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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度自辦日間職前訓練 招生簡章 24 小時語音報名專線 台灣就業通 報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網址 上課時間 週一週五 每日上午 下午 上課地點 桃園職業訓練場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 幼獅職業訓練場 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二段 3 號 桃園聯合訓練場 347 桃園市桃園區東國街 14 號 新竹聯合訓練場 285 新竹縣竹北市福興路 576 號 斗崙臺 苗栗職業訓練場 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 10 鄰科北二路 2 號 報名地點 桃園職業訓練場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 洽詢電話 分機 幼獅職業訓練場 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二段 3 號 洽詢電話 分機 242 桃園聯合訓練場 347 桃園市桃園區東國街 14 號 洽詢電話 分機 新竹聯合訓練場 285 新竹縣竹北市福興路 576 號 洽詢電話 苗栗職業訓練場 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 10 鄰科北二路 2 號 洽詢電話 桃園就業中心 342 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 92 號 洽詢電話 中壢就業中心 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 182 號 洽詢電話 新竹就業中心 350 新竹市光華東街 56 號 洽詢電話 竹北就業中心 285 竹北市光明九路 7-3 號 洽詢電話 苗栗就業中心 苗栗市中山路 558 號 洽詢電話 招生班別 詳下表 內容如有異動 以桃竹苗分署網頁公告為主 第1頁 報名前請詳閱簡章 確保自身權益 廣告

2 1. 物 流 服 務 職 群 介 紹 台 灣 物 流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產 業 相 關 人 才 需 求 一 直 存 在 相 關 院 校 與 公 協 會 單 位 偏 重 於 理 論 性 人 才 養 成 及 在 職 之 中 高 階 人 才 的 培 育, 卻 缺 乏 物 流 人 才 之 實 務 性 職 前 職 業 為 配 合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及 重 點 服 務 業 產 業 政 策 發 展 與 物 流 產 業 人 才 之 需 求, 本 分 署 建 置 了 先 進 的 物 流 管 理 系 統 及 第 三 方 物 流 (3PL) 概 念 的 展 新 硬 體 設 備 -- 國 際 物 流 實 務 操 作 場, 提 供 與 企 業 實 務 相 仿 設 備 ; 引 進 產 學 界 優 秀 師 資 及 模 組 化 課 程 培 訓 國 家 物 流 人 才, 以 彌 補 國 家 物 流 人 才 的 質 與 量 需 求, 並 達 到 勞 工 企 業 及 政 府 三 贏 的 目 標 招 訓 班 別 期 別 時 數 招 訓 人 數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甄 試 日 期 期 間 受 訓 資 格 / 上 課 地 點 內 容 結 訓 就 業 方 向 國 際 物 流 運 籌 管 理 實 務 班 分 機 6 D 大 專 院 校 以 上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習 能 力 者 供 應 鏈 及 供 應 商 管 理 全 球 運 籌 概 論 流 通 經 營 概 論 物 流 英 文 物 流 與 電 子 商 務 國 際 物 流 作 業 採 購 管 理 庫 存 管 理 物 流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物 料 需 求 計 畫 概 論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ERP 系 統 操 作 報 關 與 保 稅 實 務 系 統 操 作 物 流 實 務 操 作 場 系 統 實 務 演 練 貨 物 集 配 與 運 輸 作 業 國 際 貿 易 丙 級 技 能 堆 高 機 操 作 綜 合 實 習 1. 國 際 物 流 倉 儲 基 礎 作 業 人 員 2. 運 輸 服 務 基 礎 作 業 人 員 3. 物 流 中 心 管 理 人 員 4. 國 際 海 空 運 承 攬 報 關 作 業 人 員 5. 物 流 相 關 支 援 產 業 作 業 人 員 國 際 貿 易 與 採 購 實 務 班 分 機 6 B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習 能 力 者 人 際 溝 通 與 協 調 團 隊 合 作 與 激 勵 供 應 鏈 及 供 應 商 管 理 物 流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訂 單 作 業 與 管 理 企 業 流 程 管 理 與 改 善 部 門 作 業 管 理 與 工 作 分 配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ERP 系 統 操 作 報 關 與 保 稅 實 務 系 統 操 作 採 購 管 理 實 務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與 實 務 兩 岸 經 貿 與 海 空 運 承 攬 管 理 國 際 貿 易 丙 級 技 能 1. 國 際 貿 易 企 業 作 業 人 員 2. 進 出 口 商 作 業 人 員 3. 企 業 國 貿 作 業 人 員 4. 國 際 海 空 運 承 攬 報 關 作 業 人 員 5. 科 技 企 業 進 出 口 或 採 購 部 門 作 業 人 員 網 路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實 務 班 分 機 631 A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習 能 力 者 行 銷 管 理 消 費 者 行 為 流 通 概 論 供 應 鏈 管 理 物 流 服 務 與 行 銷 全 球 運 籌 團 體 諮 商 與 工 作 分 析 5S 與 工 作 安 全 改 善 就 業 準 備 與 面 談 技 巧 職 場 共 同 核 心 職 能 網 路 行 銷 企 劃 實 務 行 銷 與 多 媒 體 運 用 社 群 經 營 與 行 銷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國 際 物 流 作 業 實 務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ERP)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門 市 服 務 管 理 實 務 零 售 管 理 連 鎖 業 經 營 管 理 校 外 教 學 門 市 服 務 丙 級 檢 定 綜 合 實 習 1. 賣 場 管 理 / 稽 核 人 員 進 貨 管 理 人 員 2. 賣 場 產 品 開 發 人 員 3. 供 配 銷 工 作 人 員 4. 批 發 業 售 貨 人 員 5. 加 盟 創 業 經 銷 / 展 店 人 員 6. 連 鎖 店 管 理 人 員 7. 企 業 行 銷 人 員 8. 門 市 / 專 櫃 人 員 9. 商 品 理 貨 人 員 第 2 頁

