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我國公務人員快速陞遷制度之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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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侔琼 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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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bstract) Fast-stream Development Programme
4 韓 正 (1954~ ), 籍 貫 中 國 浙 江 慈 溪, 上 海 市 出 生, 中 國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經 濟 學 碩 士 1998 年 2 月 出 任 上 海 市 副 市 長,2003 年 2 月 經 上 海 市 第 12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1 次 會 議 上, 獲 選 為 上 海 市 市 長, 時 年 48 歲, 成 為 上 海 50 年 來 最 年 輕 的 市 長 2008 年 1 月 10 日 在 上 海 市 第 13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連 任 上 海 市 市 長 ( 節 錄 自 維 基 百 科 檢 索 日 期 :2010 年 11 月 18 日 ) 2 季 建 業 (1957~ ), 籍 貫 中 國 江 蘇 張 家 港,2002 年 2 月 出 任 揚 州 市 市 長 2010 年 1 月 21 日, 南 京 市 第 14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3 次 會 議, 獲 選 為 南 京 市 市 長 ( 節 錄 自 維 基 百 科 檢 索 日 期 :2010 年 11 月 18 日 ) 3 黃 重 球 (1952 ~ ),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博 士, 曾 任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處 長 (1997~2006); 經 濟 部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執 行 長 (2006~2008); 經 濟 部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 ~ ) ; 經 濟 部 常 務 次 長 ( ~ ) (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經 濟 部 網 站, 檢 索 日 期 :2010 年 11 月 18 日 ) 1
5 4 J. Schumpeter 考 試 院 長 關 中 2010 年 1 月 9 日 於 考 試 院 80 周 年 慶 舉 辦 之 變 革 中 的 文 官 治 理 國 際 研 討 會 中 致 詞 時 指 出,1980 年 代 前 後, 世 界 興 起 政 府 改 造 運 動, 為 強 化 政 府 治 理 能 力, 文 官 體 制 必 然 成 為 改 造 重 點 隨 著 經 濟 與 政 治 轉 型, 文 官 制 度 發 展 必 須 配 合 民 主 制 度 演 進, 文 官 制 度 的 內 涵 必 須 隨 著 時 代 改 變, 更 重 要 的 是 文 官 體 制 的 核 心 價 值 必 須 重 新 建 立 ( 參 閱 華 視 新 聞 網 關 中 : 文 官 體 制 未 與 時 俱 進, 值 得 警 惕 檢 索 日 期 :2011 年 2 月 12 日 ) 5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2003 年 5 月 28 日 修 正 公 布 ) 第 13 條 : 公 務 人 員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官 等 職 等 應 予 保 障, 非 依 法 律 不 得 變 更 ; 第 14 條 : 公 務 人 員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俸 級 應 予 保 障, 非 依 法 律 不 得 降 級 或 減 俸 6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2000 年 7 月 19 日 修 正 公 布 ) 第 2 條 本 文 : 長 官 就 其 監 督 範 圍 以 內 所 發 命 令, 屬 官 有 服 從 之 義 務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前 段 :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長 官 監 督 範 圍 內 所 發 之 命 令 有 服 從 之 義 務 2
6 7 (Reinventing Government) 21 Caiden,1991:1) 8 ( capacity orientation ) ( willingness-to-work orientation ) (internationalization or diversity orientation), (public employees) 2010a: 22 zero-based 年 5 月 3 日, 立 法 院 第 4 屆 第 1 會 期 法 制 委 員 會 第 6 次 會 議 紀 錄 ( 參 閱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88 卷, 第 27 期 院 會 紀 錄, 頁 481) 8 我 國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已 於 2010 年 2 月 3 日 經 總 統 公 布, 訂 於 2012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施 行, 屆 時 行 政 院 組 織 將 從 原 有 的 37 個 部 會 精 簡 為 27 個 部 會 與 2 總 處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9 零 基 (zero-based) 一 詞, 可 溯 至 1968 年 美 國 德 州 儀 器 公 司 所 發 起 之 零 基 預 算 制 度 (zero base budgeting,z.b.b), 其 主 要 觀 點 在 於 管 理 階 層 編 製 預 算 時, 每 年 均 從 零 的 基 準 開 始, 不 拘 泥 於 上 一 年 度 或 前 年 度 預 算 數 字 的 高 低, 依 當 年 度 之 計 畫 重 新 審 視 其 優 先 順 序, 亦 即 將 有 限 的 資 源 做 最 妥 適 的 安 排 3
7 ; (globalization) 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 ; career-based 1980 position-based dual ladder dual track 4
