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 ) 休 假 補 助 ( 十 )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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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第 一 章 經 費 動 支 及 報 銷 應 注 意 事 項 錄 一 通 案 性 原 則 二 國 科 會 計 畫 三 教 育 部 計 畫 第 二 章 會 計 系 統 操 作 第 三 章 各 項 表 格 一 10,000 元 ( 含 ) 以 下 請 購 單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二 10,000 元 以 上 請 購 單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三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四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五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酬 勞 費 轉 帳 ( 印 領 ) 清 冊 六 兼 任 講 師 交 通 費 補 助 印 領 清 冊 七 博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八 借 款 申 請 書 九 單 人 領 據 十 各 類 所 得 清 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一 年 度 預 算 二 分 配 預 算 三 各 項 酬 勞 所 得 扣 繳 四 用 人 費 用 ( 一 ) 薪 資 ( 二 ) 授 課 鐘 點 費 ( 三 ) 導 師 費 ( 四 ) 加 班 費 ( 五 )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及 公 保 ( 六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 七 ) 交 通 費 補 助 ( 八 ) 進 修 補 助

2 ( 九 ) 休 假 補 助 ( 十 )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五 服 務 費 用 及 採 購 案 ( 一 )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進 修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兼 職 費 ( 二 )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 三 )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費 ( 四 ) 碩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費 及 論 文 指 導 費 ( 五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 六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 七 ) 採 購 作 業 1. 作 業 流 程 (1).1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2). 逾 1 萬 元 至 10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3).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4).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審 核 授 權 分 層 表 ( 八 ) 借 支 ( 或 預 付 ) 與 撥 還 六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助 學 金 ( 一 ) 校 內 獎 學 金 ( 二 ) 學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 三 ) 急 難 救 助 金 七 計 畫 ( 補 助 或 委 辦 ) 經 費 ( 一 ) 法 令 依 據 ( 二 ) 請 款 作 業 ( 三 ) 專 ( 兼 ) 任 助 理 ( 四 ) 管 理 費 提 撥 ( 五 ) 申 請 變 更 國 科 會 計 畫 ( 六 ) 計 畫 結 案 國 科 會 計 畫 八 推 廣 教 育 經 費 九 年 度 結 餘 款 處 理 十 年 度 結 束 預 算 保 留

3 十 一 收 入 作 業 流 程 ( 一 ) 一 般 收 款 ( 二 ) 收 據 機 收 款 十 二 財 產 報 廢 第 五 章 相 關 法 規 ( 附 錄 ) 一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二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86 三 各 類 綜 合 所 得 扣 繳 稅 率 表 四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五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規 定 六 稿 費 支 給 標 準 表 七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八 本 校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規 定 九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十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十 一 本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十 二 中 央 各 機 關 ( 含 事 業 機 構 )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107 十 三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十 四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十 五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十 六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十 七 教 育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十 八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十 九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二 十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表 二 十 一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二 十 二 本 校 接 受 機 關 ( 構 ) 委 辦 或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款 分 配 運 用 及 管 理 辦 法 二 十 三 各 機 關 財 物 報 廢 分 級 核 定 金 額 表 二 十 四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款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二 十 五 本 校 場 地 設 備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二 十 六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二 十 七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4 二 十 八 本 校 捐 贈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二 十 九 本 校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5 一 通 案 性 原 則 第 一 章 經 費 動 支 及 報 銷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動 支 經 費 1. 財 物 分 類 標 準 (1) 財 產 : 金 額 超 過 10,000 元,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2 年 以 上 之 設 備 (2) 物 品 : 金 額 在 10,000 元 以 下, 或 耐 用 年 限 2 年 以 下 之 消 耗 或 非 消 耗 用 品 2. 購 置 財 物, 請 儘 量 集 中 辦 理, 一 次 填 單, 勿 化 整 為 零, 規 避 採 購 程 序 3. 各 種 表 單 於 送 出 前 先 上 網 登 錄, 並 註 明 單 位 會 計 代 碼 及 簽 証 編 號 如 欲 動 支 其 他 單 位 之 經 費 應 先 加 會 該 單 位 簽 證 4. 維 修 及 消 耗 品 非 消 耗 品 物 品 軟 體 期 刊 圖 書 設 備 等 採 購, 請 先 會 保 管 組 認 列 財 物 分 類 ; 圖 書 請 加 會 圖 書 館 軟 體 請 加 會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5. 請 購 單 上 應 詳 述 其 用 途, 對 同 一 類 物 品 或 同 一 廠 商 採 購 逾 10,000 元, 應 附 廠 商 估 ( 報 ) 價 單 6. 經 常 門 及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財 物 分 類 以 保 管 組 判 定 為 準 7. 金 額 在 逾 10,000 元 者, 依 規 定 應 逕 付 受 款 人, 請 勿 代 墊 若 廠 商 要 求 先 行 付 款, 可 預 先 辦 理 借 支 ( 二 ) 報 銷 方 面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 有 關 原 始 憑 證 規 定 如 下 : 分 類 章 戳 1. 廠 商 :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專 用 章 負 責 人 章 2. 個 人 : 受 款 人 章 ( 並 記 載 身 份 證 編 號 ) 發 票 上 賣 方 資 料 打 印 收 銀 機 發 票 不 清 晰 時, 應 補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二 聯 式 發 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三 聯 式 發 票 ( 或 電 子 計 算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機 統 一 發 票 ) 核 銷 時 應 檢 附 資 料 收 據 收 銀 機 發 票 收 執 聯 ( 第 二 聯 ) 扣 抵 聯 ( 第 二 聯 ) 注 意 事 項 需 有 收 據 字 樣 及 本 校 抬 頭 需 有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 索 取 發 票 時, 請 先 告 知 廠 商 ) 需 有 本 校 抬 頭 或 統 一 編 號 需 有 本 校 抬 頭 收 執 聯 ( 第 三 聯 ) 或 統 一 編 號 1

6 2. 本 校 為 非 營 利 單 位, 索 取 發 票 時, 應 儘 量 以 收 銀 機 或 二 聯 式 發 票 為 原 則 賣 方 為 使 用 統 一 發 票 之 公 司 行 號, 應 取 具 統 一 發 票, 不 得 以 收 據 核 銷 3. 以 收 銀 機 開 具 之 憑 證 僅 有 商 品 代 號 者, 請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物 名 稱,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4. 三 聯 式 發 票 報 銷 金 額 為 發 票 總 額 ( 包 括 營 業 稅 部 分 ) 5. 直 接 由 網 路 列 印 國 外 發 票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者, 若 其 記 載 之 事 項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經 過, 且 經 相 關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可 併 同 結 匯 水 單 辦 理 核 銷, 免 由 經 手 人 再 填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6.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 各 機 關 員 工 向 機 關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7. 收 據 或 發 票 如 有 遺 失, 應 檢 具 原 立 據 人 加 蓋 印 章, 載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之 影 本 及 說 明 無 法 提 出 正 本 之 理 由, 始 得 報 支 8. 無 法 取 得 原 始 憑 證 時, 應 填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始 得 報 支 9. 各 類 憑 證 送 請 付 款 時, 對 初 次 往 來 廠 商 請 填 具 匯 款 同 意 書 ; ; ; ; 支 付 個 人 之 款 項, 請 造 冊 ( 或 製 領 據 ) 並 註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郵 局 局 號 及 帳 號 10. 單 據 報 銷 時, 簽 呈 ( 或 請 購 單 ) 請 以 正 本 送 出, 附 件 檢 附 參 考 下 表 : 核 銷 情 形 附 件 一 份 合 約 書 多 次 報 銷 一 份 簽 呈 多 次 報 銷 計 畫 助 理 薪 資 於 第 一 次 核 銷 時 檢 附 合 約 副 本 及 分 批 ( 期 ) 付 款 表, 第 二 次 起 僅 需 附 分 批 ( 期 ) 付 款 表, 列 明 應 付 總 額 已 付 及 未 付 金 額 等 即 可 於 第 一 次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簽 呈 正 本, 因 已 併 傳 票 裝 訂, 故 於 第 二 次 起, 請 檢 附 各 單 位 留 存 之 影 本, 於 審 核 後 送 還 各 單 位, 下 次 再 附 送, 不 需 每 次 影 印 聘 僱 簽 呈 核 准 後, 第 一 次 請 領 薪 資 時 檢 附 雙 面 影 印 之 聘 僱 資 料 影 本 ( 不 含 帳 號 通 知 單 ), 以 後 各 次 報 銷 不 需 再 檢 送 臨 時 工 或 工 讀 生 ( 不 含 學 請 事 先 簽 核, 報 支 時 檢 附 出 勤 表 務 處 分 配 之 工 讀 金 ) 獎 金 ( 品 ) ) ) ) 禮 券 服 裝 等 印 領 清 冊 給 付 個 人 物 品 或 現 金 印 刷 費 印 刷 品 於 報 銷 時 檢 附, 審 核 後 送 還,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留 存 供 日 後 查 核 廣 告 費 刊 登 該 廣 告 之 版 面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2

7 11. 除 以 零 用 金 結 報 外, 不 同 科 目 或 不 同 受 款 人 請 分 開 粘 貼 於 憑 証 黏 存 單 中, 即 同 一 採 購 案 件 有 二 家 以 上 廠 商 請 分 別 粘 貼 12. 各 種 表 件 應 簽 註 送 件 日 期, 經 手 人 及 驗 收 證 明 人 不 得 為 同 一 人 13. 所 附 收 據 憑 證 金 額 較 擬 支 付 金 額 多 時, 請 註 明 實 付 字 樣 14. 給 付 個 人 酬 勞 及 各 項 補 助 費, 應 檢 具 領 據 (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如 國 內 旅 遊 補 助 ) 並 先 加 會 出 納 組 登 記 所 得 15. 公 教 員 工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實 施 後, 除 依 法 令 辦 理 之 保 險 外 ( 如 公 保 健 保 勞 保 出 國 文 康 活 動 等 ), 不 得 再 為 員 工 ( 已 領 有 固 定 薪 資 者 ) 投 保 額 外 保 險 16.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 附 錄 一 ), 摘 要 如 下 : (1) 各 類 會 議 訓 練 講 習 與 研 討 會, 如 確 有 於 外 部 場 地 辦 理 之 必 要 時, 場 地 選 擇 之 優 先 順 序 : A.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場 地 ( 不 包 括 委 外 經 營 ) B. 洽 借 所 在 地 或 臨 近 地 區 之 其 他 機 關 或 訓 練 場 地 ( 如 台 電 訓 練 所 等 ) C.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委 外 經 營 之 場 地 教 師 會 館 等 D. 其 他 得 提 供 非 假 日 膳 宿 折 扣 之 大 型 場 地, 並 應 於 簽 呈 內 敘 明 確 實 無 法 覓 得 前 3 款 適 合 之 地 點 或 場 所 情 形 (2) 每 人 每 日 膳 宿 費 規 定 : 區 分 膳 費 住 宿 費 薦 任 以 下 250 元 薦 任 以 下 1,400 元 參 加 對 象 為 機 關 人 員 者 簡 任 級 275 元 簡 任 級 1,600 元 參 加 對 象 為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士 500 元 1,400 元 國 際 性 會 議 研 討 會 ( 不 包 括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習 會 ) 1,100 元 2,000 元 ( 外 賓 4,000 元 ) * 膳 宿 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依 各 基 準 核 算 之 總 額 範 圍 內 互 相 調 整 支 應 (3) 國 際 性 會 議 及 研 討 會 如 於 膳 宿 費 以 外, 再 支 給 外 賓 其 他 酬 勞 者, 其 支 付 費 用 總 額 不 得 超 出 行 政 院 所 定 各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規 定 (4) 除 必 要 頒 發 之 獎 品 及 依 國 際 禮 儀 致 贈 外 賓 之 禮 品 外, 不 得 編 列 紀 念 品 禮 品 或 宣 導 品 之 經 費 3

8 二 國 科 會 計 畫 ( 一 ) 注 意 事 項 1. 發 票 ( 或 收 據 ) 日 期 應 與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配 合, 超 過 執 行 期 限 不 得 報 支 2. 會 議 座 談 研 討 會 等, 如 需 報 支 出 席 費, 請 於 計 畫 申 請 時 列 明 ( 計 畫 主 持 人 助 理 及 校 內 人 員 均 不 得 支 領 ) 3.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均 須 先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行 政 流 程 完 成 聘 用 程 序 已 擔 任 計 畫 專 任 或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者, 不 可 再 擔 任 臨 時 工 4.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之 大 專 生 不 可 再 支 領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助 理 酬 金 5. 國 內 或 國 際 性 學 會 入 會 費 或 年 費 應 以 計 畫 業 務 費 報 支 6.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及 軟 體, 應 以 核 定 清 單 所 列 項 目 為 限, 需 列 入 財 產 登 記, 且 應 避 免 於 計 畫 結 束 時 才 購 置 7.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應 與 國 外 差 旅 費 一 併 報 支, 勿 單 獨 於 業 務 費 中 報 支 8. 所 撥 經 費 ( 包 括 管 理 費 ) 不 得 用 作 以 下 各 項 開 支 ( 但 事 先 報 經 國 科 會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1) 與 計 畫 無 關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2) 與 國 科 會 無 關 之 任 何 墊 撥 款 項 (3) 購 買 土 地 執 行 機 構 本 身 庫 存 之 物 資 及 現 有 設 備 (4) 慰 勞 或 餽 贈 性 質 之 支 出 (5)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而 逾 用 餐 時 間 所 提 供 之 餐 點 除 外 ) 罰 款 贈 款 捐 款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6) 建 造 購 買 或 租 賃 房 舍 車 輛 房 舍 及 傢 俱 之 修 理 維 護 等 9.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 多 年 期 計 畫 指 全 程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 如 未 辦 理 延 期, 應 於 3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案,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1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案 10. 多 年 期 計 畫 經 費 按 年 分 期 撥 款, 以 前 年 度 經 費 累 計 支 用 須 達 70% 以 上 者, 或 未 達 70% 已 敍 明 原 因 經 國 科 會 同 意 者, 方 可 請 撥 下 一 年 度 之 款 項 4

9 ( 二 ) 計 畫 變 更 經 費 項 目 變 更 項 目 核 准 機 關 校 內 國 科 會 備 註 業 務 費 ( 包 括 研 1. 主 持 人 費 調 整 為 助 理 人 員 酬 金 V 究 人 力 費 耗 材 2. 流 出 - 核 定 經 費 30% 以 內 V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3. 流 出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30% V 用 國 際 合 作 學 4. 流 入 - 核 定 經 費 20% 以 內 V 者 來 台 費 用 ) 5. 流 入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20% V 6.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1. 變 更 設 備 項 目 - 未 達 單 價 30 萬 元 V 2. 變 更 設 備 項 目 - 超 過 單 價 30 萬 元 V 研 究 設 備 費 3. 流 出 - 核 定 經 費 30% 以 內 V 4. 流 出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30% V 5. 流 入 - 核 定 經 費 20% 以 內 V 6. 流 入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20% V 7.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未 購 置 項 目 款 項 應 繳 回 國 科 會 1. 出 國 人 員 人 數 次 數 天 數 地 V 國 外 ( 或 大 陸 地 點 區 ) 旅 費 2. 流 出 - 核 定 經 費 30% 以 內 V 3. 流 出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30% V 4. 因 特 殊 情 形 由 其 他 項 目 流 入 V 5. 搭 乘 非 本 國 籍 航 空 班 機 V 1. 未 出 國 致 未 動 支 款 項 應 全 部 繳 回 2. 除 第 4 點 外,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管 理 費 6.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1. 流 出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V 2.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其 他 延 長 計 畫 期 限 V 5

10 三 教 育 部 計 畫 ( 一 ) 委 辦 與 補 助 之 區 分 項 目 委 辦 計 畫 補 助 計 畫 取 得 方 式 訂 約 1. 依 採 購 法 方 式 辦 理 : 委 辦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公 開 或 限 制 性 招 標, 故 需 參 與 投 標 審 核 2.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以 行 政 協 助 或 行 政 指 示 委 託 辦 理 1. 依 採 購 法 方 式 辦 理 : 有 2. 行 政 協 助 : 訂 定 協 議 書 3. 行 政 指 示 : 計 畫 書 或 公 文 內 載 明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主 持 費 引 言 人 費 評 論 費 論 文 發 表 費 審 查 已 支 領 固 定 津 貼 之 計 畫 人 員 不 費 出 席 費 查 訪 費 諮 得 支 領, 餘 可 支 領 詢 費 稿 費 及 其 他 工 作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1. 計 畫 人 員 : 內 聘 標 準 800/ 節 2. 本 校 及 隸 屬 單 位 人 員 : 外 聘 標 準 1,200 元 / 節 3. 其 他 專 家 學 者 : 外 聘 標 準 1,600 元 / 節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以 計 畫 書 方 式 送 補 助 單 位 無 計 畫 及 本 校 人 員 均 不 得 支 領 計 畫 及 本 校 其 他 人 員 均 按 內 聘 標 準 800/ 節 支 給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有 無 資 本 門 1. 一 般 未 編 列 2. 教 育 部 案 件 若 有 核 定 時, 以 購 置 與 委 辦 計 畫 有 關 之 特 殊 性 設 備 為 限, 不 得 購 置 一 般 事 務 性 設 備 行 政 管 理 費 有 無 有 計 畫 執 行 結 餘 款 依 合 約 規 定 各 該 機 關 制 訂 之 支 用 原 則 或 辦 法 中 央 政 府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來 函 規 定 各 該 機 關 制 訂 之 支 用 原 則 或 辦 法 中 央 政 府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1. 依 採 購 法 程 序 辦 理 者 ( 招 標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但 未 執 行 項 目 案 ): 依 契 約 規 定, 未 約 定 ( 或 子 計 畫 ) 部 分 之 經 費, 應 者, 以 不 繳 回 為 原 則 全 數 或 按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2.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採 行 政 協 助 或 行 政 指 示 方 式 取 得 者 : 結 餘 款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但 未 執 行 項 目 之 經 費, 應 全 數 繳 回 6

11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不 得 再 兼 任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委 託 之 計 畫 2. 經 費 流 用 (1) 人 事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外, 不 得 流 入 (2)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流 用 至 經 常 門 (3) 經 常 門 經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外, 不 得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3. 除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業 務 費 及 雜 支 得 以 百 分 之 二 十 範 圍 內 自 行 流 用 外, 一 般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因 業 務 實 際 執 行 需 要, 須 變 更 計 畫 預 算 規 模 或 調 整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者, 應 報 教 育 部 辦 理 4. 應 按 原 定 工 作 計 畫 或 指 定 用 途 支 用,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及 基 準 應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類 及 執 行 標 準 表 或 教 育 部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規 定 列 支 另 委 託 研 究 經 費 不 得 作 為 以 下 各 項 開 支 : (1) 參 與 計 畫 之 教 育 部 人 員 酬 勞 (2) 已 支 領 固 定 津 貼 之 人 員 不 得 再 支 領 其 他 酬 勞 (3) 與 計 畫 不 符 之 費 用 或 墊 撥 款 項 (4) 計 畫 核 定 前 之 開 支 (5) 行 政 事 務 設 備 ( 如 : 影 印 機 傳 真 機 電 腦 設 備 ) (6) 招 待 應 酬 費 用 罰 款 貸 款 利 息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5. 教 育 部 人 員 擔 任 授 課 講 座, 除 依 內 聘 講 座 標 準 支 給 鐘 點 費 外, 不 得 支 領 其 他 酬 勞 及 差 旅 費 6. 各 計 畫 至 遲 應 於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相 關 表 件 辦 理 結 報 7

12 第二章 會計系統操作 一 使用本系統須先取得會計室的授權 系統使用之帳號為主持人個人身分證字號 密碼首 次同帳號 各使用者可於上線後使用[修改密碼]功能鍵修改密碼 二 進入暨大首頁 選擇行政單位會計室 進入會計室網頁 進入會計室網 三 以滑鼠點選[網路請購]進入會計網路請購系統的帳號認證畫面 四 帳號認證操作時於 帳號欄 鍵入使用者代碼 密碼欄 鍵入使用者密碼 再以滑鼠點 選[確定]按鈕 若密碼正確則進入會計網路請購系統 輸入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8

13 五 進 入 講 購 系 統 主 畫 面 後, 可 點 選 [ 輔 助 項 目 服 務 ] 選 項, 進 行 修 改 密 碼 及 參 考 系 統 功 能 說 明 六 點 選 [ 計 畫 請 購 查 詢 ] 選 項, 進 行 經 費 請 購 或 查 詢 ( 一 ) 新 增 請 購 1 先 點 選 下 拉 選 擇 計 劃, 選 取 欲 請 購 之 計 劃 9

14 2 點 選 [ 新 增 請 購 ], 依 請 購 金 額 或 性 質 點 選 新 增 - 請 購 單 請 購 單 分 類 ( 務 必 填 選 正 確 ) [ 十 萬 以 上 請 購 ]- 請 購 金 額 為 10 萬 元 ( 含 ) 以 上 [ 十 萬 以 下 請 購 ]- 請 購 金 額 為 逾 1 萬 元 及 未 超 過 10 萬 元 [ 暫 付 款 ]- 經 費 尚 未 核 銷, 欲 先 行 借 支 使 用 [ 分 期 付 款 請 購 ]- 經 費 一 次 請 購, 但 欲 分 次 核 銷 [ 一 萬 以 下 請 購 ]- 請 購 金 額 為 1 萬 元 以 ( 含 ) 下 [ 薪 資 / 印 領 清 冊 ]- 助 理 酬 金 鐘 點 費 等 個 人 所 得 ( 此 功 能 尚 未 建 立 完 善 ) 10

15 3 [ 用 途 說 明 ] [ 經 費 編 輯 ] [ 品 名 編 輯 ] 輸 入 資 料 1. 途 輸 ( 詳 入 述 請 ) 購 用 2. 請 碼 以 購 滑 之 鼠 計 點 劃 選 代 6. 人 點 ] 選 [ 編 輯 受 款 3. 購 以 之 滑 經 鼠 費 點 用 選 途 請 4. ( 係 輸 以 入 下 欲 細 請 項 購 之 加 金 總 額 ) 位 5. 項 依 輸 採 入 數 購 品 量 項 名 及 目 總 單 逐 價 11

16 4 編 輯 受 款 人 :(1) 一 萬 元 以 下 之 採 購 直 接 領 取 零 用 金 者, 請 勾 選 已 代 墊, 受 款 人 直 接 顯 示 簽 證 者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姓 名 (2) 逾 一 萬 元 之 請 購, 請 點 選 [ 填 入 收 據 ] 並 填 入 廠 商 統 一 編 號 (3) 逾 一 萬 元 之 請 購, 但 受 款 人 尚 未 確 定 者, 點 選 [ 尚 未 確 定 ] (4) 受 款 者 為 多 人 者, 點 選 [ 詳 如 清 冊 ] 8. 資 [ 存 所 料 入 有 均 ] 經 埴 費 完 編 後 輯 按 6. 選 以 受 滑 款 鼠 方 點 式 7. ( 金 合 輸 額 計 ) 入 應 等 付 於 金 請 額 購 12

17 5 存檔成功 存檔成功後會產生請購簽 證編號 按確定後就完成請 購申請(簽證)作業 6 列印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表單 以滑鼠(左鍵按 2 下)點選欲列印之 表單 若選擇請購修單 以外之表單 先複 製簽證編號 再開 啟右列表單貼上 13

18 (二)購案管理畫面範例 1.先點選欲 修改或刪除 購案之類別 1-1.可以簽證編號查 詢 未輸入編號者,可列 出全部購案 2.點選欲變更之購案 即可進行修改 刪除 列印 (三)經費授權畫面範例 3.輸入完畢後存檔 1.選取欲授權之計畫代 碼 2.輸入欲授權之使用者 代碼(ID NO.)後 勾選查 詢或請購功能 或請購功能 14

19 (四)購案查詢畫面範例 1 設定查詢條件 設定欲查詢購案之各 項條件 2 查詢結果 15

20 (五)決標/核銷鈕目前尚無作用 (六)查詢經費收支情形 選取欲查詢之計 畫代碼 再按[收 支明細] (七)計畫清單 用途明細 請購明細等亦可查詢單一計劃之經費支出及請購情形 八 進入[部門請購查詢]-請購 查詢同計劃 16

21 第 三 章 各 項 表 格 一 10,000 元 ( 含 ) 以 下 請 購 單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99S100 不 同 科 會 目 計 系 受 國 統 款 測 人 立 試 分 用 開 暨 :300 黏 貼 萬 百 萬 十 尚 南 國 際 大 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已 未 付 款 其 借 代 他 支 墊 ( 請 說 明 ) 金 額 備 記 預 算 科 目 憑 證 編 號 ( ) S 保 管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總 務 長 單 位 經 承 主 辦 管 ( 請 人 核 購 及 章 ) 3 單 證 經 位 明 辦 驗 人 ( 請 收 核 購 或 章 ) 5 序 ( 財 物 登 記 ) 審 從 送 核 左 各 到 單 右 位 依 4 代 送 為 一 決 級 行 主 管 代 簽 人 1 貼 層 取 線 浮 具 由 貼 廠 商 上 而 發 下 票 沿 依 序 著 漸 粘 憑 證 粘 貼 線 請 購 ( 修 ) 單 執 行 計 畫 用 文 具 用 品 單 位 名 稱 :1090 會 計 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估 ( 詢 ) 金 額 品 名 規 格 說 明 及 用 途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A4 影 印 紙 包 ( 代 廠 墊 人 限 商 主 (* 持 發 撥 人 款 或 用 經 票 ) 手 人 ) 合 計 ( 郵 寄 用 / 本 校 員 工 免 填 ) 計 劃 代 號 :99S100 受 款 柳 慧 琴 計 劃 名 稱 :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統 一 編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用 途 別 :300 戶 名 / 帳 號 預 控 編 號 : 地 址 千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光 碟 片 執 行 計 畫 用 文 具 用 品 盒 請 購 單 位 經 辦 單 位 保 管 組 ( 財 物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一 萬 元 以 下 免 核 章 17

22 二 10,000 元 以 上 請 購 單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不 同 科 目 受 款 人 分 開 黏 貼 萬 百 萬 十 步 驟 1: 檢 附 估 價 單 請 購 99S100 會 計 系 國 統 測 立 試 用 暨 :300 南 國 際 大 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預 算 科 目 憑 證 編 號 ( ) S 千 尚 已 未 付 款 其 借 代 他 支 墊 ( 請 說 明 ) 金 額 備 記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保 管 組 ( 財 物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憑 證 粘 貼 線 單 位 名 稱 :1090 會 計 室 請 購 ( 修 ) 單 品 名 規 格 說 明 及 用 途 單 位 數 量 ( 代 墊 人 限 主 持 人 或 經 手 人 ) 郵 寄 用 / 本 撥 校 款 員 用 工 ) 免 填 ) 受 款 2 序 審 從 送 核 左 各 到 單 右 位 依 18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單 價 估 ( 詢 ) 金 額 成 果 報 告 印 製 成 果 報 告 本 合 計 計 劃 代 號 :99S100 精 美 印 刷 行 ( (* 計 劃 名 稱 :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統 一 編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用 途 別 :300 戶 名 / 帳 號 預 控 編 號 : 地 址 1 請 辦 保 管 組 經 辦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主 請 人 管 購 及 核 單 章 位 承 請 託 採 須 其 購 核, 單 他 章 此 位 單 欄 若 位 辦 無 委 理 ( 財 物 登 記 ) 總 價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23 99S100 不 同 科 會 目 計 系 受 國 統 款 測 人 立 試 分 用 開 暨 :300 黏 貼 萬 百 萬 十 尚 未 付 款 步 驟 2: 檢 具 發 票 等 憑 證 報 銷 借 支 南 國 際 大 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已 其 代 他 墊 ( 請 說 明 ) 金 額 備 記 預 算 科 目 憑 證 編 號 ( ) S 經 承 辦 ( 請 人 購 及 ) 保 管 組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3 單 證 經 位 明 辦 驗 人 ( 請 收 核 購 或 章 ) 4 序 從 送 左 各 到 單 右 位 依 ( 財 物 登 記 ) 審 核 1 線 取 由 具 上 廠 而 商 下 發 依 票 序 延 浮 著 貼 粘 貼 請 購 ( 修 ) 單 單 位 名 稱 :1090 會 計 室 千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憑 證 粘 貼 線 品 名 規 格 說 明 及 用 途 單 位 數 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04 月 21 日 單 價 估 ( 詢 ) 金 額 成 果 報 告 印 製 成 果 報 告 本 廠 商 發 票 ( 代 墊 人 限 主 持 人 或 經 手 人 ) 合 計 ( 郵 寄 用 (* / 本 撥 校 款 員 用 工 ) 免 填 ) 計 劃 代 號 :94S100 受 款 精 美 印 刷 行 計 劃 名 稱 :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統 一 編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用 途 別 :300 戶 名 / 帳 號 預 控 編 號 : 地 址 保 管 組 請 購 單 位 經 辦 單 位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 財 物 登 記 ) 總 價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19

24 計 及 畫 用 計 類 途 畫 代 註 類 碼 明 註 及 計 明 用 畫 計 途 代 碼 S S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 姓 名 職 單 稱 位 職 等 當 簡 薦 頁 任 委 任 ( 共 ( ) 頁 技 工 司 機 工 友 助 理 等 出 差 事 由 月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起 共 計 日 附 單 據 張 起 工 迄 作 日 飛 地 記 機 點 汽 車 要 交 通 費 火 及 車 高 捷 鐡 輪 船 運 住 宿 乘 費 住 坐 加 宿 車 種 交 通 費 全 自 航 強 150+ (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 375 單 膳 總 據 雜 計 號 費 備 註 數 出 差 人 單 計 位 劃 主 派 管 持 車 或 人 主 辦 人 事 供 人 宿 員 主 辦 供 會 膳 計 (2 人 員 餐 以 上 ) 計 主 畫 持 人 助 核 理 章 出 差 由 計 畫 校 三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支 出 憑 證 用 紙 金 額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用 途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填 報 日 期 : #### 第 搭 乘 車 種 及 票 價 請 逐 一 填 列 職 等 務 必 勾 選 相 開 會 機 關 若 有 供 宿 或 供 膳 者 勾 選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20

25 S S100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 四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503 支 出 憑 證 用 紙 金 額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第 用 途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相 頁 共 頁 技 當 工 簡 薦 任 司 委 任 (( ) 等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填 報 日 期 單 位 日 機 附 工 單 友 據 助 理 姓 名 職 等 職 稱 出 差 事 由 登 代 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冊 機 證 機 票 票 根 及 旅 行 社 共 計 張 止 月 日 長 途 大 眾 起 迄 地 陸 運 點 工 具 據 費 黏 收 貼 等 轉 憑 於 付 證 收 A4 張 據 紙 數,( 簽 檢 請 證 附 將 費 於 各 後 註 單 ) 工 作 記 要 ( 生 活 計 算 飛 公 機 式 ) 交 通 手 船 續 舶 辦 公 保 險 生 費 活 行 費 政 0 禮 品 及 USD 交 雜 際 費 服 簽 結 務 證 匯 費 手 續 護 費 照 及 費 機 場 出 國 前 一 天 台 灣 銀 行 即 期 賣 出 匯 率 ( 無 換 匯 水 單 者 ) 出 差 人 單 計 位 劃 主 管 持 或 人 主 辦 人 事 單 位 主 辦 會 計 單 位 單 據 張 號 總 計 0 備 註 其 他 費 用 若 以 外 幣 支 付, 請 註 明 換 算 成 台 幣 計 算 式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元 / 日 * 天 * 匯 率 = NTD 0 21

26 22 7 貼 上 簽 證 編 號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金 額 填 表 單 位 2 計 畫 所 屬 期 間 : 3 輸 名 經 用 稱 費 途 0 條 碼 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轉 帳 ( 印 領 ) 清 冊 (J) 姓 名 戶 籍 通 訊 地 期 入 址 間 填 計 表 畫 單 執 位 行 1 填 薪 資 代 扣 數 及 入 名 計 稱 畫 代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郵 局 局 號 郵 局 帳 號 薪 資 機 關 補 助 簽 章 類 職 別 稱 : 應 委 領 辦 數 及 所 補 得 助 稅 計 健 劃 保 經 費 勞 保 退 職 金 合 計 實 領 數 健 保 勞 保 職 公 金 提 (I) 退 ( 轉 帳 ) 用 途 說 明 4 任 助 (A) (C) (D) (E) (F=A-B) (G) (H) 區 輸 之 理 域 入 主 資 無 該 持 料 須 計 人 填 ( 畫 灰 或 列 聘 色 ) 5 有 請 局 務 號 必 帳 填 號 寫 者 6 註 月 明 份 薪 資 請 領 局 號 帳 號 製 表 : 單 計 位 劃 主 管 持 或 人 : 研 發 處 出 納 會 計 室 : 校 長 或 授 0 所 事 務 組 : 權 代 簽 人 : 總 計 ( 勞 0 健 保 審 核 0 ) 備 註 : 簽 專 請 證 任 輸 實 助 入 支 理 (A) (C 數 請 先 (J)=(A) 加 會 ) (D) (G) 事 務 總 組 計 及 +(G) 研 及 發 (H) 總 處 計 欄, +( 之 兼 數 任 H) 字 助 總 理,(C 計 及, 臨 ) 若 時 及 公 工 (D) 提 則 為 退 免 勞 職 會 健 金 保 為 費 本 自 計 繳 劃 金 所 額 支 應,(E) 則 簽 為 證 自 實 提 支 退 數 職 (J)=(A) 金, 無 退 總 職 計 金 +(G) 者 無 須 總 填 計 列 +(H) 總 計 +(I) 總 計 ( 填 表 單 位 : 數 薪 經 費 (B) 研 發 處 : 出 得 納 稅 組 登 記 ) 權 代 簽 人 五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酬 勞 費 印 領 清 冊

