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含 子 公 司 ) 與 銀 行 業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包 含 下 列 組 成 要 素 : 一 控 制 環 境 : 係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設 計 及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基 礎 控 制 環 境 包 括 金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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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三 十 八 條 保 險 業 應 於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訂 定 對 子 公 司 必 要 之 控 制 作 業, 並 考 量 該 子 公 司 所 在 地 政 府 法 令 規 章 之 規 定 及 實 際 營 運 之 性 質, 督 促 其 子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保 險 業 應 依 子 公 司 業 務 風 險 特 性 及 其 內 部 稽 核 執 行 情 形, 於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中 訂 定 對 子 公 司 之 查 核 計 畫 保 險 業 之 子 公 司 應 向 母 公 司 呈 報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金 融 檢 查 機 關 檢 查 報 告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已 設 置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之 子 公 司, 並 應 將 稽 核 計 畫 內 部 稽 核 報 告 所 提 重 大 缺 失 事 項 及 改 善 辦 理 情 形 併 同 陳 報, 由 母 公 司 予 以 審 核, 並 督 導 子 公 司 改 善 辦 理 總 稽 核 應 定 期 對 子 公 司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之 成 效 加 以 考 核, 經 報 告 董 ( 理 ) 事 會 考 核 結 果 後, 將 其 結 果 送 子 公 司 董 ( 理 ) 事 會 作 為 人 事 考 評 之 依 據 本 則 命 令 之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請 參 閱 行 政 院 公 報 資 訊 網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金 管 銀 國 字 第 號 修 正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附 修 正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主 任 委 員 曾 銘 宗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條 內 部 控 制 之 基 本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健 全 經 營, 並 應 由 其 董 ( 理 ) 事 會 管 理 階 層 及 所 有 從 業 人 員 共 同 遵 行, 以 合 理 確 保 達 成 下 列 目 標 : 一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二 報 導 具 可 靠 性 及 時 性 透 明 性 及 符 合 相 關 規 範 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之 遵 循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目 標, 包 括 獲 利 績 效 及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等 目 標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之 報 導, 包 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內 部 與 外 部 財 務 報 導 及 非 財 務 報 導 其 中 外 部 財 務 報 導 之 目 標, 包 括 確 保 對 外 之 財 務 報 表 係 依 照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交 易 經 適 當 核 准 等 目 標 19562

2 第 七 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含 子 公 司 ) 與 銀 行 業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包 含 下 列 組 成 要 素 : 一 控 制 環 境 : 係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設 計 及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基 礎 控 制 環 境 包 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之 誠 信 與 道 德 價 值 董 ( 理 )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 監 事 監 事 會 ) 或 審 計 委 員 會 治 理 監 督 責 任 組 織 結 構 權 責 分 派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績 效 衡 量 及 獎 懲 等 董 事 會 與 經 理 人 應 建 立 內 部 行 為 準 則, 包 括 訂 定 董 事 行 為 準 則 員 工 行 為 準 則 等 事 項 二 風 險 評 估 : 風 險 評 估 之 先 決 條 件 為 確 立 各 項 目 標, 並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不 同 層 級 單 位 相 連 結, 同 時 需 考 慮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目 標 之 適 合 性 管 理 階 層 應 考 量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外 部 環 境 與 商 業 模 式 改 變 之 影 響, 以 及 可 能 發 生 之 舞 弊 情 事 其 評 估 結 果, 可 協 助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及 時 設 計 修 正 及 執 行 必 要 之 控 制 作 業 三 控 制 作 業 : 係 