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工讀的同學們,對於『工讀』除了金錢收入外,更需要對工讀有正確的認知,我們認為要讓工讀生活過得更愉快,更有意義,必須掌握一個原則,那就是工讀之中應該儘量避免不愉快的事發生,並使自己從工讀中獲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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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 讀 生 手 冊 目 錄 壹 學 生 打 工 管 道 介 紹... 4 貳 十 大 求 職 陷 阱... 6 參 工 讀 生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8 一 勞 動 條 件 方 面 的 權 利... 8 二 職 工 福 利 方 面 的 權 利 三 勞 工 保 險 方 面 的 權 利 四 安 全 衛 生 方 面 的 權 利 五 工 讀 生 的 義 務 肆 求 職 騙 術 追 緝 令 一 生 化 科 技 篇 二 不 實 電 子 商 務 篇 三 不 實 補 習 班 篇 四 不 實 演 藝 人 員 & 模 特 兒 經 紀 公 司 篇 五 不 實 外 匯 買 賣 篇 六 違 法 家 庭 代 工 篇 伍 打 工 行 情 陸 求 職 不 可 不 知 的 權 益 柒 面 試 策 略 原 則 捌 常 見 糾 紛 相 關 法 令 玖 勞 動 契 約 書 拾 求 職 前 自 我 檢 適 量 表 拾 壹 徵 才 廣 告 大 解 析 拾 貮 附 錄 一 康 寕 大 學 學 生 工 讀 實 施 辦 法

2 二 各 級 勞 工 行 政 機 關 地 址 一 覽 表 三 各 職 訓 中 心 及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一 覽 表 54 四 全 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一 覽 表

3 前 言 : 歡 迎 各 位 同 學 加 入 工 讀 的 行 列, 對 於 同 學 們 自 食 其 力 學 以 致 用, 賺 取 零 用 錢 學 費 或 幫 助 家 用 之 精 神, 至 為 感 佩 工 讀 除 了 金 錢 收 入 外, 更 需 要 對 工 讀 有 正 確 的 認 知, 我 們 認 為 要 讓 工 讀 生 活 過 得 更 愉 快, 更 有 意 義, 必 須 掌 握 一 個 原 則, 那 就 是 工 讀 之 中 應 該 儘 量 避 免 不 愉 快 的 事 發 生, 並 使 自 己 從 工 讀 中 獲 的 成 長 為 使 各 位 在 工 讀 期 間, 充 分 瞭 解 應 享 的 權 利 與 應 盡 的 義 務, 以 及 相 關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學 務 處 特 別 編 印 工 讀 生 手 冊, 以 簡 明 而 淺 顯 的 文 字 加 以 說 明 同 學 們 可 多 參 考 利 用 事 實 上 工 讀 可 以 體 驗 社 會 脈 動 可 以 學 習 實 用 的 知 能, 可 以 學 習 建 立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培 養 責 任 心 與 榮 譽 感, 但 提 醒 同 學 於 工 讀 期 間 告 知 家 長 及 學 校 師 長 工 作 場 所 電 話 和 時 間, 確 保 工 作 安 全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敬 啟 3

4 壹 學 生 打 工 管 道 介 紹 一 廣 告 : 報 紙 刊 物 及 有 線 電 視 均 有 徵 才 廣 告,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二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 台 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全 國 就 業 e 網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台 南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 青 輔 會 :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 台 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 台 南 市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 台 南 市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台 南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 財 團 法 人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台 南 分 會 : 行 政 院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投 訴 專 線 : 刑 事 警 察 局 檢 舉 專 線 : 三 學 校 ( 一 )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 二 ) 學 校 就 業 輔 導 組 等 單 位 詢 問, 就 業 輔 導 組 網 站 : 4

5 四 自 我 推 薦 : 將 自 己 的 履 歷 表 主 動 寄 到 徵 才 單 位, 再 配 合 電 話 追 蹤, 以 展 現 積 極 的 求 職 意 念 ; 另 外 也 可 將 自 己 求 職 的 消 息 廣 為 告 知 親 朋 好 友, 亦 可 收 協 助 引 介 之 效 五 網 路 人 力 銀 行 : 目 前 網 路 上 之 公 民 營 之 多 元 化 求 才 求 職 網 站 極 為 普 遍, 提 供 快 速 便 捷 求 職 管 道 104 人 力 銀 行 : 人 力 銀 行 : 就 業 情 報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 六 人 力 仲 介 公 司 : 公 司 蒐 集 或 接 受 求 職 者 登 記, 以 人 才 資 料 庫 方 式 提 供 企 業 擇 選, 並 代 企 業 甄 選 人 才, 免 費 為 求 職 者 服 務 5

6 貳 十 大 求 職 陷 阱 一 網 路 徵 才 陷 阱 尋 找 工 讀 機 會 時, 除 了 對 求 才 單 位 應 先 瞭 解 外, 面 談 時 最 好 結 伴 前 往, 應 隨 時 提 高 警 覺,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二 被 迫 求 職 前 簽 約 及 繳 交 費 用 或 事 後 領 不 到 錢 或 薪 水 縮 水 求 才 公 司 以 新 進 人 員 需 學 習 為 名 義, 要 求 簽 下 保 密 約 定 繳 交 其 他 不 明 費 用, 於 上 班 一 陣 子 後, 公 司 卻 以 進 度 嚴 重 落 後 為 由, 要 求 重 新 訓 練 且 薪 水 重 計 如 碰 到 類 似 情 形, 莫 受 騙 上 當 ; 如 發 現 有 違 法 之 情 事, 請 轉 知 公 司 所 在 地 之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或 治 安 機 關 依 法 處 理 三 月 進 斗 金 型 以 高 薪 月 收 入 數 十 萬 等 誇 大 不 實 內 容 為 徵 才 的 廣 告, 背 後 有 很 多 是 不 肖 業 者 利 用 年 輕 朋 友 年 少 無 知 思 想 單 純 的 特 點 去 進 行 誘 騙 行 為, 且 針 對 人 性 貪 念 設 下 的 陷 阱, 千 萬 不 要 信 以 為 真, 受 騙 上 當 四 要 求 購 買 材 料 費 報 紙 上 常 有 家 庭 副 業 長 期 代 工 小 投 資 大 發 財 或 家 庭 代 工 賺 錢 創 業 良 機 等 廣 告, 當 未 正 式 領 到 工 資 前, 最 好 不 要 繳 付 任 何 費 用 若 有 受 騙 情 形, 應 立 即 報 警 或 電 至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申 訴 五 面 試 場 所 怪 怪 的 報 到 地 點 非 徵 人 廣 告 上 之 地 址 ; 無 公 開 的 公 司 招 牌 ; 無 管 理 員 無 門 禁, 或 樓 梯 老 舊 ; 位 於 住 宅 區 ; 無 張 貼 告 示 各 類 登 記 證 書 ; 位 於 舊 工 廠 房 偏 僻 無 人 之 處 ; 辦 公 室 裝 飾 異 常 ; 出 入 員 工 穿 著 氣 質 怪 異 面 試 的 情 況 是 薪 資 福 利 6

7 交 代 不 清 ; 要 求 簽 訂 不 合 理 契 約 ; 報 到 要 簽 字 繳 交 身 份 證 ; 報 到 時 需 一 定 要 繳 交 保 證 金 六 注 意 不 實 求 職 廣 告 不 少 廣 告 徵 才, 所 需 的 資 格 很 簡 單, 其 實 是 特 定 業 者 的 文 字 遊 戲, 不 要 被 含 糊 不 清 的 文 字 蒙 蔽 七 要 求 簽 署 不 合 理 的 契 約 勞 工 任 用 契 約 裡, 不 肖 雇 主 會 故 意 隱 藏 對 員 工 權 益 不 利 的 字 眼, 這 是 工 作 契 約 的 陷 阱, 在 簽 署 契 約 時, 為 避 免 損 及 自 身 權 益, 要 睜 大 眼 睛 看 清 內 容, 以 免 吃 虧 八 替 你 舒 解 困 難, 伸 出 援 手 針 對 金 錢 有 困 境 者 大 方 伸 出 援 手, 實 際 是 逼 人 賣 身 或 從 事 非 法 行 為 的 陷 阱, 應 小 心 提 防, 以 免 一 失 足 成 千 古 恨 九 要 求 工 作 保 證 金, 訓 練 費 雇 主 要 求 扣 留 私 人 證 件 印 章 保 證 金 保 險 費 等, 都 是 不 合 理 的 約 束 尤 其 是 身 分 證 印 章, 求 職 者 沒 有 必 要 配 合, 一 定 要 特 別 謹 慎 小 心, 要 明 確 知 道 用 途, 並 儘 快 收 回 十 超 時 工 作 依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勞 工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每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八 小 時 勞 工 繼 續 工 作 四 小 時, 至 少 應 有 三 十 分 鐘 之 休 息 7

8 參 工 讀 生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工 讀 生 服 務 手 冊 ) 一 勞 動 條 件 方 面 的 權 利 ( 一 ) 同 學 們 進 入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的 公 民 營 事 業 單 位 打 工, 其 各 項 勞 動 條 件, 如 工 資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請 假 及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辦 理, 其 他 未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建 請 雇 主 參 照 該 法 辦 理 ( 二 ) 工 資 : 係 工 讀 生 因 工 作 所 獲 得 的 報 酬, 包 括 薪 金 獎 金 津 貼 及 其 他 名 義 之 經 常 性 給 與, 其 金 額 由 勞 雇 雙 方 議 定, 但 雇 主 給 付 的 工 資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 目 前 為 每 月 一 五 八 四 元, 每 日 五 二 八 元, 每 小 時 六 十 六 元 ) 工 資 的 給 付, 每 月 至 少 定 期 發 給 二 次, 惟 經 雙 方 約 定 一 次 亦 可 對 依 規 定 延 長 工 時 ( 加 班 ) 在 二 小 時 以 內 者, 應 照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超 過 兩 個 小 時 部 分 要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他 如 規 定 雇 主 對 勞 工 工 資 不 按 期 給 付 時, 主 管 機 關 得 限 期 令 其 給 付, 並 確 定 同 工 同 酬 原 則, 及 規 定 雇 主 不 得 預 扣 勞 工 工 資 作 為 違 約 或 賠 償 金 之 用 工 讀 生 的 工 資, 均 應 依 上 述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 三 ) 工 作 時 間.. 工 讀 生 的 工 作 時 間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每 二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八 十 四 小 時 雇 主 有 使 勞 工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工 作 之 必 要 者, 而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雇 主 8

9 延 長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連 同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小 時, 一 個 月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六 小 時 並 規 定 勞 工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正 常 理 由 不 能 接 受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之 工 作 者, 雇 主 不 得 強 制 其 工 作 ( 四 ) 休 息 休 假.. 工 讀 生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繼 續 工 作 四 小 時, 至 少 應 有 三 十 分 鐘 之 休 息, 每 七 日 中 至 少 應 有 一 日 之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又 國 定 假 日 勞 動 節 及 其 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均 應 休 假 ( 五 ) 請 假.. 工 讀 生 於 工 作 期 間 有 請 公 假 婚 假 喪 假 病 假 事 假 的 權 利, 可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 六 )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工 讀 生 在 工 作 期 間 如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有 關 職 災 補 償 事 宜,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行 業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五 十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不 適 用 該 法 行 業, 可 參 照 該 法 辦 理 依 該 條 款 規 定, 勞 工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受 傷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時, 雇 主 應 補 償 其 必 需 的 醫 療 費 用 ; 勞 工 在 醫 療 中 而 不 能 工 作 時, 雇 主 應 自 勞 工 不 能 工 作 之 日 起, 按 其 原 領 工 資 全 數 予 以 補 償, 但 醫 療 期 間 屆 滿 兩 年 勞 工 仍 未 能 痊 癒, 經 指 定 醫 院 診 斷 為 喪 失 原 有 工 作 能 力, 且 不 合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所 定 之 殘 障 給 付 標 準 者, 雇 主 得 一 次 給 付 四 十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以 免 除 工 資 補 償 責 任, 或 仍 按 勞 工 原 領 工 資 持 續 予 以 補 償 ; 又 勞 工 經 治 療 終 止 後, 經 指 定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其 身 體 遺 存 殘 廢 者, 雇 主 應 按 其 平 均 工 資 及 其 殘 廢 程 度 一 次 給 予 殘 廢 補 償 至 於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時, 雇 主 除 給 與 五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喪 葬 費 外, 並 應 一 次 給 與 其 遺 族 四 十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的 死 亡 補 償 金 同 一 事 故 依 勞 工 9

10 保 險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已 由 雇 主 支 付 費 用 補 償 者, 雇 主 得 予 以 抵 充 ( 七 ) 童 工 女 工.. 如 工 讀 生 係 童 工 (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者 ), 依 規 定 不 得 從 事 繁 重 危 險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以 八 小 時 為 限,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例 假 日 不 得 工 作, 並 不 得 於 午 後 八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工 作 如 工 讀 生 係 年 滿 十 六 歲 以 上 之 女 性, 除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或 服 務 於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行 業 者, 得 於 深 夜 工 作 者 外, 原 則 上 不 得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工 作 至 其 他 有 關 女 性 之 特 別 保 護 規 定, 亦 有 其 適 用 二 職 工 福 利 方 面 的 權 利 ( 一 ) 凡 公 民 營 之 工 廠 或 僱 用 職 工 在 五 十 人 以 上 之 銀 行 公 司 行 號 農 漁 牧 場 等, 依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組 成 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工 讀 生 應 依 該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規 定 之 比 率 繳 交 職 工 福 利 金, 自 可 依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章 程 享 受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 二 ) 若 機 關 或 事 業 單 位 尚 未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組 織 者, 得 從 其 福 利 辦 法 於 簽 約 中 明 定 之 三 勞 工 保 險 方 面 的 權 利 依 據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六 十 歲 以 下 受 僱 於 五 人 以 上 廠 場 公 司 行 號 及 交 通 公 用 新 聞 文 化 公 益 合 作 等 事 業 單 位 暨 政 府 機 關 公 私 立 學 校 之 工 讀 生, 投 保 單 位 應 依 同 條 例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於 工 10

11 讀 生 到 職 當 日 辦 理 加 保 工 讀 生 於 到 職 當 日 亦 應 主 動 請 求 投 保 單 位 辦 理 加 保, 工 讀 生 請 領 保 險 給 付 之 權 利, 悉 依 同 條 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安 全 衛 生 方 面 的 權 利 工 讀 生 與 一 般 勞 工 一 樣, 他 在 工 作 場 所 工 作, 雇 主 應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提 供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健 康 保 障, 雇 主 除 工 作 場 所 的 設 備 環 境 應 符 合 規 定 外, 僱 用 工 讀 生, 亦 應 施 予 安 全 衛 生 及 預 防 災 變 的 教 育 訓 練, 包 括 工 作 安 全 步 驟, 可 能 遭 遇 的 危 害, 工 作 應 注 意 事 項, 避 難 急 救 消 防 等, 此 外 雇 主 應 事 前 考 慮 體 能, 予 以 適 當 配 置 工 作 五 工 讀 生 的 義 務 勞 資 雙 方 簽 定 勞 動 契 約 由 雇 主 給 付 勞 工 報 酬, 勞 工 則 提 供 其 職 業 上 的 勞 務 換 言 之, 依 據 勞 動 契 約 從 事 所 約 定 的 工 作, 是 工 讀 生 基 本 的 義 務 此 外, 勞 工 對 其 雇 主 有 忠 實 義 務, 其 內 容 包 括 ( 技 術 上 營 業 上 的 秘 密 ) 勤 慎 的 義 務 等 ( 一 ) 遵 守 工 作 規 則 的 義 務 : 工 作 規 則 是 雇 主 行 使 其 對 事 業 的 管 理 所 訂 定 規 則, 工 作 規 則 訂 立 後, 於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並 在 事 業 場 所 揭 示 時, 除 其 內 容 違 反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外, 勞 工 即 有 遵 守 的 義 務 ( 二 ) 職 工 福 利 方 面 的 義 務 :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組 成 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工 讀 生 應 於 每 月 薪 津 內 扣 繳 百 分 之 五 作 為 職 工 福 利 金 ( 三 ) 勞 工 保 險 方 面 的 義 務 : 工 讀 生 除 有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的 義 務 外, 並 應 依 規 定 按 月 繳 納 保 險 費 11

