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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內 容 頁 數 摘 要 E-1 1. 引 言 背 景 研 究 目 標 研 究 路 向 及 過 程 報 告 內 容 3 2. 統 計 調 查 資 料 搜 集 及 融 合 所 需 資 料 統 計 調 查 設 計 進 行 統 計 調 查 外 勤 工 作 資 料 處 理 及 倍 大 年 交 查 數 據 庫 8 3. 本 港 居 民 在 香 港 特 區 內 的 行 程 特 性 住 戶 及 人 口 特 徵 平 日 的 機 動 行 程 數 目 機 動 行 程 徒 步 行 程 單 車 行 程 可 供 住 户 使 用 之 私 家 車 輛 及 其 使 用 情 況 可 供 住 户 使 用 之 私 家 車 輛 影 響 可 供 使 用 私 家 車 輛 及 決 定 是 否 購 買 私 家 車 輛 的 因 素 私 家 車 輛 的 使 用 情 況 使 用 私 家 車 輛 的 開 支 25 i

3 5. 與 出 行 相 關 的 主 要 觀 點 和 意 見 影 響 使 用 環 保 車 輛 的 因 素 影 響 選 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相 關 因 素 行 程 時 間 改 變 對 繁 忙 時 間 出 行 模 式 的 影 響 對 步 行 和 使 用 自 動 行 人 道 的 意 見 可 供 住 户 使 用 之 單 車 及 使 用 情 況 對 可 能 適 用 於 踏 單 車 的 法 例 及 執 法 措 施 的 意 見 對 發 布 交 通 資 訊 的 意 見 對 紓 緩 交 通 措 施 及 改 善 行 人 設 施 措 施 的 意 見 長 者 對 交 通 服 務 的 意 見 行 爲 時 間 值 總 論 行 爲 時 間 值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的 行 程 特 性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的 人 口 特 徵 平 日 的 平 均 機 動 行 程 次 數 機 動 行 程 特 性 最 受 旅 客 歡 迎 的 觀 光 景 點 及 購 物 點 展 望 應 用 數 據 提 升 運 輸 模 型 43 附 件 : 統 計 表 ii

4 表 列 頁 數 表 E.1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概 要 E-1 表 E.2 平 日 機 動 行 程 概 覽 E-2 表 E 年 及 2011 年 有 車 住 戶 數 目 及 比 例 的 比 較 E-5 表 E.4 假 設 行 程 時 間 增 加 對 出 行 模 式 可 能 造 成 的 改 變 E-6 表 E.5 按 有 車 住 戶 和 出 行 目 的 分 類 的 行 為 時 間 值 (2011 年 價 格 ) E-9 表 2.1 外 勤 工 作 期 及 成 功 受 訪 對 象 6 表 年 交 查 數 據 庫 內 的 主 要 數 據 項 目 8 表 年 及 2011 年 住 戶 人 口 分 布 比 較 9 表 年 及 2011 年 毎 月 住 戶 收 入 分 布 的 比 較 10 表 年 及 2011 年 按 出 行 目 的 劃 分 的 平 日 機 動 行 程 比 較 11 表 3.4 機 動 行 程 的 主 要 地 理 分 布 13 表 年 與 2011 年 各 區 的 自 給 自 足 程 度 比 較 14 表 3.6 按 交 通 工 具 分 類 的 乘 客 人 次 比 例 14 表 年 及 2011 年 每 個 行 程 的 平 均 乘 車 次 數 15 表 3.8 需 轉 乘 的 乘 客 人 次 比 例 16 表 3.9 在 各 種 交 通 工 具 之 間 轉 乘 的 比 例 16 表 3.10 按 出 行 目 的, 以 及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及 使 用 單 車 作 轉 乘 劃 分 的 單 車 行 程 比 例 19 表 年 與 2011 年 有 車 住 戶 數 目 及 比 例 的 比 較 21 表 4.2 按 住 戶 特 徵 劃 分 的 可 供 使 用 私 家 車 輛 22 表 年 及 2011 年 一 周 內 私 家 車 輛 使 用 情 況 的 比 較 24 表 4.4 使 用 私 家 車 輛 的 每 月 平 均 開 支 25 表 5.1 受 訪 者 認 為 等 候 交 通 服 務 可 接 受 的 時 間 上 限 27 表 5.2 假 設 行 程 時 間 增 加 對 出 行 模 式 可 能 造 成 的 改 變 27 表 5.3 單 車 的 停 泊 安 排 28 表 5.4 受 訪 者 過 去 3 個 月 內 使 用 自 己 單 車 的 頻 率 29 表 5.5 受 訪 者 過 去 3 個 月 內 平 日 和 周 末 因 娛 樂 / 消 閒 用 途 租 用 單 車 的 頻 率 29 表 5.6 懂 得 / 不 懂 踏 單 車 的 受 訪 者 對 可 能 適 用 於 踏 單 車 的 法 例 及 執 法 措 施 的 支 持 率 30 表 5.7 強 制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騎 單 車 人 士 佩 戴 安 全 頭 盔 的 支 持 率 30 iii

5 表 5.8 受 訪 者 對 現 時 運 輸 機 構 所 提 供 資 訊 是 否 足 夠 的 意 見 31 表 5.9 受 訪 者 過 去 3 個 月 內 查 閱 運 輸 署 及 其 他 網 站 的 頻 率 32 表 6.1 按 有 車 住 戶 和 出 行 目 的 分 類 的 行 為 時 間 值 (2011 年 價 格 ) 35 表 7.1 受 訪 旅 客 主 要 居 住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37 表 年 及 2011 年 按 出 行 目 的 計 算 的 旅 客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率 39 表 年 及 2011 年 按 出 行 目 的 劃 分 的 旅 客 機 動 行 程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40 表 年 及 2011 年 旅 客 行 程 使 用 各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的 比 重 41 iv

6 圖 列 頁 數 圖 E.1 對 可 能 適 用 於 踏 單 車 的 法 例 及 執 法 措 施 的 支 持 率 E-7 圖 E.2 最 受 支 持 的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措 施 E-8 圖 E.3 最 受 支 持 的 行 人 設 施 改 善 措 施 E-8 圖 1.1 研 究 過 程 2 圖 年 及 2011 年 人 口 年 齡 分 布 的 比 較 9 圖 3.2 以 出 行 目 的 分 類 的 平 日 機 動 行 程 數 目 ( 千 人 次 ) 11 圖 3.3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時 間 分 布 圖 12 圖 3 4 機 動 行 程 時 間 分 布 圖 13 圖 3.5 來 往 各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所 需 的 步 行 時 間 16 圖 3.6 按 出 行 目 的 劃 分 的 徒 步 行 程 比 例 17 圖 3.7 超 過 10 分 鐘 的 徒 步 行 程 的 出 行 時 間 分 布 圖 18 圖 3.8 徒 步 行 程 時 間 的 分 布 19 圖 3.9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的 行 程 時 間 分 布 19 圖 4.1 可 供 使 用 私 家 車 輛 與 住 戶 收 入 的 關 係 22 圖 4.2 有 車 住 戶 購 買 私 家 車 輛 的 主 要 原 因 23 圖 4.3 無 車 住 戶 無 意 購 買 私 家 車 輛 的 主 要 原 因 23 圖 4.4 一 周 內 的 私 家 車 輛 使 用 情 況 23 圖 4.5 使 用 私 家 車 輛 的 主 要 目 的 24 圖 5.1 無 意 購 買 環 保 車 輛 的 主 要 原 因 26 圖 5.2 願 意 為 環 保 車 輛 額 外 多 付 的 費 用 26 圖 5.3 影 響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選 擇 的 相 關 因 素 26 圖 5.4 受 訪 者 認 為 步 行 至 公 共 交 通 設 施 可 接 受 的 時 間 上 限 28 圖 5.5 對 可 能 適 用 於 踏 單 車 的 法 例 及 執 法 措 施 的 支 持 率 30 圖 5.6 受 訪 者 認 為 最 有 用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資 訊 31 圖 5.7 駕 駛 者 認 為 最 有 用 的 交 通 資 訊 31 圖 5.8 對 運 輸 署 網 站 所 獲 取 資 訊 的 意 見 32 圖 5.9 最 受 支 持 的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措 施 33 圖 5.10 最 受 支 持 的 改 善 行 人 設 施 措 施 33 圖 5.11 長 者 認 為 交 通 設 施 最 不 足 之 處 34 圖 7.1 受 訪 旅 客 的 年 齡 分 布 37 圖 7.2 旅 客 訪 港 的 主 要 目 的 38 圖 7.3 各 出 行 目 的 所 佔 的 旅 客 機 動 行 程 比 例 38 圖 7.4 旅 客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時 間 分 布 圖 39 v

7 摘 要 E.1 背 景 E.1.1 二 零 一 一 年 交 通 習 慣 調 查 1 ( 下 稱 2011 年 交 查 ) 旨 在 搜 集 有 關 出 行 特 性 的 最 新 資 料 及 建 立 數 據 庫 此 數 據 庫 日 後 將 用 作 更 新 及 提 升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的 運 輸 模 型, 同 時 為 未 來 交 通 規 劃 提 供 資 料 上 一 次 的 交 通 習 慣 調 查 在 2002 年 進 行 ( 下 稱 2002 年 交 查 )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統 計 調 查 目 的 是 搜 集 入 住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的 出 行 特 性 及 行 程 資 料 E.1.3 前 兩 項 統 計 調 查 的 外 勤 工 作 主 要 在 2011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 月 間 進 行, 而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統 計 調 查 的 外 勤 工 作 則 在 2011 年 11 月 至 2012 年 3 月 間 進 行 所 有 調 查 訪 問 工 作 在 聖 誕 及 新 年 假 期 間 暫 停 進 行 調 查 所 得 資 料 隨 後 經 過 處 理 倍 大 及 根 據 獨 立 監 控 數 據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E.1.4 各 統 計 調 查 的 部 分 主 要 結 果 總 結 如 下 E.2 本 港 居 民 的 行 程 特 性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E.2.1 表 E.1 載 列 2002 年 及 2011 年 交 查 所 得 的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E 年 交 查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三 個 統 計 調 查 :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目 的 是 搜 集 住 戶 個 人 及 出 行 的 詳 細 資 料, 以 提 升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及 為 交 通 規 劃 提 供 重 要 資 料 此 外,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亦 包 括 5 個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分 別 為 : 私 家 車 輛 使 用 情 況 及 有 關 開 支 使 用 交 通 服 務 意 向 步 行 及 使 用 自 動 行 人 道 系 統 單 車 使 用 情 況 交 通 資 訊 系 統 的 影 響 及 長 者 對 交 通 服 務 的 意 見 交 通 選 擇 取 向 調 查 目 的 是 評 估 各 相 關 因 素 對 出 行 者 選 擇 不 同 交 通 工 具 及 過 海 隧 道 的 影 響, 並 從 而 推 算 出 行 為 時 間 值 表 E.1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概 要 項 目 2002 年 交 查 2011 年 交 查 住 戶 總 數 2,152,900 2,363,300 住 戶 人 口 總 數 6,756,100 6,881,900 就 業 人 士 總 數 3,296,700 3,553,100 全 職 學 生 總 數 1,393,300 1,231,900 平 均 住 戶 人 數 平 均 住 戶 收 入 ( 括 號 內 為 中 位 數 ) ( 以 2011 年 價 格 計 算 ) $24,000 ($18,000) # $30,000 ($21,000) # 2002 年 價 格 是 根 據 2002 到 2011 年 間 的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增 長 (+15.2%), 轉 化 為 2011 年 價 格 E.2.2 根 據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所 提 供 資 料,2011 年 全 港 家 庭 住 戶 總 數 為 2,363,300 戶, 當 中 的 人 口 數 目 為 1 運 輸 署 於 2010 年 7 月 開 展 提 升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可 行 性 研 究, 2011 年 交 查 是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一 部 分 第 E-1 頁

8 6,881,900 人 ( 下 稱 住 戶 人 口 2 ) 2011 年 平 均 每 戶 人 數 為 2.9 人, 相 比 2002 年 交 查 所 得 的 平 均 每 戶 3.1 人 減 少 了 約 6% E.2.3 自 1970 年 代 新 市 鎮 發 展 以 來, 人 口 的 增 長 主 要 集 中 於 新 界 區 在 2002 年 之 前 的 10 年 間, 新 界 區 人 口 急 增 了 43% 2002 年 至 2011 年 期 間, 新 界 區 人 口 則 錄 得 較 溫 和 的 增 長, 只 增 加 了 160,000 人 (5%) 同 期 市 區 人 口 則 輕 微 下 降 因 此, 新 界 區 住 戶 人 口 所 佔 比 例 從 2002 年 的 51%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52% E.2.5 經 調 整 漏 報 4 後, 香 港 居 民 在 平 日 的 機 動 行 程 總 數 約 為 12,606,000 人 次 其 中 部 分 行 程 使 用 多 於 一 種 交 通 工 具 機 動 行 程 3 E.2.4 表 E.2 載 列 與 2002 年 交 查 結 果 比 較 的 平 日 機 動 行 程 表 E.2 平 日 機 動 行 程 概 覽 項 目 2002 年 交 查 2011 年 交 查 機 動 行 程 次 數 住 所 上 下 班 4,620,000 5,022,000 住 所 上 下 課 1,571,000 1,351,000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3,883,000 4,706,000 非 住 所 出 行 + 工 作 職 務 2,230,000 1,526,000 合 計 12,304,000 12,606,000 人 均 每 天 機 動 行 程 次 數 每 行 程 平 均 乘 車 次 數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 分 鐘 ) 私 家 車 輛 及 的 士 行 程 公 共 交 通 行 程 ( 的 士 除 外 ) 指 在 香 港 特 區 居 於 家 庭 住 戶 並 在 統 計 時 間 前 半 年 或 後 半 年 留 港 至 少 一 個 月 的 陸 上 非 住 院 人 口 這 人 口 佔 居 港 人 口 的 97%, 並 不 包 括 居 於 機 構 院 舍 船 艇 非 家 庭 住 戶 ( 居 於 一 般 宿 舍 的 集 體 住 戸 和 流 動 住 戸 ) 及 酒 店 / 旅 舍 / 度 假 營 的 人 士 3 機 動 行 程 是 使 用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所 作 的 行 程, 但 不 包 括 使 用 輔 助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如 作 私 人 用 途 的 貨 車 單 車 高 爾 夫 球 車 及 吊 車 E.2.6 香 港 居 民 在 平 日 的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率 平 均 約 為 每 人 每 日 1.83 次, 與 2002 年 交 查 所 得 的 每 人 每 日 1.82 次 非 常 接 近 E.2.7 若 按 出 行 目 的 區 分, 每 位 就 業 人 士 的 住 所 上 下 班 及 每 位 全 職 學 生 的 住 所 上 下 課 行 程 出 行 率 自 1981 年 起 大 致 保 持 穩 定, 且 在 機 動 行 程 總 數 中 一 直 佔 相 當 大 的 比 重 兩 者 合 計 共 佔 機 動 行 程 總 數 約 51% E.2.8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行 程 在 2011 年 的 總 數 較 2002 年 增 加 了 21%, 遠 超 出 同 期 住 戶 人 口 的 增 長 率 另 一 方 面, 非 住 所 出 行 及 工 作 職 務 行 程 的 總 數 則 減 少 了 超 過 30%, 兩 者 合 計 的 出 行 率 在 2002 年 至 2011 年 期 間 下 降 了 三 分 之 一 這 可 能 與 各 種 經 濟 以 及 行 為 的 改 變 有 關, 包 括 香 港 特 區 經 濟 活 動 轉 型 資 訊 科 技 普 及 在 家 工 作 越 趨 普 及, 以 及 跨 境 連 繫 和 商 機 增 加 4 在 訪 問 調 查 時, 由 於 受 訪 者 難 免 會 遺 忘 或 漏 報 部 分 行 程 ( 特 別 是 非 經 常 或 比 較 瑣 碎 的 行 程 ), 調 查 所 得 數 據 在 倍 大 之 後 還 需 要 與 獨 立 的 觀 測 數 據 及 交 通 統 計 數 據 作 比 較, 繼 而 進 行 相 應 的 調 整 Ver 發 布 於 第 E-2 頁

