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 升 荷 重 三 公 噸 以 上 固 定 式 架 空 起 重 機 ( 機 上 操 作 ) 操 作 人 員 術 科 實 習 規 範 一 目 的 : 為 使 參 訓 學 員 在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訓 練 過 程 中 能 確 實 掌 握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技 巧, 培 養 良 好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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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吊 升 荷 重 三 公 噸 以 上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術 科 實 習 規 範 --- 架 空 起 重 機 ( 機 上 操 作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年 1 月 3 0 日 1

2 吊 升 荷 重 三 公 噸 以 上 固 定 式 架 空 起 重 機 ( 機 上 操 作 ) 操 作 人 員 術 科 實 習 規 範 一 目 的 : 為 使 參 訓 學 員 在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訓 練 過 程 中 能 確 實 掌 握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技 巧, 培 養 良 好 安 全 操 作 習 慣, 以 期 在 職 場 作 業 中 達 到 作 業 零 災 害 之 目 標 二 實 施 範 圍 : 全 國 各 辦 理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單 位 講 師 及 學 員 三 基 本 規 範 : ( 一 ) 場 地 : 依 照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 機 上 操 作 ) 操 作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場 地 要 求 設 置 ( 如 附 件 一 ) ( 二 ) 機 具 及 設 備 : 依 照 固 定 式 架 空 起 重 機 ( 機 上 操 作 ) 操 作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要 求 之 規 格 數 量 設 置 ( 如 附 件 一 ) ( 三 ) 實 習 總 時 數 : 至 少 16 小 時 ( 四 ) 實 習 人 數 : 每 組 15 人 四 實 習 規 範 : ( 一 ) 個 人 服 裝 儀 容 及 態 度 : 1. 實 習 前, 講 師 或 是 輔 導 員 應 行 檢 查 學 員 服 裝 儀 容, 不 得 穿 著 拖 鞋 短 褲, 操 作 時 應 佩 戴 安 全 帽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個 人 防 護 具 2. 操 作 起 重 機 時, 不 得 飲 食 嚼 食 檳 榔 或 是 吸 煙 3. 操 作 起 重 機 時, 不 得 撥 打 行 動 電 話, 注 意 力 應 集 中, 若 有 學 員 過 度 疲 勞 或 是 飲 酒, 應 禁 止 該 學 員 操 作 起 重 機 ( 二 ) 起 重 機 操 作 實 習 : 1. 實 習 場 地 圖 : 2

3 2. 實 習 流 程 : (1). 召 集 學 員 統 一 說 明 本 項 實 習 內 容 並 示 範 給 學 員 了 解 (2). 學 員 依 照 順 序, 逐 一 唱 名 上 機 操 作 ---- 作 業 前 檢 查 ---- (3). 檢 視 過 捲 預 防 裝 置 制 動 器 離 合 器 及 控 制 裝 置 性 能 有 無 異 常 (4). 檢 視 直 行 軌 道 及 吊 運 車 橫 行 之 導 軌 狀 況 有 無 異 常 (5). 檢 視 鋼 索 運 行 狀 況 有 無 異 常 ---- 起 重 作 業 實 習 ---- (6). 先 確 認 吊 鈎 在 荷 物 之 重 心 正 上 方, 吊 具 強 度 足 夠 吊 掛 方 法 正 確 荷 物 重 量 不 超 過 起 重 機 之 額 定 荷 重 後, 再 慢 慢 捲 上, 至 吊 索 拉 緊, 荷 物 尚 未 離 地 前, 先 暫 停 (7). 察 看 並 確 認 吊 具 吊 掛 良 好, 各 吊 索 拉 緊 程 度 相 同, 即 重 心 正 確, 再 將 荷 物 慢 慢 吊 離 地 面 約 20 公 分 高, 再 次 暫 停 (8). 察 看 並 確 認 荷 物 保 持 水 平 吊 具 懸 掛 適 當 完 好 煞 車 良 好 及 機 體 平 穩 ( 若 有 不 妥 之 處 應 即 捲 下 改 善 ) 後, 再 將 荷 物 吊 升 至 離 地 面 約 2 公 尺 高 暫 停, 由 指 定 人 員 丈 量 荷 物 高 度 ( 訓 練 及 確 認 學 員 之 目 測 程 度 ), 如 荷 物 實 際 高 度 高 於 2.2 公 尺 或 低 於 1.8 公 尺 時, 需 調 整 高 度 至 約 2 公 尺 高, 講 師 再 指 示 出 3

4 發 ( 同 時 計 時 以 測 驗 其 熟 練 程 度 ) (9). 依 照 指 示 運 行 路 線 小 心 前 進, 荷 物 高 度 隨 時 保 持 2 公 尺 高, 到 達 直 桿 障 礙 物 A 時, 緩 慢 通 過 (10). 沿 著 運 行 路 線 前 進, 至 橫 桿 障 礙 物 B 前 約 1 公 尺 處 開 始 將 荷 物 緩 慢 吊 升, 高 度 稍 高 於 橫 桿, 由 橫 桿 上 方 及 直 桿 之 中 間 穩 定 通 過 後, 再 將 荷 物 底 面 降 至 離 地 2 公 尺 高 (11). 繼 續 往 牆 壁 障 礙 物 C 前 進, 轉 彎 時 應 注 意 保 持 荷 物 不 要 過 度 晃 動, 到 達 牆 壁 障 礙 物 前 約 0.5 公 尺 處 就 要 讓 荷 物 穩 定 不 搖 動, 荷 物 保 持 離 地 面 約 2 公 尺 高, 由 2 面 牆 壁 中 間 通 過, 不 得 碰 觸 障 礙 物, 荷 物 底 面 也 不 得 超 過 牆 壁 上 緣 (12). 持 續 穩 定 保 持 2 公 尺 高 度, 依 照 (9) (10) 程 序, 依 序 通 過 橫 桿 障 礙 物 D 直 桿 障 礙 物 E 及 橫 桿 障 礙 物 F, 轉 彎 時 應 特 別 留 意 荷 物 不 要 搖 擺 及 擦 撞 障 礙 物 (13). 通 過 直 桿 障 礙 物 G 前, 荷 物 高 度 隨 時 保 持 2 公 尺 高, 緩 慢 通 過, 並 要 能 夠 靈 活 同 時 操 控 橫 直 行, 使 勿 偏 離 運 行 路 線 作 業 完 畢 (14). 到 達 終 點 ( 出 發 點 ) 停 止 時, 應 注 意 保 持 荷 物 不 要 搖 擺, 慢 慢 捲 下, 於 離 地 面 約 20 公 分 處 先 暫 停, 待 確 認 地 面 安 全, 位 置 正 確 後, 再 微 動 捲 下, 將 荷 物 輕 輕 的 放 置 在 地 面 圓 圈 內, 不 要 讓 荷 物 壓 線 ( 講 師 同 時 停 止 計 時 ) 3. 應 達 到 之 技 能 標 準 (1). 能 正 確 啟 動 使 用 各 種 操 作 控 制 裝 置 平 穩 進 行 起 重 作 業 (2). 能 以 正 確 方 法 操 作 捲 揚 橫 行 直 行 等 作 業 (3). 能 依 照 運 行 路 線 正 確 的 吊 運 荷 物 (4). 能 防 止 荷 物 免 於 擺 動 急 降 而 生 意 外 (5). 能 監 視 及 處 理 吊 運 中 發 生 之 異 常 狀 況 (6). 作 業 後 能 將 起 重 機 停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並 確 認 無 異 狀 (7). 能 以 正 確 的 方 法 使 用 錨 碇 等 防 颱 安 全 裝 置 ( 室 外 機 型 ) (8). 能 以 正 確 的 方 法 使 用 防 止 逸 走 裝 置 ( 室 外 機 型 ) (9). 能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所 有 動 作 4. 應 注 意 事 項 : (1). 原 則 上 每 人 至 少 現 場 實 作 5 次, 得 由 講 師 視 學 員 狀 況 及 其 熟 悉 度 彈 性 調 整 之 (2). 作 業 前 檢 查 一 項, 每 個 學 員 只 需 要 在 每 天 的 第 一 次 練 習 實 施 即 可, 其 後 可 酌 予 省 略 這 個 步 驟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養 成 4