12 ( 四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方 面 的 義 務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接 受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的 義 務, 以 及 切 實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的 義 務 肆 求 職 騙 術 追 緝 令 ( 資 料 來 源 : 台 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編 印 求 職 防 編 手 冊 ) 一 生 化 科 技 篇 生 物 科 技 生 化 科 技 在 一 般 人 的 印 象 中, 似 乎 是 一 種 遙 不 可 及 又 充 滿 著 前 景 的 新 興 行 業, 但 您 知 道 嗎! 許 多 詐 騙 集 團 也 正 偷 偷 打 著 它 的 旗 幟 準 備 伺 機 而 動 許 多 不 肖 廠 商 陸 續 在 各 報 紙 求 職 版 或 以 夾 報 之 方 式 假 裝 徵 求 志 工 媽 媽 電 話 行 銷 高 手 抄 寫 員 行 政 文 書 行 政 總 機 倉 管 人 員 總 務 人 員 早 班 門 市 等 內 部 行 政 人 員, 當 許 多 人 到 那 間 公 司 應 徵 時 才 被 告 知, 要 先 買 價 值 一 萬 七 千 二 的 氣 血 循 環 機 或 其 它 化 妝 品 保 養 品 等, 才 能 獲 得 工 作, 而 所 謂 的 工 作 竟 是 以 相 同 手 法 找 到 冤 大 頭, 繼 續 販 賣 相 同 產 品! 該 等 廠 商 常 以 各 種 不 同 的 公 司 名 稱 刊 登 求 才 廣 告, 實 為 同 一 家 公 司, 例 如 在 台 中 市 曾 有 廠 商 陸 績 在 xx 快 訊 夾 報 中 以 X 東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緯 x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x 丹 娜 美 容 等 名 稱 刊 登 求 才 廣 告, 求 職 者 不 得 不 防 這 些 典 型 生 物 科 技 類 的 求 職 陷 阱 兜 售 的 產 品 不 外 乎 氣 血 循 環 機 SPA 機 臭 氧 機 高 壓 氧 療 程 使 用 護 照 美 國 仙 丹 酵 素 乳 霜 美 容 養 顏 人 參 加 金 粉 胎 盤 素 能 量 活 化 水 化 妝 品 保 養 品 等 ; 在 報 上 經 常 刊 登 徵 志 工 媽 媽 徵 電 話 行 銷 高 手, 目 標 鎖 定 尋 求 二 度 就 業 的 婦 女 ; 待 求 職 人 抵 達 現 場 面 試 時, 又 以 教 育 訓 練 為 由, 說 服 求 職 人 成 為 其 下 線 並 購 買 高 於 市 價 許 多 的 產 品, 產 品 不 外 乎 能 量 水 健 康 床 12

13 酵 素 氣 血 循 環 機 等 接 下 來 的 課 題 我 們 將 分 別 為 您 介 紹 這 些 不 肖 廠 商 詐 騙 的 手 法 相 關 的 實 例 及 救 濟 的 管 道, 期 使 全 體 市 民 同 胞 攜 手 合 作 將 這 些 不 肖 廠 商 使 之 無 法 得 逞 ( 一 ) 生 物 科 技 類 求 職 陷 阱 大 肢 解 生 物 科 技 求 職 陷 阱 往 往 可 以 瞧 出 箇 中 端 倪? 讓 我 們 將 其 詐 騙 手 法 一 一 肢 解 分 斷 討 論 1. 刊 登 求 職 廣 告 徵 才 廣 告 連 續 刊 登 三 個 禮 拜 以 上 者, 求 職 陷 阱 機 率 較 高! 翻 開 報 紙, 看 到 一 則 均 名 為 中 年 婦 女 量 身 打 造 的 求 職 廣 告 2. 典 型 求 職 陷 阱 準 備 面 試 時, 被 帶 到 大 型 會 議 室 中, 現 場 有 近 百 位 求 職 人 坐 在 台 下, 仔 細 一 探, 裡 頭 竟 混 雜 許 多 公 司 原 有 的 員 工, 並 採 取 二 對 一 緊 迫 釘 人 的 態 度! 當 許 多 求 職 人 抵 達 面 試 地 點 時 發 現, 原 來 公 司 志 工 媽 媽 電 話 行 銷 高 手 時 薪 200 元 不 過 是 個 晃 子, 原 來 它 們 是 多 層 次 傳 銷! 還 標 榜 生 物 科 技, 但 仍 沾 沾 自 喜 該 是 好 好 賺 一 筆 的 時 候 了, 於 是 刷 了 十 幾 萬 元 買 了 所 謂 生 物 科 技 的 產 品, 準 備 成 為 其 會 員, 等 到 發 現 自 己 已 成 詐 騙 集 團 的 受 害 者 時, 那 間 公 司 早 就 人 去 樓 空 了! ( 二 ) 生 物 科 技 類 求 職 陷 阱 預 防 針 1. 打 電 話 先 行 詢 問 公 司 名 稱 及 工 作 內 容 2. 上 網 查 詢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網 頁 A. 公 司 是 否 有 登 記 B. 營 業 項 目 是 否 與 對 方 所 稱 之 公 司 名 稱 相 關 3. 詢 問 周 遭 親 友 是 否 有 人 曾 到 那 間 公 司 面 試 或 任 職 如 該 公 司 曾 有 詐 欺 等 不 良 紀 錄, 切 勿 再 前 去 面 試 13

14 4. 提 早 二 十 分 鐘 抵 達 面 試 現 場 觀 察 週 遭 四 周 環 境! 如 發 現 公 司 只 是 想 要 賣 東 西 給 求 職 人, 根 本 不 是 要 徵 人, 恐 怕 沒 有 進 去 面 試 之 必 要! 5. 面 試 應 是 一 對 一, 由 公 司 一 方 來 了 解 面 試 者 所 具 備 的 才 能, 而 非 一 對 多 的 教 育 訓 練 如 是 一 對 多 的 教 育 訓 練 絕 大 部 分 都 是 意 圖 販 售 給 求 職 人 的 產 品 訓 練 課 程! 6. 如 發 現 是 多 層 次 傳 銷 類 的 工 作, 自 己 也 想 改 變 心 意 做 做 看, 可 先 回 家 上 行 政 院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網 站, 多 多 比 較 坊 間 多 層 次 傳 銷 的 事 業 單 位, 並 先 瞭 解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規 範, 再 考 慮 是 否 加 入 二 不 實 電 子 商 務 篇 ( 一 ) 電 子 商 務 簡 介 : 所 謂 電 子 商 務 是 指 以 網 際 網 路 為 base, 做 為 交 易 的 媒 介, 型 式 包 含 B2B B2C 為 主 要 種 類, 而 網 路 公 司 最 主 要 的 產 品 包 含 : 網 站 網 頁 空 間 網 頁 設 計 和 線 上 遊 戲.. 等 ( 二 ) 不 實 廣 告 求 職 陷 阱 之 電 子 商 務 公 司 常 見 的 徵 才 流 程 : 1. 徵 人 手 法 : (1) 不 正 當 的 電 子 商 務 公 司 常 出 現 在 報 紙 或 人 力 仲 介 資 源 網 站, 擁 有 以 下 的 特 徵 : 出 現 的 機 率 過 頻 繁, 一 星 期 有 四 到 五 次 可 在 報 紙 上 看 到 要 求 條 件 與 實 際 工 作 內 容 不 對 稱, 有 時 會 出 現 : 士 官 退 役 尤 佳 婦 女 二 度 就 業 尤 佳.. 等 字 樣 待 遇 高 於 一 般 市 場 行 情 有 時 同 一 家 公 司 ( 不 同 公 司 名 稱 ) 同 一 地 址 重 複 出 現, 但 電 話 與 聯 絡 人 不 相 同 (2) 寄 出 履 歷 表 或 電 話 聯 絡 後, 都 會 預 約 某 一 時 間 面 試, 而 且 來 者 不 拒 14

15 2. 公 司 內 部 配 置 : 公 司 內 部 有 一 專 門 的 隔 間 或 地 方 來 面 試, 且 同 一 時 有 不 同 主 管 面 試 不 同 人 員, 桌 上 擺 設 相 當 簡 單, 沒 有 任 何 文 件 或 檔 案 放 在 桌 上 3. 面 試 的 過 程 : (1) 人 : 面 試 主 管 不 一 定 只 有 一 位, 有 時 候 同 時 有 許 多 面 試 主 管 面 試, 而 面 試 主 管 的 年 齡 普 遍 都 很 年 輕, 幾 乎 是 廿 出 頭 的 年 輕 人, 不 論 男 女, 穿 著 名 貴 品 牌 衣 著, 讓 人 誤 以 為 進 到 一 家 賺 大 錢 的 公 司 (2) 問 題 : 面 試 主 管 的 問 題 多 半 與 工 作 無 關, 多 數 會 問 以 下 相 關 的 問 題 : 前 任 工 作 離 職 的 時 間, 以 了 解 你 的 經 濟 收 入 上 份 工 作 的 收 入, 亦 希 望 了 解 您 的 收 入 家 庭 狀 況, 家 裡 是 否 有 錢, 判 斷 你 這 隻 魚 是 否 夠 大 其 他 問 題 用 來 掩 飾 企 圖 用 面 試 過 程 中, 還 會 簡 略 說 明 公 司 背 景, 且 簡 略 到 你 也 不 知 道 公 司 主 要 的 業 務 為 何, 突 然 來 一 句 是 否 有 興 趣 來 了 解 公 司? 或 是 我 們 會 將 資 料 送 審 高 層 主 管, 是 否 上 班 會 通 知 你 不 久 便 通 知 來 上 課, 會 通 知 的 機 率 99%, 1% 是 因 為 他 們 認 為 你 的 錢 不 夠 多! 4. 上 課 的 情 形 : 不 論 你 是 應 徵 客 服 人 員 總 機 行 政 助 理 或 儲 備 幹 部, 上 課 內 容 都 一 樣, 且 具 有 以 下 幾 個 特 徵 : 不 論 任 何 職 務 統 一 上 課, 主 要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洗 腦, 讓 你 誤 信 公 司 的 誇 大 其 詞 上 課 過 程 都 會 有 所 謂 輔 導 幹 部 全 面 盯 哨, 嚴 禁 新 人 相 互 交 談 課 程 中 都 會 安 排 心 靈 激 勵 課 程, 其 用 意 不 外 乎 是 激 起 你 的 幻 想, 催 你 趕 快 掉 入 陷 阱 15

16 ( 三 ) 利 基 : 騙 人 的 生 意 有 人 做, 賠 錢 的 生 意 沒 人 做 打 著 電 子 商 務 的 美 名, 其 幕 後 的 真 象 如 何? 分 析 如 下 : 以 直 銷 方 式 吸 收 會 員 : 這 些 電 子 商 務 公 司 並 不 在 乎 你 應 徵 項 目, 也 不 希 望 你 成 為 名 符 其 實 的 職 員, 而 是 希 望 你 成 為 他 們 的 會 員, 如 此 不 但 可 規 避 勞 基 法 的 約 束 ( 會 員 非 職 員 ) 又 可 賺 進 大 把 鈔 票 ( 加 入 會 員 費 由 5,000~39,000 不 等 ) 繳 完 會 費 後, 便 希 望 你 多 拉 幾 個 會 員, 並 向 你 說 明 可 從 中 抽 取 % 數, 使 你 越 陷 越 深 以 不 對 等 的 價 格 招 攬 商 家 參 加 網 店 : 電 子 商 務 最 大 特 色 便 是 所 謂 網 店, 網 店 分 成 許 多 等 級, 從 十 萬 ~ 三 十 萬 元 都 有, 但 網 頁 空 間 僅 有 區 區 幾 十 MB 而 已, 如 果 是 委 託 公 司 製 作 又 有 許 多 費 用 事 實 上 只 要 有 固 定 IP, 用 最 簡 易 的 FontPage 架 設 網 頁, 是 不 用 半 毛 錢 的, 且 有 更 大 的 空 間 使 用, 這 是 一 個 很 多 人 都 會 的, 卻 要 收 十 ~ 三 十 萬 元, 真 可 謂 暴 利 ( 四 ) 電 子 商 務 公 司 之 詐 騙 破 綻 : 公 司 應 徵 項 目 過 多, 條 件 不 明, 在 報 紙 出 現 機 率 頻 繁 且 待 遇 優 渥 不 論 面 試 人 員 或 公 司 人 員, 年 紀 普 遍 在 廿 出 頭 左 右, 穿 著 打 扮 都 有 一 定 水 準 公 司 隨 便 抓 一 個 都 是 " 理 " 字 級 的 主 管, 除 此 以 外, 看 不 到 有 其 他 員 工 辦 公 桌 上 除 了 主 管 位 置 有 文 件, 其 餘 皆 相 當 稀 少, 甚 至 空 空 如 也 不 論 應 徵 任 何 項 目 皆 統 一 上 課, 上 課 內 容 空 洞 乏 味, 純 粹 拖 延 時 間 課 程 緊 湊, 中 間 沒 休 息 時 間 以 避 免 有 私 下 交 談 意 見 聊 天 的 機 會 中 午 集 體 訂 便 當, 分 組 帶 開, 由 各 主 管 負 責 盯 哨, 隨 時 16

17 注 意 你 的 行 動, 吃 飯 後 還 要 集 體 午 休 訓 練 課 程 完 畢 後, 會 以 各 種 理 由 強 迫 購 買 公 司 產 品 三 不 實 補 習 班 篇 時 機 歹 歹, 每 個 人 都 想 要 一 技 之 長, 不 管 是 成 人 英 文 電 腦, 甚 或 是 航 空 補 習 班, 都 是 有 人 選 擇, 但 坊 間 補 習 班 良 莠 不 齊, 不 少 業 者 更 有 假 徵 才, 真 招 生 的 手 法 行 使 詐 騙 上 當, 讓 大 家 得 不 償 失 補 習 班 的 廣 告 通 常 版 面 大 數 量 多, 舉 凡 中 華 民 國 職 訓 第 XX 期 公 告 國 民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公 家 機 關 委 外 徵 才, 甚 至 是 航 空 XX 協 會 都 曾 出 現 過, 這 些 名 堂, 常 會 使 人 誤 以 為 是 待 遇 佳 薪 資 優 的 徵 才 廣 告, 但 實 際 上 卻 是 補 習 班 的 招 生 廣 告, 民 眾 不 可 不 察 ( 一 ) 補 習 班 的 利 基 補 習 班 最 大 收 費 來 源 是 學 員 的 學 費, 而 補 習 班 在 招 生 學 員 時 方 法 千 奇 百 怪, 然 招 生 簡 章 中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就 要 當 心 了, 因 為 它 可 能 是 個 不 實 徵 才 廣 告 : 1. 打 著 中 華 民 國 第 XX 期 職 訓 事 實 上, 職 訓 局 在 辦 理 委 外 職 訓 時, 並 沒 什 麼 期 數 之 分, 這 只 不 過 是 補 習 班 為 使 民 眾 誤 信 他 是 職 訓 局 的 委 外 辦 理 機 構, 而 使 用 的 一 種 手 段 罷 了, 更 何 況 職 訓 局 辦 理 的 職 訓 收 費 遠 比 一 般 補 習 班 低 廉, 甚 至 是 免 費 2. 有 公 家 機 關 現 場 徵 才 的 字 樣 在 公 家 機 關 服 務, 除 了 考 試 經 銓 敘 任 用 外, 就 是 一 般 約 聘 人 員, 而 即 使 是 約 聘 人 員 都 有 一 定 的 任 用 程 序, 絕 對 沒 有 所 謂 現 場 徵 才 情 事, 如 果 到 公 務 單 位 是 如 此 簡 單 之 事, 那 對 一 些 經 考 試 任 用 的 人 不 是 太 不 公 平, 國 家 有 可 能 如 此 做 嗎? 17