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依 據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採 用 適 當 政 策 與 程 序 之 行 動, 將 風 險 控 制 在 可 承 受 範 圍 之 內 控 制 作 業 之 執 行 應 包 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所 有 層 級 業 務 流 程 內 之 各 個 階 段 所 有 科 技 環 境 等 範 圍 對 子 公 司 之 監 督 與 管 理 適 當 之 職 務 分 工, 且 管 理 階 層 及 員 工 不 應 擔 任 責 任 相 衝 突 之 工 作 四 資 訊 與 溝 通 : 係 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蒐 集 產 生 及 使 用 來 自 內 部 與 外 部 之 攸 關 具 品 質 之 資 訊, 以 支 持 內 部 控 制 其 他 組 成 要 素 之 持 續 運 作, 並 確 保 資 訊 在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內 部 與 外 部 之 間 皆 能 進 行 有 效 溝 通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須 具 備 產 生 規 劃 執 行 監 督 等 所 需 資 訊 及 提 供 資 訊 需 求 者 適 時 取 得 資 訊 之 機 制, 並 保 有 完 整 之 財 務 營 運 及 遵 循 資 訊 有 效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建 立 有 效 之 溝 通 管 道 五 監 督 作 業 : 係 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進 行 持 續 性 評 估 個 別 評 估 或 兩 者 併 行, 以 確 定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各 組 成 要 素 是 否 已 經 存 在 及 持 續 運 作 持 續 性 評 估 係 指 不 同 層 級 營 運 過 程 中 之 例 行 評 估 ; 個 別 評 估 係 由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監 察 人 ( 監 事 監 事 會 ) 或 審 計 委 員 會 董 事 會 等 其 他 人 員 進 行 評 估 對 於 所 發 現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缺 失, 應 向 適 當 層 級 之 管 理 階 層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 監 事 監 事 會 ) 或 審 計 委 員 會 溝 通, 並 及 時 改 善 第 八 條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涵 蓋 所 有 營 運 活 動, 並 應 訂 定 下 列 適 當 之 政 策 及 作 業 程 序, 且 應 適 時 檢 討 修 訂 : 一 組 織 規 程 或 管 理 章 則, 應 包 括 訂 定 明 確 之 組 織 系 統 單 位 職 掌 業 務 範 圍 與 明 確 之 授 權 及 分 層 負 責 辦 法 二 相 關 業 務 規 範 及 處 理 手 冊, 包 括 : ( 一 ) 投 資 準 則 ( 二 ) 客 戶 資 料 保 密 ( 三 ) 利 害 關 係 人 交 易 規 範 19563

3 ( 四 ) 股 權 管 理 ( 五 )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流 程 之 管 理, 包 括 適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管 理 會 計 專 業 判 斷 程 序 會 計 政 策 與 估 計 變 動 之 流 程 等 ( 六 ) 總 務 資 訊 人 事 管 理 ( 銀 行 業 應 含 輪 調 及 休 假 規 定 ) ( 七 ) 對 外 資 訊 揭 露 作 業 管 理 ( 八 ) 金 融 檢 查 報 告 之 管 理 ( 九 )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管 理 ( 十 ) 其 他 業 務 之 規 範 及 作 業 程 序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業 務 規 範 及 處 理 手 冊 應 另 包 括 子 公 司 之 管 理 及 共 同 行 銷 管 理 銀 行 業 務 規 範 及 處 理 手 冊 應 另 包 括 出 納 存 款 匯 兌 授 信 外 匯 新 種 金 融 商 品 及 委 外 作 業 管 理 信 用 合 作 社 業 務 規 範 及 處 理 手 冊 應 另 包 括 出 納 存 款 授 信 匯 兌 及 委 外 作 業 管 理 票 券 商 業 務 規 範 及 處 理 手 冊 應 另 包 括 票 券 債 券 及 新 種 金 融 商 品 等 業 務 信 託 業 作 業 手 冊 之 範 本 由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訂 定, 其 內 容 應 區 分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會 計 作 業 流 程 電 腦 作 業 規 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等 項 信 託 業 應 參 考 範 本 訂 定 作 業 手 冊, 並 配 合 法 規 業 務 項 目 作 業 流 程 等 之 變 更, 定 期 修 訂 股 票 已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於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應 將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運 作 之 管 理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者, 其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包 括 審 計 委 員 會 議 事 運 作 之 管 理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應 於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訂 定 對 子 公 司 必 要 之 控 制 作 業, 其 為 國 外 子 公 司 者, 並 應 考 量 該 子 公 司 所 在 地 政 府 法 令 之 規 定 及 實 際 營 運 之 性 質, 督 促 其 子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前 九 項 各 種 作 業 及 管 理 規 章 之 訂 定 修 訂 或 廢 止, 必 要 時 應 有 法 令 遵 循 內 部 稽 核 及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等 