8 Sir Issac Newton, If I have seen farther then others, it is because I was standing on the shoulders of giants document analysis 1 5
9 Fast Stream Development Programme Governance : 美 國 教 育 學 者 杜 威 (John Dewey, ) 名 言 6
10 3. Plunkett & Attner, 1989: sk ills knowledge attitudes ): 1 1 Shafritz & Russel, Training Development Time Frame Goals (Measures of Effectiveness) (Short term) (Long term) (behavior and (context) (judgement) process) (Promotion) (Performance appraisals) (Test) (an overall organization (Certification) w i t h a c o m p e t e n t m a n a g e r i a l c o r p s ). Shafritz, J. M. & Russel, E. W. (2005).Introducing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4 th edition).,p.402.new York : Pearson Longman
11 (32) (2003: ) 本 條 例 已 於 2002 年 5 月 22 日 總 統 明 令 公 布 廢 止 12 本 規 則 業 經 考 試 院 於 2002 年 3 月 12 日 以 考 臺 組 參 一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廢 止 13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即 為 公 務 員 進 修 規 則 第 3 條 中 規 定, 公 務 員 應 研 究 之 學 術 之 一 : 國 父 遺 教 與 總 裁 言 論 14 在 1987 年 7 月 15 日 宣 布 解 嚴 後 至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正 式 公 布 施 行 近 15 年 的 期 間 內, 根 據 現 任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李 嵩 賢 ( 發 表 時 任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所 長 ) 的 說 法 :1990 年 考 試 院 當 時 為 統 一 相 關 規 定 並 落 實 公 務 人 員 的 訓 練 進 修, 已 擬 具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 草 案 )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惟 該 草 案 僅 規 範 進 修 事 項, 未 提 及 訓 練 事 項, 且 未 能 及 時 完 成 立 法 手 續 1995 年 1 月, 行 政 院 與 考 試 院 兩 院 間 協 調 並 取 得 共 識, 考 試 院 掌 理 訓 練 進 修 之 政 策 與 法 制 事 項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及 行 政 院 以 外 機 關 ( 包 括 總 統 府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及 監 察 院 等 ) 之 相 關 訓 練 等 事 項 ; 行 政 院 則 掌 理 行 政 院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其 他 有 關 訓 練 及 進 修 之 執 行 事 項, 作 為 兩 院 辦 理 訓 練 進 修 之 依 據, 此 一 階 段 係 以 協 議 方 式 作 為 權 宜 措 施 ( 李 嵩 賢,2007 年 2 月 10 日,T&D 飛 訊 第 54 期, 頁 2) 15 我 國 鄰 國 日 本, 依 據 該 國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3 條 規 定 : 人 事 院 掌 管 給 與 研 修 ( 按 : 即 訓 練 ) 分 限 ( 即 : 身 分 ) 懲 戒 苦 情 處 理 ( 即 : 申 訴 ) 等 事 務 由 此 得 知, 日 本 以 人 事 院 為 國 家 最 高 訓 練 統 籌 機 關 16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2009 年 11 月 18 日 修 正 公 布 ) 第 2 條 規 定 略 以, 8
12 2 (2003) 該 委 員 會 直 屬 考 試 院, 掌 理 培 訓 政 策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中 長 期 培 訓 終 身 學 習 推 動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培 訓 機 關 之 資 源 共 享 與 整 合 訓 練 評 鑑 方 法 與 技 術 之 研 發 次 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組 織 條 例 第 5 條 第 2 款 略 以, 該 局 考 訓 處 掌 理 行 政 院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及 進 修 之 協 調 審 議 及 執 行 規 劃 事 項 因 此,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體 系 便 成 為 看 似 彼 此 合 作 又 互 不 統 屬, 師 資 經 費 又 各 自 獨 立 的 迥 異 設 計 9
13 A High Executive Officer A Principle 17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2002 年 7 月 16 日 公 布 )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選 送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應 具 有 下 列 基 本 條 件 : 一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者 二 具 有 外 語 能 力 者, 但 國 內 進 修 及 經 各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團 體 研 究 者, 不 在 此 限 由 此 觀 之, 針 對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又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者 經 選 送 進 修 並 學 成 後, 並 未 針 對 渠 等 人 員 有 後 續 相 關 培 育 或 陞 遷 之 具 體 作 為, 也 未 與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作 橫 向 連 結 因 此 筆 者 認 為 我 國 現 有 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相 關 法 制 僅 徒 具 形 式, 尚 缺 乏 實 質 培 育 人 才 之 效 果 10