18 3. 知 名 廠 商 徵 才 到 高 科 技 廠 商 工 作 是 一 件 人 人 稱 羨 之 事, 但 是 補 習 班 會 以 此 為 幌 子, 讓 你 相 信 補 習 班 可 以 幫 你 推 薦 到 台 積 電 聯 電 等 知 名 廠 商 工 作, 實 際 上 補 習 班 只 是 將 你 的 資 料 登 記 在 人 力 銀 行 網 站 上, 並 沒 有 實 際 的 推 介 就 業 的 動 作 4. 航 空 公 司 航 空 XX 協 會 以 目 前 主 要 的 航 空 公 司 - 長 榮 ( 立 榮 ) 華 航 ( 華 信 ) 及 復 興 遠 東, 在 對 外 招 募 人 才 時, 目 前 皆 由 各 航 空 公 司 的 人 事 部 門 自 行 招 募 進 行, 與 外 界 萬 X X 航 等 補 習 班 無 關, 千 萬 別 相 信 有 所 謂 內 線 消 息 ( 二 ) 給 學 員 的 建 議 1. 補 習 班 花 樣 琳 瑯 滿 目, 招 生 手 法 不 一, 加 上 競 爭 已 臻 白 熱, 如 何 去 斷 定 這 家 補 習 班 是 否 合 法, 是 否 有 膨 風 的 現 象, 可 由 下 列 方 法 得 知 : 查 該 補 習 班 是 以 何 名 目 開 設, 如 果 是 用 XX 有 限 公 司, 那 就 要 注 意, 此 家 補 習 班 可 能 涉 及 不 法 招 生 2. 最 好 能 要 求 試 聽, 以 衡 量 補 習 班 所 開 出 的 價 格 是 否 適 當, 如 果 不 行, 至 少 也 要 看 上 課 環 境 及 教 材 3. 衡 量 自 我 的 需 要, 先 確 定 自 己 是 想 要 藉 由 補 習 班 增 加 自 我 的 第 二 專 長, 亦 或 想 藉 補 習 班 找 到 一 份 工 作 當 然, 增 加 自 我 的 知 識 為 未 來 規 劃 自 我 的 方 向, 是 相 當 值 得 鼓 勵 的 事, 但 如 果 想 藉 由 補 習 班 找 到 工 作, 可 能 還 不 如 去 就 業 服 務 站 找 比 較 實 在, 因 為 補 習 班 所 謂 尋 找 工 作 機 會, 只 不 過 是 將 你 的 資 料 放 在 人 力 網 站 而 已, 並 沒 有 所 謂 推 介 就 業 之 情 事, 因 此 在 決 定 是 否 要 加 入 這 家 補 習 班 前, 最 好 能 衡 量 自 己 的 需 要 在 哪 18

19 四 不 實 演 藝 人 員 & 模 特 兒 經 紀 公 司 篇 現 今 社 會 許 多 少 男 少 女 憧 憬 一 圓 明 星 夢, 成 為 萬 人 迷, 的 確 也 有 很 多 高 明 的 經 紀 公 司 將 其 旗 下 的 藝 人 一 夜 捧 紅, 歷 來 麻 雀 變 鳳 凰 的 事 不 斷 的 在 上 演 著 然 而, 目 前 坊 間 有 一 些 不 實 的 演 藝 人 員 經 紀 公 司, 於 報 章 媒 體 刊 登 誘 人 的 徵 美 麗 帥 氣 模 特 兒 明 星 不 是 夢 等 廣 告, 利 用 人 們 想 成 名 的 心 理, 以 徵 求 模 特 兒 演 員 歌 手 或 拍 廣 告 為 名 義, 聲 稱 可 以 幫 助 求 職 者 進 入 電 視 電 影 或 唱 片 公 司 工 作 這 些 公 司 其 實 是 以 招 收 會 員 及 非 會 員 為 由, 來 遊 說 求 職 者 參 加 拍 攝 訓 練 錄 音 及 推 介 演 出 機 會, 然 後 從 中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這 種 公 司 的 行 徑, 經 常 會 打 擊 求 職 者 的 就 業 信 心, 造 成 求 職 意 願 降 低 歷 年 來 演 藝 公 司 詐 財 斂 財 的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求 職 人 應 多 加 防 範 有 一 些 剛 畢 業 的 社 會 新 鮮 人, 對 於 演 藝 事 業 充 滿 憧 憬, 但 是 由 於 對 這 一 行 的 經 營 模 式 未 能 詳 細 瞭 解, 很 容 易 受 到 蒙 蔽,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人 財 兩 失 在 此 建 議 求 職 者 還 是 以 尋 找 踏 實 的 工 作 為 宜 若 被 過 度 的 稱 讚 及 美 好 願 景 沖 昏 頭 是 很 危 險 的 事 求 職 者 應 認 清 自 己 的 專 長 及 條 件, 當 然, 如 果 您 對 於 這 類 型 的 工 作 有 興 趣 及 實 力, 且 躍 躍 欲 試 的 話, 那 麼 以 下 的 內 容 您 非 看 不 可 ( 一 ). 不 肖 公 司 詐 騙 手 法 面 面 觀 : 1. 經 紀 公 司 類 : 以 替 各 類 廣 告 商 推 介 模 特 兒 為 由, 賺 取 超 出 市 價 甚 多 的 高 額 拍 照 費 加 洗 費 V8 試 鏡 費 保 證 金 造 型 費 宣 傳 費 Model 卡 等 費 用 2. 唱 片 公 司 類 : 以 和 錄 音 室 結 合, 錄 製 個 人 唱 片 為 由, 來 賺 取 高 額 宣 傳 費 補 習 費 簽 約 金 錄 製 CD(VCD) 費 ( 亦 有 唱 片 公 司 自 設 錄 音 間 者, 詐 騙 手 法 相 同 ) 其 費 用 依 市 價 衡 量 顯 失 公 平 3. 演 員 訓 練 班 類 : 以 製 作 未 知 的 電 視 ( 電 影 ) 劇 為 由, 招 收 19

20 演 員, 並 收 取 高 額 的 排 演 費 訓 練 費, 卻 只 能 擔 任 臨 時 演 員, 甚 至 無 演 出 機 會, 造 成 使 求 職 者 入 不 敷 出 的 情 形 4. 假 借 傳 播 公 司 電 視 公 司 的 名 義 徵 求 演 員 類 : 利 用 開 班 授 課 來 賺 取 訓 練 費 結 果 受 訓 者 領 不 到 演 員 證, 然 後 該 公 司 再 以 各 種 因 素 為 由, 一 再 地 受 訓 花 費 5. 網 路 模 特 兒 公 司 類 : 模 特 兒 前 往 應 徵, 自 掏 腰 包 拍 攝 照 片 後, 以 為 自 己 的 照 片 會 被 刊 登 在 網 站 上, 結 果 發 現 網 路 上 的 清 涼 寫 真 照 不 是 自 己, 而 是 日 本 不 知 名 清 純 美 麗 的 高 中 女 生 此 為 色 情 網 站 及 020X 色 情 電 話 的 常 見 手 法, 求 職 者 會 發 現 對 方 開 始 慫 恿 自 己 加 入 其 旗 下 語 音 女 郎, 甚 至 從 事 色 情 交 易 上 列 的 任 何 一 種 公 司, 若 屬 正 當 經 營, 於 試 用 期 間 不 應 收 取 以 市 價 衡 量 顯 失 公 平 的 高 額 費 用 ( 訓 練 費 簽 約 金 宣 傳 費 拍 攝 費 訂 棚 費 會 員 卡 費 製 作 費 錄 音 費 宣 傳 卡 費 加 洗 費.. 等 ) 而 是 讓 受 訓 者 透 過 正 常 比 賽 及 面 試 考 核 通 過, 再 經 由 公 司 與 求 職 人 雙 方 同 意 後 簽 下 履 約 保 證 求 職 者 應 爭 取 讓 自 己 可 能 會 承 擔 的 風 險 降 到 最 低, 如 此 則 雙 方 相 互 得 利 被 認 為 值 得 栽 培 者, 在 簽 約 時 應 看 清 合 約 的 每 一 項 條 款, 其 背 面 隱 藏 的 意 義 為 何? 如 何 拆 帳? 還 有 違 約 金 通 告 數.. 及 出 片 保 證 等 是 否 標 明 清 楚 其 實 公 司 基 於 栽 培 旗 下 藝 人, 所 有 的 支 出 應 由 公 司 承 擔, 不 應 跟 受 訓 者 收 取 費 用 模 特 兒 的 宣 傳 成 本 亦 應 由 經 紀 公 司 自 行 吸 收 若 宣 傳 成 本 中 有 模 特 兒 其 它 應 付 的 費 用 也 應 由 通 告 拆 帳 收 入 中 扣 除 公 司 不 宜 先 行 收 取 ( 二 ) 防 騙 小 常 識 : 1. 通 常 這 類 公 司 的 人 口 才 一 流, 很 會 讚 美 人 他 們 會 跟 求 職 者 說 有 廠 商 急 著 找 人 拍 雜 誌 封 面, 配 合 度 高 的 人 才 可 以 得 到 這 個 良 機 最 後 會 要 求 求 職 者 自 行 負 擔 製 作 費 拍 照 費 用 20

21 2. 這 類 公 司 以 從 事 演 藝 工 作 或 兼 職 工 作 的 名 義 徵 人, 結 果 求 職 者 經 常 只 是 成 為 書 展 車 展 的 臨 時 演 員 而 這 些 公 司 有 時 甚 至 也 沒 有 為 臨 時 演 員 推 介 接 洽 通 告 經 常 是 廠 商 自 動 挑 選 人, 然 後 公 司 從 中 賺 取 拆 帳 費 用 3. 求 職 者 勿 因 急 於 想 成 名, 而 做 無 謂 的 犧 牲 或 放 棄 了 可 以 向 公 司 爭 取 的 權 益 求 職 者 應 將 自 己 的 意 見 表 達 出 來, 否 則 到 了 賠 了 夫 人 又 折 兵 時, 已 後 悔 不 及 這 些 公 司 聲 稱 如 未 通 過 試 鏡 可 以 退 款, 但 實 際 上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通 過 另 外, 求 職 者 成 為 受 訓 者 後, 若 不 配 合 拍 照 及 繳 費, 不 但 之 前 的 權 益 喪 失, 也 不 能 要 求 退 款, 當 然 也 得 不 到 工 作 所 以 求 職 者 千 萬 不 要 因 小 失 大, 因 為 能 夠 在 演 藝 圈 大 紅 大 紫 者 終 是 少 數, 要 了 解 自 身 條 件 和 公 司 的 業 務 標 準 是 否 吻 合 4. 求 職 者 在 面 談 前 最 好 進 入 經 濟 部 的 網 站 查 看 該 公 司 的 合 法 性 在 正 式 參 加 受 訓 或 簽 約 前 亦 須 設 法 對 該 公 司 做 進 一 步 的 瞭 解 譬 如 藉 著 細 心 觀 察 該 公 司 的 營 運 狀 況 人 員 的 談 話 內 容 公 司 硬 體 的 擺 設.. 等, 並 多 與 新 人 交 談 5. 看 看 這 些 公 司 是 否 對 求 職 者 一 律 來 者 不 拒? 拍 攝 婚 紗 寫 真 錄 影 排 演 VCR 以 及 訓 練 時 的 收 費, 是 否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是 否 過 高, 超 出 合 理 市 價 甚 多? 6. 有 些 這 些 公 司 尋 找 通 知 一 大 堆 的 人 來 面 試 拍 照 及 試 鏡, 並 跟 新 人 收 費 但 是 卻 不 為 新 人 爭 取 上 通 告 的 機 會, 所 以 通 告 方 面 總 無 下 文 ( 以 所 拍 的 廣 告 無 效 或 是 拍 攝 的 內 容 不 符 標 準 為 由 ) 其 實 這 些 公 司 可 能 只 是 在 內 部 運 作, 根 本 沒 有 跟 廠 商 接 觸 結 果 求 職 者 在 還 沒 有 賺 到 錢 之 前, 就 先 投 資 了 一 筆 錢 7. 千 萬 別 刷 卡, 自 己 若 是 臨 時 演 員, 就 要 看 是 否 有 另 外 的 人 選, 或 是 從 二 個 人 中 選 出 一 個? 就 算 試 鏡 通 過, 將 來 也 不 會 退 拍 照 費, 亦 不 能 夠 保 證 有 演 出 的 機 會 求 職 人 所 拍 攝 的 內 容 可 能 就 此 被 存 檔 起 來 或 者 被 用 到 小 雜 誌 三 級 片 第 四 台 的 情 趣 用 品 廣 告. 等 這 些 公 司 所 聲 稱 的 是 為 了 某 21

22 個 大 廠 商 或 某 部 戲 而 拍 的 廣 告, 其 實 可 能 只 是 虛 有 其 事 結 果 求 職 者 因 此 欠 了 一 大 筆 卡 費 8. 求 職 者 在 面 試 的 當 天 就 會 被 要 求 繳 納 試 鏡 費 這 些 公 司 並 不 要 求 求 職 人 要 打 扮 化 粧, 僅 要 求 求 職 人 說 一 段 台 詞 或 自 我 介 紹, 或 表 演 簡 單 的 劇 情 如 果 求 職 者 面 視 時 自 己 已 付 過 了 製 作 費, 就 要 確 定 以 後 能 夠 取 得 公 司 的 製 作 帶 9. 這 些 公 司 有 時 候 只 是 第 四 台 購 物 頻 道 色 情 網 站 地 下 錄 音 室 等 公 司 實 際 上 並 沒 有 要 出 唱 片 或 拍 攝 廣 告 的 打 算 而 臨 時 演 員 的 一 切 支 出 都 要 自 費, 像 加 洗 一 張 照 片 要 跟 臨 時 演 員 收 二 十 元 以 上, 比 一 般 的 照 片 行 收 五 元 都 還 有 利 潤 最 後 常 以 不 符 合 廠 商 的 要 求 或 需 要 而 遭 退 件 求 職 人 應 隨 時 保 持 質 疑 的 態 度, 凡 事 問 清 楚, 三 思 而 後 行, 方 不 會 受 騙 上 當 10. 這 類 公 司 有 時 候 會 找 一 些 理 由 來 要 求 求 職 者 或 臨 時 演 員 再 接 受 受 訓, 好 再 收 取 另 一 筆 的 訓 練 費 及 拍 照 費, 譬 如 : 公 司 有 意 栽 培, 但 是 你 目 前 水 準 尚 不 夠, 或 是 之 前 的 承 辦 人 員 被 裁 員.. 等 所 以 求 職 者 之 前 的 投 資 就 泡 湯 了 所 以 對 於 這 些 公 司 的 收 費 名 目 及 方 式 都 要 問 清 楚, 譬 如 : 收 費 標 準 是 否 統 一? 還 是 因 人 而 異? 是 事 前 收 還 是 事 後 收? 是 一 次 收 還 是 分 期 收? 11. 要 觀 察 瞭 解 這 些 公 司 是 否 真 的 有 旗 下 的 藝 人? 有 多 少 人? 還 是 只 是 用 各 種 名 義 徵 人, 而 實 際 上 又 是 一 家 空 殼 子 的 公 司 當 這 些 公 司 出 示 某 些 雜 誌, 說 雜 誌 上 的 模 特 兒 就 是 該 公 司 的 專 屬 藝 人 時, 要 確 實 查 對 是 否 有 標 明 確 實 是 該 經 紀 公 司 的 人 這 些 公 司 是 否 有 剝 削 接 案 費 的 前 例? 要 探 聽 清 楚 這 家 公 司 的 風 評 及 知 名 度 如 何? 是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是 否 常 換 公 司 的 名 稱 與 地 址, 但 其 實 是 同 一 批 人, 他 們 可 能 是 公 司 倒 了 再 換 名 稱 及 地 點 這 些 公 司 是 專 業 人 士 在 經 營 嗎? 其 財 力 如 何? 網 站 上 有 無 公 開 通 告 的 行 程? 上 列 各 點 都 要 靠 求 職 者 的 觀 察 入 微 及 理 性 的 判 斷 若 是 等 到 受 騙 之 後 再 來 警 惕, 已 經 浪 費 了 很 多 人 力 精 神 物 力 財 力 及 22

