供 技 術 訓 練 或 就 業 機 會 給 貧 困 的 弱 勢 族 群, 並 做 為 一 種 整 合 及 鼓 勵 他 們 自 立 的 工 具, 新 加 坡 政 府 視 此 為 最 有 價 值 的 SE 模 式 ( 二 ) 利 潤 回 歸 模 式 (Ploughback-profi t model), 經 營 產 生 的 利 潤 回 歸 於 原 慈 善 社 會 計 畫 基 金 ( 三 ) 補 貼 服 務 模 式 (Subsidized Services model), 提 供 補 此 外, 從 新 加 坡 社 會 企 業 協 會 會 員 類 型 比 例 來 看, 過 去 約 有 六 成 以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為 目 的, 隨 會 員 數 增 加, 此 比 例 已 降 至 四 成, 目 前 約 一 半 的 SE 是 以 公 共 教 育 和 倡 導 理 念 為 主 二 政 策 推 動 工 具 為 發 展 SE, 新 加 坡 於 2012 年 設 立 總 統 社 會 企 業 獎 (President s Challenge Social Enterprise Award), 以 發 掘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並 能 激 勵 人 心 成 功 與 持 續 性 經 營 的 SE 典 範 5 以 兩 種 主 要 政 策 工 具 推 動 SE, 一 是 共 同 照 顧 企 業 基 金 (ComCare Enterprise Fund, CEF) 提 供 種 子 基 金 贊 助 4. 如 倡 議 可 持 續 性 環 境 負 責 任 消 費 保 持 開 心 快 樂 指 導 企 業 發 展 有 意 義 與 具 社 會 影 響 力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活 動 參 新 加 坡 社 會 及 家 庭 發 展 部 (MSF) 網 站, SocialEnterprisesakeypriority.aspx 5. President s Challenge Social Enterprise Award 由 新 加 坡 總 統 Tony Tan Keng Yam 於 2012 年 3 月 創 設, 以 發 掘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並 能 激 勵 人 心 成 功 與 持 續 性 經 營 的 社 會 企 業 典 範, 該 獎 項 包 括 年 度 社 會 企 業 獎 (Social Enterprise of the Year) 社 會 企 業 創 業 獎 (Social Enterprise Startup of the Year) 及 年 度 青 年 社 會 企 業 獎 (Youth Social Enterprise of the Year) 等 三 種, 年 度 社 會 企 業 獎 獎 勵 經 營 超 過 2 年 者 之 優 良 單 位, 得 獎 者 可 獲 得 15,000 新 幣, 社 會 企 業 創 業 獎 獎 勵 經 營 2 年 內 之 優 良 單 位, 得 獎 者 可 獲 得 1 萬 元 新 幣, 年 度 青 年 社 會 企 業 獎 獎 勵 年 紀 35 歲 以 內 創 辦 或 經 營 社 會 企 業 之 青 年, 得 獎 者 可 獲 得 1 萬 新 幣 評 選 基 準 有 5 項 指 標, 包 括 社 會 影 響 (social impact) 領 導 與 管 理 能 力 ( leadership/governance) 經 營 績 效 與 財 務 能 力 (business performance and fi nancial viability) 創 新 與 生 產 力 提 升 ( innovation and productivity improvement) 及 工 作 環 境 ( work environment) 參 考 網 址 : 加 坡 政 府 網 站, aspx?tid=82&title=social Enterprises/Projects 3. Social Enterprise Association, Starting a social enterprise in Singapore: The essential toolkit, March 2011, slot/u2/resources/sedc_toolkit%20v5.pdf 132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35 SE 發 展, 二 為 青 年 社 會 企 業 精 神 培 育 計 畫 (Youth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Program for Schools, YSEP) 贊 助 基 金 鼓 勵 學 校 培 育 學 生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精 神, 茲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共 同 照 顧 企 業 基 金 (CEF)-- 採 創 投 角 度 輔 導 社 會 企 業 共 同 照 顧 企 業 基 金 主 要 目 的 為 支 持 提 供 貧 困 者 訓 練 與 就 業 機 會 的 SE( 包 括 新 創 與 現 存 ), 以 幫 助 他 們 達 到 自 立 該 基 金 協 助 的 對 象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者 精 神 疾 病 復 健 者 更 生 人 吸 毒 者 邊 緣 年 輕 人 及 來 自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者, 並 以 工 作 整 合 型 社 會 企 業 為 推 動 重 點 每 年 預 算 約 有 3 百 萬 元 新 幣 ( 約 為 新 台 幣 7 千 2 百 萬 元 ), 提 供 SE 二 年 計 畫 80% 的 營 運 成 本, 最 高 可 申 請 30 萬 新 幣 ( 約 新 台 幣 7 百 20 萬 元 ), 平 均 核 定 金 額 位 於 10 萬 至 15 萬 新 幣 自 2003 年 至 2012 年 2 月 止, 新 加 坡 受 到 認 可 的 SE 計 85 家, 其 中 有 超 過 30 家 SE 曾 接 受 社 會 企 業 基 金 補 助, 協 助 超 過 1,600 人 欲 申 請 該 基 金,SE 須 具 有 以 下 資 格 : 1. 明 確 的 社 會 目 標 : 包 括 提 供 貧 困 者 技 能 訓 練 與 就 業 機 會 有 競 爭 性 的 薪 資 職 涯 促 進 機 會 及 依 其 特 殊 需 求 與 優 勢 調 整 工 作 2. 可 行 的 經 營 主 張 :SE 必 須 有 強 而 有 力 的 商 業 模 式 與 可 行 的 操 作 計 畫 6 3. 堅 定 的 團 隊 : 申 請 者 須 具 備 SE 在 發 展 市 場 或 產 業 之 經 驗 與 專 業, 團 隊 須 擁 有 與 協 助 對 象 合 作 的 經 驗, 也 須 呈 現 出 達 成 目 標 責 任 與 社 會 原 則 的 方 法 申 請 者 提 案 後, 由 審 查 團 隊 (CEF Evaluation Panel) 負 責 審 查, 關 鍵 在 於 必 須 具 備 創 新 與 可 行 的 商 業 模 式, 及 現 金 流 能 否 在 補 助 停 止 後 而 能 自 立 7, 也 為 檢 視 計 畫 是 否 經 得 起 商 業 市 場 考 驗, 審 查 委 員 及 諮 詢 輔 導 陪 伴 委 員 主 要 為 民 眾 公 私 部 門 專 家 計 畫 核 定 後, 政 府 與 計 畫 執 行 者 簽 定 契 約, 包 括 服 務 人 數, 所 以 計 畫 執 行 者 每 半 年 須 向 政 府 回 報 期 間 內 協 助 多 少 弱 勢 族 群 及 財 務 報 表, 政 府 也 會 不 定 期 派 人 前 往 計 畫 單 位 瞭 解 執 行 情 形, 若 新 創 SE 在 經 營 上 面 臨 困 難, 政 府 會 媒 合 成 功 的 社 會 企 業 家 擔 任 導 師 (Mentor) 予 以 協 助, 並 促 進 不 同 SE 之 間 的 合 作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6. 提 案 須 包 括 維 持 營 運 的 市 場 調 查 市 場 大 小 產 品 差 異 化 產 品 價 格 潛 在 競 爭 對 手 與 策 略, 且 須 具 備 合 理 的 營 運 能 力 與 計 畫 實 現 規 劃, 以 達 永 續 性 與 成 長 7. 許 多 計 畫 鎩 羽 而 歸 的 原 因 在 於 不 知 如 何 回 收 投 入 成 本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33

136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由 此 可 看 出 新 加 坡 政 府 採 創 投 角 度 輔 導 SE, 重 點 式 鼓 勵 特 定 產 業 發 展, 以 使 資 源 能 有 效 地 被 運 用, 去 除 受 補 助 單 位 依 賴 政 府 資 源 之 心 態 此 外, 為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精 神, 政 府 也 會 推 動 一 系 列 的 培 力 計 畫, 如 :SE 實 習 計 畫, 有 助 於 為 SE 注 入 新 血 ; 規 劃 公 共 教 育 以 提 昇 社 會 大 眾 對 SE 及 其 所 提 供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重 視 ( 二 ) 青 年 社 會 企 業 精 神 培 育 計 畫 (YSEP)-- 重 視 社 會 企 業 家 養 成 教 育 為 培 育 社 會 企 業 家 及 教 育 學 生 關 懷 社 會, 新 加 坡 政 府 於 2012 年 1 月 執 行 青 年 社 會 企 業 精 神 培 育 計 畫 (YSEP) 計 畫, 各 級 學 校 ( 從 小 學 到 理 工 學 院 大 學 或 特 教 學 校 ) 教 師 在 社 會 服 務 領 域 的 脈 絡 下, 可 向 社 會 及 家 庭 發 展 部 提 案 申 請 一 年 期 的 SE 學 習 體 驗 計 畫, 教 育 學 生 關 於 社 會 創 新 與 社 會 企 業 家 精 神, 內 容 包 括 教 育 與 執 行 兩 個 重 點, 前 者 以 培 育 學 生 成 為 社 會 企 業 家 所 需 的 基 本 技 能, 後 者 是 學 生 必 須 參 與 其 中 實 做 大 學 層 級 之 學 校 一 年 可 申 請 5 萬 新 幣, 小 學 至 高 中 一 年 可 申 請 1 萬 新 幣, 計 畫 內 容 如 社 會 企 業 家 精 神 工 作 訪 與 論 壇 以 創 新 方 法 解 決 社 會 議 題 的 訓 練 經 營 SE 課 程 參 訪 與 體 驗 SE 社 會 企 業 創 意 競 賽 及 獎 勵 學 生 直 接 學 習 社 會 創 新 與 社 會 企 業 家 精 神 例 如 理 工 學 院 學 生 (17~21 歲 ) 可 於 暑 假 時 到 SE 實 習 3 到 6 個 月 的 計 畫, 並 可 獲 得 政 府 補 助 80% 的 新 資, 每 月 約 400 至 700 新 幣 ( 約 新 台 幣 9,600 元 至 16,800 元 ) 2013 年 7 月 開 始 每 年 至 少 投 入 25 萬 新 幣, 協 助 歲 之 青 年 成 立 SE( 每 項 計 畫 最 高 補 助 5 萬 新 幣 ) 可 知 在 校 時 期, 新 加 坡 政 府 透 過 此 計 畫 鼓 勵 各 級 學 校 帶 領 學 生 參 與 SE 體 驗 活 動, 使 SE 成 為 學 生 職 涯 發 展 的 選 項, 並 培 育 社 會 創 業 領 袖 所 需 知 識 技 能 及 態 度 與 價 值, 讓 學 生 瞭 解 實 際 運 作, 減 少 畢 業 後 僅 憑 滿 腔 熱 血 獨 自 創 業 的 高 成 本 與 高 風 險 ( 三 ) SCAPE 青 年 中 心 -- 社 會 企 業 創 業 的 試 煉 場 走 出 校 門, 新 加 坡 政 府 更 重 視 校 外 的 創 業 教 育, 尤 其 創 業 對 新 加 坡 人 而 言 已 是 常 見 的 商 業 活 動 與 職 涯 選 項, 也 是 國 家 累 積 人 力 資 本 的 重 要 方 式 而 SE 也 是 創 業 的 一 種 模 式, 青 年 若 欲 實 踐 社 會 理 想, 新 加 坡 如 何 幫 助 他 們 圓 夢 呢? 134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37 活 躍 於 新 加 坡 SE 的 民 間 意 見 領 袖 Elim Chew 女 士, 結 合 空 間 運 用 創 意, 說 服 新 加 坡 政 府 委 託 一 家 SE 經 營 位 於 市 區 及 交 通 便 利 的 SCAPE 青 年 中 心 將 該 中 心 原 地 下 一 樓 的 停 車 場 空 間 改 成 聯 合 青 年 商 場, 青 年 可 先 於 戶 外 每 週 六 日 設 攤 試 賣 ( 租 金 為 每 日 50 元 新 幣 ), 營 運 績 效 良 好 則 可 進 入 室 內 設 攤 ( 租 金 為 每 月 1,200 元 新 幣 ), 若 商 家 年 營 業 額 為 第 一 名, 可 免 付 一 個 月 租 金 做 為 獎 勵 另 外, 新 加 坡 政 府 針 對 歲 之 青 年 推 出 ACE 青 年 創 業 計 畫 方 案, 資 金 資 助 者 由 企 業 家 團 體 組 成, 給 予 參 與 青 年 5 萬 新 幣 的 免 償 還 創 業 資 助 基 金, 青 年 經 由 面 試 及 錄 取 後 分 段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及 撥 付 資 助 金 經 9 個 月 的 教 育 訓 練, 青 年 上 午 (8 時 至 11 時 ) 於 SCAPE 樓 上 上 經 營 管 理 課 程, 下 午 於 樓 下 商 場 實 際 經 營, 現 學 現 賣, 有 效 地 將 知 識 轉 化 為 經 驗 課 程 結 束 後 可 獲 得 學 習 證 書 (diploma), 學 員 若 以 此 進 入 大 學, 可 免 上 第 一 年 課 程 此 模 式 之 特 色 在 於 結 合 商 場 營 運, 做 為 商 業 知 識 學 習 與 經 營 的 實 戰 場 域, 也 運 用 政 府 閒 置 空 間, 規 劃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創 業 者 能 就 地 上 課, 貼 近 市 場 學 習, 實 用 經 管 知 識, 成 為 青 年 創 立 SE 的 試 煉 場 域, 這 也 是 新 加 坡 注 重 學 習 及 實 務 運 作 之 例, 值 得 我 國 學 習 參 民 間 活 力 創 新 推 手 及 餐 飲 類 就 業 成 效 顯 著 新 加 坡 民 間 也 有 一 些 熱 情 且 專 業 的 社 會 企 業 家, 他 們 遊 走 政 府 與 民 間 單 位, 致 力 找 出 合 作 與 幫 助 SE 的 方 案, 這 股 活 潑 的 民 間 力 量 也 保 存 著 獨 特 的 個 性, 有 些 社 會 企 業 家 還 主 張 不 領 取 政 府 補 助, 他 們 要 靠 自 己 的 力 量 造 福 社 會 一 活 潑 的 民 間 力 量 ( 一 ) 串 聯 政 府 與 民 間 政 策 創 新 的 社 會 企 業 家 縱 使 新 加 坡 政 府 期 望 有 較 大 的 政 策 主 導 角 色, 然 民 間 推 動 SE 的 活 力 有 時 超 越 政 府, 甚 至 成 為 政 策 創 新 的 推 動 者,Elim Chew 女 士 就 是 一 位 關 鍵 的 社 會 企 業 家 領 袖, 熟 稔 新 加 坡 各 類 型 SE 的 發 展, 並 成 為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重 要 的 溝 通 橋 樑 8 HUB Singapore 的 Grace Sai 女 士 則 是 積 極 與 國 家 青 年 中 心 合 作 推 動 青 年 (18-35 歲 ) 社 會 企 業 的 創 業 計 畫 及 青 年 SE 育 成 中 心, 並 重 視 如 何 讓 企 業 端 產 生 興 趣 投 入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如 舉 辦 活 動 角 色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35