27 六 兼 任 講 師 交 通 費 補 助 印 領 清 冊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條 碼 放 置 處 學 期 兼 任 教 師 交 通 費 補 助 印 領 清 冊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教 授 科 目 上 課 日 期 起 訖 地 點 金 額 局 號 : 帳 號 : 郵 局 帳 號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合 計 製 表 人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23

28 24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條 碼 放 置 處 學 生 姓 名 : 口 試 日 期 : 口 試 地 點 : 學 位 別 : 身 份 : 服 務 機 關 國 立 xx 大 學 姓 名 指 導 費 口 試 費 交 通 費 合 計 乘 坐 車 種 簽 章 帳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埔 里 <-> 台 北 ( 全 航 150*2+ 自 強 號 375*2) 口 試 委 員 之 服 務 學 校 或 機 關 名 稱 註 明 搭 乘 車 種 及 起 迄 地 總 計 簽 証 編 號 製 表 人 單 位 主 管 出 納 組 ( 所 得 稅 登 記 )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七 博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註 : 若 已 給 付 口 試 委 員, 帳 號 欄 免 填

29 八 借 款 申 請 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借 款 申 請 書 ( 核 准 後 代 借 據 使 用 ) 用 途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1 採 購 ( ) 財 物 結 匯 用 2 其 他 ( 請 述 明 ): 外 幣 金 額 別 及 金 額 新 台 幣 匯 率 經 費 來 源 1 學 校 預 算 年 度 2 補 助 單 位 : 簽 證 編 號 附 件 1 請 購 單 2 決 標 ( 或 比 議 價 ) 紀 錄 附 件 為 何 應 勾 選 3 合 約 書 副 本 4 簽 准 文 件 5 出 國 旅 費 核 准 文 件 6 其 他 款 人 : ) 計 畫 類 請 註 明 計 畫 代 碼 ; 電 腦 請 購 請 選 暫 付 款 借 款 人 簽 章 ( 受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或 計 劃 主 持 人 ) 採 購 組 (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 會 計 室 簽 註 校 長 批 示 備 註 1. 務 必 註 明 受 款 人 名 稱 ( 除 零 星 支 用 受 款 人 為 借 款 人 外, 其 餘 應 為 承 辦 廠 商 ) 2. 借 支 款 項 於 支 付 完 畢 後, 請 儘 速 彙 提 單 據 辦 理 報 銷 25

30 九 單 人 領 據 不 同 科 目 受 款 人 分 開 黏 國 貼 立 暨 千 南 國 際 大 學 萬 百 萬 十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金 預 算 科 目 憑 證 編 號 ( ) 尚 已 未 付 款 其 借 代 他 支 墊 ( 請 說 明 ) 金 額 備 記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出 納 組 ( 所 得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審 核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領 計 劃 專 案 課 程 活 動 或 會 議 名 稱 : 茲 收 到 ( ) (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稿 交 發 給 通 費 費 ( ) 演 講 費 ( ) 審 查 費 據 ( ) ( ) 鐘 薪 點 費 資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 ) ( ) ( ) ( )( ) 獎 出 席 指 導 主 持 金 費 費 費 工 其 作 他 費 新 台 幣 3,500 元 正 ( 給 付 淨 額 3,500 所 得 稅 ) ( 鐘 點 費 1,600 元 / 節 *2 節 =3,200 元 ; 交 通 費 埔 里 <-> 台 中 全 航 300 元 ) 服 務 單 位 : 請 註 明 支 給 標 準 及 計 算 方 式 職 稱 : 領 款 人 : ( 簽 章 ) 戶 籍 通 訊 地 址 : 身 份 證 字 號 : 局 號 : 帳 號 : 電 話 號 碼 : 26

31 十 各 類 所 得 清 冊 不 同 科 目 受 款 人 分 開 黏 國 貼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萬 百 萬 十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預 算 科 目 憑 證 編 號 ( ) 千 尚 已 未 付 款 其 借 代 他 支 墊 ( 請 說 明 ) 金 額 備 記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出 納 組 ( 所 得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各 類 所 得 清 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計 劃 專 案 課 程 活 動 或 會 議 名 稱 : 所 得 類 別 :1. 主 持 費 2. 出 席 費 3. 工 作 費 4. 審 查 費 5. 鐘 點 費 6. 交 通 費 7. 工 讀 金 8. 稿 費 9. 翻 譯 費 10. 演 講 費 11. 其 他 ( 請 註 明 ) 所 得 姓 名 給 付 給 付 戶 籍 地 址 所 得 稅 簽 章 類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總 額 淨 額 局 號 帳 號 如 直 接 匯 帳, 請 註 明 轉 帳, 不 須 簽 章 27

32 教 育 部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通 會 知 計 編 概 室 算 各 填 單 位 計 算 機 與 列 概 網 路 中 心 一 年 度 預 算 概 算 表 格 是 腦 軟 否 資 體 屬 訊 設 電 及 備 是 概 算 表 格 否 彙 及 腦 算 整 應 經 表 設 用 費 置 電 概 是 萬 之 否 元 設 為 以 備 上? 設 腦 置 經 及 費 應 概 用 算 電 是 表 1 設 用 費 概 置 電 概 算 及 腦 算 表 應 經 表 否 資 格 彙 整 表 格 料 轉 下 頁 保 管 組 設 用 費 概 置 電 概 算 及 腦 算 表 應 經 表 財 產 判 格 定 設 用 費 概 置 電 概 算 及 腦 算 表 應 經 表 格 校 理 務 委 基 員 金 會 管 28

33 教 育 部 會 計 室 各 單 位 概 算 匡 額 列 承 上 頁 匡 列 作 補 業 助 彙 整 表 格 額 度 概 資 算 料 決 議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保 管 組 管 校 理 務 委 基 員 金 會 依 概 補 算 助 資 額 料 度 審 議 概 算 決 議 資 料 編 基 位 製 金 預 非 附 算 營 屬 表 業 單 送 核 行 定 政 作 院 業 非 金 位 營 附 預 業 屬 算 基 單 表 通 知 行 額 政 度 院 核 定 預 立 議 算 法 作 案 院 業 送 審 結 束 依 定 編 基 位 行 製 預 政 非 算 院 額 營 案 核 度 業 非 金 位 營 附 預 業 屬 算 基 單 案 29

34 通 二 填 分 配 預 算 配 需 知 列 求 各 預 資 單 算 料 位 分 會 計 室 基 管 用 本 理 資 營 料 運 及 費 彙 預 算 分 整 編 列 預 算 配 分 資 配 料 依 資 分 料 配 建 決 檔 議 結 束 填 及 用 列 管 基 理 本 營 資 運 料 費 各 單 位 基 管 本 理 資 營 料 運 及 費 預 算 分 配 會 議 審 金 額 決 資 議 料 分 配 註 :99 年 度 起 將 預 備 分 配 數 及 共 同 支 出 需 求 合 併 為 管 理 營 運 費 用 30

35 三 經 各 費 項 報 銷 酬 勞 所 得 扣 繳 ( 一 ) 作 業 流 程 承 辦 單 位 是 所 否 得? 為 酬 勞 是 出 納 組 否 依 判 課 定 稅? 法 是 規 否 定 應 辦 是 算 理 應 所 扣 得 繳 稅 登 額 記 並 計 撥 付 款 項 結 束 會 計 室 否 審 核 憑 證 開 立 傳 票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 二 ) 各 類 常 用 所 得 名 稱 及 稅 率 一 覽 表 ( 附 錄 三 ) 31

36 四 用 人 費 用 ( 一 ) 薪 資 1. 法 令 依 據 :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 附 錄 四 ) 2. 人 作 業 流 程 單 假 事 ( 日 動 含 之 態 連 統 通 續 計 知 請 ) 單 位 審 性 核 及 金 正 額 確 合 性 法 7 薪 資 清 冊 編 製 薪 出 納 組 薪 資 清 冊 撥 付 薪 資 結 束 會 計 室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制 算 及 薪 資 清 冊 開 立 傳 票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薪 資 清 冊 32

37 ( 二 ) 授 課 鐘 點 費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要 點 2. 時 作 業 流 程 授 授 課 統 數 課 計 時 表 數 授 統 課 計 時 表 數 教 務 處 出 納 組 人 事 室 鐘 編 點 製 費 清 冊 鐘 點 費 清 冊 審 及 核 鐘 點 正 合 費 確 法 清 性 冊 撥 付 結 鐘 點 束 費 元 / 每 小 時 ) 職 稱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 3.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會 計 室 預 金 鐘 算 額 點 控 核 費 制 算 開 立 傳 票 清 冊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鐘 點 決 費 行 清 冊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38 ( 三 ) 導 師 費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遴 師 薦 名 導 單 2. 作 業 流 程 各 系 所 遴 聘 單 學 務 處 製 師 作 名 導 冊 導 冊 師 名 出 納 組 編 師 冊 製 費 導 清 導 清 冊 師 費 撥 結 付 導 束 師 費 人 事 室 審 法 正 核 性 確 合 及 性 會 計 室 預 制 額 算 及 核 控 金 導 算 開 清 傳 立 冊 師 費 傳 票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導 師 費 清 冊 3. 注 意 事 項 (1) 導 師 由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依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發 給 每 一 學 生 每 學 期 1,000 元 34

39 彙 ( 四 ) 費 1. 作 加 業 班 整 單 流 清 每 冊 月 程 各 單 位 審 核 人 事 單 位 加 班 清 冊 出 納 組 編 費 製 清 加 冊 班 加 班 費 清 冊 核 班 付 費 加 結 束 會 計 室 預 開 金 算 立 額 控 傳 核 制 算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加 班 決 費 行 清 冊 2. 注 意 事 項 (1) 每 小 時 加 班 費 標 準 正 式 人 員 ( 月 支 薪 俸 + 專 業 加 給 + 主 管 加 給 )/240 約 聘 僱 人 員 月 支 單 一 薪 酬 /240 (2) 每 人 每 日 加 班 以 不 超 過 4 小 時,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20 小 時 為 限 (3) 簡 任 以 上 並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不 另 支 加 班 費, 但 得 擇 期 補 休 假 (4) 加 班 補 休 以 時 為 計 算 單 位, 不 須 累 積 至 4 小 時, 得 在 6 個 月 內 補 休 假 (5) 加 班 費 應 以 加 滿 1 小 時 方 可 支 領 1 小 時 加 班 費, 至 不 同 時 段 加 班 未 滿 1 小 時, 或 超 過 1 小 時 之 餘 數 均 不 得 合 併 計 支 加 班 費 (6) 技 工 工 友 宜 採 行 彈 性 上 班, 調 整 其 工 作 時 間, 盡 量 避 免 加 班, 並 加 強 職 員 自 我 服 務, 其 加 班 費 依 勞 基 法 所 訂 標 準 (7) 除 為 接 待 外 賓, 或 於 用 膳 時 間 舉 行 重 要 會 議, 或 為 因 應 團 體 勤 務 之 特 殊 需 要, 確 實 無 法 個 別 自 行 外 出 用 餐 時, 得 由 機 關 統 籌 供 應 餐 盒, 並 免 於 加 班 費 內 扣 除 外, 其 餘 一 般 加 班 均 不 得 於 支 領 加 班 費 外 另 行 供 應 餐 盒 35

40 ( 五 )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及 公 保 檢 1. 作 業 流 程 生 提 活 出 附 津 申 證 明 人 申 證 請 明 表 文 貼 請 及 件 人 教 事 職 單 員 位 工 生 申 證 及 活 請 明 工 津 表 文 技 友 貼 及 審 並 逾 複 核 確 期 申 證 認 及 請 件 未 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生 申 證 活 請 明 津 表 文 貼 及 件 所 得 登 記 撥 活 付 津 生 貼 結 束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制 開 立 傳 算 傳 票 生 決 活 津 行 請 文 表 件 及 貼 證 申 明 36

41 2. 注 意 事 項 (1)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公 保 補 助 標 準 表 補 助 事 項 申 請 期 限 應 附 證 件 補 助 標 準 備 註 結 婚 補 助 生 育 補 助 眷 屬 喪 葬 補 助 公 保 殘 廢 給 付 結 婚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喪 葬 補 助 公 保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5 年 內 被 保 險 人 確 定 成 殘 日 期 起 5 年 內 1. 結 婚 證 書 1 份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1. 出 生 證 明 書 1 份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2 個 月 薪 俸 額 2 個 月 薪 俸 額 1. 死 亡 證 明 書 1 份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5 個 月 薪 俸 額 2.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3. 申 請 人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子 女 死 亡 3 個 月 薪 俸 額 1. 死 亡 證 明 書 1 份 2.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3. 申 請 人 戶 籍 謄 本 1 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證 明 書 1 份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3 個 月 保 俸 年 滿 12 歲, 未 滿 25 歲 子 女 2 個 月 保 俸 已 為 出 生 登 記 未 滿 12 歲 子 女 全 殘 廢 半 殘 廢 因 公 1 個 月 保 俸 36 個 月 保 俸 非 因 公 30 個 月 保 俸 因 公 18 個 月 保 俸 非 因 公 15 個 月 保 俸 因 公 8 個 月 保 俸 部 份 殘 廢 非 因 公 6 個 月 保 俸 結 婚 雙 方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得 分 別 申 請 補 助 夫 妻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者, 以 報 領 一 份 為 限 夫 妻 或 其 他 親 屬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者, 對 同 一 死 亡 事 實, 以 報 領 一 份 為 限 眷 屬 以 父 母 配 偶 及 已 為 出 生 登 記 至 未 滿 25 歲 之 子 女 為 限 因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者, 檢 附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醫 療 診 斷 書 及 因 公 積 勞 考 績 證 明 書 公 保 本 人 死 亡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日 期 起 5 年 內 1. 死 亡 證 明 書 1 份 2. 法 定 受 益 人 證 明 書 1 份 3.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登 記 戶 籍 謄 本 1 份 4. 法 定 受 益 人 現 戶 籍 所 在 地 戶 籍 謄 本 1 份 因 公 非 因 公 36 個 月 保 俸 30 個 月 保 俸 因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者, 檢 附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醫 療 診 斷 書 及 因 公 積 勞 考 績 證 明 書 (2) 申 請 補 助 標 準 以 發 生 日 期 之 當 月 俸 額 為 準 37

42 ( 六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檢 1. 作 業 流 程 子 提 申 女 出 附 請 教 申 證 明 人 補 表 文 助 及 件 證 育 請 明 人 事 職 員 單 技 位 及 教 請 文 工 育 表 件 友 補 及 子 助 證 工 女 申 明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審 確 及 查 認 重 證 未 複 件 逾 申 並 期 請 編 育 銷 製 補 名 子 助 冊 女 費 教 報 教 工 女 名 資 職 及 教 冊 料 員 工 育 及 友 補 申 技 子 助 請 所 得 登 記 撥 育 付 補 子 助 女 費 教 結 束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制 算 開 傳 立 傳 票 票 決 行 子 補 及 料 女 助 申 教 名 請 育 冊 資 38

43 2. 注 意 事 項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標 準 表 區 分 支 給 數 額 ( 元 ) 公 立 13,600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私 立 35,800 夜 間 部 14,300 公 立 10,000 五 專 後 二 年 及 二 專 私 立 28,000 夜 間 部 14,300 五 專 前 三 年 公 立 7,700 私 立 20,800 高 中 公 立 3,800 私 立 13,500 公 立 3, 私 立 18,900 高 職 2. 自 給 自 足 班 7, 女 公 申 人 員 子 女 隨 在 台 澎 金 馬 地 區 居 住, 就 讀 政 府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以 下 小 學 以 上 學 校 肄 業 正 式 生, 可 按 規 定 申 請 子 實 用 技 能 班 1,500 教 育 補 助 費 國 中 公 私 立 500 一 二 請 填 戶 期 手 具 口 限 續 申 名 及 : 請 簿 繳 註 表 驗 冊 證 : 日 於 件 由 起 本 申 : 3 請 個 人 月 本 內 誠 向 信 本 原 機 則 關 提 或 出 學 申 校 請 申, 請 經 事 單 位 複 核 後, 以 造 冊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國 機 關 第 小 一 次 申 請 時, 須 繳 驗 戶 口 名 簿 以 確 公 認 親 私 子 關 立 係 爾 後 除 申 請 人 之 親 子 關 係 變 更 外, 500 ( 三 ) 繳 相 收 驗 符 費 單 據 並 簽 : 名 國 中, 以 示 國 負 小 責 無 須 繳 又 驗 轉 ; 帳 繳 費 者 高, 中 應 ( 併 職 付 ) 以 原 上 繳 繳 費 驗 通 收 知 費 單 單 據, 如 係 繳 交 影 本 應 由 申 請 人 書 明 與 正 無 本 須 作 補 子 未 女 具, 助 以 且 註 未 籍 婚 冊 之 且 之 日 無 校 職 前 或 業 補 6 個 需 習 仰 月 班 賴 工 作 申 生 請 平, 人 均 或 每 扶 就 養 月 讀 者 所 公 得 為 私 限 ( 立 依 中 所 公 等 得 教 以 稅 人 上 法 員 學 申 校 報 請 之 子 選 所 女 讀 得 教 生 ) 超 育, 過 補 或 助 勞 已 工 獲 基 時 軍 本 公 工 其 教 資 未 遺 者 婚 族, 子 就 以 女 學 有 如 費 職 繼 用 業 續 優 論 從 待, 事 條 不 經 例 得 常 享 申 性 有 請 公 工 6. 優 學 費 公 教 秀 雜 人 費 減 生 免 員 低 請 獎 於 子 學 領 雜 女 金 費 子 教 女 之 育 教 清 優 補 寒 待 育 助 補 獎, 助 或 學 標, 已 金 準 應 及 者 以 取, 民 在 間 僅 其 職 團 他 得 期 政 補 體 府 助 所 間 提 舉 其 子 辦 實 供 之 際 女 已 獎 繳 學 納 完 助 金 數, 成, 當 或 額 不 學 全 在 免 期 註 此 或 冊 限 減 免 手 續 又 學 為 未 雜 具 費 要 上 者 件 開, 不 其 得 申 申 請 請 以 子 情 各 女 形 級 教, 學 育 校 惟 補 所 其 助 實 規 定 際 之 繳 但 領 納 修 取 之 7. 相 年 夫 同 妻 限 學 為 同 為 準 制 公 學 教 如 校 人 有 員 轉 者 學, 其 不 轉 子 得 系 女 請 教 領 重 育 考 補 助 留 應 級 自 重 行 修 協 情 調 形 由 一, 方 其 申 於 同 領 一 學 制 重 複 就 讀 之 年 級, 不 再 補 助 又 畢 業 後 再 考 入 業 其 因 數 案 額 停 應 職 依 人 事 員, 實 在 發 停 生 公 私 職 私 時 立 期 立 之 高 間 高 規 中 發 中 定 ( 職 生 ( 標 職 ) 可 準 實 ) 請 綜 計 用 合 領 算 高 技 非 中 子 綜 ( 能 含 合 女 二 高 班 年 中 教 即 ( 班 學 育 上 級 專 之 程 補 門 職 修 業 ) 助 第 類 程 之 ) 科 二 者 事, 實 三 其, 年 子 得 段 女 於 者 教 復, 育 職 子 補 後 女 助 3 教 應 個 育 按 月 補 公 內 助 私 依 按 立 規 高 定 職 中 自 標 向 私 給 立 自 準 本 足 高 班 支 機 職 標 給 關 準 或 支 給 校 ; 申 一 請 年 補 段 發 仍 11. 或 公 依 專 教 原 科 人 實 以 員 用 上 子 技 學 女 能 校 就 班 標 讀 準 大 支 學 給 獨 立 學 院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第 二 部 ( 乙 部 ) 者, 其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按 公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39

44 ( 七 ) 交 通 費 補 助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上 下 班 交 通 費 核 發 要 點 2. 作 業 流 程 交 填 通 具 費 申 請 書 表 交 通 費 申 請 表 人 總 務 處 人 事 室 確 宿 複 認 舍 申 未 及 分 未 配 重 資 格 審 查 交 事 通 務 費 組 申 編 請 製 表 工 通 動 知 態 出 通 知 組 員 單 資 出 清 納 冊 併 中 薪 結 束 會 計 室 請 交 通 費 申 請 表 預 算 控 制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交 通 費 申 請 表 3. 注 意 事 項 : (1) 未 借 住 宿 舍 或 未 固 定 免 費 乘 用 交 通 工 具 之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工, 每 人 每 月 800 元, 每 月 以 21 日 計, 在 職 未 滿 1 個 月 者, 按 實 際 在 職 日 比 例 發 給 (2) 連 續 請 假 超 過 7 日 者, 自 第 8 日 起 按 日 扣 除 交 通 費 40

45 ( 八 ) 進 修 補 助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職 員 進 修 要 點 2. 作 業 流 程 提 出 申 請 粘 申 存 請 單 人 績 冊 單 費 及 收 註 據 成 人 事 室 審 核 資 格 粘 績 冊 存 單 費 單 及 收 註 據 成 出 納 組 登 所 記 得 撥 修 付 補 進 助 結 束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制 算 粘 決 存 單 行 開 立 傳 票 績 費 單 收 及 據 註 成 冊 傳 票 3. 注 意 事 項 (1) 僅 限 公 餘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2) 每 人 每 學 期 補 助 1/2 學 分 學 雜 費, 最 多 以 20,000 元 為 限 41

46 ( 九 ) 休 假 補 助 申 1. 法 令 依 據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改 進 措 施 2. 作 業 流 程 請 請 假 休 假 人 人 事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請 存 假 單 上 申 檔 請 假 單 休 網 列 印 費 請 假 申 表 補 請 助 表 審 確 統 核 性 合 並 法 於 性 檢 及 核 正 系 休 假 通 補 知 助 撥 費 款 申 請 表 所 得 登 記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算 制 決 行 撥 休 假 補 助 假 付 休 開 立 傳 費 申 請 表 結 補 束 助 傳 票 3. 注 意 事 項 單 登 記 假 單 決 行 (1) 在 國 旅 卡 特 約 店 刷 卡 消 費, 採 實 報 實 銷 方 式, 僅 旅 行 業 旅 宿 業 觀 光 遊 樂 業 等 觀 光 相 關 行 業 之 消 費 金 額 加 成 100% 自 由 額 度 核 發 (2) 應 休 畢 日 數 以 外 之 休 假, 按 日 支 給 休 假 補 助 費 600 元, 未 達 1 日 者, 按 日 折 半 支 給, 於 年 終 一 併 結 算 (3) 1 至 11 月 份 休 假 補 助, 應 於 次 年 1 月 5 日 前 完 成 請 領 事 宜 ;12 月 份 休 假 補 助, 得 以 取 得 單 據 之 時 點 辦 理 核 支 事 宜, 並 於 次 年 2 月 5 日 前 完 成 請 領 事 宜 (4) 夫 妻 雙 方 均 為 公 務 人 員 者, 應 分 別 向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休 假 補 助 (5) 各 機 關 學 校 對 申 請 休 假 補 助, 如 發 現 有 冒 領 重 領 或 偽 造 變 造 單 據 等 情 事, 除 追 繳 已 發 給 之 補 助 外,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議 處, 其 涉 及 刑 責 部 分, 應 移 送 法 辦 42

47 ( 十 )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1. 法 令 依 據 : (1)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6 年 12 月 7 日 勞 動 4 字 第 號 書 函, 規 定 公 部 門 各 業 臨 時 人 員 97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故 約 用 人 員 不 再 適 用 本 項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流 程 (2) 計 畫 助 理 仍 比 照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辦 理 2. 填 作 業 流 程 離 申 請 表 表 職 申 請 人 員 編 人 態 製 事 通 動 單 知 位 出 納 組 動 知 態 通 填 通 提 知 款 書 知 書 提 書 銀 送 行 往 來 單 清 單 款 及 通 退 知 款 撥 儲 付 金 離 職 結 束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審 核 決 行 提 知 款 書 通 開 立 傳 傳 票 43

48 五 服 務 費 用 及 採 購 案 ( 一 )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進 修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兼 職 費 1. 法 令 依 據 : 行 政 院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2. 作 業 流 編 程 請 預 動 算 支 表 承 辦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制 算 決 行 簽 算 呈 表 及 預 簽 預 呈 算 及 表 動 具 製 支 憑 並 證 取 粘 存 單 所 得 登 記 審 核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粘 存 單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44

49 3. 注 意 事 項 (1) 兼 職 費 部 分 : 月 支 最 高 簡 任 3,000 元 薦 任 2,500 元 委 任 2,000 元, 一 律 由 本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發 (2) 未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之 兼 職 費, 月 支 數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教 授 最 高 年 功 薪 及 學 術 研 究 費 二 項 之 合 計 數 (3)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訓 練 進 修, 其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按 下 列 標 準 支 給 : 區 分 支 給 數 額 備 註 授 課 時 外 聘 國 內 聘 請 國 外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與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2,400 元 1,600 元 1,200 元 一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節 二 授 課 時 間 每 節 為 50 分 鐘, 其 連 續 上 課 2 節 者 為 90 分 鐘, 未 滿 者 減 半 支 給 數 內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聘 人 員 800 元 講 座 協 助 教 學 並 實 際 授 課 人 員 助 理 按 同 一 課 程 講 座 鐘 點 費 1/2 支 給 (4) 辦 理 參 加 訓 練 進 修 人 員 之 甄 試 分 班 測 驗 學 科 測 驗 之 外 聘 主 試 或 面 試 人 員 之 鐘 點 費 按 授 課 講 座 標 準 支 給, 實 際 執 行 監 場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鐘 點 費 得 按 講 座 助 理 標 準 支 給 (5) 外 聘 講 座 視 實 際 需 要 核 實 支 給 往 返 交 通 費 但 已 使 用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務 車 輛 接 送 或 致 送 車 票 機 票 者, 不 得 再 支 給 (6) 講 座 編 撰 之 教 材, 得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中 有 關 編 稿 費 及 撰 稿 費 標 準 支 給 (7) 專 題 演 講 各 場 次 報 酬 最 高 每 場 3,000 元, 其 他 經 專 案 核 准 另 有 支 給 標 準 者, 從 其 規 定, 校 內 老 師 之 演 講 費 按 內 聘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 不 得 報 支 交 通 費 及 餐 費 ), 報 支 領 據 應 註 明 演 講 小 時 數 (8) 演 講 費 領 據, 請 詳 填 時 間 地 點 題 目 45

50 ( 二 )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1. 法 令 依 據 : 行 政 院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 附 錄 五 ) 2. 作 業 流 程 簽 呈 請 資 動 料 支 預 承 辦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金 算 計 額 控 室 核 制 算 決 行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檢 據 並 製 粘 存 單 所 得 登 記 審 核 簽 呈 資 料 開 傳 立 票 傳 票 粘 決 存 行 撥 付 款 項 單 結 束 3. 注 意 事 項 (1) 出 席 費 A. 支 給 對 象 :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B. 支 給 性 質 : 非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須 為 政 策 性 或 具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 C. 支 給 標 準 : 每 次 會 議 以 2,000 元 為 上 限, 如 係 遠 地 (30 公 里 以 外 )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支 給 必 要 之 費 用 D. 出 席 費 係 因 會 議 之 出 席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審 查 費 ( 屬 稿 費 之 一 ) 係 因 提 供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二 者 性 質 有 所 不 同, 是 以 就 會 議 之 出 席, 不 得 重 複 支 給 出 席 費 與 審 查 費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忠 六 字 第 號 解 釋 函 ) 46

51 (2) 稿 費 1. 機 關 學 校 為 處 理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文 件 資 料 或 定 期 發 行 之 刋 物, 委 ( 邀 ) 請 專 人 或 機 構 進 行 撰 稿 譯 稿 編 稿 及 審 查 等 工 作, 得 支 給 稿 費 區 分 定 期 發 行 之 刊 物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文 件 資 料 項 目 出 版 之 刊 物, 如 電 子 期 刊 校 除 出 版 之 刊 物 外, 均 屬 之, 如 會 議 訊 學 術 期 刊 等, 但 不 包 括 摘 錄 逐 字 稿 報 告 單 位 網 頁 等 業 務 資 相 關 法 規 書 公 文 之 法 規 彙 料 編 年 報 手 冊 等 之 刊 物 本 校 人 員 可 否 支 領 可, 但 以 編 譯 為 職 掌 者 不 得 支 領 不 可, 辦 公 時 間 外 趕 辦 者, 得 依 規 定 報 支 加 班 費 支 給 標 準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1.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給 要 點 規 定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 錄 五 ) 2. 依 廠 商 報 價 或 決 標 價 格 2. 謄 稿 因 無 關 智 慧 財 產 之 創 作, 故 不 宜 支 給 3. 演 講 如 有 書 面 資 料, 不 另 支 給 稿 費 4. 報 支 稿 費 時 應 於 領 據 上 註 明 字 數 及 給 付 標 準 47

52 ( 三 ) 簽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費 1. 作 請 動 支 著 作 業 流 程 承 簽 送 辦 呈 審 單 資 費 位 料 人 事 室 檢 存 據 單 並 製 粘 升 審 等 查 資 格 粘 存 單 出 納 組 所 得 登 記 撥 付 款 項 結 束 預 金 算 會 額 控 計 核 制 室 算 審 核 開 立 傳 票 傳 票 校 長 或 決 授 行 權 代 簽 人 簽 決 呈 資 行 料 粘 存 單 2. 注 意 事 項 : 教 師 升 等 著 作 審 查 費, 每 一 審 查 人 3,000 元 48

53 ( 四 ) 碩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費 及 論 文 指 導 費 請 動 支 1. 作 業 流 程 簽 承 呈 辦 資 單 料 位 出 納 組 造 冊 並 製 粘 存 單 所 得 登 記 撥 結 付 束 款 項 會 預 計 算 室 控 制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金 額 核 算 簽 決 呈 資 行 審 核 決 行 料 開 立 傳 票 粘 存 單 傳 票 2. 注 意 事 項 費 用 別 國 90 年 3 月 8 日 第 14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論 文 提 綱 口 試 費 論 文 指 導 費 及 口 試 費 資 格 中 ( 學 華 科 民 國 考 國 ) 9099 年 4 年 月 626 論 月 文 日 提 第 10 綱 147 口 日 試 第 次 費 行 338 政 會 議 次 通 行 過 資 政 格 論 會 ( 文 議 學 口 科 修 試 ) 正 費 考 通 部 分 過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支 給 標 準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班 別 命 題 及 閱 卷 費 監 考 費 校 內 委 員 校 外 委 員 論 文 每 科 1 至 3 人, 每 科 校 內 委 員 500 元 校 外 委 員 1,000 元 每 科 1 至 3 人, 每 科 校 內 委 員 600 元 校 外 委 員 1,200 元 不 發 不 發 不 發 不 發 1,000 元 1,500 元 指 導 費 校 內 委 員 校 外 委 員 4,000 元 6,000 元 1,000 元 1,500 元 1,000 元 1,500 元 49

54 ( 五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1. 法 令 依 據 (1)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附 錄 七 ) 本 校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規 定 ( 附 錄 八 ) (2)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 附 錄 九 ) 2. 作 申 業 流 程 請 出 差 員 工 預 定 作 出 表 作 差 填 預 人 差 具 定 員 出 表 工 出 報 差 告 旅 費 人 事 審 單 核 位 並 為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差 假 登 記 表 審 核 銷 差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制 製 作 清 冊 算 開 立 傳 票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出 作 差 預 人 定 員 表 工 決 行 出 報 差 告 旅 表 費 50

