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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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3 序 言 我 們 都 愛 樹, 愛 那 鬱 鬱 葱 葱 的 綠 意, 愛 那 股 清 新 的 氣 息, 更 愛 那 溽 暑 中 遍 地 搖 曳 的 斑 斕 樹 蔭 人 與 樹 本 應 是 那 麼 近, 但 去 年 8 月 赤 柱 塌 樹 意 外, 卻 令 我 們 赫 然 發 現, 樹 木 原 來 也 可 以 潛 藏 著 危 險, 於 是 促 使 我 們 深 思, 如 何 在 逼 仄 的 鬧 市 中, 努 力 經 營 一 種 人 與 樹 融 洽 共 處 的 環 境 一 棵 樹 可 以 見 森 林 我 們 要 處 理 存 在 已 久 的 問 題, 要 釐 清 多 個 部 門 之 間 的 關 係 和 分 工, 要 研 究 如 何 提 高 樹 木 管 理 的 專 業 水 平, 要 平 衡 保 育 樹 木 和 保 護 公 眾 安 全, 更 要 顧 及 市 民 的 觀 念 和 參 與 三 個 月 來, 我 們 日 以 繼 夜, 試 圖 在 很 短 的 時 間 內 理 順 盤 根 錯 節, 提 出 一 套 能 為 公 眾 認 同 和 接 納 的 方 案 過 程 中, 立 法 會 區 議 會 樹 木 專 家 學 者 給 我 們 提 供 了 很 多 好 的 意 見, 傳 媒 的 朋 友 不 時 提 點, 還 有 熱 心 的 市 民 給 予 鼓 勵, 我 們 都 衷 心 感 謝 大 家 所 提 的 建 議,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都 盡 量 採 納 ; 未 能 即 時 採 納 的, 也 可 以 在 日 後 不 時 檢 視 報 告 只 是 一 個 開 端, 要 落 實 推 行 還 需 要 大 量 後 續 工 作, 也 需 要 社 會 各 界 的 支 持 和 市 民 的 參 與 我 希 望 大 家 能 同 心 協 力, 建 設 人 樹 共 融 的 綠 色 家 園 此 刻, 我 們 緬 懷 莊 頌 賢 小 姐, 也 希 望 茁 壯 成 長 的 樹 木 會 是 對 她 的 一 種 紀 念 政 務 司 司 長 唐 英 年 2009 年 6 月

4 細葉榕 壯觀瑰麗 香港與大自然緊密連繫 形態壯觀瑰麗的古樹名木 逾數百棵 細葉榕 石牆樹 紫檀

5 城門郊野公園 蓮澳風水林 青蔥郊野 香港土地面積1,100平方公里 其中約67 為郊野 距離 市中心僅咫尺之遙 當中包括 具獨特生態價值的重要文化 遺產 風水林 城門郊野公園

6 鳳凰木 色彩幻變 香港位處熱帶及溫帶之間 植物種類繁多 各有特色 既有本土植物 亦有引進或 外來品種 為這城市增添 生氣和色彩 豬腸豆 火焰木 大花紫薇 雞蛋花 假蘋婆

7 樟樹 珍貴資源 香港雖然人煙稠密 但植物 種類不勝枚舉 包括數百種 本土樹木 是這城市的珍貴 資源和寶藏 大苞山茶 紅花荷 香港茶 木荷

8 目 錄 序 言 報 告 摘 要 i 第 1 章 背 景 及 概 覽 1 第 2 章 檢 討 樹 木 管 理 制 度 架 構 8 第 3 章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的 新 安 排 15 第 4 章 培 訓 18 第 5 章 法 例 檢 討 22 第 6 章 社 區 參 與 公 眾 教 育 及 投 訴 處 理 27 第 7 章 資 源 及 落 實 措 施 情 況 31 附 件 34

9 附 件 附 件 1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34 附 件 2 專 責 小 組 職 權 範 圍 35 附 件 3 現 時 政 府 內 部 提 供 的 培 訓 課 程 36 附 件 4 現 時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的 培 訓 課 程 38 附 件 5 與 保 護 樹 木 最 為 相 關 並 經 常 引 用 的 8 項 法 例 摘 要 43 附 件 6 各 部 門 舉 辦 的 社 區 參 與 綠 化 活 動 一 覽 50 附 件 7 擬 議 組 織 圖 54

10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報 告 摘 要 年 3 月 31 日, 政 府 宣 布 政 務 司 司 長 將 會 帶 領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研 究 本 港 樹 木 管 理 有 關 的 各 項 事 宜, 特 別 是 跟 進 死 因 裁 判 法 庭 就 赤 柱 致 命 塌 樹 事 故 而 對 樹 木 管 理 的 公 眾 安 全 問 題 所 表 示 的 關 注, 以 及 陪 審 團 所 提 出 的 特 定 建 議 專 責 小 組 在 3 個 月 內, 已 全 面 研 究 多 個 範 疇, 包 括 綠 化 工 作 及 樹 木 管 理 將 採 納 的 指 導 原 則 和 方 式 可 確 保 有 效 協 調 的 制 度 架 構 加 強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的 安 排 是 否 有 足 夠 專 業 知 識 及 職 員 培 訓 是 否 有 需 要 訂 立 新 的 法 例 社 區 參 與 公 眾 教 育 及 投 訴 處 理, 以 及 資 源 和 設 備 的 提 供 本 報 告 概 述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並 載 述 有 關 未 來 路 向 的 建 議 本 港 樹 木 管 理 的 指 導 原 則 及 方 式 政 府 的 綠 化 工 作 2. 香 港 市 民 非 常 珍 惜 本 港 的 綠 化 地 帶 全 港 土 地 總 面 積 有 約 67% 是 林 地 灌 木 林 和 草 地, 當 中 大 部 分 位 於 郊 外, 特 別 是 郊 野 公 園 之 內 綠 化 的 園 境, 無 論 是 天 然 還 是 人 造, 在 政 府 土 地 還 是 私 人 土 地, 均 可 多 方 面 提 升 生 活 環 境 質 素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降 低 溫 度 令 景 緻 更 悅 目 怡 人 等 3. 這 個 綠 化 比 率 是 經 過 多 年 的 仔 細 空 間 規 劃, 以 及 著 意 用 心 的 綠 化 工 作 所 得 來 的 成 果 舉 例 來 說, 在 進 行 新 的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時 ( 包 括 道 路 及 排 水 管 斜 坡 鞏 固 工 程 及 建 築 工 程 項 目 ), 各 工 務 部 門 均 會 致 力 在 合 適 情 況 下 栽 種 合 適 的 新 植 物 較 近 年, 當 局 也 透 過 推 行 綠 化 總 綱 圖, 按 地 區 有 系 統 地 進 行 綠 化 工 作 過 去 3 年, 政 府 用 於 綠 化 工 作 方 面 的 開 支, 平 均 每 年 約 為 2 億 元, 每 年 種 植 約 萬 棵 喬 木 灌 木 和 時 花 政 府 的 樹 木 護 養 工 作 4. 樹 木 和 植 物 都 會 生 長 開 花, 但 同 樣 須 護 養 以 保 持 健 康 狀 態, 以 供 市 民 觀 賞 多 年 以 來, 政 府 均 採 取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分 配 各 相 關 部 門 在 i

11 政 府 土 地 內 所 有 植 物 的 保 育 和 護 養 責 任 在 這 方 式 下, 樹 木 護 養 屬 使 用 和 管 理 該 土 地 或 設 施 的 部 門 的 責 任 之 一 整 體 而 言, 這 個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一 直 運 作 暢 順, 但 近 日 發 生 的 事 故, 顯 示 某 些 不 足 之 處 須 予 填 補, 樹 木 管 理 的 某 些 範 疇 也 須 重 新 探 討 這 包 括 樹 木 所 構 成 的 風 險, 以 及 對 公 眾 安 全 所 構 成 的 危 害 公 眾 安 全 5. 樹 木 猶 如 其 他 生 物, 都 有 自 然 的 生 命 周 期, 同 樣 會 經 歷 生 老 病 死 樹 木 的 生 長, 既 受 制 於 內 在 因 素, 也 受 外 在 或 環 境 因 素 影 響 不 同 品 種 的 樹 木, 成 長 模 式 各 異 一 般 而 言, 樹 齡 愈 長 和 體 積 愈 大, 樹 木 生 長 速 度 和 復 原 能 力 也 隨 之 而 逐 漸 下 降, 直 至 某 天 因 內 在 或 外 在 因 素 ( 或 兩 種 因 素 同 時 影 響 ) 而 死 亡 由 於 樹 木 暴 露 於 自 然 環 境, 故 此 特 別 容 易 受 雷 暴 或 大 雨 影 響 結 果, 政 府 平 均 每 年 因 為 樹 木 老 化 生 病 自 然 力 量 ( 如 颱 風 及 暴 雨 ), 以 及 林 木 管 理 ( 即 移 走 較 虛 弱 樹 木 讓 較 強 壯 樹 木 生 長 ) 而 移 除 約 棵 樹 倘 若 樹 木 對 人 命 或 財 產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審 慎 的 做 法 是 盡 快 消 除 威 脅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移 除 有 問 題 的 樹 木 實 有 必 要, 以 免 危 害 公 眾 安 全 至 於 虛 弱 樹 木 所 構 成 的 其 他 潛 在 風 險, 則 應 在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後 予 以 處 理 監 察 有 需 要 採 用 全 方 位 及 具 前 瞻 性 的 方 法 6. 雖 然 是 次 檢 討 源 於 關 注 公 眾 安 全, 但 專 責 小 組 在 商 議 過 程 中, 明 白 到 單 靠 樹 木 管 理 和 護 養, 而 不 配 合 香 港 的 綠 化 和 園 境 政 策, 則 不 能 根 本 解 決 樹 木 安 全 問 題 簡 單 而 言, 倘 若 在 不 合 適 的 地 點 種 植 不 適 當 品 種 樹 木, 而 且 泥 土 空 間 和 陽 光 不 足, 則 定 會 影 響 樹 木 的 健 康 成 長, 令 致 樹 木 的 管 理 和 護 養 工 作 更 加 困 難 更 具 挑 戰 性, 而 且 耗 用 更 多 資 源 因 此,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我 們 應 採 用 更 全 面 且 可 持 續 的 方 式, 處 理 樹 木 管 理 事 宜, 例 如 恰 當 的 規 劃 妥 善 物 色 種 植 地 點 合 適 的 設 計 和 小 心 選 擇 品 種 這 樣, 我 們 較 能 確 保 所 種 植 的 樹 木 在 健 康 美 觀 存 活 能 力 日 後 容 易 保 養, 以 及 公 眾 安 全 等 各 方 面, 均 屬 可 持 續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在 綠 化 園 境 及 樹 木 管 理 政 策 綱 領 下, 設 立 一 個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 這 項 建 議 正 反 映 出 上 述 樹 木 管 理 方 式 有 需 要 平 衡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7. 除 公 眾 安 全 外, 保 育 樹 木 須 顧 及 以 公 眾 利 益 為 依 歸 的 其 他 政 策 考 慮 因 素 當 樹 木 出 現 問 題, 我 們 當 然 會 設 法 救 治 不 過, 我 們 須 平 衡 ii

12 多 項 因 素, 一 方 面 考 慮 樹 木 的 健 康 情 況 樹 木 的 價 值 進 行 補 救 措 施 後 的 預 計 存 活 機 會 / 存 活 時 間 等, 而 另 一 方 面 則 考 慮 所 涉 費 用 和 工 作 舉 例 來 說, 古 樹 名 木 出 現 問 題 時, 會 值 得 用 上 大 量 努 力 和 公 帑 加 以 救 治 ; 但 若 是 普 通 樹 木, 則 或 許 沒 有 充 分 理 由 這 樣 做, 因 為 我 們 可 輕 易 另 種 新 樹 替 代 有 問 題 的 樹 木, 而 所 節 省 的 資 源 可 用 於 種 植 更 多 植 物 8. 另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是 社 會 的 發 展 需 要 根 據 進 步 發 展 觀 " 的 指 導 原 則, 我 們 在 推 展 基 建 項 目 以 推 動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以 及 維 持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時, 我 們 的 發 展 應 該 是 可 持 續 而 且 均 衡 的, 並 要 妥 善 顧 及 環 境 保 護, 從 而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城 市 生 活 故 此, 在 推 行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中 可 以 移 除 樹 木, 但 我 們 須 確 保 會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彌 補 損 失 的 樹 木 過 去 3 年, 各 工 務 部 門 基 於 發 展 需 要 每 年 約 移 走 棵 樹, 但 每 年 也 會 種 植 超 過 棵 樹 代 替 ( 即 每 砍 伐 1 棵 樹 會 種 植 6 棵 樹 ) 9. 在 香 港, 基 本 法 訂 明 須 尊 重 私 有 財 產 權, 我 們 也 須 在 保 育 樹 木 和 保 護 私 有 財 產 權 之 間 找 到 務 實 的 平 衡 雖 然 我 們 銳 意 保 護 樹 木, 但 倘 若 不 妥 善 考 慮 私 人 業 主 的 意 願 而 一 意 孤 行, 則 很 容 易 引 起 爭 議 10. 專 責 小 組 一 直 以 上 述 考 慮 因 素 作 為 工 作 指 引, 並 據 此 提 出 下 文 所 探 討 的 各 項 建 議 制 度 架 構 11. 專 責 小 組 已 就 現 行 的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完 成 檢 討, 認 為 這 個 方 式 雖 然 有 改 善 空 間, 但 大 體 上 行 之 有 效, 而 且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由 於 全 港 樹 木 為 數 眾 多, 若 以 全 盤 集 中 管 理 方 式 由 單 一 政 府 部 門 負 責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反 而 既 不 理 想, 也 不 可 行 專 責 小 組 曾 考 慮 過 以 下 因 素 : 首 先, 集 中 管 理 方 式 會 產 生 協 調 及 職 責 分 散 的 問 題, 以 致 當 局 無 法 善 用 資 源 舉 例 來 說, 根 據 現 行 的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人 員 除 執 行 防 火 巡 邏 及 保 養 燒 烤 場 地 等 康 樂 設 施 的 日 常 職 務 外, 也 須 兼 顧 郊 野 公 園 樹 木 的 護 理 職 責 假 如 採 用 單 一 政 府 部 門 管 理 方 式, 便 涉 及 指 派 另 一 部 門 的 人 員 負 責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樹 木 管 理 此 外, 部 門 之 間 現 時 視 乎 土 地 類 別 或 設 施 管 理 ( 例 如 斜 坡 維 修 ) 而 各 司 其 職, 此 安 排 已 完 善 確 立 如 當 局 改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則 整 個 制 度 便 須 全 面 革 新 作 出 如 此 大 幅 度 的 改 革 是 否 理 據 充 分, 實 屬 疑 問 不 過, 專 責 小 組 雖 然 認 為 不 宜 由 單 一 政 府 部 門 負 責 樹 木 管 理, 也 明 白 有 需 要 iii