138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典 範 成 功 故 事 跨 領 域 參 與 媒 介 及 媒 體 我 國 目 前 尚 未 有 此 具 專 業 與 活 力 的 社 會 企 業 家, 但 我 們 可 以 多 提 供 民 間 政 策 建 言 與 交 流 平 台, 傾 聽 來 自 台 灣 社 會 企 業 家 的 聲 音 ( 二 ) 善 用 空 間 創 造 市 集 新 加 坡 民 間 團 體 的 一 項 特 色, 是 他 們 能 善 用 政 府 或 企 業 的 多 元 空 間 如 Elim Chew 女 士 說 服 政 府 將 SCAPE 青 年 中 心 地 下 停 車 場 改 為 青 年 創 業 基 地, 也 運 用 戶 外 停 車 場, 每 週 1~2 次 定 期 邀 集 各 社 會 企 業 家 開 車 來 販 售 產 品, 民 眾 可 於 SE 臨 時 店 鋪 ( 轎 車 或 貨 車 ) 消 費 在 企 業 方 面, 社 會 創 新 園 ( S o c i a l I n n o v a t i o n P a r k LTD, SIP) 於 2006 年 創 立 PaTH@VivoCity 藝 術 市 集 (Arts Market), 透 過 與 當 地 的 百 貨 業 者 VivoCity( 新 加 坡 最 大 的 百 貨 ) 合 作, 配 合 新 加 坡 月 底 及 月 初 的 發 薪 日, 每 月 第 一 週 與 最 後 一 週 定 期 提 供 婦 女 創 業 者 年 輕 人 年 長 者 與 SE 一 個 銷 售 工 作 的 集 體 空 間 市 集 位 於 一 樓 走 道 中 間, 動 線 上 不 妨 礙 顧 客 行 動, 而 能 增 加 攤 位 行 銷 與 曝 光 度, 每 個 攤 位 均 有 排 示 說 明 產 品 由 哪 些 弱 勢 者 製 作 及 如 何 將 盈 餘 協 助 弱 勢 者 自 立 我 國 目 前 也 採 其 概 念 辦 理 多 元 GO 好 玩 社 會 企 業 假 日 市 集 活 動, 讓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的 計 畫 單 位 有 機 會 銷 售 產 品 及 宣 傳 其 社 會 理 念 此 外, 結 合 SE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一 些 SE( 如 Gift and Take 及 Mother & Child) 與 百 貨 業 者 合 作, 由 百 貨 業 者 以 低 廉 租 金 提 供 店 鋪 空 間 供 其 使 用 Elim Chew 女 士 也 曾 說 服 百 貨 業 者 設 立 小 型 的 格 子 鋪 ( 每 一 格 約 1 公 尺 立 方 ), 同 樣 以 低 價 租 給 創 業 者 代 售 產 品 HUB Singapore 也 運 用 新 加 坡 市 區 國 家 青 年 中 心 兩 樓 空 間, 鼓 勵 年 輕 人 發 展 社 會 性 創 業 活 動, 聯 結 商 業 界 顧 問 創 投 業 者 與 各 界 可 能 的 合 作 夥 伴, 形 成 創 業 社 群 網 絡 因 此, 在 地 小 租 金 高 的 新 加 坡, 活 用 空 間 成 為 新 加 坡 SE 的 創 意 這 表 示 只 要 多 用 一 點 心 思, 想 信 我 國 也 能 在 各 城 市 開 啟 各 種 SE 的 市 集 創 意 8. Elim Chew 女 士 常 從 商 場 及 政 府 閒 置 空 間 開 發 SE 市 集 機 會 致 力 從 學 校 宣 導 社 會 企 業 教 育 建 立 社 會 企 業 交 流 網 絡 及 提 供 政 策 建 言 及 敦 促 政 府 推 動 SE 措 施, 並 曾 至 勞 委 會 進 行 演 講 136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39 ( 三 ) 餐 飲 類 別 居 多, 就 業 成 效 顯 著 新 加 坡 在 政 府 鼓 勵 與 倡 導 下,SE 以 餐 飲 類 別 居 多, 並 具 獨 特 的 經 營 特 色 與 個 性, 茲 歸 納 與 分 析 如 下 : 1. 強 烈 使 命, 耐 心 經 營 許 多 SE 創 辦 人 曾 實 際 體 會 社 會 衝 擊, 有 感 而 發 希 望 能 貢 獻 或 改 變 社 會 如 新 順 發 傳 統 美 食 與 18 廚 創 辦 人 均 曾 為 更 生 人, 曾 因 誘 惑 重 蹈 覆 轍 多 次 進 出 監 獄 求 職 遭 拒 與 社 會 排 擠 及 歧 視, 遂 下 定 決 心 要 活 得 尊 嚴, 因 此 他 們 願 意 讓 自 己 進 入 正 向 的 學 習 環 境, 重 新 開 始 新 順 發 創 辦 人 接 受 教 會 的 支 持 力 量, 18 廚 創 辦 人 則 遠 赴 倫 敦 學 習 烹 飪, 他 們 均 因 正 向 與 有 系 統 的 學 習 環 境 而 重 生, 感 恩 與 回 饋 的 力 量 及 瞭 解 過 去 轉 型 的 重 重 困 難, 使 他 們 更 有 耐 心 與 使 命 感 以 協 助 更 生 人 自 立 廚 尊 與 Laksania 創 辦 人 則 因 見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諸 多 不 便 與 就 業 歧 視, 即 運 用 既 有 事 業 經 營 成 功 的 經 驗, 投 入 經 營 SE 這 些 餐 飲 業 社 會 企 業 家 共 同 的 特 質 是 耐 心 善 於 觀 察 與 創 新, 因 為 瞭 解 更 生 人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學 習 上 的 困 難, 他 們 更 能 循 循 善 誘 輔 導 弱 勢 者, 而 非 給 他 們 壓 力, 並 敏 於 觀 察 弱 勢 者 的 學 習 情 況, 包 括 動 作 心 情 與 生 活, 從 中 調 整 工 作 模 式 以 配 合 弱 勢 者 的 情 形, 因 此 職 務 再 設 計 是 常 用 的 工 作 創 新 方 式 此 外, 這 些 社 會 企 業 家 更 善 於 靈 活 調 整 營 運 模 式, 而 非 一 開 始 即 成 功 經 營 如 18 廚 創 辦 人 一 開 始 以 更 生 人 員 工 為 主 (80% 為 更 生 人 ) 開 設 貨 運 公 司, 卻 因 部 分 更 生 人 仍 未 能 抗 拒 社 會 誘 惑 而 使 其 他 更 生 人 走 回 社 會 邊 緣, 以 此 經 驗 而 調 整 更 生 人 員 工 比 例 與 增 加 心 靈 支 持 力 量 Laksania 創 辦 人 則 因 觀 察 身 障 者 的 人 格 特 質 與 工 作 模 式, 從 蛋 糕 與 餅 乾 製 作 轉 而 從 事 Laksa 食 材 的 開 發 因 此, 這 些 SE 的 弱 勢 員 工 多 能 在 設 計 過 的 工 作 內 容 下 穩 定 與 長 期 就 業 這 些 經 營 模 式 的 調 整 與 轉 型, 均 為 社 會 創 業 家 對 達 成 社 會 使 命 的 企 圖 心 與 對 人 的 關 懷 與 敏 銳 度 而 成 功, 對 人 的 耐 心 更 成 為 轉 型 成 功 之 關 鍵, 足 供 欲 投 入 SE 的 參 與 者 一 個 學 習 目 標 2. 公 開 食 譜, 短 期 出 師 一 般 餐 飲 業 經 營 會 將 成 功 的 烹 飪 秘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37