55 ( 3. 注 意 事 項 (1)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元 / 每 日 ) 職 務 等 級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簡 任 級 核 實 1, 薦 任 級 九 職 等 以 下 包 括 約 ( 聘 ) 僱 人 員 雇 員 技 工 司 機 與 工 友 核 實 1, (2) 本 校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規 定 出 差 地 點 公 差 假 天 數 差 旅 費 報 支 項 目 備 註 埔 里 鎮 以 公 出 登 記 不 支 給 魚 池 鄉 按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當 日 核 給 交 通 費 南 投 台 中 按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當 日 核 交 通 費 彰 化 苗 栗 給 雲 林 基 隆 台 北 桃 園 新 竹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宜 蘭 花 蓮 及 台 東 地 區 離 島 地 區 膳 雜 費 1. 按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當 日 核 交 通 費 給, 並 得 視 需 要 核 給 往 膳 雜 費 返 行 程, 不 得 超 過 1 日 2. 奉 准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住 宿 費 ( 未 檢 據 者 者, 無 往 返 行 程 日, 報 支 半 數 ) 1. 按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當 日 核 交 通 費 給,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時 間 膳 雜 費 為 半 天 者, 得 核 給 往 返 行 程 1 日, 全 天 者 得 核 住 宿 費 ( 未 檢 據 者 給 往 返 行 程 2 日, 報 支 半 數 ) 2. 奉 准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者, 往 返 行 程 不 得 超 過 1 日 1. 依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時 間 與 交 通 費 交 通 情 況 核 給 膳 雜 費 2. 同 時 奉 准 搭 乘 飛 機 及 高 鐵 者, 往 返 行 程 不 得 超 住 宿 費 ( 未 檢 據 者 過 1 日, 報 支 半 數 ) 5 公 里 以 內 以 公 出 登 記, 不 支 給 交 通 費 如 確 有 住 宿 必 要, 住 宿 費 請 檢 據 核 銷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應 於 出 差 請 示 單 上 註 明 ;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票 根 ( 或 購 票 證 明 )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應 於 出 差 請 示 單 上 註 明 ;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票 根 ( 或 購 票 證 明 )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應 於 出 差 請 示 單 上 註 明 ;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票 根 ( 或 購 票 證 明 ) 51

56 (3) 出 差 以 本 校 為 起 點 ( 計 畫 類 則 以 計 畫 辦 公 室 為 起 點 ) 至 出 差 地 點, 所 需 搭 乘 巿 區 內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或 捷 運 之 車 資, 均 可 報 支 交 通 費, 惟 不 得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4)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之 職 務 等 級 應 填 列 或 勾 選, 若 附 有 單 據, 應 整 齊 粘 貼 於 另 紙 並 蓋 騎 縫 章 (5)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全 程 ( 包 括 行 程 及 受 訓 期 間 ) 得 報 支 之 項 目 : A. 往 返 交 通 費 B. 住 宿 費 ( 若 已 供 宿, 則 不 論 實 際 有 無 住 宿, 均 不 得 支 領 住 宿 費 ) C. 膳 費 ( 即 膳 雜 費 之 1/2, 若 供 應 2 餐 ( 含 ) 以 上 視 為 供 膳, 不 論 實 際 有 無 用 膳 均 不 得 支 領 膳 費 ) (6) 自 行 開 車 者 不 得 報 支 油 費, 請 以 該 路 段 最 高 公 民 營 汽 車 票 價 報 支 ; 另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之 地 區 不 得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7) 補 助 校 外 老 師 ( 或 本 校 同 學 ) 交 通 費, 應 於 領 據 註 明 搭 乘 車 種 起 迄 地 點 及 票 價 (8) 差 旅 費 請 於 出 差 後 15 日 內 報 支 52

57 ( 六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1. 法 令 依 據 (1)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附 錄 十 ) (2) 本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 附 錄 十 一 ) (3) 中 央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 附 錄 十 二 ) (4)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 附 錄 十 三 ) 出 2. 列 作 業 流 程 資 請 差 出 料 核 並 准 填 校 長 或 人 研 發 處 人 事 室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確 額 費 認 並 補 簽 助 證 金 經 差 登 假 記 控 預 制 算 決 行 簽 請 定 呈 書 表 等 出 資 國 差 料 申 預 簽 請 定 表 呈 書 等 資 出 料 國 差 申 預 填 出 報 告 具 差 表 國 旅 外 費 國 旅 表 外 費 出 報 差 告 審 核 會 章 審 核 會 章 金 核 額 算 決 行 開 票 傳 立 傳 國 外 出 差 撥 付 結 束 票 旅 表 費 報 告 款 項 53

58 3. 注 意 事 項 (1) 機 票 報 支 : A.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2 擇 1 B.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2 擇 1 C. 登 機 證 存 根 D. 其 餘 交 通 費,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2)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之 劃 分 : 60% 為 住 宿 費 30% 為 膳 食 費 10% 為 零 用 費 (3) 所 稱 零 用 費, 包 括 巿 區 火 車 票 巿 區 公 共 汽 車 車 票 費 巿 區 捷 運 車 票 費 洗 衣 費 小 費 及 其 他 與 生 活 有 關 之 各 項 費 用 (4) 每 人 每 日 得 按 出 差 日 數 報 支 雜 費 ( 包 括 計 程 車 費 巿 區 租 車 費 禮 品 費 交 際 費 等 ) 新 台 幣 600 元, 應 檢 據 核 銷 (5) 出 國 返 國 當 日, 學 校 與 國 際 機 場 之 交 通 費, 比 照 國 內 出 差 報 支 交 通 費 規 定 處 理, 填 在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交 通 費 報 支 (6) 註 冊 費 用 請 檢 附 收 據 正 本 (7) 出 國 以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為 原 則, 若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搭 乘, 請 填 列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8)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出 國 前 之 外 幣 兌 換 水 單 或 出 國 前 1 天 台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證 明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9) 除 日 支 生 活 費 外, 其 他 各 項 支 出 均 應 檢 附 單 據 (10)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生 活 費, 按 該 地 區 日 支 數 額 40% 報 支 (11) 出 國 應 向 台 灣 銀 行 投 保 因 公 赴 國 外 出 差 人 員 綜 合 保 險 新 台 幣 400 萬 元 (12) 日 支 生 活 費 若 出 差 地 點 於 標 準 表 中 未 列 示, 則 請 以 該 國 其 他 地 區 日 支 生 活 費 標 準 報 支 (13) 一 日 內 跨 越 兩 地 區 或 兩 地 區 以 上 者, 其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均 以 當 日 留 宿 之 地 區 為 列 支 數 額, 不 得 重 複 54

59 ( 七 ) 採 購 作 業 1. 作 業 流 程 動 (1)1 出 支 並 印 製 支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總 務 處 支 需 出 求 憑 證 單 黏 位 存 單 保 管 組 出 納 組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判 產 定 類 別 印 製 登 動 入 產 財 是 否 / 非 消 帳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耗 值 品 單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動 加 產 單 / 非 動 消 產 耗 增 品 值 增 動 單 加 產 單 領 / 非 消 耗 品 增 取 動 零 產 用 增 值 單 零 撥 用 還 金 明 細 結 零 用 束 金 金 零 用 金 支 付 開 立 傳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支 出 決 憑 證 行 黏 存 單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加 動 支 單 產 出 / 憑 非 動 證 消 產 黏 耗 增 存 品 值 單 增 預 算 控 制 與 審 核 傳 票 55

60 提 (2) 印 需 求 簽 或 逾 1 萬 元 至 10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需 製 請 購 單 單 位 保 財 管 物 組 分 類 出 納 組 簽 呈 或 請 購 單 簽 粘 貼 單 據 憑 存 單 呈 證 及 請 支 購 出 黏 是 財 否 產? 為 印 製 登 動 入 產 財 / 非 是 否 消 帳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耗 值 品 單 動 加 產 單 / 非 動 消 產 耗 增 品 值 增 單 撥 付 結 款 束 項 預 算 會 控 計 制 室 與 審 核 簽 證 呈 請 及 購 支 黏 出 存 憑 單 加 動 簽 證 單 產 呈 請 / 及 購 非 動 支 黏 消 產 出 存 耗 增 品 值 憑 單 增 審 核 單 開 傳 立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決 權 行 代 簽 人 簽 呈 或 請 購 單 簽 呈 決 及 行 加 證 動 單 請 產 / 購 非 動 支 黏 消 產 出 存 耗 增 憑 單 品 值 增 單 56

61 (3)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總 務 處 需 提 需 求 單 簽 位 保 管 組 財 物 分 類 簽 關 採 呈 資 購 及 料 單 相 送 位 財 物 登 記 是 否? 為 印 製 登 動 入 產 財 / 產 是 否 非 帳 消 / 耗 品 增 值 加 單 動 品 產 產 增 加 值 / 非 單 消 / 動 耗 總 務 處 採 購 審 組 核 開 購 收 業 決 標 及 採 驗 辦 製 證 收 理 黏 紀 收 作 存 錄 支 單 出 憑 驗 核 證 結 算 銷 明 書 呈 支 單 等 出 及 資 憑 驗 證 收 料 黏 簽 存 轉 下 頁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預 與 算 審 控 會 核 制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決 關 呈 資 及 行 料 相 57

62 需 求 單 位 需 簽 收 求 資 呈 人 單 憑 料 證 核 位 及 黏 驗 章 驗 支 存 收 出 品 動 產 / 非 消 單 產 增 加 值 單 / 動 耗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承 上 頁 總 務 處 採 購 組 經 位 辦 核 單 章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撥 付 款 項 結 束 校 長 會 計 室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審 核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動 簽 憑 呈 證 及 黏 支 存 出 品 產 加 / 非 消 / 動 耗 單 傳 票 產 增 值 單 58

63 共 (4)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單 約 需 位 請 同 求 簽 購 供 核 單 應 契 位 保 財 物 管 分 組 類 採 購 組 審 核 出 納 組 ( 本 共 未, 同 逾 達 供 上 網 下 單 採 10 應 購 萬 契 及 元 約 驗 送 請 正 影 購 本 單 ) 收 作 業 是 10 以 下 萬? 元 製 作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採 購 及 驗 收 否 單 核 銷 驗 收 紀 錄 辦 理 作 業 支 製 收 紀 作 錄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驗 及 出 驗 憑 收 證 等 黏 資 存 料 單 財 產 分 類 支 辦 理 出 核 憑 銷 證 黏 存 單 否? 為 否 及 驗 收 等 資 料 是 動 支 品 及 產 產 出 驗 增 / 憑 加 收 值 非 證 等 單 消 黏 / 資 動 耗 存 料 單 撥 付 結 款 束 項 59 預 算 會 控 制 計 與 室 審 核 審 核 開 傳 立 傳 票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決 代 行 簽 人 共 約 同 請 供 購 應 單 契 支 出 決 憑 證 行 及 動 驗 產 收 / 非 等 消 黏 資 耗 存 料 單 產 品 增 值 加 單 / 動

64 2. 審 核 授 權 分 層 表 辦 理 流 程 本 校 預 算 經 費 及 未 設 主 持 人 之 校 外 財 源 設 有 主 持 人 之 校 外 財 源 計 畫 10,000 以 下 10,001~ 100,000 元 100,000 以 上 10,000 以 下 10,001~ 100,000 元 100,000 以 上 承 辦 人 V V V V V V 計 畫 主 持 人 V V V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 系 所 主 任 組 長 ) V V V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 院 長 三 長 室 及 中 心 主 任 ) V ( 代 決 ) V V V ( 代 決 ) V V 總 務 處 ( 採 購 組 ) V(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V(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V V(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V(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V 會 計 室 V V V V V V 秘 書 室 V V V V * 院 或 各 系 所 若 自 訂 內 規, 增 加 院 長 及 系 所 主 任 之 核 章, 從 其 規 定 3. 注 意 事 項 : (1)1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免 提 供 報 價 單 或 企 劃 書, 逕 洽 廠 商 採 購, 索 取 收 據 或 發 票 (2) 逾 1 萬 元 至 10 萬 元 ( 含 ) 以 下 簽 案 或 填 具 請 購 單 並 附 估 價 單 1 份, 於 請 購 核 准 後 再 行 採 購 若 廠 商 要 求 現 金 支 付, 得 先 辦 理 借 支 手 續, 勿 自 行 墊 款 (3)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須 填 具 採 購 申 請 表 或 簽 案, 依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權 責 劃 分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4)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請 優 先 採 購 環 保 產 品 (5)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由 採 購 組 確 認 是 否 屬 台 灣 銀 行 集 中 採 購 項 目 及 金 額 (6)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辦 理 核 銷 : A. 發 票 粘 貼 於 憑 證 用 紙 B. 台 灣 銀 行 訂 購 回 傳 單 ( 訂 單 ) C. 驗 收 紀 錄 D. 請 購 單 60

65 ( 八 ) 借 支 ( 或 預 付 ) 與 撥 還 1. 作 業 流 程 簽 承 呈 及 辦 借 單 支 位 單 支 付 經 費 取 據 核 銷 支 粘 出 存 憑 單 證 總 務 處 採 政 購 府 組 之 萬 適 採 元 用 購 以 法 上 (10 )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開 票 立 撥 支 款 預 會 及 算 計 審 控 核 制 室 開 傳 立 傳 票 票 審 核 借 支 沖 帳 轉 帳 傳 票 校 決 長 行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借 呈 支 及 單 決 行 支 粘 出 存 憑 單 證 結 束 2. 注 意 事 項 (1)1 萬 元 以 下 之 支 出, 除 人 事 費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應 以 零 用 金 支 應, 且 不 得 辦 理 借 支 (2) 因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借 支, 請 填 寫 借 款 申 請 單, 並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立 即 至 出 納 組 繳 回 餘 款,2 星 期 內 備 齊 單 據 辦 理 結 案 沖 銷 (3) 結 報 已 先 行 預 借 之 款 項 時, 請 於 備 註 欄 勾 選 已 借 支, 並 檢 附 原 借 款 單 影 本, 彙 整 全 案 送 會 計 室 沖 轉, 避 免 零 星 送 出 61

66 六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助 學 金 及 製 相 印 關 領 證 清 件 冊 ( 一 ) 校 內 獎 學 金 各 系 所 教 務 處 印 領 清 冊 彙 整 及 審 核 出 納 組 撥 結 付 束 款 項 會 預 計 算 室 與 審 核 控 制 開 立 傳 票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決 權 行 代 簽 人 印 領 清 冊 * 依 據 各 項 獎 學 金 辦 法, 每 年 或 每 學 期 依 核 定 名 單 造 具 清 冊 表 造 及 具 ( 二 印 工 領 作 ) 清 紀 學 冊 錄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1. 作 業 流 程 各 單 位 學 務 處 工 印 作 領 紀 清 錄 冊 表 及 彙 整 及 審 核 出 納 組 撥 付 款 項 結 束 會 預 計 算 室 與 審 核 控 制 開 傳 立 票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決 權 行 代 簽 人 工 印 作 領 紀 清 錄 冊 表 及 62

67 2. 注 意 事 項 : (1) 工 讀 生 工 作 報 酬 支 付 標 準 :( 一 ) 一 般 性 工 讀 98 元 / 小 時 ( 二 ) 專 門 技 術 性 工 讀 分 元 / 小 時 ( 適 用 圖 書 館 計 中 交 通 指 揮 等 ) (2) 每 月 月 底 前 由 各 工 讀 單 位 依 各 生 實 際 工 作 時 數 造 具 工 作 紀 錄 表 ( 工 讀 出 勤 表 ) 及 印 領 清 冊 於 規 定 時 間 送 生 活 輔 導 組 彙 整 ( 三 ) 急 難 救 助 金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辦 法 填 助 具 2. 金 急 申 難 作 請 救 業 表 流 程 人 急 表 難 及 救 證 助 明 申 文 請 件 系 主 任 教 官 導 師 簽 註 核 章 學 務 處 資 定 格 補 審 助 核 金 並 額 核 出 納 組 款 撥 項 付 會 計 室 預 與 算 審 控 核 制 開 立 傳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急 申 證 難 請 明 救 表 文 助 及 件 結 束 3. 注 意 事 項 : 在 校 學 生 發 生 急 難 極 需 救 助 者,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檢 附 證 明 填 具 申 請 表 且 同 一 情 事 以 一 次 為 限, 最 高 5 萬 元 63

68 七 計 畫 ( 補 助 或 委 辦 ) 經 費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 附 錄 十 四 ) 2.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附 錄 十 五 ) 3.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 附 錄 十 六 ) 4. 教 育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 附 錄 十 七 ) 5.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 附 錄 十 八 ) 6. 其 他 部 會 所 屬 機 關 訂 定 之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調 整 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7. 各 計 畫 簽 訂 之 產 學 合 作 契 約 書 ( 二 ) 請 款 作 業 教 育 部 委 辦 ( 或 補 助 ) 計 畫 國 科 會 各 項 專 題 計 畫 其 他 委 辦 ( 或 補 助 ) 計 畫 1. 合 約 約 定 或 機 關 核 定 2. 國 產 科 學 會 合 計 作 畫 計 主 畫 持 主 人 持 儘 人 速 會 簽 知 署 研 執 發 行 處 同 協 意 助 書 請 款 研 發 處 會 辦 單 位 : 1. 出 納 組 : 收 款 並 通 知 會 計 室 入 帳 2. 會 計 室 : 建 立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檔 向 委 辦 ( 補 助 ) 機 關 請 撥 款 項 經 費 核 撥 到 校 計 畫 經 費 動 支 請 購 執 行 會 辦 單 位 : 1. 會 計 室 2. 出 納 組 : 開 立 收 據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與 核 銷, 依 本 校 作 業 流 程 規 定 辦 理 計 畫 結 案 註 : 國 科 會 多 年 期 計 畫, 如 欲 請 款 下 一 年 度 的 經 費, 請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填 報 收 支 結 算 表 ( 一 式 二 份 ), 陳 核 後 由 計 畫 單 位 留 存 一 份 並 送 一 份 由 研 發 處 發 文 64

69 ( 三 ) 專 ( 兼 ) 任 助 理 1. 法 令 依 據 (1)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 附 錄 十 九 ) (2)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表 ( 附 錄 二 十 ) 聘 2. 作 相 僱 業 關 簽 流 文 呈 件 及 程 各 計 畫 單 位 研 發 處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關 呈 文 及 件 相 造 冊 清 關 文 冊 件 及 相 資 辦 格 理 審 聘 查 僱 審 職 核 儲 離 金 登 健 冊 記 保 勞 名 勞 審 健 核 保 登 所 記 得 款 撥 項 付 結 束 預 制 核 算 與 控 審 開 立 傳 傳 票 決 行 簽 關 呈 文 及 件 相 決 行 清 關 冊 文 及 件 相 65

70 3. 注 意 事 項 (1) 檢 附 聘 僱 申 請 書, 學 經 歷 說 明 及 証 明 文 件 影 本,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及 聘 僱 簽 呈 辦 理 聘 僱 事 宜 如 欲 變 更 原 核 定 助 理 人 員 級 別, 經 簽 准 校 方 同 意 後 在 原 核 定 人 事 費 用 內 自 行 勻 支 (2) 請 於 助 理 實 際 開 始 協 助 執 行 計 畫 前 完 成 聘 用 程 序, 以 保 障 助 理 薪 資 及 勞 健 保 權 益 (3) 計 畫 主 持 人 ( 包 括 共 同 主 持 人 ) 除 特 定 研 究 計 畫 外, 於 其 計 畫 內, 不 得 再 支 領 工 作 費 主 持 費 審 查 費 出 席 費 臨 時 工 資 及 其 他 各 類 津 貼 (4) 國 科 會 規 定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及 大 專 生 獎 助 金, 每 月 最 高 分 別 以 不 超 過 14 4 及 2 單 位 為 限 (5) 兼 任 助 理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不 可 同 時 兼 領 臨 時 工 資 調 查 訪 問 費 轉 譯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6) 已 畢 業 之 大 學 生 或 研 究 生 不 可 擔 任 兼 任 助 理 (7) 聘 用 助 理 時 需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A. 專 任 助 理 : 需 全 時 間 從 事 計 畫 研 究 工 作, 且 在 職 或 在 學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B. 兼 任 助 理 : 如 擬 聘 用 講 師 助 教 級 人 員, 則 需 為 本 校 或 其 他 機 構 之 編 制 內 人 員 ( 請 附 聘 函 ); 如 擬 聘 用 研 究 生, 則 需 為 與 計 畫 性 質 相 關 之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如 擬 聘 用 大 學 生, 則 需 為 大 學 部 績 優 之 高 年 級 學 生 C.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職 務 不 得 再 兼 任 其 他 計 畫 助 理 (8) 專 兼 任 助 理 研 究 人 員 及 臨 時 工 資 按 月 或 於 工 作 結 束 後 編 造 清 冊 核 銷 (9) 聘 用 本 校 員 工 為 助 理 或 臨 時 工 應 加 會 人 事 室 (10) 人 員 之 聘 用 請 即 時 辦 理, 首 次 支 領 薪 資 請 檢 附 聘 僱 簽 呈 及 聘 用 人 資 料 66

71 ( 四 ) 管 理 費 提 撥 1. 國 科 會 計 畫 製 款 發 收 出 納 組 收 款 收 據 通 收 製 據 開 知 會 收 出 計 貼 據 納 組 室 憑 證 粘 存 支 單 出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開 立 傳 票 結 束 依 2. 請 非 國 科 會 計 畫 收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憑 出 據 計 證 納 畫 粘 組 貼 執 存 製 支 據 行 單 出 單 位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製 款 發 收 出 款 收 納 收 組 據 校 長 或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單 開 核 章 支 決 出 憑 行 結 立 傳 束 票 粘 存 單 證 67

72 3. 注 意 事 項 (1) 國 科 會 或 教 育 部 行 政 管 理 費,60%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40% 由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或 個 人 所 屬 單 位 之 院 系 所 中 心 自 行 運 用 (2) 建 教 合 作 機 構 為 國 科 會 或 教 育 部 以 外 機 構 者, 行 政 管 理 費 50%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50% 由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或 個 人 所 屬 單 位 之 院 系 所 中 心 自 行 運 用 (3) 國 科 會 計 畫 經 費 ( 含 管 理 費 ) 不 得 用 作 下 列 各 項 開 支 :( 依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第 二 ( 六 ) 點 ) A. 與 研 究 計 畫 無 關 之 開 支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B. 與 國 科 會 補 助 經 費 無 關 之 任 何 墊 撥 款 項 C. 購 買 土 地 或 執 行 機 構 本 身 庫 存 之 物 資 及 現 有 之 設 備 D. 慰 勞 或 餽 贈 性 質 之 支 出 E.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而 逾 用 餐 時 間 所 提 供 之 餐 點 除 外 ) 罰 款 贈 款 捐 款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F. 建 造 購 買 或 租 賃 房 舍 車 輛 房 舍 及 傢 俱 之 修 理 維 護 等 68

73 至 ( 五 ) 申 請 變 更 變 國 更 科 申 會 國 請 網 科 表 站 並 填 會 下 寫 計 載 畫 國 科 會 各 計 畫 單 位 專 變 題 更 研 申 究 請 計 畫 申 線 請 上 資 變 料 更 是 審 核 後 函 覆 核 定 變 更 函 研 究 發 展 處 會 計 室 會 章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表 審 核 決 行 專 變 題 更 研 申 究 請 計 表 畫 專 變 題 更 研 申 究 請 計 表 畫 核 關 科 會 准 為? 機 國 影 本 送 會 計 否 室 變 影 更 本 申 請 書 簽 辦 核 章 核 定 變 更 函 影 本 送 會 計 室 更 檔 案 正 資 計 料 畫 結 束 69

74 線 報 上 告 繳 成 果 ( 六 ) 計 畫 結 案 國 科 會 計 畫 研 究 發 展 處 各 計 畫 單 位 通 經 費 知 結 會 案 計 室 覆 核 後 核 章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彙 送 上 整 費 整 函 經 作 銷 後 並 費 業 確 編 進 報 列 認 製 入 銷 印 表 陳 分 線 及 研 送 發 會 處 計 室 彙 經 收 報 支 告 明 表 細 函 報 國 科 會 結 束 線 會 計 室 支 印 報 告 上 明 收 表 登 細 支 明 錄 並 細 收 列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會 章 併 歸 原 檔 始 憑 證 結 存 束 查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收 報 支 告 明 表 細 注 意 事 項 : 收 支 報 告 表 一 式 三 份, 陳 核 後 二 份 送 研 發 處 發 文, 一 份 送 至 會 計 室 存 檔 備 查 70

75 八 推 廣 教 育 經 費 ( 一 )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 附 錄 二 十 一 ) ( 二 擬 畫 ) 訂 及 作 開 收 業 班 支 流 計 表 程 各 計 畫 單 位 送 表 經 至 費 會 預 計 算 室 經 費 預 算 表 員 召 會 開 研 會 究 議 發 展 處 委 通 審 知 查 計 紀 錄 畫 單 位 會 計 室 計 畫 建 檔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審 查 紀 錄 結 束 ( 三 ) 注 意 事 項 : 有 關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與 核 銷, 均 依 本 校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與 規 定 辦 理 71

76 九 年 度 結 餘 款 處 理 ( 一 )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接 受 機 關 ( 構 ) 委 辦 或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款 分 配 運 用 及 管 理 辦 法 ( 附 錄 二 十 二 ) ( 二 ) 結 餘 款 再 利 用 申 請 流 程 擬 款 具 計 結 畫 餘 各 單 位 結 運 餘 用 款 計 計 畫 畫 表 再 留 存 計 畫 表 研 究 發 展 處 審 存 計 核 檔 畫 再 畫 單 並 表 運 用 位 通 及 知 會 各 計 計 室 結 運 餘 用 款 計 計 畫 畫 表 再 會 計 室 會 核 計 畫 建 檔 結 束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結 運 餘 用 款 計 計 畫 畫 表 再 ( 三 ) 經 費 核 銷 程 序 依 本 校 相 關 流 程 與 規 定 辦 理 ( 四 ) 注 意 事 項 1. 計 畫 主 持 人 得 以 其 70% 提 出 個 別 使 用 結 餘 款 計 畫,30% 歸 學 校 統 籌 運 用 2. 不 限 制 使 用 期 限, 每 年 度 賸 餘 款 結 轉 次 年 度 繼 續 使 用 72

77 十 年 度 結 束 預 算 保 留 各 單 位 填 留 列 申 各 請 項 表 保 各 請 資 項 表 料 保 及 留 附 申 件 發 決 注 文 算 意 通 經 事 知 費 項 年 結 度 報 會 計 室 年 費 度 結 決 報 算 通 經 知 彙 保 送 整 留 教 編 申 育 製 請 部 預 表 算 函 結 束 73

78 十 一 收 入 作 業 流 程 ( 一 ) 一 般 收 款 金 融 機 構 支 金 票 存 兌 帳 現 作 業 現 開 立 收 款 書 收 入 到 現 各 金 / 類 支 收 票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開 繳 立 款 收 人 據 予 現 送 金 存 / 銀 支 行 票 國 存 庫 機 收 關 款 專 書 戶 收 辦 款 理 書 報 及 核 收 據 查 明 原 因 否 補 機 正 關 收 專 據 戶 或 存 國 庫 登 金 錄 備 出 查 納 簿 現 款 收 款 結 束 會 計 室 國 存 收 庫 款 據 機 收 報 關 款 核 專 書 聯 戶 及 收 相 據 款 符 合 書 否? 計 金 及 開 出 回 立 傳 ) 收 票 ( 入 支 傳 是 額 出 票 / 收 支 傳 票 74

79 ( 二 ) 收 據 機 收 款 金 融 機 構 現 金 存 帳 作 業 開 立 收 款 書 通 知 收 據 機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盤 表 金 點 並 人 盤 列 點 印 補 結 充 帳 現 報 會 同 序 監 並 盤 核 人 章 確 認 程 現 國 金 庫 送 機 存 關 銀 專 行 款 收 款 書 戶 存 收 報 款 表 書 辦 及 理 結 報 帳 核 查 明 原 因 補 及 正 登 收 結 金 錄 款 帳 備 出 書 報 表 查 納 資 簿 現 料 結 束 否 會 計 室 會 同 監 盤 國 存 收 庫 款 據 機 收 報 關 款 核 專 書 聯 戶 及 結 收 相 帳 款 符 報 書 否? 表 金 及 額 開 立 收 傳 入 傳 是 票 票 75

80 十 二 財 產 報 廢 ( 一 ) 法 令 依 據 : 各 機 關 財 物 報 廢 分 級 核 定 金 額 表 ( 附 錄 二 十 三 ) 填 ( 二 ) 作 廢 列 業 申 財 請 產 流 單 報 程 總 務 處 使 用 位 保 管 組 會 計 室 報 廢 申 請 單 報 廢 財 物 審 辦 財 理 物 報 廢 報 申 廢 請 財 單 物 及 點 作 收 財 財 物 減 物 損 並 製 核 章 財 物 減 損 財 報 物 廢 減 申 損 請 單 存 登 通 根 記 知 聯 留 送 存 會 使 保 計 用 管 室 組 位 留 存 財 物 減 損 單 沖 減 財 產 帳 結 束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會 章 決 行 報 廢 申 請 單 單 會 章 決 行 財 物 減 損 單 76

81 第 五 章 相 關 法 規 附 一 錄 政 一 依 府 本 及 要 其 點 所 規 屬 定 辦 理 ( 以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支 行 出 政 憑 院 院 證 授 主 處 會 理 字,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函 定 修 外 正,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二 三 本 實 要 真 點 實 所 員 性 稱 工 負 支 向 責 出 機, 憑 關 如 證 申 有, 請 不 係 支 實 為 付 應 證 款 負 明 項 相 支 關, 付 責 應 事 任 本 實 誠 所 信 取 原 得 則 之 對 收 所 據 提 出 統 之 一 支 發 出 票 憑 或 證 相 之 關 支 書 付 據 事 四 支 付 匯 款 項 方 式, 支 應 付 取 非 得 屬 收 採 據 購 案 統 之 一 支 發 出 票 款 項 相 關, 書 得 據 以 匯 證 股 明 份 文 有 件 限 作 公 為 司 ( 出 以 憑 下 證 簡 稱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 或 政 府 款 支 付 款 機 金 關 融 機 ( 構 ) 之 中 簽 華 收 郵 或 政 各 在 司 機 兼 或 關 顧 政 以 資 府 轉 料 公 帳 保 款 自 密 支 動 及 付 扣 符 機 繳 合 關 方 本 ( 構 式 要 ) 繳 點 約 納 規 定 公 定, 要 以 件 上 勞 之 開 情 機 健 況 關 保 下 及 ( 構 公,) 用 提 得 事 供 與 業 之 金 費 網 融 款 路 機 轉 構 ( 如 帳 水 明 中 電 細 華 費 郵, 等 政 由 ), 公 五 收 手 據 人 應 簽 由 名 其 後 受 作 領 為 人 支 或 出 其 憑 代 證 領 人 簽 名, 並 記 明 下 列 事 項 : 經 一 二 實 收 事 數 由 額 三 四 支 付 人 機 之 關 姓 名 名 稱 或 ( 五 ) 受 為 領 機 日 關 期 或 本 機 關 名 人 稱 員, 地 得 址 免 暨 記 國 其 民 地 身 址 分 及 證 其 或 統 營 一 利 編 事 號 業 統 一 編 號 受 領 人 如 六 統 前 名 項 證 發 各 明 票 款 之 應 如 記 明 載 下 不 列 明 事, 項 應 : 通 知 補 正, 不 能 補 正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詳 細 註 明, 並 簽 ( 一 ) 營 業 人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其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第 號

82 二 三 四 採 單 開 購 價 立 名 及 統 稱 總 一 及 價 發 數 票 量 日 期 ( 前 五 項 ) 各 買 款 受 如 機 記 關 載 名 不 稱 明, 應 清 名 單 證 佐 證 之 者 第, 二 得 款 免 必 逐 要 項 時 填 記 通, 知 應 補 註 第 正 明 五 廠 款, 牌 之 不 或 買 能 規 受 補 格 機 正 關 者 名 第, 稱 二 應 如 款 由 確 及 經 係 第 手 具 三 人 有 款 詳 機 如 細 密 以 註 性 其 明 者 他, 相 並, 關 簽 收 免 銀 註 機 明 或 計 算 機 器 開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應 輸 入 各 機 關 統 一 編 號, 若 未 輸 入 統 一 編 得 一 號 發, 票 應 僅 請 列 營 日 業 期 人 加 註 貨 買 品 受 代 機 號 關 名 數 稱 量 或 統 金 一 額 編 者 號, 後 應 由, 經 加 手 蓋 人 統 一 發 貨 票 品 專 名 用 稱 章, 若 並 統 七 名 ; 如 其 如 他 有 相 遺 關 失 憑 或 證 供 已 其 記 他 載 用 採 途 購 者 事 項, 及 應 貨 檢 品 附 名 與 稱 原 者 本 相, 符 得 之 免 影 加 本 註,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簽 支 明 出 之 憑 文 證 件 及, 前 由 項 經 應 手 檢 人 附 註 之 明 影 無 本 法 或 提 文 出 件 原 本, 之 如 原 因 因 特 殊, 情 並 形 簽 不 名 能 八 開 具 支 依 出 法 證 提 明 存 單 之 ( 款 格 項 式 一 因 ), 無 法 書 取 明 得 不 受 能 領 取 人 得 或 原 代 因 領, 人 據 之 以 收 請 據 取 款 得, 者 應 檢, 具 應 國 由 庫 經 存 手 款 人 九 各 收 一 機 款 關 書 事 審 及 項 核 由 之 支 經 主 出 手 管 憑 人 證 加 員 時 註 及 影, 經 本 應 手 與 由 原 下 本 列 相 符 員 並 簽 簽 名 名 : 之 提 存 書 影 本 ( 前 二 三 項 ) 第 主 機 二 辦 關 款 會 長 計 官 第 人 或 三 員 其 款 或 授 人 其 權 員 授 代, 權 簽 除 代 人 依 簽 法 人 送 十 各 憑 機 證 關 上 支 得 付 免 員 簽 工 名 待 遇 獎 金 及 其 他 給 審 與 之 等 機 支 關 出 外, 應 已 按 在 給 傳 付 票 類 上 別 為 編 負 製 責 印 之 領 表 清 示 冊 者, 華 分 其 郵 別 由 政 填 金 公 明 融 司 受 機 簽 領 構 收 人 或 之 中 華 職 郵 稱 政 公 等 司 級 代 領 姓 存 名 入 各 應 領 該 金 員 額 工 等 存 款, 由 戶 受 者 領, 人 應 或 由 代 金 理 融 人 機 簽 構 名 或 中 ; 78

