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四 技 機 電 整 合 專 班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招 生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發 行 簡 章 日 期 即 日 起 招 生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報 名 時 間 101 年 05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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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奉教育部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6 日臺技 二 字第 號函辦理 101學年度 產學訓合作訓練 四技機電整合專班招生簡章 編印單位 正修科技大學產學訓合作訓練四技專班招生委員會 校 址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40 號 電 話 (07) 轉 推廣教育中心專線 傳 真 (07) 推廣教育中心傳真專線 網 址

2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四 技 機 電 整 合 專 班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招 生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發 行 簡 章 日 期 即 日 起 招 生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報 名 時 間 101 年 05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1 年 05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以 郵 戳 為 憑 現 報 名 至 05/31 下 午 17:00 止 第 一 梯 次 面 時 間 101 年 06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遞 補 面 職 體 驗 101 年 06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事 業 單 位 有 缺 額 時 方 可 安 排 遞 至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補 面 101 年 06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1 年 07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職 體 驗 以 1 週 為 原 則 公 告 通 過 職 體 驗 名 單 101 年 07 月 07 日 ( 星 期 六 ) 第 二 梯 次 報 名 時 間 101 年 07 月 09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1 年 08 月 01 日 ( 星 期 三 ) 面 時 間 101 年 08 月 09 日 ( 星 期 四 ) 職 體 驗 101 年 08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1 年 08 月 17( 星 期 五 ) 事 業 單 位 有 缺 額 時 方 可 安 排 第 二 梯 次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現 報 名 至 08/01 下 午 17:00 止 職 體 驗 以 1 週 為 原 則 公 告 通 過 職 體 驗 名 單 101 年 08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筆 101 年 08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筆 時 間 : 上 午 9:00 至 10:30 筆 成 績 公 告 101 年 08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101 年 08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正 式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1 年 08 月 31 日 ( 星 期 五 ) 報 到 日 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 星 期 一 ) 職 訓 局 南 訓 中 心 與 本 校 一 併 於 本 校 共 同 報 到 i

3 目 錄 壹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1 貳 報 名 資 格... 2 參 報 名 須 知... 2 肆 志 願 選 填 及 需 求 名 額... 5 伍 准 考 證 補 發... 5 陸 甄 選 方 式... 6 柒 考 日 期 科 目 與 時 間 及 地 點... 6 捌 成 績 計 算 通 知 及 複 查... 8 玖 錄 取 公 告... 8 壹 拾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8 壹 拾 壹 規 則... 8 壹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9 附 件 一 報 考 資 格 規 定...11 附 件 二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附 件 三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附 件 四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附 件 五 學 校 簡 介 附 件 六 報 名 表 附 件 七 志 願 表 附 件 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附 件 九 準 考 證 專 用 信 封 附 件 十 筆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十 一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ii

4 壹 宗旨及教育方式 一 宗旨 為推動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整合工作 結合職業訓練高中職大專校院 及業界資源 發展技職教育職業訓練及企業產學訓合作新模式 實施以就業 為導向的課程與措施 培育產業所需有準備勞動力 達到訓用合一之目的 二 教育方式 課程規劃方向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 稱職訓局南訓中心) 與正修科技大學共同議定後報請教育主管機關同意 並得 視整體產業發展與地區性產業人才需求之實際需要進行調整課程實施分為大 專教育課程就業專精養成訓練及赴合作企業技能實習等 分別於正修科技大 學職訓局南訓中心與合作企業實施共同實施 實施方式為第 1 年日間至職訓 局南訓中心接受職業訓練 第 2~4 年日間至合作事業單位實習 4 年期間之夜間 則至正修科技大學接受大學正規教育 如下表所示 第1年 第2至4年 日間 職訓局南訓中心接受職業訓練 合作企業單位實習 夜間 正修科技大學接受大學正規教育 註 通過職訓局南訓中心職業訓練及正修科技大學畢業資格取得大學學歷 三 職類組合表 學制 科別 工作性質 事業單位名稱 招生 名額 自動化控制產品通路商 怡振電機有限公司 配電盤工業配線人員 電機製造業 四技 電機工程系 佑吉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專業技術人員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廠務部技術人員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傳電電機顧問有限公司 金電屋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配電盤配電工程 加工製造人員 1 30

5 貳 報名資格 凡我國之國民 年齡在 15 歲(含)以上 29 歲 含 以下 民國 72 年 01 月 01 日以後出生 並取得以下任一學歷 力 資格者 一 凡教育部立案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相關科組或學程之應屆高職 畢業生或非應屆高中 職 畢業生 二 符合教育部同等學歷 力 認定標準者 軍士官在營者得報名 請參考附件一 三 本簡章所稱 高級職業學校 高職 係包括公私立高職日夜間部附設進修學校 含實用技能班 與高中附設職業類科高級中學跨選職業類科專業課程及綜合高中 綜合高中之學生 須修習職業學程科目 26 學分以上者 始得報考 附註 1. 報名考生錄取後 經審查發現與報名資格符者 一律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考生 得異議 2. 參加 101 學年度技專校院四技推薦甄選技優保送四技申請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入 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各種入學管道已獲取錄取者 須繳交原錄取學校之放棄聲明書 始得報考本次招生入學 違者取消本會錄取資格 3. 男生役畢或免服兵役由事業單位自訂 詳如附件四之事業單位簡介 參 報名須知 一 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 1. 第一梯次 101 年 05 月 01 日 二 至 101 年 05 月 31 日 四 下午 17:00 止 第二梯次 101 年 07 月 09 日 一 至 101 年 08 月 01 日 三 下午 17:00 止 2. 報名方式 (1) 通訊報名 請將報名資料以限時掛號方式寄至 正修科技大學 產學訓合作訓 練四技專班 招生委員會 本校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40 號 以郵戳為憑 逾期予受理 (2) 現報名 報名期限內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 11:30 下午 13:30 17:00 行政大樓 2 樓推廣教育中心報名 2

6 二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表 與 志 願 表 : (1) 報 名 表 : 應 以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及 簽 名 並 依 規 定 黏 貼 相 片 (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註 冊 章 務 必 清 晰 可 辨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驗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力 ) 資 格 證 件 影 印 本 請 自 行 浮 貼 於 學 歷 ( 力 ) 證 件 浮 貼 處 (3) 志 願 表 : 請 依 志 願 依 序 填 寫 報 名 後 得 要 求 更 換 志 願 表 報 名 表 與 志 願 表 如 有 塗 改 應 加 蓋 私 章 核 對 無 誤 後 請 於 簽 名 欄 內 親 筆 簽 名 2.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新 台 幣 500 元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繳 交 ; 現 報 名 者 可 繳 交 現 金 3. 准 考 證 專 用 B5 回 件 信 封 : 剪 下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 准 考 證 專 用 B5 回 件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5 信 封 上 填 寫 通 訊 地 址 及 收 件 人 姓 名 現 報 名 者 免 繳 交 凡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的 考 生 檢 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免 優 待 凡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檢 驗 時 請 檢 附 正 本 經 學 校 確 認 無 誤 後 於 影 本 上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另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ㄧ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受 理 ) 凡 報 名 人 員 為 失 業 戶 子 女 者 須 檢 附 失 業 再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或 再 認 定 收 執 聯 影 本 ( 檢 驗 時 請 檢 附 正 本 經 學 校 確 認 無 誤 後 於 影 本 上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凡 報 名 考 生 為 原 住 民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 應 檢 具 報 名 日 期 三 個 月 內 戳 記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戶 籍 謄 本 族 籍 證 明 或 戶 口 名 簿 等 證 明 文 件 ) 3