140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訣 視 為 機 密, 甚 至 常 有 留 一 手 的 情 形 但 一 些 新 加 坡 的 社 會 企 業 家 卻 樂 於 公 開 食 譜, 甚 至 將 烹 飪 的 操 作 流 程 (SOP) 詳 錄, 以 便 弱 勢 者 學 習 因 此, 只 要 員 工 願 意 學 習, 大 多 能 短 期 學 會 幾 項 烹 飪 菜 餚, 甚 至 獨 立 開 店 為 何 這 些 社 會 企 業 家 願 意 將 食 譜 公 開 給 員 工? 筆 者 認 為 一 是 鼓 勵 員 工 能 學 習 自 立, 二 是 當 員 工 有 所 成 就, 亦 能 傳 播 社 會 企 業 精 神, 三 是 這 些 社 會 企 業 家 對 事 業 均 具 有 一 定 之 信 心, 其 產 品 品 質 與 營 運 獲 利 均 已 具 一 定 客 源 與 規 模 3. 要 求 品 質, 重 視 獲 利 新 加 坡 成 功 的 餐 飲 業 SE 十 分 重 視 餐 點 品 質 與 獲 利 模 式, 並 不 諱 言 地 表 示 要 能 先 獲 利, 才 能 自 立, 再 一 步 步 改 善 經 營 體 質 與 落 實 社 會 目 標, 幫 助 弱 勢 者 就 業 因 此 他 們 對 餐 點 的 研 發 甚 為 重 視, 注 重 顧 客 用 餐 滿 意 度, 並 時 時 檢 討 營 運 模 式 是 否 能 適 應 環 境 變 化, 且 不 做 媒 體 行 銷, 而 以 口 碑 來 檢 視 營 運 成 功 與 否, 這 點 可 看 出 新 加 坡 社 會 企 業 家 的 務 實 態 度 他 們 的 商 業 模 式 並 不 複 雜, 而 能 幾 經 觀 察 與 調 整, 及 隨 時 改 善 產 品 品 質 與 創 意, 且 創 辦 人 有 不 接 受 政 府 助 的 經 營 執 著, 其 理 由 有 二, 一 是 容 易 受 政 府 設 定 的 一 些 指 標 影 響 營 運 方 向, 無 法 彈 性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來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二 是 計 畫 執 行 者 可 能 拿 政 府 補 助, 貼 補 其 他 經 營 項 目 的 虧 損 或 租 金, 會 使 基 金 運 用 在 不 同 的 目 的 上, 而 失 去 補 助 原 意 故 他 們 要 與 其 他 餐 飲 業 平 等 競 爭, 而 成 為 具 競 爭 力 與 特 色 的 SE 肆 新 加 坡 模 式 對 我 國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之 啟 發 及 建 議 透 過 上 述 對 新 加 坡 政 策 及 民 間 活 動 的 探 討, 可 知 新 加 坡 著 重 商 業 模 式 的 創 新 及 可 行 性, 並 以 工 作 整 合 模 式 的 SE 為 主, 藉 此 促 進 弱 勢 者 就 業, 以 下 茲 分 析 新 加 坡 推 動 SE 模 式 之 特 色, 從 中 提 出 對 我 國 發 展 SE 之 啟 發 與 建 議 一 啟 發 ( 一 ) 重 視 商 業 模 式 運 作 與 產 品 研 發 新 加 坡 SE 特 別 重 視 商 業 模 式 的 運 作, 相 關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亦 能 以 商 業 手 法 經 營, 且 SE 不 諱 言 地 認 為 賺 錢 是 件 重 要 的 事, 才 能 使 組 織 達 成 社 會 目 標 整 體 而 言, 他 們 的 組 織 營 運 ( 包 括 產 銷 人 發 財 ) 具 有 一 定 專 業 與 規 劃 能 力, 並 善 用 138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41 各 項 網 絡 資 源 可 以 是 簡 單 的 營 運 模 式, 而 能 提 供 高 品 質 服 務 與 商 品, 持 續 研 發 產 品 及 以 平 價 吸 引 顧 客 源 平 台 建 置 多 加 規 劃, 使 準 備 成 立 或 轉 型 社 會 企 業 者 能 有 正 確 的 經 營 觀 念 與 強 化 商 業 知 識 的 活 用 樂 說 頭 條 例 如 餐 飲 經 營 特 別 重 視 餐 點 品 質 與 特 色 的 開 發, 尤 其 是 不 強 調 宣 傳 與 行 銷, 而 多 以 口 耳 相 傳 的 方 式 營 運, 社 會 企 業 家 多 不 希 望 顧 客 是 因 為 同 情 而 來 消 費 相 較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仍 待 提 升 商 業 化 的 經 營 能 力 與 建 立 觀 念, 心 態 上 須 做 好 經 營 企 業 的 準 備, 操 作 上 須 做 好 軟 體 ( 經 營 人 才 及 職 能 培 訓 服 務 創 新 流 程 系 統 化 等 等 ) 及 硬 體 ( 資 通 訊 設 備 生 產 機 具 裝 潢 等 等 ) 的 建 構 政 策 上 須 在 輔 導 系 統 及 資 ( 二 ) 結 合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SR) 與 社 會 企 業 (SE) 新 加 坡 企 業 逐 漸 體 悟 到, 從 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也 能 為 企 業 帶 來 良 好 的 社 會 形 象 與 其 他 獲 益, 若 企 業 不 懂 得 做 社 會 計 畫, 就 可 能 找 社 會 企 業 家 來 幫 企 業 完 成 社 會 責 任 此 類 合 作 模 式 如 百 貨 業 者 提 供 店 鋪 低 租 金 提 供 場 地 辦 理 市 集 星 展 銀 行 (DBS) 支 持 SCAPE 青 年 中 心 營 運 及 倡 議 SE 相 關 方 案 ( 如 貸 款 或 營 運 諮 詢 ) 等 新 加 坡 活 潑 的 民 間 合 作 模 式, 凸 顯 出 SE 已 為 新 加 坡 企 業 所 認 同, 茲 提 供 幾 點 我 國 未 來 可 發 展 之 模 式, 一 活 動 倡 議 : 透 過 企 業 捐 助 辦 理 社 會 企 業 教 育 活 動 ( 如 研 討 會 演 講 旅 遊 體 驗 ); 二 空 間 活 用 與 低 租 金 : 善 用 企 業 或 商 場 空 間, 讓 空 間 能 被 多 功 能 運 用 9, 協 助 SE 展 銷 產 品 及 提 供 服 務 ; 三 企 業 志 工 : 企 業 可 派 任 各 項 領 域 之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SE 營 運 諮 詢 開 設 訓 練 課 程 或 擔 任 義 工 ;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9. 例 如 新 加 坡 廚 尊 餐 廳 (Dignity Kitchen)- 小 販 美 食 培 訓 學 校 (Hawker Training School for Disabled and Disadvantaged), 提 供 14 個 攤 位, 培 訓 更 生 人 視 聽 語 障 者 及 高 齡 者 學 習 餐 飲 製 作, 設 計 一 位 身 障 員 工 與 一 般 員 工 在 攤 位 內 工 作,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提 供 身 障 者 ( 或 學 員 ) 及 其 家 庭 尊 嚴 自 立 在 餐 廳 的 空 間 內, 提 供 展 售 身 障 兒 童 繪 圖 二 手 圖 書 健 康 食 品 等 攤 位, 使 空 間 運 用 多 元 化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39

142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四 融 資 優 惠 : 銀 行 可 提 供 低 或 零 利 率 貸 款 協 助 SE 發 展 ; 五 公 益 消 費 : 鼓 勵 員 工 消 費 SE 產 品, 或 參 與 SE 旅 遊 ; 六 軟 硬 體 資 助 : 提 供 軟 硬 體 設 備 予 SE, 協 助 建 置 網 站, 優 化 服 務 與 資 訊 系 統 ( 三 )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生 產 網 絡 及 社 會 連 結 新 加 坡 有 許 多 代 銷 手 工 藝 產 品 的 SE, 他 們 設 計 產 品 原 圖 與 材 料, 再 分 包 給 弱 勢 者 代 工 生 產, 類 似 臺 灣 過 去 的 家 庭 代 工 模 式, 大 部 份 採 保 證 收 購, 營 運 壓 力 由 社 會 企 業 家 承 擔, 使 弱 勢 族 群 能 有 持 續 性 的 收 入, 也 落 實 公 平 貿 易 精 神 而 展 售 攤 位 及 各 項 商 品 旁 均 有 排 示 產 品 製 作 來 源 及 協 助 對 象, 銷 售 人 員 均 能 說 出 一 段 產 品 的 故 事, 有 助 消 費 者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產 品 能 確 實 幫 助 弱 勢 者 這 種 產 銷 流 程 透 明 化 商 品 故 事 化 及 購 物 社 會 化, 強 化 了 消 費 者 與 生 產 者 的 社 會 連 結 與 共 生 意 義, 值 得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及 SE 學 習 ( 四 ) 重 視 青 年 社 會 企 業 家 之 培 育 新 加 坡 政 府 鼓 勵 青 年 創 業, 依 創 業 的 準 備 期 起 步 期 發 展 期 等 提 供 課 程, 並 重 視 實 務 應 用, 且 鼓 勵 青 年 從 事 SE, 如 透 過 青 年 社 會 企 業 精 神 培 育 計 畫 (YSEP) 從 小 學 階 段 就 讓 學 生 有 機 會 接 觸 社 會 企 業 活 動, 並 重 視 學 生 的 實 務 操 作, 長 期 培 養 社 會 企 業 家 領 袖 所 需 能 力 與 特 質, 提 供 青 年 社 會 企 業 創 業 補 助 及 於 總 統 社 會 企 業 獎 下 設 年 度 青 年 社 會 企 業 獎 (35 歲 以 內 創 辦 或 經 營 SE 之 青 年 ) 此 外, 新 加 坡 在 培 訓 策 略 上 似 未 著 重 於 特 定 領 域, 而 是 讓 各 個 領 域 ( 如 舞 蹈 餐 飲 服 飾 等 等 ) 的 青 年 均 擁 有 經 管 知 識, 且 當 創 業 不 再 只 是 賺 錢, 經 營 SE 讓 青 年 對 生 命 與 工 作 更 願 意 承 擔 責 任 與 賦 予 意 義 因 此, 我 國 各 項 創 業 方 案 與 課 程 若 能 加 入 社 會 目 的 元 素, 應 能 增 加 經 營 承 諾 而 提 高 成 功 機 率 ( 五 ) 利 用 政 府 閒 置 空 間 新 加 坡 有 許 多 利 用 政 府 閒 置 空 間 做 為 社 會 企 業 市 集 及 青 年 中 心 之 經 驗, 我 國 可 學 習 其 空 間 規 劃 創 意, 盤 點 目 前 多 餘 空 間, 將 同 質 性 互 補 性 或 具 有 產 業 關 聯 性 之 企 業 聚 集, 產 生 聚 落 效 應, 並 提 供 各 項 創 業 資 源 說 明, 提 供 微 型 或 剛 成 立 的 SE 營 運 場 地 14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43 ( 六 ) 民 間 與 政 府 建 立 長 期 夥 伴 關 係 新 加 坡 有 一 些 倡 議 SE 的 民 間 人 士, 他 們 擁 有 創 業 或 經 營 SE 的 成 功 經 驗 有 很 強 的 國 際 連 結 熟 知 新 趨 勢 及 新 作 法 常 有 創 新 想 法 有 很 強 的 社 會 關 懷 及 積 極 與 政 府 合 作 推 動 計 畫, 因 此 有 不 少 政 策 是 由 這 些 民 間 先 驅 者 推 動 或 發 起 新 加 坡 政 府 也 與 星 展 銀 行 (DBS) 合 作 舉 辦 社 會 企 業 嘉 年 華 (Social Enterprise Carnival), 藉 小 吃 划 龍 舟 營 運 模 式 簡 報 等 活 動, 增 進 SE 之 間 的 合 作 及 提 供 建 議 予 政 府 民 間 與 政 府 建 立 的 夥 伴 關 係, 讓 新 加 坡 社 會 企 業 政 策 發 揮 更 深 遠 的 影 響 力 面 臨 糧 食 供 應 緊 絀 的 危 機, 及 日 益 講 求 健 康 飲 食 的 風 潮 下, 搭 配 農 委 會 活 化 休 耕 地 政 策, 可 鼓 勵 發 展 農 業 社 會 企 業 我 國 目 前 已 發 展 的 相 關 SE 如 自 行 栽 種 小 麥 以 促 進 弱 勢 就 業 的 喜 願 共 和 國 有 機 耕 種 與 經 營 社 區 營 造 的 無 米 樂 芳 榮 米 廠 創 造 阿 里 山 原 住 民 就 業 與 有 機 耕 種 的 光 原 社 會 企 業 及 解 決 第 三 世 界 貧 困 經 濟 與 落 實 公 平 貿 易 的 生 態 綠, 若 能 鼓 勵 類 似 SE 發 展, 再 提 升 經 營 與 服 務 模 式, 除 能 提 高 國 內 糧 食 自 給 率 友 善 環 境 及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亦 能 協 助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發 展 友 善 農 業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我 國 目 前 民 間 社 會 企 業 先 驅 者 不 多, 可 鼓 勵 或 培 育 具 有 國 際 觀 及 前 瞻 思 考 的 民 間 人 士, 朝 向 建 立 政 府 與 民 間 的 良 性 夥 伴 關 係 發 展, 透 過 傾 聽 觀 念 或 訊 息 溝 通, 相 信 能 共 同 為 我 國 SE 的 發 展 找 出 新 路 二 建 議 ( 一 ) 發 展 農 林 漁 牧 社 會 企 業 我 國 發 展 SE 特 殊 之 處, 在 於 我 國 農 業 擁 有 先 進 的 研 發 技 術, 在 全 球 ( 二 ) 扎 根 社 會 企 業 教 育 新 加 坡 推 動 青 年 社 會 企 業 精 神 培 育 計 畫 (YSEP), 讓 學 生 瞭 解 透 過 經 營 方 式 也 能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我 國 教 育 相 關 單 位 未 來 亦 可 規 劃 社 會 企 業 教 育, 讓 學 生 從 小 從 接 觸 SE 活 動 中, 提 升 對 社 會 議 題 的 關 心 及 培 養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並 重 視 傾 聽 青 年 的 聲 音 及 夢 想 10 在 大 學 階 段, 則 可 加 入 創 業 課 程 或 提 供 創 業 補 助, 讓 學 生 有 機 會 執 行 理 想 與 發 揮 創 意 人 物 好 誌 10. 如 新 加 坡 青 年 社 會 企 業 家 Grace Sai( 新 加 坡 HUB 共 同 創 辦 人 及 社 會 企 業 Books for Hope 創 辦 人 ) 表 示 其 創 辦 Books for Hope, 是 因 一 次 在 夢 境 中 的 啟 發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41

