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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國 科 會 GRB 編 號 PG 本 部 研 考 資 訊 系 統 計 畫 編 號 C1001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者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研 究 主 持 人 : 汪 教 授 毓 瑋 協 同 主 持 人 : 黃 教 授 富 源 研 究 員 : 林 滄 崧 陳 豔 紅 施 雅 甄 宣 介 慈 研 究 助 理 : 林 千 芩 陳 淑 雲 徐 芊 慧 吳 斯 茜 葛 振 敏 顧 問 : 保 四 林 總 隊 長 世 當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 目 次 表 次...II 圖 次... IV 摘 要...V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4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時 程...5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7 第 一 節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之 分 野 及 重 點...7 第 二 節 在 職 訓 練 理 論 之 運 用 及 實 踐...19 第 三 節 外 國 警 察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之 體 制 規 劃 與 運 作...27 第 四 節 我 國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研 究...42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49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49 第 二 節 研 究 流 程...49 第 三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5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55 第 一 節 質 化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55 第 二 節 問 卷 調 查 設 計 與 實 施...93 第 三 節 量 化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第 四 節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各 變 項 之 描 述 性 分 析 第 五 節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各 變 項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附 錄 一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附 錄 二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正 式 問 卷 參 考 文 獻 I

4 表 次 表 2-1 訓 練 教 育 發 展 的 比 較.11 表 2-2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之 策 略 性 程 度.12 表 2-3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專 業 人 員 的 角 色 及 次 角 色.13 表 2-4 訓 練 評 估 計 算 方 法.26 表 2-5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相 關 研 究 彙 整 表.48 表 3-1 訪 談 實 施 過 程 表.52 表 3-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研 究 目 的 一 覽 表.53 表 4-1 研 究 樣 本 選 取 分 析 表..93 表 4-2 預 試 前 後 問 卷 內 容 修 正 表.94 表 4-3 各 研 究 變 項 與 問 卷 問 項 內 容 對 照 及 特 性 說 明 表.97 表 4-4 研 究 對 象 施 測 分 析 表.100 表 4-5 受 訪 樣 本 性 別 分 析 表 102 表 4-6 受 訪 樣 本 年 齡 分 析 表 102 表 4-7 受 訪 樣 本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表 103 表 4-8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從 警 年 資 分 析 表 表 4-9 受 訪 樣 本 工 作 職 稱 分 析 表 104 表 4-10 受 訪 樣 本 兼 任 教 官 或 助 教 分 析 表 104 表 4-11 受 訪 樣 本 工 作 性 質 分 析 表 104 表 4-12 受 訪 樣 本 服 務 單 位 分 析 表 105 表 4-13 本 研 究 與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人 口 特 性 比 較 表 表 4-14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願 景 策 略 認 知 之 次 數 分 析 表 108 表 4-15 訓 練 時 數 認 證 制 度 分 析 表 109 表 4-16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之 困 境 與 問 題 認 知 之 次 數 分 析 表 111 表 4-17 無 法 正 常 參 加 常 訓 影 響 原 因 分 析 表 111 表 4-18 參 加 學 科 常 訓 意 願 低 落 原 因 分 析 表 112 表 4-19 參 加 術 科 常 訓 意 願 低 落 原 因 分 析 表 112 表 4-20 學 科 訓 練 場 地 分 析 表 113 II

5 表 4-21 術 科 訓 練 場 地 分 析 表.113 表 4-22 常 年 訓 練 教 官 ( 講 師 ) 條 件 分 析 表 114 表 4-23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認 知 之 次 數 分 析 表 117 表 4-24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認 知 之 次 數 分 析 表 120 表 4-25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各 問 項 之 平 均 數 表 現 達 同 意 程 度 (3 分 ) 以 上 之 分 析..124 表 4-26 三 組 在 目 前 各 項 常 訓 實 施 有 充 分 的 運 用 科 技 技 術 之 意 見 分 佈 127 表 4-27 三 組 在 現 行 常 訓 項 目 可 以 滿 足 實 務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之 意 見 分 析 127 表 4-28 三 組 在 現 常 訓 教 材 的 內 容 可 滿 足 常 訓 授 課 上 的 需 要 意 見 分 析 128 表 4-29 三 組 在 常 訓 可 採 學 術 科 合 併 每 季 分 梯 集 中 實 施 3 天 意 見 分 析 128 表 4-30 不 同 組 別 樣 本 在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願 景 策 略 次 概 念 差 異 性 分 析 131 表 4-31 不 同 組 別 樣 本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之 困 境 與 問 題 次 概 念 差 異 性 分 析 132 表 4-32 不 同 組 別 樣 本 在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次 概 念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133 表 4-33 不 同 組 別 樣 本 在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次 概 念 之 差 異 性 分 析..134 表 4-34 受 訪 樣 本 不 同 組 別 間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差 異 性 顯 著 分 析 表 135 表 5-1 本 研 究 研 究 結 論 來 源 表.137 表 5-2 本 研 究 建 議.144 表 5-3 常 訓 術 科 柔 道 訓 練 內 容 建 議 表.147 表 5-4 常 訓 術 科 綜 合 逮 捕 術 訓 練 內 容 建 議 表.148 表 5-5 常 訓 術 科 射 擊 訓 練 內 容 建 議 表.149 III

6 圖 次 圖 1-1 反 恐 數 位 教 材 畫 面 3 圖 1-2 研 究 目 的 4 圖 2-1 人 力 資 源 功 能 的 改 變.8 圖 2-2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輪 10 圖 2-3 訓 練 與 企 業 系 統..12 圖 2-4 績 效 評 析 流 程..16 圖 2-5 系 統 化 教 學 設 計 流 程...17 圖 2-6 訓 練 與 發 展 的 程 式...18 圖 2-7 國 家 人 力 資 本 開 發 體 系...22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49 圖 3-2 研 究 流 程...50 圖 4-1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願 景 策 略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之 側 面 圖.109 圖 4-2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之 困 境 與 問 題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之 側 面 圖.114 圖 4-3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之 側 面 圖.118 圖 4-4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之 側 面 圖.121 圖 4-5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之 總 側 面 圖.126 IV

7 摘 要 關 鍵 詞 :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在 職 訓 練 一 研 究 緣 起 政 府 對 於 公 務 人 力 訓 練 資 源 與 績 效 提 升 的 關 注 日 益 增 長, 常 年 訓 練 是 警 察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最 主 要 的 策 略, 目 前 運 作 模 式 係 由 警 政 署 負 責 全 國 性 警 察 訓 練 之 策 劃 督 導 考 核, 直 轄 市 與 縣 ( 市 ) 訓 練 課 科 負 責 執 行 與 測 驗 以 目 前 警 察 訓 練 單 位 的 組 織 結 構 與 編 制 龐 大 與 業 務 龐 雜, 已 超 過 行 政 院 內 單 一 部 會 所 轄 的 訓 練 機 構 本 研 究 計 畫 旨 在 探 討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學 科 術 科 訓 練 結 合 勤 務 執 行 業 務 推 展 需 求 整 合 建 構, 以 因 應 公 務 人 力 訓 練 的 趨 勢 社 會 環 境 及 工 作 需 求 二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當 前 常 年 訓 練 已 面 臨 了 變 革 的 挑 戰, 本 研 究 屬 於 政 策 先 導 型 的 研 究,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除 了 以 文 獻 探 討 法 閱 讀 分 析 國 內 外 警 察 訓 練 相 關 的 相 關 研 究, 另 運 用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深 度 訪 談 觀 察 問 卷 調 查 等 方 式 進 行 常 年 訓 練 規 畫 執 行 等 層 面 的 探 討 其 中, 問 卷 調 查 研 究 對 象 區 分 為 常 年 訓 練 規 劃 人 員 執 行 人 員 與 訓 練 人 員 等 三 層, 問 卷 發 放 計 1000 份, 回 收 有 效 樣 本 率 為 80.1% 最 後 彙 整 研 究 所 得, 並 考 量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政 策 走 向, 配 合 警 察 組 織 運 作 與 人 員 特 質, 提 出 策 略 導 向 常 年 訓 練 體 系 之 規 畫 建 議 三 重 要 發 現 研 究 人 員 前 往 實 地 感 受 操 作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情 形, 又 經 過 兩 階 段 之 焦 點 座 談 及 深 度 訪 談 後, 共 獲 得 七 個 有 關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結 論, 包 括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發 展 趨 勢 目 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的 困 境 與 問 題 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警 察 常 年 術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警 V

8 察 常 年 術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警 察 常 年 學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其 他 訓 練 方 案 意 見 等 面 向 四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本 研 究 建 議 分 為 立 即 可 行 中 期 長 期 等 8 項 建 議 供 有 關 單 位 參 考,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包 括 : 提 供 多 種 訓 練 誘 因 以 增 加 受 訓 者 學 習 動 機 推 動 常 年 訓 練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認 證 建 立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機 制, 確 立 學 術 科 訓 練 課 程 架 構 鼓 勵 常 年 訓 練 教 師 運 用 情 境 模 擬 式 教 學 方 法 等 4 項 建 議 ; 中 期 建 議 包 括 : 建 立 術 科 教 官 評 鑑 制 度 與 開 發 警 察 人 員 體 適 能 資 料 庫, 蒐 集 警 察 體 適 能 檢 測 資 料 等 2 項 建 議 ; 長 期 建 議 包 括 : 成 立 相 關 學 系 培 育 常 年 訓 練 規 劃 執 行 與 研 究 之 專 業 人 才 設 立 專 屬 的 訓 練 場 所 等 2 項 建 議 VI

9 ABSTRACT Keywords: police training,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service training In this knowledge economy era, humane resources development (HRD) becomes the important topic for all private and public organizations. Training, as part of HRD, is still a key activity of organizations. Under the crisis of worsening public security in Taiwan, the current police in-service training faces severe challenges. It is an emerging agenda to establish strategic training system for fostering high performance police.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provide systemic perspectives on planning police in-service training. The research methods utilized in this study include literature search, in-depth interview, focus group discussion, observation as well as questionnaires. The study result shows that the current state of police in-service training is unstructured. There are lack of the mechanisms for training needs assessment, curriculum design, e-learning implementation, materials development, train-the-trainer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attract the authorities will continue to invest heavily in police training.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quality of police training system, this study comes to the immediate, mid-term and long-term strategies. For immediate strategies: 1. Providing the variety training incentives to motivate trainees 2. Use of Lifelong learning information portal for civil servants to manage training activities 3. Identifying the training curriculum framework 4. Encouraging trainers to use contextualized instructional methods For mid-term strategies: 1. Developing the political skill trainers evaluation 2. Developing the police fitness database For long-term strategies: VII

10 1. Planning a HRD department in 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2. Building a training center for each police unit VIII

11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 公 務 人 員 的 素 質 直 接 影 響 政 府 效 能, 公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HRD,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的 良 窳 是 關 鍵, 其 中, 訓 練 在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範 疇 裡 舉 足 輕 重, 也 是 目 前 我 國 公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最 主 要 的 策 略 為 更 契 合 政 府 效 能 的 實 際 需 求 與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的 變 遷, 當 前 我 國 公 部 門 訓 練 機 構 在 角 色 功 能 上 刻 正 進 行 一 連 串 的 變 革 事 實 上, 時 代 變 遷 公 務 員 受 訓 的 特 質 已 改 變, 過 去 假 定 公 務 員 接 受 訓 練 是 被 動 配 合 附 庸 化 的, 如 今, 受 訓 公 務 員 是 理 性 選 擇 在 乎 品 質 的 消 費 者 ( 鄭 錫 鍇,2006), 面 對 受 訓 公 務 員 的 變 化, 提 供 訓 練 的 公 部 門 訓 練 機 構 亦 需 重 新 界 定 依 據 92 年 12 月 行 政 院 核 布 行 政 院 所 屬 訓 練 機 構 轉 型 規 劃 案, 陸 續 推 動 整 併 行 政 法 人 化 去 任 務 化 改 制 等 四 個 轉 型 策 略, 至 95 年 底 已 將 52 所 訓 練 機 構 調 為 44 所 ( 陳 國 輝,2006) 此 外, 依 據 行 政 院 96 年 7 月 11 日 院 授 人 考 字 第 號 函 : 各 機 關 ( 構 )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自 97 年 1 月 1 日 起, 提 高 為 40 小 時, 其 中 數 位 學 習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5 小 時, 業 務 相 關 之 學 習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20 小 時 由 此 新 的 規 定 揭 示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政 策 走 向 重 點 有 三 : 一 是 在 量 的 方 面 提 高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學 習 時 數 ; 二 是 質 的 方 面, 透 過 政 策 直 接 引 導 公 務 人 員 多 加 從 事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訓 練 活 動 ; 三 是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受 訓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時 數 需 透 過 數 位 的 管 道 學 習 除 此 之 外, 為 期 彈 性, 在 行 政 院 96 年 6 月 5 日 所 修 正 之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 原 要 點 名 稱 為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核 發 及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 授 予 人 事 行 政 局 具 備 制 定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數 位 學 習 時 數 及 業 務 1

1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相 關 學 習 時 數 等 三 項 時 數 要 求 的 法 源, 一 連 串 的 政 策 可 見 政 府 對 於 公 務 人 力 訓 練 資 源 與 績 效 提 升 的 關 注 訓 練 的 發 展 程 式 大 致 上 包 括 四 個 階 段 分 別 為 :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方 案 設 計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評 量, 目 前 國 內 對 於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研 究 並 不 多, 多 數 是 集 中 在 訓 練 規 畫 面 的 探 討 ( 張 玲 堅,2002; 蔡 嘉 昌,1995) 以 臺 北 市 警 勤 區 員 警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結 論 認 為 警 勤 區 工 作 特 性 變 化, 勤 區 員 警 應 不 斷 的 學 習, 然 所 受 的 訓 練 對 其 工 作 協 助 仍 有 落 差, 建 議 強 化 辦 理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training needs assessment) 與 訓 練 成 效 ( 洪 國 倉,1995); 另 有 研 究 參 考 了 英 國 美 國 德 國 日 本 等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以 及 國 內 業 界 公 務 員 機 構 之 經 驗, 研 究 發 現 目 前 警 察 訓 練 在 前 期 的 需 求 評 估 作 業 並 不 完 備, 建 議 要 成 立 專 貴 單 位 對 訓 練 需 求 做 詳 實 調 查, 朝 系 統 化 的 訓 練 體 系 的 方 向 努 力 ( 賴 建 川, 1997); 李 俊 德 (2005) 以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大 隊 為 例, 研 究 發 現 目 前 專 業 警 察 的 常 年 訓 練, 有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缺 乏 完 整 規 劃 且 專 業 訓 練 設 備 不 足 的 問 題 此 外, 就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術 科 訓 練 規 劃 的 相 關 研 究, 陳 志 敬 (2006) 研 究 發 現 訓 練 場 地 設 備 獎 懲 制 度 對 術 科 訓 練 成 效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建 議 術 科 訓 練 宜 分 齡 分 級 實 施 加 強 術 科 訓 練 之 軟 硬 體 設 備 建 立 警 察 專 業 訓 練 中 心 與 公 正 客 觀 的 獎 懲 標 準 朱 信 憲 (2004) 以 全 國 32 個 警 察 機 關 抽 樣 1100 位 警 察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結 論 發 現 警 察 認 為 術 科 訓 練 規 劃, 應 加 強 實 用 性 及 執 勤 需 要 實 警 演 練 案 例 教 學 及 講 解 等 課 程 就 國 外 警 察 訓 練 的 趨 勢, 主 要 改 革 可 分 為 訓 練 傳 遞 訓 練 議 題 二 方 面, 在 訓 練 傳 遞 上, 共 同 的 發 展 是 數 位 學 習 訓 練 比 例 持 續 增 加, 以 提 供 即 時 互 動 的 訓 練 ; 就 訓 練 議 題 上, 各 國 警 方 為 因 應 反 恐 需 求, 大 符 改 革 訓 練, 尤 其 強 化 航 警 的 安 檢 作 業 (Laff, 2007) 同 時, 反 恐 師 資 培 育 亦 是 當 務 之 急, 為 結 合 數 位 學 習 管 道 與 回 應 反 恐 需 求, 加 州 警 方 委 託 了 Allen Interaction 公 司 客 製 化 開 發 反 恐 數 位 教 材, 該 教 材 採 擬 真 情 境 高 互 動 式 的 設 計, 作 為 訓 練 反 恐 種 子 師 資 之 用, 並 榮 獲 了 2007 年 Brandon Hall 教 材 評 選 金 獎 ( 教 材 畫 面 如 圖 1-1) 2

13 第 一 章 緒 論 圖 1-1 反 恐 數 位 教 材 畫 面 ( 此 外, 女 警 的 訓 練 亦 是 另 一 個 關 注 的 焦 點, 亞 特 蘭 大 警 察 學 院 (Atlantic Police Academy ) 開 始 正 視 性 別 差 異 的 情 況, 提 供 不 同 的 訓 練 計 畫 ( gender-separate training ) 來 拉 近 性 別 差 異, 而 非 傳 統 上 採 一 體 適 用 (one-size-fits-all) 的 訓 練 計 畫, 確 保 女 警 在 學 科 術 科 使 用 警 械 的 程 度 符 合 執 勤 所 需 (Keith, 2007) 常 年 訓 練 是 警 察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最 主 要 的 策 略, 辦 理 法 源 依 據 民 國 92 年 4 月 16 日 內 政 部 臺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目 前 運 作 模 式 係 由 警 政 署 負 責 全 國 性 警 察 訓 練 之 策 劃 督 導 考 核, 直 轄 市 與 縣 ( 市 ) 訓 練 課 科 負 責 執 行 與 測 驗, 而 學 術 科 訓 練 時 數 規 定 合 計 早 超 出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時 數 的 40 小 時 甚 多 ; 且 以 目 前 警 察 訓 練 單 位 的 組 織 結 構 與 編 制 龐 大, 以 及 業 務 龐 雜, 亦 已 超 過 行 政 院 內 單 一 部 會 所 轄 的 訓 練 機 構, 雖 然 警 察 訓 練 現 階 段 未 納 入 政 府 對 於 訓 練 機 構 轉 型 的 範 圍, 然 而 亦 不 可 背 離 公 務 人 力 訓 練 的 大 趨 勢 再 者, 國 內 治 安 情 勢 惡 化, 全 民 對 於 改 善 治 安 的 需 求 急 切,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實 已 面 臨 了 變 革 的 挑 戰 有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屬 於 政 策 先 導 型 的 研 究, 將 考 量 在 更 高 層 次 的 脈 絡 下, 建 置 常 年 訓 練 體 系 3

1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欲 改 善 當 前 治 安 困 境 提 高 政 府 效 能,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脫 胎 換 骨 勢 在 必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思 維 要 突 破 活 動 導 向 (activity-based) 訓 練 的 迷 思, 從 增 加 更 多 的 訓 練 課 程 更 難 的 檢 測 標 準, 轉 為 追 求 結 構 化 的 訓 練 規 劃 精 緻 化 的 訓 練 過 程 更 穩 定 的 訓 練 結 果, 才 有 助 於 供 應 高 素 質 的 警 力, 以 俾 提 升 執 勤 的 績 效, 鞏 固 與 永 續 台 灣 安 定 的 力 量 從 英 國 的 國 家 學 院 變 革 的 經 驗 為 師, 二 十 一 世 紀 訓 練 機 構 不 能 再 像 過 去 一 樣 僅 扮 演 訓 練 計 畫 傳 遞 者 執 行 者 的 功 能 與 角 色, 而 要 進 階 成 為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規 劃 者 ( 陳 國 輝,2006), 值 此 常 年 訓 練 新 建 設 的 時 刻, 本 研 究 設 定 下 列 三 個 研 究 目 的 ( 如 圖 1-2): ( 一 ) 界 定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新 願 景 與 提 出 支 持 願 景 之 策 略 ( 二 ) 分 析 與 擬 定 符 合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願 景 與 策 略 之 運 作 機 制 ( 三 ) 建 置 符 合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願 景 與 策 略 之 執 行 架 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願 景 - 組 織 - 訓 練 機 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策 略 - 破 除 舊 迷 思 - 提 出 新 假 設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機 制 - 需 求 師 資 課 程 設 備 教 材 成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執 行 架 構 - 權 責 - 支 援 模 式 圖 1-2 研 究 目 的 4

15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時 程 ( 一 ) 時 間 的 範 圍 就 本 研 究 議 題 而 言, 欲 建 立 完 整 精 確 的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體 系, 可 採 取 縱 貫 性 實 驗 設 計 的 方 式, 以 逐 年 觀 察 並 獲 取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重 要 變 數 亦 即 長 期 觀 察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與 盲 點, 並 投 入 相 關 可 提 升 或 改 善 訓 練 成 效 的 變 數 後, 再 觀 察 與 逐 步 凝 聚 重 要 變 數 的 影 響 力, 進 而 轉 換 成 可 操 作 並 符 合 實 務 需 求 的 制 度 惟 本 研 究 限 於 經 費 與 簽 約 時 效 的 關 係, 研 究 時 間 受 到 壓 縮, 因 此, 本 研 究 所 獲 取 的 資 料 屬 於 橫 斷 面 研 究 的 價 值 ( 二 ) 議 題 的 範 圍 本 研 究 主 題 聚 焦 於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學 術 科 的 議 題 上, 項 目 亦 以 討 論 現 行 學 術 科 的 精 進 為 主 此 外 從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中 可 以 發 現,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迷 思 與 不 足, 乃 深 受 警 察 內 部 不 變 的 文 化 與 社 會 外 部 多 變 的 需 求 所 影 響 本 研 究 限 於 研 究 人 力 與 研 究 時 間 不 足 之 故, 僅 能 針 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制 度 本 身 作 深 入 的 探 討, 其 他 有 關 警 察 內 部 文 化 及 社 會 外 部 需 求 等 議 題, 僅 能 做 相 關 性 的 解 釋, 而 無 法 更 深 入 進 行 因 果 性 的 探 討 ( 三 ) 樣 本 範 圍 本 研 究 主 題 雖 針 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但 警 察 部 門 亦 屬 於 整 體 政 府 公 部 門 的 一 部 份, 因 此 本 研 究 乃 突 破 以 往 研 究 的 限 制, 在 研 究 對 象 上 除 了 警 察 部 門 內 之 人 員 外, 更 延 伸 至 從 事 公 部 門 在 職 訓 練 領 域 的 學 者 專 家, 藉 由 當 代 公 部 門 在 職 訓 練 的 普 遍 取 向, 做 為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遠 景 與 策 略 思 考 依 據 雖 本 研 究 設 計 上 有 延 伸 至 公 部 門 在 職 訓 練 領 域 的 學 者 專 家, 但 基 於 本 研 究 目 的 乃 著 重 於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制 度 本 身 的 設 計 與 操 作, 因 此 將 研 究 樣 本 侷 限 在 此 一 制 度 本 身 的 政 策 規 劃 者 執 行 者 與 受 訓 者 5

1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6

17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欲 探 求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新 遠 景 與 策 略, 則 需 從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與 管 理 的 宏 觀 角 度 加 以 瞭 解 常 年 訓 練 或 在 職 訓 練 都 是 組 織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機 制, 訓 練 的 重 點 並 非 僅 在 於 組 織 內 部 個 體 本 身 是 否 成 長 的 議 題, 更 著 重 在 於 組 織 內 部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與 管 理 的 議 題 另 外, 在 私 人 企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與 管 理 議 題 上, 本 來 就 比 公 部 門 更 具 有 彈 性 與 實 驗 性, 因 此 本 研 究 亦 探 觸 此 一 領 域, 嘗 試 從 私 部 門 的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與 管 理 的 遠 景 與 策 略 當 中, 獲 取 相 關 概 念,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企 圖 建 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新 模 式 的 思 考 觸 媒 再 者, 雖 然 世 界 各 國 警 察 機 關 的 定 位 與 警 察 人 員 的 訓 練 方 式 不 一, 但 外 國 警 察 機 關 的 常 年 訓 練 方 式 的 探 討 也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我 們 可 以 從 許 多 國 家 的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制 度 當 中, 擷 取 與 我 國 國 情 相 同 且 可 供 參 考 的 部 份, 進 一 步 與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制 度 做 條 件 性 的 磨 合, 期 待 也 能 從 中 獲 取 一 定 程 度 的 省 思 第 一 節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之 分 野 及 重 點 壹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發 展 脈 絡 當 今 組 織 欲 邁 向 成 功, 無 不 把 注 意 力 放 在 人 力 資 源 這 項 重 要 資 產,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簡 稱 HRM) 的 演 進 與 經 濟 發 展 進 程 息 息 相 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一 詞 源 自 英 國 的 勞 工 管 理 (labor management), 因 18 世 紀 末 工 業 革 命 後, 大 量 員 工 進 入 工 廠 而 衍 生 諸 多 管 理 議 題, 第 二 次 大 戰 後 隨 著 美 國 經 濟 擴 張 公 司 組 織 繁 衍, 開 始 使 用 人 事 管 理 (personnel management) 隨 著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來 臨, 人 力 資 源 在 組 織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提 升, 人 事 與 人 力 資 源 兩 名 詞 開 始 有 交 互 使 用 的 現 象, 如 美 國 人 事 行 政 協 會 7

1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American Society for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在 1989 年 更 名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協 會 (Society for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現 今 有 許 多 組 織 紛 紛 將 人 事 部 門 改 為 人 力 資 源, 進 一 步 拉 高 部 門 的 層 級, 並 轉 化 該 部 門 的 任 務 與 定 位, 在 在 顯 示 時 代 變 遷 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價 值 扶 搖 直 上 一 個 多 世 紀 以 來, 人 力 資 源 功 能 的 改 變 如 圖 2-1 所 示 時 代 1880~ ~ ~ ~ ~ ~ 企 業 的 變 革 工 業 革 命 勞 工 團 體 工 業 化 集 結 工 會 公 司 成 長 改 變 勞 動 力 跨 國 公 司 的 增 加 專 業 勞 工 技 術 革 命 企 業 中 的 重 要 策 略 夥 伴 資 訊 時 代 及 全 球 連 結 人 力 資 源 勞 工 關 係 勞 資 關 係 人 事 管 理 人 群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性 人 力 結 果 產 品 創 新 大 量 生 產 產 品 與 市 場 顧 客 滿 意 度 顧 客 愉 悅 與 附 加 價 值 導 向 與 生 產 力 生 產 力 圖 2-1 人 力 資 源 功 能 的 改 變 資 料 來 源 : 李 茂 興 林 宜 君 譯 (2003) 從 人 事 管 理 轉 型 成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意 味 著 組 織 的 競 爭 關 鍵 在 於 訓 練 紮 實 及 高 度 承 諾 的 員 工 ( 蔡 明 慧 洪 瑞 璘 譯,2002), 亦 即 人 們 對 於 組 織 外 部 的 效 率 生 產 力 獲 利 率 是 建 立 在 以 有 效 率 的 人 力 資 源 為 基 礎 的 認 知 和 意 識 ( 李 茂 興 林 宜 君 譯,2003) 換 言 之, 組 織 競 爭 力 與 員 工 競 爭 力 的 相 關 性 將 益 發 地 緊 密, 在 矽 谷, 應 付 不 變 則 汰 的 環 境 步 調 早 已 成 了 一 種 生 活 方 式, 讓 員 工 有 能 力 去 評 估 磨 練 轉 換 擴 充 自 己 的 技 能, 使 他 們 在 職 場 上 保 持 競 爭 力, 相 對 的, 資 方 要 求 員 工 對 公 司 作 出 更 大 的 貢 獻 ( 潘 東 傑 譯,200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基 本 使 命 是 為 組 織 求 才 育 才 用 才 與 留 才,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可 以 為 人 力 的 獲 得 發 展 運 用 激 勵 與 維 持 ( 張 緯 良,2004) 成 熟 8

19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的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是 組 織 有 力 的 後 盾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雖 附 屬 於 組 織 由 上 而 下 的 策 略 執 行 者, 仍 應 有 清 晰 的 願 景, 有 關 如 何 建 立 人 力 資 源 願 景,Chanda 與 Kabra 建 議 以 下 的 五 步 驟 ( 蔡 明 慧 洪 瑞 璘 譯,2002):1 清 楚 描 述 組 織 願 景 ;2 確 認 策 略 夥 伴 ;3 確 認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的 策 略 夥 伴 ;4 界 定 人 力 資 源 願 景 ;5 使 人 力 資 源 願 景 成 真 貳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內 涵 人 力 資 源 專 業 領 域 分 工 又 區 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簡 稱 HRD) 二 大 方 向, 一 個 完 善 的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所 聘 雇 的 專 業 人 力, 即 會 明 確 區 分 從 事 HRM 或 HRD 工 作, 而 HRM 人 員 通 常 較 HRD 來 得 多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係 1969 年 美 國 訓 練 與 發 展 協 會 (American Society for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ASTD) 的 研 討 會 上 由 Nadler 提 出, 其 要 義 為 :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作 有 計 劃 有 目 的 的 學 習, 以 提 高 工 作 的 表 現 一 般 人 很 容 易 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化 約 的 理 解 為 訓 練 辦 理, 然 而, 根 據 Mclagan 在 1983 年 所 提 出 之 人 力 資 源 輪 (human resource wheel) 模 型 ( 如 圖 2), 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界 定 為 : 整 合 並 運 用 訓 練 與 發 展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T&D) 組 織 發 展 (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 OD) 職 涯 發 展 (career development, CD) 等 三 部 分, 換 言 之, 訓 練 與 發 展 只 是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三 個 範 疇 之 一 Pace Smith 與 Mills(1991) 認 為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是 運 用 發 展 的 實 踐 來 達 成 管 理 者 員 工 及 組 織 中 其 他 成 員 有 更 高 的 生 產 力 更 好 的 品 質, 及 更 大 滿 足 的 一 種 專 業 領 域 ; 此 定 義 著 重 在 發 展 一 詞, 藉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來 改 善 工 作 系 統 訓 練 與 發 展 代 表 組 織 對 人 才 的 投 資, 過 去 訓 練 的 焦 點 乃 是 彌 補 員 工 績 效 與 要 求 標 準 的 差 距, 但 以 競 爭 力 觀 點, 要 持 續 發 展 員 工 以 未 來 的 差 距 作 預 備 有 關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所 涵 蓋 的 訓 練 與 發 展 組 織 發 展 職 涯 發 展 等 三 個 範 疇, 其 具 體 內 涵 如 下 ( 陳 聰 勝,1997: ): 1. 訓 練 與 發 展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T&D): 為 提 高 績 效 和 改 善 現 有 或 特 定 工 作 之 個 人 知 識 (knowledge) 技 能 (skill) 態 度 9

2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attitude) 之 規 劃 設 計 和 管 理 最 常 借 重 工 作 職 場 內 外 及 透 過 從 做 中 學 的 訓 練 方 式 來 進 行 學 習 2. 組 織 發 展 (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 OD): 為 改 善 組 織 團 隊 或 個 人 績 效, 而 在 人 力 資 源 領 域 中 結 合 組 織 結 構 文 化 程 式 和 策 略 的 創 新 發 展 活 動 或 過 程 亦 即 組 織 發 展 的 目 標 在 促 使 組 織 成 員 之 間 建 構 更 緊 密 的 工 作 關 係, 發 展 出 組 織 自 我 更 新 的 能 力 3. 職 涯 發 展 (career development, CD): 為 發 展 個 人 未 來 工 作 能 力 所 需 的 發 展 活 動 或 過 程 職 涯 發 展 含 括 個 人 及 組 織 活 動, 前 者 如 事 業 生 涯 規 劃, 後 者 如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人 力 資 源 資 訊 系 統 人 資 研 究 與 資 訊 勞 資 關 係 訓 練 發 展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組 織 發 展 諮 商 與 輔 導 薪 資 與 福 利 選 才 與 安 置 人 力 資 源 成 果 績 效 管 理 系 統 職 涯 發 展 組 織 / 工 作 設 計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圖 2-2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輪 資 料 來 源 :Mclagan(1989) 10

21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此 外, 常 見 訓 練 (training) 教 育 (education) 發 展 (development) 三 詞 混 用 的 情 況, 事 實 上, 三 者 內 涵 雖 然 相 關, 但 是 在 定 義 目 的 導 向 等 仍 有 差 異, 說 明 詳 如 下 表 2-1 所 示 表 2-1 訓 練 教 育 發 展 的 比 較 項 目 訓 練 教 育 發 展 定 義 引 起 個 人 行 為 改 變 的 歷 程, 以 獲 得 目 前 工 作 上 所 需 的 知 識 與 技 為 主 基 於 未 來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以 獲 得 系 統 性 的 知 識 或 概 念, 備 處 理 未 來 將 擔 任 的 職 務 或 情 境 綜 合 員 工 個 人 需 求 與 企 業 成 長, 透 過 有 計 劃 的 教 育 訓 練, 使 員 工 的 個 人 事 業 前 程 規 劃 與 企 業 成 長 目 標 結 合 目 的 導 向 範 圍 提 供 特 定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以 有 效 執 行 某 一 特 定 的 工 作 或 任 務 以 短 期 目 標 為 導 向, 解 決 目 前 的 實 際 需 求 處 理 目 標 下 的 任 務 提 供 有 系 統 的 知 識 技 能 與 觀 念, 以 因 應 環 境 的 變 遷 以 中 長 期 目 標 為 導 向, 將 目 前 所 學 應 用 於 未 來 處 理 有 關 認 知 技 能 與 價 值 的 整 合 確 保 組 織 經 常 擁 有 可 運 用 的 人 力, 以 順 利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達 成 長 短 期 目 標, 以 配 合 組 織 及 個 人 發 展 需 要 整 合 組 織 或 部 門 的 目 標 與 任 務 時 間 短 期 長 期 配 合 組 織 功 能 配 合 工 作 上 所 需 培 養 未 來 所 需 人 促 進 個 人 和 組 織 發 展 力 出 發 點 以 工 作 為 主 以 個 人 為 主 工 作 以 個 人 和 組 織 為 主 為 輔 人 力 規 劃 短 期 人 力 中 長 期 人 力 長 期 人 力 資 料 來 源 : 陳 姿 妤 (1997: 9) 參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與 組 織 策 略 人 力 資 源 在 組 織 內 的 關 鍵 地 位 並 非 一 蹴 可 及,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是 整 體 組 織 運 作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擬 定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需 切 合 組 織 的 需 要 與 整 體 方 向, 首 先 要 從 組 織 層 面 來 思 考 人 力 資 源 的 策 略, 再 從 這 些 上 層 大 架 構 的 策 略 中, 定 位 出 需 要 什 麼 樣 的 人 力 資 源, 以 維 持 組 織 運 作 的 效 能 以 企 業 系 統 為 例, 訓 練 是 策 略 的 產 物, 上 游 可 溯 至 顧 客 需 求 而 來 ( 如 圖 2-3) 11

2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顧 客 需 求 評 估 企 業 策 略 訓 練 行 動 圖 2-3 訓 練 與 企 業 系 統 資 料 來 源 :Landale(1999: 94) 若 聚 焦 在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HRD) 的 面 向 而 言, 組 織 為 檢 視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之 策 略 性 程 度, 可 從 環 境 因 素 組 織 目 標 高 階 主 管 支 持 訓 練 發 展 流 程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等 五 個 要 素 來 考 量 ( 表 2-2): 要 素 1 環 境 因 素 是 否 決 定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之 策 略 方 向? 2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是 否 與 組 織 目 標 一 致? 3 高 階 主 管 支 持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之 影 響 程 度 4 誰 負 責 訓 練 發 展 之 主 要 流 程 及 其 結 果 5 訓 練 發 展 與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之 組 合 資 料 來 源 : 李 漢 雄 (2000: ) 表 2-2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之 策 略 性 程 度 精 義 訓 練 及 發 展 的 實 務 與 政 策 效 益, 是 無 法 脫 離 環 境 的 影 響 如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及 法 令 政 策 的 變 化 等, 皆 影 響 訓 練 發 展 策 略 的 優 先 順 序, 故 組 織 必 須 有 能 力 將 外 部 環 境 的 機 會 與 威 脅, 確 實 反 映 在 實 際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策 略 上 組 織 之 教 育 訓 練 與 發 展 是 否 能 適 時 提 供 員 工 必 要 的 知 識 技 能 與 發 展, 又 經 濟 的 產 出 是 否 可 以 歸 因 於 訓 練, 皆 是 組 織 所 關 切 之 議 題, 進 而 從 知 識 的 差 異, 重 新 檢 討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上 的 問 題 點 訓 練 本 身 是 一 種 頗 具 政 治 意 味 的 活 動, 其 成 功 與 否 須 看 高 階 主 管 是 否 支 持 或 影 響 高 階 主 管 應 扮 演 兩 種 積 極 性 角 色 : 文 化 的 塑 造 者 ; 訓 練 發 展 的 擁 護 者 組 織 內 隨 著 直 線 主 管 對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認 同 度 提 高, 訓 練 會 開 始 內 化 成 為 直 線 主 管 工 作 的 一 部 份 當 員 工 個 人 的 發 展 與 組 織 任 務 相 結 合 時, 直 線 主 管 更 應 擔 負 起 整 個 訓 練 發 展 的 規 劃 執 行 與 評 估 故 直 線 主 管 的 認 同 與 參 與 以 及 是 否 具 有 推 動 學 習 教 導 與 諮 商 的 能 力, 是 實 施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關 鍵 因 素 隨 著 組 織 型 態 的 改 變, 訓 練 及 發 展 在 組 織 的 角 色 中 不 再 只 是 策 略 的 跟 隨 者, 而 是 組 織 策 略 的 共 同 制 定 者, 必 須 隨 時 留 意 訓 練 與 發 展 未 來 的 新 趨 勢, 為 組 織 永 續 經 營 作 好 培 育 人 才 的 工 作 12

23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肆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專 業 人 員 的 角 色 有 關 訓 練 的 分 類, 依 對 象 來 區 分, 訓 練 包 含 了 新 進 人 員 與 現 職 人 員 訓 練, 依 訓 練 時 機 來 區 分, 可 分 職 前 在 職 訓 練 ; 依 職 級 區 分, 可 分 為 一 般 人 員 訓 練 與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為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品 質 與 成 果, 部 門 人 員 需 明 確 理 解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HRD) 的 角 色 與 定 位 外, 組 織 也 應 瞭 解 人 員 應 具 的 知 能, 以 聘 雇 合 適 的 專 業 人 力 Gilley & Eggland(1993) 把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專 業 人 員 的 角 色 歸 為 四 類 : 管 理 者 學 習 專 家 教 學 設 計 者 及 顧 問, 並 細 分 多 種 次 角 色, 從 中 可 知 他 們 必 需 共 同 負 起 評 估 的 責 任 與 功 能 的 交 集 ( 如 表 2-3): 表 2-3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專 業 人 員 的 角 色 及 次 角 色 角 色 管 理 者 學 習 專 家 教 學 設 計 者 顧 問 次 角 色 評 估 者 評 估 者 訓 練 與 發 展 管 團 體 協 助 者 理 者 教 材 編 寫 者 行 銷 者 講 師 規 劃 管 理 者 媒 體 專 家 策 略 家 需 求 分 析 者 專 案 設 計 者 任 務 分 析 者 轉 移 改 變 者 評 估 者 教 材 編 寫 者 媒 體 專 家 需 求 分 析 者 專 案 設 計 者 任 務 分 析 者 理 論 家 評 估 者 團 體 協 助 者 產 業 發 展 顧 問 講 師 行 銷 者 需 求 分 析 者 策 略 人 員 任 務 分 析 者 轉 移 改 變 者 美 國 訓 練 與 發 展 協 會 (ASTD) 於 歷 次 的 大 型 研 究 中, 均 針 對 HRD 專 業 人 員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作 詳 盡 的 分 析, 茲 就 該 協 會 於 1996 年 在 人 力 績 效 改 進 模 式 中 所 揭 櫫 的 HRD 專 業 的 十 一 種 角 色 與 功 能, 簡 述 如 下 ( 游 玉 梅,1999): 1. 行 政 管 理 者 : 主 要 為 協 調 並 支 援 HRD 方 案 的 實 施 2. 績 效 評 估 者 : 主 要 為 確 認 HRD 對 個 人 或 組 織 績 效 的 影 響 3. HRD 專 業 管 理 者 : 規 劃 主 導 並 支 持 HRD 工 作, 且 將 HRD 工 作 與 整 體 組 織 相 結 合 4. 教 材 開 發 者 : 主 要 為 製 作 書 面 或 電 子 媒 介 教 材 等 5. 個 人 生 涯 發 展 顧 問 : 協 助 員 工 評 估 自 己 的 能 力 價 值 觀 及 目 標, 並 13

2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檢 視 規 劃 及 執 行 個 人 生 涯 發 展 行 動 方 案 6. 專 業 講 師 與 引 導 員 : 主 要 在 提 供 資 訊 引 導 結 構 化 學 習 經 驗 並 指 導 小 組 討 論 過 程 等 7. 行 銷 者 : 負 責 HRD 相 關 見 解 課 程 及 服 務 的 行 銷 及 簽 約 事 宜 8. 需 求 分 析 者 : 檢 視 理 想 與 實 際 績 效 情 況 的 差 距 並 確 定 差 距 發 生 的 因 素 9. 組 織 變 革 催 化 者 : 影 響 並 協 助 組 織 行 為 之 變 革 10. 課 程 設 計 者 : 主 要 在 準 備 學 習 目 標 界 定 課 程 內 容 選 擇 各 種 系 列 活 動, 以 執 行 特 定 計 畫 方 案 11. 研 究 者 : 檢 視 發 展 或 測 試 與 HRD 有 關 的 理 論 研 究 概 念 科 技 模 式 硬 體 等 新 資 訊, 並 將 該 資 訊 轉 化 運 用, 以 改 進 個 人 或 組 織 績 效 伍 訓 練 規 劃 的 流 程 摩 托 羅 拉 的 主 管 認 為, 員 工 應 該 把 5% 的 時 間 用 在 接 受 訓 練 或 教 育 上, 他 們 估 計 公 司 每 花 一 元 在 訓 練 上, 就 可 以 回 收 三 十 三 元 的 利 益 ( 潘 東 傑 譯, 2002) 結 構 化 訓 練 的 啟 動 必 需 貼 近 組 織 的 目 標, 必 需 承 諾 組 織 績 效 的 達 成 及 提 昇, 因 此 職 司 訓 練 的 部 門, 應 將 焦 點 將 由 課 程 的 時 數, 轉 變 成 個 人 組 織 的 績 效 提 升, 否 則 與 組 織 目 標 脫 節 的 訓 練 不 過 是 活 動 辦 理 而 已 為 訓 練 而 訓 練 不 知 為 何 而 訓 一 直 是 訓 練 規 劃 中 最 引 人 垢 病 之 處, 訓 練 承 辦 人 員 所 規 劃 的 訓 練 趨 向 於 課 程 導 向 式 (topic-based) 或 講 師 導 向 式 (trainer-based) 的 訓 練, 前 者 是 因 課 設 師, 後 者 是 因 師 設 課, 二 者 情 況 乃 是 訓 練 規 劃 之 初 忽 略 了 前 端 分 析 (front-end analysis) 或 績 效 評 析 (performance analysis) 的 前 置 作 業 所 致, 長 期 下 來 將 浪 費 訓 練 成 本 與 偏 離 訓 練 任 務 正 因 為 訓 練 是 手 段 而 非 目 的, 辦 理 訓 練 最 終 需 回 報 至 個 人 的 工 作 績 效 與 組 織 的 營 運 績 效, 因 此, 訓 練 不 可 冒 然 啟 動, 進 行 績 效 評 析 即 是 確 保 績 效 問 題 與 對 策 的 因 果 關 係, 從 績 效 評 析 流 程 ( 如 圖 4) 可 知, 績 效 問 題 的 對 策 14

25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可 分 為 教 導 式 (instructional intervention) 與 非 教 導 式 (non-instructional intervention) 兩 類, 因 此 流 程 中 教 導 式 方 案 即 是 訓 練, 一 旦 確 認 採 訓 練 手 段 解 決, 才 展 開 訓 練 辦 理 的 程 式, 由 此 思 維 亦 可 證 明 訓 練 並 非 解 決 組 織 問 題 的 萬 靈 丹 究 竟 在 哪 些 情 況 下, 訓 練 才 是 最 好 的 解 決 方 案? 若 是 員 工 因 缺 乏 知 識 或 技 能, 導 致 工 作 成 效 不 佳, 此 時 訓 練 是 必 須 的, 其 他 例 如 設 備 制 度 等 之 故, 則 無 關 訓 練, 應 該 從 其 他 方 面 的 改 善 著 手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因 為 訓 練 的 成 本 較 高 即 時 性 不 足, 在 競 爭 速 度 加 快 的 環 境 下, 非 教 導 式 方 案 今 已 成 為 人 力 資 源 界 新 興 關 切 的 議 題, 組 織 希 望 尋 求 人 力 提 升 的 其 他 手 段, 也 帶 動 績 效 科 技 (performance technology) 的 發 展 趨 勢 從 圖 2-4 簡 建 忠 (1993) 的 績 效 評 析 流 程 可 以 看 出 二 個 重 點 工 作 : 組 織 分 析 與 訓 練 需 求 分 析, 組 織 分 析 主 要 用 來 全 盤 性 檢 視 組 織 的 策 略, 以 瞭 解 整 個 組 織 的 目 標 和 人 力 運 用 情 形, 以 及 人 力 配 置 與 組 織 結 構 的 關 係, 從 而 找 出 訓 練 的 需 求 ( 黃 英 忠,1997) 實 務 上 常 見 以 需 求 評 估 (needs assessment) 直 接 視 為 訓 練 前 置 作 業 的 代 表 流 程, 需 求 評 估 是 成 功 訓 練 的 第 一 步, 需 求 評 估 包 括 了 組 織 分 析 員 工 分 析 和 工 作 分 析, 各 項 工 作 重 點 或 目 的 如 下 : 1. 組 織 分 析 : 主 要 分 析 訓 練 將 會 配 合 公 司 的 策 略 分 析 訓 練 的 資 源 是 否 充 份 及 是 否 得 到 管 理 階 層 和 員 工 的 支 持 2. 員 工 分 析 : 幫 助 界 定 誰 需 要 訓 練, 包 括 : 調 查 哪 些 工 作 表 現 是 因 為 缺 乏 工 作 知 識 和 工 作 技 能 所 引 起, 或 者 真 正 的 引 起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缺 乏 動 機 工 作 環 境 設 計 不 佳 等 問 題 ; 以 及 釐 清 真 正 需 要 訓 練 的 人 有 哪 些 分 析 員 工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準 備 3. 工 作 分 析 : 幫 助 瞭 解 哪 些 是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以 及 在 工 作 中, 訓 練 人 員 應 該 優 先 強 調 哪 些 知 識 技 巧 和 行 為 15

2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確 認 組 織 績 效 問 題 瞭 解 評 析 目 的 分 析 組 織 文 化 與 整 體 績 效 確 認 績 效 差 距 分 析 並 定 位 績 效 問 題 的 成 因 組 織 分 析 辨 別 訓 練 與 非 訓 練 問 題 向 決 策 者 呈 報 是 訓 練 問 題 否 訓 練 需 求 分 析 工 作 分 析 工 作 者 分 析 訓 練 需 求 分 析 從 管 理 面 著 手 解 決 向 決 策 者 呈 報 圖 2-4 績 效 評 析 流 程 資 料 來 源 : 簡 建 忠 (1993:12) 當 組 織 確 認 了 績 效 問 題 要 採 訓 練 手 段 解 決 時, 訓 練 程 式 即 告 開 始, 訓 練 系 統 的 主 結 構 依 循 著 系 統 化 教 學 設 計 (Instructional System Design, ISD) 概 念 的 ADDIE 模 式 ( 如 圖 2-5), 該 模 式 源 於 美 國 軍 方, 包 括 了 五 個 步 驟, 分 析 (analysis) 設 計 (design) 發 展 (development) 實 施 (implementation) 與 評 鑑 (evaluation), 強 調 運 用 系 統 的 方 法 開 發 教 學 的 方 案 與 產 品, 包 括 實 體 訓 練 與 數 位 學 習 16

27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分 析 Analysis 設 計 Design 評 鑑 與 回 饋 Evaluation and Feedback 實 施 Implementation 發 展 Development 圖 2-5 系 統 化 教 學 設 計 流 程 資 料 來 源 :Nicholson(1997:12) ADDIE 模 式 具 有 系 統 化 整 體 化 可 靠 性 的 優 點, 已 廣 泛 被 應 用 於 教 育 與 人 力 資 源 界, 諸 多 模 式 皆 據 此 五 大 核 心 而 作 發 展 ADDIE 泛 指 教 學 設 計 過 程 的 共 同 特 徵, 透 過 ADDIE 可 作 為 設 計 教 學 的 穩 定 結 構, 各 階 段 的 重 心 可 以 用 簡 單 的 一 句 話 描 述 如 下 (Seels & Glasgow, 1998: 7): 分 析 (Analysis): 定 義 要 學 習 什 麼 設 計 (Design): 明 確 怎 麼 發 生 學 習 發 展 (Development): 編 輯 與 生 產 學 習 材 料 實 施 (Implementation): 在 真 實 世 界 中 教 學 評 鑑 (Evaluation): 確 定 教 學 的 影 響 當 學 習 對 象 為 成 人 時, 因 其 工 作 上 可 能 具 備 相 當 經 驗 及 豐 富 的 人 生 閱 歷, 希 望 受 訓 能 即 學 即 用, 因 此 訓 練 方 案 規 劃 需 考 量 成 人 教 育 學 (andragogy) 的 原 理, 例 如 在 教 學 策 略 的 選 用 上, 討 論 法 角 色 扮 演 法 示 範 法 這 類 能 讓 成 人 學 習 主 動 參 與 學 習 歷 程 的 模 式 比 較 合 適 (Nicholson, 1997) 在 ADDIE 模 式 的 分 析 階 段, 工 作 重 點 是 進 行 需 求 分 析 與 任 務 分 析, 需 求 分 析 前 述 已 有 說 明, 在 此 著 重 在 工 作 分 析 (task analysis) 的 引 介, 工 作 分 17

2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析 資 料 來 源 主 要 是 檔 閱 讀 與 訪 談 學 科 專 家 而 來, 任 務 分 析 結 果 的 呈 現, 最 好 以 包 含 動 詞 的 敘 述 來 描 述 一 項 任 務 的 執 行, 並 考 量 任 務 的 重 要 性 難 易 度 與 使 用 頻 率 (Nicholson, 1997), 任 務 分 析 若 不 完 備, 很 難 評 量 受 訓 者 行 為 在 訓 練 後 是 否 達 成 預 期 的 目 標 訓 練 執 行 的 細 部 藍 圖 (blueprint) 是 在 ADDIE 模 式 的 設 計 階 段 所 產 生 的, 教 學 設 計 師 (instructional designer) 是 設 計 階 段 的 關 鍵 人 物, 一 旦 藍 圖 有 了, 進 入 下 一 個 發 展 階 段 時, 就 由 開 發 團 隊 負 責 執 行 藍 圖 所 要 求 的 教 材 教 具 或 其 他 訓 練 準 備 工 作, 委 外 開 發 的 模 式 在 訓 練 界 相 當 普 遍, 在 此 情 況 下,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裡 核 心 團 隊 會 由 教 學 設 計 師 所 組 成, 自 己 掌 握 訓 練 的 規 劃 面, 至 於 執 行 面 則 交 由 委 外 的 團 隊 負 責 訓 練 規 畫 的 程 式 會 受 到 外 部 環 境 與 內 部 環 境 的 影 響, 因 此 訓 練 系 統 不 該 是 封 閉 或 獨 立 運 作 的 系 統,R.Wayne Mondy 建 議 組 織 規 劃 訓 練 系 統 時, 要 在 ADDIE 模 式 的 基 礎 上, 特 別 考 量 內 外 環 境 的 變 化 ( 如 圖 2-6) 外 部 環 境 內 部 環 境 決 定 T&D 的 需 求 建 立 特 別 的 目 標 選 擇 T&D 的 方 法 執 行 T&D 計 畫 評 估 T&D 計 畫 圖 2-6 訓 練 與 發 展 的 程 式 資 料 來 源 : 王 祿 旺 譯 (2002:262) 18

29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第 二 節 在 職 訓 練 理 論 之 運 用 及 實 踐 壹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制 度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之 培 育 訓 練 制 度 迄 今 二 十 餘 年, 始 自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民 國 85 年 1 月 9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由 考 試 院 成 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培 訓 專 責 機 關, 負 責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政 策 法 規 之 研 擬 規 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升 任 官 等 及 行 政 中 立 等 各 種 訓 練 事 宜, 並 於 民 國 88 年 7 月 26 日 成 立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推 動 公 務 人 力 考 訓 用 合 一 政 策, 及 辦 理 法 定 任 用 訓 練 值 此 同 時,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於 85 年 元 月 成 立 運 作, 統 籌 辦 理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之 訓 練 民 國 91 年 1 月 4 日 訂 定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91 年 7 月 16 日 訂 定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成 為 我 國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法 源 依 據 該 法 施 行 後 對 訓 練 進 修 實 務 上 因 屬 法 律 位 階 的 規 範, 訓 練 主 辦 單 位 在 執 行 上 較 能 獲 得 機 關 重 視, 正 式 成 為 人 事 行 政 之 一 環, 並 整 合 以 往 繁 亂 的 行 政 命 令, 在 管 理 及 推 動 上 較 為 順 暢 該 法 明 確 ( 黃 一 峰,2004) 此 外, 該 法 切 割 了 訓 練 與 進 修 二 種 公 務 人 員 發 展 的 作 為, 為 符 研 究 主 旨, 本 研 究 主 要 聚 焦 在 訓 練 的 部 分 公 務 人 員 之 訓 練 雖 有 了 法 源, 但 完 整 的 訓 練 體 系 尚 待 建 立, 由 於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設 置 的 公 務 訓 練 機 構 計 三 大 類, 綜 合 性 訓 練 機 構 ( 如 :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 部 會 性 訓 練 機 構 ( 如 : 財 政 部 財 稅 人 員 訓 練 所 ) 及 事 業 單 位 訓 練 機 構 ( 如 :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訓 練 所 等 ), 分 別 設 有 專 責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未 建 立 縱 向 與 橫 向 聯 繫 彙 整, 因 此 無 法 確 保 訓 練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以 及 發 揮 整 體 的 訓 練 功 能 澳 洲 於 2005 年 7 月 1 日 後, 將 訓 練 機 構 課 程 方 案 移 交 教 育 科 學 與 訓 練 部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Training, DEST) 掌 管 ; 南 韓 由 中 央 政 府 官 員 訓 練 機 構 (Central Officials Training Institute, COTI) 負 責, 有 53 部 會 透 過 COTI 學 習 中 心 進 行 資 源 共 用, 包 括 提 供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伺 服 19