13 設 立 一 個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作 為 中 央 權 威 機 構 處 理 中 心 和 相 關 專 門 知 識 的 提 供 者, 以 改 善 目 前 情 況 和 更 有 效 統 籌 各 部 門 的 工 作 12. 為 了 達 到 上 述 目 標,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改 善 現 行 的 制 度 架 構 發 展 局 作 為 目 前 統 籌 綠 化 政 策 的 決 策 局, 應 肩 負 有 關 綠 化 園 境 和 樹 木 管 理 的 整 體 政 策 責 任 我 們 會 開 設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綠 化 園 境 及 樹 木 管 理 )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2 點 職 級 ), 監 督 下 述 兩 個 辦 事 處, 使 綠 化 和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更 整 合, 而 且 採 用 全 方 位 方 式 推 行 詳 情 如 下 : (a) 在 決 策 局 層 面 新 設 立 一 個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作 為 中 央 權 威 機 構 暨 統 籌 中 心, 確 保 更 有 效 落 實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辦 事 處 會 處 理 部 門 未 能 妥 善 解 決 的 複 雜 個 案 專 責 小 組 在 訂 出 這 項 建 議 時, 參 考 了 過 去 30 年 有 關 本 港 斜 坡 安 全 工 作 的 制 度 架 構, 即 由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轄 下 土 力 工 程 處 統 領 和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但 個 別 斜 坡 的 日 常 維 修 則 交 予 有 關 部 門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會 由 一 名 總 助 理 秘 書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1 點 職 級 ) 掌 管, 人 選 以 具 備 所 需 專 業 知 識 者 為 佳 當 局 會 設 立 一 個 由 本 地 和 外 地 專 家 組 成 的 專 家 小 組, 就 政 策 和 實 務 運 作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會 擔 任 專 家 小 組 的 秘 書 處 ; 以 及 (b) 新 設 立 一 個 綠 化 及 園 境 辦 事 處, 負 責 中 央 協 調 綠 化 和 園 境 工 作 該 辦 事 處 會 擔 當 目 前 涉 及 綠 化 總 綱 圖 的 政 策 角 色, 並 支 援 現 行 的 綠 化 督 導 委 員 會 及 其 轄 下 各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此 外, 也 會 肩 負 新 的 任 務, 參 與 大 型 政 府 基 建 項 目 ( 例 如 啟 德 發 展 區 ) 和 牽 涉 園 境 設 計 總 圖 或 公 眾 休 憩 空 間 規 定 的 綜 合 私 人 發 展 項 目 的 園 境 設 計, 以 提 高 質 素 辦 事 處 也 會 設 在 決 策 局 層 面, 人 手 主 要 調 配 自 發 展 局 工 務 科 和 建 築 署, 包 括 總 園 境 師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1 點 職 級 ) 為 了 借 助 外 界 的 專 門 知 識, 我 們 會 考 慮 成 立 設 計 小 組, 協 助 審 核 園 境 和 綠 化 建 議 該 辦 事 處 會 擔 任 設 計 小 組 的 秘 書 處 13. 在 決 策 局 層 面 設 立 的 兩 個 辦 事 處, 以 及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下 的 執 行 部 門, 會 有 明 確 的 分 工 新 設 立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會 全 面 檢 討 中 央 及 有 關 部 門 至 今 就 各 項 樹 木 事 項 所 頒 布 的 指 引 新 安 排 會 訂 立 清 晰 的 行 政 機 制, 讓 有 關 各 方 有 成 效 和 有 效 率 地 各 自 執 行 職 務, 從 而 改 善 現 況 iv

14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的 新 安 排 14.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有 需 要 加 強 樹 木 的 風 險 評 估, 從 而 更 有 效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這 一 點 其 實 是 死 因 裁 判 法 庭 陪 審 員 所 指 定 須 優 先 改 善 的 其 中 一 個 範 疇 專 責 小 組 在 參 考 過 海 外 經 驗 和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情 況 後, 訂 立 了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的 新 安 排 有 關 安 排 以 兩 階 段 的 評 估 方 法 作 根 據 : (a) 以 地 點 為 本 " 的 評 估 有 關 部 門 首 先 會 確 定 那 些 一 旦 塌 樹 就 會 嚴 重 危 害 公 眾 的 地 點 ; 以 及 (b) 以 樹 木 為 本 " 的 評 估 確 定 地 點 後, 有 關 部 門 的 人 員 會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識 別 可 能 有 問 題 / 重 要 的 樹 木, 並 按 照 特 別 注 重 風 險 角 度 的 新 設 計 表 格, 評 估 這 些 樹 木 的 狀 況 按 照 規 定, 古 樹 名 木 會 列 入 緊 密 監 察 的 名 單 15. 由 於 有 關 部 門 面 對 的 情 況 各 異, 而 且 考 慮 到 資 源 限 制, 因 此 有 必 要 讓 各 部 門 適 度 靈 活 地 實 施 有 關 安 排 舉 例 來 說, 公 園 和 公 共 屋 邨 人 流 較 多, 故 此 須 予 以 全 面 評 估 ; 而 郊 野 公 園 及 未 撥 用 和 未 批 租 政 府 土 地 面 積 龐 大 ( 共 佔 香 港 土 地 總 面 積 約 70%), 因 此 未 必 需 要 進 行 全 面 評 估, 但 須 倚 靠 在 執 行 例 行 管 制 / 管 理 職 能 及 在 收 到 轉 介 和 投 訴 時 識 別 這 類 樹 木 透 過 以 上 方 法, 政 府 將 可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建 立 重 要 或 有 問 題 樹 木 的 資 料 庫, 密 切 監 察 這 些 樹 木 的 狀 況 及 有 系 統 地 詳 細 記 錄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專 業 知 識 及 培 訓 16. 樹 木 管 理 ( 尤 其 是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 屬 專 業 工 作, 而 培 訓 對 於 確 保 我 們 在 不 同 階 層 擁 有 足 夠 的 人 才 尤 為 重 要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擬 設 立 的 新 辦 事 處, 應 包 括 具 備 合 適 學 歷 / 專 業 資 格 和 前 線 工 作 經 驗 的 人 員 ; 倘 若 無 法 即 時 覓 得 本 地 專 家, 便 應 委 聘 海 外 專 家, 以 展 開 工 作 此 外,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轄 下 會 設 立 培 訓 委 員 會, 以 具 策 略 性 而 全 面 的 方 法 持 續 規 劃 員 工 培 訓 17. 除 了 為 政 府 內 部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外, 我 們 也 會 與 本 地 的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職 業 訓 練 局 建 造 業 議 會 訓 練 學 院, 以 及 其 他 培 訓 機 構 聯 繋, 研 究 是 否 可 以 提 供 更 多 相 關 的 教 育 及 培 訓 課 程 此 舉 不 但 可 令 政 府 內 部 人 員 受 惠, 更 會 惠 及 私 營 界 別 ( 包 括 管 理 公 司 園 藝 / 樹 藝 承 建 商 ), v

15 從 而 確 保 樹 木 管 理 業 有 一 支 專 業 工 作 隊 伍 此 外, 就 政 府 外 判 工 作 而 言,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也 須 檢 討 並 提 高 承 建 商 獲 認 可 為 園 境 承 建 商 的 資 格 準 則 是 否 需 要 修 訂 法 例 18. 專 責 小 組 已 詳 細 地 檢 視 現 行 法 例 中 各 項 適 用 於 樹 木 管 理 的 條 文, 並 研 究 是 否 有 必 要 另 行 訂 立 新 的 保 護 樹 木 條 例 或 修 改 現 行 法 例 19. 關 於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方 面, 各 政 府 部 門 會 負 責 推 行 改 善 措 施, 因 此 一 般 不 會 出 現 重 大 問 題 至 於 私 人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專 責 小 組 注 意 到, 自 七 十 年 代 起, 政 府 已 先 後 在 土 地 契 約 中 加 入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 和 園 境 條 款 " 至 於 土 地 重 新 發 展 方 面, 政 府 也 可 藉 此 機 會 通 過 規 劃 機 制 或 在 修 訂 契 約 時, 就 樹 木 保 育 加 入 新 規 定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現 行 機 制 大 致 完 備 經 審 慎 考 慮 後,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在 現 階 段 無 須 修 改 法 例, 反 而 應 着 力 落 實 各 項 行 政 措 施, 改 善 各 方 之 間 的 協 調 加 強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水 平, 以 及 鼓 勵 公 眾 參 與 我 們 宜 先 檢 視 行 政 措 施 的 實 際 成 效, 才 考 慮 修 改 法 例 的 需 要 20. 雖 然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在 現 階 段 無 須 修 改 法 例, 但 政 府 會 在 本 報 告 所 述 的 新 改 善 措 施 落 實 後, 因 應 運 作 情 況, 不 時 作 出 檢 討 社 區 參 與 及 公 眾 教 育 21. 除 了 政 府 外, 社 區 在 協 助 保 育 本 港 的 樹 木 方 面, 也 肩 負 重 任 有 鑑 於 此,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我 們 加 強 社 區 參 與 和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22. 關 於 社 區 參 與 方 面,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區 議 會 及 地 方 社 區 是 我 們 推 行 綠 化 及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伙 伴 為 加 強 公 眾 參 與,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招 募 更 多 地 區 護 樹 義 工, 以 及 邀 請 社 區 內 知 名 人 士 擔 任 綠 化 大 使, 從 而 擴 展 現 時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主 辦 的 綠 化 義 工 計 劃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這 些 工 作, 取 得 社 會 上 更 多 人 支 持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23. 關 於 公 眾 教 育 方 面,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我 們 加 強 有 關 綠 化 和 樹 木 保 育 的 公 眾 教 育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分 為 兩 個 主 要 範 疇 : vi

16 (a) 培 養 社 會 整 體 愛 護 全 港 樹 木 的 態 度 ( 尤 其 是 位 於 公 眾 設 施 如 公 園 郊 野 公 園 屋 邨 等 的 樹 木 ); 以 及 (b) 呼 籲 私 人 業 主 正 確 護 理 私 人 地 段 內 的 樹 木, 以 供 居 民 和 訪 客 享 用 和 保 障 他 們 的 安 全 24. 除 上 述 措 施 外, 也 應 透 過 學 校 課 程, 加 強 向 學 生 灌 輸 環 保 ( 包 括 保 護 作 為 自 然 環 境 一 部 份 的 樹 木 ) 的 正 確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投 訴 處 理 25. 專 責 小 組 認 同 有 需 要 有 效 率 地 處 理 與 樹 木 有 關 的 投 訴 1823 熱 線 應 作 為 中 央 處 理 站, 接 收 市 民 對 一 般 樹 木 管 理 的 投 訴 在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下, 熱 線 可 確 保 適 時 把 投 訴 轉 介 予 有 關 負 責 部 門 監 察 個 案 進 度, 以 及 向 投 訴 人 交 代 個 案 的 最 新 進 展 資 源 及 落 實 措 施 情 況 26.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增 加 資 源, 以 配 合 加 強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的 措 施 舉 例 來 說, 新 設 的 綠 化 園 境 及 樹 木 管 理 組 將 有 職 員 約 20 人 27. 在 部 門 的 層 面, 鑑 於 地 政 總 署 須 負 責 處 理 沒 有 其 他 部 門 負 責 的 大 幅 未 批 租 和 未 撥 用 政 府 土 地 ( 約 公 頃 ) 上 的 樹 木, 但 地 政 總 署 內 部 目 前 並 無 管 理 樹 木 的 專 才 可 執 行 相 關 的 職 務 因 此,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在 地 政 總 署 新 設 立 一 個 樹 木 小 組, 俾 能 有 效 執 行 工 作, 而 無 須 向 其 他 部 門 徵 詢 專 業 意 見 此 外, 我 們 會 評 估 其 他 部 門 所 需 要 的 資 源, 使 能 落 實 專 責 小 組 的 建 議 28. 當 局 會 購 買 額 外 和 更 先 進 的 設 備 未 來 路 向 29. 專 責 小 組 的 建 議 摘 錄 如 下 : (a) 發 展 局 應 肩 負 有 關 綠 化 園 境 和 樹 木 管 理 的 整 體 政 策 責 任 當 局 應 開 設 一 個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綠 化 園 境 及 樹 木 管 理 ) 職 vii

17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2 點 職 級 ), 以 確 保 綠 化 和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更 整 合, 而 且 採 用 全 方 位 方 式 推 行 ; (b) 新 設 立 一 個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作 為 權 威 機 構 暨 統 籌 中 心, 確 保 更 有 效 落 實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當 局 應 開 設 一 個 總 助 理 秘 書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1 點 職 級 ), 並 設 立 一 個 由 本 地 和 外 地 專 家 組 成 的 專 家 小 組, 就 樹 木 管 理 的 政 策 和 實 務 運 作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 (c) 新 設 立 一 個 綠 化 及 園 境 辦 事 處, 負 責 中 央 協 調 綠 化 和 園 境 工 作 辦 事 處 的 人 手 主 要 調 配 自 工 務 科 和 建 築 署, 包 括 現 有 的 總 園 境 師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1 點 職 級 ) 為 了 借 助 外 界 的 專 門 知 識, 我 們 會 考 慮 成 立 設 計 小 組, 協 助 審 核 園 境 和 綠 化 建 議 ; (d) 應 以 兩 階 段 的 評 估 方 法, 訂 立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的 新 安 排 ; (e)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下 應 設 立 培 訓 委 員 會, 以 具 策 略 性 而 全 面 的 方 法 持 續 規 劃 員 工 培 訓 ; (f)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應 與 本 地 的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職 業 訓 練 局 建 造 業 議 會 訓 練 學 院, 以 及 其 他 培 訓 機 構 聯 繋, 研 究 是 否 可 以 提 供 更 多 相 關 的 教 育 及 培 訓 課 程 ; (g) 應 檢 討 並 提 高 承 建 商 獲 認 可 為 園 境 承 建 商 的 資 格 準 則 ; (h) 現 階 段 無 須 修 改 法 例 不 過, 政 府 會 在 本 報 告 所 述 的 新 改 善 措 施 落 實 後, 因 應 運 作 情 況, 不 時 作 出 檢 討 ; (i) 應 加 強 社 區 參 與, 方 法 是 擴 展 現 時 的 綠 化 義 工 計 劃, 招 募 更 多 地 區 護 樹 義 工, 以 及 邀 請 社 區 內 知 名 人 士 擔 任 綠 化 大 使 ; (j) 應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以 培 養 社 會 整 體 愛 護 全 港 樹 木 的 態 度 ( 尤 其 是 位 於 公 眾 設 施 如 公 園 郊 野 公 園 屋 邨 等 的 樹 木 ); (k) 應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呼 籲 私 人 業 主 正 確 護 理 私 人 地 段 內 的 樹 木, 以 供 居 民 和 訪 客 享 用 和 保 障 他 們 的 安 全 ; viii

