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buddh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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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蝶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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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電 話 :(03) 轉 27201~3 網 址 :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2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2 壹 修 業 年 限... 3 貳 招 生 名 額... 3 參 報 考 資 格... 3 肆 報 名... 3 伍 注 意 事 項... 4 陸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錄 取 方 式... 5 柒 筆 試 口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6 捌 考 試 時 間 表... 6 玖 放 榜... 6 拾 複 查 成 績... 6 拾 壹 報 到... 6 拾 貳 獎 學 金... 7 拾 參 申 訴 處 理... 7 拾 肆 其 他... 7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8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9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錄 四 佛 光 大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附 錄 五 培 育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辦 法 附 錄 六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院 學 士 班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要 點 附 表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存 查 表 推 薦 函 17 交 通 示 意 圖. 18 本 簡 章 免 費 提 供, 可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函 購 者 請 附 上 B4 信 封 乙 個 請 自 行 填 寫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每 份 簡 章 並 貼 足 回 郵 ( 普 通 10 元, 限 時 17 元, 掛 號 30 元, 限 時 掛 號 37 元 ) 寄 至 262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系 收 ; 來 信 時 請 務 必 註 明 : 索 取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1
3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4 年 11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報 名 日 期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應 考 證 列 印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上 午 9:00 至 5 月 2 日 ( 一 ) 下 午 4:00 止 ( 郵 戳 為 憑 ) 1. 本 日 9 點 後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應 考 證,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2.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無 法 自 行 列 印, 請 於 5 月 20 日 ( 五 ) 前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洽 詢 洽 詢 電 話 : (03) #27201 筆 試 及 口 試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寄 發 成 績 單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放 榜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5 年 6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 如 有 問 題 請 電 洽 : (03) 轉 27201~3 報 到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二 網 路 報 名 及 應 考 證 列 印 網 址 :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三 考 生 應 試 ( 含 口 試 ) 時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 或 駕 照 IC 健 保 卡 等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2
4 壹 修 業 年 限 : 四 年 貳 招 生 名 額 :26 名 參 報 考 資 格 : 凡 於 國 內 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等 資 格, 得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肆 報 名 : 一 免 費 索 取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1. 可 以 自 行 在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大 學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免 費 下 載 2. 親 至 本 校 佛 教 學 系 系 辦 ( 雲 水 軒 1 樓 ) 索 取, 函 索 者 請 附 貼 足 限 時 郵 資 17 元 ( 或 掛 號 郵 資 30 元 ), 並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之 回 郵 信 封 ( 可 容 納 B4 規 格 紙 張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索 取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寄 至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系 收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程 序 應 繳 資 料 繳 費 期 間 1.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上 午 9:00 至 5 月 2 日 ( 一 ) 下 午 4:00 止 2.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至 105 年 5 月 2 日 ( 一 ), 以 郵 戳 為 憑 1. 請 由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請 按 此 報 名 考 生 登 錄 ( 第 一 次 報 名 者 請 先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申 請 新 帳 號 )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2.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畢,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正 副 表 以 及 網 路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 務 必 由 考 生 本 人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親 自 簽 名 3. 請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報 名 信 封, 並 將 列 印 之 網 路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上 1. 報 名 表 ( 貼 妥 最 近 兩 個 月 二 吋 脫 帽 照 片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繳 費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 2. 備 審 資 料 ( 請 影 印 成 A4 規 格 1 份,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可 繳 影 本 ): (1)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證 件 )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繳 交 已 蓋 有 104 學 年 度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 註 冊 章 必 須 清 晰 可 辨 ) (2) 高 中 ( 職 ) 以 上 成 績 單 正 本 (3) 推 薦 函 二 封 (4) 自 傳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2 日 止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整 3