5 學 員 每 天 作 業 前 都 能 確 實 執 行 自 動 檢 查, 以 策 安 全 (3). 吊 運 中 禁 止 同 時 操 作 3 個 以 上 之 按 鈕 或 操 縱 桿, 但 在 斜 行 路 段 運 行 時, 需 同 時 操 作 2 個 按 鈕 或 操 縱 桿 (4). 起 吊 時, 吊 索 未 充 分 拉 緊 前, 應 使 用 微 動 捲 上 (5). 吊 運 中 勿 使 荷 物 偏 離 運 行 路 線 或 吊 升 過 高 (6). 吊 運 中 勿 作 動 到 極 限 開 關 或 警 報 裝 置 (7). 吊 運 中 勿 使 荷 物 有 顯 著 之 搖 擺, 如 荷 物 過 度 搖 擺, 應 先 停 止 擺 動 再 前 進 (8). 吊 運 中 勿 急 速 停 止 或 以 逆 向 制 動 操 作 (9). 通 過 各 障 礙 物 時, 荷 物 的 底 面 勿 超 過 直 桿 高 度 (10). 吊 運 中 勿 使 荷 物 碰 觸 地 面 障 礙 物 建 築 物 及 工 作 物 等 (11). 操 作 過 程 中, 絕 對 不 可 以 離 開 操 作 位 置 (12). 非 經 講 師 允 許, 任 何 人 員 都 不 可 以 進 入 實 習 場 地 內, 以 策 安 全 ( 三 ) 吊 掛 實 習 : 分 成 指 揮 要 領 重 量 估 測 吊 掛 要 領 等 三 部 分 1. 指 揮 要 領 : (1). 由 講 師 教 導 全 體 學 員 共 同 學 習 表 列 之 指 揮 訊 號 (2). 使 各 學 員 均 能 熟 悉 各 種 指 揮 訊 號 (3). 相 關 指 揮 信 號 ( 含 伸 臂 式 指 揮 訊 號, 講 師 可 參 酌 教 導 ), 可 參 考 如 下 指 揮 信 號 徒 手 手 臂 伸 直 高 舉, 五 指 自 然 張 開, 手 心 朝 前 保 持 不 動 儘 量 走 近 該 位 置, 將 手 向 上 伸 直, 再 往 下 以 手 指 指 出 小 臂 向 側 上 方 伸 直, 伸 出 食 指, 高 於 肩 部, 以 腕 部 為 軸 轉 動 5

6 手 臂 向 側 前 下 方, 與 身 體 夾 角 约 30, 伸 出 食 指, 餘 指 握 攏, 以 腕 部 為 軸 轉 動 手 臂 向 一 側 水 平 伸 直, 拇 指 朝 上, 餘 指 握 攏, 小 臂 向 上 擺 動 左 手 自 然 下 垂, 右 手 水 平 伸 出, 姆 指 朝 下, 餘 四 指 握 攏, 向 下 擺 動 手 水 平 伸 出, 姆 指 朝 上, 餘 四 指 連 續 作 張 開 握 攏 之 動 作 手 水 平 伸 出, 姆 指 朝 下, 餘 四 指 連 續 作 張 開 握 攏 之 動 作 手 水 平 伸 出, 手 掌 掌 面 向 架 空 起 重 機 要 直 行 或 橫 行 的 方 向 揮 動 以 食 指 水 平 伸 向 伸 臂 起 重 機 伸 臂 要 旋 轉 之 方 向 兩 手 平 行 伸 出, 依 荷 物 欲 翻 轉 方 向 作 出 翻 轉 動 作 左 手 在 腹 前, 掌 心 向 上, 右 手 在 其 上 面, 食 指 朝 下, 以 腕 部 為 軸 轉 動 左 手 在 胸 前, 掌 心 向 下, 右 手 在 其 下 面, 食 指 朝 上, 以 腕 部 為 軸 轉 動 6

7 將 右 手 上 舉, 五 指 自 然 張 開, 手 心 朝 前, 然 後 握 拳 雙 手 高 舉, 作 劇 烈 大 幅 度 之 左 右 擺 動 單 手 舉 起 敬 禮 指 揮 信 號 單 旗 旗 子 自 下 往 上 高 舉, 可 以 併 同 笛 音 長 吹 儘 量 走 近 該 位 置, 將 旗 子 向 上 伸 直, 再 往 下 指 出 小 臂 向 側 上 方 伸 直, 旗 子 高 於 肩 部, 以 腕 部 為 軸 轉 動 旗 子 伸 向 側 前 下 方, 與 身 體 夾 角 约 為 30, 以 腕 部 為 軸 轉 動 將 旗 子 舉 放 頭 上 後, 再 向 上 揮 動 將 旗 子 舉 放 頭 上 後, 再 向 下 揮 動 7

8 右 手 持 旗, 左 右 手 向 前 平 伸, 依 荷 件 欲 翻 轉 方 向 作 出 翻 轉 動 作 一 手 高 舉 旗 子, 向 移 動 方 向 揮 動, 一 手 向 移 動 方 向 平 伸 將 旗 子 水 平 伸 向 伸 臂 要 旋 轉 之 方 向 先 以 旗 子 與 手 之 間 的 距 離 表 示 要 微 動 之 距 離, 然 後 再 以 捲 上 信 號 指 揮 先 以 旗 子 與 手 之 間 的 距 離 表 示 要 微 動 之 距 離, 然 後 再 以 捲 下 信 號 指 揮 將 旗 子 自 左 下 方 朝 右 上 方 斜 舉 驟 停 雙 手 高 舉 ( 右 手 持 旗 ), 作 劇 烈 大 幅 度 之 左 右 擺 動 右 手 舉 手 敬 禮, 左 手 持 旗 自 然 放 下 2. 重 量 估 測 : (1). 講 師 就 實 習 現 場 所 有 之 荷 物 ( 四 個 以 上 ), 教 導 學 員 從 各 種 形 式 大 小 材 質 等 荷 物 中, 學 習 估 測 荷 物 之 重 量 (2). 各 類 材 質 單 位 體 積 之 重 量 : 8

9 材 質 單 位 體 積 重 量 d(t/m 3 ) 材 質 單 位 體 積 重 量 d(t/m 3 ) 鉛 鋁 2.7 銅 8.89 水 泥 3.05 鋼 7.85 混 凝 土 2.3 鋅 7.14 杉 木 0.41 (3). 各 類 形 荷 物 之 重 量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估 算 : a. 矩 形 類 b. 圓 形 類 c. 圓 管 形 9

10 d. 半 圓 形 e. 圓 環 形 f. 半 圓 環 形 g. 梯 形 10

11 h. 三 角 形 i. T 字 形 j. L 字 形 (4). 教 導 學 員 如 何 目 測 及 使 用 量 尺 和 計 算 機 估 測 重 量 (5). 使 各 學 員 估 測 標 準 値 能 在 荷 物 重 量 ±10% 範 圍 內 3. 吊 掛 要 領 : 起 重 作 業 職 災 多 因 吊 掛 作 業 不 確 實 或 是 作 業 者 對 吊 具 使 用 及 吊 掛 方 法 不 明 瞭 所 致, 為 確 保 學 員 作 業 安 全, 講 師 務 必 就 個 人 學 驗 及 本 規 範 內 容 詳 細 講 述, 並 先 使 學 員 熟 習 環 眼 吊 法 半 掛 吊 法 纏 繞 吊 法 穿 環 吊 法 十 字 交 叉 吊 法 等 五 種 基 本 吊 掛 手 法 後, 再 逐 步 給 予 練 習 (1). 學 習 內 容 : a. 教 導 學 員 能 正 確 判 斷 吊 索 及 吊 具 是 否 安 全 可 用 b. 教 導 學 員 能 夠 以 目 測 方 式, 正 確 判 斷 出 吊 索 長 度 及 直 徑 大 小 c. 教 導 學 員 使 用 馬 鞍 環 墊 片 枕 木 等 等 輔 助 吊 器 具 d. 教 導 學 員 能 正 確 判 斷 荷 物 重 心 位 置, 確 認 荷 物 吊 掛 點, 並 依 據 估 測 之 荷 物 重 量, 選 用 適 當 ( 大 小 長 短 材 質 ) 及 11

12 安 全 的 吊 掛 用 具, 做 適 當 之 吊 掛 (2). 吊 索 與 吊 具 選 擇 及 應 用 : a. 先 確 定 採 用 何 種 吊 掛 方 式, 以 決 定 吊 索 長 度 : (a) 例 題 : 荷 物 為 圓 柱 形, 吊 索 長 度 計 算 如 下 : 先 決 定 吊 舉 角 : 設 定 吊 舉 角 60 度 決 定 吊 掛 條 數 及 吊 掛 方 法 : 如 下 圖, 採 2 條 穿 環 吊 法 ( 若 吊 索 長 度 足 夠, 仍 以 纏 繞 一 圈 後 再 穿 環 較 佳 ) 故 本 例 題 之 圓 柱, 共 需 2 條 吊 索 每 條 吊 索 長 度 為 L/2( 圓 柱 長 )+D( 圓 柱 直 徑 ) 3.1 (b) 例 題 : 荷 物 為 扁 鋼 板, 吊 索 長 度 計 算 如 下 : 先 決 定 吊 舉 角 : 設 定 吊 舉 角 60 度 決 定 吊 掛 條 數 及 吊 掛 方 法 : 如 下 圖, 採 4 條 纏 繞 吊 法 故 本 例 題 之 扁 鋼 板 共 需 2 條 吊 索 每 條 吊 索 長 度 為 3h( 寬 )+4t( 厚 )+2w( 兩 對 角 吊 點 之 對 角 線 長 ) 斜 邊 吊 索 長 度 A, 可 由 下 表 略 估 : 12