14 (1) (2) (3) (4) A B C D A A
15 Group
16 引 自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第 613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13
17 鴻 海 總 裁 郭 台 銘 曾 以 : 人 才 的 選 拔 與 培 育, 是 企 業 永 遠 的 難 題 (The selection and cultivation of talents are the perpetual challenges of every enterprise.) 說 明 人 才 拔 擢 與 培 育 的 重 要 性 20 同 註 5 21 依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2010 年 7 月 16 日 修 正 發 布 ) 第 13 條 : 本 訓 練 之 期 間 為 四 個 月 至 一 年 但 性 質 特 殊, 其 期 間 逾 一 年 者, 得 於 訓 練 計 畫 另 訂 之 22 金 世 宗 完 顏 雍, 本 名 烏 祿, 金 太 祖 完 顏 阿 骨 打 之 孫,1161 年 海 陵 王 完 顏 亮 興 兵 南 侵, 完 顏 雍 在 遼 陽 即 位, 改 元 大 定, 在 位 28 年, 享 年 67 歲, 死 後 諡 號 光 天 興 運 仁 德 武 功 聖 明 仁 孝 皇 帝, 廟 號 世 宗 14
18 後 世 甚 至 以 小 堯 舜 美 名 稱 之 24 有 關 我 國 高 級 ( 階 ) 文 官 之 定 義, 按 照 考 試 院 的 說 法, 就 是 指 簡 任 以 上, 也 就 是 第 10 職 等 以 上 ( 參 閱 中 央 廣 播 電 臺 2011 年 1 月 13 日 網 路 新 聞 nid=276347&id=1&id2=1, 誰 是 高 官? 試 院 :10 職 等 以 上 常 任 文 官 )( 檢 索 日 期 :2011 年 2 月 19 日 ) 25 立 法 委 員 陳 水 扁 ( 中 華 民 國 第 2 屆 立 法 委 員,2000 年 至 2008 年 擔 任 中 華 民 國 第 任 總 統 ) 於 1992 年 5 月 5 日 立 法 院 法 制 委 員 會 中, 曾 對 甲 等 特 考 提 出 之 批 評 如 下 : 本 席 等 十 六 人 針 對 甲 等 特 考 嚴 重 破 壞 正 常 文 官 陞 遷 管 道, 對 中 低 級 常 任 文 官 士 氣 造 成 嚴 重 打 擊 被 譏 為 黑 官 漂 白 的 甲 等 特 考, 早 已 毫 無 社 會 公 信 力, 許 多 世 家 子 弟 藉 此 取 得 任 官 的 任 用 資 格, 再 藉 此 迅 速 更 上 層 樓, 攀 升 高 位 具 備 甲 等 特 考 資 格, 須 要 黑 官 漂 白 者, 多 數 志 在 政 務 官, 事 務 官 之 資 格 取 得, 不 過 過 水 而 已 這 對 高 級 文 官 的 人 才 來 源 管 道 應 以 考 績 升 等 為 主 要 而 又 惟 一 的 來 源, 無 疑 是 一 大 後 門 為 健 全 文 官 體 制, 務 需 廢 止 甲 等 特 考 ( 參 閱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81 卷, 第 37 期 院 會 公 報, 頁 38) 26 依 據 現 行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2002 年 8 月 22 日 修 正 發 布 )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3 款 規 定, 中 將 具 有 簡 任 任 用 資 格 者,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第 十 四 職 等 職 務 少 將 具 有 簡 任 任 用 資 格 者, 相 當 於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第 十 二 職 等 職 務 上 校 具 有 簡 任 任 用 資 格 者, 相 當 於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職 務 27 有 關 軍 職 人 員 取 得 高 階 文 官 資 格 之 適 法 性, 可 參 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第 250 號 解 釋, 其 中 劉 鐵 錚 大 法 官 不 同 意 見 書 劉 大 法 官 針 對 國 軍 高 階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的 制 度 所 提 出 之 嚴 厲 批 評 15
19 (1) (2) 考 試 院 長 關 中 於 2011 年 3 月 25 日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週 年 慶 慶 祝 活 動 致 詞 時, 向 服 務 二 三 十 年 的 高 階 文 官 喊 話 : 公 務 人 員 不 能 有 鐵 飯 碗 心 態, 不 能 只 靠 年 資 陞 遷 而 能 力 未 能 與 時 俱 進 如 此 不 但 不 能 增 加 公 務 人 員 的 效 率, 還 會 影 響 政 府 國 家 競 爭 力 與 形 象, 也 會 失 去 人 民 對 公 務 人 員 的 信 賴 與 尊 重 ( 參 閱 自 由 時 報 電 子 報, 檢 索 日 期 :2011 年 3 月 30 日 ) 29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2009 年 4 月 22 日 修 正 公 布 ) 第 2 條 : 公 務 人 員 之 陞 遷, 應 本 人 與 事 適 切 配 合 之 旨, 考 量 機 關 特 性 與 職 務 需 要, 依 資 績 並 重, 內 陞 與 外 補 兼 顧 原 則, 採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方 式, 擇 優 陞 任 或 遷 調 歷 練, 以 拔 擢 及 培 育 人 才 由 此 觀 之,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制 度 法 制 化 之 學 理 基 礎 來 自 於 此 16
20 1. 2. (1) (2) (3) (4) 筆 者 認 為, 我 國 目 前 人 事 法 制 中, 晉 陞 與 訓 練 最 為 緊 密 結 合 之 制 度 設 計, 應 屬 現 行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官 條 例 (1980 年 6 月 29 日 公 布 ) 第 7 條 第 2 款 之 規 定 : 上 尉 晉 少 校 上 校 晉 少 將, 除 合 於 第 一 款 外 ( 按 : 考 績 合 格 停 年 屆 滿 並 具 有 上 階 官 等 員 額 者 ), 並 須 於 尉 官 或 校 官 官 等 內, 完 成 其 所 要 之 經 歷 及 教 育 同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2007 年 2 月 7 日 修 正 發 布 ) 第 18 條 第 1 2 款 本 文 : 上 校 晉 少 將 : 應 完 成 戰 略 教 育 或 國 內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科 系 研 究 所 畢 業, 領 有 碩 士 畢 業 證 書 者,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科 系 研 究 所 畢 業, 領 有 碩 士 畢 業 證 書 者 上 尉 晉 少 校 : 應 完 成 軍 官 正 規 班 以 上 教 育 或 視 同 軍 官 正 規 班 之 專 業 專 長 軍 售 商 售 班 次 教 育 17