83 員 證 臨 工 明 時 有 雇 工 新 之 進 資 晉 表 升 或 收 降 據 級, 應 減 書 俸 明 受 月 雇 中 離 之 職 姓 或 名 其 他 情 戶 事 籍 者 地 址, 應 在 國 民 備 身 考 分 欄 證 註 統 明 一 或 編 印 號 領 及 清 實 冊 應 際 於 工 最 作 後 起 訖 結 記 日 總 數 數 一 其 各 授 項 權 支 代 出 簽 憑 人 證 於 業 彙 經 總 經 頁 手 分 人 別 簽, 名 事 再 項 由 之 主 主 辦 管 人 人 事 員 人 員 主 辦 主 會 辦 計 會 人 計 員 人 及 員 機 及 關 機 長 關 長 官 官 或 或 二 授 採 權 購 代 案 簽 人 於 逐 經 費 級 結 核 報 簽 時, 如, 應 將 檢 其 附 黏 收 貼 據 於 或 原 統 始 一 憑 發 證 票 黏 存 單 驗 時 收, 證 應 明 免 文 重 件 複 及 核 其 簽 他 足 資 其 如 無 之 前 相 項 關 文 驗 件 收 證 ; 明 訂 文 有 件 契 時 約 者, 應, 由 應 檢 驗 附 收 人 契 員 約 簽 副 名 本 或 抄 本 證 三 副 明 應 分 本 付 或 批 總 抄 ( 額 期 本 ) 付 已 款 付 之 及 收 未 據 付 或 金 統 額 一 等 發 ; 票 其 訂 應 有 附 契 分 約 者 批,( 應 期 ) 於 付 第 款 一 表 次 付 ( 款 格 時 式 檢 二 送 ), 契 約 列 五 四 目 數 分 計 攤 表 畫 分 ( 或 格 攤 科 式 目 之 三 共 支 同 付 ) 款 分 項 攤, 之 其 支 支 付 出 款 憑 項 證, 應 其 加 支 具 出 支 憑 出 證 機 不 關 能 分 攤 割 表 者 (, 格 應 式 加 四 具 支 ), 出 由 科 十 六 主 出 辦 具 各 之 機 收 關 另 據 員 及 工 行 支 因 保 出 存 債 機 務, 關 或 經 分 由 彙 總 攤 債 附 表 權 入 人 支 訴 出 經 憑 法 證 院 裁 簿 定, 其, 他 命 各 令 分 強 制 攤 執 機 行 關 應, 檢 經 附 通 主 知 辦 各 機 關 關 制 在 執 其 行 應 命 領 令 文 薪 號 津 項 下 如 扣 以 付 匯 給 款 方 債 式 權 扣 人 付 者 給, 應 債 取 權 得 人 委 債 託 權 人 代 出 收 具 之 之 金 收 融 據 機 構, 並 註 中 明 華 郵 該 政 強 機 十 七 公 支 司 款 出 或 支 憑 政 付 證 府 機 之 公 關 總 款 ( 數 支 構 應 付 ) 機 之 用 關 簽 大 收 寫 ( 或 構 數 證 ) 字 明 者 書 文, 寫 件 得, 作 以 但 為 匯 採 支 款 用 出 金 機 憑 融 器 證 機 作 構 業, 或 免 國 另 中 外 開 華 憑 收 郵 證 據 政 無 公 法 司 用 或 政 大 府 支 數 出 字 憑 表 證 示 之 者 總, 不 數 在 書 此 寫 限 錯 誤, 由 原 出 具 者 劃 線 註 銷 更 正, 並 於 更 正 處 簽 名 證 明 寫 十 八 但 支 統 出 一 憑 發 證 票 列 書 有 寫 其 錯 他 誤 貨 者 幣, 應 數 依 額 統 者 一, 發 應 票 註 明 使 用 折 辦 合 法 率 規, 定 除 另 有 特 行 殊 開 情 立 形 者 外, 應 附 兌 換 水 單 或 其 他 匯 率 證 明 79

84 二 十 十 九 國 非 外 本 出 國 具 文 之 支 支 出 出 憑 憑 證 證, 應, 由 如 經 有 手 不 人 能 擇 完 全 要 譯 符 合 註 本 要 國 點 文 規 各 關 機 憑 關 證 向, 國 由 外 申 採 請 購 人 或 於 經 網 手 路 人 完 加 成 註 交 易 說 明, 若, 無 並 法 簽 取 名 得 前 項 國 定 外 者 出, 具 得 之 依 支 其 出 慣 憑 例 證 提 出, 相 簽 獲 名 有 記, 載 作 事 為 項 報 支 足 之 資 憑 證 明 支 付 事 實 電 子 憑 證 者, 可 由 經 手 人 列 印 該 電 子 憑 證 並 而 二 十 一 之 支 出 各 憑 機 證 關 支, 出 依 憑 照 證 上 應 述 依 裝 會 訂 計 方 法 式 之 裝 規 訂 定 成 冊 彙 訂, 並 依 編 法 製 送 支 審 出 之 憑 機 證 關 送, 審 應 明 將 細 表 送 審 ( 部 格 分 前 五 項 ), 支 出 隨 憑 同 證 會 送 計 審 報 明 告 細 送 表 審 之 計 各 機 項 關 計 畫 科 目 及 金 額 應 與 會 計 報 告 勾 稽 無 誤 後 式 二 始 可 各 送 機 審 關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得 以 電 腦 處 理, 其 處 理 規 定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會 同, 四 三 審 計 支 本 部 出 要 及 憑 點 相 證 有 關 除 關 機 本 應 關 要 簽 定 點 名 之 規 部 定 分 者, 外 必 要, 時 審 得 計 以 機 蓋 關 章 為 代 應 之 其 審 二 十 五 送 其 他 團 關 體 係 或 文 私 件 人 領 受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款 項 者, 其 支 出 憑 證 核 之 需 處 要 理, 得, 通 準 知 用 各 本 機 要 關 點 檢 規 定 之 80

85 格 式 一 ( 支 機 年 出 關 名 月 明 稱 單 ) 受 領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姓 名 或 人 名 稱 國 營 統 民 利 一 身 分 事 編 證 業 號 或 貨 物 名 稱 廠 地 址 牌 出 規 格 事 或 支 由 單 數 量 位 不 能 價 取 得 實 金 付 單 據 原 因 額 附 1. 經 註 受 手 領 : 人 人 如 為 機 關 本 機 關 人 員, 得 免 記 其 地 址 ( 及 特 其 別 統 費 一 支 編 用 號 人 ) 墊 依 若 具 款 行 合 項 政 法 者 院 支, 95 付 年 姓 事 名 12 實 或 月, 名 但 29 稱 因 日 特 欄 院 殊 可 授 情 填 主 形 寫 忠 無 字 本 法 機 第 取 關 得 實 際 支 憑 付 證 款, 號 項 且 函 人 本 規 員 機 定 之 關, 姓 人 特 名 員 別 確 費 已 因 先 特 行 殊 代 形 經, 不 用 能 人 取 ( 得 即 支 首 出 長 憑 證 副 者 首 長, 等 應 人 由 員 經 手 人 核 開 ( 具 簽 支 ) 出 章 證 後 明, 單 據 以 請 書 款 明 不 能 取 得 原 因, 情 4. 特 別 費 支 用 人 核 ( 簽 ) 章 欄 位, 僅 於 特 別 費 因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取 得 支 出 憑 證 而 開 並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時, 由 支 用 人 核 ( 簽 ) 章 適 用, 故 特 加 列 括 號 註 明 81

86 格 式 二 分 ( 批 機 ( 年 關 期 名 ) 月 付 稱 款 ) 日 表 應 所 屬 年 度 月 份 : 總 年 度 月 份 備 單 位 : 新 臺 註 幣 元 截 本 至 次 上 次 已 款 付 金 已 三 二 一 第 訂 契 有 約 契 副 次 約 本 付 或 未 款 抄 訂 本 契 黏 約 附 於 年 度 未 付 金 額 號 月 份 支 出 憑 證 簿 第 冊 第 承 位 附 辦 人 註 員 單 : 承 主 管 辦 單 位 會 位 計 人 單 員 主 或 辦 其 會 授 計 權 人 代 員 簽 人 機 其 關 授 長 權 官 代 或 1. 由 承 辦 單 位 人 員 依 據 實 際 付 款 情 形 填 列, 備 註 欄 有 關 契 約 副 本 或 抄 本 黏 簽 附 人 2. 冊 本 表 數 及 於 號 採 數 購 由 案 會 支 計 付 單 尾 款 位 時 人 或 員 填 分 列 批 ( 期 ) 驗 收 後, 應 附 驗 收 證 明 文 件 之 3. 式 機 關 使 在 用 不 牴 觸 本 要 點 規 定 前 提 下, 得 依 其 業 務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酌 予 調 整 本 表 格 82

87 格 式 三 支 ( 出 機 科 年 關 目 名 分 月 稱 攤 ) 所 屬 年 度 月 份 : 表 科 年 度 目 月 份 總 日 額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編 號 計 畫 名 稱 科 用 目 途 名 別 稱 金 額 說 明 備 註 附 原 於 始 張 支 憑, 黏 出 證 合 計 憑 號 證 冊 簿 第 第 附 承 位 註 辦 人 : 員 單 承 主 管 辦 單 人 員 位 會 位 計 人 單 員 主 或 辦 其 會 授 計 權 人 代 員 簽 人 機 其 授 長 權 官 代 或 1. 本 表 由 承 辦 單 位 人 員 依 據 相 關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支 付 款 項 填 列, 備 註 欄 有 關 原 始 憑 簽 證 人 2. 式 機 黏 關 使 附 在 之 用 不 冊 數 牴 及 觸 號 本 數 要 由 點 會 規 計 定 單 前 提 位 下 人 員, 填 得 列 依 其 業 務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酌 予 調 整 本 表 格 83

88 格 式 四 支 ( 出 機 年 關 名 分 月 稱 攤 ) 所 屬 年 度 月 份 : 年 度 月 份 表 日 總 金 額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分 攤 機 關 名 稱 分 攤 基 準 分 攤 金 額 承 位 辦 人 員 單 合 承 主 管 辦 單 位 計 附 註 : 會 位 計 人 單 員 主 或 辦 其 會 授 計 權 人 代 員 簽 人 機 授 權 關 代 長 簽 官 人 或 其 式 本 機 表 關 使 由 在 用 不 承 辦 牴 單 觸 位 本 要 人 點 員 規 依 定 據 前 相 提 關 下 支 出, 機 得 關 依 分 其 業 攤 支 務 付 特 款 性 項 及 填 實 列 際 需 要, 酌 予 調 整 本 表 格 84

89 格 式 五 送 審 編 憑 號 證 支 出 ( 憑 機 證 關 送 審 明 ) 細 表 日 期 傳 票 編 號 計 畫 名 稱 用 途 第 別 一 級 科 目 金 單 位 額 : 新 臺 幣 備 註 元 總 計 一 般 行 政 人 業 事 務 :: 費 附 會 計 單 位 人 員 主 或 辦 其 會 授 計 權 人 代 員 1. 註 送 審 : 編 號 請 依 原 始 憑 證 黏 存 單 順 序 編 號 簽 人 勾 支 本 稽 出 表 憑 最 證 後 請 應 依 註 日 記 期 各 及 計 傳 畫 票 名 編 稱 號 及 之 各 用 順 途 序 登 別 科 載 目 之 總 計 數 額, 俾 與 會 計 報 告 之 數 額 相 85

90 三 附 錄 二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訂 定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一 教 育 部 年 月 日 台 會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 ( ) ( ) 二 教 設 育 施 部 之 原 ( 以 則 下 及, 簡 所 特 稱 屬 訂 本 機 定 部 關 本 ) 學 為 方 校 落 案 ( 實 以 撙 下 節 支 出 與 儘 量 利 用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現 有 相 關 95 簡 稱 6 本 部 08 各 單 位 )( 規 ) 劃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 ) 三 訓 練 及 研 討 辦 ( 理 習 一 ) 會 般 時 性 會, 應 議 依 本 講 方 習 案 辦 訓 理 練 及 四 本 內 部 各 自 單 有 之 位 確 場 有 地 於, 不 外 得 部 於 外 辦 部 理 場 大 地 型 辦 理 會 議 講 研 習 討 ( 訓 習 練 ) 會 及, 研 應 討 利 ( 用 習 本 ) 會 部 之 各 必 單 要 位 二 一 時, 洽 有 借 關 在 場 地 或 選 擇 鄰 近 之 地 之 優 先 區 場 順 之 地 序 其 ( 他 不, 機 規 包 關 定 括 或 如 委 下 訓 外 練 經 : 機 營 關 之 之 場 地 場 ) 三 本 所 部 人 所 事 屬 機 行 關 政 學 局 校 所 委 屬 外 訓 經 練 營 機 之 構 或 場 地 臺 灣 台 電 北 力 教 公 師 司 會 訓 練 館 或 所 地 日 等 ( 例 月 ) 如 潭 國 教 家 師 文 會 官 館 培 等 訓 四 其 他 得 提 供 非 假 日 期 間 膳 宿 折 扣 之 大 型 場 地, 並 應 於 簽 呈 內 敘 明 確 實 無 五 辦 理 得 各 前 類 三 會 款 適 議 合 之 講 地 習 點 或 訓 練 場 所 及 情 研 形 討 ( 習 ) 會, 經 費 編 列 規 定 如 下 : 法 覓 ( 二 一 1. ) 參 使 加 用 對 前 點 象 第 為 三 一 機 款 關 或 ( 構 第 ) 四 二 款 規 者, 定 每 之 人 場 每 地 日 者 膳, 費 於 編 為 其 列 所 薦 上 定 任 限 一 級 規 以 般 定 下 收 如 人 費 下 員 標 : 準 新 範 臺 圍 幣 內 ( 以 編 下 列 同 四 二 百 元 五 十, 簡 元 任, 簡 級 任 人 員 級 一 人 員 千 二 六 百 元 七 十 五 元 ; 每 日 住 宿 費 為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一 千 ) 2. 為 應 五 業 百 務 元 需 ; 要 辦 每 理 日 住, 宿 且 參 費 為 加 一 對 千 象 四 主 要 百 為 元 機 關 ( 構 ) 以 外 之 人 士 者,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86

91 3. 如 一 辦 於 千 理 膳 一 國 宿 百 際 元 費 性 ; 以 會 每 外 議 日, 再 住 研 支 宿 討 給 費 會 外 為 ( 賓 二 不 其 千 包 他 元 括 酬 講 但 勞 習 外 者, 賓 其 訓 每 支 練 日 付 及 住 費 研 宿 用 習 費 總 會 為 額 ), 四 不 千 得 每 元 超 人 本 出 每 部 行 日 各 政 膳 單 院 費 位 所 為 宿 教 定 育 費 各 部 規 機 定 及 關 所, 聘 屬 應 請 機 本 國 關 撙 外 節 學 顧 校 原 問 則 辦 辦 理 專 理 各 家 類, 及 會 並 學 得 議 者 講 視 來 習 實 台 訓 際 工 練 需 作 要 與 期 依 研 間 各 討 支 基 ( 付 準 習 費 核 ) 用 算 會 最 之 相 高 總 關 標 額 管 準 理 範 表 圍 前 規 內 項 定 互 膳 六 各 定 相 項 目 調 會 標 整 與 支 議 實 應 際 講 需 習 求, 訓 練 力 求 及 嚴 研 謹 討 及 ( 核 習 實 ) 會, 相 不 關 得 過 課 於 程 鬆 與 散 活 動 或 之 與 規 主 劃 題 及 無 安 直 排 接, 關 應 聯 依 之 所 七 目, 得 於 聘 一 日 請 或 樂 二 團 日 演 唱 內 完 成 表 演 者 之, 經 除 費 特 殊 情 形 外, 不 得 規 劃 為 二 日 或 三 日 項 八 參 外 不 得 加 賓 編 各 之 列 類 禮 會 品 紀 念 議, 不 品 在 講 此 習 禮 限 品 或 訓 練 宣 導 及 研 品 討 之 ( 經 習 費 ) 會 但 之 必 人 要 員 頒, 發 不 之 得 獎 攜 品 眷 及 參 依 加 國 際 禮 儀 致 贈 九 實 ( 管 理 習 施 規 校 ) 定 務 會 中 基, 明 應 金 定 依 之 支 國 學 給 立 校 大 基, 學 準 以 校 五 後 院 項 實 校 自 施 務 籌 基 收 入 金 支 管 應 理 辦 及 理 監 各 督 類 辦 會 法 規 議 定, 講 習 於 校 務 訓 基 練 及 金 收 研 支 討 本 討 ( 部 習 各 單 ) 會 位 者 向 本, 其 部 經 以 費 外 之 機 編 關 列 ( 構 與 ) 申 執 請 行 經, 費 應 補 比 照 助 本 辦 方 理 案 各 規 類 定 會 審 議 核 講 及 習 辦 理 訓 練 但 及 補 研 一 機 關 接 受 ( 構 本 ) 對 部 補 各 單 助 內 位 委 容 辦 規 定 或 補 更 嚴 助 之 格 機 者, 關 依 其 學 規 校 定 及 民 間 機 構 等, 於 本 部 各 單 位 所 撥 助 十 二 ( 一 ) 第 其 給 五 他 相 點 應 關 第 費 行 一 用 注 項 之 意 第 編 事 二 列 項 款 與 : 第 執 行, 目 應 第 比 二 照 本 目 方 案 第 規 九 定 點 審 及 核 第 及 十 辦 點 理 所 稱 定 政, 院 指 九 十 包 五 括 中 年 央 九 及 月 地 二 方 十 政 一 府 日 院 屬 授 公 主 會 務 三 機 關 字 第 0 公 九 立 五 000 校 國 五 營 機 五 事 關 九 業 九 ( 構 號 非 ), 函 營 規 業 依 特 行 ( 二 ) 第 義 種 五 或 基 點 申 金 第 請 及 一 政 條 項 府 件 第 規 捐 二 定 助 款 基 ; 未 金 三 規 達 定 目 二 者 分 所 之 稱, 一 國 依 以 行 際 上 政 性 之 會 院 國 議 財 家 團 科 研 法 學 討 人 委 會 ( 例 員, 如 會 指 工 補 依 業 各 助 技 國 執 術 行 內 研 舉 計 究 辦 畫 院 國 之 ) 定 士 學 來 術 我 研 討 國 演 會 講 作 業 及 要 授 點 課 第 者 : 二 點 列 舉 之 下 列 三 類 之 規 定 但 不 包 括 僅 邀 請 國 外 人 際 87

92 2. 1. 二 一 由 國 際 大 性 際 型 學 性 學 術 組 術 織 組 會 織 ( 議 跨 ( 洲 跨 洲 際 或 際 洲 ) 授 區 權 域 主 性 辦 ) 或 正 與 式 認 該 學 可 在 術 組 我 織 國 舉 聯 辦 合 之 舉 國 辦 之 3. 第 三 類 : 國 學 內 術 自 研 討 行 主 會 辦 之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際 88

93 附 錄 三 各 類 綜 合 所 得 扣 繳 稅 率 表 ( 依 國 稅 局 規 定 ) 扣 繳 率 所 得 類 別 所 得 內 容 境 內 居 住 人 士 同 於 一 課 稅 年 度 居 住 滿 183 天 之 大 陸 人 士 非 境 內 居 住 人 士 同 於 一 課 稅 年 度 居 住 未 滿 183 天 之 大 陸 人 士 固 定 薪 資 1. 月 支 薪 資 2. 固 定 交 通 費 ( 合 併 月 薪 發 放 者 ) 非 固 定 薪 資 1. 助 理 薪 資 2. 鐘 點 費 ( 授 課 方 式 屬 之 ) 3. 酬 勞 費 ( 付 出 勞 務 者 ) 4. 指 導 費 ( 社 團 ) 5. 顧 問 費 6. 研 究 主 持 出 席 評 論 引 言 論 文 發 表 費 7. 工 作 費 臨 時 工 資 8. 工 讀 金 ( 以 時 數 計 酬 者 ) 9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費 10. 獎 助 教 師 著 作 獎 助 教 師 研 究 11. 生 日 禮 券 12. 各 類 補 助 費 ( 國 旅 卡 休 假 補 助 子 女 教 育 結 婚 生 育 喪 葬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 租 賃 所 得 1. 房 屋 出 租 2. 非 房 屋 出 租 ( 車 位 出 租 船 隻 出 租 ) 1. 按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稅 額 表 2. 5 % 5% 1. 全 月 給 付 總 額 在 $25,920 元 以 下 者 按 6% 扣 繳 請 於 填 寫 印 領 清 冊 時 務 必 加 註 證 明 所 得 人 XXX 請 領 各 項 薪 資 全 月 給 付 總 額 低 於 $25,920 元 之 字 樣 2. 全 月 給 付 總 額 在 $25,920 元 以 上 者 按 18% 扣 繳 10% 20% 權 利 金 專 利 權 或 商 標 擁 有 者 10% 20% 執 行 業 務 1. 建 築 師 2. 律 師 3. 代 書 4. 專 利 代 理 人 5. 會 計 師 6. 土 木 技 師 7. 表 演 人 劇 團 8. 書 畫 展 出 10% 20% 89

94 演 講 稿 費 競 賽 中 獎 獎 金 1.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費 2. 專 題 演 講 鐘 點 費 3. 按 字 計 酬 之 ( 撰 編 ) 稿 費 4. 論 文 指 導 費 1. 各 項 比 賽 獎 金 等 如 版 權 著 作 權 2. 年 終 摸 彩 獎 金 獎 歸 公 的 屬 稿 品 費, 改 列 [9B] 20% 10% ( 每 次 給 付 金 額 $5,000 者, 得 免 予 扣 繳 稅 ) 10~20% 20% 其 他 所 得 英 檢 通 過 獎 勵 金 免 扣 繳 ( 應 列 單 ) 20% 退 職 所 得 退 休 離 職 給 付 6% ( 減 除 定 額 免 稅 ) 18% 不 列 所 得 注 意 事 項 1. 教 官 薪 資, 但 教 官 除 此 外 之 酬 勞 均 應 列 所 得 2. 薪 資 年 終 考 績 獎 金 之 主 管 加 給 3. 導 師 鐘 點 費 ( 視 同 主 管 加 給, 不 列 所 得 ) 4. 辦 理 各 類 考 試 相 關 酬 勞 費 ( 試 務 工 作 費 命 題 費 監 考 費 閱 卷 費 等 ) 5. 差 旅 費 ( 含 核 據 實 報 之 交 通 費 ) 6. 自 提 勞 退 金 7. 獎 學 金 ( 以 成 績 評 定 者 ) 1. 境 內 居 住 人 士 應 扣 繳 稅 額 $2,000 者, 不 預 先 扣 繳 2. 外 國 籍 請 務 必 附 上 護 照 影 本 居 留 證 影 本 ( 如 無 居 留 證 則 免 ) 3. 非 境 內 居 住 人 士 於 同 一 課 稅 年 度 居 留 滿 183 天 後 可 比 照 境 內 居 住 人 士 處 理 扣 稅 事 宜 4. 非 境 內 居 住 人 士 所 得 稅 申 報 須 於 離 境 前 完 成, 若 當 事 人 在 給 付 發 生 後 仍 停 留 境 內 超 過 十 日, 則 須 於 給 付 所 得 十 日 內 完 成 所 得 稅 申 報 5. 非 境 內 居 住 人 士 預 扣 稅 額 及 所 得 稅 處 理 方 式 : (1) 至 出 納 組 填 寫 稅 額 繳 款 書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暨 免 扣 繳 憑 單 及 申 報 書 (2) 需 繳 稅 者 至 第 一 銀 行 埔 里 分 行 繳 稅 (3) 至 國 稅 局 埔 里 稽 徵 所 辦 理 所 得 稅 申 報 事 宜 (4) 回 出 納 組 辦 理 所 得 歸 戶 事 宜 6. 自 98 年 1 月 1 日 起, 非 境 內 居 住 人 士 之 個 人 全 月 薪 資 給 付 總 額 在 行 政 院 核 定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ㄧ 點 五 倍 以 下 者, 按 給 付 額 扣 取 百 分 之 六 90

95 附 錄 四 院 授 主 會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項 目 總 務 或 清 冊 編 製 單 位 待 遇 獎 金 依 人 事 或 相 保 險 依 法 應 關 單 位 提 供 提 撥 之 退 休 之 資 料 編 製 金 及 離 職 儲 清 冊 ( 含 公 保 金 健 保 及 代 扣 離 職 儲 金 及 所 得 稅 等 資 追 補 ( 扣 ) 調 料 ), 發 放 時 整 數 之 合 法, 應 通 知 當 事 性 及 正 確 性 人 人 事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業 務 單 位 當 事 人 備 註 按 名 審 核 待 遇 獎 金 保 險 依 法 應 提 撥 之 退 休 金 1. 審 核 預 算 能 否 容 納 2. 審 核 是 否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簽 ( 章 ) 3. 審 核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技 工 工 友 及 其 他 人 員 部 分, 如 係 由 總 務 或 業 務 單 位 負 責 者, 其 審 核 責 任 由 人 事 單 位 改 由 總 務 或 業 務 單 位 負 責 婚 喪 及 生 育 補 助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依 當 事 人 申 請 資 料 處 理 審 核 申 請 案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 含 申 請 項 目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及 標 準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且 未 逾 期 或 重 複 申 請 ) 1. 審 核 預 算 能 否 容 納 2. 審 核 是 否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簽 ( 章 ), 應 檢 附 之 支 出 憑 證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3. 審 核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應 本 誠 信 原 技 工 工 友 及 則, 依 規 定 於 其 他 人 員 部 時 限 內 按 實 分, 如 係 由 總 填 寫 申 請 表 務 或 業 務 單, 並 附 支 出 憑 位 負 責 者, 其 證 及 相 關 證 審 核 責 任 由 明 文 件 提 出 人 事 單 位 改 申 請, 不 得 有 由 總 務 或 業 重 複 申 領 情 務 單 位 負 責 形 休 假 補 助 依 當 事 人 申 請 資 料 或 人 事 單 位 提 供 資 料 處 理 審 核 申 請 案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 含 申 請 項 目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及 標 準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且 未 逾 期 或 重 複 申 請 ) 1. 審 核 預 算 能 否 容 納 2. 審 核 是 否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簽 ( 章 ), 應 檢 附 之 支 出 憑 證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3. 審 核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應 本 誠 信 原 由 人 事 單 位 則, 依 規 定 於 列 印 申 請 表 時 限 內 按 實 時, 應 送 當 事 填 寫 申 請 表 人 確 認 後, 依, 並 附 支 出 憑 規 定 辦 理 證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不 得 有 重 複 申 領 情 形 91

96 項 目 總 務 或 清 冊 編 製 單 位 人 事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業 務 單 位 當 事 人 備 註 上 下 班 交 通 費 未 休 假 加 班 費 1. 總 務 單 位 應 會 同 人 事 單 位 查 核 當 事 人 申 請 資 料 2. 依 前 項 資 料 及 人 事 單 位 提 供 員 工 差 假 應 扣 減 日 數 之 資 料, 彙 整 造 冊 依 人 事 單 位 或 當 事 人 提 出 之 資 料 造 冊 1. 協 助 總 務 單 位 查 核 當 事 人 是 否 為 預 算 編 制 員 額 內 之 員 工 2. 核 發 日 數 之 審 核 審 核 未 休 假 加 班 申 請 案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 含 未 休 假 加 班 日 數 及 標 準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且 未 逾 期 或 重 複 申 請 ) 1. 審 核 預 算 能 否 容 納 2. 審 核 是 否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簽 ( 章 ) 3. 審 核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3. 審 核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1. 當 事 人 申 請 資 料 應 經 其 單 位 主 管 核 簽 ( 章 ) 後 送 總 務 單 位 2. 如 機 關 內 部 授 權 由 業 務 單 位 自 行 查 核 時, 應 查 核 其 申 請 資 料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1. 審 核 預 算 如 由 當 事 人 能 否 容 納 申 請 時, 應 2. 審 核 是 否 經 其 單 位 主 經 權 責 單 管 核 簽 ( 章 ) 位 核 簽 ( 章 後 送 人 事 單 ) 位 及 清 冊 編 製 單 位 1.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依 規 定 於 時 限 內 按 實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有 造 假 情 事 2. 住 址 異 動 時, 應 即 申 請 變 更 申 請 時,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依 規 定 於 時 限 內 申 請, 不 得 有 重 複 申 領 情 形 1. 人 事 單 位 彙 總 申 請 時, 應 經 當 事 人 確 認 未 休 假 之 日 數, 俾 利 彙 編 2. 年 度 中 退 休 離 職 者, 應 由 當 事 人 申 請 3. 各 機 關 如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加 班 費 依 當 事 人 申 請 資 料 處 理 1. 審 核 加 班 有 無 事 先 核 准 2. 審 核 加 班 時 數 時 薪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1. 審 核 預 算 負 責 管 制 員 能 否 容 納 工 加 班 之 必 要 性 及 加 班 時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2. 審 核 是 否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簽 ( 章 ) 3. 審 核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依 規 定 覈 實 申 領 加 班 費 技 工 工 友 及 其 他 人 員 部 分, 如 係 由 總 務 或 業 務 單 位 負 責 者, 其 審 核 責 任 由 人 事 單 位 改 由 總 務 或 業 務 單 位 負 責 92

97 項 目 總 務 或 清 冊 編 製 單 位 人 事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業 務 單 位 當 事 人 備 註 值 班 費 依 值 班 管 理 單 位 提 出 資 料 彙 編 審 核 值 班 次 數 標 準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1. 審 核 預 算 值 班 管 理 單 能 否 容 納 位 應 負 責 申 請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2. 審 核 是 否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簽 ( 章 ) 3. 審 核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退 休 退 職 及 資 遣 給 付 依 退 休 退 職 及 資 遣 給 付 之 核 准 資 料 處 理 審 核 退 休 退 職 及 資 遣 給 付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1. 審 核 預 算 能 否 容 納 2. 審 核 是 否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簽 ( 章 ) 3. 審 核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技 工 工 友 部 分, 應 由 總 務 單 位 負 責 審 核 兼 職 交 通 費 本 機 關 依 核 准 之 兼 以 外 人 職 人 員 名 單 員 兼 任 支 給 標 準 及 本 機 關 相 關 法 令 規 職 務 定 造 冊 本 機 關 人 員 兼 任 其 他 機 關 職 務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審 核 兼 職 人 員 身 分 及 兼 職 交 通 費 金 額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1. 審 核 預 算 依 規 定 簽 辦 能 否 容 納 兼 職 案 件 2. 審 核 是 否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簽 ( 章 ) 3. 審 核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依 規 定 轉 發 依 人 事 單 位 當 事 人 退 還 審 核 結 果, 據 發 放 機 關 或 以 編 製 傳 票 繳 庫 辦 理 依 當 事 人 申 1. 審 核 有 無 請 資 料 處 理 核 准 2. 審 核 假 別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1. 審 核 預 算 負 責 管 制 出 能 否 容 納 差 有 無 必 要 2. 審 核 是 否 性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簽 ( 章 93 應 核 對 支 領 金 額 ( 含 總 數 ) 有 無 超 過 法 令 規 定 限 額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於 事 畢 或 銷 差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依 規 定 按 實 填 寫 旅 費 報 告 表 1. 技 工 工 友 部 分, 應 由 總 務 單 位 負 責 審 核 2. 以 公 假 登

98 項 目 附 註 : 總 務 或 清 冊 編 製 單 位 人 事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業 務 單 位 當 事 人 備 註 3. 審 核 旅 費 報 支 採 用 之 職 等 級 是 否 正 確 ) 3. 審 核 旅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是 否 符 合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 含 應 具 之 支 出 憑 證 及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備 齊 )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並 檢 具 應 附 之 支 出 憑 證 及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不 得 重 複 申 領 記, 例 如 參 加 訓 練 講 習 等, 應 參 照 上 述 權 責 分 工 辦 理,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報 支 一 各 機 關 之 所 得 稅 扣 繳 義 務 人 ( 責 應 扣 繳 單 位 主 管 ) 應 責 成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依 所 得 稅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所 得 稅 扣 繳 等 事 宜 二 資 訊 單 位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軟 體 予 總 務 單 位 或 清 冊 編 製 單 位 印 製 清 冊, 非 屬 清 冊 編 製 單 位 三 當 事 人 收 到 各 項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及 相 關 事 項 之 發 放 通 知 時, 應 核 對 應 領 應 扣 金 額 是 否 相 符 四 國 營 事 業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準 用 本 表 之 規 範 五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準 用 本 表 之 規 範 94

