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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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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壹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一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7-10 條 暨 本 學 院 辦 理 職 前 訓 練 招 生 作 業 要 點 本 學 院 103 年 度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二 培 育 內 涵 : 針 對 15 歲 以 上 具 有 就 業 意 願 之 失 業 或 待 業 者, 規 劃 符 合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之 培 育 職 類, 經 培 育 期 滿 測 驗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本 學 院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並 協 助 輔 導 就 業 三 招 生 職 類 : 共 開 設 13 班, 計 招 收 348 名 學 員 ( 詳 見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四 培 育 對 象 : ( 一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取 得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人 或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16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規 定 者 ( 二 ) 且 有 就 業 意 願 之 失 業 或 待 業 者 參 訓 年 齡 另 有 法 令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各 培 育 職 科 因 課 程 內 容 及 教 學 需 要, 於 上 另 設 有 參 訓 條 件 者, 依 其 條 件 五 限 制 : ( 一 ) 一 年 內 已 有 參 訓 紀 錄 者 ( 勞 工 保 險 證 號 首 2 碼 為 09 ), 不 接 受 報 名 ( 二 ) 目 前 於 接 受 各 級 政 府 補 助 經 費 之 訓 練 機 構 參 訓 中 之 學 員, 不 接 受 報 名 ( 三 ) 目 前 於 各 公 司 行 號 加 保 者 或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勞 工 保 險 之 就 業 中 被 保 險 人, 視 同 為 在 職 勞 工, 不 接 受 報 名 六 上 課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8:30~17:05 七 上 課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八 服 務 電 話 : ( 一 ) 總 機 :(02) ( 二 ) 資 通 訊 群 組 :(02) 分 機 ( 三 )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02) 分 機 ( 四 ) 服 務 業 群 組 :(02) 分 機 九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 包 含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及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 如 下 :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1.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培 育 報 名 表 諮 詢 紀 錄 表 及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切 結 書, 並 貼 妥 1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相 關 表 單 由 報 名 現 場 提 供 或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請 以 A4 紙 張 印 於 同 一 面 ) 3. 請 提 供 報 名 當 日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完 整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正 本 1 份 ( 請 先 行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各 地 辦 事 處 申 請,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9 頁 肆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申 請 資 訊 ) 4. 各 培 育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5. 報 名 現 場 供 應 之 信 封, 並 填 妥 報 名 者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及 報 名 班 別 備 註 : 1.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切 結 書 說 明 : 同 時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法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所 列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者, 應 優 先 以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報 名 若 未 優 先 以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報 名 而 以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報 名, 所 申 請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將 不 予 核 發 或 撤 銷 已 核 發 者, 結 訓 後 將 持 續 勾 稽 二 年 並 追 繳 已 核 發 之 津 貼 2.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申 請 報 名 當 日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完 整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者, 請 檢 附 完 整 勞 工 保 險 年 資 查 詢 及 勞 工 保 險 異 動 查 詢 資 料 各 1 份 01
3 依 個 人 報 名 身 分 別, 另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閱 下 表 )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一 應 備 文 件 : 1.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之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正 本 ( 一 式 三 份 ) 二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請 人 務 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行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經 就 業 諮 詢 及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後, 持 該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之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推 介 參 訓 班 別 名 稱 務 必 與 報 名 之 課 程 名 稱 一 致, 並 勾 選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離 職 身 分 者 2.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須 檢 附 文 件 : (1) 最 後 離 職 之 服 務 單 位 開 具 之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定 期 契 約 證 明 文 件 : 離 職 證 明 書 須 載 明 離 職 原 因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該 服 務 單 位 勞 保 證 字 號 及 章 戳 等 資 料, 或 定 期 契 約 證 明 文 件, 須 載 明 定 期 契 約 起 訖 日 勞 雇 雙 方 用 印, 且 符 合 逾 一 個 月 未 能 就 業, 且 離 職 前 一 年 內, 契 約 期 間 合 計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如 最 後 離 職 之 服 務 單 位 開 具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有 困 難 時,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25 條 第 3 項 規 定, 得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證 明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就 業 安 全 科, 電 話 :(02)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5 樓 - 市 政 大 樓 5 樓 北 區 ) (2) 身 分 證 (3) 印 章 (4) 存 摺 (5) 有 扶 養 眷 屬 者 另 檢 附 受 扶 養 眷 屬 之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受 扶 養 之 子 女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3. 推 介 事 項 請 詳 洽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電 話 (02) 或 其 他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具 臺 北 市 核 定 之 以 工 代 賑 身 分 者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檢 附 臺 北 市 所 核 發 之 公 文 書 函 一 資 格 條 件 說 明 : 1. 具 下 列 各 目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 (1) 配 偶 死 亡 (2)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3) 離 婚 (4)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5)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6)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7)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8) 其 他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2. 因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同 居 關 係 之 成 員,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者 3. 因 原 負 有 法 定 扶 養 義 務 者 死 亡 失 蹤 婚 姻 經 濟 疾 病 或 法 律 因 素, 致 無 法 履 行 該 義 務,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血 親 者 02