144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除 自 校 園 著 手, 也 需 教 育 社 會 大 眾 瞭 解 SE, 例 如 在 各 企 業 的 教 育 訓 練 中 加 入 社 會 企 業 課 程, 舉 辦 SE 旅 遊 與 體 驗 演 講 或 採 購 活 動, 均 能 提 升 社 會 意 識, 甚 至 可 參 考 日 本 最 近 興 起 的 社 內 社 會 起 業 家 (Social Intrapreneur), 鼓 勵 員 工 創 設 社 會 企 業 11 要 使 教 育 產 生 影 響 力, 學 校 須 先 從 老 師, 民 間 則 須 從 組 織 負 責 人 及 管 理 人 開 始, 透 過 論 壇 或 營 隊 活 動 讓 這 些 領 導 者 瞭 解 SE 的 意 義, 不 失 為 推 廣 教 育 活 動 的 有 效 方 法 ( 三 ) 規 劃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我 國 可 規 劃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協 助 民 間 團 體 轉 型 SE 或 創 業, 而 新 加 坡 經 驗 可 提 供 兩 點 啟 示 : 一 為 SE 成 立 初 期 最 需 要 的 營 運 費 用 可 能 以 基 礎 設 備 為 主, 而 非 人 事 經 費, 故 讓 計 畫 單 位 能 多 一 些 經 費 運 用 的 彈 性 選 項, 較 能 依 不 同 的 SE 類 型 發 展 環 境 與 經 營 市 場 選 擇 投 資 項 目, 適 性 發 展 ; 第 二, 階 段 性 退 場 機 制, 補 助 計 畫 可 衡 酌 組 織 營 運 狀 況 與 經 營 條 件, 採 不 同 補 助 期 程, 避 免 營 運 未 臻 成 熟 卻 缺 乏 資 源, 或 長 期 依 賴 補 助 資 源 而 未 能 自 立 ( 四 ) 成 立 社 會 企 業 育 成 中 心 及 網 絡 組 織 新 加 坡 政 府 出 資 設 立 社 會 企 業 協 會 以 培 育 社 會 企 業 家 及 社 會 企 業, 及 成 立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中 心 提 供 訓 練 及 諮 商, 使 社 會 企 業 的 推 動 更 為 彈 性 專 業 及 規 模 性, 因 為 政 府 無 法 統 包 所 有 推 廣 工 作, 須 由 中 介 組 織 負 責 執 行 端 的 任 務, 包 括 訓 練 諮 詢 營 運 模 式 產 品 或 服 務 開 發 及 軟 硬 體 建 置 等 服 務, 並 做 為 連 結 SE 的 網 絡 平 台, 促 進 SE 之 間 的 訊 息 交 換 與 合 作 機 會 我 國 若 能 成 立 社 會 企 業 育 成 中 心 及 鼓 勵 民 間 設 立 網 絡 組 織, 有 助 加 速 政 策 推 動 工 作, 亦 能 立 即 因 應 執 行 情 形 及 傾 聽 建 言 而 社 會 企 業 育 成 中 心 須 特 別 仔 細 構 思 其 功 能 及 專 業, 除 了 獲 利 還 須 達 成 其 社 會 目 標, 故 建 議 可 包 括 三 個 任 務 方 向 : 一 診 斷 評 估 及 需 求 調 查 : 診 斷 欲 成 立 11. 日 本 在 311 地 震 災 後, 興 起 社 內 的 社 會 起 業 家 (Social Intrapreneur) 風 潮, 透 過 企 業 支 持, 無 須 辭 職, 由 本 身 之 業 務 中 以 社 會 企 業 為 目 標 而 創 業, 目 前 包 括 電 器 大 廠 NEC 或 花 王 等 日 本 知 名 企 業, 已 在 社 內 創 設 獎 勵 員 工 學 習 社 會 企 業 相 關 課 程 的 制 度, 另 也 因 地 震 海 嘯, 青 年 人 興 起 貢 獻 社 會 與 參 與 社 會 事 務 的 熱 忱, 這 些 創 新 模 式 與 社 會 參 與 情 形 均 可 做 為 我 國 推 動 社 會 經 濟 政 策 的 重 要 學 習 案 例 參 楊 珮 玲, 東 瀛 視 野 - 營 利 事 業 中 的 社 會 起 業 家, 工 商 時 報,2012 年 5 月 9 日 142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45 或 轉 型 SE 之 單 位 條 件, 並 協 助 其 分 析 社 會 需 求 ; 二 職 能 建 構 及 人 才 培 育 : 提 升 SE 人 力 專 業 職 能 及 創 新 能 力, 培 育 及 媒 合 SE 人 才 ; 三 網 絡 連 結 及 行 銷 推 廣 : 整 合 國 內 SE, 連 結 國 際 組 織, 及 協 助 行 銷 SE 產 品 服 務 與 社 會 教 育 ( 五 ) 推 動 社 會 企 業 國 際 化, 舉 辦 國 際 社 會 企 業 產 品 會 展 新 加 坡 重 視 SE 相 關 政 策 與 文 宣 的 國 際 化, 使 國 外 人 士 能 多 瞭 解 SE 推 動 情 形, 並 積 極 促 進 國 際 間 交 流 與 網 絡 活 動 的 參 與, 例 如 社 會 創 新 園 (SIP) 每 年 辦 理 全 球 社 會 創 新 者 論 壇 (Global Social Innovators Forum, GSIF), 邀 請 超 過 30 個 以 上 國 家 的 530 位 代 表 參 與 我 國 可 嘗 試 邀 請 亞 洲 或 國 際 社 會 企 業 單 位 至 台 灣 參 加 國 際 研 討 會 或 參 訪, 增 加 國 際 交 流 機 會 另 我 國 亦 可 舉 辦 社 會 企 業 會 展, 邀 請 亞 州 各 國 之 SE 來 台 灣 參 展, 依 旅 遊 美 食 醫 療 及 其 他 領 域 分 類, 使 我 國 成 為 社 會 企 業 國 際 產 品 的 貿 易 中 心 伍 結 論 新 加 坡 政 府 採 創 投 角 度 輔 導 SE, 注 重 市 場 機 制 與 實 務 操 作, 並 重 點 式 鼓 勵 特 定 產 業 發 展, 以 使 資 源 能 有 效 地 被 運 用, 也 去 除 受 補 助 單 位 依 賴 政 府 資 源 之 心 態, 並 著 手 學 校 教 育, 與 民 間 組 織 緊 密 互 動,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建 立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可 為 我 國 政 策 推 動 之 借 鏡 另 新 加 坡 推 動 SE 的 基 礎, 在 於 其 創 辦 人 及 參 與 者 擁 有 足 夠 的 商 業 知 識 與 經 營 觀 念, 許 多 創 辦 人 本 身 曾 是 企 業 主, 瞭 解 市 場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 我 國 欲 成 立 或 轉 型 SE 者, 首 應 調 整 心 態, 以 造 福 社 會 的 熱 情 學 習 經 營 知 識 最 後, 我 國 推 動 SE 發 展, 納 入 企 業 端 網 絡 應 是 不 可 避 免 之 趨 勢, 此 外 亦 須 培 訓 專 業 人 才, 成 立 育 成 中 心, 方 能 發 揮 SE 之 營 運 效 益 及 就 業 促 進 之 效 果 新 加 坡 另 一 特 色 在 於 其 政 府 具 跨 功 能 及 組 織, 較 能 整 合 各 項 資 源 與 計 畫 推 展 ; 這 可 提 供 我 國 思 考 如 何 增 進 跨 部 會 合 作 的 效 能, 或 提 高 政 策 規 劃 層 級, 方 有 助 各 項 政 策 之 施 行, 以 期 我 國 能 在 亞 洲 SE 推 動 中 佔 有 重 要 角 色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43

146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從 EAPA 年 會 看 我 國 E A P 之 發 展 勞 委 會 勞 工 福 利 處 專 員 李 涓 鳳 144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47 壹 EAP 與 EAPA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 簡 稱 EAPs) 係 透 過 系 統 性 服 務,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解 決 勞 工 有 關 工 作 生 活 健 康 層 面 等 可 能 影 響 工 作 績 效 議 題 之 制 度 EAPs 起 源 於 美 國 1930 年 代, 當 時 許 多 企 業 開 始 察 覺 到, 酗 酒 的 員 工 會 影 響 到 其 個 人 生 活 及 工 作 表 現, 於 是 聘 請 專 家 協 助 員 工 解 決 酒 精 依 賴 問 題,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就 此 應 運 而 生 六 七 十 年 代, 美 國 吸 毒 濫 用 藥 物 等 問 題 亦 趨 嚴 重, 家 庭 暴 力 精 神 憂 鬱 等 越 來 越 影 響 員 工 工 作 表 現, 服 務 對 象 並 逐 漸 擴 展 至 員 工 家 屬, 服 務 項 目 日 益 豐 富, 甚 至 政 府 部 門 軍 隊 學 校 也 開 始 推 廣 運 用 員 工 協 助 專 業 協 會 (Employee Assistance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簡 稱 EAPA) 設 立 於 1971 年, 為 當 前 全 球 最 悠 久 且 會 員 人 數 最 多 之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專 業 團 體, 其 會 員 來 自 全 球 超 過 35 個 國 家 員 工 協 助 專 業 協 會 定 期 舉 辦 專 業 會 議 出 版 期 刊, 並 提 供 培 訓 及 其 他 資 源, 以 提 升 專 業 技 術 與 技 能, 達 永 續 發 展 員 工 協 助 專 業 協 會 年 度 的 世 界 大 會, 是 員 工 協 助 專 業 人 士 在 世 界 上 最 密 集 和 最 全 面 的 學 習 與 交 流 機 會 2013 年 員 工 協 助 專 業 協 會 國 際 年 會 定 於 10 月 16 日 至 19 日 於 美 國 亞 利 桑 納 州 鳳 凰 城 (Phoenix,Arizona) 召 開, 本 年 度 的 主 題 為 : 熱 力 四 射 的 EAP: 前 程 似 錦!(EAP Heats Up: Flourishing into the Future) 探 討 國 際 間 在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領 域 所 發 展 之 新 興 議 題 多 元 服 務 模 式 及 成 效 評 估, 各 場 次 會 議 主 題 可 歸 納 為 :( 一 )EAPs 在 各 個 專 業 領 域 或 族 群 之 應 用 : 重 大 天 災 ( 颶 風 ) 退 役 軍 人 返 職 調 適 職 場 & 家 庭 暴 力 高 齡 化 議 題 職 場 悲 傷 輔 導 成 癮 行 為 ( 賭 博 酒 癮 藥 物 濫 用 ) 等 ( 二 ) EAP 專 業 知 能 之 提 升 :EAP 在 處 理 緊 急 事 件 的 回 應 與 績 效 評 估 多 媒 體 工 具 運 用 職 場 正 念 應 用 如 何 建 立 公 司 文 化 等 EAPs 在 美 國 已 經 是 相 當 成 熟 的 產 業, 越 來 越 多 的 EAP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設 立, 已 成 為 廣 大 的 就 業 市 場, 英 國 加 拿 大 及 澳 洲 等 國 家 也 都 有 廣 泛 的 應 用 以 下 則 介 紹 參 與 此 次 年 會 的 交 流 觀 察 與 發 現, 並 就 我 國 員 工 協 助 之 發 展, 提 出 建 議 貳 EAP 發 展 議 題 人 為 了 維 生 而 工 作, 卻 常 因 工 作 而 忘 了 生 活 每 個 人 一 生 的 目 的, 就 是 找 出 生 活 的 目 的, 並 全 心 全 意 投 入, 務 必 讓 你 的 工 作 與 目 的 一 致 沒 有 任 何 工 作 是 微 不 足 道 的, 所 有 的 勞 動, 支 撐 人 類 獲 得 尊 嚴, 並 感 覺 自 己 的 重 要 性 要 提 供 員 工 協 助 服 務, 就 必 須 先 了 解 職 業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45