23 時 間 求 職 者 可 以 上 各 經 紀 公 司 的 網 站 或 BBS 查 尋 該 公 司 的 實 際 狀 況 12. 這 些 公 司 規 定 旗 下 的 模 特 兒 必 須 達 到 通 告 收 入 的 某 個 營 業 額, 未 達 營 業 額 的 模 特 兒, 是 否 要 自 掏 腰 包 補 足 尾 款? 結 業 後 有 拿 到 演 員 證 嗎? 若 所 接 的 通 告 數 不 足, 還 是 可 以 拿 到 拆 帳 費 嗎? 訓 練 費 要 得 回 來 嗎? 總 之 求 職 人 要 注 意 的 地 方 很 多, 求 職 者 自 己 要 多 加 小 心, 才 不 會 遭 受 損 失 及 傷 害, 甚 至 造 成 家 庭 問 題 及 社 會 問 題 五 不 實 外 匯 買 賣 篇 目 前 市 面 上 某 些 從 事 地 下 外 匯 買 賣 的 公 司, 在 報 紙 或 網 路 上, 以 求 才 的 名 義 來 徵 人, 事 實 上 並 不 是 徵 求 一 般 的 工 作 人 員, 而 是 製 造 機 會 來 聳 恿 說 服 或 利 誘 已 錄 用 的 求 職 者 進 場 下 單 買 賣 外 匯, 藉 此 來 謀 取 手 續 費 通 常 求 職 者 最 終 的 結 局 是 被 藉 故 解 雇 領 不 到 薪 水 及 損 失 很 大 一 筆 錢 ( 有 高 達 台 幣 幾 百 萬 者 ) 所 以 希 望 藉 由 本 文 之 說 明, 使 求 職 者 能 夠 自 行 辨 別 這 類 公 司 之 種 種 手 法, 而 不 致 遭 受 時 間 精 神 及 金 錢 之 損 失 外 匯 買 賣 固 然 是 投 資 理 財 的 途 徑 之 一, 但 是 有 心 此 道 者, 應 先 對 於 自 己 是 否 擅 長 於 外 匯 投 資 有 自 知 之 明, 並 循 取 合 法 的 途 徑 操 作 另 管 理 外 匯 條 例 第 二 十 二 條 ( 非 法 買 賣 外 匯 之 連 帶 處 罰 ) 規 定 : 以 非 法 買 賣 外 匯 為 常 業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與 營 業 總 額 等 值 以 下 之 罰 金 ; 其 外 匯 及 價 金 沒 收 之 法 人 之 代 表 人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之 代 理 人 受 僱 人 或 其 他 從 業 人 員, 因 執 行 業 務, 有 前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除 處 罰 其 行 為 人 外, 對 該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亦 科 以 該 項 之 罰 金 所 以 欲 進 入 地 下 外 匯 買 賣 公 司 工 作 者 最 好 先 思 考 清 楚 23

24 下 列 五 個 要 點, 提 供 給 求 職 者 參 考, 祝 福 求 職 者 早 日 找 到 適 合 自 己 的 職 業 事 業 或 優 良 的 理 財 管 道 : ( 一 ). 地 下 外 匯 買 賣 公 司 之 求 職 手 法 1 徵 才 名 目 : 這 類 公 司 在 報 紙 上 的 徵 才 廣 告, 大 部 分 寫 說 的 是 外 商 公 司 或 某 大 網 際 網 路 公 司 徵 才 徵 求 的 職 項 常 用 的 是 : 行 政 職 員 資 料 處 理 員 文 書 兼 職 人 員. 等 等 2 應 徵 的 方 式 : 大 部 份 都 沒 有 地 址, 要 事 先 打 電 話 預 約 面 試 的 時 間, 或 者 限 見 報 當 天 ( 或 一 二 天 內 ) 有 效, 對 方 會 先 詢 問 年 齡 姓 名 和 電 話 並 且 強 調 務 必 要 攜 帶 國 民 身 份 證 ( 二 ) 求 職 面 試 者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A. 關 於 其 人 面 試 的 主 管 和 櫃 檯 小 姐, 年 紀 普 遍 都 很 年 輕, 而 其 職 銜 大 都 是 掛 " 經 理 " 或 " 協 理 " B. 關 於 其 事 1. 不 管 是 應 徵 正 職 及 兼 職 人 員, 面 試 的 主 管 都 會 千 篇 一 律 的 說 明 工 作 內 容 簡 單, 幾 乎 都 是 處 理 高 級 主 管 的 資 料 分 類 抄 寫 歸 檔, 並 且 是 純 內 勤 文 書 的 工 作, 也 不 用 跑 外 勤 的 事 務, 還 特 別 強 調 學 經 歷 不 拘, 只 要 肯 做 肯 學 就 好, 但 問 及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通 常 含 糊 帶 過, 聽 不 出 個 所 以 然 2. 薪 資 多 半 高 出 一 般 正 常 的 標 準, 幾 乎 都 會 超 過 3 萬 元 ( 除 了 本 薪 以 外, 還 包 括 全 勤 獎 金 交 通 津 貼 伙 食 津 貼 ) 等 3. 通 常 很 短 時 間 之 內 便 通 知 錄 取 了, 甚 至 現 場 就 問 你 何 時 可 以 來 上 班 4. 通 常 有 三 至 七 天 的 試 用 期, 試 用 期 不 給 薪, 正 式 上 班 後 才 會 包 含 在 第 一 個 月 薪 水 之 中 24

25 C. 關 於 其 物 其 地 1. 填 寫 履 歷 表 時, 辦 公 桌 上 幾 乎 沒 有 看 到 任 何 文 件, 只 有 筆 筒 等 簡 單 的 文 具 用 品 2. 櫃 檯 區 的 牆 壁 只 有 看 到 公 司 的 名 稱, 並 無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3. 辦 公 室 的 環 境 : (1) 大 部 分 都 是 包 廂 式 木 板 隔 成 一 間 間 的 辦 公 室, 就 像 KTV 一 般, 大 門 都 是 霧 狀 玻 璃 帷 幕 式 的 架 構 小 型 包 廂 式 的 辦 公 室 裏 面 的 設 備 有 : 一 張 小 會 議 桌 一 台 電 腦 計 算 機 文 具 用 品 印 泥 白 板 電 話 除 此 之 外, 無 任 何 重 要 文 件 (2) 亦 有 部 份 辦 公 室 是 類 似 一 般 公 司 OA 隔 間 辦 公 室, 但 是 座 位 大 多 是 空 的, 員 工 都 不 在 座 位 上, 或 到 處 走 動, 不 像 是 在 辦 公 (3) 電 腦 螢 幕 上 正 顯 示 全 球 匯 率 的 走 動 趨 勢 圖 (4) 由 櫃 檯 進 入 辦 公 室 時, 都 是 總 機 小 姐 控 制 按 鍵 式 的 開 關, 辦 公 室 的 坐 位 舒 適 乾 淨 採 光 明 亮 ( 三 ) 錄 取 後 之 上 課 情 況 1. 必 須 穿 著 正 式 的 服 裝 ( 此 類 的 公 司 很 重 視 形 象 問 題 ) 2. 面 試 時 主 管 在 陳 述 經 營 項 目 時, 大 都 是 一 些 沒 有 相 關 的 產 品, 例 如 負 責 進 出 口 貿 易 的 產 業, 有 化 工 木 材 電 子 貴 金 屬 的 項 目, 但 到 上 課 的 第 二 天 才 實 際 了 解 營 業 項 目 是 外 匯 貨 幣 或 期 貨 之 買 賣 3. 這 期 間 徵 人 的 啟 事 出 現 的 頻 率 相 當 高, 常 常 換 不 同 的 報 紙 繼 續 刊 登 但 他 們 會 聲 稱 只 錄 取 一 位 名 額, 造 成 求 職 者 有 " 好 公 司 很 難 進 去 " 的 感 覺 4. 遲 到 時, 主 管 都 會 做 記 錄, 並 作 提 醒, 並 表 示 很 重 視 出 缺 勤 的 狀 況 25

26 5. 上 課 途 中 又 會 安 排 另 一 個 同 事, 有 意 無 意 的 詢 問 家 庭 財 務 的 狀 況 及 之 前 的 工 作 資 料, 看 似 閒 聊, 目 的 是 希 望 您 加 入 投 資 的 行 列 6. 這 類 公 司 都 不 會 讓 求 職 者 將 資 料 ( 上 課 的 講 義 ) 帶 離 公 司 ( 四 ). 該 類 型 公 司 之 利 基 1. 代 客 操 作, 賺 取 手 續 費 如 果 您 不 會 實 際 操 作 外 匯 買 賣 交 易 的 話, 公 司 的 講 師 會 跟 您 說, 您 可 委 託 本 公 司 代 為 操 作 交 易 買 賣, 但 本 公 司 必 須 抽 取 手 續 費 2. 吸 金 的 問 題 錄 取 的 正 式 人 員, 裏 面 的 講 師 會 教 你 實 際 進 場 交 易 的 模 擬 演 練, 等 於 也 是 負 責 幫 老 闆 操 作 交 易, 在 模 擬 買 賣 過 程 當 中, 幾 乎 每 筆 的 交 易 都 是 淨 賺 高 額 的 利 潤, 然 後 講 師 就 會 讚 美 操 盤 的 學 員 說 他 看 盤 怎 麼 那 麼 準, 接 著 開 始 聳 恿 現 場 的 上 課 人 員 2~4 個 人 合 夥 投 資, 說 這 樣 資 金 就 很 充 足, 並 可 降 低 風 險 於 是 許 多 求 職 人 因 而 受 引 誘, 加 入 投 資 的 行 列, 不 但 沒 達 到 當 初 求 職 的 目 的, 更 使 投 資 的 金 錢 全 部 血 本 無 歸 ( 五 ). 求 職 人 員 的 安 全 守 則 不 繳 交 國 民 身 份 證 件 不 支 付 任 何 有 關 保 證 金 的 費 用 不 簽 署 任 何 聲 明 書 的 文 件 最 好 將 此 家 公 司 面 試 的 地 點 及 電 話 告 知 家 人 或 朋 友 最 好 約 朋 友 一 同 前 往 面 試, 互 相 有 個 照 應 若 因 故 已 成 為 該 型 公 司 之 職 員, 切 勿 因 為 表 相 是 多 麼 美 好 而 下 場 買 賣 並 於 第 一 天 上 班 前 問 清 楚 關 於 勞 健 保 的 情 況, 以 及 有 何 員 工 福 利 措 施 26

27 六 違 法 家 庭 代 工 篇 需 要 從 事 家 庭 代 工 來 獲 得 收 入 者, 許 多 是 因 為 時 間 年 齡 或 家 庭 等 因 素 不 允 許 從 事 典 型 就 業 工 作, 是 故 必 須 改 以 非 典 型 就 業 型 態 工 作 貼 補 家 用, 如 失 業 者 退 休 人 員 家 庭 婦 女 學 生 等 他 們 因 故 無 法 外 出 工 作, 謀 生 的 專 門 技 能 或 許 可 能 也 比 一 般 人 低, 但 就 是 有 一 些 昧 著 良 心 的 人, 動 腦 筋 到 這 一 群 人 上 面, 藉 家 庭 代 工 的 名 義 來 欺 騙 這 些 弱 勢 者 非 法 委 託 家 庭 式 代 工 行 為 的 業 者, 通 常 是 以 販 售 原 料 半 成 品 零 件 等 給 家 庭 代 工 者 為 利 基, 並 無 回 收 成 品 之 打 算 ; 因 此, 家 庭 代 工 者 往 往 辛 勤 完 工, 卻 面 臨 廠 商 藉 故 不 願 意 回 收 的 窘 境, 不 但 損 失 時 間 精 力, 還 損 失 了 一 筆 原 料 錢 ( 一 ) 何 謂 非 法 委 託 家 庭 式 代 工 行 為? 根 據 行 政 院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所 編 撰 的 違 法 家 庭 代 工 行 為 案 例 彙 編 一 書 所 言 : 非 法 委 託 家 庭 式 代 工 行 為 係 指 事 業 以 虛 偽 假 藉 招 攬 不 特 定 人 從 事 家 庭 式 代 工 之 方 法, 實 際 上 從 事 販 賣 代 工 原 料 或 設 備, 或 以 其 它 名 目 收 取 費 用 圖 利 之 行 為, 所 使 用 手 段 為 欺 罔 行 為 或 顯 失 公 平 之 行 為, 包 括 以 下 幾 種 情 形 : 1. 虛 偽 招 攬 代 工 者, 並 以 欺 騙 或 故 意 隱 匿 重 要 交 易 資 訊 等 引 人 錯 誤 之 方 法, 使 其 簽 訂 代 工 契 約 2. 虛 偽 徵 求 代 工 者, 回 收 之 代 工 完 成 品 無 銷 售 通 路 或 銷 售 所 得 與 固 定 支 出 顯 不 相 當, 實 際 以 販 賣 代 工 原 料 或 設 備, 或 以 其 它 名 目 收 取 費 用 為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3. 違 反 契 約 上 之 說 明 照 顧 及 協 力 義 務 4. 利 用 應 徵 者 之 輕 率 急 迫 或 無 經 驗 而 締 約 5. 基 於 契 約 優 勢 地 位, 使 代 工 者 向 其 支 付 一 定 費 用 購 買 工 作 所 需 材 料 或 設 備 6. 以 其 它 名 目 收 取 費 用, 並 訂 有 所 支 出 費 用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之 27

28 規 定 7. 於 締 約 同 時 已 自 代 工 者 獲 取 經 濟 上 之 不 當 利 益 對 於 這 些 非 法 委 託 家 庭 式 代 工 行 為 的 事 業 單 位, 依 照 公 平 交 易 法 的 規 定, 可 能 被 處 新 台 幣 250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如 果 還 涉 嫌 刑 法 上 的 詐 欺 罪 的 話, 將 被 移 送 檢 查 機 關 偵 辦 ( 二 ) 常 見 的 代 工 產 品 電 子 零 件 玻 璃 球 代 工 聖 誕 燈 泡 珍 珠 項 鍊 中 國 結 飾 品 石 膏 娃 娃 壓 克 力 卡 通 模 版 著 色 加 工 彩 繪 鏡 面 塑 膠 玩 偶 上 色 梳 子 鑰 匙 圈 等 ( 三 ) 行 騙 手 法 : 1. 大 部 分 藉 代 工 名 義 行 騙 者 的 利 基 所 在, 都 是 藉 著 賣 原 料 ( 藥 水 顏 料 ) 或 加 工 所 需 的 機 器 ( 儀 器 模 具 ) 來 賺 取 家 庭 代 工 者 的 錢 2. 有 些 家 庭 代 工 者 會 想 : 我 到 一 般 化 工 行 買 材 料 就 好 了, 不 需 要 跟 代 工 廠 商 買, 所 以 應 該 不 至 於 買 貴 或 被 騙 因 此, 意 圖 非 法 委 託 家 庭 式 代 工 的 廠 商, 一 定 會 設 計 一 些 理 由 來 讓 家 庭 代 工 者 欣 然 同 意 由 該 公 司 來 代 購 代 工 所 需 的 原 料, 譬 如 : 只 有 我 們 專 門 進 口 此 種 原 料, 不 信 你 去 一 般 化 工 行 問 問 看 或 專 門 的 化 工 行 路 途 遙 遠, 購 買 麻 煩, 由 本 公 司 大 量 購 買 較 便 宜. 等 家 庭 代 工 者 花 了 一 筆 錢 買 原 料 後, 公 司 藉 口 瑕 疵 率 太 高 等 因 素 不 收 購 回 產 品 家 庭 代 工 者 因 而 花 了 材 料 錢 與 時 間, 辛 勤 完 工, 卻 遭 受 百 般 挑 剔 其 實, 這 類 型 不 肖 的 事 業 單 位 實 際 上 可 能 根 本 沒 有 販 售 成 品 的 銷 售 管 道, 或 者 可 能 本 來 就 只 想 把 原 料 賣 給 家 庭 代 工 者 這 個 冤 大 頭, 而 無 意 把 成 品 賣 出 去 3. 這 些 公 司 經 常 利 用 家 庭 代 工 者 不 夠 機 智 聰 明 或 對 這 這 個 行 業 不 熟 悉 的 弱 點, 而 要 簽 下 不 對 等 的 合 約 4. 這 些 公 司 為 了 能 夠 利 誘 家 庭 代 工 者 簽 下 合 約, 經 常 會 隱 匿 產 銷 過 程 中 的 一 些 重 要 訊 息, 譬 如 : 高 度 技 術 性 施 作 的 28