3 倉 管 與 堆 高 機 實 務 班 分 機 631 D 限 滿 18 歲 以 上 者 學 歷 不 拘 供 應 鏈 管 理 倉 儲 管 理 KPI 堆 高 機 相 關 法 規 堆 高 機 運 轉 相 關 力 學 知 識 堆 高 機 自 動 檢 查 及 事 故 預 防 堆 高 機 行 駛 裝 置 之 構 造 及 操 作 方 法 堆 高 機 裝 卸 裝 置 之 構 造 及 操 作 方 法 就 業 準 備 與 人 際 溝 通 工 作 安 全 與 改 善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ERP) 物 流 中 心 運 作 物 流 實 務 作 業 演 練 (WMS) 庫 存 管 理 優 良 駕 駛 與 肇 事 處 理 演 練 運 輸 作 業 實 務 物 流 與 電 子 商 務 堆 高 機 操 作 實 習 電 動 堆 高 機 應 用 實 習 校 外 教 學 堆 高 機 操 作 單 一 級 檢 定 綜 合 實 習 1. 物 流 倉 管 行 政 人 員 2. 倉 儲 管 理 員 3. 物 料 管 理 員 4. 商 品 理 貨 員 5. 物 流 專 員 6. 倉 管 儲 備 幹 部 7. 堆 高 機 操 作 員 2. 觀 光 休 閒 職 群 介 紹 配 合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及 重 點 服 務 業 產 業 政 策 發 展, 推 動 觀 光 休 閒 產 業 人 才 職 業 培 訓, 本 分 署 建 置 了 e 化 網 路 園 區 e 化 教 室 與 餐 飲 業 的 中 餐 西 餐 烘 焙 及 飲 料 調 製 及 檢 定 場 旅 遊 業 的 口 才 實 務 教 室 旅 館 業 的 實 習 旅 館 休 閒 業 及 會 展 業 的 各 項 現 代 化 數 位 資 訊 設 施 並 擴 大 辦 理 觀 光 休 閒 業 各 項 服 務 人 才 的 服 務 人 才 態 度 專 業 知 能 學 科 及 專 業 技 能 術 科 之 課 程, 透 過 演 練 業 界 之 實 務 技 能, 達 成 輔 導 勞 工 就 業 及 轉 業 之 目 的, 彌 補 餐 飲 業 旅 遊 業 旅 館 業 休 閒 業 及 會 展 業 等 觀 光 相 關 服 務 業 業 者 在 人 才 需 求, 並 達 到 訓 用 合 一 的 目 標 招 期 訓 報 名 甄 試 受 訓 資 格 / 招 訓 班 別 內 容 結 訓 就 業 方 向 別 時 數 人 起 訖 日 期 日 期 期 間 上 課 地 點 數 觀 光 導 遊 實 務 班 分 機 627 C 已 通 過 導 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或 具 備 導 遊 執 照 者 個 人 特 質 與 職 涯 教 育 國 際 禮 儀 觀 光 心 理 與 遊 客 行 為 旅 遊 事 業 經 營 實 務 兩 岸 現 況 認 識 與 實 務 航 空 票 務 與 團 體 作 業 急 救 常 識 與 訓 練 旅 遊 安 全 與 危 機 處 理 旅 行 業 前 置 作 業 與 接 待 實 務 結 團 報 帳 作 業 實 務 遊 程 規 劃 與 行 銷 情 境 模 擬 導 覽 解 說 與 演 練 機 場 接 送 作 業 實 習 購 物 結 匯 作 業 實 習 1. 華 語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2. 旅 行 社 OP 人 員 3. 餐 飲 旅 館 接 待 與 客 服 人 員 4. 公 私 部 門 古 蹟 資 產 文 物 自 然 景 點 解 說 員 5. 旅 遊 票 務 人 員 第 3 頁

4 4. 建 築 設 計 職 群 介 紹 建 築 設 計 包 含 了 建 築 設 計 產 業 營 建 工 程 產 業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產 業 室 內 裝 潢 產 業 等 各 項 產 業, 為 國 內 經 濟 火 車 頭 產 業, 本 分 署 積 極 配 合 行 政 院 大 力 推 動 文 化 創 意 及 智 慧 綠 建 築 等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延 攬 業 界 專 業 師 資 投 入 教 學, 以 因 應 市 場 對 建 築 設 計 業 求 才 殷 切, 歡 迎 有 興 趣 投 入 室 內 設 計 室 內 裝 潢 業 的 民 眾, 報 名 參 訓! 招 訓 班 別 期 別 時 數 招 訓 人 數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甄 試 日 期 期 間 受 訓 資 格 / 上 課 地 點 內 容 結 訓 就 業 方 向 空 間 漆 作 與 設 計 實 務 班 分 機 A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習 能 力 者 室 內 設 計 學 材 料 的 認 識 與 應 用 工 料 分 析 與 成 本 掌 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色 彩 學 室 內 設 計 電 腦 製 圖 造 型 設 計 原 理 金 屬 塗 裝 實 務 木 器 塗 裝 實 務 建 築 塗 裝 實 務 基 礎 藝 術 彩 繪 實 務 基 礎 傳 統 彩 繪 實 務 術 科 綜 合 練 習 1.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2. 景 觀 設 計 公 司 3. 室 內 設 計 公 司 4. 空 間 環 境 規 劃 公 司 5. 系 統 家 具 公 司 6.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公 司 7. 塗 裝 技 術 從 業 人 員 5. 能 源 服 務 職 群 介 紹 為 對 抗 全 球 暖 化 及 氣 候 變 遷 所 造 成 的 災 害, 全 球 各 國 紛 紛 響 應 節 能 減 碳, 並 逐 步 落 實 於 產 業 與 生 活 之 中, 也 使 得 能 源 服 務 業 成 為 未 來 的 新 興 行 業 之 一, 除 國 內 各 產 業 為 因 應 趨 勢 及 節 省 成 本, 紛 紛 投 入 設 備 與 人 力 來 實 施 節 能 減 碳 外, 相 關 大 樓 建 物 與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也 開 始 希 望 有 相 關 經 驗 與 專 長 的 人 力 投 入, 為 維 護 管 理 與 全 方 位 經 營 作 準 備 為 因 應 廠 房 商 業 大 樓 及 公 寓 大 廈 及 社 區 住 宅 對 相 關 節 能 技 術 人 才 的 需 求, 本 分 署 開 辦 各 類 課 程, 積 極 培 訓 節 能 技 術 方 面 的 專 才 招 訓 班 別 期 別 時 數 招 訓 人 數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甄 試 日 期 期 間 受 訓 資 格 / 上 課 地 點 內 容 結 訓 就 業 方 向 綠 能 與 節 能 實 務 班 分 機 A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或 具 有 報 考 冷 凍 空 調 甲 級 技 術 士 資 格, 合 乎 本 職 類 受 訓 之 體 能 條 件 者 太 陽 能 發 電 原 理 風 力 發 電 原 理 電 能 管 理 空 調 系 統 照 明 系 統 熱 能 系 統 等 節 能 效 益 評 估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概 論 專 案 計 畫 書 撰 寫 太 陽 能 發 電 系 統 實 習 風 力 發 電 系 統 實 習 電 能 管 理 空 調 系 統 照 明 系 統 熱 能 系 統 等 量 測 與 驗 證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實 習 電 腦 繪 圖 綜 合 實 習 及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甲 級 檢 定 綜 合 實 習 1. 空 調 冷 凍 電 力 照 明 給 水 通 風 等 設 施 節 能 方 案 開 發 及 改 善 工 程 人 員 2. 電 力 品 質 設 備 節 能 方 案 開 發 及 改 善 工 程 人 員 3. 綠 能 設 備 節 能 方 案 開 發 及 改 善 工 程 人 員 第 4 頁

