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品 標 示 法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總 統 令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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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2 商 品 標 示 法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總 統 令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九 條 條 文 ; 並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第 一 條 為 促 進 商 品 正 確 標 示, 維 護 企 業 經 營 者 信 譽, 並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建 立 良 好 商 業 規 範,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商 品 標 示,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經 濟 部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第 四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商 品 標 示 : 指 企 業 經 營 者 在 商 品 陳 列 販 賣 時, 於 商 品 本 身 內 外 包 裝 說 明 書 所 為 之 表 示 二 企 業 經 營 者 : 指 以 生 產 製 造 進 口 或 販 賣 商 品 為 營 業 者 5

3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五 條 商 品 標 示, 應 具 顯 著 性 及 標 示 內 容 之 一 致 性 商 品 因 體 積 過 小 散 裝 出 售 或 其 他 因 性 質 特 殊, 不 適 宜 於 商 品 本 身 或 其 包 裝 為 商 品 標 示 者, 應 以 其 他 足 以 引 起 消 費 者 認 識 之 顯 著 方 式 代 之 第 六 條 商 品 標 示,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 一 虛 偽 不 實 或 引 人 錯 誤 二 違 反 法 律 強 制 或 禁 止 規 定 三 有 背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第 七 條 商 品 標 示 所 用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得 輔 以 英 文 或 其 他 外 文 商 品 標 示 事 項 難 以 中 文 為 適 當 標 示 者, 得 以 國 際 通 用 文 字 或 符 號 標 示 第 八 條 進 口 商 品 在 流 通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時, 進 口 商 應 依 本 法 規 定 加 中 文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其 內 容 不 得 較 原 產 地 之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簡 略 外 國 製 造 商 之 名 稱 及 地 址, 得 不 以 中 文 標 示 之 6 第 九 條 商 品 於 流 通 進 入 市 場 時, 生 產 製 造 或 進 口 商 應 標 示 下 列 事 項 : 一 商 品 名 稱 二 生 產 製 造 商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及 商 品 原 產 地 屬 進 口 商 品 者, 並 應 標 示 進 口 商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三 商 品 內 容 : ( 一 ) 主 要 成 分 或 材 料 ( 二 ) 淨 重 容 量 數 量 或 度 量 等 ; 其 淨 重 容 量 或 度 量 應 標 示 法 定 度 量 衡 單 位, 必 要 時, 得 加 註 其 他 單 位 四 國 曆 或 西 曆 製 造 日 期 但 有 時 效 性 者, 應 加 註 有 效 日 期 或 有 效 期 間

4 商 品 標 示 法 五 其 他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行 標 示 之 事 項 商 品 經 認 定 原 產 地 為 我 國 者, 得 標 示 台 灣 生 產 標 章 前 項 原 產 地 之 認 定 標 章 之 圖 樣 推 廣 獎 勵 及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條 商 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標 示 其 用 途 使 用 與 保 存 方 法 及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有 危 險 性 二 與 衛 生 安 全 有 關 三 具 有 特 殊 性 質 或 需 特 別 處 理 第 十 一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特 定 之 商 品, 於 無 損 商 品 之 正 確 標 示 及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下, 公 告 規 定 其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及 標 示 方 法, 不 受 第 五 條 第 八 條 至 前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十 二 條 販 賣 業 者 不 得 販 賣 或 意 圖 販 賣 而 陳 列 未 依 本 法 規 定 標 示 之 商 品 第 十 三 條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不 定 期 對 流 通 進 入 市 場 之 商 品 進 行 抽 查, 販 賣 業 者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並 應 提 供 供 貨 商 相 關 資 料 主 管 機 關 所 屬 人 員 為 前 項 抽 查 時, 應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第 十 四 條 流 通 進 入 市 場 之 商 品 有 第 六 條 各 款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通 知 生 產 製 造 或 進 口 商 限 期 改 正 ; 屆 期 不 改 正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至 改 正 為 止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令 其 停 止 營 業 六 個 月 以 下 或 歇 業 第 十 五 條 流 通 進 入 市 場 之 商 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通 知 生 產 製 造 或 進 口 商 限 期 改 正 ; 屆 期 不 改 正 者, 處 新 臺 幣 7