29 困 難 度 成 品 合 格 率 長 耗 時 性 初 期 之 高 失 敗 率 高 耗 損 率 加 工 過 程 使 人 體 中 毒 等 所 以 在 示 範 加 工 的 過 程, 他 們 會 刻 意 營 造 簡 單 易 學 之 假 象, 以 達 成 求 職 者 購 買 材 料 目 的 家 庭 代 工 者 買 回 原 料 開 始 代 工 時, 始 發 現 工 作 曠 日 費 時, 不 易 完 成, 但 因 合 約 中 已 約 定 所 購 之 原 料 自 行 負 責 不 能 退 貨, 故 往 往 求 償 無 門 5. 這 些 公 司 在 原 料 賣 給 家 庭 代 工 者 時, 其 心 中 的 目 的 已 經 達 到, 所 以 當 家 庭 代 工 者 將 完 工 品 送 回 公 司 時, 他 們 一 定 會 百 般 挑 剔, 以 各 種 說 詞 或 藉 口 來 讓 自 己 不 必 買 回 成 品, 譬 如 : 代 工 品 質 有 瑕 疵 為 由 拒 絕 收 購, 但 是 瑕 疵 的 認 定 沒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 已 入 袋 的 錢 絕 不 再 吐 出 來, 就 算 付 錢 收 購, 收 購 費 也 會 遠 低 時 當 初 購 買 原 料 費 ) 有 一 些 手 藝 本 來 很 好 的 代 工 者, 在 被 退 貨 數 次 後, 信 心 全 失, 因 而 放 棄 做 代 工, 結 果 損 失 了 不 少 錢 6. 有 的 公 司 是 從 賣 出 ( 或 租 出 ) 代 工 所 需 機 器 來 賺 錢 7. 更 惡 劣 的 違 法 代 工 行 為, 就 是 藉 口 公 司 規 定 家 庭 代 工 者 要 先 劃 撥 出 一 筆 錢, 如 運 送 費 保 證 金 訓 練 費 等 然 後 公 司 才 能 送 出 代 工 的 原 料 及 代 工 所 需 的 用 具, 以 騙 取 家 庭 代 工 者 的 錢 當 家 庭 代 工 者 將 錢 匯 出 去 後, 就 此 音 訊 全 無, 或 藉 故 不 送 貨, 匯 款 亦 無 法 追 回 尋 址 查 訪 的 結 果 可 能 跟 本 沒 有 這 家 公 司 或 沒 有 這 個 門 牌 住 址 而 所 使 用 的 電 話 都 是 轉 接 到 手 機 接 聽 的 8. 有 些 公 司 不 只 是 以 保 證 金 運 送 費 原 料 費 的 名 義 騙 錢, 甚 至 還 會 用 員 工 旅 遊 加 入 保 險.. 等 名 義 來 騙 錢 有 些 公 司 會 以 騙 妳 在 該 公 司 員 工 慶 生 會 中 獎 **** 萬 元, 但 要 先 匯 *** 萬 元 公 證 律 師 費 才 能 給 獎 金 的 說 詞 來 騙 錢 9. 這 些 公 司 有 時 候 會 冒 用 知 名 企 業 徵 代 工 的 名 義 來 騙 取 保 證 金 10. 這 些 詐 騙 的 公 司 有 時 會 先 以 電 話 聯 絡 方 式, 詢 問 民 眾 需 不 需 要 工 作, 願 意 提 供 家 庭 代 工, 增 加 對 方 收 入 許 多 人 因 29

30 為 在 家 待 業, 得 知 這 項 訊 息 相 當 歡 喜, 歹 徒 再 以 人 性 弱 點, 以 無 需 外 出 工 作 等 誘 因, 讓 許 多 民 眾 不 知 不 覺 掉 入 陷 阱 ( 四 ) 防 騙 要 點 : 1. 家 庭 代 工 者 在 未 領 到 代 工 費 前, 最 好 不 要 繳 付 任 何 費 用, 如 材 料 費 保 證 金 儀 器 費 等, 若 有 受 騙 情 形, 應 立 即 向 警 方 報 案 或 打 電 話 到 行 政 院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陳 情 2. 不 輕 易 跟 對 方 簽 下 < 代 購 委 託 書 > 及 < 短 期 承 攬 加 工 契 約 > 不 輕 易 購 買 代 工 原 料 或 代 工 所 需 機 器 合 約 中 最 好 有 若 不 適 應 該 工 作, 可 以 退 回 原 料, 並 取 回 原 料 款 之 條 文 3. 先 跟 該 公 司 要 求 少 量 製 做, 以 確 定 該 工 作 之 難 易 度, 以 及 製 作 過 程 是 否 傷 害 人 體, 或 及 早 發 現 其 它 在 該 公 司 人 員 示 範 過 程 中 所 未 發 現 的 特 殊 狀 況 如 果 該 公 司 路 程 不 遠, 則 可 以 要 求 在 該 公 司 以 該 公 司 的 工 具 及 原 料 試 做 個 幾 個 鐘 頭 4. 這 些 公 司 有 時 候 是 虛 設 的 公 司, 職 稱 及 地 址 也 是 虛 設 的 所 以 家 庭 代 工 者 可 上 縣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的 網 站 查 看, 了 解 該 公 司 營 業 項 目 以 及 是 否 是 合 法 設 立 或 跟 朋 友 或 該 公 司 附 近 的 的 居 民 探 聽 一 下 該 公 司 是 否 為 正 當 的 公 司 5. 設 法 探 查 該 公 司 代 工 成 品 的 實 際 銷 售 狀 況 6. 若 抱 持 工 作 輕 鬆, 錢 又 好 賺 的 心 態 找 代 工 工 作, 則 較 易 被 這 些 公 司 所 欺 騙 應 先 在 電 話 中 詢 問 清 楚, 然 後 在 友 人 陪 同 之 下, 花 一 些 時 間, 親 自 循 址 前 往 查 看 該 公 司 的 實 際 狀 況, 再 決 定 要 不 要 為 該 事 業 單 位 代 工 7. 正 常 的 公 司 為 了 自 己 公 司 的 好 處 ( 如 品 質 優 良 即 時 出 貨 ) 及 代 工 者 的 權 益, 在 一 開 始 教 授 家 庭 代 工 者 如 何 加 工 時, 一 定 會 詳 細 地 解 說, 確 定 家 庭 代 工 者 可 以 正 確 加 工 時 才 與 其 簽 下 合 約 所 以 遇 見 講 解 馬 虎 的 情 況, 就 可 能 有 問 題 求 職 人 可 以 儘 量 要 求 該 公 司 派 員 至 家 中 輔 導 若 該 公 司 拒 30

31 絕, 則 要 求 至 該 公 司 學 習 伍 打 工 行 情 一 行 情 目 前 工 讀 的 行 情 並 沒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據 最 近 的 調 查, 全 省 十 七 歲 近 十 八 歲 的 高 職 生, 計 時 薪 者, 平 均 每 小 時 約 九 十 餘 元 其 餘 一 般 的 常 識 價 碼, 則 以 六 十 六 元 起 薪, 一 年 後 可 以 做 到 一 小 時 七 十 八 十 元 不 過 常 識 歸 常 識, 打 工 行 情 受 行 業 別 工 作 性 質 及 工 作 時 間 影 響 頗 大 薪 資 參 考 標 準 速 食 店 服 務 生 70 元 小 時 資 料 輸 入 工 讀 生 90 元 小 時 傳 單 發 送 100 元 小 時 補 習 班 導 師 120 元 小 時 包 裝 類 人 員 120 元 小 時 工 地 泥 水 工 1000 元 日 保 母 180 元 小 時 工 廠 作 業 員 65 元 小 時 加 油 站 85 元 小 時 兼 職 門 市 100 元 小 時 電 話 行 銷 120 元 小 時 兼 職 編 輯 120 元 小 時 美 工 設 計 150 元 小 時 家 教 300 元 小 時 二 行 業 別 在 行 業 差 異 上, 各 行 有 各 行 的 慣 例, 鮮 少 有 廠 商 以 破 壞 行 情 的 價 格 來 雇 工 以 某 大 速 食 連 鎖 業 為 例, 剛 報 到 的 工 讀 生, 時 薪 七 十 元, 而 某 大 門 市 連 鎖 店, 一 開 始 就 以 八 十 二 元 起 薪, 但 再 看 到 某 加 油 店, 近 九 十 元 起 薪, 而 一 些 專 業 性 的 工 作, 例 如 暑 期 英 文 家 教 班 游 泳 教 練 街 舞 教 師 等 等, 時 薪 都 要 超 過 二 百 元 以 上 因 此 打 工 起 薪 的 差 異, 與 工 作 的 難 易 程 度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關 係, 倒 是 有 一 點 行 規 的 味 道 31

32 三 工 作 性 質 在 工 作 性 質 方 面, 愈 專 業 愈 苦 勞, 價 碼 就 愈 高, 例 如 在 大 公 司 擔 任 翻 譯 的 計 時 工 讀 生, 時 薪 一 開 始 都 有 一 佰 元, 而 前 述 的 英 語 家 教 班 以 一 佰 五 十 元 一 小 時 起 薪, 此 外 在 工 地 擔 任 泥 水 工, 計 日 都 有 仟 元 以 上 的 待 遇 不 過 有 些 很 苦 的 工 作, 例 如 工 業 區 的 作 業 員, 待 生 產 線 八 個 小 時, 時 薪 恐 怕 都 破 不 了 七 十 --- 因 為 老 闆 只 肯 付 這 個 價 碼, 沒 人 要 做, 就 去 聘 外 勞 啦! 當 然 有 一 些 違 法 的 工 作, 也 會 有 高 價 碼 的 情 況, 因 為 風 險 高, 敢 做 的 人 少, 不 過 反 過 來 說, 不 見 得 好 賺, 因 為 一 但 就 逮, 付 出 的 成 本 實 在 很 高 四 工 作 時 間 此 外 工 作 時 間 對 行 情 的 影 響 也 很 大, 某 大 門 市 連 鎖 的 只 要 是 夜 班, 時 薪 就 加 十 五 元, 而 一 般 速 食 店 的 打 烊 班 時 薪 行 情 幾 乎 都 可 以 破 百 甚 至 於 某 家 門 市 店 的 大 夜 班 上 班 八 小 時, 一 個 月 可 以 有 三 萬 以 上 的 收 入 當 然 依 照 勞 基 法, 工 作 滿 一 年 就 可 以 有 年 休 假, 意 思 是 不 去 工 作, 卻 可 以 有 薪 水 的 日 子, 不 過 各 公 司 對 這 個 規 定 都 有 點 頭 痛, 有 的 會 用 調 薪 解 決, 有 的 另 外 給 錢, 至 於 真 的 給 工 讀 生 帶 薪 休 假 的 公 司 --- 可 就 要 看 公 司 制 度 囉 ~~ 32

33 陸 求 職 不 可 不 知 的 權 益 學 生 求 職 時 經 常 會 遇 到 一 些 問 題, 為 保 障 您 在 就 業 場 所 之 安 全, 以 下 是 您 不 可 不 知 的 權 益 : 一 小 心 不 實 廣 告 陷 阱 多 : 有 些 求 才 廣 告, 或 廠 商 雇 主 自 發 招 募 求 才 訊 息, 或 有 掩 飾 不 實 情 形, 應 謹 慎 辨 識, 小 心 掉 進 就 業 陷 阱 ; 且 宜 徵 得 父 母 同 意 以 避 免 招 致 受 騙 與 剝 削 學 生 可 多 加 利 用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所 提 供 之 求 職 機 會 及 就 業 諮 詢 二 性 騷 擾 色 情 誘 惑 應 拒 絕 儘 量 結 伴 參 加 工 讀, 俾 利 相 互 照 顧 協 助 如 果 雇 主 或 同 事 有 令 人 不 舒 服 的 語 言 或 身 體 接 觸, 或 向 您 提 出 性 要 求 及 具 有 性 意 味 之 言 行 舉 止 作 為 報 酬 考 績 工 資 分 發 等 交 換 條 件, 如 遇 此 不 當 行 為 不 要 覺 得 不 好 意 思, 立 刻 找 父 母 商 量, 或 向 勞 工 局 就 業 場 所 性 騷 擾 防 制 專 線 ( 轉 6545) 提 出 申 訴 或 諮 詢 三 勞 動 權 益 有 保 障 同 學 進 入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的 公 民 營 事 業 單 位 打 工, 即 可 要 求 各 項 勞 動 條 件, 如 工 資 工 時 休 息 休 假 等, 至 少 應 比 照 該 法 規 定 辦 理, 有 些 事 業 單 位 常 以 公 司 規 模 小 沒 有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為 由 卸 責, 並 非 正 確 的 作 法 33

34 四 職 場 安 全 應 知 道 十 五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同 學, 依 規 定 不 得 從 事 繁 重 及 危 險 之 工 作, 每 日 工 作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亦 不 得 於 午 後 八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工 作 五 不 簽 訂 不 合 理 的 勞 動 契 約 如 有 與 雇 主 訂 立 書 面 契 約 時, 應 注 意 內 容 是 否 公 平 合 理, 如 有 不 明 瞭 之 處, 應 請 教 師 長 或 當 地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再 行 簽 約, 以 避 免 日 後 發 生 爭 議 尤 其 從 事 推 銷 商 品 工 作 時, 如 何 計 薪? 是 否 需 購 買 公 司 產 品? 是 否 有 違 約 條 款? 應 事 先 瞭 解 清 楚, 以 免 權 利 受 損 六 不 得 預 扣 工 資 為 賠 償 用 工 作 中 如 有 涉 及 損 害 賠 償 的 問 題 發 生 時, 在 賠 償 金 額 大 小 雙 方 尚 有 爭 議 時,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雇 主 仍 不 得 預 扣 工 資 作 為 違 約 金 或 賠 償 費 用 此 外, 工 資 給 付 和 提 供 勞 務 有 直 接 相 關, 許 多 雇 主 常 主 張 曠 工 一 天 扣 三 天 薪 水 工 作 不 滿 一 星 期 不 發 薪 水 等 皆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的 規 定 七 不 當 扣 押 證 件 及 保 證 金 如 雇 主 要 求 繳 交 工 作 保 證 金 扣 押 身 分 證 時, 應 謹 慎 處 理, 避 免 上 當 八 提 高 警 覺 隨 時 與 學 校 家 長 保 持 聯 繫, 並 告 知 工 作 場 所 地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有 任 何 疑 問, 隨 時 使 用 臺 北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的 勞 工 服 務 台 申 訴 專 線 :(02) 或 (02) 轉