7 三 報 名 手 續 : 1. 剪 下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四 技 機 電 整 合 專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A4 信 封 上 將 已 黏 貼 相 片 及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報 名 表 志 願 表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准 考 證 專 用 B5 回 件 信 封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內 2. 將 報 名 信 封 上 各 資 料 欄 填 妥 勾 選 並 查 核 所 附 資 料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後 寄 至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澄 清 路 840 號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四 技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3. 本 會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將 查 驗 繳 交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後 寄 發 准 考 證 以 確 認 報 名 手 續 之 完 成 4. 第 一 梯 次 報 名 者 本 會 將 於 101 年 06 月 8 日 ( 含 ) 前 寄 發 准 考 證 報 名 考 生 如 101 年 06 月 14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於 101 年 06 月 14 日 中 午 12 點 前 電 洽 本 會 查 詢 與 處 理 第 二 梯 次 報 名 者 本 會 將 於 101 年 08 月 03 日 ( 含 ) 前 寄 發 准 考 證 報 名 考 生 如 101 年 08 月 08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於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中 午 12 點 前 電 洽 本 會 查 詢 與 處 理 ; 本 會 電 話 :(07) 轉 逾 期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備 註 : 1.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請 繳 交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2.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符 均 取 消 遴 選 面 資 格 3.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遴 選 面 資 格 4.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本 會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得 異 議 5. 現 役 軍 人 於 101 年 07 月 01 日 前 退 役 並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者 始 准 予 參 加 報 名 6.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後 若 報 名 人 數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延 長 報 名 期 限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會 所 訂 定 之 每 班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20 人 時 得 舉 辦 該 系 學 程 之 入 學 考 報 名 費 全 額 退 還 7. 若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開 班 最 低 人 數 15 人 時 得 予 以 開 班 報 名 費 全 額 退 還 4

8 肆 志願選填及需求名額 學制 科別 工作性質 事業單位名稱 招生 名額 自動化控制產品通路商 怡振電機有限公司 四技 電機工程系 配電盤工業配線人員 電機製造業 專業技術人員 廠務部技術人員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 配電盤配電工程 加工製造人員 佑吉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傳電電機顧問有限公司 金電屋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0 招生 單獨招生 面 通過 職體驗 通過 筆 職業道德與倫理 方式 1. 報名費 NT$ 500 元整 報名 2. 報名表 請確實黏妥照片與身分證影本 應繳 3. 志願表 報名時須繳交 最多選填 3 個志願 資料 4. 學歷 力 證件影本 5. 報名費全免優待之身分證明文件 低收入戶失業戶子女原住民 1. 辦理職類未達最低開班人數 由招生委員會決議得開班 考生得異議其他相關 規定請見 玖錄取公告 說明(開班最低人數 15 人) 2. 志願表注意事項 備註 (1) 考生最多以選填 3 個志願為限 (2) 未繳交志願表者 以放棄面資格處理 (3) 請詳細閱讀 附件七-志願表 之注意事項 3. 事業單位簡介請見附件四 伍 准考證補發 一 考生收到准考證時 請詳加核對准考證上各欄資料 若有錯誤或疑問 請於應考前 向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四技專班招生委員會提出 以免影響權益 二 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如有遺失或毀損者 考期間得持本人證明身分之相關證件 向 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四技專班招生委員會申請補發 5

9 陸 甄選方式 一 甄選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由事業單位職訓局南訓中心與學校共同面 依成績 比序分發至事業單位職體驗 職體驗合格者 方可參加第二階段筆 筆合格 者 得正式錄取 二 面及職體驗 經面合格者 將依面成績排序 按事業單位分配名額 參加事業單位職 1. 體驗 通過職體驗之考生 方可參加學校舉辦之筆 第一階段面 各事業單位得依面成績排序 並以需求名額進行職體驗 2. 事業單位需求名額尚有缺額時 依排名順序遞補面通過之考生進行職體驗 職體驗合格者 始得參與筆和錄取分發作業 考生得異議 3. 柒 考日期科目與時間及地點 一 面 (一) 日期 第一梯次報名者 101 年 06 月 15 日 星期五 第二梯第報名者 101 年 08 月 09 日 星期四 (二) 地點 正修科技大學 詳細分配將於面前一天公告於本校行政大樓一樓及 網站 (三) 面注意事項 1. 先安排考生第ㄧ志願事業單位面 未通過面或職體驗者 於其他事業 單位尚有缺額時 得依考生志願順序安排遞補面 惟考生所選填志願之事 業單位額滿時 得要求遞補面 並得異議 2. 考生應親自攜帶准考證與國民身分證件及相關資料 依照指定時間及地點參 加面 3. 面當天若逾時未到 視同自願放棄面資格 事後亦得以任何理由申請 補行面 4. 凡報名考生須參加各事業單位及學校之面 通過面者 依成績排序公告 至事業單位參加職體驗 5. 未參加面者 概安排職體驗 考生得異議 二 遞補面 (一) 面結束或職體驗後尚有缺額 由本會依志願選項通知參加遞補面 (二) 考生應親自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件及相關資料 依照指定時間及地點參加遞 補面 6

10 (三) 遞補面當天若逾時未到 視同自願放棄遞補面資格 事後亦得以任何理由 申請補行遞補面 三 職體驗 (一) 依考生面成績 決定面通過名單 (二) 經面通過者 依面成績排序 按事業單位需求名額人數 參加事業單位為期 一週之職體驗 其餘列為參加職體驗備取生 若需求名額有缺額 立即通知 遞補參加職體驗 (三) 職體驗報到時間及地點 依事業單位指定時間地點報到 (四) 職體驗日期 第一梯次報名者 101 年 06 月 25 日 一 至 101 年 07 月 06 日 五 第二梯次報名者 101 年 08 月 13 日 一 至 101 年 08 月 17 日 五 (五) 取得參加職體驗考生 應攜帶相關資料辦理報到 並接受事業單位安排為期一 週之職體驗 職體驗期間 由各事業單位依其訂定之標準發給津貼 並投 以勞保 各事業單位得縮短職體驗期間 (六) 考生職體驗期間 如有適性之問題 得無條件退出 事業單位得要求其賠 償職體驗期間之表現 將作為事業單位評定通過與否之依據各事業單位依 職體驗結果依序遴選參加筆 未獲遴選之考生得異議 (七) 未依規定時間及規定事項向事業單位完成報到及職體驗者 視同放棄參加職 體驗 四 筆 (一) 筆日期 101年08月20日 星期一 09:00~10:30 (二) 地點 正修科技大學 詳細分配將於面前一天公告於本校行政大樓一樓及 網站 (三) 筆項目與時間 時間 項目 預備鈴 職業道德與倫理 備註 1. 筆測驗均為選擇題 2. 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筆 如 原子筆鋼珠筆等 3. 考生請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件應 以備查驗 7