5 商 品 標 示 法 二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至 改 正 為 止 : 一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為 標 示 二 未 依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加 中 文 標 示 或 說 明 書 三 未 依 第 九 條 規 定 標 示 四 未 依 第 十 條 規 定 標 示 五 違 反 依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公 告 之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或 標 示 方 法 第 十 六 條 販 賣 業 者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販 賣 或 意 圖 販 賣 而 陳 列 未 依 本 法 規 定 標 示 之 商 品 者,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通 知 限 期 停 止 陳 列 販 賣 ; 該 商 品 對 身 體 或 健 康 具 有 立 即 危 害 者, 得 逕 令 立 即 停 止 陳 列 販 賣 其 拒 不 遵 行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至 停 止 陳 列 販 賣 時 為 止 第 十 七 條 販 賣 業 者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抽 查 或 不 提 供 供 貨 商 相 關 資 料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四 條 至 第 十 六 條 之 處 罰, 主 管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於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公 告 該 企 業 經 營 者 名 稱 地 址 商 品, 或 為 其 他 必 要 處 置 第 十 九 條 依 本 法 所 處 之 罰 鍰, 經 通 知 限 期 繳 納, 屆 期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第 二 十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執 行 本 法, 得 設 商 品 標 示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有 關 商 品 標 示 及 應 行 標 示 種 類 事 項 8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6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元 月 七 日 經 (82) 商 二 三 一 五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經 (83) 商 二 三 八 六 七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經 (83) 商 二 一 六 一 九 五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經 (93) 商 九 三 二 一 八 七 一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經 濟 部 經 商 九 五 二 四 二 三 八 一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經 商 第 九 五 二 四 三 二 五 四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經 濟 部 經 商 九 六 二 四 三 四 五 號 公 告 修 正 一 為 促 進 服 飾 之 正 確 標 示, 維 護 生 產 者 信 譽,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特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基 準, 明 定 服 飾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及 標 示 方 法 但 外 銷 商 品 得 依 輸 入 國 規 定 標 示 之 二 本 基 準 所 稱 服 務 係 指 由 織 品 或 皮 革 ( 天 然 人 造 ) 所 製 成 之 產 品, 穿 著 或 使 用 於 人 體 任 何 部 位 之 衣 物 9

7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 一 ) 其 適 用 種 類 如 下 : 1. 上 身 類 : 襯 衫 西 裝 外 套 茄 克 毛 衣 背 心 上 衣 2. 下 身 類 : 褲 裙 褲 裙 3. 長 衣 類 : 洋 裝 大 衣 風 衣 長 袍 禮 服 連 身 褲 裝 4. 泳 裝 類 5. 內 著 類 6. 浴 袍 睡 衣 類 晨 褸 類 7. 襪 類 8. 配 件 類 : 手 帕 領 帶 圍 巾 手 套 帽 子 ( 二 ) 不 適 用 種 類 : 1. 戲 劇 服 類 2. 自 行 訂 製 服 裝 3. 鞋 類 4. 傘 類 5. 腰 類 6. 袋 ( 包 ) 類 7. 護 腕 護 膝 類 三 應 行 之 標 示 事 項 : ( 一 ) 國 內 產 製 者, 應 標 示 製 造 廠 商 名 稱 及 地 址 ;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進 口 廠 商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 二 ) 尺 寸 或 尺 碼 ( 三 ) 生 產 國 別 ( 製 品 主 要 製 程 地 之 生 產 國 別 ) ( 四 ) 纖 維 成 分 ( 五 ) 洗 燙 處 理 方 法 四 纖 維 成 分 標 示 之 規 定 : ( 一 ) 天 然 或 人 造 纖 維 之 纖 維 含 量 達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者, 應 標 示 其 纖 維 名 稱 及 重 量 百 分 比 其 重 量 低 於 百 分 之 五 以 下 者, 僅 標 示 其 他 纖 維 但 該 纖 維 足 以 影 響 洗 燙 條 件 或 為 顯 示 產 品 特 10

8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性 時 仍 應 標 明 其 纖 維 名 稱 及 重 量 百 分 比 ( 二 ) 纖 維 名 稱 應 以 中 文 學 名 或 慣 用 名 稱 標 示 之, 必 要 時 得 輔 標 法 定 英 文 學 名 ( 詳 如 附 表 ) ( 三 ) 成 套 或 成 組 之 服 飾, 可 單 獨 成 為 個 別 商 品 者, 不 論 是 否 由 不 同 材 質 製 成 或 分 開 銷 售, 應 分 別 標 示 纖 維 名 稱 及 重 量 百 分 比 ( 四 ) 由 羊 毛 纖 維 製 成 之 服 飾, 其 纖 維 含 量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者, 可 標 示 純 ( 五 ) 纖 維 成 分 分 量 百 分 比 許 可 差 應 在 上 下 百 分 之 三 以 內, 但 裝 飾 花 樣 副 料 除 外 ( 六 ) 服 飾 製 品 若 使 用 回 收 羊 毛 或 回 收 蠶 絲 時 應 標 示 回 收 羊 毛 或 回 收 蠶 絲 之 字 樣 及 其 重 量 百 分 比 ( 七 ) 服 飾 含 有 裡 布 填 充 物 毛 絨 等 時, 應 分 別 標 明 表 布 裡 布 填 充 物 毛 絨 等 之 纖 維 名 稱 及 其 成 分 重 量 百 分 比 五 洗 燙 處 理 標 示 ( 洗 標 ) 之 規 定 : ( 一 ) 洗 燙 處 理 標 示 ( 洗 標 ) 應 包 含 水 洗 乾 洗 漂 白 乾 燥 熨 燙 之 圖 案 ( 二 ) 洗 滌 處 理 方 式 分 水 洗 及 乾 洗 兩 種, 若 上 開 兩 種 方 式 均 可 使 用 者, 應 兩 種 同 時 標 示, 若 兩 種 均 不 可 使 用 者, 應 標 示 不 可 水 洗 不 可 乾 洗, 或 以 適 當 圖 案 表 示 之 若 其 中 一 種 不 可 使 用 時, 則 應 明 確 標 示 之 ( 三 ) 乾 燥 處 理 方 式 包 含 滾 動 烘 乾 擰 扭 吊 掛 及 平 放 四 種, 經 測 試 服 飾 製 品 後 僅 選 擇 其 中 一 種 標 示 之 ( 四 ) 洗 標 內 容 應 以 圖 案 為 主, 得 輔 以 必 要 文 字 說 明, 以 補 充 說 明 圖 案 所 無 法 完 全 表 達 之 洗 燙 處 理 方 式 ( 五 ) 成 套 或 成 組 搭 配 之 服 飾, 可 分 開 銷 售 或 須 用 不 同 方 式 洗 滌 時, 應 分 別 於 每 件 衣 物 上 標 明 洗 燙 處 理 方 式 ( 六 ) 本 基 準 所 使 用 之 洗 標 圖 案 及 其 所 代 表 意 義 如 下 : 11