18 (l) 應 透 過 學 校 課 程, 加 強 向 學 生 灌 輸 環 保 ( 包 括 保 護 作 為 自 然 環 境 一 部 份 的 樹 木 ) 的 正 確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 (m) 1823 熱 線 應 作 為 中 央 處 理 站, 接 收 市 民 對 一 般 樹 木 管 理 的 投 訴 ; (n) 應 在 地 政 總 署 新 設 立 一 個 樹 木 小 組, 俾 能 執 行 工 作 而 無 須 向 其 他 部 門 徵 詢 專 業 意 見 ; (o) 評 估 其 他 部 門 所 需 要 的 資 源, 使 能 落 實 專 責 小 組 的 建 議 ; 以 及 (p) 如 有 需 要, 應 購 買 更 先 進 的 設 備 30. 在 本 報 告 發 表 後, 各 相 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會 就 上 述 建 議 作 出 相 應 跟 進 行 動 發 展 局 更 會 作 出 統 籌, 按 照 既 定 機 制 取 得 所 需 資 源, 並 且 盡 快 為 設 立 新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和 綠 化 及 園 境 辦 事 處 進 行 籌 備 工 作 31. 本 報 告 的 發 表, 總 結 了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我 們 希 望 與 社 會 人 士 攜 手 同 心, 合 力 推 動 本 港 的 綠 化 工 作, 與 全 港 市 民 共 享 安 全 而 綠 化 的 生 活 環 境 ix

19 第 一 章 背 景 及 概 覽 (A)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年 3 月 31 日, 政 府 宣 布 政 務 司 司 長 將 會 帶 領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研 究 本 港 樹 木 管 理 的 各 項 事 宜, 特 別 是 跟 進 死 因 裁 判 法 庭 就 赤 柱 致 命 塌 樹 事 故 而 對 樹 木 管 理 的 公 眾 安 全 問 題 所 表 示 的 關 注, 以 及 陪 審 團 所 提 出 的 特 定 建 議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發 展 局 環 境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負 責 樹 木 護 養 及 管 理 的 相 關 部 門, 以 及 執 行 部 門 的 代 表 1.3 專 責 小 組 力 求 在 3 個 月 內 完 成 有 關 研 審 工 作 在 這 段 期 間, 專 責 小 組 已 全 面 研 究 多 個 範 疇, 包 括 綠 化 工 作 及 樹 木 管 理 將 採 納 的 指 導 原 則 和 方 式 可 確 保 有 效 協 調 的 制 度 架 構 可 加 強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的 安 排 是 否 有 足 夠 專 業 知 識 及 職 員 培 訓 是 否 有 需 要 訂 立 新 的 法 例 社 區 參 與 公 眾 教 育 及 投 訴 處 理, 以 及 資 源 和 設 備 的 供 應 專 責 小 組 的 成 員 組 合 和 職 權 範 圍,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1 及 附 件 2 (B) 專 責 小 組 的 運 作 模 式 1.4 專 責 小 組 曾 召 開 3 次 全 體 大 會 和 多 次 小 組 會 議, 以 審 議 各 項 與 本 港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有 關 的 事 宜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也 曾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以 取 得 各 部 門 進 行 綠 化 樹 木 種 植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並 且 和 有 1 陪 審 團 的 特 定 建 議 概 述 如 下 : (a) 應 成 立 獨 立 部 門, 以 處 理 本 港 所 有 樹 木 ( 不 僅 古 樹 名 木 ) 的 風 險 評 估 工 作, 而 各 管 理 樹 木 的 部 門 應 把 緊 急 個 案 轉 介 該 部 門 作 跟 進 ; (b)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的 樹 隊 成 員, 由 經 理 至 前 線 人 員, 均 缺 乏 專 業 知 識, 當 局 應 加 強 培 訓, 並 提 高 日 後 入 職 條 件 須 達 專 業 水 平 ; (c) 樹 木 檢 查 表 格 應 予 改 良, 加 強 風 險 評 估 部 份, 以 便 把 數 據 轉 交 獨 立 樹 木 風 險 管 理 部 門 作 跟 進 ; 以 及 (d) 雖 然 樹 木 保 育 和 公 眾 安 全 須 取 得 平 衡, 但 在 人 口 密 度 高 的 城 市 裏, 公 眾 安 全 是 不 容 輕 視 1

20 關 員 工 交 談 視 察 範 圍 包 括 依 據 綠 化 總 綱 圖 完 成 的 綠 化 工 作 郊 野 公 園 內 植 物 的 管 理 未 批 租 及 未 撥 用 政 府 土 地 內 樹 木 的 管 理 在 路 旁 斜 坡 上 生 長 的 石 牆 樹 的 管 理, 以 及 位 於 活 動 頻 繁 的 康 樂 設 施 內 的 樹 木 管 理 1.5 此 外,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也 與 各 方 的 伙 伴 會 面 (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員 區 議 會 正 副 主 席, 以 及 來 自 學 術 界 相 關 專 業 機 構 和 組 織 等 有 關 範 疇 的 本 地 專 家 等 ), 以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1.6 專 責 小 組 也 就 國 際 間 ( 包 括 中 國 內 地 及 選 定 的 海 外 經 濟 體 系, 包 括 澳 洲 加 拿 大 新 加 坡 英 國, 以 及 多 個 其 他 歐 洲 城 市 ) 的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進 行 研 究, 集 中 研 究 其 立 法 模 式 與 行 政 管 理 模 式, 以 及 有 關 的 組 織 架 構 (C) 香 港 的 綠 化 地 帶 1.7 香 港 市 民 十 分 珍 惜 本 港 的 綠 化 地 帶 全 港 土 地 總 面 積 有 約 67%( 或 約 公 頃 ) 是 林 地 灌 木 林 和 草 地, 當 中 大 部 分 位 於 郊 外, 特 別 是 郊 野 公 園 之 內 在 大 廈 林 立 的 市 區 中, 卻 只 有 少 量 綠 化 地 帶, 特 別 是 從 街 道 眺 望 1.8 政 府 沒 有 就 本 港 樹 木 的 數 量 備 存 正 式 記 錄 粗 略 估 計, 本 港 的 樹 木 數 以 千 萬 計 這 些 樹 木 大 部 分 生 長 在 政 府 土 地 上, 但 也 有 不 少 在 私 人 土 地 上 雖 然 大 部 分 樹 木 生 長 在 郊 外, 但 全 港 所 有 已 建 設 區 內 的 樹 木, 也 以 數 十 萬 計 (D) 綠 化 的 好 處 1.9 綠 化 的 園 境, 無 論 是 天 然 還 是 人 造, 在 政 府 土 地 還 是 私 人 土 地, 均 可 改 善 環 境 和 多 方 面 提 升 生 活 質 素 ; 同 時 也 可 提 高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國 際 都 會 的 形 象 綠 化 的 好 處, 大 致 歸 納 為 兩 個 主 要 類 別 : (a) 改 善 環 境 (i) 綠 化 和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息 息 相 關 植 物 能 發 揮 海 綿 作 用, 吸 收 空 氣 中 的 二 氧 化 碳, 同 時 釋 出 氧 氣 ; 也 會 堵 2

21 截 大 氣 中 的 顆 粒 性 物 質, 吸 收 汽 車 或 工 業 活 動 排 放 的 有 毒 氣 體 污 染 物 ( 例 如 二 氧 化 硫 和 氧 化 氮 ), 從 而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 (ii) 草 木 可 遮 擋 陽 光 和 強 風 吸 收 熱 力 降 低 硬 建 設 面 的 溫 度 提 高 濕 度 等, 從 而 改 善 都 市 的 微 氣 候 ; (iii) 植 物 有 助 在 雨 季 留 住 雨 水, 旱 季 才 釋 出 水 份, 有 助 紓 緩 泥 土 沖 蝕 的 情 況, 鞏 固 斜 坡 ; 以 及 (iv) 合 適 的 樹 木 和 植 物, 可 為 野 生 生 物 ( 如 昆 蟲 和 雀 鳥 ) 提 供 食 物 和 棲 息 處, 有 助 維 持 郊 外 的 自 然 生 態 平 衡 ; (b) 從 美 學 角 度 提 升 生 活 質 素 (i) 綠 化 的 功 能 之 一 是 作 為 市 肺, 提 供 視 覺 和 心 理 方 面 的 舒 解 和 調 劑 在 高 密 度 和 擠 迫 的 市 區 環 境 中, 對 人 們 的 身 心 健 康 尤 其 重 要 ; (ii) 綠 化 可 提 高 都 市 設 計 的 美 感, 營 造 令 人 愉 快 的 都 市 風 景 ; (iii) 樹 木 和 綠 化 營 造 不 同 的 景 緻, 可 紓 緩 過 於 單 調 的 景 色 和 刺 眼 的 感 覺 ; 以 及 (iv) 花 草 樹 木 可 反 映 季 節 的 轉 變, 令 都 市 景 緻 更 悅 目 宜 人, 都 市 生 活 更 多 姿 多 彩 1.10 有 鑑 於 此, 政 府 多 年 以 來 的 整 體 政 策, 均 是 積 極 推 廣 綠 化 工 作, 藉 以 改 善 我 們 的 居 住 環 境 我 們 透 過 廣 植 花 草 樹 木 妥 善 護 理 和 保 育 樹 木 及 植 物, 致 力 改 善 生 活 環 境 的 質 素 我 們 的 目 標, 特 別 是 要 突 顯 市 區 綠 化 地 帶 的 改 善 同 時, 我 們 也 鼓 勵 私 營 機 構 和 公 眾 參 與 綠 化 工 作 (E) 政 府 的 綠 化 工 作 1.11 為 了 協 調 政 府 的 綠 化 工 作, 當 局 於 2002 年 成 立 了 一 個 高 層 的 綠 化 督 導 委 員 會, 就 本 港 的 綠 化 工 作 訂 定 策 略 方 針, 並 監 察 主 要 綠 化 3

22 計 劃 的 實 施 情 況 綠 化 督 導 委 員 會 主 席 由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出 任, 成 員 來 自 多 個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1.12 一 直 以 來, 我 們 推 廣 綠 化 工 作 雙 管 齊 下 : (a) 在 新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栽 種 ; 以 及 (b) 在 綠 化 總 綱 圖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栽 種 (a) 在 新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栽 種 1.13 在 進 行 新 的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時 ( 包 括 道 路 及 排 水 管 斜 坡 鞏 固 工 程 及 建 築 工 程 項 目 ), 各 工 務 部 門 均 會 致 力 在 合 適 情 況 下 栽 種 植 物 由 於 本 港 已 建 設 區 內 可 種 植 樹 木 的 空 間 有 限, 因 此 我 們 也 探 求 新 穎 的 綠 化 技 術 ( 例 如 垂 直 綠 化, 包 括 在 設 計 隔 音 屏 障 時 使 用 嵌 有 植 物 的 牆 身 板, 綠 化 屋 頂 等 ) (b) 在 綠 化 總 綱 圖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栽 種 1.14 近 年, 為 加 強 綠 化 工 作,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在 發 展 局 的 支 持 下, 已 採 用 和 推 行 綠 化 總 綱 圖, 以 便 按 地 區 有 系 統 地 推 行 綠 化 工 作 由 於 綠 化 的 機 會 可 於 不 同 時 間 出 現, 綠 化 總 綱 圖 會 涵 蓋 短 期 中 期 和 長 期 措 施 短 期 措 施 與 地 區 的 規 劃 相 互 配 合, 不 會 直 接 影 響 現 有 土 地 用 途 或 交 通 安 排, 並 可 於 一 至 兩 年 內 實 施 那 些 須 聯 同 其 他 工 程 項 目 一 起 進 行, 或 須 私 人 機 構 積 極 參 與 的 綠 化 措 施, 則 列 入 中 期 措 施 至 於 長 期 措 施, 則 會 展 現 最 終 的 綠 化 遠 景, 包 括 例 如 沿 主 要 公 路 的 綠 化 長 廊 等 建 議, 而 這 些 措 施 只 可 在 進 行 市 區 重 建 時 才 推 行 1.15 在 2007 年 完 成 中 環 及 尖 沙 咀 綠 化 總 綱 圖 的 綠 化 工 程 後, 落 實 旺 角 油 麻 地 上 環 灣 仔 及 銅 鑼 灣 的 綠 化 總 綱 圖 的 綠 化 工 程 已 於 2008 年 8 月 展 開, 並 將 於 2009 年 年 底 完 成 落 實 市 區 餘 下 地 區 的 綠 化 總 綱 圖 的 綠 化 工 作, 定 於 2009 年 年 底 展 開, 在 2011 年 年 底 完 成 制 定 新 界 綠 化 總 綱 圖 的 諮 詢 工 作 預 計 會 在 2009 年 下 半 年 展 開 作 為 暫 時 措 施, 多 個 部 門 已 在 新 界 的 重 點 地 方 實 施 加 強 綠 化 建 議 1.16 過 去 3 年, 政 府 用 於 綠 化 工 作 方 面 的 開 支, 平 均 每 年 約 為 2 億 元, 每 年 種 植 約 萬 棵 喬 木 灌 木 和 時 花 4