4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1. 三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2. 至 65 歲 之 受 扶 養 親 屬 在 學 證 明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正 本 (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需 為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必 須 治 療 或 療 養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 備 註 : 年 齡 為 15 歲 以 下 及 65 歲 以 上 之 受 扶 養 親 屬 者 不 需 檢 附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原 住 民 註 記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新 移 民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居 留 證 影 本 中 高 齡 者 ( 年 滿 45~65 歲 ) 生 活 扶 助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長 期 失 業 者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弱 勢 少 年 ( 少 女 )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失 業 者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一 般 身 分 無 工 作 者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2.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於 同 一 面 ) 一 資 格 條 件 說 明 : 連 續 失 業 期 間 達 一 年 以 上, 且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退 保 當 日 前 三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1. 請 提 供 報 名 當 日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有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正 本 2. 請 提 供 報 名 當 日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完 整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正 本 1 份 ( 請 先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各 地 辦 事 處 申 請,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9 頁 肆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申 請 資 訊 )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於 同 一 面 ) 2.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身 分 證 明 正 本 社 政 機 關 轉 介 單 或 公 函 法 院 證 明 文 書 ( 裁 定 書 保 護 令 ) 正 本 及 影 本 由 社 政 教 育 單 位 及 公 信 團 體 開 立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1.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或 失 業 者 切 結 書 ( 失 業 者 切 結 書 僅 限 用 於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 2. 財 團 法 人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協 會 開 立 之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身 分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 犯 罪 事 實 發 生 後 6 年 內, 全 額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 由 所 投 保 之 職 業 工 會 或 各 縣 市 總 工 會 開 具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加 保 證 明 單 正 本 除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外, 另 視 各 培 育 職 科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03
5 十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報 名 現 場 諮 詢 口 試 晤 談 共 5 班 ( 一 ) 報 名 方 式 : 1. 需 本 人 親 至 現 場 報 名, 並 繳 交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及 各 培 育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過 諮 詢 口 試 晤 談, 以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報 名 者, 另 需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2. 因 培 育 資 源 有 限, 每 梯 次 每 人 限 報 名 參 訓 1 個 班 別, 經 查 出 報 名 2 班 者, 一 律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原 職 能 培 育 班 在 訓 學 員 一 律 不 得 報 名 3. 若 同 時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報 名 者 應 以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報 名 4. 若 同 時 具 有 特 定 對 象 多 重 身 份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別 勾 選 報 名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勾 選 該 身 分 別, 俾 以 利 安 排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01 月 21 日 至 103 年 01 月 23 日 ( 週 二 至 週 四 ),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 逾 期 不 受 理 ) ( 三 )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 四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時 間 及 地 點 : 以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報 名 者, 另 需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1. 職 評 時 間 :103 年 01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09:00~12:00 13:30~17:00 2. 職 評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3. 職 評 當 日 若 需 手 語 翻 譯 員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時 告 知, 並 請 於 103 年 01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13:30 報 到 進 行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五 ) 甄 審 方 式 與 錄 訓 原 則 : 1. 凡 報 名 參 訓 者, 均 需 接 受 職 能 培 育 諮 詢 口 試 晤 談 ( 以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報 名 者 另 需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經 本 學 院 甄 審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予 以 錄 訓 2. 各 培 育 職 科 除 既 定 培 育 名 額 外, 另 增 列 50% 備 取 名 額, 備 取 者 將 於 開 課 日 依 正 取 者 報 到 狀 況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3. 經 甄 審 錄 訓 之 人 數, 如 超 過 預 訓 人 數, 必 要 時 得 依 甄 審 會 議 之 決 議 增 額 錄 訓 4. 若 具 下 列 身 分 者, 本 學 院 優 先 考 慮 錄 訓, 但 仍 需 經 本 學 院 適 性 評 量 及 甄 審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予 以 錄 訓, 若 各 項 諮 詢 及 評 量 分 數 相 同 時, 以 設 籍 臺 北 市 者 優 先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者 具 臺 北 市 核 定 之 以 工 代 賑 者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原 住 民 新 移 民 中 高 齡 者 ( 年 滿 45~65 歲 ) 生 活 扶 助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長 期 失 業 者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弱 勢 少 年 ( 少 女 )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失 業 者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 六 ) 錄 訓 公 告 及 通 知 : 錄 訓 結 果 將 於 103 年 02 月 12 日 公 告, 報 名 者 可 於 公 告 後 至 本 學 院 公 告 欄 本 學 院 網 站 - 最 新 消 息 錄 取 名 單 ( 或 電 洽 查 詢, 另 於 103 年 02 月 17 日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錄 訓 通 知,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如 颱 風 地 震 豪 雨 等 天 災 則 往 後 順 延 ( 七 ) 課 程 一 覽 表 : 1. 報 名 職 科 : 電 腦 化 會 計 實 務 多 媒 體 電 子 商 務 行 銷 網 購 經 營 與 數 位 行 銷 午 茶 點 心 飲 料 調 製 2.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01 月 21 日 至 103 年 01 月 23 日 ( 週 二 至 週 四 ), 每 日 09:00~12:00 13:30~ 17:00( 逾 期 不 受 理 ) 3.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04
6 資 通 訊 群 組 :(02) 分 機 培 育 職 科 電 腦 化 會 計 實 務 分 機 279 馮 維 本 老 師 培 育 時 數 / 48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 培 育 內 容 1. 視 窗 作 業 系 統 2.Word( 輔 導 技 能 檢 定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 3.Excel 4.Powerpoint 5. 網 際 網 路 6. 會 計 概 論 7. 會 計 帳 務 處 理 8. 公 司 會 計 基 本 概 念 9. 公 司 法 與 公 司 登 記 10. 稅 務 申 報 實 務 11. 財 務 報 告 分 析 12. 會 計 套 裝 軟 體 應 用 ( 輔 導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資 訊 丙 級 ) 培 育 人 數 / 培 育 人 數 :28 人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就 業 方 向 可 從 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人 員, 各 公 司 會 計 人 員 助 理 會 計 人 員 或 業 務 助 理 人 員 等 工 作 亦 可 跨 行 從 事 行 政 事 務 人 員 多 媒 體 電 子 商 務 行 銷 分 機 284 蘇 婉 容 老 師 64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 作 業 系 統 win7 2.OFFICE 多 媒 體 簡 報 製 作 4. 行 銷 概 論 5. 圖 相 設 計 與 編 輯 6. 商 品 編 修 與 上 傳 7. 協 同 商 務 作 業 8.Google 協 作 平 台 9.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與 資 料 處 理 10. 網 頁 關 鍵 字 設 定 11. 商 品 文 案 設 計 12. 網 路 物 流 13. 網 站 管 理 與 維 護 培 育 人 數 :25 人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可 從 事 網 路 購 物 網 站 企 劃 網 路 商 店 商 品 企 劃 網 路 商 店 平 台 管 理 人 員 等 網 拍 助 理 或 自 行 創 業 經 營 網 路 拍 賣 多 媒 體 網 頁 設 計 及 維 護 人 員 個 人 工 作 室 服 務 業 群 組 :(02) 分 機 培 育 時 數 / 培 育 人 數 / 培 育 職 科 培 育 內 容 就 業 方 向 網 購 經 營 與 數 位 行 銷 分 機 326 桂 禮 玲 老 師 48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 網 路 購 物 市 場 介 紹 2. 數 位 行 銷 創 意 應 用 3. 社 群 行 銷 經 營 祕 訣 4. 善 用 行 動 行 銷 工 具 5. 網 路 seo 行 銷 操 作 6. 網 購 商 品 拍 照 實 作 7. 商 品 照 片 編 修 技 法 8. 網 拍 賣 場 設 計 經 營 9. 網 購 平 台 規 劃 建 置 10. 創 意 促 銷 物 製 作 可 從 事 網 路 購 培 育 人 數 :25 人 物 網 站 企 劃 網 路 商 店 商 品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須 企 劃 網 路 商 檢 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店 網 站 管 理 人,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者, 員 等 或 自 行 創 自 備 數 位 相 機 業 經 營 網 路 商 店 或 網 路 拍 賣 05