9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水 洗 說 明 1. 水 洗 ( 機 器 洗 ) 2. 圖 案 中 加 數 字 代 表 洗 滌 時 最 高 水 溫 圖 案 中 未 加 數 字 則 表 示 最 高 水 溫 不 超 過 攝 氏 九 十 度 3. 圖 案 中 加 手 ( ) 的 圖 形 表 示 限 用 手 洗 4. 圖 案 下 方 加 一 短 棒 ( ) 表 示 中 速 洗 滌 縮 短 洗 程 5. 圖 案 下 方 加 二 短 棒 (- -) 表 示 弱 速 洗 滌 縮 短 洗 程 6. 圖 案 中 加 ( ) 的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以 水 洗 7. 標 示 手 洗 之 圖 案 不 得 再 標 示 短 棒 之 圖 形 舉 例 織 品 可 在 機 器 中 水 洗, 最 高 水 溫 不 超 過 攝 氏 九 十 度 織 品 可 在 機 器 中 水 洗, 最 高 水 溫 不 超 過 攝 氏 六 十 度 織 品 可 在 機 器 中 水 洗, 最 高 水 溫 不 超 過 攝 氏 四 十 度, 但 須 中 速 洗 滌 並 縮 短 洗 程 織 品 可 在 機 器 中 水 洗, 最 高 水 溫 不 超 過 攝 氏 四 十 度, 但 須 弱 速 洗 滌 並 縮 短 洗 程 織 品 置 於 水 中, 以 手 洗 滌 ( 若 未 註 明 溫 度 則 表 示 可 用 熱 水, 水 溫 最 高 不 可 超 過 攝 氏 九 十 度 ) 不 可 水 洗 12

10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乾 洗 說 明 1. 乾 洗 ( 其 過 程 中 含 烘 乾 ) 2. 圖 案 中 加 ( 石 油 ) 字 樣 表 示 僅 限 用 石 油 類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但 可 選 擇 不 烘 乾, 應 以 文 字 輔 助 說 明 之 3. 圖 案 中 加 (F) 字 樣 表 示 可 用 石 油 類 或 氟 素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4. 圖 案 中 加 (P) 字 樣 表 示 可 用 石 油 類 氟 素 四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烷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5. 圖 案 中 加 (A) 字 樣 表 示 可 用 所 有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6. 圖 案 下 方 加 一 短 棒 ( ) 表 示 須 中 速 洗 滌 縮 短 洗 程 中 溫 乾 燥 7. 圖 案 下 方 加 二 短 棒 (- -) 表 示 須 弱 速 洗 滌 縮 短 洗 程 低 溫 乾 燥 8. 圖 案 加 ( ) 的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以 乾 洗 舉 例 限 用 石 油 類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可 用 石 油 類 或 氟 素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可 用 石 油 類 氟 素 四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烷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13

11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可 用 所 有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限 用 石 油 類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但 須 中 速 洗 滌 縮 短 洗 程, 中 溫 乾 燥 可 用 石 油 類 氟 素 四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烷 溶 劑 乾 洗, 但 須 弱 速 洗 滌 縮 短 洗 程 低 溫 乾 燥 不 可 以 乾 洗 14

12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漂 白 說 明 1. 漂 白 2.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漂 白 3. 圖 案 中 加 ( 氯 ) 字 樣 及 ( ) 的 圖 案 表 示 不 可 用 含 氯 漂 白 劑, 但 可 用 含 氧 漂 白 劑 漂 白 舉 例 可 用 一 般 漂 白 劑 漂 白 ( 含 氯 及 含 氧 漂 白 劑 ) 不 可 漂 白 不 可 用 含 氯 漂 白 劑 漂 白, 但 可 用 含 氧 漂 白 劑 漂 白 15

13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乾 燥 ( 一 ) 說 明 1. 水 洗 機 器 滾 動 烘 乾 2. 圖 案 中 加 ( 低 ) 表 示 最 高 溫 度 不 可 超 過 攝 氏 六 十 度 3. 圖 案 中 加 ( 中 ) 表 示 最 高 溫 度 不 可 超 過 攝 氏 七 十 度 4.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烘 乾 5. 圖 案 中 未 加 任 何 文 字 及 符 號 表 示 最 高 溫 度 不 可 超 過 攝 氏 九 十 度 舉 例 可 用 機 器 烘 乾,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攝 氏 九 十 度 可 用 機 器 烘 乾,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攝 氏 六 十 度 可 用 機 器 烘 乾,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攝 氏 七 十 度 不 可 烘 乾 16