21 1. 2. (1) : (2) (3) (4) (5) (6) (7) 18
22 Promotion Degradation : 本 制 乃 源 後 魏 時 期 ( 西 元 386 年 ~534 年 ) 由 吏 部 侍 郎 崔 亮 所 奏 行 之 停 年 格 制, 其 法 官 不 問 愚 賢, 以 停 解 年 月 為 斷,, 庸 才 下 品 年 月 久 者, 則 先 擢 用 復 根 據 明 末 清 初 學 者 顧 炎 武 ( 西 元 1613 年 ~1682 年 ) 的 看 法, 其 於 日 知 錄, 卷 12, 停 年 格 篇 : 今 之 言 停 年 格 者, 皆 言 起 於 後 魏 崔 亮 今 讀 亮 本 傳, 而 知 其 亦 有 不 得 已 也 傳 曰 : 遷 吏 部 尚 書, 時 羽 林 新 害 張 彝 之 後, 靈 太 后 令 武 官 得 依 資 入 選 官 員 既 少, 應 選 者 多 前 尚 書 李 韶, 循 常 擢 人, 眾 情 嗟 怨 亮 乃 奏 為 格 制 32 本 條 文 為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相 關 法 制 均 已 制 定 實 行, 為 避 免 法 條 競 合, 故 於 2002 年 1 月 8 日 刪 除 33 考 試 院 曾 於 1987 年 1 月 14 日 訂 定 發 布 現 職 人 員 升 任 甄 審 辦 法, 惟 該 辦 法 之 內 容 較 為 簡 略, 尚 不 足 以 作 為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陞 遷 之 完 整 準 據 是 以, 實 務 上 大 多 另 行 訂 定 不 同 之 規 定, 如 : 行 政 院 訂 有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考 核 要 點 司 法 院 訂 有 司 法 院 行 政 人 員 升 遷 考 核 要 點,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等 主 管 機 關 亦 均 分 別 訂 有 其 所 屬 機 關 適 用 之 單 行 規 章 由 於 標 準 不 一, 各 有 適 用 範 圍, 致 使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事 宜, 因 缺 乏 全 盤 規 劃, 難 以 充 分 發 揮 激 勵 士 氣 之 功 能 ( 參 閱 立 法 院 公 報,1999 年 5 月 3 日, 第 88 卷, 第 27 期 委 員 會 紀 錄, 頁 481) 34 本 段 部 分 內 容 轉 引 自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2 會 期 第 13 次 會 議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2008 年 12 月 10 日 印, 院 總 字 第 1549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號 ) 19
23 Harold Koontz carrot stick Koontz, O Donnel & Weihrich, 1984:481 20
24 4 1 2 job rotation 4 3 Bennett R. Bunton 1987 Kate White 35 筆 者 認 為,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的 晉 陞 與 待 遇, 過 於 重 視 職 涯 導 向, 即 年 資 越 久, 升 官 就 有 或 是 撐 的 越 久, 領 的 越 多, 此 一 導 向 的 理 論 基 礎 為 年 資 制, 其 優 點 在 於 重 視 年 資 據 以 鼓 勵 人 員 久 任 惟 在 職 涯 導 向 中, 如 果 年 資 與 能 力 之 間 無 法 同 時 併 進, 要 談 如 何 提 升 政 府 效 率 與 競 爭 力, 無 疑 是 緣 木 求 魚 21
25 Fast Stream 2004: (Northcote- Trevelyan Report) ; ; 2010b Graduate Fast Stream 1. 2:2 degree 英 國 為 君 主 制 之 代 表 性 國 家, 因 此 各 項 制 度 均 建 置 於 恩 惠 制 的 基 礎 上, 且 充 滿 貴 族 封 建 色 彩 1854 年, 國 會 議 員 諾 斯 考 特. 崔 佛 利 恩 提 出 改 革 文 官 制 度 的 報 告 書, 主 張 以 公 開 競 爭 的 考 試 取 代 恩 惠 制, 並 以 功 績 主 義 取 代 年 資 主 義 37 根 據 英 國 政 府 快 速 陞 遷 方 案 網 站 ( 介 紹, 成 為 快 速 陞 遷 方 案 的 優 秀 人 才, 屆 時 將 會 具 備 以 下 三 種 基 本 的 能 力 : 對 於 當 前 社 會 現 況 發 生 的 重 大 議 題 提 出 創 新 的 解 決 方 法 (Bring innovative solutions to some of the biggest issue facing society today.) 在 政 府 內 部 從 事 當 前 核 心 事 務 與 議 題 的 研 討 工 作 (Work at the heart of current affairs and key government agenda) 及 直 接 和 社 會 群 眾 做 接 觸, 並 對 於 不 同 社 會 階 層 背 景 的 民 眾 提 供 高 品 質 的 公 共 服 務 ( Engage directly with the public, helping to provide high-quality services for people from diverse communities and backgrounds.) ( m, 檢 索 日 期 :2011 年 4 月 22 日 ) 38 檢 索 日 期 :2011 年 5 月 2 日 ) 22
26 2. (1) Central Department Minister (2) Diplomatic Service Low-carbon The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FCO (3) House of Parliament House of Loads (4)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inistry of Defense, MOD 2009 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 BIS 39 Analytical Fast Stream a statistician in the Government Statistical Service, GSS an Economist in the Government Economic Service, 年 英 國 內 閣 大 規 模 改 組, 將 創 新 大 學 技 術 部 (The Department for Innovation, Universities and Skills, DIUS) 與 商 業 企 業 與 管 制 改 革 部 (The 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terprise and Regulatory Reform, BERR) 合 併 成 立 商 業 創 新 與 技 術 部 (BIS) 由 原 本 BERR 部 長 Peter Mandelson 續 任 BIS 部 長 ( 資 料 來 源 : 英 國 內 閣 改 組, 新 成 立 商 業 創 新 和 技 術 部, 引 發 學 界 激 烈 討 論 檢 索 日 期 :2011 年 5 月 2 日 ) 23