99 附 錄 五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規 定 壹 出 席 費 一 各 機 關 學 校 邀 請 個 人 以 學 者 專 家 身 分 參 與 會 議, 得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二 各 機 關 學 校 支 給 出 席 費, 以 邀 請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者 為 限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其 中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要 件, 由 各 機 關 依 會 議 召 開 之 性 質,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認 定 三 本 機 關 學 校 ( 含 任 務 編 組 ) 人 員 及 應 邀 機 關 學 校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雖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四 各 機 關 學 校 邀 請 之 學 者 專 家, 其 本 人 未 能 出 席, 而 委 由 他 人 代 理, 經 徵 得 邀 請 機 關 同 意, 代 理 出 席 者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至 以 傳 真 或 事 先 提 供 書 面 意 見 但 未 親 自 出 席 者,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五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補 助 或 委 辦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出 席 該 受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相 關 會 議, 均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六 出 席 費 之 支 給, 以 每 次 會 議 2,000 元 為 上 限,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視 會 議 諮 詢 性 質 酌 予 支 給 七 已 支 給 出 席 費 者, 如 係 由 遠 地 前 往 (30 公 里 以 外 ), 邀 請 機 關 學 校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支 給 必 要 之 費 用 貳 稿 費 八 各 機 關 學 校 為 處 理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重 要 文 件 資 料 或 定 期 發 行 刊 物, 委 ( 邀 ) 請 專 人 或 機 構 進 行 撰 稿 譯 稿 編 稿 及 審 查 等 工 作, 得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支 給 稿 費 九 各 機 關 學 校 處 理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重 要 文 件 資 料, 其 稿 費 之 支 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需 委 由 本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人 員 或 機 構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經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者, 得 依 第 十 一 點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但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以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者, 得 不 受 該 項 標 準 之 限 制 ( 二 ) 經 核 定 交 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者, 不 得 支 給 稿 費 惟 於 辦 公 時 間 外 趕 辦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加 班 費 十 各 機 關 學 校 定 期 發 行 刊 物, 其 稿 費 之 支 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邀 請 專 人 撰 譯 編 審 文 稿 或 公 開 徵 求 稿 件, 除 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以 編 譯 為 職 掌 者 外, 經 刊 登 者, 得 依 第 十 一 點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 未 經 刊 登 者, 得 依 第 十 一 點 第 九 款 規 定 支 給 審 查 費, 不 得 支 給 其 他 項 目 之 稿 費 ( 二 ) 刊 登 稿 件 內 容 係 屬 摘 錄 該 機 關 學 校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相 關 法 規 書 籍 公 文 等 資 料 者, 不 得 支 給 稿 費 十 一 稿 費 支 給 標 準 如 下 :(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 95

100 附 錄 六 稿 費 支 給 標 準 表 支 付 名 稱 計 算 單 位 支 給 標 準 備 註 1 譯 稿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衡 酌 辦 理, 不 訂 定 標 準 2. 整 冊 書 籍 濃 縮 (1) 外 文 譯 中 文 元 / 每 千 字 690-1,040 以 中 文 計 (2) 中 文 譯 外 文 元 / 每 千 字 870-1,390 以 外 文 計 3. 撰 稿 (1) 一 般 稿 件 元 / 每 千 字 (2) 特 別 稿 件 a. 中 文 元 / 每 千 字 690-1,210 b. 外 文 元 / 每 千 字 870-1, 編 稿 費 (1) 文 字 稿 a. 中 文 元 / 每 千 字 b. 外 文 元 / 每 千 字 (2) 圖 片 稿 元 / 每 張 圖 片 使 用 費 (1) 一 般 稿 件 元 / 每 張 (2) 專 業 稿 件 元 / 每 張 1,160-3, *5 彩 色 正 片 6. 圖 片 版 權 費 元 / 每 張 2,310-6, 設 計 完 稿 費 (1) 海 報 元 / 每 張 4,620-17,330 (2) 宣 傳 摺 頁 a. 按 頁 計 酬 元 / 每 頁 920-2,770 b. 按 件 計 酬 元 / 每 件 3,470-11, 校 對 費 按 稿 酬 5-10% 9. 審 查 費 (1) 按 字 計 酬 a. 中 文 元 / 每 千 字 170 b. 外 文 元 / 每 千 字 210 (2) 按 件 計 酬 a. 中 文 元 / 每 件 690 b. 外 文 元 / 每 件 1,040 96

101 附 錄 七 政 院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行 政 院 院 授 主 忠 號 字 函 第 修 正 第 號 函 修 正 點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行 一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員 工, 因 公 奉 派 出 差 報 支 旅 費,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調 任 視 同 出 差, 其 旅 費 在 新 任 機 關 報 支 赴 任 人 員 由 任 職 機 關 補 助 其 交 通 費 二 旅 費 分 為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及 膳 雜 費, 按 出 差 人 員 職 務 等 級 報 支, 其 報 支 數 額 如 附 表 一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晉 支 年 功 俸 者, 按 簡 任 級 人 員 數 額 報 支 約 聘 ( 僱 ) 人 員 技 工 司 機 與 工 友, 依 其 原 定 職 等 按 第 一 項 附 表 分 等 數 額 報 支 三 各 機 關 對 公 差 之 派 遣, 應 視 公 務 性 質 及 事 實 需 要 詳 加 審 核 決 定, 如 利 用 公 文 電 話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通 訊 工 具 可 資 處 理 者, 不 得 派 遣 公 差 出 差 人 員 之 出 差 期 間 及 行 程, 應 視 事 實 之 需 要, 事 先 經 機 關 核 定, 並 儘 量 利 用 便 捷 之 交 通 工 具 縮 短 行 程 ; 往 返 行 程, 以 不 超 過 一 日 為 原 則 四 出 差 事 畢,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依 附 表 二 檢 具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連 同 有 關 書 據, 一 併 報 請 各 機 關 審 核 五 交 通 費 包 括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汽 車 火 車 高 鐵 捷 運 輪 船 等 費, 均 按 實 報 支 ; 領 有 優 待 票 而 仍 需 全 價 者, 補 給 差 價 但 機 關 專 備 交 通 工 具 或 領 有 免 費 票 或 搭 乘 便 車 者, 不 得 報 支 前 項 所 稱 汽 車, 係 指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地 區, 除 因 急 要 公 務 者 外, 其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 不 得 報 支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駕 駛 自 用 汽 ( 機 ) 車 者,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但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油 料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 如 發 生 事 故, 亦 不 得 報 支 公 款 修 理 六 凡 陪 同 外 賓 出 差 者, 其 交 通 費 按 外 賓 所 搭 乘 之 交 通 工 具 按 實 報 支, 其 住 宿 費 得 就 所 宿 旅 館 之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按 實 報 支 七 調 任 人 員 之 配 偶 及 直 系 親 屬 隨 往 任 所 者, 得 按 各 該 調 任 人 員 職 務 等 級, 報 支 交 通 費 八 赴 任 人 員 之 配 偶 及 直 系 親 屬 隨 往 任 所 者, 得 按 各 該 赴 任 人 員 職 務 等 級, 補 助 其 實 際 所 需 交 通 費 三 分 之 二 97

102 九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六 十 公 里 以 上,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得 在 附 表 一 所 列 各 該 職 務 等 級 規 定 標 準 數 額 內, 檢 據 核 實 列 報 住 宿 費, 未 能 檢 據 者, 按 規 定 數 額 之 二 分 之 一 列 支 ;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未 達 六 十 公 里, 因 業 務 需 要, 事 前 經 機 關 核 准,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始 可 報 支 住 宿 費 住 宿 於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提 供 之 完 全 免 費 宿 舍 者, 不 得 報 支 住 宿 費 十 出 差 如 由 旅 行 業 代 辦 含 住 宿 及 交 通 之 套 裝 行 程, 得 在 不 超 過 住 宿 費 加 計 交 通 費 之 規 定 數 額 內, 以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報 支 ;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者, 須 另 檢 附 票 根 十 一 在 同 一 地 點 出 差 超 過 一 個 月 之 住 宿 費, 超 過 一 個 月 未 滿 二 個 月 部 分, 按 規 定 數 額 八 折 報 支 ; 二 個 月 以 上 部 分, 按 規 定 數 額 七 折 報 支 十 二 膳 雜 費 依 附 表 一 所 列 各 該 職 務 等 級 規 定 數 額 列 報 如 供 膳 二 餐 以 上 者, 不 得 報 支 膳 費 但 雜 費 得 按 每 日 膳 雜 費 數 額 二 分 之 一 報 支 十 三 旅 費 應 按 出 差 必 經 之 順 路 計 算 之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順 路, 並 經 機 關 核 准 者,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得 予 報 支 十 四 旅 費 自 起 程 日 起 至 差 竣 日 止, 除 患 病 及 因 事 故 阻 滯, 具 有 確 實 證 明 按 日 計 算 外, 其 因 私 事 請 假 者, 不 得 報 支 前 項 所 稱 患 病, 以 突 發 之 重 病, 經 醫 院 證 明 必 須 住 院 治 療, 且 不 宜 返 回 原 駐 地 醫 治 者 為 限 ; 在 患 病 住 院 期 間, 得 自 住 院 之 日 起, 按 日 報 支 膳 雜 費, 最 高 報 支 十 日 十 五 出 差 期 中 有 免 職 或 撤 職 時, 依 其 已 到 達 地 點, 按 原 定 職 務 等 級 報 支 往 返 旅 費 ; 出 差 人 員 經 法 院 判 有 刑 責 者, 於 其 不 能 執 行 差 務 之 日 起, 停 止 其 旅 費 十 六 各 機 關 經 常 出 差, 或 長 期 派 駐 在 外 人 員 之 差 旅 費, 應 於 本 要 點 所 定 數 額 範 圍 內, 另 定 報 支 規 定, 陳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十 七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之 出 差,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98

103 附 表 一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工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費 別 職 務 等 級 特 任 級 人 員 單 位 : 元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簡 任 級 人 員 ( 九 職 等 以 下 包 括 約 聘 ( 僱 ) 人 員 ( 第 十 至 十 四 職 等 ) 雇 員 技 工 司 機 與 工 友 ) 交 通 費 搭 乘 飛 機 及 高 鐵 者, 部 會 及 相 當 部 會 之 首 長 副 首 長 得 搭 乘 商 務 艙 ( 車 廂 ) 或 相 同 之 座 ( 艙 ) 位, 其 餘 人 員 搭 乘 經 濟 ( 標 準 ) 座 ( 艙 車 ) 位, 並 均 應 檢 據 核 實 列 支 其 餘 交 通 工 具, 不 分 等 次 按 實 開 支 2,000 1,600 1,400 宿 費 新 臺 幣 檢 據 核 實 列 支, 未 能 檢 據 者, 按 二 分 之 一 列 支 每 日 膳 雜 費 新 臺 幣

104 附 錄 八 第 26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規 定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因 公 奉 派 出 差 報 支 旅 費, 依 本 規 定 辦 理 除 本 規 定 以 外, 悉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辦 理 二 各 級 主 管 對 員 工 出 差 之 派 遣, 應 按 其 業 務 需 要 詳 加 審 核, 如 以 公 文 電 話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通 訊 方 式 可 資 處 理 者, 不 得 派 遣 公 差 三 凡 因 公 須 離 開 學 校 惟 時 間 不 長 且 無 連 續 性 者, 其 差 勤 管 理 應 以 公 出 登 記, 不 支 給 差 旅 費 四 各 項 研 習 受 訓 等, 如 非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並 與 職 務 無 關 者, 應 以 休 假 或 事 假 方 式 處 理 五 出 差 通 知 單 ( 或 公 假 申 請 單 ) 應 附 具 有 關 文 件 ( 如 調 訓 通 知 研 習 通 知 開 會 通 知 單 或 簽 呈 ), 詳 填 具 體 事 由, 事 先 呈 經 核 准 六 出 差 地 點 公 差 假 天 數 及 差 旅 費 報 支 標 準, 依 本 規 定 之 附 表 ( 詳 第 52 頁 ) 辦 理 七 奉 派 以 公 假 登 記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各 項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參 照 附 表 標 準, 惟 膳 雜 費 按 二 分 之 一 支 給 膳 費 ( 無 雜 費 ) 八 會 議 或 研 習, 供 膳 2 餐 以 上 或 住 宿 者, 不 再 支 給 膳 費 或 住 宿 費 九 邀 請 外 部 ( 校 ) 專 家 學 者 演 講 口 試 或 評 審 等, 核 實 補 助 交 通 費, 需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者, 請 事 先 簽 准, 奉 准 後 應 檢 附 票 根 ( 或 購 票 證 明 ) 辦 理 核 銷 十 本 規 定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0

105 附 錄 九 臺 九 十 忠 授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一 辦 理 訓 練 或 講 習, 其 期 間 超 過 五 天 者,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訓 練 機 構 應 提 供 學 員 必 要 之 膳 宿, 若 無 膳 宿 設 備 者 亦 應 洽 借 或 委 託 其 他 訓 練 機 關 提 供, 並 應 於 調 訓 通 知 內 敘 明 屬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及 是 否 提 供 膳 宿 二 參 加 訓 練 或 講 習, 包 括 行 程 及 訓 練 期 間, 訓 練 機 構 每 日 已 提 供 用 膳 二 餐 以 上 及 住 宿 者, 僅 補 助 服 務 機 關 至 訓 練 機 構 間 之 往 返 交 通 費 ; 訓 練 機 構 確 未 提 供 前 述 必 要 之 膳 宿 者, 受 訓 人 員 之 服 務 機 關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之 規 定, 核 給 往 返 之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及 按 膳 雜 費 之 二 分 之 一 支 給 膳 費 三 參 加 一 週 以 上 之 訓 練 或 講 習, 訓 練 或 講 習 期 間 之 假 日, 訓 練 機 構 未 提 供 膳 宿, 且 確 有 在 受 訓 地 用 膳 及 住 宿 者, 可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之 規 定 核 給 膳 宿 費 用 ; 服 務 機 關 因 急 要 公 務 請 受 訓 人 員 返 回 服 務 機 關 處 理 者, 始 得 報 支 往 返 交 通 費 四 奉 派 以 公 假 登 記 參 加 屬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各 項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等 有 關 往 返 交 通 費 及 膳 宿 費 均 比 照 前 述 原 則 辦 理 五 各 機 關 ( 構 ) 基 於 本 身 財 力 或 其 他 因 素 考 量, 得 在 前 述 各 項 規 定 範 圍 內 自 行 從 嚴 訂 定 內 規 核 酌 辦 理 101

106 附 錄 十 行 政 院 99 年 9 月 3 日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通 過 99 年 9 月 16 日 生 效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一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出 差 至 國 外 各 地 區, 其 出 差 旅 費 之 報 支,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出 差, 係 指 公 務 人 員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出 國 執 行 下 列 任 務 之 一 : ( 一 ) 應 外 國 政 府 民 間 團 體 或 國 際 組 織 之 正 式 邀 請 出 國 訪 問 ( 二 ) 應 外 交 需 要 從 事 有 關 訪 問 ( 三 ) 代 表 政 府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或 談 判 ( 四 ) 因 業 務 需 要 出 國 考 察 或 視 察 ( 五 ) 其 他 公 務 三 出 差 人 員 應 於 出 差 前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其 出 差 行 程 及 日 數 ; 非 經 事 先 核 准, 不 得 延 期 返 國 四 出 差 旅 費 分 為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及 辦 公 費, 其 內 容 如 下 : ( 一 ) 交 通 費 : 出 差 人 員 乘 坐 飛 機 船 舶 及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所 需 費 用 ( 二 ) 生 活 費 : 出 差 人 員 之 住 宿 費 膳 食 費 及 零 用 費 ( 三 ) 辦 公 費 :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之 手 續 費 保 險 費 行 政 費 禮 品 及 交 際 費 雜 費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零 用 費, 包 括 市 區 火 車 票 費 市 區 公 共 汽 車 車 票 費 市 區 捷 運 車 票 費 洗 衣 費 小 費 及 其 他 與 生 活 有 關 之 各 項 費 用 五 出 差 人 員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之 等 次,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飛 機 及 船 舶 : 1. 部 會 首 長 大 使 公 使 特 使 及 其 他 特 任 ( 派 ) 人 員, 得 乘 坐 頭 等 座 ( 艙 ) 位 2. 部 會 副 首 長 一 級 主 管 及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以 上, 得 乘 坐 商 務 或 相 當 之 座 ( 艙 ) 位 但 部 會 副 首 長 負 有 外 交 任 務 代 表 政 府 出 訪 或 參 加 重 要 國 際 會 議, 得 乘 坐 頭 等 座 ( 艙 ) 位 3.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第 十 一 職 等 人 員 及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乘 坐 經 濟 座 ( 艙 ) 位 4. 第 一 目 所 列 人 員 得 指 定 隨 行 人 員 一 人, 乘 坐 相 同 等 次 之 座 ( 艙 ) 位 ( 二 )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 按 實 際 需 要 乘 坐, 不 分 等 次 六 出 差 人 員 交 通 費 之 報 支, 機 票 部 分, 應 檢 附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及 登 機 證 存 根 ; 其 餘 交 通 費,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102

107 七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由 行 政 院 另 定 之 前 項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之 劃 分, 概 以 百 分 之 六 十 為 住 宿 費,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膳 食 費, 百 分 之 十 為 零 用 費 八 代 表 政 府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或 談 判 經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旅 館, 或 奉 派 赴 外 交 部 認 定 之 戰 亂 地 區 出 差, 其 住 宿 費 超 過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六 十 者, 得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與 民 間 企 業 共 同 赴 國 外 考 察 參 展 及 部 會 首 長 出 國 參 訪, 經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旅 館, 其 住 宿 費 超 過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六 十 者, 亦 得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但 最 高 以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為 限 九 出 差 由 外 國 政 府 國 際 組 織 或 其 他 來 源 提 供 膳 宿 或 現 金 津 貼 者, 其 生 活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報 支 : ( 一 ) 供 膳 宿, 且 無 其 他 現 金 津 貼 或 現 金 津 貼 未 達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得 按 日 報 支 或 補 足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十 之 零 用 費 ( 二 ) 供 膳 不 供 宿, 且 無 其 他 現 金 津 貼 或 現 金 津 貼 未 達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得 按 日 報 支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六 十 之 住 宿 費, 並 得 按 日 報 支 或 補 足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十 之 零 用 費 ( 三 ) 供 宿 不 供 膳, 且 無 其 他 現 金 津 貼 或 現 金 津 貼 未 達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得 按 日 報 支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三 十 之 膳 食 費, 並 得 按 日 報 支 或 補 足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十 之 零 用 費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生 活 費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報 支 十 調 用 駐 外 人 員 出 差 於 駐 在 地 區 ( 城 市 ) 範 圍 內 者, 其 生 活 費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報 支 如 有 必 要 住 宿 旅 館 者, 除 依 第 八 點 規 定 者 外, 其 住 宿 費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六 十 報 支 如 出 差 於 駐 在 地 區 ( 城 市 ) 範 圍 以 外, 當 日 不 能 往 返 而 有 留 宿 必 要 者, 除 交 通 費 按 實 報 支 外, 其 生 活 費 按 實 際 日 數 全 額 報 支 但 最 後 一 日 之 生 活 費 應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報 支 十 一 出 差 人 員 在 同 一 地 點 駐 留 超 過 一 個 月 者, 除 代 表 政 府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或 談 判, 或 奉 派 赴 外 交 部 認 定 之 戰 亂 地 區, 或 籌 開 使 領 館 者 外, 其 生 活 費 之 報 支,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在 同 一 地 點 駐 留 超 過 一 個 月 未 逾 三 個 月 者, 自 第 二 個 月 起,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八 十 報 支 ( 二 ) 在 同 一 地 點 駐 留 超 過 三 個 月 者, 自 第 四 個 月 起,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報 支 十 二 出 差 期 間, 因 患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阻 滯 致 超 出 預 定 出 差 日 數, 經 提 出 確 實 證 明, 並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者, 得 按 日 報 支 生 活 費 103

108 十 三 出 差 手 續 費 包 括 護 照 費 簽 證 費 黃 皮 書 費 預 防 針 費 結 匯 手 續 費 及 機 場 服 務 費, 均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覈 實 報 支 十 四 出 差 人 員 應 辦 理 保 險, 並 檢 附 保 險 費 原 始 單 據 覈 實 報 支 ; 其 保 險 之 項 目 及 保 額, 由 行 政 院 另 定 之 十 五 出 差 行 政 費 包 括 在 國 外 執 行 公 務 所 必 要 之 資 料 報 名 郵 電 翻 譯 及 運 費 等 費 用 出 差 人 員 應 於 出 國 前, 將 預 計 支 用 之 行 政 費, 簽 報 該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後, 據 以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報 支 但 在 國 外 期 間 因 應 業 務 臨 時 需 要, 致 超 出 原 核 定 費 用 者, 經 核 准 後, 得 併 同 報 支 出 差 率 團 人 員 職 務 在 司 長 級 以 上 者, 得 按 下 列 數 額 支 給 禮 品 及 交 際 費,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 ( 一 ) 部 長 級 人 員 : 未 達 十 五 日 者, 以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為 限 ; 十 五 日 以 上 者, 以 新 臺 幣 十 五 萬 元 為 限 ( 二 ) 次 長 級 人 員 : 未 達 十 五 日 者, 以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為 限 ; 十 五 日 以 上 者, 以 新 臺 幣 九 萬 元 為 限 ( 三 ) 司 長 級 人 員 ( 含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第 十 三 職 等 首 長 副 首 長 及 主 管 ): 未 達 十 五 日 者, 以 新 臺 幣 四 萬 元 為 限 ; 十 五 日 以 上 者, 以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為 限 前 項 團 員 總 人 數 超 過 六 人 者, 禮 品 及 交 際 費 除 按 前 項 規 定 數 額 支 給 外, 第 七 人 以 上 得 由 率 團 人 員 按 每 人 每 日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加 計, 檢 據 報 支 部 會 首 長 以 上 人 員 率 團 出 差, 執 行 第 二 點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之 任 務 之 一, 且 因 連 續 訪 問 多 數 國 家, 或 任 務 特 別 重 要, 經 專 案 報 行 政 院 核 准 者, 其 禮 品 及 交 際 費 之 支 給, 不 受 前 二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十 六 出 差 人 員 非 屬 隨 同 前 點 司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出 差 者, 得 按 出 差 日 數 每 人 每 日 報 支 雜 費 ( 包 括 計 程 車 費 市 區 租 車 費 禮 品 費 交 際 費 等 )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十 七 出 差 人 員 於 出 差 期 間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未 准 予 易 科 罰 金, 或 未 同 時 諭 知 緩 刑 ; 或 受 休 職 撤 職 停 職 免 職 處 分 者, 其 服 務 機 關 應 通 知 其 於 一 週 內 返 國 ; 出 差 人 員 並 仍 得 報 支 生 活 費 及 交 通 費 十 八 出 差 人 員 應 於 銷 差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依 本 要 點 所 定 各 費, 詳 細 分 項 逐 日 登 載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 格 式 如 附 表 ), 連 同 有 關 單 據, 報 各 該 機 關 審 核 出 差 人 員 報 支 出 差 旅 費 日 期 時 間 之 計 算, 除 調 用 之 駐 外 人 員 外, 應 以 本 國 日 期 時 間 計 算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前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出 差 旅 費 應 以 出 國 前 一 日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辦 理 報 支 十 九 中 央 政 府 各 主 管 機 關 得 在 本 要 點 所 定 範 圍 內, 自 行 訂 定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支 給 規 定 二 十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與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及 駐 外 機 構 派 赴 駐 在 地 以 外 國 家 出 差 員, 其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之 報 支,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104

109 附 錄 十 一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第 249 次 行 政 會 議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中 民 中 因 華 國 華 民 95 民 公 國 國 年 派 員 年 月 年 出 月 日 國 19 第 4 案 日 254 第 次 268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件 304 處 次 理 行 政 要 會 點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第 八 點 及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款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各 單 位 以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款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第 二 點 提 撥 校 務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款 項 為 財 源 所 支 應 之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要 點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數, 由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衡 酌 學 校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核 定 之 四 本 要 點 所 稱 因 公 出 國 範 圍 如 下 : ( 一 ) 考 察 訪 問 相 關 學 術 或 研 究 機 構 ( 二 ) 洽 談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事 宜 ( 三 ) 其 他 有 助 於 增 進 本 校 整 體 利 益 或 發 展 之 參 訪 以 上 各 款 之 出 國 案 件, 應 儘 量 先 向 國 科 會 或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五 本 校 各 單 位 有 第 四 點 所 列 範 圍 之 因 公 出 國 案 件,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擬 訂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 ( 一 ) 確 屬 業 務 需 要, 且 有 助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品 質 ( 二 ) 蒐 集 有 關 之 資 料, 詳 擬 出 國 計 畫, 充 分 準 備, 研 訂 各 項 考 察 細 項, 包 括 訪 問 機 關 ( 構 ) 學 校, 擬 提 問 題 等 ( 三 ) 選 派 熟 悉 業 務, 具 有 專 長 語 文 能 力, 足 可 完 成 出 國 任 務 之 適 當 人 選 ( 四 ) 前 往 考 察 國 家 有 足 資 借 鏡 者 ( 五 ) 除 非 必 要, 三 年 內 無 相 同 考 察 計 畫 ( 六 ) 依 業 務 重 要 性 排 列 優 先 順 序 出 席 重 要 國 際 會 議 或 活 動 出 國 訓 練 進 修 研 究 及 實 習 案 件, 另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六 因 公 出 國 案 件 應 擬 訂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計 畫 預 算 表 ( 如 附 表 ),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前 送 人 事 室 彙 整, 送 請 本 校 校 教 評 會 校 內 委 員 審 核,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前 項 金 額 之 核 定 需 在 本 要 點 第 三 點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數 額 度 內 全 額 或 部 份 補 助, 不 得 超 105

110 支 七 因 下 列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派 員 出 國, 應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於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額 度 內 從 嚴 核 處, 如 不 足 支 應 時, 應 提 請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同 意 : ( 一 ) 因 業 務 需 要, 必 須 緊 急 赴 國 外 處 理 者 ( 二 ) 因 其 他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必 須 派 員 出 國 者 八 派 員 出 國 應 依 核 定 之 出 國 計 畫 確 實 執 行,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必 須 變 更 計 畫, 應 於 事 先 檢 附 証 明 文 件 簽 奉 核 定 後 變 更 之 九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應 依 事 先 核 定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及 期 限 辦 理, 非 經 學 校 同 意, 不 得 中 途 轉 赴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十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應 於 返 國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據 核 銷, 並 於 三 個 月 內, 依 教 育 部 因 公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作 業 規 定 提 出 出 國 報 告 其 出 差 旅 費 之 報 支,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之 支 給 標 準 支 給 十 一 各 單 位 以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款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第 二 點 提 撥 校 務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款 項 為 財 源 所 支 應 之 因 公 派 員 赴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案 件, 比 照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實 施 106

111 附 錄 十 二 行 政 院 院 授 主 忠 字 函 修 正, 並 自 年 月 單 日 位 起 : 實 美 施 元 中 央 各 機 關 ( 含 事 業 機 構 )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美 加 國 拿 大 1,100 一 項 目 數 額 備 註 月 國 差 期 旅 間 費 ( 報 依 支 曆 要 計 點 算, 第 以 七 下 點 同 第 ) 一 在 項 十 由 五 行 政 以 院 內 另 者 定, 之 每 中 日 央 按 政 國 府 外 各 支 生 活 日 本 1,300 費 歐 洲 1,250 二 出 機 支 形 數 者 關, 額 派 分 表 赴 別 ) 國 全 按 外 額 原 各 支 地 給 數 區 之 出 但 一 差 有 折 人 供 員 膳 四 生 宿 折 活 費 供 七 日 宿 折 支 不 支 數 供 給 額 膳 表 ( 供 以 膳 下 不 簡 供 稱 宿 日 情 宿 六 左 國 情 日 表 期 形 起 數 間, 者 額 逾 每, 三 月 分 十 五 按 別 分 日 左 按 之 者 表 原 一, 數 支 自 額 數 給 出 支 國 但 給 三 第 ; 有 折 一 其 供 日 未 膳 五 起 滿 宿 折, 整 按 供 月 八 前 宿 之 折 點 不 畸 支 方 供 零 給 式 膳 日 計 數 供 算,, 膳 每 第 不 日 供 十 按 其 他 國 家 1,000 四 三 前 夜 第 二 及 十 進 點 返 五 修 所 國 點 稱 當 及 研 供 日 第 究 宿 在 十, 內 六 實 包 點 習 括 所 人 住 定 員 宿 之 不 免 行 得 費 政 報 宿 費 支 舍 禮 國 過 品 外 境 及 旅 出 交 館 差 際 旅 費 在 費 交 報 雜 通 支 費 工 要 具 點 歇 出 往 返 國 機 手 票 學 續 費 雜 費 及 檢 據 核 實 報 支 出 國 手 續 返 費 國 按 一 律 國 搭 外 乘 出 經 差 濟 旅 座 ( 費 艙 報 ) 支 位 要 點 第 十 三 點 規 定 報 支 每 習 及 學 交 年 通 觀 摩 實 由 先 核 實 各 核 支 機 准 付 關 之 依 計 事 畫 交 生 通 活 費 檢 依, 據 日 不 核 支 得 實 數 重 報 額 複 表 支 報 領 支 但 應 按 實 際 日 數 核 算 扣 除 原 支 之 支 綜 合 補 助 費 150 一 二 發 按 內 給 月 陸 計 內 交 發 涵 通, 包 費 未 括 ( 補 滿 含 助 整 租 書 月 車 籍 之 費 費 畸 ) 零 論 實 日 文 驗 數 寫, 費 作 在 等 綜 十 費 合 五 用 保 日 險 以 費 內 者, 健 按 康 半 保 個 險 月 費 三 檢 給 附, 當 逾 事 十 人 五 領 日 款 者 收, 據 按 報 一 支 個 月 發 發 附 記 : 中 各 央 主 各 管 機 關 ( 得 含 在 事 本 業 表 機 規 構 定 ) 數 派 額 赴 範 國 圍 外 內 視 進 經 修 費 狀 研 況 究 自 行 實 核 習 酌 人 支 員 給 之 補 助 一 律 按 本 表 規 定 報 支 但 第 號

112 附 錄 十 三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項 目 按 日 計 酬 報 酬 ( 含 生 活 費 ) 按 月 計 酬 級 別 來 台 工 作 3 個 月 以 內 者 來 台 工 作 3 個 月 以 上 者, 不 滿 1 年 者 來 台 工 作 1 年 以 上 者 機 票 票 款 保 險 費 國 內 交 通 費 諾 貝 爾 級 特 聘 講 座 教 授 級 副 教 授 級 每 人 每 日 新 台 幣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最 高 給 付 13,080 元 279,260 元 252,665 元 頭 等 艙 機 票, 核 實 每 人 每 日 新 台 幣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報 支 9,810 元 212,770 元 199,470 元 每 人 每 日 新 台 幣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8,175 元 172,875 元 159,580 元 每 人 每 日 新 台 幣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6,540 元 132,980 元 119,685 元 核 實 報 支 核 實 報 支 108

113 註 記 : 一 表 列 各 級 人 員 須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 ( 一 ) 諾 貝 爾 級 : 曾 獲 諾 貝 爾 獎 國 家 院 士 或 具 相 當 資 格 之 專 家 學 者 ( 二 ) 特 聘 講 座 : 1. 曾 任 國 外 著 名 大 學 教 授, 最 近 五 年 內 有 著 作 發 表 為 國 際 所 推 崇 者 2. 在 學 術 上 有 崇 高 地 位 為 國 際 知 名, 而 為 國 內 所 無 之 專 家 學 者 3. 在 應 用 科 學 或 技 術 上 有 特 殊 成 就, 並 曾 在 國 外 擔 任 同 等 質 量 工 作 有 年 者 ( 三 ) 教 授 級 : 教 授 或 具 相 當 資 格 之 專 家 學 者 ( 四 ) 副 教 授 級 : 副 教 授 或 具 有 相 當 資 格 之 專 家 學 者 二 補 助 機 票 之 人 數 規 定 如 次 : ( 一 ) 聘 期 未 滿 3 個 月 者, 僅 負 擔 本 人 頭 等 艙 來 回 機 票 款 惟 各 機 關 如 有 特 殊 業 務 需 要, 得 另 專 案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衡 酌 實 際 需 要, 核 定 在 本 人 最 多 二 趟 之 商 務 艙 來 回 機 票 款 範 圍 內 報 支 ( 二 ) 聘 期 3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1 年 者, 負 擔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來 回 各 一 趟 機 票 款 ( 三 ) 聘 期 1 年 以 上 者, 負 擔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來 回 各 一 趟 機 票 款, 並 得 補 助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最 多 兩 人 之 機 票 款 ( 四 ) 連 續 服 務 滿 5 年 以 上 者, 每 滿 五 年 核 給 本 人 一 次 返 國 探 親 來 回 機 票 補 助, 最 高 以 30,000 萬 元 為 限 三 各 機 關 聘 請 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聘 約 滿 2 年 以 上 人 員, 補 助 搬 遷 費 有 眷 者 2,000 美 元, 單 身 者 1,000 美 元 行 李 超 重 費 用 含 在 搬 遷 費 內 四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得 視 其 學 術 地 位 專 長 及 各 機 關 經 費 情 況, 在 表 定 最 高 標 準 範 圍 內 自 行 核 定 支 給 但 情 形 特 殊 者, 得 專 案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支 給 五 各 機 關 對 特 殊 及 專 業 性 案 件 得 以 按 件 計 酬 方 式 支 付 費 用, 並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明 列 其 工 作 範 圍 工 作 目 的 及 內 容 應 提 送 之 成 果 等 條 件, 訂 定 勞 務 契 約 辦 理 109