9 E.2.9 平 日 機 動 行 程 的 整 體 高 峯 時 段 為 早 上 8 時 至 9 時 及 傍 晚 6 時 至 7 時, 各 佔 整 天 行 程 總 數 的 12%, 與 2002 年 交 查 得 出 的 繁 忙 時 段 相 同 每 天 由 住 所 前 往 工 作 地 點 的 機 動 行 程 總 數 中, 有 41% 在 早 上 8 時 至 9 時 的 高 峯 時 段 內 進 行, 稍 高 於 2002 年 的 40% 至 於 由 工 作 地 點 返 回 住 所 的 行 程 總 數 中, 則 有 34% 在 傍 晚 6 時 至 7 時 的 高 峯 時 段 內 進 行, 而 2002 年 為 33% E % 的 機 動 行 程 由 起 點 至 終 點 為 半 小 時 之 內 完 成, 而 90% 的 行 程 則 在 1 小 時 內 完 成 行 程 所 需 時 間 平 均 為 40 分 鐘, 比 2002 年 的 39 分 鐘 稍 長 在 各 種 行 程 中, 住 所 上 下 班 行 程 所 需 時 間 一 般 較 長,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為 47 分 鐘 2011 年 私 家 車 輛 及 的 士 行 程 所 需 的 行 程 時 間 平 均 為 26 分 鐘, 比 2002 年 的 24 分 鐘 稍 長 ; 而 公 共 交 通 行 程 ( 的 士 除 外 ) 的 行 程 時 間 ( 平 均 43 分 鐘 ) 則 與 2002 年 相 若 E.2.11 在 2002 年 至 2011 年 間, 九 龍 來 往 新 界 及 新 界 區 內 的 行 程 增 長 最 明 顯, 增 幅 分 別 為 6% 及 8%, 這 可 能 與 新 界 住 戶 人 口 增 長 有 關 其 他 主 要 地 區 間 的 行 程 增 長 普 遍 較 為 溫 和 同 期, 九 龍 區 內 的 行 程 卻 減 少 了 7%, 這 可 以 歸 因 於 新 界 區 ( 特 別 是 新 市 鎮 ) 的 持 續 發 展, 加 上 運 輸 系 統 擴 展 令 新 界 區 的 交 通 更 方 便, 令 到 行 程 分 布 有 所 變 化, 當 中 往 來 九 龍 周 邊 地 區 的 跨 區 行 程 較 多 E.2.12 跨 區 行 程 增 加, 意 味 行 程 距 離 亦 普 遍 延 長 這 從 2002 年 至 2011 年 間 私 家 車 輛 及 的 士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增 加 可 見 一 斑 公 共 交 通 ( 的 士 除 外 ) 行 程 時 間 沒 有 明 顯 增 加, 可 能 是 由 於 公 共 交 通 網 絡 得 到 改 善 從 2002 年 到 2011 年, 西 鐵 落 馬 洲 支 線 九 龍 南 線 馬 鞍 山 線 將 軍 澳 線 康 城 站 陸 續 開 通, 大 大 提 高 了 沿 線 新 市 鎮 的 交 通 方 便 程 度, 並 縮 短 往 來 這 些 新 市 鎮 的 行 程 時 間 E.2.13 大 部 分 (84%) 機 動 行 程 不 用 轉 車 每 個 行 程 的 平 均 乘 車 次 數 由 2002 年 的 1.19 次 減 少 至 2011 年 的 1.17 次 剔 除 私 家 車 輛 及 的 士 行 程 後, 每 個 公 共 交 通 行 程 的 平 均 乘 車 次 數 為 1.22 次 住 所 上 下 班 行 程 的 每 程 平 均 乘 車 次 數 為 1.23 次, 於 各 出 行 目 的 為 最 高 E.2.14 使 用 私 家 車 輛 的 乘 客 人 次 比 例 約 佔 總 數 的 12% 換 句 話 說,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5 具 的 乘 客 人 次 佔 總 乘 客 人 次 的 88%, 而 2002 年 交 查 所 得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乘 客 人 次 比 例 為 89% E.2.15 隨 着 鐵 路 網 絡 不 斷 擴 展, 鐵 路 已 取 代 了 專 利 巴 士,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最 常 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2011 年, 鐵 路 ( 包 括 港 鐵 及 輕 鐵, 但 不 包 括 電 車 ) 及 專 利 巴 士 分 別 佔 平 日 全 港 居 民 每 天 乘 客 人 次 總 數 的 30% 及 27% 2002 年 交 查 的 結 果 分 別 為 25% 及 33% E.2.16 在 各 種 交 通 工 具 當 中, 渡 輪 乘 客 轉 乘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的 比 例 最 高 (69%), 主 要 由 於 渡 輪 服 務 的 覆 蓋 範 圍 有 限 私 家 車 輛 及 的 士 乘 客 轉 乘 的 比 例 最 低 ( 分 別 為 3% 及 15%) 5 在 本 報 告 中, 除 非 另 有 指 明, 否 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包 括 的 士 在 內 Ver 發 布 於 第 E-3 頁

10 E.2.17 超 過 75% 的 香 港 居 民 步 行 5 分 鐘 或 以 下, 從 行 程 起 點 前 去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或 由 交 通 工 具 下 車 處 前 去 行 程 終 點 平 均 步 行 時 間 為 4 分 鐘, 與 2002 年 交 查 結 果 相 同 近 85% 在 轉 乘 不 同 交 通 工 具 或 服 務 路 線 之 間, 只 需 步 行 5 分 鐘 或 以 下 平 均 步 行 時 間 為 3 分 鐘, 亦 與 2002 年 交 查 所 得 結 果 相 同 徒 步 行 程 E.2.18 徒 步 行 程 的 資 料 僅 從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的 部 分 樣 本 中 搜 集, 以 供 參 考 之 用 須 注 意 的 是, 由 於 缺 乏 獨 立 的 徒 步 行 程 觀 測 數 據 作 比 較, 調 查 結 果 並 未 能 對 漏 報 作 出 調 整 E.2.19 徒 步 行 程 的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為 8 分 鐘, 其 中,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行 程 的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最 長, 需 時 9 分 鐘 E.2.20 是 次 調 查 只 就 超 過 10 分 鐘 的 徒 步 行 程, 搜 集 了 如 出 行 時 間 等 詳 細 資 料 這 些 行 程 的 高 峯 時 段 為 早 上 7 時 至 8 時, 以 及 下 午 3 時 至 4 時, 分 別 佔 這 些 行 程 每 日 總 數 的 11% 及 10% 在 兩 個 高 峯 時 段 內, 住 所 上 下 課 行 程 均 佔 較 大 比 重 單 車 行 程 E.2.21 由 於 缺 乏 用 作 對 照 的 獨 立 統 計 數 字, 未 能 對 漏 報 的 單 車 行 程 作 出 準 確 的 調 整, 故 只 能 參 考 機 動 行 程 的 漏 報 比 例 作 出 調 整 不 過, 由 於 單 車 行 程 的 本 質 與 機 動 行 程 不 大 相 同, 漏 報 情 況 可 能 有 別 以 下 結 果 只 可 作 為 參 考 指 標, 在 詮 釋 時 須 格 外 謹 慎 E % 的 單 車 行 程 為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換 句 話 說, 其 他 20% 的 行 程 是 使 用 單 車 轉 乘 其 他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整 體 而 言,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行 程 佔 所 有 單 車 行 程 的 比 例 最 大 (45%), 其 次 為 住 所 上 下 班 行 程 (43%) E.2.23 大 部 分 87%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從 起 點 到 終 點 所 需 時 間 在 30 分 鐘 之 內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為 25 分 鐘 E % 的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及 82% 接 駁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的 單 車 行 程 段 的 起 點 與 終 點 皆 在 同 一 地 區 單 車 行 程 主 要 集 中 於 新 市 鎮 地 區, 如 粉 嶺 / 上 水 元 朗 大 埔 沙 田 屯 門 及 新 界 西 北 郊 區 E.3 可 供 住 户 使 用 之 私 家 車 輛 及 其 使 用 情 況 E.3.1 全 港 住 戶 中,14.4% ( 即 340,300 戶 ) 有 私 家 車 可 供 使 用 這 些 住 戶 當 中, 11.4% 更 擁 有 超 過 1 部 私 家 車 可 供 使 用 有 私 家 車 可 用 的 住 戶 平 均 每 戶 有 1.15 部 私 家 車, 即 全 港 共 有 391,800 部 私 家 車 可 供 住 戶 使 用, 當 中 9.7% 屬 公 司 擁 有 E.3.2 全 港 住 戶 中, 只 有 0.8% ( 即 18,600 戶 ) 有 電 單 車 可 供 使 用 有 電 單 車 可 用 的 住 戶 平 均 每 戶 有 1.04 部 電 單 車 估 計 共 有 19,300 部 電 單 車 可 供 住 戶 使 用, 而 當 中 3.6% 屬 公 司 擁 有 E.3.3 總 括 而 言, 全 港 15.1% 的 住 戶 有 私 家 車 輛 ( 包 括 私 家 車 及 電 單 車 ) 可 供 使 用 ( 下 稱 有 車 住 戶 ) 有 車 住 戶 的 比 例 高 於 2002 年 的 13.5% 按 主 要 地 區 劃 分 的 有 車 住 戶 數 目 及 比 例 見 表 E.3 Ver 發 布 於 第 E-4 頁

11 表 E 年 及 2011 年 有 車 住 戶 數 目 及 比 例 的 比 較 地 區 有 車 住 戶 數 目 有 車 住 戶 比 例 香 港 島 67,000 79, % 18.7% 九 龍 60,600 82, % 11.3% 新 界 163, , % 16.1% 合 計 291, , % 15.1% 擁 有 1 部 私 家 車 輛 擁 有 超 過 1 部 私 家 車 輛 257, , % 13.3% 33,500 41, % 1.8% E.3.4 數 據 顯 示, 可 供 住 戶 使 用 之 私 家 車 輛 跟 住 所 至 市 區 的 距 離 或 行 程 時 間 房 屋 類 型 住 戶 收 入 及 住 戶 人 數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其 中 房 屋 類 型 又 與 泊 車 位 供 應 量 有 關 E % 的 有 車 住 戶 受 訪 者 表 示, 購 買 車 輛 的 主 要 理 由 為 方 便 省 時 或 基 於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E % 的 有 車 住 戶 表 示, 在 受 訪 當 日 之 前 7 天 內 曾 使 用 他 們 的 私 家 車 輛 至 少 1 次 平 日 日 間 ( 早 上 5 時 至 晚 上 8 時 ) 及 晚 間 ( 晚 上 8 時 至 早 上 5 時 ) 使 用 車 輛 的 每 星 期 平 均 日 數, 分 別 為 2.9 日 及 1.7 晚, 明 顯 少 於 2002 年 交 查 所 得 的 3.4 日 及 2.3 晚 在 周 末 ( 星 期 六 及 星 期 日 ) 使 用 私 家 車 輛 的 每 星 期 平 均 日 數 為 1.4 日, 與 2002 年 結 果 大 致 相 同 E.3.9 私 家 車 及 電 單 車 所 需 的 平 均 每 月 總 開 支 分 別 為 5,400 元 及 1,600 元 ( 按 2011 年 價 格 計 算 ), 而 2002 年 交 查 所 得 的 數 字 分 別 為 5,300 元 及 1,800 元 ( 按 2002 年 價 格 計 算 ) 就 私 家 車 而 言, 燃 油 費 (1,900 元 ) 佔 每 月 總 開 支 的 最 大 部 分 ( 約 36%) 至 於 電 單 車, 燃 油 費 (600 元 ) 在 每 月 總 開 支 中 同 樣 佔 最 高 比 重 (40%) E.4 與 出 行 相 關 的 主 要 觀 點 和 意 見 E.4.1 在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的 部 分 樣 本 中, 亦 搜 集 了 15 歲 或 以 上 香 港 居 民 對 運 輸 系 統 的 觀 感 或 意 見, 以 及 影 響 他 們 出 行 行 為 的 因 素 主 要 結 果 節 錄 如 下 影 響 使 用 環 保 車 輛 的 因 素 E.4.2 在 受 訪 當 日 之 後 12 個 月 內 擬 購 買 的 私 家 車 當 中,13% 是 環 保 車, 包 括 3% 電 動 車 及 10% 混 合 動 力 車 在 擬 購 買 的 電 單 車 中, 只 有 5% 是 環 保 車, 而 且 全 都 是 混 合 動 力 車 不 打 算 購 買 環 保 車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對 電 動 或 混 合 動 力 車 缺 乏 經 驗 或 沒 有 信 心 (26%), 以 及 充 電 站 / 設 施 不 足 (22%) E.3.7 私 家 車 的 行 車 里 程 平 均 為 每 年 11,400 公 里, 而 電 單 車 則 為 11,600 公 里 相 比 2002 年 的 16,000 公 里 及 11,800 公 里, 私 家 車 的 平 均 每 年 行 車 里 程 大 幅 減 少 E % 可 供 住 戶 使 用 的 私 家 車 主 要 作 休 閒 及 社 交 用 途, 往 返 工 作 地 點 的 比 例 稍 低, 為 31% 電 單 車 方 面, 最 主 要 用 於 往 返 工 作 地 點 (54%), 其 次 為 作 休 閒 及 社 交 用 途 (29%) E.4.3 至 於 打 算 在 受 訪 當 日 之 後 12 個 月 內 購 買 私 家 車 或 電 單 車 的 住 戶, 他 們 為 改 善 環 境 而 願 意 較 汽 油 / 柴 油 車 輛 多 付 平 均 約 15% 的 車 價 購 買 環 保 車, 以 改 善 環 境 Ver 發 布 於 第 E-5 頁