13 吊 舉 角 與 吊 索 長 度 關 係 表 (c) 關 係 表 的 應 用 例 題 : 荷 物 為 扁 鋼 板, 吊 掛 方 式 如 圖, 若 吊 舉 角 為 30 度, 吊 索 長 度 計 算 如 下 : 先 量 取 w( 寬 )=1.4m 從 關 係 表 查 得, 吊 舉 角 30 度 時,A 的 長 度 為 1.93w 所 以 選 2 條 吊 索, 每 條 吊 索 長 度 為 : 3h+4t w= = 9.204m; 選 擇 9m 或 10m 吊 索 b. 依 據 荷 物 材 質, 選 擇 適 當 材 質 之 吊 索 ( 例 如 鋁 材 質 荷 物 宜 選 擇 纖 維 材 質 吊 索, 若 選 用 鋼 索, 則 荷 物 表 面 需 包 覆 麻 布 或 其 他 較 軟 墊 物, 避 免 鋼 索 直 接 接 觸 荷 物, 以 保 護 荷 物 表 面, 包 覆 麻 布 或 其 他 較 軟 墊 物 方 式 可 參 考 各 式 荷 物 的 建 議 吊 掛 方 法 T 字 荷 物 示 意 圖 ) c. 依 據 判 定 之 重 量, 決 定 吊 索 直 徑 或 是 寬 度 : 13

14 d. 盡 可 能 搭 配 使 用 環 眼 螺 栓 型 之 馬 鞍 環, 以 保 護 吊 索, 使 用 馬 鞍 環 時, 馬 鞍 環 的 螺 栓 銷 應 在 吊 索 索 環 內,U 形 環 則 在 動 索 一 邊 ( 如 下 圖 ), 螺 栓 鎖 緊 後 可 倒 退 半 圈, 避 免 過 緊 e. 掛 吊 時, 要 引 導 起 重 機 吊 鉤 在 荷 物 重 心 正 上 方 f. 吊 索 索 環 要 掛 在 吊 鉤 中 心, 避 免 相 疊 g. 吊 索 拉 緊 時, 鬆 緊 度 要 一 致 h. 荷 物 起 吊 離 地 後, 要 保 持 水 平 不 擺 動 i. 吊 索 拉 緊 中 及 荷 物 離 地 時, 不 要 用 手 去 扶 荷 物 及 碰 觸 吊 索 (3). 各 式 荷 物 的 建 議 吊 掛 方 法 ( 以 下 供 參 考 ) a. 矩 形 : (a). 矩 形 4 條 4 掛 環 眼 吊 法 吊 掛 矩 形 荷 物 時, 如 果 有 強 度 足 夠 之 環 眼 螺 栓 可 以 使 用, 最 簡 單 安 全 的 吊 掛 方 法 就 是 採 用 如 (a) 圖 一 般 的 環 眼 吊 法, 吊 掛 時 要 : 先 確 定 重 心 位 置 將 吊 鉤 引 導 到 荷 物 重 心 正 上 方 將 吊 索 掛 於 吊 鉤 上 分 別 將 四 條 吊 索 按 a-b-c-d 順 序, 以 馬 鞍 環 鎖 在 環 眼 螺 栓 上 先 將 馬 鞍 環 的 U 部 掛 在 吊 索 索 環 上, 馬 鞍 環 的 螺 栓 則 穿 過 荷 物 上 之 環 眼, 鎖 在 馬 鞍 環 的 U 部 吊 舉 角 原 則 上 不 要 超 過 90 度 14

15 b. 矩形 2 條 4 掛 纏繞吊法 吊掛長矩形荷物時 若吊索長度足夠 要如圖 b 一般 採 纏繞吊法 先判斷重心位置 將吊鉤引導到荷物重心正上方 兩條吊索在距離兩端約四分之一長位置 分別纏繞 注意纏繞時 荷物底部不可壓到吊索 荷物彎角處要記得放上墊片 吊索鬆緊度要一致 索環掛於吊鉤 建議按照 a-b-c-d 之順序掛上 c. 矩形 2 條 4 掛 半掛吊法 吊掛正矩形荷物時 如果長度不足以纏繞 則可如圖 c 一般 先確定重心位置 分別採 半掛吊法 先將吊鈎引導至重心正上方 可先將 2 條吊索一端先行依 a-b 順序掛在吊鉤上 兩條吊索另一端 各在距離荷物兩端約四分之一長位 置 自荷物底部繞過 按照 c-d 之順序掛在吊鉤上 15

16 調整吊索兩端長度一致 注意吊舉角不要超過 60 度 以防荷物搖擺滑脫 荷物彎角處要記得放上墊片 以防吊索滑脫或剪斷 吊索鬆緊度要一致 b. 扁矩形 a. 扁矩形 2 條 4 掛 纏繞吊法 吊掛扁矩形荷物時 如果吊索長度足夠 要如 d 圖一般 先判斷重心位置 將吊鈎引導至重心正上方 將 2 條吊索一端先行依 a-b 順序掛在吊鉤上 兩條吊索另一端 在距離荷物兩端約四分之一長位置自 荷物底部繞過 並纏繞一圈 按照 c-d 之順序掛在吊鉤 上 調整吊索兩端長度一致 注意纏繞時 吊索在荷物底部不可重疊 荷物彎角處要記得放上墊片 吊舉角在 60 度以內 原則上不要超過 90 度 b. 扁矩形 2 條 2 掛 穿環吊法 如確因吊索長度不足 不得已時再採取如 d-1 圖一般吊 掛方法 16

17 先 判 斷 重 心 位 置 將 吊 鈎 引 導 至 重 心 正 上 方 將 2 條 吊 索 一 端 先 行 掛 在 吊 鉤 上 兩 條 吊 索 另 一 端, 在 距 離 荷 物 兩 端 約 四 分 之 一 長 位 置 自 荷 物 底 部 繞 過 注 意 穿 環 時 採 文 武 吊 法, 分 別 由 不 同 方 向 穿 環, 兩 穿 環 點 連 線 應 在 荷 物 重 心 上, 不 可 使 荷 物 產 生 偏 邊 現 象 吊 掛 時 要 配 合 正 確 使 用 馬 鞍 環 吊 舉 角 不 要 超 過 60 度 角, 以 防 滑 脫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深 束 時, 穿 環 處 之 吊 索 會 承 受 2-3 倍 的 張 力 作 用, 故 應 選 擇 適 當 的 吊 索 c. 圓 柱 形 (a). 圓 柱 形 2 條 4 掛 纏 繞 吊 法 吊 索 長 度 如 果 足 夠, 要 直 接 吊 掛 圓 柱 荷 物 時, 可 採 用 纏 繞 吊 法, 如 (e) 圖, 吊 掛 前 要 先 判 斷 重 心 位 置 將 吊 鈎 引 導 至 重 心 正 上 方 將 2 條 吊 索 一 端 先 行 依 a-b 順 序 掛 在 吊 鉤 上 兩 條 吊 索 另 一 段, 在 距 離 荷 物 兩 端 約 四 分 之 一 長 位 置 自 荷 物 底 部 繞 過, 並 纏 繞 一 圈, 按 照 c-d 之 順 序 掛 在 吊 鉤 上 兩 條 吊 索 要 互 相 反 向 纏 繞 調 整 吊 索 兩 邊 長 度 一 致 注 意 纏 繞 時, 吊 索 在 荷 物 底 部 不 可 重 疊 吊 舉 角 在 60 度 以 內, 原 則 上 不 要 超 過 90 度 17

18 (b). 圓 柱 形 2 條 2 掛 穿 環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圓 柱 荷 物 時, 如 果 長 度 不 足 以 像 圖 (e) 纏 繞, 可 採 如 圖 (f) 之 穿 環 吊 法 : 先 判 斷 重 心 位 置 將 2 條 吊 索 一 端 先 行 掛 在 吊 鉤 上 兩 條 吊 索 另 一 段, 在 距 離 荷 物 兩 端 約 四 分 之 一 長 位 置 自 荷 物 底 部 繞 過 注 意 穿 環 時 採 文 武 吊 法, 分 別 由 不 同 方 向 穿 環 採 用 穿 環 吊 法 時, 要 配 合 使 用 馬 鞍 環, 並 如 前 述, 正 確 使 用 吊 舉 角 不 要 超 過 60 度 角, 以 防 滑 脫 如 未 使 用 馬 鞍 環, 且 採 用 深 束 方 式 時, 穿 環 處 之 吊 索 會 承 受 2-3 倍 的 張 力 作 用, 應 特 別 注 意 吊 索 長 度 若 足 夠, 可 以 採 纏 繞 穿 環 吊 法, 如 下 圖 d. 圓 扁 形 (a). 圓 扁 形 2 條 4 掛 十 字 交 叉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圓 盤 荷 物 時, 要 如 圖 (g) 一 般, 兩 條 吊 索 在 荷 件 下 方 交 叉 成 十 字 形, 吊 索 間 隔 要 一 樣 大 ( 約 90 度 角 ), 不 要 偏 一 邊, 吊 舉 時 要 注 意 不 要 讓 吊 索 滑 脫 將 吊 鈎 引 導 至 重 心 正 上 方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交 叉 處 約 會 產 生 2 倍 張 力, 應 注 意 吊 索 強 度 索 環 掛 於 吊 鉤, 建 議 按 照 a-b-c-d 之 順 序 掛 上 吊 舉 角 原 則 上 不 要 超 過 30 度 18