3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器 及 行 政 人 力 管 理 等 ( 劉 守 成,2007), 上 述 國 外 實 例 可 見 訓 練 機 構 統 一 資 源 共 用 之 趨 勢 有 鑑 於 此, 新 一 波 的 改 革 以 訓 練 機 構 資 源 整 合 運 用 為 名, 首 先 朝 組 織 結 構 整 併 著 手, 至 95 年 5 月 止, 行 政 院 所 屬 訓 練 機 構 53 所 ( 含 警 大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已 精 簡 為 44 個 訓 練 機 構, 行 政 院 以 外 機 關 所 屬 訓 練 機 構 為 4 所, 分 別 為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 考 試 院 ) 司 法 人 員 研 習 所 ( 司 法 院 ) 國 家 安 全 局 訓 練 中 心 ( 國 安 局 ) 審 計 人 員 訓 練 委 員 會 ( 審 計 部 ) 從 組 織 運 作 來 看, 目 前 除 部 會 性 與 事 業 單 位 的 公 務 訓 練 機 構 外, 幾 乎 採 用 獨 立 於 人 事 或 業 務 單 位 之 位 的 獨 立 型 運 作, 相 較 私 部 門 企 業 裡 訓 練 單 位 與 人 力 資 源 的 關 係 密 切, 這 種 獨 立 運 作 難 以 精 確 訓 練 需 求 分 析, 恐 造 成 訓 練 規 劃 與 需 求 的 落 差 ( 鄭 錫 鍇,2006) 因 此 有 學 者 建 議, 各 機 關 自 行 建 立 訓 練 體 系 後,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的 規 劃 應 該 由 策 略 導 向 訓 練 規 劃 開 始, 人 力 資 源 訓 練 部 門 一 定 要 引 導 和 協 同 業 務 部 門, 深 入 融 入 組 織 管 理 的 績 效 問 題 診 斷 過 程, 並 且 根 據 重 要 事 項 檢 查 點, 逐 項 檢 討 訓 練 計 畫 的 規 劃 過 程 是 否 符 合 機 關 策 略 之 需 要 ( 施 能 傑,2002) 檢 視 目 前 公 務 訓 練 機 構 在 培 訓 制 度 與 實 務 運 作 方 面, 有 下 列 幾 點 缺 失 ( 保 訓 會 培 訓 處,2006): ( 一 ) 我 國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制 度 方 面 1. 訓 練 規 劃 欠 缺 系 統 性 及 長 遠 性 規 劃, 致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訓 練 目 標 2. 訓 練 機 構 與 訓 練 資 源 欠 缺 有 效 協 調 及 整 合, 無 法 有 效 利 用 資 源 3. 目 前 之 訓 練 規 劃 在 質 與 量 上 未 能 充 分 滿 足 送 訓 機 關 在 提 升 業 務 績 效 及 組 織 發 展 方 面 的 需 求 ; 及 公 務 人 員 在 升 遷 及 生 涯 規 劃 方 面 的 需 求 ( 二 ) 我 國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實 務 運 作 方 面 1. 各 訓 練 機 構 大 多 僅 進 行 簡 略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未 能 深 入 釐 清 公 務 人 力 之 訓 練 需 求 2. 訓 練 計 畫 未 能 契 合 機 關 業 務 需 求 與 個 人 需 求 3. 訓 練 資 源 分 配 不 當, 公 務 人 員 受 訓 機 會 不 均, 受 訓 數 量 亦 嫌 不 足 20

31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4. 訓 練 方 法 似 嫌 僵 化 5. 缺 乏 系 統 性 之 訓 練 結 果 評 估 制 度, 未 能 正 確 評 估 訓 練 結 果 6. 訓 練 機 構 之 訓 練 績 效 欠 缺 明 確 評 估 標 準 從 上 述 得 知, 目 前 公 部 門 正 為 組 織 結 構 設 計 不 當 所 造 成 的 訓 練 機 構 困 境 積 極 突 破 外, 訓 練 的 品 質 亦 是 改 善 訓 練 機 構 體 質 的 另 一 重 要 焦 點 依 據 行 政 院 96 年 7 月 11 日 院 授 人 考 字 第 號 函 : 各 機 關 ( 構 )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自 97 年 1 月 1 日 起, 提 高 為 40 小 時, 其 中 數 位 學 習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5 小 時, 業 務 相 關 之 學 習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20 小 時 由 此 規 定 顯 示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的 政 策 走 向 重 點 有 三 : 一 是 在 量 的 方 面 提 高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學 習 時 數 ; 二 是 質 的 方 面, 透 過 政 策 直 接 引 導 公 務 人 員 多 加 從 事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訓 練 活 動 ; 三 是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受 訓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時 數 需 透 過 數 位 的 管 道 學 習 除 此 之 外, 為 期 彈 性, 在 行 政 院 96 年 6 月 5 日 所 修 正 之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 原 要 點 名 稱 為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核 發 及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 授 予 人 事 行 政 局 具 備 制 定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數 位 學 習 時 數 及 業 務 相 關 學 習 時 數 等 三 項 時 數 要 求 的 法 源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勞 委 會 )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服 務 業 發 展 綱 領 及 行 動 方 案 2004 年 2008 年 之 人 才 培 訓 服 務 產 業 發 展 措 施, 目 標 建 立 人 才 培 訓 產 業 品 質 認 證 制 度, 正 負 責 規 劃 引 進 國 際 訓 練 品 質 規 範 並 將 規 範 本 土 化 由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成 立 了 國 家 訓 練 品 質 計 畫 辦 公 室, 負 責 提 升 培 訓 機 構 訓 練 品 質 實 施 計 畫, 該 計 畫 從 國 家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體 系 ( 如 圖 2-7) 觀 點 出 發, 藉 由 此 品 質 保 證 系 統, 以 適 行 於 國 內 企 業 組 織 之 訓 練 管 理 流 程, 促 進 訓 練 品 質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人 才 培 訓 專 業 能 力 與 服 務 產 業 發 展, 強 化 勞 動 生 產 力, 進 而 提 振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21

3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圖 2-7 國 家 人 力 資 本 開 發 體 系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的 提 升 培 訓 機 構 訓 練 品 質 實 施 計 畫 係 仿 效 英 國 IiP 人 才 投 資 者 (Investor in People) 認 證 制 度 與 瑞 士 ISO 訓 練 品 質 標 準 等 二 個 制 度, 推 出 了 國 內 適 用 的 TTQS 訓 練 品 質 計 分 卡 (Taiwan TrainQuali System, TTQS), 其 基 準 評 量 架 構 計 由 計 畫 (planning) 設 計 (design) 執 行 (delivery) 查 核 (review) 成 果 (ontcome) 等 五 個 構 面 組 成, 其 評 分 權 重 及 內 涵 如 下 : 1. 計 畫 (planning): 佔 20%, 關 注 規 劃 與 企 業 訓 練 願 景 目 標 以 及 訓 練 體 系 能 量 之 關 連 2. 設 計 (design): 佔 20%, 著 重 訓 練 方 案 之 規 格 化 與 系 統 化 設 計 3. 執 行 (delivery) 佔 25%, 強 調 執 行 之 落 實 度 ; 訓 練 紀 錄 與 管 理 4. 查 核 (review): 佔 15%, 著 重 執 行 訓 練 的 定 期 性 評 估 流 程 監 控 與 異 常 處 置 效 果 5. 成 果 (ontcome): 佔 20%, 著 重 訓 練 成 果 評 估 之 等 級 持 續 改 善 性 及 內 外 部 效 益 呈 現 22

33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為 推 廣 TTQS, 勞 委 會 由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訓 練 品 質 服 務 團, 提 供 到 場 諮 詢 線 上 諮 詢 轉 介 政 府 相 關 資 源 等 服 務, 以 協 助 企 業 導 入 訓 練 品 質 制 度, 有 效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提 高 經 營 效 率 事 實 上, 從 勞 委 會 的 一 系 列 作 為 來 看, 所 關 切 的 訓 練 品 質 改 善 對 象 主 要 在 私 部 門, 不 過, 為 提 高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品 質, 考 試 院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刻 正 從 學 習 環 境 師 資 課 程 學 習 傳 遞 與 承 辦 人 員 等 方 面, 強 化 訓 練 辦 理 的 品 質, 茲 簡 述 如 下 (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1. 提 供 優 質 的 教 育 環 境 : 學 習 環 境 的 塑 造 有 助 於 學 習 效 果 的 提 升 培 訓 所 將 持 續 改 善 培 訓 軟 硬 體 設 施, 凝 聚 學 習 氣 氛, 引 領 學 習 型 組 織, 帶 動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熱 潮 2. 加 強 師 資 及 完 善 課 程 : 充 實 師 資 與 課 程 資 料 庫, 建 立 培 訓 講 座 評 鑑 制 度, 並 依 據 受 訓 學 員 授 課 講 座 及 訓 練 機 構 之 反 映 意 見, 針 對 各 項 訓 練 學 員 所 需 職 能 (competencies), 持 續 檢 討 課 程 配 當 表 及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以 期 加 強 改 進 訓 練 成 效 3. 改 進 培 訓 內 容 傳 輸 (deliver) 方 式 : 除 傳 統 的 講 授 (lecture) 方 式 外, 將 特 別 著 重 以 模 擬 (simulation) 為 核 心 的 個 案 實 例 探 討 及 工 作 坊 (workshop) 的 實 施, 並 參 酌 評 鑑 中 心 法 (assessment center) 的 內 涵, 逐 步 改 進 培 訓 內 容 的 傳 輸 方 式 4. 結 合 科 技 推 動 混 成 教 學 : 利 用 現 代 化 資 訊 科 技, 建 置 遠 距 視 訊 教 學 系 統, 並 加 強 充 實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內 容, 以 推 動 線 上 學 習 (E-Learning) 遠 距 教 學 (D-Learning) 及 實 體 教 學 (C-Learning) 等 混 成 教 學 (Blended-Learning) 5. 提 昇 本 所 員 工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術 : 提 昇 員 工 國 際 語 文 能 力, 選 派 人 員 赴 先 進 國 家 訓 練 機 構 研 習 及 參 加 國 際 性 訓 練 會 議, 並 與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訓 練 機 構 策 略 聯 盟, 以 促 進 培 訓 新 知 與 培 訓 技 術 之 交 流 23

3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貳 我 國 企 業 訓 練 的 運 作 我 國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發 展 充 分 受 到 外 商 影 響,1970 年 代 有 大 量 外 商 進 入 台 灣, 由 於 人 事 管 理 受 當 地 法 律 風 俗 的 影 響 需 快 速 本 土 化, 因 此 外 商 積 極 招 募 本 地 幹 部 加 以 各 種 訓 練 ( 李 誠,2001), 其 他 企 業 也 藉 吸 取 外 商 經 驗, 逐 步 有 訓 練 的 概 念, 規 模 較 大 的 企 業 則 著 手 將 員 工 訓 練 結 構 化 聘 雇 專 業 人 員 負 責 訓 練 業 務 若 從 訓 練 體 系 的 運 作 而 言, 外 商 企 業 較 願 意 投 資 員 工 訓 練, 在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的 分 工 較 細, 且 訓 練 的 機 制 設 計 仍 領 先 本 土 的 企 業 高 科 技 產 業 是 現 今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最 重 要 的 支 柱, 高 素 質 從 業 人 員 對 產 值 影 響 甚 钜, 因 此, 員 工 訓 練 在 高 科 技 產 業 裡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任 務 之 一 以 半 導 體 產 業 為 例, 其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短 技 術 翻 新 快 速, 若 僅 靠 學 校 教 育 培 育 的 人 力 難 以 勝 任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工 作 全 世 界 最 大 半 導 體 設 備 製 造 廠 應 用 材 料 公 司 (Applied Materials, Inc.) 在 台 灣 的 分 公 司 台 灣 應 材 公 司, 其 員 工 訓 練 制 度 最 具 系 統 化, 一 向 為 台 灣 企 業 訓 練 的 標 竿, 曾 在 1997 年 取 得 辦 理 人 力 培 訓 績 優 獎 與 辦 理 人 力 培 訓 績 優 事 業 單 位 獎 該 公 司 員 工 訓 練 由 總 公 司 的 AGU 企 業 大 學 (Applied Global University) 提 供 豐 富 的 學 習 資 源, 每 年 推 動 超 1600 個 學 習 方 案 (learning programs), 每 位 員 工 都 有 個 人 化 的 學 習 地 圖 (learning map) 並 配 合 晉 升 制 度 為 強 化 對 全 球 各 地 員 工 及 業 務 夥 伴 的 學 習 服 務,AGU 將 訓 練 重 心 放 在 發 展 網 路 課 程, 其 卓 越 的 表 現 榮 獲 了 Brandon Hall 評 選 為 數 位 學 習 方 案 的 金 獎 (Gold Award of Excellence for elearning programs) 除 總 公 司 優 質 的 訓 練 體 系 外, 台 灣 應 材 公 司 亦 有 本 土 化 的 規 畫, 其 員 工 訓 練 的 系 統 化 制 度 化 電 腦 化 為 主 要 特 色, 重 點 包 括 下 列 5 項 ( 陳 宗 宏 耿 靜 宜,2001): 1. 結 合 訓 練 與 晉 升 制 度 : 每 位 員 工 有 規 定 必 要 的 培 訓 時 數, 在 晉 升 前 必 須 完 成 該 職 等 的 必 修 課 程 2. 設 立 訓 練 發 展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由 人 力 資 源 單 位 與 各 部 門 派 1 人 共 同 組 成, 旨 在 蒐 集 訓 練 需 求 擬 定 訓 練 目 標 評 估 訓 練 成 效 整 合 訓 練 資 源 24

35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3. 幫 助 員 工 身 心 平 衡 規 劃 : 課 程 設 計 除 技 術 類 外, 兼 具 員 工 身 心 平 衡 4. 訓 練 課 程 電 腦 化 : 人 力 資 源 各 項 訓 練 作 業 皆 電 腦 化, 包 括 統 計 培 訓 需 求 查 詢 培 訓 記 錄 通 知 培 訓 等, 並 利 用 學 習 系 統 進 行 線 上 學 習 5. 採 取 彈 性 的 激 勵 措 施 : 鼓 勵 主 管 重 視 培 訓 提 高 員 工 參 與 培 訓 意 願 與 公 部 門 培 訓 不 同 的 是, 企 業 為 瞭 解 訓 練 對 組 織 的 貢 獻, 非 常 重 視 訓 練 評 鑑 在 整 個 訓 練 體 系 的 運 作, 即 透 過 訓 練 成 果 的 評 鑑 考 核 訓 練 的 價 值,2006 年 美 國 訓 練 發 展 學 會 (ASTD) 國 際 年 會 提 出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未 來 的 趨 勢, 即 宣 示 訓 練 成 果 的 追 蹤 是 高 績 效 訓 練 規 劃 的 核 心 最 知 名 的 訓 練 評 鑑 模 式 為 Donald Kirkpatric 在 1956 年 提 出 的 訓 練 評 鑑 四 層 次 (four-level evaluation), 根 據 ASTD 於 1998 年 5 月 所 發 布 的 全 國 人 力 資 源 報 告 (National Report on Human Resource) 中 指 出, 約 有 90% 的 美 國 企 業 或 組 織, 評 鑑 其 所 開 設 的 部 份 課 程, 其 中 有 67% 採 用 Kirkpatrick 的 四 層 次 評 鑑 模 式 ( 蔡 錫 濤,2000),Kirkpatric 訓 練 評 鑑 四 層 次 內 涵 包 括 : 1. 第 一 層 反 應 (Reaction): 目 的 在 瞭 解 受 訓 者 對 訓 練 的 感 受, 如 常 見 的 滿 意 度 調 查 問 卷 2. 第 二 層 學 習 (Learning): 對 受 訓 者 施 測 ( 筆 試 或 實 作 測 驗 ) 以 確 認 其 是 否 掌 握 訓 練 所 學 3. 第 三 層 行 為 (Behavior): 觀 察 受 訓 者 回 工 作 崗 位 後 行 為 改 變 程 度 4. 第 四 層 是 結 果 (Results): 檢 視 訓 練 是 否 為 組 織 帶 來 具 體 的 效 益 組 織 希 望 得 知 層 次 愈 高 的 評 鑑 結 果, 評 鑑 花 費 的 成 本 亦 愈 多, 因 為 訓 練 的 成 果 可 能 產 生 許 多 無 形 的 價 值 ( 企 業 形 象 工 作 士 氣 流 動 率 ), 並 不 容 易 轉 換 成 有 形 的 財 務 價 值, 再 者, 組 織 績 效 的 提 升 無 法 單 純 的 歸 功 於 員 工 訓 練 的 成 果, 所 以 多 數 企 業 會 作 到 第 一 二 層 次 的 訓 練 評 鑑, 第 三 四 層 次 的 評 鑑 礙 於 成 本 與 工 具, 較 不 普 遍 訓 練 的 無 形 效 益 雖 然 難 以 衡 量, 但 有 形 的 效 益 究 竟 該 如 何 評 估?Donald J. Ford 從 量 化 觀 點 提 出 一 些 評 估 指 標, 並 以 倡 導 全 面 品 管 之 Baldrige 獎 得 主 企 業 作 標 竿 試 算, 如 表 2-4 所 示 25

3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表 2-4 訓 練 評 估 計 算 方 法 評 估 名 稱 計 算 方 法 範 例 培 訓 經 費 佔 人 事 費 比 例 全 部 培 訓 費 用 全 部 人 事 費 美 國 每 年 平 均 有 1.4% 人 事 費 用 於 培 訓 全 部 培 訓 費 用 1990 年 Baldrige 獎 得 主 企 業 每 一 員 工 培 訓 費 全 部 在 職 員 工 花 在 每 一 員 工 的 培 訓 費 用 是 用 1100 美 元 全 部 受 訓 時 數 1990 年 美 國 大 公 司 ( 員 工 100 每 一 員 工 平 均 受 全 部 在 職 員 工 人 上 以 ) 平 均 每 員 工 受 訓 時 數 訓 時 數 33 小 時 每 年 受 訓 員 工 比 例 受 訓 員 工 總 人 數 全 部 員 工 總 人 數 1990 年 Baldrige 獎 得 主 企 業 員 工 參 加 受 訓 者 佔 92.5% 每 千 名 員 工 辦 理 培 訓 人 力 Baldrige 獎 得 主 企 業 每 培 訓 人 力 的 比 率 全 部 員 工 總 人 數 名 員 工 有 4.1 的 培 訓 人 力 節 省 成 本 佔 培 訓 費 用 的 比 例 節 省 成 本 或 浪 費 的 費 用 培 訓 投 資 金 額 Baldrige 獎 得 主 企 業 ROI 的 比 例 為 30:1 每 一 員 工 每 年 的 利 潤 全 年 毛 利 全 部 員 工 人 數 1990 年 美 國 某 電 子 公 司 平 均 每 一 員 工 的 利 潤 美 元 每 一 受 訓 時 數 的 培 訓 成 本 培 訓 總 成 本 培 訓 總 時 數 Baldrige 獎 得 主 企 業 估 計 每 小 時 培 訓 成 本 平 均 27 美 元 資 料 來 源 : 李 嵩 賢 (2001: 206) 為 將 企 業 訓 練 標 竿 的 實 務 擴 散, 並 激 勵 從 業 人 員, 勞 委 會 於 民 國 94 年 起 舉 行 人 力 創 新 獎 (National HRD InnoPrize) 活 動, 旨 在 選 拔 表 彰 具 有 人 力 培 訓 創 新 或 實 績 之 人 培 標 竿, 以 促 進 企 業 廠 商 及 社 會 大 眾 對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經 驗 之 瞭 解 與 學 習, 型 塑 投 資 人 才 之 優 質 環 境 2007 年 選 拔 獎 項 如 下 : 一 團 體 獎 : 表 揚 以 10 家 為 原 則 包 括 : 事 業 單 位 8 家 ( 中 小 型 企 業 不 低 於 3 家 ); 專 業 團 體 :2 家 二 個 人 獎 : 表 揚 以 7 名 為 原 則 包 括 :(1) 創 新 經 理 人 獎 : 表 揚 辦 理 人 才 培 訓 創 新 績 效 卓 著 之 高 階 人 力 資 源 或 培 訓 主 管 (2) 力 行 標 竿 獎 : 表 揚 重 視 員 工 培 訓 且 以 身 作 則 之 事 業 單 位 雇 主 或 專 業 團 體 負 責 人 (3) 特 殊 貢 獻 獎 : 表 揚 對 創 新 人 力 培 訓 有 特 殊 貢 獻 之 專 家 學 者 26

37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第 三 節 外 國 警 察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之 體 制 規 劃 與 運 作 各 國 警 察 訓 練 名 稱 不 一, 歐 美 各 國 稱 之 為 在 職 訓 練 (in-service training), 又 名 繼 續 教 育 (continuation education), 我 國 則 稱 之 為 常 年 訓 練, 儘 管 名 稱 不 同 但 實 質 仍 十 分 接 近 本 研 究 蒐 集 與 分 析 日 本 新 加 坡 美 國 英 國 與 德 國 等 五 個 先 進 國 家, 希 望 藉 由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體 系, 以 作 為 我 國 之 參 考 有 關 日 本 美 國 英 國 與 德 國 四 國 之 警 察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之 體 制, 本 研 究 中 參 考 之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與 論 文 主 要 有 五 篇, 包 括 : 賴 建 川 (1998)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研 究 ; 宣 介 慈 (2001) 平 衡 計 分 卡 應 用 於 公 部 門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以 我 國 警 察 機 關 為 例 ; 張 玲 堅 (2002) 我 國 警 察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為 例 ; 蔡 嘉 昌 (2002)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研 究 - 以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長 年 訓 練 計 畫 為 個 案 之 分 析 ; 及 朱 信 憲 (2005) 我 國 警 察 人 員 長 年 訓 練 術 科 訓 練 之 調 查 分 析 另 有 關 新 加 坡 警 察 訓 練 之 資 料, 主 要 參 酌 新 加 坡 警 局 之 官 方 網 站 1 同 時 依 照 Dubois 於 1993 年 所 提 出 之 策 略 系 統 模 式 (Strategic System Model, SSM) 提 出 的 五 個 面 向, 包 括 :1 需 求 評 估 分 析 ;2 規 劃 訓 練 組 織 ; 3 相 關 課 程 規 劃 ;4 訓 練 實 施 情 形, 及 5 成 效 評 估 ( 李 聲 吼,2000), 同 時 本 研 究 另 增 加 參 與 訓 練 誘 因 之 面 向, 以 下 分 別 就 此 六 項 分 析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體 系 之 運 作 壹 日 本 警 察 在 職 訓 練 制 度 概 述 日 本 警 察 把 教 育 訓 練 總 稱 為 教 養, 所 謂 的 教 養 並 不 只 是 增 加 知 識 習 得 技 術, 而 是 不 斷 研 習 身 為 一 個 警 察 該 如 何 獲 得 社 會 的 尊 敬 簡 言 之, 日 本 警 察 是 要 從 體 力 智 力 精 神 三 方 面 訓 練, 再 將 所 學 昇 華 融 合 成 一 個 文 化

3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 蔡 嘉 昌,2002) 日 本 將 警 察 教 育 分 為 兩 大 類 : 學 校 教 育 及 職 場 教 育, 學 校 教 育 又 可 分 為 養 成 教 育 及 升 職 教 育, 養 成 教 育 著 重 在 初 任 警 察 人 員 之 教 育, 升 職 教 育 則 是 每 升 一 階 時 必 須 接 受 的 學 校 教 育 職 場 教 育 較 類 似 於 我 國 的 在 職 教 育, 主 要 在 學 校 與 職 場 上 實 施 學 校 在 職 教 育 部 分 主 要 針 對 升 遷 人 員 實 施, 依 施 教 的 內 容 以 階 級 別 及 職 務 別 來 設 計 不 同 的 課 程, 訓 練 的 時 間 長 短 不 一, 視 實 際 的 需 求 來 決 定 階 級 別 訓 練 係 由 不 同 的 機 關 來 實 施, 地 方 警 察 學 校 則 負 責 基 層 警 察 的 在 職 訓 練, 區 域 管 區 警 察 學 校 負 責 中 層 警 察 的 在 職 訓 練 ; 警 大 校 負 責 高 層 警 官 及 高 度 專 業 知 識 之 訓 練, 同 時 負 責 各 級 警 察 學 校 師 資 及 術 科 教 官 的 培 訓 至 於 職 場 的 在 職 教 育 主 要 功 能 是 為 了 加 強 警 察 人 員 執 勤 職 務 之 能 力, 訓 練 於 工 作 場 所 實 施,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 一 )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日 本 警 察 體 制 傾 向 中 央 集 權, 因 此 訓 練 需 求 的 統 籌 由 中 央 警 察 廳 全 權 負 責, 再 交 付 給 地 方 警 察 去 執 行 ( 二 ) 規 劃 訓 練 組 織 日 本 警 察 體 制 傾 向 中 央 集 權, 因 此 訓 練 屬 於 全 國 一 致 性 質, 統 籌 決 策 由 中 央 警 察 廳 制 定, 地 方 警 察 本 部 僅 負 責 執 行 以 警 察 的 升 職 教 育 為 例, 不 僅 升 任 哪 一 個 階 段 應 該 要 在 哪 一 個 學 校 受 訓, 都 有 一 定 秩 序, 並 且 地 方 警 察 學 校 有 關 升 職 教 育 的 時 間 內 容 方 法 等, 也 都 由 中 央 統 籌 規 定, 地 方 所 能 掌 握 的 事 受 訓 時 間 的 安 排 受 訓 人 數 及 教 官 人 選 等 ( 三 ) 訓 練 時 機 與 時 程 日 本 警 察 訓 練 時 機 主 要 可 以 分 為 三 大 類 型, 其 中 兩 類 是 有 關 出 任 新 職 時 所 必 須 接 受 的 教 育 訓 練, 另 外 一 類 是 定 期 的 在 職 訓 練, 以 下 分 別 就 這 三 類 型 進 行 說 明 : 1. 調 任 新 職 時 的 訓 練 : 所 謂 的 調 任 是 指 調 任 不 同 的 職 務 內 容, 例 如 由 行 政 工 作 調 任 到 交 通 事 務 工 作, 必 須 依 照 新 職 的 職 務 所 需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施 以 不 同 之 訓 練, 巡 查 部 長 或 巡 查 於 都 道 府 縣 警 察 學 校 接 受 28

39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二 至 四 週 的 教 育 訓 練 ; 警 部 補 於 管 區 警 察 學 校 接 受 一 到 五 個 月 的 訓 練 ; 警 部 補 以 上 警 察 官 於 警 察 大 學 校 接 受 二 至 四 週 的 教 育 訓 練 2. 升 任 新 職 時 的 訓 練 : 所 謂 新 職 係 指 階 級 的 提 升, 必 須 依 照 新 升 任 職 務 所 需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智 能 進 行 訓 練, 巡 查 部 長 任 用 於 都 道 府 縣 警 察 學 校 或 管 區 警 察 學 校 進 行 為 期 四 週 的 教 育 訓 練 ; 警 部 補 任 用 於 管 區 警 察 學 校 進 行 為 期 五 週 之 教 育 訓 練 ; 警 部 任 用 科 與 警 察 營 運 科 則 於 警 察 大 學 校 分 別 進 行 為 期 二 個 月 與 三 週 之 教 育 訓 練 3. 固 定 時 間 的 教 育 訓 練 : 主 要 是 指 工 作 崗 位 上 訓 練, 如 於 早 會 勤 前 教 育 出 操 或 柔 道 劍 道 訓 練 時, 施 以 精 神 教 育 及 術 科 技 能 培 養 ( 四 ) 訓 練 實 施 情 形 1. 訓 練 人 員 : 日 本 警 察 訓 練 人 員, 區 分 為 學 校 教 官 與 實 務 工 作 上 的 幹 部 與 主 管 教 官 於 認 教 前 必 須 於 警 察 大 學 校 接 受 為 期 一 個 月 的 教 官 養 成 訓 練, 施 以 所 需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訓 練 ; 擔 任 術 科 指 導 者 必 須 接 受 二 週 到 四 個 月 不 等 的 術 科 指 導 者 養 成 訓 練 教 官 於 一 定 任 期 後, 需 再 回 到 實 務 單 位 工 作, 以 求 實 務 與 理 論 不 致 脫 節 2. 訓 練 方 式 : 日 本 警 察 的 在 職 訓 練 方 式 極 為 廣 泛, 著 重 結 合 學 校 的 養 成 教 育 與 升 職 教 育 職 務 輪 調 與 實 習 等 訓 練 方 式,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 (1) 學 徒 實 習 方 式 : 此 方 式 是 日 本 警 察 在 職 訓 練 最 重 要 的 方 式, 日 本 警 察 於 出 任 教 育 畢 業 後 必 須 到 地 方 警 察 派 出 所 實 習 七 或 八 個 月, 實 習 期 間 係 採 師 徒 制, 及 一 個 師 傅 帶 一 個 徒 弟, 在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包 括 : 值 班 巡 邏 受 理 案 件 等 都 必 須 二 人 一 起 執 行, 並 將 每 日 工 作 按 表 詳 實 記 錄, 作 為 日 後 工 作 考 核 之 依 據 實 習 後 必 須 回 到 母 校, 接 受 三 個 月 的 綜 合 檢 討 教 育, 將 理 論 實 務 充 分 結 合 (2) 輪 調 方 式 的 歷 練 : 日 本 警 察 輪 調 職 務 相 當 頻 繁, 有 定 期 輪 調 之 規 定, 以 警 部 以 上 人 員 為 例, 每 一 職 務 約 兩 年 必 須 調 動, 藉 以 不 斷 調 動 的 方 式, 不 斷 的 訓 練, 以 學 習 適 應 新 的 工 作, 才 能 全 盤 瞭 解 政 策 方 向, 以 造 就 全 方 位 的 警 察 人 才 (3) 職 場 指 導 : 領 導 幹 部 與 主 管 於 日 常 活 動 中 對 於 部 屬 施 以 指 導, 除 29

4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了 教 育 執 勤 技 巧, 宣 導 法 令 等, 尤 其 著 重 精 神 教 育, 同 時 也 會 藉 由 會 議 的 方 式, 讓 與 會 者 交 換 工 作 經 驗 互 相 學 習, 及 尊 重 警 察 意 見 與 建 議, 促 使 警 察 自 動 發 專 心 工 作 3. 體 能 與 術 科 之 訓 練 : 日 本 警 察 非 常 重 視 警 察 人 員 的 體 能 與 術 科 的 技 能, 養 成 教 育 的 時 間 超 過 全 體 課 程 的 四 分 之 一, 在 實 務 中, 考 量 現 職 人 員 勤 務 繁 重, 作 息 時 間 不 一, 因 此 未 統 一 訂 定 體 能 與 術 科 的 訓 練 時 間, 而 以 警 察 署 普 設 武 道 場,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教 官 在 現 場 指 導 的 方 式, 鼓 勵 警 察 多 加 利 用, 自 動 自 發 學 習 ( 五 ) 成 效 評 估 日 本 警 察 制 度 採 取 考 訓 用 合 一 制 度, 對 於 教 育 訓 練 之 成 效 評 估, 多 是 以 考 試 或 是 測 驗 的 方 式 來 評 估, 總 共 可 以 分 為 三 項 評 估 方 式 : 1. 考 試 成 績 的 評 定 : 日 本 警 察 每 次 升 職 受 訓 前 均 須 參 加 兩 項 考 試, 一 為 法 律 與 警 察 專 業 科 目 的 筆 試 及 各 種 加 減 分 的 評 定 ; 二 為 口 試 及 術 科 測 驗, 兩 項 考 試 皆 須 達 一 定 的 標 準 後, 才 有 資 格 參 加 升 職 訓 練 2. 體 能 測 驗 :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體 能 測 驗, 以 檢 視 警 察 自 我 鍛 鍊 體 能 的 成 果, 同 時 這 樣 成 績 也 列 為 升 職 考 試 的 重 要 評 分 項 目 之 一 3. 體 技 競 賽 : 每 年 舉 辦 全 國 性 警 察 人 員 體 技 競 賽, 以 檢 視 術 科 訓 練 的 成 效, 為 求 公 平 並 達 到 人 人 都 有 機 會 參 加, 同 時 限 制 每 人 參 加 的 次 數, 希 望 讓 體 技 訓 練 可 以 融 入 日 常 勤 務 中, 以 達 到 訓 練 的 目 的 ( 六 )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誘 因 考 訓 用 合 一 : 日 本 警 察 重 視 考 訓 用 合 一 的 作 法, 每 級 升 遷 都 必 須 經 過 考 試 與 訓 練, 因 此, 基 層 警 察 自 警 校 畢 業 後, 至 少 二 十 年 的 時 間 必 須 不 斷 的 追 求 新 知 接 受 訓 練 訓 練 的 成 績 永 遠 紀 錄 保 存, 並 為 升 遷 調 任 特 殊 工 作 之 重 要 參 考 升 職 導 向 訓 練 : 欲 參 加 升 級 考 試 必 須 參 加 過 某 些 課 程 並 有 積 分, 才 足 夠 資 格 參 加 考 試, 以 巡 查 升 巡 查 部 長 為 例, 其 柔 道 或 是 劍 道 必 須 具 有 初 段 以 上 程 度, 才 有 資 格 報 考, 同 時 柔 道 每 多 一 段, 考 試 成 績 加 二 分 以 示 鼓 勵, 因 此 警 察 會 自 動 自 發 去 練 習 術 科, 間 接 達 到 增 加 體 能 之 效 30

41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貳 新 加 坡 警 察 在 職 訓 練 制 度 概 述 新 加 坡 警 察 大 約 有 七 千 人, 關 於 在 職 訓 練 制 度 以 下 分 項 說 明 2 : ( 一 ) 規 劃 訓 練 組 織 新 加 坡 警 察 人 員 之 聘 用 與 訓 練 是 由 新 加 坡 警 局 中 的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Manpower Department) 負 責, 雖 然 這 個 部 門 過 去 就 一 直 存 在, 但 是 直 到 1993 年 才 正 式 成 立 為 獨 立 的 單 位 他 們 主 要 的 工 作 在 於 招 募 適 量 的 警 力, 並 且 讓 警 察 人 員 的 潛 能 發 揮 同 時, 另 設 有 警 察 訓 練 單 位 (Police Training Command, TRACOM) 是 最 主 要 的 訓 練 機 構 ( 二 ) 訓 練 時 機 與 時 程 新 加 坡 的 訓 練 課 程 以 在 警 察 的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為 主, 總 共 持 續 14 周, 其 中 前 13 周 是 集 合 訓 練, 星 期 一 到 五, 接 受 訓 練 的 相 關 人 員 集 合 到 專 業 的 訓 練 機 構 中 ( 三 ) 訓 練 實 施 情 形 新 加 坡 的 訓 練 課 程 相 當 重 視 與 時 代 發 展 的 配 合, 近 年 來 積 極 推 動 學 習 型 組 織, 在 警 察 的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Police Officers Basic Course, POBC) 中,2006 年 1 月 已 經 修 正 了 三 項 主 要 課 程, 分 別 是 安 全 意 識 的 建 立 反 恐 怖 主 義 及 社 區 警 政, 在 訓 練 的 方 法 上 也 趨 於 多 元, 以 整 合 的 方 式 來 學 習 及 引 導, 同 時 是 以 實 際 演 練 為 基 礎 的 課 程 規 劃 ( 四 ) 成 效 評 估 新 加 坡 警 察 每 年 都 會 進 行 警 察 專 業 知 識 的 考 試 做 為 訓 練 成 效 的 評 鑑, 從 2005 年 10 月 開 始,TRACOM 開 始 以 電 腦 測 驗 的 方 式 取 代 過 去 傳 統 的 紙 筆 測 驗 方 式 這 個 專 業 知 識 的 考 試 先 前 測 試 首 度 在 2006 年 的 2 月 到 3 月 實 施, 所 有 的 警 察 再 這 段 期 間 必 須 要 上 線 回 答 50 題 基 礎 警 政 知 識 的 題 目, 同 時 針 對 層 級 的 不 同 區 別 出 不 同 層 級 的 題 目, 例 如 主 管 階 級 的 警 官 就 可 能 被 問 到 有 關 標 準 化 流 程 的 相 關 問 題, 或 是 因 為 新 興 的 需 求 而 平 常 比 較 少 注 意 的 專 業 2 參 看 網 站

4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參 美 國 警 察 在 職 訓 練 制 度 概 述 美 國 警 察 的 教 育 訓 練 體 系, 基 本 上 是 採 學 院 制 的 高 等 警 察 教 育, 及 地 方 警 察 學 校 基 礎 職 前 教 育 二 者 併 行 學 院 式 的 高 等 警 察 教 育 機 構, 分 別 由 各 州 公 立 學 院 或 大 學 研 究 所 籌 辦, 數 量 及 分 佈 頗 多, 估 計 在 全 美 類 似 的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已 逾 一 千 所 以 上 不 過 學 院 式 的 教 育 並 非 是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的 機 構, 主 要 在 於 警 察 相 關 議 題 學 術 研 究 之 培 育, 美 國 公 民 若 欲 從 事 警 職, 不 論 是 擁 有 何 種 學 歷, 都 必 須 要 進 入 警 察 學 校 (Police School) 或 訓 練 中 心 (Pre-employment Training School) 受 訓, 從 基 層 警 察 做 起 ; 而 在 地 方 警 察 學 校 的 設 置 上, 一 般 係 由 幾 個 郡, 合 設 一 個 學 校 或 由 州 政 府 統 一 辦 理, 以 實 施 師 警 察 的 養 成 教 育 在 職 訓 練 精 神 教 育 等 在 職 教 育 係 以 全 體 警 察 為 對 象, 又 可 分 為 一 般 (general) 教 育 專 業 (special) 教 育 及 升 職 (promotion) 教 育 ( 邱 華 君,1997) ( 一 )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需 求 評 估 是 一 切 訓 練 計 畫 的 首 要 基 礎 工 作, 透 過 評 估 以 充 分 掌 握 訓 練 計 畫 的 內 涵 符 合 實 際 的 需 求 美 國 警 察 機 關 普 遍 重 視 在 職 訓 練, 各 州 政 府 設 有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委 員 會, 明 定 警 察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最 低 要 求 標 準, 並 依 據 警 察 組 織 功 能 分 析 與 人 員 任 務 執 行 能 力 分 析 二 大 方 向, 進 行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主 要 的 評 估 方 式 採 觀 察 法 問 卷 調 查 主 管 或 訓 練 人 員 會 談 等 方 法, 以 界 定 誰 需 要 接 受 訓 練, 符 合 科 學 分 析 的 精 神, 能 較 正 確 的 掌 握 訓 練 的 需 求 ( 二 ) 規 劃 訓 練 組 織 美 國 訓 練 的 課 程 規 劃 是 由 各 州 所 設 立 的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委 員 會 負 責, 該 組 織 的 成 員 包 括 : 警 察 局 長 市 長 郡 長 檢 察 官 市 執 行 長 法 官 學 者 州 議 員 等 十 至 十 二 位 委 員 組 成, 應 用 其 不 同 的 學 識 背 景 能 力 及 與 型 式 司 法 制 度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應 用 在 訓 練 內 容 時 數 等 規 劃 上, 以 充 分 掌 握 警 察 局 內 外 環 境 動 態 的 變 化, 而 正 確 規 劃 訓 練 警 察 所 需 的 知 能 ( 三 ) 訓 練 時 機 與 時 程 美 國 針 對 現 職 警 察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期 間 並 未 做 制 式 的 規 定, 多 視 訓 練 需 要 32

43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而 定, 例 如 相 關 法 律 變 動 或 是 發 生 重 大 案 例 時, 會 加 強 進 行 訓 練, 因 不 同 時 機 而 有 不 同 的 時 程 規 劃, 主 要 的 訓 練 時 機 有 三 : 1. 固 定 時 間 : 因 各 地 警 局 的 需 求 及 警 察 執 勤 內 容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規 劃, 如 : 加 州 公 路 警 察 局 規 定 警 察 每 月 必 須 接 受 8 小 時 的 在 職 訓 練, 其 中 包 括 1 小 時 的 射 擊 訓 練 ; 洛 杉 磯 警 局 則 規 定, 警 察 每 兩 年 必 須 要 接 受 40 小 時 的 訓 練 2. 職 務 調 動 時 : 職 務 調 動 包 括 遷 調 輪 調 或 升 調, 凡 是 與 原 任 勤 業 務 不 同 性 質 或 不 同 單 位 時, 都 有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的 必 要 性 以 加 州 公 路 警 察 局 規 定, 凡 是 職 務 調 動 必 須 先 參 加 為 期 三 週 的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3. 升 職 時 : 警 察 升 職 將 使 承 擔 的 責 任 加 重, 因 此 更 需 要 接 受 升 職 之 訓 練, 指 示 各 機 關 規 定 的 教 育 訓 練 時 程 不 一 洛 杉 磯 警 察 規 定, 由 警 員 升 巡 佐 至 巡 官 之 各 級 升 職 人 員, 都 必 須 接 受 8 小 時 之 升 職 訓 練 ; 巡 官 升 任 組 長 隊 長 者, 必 須 接 受 為 期 6 個 月, 且 每 月 3 天 之 訓 練 課 程 在 加 州 公 路 警 察 局 則 規 定, 巡 佐 升 任 巡 官 必 須 接 受 為 期 兩 週 的 領 導 與 管 理 課 程 訓 練 ( 四 ) 訓 練 實 施 情 形 訓 練 課 程 由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委 員 會 的 統 籌 下, 由 各 單 位 訓 練 部 門 規 劃 執 行, 針 對 需 求 進 行 評 估, 以 各 地 警 察 調 查 結 果, 依 實 際 的 需 要 而 設 計, 同 時 依 照 階 層 別 及 職 能 別 的 不 同, 開 設 不 同 的 課 程 以 因 應 需 求 以 紐 約 市 警 局 為 例, 總 共 開 設 三 百 多 種 在 職 教 育 的 訓 練 課 程 提 供 選 擇, 訓 練 的 時 間 長 短 不 一, 內 容 豐 富, 且 多 是 依 照 警 察 的 需 求 而 設 立 的, 同 時 警 察 也 可 以 依 照 自 己 的 需 求 加 以 選 擇 美 國 警 察 訓 練 部 門 人 員 均 由 專 人 擔 任, 自 實 務 單 位 中 挑 選 優 秀 幹 部, 再 經 訓 練 與 發 展 (training & development) 專 業 領 域 的 訓 練, 使 其 除 警 察 執 勤 專 業 外, 還 具 備 有 訓 練 原 理 教 育 心 理 學 有 效 教 學 法 教 育 輔 導 等 專 業 知 識 同 時 設 立 研 究 與 分 析 小 組, 以 決 定 訓 練 課 程 目 的 內 容 時 數 教 學 方 式 與 教 材 及 評 估 方 式, 且 訓 練 承 辦 人 員 於 一 定 任 期 後 必 須 重 回 實 務 界, 藉 學 術 訓 練 與 實 務 單 位 的 人 員 交 流, 讓 訓 練 規 劃 不 致 背 離 實 務 需 求 33

4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在 職 訓 練 的 教 官 亦 由 現 職 人 員 調 任, 一 般 必 須 接 受 三 到 四 個 月 的 師 資 講 習, 如 教 授 特 別 項 目, 其 訓 練 更 需 要 長 達 一 年 通 常 教 官 在 開 課 前 三 十 天, 必 須 繳 交 科 目 施 教 計 畫, 以 求 訓 練 目 標 可 以 確 實 達 成 美 國 警 察 訓 練 著 重 在 專 業 知 能 與 精 神 修 養 兩 大 方 向, 方 式 有 : 室 內 教 學 情 境 模 擬 角 色 扮 演 實 驗 室 實 驗 研 究 討 論 等 另 外, 特 別 重 視 勤 前 教 育, 平 時 訓 練 課 程 大 多 融 入 勤 前 教 育 中, 並 多 以 錄 製 法 律 教 育 或 執 勤 技 巧 等 影 片, 交 由 各 單 位 在 勤 前 教 育 時 反 覆 施 教, 影 片 長 度 約 8-15 分 鐘, 幹 部 或 主 管 在 觀 看 完 後 會 對 人 員 進 行 解 說, 並 定 期 實 施 測 驗, 確 保 即 時 提 供 所 有 警 察 執 勤 知 能, 並 達 到 時 時 提 醒 的 目 的 至 於 術 科 及 體 能 訓 練, 除 了 射 擊 每 年 需 要 測 驗 外, 警 察 機 關 普 設 健 身 房, 鼓 勵 警 察 善 加 利 用, 保 持 良 好 的 體 能 狀 況, 或 是 藉 由 舉 辦 運 動 會, 達 到 增 加 體 能 訓 練 的 目 的 ( 五 ) 成 效 評 估 為 瞭 解 受 訓 者 是 否 可 將 訓 練 所 得 應 用 在 勤 務 中, 美 國 警 察 訓 練 單 位 會 透 學 員 問 卷 調 查 結 訓 考 試 單 位 試 用 評 鑑 及 學 員 實 習 評 核 等 方 式 進 行 訓 練 成 效 評 估, 以 確 實 評 估 訓 練 的 實 際 成 效, 並 瞭 解 實 施 過 程 的 缺 失, 以 作 為 往 後 訓 練 實 施 的 改 進 參 考, 充 分 發 揮 回 饋 的 功 能 ( 六 )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誘 因 如 果 受 訓 者 不 能 投 入 訓 練 過 程 的 話, 學 習 效 果 將 大 打 折 扣, 因 此 激 發 警 察 參 與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環 美 國 警 察 機 關 相 當 重 視 訓 練 的 誘 因, 希 望 可 以 藉 由 一 些 配 套 措 施 來 吸 引 警 察 學 習 的 興 趣 在 課 程 規 劃 上 除 了 重 視 課 程 與 實 務 工 作 的 相 關 性 與 運 用 性 之 外, 提 供 新 的 課 程 好 的 授 課 者 合 適 的 時 間 自 願 性 的 參 與 及 人 性 化 的 管 理 方 式 ( 例 如 : 可 以 自 選 課 程 訓 練 時 間 地 點 彈 性, 同 時 並 在 事 前 公 佈 相 關 資 訊 ), 來 提 高 警 察 上 課 的 意 願 同 時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的 規 劃 也 傾 向 活 潑 生 動 易 吸 收 的 方 向, 採 取 多 元 化 的 教 學 方 式, 利 用 錄 影 帶 電 腦 教 學 等 教 學 媒 體, 不 一 定 要 到 教 室 集 中 上 課 訓 練 的 時 數 亦 可 折 抵 大 專 課 程 的 學 分, 讓 他 們 對 於 在 職 訓 練 與 在 職 進 修 可 以 有 更 大 的 動 力 ; 另 外, 將 訓 練 課 程 與 升 職 訓 練 及 獎 懲 制 度 結 合, 其 訓 練 的 各 項 成 績 將 永 遠 保 存 並 作 為 升 遷 的 參 考 依 據 34

45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肆 英 國 警 察 在 職 訓 練 制 度 概 述 英 國 警 察 於 1980 年 代 後, 有 鑑 於 社 會 治 安 逐 漸 轉 壞, 開 始 重 視 升 職 教 育 與 高 級 警 察 人 員 的 訓 練, 將 警 察 教 育 與 升 職 教 育 充 分 結 合, 創 造 出 一 個 獨 特 又 完 整 的 內 部 訓 練 系 統 大 致 上 教 育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實 習 警 察 訓 練 專 職 訓 練 幹 部 訓 練 以 下 分 項 說 明 : ( 一 )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英 國 在 1989 年 成 立 職 業 發 展 中 心 (Career Development Center), 聘 用 心 理 學 家, 對 於 受 訓 之 警 察 人 員, 採 專 業 之 評 估 量 表, 就 其 溝 通 技 巧 人 際 關 係 問 題 處 理 決 策 說 服 與 果 斷 及 因 應 壓 力 等 能 力, 先 做 調 查 與 評 估, 並 就 其 從 事 警 察 工 作 之 性 向 及 希 望 該 校 提 供 之 課 程 內 容 需 求 調 查, 經 由 綜 合 分 析 之 後 作 為 課 程 安 排 之 堆 話 依 據 ( 二 ) 規 劃 訓 練 組 織 英 國 有 關 基 層 警 察 的 養 成 教 育, 由 各 警 察 機 關 自 行 負 責, 英 國 警 察 局 均 設 有 訓 練 學 校, 作 為 新 進 人 員 地 方 性 課 程 訓 練 及 在 職 訓 練 之 場 所, 約 七 個 警 察 局 聯 合 成 立 地 區 警 察 訓 練 中 心, 作 為 新 近 警 察 國 家 課 程 聯 合 訓 練 及 某 些 專 業 訓 練 之 場 所 英 國 在 職 教 育 主 要 由 警 政 學 院 負 責, 該 院 成 立 兩 個 委 員 會, 一 為 教 師 組 成 之 教 學 委 員 會 (Academic Board) ; 二 為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組 成 之 諮 商 委 員 會 (Consultation Committee) ( 三 ) 訓 練 時 機 與 時 程 英 國 警 察 一 律 自 基 層 做 起, 升 遷 完 全 以 品 德 及 工 作 表 現 為 依 據, 每 升 一 級 須 接 受 升 職 訓 練 警 員 升 職 巡 佐 至 偵 查 員, 必 須 接 受 一 年 的 特 殊 課 程 (The Special Course) 訓 練 ; 偵 察 員 或 偵 查 組 長 接 受 六 個 月 的 初 級 指 揮 領 導 課 程 (The Junior Command Course), 才 有 機 會 升 至 督 察 階 段 ; 副 分 局 長 或 督 察 升 任 分 局 長 或 是 課 長, 接 受 為 期 三 個 月 的 中 級 指 揮 課 程 (Intermediate Command Course) ; 分 局 長 獲 得 晉 升 到 局 長 之 職 位, 則 接 受 為 期 六 個 月 的 高 級 指 揮 課 程 (Senior Command Course) 訓 練, 所 有 訓 練 皆 須 考 試 通 過 ( 四 ) 訓 練 實 施 情 形 訓 練 課 程 概 分 為 地 方 性 全 國 性 及 升 職 教 育 三 種, 地 方 性 35

4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授 權 由 各 警 察 局 依 中 央 設 計 單 位 所 訂 定 的 標 準, 自 行 訓 練 以 保 持 彈 性 ; 全 國 性 教 育 由 內 政 部 設 計, 集 中 於 地 區 警 察 訓 練 中 心 實 施 英 國 教 育 訓 練 重 視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其 基 礎 教 育 共 計 31 週, 規 劃 七 個 階 段 升 職 教 育 則 由 警 政 學 院 負 責, 每 次 升 職 均 須 經 過 為 期 三 個 月 到 一 年 不 等 的 訓 練 訓 練 講 師 主 要 由 實 務 單 位 中 具 豐 富 實 務 經 驗, 且 口 才 表 達 能 力 均 佳 者 兼 任, 兩 三 年 後 必 須 回 任 實 務 單 位, 以 避 免 與 實 務 工 作 脫 節 另 外 非 警 政 類 的 課 程, 例 如 : 行 政 財 務 管 理 等 課 程, 則 聘 任 專 業 教 授 進 行 施 教 ( 五 ) 成 效 評 估 英 國 採 著 重 考 試, 嚴 格 淘 汰 的 考 核 評 鑑 制 度, 考 核 人 員 包 括 同 學 導 師 教 官 所 有 訓 練 人 員, 警 察 本 身 亦 可 提 供 改 進 意 見, 考 核 結 果 未 達 標 準 且 認 為 改 進 之 可 能 性 不 大 者, 隨 時 予 以 淘 汰, 根 據 歷 年 統 計 淘 汰 率 約 百 分 之 二 十, 考 核 的 項 目 有 八 大 項, 包 括 : 性 格 自 我 管 理 之 表 現 溝 通 能 力 與 人 際 關 係 調 查 能 力 知 識 決 策 解 決 問 題 及 規 劃 能 力 實 際 執 勤 之 效 率 等, 並 整 合 成 報 告 此 份 報 告 除 了 提 供 服 務 單 位 參 考, 對 於 存 在 的 缺 失 部 份 將 會 持 續 追 蹤 輔 導 ( 六 )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誘 因 訓 練 課 程 除 了 與 升 遷 制 度 有 關 之 外, 為 培 養 優 秀 的 警 察 人 員, 同 時 激 勵 警 察 人 員 可 以 更 自 動 自 發 學 習, 自 1982 年 起 在 職 警 察 得 申 請 獎 學 金 至 各 大 學 攻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每 週 利 用 一 至 兩 天 的 時 間, 一 邊 工 作 一 邊 讀 書, 幾 乎 所 有 英 國 的 大 學 都 接 受 這 項 獎 學 金, 實 行 之 後 成 效 良 好 伍 德 國 警 察 在 職 訓 練 制 度 概 述 德 國 屬 於 聯 邦 國 家, 依 照 德 國 基 本 法 之 規 定, 警 察 事 務 係 屬 邦 的 事 務, 所 以 與 警 察 相 關 業 務 教 育 訓 練 完 全 由 各 邦 自 行 處 理 ( 邱 華 君,1998) 雖 然 各 邦 間 略 有 差 異, 不 過 大 致 上 的 架 構 均 採 三 級 制, 分 別 是 : 初 級 警 察 人 員 中 級 警 察 人 員 及 高 級 警 察 人 員, 招 募 上 採 內 升 與 外 補 並 重, 訓 練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顧 以 下 分 項 說 明 : 36