27 GES a Social Researcher in the Government Social Research Service, GSR European Fast Stream A FCO BIS Technology In Business Fast Stream 2:1 degree, 75 HR Fast Stream Northern Ireland Fast Stream 25, 北 愛 爾 蘭 位 於 愛 爾 蘭 島 東 北 部 24
28 Qualifying Test, QT (1) Delivery Skills Drive for results Learning and Improving 41 資 料 來 源 : icants.pdf; Managers.pdf ( 檢 索 日 期 :2011 年 5 月 2 日 ) 25
29 (2) Intellectual Capacity Constructive Thinking Decision Making (3) Interpersonal Skills Building Productive Relationships Communicating with Impact 2. Electronic in-tray Exercise, the e-tray QT 3. Fast Stream Assessment Center, FSAC from grade to grade accelerated promotion 2010b: Introduction to Administration Foundation Models A 50 26
30 Grade1 Permanent Secretary Grade2 Dupty Secretary Grade3 Under Secretary 1994 Grade4 Executive Directing Bands Open Structure Grades Grade5 Assistance Secretary Grade6 Senior Principle Grade7 Principle Senior Executive Officer Higher Executive Officer A A Higher Executive Officer Administrative Trainee Executive Officer Administrative Grade Administrative Officer University Graduate School Leaver A-Leve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t School Leaver O-Level 4 (2009)
31 42 empowering investing catalyzing collaborating DiIulio Jr., : 本 文 引 自 2008 年 5 月 13 日 中 國 時 報 人 間 副 刊 文 化 政 策 為 什 麼? 43 規 範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之 法 令 規 範, 光 以 公 務 人 員 法 公 務 人 員 辦 法 細 則 等 為 名 者, 計 有 103 項 另 以 公 務 員 法 公 務 員 規 則. 等 為 名 者, 計 有 11 項, 兩 者 合 計 就 有 114 項 法 令, 這 還 不 包 括 政 府 採 購 法 行 政 程 序 法 訴 願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等 等 與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工 作 習 習 相 關 之 其 他 法 令 44 監 察 院 長 王 建 煊 2009 年 12 月 24 日 於 北 一 女 與 學 生 對 談 時, 針 對 公 務 員 的 能 力 提 出 批 評, 並 脫 口 說 出 : 公 務 員 裡 有 一 大 堆 笨 蛋 一 語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力 訓 練 中 心 前 主 任 顧 燕 翎 於 同 年 月 27 日 以 不 罰 不 做 事, 只 罰 做 錯 事 一 文 投 書 聯 合 報 民 意 論 壇, 說 出 公 務 員 考 選 如 此 嚴 格, 應 當 是 人 才 多 於 笨 蛋, 只 因 進 入 了 公 務 體 系, 為 了 存 活 必 須 扮 成 笨 蛋 的 樣 子, 但 扮 演 久 了, 不 知 不 覺 也 變 成 笨 蛋 了 顧 前 主 任 並 以 自 身 經 歷, 其 當 初 滿 懷 熱 情 加 入 公 務 體 系 時, 資 深 幹 練 的 公 務 員 提 醒 : 監 察 院 可 是 不 罰 不 做 事, 只 罰 做 錯 事, 以 致 養 成 大 家 不 做 不 錯 小 做 小 錯 大 做 大 錯 的 不 敢 做 事 的 心 態 後 來 真 的 身 歷 其 境, 感 慨 萬 千 年 7 月 22 日 17 時 10 分, 嘉 義 縣 番 路 鄉 八 掌 溪 溪 水 暴 漲,4 名 工 人 走 避 不 及, 緊 緊 抱 在 28
32 一 起 站 在 溪 中 等 待 救 援, 直 至 19 時 8 分, 由 於 各 救 難 機 關 溝 通 不 良 相 互 推 諉 再 加 以 器 材 不 足, 4 名 工 人 於 媒 體 轉 播 下, 在 全 國 民 眾 的 眼 前, 活 生 生 被 大 水 沖 走 而 現 場 工 地 主 任 於 事 發 的 第 一 時 間 即 打 電 話 報 警 求 援,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立 即 向 附 近 的 空 軍 海 鷗 中 隊 請 求 支 援, 惟 海 鷗 中 隊 表 示, 海 拔 2500 公 尺 以 下 的 搜 救, 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空 中 警 察 隊 負 責 而 接 獲 指 令 的 空 中 警 察 隊 臺 中 分 隊 認 為 從 臺 中 飛 往 嘉 義 距 離 太 遠, 請 海 鷗 中 隊 就 近 馳 援, 惟 海 鷗 中 隊 指 出 直 升 機 熱 機 需 15 分 鐘, 且 時 已 日 落, 逾 安 全 出 勤 時 間, 又 轉 回 空 中 警 察 隊 臺 中 分 隊, 臺 中 分 隊 同 意 出 動, 但 4 名 工 人 早 已 被 大 水 沖 走 此 一 事 件 造 成 當 時 行 政 院 副 院 長 游 錫 堃 請 辭 獲 准 ; 消 防 署 署 長 陳 弘 毅 警 政 署 署 長 丁 原 進 國 防 部 少 將 作 戰 副 司 令 鍾 申 寧 國 軍 搜 救 中 心 中 校 副 搜 救 長 貿 少 虹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局 長 謝 新 庸 等 人 各 記 大 過 1 次 處 分 ( 參 考 維 基 百 科 : 6%8E%8C%E6%BA%AA%E4%BA%8B%E4%BB%B6)( 檢 索 日 期 :2011 年 5 月 5 日 ) 46 大 官 吃 小 官 乙 等 大 風 吹, 機 關 內 也 盛 行 乙 等 大 風 吹, 最 好 單 位 內 有 人 進 修 或 碰 到 升 官, 那 就 表 示 找 到 乙 等 替 死 鬼, 一 位 基 層 公 務 員 說, 今 年 輪 到 我 吃 乙, 認 真 不 認 真 有 差 別 嗎? (2010/03/02 自 由 時 報 ) 29