12 行 程 時 間 改 變 的 影 響 及 影 響 選 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因 素 E.4.4 受 訪 者 被 問 及 在 繁 忙 時 段 ( 早 上 7 時 至 10 時 及 傍 晚 5 時 至 8 時 ), 假 設 行 程 時 間 比 現 在 增 加 25% 50% 及 100% 時 會 如 何 改 變 出 行 模 式 結 果 總 結 於 表 E.4. 表 E.4 假 設 行 程 時 間 增 加 對 出 行 模 式 可 能 造 成 的 改 變 可 能 作 出 的 改 變 假 設 行 程 時 間 增 加 25% 50% 100% 改 搭 另 一 種 交 通 工 具 35% 57% 66% 改 在 非 繁 忙 時 段 出 發 23% 34% 39% E.4.5 假 設 在 繁 忙 時 段 出 行 所 需 時 間 增 加, 受 訪 者 較 傾 向 改 搭 另 一 種 交 通 工 具 當 行 程 時 間 延 長 25%,35% 的 受 訪 者 會 考 慮 改 搭 另 一 種 交 通 工 具 如 行 程 時 間 增 加 一 倍, 受 訪 者 選 擇 改 搭 另 一 種 交 通 工 具 的 百 分 比 則 增 至 66% E.4.6 受 訪 者 選 擇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 行 程 時 間 上 落 車 地 點 與 行 程 起 點 及 終 點 的 步 行 距 離, 後 者 顯 示 點 到 點 服 務 在 考 慮 的 過 程 中 相 當 重 要 其 次 的 考 慮 因 素 為 行 程 距 離 及 所 涉 費 用 E.4.7 受 訪 者 可 接 受 等 候 各 種 交 通 服 務 的 時 間, 上 限 平 均 為 6 至 16 分 鐘 不 等 一 般 來 說, 乘 客 願 意 花 在 等 候 渡 輪 的 時 間 最 長, 而 等 候 的 士 的 時 間 則 最 短 步 行 及 踏 單 車 E.4.8 一 般 來 說, 在 戶 外 及 有 蓋 的 情 況 下, 受 訪 者 可 接 受 步 行 至 各 類 型 公 共 交 通 設 施 的 時 間 上 限 為 10 至 12 分 鐘 若 超 過 此 時 間 上 限, 他 們 將 考 慮 其 他 前 往 這 些 設 施 的 方 式, 或 選 擇 另 一 種 交 通 工 具 另 一 方 面, 如 在 空 調 的 環 境 下, 受 訪 者 普 遍 表 示 願 意 步 行 較 長 的 時 間 (13 至 15 分 鐘 ); 若 設 有 自 動 行 人 道 /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願 意 步 行 的 時 間 將 可 更 長 (15 至 17 分 鐘 ) E.4.9 全 港 住 戶 中,10.4%( 即 245,300 戶 ) 有 單 車 可 供 使 用 新 界 鄉 郊 地 區 大 埔 上 水 / 粉 嶺 北 大 嶼 山 及 沙 田 的 有 單 車 住 戶 比 例 遠 遠 高 於 其 他 地 區 E.4.10 有 單 車 住 戶 平 均 每 戶 有 1.41 部 單 車, 相 當 於 全 港 共 有 347,000 部 單 車 可 供 住 戶 使 用 這 些 單 車 之 中,70% 停 泊 在 家 中,28% 停 泊 在 家 居 附 近, 餘 下 2% 停 泊 在 離 家 較 遠 的 地 方 E.4.11 在 15 歲 或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中, 69% 懂 得 如 何 踏 單 車 他 們 當 中 有 13% ( 或 535,000 人 ) 在 家 中 有 單 車 可 供 使 用 E.4.12 在 15 歲 或 以 上 懂 得 踏 單 車 且 有 單 車 可 供 使 用 的 受 訪 香 港 居 民 當 中, 約 12% 在 受 訪 當 日 之 前 3 個 月 內 曾 在 平 日 為 工 作 職 務 上 / 下 班 或 上 / 下 課 使 用 過 自 己 的 單 車, 約 28% 則 曾 為 其 他 目 的 ( 如 娛 樂 / 消 閒 用 途 ) 使 用 過 單 車 至 於 周 末 時 間, 約 8% 曾 在 這 3 個 月 期 間 為 工 作 職 務 上 / 下 班 或 上 / 下 課 使 用 過 單 車, 約 42% 則 曾 使 用 單 車 作 其 他 用 途 E.4.13 在 15 歲 或 以 上 所 有 懂 得 踏 單 車 ( 不 管 是 否 擁 有 單 車 ) 的 受 訪 香 港 居 民 當 中, 約 3% 在 受 訪 當 日 之 前 3 個 月 內 曾 在 平 日 租 用 單 車 作 娛 樂 / 消 閒 用 途 至 於 周 末 時 間, 約 6% 曾 在 這 3 個 月 期 間 租 用 單 車 作 娛 樂 / 消 閒 用 途 E.4.14 在 所 有 於 受 訪 當 日 前 3 個 月 內 曾 踏 過 單 車 的 受 訪 者 中,85% 表 示 通 常 在 單 車 徑 上 踏 單 車, 只 有 15% 通 常 在 行 車 道 上 踏 單 車 Ver 發 布 於 第 E-6 頁

13 E.4.15 圖 E.1 載 有 15 歲 或 以 上 受 訪 者 對 改 善 踏 單 車 安 全 的 措 施 的 意 見 整 體 而 言, 受 訪 者 較 支 持 強 制 踏 單 車 人 士 佩 戴 安 全 頭 盔 (78% 至 89%), 其 次 是 踏 單 車 人 士 須 申 請 單 車 牌 (43%) 及 須 為 單 車 登 記 (42%) 單 車 須 經 登 記 11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須 申 請 單 車 牌 強 制 要 求 在 單 車 徑 上 踏 單 車 時 佩 戴 安 全 頭 盔 強 制 要 求 在 行 車 道 上 踏 單 車 時 佩 戴 安 全 頭 盔 0% 20% 40% 60% 80% 100% 42% 43% 78% 89% 47% 48% 圖 E.1 : 對 可 能 適 用 於 踏 單 車 的 法 例 及 執 法 措 施 的 支 持 率 11% E.4.16 關 於 強 制 不 同 年 齡 踏 單 車 人 士 佩 戴 安 全 頭 盔 的 要 求, 受 訪 者 普 遍 較 支 持 強 制 較 年 輕 踏 單 車 人 士 佩 戴 安 全 頭 盔, 特 別 是 年 齡 11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9% 20% 3% 8% 2% 支 持 不 支 持 無 意 見 交 通 資 訊 的 發 布 E.4.17 公 共 交 通 使 用 者 一 般 對 鐵 路 公 司 提 供 的 交 通 資 訊 最 感 到 滿 意 相 比 之 下, 對 公 共 小 巴 公 司 提 供 的 資 訊 最 不 滿 意 E.4.18 在 由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提 供 的 各 類 公 共 交 通 資 訊 中, 使 用 者 普 遍 最 滿 意 的 是 有 關 行 走 路 線 及 服 務 班 次 ( 時 間 表 ) 的 資 訊, 較 不 滿 意 的 資 訊 為 票 價 / 優 惠 到 目 的 地 所 需 時 間 及 下 一 班 車 或 船 的 預 計 抵 達 時 間 E.4.19 在 選 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方 面, 受 訪 者 認 為 最 有 幫 助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資 訊 是 行 走 路 線 (39%) 駕 駛 者 認 為 最 有 用 的 資 訊 則 是 在 道 路 / 隧 道 擠 塞 時 的 其 他 路 線 選 擇 (37%) E % 的 受 訪 者 知 道 可 從 網 上 獲 取 各 種 交 通 資 訊 ( 如 行 車 速 度 圖 過 海 行 車 時 間 駕 駛 路 線 搜 尋 服 務 公 共 交 通 查 詢 服 務 和 網 上 交 通 實 況 ) 當 中,18% 曾 在 受 訪 當 日 之 前 三 個 月 內 透 過 運 輸 署 網 站 獲 得 相 關 的 交 通 資 訊, 而 在 此 期 間 通 過 其 他 網 站 獲 取 此 等 資 訊 的 則 有 52% 曾 參 閱 運 輸 署 網 頁 的 受 訪 者 普 遍 認 為 運 輸 署 網 頁 提 供 的 資 訊 有 助 他 們 選 擇 交 通 工 具 及 路 線, 出 行 時 間 方 面 的 幫 助 則 沒 有 那 麼 大 對 紓 緩 交 通 及 改 善 行 人 設 施 的 措 施 的 意 見 E.4.21 假 設 將 來 交 通 情 況 比 現 時 擠 塞, 在 一 系 列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的 措 施 中, 以 增 建 鐵 路 (21%) 最 受 受 訪 者 支 持 其 他 措 施 請 參 閱 圖 E.2. Ver 發 布 於 第 E-7 頁

14 收 取 繁 忙 時 間 駛 入 交 通 擠 塞 區 域 之 費 用 5% 增 加 購 買 及 使 用 車 輛 的 費 用 6% 限 制 車 輛 駛 入 交 通 擠 塞 之 區 域 6% 實 施 更 多 公 共 交 通 優 先 使 用 道 路 措 施 11% 重 整 巴 士 路 線 / 減 少 重 複 12% 限 制 泊 車 位 數 量 3% 增 設 行 人 專 用 區 2% 增 建 道 路 15% 減 少 交 通 擠 塞 地 區 之 發 展 1% 其 他 1% 無 意 見 1% 增 建 鐵 路 21% % 限 制 私 家 車 輛 發 牌 數 量 16% % 圖 E.2 : 最 受 支 持 的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措 施 長 者 對 交 通 服 務 的 意 見 E.4.23 全 港 住 戶 人 口 中, 約 19% ( 即 1,287,000 人 ) 年 齡 在 60 歲 或 以 上 他 們 當 中 71% 為 退 休 人 士, 16% 為 勞 動 人 口,12% 為 家 務 料 理 者, 餘 下 1% 屬 其 他 類 別 6 E 歲 或 以 上 受 訪 者 認 為 乘 搭 鐵 路 最 不 方 便 之 處 是 無 為 長 者 提 供 優 先 座 位 至 於 乘 坐 巴 士 及 公 共 小 巴 時, 最 不 方 便 之 處 分 別 為 服 務 不 可 靠 / 不 準 時 及 行 車 不 穩 定 / 不 舒 適 / 開 得 太 快 E.4.25 受 訪 者 普 遍 認 為 現 有 交 通 設 施 最 不 足 並 需 要 改 善 的 是 行 人 天 橋 / 隧 道 所 提 供 升 降 機 /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不 足 其 次 為 行 人 過 路 燈 號 時 間 過 短 路 牌 指 示 不 清 晰 / 字 體 太 小 及 路 牌 不 足 / 不 夠 顯 眼 E.4.22 最 受 受 訪 者 支 持 的 行 人 設 施 改 善 措 施 是 加 建 自 動 行 人 道 及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其 他 措 施 請 參 閱 圖 E.3. 發 展 綠 色 無 車 城 市 9% 加 設 行 人 專 用 區 7% 其 他 <1% 無 需 要 3% 加 建 自 動 行 人 道 或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20% 加 建 有 空 調 之 行 人 通 道 12% 加 建 行 人 天 橋 及 隧 道 15% 擴 闊 行 人 道 16% 1 加 建 有 蓋 之 行 人 通 道 18% 圖 E.3 : 最 受 支 持 的 行 人 設 施 改 善 措 施 6 其 他 類 別 包 括 經 濟 自 給 者 ( 即 無 須 為 生 計 而 工 作 的 人 ) 和 其 他 非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人 ( 如 非 受 薪 的 宗 教 工 作 者, 以 及 因 長 期 患 病 或 殘 疾 而 不 能 工 作 或 沒 有 找 尋 工 作 的 人 ) Ver 發 布 於 第 E-8 頁