14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乾 燥 ( 二 ) 說 明 1. 擰 扭 2.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擰 扭 舉 例 用 手 擰 扭 去 掉 多 餘 水 份, 或 短 時 間 弱 速 脫 水 不 可 擰 扭 或 脫 水, 只 能 以 手 輕 擠 多 餘 水 份 後 平 放 乾 燥 17

15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乾 燥 ( 三 ) 說 明 1. 吊 掛 晾 乾 2.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須 於 陰 涼 處 吊 掛 晾 乾 3.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吊 掛 晾 乾 舉 例 脫 水 後 吊 掛 晾 乾 脫 水 後 於 陰 涼 處 吊 掛 晾 乾 不 可 吊 掛 晾 乾 18

16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乾 燥 ( 四 ) 說 明 1. 平 放 乾 燥 2.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須 於 陰 涼 處 平 放 乾 燥 3.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平 放 乾 燥 舉 例 脫 水 後 平 放 乾 燥 脫 水 後 於 陰 涼 處 平 放 乾 燥 不 可 平 放 乾 燥 19

17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熨 燙 說 明 1. 熨 燙 2. 圖 案 中 加 數 字 表 示 最 高 使 用 溫 度 3. 圖 案 下 方 加 ( ) 表 示 熨 燙 時 須 於 織 物 上 墊 一 層 布 4. 圖 案 中 加 ( ) 表 示 不 可 熨 燙 5. 圖 案 中 未 加 任 何 文 字 及 符 號 表 示 最 高 溫 度 不 可 超 過 攝 氏 二 一 度 舉 例 可 熨 燙,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攝 氏 一 二 度 熨 燙 時 須 於 織 物 上 墊 一 層 布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攝 氏 一 五 度 不 可 熨 燙 20

18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六 標 示 方 法 如 下 : ( 一 )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應 於 商 品 本 體 上 附 縫 標 籤 附 掛 或 於 內 外 包 裝 上 標 明 之 ( 二 ) 第 三 點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規 定 之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應 採 用 經 洗 滌 後 不 破 損, 字 體 不 褪 色 之 標 籤, 附 縫 於 商 品 本 體 上, 其 位 置 應 明 顯 易 見 其 為 包 裝 商 品 時, 並 應 於 外 包 裝 上 標 明 之 但 下 列 服 飾 得 以 附 掛 說 明 書 貼 標 等 其 他 方 式 標 示 之 : 1. 嬰 兒 衣 物 2. 泳 裝 類 3. 內 著 類 ( 胸 罩 除 外 ) 4. 手 帕 5. 兩 面 穿 著 且 無 口 袋 之 衣 物 6. 已 附 縫 原 出 口 國 規 定 標 示 之 進 口 商 品 ( 三 ) 襪 類 商 品 每 雙 本 體 上 如 無 附 縫 標 籤 者, 應 以 不 易 拆 換 之 附 掛 襪 標 附 卡 或 盒 裝 等 方 式 標 示 第 三 點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且 本 體 上 不 得 以 貼 標 方 式 為 之 ( 四 ) 進 口 特 定 紡 織 品 之 產 地 標 示, 應 以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之 公 告 規 定 辦 理 ( 五 ) 本 商 品 之 標 示, 其 所 用 之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得 輔 以 外 文 七 本 基 準 自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施 行 本 基 準 修 正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施 行 21

19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附 表 : 常 用 天 然 及 人 造 纖 維 種 類 法 定 學 名 或 慣 用 名 稱 中 英 文 對 照 表 棉 木 棉 亞 麻 大 麻 黃 麻 苧 麻 馬 尼 拉 麻 皮 革 毛 皮 嫘 縈 或 多 元 椔 纖 維 醋 酸 纖 維 三 醋 酸 纖 維 尼 龍 聚 醯 胺 纖 維 蠶 絲 羊 毛 改 質 亞 克 力 纖 維 ( 含 acrylonitrile 35%-85% 者 ) 聚 乙 烯 芳 香 族 聚 醯 胺 纖 維 彈 性 纖 維 聚 酯 纖 維 聚 丙 烯 晴 纖 維 或 亞 克 力 纖 維 ( 含 trile85% 以 上 者 ) 聚 烴 烯 纖 維 聚 丙 烯 橡 膠 金 屬 纖 維 cotton kapok flax hemp jute ramie abaca leather fur rayon or polynosic acetate triacetate nylon polyamide silk wool modacrylic (including acrylontrile 35%-85%) polyethylene aramid elastomeric or spandex polyester acrylic olefin polypropylene rubber metallic 22