47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 一 )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德 國 警 察 人 員 在 訓 練 上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顧 考 訓 用 合 一 的 原 則, 警 察 人 員 升 遷 時 必 須 經 過 甄 試, 使 用 心 理 測 驗 卷 評 估 受 訓 人 員 知 識 能 力 與 態 度 後, 施 以 訓 練 逐 級 升 遷 ; 至 於 理 工 醫 學 法 學 及 社 會 學 方 面 的 人 才, 自 外 界 吸 引 訓 練 後 派 用, 惟 控 制 一 定 的 比 率 ( 二 ) 規 劃 訓 練 組 織 德 國 警 察 人 員 於 招 募 上 採 內 升 與 外 補 並 重, 在 1972 年 四 月 由 十 一 個 邦 共 同 簽 訂 統 一 高 級 警 察 人 員 教 育 及 警 察 領 導 ( 指 揮 ) 學 院 協 定, 將 高 級 警 察 教 育 統 一 由 警 察 領 導 學 院 負 責 ( 三 ) 訓 練 時 機 與 時 程 德 國 每 位 警 察 必 須 從 初 級 警 察 做 起, 憑 藉 能 力 表 現 逐 級 參 加 遴 選 施 予 專 業 訓 練 後 升 遷, 教 育 訓 練 與 升 遷 自 成 體 系 例 如 : 巡 佐 升 職 教 育 必 須 在 警 察 學 校 受 訓 四 個 月, 同 時 具 有 高 中 畢 業 資 格 者, 可 以 受 訓 一 年, 之 後 始 有 資 格 進 入 警 官 學 校 接 受 警 官 教 育 九 個 月, 如 果 表 現 良 好 可 以 由 主 管 推 薦 繼 續, 可 在 警 察 指 揮 學 院 受 訓 一 年, 可 得 到 學 士 學 位 每 一 種 資 格 之 警 察 人 員, 必 須 透 過 不 同 的 訓 練 才 能 升 職 ( 四 ) 訓 練 實 施 情 形 1972 年 簽 訂 之 統 一 高 級 警 察 人 員 教 育 及 警 察 領 導 ( 指 揮 ) 學 院 協 定, 調 和 各 邦 與 聯 邦 警 察 之 教 育 標 準, 德 國 對 於 執 法 人 員 法 律 知 能 非 常 重 視, 因 此 法 學 課 程 所 佔 的 比 例 相 當 高, 如 : 初 級 教 育 佔 65%; 中 級 佔 38%; 高 級 佔 31% 訓 練 課 程 主 要 分 為 三 階 段, 初 級 中 級 與 高 級 警 察 課 程 初 級 警 察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 領 導 學 勤 務 及 環 境 犯 罪 抗 制 交 通 科 技 與 資 料 處 理 等 五 大 類 主 題 中 級 警 察 課 程 則 分 為 理 論 與 實 務 兩 大 類 型 : 理 論 部 分 有 四 科, 分 別 是 : 領 導 與 勤 務 學 科 犯 罪 與 偵 察 學 科 法 律 學 科 及 社 會 學 科 ; 實 務 課 程 則 包 括 巡 邏 交 通 經 濟 管 制 犯 罪 偵 查 勤 務 指 揮 鑑 識 措 施 資 料 蒐 集 等 高 級 警 察 課 程 則 依 職 務 的 需 要 區 分 成 四 種 進 修 課 程 : 一 般 專 業 進 修 課 程 包 括 社 會 學 科 公 共 安 全 調 整 措 施 警 察 領 導 法 律 技 術 等, 訓 練 為 期 37

4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兩 週 功 能 性 進 修 課 程 則 是 以 傳 授 合 乎 需 求 的 內 容, 以 便 加 強 擴 大 任 務, 訓 練 內 容 以 特 殊 功 能 領 導 及 專 業 方 面 的 知 識 為 主 此 外, 特 因 性 進 修 課 程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迅 速 反 映 當 前 具 有 危 險 的 個 別 事 件, 使 聯 邦 與 各 邦 警 察 人 員 能 因 應 新 的 情 勢 計 畫 性 進 修 課 程 目 標 在 於 對 特 別 法 的 技 術 組 織 或 科 學 的 問 題 做 評 估, 並 致 力 於 未 來 導 向 解 決 方 案 德 國 警 察 訓 練 著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結 合, 三 明 治 訓 練 法 為 一 大 特 色, 即 分 為 理 論 課 程 實 務 見 習 及 案 例 演 練, 透 過 講 授 討 論 工 作 會 議 等 方 式 進 行, 高 級 警 察 訓 練 則 重 視 計 畫 研 究 學 習, 以 小 組 科 技 整 合 理 論 演 練 等 方 式 共 同 做 解 答, 為 學 習 國 外 經 驗, 會 安 排 至 國 外 參 訪 ( 五 ) 成 效 評 估 德 國 警 察 著 重 於 考 訓 用 合 一 制 度, 因 此, 每 級 甄 選 考 試 即 顯 示 日 常 訓 練 的 成 果, 例 如 : 基 層 警 察 接 受 中 級 警 察 教 育, 檢 視 的 條 件 包 括 工 作 考 評 專 業 知 識 與 能 力 試 用 期 間 表 現 實 際 工 作 年 資 個 人 操 守 等, 每 期 結 業 時 會 舉 辦 考 試 以 做 為 訓 練 成 效 的 評 鑑 ( 六 )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誘 因 德 國 警 察 須 從 初 級 警 察 做 起, 憑 藉 能 力 表 現 逐 級 參 加 遴 選 施 予 專 業 訓 練 後 升 遷, 訓 練 與 升 遷 連 結 非 寰 緊 密, 因 此 參 加 訓 練 對 警 察 人 員 而 言, 是 升 遷 的 必 要 過 程, 也 因 此 會 吸 引 很 多 警 察 人 員 積 極 參 加 訓 練 陸 香 港 警 察 在 職 訓 練 制 度 概 述 本 研 究 針 對 香 港 警 察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主 要 集 中 在 基 層 員 警 之 在 職 訓 練 部 分, 其 中 較 具 特 色 者, 係 香 港 警 察 系 統 的 在 職 訓 練, 具 有 整 體 規 劃 與 發 展 性 下 列 乃 針 對 學 科 術 科 訓 練 部 分 加 以 說 明 : ( 一 ) 在 學 科 部 份, 香 港 基 層 警 察 人 員 ( 香 港 稱 之 為 初 級 警 務 人 員 ) 的 在 職 訓 練 將 警 長 ( 相 當 於 我 國 的 小 隊 長 層 級 ) 與 警 員 加 以 區 分, 警 長 的 在 職 訓 練 又 區 分 為 晉 升 課 程 與 發 展 課 程 ; 警 員 部 份 僅 有 發 展 課 程, 但 警 員 發 展 課 程 當 中 又 區 分 為 專 業 發 展 個 人 效 能 發 展 心 理 效 能 及 督 導 發 展 等 四 個 單 元 再 詳 述 如 下 : 38

49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1. 警 長 晉 升 課 程 : 採 小 班 教 學 (12-15 人 ), 訓 練 期 6-8 週, 課 程 包 括 : 法 律 警 察 實 務 及 程 序 ; 管 理 及 行 政 ; 領 導 才 能 訓 練 ; 系 統 及 機 構 的 資 料 ; 書 寫 能 力 評 核 ; 問 題 為 本 學 習 與 即 席 演 講 ; 內 地 法 律 制 度 及 執 法 研 討 等 2. 警 長 發 展 課 程 : 採 小 班 教 學 (12-15 人 ), 訓 練 期 2 週, 課 程 包 括 : 重 溫 管 理 學 原 則 ; 自 我 評 估 管 理 能 力 ; 工 作 困 難 討 論 ; 執 行 紀 律 程 序 ; 咇 分 ( 巡 邏 區 域 ) 事 故 及 編 寫 刑 事 調 查 報 告 ; 模 擬 法 庭 審 訊 ; 繕 寫 雜 項 調 查 報 告 ; 領 導 才 能 實 習 ; 升 級 面 試 技 巧 ; 模 擬 升 級 面 試 ; 即 席 演 講 ; 壓 力 的 處 理 ; 面 對 傳 媒 ; 個 人 健 體 意 識 等 3. 警 員 發 展 課 程 : 採 小 班 教 學 (15-18 人 ), 訓 練 期 3-5 天, 課 程 包 括 : (1) 專 業 發 展 單 元 : 破 冰 ( 消 除 隔 膜 ); 經 驗 分 享 ; 自 我 認 識 ; 受 害 人 心 理 學 ; 咇 份 事 故 及 街 上 黃 賭 毒 罪 案 ; 編 寫 口 供 ; 警 誡 及 證 人 口 供 分 析 ;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 專 業 操 守 模 擬 法 庭 客 席 講 座 廉 政 公 署 警 察 與 傳 媒 及 社 區 的 關 係 ; 課 程 總 結 等 (2) 個 人 效 能 單 元 : 破 冰 ( 消 除 隔 膜 ); 經 驗 分 享 ;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 有 效 講 解 技 巧 ; 領 導 才 能 及 建 立 團 隊 ;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及 執 行 決 策 ; 迎 接 轉 變 ; 逆 境 自 強 ; 習 作 資 料 蒐 集 及 隊 際 演 講 ; 管 理 個 人 財 務 ; 職 業 管 理 ; 終 生 學 習 等 (3) 心 理 效 能 單 元 : 破 冰 ( 消 除 隔 膜 ); 壓 力 管 理 ;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平 衡 ;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 基 本 輔 導 技 巧 ; 情 緒 管 理 ; 衝 突 管 理 ;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等 (4) 督 導 發 展 單 元 : 破 冰 ( 消 除 隔 膜 ); 督 導 技 巧 ; 資 源 管 理 ; 同 理 聆 聽 及 回 應 ; 促 導 技 巧 ; 指 導 及 回 饋 技 巧 ; 影 響 力 ; 模 擬 升 級 面 試 等 ( 二 ) 在 術 科 部 份, 除 了 正 式 的 警 用 技 能 訓 練 外, 更 建 造 警 察 戰 術 大 樓, 將 各 種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的 可 能 情 境, 模 擬 在 該 戰 術 大 樓 之 中, 使 警 察 人 員 在 術 科 訓 練 上 更 貼 近 實 務 綜 合 香 港 初 級 警 務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內 容 可 知, 具 整 體 發 展 性 教 學 目 標 明 39

5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確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法 具 體 且 有 明 確 考 核 制 度 等, 是 為 香 港 警 察 在 職 訓 練 的 特 色 惟 其 在 法 律 課 程 上 似 乎 較 為 缺 乏 柒 各 國 警 察 在 職 訓 練 制 度 之 比 較 茲 分 別 就 :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規 劃 訓 練 組 織 訓 練 時 機 與 時 程 訓 練 實 施 情 形 成 效 評 估 與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誘 因 等 六 項, 對 各 國 警 察 訓 練 之 資 料 進 行 彙 整 性 說 明 在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部 分, 多 數 的 國 家 都 提 到 有 關 訓 練 必 須 要 符 合 需 求, 美 國 警 察 在 職 訓 練 制 度 特 別 強 調 用 各 種 研 究 方 法 蒐 集 資 料, 瞭 解 警 察 的 需 求, 以 作 為 課 程 設 計 的 參 考 依 據 在 規 劃 訓 練 組 織 部 份, 美 國 英 國 及 德 國 因 為 國 家 性 質 較 屬 於 聯 邦 制, 多 是 由 州 的 層 級 設 立 一 個 統 籌 的 機 構, 而 日 本 則 是 在 中 央 員 警 廳 統 一 辦 理, 這 個 統 籌 機 構 主 要 負 責 規 劃 整 體 的 方 向, 但 是 實 施 的 過 程 則 會 分 散 到 地 方 甚 至 最 小 警 政 單 位 去 執 行, 同 時 也 會 結 合 外 部 的 資 源, 增 加 其 他 領 域 的 專 業 知 識 訓 練 時 機 與 時 程, 主 要 的 訓 練 時 機 有 三 個, 分 別 是 : 固 定 訓 練 升 職 訓 練 及 調 職 訓 練, 也 就 是 讓 員 警 在 平 時 跟 職 務 變 動 後 都 有 相 關 的 訓 練 課 程 而 課 程 的 時 程 則 是 以 內 容 為 考 量, 有 些 勤 前 教 育 的 課 程 可 能 一 個 小 時 就 可 以 結 束, 而 有 些 深 入 的 課 程 必 須 要 長 達 一 年 的 時 間 才 可 以 結 束 訓 練 實 施 的 狀 況, 辦 理 訓 練 的 人 員 採 用 實 務 人 員 兼 任 或 是 調 任 的 方 式, 讓 實 務 的 經 驗 可 以 繼 續 傳 承, 同 時 也 強 調 這 些 負 責 訓 練 人 員 在 一 定 的 時 間 後 必 須 要 調 任 為 實 務 單 位 工 作, 以 防 止 與 實 務 脫 節 之 現 象 美 國 的 各 城 以 豐 富 多 元 活 潑 的 內 容 為 主 要 設 計, 課 程 種 類 可 以 高 達 三 百 多 種, 強 調 專 業 知 能 與 精 神 修 養 兩 大 方 向 ; 日 本 的 制 度 較 為 特 別, 特 別 強 調 學 徒 實 習 方 式, 透 過 一 對 一 的 帶 領 達 到 教 育 訓 練 的 目 的 ; 英 國 訓 練 課 程 概 分 為 地 方 性 全 國 性 及 升 職 教 育 三 種, 地 方 性 課 程 授 權 由 各 警 察 局 依 中 央 設 計 單 位 所 訂 定 的 標 準, 自 行 訓 練 以 保 持 彈 性 ; 重 視 法 學 課 程 為 德 國 訓 練 的 特 色 之 一 訓 40

51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練 課 程 分 為 初 級 員 警 課 程 中 級 員 警 課 程 及 高 級 員 警 課 程 ; 新 加 坡 警 察 訓 練 課 程 特 別 重 視 時 代 的 發 展 脈 動, 隨 時 在 訓 練 的 課 程 中 加 入 新 的 趨 勢 與 需 求, 讓 警 察 人 員 在 面 臨 新 的 挑 戰 時 有 足 夠 的 智 慧 可 以 處 理 ; 香 港 警 察 則 較 重 視 實 務 課 程 成 效 評 估 部 分, 上 述 各 國 都 是 透 過 考 試 的 評 鑑 方 式 來 瞭 解 警 察 受 訓 的 成 效, 且 強 調 這 些 訓 練 的 成 績 會 永 遠 保 存 記 錄, 英 國 甚 至 對 於 考 核 報 告 中 有 缺 失 的 部 份, 會 持 續 派 人 追 蹤 輔 導 ; 新 加 坡 則 是 透 過 電 腦 網 路 的 方 式 進 行 考 試, 同 時 區 分 出 不 同 層 級 的 警 察 人 員 應 具 備 的 不 同 知 識 與 技 能 最 後, 在 訓 練 誘 因 部 份, 多 數 國 家 會 將 訓 練 與 升 遷 管 道 作 結 合, 激 發 警 察 人 員 積 極 參 加 訓 練 課 程, 另 外, 美 國 的 課 程 更 強 調 活 潑 多 元, 且 管 理 注 重 人 性 化, 而 美 國 跟 日 本 在 警 察 局 設 立 健 身 中 心 或 道 場, 讓 警 察 方 便 就 近 練 習 體 能, 這 些 作 法 都 是 希 望 可 以 增 加 人 員 參 加 訓 練 的 動 機, 英 國 更 是 設 立 獎 學 金 鼓 勵 警 察 人 員 到 大 學 攻 讀 學 位 41

5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第 四 節 我 國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研 究 為 了 解 目 前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研 究 之 成 果, 本 文 茲 挑 選 近 十 年 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相 關 研 究, 並 簡 述 研 究 如 下 : 1. 賴 建 川 (1997)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研 究 本 研 究 旨 探 討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實 施 之 現 況, 針 對 臺 北 縣 警 察 局 抽 樣 出 都 會 區 城 鎮 及 鄉 村 三 種 型 態 之 分 局, 調 查 其 參 加 需 求 評 估 訓 練 計 畫 實 施 情 形 及 成 效 評 鑑 等 面 向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在 需 求 評 估 部 分, 我 國 常 年 訓 練 缺 乏 需 求 評 估 的 機 制, 因 此 影 響 訓 練 設 計 實 施 及 成 效, 建 議 參 酌 外 國 警 察 作 法, 以 科 學 方 法 建 立 需 求 評 估 制 度 在 訓 練 計 畫 部 分, 由 於 常 訓 計 畫 是 由 警 政 署 統 一 頒 佈 實 施, 調 查 結 果 普 遍 認 為 不 適 合, 且 與 參 與 意 願 成 正 相 關, 建 議 職 務 遷 調 前 訓 練 的 必 要 性 在 訓 練 實 施 方 面, 目 前 常 訓 的 十 個 主 要 課 程 中, 以 射 擊 訓 練 最 受 到 被 調 查 者 認 同, 以 精 神 講 話 警 棍 訓 練 及 學 科 研 讀 最 不 被 接 受 ; 同 時 建 議 授 課 師 資 之 專 業 能 力 有 待 提 升 在 訓 練 成 效 分 面, 以 精 神 講 話 及 警 棍 訓 練 之 效 果 最 差, 以 訓 練 射 擊 之 轉 移 應 用 效 果 較 佳 ; 同 時 訓 練 計 畫 之 合 適 性 與 訓 意 願 高 低 訓 練 方 式 及 教 師 專 業 性 對 於 訓 練 成 效 都 有 正 向 的 影 響 本 研 究 認 為 警 察 的 教 育 訓 練 意 義 與 目 的 混 淆 不 清, 存 留 著 傳 統 理 論 時 期 的 觀 念, 未 具 有 權 變 理 念, 難 以 因 應 警 察 的 需 求, 同 時 缺 乏 訓 練 誘 因, 亦 沒 有 需 求 評 估 成 效 評 估 等 系 統, 即 缺 乏 完 整 的 訓 練 體 系 2. 蔡 嘉 昌 (2001)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研 究 - 以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常 年 訓 練 計 畫 為 個 案 之 分 析 本 研 究 目 的 旨 在 瞭 解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實 施 方 式 與 概 況, 其 中, 42

53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在 問 卷 調 查 部 份, 係 針 對 雲 林 縣 警 局 相 關 警 察 進 行 普 查, 得 到 有 效 問 卷 1375 份,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1) 整 體 常 訓 施 教 成 效 屬 中 等 程 度 (2)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訓 練 方 式 課 程 內 容 訓 練 時 間 設 計 為 主 要 影 響 訓 練 成 效 之 因 素 (3) 受 訪 者 肯 定 常 年 訓 練 對 於 提 供 工 作 能 力 有 助 益, 但 對 於 警 察 之 生 活 自 我 成 長 與 實 現 組 織 向 心 力 及 團 隊 精 神 方 面 則 成 效 較 差 (4) 警 察 背 景 不 同 對 於 科 目 的 需 求 程 度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同 時 對 常 年 訓 練 增 進 工 作 意 願 工 作 能 力 及 人 際 關 係 與 團 隊 精 神 等 方 面 之 移 轉 成 效 評 估 有 顯 著 影 響 (5) 勤 前 教 育 的 成 效 甚 差, 可 能 是 因 為 基 層 主 管 的 不 重 視 及 警 察 認 識 錯 誤 所 導 致 3. 宣 介 慈 (2001) 平 衡 計 分 卡 應 用 於 公 部 門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 以 我 國 警 察 機 關 為 例 本 研 究 採 用 平 衡 計 分 卡 (Balance Score Card) 觀 點 探 討 警 察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議 題, 並 試 圖 找 出 評 估 指 標 及 運 用 於 警 察 機 關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方 法 為 文 獻 分 析 法 比 較 分 析 法 及 深 度 訪 談 法, 訪 談 的 對 象 以 對 警 察 在 職 訓 練 之 政 策 計 畫 擬 定 執 行 以 及 績 效 評 估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警 政 署 署 屬 各 警 察 機 關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之 首 長, 訓 練 業 務 主 管 承 辦 人 員 基 層 巡 佐 小 隊 長 警 隊 員 為 主 要 受 訪 對 象, 並 區 分 為 政 策 決 策 群 政 策 執 行 群 及 政 策 顧 客 群 本 研 究 發 現 :(1) 基 層 警 察 的 自 我 定 位 與 期 許 相 當 清 楚, 對 於 訓 練 的 目 標 是 內 容 精 要 易 學 實 用, 多 數 認 為 長 官 不 重 視 訓 練, 較 重 視 績 效, 而 目 前 的 課 程 內 容 呆 板, 流 於 形 式, 師 資 方 面 希 望 是 真 正 有 實 務 經 驗, 表 達 能 力 佳 之 專 家 講 授, 訓 練 時 間 則 應 與 勤 務 配 合 (2) 長 官 態 度 受 訓 者 心 態 課 程 呆 板 缺 乏 誘 因 難 以 吸 引 員 警 投 入, 經 濟 拮 据, 導 致 場 地 設 備 及 師 資 受 限,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安 於 現 狀, 不 求 創 新, 加 上 一 般 員 警 業 務 繁 忙, 成 果 驗 收 未 規 劃 淘 汰 制 度, 造 成 基 層 因 循 苟 且, 這 些 都 是 推 動 訓 練 之 瓶 頸 (3) 民 眾 滿 意 度 警 察 因 公 傷 亡 率 機 關 對 治 安 事 43

5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件 的 反 應 能 力 偵 辦 處 理 案 件 之 過 程, 警 察 參 訓 滿 意 度 都 可 以 做 為 訓 練 績 效 指 標 4. 張 玲 堅 (2002) 我 國 警 察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為 例 本 研 究 聚 焦 於 在 在 職 訓 練 之 需 求 評 估 的 部 份, 主 要 採 文 獻 探 討 法 及 問 卷 調 查 法, 針 對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單 位, 進 行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共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395 份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1) 在 職 訓 練 之 規 劃 方 向, 應 兼 顧 個 人 需 求 機 關 勤 ( 業 ) 務 之 推 動 為 最 重 要, 其 次 是 機 關 未 來 發 展, 顯 示 個 人 需 要 以 超 越 機 關 整 體 之 需 要 (2) 受 訪 者 認 為 在 職 訓 練 的 主 要 目 標 依 序 是 : 現 職 工 作 技 能 增 強 改 善 新 觀 念 的 啟 發 培 養 其 他 專 長 個 人 之 心 理 成 長 配 合 個 人 未 來 職 務 調 整 之 需 要 (3) 受 訪 者 認 為 阻 礙 受 訓 因 素 依 序 為 : 工 作 繁 重 無 力 負 荷 受 訓 期 間 工 作 無 人 代 理 被 動 沒 有 選 擇 空 間 主 管 不 支 持 未 能 學 以 致 用 受 訓 與 個 人 升 遷 調 職 等 發 展 無 關 等 因 素, 都 會 影 響 參 訓 之 意 願 (4) 在 職 訓 練 的 滿 意 度 部 份, 在 長 官 支 持 度 師 資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教 學 方 法 等 面 向 上 趨 於 滿 意, 但 在 施 訓 場 地 與 設 施 則 趨 向 不 滿 意 (5) 對 於 在 職 訓 練 行 為 改 變 程 度, 雖 然 整 體 偏 向 正 向 評 價, 但 對 於 激 發 工 作 潛 能 增 進 工 作 熱 忱 與 解 決 工 作 困 境 三 者 之 評 價 較 低 (6) 關 於 在 職 訓 練 之 需 求, 依 序 為 : 法 令 宣 導 執 勤 技 巧 危 機 處 理 文 書 處 理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與 協 調 體 能 鍛 鍊 自 我 管 理 警 技 訓 練 決 策 與 規 劃 能 力 等 5. 林 崇 志 (2002) 警 察 局 訓 練 業 務 在 設 計 之 研 究 - 以 派 出 所 員 警 在 職 訓 練 為 例 本 研 究 之 焦 點 在 於 如 何 提 升 警 察 機 關 在 職 訓 練 效 能, 透 過 訓 練 在 組 織 的 定 位, 並 從 不 同 角 度 來 討 論 提 升 訓 練 效 能 的 理 論, 以 瞭 解 組 織 策 略, 組 織 設 計 與 績 效 達 成 之 間 的 關 係, 之 後, 再 設 計 警 察 機 關 訓 練 業 務, 並 44

55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提 出 可 行 之 建 議 以 提 升 在 職 訓 練 之 效 能 研 究 主 要 透 過 文 獻 探 討 法 及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法, 蒐 集 各 層 級 警 察 機 關 中 有 關 訓 練 工 作 之 法 令 規 章 公 文 資 料 以 瞭 解 訓 練 流 程 執 行 現 況 及 警 察 機 關 組 織 結 構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1) 以 訓 練 者 的 角 度 建 構 訓 練 設 計 系 統 (2) 以 績 效 導 向 的 觀 念 評 估 警 察 訓 練 需 求, 同 時 兼 顧 勤 務 面 與 業 務 面 之 工 作 內 涵 (3) 訓 練 規 劃 人 員 選 擇 訓 練 方 法 須 有 理 論 架 構, 避 免 僅 從 經 濟 與 簡 易 觀 點 來 選 擇 訓 練 方 法, 或 依 靠 經 驗 與 直 覺 來 進 行 訓 練 之 改 革 (4) 藉 由 訓 練 活 動 提 供 的 各 種 刺 激 來 提 升 訓 練 的 成 效 (5) 警 察 機 關 訓 練 權 責 與 資 源 的 分 散, 導 致 訓 練 單 位 沒 有 權 力 為 派 出 所 員 警 整 合 出 一 套 完 整 之 訓 練 課 程, 因 此 必 須 重 新 檢 討 警 察 機 關 的 訓 練 定 位, 並 以 矩 陣 式 組 織 再 設 計 訓 練 單 位 的 業 務 執 掌 6. 朱 信 憲 (2004) 我 國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 術 科 訓 練 之 調 查 分 析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瞭 解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術 科 訓 練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成 效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並 重 新 檢 視 現 有 術 科 訓 練 之 存 廢 與 改 革 問 題, 以 作 為 各 警 察 機 關 術 科 訓 練 未 來 變 革 之 參 考 本 研 究 主 要 採 用 文 獻 探 討 法 比 較 研 究 法 與 問 卷 調 查 法 進 行 研 究, 透 過 警 政 署 於 保 安 警 察 第 四 總 隊 辦 理 九 十 三 年 常 年 訓 練 師 資 講 習 班 之 機 會, 將 問 卷 交 由 教 官 帶 回, 並 於 常 訓 機 會 發 給 員 警 填 寫, 共 計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909 份, 樣 本 分 佈 全 台 灣 各 縣 市 之 警 局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1)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術 科 訓 練 之 規 劃 方 向, 應 兼 顧 個 人 興 趣 勤 務 需 要 與 體 能 訓 練 (2) 術 科 訓 練 的 主 要 目 標 在 於 個 人 執 勤 安 全 的 保 障 強 化 臨 場 狀 況 反 應 能 力 及 警 用 技 術 的 訓 練 (3) 參 加 術 科 訓 練 後 的 預 期 效 應 主 要 在 於 工 作 上 可 以 應 用 此 項 專 長 (4) 受 訪 者 認 為 術 科 訓 練 應 加 強 的 部 份 在 於 重 視 實 用 性 及 執 勤 需 要, 教 學 避 免 刻 板, 應 加 強 實 景 演 練 (5) 關 於 常 訓 時 間 安 排 八 小 時 的 訓 練 時 數 綜 合 逮 捕 術 及 組 合 訓 練 之 課 程 滿 意 度 達 七 成 以 上, 45

5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射 擊 訓 練, 體 能 訓 練 滿 意 度 在 八 成 以 上, 但 在 柔 道 或 跆 拳 道 之 訓 練, 則 僅 有 五 成 表 示 滿 意 (6) 不 喜 歡 術 科 訓 練 的 理 由 分 別 是 : 勤 務 太 繁 重, 無 力 負 荷 ; 強 迫 參 加 沒 有 選 擇 ; 訓 練 徒 具 形 式, 難 以 學 以 致 用 ; 訓 練 會 影 響 勤 務 運 作 (7) 對 於 執 行 過 程 中, 教 官 的 授 課 表 現 滿 意 度 皆 在 九 成 左 右, 為 對 場 地 設 施 的 滿 意 度 偏 低 (8) 在 訓 練 成 效 整 體 評 估 傾 向 正 面 評 價, 在 保 障 自 身 安 全 鍛 鍊 體 能 學 習 到 專 業 的 執 勤 技 能 強 化 危 機 意 識 建 立 敵 情 觀 念 等 面 向, 都 有 八 成 以 上 之 肯 定 7. 許 榮 民 (2005) 台 中 市 警 察 局 常 年 訓 練 計 畫 成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檢 討 目 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制 度 及 實 施 狀 況 參 訓 意 願 與 執 行 成 效 等 面 向, 並 透 過 導 入 企 業 訓 練 員 工 之 理 論, 作 為 執 行 常 訓 之 參 考 主 要 採 用 文 獻 探 討 法 問 卷 調 查 法 及 參 與 觀 察 法, 在 問 卷 調 查 部 份, 研 究 者 依 照 台 中 市 警 局 各 隊 與 各 分 局 之 人 數, 採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的 方 式 進 行 調 查, 有 效 樣 本 共 467 份 研 究 發 現 :(1) 領 導 階 層 缺 乏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觀 念, 較 少 積 極 支 持 部 屬 參 與 常 訓, 進 而 影 響 訓 練 成 效 (2) 欠 缺 訓 練 前 需 求 調 查 評 估 之 程 式,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四 成 五 受 訪 者 認 為 缺 乏 訓 練 錢 的 需 求 評 估 是 影 響 訓 練 成 效 的 因 素 之 一 (3) 專 業 規 劃 能 力 不 足, 包 括 訓 練 目 標 內 容 認 同 教 材 規 劃 相 關 設 施 等, 受 訪 者 的 認 同 度 都 僅 有 二 成 左 右, 甚 至 有 高 達 七 成 認 為 時 間 設 計 不 當 (4) 期 待 多 樣 化 的 訓 練 方 式, 有 八 成 以 上 受 訪 警 察 傾 向 於 雙 向 討 論, 實 作 示 範 的 績 學 方 式 (5) 受 訓 動 機 薄 弱, 有 六 成 受 訪 員 警 係 基 於 硬 性 規 定 而 參 與 訓 練 的 (6) 僅 有 二 成 左 右 的 受 訪 員 警 表 示 課 程 內 容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另 有 近 五 成 認 為 專 業 知 識 的 加 強 是 當 務 之 急, 顯 示 課 程 內 容 有 待 調 整 (7) 在 訓 練 課 程 反 應 學 習 效 果 受 訓 後 行 為 影 響, 及 訓 練 成 果 等 層 次 中, 認 同 度 僅 有 7% 到 30%, 顯 示 常 訓 並 未 達 到 訓 練 目 標 46

57 第 二 章 訓 練 理 論 與 外 國 警 察 訓 練 實 踐 之 探 討 綜 合 上 述, 有 關 我 國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的 學 位 論 文 之 研 究, 以 訪 談 法 或 問 卷 調 查 法 為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法, 而 從 研 究 發 現 中 可 歸 納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幾 個 現 象 ( 相 關 研 究 彙 整 如 表 2-5 所 示 ): 1. 未 建 立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的 習 慣 : 相 關 研 究 皆 顯 示 出 需 求 評 估 對 於 常 年 訓 練 成 效 的 重 要 性, 而 需 求 評 估 係 在 訓 練 前 期 規 劃 階 段 的 工 作, 因 此, 負 責 警 察 訓 練 之 策 劃 督 導 考 核 的 上 游 單 位, 實 有 必 要 養 成 需 求 評 估 的 習 慣, 而 非 冒 然 或 循 往 例 地 啟 動 訓 練 方 案 2. 相 關 人 員 之 態 度 影 響 訓 練 之 成 效 : 相 關 人 員 主 要 分 為 兩 部 份, 過 去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基 層 之 主 管 對 於 常 訓 的 態 度 並 不 支 持, 同 時 也 影 響 了 員 警 對 於 常 訓 的 不 重 視 ; 另 一 方 面, 員 警 感 受 到 常 訓 是 被 迫 參 加 的, 缺 乏 選 擇 的 機 會, 因 為 屬 於 被 動 的 態 度, 也 造 成 參 與 的 意 願 不 高 相 關 人 員 對 於 常 訓 的 意 願 皆 不 高, 自 然 就 會 影 響 到 常 訓 的 品 質, 因 此 如 何 在 制 度 的 規 劃 上 進 行 改 變, 以 提 升 相 關 人 員 對 於 參 與 常 訓 的 意 願 與 動 機,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研 究 課 題 3. 受 訓 者 與 訓 練 辦 理 績 效 的 評 量 不 明 確 : 受 訓 者 評 量 以 及 訓 練 辦 理 之 績 效 評 量 目 前 亦 不 明 確, 有 必 要 建 議 合 理 的 標 準 受 訓 者 評 量 係 計 對 警 察 人 員 接 受 訓 練 後 的 成 效, 評 量 方 式 可 採 多 元 評 量 ; 至 於 訓 練 辦 理 績 效 評 量 係 針 對 執 行 單 位 在 訓 練 方 案 推 動 的 成 效, 目 前, 常 訓 評 量 的 焦 點 仍 放 在 受 訓 者 尤 其 是 術 科 測 驗 有 較 明 確 的 標 準, 至 於 單 位 的 訓 練 辦 理 績 效, 現 行 未 見 有 明 確 的 評 量 機 制 47

5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表 2-5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相 關 研 究 彙 整 表 研 究 者 題 目 主 要 發 現 1. 缺 乏 需 求 評 估 機 制 2. 常 訓 計 畫 由 警 政 署 規 劃 主 導 賴 建 川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研 3. 射 擊 訓 練 受 認 同 (1997) 究 4. 授 課 師 資 之 專 業 應 提 升 5. 員 警 教 育 訓 練 意 義 與 目 的 混 淆 不 清 蔡 嘉 昌 (2001) 宣 介 慈 (2001) 張 玲 堅 (2002) 林 崇 志 (2002) 朱 信 憲 (2004) 許 榮 民 (2005)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研 究 - 以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常 年 訓 練 計 畫 為 個 案 之 分 析 平 衡 計 分 卡 應 用 於 工 部 分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 以 我 國 警 察 機 關 為 例 我 國 警 察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為 例 警 察 局 訓 練 業 務 在 設 計 之 研 究 - 以 派 出 所 員 警 在 職 訓 練 為 例 我 國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 術 科 訓 練 之 調 查 分 析 台 中 市 警 察 局 常 年 訓 練 計 畫 成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彙 整 1. 肯 定 常 年 訓 練 對 工 作 之 成 效 2. 員 警 之 不 同 背 景 對 科 目 的 需 求 不 同 3. 勤 前 教 育 成 效 甚 差 1. 基 層 認 為 多 數 長 官 不 重 視 訓 練, 重 視 績 效 2. 課 程 呆 板 流 於 形 式 3. 期 待 師 資 有 實 務 經 驗 4. 推 動 訓 練 困 難 重 重 之 因 素 眾 多 5. 民 眾 滿 意 度 等 指 標 可 以 作 為 評 估 訓 練 績 效 之 指 標 1. 在 職 訓 練 應 兼 顧 個 人 需 求 與 機 關 勤 業 務 之 推 動 2. 受 訪 者 在 職 訓 練 的 主 要 目 標 依 序 是 : 現 職 工 作 技 能 改 善 新 觀 念 啟 發 3. 受 訓 受 阻 的 因 素 是 : 工 作 繁 重 無 人 代 理 被 動 選 擇 沒 有 空 間 4. 長 官 支 援 師 資 課 程 設 計 可 以 提 高 滿 意 度 5. 對 於 激 發 工 作 潛 能 增 進 工 作 熱 忱 的 評 價 較 低 6. 在 職 訓 練 的 需 求 以 法 令 宣 導 執 勤 技 巧 危 機 處 理 等 較 重 要 1. 訓 練 規 劃 人 員 選 擇 訓 練 方 式 應 有 理 論 架 構 2. 警 察 機 關 訓 練 權 責 與 資 源 分 散 導 致 無 完 整 之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1. 術 科 訓 練 應 兼 顧 個 人 興 趣 勤 務 需 要 與 體 能 訓 練 2. 術 科 訓 練 的 目 標 在 於 個 人 執 勤 安 全 與 臨 場 反 應 能 力 的 加 強 3. 對 於 常 訓 的 時 間 與 內 容 多 數 傾 向 滿 意, 但 柔 道 或 跆 拳 道 滿 意 度 偏 低 4. 不 喜 歡 常 訓 的 理 由 分 別 是 勤 務 太 繁 重 被 迫 選 擇 且 訓 練 徒 具 形 式 5. 對 教 官 表 現 滿 意 度 高 6. 對 場 地 滿 意 度 低 1. 領 導 者 少 積 極 支 持 常 訓 2. 缺 乏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評 估 3. 專 業 規 劃 能 力 不 足 4. 訓 練 方 式 多 樣 化 5. 吸 引 員 警 參 加 受 訓 6. 課 程 內 容 應 符 合 需 求 48

59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設 定 下 列 三 個 研 究 目 的 : 一 界 定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新 願 景 與 提 出 支 持 願 景 之 策 略 二 分 析 與 擬 定 符 合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願 景 與 策 略 之 運 作 機 制 三 建 置 符 合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願 景 與 策 略 之 執 行 架 構 為 達 上 述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3-1 所 示 國 內 外 在 職 訓 練 相 關 理 論 與 趨 勢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規 劃 與 實 施 現 況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檢 討 與 期 望 警 察 常 訓 願 景 警 察 常 訓 策 略 警 察 常 訓 運 作 機 制 警 察 常 訓 執 行 架 構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 第 二 節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執 行 期 間 計 自 得 標 日 96 年 4 月 16 日 起 至 96 年 11 月 30 日 止, 計 7.5 個 月, 分 四 階 段 進 行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流 程 規 劃 如 圖 3-2 所 示 ): 1. 第 一 階 段 : 本 研 究 於 96 年 8 月 30 日 前 提 交 期 中 報 告, 並 出 席 甲 方 舉 行 之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2. 第 二 階 段 : 本 研 究 於 96 年 11 月 15 日 前 提 交 期 末 報 告, 並 出 席 甲 方 舉 行 之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49

6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3. 第 三 階 段 : 本 研 究 於 甲 方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完 成 期 末 報 告 修 正 本, 並 送 達 甲 方 審 核 修 正 結 果 4. 第 四 階 段 : 修 正 之 期 末 報 告 經 審 核 無 誤, 並 於 接 獲 甲 方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印 刷 50 本, 併 同 調 查 資 料 及 電 子 檔 等 各 1 份 送 達 甲 方 第 一 階 段 焦 點 座 談 1 文 獻 探 討 深 度 訪 談 實 地 觀 察 撰 寫 提 交 期 中 報 告 期 中 審 查 第 二 階 段 第 三 四 階 段 問 卷 調 查 焦 點 座 談 2 深 度 訪 談 撰 寫 提 交 期 末 報 告 期 末 審 查 修 正 期 末 報 告 確 認 期 末 報 告 結 案 圖 3-1 研 究 流 程 50

61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 第 三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 依 據 本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將 藉 文 獻 分 析 法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法 深 度 訪 談 法 與 問 卷 調 查 觀 察 法 等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各 研 究 方 法 的 運 用 1. 文 獻 分 析 法 就 本 研 究 內 容 與 研 究 範 圍, 蒐 集 相 關 的 研 究 報 告 期 刊 學 位 論 文 報 紙 法 令 檔 等, 將 散 佈 在 各 類 檔 中 的 相 關 資 料 綜 合 歸 納, 建 立 本 研 究 的 理 論 基 礎 此 外, 本 研 究 將 特 別 蒐 集 國 內 研 究 組 織 犯 罪 之 學 術 報 告, 以 分 析 其 發 現 與 結 論 建 議, 作 為 研 究 參 考 2.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法 利 用 座 談 會 的 方 式, 經 由 彼 此 的 互 動 刺 激, 使 參 與 座 談 的 相 關 人 員 針 對 本 研 究 的 相 關 議 題 表 達 其 經 驗 與 看 法, 俾 在 有 限 的 人 力 與 時 間 內, 廣 泛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進 行 本 研 究 之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乃 分 成 兩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針 對 公 部 門 在 職 訓 練 著 有 專 長 之 學 者 專 家 計 4 人 ; 第 二 階 段 焦 點 座 談 則 針 對 在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學 術 科 領 域 有 深 入 研 究 或 實 務 經 驗 豐 富 之 學 者 專 家 計 6 人, 每 次 焦 點 座 談 進 行 約 2 小 時, 二 階 段 計 舉 辦 三 場 座 談 焦 點 團 體 著 重 在 讓 參 與 的 成 員 經 由 彼 此 的 互 動, 來 刺 激 成 員 之 間 的 思 考, 並 自 由 的 表 達 其 經 驗 與 看 法, 因 此 主 持 人 乃 避 免 與 成 員 產 生 互 動 以 維 持 談 話 品 質, 但 仍 應 隨 時 掌 握 情 境, 誘 發 成 員 思 考 提 供 相 關 意 見, 以 獲 得 多 層 面 的 資 料 ( 會 議 紀 錄 如 附 錄 ) 3. 深 度 訪 談 法 本 研 究 所 進 行 的 深 度 訪 談 分 成 兩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以 規 劃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政 策 主 管 為 主 要 訪 談 對 象, 計 有 2 人, 其 訪 談 內 容 以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現 況 與 其 缺 失, 以 及 描 繪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願 景 策 略 為 主 ; 第 二 階 段 則 以 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有 深 入 研 究 或 實 務 經 驗 之 實 務 工 作 者 為 對 象, 計 有 2 人, 其 訪 談 內 容 以 如 何 建 立 符 合 策 略 導 向 的 警 察 常 年 訓 51

6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練 執 行 架 構 為 主, 過 程 如 表 3-1 所 示 表 3-1 訪 談 實 施 過 程 表 階 段 工 作 項 目 工 作 重 點 1. 界 定 訪 談 主 題 根 據 本 研 究 目 的 及 文 獻 探 討 所 得, 由 研 究 者 界 定 訪 問 主 題, 以 作 為 建 立 訪 談 大 綱 的 依 據 設 計 階 段 資 料 收 集 階 段 資 料 分 析 與 討 論 階 段 2. 選 取 訪 談 對 象 本 研 究 的 訪 談 對 象 集 中 於 政 策 主 管 人 員 及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實 務 工 作 者, 盼 能 從 中 瞭 解 中 央 制 定 警 察 常 年 教 育 之 政 策 規 劃 與 實 際 訓 練 執 行 間 之 差 距, 以 作 為 考 慮 重 新 設 計 之 修 訂 參 考 1. 準 備 階 段 為 提 高 本 研 究 的 信 度 及 效 度, 在 進 行 訪 談 前, 先 就 訪 談 主 題 的 內 容, 以 1 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資 深 教 官 及 1 位 承 辦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業 務 者 為 訪 談 對 象, 然 後 在 就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檢 討 訪 談 情 況 及 技 巧, 擬 訂 訪 談 大 綱 2. 進 行 晤 談 研 究 者 在 正 式 訪 問 前, 分 別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訪 談 時 間, 並 將 訪 談 大 綱 先 給 前 述 受 訪 者, 使 其 瞭 解 訪 談 內 容 及 預 作 準 備 晤 談 過 程 中 除 傾 聽 及 記 錄 重 點 外, 並 徵 求 訪 談 對 象 的 同 意, 使 用 錄 音 機, 全 程 錄 音 訪 談 時 間 約 100 分 鐘 3. 資 料 檢 核 訪 問 後 將 資 料 作 初 步 整 理, 發 現 受 訪 者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有 遺 漏, 不 足 及 疑 問 時, 再 以 電 話 和 受 訪 者 聯 繫, 以 補 足 或 更 正 資 料 校 正 分 析 歸 納 法 根 據 訪 談 所 得 之 資 料, 採 用 校 正 分 析 歸 納 法 (Modified analysis), 於 每 訪 問 一 位 受 訪 者 後, 即 進 行 整 理 與 分 析 的 工 作, 在 對 所 有 受 訪 者 訪 談 結 束 後, 再 以 恒 常 比 較 分 析 法 (Constant comparative analysis), 將 所 有 資 料 加 以 統 整 分 析, 並 與 文 獻 中 相 關 的 資 料 比 較 與 討 論, 以 提 出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及 應 興 革 的 建 議 訪 談 對 象 為 符 代 表 性 原 則, 皆 選 取 其 曾 參 與 常 年 訓 練 體 系 之 建 構, 或 負 責 常 年 訓 練 規 劃 業 務 多 年, 是 目 前 警 界 從 事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資 深 人 員 之 一, 希 冀 從 訪 談 當 中 獲 取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現 況 優 劣 之 處 及 其 原 因 以 及 描 繪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遠 景 策 略 機 制 與 架 構 等 52

63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 4. 問 卷 調 查 法 根 據 上 述 所 分 析 的 資 料, 製 作 問 卷, 根 據 各 培 訓 權 責 劃 分, 針 對 受 訓 者 與 地 方 主 管 及 承 辦 人 員 採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預 定 選 取 1000 個 研 究 樣 本, 對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教 育 實 施 成 效 與 改 進 意 見 進 行 調 查, 以 瞭 解 其 對 於 目 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認 知 與 態 度 5. 觀 察 法 透 過 實 地 觀 察 法 可 獲 取 可 靠 性 較 高 的 資 料, 為 瞭 解 現 行 常 年 訓 練 的 運 作, 本 研 究 配 合 各 警 局 學 術 科 訓 練 的 舉 行, 以 實 地 觀 察 方 法 蒐 集 訓 練 實 施 的 資 料 為 了 解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實 施 的 現 況, 本 研 究 另 從 非 參 與 觀 察 的 角 度, 配 合 各 縣 市 警 局 常 年 訓 練 舉 辦 時 進 行 實 地 觀 察 因 涉 及 到 各 警 察 機 關 安 排 常 年 訓 練 的 進 度 不 一, 且 回 報 給 警 政 署 備 查 的 時 間 甚 為 緊 迫, 導 致 影 響 前 往 觀 察 時 程 的 安 排 乃 分 成 兩 個 階 段, 分 別 前 往 南 投 縣 警 局 桃 園 縣 警 局 屏 東 縣 警 局 高 雄 縣 警 局 台 中 縣 警 局 台 南 市 警 局 花 蓮 縣 警 局 台 東 縣 警 局 等 警 察 機 關 實 施 觀 察 各 項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目 的 之 配 搭, 如 表 3-2 所 示 53

6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表 3-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研 究 目 的 一 覽 表 研 究 目 的 具 體 內 涵 研 究 方 法 瞭 解 當 代 公 部 門 在 職 訓 練 之 遠 景 與 策 略 第 一 階 段 焦 點 座 談 公 部 門 業 務 執 行 與 訓 練 規 劃 的 結 合 及 其 困 境 願 景 策 略 當 代 公 部 門 人 員 訓 練 之 教 材 製 作 與 選 定 施 教 方 式 施 教 場 所 訓 練 評 鑑 的 趨 勢 擬 定 建 構 策 略 導 向 警 察 訓 練 體 系 的 概 略 模 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需 求 評 估 機 制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課 程 生 命 週 期 機 制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第 一 階 段 深 度 訪 談 第 二 階 段 問 卷 調 查 第 二 階 段 焦 點 座 談 運 作 機 制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教 材 發 展 機 制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教 學 設 備 建 置 機 制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學 習 成 效 評 鑑 機 制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辦 理 績 效 評 估 機 制 執 行 架 構 符 合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願 景 與 策 略 之 執 行 架 構 第 二 階 段 深 度 訪 談 第 二 階 段 焦 點 座 談 54

65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質 化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目 前 政 府 相 當 注 重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警 察 人 員 是 公 務 體 系 一 環, 但 警 察 人 員 因 其 工 作 特 殊 性, 常 年 訓 練 自 成 一 格, 與 一 般 公 務 員 相 較 有 不 同 的 需 求 及 特 性, 雖 難 以 將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體 系 直 接 適 用, 但 仍 有 參 考 之 處, 本 研 究 從 透 過 瞭 解 目 前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趨 勢, 以 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提 出 具 體 精 進 建 議 本 研 究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及 焦 點 座 談 的 方 式, 蒐 集 警 察 機 關 主 管 專 家 學 者 對 於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看 法 與 建 議, 共 召 集 了 三 場 焦 點 座 談 會, 共 邀 請 了 十 五 位 在 此 一 領 域 的 學 者 專 家 及 實 務 工 作 者 參 與, 另 外 針 對 深 入 訪 談 的 部 份 有 四 位 受 訪 者, 皆 是 對 於 常 年 訓 練 事 宜 都 相 當 的 清 楚 且 深 入 之 現 職 警 察 人 員 以 下 將 所 得 資 料 分 七 部 份 進 行 說 明, 分 別 是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發 展 趨 勢 目 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的 困 境 與 問 題 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警 察 常 年 術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警 察 常 年 學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搭 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及 其 他 訓 練 方 案 意 見 等 壹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發 展 趨 勢 從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之 發 展 來 看, 目 前 我 國 公 務 員 人 員 訓 練 有 專 責 的 機 構 與 單 位 負 責 規 劃 與 執 行, 在 整 體 運 作 上 相 當 值 得 警 政 體 系 參 考, 以 下 藉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發 展 趨 勢, 作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接 軌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制 度 之 參 酌 ( 一 ) 法 制 化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法 源 為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許 多 訓 練 也 致 力 將 訓 練 結 合 考 績 與 升 遷, 這 與 國 外 激 勵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作 法 一 致 近 年 政 府 大 力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行 政 院 96 年 6 月 5 日 所 修 正 之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55

6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更 進 一 步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亦 顯 示 政 府 對 訓 練 的 重 視 警 察 人 員 訓 練 依 據 計 畫 八 警 察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與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其 中 規 定 警 察 人 員 受 訓 時 數 較 公 務 人 員 每 年 最 低 40 小 時 超 出 許 多, 顯 示 常 年 訓 練 對 時 數 要 求 非 常 高 在 法 律 上 就 有 明 白 公 佈 的 依 據, 譬 如 說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是 九 十 幾 年 總 統 公 佈 的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任 各 官 等 職 務 人 員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的 一 個 訓 練 計 畫, 還 有 臺 北 市 政 府 自 己 的 一 個 施 政 計 畫, 就 是 已 經 法 制 化 (1-B) 我 認 為 制 度 是 最 重 要, 我 強 調 是 制 度, 所 謂 制 度 的 話, 你 的 誘 因 在 哪 裡, 現 在 我 們 很 欠 缺 的, 當 你 升 到 巡 佐 的 話, 你 武 術 來 講 的 話, 你 武 術 要 達 到 什 麼 層 次, 所 以 說, 侯 署 長 為 什 麼 可 以 當 署 長, 他 可 以 跑 三 鐵, 當 你 把 制 度 訂 在 當 你 到 巡 官 什 麼 體 制 呢? 到 分 局 長 的 話 甚 至 於 你 柔 道 要 三 段, 這 制 度 化 問 題, 你 制 度 沒 有 的 話 講 一 大 堆 (3-F) ( 二 ) 分 工 和 專 業 化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體 系 分 工 相 當 清 楚, 如 : 中 央 與 地 方 初 任 公 職 與 在 職 訓 練 專 業 性 與 綜 合 性 訓 練 等 分 工, 因 此 不 同 訓 練 機 構 有 不 同 的 任 務, 一 位 公 務 人 員 在 公 職 生 涯 會 因 職 務 調 動 升 遷 而 接 觸 到 不 同 訓 練 機 構 提 供 的 訓 練, 進 而 使 訓 練 機 構 人 員 與 訓 練 課 程 更 專 業 化 我 們 有 一 些 訓 練 是 屬 於 考 試 院, 像 委 任 薦 任 簡 任, 這 些 升 等 考 試 的 訓 練, 還 有 考 試 及 格 後 初 任 官 等 的 訓 練, 也 是 國 家 的 像 臺 北 市 政 府 等 地 方 政 府, 可 以 根 據 和 中 央 的 分 工, 分 發 到 臺 北 市 政 府 以 後, 臺 北 市 政 府 需 要 辦 的 訓 練, 像 職 前 訓 練, 再 來 就 是 很 重 要 的 八 職 等 股 長 訓 練 班, 以 及 八 九 職 等 的 中 階 管 理 才 能 訓 練 班 各 所 長 訓 練 班 (1-B) ( 三 ) 數 位 化 科 技 化 在 科 技 日 益 發 達 的 今 日, 訓 練 結 合 科 技 是 重 要 的 發 展 趨 勢, 過 去 傳 統 將 學 員 集 中 到 課 堂 面 授 的 方 式, 已 有 部 分 課 程 可 藉 由 數 位 化 科 技 來 傳 遞, 如 欲 應 用 到 警 政 上, 可 考 量 與 PDA 或 是 手 機 結 合, 達 到 行 動 學 習 的 目 標 56