114 附 錄 十 四 中 96 華 學 民 年 國 度 第 961 年 學 12 期 第 月 126 次 日 會 建 議 教 修 合 正 作 暨 推 廣 教 育 委 員 會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建 教 合 作, 依 據 教 育 部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本 校 為 配 合 國 家 文 化 經 濟 建 設 科 技 發 展, 提 昇 社 會 大 眾 學 識 水 準, 得 利 用 本 校 現 有 之 師 資 及 設 備 辦 理 建 教 合 作 業 務 本 校 有 關 建 教 合 作 業 務, 除 法 令 或 合 作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有 關 建 教 合 作 業 務,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負 責 規 劃 協 調 及 推 展, 並 接 受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之 監 督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建 教 合 作, 係 指 本 校 各 單 位 或 個 人 ( 教 師 或 研 究 人 員 ) 與 政 府 機 構 事 業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 以 下 簡 稱 建 教 合 作 機 構 ) 合 作 辦 理 下 列 之 事 項 : 一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二 學 術 技 術 試 驗 調 查 等 服 務 性 事 項 三 人 員 交 流 訓 練 事 宜 四 學 生 實 習 事 宜 五 其 他 有 關 建 教 合 作 事 項 本 校 各 有 關 單 位 或 個 人, 如 擬 向 校 外 機 構 申 請 或 接 受 委 託 進 行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建 教 合 作 契 約 草 案 等 資 料 表 件, 經 單 位 主 管 認 可 後, 送 本 處 審 查 後 函 送 合 作 他 方 除 經 教 育 部 授 權 本 校 實 施 者 外, 建 教 合 作 契 約 應 由 建 教 合 作 雙 方 分 別 報 請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建 教 合 作 始 得 進 行 與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協 同 進 行 之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如 未 經 由 校 方 提 出 申 請, 應 於 計 畫 定 案 後 報 校 備 查 第 七 條 建 教 合 作 雙 方 應 訂 定 合 約, 合 約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一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內 容 二 計 畫 經 費 及 時 程 三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四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第 八 條 建 教 合 作 合 約 應 由 校 方 簽 訂,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合 約 副 署, 以 示 負 責 ; 主 持 人 有 2 人 以 上 時, 推 定 1 人, 代 表 副 署 第 九 條 建 教 合 作 合 約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雙 方 之 同 意 加 以 修 改 或 延 長 期 限, 如 有 重 大 修 改 或 延 長 期 限 1 年 以 上 時, 應 另 訂 新 約 合 約 延 長 期 限, 如 不 及 1 年, 且 內 110

115 容 無 重 大 改 變, 得 不 再 簽 約, 雙 方 以 換 文 方 式 行 之 第 十 條 政 府 機 關 公 民 營 機 構 支 助 或 委 託 之 計 畫, 由 本 校 與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單 位 協 同 進 行 者, 如 有 必 要, 雙 方 亦 得 另 訂 合 約, 比 照 本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經 費 收 支 與 核 銷, 應 依 學 校 會 計 作 業 程 序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之 建 教 合 作 經 費 結 算 後 之 盈 餘 由 校 方 統 籌 運 用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原 則 上 應 依 計 畫 經 費 總 額 編 列 20% 行 政 管 理 費,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 ; 合 作 之 對 象 為 政 府 機 關 者, 如 其 另 有 法 定 行 政 管 理 費 標 準 者, 得 從 其 規 定, 但 至 少 需 編 列 8% 合 作 對 象 為 政 府 機 關 以 外 之 機 構 者, 如 其 另 有 規 定 行 政 管 理 費 上 限 低 於 本 校 標 準, 經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從 其 規 定, 但 至 少 需 編 列 15% 房 屋 建 築 中 大 型 儀 器 設 備 ( 單 價 在 新 台 幣 60 萬 元 以 上 ) 依 合 約 規 定, 計 畫 結 束 後, 產 權 歸 校 方 者, 本 校 得 視 情 形 同 意 其 經 費 扣 除 不 計 行 政 管 理 費 或 降 低 行 政 管 理 費 之 比 率 第 十 三 條 前 條 之 行 政 管 理 費, 由 學 校 統 收 後, 依 下 列 原 則 分 配 : 一 建 教 合 作 機 構 為 教 育 部 者, 行 政 管 理 費 中 60% 歸 校 方 運 用, 其 餘 40% 由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或 個 人 所 屬 單 位 之 院 系 所 中 心 自 行 運 用 ; 建 教 合 作 機 構 為 國 科 會 者, 行 政 管 理 費 中 60% 歸 校 方 運 用,10% 由 本 處 運 用, 其 餘 30% 由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或 個 人 所 屬 單 位 之 院 系 所 中 心 自 行 運 用 二 建 教 合 作 機 構 為 國 科 會 或 教 育 部 以 外 機 構 者, 行 政 管 理 費 中 50% 歸 校 方 運 用, 其 餘 50% 由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或 個 人 所 屬 單 位 之 院 系 所 中 心 自 行 運 用 第 十 四 條 前 條 行 政 管 理 費 可 用 於 用 人 費 用 教 師 與 學 生 於 國 內 外 及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水 電 郵 電 圖 書 資 料 與 教 學 儀 器 設 備 之 購 置 與 維 護 保 養 校 舍 之 清 潔 維 護 修 繕 及 其 他 與 研 究 發 展 相 關 費 用 行 政 人 員 執 行 建 教 合 作 業 務 卓 有 績 效 者, 得 比 照 教 師 支 給 工 作 報 酬, 惟 其 合 計 總 數 ( 連 同 教 師 非 法 定 給 與 及 編 制 外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 仍 應 不 超 過 5 項 自 籌 收 入 之 50% 比 率 上 限 規 定 之 限 制, 且 行 政 人 員 每 月 支 領 之 工 作 酬 勞, 以 不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之 60% 比 率 為 限 校 內 各 有 關 單 位 欲 動 支 校 方 分 配 得 之 行 政 管 理 費, 應 先 經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申 請, 送 本 處 呈 轉 校 方 同 意 後, 方 可 動 支 第 十 五 條 因 建 教 合 作 而 購 置 之 圖 書 期 刊 儀 器 及 設 備 等, 除 建 教 合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外, 均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納 入 校 產 統 一 管 理 運 用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1

116 附 錄 十 五 國 科 會 臺 會 縱 二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一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使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 以 下 稱 科 發 基 金 )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以 下 稱 研 究 計 畫 ) 經 費 之 處 理 有 所 依 循, 增 進 各 執 行 機 構 及 研 究 人 員 對 本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之 瞭 解, 提 升 科 發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效 能, 特 訂 定 本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二 補 助 項 目 及 支 用 原 則 ( 一 ) 業 務 費 : 包 括 研 究 人 力 費 與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暨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國 外 學 者 來 臺 費 用 本 項 經 費 如 有 不 敷 支 用 或 賸 餘,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須 流 入 或 流 出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時, 如 流 入 數 額 未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流 出 數 額 未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辦 理 ; 如 流 入 數 額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流 出 數 額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變 更 為 原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經 費 者,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事 前 填 具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延 期 及 變 更 申 請 表 ( 以 下 稱 變 更 申 請 表 ) 並 敍 明 理 由, 由 執 行 機 構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送 本 會 申 請, 經 本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流 用 或 變 更 之 1. 研 究 人 力 費 : 凡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之 酬 金 及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主 持 費 屬 之 (1) 研 究 計 畫 內 核 有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及 臨 時 工 等 費 用 者, 應 確 實 依 本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辦 理 約 用 手 續 及 核 發 工 作 酬 金 自 九 十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之 工 作 酬 金 依 執 行 機 構 訂 定 之 標 準 核 實 支 給 (2) 核 有 研 究 主 持 費 者, 如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變 更 為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酬 金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酬 金 臨 時 工 資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等 (3)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費 用, 依 本 會 補 助 延 攬 客 座 科 技 人 才 作 業 要 點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4) 本 項 經 費 如 有 不 敷 支 用 或 賸 餘, 得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逕 行 於 業 務 費 項 下 調 整 2.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 凡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之 消 耗 性 器 材 化 學 藥 品 電 腦 使 用 費 ( 使 用 電 腦 所 需 費 用, 如 以 執 行 機 構 出 具 之 收 據 報 銷, 應 檢 附 計 算 標 準 實 際 使 用 時 數 及 耗 材 支 用 情 形 等 支 出 數 據 資 料 ) 問 卷 調 查 費 ( 實 地 調 查 訪 問 及 搜 集 各 種 資 料 所 需 費 用 ) 儀 器 安 裝 保 險 與 運 雜 費 儀 器 維 護 費 印 刷 與 影 印 費 文 具 紙 張 郵 電 費 資 料 檢 索 費 ( 使 用 傳 輸 網 路 所 供 應 新 穎 數 據 或 索 取 各 交 換 112

117 系 統 資 料 庫 中 之 資 料 所 需 費 用 ) 國 內 差 旅 費 國 內 研 討 會 報 名 費 或 註 冊 費 國 內 或 國 際 性 學 會 之 年 費 或 入 會 費 ( 每 一 研 究 計 畫 每 年 以 報 支 計 畫 主 持 人 一 人 次 及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工 作 之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四 人 次 為 限 ) 意 外 險 保 險 費 ( 須 研 究 計 畫 工 作 性 質 具 危 險 性, 始 得 投 保, 補 助 額 度 以 投 保 金 額 新 台 幣 四 百 萬 元 為 限 ) 論 文 發 表 費 ( 本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之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於 國 內 外 著 名 之 學 術 期 刊 所 需 之 相 關 費 用, 不 含 出 國 旅 費 及 國 外 研 討 會 報 名 費 註 冊 費 )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實 驗 進 行 之 審 查 費 ( 如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等 審 查 費 ) 受 試 者 禮 品 費 或 營 養 費 專 家 諮 詢 費 或 出 席 費 ( 計 畫 主 持 人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邀 請 執 行 機 構 內 部 人 員 出 席 相 關 會 議, 依 規 定 不 得 支 給 該 等 人 員 出 席 費 ) 儀 器 或 電 腦 軟 體 租 用 費 人 工 氣 候 室 使 用 費 委 託 試 驗 費 物 品 ( 非 屬 研 究 設 備 者 ) 網 路 使 用 費 貴 儀 中 心 儀 器 使 用 費 以 及 其 他 與 研 究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之 費 用 等 (1) 應 依 研 究 計 畫 實 際 需 要 及 政 府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標 準 核 實 列 支, 辦 理 採 購 時, 應 依 執 行 機 構 內 部 規 定 及 政 府 補 助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採 購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亦 得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2) 上 開 各 項 用 途, 如 原 計 畫 申 請 書 未 申 請 者, 經 檢 討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敘 明 理 由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依 政 府 規 定 之 標 準 核 實 報 支 (3) 本 項 經 費 如 有 不 敷 支 用 或 賸 餘, 得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逕 行 於 業 務 費 項 下 調 整 3.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國 外 學 者 來 臺 費 用 :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得 依 需 要 酌 列 國 外 學 者 來 臺 所 需 費 用 (1) 補 助 經 費 依 本 會 補 助 國 外 學 者 專 家 來 台 從 事 雙 邊 科 技 合 作 活 動 生 活 費 標 準 表 及 本 會 雙 邊 科 技 合 作 協 議 之 規 定 辦 理 (2) 研 究 計 畫 如 原 非 申 請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而 未 核 列 本 項 經 費 者,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事 前 填 具 變 更 申 請 表 與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資 料 表 並 敍 明 理 由, 由 執 行 機 構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送 本 會 申 請, 經 本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變 更 或 追 加 經 費 (3) 本 項 經 費 如 有 不 敷 支 用 或 賸 餘, 得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逕 行 於 業 務 費 項 下 調 整 ( 二 ) 研 究 設 備 費 : 凡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單 價 在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二 年 以 上 之 各 項 儀 器 機 械 及 資 訊 設 備 ( 含 各 項 電 腦 設 施 網 路 系 統 週 邊 設 備 套 裝 軟 體 : 如 作 業 系 統 軟 體 及 後 續 超 過 二 年 效 益 之 軟 體 改 版 升 級 與 應 用 系 統 開 發 規 劃 設 計 ) 等 之 購 置 裝 置 費 用, 以 及 圖 書 館 典 藏 之 分 類 圖 書 等 屬 之, 本 項 設 備 之 採 購, 以 與 研 究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者 為 限 1. 應 依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所 核 定 之 項 目, 在 核 定 經 費 限 額 內 依 執 行 機 構 內 部 規 定 及 政 府 補 助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採 購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亦 得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核 實 列 支 113

118 2. 購 置 之 研 究 設 備, 除 依 本 會 合 約 規 定 辦 理 外, 均 應 依 行 政 院 頒 布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規 定 列 入 執 行 機 構 之 財 產 目 錄 3. 因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必 須 變 更 設 備 項 目 者, 如 擬 變 更 之 設 備 項 目 單 價 未 達 新 台 幣 三 十 萬 元 者, 得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變 更 及 採 購 之 ; 如 擬 變 更 之 設 備 項 目 單 價 在 新 台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上 者,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事 前 填 具 變 更 申 請 表 並 敘 明 理 由, 由 執 行 機 構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送 本 會 申 請, 經 本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變 更 及 採 購 之 4. 本 項 經 費 如 有 不 敷 支 用 或 賸 餘,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須 流 入 或 流 出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時, 如 流 入 數 額 未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流 出 數 額 未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辦 理 ; 如 流 入 數 額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流 出 數 額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變 更 為 原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經 費 者,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事 前 填 具 變 更 申 請 表 並 敍 明 理 由, 由 執 行 機 構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送 本 會 申 請, 經 本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流 用 或 變 更 之 5.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制 度 之 學 校 及 實 施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之 機 構, 研 究 設 備 費 未 依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所 核 定 之 項 目 購 置, 亦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除 依 規 定 辦 理 經 費 流 出 支 用 者 外, 應 將 未 購 置 項 目 之 研 究 設 備 費 繳 回 本 會 ( 三 ) 國 外 差 旅 費 : 包 括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差 旅 費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差 旅 費 及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出 國 差 旅 費 三 項 1. 上 開 三 項 差 旅 費, 應 依 行 政 院 頒 布 之 中 央 各 機 關 ( 含 事 業 機 構 )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之 標 準 核 實 報 支 2. 研 究 計 畫 如 原 非 申 請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而 未 核 列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出 國 差 旅 費 者,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事 前 填 具 變 更 申 請 表 與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資 料 表 並 敍 明 理 由, 由 執 行 機 構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送 本 會 申 請, 經 本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變 更 或 追 加 經 費 3. 上 開 三 項 差 旅 費 中 之 任 一 項, 其 出 國 人 員 人 數 次 數 天 數 地 點 或 出 席 之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如 有 變 更,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敘 明 理 由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於 原 核 定 經 費 項 下 列 支 4. 上 開 三 項 差 旅 費, 如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擬 變 更 出 國 之 目 的 ( 如 參 加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研 究 實 驗 等 )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事 前 填 具 變 更 申 請 表 並 敍 明 理 由, 由 執 行 機 構 送 本 會 申 請, 經 本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變 更 之 5. 上 開 三 項 差 旅 費 中 之 任 一 項, 如 因 故 未 出 國 致 未 動 支, 不 須 繳 交 出 國 心 得 報 告, 應 將 款 項 全 部 繳 回 本 會 ; 已 支 用 後 之 賸 餘 款,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須 流 出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支 用 時, 如 流 出 數 額 未 超 過 國 外 差 旅 費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且 流 入 114

119 數 額 未 超 過 擬 流 入 補 助 項 目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者,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辦 理 6. 國 外 差 旅 費 如 有 不 敷 支 用,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經 費 支 用 或 申 請 追 加 經 費 但 因 特 殊 情 形, 須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經 費 支 用 或 已 支 用 後 之 賸 餘 款 流 出 數 額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已 支 用 後 之 賸 餘 款 變 更 為 原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經 費 或 核 列 之 上 開 三 項 差 旅 費 中 之 任 一 項 因 故 未 出 國 致 未 動 支, 須 流 出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或 變 更 為 原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者,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事 前 填 具 變 更 申 請 表 並 敍 明 理 由, 由 執 行 機 構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送 本 會 申 請, 經 本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流 用 或 變 更 之 7.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制 度 之 學 校 及 實 施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之 機 構 執 行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及 大 學 學 術 追 求 卓 越 發 展 延 續 計 畫, 其 國 外 差 旅 費 動 支 後 之 賸 餘 款, 除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經 費 流 出 或 變 更 用 途 外, 應 繳 回 本 會 ( 四 ) 管 理 費 : 為 執 行 機 構 配 合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之 費 用, 由 執 行 機 構 統 籌 支 用, 但 不 得 違 反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1. 本 項 經 費 如 有 不 敷 支 用,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經 費 支 用 2. 本 項 經 費 如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須 流 出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支 用 或 變 更 為 原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經 費 時,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辦 理 3. 報 銷 方 式 :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報 銷, 如 原 始 憑 證 不 能 分 割, 且 補 助 計 畫 件 數 眾 多,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造 具 支 出 分 攤 表 確 有 困 難 者, 得 按 實 際 支 用 金 額 以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或 符 合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之 收 款 收 據 報 銷 4. 帳 務 處 理 : 須 單 獨 設 立 專 帳 登 帳, 與 其 他 單 位 之 管 理 費 ( 如 : 農 委 會 經 濟 部 等 ) 分 開 處 理, 以 供 查 核 5. 賸 餘 款 處 理 方 式 : (1)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制 度 之 學 校 及 實 施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之 機 構 : 賸 餘 款 不 須 繳 回 本 會, 得 於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後 轉 為 推 動 校 ( 館 ) 務 發 展 之 財 源,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支 用 (2) 其 餘 機 構 : 賸 餘 款 須 繳 回 本 會 6. 查 核 方 式 : (1) 原 始 憑 證 實 施 就 地 查 核 之 機 構 : 管 理 費 原 始 憑 證 依 規 定 保 管, 本 會 於 查 核 專 題 計 畫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時 一 併 查 核 (2) 原 始 憑 證 未 實 施 就 地 查 核 之 機 構 : A 管 理 費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報 銷 者 :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3 個 月 內, 將 各 項 經 費 ( 含 管 理 費 ) 原 始 憑 證 送 本 會 報 銷 B 管 理 費 原 始 憑 證 不 能 分 割, 且 造 具 支 出 分 攤 表 確 有 困 難, 先 以 自 115

120 行 收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或 符 合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之 收 款 收 據 報 銷 者 : 由 本 會 至 執 行 機 構 查 核 7. 第 3 款 第 4 款 及 第 6 款 規 定,98 年 8 月 1 日 及 以 後 開 始 執 行 之 研 究 計 畫 ( 含 新 制 多 年 期 研 究 計 畫 第 2 年 及 第 3 年 計 畫 ) 適 用 之 ( 五 )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經 本 會 核 定 後, 除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依 照 合 約 及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所 列 補 助 項 目 範 圍 內 支 用, 如 須 辦 理 經 費 用 途 變 更 或 流 用 者, 應 切 實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須 經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署, 始 得 列 支 執 行 機 構 如 擬 轉 撥 研 究 計 畫 部 分 經 費 至 共 同 主 持 人 任 職 之 機 構 執 行 時, 須 事 先 報 經 本 會 同 意, 始 得 轉 撥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時, 共 同 主 持 人 任 職 機 構 須 將 已 支 用 經 費 原 始 憑 證 按 補 助 項 目 別 分 類 整 理 並 裝 訂 成 冊, 連 同 收 支 報 告 表 函 送 執 行 機 構 彙 整, 如 有 賸 餘 款 或 未 支 用 款, 則 一 併 繳 回 執 行 機 構, 執 行 機 構 將 該 研 究 計 畫 全 部 支 出 原 始 憑 證 彙 整 後 造 具 收 支 報 告 表, 計 畫 主 持 人 須 於 收 支 報 告 表 簽 章, 以 瞭 解 該 計 畫 全 部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 六 ) 本 會 所 撥 科 發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 含 管 理 費 ) 不 得 用 作 下 列 各 項 開 支 : 1. 與 研 究 計 畫 無 關 之 開 支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2. 與 本 會 科 發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無 關 之 任 何 墊 撥 款 項 3. 購 買 土 地 或 執 行 機 構 本 身 庫 存 之 物 資 及 現 有 之 設 備 4. 慰 勞 或 餽 贈 性 質 之 支 出 5.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而 逾 用 餐 時 間 所 提 供 之 餐 點 除 外 ) 罰 款 贈 款 捐 款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6. 建 造 購 買 或 租 賃 房 舍 車 輛 房 舍 及 傢 俱 之 修 理 維 護 等 ( 七 ) 新 制 多 年 期 研 究 計 畫 ( 即 計 畫 編 號 最 後 三 碼 為 MY2 MY3 或 MY4 者 ) 之 核 定 簽 約 各 年 經 費 之 撥 款 經 費 流 用 國 外 差 旅 費 之 支 用 與 出 國 心 得 報 告 之 繳 交 經 費 結 報 等, 依 本 會 核 定 通 知 函 95 年 8 月 28 日 臺 會 綜 二 字 第 號 函 96 年 3 月 19 日 臺 會 綜 二 字 第 號 函 及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 會 綜 二 字 第 號 函 ( 如 附 件 ) 等 規 定 辦 理 三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執 行 機 構 應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並 加 強 內 部 控 制 及 內 部 審 核 ( 二 ) 執 行 機 構 對 於 本 會 科 發 基 金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款 項 之 支 付, 應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訂 定 之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並 取 得 原 始 憑 證 ( 如 發 票 收 據 等 ) 各 項 支 出 原 始 憑 證 經 本 會 查 核, 如 有 未 依 補 助 用 途 支 用 或 浮 報 虛 報 等 情 事, 依 本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三 ) 執 行 機 構 未 能 配 合 本 會 各 項 補 ( 獎 ) 助 項 目 之 申 請 ( 如 申 請 案 未 依 本 會 規 116

121 定 之 格 式 造 具 申 請 名 冊 等 ) 執 行 及 管 理 ( 如 辦 理 經 費 報 銷 時, 未 依 本 會 規 定 將 支 出 憑 證 分 類 整 理 並 按 補 助 項 目 之 順 序 裝 訂 成 冊 各 項 支 出 未 能 加 強 內 部 查 核 未 責 成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補 ( 獎 ) 助 事 項 相 關 業 務 或 業 務 承 辦 人 更 換 時 未 辦 理 業 務 交 接 造 成 本 會 困 擾 未 能 配 合 本 會 實 施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查 核 等 ) 之 各 項 規 定 者, 本 會 得 視 情 形 酌 予 降 低 管 理 費 補 助 比 例 ( 四 ) 各 執 行 機 構 接 獲 本 會 核 定 通 知 函, 應 儘 速 於 一 個 月 或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辦 理 簽 約 撥 款 事 宜 ( 第 一 期 款 應 檢 具 領 款 收 據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合 約 書 及 請 款 明 細 表 各 一 份 並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至 本 會 網 站 線 上 簽 署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同 意 書, 第 二 期 款 應 檢 具 領 款 收 據 及 請 款 明 細 表 各 一 份, 請 撥 全 期 款 者, 除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至 本 會 網 站 線 上 簽 署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同 意 書 外, 應 檢 具 領 款 收 據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合 約 書 及 請 款 明 細 表 各 一 份 ) ( 五 ) 執 行 機 構 於 收 到 本 會 科 發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應 依 規 定 專 戶 存 儲, 不 得 交 由 私 人 保 管, 所 有 研 究 計 畫 有 關 開 支, 均 應 由 專 戶 存 款 內 直 接 支 付 受 款 人 執 行 機 構 如 延 遲 或 因 故 未 辦 理 簽 約 撥 款 者, 為 避 免 影 響 該 研 究 計 畫 之 執 行 時 效, 在 不 影 響 已 撥 款 且 正 在 執 行 中 之 研 究 計 畫 各 項 款 項 之 付 款 情 況 下, 得 由 執 行 機 構 於 專 戶 存 款 戶 先 行 周 轉 部 分 款 項 以 支 應 急 需 ( 如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等 ) ( 六 ) 科 發 基 金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之 帳 務 處 理 : 1. 執 行 機 構 對 科 發 基 金 補 助 款 項, 應 設 立 專 帳 處 理 2. 執 行 機 構 至 少 應 設 置 現 金 出 納 簿 ( 序 時 帳 ) 總 分 類 帳 及 明 細 分 類 帳 等 三 種 帳 冊 紀 錄 ( 七 ) 執 行 機 構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所 收 取 之 廠 商 違 約 金 或 逾 期 罰 款 收 入 與 研 究 計 畫 有 關 之 其 他 收 入 應 繳 回 本 會 ( 八 ) 本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所 列 各 項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或 由 執 行 機 構 報 經 本 會 同 意 之 相 關 文 件 均 應 附 於 支 出 原 始 憑 證 內, 以 憑 核 銷 ( 九 ) 本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所 列 得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者, 以 同 一 研 究 計 畫 為 限, 不 同 研 究 計 畫 間,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經 費 ( 十 ) 其 他 未 規 定 事 項, 應 依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合 約 書 與 執 行 同 意 書 及 政 府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十 一 )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補 助 之 項 目 標 準 及 支 用 原 則, 本 會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117

122 附 錄 十 六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一 二 人 計 協 事 費 項 持 畫 同 目 人 主 計 持 畫 人 主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 四 三 ) 兼 專 任 行 政 理 助 5,000 4,000 8,000 6,000 凡 所 酬 金 委 需 屬 辦 人 之 計 員 畫 之 人 款 人 月 3,000 元 至 5,000 比 照 元 一 事 費 應 併 入 所 得 並 受 委 託 機 關 代 扣 繳 稅 計 參 畫 考 國 助 表 科 理 會 若 人 補 員 助 工 專 月 作 題 日 酬 研 仍 金 究 二 資 研 格 究 規 定 : 請 參 考 本 部 委 託 超 計 各 過 畫 委 辦 人 理 計 為 畫 原 人 則 數, 以 但 不 應 ( 五 ) 專 理 費 任 勞 行 健 政 保 助 在 作 獎 職 月 金 者 數, 依 始 比 得 例 編 按 列 當 年 終 工 三 業 同 專 務 意 兼, 需 任 得 要 行 酌, 政 予 經 助 增 機 列 關 之 首 聘 長 4 核 實 編 列 四, 應 依 各 單 位 人 員 進 一 支 用 限 辦 制 法 : 進 用 與 管 理 並 補 經 助 本 案 部 件 同 意 者 特 外 殊, 需 要 以 12 1 ( 二 ) 不 計 主 補 畫 助 主 持 事 人 費 或 為 協 原 同 則 計 校 持 跨 人 領 除 域 及 因 其 執 他 行 非 畫 跨 補 部 助 同 職 相 意 職 關 責 之 主 外, 計 持 原 畫 人 則, 費 不 經 予 屬 本 ( 三 ) 本 者 項 外 經, 費 不 除 得 經 流 本 入 部 ; 除 同 意 過 總 況 特 經 50% 殊 費 者 為 之, 原 比 所 則 例 須 以 經 不 費 超 占 情 ( 四 得 ) 已 重 按 複 月 支 領 本 固 計 畫 津 之 貼 其 者 不 ( 酬 五 勞 ) 研 究 生 兼 職 應 按 各 校 訂 他 ( 六 協 ) 定 一 之 時 兼 間 職 內 規 定 辦 主 理 持 以 續 上 同 三 委 次 計 以 畫 上 計 主 委 畫 持 託 以 人 承 同 及 接 一 本 二 單 部 人 連 位 項 或 或 為 人 計 員 畫 成 辦 效 理 查 之 核 計 重 畫, 點 應 予 列 118

123 ( 七 ) 專 行 政 助 理 不 得 再 兼 二 業 務 費 任 託 計 畫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委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以 身 議 屬 之 分 學 參 出 者 與 席 專 會 費 家 一 以 學 或 者 邀 專 為 專 請 案 限 家 本 性, 之 機 參 一 重 關 般 加 大 人 經 具 諮 員 常 有 詢 以 性 政 事 外 策 業 務 性 項 之 會 本 派 議 出 機, 席 關 不 代 人 得 表 員, 支 及 亦 給 應 不 出 邀 得 席 機 支 費 關 給 又 指 二 核 席 費 銷 時 應 檢 附 會 議 簽 到 出 ( 二 ) 稿 費 一 整 冊 書 籍 濃 縮 : 每 千 字 錄 紀 中 文 計 譯 中 外 文 :690 :870 至 元 至 1,040 1,390 元, 元 以, 以 中 凡 關 委 學 校 託 以 本 外 機 二 1. 一 撰 外 般 稿 文 : 計 2. 特 別 稿 件 每 : 千 中 字 件 人 撰 編 述 審 或 員 重 資 或 翻 料 機 要 譯 之 構 或 文 二 一 依 費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a. 中 690 文 580 1,210 元 至 870 元 稿 費 屬 之 縮 支 撰 給 含 稿 要 譯 點 稿 編 稿 辦 整 理 冊 書 圖 籍 片 濃 使 三 用 圖 片 版 權 費 設 計 完 法 規 之 定 校 支 以 對 給 公, 費 若 及 依 審 方 政 查 式 府 費 辦 採 購 理 三 1. 編 文 b. 稿 字 外 費 870 千 字 1,390 元 四 者 限, 制 得 不 受 上 開 支 給 標 準 之 五 稿 關 依 費 中 之 譯 稿 項 目, 由 各 機 2. a. b. 中 外 文 : 每 張 元 115 至 本 行 日 於 政 處 權 院 忠 責 主 字 自 計 第 行 處 衡 酌 年 辦 1 理 月 四 使 用 : 每 張 元 1. 一 般 :230 元 至 元 元 所 號 函 釋, 專 家 學 者 於 出 會 席 議 會 作 審 議 時 發 查, 表 先 如 意 行 對 係 見 之 相 關 為 參 出 文 考 件 席, 五 六 2. 圖 設 專 計 片 業 完 版 稿 稿 權 件 費 :1,160 :2,310: 元 元 至 至 3,470 6,930 元 先 些 則 業 屬 經 務 會 專 文 前 家 件 準 學 或 備 者 資 工 書 料 面 作, 必 與 須 某 後 元 再 同 支, 給 行 審 不 開 查 得 會 費 在 之 出 情 席 故 況 費 應 從 外 所 嚴 另 認 行 不 區 定 別 會, 前 於 準 開 備 會 與 實 前 質 確 有 審 實 查 之 質 ( 一 ) 出 席 費 人 次 1,000 元 至 2,000 元 凡 邀 請 個 人 119

124 2. 1. 海 a. 宣 報 傳 : 摺 頁 每 張 : 4,620 : 每 頁 元 920 至 元 17,330 至 2,770 元 元 書 支 給 面 審 查 費 之 必 要 者, 始 得 項 目 單 位 b. 按 件 計 編 酬 列 : 基 每 準 件 3,470 元 至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八 七 校 審 對 查 11,550 費 : 按 元 1. 字 稿 酬 千 字 5% 中 至 文 10% 170 支 元 給 2. 按 件 計 酬 : 文 中 文 210 每 件 690 元 ;, 外 外 ( 三 ) 講 座 鐘 點 費 人 節 國 外 聘 請 每 2,400 件 1,040 元 文 外 聘 - 專 家 學 者 外 1,600 與 之 機 關 主 ( 辦 構 或 有 ) 隸 學 屬 校 人 關 係 凡 會 內 聘 - 主 元 辦 或 訓 練 機 員 實 訓 練 辦 際 座 進 擔 理 談 修 任 研 會, 授 或 其 習 一 講 ( 座 構 助 ) 理 - 學 校 協 人 助 員 教 學 並 元 實 關 課 人 鐘 點 員 費 發 屬 給 二 依 授 座 課 軍 時 點 公 間 費 教 每 支 人 節 給 員 為 規 兼 五 定 職 十 費 分 辦 及 鐘 理 講, 之 三 凡 其 分 連 續 上 課 二 節 者 為 九 十 部 本 鐘 人 部, 員 補 未 擔 助 滿 任 及 者 之 委 減 各 辦 半 類 計 支 訓 畫 給 練, 班 本 際 授 課 人 員, 按 同 一 課 程 1,200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四 專 次 標 準 其 支 鐘 給 點 費 應 依 內 聘 講 座 準 題, 由 各 人 機 員 關 各 ( 場 構 次 ) 報 學 校 酬 衡 標 800 ( 四 ) 裁 判 國 給 酌 演 講 之 內 容 自 行 核 定 支 1/2 家 級 裁 判 裁 判 1,500 1,200 1,000 元 凡 全 國 性 1,200 運 判 費 辦 動 屬 理 競 之 各 賽 項 裁 一 依 標 各 準 項 各 數 運 機 額 動 關 表 競 ( 賽 構 辦 裁 ) 理 判 學 費 校 支 辦 給 理 人 場 省 縣 每 場 ( 市 上 ) 限 競 級 賽 競 400 上 賽 元 限 上 限 1, 元 二 主 項 訂 易 辦 運 定 複 機 動 雜 關 程 競 ( 費 度 賽 構 項 最 所 ) 目 高 需 學 之 校 以 專 範 應 業 不 圍 知 超 視 難 過 識 各 三 主 擔 上 辦 任 開 機 支 裁 關 給 判 ( 標 者 構, 準 其 ) 數 裁 學 額 校 判 為 之 費 上 員 應 限 減 工 四 已 支 半 支 加 領 班 給 裁 費 判 或 費 其 者 他, 酬 不 勞 得 再 報 費 人 日 120