相 關 單 位 之 參 與 第 十 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應 設 立 隸 屬 董 ( 理 ) 事 會 之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以 獨 立 超 然 之 精 神, 執 行 稽 核 業 務, 並 應 至 少 每 半 年 向 董 ( 理 )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 監 事 監 事 會 ) 或 審 計 委 員 會 報 告 稽 核 業 務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應 建 立 總 稽 核 制, 綜 理 稽 核 業 務 總 稽 核 應 具 備 領 導 及 有 效 督 導 稽 核 工 作 之 能 力, 其 資 格 應 符 合 各 業 別 負 責 人 應 具 備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職 位 應 等 同 於 副 總 經 理, 且 不 得 兼 任 與 稽 核 工 作 有 相 互 衝 突 或 牽 制 之 職 務 總 稽 核 之 聘 任 解 聘 或 調 職, 應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全 體 成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及 提 董 ( 理 ) 事 會 全 體 董 ( 理 )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同 意,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為 之 19564

4 前 項 未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全 體 成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者, 應 於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載 明 審 計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未 設 審 計 委 員 會 而 設 有 獨 立 董 事 者, 如 有 反 對 意 見 或 保 留 意 見, 亦 應 於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載 明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之 人 事 任 用 免 職 升 遷 獎 懲 輪 調 及 考 核 等, 應 由 總 稽 核 簽 報, 報 經 董 ( 理 ) 事 長 ( 主 席 ) 核 定 後 辦 理 但 涉 及 其 他 管 理 營 業 單 位 人 事 者, 應 事 先 洽 商 人 事 單 位 轉 報 總 經 理 同 意 後, 再 行 簽 報 董 ( 理 ) 事 長 ( 主 席 ) 核 定 銀 行 業 以 外 之 金 融 業 兼 營 信 託 業 務 者, 不 適 用 本 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之 規 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總 稽 核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調 動 各 子 公 司 之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辦 理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之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並 對 確 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維 持 適 當 有 效 之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負 最 終 之 責 任 第 十 二 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應 依 據 投 資 規 模 業 務 情 況 ( 分 支 機 構 之 多 寡 及 其 業 務 量 ) 管 理 需 要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之 規 定, 配 置 適 任 及 適 當 人 數 之 專 任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以 超 然 獨 立 客 觀 公 正 之 立 場, 執 行 其 職 務, 職 務 代 理, 應 由 內 部 稽 核 部 門 人 員 互 為 代 理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一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之 金 融 檢 查 經 驗 ; 或 大 專 院 校 畢 業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國 際 內 部 稽 核 師 之 考 試 及 格 並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之 金 融 業 務 經 驗 ; 或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之 金 融 業 務 經 驗 曾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查 帳 員 電 腦 公 司 程 式 設 計 師 或 系 統 分 析 師 等 專 業 人 員 二 年 以 上, 經 施 以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金 融 業 務 及 管 理 訓 練, 視 同 符 合 規 定, 惟 其 員 額 不 得 逾 稽 核 人 員 總 員 額 之 三 分 之 一 二 最 近 三 年 內 應 無 記 過 以 上 之 不 良 紀 錄, 但 其 因 他 人 違 規 或 違 法 所 致 之 連 帶 處 分, 已 功 過 相 抵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充 任 領 隊 時, 應 有 三 年 以 上 之 稽 核 或 金 融 檢 查 經 驗, 或 一 年 以 上 之 稽 核 經 驗 及 五 年 以 上 之 金 融 業 務 經 驗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應 隨 時 檢 查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有 無 違 反 前 二 項 之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者, 應 於 發 現 之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改 