15 E.5 行 為 時 間 值 7 E.5.1 表 E.5 載 列 從 交 通 選 擇 取 向 調 查 結 果 推 算 的 2011 年 行 為 時 間 值 表 E.5 按 有 車 住 戶 和 出 行 目 的 分 類 的 行 為 時 間 值 (2011 年 價 格 ) 出 行 目 的 有 車 住 戶 成 員 住 所 上 下 班 96 (83) 行 為 時 間 值 ( 仙 / 分 鐘 ) 2002 年 值 (1) 2011 年 值 103 住 所 上 下 課 67 (58) 90 (78) 72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 非 住 所 出 行 無 車 住 戶 成 員 住 所 上 下 班 58 (50) 92 (80) 83 住 所 上 下 課 53 (46) 55 (48) 57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 非 住 所 出 行 (46) 68 整 體 62 (54) 72 註 : (1) 2002 年 價 格 是 根 據 2002 年 至 2011 年 的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增 長 率 (+15.2%), 轉 化 為 2011 年 價 格 括 號 內 數 值 為 2002 年 交 查 最 終 報 告 所 示 2002 年 當 時 的 價 格 E.5.2 當 比 較 2011 年 和 2002 年 的 調 查 結 果, 可 發 現 行 爲 時 間 值 整 體 實 質 上 升 約 16%, 增 幅 遠 低 於 2002 年 至 2011 年 人 均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GDP) 的 實 質 增 長 率 (46%), 但 卻 比 該 9 年 間 就 業 人 士 平 均 薪 金 指 數 的 5% 實 質 增 長 為 高 相 對 而 言, 無 車 住 戶 成 員 的 行 爲 時 間 值 增 長 率 比 有 車 者 高 E.5.3 然 而, 須 注 意 的 是, 從 取 向 調 查 結 果 推 算 出 來 的 行 爲 時 間 值, 可 能 與 出 行 者 現 實 中 的 行 為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最 終 應 用 在 交 通 規 劃 上 的 行 爲 時 間 值, 還 須 通 過 日 後 重 新 校 正 運 輸 模 型 的 過 程 作 進 一 步 確 定 E.5.4 交 通 選 擇 取 向 調 查 的 結 果 可 能 很 受 當 時 的 經 濟 形 勢 及 消 費 意 欲 所 影 響, 而 當 中 又 有 很 多 不 明 朗 因 素 因 此, 建 議 較 經 常 地 進 行 行 爲 時 間 值 調 查, 以 建 立 長 時 間 序 列 的 數 據 進 行 更 嚴 謹 的 分 析, 從 而 得 出 行 爲 時 間 值 的 增 長 關 係 E.6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的 行 程 特 性 E.6.1 在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統 計 調 查 中,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及 澳 門 的 旅 客 佔 最 大 比 例 (48%), 其 次 是 來 自 東 南 亞 國 家 的 旅 客 (21%) 此 旅 客 組 合 是 以 入 住 酒 店 及 賓 館 的 旅 客 為 調 查 對 象 E.6.2 受 訪 旅 客 訪 港 的 最 主 要 目 的 為 旅 遊 觀 光 (45%), 其 次 是 為 了 工 作 和 商 務 需 要 (25%) E.6.3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的 平 均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率 為 每 人 每 天 2.30 次, 比 2002 年 的 2.18 次 略 高, 亦 高 於 香 港 居 民 的 平 均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率 ( 每 日 1.83 次 ) 須 注 意 的 是, 由 於 缺 乏 適 當 的 獨 立 參 照 資 料, 旅 客 的 出 行 數 據 未 經 漏 報 調 整 7 行 爲 時 間 值 是 一 種 量 化 的 量 度 方 式, 反 映 出 行 者 願 意 花 多 少 金 錢 來 換 取 可 節 省 的 時 間 Ver 發 布 於 第 E-9 頁

16 E.6.4 旅 客 機 動 行 程 的 總 體 高 峯 時 段 為 早 上 10 時 至 11 時 及 傍 晚 6 時 至 7 時 傍 晚 的 高 峯 時 段 與 香 港 居 民 的 下 班 高 峯 時 段 重 疊 兩 個 高 峯 時 段 內 旅 客 的 機 動 行 程 各 佔 每 行 程 總 數 約 8% E.6.5 旅 客 的 機 動 行 程 平 均 時 間 爲 43 分 鐘, 比 2002 年 的 35 分 鐘, 以 及 香 港 居 民 的 40 分 鐘 長 E.6.6 最 多 旅 客 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為 港 鐵 ( 包 括 機 場 快 線 ) (35%), 其 次 為 旅 遊 巴 士 ( 包 括 酒 店 提 供 的 穿 梭 巴 士 ) (25%) 和 的 士 (20%) E % 的 機 動 行 程 是 前 往 各 觀 光 景 點 在 這 些 觀 光 景 點 中, 最 受 歡 迎 的 3 個 是 山 頂 香 港 迪 士 尼 樂 園 及 星 光 大 道 E % 的 機 動 行 程 是 前 往 各 購 物 點, 其 中 油 麻 地 / 尖 沙 咀 為 最 熱 門 的 購 物 區, 其 次 為 灣 仔 區 ( 包 括 擁 有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 商 場 的 銅 鑼 灣 ) E.7 未 來 的 方 向 及 建 議 E 年 交 查 的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是 提 供 最 新 的 出 行 特 性 數 據 和 資 料, 以 持 續 提 升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調 查 搜 集 所 得 的 數 據 將 會 是 提 升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可 行 性 研 究 下 一 階 段 重 新 校 正 及 提 升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的 基 礎 Ver 發 布 於 第 E-10 頁

17 1. 引 言 1.1 背 景 上 一 次 的 交 通 習 慣 調 查 ( 下 稱 2002 年 交 查 ) 在 2002 年 開 展 並 於 2003 年 完 成 2002 年 交 查 收 集 了 香 港 人 出 行 及 交 通 習 慣 上 的 詳 細 資 料, 成 為 更 新 政 府 整 體 運 輸 模 型 的 基 礎 該 運 輸 模 型 已 被 廣 泛 應 用 於 各 類 型 全 港 性 及 區 域 性 交 通 及 規 劃 研 究 為 持 續 更 新 運 輸 模 型, 運 輸 署 在 2010 年 7 月 委 託 奧 雅 納 顧 問 公 司 ( 下 稱 顧 問 公 司 ) 進 行 提 升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可 行 性 研 究 ( 下 稱 本 研 究 ), 合 約 編 號 為 CE 67/2009 本 研 究 界 定 了 2011 年 交 查 的 範 圍 及 所 需 調 查 資 料, 為 交 通 運 輸 規 劃 與 模 型 提 供 依 據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其 後 將 用 以 提 升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以 更 有 效 地 模 擬 香 港 最 新 的 出 行 模 式 至 於 後 續 的 統 計 調 查 的 計 劃 統 籌 及 外 勤 工 作, 以 合 約 編 號 為 TD 2/2011 的 為 2011 年 交 通 習 慣 調 查 提 供 統 計 調 查 服 務 合 約 ( 下 稱 服 務 合 約 ) 進 行 該 服 務 合 約 於 2011 年 6 月 授 予 米 奧 特 資 料 搜 集 中 心 進 行 1.2 研 究 目 標 年 交 查 是 本 研 究 的 一 部 分, 主 要 用 作 搜 集 有 關 出 行 及 交 通 習 慣 的 最 新 資 料, 並 建 立 數 據 庫, 隨 後 用 以 更 新 及 提 升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的 運 輸 模 型, 例 如 路 政 署 在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2000 檢 討 及 修 訂 提 升 的 鐵 路 模 型 此 外,2011 年 交 查 的 數 據 庫 亦 將 應 用 於 日 後 全 港 性 及 區 域 性 的 交 通 及 規 劃 研 究, 有 助 未 來 交 通 設 施 及 服 務 的 規 劃 年 交 查 主 要 目 標 為 : 訂 立 訪 問 調 查 的 範 圍 及 所 需 資 料 ; 為 交 通 規 劃 與 建 立 模 型 搜 集 最 新 的 香 港 居 民 出 行 特 性 數 據 以 及 出 行 行 為 資 料 ; 根 據 調 查 所 得 的 資 料 建 立 數 據 庫 及 有 關 的 數 據 分 析 程 序 ; 比 較 以 往 的 交 通 習 慣 調 查 或 其 他 有 關 調 查, 以 評 估 出 行 特 性 的 改 變 ; 及 檢 討 及 建 議 日 後 更 新 調 查 的 方 向 年 交 查 並 不 包 括 重 新 校 正 及 提 升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的 工 作 這 些 工 作 屬 本 研 究 的 下 一 階 段,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中 1.3 研 究 路 向 及 過 程 圖 1.1 展 示 了 2011 年 交 查 的 過 程 調 查 工 作 大 致 分 四 個 階 段 進 行, 包 括 下 述 主 要 任 務 設 計 階 段 檢 討 現 有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參 數 確 定 模 型 及 交 通 運 輸 規 劃 所 需 資 料 訪 問 統 計 調 查 的 概 要 設 計 招 標 階 段 準 備 服 務 合 約 的 標 書 確 定 評 審 標 準 及 計 分 方 法 標 書 評 審 及 建 議 資 料 搜 集 階 段 主 要 由 服 務 合 約 公 司 負 責 進 行, 由 顧 問 公 司 就 本 研 究 要 求 監 管 : 訂 立 問 卷 及 統 計 調 查 外 勤 工 作 的 程 序 試 驗 調 查 及 主 要 統 計 調 查 外 勤 工 作 品 質 控 制 檢 查 資 料 處 理 資 料 核 對 及 確 認 第 1 頁

18 資 料 分 析 / 報 告 階 段 倍 大 出 行 資 料 資 料 分 析 及 表 列 為 未 來 更 新 調 查 的 策 略 提 出 建 議 建 立 及 移 交 2011 年 交 查 數 據 庫 及 其 使 用 的 訓 練 工 作 階 段 說 明 : 本 研 究 服 務 合 約 圖 1.1 : 研 究 過 程 第 2 頁

19 1.4 報 告 內 容 在 這 引 言 章 節 之 後, 報 告 其 餘 部 分 的 內 容 如 下 : 第 2 章 總 結 由 統 計 調 查 設 計 外 勤 工 作 資 料 處 理 以 至 建 立 2011 年 交 查 數 據 庫 的 過 程 第 3 章 闡 述 香 港 居 民 平 日 在 香 港 特 區 內 的 出 行 特 性 及 模 式, 其 中 包 括 機 動 及 徒 步 的 行 程 第 4 章 總 結 可 供 住 户 使 用 之 私 家 車 輛 及 其 使 用 模 式 第 5 章 摘 錄 從 市 民 對 出 行 的 觀 感 和 意 見 所 得 的 主 要 調 查 結 果 第 6 章 總 括 有 關 香 港 居 民 的 行 爲 時 間 值 的 調 查 結 果 第 7 章 闡 述 下 榻 酒 店 / 賓 館 的 旅 客, 平 日 在 香 港 特 區 內 的 出 行 特 性 及 模 式 第 8 章 討 論 下 一 步 使 用 2011 年 交 查 所 得 數 據 的 路 向 第 3 頁

20 2. 統 計 調 查 資 料 搜 集 及 融 合 2.1 所 需 資 料 統 計 調 查 設 計 過 程 的 第 一 步 是 確 定 2011 年 交 查 所 需 要 搜 集 的 資 料 當 中, 必 須 確 定 所 搜 集 的 資 料 可 滿 足 日 後 重 新 校 正 和 提 升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以 及 進 行 運 輸 規 劃 的 目 的 因 應 模 型 發 展 的 目 的, 本 研 究 詳 細 檢 討 了 現 有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的 結 構 及 其 子 模 型, 以 確 定 調 整 參 數 所 需 的 數 據 資 料 另 外, 還 探 討 了 在 模 型 中 融 入 新 功 能 或 提 升 現 有 的 功 能 這 可 確 保 為 未 來 模 型 的 重 組 或 提 升 預 留 空 間, 而 不 受 所 搜 集 數 據 的 類 型 所 限 制 本 研 究 亦 檢 討 了 其 他 有 用 的 專 題 資 料 項 目, 以 加 深 了 解 大 眾 對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的 觀 點 與 態 度 和 他 們 的 出 行 行 為 但 有 關 要 求 須 與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取 得 平 衡, 例 如 受 訪 者 的 負 擔 調 查 的 時 間 與 預 算 限 制 等 因 此, 只 有 在 2011 年 交 查 中 能 更 有 效 搜 集 的 重 要 資 料, 才 獲 優 先 考 慮 納 入 是 次 統 計 調 查 當 中 此 外, 本 研 究 還 舉 行 了 一 系 列 的 集 思 工 作 坊, 與 來 自 各 政 府 部 門 / 決 策 局 的 代 表 及 學 者 討 論 現 有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有 待 改 進 的 地 方, 以 及 討 論 他 們 對 具 體 數 據 的 需 求 經 檢 討 上 述 各 個 範 疇,2011 年 交 查 所 須 搜 集 的 資 料 項 目 確 定 及 載 列 如 下 : 住 戶 及 個 人 特 徵 可 供 住 户 使 用 之 私 家 車 輛 1 平 日 ( 公 眾 假 期 以 外 ) 的 機 動 行 程 2 記 錄 ( 包 括 起 點 / 終 點 的 位 置 及 活 動 出 行 時 間 交 通 工 具 行 程 段 轉 車 點 等 ) 私 家 車 輛 的 擁 有 權 及 使 用 模 式, 以 及 操 作 車 輛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影 響 使 用 環 保 車 輛 的 因 素 出 行 模 式 的 潛 在 改 變 及 影 響 因 素 影 響 步 行 及 使 用 自 動 行 人 道 的 因 素 單 車 的 擁 有 量 停 泊 和 使 用 模 式 對 單 車 相 關 法 例 和 執 法 措 施 的 意 見 對 發 放 交 通 資 訊 的 意 見 長 者 對 交 通 運 輸 服 務 的 意 見 作 出 交 通 選 擇 時 的 行 為 時 間 值 3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的 個 人 特 徵 和 平 日 出 行 記 錄 2.2 統 計 調 查 設 計 根 據 以 上 訂 定 的 資 料 要 求,2011 年 交 查 的 統 計 調 查 包 括 下 列 三 個 主 要 類 別 :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交 通 選 擇 取 向 調 查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調 查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這 是 資 料 搜 集 的 主 要 部 分, 也 是 發 展 運 輸 模 型 的 基 礎 此 統 計 調 查 提 供 了 居 於 家 庭 住 戶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出 行 模 式 基 本 資 料, 即 在 香 港 整 體 交 通 需 求 佔 最 大 部 分 的 一 環 統 計 調 查 的 屋 宇 單 位 或 小 區 抽 樣 樣 本, 是 從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屋 宇 單 位 框 隨 機 抽 出 獲 抽 選 到 的 屋 宇 單 位 及 小 區 的 所 有 住 戶, 皆 會 獲 邀 提 供 所 需 數 據 1 私 家 車 輛 包 括 私 家 車 及 電 單 車 2 機 動 行 程 是 使 用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所 作 的 行 程, 但 不 包 括 使 用 輔 助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如 作 私 人 用 途 的 貨 車 單 車 高 爾 夫 球 車 及 吊 車 3 行 爲 時 間 值 是 一 種 量 化 的 量 度 方 式, 反 映 出 行 者 願 意 花 多 少 金 錢 來 換 取 可 節 省 的 時 間 第 4 頁