35 九 部 分 工 時 也 要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是 一 種 基 本 保 障, 目 前 卻 只 有 不 到 四 成 的 學 生 打 工 有 投 勞 保, 大 部 分 的 學 子 進 入 職 場, 不 知 道 工 讀 生 也 有 投 勞 保 的 權 利, 等 到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後, 任 何 給 付 拿 不 到 時, 才 發 現 雇 主 違 法! 職 業 災 害 常 發 生 在 雇 主 任 意 調 動 工 作, 直 接 指 派 其 他 工 作 項 目, 使 得 學 生 暴 露 在 危 險 的 工 作 環 境 下, 缺 乏 完 整 的 勞 安 職 前 訓 練 又 無 法 拒 絕 雇 主 的 不 當 要 求, 學 生 為 了 吸 取 豐 富 的 社 會 經 驗 換 來 的 卻 是 一 生 無 法 彌 補 的 傷 痛! 十 上 下 班 出 車 禍 算 職 災 很 多 人 誤 以 為, 在 便 利 商 店 加 油 站 的 工 作 應 該 很 安 全, 其 實 職 業 災 害 的 範 圍 並 不 限 於 職 場 中, 上 下 班 出 車 禍 (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者 除 外 ) 也 算 是 職 業 災 害 的 一 種, 更 遑 論 是 執 行 勤 務 的 快 遞 或 是 業 務 員, 送 Pizza 的 小 弟 整 天 騎 車 穿 梭 在 都 會 叢 林 中, 發 生 車 禍 意 外 的 機 率 當 然 更 高! 勞 基 法 採 無 過 失 主 義 的 精 神, 就 是 在 工 作 中 不 論 是 自 己 犯 錯 所 造 成 的 意 外, 都 算 是 職 業 災 害! 柒 面 試 策 略 原 則 一 積 極 讓 主 管 認 識 你 想 要 在 面 試 中 爭 取 一 個 工 作, 就 要 先 研 究 該 工 作, 並 詢 問 瞭 解 該 行 工 作 的 親 朋 好 友, 以 瞭 解 該 工 作 的 所 需 要 的 條 件, 做 好 準 備 之 後, 才 能 在 簡 短 的 面 試 過 程 中, 該 突 出 你 配 合 該 工 作 的 優 勢 35

36 但 不 要 忘 了, 面 試 的 重 點, 是 你 要 挑 一 個 好 工 作 環 境, 包 括 老 闆 的 為 人 等 等, 讓 老 闆 認 識 你, 反 而 比 較 簡 單, 主 管 其 實 也 沒 有 太 多 時 間 來 搞 清 楚 你 是 哪 個 星 座 的, 反 而 你 要 瞭 解 工 作 環 境 和 老 闆 比 較 難, 因 此 建 議 多 花 時 間 去 擬 一 些 工 作 的 相 關 問 題 來 問 老 闆, 可 以 顯 示 你 的 主 動 積 極 精 神, 問 了 好 問 題, 老 闆 還 會 覺 得 你 內 行 呢? 不 過 打 工 多 半 是 臨 時 性 質 的, 老 闆 其 實 不 太 在 意 你 的 個 人 特 質, 通 常 只 是 表 達 一 下 你 投 入 工 作 的 誠 意 就 可 以 了, 不 要 以 為 日 後 去 找 正 式 的 工 作 也 這 麼 簡 單 喲! 二 讓 主 管 搞 不 清 楚 你, 對 你 好 奇 這 個 是 重 點, 不 要 以 為 面 試 是 交 心 大 會, 把 一 些 心 路 歷 程 都 一 五 一 十 和 盤 托 出, 你 只 是 個 短 期 工 讀 生, 你 只 要 給 主 管 你 可 以 工 作 的 時 間 與 可 以 工 作 的 資 格, 其 它 的 東 西 除 非 你 後 來 和 主 管 有 了 交 情, 才 說 不 過 呢, 除 了 讓 主 管 只 知 道 你 會 做 你 肯 做, 其 它 的 什 麼 家 庭 啦! 學 校 朋 友 啦! 與 工 作 無 關 的, 沒 有 必 要 說 太 多 三 認 識 主 管 或 老 闆 的 方 法 面 試 是 要 搞 懂 公 司 好 不 好, 值 不 值 得 自 己 賣 命, 所 以 要 收 集 足 夠 的 資 訊, 但 平 時 你 又 不 可 能 有 空 沒 空 去 應 徵 公 司 串 門 子, 所 以 只 能 趁 面 試 的 時 候 觀 察, 通 常, 好 為 人 師 是 人 之 通 病, 只 要 你 多 問 一 些 問 題, 主 管 也 會 樂 得 扮 演 老 師, 但 話 中 虛 實 不 論, 你 總 可 以 瞭 解 這 家 公 司 或 這 個 人 的 德 性 吧! 可 以 問 老 闆 的 問 題, 包 括 對 過 去 工 讀 生 的 看 法? 他 對 工 讀 生 在 公 司 工 作 的 期 待? 工 讀 生 可 以 在 公 司 學 36

37 到 什 麼? --- 這 類 問 題 可 以 透 露 你 要 好 好 工 作 的 企 圖 心 四 讓 自 己 瞭 解 工 作 環 境? 主 管 或 主 試 的 人 講 了 一 些 公 司 的 介 紹, 都 是 表 面 的, 你 最 好 實 地 看 一 看, 工 作 環 境 會 透 露 許 多 訊 息, 例 如 違 法 的 外 匯 操 作 公 司 通 常 是 一 間 間 的 VIP 房, 給 工 讀 生 一 個 人 用, 那 就 太 怪 異 了 甚 至 可 以 問 其 它 的 員 工, 或 是 公 司 樓 下 便 利 商 店 的 老 闆 或 大 樓 管 理 員, 說 不 定 他 們 會 有 其 它 的 觀 察 五 切 忌 自 欺 欺 人 其 實 要 打 工, 不 難, 只 要 自 己 能 做, 總 會 等 到 臨 時 性 工 作, 切 忌 急 著 想 要 上 工, 而 虛 報 自 己 的 能 力 與 時 間, 在 面 試 時 造 成 主 管 錯 誤 的 印 象 還 是 要 再 次 強 調, 你 要 工 作, 就 要 應 工 作 需 求 稍 作 調 整, 但 要 求 你 改 變 改 太 多 的 工 作, 千 萬 要 三 思 而 行, 切 莫 因 一 時 興 起, 答 應 了 公 司 你 根 本 做 不 到 的 事, 例 如 早 上 要 七 點 十 分 上 班, 不 要 以 為 早 起 那 麼 容 易, 除 了 你 真 的 下 了 決 心 六 面 試 服 裝 儀 容 很 多 面 試 者 從 見 面 第 一 印 象, 即 可 判 斷 求 職 者 是 否 重 視 職 場 禮 儀, 所 以 千 萬 不 要 輕 忽 服 裝 儀 容 所 展 現 出 的 個 人 特 質 雖 因 行 業 與 職 務 的 不 同, 在 穿 著 打 扮 上 多 少 會 有 些 差 異, 但 整 潔 清 潔 合 時 合 宜 是 面 試 穿 著 時 基 本 的 原 則 ( 一 ) 女 士 整 體 造 型 : 37

38 面 試 時 女 士 最 好 穿 著 套 裝, 最 重 要 的 是 衣 著 千 萬 不 要 穿 著 太 過 華 麗 或 是 過 於 暴 露, 搭 配 不 露 腳 趾 淨 素 的 鞋 子 頭 髮 則 應 梳 理 整 潔, 上 妝 則 以 淡 妝 為 宜 ( 二 ) 男 士 整 體 造 型 : 男 士 們 在 穿 著 上 則 較 為 簡 樸, 大 部 分 都 以 西 服 挺 整 的 襯 衫 為 穿 著 重 點, 再 搭 配 素 雅 的 領 帶 髮 型 則 是 簡 單 利 落, 鞋 子 應 注 意 擦 拭 光 亮, 並 以 款 式 簡 單 不 過 於 花 俏 的 鞋 型 作 為 整 體 造 型 的 考 量 七 面 試 考 古 題 如 果 您 能 針 對 面 試 時 常 被 問 及 的 題 目, 事 先 認 真 思 考 準 備, 可 避 免 臨 場 時 的 措 手 不 及, 提 供 以 下 幾 個 題 目 讓 求 職 的 您 參 考 : ( 一 ) 自 我 介 紹 ( 二 ) 對 您 所 要 應 徵 的 公 司 瞭 解 的 程 度 ( 三 ) 應 徵 本 工 作 ( 職 務 ) 的 原 因 ( 四 ) 離 開 前 一 份 工 作 的 原 由 ( 五 ) 工 作 上 有 關 的 專 業 問 題 ( 六 ) 工 作 的 經 歷 ( 七 ) 錄 用 後 希 望 的 待 遇 ( 八 ) 平 時 都 做 那 些 休 閒 活 動 ( 九 ) 談 談 你 的 生 涯 規 劃 ( 十 ) 你 覺 得 自 己 的 優 缺 點 為 何 ( 十 一 ) 工 作 壓 力 大 你 會 怎 麼 辦 ( 十 二 ) 你 最 崇 拜 的 人 是 誰 ( 十 三 ) 你 有 問 題 要 問 嗎 面 試 的 目 的, 即 是 讓 徵 才 單 位 能 更 進 一 步 認 識 求 職 者, 以 便 知 道 彼 此 是 否 可 以 共 事, 因 此 在 回 答 問 題 時 應 針 對 問 題, 誠 懇 據 實 回 應 並 可 針 對 應 徵 工 作 的 內 容 適 時 的 發 問, 讓 企 業 感 受 到 求 職 者 的 積 極 心 38

39 八 面 試 十 大 忌 諱 ( 一 ) 面 試 前 沒 有 任 何 準 備 ( 二 ) 因 故 無 法 赴 約 不 通 知 對 方 ( 三 ) 太 自 傲 或 太 自 卑 ( 四 ) 言 行 輕 浮 沒 有 禮 貌 ( 五 ) 未 依 約 定 時 間 前 往 面 試 ( 六 ) 談 話 內 容 答 非 所 問 ( 七 ) 不 修 邊 幅 穿 著 隨 便 ( 八 ) 不 知 行 情 要 求 太 多 九 面 試 工 具 的 準 備 1. 履 歷 表 和 自 傳 2. 畢 業 證 書 與 成 績 單 3. 推 薦 函 面 試 通 知 單 4. 身 分 證 影 本 5. 專 業 證 書 : 如 各 類 技 術 證 照 電 腦 證 書 英 文 檢 定 證 書 等 6. 照 片 7. 公 司 資 料 與 欲 問 的 問 題 8. 梳 子 與 化 妝 品 9. 筆 記 本 與 紙 筆 文 具 10. 面 紙 與 手 帕 十 自 傳 至 於 自 傳 的 撰 寫, 不 要 寫 太 長 太 長 令 人 不 耐 煩, 也 不 要 寫 太 短 太 短 感 覺 你 不 用 心, 一 般 而 言 一 張 A4 大 小, 三 段 的 自 傳 剛 好 同 樣 的 道 理, 自 傳 的 撰 寫 也 須 投 其 所 好! 你 要 再 次 的 表 示, 你 是 一 個 符 合 企 業 要 求 的 求 職 者 如 果 你 決 定 以 三 段 呈 現 自 傳, 建 議 : 第 一 段 : 簡 單 介 紹 自 己 的 學 歷 背 景, 及 過 去 的 工 作 經 歷 最 39

40 好 這 些 資 訊 和 未 來 的 工 作 有 些 連 帶 還 有, 除 非 你 想 充 版 面, 否 則 你 不 必 提 自 己 的 爸 爸 媽 媽 兄 弟 姊 妹 第 二 段 : 深 入 介 紹 過 去 曾 執 行 過 的 成 功 案 例 ( 即 將 畢 業 的 社 會 新 鮮 人, 可 以 提 及 打 工 經 驗 或 社 團 經 歷 ), 並 點 出 其 中 某 些 經 驗 及 特 質, 可 以 證 明 對 未 來 工 作 有 益 的 在 字 裡 行 間, 必 須 要 表 示 自 己 具 備 企 業 所 需 要 的 潛 能 第 三 段 : 針 對 自 己 能 力 不 足 處, 表 現 強 烈 的 學 習 企 圖 及 學 習 計 畫, 並 針 對 自 己 性 格 的 優 點 ( 比 如 說 好 學 謙 虛 ) 加 以 著 墨 最 後, 表 明 自 己 對 投 入 此 種 工 作 的 企 圖 心 及 高 度 的 興 趣, 並 懇 請 賜 予 面 談 機 會 捌 常 見 糾 紛 相 關 法 令 項 目 相 關 法 令 (1). 拿 不 到 錢 : 依 照 勞 基 法 第 21 條 之 規 定, 工 資 由 勞 僱 雙 方 議 定 之, 但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目 前 基 本 工 資 為 元, 平 均 日 薪 為 528 元, 時 薪 為 66 元 按 勞 基 法 第 27 條 規 定, 雇 主 不 按 期 給 付 工 資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限 期 令 其 給 付 雇 主 不 從, 得 依 勞 基 法 79 條 第 二 款 予 以 二 千 元 至 二 萬 元 之 罰 鍰 ( 新 台 幣 6000 元 至 六 萬 元 ) (2). 不 當 管 理 :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四 條 以 強 暴 脅 迫 使 人 行 無 義 務 之 事 或 妨 害 人 行 使 權 利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前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3). 未 加 勞 保 :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六 條 規 定, 受 僱 於 僱 用 五 人 以 上 公 司 行 號 之 員 工, 雇 主 應 為 其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40

41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十 一 條 中 規 定, 投 保 單 位 應 於 其 所 屬 勞 工 到 職 當 日 列 表 通 知 保 險 人 ; 其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或 停 止, 均 自 應 為 通 知 之 當 日 起 算 投 保 單 位 非 於 勞 工 到 職 投 保 者, 依 勞 保 條 例 第 七 十 二 條 規 定 處 以 保 險 費 之 兩 倍 罰 鍰 (4). 超 時 工 作 : 勞 基 法 第 三 十 條, 勞 工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每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八 小 時 勞 基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勞 工 每 七 日 中 至 少 有 應 有 一 日 之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依 勞 基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勞 工 繼 續 工 作 四 小 時, 至 少 應 有 三 十 分 鐘 之 休 息 玖 勞 動 契 約 書 ( 青 少 年 打 工 契 約 範 本 ) 立 勞 動 契 約 書 人 : 公 司 ( 以 下 稱 甲 方 ) ( 以 下 稱 乙 方 ) 茲 就 僱 傭 事 宜, 雙 方 同 意 訂 立 如 下 條 款, 以 資 共 同 遵 守 履 行 一 契 約 期 間 : ( 一 ) 甲 方 自 年 月 日 起 雇 用 乙 方 工 作, 乙 方 應 於 當 日 到 職 ( 二 ) 勞 動 契 約 存 續 中, 一 方 如 欲 終 止 本 契 約, 應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於 日 前 預 告 他 方 ( 三 ) 試 用 期 間 為 日, 自 到 職 日 起 算 至 年 月 日 止,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不 因 試 用 期 間 而 有 不 同 41