23 (F) 現 行 綠 化 及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和 有 關 工 作 基 本 宗 旨 的 檢 討 綠 化 及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1.17 樹 木 和 植 物 都 會 生 長 開 花, 但 同 樣 須 護 養 以 保 持 健 康 狀 態, 以 供 市 民 觀 賞 多 年 以 來, 政 府 均 採 取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分 配 各 相 關 部 門 在 政 府 土 地 內 所 有 植 物 的 保 育 和 護 養 責 任 在 這 方 式 下, 樹 木 護 養 屬 使 用 和 管 理 該 土 地 或 設 施 的 部 門 的 責 任 之 一 整 體 而 言, 這 個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一 直 運 作 暢 順, 但 近 日 發 生 的 事 故, 顯 示 某 些 不 足 之 處 須 予 填 補, 樹 木 管 理 的 某 些 範 疇 也 須 重 新 探 討 1.18 與 綠 化 工 作 相 比, 樹 木 保 育 工 作 似 乎 較 不 顯 眼, 只 是 輔 助 性 質 ( 只 屬 廣 義 的 綠 化 或 環 保 政 策 的 一 部 分 ) 雖 然 當 局 早 有 規 章, 就 樹 木 保 育 移 除 樹 木 緊 急 情 況 安 排 等 方 面 分 配 職 責, 但 尚 有 多 項 政 策 問 題 ( 例 如 樹 木 保 育 的 重 要 性 相 對 於 我 們 所 能 承 受 的 公 眾 安 全 風 險 ; 樹 木 保 育 的 重 要 性 相 對 於 政 府 或 社 會 最 終 所 須 承 擔 的 代 價, 以 及 樹 木 保 育 的 重 要 性 相 對 於 尊 重 私 人 產 權 之 間 這 幾 方 面 應 取 得 的 平 衡 ), 有 待 詳 細 考 慮 公 眾 安 全 角 度 1.19 樹 木 猶 如 其 他 生 物, 都 有 自 然 的 生 命 周 期, 同 樣 會 經 歷 生 老 病 死 樹 木 的 生 長, 既 受 制 於 內 在 因 素, 也 受 外 在 或 環 境 因 素 影 響 不 同 品 種 的 樹 木, 成 長 模 式 各 異 一 般 而 言, 樹 齡 愈 長 和 體 積 愈 大, 樹 木 生 長 速 度 和 復 原 能 力 也 隨 之 而 逐 漸 下 降, 直 至 某 天 因 內 在 或 外 在 因 素 ( 或 兩 種 因 素 同 時 影 響 ) 而 死 亡 由 於 樹 木 暴 露 於 自 然 環 境, 故 此 特 別 容 易 受 雷 暴 或 大 雨 影 響 政 府 平 均 每 年 因 為 樹 木 老 化 生 病 自 然 力 量 ( 如 颱 風 及 暴 雨 ), 以 及 林 木 管 理 ( 即 移 走 較 虛 弱 樹 木 讓 較 強 壯 樹 木 生 長 ) 而 移 除 約 棵 樹 倘 若 某 棵 樹 木 對 人 命 或 財 產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審 慎 的 做 法 是 盡 快 消 除 威 脅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移 除 有 問 題 的 樹 木 實 有 必 要, 以 免 危 害 公 眾 安 全 至 於 虛 弱 樹 木 所 構 成 的 其 他 潛 在 風 險, 則 應 在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後 予 以 處 理 並 監 察 有 需 要 採 用 全 方 位 及 具 前 瞻 性 的 方 法 1.20 雖 然 是 次 檢 討 源 於 關 注 公 眾 安 全, 但 專 責 小 組 在 商 議 過 程 中, 明 白 到 單 靠 樹 木 管 理 和 護 養, 而 不 配 合 香 港 的 綠 化 和 園 境 政 策, 則 不 5

24 能 解 決 樹 木 安 全 的 根 本 問 題 簡 單 而 言, 倘 若 在 不 合 適 的 地 點 種 植 不 適 當 品 種 的 樹 木, 而 且 泥 土 空 間 和 陽 光 不 足, 則 定 會 影 響 樹 木 的 健 康 成 長, 令 致 樹 木 的 管 理 和 護 養 工 作 更 加 困 難 更 具 挑 戰 性, 而 且 耗 用 更 多 資 源 因 此,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我 們 應 採 用 更 全 面 且 可 持 續 的 方 式, 處 理 樹 木 管 理 事 宜, 包 括 恰 當 的 規 劃 妥 善 物 色 種 植 地 點 合 適 的 設 計 和 小 心 選 擇 品 種 這 樣, 我 們 較 能 確 保 所 種 植 的 樹 木 在 健 康 美 觀 存 活 能 力 日 後 容 易 保 養, 以 及 公 眾 安 全 等 各 方 面, 均 屬 可 持 續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在 綠 化 園 境 及 樹 木 管 理 政 策 綱 領 下, 新 設 立 一 個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 這 項 建 議 正 反 映 出 上 述 樹 木 管 理 方 式 有 需 要 平 衡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1.21 除 公 眾 安 全 外, 保 育 樹 木 須 顧 及 以 公 眾 利 益 為 依 歸 的 其 他 政 策 考 慮 因 素, 其 中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是 社 會 的 財 政 成 本 當 樹 木 出 現 問 題, 我 們 當 然 會 設 法 救 治 不 過, 我 們 須 平 衡 多 項 因 素, 例 如 一 方 面 考 慮 樹 木 的 健 康 情 況 樹 木 的 價 值 進 行 補 救 措 施 後 的 預 計 存 活 機 會 / 存 活 時 間, 而 另 一 方 面 則 考 慮 所 涉 費 用 和 工 作 舉 例 來 說, 古 樹 名 木 出 現 問 題 時, 會 值 得 用 上 大 量 努 力 和 公 帑 加 以 拯 救 ; 但 若 是 普 通 樹 木, 則 或 許 沒 有 充 分 理 由 這 樣 做, 因 為 我 們 可 輕 易 另 種 新 樹 替 代 有 問 題 的 樹 木, 而 所 節 省 的 資 源 可 用 於 種 植 更 多 植 物 1.22 另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是 社 會 的 發 展 需 要 根 據 進 步 發 展 觀 的 指 導 原 則, 我 們 在 推 展 基 建 項 目 以 推 動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以 及 維 持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時, 我 們 的 發 展 應 該 是 可 持 續 而 且 均 衡 的, 並 要 妥 善 顧 及 環 境 保 護, 從 而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城 市 生 活 故 此, 在 推 行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中 可 以 移 除 樹 木, 但 我 們 須 確 保 會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彌 補 損 失 的 樹 木 1.23 受 工 程 項 目 影 響 的 樹 木, 可 按 照 處 理 安 排 分 為 兩 類 第 一 類 指 可 直 接 移 植 到 永 久 種 植 地 點 的 樹 木 另 一 類 指 須 先 行 遷 往 臨 時 貯 存 地 點, 然 後 才 移 植 到 永 久 種 植 地 點 的 樹 木 就 前 者 而 言, 我 們 會 盡 量 揀 選 在 同 一 工 程 地 盤 內 的 另 一 地 點 進 行 移 植, 否 則, 便 會 把 有 關 樹 木 移 植 到 其 他 工 程 地 點 或 合 適 的 路 旁 美 化 市 容 地 點 至 於 後 者, 各 工 務 部 門 或 所 屬 承 建 商 須 自 行 作 出 安 排, 物 色 合 適 的 臨 時 貯 存 地 點 1.24 過 去 3 年, 各 工 務 部 門 基 於 發 展 需 要 每 年 約 移 走 棵 樹, 但 每 年 也 會 種 植 超 過 棵 樹 代 替 ( 即 每 移 除 1 棵 樹 會 種 植 6 棵 樹 ) 6

25 1.25 在 香 港, 基 本 法 訂 明 須 尊 重 私 有 財 產 權, 我 們 也 須 在 保 育 樹 木 和 保 護 私 有 財 產 權 之 間 找 到 務 實 的 平 衡 雖 然 我 們 銳 意 保 護 樹 木, 但 倘 若 不 妥 善 考 慮 私 人 業 主 的 意 願 而 一 意 孤 行, 則 很 容 易 引 起 爭 議 1.26 我 們 也 有 需 要 平 衡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的 利 益 舉 例 來 說, 有 一 棵 大 樹 矗 立 在 行 人 路 上, 一 方 面 可 為 行 人 提 供 蔽 蔭 和 悅 目 景 緻, 但 另 一 方 面 大 樹 強 壯 的 根 部 或 會 過 分 生 長 以 致 影 響 附 近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圍 牆 的 穩 定 程 度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們 會 盡 量 採 取 可 行 的 補 救 行 動, 但 最 終 我 們 可 能 因 為 無 法 找 到 一 個 令 各 方 面 均 滿 意 的 解 決 方 法, 而 須 作 出 一 個 平 衡 的 決 定 (G) 其 他 方 面 1.27 除 上 述 各 方 面, 我 們 也 會 仔 細 研 究 制 度 架 構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的 新 安 排 培 訓, 以 及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法 例 的 問 題 我 們 也 會 研 究 社 區 參 與 公 眾 教 育 和 投 訴 處 理 事 宜 最 後, 我 們 也 會 檢 討 資 源 的 提 供 情 況, 並 訂 定 落 實 各 項 措 施 的 安 排 7

26 第 二 章 檢 討 樹 木 管 理 制 度 架 構 2.1 本 章 檢 討 政 府 土 地 和 私 人 土 地 現 行 的 樹 木 管 理 制 度 架 構, 並 就 未 來 路 向 提 出 建 議 (A) 政 府 土 地 的 樹 木 管 理 現 時 情 況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 2.2 政 府 一 直 採 取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把 政 府 土 地 上 所 有 植 物 ( 包 括 古 樹 名 木 其 他 樹 木 及 植 物 ) 的 保 育 和 護 養 責 任, 分 配 予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發 展 局 工 務 科 及 其 前 身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技 術 通 告, 確 立 這 項 安 排 按 照 這 個 管 理 方 式, 護 養 責 任 的 劃 分 原 則 上 取 決 於 樹 木 的 所 在 地 點 ( 即 土 地 類 別 ), 以 及 地 面 設 施 ( 例 如 郊 野 公 園 休 憩 公 園 快 速 公 路 公 共 屋 邨 等 ) 的 保 養 部 門 樹 木 護 養 遂 成 為 有 關 設 施 日 常 管 理 的 其 中 一 環 以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為 例, 防 止 樹 木 受 損 壞 的 例 行 檢 查 現 時 由 公 園 職 員 進 行, 屬 於 定 期 公 園 巡 視 的 一 部 分 培 育 及 護 養 樹 木 的 工 作, 與 設 施 內 其 他 植 物 的 園 藝 和 園 務 工 作 一 併 進 行 若 樹 木 和 其 他 植 物 的 巡 視 和 護 養 工 作 交 由 另 一 個 部 門 的 人 員 分 開 處 理, 可 能 會 產 生 配 合 上 的 問 題, 造 成 工 作 統 籌 方 面 的 不 便, 以 及 導 致 職 責 過 於 分 散 等 概 括 而 言, 主 要 的 樹 木 管 理 部 門 開 列 如 下 : 護 養 部 門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路 政 署 房 屋 署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其 他 獲 撥 用 土 地 的 部 門 ( 如 水 務 署 ) 地 政 總 署 土 地 類 別 公 園 及 路 旁 園 境 美 化 地 帶 快 速 公 路 經 有 系 統 鑑 辨 全 港 斜 坡 維 修 責 任 計 劃 分 配 給 路 政 署 的 斜 坡 公 共 屋 邨 郊 野 公 園 獲 撥 用 的 政 府 土 地 未 批 租 及 未 撥 用 的 政 府 土 地 8

27 2.3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在 不 同 地 方 生 長 的 樹 木, 其 護 養 重 點 和 要 求 可 以 分 別 很 大 舉 例 來 說, 就 沿 快 速 公 路 及 公 共 道 路 生 長 的 樹 木 而 言, 首 要 考 慮 是 確 保 樹 木 不 會 影 響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和 交 通 ; 就 人 造 斜 坡 上 的 樹 木 而 言, 最 主 要 的 關 注 是 確 保 斜 坡 安 全 ; 至 於 公 園 和 其 他 康 樂 設 施 的 樹 木, 則 以 遊 人 的 舒 適 和 安 全 至 為 重 要 現 行 制 度 的 不 足 之 處 2.4 全 港 的 樹 木 數 以 千 萬 計, 現 行 的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大 體 上 行 之 有 效, 而 且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2.5 然 而, 現 行 制 度 仍 有 以 下 不 足 之 處 : (a) 目 前, 政 府 的 樹 木 專 家 分 散 在 不 同 部 門 任 職, 卻 沒 有 明 確 具 備 所 需 資 源 / 專 門 知 識 的 權 威 機 構 來 有 效 協 調 各 方 的 工 作 發 展 局 轄 下 工 務 科 現 時 負 責 協 調 綠 化 工 作, 但 未 獲 授 權 處 理 其 他 樹 木 管 理 方 面 的 工 作, 例 如 專 業 知 識 安 全 及 培 訓 樹 木 管 理 部 門 很 大 程 度 只 負 責 轄 下 的 工 作, 在 遇 到 疑 問 或 困 難 並 無 權 威 專 家 機 構 可 以 協 助 ; (b) 目 前, 對 於 一 些 沒 有 護 養 部 門 負 責 的 未 批 租 和 未 撥 用 政 府 土 地,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或 接 獲 投 訴 或 轉 介, 地 政 總 署 會 進 行 一 些 非 經 常 性 的 樹 木 護 養 工 作 ( 例 如 移 除 和 修 剪 樹 木 剪 草 ) 不 過, 地 政 總 署 本 身 並 沒 有 樹 木 專 家, 必 須 就 此 徵 詢 其 他 部 門, 如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和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的 專 業 意 見, 有 可 能 因 此 造 成 延 誤, 以 致 問 題 未 能 迅 速 解 決 再 者, 未 批 租 和 未 撥 用 的 政 府 土 地 佔 全 港 土 地 約 33%, 當 局 並 沒 有 詳 盡 記 錄 或 統 計 過 在 這 些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的 數 量, 令 地 政 總 署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變 得 十 分 困 難 ; (c) 在 移 除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方 面, 一 般 來 說, 除 非 理 由 充 分 而 且 理 據 充 足, 又 或 在 仔 細 研 究 後 發 現 原 址 或 另 址 移 植 樹 木 均 不 可 行, 否 則 移 除 樹 木 的 申 請 概 不 獲 批 各 部 門 在 進 行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時, 須 先 向 地 政 總 署 提 出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後 才 可 移 除 / 移 植 樹 木 不 過, 由 於 地 政 總 署 本 身 並 沒 有 樹 木 專 家, 因 此 須 向 其 他 部 門 ( 特 別 是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和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尋 求 專 家 意 見, 當 中 涉 及 9