21 交 通 資 訊 系 統 的 影 響 ( 稱 為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4 長 者 對 交 通 服 務 的 意 見 ( 稱 為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5 ) 除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5 外, 其 他 4 個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只 從 每 一 個 樣 本 住 戶 中 挑 選 一 位 合 適 成 員 作 為 訪 問 對 象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1 的 對 象 為 戶 主 或 對 家 庭 車 輛 使 用 及 開 支 情 況 最 清 楚 的 住 戶 成 員 至 於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2 3 及 4, 訪 問 對 象 則 為 一 位 在 統 計 時 間 半 年 前 後 留 港 至 少 1 個 月 的 15 歲 或 以 上 住 戶 成 員 ( 家 庭 傭 工 除 外 ), 以 隨 機 抽 樣 方 法 從 住 戶 中 挑 選 出 來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5 的 調 查 目 標 為 長 者 人 口, 因 此 訪 問 對 象 為 樣 本 住 戶 中 所 有 年 齡 在 60 歲 或 以 上, 在 統 計 時 間 半 年 前 後 留 港 至 少 1 個 月 的 成 員 ( 家 庭 傭 工 除 外 ) 宣 傳 單 張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的 主 要 部 分 為 搜 集 所 有 兩 歲 或 以 上 住 戶 成 員 及 留 宿 旅 客 在 統 計 日 ( 界 定 為 受 訪 之 前 一 個 平 日 即 星 期 一 至 五,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的 一 般 出 行 資 料 及 特 性 由 於 兩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行 程 大 部 分 是 由 成 人 陪 同, 而 有 關 行 程 亦 未 必 有 特 定 目 的, 他 們 的 出 行 資 料 未 能 包 括 在 統 計 調 查 內 再 者, 他 們 的 行 程 亦 多 數 未 能 在 其 他 獨 立 的 交 通 統 計 數 據 中 反 映 出 來 除 了 以 上 出 行 資 料 外, 調 查 同 時 搜 集 了 住 戶 及 個 人 資 料 以 確 定 其 與 出 行 特 性 的 關 係 同 時,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會 抽 選 個 別 受 訪 者, 在 五 項 附 加 意 向 調 查 中, 接 受 其 中 一 項 調 查 ( 以 下 稱 為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 私 家 車 輛 使 用 情 況 及 有 關 開 支 ( 稱 為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1 ) 使 用 交 通 服 務 意 向 步 行 及 使 用 自 動 行 人 道 系 統 ( 稱 為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2 ) 單 車 使 用 情 況 ( 稱 為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3 ) 交 通 選 擇 取 向 調 查 此 調 查 對 象 為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樣 本 中 獲 抽 選, 符 合 與 個 別 選 擇 取 向 主 題 所 界 定 特 徵 的 住 戶 成 員 調 查 利 用 了 選 擇 取 向 技 巧 評 估 各 相 關 因 素 對 出 行 者 的 交 通 選 擇 的 影 響, 從 而 推 算 出 運 輸 模 型 所 需 的 重 要 參 數, 即 行 為 時 間 值 調 查 包 括 4 個 主 題, 分 別 為 路 線 選 擇 私 家 車 與 泊 車 轉 乘 選 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選 擇 與 轉 車 的 不 便, 以 及 過 海 隧 道 選 擇 受 訪 者 是 按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中 個 別 成 員 的 出 行 特 性 抽 選, 並 根 據 是 否 有 私 家 車 輛 可 用 出 行 目 的 以 及 所 選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作 分 類 訪 問 員 會 出 示 一 套 選 咭, 當 中 印 有 與 受 訪 者 出 行 特 性 有 關 的 交 通 選 擇, 請 受 訪 者 按 他 們 的 取 向 排 列 或 給 予 評 分 訪 問 員 然 後 將 結 果 記 錄 在 表 格 上 第 5 頁

22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調 查 表 2.1 外 勤 工 作 期 及 成 功 受 訪 對 象 此 調 查 的 對 象 為 下 榻 酒 店 / 賓 館 的 旅 客, 目 的 為 搜 集 他 們 在 平 日 出 行 的 特 性 及 資 料, 為 旅 客 出 行 模 型 提 供 有 用 的 補 充 資 料, 並 加 深 了 解 旅 客 對 交 通 服 務 的 需 要 本 研 究 根 據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186 間 酒 店 及 116 間 賓 館 ( 須 設 有 10 個 以 上 的 房 間 ) 中, 按 分 區 收 費 組 別 及 房 間 數 目 劃 分, 抽 選 出 59 間 酒 店 與 17 間 賓 館 作 調 查 在 酒 店 管 理 人 員 的 協 助 下, 在 各 所 選 酒 店 / 賓 館 大 堂 隨 機 邀 請 旅 客 進 行 面 談 訪 問 每 間 酒 店 / 賓 館 的 訪 問 樣 本 數 目 按 其 房 間 數 目 而 定 統 計 調 查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 回 應 率 : 71%)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1 私 家 車 輛 使 用 情 況 及 有 關 開 支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2 使 用 交 通 服 務 意 向 步 行 及 使 用 自 動 行 人 道 系 統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3 單 車 使 用 情 況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4 交 通 資 訊 系 統 的 影 響 外 勤 工 作 期 2011 年 9 月 5 日 年 1 月 18 日 受 訪 對 象 的 數 目 ( 住 戶 / 受 訪 者 ) 35,401 戶 10,128 名 5,659 名 5,701 名 5,770 名 2.3 進 行 統 計 調 查 外 勤 工 作 以 上 各 統 計 調 查 的 運 作 程 序 及 相 應 問 卷 設 計 均 通 過 試 驗 調 查 的 測 試, 並 作 出 所 需 的 調 整 才 用 於 主 要 的 外 勤 工 作 為 避 免 假 期 間 不 正 常 出 行 模 式 的 影 響, 有 關 的 訪 問 調 查 在 聖 誕 節 / 新 年 假 期 間 暫 停, 這 對 於 搜 集 平 日 的 出 行 記 錄 尤 其 重 要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5 長 者 對 交 通 服 務 的 意 見 交 通 選 擇 取 向 調 查 2011 年 9 月 26 日 年 1 月 18 日 3,326 名 共 3,100 個 (4 個 主 題 )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採 用 了 電 腦 輔 助 個 人 訪 問 (CAPI) 技 術 收 集 數 據 在 訪 問 住 戶 時, 訪 問 員 會 攜 帶 平 板 電 腦, 通 過 CAPI 系 統 的 網 上 平 台 訪 問 受 訪 者 該 平 台 對 受 訪 者 答 案 提 供 實 時 邏 輯 檢 查, 並 同 時 通 過 谷 歌 地 圖 獲 取 位 置 信 息 的 相 應 地 理 編 碼 如 有 需 要, 受 訪 者 亦 可 以 使 用 個 人 密 碼 登 入 網 上 CAPI 平 台, 自 行 填 寫 電 子 問 卷 以 提 交 資 料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調 查 ( 回 應 率 : 85%) 2011 年 11 月 22 日 年 3 月 1 日 2,785 名 旅 客 各 統 計 調 查 的 外 勤 工 作 期 與 成 功 受 訪 對 象 數 目 請 參 閱 表 2.1 第 6 頁

23 2.3.4 在 外 勤 工 作 進 行 期 間, 採 用 了 嚴 格 的 品 質 控 制 措 施 以 確 保 搜 集 最 高 質 素 的 數 據 品 質 控 制 由 服 務 合 約 公 司 旗 下 一 支 獨 立 隊 伍 及 顧 問 公 司 共 同 負 責 除 訓 練 及 日 常 監 督 訪 問 員 的 工 作 外, 獨 立 的 檢 查 員 在 已 完 成 住 戶 訪 問 問 卷 中 隨 機 抽 選 17% 進 行 覆 核, 以 證 實 有 關 家 訪 及 所 搜 集 的 主 要 資 料 準 確 無 誤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使 用 了 電 腦 輔 助 個 人 訪 問 法 由 於 2011 年 交 查 與 人 口 普 查 在 同 一 年 展 開, 故 可 向 政 府 統 計 處 索 取 經 修 訂 的 人 口 普 查 數 據, 以 控 制 倍 大 的 數 據 倍 大 住 戶 數 據 是 根 據 區 域 房 屋 類 型 及 住 戶 收 入 組 別 劃 分, 而 個 人 資 料 則 根 據 區 域 房 屋 類 型 性 別 及 年 齡 組 別 劃 分 首 先, 住 戶 及 人 口 倍 大 系 數 會 先 應 用 於 個 人 的 出 行 記 錄 上 接 着, 這 些 經 倍 大 的 結 果 會 與 其 他 已 有 的 獨 立 觀 察 資 料 或 運 輸 數 據 比 較 並 適 當 地 作 出 調 整 由 於 受 訪 者 漏 報 出 行 的 情 況 在 所 難 免, 所 以 第 二 階 段 的 調 整 是 必 要 的 在 第 二 階 段 的 倍 大 過 程 中, 從 各 種 途 徑 獲 得 的 獨 立 交 通 數 據, 包 括 交 通 統 計 年 報 的 車 輛 流 量 及 載 客 率 資 料 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乘 客 量 專 營 巴 士 及 專 線 小 巴 上 落 人 次 數 據, 以 及 鐵 路 站 與 站 間 的 乘 客 量 等, 均 會 用 作 控 制 倍 大 的 數 據 2.4 資 料 處 理 及 倍 大 所 有 從 訪 問 調 查 搜 集 得 來 的 數 據, 均 由 服 務 合 約 公 司 進 行 審 核 編 碼 並 輸 入 成 電 腦 格 式 所 有 牽 涉 地 址 如 出 行 起 點 終 點 及 轉 車 地 點 的 資 料 欄, 均 根 據 小 規 劃 統 計 區 及 街 段 編 號 編 訂 為 減 低 錯 誤 輸 入 數 據 的 機 會, 合 約 公 司 採 用 了 雙 重 數 據 輸 入 系 統, 即 所 有 資 料 分 別 由 兩 名 員 工 重 複 輸 入 電 腦 以 作 鑑 定 輸 入 的 數 據 會 再 通 過 一 系 列 由 電 腦 進 行 的 查 核 程 序, 找 出 任 何 重 覆 遺 漏 超 出 範 圍 的 數 值 及 不 一 致 的 數 據, 從 而 再 作 進 一 步 的 鑑 定 及 更 正 取 自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及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調 查 的 數 據 須 倍 大 以 代 表 整 體 人 口 倍 大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的 數 據 有 兩 個 步 驟, 首 先 是 倍 大 住 戶 及 人 口, 其 次 是 出 行 數 據 前 者 涉 及 倍 大 調 查 所 得 的 住 戶 及 個 人 數 據, 以 符 合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的 相 應 人 口 總 數 從 各 種 途 徑 獲 得 的 獨 立 交 通 資 料, 包 括 交 通 統 計 年 報, 會 用 作 倍 大 行 程 數 據 第 7 頁

24 2.4.6 倍 大 後 的 結 果 顯 示, 約 有 36% 的 機 動 行 程 漏 報, 比 2002 年 交 查 所 估 計 的 32% 為 高 一 如 以 往, 日 常 行 程 如 由 住 所 出 發 往 工 作 地 點 或 學 校 被 漏 報 的 程 度, 遠 比 其 他 較 隨 意 或 非 經 常 性 的 行 程 少, 因 受 訪 者 往 往 會 較 易 將 之 遺 忘 或 沒 有 報 告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以 上 提 及 調 整 漏 報 行 程 的 方 法 只 適 用 於 涉 及 那 些 有 統 計 數 字 以 控 制 調 整 的 交 通 工 具 的 機 動 行 程 由 於 缺 乏 有 效 的 調 整 基 礎, 有 關 方 法 並 不 適 用 於 使 用 單 車 或 其 他 輔 助 交 通 工 具 的 機 動 行 程 雖 然 如 此, 這 些 行 程 佔 機 動 行 程 總 數 的 比 例 相 對 地 小, 不 足 以 影 響 整 體 結 果 至 於 酒 店 / 賓 館 旅 客 調 查, 搜 集 得 來 的 數 據 會 先 按 估 計 下 榻 於 受 訪 酒 店 / 賓 館 的 旅 客 總 數 作 比 例 性 調 整, 然 後 再 根 據 以 每 個 抽 樣 組 別 的 房 間 數 目 推 算 的 估 計 總 旅 客 人 數, 再 進 一 步 倍 大 至 可 代 表 全 港 酒 店 / 賓 館 的 旅 客 人 數 年 交 查 數 據 庫 經 倍 大 的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數 據 會 編 制 成 一 綜 合 出 行 特 性 數 據 庫, 包 含 以 下 關 於 住 戶 個 人 及 行 程 資 料 的 主 要 數 據 項 目 請 參 閱 表 2.2 表 年 交 查 數 據 庫 內 的 主 要 數 據 項 目 資 料 類 別 住 戶 個 人 平 日 的 所 有 行 程 主 要 數 據 項 目 房 屋 類 型 住 所 地 點 ( 小 規 劃 統 計 區 及 街 段 ) 住 戶 每 月 收 入 可 供 住 户 使 用 之 私 家 車 輛 及 停 泊 資 料 性 別 及 年 齡 經 濟 活 動 身 分 教 育 水 平 ( 適 用 於 學 生 ) 從 事 的 行 業 ( 適 用 於 就 業 人 士 ) 常 住 或 流 動 居 民 身 分 行 程 起 點 / 終 點 位 置 ( 小 規 劃 統 計 區 及 街 段 ) 出 行 目 的 出 發 及 抵 達 時 間, 以 及 行 程 時 間 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行 程 段 及 轉 車 地 點 往 返 乘 搭 交 通 工 具 及 轉 車 地 點 的 步 行 時 間 等 候 的 士 的 時 間 及 車 費 私 家 車 輛 / 的 士 旅 程 的 載 客 率 私 家 車 輛 / 的 士 旅 程 使 用 收 費 道 路 / 隧 道 的 情 況 跨 境 出 行 使 用 的 管 制 站 及 乘 搭 的 交 通 工 具 年 交 查 數 據 庫 將 會 成 為 未 來 重 新 校 正 及 更 新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模 型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運 輸 模 型 的 基 礎 此 外, 數 據 庫 內 的 資 料 亦 將 為 日 後 全 港 及 區 域 性 交 通 規 劃 提 供 可 靠 有 用 的 參 考 第 8 頁

