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大學 102 學年度研究生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102 學年度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重要日程預定表 項 目 網路報名期間 日 期 (一)至 (一) 報名資料寄件截止日期 (一) 郵戳為憑 寄發初試成績單暨複試通知單 (五) 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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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 榮 大 學 博 士 班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南 台 灣 最 好 的 私 立 大 學 校 址 : 台 南 市 歸 仁 區 長 榮 路 一 段 396 號 電 話 : 分 機 1155~ 傳 真 : 網 址 : 1

2 長榮大學 102 學年度研究生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102 學年度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重要日程預定表 項 目 網路報名期間 日 期 (一)至 (一) 報名資料寄件截止日期 (一) 郵戳為憑 寄發初試成績單暨複試通知單 (五) 初試成績複查截止日期 (三) 以傳真方式 複試 面試 日期 (五) 寄發總成績通知單 (五) 總成績複查截止日期 (三) 以傳真方式 放榜日期 (五) 正取生書面報到截止日期 (五) 102 學年度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甄試入學招生重要日程預定表 考生別 項 目 日 網路報名期間 (一)至 (一) 報名資料寄件截止日期 (一) 郵戳為憑 全部考生 寄發准考證 限初試為筆試之所系 (五)以前寄發 初 翻譯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及一般生 試 美術學系 (六) 寄發成績通知單 (五) 不需複試 成績複查截止 之考生 放榜日期 同日舉行筆試 術科測驗或面試 (三) 以傳真方式 (五) (五) 寄發初試成績單暨複試通知單 初試成績複查截止日期 需複試 之考生 期 (三) 以傳真方式 複試 面試 日期 (六) 寄發總成績通知單 (五) 總成績複查截止日期 (三) 以傳真方式 放榜日期 (五) 正取生書面報到截止日期 (五) 2

3 如 因 實 際 招 生 試 務 需 要, 各 項 招 生 預 定 日 程 有 所 變 動, 得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或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予 以 補 救,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研 究 學 習 與 生 活 優 勢 1. 本 校 校 園 廣 闊, 各 棟 建 築 設 施 完 備, 教 學 設 備 新 穎 完 善, 新 建 圖 書 館 寬 敞 明 亮, 藏 書 豐 富 各 所 系 均 提 供 研 究 生 專 用 研 究 室, 學 習 研 究 環 境 極 佳 2. 各 教 學 單 位 均 禮 聘 國 內 外 大 學 資 深 教 授 或 年 輕 學 者 或 理 論 與 實 務 造 詣 頗 深 的 業 界 人 士 擔 任 教 師, 與 學 生 教 學 相 長, 畢 業 生 不 論 就 業 或 繼 續 求 學 都 有 很 好 的 發 展 本 校 邀 請 政 經 軍 各 界 名 師 擔 任 專 兼 任 講 座 教 授, 如 :( 以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杜 正 勝 :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前 教 育 部 部 長 前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院 長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宋 泉 盛 : 前 台 南 神 學 院 院 長 美 國 普 林 斯 頓 神 學 院 哈 佛 大 學 神 學 院 日 本 同 志 社 大 學 神 學 院 教 授 曾 任 美 國 加 州 伯 克 萊 太 平 洋 神 學 院 暨 聯 合 神 學 研 究 院 神 學 教 授 世 界 歸 正 教 會 聯 盟 (WARC) 主 席 台 灣 神 學 文 化 研 究 院 院 長 林 財 源 : 前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校 長 前 中 山 大 學 副 校 長 林 逢 慶 : 前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前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董 事 長 執 行 長 前 台 灣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系 主 任 美 國 紐 約 州 立 大 學 ( 水 牛 城 )/ 數 學 博 士 吳 作 樂 : 前 國 家 太 空 中 心 主 任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統 計 通 訊 博 士 涂 醒 哲 : 前 衛 生 署 署 長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洛 杉 磯 分 校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哲 學 博 士 徐 強 : 前 中 國 造 船 公 司 董 事 長 美 國 懷 俄 明 大 學 管 理 及 組 織 心 理 學 博 士 莊 萬 壽 : 曾 任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授 日 本 京 都 大 學 韓 國 啟 明 大 學 教 授 日 本 東 京 大 學 研 究 員 台 灣 教 授 協 會 會 長 陳 宏 一 : 前 軍 醫 局 局 長 三 軍 總 醫 院 院 長 陳 菊 : 前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現 任 高 雄 市 市 長 黃 營 杉 : 前 經 濟 部 部 長 前 台 電 台 灣 菸 酒 公 司 董 事 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博 士 黃 茂 雄 : 東 元 集 團 會 長 工 商 協 進 會 理 事 長 賦 改 會 諮 詢 委 員 總 統 府 科 技 諮 詢 委 員 會 高 科 技 園 區 開 發 組 召 集 人 黃 光 男 :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前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校 長 前 中 華 民 國 博 物 館 學 會 理 事 長 前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館 長 前 臺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館 長,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文 學 博 士 熊 慎 幹 : 前 中 原 大 學 校 長,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及 工 程 研 究 所 博 士 廖 勝 雄 : 前 駐 WTO 代 表 團 ( 瑞 士 日 內 瓦 ) 副 常 任 代 表,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州 立 大 學 政 治 歷 史 博 士 ( 東 亞 國 際 關 係 ) 蔡 光 榮 : 前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局 長 前 中 華 防 災 學 會 理 事 長 台 北 市 政 府 市 政 顧 問 鄭 瑞 棠 : 前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中 醫 藥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日 本 靜 岡 藥 科 大 學 藥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3. 本 校 與 歐 美 亞 多 所 知 名 大 學 建 立 姊 妹 校 關 係, 補 助 優 秀 學 生 出 國 學 習 發 展 4. 本 校 緊 鄰 高 鐵 台 南 站 ( 約 四 公 里 ), 台 鐵 沙 崙 支 線 通 過 本 校, 並 於 校 內 設 置 長 榮 大 學 站, 考 生 與 本 校 同 學 搭 乘 高 鐵 與 台 鐵 往 來 各 地 與 台 南 火 車 站 中 洲 高 雄 等, 交 通 均 極 為 便 利 5. 研 究 生 宿 舍 為 二 人 一 間 套 房, 備 有 空 調 網 路 交 誼 廳 洗 衣 室 等, 校 內 外 生 活 機 能 方 便, 有 助 研 究 與 學 習 6. 凡 考 取 本 校 研 究 生 正 取 生 並 同 時 考 取 其 它 國 立 大 學 一 般 生 正 取 生 或 列 為 5 年 500 億 計 畫 3

4 之 學 校 一 般 生 正 取 生, 且 該 校 系 ( 所 ) 之 當 招 生 學 年 度 錄 取 率 須 在 30%( 含 ) 以 內, 入 學 後 可 申 請 優 秀 研 究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至 多 發 給 四 學 期,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校 課 外 活 動 組 正 式 公 告 7. 為 幫 助 清 寒 學 生 就 學, 設 置 安 定 就 學 措 施, 包 含 各 種 獎 助 學 金 急 難 救 助 等, 最 新 辦 法 請 參 閱 學 務 處 網 站 目 錄 壹 所 系 分 則 : 招 生 組 別 暨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甄 試 項 目 計 分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管 理 學 院 1 一 博 士 班 :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2 二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3 三 碩 士 班 :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4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5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6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7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學 系 碩 士 班 8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9 健 康 科 學 學 院 10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1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碩 士 班 12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13 護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14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15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16 台 灣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7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碩 士 班 18 翻 譯 學 系 碩 士 班 19 美 術 學 系 碩 士 班 20 4

5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班 21 媒 體 設 計 科 技 學 系 22 資 訊 暨 工 程 學 院 23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24 神 學 院 25 神 學 系 碩 士 班 26 貳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及 補 充 說 明 27 參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方 式 28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28 伍 准 考 證 寄 發 暨 補 發 辦 法 32 陸 甄 試 時 間 地 點 33 柒 成 績 計 算 暨 錄 取 方 式 33 捌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34 玖 成 績 複 查 34 拾 錄 取 公 告 34 拾 壹 報 到 相 關 規 定 35 拾 貳 附 註 35 附 錄 一 教 育 部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36 附 錄 二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37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38 附 件 一 推 薦 函 二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三 國 外 學 歷 授 權 查 證 英 文 同 意 書 四 服 務 證 明 書 五 進 修 同 意 書 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七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九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十 本 校 交 通 位 置 圖 5

6 管 理 學 院 一 博 士 班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二 碩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三 碩 士 班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學 系 碩 士 班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6