5 智 慧 節 能 水 電 自 動 控 制 班 分 機 658 B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習 能 力 者, 或 具 乙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資 格 者 科 技 產 品 行 銷 線 路 設 計 電 學 常 識 電 能 管 理 電 機 機 械 電 工 儀 表 配 管 設 計 節 約 能 源 綠 建 築 太 陽 光 電 應 用 概 論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配 電 配 管 系 統 低 壓 工 業 配 線 實 習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實 習 電 機 工 作 法 室 內 配 線 實 習 屋 外 輸 配 電 路 實 習 用 電 設 備 裝 置 與 檢 驗 衛 廚 設 備 實 習 消 防 系 統 實 習 太 陽 光 電 應 用 實 務 太 陽 能 熱 水 器 實 務 電 能 監 控 管 理 應 用 綜 合 實 習 室 內 配 線 乙 級 檢 定 綜 合 實 習 1. 室 內 配 線 業 2. 電 機 控 制 業 3. 自 來 水 配 管 業 4. 衛 浴 廚 房 公 司 5. 太 陽 光 電 設 施 之 裝 修 人 員 6. 機 電 維 修 專 業 人 才 7. 自 行 開 立 水 電 承 裝 業 人 員 6. 機 電 服 務 職 群 介 紹 桃 竹 苗 縣 市 是 IT 產 業 的 大 本 營, 更 有 機 電 金 屬 複 合 材 料 電 子 控 制 半 導 體 顯 示 器 等 科 技 製 造 業 在 此 群 聚, 配 合 轄 區 內 產 業 需 求, 本 分 署 也 不 斷 引 進 新 技 術 設 備, 藉 以 培 訓 相 關 人 才, 歡 迎 有 意 願 從 事 產 業 機 電 控 制 可 程 式 控 制 工 作 的 民 眾 報 名 參 訓! 招 訓 班 別 期 別 時 數 招 訓 人 數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甄 試 日 期 期 間 受 訓 資 格 / 上 課 地 點 內 容 結 訓 就 業 方 向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控 制 電 路 分 析 可 程 式 控 制 C 語 言 程 式 設 計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電 子 實 習 可 程 式 控 制 實 習 VB 程 式 設 計 Lab View 圖 形 介 面 應 用 機 器 人 控 制 1. 自 動 化 設 備 工 程 師 2. 自 動 化 系 統 整 合 工 程 師 3. 自 動 化 系 統 監 控 工 程 與 圖 控 初 級 班 A 學 力 或 擁 有 電 學 知 能 者 師 4. 廠 務 維 修 駐 點 保 養 分 機 設 備 製 造 施 工 等 工 作 5. 自 行 創 業 承 接 系 統 監 控 及 施 工 案 件 等 工 程 產 業 機 電 控 制 班 分 機 659 A 大 專 理 工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或 高 中 職 畢 業 擁 有 機 構 學 三 菱 FX 系 列 可 程 式 控 制 氣 液 壓 學 機 電 裝 配 控 制 電 路 分 析 三 菱 FX 系 列 可 程 式 控 制 實 1. 自 動 化 設 備 工 程 師 2.PLC 程 式 設 計 工 程 師 3. 自 動 化 設 備 製 造 及 工 廠 製 程 最 佳 化 改 善 4. 人 機 介 面 整 合 工 程 師 第 5 頁

6 機 電 整 合 丙 習 伺 服 系 統 氣 液 壓 實 習 5. 自 行 創 業 承 接 系 統 規 級 證 照 者 彈 性 製 造 系 統 實 習 人 機 介 面 劃 程 式 設 計 監 控 施 實 習 節 能 變 頻 技 術 應 用 控 工 等 整 合 案 件 制 電 路 實 習 機 電 整 合 乙 丙 級 檢 定 综 合 實 習 電 工 配 線 及 可 程 式 控 制 PLC 基 礎 班 C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習 能 力 者, 擁 有 電 學 知 能 基 本 電 學 常 識 電 機 機 械 電 力 系 統 分 析 控 制 電 路 分 析 可 程 式 控 制 概 論 電 工 配 線 控 制 電 路 實 習 PLC 可 程 式 控 制 實 習 人 機 介 面 控 制 實 習 檢 定 綜 合 實 習 1. 電 機 自 動 化 設 備 工 程 師 2. 從 事 室 內 配 線 裝 修 水 電 工 程 承 裝 廠 務 維 修 駐 點 保 養 設 備 維 修 施 工 等 工 作 3. 自 行 創 業 承 接 電 機 配 線 施 工 案 件 分 機 659 者 優 先 錄 取 9. 在 地 化 職 業 介 紹 桃 竹 苗 地 區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為 配 合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及 重 點 產 業 發 展, 本 分 署 提 供 在 地 化 職 訓 服 務 分 別 在 桃 園 市 東 門 國 小 新 竹 縣 市 就 業 中 心 服 務 臺 及 苗 栗 竹 南 科 學 園 區 設 置 了, 提 供 在 地 化 服 務 職 業 相 關 課 程, 讓 北 桃 園 新 竹 縣 市 與 苗 栗 縣 失 ( 待 ) 業 民 眾 在 地 就 近 參 與 政 府 職 業, 課 程 引 進 產 學 界 優 秀 師 資 及 實 務 性 課 程 培 訓 產 業 人 才, 彌 補 產 業 人 才 的 質 量 需 求, 並 達 到 民 眾 企 業 及 政 府 三 贏 的 目 標 招 訓 班 別 期 別 時 數 招 訓 人 數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甄 試 日 期 期 間 受 訓 資 格 / 上 課 地 點 內 容 結 訓 就 業 方 向 AutoCAD 工 業 設 計 入 門 班 ( 苗 栗 ) B 上 午 10 時 高 中 職 畢 業 以 上 或 具 同 等 學 習 能 力 者 機 件 原 理 工 程 圖 學 共 同 核 心 職 能 AutoCAD 基 礎 圖 學 AutoCAD 基 礎 入 門 AutoCAD 平 面 設 計 AutoCAD 機 械 設 計 1.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與 製 圖 2. 簡 易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3. 製 造 業 產 品 繪 製 開 發 4.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軟 體 整 合 工 程 師 分 機 B 期 : 苗 栗 職 業 第 6 頁

7 帳 務 會 計 實 務 班 ( 東 門 國 小 ) 分 機 D 上 午 10 時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D 期 : 東 門 國 小 : 桃 園 市 東 國 街 14 號 稅 務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初 級 會 計 概 要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人 際 溝 通 與 協 調 團 隊 合 作 與 激 勵 部 門 作 業 管 理 與 工 作 分 配 會 計 實 務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實 務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文 書 處 理 電 子 試 算 表 應 用 關 稅 與 保 稅 實 務 1. 採 購 類 助 理 2. 貿 易 類 助 理 3. 採 物 流 中 心 助 理 4. 海 空 運 承 攬 報 關 作 業 人 員 5. 會 計 師 / 記 帳 士 事 務 所 助 理 6. 工 商 業 秘 書 國 際 貿 易 進 出 口 管 理 實 務 班 ( 東 門 國 小 ) 分 機 生 產 管 理 實 務 班 ( 新 竹 ) 分 機 D C 上 午 10 時 上 午 10 時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D 期 : 東 門 國 小 : 桃 園 市 東 國 街 14 號 國 中 以 上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C 期 : 竹 北 斗 崙 臺 : 新 竹 縣 竹 北 福 興 路 576 號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人 際 溝 通 與 協 調 團 隊 合 作 與 激 勵 國 際 貿 易 商 業 英 文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與 實 務 企 業 流 程 管 理 與 改 善 部 門 作 業 管 理 與 工 作 分 配 關 稅 實 務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概 要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市 場 情 報 收 集 與 分 析 進 出 口 實 務 管 理 關 稅 與 保 稅 實 務 企 業 見 習 生 產 系 統 規 劃 管 理 製 造 業 資 訊 與 管 理 部 門 作 業 管 理 與 工 作 分 配 共 同 職 能 精 實 生 產 系 統 製 造 業 會 計 專 案 管 理 8D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步 驟 生 產 計 畫 循 環 與 控 制 系 統 主 生 產 排 程 與 物 料 需 求 計 畫 產 能 需 求 規 劃 與 負 荷 管 理 整 體 庫 存 管 理 倉 儲 規 劃 與 管 理 採 購 作 業 與 生 產 物 料 跟 催 物 料 入 出 庫 表 單 與 作 業 流 程 專 案 式 與 訂 貨 式 生 產 作 業 管 理 模 式 1. 