125 ( 五 ) 主 引 持 言 人 次 1,000 元 至 2,000 元 研 術 之 凡 召 開 專 題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言 費 主 討 研 或 與 學 定 屬 持 究 有 關 義 之 費 引 支 用 說 明 ( 六 ) 諮 輔 詢 導 費 關 現 出 發 況 建 展 學, 議 校 方 對, 向 瞭 未 並 來 作 提 解 半 日 以 2,500 元 為 編 列 上 限 成 者 屬 訪 之 視 紀 錄 關 計 形 效 學 畫 目 校 執 標 行 評 達 情 估 窳 鑑, 記 能 並 錄 作 之 者 成 良 評 屬 成 一 如 領 校 書 審 評 書 面 查 面 鑑 審 委 費 資 查 員, 料 費 不 赴 為 得 各 由 校 再, 以 重 評 審 複 鑑 查 支 已 各 支 給 之 二 半 日 以 4,000 元 為 編 列 上 限 ( 九 ) 工 作 讀 費 人 日 每 人 每 日 784 元 或 每 小 時 98 元 辦 畫 人 力 理 所 屬 各 需 之 臨 項 時 計 一 二 應 辦 依 理 工 各 作 類 內 會 容 議 及 性 講 習 質 核 訓 實 練 人 列 研 力 上 討 ( 以 限, 習 參 工 ) 加 作 會 人 日 等 數 數, 1/10 所 以 需 會 臨 為 期 編 時 與 三 修 計 正 前 部 後 分 1 自 日 為 100 編 年 列 上 1 月 限 1 日 加 文 生 件 效 力 光 避 碟 印 豪 版 刷 華 或, 精 網 美 應 路, 以 版 並 方 實 儘 式 用 量 為 辦 先 主 理 採, 二 印 附 程 刷 承 序 費 辦 印 須 理 廠 依 招 商 政 發 標 府 票 或 採 比 核 購 議 實 法 價 報 規, 支 檢 定 指 導 ( 七 ) 訪 視 費 人 次 1,000 元 至 4,000 元 得 比 照 出 席 費 編 列 凡 至 部 屬 機 ( 八 ) 評 鑑 費 人 次 2,000 元 至 6,000 元 凡 至 部 屬 機 ( 十 ) 印 刷 費 核 實 編 列 一 為 撙 節 印 刷 費 用 支 出, 各 種 121

126 所 影 參 須 印 考 圖 購 必 需 書 置 之 資 或 一 圖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料 或 定 資 義 料 檢 與 書 計 之 畫 購 直 置 接 以 有 具 關 有 者 專 為 門 限 性 且 支 用 說 明 索 等 屬 之 二 量 書 擬 中 購 單 圖 價 書 及 應 總 詳 價 列 於 其 計 名 畫 稱 申 請 數 ( 十 二 ) 短 國 程 內 車 旅 資 費 三 檢 附 廠 商 發 票 核 實 報 運 費 人 次 短 程 車 資 單 趟 上 限 元 所 凡 差 之 執 需 旅 行 因 運 費 計 公 出 屬 畫 一 國 內 旅 費 之 編 列 及 給 依 二 短 辦 理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凡 因 程 程 公 車 急 車 要 民 之 資 公 營 費 應 務 汽 用 檢 車 者, 據 到 外 不, 核 達 得 其 實 地 報 搭 報 區 支 乘, 支 除 計 250 ( 十 三 ) 膳 宿 費 人 日 一 半 者 : 膳 費 限 120 元 三 收 運 據 費 核 依 結 實 際 需 要 檢 附 發 票 或 二 一 辦 理 參 加 日 對 ( 象 含 為 ) 政 以 府 上 機 者 : 關 學 校 人 員 凡 二 參 者 或 1,400 加, 275 每 人 每 或 日 1,600 膳 費 上 元 限 為 250 元 會 練 ( 議 習 辦 與 ) 理 講 會 研 各 習 所 討 類 訓 需 一 各 1 外 為 1,400 之 500 對 人 象 元 士 主 者 ; 要, 每 為 日 政 人 住 府 每 宿 機 日 費 關 膳 上 學 費 限 校 上 以 膳 宿 費 屬 ( ( 三 ) 辦 理 國 際 性 會 議 討 ( 不 包 為 限 之 編 關 類 會 議 講 訓 練 與 研 討 訓 習 ) 會 之 辦 理 場 地 及 經 費 列 應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理, 措 學 練 其 校 施 與 中 辦 研 及 膳 討 改 理 費 ( 進 各 內 習 類 方 應 ) 會 案 會 含 議 相 規 三 講 關 餐 定 習 及 管 辦 住 每 括 日 宿 日 住 講 費 膳 宿 習 上 費 上 限 訓 限 為 練 為 及 2,000 研 1,100 4,000 習 元 會, 元 ), 外 ; 賓 每 每 人 二 有 茶 飲 關 點 料 膳 等, 宿 費 不 費 用 得 規 額 定, 外 應 編 本 列 茶 撙 水 節 日 原 內 依 則 互 各 辦 相 基 理 調 準, 整 核 並 支 算 得 應 之 視 總 實 額 際 範 需 圍 要 三 各 再 支 出 單 發 行 付 位 給 政 費 如 外 院 用 於 賓 所 總 本 其 訂 額 項 他 仍 各 膳 酬 應 機 宿 勞 不 關 費 得 聘 以, 超 請 其 外 國 工 準 表 外 作 顧 期 問 規 間 定 支 專 付 家 費 及 用 學 最 者 高 來 台 標 會 練 ( 他 議 習 與 ) 講 會 研 習 及 討 訓 之 平 活 動 安 所 保 需 險 其 一 機 問 員 公 金 投 關 務 發 學 人 校 額 給 員 不 外 因 法 得 險 公 再, 傷 施 爰 為 殘 行 其 不 死 後 公 能 亡, 重 教 人 各 複 慰 與 編 會 列 人 保 員 險 辦 費, 理 僅 保 險 得 為 非 上 開 ( 十 一 ) 資 料 蒐 集 費 上 限 30,000 元 凡 辦 理 計 畫 ( 十 四 ) 保 險 費 人 凡 辦 理 各 類 122

127 費 屬 之 二 每 人 保 額 應 參 照 行 政 院 規 定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高 際 之 奉 以 從 公 派 事 教 人 救 至 員 九 災 投 二 及 保 災 一 意 震 後 外 重 災 險 建 災, 區 工 最 實 作 支 用 說 明 十 五 ) 場 地 使 用 費 核 實 編 會 萬 元 為 限 需 使 用 租 研 費 借 習 屬 場 會 之 地 所 一 二 用 補 費 助 案 件 不 補 助 內 部 場 地 使 核 本 實 項 列 經 支 費 應 視 會 議 舉 辦 場 所 300 ( 十 六 ) 或 勞 離 工 職 退 儲 休 金 以 每 月 薪 資 6% 為 編 列 上 限 金 理 休 專 屬 金 任 之 或 行 勞 離 政 工 職 助 退 儲 中 如, 委 包 辦 含 計 聘 畫 僱 所 專 核 任 定 行 之 政 經 助 費 理 項, 目 金 人 或 機 各 關 機 可 關 依 學 校 勞 聘 工 僱 退 人 休 員 金 離 條 職 例 儲 用 範 給 圍 與 內 辦 擇 法 一 編 於 列 每 月 薪 資 6% 的 三 雜 支 二 一 列 屬 委 補 辦 助 計 畫 者, 按 人 業 務 事 費 之 及 業 6% 務 費 編 凡 三 合 有 計 關 數 雜 之 支 已 6% 涵 編 蓋 列 之 未 前 列 項 之 費 辦 公 別 需 求 外, 不 得 重 複 經 編 費 列 項 目, 除 特 之 品 音 事 帶 務 如 紙 費 文 資 張 用 訊 具 錄 耗 用 屬 材 郵 資 資 誤 料 餐 夾 費 二 計 費 高 畫 不 及 期 得 雜 程 超 支 達 過 合 計 6( 15 數 含 萬 之 ) 元 8% 個 月 以 內 上 編 者 列, 最 凡 按 編 業 列 務, 費 最 及 高 不 雜 得 支 超 合 過 計 數 30 之 萬 10% 元 以 得 校 三 有 關 行 政 管 理 費 已 涵 蓋 之 經 費 內 理 所 機 委 法 關 託 人 計 因 辦 學 畫 目, 除 特 別 需 求 外, 不 得 重 複 編 列 項 屬 支 前 述 付 具 用 不 二 一 補 助 案 件 不 補 助 項 經 費 之 話 及 費 水 費 屬 設 電 之 備 燃 費 維 料 電 費 三 本 外 依, 本 項 不 部 經 得 費 83 流 除 年 入 經 12 本 月 部 同 8 意 日 者 台 護 83 理 費 會 以 領 據 結 號 報 函, 行 政 管 列 凡 辦 理 研 討 四 行 政 管 理 費 一 計 畫 期 程 不 滿 6 個 月 者, 得 按 業 務 等 屬 之 123

128 附 錄 十 七 台 秘 管 字 第 A 號 函 修 正 教 育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應 避 免 以 十 二 月 份 為 研 究 計 畫 截 止 日 研 究 計 畫 如 屬 中 長 期 連 續 性 者, 其 全 程 計 畫 ( 含 經 費 需 求 ) 及 分 年 計 畫 ( 含 經 費 需 求 ) 應 於 第 一 年 一 併 提 出 二 本 部 委 託 單 位 對 委 託 案 件 應 管 制 其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品 質 及 經 費 支 出 情 形, 並 授 權 受 委 託 者 之 服 務 機 關 團 體 監 督 之 監 督 機 關 團 體 之 會 計 人 員 並 應 負 內 部 審 核 之 責 三 受 委 託 單 位 依 規 定 申 領 經 費 時, 應 填 具 分 批 付 款 表 ( 如 附 表 一 ) 及 領 據 辦 理 經 費 之 請 撥 四 受 委 託 者 不 得 掛 名 為 主 持 人 協 同 主 持 人, 若 經 查 掛 名 屬 實, 應 將 所 有 研 究 經 費 悉 數 繳 還 本 部 五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須 專 職, 不 得 再 兼 任 本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委 託 之 計 畫, 經 查 屬 實 者, 其 支 領 兼 任 之 費 用, 一 併 追 繳 六 受 委 託 者 對 於 研 究 計 畫 款 項 之 支 付, 除 依 照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及 其 他 相 關 會 計 審 計 法 令 外, 悉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七 計 畫 主 持 人 之 監 督 機 關 對 於 本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款 項 之 收 支, 除 零 用 金 限 額 以 下 之 小 額 付 款 得 由 行 政 人 員 逕 付 外, 均 應 由 該 機 關 會 計 人 員 編 製 傳 票 交 出 納 人 員 簽 發 支 票 遞 交 受 款 人, 不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機 關 人 員 代 領 轉 付 八 研 究 經 費 之 支 用, 不 得 支 付 下 列 各 款 : ( 一 ) 參 與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之 本 部 人 員 酬 勞 ( 二 ) 已 支 領 固 定 津 貼 之 研 究 計 畫 人 員 不 得 於 計 畫 內 支 領 其 他 酬 勞 ( 三 ) 與 計 畫 項 目 不 符 之 費 用 或 墊 撥 款 項 ( 四 ) 未 經 本 部 書 面 同 意, 逕 行 歸 墊 本 部 委 託 計 畫 核 定 前 之 開 支 ( 五 ) 購 置 受 委 託 人 或 監 督 機 關 行 政 事 務 設 備 ( 如 : 影 印 機 傳 真 機 電 腦 設 備 ) ( 六 ) 招 待 應 酬 費 用 罰 款 貸 款 利 息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九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除 人 事 費 與 行 政 管 理 費 外, 業 務 費 及 雜 支 得 以 百 分 之 二 十 範 圍 內 自 行 流 用,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 如 附 表 二 ) 於 結 案 時 隨 同 原 始 憑 證 或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 如 附 表 三 ) 送 部 查 核 十 所 有 原 始 憑 證 應 由 受 委 託 者 或 其 監 督 機 關 之 會 計 人 員 審 核 無 誤 後, 於 研 究 計 畫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按 計 畫 費 用 項 目 之 順 序, 逐 一 粘 貼, 裝 訂 成 冊 十 一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或 受 委 託 單 位 原 始 憑 證 係 採 就 地 審 計 者, 原 始 憑 證 由 受 委 託 單 位 保 管 備 查, 受 委 託 單 位 應 檢 送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辦 理 結 案 未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且 受 委 託 單 位 原 始 憑 證 應 送 審 者, 檢 送 原 始 憑 證 及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辦 理 核 結 124

129 十 二 計 畫 結 餘 款 是 否 繳 回, 依 契 約 規 範 契 約 未 予 規 範 者, 如 係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或 受 委 託 單 位 為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及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者, 或 為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已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者, 以 不 繳 回 為 原 則, 但 未 執 行 項 目 之 經 費 仍 應 全 數 繳 回 ; 非 屬 前 項 者, 其 計 畫 結 餘 款 應 全 數 繳 回 另 因 計 畫 所 發 生 之 收 入, 除 受 委 託 單 位 為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及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或 為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已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外, 應 於 計 畫 結 束 時 併 同 解 繳, 不 得 坐 抵 墊 支 十 三 研 究 計 畫 應 依 規 定 期 限 結 案, 如 發 生 超 過 會 計 年 度 情 事, 應 於 當 年 度 結 束 (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至 少 半 個 月 前 檢 齊 契 約 書 或 書 面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十 四 凡 經 稽 核 有 不 合 規 定 之 支 出, 或 所 購 財 物 不 符 核 定 項 目 及 用 途 者, 一 律 剔 除 如 有 異 議, 應 於 文 到 十 五 日 內 具 函 說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申 請 複 核,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經 過 複 核 決 定 維 持 原 議 之 案 件, 不 得 再 行 申 請 複 議, 並 應 於 核 複 文 到 十 五 日 內 辦 理 解 繳 十 五 本 要 點 所 稱 收 入 剩 餘 款 及 剔 除 款 之 解 繳, 一 律 以 匯 撥 或 郵 寄 支 票 方 式 送 部 結 案 125

130 三 會 三 中 華 民 附 錄 十 八 國 92 年 月 日 教 育 教 育 部 補 助 字 第 函 核 定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部 台 會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公 布 並 於 年 月 日 施 行 C (90) ( ) 台 C C C 7 9 (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會 ( 三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之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補 助, 指 本 部 依 所 定 之 預 算 計 畫 對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所 管 基 金 地 方 政 府 國 內 外 團 體 或 個 人, 提 供 經 費 支 援 本 要 點 所 稱 委 辦, 指 本 部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所 需 委 託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或 個 人 等, 辦 理 屬 於 本 部 法 定 職 掌 之 相 關 業 務 四 各 項 補 助 計 畫 之 申 請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研 擬 及 核 定,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各 申 請 單 位 應 事 先 擬 訂 工 作 計 畫 進 度 及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申 請 表 ( 格 式 請 參 考 附 件 一 之 一 一 之 二 ),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送 本 部 核 定 ( 二 ) 各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之 補 助 或 委 辦 案 件 ( 不 含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 經 費 之 編 列, 除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類 及 執 行 標 準 表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 附 件 二 ) 規 定 辦 理 ( 三 ) 申 請 補 助 案 件, 下 列 經 費 不 予 補 助 : 1 人 事 費 但 因 特 殊 需 要,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2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3 行 政 管 理 費 : 包 括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內 部 之 水 電 費 電 話 費 燃 料 費 及 設 備 維 護 等 費 用 ( 四 ) 補 助 案 件 分 為 下 列 三 類, 其 經 核 定 為 部 分 補 助 或 酌 予 補 助 者, 除 具 特 殊 原 因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變 更 為 全 額 補 助, 且 不 得 以 變 更 為 全 額 補 助 為 由 要 求 增 列 經 費 : 1 全 額 補 助 :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予 以 全 部 補 助 2 部 分 補 助 : 126

131 (1)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予 以 某 一 比 率 之 補 助 (2)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之 指 定 項 目 予 以 全 部 或 某 一 比 率 之 補 助 3 酌 予 補 助 : 補 助 金 額 於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之 小 額 補 助 ( 五 ) 委 辦 案 件 編 列 之 資 本 門 經 費, 以 購 置 與 委 辦 計 畫 有 關 之 特 殊 性 設 備 為 限, 不 得 購 置 一 般 事 務 設 備 五 本 部 各 項 補 助 或 委 辦 經 費 核 定 情 形, 應 通 知 受 補 助 或 委 辦 單 位 (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表 格 式 請 參 考 附 件 一 之 一 一 之 二 ), 並 於 核 定 公 文 中 敘 明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教 育 部 核 定 ( 全 額 部 分 或 酌 予 ) 補 助 經 費 ;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縣 市 政 府 ) 經 費 者, 並 應 敘 明 納 入 地 方 預 算 或 以 代 收 代 付 方 式 辦 理 受 補 助 或 委 辦 單 位 應 儘 速 依 下 列 規 定, 檢 附 領 據 送 本 部 辦 理 撥 款 : ( 一 ) 受 補 助 之 縣 市 政 府 請 款 時, 其 經 費 如 屬 需 納 入 預 算 辦 理 者, 應 出 具 納 入 預 算 證 明 但 已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得 免 附 之 ( 二 ) 經 費 撥 付 原 則 : 1 訂 有 契 約 者, 依 契 約 議 定 方 式 辦 理 2 以 個 別 計 畫 之 單 一 執 行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為 計 算 單 位, 金 額 於 新 臺 幣 四 百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一 次 全 數 撥 付 ; 超 過 四 百 萬 元 至 一 千 萬 元 以 下 者, 分 二 期 按 計 畫 核 定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及 百 分 之 四 十 撥 付 ; 超 過 一 千 萬 元 者, 分 三 期 按 計 畫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百 分 之 三 十 及 百 分 之 三 十 撥 付 但 超 過 三 千 萬 元 者, 得 於 上 開 撥 付 之 比 例 範 圍 內, 視 實 際 狀 況 酌 予 調 整 3 計 畫 經 核 定 後, 先 行 請 撥 第 一 期 經 費, 已 撥 經 費 執 行 率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時, 得 請 撥 次 一 期 所 需 經 費 請 撥 次 一 期 經 費 時, 應 檢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經 費 請 撥 單 ( 附 表 一 ), 如 請 撥 資 本 門 經 費, 則 另 加 填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建 築 或 設 備 經 費 採 購 明 細 表 ( 附 表 二 ) ( 三 )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請 撥 經 費 之 請 款 領 據,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1 領 據 應 由 機 關 首 長 主 辦 會 計 出 納 或 經 辦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2 受 款 人 除 縣 市 政 府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及 部 屬 館 所 外, 應 註 明 指 定 匯 入 款 項 之 金 融 機 構 ( 含 分 行 別 ) 名 稱 與 代 號 戶 名 ( 應 與 受 款 人 相 同 ) 及 帳 號 六 各 項 補 助 或 委 辦 經 費 之 支 用,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應 按 原 定 工 作 計 畫 或 指 定 用 途 支 用,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及 基 準 應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類 及 執 行 標 準 表 或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規 定 列 支, 不 得 另 立 名 目 ( 二 ) 經 費 之 流 用 : 127

132 1 各 計 畫 人 事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除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2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流 用 至 經 常 門 3 經 常 門 經 費, 除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 三 ) 受 本 部 補 助 之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人 員, 不 得 支 給 下 列 經 費 : 1 出 席 費 : 依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本 機 關 學 校 ( 含 任 務 編 組 ) 人 員 及 應 邀 機 關 學 校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雖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2 稿 費 : 依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處 理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重 要 文 件 資 料, 交 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者, 不 得 支 給 稿 費 3 審 查 費 : 審 查 費 係 本 機 關 基 於 業 務 上 之 需 要, 委 請 本 機 關 以 外 之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有 關 計 畫 稿 件 及 案 件 等 所 支 付 之 酬 勞, 本 機 關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4 工 作 費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諮 詢 費 訪 視 費 評 鑑 費 : 補 助 計 畫 之 擬 訂 及 執 行 為 受 補 助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之 職 責 範 圍, 其 業 務 推 動 係 屬 本 職 工 作, 除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領 講 座 鐘 點 費 外, 本 機 關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工 作 費 及 相 關 酬 勞 ; 其 有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者, 得 由 本 機 關 年 度 經 費 核 實 支 領 加 班 費 ( 四 ) 委 辦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及 基 準 應 依 各 案 決 標 後 修 正 之 經 費 明 細 表 及 契 約 約 定 辦 理 ( 五 )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本 部 人 員 除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講 座, 得 依 內 聘 講 座 標 準 支 領 鐘 點 費 外, 不 得 支 領 任 何 酬 勞 及 差 旅 費 ( 六 ) 經 費 支 用 不 合 法 令 或 契 約 約 定 者, 本 部 應 予 收 回 ( 七 )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因 業 務 實 際 執 行 需 要, 須 變 更 計 畫 預 算 規 模 或 調 整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者, 應 檢 送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 附 表 三 ) 報 本 部 辦 理 ( 八 )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款 項 之 支 用, 除 零 用 金 限 額 以 下 之 小 額 付 款 得 由 相 關 人 員 墊 付 外, 其 餘 均 應 逕 付 受 款 人, 不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機 關 人 員 代 領 轉 付 七 執 行 本 部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涉 及 設 備 之 採 購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計 畫 : 本 部 補 助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經 費 所 採 購 之 設 備, 應 於 設 備 上 以 標 籤 註 記 教 育 部 補 助 字 樣, 並 在 財 產 帳 上 列 明, 備 供 查 核 ( 二 ) 委 辦 計 畫 : 1 本 部 委 辦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經 費 所 採 購 之 設 備, 屬 本 部 財 產, 應 列 入 本 部 財 產 帳 委 辦 契 約 內 應 約 定 受 委 辦 單 位 為 財 產 代 管 單 位, 並 於 設 備 採 購 完 竣 後, 編 製 採 購 清 冊 詳 列 財 產 明 細, 送 本 部 辦 理 財 產 產 籍 登 記 2 計 畫 結 束 後, 受 委 辦 單 位 如 需 繼 續 使 用 設 備, 本 部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28

133 贈 與 或 移 撥 受 委 辦 單 位 或 另 定 財 產 代 管 契 約 八 各 項 補 助 經 費 之 支 用 及 憑 證 保 存 管 理, 應 依 會 計 程 序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除 受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已 納 入 預 算 辦 理 之 經 費 外, 原 始 憑 證 應 專 冊 裝 訂, 並 至 遲 應 於 計 畫 核 定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依 下 列 情 形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結 報 事 宜 : ( 一 ) 經 本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留 存 執 行 單 位 保 管 者 :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 附 表 四 之 一 )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 二 ) 未 經 本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留 存 執 行 單 位 保 管 者 : 1 全 額 補 助 : 原 始 憑 證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2 部 分 補 助 及 酌 予 補 助 : 機 關 間 支 出 分 攤 表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但 受 補 助 之 團 體 或 私 人 免 送 支 出 分 攤 表 九 補 助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與 實 施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館 所, 及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已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如 有 結 餘, 以 納 入 基 金 方 式 處 理 但 未 執 行 項 目 之 經 費, 仍 應 全 數 或 按 原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 二 ) 非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與 非 實 施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館 所, 及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 1 全 額 補 助 : 計 畫 結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2 部 分 補 助 : 計 畫 結 餘 款 按 本 部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占 核 定 計 畫 總 額 之 比 率 繳 回 3 酌 予 補 助 : 除 特 別 約 定 或 補 助 比 率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外, 計 畫 結 餘 款 無 需 繳 回 4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計 畫 之 結 餘 款 未 超 過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者,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無 需 繳 回 十 委 辦 案 件 經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者, 其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重 提 經 費 明 細 表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之 案 件, 應 重 提 經 費 明 細 表 作 為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其 經 費 之 編 列 應 與 原 招 標 公 告 內 容 相 符 且 不 違 反 採 購 公 平 原 則, 並 於 政 府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基 準 範 圍 內 編 列 及 執 行 ( 二 ) 契 約 之 訂 定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之 案 件, 應 訂 定 契 約 以 確 立 權 利 義 務 但 執 行 期 間 在 一 週 以 內, 並 為 本 部 所 轄 之 機 關 學 校 者, 得 不 訂 定 契 約, 改 以 公 文 替 代, 以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 三 ) 經 費 之 支 用 及 憑 證 保 存 管 理, 應 依 會 計 程 序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原 始 憑 證 應 專 冊 裝 訂, 並 由 受 委 辦 單 位 保 管 備 查 為 原 則 129

134 ( 四 ) 追 加 減 帳 之 約 定 : 採 購 案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於 契 約 或 公 文 內 為 追 加 減 帳 之 約 定, 有 關 未 執 行 或 因 業 務 量 增 減 項 目 之 經 費, 應 以 追 加 減 帳 處 理 ( 五 ) 計 畫 結 餘 款 之 處 理 : 依 契 約 約 定, 未 約 定 者, 以 不 繳 回 為 原 則 ( 六 ) 計 畫 之 結 報, 至 遲 應 於 計 畫 核 定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 附 表 四 之 二 )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辦 理 結 報 十 一 委 辦 案 件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採 行 政 協 助 或 行 政 指 示 方 式 辦 理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採 行 政 協 助 方 式 辦 理 者 應 訂 定 協 議 書, 確 立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採 行 政 指 示 辦 理 者, 應 於 計 畫 書 或 公 文 內 載 明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二 ) 經 費 之 支 用 及 憑 證 保 存 管 理, 應 依 會 計 程 序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原 始 憑 證 應 專 冊 裝 訂, 並 至 遲 應 於 計 畫 核 定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依 下 列 情 形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結 報 事 宜 : 1 經 本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留 存 執 行 單 位 保 管 者 :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 附 表 四 之 二 )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2 未 經 本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留 存 執 行 單 位 保 管 者 : 原 始 憑 證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 三 ) 計 畫 結 餘 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與 實 施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館 所, 及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已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計 畫 結 餘 款 以 納 入 基 金 方 式 處 理 但 未 執 行 項 目 之 經 費, 應 全 數 繳 回 2 除 前 目 以 外, 計 畫 結 餘 款 應 全 數 繳 回 十 二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各 計 畫 已 發 生 尚 未 清 償 之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得 依 規 定 檢 附 契 約 或 證 明 文 件 並 敘 明 保 留 原 因, 於 次 年 一 月 五 日 前 函 報 本 部, 經 轉 陳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始 得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十 三 各 受 補 助 及 委 辦 單 位 對 於 本 部 核 撥 之 經 費, 應 加 強 收 支 管 理 作 業 及 建 立 積 極 有 效 之 管 控 機 制, 本 部 並 得 派 員 抽 查 辦 理 情 形 130

135 臺 會 綜 二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附 錄 十 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一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之 約 用,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之 約 用, 應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約 用 之 ;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時, 應 檢 附 核 准 約 用 之 相 關 資 料 三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分 下 列 三 類 : ( 一 )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 指 執 行 機 構 約 用 之 編 制 外 全 時 間 從 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分 為 高 中 ( 職 ) 畢 業 五 專 ( 二 專 ) 畢 業 三 專 畢 業 學 士 及 碩 士 等 五 級 但 在 職 或 在 學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 二 )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 指 執 行 機 構 約 用 之 以 部 分 時 間 從 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分 為 下 列 三 級 : 1. 講 師 助 教 級 助 理 人 員 ( 或 相 當 級 職 者 ): 執 行 機 構 或 執 行 機 構 以 外 之 機 構 編 制 內 人 員, 確 為 計 畫 所 需 者 2. 研 究 生 助 理 人 員 : 與 計 畫 性 質 相 關 之 博 士 班 或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3. 大 專 學 生 : 與 計 畫 性 質 相 關 之 大 學 部 或 專 科 部 之 學 生 ( 三 ) 臨 時 工 : 指 臨 時 僱 用 之 工 作 人 員, 已 擔 任 本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任 或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者, 不 得 再 擔 任 臨 時 工 四 工 作 酬 金 : ( 一 ) 專 任 或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之 工 作 酬 金, 由 執 行 機 構 依 本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表 之 標 準 核 實 支 給 自 九 十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之 工 作 酬 金 依 執 行 機 構 訂 定 之 標 準 核 實 支 給 ;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之 工 作 酬 金 依 本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表 之 標 準 核 實 支 給 1.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參 與 本 計 畫 前 已 取 得 之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年 資 得 併 計 提 敍 酬 金 2.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每 月 支 領 工 作 酬 金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會 規 定 之 最 高 標 準 3. 研 究 生 助 理 人 員 為 新 生,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始 註 冊 入 學 者, 其 尚 未 註 冊 前 之 工 作 酬 金, 得 以 同 級 研 究 生 名 義 按 月 給 付 獎 助 金 或 研 究 助 學 金 ( 二 ) 臨 時 工 按 日 或 按 時 支 給 臨 時 工 資, 由 執 行 機 構 按 工 作 性 質 核 實 支 給 131

136 ( 三 )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得 按 工 作 酬 金 核 列 至 多 一 個 半 月 數 額 之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準 備 金 有 關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之 發 放, 依 行 政 院 規 定 辦 理 五 約 用 之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支 領 其 他 工 作 津 貼 者, 應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依 政 府 有 關 規 定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六 約 用 之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應 由 執 行 機 構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七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屬 臨 時 人 員, 不 適 用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其 任 職 證 明 由 執 行 機 構 核 發,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或 停 止 時 應 即 終 止 約 用 關 係, 各 執 行 機 構 於 約 用 時 應 預 為 說 明 八 不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執 行 機 構, 應 比 照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之 規 定, 於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期 間, 每 月 按 月 支 工 作 酬 金 提 存 離 職 儲 金, 其 中 自 提 儲 金 部 分 由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每 月 工 作 酬 金 中 扣 繳 ; 另 公 提 儲 金 部 分 由 本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管 理 費 提 撥 自 提 及 公 提 儲 金 應 由 執 行 機 構 於 代 理 國 庫 銀 行 或 郵 局 開 立 專 戶 儲 存, 並 按 人 分 戶 列 帳 管 理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執 行 機 構, 約 用 本 國 籍 助 理 人 員 時,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按 月 提 繳 退 休 金, 儲 存 於 勞 保 局 設 立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專 戶,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管 理 費 提 撥 ; 約 用 非 本 國 籍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時,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九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期 間 之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執 行 機 構 應 以 契 約 明 定 之 十 執 行 機 構 約 用 助 理 人 員 應 切 實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如 發 現 有 虛 報 浮 報 情 事, 依 本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132

137 附 錄 二 十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級 別 年 資 高 中 ( 高 職 ) 五 專 專 任 助 理 ( 二 專 ) 三 專 學 士 碩 士 未 兼 任 助 理 士 人 者 獲 候 資 博 選 格 已 士 人 博 士 班 研 者 獲 候 資 博 選 格 碩 研 士 究 班 生 大 學 專 生 講 師 級 助 教 級 究 生 助 金 研 究 酬 金 獎 助 金 第 一 年 21,400 23,900 25,800 30,600 35,000 第 二 年 21,900 24,800 26,300 31,300 35,800 第 三 年 22,400 25,700 27,300 32,100 36,700 最 高 以 最 高 以 最 高 以 最 高 以 第 四 年 22,900 26,600 28,200 32,900 37,700 不 超 過 不 超 過 不 超 過 不 超 過 14 個 獎 16 個 獎 4 個 獎 2 個 獎 第 五 年 23,400 27,600 29,100 33,700 38,600 助 單 元 助 單 元 助 單 元 助 單 元 6,000 5,000 為 限 為 限 為 限 為 限 第 六 年 24,000 28,500 30,000 34,600 39,500 第 七 年 24,500 29,400 31,000 35,500 40,400 第 八 年 25,000 30,300 31,900 36,400 41,400 第 九 年 25,500 31,300 32,800 37,300 42,300 每 一 獎 助 單 元 為 新 台 幣 2,000 元 註 :1. 表 列 數 額 為 月 支 工 作 酬 金, 自 94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133