25 3. 本 港 居 民 在 香 港 特 區 內 的 行 程 特 性 3.1 住 戶 及 人 口 特 徵 年 交 查 的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搜 集 了 住 戶 及 個 人 的 統 計 資 料, 主 要 用 於 推 斷 出 行 與 人 口 特 徵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下 總 結 了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所 得 的 主 要 人 口 資 料, 以 幫 助 了 解 受 訪 者 的 特 徵 及 其 與 出 行 數 據 的 關 係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提 供 相 應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覆 蓋 範 圍 的 統 計 數 字, 可 控 制 調 查 得 來 的 住 戶 及 人 口 數 據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2011 年 年 中, 全 港 共 有 2,363,300 個 家 庭 住 戶 ( 下 稱 住 戶 ), 當 中 人 口 為 6,881,900 人 ( 下 稱 住 戶 人 口 4 ) 平 均 住 戶 人 數 為 2.9 人, 相 比 2002 年 的 相 應 估 計 數 字 (3.1 人 ) 有 所 下 降 表 3.1 比 較 了 2002 年 及 2011 年 主 要 地 區 的 住 戶 人 口 數 目 及 分 布 總 的 而 言, 在 2002 年 至 2011 年 期 間, 住 戶 人 口 增 長 少 於 2% 期 間 主 要 人 口 增 長 出 現 於 新 界 區, 而 香 港 島 人 口 則 有 所 下 降 因 此, 新 界 人 口 所 佔 比 例 由 2002 年 的 51% 增 加 至 2011 年 的 52% 表 年 及 2011 年 住 戶 人 口 分 布 比 較 地 區 2002 年 2011 年 人 口 % 人 口 % 香 港 島 1,297, ,230, 九 龍 2,030, ,063, 新 界 3,428, ,587, 合 計 6,756, ,881, 註 : 以 上 住 戶 人 口 分 布 數 字 取 自 根 據 2002 年 交 查 及 2011 年 交 查 在 6,881,900 總 住 戶 人 口 中, 估 計 約 有 3,553,100 人 為 就 業 人 士 及 1,231,900 人 為 全 職 學 生 相 比 2002 年 數 字, 分 別 增 長 了 8% 及 下 降 12% 按 26 個 交 通 規 劃 及 模 型 分 析 常 用 分 區 劃 分 的 主 要 人 口 特 徵 概 錄 於 附 件 表 A.1( 以 上 規 劃 分 區 定 義 可 參 閱 附 件 圖 A.1) 人 口 年 齡 分 布 是 對 出 行 特 性 有 顯 著 影 響 的 重 要 參 數 圖 3.1 比 較 了 2002 年 交 查 及 2011 年 交 查 所 得 出 的 全 港 人 口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從 該 圖 所 見, 人 口 老 化 令 高 峯 年 齡 組 別 從 2002 年 的 歲 轉 移 到 2011 年 的 歲 25% 20% 2002 年 交 查 2011 年 交 查 佔 人 口 的 比 例 15% 10% 5% 0% < > 64 年 齡 組 別 圖 3.1 : 2002 年 及 2011 年 人 口 年 齡 分 布 的 比 較 4 指 在 香 港 特 區 居 於 家 庭 住 戶 並 在 統 計 時 間 前 後 半 年 留 港 至 少 1 個 月 的 陸 上 非 住 院 人 口 這 些 人 口 佔 居 港 人 口 的 97%, 並 不 包 括 居 於 機 構 院 舍 船 艇 非 家 庭 住 戶 ( 居 於 一 般 宿 舍 的 集 體 住 戸 和 流 動 住 戸 ) 以 及 酒 店 / 旅 舍 / 度 假 營 的 人 士 第 9 頁

26 3.1.7 表 3.2 顯 示 從 2002 年 交 查 與 2011 年 交 查 得 到 毎 月 住 戶 收 入 分 布 的 比 較 2011 年 毎 月 住 戶 收 入 的 平 均 數 與 中 位 數, 從 2002 年 的 24,000 元 與 18,000 元 ( 以 2011 年 價 格 計 算 ), 分 別 增 加 至 30,000 元 與 21,000 元 作 私 人 用 途 的 貨 車 單 車 高 爾 夫 球 車 及 吊 車 ) 5 剔 除 那 些 輔 助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行 程 後, 香 港 居 民 在 平 日 的 機 動 行 程 總 數 經 作 遺 漏 通 報 調 整 後 估 計 為 12,606,000 6 人 次 表 3.2: 2002 年 及 2011 年 毎 月 住 戶 收 入 分 布 的 比 較 項 目 2002 年 2011 年 住 戶 收 入 ( 以 當 時 價 格 計 佔 住 戶 的 比 例 每 月 港 幣 ) 少 於 10,000 元 32% 24% 10,000-19,999 元 28% 24% 20,000-29,999 元 18% 18% 30,000-39,999 元 9% 12% 40,000-49,999 元 5% 7% 50,000 元 或 以 上 8% 16% 合 計 100% 100% 平 均 住 戶 收 入 住 戶 收 入 中 位 數 # 21,000 元 / 月 (2002 年 價 格 ) 24,000 元 / 月 (2011 年 價 格 ) # 16,000 元 / 月 (2002 年 價 格 ) 18,000 元 / 月 (2011 年 價 格 ) # 30,000 元 / 月 (2011 年 價 格 ) 21,000 元 / 月 (2011 年 價 格 ) 根 據 2002 年 到 2011 年 間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增 長 (+15.2%) 作 出 調 整 3.2 平 日 的 機 動 行 程 數 目 在 6,781,100 名 兩 歲 或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中, 估 計 約 有 89%( 約 6,061,500 人 ) 平 日 ( 即 星 期 一 至 五,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會 在 香 港 特 區 內 有 出 行 此 等 行 程 包 括 全 程 步 行 踏 單 車 及 任 何 機 動 行 程 其 餘 11% 的 兩 歲 或 以 上 香 港 居 民 在 調 查 期 間 分 別 是 不 在 香 港 (3%), 以 及 在 港 但 未 有 出 行 (8%) % 或 約 3,927,800 名 兩 歲 或 以 上 香 港 居 民, 平 日 在 香 港 特 區 內 有 作 機 動 行 程 ( 但 不 包 括 使 用 輔 助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如 2011 年 香 港 居 民 平 日 的 機 動 行 程 數 目 平 均 為 每 天 約 1,260 萬 人 次 3.3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目 的 慣 常 按 行 程 起 點 及 終 點 的 性 質 與 在 這 些 地 點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分 成 以 下 5 類 : 住 所 上 下 班 由 住 所 到 工 作 地 點 ( 包 括 日 常 及 其 他 工 作 地 點 ) 工 作 之 的 來 回 行 程 住 所 上 下 課 由 住 所 到 學 校 上 課 的 來 回 行 程 5 由 於 沒 有 可 靠 的 參 考 數 據 作 漏 報 調 整, 加 上 須 貫 徹 2002 年 交 查 及 現 有 運 輸 模 型 所 使 用 的 計 算 方 法, 這 些 行 程 未 能 包 括 在 研 究 分 析 之 內 6 訪 港 旅 客 在 港 的 機 動 行 程 在 2002 年 交 查 的 遺 漏 通 報 調 整 中 未 獲 明 確 考 慮 因 此,2002 年 估 計 的 12,304,000 人 次 行 程 包 括 了 旅 客 的 行 程 在 2011 年 交 查 中, 考 慮 到 旅 客 行 程 的 影 響 越 趨 重 要, 這 些 行 程 已 分 開 處 理, 而 估 計 的 12,606,000 人 次 機 動 行 程 並 不 包 括 旅 客 行 程 在 2011 年, 旅 客 的 行 程 數 目 估 計 約 為 每 日 460,000 人 次 這 相 當 於 2011 年 香 港 特 區 內 每 日 有 13,066,000 人 次 機 動 行 程, 較 2002 年 的 12,304,000 人 次 高 6% 第 10 頁

27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由 住 所 到 工 作 地 點 ( 上 班 ) 或 學 校 ( 上 課 ) 以 外 的 其 他 地 方 的 來 回 行 程 例 如 從 住 所 往 返 購 物 的 地 點 食 肆 娛 樂 或 康 樂 場 所 探 訪 親 友 等 等 非 住 所 出 行 起 點 及 終 點 皆 非 住 所, 也 不 是 來 往 ( 日 常 及 / 或 其 他 ) 工 作 地 點 之 間 例 如 由 工 作 地 點 或 學 校 往 購 物 或 其 他 社 交 及 文 娛 康 樂 場 所 工 作 職 務 來 往 ( 日 常 及 / 或 其 他 ) 工 作 地 點 之 間, 包 括 往 來 公 司 不 同 的 辦 事 處 ; 或 從 公 司 往 返 其 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地 方, 如 開 會 工 地 勘 察 出 勤 ; 又 或 是 從 事 需 要 戶 外 工 作 的 職 業, 來 往 不 同 地 方 見 客 或 履 行 工 作 職 務 等 等 非 住 所 出 行 + 工 作 職 務 1,526 (12%)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4,706 (37%) 住 所 上 下 班 5,0233 (40%)) 住 所 上 下 課 1,351 (11%) 圖 3.2 : 以 出 行 目 的 分 類 的 平 日 機 動 行 程 數 目 ( 千 人 次 ) 在 平 日 的 機 動 行 程 總 數 (12,606,000 人 次 ) 當 中, 住 所 上 下 班 行 程 佔 最 大 比 例 (40%) 其 次 是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佔 日 常 總 出 行 次 數 的 37% 住 所 上 下 班 及 住 所 上 下 課 的 行 程 佔 經 常 性 行 程 最 大 比 重, 而 且 集 中 於 繁 忙 時 段, 尤 其 是 早 上, 這 對 交 通 規 劃 而 言 尤 其 重 要 兩 者 合 計 每 天 達 6,373,000 人 次, 佔 平 日 機 動 行 程 總 數 一 半 以 上 (51%) 按 26 個 分 區 及 出 行 目 的 劃 分 的 平 日 行 程 產 生 量 和 吸 引 量 分 析 見 附 件 表 A 表 3.33 載 有 年 及 2011 年 交 查 發 現 的 香 港 居 民 出 行 特 性 ( 按 出 行 目 的 劃 分 ) 比 較 反 映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次 數 的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率, 也 在 此 表 內 作 一 比 較 表 年 及 2011 年 按 出 行 目 的 劃 分 的 平 日 機 動 行 程 比 較 項 目 2002 年 2011 年 機 動 行 程 次 數 住 所 上 下 班 住 所 上 下 課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非 住 所 出 行 + 工 作 職 務 合 計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率 就 業 人 士 平 均 住 所 上 下 班 行 程 次 數 學 生 平 均 住 所 上 下 課 行 程 次 數 人 均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行 程 次 數 人 均 非 住 所 出 行 + 工 作 職 務 行 程 次 數 4,620,0000 5,022,0000 1,571,0000 1,351,0000 3,883,0000 4,706,0000 2,230,0000 1,526, ,304, ,606, 人 均 每 天 機 動 行 程 次 數 住 所 上 下 班 及 住 所 上 下 課 的 機 動 行 程 數 目, 大 致 上 分 別 與 就 業 及 學 生 人 口 的 變 化 一 致 事 實 上, 從 1981 年 起, 在 過 去 的 二 三 十 年, 住 所 上 下 班 及 住 所 上 下 課 的 出 行 率 一 直 保 持 穩 定 年 至 年 期 間,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的 人 均 出 行 率 上 升 了 約 19% 另 一 方 面, 非 住 所 出 行 與 工 作 職 務 的 人 均 出 行 率 變 化 最 為 明 顯, 兩 者 合 計 在 2002 年 至 年 期 間 下 降 了 三 分 之 一 這 可 能 與 種 種 經 濟 以 及 行 為 的 改 變 有 關, 包 括 香 港 特 區 經 濟 活 動 轉 型 資 訊 科 技 普 及 在 家 工 作 越 趨 普 及, 以 及 跨 境 連 繫 和 商 機 增 加 第 11 頁

28 在 2011 年 平 日, 香 港 居 民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有 1.83 次 機 動 行 程 總 的 來 說, 平 日 總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率 從 2002 年 的 每 人 每 日 1.82 次, 輕 微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1.83 次, 與 1992 年 的 總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率 相 若 出 行 時 間 圖 3.3 顯 示 一 天 中 機 動 行 程 按 不 同 出 行 目 的 的 出 行 時 間 分 布 機 動 行 程 的 整 體 高 峯 時 段 為 早 上 8 時 至 9 時 及 傍 晚 6 時 至 7 時, 當 中 大 部 分 行 程 為 住 所 上 下 班 行 程 兩 個 高 峯 時 段 各 佔 平 日 整 天 行 程 總 數 約 12% 這 兩 個 早 晚 高 峯 時 段 與 2002 年 交 查 所 得 的 相 同, 但 傍 晚 高 峯 時 段 行 程 所 佔 比 例 從 2002 年 的 11%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12% 按 方 向 進 一 步 分 析 出 行 時 間 發 現, 41% 由 住 所 往 工 作 地 點 的 行 程 在 早 上 的 高 峯 時 段 ( 早 上 8 時 至 9 時 ) 進 行, 而 34% 由 工 作 地 點 返 回 住 所 之 的 行 程 則 在 傍 晚 的 高 峯 時 段 ( 晚 上 6 時 至 7 時 ) 進 行 ; 這 兩 者 在 2002 年 交 查 的 數 字 分 別 為 40% 及 33% 雖 然 出 行 的 高 峯 時 段 未 有 明 顯 延 長, 但 傍 晚 高 峯 時 段 後 由 工 作 地 點 返 回 住 所 的 行 程 所 佔 比 例 普 遍 上 升, 表 示 下 班 行 程 稍 微 延 後 至 傍 晚 高 峯 時 段 後 進 行 14% 12% 住 所 上 下 班 住 所 上 下 課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非 住 所 出 行 + 工 作 職 務 10% 8% 6% 4% 2% 0% 佔 平 日 機 動 行 程 總 數 比 例 出 行 時 間 ( 起 始 時 間 ) 圖 3.3 : 機 動 行 程 出 行 時 間 分 布 圖 7 出 行 時 間 在 此 界 定 為 受 訪 者 所 提 供 起 點 出 發 及 抵 達 終 點 兩 個 時 間 的 中 間 點 第 12 頁