28 繁 複 的 溝 通 往 來, 以 致 當 局 有 時 未 能 有 效 率 地 處 理 個 案 ; 以 及 (d) 決 策 局 近 年 頒 布 多 項 指 引, 而 部 門 也 因 應 各 自 的 運 作 需 要 發 出 指 引 這 些 指 引 及 技 術 通 告 日 趨 冗 繁, 令 前 線 人 員 有 時 難 於 清 楚 了 解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尤 以 時 間 緊 逼 的 情 況 為 然 此 外, 部 分 指 引 規 定 部 門 應 竭 盡 所 能 保 育 樹 木, 但 部 門 人 員 有 時 對 於 何 謂 竭 盡 所 能 不 甚 肯 定 ( 例 如 應 否 斥 鉅 資 去 拯 救 某 株 無 特 別 重 大 價 值 的 樹 ) 換 句 話 說, 他 們 難 以 權 衡 輕 重 或 拿 揑 準 確 建 議 2.6 專 責 小 組 已 就 現 行 的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完 成 檢 討, 認 為 這 個 方 式 雖 然 有 改 善 空 間, 但 大 體 上 行 之 有 效, 而 且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由 於 全 港 樹 木 為 數 眾 多, 若 以 全 盤 集 中 管 理 方 式 由 單 一 政 府 部 門 負 責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反 而 既 不 理 想, 也 不 可 行 專 責 小 組 曾 考 慮 過 以 下 因 素 : 首 先, 集 中 管 理 方 式 會 產 生 協 調 及 職 責 分 散 的 問 題, 以 致 當 局 無 法 善 用 資 源 舉 例 來 說, 根 據 現 行 的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人 員 除 執 行 防 火 巡 邏 及 保 養 燒 烤 場 地 等 康 樂 設 施 的 日 常 職 務 外, 也 須 兼 顧 郊 野 公 園 樹 木 的 護 理 職 責 假 如 採 用 單 一 政 府 部 門 管 理 方 式, 便 涉 及 指 派 另 一 部 門 的 人 員 負 責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樹 木 管 理 此 外, 部 門 之 間 現 時 視 乎 土 地 類 別 或 設 施 管 理 ( 例 如 斜 坡 維 修 2 ) 而 各 司 其 職, 此 安 排 已 完 善 確 立 如 當 局 改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則 整 個 制 度 便 須 全 面 革 新 作 出 如 此 大 幅 度 的 改 革 是 否 理 據 充 分, 實 屬 疑 問 2.7 不 過, 專 責 小 組 雖 然 認 為 不 宜 由 單 一 政 府 部 門 負 責 樹 木 管 理, 也 明 白 有 需 要 設 立 一 個 樹 木 辦 事 處 作 為 中 央 權 威 機 構 處 理 中 心 和 相 關 專 門 知 識 的 提 供 者, 以 改 善 目 前 情 況 和 更 有 效 統 籌 各 部 門 的 工 作 新 設 的 樹 木 辦 事 處 將 隸 屬 決 策 局 而 非 政 府 部 門, 俾 能 有 效 地 肩 負 協 調 職 責 此 外, 正 如 上 文 第 一 章 所 述, 當 局 有 需 要 就 綠 化 與 樹 木 管 理 採 取 全 方 位 方 式 推 行 因 此, 綠 化 和 樹 木 管 理 這 兩 方 面 的 政 策 制 訂 工 作 不 可 分 開 處 理, 而 應 撥 歸 同 一 個 決 策 局 之 下 2 雖 然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轄 下 土 力 工 程 處 擔 任 斜 坡 安 全 的 中 央 權 威 機 構, 但 斜 坡 的 維 修 責 任 依 然 交 由 各 有 關 部 門 負 責 1996 年, 政 府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以 便 對 土 力 工 程 處 所 備 存 記 錄 上 的 每 個 人 造 斜 坡 作 有 系 統 的 維 修 責 任 鑒 別 該 項 研 究 於 1999 年 完 成, 並 編 製 了 一 本 記 錄 冊, 顯 示 研 究 所 鑒 別 的 每 個 斜 坡 的 維 修 責 任 這 個 方 法, 與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的 樹 木 管 理 責 任 分 配, 頗 為 相 似 10

29 2.8 為 了 達 到 上 述 目 標,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改 善 現 行 的 制 度 架 構 發 展 局 作 為 目 前 統 籌 綠 化 政 策 的 決 策 局, 應 肩 負 有 關 綠 化 園 境 和 樹 木 管 理 的 整 體 政 策 責 任 我 們 會 開 設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綠 化 園 境 及 樹 木 管 理 )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2 點 職 級 ), 監 督 兩 個 辦 事 處, 使 綠 化 和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更 整 合, 而 且 採 用 全 方 位 方 式 推 行 詳 情 如 下 : (a) 在 決 策 局 層 面 新 設 立 一 個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作 為 中 央 權 威 機 構 暨 統 籌 中 心, 確 保 更 有 效 落 實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辦 事 處 會 處 理 部 門 未 能 妥 善 解 決 的 複 雜 個 案 專 責 小 組 在 訂 出 這 項 建 議 時, 參 考 了 過 去 30 年 有 關 本 港 斜 坡 安 全 工 作 的 制 度 架 構, 即 由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轄 下 土 力 工 程 處 統 領 和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但 個 別 斜 坡 的 日 常 維 修 則 交 予 有 關 部 門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會 由 一 名 總 助 理 秘 書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1 點 職 級 ) 領 導, 人 選 以 具 備 所 需 專 業 知 識 者 為 佳 當 局 會 設 立 一 個 由 本 地 和 外 地 專 家 組 成 的 專 家 小 組, 就 政 策 和 實 務 運 作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會 擔 任 專 家 小 組 的 秘 書 處 ; 以 及 (b) 新 設 立 一 個 綠 化 及 園 境 辦 事 處, 負 責 中 央 協 調 綠 化 和 園 境 工 作 該 辦 事 處 會 擔 當 目 前 涉 及 綠 化 總 綱 圖 的 政 策 角 色, 並 支 援 現 時 綠 化 督 導 委 員 會 及 其 轄 下 各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此 外, 也 會 肩 負 新 的 任 務, 參 與 大 型 政 府 基 建 項 目 ( 例 如 啟 德 發 展 區 ) 和 牽 涉 園 境 設 計 總 圖 或 公 眾 休 憩 空 間 規 定 的 私 人 綜 合 發 展 項 目 的 園 境 設 計, 以 提 高 質 素 辦 事 處 也 會 設 在 決 策 局 層 面, 人 手 主 要 調 配 自 發 展 局 工 務 科 和 建 築 署, 包 括 總 園 境 師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1 點 職 級 ) 為 了 借 助 外 界 的 專 門 知 識, 我 們 會 考 慮 設 立 設 計 小 組, 協 助 審 核 園 境 和 綠 化 建 議 該 辦 事 處 會 擔 任 設 計 小 組 的 秘 書 處 2.9 在 決 策 局 層 面 設 立 的 兩 個 辦 事 處, 以 及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下 的 執 行 部 門, 會 有 明 確 的 分 工 新 設 立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會 全 面 檢 討 中 央 及 有 關 部 門 至 今 就 各 項 樹 木 事 項 所 頒 布 的 指 引 新 安 排 會 訂 立 清 晰 的 行 政 機 制, 讓 有 關 各 方 有 成 效 和 有 效 率 地 各 自 執 行 職 務, 從 而 改 善 現 況 2.10 本 報 告 第 七 章 會 闡 釋 設 立 新 辦 事 處 和 提 供 資 源 推 行 各 方 面 工 11

30 作 的 詳 情 (B) 私 人 土 地 的 樹 木 管 理 現 時 情 況 加 入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及 園 境 條 款 2.11 政 府 一 直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防 止 因 私 營 發 展 項 目 而 不 必 要 地 砍 伐 樹 木, 並 訂 明 承 批 人 有 責 任 妥 善 管 理 私 人 土 地 的 樹 木 政 府 自 七 十 年 代 起 已 在 土 地 契 約 中 加 入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作 為 批 地 條 件 如 契 約 訂 有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承 批 人 須 按 照 這 些 條 文 的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經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同 意, 才 可 移 除 或 干 擾 其 承 批 地 段 的 樹 木 此 外, 自 1985 年 起, 土 地 契 約 普 遍 加 入 園 境 條 款, 藉 此 鼓 勵 美 化 私 人 地 段 的 環 境 和 妥 善 管 理 該 處 的 植 物 管 制 重 新 發 展 項 目 2.12 私 人 業 主 如 打 算 重 新 發 展 其 私 人 地 段 ( 可 能 長 有 樹 木 ), 必 須 符 合 城 市 規 劃 及 土 地 契 約 管 制 兩 方 面 的 規 定 2.13 就 規 劃 而 言, 業 主 須 確 保 建 議 的 重 新 發 展 項 目 符 合 用 地 的 規 劃 限 制 ( 例 如 分 區 規 劃 大 綱 圖 指 明 的 分 區 及 其 他 發 展 限 制 部 門 圖 則 及 規 劃 大 綱 ) 如 須 按 照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第 131 章 ) 的 規 定 提 出 規 劃 申 請, 則 或 須 提 交 技 術 評 估 報 告, 評 估 建 議 項 目 對 環 境 渠 務 交 通 基 建 土 力 情 況 園 境 城 市 設 計 等 各 方 面 的 影 響, 以 支 持 其 申 請 假 如 有 關 用 地 廣 披 林 木, 或 生 長 有 古 樹 及 / 或 名 木, 通 常 私 人 業 主 須 提 交 樹 木 調 查 報 告 ( 連 同 保 護 移 植 移 除 該 處 樹 木 的 建 議 及 / 或 在 該 處 進 行 補 償 種 植 的 建 議 ), 連 同 園 境 設 計 總 圖 / 園 境 美 化 建 議 書, 以 供 考 慮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審 核 規 劃 申 請 時, 可 能 不 予 批 准, 也 可 能 施 加 條 件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或 會 視 乎 情 況, 施 加 條 件 要 求 私 人 業 主 提 交 園 境 設 計 總 圖 園 境 美 化 建 議 書 及 / 或 樹 木 保 育 計 劃, 以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或 規 劃 署 署 長 滿 意 為 止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16 條, 私 人 業 主 就 重 新 發 展 項 目 提 交 的 一 般 建 築 圖 則, 如 不 符 合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或 不 符 合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製 備 的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屋 宇 署 可 拒 絕 批 准 我 們 認 為, 對 於 受 規 劃 限 制 的 用 地 來 說, 上 述 制 度 大 體 上 能 發 揮 作 用 12

31 2.14 就 土 地 契 約 而 言, 發 展 商 須 確 保 建 議 的 重 新 發 展 項 目 不 抵 觸 有 關 用 地 的 契 約 如 契 約 訂 有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承 批 人 須 按 照 這 些 條 文 的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先 徵 得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同 意, 始 可 移 除 或 干 擾 其 承 批 地 段 的 樹 木 至 於 不 包 括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的 土 地 契 約, 如 有 需 要 基 於 樹 木 保 育 以 外 的 理 由 為 重 新 發 展 土 地 而 修 訂 契 約, 則 地 政 總 署 會 藉 此 機 會 在 修 訂 契 約 時 加 入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2.15 因 此, 簡 單 來 說, 七 十 年 代 之 後 批 租 的 土 地 已 受 管 制 至 於 須 取 得 規 劃 許 可 或 修 改 契 約 才 可 重 新 發 展 的 個 案, 當 局 也 可 以 樹 木 保 育 為 由, 加 入 相 關 條 款 餘 下 的, 就 是 那 些 受 七 十 年 代 之 前 的 契 約 所 約 束, 而 重 新 發 展 時 無 須 徵 求 政 府 許 可 的 土 地 ( 例 如 無 限 制 批 約 土 地 ) 上 的 樹 木 其 他 有 關 條 例 2.16 為 此, 我 們 研 究 過 兩 項 條 例, 了 解 可 否 提 供 某 種 形 式 的 保 護 : (a) 古 物 及 古 蹟 條 例 ( 第 53 章 ):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3 條, 古 物 事 務 監 督 ( 即 發 展 局 局 長 ) 如 認 為 任 何 地 方 建 築 物 地 點 或 構 築 物 因 具 有 歷 史 考 古 或 古 生 物 學 意 義 而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可 於 諮 詢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並 獲 行 政 長 官 批 准 後, 宣 布 該 處 為 古 蹟 雖 然 該 條 例 旨 在 保 護 歷 史 建 築, 但 如 樹 木 位 於 其 範 圍 之 內, 則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6 條,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在 古 蹟 之 上 或 之 內 挖 掘, 進 行 建 築 或 其 他 工 程, 種 植 或 砍 伐 樹 木, 或 堆 積 泥 土 或 垃 圾 ; 或 拆 卸 移 走 阻 塞 污 損 或 干 擾 古 蹟, 但 如 按 照 古 物 事 務 監 督 批 給 的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進 行, 則 不 在 此 限 任 何 人 違 反 第 6 條 的 規 定,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 萬 元 及 監 禁 1 年 因 此,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這 足 以 保 護 已 列 作 古 蹟 的 歷 史 建 築 鄰 近 範 圍 的 古 樹 名 木 不 過, 本 港 不 曾 單 單 為 了 保 存 個 別 樹 木, 而 把 該 樹 木 生 長 的 地 方 列 作 古 蹟 ; 以 及 (b)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 第 208 章 ):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14 條, 行 政 長 官 可 藉 在 憲 報 刊 登 的 命 令, 指 定 某 範 圍 為 郊 野 公 園 儘 管 該 條 例 可 為 大 批 樹 木 提 供 保 護, 但 並 無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為 保 護 私 人 土 地 的 個 別 樹 木 而 引 用 該 條 例 把 有 關 範 圍 指 定 為 郊 野 公 園, 因 為 該 條 例 旨 在 保 護 郊 野 公 園 的 13