11 捌 成績計算通知及複查 一本會預定於 101 年 08 月 22 日 星期三 公告筆成績 二報名考生對筆成績如有疑義 得依下列程序辦理成績複查 (一) 複查截止時間 101 年 08 月 28 日 星期二 下午 16:00 止 逾期受理 (二) 申請複查考生請填 筆成績複查申請表 並檢附複查費用 50 元 以郵政匯 票繳交 受款人請填 正修科技大學 先傳真並電話確認 再以限時掛號一 併函寄本校 (三) 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 得要求查閱影印或退還答案卡 (四) 本校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40 號 電話 (07) 轉 傳真號碼 (07) 玖 錄取公告 一各事業單位依甄結果 得足額錄取錄取人數未達本校最低開班人數 經招生委 員會決議得開班 考生得異議 詳見本簡章內容 肆志願選項及需求名額 二本 會 訂 於 101 年 08 月 31 日 星 期 五 將 錄 取 名 單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壹拾 錄取生報到註冊 一 各錄取生應依規定攜帶學歷 力 證件正本 至本校辦理報到及完成註冊手續未依 規定時間及規定事項完成報到及註冊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二 各錄取生應依學校與職訓局南訓中心規定日期完成報到手續未完成職訓南訓中心及 學校報到並註冊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三 錄取生於職訓局南訓中心及本校均完成報到手續後 始成為本校 101 學年度 產學訓 合作訓練四技機電整合專班 之訓練生 並據以辦理就學緩徵及各項補助事宜 四 本校之學雜費收費標準與減免補助 詳如附件二 參考用 五 未依規定時間及規定事項完成報到及註冊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壹拾壹 規則 一 請於考當天考開始前到達指定測驗地點 查看分配表後至指定等候入 應 二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開始時間 攜帶准考證及黑色或藍色筆 如 原子筆鋼珠筆等 入應 8

12 三 非應用品包括書籍紙張皮包鬧鐘翻譯機收錄音機行動電話呼叫器 電子通訊設備及其他非應用品均得攜帶入應貴重物品請勿攜帶 承辦單位 恕負保管之責有記憶計算及翻譯功能之鐘錶禁止使用 四 進前 行動電話呼叫器或電子通訊設備務必取消鬧鈴設定並關掉電源 且可帶 至座位 如有攜帶鬧鐘錶者 務必將鬧鈴關掉 以上物品如於測驗中發出響鈴振動 或發現電源開啟 或帶至座位者 將以違規扣 5 分處理 五 筆應須知 (一) 遲到超過二十分鐘者 得入應 測驗進行三十分鐘內得中途離 亦 得提早交卷 強行入或出者 該科予計分 (二) 入後須依准考證號碼就座 (三) 測驗時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監人員指定之位置 以便查驗如發現 所繳國民身分證影本與正本符 或所繳相片與本人相貌同而有識別困難 者 測驗結束再查驗 如仍有識別困難者 則作答予計分 亦退費 (四) 內得飲食 (五) 測驗時除在答案紙作答外 得在題冊准考證或其他物品上抄寫題目答 案劃線打 ˇ 或作任何記號得有傳遞夾帶或左顧右盼交談等違 規行為若有竊取卷或請人代考者 均依本校之規定處理請人代考者 連 同代考者 三年內得報名參加本測驗意圖或已將題冊答案紙攜出 或於測驗中意圖傳送題者違反上述規定者 作答予計分亦退費 (六) 本測驗全部為選擇題 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筆 如 原子筆鋼珠筆等 書 寫 得使用鉛筆作答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七) 測驗結束時 應立即停筆 在原位靜候監人員收卷 清點全部題冊答案 紙後 宣布結束始可離宣布離前 得再提筆作任何記號或寫下題目 否則以違規論 (八) 應者入出及測驗中如有違反本測驗規定或服監人員之指示者 監 人員得取消其應資格並請其離 其作答予計分 亦退費 (九) 如因違反上述規定而遭受處分 應者得有任何異議 壹拾貳 其他注意事項 一 考生對甄選結果認為有損其權益時 得於事實發生後 3 日內備妥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 申訴本會接獲申訴後將由委員會召開申訴審議會議後 並函覆 申訴以一次為限 9

13 逾 期 予 受 理 二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三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職 訓 局 南 訓 中 心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得 異 議 四 若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明 定 仍 造 成 疑 義 者 悉 依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四 技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五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定 10

14 附 件 一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三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高 中 辦 理 學 校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四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五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六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七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及 格 取 得 高 職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書 者 八 大 陸 來 臺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九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 ( 一 ) 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高 級 中 學 肄 業 考 生 符 合 前 項 12 款 規 定 者 或 符 合 第 3 款 規 定 滿 1 年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60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四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五 )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 六 )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 七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八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11

15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 九 ) 曾 參 加 下 列 國 家 考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普 通 考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普 通 考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及 格 ( 十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40 學 分 以 上 (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 十 一 ) 年 滿 22 歲 修 習 下 列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4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二 )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在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或 曾 在 學 校 機 關 主 辦 之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3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受 訓 時 間 均 自 畢 ( 結 ) 業 後 起 算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考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3.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4.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5. 大 陸 來 臺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設 籍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6.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書 者 7.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8.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9.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10.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包 括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復 員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軍 人 以 及 在 臺 假 退 ( 除 ) 役 軍 官 暨 曾 在 營 服 役 滿 5 年 以 上 之 停 ( 除 ) 役 士 兵 及 在 營 官 兵 (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參 加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國 防 部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2)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3)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12

16 附 件 二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學 制 費 用 101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四 技 機 電 整 合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 僅 供 參 考 ) 學 分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每 學 ( 時 ) 分 四 技 1461 備 註 : 一 本 年 度 學 雜 費 用 將 依 101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實 際 核 定 金 額 收 費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本 人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標 準 辦 理 ; 上 述 減 免 與 教 育 部 減 免 擇 優 辦 理 得 重 複 申 請 三 上 述 費 用 均 含 電 腦 實 習 費 與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13

17 附 件 三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但 得 低 於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並 加 保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以 上 意 外 險 (3)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有 關 事 宜 (4)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或 危 險 性 工 作 (5)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夜 間 22 時 至 隔 日 7 時 得 上 工 以 強 迫 加 班 為 原 則 其 工 作 時 數 休 息 休 假 及 因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必 要 加 班 及 加 班 費 之 給 付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學 校 寒 暑 假 期 間 原 在 校 上 課 之 時 間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需 求 應 按 勞 基 法 規 定 辦 理 ) (6)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依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3.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期 間 如 有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或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並 依 相 關 契 約 書 規 定 辦 理 解 除 契 約 (3)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每 月 填 寫 工 作 月 誌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得 參 加 校 內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達 退 14

18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於 實 習 期 間 繳 交 之 工 作 月 誌 作 彙 整 及 審 視 簽 章 3.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方 面 : (1) 於 實 習 期 間 如 有 遵 守 本 計 畫 所 簽 訂 之 相 關 契 約 書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2) 如 訓 練 生 於 職 訓 局 南 訓 中 心 訓 練 期 間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遭 勒 令 退 訓 處 分 或 因 學 校 學 業 成 績 及 格 遭 退 學 處 分 者 ( 職 訓 局 南 訓 中 心 視 為 退 訓 處 分 ) 應 依 職 訓 局 南 訓 中 心 相 關 規 定 賠 償 應 負 擔 之 訓 練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三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職 訓 局 南 訓 中 心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訂 之 契 約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核 定 之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為 準 15