67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臺 北 市 政 府 也 有 e-learning, 我 們 有 臺 北 e 大, 現 在 會 員 人 數 已 經 有 5 萬 多 人, 每 個 月 我 們 都 有 做 統 計, 現 在 人 數 還 在 成 長 中 (1-B) 這 種 使 用 PDA 就 是 一 種 m-learning, 移 動 式 學 習 的 一 個 工 具 所 以 科 技 可 以 讓 員 警 從 c-learning 到 e-learning, 到 m-learning, 空 間 和 時 間 的 限 制 愈 來 愈 少, 所 以 這 種 課 程 傳 輸 的 方 式, 跟 著 科 技 也 在 進 步 (1-C) ( 四 ) 自 主 化 學 習 涉 及 到 態 度 問 題, 目 前 訓 練 往 往 受 訓 者 流 於 被 動 的 接 受, 若 能 提 高 主 動 學 習 精 神, 訓 練 的 成 效 應 可 再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主 要 的 功 能 在 於 解 決 工 作 上 所 產 生 的 困 難, 同 時 培 養 更 優 秀 的 能 力, 而 加 上 工 作 忙 碌 時 間 不 多, 因 此 自 動 自 發 的 學 習 可 以 讓 學 習 效 果 更 佳, 透 過 像 是 讀 書 會 的 方 式 社 團 或 是 自 我 的 體 能 訓 練, 加 上 科 技 的 進 步, 讓 學 習 的 工 具 更 是 無 所 不 在, 這 些 都 可 以 培 養 學 員 自 主 學 習 的 心 態, 未 來 如 希 望 警 察 人 員 不 因 勤 務 壓 力 沉 重, 而 在 學 習 心 態 上 轉 趨 消 沉, 如 何 提 升 其 學 習 自 主 性, 亦 是 一 項 關 鍵 例 如, 引 導 如 何 組 成 讀 書 會 如 何 組 成 組 織 學 習, 方 法 和 資 料 訓 練 單 位 也 應 該 來 推 動, 這 個 也 是 未 來 的 趨 勢 我 們 的 對 像 是 7 萬 7 千 個 民 眾, 這 麼 大 一 個 量,7 萬 7 千 如 果 每 個 員 工 通 通 都 要 調 訓, 調 到 我 們 中 心 去 訓 練, 恐 怕 這 個 容 量 是 無 法 負 荷 的 所 以 我 們 覺 得 比 較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給 予 資 源, 然 後 教 導 方 法, 由 他 們 自 己 組 成 組 織 學 習 方 式, 自 行 運 作 (1-B) ( 五 ) 認 證 化 對 於 訓 練 進 行 認 證 的 工 作 主 要 也 是 激 勵 學 員 積 極 參 與 訓 練 的 方 式 之 ㄧ, 一 方 面 掌 握 公 務 員 確 實 有 參 與 訓 練, 一 方 面 透 過 認 證 也 可 以 讓 公 務 員 達 到 成 就 感, 造 成 更 積 極 的 參 加 訓 練 我 們 鼓 勵 非 常 多 的 非 正 式 學 習, 可 是 我 們 又 希 望 公 務 人 員 本 身, 可 以 達 到 法 制 化 規 定 的 時 數, 此 時 訓 練 單 位 要 辦 理 的 就 是 認 證 (1-B) 57

6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貳 目 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的 困 境 與 問 題 警 政 體 系 訓 練 有 別 於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因 素 涉 及 到 警 察 工 作 內 容 的 特 殊 性, 因 此 衍 生 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困 境 與 問 題, 以 下 整 理 六 項 主 要 問 題 分 別 是 : 時 間 調 配 上 的 困 難 場 地 與 師 資 的 限 制 同 仁 受 訓 意 願 低 落 未 設 置 專 業 訓 練 規 劃 人 員 未 能 有 效 掌 握 警 察 之 學 習 需 求 及 常 年 訓 練 經 費 不 足, 以 下 分 項 說 明 : ( 一 ) 時 間 調 配 上 的 困 難 依 照 目 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每 人 每 季 須 接 受 學 科 訓 練 8 小 時, 每 月 接 受 術 科 訓 練 8 小 時, 全 年 度 合 計 將 至 少 128 小 時 訓 練 然 而, 警 察 勤 務 有 上 班 時 間 長 不 固 定 須 三 班 輪 值 的 工 作 特 性, 與 一 般 朝 九 晚 五 的 工 作 差 異 性 相 當 大, 經 常 在 下 班 時 間 已 經 相 當 的 疲 憊, 想 要 規 劃 利 用 警 察 下 班 時 間 進 行 訓 練 有 其 困 難, 而 上 班 時 也 難 以 找 出 大 家 共 同 的 空 檔 接 受 訓 練, 訓 練 上 時 間 調 配 的 困 難 與 人 員 疲 憊 是 促 成 訓 練 效 果 不 佳 的 的 一 大 因 素 雖 然 大 家 普 遍 發 現 常 年 訓 練 時 時 間 調 配 的 困 難, 也 希 望 盡 量 避 開 值 深 夜 勤 隔 天 必 須 參 加 教 育 訓 練 的 狀 況, 但 事 實 上, 運 作 上 有 其 困 難, 甚 至 還 有 將 訓 練 視 為 是 一 種 休 息 的 態 度, 所 導 致 的 結 果 就 是 訓 練 時 學 員 精 神 不 濟, 效 果 大 打 折 扣 在 做 這 制 度 的 時 候 就 很 沒 有 經 過 一 個 跟 實 務 單 位 來 連 絡, 也 藉 這 個 對 那 來 講, 第 一 個 觀 念, 今 天 在 實 務 單 位 裡 面 他 有 治 安 的 壓 力, 有 交 通 的 壓 力, 發 生 刑 案 搶 奪 案 竊 盜 案, 這 些 治 安 的 壓 力, 還 有 交 通 各 種, 所 以 呢, 勤 務 這 麼 重 之 下, 那 要 勻 出 來 做 訓 練, 他 一 定 是 會 排 擠 到 這 個 勤 務 的 時 間 (4-A) 事 實 上 教 育 訓 練, 在 警 察 機 關 大 家 都 很 重 視, 所 長 也 很 重 視, 但 是 我 們 的 勤 務 很 繁 重, 我 們 有 規 定 明 天 要 上 學 科 時, 晚 上 不 能 排 深 夜 勤, 但 是 很 難, 因 為 有 些 派 出 所 只 有 幾 個 人, 警 力 調 不 出 來, 所 以 還 是 將 隔 天 要 上 學 科 的 人 排 深 夜 勤, 所 以 員 警 常 利 用 常 訓 時 間 補 眠 所 長 都 重 視 教 育 訓 練, 但 是 還 有 比 教 育 訓 練 更 重 要 的, 很 多 案 件 的 發 生 案 件 的 預 防, 是 會 更 迫 切 感 受 到 的 (1-E) 58

69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警 察 機 關 要 面 臨 的 一 些 臨 時 性 的 專 案 太 多 了, 譬 如 這 次 的 特 赦, 一 出 來 就 是 1 萬 多 人 2 萬 多 人, 我 們 就 必 須 連 續 一 個 禮 拜 執 行 擴 大 臨 檢, 而 且 要 請 基 層 管 區 警 員 和 刑 事 警 察 動 員, 做 追 蹤 的 工 作, 並 填 寫 許 多 工 作 報 告 這 些 臨 時 性 的 工 作, 本 來 規 劃 好 的 常 年 訓 練, 可 能 就 被 迫 停 止, 所 以 到 底 主 管 要 不 要 重 視 訓 練? 他 們 當 然 重 視 訓 練, 可 是 這 些 專 案 不 處 理, 可 能 馬 上 被 處 分, 連 半 年 都 撐 不 過 去, 更 別 提 以 後 的 考 績 了 (1-D) 有 時 候 警 察 的 勤 務, 不 是 像 一 般 的 公 務 人 員, 他 下 班 就 下 班 了, 我 們 員 警 就 是 24 小 時 一 直 在 輪 班, 所 以 他 可 能 雖 然 排 訓 練, 我 們 有 要 求 隔 天 要 訓 練 的 話, 儘 量 不 要 排 深 夜 勤 但 事 實 上 勤 務 在 運 作 的 時 候, 還 是 有 困 難 (4-A) ( 二 ) 同 仁 受 訓 意 願 低 落 警 察 同 仁 受 訓 意 願 低 落 可 能 涉 及 到 很 多 的 因 素, 可 能 是 時 間 調 配 上 的 問 題, 可 能 是 師 資 與 教 材 內 容 的 問 題, 但 反 映 在 現 實 層 面 上 是 人 員 會 希 望 有 機 會 就 不 要 接 受 訓 練, 這 樣 的 心 態 下 更 讓 訓 練 效 果 減 半 然 而, 事 實 上, 訓 練 的 實 施 主 要 是 餵 了 充 實 警 察 同 仁 之 智 慧, 立 意 良 善, 卻 難 以 達 到 效 果 同 仁 受 訓 意 願 不 高, 所 以 我 最 近 就 有 一 件 是 就 拿 一 個 傷 單 診 斷 書 說 我 不 能 怎 麼 樣 不 能 怎 麼 樣, 那 我 就 要 檢 討, 為 什 麼 他 們 不 願 來, 第 一 個, 你 這 種 訓 練 沒 有 誘 因, 來 了, 沒 有 效 果, 我 這 個 業 務 也 沒 有 辦 法 辦 (4-A) ( 三 ) 場 地 與 師 資 的 限 制 場 地 與 師 資 是 訓 練 是 否 有 成 效 的 重 要 因 素, 目 前 各 分 局 訓 練 在 師 資 素 質 及 場 地 狀 況 與 配 備 都 有 待 加 強, 特 別 是 師 資 的 培 養 與 制 度 的 建 立 更 是 當 務 之 急 同 時 師 資 與 場 地 涉 及 到 區 域 的 發 展 狀 況, 有 些 縣 市 有 其 獨 立 之 訓 練 中 心, 但 有 些 縣 市 就 可 能 必 須 與 其 他 體 系, 例 如 : 軍 方 或 是 教 育 體 系 商 借 訓 練 場 地 我 是 覺 得 現 在 各 分 局 他 自 己 辦, 只 有 辦 這 個 叫 training, 我 是 覺 得 變 成 怎 樣 呢, 如 果 說 那 這 個 教 官 有 很 好 的 資 質, 那 就 教 得 很 好, 這 分 局 有 好 的 場 地 他 就 教 得 很 好, 阿 有 的 分 局 他 可 能 有 落 差 (4-A) 59

7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今 天 講 一 個 行 政 管 理, 你 甚 至 連 帶 過 人 都 沒 有, 也 沒 有 幹 過 派 出 所 主 管, 你 怎 麼 講 管 理 呢? 沒 有 管 理 的 經 驗 啊 (4-A) ( 四 ) 未 設 置 專 業 訓 練 規 劃 人 員 在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體 系 中, 有 專 責 機 構 與 專 業 人 員 負 責 規 劃 與 執 行 訓 練, 但 在 警 政 體 系 中 負 責 訓 練 規 劃 的 人 員, 往 往 未 受 過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專 業 訓 練, 且 部 分 承 辦 人 員 還 要 兼 辦 其 他 業 務, 突 顯 警 政 體 系 還 沒 有 訓 練 規 劃 與 執 行 是 專 業 工 作 的 認 知, 如 希 望 精 進 常 年 訓 練, 有 必 要 設 置 專 業 人 員 像 我 們 分 局 來 講, 你 看 那 個 教 官, 他 辦 業 務, 然 後 他 規 劃 了 那 個, 老 實 講, 會 有 參 差 不 齊 啦 (4-A) ( 五 ) 未 能 有 效 掌 握 警 察 之 學 習 需 求 目 前 有 關 警 察 的 訓 練 內 容, 除 了 升 等 的 職 前 訓 練 之 外, 並 沒 有 做 區 分, 也 就 是 不 論 警 察 負 責 的 工 作 是 那 一 類 型 的, 都 接 受 同 樣 的 訓 練 內 容, 導 致 訓 練 內 容 與 工 作 之 間 可 能 會 有 相 當 的 落 差, 或 是 學 了 之 後 難 以 實 施, 對 工 作 上 的 幫 助 不 大, 或 是 無 法 學 習 到 工 作 上 的 技 能, 造 成 訓 練 與 工 作 脫 節 你 要 他 讀 那 本 教 材, 那 你 教 材 都 是 通 識 教 育, 他 變 成 通 通 反 正 就 那 ㄧ 本 阿, 你 不 管 刑 事 警 察 行 政 警 察, 反 正 就 那 ㄧ 本 阿, 但 是 那 一 本 touch 到 刑 事 警 察 又 一 點 點, 阿 他 所 需 要 又 是 很 大, 形 式 裡 面 的 很 龐 雜 耶, 包 括 偵 辦 技 巧, 包 括 鑑 識, 各 方 面, 他 真 正 需 要 的, 那 ㄧ 本 又 沒 有 (4-A) ( 六 ) 常 年 訓 練 經 費 不 足 各 縣 市 分 局 常 年 訓 練 之 經 費, 主 要 是 依 據 各 縣 市 分 局 之 警 察 員 額 數 來 編 列, 包 括 所 有 的 場 地 師 資 餐 點 等 費 用, 有 時 因 為 費 用 之 限 制 在 師 資 邀 請 上 有 較 多 之 考 量 那 請 師 資, 因 為 外 面 的, 外 聘 的 是 一 千 六, 內 聘 的 是 八 百, 外 聘 的 好 處 就 是, 請 外 面 的 老 師 講, 學 員 對 於 外 面 的 老 師 各 行 各 業, 他 也 有 新 鮮 感, 甚 至 於 我 們 60

7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請 軍 人 來 教 我 們 如 何 慢 跑 體 育 傷 害 運 動 傷 害, 警 察 都 很 有 興 趣, 所 以 要 互 動, 如 果 是 說 請 那 個 竹 北 高 中 的 輔 導 室 主 任 來 喔, 來 講 那 個 學 生 家 庭 如 何 溝 通, 如 何 親 子 教 育, 這 個 部 份, 員 警 都 很 踴 躍 ; 可 是 內 聘 的, 說 實 在 的, 很 多 找 科 室 主 管, 都 是 來 打 混 的, 可 能 一 個 小 時 他 講 個 半 個 小 時 就 自 由 活 動 了, 有 可 能 說 上 課 就 一 直 講 笑 話, 講 一 講, 講 完 時 間 到 了 就 算 了, 要 不 然 就 是 他 講 他 的, 員 警 就 是 學 員 喔, 沒 有 共 鳴 (2-C) 參 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我 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結 構 主 要 分 為 學 科 與 術 科, 以 下 針 對 學 術 科 共 通 規 劃 的 需 求 評 估 訓 練 傳 遞 及 績 效 評 估 等 三 個 層 面 作 說 明 ( 一 ) 需 求 評 估 層 面 在 需 求 評 估 層 面, 主 要 著 重 在 常 訓 內 容 之 提 供 及 來 源, 以 下 分 為 主 管 機 關 規 劃 訓 練 重 點 訓 練 內 容 應 該 要 職 能 區 分 強 調 與 警 察 切 身 需 求 結 合 之 訓 練 規 劃 及 時 間 的 彈 性 調 整 與 零 碎 時 間 的 運 用 四 個 面 向 說 明 1. 主 管 機 關 應 具 體 規 劃 訓 練 重 點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警 察 訓 練 應 有 一 套 主 軸 與 規 劃, 組 織 若 提 升 至 策 略 規 劃 的 高 度 來 考 量 訓 練 資 源 運 用, 將 使 訓 練 的 重 點 更 明 確 因 此 警 政 署 有 必 要 從 每 年 度 或 每 季 警 察 需 要 加 強 的 部 份 來 進 行 訓 練, 如 : 一 旦 通 過 的 新 法 條 可 能 會 影 響 警 察 勤 務, 即 反 應 在 當 季 的 訓 練 課 程, 或 相 關 資 訊 的 供 應, 這 種 策 略 面 的 思 維 應 由 上 層 的 明 確 制 定, 以 俾 讓 各 階 層 在 執 行 訓 練 的 過 程 達 成 任 務 重 點 在 企 業 界 來 講 就 是 策 略 面,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希 望 這 個 單 位 這 個 組 織, 要 往 哪 裡 發 展? 譬 如 說, 警 政 署 今 年 的 重 點, 假 設 使 用 槍 枝 的 安 全 性, 這 個 政 策 就 會 引 導 整 個 學 習 訓 練 的 內 容 (1-C) 我 們 今 年 警 政 署 整 個 重 點 工 作 在 什 麼 地 方, 然 後 針 對 這 些 部 分, 我 們 教 育 組 就 可 以 把 重 點 放 在 這 上 面, 多 去 加 強, 然 後 分 為 重 點 和 一 般, 這 個 部 分 就 屬 於 我 們 警 察 可 以 去 思 考 的 (1-F) 61

7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我 們 通 常 做 一 個 課 程 規 劃 的 部 份 大 概 就 是 以 警 政 署 必 訓 的 課 程, 我 們 基 本 上 會 安 排 兩 到 四 個 小 時, 那 另 外 譬 如 說 一 些 相 關 的 政 策 配 合 的 部 份, 像 這 一 次 主 要, 像 上 一 次 我 們 才 實 施 過 的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部 份, 大 概 會 排 兩 個 小 時 (2-A) 2. 訓 練 內 容 應 該 要 職 能 區 分 訓 練 的 內 容 是 訓 練 成 效 如 何 的 關 鍵 因 素 之 ㄧ, 訓 練 的 主 要 功 能 中 的 一 項 就 是 希 望 對 於 警 察 同 仁 的 工 作 有 所 幫 助, 因 此 必 須 要 清 楚 哪 些 工 作 及 職 等 需 要 哪 些 的 技 能 與 知 識, 讓 訓 練 與 勤 務 工 作 可 以 完 全 的 結 合 學 科 的 部 份 它 應 該 要 按 照 職 能 嘛, 做 一 種 分 類, 以 刑 事 來 講, 以 刑 事 人 員 來 講 他 可 能 就 是 辦 案 的 技 巧 還 有 法 學 刑 事 訴 訟 法 如 果 修 正 的 話, 這 方 面 的 教 導, 好, 對 不 對, 跟 你 刑 事 本 業 有 關 的 阿, 還 有 刑 事 鑑 識, 對 不 對, 你 到 一 個 刑 案 現 場, 怎 麼 樣 去, 這 都 是 刑 事 需 要 的, 這 反 而 這 方 面 沒 有, 你 看 那 本 厚 厚 的, 你 看 如 果 有 分 類 的 話, 就 會 好, 交 通 警 察, 那 個 大 執 法 或 者 什 麼, 應 該 就 是 我 剛 剛 講 過, 新 增 這 個, 我 有 這 方 面 的 教 材, 即 時 的, 分 門 別 類, 阿 領 導 幹 部, 有 關 領 導 統 馭 管 理 諮 商 這 方 面, 領 導 幹 部 也 有 這 方 面, 它 跟 那 個 執 行 部 分 是 不 一 樣 的 (4-A) 我 們 像 術 科 來 講, 像 很 多 內 勤 的, 他 根 本 也 不 要 去 配 槍, 可 是 還 要 去 那 邊 打 靶, 有 沒 有, 他 每 天 上 班 辦 業 務 阿, 可 是 現 在 不 是, 現 在 要 他 也 要 去 打 靶 阿, 這 個 就 要 那 個,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比 較 大 膽 來 講, 你 今 天, 你 如 果 到 外 面 第 一 線 就 要 射 擊, 如 果 是 內 勤 就 不 要 啦 (4-A) 警 察 的 訓 練 需 求, 是 如 何 做 出 來 的, 有 沒 有 可 能 是 把 職 能 分 析 出 來, 然 後 每 一 個 人 具 有 的 職 能 不 一 樣, 譬 如 督 察 長 的 領 導 統 馭 已 經 很 行 已 經 去 臺 北 公 訓 中 心 參 加 很 多 訓 練, 這 個 部 分 他 根 本 就 不 用 再 訓 練, 他 可 能 對 於 政 策 或 是 科 技 的 改 變, 不 太 熟 悉, 我 們 才 針 對 這 個 部 分 調 訓, 其 他 的 部 分 就 不 需 調 訓 了 (1-A) 3. 強 調 與 警 察 切 身 需 求 結 合 之 訓 練 規 劃 警 察 工 作 是 一 項 非 常 重 視 實 務 操 作 的 工 作, 因 此 在 訓 練 的 執 行 方 式 與 內 容 規 劃 也 必 須 要 特 別 注 意 在 實 務 上 的 運 用 是 什 麼 樣 的 狀 況, 避 免 訓 練 與 實 務 62

73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的 落 差 太 大, 特 別 是 在 術 科 的 訓 練 方 面, 以 射 擊 而 言, 目 前 有 許 多 的 科 技 可 以 模 擬 槍 戰 現 場, 對 於 提 早 警 察 臨 場 的 反 應 有 所 幫 助 就 是 對 著 螢 幕 打, 對, 情 境 模 擬, 看 你 的 應 變, 基 本 的 當 然 是 要 很 精 準, 但 是, 這 種 結 合 情 境, 像 憲 訓 學 校 不 是 都 這 樣 子, 應 該 要 有 這 方 面 的 思 考 (4-A) 美 國 陸 軍 在 伊 拉 克 打 仗, 只 要 戰 事 結 束, 指 揮 官 馬 上 集 合 大 家 檢 討 戰 況 及 評 估 作 戰 方 式, 此 時 大 家 都 是 平 等 的, 可 以 彼 此 提 供 方 法 和 經 驗 如 果 警 察 人 員 遭 遇 人 犯 逃 跑 的 問 題, 也 可 以 立 即 開 會 檢 討, 彼 此 提 供 對 策 而 伊 拉 克 指 揮 官 會 將 討 論 後 的 資 料 馬 上 送 到 總 部, 總 部 馬 上 彙 整 各 地 的 資 訊, 所 以 伊 拉 克 輪 班 打 仗 的 士 兵, 下 一 班 馬 上 可 以 知 道 上 一 班 的 狀 況, 而 且 打 仗 的 士 兵 覺 得 很 安 心 的 是, 如 果 在 模 擬 時 有 一 梀 建 築 物, 抵 達 現 場 時 就 真 得 會 有 一 梀 建 築 物, 因 為 他 們 背 後 的 資 料 庫 中 心 太 強 了, 我 覺 得 這 就 是 辦 訓 練 的 人 可 以 著 墨 的 地 方 (1-A) 法 令 的 部 份 經 常 是 學 科 訓 練 中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但 不 應 停 留 在 條 文 的 陳 述, 而 是 更 具 體 的 鎖 定 在 與 警 察 本 身 權 益 或 是 值 勤 上 可 能 遭 遇 的 狀 況, 這 才 是 警 察 切 身 之 需 求 既 然 學 科 是 警 察 需 要 的, 像 法 令 或 自 我 的 保 障 權 益, 我 們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從 來 沒 有 跟 你 說, 你 有 什 麼 權 益, 我 們 警 察 的 學 科 訓 練 當 中, 從 來 沒 有 告 訴 你 應 該 注 意 什 麼, 都 是 在 講 一 些 廢 話, 講 什 麼 法 紀 講 習 政 風 宣 導 或 維 新 小 組, 搞 這 些 東 西 幹 什 麼, 那 不 是 警 察 的 全 部 (4-D) 法 令 議 題 很 重 要, 我 們 法 令 議 題 不 要 說 那 些 五 四 三 的, 我 們 也 不 要 去 研 究 那 些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幾 條 應 該 怎 麼 做, 不 要 講 那 些, 我 們 應 該 多 來 談 一 些 執 勤 的 技 巧, 像 搜 索 扣 押, 要 不 要 搜 索 票? 比 方 說 進 入 舞 廳 要 臨 檢, 你 要 從 哪 個 角 度 進 去? 要 不 要 先 派 一 組 警 網 把 後 門 看 住? 要 不 要 把 門 口 那 些 車 子 用 攝 影 機 錄 過 一 遍? 要 不 要 先 把 現 地 都 觀 察 好? 我 們 要 多 講 這 一 些 法 律 的 議 題, 找 檢 察 官 來 上 (4-D) 除 了 學 科 術 科 上 的 規 劃, 警 察 之 生 活 品 質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也 可 以 利 用 教 育 訓 練 的 時 間, 增 加 生 活 品 質 提 升 之 課 程 警 政 署 其 實 有 一 個 必 訓 科 目, 剩 下 彈 性 的 部 分, 像 我 們 可 以 加 入 為 民 服 務 比 較 63

7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柔 性 的, 或 是 解 壓 的 課 程, 我 們 有 時 候 還 會 上 養 生, 或 是 慢 性 疾 病 防 治,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4-B) 4. 時 間 的 彈 性 調 整 與 零 碎 時 間 的 運 用 時 間 因 素 是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最 常 遭 遇 到 的 困 難, 面 對 專 案 式 的 訓 練, 可 採 派 出 所 為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只 是 這 樣 的 方 式 要 擴 及 全 國 可 能 需 花 費 相 當 多 的 人 力 另 外, 鼓 勵 警 察 多 利 用 零 碎 時 間, 透 過 數 位 學 習 也 是 值 得 推 行 的 我 們 就 請 同 仁 先 做 一 些 問 卷 調 查, 請 所 有 派 出 所 的 同 仁 填 答, 願 意 到 我 們 中 心 訓 練 的 有 多 少? 能 夠 集 中 人 員, 我 們 派 員 到 派 出 所 訓 練 的 有 多 少? 針 對 這 些 做 統 計 後 發 現, 我 們 可 能 還 是 要 派 講 師 到 派 出 所, 我 們 可 以 會 視 哪 個 派 出 所 比 較 多 人, 就 以 該 派 出 所 為 中 心, 其 他 派 出 所 的 同 仁 則 集 中 到 該 派 出 所 如 果 業 務 碰 到 的 困 難, 當 然 不 是 所 有 的 公 務 人 員 都 用 這 種 方 式, 但 是 碰 到 這 種 警 察 很 特 殊 的 情 況, 請 他 過 來 可 能 沒 辦 法, 效 果 也 不 好, 我 們 就 可 以 請 他 們 提 供 一 個 共 同 的 時 間 (1-A) 警 察 的 備 勤 時 間 如 果 很 長, 可 能 只 是 喝 茶 聊 天 等 等, 如 果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可 以 提 供 他 們 學 習 的 機 會, 譬 如 說 剛 剛 提 到 的 mobile-learning 等 之 類 的, 或 是 在 備 勤 室 裡 提 供 一 些 課 程, 可 能 5 分 鐘 10 分 鐘, 現 在 的 學 習 絕 對 不 是 一 定 要 有 很 多 的 時 間, 它 是 可 以 切 斷 的, 可 能 5 分 鐘 就 可 以 學 到 一 個 概 念, 而 且 現 在 同 步 的 平 臺 非 常 方 便 (1-A) 術 科 的 訓 練, 依 我 在 看, 應 該 要 改 變 一 下, 我 知 道 美 國 的 警 察, 他 們 在 訓 練 沒 有 像 我 們, 一 定 要 集 中 在 哪 幾 天, 我 們 也 是 希 望 未 來 看 看 能 不 能 改 變 (4-A) ( 二 ) 訓 練 傳 遞 層 面 在 訓 練 傳 遞 層 面, 主 要 著 重 在 常 訓 方 式 與 態 度 部 分, 不 分 術 科 與 學 科, 可 分 為 七 個 面 向 : 強 調 自 主 學 習 採 用 混 成 學 習 或 數 位 學 習 一 般 科 目 可 採 委 外 方 式 訓 練 現 有 資 源 之 充 分 運 用 跟 上 全 球 化 趨 勢 訓 練 重 於 觀 念 之 建 立 及 訓 練 重 視 紀 律, 應 切 實 執 行 1. 強 調 自 主 學 習 64

75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警 察 勤 務 時 間 零 散, 想 要 找 出 適 當 時 間 集 中 訓 練 非 常 困 難, 就 算 勉 強 集 中 到 教 室, 學 習 效 果 似 乎 也 未 達 預 期 ; 另 外 考 量 警 察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可 能 遇 到 一 些 勤 務 的 困 難, 如 : 適 用 法 條, 若 將 資 訊 完 整 建 入 網 路 資 料 庫, 讓 警 察 可 隨 時 查 詢, 間 接 培 養 自 主 學 習 的 精 神 與 習 慣, 對 於 立 即 工 作 改 善 將 會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不 只 是 學 科 訓 練, 自 主 學 習 也 考 量 到 體 能 訓 練 的 部 份, 只 要 警 察 可 以 保 持 良 好 的 體 能, 想 要 怎 什 麼 樣 的 時 間 運 動 跑 步, 都 應 該 可 以 由 警 察 自 行 決 定, 不 一 定 非 要 集 合 在 一 起 作 訓 練, 這 樣 的 自 主 學 習 風 氣 必 須 要 建 立 自 主 訓 練 是 很 重 要 的, 就 是 說, 你 比 如 說 這 個 學 科, 那 是 以 結 果 論 啊, 我 就 給 你 測 驗 嘛, 你 去 念 嘛, 你 去 瞭 解, 他 如 果 自 己 念 都 可 以 考 很 高 分, 幹 麻 給 他 集 中, 你 幹 麻 給 他 集 中 讓 他 學, 所 以 今 天 他 這 個 訓 練 應 該 是 要 因 材 施 教, 哪 些 人 他 很 好 的 給 他 減 少, 那 些 差 的 就 加 強, 我 剛 才 講 過 了, 應 該 是 這 樣, 因 材 施 教, 然 後 咧, 自 主 訓 練, 像 體 能 測 驗 那 個, 你 自 己 去 跑 步, 幹 麻 給 他 集 中 咧? 你 讓 他 自 己 去 跑 阿, 自 己 去 跑, 可 以 自 主 訓 練 那 方 面, 讓 他 加 強, 然 後 我 們 是 以 結 果 論 嘛, 我 們 只 要 通 過 測 驗 就 好 (4-A) 體 能 訓 練 的 部 分, 像 現 在 署 長 很 積 極 地 希 望 我 們 同 仁, 能 夠 自 我 體 能 的 鍛 鍊, 舉 辦 許 多 賽 跑 運 動 或 是 體 育 方 面 的 活 動 我 認 為 這 一 點, 甚 至 於 我 們 同 仁 有 時 候 在 常 年 訓 練 裡, 還 要 安 排 他 們 跑 步 登 山, 然 後 把 體 能 訓 練 起 來, 在 這 個 時 代, 我 是 覺 得 觀 念 的 改 變, 也 是 觸 發 他 們 學 習 的 一 個 動 機, 這 個 觀 念 改 變, 我 是 覺 得 蠻 重 要 的 (1-F) 體 能 訓 練 可 能 還 是 要 激 勵 他 知 道, 身 體 是 自 己 的, 所 以 要 用 社 團 的 方 式, 可 以 用 獎 勵 社 團 的 方 式 像 我 到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我 就 成 立 社 團, 只 要 若 干 人 以 上, 願 意 打 乒 乓 球, 下 班 以 後 大 家 一 起 打, 我 認 為 要 讓 大 家 養 成 習 慣, 如 果 要 用 硬 性 規 定 的 方 式, 他 們 就 會 抗 議, 但 是 我 是 採 取 良 性 的 方 式, 而 且 三 不 五 時 會 邀 請 各 局 處 人 員 一 起 比 賽, 比 賽 完 後 就 一 起 聚 餐, 一 方 面 有 榮 譽 感, 一 方 面 又 可 身 體 健 康, 這 種 良 性 的 方 式 也 可 以 在 警 察 同 仁 的 次 文 化 中 發 酵 (1-B) 2. 採 用 混 成 學 習 或 數 位 學 習 數 位 學 習 (e-learning) 具 有 不 限 時 空 學 習 的 優 點, 而 所 謂 混 成 學 習 65

7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主 要 是 結 合 實 體 的 教 室 學 習 (c-learning) 及 數 位 學 習 兩 者, 有 助 於 改 善 數 位 學 習 缺 乏 社 群 互 動 的 問 題, 同 時, 學 習 歷 程 將 可 延 長, 課 後 課 前 皆 可 作 規 劃, 藉 此 克 服 警 察 人 員 因 為 值 勤 勤 務 時 間 因 素 難 以 調 配 的 困 難 最 傳 統 的 就 是 c-learning (classroom) 大 家 面 對 面 的 學 習, 這 種 像 警 察 單 位 很 忙 分 散 在 很 多 地 方, 要 把 他 們 放 在 一 起 也 蠻 困 難, 對 於 警 察 而 言 也 很 辛 苦, 我 們 就 想 出 e-learning, 透 過 科 技 的 方 式 讓 大 家 配 合 學 習 e-learning 有 時 覺 得 互 動 性 不 夠, 所 以 上 完 課 以 後 還 要 見 個 面, 或 是 上 課 中 要 和 老 師 互 動, 就 是 剛 講 的 混 成 學 習 (Blended-learning) 這 樣 的 方 式 來 提 升 學 習 的 效 果 (1-C) 教 材 和 方 法 很 重 要 現 在 的 工 具 太 發 達 了, 再 加 上 現 在 我 們 可 以 是 同 步 的, 也 可 以 是 非 同 步 的, 同 步 的 也 很 發 達, 只 要 有 設 備 即 可, 這 樣 所 有 的 經 驗 就 可 以 累 積 起 來 剛 剛 督 察 長 有 提 到 作 切 割 就 很 重 要, 而 且 現 在 學 習 絕 對 是 往 這 個 方 向 走, 絕 對 不 是 集 中 在 一 起, 集 中 在 一 起 只 是 有 人 的 互 動, 但 是 現 在 網 路 平 臺 已 經 方 便 到, 即 使 只 是 在 線 上 看 到 對 方, 都 很 像 是 真 的 面 對 面 交 談, 我 覺 得 可 以 參 考 看 看 (1-A) 因 為 警 察 的 特 性, 所 以 我 們 可 能 要 用 科 技 化 的 東 西, 用 e-learning 的 方 式 來 協 助, 如 果 感 覺 e-learning 好 像 是 沒 有 實 體 的 互 動, 其 實 可 以 用 混 成 式 的, 也 可 以 用 部 落 格 或 論 壇 的 方 式, 供 學 習 完 後 可 以 發 表, 我 想 這 可 以 補 足 不 足 (1-B) 要 有 教 材, 而 教 材 的 編 製, 警 察 有 許 多 有 趣 的 case, 不 管 是 辦 案 執 勤 等 等, 所 累 積 的 案 例, 如 果 不 牽 涉 到 機 密 問 題, 可 以 放 在 網 站 上, 供 大 家 隨 時 下 載 使 用 (1-C) 我 是 覺 得 警 政 署 統 一 的 學 科, 應 該 要 做 一 個 警 政 署 內 部 的 知 識 網, 因 為 現 在 學 科 也 沒 有 在 集 中, 都 是 用 電 子 教 學, 都 是 光 碟 的, 現 在 書 籍 也 有 嘛 (4-B) 3. 一 般 科 目 可 採 委 外 方 式 訓 練 警 察 訓 練 中 有 些 內 容 是 有 關 於 管 理 領 導 人 際 溝 通 的 部 份, 這 些 科 目 並 未 因 為 警 察 人 員 的 工 作 內 容 有 太 大 的 特 殊 性, 一 般 坊 間 企 業 的 訓 練 內 容 也 可 以 套 用 到 警 察 的 工 作 狀 況 上, 因 此 這 部 份 的 科 目 可 以 考 慮 委 外 的 方 式, 結 66

77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合 民 間 的 力 量 進 行 訓 練, 同 時 也 可 能 可 以 增 加 視 野, 納 入 新 的 觀 念 臺 北 市 公 辦 中 心 它 是 屬 於 臺 北 市 的, 它 每 年 都 有 調 查, 你 警 察 局 每 年 要 辦 什 麼 班 什 麼 班, 它 都 有 提 出 主 軸 阿, 可 以 跟 它 結 合 阿, 還 有 那 個 企 業 界, 或 是 說 其 他 的 訓 練 資 源, 可 以 的 話, 我 們 去 把 我 們 的 需 要 告 訴 它 啊, 阿 你 要 幫 我 辦, 我 只 不 過 把 人 送 過 去, 對 不 對, 這 本 來 不 必 要 你 自 己, 你 要 喝 牛 奶 不 必 自 己 養 牛 (4-A) 現 在 的 訓 練 很 多 是 外 包, 當 然 警 察 業 務 有 很 多 是 非 常 專 業, 其 他 單 位 也 沒 有 辦 法 提 供, 但 是 一 些 比 較 共 同 的, 譬 如 一 般 管 理 人 際 溝 通 的 課 程, 警 察 本 身 也 是 一 個 服 務 的 行 業, 我 們 如 何 能 讓 民 眾 感 受 到, 警 察 單 位 提 供 服 務 得 非 常 好? 這 種 服 務 的 訓 練 就 不 一 定 要 警 察 單 位 自 己 辦, 可 以 和 其 他 企 業 策 略 聯 盟 (1-C) 4. 現 有 資 源 之 充 分 運 用 現 有 資 源 之 充 分 運 用 主 要 是 思 考 利 用 目 前 政 府 已 經 規 劃 有 的 設 施, 包 括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相 關 的 學 習 網 站 社 區 游 泳 池 等, 提 供 運 用 各 項 已 經 設 置 完 整 的 各 項 資 源, 將 有 利 於 警 察 人 員 之 自 主 性 學 習, 不 過 此 部 分 可 能 較 為 著 重 在 一 般 性 的 場 地 或 課 程, 若 是 專 業 性 的 課 程 規 劃 與 場 地, 例 如 靶 場 或 是 柔 道 場 等, 可 能 仍 必 須 要 各 縣 市 設 置 像 中 正 區 那 個 體 育 中 心 游 泳 設 備 都 很 好, 那 我 們 可 以 跟 它 結 合 阿, 我 現 在 是 講 一 個 分 局 這 個, 當 然 這 個 也 不 是 那 麼 簡 單 啦, 各 警 察 局 有 一 個 訓 練 中 心, 可 是 我 們 現 在 可 以 跟 那 種 體 育 中 心 跟 它 結 合, 而 且 那 是 公 辦 政 府 辦 的, 那 我 們 可 以 去 那 邊, 就 利 用 這 個 (4-A) 一 般 的 話, 可 能 就 是 說 平 常 我 們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所 需 要 知 道 的 法 規, 和 在 公 務 機 關 團 體 裡, 可 能 需 要 像 蔡 所 講 的 人 際 溝 通 管 理 的 課 程, 屬 於 個 人 方 面 的, 譬 如 說, 如 何 自 我 激 勵 時 間 管 理 情 緒 管 理, 這 個 部 分 的 課 程, 在 公 務 人 員 發 展 中 心 所 屬 的 文 官 e 學 院 裡, 其 實 都 有 了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們 應 該 要 責 成 我 們 的 警 察, 要 有 自 我 學 習 的 動 機 跟 意 願, 如 果 說 能 夠 在 這 方 面 好 好 運 用 的 話, 其 實 可 以 節 省 很 多 成 本 (1-F) 67

7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每 一 年 每 一 個 人 大 概 可 以 補 助 多 少 錢, 補 助 警 察 作 相 關 的 體 能 訓 練, 譬 如 去 一 般 的 訓 練 中 心 或 健 身 房, 然 後 每 年 可 以 達 到 檢 測 標 準, 則 可 以 讓 他 在 勤 餘 時, 結 合 休 閒 跟 訓 練 (1-C) 5. 跟 上 全 球 化 趨 勢 當 前 警 察 的 訓 練 必 須 要 有 國 際 觀 跟 上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以 治 安 工 作 內 容 來 看, 的 確 面 臨 很 多 全 球 化 的 挑 戰, 有 很 多 新 興 的 治 安 問 題 需 納 入 訓 練, 如 反 恐 議 題 例 如 美 國 提 到 泰 國 金 三 角 透 過 台 灣 運 毒, 台 灣 成 為 一 個 轉 運 站, 這 就 是 一 個 globe-issue, 在 整 個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當 中, 很 多 事 情 我 們 不 能 只 是 自 己 獨 立 起 來, 把 台 灣 管 好 就 好 所 以 我 們 如 何 去 跟 全 球 作 結 合, 變 成 整 個 全 球 趨 勢 裡 的 一 塊, 然 後 在 整 個 全 球 安 全 網 裡, 扮 演 一 個 重 要 的 角 色, 在 我 個 人 預 期, 在 警 政 訓 練 裡, 這 應 該 會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塊 (1-C) 6. 訓 練 重 於 觀 念 之 建 立 常 年 訓 練 除 傳 遞 知 識 與 技 巧 外, 觀 念 的 傳 遞 是 最 重 要 的, 許 多 狀 況 是 難 以 在 課 程 中 完 全 提 供, 若 警 察 缺 乏 良 好 的 工 作 觀 念, 只 會 課 堂 上 所 學 的, 面 對 實 務 上 突 發 情 況 將 很 難 正 確 應 對, 甚 至 可 能 發 生 危 險, 因 此 訓 練 的 過 程 中, 正 確 觀 念 的 建 立 是 很 重 要 的, 如 何 有 效 建 立 觀 念 須 從 課 程 規 劃 著 手 觀 念, 其 實 觀 念 最 重 要, 我 有 時 候 訓 練, 我 不 是 一 開 始 就 叫 他 們 去 跑 3 千 還 是 做 什 麼, 有 時 候 我 們 會 先 講 一 些 案 例, 最 主 要 是 這 些 案 例 要 給 我 們 對 啊, 因 為 你 要 有 這 些 觀 念 和 案 例 給 我, 有 的 是 用 美 國 的, 我 說 你 們 用 美 國 的 是 有 用 嗎? 用 美 國 的 大 家 都 是 在 純 欣 賞, 怎 麼 這 麼 恐 怖, 你 要 實 際 上, 像 汐 止 警 察 的 案 例, 那 個 案 例 大 家 都 是 寫 一 寫, 照 理 說 你 要 編 一 套 為 什 麼 會 這 樣 你 要 模 擬 給 同 事 看, 讓 他 們 瞭 解 這 個 是 確 實 發 生 在 我 們 的 身 上, 我 們 要 怎 麼 預 防 (4-C) 那 個 訓 練, 其 實 它, 就 我 們 來 講 就 是 操 作, 但 操 作 你 又 不 是 純 粹 肢 體 的 操 作, 因 為 它 帶 著 思 想 跟 觀 念 走 在 前 面, 然 後 這 個 想 法 才 會 變 成 有 想 法 的 操 作, 所 以 我 一 直 在 想 一 個 問 題, 我 們 談 射 擊, 它 打 得 很 準 他 操 作 得 很 靈 活 他 不 會 故 障 他 不 會 害 怕 他 甚 至 講 難 聽 一 點 他 槍 戰 也 不 會 害 怕, 可 是 他 一 上 去, 他 就 68

79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忘 了 開 保 險 他 槍 沒 有 拔 出 來, 那 通 通 都 歸 零 啦 (3-D) 重 點 是 訓 練 的 東 西 跟 實 際 上 有 沒 有 用, 你 教 我 這 麼 多, 但 是 我 遇 到 危 險, 我 就 要 覺 得 奇 怪, 你 教 我 這 麼 多, 我 遇 到 危 險, 我 所 反 應 出 來 的 東 西 竟 然 不 是 我 受 訓 的, 而 是 我 本 能, 那 代 表 你 給 我 的 訓 練 沒 有 辦 法 變 成 我 的 執 勤 專 業 反 應 呀, 執 勤 專 業 反 應 沒 有 辦 法 取 代 本 能 反 應 的 話, 那 就 沒 有 意 義 呀, 我 一 直 在 希 望 說 我 們 的, 不 管 是 柔 跆 拳 也 好, 射 擊 也 好, 或 是 格 鬥 術 也 好, 它 能 夠 今 天 我 一 個 刺 激 來 就 能 夠 用 這 個 東 西 來 作 反 應, 而 不 是 用 我 本 能 的 不 用 受 訓 練 都 會 的 反 應, 那 就 不 用 訓 練 了 (3-D) 所 以 有 時 候 射 擊 的 訓 練, 我 們 也 要 去 想, 為 什 麼 現 在 的 射 擊 一 次 出 去 開 槍 都 開 好 幾 10 發, 最 基 本 的 你 的 彈 匣 都 會 打 完, 為 什 麼? 因 為 你 平 時 的 訓 練 就 是 這 樣 子, 同 事 的 觀 念 就 是 這 樣 如 果 今 天 訓 練 有 另 外 的 方 式, 先 打 兩 發 之 後, 停 下 來 看 一 下 狀 況 或 是 找 個 掩 蔽 物, 就 是 先 打 兩 發 或 是 一 發, 但 是 我 們 現 在 都 是 一 次 要 打 10 發 譬 如 給 你 20 發 子 彈, 我 們 有 8 個 靶 位, 第 1 發 可 以 在 第 1 靶 打 第 2 發 在 第 2 靶 打 (4-C) 7. 訓 練 重 視 紀 律, 應 切 實 執 行 在 實 際 常 年 訓 練 的 運 作 上, 許 多 狀 況 顯 示 警 察 參 與 訓 練 的 態 度 不 夠 嚴 謹, 對 訓 練 的 輕 忽 態 度 就 讓 訓 練 像 兒 戲, 由 於 受 訓 者 缺 乏 紀 律, 教 官 難 以 嚴 格 要 求 再 來 訓 練 我 覺 得 是 紀 律, 因 為 你 本 身 訓 練 單 位, 你 就 不 重 視 紀 律, 有 的 會 覺 得 沒 關 係, 有 時 候 也 是 會 有 人 情 包 袱, 我 說 這 樣 子 那 乾 脆 都 不 要 訓 練 了, 你 有 人 情 包 袱 他 也 有, 大 家 都 有, 那 幹 嘛 還 訓 練 (4-C) 集 訓 的 時 間, 你 如 果 喝 酒, 明 天 要 怎 麼 教, 你 頭 暈 暈 的 要 教 什 麼 師 資 班 也 是 一 樣, 問 題 是 上 面 辦 的 人 有 重 視 嗎? 組 長 也 沒 有 來, 這 些 也 是 一 樣, 有 認 識 的 也 是 就 約 出 去 了, 也 是 喝 酒, 隔 天 就 睡, 就 算 請 再 好 的 師 資 也 沒 有 用, 所 以 你 沒 有 紀 律, 什 麼 都 不 用 訓 練, 就 算 編 得 再 好, 有 什 麼 用 (4-C) ( 三 ) 績 效 評 估 層 面 在 績 效 評 估 層 面, 主 要 著 重 在 如 何 有 效 的 呈 現 出 常 訓 的 成 效, 同 時 並 激 勵 警 察 對 於 常 訓 的 學 習 意 願, 不 分 術 科 與 學 科, 主 要 可 分 為 四 個 面 向, 分 別 69

8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是 訂 定 考 核 方 式 與 激 勵 策 略 規 劃 完 善 之 評 鑑 方 式 進 行 檢 驗 因 程 度 不 同 規 劃 不 同 的 訓 練 及 加 強 主 管 的 重 視 程 度 1. 訂 定 考 核 方 式 與 激 勵 策 略 學 者 建 議 將 受 訓 結 果 與 考 績 結 合, 並 另 增 激 勵 策 略, 來 增 加 警 察 人 員 訓 練 動 機 此 外, 除 受 訓 者 個 人 因 素 外, 主 管 的 態 度 與 組 織 的 凝 聚 力 也 相 當 的 重 要, 因 此 在 激 勵 策 略 部 份 也 要 考 量 到 組 織 部 份 個 人 部 分, 首 先 在 考 核 方 式 的 部 份 強 調 職 能 區 分 的 觀 念, 什 麼 樣 的 工 作 應 該 要 有 什 麼 樣 的 訓 練, 因 工 作 內 容 不 同 而 有 差 別, 也 將 涉 及 到 個 人 的 升 遷 問 題 ; 同 時, 因 個 人 能 力 而 有 差 別, 以 檢 驗 的 方 式 來 決 定 警 察 還 需 要 多 少 的 訓 練, 如 果 他 本 身 自 主 學 習 狀 況 很 好, 效 果 很 好, 就 可 以 減 少 訓 練 的 時 間, 反 之, 如 果 能 力 有 待 加 強, 則 需 要 多 參 加 一 些 訓 練 課 程 組 織 部 份, 主 在 重 點 在 於 主 管 的 態 度 與 對 訓 練 的 重 視 程 度, 將 組 織 中 成 員 參 與 訓 練 的 狀 況 視 為 主 管 領 導 統 馭 的 能 力 之 ㄧ, 與 其 考 績 及 升 遷 結 合, 或 是 定 期 進 行 評 比, 增 加 組 織 對 於 參 加 訓 練 的 動 機 受 訓 意 願 不 高, 我 們 可 能 要 從 胡 蘿 蔔 和 棍 子 兩 方 面 來 做, 一 般 來 講 我 們 都 知 道, 棍 子 的 效 用 其 實 比 胡 蘿 蔔 還 差, 所 以 我 們 最 好 是 走 胡 蘿 蔔 的 方 法, 胡 蘿 蔔 的 方 法 有 幾 種 方 式, 一 個 是 在 我 們 的 考 核 裡, 有 沒 有 達 到 規 定 的 時 數, 這 是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然 後 在 升 遷 的 過 程 中, 像 剛 剛 督 察 長 和 陳 科 長 提 到 的, 升 到 某 個 階 層, 一 定 要 受 完 某 些 的 訓 練, 你 沒 有 受 完 基 本 的 訓 練, 在 送 資 料 時, 第 一 關 就 被 淘 汰 了, 所 以 跟 績 效 考 核 結 合, 這 是 一 個 消 極 面 的 積 極 面 的 可 以 在 受 訓 的 過 程 中, 或 是 在 認 證 的 過 程 中, 每 年 表 揚 表 現 優 秀 者, 例 如 表 現 良 好 的 射 擊 單 位, 或 是 執 行 安 全 的 訓 練 某 一 個 單 位 的 執 行 績 效 特 別 好 有 一 點 表 揚 的 工 作, 做 訓 練 都 一 樣, 主 管 的 投 入 絕 對 是 關 鍵, 因 此 把 整 個 單 位 的 訓 練 績 效, 跟 主 管 的 考 績 結 合 在 一 起, 主 管 會 很 在 意, 就 會 很 認 真 去 督 導 訓 練 工 作 (1-C) 如 果 現 在 有 一 般 警 察 工 作 上 的 職 能 清 單, 現 在 他 們 做 到 什 麼 程 度, 分 局 長 可 以 依 據 此 考 核 他 們 的 程 度 到 哪 裡, 這 就 是 我 剛 才 提 到 訓 練 的 第 三 大 塊 績 效 差 距 的 問 題 是 不 是 都 達 到 要 求? 今 年 做 到 了 什 麼 程 度? 這 有 一 點 強 迫 的 味 道, 如 70

8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果 做 到 8 分, 還 有 2 分, 我 們 的 假 設 是, 人 基 本 上 是 有 榮 譽 感, 不 會 醉 生 夢 死, 願 意 讓 自 己 的 工 作 更 愉 快, 以 這 樣 的 假 設 來 辦 訓 練, 才 有 效 果 (1-C) 每 個 月 做 成 新 聞 榜 或 是 像 麥 當 勞 公 佈 每 月 表 現 最 佳 的 員 工, 此 類 的 激 勵 當 然 這 些 都 很 困 難, 關 鍵 還 是 在 分 局 長 或 是 局 長, 他 們 本 身 是 否 重 視, 因 為 如 果 一 個 單 位 內 的 內 聚 力 不 足, 績 效 一 定 不 佳, 如 果 分 局 長 或 局 長 領 導 很 好, 每 個 警 察 又 能 夠 有 此 需 要 的 能 力, 這 個 單 位 的 績 效 就 會 出 來 (1-C) 確 實 是 有 一 些 該 訓 練 的, 但 都 不 來 訓 練, 以 我 們 目 前 的 作 法 是 結 合 考 績 每 一 年 都 有 考 績, 考 績 會 計 算 該 訓 練 的 時 數, 升 遷 時 訓 練 的 時 數 會 佔 某 個 比 例, 不 是 很 高, 可 能 5%, 我 覺 得 不 是 很 滿 意, 不 過 有 在 進 步, 這 個 是 個 人 升 遷 時 可 以 感 受 到 在 團 體 的 部 分, 每 年 每 一 個 局 處 我 們 會 作 總 計 算 該 訓 練 多 少? 達 到 多 少? 各 局 處 間, 我 們 會 在 市 政 會 議 上 作 報 告, 然 後 就 會 有 所 謂 的 排 行 榜, 當 場 就 在 市 政 會 議 上 公 佈, 表 揚 優 良 者, 不 佳 者 也 立 即 要 求 他 們 檢 討 改 進 (1-B) 制 度 是 最 重 要, 我 強 調 是 制 度, 所 謂 制 度 的 話, 你 的 誘 因 在 哪 裡, 現 在 我 們 很 欠 缺 的, 當 你 升 到 巡 佐 的 話, 你 武 術 來 講 的 話, 你 武 術 要 達 到 什 麼 層 次, 所 以 說, 侯 署 長 為 什 麼 可 以 當 署 長, 他 可 以 跑 三 鐵, 當 你 把 制 度 訂 在 當 你 到 巡 官 什 麼 體 制 呢? 到 分 局 長 的 話 甚 至 於 你 柔 道 要 三 段, 這 制 度 化 問 題, 你 制 度 沒 有 的 話 講 一 大 堆 (3-F) 我 術 科 沒 有 用, 我 槍 打 得 再 準 也 是 警 員 呀, 沒 有 用 呀, 所 以 整 個 制 度 的 誘 因 裡 面, 配 合 整 個 升 遷 制 度 裡 面, 甚 至 於 考 官 校, 我 柔 道 初 段 可 以 加 分 耶, 這 個 保 送 制 度 裡 面, 很 清 楚 這 個 誘 因, 才 可 以 衝 鋒 陷 陣, 武 官 不 怕 死 啊, 我 敢 衝 阿, 這 樣 的 武 官 阿, 很 適 時 的, 為 什 麼, 因 為 我 在 這 一 塊 有 表 現 我 的 專 業, 各 方 面 受 到 肯 定 (3-F) 2. 規 劃 完 善 之 評 鑑 方 式 進 行 檢 驗 訓 練 後 應 該 要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評 鑑 制 度 測 量 訓 練 成 效, 一 個 優 秀 的 警 察 學 術 科 應 達 什 麼 程 度 需 要 明 確 制 定, 例 如 : 警 察 體 適 能 狀 況 應 達 什 麼 標 準? 各 項 學 科 的 成 績 要 達 到 多 少 分? 一 個 分 局 應 該 要 多 少 比 例 的 警 察 通 過 這 些 測 驗 才 算 是 一 個 好 的 分 局, 這 些 指 標 都 應 制 定 清 楚, 以 確 保 訓 練 過 程 的 品 質 71