19 e. 半 圓 形 (a). 半 圓 形 2 條 4 掛 半 掛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正 放 半 圓 形 荷 物 時, 可 如 圖 (h) 一 般, 先 確 定 重 心 位 置 將 吊 鈎 引 導 至 重 心 正 上 方 將 2 條 吊 索 一 端 先 行 依 a-b 順 序 掛 在 吊 鉤 上 兩 條 吊 索 另 一 段, 在 距 離 荷 物 兩 端 約 四 分 之 一 處 位 置 自 荷 物 底 部 繞 過, 按 照 c-d 之 順 序 掛 在 吊 鉤 上 注 意 吊 舉 角 要 在 30 度 角 以 內 較 佳, 以 防 荷 物 滑 脫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b). 半 圓 形 2 條 4 掛 十 字 交 叉 吊 法 吊 掛 平 放 之 半 圓 盤 荷 物 時, 若 其 上 有 環 眼 螺 栓 等 輔 助 吊 具 時, 只 要 強 度 足 夠, 就 可 以 直 接 使 用 環 眼 吊 法 若 無 其 他 輔 助 吊 具, 需 直 接 吊 掛 時 則 可 參 考 圖 (i) 方 式, 將 兩 條 吊 索 在 荷 件 下 方 交 叉 成 十 字 形, 其 中 一 條 吊 索 交 叉 後 同 時 往 後 圓 弧 中 線 處 往 上 繞, 另 一 條 吊 索 交 叉 後 分 往 平 面 端 各 四 分 之 一 處 往 上 繞 吊 掛 點 要 位 於 半 圓 盤 重 心 位 置 正 上 方 ( 距 半 圓 底 面 約 0.42 半 徑 處 ) 吊 舉 時 要 注 意 不 要 讓 吊 索 滑 脫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索 環 掛 於 吊 鉤, 建 議 按 照 a-b-c-d 之 順 序 掛 上 19

20 交 叉 處 約 會 產 生 2 倍 張 力, 應 注 意 吊 索 強 度 f. 圓 環 形 (a). 圓 環 形 3 條 3 掛 穿 環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圓 環 形 荷 物 時, 要 如 圖 (j) 一 般, 先 將 吊 鉤 引 導 至 圓 環 重 心 位 置, 三 條 吊 索 相 隔 120 度 角, 採 穿 環 吊 法 將 3 條 吊 索 一 端 先 行 掛 在 吊 鉤 上 3 條 吊 索 另 一 端 索 環 在 相 互 間 隔 120 度 角 位 置 自 圓 環 內 由 底 部 繞 過 圓 環 外 穿 出, 索 環 穿 入 馬 鞍 環 的 螺 栓, 鎖 上 位 於 動 索 處 之 馬 鞍 環 U 環 部 位, 螺 栓 鎖 緊 後 再 退 半 圈 馬 鞍 環 鎖 法 如 前 述, 要 正 確 使 用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大 型 圓 環 則 用 4 條 穿 環 吊 法 應 留 意 吊 索 整 體 強 度 約 較 原 強 度 少 25% (b). 圓 環 形 1 條 2 掛 半 掛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立 式 圓 環 形 荷 物 時, 要 如 圖 (k) 一 般, 先 將 吊 鉤 引 導 至 圓 環 重 心 位 置, 使 用 一 條 吊 索, 採 半 掛 吊 法 先 將 吊 索 一 端 索 環 掛 在 吊 鉤 上 次 將 吊 索 另 一 端 索 環 穿 過 圓 環 掛 在 吊 鉤 上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20

21 g. 半 圓 環 形 (a). 半 圓 環 形 1 條 2 掛 纏 繞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立 放 半 圓 環 形 荷 物 時, 可 如 圖 (l) 一 般, 採 纏 繞 吊 法 先 判 定 重 心 位 置 將 吊 鉤 引 導 至 重 心 位 置 正 上 方 將 吊 索 一 端 掛 在 吊 鉤 上, 吊 索 另 一 端 自 重 心 位 置 穿 繞 過 半 圓 環, 再 繞 一 圈, 注 意 下 緣 吊 索 不 要 重 疊 吊 索 兩 端 索 環 掛 在 吊 鉤 上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墊 墊 片 兩 邊 吊 索 要 等 長 吊 掛 時 要 注 意 荷 物 會 否 滑 落 (b). 半 圓 環 形 1 條 2 掛 對 折 緊 束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立 放 半 圓 環 形 荷 物 時, 可 如 圖 (m) 一 般, 採 一 條 對 折 緊 束 吊 法 : 先 判 定 重 心 位 置 將 吊 鉤 引 導 至 重 心 位 置 正 上 方 吊 索 對 折, 自 重 心 位 置 穿 繞 過 半 圓 環 吊 索 兩 端 索 環 從 彎 折 處 穿 過, 再 將 2 個 索 環 掛 在 吊 鉤 上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墊 墊 片 兩 邊 吊 索 要 等 長 吊 索 整 體 強 度 約 較 原 強 度 少 25% 21

22 (c). 半 圓 環 形 2 條 2 掛 穿 環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平 放 之 半 圓 環 形 荷 物 時, 可 如 圖 (n) 一 般, 採 二 條 穿 環 吊 法 : R r 先 判 定 重 心 位 置 ( 重 心 約 在 2 2 ) R r 將 吊 鈎 引 導 至 重 心 正 上 方 將 2 條 吊 索 一 端 先 行 掛 在 吊 鉤 上 最 好 配 合 使 用 馬 鞍 環, 並 注 意 馬 鞍 環 方 向, 馬 鞍 環 鎖 法 請 參 考 前 述 起 吊 時 要 注 意 保 持 水 平 吊 舉 角 最 好 不 要 超 過 30 度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吊 索 整 體 強 度 約 較 原 強 度 少 25% h. 三 角 形 (a). 三 角 形 2 條 4 掛 半 掛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正 放 之 三 角 形 荷 物 時, 可 如 圖 (o) 一 般, 先 確 定 重 心 位 置, 兩 條 吊 索 在 距 離 兩 端 約 四 分 之 一 長 位 置, 分 別 採 半 掛 吊 法 將 吊 鈎 引 導 至 重 心 正 上 方 將 2 條 吊 索 一 端 先 行 依 a-b 順 序 掛 在 吊 鉤 上 兩 條 吊 索 另 一 段, 在 距 離 荷 物 兩 端 約 四 分 之 一 處 位 置 自 荷 物 底 部 繞 過, 按 照 c-d 之 順 序 掛 在 吊 鉤 上 22

23 注 意 吊 舉 角 要 在 30 度 角 以 內, 以 防 荷 物 滑 脫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b). 三 角 形 2 條 4 掛 十 字 交 叉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平 放 之 三 角 形 塊 荷 物 時, 要 如 圖 (p) 兩 條 吊 索 在 荷 件 下 方 交 叉 成 十 字 形, 其 中 一 條 吊 索 交 叉 後, 彎 折 成 2 條 吊 索 同 時 往 其 中 一 邊 向 上 掛 在 吊 鉤 上 另 一 條 吊 索 交 叉 後 分 往 另 兩 邊 中 間 位 置 往 上 掛 在 吊 鉤 上 交 叉 點 要 位 於 三 角 形 之 重 心 位 置 吊 舉 時 要 注 意 不 要 讓 吊 索 滑 脫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索 環 掛 於 吊 鉤 之 順 序, 建 議 按 照 a-b-c-d 之 順 序 掛 上 交 叉 處 約 會 產 生 2 倍 張 力, 應 注 意 吊 索 強 度 i. 梯 形 (a). 梯 形 2 條 4 掛 半 掛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立 放 之 梯 形 荷 物 時, 可 如 圖 (q) 一 般, 先 確 定 重 心 位 置, 兩 條 吊 索 在 距 離 兩 端 約 四 分 之 一 長 位 置, 分 別 採 半 掛 吊 法 將 吊 鈎 引 導 至 重 心 正 上 方 將 2 條 吊 索 一 端 先 行 依 a-b 順 序 掛 在 吊 鉤 上 兩 條 吊 索 另 一 段, 在 距 離 荷 物 兩 端 約 四 分 之 一 處 位 置 自 23

24 荷 物 底 部 繞 過, 按 照 c-d 之 順 序 掛 在 吊 鉤 上 注 意 吊 舉 角 要 在 30 度 角 以 內, 以 防 荷 物 滑 脫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b). 梯 形 2 條 4 掛 半 掛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平 放 之 梯 形 荷 物 時, 可 如 圖 (r) 一 般, 先 確 定 重 心 位 置, 兩 條 吊 索 在 距 離 兩 端 約 四 分 之 一 長 位 置, 分 別 採 半 掛 吊 法 將 吊 鈎 引 導 至 重 心 正 上 方 將 2 條 吊 索 一 端 先 行 依 a-b 順 序 掛 在 吊 鉤 上 選 擇 梯 形 塊 的 兩 個 平 行 邊 為 吊 掛 處 兩 條 吊 索 另 一 端 自 梯 形 塊 其 中 一 平 行 邊 距 邊 長 兩 端 約 四 分 之 一 處 位 置 繞 過 底 部, 按 照 c-d 之 順 序 掛 在 吊 鉤 上 注 意 吊 舉 角 不 要 超 過 30 度, 以 防 荷 物 滑 脫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j. V 字 形 (a). V 或 L 字 形 2 條 2 掛 穿 環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平 放 之 V 或 L 字 形 荷 物 時, 要 先 將 吊 鉤 引 導 至 重 心 位 置, 並 採 用 穿 環 吊 法 或 是 纏 繞 穿 環 吊 法, 採 用 穿 環 吊 法 時 要 如 圖 (s): 將 2 條 吊 索 一 端 先 行 掛 在 吊 鉤 上 兩 條 吊 索 另 一 段, 自 V 形 塊 兩 腳 外 側 繞 經 荷 物 底 部 自 內 24