進 出 口 廠 商 作 業 人 員 2. 國 貿 作 業 人 員 3. 採 購 管 理 人 員 4. 國 際 海 空 運 承 攬 報 關 作 業 員 1. 生 產 計 畫 管 理 師 2. 採 購 管 理 師 3. 物 料 管 理 師 4. 倉 儲 管 理 師 5. 倉 儲 管 理 師 6. 廠 務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包 含 報 名 甄 試 錄 取 報 到 及 優 待 等 事 宜, 請 民 眾 在 報 名 前 詳 細 閱 讀, 確 保 自 身 權 益, 謝 謝! 一 報 名 甄 試 錄 取 報 到 事 宜 : ( 一 ) 報 名 資 格 : 1 15 歲 以 上 之 失 ( 待 ) 業 中 民 眾, 符 合 受 訓 資 格 之 學 歷 條 件 且 有 就 業 意 願 者, 歡 迎 報 名 2 失 ( 待 ) 業 中 民 眾 定 義 為 無 勞 保 加 保 紀 錄, 且 未 具 雇 主 或 公 司 負 責 人 身 分 或 自 營 作 業 身 分, 或 加 保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或 漁 會, 惟 確 實 無 工 作 者 3 歡 迎 身 心 障 礙 者 報 名 參 加, 請 於 報 名 時 主 動 告 知 身 分, 本 分 署 依 甄 試 結 果 優 先 錄 訓 4 同 時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分 自 願 離 職 身 分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所 列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之 失 業 者, 應 優 先 以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離 職 者 身 分, 並 須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推 介 後, 始 得 參 訓 5 報 名 時 間 : 週 一 週 五 每 日 上 午 8 時 12 時 下 午 1 時 5 時 受 理 親 自 委 託 報 名 通 信 郵 寄 電 話 傳 真 及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亦 可 第 7 頁

8 報 名 地 點 1. 上 課 及 甄 試 地 點 : :32605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秀 才 路 851 號 幼 獅 職 業 :32667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幼 獅 路 二 段 3 號 桃 園 聯 合 :347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東 國 街 14 號 ( 桃 園 市 東 門 國 小 ) 新 竹 聯 合 :054 新 竹 市 武 陵 路 10 號 ( 武 陵 臺 ) 285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福 興 路 576 號 ( 斗 崙 臺 ) 苗 栗 職 業 :35053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頂 埔 里 10 鄰 科 北 二 路 2 號 2. 各 地 就 業 中 心 : 桃 園 就 業 中 心 :342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南 華 街 92 號 中 壢 就 業 中 心 :32096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新 興 路 182 號 新 竹 就 業 中 心 :350 新 竹 市 光 華 東 街 56 號 竹 北 就 業 中 心 :285 竹 北 市 光 明 九 路 7-3 號 苗 栗 就 業 中 心 :36047 苗 栗 市 中 山 路 558 號 報 名 方 式 : 1 填 寫 報 名 表 件, 送 達 或 郵 寄 桃 竹 苗 分 署 自 辦 科, 免 報 名 費 2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 桃 竹 苗 分 署 網 址 : 或 台 灣 就 業 通 : 3 傳 真 報 名 電 話 : (03) 幼 獅 職 業 (03) 語 音 報 名 專 線 :(03) 洽 詢 電 話 : (03) 分 機 602~640 幼 獅 職 業 (03) 分 機 242 ( 二 )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週 五 每 日 上 午 8 時 20 分 12 時 下 午 1 時 4 時 分 ( 三 ) 請 自 行 依 照 簡 章 上 之 甄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準 時 參 加 甄 試, 甄 試 當 天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天 然 災 害 而 須 延 期 時, 將 以 簡 訊 通 知 並 於 本 分 署 網 站 公 告, 相 關 訊 息 請 自 行 參 考 本 分 署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 甄 試 時,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備 驗, 如 有 推 介 單 或 特 定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請 一 併 攜 帶 ( 四 ) 甄 試 開 考 時 間 10 分 起 15 分 鐘 內 未 完 成 報 到 或 未 參 加 甄 試 者 則 視 同 棄 權, 錄 取 者 另 行 通 知 報 到 事 宜, 本 分 署 網 站 首 頁 亦 會 公 佈 錄 取 名 單 及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者 於 本 分 署 甄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中 華 民 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中 華 民 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專 線 :(03) 分 機 623 汪 小 姐 ( 六 ) 甄 試 方 式 : 不 論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統 一 採 取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測 驗, 並 依 筆 試 合 格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選 取 招 訓 人 數 的 倍 數 人 員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測 驗 ( 七 ) 甄 試 含 筆 試 (50%, 含 智 力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 及 口 試 (50%, 含 參 訓 歷 史 參 訓 身 分 最 近 一 次 失 業 期 間 及 綜 合 評 估 等 ) 方 式 進 行 甄 試 ; 總 分 須 達 60 分 以 上 者, 始 得 依 序 錄 訓 ; 如 總 分 同 分 總 成 績 者, 以 筆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訓 筆 試 參 