19 附 件 四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1) 名 稱 : 維 立 電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維 立 電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核 心 人 員 電 話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鳳 林 二 路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本 公 司 成 立 於 民 國 72 年. 為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ISO9001 認 証 合 格 之 廠 家 94 年 獲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頒 發 創 新 研 發 獎 99 年 獲 職 訓 局 頒 發 教 育 訓 練 執 行 成 效 績 優 廠 商 獎. 主 要 產 品 為 高 低 壓 受 配 電 盤 GIS 氣 體 絕 緣 開 關 金 屬 製 品 等 99 年 取 得 TAF 認 可 實 驗 室 資 格 於 今 年 通 過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高 壓 用 電 設 備 原 製 造 廠 家 認 可 為 全 國 第 一 家 取 得 認 可 之 廠 家. 舉 凡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政 府 學 校 機 關 用 電 設 備 均 為 本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之 對 像 持 續 多 年 來 與 學 校 機 關 合 辦 建 教 合 作 培 育 優 良 電 機 人 才. 於 85 年 由 CPC 輔 導 方 針 管 理 策 略 規 劃 人 事 制 度 內 部 講 師 培 訓 等 一 連 貫 訓 練 提 升 人 員 素 質 與 健 全 企 業 體 質 以 達 顧 客 滿 意 創 造 利 潤 分 享 員 工. 三 招 募 職 類 職 類 : 電 機 製 造 業 合 作 學 校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科 系 : 電 機 工 程 系 訓 練 地 點 : 高 雄 市 四 訓 練 條 件 及 福 利 (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訂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 (1)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元 ( 依 勞 基 法 基 本 工 資 規 定 ) (2) 初 期 訓 練 地 點 : 高 雄 市 (3) 訓 練 方 式 條 件 :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每 月 第 一 週 六 上 全 天 班 其 餘 禮 拜 週 休 二 天 每 天 訓 練 時 數 : 8.5 小 時 (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8:00~12:00 13:00~17:30 輪 班 方 式 : 備 註 : ( 依 公 司 規 定 排 班 ) 注 : 訓 練 生 職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 福 利 : ( 注 :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供 午 餐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交 通 自 理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輔 助 1. 績 效 獎 金 半 數 發 給 2. 享 國 內 員 工 旅 遊 ( 依 規 定 補 助 ) 3. 免 費 團 保 4. 三 節 禮 金 5. 生 日 禮 金 6 E. 其 他 : 五 公 司 留 用 ( 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0 年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拘 人 (2) 業 務 範 圍 : 電 裝 技 術 員 及 工 程 師 設 計 工 程 師 (3) 薪 資 約 : 22000~ 元 ( 月 薪 ) 六 其 他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限 (2) 訓 練 之 位 置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注 原 因 ): 16

20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2) 名 稱 : 堃 霖 冷 凍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堃 霖 冷 凍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核 心 人 員 電 話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赤 崁 北 路 336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三 招 募 職 類 職 類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合 作 學 校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科 系 : 電 機 工 程 系 訓 練 地 點 :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赤 崁 北 路 336 號 堃 霖 冷 凍 機 械 公 司 為 台 灣 股 票 上 櫃 之 冷 凍 空 調 設 備 專 業 生 產 廠 商 本 公 司 主 要 產 品 包 含 離 心 式 冰 水 機 組 螺 旋 式 冰 水 機 滿 液 式 冰 水 機 氣 冷 式 冰 水 機 電 腦 房 箱 型 機 完 全 凍 結 式 儲 冰 槽 及 真 空 冷 凍 凍 結 裝 置 本 公 司 機 組 設 備 具 有 高 品 質 高 穩 定 性 之 特 色 本 公 司 具 有 完 善 的 全 省 服 務 團 隊 提 供 使 用 者 完 善 的 售 後 服 務 如 果 您 需 要 更 深 入 了 解 本 公 司 歡 迎 您 進 入 投 資 服 務 網 頁 點 選 各 種 公 告 資 料 或 是 連 結 公 開 資 訊 網 站 查 詢 四 訓 練 條 件 及 福 利 (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訂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 (1)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元 ( 依 勞 基 法 基 本 工 資 規 定 ) (2) 初 期 訓 練 地 點 :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赤 崁 北 路 336 號 (3) 訓 練 方 式 條 件 : 現 實 際 操 作 訓 練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5-6 天 每 天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依 人 力 需 求 排 班 ) 輪 班 方 式 : 日 班 備 註 : 依 公 司 規 定 排 班 ( 依 公 司 規 定 排 班 ) 注 : 訓 練 生 職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 福 利 : ( 注 :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無 法 提 供 宿 舍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提 供 午 餐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交 通 自 理 D. 其 他 :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提 供 之 福 利 五 公 司 留 用 ( 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1 年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 人 (2) 業 務 範 圍 : 加 工 製 造 組 裝 彎 管 配 電 (3) 薪 資 約 : 23000~ 元 ( 月 薪 ) 六 其 他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限 (2) 訓 練 之 位 置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注 原 因 ): 無 17

21 合作事業單位 3 名稱 怡振電機有限公司 一公司基本資料 核心人員 (訓練協調經理) 公司名稱 怡振電機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802 高雄市苓雅區武廟路 66 號 謝協理 電話 傳真 [email protected] 二公司簡介(限 400 字以內 含 Logo 及 Slogan) 自民國 57 年成立以來 秉持著創辦人陳宏明先生的經營理念 誠信務實永續 近年來 更著眼於 創新 除了專業代理經銷各知名品牌的自動化工控產品高低壓電工器材各類配電用 電線電纜等配電器材 客製化設計規劃施工設計等 更貼心提供客戶的員工 FA 教育訓練在今 日微利時代 我們以提供客戶優良的產品合理的價格為目標外 更以提供客戶 貼心的服務與一站 購足的便利性 為我們努力的動力未來怡振電機要用四十幾年深厚的經驗 為客戶做到整合與全面性的服務 追求產業自動化之服務品質深耕工控器材電工器材等通路品牌 三招募職類 職類 販售各大知名品牌電工器材與自動化控制產品通路商 合作學校 正修科技大學 科系 電機工程系 訓練地點 高雄市 四訓練條件及福利(以下定事項須列於訓練生與事業單位雙方簽訂契約中 未定事項依契約為準) (1)初期每月生活津貼 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 元 (2)初期訓練地點 高雄市 (3)訓練方式條件 每週訓練天數 每天訓練時數 5 天 8 小時 (含中間休息時間) 每日訓練時間 8:00-17:30 (依人力需求排班) 輪班方式 依公司規定 備註 (依公司規定排班) 注 訓練生職體驗期間 生活津貼之給付 依每月生活津貼金額按比例訂定之 (4)福利 (注 訓練期間實習地點津貼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事業單位規定調動調整) A.宿舍 無 免費提供 水電費分攤 付費提供 每月 元 備註 無法提供宿舍 B.伙食 無 免費提供 付費提供 每月 元 備註 C.交通車 無 免費提供 付費提供 每月 元 備註 交通自理 D.獎金或補助 三節禮金 享勞健保 其他 E.其他 國內外員工旅遊(依公司規定補助) 五公司留用(注 訓練期滿獲得學位並經公司核定及訓練生同意者 薪資以民國 100 年幣值為準) (1)預定留用人數 拘 人 (2)業務範圍 推廣及銷售新產品 (3)薪資約 22000~25000 元(月薪) 六其他 (1)兵役限制 需役畢 限 (2)訓練之位置特殊規定(請加注原因) 無良嗜好 18