25 側 穿 出, 索 環 穿 入 馬 鞍 環 的 螺 栓, 鎖 上 位 於 腳 部 外 側 動 索 處 之 馬 鞍 環 U 環 部 位, 螺 栓 鎖 緊 後 再 退 半 圈 緊 束 點 約 在 該 緊 束 邊 長 ½ 及 寬 ½ 位 置 起 吊 時 要 注 意 保 持 水 平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吊 索 整 體 強 度 約 較 原 強 度 少 25% (b). V 或 L 字 形 2 條 2 掛 穿 環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立 式 之 V 或 L 字 形 荷 物 時, 要 先 將 吊 鉤 引 導 至 重 心 位 置, 並 採 用 穿 環 吊 法 如 圖 (t): 將 吊 鈎 引 導 至 重 心 正 上 方 將 2 條 吊 索 一 端 先 行 掛 在 吊 鉤 上 將 馬 鞍 環 U 環 部 份 置 於 動 索 處, 吊 索 索 環 穿 入 螺 栓 鎖 在 馬 鞍 環 上 兩 條 吊 索 之 吊 法 採 文 武 吊, 分 別 由 不 同 方 向 穿 環 緊 束 點 在 外 側, 約 在 邊 寬 ½ 位 置 往 上 緊 束 起 吊 時 要 注 意 保 持 穩 定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吊 索 整 體 強 度 約 較 原 強 度 少 25% k. T 字 形 (a). T 字 形 3 條 3 掛 穿 環 吊 法 直 接 吊 掛 T 字 形 荷 物 時, 要 先 將 吊 鉤 引 導 至 重 心 位 置, 可 採 用 穿 環 吊 法, 如 圖 (u), 或 是 纏 繞 穿 環 吊 法, 採 25

26 用 穿 環 吊 法 時 : 將 3 條 吊 索 一 端 先 行 掛 在 吊 鉤 上 其 中 掛 在 吊 鉤 內 外 側 兩 條 吊 索 之 另 一 端 自 T 型 塊 T 頭 兩 端 內 側 繞 經 荷 物 底 部 自 外 側 穿 出 將 馬 鞍 環 U 環 部 份 置 於 動 索 處, 吊 索 索 環 穿 入 螺 栓 鎖 在 馬 鞍 環 上 緊 束 點 約 在 該 緊 束 邊 長 ¼ 及 寬 ½ 位 置 第 三 吊 索 則 配 合 該 T 型 塊 重 心, 適 當 調 整 其 緊 束 位 置 及 長 度, 務 使 起 吊 時 能 夠 水 平 荷 物 彎 角 處 要 記 得 放 上 墊 片 吊 索 整 體 強 度 約 較 原 強 度 少 25%, 故 應 選 擇 足 夠 強 度 之 吊 索 4. 吊 掛 實 習 流 程 ( 參 考 ): (1). 就 學 員 抽 中 或 講 師 指 定 之 荷 物, 估 測 其 重 量 (2). 依 照 該 荷 物 形 狀 大 小, 決 定 吊 掛 方 式 及 吊 索 長 度 (3). 依 據 荷 物 材 質 估 測 之 重 量, 選 擇 適 當 之 吊 索 材 質 數 量 直 徑 及 相 關 配 合 之 輔 助 吊 具 (4). 引 導 及 指 揮 起 重 機 吊 鈎 運 行 至 估 測 荷 物 之 重 心 正 上 方 (5). 指 揮 吊 鉤 捲 下 至 適 當 高 度 (6). 將 選 取 之 適 當 吊 索 及 輔 助 吊 具 以 正 確 方 法 吊 掛 荷 物 (7). 將 吊 索 掛 於 吊 鉤 上, 並 以 指 揮 訊 號 引 導, 使 吊 鈎 緩 慢 拉 緊 吊 索 後 暫 停, 若 重 心 位 置 不 正 確, 應 指 揮 吊 鈎 重 新 捲 下, 移 動 至 正 確 的 荷 物 重 心 正 上 方 (8). 練 習 荷 物 運 行 中 之 各 項 指 揮 訊 號 5. 應 達 到 之 技 能 標 準 (1). 指 揮 要 領 a. 能 認 識 起 重 機 各 種 指 揮 訊 號 b. 能 正 確 判 定 各 種 指 揮 訊 號, 執 行 操 作 (2). 重 量 估 測 a. 能 正 確 判 斷 荷 物 重 量 (3). 吊 掛 要 領 a. 能 正 確 判 斷 荷 物 重 心 位 置 b. 能 正 確 選 定 和 使 用 各 種 適 合 荷 物 之 吊 掛 用 具 c. 能 正 確 選 擇 安 全 之 吊 掛 方 法 d. 能 正 確 判 斷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狀 況 e. 能 正 確 配 合 荷 物 之 安 全 搬 運 路 線 實 施 吊 掛 26

27 f. 能 正 確 放 置 和 堆 疊 荷 物 g. 能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所 有 動 作 6. 應 注 意 事 項 : (1). 實 習 中 應 確 實 依 照 講 師 指 示 操 作 (2). 實 習 完 畢, 各 吊 器 具 等 設 備 應 按 規 定 擺 放 整 齊, 俾 免 造 成 意 外 五 實 習 場 地 安 全 防 護 ( 一 ) 一 般 安 全 要 求 1. 各 實 習 場 地 應 具 備 有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並 宣 導 給 學 員 週 知 2. 讓 學 員 了 解 廁 所 位 置, 盥 洗 用 水 不 要 濺 灑 地 面, 以 免 濕 滑, 造 成 危 險 3. 非 輪 到 實 習 之 學 員 行 走 動 線 應 予 規 範, 避 免 人 員 進 入 實 習 場 地 內 造 成 危 險 4. 不 可 在 實 習 現 場 追 逐 嬉 戲 5. 實 習 現 場 人 員 均 應 瞭 解 安 全 逃 生 路 線 及 逃 生 設 備 位 置 6. 實 習 現 場 人 員 均 應 瞭 解 消 防 設 備 位 置 7. 實 習 現 場 人 員 均 應 瞭 解 急 救 箱 位 置 8. 若 場 地 內 存 有 油 料 及 易 燃 物 儲 存 區 附 近 不 可 逗 留 吸 煙 9. 實 習 場 地 地 面 不 要 有 油 污 ( 二 ) 起 重 機 具 設 備 安 全 要 求 1. 起 重 機 必 須 領 有 檢 查 合 格 證, 機 具 設 備 吊 具 等 在 實 習 前, 必 須 經 過 確 實 的 檢 查, 各 項 安 全 設 備 及 配 備 均 不 可 短 少 或 不 設, 起 重 機 上 不 可 放 置 不 必 要 之 雜 物 工 具 等, 以 致 影 響 操 作 安 全 2. 非 經 講 師 允 許, 學 員 不 可 私 自 操 作 起 重 機 3. 操 作 起 重 機 前 必 須 先 了 解 操 作 方 法 步 驟 以 及 安 全 防 護 事 項 4. 操 作 起 重 機 應 專 心, 勿 與 他 人 談 笑 5. 實 習 外 時 間, 除 有 講 師 在 場, 否 則 不 許 學 員 私 下 自 行 操 作 練 習 6. 起 重 機 實 習 完 畢 後, 應 將 起 重 機 移 動 至 適 當 位 置 放 置, 吊 鈎 離 地 2 公 尺 以 上, 切 離 電 源 後 始 可 離 去 六 其 他 事 項 ( 一 ) 對 於 學 習 較 為 緩 慢 之 學 員, 可 酌 予 增 加 實 習 次 數 ( 二 ) 實 習 時, 講 師 一 定 要 在 旁 指 導, 並 矯 正 學 員 不 良 之 操 作 習 慣 ( 三 ) 講 師 應 隨 時 叮 嚀 學 員, 避 免 作 業 中 可 能 產 生 之 誤 動 作 或 危 險 動 作 27

28 七 測 驗 依 據 本 會 99 年 8 月 6 日 勞 安 1 字 第 號 公 告 吊 升 荷 重 在 三 公 噸 以 上 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及 吊 升 荷 重 在 三 公 噸 以 上 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職 類, 其 測 驗 採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一 日 生 效 其 相 關 測 驗 內 容 請 參 考 附 件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職 類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摘 要 28