考 題 型 及 甄 試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桃 竹 苗 分 署 網 頁 甄 選 試 題 專 區 ( 八 ) 若 報 名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甄 試 總 成 績 及 格 人 數, 上 述 任 何 其 中 一 項 人 數 未 達 開 訓 最 低 人 數 標 準, 本 分 署 得 延 長 招 訓 及 甄 試 時 間 或 取 消 開 班 ( 九 ) 錄 取 報 到 學 員 人 數 不 滿 原 訂 招 訓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之 班 別, 本 分 署 得 不 予 開 班 ( 十 ) 身 分 屬 就 保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者, 因 就 業 所 需 職 能 落 差, 經 職 涯 規 劃 及 適 訓 評 估 流 程 後, 由 就 業 中 心 協 助 其 即 時 網 路 報 名 及 給 予 職 訓 推 介, 本 分 署 於 日 間 職 前 班 別 保 留 50% 名 額 供 職 訓 推 介 單 者 優 先 入 訓 ( 十 一 ) 各 班 次 如 有 延 長 招 生 期 程 之 必 要, 最 多 得 延 長 14 日, 相 關 訊 息 請 自 行 參 考 本 分 署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 十 二 ) 各 班 次 甄 試 後 於 5 個 工 作 日 內 ( 含 ), 於 本 分 署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相 關 訊 息 請 自 行 參 考 本 分 署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二 參 訓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勞 保 相 關 規 定 ( 不 含 健 保 ): 1 依 規 定, 學 員 於 參 訓 期 間 應 由 本 分 署 投 保 證 號 09 開 頭 者, 投 保 紀 錄 註 記 有 訓 字 之 勞 保 ( 指 在 政 府 登 記 有 案 職 訓 機 構 受 訓 勞 工 ), 保 險 費 全 數 由 政 府 補 助 ( 含 勞 保 普 通 事 故 及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但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2 若 原 於 職 業 工 ( 公 ) 會 漁 會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部 分 或 原 具 勞 保 被 裁 減 資 遣 繼 續 加 保 身 分 者, 勞 保 局 不 會 逕 予 退 保 如 未 洽 原 投 保 單 位 辦 理 退 保, 則 將 視 為 自 願 雙 重 加 保 3 訓 字 號 勞 保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分 為 以 下 兩 種 : 第 8 頁

9 勞 工 保 險 : (1)15~65 歲 未 領 取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2)65 歲 以 下, 已 領 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或 軍 人 退 休 俸 (3) 外 籍 配 偶 ( 具 備 本 國 國 民 身 分 或 有 效 居 留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配 偶 最 近 3 個 月 之 戶 籍 謄 本 等 影 本 ) (4)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 具 備 本 國 國 民 身 分 或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等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勞 保 職 災 保 險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請 於 報 到 時 告 知 導 師 ) (1) 已 領 取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2)65 歲 以 上, 已 領 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或 軍 人 退 休 俸 4. 依 規 定, 超 過 65 歲 以 上 的 學 員 不 得 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為 維 護 學 員 參 加 期 間 的 保 障, 會 幫 助 學 員 投 保 200 萬 元 以 上 的 平 安 意 外 保 險 ( 二 ) 住 宿 服 務 : 本 分 署 參 訓 學 員, 於 本 分 署 ( 及 幼 獅 職 業 ) 宿 舍 尚 有 空 床 位 時, 因 在 訓 期 間 通 勤 往 返 不 便, 且 符 合 以 下 各 項 情 形 之 ㄧ 者, 得 申 請 住 宿 : 1 居 住 於 桃 園 市 新 竹 縣 以 外 之 他 縣 市 學 員 2 居 住 桃 園 市 新 竹 縣, 離 楊 梅 火 車 車 程 20 分 鐘 以 上 或 無 火 車 路 線, 且 不 與 楊 梅 鄰 接 之 區 學 員 3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確 有 不 便 通 勤 事 實 者 4 居 住 於 距 楊 梅 ( 楊 梅 站 埔 心 站 ) 火 車 車 程 20 分 鐘 以 內 之 沿 線 或 楊 梅 週 邊 相 鄰 無 火 車 路 線 鄉 鎮 市 須 說 明 理 由, 並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經 核 准 後 始 得 住 宿 5 參 訓 學 員 報 到 時 可 提 出 申 請, 經 核 准 後 繳 交 保 證 金 1,000 元,6 月 9 月 酌 收 冷 氣 使 用 費 每 月 0 元, 宿 舍 公 共 區 域 清 潔 工 作 委 外 辦 理 每 月 清 潔 費 200 元, 前 述 費 用 申 請 宿 舍 時 一 次 收 齊 後 得 住 宿 本 分 署 宿 舍, 學 員 宿 舍 一 律 為 4 人 一 間 上 下 鋪, 需 能 適 應 團 體 生 活 惟 住 宿 學 員 若 違 反 住 宿 管 理 要 點, 達 一 定 條 件 及 程 度 者, 得 取 消 住 宿 資 格 6 申 請 住 宿 之 學 員, 請 自 行 攜 帶 個 人 盥 洗 用 品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家 境 清 寒 (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 居 住 高 屏 花 東 離 島 者, 可 免 自 備 寢 具 ( 如 棉 被 枕 頭 床 墊 等 ), 其 他 新 生 於 報 到 當 日 請 自 備 寢 具 ( 三 ) 學 員 汽 機 車 停 放 管 理 規 定 : 1 學 員 機 車 一 律 免 費 停 放 學 員 專 用 機 車 停 車 場, 住 宿 學 員 機 車 嚴 禁 停 放 宿 舍 地 下 室 分 署 教 職 員 工 專 用 停 車 場, 違 反 停 放 者, 依 本 分 署 住 宿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記 點 處 分 2 學 員 汽 車 憑 證 於 園 區 停 車, 辦 理 停 車 證 費 用 如 下 : (1) 單 乘 車 輛 每 月 收 清 潔 費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2)2 人 共 乘 車 輛 每 月 每 車 收 清 潔 費 新 台 幣 0 元 整 (3)3 人 共 乘 車 輛 每 月 每 車 收 清 潔 費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3 凡 登 記 申 請 共 乘 車 輛, 而 未 依 規 定 共 乘 人 數 者, 該 車 當 日 禁 止 進 入 園 區 4 住 宿 學 員 不 得 辦 理 共 乘 5 上 述 全 期 費 用 及 行 照 影 本 請 由 班 代 或 班 導 統 一 收 齊 後 秘 書 室 辦 理, 中 途 離 訓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6 學 員 如 結 訓 或 退 訓 時, 請 繳 回 停 車 證, 交 秘 書 室 辦 理 第 9 頁