5 報 名 費 繳 交 報 名 費 其 他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凡 屬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1) 請 備 妥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正 本 一 份, 並 於 證 明 文 件 空 白 處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及 聯 絡 電 話 (2) 考 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時, 應 將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一 併 寄 繳 (3) 若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須 於 通 知 補 繳 費 用 三 日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一 般 生 : 報 名 費 1,000 元 整 1.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賦 予 每 人 一 組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 轉 帳 帳 號 共 13 碼 ),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跨 行 匯 款 或 臨 櫃 繳 款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宜 蘭 分 行 ( 銀 行 代 號 006) 戶 名 : 佛 光 大 學 帳 號 : XXXXXXX( 列 於 個 人 報 名 表 上 ) 2. 請 勿 使 用 他 人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繳 費 前 請 確 認 繳 款 帳 號 與 考 生 本 人 之 報 名 表 件 上 所 列 繳 款 帳 號 一 致 1. 網 路 填 列 報 名 表, 若 輸 入 之 字 碼 系 統 無 法 顯 示 或 辨 識 時, 請 自 行 以 紅 色 原 子 筆 直 接 註 明 於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封 面 及 報 名 表 等 ) 上 2. 請 考 生 先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本 校 佛 教 學 系 (03) #27201~3, 若 資 格 不 符 者, 請 勿 報 名 3.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三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日 期 :105 年 5 月 2 日 ( 一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系 收 伍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考 試 由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系 獨 立 招 生, 不 需 經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及 大 考 分 發 等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時 請 同 時 提 出 學 歷 證 件, 若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本 校 得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回 報 名 正 副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郵 寄 前 務 請 再 次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暨 報 名 表 件 均 已 完 備, 若 本 校 收 件 後 因 考 生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以 致 無 法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亦 不 退 費 四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 ) 通 訊 地 址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五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本 校 並 得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六 考 生 如 經 錄 取,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4
6 七 本 項 招 生 將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 於 本 校 網 頁 (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大 學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學 術 單 位 佛 教 學 系 網 頁 ) 公 告 試 場 及 座 位 編 號, 應 試 ( 含 口 試 ) 時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 自 行 列 印 )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身 分 證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健 保 IC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等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代 替 ) 為 應 試 之 證 明 文 件 八 應 考 證 列 印 日 期 :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 自 行 上 網 至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應 考 證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或 無 法 列 印, 請 於 5 月 20 日 ( 五 ) 前 來 電 查 詢, 洽 詢 電 話 :(03) 轉 九 考 生 如 經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十 本 簡 章 附 推 薦 函 樣 張, 供 參 考 或 使 用 十 一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辦 理 陸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錄 取 方 式 : 招 生 名 額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26 名 考 試 項 目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佔 30 % 資 料 內 容 包 含 : 1.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轉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轉 入 畢 業 學 校 前 之 高 中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3. 推 薦 函 二 封 4. 自 傳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佔 15 % 2. 英 文 佔 15 % 口 試 佔 40 %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1.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排 列 名 次 於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2.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1) 口 試 (2) 筆 試 (3)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之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若 皆 相 同 時, 就 考 生 之 綜 合 條 件 排 定 名 次, 並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一 本 系 設 有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入 學 後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即 可 依 辦 法 申 請 每 學 期 五 萬 元 獎 學 金 二 本 系 另 設 有 學 士 班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凡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50 級 分 ( 含 ) 以 上 者, 可 再 申 請 每 學 期 五 萬 元 獎 學 金 三 上 述 獎 學 金 申 請 方 式 請 參 酌 第 7 頁 拾 貳 獎 學 金 5