42 二 工 作 項 目 : ( 一 ) 乙 方 接 受 甲 方 之 指 揮 監 督, 從 事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 ( 二 ) 甲 方 若 未 經 乙 方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如 有 違 反, 乙 方 得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契 約 並 依 法 請 求 甲 方 給 付 資 遣 費 ( 三 ) 甲 方 如 經 乙 方 同 意, 增 加 第 一 項 工 作 內 容, 應 予 乙 方 為 薪 資 上 之 調 整 三 工 作 地 點 : ( 一 ) 乙 方 於 下 列 地 點 提 供 勞 務, 擔 任 契 約 所 訂 工 作 ( 二 ) 甲 方 基 於 企 業 經 營 上 所 必 需, 如 確 有 調 動 乙 方 工 作 之 必 要, 應 經 乙 方 同 意, 並 不 得 違 反 本 契 約 內 容, 對 乙 方 薪 資 及 其 他 勞 動 條 件 未 作 不 利 之 變 更, 調 動 後 工 作 與 原 有 工 作 性 質 為 乙 方 體 能 及 技 術 所 可 勝 任, 調 動 地 點 過 遠, 甲 方 應 增 加 交 通 津 貼 及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之 協 助 四 工 作 時 間 : ( 一 ) 乙 方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為 小 時 ( 法 定 正 常 工 時 上 限 為 八 小 時 ), 繼 續 工 作 四 小 時, 休 息 三 十 分 鐘 ( 二 ) 甲 方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徵 求 乙 方 同 意, 繼 續 延 長 其 工 作 時 間, 並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但 每 日 總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十 小 時 ( 註 : 特 殊 行 業 之 每 日 總 工 時 可 達 十 二 小 時, 但 為 兼 顧 青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本 範 例 以 十 小 時 為 限 ) ( 三 ) 甲 方 依 前 項 之 規 定, 要 求 乙 方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者, 其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之 工 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 四 ) 甲 方 非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或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並 經 乙 方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使 乙 方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42

43 ( 五 ) 工 作 時 間 如 跨 越 用 餐 時 間, 應 予 適 當 時 間 用 餐 ( 六 ) 甲 方 不 得 限 制 乙 方 休 息 時 間 之 地 點, 惟 乙 方 亦 於 該 時 間 不 得 干 擾 甲 方 之 營 業 五 休 息 與 休 假 : ( 一 ) 乙 方 每 工 作 滿 六 日, 甲 方 應 給 予 一 日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 二 ) 紀 念 日 勞 動 節 及 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甲 方 均 應 給 假 ( 三 ) 甲 方 於 乙 方 繼 續 工 作 滿 一 定 期 間 者, 每 年 應 按 勞 基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規 定 予 以 乙 方 特 別 休 假 ( 四 ) 特 別 休 假 之 日 期 應 由 雙 方 協 商 排 定 之, 排 定 特 別 休 假 之 日 數 或 工 時 數, 亦 由 雙 方 協 商 訂 定 之, 因 年 度 終 結 或 終 止 契 約 而 未 休 者, 其 應 休 未 休 之 日 數, 甲 方 應 發 給 工 資 ( 五 ) 依 本 節 規 定 之 例 假 休 假 及 特 別 休 假, 工 資 應 由 甲 方 照 給, 如 甲 方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徵 得 乙 方 同 意 於 休 假 及 特 別 休 假 日 照 常 工 作 時, 應 加 倍 發 給 其 工 資 六 請 假 : ( 一 ) 乙 方 得 因 事 婚 喪 普 通 傷 病 公 傷 病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事 由 請 假, 請 假 日 數 及 工 資 計 算,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 二 ) 乙 方 應 事 先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向 甲 方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但 病 假 或 偶 發 事 件, 不 及 事 先 請 假 時, 得 委 託 家 屬 或 其 他 同 事 代 為 辦 理,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時, 甲 方 得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甲 方 不 得 因 乙 方 請 喪 假 公 傷 病 假 及 公 假, 扣 發 其 全 勤 獎 金 43

44 七 工 資 : ( 一 ) 全 時 工 作 者 : 甲 方 每 月 給 付 乙 方 之 工 資 新 臺 幣 元 ( 註 : 不 得 低 於 政 府 核 定 公 告 之 基 本 工 資 一 五 八 四 元 ) ( 二 )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者 : 甲 方 給 付 乙 方 之 時 薪 為 新 臺 幣 八 二. 五 元, 乙 方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約 定 之 工 時 而 未 達 八 小 時 部 分 之 工 資 亦 同, 超 過 八 小 時 部 分 之 工 資, 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勞 工 每 週 不 得 工 作 超 過 四 十 八 小 時, 以 每 月 四 週 計, 總 工 時 不 得 超 過 一 九 二 小 時, 時 薪 之 計 算 應 以 該 一 九 二 小 時 之 實 計 工 作 時 間 為 準, 即 為 每 小 時 八 二 五 元 ) ( 三 ) 前 項 工 資 之 給 付, 甲 方 得 視 乙 方 之 工 作 表 現 適 度 調 升, 惟 仍 不 得 低 於 當 時 政 府 公 告 基 本 工 資 之 標 準 ( 四 ) 甲 方 經 乙 方 同 意 於 每 月 日 定 期 發 給 工 資, 且 甲 方 不 得 預 扣 乙 方 工 資 作 為 違 約 金 或 賠 償 費 用, 如 乙 方 因 執 行 職 務 行 為 致 生 甲 方 損 害, 應 由 甲 方 與 乙 方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協 商 賠 償 金 額 及 清 償 方 式, 如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雙 方 同 意 先 由 主 管 機 關 協 處 或 循 司 法 途 徑 解 決, 不 得 逕 自 扣 發 乙 方 提 供 勞 務 應 得 之 工 資 八 資 遣 與 退 休 : ( 一 ) 甲 方 依 法 資 遣 乙 方 或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時,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十 一 十 二 十 六 十 七 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乙 方 如 符 合 勞 基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五 十 四 條 退 休 規 定, 甲 方 應 依 法 給 予 退 休 金 九 福 利 : ( 一 ) 甲 方 應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六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於 乙 方 到 職 日 當 日 辦 理 加 保 ( 二 ) 乙 方 於 服 務 期 間 內, 依 法 享 有 事 業 單 位 內 之 各 項 福 利 44

45 設 施 ( 三 ) 甲 方 於 營 業 終 了 時, 如 乙 方 在 該 年 度 內 無 過 失 時, 應 酌 給 年 終 獎 金 十 職 業 災 害 與 安 全 衛 生 : ( 一 ) 乙 方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死 亡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時, 甲 方 應 依 勞 基 法 第 五 十 九 條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但 如 同 一 事 故,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已 由 甲 方 支 付 費 用 補 償 者, 甲 方 得 予 以 抵 充 之 ( 二 ) 甲 方 應 依 法 針 對 乙 方 所 從 事 之 工 作 特 性 辦 理 工 作 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及 預 防 災 變 教 育 訓 練 十 一 權 利 義 務 之 其 他 依 據 : ( 一 ) 甲 乙 雙 方 僱 用 受 僱 期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悉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辦 理, 本 契 約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政 府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契 約 所 規 定 之 事 項 與 團 體 協 約 或 政 府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相 違 背 時, 依 團 體 協 約 或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契 約 修 訂 與 存 執 : ( 一 ) 本 契 約 經 雙 方 同 意, 得 隨 時 修 訂 ( 二 ) 本 契 約 一 式 兩 份, 由 雙 方 各 執 乙 份 存 照 立 契 約 人 : 甲 方 公 司 地 址 : 代 表 人 : 簽 章 乙 方 簽 章 地 址 :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5

46 拾 求 職 前 自 我 檢 適 量 表 做 好 準 備 好 要 去 面 試 了 嗎? 別 急 先 來 做 個 小 測 驗! 如 果 一 個 句 子 對 你 的 描 述 是 正 確 的. 請 給 3 分 如 果 你 覺 得 難 以 判 斷. 請 給 2 分 如 果 不 正 確. 請 給 1 分 最 後 把 分 數 加 起 來, 依 照 總 分 看 看 我 們 給 你 的 面 試 建 議 吧! 1. 你 在 面 試 之 前 會 盡 可 能 的 蒐 集 廠 商 的 資 料 2. 你 是 一 個 不 容 易 被 說 服 的 人 3. 你 能 勇 於 向 他 人 說 不 4. 你 喜 歡 單 獨 行 動 能 面 對 陌 生 的 環 境 5. 除 了 金 錢 的 因 素, 還 有 許 多 更 重 要 的 因 素 是 就 業 上 必 須 考 量 的 6. 與 他 人 第 一 次 接 觸 就 能 對 他 人 有 很 正 確 的 判 斷 7. 在 選 擇 工 作 時, 你 的 選 擇 性 是 很 大 的 8. 你 能 夠 以 輕 鬆 自 在 的 態 度 迎 接 每 一 場 面 試 8-13 分 害 羞 易 受 他 人 影 響 的 求 職 者 平 常 較 無 主 見, 太 容 易 相 信 他 人, 即 使 知 道 他 人 對 你 不 實 在, 也 不 知 該 如 何 爭 取 自 己 應 有 的 權 利 小 心 喔! 這 是 不 肖 廠 商 最 喜 歡 的 求 職 者 了, 好 騙 又 讓 他 們 無 後 顧 之 憂 建 議 你 無 論 要 去 找 什 麼 樣 的 工 作, 一 定 要 在 面 是 之 前 盡 可 能 蒐 集 廠 商 所 有 的 資 料,104 安 全 往 以 及 經 濟 部 的 網 站 都 可 以 是 你 查 詢 的 方 向, 要 是 覺 得 廠 商 有 異 就 別 去 面 試 了, 你 會 讓 自 己 陷 入 進 退 兩 難 的 局 面 的 分 中 庸 的 求 職 者 的 求 職 者 大 部 分 的 求 職 者 都 屬 於 這 個 類 型, 個 性 可 能 有 點 迷 糊, 所 以 有 時 要 做 重 大 決 定 時 還 蠻 令 人 擔 心 的, 面 試 找 工 作 46

47 時, 如 果 是 女 孩 子, 盡 可 能 找 親 友 陪 伴 著 去,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分 成 熟 穩 健 型 的 求 職 者 即 使 你 是 剛 踏 入 社 會 的 新 鮮 人, 對 於 人 際 間 的 應 對 早 已 有 了 一 定 的 自 信, 很 有 自 己 的 想 法, 不 會 易 受 他 人 左 右, 在 求 職 的 路 上 必 定 隨 時 勘 查 地 形, 不 會 步 入 廠 商 早 已 設 下 的 陷 阱 這 樣 的 你 不 會 令 人 操 心, 若 有 中 意 的 工 作, 儘 管 放 心 面 試 去 拾 壹 徵 才 廣 告 大 解 析 每 當 翻 開 報 紙 的 徵 才 廣 告, 面 對 五 花 八 門 的 誘 人 文 字, 你 知 道 他 門 背 後 可 能 隱 藏 的 涵 義 嗎? 千 萬 要 小 心 過 濾 報 紙 上 的 徵 才 廣 告, 不 要 輕 易 落 入 這 些 曖 昧 的 徵 才 陷 阱! 慣 用 伎 倆 危 險 指 數 可 能 行 業 向 高 成 就 感 挑 戰 ** 直 銷 傳 銷 推 銷 彈 性 工 時 **** 直 銷 傳 銷 推 銷 股 票 期 貨 買 賣 情 色 行 業 可 兼 職 ** 直 銷 傳 銷 情 色 行 業 領 現 金 *** 情 色 相 關 行 業 工 作 單 純 ** 股 票 期 貨 買 賣 情 色 行 業 徵 儲 備 幹 部 ** 直 銷 傳 銷 推 銷 股 票 期 貨 買 賣 47

48 拾 貮 附 錄 一 康 寕 大 學 學 生 工 讀 實 施 辦 法 八 十 九 年 九 月 六 日 48 第 五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廿 三 日 第 四 次 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主 旨 : 為 擴 充 學 生 學 習 及 生 活 領 域, 協 助 學 生 藉 勞 力 謀 生, 養 成 獨 立 自 主 的 精 神 ; 並 由 此 協 助 學 校 推 展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第 三 條 經 費 來 源 : 教 育 部 核 撥 之 工 讀 助 學 金 及 學 雜 費 提 撥 之 獎 助 學 金 第 四 條 申 請 資 格 : 凡 本 校 學 生 能 刻 苦 耐 勞, 志 願 以 工 助 讀 者, 均 可 申 請 第 五 條 申 請 手 續 : 一 各 單 位 可 依 需 求 向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申 請 工 讀 生 名 額, 並 依 分 配 名 額 自 行 遴 選 工 讀 生, 後 依 入 選 名 單 送 主 辦 單 位 彙 辦 二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 成 績 單 學 生 證 身 分 證 影 本 ), 向 生 活 輔 導 組 申 請 登 記 後, 依 專 長 及 意 願 推 薦 至 相 關 單 位 服 務 第 六 條 分 配 依 據 : 如 工 讀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所 需 名 額 時, 除 使 用 單 位 工 作 上 有 特 殊 需 求 外 ; 家 境 清 者 ( 繳 交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全 戶 納 稅 證 明 或 有 資 料 足 以 證 明 ) 優 先 考 錄 用, 其 次 再 依 申 請 入 學 業 成 績 ( 原 住 民 不 受 學 業 成 績 限 制 ) 操 行 成 績 ( 一 年 內 未 受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 擇 優 遴 選 第 七 條 工 作 項 目 : 一 行 政 單 位 工 作 : 繕 寫 打 字 及 管 理 等

49 二 助 理 工 作 : 研 究 室 實 驗 室 圖 書 室 等 三 公 共 場 所 管 理 : 管 理 教 室 及 其 他 公 共 場 所 四 其 他 臨 時 性 工 作 第 八 條 工 讀 時 數 : 為 不 妨 害 學 業 及 其 身 心 發 展, 每 一 工 讀 生 申 請 以 一 處 為 限, 每 日 日 間 部 同 學 可 工 讀 二 至 四 小 時, 夜 間 部 同 學 可 工 謮 三 至 七 小 時, 假 日 工 讀 不 在 此 限 報 酬 : 依 工 作 記 錄 表 論 時 計 酬, 每 小 時 工 資 七 十 元 第 九 條 考 核 : 一 工 作 時 所 需 工 具 由 各 工 讀 學 生 向 主 管 單 位 登 記 借 用, 用 畢 即 行 歸 還, 如 有 損 壞 或 遺 失 時, 經 查 明 原 因 後, 得 以 全 部 賠 償 部 份 賠 償 或 免 予 賠 償 之 各 項 決 定 二 每 學 期 工 讀 生 至 工 讀 單 位 報 到 時, 須 先 預 訂 每 週 來 校 工 讀 時 間, 填 入 工 作 記 錄 表, 並 於 註 冊 後 二 週 內 將 此 預 定 時 間 表 送 主 辦 單 位, 以 便 查 考 三 工 讀 生 工 作 考 核 由 各 工 讀 單 位 負 責, 如 未 通 過 工 謮 考 核 取 消 工 讀 資 格 四 工 讀 生 因 未 能 按 時 到 校 工 作 時, 須 事 先 向 工 作 單 位 請 假, 以 免 被 視 曠 職 第 十 一 條 各 單 位 需 配 合 事 項 : 一 工 讀 生 實 際 工 作 要 項 與 考 評, 由 工 讀 單 位 規 定 並 管 理 之, 另 每 月 工 讀 考 核 表 應 於 次 月 五 日 前 送 繳 至 生 輔 組, 以 備 簽 報 發 放 工 讀 金 逾 時 繳 交 者 恕 不 補 報 二 各 單 位 每 月 之 工 讀 金 申 報 作 業 應 於 次 月 五 日 49