7 培 育 職 科 培 育 時 數 / 培 育 內 容 培 育 人 數 / 就 業 方 向 午 茶 點 心 分 機 334 趙 利 華 老 師 32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 烘 焙 計 算 2. 烘 焙 原 料 認 識 3. 餐 包 製 作 4. 點 心 製 作 5. 飲 料 調 製 培 育 人 數 :30 人 烘 焙 相 關 技 術 人 員 飲 料 調 製 分 機 337 蘇 珮 君 老 師 32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 咖 啡 沖 煮 方 法 2. 茶 飲 調 製 3. 果 汁 與 冰 砂 調 製 4. 飲 料 店 經 營 與 行 銷 5. 外 場 服 務 技 術 6. 輕 食 與 西 點 7. 丙 級 檢 定 綜 合 練 習 培 育 人 數 :30 人 飲 料 吧 台 及 外 場 服 務 人 員 十 之 一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共 8 班 ( 一 ) 報 名 方 式 : 1. 現 場 預 約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報 名 表 諮 詢 紀 錄 表 及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切 結 書, 並 貼 妥 1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相 關 表 單 由 報 名 現 場 提 供 或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 並 繳 交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及 各 培 育 職 科 所 列 報 名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3 頁 九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第 8-10 頁 ( 八 )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於 各 培 育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期 間 繳 交 至 各 培 育 群 組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2. 郵 寄 預 約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報 名 表 諮 詢 紀 錄 表 及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切 結 書, 並 貼 妥 一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相 關 表 單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tvdi.gov.tw), 並 備 妥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及 各 培 育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3 頁 九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第 8-10 頁 ( 八 )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信 封 請 註 明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預 約 登 記 及 培 育 職 科 班 別,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3. 電 子 郵 件 預 約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報 名 表 諮 詢 紀 錄 表 及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切 結 書 ( 相 關 表 單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逕 寄 至 下 列 各 培 育 職 科 訓 練 師 電 子 信 箱, 並 以 電 話 再 行 確 認, 並 備 妥 一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及 各 培 育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3 頁 九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第 8-10 頁 ( 八 )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信 封 請 註 明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預 約 登 記 及 培 育 職 科 班 別,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並 以 郵 戳 為 憑 1 3C 電 子 產 品 維 修 服 務 :[email protected] 施 瑩 鶯 老 師 ( 分 機 264) 2 行 動 宅 修 :[email protected] 王 清 信 老 師 ( 分 機 290) 行 動 宅 修 :[email protected] 成 龍 生 老 師 ( 分 機 298) 3 汽 車 與 建 築 隔 熱 紙 貼 膜 :[email protected] 朱 怡 鳳 老 師 ( 分 機 300) 4 數 位 攝 影 編 修 :[email protected] 許 錫 島 老 師 ( 分 機 318) 5 家 事 服 務 :[email protected] 蘇 麗 華 老 師 ( 分 機 324) 06
8 6 中 餐 廚 務 實 務 陳 麗 如 老 師 ( 分 機 333) 7 麵 包 西 點 實 務 ( 青 年 專 班 ):[email protected] 趙 利 華 老 師 ( 分 機 334) 8 照 顧 服 務 員 :[email protected] 蘇 麗 華 老 師 ( 分 機 324) ( 二 ) 報 名 日 期 : 依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報 名 受 理 報 名 作 業 ( 逾 期 不 受 理 ) ( 三 ) 報 名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 四 )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各 培 育 群 組 辦 公 室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1. 資 通 訊 群 組 : 通 訊 媒 體 場 2 樓 辦 公 室 2.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 2 樓 辦 公 室 3. 服 務 業 群 組 : 5 樓 辦 公 室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時 間 及 地 點 : 以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報 名 者, 需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1. 職 評 時 間 及 地 點 : 請 依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面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準 時 面 試, 本 學 院 不 另 行 通 知 (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8-10 頁 ( 八 )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一 覽 表 ) 2. 職 評 當 日 若 需 手 語 翻 譯 員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時 告 知 ( 六 ) 甄 選 方 式 與 錄 訓 原 則 : 1.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尚 需 進 行 面 試 作 業 ( 以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報 名 者 另 需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2.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請 依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面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準 時 面 試, 本 學 院 不 另 行 通 知 3.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及 各 培 育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3 頁 九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第 8-10 頁 ( 八 )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本 學 院 不 另 行 通 知, 且 報 名 文 件 務 必 於 面 試 時 繳 交 齊 全, 否 則 將 不 予 面 試, 若 以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報 名 者 務 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行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之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並 於 面 試 時 繳 交 4. 錄 訓 原 則 : 依 本 學 院 各 培 育 職 科 合 作 廠 商 共 同 面 試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訓, 成 績 相 同 時, 再 按 序 以 設 籍 地 ( 臺 北 市 籍 優 先 ) 報 名 次 序 等 原 則 錄 訓 ( 七 ) 錄 訓 公 告 及 通 知 : 諮 詢 面 試 後 5 個 工 作 日 內 公 告 錄 訓 結 果 ( 若 逢 假 日 將 順 延 ), 完 成 諮 詢 面 試 之 報 名 者 可 於 公 告 後 至 本 學 院 公 告 欄 本 學 院 網 站 - 最 新 消 息 錄 取 名 單 ( tw) 或 電 洽 查 詢, 公 告 後 3 個 工 作 日 內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錄 訓 通 知,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如 颱 風 地 震 豪 雨 等 天 災 則 往 後 順 延 ( 八 ) 課 程 一 覽 表 1. 報 名 職 科 :3C 電 子 產 品 維 修 服 務 汽 車 與 建 築 隔 熱 紙 貼 膜 行 動 宅 修 數 位 攝 影 編 修 家 事 清 潔 中 餐 廚 務 實 務 麵 包 西 點 實 務 ( 青 年 專 班 ) 照 顧 服 務 員 2. 報 名 日 期 : 依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報 名 於 各 群 組 受 理 報 名 作 業 ( 逾 期 不 受 理 ) 3. 報 名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4.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各 培 育 群 組 辦 公 室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07