善, 若 逾 期 未 予 改 善, 應 立 即 調 整 其 職 務 第 十 三 條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並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 一 明 知 所 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含 子 公 司 ) 或 銀 行 業 之 營 運 活 動 報 導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遵 循 情 況 有 直 接 損 害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情 事, 而 予 以 隱 飾 或 作 不 實 不 當 之 揭 露 二 逾 越 稽 核 職 權 範 圍 以 外 之 行 為 或 有 其 他 不 正 當 情 事, 對 於 所 取 得 之 資 訊, 對 外 洩 漏 或 為 己 圖 利 或 侵 害 所 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含 子 公 司 ) 或 銀 行 業 之 利 益 三 因 職 務 上 之 廢 弛, 致 有 損 及 所 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含 子 公 司 ) 或 銀 行 業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益 等 情 事 四 對 於 以 前 曾 服 務 之 部 門, 於 一 年 內 進 行 稽 核 作 業 19565

5 五 對 於 以 前 執 行 之 業 務 或 與 自 身 有 利 害 關 係 案 件 未 予 迴 避, 而 辦 理 該 等 案 件 或 業 務 之 稽 核 工 作 六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供 承 諾 要 求 或 收 受 所 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含 子 公 司 ) 或 銀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或 客 戶 不 合 理 禮 物 款 待 或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之 不 正 當 利 益 七 未 配 合 辦 理 主 管 機 關 指 示 查 核 事 項 或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八 其 他 違 反 法 令 規 章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不 得 為 之 行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應 隨 時 檢 查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有 無 違 反 前 項 之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者, 應 於 發 現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調 整 其 職 務 第 十 七 條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辦 理 一 般 查 核, 其 內 部 稽 核 報 告 內 容 應 依 受 檢 單 位 之 性 質, 分 別 應 揭 露 下 列 項 目 : 一 查 核 範 圍 綜 合 評 述 財 務 狀 況 資 本 適 足 性 經 營 績 效 資 產 品 質 股 權 管 理 董 ( 理 ) 事 會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議 事 運 作 之 管 理 法 令 遵 循 內 部 控 制 利 害 關 係 人 交 易 各 項 業 務 作 業 控 制 與 內 部 管 理 客 戶 資 料 保 密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員 工 保 密 教 育 消 費 者 及 投 資 人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及 自 行 查 核 辦 理 情 形, 並 加 以 評 估 二 對 各 單 位 發 生 重 大 違 法 缺 失 或 弊 端 之 檢 查 意 見 及 對 失 職 人 員 之 懲 處 建 議 三 金 融 檢 查 機 關 會 計 師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 含 母 公 司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 自 行 查 核 人 員 所 提 列 檢 查 意 見 或 查 核 缺 失,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所 列 應 加 強 辦 理 改 善 事 項 之 未 改 善 情 形 前 項 之 內 部 稽 核 報 告 工 作 底 稿 及 相 關 資 料 應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第 十 九 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應 將 內 部 稽 核 報 告 交 付 監 察 人 ( 監 事 監 事 會 ) 或 審 計 委 員 會 查 閱, 並 於 查 核 結 束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報 主 管 機 關, 設 有 獨 立 董 事 者, 應 一 併 交 付 第 二 十 一 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應 將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之 姓 名 及 服 務 年 資 等 資 料, 於 每 年 一 月 底 前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格 式 以 網 際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申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二 十 三 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應 於 每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五 個 月 內 將 上 一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缺 失 與 異 常 事 項 及 其 改 善 情 形,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格 式 以 網 際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三 十 