138 附 錄 二 十 一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中 98 華 民 學 國 年 度 98 第 年 112 學 月 期 30 第 日 1 次 研 會 究 議 發 修 展 訂 委 通 員 過 會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本 校 為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教 育 部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本 校 為 推 廣 終 身 教 育 提 昇 大 眾 學 識 水 準, 配 合 當 前 社 會 需 要, 得 利 用 本 校 現 有 之 師 資 設 備 開 設 各 類 推 廣 教 班 次, 應 與 現 有 課 程 相 關 第 三 條 本 校 有 關 推 廣 教 育 之 業 務,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本 校 有 關 推 廣 教 育 之 業 務,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辦 理 之, 並 接 受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之 監 督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推 廣 教 育, 係 指 本 校 在 師 資 設 備 充 裕 之 條 件 下, 配 合 地 區 民 眾 或 其 他 公 民 營 機 構 之 需 求, 所 開 設 之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本 校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方 式 分 為 各 院 系 所 中 心 或 相 關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自 辦 及 本 處 開 辦 2 類 各 院 系 所 中 心 或 相 關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自 辦 時, 應 自 行 負 責 規 劃 課 程 擬 定 招 生 對 象 安 排 師 資 及 編 列 經 費 預 算 及 收 支, 本 處 統 籌 辦 理 開 設 班 次 招 生 計 畫 等 各 項 行 政 業 務 本 處 開 辦 時, 得 協 調 相 關 院 系 所 中 心 或 相 關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辦 理 該 項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分 為 學 分 班 非 學 分 班 2 種, 學 分 班 每 班 次 以 不 超 過 50 人 為 原 則, 並 應 以 專 班 方 式 辦 理 各 系 所 亦 可 規 劃 80 學 分 班, 惟 其 課 程 規 劃 須 提 推 廣 教 育 審 查 小 組 及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開 辦 ; 因 情 況 特 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者, 其 學 員 得 隨 大 學 一 般 系 所 附 讀 學 分 班 招 收 之 學 員 需 具 備 報 考 大 學 系 所 之 資 格, 其 修 讀 年 限 修 習 學 分 數 成 績 考 查 及 學 分 抵 免 等 項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員 修 讀 期 滿 經 考 試 及 格 者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其 經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酌 予 抵 免, 並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授 予 學 位 非 學 分 班 為 各 類 專 業 訓 練 研 習 性 質, 學 員 修 讀 期 滿, 經 考 試 及 格 者 發 給 推 廣 教 育 修 業 證 明 書 學 士 程 度 學 分 班 學 員, 每 學 期 累 計 各 校 修 習 之 學 分 至 多 以 修 18 學 分 為 原 則, 碩 士 程 度 學 分 班 學 員, 每 學 期 累 計 各 校 修 習 之 學 分 至 多 以 修 9 學 分 為 原 則, 每 1 學 分 至 少 須 修 讀 18 小 時, 並 不 得 以 短 期 密 集 授 課 方 式 進 行 134

139 第 九 條 推 廣 教 育 各 班 次 招 生 計 畫 招 生 簡 章 及 各 項 證 明 書 均 應 冠 以 推 廣 教 育 字 樣, 並 載 明 學 分 班 或 非 學 分 班 第 十 條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師 資 以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或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為 主, 必 要 時 得 聘 請 校 外 具 有 教 學 或 實 務 經 驗 者 擔 任, 其 聘 任 依 相 關 人 事 規 定,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聘 任 之 推 廣 教 育 各 班 別 所 授 課 程 之 師 資 如 下 : 一 學 分 班 : 應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時 數 由 本 校 專 任 者 授 課 二 非 學 分 班 : 應 有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時 數 由 本 校 專 兼 任 者 授 課 對 於 教 授 本 校 所 舉 辦 各 項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之 教 師, 得 發 給 授 課 證 明 書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推 廣 教 育 上 課 地 點 得 採 校 外 教 學 遠 距 教 學 及 境 外 教 學 等 方 式 校 外 教 學 場 地 應 洽 借 學 校 或 公 務 機 關 ( 構 ) 有 合 格 場 地 為 原 則, 並 應 檢 具 借 用 協 議 書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其 他 校 外 教 學 場 地 應 檢 具 合 格 建 管 消 防 及 衛 生 檢 查 等 相 關 證 明 及 設 置 計 畫, 報 教 育 部 核 准 遠 距 教 學 境 外 教 學 大 陸 地 區 辦 理 境 外 教 學 均 應 依 教 育 部 所 訂 規 定 辦 理 為 確 保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之 品 質, 設 置 推 廣 教 育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本 校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招 生 計 畫 推 廣 教 育 審 查 小 組 設 置 辦 法, 由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各 院 系 所 中 心 或 相 關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自 辦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時, 應 於 開 班 前 2 個 月,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格 式, 將 各 院 系 所 或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之 詳 細 開 班 計 畫 送 本 處, 由 本 處 於 開 班 1 個 半 月 前 提 出 招 生 計 畫 本 處 應 先 行 召 開 推 廣 教 育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各 班 次 招 生 計 畫 惟 境 外 教 學 開 班 計 畫 應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至 遲 須 於 開 班 3 個 月 前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始 可 開 設 學 分 班 應 送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審 議, 經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可 開 設 非 學 分 班 則 經 審 查 小 組 通 過, 並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即 可 開 設 第 十 四 條 學 分 班 學 員 修 讀 期 間 缺 席 及 請 假 達 上 課 時 間 總 時 數 1/3( 含 ) 以 上 者, 不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非 學 分 班 學 員 成 績 以 60 分 為 及 格, 但 修 讀 期 間 缺 席 及 請 假 達 上 課 時 間 總 時 數 1/4( 含 ) 以 上 者, 不 得 參 加 期 末 測 驗 也 不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十 五 條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得 視 需 要 設 置 班 主 任 及 班 導 師 以 推 動 教 學, 處 理 班 務 第 十 六 條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預 算, 以 有 賸 餘 為 原 則, 所 編 列 之 行 政 管 理 費,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配 : 135

140 一 二 三 依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辦 理 者, 每 班 每 期 應 依 全 部 收 入 編 列 25% 為 行 政 管 理 費, 並 於 扣 除 當 年 度 預 計 盈 餘 後, 依 校 方 40% 院 系 所 中 心 60% 之 比 例 分 配 依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辦 理 者, 每 班 每 期 應 依 全 部 收 入 編 列 20% 為 行 政 管 理 費, 並 於 扣 除 當 年 度 預 計 盈 餘 後, 依 校 方 60% 院 系 所 中 心 40% 之 比 例 分 配 推 廣 教 育 合 作 對 象 為 政 府 機 關 者, 如 其 另 有 規 定 管 理 費 上 限 低 於 本 校 標 準, 經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從 其 規 定 凡 非 使 用 校 內 設 備 資 源 開 設 之 班 次, 得 酌 情 減 列 行 政 管 理 費, 惟 其 減 列 比 例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0% 推 廣 教 育 之 收 支, 應 依 學 校 會 計 作 業 程 序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會 計 室 應 詳 細 登 錄 審 核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經 費 之 收 支 概 況, 依 第 一 項 第 一 二 三 款 辦 理 之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經 費 結 算 後 若 有 剩 餘, 其 盈 餘 由 校 方 統 籌 運 用 院 方 與 系 所 分 配 比 例 由 各 學 院 自 行 決 定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經 費 收 支 原 則 如 下 : 一 二 每 1 學 分 之 學 分 費 收 入 以 1500 元 為 下 限, 實 習 材 料 費 由 各 班 依 性 質 酌 情 自 定 教 師 鐘 點 費 : 以 不 超 過 教 育 部 教 師 鐘 點 費 標 準 1 倍 為 原 則, 但 情 況 特 殊 者, 須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三 講 義 編 撰 費 課 程 規 劃 費 : 同 一 班 次 以 所 發 給 之 教 師 鐘 點 費 1/3 為 限 四 作 業 習 題 批 改 費 : 同 一 班 次 以 所 發 給 之 教 師 鐘 點 費 1/3 為 限 五 出 席 費 : 每 人 每 場 次 以 2000 元 為 限 六 演 講 費 : 每 人 每 小 時 以 1600 元 為 原 則, 但 情 況 特 殊 者, 得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七 主 持 費 : 每 人 每 場 次 以 2000 元 為 限 八 旅 運 費 : 依 行 政 院 頒 佈 之 國 內 外 出 差 費 用 規 則, 核 實 報 支 九 人 事 費 : 1. 主 管 工 作 費 : 如 該 班 設 有 班 主 任 或 班 導 師, 應 由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其 工 作 費 由 各 班 之 經 費 支 付, 工 作 費 數 額 由 各 班 決 定, 但 以 不 超 過 系 所 主 管 加 給 1/2 為 限 2. 專 ( 兼 ) 任 助 理 人 員 : 比 照 國 科 會 或 教 育 部 標 準 編 列, 但 專 任 助 理 之 勞 健 保 公 提 退 職 金 支 出 僱 主 應 負 擔 部 分 應 由 各 班 次 收 入 自 行 編 列 支 應 136

141 3. 臨 時 工 : 以 時 薪 計 時 者, 每 小 時 95 至 120 元, 以 勞 基 法 規 定 之 基 本 工 資 為 月 支 上 限 上 列 各 項 人 事 費 依 實 際 開 課 時 間, 核 算 實 際 之 工 作 費 予 以 支 付 其 工 作 費 用 (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除 外 ) 同 一 單 位 辦 理 各 推 廣 教 育 班 別, 同 一 時 間 其 工 作 人 員 僅 能 支 領 一 項 工 作 津 貼 十 場 地 費 : 依 所 使 用 之 場 地 借 用 標 準 辦 理 十 一 設 備 費 業 務 費 雜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 由 各 班 視 需 要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標 準 酌 予 編 列 十 二 學 校 人 員 承 辦 推 廣 教 育 業 務, 致 有 工 作 負 荷 增 加 情 事 並 有 績 效 者, 得 比 照 教 師 支 給 工 作 報 酬, 惟 其 合 計 總 數 ( 連 同 教 師 非 法 定 給 與 及 編 制 外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 仍 應 不 超 過 5 項 自 籌 收 入 之 50% 比 率 上 限 規 定 之 限 制, 且 行 政 人 員 每 月 支 領 之 工 作 酬 勞, 以 不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之 60% 比 率 為 限 十 三 如 須 變 更 經 費 預 算 須 於 開 課 日 起 算 逾 全 期 1/3 後, 兩 星 期 內 完 成 辦 理 變 更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接 受 公 民 營 機 構 委 託 辦 理 之 推 廣 教 育 班 及 研 習 班, 其 經 費 收 支 編 列, 依 委 託 單 位 規 定, 不 受 前 項 限 制 各 班 次 招 生, 除 委 辦 及 建 教 合 作 班 次 外, 應 符 合 公 開 公 平 原 則 招 生 簡 章 應 註 明 本 班 次 為 學 分 班 ( 或 非 學 分 班 ), 不 授 予 學 位 證 書, 並 應 明 訂 有 關 學 員 權 利 義 務 ( 如 學 雜 費 退 費 標 準 ) 等 注 意 事 項 各 班 次 應 與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教 育 學 程 有 所 區 隔, 學 分 班 除 於 招 生 簡 章 應 註 明 該 修 習 學 分 不 得 作 為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證 明 外, 另 核 發 之 學 分 證 明 應 加 註 不 得 作 為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教 育 學 分 採 計 之 用 第 二 十 條 為 提 昇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教 學 品 質, 促 進 師 生 教 學 互 動, 以 協 助 教 師 改 進 教 學, 開 班 單 位 須 針 對 各 科 目 的 教 學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評 量 調 查 評 量 方 式 參 考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要 點, 評 量 結 果 送 各 開 班 單 位 主 管 及 授 課 教 師, 以 做 為 教 學 改 進 之 參 考, 或 下 次 開 課 聘 任 教 師 之 依 據 各 班 應 於 課 程 結 束 前, 請 該 班 學 員 填 寫 問 卷 調 查 評 量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各 學 分 班 非 學 分 班 授 課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地 震 等 天 災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以 致 於 必 須 停 課, 皆 須 於 日 後 辦 理 補 課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時 亦 同 137

142 中 附 錄 二 十 二 學 華 年 民 度 國 第 196 學 年 期 12 第 1 月 次 26 會 日 議 建 修 教 正 合 作 暨 推 廣 教 育 委 員 會 96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接 受 機 關 ( 構 ) 委 辦 或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款 分 配 運 用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妥 善 運 用 機 關 ( 構 ) 委 辦 或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經 費, 以 增 進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特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條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接 受 機 關 ( 構 ) 委 辦 及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結 餘 款 分 配 運 用 及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本 校 執 行 機 關 ( 構 ) 委 辦 及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已 辦 理 結 案 並 完 成 經 費 核 銷 程 序 之 結 餘 款 ( 剔 除 款 除 外 ), 於 每 年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 兩 個 月 內, 將 上 一 會 計 年 度 結 案 之 結 餘 清 單 彙 集 後, 依 本 辦 法 分 配 運 用 及 管 理 第 三 條 結 餘 款 之 分 配 原 則 如 下 : 一 當 年 度 計 畫 結 餘 款 之 30% 留 校 統 籌 運 用, 其 餘 70% 分 配 於 計 畫 所 屬 單 位 二 不 限 制 使 用 期 限, 毎 年 度 賸 餘 款 結 轉 次 年 繼 續 使 用 第 四 條 結 餘 款 應 實 際 運 用 於 研 究 發 展 有 關 項 目, 不 論 個 別 使 用 聯 合 使 用 或 統 籌 使 用, 得 用 以 聘 請 助 理 購 買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 包 括 週 邊 相 關 設 備 ) 材 料 等 以 及 院 校 推 展 研 發 計 畫 或 個 人 研 究 群 與 院 校 研 發 單 位 之 臨 時 性 或 特 殊 性 之 經 費 支 出 需 求 等 結 餘 款 用 於 出 國 開 會 或 出 國 考 察 者, 應 事 前 檢 附 開 會 邀 請 函 或 出 國 考 察 計 畫 書, 經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方 可 報 支 行 政 人 員 執 行 前 項 收 入 並 有 績 效 者, 得 比 照 教 師 支 給 工 作 報 酬, 惟 其 合 計 總 數 ( 連 同 教 師 非 法 定 給 與 及 編 制 外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 仍 應 不 超 過 5 項 自 籌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之 50% 比 率 上 限 規 定 之 限 制, 且 行 政 人 員 每 月 支 領 之 工 作 酬 勞, 以 不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之 60% 比 率 為 限 第 五 條 個 別 使 用 及 聯 合 使 用 結 餘 款 計 畫 須 經 系 ( 所 ) 院 中 心 等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報 校 審 議 核 定 後 執 行,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核 銷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提 經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38

143 附 錄 二 十 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院 授 主 會 字 第 A 號 函 修 訂 各 機 關 財 物 報 廢 分 級 核 定 金 額 表 核 定 權 責 劃 分 依 使 用 年 限 劃 分 依 一 定 金 額 百 分 比 劃 分 審 計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經 管 機 關 超 過 使 用 年 限 必 須 報 廢 未 達 50% 核 定 50% 以 上 ~ 未 達 100% 核 定 擬 辦 100% 以 上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未 達 使 用 年 限 必 須 報 廢 無 金 額 之 分 級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備 註 1. 一 定 金 額 訂 為 新 臺 幣 3,000 萬 元 2. 財 產 及 物 品 之 分 類 原 則 及 使 用 年 限,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及 相 關 規 定 3. 金 額 以 每 件 入 帳 原 值 為 準 4. 未 達 使 用 年 限 須 報 廢 之 財 產 ( 每 件 以 未 達 一 定 金 額 三 十 分 之 一 者 為 限 ) 或 物 品, 得 於 半 年 內 以 彙 案 批 次 方 式 辦 理 5. 主 管 機 關 指 總 統 府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中 央 五 院 及 院 屬 各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省 政 府 省 諮 議 會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及 議 會 鄉 ( 鎮 市 ) 公 所 及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6. 國 防 部 所 屬 單 位 之 經 管 機 關 指 各 總 ( 司 令 ) 部 軍 備 局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及 經 國 防 部 指 定 之 單 位 或 戰 區 司 令 部 ( 戰 時 依 國 防 部 所 訂 規 定 辦 理 ) 注 意 事 項 : 1. 各 機 關 報 廢 之 財 物 應 迅 依 據 財 產 管 理 手 冊 及 物 品 管 理 手 冊 之 相 關 規 定, 妥 為 處 理, 其 變 賣 所 得 價 款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解 庫, 不 得 有 故 意 報 廢 堪 用 且 未 達 使 用 年 限 之 財 物 或 遲 延 辦 理 報 廢 手 續 等 情 事 2. 各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未 達 使 用 年 限 之 財 物 報 廢 案 件, 應 加 強 嚴 格 審 核 3. 各 機 關 經 管 現 金 票 據 證 券 財 物 或 其 他 資 產, 如 有 遺 失 毀 損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而 致 損 失 之 報 損 報 毀 案 件, 除 個 別 特 殊 事 項, 徵 得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依 據 本 表 之 程 序 辦 理, 應 依 照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加 予 切 實 調 查, 並 檢 具 處 理 意 見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4. 國 防 部 主 管 作 戰 及 空 投 損 失 之 範 圍, 平 時 僅 指 武 器 裝 備 彈 藥 等, 戰 時 則 包 含 作 戰 需 用 之 各 種 財 物, 由 國 防 部 另 訂 處 理 規 定 並 徵 得 審 計 部 同 意 後 辦 理 139

144 附 錄 二 十 四 97 年 12 月 3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5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款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一 為 妥 善 管 理 及 運 用 本 校 自 籌 款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條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款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自 籌 款 收 入 之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捐 贈 收 入 ( 二 )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 三 )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 四 )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 五 )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前 項 自 籌 款 收 入 應 各 依 其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提 撥 校 務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支 應 第 三 點 所 列 各 款 支 出 三 第 二 點 自 籌 款 收 入 經 撥 充 校 務 基 金 後, 得 用 以 支 應 下 列 各 款 支 出 : ( 一 ) 編 制 內 教 師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 二 ) 編 制 外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 三 ) 辦 理 5 項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之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僅 得 於 第 二 點 所 定 收 入 中 支 領, 但 每 月 給 與 總 額 以 不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之 60% 為 限 前 三 款 支 應 原 則 及 支 給 基 準 另 定 之 ; 其 總 額 佔 第 二 點 所 定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之 上 限, 依 教 育 部 報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比 率, 且 應 在 不 造 成 學 校 虧 損 及 國 庫 負 擔 之 前 提 下, 依 本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法 定 外 給 與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及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支 應 原 則 管 控 之 ( 四 ) 依 本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支 應 國 外 及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 五 )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其 中 公 務 車 輛 之 購 置 汰 換 及 租 賃 應 依 教 育 部 所 屬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採 購 及 租 賃 車 輛 原 則 及 本 校 公 務 車 輛 購 置 及 租 賃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六 ) 依 本 校 新 興 工 程 支 應 要 點 支 應 本 校 新 興 工 程 經 費 ( 七 ) 因 應 自 償 性 支 出 舉 借 之 償 還 自 償 性 債 務 之 舉 借, 僅 限 於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之 長 期 或 短 期 舉 借 舉 借 前, 主 辦 單 位 應 先 擬 具 舉 借 計 畫, 就 其 需 求 急 迫 性 可 行 性 財 務 評 估 及 償 還 財 源 時 程 等, 詳 加 評 估 後, 始 得 提 出 審 議 140

145 辦 理 自 償 性 支 出 或 建 設, 應 於 計 畫 完 工 營 運 後, 每 半 年 檢 討 營 運 情 形 及 債 務 負 擔 狀 況, 如 有 無 法 達 成 原 訂 自 償 率 之 虞 時, 管 理 單 位 應 即 檢 討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自 償 性 支 出 或 建 設 之 營 收, 應 個 別 列 帳 控 管 ( 八 ) 公 共 關 係 費, 依 第 二 點 所 定 收 入 決 算 數, 按 下 列 限 額 支 應 : 1. 全 年 度 決 算 數 在 新 台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內 者, 以 決 算 數 千 分 之 五 為 限 2. 全 年 度 決 算 數 超 過 新 台 幣 三 千 萬 至 一 億 五 千 萬 元 者, 超 過 部 分 以 千 分 之 三 為 限 3. 全 年 度 決 算 數 超 過 新 台 幣 一 億 五 千 萬 以 上 者, 超 過 部 分 以 千 分 之 一 為 限 ( 九 ) 其 他 與 校 務 相 關 之 必 要 支 出 四 動 支 第 三 點 第 ( 一 ) 至 ( 四 ) 款 及 第 ( 八 ) 至 ( 九 ) 款 所 列 各 款 支 出, 於 每 年 一 月 初 由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衡 酌 學 校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核 定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數, 其 得 支 用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上 一 年 度 自 籌 款 撥 充 校 務 基 金 之 金 額 五 動 支 第 三 點 第 ( 五 ) 至 ( 七 ) 款 有 關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長 期 債 務 之 舉 借 償 還, 主 辦 單 位 應 於 每 年 一 月 初 擬 提 下 一 年 度 具 體 計 畫 及 經 費 需 求, 提 經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據 以 辦 理 其 得 支 用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上 一 年 度 未 分 配 賸 餘 數 六 第 三 點 第 ( 五 ) 至 ( 七 ) 款 原 未 編 列 預 算 或 預 算 編 列 不 足, 而 確 實 需 於 當 年 度 辦 理 者, 應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提 報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超 支 部 分 併 決 算 辦 理 第 三 點 第 ( 五 ) 至 ( 七 ) 款 以 外 之 項 目, 原 未 編 列 預 算 或 預 算 編 列 不 足, 而 確 實 需 於 當 年 度 辦 理 者, 應 經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依 有 關 規 定 核 定, 超 支 部 分 併 決 算 辦 理 七 本 要 點 收 支 預 算 之 執 行, 應 以 有 賸 餘 為 原 則, 若 發 生 短 絀 或 舉 借 債 務 清 償 困 難 時, 應 減 列 第 三 點 第 ( 一 ) 至 ( 四 ) 款 及 第 ( 八 ) 至 ( 九 ) 款 支 出, 如 仍 有 不 足, 應 擬 具 短 絀 填 補 計 畫, 提 報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依 計 畫 填 補 八 依 本 要 點 購 置 之 財 物, 應 依 財 產 相 關 規 定 登 錄, 並 由 管 理 及 使 用 單 位 每 年 實 施 定 期 盤 點 及 不 定 期 抽 查 九 本 要 點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應 設 置 專 帳 處 理, 經 費 收 支 應 有 合 法 憑 證, 並 依 規 定 年 限 保 存 前 項 收 入 之 收 支 預 計 表 收 支 決 算 表, 連 同 相 關 書 表 及 全 校 性 收 支 財 務 報 表,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網 公 告, 並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十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41

146 附 錄 二 十 五 95 年 5 月 24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4 屆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場 地 設 備 管 收 支 要 點 一 為 增 進 本 校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條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支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之 收 支 管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為 本 校 各 單 位 提 供 場 所 及 設 施, 所 收 取 之 收 入 四 本 校 各 場 地 設 備 借 用 辦 法 及 收 費 標 準, 由 各 管 理 單 位 衡 酌 實 際 成 本, 以 有 賸 餘 為 原 則 研 訂 之, 經 校 內 各 有 關 之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五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應 全 數 繳 交 校 務 基 金 統 籌 支 應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有 績 效 之 行 政 支 援 人 員 得 支 給 工 作 酬 勞, 惟 每 月 支 領 之 工 作 酬 勞 以 不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之 60 % 為 限, 如 有 賸 餘, 撥 充 校 務 基 金 統 籌 六 本 要 點 收 支 情 形, 其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經 費 執 行 人 員 使 用 及 保 管 資 產 人 員, 應 負 其 執 行 預 算 保 管 及 使 用 資 產 之 相 關 責 任 七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應 設 置 專 帳 處 理, 經 費 收 支 應 有 合 法 憑 證, 並 依 規 定 年 限 保 存 前 項 收 入 之 收 支 預 計 表 收 支 決 算 表, 連 同 相 關 書 表 及 全 校 性 收 支 財 務 報 表,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網 公 告, 並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八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42

147 附 錄 二 十 六 通 過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95 大 年 23 學 5 月 建 24 教 日 第 校 合 務 通 過 作 基 金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收 管 理 支 委 4 1 管 員 會 理 第 要 4 屆 點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妥 善 管 理 及 運 用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條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建 教 合 作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之 收 支 管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為 依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提 供 外 界 訓 練 研 究 及 設 計 等 服 務 所 獲 得 之 收 入 四 各 類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應 合 理 控 制 成 本, 並 衡 量 使 用 學 校 資 源 情 形, 依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提 列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以 支 應 下 列 各 款 支 出 : ( 一 ) 核 實 支 付 專 任 助 理 退 ( 離 ) 職 儲 金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 二 ) 扣 除 前 款 支 出 後 之 餘 額, 統 籌 支 應 建 教 合 作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有 績 效 之 行 政 支 援 人 員 得 支 給 工 作 酬 勞, 惟 每 月 支 領 之 工 作 酬 勞 以 不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之 60 % 為 限 五 本 校 各 單 位 執 行 機 關 ( 構 ) 委 辦 或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款 之 處 理, 應 依 本 校 接 受 機 關 ( 構 ) 委 辦 或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分 配 運 用 及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六 本 要 點 第 四 五 點 之 結 餘 款, 應 全 數 撥 充 校 務 基 金 統 籌 七 本 要 點 收 支 情 形, 其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經 費 執 行 人 員 使 用 及 保 管 資 產 人 員, 應 負 其 執 行 預 算 保 管 及 使 用 資 產 之 相 關 責 任 八 建 教 合 作 管 理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應 設 置 專 帳 處 理, 經 費 收 支 應 有 合 法 憑 證, 並 依 規 定 年 限 保 存 ; 若 合 作 機 構 另 有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或 契 約 辦 理 前 項 收 入 之 收 支 預 計 表 收 支 決 算 表, 連 同 相 關 書 表 及 全 校 性 收 支 財 務 報 表,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網 公 告, 並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43

148 附 錄 二 十 七 通 過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推 32 廣 教 日 育 校 第 務 244 收 基 3 6 通 支 金 次 管 行 理 政 委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員 要 會 第 點 過 95 通 年 5 月 24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4 屆 4 屆 第 第 1 次 2 會 次 議 會 修 議 正 修 通 正 過 一 為 妥 善 管 理 及 運 用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條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之 收 支 管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為 依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及 研 習 訓 練 等 班 次 所 收 取 之 收 入 四 各 推 廣 教 育 班 以 自 給 自 足 並 有 盈 餘 為 原 則, 其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基 準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之 提 撥, 依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五 依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提 列 之 行 政 管 理 費, 統 籌 支 應 推 廣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有 績 效 之 行 政 支 援 人 員 得 支 給 工 作 酬 勞, 惟 每 月 支 領 之 工 作 酬 勞 以 不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之 60 % 為 限 六 各 班 次 推 廣 教 育 經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之 結 餘, 全 數 撥 充 校 務 基 金 統 籌 七 本 要 點 收 支 情 形, 其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經 費 執 行 人 員 使 用 及 保 管 資 產 人 員, 應 負 其 執 行 預 算 保 管 及 使 用 資 產 之 相 關 責 任 八 推 廣 教 育 收 支 之 管 理 保 管 及 運 用 應 設 置 專 帳 處 理, 經 費 收 支 應 有 合 法 憑 證, 並 依 規 定 年 限 保 存 前 項 收 入 之 收 支 預 計 表 收 支 決 算 表, 連 同 相 關 書 表 及 全 校 性 收 支 財 務 報 表,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網 公 告, 並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44

149 94 附 錄 二 十 八 通 過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捐 32 贈 收 日 入 校 第 務 244 收 基 3 6 通 支 金 次 管 行 理 政 委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員 要 會 第 點 通 過 95 過 年 5 月 24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4 屆 4 屆 第 第 1 次 2 會 次 議 會 修 議 正 修 通 正 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發 展 校 務, 鼓 勵 各 界 對 本 校 捐 贈 及 有 效 管 理 捐 贈 收 入, 依 據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條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捐 贈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捐 贈 收 入 之 收 支 管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捐 贈 收 入, 係 指 本 校 無 償 收 受 動 產 不 動 產 及 其 他 一 切 有 財 產 價 值 之 權 利 或 債 務 之 減 少 四 捐 贈 收 入 為 現 金 時, 應 確 實 交 付 學 校 收 受 ; 為 現 金 以 外 者, 應 確 實 點 交, 屬 不 動 產 者, 應 辦 妥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前 項 現 金 以 外 之 捐 贈 收 入, 應 依 財 物 登 錄 作 業 程 序 處 理, 並 由 本 校 管 理 及 使 用 單 位 每 年 實 施 定 期 盤 點 及 不 定 期 抽 查 五 未 指 定 用 途 之 捐 贈 收 入,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 ; 指 定 用 途 之 捐 贈, 依 其 所 指 定 之 用 途 辦 理 六 學 校 收 受 之 捐 贈, 其 用 途 應 與 學 校 校 務 有 關, 且 不 得 與 贈 與 人 有 不 當 利 益 之 聯 結 七 對 熱 心 捐 贈 者, 除 製 作 捐 贈 收 據 交 付 收 執 外, 並 依 本 校 接 受 捐 贈 致 謝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八 指 定 用 途 之 捐 贈 收 入 其 用 途 除 為 急 難 救 助 及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外, 現 金 捐 贈 超 逾 100 萬 元 以 上 者, 應 分 配 10%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 前 項 所 定 分 配 比 率 得 經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決 議 調 整 之, 但 不 得 逾 20% 九 指 定 用 途 之 捐 贈, 得 經 原 捐 贈 者 ( 或 其 授 權 代 理 人 ) 及 本 校 之 同 意, 變 更 用 途 或 改 為 不 指 定 用 途 十 指 定 用 途 之 捐 贈 收 入 於 捐 贈 目 的 已 達 成 後, 得 予 註 銷 結 案, 並 將 剩 餘 款 項 撥 充 校 務 基 金 十 一 捐 贈 收 入 由 學 校 統 籌 管 理 部 分, 依 下 列 原 則 分 配 : 145

150 ( 一 )15% 用 以 支 應 募 款 所 需 各 項 支 出, 有 績 效 之 行 政 支 援 人 員 得 支 給 工 作 酬 勞, 惟 每 月 支 領 之 工 作 酬 勞 以 不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之 60 % 為 限, 其 結 餘 款 仍 撥 充 校 務 基 金 ( 二 )85% 撥 充 校 務 基 金 十 二 本 要 點 收 支 情 形, 其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經 費 執 行 人 員 使 用 及 保 管 資 產 人 員, 應 負 其 執 行 預 算 保 管 及 使 用 資 產 之 相 關 責 任 十 三 捐 贈 收 入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應 設 置 專 帳 處 理, 並 製 作 捐 贈 人 名 冊 備 查 ; 經 費 收 支 應 有 合 法 憑 證, 依 規 定 年 限 保 存 前 項 收 入 之 收 支 預 計 表 收 支 決 算 表, 連 同 相 關 書 表 及 全 校 性 收 支 財 務 報 表,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網 公 告, 並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46

151 附 錄 二 十 九 年 3 月 日 第 校 務 基 次 金 行 管 政 理 會 委 議 員 通 會 過 第 43 屆 第 16 次 會 議 修 通 正 過 通 過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一 為 管 理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條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投 資 收 益 之 收 支 管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投 資 收 益, 為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七 條 之 一 規 定 所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包 括 : ( 一 ) 存 放 公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 二 ) 購 買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 三 ) 以 捐 贈 收 入 投 資 於 與 校 務 或 研 究 相 關 之 公 司 與 企 業 ( 四 ) 其 他 具 有 收 益 性 及 安 全 性, 並 有 助 於 增 進 效 益 之 投 資 四 為 使 校 務 基 金 之 收 入 及 運 用 發 揮 最 大 經 濟 效 益, 設 任 務 編 組 之 財 務 運 作 小 組, 負 責 第 三 點 之 相 關 投 資 事 宜 財 務 運 作 小 組 成 員 為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及 出 納 組 長, 由 總 務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出 納 組 組 長 為 執 行 秘 書 財 務 運 作 小 組 應 於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報 告 執 行 情 形 五 從 事 第 三 點 所 列 之 各 項 投 資, 均 需 經 本 校 財 務 運 作 小 組 決 議 通 過, 其 中 第 ( 二 ) ( 三 ) ( 四 ) 款 應 訂 定 投 資 計 畫 ( 包 含 市 場 評 估 投 資 組 合 風 險 管 理 及 發 生 短 絀 時 之 填 補 等 ), 於 必 要 時 得 聘 請 專 業 之 機 構 及 人 員 協 助 評 估, 先 行 提 報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方 得 辦 理 六 已 實 現 之 投 資 收 益 與 損 失 相 抵 並 扣 除 委 任 專 業 人 員 等 必 要 支 出 後, 如 有 結 餘, 應 全 數 撥 充 校 務 基 金 統 籌 七 本 要 點 收 支 情 形, 其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經 費 執 行 人 員 使 用 及 保 管 資 產 人 員, 應 負 其 執 行 預 算 保 管 及 使 用 資 產 之 相 關 責 任 八 投 資 有 關 收 益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應 設 置 專 帳 處 理, 經 費 收 支 應 有 合 法 憑 證, 並 依 規 定 年 限 保 存 前 項 收 入 之 收 支 預 計 表 收 支 決 算 表, 連 同 相 關 書 表 及 全 校 性 收 支 財 務 報 表,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網 公 告, 並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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