9 資 通 訊 群 組 :(02) 分 機 培 育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面 試 日 期 / 面 試 地 點 培 育 時 數 / 培 育 內 容 培 育 人 數 / 就 業 方 向 / 合 作 廠 商 3C 電 子 產 品 維 修 服 務 分 機 264 施 瑩 鶯 老 師 通 訊 媒 體 場 2 樓 辦 公 室 週 三 09:00 行 政 大 樓 2 樓 簡 報 室 40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 液 晶 電 視 故 障 判 斷 及 修 復 2. 液 晶 電 視 軟 體 更 新 及 換 裝 3. 手 機 故 障 判 斷 及 修 復 4. 手 機 軟 體 更 新 及 換 裝 5. 液 晶 顯 示 器 維 修 技 術 6. 筆 記 型 電 腦 維 修 7. 其 他 手 持 電 子 產 品 維 修 8. 量 測 儀 器 認 識 及 應 用 9. 電 子 電 路 及 應 用 10. 數 位 邏 輯 電 路 技 術 11.SMT 焊 接 技 術 12. 通 信 市 場 現 況 及 商 機 分 析 培 育 人 數 : 30 人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就 業 方 向 : 1. 國 內 知 名 廠 商 3c 通 路 公 司 產 訓 合 作 2. 可 從 事 電 子 科 技 公 司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維 修 及 個 人 工 作 室 維 修 等 工 作 3. 個 人 創 業 4. 專 業 銷 售 人 員 合 作 廠 商 : 東 元 安 欣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同 電 訊 公 司 峰 碩 電 腦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九 讚 頭 通 信 公 司 朝 北 有 限 股 份 公 司 松 樂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尚 德 司 企 業 燦 坤 實 業 公 司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02) 分 機 培 育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面 試 日 期 / 面 試 地 點 培 育 時 數 / 培 育 內 容 培 育 人 數 / 就 業 方 向 / 合 作 廠 商 行 動 宅 修 分 機 290 王 清 信 老 師 分 機 298 成 龍 生 老 師 樓 辦 公 室 週 五 09:00 行 政 大 樓 5 樓 大 禮 堂 48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 一.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1. 電 工 常 識 2. 屋 內 配 線 圖 說 3. 給 排 水 管 裝 修 概 論 4. 電 工 機 械 5. 氣 體 燃 料 與 水 管 安 裝 實 習 6. 順 序 控 制 實 習 7.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8. 汽 車 引 擎 電 機 底 盤 檢 查 保 養 二. 職 場 實 務 實 習 職 能 1.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實 習 2. 綜 合 配 線 實 習 3. 職 場 實 習 三 星 期 培 育 人 數 : 20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就 業 方 向 : 1. 屋 內 水 電 管 路 與 設 備 之 裝 配 2. 衛 生 設 備 安 裝 與 修 護 3. 大 樓 水 電 設 備 維 護 4. 工 廠 水 電 設 備 檢 修 維 護 5. 營 建 水 電 施 工 6.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員 合 作 廠 商 : 和 新 機 電 新 壽 管 理 統 一 皇 帽 車 麗 屋 08
10 培育職科 報名起訖 日期/地點 面試日期/ 面試地點 培育時數/ 起訖日期 培育內容 隔熱紙應用概述 隔 熱紙產品介紹 機具 保養與使用 行銷技 320小時 巧與完工說明 隔熱 汽車與建築 週一至週五 紙模板裁切實習 隔 週二09:00 隔熱紙貼膜 :30~17:05 熱紙拆除 除膠實習 分機300 綜合教學大樓 工業技術群組 隔熱紙烘烤操作實 育成中心 朱怡鳳老師 2樓辦公室 習 隔熱紙安裝操作 實習 隔熱紙綜合應 用實習 職場實務應 用實習 培育人數/ 報名資格 就業方向/ 合作廠商 就業方向 汽車及建築隔熱紙 貼膜技術人員 培育人數 20人 報名資格 年滿15歲以 上 合作廠商 勝興玻璃隔熱片公司 藍天玻璃隔熱片行 捷陽汽車大樓專業 隔熱紙 國保兄弟汽 車裝潢行 宜展汽車 大樓隔熱紙 鴻曜汽 車材料有限公司 服務業群組 (02) 分機 培育職科 報名起訖 日期/地點 面試日期/ 面試地點 培育時數/ 起訖日期 培育內容 基礎攝影 風景攝影 320小時 人像攝影 婚紗攝 數位攝影 週一至週五 影 婚禮攝影 商業 週一13: 編修 08:30~17:05 攝影 外拍實習 職 分機318 綜合教學大樓 綜合教學大樓 場實務實習 影像編 8樓H801 許錫島老師 5樓辦公室 修 數位轉印 攝影 丙級證照輔導 200小時 週一至週五 家事清潔 週三09: :30~17:05 分機324 綜合教學大樓 綜合教學大樓 蘇麗華老師 7樓H706 5樓辦公室 家事清潔與管理概念 家事清潔服務技能 實習 清潔服務概念 與實習 實務清潔應 用實習 培育人數/ 報名資格 培育人數 25人 報名資格 高中職以上 畢業(須檢 附畢業證明 文件) 具 備電腦基礎 者 自備可 調光圈快門 數位相機 培育人數 30人 報名資格 年滿15歲以 上(符合特 定對象資格 者優先) 就業方向/ 合作廠商 就業方向 結訓後可從事攝影 及美編工作 合作廠商 台北市婚紗攝影商業 同業公會 艾葳婚紗 真愛婚紗 蘋果婚 紗格 夢時代婚紗 愛麗絲寶貝寫真館 就業方向 與大台北地區家事 管理及清潔公司合 作 居家清潔 家 事服務人員 社區 機構 辦公大樓 醫院 賣場等清 潔人員 合作廠商 潔之芳服務事業公司 唯客家管公司 亞 泰物業管理公司 09
11 培 育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面 試 日 期 / 面 試 地 點 培 育 時 數 / 培 育 內 容 培 育 人 數 / 就 業 方 向 / 合 作 廠 商 中 餐 廚 務 實 務 分 機 333 陳 麗 如 老 師 樓 辦 公 室 週 四 09:00 4 樓 H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 餐 點 概 論 2.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3. 材 料 原 理 4. 餐 飲 經 營 管 理 5. 刀 工 與 盤 飾 6. 烹 調 法 製 作 7. 各 家 菜 系 製 作 8. 風 味 小 吃 製 作 9. 參 觀 工 場 10. 丙 級 檢 定 綜 合 實 習 11. 職 場 實 習 培 育 人 數 : 30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就 業 方 向 : 餐 飲 業 從 業 人 員 合 作 廠 商 : 台 北 花 園 飯 店 晴 美 連 鎖 自 助 餐 億 長 御 坊 食 品 朱 記 餡 餅 天 仁 喫 茶 趣 麵 包 西 點 實 務 ( 青 年 專 班 ) 分 機 334 趙 利 華 老 師 樓 辦 公 室 週 五 09:00 4 樓 H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 烘 焙 計 算 2. 烘 焙 原 料 認 識 3. 各 式 麵 包 製 作 4. 各 式 餅 乾 製 作 5. 各 式 蛋 糕 製 作 6. 經 營 管 理 培 育 人 數 : 30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至 35 歲 以 下 就 業 方 向 : 烘 焙 相 關 技 術 人 員 合 作 廠 商 : 花 園 酒 店 哈 肯 舖 大 潤 發 家 樂 福 聖 瑪 莉 照 顧 服 務 員 分 機 324 蘇 麗 華 老 師 樓 辦 公 室 週 四 09:00 7 樓 H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法 律 基 本 認 識 照 顧 服 務 資 源 簡 介 身 體 結 構 與 功 能 營 養 與 膳 食 疾 病 徵 兆 之 認 識 與 處 理 家 庭 照 顧 需 求 與 協 助 意 外 災 害 的 緊 急 處 理 急 症 處 理 臨 終 關 懷 及 認 識 安 寧 照 顧 清 潔 與 舒 適 急 救 概 念 回 覆 示 教 臨 床 實 習 培 育 人 數 : 25 人 年 滿 16 歲 以 上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具 擔 任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熱 忱 者 ( 符 合 特 定 對 象 資 格 者 優 先 ) 就 業 方 向 : 醫 院 或 安 養 護 中 心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員 病 患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員 陪 病 員 居 家 服 務 人 員 等 合 作 廠 商 :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臺 北 市 立 浩 然 敬 老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至 善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10
12 十 二 職 能 培 育 相 關 事 項 ( 一 ) 培 育 費 用 : 培 育 期 間 之 學 雜 費 材 料 費 勞 工 保 險 費 (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等 由 本 學 院 負 擔 健 保 依 規 定 由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惟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依 失 業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領 取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期 間, 依 每 次 領 取 給 付 末 日 之 當 月 份, 按 月 由 勞 工 保 險 局 補 助 自 付 部 分 之 健 保 費, 最 長 以 發 給 六 個 月 為 限, 勞 工 保 險 局 失 業 給 付 科 分 機 2862 ( 二 )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60 歲 以 下 之 勞 工 始 得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 且 年 滿 60 歲 以 上, 而 以 往 無 投 保 紀 錄 者, 依 規 定 不 得 辦 理 加 保, 如 有 上 述 報 名 錄 訓 民 眾, 請 自 行 負 擔 意 外 保 險 另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58 條 第 2 項 規 定 : 被 保 險 人 已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者, 不 得 再 行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依 此 規 定, 已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者, 本 學 院 僅 提 供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三 ) 學 員 在 受 訓 前 退 職, 已 符 老 年 給 付 且 未 請 領 ; 受 訓 單 位 退 保 後 又 從 事 工 作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並 於 該 單 位 退 職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其 老 年 給 付 仍 依 退 職 當 月 起 前 三 年 之 月 投 保 平 均 薪 資 計 算 ; 受 訓 加 保 後 退 保, 其 老 年 給 付 得 以 前 一 投 保 單 位 符 合 老 年 給 付 條 件 退 職 當 月 之 前 三 年 之 月 投 保 平 均 薪 資 計 算 ( 勞 工 保 險 局 生 老 給 付 科 : 轉 2262) ( 四 )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規 定, 經 錄 訓 符 合 之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者 身 分,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行 至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經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並 開 具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後, 安 排 參 加 適 性 之 職 訓, 如 已 請 畢 失 業 給 付 或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者, 務 必 詳 實 告 知 公 立 就 服 機 構 ( 五 )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99 年 4 月 28 日 職 訓 字 第 號, 安 排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時, 該 訓 練 班 次 已 截 止 報 名, 即 不 再 推 介 參 加 該 訓 練 班 次, 另 訓 練 班 次 於 開 訓 後 如 尚 有 缺 額, 課 