10 ( 四 ) 幼 獅 職 業 學 員 汽 機 車 停 放 管 理 規 定 : 學 員 機 車 一 律 免 費 停 放 學 員 專 用 機 車 停 車 場, 汽 車 自 行 停 放 區 外 ( 五 ) 膳 食 服 務 : 1 設 有 餐 廳, 受 訓 學 員 可 自 由 選 擇 用 餐 2 幼 獅 職 業 設 有 餐 廳 供 應 午 餐, 亦 可 自 行 團 體 訂 購 或 自 備 便 當 ( 六 ) 學 員 合 格 結 訓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並 輔 導 就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發 給 受 訓 證 明 並 自 行 就 業, 中 途 擅 自 離 訓 或 遭 受 退 訓 處 分 者, 應 依 規 定 賠 償 費 用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 七 ) 請 領 生 活 津 貼 資 格 類 別 : 1 就 業 保 險 法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者 : 請 領 方 式 :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經 由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推 介, 並 持 就 業 保 險 職 業 生 活 津 貼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1 式 3 聯 ), 向 本 分 署 提 出 申 請, 再 由 勞 工 保 險 局 審 核, 按 月 撥 發 申 請 人 帳 戶 2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特 定 對 象 如 下 : (1)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2) 中 高 齡 者 (3) 身 心 障 礙 者 (4) 原 住 民 (5)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6) 長 期 失 業 者 (7)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8) 外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籍 配 偶 (9)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10)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其 中 (8) 係 依 據 促 進 外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就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實 施 以 上 所 列 特 定 對 象, 請 於 報 到 參 訓 後 15 日 內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班 代 統 一 向 本 分 署 提 出 申 請 其 中 (9) 係 依 因 家 庭 因 素 退 出 職 場 二 年 佐 證 文 件 影 本 ( 如 以 親 屬 重 大 傷 病 卡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佐 證 因 家 庭 照 顧 因 素 以 戶 口 名 簿 證 明 結 婚 生 育 或 親 屬 年 邁 等 ) ( 其 中 長 期 失 業 者, 係 指 連 續 失 業 期 間 達 1 年 以 上, 且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退 保 當 日 前 3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6 個 月 以 上, 並 於 開 訓 前 一 個 月 內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站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 ; 中 高 齡 者 係 指 年 滿 45 歲 ( 含 ) 以 上 者 ( 八 ) 請 領 生 活 津 貼 限 制 : 學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不 適 用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1 已 領 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2 已 領 取 軍 人 退 休 俸 公 營 事 業 退 休 金 或 合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退 休 金 3 兩 年 內 合 併 領 取 生 活 津 貼 及 政 府 機 關 其 他 同 性 質 津 貼 或 補 助, 最 長 以 6 個 月 為 限 ( 含 持 給 付 收 據 請 領 生 活 津 貼 ), 身 心 障 礙 者 1 年 為 限 4 同 一 期 間, 失 業 給 付 與 職 業 生 活 津 貼 不 得 同 時 請 領,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 九 ) 參 訓 學 員 同 時 具 有 非 自 願 離 職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所 列 ( 以 下 簡 稱 特 定 對 象 ) 身 分 之 失 業 者, 應 優 先 申 請 就 業 保 險 法 職 業 生 活 津 貼, 若 未 優 先 申 請 就 業 保 險 法 職 業 生 活 津 貼, 將 依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第 20 條 之 1 及 第 33 條 規 定, 不 予 核 發 或 撤 銷, 並 追 繳 以 核 發 之 職 業 生 活 津 貼 三 參 訓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受 訓 學 員 應 遵 守 本 分 署 之 及 生 活 管 理 規 章, 並 分 擔 本 分 署 內 公 共 區 域 及 所 之 清 潔 勤 務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於 報 名 時,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逾 有 效 期 限 但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註 記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提 驗 上 開 文 件 影 本, 申 請 於 甄 試 時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服 務, 俾 利 本 分 署 評 估 提 供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或 未 檢 附 上 開 文 件 影 本 者, 視 同 無 需 求 ( 三 ) 本 分 署 各 職 類 之 課 程 將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別 需 求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 四 ) 精 神 障 礙 者 報 名 時 可 檢 附 相 關 醫 療 復 健 機 構 開 立 之 精 神 障 礙 者 職 業 及 就 業 服 務 醫 療 諮 詢 單 以 利 提 供 妥 適 之 及 服 務 ( 五 )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錄 訓 評 估, 除 會 同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服 務 員 或 督 導 辦 理 外, 如 個 案 評 估 有 困 難, 