7 長 榮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所 系 分 則 : 招 生 組 別 暨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甄 試 項 目 計 分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博 士 班 所 系 班 別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6 名 報 考 資 格 及 附 加 條 件 教 育 部 立 案 或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系 所 畢 業 獲 碩 士 學 位 者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本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為 一 般 生, 但 歡 迎 具 下 列 工 作 經 驗 者 報 考 : 1. 任 職 上 市 ( 櫃 ) 公 司 協 理 副 總 經 理 總 經 理 董 監 事 之 職 務 2. 任 職 於 公 務 機 構 八 職 等 或 等 同 八 職 等 以 上 者 3. 碩 士 畢 業 後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或 大 學 畢 業 後 合 計 五 年 工 作 經 驗 或 專 科 畢 業 合 計 七 年 工 作 經 驗 ( 以 上 均 不 含 服 役 年 資 ), 具 有 經 營 管 理 發 展 潛 力 者 4. 大 專 院 校 專 任 講 師 ( 含 ) 以 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1.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總 表 各 三 份 ( 其 中 至 少 一 份 正 本 ) 2. 碩 士 論 文 或 代 表 作 各 三 份 3. 工 作 經 歷 與 自 傳 各 三 份 4. 研 究 構 想 書 及 讀 書 計 畫 書 各 三 份 5. 推 薦 函 ( 格 式 以 簡 章 所 附 為 主 ) 二 封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評 分 說 明 : 1. 就 所 繳 交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2. 研 究 構 想 書 請 敘 述 所 欲 研 究 主 題 之 動 機 目 的 文 獻 探 討 方 法 設 計 資 料 分 析 及 預 期 成 果 等 3. 讀 書 計 畫 書 之 內 容 請 敘 述 個 人 學 術 背 景 博 士 班 修 課 構 想 修 業 時 程 具 備 國 際 語 文 能 力 個 人 生 涯 願 景 及 未 來 使 命 等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注 意 事 項 複 試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堅 強 師 資 團 隊, 聘 請 前 台 北 大 學 商 學 院 院 長 ( 前 經 濟 部 部 長 ) 黃 營 杉 教 授 前 中 山 大 學 副 校 長 / 前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校 長 林 財 源 教 授 ( 財 務 會 計 ) 前 中 船 公 司 董 事 長 徐 強 教 授 及 前 成 功 大 學 管 院 院 長 (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大 師 ) 陳 順 宇 教 授 等 ( 詳 見 本 所 網 頁 ) 系 所 特 色 2. 南 部 地 區 最 早 設 立 之 私 立 大 學 管 理 博 士 班, 招 收 產 官 學 研 各 界 優 秀 人 才, 包 含 大 學 校 院 助 理 教 授 級 以 上 及 產 官 界 高 階 人 才 3. 補 助 博 士 生 國 內 外 論 文 發 表 經 費, 每 次 最 高 兩 萬 元 4. 本 博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注 重 學 生 經 驗 能 力 學 識 之 綜 合 表 現, 以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為 主 7

8 二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所 系 班 別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招 生 名 額 49 名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具 備 2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或 碩 士 學 位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或 博 士 學 位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2. 資 本 額 一 億 以 上 或 營 業 額 三 億 以 上 之 營 利 事 業 經 理 級 以 上 高 階 主 管, 或 薦 任 六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人 員 或 相 當 位 階 之 經 理 人 ( 請 附 證 明 文 件 ) 1.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 需 繳 交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公 勞 保 資 料 表 ) 2. 個 人 資 料 審 核 表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EMBA 網 頁 ( 下 載 考 生 資 料 審 核 表, 列 印 乙 份 且 親 簽 名 後, 隨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寄 繳 個 人 資 料 審 核 表 內 容 如 下 : (1) 個 人 資 料 工 作 經 歷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2)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請 檢 附 證 明 ), 例 如 : 1 獲 獎 紀 錄 2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或 成 就 之 資 料 (3) 就 讀 動 機 與 未 來 期 望 (4) 公 司 組 織 規 模 及 個 人 職 責 簡 述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1.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分 別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注 意 事 項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2. 必 修 科 目 排 時 間 以 週 五 晚 間 及 週 六 全 天 為 原 則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系 所 特 色 1. 師 資 陣 容 堅 強, 聘 請 前 經 濟 部 部 長 黃 營 杉 講 座 教 授 前 中 山 大 學 副 校 長 林 財 源 講 座 教 授 成 大 陳 順 宇 教 授 成 大 EMBA 票 選 最 受 歡 迎 教 授 徐 強 講 座 教 授 前 長 榮 管 院 院 長 李 元 墩 教 授 前 長 榮 教 務 長 曾 信 超 教 授 前 財 政 部 長 呂 桔 誠 客 座 教 授 等 人 2. 海 外 企 業 及 學 術 機 構 參 訪, 開 拓 國 際 視 野 3. 歷 史 悠 久, 畢 業 傑 出 校 友 眾 多, 為 南 台 灣 最 早 設 立 EMBA 之 私 立 大 學, 亦 為 天 下 Cheers 雜 誌 評 鑑 之 南 台 灣 最 好 的 私 立 EMBA 8

9 三 碩士班 所 系 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別 人力資源組 行銷管理組 會計資訊組 財務金融組 一般生 4 名 一般生 4 名 一般生 5 名 一般生 5 名 招生組別暨名額 1.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各大學校院應屆與非應屆畢業生 或經教育部 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 或具同等學力者 2.本碩士班招生名額為一般生 但歡迎具下列工作經驗者報考 報 考 資 格 1 高中 國中 國小教師進修 2 軍職 公職人員進修 3 企業界在職人員進修 1.大學歷年成績單一份 附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名次證明 轉學生另 繳原校成績單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2.讀書計畫書 一式三份 3.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證明文件 如 已發表著作 專案成果報告 得獎證明 工作考績資料等 甄 注 試 意 項 1.初試 資料審查 目 2.複試 面試 事 1.依初試(資料審查)之成績原始得分 分別選出招生名額 3 倍人數 之考生參加複試 項 2.本所分組為教學分組 各分組名額不得相互流用 項 總成績計算方式 目 各科總分 加權計分採計倍數 資料審查 面 試 1.面試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資料審查 系 所 特 1.堅強師資團隊 聘請前台北大學商學院院長 前經濟部部長 黃營杉 教授 前中山大學副校長 前興國管理學院校長林財源教授 財務會 計 前中船公司董事長徐強教授及前成功大學管院院長 結構方程模 式大師 陳順宇教授等 詳見本所網頁 2.培養各界優秀人才 截至目前已有 650 餘位畢業生 進入各大學校院 色 博士班就讀及產官業界專業管理人才 3.採教學分組 多元化教學 4.本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注重學生經驗 能力 學識之綜合表現 以資 料審查及面試為主 5.人資組及行銷組修課課程密集安排 方便在職人員修習 9

10 所 系 別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8 名 在 職 生 1 名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除 須 具 備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外, 需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0 年 11 月 30 日 止 ), 並 具 證 明 文 件,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如 有 資 格 認 定 之 疑 義, 須 經 報 考 學 系 認 可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證 明 ; 轉 學 生 另 繳 原 校 成 績 單 ) 2. 讀 書 計 畫 書 ( 一 式 三 份 )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 已 發 表 著 作 專 案 成 果 報 告 得 獎 證 明 工 作 考 績 資 料 等 在 職 生 除 以 上 資 料 外, 另 需 繳 交 : 4.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5.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同 意 書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1.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分 別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2. 本 所 系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3. 在 職 生 與 一 般 生 合 班 上 課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資 料 審 查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系 所 特 色 1. 課 程 規 劃 三 大 專 業 領 域 ( 國 際 企 管 國 際 經 貿 國 際 商 業 溝 通 ) 2. 師 資 陣 容 堅 強 專 任 師 資 共 18 位 3. 每 年 舉 辦 國 內 及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4. 開 設 講 座 課 程, 邀 請 企 業 經 理 人 分 享 經 驗 5. 購 置 各 種 線 上 學 習 軟 體, 提 供 學 生 多 樣 化 的 學 習 機 會 6. 設 立 證 照 考 取 獎 勵 制 度 清 寒 及 優 秀 獎 學 金 10

11 所 系 別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6 名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證 明 ; 轉 學 生 另 繳 原 校 成 績 單 ) 2. 讀 書 計 畫 書 一 份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或 證 明 文 件, 如 : 已 發 表 著 作 專 案 成 果 報 告 得 獎 證 明 工 作 考 績 資 料 等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資 料 審 查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系 所 特 色 本 系 碩 士 班 旨 在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問 題 思 考 與 解 決 之 能 力, 了 解 如 何 運 用 管 理 理 論 及 方 法, 於 海 運 及 空 運 相 關 之 研 究 議 題, 以 期 成 為 航 運 管 理 及 一 般 產 業 之 中 高 級 管 理 人 才 11