程 總 訓 練 時 數 在 120 小 時 以 內 者, 訓 練 單 位 最 遲 於 開 訓 後 二 日 內 仍 得 受 理 參 訓 ; 訓 練 時 數 超 過 120 小 時, 於 開 訓 後 三 日 內 得 繼 續 受 理 參 訓 ( 六 ) 參 加 職 能 培 育 期 間 符 合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可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勞 保 局 審 核 通 過 後 按 月 於 期 末 發 給 ;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所 列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者 :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中 高 齡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長 期 失 業 者 更 生 保 護 人 及 新 移 民 (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及 外 籍 配 偶 ) 等, 可 依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代 向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但 二 年 內 合 併 領 取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及 政 府 機 關 其 他 同 性 質 之 津 貼 或 補 助, 最 長 以 六 個 月 為 限 ( 七 )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102 年 8 月 14 日 職 訓 字 第 號, 同 時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法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所 列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者, 應 優 先 以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報 名 若 未 優 先 以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報 名 而 以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報 名, 所 申 請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將 不 予 核 發 或 撤 銷 已 核 發 者, 結 訓 後 將 持 續 勾 稽 二 年 並 追 繳 已 核 發 之 津 貼 ( 八 ) 已 領 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或 已 領 取 軍 人 退 休 俸 公 營 事 業 退 休 金 無 法 請 領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應 以 一 般 身 分 無 工 作 者 參 與 職 能 培 育 甄 選 惟 已 領 取 上 述 所 列 四 項 給 付 或 退 休 金 者, 如 為 經 濟 弱 勢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法 之 下 列 對 象 則 適 用 請 領 :(1)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2) 領 取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者 (3) 領 取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者 11
13 ( 九 ) 因 培 育 資 源 有 限, 每 梯 次 每 人 限 報 名 參 訓 1 個 班 別, 經 查 出 報 名 2 班 者, 一 律 皆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原 職 能 培 育 班 在 訓 學 員 一 律 不 得 報 名 ( 十 ) 因 應 勞 保 局 及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電 腦 作 業, 欲 轉 換 培 育 職 科 之 受 訓 學 員 一 律 先 辦 理 離 退 作 業, 再 重 新 報 名 ( 十 一 )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名 者,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採 認 請 洽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請 洽 教 育 部 ( 十 二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者, 應 檢 具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原 文 影 本 及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影 本 各 1 份 ( 國 外 學 歷 認 證 問 題 請 洽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轉 913) ( 十 三 ) 各 培 育 職 科 於 開 訓 前 如 未 達 規 定 之 開 班 人 數 (15 人 ), 本 學 院 得 暫 緩 該 職 科 開 班, 並 通 知 錄 訓 人 員 暫 緩 報 到 ( 十 四 ) 上 課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8:30~17:05 ( 十 五 ) 錄 訓 之 學 員 須 簽 訂 職 業 訓 練 ( 職 能 培 育 ) 契 約 書 並 遵 守 之, 簽 訂 後 於 培 育 期 間 其 內 容 如 有 變 更 之 必 要, 經 法 定 程 序 完 成 修 訂 時, 學 員 有 配 合 換 約 之 義 務 ( 十 六 ) 錄 訓 之 學 員 除 特 殊 事 故 經 本 學 院 核 准 外, 未 於 開 訓 當 天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者, 不 具 請 假 資 格 ( 十 七 ) 膳 食 服 務 : 培 育 期 間 可 自 費 於 本 學 院 委 外 餐 廳 購 買 午 餐, 另 本 學 院 不 提 供 住 宿 服 務 ( 十 八 ) 培 育 期 間 應 遵 守 本 學 院 各 項 規 章 規 定, 並 有 參 與 維 護 環 境 清 潔 之 義 務, 如 違 反 訓 練 ( 培 育 ) 規 章 而 遭 受 退 訓 處 分, 或 中 途 無 故 輟 訓 時, 應 依 契 約 賠 償 各 項 費 用 依 據 本 學 院 職 業 訓 練 ( 職 能 培 育 ) 契 約 書 第 5 條 規 定, 參 訓 學 員 於 培 育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學 員 同 意 賠 償 受 訓 期 間 之 學 雜 費 材 料 費 用 :1. 未 經 本 學 院 同 意 依 本 契 約 第 4 條 所 訂 得 免 賠 償 原 因 辦 理 退 訓 或 擅 自 離 訓 者 2. 依 本 契 約 第 2 條 第 3 條 規 定 而 經 本 學 院 為 退 訓 之 處 理 者 賠 償 各 項 費 用 之 標 準 如 下 ( 小 數 點 均 無 條 件 進 位 計 算 ):1. 學 雜 費 : 參 訓 時 數 未 滿 十 分 之 一 時 退 訓 者, 得 免 予 賠 償 ;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未 滿 五 分 之 一 者, 賠 償 全 期 費 用 之 四 分 之 一 ;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按 全 期 費 用 計 算 賠 償 2. 材 料 費 : 參 訓 時 數 未 滿 十 分 之 一 退 訓 者, 得 免 予 賠 償 ;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退 訓 者, 以 培 育 時 數 占 全 期 培 育 時 數 之 比 例 計 算 賠 償 參 訓 學 員 所 應 賠 償 費 用, 本 學 院 應 以 書 面 核 列 並 催 告 學 員, 學 員 得 於 辦 理 離 退 訓 作 業 時 同 時 繳 清 ( 十 九 ) 培 育 期 滿 德 育 智 育 成 績 皆 合 格 者, 本 學 院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另 結 合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輔 導 就 業 ( 二 十 ) 午 茶 點 心 飲 料 調 製 中 餐 廚 務 實 務 麵 包 西 點 實 務 ( 青 年 專 班 ) 因 性 質 特 殊, 請 欲 參 訓 者 自 行 衡 量 健 康 狀 況, 並 於 開 訓 當 天 繳 交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教 學 醫 院 開 具 之 三 個 月 內 體 檢 表 ( 需 含 肺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及 A 型 肝 炎 [IgM 及 IgG] 檢 查 正 常 ), 如 未 繳 交 體 檢 表 或 體 檢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參 訓 培 育 ( 廿 一 ) 照 顧 服 務 員 因 性 質 特 殊, 請 欲 參 訓 者 自 行 衡 量 健 康 狀 況, 並 於 開 訓 當 天 繳 交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教 學 醫 院 開 具 之 三 個 月 內 體 檢 表 ( 需 含 肺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皮 膚 疥 瘡 檢 查 糞 便 細 菌 培 養 ( 含 大 便 常 規 及 沙 門 氏 桿 菌 ) 濃 縮 法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 含 痢 疾 阿 米 巴 原 蟲 ) 等, 如 未 繳 交 體 檢 表 或 體 檢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參 訓 培 育 ( 廿 二 ) 本 學 院 招 生 報 名 與 面 試 作 業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如 颱 風 地 震 豪 雨 等 天 災, 則 配 合 臺 北 市 政 府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停 班 公 告 辦 理 12
14 貳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一 依 據 : 本 學 院 103 年 度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二 進 修 內 涵 : 係 為 提 供 職 業 轉 換 者 獲 得 轉 業 所 需 及 第 二 專 長 進 修 之 需 求 規 劃 進 修 職 類, 以 獲 得 工 作 技 能 與 知 識 三 進 修 職 類 : 共 開 設 9 班, 計 招 收 230 名 學 員 ( 詳 見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職 能 進 修 職 類 招 生 一 覽 表 ) 四 進 修 對 象 : ( 一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取 得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人 或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16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規 定 者 ( 二 ) ( 各 進 修 職 科 因 課 程 內 容 及 教 學 需 要, 於 上 另 設 有 參 訓 條 件 者, 依 其 條 件 ) 五 上 課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六 服 務 電 話 : ( 一 ) 總 機 :(02) ( 二 ) 資 通 訊 群 組 :(02) 分 機 ( 三 )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02) 分 機 ( 四 ) 服 務 業 群 組 :(02) 分 機 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 1.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進 修 報 名 表 及 甄 試 評 分 表, 並 貼 妥 一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相 關 表 單 由 報 名 現 場 提 供 或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請 以 A4 紙 張 印 於 同 一 面 ) 3. 各 進 修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請 務 必 於 面 試 時 繳 交 齊 全, 否 則 將 不 予 面 試, 本 學 院 不 另 行 通 知 ( 二 ) 報 名 方 式 : 1. 