將 另 洽 縣 ( 市 ) 政 府 職 業 重 建 窗 口 或 各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資 源 中 心 協 助 專 業 評 估 或 諮 詢 ( 六 ) 學 員 於 開 訓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體 檢 合 格 表 勞 保 明 細 表 及 學 歷 證 明 : 1 每 位 確 定 錄 訓 學 員, 於 報 到 當 日 需 繳 交 基 本 體 檢 結 果 報 告, 內 容 為 一 般 理 學 檢 查 ( 身 高 體 重 腰 圍 視 力 辨 色 力 聽 力 血 壓 及 身 體 各 系 統 或 部 位 理 學 檢 查 ), 並 包 含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但 不 須 繳 交 胸 部 X 光 片, 且 不 需 驗 尿 抽 血 ; 茲 以 證 明 並 無 法 定 傳 染 病, 確 保 全 體 受 訓 學 員 健 康 無 慮 後 始 得 參 訓 2 觀 光 休 閒 職 群 餐 飲 類 班 別 ( 中 餐 西 餐 烘 焙 複 合 式 餐 飲 等 班 別 ) 錄 訓 學 員 須 繳 交 符 合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報 告, 內 容 為 一 般 理 學 檢 查 ( 身 高 體 重 腰 圍 視 力 辨 色 力 聽 力 血 壓 及 身 體 各 系 統 或 部 位 理 學 檢 查 ) 手 部 皮 膚 病 A 型 肝 炎 出 疹 濃 瘡 傷 寒 眼 疾, 並 包 含 胸 部 X 光 結 核 病 攝 影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但 不 須 繳 交 胸 部 X 光 片 第 10 頁

11 3 觀 光 休 閒 職 群 服 務 類 班 別 ( 精 品 旅 館 管 家 ) 錄 訓 學 員 須 繳 交 符 合 住 宿 服 務 從 業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報 告, 內 容 為 一 般 理 學 檢 查 ( 身 高 體 重 腰 圍 視 力 辨 色 力 聽 力 血 壓 及 身 體 各 系 統 或 部 位 理 學 檢 查 ) 手 部 皮 膚 病 眼 疾, 並 包 含 胸 部 X 光 結 核 病 攝 影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但 不 須 繳 交 胸 部 X 光 片 ; 時 尚 造 型 美 容 班 矯 正 視 力 兩 眼 均 須 在 0.6 以 上 4 如 在 報 到 日 之 前 已 做 完 相 關 檢 查, 因 醫 院 或 檢 驗 機 關 無 法 如 期 取 得 結 果 報 告 者, 於 報 到 當 日 請 出 示 醫 院 收 據 等 相 關 證 明 單 據, 並 填 寫 切 結 書, 切 結 確 實 可 以 繳 交 日 期, 並 依 所 填 寫 日 期 前 補 繳 體 檢 報 告 5 若 為 備 取 者, 於 通 知 報 到 當 日 來 不 及 繳 交 體 檢 表 者, 報 到 時 須 填 寫 未 繳 交 體 檢 表 切 結 書, 並 於 報 到 日 起 1 週 內 補 繳 完 畢 6 體 檢 報 告 檢 查 日 期 為 報 到 當 日 前 6 個 月 內 有 效, 逾 期 不 受 理 7 錄 訓 學 員 應 繳 交 於 報 到 日 前 一 個 月 內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之 勞 保 明 細 表 列 ( 七 ) 經 甄 試 合 格 錄 取 之 學 員, 須 與 本 分 署 訂 立 職 業 契 約 書 ( 受 訓 學 員 未 滿 20 歲 且 未 結 婚 者, 須 與 法 定 代 理 人 共 同 訂 立 ), 如 中 途 無 故 輟 訓 或 違 犯 規 章 或 職 業 契 約 書 之 規 定 而 遭 受 退 訓 處 分 者, 受 訓 學 員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應 負 賠 償 費 用 之 責 ( 八 ) 學 員 於 受 訓 期 間, 扣 除 公 假 及 喪 假 外, 請 假 及 曠 課 時 數 累 積 達 全 期 總 時 數 百 分 之 八 或 曠 課 時 數 達 全 期 時 數 百 分 之 四 或 參 訓 期 間 行 為 不 檢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依 規 定 退 訓 並 賠 償 費 用 ( 九 ) 學 員 已 完 成 總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且 經 評 量 具 該 職 類 就 業 技 能, 並 檢 具 受 僱 或 創 業 證 明 者, 得 申 請 提 前 就 業 並 免 賠 償 費 用 ( 十 ) 國 軍 屆 退 官 兵 參 訓 請 依 照 國 軍 屆 退 官 兵 職 業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由 其 主 管 編 階 在 少 將 ( 含 ) 以 上 之 單 位 薦 訓, 並 請 確 認 結 訓 日 期,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十 一 ) 課 程 如 有 異 動, 隨 時 於 本 分 署 網 站 更 新, 請 上 本 分 署 官 網 查 閱, 網 址 : ( 十 二 ) 依 據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103 年 12 月 31 日 發 訓 字 第 號 令, 基 於 資 源 分 配 公 平 性 及 有 效 運 用 原 則, 不 受 理 下 情 事 之 一 者 再 次 參 加 職 業, 但 班 次 於 甄 試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後 開 訓 日 ( 含 ) 期 間 崗 位 尚 有 缺 額 可 供 亦 無 備 取 人 員 可 供 遞 補, 且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進 行 適 性 適 訓 專 業 評 估 確 有 職 能 落 差 之 參 訓 需 求 時, 不 在 此 限 : 1. 報 名 班 次 之 報 名 截 止 日 尚 處 於 前 次 參 訓 班 次 之 訓 後 九 十 日 就 業 輔 導 期 間 2. 開 訓 日 前 一 年 內 曾 參 加 本 署 或 分 署 自 辦 委 外 或 補 助 ( 含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專 班 ) 辦 理 之 職 前 課 程, 且 因 請 假 曠 課 時 數 或 其 他 可 歸 責 於 學 員 事 由 而 被 退 訓 3. 開 訓 日 前 二 年 內 重 覆 參 加 相 同 班 名 時 數 亦 相 同 之 職 前 課 程 ( 含 中 途 離 退 訓, 但 不 含 遞 補 期 內 離 訓 者 ) 4. 開 訓 日 前 二 年 內 已 有 二 次 ( 含 ) 以 上 職 前 參 訓 紀 錄 ( 含 中 途 離 退 訓, 但 不 含 遞 補 期 內 離 訓 者 ), 且 其 訓 後 九 十 日 內 均 無 就 業 效 果 或 紀 錄 但 可 提 供 開 訓 日 前 二 年 內 確 有 受 僱 事 實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如 何 桃 竹 苗 分 署 ( ): ( 一 ) 自 行 開 / 騎 車 者 : 請 由 楊 梅 往 新 埔 方 向 前 往 桃 竹 苗 分 署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楊 梅 交 流 道 下 ) ( 一 ) 搭 乘 火 車 者, 請 依 說 明 轉 乘 公 車 : 1. 請 新 竹 客 運 楊 梅 站 ( 火 車 站 前 圓 環 左 轉 前 行 100 公 尺 左 側 ) 搭 乘 往 新 埔 ( 經 清 水 ) 方 向 職 訓 中 心 站 下 車 ( 右 方 見 到 中 華 汽 車 後 即 可 拉 鈴 於 下 一 站 下 車 ) 2. 新 竹 客 運 楊 梅 站 發 車 時 間 ( 去 ) 7:10/7:40/15:20/18: 3. 新 竹 客 運 新 埔 站 發 車 時 間 ( 回 ) 6:/9:/16:20/17:50 ( 二 ) 楊 梅 火 車 站 下 車, 轉 搭 乘 計 程 車 約 200 元 左 右 五 如 何 幼 獅 職 業 : ( 一 ) 自 行 開 車 幼 獅 者 : 1. 中 山 高 幼 獅 工 業 區 交 流 道 ( 約 0.5 公 里 ) 幼 獅 職 業 2. 北 二 高 大 溪 交 流 道 東 西 向 66 號 快 速 道 路 中 山 高 ( 往 新 竹 ) 幼 獅 工 業 區 交 流 道 幼 獅 職 業 ( 二 )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者 : 1. 中 壢 火 車 站 對 面 新 竹 客 運 往 高 榮, 在 青 年 職 訓 中 心 站 下 車 2. 埔 心 火 車 站 下 車, 轉 計 程 車 ( 約 100~150 元 ) 幼 獅 職 業 3. 新 竹 客 運 中 壢 往 楊 梅 新 竹, 在 埔 心 站 下 車, 轉 計 程 車 ( 約 100~150 元 ) 幼 獅 職 業 4. 新 竹 客 運 往 中 壢 桃 園 台 北, 在 埔 心 站 下 車, 轉 計 程 車 ( 約 100~150 元 ) 幼 獅 職 業 第 11 頁