12 所 系 別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6 名 在 職 生 3 名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1. 除 須 具 備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外, 需 工 作 二 年 ( 含 )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1 年 11 月 30 日 止 ), 並 具 證 明 文 件,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如 有 資 格 認 定 之 疑 義, 須 經 報 考 學 系 認 可 2. 本 所 歡 迎 軍 公 教 人 員 報 考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證 明 ) 2. 研 究 計 畫 書 3. 個 人 能 力 重 要 經 歷 或 成 就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 全 國 比 賽 獲 獎 證 書, 或 曾 撰 寫 之 研 究 報 告 或 專 題 ) 在 職 生 除 以 上 資 料 外, 另 需 繳 交 : 4.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5. 在 職 證 明 6.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同 意 書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1.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分 別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2. 本 所 系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3. 在 職 生 與 一 般 生 合 班 於 日 間 上 課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課 程 規 劃 係 以 五 管 知 識 為 基 礎, 發 展 策 略 行 銷 電 子 化 企 業 及 組 織 與 經 營 策 略 三 大 特 色 領 域 課 程 2. 重 視 實 務, 與 知 名 企 業 產 學 合 作, 舉 辦 競 賽 或 提 供 暑 期 實 習 機 會 系 所 特 色 3. 設 有 王 子 濱 先 生 管 理 講 座, 每 星 期 邀 請 產 官 學 高 階 主 管 分 享 經 驗, 定 期 舉 辦 海 內 外 企 業 參 訪 與 研 討 會 4. 設 有 統 計 與 市 調 實 驗 室 及 配 置 與 大 型 企 業 相 同 之 SAP 系 統 的 電 子 化 企 業 實 驗 室 12

13 所 系 別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0 名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證 明 ; 轉 學 生 另 繳 原 校 成 績 單 ) 2. 推 薦 函 二 封 3. 自 傳 4.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5. 其 他 有 關 個 人 能 力 經 驗 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分 別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資 料 審 查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系 所 特 色 1. 本 系 的 主 要 發 展 特 色 在 於 培 養 具 有 土 地 管 理 政 策 與 法 制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與 設 計 土 地 開 發 防 災 及 不 動 產 市 場 經 營 管 理 等 專 業 知 能, 同 時 追 求 培 育 畢 業 生 成 為 兼 具 國 際 視 野 全 球 化 思 維 與 在 地 化 行 動 能 力 之 高 階 實 務 研 究 人 才 2. 本 系 擁 有 100% 博 士 學 位 師 資, 學 術 研 究 與 建 教 合 作 成 果 豐 碩, 及 媲 美 國 立 大 學 的 專 業 教 學 研 究 空 間 與 設 備, 支 援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的 優 良 環 境, 奠 定 良 好 土 地 專 業 交 流 的 系 友 網 絡 關 係 13

14 所 系 別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 名 在 職 生 4 名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除 須 具 備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外, 另 需 從 事 教 育 運 動 相 關 領 域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之 現 職 人 員 1. 大 學 ( 含 )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2. 推 薦 函 二 封 3. 學 經 歷 及 自 傳 (600 字 以 內 ) 4. 其 他 有 關 個 人 能 力 經 驗 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得 獎 證 明 或 體 育 運 動 成 就 證 明 5. 進 修 計 畫 6. 曾 發 表 研 究 學 術 著 作 在 職 生 除 以 上 資 料 外, 另 需 繳 交 : 7. 服 務 證 明 書 8.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同 意 書 1.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分 別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2. 本 所 系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1.0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100 分 1.00 系 所 特 色 本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分 成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一 般 選 修 課 程 必 ( 選 ) 修 術 科 課 程 和 專 長 訓 練 課 程 等 四 大 主 軸, 主 要 特 色 與 發 展 方 向 有 : 1. 提 昇 研 究 生 研 究 能 力, 建 立 紮 實 研 究 基 礎 2. 強 調 分 科 之 專 業 領 域 與 一 般 之 多 元 領 域 課 程 3. 培 養 科 學 化 之 運 動 教 練 訓 練 與 研 究 人 才 4. 培 養 休 閒 相 關 事 業 之 規 劃 管 理 與 研 究 人 才 5. 推 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建 立 學 生 國 際 觀 14

15 健 康 科 學 學 院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碩 士 班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護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15

16 所 系 別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組 別 暨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醫 學 科 學 組 營 養 醫 學 組 分 子 醫 學 組 一 般 生 2 名 一 般 生 3 名 一 般 生 2 名 1.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生 命 科 學 或 醫 療 照 護 相 關 科 系 背 景 者 報 考 尤 佳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1.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 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證 明 ;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學 生 及 轉 學 生 另 需 繳 交 專 科 學 校 或 原 就 讀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2. 已 畢 業 者 須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發 表 文 獻 個 案 報 告 專 題 報 告 研 究 報 告 或 在 職 資 歷 証 明 文 件 等 )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者 一 律 參 加 初 試 與 複 試 2. 本 所 各 組 為 招 生 分 組, 各 分 組 名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0.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系 所 特 色 面 試 100 分 2.00 因 應 健 康 科 學 學 院 之 教 育 目 標 老 人 全 人 健 康 為 發 展 之 重 點 1. 教 育 目 標 為 培 育 出 具 有 醫 學 科 學 研 究 專 長 與 邏 輯 思 考 之 頂 尖 人 才 2. 研 究 發 展 著 重 於 老 年 疾 病 機 轉 之 探 討 與 天 然 物 應 用 在 老 年 疾 病 之 治 療 3. 與 奇 美 醫 學 中 心 新 樓 醫 院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國 防 醫 學 院 義 大 醫 院 及 永 信 藥 品 工 業 公 司 建 教 合 作 4. 國 科 會 計 畫 與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經 費 充 足, 且 實 驗 空 間 及 貴 重 儀 器 設 備 齊 全, 具 有 具 有 水 準 之 上 的 研 究 能 量 16

17 所 系 別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8 名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證 明 ; 轉 學 生 另 繳 原 校 成 績 單 ) 2. 推 薦 函 二 封 3. 自 傳 4. 讀 書 計 畫 書 5. 其 他 有 關 個 人 能 力 經 驗 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分 別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資 料 審 查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系 所 特 色 1. 高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 經 建 會 未 來 人 力 需 求 調 查 及 美 國 安 全 工 程 師 學 會 報 告 均 指 出, 安 全 衛 生 人 才 在 目 前 及 未 來 都 有 極 高 的 市 場 需 求 2.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報 考 資 格 : 畢 業 生 依 法 取 得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及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師 證 照 報 考 資 格, 保 障 就 業 機 會 3. 師 資 陣 容 完 整 堅 強 : 安 全 / 衛 生 / 環 保 / 消 防 師 資 均 衡, 多 擁 有 國 內 外 知 名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及 豐 富 實 務 經 驗 4. 產 學 互 動 緊 密 : 與 台 塑 集 團 台 積 電 奇 美 電 中 鋼 中 油 等 數 十 家 公 民 營 企 業, 各 科 學 園 區 十 五 處 工 業 區 及 十 四 個 縣 市 政 府, 均 有 產 學 互 動 及 合 作 計 畫 17

18 所 系 別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8 名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1. 大 學 ( 含 )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證 明 ) 轉 學 生 另 繳 原 校 成 績 單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者 繳 交 取 得 資 格 之 學 位 ( 含 )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2. 推 薦 函 二 封 ( 需 附 推 薦 人 電 話 ) 3. 學 經 歷 表 及 自 傳 (600 字 以 內 ) ( 請 至 本 學 系 網 站 下 載 表 一 ) 4. 進 修 計 畫 ( 請 至 本 學 系 網 站 下 載 表 二 ) 5. 其 他 有 關 個 人 能 力 經 驗 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附 註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第 3 4 項, 考 生 如 未 依 規 定 使 用 指 定 之 格 式 撰 寫, 致 影 響 成 績 評 定,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系 所 特 色 培 育 專 業 素 養 與 人 文 關 懷 情 操 兼 具 之 宏 觀 創 造 與 前 瞻 思 維 領 導 特 質 的 中 高 階 醫 務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18