22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4) 名 稱 : 佑 吉 電 機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佑 吉 電 機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核 心 人 員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 陳 憲 漳 電 話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高 雄 巿 大 社 區 中 正 路 315 巷 2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佑 吉 電 機 創 立 於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多 年 來 一 直 在 專 業 領 域 中 辛 勤 耕 耘 並 以 精 進 的 技 術 及 熱 忱 的 服 務 深 獲 大 家 的 肯 定 與 支 持 讓 佑 吉 電 機 斷 的 成 長 茁 壯 為 期 提 供 客 戶 更 佳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完 成 新 廠 建 廠 工 程 希 望 在 未 來 的 歲 月 中 與 大 家 在 產 業 界 攜 手 向 前 本 公 司 亦 將 秉 持 創 業 初 衷 和 更 積 極 的 態 度 持 續 斷 地 精 進 專 業 技 術 提 供 更 安 全 更 可 信 賴 的 配 電 設 備 鋁 鐵 製 電 纜 拖 架 配 線 槽 消 防 箱 各 類 開 關 箱 自 動 控 制 盤 馬 達 集 中 控 制 盤 高 低 壓 配 電 盤 之 設 計 加 工 製 造 買 賣 業 務 高 低 壓 配 電 器 材 及 買 賣 業 務 高 低 壓 配 電 器 材 之 買 賣 設 計 進 出 口 業 務 三 招 募 職 類 職 類 : 配 電 盤 工 業 配 線 人 員 合 作 學 校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科 系 : 電 機 工 程 系 訓 練 地 點 : 高 雄 巿 四 訓 練 條 件 及 福 利 (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訂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 (1)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依 勞 基 法 基 本 工 資 規 定 元 (2) 初 期 訓 練 地 點 : 高 雄 巿 (3) 訓 練 方 式 條 件 :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兩 週 84 小 時 天 每 天 訓 練 時 數 : (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8 小 時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8:00-17:00 輪 班 方 式 : 備 註 : 無 輪 班 注 : 訓 練 生 職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 福 利 : ( 注 :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無 法 提 供 宿 舍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交 通 自 理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輔 助 1. 績 效 獎 金 半 數 發 給 2. 享 國 內 員 工 旅 遊 1/2 補 助 3. 免 費 團 保 4. 三 節 禮 金 5. 生 日 假 及 生 日 禮 券 6. 百 貨 員 工 購 物 優 惠 E. 其 他 : 五 公 司 留 用 ( 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0 年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未 定 人 (2) 業 務 範 圍 : 工 業 配 線 (3) 薪 資 約 : 20000~ 元 ( 月 薪 ) 六 其 他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限 (2) 訓 練 之 位 置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注 原 因 ): 偶 而 需 至 外 地 工 地 19

23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5) 名 稱 : 元 山 科 技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廠 務 部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元 山 科 技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廠 務 部 核 心 人 員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 莊 韻 平 電 話 # 431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高 雄 市 仁 武 區 鳳 仁 路 329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元 山 科 技 於 1987 年 創 立 草 創 初 期 產 品 以 電 風 扇 開 飲 機 等 小 家 電 產 品 為 主 憑 著 消 費 者 對 元 山 的 肯 定 迅 速 在 南 台 灣 建 立 優 良 口 碑 日 漸 茁 壯 元 山 也 辜 負 消 費 者 的 期 許 以 水 的 革 命 家 為 己 任 斷 創 新 提 供 給 消 費 者 早 安 全 品 質 衛 生 的 生 活 體 驗 1997 年 基 於 電 子 產 品 散 熱 需 求 的 殷 切 需 求 元 山 科 技 本 著 即 有 的 風 扇 及 交 直 流 精 密 馬 達 核 心 技 術 創 立 電 子 熱 傳 事 業 部 開 發 一 系 列 性 能 佳 壽 命 長 品 質 穩 定 的 交 直 流 無 刷 馬 達 散 熱 風 扇 成 功 進 軍 散 熱 零 組 件 領 域 元 山 科 技 產 品 已 全 面 符 合 歐 盟 環 保 RoHS 規 範 ; 嚴 謹 效 率 的 製 程 系 統 除 了 ISO 9001ISO 9002ISO 等 品 質 認 證 更 獲 得 全 球 最 嚴 格 的 ISO TS16949 汽 車 產 業 品 質 認 證 使 元 山 科 技 的 散 熱 產 品 與 服 務 成 功 打 入 全 球 汽 車 電 子 與 網 通 產 業 深 獲 客 戶 好 評 元 山 科 技 將 創 新 品 質 效 率 的 理 念 以 用 心 決 心 信 心 的 信 念 貫 徹 到 每 一 個 行 動 中 以 達 成 關 懷 環 境 顧 客 滿 意 的 使 命 展 望 未 來 元 山 科 技 仍 將 秉 持 一 貫 以 人 為 價 值 核 心 持 續 地 創 新 與 改 進 以 激 發 人 類 安 全 舒 適 與 便 利 的 生 活 三 招 募 職 類 職 類 : 廠 務 部 合 作 學 校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科 系 : 限 訓 練 地 點 : 高 雄 市 四 訓 練 條 件 及 福 利 (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訂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 (1) 實 習 津 貼 : 月 薪 元 ( 依 勞 基 法 基 本 工 資 規 定 ) (2) 初 期 訓 練 地 點 : 高 雄 市 (3) 訓 練 方 式 條 件 : 每 天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7:50-17:10 ( 依 人 力 需 求 排 班 ) 注 : 訓 練 生 職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 福 利 : ( 注 :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輔 助 其 他 E. 其 他 : 五 公 司 留 用 ( 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0 年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2) 業 務 範 圍 :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3) 薪 資 約 : 基 本 工 資 ~ 元 ( 月 薪 ) 六 其 他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限 (2) 訓 練 之 位 置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注 原 因 ): 20