二 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應 設 立 一 隸 屬 於 總 經 理 之 法 令 遵 循 單 位, 負 責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之 規 劃 管 理 及 執 行, 並 指 派 高 階 主 管 一 人 擔 任 總 機 構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綜 理 法 令 遵 循 事 務, 至 少 每 半 年 向 董 ( 理 )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 監 事 監 事 會 ) 或 審 計 委 員 會 報 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之 總 機 構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除 兼 任 法 務 單 位 主 管 外, 不 得 兼 任 內 部 其 他 職 務 但 主 管 機 關 對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機 構 之 總 機 構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職 位 應 等 同 於 副 總 經 理, 資 格 應 分 別 符 合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發 起 人 負 責 人 應 具 備 資 格 條 件 負 責 人 兼 職 限 制 及 應 遵 行 事 項 準 則 及 銀 行 負 責 人 應 具 備 資 格 條 件 兼 職 限 制 及 應 遵 行 事 項 準 則 規 定 19566

6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總 機 構 國 內 外 營 業 單 位 資 訊 單 位 財 務 保 管 單 位 及 其 他 管 理 單 位 應 指 派 人 員 擔 任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負 責 執 行 法 令 遵 循 事 宜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總 機 構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法 令 遵 循 單 位 所 屬 人 員, 每 年 應 至 少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機 構 所 舉 辦 或 所 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含 子 公 司 ) 或 銀 行 業 ( 含 母 公 司 ) 自 行 舉 辦 十 五 小 時 之 教 育 訓 練, 訓 練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含 新 修 正 法 令 新 種 業 務 或 新 種 金 融 商 品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應 以 網 際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總 機 構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法 令 遵 循 單 位 所 屬 人 員 之 名 單 及 受 訓 資 料 第 三 十 三 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總 分 支 機 構 對 法 令 規 章 遵 循 事 宜, 應 建 立 諮 詢 溝 通 管 道, 以 有 效 傳 達 法 令 規 章, 俾 使 職 員 對 於 法 令 規 章 之 疑 義 得 以 迅 速 釐 清, 並 落 實 法 令 遵 循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法 令 遵 循 單 位 對 各 單 位 就 法 令 遵 循 重 大 缺 失 或 弊 端, 應 分 析 原 因 及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簽 報 總 經 理 後, 提 報 董 ( 理 ) 事 會 第 三 十 四 條 法 令 遵 循 單 位 應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建 立 清 楚 適 當 之 法 令 規 章 傳 達 諮 詢 協 調 與 溝 通 系 統 二 確 認 各 項 作 業 及 管 理 規 章 均 配 合 相 關 法 規 適 時 更 新, 使 各 項 營 運 活 動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三 於 銀 行 業 推 出 各 項 新 商 品 服 務 及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開 辦 新 種 業 務 前,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應 出 具 符 合 法 令 及 內 部 規 範 之 意 見 並 簽 署 負 責 四 訂 定 法 令 遵 循 之 評 估 內 容 與 程 序, 及 督 導 各 單 位 定 期 自 行 評 估 執 行 情 形, 並 對 各 單 位 法 令 遵 循 自 行 評 估 作 業 成 效 加 以 考 核, 經 簽 報 總 經 理 後, 作 為 單 位 考 評 之 參 考 依 據 五 對 各 單 位 人 員 施 以 適 當 合 宜 之 法 規 訓 練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得 自 行 訂 定 所 屬 單 位 法 令 遵 循 之 評 估 內 容 與 程 序, 及 自 行 評 估 所 屬 單 位 法 令 遵 循 執 行 情 形, 不 適 用 前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銀 行 業 設 有 國 外 分 支 機 構 者, 法 令 遵 循 單 位 應 督 導 國 外 分 支 機 構 遵 守 其 所 在 地 國 家 之 法 令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法 令 遵 循 自 行 評 估 作 業, 每 半 年 至 少 須 辦 理 一 次, 其 辦 理 結 果 應 送 法 令 遵 循 單 位 備 查 各 單 位 辦 理 自 行 評 估 作 業, 應 由 該 單 位 主 管 指 定 專 人 辦 理 前 項 自 行 評 估 工 作 底 稿 及 資 料 應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本 則 命 令 之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請 參 閱 行 政 院 公 報 資 訊 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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