19 所 系 別 護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組 別 暨 名 額 社 區 護 理 組 臨 床 護 理 組 一 般 生 1 名 在 職 生 1 名 在 職 生 6 名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1.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護 理 師 證 照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2.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印 本 ( 待 錄 取 後 註 冊 報 到 時 再 繳 交 護 理 師 正 本 以 便 審 核 ) 3. 推 薦 函 二 封 ( 需 附 推 薦 人 電 話 號 碼 ) 4.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需 有 服 務 單 位 進 修 同 意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 5. 二 千 字 以 內 自 傳 ( 含 學 經 歷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與 心 得 報 告 ) 6. 其 他 有 關 個 人 能 力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包 括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個 案 報 告 專 案 成 果 或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或 計 畫 讀 書 報 告 專 業 能 力 進 階 工 作 年 資 工 作 單 位 支 持 書 面 證 明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除 需 具 備 左 列 報 考 資 格 外, 另 需 具 有 5 年 以 上 之 護 理 教 學 或 實 務 經 驗 者 ( 年 資 計 算 至 101 年 11 月 30 日 止 ) 註 : 護 理 教 學 及 實 務 經 驗 係 指 1. 具 有 地 區 教 學 等 級 ( 含 ) 以 上 醫 院 地 區 精 神 科 專 科 特 殊 功 能 教 學 醫 院 或 政 府 核 定 之 社 區 醫 療 機 構 之 工 作 經 驗 2. 曾 在 護 理 學 校 擔 任 護 理 教 學 工 作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2.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印 本 ( 待 錄 取 後 註 冊 報 到 時 再 繳 交 護 理 師 正 本 以 便 審 核 ) 3. 服 務 證 明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 4. 服 務 單 位 進 修 同 意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 5. 推 薦 函 二 封 ( 需 附 推 薦 人 電 話 號 碼 ) 6. 二 千 字 以 內 自 傳 ( 含 學 經 歷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與 心 得 報 告 ) 7. 研 究 計 畫 書 8. 其 他 有 關 個 人 能 力 經 驗 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發 表 文 獻 個 案 報 告 專 題 報 告 研 究 報 告 語 文 能 力 相 關 證 明 ) 1. 本 所 系 社 區 護 理 組 臨 床 護 理 組 為 教 學 分 組, 分 組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2. 社 區 護 理 組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可 相 互 流 用 3.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分 別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系 所 特 色 本 系 之 精 神 為 關 懷 尊 重 樂 群 堅 忍 創 造, 並 以 基 督 博 愛 服 務 之 精 神 為 依 歸 本 系 碩 士 班 著 重 人 文 素 養 之 培 育, 提 供 多 元 學 習 管 道, 以 利 進 階 護 理 專 業 人 才 之 養 成 19

20 所 系 別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生 物 醫 學 組 應 用 生 技 組 一 般 生 3 名 一 般 生 1 名 在 職 生 1 名 報 考 資 格 1.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在 職 生 需 具 備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且 於 生 物 科 技 相 關 領 域 工 作 兩 年 ( 含 ) 以 上 之 現 職 人 員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1. 大 學 ( 含 )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 附 總 平 均 分 數 及 名 次 證 明 )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取 得 資 格 之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3. 學 經 歷 及 自 傳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例 如 : 實 驗 室 經 驗 研 究 報 告 專 題 研 究 發 表 文 獻 或 在 職 資 歷 證 明 等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1.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分 別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2. 本 所 為 招 生 分 組, 各 分 組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3. 應 用 生 技 組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1.0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100 分 2.00 系 所 特 色 1. 本 所 教 育 目 標 為 培 育 專 業 敬 業 之 生 物 科 技 人 才 2. 研 究 發 展 著 重 於 基 礎 生 物 醫 學 及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3. 實 驗 空 間 及 貴 重 儀 器 設 備 齊 全, 具 有 水 準 之 上 的 研 究 能 量 20

21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台 灣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碩 士 班 翻 譯 學 系 碩 士 班 美 術 學 系 碩 士 班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班 媒 體 設 計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21

22 所 系 別 台 灣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5 名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項 目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1. 研 究 計 畫 書 乙 份 2. 資 料 審 查 : (1) 大 專 ( 含 )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 附 學 業 總 平 均 ) (2) 自 傳 乙 份 ( 含 學 經 歷 ) (3) 其 他 有 關 個 人 能 力 經 驗 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1. 初 試 : (1) 研 究 計 畫 (2)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依 初 試 ( 研 究 計 畫 及 資 料 審 查 ) 原 始 得 分 加 總 之 成 績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研 究 計 畫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所 特 色 1. 研 究 計 畫 2. 面 試 3. 資 料 審 查 1. 教 師 陣 容 堅 強, 學 生 學 習 精 神 昂 揚 2. 發 展 具 有 台 灣 主 體 性 的 學 術 研 究, 以 台 灣 史 地 文 化 當 代 事 務 為 重 心, 並 開 設 應 用 課 程, 增 進 就 業 能 力 3. 為 便 利 在 職 教 師 就 讀, 部 分 課 程 上 課 時 間 可 彈 性 調 整 4. 每 學 年 第 一 二 名 畢 業 生 可 分 別 獲 得 莊 萬 壽 教 授 台 灣 人 文 研 究 獎 陳 金 興 所 友 台 灣 人 文 研 究 獎 22

23 所 系 別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5 名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1. 研 究 計 畫 2. 其 它 資 料 審 查 : (1) 大 專 ( 含 )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正 本 ) (2) 自 傳 (3) 其 他 有 關 個 人 能 力 經 驗 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 日 語 檢 定 合 格 証 書 得 獎 証 明 等 1. 初 試 : (1) 研 究 計 畫 (2) 其 它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依 初 試 ( 研 究 計 畫 及 其 他 資 料 審 查 ) 原 始 得 分 加 總 之 成 績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研 究 計 畫 其 它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研 究 計 畫 3. 其 它 資 料 審 查 系 所 特 色 本 所 碩 士 班 除 繼 績 加 強 學 生 日 語 能 力 外, 並 著 重 學 生 日 本 語 文 經 貿 方 面 的 能 力 養 成, 期 望 透 過 語 言 文 學 文 化 教 育 經 貿 等 綜 合 性 課 程 的 培 育, 培 養 1. 具 備 論 文 閱 讀 與 文 獻 檢 索, 進 而 從 事 整 合 研 究 之 能 力 2. 具 備 策 劃 及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之 能 力 3. 具 備 論 文 撰 寫 與 創 新 思 考 獨 立 研 究 及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23

24 所 系 別 翻 譯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6 名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證 明 ) 甄 試 項 目 1. 中 英 雙 向 筆 譯 2. 中 英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3. 中 英 雙 向 視 譯 4. 英 語 口 語 複 述 注 意 事 項 1. 凡 錄 取 本 學 系 碩 士 班 之 學 生, 必 須 於 就 學 期 間 自 費 至 英 語 系 國 家 二 個 月 以 上 進 修 至 少 一 門 正 式 課 程 ( 含 語 言 課 程 ), 或 赴 海 外 實 習 2. 如 未 能 出 國, 可 申 請 替 代 方 案 ( 詳 如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 3. 凡 本 學 系 碩 士 班 錄 取 之 學 生, 須 於 就 學 期 間 內 參 加 英 文 語 言 能 力 考 試, 並 於 畢 業 前 提 出 證 明 由 系 上 公 佈 各 種 考 試 成 績 標 準 方 可 畢 業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中 英 雙 向 筆 譯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中 英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中 英 雙 向 視 譯 英 語 口 語 複 述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中 英 雙 向 視 譯 2. 英 語 口 語 複 述 3. 中 英 雙 向 筆 譯 4. 中 英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系 所 特 色 1. 強 調 口 筆 譯 實 務 訓 練 之 實 效 2. 系 所 合 一, 專 任 師 資 陣 容 堅 強 3. 本 系 ( 所 ) 不 分 口 筆 譯 組, 使 學 生 實 務 與 理 論 平 衡 發 展, 有 利 於 學 生 之 就 業 與 升 學 4. 本 系 ( 所 ) 有 專 業 領 域 優 秀 師 資 5. 擁 有 最 新 語 言 和 翻 譯 訓 練 軟 硬 體 設 備 6. 交 通 便 捷, 近 高 鐵 以 及 南 部 科 學 園 區 24