33 L. Cuban teacher-centered instruction 47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考 選 統 計 中,100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 報 考 資 格 :18 歲 以 上, 不 限 學 歷 ) 共 錄 取 512 名, 其 中 具 碩 士 學 歷 者 66 名 ( 占 12.89%); 大 學 學 歷 者 391 名 ( 占 76.37%), 兩 者 合 計 共 占 89.26% 但 礙 於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任 用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渠 等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後,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 如 :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 外, 原 則 上 僅 能 取 得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之 任 用 資 格 48 考 生 為 求 一 魚 多 吃, 高 考 普 考 同 時 報 考, 每 年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雙 榜 ( 甚 至 三 榜 ) 者 亦 不 在 少 數 正 常 來 說, 重 複 上 榜 者 如 無 特 殊 考 量, 一 定 選 擇 最 高 錄 取 考 試 等 級 之 機 關 分 發 至 於 初 考 普 考 及 格 分 發 後, 多 數 仍 汲 汲 於 更 高 等 級 之 考 試, 必 定 難 以 用 心 於 現 職 公 務 上 30
34 Cuban, e 2009 ifdto 我 國 鄰 近 的 日 本,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業 務 統 籌 由 最 高 人 事 機 構 人 事 院 下 屬 之 公 務 員 研 修 所 負 責, 人 事 院 於 日 本 各 地 設 有 九 個 事 務 局 ( 所 ), 以 就 近 辦 理 地 方 公 務 員 訓 練 事 項 50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數 位 課 程 進 修 平 台, 主 要 包 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之 文 官 e 學 院 ( si.gov.tw);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e 學 中 心 ( 與 e 等 公 務 園 ( ; 高 雄 市 政 府 港 都 e 學 苑 ( 等 31
35 52 53 A A W. F. Willoughby (1994:125) 51 參 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100 年 度 新 春 記 者 會 新 聞 稿 -15: 洞 察 科 技 運 用 -e 學 中 心 : 地 方 公 務 員 終 身 學 習 沃 土 ( 檢 索 日 期 :2011 年 5 月 13 日 ) 52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行 政 院 96 年 7 月 11 日 以 院 授 人 考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自 97 年 1 月 1 日 起 提 高 為 40 小 時, 其 中 數 位 學 習 不 得 低 於 5 小 時, 業 務 相 關 之 學 習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20 小 時 筆 者 認 為 訂 定 每 人 每 年 最 低 40 小 時, 對 於 多 數 公 務 人 員 來 說, 只 是 一 個 被 動 達 到 一 定 學 習 時 數 的 要 求, 如 果 要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主 動 學 習 的 意 願 與 動 力, 必 須 結 合 陞 遷 機 制 例 如 要 陞 任 某 個 職 位 必 須 修 習 某 項 課 程 時 數 達 規 定 的 時 數 為 門 檻 我 國 不 分 職 等 高 低, 而 採 齊 頭 式 的 要 求 所 有 公 務 人 員 必 須 達 到 40 小 時, 最 後 很 容 易 變 成 公 務 人 員 隨 便 湊 個 時 數 來 交 差, 而 喪 失 學 習 的 真 正 意 義 53 歐 洲 議 會 於 當 地 時 間 2011 年 5 月 11 日 通 過 決 議, 支 持 臺 歐 洽 簽 經 濟 合 作 協 議, 並 重 申 支 持 臺 灣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加 入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等 國 際 組 織 ( 參 閱 中 央 社 : 歐 洲 議 會 通 過 利 台 決 議, 意 義 大 檢 索 日 期 :2011 年 5 月 14 日 ) 54 天 下 雜 誌 第 403 期 (2008 年 8 月 13 日 出 刊 ) 一 流 文 官, 帶 領 獅 城 向 前 奔 一 文 中, 指 出 新 加 坡 文 官 因 應 社 會 變 遷 與 國 家 發 展 需 要, 所 有 的 文 官 均 必 須 具 備 H.A.I.R. 的 能 力 H(Helicopter): 有 如 直 升 機 般 的 能 力, 綜 觀 全 局 A(Analysis): 要 有 理 性 分 析 利 弊 得 失 的 能 力 I(Imagination): 施 政 要 創 新, 在 不 破 壞 法 制 規 定 下, 具 備 想 像 力 R(Realistic): 不 能 閉 門 造 車, 要 有 顧 及 現 實 的 能 力 32
36 5 6 5 (1994) 可 參 考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2010 年 7 月 28 日 修 正 公 布 ) 第 13 條 之 規 定 33