148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所 謂 天 職 (calling) 的 概 念, 是 由 好 的 生 活 滿 意 度 健 康 滿 意 度 工 作 滿 意 度 所 組 成 一 份 有 意 義 的 工 作 意 味 著,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實 現 生 活 的 目 的 職 業 是 生 活 意 義 中 重 要 的 組 成 成 份, 並 希 望 職 業 生 涯 可 以 配 合 生 活 的 目 的 事 業 單 位 必 須 讓 員 工 覺 得 自 己 的 工 作 是 有 價 值 的 重 要 的, 這 份 工 作 能 讓 員 工 學 習 成 長, 才 能 凝 聚 公 司 向 心 力, 創 造 卓 越 表 現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是 企 業 為 員 工 建 立 的 一 套 解 決 問 題 長 期 設 置 的 福 利 措 施, 透 過 EAP 專 業 人 員 對 企 業 的 評 估 對 員 工 及 其 家 庭 問 題 的 診 斷, 提 供 諮 詢 專 業 服 務 資 源 等, 以 管 理 並 協 助 員 工 解 決 個 人 問 題 進 而 提 升 工 作 績 效 節 省 成 本 整 體 而 言, 其 服 務 對 象 可 以 分 為 兩 類 : 一 員 工 及 其 家 屬 ; 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員 因 此,EAP 的 方 案 設 計 內 容 除 涵 括 員 工 的 工 作 面 生 活 面 健 康 面 等 議 題, 亦 與 事 業 單 位 管 理 風 格 職 務 設 計 企 業 文 化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等 有 關,EAP 與 企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越 來 越 密 不 可 分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的 服 務 內 容, 大 致 可 以 下 圖 一 呈 現 : 146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圖 一 :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內 容 資 料 來 源 :201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推 動 手 冊, 及 筆 者 自 行 整 理

149 一 對 員 工 的 服 務 近 來 EAP 流 行 的 議 題 是 壓 力 管 理 婚 姻 與 家 庭 關 係 職 場 暴 力 職 場 衝 突 解 決 創 傷 輔 導 焦 慮 工 作 生 活 品 質 托 兒 與 長 者 照 顧 財 務 管 理 等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員 對 於 工 作 場 所 行 為 的 觀 察 僅 是 冰 山 的 一 角, 他 們 看 到 的 是 不 佳 的 工 作 表 現 曠 職 遲 到 職 業 災 害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等, 但 對 於 EAP 專 業 人 員 而 言, 看 到 的 是 在 海 面 下 整 塊 的 大 冰 山, 跟 員 工 切 身 相 關 的 個 人 議 題, 如 : 人 際 關 係 婚 姻 與 家 庭 物 質 使 用 ( 酒 或 藥 物 等 ) 職 業 情 感 財 務 及 法 律 等 問 題 舉 例 而 言, 工 作 與 生 活 服 務 方 案 可 說 是 EAP 中 最 全 面 性 的 服 務 方 案, 它 提 供 有 關 工 作 生 涯 個 人 生 活 及 家 庭 關 係 等 所 有 議 題 之 協 助, 解 決 法 律 財 務 職 場 壓 力 管 理 職 涯 發 展 醫 療 托 兒 及 長 者 照 顧 等 問 題, 降 低 缺 勤 率, 提 供 生 產 績 效 與 士 氣, 以 達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工 作 與 生 活 服 務 方 案 專 注 於 解 決 可 能 影 響 工 作 表 現 之 個 人 議 題, 其 核 心 服 務 為 遴 派 專 家 幫 助 企 業 診 斷 問 題, 探 索 可 行 的 方 案, 擬 定 行 動 計 畫 等, 以 保 密 方 式 提 供 員 工 專 家 諮 商 輔 導 盤 點 社 區 資 源, 連 結 轉 介 法 律 財 務 健 康 照 護 等 專 業 資 源, 並 對 員 工 賦 權, 使 其 能 自 己 管 理 工 作 與 生 活 衝 突 事 件 二 對 企 業 的 服 務 對 於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員 而 言, 員 工 所 遭 遇 的 任 何 意 外 事 故 工 作 壓 力 健 康 問 題 法 律 糾 紛 等, 都 是 一 項 危 機 在 美 國, 我 們 看 到 一 家 肥 料 工 廠 爆 炸 波 士 頓 馬 拉 松 比 賽 的 炸 彈 事 件, 以 及 劇 烈 的 氣 候 威 脅, 如 洪 水 龍 捲 風 颶 風 等, 這 些 都 是 突 發 的 事 故 隨 著 社 會 脈 絡 發 展, 人 事 的 緊 急 事 故 服 務 通 常 是 最 後 涵 括 於 EAP 服 務 內 容 中 的 ( 一 ) 危 機 管 理 緊 急 事 故 反 應 (Critical Incident Response, 簡 稱 CIR) 是 一 套 跨 系 統 的 復 原 方 法, 且 整 合 入 EAP 的 危 機 干 預 技 術 過 去 心 理 治 療 常 用 的 緊 急 事 件 晤 談 (critical incident stress debriefing, 簡 稱 CISD ), 由 於 是 和 一 位 陌 生 的 諮 商 師 晤 談, 被 諮 商 者 在 療 癒 之 前, 雙 方 並 不 會 再 次 見 面, 可 能 會 阻 礙 治 癒 的 過 程 ; 而 緊 急 事 故 反 應 則 是 利 用 本 身 的 社 會 網 絡, 如 家 人 朋 友 醫 生, 或 任 何 可 幫 助 自 己 洗 滌 創 傷 的 人, 面 對 壓 力 調 適 生 活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47

150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EAP 的 緊 急 事 故 反 應 包 括 四 個 相 互 關 聯 的 系 統 : 專 業 資 源 事 業 單 位 組 織 員 工, 及 由 EAP 來 整 合 系 統 臨 床 的 基 礎 指 出, 緊 急 事 故 的 反 應 包 含 三 個 時 期 : 一 壓 力 反 應 ( 體 內 平 衡 解 釋 壓 力 反 應 放 鬆 ); 二 悲 傷 ( 悲 傷 週 期 的 循 環 重 大 事 故 與 死 亡 ); 三 復 原 (Resiliency) 復 原 是 緊 急 事 故 反 應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意 味 著 在 面 對 逆 境 創 傷 悲 劇 威 脅 或 重 大 的 壓 力 來 源, 例 如 家 庭 關 係 問 題 嚴 重 的 健 康 問 題, 或 工 作 場 所 及 財 務 的 壓 力 等, 可 以 適 應 良 好, 從 困 難 的 經 驗 中 恢 復 (bouncing back), 終 極 目 標 就 是 激 發 自 身 的 自 癒 能 力, 建 立 一 個 安 全 的 環 境, 降 低 壓 力 的 反 應, 並 評 估 其 所 需 接 受 的 協 助 ( 二 ) 同 儕 支 持 對 於 一 些 大 型 企 業 而 言, 要 即 時 掌 握 緊 急 事 故 是 不 容 易 的 因 此, 不 管 是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的 同 儕 團 體 方 案, 都 正 快 速 的 發 展, 並 已 超 過 緊 急 事 件 晤 談 (critical incident stress debriefi ng, 簡 稱 CISD ) 方 式 的 回 響 我 國 也 有 一 些 大 型 企 業, 經 由 公 司 建 立 小 天 使 新 人 導 師 等 正 式 團 體, 透 過 基 層 的 同 儕 團 體, 可 以 擴 展 危 機 處 理 的 觸 角, 在 第 一 時 間 降 低 衝 擊 與 影 響 參 國 際 趨 勢 一 美 國 在 美 國 雖 然 有 一 些 研 究 表 明 EAPs 一 般 是 有 效 的, 也 累 積 了 由 雇 主 與 其 EAP 供 應 廠 商 進 行 的 調 查 資 料, 但 還 是 缺 乏 嚴 格 的 實 證 研 究 時 至 今 日, 有 必 要 就 EAP 的 服 務 模 式 服 務 的 有 效 性 資 源 配 置 等 進 行 更 具 體 的 研 究, 以 實 證 為 基 礎, 提 供 雇 主 員 工 及 其 家 屬 評 估 服 務 效 用 決 策 之 參 考 圖 二 :CIR 相 互 關 聯 系 統 資 料 來 源 :Robert Intveld,LCSW,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51 國 家 行 為 財 團 法 人 (National Behavioral Consortium, 簡 稱 NBC) 於 2012 年 進 行 了 一 項 對 EAP 外 部 廠 商 的 調 查 報 告, 包 括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共 計 82 家 廠 商, 其 服 務 的 範 圍 涵 蓋 29,000 個 事 業 單 位 6,200 萬 名 員 工 1 億 4,600 萬 名 使 用 者 ( 含 員 工 及 其 配 偶 受 其 扶 養 對 象 ) 此 研 究 針 對 企 業 結 構 人 員 配 置 客 戶 公 司 資 料 使 用 率 指 標 調 查 工 具 企 業 管 理 業 務 發 展 等 面 向 調 查, 並 預 測 未 來 EAP 的 發 展 抽 樣 公 司 有 68% 為 營 利 組 織 32%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其 業 務 型 態 以 獨 立 自 主 的 EAP 服 務 占 60% 為 最 多 其 次 是 為 醫 療 照 護 系 統 占 15% 再 次 為 保 險 公 司 或 健 康 方 案 占 7%; 而 主 要 提 供 的 服 務 為 EAP 者 占 99% 工 作 與 生 活 方 案 占 74% 再 次 為 健 康 方 案 占 49% 以 員 工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而 言, 每 年 使 用 諮 商 服 務 最 多 占 79% 工 作 與 生 活 服 務 12% 組 織 服 務 占 9% 而 服 務 使 用 者 以 女 性 居 多 占 60% 購 買 EAP 服 務 之 事 業 單 位, 其 使 用 最 多 的 是 管 理 諮 商 36% 特 定 主 題 培 訓 27% 緊 急 事 件 晤 談 / 緊 急 事 件 反 應 16% 員 工 定 向 輔 導 ( 新 進 訓 練 )14% 主 管 訓 練 7% 從 使 用 結 果 的 統 計 來 看, 平 均 94% 的 EAP 使 用 者 感 到 滿 意 86% 的 使 用 者 認 為 諮 商 是 有 助 益 的 73% 認 為 EAP 對 工 作 表 現 或 生 產 力 的 改 善 有 幫 助 64% 認 為 可 改 善 出 勤 率 但 不 可 否 認,EAP 在 推 動 上 仍 有 一 些 困 難, 須 付 出 較 多 時 間 與 經 費, 例 如 員 工 的 參 與 度 與 內 部 營 運 事 項 ( 教 育 訓 練 效 果 評 估 聯 繫 網 絡 的 監 督 等 ) 有 關 產 品 服 務 費 用 計 價 方 式 有 三 種 :1. 按 人 頭 計 費 (71%), 以 一 個 特 殊 族 群 或 一 段 服 務 時 間 計 費, 例 如 一 個 員 工 每 個 月 1.25 美 元 2. 服 務 費 (18%): 指 整 套 EAP 方 案 於 特 定 期 間 的 總 費 用 計 算 3. 附 加 合 約 (11%):EAP 被 嵌 入 其 他 契 約, 作 為 附 屬 服 務, 例 如 保 險 合 約 裡 包 括 提 供 EAP 服 務, 再 由 保 險 業 者 販 賣 給 其 他 公 司 或 組 織 EAP 的 核 心 服 務 是 立 基 於 一 個 成 熟 的 市 場 上, 因 此 也 帶 動 其 週 邊 服 務, 如 危 機 干 預 反 應 (crisis intervention response) 物 質 濫 用 方 案 (substance abuse program) 工 作 & 生 活 健 康 照 護 方 案, 提 供 長 足 成 長 的 空 間 EAP 是 眾 所 周 知 在 工 作 場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還 擴 大 了 自 己 的 商 品, 包 括 工 作 / 生 活 調 解 ID 偷 竊 等 服 務 方 案, 以 提 升 其 知 名 度 EAP 專 業 人 員 仍 須 不 斷 地 提 升 專 業 能 力, 以 滿 足 雇 主 多 變 的 需 求 但 服 務 費 用 的 定 價, 將 是 EAP 產 業 興 衰 的 關 鍵,EAP 因 產 業 的 競 爭, 導 致 費 用 持 續 下 降, 大 多 數 國 家 的 事 業 單 位 越 來 越 將 EAP 含 括 入 保 險 計 畫 中 因 此,EAP 的 定 價 將 是 業 務 擴 展 或 銷 售 減 少 的 關 鍵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49