25 所 系 別 美 術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組 別 暨 名 額 西 畫 組 一 般 生 4 名 水 墨 畫 組 一 般 生 4 名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藝 術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所 特 色 資 料 審 查 :( 請 勿 附 光 碟 片 ) 1. 比 賽 獲 獎 紀 錄 2. 展 覽 資 料 ( 個 展 或 聯 展 或 論 文 發 表 紀 錄 ) 3. 作 品 集 4*6 照 片 10 張 或 論 文 摘 要 ( 須 裝 訂 成 冊 ) 1. 術 科 測 驗 : 專 業 科 目 ( 西 畫 組 : 水 彩 或 油 畫 ; 水 墨 畫 組 : 水 墨 畫 ) 2. 資 料 審 查 :( 請 勿 附 光 碟 片 ) 3. 面 試 : 帶 原 作 3-5 件 ( 作 品 務 必 有 考 生 署 名 ) 1. 術 科 測 驗 與 面 試 同 日 舉 行 2. 專 業 科 目 : 水 墨 畫 組 提 供 宣 紙 或 棉 紙 西 畫 組 提 供 油 畫 布 或 水 彩 紙, 請 任 選 一 項, 並 於 報 名 表 內 註 明, 其 餘 畫 具 自 備 3. 本 所 系 各 分 組 為 招 生 分 組, 各 分 組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1. 術 科 測 驗 2. 面 試 3.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術 科 測 驗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本 系 師 資 優 良 教 學 成 果 豐 碩 2. 凡 考 取 本 校 研 究 生 正 取 生 並 同 時 考 取 其 它 國 立 大 學 一 般 生 正 取 生 或 列 為 5 年 500 億 計 畫 之 學 校 一 般 生 正 取 生, 且 該 校 系 ( 所 ) 之 當 招 生 學 年 度 錄 取 率 須 在 30%( 含 ) 以 內, 入 學 後 可 申 請 優 秀 研 究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至 多 發 給 四 學 期,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校 課 外 活 動 組 正 式 公 告 3. 本 系 附 設 有 長 榮 年 畫 苑 水 墨 學 員 可 爭 取 享 受 讀 書 有 薪 水 的 精 質 人 才 培 訓, 接 受 名 師 指 導, 又 可 月 領 一 萬 元 生 活 津 貼 25

26 所 系 別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6 名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1. 大 專 ( 含 )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 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證 明 ) 2. 自 傳 乙 份 ( 含 學 經 歷 ) 及 未 來 可 能 研 究 方 向 3.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已 發 表 之 著 作 專 案 成 果 報 告 得 獎 證 明 及 工 作 表 現 等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原 始 得 分 加 總 之 成 績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資 料 審 查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系 所 特 色 1. 培 育 進 階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才 2. 著 重 直 接 服 務, 強 化 批 判 思 考 及 獨 立 研 究 的 能 力 3. 課 程 著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4. 凡 考 取 本 校 研 究 生 正 取 生 並 同 時 考 取 其 它 國 立 大 學 一 般 生 正 取 生 或 列 為 5 年 500 億 計 畫 之 學 校 一 般 生 正 取 生, 且 該 校 系 ( 所 ) 之 當 招 生 學 年 度 錄 取 率 須 在 30%( 含 ) 以 內, 入 學 後 可 申 請 優 秀 研 究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至 多 發 給 四 學 期,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校 課 外 活 動 組 正 式 公 告 26

27 所 系 別 媒體設計科技學系碩士班 招 生 名 額 一般生 4 名 報 考 資 格 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校院應屆與非應屆畢業生 或經教育部認 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 或具同等學歷者 1. 大學歷年成績單一份(附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名次證明 轉學生另 繳原校成績單)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2. 讀書暨研究計畫書一份 3. 推薦函一~二封 4. 作品集 其他繳交資料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文件(限高中(含)以上) 如 已發表著作 專 案成果報告 得獎證明 設計作品 影視動畫或其他作品等 甄 試 項 目 1. 初試 資料審查 2. 複試 面試 注 意 事 項 依初試(資料審查)之成績原始得分 選出招生名額 3 倍人數之考 生參加複試 總成績計算方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面試 系 所 特 項目 各科總分 加權計分採計倍數 資料審查 面試 資料審查 1. 課程規劃係以數位影視或設計互動為基礎 發展影視製作實 色 務 設計媒體二大特色領域課程 2. 重視實務 邀請業界專家與學者 加入課程傳授與產學合作 27

28 資 訊 暨 工 程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28

29 所 系 別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組 別 暨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資 訊 管 理 組 資 訊 工 程 組 科 技 工 程 組 在 職 生 1 名 一 般 生 6 名 一 般 生 2 名 一 般 生 3 名 除 須 具 備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外, 另 需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1 年 11 月 30 日 止 ), 並 具 證 明 文 件,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如 有 資 格 認 定 之 疑 義, 須 經 報 考 學 系 認 可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證 明 ; 轉 學 生 另 繳 原 校 成 績 單 ) 2. 讀 書 暨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指 定 必 繳 資 料 3. 推 薦 函 一 ~ 二 封 在 職 生 以 上 資 料 外, 另 需 繳 交 : 4.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5.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同 意 書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 限 高 中 ( 含 ) 以 上 ), 如 : 已 發 表 著 作 專 其 他 繳 交 資 料 案 成 果 報 告 得 獎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工 作 考 績 資 料 等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1.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分 別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為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2. 本 所 各 組 均 為 招 生 分 組, 除 資 訊 管 理 組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得 互 為 流 用 外, 其 他 各 分 組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本 所 積 極 接 受 各 界 委 託 進 行 各 項 研 究 計 畫 近 五 年 計 畫 累 計 金 額 已 超 過 1495 萬 元 碩 士 班 學 生 論 文 發 表 亦 屢 屢 獲 獎, 在 質 與 量 上 均 頗 受 各 界 肯 定 並 與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學 簽 有 學 生 交 流 辦 法,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本 所 分 組 之 研 究 重 點 如 下 : 系 所 特 資 管 組 : 設 有 知 識 探 索 與 管 理 網 路 技 術 與 管 理 數 位 內 容 創 作 色 與 管 理 企 業 資 源 管 理 四 大 研 究 群 組 資 工 組 : 以 網 際 網 路 應 用 及 多 媒 體 處 理 與 應 用 並 契 合 業 界 需 求 為 研 究 方 向 科 工 組 : 以 嵌 入 式 系 統 相 關 軟 硬 體 技 術 為 核 心, 影 像 多 媒 體 工 程 系 統 整 合 為 應 用 主 題 29

30 神 學 院 神 學 系 碩 士 班 30

31 所 系 班 別 神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8 名 報 考 資 格 1.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M. Div 牧 師 學 位 者 更 佳 3. 本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身 分 之 考 生 皆 可 報 考, 入 學 後 需 配 合 系 上 上 課 時 間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1. 大 學 及 大 學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轉 學 生 另 繳 原 校 成 績 單 ) 2. 讀 書 計 畫 書 ( 一 式 三 份 )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已 發 表 著 作 專 案 成 果 報 告 得 獎 證 明 工 作 考 績 資 料 等 4. 教 會 受 洗 證 明 ( 不 限 宗 派 ) 甄 試 項 目 1.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依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之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人 數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項 目 各 科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資 料 審 查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系 所 特 色 1. 師 資 陣 容 堅 強 2. 國 內 唯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神 學 碩 士 學 術 學 位 3. 定 期 舉 辦 國 際 神 學 研 討 會 4. 重 視 研 究 生 的 討 課, 定 期 舉 辦 神 學 圓 桌 會 議 5. 強 調 台 灣 本 土 神 學 的 發 展 31

32 貳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及 補 充 說 明 一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報 考 研 究 生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所 頒 布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如 附 錄 一 ) 辦 理 持 中 國 大 陸 學 歷 者, 依 教 育 部 最 新 規 定 辦 理 二 所 稱 101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含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及 延 長 修 業 至 本 學 年 度 之 考 生 三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 含 在 職 專 班 ), 尚 需 具 備 與 報 考 所 系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 服 兵 役 時 間 原 則 不 納 入 計 算, 但 如 服 役 工 作 職 務 與 報 考 所 系 相 關, 並 具 證 明 者, 得 予 以 採 計 ) 另 外, 不 同 工 作 單 位 之 年 資 可 累 計 ;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若 於 所 系 分 則 中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四 報 考 學 力 工 作 經 驗 在 職 證 明 及 年 資 認 定 如 有 疑 義 之 考 生, 經 招 生 所 系 主 管 核 可 後, 方 可 報 考 五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不 得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六 本 簡 章 招 生 所 系 之 分 組 概 為 教 學 分 組 或 招 生 分 組, 依 規 定 不 會 於 學 位 證 書 上 載 明 分 組 名 稱 七 考 生 如 同 時 符 合 兩 種 以 上 報 考 資 格 者, 限 擇 一 資 格 報 考, 所 繳 驗 證 件 需 與 選 擇 之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各 考 生 以 報 名 一 所 系 ( 組 班 ) 為 限, 重 複 報 名 者,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八 本 招 生 名 額 註 明 為 一 般 生 者, 在 職 身 分 之 考 生 亦 可 報 考, 且 不 需 繳 交 服 務 證 明 書, 但 錄 取 入 學 後 若 因 上 課 研 究 時 間 ( 均 與 一 般 生 相 同 ) 或 其 他 因 素 無 法 配 合, 導 致 無 法 就 讀 者, 後 果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補 救 九 各 所 系 依 據 學 則 訂 定 之 畢 業 條 件 修 業 年 限 及 規 定, 考 生 錄 取 入 學 後, 均 應 無 條 件 接 受, 不 得 異 議, 詳 情 請 洽 各 所 系 辦 公 室 十 考 生 報 名 後, 除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外,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身 分 應 考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所 繳 交 報 考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自 放 榜 日 起 6 個 月 後 至 1 年 內, 得 檢 具 切 結 書 與 回 郵 信 封, 申 請 退 還 ( 如 超 過 期 限 本 校 不 負 資 料 保 管 之 責 任 ) 十 二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 ( 一 )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 二 ) 現 役 軍 人 及 軍 事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報 名 時, 除 繳 驗 學 力 證 件 外, 並 應 繳 交 國 防 部 ( 各 總 司 令 部 ) 同 意 報 考 證 明 ( 三 )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退 伍 令 或 國 防 部 ( 各 總 司 令 部 ) 同 意 報 考 證 明 ( 四 )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報 考 證 明 ( 須 由 內 政 部 出 具 證 明, 連 同 服 務 機 關 離 職 證 明 書 一 併 繳 驗 ) ( 五 )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公 費 畢 業 生 報 名 時, 如 無 法 提 出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展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准 予 先 行 報 名 但 錄 取 後 註 冊 時, 須 持 有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展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 帶 職 進 修 者 並 須 繳 交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註 冊 入 學 ( 六 ) 在 營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註 冊 前 可 以 退 伍 之 證 明, 方 准 報 考 ; 否 則 錄 取 後 不 得 入 學,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七 ) 現 職 銓 敘 有 案 之 公 務 人 員 報 考 時 須 先 出 具 服 務 單 位 開 立 之 報 考 證 明 書, 錄 取 後 再 行 繳 交 進 修 同 意 書 上 列 具 特 殊 身 分 之 各 類 考 生 報 考,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未 經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許 可, 自 行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錄 取 後 如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前 項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32