20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經 (83) 商 二 五 七 六 三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經 (83) 商 二 一 六 六 二 三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經 (93) 商 九 三 二 一 八 七 一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經 商 九 五 二 四 二 三 七 一 號 公 告 修 正 一 為 促 進 織 品 之 正 確 標 示, 維 護 生 產 者 信 譽,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特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基 準, 明 定 織 品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及 標 示 方 法 但 外 銷 商 品 得 依 輸 入 國 規 定 標 示 之 二 本 基 準 所 稱 織 品, 係 指 由 天 然 或 人 造 纖 維 製 成 之 紗 絲 線, 或 再 以 梭 織 針 織 編 結 縮 絨 撚 結 網 結 或 其 他 非 織 等 方 法 織 製 而 成 之 產 品 ( 一 ) 其 適 用 種 類 如 下 : 1. 用 布 : 衣 服 用 布 家 飾 用 布 2. 纖 維 製 成 之 手 鉤 ( 織 ) 紗 ( 線 ) 縫 線 繡 線 3. 床 單 床 罩 枕 套 被 套 4. 被 類 毯 子 毛 巾 被 睡 袋 枕 頭 5. 床 墊 椅 墊 6. 地 毯 踏 墊 23

21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7. 桌 布 餐 巾 餐 墊 8. 沙 發 套 椅 套 9. 窗 簾 帷 幔 布 簾 10. 毛 巾 浴 巾 ( 二 ) 不 適 用 種 類 : 1. 用 過 即 丟 之 織 品 2. 標 籤 用 布 掛 氈 布 營 帳 用 布 汽 車 罩 用 布 三 應 行 之 標 示 事 項 : ( 一 ) 國 內 產 製 者, 應 標 示 製 造 廠 商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進 口 廠 商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 二 ) 尺 寸 或 尺 碼 ( 三 ) 生 產 國 別 ( 製 品 主 要 製 程 地 之 生 產 國 別 ) ( 四 ) 纖 維 成 分 ( 五 ) 洗 燙 處 理 方 法 四 纖 維 成 分 標 示 之 規 定 : ( 一 ) 天 然 或 人 造 纖 維 之 纖 維 含 量 達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者, 應 標 示 其 纖 維 名 稱 及 重 量 百 分 比 其 重 量 低 於 百 分 之 五 以 下 者, 僅 標 示 其 他 纖 維 但 該 纖 維 足 以 影 響 洗 燙 條 件 或 為 顯 示 產 品 特 性 時 仍 應 標 明 其 纖 維 名 稱 及 重 量 百 分 比 ( 二 ) 纖 維 名 稱 應 以 中 文 學 名 或 慣 用 名 稱 標 示 之, 必 要 時 得 輔 標 法 定 英 文 學 名 ( 詳 如 附 表 ) ( 三 ) 成 套 或 成 組 之 織 品, 可 單 獨 成 為 個 別 商 品 者, 不 論 是 否 由 不 同 材 質 製 成 或 分 開 銷 售, 應 分 別 標 示 纖 維 名 稱 及 重 量 百 分 比 ( 四 ) 由 羊 毛 纖 維 製 成 之 織 品, 其 纖 維 含 量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者, 可 標 示 純 ( 五 ) 纖 維 成 分 分 量 百 分 比 許 可 差 應 在 上 下 百 分 之 三 以 內, 但 裝 飾 24

22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花 樣 副 料 除 外 ( 六 ) 織 品 若 使 用 回 收 羊 毛 或 回 收 蠶 絲 時 應 標 示 回 收 羊 毛 或 回 收 蠶 絲 之 字 樣 及 其 重 量 百 分 比 ( 七 ) 織 品 含 有 裡 布 填 充 物 毛 絨 等 時, 應 分 別 標 明 表 布 裡 布 填 充 物 毛 絨 等 之 纖 維 名 稱 及 其 成 分 重 量 百 分 比 五 洗 燙 處 理 標 示 ( 洗 標 ) 之 規 定 : ( 一 ) 洗 燙 處 理 標 示 ( 洗 標 ) 應 包 含 水 洗 乾 洗 漂 白 乾 燥 熨 燙 之 圖 案 ( 二 ) 洗 滌 處 理 方 式 分 水 洗 及 乾 洗 兩 種, 若 上 開 兩 種 方 式 均 可 使 用 者, 應 兩 種 同 時 標 示, 若 兩 種 均 不 可 使 用 者, 應 標 示 不 可 水 洗 不 可 乾 洗, 或 以 適 當 圖 案 表 示 之 若 其 中 一 種 不 可 使 用 時, 則 應 明 確 標 示 之 ( 三 ) 乾 燥 處 理 方 式 包 含 滾 動 烘 乾 擰 扭 吊 掛 及 平 放 四 種, 經 測 試 織 品 後 僅 選 擇 其 中 一 種 標 示 之 ( 四 ) 洗 標 內 容 應 以 圖 案 為 主, 得 輔 以 必 要 文 字 說 明, 以 補 充 說 明 圖 案 所 無 法 完 全 表 達 之 洗 燙 處 理 方 式 ( 五 ) 成 套 或 成 組 搭 配 之 織 品, 可 分 開 銷 售 或 須 用 不 同 方 式 洗 滌 時, 應 分 別 於 每 件 織 品 上 標 明 洗 燙 處 理 方 式 ( 六 ) 本 基 準 所 使 用 之 洗 標 圖 案 及 其 所 代 表 意 義 如 下 : 25