29 固 定 式 ( 架 空 ) 起 重 機 ( 機 上 操 作 ) 職 類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摘 要 一 本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採 單 一 級, 共 分 兩 站, 應 檢 人 必 須 兩 站 檢 定 總 分 達 60 分 以 上, 且 第 一 站 得 分 不 得 低 於 24 分, 第 二 站 得 分 不 得 低 於 16 分, 且 吊 掛 要 領 不 得 低 於 10 分, 才 認 定 及 格 二 應 檢 人 需 分 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以 上 兩 站 術 科 測 試 三 第 一 站 試 題 --- 起 重 機 操 作 : ( 一 ) 試 題 說 明 : 應 檢 人 需 在 標 準 完 成 時 間 內 操 作 固 定 式 ( 架 空 ) 起 重 機 ( 機 上 操 作 ) 起 重 機 將 荷 物 由 起 始 點 開 始, 依 照 附 圖 運 行 路 線 及 操 作 規 定, 無 人 指 揮 自 行 吊 運, 經 各 式 障 礙 物 後 返 回 出 發 點, 至 荷 物 著 地 為 止 ( 二 ) 標 準 完 成 時 間 : 依 試 題 內 容 規 定 於 10 分 鐘 內 操 作 完 成 ( 三 ) 實 際 完 成 時 間 : 由 應 檢 人 自 出 發 點 S 將 荷 物 吊 離 地 面 約 2 公 尺 高 暫 停, 經 監 評 人 員 測 量 荷 物 高 度, 作 出 發 信 號 開 始 計 時, 至 依 所 指 定 路 線, 回 歸 至 S 點, 荷 物 著 地 為 止 全 程 所 需 時 間 ; 若 操 作 時 間 超 過 12 分 鐘, 監 評 人 員 應 即 中 止 其 測 試, 並 以 不 及 格 論 ( 四 ) 出 發 點 操 作 規 定 : 應 檢 人 要 先 確 認 荷 物 重 量 重 心 及 吊 掛 安 全 後, 再 慢 慢 捲 上, 待 吊 索 拉 緊, 荷 物 尚 未 離 地 前, 應 即 暫 停, 確 認 吊 具 良 好, 再 將 荷 物 慢 慢 吊 離 地 面 約 20 公 分 高 時, 再 度 暫 停, 觀 察 荷 物 如 無 傾 斜 擺 動 迴 轉 等 現 象, 再 將 荷 物 吊 升 至 離 地 面 約 2 公 尺 高 暫 停, 等 待 監 評 人 員 測 量 高 度 如 實 際 高 度 超 過 2±0.1 公 尺 時, 監 評 人 員 需 指 示 應 檢 人 調 整 荷 物 高 度 至 約 2 公 尺 高 再 作 出 發 信 號 扣 分 要 項 : a. 在 吊 索 未 充 分 拉 緊 前, 無 使 用 微 動 ( 慢 慢 ) 捲 上, 拉 緊 時 未 暫 停 b. 在 荷 物 離 地 面 20 公 分 以 內 高 度 未 暫 停 c. 當 荷 物 離 地 面 時, 發 生 激 烈 之 擺 動 d. 運 行 前 之 荷 物 高 度 過 高 或 是 過 低 ( 五 ) 吊 運 路 線 及 障 礙 物 操 作 規 定 : 監 評 人 員 作 出 發 信 號 時, 應 檢 人 應 吊 運 荷 物 順 著 運 行 路 線 ( 如 附 圖 ), 依 序 通 過 所 設 置 之 橫 桿 直 桿 牆 壁 等 障 礙 物 後 回 歸 至 出 發 點 S, 再 將 荷 物 放 下 吊 運 荷 物 的 底 面, 除 跨 越 障 礙 物 外, 需 經 常 保 持 離 地 面 約 2 公 尺 之 高 度, 不 得 碰 觸 障 礙 物, 也 不 得 運 行 於 路 線 之 外, 吊 運 路 線 詳 如 附 圖, 障 礙 物 尺 寸 及 相 關 操 作 規 定 如 下 : 29

30 a. 直 桿 障 礙 物 : 設 置 位 置 如 附 圖, 行 經 該 障 礙 物 時, 荷 物 底 面 需 離 地 面 約 2 公 尺 高, 不 得 碰 觸 障 礙 物, 也 不 得 超 過 2±0.1 公 尺 ( 但 在 操 作 室 底 部 超 逾 地 面 10 公 尺 以 上 者 為 2±0.15 公 尺 ), 且 不 得 碰 觸 障 礙 物 b. 橫 桿 障 礙 物 : 設 置 位 置 如 附 圖, 荷 物 需 於 障 礙 物 前 約 1 公 尺 處 吊 升, 跨 越 障 礙 物 後 約 1 公 尺 處, 再 將 荷 物 降 至 約 2 公 尺 高, 跨 越 障 礙 物 時, 荷 物 必 須 由 橫 桿 上 方 及 直 桿 上 端 之 中 間 通 過, 荷 物 底 面 至 橫 桿 之 垂 直 間 距 不 得 超 過 30 公 分 c. 牆 壁 障 礙 物 : 設 置 位 置 如 附 圖, 行 經 該 處 時, 不 得 碰 觸 該 障 礙 物 扣 分 要 項 : 吊 運 路 線 : (a). 荷 物 有 顯 著 之 搖 擺, 擺 幅 逾 60 公 分, 且 每 次 來 回 擺 盪 超 過 3 回 未 調 整 者 (b). 吊 運 車 及 荷 物 明 顯 偏 離 運 行 路 線 (c). 急 速 停 止 或 以 逆 向 制 動 操 作 (d). 吊 運 中, 荷 物 碰 觸 地 面 (e). 同 時 操 作 3 個 以 上 操 作 桿 障 礙 物 : (a). 荷 物 碰 觸 擦 撞 或 撞 倒 障 礙 物 (b). 通 過 各 障 礙 物 時, 荷 物 的 底 面 明 顯 超 過 橫 直 桿 之 高 度 (c). 通 過 障 礙 物 時, 荷 物 顯 著 的 過 高 或 過 低 (d). 荷 物 故 意 超 高 跨 越 過 障 礙 物 ( 六 ) 終 點 操 作 規 定 : 荷 物 運 行 至 終 點 ( 出 發 點 ) 時, 慢 慢 捲 下, 離 地 面 約 20 公 分 處 暫 停, 再 將 荷 物 輕 輕 的 放 置 地 面 扣 分 要 項 :a. 在 著 地 前, 離 地 20 公 分 高 處 未 暫 停 時 30

31 b. 著 地 時, 荷 物 撞 擊 地 面 時 c. 著 地 時, 荷 物 壓 線 或 超 出 線 外 時 ( 七 ) 中 止 測 試 規 定 :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立 即 停 止 測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a. 應 檢 人 於 測 試 中 荷 物 運 行 超 出 運 行 帶 1 公 尺 b. 荷 物 擺 幅 超 過 90 度 c. 撞 擊 建 築 物 或 固 定 設 施 等 d. 繞 出 各 障 礙 物 之 直 桿 或 從 牆 壁 障 礙 物 外 面 通 過 e. 吊 運 時 間 超 過 標 準 完 成 時 間 ( 八 ) 扣 分 標 準 : 本 站 配 分 為 60 分, 扣 分 方 式 如 評 分 表 之 扣 分 標 準, 扣 減 剩 餘 分 數 為 實 際 得 分, 得 分 低 於 24 分 者, 本 次 檢 定 以 不 及 格 論 附 圖 固 定 式 ( 架 空 ) 起 重 機 ( 機 上 操 作 ) 荷 物 吊 運 路 線 圖 四 第 二 站 試 題 ---- 吊 掛 操 作 : ( 一 ) 題 目 : 1. 指 揮 要 領 : 應 檢 人 站 在 指 定 位 置, 依 照 出 題 作 適 當 的 指 揮 手 勢 ( 指 揮 手 勢 請 參 酌 勞 委 會 頒 布 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實 習 規 範 ) 2. 重 量 估 測 : 從 形 式 大 小 材 質 及 重 量 不 同 的 4 個 以 上 荷 物 中,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抽 測 一 個 荷 物 重 量, 得 利 用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之 器 具 計 算, 31