8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第 一 個 是 個 人 學 習 的 認 證, 到 底 有 沒 有 學 到 東 西? 第 二 個 是 整 個 單 位 的 績 效 提 升 了 嗎? 這 些 在 訓 練 評 鑑 裡, 稱 為 落 後 指 標, 此 時 我 們 便 會 評 鑑 提 供 單 位 本 分 是 好 是 壞, 假 設 訓 練 單 位 運 作 良 好 課 程 設 計 良 好 講 師 合 理, 我 們 稱 為 領 先 指 標 這 些 領 先 指 標 都 存 在 了 訓 練 單 位 也 夠 好 了, 後 續 的 落 後 指 標 個 人 績 效 組 織 績 效, 就 會 提 升 所 以 我 們 要 去 做 整 套 的 認 證, 包 括 個 人 學 習 的 認 證 組 織 績 效 的 認 證, 以 及 訓 練 機 構 的 認 證 (1-C) 比 如 說 他 的 射 擊 再 怎 麼 打 都 可 以 打 八 九 十 分, 他 還 要 訓 練 嗎? 他 不 需 要 訓 練 那 麼 多, 他 已 經 有 那 個 水 準 了, 倒 是 打 不 及 格 那 一 個 加 強, 那 有 的 已 經 很 好, 體 能 來 講, 有 的 自 主 訓 練 做 很 好 啦, 他 體 能 維 持 的 不 錯 了, 你 叫 他 還 要 再 來 跑 步, 集 中 跑 步, 我 們 要 看 阿, 他 體 能 已 經 很 好, 他 的 射 擊 已 經 很 好, 那 好, 我 們 要 給 他 一 個 優 惠, 你 可 以 減 少 自 己 已 經 夠 了, 你 這 個 可 以 減 免, 給 他 一 點 優 惠, 人 家 會 誘 因 比 較 大, 我 自 主 訓 練, 體 能 我 只 要 測 驗, 這 是 以 結 果 論 嘛, 我 測 驗 到 那 邊, 我 訓 練 可 以 減 少, 他 就 願 意 (4-A) 目 前 學 科 評 鑑 主 要 以 抽 驗 的 方 式 進 行, 但 在 考 前 會 提 供 題 庫, 讓 被 抽 中 的 同 仁 可 以 準 備, 這 樣 的 作 法 讓 學 科 評 鑑 流 於 形 式, 同 時 只 有 被 抽 中 的 人 瞭 解 學 科 內 容, 其 他 警 察 完 全 不 理 會 此 事, 因 此 有 人 建 議 在 抽 測 之 外, 應 該 要 由 各 縣 市 自 行 辦 理 全 面 普 測 的 學 科 評 鑑 好 像 那 個 全 國 警 察 的 比 賽, 它 不 是 說 全 面 要 普 及 化, 你 的 一 些 很 真 的 選 手, 比 如 說 我 們 現 在 官 校 保 送 的, 這 比 賽 的 選 手, 你 百 分 之 四 十 你 們 單 位 自 己 推 薦, 百 分 之 六 十, 抽 籤, 我 是 隨 便 講 一 個 比 例, 大 家 要 不 要 練, 你 隨 時 都 被 抽 到, 你 平 常 要 不 要 加 強 你 的 體 力, 那 這 樣 才 能 提 升 整 個 戰 鬥 的 能 力 (3-C) 警 政 署 是 一 年 抽 測 一 次, 抽 一 百 多 個 人, 哪 有 用, 抽 籤 就 是 那 3 天 在 讀 之 前 我 就 建 議, 不 必 再 侷 限 那 幾 天, 反 正 我 什 麼 時 候 出 去 督 勤, 看 到 備 勤 我 就 可 以 現 場 考, 幹 嘛 還 給 你 時 間, 我 就 可 以 測 試 你 平 常 有 沒 有 在 看 那 你 每 次 都 是 3 天 或 是 一 晚, 抽 中 的 那 晚, 大 家 就 開 始 開 夜 車 (4-C) 訪 : 全 國 性 的, 您 覺 得 也 是 要 用 抽 的, 還 是 普 遍 都 要 測 驗 嗎? 受 : 我 的 意 思 是 分 兩 種, 一 種 不 定 時 的 抽 測, 一 種 全 部 測 驗, 就 是 定 期, 半 年 一 次, 警 察 局 辦, 我 才 可 以 給 你 記 功 獎 72

83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訪 : 每 個 都 要? 受 : 每 個 都 要, 那 警 政 署 的 可 以 抽 測 (4-C) 現 在 的 學 科 測 驗 很 無 聊, 警 政 署 同 步 派 所 有 的 督 察 出 來, 到 各 個 考 場, 然 後 考 題 弄 得 緊 張 兮 兮 的, 最 新 的 200 題 出 現 了, 明 天 又 來 個 最 新 的 500 題, 以 前 的 都 不 算 了, 其 實 考 出 來, 講 難 聽 一 點, 跟 幼 稚 園 一 樣 啊, 警 政 署 為 什 麼 老 是 要 搞 這 些 東 西 呢 (4-D) 各 縣 市 把 所 有 警 察 實 務 做 成 測 驗 題 是 非 選 擇, 提 供 給 警 政 署 承 辦 人 參 考, 它 在 彙 整 之 後, 刪 掉 不 好 的, 譬 如 說, 它 把 它 變 成 六 百 題 的, 就 是, 事 先 公 文 來 了 以 後, 他 就 給 我 們 承 辦 人, 說 有 六 百 題 題 庫, 你 們 把 它 轉 下 去, 我 們 就 把 它 貼 在 內 部 網 站 喔, 給 所 有 警 察 去 看, 但 是, 抽 到 以 後, 他 會 把 它 濃 縮 成 三 百 題 或 是 兩 百 題, 三 百 題 左 右, 有 兩 百 題, 就 兩 百 題 叫 濃 縮 版, 兩 百 題 我 們 再 把 它 po 上 去 喔, 或 是 把 它 列 印 出 來, 給 大 家 去 背, 就 是 背 兩 百 題 答 案 考 五 十 題, 就 四 題 裡 面 一 定 會 出 一 題 嘛, 所 以 你 考 不 到 九 十 分, 就 是 有 點 問 題 啦 (2-B) 3. 因 程 度 不 同 規 劃 不 同 的 訓 練 目 前 的 常 訓 制 度 是 將 警 察 的 程 度 一 視 同 仁, 皆 受 同 樣 的 訓 練, 不 過 事 實 上 警 察 之 程 度 有 所 差 異, 應 該 是 警 察 之 程 度 決 定 應 該 要 些 受 哪 些 層 級 的 教 育 訓 練, 讓 程 度 較 差 者, 可 以 有 加 強 之 機 會, 而 程 度 較 好 者, 則 朝 向 精 進 的 層 級 發 展 另 一 方 面, 隨 著 警 察 之 年 齡 不 同, 也 必 須 要 提 供 不 同 的 課 程, 與 不 同 的 能 力 標 準, 這 些 制 度 都 有 待 更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以 射 擊 來 講, 譬 如 他 平 常 的 測 驗 總 是 在 80 分 以 上, 可 能 他 3 個 月 訓 練 一 次 就 可 以, 如 果 是 射 擊 成 績 70 分 以 上 或 60 分 以 上, 就 是 一 個 半 月 或 多 久 訓 練 一 次, 如 果 成 績 不 及 格, 我 們 可 能 就 要 成 立 一 個 加 強 訓 練 或 增 加 他 常 訓 的 時 數 (4-B) 真 正 的 就 是 說 60 分 以 下 不 及 格 的 這 些 人, 不 要 說 限 制 2 個 小 時, 你 就 讓 他 們 一 直 加 強 訓 練, 加 強 訓 練 多 久? 等 到 你 可 以 打 到 及 格 為 止 (4-C) 我 xxx 的 程 度 是 什 麼 我 ooo 的 程 度 是 什 麼, 先 做 一 個 基 本 的 檢 測, 然 後 去 分 級, 你 缺 的 是 基 礎 訓 練 你 缺 的 是 應 用 訓 練 你 缺 的 是 實 彈 訓 練, 對, 先 做 分 級, 可 能 ABC 分 幾 級, 我 能 夠 慢 慢 的, 毎 一 級 的 同 仁 慢 慢 地 把 它 趕 上 來 (3-A) 73

8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訓 練 之 重 量 強 度 次 數 等 需 依 年 齡 體 力 來 予 以 適 度 的 調 整, 並 實 施 有 計 畫 的 練 習 (3-C) 4. 加 強 主 管 的 重 視 程 度 由 於 警 察 組 織 的 績 效 壓 力, 目 前 雖 然 將 常 訓 時 間 排 入 勤 務 中, 但 對 於 警 察 及 主 管 而 言, 受 訓 是 屬 於 沒 有 辦 法 爭 取 績 效 的 一 段 時 間, 因 此 許 多 主 管 會 認 為 常 訓 比 起 執 勤 是 比 較 不 重 要 的, 這 樣 的 態 度 會 導 致 在 常 訓 時, 受 訓 者 可 能 會 被 主 管 召 回 執 勤 或 處 理 突 發 案 件, 也 可 能 受 訓 者 發 現 主 管 並 不 重 視, 連 帶 個 人 也 不 重 視 訓 練 機 會, 有 鑑 於 此, 需 加 強 長 官 對 警 察 常 訓 的 支 持 態 度 上 級 都 是 重 視 績 效, 哪 有 在 重 視 訓 練, 很 簡 單 啊, 只 要 一 出 事, 那 就 是 訓 練 不 夠, 但 是 破 大 案 的 時 候, 哪 有 人 會 說 這 是 因 為 平 時 有 訓 練 每 次 只 要 出 事, 就 是 訓 練 (4-C) 警 政 署 規 定 要 辦 滿 至 八 小 時, 可 是 喔, 實 務 上 喔, 第 一 個 很 多 主 官 是 不 支 持 啦, 很 多 主 官 他 寧 願 把 這 些 警 力 拿 去 做 巡 邏 或 去 攻 堅 或 去 主 動 盤 查, 他 認 為 把 警 員 集 合 起 來, 把 所 有 的 警 察 分 成 好 幾 梯 次 持 續 每 天 八 小 時, 他 認 為 是 一 種 浪 費 啦, 所 以 他 對 某 些 課 程 內 容 還 是 比 較 排 斥 (2-C) 肆 警 察 常 年 術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除 了 針 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整 體 部 分 說 明 外, 針 對 警 察 常 訓 中 的 術 科 部 分, 以 下 規 劃 出 七 項 主 要 的 概 念 與 建 議, 分 別 是 採 教 官 駐 點 方 式 訓 練 主 軸 動 作 之 確 認 與 統 一 術 科 訓 練 方 式 之 建 議 術 科 著 重 情 境 式 的 訓 練 警 察 體 適 能 常 模 之 建 立 術 科 訓 練 場 地 之 改 善 與 建 立 及 術 科 教 材 之 規 劃,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 ( 一 ) 採 教 官 駐 點 方 式 訓 練 為 了 要 克 服 執 勤 時 間 之 不 固 定, 加 上 深 夜 勤 的 問 題, 因 此 有 教 官 提 出 應 該 在 靶 場 設 置 輪 班 制 度, 每 週 有 固 定 的 時 間 開 放 靶 場, 每 位 警 察 依 照 自 己 的 時 間 到 靶 場 接 受 訓 練, 只 要 在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八 個 小 時 的 訓 練 即 可, 若 是 想 要 74

85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在 執 勤 前 到 靶 場 練 習, 這 樣 的 規 劃 同 樣 也 可 以 達 到 這 樣 的 目 的 不 過 對 於 偏 遠 地 區 的 派 出 所 警 察 而 言, 這 樣 的 方 式 影 響 不 大 其 實 我 們 的 教 官 就 應 該 這 樣, 我 射 擊 最 好, 反 正 我 就 在 靶 場 等 你, 每 個 月 8 小 時 有 時 間 我 就 在 這 裡 等 你 (4-D) ( 二 ) 主 軸 動 作 之 確 認 與 統 一 教 官 提 及 這 些 年 來 有 關 術 科 訓 練 的 內 容, 有 一 些 改 變, 雖 然 目 前 是 以 綜 合 逮 捕 術 為 主, 似 乎 與 過 去 的 推 廣 動 作 差 異 不 大, 加 上 教 官 本 身 的 專 長, 可 能 會 偏 重 某 一 方 面 的 教 學, 因 此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術 科 中 的 柔 道 射 擊 與 綜 合 逮 捕 術 應 該 有 的 教 學 內 容, 進 行 確 認 與 統 一, 讓 教 官 不 會 因 為 自 己 較 為 擅 長 的 科 目, 就 偏 重 某 方 面 之 教 學 內 容 第 一 個 這 個 綜 合 逮 捕 術 就 是 參 考 馬 尚 仁 的 動 作, 因 為 這 個 是 以 前 維 安 霹 靂 的 人 在 上 的, 你 又 把 它 拿 回 來 精 簡, 然 後 教 警 察 去 用, 說 實 在 的, 要 抓 人 什 麼 的, 哪 一 項 動 作 不 是 擒 拿, 綜 合 逮 捕 術 要 抓 人 也 是 擒 拿, 那 又 何 必 把 一 個 東 西 廢 掉, 再 弄 一 個 東 西 來 因 應, 這 是 多 餘 的 嘛 而 且 馬 尚 仁 強 調, 同 時 防 禦 同 時 攻 擊, 你 要 考 慮 我 們 員 警 本 身 執 勤, 對 百 姓 可 以 這 樣 子 嗎? 不 可 能 嘛, 所 以 有 時 候 用 一 用 改 一 改, 我 覺 得 只 是 浪 費 時 間 而 已 (4-C) 訪 : 教 官 您 本 身 有 在 教 柔 道 嗎? 受 : 有 啊 訪 : 您 是 教 哪 一 方 面, 格 式 嗎? 受 : 我 們 有 照 一 個 進 度 訪 : 您 這 邊 有 那 個 進 度 表 嗎? 受 : 那 很 久 了, 因 為 後 來 警 政 署 換 人 以 後, 都 沒 有 了, 就 是 你 自 己 去 排, 柔 道 要 怎 麼 上, 那 是 你 們 家 的 事, 就 變 成 這 樣 訪 : 以 前 會 規 定 嘛? 受 : 以 前 他 會 說 這 個 月, 過 肩 摔 扶 腰, 還 是 說 勒 緊 壓 制 訪 : 都 有 統 一 的 規 定? 受 : 都 有 規 定 (4-C) 我 問 過 其 他 的 教 官 或 其 他 的 同 事, 我 說 你 們 出 去, 你 們 跆 拳 的 選 手, 我 也 跟 他 們 說 抱 歉, 我 問 他 們 出 去 勤 務, 跆 拳 用 到 什 麼 動 作, 我 說 你 們 出 去 敢 踹 對 方 嗎? 75

8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所 以 當 時 為 什 麼 會 有 跆 拳, 因 為 我 們 那 時 候 做 的 時 候, 還 沒 有 跆 拳, 為 什 麼 會 有 跆 拳, 就 是 羅 張 的 時 候, 他 是 跆 拳 的 理 事 長, 全 國 的 理 事 長 (4-C) 剛 剛 我 做 的 那 幾 個 動 作, 只 是 基 本 的 動 作 而 已, 以 前 的 綜 合 應 用 拳 技 當 中, 攻 擊 法 突 破 法 逮 捕 法, 什 麼 都 有, 現 在 的 綜 合 逮 捕 術 雷 同 性 太 高, 套 路 一 樣 啦, 同 仁 看 了 模 模 糊 糊 (4-D) ( 三 ) 術 科 訓 練 方 式 之 建 議 有 關 術 科 的 部 份, 包 括 柔 道 與 射 擊 都 有 正 式 的 比 賽, 可 以 另 設 一 組 是 專 門 提 供 給 警 察 同 仁 的 競 賽, 可 以 激 發 警 察 同 仁 積 極 學 習 的 態 度, 另 外 在 警 紀 運 動 會 的 過 程 中, 增 加 參 與 的 員 額, 而 不 是 總 是 由 擅 長 該 項 術 科 的 同 仁 參 與, 以 此 增 加 同 仁 的 壓 力, 以 達 到 全 面 提 昇 程 度 的 目 標 嚴 格 要 求, 落 實 訓 練, 建 立 良 善 之 考 核 制 度, 激 勵 警 察 學 習 之 動 機, 鼓 勵 參 加 各 項 全 國 性 柔 道 比 賽, 並 建 請 柔 道 協 會 於 比 賽 組 別 增 設 警 察 組, 對 比 賽 得 名 警 察 酌 予 優 渥 之 獎 勵 (3-C) 增 加 警 察 自 由 對 摔 及 比 賽 之 實 戰 經 驗, 另 建 請 警 政 署 所 舉 辦 之 全 國 警 察 應 用 技 能 柔 道 競 賽, 其 參 賽 選 手 之 產 生, 應 普 及 化, 建 議 40% 選 手 可 由 參 賽 單 位 指 定 60% 選 手 則 經 由 警 政 署 統 一 採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以 全 面 提 昇 警 察 戰 鬥 技 能 (3-C) ( 四 ) 術 科 著 重 情 境 式 的 訓 練 術 科 訓 練 目 的 是 希 望 警 察 在 面 臨 狀 況 時 可 以 立 即 作 出 適 當 的 反 應, 而 通 常 這 樣 的 反 應 時 間 並 不 多, 如 : 面 臨 歹 徒 反 抗 時 警 察 應 該 要 做 些 什 麼 ; 面 對 槍 戰 時, 要 怎 樣 可 以 制 伏 歹 徒 又 維 護 切 身 的 安 全 為 達 到 這 樣 的 程 度, 因 此 訓 練 過 程 中 模 擬 情 境 的 提 供 非 常 重 要, 目 前 拜 科 技 之 賜, 可 以 有 許 多 數 位 的 輔 助 規 劃, 達 到 情 境 式 訓 練 的 目 標, 未 來 應 該 要 朝 向 這 個 方 向 發 展 場 地 的 問 題, 設 備 可 以 使 用, 有 些 情 境 模 擬, 我 們 去 大 陸, 大 陸 就 有 這 種 情 境 模 擬, 他 放 個 影 片, 影 片 是 他 們 自 己 錄 的, 裡 面 是 他 們 自 己 人 演 的, 影 片 出 來, 有 人 拿 刀 或 拿 槍, 再 訓 練 你 要 打 哪 裡 這 個 保 一 也 是 有, 我 們 之 前 上 課 也 是 有, 它 那 個 是 蠟 彈 頭, 它 同 樣 是 一 個 螢 幕, 你 打 完 之 後 它 會 統 計 分 數, 這 種 很 簡 單 啊, 就 跟 電 動 玩 具 (4-C) 我 認 為, 訓 練 的 方 法 就 是 各 警 察 局 之 間 多 交 流 多 辦 友 誼 賽, 比 賽 攔 檢 車 輛 安 76

87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全 不 安 全 機 警 不 機 警, 我 們 就 來 做 欄 檢 圍 捕 訓 練, 我 跑 給 你 追, 你 要 怎 麼 追? 攔 下 來 以 後 要 做 什 麼 動 作? 做 這 些 動 作 安 全 嗎? 形 成 一 個 風 氣, 然 後 多 看 一 些 電 化 教 學 的 影 片, 看 美 國 的 也 好, 然 後 人 家 在 友 誼 賽, 我 們 就 去 拍, 拍 完 片 子 我 們 就 來 假 設 狀 況, 邀 請 一 些 國 外 的 香 港 的 英 國 的 新 加 坡 的, 或 跟 我 們 社 會 形 態 比 較 像 的, 看 他 們 警 察 攔 車 怎 麼 攔 (4-D) 術 科 完 全 沒 有 教 材, 術 科 就 是 依 據 警 政 署 所 培 訓 的 這 一 群 優 秀 的 教 官 團 來 上 課 我 們 裡 面 的 教 官, 有 人 只 會 柔 道, 他 也 不 會 其 他 的, 然 後 水 準 又 很 低 長 相 也 不 好 看, 如 果 用 我 來 評 審 的 話, 就 專 業 不 夠 專 業 形 象 沒 有, 並 不 是 那 麼 周 延 警 政 署 至 少 制 訂 一 些 師 資 教 範, 教 官 要 教 人 家 可 以, 你 就 看 教 範, 然 後 給 每 一 個 同 仁 都 有 比 照 師 資 手 冊, 柔 道 要 做 什 麼 準 備 動 作? 做 什 麼 樣 的 訓 練? 跆 拳 道 做 什 麼 準 備 動 作? 射 擊 做 什 麼 準 備 動 作? 空 槍 怎 麼 拆 解? 射 擊 要 領 是 什 麼? 射 擊 姿 勢 是 什 麼? 就 是 那 本 教 範, 不 用 每 年 發, 就 每 人 發 一 本, 照 這 樣 就 好, 不 用 三 年 就 要 研 發 一 種 (4-D) 所 謂 的 情 境, 基 本 上 是 說, 今 天 對 象, 今 天 你 發 現 到 一 個 可 疑 人 物, 你 合 理 的 懷 疑 出 現, 你 在 靠 近 他 的 時 候 說 先 生, 請 你 等 一 下, 發 現 他 看 見 你 的 時 候, 他 轉 身 手 伸 進 去 包 包 裡 面, 好, 停 在 這 邊, 這 個 情 境 出 現 了, 你 怎 麼 做?(3-D) 其 實 情 境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用 軟 體, 像 電 動 玩 具, 那 就 是 很 好 一 個, 但 是 它 功 能 太 大 了, 那 軟 體 裡 面 電 腦 裡 面 的 設 計 (3-F) ( 五 ) 警 察 體 適 能 常 模 之 建 立 特 別 是 外 勤 工 作, 是 非 常 需 要 體 力 的 工 作, 因 此 警 察 的 體 能 一 直 受 到 注 意, 現 在 已 有 一 般 國 民 的 體 適 能 常 模, 然 而 警 察 的 體 能 應 該 要 維 持 怎 樣 的 狀 況, 應 該 要 建 立 一 套 警 察 體 適 能 常 模 和 標 準, 而 這 套 標 準 適 用 男 女 警, 也 可 以 作 為 訓 練 區 分 的 依 據, 達 到 因 程 度 之 不 同 而 提 供 不 同 訓 練 課 程 的 目 標 其 實 我 們 警 察, 剛 剛 這 些 強 化, 什 麼 體 能 訓 練 的 項 目 這 些 喔, 就 是 我 上 去 行 政 院 的 去 抓 到 一 個 我 們 國 民 體 適 能 的 常 模, 那 我 想 我 們 警 察 同 仁 應 該 在 什 麼, 它 分 五 級, 我 們 警 察 同 仁 應 該 在 那 一 個 等 級? 應 該 是 在 中 間 那 個 普 通 嗎? 還 是 要 到 良 好? 我 是 說 我 們 先 從 全 國 國 民 的 常 模 裡 去, 就 現 目 前 為 止 沒 有 警 察 的, 如 果 說, 可 以 從 全 國 國 民 體 能 普 通 程 度 中 間 那 個, 然 後 我 們 的 警 察 全 面 測 試 的 話, 不 曉 得 我 們 的 警 察 最 後 會 落 哪 一 個 標 準? 我 這 邊 是 從 二 十 一 歲 到 五 十 歲, 一 直 到 六 十 或 六 十 五 歲, 所 以 我 覺 得 如 果 從, 我 們 同 仁 開 始 去 做 這 個 的 話, 那 77

8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我 們 的 體 能 訓 練 就 會 建 立 起 來 (3-A) 如 果 到 民 國 99 年, 打 破 男 女 限 制 的 話, 會 產 生 很 危 機 的 意 識, 所 以 我 們 應 該 要 要 求 警 察 的 體 適 能, 現 在 沒 有 人 去 要 求 這 個, 因 為 怕 針 對 到 所 謂 的 男 女 平 等 其 實 男 女 絕 對 是 平 等 的, 所 以 不 能 限 制 女 生 來 考 試, 但 是 我 們 要 唯 一 把 關 的 是 警 察 的 體 適 能, 這 是 很 專 業 的 問 題, 如 果 不 研 究,99 年 一 進 來 的 話,60 % 到 70% 會 是 女 孩 子, 錯 誤 如 果 一 造 成 的 話, 那 會 很 可 怕 (3-E) ( 六 ) 術 科 訓 練 場 地 之 改 善 與 建 立 在 場 地 的 部 份 有 質 和 量 的 問 題, 第 一 是 屬 於 場 地 的 設 備 與 其 可 以 提 供 之 功 能, 目 前 的 靶 場 多 是 屬 於 較 為 陽 春 型 的 場 地, 在 打 靶 訓 練 上 只 能 提 供 簡 單 的 訓 練, 對 於 較 為 複 雜 的 移 動 式 訓 練 則 較 難 施 行, 且 會 有 訓 練 上 的 危 險 發 生 ; 另 一 是 場 地 的 缺 乏, 很 多 單 位 的 場 地 仍 必 須 與 其 他 單 位 配 合 共 同 使 用, 而 沒 有 警 察 獨 立 運 作 實 施 訓 練 之 場 地, 未 來 場 地 的 改 善 與 建 立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訪 : 射 擊 的 場 地 有 沒 有 問 題? 受 : 我 們 的 場 地 是 最 大 的 問 題, 第 一 點, 近 距 離 射 擊 你 沒 辦 法 練 訪 : 您 們 的 靶 位 都 是 固 定 的? 受 : 對 啊 訪 : 那 是 15 公 尺 的 嗎? 受 :25 公 尺, 一 般 都 是 25 公 尺, 要 打 25 公 尺 就 在 這 裡, 要 打 15 公 尺 就 移 到 前 面, 就 移 來 移 去 這 種 靶 場 應 該 都 是 在 訓 練 單 位, 基 礎 訓 練 的 單 位, 你 如 果 在 分 局 就 不 一 樣, 我 就 跟 你 講, 我 要 跟 你 拿 證 件, 你 拔 槍, 我 要 如 何 快 速 射 擊 1 公 尺 射 擊? 有 前 進 射 擊, 我 從 10 公 尺 邊 射 擊 邊 往 前 走, 換 彈 匣 後 再 往 前 走, 但 是 我 們 這 邊 不 敢 往 前 走, 因 為 你 的 設 備 就 不 好 啊 訪 : 場 地 不 好 設 備 也 不 夠? 受 : 之 前 在 保 五, 有 個 善 化 的 教 官, 就 是 近 迫 射 擊, 跳 彈 從 臉 頰 劃 過, 還 好 有 戴 護 目 鏡, 那 時 候 不 曉 得 縫 了 幾 針, 所 以 現 在 就 規 定 射 擊 一 定 要 戴 護 目 鏡 訪 : 所 以 場 地 也 是 問 題, 沒 辦 法 符 合 我 們 實 際 上 的 需 求? 受 : 對 啊 訪 : 我 們 的 場 地 太 死? 受 : 對 啊, 因 為 我 們 的 設 備 就 是 這 些, 像 美 國 之 前 也 有 設 計 射 擊 出 去, 子 彈 就 卡 住, 不 會 再 彈 出 來 了 我 也 曾 經 在 15 公 尺 的 時 候, 在 旁 邊 喊 口 令 指 揮, 也 是 彈 一 下, 臉 上 劃 了 一 條 線 (4-C) 78

89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場 地 的 部 分, 這 個 沒 有 什 麼 好 講 的, 因 為 場 地 不 夠 啦 設 備 不 足 啦 我 光 講 一 個 長 槍 射 擊, 舉 環 南 部 地 區 七 個 縣 市, 包 括 台 東, 哪 裡 有 靶 場, 警 政 署 獨 厚 北 部, 當 初 說 要 蓋 防 恐 訓 練 中 心, 跑 到 保 五 總 隊 來, 信 誓 旦 旦, 這 個 土 地 我 們 把 它 拿 下 來 那 個 土 地 我 們 給 它 要 回 來, 結 果 又 回 到 臺 北 去 (4-D) 要 積 極 增 設 規 劃 訓 練 場 地 同 時 訓 練 場 地 應 合 乎 靶 場 ( 室 內 外 ) 使 用 之 安 全 標 準, 以 確 保 受 訓 人 員 之 安 全, 尤 其 在 通 風 ( 火 藥 粉 塵 ) 噪 音 ( 爆 震 ) 跳 彈 ( 彈 頭 或 破 片 ) 火 災 等 相 關 安 全 防 範 項 目 及 入 出 動 線 規 劃 與 場 館 安 全 管 理 部 分, 尤 需 高 度 重 視 注 意 避 免 危 險 發 生 (3-B) 打 靶 的 場 地 應 具 備 耳 罩 護 目 鏡 防 彈 背 心 等 基 本 設 備, 以 增 加 訓 練 安 全 之 保 障 同 時 購 置 較 符 實 戰 所 需 之 訓 練 裝 備, 以 提 昇 臨 場 情 境 模 擬 之 相 似 度, 力 求 訓 戰 結 合, 發 展 出 既 安 全 實 用 且 有 效 之 訓 練 模 式 如 使 用 彩 彈 進 行 射 擊 訓 練, 則 應 特 別 注 意 相 關 防 護 裝 備 之 穿 戴 ( 頭 罩 或 護 目 鏡 護 頸 護 檔 手 套 等 ), 尤 應 避 免 因 一 時 疏 忽 或 慵 懶, 而 致 危 險 情 事 發 生 (3-B) ( 七 ) 術 科 教 材 的 規 劃 目 前 術 科 教 學 方 式 多 由 教 官 演 練 或 講 解, 仍 欠 缺 輔 助 的 教 材, 以 射 擊 訓 練 為 例, 除 了 打 靶 外, 對 於 槍 枝 的 構 造 也 須 清 楚 掌 握 ; 在 柔 道 練 習 上, 許 多 動 作 與 原 理 有 相 關 書 籍 可 參 考, 這 些 資 料 的 有 效 利 用 可 增 加 術 科 學 習 效 果 訪 : 您 覺 得 有 需 要 教 材 嗎? 受 : 那 是 一 定 要 的 吧, 因 為 你 沒 有 教 材, 就 沒 有 讓 他 們 有 印 象, 最 基 本 的 槍 的 功 能 名 稱, 如 何 排 除 故 障, 如 果 彈 簧 壞 了, 你 知 道 彈 簧 是 哪 一 個 嗎? 所 以 如 果 有 一 個 基 本 的 資 料 教 材 給 他 們, 我 們 也 可 以 抽 考, 我 不 一 定 一 定 要 叫 你 來 射 擊 (4-C) 教 材 的 內 容 可 以 參 閱 實 用 劉 輝 煌 著 柔 道 及 張 聰 輝 著 的 柔 道 格 式 這 兩 本 書, 同 時 日 本 講 道 館 有 錄 製 之 柔 道 技 術 示 範 影 帶, 奧 運 世 界 盃 柔 道 比 賽 影 帶 也 可 以 作 為 教 材 (3-C) 伍 警 察 常 年 學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在 常 年 訓 練 之 學 科 部 分, 有 教 材 制 定 活 潑 與 實 用 電 腦 作 為 知 識 79

9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分 享 之 應 用 解 決 訓 練 時 間 被 佔 用 之 問 題 及 訓 練 場 地 之 獨 立 四 個 面 向 需 特 別 強 化, 以 下 分 述 之 ( 一 ) 教 材 制 定 活 潑 與 實 用 學 科 的 內 容 主 要 是 以 警 察 實 務 這 本 書 的 內 容 為 主, 且 所 有 的 同 仁 各 有 一 份, 但 是 在 內 容 的 閱 讀 上 顯 然 效 果 並 不 佳, 許 多 警 察 可 能 根 本 就 沒 有 翻 閱, 只 有 被 抽 中 學 測 的 同 仁 可 能 會 拿 起 來 翻 閱 之 外, 甚 至 有 單 位 連 輸 都 沒 有 發 下 去, 雖 然 教 材 的 內 容 非 常 好, 但 是 沒 有 閱 讀 就 等 同 於 沒 有 規 劃 這 樣 的 教 材, 因 此 如 何 可 以 制 定 活 潑 又 實 用 的 教 材, 是 往 後 應 該 要 研 究 的 方 向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這 本 書 ( 警 察 實 務 ) 書 真 的 很 好, 你 如 果 真 的 有 在 看, 不 要 擔 心 官 校 會 考 不 上, 因 為 很 多 都 是 從 裡 面 出 來 的 像 我 們 警 察 的 法 令 知 識, 我 們 做 這 麼 久 了, 編 那 麼 久 了, 裡 面 什 麼 法 令 知 識 都 有, 可 是 哪 有 人 在 讀 (4-C) 我 們 一 般 會 把 它, 實 用 的 部 份, 就 是 做 為 一 種 工 具 書 啦, 譬 如 說, 我 在 戶 口 上 有 問 題 啦 我 在 那 個 保 防 室 處 理 大 陸 人 民 有 問 題 啦 我 在 那 個 刑 事 部 分 有 問 題 啦, 比 較 詳 細 的 資 料 就 在 警 察 實 務 裡 面, 所 以 你 把 每 年 的 累 積 起 來, 譬 如 說, 像 我 們 術 科 有 個 狙 擊 槍 啦 九 手 槍 的 那 個 或 是 射 擊 的 要 領, 回 去 找 找 找, 其 實 幾 年 有, 可 是 那 個 資 料 現 在 已 經 找 不 到 了 (2-C) 有 關 學 科 方 面, 實 際 上, 據 我 所 知, 很 多, 因 為 它 是 所 有 警 察 一 人 一 本, 這 一 次 發 到 了 兩 本, 上 冊 下 冊, 但 是 說 實 在, 很 多 基 層 警 察, 他 素 質 沒 有 那 麼 高 啦, 很 多 收 到 就 丟 到 那 個 櫃 子, 收 到 亂 丟, 甚 至 有 些 分 局 教 官, 他 連 發 都 沒 有 轉 發 下 去 啦, 這 個 這 個 是 有 傳 過 的, 為 什 麼, 因 為 有 些 是 要 考 試, 要 考 警 大 啦, 他 會 去 找 警 察 實 務 來 研 讀, 他 會 發 現 說 今 年 都 沒 發, 一 問 才 知 道 教 官 沒 有 轉 發, 這 個 情 形 是 有 啦 (2-C) ( 二 ) 電 腦 作 為 知 識 分 享 之 應 用 過 電 腦 可 以 增 加 許 多 學 習 資 源, 如 : 建 立 知 識 庫 讓 警 察 人 員 進 行 查 詢, 或 透 過 網 路 傳 遞 有 用 的 資 訊, 都 可 以 達 到 無 時 無 刻 培 養 同 仁 學 習 的 態 度, 只 是 目 前 在 某 些 單 位 電 腦 使 用 上 並 不 方 便, 產 生 數 位 落 差 現 況, 未 來 應 要 逐 步 改 善 硬 體 設 備 的 問 題 80

9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當 然 我 們 會 希 望 同 仁 在 家 裡 面, 如 果 休 息 回 家 也 可 以 順 便 上 上 網, 但 是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可 能 要 他 們 自 己 自 發 性 地 去 做 今 天 基 本 上 來 講 我 們 要 讓 他 去 修 一 個 學 分, 我 們 派 出 所 所 長, 你 就 是 利 用 上 班 時 間 也 沒 有 關 係, 就 是 我 們 有 規 劃 一 個 區 塊, 我 們 學 科 其 實 納 入 正 式 勤 務, 我 們 這 8 個 小 時 讓 你 上 網 來, 事 實 上 來 講, 我 們 一 個 派 出 所 大 概 只 有 配 到 到 3 到 4 台 電 腦 (4-B) 我 曾 經 要 去 load 我 們 SOP 的 光 碟, 天 啊,load 了 20 分 鐘 load 不 下 來, 速 度 實 在 太 慢 了 這 個 部 分 來 講 的 話, 第 一 個, 硬 體 的 部 分, 我 們 能 不 能 夠 因 應 5 6 千 名 警 察 的 需 求, 假 設 3 個 人 一 台 好 了,3 個 人 一 部 電 腦 的 配 備, 有 沒 有 這 麼 多 的 空 間, 去 容 納 這 麼 多 的 電 腦, 這 個 部 分 來 講, 在 我 們 實 施 e 化, 我 是 覺 得 工 欲 善 其 事, 必 先 利 其 器, 我 們 這 個 工 具 的 部 分 來 說, 我 覺 得 它 其 實 也 是 一 個 要 考 量 的 地 方 (2-A) 我 們 一 般 會 把 它, 實 用 的 部 份, 就 是 做 為 一 種 工 具 書 啦, 譬 如 說, 我 在 戶 口 上 有 問 題 啦 我 在 那 個 保 防 室 處 理 大 陸 人 民 有 問 題 啦 我 在 那 個 刑 事 部 分 有 問 題 啦, 比 較 詳 細 的 資 料 就 在 警 察 實 務 裡 面, 所 以 你 把 每 年 的 累 積 起 來, 譬 如 說, 像 我 們 術 科 有 個 狙 擊 槍 啦 九 手 槍 的 那 個 或 是 射 擊 的 要 領, 回 去 找 找 找, 其 實 幾 年 有, 可 是 那 個 資 料 現 在 已 經 找 不 到 了, 因 為 歷 年 有 這 個 東 西 有 這 個 訊 息 喔, 可 是 因 為 現 在 電 腦 化 很 進 步 喔, 八 十 幾 年 以 後 才 開 始 有 電 腦 的 個 人 電 腦 比 較 普 及 嘛, 所 以 以 前 的 資 料 都 已 經 沒 有, 所 以 我 們 一 般 是 講 工 具 書, 但 是 警 察 實 務 喔, 警 政 署 除 了 在 每 人 一 本 以 外, 它 在 知 識 聯 網 裡 面 也 有 po 上 去, 就 是 說 你 只 要 上 知 識 聯 網 也 可 以 查 得 到 這 些 (2-C) 現 在 有 一 個 做 法 就 是 說, 利 用 電 子 報, 現 在 有 一 個 新 的 潮 流 就 是 電 子 報, 就 是 說, 很 多 朋 友 都 會 互 相 傳 來 傳 去 喔, 像 很 多, 像 那 個 週 刊 或 其 他 的 那 個, 它 很 多 雜 誌 喔, 它 會 有 電 子 檔, 你 認 為 經 濟 上 或 什 麼 政 治 上 很 有 參 考 價 值 的, 我 們 都 會 傳 給 教 官, 教 官 再 傳 給 各 所 的 所 長, 再 傳 給 各 組 員 喔, 另 外 一 種 就 是 說, 警 察 局 長, 我 們 局 長 認 為 它 好 文 章, 他 會 請 資 訊 室 發 給 所 有 的 警 察 (2-C) ( 三 ) 解 決 訓 練 時 間 被 佔 用 之 問 題 學 科 訓 練 的 時 間 經 常 除 了 課 程 的 規 劃 安 排 之 外, 可 能 會 增 加 長 官 訓 話 的 時 間, 由 於 學 科 訓 練 一 季 只 有 八 個 小 時, 扣 除 掉 長 官 的 訓 話 跟 政 令 宣 導 之 外, 剩 下 的 時 間 也 不 多, 這 樣 佔 用 訓 練 時 間 的 現 象, 一 方 面 讓 規 劃 訓 練 的 人 員 感 到 無 奈, 另 一 方 面 也 讓 參 與 受 訓 的 同 仁 感 到 無 趣 81

9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一 般 實 務 上, 一 般 排 季 常 訓 最 多 會 排 一 個 小 時 的 局 長 精 神 講 話, 比 如 說 局 長 利 用 這 個 機 會 跟 基 層 見 面, 大 家 鼓 勵 講 講 話, 這 樣 一 個 小 時 啦, 還 有 就 是 督 察 室 規 定 那 個 風 紀 法 紀 宣 導, 就 是 督 察 長 的, 因 為 說 風 紀 是 警 察 的 命 脈 喔, 這 風 紀 不 好, 出 紕 漏, 長 官 都 會 連 累 到, 甚 至 喔, 被 替 換 都 有 可 能, 所 以 這 個 兩 節 課 要, 其 他 的, 剩 下 的, 就 是 喔, 還 有 最 後 一 堂 來 個 測 驗, 所 以 實 際 上 能 用 的 也 不 多, 但 是 局 長 認 為 這 一 天 還 是 浪 費 了, 所 以 盡 量 說 排 假 的 課 程, 但 是 實 際 上 只 有 上 半 天 啦, 就 是 說 盡 量 濃 縮 濃 縮, 甚 至 於 我 上 課 喔, 我 去 可 能 只 有 半 個 小 時 啦, 前 言 後 語 加 起 來 十 五 分 鐘 就 去 掉 了 (2-C) ( 四 ) 訓 練 場 地 之 獨 立 良 好 的 場 地 可 以 增 加 訓 練 的 效 果, 特 別 是 如 果 可 以 有 一 個 獨 立 於 警 察 局 之 外 的 訓 練 中 心, 每 位 同 仁 某 段 時 機 就 必 須 到 該 訓 練 中 心 去 接 受 訓 練, 甚 至 可 能 是 一 季 進 行 四 天 的 集 訓, 這 樣 一 來 就 可 以 心 無 旁 鶩 的 接 受 訓 練, 可 以 提 升 訓 練 的 成 效 他 應 該 有 一 個 訓 練 中 心, 那 在 這 個 訓 練 中 心 裡 面, 他 就 在 那 邊 有 靶 場, 室 內 或 者 室 外 他 有 靶 場, 另 外 軟 體 方 面 他 有 教 室, 所 以 呢 就 是, 當 然 他 有 固 定 的 師 資 在 那 邊, 然 後, 這 個 分 局 的, 你 一 定 要 訓 練 嘛, 比 如 說, 一 個 人 一 個 禮 拜 一 個 月 要 多 少, 你 就 把 他 調 進 去, 學 科 也 有, 術 科 也 有, 在 那 邊, 那 就 可 以 用 很 好 的 師 資, 各 縣 市 應 該 這 樣, 一 個 training center, 這 樣 的 話, 每 一 個 警 察 定 期 去 那 邊 受 訓 (4-A) 我 們 租 一 個 場 地, 一 天 兩 萬 塊, 用 合 餐 的 方 式, 來 辦, 這 個 大 家 每 一 個 都 是 說, 就 是 說, 我 們 訓 練 科 辦 的 有 史 以 來 最 好 的 一 次, 可 是 問 題 出 來 啦, 這 個 縣 政 府 審 計 室 它 認 為 說 你 們 把 經 費 拿 去 外 面, 兩 萬 塊 租 場 地, 如 果 是 四 期 就 八 萬 塊, 它 認 為 說 這 個 適 核 銷 有 問 題, 就 建 議 我 們 以 後 講 習 都 要 在 警 察 局 內 部 辦, 這 個 吃 飯, 它 不 能 用 合 餐 的 名 義, 它 要 用 餐 盒 的 名 義, 一 餐 八 十 塊, 那 兩 餐 一 百 六, 用 一 百 六 去 湊 人 數 來 辦 合 菜, 就 等 於 說 變 相 的 也 是 有 點 像 不 是 很 合 吧, 但 是 警 察 的 反 應 很 好, 說 是 希 望 在 外 面 辦 喔, 為 什 麼? 在 外 面 辦 有 個 好 處, 警 察 去 了 以 後, 他 沒 有 地 方 可 以 亂 跑, 到 警 察 局 辦 喔, 像 幹 部 基 層 去 看 看 同 學 啦 同 事 啦 長 官 啦, 結 果, 譬 如 說 一 百 二 十 個 人 上 課, 上 完 第 二 節 課 剩 下 六 十 個, 到 了 中 午 以 後 剩 下 五 十 個, 如 果 不 是 說 局 長 要 回 來 上 廣 播 都 回 來, 全 部 都 跑 光 光 了 (2-C) 82

93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陸 搭 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除 了 以 上 說 明 的 相 關 內 容 之 外, 在 常 訓 部 分 仍 有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元 素, 主 要 可 分 為 兩 方 面, 一 部 分 是 師 資 部 分, 並 一 部 分 是 有 關 其 他 人 力 資 源 之 掌 握, 以 下 分 別 進 行 說 明 : ( 一 ) 師 資 部 份 師 資 可 以 說 是 訓 練 的 靈 魂 關 鍵 因 素, 以 下 分 為 六 大 面 向 進 行 說 明, 分 別 是 : 建 立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建 立 師 資 遴 選 制 度 師 資 素 質 的 要 求 建 立 師 資 智 庫 名 單 教 官 制 度 獨 立, 隸 屬 警 政 署 及 與 警 大 之 資 源 整 合 1. 建 立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師 資 是 教 育 訓 練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每 位 師 資 都 有 其 專 長 的 部 份, 同 時 有 其 較 為 不 專 長 的 項 目, 因 此 必 須 要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的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特 別 是 針 對 術 科 的 部 份, 同 時 除 了 增 加 教 官 本 身 的 專 業 能 力 之 外, 如 果 有 效 傳 遞 訊 息 的 教 育 方 式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很 多 教 官 可 能 本 身 有 能 力 相 當 好, 但 是 卻 沒 有 辦 法 清 楚 的 說 明 讓 同 仁 明 瞭, 這 樣 的 師 資 可 能 就 有 待 持 續 的 加 強 同 時 師 資 的 培 育 是 必 須 不 斷 進 行 的, 一 段 時 間 之 後 就 必 須 要 在 訓 練 一 次, 以 瞭 解 目 前 新 興 的 教 育 方 式, 因 此 教 官 也 是 必 須 要 不 斷 的 在 職 教 育 你 這 個 派 出 所 所 長, 因 為 你 身 教 重 於 言 教, 你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訓 練, 所 以 我 們 的 所 長 喔, 我 們 的 所 長, 起 碼 所 長 交 通 分 隊 的 分 隊 長 或 偵 查 隊 隊 長, 他 必 須 是 那 一 個 部 門 裡 面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師 資, 要 負 責, 他 要 會 教, 因 為 他 每 天 跟 他 的 同 仁 朝 夕 相 處 阿, 他 本 身 應 該 就 是 一 個 師 資, 換 言 之, 在 遴 選 所 長 的 時 候, 這 是 一 個 條 件 : 你 會 不 會 講? 會 不 會 教?(4-A) 我 們 可 以 有 以 前 軍 中 三 民 主 義 巡 迴 教 官 的 概 念 在 警 政 署 我 們 可 以 組 一 個 講 師 訓 練 組, 可 以 到 各 縣 市 去 開 課, 教 導 資 深 警 察 如 何 指 導 同 仁, 讓 其 在 業 務 執 行 中 帶 好 新 進 人 員 而 要 擔 任 種 子 教 師 者, 基 本 上 我 們 可 以 遴 選 表 現 好 具 83

9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實 務 經 驗 者, 擔 任 巡 迴 教 官, 透 過 此 類 在 職 訓 練 的 方 式, 來 帶 領 新 進 同 仁, 使 其 工 作 落 實 (1-C) 有 的 本 身 會 打, 但 你 要 能 夠 舉 正 別 人 的 缺 點 在 哪 裡, 不 是 說 20 發 50 發, 拿 了 去 打, 叫 人 家 自 己 體 會, 不 會 打 久 了 就 會 了 (4-C) 其 實 以 後 教 官 有 兩 個 任 務, 第 一 個 是 教 學, 第 二 個 就 是 研 發, 一 定 要 研 發, 尤 其 是 射 擊, 像 遇 到 酒 駕, 是 不 是 可 以 使 用 網 槍 等 等 的 等 於 說 3 個 月 教 官 有 1 個 月 的 時 間 是 在 做 研 發, 像 防 暴 網 怎 麼 打 (4-C) 我 們 要 實 際 面 去 探 討 為 什 麼 會 發 生, 我 們 派 我 們 的 教 官 團 去 問, 瞭 解 之 後, 回 來 就 模 擬 當 時 的 狀 況, 現 在 媒 體 播 放 的 很 快, 我 們 知 道 這 個 警 察 局 發 生 這 個 事, 在 當 月 的 訓 練 我 們 訓 練 假 如 在 現 場 要 怎 麼 處 理, 其 實 沒 有 所 謂 的 對 跟 錯, 他 做 出 來 的 動 作 他 犯 的 毛 病, 都 是 你 我 可 能 發 生 的 情 況, 這 樣 才 是 真 正 組 合 訓 練 需 要 的 各 個 警 察 局 的 教 官 針 對 這 個 實 際 案 情, 模 擬 重 現 實 況, 然 後 到 各 個 勤 務 機 構 去 宣 導 實 習 (4-D) 教 官 就 好 像 海 棉, 去 吸 取 一 些 經 驗, 然 後 回 來 大 家 實 習, 不 是 訓 練 啦, 我 沒 有 比 你 厲 害, 我 比 較 有 機 會 去 接 觸 這 些 東 西, 比 較 有 不 同 的 角 度 和 看 法, 來 提 供 這 些 事 情 傳 授 給 同 仁 (4-D) 我 不 諱 言 我 們 現 在 的 教 官 當 中, 也 有 人 射 擊 打 得 不 好 的 也 有 現 任 的 射 擊 國 手, 我 20 個 教 官 當 中, 有 2 個 是 射 擊 隊 的, 但 是 卻 有 三 分 之 一 是 射 擊 很 差 很 菜 的, 助 教 教 官 都 有 (4-D) 體 能 的 師 資, 我 們 才 大 有 問 題, 體 能 的 師 資 大 家 都 是 門 外 漢, 光 講 一 個 跑 步 就 好, 光 講 一 個 標 準 跑 步 的 熱 身, 我 們 保 五 總 隊 還 好 有 現 任 的 國 手, 跑 步 的 國 手, 他 帶 我 們 做 一 個 操, 要 將 近 做 一 個 鐘 頭, 這 個 訓 練 肌 力 要 怎 樣 練? 怎 樣 張? 怎 樣 拉? 他 都 有 一 套 標 準 的 做 法 跟 正 規 的 訓 練, 我 們 哪 一 個 分 局 的 教 官 有? 全 國 就 出 我 們 這 一 個 啊, 每 次 世 界 警 消 運 動 會, 他 都 拿 金 牌 回 來, 紀 政 還 講 說 他 的 跑 法 很 特 別, 可 是 在 我 們 這 裡 啊 (4-D) 這 種 教 學 法 根 本 都 沒 有 研 究 教 學 的 方 法, 你 今 天 辦 這 個 師 資 班, 你 找 全 國 的 教 官 來, 第 一 個 要 驗 收 你 的 成 果 第 二 個 要 教 學 相 長, 今 天 是 你 上 去 上 下 一 堂 84

95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課 你 上 去 上, 你 怎 麼 跟 同 仁 上 的 你 就 怎 麼 上, 通 通 上 完 了 最 後 一 天, 我 再 教 你 們 怎 麼 上, 共 同 來 研 究 教 學 方 法, 統 一 一 致 嘛 我 們 都 有 那 個 導 師 手 冊, 警 政 署 的 沒 有 導 師 手 冊, 沒 有 教 範 啊 (4-D) 我 覺 得 整 個 常 訓 如 果 說 不 是 很 好 的 話, 教 官 施 教 的 人 要 負 最 大 的 責 任, 這 剛 剛 講 的, 但 是 你 師 資 的 由 來 怎 麼 來 遴 選, 這 個 很 重 要, 那 依 我 柔 道 來 講, 它 不 是 專 業, 很 多 都 不 是 專 業 呀, 一 般 的 員 警, 它 訓 練 的 方 法 方 式, 他 不 瞭 解, 那 容 易 造 成 受 傷 阿, 訓 練 的 次 數, 有 些 人 你 要 依 他 的 年 齡, 你 要 依 他 的 體 力 狀 況, 各 方 面 來 資 助 阿, 不 是 一 視 同 仁 的 阿, 那 就 是 要 有 專 業, 柔 道 已 經 這 麼 久 了, 幾 百 年, 一 百 多 年 的 歷 史, 它 有 一 套 訓 練 的 系 統, 你 要 訓 練 什 麼 柔 軟 度 什 麼 什 麼, 全 部 都 有 (3-C) 柔 道 喔, 應 該 要 參 加 這 個 全 國 性 的 講 習, 講 習 包 含 教 練 講 習 裁 判 講 習 呀, 你 當 然 要 瞭 解 狀 況 呀, 你 當 然 要 瞭 解 最 新 的 一 個 訓 練 方 式, 對 不 對, 充 實 你 的 柔 道 知 能, 所 以 這 個 一 定 要, 所 以 就 規 定 他 們 一 定 要 參 加, 再 來 就 是 我 們 的 那 個 警 政 署 的 全 國 師 資 講 習, 就 我 瞭 解, 好 像 有 點 流 於 形 式, 就 我 剛 講, 你 講 習 一 定 要 有 實 做, 不 是 就 講 一 講, 講 一 講, 大 家 上 課 聽 一 聽, 沒 有 啦, 你 要 實 做, 你 教 官 本 身 就 是 要 有 這 個 實 力, 你 才 能 去 教 人 家 嘛, 不 是 講 一 講, 很 多 不 好 的 教 官, 我 們 就 要 淘 汰 (3-C) 常 教 教 官 應 每 年 參 加 全 國 性 柔 道 師 資 講 習, 以 充 實 專 業 知 能 (3-C) 2. 建 立 師 資 遴 選 制 度 目 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中 師 資 任 聘 的 部 份 並 沒 有 統 一 的 標 準, 有 些 教 官 可 能 本 身 的 能 力 並 未 受 到 肯 定, 在 教 育 上 面 就 可 能 會 遭 受 質 疑, 這 部 份 必 須 要 仰 賴 嚴 格 的 師 資 遴 選 方 式 來 塑 造 教 官 的 專 業 形 象 事 實 上, 遴 選 制 度 的 有 效 建 立 與 運 作, 可 以 讓 同 仁 對 於 被 選 出 來 的 教 官 更 加 尊 重, 同 時 可 以 達 到 更 好 的 學 習 效 果 應 該 也 要 從 我 們 實 務 上 去, 或 者 是 你 幹 過 分 局 長 幹 過 派 出 所 主 管 或 者 說 偵 查 隊 隊 長, 他 有 那 個 經 驗 嘛, 經 驗 很 重 要 阿, 有 那 個 經 驗, 然 後 呢, 這 樣 的 有 經 驗, 另 外 還 要 加 上 有 一 點 學 術 的 背 景, 有 經 驗 再 那 個 advanced training, 或 者 是 說 他 曾 經 到 國 外 讀 書, 或 者 是 說 有 這 方 面 的, 阿 兩 個 結 合 在 一 起, 經 驗 再 85