23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水 洗 說 明 1. 水 洗 ( 機 器 洗 ) 2. 圖 案 中 加 數 字 代 表 洗 滌 時 最 高 水 溫 圖 案 中 未 加 數 字 則 表 示 最 高 水 溫 不 超 過 攝 氏 九 十 度 3. 圖 案 中 加 手 ( ) 的 圖 形 表 示 限 用 手 洗 4. 圖 案 下 方 加 一 短 棒 ( ) 表 示 中 速 洗 滌 縮 短 洗 程 5. 圖 案 下 方 加 二 短 棒 (- -) 表 示 弱 速 洗 滌 縮 短 洗 程 6. 圖 案 中 加 ( ) 的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以 水 洗 7. 標 示 手 洗 之 圖 案 不 得 再 標 示 短 棒 之 圖 形 舉 例 織 品 可 在 機 器 中 水 洗, 最 高 水 溫 不 超 過 攝 氏 九 十 度 織 品 可 在 機 器 中 水 洗, 最 高 水 溫 不 超 過 攝 氏 六 十 度 織 品 可 在 機 器 中 水 洗, 最 高 水 溫 不 超 過 攝 氏 四 十 度, 但 須 中 速 洗 滌 並 縮 短 洗 程 織 品 可 在 機 器 中 水 洗, 最 高 水 溫 不 超 過 攝 氏 四 十 度, 但 須 弱 速 洗 滌 並 縮 短 洗 程 織 品 置 於 水 中, 以 手 洗 滌 ( 若 未 註 明 溫 度 則 表 示 可 用 熱 水, 水 溫 最 高 不 可 超 過 攝 氏 九 十 度 ) 不 可 水 洗 26

24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乾 洗 說 明 1. 乾 洗 ( 其 過 程 中 含 烘 乾 ) 2. 圖 案 中 加 ( 石 油 ) 字 樣 表 示 僅 限 用 石 油 類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但 可 選 擇 不 烘 乾, 應 以 文 字 輔 助 說 明 之 3. 圖 案 中 加 (F) 字 樣 表 示 可 用 石 油 類 或 氟 素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4. 圖 案 中 加 (P) 字 樣 表 示 可 用 石 油 類 氟 素 四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烷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5. 圖 案 中 加 (A) 字 樣 表 示 可 用 所 有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6. 圖 案 下 方 加 一 短 棒 ( ) 表 示 須 中 速 洗 滌 縮 短 洗 程 中 溫 乾 燥 7. 圖 案 下 方 加 二 短 棒 (- -) 表 示 須 弱 速 洗 滌 縮 短 洗 程 低 溫 乾 燥 8. 圖 案 加 ( ) 的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以 乾 洗 舉 例 限 用 石 油 類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可 用 石 油 類 或 氟 素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可 用 石 油 類 氟 素 四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烷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27

25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可 用 所 有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限 用 石 油 類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但 須 中 速 洗 滌 縮 短 洗 程, 中 溫 乾 燥 可 用 石 油 類 氟 素 四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烷 溶 劑 乾 洗, 但 須 弱 速 洗 滌 縮 短 洗 程 低 溫 乾 燥 不 可 以 乾 洗 28

26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漂 白 說 明 1. 漂 白 2.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漂 白 3. 圖 案 中 加 ( 氯 ) 字 樣 及 ( ) 的 圖 案 表 示 不 可 用 含 氯 漂 白 劑, 但 可 用 含 氧 漂 白 劑 漂 白 舉 例 可 用 一 般 漂 白 劑 漂 白 ( 含 氯 及 含 氧 漂 白 劑 ) 不 可 漂 白 不 可 用 含 氯 漂 白 劑 漂 白, 但 可 用 含 氧 漂 白 劑 漂 白 29

27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乾 燥 ( 一 ) 說 明 1 水 洗 機 器 滾 動 烘 乾 2. 圖 案 中 加 ( 低 ) 表 示 最 高 溫 度 不 可 超 過 攝 氏 六 十 度 3. 圖 案 中 加 ( 中 ) 表 示 最 高 溫 度 不 可 超 過 攝 氏 七 十 度 4.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烘 乾 5. 圖 案 中 未 加 任 何 文 字 及 符 號 表 示 最 高 溫 度 不 可 超 過 攝 氏 九 十 度 舉 例 可 用 機 器 烘 乾,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攝 氏 九 十 度 可 用 機 器 烘 乾,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攝 氏 六 十 度 可 用 機 器 烘 乾,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攝 氏 七 十 度 不 可 烘 乾 30

28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乾 燥 ( 二 ) 說 明 1. 擰 扭 2.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擰 扭 舉 例 用 手 擰 扭 去 掉 多 餘 水 份, 或 短 時 間 弱 速 脫 水 不 可 擰 扭 或 脫 水, 只 能 以 手 輕 擠 多 餘 水 份 後 平 放 乾 燥 31

29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乾 燥 ( 三 ) 說 明 1. 吊 掛 晾 乾 2.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須 於 陰 涼 處 吊 掛 晾 乾 3.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吊 掛 晾 乾 舉 例 脫 水 後 吊 掛 晾 乾 脫 水 後 於 陰 涼 處 吊 掛 晾 乾 不 可 吊 掛 晾 乾 32