32 環 境 和 生 態, 而 非 個 別 樹 木 ; 為 保 護 私 人 地 段 的 特 定 樹 木 而 引 用 該 條 例, 超 越 了 條 例 的 立 法 原 意 普 通 法 之 下 私 人 業 主 的 責 任 2.17 我 們 也 研 究 過 一 個 相 關 課 題, 即 私 人 業 主 妥 善 照 顧 其 私 人 地 段 的 樹 木 事 宜 根 據 普 通 法, 私 人 業 主 身 為 土 地 業 主 及 / 或 佔 用 人, 所 肩 負 的 照 顧 責 任, 是 檢 查 其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確 保 不 會 對 任 何 人 或 財 產 構 成 潛 在 危 險 如 不 履 行 此 責, 或 須 承 擔 疏 忽 及 滋 擾 的 責 任 建 議 2.18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現 行 機 制 大 致 足 夠 專 責 小 組 曾 特 別 考 慮 過 是 否 需 要 在 現 階 段 實 施 更 多 規 定 或 修 改 法 例, 為 私 人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提 供 更 多 保 護 不 過, 經 詳 細 研 究 後,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目 前 不 宜 這 樣 做, 原 因 如 下 : (a) 儘 管 專 責 小 組 了 解 部 分 土 地 是 在 七 十 年 代 之 前 批 租 的, 這 些 土 地 一 旦 重 新 發 展, 無 須 取 得 規 劃 許 可 或 修 改 契 約 但 我 們 仍 須 尊 重 私 人 業 主 原 本 所 享 的 重 新 發 展 其 土 地 的 合 法 權 益 ; 以 及 (b) 香 港 素 來 充 分 重 視 私 有 財 產 權 不 僅 基 本 法 訂 有 保 障 私 有 財 產 權 的 條 文, 而 且 市 民 普 遍 期 望 私 有 財 產 權 得 到 保 障 2.19 儘 管 如 此, 我 們 會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讓 市 民 明 白 保 育 和 妥 善 護 養 私 人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何 等 重 要 私 人 業 主 如 有 意 改 善 其 處 所 的 樹 木 管 理, 但 欠 缺 所 需 知 識 / 專 門 知 識,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尋 求 基 本 的 技 術 意 見, 例 如 要 求 提 供 園 境 及 園 藝 方 面 的 承 辦 商 的 名 單 我 們 還 會 透 過 研 討 會 網 站 等,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六 章 14

33 第 三 章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的 新 安 排 3.1 本 章 檢 討 政 府 現 行 的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安 排 和 建 議 未 來 路 向 3.2 樹 木 管 理 的 重 要 目 標 之 一 是 盡 量 使 因 樹 木 危 害 而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的 風 險 減 至 最 低, 同 時 又 保 留 樹 木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有 需 要 加 強 樹 木 的 風 險 評 估, 從 而 更 有 效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這 一 點 其 實 是 死 因 裁 判 法 庭 陪 審 員 所 指 定 須 優 先 改 善 的 其 中 一 個 範 疇 (A) 現 時 情 況 3.3 目 前, 雖 然 一 些 部 門 設 有 較 為 全 面 的 古 樹 名 木 風 險 評 估 制 度, 但 不 同 部 門 對 並 非 列 為 古 樹 名 木 的 其 他 樹 木 的 風 險 評 估, 一 般 而 言 並 不 詳 細 和 系 統 化 專 責 小 組 已 仔 細 檢 討 這 個 情 況, 並 認 為 有 需 要 推 行 更 深 入 和 有 系 統 的 改 善 安 排 改 善 安 排 應 達 到 以 下 目 的.. (a) 識 別 有 問 題 的 樹 木 ( 樹 木 本 身 有 問 題 或 樹 木 所 在 地 點 有 問 題 ), 即 樹 木 有 倒 塌 的 風 險 ( 整 棵 樹 或 部 分 塌 下 ), 而 且 樹 木 一 旦 倒 塌, 就 有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 生 命 或 財 產 ); 以 及 (b) 按 照 有 問 題 樹 木 的 損 害 風 險 訂 立 優 先 處 理 的 次 序, 而 作 出 相 應 的 跟 進 風 險 紓 緩 及 監 察 行 動 (B) 建 議 兩 階 段 的 方 法 3.4 專 責 小 組 在 參 考 過 海 外 經 驗 和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情 況 後, 訂 立 了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的 新 安 排 有 關 安 排 以 兩 階 段 的 評 估 方 法 作 根 據 : (a) 以 地 點 為 本 的 評 估 有 關 部 門 首 先 會 確 定 那 些 一 旦 塌 樹 就 會 嚴 重 危 害 公 眾 的 地 點 ; 以 及 15

34 (b) 以 樹 木 為 本 的 評 估 確 定 地 點 後, 有 關 部 門 的 人 員 會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識 別 可 能 有 問 題 / 重 要 的 樹 木, 並 按 照 特 別 注 重 風 險 角 度 的 新 設 計 表 格, 評 估 這 些 樹 木 的 狀 況 按 照 規 定, 古 樹 名 木 會 列 入 緊 密 監 察 的 名 單 3.5 新 表 格 會 由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設 計, 表 格 內 容 包 括 地 點 狀 況 樹 木 特 徵 樹 木 不 同 部 位 的 狀 況 等 方 面 的 資 料, 並 特 別 強 調 風 險 角 度 所 得 資 料 會 存 放 在 資 料 庫, 作 為 跟 進 補 救 行 動 ( 包 括 修 剪 過 大 的 樹 冠 以 減 輕 重 量 興 建 支 撐 物, 以 至 在 盡 一 切 努 力 而 無 法 補 救 後 把 樹 木 移 除 ) 和 日 後 監 察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引 3.6 有 關 部 門 除 了 會 主 動 進 行 上 述 工 作 外, 還 會 在 收 到 有 關 某 棵 樹 木 的 投 訴 時 加 快 檢 查 工 作, 一 旦 確 定 樹 木 有 問 題, 便 會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並 會 把 有 關 資 料 輸 入 資 料 庫, 以 便 日 後 進 行 監 察 讓 有 關 部 門 靈 活 地 管 理 樹 木 3.7 由 於 有 關 部 門 面 對 的 情 況 各 異, 而 且 考 慮 到 資 源 限 制, 因 此 有 必 要 讓 各 部 門 適 度 靈 活 地 實 施 有 關 安 排 舉 例 來 說, 公 園 和 公 共 屋 邨 人 流 較 多, 故 此 須 予 以 全 面 評 估 ; 而 郊 野 公 園 及 未 撥 用 和 未 批 租 政 府 土 地 面 積 龐 大 ( 共 佔 香 港 總 土 地 面 積 約 70%), 因 此 未 必 需 要 進 行 全 面 評 估, 但 須 倚 靠 在 執 行 例 行 管 制 / 管 理 職 能 及 在 收 到 轉 介 和 投 訴 時 識 別 這 類 樹 木 儘 管 如 此, 新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會 監 察 各 部 門 執 行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新 安 排 的 情 況, 以 確 保 各 部 門 之 間 維 持 一 定 程 度 的 一 致 性 設 立 資 料 庫 3.8 透 過 以 上 方 法, 政 府 將 可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建 立 重 要 或 有 問 題 樹 木 的 資 料 庫, 密 切 監 察 這 些 樹 木 的 狀 況 及 有 系 統 地 詳 細 記 錄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我 們 會 利 用 適 當 的 資 訊 科 技 裝 置 支 援 該 資 料 庫, 有 關 資 料 也 可 以 在 日 後 以 適 當 方 式 向 公 眾 公 布 16

35 由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跟 進 的 工 作 3.9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在 設 立 後 將 會 : (a) 設 計 新 的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表 格 ; (b) 設 立 由 本 地 和 海 外 的 樹 木 管 理 專 家 組 成 的 顧 問 小 組, 就 樹 木 管 理 的 複 雜 個 案 提 供 意 見, 包 括 敲 定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的 改 善 安 排 的 細 節 ; (c) 擬 備 指 引 和 製 作 資 料 套 ; (d) 制 訂 完 善 的 職 員 訓 練 計 劃, 確 保 他 們 可 以 有 效 地 推 行 新 的 樹 木 風 險 安 排 ; 以 及 (e) 研 究 設 立 樹 木 資 料 庫 記 錄 17

36 第 四 章 培 訓 (A) 概 要 4.1 樹 木 管 理 ( 尤 其 是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 屬 專 業 工 作, 而 培 訓 對 於 確 保 我 們 在 不 同 階 層 擁 有 足 夠 的 人 才 尤 為 重 要 專 責 小 組 已 就 此 事 進 行 全 面 評 估 除 滿 足 政 府 內 部 需 要 外, 專 責 小 組 也 就 為 私 營 機 構 人 員 提 供 的 培 訓 作 出 研 究 4.2 一 般 來 說, 培 訓 需 求 分 幾 方 面 : (a) 目 標 人 員 : (i) 為 政 府 內 部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 以 及 (ii) 為 私 營 機 構 ( 例 如 管 理 公 司 園 藝 / 樹 藝 承 建 商 等 ) 的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從 而 確 保 樹 木 管 理 業 界 有 專 業 工 作 隊 伍 ; (b) 階 層 : (i) 為 管 理 階 層 提 供 培 訓 ; (ii) 為 監 督 階 層 提 供 培 訓 ; 以 及 (iii) 為 前 線 階 層 提 供 培 訓 ; 以 及 (c) 培 訓 提 供 者 : (i) 內 部 培 訓 ; 以 及 (ii) 外 間 培 訓 提 供 者 18

37 (B) 政 府 內 部 人 員 的 培 訓 4.3 根 據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各 部 門 已 因 應 特 定 運 作 需 要, 安 排 適 當 的 內 部 及 外 間 培 訓 4.4 在 負 責 樹 木 工 作 的 人 員 中,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的 林 務 主 任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的 樹 隊 ( 成 員 包 括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康 樂 助 理 員 技 工 及 工 人 ), 以 及 各 執 行 部 門 的 園 境 師, 均 具 備 最 合 適 的 專 門 知 識 和 經 驗 這 些 人 員 也 就 樹 木 事 宜 為 其 他 部 門 提 供 支 援 為 增 進 專 業 / 技 術 知 識, 一 些 人 員 更 自 行 考 取 國 際 樹 藝 學 會 註 冊 樹 藝 師 資 格 目 前, 政 府 內 部 有 超 過 80 名 人 員 已 具 備 國 際 樹 藝 學 會 註 冊 樹 藝 師 資 格 ( 包 括 超 過 40 名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的 人 員 超 過 10 名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的 人 員, 以 及 超 過 20 名 在 各 執 行 部 門 的 園 境 師 ) 不 過, 具 備 國 際 樹 藝 學 會 註 冊 樹 藝 師 資 格, 並 非 相 關 職 系 的 入 職 或 晉 升 必 須 條 件, 也 不 是 調 派 到 樹 木 管 理 相 關 職 位 的 必 須 條 件 4.5 各 部 門 會 為 員 工 舉 辦 不 同 的 內 部 課 程, 例 如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樹 隊 人 員 會 參 加 該 署 訓 練 組 舉 辦 的 園 藝 保 養 及 / 或 樹 藝 培 訓 課 程 執 行 部 門 現 時 提 供 的 內 部 課 程, 詳 見 附 件 除 內 部 課 程 外, 還 有 由 外 間 機 構 ( 特 別 是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建 造 業 議 會 訓 練 學 院 ) 舉 辦 的 課 程 此 外, 本 地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及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附 設 的 自 負 盈 虧 持 續 進 修 部 也 提 供 各 類 課 程, 詳 見 附 件 由 於 有 需 要 提 升 工 作 人 員 的 水 平, 我 們 會 加 強 各 階 層 的 培 訓 : (a) 管 理 階 層 : 我 們 致 力 培 訓 核 心 小 組, 成 員 具 備 樹 木 保 育 及 護 養 的 專 門 知 識 及 經 驗 長 遠 來 說, 他 們 應 符 合 下 列 3 項 要 素 : (i) 學 歷 背 景 : 持 有 相 關 ( 例 如 樹 藝 學 生 物 學 植 物 學 林 木 學 園 境 建 築 環 境 科 學 等 ) 學 位, 具 備 學 位 以 上 程 度 尤 佳 ; (ii) 行 業 資 格 : 持 有 相 關 認 可 專 業 資 格 ( 例 如 國 際 樹 藝 學 會 註 冊 樹 藝 師 / 國 際 樹 藝 學 會 註 冊 樹 木 工 程 工 人 ); 以 及 19

38 (iii) 相 關 經 驗 : 熟 悉 樹 木 工 作 的 前 線 運 作 為 達 到 這 方 面 的 目 標, 我 們 會 有 系 統 地 進 行 下 列 工 作 : (i) 確 定 核 心 小 組 內 符 合 所 有 3 項 要 素 的 人 員 數 目, 並 逐 步 提 高 這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我 們 會 針 對 組 內 人 員 欠 缺 的 要 素, 提 供 適 切 培 訓 並 作 出 其 他 安 排 ; (ii) 探 討 可 與 本 地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合 作 的 範 疇 ; 以 及 (iii) 安 排 海 外 培 訓 / 借 調 工 作, 務 求 協 助 組 內 人 員 擴 闊 視 野, 並 注 視 海 外 最 新 發 展 ; 以 及 (b) 在 監 督 前 線 層 面..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培 訓 同 事 有 效 監 督 進 行 樹 木 工 作 ( 包 括 樹 木 檢 查 診 斷 評 估 修 剪 及 修 補 ), 並 熟 習 相 關 的 指 引 為 更 妥 善 運 用 資 源 和 分 享 經 驗,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i)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應 以 具 策 略 性 的 方 法 全 面 統 籌 和 舉 辦 培 訓 課 程 ; (ii)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也 會 聯 絡 職 業 訓 練 局 和 建 造 業 議 會 訓 練 學 院 等 本 地 機 構, 因 應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舉 辦 合 適 的 課 程 ; 以 及 (iii) 以 全 面 及 具 策 略 性 的 方 法 為 員 工 提 供 持 續 的 培 訓, 為 此,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轄 下 會 設 立 培 訓 委 員 會 (C) 提 供 予 私 營 機 構 的 培 訓 4.8 為 提 升 本 地 樹 木 工 作 隊 伍 的 質 素,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增 加 私 營 機 構 人 員 接 受 培 訓 的 機 會, 培 訓 課 程 主 要 由 外 間 機 構 提 供 我 們 建 議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與 本 地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職 業 訓 練 局 建 造 業 議 會 訓 練 學 院 及 其 他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附 設 的 自 負 盈 虧 持 續 進 修 部 聯 絡, 確 保 配 合 這 方 面 的 需 要 4.9 此 外,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及 各 部 門 也 會 為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20