9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加 上 學 習, 通 通 有 經 驗 阿 缺 乏 學 理 也 不 行, 阿 有 學 理 沒 有 經 驗 印 證 也 不 行, 最 好 是 這 樣 有 兩 個 (4-A) 常 教 教 官 係 執 行 訓 練 計 畫 之 主 要 人 員, 其 訓 練 是 否 落 實 有 效, 將 攸 關 整 個 訓 練 計 畫 之 成 敗, 建 請 嚴 格 篩 選 具 有 專 業 實 力 ( 如 官 警 兩 校 柔 道 保 生 或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協 會 頒 授 具 有 2 段 以 上 實 力 段 ) 者, 予 以 優 先 任 用, 避 免 外 行 領 導 內 行 之 情 事 產 生, 進 而 提 升 師 資 品 質 (3-C) 受 : 有 啊, 有 規 定 啊, 像 初 任 教 官 40 歲, 還 要 柔 道 跆 拳, 至 少 要 初 段, 像 現 在 有 的 沒 有 的, 他 們 就 去 外 面 隨 便 拿 訪 : 教 官 是 怎 麼 提 報 的, 是 總 教 官 提 報 的 嗎? 受 : 是 訓 練 課 課 員 訪 : 課 員 提 報 的? 受 : 對, 有 時 候 就 是 看 你 平 常 在 比 賽, 成 績 比 較 好 的 所 以 這 個 師 資 有 時 候 在 遴 選 ~, 因 為 我 從 國 小 就 運 動, 我 就 是 田 徑 隊 橄 欖 球 隊, 你 想 有 的 是 運 動 選 手 有 的 是 比 賽 型 的 選 手, 練 習 的 和 比 賽 的 又 不 同 像 我 們 台 南 市, 之 前 長 榮 德 光 的 田 徑 教 練, 現 在 不 知 道 有 沒 有 教, 不 知 道 退 休 了 沒, 他 是 學 舉 重 的, 但 是 人 家 可 以 教 出 全 國 最 好 的 選 手 這 最 重 要 的 是 你 有 沒 有 心, 不 是 說 你 比 賽 好, 你 可 能 會 比 賽 而 已, 但 是 你 不 會 教, 你 表 達 的 能 力 欠 缺 (4-C) 這 些 教 官, 以 往 都 只 有 從 柔 道 跆 拳 所 產 生, 你 看 那 些 教 官 都 是 肥 臉 腫 耳 咬 個 檳 榔, 都 是 這 一 些 啊, 反 正 養 尊 處 優 嘛, 真 正 的 功 夫 沒 半 招, 你 叫 他 出 來 比 賽, 他 不 見 得 有 能 力, 可 是 他 還 是 教 官 啊 那 他 怎 麼 來 的? 以 往 可 能 曾 經 具 有 實 力 風 光 一 時, 可 是 你 沒 有 持 續 性 的 給 他 一 些 訓 練 刺 激, 他 就 會 每 況 愈 下 啊, 甚 至 再 加 上 那 些 口 袋 名 單 特 殊 背 景 還 有 一 些 總 教 官 混 到 極 點, 新 竹 市 的 總 教 官, 這 一 次 射 擊 專 精 班 的 測 驗, 他 根 本 連 來 參 加 都 沒 有 來 參 加, 每 一 堂 課 開 始 他 就 出 現, 然 後 他 就 失 蹤 了, 他 還 是 照 樣 及 格 啊 他 還 是 照 樣 總 教 官 啊, 沒 有 一 個 考 核 的 機 制 沒 有 一 個 良 幣 逐 劣 幣 (4-D) 重 新 建 討 教 官 遴 任 制 度, 並 應 有 制 度 的 辦 理 教 官 回 流 訓 練 新 進 師 資 培 訓 與 建 立 考 核 制 度, 以 活 絡 並 落 實 執 行 訓 練 內 涵, 有 效 提 昇 訓 練 品 質 (3-B) 86

97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警 政 署 所 舉 辦 之 師 資 講 習 班 其 講 習 之 時 間 次 數 應 酌 予 增 加, 課 程 之 安 排, 應 著 重 在 實 作, 切 勿 流 於 形 式, 另 對 不 適 任 之 教 官 亦 應 嚴 予 淘 汰 常 教 教 官 平 時 應 落 實 訓 練 嚴 格 執 行 淘 汰 制 度 (3-C) 3. 師 資 素 質 的 要 求 師 資 的 素 質 涉 及 到 老 師 授 課 的 狀 況 與 品 質, 除 了 老 師 應 該 要 具 備 的 專 業 素 質 之 外, 風 趣 的 上 課 方 式 也 是 吸 引 同 人 投 入 的 關 鍵, 有 專 家 表 示 師 資 是 影 響 教 育 訓 練 是 否 成 功 的 最 重 要 關 鍵, 顯 示 教 師 素 質 的 重 要 性 應 該 是 要 風 趣 啦, 專 業 只 是 他 的 基 本 條 件,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有 互 動 式 的 教 學, 跟 我 們 的 同 仁 是 博 感 情 ( 台 語 發 音 ) 的, 不 再 是 那 種 你 聽 我 說, 應 該 是 互 動 式 的, 而 且 最 後 要 問 答 就 是 講 到 最 後 告 一 段 落, 不 是 結 束, 就 留 一 間 時 間, 針 對 剛 剛 所 講 的, 聽 聽 同 仁 的 意 見, 麥 克 風 就 遞 過 去 了, 你 睡 給 我 看 啊 你 要 禮 遇 師 資, 然 後 他 才 會 傾 囊 相 授, 我 們 這 個 觀 念 是 一 個 互 動 式 的 ; 反 過 來 講 也 是 一 樣 啊, 老 師 要 傾 囊 相 授, 然 後 學 生 才 會 尊 敬 老 師 (4-D) 對 於 訓 練 成 效 績 優 或 訓 練 不 落 實 之 教 官, 應 明 確 建 立 獎 懲 與 淘 汰 機 制, 確 實 獎 優 汰 劣, 完 善 制 度 (3-B) 4. 建 立 師 資 智 庫 名 單 不 論 是 學 科 或 術 科 教 官, 每 位 老 師 都 有 其 專 長 的 項 目 而 非 全 能, 因 此 警 政 署 應 針 對 所 有 可 能 學 科 術 科 中 可 能 開 設 訓 練 科 目, 將 國 內 各 大 學 之 教 師 資 源 進 行 統 籌 規 劃, 即 學 術 科 提 供 經 過 挑 選 之 師 資 智 庫 名 單, 讓 各 縣 市 在 舉 辦 訓 練 時 參 酌 智 庫 名 單 邀 請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來 授 課, 解 決 遴 聘 師 資 的 困 擾 我 們 自 己 會 有 一 個 師 資 資 料, 譬 如 以 心 理 諮 商 部 分 來 說, 我 們 有 哪 些 老 師? 我 們 有 一 個 建 議 參 考 的 名 單, 逐 年 逐 年 都 會 增 加, 大 概 都 是 各 類 別 的 譬 如 說 前 陣 子 警 職 法 剛 開 始 實 施 的 時 候, 我 們 大 概 都 是 請 警 察 ~ 我 們 都 是 請 多 方 面 的, 像 訴 委 會 的 我 們 也 請, 為 什 麼? 因 為 警 職 法 有 時 候 民 眾 提 出 訴 願, 我 們 有 時 候 連 訴 願 會 我 們 也 會 請, 我 們 都 會 問 同 仁 私 底 下 上 完 的 感 覺 感 受, 覺 得 ok 的 很 讚 的, 我 們 都 會 把 他 列 入 優 先 考 慮 的 名 單 當 中 (2-A) 87

9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警 政 署 把 名 冊 列 出 來, 比 方 說 像 我 們 在 提 供 兩 性 平 等 國 家 賠 償 法 的 講 座, 或 者 是 推 薦 的 律 師 法 律 諮 詢 顧 問, 警 政 署 都 會 發 文 給 大 家 啊, 就 說 我 們 有 這 些 人, 你 們 可 以 請 這 些 人 來, 那 教 育 訓 練 為 什 麼 不 也 這 樣 做 呢? 射 擊 的 有 這 些 老 師 逮 捕 術 有 這 些 老 師 柔 道 有 這 些 老 師 跆 拳 有 這 些 老 師, 都 可 以 請 這 些 人 來 就 像 我 剛 剛 講 的, 我 只 會 一 樣 最 專 精 的 你 只 會 一 樣 最 專 精 的, 可 是 我 要 教 所 有 的 啊, 然 後 你 找 這 些 教 官 來, 領 的 是 助 教 的 錢, 因 為 我 是 教 官 嘛, 等 於 說 來 輔 助 教 學 (4-D) 射 擊 幾 乎 沒 有 用 教 材, 都 是 用 口 述, 所 以 這 個 一 定 要 採 用 外 面 的 師 資, 外 面 的 師 資 他 有 整 套 的 系 統, 像 國 軍 射 擊 隊 中 華 民 國 射 擊 協 會 現 職 的 國 手, 這 個 都 需 要 給 我 們 提 供 教 材 這 跟 在 騎 馬 一 樣, 很 多 東 西 不 是 看 就 會, 可 是 你 如 果 懂 了 它 的 運 動 原 理, 然 後 你 去 探 討 它 的 物 理, 你 就 會 瞭 解 原 來 是 這 樣, 也 就 是 說 它 會 減 少 你 很 多 的 時 間, 不 用 跌 跌 撞 撞 (4-D) 如 果 說 警 政 署 願 意 把 這 一 些 跟 警 察 比 較 有 相 關 的 科 目 的 師 資, 像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或 者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如 果 警 政 署 願 意 跟 他 們 做 一 些 合 作, 讓 這 些 師 資 跟 我 們 有 一 個 聯 繫, 我 們 其 實 跟 他 們 可 以 有 很 好 的 互 動, 不 一 定 每 一 樣 都 要 找 到 臺 北 夠 專 業 的 找 臺 北, 可 是 現 在 已 經 很 多 共 通 的 科 目, 像 管 理 的 組 織 的, 其 實 他 們 都 做 得 到 (4-D) 我 們 很 多 訓 練 科 常 常 收 到 一 些 公 文, 都 是 說 要 來 替 我 們 免 費 上 課, 不 要 錢 的 都 很 高 興, 但 是 我 們 一 直 質 疑 啦, 他 那 個 博 士 是 不 是 假 的? 他 那 公 司 是 不 是 假 的? 因 為 很 多 請 他 來 也 很 會 講, 上 課 也 是 講 笑 話, 大 家 笑 嘻 嘻 的, 可 是 到 最 後 就 開 始 推 銷 東 西 了, 推 銷 滅 火 器 啦 推 銷 血 壓 計 啦 推 銷 他 的 中 醫 療 法 啦, 就 開 始 賣 中 藥 啦, 所 以 這 個 基 層 就 比 較 排 斥 啦, 所 以 我 們 一 直 很 過 濾 這 些 (2-C) 5. 教 官 制 度 獨 立, 隸 屬 警 政 署 目 前 教 官 是 隸 屬 於 各 分 局, 因 此 分 局 主 管 對 於 訓 練 制 度 是 有 相 當 的 影 響 權 力, 若 是 主 管 不 支 持 的 狀 況 下, 訓 練 就 很 難 確 實 的 執 行, 也 許 可 以 考 量 讓 教 官 制 度 獨 立, 隸 屬 於 警 政 署 的 管 轄, 就 可 以 避 掉 各 分 局 的 壓 力 問 題 是 出 在 他 的 教 官 的 制 度 沒 有 獨 立 化, 沒 有 獨 立 化, 他 教 官 不 敢 做, 這 個, 88

99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搞 不 好 你 明 的 來 訓 練 人 不 在 這 邊, 會 產 生 這 種 情 形,( 所 以 問 題 是 落 實 問 題?) 我 認 為 是 制 度, 如 果 說 教 官 能 採 獨 立 制 度 的 話, 好 比 說 我 教 官 屬 於 警 政 署 獨 立 系 統, 疑, 我 是 個 武 官, 我 武 官 的 話 不 受 分 局 的, 我 屬 於 警 政 署 喔, 那 他 才 敢 做 喔, 不 然 他 不 敢 做 (3-F) 現 在 我 們 教 官 怎 麼 產 生? 是 縣 市 自 己 產 生, 是 自 己 報 上 去, 往 上 報, 縣 市 報 上 來 的 教 官 基 本 上 教 法 不 統 一 是 必 然 的, 每 個 縣 市 所 產 生 的 教 官, 他 本 身 的 專 長 跟 他 所 謂 的 跟 他 培 養 的 文 化 跟 他 培 養 的 期 數 本 來 就 不 一 致, 所 以 說, 每 個 報 上 來 的, 這 樣 一 個 上 來 的, 你 怎 麼 去 要 求 他 統 一? 這 是 很 難 的 ; 但 是, 反 過 來 講, 如 果 你 專 責 化, 這 些 教 官 其 實 他 應 該 是 歸 責 到 教 育 去, 他 應 該 編 制 在 制 度 裡 面, 這 些 教 官 應 該 是 它 要 運 用 的, 現 在 它 屬 於 訓 練 科, 屬 於 各 縣 市 的 訓 練 科, 它 產 生, 現 在 我 們 講 一 個 觀 念 喔, 我 們 跳 出 來, 如 果 我 的 教 官 是 從 分 局 這 樣 一 個 基 層 單 位 產 生 出 來 的, 然 後 一 直 累 積, 然 後 集 中 受 訓, 希 望 統 一 觀 念, 再 回 去 落 實 統 一 教 法, 這 樣 的 方 式 是 我 們 目 前 在 做 的, 可 是 如 果 說 以 剛 剛, 我 們 脫 離 現 狀, 真 的, 我 們 要 去 做 一 個 建 議 的 話, 教 官 是 優 秀 的, 由 警 政 署 遴 選 優 秀 的, 形 成 一 個 group, 這 個 缺 額 就 放 在 警 政 署 了, 它 裡 面 的 range 就 很 高 了, 可 以 從 哪 個 階 級 到 哪 個 階 級 裡 面 去 取 得, 這 個 部 份 如 果 成 立 的 話 有 什 麼 好 處? 第 一 個, 你 所 有 的 差 異 性 在 這 邊 就 統 一 了, 這 裡 面 還 附 研 究 發 展, 跟 教 學 法 的 建 立, 還 有 教 材 法 的 更 新, 在 這 裡 面 通 通 形 成 後, 然 後 怎 麼 辦 呢, 你 哪 個 問 題 出 現, 哪 個 縣 市 出 問 題 的 時 候, 這 個 團 裡 面, 這 個 教 官 團 體 面 的 編 制 的 專 長 就 下 放 進 駐 到 這 裡 面 去 提 升 啦, 那 你 裡 面 自 己 本 身 的 其 實 只 是 輔 助 中 央 的 教 官 團 來 執 行 (3-E) 6. 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之 資 源 整 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具 有 教 育 與 訓 練 單 位 雙 重 身 分, 不 論 是 在 知 識 的 研 究 上, 或 是 師 資 的 提 供 上 都 相 當 的 充 裕, 在 教 育 訓 練 的 課 程 規 劃 師 資 的 訓 練, 應 該 更 密 切 合 作, 達 到 資 源 有 效 整 合 的 好 處 也 許 可 以 委 託 警 大 來 幫 我 們 規 劃 常 訓 學 科, 基 本 上 來 講, 它 又 跟 警 察 有 關, 它 又 是 教 育 機 構, 師 資 的 部 份, 它 應 該 算 是 四 通 八 達, 這 個 部 份 來 講 我 覺 得 還 蠻 可 行 的 因 為 警 大 它 不 是 一 個 單 純 文 化 的 學 術 機 構, 它 是 應 該 也 有 兼 具 到 實 務, 而 且 我 覺 得 應 該 可 以 即 時 發 揮 一 下 教 學 相 長 的 功 能, 也 就 是 說 也 許 老 師 來 89

10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給 我 們 上 課, 我 發 現 警 大 老 師 到 我 們 局 裡 上 課, 他 們 也 非 常 有 興 趣, 也 就 是 他 們 也 很 喜 歡 基 層 同 仁 提 問 (2-A) 警 大 要 成 立 類 似 這 樣 的 系 科, 然 後 讓 它 整 個 教 育 結 合 研 發, 好, 保 送, 這 些 東 西 都 可 以 結 合, 然 後 警 政 署 這 邊 就 有 統 一 教 官 團, 讓 它 這 個 人 事 制 度 能 夠 順 暢, 那 這 樣 相 互 配 合 起 來 (3-A) ( 二 ) 其 他 人 力 資 源 之 掌 握 其 他 人 力 資 源 之 掌 握 主 要 是 分 為 培 養 專 業 訓 練 規 劃 人 員 及 警 察 人 力 資 源 盤 點 兩 部 份 進 行 說 明 : 1. 培 養 專 業 訓 練 規 劃 人 員 訓 練 規 畫 與 執 行 是 一 門 專 業, 但 是 在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訓 練 的 人 員 本 身 即 未 受 過 相 關 訓 練, 因 此 在 訓 練 課 程 的 創 新 與 執 行 上 往 往 就 流 於 形 式 難 以 突 破, 因 此 建 議 未 來 訓 練 課 人 才 應 該 要 以 專 業 取 向, 才 有 辦 法 做 好 整 體 的 規 劃 工 作 我 們 講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是 不 是, 你 這 些 訓 練 科, 或 叫 訓 練 課 這 些 人, 他 要 去 受 教 育 訓 練 的 專 業 訓 練, 有 阿, 像 企 業 界 有 這 樣 耶, 你 在 企 業 內 部 搞 教 育 訓 練, 我 自 己 有 受 訓 過 阿, 我 知 道 企 業 界 有 在 辦, 我 自 己 有 去 過, 國 外 也 有 這 方 面, 專 精 的, 你 怎 麼 樣 把 你 的 訓 練 搞 好, 你 要 有 這 種 觀 念, 你 要 去 受 訓, 如 果 證 照 的 話, 應 該 要 有 證 照 (4-A) 2. 警 察 人 力 資 源 盤 點 學 者 建 議 在 訓 練 前 必 須 要 先 瞭 解 警 察 同 仁 的 狀 況, 他 們 是 否 已 經 具 備 哪 些 知 識 與 技 能, 充 分 掌 握 之 後 更 可 以 瞭 解 哪 些 知 識 與 技 能 是 需 要 繼 續 加 強 的 我 們 現 在 現 有 警 察, 所 具 備 的 知 識 技 能 條 件, 到 底 為 何? 我 想 這 在 我 們 警 政 的 資 料 庫 裡 一 定 有, 即 每 個 警 察 受 過 哪 些 訓 練 教 育 程 度 等 等, 這 些 很 容 易 即 可 以 建 立 (1-C) 像 目 前 我 們 都 還 有 新 進 人 員 的 補 測, 因 為 現 在 特 考 班 的 人 員 比 較 多, 所 以 我 們 還 會 就 這 些 人, 做 新 進 人 員 的 補 測, 進 到 我 們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來, 第 一 次 我 90

10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們 就 會 先 做 測 驗, 不 用 等 到 半 年, 以 初 次 測 驗 來 做 基 礎, 之 後 再 認 定 (4-B) 柒 其 他 訓 練 方 案 意 見 除 以 上 各 項 建 議 外, 以 下 提 出 三 項 方 案 瞭 解 可 行 的 狀 況, 分 為 學 科 訓 練 巡 迴 講 座 委 託 民 間 顧 問 公 司 辦 理 訓 練 改 為 季 訓 練, 三 個 月 常 年 訓 練 四 天,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可 行 性 : ( 一 ) 對 學 科 訓 練 巡 迴 講 座 之 看 法 學 科 訓 練 巡 迴 講 座 主 要 是 由 警 政 署 針 對 某 一 項 學 科 的 內 容 進 行 規 劃, 並 且 網 羅 相 關 的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各 縣 市 的 巡 迴 講 座, 這 樣 一 來 針 對 特 殊 性 議 題 的 訓 練, 就 不 需 要 各 縣 市 規 劃, 只 需 提 供 可 訓 練 的 時 間 由 警 政 署 安 排 教 師 即 可, 對 學 科 訓 練 巡 迴 講 座 想 法, 多 數 教 官 及 主 管 認 為 可 行, 一 方 面 確 保 課 程 的 品 質, 另 一 方 面 解 決 師 資 遴 聘 困 難, 亦 對 經 費 拮 据 問 題 有 所 幫 助 這 樣 子 好 啊, 我 如 果 辦 一 次 講 習, 今 天 台 南 市 我 這 邊 派 幾 個 來 講 課, 如 果 本 身 也 是 我 們 警 察 比 較 好, 比 較 瞭 解 警 察 需 要 的 是 什 麼 (4-C) 這 個 有 個 好 處, 中 央, 警 政 署 公 文 來 說 老 師 什 麼 時 候 要 上 課, 我 們 要 多 少 人 參 加, 這 個, 就 是 局 長 就 不 敢 打 折 扣 啦 ( 就 是, 名 單 都 給 你 們 嘛,) 譬 如 說, 警 政 署 說 老 師 要 來 上 課, 叫 我 們 新 竹 縣 市 各 派 五 十 個, 幾 月 幾 號 去 參 加 講 習, 我 們 就 把 桌 椅 擺 好, 會 場 佈 置 好, 那 局 長 來, 一 個 都 不 敢 (2-C) ( 二 ) 對 委 託 民 間 顧 問 公 司 辦 理 訓 練 之 看 法 對 於 委 託 民 間 顧 問 公 司 辦 理 訓 練 的 想 法, 專 家 及 實 務 警 官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有 些 人 認 為 警 察 人 員 訓 練 中 有 部 分 內 容 是 有 關 於 管 理 領 導 人 際 溝 通 的 部 份, 這 些 科 目 並 未 因 為 警 察 人 員 的 工 作 內 容 有 太 大 的 特 殊 性, 一 般 坊 間 企 業 的 訓 練 內 容 也 可 以 套 用 到 警 察 的 工 作 狀 況 上, 因 此 這 部 份 的 科 目 可 以 考 慮 委 外 的 方 式, 結 合 民 間 的 力 量 進 行 訓 練 不 過 同 時, 也 有 不 少 專 家 認 為 民 間 顧 問 公 司 對 於 警 察 的 需 求 難 以 掌 握, 這 樣 的 委 託 辦 理 有 相 當 大 的 風 險 91

10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浪 費 錢, 因 為 他 們 對 警 察 的 性 質 也 不 是 很 瞭 解, 講 什 麼 警 察 聽 得 進 去 嗎 對 警 察 有 幫 助 嗎?(4-C) 顧 問 公 司 來, 百 分 之 百 的 討 好 你, 我 去 上 課 我 一 定 罵 人, 因 為 我 瞭 解 你 嘛 可 是 顧 問 公 司 來, 有 他 的 附 帶 價 值, 賣 光 碟 賣 書, 希 望 你 再 度 請 我 額 外 的 演 講, 大 有 人 在, 這 個 我 們 看 多 了, 這 個 可 行 性 不 高, 他 也 沒 有 這 個 能 力 啦, 所 謂 沒 有 這 個 能 力 是 說, 外 聘 的 師 資 團 來, 我 兩 個 問 題 你 就 倒 了 (4-D) 那 有 時 候 我 們 會, 譬 如 說, 跟 公 關 公 司 或 文 化 事 業 的 公 司, 他 們 都 有 所 謂 的 演 講 教 授 團 這 樣 子, 而 且 還 可 以 接 力, 我 只 要 丟 一 個 議 題 給 他 們, 他 們 就 可 以 把 七 天 的 課 程 的 師 資 都 排 給 我 們, 那 這 個 部 份 來 講 倒 是 也 解 決 了 我 們 不 少 問 題, 像 我 們 上 次 有 一 個 題 目 是 家 庭 關 係 的 管 理, 家 庭 關 係 管 理, 那 這 個 部 份 來 說, 其 實 它 是 一 個 很 新 的 科 目, 那 我 也 知 道 有 些 大 學 它 有 在 講 授 這 個 部 份, 但 是 師 資 的 部 分 我 就 很 不 好 找, 所 以 我 就 找 到 一 個 文 化 公 司 吧, 它 就 可 以 把 這 個 部 份 安 排 出 來, 然 後 老 師 講 授 的, 同 仁 的 反 應 也 都 還 不 錯 (2-A) ( 三 ) 對 改 為 季 訓 練, 三 個 月 常 年 訓 練 四 天 之 看 法 過 去 曾 經 討 論 過 此 方 案 但 並 未 實 施, 可 能 是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的 規 劃 不 夠 周 延, 如 果 改 為 季 訓 練, 每 季 要 舉 辦 超 過 十 梯 次 以 上, 可 望 讓 派 出 所 人 力 不 足 狀 況 獲 得 舒 緩 ; 同 時 增 加 教 官 投 入 研 發 工 作, 更 新 訓 練 內 容 與 品 質 訪 : 您 的 看 法 是 月 常 訓 比 較 好, 還 是 季 常 訓? 受 : 季 常 訓 訪 : 術 科 學 科 都 是 一 季? 受 : 對 啊,3 天 加 學 科 就 是 4 天, 一 個 月 8 小 時,3 天 3 個 月, 如 果 加 上 學 科 那 就 是 4 天 嘛 (4-C) 如 果 要 用 3 個 月 一 次 的 訓 練, 就 採 我 剛 剛 講 的 方 式, 通 通 open, 我 就 在 靶 場 等 你, 你 要 上 班 就 來 練 一 下 再 出 去 上 班, 然 後 3 個 月 再 集 中 密 集 的 訓 練 一 次, 我 覺 得 這 樣 可 以 (4-D) 92

103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第 二 節 問 卷 調 查 設 計 與 實 施 壹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使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在 樣 本 選 取 上,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群, 第 一 階 段 群 為 進 行 預 試 (pre-test) 之 樣 本, 在 第 二 階 段 正 式 調 查 的 樣 本 抽 取 中, 本 研 究 首 先 考 量 警 察 常 年 訓, 隨 著 各 警 察 機 關 勤 業 務 之 不 同, 在 實 際 執 行 或 觀 察 上 可 能 有 所 差 異, 因 而 僅 以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之 警 察 局 為 抽 樣 母 體 群, 未 將 各 專 業 單 位 納 入 其 次 將 研 究 對 象 區 分 為 三 層 : 第 一 層 為 常 訓 規 劃 人 員, 係 以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及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訓 練 課 之 人 員 為 對 象, 依 教 官 數, 除 北 高 二 市 抽 取 10 名 外, 其 他 縣 市 皆 抽 取 6 名 ; 第 二 層 為 常 訓 執 行 人 員, 以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所 屬 分 局 內, 教 官 及 助 教 各 一 名 為 對 象 ; 第 三 層 為 常 訓 訓 練 人 員, 依 教 官 數, 除 北 高 二 市 抽 取 28 名 外, 其 他 縣 市 皆 抽 取 25 名 實 際 應 參 與 常 訓 之 警 察 為 對 象, 共 計 1000 名 ( 如 表 4-1) 表 4-1 研 究 樣 本 選 取 分 析 表 編 號 單 位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合 計 規 劃 人 員 執 行 人 員 受 訓 人 員 ( 名 ) 1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基 隆 市 警 察 局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台 中 市 警 察 局 嘉 義 市 警 察 局 台 南 市 警 察 局 臺 北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新 竹 縣 警 察 局 苗 栗 縣 警 察 局

10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編 號 單 位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合 計 規 劃 人 員 執 行 人 員 受 訓 人 員 ( 名 ) 13 台 中 縣 警 察 局 彰 化 縣 警 察 局 南 投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台 南 縣 警 察 局 高 雄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屏 東 縣 警 察 局 宜 蘭 縣 警 察 局 花 蓮 縣 警 察 局 台 東 縣 警 察 局 合 計 ( 名 ) 貳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工 具 之 初 稿, 係 依 據 前 章 訪 談 及 焦 點 座 談 所 獲 取 之 概 念 發 展 而 成, 初 稿 完 成 後, 乃 經 由 屏 東 縣 警 察 局 屏 東 分 局 10 月 3 日 參 加 常 訓 之 內 外 勤 人 員 30 名, 進 行 預 試, 經 修 正 問 卷 中 題 意 不 清 或 不 周 全 之 題 目, 並 加 入 一 些 更 能 測 出 本 研 究 所 欲 探 索 的 變 項 範 圍 題 目 ; 其 後 根 據 預 試 結 果 修 正 相 關 瑕 疵 定 稿 後,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的 正 式 調 查, 問 卷 內 容 修 正 者 如 下 表 4-2: 表 4-2 預 試 前 後 問 卷 內 容 修 正 表 題 號 原 題 目 內 容 修 改 或 增 列 第 一 部 分 1 您 清 楚 知 道 警 政 署 有 訂 定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以 作 為 實 施 常 訓 的 依 據 ( 刪 除 ) 3 您 認 為 明 定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內 容, 有 助 於 訓 練 的 成 效 ( 刪 除 ) 4 您 認 為 將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予 以 法 制 化, ( 刪 除 ) 94

105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題 號 原 題 目 內 容 修 改 或 增 列 可 以 使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內 容 正 常 化 6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應 該 依 所 從 事 員 警 工 作 性 質 之 不 同, 分 別 實 施 ( 刪 除 ) 8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某 些 課 程 內 容, 是 可 以 利 用 科 技 途 徑 實 施 的 ( 刪 除 ) 10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某 些 課 程, 是 可 以 利 用 自 己 的 時 間 充 實 的 ( 刪 除 ) 12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課 程 內 容, 應 該 聽 取 基 層 警 察 人 員 的 需 要 ( 意 見 ) ( 刪 除 ) 第 二 部 分 您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有 必 要 設 置 訓 練 規 17 劃 師, 專 責 從 事 規 劃 各 項 員 警 教 育 訓 練 事 宜 ( 刪 除 ) 您 認 為 造 成 員 警 同 仁 參 加 學 科 常 訓 意 願 低 落 的 原 因 有 : 可 複 選 (1) 訓 練 時 間 的 安 排 不 當 (2) 訓 練 內 容 不 好 (3) 師 資 不 佳 (4) 場 地 簡 陋 (5) 教 材 乏 味 (6) 其 他, 如 : 您 認 為 造 成 員 警 同 仁 參 加 術 科 常 訓 意 願 低 落 的 原 因 有 : 可 複 選 (1) 訓 練 時 間 的 安 排 不 當 (2) 訓 練 內 容 不 好 (3) 師 資 不 佳 (4) 場 地 簡 陋 (5) 教 材 乏 味 (6) 其 他, 如 : 第 三 部 分 27 您 認 為 警 政 署 與 警 察 局 訓 練 單 位, 應 明 確 規 劃 每 年 度 的 常 訓 內 容 ( 重 點 ) ( 刪 除 ) 30 您 認 為 常 訓 方 式 應 強 調 實 務 演 練 性 質, 以 ( 刪 除 ) 修 改 為 : 您 認 為 造 成 員 警 同 仁 參 加 學 科 常 訓 意 願 低 落 的 原 因 有 : 可 複 選 (1) 訓 練 時 間 的 安 排 不 當 (2) 訓 練 內 容 不 好 (3) 師 資 不 佳 (4) 場 地 簡 陋 (5) 教 材 乏 味 (6) 上 級 不 重 視 (7) 其 他 如 : 修 改 為 : 您 認 為 造 成 員 警 同 仁 參 加 術 科 常 訓 意 願 低 落 的 原 因 有 : 可 複 選 (1) 訓 練 時 間 的 安 排 不 當 (2) 訓 練 內 容 不 好 (3) 師 資 不 佳 (4) 場 地 簡 陋 (5) 教 材 乏 味 (6) 上 級 不 重 視 (7) 其 他 如 : 95

10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題 號 原 題 目 內 容 修 改 或 增 列 利 與 員 警 實 務 工 作 緊 密 結 合 您 認 為 訓 練 單 位 應 開 發 多 時 段 選 擇 的 常 31 訓 型 態 ( 如 術 科 射 擊 訓 練, 訓 練 單 位 每 月 應 提 供 10 個 以 上 的 訓 練 時 段, 供 員 警 選 擇 其 中 1 個 時 段 參 加 訓 練 ) ( 刪 除 ) 新 增 21 題 :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可 以 採 學 科 與 術 科 訓 練 合 併 為 每 季 分 梯 集 中 實 施 3 天 的 方 式 33 您 認 為 書 面 性 研 讀 的 課 程 內 容, 應 該 改 由 員 警 同 仁 自 己 閱 讀 ( 刪 除 ) 35 您 認 為 訓 練 的 實 施, 可 以 延 伸 到 平 常 執 勤 或 備 勤 的 時 間 當 中 ( 刪 除 ) 45 您 認 為 各 種 學 科 與 術 科 的 及 格 標 準, 應 該 明 確 訂 定 ( 執 行 ) ( 刪 除 ) 第 四 部 分 47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中 心, 必 須 要 有 符 合 所 有 學 科 與 術 科 訓 練 所 需 的 設 備 ( 刪 除 ) 50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教 官 ( 講 師 ) 應 該 是 員 警 學 理 與 員 警 實 務 的 兼 顧 者 ( 刪 除 ) 54 您 認 為 常 訓 課 程 內 容, 應 針 對 大 多 數 警 察 人 員 所 欠 缺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實 施 教 育 訓 ( 刪 除 ) 練 第 五 部 分 新 增 44 題 您 是 否 兼 任 教 官 或 助 教 ( 有 支 領 教 官 或 助 教 津 貼 者 ): (1) 兼 任 教 官 (2) 兼 任 助 教 (3) 以 上 皆 無 46 修 改 為 : 您 的 服 務 單 位 是 : 您 的 服 務 單 位 是 : (1) 警 政 署 (1) 警 政 署 (2) 警 察 局 訓 練 科 ( 課 ) (2) 警 察 局 訓 練 科 ( 課 ) (3) 分 局 (3) 分 局 (4) 派 出 所 (4) 派 出 所 (5) 其 他 ( 警 察 局 各 科 室 ) (5) 其 他 ( 警 察 局 各 科 室 ) 本 研 究 工 具 經 預 試 修 正 後, 乃 得 四 個 研 究 面 向,18 個 研 究 次 面 向, 共 38 題 相 關 問 項 及 8 個 基 本 資 料 問 項, 合 計 共 46 題 其 中 第 5 題 及 第 22 題 做 96

107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為 測 謊 題, 以 檢 驗 樣 本 填 答 的 正 確 性 茲 將 本 研 究 問 卷 與 研 究 面 向 對 照 及 特 性 說 明 如 表 4-3, 實 際 實 施 之 問 卷 如 附 錄 題 次 名 稱 1 一 法 制 化 表 4-3 各 研 究 變 項 與 問 卷 問 項 內 容 對 照 及 特 性 說 明 表 調 查 特 性 說 明 概 念 名 稱 問 卷 項 目 內 容 取 向 ( 分 數 愈 高 ) 法 制 現 況 1. 您 清 楚 知 道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所 明 定 的 相 關 內 容 法 制 化 情 形 愈 顯 著 備 註 2 二 分 工 化 分 工 途 徑 2. 您 認 為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有 依 照 階 級 層 次 的 不 同, 分 級 訓 練 分 工 化 情 形 愈 顯 著 3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三 專 業 化 4 願 景 策 略 意 見 四 科 技 化 5 調 查 五 自 主 化 當 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的 困 境 與 問 題 六 認 證 化 七 專 業 人 員 八 時 間 調 配 九 學 習 需 求 十 同 仁 意 願 十 一 場 地 限 制 專 業 途 徑 3. 您 認 為 目 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內 容, 有 集 中 在 員 警 勤 務 與 業 務 專 業 需 求 之 上 科 技 4. 您 認 為 目 前 各 項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程 度 施, 有 充 分 的 運 用 科 技 技 術 可 行 5.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某 些 課 程, 自 評 估 己 研 讀 ( 練 習 ) 的 成 效 比 集 中 訓 練 好 6. 您 認 為 每 次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後, 應 時 數 給 予 參 訓 人 員 正 式 的 時 數 認 證 認 證 7. 您 認 為 推 行 訓 練 時 數 認 證 制 度, 可 以 讓 常 年 訓 練, 更 具? 8. 您 認 為 現 在 所 實 施 的 警 察 常 訓, 在 課 專 業 程 內 容 設 計 上, 是 相 當 專 業 的 評 估 9. 您 認 為 警 察 局 訓 練 科 的 人 員, 在 規 劃 能 力 上, 是 相 當 專 業 的 10. 您 曾 經 有 過 擔 服 深 夜 勤 務 之 後, 繼 續 影 響 參 加 當 日 常 訓 活 動 的 經 驗 原 因 11. 常 訓 往 往 會 受 到 其 他 事 件 的 影 響 而 無 法 正 常 參 加, 您 所 遭 遇 的 情 況 有? 常 訓 12. 您 認 為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項 目, 可 項 目 以 滿 足 警 察 實 務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教 材 13. 你 認 為 現 有 常 訓 教 材 的 內 容, 可 以 滿 內 容 足 常 訓 授 課 上 的 需 要 14. 您 認 為 造 成 警 察 同 仁 參 加 學 科 常 訓 低 落 意 願 低 落 的 原 因 有? 原 因 15. 您 認 為 造 成 警 察 同 仁 參 加 術 科 常 訓 意 願 低 落 的 原 因 有? 16. 您 認 為 現 在 的 學 科 訓 練 場 地, 是 很 好 場 地 的 狀 況 17. 您 認 為 現 在 的 術 科 訓 練 場 地, 是 很 好 的 專 業 化 情 形 愈 顯 著 科 技 化 情 形 愈 顯 著 自 主 化 情 形 愈 顯 著 認 證 化 情 形 愈 顯 著 專 業 人 員 程 度 愈 高 專 業 人 員 程 度 愈 高 時 間 調 配 情 形 愈 顯 著 學 習 需 求 情 形 愈 顯 著 學 習 需 求 情 形 愈 顯 著 開 放 式 選 項 反 向 題 開 放 式 選 項 開 放 式 選 項 開 放 式 選 項 開 放 式 選 項 開 放 式 選 項 97

10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題 次 名 稱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具 體 規 劃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具 體 規 劃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概 念 名 稱 十 二 師 資 需 求 十 三 需 求 評 估 十 四 訓 練 傳 遞 十 五 評 估 績 效 十 六 場 地 需 求 十 七 設 備 調 查 取 向 師 資 條 件 規 劃 訓 練 職 能 區 分 時 間 運 用 自 主 學 習 混 成 學 習 委 外 經 營 資 源 運 用 全 球 議 題 考 核 激 勵 評 鑑 制 度 訓 練 中 心 充 實 設 備 問 卷 項 目 內 容 18. 您 認 為 一 位 好 的 常 年 訓 練 教 官 ( 講 師 ), 應 具 備? 19. 您 認 為 訓 練 單 位 應 將 每 年 度 規 劃 常 訓 的 內 容 ( 重 點 ), 於 實 施 前, 製 冊 廣 發 至 基 層 單 位 週 知 20. 您 認 為 常 訓 內 容 與 教 材, 應 將 各 種 職 能 不 同 的 警 察 單 位 ( 如 : 刑 事 警 察 行 政 警 察 交 通 警 察 ), 分 別 辦 理 與 製 作 21.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可 以 採 學 科 與 術 科 訓 練 合 併 為 每 季 分 梯 集 中 實 施 3 天 的 方 式 22. 您 認 為 3000 公 尺 與 體 能 訓 練 等 常 訓 課 程, 應 該 改 由 警 察 同 仁 自 主 訓 練 23. 您 認 為 訓 練 單 位 應 開 發, 現 行 集 中 訓 練 以 外 的 訓 練 管 道 24. 您 認 為 警 察 專 業 領 域 以 外 的 學 科 ( 如 管 理 學 人 際 溝 通 等 ) 訓 練 內 容, 採 委 外 經 營 的 方 式 較 為 適 當 25. 您 認 為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的 內 容, 是 可 以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體 系 結 合 26. 您 認 為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內 容, 是 可 以 與 其 他 官 方 的 相 關 學 習 網 站 結 合 27.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訓 的 課 程 內 容, 應 該 觸 及 全 球 化 的 治 安 議 題 ( 如 反 恐 人 口 販 運 ) 28. 您 認 為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應 該 與 升 遷 制 度 相 結 合 29. 您 認 為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應 該 與 考 績 制 度 相 結 合 30. 您 認 為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應 該 與 獎 懲 制 度 相 結 合 31. 您 認 為 只 要 是 警 察 人 員, 都 應 該 接 受 學 科 與 術 科 測 驗 的 評 鑑 32. 您 認 為 現 行 學 科 與 術 科 的 測 驗 項 目 及 內 容, 應 該 清 楚 明 定 33. 您 認 為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有 必 要 成 立 專 屬 於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用 的 訓 練 中 心 34. 您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應 購 置 具 有 實 際 情 境 模 擬 的 射 擊 訓 練 設 備 特 性 說 明 ( 分 數 愈 高 ) 需 求 評 估 情 形 愈 顯 著 需 求 評 估 情 形 愈 顯 著 需 求 評 估 情 形 愈 顯 著 訓 練 傳 遞 情 形 愈 顯 著 訓 練 傳 遞 情 形 愈 顯 著 訓 練 傳 遞 情 形 愈 顯 著 訓 練 傳 遞 情 形 愈 顯 著 訓 練 傳 遞 情 形 愈 顯 著 訓 練 傳 遞 情 形 愈 顯 著 評 估 績 效 情 形 愈 顯 著 評 估 績 效 情 形 愈 顯 著 評 估 績 效 情 形 愈 顯 著 評 估 績 效 情 形 愈 顯 著 評 估 績 效 情 形 愈 顯 著 場 地 需 求 情 形 愈 顯 著 設 備 需 求 情 形 愈 顯 著 備 註 開 放 式 選 項 98

109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題 次 名 稱 相 關 條 件 概 念 名 稱 需 求 十 八 人 力 資 源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42 受 訪 樣 4. 從 警 年 資 本 基 本 43 資 料 5. 工 作 職 稱 兼 任 教 官 工 作 性 質 服 務 單 位 調 查 取 向 執 行 師 資 人 力 盤 點 問 卷 項 目 內 容 35. 您 認 為 技 術 操 作 層 面 的 常 訓 課 程, 皆 有 提 供 足 夠 的 工 具 供 參 訓 人 員 操 作 ( 如 教 授 電 腦 查 贓 系 統, 讓 受 訓 同 仁 每 人 都 有 一 部 電 腦 可 供 操 作 使 用 ) 36. 您 認 為 警 察 基 層 主 管 幹 部, 應 負 有 教 導 基 層 警 察 同 仁 的 義 務 37. 您 認 為 警 察 教 育 體 系 應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班 期, 以 培 育 從 事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之 師 資 38. 您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應 建 立 每 一 位 警 察 人 員 現 有 的 警 察 知 識 與 技 能 檔 案 特 性 說 明 ( 分 數 愈 高 ) 設 備 需 求 情 形 愈 顯 著 人 力 資 源 愈 充 足 人 力 資 源 愈 充 足 人 力 資 源 愈 充 足 備 註 開 放 式 選 項 開 放 式 選 項 開 放 式 選 項 開 放 式 選 項 開 放 式 選 項 開 放 式 選 項 開 放 式 選 項 開 放 式 選 項 參 施 測 方 法 與 結 果 本 研 究 完 成 樣 本 抽 樣 後 ( 如 表 4-4), 首 先 依 各 受 測 單 位 之 受 測 人 員 數, 以 郵 寄 方 式, 分 別 將 問 卷 寄 送 至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及 22 個 縣 市 警 察 局, 共 計 23 個 受 測 單 位 ; 並 委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負 責 本 委 託 研 究 案 承 辦 人, 以 及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訓 練 課 辦 理 常 訓 業 務 之 承 辦 人, 負 責 放 發 問 卷 予 該 單 位 指 定 或 抽 樣 之 受 測 對 象 施 測, 計 有 規 劃 人 員 (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及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訓 練 課 之 人 員 ) 執 行 人 員 (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所 屬 分 局 內, 教 官 及 助 教 ) 以 及 訓 練 人 員 ( 實 際 應 參 與 常 訓 之 警 察 人 員 ) 等 三 層 ; 問 卷 施 測 完 成 後, 再 統 由 各 承 辦 人 將 問 卷 回 收, 並 以 回 郵 信 封 寄 回 本 研 究 單 位 99

11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問 卷 施 測 期 間 為 96 年 10 月 16 日 至 96 年 10 月 29 日 止, 共 發 出 問 卷 1000 份, 計 回 收 樣 本 838 份, 經 剔 除 測 謊 題 填 答 不 實 ( 第 5 題 與 第 22 題 ) 者 14 份 作 答 不 完 全 者 6 份 及 答 案 相 同 者 17 份, 共 計 無 效 問 卷 37 份 後, 最 後 計 獲 得 有 效 樣 本 801 份, 其 回 收 有 效 樣 本 率 為 80.1%( 如 表 4-4) 回 收 編 號 施 測 縣 市 嘉 義 市 警 察 局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台 南 市 警 察 局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臺 北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苗 栗 縣 警 察 局 台 東 縣 警 察 局 南 投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表 4-4 研 究 對 象 施 測 分 析 表 施 測 樣 本 發 放 問 卷 數 回 收 有 效 無 效 問 卷 數 問 卷 數 問 卷 數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11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回 收 編 號 施 測 縣 市 新 竹 縣 警 察 局 台 中 縣 警 察 局 高 雄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花 蓮 縣 警 察 局 基 隆 市 警 察 局 彰 化 縣 警 察 局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台 南 縣 警 察 局 台 中 市 警 察 局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合 計 ( 數 / 率 ) 施 測 樣 本 發 放 問 卷 數 回 收 有 效 無 效 問 卷 數 問 卷 數 問 卷 數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13.4%) 124 (12.4%) 10 (1.0%) 第 二 層 (23.1%) 220 (22.0%) 11(1.1%) 第 三 層 (47.3%) 457 (45.7%) 16(1.6%) 總 計 (83.8%) 801 (80.1%) 37(3.7%) 101

11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第 三 節 量 化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壹 受 訪 樣 本 資 料 分 析 本 研 究 採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共 計 獲 得 有 效 樣 本 801 份, 其 中 包 括 第 一 層 樣 本 ( 規 劃 組 )124 人, 第 二 層 樣 本 ( 執 行 組 )220 人, 第 三 層 樣 本 ( 受 訓 組 ) 457 人 等, 並 以 此 為 本 研 究 分 析 依 據, 得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之 基 本 人 口 特 性 如 下 : ( 一 ) 性 別 從 表 4-5 可 知, 在 受 測 者 性 別 方 面, 女 性 54 人 ( 佔 7.1%) 男 性 711 人 ( 佔 92.9%), 此 一 分 佈 情 形, 符 合 警 察 機 關 係 男 女 分 佈 十 分 懸 殊 組 織, 且 男 多 女 少 表 4-5 受 訪 樣 本 性 別 分 析 表 性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女 性 54 人 7.1% 男 性 711 人 92.9% ( 二 ) 年 齡 從 表 4-6 可 知, 受 訪 樣 本 在 年 齡 方 面, 以 36 歲 至 40 歲 者 286 人 ( 佔 35.7%) 居 多, 其 次 為 41 至 45 歲 者 210 人 ( 佔 26.2%), 最 少 者 為 20 至 25 歲 者 14 人 ( 佔 1.7%) 由 此 分 佈 情 形 可 知, 警 察 機 關 普 通 存 在 著 老 化 之 現 象,30 歲 以 下 之 警 察 人 員, 仍 係 屬 少 數 表 4-6 受 訪 樣 本 年 齡 分 析 表 年 齡 人 數 百 分 比 20 至 25 歲 14 人 1.7% 26 至 30 歲 46 人 5.7% 31 至 35 歲 142 人 17.7% 36 至 40 歲 286 人 35.7% 41 至 45 歲 210 人 26.2% 46 歲 以 上 90 人 11.2% 102

113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 三 ) 教 育 程 度 從 表 4-7 可 知,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在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以 專 科 者 408 人 ( 佔 52.1%) 居 多, 其 次 為 高 中 ( 職 ) 者 222 人 ( 佔 28.3%), 最 少 為 研 究 所 以 上 者 25 人 ( 佔 3.2%) 由 此 可 知, 受 訪 者 係 以 教 育 程 度 在 專 科 以 下 之 基 層 員 警 居 多 表 4-7 受 訪 樣 本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表 教 育 程 度 人 數 百 分 比 高 中 ( 職 ) 222 人 28.3% 專 科 408 人 52.1% 大 學 128 人 16.4% 研 究 所 以 上 25 人 3.2% ( 四 ) 從 警 年 資 從 表 4-8 可 知,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在 從 警 年 資 方 面, 以 16 至 20 年 者 363 人 ( 佔 42.4%) 居 多, 其 次 為 21 年 以 上 者 208 人 ( 佔 27.2%), 而 以 未 滿 1 年 者 14 人 ( 佔 1.7%) 最 少 此 一 分 佈 情 形 如 同 受 訪 樣 本 年 齡 之 分 佈 情 形, 仍 以 從 警 年 資 較 長 者 居 多 表 4-8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從 警 年 資 分 析 表 從 警 年 資 人 數 百 分 比 未 滿 1 年 14 人 1.7% 1 至 5 年 29 人 3.7% 6 至 10 年 22 人 2.9% 11 至 15 年 169 人 22.1% 16 至 20 年 363 人 42.4% 21 年 以 上 208 人 27.2% ( 五 ) 工 作 職 稱 從 表 4-9 可 知,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在 工 作 職 稱 以 警 員 474 人 ( 佔 59.1%) 居 多, 其 次 為 巡 佐 108 人 ( 佔 13.5%), 而 以 非 警 職 者 6 人 ( 佔 0.7%) 最 少 由 此 分 佈 情 形 可 知, 在 本 研 究 中, 受 訪 樣 本 大 多 為 擔 任 基 層 之 警 員 103

11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表 4-9 受 訪 樣 本 工 作 職 稱 分 析 表 工 作 職 稱 人 數 百 分 比 警 員 ( 偵 查 佐 ) 474 人 59.1% 巡 佐 ( 小 隊 長 ) 108 人 13.5% 巡 官 ( 分 隊 長 ) 41 人 5.1% 警 務 員 56 人 7.0% 課 長 以 上 30 人 3.7% 非 警 職 6 人 0.7% ( 六 ) 兼 任 教 官 或 助 教 情 形 從 表 4-10 可 知,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在 兼 任 教 官 或 助 教 情 形 方 面, 以 以 上 皆 無 者 527 人 ( 佔 65.7%) 居 多 數, 其 次 為 兼 任 教 官 者 129 人 ( 佔 16.1 %), 而 以 兼 任 助 教 者 119 人 (14.8%), 人 數 最 少 表 4-10 受 訪 樣 本 兼 任 教 官 或 助 教 分 析 表 兼 任 情 形 人 數 百 分 比 兼 任 教 官 129 人 16.1% 兼 任 助 教 119 人 14.8% 以 上 皆 無 527 人 65.7% ( 七 ) 工 作 性 質 從 表 4-11 可 知,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在 工 作 性 質 方 面, 以 擔 服 行 政 工 作 者 624 人 ( 佔 77.8%) 居 多 數, 其 次 為 擔 任 刑 事 工 作 者 76 人 ( 佔 9.5%), 而 以 擔 服 交 通 工 作 者 31 人 ( 佔 3.9%), 人 數 最 少 表 4-11 受 訪 樣 本 工 作 性 質 分 析 表 工 作 性 質 人 數 百 分 比 行 政 624 人 77.8% 刑 事 76 人 9.5% 交 通 31 人 3.9% 其 他 50 人 6.2% 104

115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 八 ) 服 務 單 位 從 表 4-12 可 知,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在 服 務 單 位 方 面, 以 服 務 於 分 局 者 312 人 ( 佔 38.9%) 居 多 數, 其 次 為 服 務 於 派 出 所 者 243 人 ( 佔 30.3%) 次 之, 而 以 服 務 於 警 政 署 者 12 人 ( 佔 1.5%), 人 數 最 少 表 4-12 受 訪 樣 本 服 務 單 位 分 析 表 服 務 單 位 人 數 百 分 比 警 政 署 12 人 1.5% 警 察 局 訓 練 科 ( 課 ) 97 人 12.1% 分 局 312 人 38.9% 派 出 所 243 人 30.3% 其 他 124 人 15.5% ( 九 ) 小 結 將 上 述 受 訪 樣 本 之 基 本 人 口 特 性 與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相 較 後 發 現 ( 如 表 4-13), 在 性 別 方 面, 本 研 究 之 受 訪 樣 本 以 男 性 居 多, 共 711 人 ( 佔 92.94%), 女 性 僅 54 人 ( 佔 7.06%), 其 比 例 與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人 口 特 性 相 近 ; 在 年 齡 方 面, 本 研 究 以 歲 者 分 佈 最 多, 其 平 均 年 齡 為 歲, 而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之 年 齡 分 佈 最 多 者 為 歲, 平 均 年 齡 為 39.43, 二 者 之 年 齡 分 佈 亦 相 近 ; 在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本 研 究 以 專 科 學 歷 者 居 多 ( 佔 52.11%),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則 以 高 中 ( 職 ) 者 居 多 ( 佔 44.79%); 在 服 務 年 資 方 面, 本 研 究 以 服 務 年 者 居 多 ( 佔 42.35%),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則 以 服 務 年 者 居 多 ( 佔 33.55%) 由 此 可 知, 本 研 究 受 測 樣 本 與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之 母 群 體, 在 人 口 特 性 上 之 資 料 係 相 符 的 105

11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表 4-13 本 研 究 與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人 口 特 性 比 較 表 臺 灣 省 (41,427 人 ) 本 研 究 (801 人 ) 分 組 人 數 百 分 比 分 組 人 數 百 分 比 性 別 男 性 38, % 男 性 % 性 別 女 性 2, % 女 性 % 24 歲 以 下 1, 歲 歲 1, 歲 歲 7, 歲 歲 13,401 平 均 歲 286 平 均 年 齡 歲 9,290 年 齡 年 齡 年 齡 歲 5, 歲 歲 2, 歲 歲 歲 以 上 歲 以 上 18 博 2 研 究 所 以 士 研 究 所 以 1.35% % 上 碩 上 557 教 育 士 教 育 程 度 大 學 4, % 程 度 大 學 % 專 科 17, % 專 科 % 高 中 ( 職 ) 18, % 國 中 以 下 % 高 中 ( 職 ) % 5 年 以 下 3, % 未 滿 1 年 % 6-9 年 % 1-5 年 % 年 8, % 6-10 年 % 服 務 服 務 年 13, % 年 % 年 資 年 資 年 8, % 年 % 年 4, % 21 年 30 年 以 上 2, % 以 上 % 參 考 資 料 : 公 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庫 ( 計 算 至 95 年 12 月 止 ) 106