30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乾 燥 ( 四 ) 說 明 1. 平 放 乾 燥 2.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須 於 陰 涼 處 平 放 乾 燥 3. 圖 案 中 加 ( ) 圖 形 表 示 不 可 平 放 乾 燥 舉 例 脫 水 後 平 放 乾 燥 脫 水 後 於 陰 涼 處 平 放 乾 燥 不 可 平 放 乾 燥 33

31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洗 標 圖 案 意 義 熨 燙 說 明 1. 熨 燙 2. 圖 案 中 加 數 字 表 示 最 高 使 用 溫 度 3. 圖 案 下 方 加 ( ) 表 示 熨 燙 時 須 於 織 物 上 墊 一 層 布 4. 圖 案 中 加 ( ) 表 示 不 可 熨 燙 5. 圖 案 中 未 加 任 何 文 字 及 符 號 表 示 最 高 溫 度 不 可 超 過 攝 氏 二 一 度 舉 例 可 熨 燙,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攝 氏 一 二 度 熨 燙 時 須 於 織 物 上 墊 一 層 布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攝 氏 一 五 度 不 可 熨 燙 34

32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六 標 示 方 法 如 下 : ( 一 )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應 於 商 品 本 體 上 附 縫 標 籤 附 掛 或 於 內 外 包 裝 上 標 明 之 但 進 口 特 定 紡 織 品 之 產 地 標 示, 應 依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之 公 告 規 定 辦 理 ( 二 ) 第 三 點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規 定 之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應 採 用 經 洗 滌 後 不 破 損, 字 體 不 褪 色 之 標 籤, 附 縫 於 商 品 本 體 上, 其 位 置 應 明 顯 易 見 其 為 包 裝 商 品 時, 並 應 於 外 包 裝 上 標 明 之 但 下 列 服 飾 得 以 附 掛 對 照 說 明 書 貼 標 等 其 他 方 式 標 示 之 : 1. 纖 維 製 成 之 手 鉤 ( 織 ) 紗 線 縫 線 繡 線 2. 尺 寸 過 小 的 物 件 會 影 響 整 體 美 感 者 3. 已 附 縫 原 出 口 國 規 定 標 示 之 進 口 商 品 4. 成 捲 用 布 ( 三 ) 廠 商 販 賣 非 整 匹 之 衣 服 或 家 飾 用 布 時, 應 檢 附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 一 ) 至 ( 五 ) 之 資 料 供 消 費 者 參 考 ( 四 ) 本 商 品 之 標 示, 其 所 用 之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得 輔 以 外 文 七 本 基 準 自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本 基 準 修 正 規 定 自 公 告 後 六 個 月 施 行 35

33 織 品 標 示 基 準 棉 木 棉 亞 麻 大 麻 黃 麻 苧 麻 馬 尼 拉 麻 皮 革 毛 皮 嫘 縈 或 多 元 椔 纖 維 醋 酸 纖 維 三 醋 酸 纖 維 尼 龍 聚 醯 胺 纖 維 蠶 絲 羊 毛 改 質 亞 克 力 纖 維 ( 含 acrylonitrile 35%-85% 者 ) 聚 乙 烯 芳 香 族 聚 醯 胺 纖 維 彈 性 纖 維 聚 酯 纖 維 聚 丙 烯 晴 纖 維 或 亞 克 力 纖 維 ( 含 trile85% 以 上 者 ) 聚 烴 烯 纖 維 聚 丙 烯 橡 膠 金 屬 纖 維 cotton kapok flax hemp jute ramie abaca leather fur rayon or polynosic acetate triacetate nylon polyamide silk wool modacrylic (including acrylontrile 35%-85%) polyethylene aramid elastomeric or spandex polyester acrylic olefin polypropylene rubber metallic 36

34 嬰 兒 床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經 (88) 商 八 八 二 二 四 七 七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經 (93) 商 九 三 二 一 八 七 一 號 公 告 修 正 一 為 建 立 嬰 兒 床 商 品 正 確 標 示, 維 護 生 產 者 信 譽, 保 護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與 使 用 者 之 安 全, 特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基 準 二 本 基 準 所 稱 嬰 兒 床 商 品 係 指 : 供 出 生 後 二 十 四 個 月 以 內 嬰 兒 睡 眠 或 保 育 用 之 嬰 兒 床 其 類 型 如 下 : ( 一 ) 專 用 型 : 主 要 作 為 嬰 兒 臥 床 之 用 者 ( 二 ) 護 欄 兼 用 型 : 取 下 床 板 後, 可 作 為 限 制 嬰 兒 移 動 範 圍 之 柵 欄 之 用 者 1. 單 式 : 僅 取 下 床 板 即 可 作 為 護 欄 者 2. 雙 式 : 側 框 為 雙 重 摺 疊 構 造, 可 組 合 為 更 大 面 積 之 護 欄 者 3. 搖 籃 型 : 適 用 於 一 般 家 庭, 供 出 生 六 個 月 以 內 之 嬰 兒 睡 眠 或 保 育 之 用 者 三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 ( 一 ) 商 品 名 稱 及 型 號 ( 二 ) 嬰 兒 床 尺 度 與 床 板 厚 度 及 最 大 容 許 載 重 量 ( 三 ) 製 造 年 月 37