39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園 境 承 建 商 及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舉 辦 綠 化 及 樹 木 保 育 講 座 及 研 討 會 4.10 我 們 也 會 在 發 展 局 及 相 關 部 門 的 網 頁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4.11 此 外, 就 政 府 外 判 工 作 而 言,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也 須 檢 討 並 提 高 承 建 商 獲 認 可 為 園 境 承 建 商 的 資 格 準 則, 並 研 究 可 否 為 相 關 承 建 商 提 供 培 訓, 確 保 切 合 需 要 21

40 第 五 章 法 例 檢 討 5.1 本 章 檢 討 現 行 與 樹 木 有 關 的 法 例, 並 就 未 來 路 向 提 出 建 議 (A) 現 時 情 況 5.2 香 港 法 例 訂 有 多 項 與 樹 木 " 有 關 的 條 文, 當 中 最 相 關 而 又 經 常 被 執 法 部 門 援 用 的 法 例 共 有 8 條, 分 別 是 : (a) 林 區 及 郊 區 條 例 ( 第 96 章 ); (b)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c)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 第 208 章 ); (d) 古 物 及 古 蹟 條 例 ( 第 53 章 ); (e)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f) 盜 竊 罪 條 例 ( 第 210 章 ); (g)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 第 228 章 ); 以 及 (h)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第 499 章 ) (A) 林 區 及 郊 區 條 例 ( 第 96 章 ) 5.3 此 例 保 護 未 批 租 政 府 土 地 上 林 區 及 植 林 區 內 的 樹 木, 同 樣 適 用 在 市 區 和 郊 區 範 圍 此 例 針 對 在 未 批 租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損 毁 樹 木 ( 例 如 非 法 砍 伐 ) 的 個 案 (B)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5.4 此 例 包 含 適 用 於 遊 樂 場 地 公 眾 墳 場 及 紀 念 花 園 等 地 方 內 的 樹 木 的 條 文 當 局 可 引 用 此 條 例 就 該 些 地 方 內 惡 意 破 壞 樹 木 的 行 為 作 出 檢 控 (C)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 第 208 章 ) 5.5 此 例 特 別 保 護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樹 木, 針 對 在 郊 野 公 園 內 故 意 損 毀 樹 木 ( 例 如 非 法 砍 伐 ) 的 個 案 22

41 (D) 古 物 及 古 蹟 條 例 ( 第 53 章 ) 5.6 此 例 保 護 暫 定 古 蹟 和 古 蹟 內 的 樹 木, 針 對 故 意 損 壞 暫 定 古 蹟 或 古 蹟 ( 包 括 在 暫 定 古 蹟 或 古 蹟 之 上 或 之 內 挖 掘, 進 行 建 築 或 其 他 工 程, 種 植 或 砍 伐 樹 木, 或 堆 積 泥 土 或 垃 圾 ) 的 個 案 (E)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5.7 涉 及 故 意 損 毀 樹 木 ( 例 如 非 法 砍 伐 縱 火 ) 的 較 嚴 重 個 案, 會 根 據 此 例 第 60 條 提 出 檢 控 (F) 盜 竊 罪 條 例 ( 第 210 章 ) 5.8 涉 及 偷 竊 樹 木, 特 別 是 名 木 ( 例 如 土 沉 香 及 羅 漢 松 ) 的 較 嚴 重 個 案, 會 根 據 此 例 第 2(1) 條 提 出 檢 控 (G)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 第 228 章 ) 5.9 涉 及 在 公 眾 地 方 輕 微 損 毀 樹 木 ( 例 如 在 樹 上 塗 鴉 刮 刻 ) 的 個 案, 會 根 據 此 例 第 4(28) 條 提 出 檢 控 (H)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第 499 章 ) 5.10 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中, 受 影 響 的 樹 木 作 為 生 態 系 統 的 組 成 部 分, 須 得 到 適 當 評 估 如 有 需 要, 或 須 採 取 緩 解 或 補 償 措 施, 包 括 移 植 名 木 種 植 新 樹 和 其 他 植 物 5.11 這 些 條 例 的 摘 要 載 於 附 件 5 (B) 分 析 5.12 專 責 小 組 已 詳 細 地 檢 視 現 行 法 例 中 各 項 適 用 於 樹 木 管 理 的 條 文, 並 研 究 是 否 有 必 要 另 行 訂 立 新 的 保 護 樹 木 條 例 或 修 改 現 行 法 例 專 責 小 組 特 別 從 以 下 角 度, 審 慎 研 究 現 行 法 例 是 否 完 備, 以 達 到 樹 木 管 理 的 整 體 目 標 : 23

42 (a) 保 護 樹 木 免 被 蓄 意 損 毁 ( 例 如 非 法 砍 伐 偷 竊 名 木 及 蓄 意 破 壞 ); (b) 保 護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以 免 因 工 務 工 程 計 劃 而 被 不 必 要 地 砍 伐 ; (c) 保 護 私 人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以 免 因 私 營 發 展 項 目 而 被 不 必 要 地 砍 伐 ; (d) 新 設 立 一 個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 以 及 (e) 提 升 樹 木 的 安 全, 以 免 招 致 人 命 傷 亡 或 財 產 損 毀 上 述 各 點 會 在 下 文 詳 加 闡 釋 (a) 保 護 樹 木 免 被 蓄 意 損 毁 ( 例 如 非 法 砍 伐 偷 竊 名 木 及 蓄 意 破 壞 ) 5.13 在 保 護 樹 木 免 被 蓄 意 損 毁 方 面, 上 文 提 及 的 法 例 均 適 用 於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有 些 更 適 用 於 私 人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過 往 也 有 成 功 檢 控 的 案 例, 可 見 有 關 法 例 大 體 而 言 能 廣 泛 及 有 效 地 保 護 樹 木 此 外, 法 例 所 定 的 刑 罰 也 屬 恰 當 根 據 記 錄, 法 庭 幾 乎 從 未 判 處 法 例 所 定 的 最 高 刑 罰 在 確 保 樹 木 免 被 蓄 意 損 毁 方 面, 負 責 執 行 上 述 8 條 法 例 的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對 現 時 法 例 所 賦 予 的 法 定 權 力 大 致 感 到 滿 意, 並 認 為 現 階 段 無 須 修 改 法 例 (b) 保 護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以 免 因 工 務 工 程 計 劃 而 被 不 必 要 地 砍 伐 5.14 至 於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方 面, 各 政 府 部 門 會 負 責 推 行 改 善 措 施, 因 此 一 般 不 會 出 現 重 大 問 題 當 局 採 取 了 一 系 列 行 政 措 施, 確 保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得 到 妥 善 保 護 發 展 局 工 務 科 ( 及 其 前 身 ) 發 出 的 技 術 通 告 訂 明, 不 應 因 進 行 工 務 工 程 計 劃 而 不 必 要 地 砍 伐 任 何 樹 木 工 程 項 目 的 倡 議 者 應 先 考 慮 樹 木 能 否 留 在 原 處, 若 不 可 行, 便 應 考 慮 把 受 影 響 的 樹 木 移 植 他 處 砍 伐 樹 木 只 能 作 為 最 後 考 慮 的 方 案, 並 必 須 作 補 償 種 植 倘 若 有 關 的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須 由 立 法 會 批 准 撥 款 進 行, 在 提 交 予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中, 會 在 背 景 資 料 " 之 下 載 有 關 於 樹 木 保 育 " 的 標 準 段 落, 並 會 說 明 受 工 程 影 響 的 樹 木 數 量 和 種 類 有 關 的 技 術 通 告 並 規 定, 工 程 辦 事 處 必 須 在 工 務 工 程 建 造 合 約 內 訂 明 樹 木 保 育 方 面 的 合 約 要 求 24

43 5.15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現 行 的 行 政 措 施 整 體 有 效, 既 靈 活 而 又 能 兼 顧 各 方 面 的 考 慮 因 素 (c) 保 護 私 人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以 免 因 私 營 發 展 項 目 而 被 不 必 要 地 砍 伐 5.16 這 點 已 在 上 文 第 二 章 詳 細 闡 述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並 無 充 分 理 由 為 保 護 ( 古 蹟 或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以 外 的 ) 私 人 地 段 的 個 別 樹 木 而 訂 立 新 法 例, 原 因 如 下 : 關 於 私 人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專 責 小 組 注 意 到, 自 上 世 紀 七 十 年 代 和 八 十 年 代 中 期 起, 政 府 已 先 後 在 土 地 契 約 中 加 入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和 園 境 條 款 "; 至 於 土 地 重 新 發 展 方 面, 政 府 也 可 藉 此 機 會 通 過 規 劃 機 制 或 在 修 訂 土 地 契 約 時, 就 樹 木 保 育 加 入 新 規 定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現 行 機 制 大 致 完 備 ; 為 保 護 樹 木 而 訂 立 新 法 例 的 過 程, 曠 日 持 久, 並 須 投 入 大 量 資 源, 而 且 必 須 設 立 上 訴 機 制 這 對 加 快 改 善 政 府 的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並 無 助 益 政 府 如 能 專 注 於 加 強 有 關 的 行 政 安 排, 能 更 具 成 效, 使 情 況 更 快 得 到 改 善 ; 於 七 十 年 代 之 前 批 租 的 土 地, 如 因 重 新 發 展 而 須 修 訂 契 約, 地 政 總 署 會 藉 此 機 會 盡 量 在 契 約 中 加 入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 我 們 留 意 到 部 分 在 七 十 年 代 之 前 批 租 的 土 地 在 重 新 發 展 時, 無 須 取 得 規 劃 許 可 或 修 改 契 約, 但 我 們 仍 須 尊 重 私 人 業 主 在 重 新 發 展 其 土 地 時 原 本 所 享 的 合 法 權 益 香 港 素 來 充 分 重 視 私 有 財 產 權 不 僅 基 本 法 訂 有 保 障 私 有 財 產 權 的 條 文, 而 且 市 民 普 遍 期 望 私 有 財 產 權 得 到 保 障 ; 以 及 訂 立 新 法 例 以 管 制 私 人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管 理 或 砍 伐 事 宜, 反 而 會 令 業 主 減 少 栽 種 更 多 樹 木 的 意 欲, 以 免 將 來, 尤 其 是 多 年 後 重 新 發 展 其 私 人 地 段 時, 政 府 會 作 出 干 預 因 此, 此 舉 可 能 會 對 有 意 栽 種 更 多 樹 木 業 主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阻 嚇 作 用, 這 正 與 我 們 的 政 策 原 意 背 道 而 馳 25

44 (d) 新 設 立 一 個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5.17 專 責 小 組 曾 研 究 是 否 必 須 另 訂 法 例, 把 所 需 法 定 權 力 賦 予 新 設 立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專 責 小 組 注 意 到 過 往 在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轄 下 設 立 土 力 工 程 處 及 在 發 展 局 轄 下 設 立 文 物 保 育 專 員 辦 事 處 時 均 無 此 需 要 我 們 會 根 據 既 定 機 制, 提 請 立 法 會 批 准 所 需 撥 款 (e) 提 升 樹 木 的 安 全, 以 免 招 致 人 命 傷 亡 或 財 產 損 毀 5.18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藉 着 行 政 措 施 及 實 施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新 安 排 ( 見 第 三 章 ) 已 可 達 到 這 個 目 的, 故 此 無 須 修 改 法 例 (C) 建 議 5.19 經 審 慎 考 慮 後,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在 現 階 段 無 須 修 改 法 例, 反 而 應 着 力 落 實 各 項 行 政 措 施, 改 善 各 方 之 間 的 協 調 加 強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水 平, 以 及 鼓 勵 公 眾 參 與 我 們 宜 先 檢 視 這 些 行 政 措 施 的 實 際 成 效, 才 考 慮 修 改 法 例 的 需 要 5.20 雖 然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在 現 階 段 無 須 修 改 法 例, 但 政 府 會 在 本 報 告 所 述 的 新 改 善 措 施 落 實 後, 因 應 運 作 情 況, 不 時 作 出 檢 討 26

45 第 六 章 社 區 參 與 公 眾 教 育 及 投 訴 處 理 6.1 本 章 檢 討 現 時 有 關 社 區 參 與 公 眾 教 育 及 投 訴 處 理 的 工 作, 並 就 未 來 路 向 提 出 建 議 6.2 除 了 政 府 外, 社 區 在 協 助 保 育 本 港 的 樹 木 方 面, 也 肩 負 重 任 正 因 如 此, 我 們 致 力 爭 取 社 區 的 支 持, 以 響 應 推 廣 綠 化 及 樹 木 管 理 的 工 作 (A) 社 區 參 與 現 時 情 況 (a) 社 區 參 與 綠 化 委 員 會 年 1 月, 當 局 在 綠 化 督 導 委 員 會 轄 下 設 立 社 區 參 與 綠 化 委 員 會, 目 的 是 加 強 社 區 參 與 綠 化 活 動 社 區 參 與 綠 化 委 員 會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擔 任 主 席, 成 員 來 自 相 關 決 策 局 / 部 門, 以 及 不 同 界 別 的 社 會 人 士 (b) 區 議 會 6.4 為 支 持 政 府 的 綠 化 政 策,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透 過 舉 辦 各 項 活 動, 例 如 植 樹 日 綠 化 / 園 藝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等, 協 助 各 區 議 會 推 廣 綠 化 信 息 6.5 如 綠 化 工 程 預 算 價 值 超 逾 300 萬 元 的 基 本 工 程 合 約, 工 務 部 門 均 須 負 責 就 相 關 綠 化 工 程 諮 詢 有 關 區 議 會 6.6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在 制 定 綠 化 總 綱 圖 的 過 程 中, 會 採 納 加 強 地 區 參 與 模 式, 包 括 向 各 區 議 會 及 當 地 的 持 分 者 進 行 諮 詢 簡 單 來 說,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會 向 每 個 區 議 會 介 紹 綠 化 總 綱 圖 的 措 施, 並 邀 請 區 議 員 組 成 地 區 參 與 小 組, 與 署 方 結 成 伙 伴, 全 程 一 同 參 與 制 定 綠 化 總 綱 圖 署 方 也 會 透 過 論 壇 等 活 動, 聽 取 地 方 社 區 的 意 見 27