152 4TAIWAN LABOR QUARTERLY 動 態 瞭 望 二 歐 洲 歐 洲 的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主 要 需 求 為 預 防 介 入 與 健 康 促 進, 而 服 務 對 象 分 為 個 人 與 組 織 許 多 的 歐 洲 國 家 對 於 EAPs, 並 非 那 麼 熟 悉, 因 此 其 概 念 是 使 用 職 場 員 工 支 持 服 務 (employee support services at the workplace), 而 非 直 接 使 用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EAPs) 一 詞 在 歐 盟 國 家 中, 事 業 單 位 規 模 以 10 人 以 下 的 微 型 企 業 占 92% 為 做 多, 其 次 為 10~49 人 的 小 型 企 業 占 7%,50~249 人 的 中 型 企 業 占 7% 其 中 產 業 別 以 公 共 行 政 教 育 醫 療 健 康 服 務 業 居 多, 占 29% 其 次 是 通 路 行 銷 餐 飲 運 輸 等 占 25% 工 業 占 18% 金 融 業 占 15% EAPs 在 歐 洲 仍 有 發 展 的 契 機, 事 業 單 位 可 能 基 於 四 大 類 動 機, 推 動 EAPs, 一 公 司 形 象 : 營 造 內 部 及 外 部 友 善 公 司 的 形 像 二 反 應 性 : 支 持 遭 逢 壓 力 的 員 工 三 積 極 型 : 促 進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的 幸 福 感 四 經 濟 性 : 提 升 工 作 表 現 根 據 調 查 (Buon & Taylor,2008) 指 出,EAPs 服 務 最 常 被 使 用 的 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員 的 諮 詢 管 理 訓 練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輔 導 等 而 針 對 員 工 特 殊 議 題 的 服 務 方 案, 如 悲 傷 輔 導 性 騷 擾 霸 凌 酒 精 及 藥 物 濫 用 等 使 用 率 卻 遠 不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員 這 是 一 個 有 趣 的 現 象, 而 員 工 對 於 員 工 協 助 服 務 滿 意 度 最 高 的 是 壓 力 管 理 酒 精 及 藥 物 濫 用 重 大 事 件 與 創 傷 輔 導 等 方 案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未 來 具 成 長 潛 力 的 方 案 為 性 騷 擾 壓 力 管 理 重 大 事 件 與 創 傷 輔 導 工 作 與 生 活 兒 童 與 老 人 照 顧 等,EAP 可 以 連 結 更 多 樣 化 的 轉 診 服 務 ; 而 網 路 服 務 則 是 未 來 的 新 興 產 業, 例 如 視 訊 會 議 APP 診 斷 軟 體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加 強 對 員 工 的 宣 導, 以 及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內 容 的 佈 達 EAP 所 面 臨 的 挑 戰 是, 有 其 他 提 供 類 似 服 務 的 外 部 廠 商, 例 如 比 利 時 的 疾 病 保 險 公 司, 以 及 事 業 單 位 內 的 社 會 對 話 仍 不 能 略 過,EAP 提 供 廠 商 必 須 保 持 一 個 中 立 的 合 作 夥 伴 角 色, 提 出 EAP 的 服 務 效 益 價 值 使 工 會 幹 部 信 服, 而 員 工 代 表 則 可 成 為 轉 介 原 工 協 助 的 媒 介 伍 未 來 趨 勢 與 建 議 美 國 早 期 EAP 之 發 展 以 大 型 企 業 為 主, 至 1980 年 代 產 業 結 構 開 開 始 轉 變,70% 為 服 務 業 30% 為 製 造 業 企 業 規 模 也 逐 漸 以 中 小 企 業 居 多, 89.7% 的 企 業 其 員 工 人 數 少 於 20 人 而 歐 洲 的 產 業 結 構 一 開 始 即 與 我 國 相 似, 以 中 小 企 業 居 多,EAP 一 詞 在 多 數 國 家 並 未 十 分 熟 悉, 我 國 亦 同, 事 業 單 位 雖 有 提 供 促 進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服 務 措 施 或 職 工 福 利 等, 但 欠 缺 系 統 化 制 度 化 15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53 目 前 EAP 面 臨 的 挑 戰 是 定 價 的 問 外 置 式 服 務, 或 許 為 可 行 之 方 式 題, 大 型 事 業 單 位 將 其 含 括 於 保 險 計 畫 中 的 我 國 近 幾 年 透 過 辦 理 宣 導 會 專 家 附 屬 合 約, 中 小 企 業 則 覺 得 建 置 成 本 太 高, 入 場 輔 導 已 有 成 效, 越 來 越 多 的 事 業 單 而 我 國 中 小 企 業 占 所 有 事 業 單 位 家 數 高 達 9 位 了 解 實 行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的 好 處, 但 對 成 以 上, 中 小 企 業 的 弱 勢 在 於 缺 乏 人 力 資 源 於 如 何 著 手 開 始 仍 一 知 半 解, 及 如 何 分 管 理 較 高 的 歇 業 率 無 會 計 制 度 放 任 文 析 投 資 報 酬 率, 以 向 上 級 報 告 爭 取 方 案 化 時 薪 制 易 受 經 濟 震 盪 男 性 主 宰 及 易 的 實 施 等 專 家 入 場 協 助 是 一 項 立 意 良 隨 產 業 週 期 及 社 會 脈 絡 轉 變 這 些 特 性 對 於 善 的 服 務 措 施, 可 以 給 予 有 意 推 動 EAP EAP 的 挑 戰 是 財 務 結 構 通 常 不 夠 健 全, 且 的 事 業 單 位 諮 詢 意 見, 盤 點 資 源, 擬 定 缺 乏 員 工 協 助 的 概 念, 亦 無 相 關 資 源 可 以 投 實 施 策 略 未 來 針 對 此 點, 國 內 的 EAP 入, 尤 其 因 未 設 置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力,EAP 服 務 廠 商 以 提 供 個 案 協 助 者 居 多 ( 諮 商 輔 專 業 人 員 亦 較 難 與 其 接 觸 導 ), 但 對 於 如 何 協 助 企 業 建 立 制 度 面 之 就 員 工 使 用 端 而 言,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策 略 服 務, 則 可 再 予 累 積 強 化 建 議 洲 英 國 等 國 家,EAP 制 度 發 展 成 熟, 員 可 發 展 更 細 緻 的 協 助 策 略, 例 如 不 同 行 工 也 有 使 用 EAP 的 文 化, 遇 到 問 題 時 較 願 業 別 的 行 業 特 性 產 業 文 化 員 工 年 齡 意 對 外 求 援, 故 EAP 產 業 可 說 是 蓬 勃 發 展, 層 輪 班 制 與 週 休 二 日 等 工 時 差 別, 事 支 援 其 服 務 的 相 關 產 業 也 結 成 策 略 聯 盟, 業 單 位 應 如 何 推 展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等 但 就 台 灣 而 言, 市 場 自 主 發 展 的 動 力 是 否 另 外, 我 國 提 供 EAP 服 務 的 廠 商 仍 足 夠? 根 據 本 會 100 年 調 查, 有 辦 理 員 工 屬 少 數, 政 府 可 辦 理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及 建 立 身 心 健 康 服 務 措 施 之 事 業 單 位 占 21.91%, 證 照 制 度, 以 培 養 更 多 的 專 業 人 才, 另 且 以 服 務 業 (24.10%) 比 率 高 於 工 業 部 門 EAP 廠 商 亦 可 發 展 異 業 聯 結, 運 用 多 媒 (17.54%); 並 以 資 本 額 超 過 1 億 元 之 事 體 工 具, 例 如 國 外 已 有 開 發 EAP 的 APP 業 單 位 有 辦 理 的 比 率 較 高, 占 47.2%, 其 軟 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員, 只 要 輸 入 員 工 次 為 超 過 5,000 萬 至 1 億 之 事 業 單 位, 占 資 料, 即 可 運 算 適 合 該 員 工 的 管 理 方 式 36.42%, 顯 示 台 灣 推 動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措 施 等 ; 另 如 果 設 計 出 一 套 軟 體, 讓 員 工 選 取 的 事 業 單 位 仍 以 大 型 企 業 為 主 中 小 企 業 推 問 題 分 類, 系 統 自 動 診 斷 提 供 服 務 資 源 動 的 難 題 除 了 經 濟 因 素 之 外, 最 主 要 的 難 題 彙 整, 或 許 可 改 善 員 工 不 善 求 助 之 文 化, 是 需 求 過 小, 無 法 形 成 規 模 經 濟, 故 針 對 台 並 增 加 EAP 曝 光 度 服 務 可 近 性, 此 領 灣 的 中 小 企 業 EAP 推 動 方 式, 可 考 慮 以 結 域 似 可 研 究 開 發 合 附 近 廠 區 事 業 單 位, 採 聯 合 契 約 方 式 購 買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51

154 人物好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5 勤勉務實 苦幹實幹 胡彥邦 新營安衛家族成功起步功臣 採訪撰文 郭瓊俐 102 年度全國工業區勞工安全衛生促進 會 優良會員廠商組 得獎廠商之一是榮 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榮剛公司是新營 工業區大廠 負責籌組 新營安衛家族 其中聯絡與執行工作由工安部課員胡彥邦負 責 胡彥邦勤勉認真執行業務 績效有目共 睹 也讓新營安衛家族短時間內即經營的有 聲有色 152 台灣勞工季刊 36 期