117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第 四 節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各 變 項 之 描 述 性 分 析 本 研 究 問 卷 共 分 成 五 大 部 分, 除 第 五 部 分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外, 第 一 部 分 :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願 景 策 略 第 二 部 分 :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之 困 境 與 問 題 第 三 部 分 :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以 及 第 四 部 分 :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係 採 用 四 分 法 作 答 方 式 為 瞭 解 受 訪 樣 本 對 各 變 項 之 認 知 及 看 法, 本 研 究 乃 將 問 卷 中 第 一 至 第 四 部 分, 以 次 數 分 配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壹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願 景 策 略 之 描 述 性 分 析 本 部 分 乃 在 瞭 解 研 究 對 象 對 於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法 制 化 分 工 化 專 業 化 科 技 化 自 主 化 及 認 證 化 之 認 知 及 看 法 ( 如 表 4-14), 茲 分 析 如 下 : ( 一 ) 對 於 您 清 楚 知 道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所 明 定 的 相 關 內 容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54 人 佔 多 數 ( 佔 69.2%), 不 同 意 者 為 152 人 ( 佔 27.6%) ( 二 ) 對 於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有 依 照 階 級 層 次 的 不 同, 分 級 訓 練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458 人 佔 多 數 ( 佔 57.2%), 不 同 意 者 為 238 人 ( 佔 29.7%) ( 三 ) 對 於 您 認 為 目 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內 容, 有 集 中 在 警 察 勤 務 與 業 務 專 業 需 求 之 上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36 人 佔 多 數 ( 佔 66.9%), 不 同 意 者 為 176 人 ( 佔 22.0%) ( 四 ) 對 於 您 認 為 目 前 各 項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有 充 分 的 運 用 科 技 技 術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368 人 佔 多 數 ( 佔 45.9%), 不 同 意 者 為 337 人 ( 佔 42.1%) ( 五 ) 對 於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某 些 課 程, 自 己 研 讀 ( 練 習 ) 的 成 效, 會 比 集 中 訓 練 好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不 同 意 者 416 人 佔 多 數 ( 佔 51.9%), 同 意 者 為 287 人 ( 佔 35.8%) 107

11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 六 ) 對 於 您 認 為 每 次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後, 應 給 予 參 訓 人 員 正 式 的 時 數 認 證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39 人 佔 多 數 ( 佔 67.3%), 非 常 同 意 者 為 189 人 ( 佔 23.6%) 表 4-14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願 景 策 略 認 知 之 次 數 分 析 表 題 目 選 擇 人 數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百 分 比 選 擇 人 數 百 分 比 選 擇 人 數 百 分 比 選 擇 人 數 百 分 比 平 均 數 總 樣 本 數 1. 您 清 楚 知 道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所 明 定 的 相 關 內 容 2.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有 依 照 階 級 層 次 的 不 同, 分 級 訓 練 3. 您 認 為 目 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內 容, 有 集 中 在 員 警 勤 務 與 業 務 專 業 需 求 之 上 4. 您 認 為 目 前 各 項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有 充 分 的 運 用 科 技 技 術 5.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某 些 課 程, 自 己 研 讀 ( 練 習 ) 的 成 效, 會 比 集 中 訓 練 好 6. 您 認 為 每 次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後, 應 給 予 參 訓 人 員 正 式 的 時 數 認 證 總 計 ( 七 ) 對 於 您 認 為 推 行 訓 練 時 數 認 證 制 度, 可 以 讓 常 年 訓 練, 更 具 :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 如 表 4-15), 以 認 為 實 施 正 常 化 者 佔 多 數 (438 人, 佔 54.7%), 其 次 依 序 為 受 訓 時 間 彈 性 化 者 (363 人, 佔 45.3%) 授 課 內 容 正 式 化 者 (291 人, 佔 36.3%) 108

119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表 4-15 訓 練 時 數 認 證 制 度 分 析 表 選 項 人 數 百 分 比 排 序 實 施 正 常 化 438 人 54.7% 1 受 訓 時 間 彈 性 化 363 人 45.3% 2 授 課 內 容 正 式 化 291 人 36.3% 3 其 他 24 人 3.0% 4 另 從 這 6 個 問 項 所 得 之 平 均 數 而 言, 以 每 次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後, 應 給 予 參 訓 人 員 正 式 的 時 數 認 證 的 平 均 數 最 高 (3.25), 表 示 此 一 作 為 最 受 到 受 訪 樣 本 的 支 持 其 次 為 您 清 楚 知 道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所 明 定 的 相 關 內 容 (2.87) 及 您 認 為 目 前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的 內 容, 有 集 中 在 員 警 勤 務 與 業 務 專 業 需 求 之 上 (2.83), 表 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法 制 化 的 結 果, 達 到 一 定 的 成 效, 且 常 年 訓 練 的 課 程 設 計, 也 達 到 符 合 實 際 勤 業 務 需 求 的 程 度 但 其 中 有 兩 個 問 項, 其 平 均 數 在 偏 向 於 不 同 意 (2.5 以 下 ) 程 度, 分 別 為 目 前 各 項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有 充 分 的 運 用 科 技 技 術 (2.49) 及 常 年 訓 練 的 某 些 課 程, 自 己 研 讀 ( 練 習 ) 的 成 效, 會 比 集 中 訓 練 好 (2.47) 等 顯 示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運 用 科 技 程 度 仍 有 不 足, 以 及 受 訪 樣 本 仍 傾 向 於 採 集 中 實 施 常 年 訓 練 的 方 式 ( 圖 4-1) 平 均 數 數 列 題 次 圖 4-1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願 景 策 略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之 側 面 圖 109

12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貳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之 困 境 與 問 題 之 描 述 性 分 析 本 部 分 乃 在 瞭 解 研 究 對 象 對 於 當 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時 間 調 配 同 仁 意 願 場 地 限 制 師 資 需 求 與 學 習 需 求 之 認 知 情 形 ( 如 表 4-16), 茲 分 析 如 下 : ( 一 ) 對 於 您 認 為 現 在 所 實 施 的 警 察 常 訓, 在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上, 是 相 當 專 業 的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10 人 佔 多 數 ( 佔 63.7%), 不 同 意 者 為 224 人 ( 佔 28.0%) ( 二 ) 對 於 您 認 為 警 察 局 訓 練 科 的 人 員, 在 規 劃 能 力 上, 是 相 當 專 業 的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45 人 佔 多 數 ( 佔 68.0%), 不 同 意 者 為 178 人 ( 佔 22.2%) ( 三 ) 對 於 您 曾 經 有 過 擔 服 深 夜 勤 務 之 後, 繼 續 參 加 當 日 常 訓 活 動 的 經 驗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455 人 佔 多 數 ( 佔 56.8%), 非 常 同 意 者 為 138 人 ( 佔 17.2%) ( 四 ) 對 於 您 認 為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項 目, 可 以 滿 足 警 察 實 務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427 人 佔 多 數 ( 佔 53.3%), 不 同 意 者 為 306 人 ( 佔 38.2%) ( 五 ) 對 於 您 認 為 現 有 常 訓 教 材 的 內 容, 可 以 滿 足 常 訓 授 課 上 的 需 要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426 人 佔 多 數 ( 佔 53.2%), 不 同 意 者 為 296 人 ( 佔 37.0%) 110

12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表 4-16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之 困 境 與 問 題 認 知 之 次 數 分 析 表 題 目 平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均 總 樣 選 擇 百 分 選 擇 百 分 選 擇 百 分 選 擇 百 分 數 本 數 人 數 比 人 數 比 人 數 比 人 數 比 8. 您 認 為 現 在 所 實 施 的 警 察 常 訓, 在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上, 是 相 當 專 業 的 您 認 為 警 察 局 訓 練 科 的 人 員, 在 規 劃 能 力 上, 是 相 當 專 業 的 10. 您 曾 經 有 過 擔 服 深 夜 勤 務 之 後, 繼 續 參 加 當 日 常 訓 活 動 的 經 驗 ( 分 數 反 向 計 算 ) 11. 您 認 為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項 目, 可 以 滿 足 警 察 實 務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12. 您 認 為 現 有 常 訓 教 材 的 內 容, 可 以 滿 足 常 訓 授 課 上 的 需 要 總 計 ( 六 ) 對 於 常 訓 往 往 會 受 到 其 他 事 件 的 影 響 而 無 法 正 常 參 加, 您 所 遭 遇 的 情 況 有 :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 如 表 4-17), 以 認 為 勤 ( 業 ) 務 緊 急 需 要 者 佔 多 數 (585 人, 佔 73.0%), 其 次 為 單 位 人 力 不 足 者 和 臨 時 專 案 ( 勤 務 ), 均 為 543 人 ( 佔 67.8%) 表 4-17 無 法 正 常 參 加 常 訓 影 響 原 因 分 析 表 選 項 人 數 百 分 比 排 序 勤 ( 業 ) 務 緊 急 需 要 585 人 73.0% 1 單 位 人 力 不 足 543 人 67.8% 2 臨 時 專 案 ( 勤 務 ) 543 人 67.8% 2 其 他 46 人 5.7% 3 ( 七 ) 對 於 您 認 為 造 成 警 察 同 仁 參 加 學 科 常 訓 意 願 低 落 的 原 因 有 :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 如 表 4-18), 以 認 為 教 材 乏 味 者 佔 多 數 (440 人, 佔 54.9%), 其 次 依 序 為 訓 練 時 間 的 安 排 不 當 315 人 ( 佔 39.3%) 上 級 不 重 111

12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視 246 人 ( 佔 30.7%) 師 資 不 佳 222 人 ( 佔 27.7%) 訓 練 內 容 不 好 177 人 ( 佔 22.1%) 以 及 場 地 簡 陋 174 人 ( 佔 21.7%) 表 4-18 參 加 學 科 常 訓 意 願 低 落 原 因 分 析 表 選 項 人 數 百 分 比 排 序 訓 練 時 間 的 安 排 不 當 315 人 39.3% 2 訓 練 內 容 不 好 177 人 22.1% 5 師 資 不 佳 222 人 27.7% 4 場 地 簡 陋 174 人 21.7% 6 教 材 乏 味 440 人 54.9% 1 上 級 不 重 視 246 人 30.7% 3 其 他 81 人 10.1% 7 ( 八 ) 對 於 您 認 為 造 成 警 察 同 仁 參 加 術 科 常 訓 意 願 低 落 的 原 因 有 :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 如 表 4-19), 以 認 為 教 材 乏 味 者 佔 多 數 (316 人, 佔 39.5%), 其 次 依 序 為 訓 練 時 間 的 安 排 不 當 314 人 ( 佔 39.2%) 場 地 簡 陋 249 人 ( 佔 31.1%) 上 級 不 重 視 246 人 ( 佔 30.7%) 訓 練 內 容 不 好 187 人 ( 佔 23.3%) 以 及 師 資 不 佳 100 人 ( 佔 12.5%) 表 4-19 參 加 術 科 常 訓 意 願 低 落 原 因 分 析 表 選 項 人 數 百 分 比 排 序 訓 練 時 間 的 安 排 不 當 314 人 39.2% 2 訓 練 內 容 不 好 187 人 23.3% 5 師 資 不 佳 100 人 12.5% 7 場 地 簡 陋 249 人 31.1% 3 教 材 乏 味 316 人 39.5% 1 上 級 不 重 視 246 人 30.7% 4 其 他 108 人 13.5% 6 ( 九 ) 對 於 您 認 為 現 在 的 學 科 訓 練 場 地, 是 很 好 的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 如 表 4-20), 認 為 同 意 者 佔 多 數 (460 人, 佔 57.4%), 不 同 意 者 有 340 人 ( 佔 42.4%) 而 不 同 意 者 中, 認 為 設 備 不 完 整 者 有 112

123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190 人 ( 佔 23.7%), 居 多 數, 其 次 為 認 為 離 辦 公 處 所 太 遠 151 人 ( 佔 18.9%) 及 場 地 太 簡 陋 143 人 ( 佔 17.9%) 表 4-20 學 科 訓 練 場 地 分 析 表 選 項 人 數 百 分 比 排 序 同 意 460 人 57.4% 不 同 意 340 人 42.4% 離 辦 公 處 所 太 遠 151 人 18.9% 2 場 地 太 簡 陋 143 人 17.9% 3 設 備 不 完 整 190 人 23.7% 1 其 他 12 人 1.5% 4 ( 十 ) 對 於 您 認 為 現 在 的 術 科 訓 練 場 地, 是 很 好 的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 如 表 4-21), 認 為 不 同 意 者 佔 多 數 (397 人, 佔 49.6%), 同 意 者 有 390 人 ( 佔 48.7%) 而 不 同 意 者 中, 認 為 設 備 不 完 整 者 有 256 人 ( 佔 32.0%), 居 多 數, 其 次 為 認 為 場 地 太 簡 陋 192 人 ( 佔 24.0%) 及 離 辦 公 處 所 太 遠 171 人 ( 佔 21.3%) 表 4-21 術 科 訓 練 場 地 分 析 表 選 項 人 數 百 分 比 排 序 同 意 390 人 48.7% 不 同 意 397 人 49.6% 離 辦 公 處 所 太 遠 171 人 21.3% 3 場 地 太 簡 陋 192 人 24.0% 2 設 備 不 完 整 256 人 32.0% 1 其 他 17 人 2.1% ( 十 一 ) 對 於 您 認 為 一 位 好 的 常 年 訓 練 教 官 ( 講 師 ), 應 具 備 :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 如 表 4-22), 以 認 為 瞭 解 警 察 工 作 特 性 者 佔 多 數 (657 人, 佔 82.0%), 其 次 依 序 為 紮 實 的 學 識 ( 技 術 ) 基 礎 645 人 ( 佔 80.5%) 清 晰 的 表 達 方 式 558 人 ( 佔 69.7%) 吸 引 人 的 教 學 方 法 551 人 ( 佔 68.8%) 以 及 豐 富 的 社 會 經 歷 背 景 368 人 ( 佔 45.9%) 113

12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表 4-22 常 年 訓 練 教 官 ( 講 師 ) 條 件 分 析 表 選 項 人 數 百 分 比 排 序 紮 實 的 學 識 ( 技 術 ) 基 礎 645 人 80.5% 2 清 晰 的 表 達 方 式 558 人 69.7% 3 瞭 解 警 察 工 作 特 性 657 人 82.0% 1 豐 富 的 社 會 經 歷 背 景 368 人 45.9% 5 吸 引 人 的 教 學 方 法 551 人 68.8% 4 其 他 39 人 4.9% 6 在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的 困 境 上, 無 論 是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的 專 業 程 度 縣 市 警 察 局 訓 練 科 人 員 的 課 程 規 劃 能 力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實 務 工 作 需 要 及 現 有 教 材 是 否 可 以 滿 足 授 課 需 要 等 意 見 調 查, 都 呈 現 在 同 意 ( 滿 意 ) 程 度 以 上 惟 獨 擔 服 深 夜 勤 務 之 後, 繼 續 參 加 當 日 常 訓 活 動 的 經 驗 上, 因 為 該 題 的 分 數 計 算, 經 過 重 新 編 碼 採 反 向 計 算, 因 此 平 均 數 愈 低 者, 表 示 愈 同 意 有 擔 服 深 夜 勤 務 之 後, 繼 續 參 加 當 日 常 訓 活 動 的 經 驗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在 本 題 之 平 均 數 為 2.29( 原 始 分 數 為 3.00), 傾 向 於 同 意 程 度 之 上, 表 示 警 察 常 訓 制 度, 確 實 存 在 時 間 安 排 上 的 問 題 與 困 境 從 上 述 資 料 可 顯 示 當 前 常 年 訓 練 的 困 境, 參 與 常 訓 時 間 的 安 排 不 當 因 素, 凌 駕 於 對 專 業 規 劃 能 力 與 教 材 設 計 需 求 之 上, 可 見 排 除 員 警 擔 服 深 夜 勤 之 後, 繼 續 參 加 當 日 常 訓 活 動 的 窘 況, 急 需 加 以 改 善 平 均 數 數 列 題 次 圖 4-2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之 困 境 與 問 題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之 側 面 圖 114

125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參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之 描 述 性 分 析 本 部 分 乃 在 瞭 解 研 究 對 象 對 於 當 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有 關 需 求 評 估 訓 練 傳 遞 及 績 效 評 估 之 認 知 情 形 ( 如 表 4-23), 茲 分 析 如 下 : ( 一 ) 對 於 您 認 為 訓 練 單 位 應 將 每 年 度 規 劃 常 訓 的 內 容 ( 重 點 ), 於 實 施 前, 製 冊 廣 發 至 基 層 單 位 週 知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607 人 佔 多 數 ( 佔 75.8%), 不 同 意 者 為 98 人 ( 佔 12.2%) ( 二 ) 對 於 您 認 為 常 訓 內 容 與 教 材, 應 將 各 種 職 能 不 同 的 警 察 單 位 ( 如 : 刑 事 警 察 行 政 警 察 交 通 警 察 ), 分 別 辦 理 與 製 作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89 人 佔 多 數 ( 佔 73.5%), 非 常 同 意 者 為 132 人 ( 佔 16.5%) ( 三 ) 對 於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可 以 採 學 科 與 術 科 訓 練 合 併 為 每 季 分 梯 集 中 實 施 3 天 的 方 式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394 人 佔 多 數 ( 佔 49.2%), 不 同 意 者 為 258 人 ( 佔 32.2%) ( 四 ) 對 於 您 認 為 3000 公 尺 與 體 能 訓 練 等 常 訓 課 程, 應 該 改 由 警 察 同 仁 自 主 訓 練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403 人 佔 多 數 ( 佔 50.3%), 不 同 意 者 為 189 人 ( 佔 23.6%) ( 五 ) 對 於 您 認 為 訓 練 單 位 應 開 發, 現 行 集 中 訓 練 以 外 的 訓 練 管 道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91 人 佔 多 數 ( 佔 73.8%), 非 常 同 意 者 為 123 人 ( 佔 15.4%) ( 六 ) 對 於 您 認 為 警 察 專 業 領 域 以 外 的 學 科 ( 如 管 理 學 人 際 溝 通 等 ) 訓 練 內 容, 採 委 外 經 營 的 方 式 較 為 適 當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38 人 佔 多 數 ( 佔 67.2%), 非 常 同 意 者 為 146 人 ( 佔 18.2%) ( 七 ) 對 於 您 認 為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的 內 容, 是 可 以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體 系 結 合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10 人 佔 多 數 ( 佔 63.7%), 不 同 意 者 為 173 人 ( 佔 21.6%) ( 八 ) 對 於 您 認 為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內 容, 是 可 以 與 其 他 官 方 的 相 關 學 習 網 站 115

12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結 合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73 人 佔 多 數 ( 佔 71.5%), 不 同 意 者 為 115 人 ( 佔 14.4%) ( 九 ) 對 於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訓 的 課 程 內 容, 應 該 觸 及 全 球 化 的 治 安 議 題 ( 如 反 恐 人 口 販 運 )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61 人 佔 多 數 ( 佔 70.0%), 非 常 同 意 和 不 同 意 者 均 為 110 人 ( 佔 13.7%) ( 十 ) 對 於 您 認 為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應 該 與 升 遷 制 度 相 結 合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437 人 佔 多 數 ( 佔 54.6%), 不 同 意 者 為 202 人 ( 佔 25.2%) ( 十 一 ) 對 於 您 認 為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應 該 與 考 績 制 度 相 結 合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419 人 佔 多 數 ( 佔 52.3%), 不 同 意 者 為 216 人 ( 佔 27.0%) ( 十 二 ) 對 於 您 認 為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應 該 與 獎 懲 制 度 相 結 合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475 人 佔 多 數 ( 佔 59.3%), 不 同 意 者 為 170 人 ( 佔 21.2%) ( 十 三 ) 對 於 您 認 為 只 要 是 警 察 人 員, 都 應 該 接 受 學 科 與 術 科 測 驗 的 評 鑑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36 人 佔 多 數 ( 佔 66.9%), 非 常 同 意 者 為 134 人 ( 佔 16.7%) ( 十 四 ) 對 於 您 認 為 現 行 學 科 與 術 科 的 測 驗 項 目 及 內 容, 應 該 清 楚 明 定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72 人 佔 多 數 ( 佔 71.4%), 不 同 意 者 為 130 人 ( 佔 16.2%) 116

127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表 4-23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認 知 之 次 數 分 析 表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題 目 選 擇 人 數 百 分 比 選 擇 人 數 百 分 比 選 擇 人 數 百 分 比 選 擇 人 數 19. 您 認 為 訓 練 單 位 應 將 每 年 度 規 劃 常 訓 的 內 容 ( 重 點 ), 於 實 施 前, 製 冊 廣 發 至 基 層 單 位 週 知 20. 您 認 為 常 訓 內 容 與 教 材, 應 將 各 種 職 能 不 同 的 警 察 單 位 ( 如 : 刑 事 警 察 行 政 警 察 交 通 警 察 ), 分 別 辦 理 與 製 作 21.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可 以 採 學 科 與 術 科 訓 練 合 併 為 每 季 分 梯 集 中 實 施 3 天 的 方 式 22. 您 認 為 3000 公 尺 與 體 能 訓 練 等 常 訓 課 程, 應 該 改 由 警 察 同 仁 自 主 訓 練 23. 您 認 為 訓 練 單 位 應 開 發, 現 行 集 中 訓 練 以 外 的 訓 練 管 道 24. 您 認 為 警 察 專 業 領 域 以 外 的 學 科 ( 如 管 理 學 人 際 溝 通 等 ) 訓 練 內 容, 採 委 外 經 營 的 方 式 較 為 適 當 25. 您 認 為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的 內 容, 是 可 以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體 系 結 合 26. 您 認 為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內 容, 是 可 以 與 其 他 官 方 的 相 關 學 習 網 站 結 合 27.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訓 的 課 程 內 容, 應 該 觸 及 全 球 化 的 治 安 議 題 ( 如 反 恐 人 口 販 運 ) 28. 您 認 為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應 該 與 升 遷 制 度 相 結 合 29. 您 認 為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應 該 與 考 績 制 度 相 結 合 30. 您 認 為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應 該 與 獎 懲 制 度 相 結 合 31. 您 認 為 只 要 是 警 察 人 員, 都 應 該 接 受 學 科 與 術 科 測 驗 的 評 鑑 32. 您 認 為 現 行 學 科 與 術 科 的 測 驗 項 目 及 內 容, 應 該 清 楚 明 定 百 分 比 平 均 數 總 樣 本 數 總 計

12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從 圖 4-3 當 中 可 觀 察 出, 在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部 分 的 每 一 個 問 項,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的 平 均 數 都 偏 向 於 同 意 ( 滿 意 ) 程 度, 表 示 這 些 問 項 所 代 表 常 訓 具 體 規 劃 上 的 意 見, 獲 得 肯 定 的 支 持 其 中 依 序 以 訓 練 單 位 應 開 發, 現 行 集 中 訓 練 以 外 的 訓 練 管 道 (3.17) 常 訓 內 容 與 教 材, 應 將 各 種 職 能 不 同 的 員 警 單 位 ( 如 : 刑 事 警 察 行 政 員 警 交 通 警 察 ), 分 別 辦 理 與 製 作 (3.11) 員 警 專 業 領 域 以 外 的 學 科 ( 如 管 理 學 人 際 溝 通 等 ) 訓 練 內 容, 採 委 外 經 營 的 方 式 較 為 適 當 (3.11) 員 警 常 訓 的 課 程 內 容, 應 該 觸 及 全 球 化 的 治 安 議 題 ( 如 反 恐 人 口 販 運 )(3.11) 只 要 是 警 察 人 員, 都 應 該 接 受 學 科 與 術 科 測 驗 的 評 鑑 (3.06)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內 容, 是 可 以 與 其 他 官 方 的 相 關 學 習 網 站 結 合 (3.02) 等 七 項, 都 達 到 同 意 ( 滿 意 ) 程 度 以 上, 是 具 有 高 度 共 識 的 具 體 意 見 平 均 數 數 列 題 次 圖 4-3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之 側 面 圖 118

129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肆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之 描 述 性 分 析 本 部 分 乃 在 瞭 解 研 究 對 象 對 於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場 地 需 求 設 備 需 求 及 人 力 資 源 之 認 知 及 看 法 ( 如 表 4-24), 茲 分 析 如 下 : ( 一 ) 對 於 您 認 為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有 必 要 成 立 專 屬 於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用 的 訓 練 中 心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16 人 佔 多 數 ( 佔 64.4%), 非 常 同 意 者 為 203 人 0( 佔 25.3%) ( 二 ) 對 於 您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應 購 置 具 有 實 際 情 境 模 擬 的 射 擊 訓 練 設 備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480 人 佔 多 數 ( 佔 59.9%), 非 常 同 意 者 為 286 人 ( 佔 35.7%) ( 三 ) 對 於 您 認 為 技 術 操 作 層 面 的 常 訓 課 程, 皆 有 提 供 足 夠 的 工 具 供 參 訓 人 員 操 作 ( 如 教 授 電 腦 查 贓 系 統, 讓 受 訓 同 仁 每 人 都 有 一 部 電 腦 可 供 操 作 使 用 )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485 人 佔 多 數 ( 佔 60.5%), 非 常 同 意 者 為 179 人 ( 佔 22.3%) ( 四 ) 對 於 您 認 為 警 察 基 層 主 管 幹 部, 在 平 日 執 勤 或 辦 理 業 務 過 程 中, 應 該 負 有 教 育 訓 練 基 層 警 察 同 仁 的 義 務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56 人 佔 多 數 ( 佔 69.4%), 非 常 同 意 者 為 179 人 ( 佔 22.3%) ( 五 ) 對 於 您 認 為 警 察 教 育 體 系, 應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班 期, 以 培 育 從 事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之 師 資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68 人 佔 多 數 ( 佔 70.9%), 非 常 同 意 者 為 188 人 ( 佔 23.5%) ( 六 ) 對 於 您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應 建 立 每 一 位 警 察 人 員 現 有 的 警 察 知 識 與 技 能 檔 案 的 認 知 及 看 法, 以 選 擇 同 意 者 584 人 佔 多 數 ( 佔 72.9%), 非 常 同 意 者 為 172 人 ( 佔 21.5%) 119

13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題 目 選 擇 人 數 33. 您 認 為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有 必 要 成 立 專 屬 於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用 的 訓 練 中 心 34. 您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應 購 置 具 有 實 際 情 境 模 擬 的 射 擊 訓 練 設 備 35. 您 認 為 技 術 操 作 層 面 的 常 訓 課 程, 皆 有 提 供 足 夠 的 工 具 供 參 訓 人 員 操 作 ( 如 教 授 電 腦 查 贓 系 統, 讓 受 訓 同 仁 每 人 都 有 一 部 電 腦 可 供 操 作 使 用 ) 36. 您 認 為 警 察 基 層 主 管 幹 部, 在 平 日 執 勤 或 辦 理 業 務 過 程 中, 應 該 負 有 教 育 訓 練 基 層 警 察 同 仁 的 義 務 37. 您 認 為 警 察 教 育 體 系, 應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班 期, 以 培 育 從 事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之 師 資 38. 您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應 建 立 每 一 位 警 察 人 員 現 有 的 警 察 知 識 與 技 能 檔 案 表 4-24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認 知 之 次 數 分 析 表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百 分 選 擇 百 分 選 擇 百 分 選 擇 比 人 數 比 人 數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平 均 數 總 樣 本 數 總 計 再 從 圖 4-4 可 看 出,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配 合 上, 各 問 項 所 得 之 受 訪 樣 本 平 均 數 皆 在 同 意 程 度 (3.00) 以 上, 可 見 受 訪 樣 本 對 於 本 研 究 所 調 查 的 相 關 常 訓 配 合 條 件, 都 呈 現 肯 定 支 持 的 態 度 其 中 又 以 警 察 機 關 應 購 置 具 有 實 際 情 境 模 擬 的 射 擊 訓 練 設 備 一 項 最 高, 警 察 教 育 體 系, 應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班 期, 以 培 育 從 事 員 警 教 育 訓 練 之 師 資 一 項 次 之 可 見 建 置 實 際 情 境 模 擬 的 射 擊 訓 練 設 備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工 作 ; 而 在 警 察 教 育 體 系, 應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班 期, 以 培 育 從 事 員 警 教 育 訓 練 之 師 資, 也 是 應 發 展 的 必 然 方 向 120

13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平 均 數 數 列 題 次 圖 4-4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之 側 面 圖 伍 小 結 本 節 乃 針 對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之 願 景 策 略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之 困 境 與 問 題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以 及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等 研 究 面 向, 進 行 次 數 分 配 分 析, 以 觀 察 受 訪 樣 本 對 於 精 進 常 年 訓 練 各 種 策 略 與 作 法 上 之 意 見 分 佈 情 形 就 整 體 而 言, 受 訪 樣 本 對 於 本 研 究 所 提 出 各 項 訓 練 的 策 略 與 作 法, 大 部 分 都 呈 現 正 向 的 看 法, 茲 分 析 如 下 : ( 一 )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願 景 策 略 之 分 析 就 常 年 訓 練 願 景 策 略 各 問 項 的 次 數 分 配 與 平 均 數 來 看, 以 每 次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後, 應 給 予 參 訓 人 員 正 式 的 時 數 認 證 最 受 到 受 訪 樣 本 的 青 睞, 且 推 行 訓 練 時 數 認 證 制 度, 也 以 可 以 讓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實 施 正 常 的 意 見 居 最 多 數 因 此, 推 行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時 數 認 證 制 度, 是 具 有 高 度 共 識 且 立 即 可 行 的 作 法 另 在 目 前 各 項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有 充 分 的 運 用 科 技 技 術 與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的 某 些 課 程, 自 己 研 讀 ( 練 習 ) 的 成 效, 會 比 集 中 訓 練 好 等 兩 項 意 見 調 查 上, 皆 呈 現 正 反 意 見 僵 持 的 窘 況, 此 一 現 象 也 提 供 了 規 劃 與 執 行 訓 練 單 位, 在 運 用 科 技 與 訓 練 型 態 上, 仍 有 強 化 與 討 論 的 空 間 121

13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 二 )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之 困 境 與 問 題 之 分 析 就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困 境 與 問 題 的 次 數 分 配 與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來 看, 以 擔 服 過 深 夜 勤 務 之 後, 繼 續 參 加 當 日 常 訓 活 動 的 情 況 最 為 嚴 重 相 同 的, 在 影 響 受 訪 樣 本 正 常 接 受 常 訓 的 原 因 當 中, 也 以 勤 業 務 上 的 緊 急 需 要 程 度 最 高, 由 此 可 見, 員 警 勤 業 務 量 的 繁 重 程 度 是 影 響 常 訓 正 常 化 的 主 因 另 本 研 究 調 查 造 成 參 加 學 科 常 訓 與 術 科 常 訓 意 願 低 落 的 原 因 顯 示, 在 學 科 方 面 的 影 響 因 素 前 三 名 依 序 為 教 材 乏 味 訓 練 時 間 安 排 不 當 及 上 級 不 重 視 等 ; 在 術 科 方 面 的 影 響 因 素 前 三 名 依 序 為 教 材 乏 味 訓 練 時 間 安 排 不 當 及 場 地 簡 陋 等 綜 合 這 兩 項 意 見 調 查 可 知, 教 材 設 計 與 訓 練 時 間 的 規 劃 是 提 升 常 訓 意 願 亟 需 立 即 解 決 的 問 題 本 研 究 又 從 常 訓 師 資 條 件 上 加 以 調 查, 其 發 現 擔 任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之 師 資, 以 瞭 解 員 警 工 作 特 性 及 具 有 紮 實 的 學 識 ( 技 術 ) 基 礎 兩 者, 獲 得 8 成 以 上 受 訪 樣 本 的 選 擇, 可 見 瞭 解 警 察 工 作 現 況 並 具 有 豐 富 的 警 學 知 識 ( 技 術 ) 之 師 資, 最 獲 得 受 訪 樣 本 的 青 睞 其 次 為 清 晰 的 表 達 方 式 及 吸 引 人 的 教 學 方 法 也 獲 得 6 成 以 上 受 訪 樣 本 的 選 擇 因 此, 從 此 項 調 查 可 知, 常 年 訓 練 師 資 師 資 的 安 排 應 以 瞭 解 員 警 工 作 並 具 有 豐 富 警 學 知 識 ( 技 術 ) 者 為 優 先 考 量, 若 再 輔 以 清 晰 與 吸 引 人 的 教 學 方 法, 更 能 吸 引 員 警 同 仁 參 與 常 年 訓 練 的 意 願 ( 三 )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之 分 析 就 常 年 訓 練 具 體 規 劃 的 次 數 分 配 與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來 看, 除 了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可 以 採 學 科 與 術 科 訓 練 合 併 為 每 季 分 梯 集 中 實 施 3 天 的 方 式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應 該 與 升 遷 制 度 相 結 合 及 常 年 訓 練 的 制 度, 應 該 與 考 績 制 度 相 結 合 等 3 項 意 見 調 查, 未 能 獲 得 8 成 以 上 大 多 數 受 訪 樣 本 的 選 擇 外, 本 研 究 其 餘 的 具 體 建 議 措 施, 皆 獲 得 8 成 以 上 受 訪 樣 本 的 支 持 若 又 輔 以 觀 察 全 體 樣 本 在 常 年 訓 練 具 體 規 劃 調 查 問 項 的 平 均 數 後, 其 調 查 結 果 在 同 意 (3 分 ) 以 上 程 度, 且 高 達 8 成 以 上 受 訪 樣 本 皆 同 意 之 具 體 作 法 則 有 兩 項 : 一 為 常 訓 內 容 與 教 材, 應 將 各 種 職 能 不 同 的 員 警 單 位 ( 如 : 122

133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刑 事 警 察 行 政 警 察 交 通 警 察 ), 分 別 辦 理 與 製 作 ; 二 為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的 內 容, 可 以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體 系 或 其 他 官 方 的 相 關 學 習 網 站 結 合 此 兩 者 是 目 前 具 有 高 度 共 識 的 作 法, 是 可 以 考 慮 立 即 規 劃 與 實 施 ( 四 )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之 分 析 就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的 次 數 分 配 與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來 看, 本 研 究 所 提 列 的 意 見 調 查 問 項, 幾 乎 獲 得 9 成 以 上 受 訪 樣 本 認 同 的 選 擇 其 中 認 同 比 例 最 高 者, 係 應 購 置 具 有 實 際 情 境 模 擬 的 射 擊 訓 練 設 備 此 項, 乃 獲 得 95.6% 受 訪 樣 本 的 認 同 此 一 訊 息 乃 突 顯 常 年 訓 練 與 實 務 工 作 情 境 確 實 應 加 以 結 合, 同 時 也 透 露 出 員 警 同 仁 對 此 一 需 求 的 迫 切 性 警 政 上 級 機 關 應 立 即 加 以 充 實 此 一 方 面 的 設 備, 或 召 集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針 對 情 境 模 擬 教 學, 設 計 一 套 符 合 現 況 的 教 材 與 教 學 方 法 其 次, 員 警 教 育 體 系, 應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班 期, 以 培 育 從 事 員 警 教 育 訓 練 之 師 資 警 察 機 關 應 建 立 每 一 位 警 察 人 員 現 有 的 員 警 知 識 與 技 能 檔 案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有 必 要 成 立 專 屬 於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之 用 的 訓 練 中 心 及 員 警 基 層 主 管 幹 部, 在 平 日 執 勤 或 辦 理 業 務 過 程 中, 應 該 負 有 教 育 訓 練 基 層 員 警 同 仁 的 義 務 等, 也 同 時 獲 得 9 成 以 上 受 訪 樣 本 的 支 持, 可 見 這 些 實 施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相 關 條 件 上 的 配 合, 也 是 極 為 迫 切 與 重 要 綜 合 前 述, 若 將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針 對 各 問 項 之 調 查 結 果, 呈 現 之 平 均 數 達 同 意 程 度 (3 分 ) 以 上 加 以 彙 整 時, 可 發 現 共 有 14 個 意 見 ( 如 表 4-25, 各 問 項 全 體 樣 本 平 均 數 分 佈 如 圖 4-5) 乃 獲 得 全 體 樣 本 平 均 數 3 分 ( 同 意 程 度 ) 以 上 茲 說 明 如 下 : 123

13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表 4-25 全 體 受 訪 樣 本 各 問 項 之 平 均 數 表 現 達 同 意 程 度 (3 分 ) 以 上 之 分 析 總 表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題 目 選 擇 人 數 百 分 比 選 擇 人 數 百 分 比 選 擇 人 數 百 分 比 選 擇 人 數 百 分 比 6. 您 認 為 每 次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後, 應 給 予 參 訓 人 員 正 式 的 時 數 認 證 您 認 為 訓 練 單 位 應 將 每 年 度 規 劃 常 訓 的 內 容 ( 重 點 ), 於 實 施 前, 製 冊 廣 發 至 基 層 單 位 週 知 20. 您 認 為 常 訓 內 容 與 教 材, 應 將 各 種 職 能 不 同 的 警 察 單 位 ( 如 : 刑 事 警 察 行 政 警 察 交 通 警 察 ), 分 別 辦 理 與 製 作 您 認 為 訓 練 單 位 應 開 發, 現 行 集 中 訓 練 以 外 的 訓 練 管 道 您 認 為 警 察 專 業 領 域 以 外 的 學 科 ( 如 管 理 學 人 際 溝 通 等 ) 訓 練 內 容, 採 委 外 經 營 的 方 式 較 為 適 當 26. 您 認 為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內 容, 是 可 以 與 其 他 官 方 的 相 關 學 習 網 站 結 合 27. 您 認 為 警 察 常 訓 的 課 程 內 容, 應 該 觸 及 全 球 化 的 治 安 議 題 ( 如 反 恐 人 口 販 運 ) 您 認 為 只 要 是 警 察 人 員, 都 應 該 接 受 學 科 與 術 科 測 驗 的 評 鑑 您 認 為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有 必 要 成 立 專 屬 於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用 的 訓 練 中 心 您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應 購 置 具 有 實 際 情 境 模 擬 的 射 擊 訓 練 設 備 您 認 為 技 術 操 作 層 面 的 常 訓 課 程, 皆 有 提 供 足 夠 的 工 具 供 參 訓 人 員 操 作 ( 如 教 授 電 腦 查 贓 系 統, 讓 受 訓 同 仁 每 人 都 有 一 部 電 腦 可 供 操 作 使 用 ) 36. 您 認 為 警 察 基 層 主 管 幹 部, 在 平 日 執 勤 或 辦 理 業 務 過 程 中, 應 該 負 有 教 育 訓 練 基 層 警 察 同 仁 的 義 務 37. 您 認 為 警 察 教 育 體 系, 應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班 期, 以 培 育 從 事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之 師 資 38. 您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應 建 立 每 一 位 警 察 人 員 現 有 的 警 察 知 識 與 技 能 檔 案 平 均 數 排 序 124

135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在 願 景 策 略 部 份, 計 有 每 次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後, 應 給 予 參 訓 人 員 正 式 的 時 數 認 證 一 項 在 困 境 與 問 題 部 份, 計 有 擔 服 深 夜 勤 務 之 後, 繼 續 參 加 當 日 常 訓 活 動 的 經 驗 一 項 在 具 體 規 劃 部 分, 計 有 訓 練 單 位 應 開 發, 現 行 集 中 訓 練 以 外 的 訓 練 管 道 常 訓 內 容 與 教 材, 應 將 各 種 職 能 不 同 的 員 警 單 位 ( 如 : 刑 事 員 警 行 政 員 警 交 通 警 察 ), 分 別 辦 理 與 製 作 員 警 專 業 領 域 以 外 的 學 科 ( 如 管 理 學 人 際 溝 通 等 ) 訓 練 內 容, 採 委 外 經 營 的 方 式 較 為 適 當 員 警 常 訓 的 課 程 內 容, 應 該 觸 及 全 球 化 的 治 安 議 題 ( 如 反 恐 人 口 販 運 ) 只 要 是 警 察 人 員, 都 應 該 接 受 學 科 與 術 科 測 驗 的 評 鑑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內 容, 是 可 以 與 其 他 官 方 的 相 關 學 習 網 站 結 合 等 七 項 在 常 訓 相 關 條 件 配 合 部 分, 警 察 機 關 應 購 置 具 有 實 際 情 境 模 擬 的 射 擊 訓 練 設 備 警 察 教 育 體 系, 應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班 期, 以 培 育 從 事 員 警 教 育 訓 練 之 師 資 警 察 機 關 應 建 立 每 一 位 警 察 人 員 現 有 的 員 警 知 識 與 技 能 檔 案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有 必 要 成 立 專 屬 於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之 用 的 訓 練 中 心 警 察 基 層 主 管 幹 部, 在 平 日 執 勤 或 辦 理 業 務 過 程 中, 應 該 負 有 教 育 訓 練 基 層 員 警 同 仁 的 義 務 等 5 項 綜 合 上 述, 其 同 意 程 度 強 弱 依 序 為 : (1) 警 察 機 關 應 購 置 具 有 實 際 情 境 模 擬 的 射 擊 訓 練 設 備 (2) 每 次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後, 應 給 予 參 訓 人 員 正 式 的 時 數 認 證 (3) 警 察 教 育 體 系, 應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班 期, 以 培 育 從 事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之 師 資 (4) 警 察 機 關 應 建 立 每 一 位 警 察 人 員 現 有 的 警 察 知 識 與 技 能 檔 案 (5) 警 察 基 層 主 管 幹 部, 在 平 日 執 勤 或 辦 理 業 務 過 程 中, 應 該 負 有 教 育 訓 練 基 層 警 察 同 仁 的 義 務 (6)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有 必 要 成 立 專 屬 於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用 的 訓 練 中 心 (7) 訓 練 單 位 應 開 發, 現 行 集 中 訓 練 以 外 的 訓 練 管 道 125

13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8) 常 訓 內 容 與 教 材, 應 將 各 種 職 能 不 同 的 警 察 單 位 ( 如 : 刑 事 警 察 行 政 警 察 交 通 警 察 ), 分 別 辦 理 與 製 作 (9) 警 察 專 業 領 域 以 外 的 學 科 ( 如 管 理 學 人 際 溝 通 等 ) 訓 練 內 容, 採 委 外 經 營 的 方 式 較 為 適 當 (10) 技 術 操 作 層 面 的 常 訓 課 程, 皆 有 提 供 足 夠 的 工 具 供 參 訓 人 員 操 作 ( 如 教 授 電 腦 查 贓 系 統, 讓 受 訓 同 仁 每 人 都 有 一 部 電 腦 可 供 操 作 使 用 ) (11) 警 察 常 訓 的 課 程 內 容, 應 該 觸 及 全 球 化 的 治 安 議 題 ( 如 反 恐 人 口 販 運 ) (12) 只 要 是 警 察 人 員, 都 應 該 接 受 學 科 與 術 科 測 驗 的 評 鑑 (13) 訓 練 單 位 應 將 每 年 度 規 劃 常 訓 的 內 容 ( 重 點 ), 於 實 施 前, 製 冊 廣 發 至 基 層 單 位 週 知 (14)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內 容, 是 可 以 與 其 他 官 方 的 相 關 學 習 網 站 結 合 4 3 平 均 數 數 列 題 次 圖 4-5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各 問 項 平 均 數 之 總 側 面 圖 ( 五 ) 各 層 級 意 見 調 查 差 異 分 析 從 各 問 項 的 調 查 當 中 可 以 發 現, 大 多 數 的 意 見 調 查 在 所 劃 分 的 三 個 層 級 ( 規 劃 組 執 行 組 及 受 訓 組 ) 當 中 具 有 一 致 性, 但 仍 有 4 個 調 查 問 項 呈 現 各 層 級 意 見 不 一 的 情 況, 茲 說 明 如 下 : 在 您 認 為 目 前 各 項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有 充 分 的 運 用 科 技 技 術 此 一 問 項 上, 三 組 所 呈 現 出 來 的 意 見 傾 向 上, 呈 現 同 意 程 度 兩 端 消 長 的 狀 況 126

137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規 劃 組 有 超 過 6 成 的 受 訪 樣 本 認 為 目 前 各 項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並 未 充 分 的 運 用 科 技 技 術, 但 受 訓 組 卻 有 5 成 以 上 的 受 訪 樣 本 認 為, 目 前 各 項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已 有 充 分 的 運 用 科 技 技 術 ( 如 表 4-26) 由 此 可 知, 規 劃 組 接 觸 及 運 用 科 技 技 術 實 施 常 年 訓 練 的 認 知 上, 乃 高 於 受 訓 組, 此 一 發 現 有 利 於 未 來 將 科 技 技 術 運 用 於 常 年 訓 練 的 規 劃, 且 也 突 顯 出 基 層 警 察 對 於 科 技 運 用 的 認 知 上, 應 予 以 強 化 表 4-26 三 組 在 目 前 各 項 常 訓 實 施 有 充 分 的 運 用 科 技 技 術 之 意 見 分 佈 不 同 意 以 下 同 意 以 上 遺 漏 值 總 和 第 一 層 ( 規 劃 組 ) 77(62.1%) 47(37.9%) 第 二 層 ( 執 行 組 ) 110(50%) 110(50%) 第 三 層 ( 受 訓 組 ) 209(45.7%) 246(54.3%) 總 和 在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項 目, 可 以 滿 足 警 察 實 務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之 意 見 分 析 可 得 ( 如 表 4-27), 規 劃 組 有 5 成 6 的 受 訪 樣 本 認 為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並 無 法 滿 足 警 察 實 務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但 執 行 組 卻 有 6 成 5 受 訓 組 也 有 有 5 成 7 的 受 訪 樣 本 認 為,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實 施, 已 可 以 滿 足 警 察 實 務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從 此 一 差 距 可 知, 我 國 警 政 系 統 內 職 司 規 劃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業 務 的 人 員, 對 於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項 目 內 容 有 更 高 的 要 求, 此 一 現 象 將 是 驅 動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最 佳 條 件 表 4-27 三 組 在 現 行 常 訓 項 目 可 以 滿 足 實 務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之 意 見 分 析 不 同 意 同 意 遺 漏 值 總 和 第 一 層 ( 規 劃 組 ) 70(56.5%) 54(43.5%) 第 二 層 ( 執 行 組 ) 76(34.5%) 144(65.5%) 第 三 層 ( 受 訓 組 ) 195(42.7%) 260(57.3%) 總 和

13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在 現 有 常 訓 教 材 的 內 容, 可 以 滿 足 常 訓 授 課 上 的 需 要 之 意 見 分 析 可 得 ( 如 表 4-28), 規 劃 組 的 受 訪 樣 本 對 於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教 材, 是 否 可 以 滿 足 常 訓 授 課 上 的 需 要, 乃 呈 現 持 平 的 狀 況 但 執 行 組 與 受 訓 組 卻 都 有 超 過 6 成 的 受 訪 樣 本 滿 足 於 現 行 教 材 從 此 一 差 距 可 知, 從 規 劃 者 的 角 度 而 言, 教 材 似 乎 有 再 加 以 提 升 品 質 的 空 間 表 4-28 三 組 在 現 常 訓 教 材 的 內 容 可 滿 足 常 訓 授 課 上 的 需 要 之 意 見 分 析 不 同 意 同 意 遺 漏 值 總 和 第 一 層 ( 規 劃 組 ) 63(50.8%) 58(49.2%) 第 二 層 ( 執 行 組 ) 85(38.6%) 127(61.4%) 第 三 層 ( 受 訓 組 ) 178(38.9%) 259(61.1%) 總 和 在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可 以 採 學 科 與 術 科 訓 練 合 併 為 每 季 分 梯 集 中 實 施 3 天 的 方 式 此 一 調 查 結 果 可 知 ( 如 表 4-29), 受 訓 組 對 於 現 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時 間 分 配 上, 採 取 集 中 實 施 的 意 見 高 於 執 行 組 與 規 劃 組,, 此 一 意 見 可 供 規 劃 常 年 訓 練 之 單 位 或 人 員 參 考 表 4-29 三 組 在 常 訓 可 採 學 術 科 合 併 每 季 分 梯 集 中 實 施 3 天 之 意 見 分 析 不 同 意 同 意 遺 漏 值 總 和 第 一 層 ( 規 劃 組 ) 60(48.4%) 61(51.6%) 第 二 層 ( 執 行 組 ) 89(40.5%) 128(59.5%) 第 三 層 ( 受 訓 組 ) 165(36.1%) 283(63.9%) 總 和

139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第 五 節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各 變 項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本 部 分 包 括 法 制 現 況 分 層 途 徑 專 業 途 徑 科 技 程 度 自 主 化 及 時 數 認 證 等 六 個 調 查 取 向, 將 其 分 別 與 規 劃 組 執 行 組 及 受 訓 組 等 三 組, 進 行 差 異 性 分 析 由 表 4-30 得 知, 三 種 不 同 組 別 在 法 制 現 況 科 技 程 度 和 自 主 化 的 認 知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之 存 在 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檢 定 後 發 現, 在 法 制 現 況 中, 受 訓 組 與 規 劃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1 水 準 以 上 受 訓 組 與 執 行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水 準 以 上, 而 平 均 數 以 執 行 組 最 高 規 劃 組 次 之 受 訓 組 又 次 之 ; 在 科 技 程 度 中, 規 劃 組 與 受 訓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5 水 準 以 上, 而 平 均 數 以 受 訓 組 最 高 執 行 組 次 之 規 劃 組 又 次 之 ; 在 自 主 化 中, 受 訓 組 與 規 劃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1 水 準 以 上 受 訓 組 與 執 行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5 水 準 以 上, 而 平 均 數 以 受 訓 組 最 高 執 行 組 次 之 規 劃 組 又 次 之 從 此 一 差 異 分 析 可 知,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在 法 制 現 況 的 結 果 上, 雖 然 都 有 超 過 半 數 的 警 察 同 仁 皆 清 楚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所 明 訂 的 內 容, 但 對 於 受 訓 者 而 言, 瞭 解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其 中 的 內 涵, 仍 與 規 劃 與 執 行 者 有 所 差 異 因 此, 每 年 度 之 常 年 訓 練 應 針 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目 的 內 涵 及 訓 練 目 標 等 開 設 課 程, 使 警 察 同 仁 都 能 掌 握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立 意, 進 而 提 高 訓 練 效 益 另 從 自 主 化 當 中 也 可 知, 受 訓 組 對 於 自 主 訓 練 的 需 求 程 度, 顯 著 高 於 規 劃 組 及 執 行 組 因 此, 對 於 日 後 規 劃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項 目 時, 除 了 調 查 訓 練 科 目 外, 亦 應 將 可 自 主 訓 練 的 常 訓 項 目 加 以 調 查, 並 發 展 該 自 主 訓 練 項 目 的 考 核 制 度 在 科 技 使 用 程 度 上, 則 受 訓 組 顯 著 大 於 規 劃 組, 也 顯 見 警 察 常 訓 規 劃 人 員 比 起 受 訓 人 員, 對 於 科 技 運 用 的 滿 意 程 度 較 低, 此 為 有 利 於 未 來 警 察 常 訓 規 劃 上 運 用 科 技 措 施 的 象 徵 129

14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壹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願 景 策 略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本 部 分 包 括 法 制 化 分 工 化 專 業 化 科 技 化 自 主 化 及 認 證 化 等 六 個 次 面 向, 分 別 與 規 劃 組 執 行 組 及 受 訓 組 等 三 組, 進 行 差 異 性 分 析 由 表 29 得 知, 三 種 不 同 組 別 在 法 制 化 和 自 主 化 的 認 知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之 存 在 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檢 定 後 發 現, 在 法 制 化 中, 受 訓 組 與 規 劃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1 水 準 以 上 受 訓 組 與 執 行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水 準 以 上, 而 平 均 數 以 執 行 組 最 高 規 劃 組 次 之 受 訓 組 又 次 之 ; 在 自 主 化 中, 受 訓 組 與 規 劃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1 水 準 以 上 受 訓 組 與 執 行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5 水 準 以 上, 而 平 均 數 以 受 訓 組 最 高 執 行 組 次 之 規 劃 組 又 次 之 從 此 一 差 異 分 析 可 知,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在 法 制 化 的 結 果 上, 雖 然 都 有 超 過 半 數 的 警 察 同 仁 皆 清 楚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所 明 訂 的 內 容, 但 對 於 受 訓 者 而 言, 瞭 解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其 中 的 內 涵, 仍 與 規 劃 與 執 行 者 有 所 差 異 因 此, 每 年 度 之 常 年 訓 練 應 針 對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目 的 內 涵 及 訓 練 目 標 等 開 設 課 程, 使 警 察 同 仁 都 能 掌 握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立 意, 進 而 提 高 訓 練 效 益 另 從 自 主 化 當 中 也 可 知, 受 訓 組 對 於 自 主 訓 練 的 需 求 程 度, 顯 著 高 於 規 劃 組 及 執 行 組 因 此, 對 於 日 後 規 劃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項 目 時, 除 了 調 查 訓 練 科 目 外, 亦 應 將 可 自 主 訓 練 的 常 訓 項 目 加 以 調 查, 並 發 展 該 自 主 訓 練 項 目 的 考 核 制 度 130