46 (c) 市 民 大 眾 6.7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均 致 力 推 行 社 區 參 與 活 動, 例 如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及 房 屋 署 舉 辦 的 社 區 植 樹 活 動 過 去 多 年, 在 社 區 參 與 綠 化 委 員 會 的 統 籌 下, 轄 下 委 員 每 年 約 舉 辦 70 個 計 劃, 涵 蓋 約 個 活 動, 參 加 者 共 超 逾 人 次 這 些 活 動 包 括 花 展 嘉 年 華 會 展 覽 講 座 等, 有 關 活 動 的 清 單 載 於 附 件 6 建 議 6.8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我 們 加 強 社 區 參 與 工 作, 並 認 為 區 議 會 及 地 方 社 區 是 我 們 推 行 綠 化 工 作 及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伙 伴 為 加 強 公 眾 參 與,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擴 展 現 時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主 辦 的 綠 化 義 工 計 劃 : (a) 招 募 更 多 地 區 護 樹 義 工, 以 加 強 對 所 屬 地 區 樹 木 的 監 察 ; 以 及 (b) 邀 請 社 區 內 知 名 人 士 ( 例 如 立 法 會 及 區 議 會 議 員 ) 參 與 計 劃, 擔 任 綠 化 大 使 我 們 也 歡 迎 各 區 議 會 就 綠 化 及 樹 木 管 理 建 議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活 動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這 些 工 作, 取 得 社 會 上 更 多 人 支 持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B) 公 眾 教 育 現 時 情 況 6.9 我 們 一 直 舉 辦 多 項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例 如 為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園 藝 公 司 職 員 等 舉 辦 研 討 會, 以 推 廣 綠 化 和 分 享 經 驗 ( 最 近 一 次 研 討 會 於 2009 年 3 月 舉 行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在 九 龍 公 園 設 立 了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藉 以 提 高 市 民 對 綠 化 和 環 保 方 面 的 意 識 此 外, 我 們 也 把 綠 化 和 樹 木 護 理 方 面 的 資 料 上 載 網 站,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例 如 發 展 局 綠 化 網 頁 所 載 的 修 剪 樹 木 的 一 般 指 引 ( 和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網 頁 所 載 的 綠 化 校 園 手 冊 28

47 建 議 6.10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我 們 加 強 有 關 綠 化 和 樹 木 保 育 的 公 眾 教 育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分 為 兩 個 主 要 範 疇 : (a) 培 養 社 會 整 體 愛 護 全 港 樹 木 的 態 度 ( 尤 其 是 位 於 公 眾 設 施 如 公 園 郊 野 公 園 屋 邨 等 的 樹 木 ); 以 及 (b) 呼 籲 私 人 業 主 正 確 護 理 私 人 地 段 內 的 樹 木, 以 供 居 民 和 訪 客 享 用 和 保 障 他 們 安 全 6.11 專 責 小 組 也 建 議 透 過 學 校 課 程, 加 強 向 學 生 灌 輸 環 保 ( 包 括 保 護 作 為 自 然 環 境 一 部 份 的 樹 木 ) 的 正 確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將 會 伙 同 教 育 局 轄 下 課 程 發 展 處 一 併 推 行 (C) 投 訴 處 理 現 時 情 況 6.12 在 2008 年, 1823 熱 線 共 接 獲 約 宗 市 民 投 訴, 當 中 約 宗 個 案 (4.3%) 與 植 物 管 理 有 關 植 物 管 理 所 涉 範 疇 較 樹 木 管 理 的 更 為 廣 泛, 因 為 植 物 管 理 還 涉 及 有 關 草 花 灌 木 及 叢 林 等 的 投 訴 建 議 6.13 專 責 小 組 認 同 有 需 要 有 效 率 地 處 理 與 樹 木 有 關 的 投 訴 市 民 作 出 投 訴, 有 助 各 部 門 集 中 處 理 有 可 能 對 公 眾 安 全 或 環 境 構 成 危 險 的 樹 木, 並 確 保 能 及 時 採 取 行 動 為 改 善 對 社 會 人 士 的 服 務,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應 加 強 投 訴 處 理 機 制 緊 急 情 況 6.14 至 於 緊 急 情 況, 倘 若 樹 木 問 題 危 及 生 命 及 / 或 財 產, 則 會 一 如 以 往, 繼 續 第 一 時 間 由 警 方 及 消 防 處 處 理 遇 有 道 路 及 行 人 路 等 公 眾 通 道 受 到 嚴 重 阻 塞, 路 政 署 會 迅 速 採 取 行 動 29

48 1823 電 話 中 心 ( 1823 熱 線 ) 熱 線 應 作 為 中 央 處 理 站, 接 收 市 民 對 一 般 樹 木 管 理 的 投 訴 該 熱 線 是 個 24 小 時 運 作 的 多 渠 道 平 台, 可 透 過 電 話 電 郵 或 書 信 接 收 投 訴 在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下, 熱 線 可 確 保 適 時 把 投 訴 轉 介 予 有 關 負 責 部 門 監 察 個 案 進 度, 以 及 向 投 訴 人 交 代 個 案 的 最 新 進 展 30

49 第 七 章 資 源 及 落 實 措 施 情 況 7.1 本 章 就 前 文 所 載 各 項 改 善 樹 木 管 理 架 構 的 措 施, 就 有 關 人 力 資 源 及 設 備 提 出 建 議, 並 闡 述 落 實 措 施 的 情 況 (A) 資 源 人 手 安 排 政 策 局 層 面 7.2 一 如 第 二 章 所 述, 目 前 政 府 的 樹 木 專 才 分 散 在 不 同 部 門, 但 卻 沒 有 一 個 具 備 所 需 職 權 和 資 源 / 專 門 知 識 的 明 確 中 央 權 威 機 構 來 有 效 協 調 各 方 的 工 作 此 外, 綠 化 和 樹 木 管 理 的 工 作, 也 需 要 以 全 方 位 並 具 前 瞻 性 的 方 式 進 行 有 見 及 此,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在 政 策 局 層 面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以 改 善 現 行 的 制 度 架 構 : (a) 發 展 局 作 為 目 前 統 籌 綠 化 政 策 的 決 策 局, 應 肩 負 有 關 綠 化 園 境 和 樹 木 管 理 的 整 體 政 策 責 任 我 們 會 開 設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綠 化 園 境 及 樹 木 管 理 )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2 點 職 級 ), 監 督 下 述 兩 個 辦 事 處, 使 綠 化 和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更 整 合, 而 且 採 用 全 方 位 方 式 推 行 ; (b) 在 決 策 局 層 面 設 立 新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作 為 中 央 權 威 機 構 暨 統 籌 中 心, 確 保 更 有 效 落 實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會 由 一 名 總 助 理 秘 書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1 點 職 級 ) 掌 管, 人 選 以 具 備 所 需 專 業 知 識 者 為 佳 ; 以 及 (c) 設 立 新 的 綠 化 及 園 境 辦 事 處, 負 責 中 央 協 調 綠 化 和 園 境 工 作 此 外, 辦 事 處 也 會 肩 負 新 的 任 務, 為 大 型 政 府 基 建 項 目 和 須 要 提 交 園 境 設 計 總 圖 或 提 供 公 眾 休 憩 空 間 的 綜 合 私 人 發 展 項 目 的 園 境 設 計 提 供 意 見, 以 提 高 質 素 辦 事 處 也 會 在 決 策 局 層 面 設 立, 人 手 主 要 調 配 自 發 展 局 工 務 科 和 建 築 署, 包 括 總 園 境 師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1 點 職 級 ) 31

50 7.3 擬 議 的 修 訂 發 展 局 工 務 科 組 織 圖 包 括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綠 化 園 境 及 樹 木 管 理 ) 這 新 職 位, 以 及 其 下 所 新 設 的 綠 化 及 園 境 辦 事 處 和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詳 見 附 件 7A 新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及 綠 化 及 園 境 辦 事 處 的 職 能,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7B 及 附 件 7C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擬 設 立 的 兩 個 新 辦 事 處, 應 包 括 具 備 合 適 學 歷 / 專 業 資 格 和 前 線 工 作 經 驗 的 人 員 為 確 保 廣 泛 收 納 所 需 的 專 業 人 員, 每 個 新 辦 事 處 均 會 包 括 多 個 相 關 職 系 的 人 員, 例 如 園 境 師 林 務 主 任 及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等, 以 便 組 成 一 個 多 種 不 同 專 業 的 隊 伍 專 責 小 組 也 建 議, 倘 若 無 法 即 時 覓 得 本 地 專 家, 便 應 委 聘 海 外 專 家, 以 便 開 展 工 作 部 門 層 面 7.4 目 前, 在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下, 各 部 門 因 應 本 身 的 特 定 運 作 需 要 而 安 排 合 適 人 手 執 行 與 樹 木 相 關 的 職 務 我 們 會 評 估 各 部 門 為 推 行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建 議 ( 特 別 是 有 關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新 安 排 的 建 議 ) 而 需 要 的 資 源 7.5 特 別 值 得 提 出 的 是, 地 政 總 署 須 負 責 處 理 沒 有 其 他 部 門 負 責 的 大 幅 未 批 租 和 未 撥 用 政 府 土 地 ( 約 公 頃 ) 上 的 樹 木, 但 地 政 總 署 內 部 目 前 並 無 管 理 樹 木 的 專 才 可 執 行 相 關 的 職 務 因 此, 專 責 小 組 建 議 在 地 政 總 署 新 設 立 一 個 樹 木 小 組, 俾 能 有 效 執 行 工 作, 而 無 須 向 其 他 部 門 徵 詢 專 業 意 見 該 小 組 的 主 要 職 責 如 下.. (a) 收 到 涉 及 未 批 租 及 未 撥 用 政 府 土 地 的 投 訴 或 轉 介 時, 負 責 護 理 該 等 土 地 上 的 植 物, 並 且 處 理 查 詢 / 投 訴 ; 以 及 (b) 就 地 政 總 署 職 責 範 圍 內 的 樹 木 事 宜 提 供 內 部 意 見 ( 包 括 私 人 項 目 的 發 展 管 制 就 私 人 土 地 上 與 樹 木 相 關 的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等 ) 檢 討 職 系 架 構 7.6 為 提 升 新 設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的 專 業 水 平, 聘 用 樹 藝 方 面 的 專 家 是 有 好 處 的 不 過, 政 府 現 時 並 未 設 有 樹 藝 師 職 系 專 責 小 組 已 研 究 情 況, 並 建 議 暫 時 不 改 動 現 行 職 系 架 構, 因 為 這 種 改 動 會 是 一 項 重 大 工 作, 須 進 行 仔 細 研 究, 比 較 不 同 職 系 和 職 級, 還 須 進 行 廣 泛 員 工 諮 詢 有 鑑 於 此, 這 項 工 作 並 不 能 在 檢 討 期 內 完 成 為 使 我 們 能 夠 評 32

51 估 對 樹 藝 師 的 需 求 程 度, 我 們 建 議 以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條 款, 暫 時 聘 用 樹 藝 師, 然 後 在 3 年 後 檢 討 情 況 設 備 7.7 目 前, 各 部 門 及 其 承 建 商 均 為 轄 下 員 工 提 供 足 夠 的 裝 置 和 設 備, 以 便 為 樹 木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並 作 出 樹 藝 護 理 各 執 行 部 門 及 / 或 其 承 建 商 都 配 備 足 夠 工 具, 而 這 些 工 具 可 在 市 面 容 易 購 買 一 些 部 門 ( 如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及 路 政 署 ) 更 配 備 較 先 進 的 設 備 ( 例 如 聲 納 探 測 儀 及 阻 力 探 測 儀 ), 以 測 試 木 質 有 否 腐 爛 路 政 署 也 要 求 承 建 商 提 供 所 需 的 裝 置, 例 如 在 樹 冠 水 平 進 行 工 程 時 使 用 的 升 降 平 台 7.8 因 應 新 的 要 求 ( 例 如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的 新 安 排 ), 部 門 須 添 置 諸 如 聲 納 探 測 儀 等 先 進 設 備, 而 有 關 人 員 也 須 接 受 正 規 的 操 作 訓 練 和 學 習 解 讀 儀 器 檢 測 結 果 有 關 設 備 會 按 需 要 購 置 其 他 7.9 除 上 述 措 施 外, 部 門 也 須 加 強 培 訓 社 區 參 與 公 眾 教 育 投 訴 處 理 等 方 面 的 措 施 有 關 決 策 局 / 部 門 會 按 照 既 定 機 制 進 行 上 述 工 作 (B) 措 施 落 實 情 況 7.10 在 本 報 告 發 表 後, 各 相 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會 就 上 述 建 議 作 出 相 應 跟 進 行 動 發 展 局 更 會 作 出 統 籌, 按 照 既 定 機 制 取 得 所 需 資 源, 並 且 為 設 立 新 的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和 綠 化 及 園 境 辦 事 處 進 行 籌 備 工 作 7.11 在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尚 未 開 設 前, 專 責 小 組 考 慮 到 公 眾 對 安 全 的 關 注, 已 指 示 有 關 部 門 加 倍 工 作, 並 加 強 協 調, 以 便 在 即 將 來 臨 的 颱 風 季 節 提 供 更 佳 和 更 快 速 的 回 應 行 動 7.12 本 報 告 的 發 表, 總 結 了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我 們 希 望 與 社 會 人 士 攜 手 同 心, 合 力 推 動 本 港 的 綠 化 工 作, 與 全 港 市 民 共 享 安 全 而 綠 化 的 生 活 環 境 33

52 附 件 1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主 席 政 務 司 司 長 成 員 發 展 局 局 長 或 代 表 環 境 局 局 長 或 代 表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或 代 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或 代 表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或 代 表 建 築 署 署 長 或 代 表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署 長 或 代 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或 代 表 房 屋 署 署 長 或 代 表 路 政 署 署 長 或 代 表 政 府 新 聞 處 處 長 或 代 表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或 代 表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或 代 表 效 率 促 進 組 專 員 或 代 表 ( 按 需 要 而 定 ) 警 務 處 處 長 或 代 表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代 表 律 政 司 代 表 秘 書 發 展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工 務 )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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