50 前 送 繳 生 輔 組 彙 辦, 若 無 故 而 有 隔 月 申 報 涉 及 不 實 之 使 用 情 事, 承 辦 單 位 得 簽 請 校 長 議 處 失 職 人 員 第 十 二 條 工 讀 學 生 服 務 守 則 : 一 舉 凡 有 意 願 接 受 工 讀 者, 均 應 完 成 各 單 位 主 管 或 師 長 交 派 之 工 作 二 按 規 定 時 間 工 讀, 不 遲 到 早 退 上 班 時 間 由 各 單 位 自 訂, 及 上 班 時 間 務 必 配 戴 工 讀 識 別 證 三 儀 容 衣 履 要 整 潔 禮 貌 要 週 到 態 度 要 和 藹 遇 有 來 賓 接 洽 詢 問, 應 親 切 接 待, 妥 為 說 明, 並 立 即 通 報 接 聽 電 話, 詢 答 應 對, 均 應 謙 和 有 禮 四 工 讀 時 除 由 老 師 指 派 工 作 執 行 外, 應 主 動 協 助 服 務 單 位 同 學 五 若 因 工 讀 而 瞭 解 服 務 單 位 事 務 同 學 之 隱 私, 應 遵 守 保 密 原 則 六 傳 遞 公 文, 對 於 文 件 內 容, 應 予 保 密, 並 不 得 延 誤 時 效 ; 對 於 公 物 用 品, 應 保 管 愛 護 七 不 得 洩 漏 本 校 業 務 機 密, 及 對 外 發 表 批 評 本 校 之 言 論 八 應 避 免 與 工 作 單 位 同 學 有 金 錢 之 糾 紛 九 工 讀 時 間 不 得 上 網 談 天, 亦 不 得 自 行 抓 取 及 更 改 任 何 無 關 工 作 內 容 之 資 料 十 工 讀 生 應 服 從 指 導 人 員 調 度 及 師 長 指 示, 不 得 逃 避 推 諉, 並 應 專 心 本 職 工 作, 除 交 辦 任 務 外, 不 得 從 事 外 務 或 藉 故 在 外 遊 蕩 50

51 十 一 如 有 事 故 無 法 上 班 者, 應 於 前 三 日 向 指 導 人 請 假 十 二 不 得 擅 引 外 人 進 入 服 務 單 位 參 觀, 及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進 入 本 校 十 三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破 壞 團 體 紀 律, 及 影 響 本 校 聲 譽 之 行 為 第 十 三 條 一 般 事 故 處 理 : 一 工 讀 未 滿 一 個 月 不 願 繼 續 工 讀 者, 不 發 該 月 份 助 學 金 二 工 讀 中 應 遵 守 工 讀 單 位 規 定, 工 作 不 力 或 有 重 大 過 失 者, 除 停 止 其 工 讀 資 格 由 後 補 同 學 依 序 遞 補 外, 並 依 校 規 議 處 及 不 得 再 予 任 用 三 各 單 位 主 管 可 針 對 該 單 位 工 讀 生 當 月 表 現 不 佳 者, 於 每 日 工 讀 簽 到 表 上 記 點 當 月 記 點 達 3 點 者, 扣 半 日 工 讀 金 ; 記 點 達 5 點 者, 扣 一 日 工 讀 金 四 生 輔 組 可 針 對 全 校 各 單 位 工 讀 生 配 合 度 不 佳 者 予 以 記 點 當 月 記 點 達 3 點 者, 扣 半 日 工 讀 金 ; 記 點 達 5 點 者, 扣 一 日 工 讀 金 第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1

52 二 各 級 勞 工 行 政 機 關 地 址 一 覽 表 名 稱 別 地 址 電 話 台 北 市 延 平 北 八 二 一 一 四 五 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路 二 段 八 三 號 ( 二 ) 八 五 九 二 八 六 六 九 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動 條 件 處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台 北 市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八 三 號 六 樓 台 北 市 市 府 路 一 號 五 樓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鎮 中 路 六 號 高 雄 市 楠 梓 加 工 出 口 區 加 昌 路 六 號 新 竹 市 新 安 路 二 號 ( 二 ) 八 五 九 二 七 二 四 ~ 三 七 ( 二 ) 二 七 二 八 八 八 九 ( 七 ) 八 一 二 四 六 五 一 ( 七 ) 三 六 一 一 二 一 二 ~ 九 ( 三 五 ) 七 七 三 三 一 一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台 南 縣 新 市 鄉 南 科 三 路 三 號 ( 六 ) 五 五 一 一 轉 二 三 一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台 北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桃 園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新 竹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苗 栗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台 中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南 投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宜 蘭 市 同 慶 街 九 十 五 號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中 正 路 六 號 桃 園 市 縣 府 路 一 號 八 樓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六 路 十 號 苗 栗 市 縣 府 路 一 號 台 中 縣 豐 原 市 陽 明 街 三 六 號 南 投 市 復 興 路 一 號 52 ( 三 ) 九 三 二 八 八 二 二 ( 二 ) 二 九 六 八 六 三 三 三 ( 三 ) 三 三 二 三 五 三 ( 三 五 ) 五 一 八 一 一 轉 三 九 一 三 九 二 ( 三 七 ) 三 五 七 四 ( 四 五 ) 二 五 二 六 三 一 轉 二 八 ~ 二 八 五 二 ( 四 九 ) 二 二 二 七 五 二

53 彰 化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雲 林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嘉 義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台 南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高 雄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屏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台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花 蓮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澎 湖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基 隆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新 竹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台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嘉 義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台 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金 門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彰 化 市 中 興 路 ( 四 ) 七 二 六 四 一 五 一 號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二 段 五 ( 五 ) 五 三 七 一 五 四 一 一 五 號 嘉 義 縣 太 保 市 ( 五 ) 三 六 二 九 轉 祥 和 新 村 祥 和 一 三 ~ 一 九 二 路 東 段 一 號 台 南 縣 新 營 市 民 治 路 三 六 號 ( 六 ) 六 三 二 三 一 高 雄 縣 鳥 松 鄉 ( 七 ) 七 三 三 八 二 三 轉 大 埤 路 一 一 七 二 一 五 號 三 樓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 八 ) 七 三 二 四 一 五 五 二 七 號 台 東 市 中 山 路 二 七 六 號 ( 八 九 ) 三 二 八 二 五 四 花 蓮 市 府 前 路 ( 三 八 ) 二 二 五 三 七 七 一 七 號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 六 ) 九 二 七 四 四 轉 中 興 里 治 平 路 三 五 六 三 二 號 基 隆 市 義 一 路 ( 二 ) 二 四 二 八 七 八 一 一 號 新 竹 市 中 正 路 ( 三 ) 五 二 一 六 一 二 一 一 二 號 台 中 市 中 區 自 由 路 二 段 五 三 ( 四 ) 二 二 二 八 九 一 一 一 號 二 樓 嘉 義 市 中 山 路 ( 五 ) 二 二 五 四 一 八 五 一 六 號 台 南 市 永 華 路 ( 六 ) 二 九 九 一 一 一 一 二 段 六 號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民 生 路 六 號 ( 八 二 三 ) 三 二 二 八 九 七 53

54 連 江 縣 民 政 局 福 建 省 政 府 社 會 科 連 江 縣 馬 祖 南 竿 介 壽 村 博 愛 路 七 六 號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民 權 路 三 四 號 ( 八 三 六 ) 二 二 三 八 一 ( 八 二 三 ) 二 一 九 五 轉 一 二 五 三 各 職 訓 中 心 及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一 覽 表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台 北 市 延 平 北 路 ( 二 ) 八 五 九 二 五 六 七 練 局 二 段 八 三 號 台 北 市 徐 州 路 五 ( 二 ) 二 三 五 六 六 二 三 二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號 十 四 樓 ~ 一 一 六 台 北 市 承 德 路 三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國 民 就 段 二 八 七 號 ( 二 ) 二 五 九 九 二 二 七 七 業 服 務 中 心 士 林 就 業 服 務 站 光 華 就 業 服 務 站 西 門 就 業 服 務 站 南 港 就 業 服 務 站 松 山 就 業 服 務 站 文 山 就 業 服 務 站 景 行 就 業 服 務 站 台 北 火 車 站 就 業 服 務 站 台 北 市 大 東 路 七 ( 二 ) 二 八 八 二 五 四 三 五 號 台 北 市 新 生 南 路 一 段 二 之 一 號 ( 二 ) 二 三 九 三 四 九 八 一 台 北 市 峨 嵋 街 八 一 號 ( 二 ) 二 三 八 一 三 三 四 四 台 北 市 南 港 路 一 ( 二 ) 二 七 八 八 一 九 七 三 段 三 六 號 四 樓 台 北 市 松 隆 路 二 ( 二 ) 二 七 六 八 四 四 九 九 號 二 樓 台 北 市 木 柵 路 三 ( 二 ) 二 九 三 九 七 四 七 七 段 二 二 號 一 樓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六 段 三 九 三 號 二 ( 二 ) 八 九 三 一 五 三 三 四 樓 B 棟 台 北 市 北 平 西 路 三 號 一 樓 東 區 就 ( 二 ) 二 三 八 一 一 二 七 八 業 服 務 台 54

55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中 區 就 業 服 務 站 左 營 就 業 服 務 站 基 隆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花 蓮 就 業 服 務 站 羅 東 就 業 服 務 站 玉 里 就 業 服 務 站 台 北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中 和 就 業 服 務 站 板 橋 就 業 服 務 站 三 重 就 業 服 務 站 新 店 就 業 服 務 台 新 莊 就 業 服 務 台 中 壢 就 業 服 務 站 新 竹 就 業 服 務 站 竹 北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大 ( 七 ) 八 七 一 四 二 五 六 業 南 路 五 八 號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鎮 ( 七 ) 八 二 二 七 九 中 路 六 號 六 樓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二 一 一 號 ( 七 ) 二 五 一 一 二 八 五 十 七 樓 之 五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左 營 大 路 四 七 九 號 ( 七 ) 五 八 五 五 九 二 一 樓 基 隆 市 中 正 路 一 ( 二 ) 二 四 二 二 五 二 六 三 二 號 花 蓮 市 國 民 三 街 ( 三 ) 八 三 二 三 二 六 二 二 五 號 羅 東 鎮 公 正 路 二 ( 三 ) 九 五 四 二 九 四 九 之 二 號 玉 里 鎮 光 復 路 一 ( 三 ) 八 八 八 二 三 三 六 號 桃 園 市 南 華 街 九 ( 三 ) 三 三 二 七 一 四 三 二 號 中 和 市 景 平 路 二 ( 二 ) 二 九 四 二 三 二 三 七 三 九 之 一 號 板 橋 市 民 族 路 三 七 號 ( 二 ) 二 九 五 九 八 八 五 六 三 重 市 重 新 路 三 ( 二 ) 二 九 七 六 七 一 五 七 段 一 二 號 新 店 市 北 新 路 一 ( 二 ) 二 九 一 七 九 六 三 五 段 八 號 新 莊 市 中 正 路 一 ( 二 ) 二 九 九 一 六 三 八 七 六 號 中 壢 市 長 江 路 八 ( 三 ) 四 二 五 九 五 八 三 七 號 新 竹 市 武 陵 路 一 ( 三 ) 五 三 四 三 一 一 號 竹 北 市 福 興 路 五 ( 三 ) 五 五 四 二 五 六 四 七 六 號 55

56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就 業 服 務 台 新 竹 工 業 區 就 業 服 務 台 台 中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苗 栗 就 業 服 務 站 彰 化 就 業 服 務 站 員 林 就 業 服 務 站 豐 原 就 業 服 務 站 南 投 就 業 服 務 站 台 中 加 工 區 就 業 服 務 台 沙 鹿 就 業 服 務 站 台 南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嘉 義 就 業 服 務 站 朴 子 就 業 服 務 站 北 港 就 業 服 務 站 斗 六 就 業 服 務 站 新 營 就 業 服 務 站 台 南 科 學 園 區 就 業 服 務 台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園 ( 三 ) 五 七 七 四 六 七 七 區 一 路 六 號 湖 口 鄉 新 竹 工 業 ( 三 ) 五 九 八 一 九 四 區 中 華 路 二 二 號 台 中 市 市 府 路 六 ( 四 ) 二 二 二 二 五 一 五 三 號 苗 栗 市 中 華 路 一 ( 三 七 ) 二 六 一 一 七 四 三 號 彰 化 市 太 太 街 一 ( 四 ) 二 七 二 三 九 一 九 四 號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大 同 路 四 三 二 號 ( 四 八 ) 三 四 五 三 六 九 豐 原 市 中 山 路 二 ( 四 ) 二 五 二 七 一 八 一 二 八 八 號 南 投 市 藍 田 街 八 ( 四 九 ) 二 二 二 四 九 四 六 號 二 樓 台 中 縣 潭 子 鄉 台 中 加 工 出 口 區 建 ( 四 ) 二 五 三 二 二 一 一 三 國 路 一 號 台 中 縣 沙 鹿 鎮 中 山 路 四 九 三 號 ( 四 ) 二 六 六 二 四 一 九 一 台 南 市 衛 民 街 一 ( 六 ) 二 三 七 一 二 一 八 九 號 嘉 義 市 北 門 街 九 ( 五 ) 二 七 八 三 八 二 六 二 號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嘉 朴 路 西 段 八 七 號 ( 五 ) 三 六 二 一 六 三 二 及 八 十 九 號 數 雲 林 縣 北 港 鎮 光 ( 五 ) 七 八 三 五 六 四 四 明 路 三 九 號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中 ( 五 ) 五 三 二 五 一 五 正 路 一 六 巷 七 號 台 南 縣 新 營 市 大 ( 六 ) 六 三 二 八 七 同 路 三 二 號 台 南 縣 新 市 鄉 南 科 三 路 五 號 ( 六 ) 五 五 一 二 七 56

57 高 雄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鳳 山 就 業 服 務 站 岡 山 就 業 服 務 站 潮 洲 就 業 服 務 站 台 東 就 業 服 務 站 澎 湖 就 業 服 務 站 金 門 就 業 服 務 台 馬 祖 就 業 服 務 台 屏 東 市 復 興 路 四 ( 八 ) 七 五 六 九 六 七 四 六 號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中 山 東 路 九 三 號 ( 七 ) 七 四 一 二 四 三 高 雄 縣 岡 山 鎮 岡 燕 路 三 四 七 號 ( 七 ) 六 二 二 二 五 三 屏 東 縣 潮 洲 鎮 昌 ( 八 ) 七 八 八 四 三 五 八 明 路 九 八 號 台 東 市 新 生 路 二 ( 八 九 ) 三 二 四 四 二 三 號 馬 公 市 水 源 路 五 ( 六 ) 九 二 七 一 二 七 二 號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民 ( 八 二 ) 三 一 一 一 一 九 生 路 六 號 連 江 縣 南 竿 鄉 介 ( 八 三 六 ) 二 三 五 七 六 壽 村 七 六 號 四 全 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一 覽 表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泰 山 鄉 貴 子 村 致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二 ) 二 九 一 八 遠 新 村 五 五 之 一 泰 山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二 七 四 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基 隆 市 和 平 島 平 ( 二 ) 二 四 六 二 二 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一 路 四 五 號 一 三 五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台 中 市 工 業 區 一 ( 四 ) 三 五 九 二 一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路 一 號 八 一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雄 市 凱 旋 四 路 ( 七 ) 八 二 一 一 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一 五 號 七 一 ~ 八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桃 園 縣 楊 梅 鎮 秀 ( 三 ) 四 八 五 五 三 桃 園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才 路 八 五 一 號 六 八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台 南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台 南 縣 官 田 鄉 官 田 工 業 區 工 業 路 四 號 ( 六 ) 六 九 八 五 九 四 五 ~ 五 57

58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楊 梅 鎮 幼 獅 工 業 區 幼 獅 路 二 段 三 號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桃 園 市 成 功 路 三 員 會 職 技 訓 練 中 心 段 七 八 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遠 洋 漁 業 開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漁 發 中 心 北 港 一 路 一 號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職 業 訓 練 中 台 北 市 士 東 路 三 心 一 號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職 業 訓 練 中 高 雄 市 大 業 南 路 心 五 八 號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事 段 三 五 巷 七 弄 一 ~ 業 基 金 會 附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四 號 財 團 法 人 東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台 東 市 中 興 路 四 段 三 五 一 巷 六 五 五 號 ( 三 ) 四 六 四 一 一 六 二 ( 三 ) 三 三 五 九 三 八 一 ( 七 ) 八 二 一 四 一 三 ( 二 ) 二 八 七 二 一 九 四 ( 七 ) 八 七 一 四 二 五 六 ( 二 ) 二 七 六 九 七 二 六 ~ 六 ( 八 九 ) 三 八 二 三 二 58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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