33 ( 八 ) 考 生 如 為 轉 學 生, 則 大 學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係 以 其 在 該 校 就 學 期 間 核 計 ( 二 年 級 轉 入 者 以 大 二 起 計 算 ; 三 年 級 轉 入 者 以 大 三 起 計 算 ) ( 九 ) 香 港 華 裔 學 生 持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報 考 碩 士 班 者, 經 錄 取 後 需 繳 交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不 予 核 准 入 學 ( 十 )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 十 一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者,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32 頁 之 規 定 十 三 考 生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發 覺 者, 應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力 證 明,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註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十 四 已 獲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欲 再 報 考 各 大 學 院 校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應 依 規 定 於 102 年 3 月 31 日 前 聲 明 放 棄 其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否 則 不 得 再 行 報 考, 如 若 發 現, 本 校 依 規 定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五 奉 教 育 部 規 定 : 各 大 學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在 學 辦 理 休 學 或 保 留 學 籍 之 研 究 生 報 考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錄 取 後, 如 查 明 有 轉 讓 錄 取 資 格 之 情 事, 本 校 將 函 請 其 原 就 讀 學 校 議 處 如 為 本 校 學 生 則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力 證 明, 並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同 案 受 轉 讓 錄 取 資 格 之 考 生, 未 入 學 者, 本 校 取 消 其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力 證 明, 並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十 六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延 修 生, 需 依 本 校 收 費 標 準, 繳 交 學 雜 費 參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方 式 一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1 年 11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止 如 因 實 際 招 生 試 務 需 要, 各 項 招 生 預 定 日 程 有 所 變 動, 得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或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予 以 補 救,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二 報 名 方 式 : 本 招 生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且 需 於 網 路 報 名 後 依 收 件 相 關 規 定 ( 如 下 ), 將 報 名 資 料 以 通 訊 寄 件 或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繳 至 長 榮 大 學,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收 件 相 關 規 定 : ( 一 ) 收 件 地 點 : 台 南 市 歸 仁 區 長 榮 路 一 段 三 九 六 號 ( 二 ) 收 件 人 : 長 榮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三 ) 如 欲 現 場 繳 件 者, 可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封 妥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套 ( 網 路 報 名 或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表 者, 請 自 備 大 型 信 封 袋 ),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送 達 本 會 ( 設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綜 合 發 展 組 辦 公 室 ) 登 錄 收 件 ( 四 ) 報 名 截 止 日 (11 月 26 日 ) 或 當 日 郵 局 下 班 後 17:30 至 24:00 欲 現 場 繳 件 者, 可 送 達 本 校 校 門 口 警 衛 室 登 錄 收 件 ; 或 任 何 之 民 間 快 遞 公 司 ( 一 般 超 商 均 附 設 ) 投 寄,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與 退 費 規 定 : ( 一 ) 報 名 費 : 1. 博 士 班 甄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壹 仟 捌 佰 元 整 2.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甄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整 3. 團 體 報 名 : 兩 人 團 體 報 名 者 報 名 費 享 九 折 優 惠, 三 至 四 人 團 體 報 名 者 報 名 費 享 八 折 優 惠 五 至 九 人 團 體 報 名 者 報 名 費 享 七 折 優 惠 十 人 以 上 團 體 報 名 者 報 名 費 享 五 折 優 惠 33

34 4. 低 收 入 戶 者 : (1) 凡 考 生 係 屬 臺 灣 各 縣 市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2) 申 請 免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自 行 到 網 站 下 載 申 請 表 或 紙 本 簡 章 附 件 六, 最 遲 於 11 月 22 日 中 午 12 點 前, 將 申 請 表 及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傳 真 至 綜 合 發 展 組 ( 傳 真 號 碼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辦 理 俟 審 核 通 過 後, 本 校 將 以 電 話 或 手 機 通 知 考 生, 考 生 即 可 獲 准 登 入 網 站 報 名 (3) 提 出 本 項 申 請 者, 請 勿 先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若 考 生 已 於 事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本 校 將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4)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請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寄 回 本 會 ( 二 ) 繳 費 方 式 : 1. 本 招 生 報 名 費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辦 理 為 原 則,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以 備 查 驗 流 程 步 驟 請 持 金 融 卡 ( 不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金 融 卡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1 轉 帳 繳 費 2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 非 約 定 帳 號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822 個 別 報 名 者 :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6 碼 : xxxxxxxxx 其 中 為 銀 行 識 別 碼 13 為 本 招 生 代 碼 xxxxxxxxx 表 考 生 身 份 証 4-1 後 9 碼 數 字 例 : 某 考 生 報 考 本 校 研 究 生 甄 試 招 生, 其 個 人 身 份 証 號 碼 為 D , 則 其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為 團 體 報 名 者 : 請 考 生 依 上 述 繳 費 方 式, 以 團 體 報 名 中 某 一 人 的 繳 款 帳 號 繳 足 折 扣 後 之 4-2 全 額 ( 例 如 :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名 費 1000 元, 有 3 人 團 體 報 名, 則 享 有 8 折 優 惠, 折 扣 後 之 全 額 即 為 1000*3*0.8=2400 元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請 依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應 繳 之 報 名 費 或 團 體 報 名 規 定 之 全 5 額 繳 交 6 完 成 繳 款, 並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妥 善 保 存, 以 備 查 驗 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2. 除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外, 可 至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各 地 行 庫 臨 櫃 繳 款, 請 至 銀 行 櫃 檯 索 取 代 收 業 務 繳 款 專 用 單 填 寫 : 入 帳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西 台 南 分 行 戶 名 : 長 榮 大 學 帳 號 :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6 碼 ( 如 上 表 說 明 ) 金 額 : 如 簡 章 第 28 頁 規 定 將 代 收 業 務 繳 款 專 用 單 收 執 聯 正 本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甚 多, 地 址 或 有 變 動, 考 生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 或 撥 免 付 費 電 話 或 電 話 洽 詢 34