155 落 實 工 安 同 時 保 障 員 工 與 公 司 安 全 根 據 統 計, 全 國 重 大 職 災 的 案 例, 發 生 在 全 國 各 工 業 區 的 比 例 相 當 高, 為 有 效 減 少 工 業 區 職 業 災 害 情 況, 勞 委 會 與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區 廠 商 聯 合 總 會 合 作, 數 年 前 開 始 在 各 工 業 區 成 立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會 或 安 衛 家 族, 希 望 藉 由 大 廠 帶 小 廠 模 式, 讓 各 廠 商 相 互 扶 助, 建 立 良 好 的 自 我 安 衛 管 理 比 起 其 他 規 模 較 大 的 工 業 區, 新 營 工 業 區 起 步 較 晚, 今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才 舉 行 新 營 安 衛 家 族 成 立 大 會, 但 不 到 半 年 以 來, 新 營 安 衛 家 族 已 舉 辦 多 場 講 習 活 動, 也 落 實 大 廠 帶 小 廠 理 念, 由 區 內 大 廠 提 供 廠 地 與 資 源, 帶 頭 示 範 安 衛 講 習 與 執 行 工 作 榮 剛 材 料 科 技 公 司 是 台 灣 第 一 家 生 產 特 殊 合 金 的 專 業 製 造 廠, 產 品 行 銷 全 球 數 十 國, 以 八 大 工 業 國 家 為 主, 今 年 六 月 才 舉 行 20 周 年 慶 暨 全 球 營 運 總 部 啟 用 典 禮 以 台 南 為 大 本 營 的 榮 剛 公 司, 在 台 南 的 新 營 與 柳 營 工 業 區 都 有 工 廠, 其 中 新 營 廠 就 有 八 百 多 名 員 工, 新 營 工 業 區 安 衛 家 族 的 籌 組 及 運 作, 便 由 榮 剛 公 司 責 無 旁 貸 的 負 起 責 任 安 衛 家 族 成 員 同 心 協 力 在 榮 剛 公 司 新 營 廠 工 安 一 部 任 職 的 胡 彥 邦, 今 年 七 月 才 加 入 榮 剛 公 司, 便 馬 上 接 手 新 營 安 衛 家 族 工 作, 安 衛 家 族 七 月 成 立, 八 月 就 安 排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區 廠 商 聯 合 總 會 來 廠 訪 談, 九 月 起 緊 接 著 舉 行 兩 場 觀 摩 講 習, 第 一 場 主 題 是 堆 高 機 之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由 新 營 工 業 區 廠 商 協 進 會 王 建 鈱 理 事 長 提 供 公 司 場 地 機 具 與 人 員 進 行 演 練 ; 第 二 場 主 題 是 電 弧 乙 炔 砂 輪 機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由 胡 彥 邦 任 職 的 榮 剛 公 司 提 供 場 地 機 具 與 操 作 人 員 進 行 實 地 演 練 工 作 態 度 嚴 謹 的 胡 彥 邦, 為 了 讓 其 他 工 安 人 員 可 確 實 理 解 講 習 內 容, 事 先 都 準 備 了 詳 盡 的 說 明 手 冊, 執 行 演 練 時 由 他 在 旁 講 解, 並 全 程 錄 影 配 合 錄 影 帶 及 說 明 手 冊, 即 可 成 為 相 當 完 善 的 範 本, 供 工 業 區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的 工 安 人 員 參 考 胡 彥 邦 說, 安 衛 家 族 的 目 的 是 減 少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雖 然 他 本 身 工 作 量 已 不 少, 但 這 不 只 是 一 個 社 團 活 動, 還 是 和 公 司 與 同 仁 都 息 息 相 關 的 課 題, 因 為 對 於 在 工 業 區 工 作 的 人 而 言, 降 低 工 安 事 故 是 切 身 而 重 要 的 事 他 也 感 謝 榮 剛 公 司 老 闆 及 工 業 區 王 理 事 長, 全 力 支 持 安 衛 家 族 的 工 作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53

156 5TAIWAN LABOR QUARTERLY 人 物 好 誌 胡 彥 邦 說, 新 營 安 衛 家 族 成 員 目 前 有 八 家 廠 商, 由 於 是 剛 起 步 的 安 衛 家 族, 初 期 多 以 區 內 金 屬 製 造 廠 為 主, 因 為 屬 性 一 樣, 機 械 等 設 備 也 相 似, 在 製 程 上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較 雷 同, 較 容 易 進 行 工 安 示 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講 習 等 活 動 至 於 未 來 是 否 擴 大 安 衛 家 族 成 員, 納 入 更 多 不 同 性 質 的 廠 商, 胡 彥 邦 表 示, 要 看 未 來 發 展 情 況, 由 大 家 決 定 緊 臨 住 宅 區 新 營 工 業 區 重 視 環 保 本 身 是 鹽 水 人 的 胡 彥 邦, 就 學 與 工 作 都 在 大 台 南 地 區 在 五 專 念 的 是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科, 二 技 念 環 境 工 程 學, 本 身 有 乙 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士 證 照, 之 前 在 官 田 的 鋼 鐵 廠 工 作, 進 入 榮 剛 公 司 工 安 部 門 是 學 以 致 用, 且 樂 在 其 中 和 很 多 理 工 科 出 身 的 人 一 樣, 胡 彥 邦 也 有 不 擅 言 詞 不 擅 長 推 銷 自 己 的 特 質, 但 他 用 苦 幹 實 幹 的 精 神 在 做 事, 不 管 是 在 榮 剛 公 司 工 安 一 部 的 工 作, 或 新 營 安 衛 家 族 的 工 作, 他 都 以 一 致 的 務 實 與 負 責 任 態 度 任 事 但 他 強 調, 是 公 司 主 管 很 支 持 他, 同 仁 也 會 熱 心 協 助, 雖 然 到 榮 剛 公 司 任 職 不 久, 他 在 這 裡 很 有 歸 屬 感, 工 作 也 很 起 勁 胡 彥 邦 指 出, 安 衛 家 族 平 常 很 多 業 務, 也 有 賴 新 營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的 協 助 配 合, 例 如 與 其 他 廠 商 聯 絡 等 事 宜, 因 為 某 些 事 務 上 不 適 合 由 安 衛 家 族 幹 部 直 接 與 廠 商 聯 絡, 新 營 工 業 區 以 中 小 企 業 居 多, 也 有 很 多 傳 統 產 業, 有 時 若 要 直 接 拜 訪 人 家, 對 方 會 以 為 要 拿 取 什 麼 業 務 機 密, 此 時 就 要 透 過 服 務 中 心 幫 忙 聯 絡 胡 彥 邦 說, 新 營 工 業 區 沒 發 生 過 什 麼 重 大 的 污 染 或 工 安 問 題, 平 常 廠 商 敦 親 睦 鄰 做 的 不 錯, 且 新 營 很 多 人 都 是 就 近 在 工 業 區 上 班, 是 重 要 的 工 作 機 會 來 源 ; 新 營 工 業 區 緊 臨 住 宅 區, 附 近 人 口 很 多, 還 沒 發 生 什 麼 居 民 抗 議 的 事, 顯 示 工 業 區 各 家 廠 商 的 環 保 工 作 都 做 的 不 錯 154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57 善 用 傳 播 工 具 與 社 群 網 路 陳 惠 伶 凝 聚 環 保 工 安 人 員 向 心 力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採 訪 撰 文 郭 瓊 俐 勞 工 心 聲 102 年 度 全 國 工 業 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會 優 良 個 人 組 得 獎 人 陳 惠 伶, 從 沒 有 工 廠 的 實 務 經 驗, 且 上 一 個 工 作 是 擔 任 百 貨 公 司 光 鮮 亮 麗 的 公 關, 但 任 職 平 鎮 工 業 區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秘 書 以 來, 她 卻 能 和 廠 商 打 成 一 片, 且 對 安 促 會 的 工 作 得 心 應 手, 帶 動 大 廠 帶 小 廠 計 畫 與 工 安 沒 有 機 密 的 認 知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55

158 5TAIWAN LABOR QUARTERLY 人 物 好 誌 從 百 貨 公 司 到 工 業 區 平 鎮 工 業 區 是 綜 合 性 工 業 區, 區 內 近 一 百 五 十 家 廠 商, 創 造 平 鎮 周 邊 好 幾 萬 個 就 業 機 會 雖 然 廠 商 性 質 各 不 同, 平 鎮 工 業 區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多 年 來, 經 營 出 廠 商 之 間 相 當 高 的 凝 聚 力 陳 惠 伶 原 本 在 桃 園 的 百 貨 公 司 擔 任 公 關,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因 緣 際 會, 到 平 鎮 工 業 區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擔 任 秘 書, 從 未 在 工 廠 工 作 過 的 她, 在 校 所 學 與 之 前 的 生 活 經 驗 也 和 工 業 區 沒 什 麼 關 係, 但 她 卻 勝 任 愉 快 的 一 直 待 下 來,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平 鎮 工 業 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會 成 立 後, 她 兼 任 安 促 會 業 務, 同 樣 勝 任 愉 快, 而 且 和 工 業 區 內 的 工 安 人 員 成 為 互 相 鼓 勵 打 氣 的 好 朋 友 陳 惠 伶 說,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是 由 廠 商 組 成, 協 會 也 是 代 表 廠 商 和 當 地 政 府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等 官 方 單 位 進 行 各 種 溝 通 協 調 工 作, 例 如 去 年 平 鎮 工 業 區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提 請 縣 政 府 補 助 平 鎮 工 業 區 內 監 視 器 更 新 費 用, 經 由 縣 長 裁 示, 由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將 傳 統 監 視 器 全 面 升 級 為 數 位 高 畫 質 監 視 系 統, 提 高 工 業 區 的 安 全 此 外, 舉 凡 辦 活 動 講 座 課 程 相 關 法 令 修 改 的 告 知 等, 都 是 產 協 會 的 業 務 內 容, 同 時 也 要 促 進 廠 商 之 間 的 交 流, 敦 親 睦 鄰 工 作 也 不 可 少 陳 惠 伶 解 釋, 產 協 會 要 和 里 長 熟 識 互 動, 若 工 業 區 有 任 何 影 響 居 民 的 事, 要 居 中 協 調 請 廠 商 改 善, 雖 然 平 鎮 工 業 區 不 像 觀 音 是 重 工 業 區, 但 平 常 即 使 有 小 事 故 或 污 染 發 生, 也 要 積 極 和 里 長 或 當 地 居 民 溝 通, 請 廠 商 改 善 將 心 比 心 帶 動 環 安 與 工 安 交 流 陳 惠 伶 大 學 念 的 是 傳 播 藝 術 系, 到 產 協 會 工 作, 工 廠 的 事 她 一 開 始 的 確 不 懂, 但 她 以 活 潑 和 擅 長 人 際 溝 通 的 特 色, 不 懂 的 就 問 人, 現 在 已 和 區 內 每 一 家 廠 商 都 很 熟 稔 她 表 示, 各 行 各 業 都 有 專 業 屬 性, 如 果 會 員 提 的 問 題 她 不 懂, 無 法 回 答, 就 去 問 懂 的 人, 或 者 協 調 詢 問 其 他 工 廠 的 人 幫 忙, 就 可 解 決 問 題 平 鎮 工 業 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會 成 立 後, 她 也 同 樣 發 揮 傳 播 長 才, 用 活 潑 方 式 經 營 會 員 之 間 的 交 流 例 如 她 善 用 社 群 網 路, 去 年 在 臉 書 成 立 平 鎮 工 業 區 環 安 江 湖 人 事 甘 苦 談 社 團, 讓 大 家 156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159 用 詼 諧 與 輕 鬆 的 方 式 交 流 工 作 心 得 後 來 她 更 進 一 步 在 LINE 成 立 聊 天 群 組, 讓 大 家 更 方 便 隨 時 聯 繫, 目 前 聊 天 群 組 上 數 十 個 人, 平 日 交 流 熱 絡 陳 惠 伶 指 出, 工 廠 執 行 工 安 的 人 員 都 很 辛 苦, 因 為 工 安 部 門 不 是 生 產 單 位, 反 而 都 是 在 花 公 司 的 錢, 或 者 常 要 求 公 司 必 須 遵 守 環 安 法 規 的 規 定, 面 對 受 檢 單 位 更 是 要 扮 黑 臉 接 手 安 促 會 工 作 後, 她 深 知 只 有 環 安 人 員 才 了 解 環 安 人 員 的 苦, 為 了 讓 同 行 的 人 互 吐 苦 水 互 相 打 氣, 她 成 立 這 些 網 路 社 群 在 FB 與 LINE 成 立 社 團 後, 還 有 意 外 的 好 處, 便 是 大 家 可 以 進 行 專 業 的 交 流, 或 是 相 關 訊 息 的 互 通 有 無, 有 人 提 出 問 題 時 也 可 集 思 廣 義, 大 家 一 起 動 腦 解 決 主 動 出 擊 提 高 廠 商 動 力 陳 惠 伶 說, 她 很 鼓 勵 大 家 交 流 環 安 與 工 安 知 識, 因 為 工 安 沒 有 機 密, 如 果 一 間 工 廠 發 生 事 故, 不 單 是 該 工 廠 受 影 響, 也 可 能 波 及 周 遭 廠 家, 所 以 預 防 的 事 可 以 先 做 好 這 也 是 她 在 安 促 會 推 動 工 業 區 內 大 廠 帶 小 廠 計 畫, 同 時 推 動 讓 工 安 沒 有 機 密 的 認 知 安 促 會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陳 惠 伶 也 感 謝 產 協 會 理 事 長 的 支 持 與 堅 持 她 指 出, 有 些 工 業 區 的 廠 商 之 間 交 流 生 態 沒 那 麼 健 全, 但 平 鎮 工 業 區 產 協 會 真 的 有 在 做 事, 也 積 極 舉 辦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等 活 動, 提 供 廠 商 福 利 與 該 有 的 專 業 知 識 陳 惠 伶 的 得 獎 原 因 之 一, 是 五 年 來 讓 安 促 會 廠 商 從 知 悉 到 熟 悉 再 到 善 用 安 促 會 資 源, 凝 結 區 內 工 安 人 員 的 向 心 力 她 自 認, 可 以 和 廠 商 及 環 安 人 員 相 處 融 洽, 除 了 懂 得 運 用 現 代 傳 播 工 具 與 社 群 網 路 之 外, 自 己 個 性 雞 婆, 也 比 較 活 潑 不 怕 接 觸 陌 生 人, 例 如 她 會 主 動 舉 辦 觀 摩 會, 邀 請 工 業 區 的 廠 商 到 其 他 工 業 區 觀 摩, 或 請 工 業 區 內 的 大 廠 示 範 如 何 執 行 環 安 與 工 安, 讓 其 他 廠 商 觀 摩 學 習 這 麼 多 年 下 來, 她 和 工 業 區 內 的 工 廠 都 混 的 很 熟, 對 業 務 工 作 也 很 有 幫 助 陳 惠 伶 說, 同 一 個 工 作 做 久 了 難 免 會 倦 怠, 她 的 方 法 是 主 動 挖 掘 業 務, 同 時 把 每 個 業 務 當 成 是 挑 戰, 每 天 挖 掘 新 鮮 事, 看 可 否 搞 出 什 麼 新 的 名 堂, 讓 自 己 開 心 一 點, 也 讓 廠 商 與 環 保 工 安 人 員 有 參 與 的 動 力 她 說, 挑 戰 很 多, 就 看 願 不 願 意 去 做 只 要 有 服 務 熱 忱, 就 像 陳 惠 伶 一 樣, 雖 非 環 安 衛 人 員 出 身 也 沒 有 工 廠 背 景, 郤 能 深 入 入 了 解 工 安 執 行 人 員 的 需 求, 成 為 工 業 區 內 大 家 溝 通 與 聯 繫 的 重 要 橋 樑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57