14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表 4-30 不 同 組 別 樣 本 在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願 景 策 略 次 概 念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概 念 名 稱 樣 本 組 別 個 數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F 值 自 由 度 P 值 法 制 現 況 分 層 途 徑 專 業 途 徑 科 技 程 度 自 主 化 時 數 認 證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 表 P<.05;** 表 P<.01;*** 表 P<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執 行 組 > 受 訓 組 * 受 訓 組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執 行 組 貳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之 困 境 與 問 題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本 部 分 包 括 專 業 評 估 時 間 調 配 常 訓 項 目 和 教 材 內 容 等 四 個 調 查 取 向, 將 其 分 別 與 規 劃 組 執 行 組 及 受 訓 組 等 三 組, 進 行 差 異 性 分 析 由 表 4-31 得 知, 三 種 不 同 組 別 在 時 間 調 配 和 常 訓 項 目 滿 足 上 之 認 知, 有 顯 著 差 異 之 存 在 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檢 定 後 發 現, 在 時 間 調 配 中, 規 劃 組 與 受 訓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5 水 準 以 上, 而 平 均 數 以 規 劃 組 最 高 執 行 組 次 之 受 訓 組 又 次 之 ; 在 常 訓 項 目 中, 執 行 組 與 規 劃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1 水 準 以 上 受 訓 組 與 規 劃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5 水 準 以 上, 而 平 均 數 以 執 行 組 最 高 受 訓 組 次 之 規 劃 組 又 次 之 從 時 間 調 配 一 項 中 可 知, 規 劃 組 乃 大 於 受 訓 組, 因 本 題 經 重 新 編 碼 反 向 131

14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記 分, 故 分 數 越 低 者, 愈 呈 現 有 時 間 調 配 上 的 問 題 因 此,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的 困 境 當 中, 基 層 接 受 訓 練 人 員 確 實 比 起 規 劃 人 員 有 時 間 調 配 上 的 困 境, 而 需 要 規 劃 者 在 規 劃 上 加 以 理 解 另 從 常 訓 項 目 此 項 而 言, 執 行 組 與 受 訓 組 滿 足 於 目 前 常 訓 項 目 的 強 度, 顯 著 大 於 規 劃 常 年 訓 練 之 警 察 人 員 換 言 之, 當 前 我 國 警 察 系 統 當 中, 負 責 規 劃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者, 比 起 受 訓 組 與 執 行 組 而 言, 對 於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較 具 有 期 待 性 表 4-31 不 同 組 別 樣 本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之 困 境 與 問 題 次 概 念 差 異 性 分 析 概 念 名 稱 樣 本 組 別 個 數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F 值 自 由 度 P 值 規 劃 組 124 專 業 評 估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時 間 調 配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常 訓 項 目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教 材 內 容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 表 P<.05;** 表 P<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執 行 組 > 規 劃 組 受 訓 組 > 規 劃 組 參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本 部 分 包 括 規 劃 訓 練 職 能 區 分 時 間 運 用 混 成 學 習 委 外 經 營 資 源 運 用 全 球 議 題 考 核 激 勵 及 評 鑑 制 度 等 十 個 調 查 取 向, 將 其 分 別 與 規 劃 組 執 行 組 及 受 訓 組 等 三 組, 進 行 差 異 性 分 析 由 表 4-32 得 知, 三 種 不 同 組 別 在 考 核 激 勵 和 評 鑑 制 度 上 之 認 知, 有 顯 著 差 異 之 存 在 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檢 定 後 發 現, 在 考 核 激 勵 中, 規 劃 組 與 受 訓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水 準 以 上 執 行 組 與 受 訓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水 準 以 上, 而 平 均 數 以 規 劃 組 132

143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最 高 執 行 組 次 之 受 訓 組 又 次 之 ; 在 評 鑑 制 度 中, 規 劃 組 與 受 訓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5 水 準 以 上 執 行 組 與 受 訓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1 水 準 以 上, 而 平 均 數 以 執 行 組 最 高 受 訓 組 次 之 規 劃 組 又 次 之 從 此 一 差 異 檢 定 中 可 發 現, 考 核 激 勵 與 評 鑑 制 度 等 兩 項, 乃 規 劃 組 與 執 行 組 皆 顯 著 大 於 受 訓 組, 顯 見 規 劃 組 與 執 行 組 較 為 期 待 有 明 確 的 考 核 與 評 鑑 制 度 表 4-32 不 同 組 別 樣 本 在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次 概 念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概 念 名 稱 樣 本 組 別 個 數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F 值 自 由 度 P 值 規 劃 組 124 規 劃 訓 練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職 能 區 分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時 間 運 用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混 成 學 習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委 外 經 營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資 源 運 用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全 球 議 題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考 核 激 勵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評 鑑 制 度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 表 P<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執 行 組 > 受 訓 組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執 行 組 > 受 訓 組 133

14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肆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本 部 分 包 括 訓 練 中 心 充 實 設 備 執 行 師 資 及 人 力 盤 點 等 四 個 調 查 取 向, 分 別 與 規 劃 組 執 行 組 及 受 訓 組 等 三 組, 進 行 差 異 性 分 析 由 表 4-33 得 知, 三 種 不 同 組 別 在 訓 練 中 心 和 執 行 師 資 的 認 知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之 存 在 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檢 定 後 發 現, 在 訓 練 中 心 中, 規 劃 組 與 受 訓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5 水 準 以 上, 而 平 均 數 以 規 劃 組 最 高 執 行 組 次 之 受 訓 組 又 次 之 ; 在 執 行 師 資 中, 規 劃 組 與 受 訓 組 兩 組 間 之 差 異 達 0.01 水 準 以 上, 而 平 均 數 以 規 劃 組 最 高 執 行 組 次 之 受 訓 組 又 次 之 從 此 一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可 知, 在 成 立 訓 練 中 心 與 執 行 師 資 等 兩 項 需 求 上, 顯 露 出 規 劃 組 需 求 強 度 大 於 受 訓 組 的 情 況, 顯 見 規 劃 者 對 於 專 屬 訓 練 場 地 與 培 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師 資 的 需 求 上, 有 較 為 強 烈 的 看 法 表 4-33 不 同 組 別 樣 本 在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次 概 念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概 念 名 稱 樣 本 組 別 個 數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F 值 自 由 度 P 值 規 劃 組 124 訓 練 中 心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充 實 設 備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師 資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人 力 盤 點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 表 P<.05;** 表 P<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145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伍 小 結 統 整 本 節 的 研 究 發 現, 可 發 現 三 層 ( 規 劃 組 執 行 組 受 訓 組 ) 之 間 在 警 察 常 訓 的 相 關 看 法 上 有 歧 異 的 現 象, 茲 彙 整 如 表 4-34, 並 說 明 如 下 : 表 4-34 受 訪 樣 本 不 同 組 別 間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差 異 性 顯 著 分 析 表 概 念 名 稱 樣 本 組 別 個 數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F 值 自 由 度 P 值 法 制 現 況 科 技 程 度 自 主 化 時 間 調 配 常 訓 項 目 考 核 激 勵 評 鑑 制 度 訓 練 中 心 執 行 師 資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457 規 劃 組 124 執 行 組 220 受 訓 組 * 表 P<.05;** 表 P<.01;*** 表 P<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執 行 組 > 受 訓 組 * 受 訓 組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執 行 組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執 行 組 > 規 劃 組 受 訓 組 > 規 劃 組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執 行 組 > 受 訓 組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執 行 組 > 受 訓 組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 規 劃 組 > 受 訓 組 135

14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 一 ) 在 法 制 現 況 上, 受 訓 組 對 於 常 年 訓 練 辦 法 所 規 定 內 容 的 認 識, 顯 著 低 於 規 劃 組 及 執 行 組 因 此, 每 年 度 之 常 年 訓 練 應 針 對 常 年 訓 練 之 目 的 內 涵 及 訓 練 目 標 等 開 設 課 程, 使 員 警 同 仁 都 能 掌 握 常 年 訓 練 的 立 意, 進 而 提 高 訓 練 效 益 ( 二 ) 在 科 技 使 用 程 度 上, 受 訓 組 顯 著 大 於 規 劃 組, 也 顯 見 警 察 常 訓 規 劃 人 員 比 起 受 訓 人 員, 對 於 科 技 運 用 的 滿 意 程 度 較 低, 此 為 有 利 於 未 來 警 察 常 訓 規 劃 上 運 用 科 技 措 施 的 象 徵 ( 三 ) 在 自 主 化 程 度 上, 受 訓 組 對 於 自 主 訓 練 的 需 求 程 度, 顯 著 高 於 規 劃 組 及 執 行 組 因 此, 對 於 日 後 規 劃 常 年 訓 練 項 目 時, 除 了 調 查 訓 練 科 目 外, 亦 可 評 估 可 自 主 訓 練 的 常 訓 項 目 加 以 調 查, 並 發 展 該 自 主 訓 練 項 目 的 考 核 制 度 ( 四 ) 在 時 間 調 配 上, 常 年 訓 練 當 前 的 困 境 當 中, 基 層 接 受 訓 練 人 員 確 實 比 起 規 劃 人 員 有 時 間 調 配 上 的 困 境, 而 需 要 規 劃 者 在 規 劃 上 加 以 理 解 ( 五 ) 在 現 行 常 訓 項 目 的 滿 意 度 上, 當 前 我 國 警 察 系 統 當 中, 負 責 規 劃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者, 乃 低 於 受 訓 組 與 執 行 組 由 此 可 見, 規 劃 常 年 訓 練 之 警 察 人 員 對 於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較 具 有 期 待 性 ( 六 ) 在 考 核 激 勵 與 評 鑑 制 度 等 意 見 調 查 上, 乃 規 劃 組 與 執 行 組 皆 顯 著 大 於 受 訓 組, 顯 見 規 劃 組 與 執 行 組 較 為 期 待 有 明 確 的 年 訓 練 考 核 與 評 鑑 制 度 ( 七 ) 在 成 立 訓 練 中 心 與 執 行 師 資 等 兩 項 需 求 上, 顯 露 出 規 劃 組 需 求 強 度 大 於 受 訓 組 的 情 況, 顯 見 規 劃 者 對 於 專 屬 訓 練 場 地 與 培 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師 資 的 需 求 上, 有 較 為 強 烈 的 看 法 136

147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本 研 究 經 過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人 員 前 往 實 地 感 受 操 作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情 形, 又 經 過 兩 階 段 之 焦 點 座 談 及 深 度 訪 談 後, 獲 得 七 個 有 關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結 論, 包 括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發 展 趨 勢 目 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的 困 境 與 問 題 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警 察 常 年 術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警 察 常 年 術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警 察 常 年 學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其 他 訓 練 方 案 意 見 等 面 向, 茲 分 述 如 下 ( 表 5-1): 表 5-1 本 研 究 研 究 結 論 來 源 表 研 究 結 論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問 卷 一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發 展 趨 勢 ( 一 ) 法 制 化 ( 二 ) 分 層 和 專 業 化 ( 三 ) 數 位 化 科 技 化 ( 四 ) 自 主 化 ( 五 ) 認 證 化 二 目 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的 困 境 與 問 題 ( 一 ) 時 間 調 配 上 的 困 難 ( 二 ) 同 仁 受 訓 意 願 低 落 ( 三 ) 場 地 與 師 資 的 限 制 ( 四 ) 未 設 置 專 業 訓 練 規 劃 人 員 ( 五 ) 未 能 有 效 掌 握 員 警 之 學 習 需 求 ( 六 ) 常 年 訓 練 經 費 不 足 三 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 一 ) 需 求 評 估 層 面 1. 主 管 機 關 應 具 體 規 劃 訓 練 重 點 2. 訓 練 內 容 應 該 要 職 能 區 分 3. 強 調 與 員 警 切 身 需 求 結 合 之 訓 練 規 劃 4. 時 間 的 彈 性 調 整 與 零 碎 時 間 的 運 用 ( 二 ) 訓 練 傳 遞 層 面 1. 強 調 自 主 學 習 2. 採 用 混 成 學 習 的 方 式 或 是 數 位 元 學 習 137

14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研 究 結 論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問 卷 3. 一 般 科 目 可 採 委 外 方 式 訓 練 4. 現 有 資 源 之 充 分 運 用 5. 跟 上 全 球 化 趨 勢 6. 訓 練 重 於 觀 念 之 建 立 7. 訓 練 重 視 紀 律, 應 切 實 執 行 ( 三 ) 績 效 評 估 層 面 1. 訂 定 考 核 方 式 與 激 勵 策 略 2. 規 劃 完 善 之 評 鑑 方 式 進 行 檢 驗 3. 因 程 度 不 同 規 劃 不 同 的 訓 練 4. 加 強 主 管 的 重 視 程 度 5. 推 行 時 數 認 證 制 度 四 警 察 常 年 術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 一 ) 採 教 官 駐 點 方 式 訓 練 ( 二 ) 主 軸 動 作 之 確 認 與 統 一 ( 三 ) 術 科 訓 練 方 式 之 建 議 ( 四 ) 術 科 著 重 情 境 式 的 訓 練 ( 五 ) 員 警 體 適 能 常 模 之 建 立 ( 六 ) 術 科 訓 練 場 地 之 改 善 與 建 立 ( 七 ) 術 科 教 材 規 劃 五 警 察 常 年 學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 一 ) 教 材 制 定 活 潑 與 實 用 ( 二 ) 電 腦 作 為 知 識 分 享 之 應 用 ( 三 ) 解 決 訓 練 時 間 被 佔 用 之 問 題 ( 四 ) 訓 練 場 地 之 獨 立 六 搭 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 一 ) 師 資 部 份 1. 建 立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2. 建 立 師 資 遴 選 制 度 3. 師 資 素 質 的 要 求 4. 建 立 師 資 智 庫 名 單 5. 教 官 制 度 獨 立, 隸 屬 警 政 署 6. 與 警 大 之 資 源 整 合 ( 二 ) 其 他 人 力 資 源 之 掌 握 3. 培 養 專 業 訓 練 規 劃 人 員 4. 員 警 人 力 資 源 盤 點 七 其 他 訓 練 方 案 意 見 ( 一 ) 學 科 訓 練 採 巡 迴 講 座 方 式 實 施 ( 二 ) 非 屬 員 警 專 業 領 域 之 訓 練, 委 外 辦 理 ( 三 ) 將 現 行 月 訓 練 ( 術 科 ) 與 季 訓 練 ( 學 科 ) 統 一 改 為 季 訓 練 ( 學 科 與 術 科 訓 練 結 合 ), 並 將 參 與 常 年 訓 練 人 員 集 中 138

149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發 展 趨 勢 警 察 組 織 屬 於 公 部 門 的 一 部 份,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研 究 觸 角 延 伸 至 公 部 門 在 職 訓 練 的 領 域, 藉 瞭 解 當 代 公 部 門 在 職 訓 練 的 作 法 與 取 向, 做 為 精 進 常 年 訓 練 的 遠 景 與 策 略 思 考 依 據, 並 據 以 建 立 符 合 警 察 工 作 性 質 的 常 年 訓 練 模 式 ( 一 ) 法 制 化 : 除 制 訂 明 確 的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規 範 外, 亦 應 讓 所 有 警 察 同 仁 瞭 解 常 年 訓 練 之 目 的 實 施 方 式 以 及 所 應 達 成 的 訓 練 成 效 ( 二 ) 分 工 和 專 業 化 : 針 對 不 同 層 級 與 具 不 同 工 作 職 能 之 警 察 人 員, 分 別 辦 理 常 年 訓 練, 以 符 合 各 種 不 同 工 作 職 能 警 察 人 員 之 需 求 ( 三 ) 數 位 化 與 科 技 化 : 充 分 運 用 當 前 的 科 技 技 術, 以 做 為 傳 遞 常 年 訓 練 內 涵 的 介 面, 進 而 提 升 訓 練 效 率 與 效 益 ( 四 ) 自 主 化 : 鼓 勵 警 察 同 仁 針 對 可 自 主 學 習 ( 訓 練 ) 之 常 訓 項 目, 應 改 採 自 主 學 習 ( 訓 練 ) 模 式, 以 精 緻 常 年 訓 練 內 容 ( 五 ) 認 證 化 : 採 取 受 訓 認 證 方 式, 以 做 為 監 督 管 制 的 機 制, 進 而 使 常 年 訓 練 之 實 施 正 常 化 二 目 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的 困 境 與 問 題 本 研 究 發 現 目 前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的 困 境 與 問 題, 並 非 是 單 一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若 其 中 一 個 環 節 未 妥 善 處 理, 就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常 年 訓 練 的 效 果 茲 分 列 以 下 六 點 進 行 說 明 : ( 一 ) 受 訓 者 時 間 調 配 上 的 困 難 警 察 人 員 的 常 年 訓 練 受 訓 者, 有 極 大 部 分 是 以 線 上 值 勤 的 警 察 為 主, 但 是 礙 於 執 勤 的 時 間 常 常 是 深 夜 勤 的 問 題, 造 成 訓 練 時 間 調 配 的 困 難, 甚 至 有 將 參 加 常 訓 的 時 間 視 為 是 休 息 或 是 休 假 的 心 態, 加 上 可 能 又 會 有 突 發 的 專 案 或 是 案 件 需 要 緊 急 處 理, 原 本 希 望 透 過 訓 練 增 加 警 察 執 勤 與 辦 理 相 關 警 察 業 務 能 力 的 美 意, 卻 成 為 他 們 沉 重 的 負 擔 ( 二 ) 同 仁 受 訓 意 願 低 落 警 察 同 仁 受 訓 意 願 低 落 可 能 的 因 素 很 多, 可 能 與 訓 練 時 段 的 安 排 訓 練 內 容 師 資 主 管 人 員 的 重 視 程 度 及 課 程 規 劃 等 都 有 關 係, 但 是 受 訓 意 願 一 139

15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旦 低 落, 就 會 影 響 訓 練 的 效 果, 而 成 為 惡 性 循 環 因 此 如 何 提 升 同 仁 的 受 訓 意 願, 設 計 出 可 以 激 勵 同 仁 願 意 參 加 訓 練, 也 是 必 須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 三 ) 場 地 與 師 資 的 限 制 目 前 警 察 同 仁 的 訓 練 場 地 並 非 是 每 個 單 位 都 有, 經 常 有 警 察 必 須 要 舟 車 勞 頓 到 該 場 地 訓 練, 況 且 訓 練 場 地 都 附 設 在 分 局, 許 多 同 仁 參 加 訓 練 的 同 時 也 是 拜 訪 同 仁 的 機 會, 因 此 很 難 專 心 受 訓, 或 是 一 有 臨 時 勤 務 就 被 召 回 的 狀 況 也 是 屢 見 不 鮮 因 此 相 關 場 地 的 規 劃 設 置 是 有 必 要 的 ; 同 時, 師 資 的 問 題 也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環 節, 良 好 的 訓 練 師 資 不 僅 需 要 有 專 業 的 學 識, 更 需 要 瞭 解 警 察 工 作 特 性, 未 來 常 年 訓 練 師 資 智 庫 可 納 入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與 國 內 其 他 相 關 大 學, 以 擴 大 智 庫 陣 容 ( 四 ) 未 能 有 效 掌 握 警 察 之 學 習 需 求 常 年 訓 練 的 內 容 主 要 是 由 警 政 署 統 籌 規 劃, 主 要 是 以 警 察 實 際 執 行 勤 務 與 業 務 需 要 的 角 度 出 發, 例 如 他 們 在 執 勤 時 會 遭 遇 的 狀 況 有 哪 些, 他 們 的 生 活 中 有 哪 些 問 題 會 發 生, 都 可 以 列 入 訓 練 的 內 容, 訓 練 一 方 面 是 要 提 升 警 察 的 工 作 智 慧, 另 一 方 面 也 要 改 善 警 察 的 心 理 與 生 活 狀 態, 因 此 以 警 察 的 需 求 考 量 設 計 課 程, 才 可 以 達 到 符 合 需 求 的 目 的 ( 五 ) 常 年 訓 練 經 費 不 足 有 關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的 費 用, 主 要 是 依 照 該 分 局 現 有 的 警 力 人 數 進 行 編 列, 不 過 對 於 常 年 訓 練 效 果 最 重 要 的 師 資 問 題, 如 果 是 聘 用 外 部 的 師 資, 則 費 用 是 內 部 師 資 的 兩 倍, 有 時 課 程 規 劃 人 員 想 要 邀 請 到 其 他 專 業 領 域 的 師 資, 還 是 必 須 要 考 量 費 用 的 問 題, 同 樣 的 經 濟 問 題 也 出 現 在 場 地 的 選 擇 問 題 上, 雖 然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出 好 的 場 地, 獨 立 性 高 的 場 地, 對 於 警 察 的 教 育 訓 練 有 幫 助, 但 是 費 用 也 是 個 大 問 題, 顯 然 經 費 的 考 量 也 是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 六 ) 未 設 置 專 業 訓 練 規 劃 人 員 目 前 警 察 機 關 有 關 常 年 訓 練 的 課 程, 主 要 是 由 警 政 署 負 責 綱 目 性 的 設 定, 細 節 再 由 各 警 察 局 ( 分 局 ) 規 劃 執 行 在 警 政 署 部 分 雖 然 有 專 責 從 事 訓 練 規 劃 的 人 員, 但 是 這 些 人 員 都 是 憑 藉 過 去 的 執 行 方 式, 或 是 過 去 自 身 的 經 140

151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驗 來 規 劃 相 關 的 訓 練 課 程, 並 未 由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的 人 員 來 進 行 規 劃 無 論 在 公 領 域 或 私 領 域, 在 職 訓 練 的 規 劃 在 當 代 社 會 已 逐 漸 成 為 相 當 專 業 的 領 域, 經 由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的 人 員 來 進 行 規 劃, 將 更 可 以 規 劃 出 符 合 需 求 的 訓 練 課 程 至 於 各 分 局 負 責 執 行 的 人 員, 主 要 都 是 由 警 員 兼 辦, 並 非 有 專 責 的 人 力 負 責, 在 兼 瓣 的 情 況 下, 常 常 因 為 自 身 業 務 的 壓 力 難 以 兼 顧, 或 礙 於 長 官 情 面, 或 缺 乏 辦 理 訓 練 專 業 智 慧 等 因 素, 在 執 行 上 可 能 出 現 心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的 狀 況, 造 成 訓 練 的 效 果 不 佳 因 此 未 設 置 專 業 的 訓 練 規 畫 人 員 對 於 訓 練 效 益 上 是 有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若 是 一 開 始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都 未 能 盡 善 盡 美, 將 很 難 更 進 一 步 的 要 求 學 習 的 效 果 三 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具 體 規 劃 ( 一 ) 需 求 評 估 層 面 1. 主 管 機 關 應 具 體 規 劃 訓 練 重 點, 將 各 年 度 所 要 進 行 實 施 的 項 目, 具 體 規 劃 課 程 名 稱 與 時 數, 並 提 供 師 資 的 資 料 庫 供 各 機 關 執 行 2. 訓 練 內 容 應 該 要 職 能 區 分, 依 照 不 同 層 級 所 需 要 的 職 能 項 目, 以 及 不 同 警 察 工 作 性 質 所 需 的 專 業 職 能, 在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材 編 製 上 應 加 以 區 分 3. 強 調 與 警 察 切 身 需 求 結 合 之 訓 練 規 劃, 其 中 以 專 業 智 能 為 主, 培 養 健 康 身 心 為 輔 4. 時 間 的 彈 性 調 整 與 零 碎 時 間 的 運 用, 以 因 應 警 察 工 作 龐 雜 的 特 性 ( 二 ) 訓 練 傳 遞 層 面 1. 強 調 自 主 學 習 2. 採 用 混 成 學 習 的 方 式 或 是 數 位 元 學 習 3. 一 般 科 目 可 採 委 外 方 式 訓 練 4. 現 有 資 源 之 充 分 運 用, 其 中 可 與 現 有 公 部 門 之 訓 練 機 制 相 結 合 5. 跟 上 全 球 化 趨 勢 6. 實 施 常 年 訓 練 時, 應 著 重 於 觀 念 之 建 立 7. 常 年 訓 練 應 重 視 紀 律, 落 實 執 行 141

152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 三 ) 績 效 評 估 層 面 1. 訂 定 考 核 方 式 與 激 勵 策 略 2. 規 劃 完 善 之 評 鑑 方 式 進 行 檢 驗 3. 將 應 具 有 之 專 業 智 慧, 依 其 程 度 之 不 同 加 以 分 類 分 級, 進 而 規 劃 不 同 的 訓 練 內 容 4. 加 強 警 察 機 關 主 管 對 常 年 訓 練 的 重 視 程 度 四 警 察 常 年 術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 一 ) 採 教 官 駐 點 方 式 訓 練 ( 二 ) 主 軸 動 作 之 確 認 與 統 一 ( 三 ) 術 科 訓 練 應 著 重 情 境 式 的 訓 練 ( 四 ) 警 察 體 適 能 常 模 之 建 立 ( 五 ) 術 科 訓 練 場 地 之 改 善 與 建 立 ( 六 ) 術 科 教 材 應 儘 速 建 立 並 統 一 教 法 五 警 察 常 年 學 科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 一 ) 教 材 制 定 活 潑 與 實 用 ( 二 ) 電 腦 作 為 知 識 分 享 之 應 用 ( 三 ) 避 免 訓 練 時 間 被 各 警 察 機 關 業 務 單 位 佔 用 ( 四 ) 訓 練 場 地 之 獨 立 六 搭 配 警 察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之 相 關 條 件 ( 一 ) 師 資 部 份 1. 建 立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2. 建 立 師 資 遴 選 制 度 3. 師 資 素 質 的 要 求 4. 建 立 師 資 智 庫 名 單 142

153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5. 教 官 制 度 獨 立, 隸 屬 警 政 署 6. 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之 現 有 資 源 ( 師 資 教 材 與 研 究 ) 整 合 ( 二 ) 其 他 人 力 資 源 之 掌 握 1. 培 養 專 業 訓 練 規 劃 人 員 2. 警 察 人 力 資 源 盤 點 七 其 他 訓 練 方 案 意 見 ( 一 ) 學 科 訓 練 採 巡 迴 講 座 方 式 實 施 ( 二 ) 非 屬 警 察 專 業 領 域 之 訓 練, 委 外 辦 理 ( 三 ) 將 現 行 月 訓 練 ( 術 科 ) 與 季 訓 練 ( 學 科 ) 統 一 改 為 季 訓 練 ( 學 科 與 術 科 訓 練 結 合 ), 並 將 參 與 常 年 訓 練 人 員 集 中 143

154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在 研 究 建 議 的 部 份, 本 研 究 提 出 立 即 可 行 中 程 及 長 程 等 三 階 段 計 8 項 建 議,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包 括 : 提 供 多 種 訓 練 誘 因 以 增 加 受 訓 者 學 習 動 機 推 動 常 年 訓 練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認 證 建 立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機 制, 確 立 學 術 科 訓 練 課 程 架 構 鼓 勵 常 年 訓 練 教 師 運 用 情 境 模 擬 式 教 學 方 法 等 4 項 建 議 ; 中 期 建 議 包 括 : 建 立 術 科 教 官 評 鑑 制 度 與 開 發 警 察 人 員 體 適 能 資 料 庫, 蒐 集 警 察 體 適 能 檢 測 資 料 等 2 項 建 議 ; 長 期 建 議 包 括 : 成 立 相 關 學 系 培 育 常 年 訓 練 規 劃 執 行 與 研 究 之 專 業 人 才 與 設 立 專 屬 的 訓 練 場 所 等 2 項 建 議 各 項 建 議 之 作 法 與 理 由 業 務 主 協 辦 機 關 如 下 表 5-2 說 明 5-2 本 研 究 建 議 期 程 建 議 事 項 建 議 作 法 與 理 由 立 即 提 供 多 種 訓 練 由 於 受 訓 者 缺 乏 訓 練 誘 可 行 誘 因 以 增 加 受 因, 對 常 年 訓 練 參 與 度 不 訓 者 學 習 動 機 高, 影 響 訓 練 成 效 甚 鉅 建 議 提 供 受 訓 者 多 種 訓 練 誘 因, 如 : 將 訓 練 時 數 納 入 升 遷 考 核 項 目 提 高 行 政 獎 勵 額 度 訓 練 績 優 者 給 予 獎 勵 金 或 特 別 假 等 方 式, 提 高 警 察 人 員 參 與 常 年 訓 練 的 動 機 立 即 推 動 常 年 訓 練 依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可 行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校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實 施 要 點,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認 證 後 可 取 得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認 證, 建 議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宜 與 該 制 度 接 軌, 訓 練 承 辦 人 員 建 議 主 辦 機 關 警 政 署 人 事 室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建 議 協 辦 機 關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警 政 署 人 事 室 144

155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期 程 建 議 事 項 建 議 作 法 與 理 由 宜 善 用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管 理 訓 練 業 務, 每 季 檢 視 警 察 人 員 訓 練 歷 程 檔 案, 並 鼓 勵 警 察 人 員 參 加 其 他 公 務 訓 練 機 構 所 辦 理 之 訓 練 課 程 立 即 建 立 常 年 訓 練 課 程 設 計 應 以 受 訓 者 為 主 可 行 課 程 規 劃 機 體 以 勤 務 需 求 為 重 心, 建 制, 確 立 學 議 可 修 訂 計 畫 八 警 察 人 術 科 訓 練 課 程 員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之 常 架 構 年 訓 練 內 容, 提 出 完 整 的 訓 練 課 程 架 構, 於 課 程 架 構 確 立 後 發 展 標 準 化 教 材 課 程 規 劃 的 學 科 部 分 可 強 化 品 格 教 育 科 目, 以 塑 造 警 察 人 員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 術 科 課 程 目 標 可 參 考 表 立 即 鼓 勵 常 年 訓 練 現 階 段 常 年 訓 練 多 採 講 授 可 行 教 師 運 用 情 境 法, 為 使 訓 練 能 運 用 於 實 際 模 擬 式 教 學 方 工 作 中, 無 論 學 術 科 訓 法 練, 建 議 教 師 可 多 採 用 情 境 模 擬 式 的 教 學, 如 案 例 研 討, 教 導 員 警 什 麼 情 境 出 現 時, 應 有 作 什 麼 準 備 與 反 映, 藉 此 幫 助 受 訓 者 提 高 認 知 投 入 程 度 中 期 建 立 術 科 教 官 現 階 段 術 科 教 官 素 質 不 一, 評 鑑 制 度 且 部 分 教 官 未 積 極 從 事 專 業 發 展 活 動, 建 議 設 計 合 理 的 評 鑑 制 度, 未 來 亦 可 規 定 每 年 需 達 一 定 時 數 的 專 業 建 議 主 辦 機 關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建 議 協 辦 機 關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145

156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期 程 建 議 事 項 建 議 作 法 與 理 由 訓 練 ( 如 : 教 學 法 技 術 研 討 ) 才 能 保 有 教 官 資 格, 以 提 高 教 官 素 質 強 化 教 官 管 理 中 期 開 發 警 察 人 員 為 建 立 警 察 人 員 體 適 能 常 體 適 能 資 料 庫 模, 建 議 開 發 警 察 體 適 能 之 (database), 電 腦 資 料 庫 (database), 蒐 集 警 察 體 適 提 供 各 警 察 機 關 輸 入 體 適 能 檢 測 資 料 能 檢 測 資 料, 並 分 析 掌 握 警 察 人 員 體 能 狀 況, 期 使 員 警 身 心 健 康, 激 發 個 人 自 主 學 習 之 動 機 長 期 成 立 相 關 學 系 目 前 多 數 實 務 單 位 在 中 央 培 育 常 年 訓 練 警 察 大 學 設 有 對 應 的 學 系 規 劃 執 行 與 來 培 育 巡 官 級 的 專 業 人 研 究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建 立 專 業 化 的 常 年 訓 才 練 體 系, 建 議 可 於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成 立 相 關 學 系, 以 培 育 實 務 機 關 常 年 訓 練 所 需 之 人 才 與 師 資, 並 開 發 警 察 學 術 科 專 業 知 能 與 技 能 的 研 究 領 域 長 期 設 立 專 屬 的 訓 建 議 可 爭 取 預 算 設 立 專 屬 練 場 所 的 訓 練 場 所, 可 配 備 階 梯 教 室 同 步 視 訊 遠 距 教 室 多 媒 體 教 室 專 業 教 室 等 學 科 場 地, 以 及 靶 場 射 擊 模 擬 器 柔 道 場 健 身 房 等 術 科 訓 練 設 備, 並 設 有 專 業 人 員 駐 點 指 導, 增 進 訓 練 成 效 建 議 主 辦 機 關 警 政 署 資 訊 室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各 警 察 機 關 建 議 協 辦 機 關 警 政 署 督 察 室 ;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警 政 署 146

157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項 目 操 作 科 目 名 稱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體 能 名 稱 訓 練 方 法 ( 途 徑 ) 表 5-3 常 訓 術 科 柔 道 訓 練 內 容 建 議 表 柔 道 1 熱 身 運 動 2 補 強 運 動 3 護 身 倒 法 4 技 術 訓 練 (1) 手 部 摔 法 : 浮 丟 丟 體 兩 手 割 過 肩 摔 ( 單 臂 ) (2) 腰 部 摔 法 : 浮 腰 掃 腰 (3) 腿 部 摔 法 : 大 外 割 大 內 割 小 內 割 小 外 掛 出 腳 埽 (4) 捨 身 摔 法 : 穀 丟 拋 摔 (5) 關 節 法 : 腕 壓 肘 膝 壓 肘 十 字 關 節 (6) 勒 頸 法 : 扼 勒 半 羽 勒 5 整 理 運 動 1 熱 身 運 動 : 如 跑 步 柔 暖 操, 旨 在 伸 展 或 恢 復 身 體 肌 肉 韌 帶 關 節 調 整 心 肺 呼 吸 與 血 液 循 環 系 統 2 補 強 運 動 : 旨 在 配 合 柔 道 技 術 實 施 的 一 種 極 具 調 和 性 增 強 體 力 的 徒 手 補 助 運 動, 他 間 接 的 可 助 成 技 術 的 進 步 3 護 身 倒 旨 在 倒 地 時, 保 護 身 體 安 全, 應 熟 練 至 反 射 程 度, 足 以 適 應 任 何 角 度 高 度 及 速 度 之 摔 倒, 均 不 致 於 受 傷 4 技 術 訓 練 : 柔 道 之 技 術 訓 練 應 講 求 多 元 化 之 整 合 訓 練, 其 應 涵 蓋 身 體 與 心 理 兩 種 層 次 之 訓 練, 在 身 體 方 面 應 具 備 之 體 能 包 括 全 身 之 柔 軟 度 平 衡 感 協 調 性 敏 捷 性 持 久 性 動 力 肌 力 反 射 力 爆 發 力 等 訓 練, 心 理 方 面 應 培 養 意 志 力 判 斷 力 果 斷 力 創 造 力 自 律 力 及 信 心 之 建 立 5 整 理 運 動 係 在 運 動 訓 練 後, 為 加 速 排 除 肌 肉 和 血 液 中 推 積 的 乳 酸, 所 實 施 的 輕 微 運 動 1 熱 身 運 動 : 徒 手 操 : 如 下 肢 上 肢 擴 胸 體 側 轉 體 腹 背 體 繞 ( 高 低 壓 腿 ) 推 腰 及 上 臂 手 腕 關 節 膝 關 節 頸 部 手 腕 腳 趾 腳 踝 等 各 部 位 關 節 等 運 動 伸 展 操 : 如 舉 臂 體 前 彎 弓 步 伏 地 前 撐 壓 肩 鼠 蹊 腰 部 股 部 後 仰 等 伸 展 運 動 2 補 強 運 動 : 如 臂 力 加 強 運 動 龍 蝦 運 動 踢 腳 旋 腳 壓 制 坐 姿 頸 部 加 強 平 衡 跳 橋 型 運 動 跳 人 穿 胯 等 運 動 3 護 身 倒 法 : 包 含 前 方 倒 法 後 方 倒 法 應 用 倒 法 前 迴 轉 倒 法, 應 力 法 求 正 確 熟 練 4 技 術 訓 練 : (1) 訓 練 方 式 : 採 重 量 訓 練 間 歇 訓 練 反 覆 循 環 (2) 體 能 強 化 訓 練 : 可 藉 由 頸 手 腹 背 腿 部 等 身 體 各 部 位 之 訓 練, 來 培 養 各 種 體 能 頸 部 肌 肉 : 如 舉 人 半 蹲 抱 人 前 彎 挺 身 角 力 橋 運 動 等 手 部 : 如 手 指 握 力 伏 地 挺 身 手 推 車 拉 車 內 胎 爬 繩 等 腹 背 肌 肉 : 頭 腳 橋 型 運 動 V 型 運 動 仰 臥 起 坐 仰 臥 舉 腿 俯 臥 弓 身 等 腿 部 : 如 長 跑 折 返 跑 跑 階 梯 高 抬 腿 跑 蛙 跳 等 強 化 肌 力 訓 練 : 可 藉 由 重 量 訓 練 儀 器 來 補 強 頸 手 腹 背 腿 部 等 身 體 各 部 位 肌 力 之 訓 練 (3) 技 術 強 化 訓 練 : 摔 法 : 147

158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項 目 柔 道 連 攻 法 ; 分 2 人 組 及 3 人 組 原 地 連 攻 法 移 動 連 攻 法 約 定 摔 法 : 強 調 快 速 移 動 中 之 破 勢 及 動 作 之 準 確 塑 造 自 由 對 摔 : 經 過 連 攻 法 約 定 摔 法 等 基 礎 之 訓 練 後, 再 經 由 自 由 對 摔 ( 或 比 賽 ) 來 培 養 體 力 技 術 鬥 志 反 應 及 智 慧, 進 而 提 升 實 戰 應 勤 能 力 勒 頸 關 節 法 : 由 立 姿 或 立 姿 進 入 地 面 之 勒 頸 關 節 法, 應 靈 活 運 用 5 整 理 運 動 : 如 輕 鬆 跳 躍 轉 體 體 側 壓 腿 彎 腰 後 仰, 肩 揹 磨 鏡 座 默 想 項 目 操 作 科 目 名 稱 及 其 內 容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體 能 名 稱 及 其 內 容 表 5-4 常 訓 術 科 綜 合 逮 捕 術 訓 練 內 容 建 議 表 綜 合 逮 捕 術 1 熱 身 運 動 : 腳 踝 舒 筋 膝 蓋 舒 筋 跨 骨 舒 筋 前 俯 後 仰 大 腰 舒 筋 腕 部 運 動 繞 肩 運 動 頸 部 運 動 左 右 側 彎 跳 躍 運 動 臂 力 運 動 吐 納 伸 展 徒 手 操 : 如 下 肢 上 肢 擴 胸 體 側 體 轉 高 壓 腿 低 壓 腿 手 腕 關 節 膝 關 節 頸 部 手 腕 腳 踝 等 各 部 位 關 節 運 動 伸 展 操 : 如 向 上 伸 展 體 前 彎 弓 步 壓 肩 後 仰 等 2 護 身 倒 法 : 包 含 前 方 倒 法 後 方 倒 法 應 用 倒 法 前 迴 轉 倒 法, 應 力 求 正 確 熟 練 臥 姿 護 身 倒 法 ( 左 右 後 三 種 倒 法 ) 坐 姿 護 身 倒 法 ( 左 右 後 三 種 倒 法 ) 蹲 姿 護 身 倒 法 ( 左 右 後 三 種 倒 法 ) 立 姿 護 身 倒 法 ( 左 右 後 三 種 倒 法 ) 前 方 護 身 倒 法 前 迴 轉 護 身 倒 法 ( 左 右 倒 法 ) 3 拳 腳 訓 練 手 刀 掌 根 正 拳 拳 鎚 肘 膝 前 踢 腳 刀 腳 撩 4 接 手 法 三 式 ( 穿 手 攔 手 掛 手 ) 接 手 法 三 式 練 習 : 穿 手 攔 手 掛 手 接 手 法 攻 防 對 練 : 內 閃 穿 手 外 閃 穿 手 內 閃 攔 手 外 閃 攔 手 內 閃 掛 手 外 閃 掛 手 5 逮 捕 法 ( 穿 手 攔 手 掛 手 ) 內 穿 手 制 肘 式 內 穿 手 扭 臂 踹 膝 式 外 穿 手 制 肘 式 外 穿 手 拍 肘 扭 腕 式 內 攔 手 抱 肘 式 內 攔 手 砍 頸 挫 肩 式 外 攔 手 臥 蹄 式 外 攔 手 搓 臉 切 肘 式 內 掛 手 別 肘 式 內 掛 手 擊 肘 壓 摔 式 外 掛 手 制 肘 式 外 掛 手 捲 肘 制 腕 式 綜 合 逮 捕 術 之 訓 練, 應 講 求 多 元 化 之 整 合 訓 練, 其 應 涵 蓋 身 體 與 心 理 兩 種 層 次 之 訓 練 : 在 身 體 方 面, 應 具 備 之 體 能 包 括 全 身 之 柔 軟 度 平 衡 感 協 調 性 敏 捷 性 持 久 性 動 力 肌 力 反 射 力 爆 發 力 等 訓 練 ; 心 理 方 面, 應 培 養 意 志 力 判 斷 力 果 斷 力 創 造 力 自 律 力 及 信 心 之 建 立 1 熱 身 運 動 各 項 動 作 旨 在 鬆 柔 肌 肉 及 筋 骨, 使 手 腳 及 全 身 靈 活, 促 進 身 體 肌 肉 筋 骨 保 持 協 調, 提 升 技 術 訓 練 的 成 果 及 每 個 人 的 靈 敏 動 作, 而 且 可 以 達 到 三 項 目 的 :(1) 身 體 的 溫 暖 (2) 肌 肉 及 筋 骨 充 分 的 舒 展 (3) 氣 血 通 暢 2 護 身 倒 法, 是 身 體 倒 地 時, 保 護 自 己 避 免 受 傷, 及 排 除 危 險 的 一 種 訓 練, 綜 合 逮 捕 等 訓 練 常 有 摔 倒 動 作, 綜 合 柔 道 護 身 倒 法 必 須 熟 鍊 及 勤 練, 領 悟 摔 倒 時 如 何 使 用 護 身 倒 法 保 護 本 身 安 全, 養 成 不 怕 摔 倒 之 心 148

159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項 目 訓 練 方 法 綜 合 逮 捕 術 理, 使 攻 防 訓 練 能 自 如 3 拳 腳 基 礎 訓 練, 亦 為 平 時 強 健 體 魄, 增 進 身 體 靈 敏, 同 時 鬆 柔 筋 骨, 平 日 抽 空 練 習, 不 限 於 空 間 場 地, 均 可 鍛 鍊, 在 工 作 上 可 提 振 精 神, 在 外 如 遇 歹 徒 攻 擊, 即 發 揮 矯 健 身 手, 防 禦 攻 擊, 一 舉 數 得, 對 於 拳 腳 訓 練, 亦 是 武 術 的 基 礎 訓 練 4 逮 捕 術 各 式 接 手 法, 採 閃 打 同 時, 不 只 閃 躲 敵 手 攻 擊, 並 且 不 與 對 手 正 面 衝 突, 閃 身 切 入, 同 時 還 擊, 挫 使 對 手 無 還 擊 能 力, 即 施 展 逮 捕 法 1 訓 練 方 式 : 重 量 訓 練 間 歇 訓 練 反 覆 循 環 2 體 能 強 化 訓 練 : 可 藉 由 頸 手 腹 背 腿 部 身 體 各 部 位 之 訓 練, 來 培 養 各 種 體 能 頸 部 肌 肉 : 如 角 力 橋 等 運 動 手 部 : 如 伏 地 挺 身 手 推 車 等 腹 背 肌 肉 : 如 V 型 運 動 仰 臥 起 坐 等 腿 部 : 如 長 跑 折 返 跑 蛙 跳 等 強 化 肌 力 訓 練 : 可 藉 由 重 量 訓 練 儀 器 來 補 強 身 體 各 部 位 肌 力 3 員 警 術 科 學 習 方 法 : 示 範 練 習 法 : 由 教 官 示 範, 而 學 員 模 仿, 並 適 時 接 受 教 官 指 導 糾 正 動 作 演 練 法 : 學 員 生 在 示 範 動 作 後, 反 覆 練 習 實 戰 練 習 法 : 在 練 習 中 讓 學 生 感 受 為 實 戰 情 況, 使 學 員 生 在 將 來 遇 到 突 發 緊 急 狀 況, 即 能 反 映 正 確 及 有 效 防 禦, 及 逮 捕 動 作 表 5-5 常 訓 術 科 射 擊 訓 練 內 容 建 議 表 分 類 內 勤 ( 執 勤 未 配 賦 槍 枝 ) 外 勤 ( 配 賦 槍 枝 執 勤 ) 實 彈 射 擊 訓 練 部 分 - 單 雙 手 ( 左 右 手 ) 互 換 射 擊 ( 各 式 姿 勢 ) - 快 速 拔 槍 各 型 反 應 射 擊 - 近 距 離 反 應 射 擊 (0-5m) - 夜 間 射 擊 ( 有 無 輔 助 光 源 ) - 運 動 間 射 擊 訓 練 ( 標 靶 射 手 移 動 ) 實 彈 射 擊 訓 練 部 分 - 射 擊 後 換 彈 匣 填 彈 續 射 擊 訓 練 - 槍 枝 機 械 原 理 介 紹 與 操 作 訓 練 - 持 盾 射 擊 訓 練 ( 簡 易 維 護 與 保 養 故 障 類 型 與 排 操 作 科 目 彩 彈 射 擊 訓 練 部 分 除 ) 名 稱 - 用 槍 狀 況 判 斷 訓 練 - 近 迫 射 擊 - 執 勤 近 距 離 危 機 反 應 訓 練 - 五 環 靶 射 擊 - 接 近 觀 察 及 進 入 技 術 - 用 槍 法 令 介 紹 與 用 槍 案 例 教 育 - 地 形 地 物 運 用 與 射 擊 姿 勢 結 合 技 術 - 持 槍 持 盾 檢 查 技 術 檢 查 技 術 - 走 道 樓 梯 間 及 房 屋 清 理 技 術 - 室 內 戰 鬥 - 巡 邏 及 路 檢 執 勤 安 全 技 術 - 用 槍 法 令 介 紹 案 例 講 解 及 用 槍 報 告 撰 寫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體 能 名 稱 依 據 國 民 體 能 檢 測 實 施 辦 法 所 訂 之 國 民 體 能 檢 測 項 目 ( 身 體 組 成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肌 力 與 肌 耐 力 :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柔 軟 度 : 依 據 國 民 體 能 檢 測 實 施 辦 法 所 訂 之 國 民 體 能 檢 測 項 目 之 國 民 體 能 檢 測 常 模 觀 之, 此 類 警 察 人 員 體 能 檢 測 平 均 值 建 議 應 列 於 國 民 體 能 常 模 前 40% 之 水 準, 方 符 訓 149

160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訓 練 方 法 坐 姿 體 前 彎 心 肺 耐 力 : 登 階 或 跑 走 ) 之 國 民 體 能 檢 測 常 模 觀 之, 此 類 警 察 人 員 體 能 檢 測 平 均 值 建 議 應 列 於 國 民 體 能 常 模 前 50 % 之 水 準, 方 符 訓 練 標 準 以 維 持 警 察 人 員 基 本 射 擊 技 術 為 原 則, 輔 以 用 槍 法 令 與 用 槍 案 例 教 育, 俾 從 觀 念 與 基 本 用 槍 技 術 奠 基 一 空 槍 練 習 ( 階 段 全 程 訓 練 ) 二 訓 練 目 的 技 術 動 作 ( 評 核 ) 重 點 之 說 明 與 動 作 示 範 三 實 彈 射 擊 ( 階 段 全 程 訓 練 ) 四 錯 誤 動 作 修 正 與 調 整 五 用 槍 法 令 與 案 例 教 育 說 明 練 標 準 以 提 昇 鞏 固 警 察 人 員 正 確 用 槍 技 術 與 能 力 為 原 則, 輔 以 從 實 戰 出 發 之 各 式 情 境 模 擬 訓 練 係 從 執 勤 安 全 的 角 度 切 入, 希 冀 能 落 實 於 訓 練 之 中, 俾 有 效 提 昇 員 警 正 確 用 槍 能 力 與 信 心, 確 保 執 勤 安 全 與 任 務 遂 行 實 彈 射 擊 訓 練 部 分 一 空 槍 練 習 ( 階 段 全 程 訓 練 ) 二 訓 練 目 的 技 術 動 作 ( 評 核 ) 重 點 之 說 明 與 動 作 示 範 三 實 彈 射 擊 ( 階 段 全 程 訓 練 ) 四 錯 誤 動 作 修 正 與 調 整 彩 彈 射 擊 訓 練 部 分 一 個 人 技 術 動 作 訓 練 二 二 人 以 上 組 合 訓 練 三 各 式 執 勤 狀 況 情 境 模 擬 訓 練 四 對 抗 抗 壓 力 訓 練 五 用 槍 法 令 介 紹 案 例 講 解 及 用 槍 報 告 撰 寫 之 說 明 與 操 作 150

161 附 錄 一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6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 時 10 分 地 點 : 警 政 署 忠 孝 樓 3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汪 教 授 毓 瑋 記 錄 : 陳 淑 雲 出 席 人 員 :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游 主 任 玉 梅 台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劉 主 任 寶 貴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際 人 力 教 育 與 發 展 所 蔡 教 授 鍚 濤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施 督 察 長 源 欽 列 席 人 員 :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陳 科 長 榮 傑 潘 警 務 正 顧 天 警 政 署 法 制 室 宣 科 長 介 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員 林 滄 崧 助 教 吳 斯 茜 博 士 生 林 千 芩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貳 討 論 議 題 : 議 題 一 :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的 政 策 走 向 為 何? 重 點 摘 要 : ( 一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發 展 趨 勢 包 括 法 制 化 分 工 和 專 業 化 數 位 ( 科 技 ) 化 自 主 化 與 認 證 化 ( 二 ) 公 務 訓 練 機 構 將 配 合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政 策, 協 助 各 部 門 推 動 組 織 學 習 因 應 未 來 的 需 要 議 題 二 : 訓 練 機 構 之 訓 練 規 畫 如 何 與 公 務 人 員 業 務 執 行 作 結 合? 當 前 執 行 可 能 面 臨 之 困 難? 重 點 摘 要 : ( 一 ) 訓 練 機 構 將 強 化 訓 練 的 需 求 評 估, 且 降 低 偏 好 式 的 需 求 調 查 ; 可 從 政 策 重 點 業 務 ( 功 能 別 階 層 別 ) 與 績 效 落 差 等 三 個 面 向 來 考 量 訓 練 的 辦 理 ( 二 ) 依 績 效 分 析 程 序, 績 效 問 題 解 決 可 採 系 統 面 與 管 理 面 等 非 訓 練 手 段 來 處 理, 以 善 用 訓 練 資 源 151

162 議 題 三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之 教 材 製 作 與 選 定 施 教 方 式 施 教 場 所 訓 練 評 鑑 的 趨 勢 為 何? 重 點 摘 要 : ( 一 ) 將 多 運 用 混 成 學 習 (Blended learning) 替 代 純 實 體 學 習 或 數 位 學 習 ( 二 ) 提 供 受 訓 者 業 務 相 關 的 訓 練, 提 高 學 習 動 機 ( 三 ) 預 期 各 組 織 裡 非 正 式 學 習 工 作 中 學 習 的 成 長 性, 可 藉 由 教 練 式 (coach) 個 案 類 教 材 專 案 指 派 工 作 輪 調 等 方 式 增 進 個 人 的 工 作 績 效 ( 四 ) 訓 練 評 鑑 應 重 視 領 先 指 標, 即 訓 練 單 位 運 作 課 程 設 計 師 資 等 達 合 理 標 準 議 題 四 : 對 於 建 構 策 略 導 向 警 察 訓 練 體 系 的 建 議? 重 點 摘 要 : ( 一 ) 進 行 警 察 人 力 資 源 盤 點, 以 便 建 立 職 能 清 單 ( 二 ) 可 採 用 科 技 化 訓 練 管 道 ( 如 : 數 位 學 習 行 動 學 習 ) ( 三 ) 體 能 訓 練 可 採 社 團 式 培 養 運 動 習 慣, 減 少 集 中 調 訓 ( 四 ) 宜 規 畫 因 應 全 球 化 治 安 情 勢 之 訓 練 ( 五 ) 一 般 科 目 訓 練 可 採 委 外 或 策 略 聯 盟 方 式 辦 理 參 主 席 結 論 ( 略 ) 肆 散 會 (16 點 40 分 ) 152

163 附 錄 二 精 進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正 式 問 卷 153

164 154

165 155

166 156

167 157

168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資 料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編 (1996),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85 年 度 日 本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考 察 報 告, 臺 北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編 (2001),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0 年 度 員 警 教 育 訓 練 檢 討 會 會 議 料, 臺 北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王 祿 旺 譯 (2002),R.Wayne Mondy 等 人 著,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臺 北 : 新 陸 書 局 丘 昌 泰 (2000), 美 國 各 大 專 院 校 員 警 教 育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臺 北 : 元 照 出 版 社 朱 金 池 (2000), 從 組 織 文 化 的 觀 點 論 警 政 訓 練 品 質 之 管 理, 警 學 叢 刊, 30 卷 5 期 (8 月 ), 桃 園 : 警 大, 頁 朱 信 憲 (2005), 我 國 警 察 人 員 長 年 訓 練 術 科 訓 練 之 調 查 分 析,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江 慶 興 (1999), 談 員 警 教 育 改 革 - 以 英 國 為 例,2 卷 6 期 (4 月 ), 臺 北 : 台 灣 員 警 專 科 學 校, 頁 吳 興 活 (2000), 美 國 州 警 的 教 育 訓 練 與 制 度 管 理, 臺 北 : 徵 聯 文 化 出 版 社 李 山 河 (1993), 中 國 公 安 的 正 規 教 育 與 在 職 訓 練, 臺 北 : 登 文 書 局 李 茂 興 林 宜 君 譯 (2003),Ashok Chanda, Shilpa Kabra 著,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臺 北 : 弘 智 文 化 李 嵩 賢 (2001), 人 力 資 源 的 訓 練 與 發 展, 臺 北 : 商 鼎 文 化 李 誠 (2001), 高 科 技 產 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臺 北 : 天 下 遠 見 李 漢 雄 (2000),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管 理, 臺 北 : 揚 智 文 化 李 聲 吼 (2000),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臺 北 : 五 南 圖 書 公 司 林 潮 芳 (2004), 93 年 常 年 訓 練 技 術 教 師 暨 助 教 師 資 講 習 班 教 材 - 落 實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提 昇 員 警 執 勤 能, 臺 北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邱 華 君 (1996), 各 國 警 察 制 度 概 論 桃 園 : 警 大 宣 介 慈 (2001), 平 衡 計 分 卡 應 用 於 公 部 門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以 我 國 警 察 機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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