12 第 12 頁

13 104 年 度 失 ( 待 ) 業 者 自 辦 日 間 職 前 報 名 表 報 名 民 眾 是 否 符 合 就 保 非 自 願 離 職 者 身 分 : 否 是 ( 須 先 經 就 業 中 心 進 行 適 性 適 訓 評 估 後 開 立 推 介 單 ) 報 名 職 類 班 別 : 班 期 別 : 報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編 號 : ( 由 分 署 編 號 ) 語 音 報 名 專 線 : 傳 真 專 線 : 幼 獅 職 業 洽 詢 電 話 : 分 機 602 到 640 幼 獅 職 業 分 機 242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已 婚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 或 護 照 號 碼 或 工 作 證 號 ) 兵 役 已 役 未 役 免 役 在 役 中 身 分 別 本 國 外 籍 ( 含 大 陸 人 士 ) 最 高 學 歷 國 中 ( 含 以 下 )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畢 業 狀 況 畢 業 肄 業 在 學 中 聯 絡 電 話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無 有, 請 填 寫 : 通 訊 地 址 縣 ( 市 ) 鄉 鎮 ( 市 區 ) 路 ( 街 ) 段 巷 ( 請 確 實 填 寫, 本 分 署 將 依 此 地 址 寄 送 甄 試 及 錄 取 通 知 ) 弄 號 樓 1. 一 般 身 分 者 2.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失 業 者 3. 中 高 齡 者 4. 原 住 民 5. 身 心 障 礙 者 6. 生 活 扶 助 戶 ( 低 收 入 戶 ) 7. 中 低 收 入 戶 8. 急 難 救 助 戶 9.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10.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11. 農 漁 民 12. 外 籍 配 偶 13. 大 陸 配 偶 14. 遊 民 15. 屆 退 官 兵 ( 須 單 位 將 級 以 上 長 官 薦 送 函 ) 16.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人 員 17.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員 工 18.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失 業 者 19. 長 期 失 業 者 身 分 區 分 20.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受 災 戶 22.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自 願 失 業 者 23.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人 員 ( 可 複 選 ) 24. 犯 罪 被 害 人 及 其 親 屬 25.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協 助 勞 工 26. 獨 立 負 擔 家 計 者 27. 天 然 災 害 受 災 民 眾 28. 單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無 戶 籍 國 民 29. 取 得 居 留 身 分 之 泰 國 緬 甸 印 度 或 尼 泊 爾 地 區 無 國 籍 人 民. 申 請 失 業 給 付 失 業 認 定 者 ( 學 習 卷 專 用 ) 31. 非 失 業 認 定 之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者 ( 學 習 卷 專 用 ) 32. 非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者 ( 學 習 卷 專 用 ) 33. 經 勞 資 合 議 減 少 正 常 工 時 者 34. 自 立 少 年 35. 跨 國 ( 境 )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失 業 者 36.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37. 經 社 工 員 訪 評 有 經 濟 困 難 者. 受 訓 前 任 職 狀 況 曾 工 作 過 未 曾 工 作 過 先 前 從 事 為 非 勞 保 性 質 工 作 最 後 一 次 任 職 單 位 得 知 訊 息 管 道 最 後 投 保 單 位 起 迄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1. 報 紙 2. 廣 播 3. 電 視 4.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5. 縣 市 政 府 6.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7. 親 友 8. 向 分 署 電 話 詢 問 9. 網 路 10. 其 他 ( 請 說 明 ) 本 人 同 意 不 同 意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運 用, 以 從 事 職 業 及 訓 後 就 業 服 務 備 註 一 填 妥 報 名 表, 請 親 送 或 郵 寄 或 傳 真 桃 竹 苗 分 署 自 辦 科 (32605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秀 才 路 851 號 ) 或 幼 獅 職 業 (32667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幼 獅 路 二 段 3 號 ) 二 請 依 照 簡 章 上 之 甄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參 加 甄 試, 本 分 署 亦 會 以 簡 訊 通 知 或 寄 發 甄 試 通 知 單 ( 請 確 實 填 寫 通 訊 地 址 ), 甄 試 時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備 驗, 如 有 推 介 單 請 一 併 攜 帶, 未 參 加 甄 試 者 視 同 棄 權 ; 甄 試 後 五 個 工 作 日 內, 本 分 署 網 頁 公 佈 錄 取 名 單 及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錄 取 者 另 行 通 知 報 到 事 宜 三 屬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失 業 者, 請 於 各 該 班 次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前, 先 各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進 行 職 業 諮 詢, 以 安 排 參 加 適 訓 之 職 業, 確 保 自 身 權 益 第 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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