24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6) 名 稱 : 傳 電 機 電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傳 電 機 電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核 心 人 員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 史 全 宏 電 話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神 農 路 83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傳 電 機 電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於 85 年 成 立 至 今 也 有 16 個 年 頭 成 立 依 據 由 電 業 法 75 條 之 1 也 就 是 使 用 電 力 50kw 以 上 的 用 電 戶 必 須 由 本 業 來 擔 任 電 氣 技 術 顧 問 屬 特 許 行 業 的 一 種 由 於 行 業 本 就 屬 較 高 級 技 術 的 行 業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 擔 任 用 電 所 電 氣 技 術 負 責 人 高 壓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維 修 ( 11.4kv~161kv ) 變 壓 器 裝 修 各 式 高 低 壓 斷 路 器 裝 修 高 低 壓 配 電 盤 製 作 高 低 壓 配 電 工 程 等 公 司 驗 儀 器 設 備 簡 介 : 高 壓 耐 壓 驗 器 0~300kv1 套 高 壓 耐 壓 驗 器 0~120kv1 套 高 壓 耐 壓 驗 器 0~60kv1 套 高 壓 耐 壓 驗 器 0~36kv1 套 高 壓 界 值 功 率 因 素 術 驗 器 AC10kv1 套 頻 率 電 驛 驗 器 1 套 過 電 流 及 接 地 過 電 流 驗 器 1 套 3 相 輸 出 7 要 素 多 功 能 電 驛 驗 器 漏 電 斷 路 器 驗 器 2 套 1500A 大 電 流 動 作 特 性 驗 器 1 套 100A 大 電 流 接 觸 電 阻 驗 器 1 套 接 觸 電 阻 低 組 計 3 套 3 相 週 波 驗 器 1 套 絕 緣 油 驗 器 1 套 電 力 品 質 分 析 儀 3 套 紅 外 線 熱 影 像 儀 3 套 絕 緣 油 真 空 過 濾 機 組 1 套 服 務 車 輛 8 台 公 司 占 地 360 坪 現 有 技 術 人 員 21 名 內 勤 人 員 5 名 公 司 營 運 精 神 : 1. 在 經 濟 環 境 嚴 峻 的 情 況 下 以 服 務 精 神 為 首 要 條 件 必 須 創 造 與 企 業 雙 贏 的 局 面 達 到 節 省 電 費 支 出 為 合 作 前 提 2. 保 養 維 護 等 於 購 置 的 目 標 3. 精 確 的 故 障 點 判 斷 快 速 完 修 電 氣 故 障 搶 修 當 日 完 修 保 證 目 標 4. 公 司 備 有 大 量 電 器 設 備 材 料 讓 企 業 拼 經 濟 時 用 擔 心 電 力 供 應 三 招 募 職 類 職 類 : 有 電 設 備 檢 驗 與 維 護 工 程 師 合 作 學 校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科 系 : 電 機 工 程 系 訓 練 地 點 : 用 電 戶 端 與 公 司 四 訓 練 條 件 及 福 利 (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訂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 (1)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依 勞 基 法 基 本 工 資 規 定 元 (2) 初 期 訓 練 地 點 : 用 電 戶 端 與 公 司 (3) 訓 練 方 式 條 件 :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5 天 每 天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 依 人 力 需 求 排 班 ) 輪 班 方 式 : ( 依 公 司 規 定 排 班 ) 備 註 : 注 : 訓 練 生 職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 福 利 : ( 注 :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無 法 提 供 宿 舍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交 通 自 理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輔 助 1. 績 效 獎 金 半 數 發 給 2. 享 國 內 員 工 旅 遊 1/2 補 助 3. 免 費 團 保 4. 三 節 禮 金 5. 生 日 假 及 生 日 禮 券 6. 百 貨 員 工 購 物 優 惠 五 公 司 留 用 ( 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0 年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6 人 (2) 業 務 範 圍 : 嘉 義 以 南 至 台 東 (3) 薪 資 約 :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元 ( 月 薪 ) 六 其 他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限 (2) 訓 練 之 位 置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注 原 因 ): 21

25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7) 名 稱 : 金 電 屋 電 機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金 電 屋 電 機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核 心 人 員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 林 金 德 電 話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潮 寮 路 168 巷 56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本 公 司 成 立 於 民 國 86 年 多 年 來 秉 持 務 實 之 精 神 於 專 業 領 域 中 服 務 客 戶 深 獲 客 戶 的 認 同 與 肯 定 公 司 營 業 項 目 有 電 力 系 統 監 控 工 程 高 低 壓 配 電 盤 製 作 高 低 壓 配 電 工 程 變 壓 器 買 賣 裝 修 匯 流 排 買 賣 及 安 裝 等 並 具 備 甲 種 承 裝 業 公 司 亦 積 極 培 訓 員 工 取 得 專 業 執 照 已 完 成 之 實 績 有 台 北 市 立 中 興 醫 院 電 力 系 統 監 控 工 程 台 電 苗 栗 鯉 魚 潭 水 力 發 電 廠 主 匯 流 排 配 電 工 程 高 雄 市 南 區 焚 化 爐 高 壓 BUS WAY 工 程 高 雄 縣 仁 武 焚 化 爐 BUS WAY 配 電 工 程 海 洋 博 物 館 BUS WAY 配 電 工 程 信 昌 化 工 匯 流 排 安 裝 及 配 電 盤 工 程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高 壓 配 電 盤 工 程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配 電 盤 工 程 森 霸 電 廠 IPB 工 程 中 華 電 信 亞 太 威 寶 3G 電 訊 配 電 盤 工 程 友 友 建 設 育 才 段 & 建 興 段 分 電 箱 配 電 盤 金 門 機 ACB 電 力 盤 及 高 壓 ATS 配 電 盤 台 船 高 壓 配 電 盤 工 程 等 三 招 募 職 類 職 類 : 配 電 盤 配 電 工 程 合 作 學 校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科 系 : 電 機 工 程 系 訓 練 地 點 : 高 雄 市 四 訓 練 條 件 及 福 利 (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訂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 (1)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元 (2) 初 期 訓 練 地 點 : 高 雄 市 (3) 訓 練 方 式 條 件 :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每 天 訓 練 時 數 : 8.5 (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隔 周 休 小 時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8:00 12:00 13:00 17:30 ( 依 人 力 需 求 排 班 ) 輪 班 方 式 : 備 註 : ( 依 公 司 規 定 排 班 ) 注 : 訓 練 生 職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 福 利 : ( 注 :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無 法 提 供 宿 舍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交 通 自 理 D. 其 他 : 團 保 五 公 司 留 用 ( 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0 年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拘 人 (2) 業 務 範 圍 : 工 業 配 線 製 圖 設 計 協 調 (3) 薪 資 約 : 元 ( 月 薪 ) 六 其 他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限 (2) 訓 練 之 位 置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注 原 因 ): 22

26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8) 名 稱 : 河 見 電 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河 見 電 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核 心 人 員 電 話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屏 東 市 經 建 路 33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創 新 專 業 服 務 河 見 秉 持 著 這 樣 的 經 營 理 念 提 供 符 合 客 戶 需 求 的 產 品 並 致 力 以 專 業 技 術 和 環 境 相 互 協 調 融 合 為 我 們 的 生 活 環 境 盡 一 份 心 力 河 見 成 立 於 1979 年 並 以 HCP 品 牌 行 銷 全 球 總 公 司 位 於 台 灣 全 台 擁 有 200 多 家 經 銷 商 以 及 銷 售 地 點 專 業 研 發 生 產 沈 水 泵 浦 2005 年 為 拓 展 中 國 市 並 陸 續 於 廈 門 上 海 越 南 北 美 等 地 積 極 拓 展 國 際 銷 售 期 間 河 見 泵 浦 以 穩 定 的 品 質 優 異 的 服 務 並 通 過 ISO9001 以 及 台 灣 中 國 歐 洲 北 美 等 各 國 認 證 系 統 認 證 無 論 在 設 計 研 發 或 品 質 控 管 上 皆 有 優 秀 的 表 現 三 招 募 職 類 職 類 : 電 機 製 造 業 合 作 學 校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科 系 : 電 機 工 程 系 訓 練 地 點 : 屏 東 四 訓 練 條 件 及 福 利 (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訂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 (1)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基 本 工 資 全 勤 (1000) 元 ( 依 勞 基 法 基 本 工 資 規 定 ) (2) 初 期 訓 練 地 點 : 屏 東 市 經 建 路 33 號 (3) 訓 練 方 式 條 件 : 現 實 際 操 作 訓 練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5 天 每 天 訓 練 時 數 : 8.17 小 時 (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08:00~17:30 ( 依 人 力 需 求 排 班 ) 輪 班 方 式 : 備 註 : 日 班 ( 依 公 司 規 定 排 班 ) 注 : 訓 練 生 職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4) 福 利 : ( 注 :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無 法 提 供 宿 舍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30 元 備 註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交 通 自 理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輔 助 1. 績 效 獎 金 半 數 發 給 2. 享 國 內 員 工 旅 遊 1/2 補 助 3. 免 費 團 保 4. 三 節 禮 金 5. 生 日 假 及 生 日 禮 券 6. 百 貨 員 工 購 物 優 惠 E. 其 他 : 五 公 司 留 用 ( 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0 年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拘 人 (2) 業 務 範 圍 : 加 工 製 造 (3) 薪 資 約 : 以 上 元 ( 月 薪 ) 六 其 他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限 (2) 訓 練 之 位 置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注 原 因 ): 23