7 柒 筆 試 口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日 期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二 地 點 :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系 ( 雲 水 軒 1 樓 ) 三 筆 試 試 場 口 試 時 段 等 試 場 資 訊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捌 考 試 時 間 表 時 間 系 所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第 一 節 09:00~10:30 國 文 第 二 節 11:00~12:30 英 文 12:30~13:30 午 休 第 三 節 13:30 起 口 試 ( 時 間 由 學 系 另 行 安 排, 請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 於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 玖 放 榜 : 105 年 5 月 27 日 ( 五 ) 除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外, 並 於 本 校 首 頁 (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大 學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拾 複 查 成 績 : 考 生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5 年 6 月 3 日 (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每 一 科 目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佛 光 大 學 ) 繳 交 申 請 時 請 填 寫 本 簡 章 內 所 附 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隨 同 繳 交 複 查 成 績 手 續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考 試 成 績 單 及 貼 足 郵 資 並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拾 壹 報 到 : 一 錄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二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交,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三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越 切 結 日 期 未 繳 畢 業 證 書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四 除 重 病 者 外, 其 入 學 資 格 限 該 學 年 度 有 效 6
8 拾 貳 獎 學 金 : 一 本 校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期 可 申 請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NT$50,000 元 ), 以 四 個 學 年 為 限 領 取 獎 學 金 者, 於 就 學 期 間 均 需 住 校 茹 素, 以 及 參 加 早 晚 課 誦 等 靜 心 行 門 課 程, 以 接 受 佛 教 解 行 並 重 的 教 育 ; 未 領 取 獎 學 金 者, 亦 可 就 讀 ( 詳 如 附 錄 五 佛 光 大 學 培 育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辦 法 ) 二 為 鼓 勵 高 中 成 績 優 良 畢 業 學 生 ( 含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佛 教 學 系, 特 訂 定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院 學 士 班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要 點, 獲 獎 學 生 每 學 期 可 申 請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NT$50,000 元 ), 且 可 同 時 申 請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 詳 如 附 錄 六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院 學 士 班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要 點 ) 拾 參 申 訴 處 理 :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害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拾 肆 其 他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佛 教 學 系 目 標 與 特 色 開 拓 國 際 視 野 : 建 立 國 際 教 學 環 境 為 導 向, 招 攬 國 內 外 佛 學 興 趣 青 年 學 子 就 讀, 以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及 開 拓 國 際 佛 教 視 野 開 設 行 解 課 程 : 重 視 佛 學 思 想 與 應 用 之 訓 練, 並 有 法 務 諮 商 佈 教 實 習 非 營 利 組 織 管 理 寺 廟 旅 遊 導 覽, 落 實 解 行 並 重 教 育 結 合 傳 統 現 代 : 重 視 叢 林 團 體 生 活 教 育 及 現 代 語 文 電 腦 資 訊 策 劃 行 銷 等 學 習 延 聘 優 秀 師 資 : 聘 請 台 灣 歐 美 日 本 俄 國 斯 里 蘭 卡 等 佛 教 知 名 學 者 授 課 提 供 畢 業 出 路 : 可 朝 向 國 內 外 企 業 行 政 出 版 編 輯 非 營 利 組 織 團 體 軍 公 教 職 餐 旅 業 設 計 佛 光 山 體 系 事 業 單 位 社 會 服 務 及 創 業 等 多 方 就 業 道 路, 在 本 系 行 解 並 重 與 生 活 技 能 培 養 下, 本 系 畢 業 學 生 之 誠 信 度 抗 壓 性 及 團 隊 共 識 高, 為 國 內 外 企 業 任 用 首 選 佛 教 學 系 課 程 規 劃 基 礎 知 識 完 善 : 除 了 佛 教 專 業 科 目, 還 有 文 史 哲 藝 術 社 會 學 門 管 理 科 學 和 世 界 文 化 等 課 程 國 際 語 言 教 學 : 除 佛 學 研 究 必 備 的 梵 巴 藏 文, 另 著 重 英 文 日 文 德 文 的 學 習 學 術 應 用 並 重 : 開 設 佛 教 倫 理 學 佛 教 心 理 學 佛 教 哲 學 諮 商 佛 教 藝 術 領 導 學 演 講 學 等 佛 教 應 用 課 程 E 化 資 源 共 享 : 每 間 教 室 設 有 現 代 科 技 教 學 工 具, 提 供 美 澳 巴 西 等 多 所 大 學 網 路 互 惠 課 程 全 球 異 地 教 學 : 學 期 中 在 校 園 內 學 習, 寒 暑 假 可 輪 流 至 佛 光 山 台 灣 各 別 分 院 事 業 單 位 等 實 務 實 習 7
9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 日 ( 一 ) 下 午 4 時 止 ( 二 ) 報 名 網 址 :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及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 輸 入 完 成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寄 發 確 認 信 函 至 該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進 入 考 試 類 別 選 擇 請 選 擇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考 試, 選 取 所 要 報 考 的 科 系 及 組 別 完 成 後 進 入 列 印 畫 面, 即 可 列 印 報 名 正 表 副 表 以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三 ) 報 表 中 將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序 號 及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以 作 為 收 件 及 繳 費 之 依 據, 預 覽 報 表 輸 出 結 果 與 所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後, 請 務 必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正 副 表 以 及 網 路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 ( 四 )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繳 費,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地 址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書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 五 )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請 逕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繳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繳 費 程 序 請 參 照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六 ) 若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未 寄 回 報 名 表 國 民 身 份 證 影 本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以 及 照 片 二 張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七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寄 回 之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二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一 )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 日 ( 一 ) 下 午 4 時 截 止 ( 二 ) 請 持 金 融 卡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或 跨 行 匯 款 臨 櫃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2. 