37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2008 年 12 月 10 日 以 局 考 字 第 號 函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依 該 局 函 說 明 二 略 以,90 年 以 前, 各 機 關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逐 年 攀 高, 考 績 已 無 法 確 實 反 映 公 務 人 員 之 工 作 績 效, 為 澈 底 解 決 上 開 問 題, 銓 敘 部 爰 會 商 全 國 各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主 管, 達 成 以 50% 為 原 則, 最 高 不 超 過 75% 之 行 政 共 識, 是 以,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透 過 首 長 用 人 考 核 權 之 行 政 共 識 予 以 限 制, 並 未 違 反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另 說 明 四 略 以, 早 年 公 務 人 員 考 列 甲 等 限 制 不 超 過 半 數, 其 後 放 寬 不 超 過 75% 之 政 策., 尚 屬 合 理 且 具 正 當 性 57 舉 個 實 例 來 說, 以 普 考 及 格 敘 委 任 三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的 公 務 人 員, 拼 死 拼 活 拿 甲 等, 也 是 跟 隔 壁 考 列 乙 等 的 同 事 一 樣 晉 俸 一 級 與 其 如 此 還 不 如 表 現 平 平, 準 備 高 考 三 級, 考 上 後 直 接 跳 三 個 職 等 改 敘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比 較 划 算 58 考 績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第 12 條 第 4 項 有 關 一 次 兩 大 過 免 職 的 懲 處, 必 須 要 有 具 體 事 證 ; 另 外 最 具 爭 議 性 的 第 6 條 之 2 第 款 之 考 列 丙 等 之 條 件, 均 需 經 過 查 證 屬 實 者 方 的 考 列 丙 等 因 此, 對 於 優 等 人 員, 依 照 銓 敘 部 提 出 的 考 績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7 條 第 1 項 修 正 理 由, 該 等 人 員 係 屬 突 顯 受 考 人 考 列 優 等 之 價 值, 而 促 使 公 務 人 員 勇 於 任 事, 追 求 更 好 績 效 爰 此, 吾 人 認 為 丙 等 與 優 等 既 分 屬 機 關 內 後 百 分 之 三 與 前 百 分 之 五 的 群 體, 應 同 時 提 出 具 體 事 證 證 明 考 列 優 等 或 丙 等 係 屬 理 所 當 然 或 事 出 有 因, 如 此 才 能 夠 真 正 展 現 優 等 人 員 之 出 類 拔 萃 與 丙 等 人 員 之 實 不 適 任 59 我 國 高 階 文 官 職 位 上 有 所 謂 調 節 性 職 務 之 設 計 ( 如 : 參 事 專 門 委 員 秘 書 等 等 ), 主 要 多 屬 擔 任 核 稿 之 工 作, 而 此 類 高 階 文 官 經 歷 豐 富, 多 半 已 具 備 或 曾 具 備 擔 任 機 關 首 長 或 主 管 職 之 資 格, 如 使 其 出 任 快 速 陞 遷 培 訓 團 團 長, 負 責 帶 領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之 公 務 人 員, 辦 理 機 關 內 研 考 或 是 重 大 專 案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應 屬 高 階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發 揮 之 極 大 化 34
38 GDP 古 語 有 云 : 熟 能 生 巧, 同 一 樣 工 作 做 個 幾 十 年 都 不 調 動, 對 於 業 務 的 穩 定 上 有 一 定 之 幫 助, 但 相 反 來 說, 一 件 業 務 做 久 了, 很 容 易 就 會 有 一 定 的 框 架, 更 容 易 形 成 本 位 主 義 而 在 高 度 本 位 主 義 的 前 提 下, 思 維 上 要 有 產 生 創 新 的 想 法, 無 疑 是 緣 木 求 魚 61 同 註 54 35
39 簡 任 官 等 快 速 陞 遷 培 訓 團 薦 任 官 等 委 任 官 等 6 36
40 (2000) (2002) (1999) 88,1-8 (2011) (2007) (2007) (2003) (2008) (1994) (2002) (2006) 22,1-46 (2006) 2(1), (1999) (2001) 19(2) (2009) (2010a) (2010b) (2007) (2009) 1: (1996)
41 (2006) 46,10-27 (1998) (2010) 50(1),11-29 (1979) (1994) (2000) 30(3), (2006) OECD (2003) T&D (1998) ) (1999) (2008) 2008 ( (2009) 1(2) (2009) (2003) (2004) (2008) (2003) (2007) 1-24 (2008) (2008) (2001) (1994) ( 1-24) (1997) , (1999)
42 35-56 (2001) 135 Bennett, B. (2003). Job Rotation. Training Strategies for Tomorrow, 17(4), pp.7-9. Caiden, G. E. (1991). Administrative Reform Comes of the Age. Berlin : Walter de Gruyter. Cuban, L. (1993). How Teachers Taught : Constancy and Change in American Classroom, New York : Teacher College Press. DiIulio Jr, J. J.(Ed.). (1994). Deregulating the Public Service : Can Government be Improved? Washington, D. C. :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Koontz, H., O Donnell, C. & Weihrich, H. (1984). Management(8 th edition). New York : McGraw-Hill. Plunkett, W. R. & Attner, R. F. (1989). Introduction to Management (3 rd edition). Boston : PWS-KENT Publishing Company. Shafritz, J. M. & Russel, E. W. (2005). Introduc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4 th edition ). New York : Pearson Longman. 39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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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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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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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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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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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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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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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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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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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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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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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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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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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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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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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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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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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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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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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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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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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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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陸 情 勢 2000.10 總 評 : 本 期 整 體 情 勢 而 言, 中 共 十 五 屆 五 中 全 會 的 召 開 凸 顯 大 陸 內 部 對 深 化 改 革, 因 應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後 變 局 已 有 準 備, 但 十 六 大 人 事 佈 局 仍 存 在 變 數 經 濟 持 續 復 甦, 但 尚 未 走 出 通 縮 陰 影 前 3 季 GDP 外 貿 進 出 口 持 續 成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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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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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格 ( 四 ) 未 級 之 高 考 及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及 格,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格 ( 五 )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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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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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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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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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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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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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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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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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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