35 二 退 費 規 定 : ( 一 ) 退 費 規 定 只 限 個 人 報 名 者, 團 體 報 名 者 繳 費 成 功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 二 )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退 還 報 名 費 溢 繳 之 部 份 ( 三 ) 繳 費 後 未 報 名 逾 期 繳 件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得 扣 除 資 格 審 查 等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後, 退 還 餘 額 ( 四 ) 其 餘 原 因 者, 恕 不 退 費, 請 考 生 報 名 前 審 慎 檢 查 與 考 慮 ( 五 ) 請 一 律 依 下 表 規 定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否 則 恕 不 受 理 : 項 次 申 請 應 繳 資 料 說 明 1 2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簡 章 附 件 七 ) 貼 足 25 元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須 註 明 報 考 所 系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述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並 須 檢 附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繳 款 收 據 正 本 收 件 人 處 請 填 妥 考 生 姓 名 及 通 訊 地 址, 退 費 一 律 開 立 支 票, 以 所 附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寄 回 申 請 手 續 : 1. 一 律 採 通 訊 方 式, 於 本 招 生 初 試 前 ( 前 )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 將 上 述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台 南 市 歸 仁 區 長 榮 路 一 段 396 號 長 榮 大 學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請 註 明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三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 ( 一 ) 請 先 依 規 定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成 功 後, 於 30 分 鐘 後 再 上 網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 二 ) 報 名 日 期 :10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1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止 ( 三 ) 報 名 網 址 : 主 選 單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填 入 ATM 繳 款 帳 號 核 對 ATM 繳 款 帳 號 /ATM 繳 款 金 額 點 選 報 名 項 目 及 報 考 班 別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或 從 本 校 首 頁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後 再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再 依 上 述 步 驟 登 錄 資 料 報 考 班 別 一 經 選 定,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慮 清 楚, 並 點 選 正 確 ( 四 ) 團 體 報 名 者, 於 繳 交 報 名 費 成 功 30 分 鐘 後,(1) 負 責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 請 點 選 團 體 報 名 選 項, 上 網 填 寫 全 部 報 名 考 生 之 身 份 証 字 號 後, 再 進 行 個 人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2) 其 餘 同 組 團 體 報 名 者 : 先 以 繳 款 帳 號 登 入 系 統, 點 選 團 體 報 名 選 擇 ( 其 餘 同 組 團 體 報 名 者 ), 輸 入 個 人 身 份 証 字 號, 之 後 報 名 動 作 跟 一 般 考 生 一 樣,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連 同 報 名 應 繳 之 資 料 寄 繳 至 綜 合 發 展 組 ( 五 ) 確 認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後 ( 若 因 登 錄 資 料 有 誤, 以 致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點 選 確 定 申 請, 電 腦 會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碼 最 後 請 務 必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並 於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簽 章 確 認 請 於 截 止 日 前 務 必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動 作, 逾 時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六 )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於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後 寄 交 本 會 ( 一 經 本 會 收 件 後,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正 )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審 慎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 若 因 登 錄 資 料 有 誤, 以 致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 七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本 校 概 以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 八 ) 報 名 所 需 之 附 件 表 格, 請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備 用 ( 九 ) 請 將 所 有 報 考 須 繳 交 之 各 項 表 件 及 證 件 依 照 本 簡 章 第 32 頁 規 定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平 放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套 ( 或 自 備 之 B4 大 型 信 封, 並 上 網 下 載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並 於 信 封 正 面 註 明 流 水 號 碼 姓 名 地 址 報 考 學 系 別, 依 簡 章 所 規 定 之 報 名 期 限 前, 寄 回 本 校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十 ) 凡 未 於 11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以 郵 戳 為 憑 前 寄 回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所 需 資 料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如 因 逾 期 寄 件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不 全 而 無 法 報 名 時,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負 責 35

36 ( 十 一 )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 請 先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完 成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30 分 鐘, 再 進 行 以 下 之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進 入 系 統 後,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日 期 : 起 至 止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輸 入 ATM 繳 款 帳 號 個 人 報 名 請 選 擇 報 考 項 目 班 別 ( 請 檢 視 報 考 項 目 班 別 是 否 正 確?) 不 同 意 團 體 報 名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1) 負 責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 請 點 選 團 體 報 名 選 項, 上 網 填 寫 全 部 報 名 考 生 之 身 份 証 字 號 後, 再 進 行 個 人 網 路 報 名 (2) 其 餘 同 組 團 體 報 名 者 : 先 以 繳 款 帳 號 登 入 系 統, 點 選 團 體 報 名 點 選 ( 其 餘 同 組 團 體 報 名 者 ), 輸 入 個 人 身 份 証 字 號, 後 續 動 作 與 一 般 考 生 一 樣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報 名 表 資 料 輸 入 完 後, 請 按 預 覽 畫 面, 如 無 誤 請 點 選 確 定 申 請, 無 需 修 改 請 點 選 修 改 資 料 修 改 資 料 此 時 可 檢 視 報 名 表 資 料, 並 作 修 正 確 定 報 名 網 上 產 生 報 名 流 水 號 碼, 並 請 自 行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網 路 報 名 表 列 印 後 請 簽 章 確 認 將 ATM 繳 款 交 易 明 細 表 收 據 正 本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再 將 網 路 報 名 表 連 同 報 名 所 需 之 學 力 證 件 及 報 考 學 系 規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一 併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件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以 通 訊 寄 件 或 現 場 繳 件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6

37 四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規 定 ( 種 類 與 份 數 依 各 所 系 分 則 規 定 ): ( 一 ) 報 名 表 : 請 一 律 使 用 經 由 網 路 報 名 成 功 後 自 網 路 下 載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 二 ) 相 片 一 張 : 請 準 備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不 修 底 片 光 面 紙 之 黑 白 或 彩 色 大 頭 照 一 張 ( 切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掃 描 或 影 印 之 照 片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所 系, 並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右 上 方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 ( 四 ) 學 力 證 件 : 1. 已 取 得 碩 士 或 學 士 學 位 者,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影 印 本, 背 面 不 需 加 蓋 學 校 關 防, 但 錄 取 後 註 冊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正 本, 未 持 正 本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應 屆 畢 業 生 則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 正 反 兩 面, 註 冊 章 必 需 清 晰 可 辨,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 3.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需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該 成 績 單 如 為 影 本 應 加 蓋 學 校 證 明 章 戳,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註 記 該 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4.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需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之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如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考 驗 及 格 證 書 或 高 考 特 考 及 格 證 書 ( 以 高 特 考 成 績 單 或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繳 交 者, 不 予 受 理 ) 5.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其 就 讀 之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始 得 報 考, 各 國 外 大 學 參 考 名 冊 可 於 教 育 部 國 際 文 教 處 網 頁 查 詢 請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方 可 報 考 : (1)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格 式 如 簡 章 附 件 二 ); (2) 經 我 國 駐 外 管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須 附 經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 外 籍 生 與 僑 生 免 繳 ), 此 紀 錄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 (4)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 格 式 如 簡 章 附 件 三 ) 若 持 國 外 學 歷 考 生 至 報 名 截 止 前 尚 無 法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者, 即 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論, 取 消 其 報 考 資 格,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6. 報 考 碩 士 班 在 職 生 者, 除 前 列 之 表 件 暨 證 件 外, 另 需 繳 交 其 所 服 務 機 關 發 給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 格 式 如 簡 章 附 件 四, 亦 可 使 用 服 務 機 關 格 式 ) 7. 各 所 系 分 則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如 歷 年 成 績 單 讀 書 計 畫 推 薦 函 著 作 等 ) 伍 准 考 證 寄 發 暨 補 發 辦 法 一 寄 發 准 考 證 : 須 筆 試 ( 含 術 科 ) 考 試 之 所 系 ( 翻 譯 學 系 在 職 專 班 及 一 般 生 美 術 學 系 ), 本 校 於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專 函 寄 發 准 考 証, 無 筆 試 考 試 之 所 系 則 不 寄 發 二 補 發 准 考 證 : ( 一 ) 考 生 若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 ), 並 於 考 試 當 日 開 始 前 一 小 時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綜 合 發 展 組 申 請 補 發, 工 本 費 為 新 台 幣 100 元 整 ( 二 ) 惟 准 考 證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補 發 之 准 考 證 加 蓋 補 發 字 樣, 以 資 識 別 37