輸 入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碼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下 方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3 碼 ( XXXXXXX)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1,000 元 5. 完 成 繳 款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6.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印 出 後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 三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 持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 四 )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提 款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後,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或 上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寫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8
10 附 錄 二 佛 光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考 證 遺 失 者, 應 於 考 前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入 場 ;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生 應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定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但 應 於 下 節 考 試 前 申 請 補 發 查 驗 證 明,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按 照 應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後, 應 將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自 行 檢 查 座 位 標 籤 試 卷 上 之 應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考 試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應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又 不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勸 導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試 場 及 座 位 之 應 試 者, 凡 經 作 答 後, 自 行 發 現 錯 誤 者, 視 情 節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至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物 品 入 座 考 生 攜 帶 之 無 線 電 通 訊 器 材 電 子 呼 叫 器 或 行 動 電 話, 應 關 閉 電 源 未 關 閉 電 源 者, 發 出 響 聲 時, 該 科 扣 減 五 分 ; 考 試 中 接 聽 通 訊 器 材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六 考 試 試 卷 限 用 單 一 藍 或 黑 色 筆 書 寫 ( 禁 用 鉛 筆 ),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規 定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視 情 節 扣 減 該 科 五 至 二 十 分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八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九 考 生 於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生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違 者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十 試 卷 作 答 外 不 得 寫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或 任 何 方 式 註 記, 亦 不 得 擅 自 拆 開 彌 封 或 試 卷 封 面,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試 卷 內, 寫 在 試 題 紙 上 者, 不 予 計 分 試 題 紙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題 目 完 整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扣 減 二 十 分 閱 卷 老 師 或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試 題 紙 書 寫 內 容 與 其 他 考 生 答 案 完 全 一 致 時, 依 第 八 點 議 處 十 二 試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試 題 必 須 附 於 試 卷 內 繳 回,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三 試 卷 左 上 角 座 位 號 碼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毀 損 試 卷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十 四 考 生 須 按 時 繳 卷,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停 止 作 答,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扣 減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警 告 後,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扣 十 分 ; 情 節 重 大 時,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遵 照 主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返 回 試 場 內 經 勸 導 後, 不 服 從 規 定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9
11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ㄧ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力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ㄧ 10
12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略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11
13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2
14 附 錄 四 佛 光 大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參 考 ) 一 學 士 班 正 常 修 業 學 生 (104 級 學 生 一 至 四 年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作 為 參 考 系 別 學 費 雜 費 電 腦 實 習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合 計 佛 教 學 系 35,700 7,000 1, ,100 二 延 修 生 收 費 標 準 ( 一 ) 延 修 生 於 延 畢 期 間 應 繳 交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 二 ) 以 修 習 學 分 數 ( 含 本 系 非 本 系 學 程 等 ) 核 計 學 分 費, 每 學 分 1,300 元 每 學 期 補 修 學 分 總 數 在 9 學 分 以 下 ( 含 ), 應 繳 學 分 費, 如 修 習 課 程 為 0 學 分 或 學 分 數 不 等 於 時 數 時, 則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學 分 費 修 習 10 學 分 以 上 ( 含 ) 者, 應 繳 交 該 系 全 額 學 雜 費 ( 不 含 電 腦 實 習 費 ) 三 住 宿 費 ( 一 ) 四 人 房 : 每 學 期 每 位 收 費 6,500 元 ( 二 ) 每 學 年 住 宿 保 證 金, 每 位 2,000 元 四 學 生 保 險 費 ( 一 ) 具 正 式 學 籍 學 生 ( 含 延 修 及 休 學 生 ) 均 得 參 加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如 選 擇 不 參 加 本 保 險 者, 需 由 本 人 (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需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簽 署 拒 保 切 結 書 ( 二 ) 休 學 者, 不 退 還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欲 退 還 須 簽 拒 保 切 結 書 退 學 者,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全 額 退 之 13