32 不 得 使 用 自 備 之 計 算 器 具 3. 吊 掛 要 領 : 應 檢 人 依 據 現 場 荷 物 擺 放 情 形 (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方 向 及 位 置 ), 測 試 正 確 判 斷 荷 物 重 量 及 重 心 位 置, 選 用 適 當 及 安 全 的 吊 掛 用 具 及 吊 掛 方 法, 並 將 已 完 成 之 吊 掛 荷 物 作 實 際 吊 舉 動 作 ( 二 ) 完 成 時 間 : 指 揮 要 領 測 試 ( 立 即 作 答 ), 重 量 估 測 測 試 180 秒, 吊 掛 要 領 測 試 300 秒 ( 三 ) 評 審 標 準 : 1 時 間 : 在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完 成 測 試, 時 間 到 應 即 停 止 動 作, 由 監 評 人 員 依 現 狀 進 行 評 分, 其 中 重 量 估 測 及 吊 掛 要 領 二 項, 監 評 人 員 得 於 測 試 完 成 時 間 前 1 分 鐘 提 示 應 檢 人 時 間 將 屆 2 技 能 及 精 度 標 準 : (1) 指 揮 要 領 要 做 出 正 確 的 指 揮 手 勢 (2) 重 量 估 測 : 估 測 標 準 為 荷 物 重 量 ±10% (3) 吊 掛 用 具 之 選 用, 要 正 確 齊 全 ; 懸 掛 之 吊 具 及 吊 舉 角 度, 要 合 適 妥 當 3 工 作 安 全 標 準 : (1) 應 檢 人 應 在 監 評 人 員 指 定 位 置 受 檢, 不 得 任 意 離 開, 以 維 護 安 全 (2) 應 檢 人 不 得 在 吊 鈎 組 設 備 底 下 或 附 近 逗 留, 以 維 護 安 全 4 計 分 方 式 : (1) 全 部 合 於 標 準 者 給 40 分, 指 揮 要 領 及 重 量 估 測 各 10 分, 吊 掛 要 領 20 分, 扣 減 剩 餘 分 數 為 實 際 得 分, 扣 分 超 過 40 分 者 以 0 分 計 (2) 扣 分 標 準 : 如 評 分 表 扣 減 項 目 之 扣 分 標 準 (3) 如 有 攜 帶 書 本 非 空 白 紙 張 或 抄 錄 相 關 資 料 於 身 體 或 攜 帶 足 以 舞 弊 情 事 之 物 品 及 其 他 舞 弊 行 為 者, 該 項 以 0 分 計 (4) 本 項 得 分, 不 得 低 於 16 分, 且 吊 掛 要 領 一 項 不 得 低 於 10 分 32

33 附 表 一 固 定 式 ( 架 空 ) 起 重 機 ( 機 上 操 作 ) 第 一 站 評 審 表 檢 定 編 號 檢 定 日 期 姓 名 分 站 得 分 實 際 完 成 時 間 : 分 秒 起 吊 及 荷 物 出 發 前 障 礙 物 評 分 標 準 ( 全 部 通 過 60 分 ) 扣 分 紀 錄 備 註 未 以 微 動 拉 緊 吊 索 暫 停 或 荷 物 離 地 面 約 20 公 分 未 暫 停 者, 各 扣 5 分 荷 物 急 速 離 地, 扣 10 分 荷 物 起 吊 時, 拖 曳 壓 線, 扣 5 分 荷 物 離 地 後, 擺 幅 達 40~80 公 分 者, 扣 5 分 ;81 公 分 以 上 者, 扣 10 分 運 行 前, 荷 物 下 緣 離 地 面 高 度 在 高 度 標 桿 紅 色 範 圍 扣 5 分 ; 黑 色 範 圍 扣 10 分 擦 撞 扣 3 分 / 次 擊 倒 扣 5 分 / 支 直 桿 A 黃 色 範 圍 扣 3 分 荷 物 底 面 高 度 紅 色 範 圍 扣 5 分 黑 色 範 圍 扣 10 分 明 顯 超 高 ( 逾 障 礙 物 整 體 高 度 ) 扣 30 分 擦 撞 扣 3 分 / 次 擊 倒 扣 5 分 / 支 橫 桿 B 黃 色 範 圍 扣 3 分 荷 物 底 面 高 度 紅 色 範 圍 扣 5 分 黑 色 範 圍 扣 10 分 明 顯 超 高 ( 逾 障 礙 物 整 體 高 度 ) 扣 30 分 擦 撞 扣 3 分 / 次, 擊 落 扣 10 分 / 面 牆 壁 C 明 顯 超 高 或 過 低 扣 10 分 逾 障 礙 物 整 體 高 度 扣 30 分 33

34 吊 運 路 線 終 點 中 止 測 試 基 準 分 站 得 分 擦 撞 扣 3 分 / 次 擊 倒 扣 5 分 / 支 黃 色 範 圍 扣 3 分 橫 桿 D 荷 物 底 面 超 高 紅 色 範 圍 扣 5 分 黑 色 範 圍 扣 10 分 明 顯 超 高 ( 逾 障 礙 物 整 體 高 度 ) 扣 30 分 擦 撞 扣 3 分 / 次 擊 倒 扣 5 分 / 支 黃 色 範 圍 扣 3 分 荷 物 底 面 直 桿 E 高 度 紅 色 範 圍 扣 5 分 黑 色 範 圍 扣 10 分 明 顯 超 高 ( 逾 障 礙 物 整 體 高 度 ) 扣 30 分 擦 撞 扣 3 分 / 次 擊 倒 扣 5 分 / 支 黃 色 範 圍 扣 3 分 橫 桿 F 荷 物 底 面 超 高 紅 色 範 圍 扣 5 分 黑 色 範 圍 扣 10 分 明 顯 超 高 ( 逾 障 礙 物 整 體 高 度 ) 扣 30 分 擦 撞 扣 3 分 / 次 擊 倒 扣 5 分 / 支 黃 色 範 圍 扣 3 分 直 桿 G 荷 物 底 面 高 度 紅 色 範 圍 扣 5 分 黑 色 範 圍 扣 10 分 明 顯 超 高 ( 逾 障 礙 物 整 體 高 度 ) 扣 30 分 擺 幅 逾 60 公 分, 且 每 次 來 回 擺 荷 物 搖 擺 盪 超 過 3 回 未 調 整 者 扣 5 分, 本 項 最 多 扣 3 次 同 時 操 作 3 個 以 上 動 作 或 斜 行 路 段 未 每 次 扣 5 分 同 時 操 作 2 個 動 作 吊 運 車 及 荷 物 明 顯 偏 離 運 行 路 線 運 行 高 度 超 逾 ± 50cm 每 次 扣 5 分 於 圖 上 標 示 ~ 於 圖 上 標 示 每 次 扣 5 分 D H 或 L 荷 物 碰 觸 地 面 每 次 扣 30 分 * 逆 向 制 動 操 作 每 次 扣 5 分 RB 急 速 停 止 每 次 扣 5 分 ES 荷 物 著 地 前 未 暫 停 者 ( 離 地 約 20cm), 扣 5 分 急 速 下 降 撞 擊 地 面 者, 每 次 扣 10 分 荷 物 著 地 壓 線 者, 扣 5 分 荷 物 著 地 在 線 外 者, 扣 15 分 超 過 標 準 完 成 時 間 (10 分 鐘 ) 應 檢 人 於 測 試 中 荷 物 運 行 超 出 運 行 帶 1 公 尺 荷 物 擺 幅 超 過 90 度 撞 擊 建 築 物 或 固 定 設 施 等 繞 出 各 障 礙 物 之 直 桿 或 從 牆 壁 障 礙 物 外 面 通 過 違 反 本 項 監 評 人 員 得 立 即 中 止 其 測 試, 並 以 不 及 格 零 分 計 分 站 總 分 扣 分 合 計 得 分 - = 60 分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全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備 註 :1. 吊 運 路 線 及 中 止 測 試 基 準 項 下 之 各 子 項 扣 分 請 依 備 註 欄 規 定 記 號 標 示 在 圖 上 相 對 位 置 2. 本 站 扣 分 合 計 超 過 60 分 者, 得 分 以 0 分 計 X X X X X 分 34

35 附 表 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二 站 評 審 表 檢 定 編 號 檢 定 日 期 姓 名 分 站 得 分 測 試 時 間 : 指 揮 要 領 測 試 應 立 即 作 答, 重 量 估 測 測 試 於 3 分 鐘 內 操 作 完 成, 吊 掛 要 領 測 試 於 5 分 鐘 內 操 作 完 成 應 檢 人 於 各 項 標 準 完 成 時 間 終 了 應 立 即 停 止 動 作 監 評 人 員 依 應 檢 人 實 際 完 成 狀 況 進 行 評 審 指 揮 要 領 (10 分 ) 重 量 估 測 (10 分 ) 吊 掛 要 領 (20 分 ) 分 站 得 分 評 分 標 準 ( 全 部 通 過 40 分 ) 至 少 抽 測 十 種 手 勢, 每 錯 一 種 扣 2 分 : 1. 指 揮 要 領 : 應 檢 人 站 在 指 定 位 置, 聽 從 出 題 情 況 作 適 當 的 指 揮 手 勢 2. 重 量 估 測 : 從 形 狀 大 小 材 質 及 重 量 不 同 四 種 以 上 荷 物,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抽 測 一 荷 物 的 重 量 3. 吊 掛 要 領 : 測 試 正 確 判 斷 荷 物 重 量 及 重 心 位 置, 選 用 適 當 而 安 全 的 吊 掛 用 具 及 方 法 4. 各 子 項 扣 分 不 得 超 過 該 項 配 分 分 項 扣 備 註 分 總 和 項 名 稱 扣 分 項 名 稱 扣 分 1 預 備 2 位 置 指 示 3 捲 上 4 緩 慢 捲 上 5 捲 下 6 緩 慢 捲 下 7 橫 行 ( 水 平 移 動 ) 8 直 行 ( 水 平 移 動 ) 9 向 左 旋 轉 10 向 右 旋 轉 11 向 左 翻 轉 12 向 右 翻 轉 13 起 伸 臂 14 伏 伸 臂 15 起 伸 臂 降 吊 鉤 16 伏 伸 臂 升 吊 鉤 17 停 止 18 緊 急 停 止 19 作 業 完 畢 體 積 或 重 量 誤 差 值 超 過 10%, 未 達 20 %, 各 扣 3 分 體 積 或 重 量 誤 差 值 達 20% 以 上, 扣 10 分 吊 索 選 擇 : 尺 寸 材 質 選 擇 不 當 者, 各 扣 3 分 輔 助 吊 具 選 用 : 選 擇 使 用 不 當 者, 各 扣 3 分 荷 物 上 之 掛 法 : 吊 法 不 當 索 具 相 疊 索 環 或 結 頭 不 正 常 擠 壓 荷 物 者, 各 扣 3 分 吊 鈎 上 之 掛 法 : 掛 法 或 掛 索 順 序 不 當 索 環 相 疊 或 不 在 吊 鉤 中 心 者, 各 扣 3 分 吊 舉 角 不 合 適 者, 扣 4 分 起 吊 重 心 位 置 不 當 者, 扣 3 分 分 站 總 分 40 分 扣 分 合 計 分 本 項 至 多 扣 10 分 本 項 至 多 扣 10 分 未 完 成 扣 6 分 未 完 成 扣 6 分 未 完 成 扣 6 分 未 完 成 扣 6 分 未 完 成 扣 4 分 未 完 成 扣 3 分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全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 = 本 項 低 於 10 分 者, 本 站 不 及 格 分 35