160 5 人物好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善用溝通技巧推動工安業務 王志成 廣結善緣 深耕環安衛工作價值 採訪撰文 郭瓊俐 102 年度全國工業區勞工安全衛生促進會 優良個人組 得獎人王志成 是大發工業區安促會會長 平日笑口常開廣結 善緣 除了樂在工作 也將他的人脈與熱情運用在安促會的會 務推動與教育訓練上 他的熱誠與靈活思維凝聚了大發工業區 的工安人員向心力 也開展工業區環安衛的工作價值 158 台灣勞工季刊 36 期

161 工 安 首 重 預 防 性 管 理 已 擔 任 兩 屆 大 發 工 業 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會 會 長 的 王 志 成, 嘴 裡 唸 著 已 擔 任 四 年 幹 部, 應 該 換 別 人 做, 語 氣 中 還 是 藏 不 住 對 安 促 會 業 務 的 關 心, 就 像 每 次 安 促 會 開 會 前 三 四 個 月, 他 就 開 始 動 腦 筋 思 量 要 安 排 什 麼 課 程, 能 增 進 大 家 的 學 習 興 趣, 又 能 對 大 家 的 工 作 與 生 活 面 有 實 際 助 益 王 志 成 現 任 台 郡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安 經 理, 專 營 軟 性 印 刷 電 路 板 的 台 郡 公 司, 在 大 發 工 業 區 是 大 廠, 員 工 規 模 達 一 千 人, 本 身 有 甲 級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技 術 士 證 照 的 王 志 成, 旗 下 要 管 理 的 環 安 與 工 安 人 員 就 有 十 四 人 對 於 工 安 與 環 安 工 作, 王 志 成 說, 他 的 工 作 理 念 是 導 入 預 防 性 管 理, 平 常 就 要 加 強 每 個 單 位 的 常 態 巡 檢, 即 使 如 工 作 人 員 不 戴 防 霧 面 具 或 在 噪 音 場 所 不 戴 耳 塞 等 小 缺 失, 都 要 立 即 開 立 缺 失 單 要 求 改 進, 並 且 進 行 改 善 追 蹤, 若 仍 不 改 善 就 要 求 提 交 報 告 甚 至 記 過 處 分, 從 小 細 節 做 起 才 能 防 範 環 安 與 工 安 缺 失 王 志 成 表 示, 對 同 仁 耳 提 面 命 苦 口 婆 心, 大 部 分 的 人 不 痛 不 癢, 要 對 他 們 有 利 益 衝 突, 大 家 才 會 在 意 如 果 訪 談 提 報 告 還 是 沒 用, 最 後 就 會 記 過 記 警 告, 一 旦 被 記 過 記 警 告 就 會 被 扣 獎 金, 唯 有 這 樣, 同 仁 才 會 徹 底 遵 守 規 定 工 作 與 會 務 皆 熱 心 雖 然 執 行 工 作 嚴 謹 毫 不 馬 虎, 可 別 以 為 王 志 成 是 個 嚴 厲 苛 刻 之 人, 相 反 的, 他 的 個 性 圓 融 平 易 近 人, 而 且 熱 心 助 人, 人 緣 很 好 對 於 工 安 工 作, 他 說, 第 一 重 點 是 傾 聽, 不 要 一 付 自 己 比 別 人 厲 害 的 樣 子, 只 想 下 指 導 棋, 要 聽 聽 別 人 的 說 法 ; 第 二 重 點 是 要 有 回 應, 因 為 對 方 願 意 講 出 來, 表 示 願 意 和 你 分 享, 這 時 你 要 有 好 的 回 應, 彼 此 才 有 好 的 互 動 他 把 工 作 哲 學 與 熱 心 的 態 度, 同 樣 發 揮 在 安 促 會 的 工 作 上 例 如 安 促 會 定 期 舉 辦 的 教 育 訓 練, 一 般 都 會 以 工 安 環 保 為 主 軸, 但 他 認 為 這 類 的 課 程 平 常 勞 工 局 或 民 間 都 會 舉 辦, 已 經 相 當 多, 反 而 是 他 體 認 到, 安 促 會 的 成 員 都 是 工 科 出 身, 大 多 欠 缺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所 以 他 會 去 找 大 學 教 授 來 上 傳 播 與 人 際 溝 通 的 課, 希 望 增 進 大 家 的 溝 通 技 巧 樂 說 頭 條 活 用 法 規 勞 工 心 聲 動 態 瞭 望 人 物 好 誌 Taiwan Labor Quarterly 159

162 5TAIWAN LABOR QUARTERLY 人 物 好 誌 他 也 會 請 法 官 來 為 大 家 上 課, 因 為 在 他 認 知 裡, 法 律 不 是 保 護 好 人 或 壞 人, 是 保 護 懂 法 律 的 人, 所 以 他 請 法 官 來 為 大 家 講 解 法 律 常 識 與 實 際 案 例 ; 或 是 請 交 通 隊 員 警 來 講 解 車 禍 事 故 該 如 何 處 理, 或 許 這 些 常 識 不 一 定 用 得 到, 但 一 旦 發 生, 有 這 方 面 的 知 識 是 保 護 自 己, 也 可 保 護 親 友 同 事 王 志 成 說, 平 常 有 這 些 知 識, 萬 一 有 同 事 遇 到 事 故, 就 可 以 協 助, 大 家 有 事 就 會 找 你, 彼 此 之 間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溝 通 管 道 就 會 順 暢, 工 安 工 作 也 可 以 執 行 的 更 好 公 司 與 工 業 區 齊 心 推 動 環 保 對 於 工 作 能 順 利 推 動, 他 表 示, 台 裕 公 司 老 闆 非 常 重 視 環 安 與 工 安 工 作, 因 為 老 闆 的 理 念 是, 既 然 要 在 大 發 工 業 區 設 廠, 環 保 設 施 必 須 對 得 起 當 地 人, 且 要 優 於 法 令, 如 果 公 司 是 因 為 省 掉 環 保 經 費 才 有 盈 餘, 該 做 而 不 做, 賺 到 錢 也 不 算 厲 害, 應 當 是 該 做 的 都 做 了, 公 司 還 賺 錢, 這 才 是 真 厲 害 台 裕 公 司 每 年 中 秋 節 都 會 向 大 寮 農 會 買 米 及 紅 豆, 送 給 員 工 當 中 秋 禮 品 王 志 成 說 明, 本 來 同 事 曾 建 議 中 秋 節 送 餅, 但 老 闆 認 為 向 農 民 買 產 品 更 好, 一 方 面 農 產 品 不 會 過 度 包 裝, 再 者 找 當 地 農 會 最 能 直 接 照 顧 農 民, 老 闆 也 認 為, 正 因 對 自 己 工 廠 的 環 保 設 施 有 信 心, 才 敢 去 買 大 寮 當 地 種 出 來 的 米 他 也 不 忘 感 謝 大 發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黃 主 任 和 廠 商 協 進 會 莊 理 事 長 的 支 持, 他 強 調, 他 們 都 很 重 視 環 保, 帶 動 大 家 對 工 安 環 保 的 注 重, 如 果 沒 有 他 們 支 持, 安 促 會 也 沒 那 麼 多 經 費 辦 活 動 努 力 創 造 工 安 價 值 王 志 成 是 正 修 工 專 電 機 系 畢 業, 後 來 回 學 校 念 二 技, 拿 到 的 卻 是 企 管 文 憑 他 自 嘲, 當 初 預 想 自 己 二 十 年 後 的 職 涯 發 展, 當 水 電 工 梯 子 爬 不 上 去, 做 生 意 本 事 不 如 人, 不 如 學 管 理 技 巧 企 管 課 程 讓 他 學 到 很 多, 例 如 企 管 系 一 向 重 視 報 告, 他 要 一 直 上 台 做 簡 報, 久 而 久 之 也 學 到 如 何 讓 別 人 專 心 聽 你 做 簡 報, 同 時 也 學 了 很 多 行 銷 技 巧, 將 管 理 理 念 帶 到 工 安 上 王 志 成 表 示, 他 常 跟 工 安 部 同 仁 講, 要 創 造 自 己 在 公 司 的 價 值, 且 這 種 價 值 要 量 化, 工 安 部 門 大 都 是 在 花 錢, 空 口 要 經 費 老 闆 聽 不 進 去, 硬 邦 邦 的 說 依 法 令 第 幾 條 規 定 必 須 要 做, 老 闆 會 不 高 興, 覺 得 你 在 威 脅 他 ; 但 如 果 報 告 可 以 換 個 方 向, 說 明 公 司 若 投 資 在 這 個 環 保 設 備, 可 以 減 少 多 少 災 害 損 失, 換 算 下 來 可 以 為 公 司 節 省 多 少 經 費, 老 闆 就 會 聽 進 去, 會 願 意 花 錢 買 設 施 160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3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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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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