15 附 錄 五 獎 學 金 辦 法 依 本 校 學 務 處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請 至 網 頁 查 詢 : 佛 光 大 學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組 法 令 規 章 獎 助 學 金 相 關 法 規 佛 光 大 學 培 育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辦 法 一 二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三 學 年 度 第 1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為 培 育 佛 教 菁 英, 宏 揚 佛 學, 淨 化 社 會 風 氣, 鼓 勵 學 生 就 讀 佛 教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各 學 制, 特 訂 定 佛 光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培 育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2 條 依 本 校 招 生 規 定 錄 取, 就 讀 本 校 佛 教 學 系 各 學 制 者, 每 學 期 得 申 請 獎 學 金 伍 萬 元 第 3 條 領 有 本 獎 學 金 者, 須 全 程 住 宿 於 本 系 或 學 校 指 定 之 宿 舍, 並 配 合 本 系 行 門 教 育 之 各 項 要 求 第 4 條 領 有 本 獎 學 金 者, 須 修 滿 本 系 該 年 級 當 學 期 之 必 修 學 分 第 5 條 領 有 本 獎 學 金 者, 若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查 後, 依 情 況 扣 減 其 下 一 學 期 獎 學 金, 情 節 嚴 重 者 永 久 取 消 其 獎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 一 修 業 科 目 有 二 科 不 及 格 者 減 四 分 之 ㄧ, 三 科 ( 含 ) 以 上 不 及 格 者 減 二 分 之 ㄧ 二 依 佛 光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記 警 告 者 減 四 分 之 ㄧ, 小 過 ( 含 ) 以 上 者 減 二 分 之 ㄧ, 大 過 者 永 久 取 消 獎 學 金 資 格 三 缺 課 時 數 達 全 學 期 六 分 之 一 減 二 分 之 ㄧ, 達 全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永 久 取 消 獎 學 金 資 格 四 就 學 期 間, 在 校 內 抽 菸 吃 檳 榔, 經 舉 報 查 明 屬 實 者, 第 一 次 減 二 分 之 ㄧ, 第 二 次 永 久 取 消 獎 學 金 資 格 五 就 學 期 間, 在 校 內 喝 酒, 經 舉 報 查 明 屬 實 者, 永 久 取 消 獎 學 金 資 格 六 就 學 期 間, 在 校 內 行 為 恐 有 損 校 院 系 譽 並 經 查 證 屬 實, 確 有 損 及 校 院 系 譽 者, 永 久 取 消 獎 學 金 資 格 第 6 條 凡 領 有 本 項 獎 學 金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校 內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 清 寒 工 讀 助 學 金 書 卷 獎 及 校 外 或 政 府 單 位 核 發 之 獎 助 學 金 不 在 此 限 ) 第 7 條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者, 學 士 班 至 多 四 學 年,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至 多 二 年, 受 獎 學 生 自 畢 業 之 日 起, 不 得 繼 續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中 途 休 學 退 學 轉 系 或 轉 學 者, 自 休 學 退 學 或 轉 學 之 學 期 起, 不 得 繼 續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並 如 數 繳 回 當 學 期 領 取 之 獎 學 金, 除 因 重 大 疾 病 及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則 另 議 第 8 條 申 領 本 獎 學 金 者,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15 日 內, 檢 附 申 請 書 前 學 期 成 績 單, 向 佛 教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依 規 定 造 冊 簽 請 核 發 第 9 條 受 獎 學 生 每 學 年 視 校 務 及 系 務 之 需 要, 須 義 務 協 助 校 內 及 系 務 部 份 相 關 工 作 第 10 條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者, 經 查 若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之 情 事 者, 將 撤 銷 其 得 獎 資 格, 已 領 取 之 獎 學 金 應 予 如 數 繳 回, 並 依 校 規 議 處 第 11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4
16 附 錄 六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院 學 士 班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佛 教 學 院 第 6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高 中 成 績 優 良 畢 業 學 生 ( 含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佛 教 學 系, 特 訂 定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院 學 士 班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凡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50 級 分 ( 含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每 人 頒 發 獎 學 金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整 前 學 期 成 績 為 該 班 前 三 名 且 無 任 何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次 學 期 每 人 可 續 領 獎 學 金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整, 至 多 領 取 八 學 期 三 第 一 學 期 檢 附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乙 份, 第 二 學 期 起 檢 附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於 開 學 四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因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而 中 斷 者, 可 於 成 績 再 次 達 到 標 準 之 次 一 學 期 繼 續 申 請 四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者 亦 可 同 時 申 請 佛 光 大 學 培 育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五 受 獎 學 生 畢 業 休 學 退 學 轉 系 轉 學, 不 得 繼 續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六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經 查 若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之 情 事 者, 將 撤 銷 其 得 獎 資 格, 已 領 取 之 獎 學 金 應 予 繳 回, 並 依 校 規 議 處 七 本 要 點 自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15
17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存 查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姓 名 身 份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後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 一. 存 查 表 與 回 覆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等 請 正 確 填 寫, 並 請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親 筆 簽 名 及 填 寫 連 絡 電 話 二.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6 月 3 日 (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附 三. 複 查 成 績 每 一 科 目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佛 光 大 學 ) 繳 交 本 表 填 妥 後 連 同 郵 政 匯 票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貼 足 12 元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佛 光 大 學 註 招 生 委 員 會 四.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閱 答 案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考 生 之 成 績 ; 同 一 科 目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請 勿 撕 開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回 覆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後 分 數 台 端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經 查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16