36 附 表 三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第 二 站 重 量 估 測 答 案 紙 檢 定 編 號 檢 定 日 期 姓 名 重 量 估 測 : ( 以 下 由 應 檢 人 自 行 填 寫 ) 荷 物 形 狀 ( 編 號 ): 號 荷 物 材 質 ( 編 號 ): 荷 物 體 積 : 荷 物 重 量 : 立 方 公 尺 公 噸 應 檢 人 簽 名 : ( 應 檢 人 可 利 用 本 答 案 卷 背 面 空 白 處 計 算 ) 扣 分 10%< 體 積 誤 差 值 < 20%, 扣 3 分 10%< 重 量 誤 差 值 < 20%, 扣 3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全 名 體 積 或 重 量 誤 差 值 > 20%, 扣 10 分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36

37 附 件 一 一 標 準 場 地 圖 例 第 一 站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 架 空 式 - 機 上 操 作 ) 檢 定 場 地 圖 二 機 具 設 備 部 分 : ( 一 ) 固 定 式 ( 架 空 ) 起 重 機 ( 機 上 操 作 ) 第 一 站 設 備 表 編 號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架 空 ( 或 橋 型 ) 起 重 機 2. 荷 物 ( 含 吊 具 ) 吊 升 荷 重 三 公 噸 以 上, 駕 駛 室 在 桁 架 上, 揚 程 5m 以 上, 荷 物 底 面 至 少 可 離 地 4M, 駕 駛 室 設 置 在 桁 架 上, 底 面 離 地 至 少 3m 圓 形, 重 量 約 0.5~1 公 噸, 直 徑 約 50cm 座 1 只 1 3. 直 桿 障 礙 物 如 圖 a 付 3 4. 橫 桿 障 礙 物 如 圖 b 付 3 5. 牆 壁 障 礙 物 如 圖 c 付 1 6. 計 時 碼 錶 只 1 計 時 用 7. 哨 子 及 紅 旗 只 1 指 揮 用 1. 採 用 鋼 索 捲 揚 裝 置 2. 具 有 效 之 檢 查 合 格 證 件 至 少 需 用 兩 條 吊 掛, 吊 舉 角 30~60 度 8. 叉 架 Y 形 叉 架 約 3cmψ 2m 長 支 1 撐 橫 桿 用 37

38 9. 高 度 標 桿 約 3cmψ 2.50m 長 桿 支 1 分 別 在 標 桿 上 1.9~2.1m 為 白 色,1.8m~1.9 m 及 2.1 m ~2.2 m 為 紅 色, 其 他 為 黑 色 註 : 1. W 表 示 圓 柱 形 荷 物 之 直 徑 或 方 柱 形 荷 物 之 對 角 線 長 2. 底 座 ( 實 盤 ) 直 徑 30±1cm, 厚 度 不 超 過 25mm, 能 穩 定 支 撐 障 礙 物 之 鐵 製 圓 盤, 直 桿 部 份 採 用 呼 徑 ( 公 稱 )25 薄 鋼 管 ( 外 徑 約 34mm), 橫 桿 可 用 外 徑 不 大 於 30mm 之 直 棒 ( 或 管 ), 惟 不 得 有 撓 曲 現 象 底 座 與 直 桿 間 可 以 採 直 接 焊 接 或 是 插 座 方 式, 插 接 之 套 座 必 須 以 外 徑 不 大 於 50mm 長 30 公 分 之 鋼 管 直 接 焊 於 圓 盤 底 座 上 圖 示 鋼 管 間 尺 寸 標 注 以 鋼 管 中 心 線 為 基 準 3. 操 作 室 底 部 距 離 地 面 未 達 10 公 尺 者, 直 桿 障 礙 物 分 別 在 直 桿 1.9m ~2.1m 為 白 色,1.7m~1.9m 及 2.1 m~2.3m 為 黃 色,1.5m ~1.7m 及 2.3m ~2.5m 為 紅 色, 其 他 為 黑 色 4. 操 作 室 底 部 距 離 地 面 逾 10( 含 ) 公 尺 以 上 者, 直 桿 障 礙 物 直 桿 1.85~2.15m 為 白 色, 1.65m~1.85m 及 2.15 m~2.35m 為 黃 色,1.45m ~1.65m 及 2.35m ~2.55m 為 紅 色, 其 他 為 黑 色 ) 5. 橫 桿 障 礙 物 直 桿 2.5~2.8m 為 白 色,2.8 m ~3.0 m 處 為 黃 色,3.0m~3.2m 為 紅 色, 其 他 為 黑 色 6. 牆 壁 障 礙 物 用 鐵 絲 網 或 穿 透 式 圍 籬 製 作, 四 周 以 邊 框 固 定 ( 二 )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二 站 設 備 表 編 號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吊 鈎 需 具 有 上 下 捲 揚 及 停 止 固 1. 供 吊 掛 用 之 定 功 能 外, 並 能 橫 移 至 荷 物 上 吊 鈎 組 設 備 套 1 方, 供 懸 掛 各 荷 物 之 吊 索 等 吊 具 用 各 種 不 同 粗 細 長 短 之 鋼 索 至 少 10 條, 鏈 條 纖 維 索 纖 維 帶 2. 吊 掛 用 吊 具 等 吊 索 至 少 6 條 墊 物 馬 鞍 套 1 環 及 可 配 合 現 場 不 同 荷 物 之 吊 具 若 干 3. 荷 物 依 照 第 二 站 荷 物 分 類 附 圖 各 種 不 同 類 形 荷 物 中, 任 選 一 個 以 套 1 上, 並 以 數 字 編 號 供 現 場 吊 掛 用, 並 能 將 荷 物 捲 離 地 面 暫 停 數 量 及 規 格 至 少 須 能 搭 配 第 3 項 各 式 形 狀 材 質 重 量 之 荷 物 吊 掛 4 個 以 上 供 重 量 估 測 及 吊 掛 用, 每 個 體 積 達 0.3m 3 以 上, 重 量 至 少 100kg 38

39 4. 指 揮 標 示 牌 需 有 預 備 捲 上 捲 下 起 伸 臂 伏 伸 臂 起 伸 臂 降 吊 鈎 伏 伸 臂 升 吊 鈎 旋 轉 ( 左 右 ) 直 行 橫 行 慢 慢 捲 上 慢 慢 捲 下 位 置 指 示 翻 轉 ( 左 右 ) 停 止 緊 急 停 止 作 業 完 畢 等 張 1 5 計 時 碼 錶 只 1 6. 紅 色 布 旗 30cm 30cm( 含 長 約 50cm 3cm ψ 圓 棒 ) 支 1 指 揮 用 7. 籤 枝 及 籤 筒 ( 抽 形 狀 用 ) 形 狀 籤 支 採 數 字 編 號, 金 屬 製, 寬 1~2cm, 長 10~15cm, 厚 度 1mm 以 上, 至 少 4 支 以 上 套 籤 枝 及 籤 筒 ( 抽 材 質 用 ) 計 算 機 及 5M 捲 尺 材 質 以 鋼 銅 鋁 鋅 鉛 水 泥 混 凝 土 杉 木 為 準, 籤 枝 每 種 各 一 支, 規 格 如 上, 共 8 支 套 1 內 容 應 包 含 左 邊 所 有 指 揮 信 號 ( 可 參 考 第 二 站 評 審 表 ) 籤 筒 依 勞 委 會 規 定 辦 理 籤 筒 依 勞 委 會 規 定 辦 理 計 算 機 為 一 般 商 用 計 算 機 組 1 重 量 估 測 用 第 二 站 荷 物 分 類 附 圖 籤 枝 圖 例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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