現 場 預 約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報 名 表 及 甄 試 評 分 表, 並 貼 妥 一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相 關 表 單 由 報 名 現 場 提 供 或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gov.tw), 並 繳 交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及 各 進 修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13 頁 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第 頁 十 一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於 各 進 修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期 間 繳 交 至 各 培 育 群 組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2. 郵 寄 預 約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報 名 表 及 甄 試 評 分 表, 並 貼 妥 一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相 關 表 單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並 備 妥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及 各 進 修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13 頁 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第 頁 十 一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信 封 請 註 明 職 能 進 修 預 約 登 記 及 進 修 職 科 班 別,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並 以 郵 戳 為 憑 ( 三 ) 報 名 日 期 : 依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報 名 受 理 報 名 作 業 ( 逾 期 不 受 理 ) ( 四 ) 報 名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13
15 ( 五 )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各 培 育 群 組 辦 公 室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1. 資 通 訊 群 組 : 通 訊 媒 體 場 2 樓 辦 公 室 2.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 2 樓 辦 公 室 3. 服 務 業 群 組 : 5 樓 辦 公 室 八 甄 試 方 式 及 錄 訓 原 則 : ( 一 ) 筆 試 準 備 範 圍 : 請 至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網 站 / 熱 門 主 題 / 測 試 參 考 試 資 料 或 歷 屆 試 題 區 下 載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網 址 : 走 讀 生 態 旅 遊 城 市 導 覽 員 筆 試 準 備 範 圍 : 請 至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部 網 站 / 應 考 人 專 區 / 歷 年 考 畢 試 題 查 詢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參 考 歷 屆 試 題 (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部 網 址 : ( 二 ) 甄 試 時 間 : 依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甄 試 時 間 準 時 出 席, 本 學 院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甄 試 地 點 : 筆 試 及 口 試 晤 談 地 點 皆 在 本 學 院 辦 理, 考 場 配 置 圖 於 甄 試 前 1 日 公 告 於 本 學 院 網 站 ( 四 ) 甄 試 方 式 : 筆 試 與 口 試 晤 談 於 甄 試 當 日 一 併 辦 理, 筆 試 後 立 即 批 閱 並 公 布 成 績, 依 據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取 錄 取 人 數 1.5 倍 ( 四 捨 五 入 ) 人 員 參 與 口 試 晤 談 ( 五 )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 1. 應 考 人 請 於 甄 試 時 間 前 15 分 鐘 憑 身 分 證 正 本 入 場, 並 置 於 桌 面 前 左 角, 以 便 查 驗 2. 依 考 試 時 間 遲 到 超 過 15 分 鐘 者 不 得 進 入 應 考 3. 應 試 請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作 答 4. 應 考 請 勿 攜 帶 各 項 通 訊 器 材, 並 嚴 守 試 場 紀 律, 不 得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 六 ) 錄 訓 原 則 : 筆 試 成 績 佔 60%, 口 試 晤 談 佔 40%, 以 甄 試 總 成 績 ( 筆 試 加 口 試 晤 談 合 併 計 分 ) 高 低 順 序 錄 訓, 成 績 相 同 時, 再 按 序 以 設 籍 地 ( 臺 北 市 者 優 先 ) 筆 試 成 績 報 名 次 序 等 原 則 優 先 考 量 各 進 修 職 科 依 進 修 人 數 錄 取 外, 另 備 取 50% 名 額 ( 七 ) 錄 訓 公 告 及 通 知 : 甄 試 後 5 個 工 作 日 內 公 告 錄 訓 名 單 ( 若 逢 假 日 將 順 延 ), 報 名 者 可 於 公 告 後 至 本 學 院 公 告 欄 本 學 院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錄 取 名 單 ( 或 電 洽 查 詢, 公 告 後 3 個 工 作 日 內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錄 訓 通 知,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如 颱 風 地 震 豪 雨 等 天 災 則 往 後 順 延 九 開 訓 日 期 :103 年 3 月 3 日 起 陸 續 開 訓 ( 詳 見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十 職 能 進 修 相 關 事 項 : ( 一 ) 錄 訓 學 員 需 於 錄 訓 通 知 單 上 所 載 開 訓 當 日 前 劃 撥 繳 納 應 負 擔 之 部 分 進 修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詳 見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職 能 進 修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並 於 開 訓 時 繳 交 劃 撥 收 據, 始 得 參 加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 依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規 定, 需 額 外 加 收 20 元 匯 兌 處 理 手 續 費 ) ( 二 ) 錄 訓 者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一 律 以 棄 權 論, 由 備 取 者 依 序 遞 訓, 不 得 異 議 : 1. 報 到 當 天 未 報 到, 且 非 因 重 大 事 故 請 假 者 ( 請 假 以 一 日 為 限 ) 2. 正 取 者 未 於 開 訓 當 日 繳 交 繳 費 收 據 ( 備 取 者 於 通 知 上 課 次 日 繳 交 繳 費 收 據 ) ( 三 ) 各 進 修 職 科 於 開 訓 前 如 未 達 規 定 之 開 班 人 數 時 (15 人 ), 本 學 院 得 暫 緩 該 職 科 開 班 訓 練 ( 進 修 ), 並 通 知 錄 訓 人 員 暫 緩 報 到 14
16 ( 四 ) 上 課 時 段 :18:30~21:40 各 進 修 職 科 上 課 時 段 略 有 不 同, 依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進 修 時 段 準 時 出 席 ( 五 ) 進 修 期 間 應 遵 守 本 學 院 各 項 規 章 規 定, 並 有 參 與 維 護 環 境 清 潔 之 義 務 ( 六 ) 進 修 費 用 一 經 繳 交 即 解 繳 市 庫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規 定 : 繳 納 訓 練 費 用 之 學 員 於 開 訓 前 退 訓 者,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應 依 其 申 請 退 還 所 繳 訓 練 費 用 之 七 成, 受 訓 未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而 退 訓 者, 退 還 所 繳 訓 練 費 用 之 半 數, 受 訓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而 退 訓 者, 不 退 費 ( 七 ) 進 修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由 本 學 院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 八 ) 若 需 手 語 翻 譯 員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時 告 知, 俾 以 利 後 續 準 備 ( 九 ) 本 學 院 招 生 報 名 與 甄 試 作 業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如 颱 風 地 震 豪 雨 等 天 災, 則 配 合 臺 北 市 政 府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停 班 公 告 辦 理 十 一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報 名 職 科 :APP 開 發 捷 徑 網 路 行 銷 與 應 用 文 書 處 理 實 務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機 車 修 護 3D 工 業 產 品 造 型 與 模 具 設 計 攝 影 丙 級 證 照 輔 導 走 讀 生 態 旅 遊 城 市 導 覽 員 報 名 日 期 : 依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報 名 於 各 群 組 受 理 報 名 作 業 ( 逾 期 不 受 理 ) 報 名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各 培 育 群 組 辦 公 室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 一 ) 課 程 一 覽 表 資 通 訊 群 組 :(02) 分 機 進 修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甄 試 日 期 進 修 時 數 / 進 修 內 容 費 用 / 人 數 就 業 方 向 筆 試 準 備 範 圍 APP 開 發 捷 徑 分 機 280 陳 紀 彰 老 師 通 訊 媒 體 場 2 樓 辦 公 室 週 二 19: 小 時 每 週 二 四 18:30~21: Flash 動 畫 設 計 2.ActionScript 程 式 語 言 3. 感 測 裝 置 與 程 式 化 操 控 4. 綜 合 實 作 進 修 費 用 : 25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6 人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並 對 程 式 設 計 有 興 趣 者 可 從 事 動 畫 設 計 App 設 計 系 統 測 試 程 式 測 試 工 個 人 工 作 室 等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編 號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學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網 路 行 銷 與 應 用 分 機 284 蘇 婉 容 老 師 通 訊 媒 體 場 2 樓 辦 公 室 週 五 19: 小 時 每 週 一 三 18:30~21: 網 路 購 物 通 路 2. 臉 書 社 群 行 銷 3. 商 品 文 案 設 計 4.BANNER 廣 告 設 計 5.GOOLE 協 作 平 台 設 計 與 連 結 6.BLOG 行 銷 應 用 進 修 費 用 : 16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5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具 備 Office 應 用 能 力 可 從 事 網 路 購 物 網 站 企 劃 網 路 商 店 商 品 企 劃 網 路 商 店 平 台 管 理 人 員 等 網 拍 助 理 或 自 行 創 業 經 營 網 路 拍 賣 多 媒 體 網 頁 設 計 及 維 護 人 員 個 人 工 作 室 Office 基 本 操 作 15