18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推 薦 函 (A) 申 請 人 填 寫 部 份 : 申 請 人 姓 名 : (B) 推 薦 人 填 寫 部 份 : 說 明 : 本 推 薦 書 之 目 的 在 協 助 本 校 佛 教 學 系 了 解 申 請 人 過 去 求 學 或 工 作 之 狀 況, 以 作 為 申 請 人 是 否 能 夠 入 學 的 參 考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及 充 分 合 作 甚 為 感 激 此 項 資 料 將 列 為 機 密, 請 予 以 彌 封 後, 在 封 口 處 簽 章, 並 不 對 申 請 人 公 開 一 您 與 申 請 人 之 關 係 : 任 課 教 師 導 師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其 他 二 申 請 人 在 學 期 間, 您 認 為 他 ( 她 ) 的 一 般 學 業 成 績 在 班 上 前 名 三 申 請 人 擬 研 讀 學 士 學 位, 您 認 為 他 ( 她 ) 對 此 研 讀 方 向 所 需 基 本 課 程 的 準 備 及 認 識 如 何? 充 實 尚 可 無 從 觀 察 若 方 便 的 話, 請 舉 例 說 明 : 四 您 認 為 申 請 人 的 學 習 ( 工 作 ) 態 度 如 何? 自 動 自 發 嚴 謹 小 心 被 動 馬 馬 虎 虎 惡 劣 若 方 便 的 話, 請 舉 例 說 明 : 五 申 請 人 具 有 重 要 優 點 及 特 殊 表 現 值 得 您 一 提, 請 說 明 : 六 申 請 人 具 有 嚴 重 缺 點 值 得 您 一 提, 請 說 明 : 七 若 有 其 他 說 明 請 列 於 下 面 空 白 處 : 推 薦 人 簽 章 填 寫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推 薦 人 服 務 單 位 : 職 位 : 地 址 : 電 話 : 17
19 佛 光 大 學 交 通 示 意 圖 考 試 當 天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於 礁 溪 火 車 站 前 安 排 校 車 接 送, 其 時 刻 表 另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公 佈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大 學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18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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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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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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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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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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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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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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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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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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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通 告 編 號..15-16/076 家 長 通 告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本 學 年 期 終 考 試 將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6 月 20 日 舉 行, 各 科 的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生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件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雨 或 特 別 事 件 而 學 校 宣 佈 停 課, 考 試 將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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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附 三 清 雲 科 大 99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姓 身 分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別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失 業 戶 子 女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同 繳 交 相 關 明 文 ; 見 簡 章 9 頁 聯 絡 電 話 H 手 機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遞 區 號 寫 寫 99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之 地 址 牢 貼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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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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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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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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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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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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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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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候 用 主 任 一 般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一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18 條 二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甄 選 儲 訓 遷 調 及 介 聘 辦 法 二 甄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 臺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現 職 含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合 格 教 師 及 公 立 高 級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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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