29 佔 總 數 的 比 例 相 對 住 所 上 下 班 的 行 程, 住 所 上 下 課 行 程 的 高 峯 時 段 來 得 較 早, 即 早 上 7 時 至 8 時 ; 下 午 的 高 峯 時 段 則 為 下 午 3 時 至 5 時 這 兩 個 小 時 由 住 所 前 往 學 校 的 方 向,65% 的 行 程 在 早 上 7 時 至 8 時 之 間 進 行 至 於 相 反 的 方 向,24% 及 34% 由 學 校 返 回 住 所 的 行 程 分 別 在 下 午 3 時 至 4 時 及 下 午 4 時 至 5 時 之 進 行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行 程 在 一 天 內 的 分 布 相 當 平 均, 由 早 上 7 時 至 晚 上 11 時 非 住 所 出 行 行 程 在 下 午 5 時 至 8 時 之 間 相 對 頻 繁, 反 映 工 餘 活 動 的 高 峯 時 段 行 程 時 間 調 查 發 現, 超 過 半 數 (51%) 的 機 動 行 程 在 半 小 時 內 完 成,39% 需 要 超 過 半 小 時 至 1 小 時 完 成, 餘 下 的 10% 則 需 要 超 過 1 小 時 完 成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估 計 為 40 分 鐘, 比 2002 年 的 39 分 鐘 稍 長 圖 3.4 載 列 使 用 私 家 車 輛 / 的 士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的 士 除 外 ) 的 行 程 時 間 分 布, 顯 示 使 用 私 家 車 輛 / 的 士 的 行 程 所 需 時 間, 明 顯 較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的 士 除 外 ) 的 行 程 短 私 家 車 輛 / 的 士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的 士 除 外 ) 行 程 的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分 別 為 26 及 43 分 鐘 與 2002 年 交 查 所 得 的 24 及 43 分 鐘 相 比,2011 年 使 用 私 家 車 輛 / 的 士 的 行 程 所 需 時 間 較 長, 而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的 士 除 外 ) 的 行 程 所 需 行 程 時 間 則 大 致 相 同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 > 120 行 程 時 間 ( 分 鐘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的 士 除 外 ) 私 家 車 輛 / 的 士 圖 3 4 : 機 動 行 程 時 間 分 布 圖 按 出 行 目 的 作 分 析, 進 一 步 顯 示 住 所 上 下 班 行 程 所 需 的 行 程 時 間 最 長, 平 均 時 間 為 47 分 鐘 其 次 是 住 所 上 下 課 行 程,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為 38 分 鐘 其 他 出 行 目 的 行 程 時 間 通 常 較 短, 平 均 約 為 34 分 鐘 行 程 的 地 理 分 布 表 3.4 載 列 按 主 要 地 區 劃 分 的 每 日 行 程 數 目 表 3.4 地 區 行 程 機 動 行 程 的 主 要 地 理 分 布 每 日 行 程 次 數 ( 千 次 ) 佔 總 數 的 比 例 相 對 2002 年 的 增 長 香 港 島 內 2,139 17% +3% 過 海 2,055 16% +1% 九 龍 區 內 2,409 19% -7% 九 龍 來 往 新 界 2,415 19% +6% 新 界 區 內 3,588 29% +8% 合 計 12, % +2% 在 2002 年 至 2011 年 間, 九 龍 來 往 新 界 及 新 界 區 內 的 行 程 增 長 最 明 顯, 增 幅 分 別 為 6% 及 8%, 這 可 能 與 新 界 住 戶 人 口 增 長 有 關 其 他 主 要 地 區 間 的 行 程 增 長 普 遍 較 為 溫 和 同 期, 九 龍 區 內 的 行 程 卻 減 少 了 7%, 這 可 以 歸 因 於 新 界 區 ( 特 別 是 新 市 鎮 ) 的 持 續 發 展, 加 上 運 輸 系 統 擴 展 令 新 界 區 的 交 通 更 方 便, 令 到 行 程 分 布 有 所 變 化, 當 中 往 來 九 龍 周 邊 地 區 的 跨 區 行 程 較 多 跨 區 行 程 增 加, 意 味 行 程 距 離 亦 普 遍 延 長 這 從 2002 年 至 2011 年 間 私 家 車 輛 及 的 士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增 加 可 見 一 斑 公 共 交 通 ( 的 士 除 外 ) 行 程 時 間 沒 有 明 顯 增 加, 可 能 是 由 於 公 共 交 通 網 絡 得 到 改 善 從 2002 年 到 2011 年, 西 鐵 落 馬 洲 支 線 九 龍 南 線 馬 鞍 山 線 將 軍 澳 線 康 城 站 陸 續 開 通, 大 大 提 高 了 沿 線 新 市 鎮 的 交 通 方 便 程 度, 並 縮 短 往 來 這 些 新 市 鎮 的 行 程 時 間 第 13 頁

30 根 據 之 前 交 查 的 定 義, 自 給 自 足 在 這 裏 同 樣 定 義 為 區 內 行 程 在 來 往 某 特 定 分 區 的 總 行 程 數 目 所 佔 的 比 例, 是 另 一 個 出 行 指 標 在 有 關 自 給 自 足 的 分 析 中, 主 要 地 區 仍 根 據 2002 年 交 查 的 界 定 劃 分, 以 便 作 出 比 較 2002 年 與 2011 年 自 給 自 足 程 度 見 表 3.5 所 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部 分 的 機 動 行 程 涉 及 多 於 一 次 乘 車 次 數, 表 示 使 用 多 於 一 種 交 通 工 具 或 服 務 路 線 表 3.6 展 示 了 按 各 種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分 類 的 乘 客 人 次 比 例 按 交 通 工 具 及 出 行 目 的 劃 分 的 乘 客 人 次, 可 見 附 件 表 A.3 表 3.5:2002 年 與 2011 年 各 區 的 自 給 自 足 程 度 比 較 主 要 地 區 2002 年 交 查 2011 年 交 查 香 港 島 51% 51% 九 龍 42% 41% 荃 灣 / 葵 青 29% 29% 屯 門 31% 32% 元 朗 / 天 水 圍 23% 22% 粉 嶺 / 上 水 16% 19% 大 埔 24% 24% 沙 田 / 馬 鞍 山 30% 28% 將 軍 澳 14% 15% 北 大 嶼 山 7% 10% 表 3.6 交 通 工 具 按 交 通 工 具 分 類 的 乘 客 人 次 比 例 所 有 出 行 目 的 住 所 上 下 班 住 所 上 下 課 鐵 路 30% 35% 33% 港 鐵 27% 32% 26% 輕 鐵 3% 3% 7% 專 利 巴 士 27% 32% 24% 公 共 小 巴 13% 14% 15% 私 家 車 輛 12% 8% 4% 特 別 用 途 巴 士 9% 5% 21% 的 士 6% 4% 2% 電 車 2% 2% 1% 渡 輪 1% 1% 1% 合 計 100% 100% 100% 年 九 龍 區 的 自 給 自 足 程 度 相 對 2002 年 輕 微 下 降, 原 因 與 第 段 所 述 的 理 由 一 致 相 反, 隨 着 現 時 大 部 分 新 市 鎮 發 展 為 區 內 人 口 提 供 更 多 設 施, 新 市 鎮 的 自 給 自 足 程 度 大 多 比 2002 年 有 所 提 高 元 朗 / 天 水 圍 及 沙 田 / 馬 鞍 山 的 自 給 自 足 程 度 則 輕 微 下 降 一 般 而 言, 住 所 上 下 班 行 程 往 往 牽 涉 較 多 的 跨 區 行 程, 因 而 與 其 他 出 行 目 的 比 較, 自 給 自 足 程 度 較 低 由 於 大 部 分 地 區 一 般 都 在 區 內 提 供 學 校 設 施 以 服 務 區 內 居 民, 所 以 住 所 上 下 課 行 程 的 自 給 自 足 程 度 相 對 較 高 ( 新 界 郊 區 除 外 ) 從 上 表 所 見, 最 常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為 鐵 路, 佔 所 有 出 行 目 的 之 總 乘 客 人 次 30% 其 次 為 專 利 巴 士 ( 佔 27%) 這 與 2002 年 的 數 字 25% ( 鐵 路 8 ) 和 33% ( 專 利 巴 士 ) 比 較, 反 映 隨 着 鐵 路 網 絡 不 斷 擴 展 及 兩 鐵 合 併, 使 用 鐵 路 出 行 的 比 例 顯 著 增 加 兩 鐵 合 併 令 鐵 路 乘 客 在 轉 乘 地 鐵 與 前 九 鐵 線 路 時 更 方 便, 總 體 票 價 亦 得 以 降 低 年, 鐵 路 包 括 地 下 鐵 路 ( 地 鐵 ) 輕 便 鐵 路 ( 輕 鐵 ) 及 九 廣 鐵 路 ( 九 鐵 ) 地 鐵 與 九 鐵 合 併 之 前, 地 鐵 轉 乘 九 鐵 視 作 兩 次 乘 車, 合 併 後 則 視 作 一 次 乘 車 第 14 頁

31 在 住 所 上 下 班 行 程 當 中, 約 35% 的 乘 客 人 次 使 用 鐵 路, 其 次 是 專 利 巴 士, 佔 32% 至 於 住 所 上 下 課 行 程 方 面, 最 常 用 的 也 是 鐵 路 (33%), 隨 後 為 專 利 巴 士 (24%) 與 特 別 用 途 巴 士 9 (21%), 當 中 包 括 校 巴 (84%) 機 動 行 程 只 牽 涉 1 個 機 動 行 程 段 其 餘 14% 則 有 2 個 機 動 行 程 段, 只 有 2% 的 行 程 有 3 個 或 以 上 的 機 動 行 程 段 每 個 行 程 的 平 均 機 動 行 程 段 數 ( 或 每 個 行 程 的 平 均 乘 車 次 數 ), 反 映 轉 乘 另 一 種 交 通 工 具 的 實 際 次 數 或 同 一 種 交 通 工 具 轉 乘 不 同 服 務 路 線 的 次 數 表 3.7 載 有 按 出 行 目 的 劃 分 的 統 計 數 字 及 其 與 2002 年 交 查 相 應 數 字 的 對 照 表 年 及 2011 年 每 個 行 程 的 平 均 乘 車 次 數 鐵 路 為 運 輸 系 統 的 骨 幹, 載 客 人 次 近 年 顯 著 增 加 私 家 車 輛 佔 整 體 乘 客 人 次 的 12% 換 句 話 說,88% 的 乘 客 人 次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10, 這 與 2002 年 交 查 所 得 的 89% 很 接 近, 儘 管 有 私 家 車 輛 住 戶 比 例 從 2002 年 的 13.5%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15.1% ( 見 下 文 第 段 ) 交 通 工 具 轉 乘 當 機 動 行 程 由 起 點 至 終 點 使 用 多 於 1 種 交 通 工 具 或 服 務 路 線 時, 當 中 每 個 使 用 到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的 行 程 小 段 被 視 為 機 動 行 程 段 11 調 查 發 現, 每 日 大 部 分 9 特 別 用 途 巴 士 包 括 公 司 巴 士 校 巴 邨 巴 旅 遊 巴 士 穿 梭 巴 士 過 境 巴 士 等, 但 不 包 括 紅 色 小 巴 和 專 線 小 巴 10 在 本 報 告 中, 除 非 另 有 指 明, 否 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包 括 的 士 在 內 11 行 程 段 指 行 程 中 的 小 段, 當 中 只 使 用 1 種 交 通 工 具 或 交 通 服 務 路 線, 包 括 步 行 機 動 行 程 段 是 指 一 段 利 用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所 作 的 行 程 段 一 般 牽 涉 1 次 上 車 及 1 次 下 車, 地 鐵 轉 線 除 外 整 段 地 鐵 旅 程 只 視 為 1 個 機 動 行 程 段 出 行 目 的 2002 年 2011 年 住 所 上 下 班 住 所 上 下 課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非 住 所 出 行 及 工 作 職 務 整 體 所 有 出 行 目 的 合 計,2011 年 每 個 行 程 的 平 均 乘 車 次 數 約 為 1.17 次, 比 2002 年 交 查 所 估 計 的 1.19 次 略 低 在 剔 除 私 家 車 輛 及 的 士 的 行 程 後, 每 個 公 共 交 通 行 程 的 平 均 乘 車 次 數 在 2011 年 為 1.22 次, 而 2002 年 則 為 1.24 次 然 而, 由 於 兩 鐵 合 併 前 後 計 算 鐵 路 乘 車 次 數 的 方 法 有 差 異, 以 上 資 料 不 能 作 直 接 比 較 住 所 上 下 班 行 程 的 每 程 平 均 乘 車 次 數 為 1.23 次, 於 各 出 行 目 的 為 最 高 這 是 由 於 此 類 別 的 行 程 一 般 路 程 較 長, 同 時 亦 反 映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上 下 班 人 士 為 了 節 省 時 間 或 金 錢, 只 要 服 務 可 靠 的 話, 有 較 大 機 會 選 擇 轉 乘 各 種 交 通 工 具 乘 客 轉 乘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或 服 務 路 線 的 數 目 及 比 例 見 表 3.8 結 果 顯 示, 在 各 種 交 通 工 具 當 中, 渡 輪 乘 客 轉 乘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的 比 例 最 高 (69%), 其 次 是 輕 便 鐵 路 (42% ) 和 公 共 小 巴 (41%) 另 一 方 面, 私 家 車 輛 及 的 士 乘 客 轉 乘 的 比 例 最 低, 顯 然 是 與 它 們 的 直 接 點 對 點 服 務 性 質 有 關 第 15 頁