27 附 件 五 學 校 簡 介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龔 瑞 璋 核 心 人 員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 金 鴻 展 網 址 校 址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澄 清 路 840 號 二 參 與 職 類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簡 介 辦 理 學 程 高 職 二 專 四 技 二 技 辦 理 職 類 配 合 科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學 校 電 話 ext 傳 真 [email protected] 電 機 工 程 系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註 1: 學 校 現 有 學 程 內 容 請 至 上 述 科 系 網 址 查 詢 註 2: 學 校 正 式 學 程 內 容 依 據 大 學 法 與 專 科 學 校 法 規 定 必 要 時 得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輪 調 計 畫 做 更 動 註 3: 上 述 費 用 包 含 電 腦 實 習 費 與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三 學 校 簡 介 ( 含 Logo 及 Slogan) 止 於 至 善 民 國 54 年 (1965) 由 鄭 駿 源 龔 金 柯 李 金 盛 等 先 生 擇 定 高 雄 澄 清 湖 畔 創 建 本 校 取 大 學 正 心 修 身 之 宏 旨 特 定 校 名 為 正 修 並 以 止 於 至 善 為 校 訓 創 校 時 為 正 修 工 專 79 年 增 設 商 業 類 科 改 制 為 正 修 工 商 專 校 87 年 設 立 附 設 進 修 專 科 學 校 88 年 改 制 為 正 修 技 術 學 院 89 年 設 立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92 年 改 名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現 有 學 制 包 括 日 間 部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二 技 二 技 進 修 部 四 技 四 技 進 修 部 五 專 二 專 夜 二 專 二 技 在 職 專 班 二 專 在 職 專 班 二 技 進 修 學 院 二 專 進 修 學 校 計 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 含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土 木 與 工 程 資 訊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建 築 與 室 內 設 計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等 十 五 個 系 科 機 電 工 程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及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所 電 子 工 程 研 究 所 機 電 工 程 研 究 所 電 機 工 程 研 究 所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營 建 工 程 研 究 所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等 九 個 研 究 所 本 校 教 育 方 針 本 著 德 智 體 群 美 技 六 育 平 衡 發 展 的 原 則 配 合 國 家 經 建 政 策 及 工 商 業 之 發 展 需 要 注 重 提 倡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教 授 應 用 科 學 與 技 術 實 施 技 能 訓 練 以 培 養 工 業 與 商 業 技 術 人 才 為 求 達 成 使 命 特 訂 定 建 校 發 展 計 畫 已 完 成 者 計 有 行 政 大 樓 教 學 大 樓 化 學 工 程 館 土 木 工 程 館 電 子 工 程 館 機 械 工 程 館 電 機 工 程 館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館 建 築 工 程 館 商 科 大 樓 幼 兒 保 育 館 實 驗 實 習 工 廠 和 學 生 宿 舍 語 言 教 學 中 心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圖 書 科 技 大 樓 人 文 大 樓 等 十 三 層 學 生 宿 舍 設 備 完 善 提 供 學 生 寬 敞 而 舒 適 的 學 習 休 閒 與 住 宿 空 間 有 助 於 學 生 最 大 潛 能 之 激 發 為 配 合 長 期 建 校 計 畫 分 別 定 有 各 系 設 備 標 準 及 編 列 預 算 以 充 實 設 備 俾 使 達 到 最 理 想 之 目 標 本 校 對 於 遴 聘 師 資 極 為 慎 重 均 延 攬 學 有 專 精 極 富 教 學 經 驗 之 合 格 教 師 並 擬 定 獎 勵 辦 法 鼓 勵 教 師 赴 國 內 外 學 術 機 構 進 修 以 取 得 更 高 深 之 學 位 ; 更 提 供 學 術 研 究 之 有 利 條 件 以 促 使 多 方 面 發 表 論 文 與 著 作 教 職 員 待 遇 則 比 照 公 立 學 校 標 準 支 給 且 參 加 保 險 力 求 人 事 安 定 使 全 校 教 職 員 皆 具 有 高 度 的 專 業 精 神 與 服 務 熱 忱 能 各 安 本 職 為 作 育 英 才 而 努 力 24

28 附件六 正修科技大學 101 學年度 產學訓合作訓練四技機電整合專班 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請勿填寫) 年 月 聯 絡 電 話 身 份 別 姓 名 性別 請脫 貼帽 日身分證號碼 二光 寸面 行 動 電 話 半照 身片 一般生 低收入戶 失業戶子女 原住民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時請同時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通 訊 地 址 緊急聯絡人 電 話 行動電話 學校 學 歷 ( 力 ) 畢業 日間部 科組 肄業 結業 夜間部 其他 畢(結)業年月 年 進修學校(補校) 實用技能班 月 其他 高職 綜合高中 普通高中附設職業類科 普通高中 其他 以 同 等 學 歷 取得同等學歷 力 證明至今 力 報 考 詳述情形 須附鄉關證明影本 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請自行剪齊黏貼於此 勿超出格外) 年 月 身分證背面影本黏貼處 (請自行剪齊黏貼於此 勿超出格外) 1. 本表所填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本人詳細核對無誤 2. 若有實 本人願接受招生委員會處置 絕無異議 3. 公告錄取後 無法於期限內繳交學歷 力 證明正本 或經審查發現與報考資格 符者 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並得要求退還報名費 絕無異議 具結書 考生簽名 民國 年 月 日 筆跡應端正 若因字跡潦草導致資料錯誤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如有塗改須加蓋私章 以免影響權益 (請---勿---自---行---撕---開) 正修科技大學 101 學年度 產學訓合作訓練四技機電整合專班 准考證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寫) 姓 身分證正面影本 (請自行剪齊黏貼於此 勿超出格外) 名 25