17 進 修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甄 試 日 期 進 修 時 數 / 進 修 內 容 費 用 / 人 數 就 業 方 向 筆 試 準 備 範 圍 文 書 處 理 實 務 分 機 281 黃 幾 能 老 師 通 訊 媒 體 場 2 樓 辦 公 室 週 五 19: 小 時 每 週 二 四 18:30~21: Word 段 落 編 輯 技 能 3. 表 格 設 計 技 能 4. 圖 文 處 理 技 能 5. 長 篇 文 件 編 輯 6. 合 併 列 印 技 能 7. 輔 導 TQC 技 能 檢 定 進 修 費 用 : 16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5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提 昇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增 加 就 業 技 能, 可 從 事 秘 書 業 務 助 理 及 行 政 助 理 等 工 作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編 號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學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02) 分 機 進 修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甄 試 日 期 進 修 時 數 / 進 修 內 容 費 用 / 人 數 就 業 方 向 筆 試 準 備 範 圍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分 機 289 洪 崇 博 老 師 樓 辦 公 室 週 六 09:00 52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18:30~21: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安 裝 2.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檢 修 3. 工 具 儀 表 應 用 進 修 費 用 : 20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6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 熱 水 器 ) 安 裝 與 檢 修 員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編 號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技 術 士 丙 級 學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機 車 修 護 分 機 299 蒲 國 芳 老 師 樓 辦 公 室 週 六 09: 小 時 每 週 二 三 四 18:30~21: 機 車 ( 引 擎 車 體 電 裝 ) 工 作 原 理 引 擎 實 習 電 裝 實 習 車 體 實 習 定 期 保 養 故 障 排 除 綜 合 實 習 進 修 費 用 : 25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0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1. 機 車 維 修 服 務 技 師 2. 機 車 銷 售 機 車 零 件 銷 售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編 號 機 器 腳 踏 車 修 護 技 術 士 丙 級 學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3D 工 業 產 品 造 型 與 模 具 設 計 分 機 300 朱 怡 鳳 老 師 樓 辦 公 室 週 六 09: 小 時 每 週 二 四 18:30~21: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概 論 (PRO/E)3D 產 品 造 型 設 計 與 模 具 設 計 3D 列 印 進 修 費 用 : 22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5 人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具 備 (PRO/E) 實 體 繪 製 初 階 基 礎 產 品 設 計 機 構 設 計 工 業 設 計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編 號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技 術 士 丙 級 學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PRO/E 基 本 零 件 繪 圖 概 念 16
18 服 務 業 群 組 :(02) 分 機 進 修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甄 試 日 期 進 修 時 數 / 進 修 內 容 費 用 / 人 數 就 業 方 向 筆 試 準 備 範 圍 攝 影 丙 級 證 照 輔 導 分 機 318 許 錫 島 老 師 樓 辦 公 室 週 六 09:00 48 小 時 每 週 二 四 18:30~21:40 每 週 六 08:30~17: 攝 影 丙 級 檢 定 試 題 解 說 演 練 : 1. 室 內 人 像 攝 影 2. 正 立 方 體 與 文 件 拍 攝 影 像 修 整 與 輸 出 進 修 費 用 : 10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5 人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具 備 Windows 操 作 能 力 結 訓 後 從 事 照 相 館 婚 紗 攝 影 公 司 及 各 行 業 之 攝 影 美 編 等 工 作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編 號 攝 影 丙 級 學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走 讀 生 態 旅 遊 分 機 335 許 淳 淳 老 師 城 市 導 覽 員 分 機 335 許 淳 淳 老 師 樓 辦 公 室 樓 辦 公 室 週 五 14: 週 五 18: 小 時 每 週 三 08:30-17: 小 時 每 週 五 08:30-17: 旅 遊 安 全 急 難 救 助 與 危 機 處 理 2. 低 碳 綠 色 旅 遊 趨 勢 3.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導 論 4. 文 化 歷 史 資 源 導 論 5. 生 態 導 覽 技 巧 實 務 操 作 與 演 練 6. 台 灣 自 然 生 態 旅 遊 1. 旅 遊 安 全 與 緊 急 事 件 相 關 處 理 概 念 介 紹 2. 創 意 觀 光 行 銷 分 析 3. 觀 光 導 覽 概 論 4. 觀 光 導 覽 實 務 職 能 分 析 5. 觀 光 客 心 理 與 行 為 解 析 6. 觀 光 導 覽 相 關 法 規 介 紹 與 分 析 7. 觀 光 導 覽 行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實 務 剖 析 8. 應 用 專 題 製 作 進 修 費 用 : 15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5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進 修 費 用 : 15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5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可 從 事 觀 光 領 團 人 員 觀 光 導 遊 人 員 旅 遊 規 劃 師 景 點 接 待 解 說 員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部 網 站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參 考 歷 屆 試 題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部 網 站 可 從 事 觀 光 領 團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旅 行 社 行 及 技 術 人 員 政 人 員 及 業 務 人 普 通 考 試 導 員 觀 光 導 遊 人 遊 人 員 領 員 旅 遊 規 劃 師 隊 人 員 考 景 點 接 待 解 說 試 參 考 歷 員 屆 試 題 17
19 參 招 生 流 程 報 名 參 訓 評 量 流 程 圖 備 註 : 具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務 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行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正 本 ( 一 式 三 份 ) 備 註 : 具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務 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行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正 本 ( 一 式 三 份 ) 18
20 肆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申 請 資 訊 一 申 請 地 點 : 可 至 下 列 勞 工 保 險 局 辦 事 處 申 請, 全 臺 其 他 申 請 地 點 請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網 站 查 詢 ( 或 電 洽 查 詢 (02) 二 申 請 應 備 文 件 : ( 一 )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 請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印 章 ( 二 )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 請 攜 帶 委 託 人 及 代 理 人 之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印 章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平 路 439 號 ( 新 莊 副 都 心 中 央 合 署 辦 公 大 樓 南 棟 1 樓 ) (02)
21 伍 聯絡資訊 總機 (02) 資通訊群組 分機 工業技術群組 分機 服務業群組 分機 網址 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301號 交通方式 : 公車 路線一 聯營 紅15 市民小巴11(職能發展學院站下車) 路線二 聯營 (小型) 至忠誠路二段天母 棒球場下車 步行約十分鐘 捷運 路線一 捷運淡水線芝山站下車 再轉搭乘聯營280 市民小巴11 (職能發展學院站下車) 路線二 捷運淡水線士林站下車 再轉搭乘聯營紅15 (職能發展學院站下車) 地理位置 : 市立大學 天母校區 路2段 207巷 本學院 位置 士東路 20 東山 路 忠誠 路 二段 天母 棒球場 忠誠
22 2F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報 名 處 5F 服 務 業 群 組 報 名 處 2F 資 通 訊 群 組 報 名 處 21
23 陸 附 錄 一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103 年 度 課 程 預 定 表 序 號 群 組 名 稱 培 育 職 科 培 育 人 數 培 育 時 數 培 育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1 資 通 訊 電 腦 化 會 計 實 務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2 服 務 業 平 面 設 計 實 務 ( 青 年 專 班 ) 至 35 歲 以 下 具 電 腦 基 礎 自 備 隨 身 碟 3 工 業 技 術 車 輛 維 修 工 程 資 通 訊 互 動 式 網 頁 設 計 資 通 訊 Java 程 式 設 計 工 業 技 術 居 家 冷 凍 空 調 機 檢 修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並 對 網 頁 設 計 有 興 趣 者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並 對 網 頁 設 計 有 興 趣 者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電 機 冷 凍 相 關 科 系 尤 佳 ) 依 本 學 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為 準 7 服 務 業 錢 進 網 路 商 店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自 備 數 位 相 機 8 資 通 訊 電 腦 化 會 計 實 務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9 服 務 業 平 面 設 計 實 務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自 備 隨 身 碟 10 服 務 業 觀 光 導 遊 人 員 培 訓 服 務 業 時 尚 創 意 拼 布 趣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備 註 : 詳 細 課 程 及 招 生 報 名 資 訊 依 本 學 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為 主 22