38 陸 甄 試 時 間 地 點 一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由 招 生 所 系 辦 理, 考 生 不 必 到 校 二 初 試 ( 筆 試 ): 民 國 101 年 12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須 筆 試 之 所 系 碩 士 班 ) 三 複 試 ( 面 試 ): ( 一 ) 博 士 班 :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四 考 試 地 點 : 臺 南 市 歸 仁 區 長 榮 路 一 段 396 號 長 榮 大 學 五 各 所 系 筆 試 及 面 試 時 間 試 場 分 配 表 將 於 考 試 前 一 天 在 本 校 各 所 系 辦 公 室 公 佈 欄 及 網 路 公 告 ( 網 址 : 六 筆 試 與 面 試 試 場 如 有 變 動, 將 於 筆 試 與 面 試 當 天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各 所 系 辦 公 室 公 佈 欄 及 網 路 公 告 考 生 不 得 攜 帶 錄 音 錄 影 等 器 材 進 入 面 試 試 場 內,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翻 譯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於 民 國 101 年 12 月 8 日 同 日 舉 行 筆 試 面 試 或 術 科 測 驗, 不 另 舉 行 複 試 柒 成 績 計 算 暨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各 項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例 :A 研 究 所 初 試 項 目 為 資 料 審 查, 王 生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得 分 88.88, 王 生 初 試 成 績 實 際 得 分 =88.88 例 :B 研 究 所 初 試 項 目 為 筆 試 及 資 料 審 查, 李 生 筆 試 原 始 得 分 84.45, 資 料 審 查 88.88, 李 生 初 試 成 績 實 際 得 分 = = ( 二 )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總 成 績 為 各 科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乘 以 各 所 系 各 科 成 績 所 佔 總 成 績 之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等 於 各 科 成 績 之 實 際 得 分 ( 採 計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例 :C 研 究 所 考 試 項 目 為 筆 試 資 料 審 查 暨 面 試, 加 權 計 分 採 計 倍 數 為 筆 試 1.50 資 料 審 查 1.00 面 試 2.00 林 生 筆 試 原 始 得 分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林 生 總 成 績 為 84.45* * *2.00= 二 錄 取 方 式 ( 一 )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總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或 總 成 績 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但 有 任 何 甄 試 項 目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各 所 系 考 生 如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各 所 系 所 列 之 同 分 參 酌 項 目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 如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成 績 仍 同 分 時, 由 各 所 系 另 行 面 試 決 定 之 ( 三 ) 本 考 試 各 所 系 組 得 酌 列 備 取 生, 備 取 生 員 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 四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五 )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各 該 所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本 會 得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並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 六 )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七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複 查 作 業 截 止 後, 經 查 發 現 其 總 成 績 排 名 列 於 應 錄 取 名 額 之 外 或 總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八 ) 本 招 生 各 所 系 分 組 或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如 有 缺 額 是 否 得 相 互 流 用, 依 各 所 系 分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凡 無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缺 額 均 併 入 各 所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 九 ) 本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及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38

39 捌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一 預 定 於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前 寄 發 需 複 試 之 所 系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初 試 成 績 單 與 准 予 參 加 複 試 通 知 書 或 初 試 不 合 格 通 知 書 二 需 複 試 之 所 系 班 別 如 次 :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學 系 (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醫 學 研 究 所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護 理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台 灣 研 究 所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媒 體 設 計 科 技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神 學 系 等 碩 士 班 本 會 於 寄 發 複 試 通 知 書 之 同 時, 並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發 展 組 公 布 欄 及 網 站 公 告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考 生 得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考 生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書 為 由, 因 缺 席 提 出 申 覆 要 求 補 行 複 試 三 翻 譯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一 般 生 美 術 學 系 碩 士 班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以 專 函 寄 發 四 預 定 於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有 複 試 之 所 系 (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之 總 成 績 通 知 單 五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當 日, 並 於 網 路 公 告 成 績 級 距 表 與 查 詢 成 績, 本 會 恕 不 接 受 電 話 查 詢 成 績 ( 考 生 成 績 均 以 正 式 成 績 冊 與 錄 取 公 告 為 準, 成 績 級 距 表 僅 供 參 考 ) 玖 成 績 複 查 一 複 查 時 間 : 考 生 如 有 需 要, 請 依 下 列 時 間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一 ) 不 需 複 試 之 所 系 : 統 限 於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前 ( 二 ) 需 複 試 之 所 系 : 1.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 統 限 於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前 2.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 統 限 於 民 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 星 期 三 ) 前 二 申 請 手 續 : 申 請 複 查 應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違 者 不 予 受 理 ( 一 ) 請 依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以 傳 真 方 式 ( )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請,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或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家 長 來 會 查 詢 者 ( 二 ) 申 請 複 查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併 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一 起 傳 真 ( 三 )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 卡 ),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申 請 表 格 請 務 必 由 考 生 以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 二 )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拾 錄 取 公 告 一 不 需 複 試 之 所 系 : 預 定 於 101 年 12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考 生 錄 取 通 知 單, 並 在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發 展 組 公 布 欄 及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二 需 複 試 之 所 系 : 預 定 於 102 年 0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考 生 錄 取 通 知 單, 並 在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發 展 組 公 布 欄 及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三 網 路 查 詢 : 恕 不 接 受 電 話 查 榜 四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五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經 各 所 系 認 定 必 需 補 修 碩 士 班 或 大 學 部 基 礎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及 格 始 准 畢 業, 但 不 計 入 博 士 班 或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學 分 39

40 拾 壹 報 到 相 關 規 定 一 正 取 生 預 定 書 面 報 到 截 止 日 為 民 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二 正 ( 備 ) 取 生 應 依 本 校 通 知 之 規 定 事 項 與 期 限 辦 理 報 到 ( 遞 補 ), 報 到 ( 遞 補 ) 時 應 繳 交 與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之 學 位 證 書 或 其 他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報 到 ( 遞 補 ) 時 尚 未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四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切 結 日 期 未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者, 視 同 放 棄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五 因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報 到 後 放 棄 者, 如 申 請 恢 復 錄 取 資 格 並 經 招 生 學 系 ( 所 ) 同 意, 在 不 影 響 其 他 備 取 生 權 益 之 下, 得 重 新 納 入 備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並 依 缺 額 情 形, 依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六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應 屆 畢 業 考 生 ( 不 含 延 長 修 業 生 ) 錄 取 碩 士 班 者, 至 註 冊 前 仍 未 能 取 得 並 繳 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七 持 外 國 學 歷 之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時 應 檢 具 本 簡 章 第 32 頁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規 定 所 要 求 之 正 本 文 件 八 備 取 生 應 依 報 到 須 知 規 定 於 102 年 1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限 時 雙 掛 號 將 遞 補 意 願 書 ( 隨 備 取 通 知 單 寄 發 ) 函 寄 到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發 展 組 辦 理 遞 補 登 記 手 續, 逾 期 未 辦 理 遞 補 登 記 者 ( 以 郵 戳 為 憑 ),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至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備 取 生 僅 得 遞 補 本 甄 試 招 生 報 考 之 所 系 缺 額 拾 貮 附 註 一 本 考 試 如 發 生 招 生 試 務 糾 紛, 當 事 人 應 於 事 故 發 生 日 起 一 週 內, 依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案 件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提 起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本 校 為 基 督 教 大 學, 學 生 錄 取 入 學 後, 請 尊 重 本 校 之 教 會 精 神 及 傳 統 三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除 各 所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則 辦 理 四 本 簡 章 如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學 則 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簡 章 費 用 與 販 售 地 點 :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均 可 上 網 下 載 使 用 ( 一 ) 簡 章 每 份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整 ( 二 ) 販 售 地 點 : 本 校 警 衛 室 及 教 務 處 綜 合 發 展 組 ( 三 ) 函 購 需 附 簡 章 工 本 費 ( 郵 票 不 受 理, 應 使 用 現 金 或 匯 票 抬 頭 為 長 榮 大 學 ), 並 附 貼 足 掛 號 郵 票 三 十 七 元, 及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B4 大 小 ), 逕 寄 長 榮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請 於 來 函 註 明 索 取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字 樣 查 詢 服 務, 請 撥 電 話 (06) 轉 1155 至 1159 (06) 傳 真 (06)

41 附 錄 一 摘 錄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博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標 準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八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41

42 附 錄 二 長 榮 大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入 場,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備 監 試 人 員 查 對, 未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者,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准 考 證 座 位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四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答 案 卡 則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卡 不 予 計 分 五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圓 規 直 尺 量 角 器 三 角 板 手 錶 ( 未 附 計 算 機 ) 修 正 液 ( 僅 可 使 用 於 試 卷, 但 不 可 用 於 答 案 卡 否 則 該 卡 不 予 計 分 ) 及 簡 章 另 有 規 定 之 用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電 子 錶 計 算 機 ( 簡 章 規 定 得 攜 帶 者 除 外 ) 任 何 有 計 算 記 憶 收 發 訊 息 功 能 及 有 礙 公 共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場,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需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六 凡 持 有 視 覺 障 礙 手 冊 或 公 立 醫 院 依 據 內 政 部 所 訂 視 覺 障 礙 等 級 所 核 發 之 證 明 者, 得 攜 帶 不 做 任 何 記 號 之 放 大 鏡 參 加 考 試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八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劃 記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九 考 生 劃 記 答 案 卡 時,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改 正 後 模 糊 不 清 或 污 損 答 案 卡 等 情 事,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 卡 )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以 答 案 卷 ( 卡 )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有 關 考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答 案 卷 上 或 竄 改 答 案 卡 上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試 卷 彌 封 將 答 案 卷 ( 卡 )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不 聽 勸 告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四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卷 ( 卡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即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阻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 卡 ) 外,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考 生 已 交 卷 ( 卡 )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其 涉 嫌 者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二 十 考 生 答 案 卷 ( 卡 )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答 案 卷 ( 卡 ) 不 予 計 分 廿 一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全 體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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