32 表 3.8 需 轉 乘 的 乘 客 人 次 比 例 交 通 工 具 總 乘 客 人 次 ( 千 人 次 ) 需 轉 乘 的 乘 客 人 次 ( 千 人 次 ) 比 例 鐵 路 4,504 1,519 34% 港 鐵 4,047 1,326 33% 輕 鐵 % 電 車 % 渡 輪 % 公 共 小 巴 1, % 專 利 巴 士 3,987 1,169 29% 私 家 車 輛 1, % 的 士 % 特 別 用 途 巴 士 1, % 來 往 各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及 轉 乘 所 需 的 步 行 時 間 以 下 段 落 總 結 有 關 下 述 行 程 段 所 需 步 行 時 間 的 調 查 結 果, 該 等 行 程 段 分 別 涉 及 起 點 端 ( 由 行 程 起 點 至 乘 搭 第 一 程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的 地 方 ) 終 點 端 ( 由 最 後 一 程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下 車 地 方 至 行 程 終 點 ), 以 及 轉 乘 ( 涉 及 多 於 一 個 機 動 行 程 段 而 須 徒 步 轉 乘 不 同 交 通 工 具 或 服 務 路 線 ) 有 關 來 往 及 轉 乘 各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所 需 的 步 行 行 程 時 間, 請 參 閱 圖 3.5 一 般 而 言, 在 起 點 端 及 終 點 端 的 步 行 時 間 十 分 接 近, 超 過 75% 只 需 5 分 鐘 以 內 的 步 行 時 間, 平 均 步 行 時 間 為 4 分 鐘, 與 2002 年 交 查 結 果 大 致 相 同 在 平 日 估 計 約 2,202,000 個 轉 乘 次 數 中, 各 交 通 工 具 之 間 的 轉 乘 比 例 見 表 3.9 港 鐵 及 公 共 小 巴 之 間 的 轉 乘 佔 總 轉 乘 次 數 最 高 比 例 (23%), 其 次 為 港 鐵 與 專 利 巴 士 (19%) 之 間 港 鐵 與 特 別 用 途 巴 士 之 間, 以 及 不 同 專 利 巴 士 之 間, 各 佔 每 日 總 轉 乘 量 的 10% 佔 總 數 的 比 例 60% 50% 40% 30% 20% 10% 起 點 端 終 點 端 轉 乘 表 3.9 在 各 種 交 通 工 具 之 間 轉 乘 的 比 例 從 ( 交 通 工 具 ) 港 鐵 公 共 小 巴 轉 乘 ( 交 通 工 具 ) 專 利 巴 士 特 別 用 途 巴 士 其 他 合 計 (%) 港 鐵 0% 12% 10% 5% 7% 34% 公 共 小 巴 11% 2% 3% 1% 1% 18% 專 利 巴 士 10% 3% 10% 1% 3% 27% 特 別 用 途 巴 士 6% 1% 1% 0% 1% 9% 其 他 6% 1% 3% 1% 1% 12% 合 計 (%) 33% 19% 27% 8% 13% 100% 0% < > 20 步 行 時 間 ( 分 鐘 ) 圖 3.5 : 來 往 各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所 需 的 步 行 時 間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在 轉 乘 時 所 需 的 步 行 時 間 更 短, 超 過 85% 可 於 5 分 鐘 內 完 成 估 計 轉 乘 所 需 的 平 均 步 行 時 間 為 3 分 鐘, 與 2002 年 所 得 數 字 一 致 各 種 交 通 工 具 當 中, 使 用 渡 輪 一 般 需 要 最 長 的 步 行 時 間 ( 平 均 步 行 時 間 為 6 分 鐘 ), 其 次 為 港 鐵 ( 平 均 步 行 時 間 接 近 6 分 鐘 ) 使 用 私 家 車 輛 及 的 士 所 涉 及 的 步 行 時 間 最 短 ( 平 均 為 2 分 鐘 ), 主 要 由 於 它 們 屬 點 到 點 的 服 務 第 16 頁

33 調 查 亦 發 現, 除 渡 輪 服 務 及 其 他 輔 助 交 通 工 具 外, 大 多 數 交 通 工 具 之 間 的 轉 乘 一 般 都 很 方 便 根 據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2 的 結 果 ( 見 下 文 第 段 ), 受 訪 者 認 為 步 行 往 各 類 型 交 通 設 施 可 接 受 的 時 間 上 限 平 均 在 10 至 12 分 鐘 之 間 ( 在 有 蓋 的 戶 外 情 況 下 ), 而 轉 乘 大 部 分 交 通 工 具 的 平 均 步 行 時 間 均 遠 少 於 此 3.4 徒 步 行 程 徒 步 行 程 為 受 訪 者 由 起 點 至 終 點 只 靠 步 行 的 行 程 出 行 者 由 行 程 的 起 點 或 終 點 往 來 其 他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或 轉 乘 期 間 的 步 行, 均 視 作 步 行 行 程 段, 而 非 徒 步 行 程, 此 報 告 前 面 部 分 已 就 此 作 出 討 論 考 慮 到 交 查 獲 取 徒 步 行 程 資 料 的 局 限 ( 極 易 被 漏 報, 而 且 未 有 可 用 作 對 照 的 獨 立 統 計 數 字 以 對 漏 報 作 出 調 整 ), 同 時 亦 為 了 減 輕 受 訪 者 的 負 擔, 故 2011 年 交 查 的 主 要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中, 沒 有 搜 集 徒 步 行 程 的 記 錄 然 而, 為 完 整 地 了 解 受 訪 者 之 活 動 鏈, 以 作 未 來 研 究 的 可 能 用 途, 調 查 從 部 分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樣 本 中 ( 即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2 所 選 中 住 戶 的 所 有 家 庭 成 員 ) 搜 集 了 一 些 徒 步 行 程 資 料 有 一 點 須 強 調, 由 於 缺 乏 用 作 對 照 的 獨 立 統 計 數 字, 從 附 加 統 計 調 查 2 所 獲 得 的 徒 步 行 程 記 錄 只 根 據 人 口 資 料 進 行 倍 大, 未 能 對 漏 報 作 出 調 整 鑒 於 徒 步 行 程 的 性 質 可 能 存 在 較 嚴 重 的 漏 報 現 象, 因 此 須 謹 慎 使 用 和 詮 釋 有 關 結 果 出 行 目 的 據 調 查 估 計,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的 行 程 佔 每 日 徒 步 行 程 總 數 比 例 最 大 (39%), 其 次 是 非 住 所 出 行 與 工 作 職 務, 佔 每 日 行 程 總 數 超 過 四 分 之 一 (28%) 這 兩 種 目 的 的 行 程 佔 徒 步 行 程 極 大 比 重, 因 為 這 些 出 行 目 的 往 往 涉 及 較 短 途 的 行 程, 例 如 購 物 或 出 外 用 膳 等, 前 去 的 地 方 很 大 機 會 是 在 步 行 距 離 之 內 各 出 行 目 的 佔 所 有 徒 步 行 程 的 比 例 見 圖 3.6 非 住 所 出 行 + 工 作 職 務 28%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39% 住 所 上 下 班 18% 住 所 上 下 課 15% 圖 3.6: 按 出 行 目 的 劃 分 的 徒 步 行 程 比 例 銅 鑼 灣 街 道 上 行 人 如 鰂 相 比 之 下, 住 所 上 下 班 行 程 佔 所 有 徒 步 行 程 的 比 例 較 低 (18%), 遠 低 於 其 在 機 動 行 程 所 佔 的 比 例 住 所 上 下 課 行 程 佔 徒 步 行 程 15%, 比 其 於 機 動 行 程 的 比 例 為 高, 這 顯 示 工 作 地 點 多 數 偏 離 住 宅 區, 因 此 就 業 人 士 需 要 使 用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來 往 住 所 及 工 作 地 點 相 反, 學 校 設 施 一 般 設 於 社 區 內, 所 以 學 生 較 多 徒 步 往 返 住 所 及 學 校 第 17 頁

34 出 行 時 間 是 次 調 查 只 就 超 過 10 分 鐘 的 徒 步 行 程, 搜 集 出 行 時 間 及 起 點 / 終 點 位 置 的 資 料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只 有 20% 的 徒 步 行 程 需 要 步 行 超 過 10 分 鐘 圖 3.7 按 不 同 出 行 目 的 載 示 這 些 超 過 10 分 鐘 的 徒 步 行 程 的 出 行 時 間 分 布 與 機 動 行 程 不 同, 徒 步 行 程 的 高 峯 時 段 較 早, 分 別 在 早 上 7 時 至 8 時 (11%) 及 下 午 3 時 至 4 時 (10%) 在 兩 個 高 峯 時 段 內 皆 有 相 對 大 比 重 的 住 所 上 下 課 行 程, 分 別 佔 該 兩 個 時 段 徒 步 行 程 總 數 的 52% 及 38% 午 飯 時 間 應 有 大 量 的 行 人 活 動, 因 為 就 業 人 士 及 學 生 出 外 用 膳 或 作 其 他 活 動 然 而, 此 類 徒 步 行 程 通 常 很 短, 大 多 數 少 於 10 分 鐘, 因 此 沒 有 作 出 報 告 按 出 行 目 的 分 析, 住 所 上 下 班 的 徒 步 行 程 與 機 動 行 程 的 高 峯 時 段 相 同, 都 是 在 早 上 8 時 至 9 時 和 傍 晚 6 時 至 7 時, 但 其 數 目 遠 低 於 其 他 出 行 目 的 的 徒 步 行 程 住 所 上 下 課 徒 步 行 程 有 兩 個 明 顯 高 峯 時 段, 分 別 在 早 上 7 時 至 8 時 及 下 午 3 時 至 4 時, 這 與 徒 步 行 程 的 整 體 高 峯 時 段 吻 合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顯 示, 平 均 每 日 有 62% 從 住 所 前 往 學 校 的 徒 步 行 程 在 早 上 7 時 至 8 時 之 間, 另 有 37% 從 學 校 返 回 住 所 的 徒 步 行 程 發 生 在 下 午 3 時 至 4 時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行 程 分 布 大 體 上 很 平 均, 以 早 上 9 時 至 中 午 12 時 之 間 時 段 比 較 頻 繁 在 該 時 段 內,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行 程 佔 所 有 徒 步 行 程 接 近 90% 12% 佔 每 日 超 過 10 分 鐘 徒 步 行 程 總 數 比 例 10% 8% 6% 4% 2% 0% 住 所 上 下 班 住 所 上 下 課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非 住 所 出 行 + 工 作 職 務 出 行 時 間 ( 起 始 時 間 ) 圖 3.7 : 超 過 10 分 鐘 的 徒 步 行 程 的 出 行 時 間 分 布 圖 第 18 頁

35 行 程 時 間 如 上 文 所 述, 約 80% 徒 步 行 程 耗 時 10 分 鐘 或 以 下 餘 下 20% 超 過 10 分 鐘 的 徒 步 行 程, 乃 根 據 受 訪 者 提 供 的 出 發 及 抵 達 時 間 計 算 得 來 圖 3.8 載 示 徒 步 行 程 的 行 程 時 間 分 布 所 有 徒 步 行 程 的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為 8 分 鐘 表 3.10 顯 示 按 出 行 目 的, 以 及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及 單 車 行 程 段 劃 分 的 單 車 行 程 比 例 80% 的 單 車 行 程 為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只 有 20% 行 程 是 使 用 單 車 轉 乘 其 他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整 體 而 言,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行 程 在 每 日 單 車 行 程 總 數 中 佔 最 高 比 重 (45%), 其 次 是 住 所 上 下 班 行 程 (43%) 佔 行 程 總 數 的 比 例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 >30 行 程 時 間 ( 分 鐘 ) 圖 3.8: 徒 步 行 程 時 間 的 分 布 表 3.10 按 出 行 目 的, 以 及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及 使 用 單 車 作 轉 乘 劃 分 的 單 車 行 程 比 例 類 型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單 車 行 程 段 住 所 上 下 班 住 所 上 下 課 其 他 住 所 出 行 非 住 所 出 行 及 工 作 職 務 合 計 32% 3% 38% 6% 80% 10% 2% 7% 0% 20% 合 計 43% 6% 45% 6% 100% 3.5 單 車 行 程 一 如 機 動 行 程, 住 戶 訪 問 調 查 亦 記 錄 了 受 訪 者 平 日 的 單 車 行 程, 包 括 僅 踏 12 單 車 行 程 及 使 用 單 車 轉 乘 其 他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的 單 車 行 程 須 注 意 的 是, 由 於 缺 乏 獨 立 的 資 料 作 為 參 考, 在 倍 大 單 車 行 程 資 料 時, 其 漏 報 程 度 已 假 設 與 機 動 行 程 相 若 不 過, 單 車 行 程 本 身 屬 消 閒 性 質 的 行 程, 以 上 處 理 方 法 很 可 能 低 估 了 漏 報 的 情 況 再 者, 踏 單 車 行 程 每 天 的 變 化 可 能 很 大, 如 受 天 氣 所 影 響 因 此, 考 慮 到 這 些 因 素, 在 使 用 與 詮 釋 這 些 單 車 行 程 資 料 的 時 候, 應 該 格 外 謹 慎 小 心 調 查 結 果 估 計 兩 歲 或 以 上 香 港 居 民 在 平 日 所 作 單 車 行 程 數 目 少 於 機 動 行 程 總 數 的 1% 佔 行 程 總 數 的 比 例 圖 3.9 顯 示 了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的 行 程 時 間 分 布 由 於 調 查 未 能 要 求 受 訪 者 逐 一 提 供 行 程 中 各 行 程 段 的 時 間, 因 此 沒 有 單 車 行 程 段 行 程 時 間 的 資 料 大 多 數 (87%)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從 起 點 到 終 點 耗 時 30 分 鐘 或 以 下 平 均 行 程 時 間 為 25 分 鐘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 >60 行 程 時 間 ( 分 鐘 ) 圖 3.9 :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的 行 程 時 間 分 布 12 僅 踏 單 車 行 程 指 從 起 點 踏 單 車 到 達 終 點 的 行 程, 期 間 未 有 使 用 任 何 其 他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第 19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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