24 二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序 號 群 組 名 稱 培 育 職 科 培 育 人 數 培 育 時 數 培 育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1 服 務 業 婚 禮 顧 問 人 才 養 成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自 備 可 調 整 光 圈 快 門 數 位 相 機 2 工 業 技 術 汽 車 美 容 工 業 技 術 自 行 車 及 機 車 修 護 工 業 技 術 汽 車 技 術 職 能 發 展 服 務 業 家 事 服 務 服 務 業 中 式 餐 點 實 務 ( 符 合 特 定 對 象 資 格 者 優 先 ) 依 本 學 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為 準 7 服 務 業 西 式 餐 點 實 務 服 務 業 婚 紗 產 業 人 才 養 成 ( 至 35 歲 以 下 青 年 優 先 )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自 備 可 調 整 光 圈 快 門 數 位 相 機 9 服 務 業 時 尚 烘 焙 服 務 業 照 顧 服 務 員 年 滿 16 歲 以 上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具 擔 任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熱 忱 ( 符 合 特 定 對 象 資 格 者 優 先 ) 備 註 : 詳 細 課 程 及 招 生 報 名 資 訊 依 本 學 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為 主 23
25 三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序 號 群 組 名 稱 培 育 職 科 培 育 人 數 培 育 時 數 培 育 1 工 業 技 術 冷 凍 空 調 進 階 服 務 業 精 品 咖 啡 師 資 通 訊 網 路 架 設 技 術 服 務 業 蝶 谷 巴 特 藝 想 世 界 服 務 業 照 顧 服 務 員 證 照 輔 導 ( 考 前 複 習 班 ) 工 業 技 術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服 務 業 幸 福 點 心 伴 手 禮 服 務 業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證 照 資 通 訊 會 計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業 11 資 通 訊 印 前 製 程 - 圖 文 組 版 乙 級 證 照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檢 輔 導 ( 下 半 年 班 ) 服 務 業 義 式 咖 啡 與 拉 花 服 務 業 健 康 中 式 麵 食 實 務 工 業 技 術 3D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繪 圖 15 服 務 業 影 像 編 修 工 業 技 術 汽 車 板 金 職 能 基 礎 工 業 技 術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工 業 技 術 自 行 車 修 護 備 註 : 詳 細 課 程 及 招 生 報 名 資 訊 依 本 學 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為 主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冷 凍 空 調 丙 級 檢 定 證 照 具 備 下 列 任 一 資 格 者 : 1. 吧 檯 在 職 人 員 2 年 以 上 2. 取 得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證 照 者 3. 有 店 家 推 薦 者 國 中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Windows 操 作 能 力 年 滿 18 歲 以 上, 並 符 合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 照 顧 服 務 員 單 一 級 報 檢 資 格 者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操 作 能 力 具 備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技 術 士 報 檢 資 格 具 備 檢 定 相 關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者 優 先 具 備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檢 證 照 或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Windows 操 作 能 力 依 本 學 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為 準 24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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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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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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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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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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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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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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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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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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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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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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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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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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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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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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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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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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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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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度 醫 師 職 業 醫 學 研 習 會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醫 事 人 員 之 訓 練 一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1 月 10 日 早 上 10 時 起 至 該 期 額 滿 為 止, 惟 最 遲 須 於 該 期 開 課 前 3 星 期 前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手 續 二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 網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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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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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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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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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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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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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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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九十三年度聯合分發委員會
新 增 更 名 整 併 或 停 招 校 系 一 覽 表 註 : 本 表 為 與 104 學 年 度 參 與 考 試 分 發 校 系 比 對 之 結 果, 各 系 組 實 際 狀 況 請 另 洽 該 校 系 105 學 年 度 新 增 校 系 編 號 校 名 系 組 名 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表 演 藝 術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2 東 海 大 學 永 續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士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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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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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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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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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