29 2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四 技 機 電 整 合 專 班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請 浮 貼 於 此 ( 請 --- 勿 --- 自 --- 行 --- 撕 --- 開 ) 規 則 一 請 於 考 當 天 考 開 始 前 到 達 指 定 測 驗 地 點 查 看 分 配 表 後 至 指 定 等 候 入 應 二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開 始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 如 : 原 子 筆 鋼 珠 筆 等 ) 入 應 三 非 應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用 品 均 得 攜 帶 入 應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負 保 管 之 責 有 記 憶 計 算 及 翻 譯 功 能 之 鐘 錶 禁 止 使 用 四 進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五 筆 應 須 知 : ( 一 ) 遲 到 超 過 二 十 分 鐘 者 得 入 應 測 驗 進 行 三 十 分 鐘 內 得 中 途 離 亦 得 提 早 交 卷 強 行 入 或 出 者 該 科 予 計 分 ( 二 ) 入 後 須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座 ( 三 ) 測 驗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置 於 監 人 員 指 定 之 位 置 以 便 查 驗 如 發 現 所 繳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正 本 符 或 所 繳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同 而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測 驗 結 束 再 查 驗 ;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則 作 答 予 計 分 亦 退 費 ( 四 ) 內 得 飲 食 ( 五 ) 測 驗 時 除 在 答 案 紙 作 答 外 得 在 題 冊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抄 寫 題 目 答 案 劃 線 打 ˇ 或 作 任 何 記 號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或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等 違 規 行 為 若 有 竊 取 卷 或 請 人 代 考 者 均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處 理 請 人 代 考 者 連 同 代 考 者 三 年 內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意 圖 或 已 將 題 冊 答 案 紙 攜 出 或 於 測 驗 中 意 圖 傳 送 題 者 五 年 內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作 答 予 計 分 亦 退 費 ( 六 ) 本 測 驗 全 部 為 選 擇 題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 如 : 原 子 筆 鋼 珠 筆 等 ) 書 寫 得 使 用 鉛 筆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5 分 ( 七 ) 測 驗 結 束 時 應 立 即 停 筆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人 員 收 卷 清 點 全 部 題 冊 答 案 紙 後 宣 布 結 束 始 可 離 宣 布 離 前 得 再 提 筆 作 任 何 記 號 或 寫 下 題 目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 八 ) 應 者 入 出 及 測 驗 中 如 有 違 反 本 測 驗 規 定 或 服 監 人 員 之 指 示 者 監 人 員 得 取 消 其 應 資 格 並 請 其 離 其 作 答 予 計 分 亦 退 費 ( 九 ) 如 因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遭 受 處 分 應 者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30 附件七 正修科技大學 101 年度 產學訓合作訓練四技機電整合專班 志願表 准考證號碼 學制 科別 配電盤 工業配線人員 電機製造業 志願 次序 事業單位名稱 工作性質 自動化控制產品 通路商 四技 考生姓名 (請勿填寫) 怡振電機有限公司 佑吉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專業技術人員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廠務部技術人員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機工程系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 傳電機電顧問有限公司 配電盤配電工程 加工製造人員 金電屋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考生親筆簽名 民國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請詳閱簡章 依個人志願順序填寫 核對無誤後 請於簽章欄內親筆簽名 依簡章規定 各梯次面至多選填 3 個志願 (1) 先安排考生第ㄧ志願事業單位面 經面通過者 得參加其他事業單位之面 未通過面或職體驗者 於其他事業單位尚有缺額時 得依志願順序安排遞補面 惟考生所填志願之事業單位均額滿時 得要求再行安排面 且得異議 (2) 同一梯次報名可重複選填志願 事業單位 面 已繳之志願表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或更換 若因志願選填錯誤或其他重要因素須 重新選填者 考生本人須於各梯次報名截止日期前親臨本校 產學訓合作訓練四技機電 整合專班招生委員會 更正 並以一次為限 未繳交志願表者 以放棄面資格處理 5. 筆跡應端正 若因字跡潦草導致資料錯誤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如有塗改須加蓋私章 以免影響權益 27

31 28

32 附件八 正修科技大學 101 學年度 產學訓合作訓練四技機電整合專班 報名專用信封 正 產修 郵 學科 掛 票 號 訓技 黏 郵 貼 合大 件 高 處 正 雄 101 作 學 修 市 學訓 科 鳥 電 地 寄 年練 技 松 話 址 件 四 度 大 區 人 技 學 澄 招機 生電 推 清 廣 路 委整 教 八 員合 育 四 會專 中 O 心 號 班 收 裁 切 ) 線 ( 改 須 加 蓋 私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現 報 名 者 誤 無 法 郵 寄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塗 筆 跡 應 端 正 若 因 字 跡 潦 草 導 致 資 料 錯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免 繳 交 信 封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A4 信 封 袋 上 連 票 現 報 名 者 免 繳 交 回 件 信 封 29 5 准 考 證 專 用 回 件 信 封 須 黏 掛 號 郵 4 志 願 表 3 學 歷 力 證 件 影 本 一 料左 面 影 本 2 報 名 表 須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大 學 現 報 名 者 以 現 金 繳 交 至 郵 局 購 買 受 款 人 請 寫 正 修 科 技 1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郵 政 匯 票 請 報 名 資 料 內列 容各 後項 再請 劃報 記名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資

33 30

34 附件九 正修科技大學 101 學年度 產學訓合作訓練四技機電整合專班 准考證專用回件信封 郵 票 黏 貼 處 掛 號 郵 件 電地 正 話址產修 學科 訓技 合大 作學 高訓 雄練 市四 轉鳥技 松機 區電 澄整 清合 路專 八班 四 O招 號生 委 員 會 請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通 訊 地 址 裁 請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姓 名 1189 切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塗 改 須 加 蓋 私 資 料 錯 誤 無 法 郵 寄 概 由 考 生 現 報 名 者 免 繳 交 左 列 線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筆 跡 應 端 正 若 因 字 跡 潦 草 導 致 袋請 上將 本 連頁 同填 報妥 名後 表 件黏 寄貼 至於 本 B5 會信 封 2 1 准 報 考 名 證 費 收 據 31 各 欄 考 生 請 勿 勾 記

35 32

36 附 件 十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四 技 機 電 整 合 專 班 筆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准 考 證 號 碼 連 絡 電 話 裁 切 複 查 項 目 筆 原 始 成 績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慮 請 親 自 詳 填 本 表 於 101 年 08 月 28 日 ( 二 )16:00 前 先 傳 真 並 電 話 確 認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複 查 費 匯 票 ( 受 款 人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 及 貼 足 郵 資 書 明 回 信 地 址 之 信 封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複 查 101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四 技 機 電 整 合 專 班 招 生 筆 成 績 複 查 字 樣 ) 以 限 時 掛 號 一 併 函 寄 本 校 (83347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澄 清 路 840 號 ) 2. 成 績 複 查 費 : 成 績 複 查 酌 收 新 台 幣 50 元 3. 複 查 期 限 :101 年 08 月 28 日 ( 二 )16:00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者 概 受 理 4.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得 要 求 查 閱 影 印 或 退 還 答 案 卡 考 生 簽 章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四 技 機 電 整 合 專 班 筆 成 績 複 查 回 條 線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學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號 碼 連 絡 電 話 複 查 項 目 筆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年 月 日 備 註 : 標 示 之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33

37 34

38 附 件 十 一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高 鐵 左 營 站 : 1. 往 台 鐵 車 站 轉 乘 火 車 ( 或 由 2 號 出 口 轉 乘 高 雄 捷 運 ) 至 台 鐵 高 雄 站 於 高 雄 火 車 站 前 站 出 口 搭 乘 高 雄 市 公 車 60 號 高 雄 客 運 60 號 抵 大 華 村 ( 正 修 科 大 ) 站 下 車 2. 由 345 號 出 口 轉 搭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約 20 分 鐘 台 鐵 高 雄 站 : 1. 前 站 出 口 搭 乘 高 雄 市 公 車 60 號 高 雄 客 運 60 號 抵 大 華 村 ( 正 修 科 大 ) 站 下 車 2. 後 站 出 口 搭 乘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約 15 分 鐘 高 市 公 車 抵 達 本 校 路 線 : 高 雄 客 運 抵 達 本 校 路 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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