35 嬰 兒 床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 四 ) 製 造 廠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及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代 理 商 進 口 商 或 經 銷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原 始 製 造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原 始 製 造 國 ( 五 ) 適 用 之 年 齡 ( 以 月 為 單 位 ) ( 六 ) 主 要 材 質 ( 七 ) 使 用 方 法, 應 含 裝 配 調 整 維 護 及 收 合 等 操 作 方 法 ( 八 ) 注 意 事 項 及 緊 急 處 理 方 法 ( 九 ) 警 告 標 示, 其 內 容 詳 如 本 基 準 第 四 條 第 七 款 ; 如 有 危 害 使 用 者 安 全 之 虞 者, 應 另 標 明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 十 ) 具 電 動 裝 置 者, 應 另 依 電 器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標 示 四 標 示 方 法 : ( 一 ) 標 示 事 項 應 標 示 於 本 體 明 顯 之 處, 且 以 不 易 磨 損 之 固 定 標 籤 或 印 刷 標 示, 但 使 用 方 法 得 以 說 明 書 方 式 標 示 ( 二 ) 標 示 所 用 之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得 輔 以 外 文 ( 三 ) 標 示 所 用 之 文 字 及 數 字, 應 大 於 0.25 公 分 0.25 公 分 ( 四 ) 標 示 內 容 應 以 清 晰 簡 明 易 懂 之 字 體 文 字 或 圖 解 說 明 之 ( 五 ) 進 口 嬰 兒 床 出 售 或 外 銷 嬰 兒 床 改 內 銷 時, 除 應 依 本 基 準 規 定 標 示 外 ; 並 應 將 原 標 示 或 說 明 書 翻 譯 為 中 文, 其 內 容 不 得 較 原 產 地 之 標 示 或 說 明 書 簡 略 ( 六 ) 警 告 標 示 所 用 之 字 體 或 符 號, 其 顏 色 應 與 底 色 不 同 且 易 於 辨 識, 警 告 或 注 意 二 字 字 體 應 大 於 0.5 公 分 0.5 公 分 ( 七 ) 警 告 標 示 之 文 字 內 容 如 下 : 1. 警 告! 折 疊 或 調 整 嬰 兒 床 時, 應 將 嬰 兒 抱 開 2. 警 告! 嬰 兒 床 之 內 側 及 外 側 四 周 不 得 放 置 嬰 兒 可 踏 上 或 抓 起 之 物 品 3. 警 告! 嬰 兒 床 應 放 置 在 平 坦 之 地 面 上, 且 其 附 近 不 得 使 用 火 爐 電 爐 等 危 險 物 4. 警 告! 嬰 兒 床 不 得 裝 設 繩 子 或 容 易 脫 落 之 危 險 物 38 ( 八 )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例 舉 如 下 :

36 嬰 兒 床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1. 具 有 可 收 縮 折 疊 或 高 度 調 整 之 功 能 者 : 警 告! 使 用 前 應 確 實 固 定 各 機 件 以 確 保 安 全 2. 具 有 附 加 或 懸 掛 之 裝 置 或 零 組 件 者 ( 如 蚊 帳 ): 警 告! 附 加 裝 置 或 零 組 件 時 應 確 認 該 裝 置 不 會 被 嬰 兒 觸 拉 3. 護 欄 兼 用 型 之 嬰 兒 床 : 警 告! 當 嬰 兒 能 抓 住 站 立 時, 應 取 下 床 板 使 用 4. 床 板 高 度 可 調 整 之 嬰 兒 床 : 警 告! 當 嬰 兒 能 抓 住 站 立 時, 床 板 上 面 至 上 橫 桿 之 高 度 須 調 整 至 60 公 分 以 上 5. 裝 置 有 腳 輪 之 嬰 兒 床 : 警 告! 使 用 時 應 固 定 腳 輪 6. 具 搖 擺 裝 置 之 嬰 兒 床 : 警 告! 本 商 品 不 適 合 能 自 行 爬 出 搖 床 之 嬰 兒 使 用 警 告! 適 用 於 體 重 不 超 過 xx 公 斤 之 嬰 兒 ( 依 最 大 容 許 載 重 量 標 示 之 ) 警 告! 無 成 人 看 顧 下 使 用 時 應 鎖 定 擺 動 裝 置 警 告! 不 得 安 裝 或 懸 吊 物 品 7. 附 有 易 燃 性 材 料 床 墊 之 嬰 兒 床 : 警 告! 應 遠 離 火 源 五 本 基 準 自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39

37 嬰 兒 學 步 車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經 (87) 商 八 七 二 一 七 九 一 三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經 (93) 商 九 三 二 一 八 七 一 號 公 告 修 正 一 為 建 立 嬰 兒 學 步 車 正 確 標 示, 維 護 生 產 者 信 譽, 保 護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與 使 用 者 之 安 全, 特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基 準 但 外 銷 嬰 兒 學 步 車 商 品 得 依 輸 入 國 規 定 標 示 之 二 本 基 準 所 稱 嬰 兒 學 步 車, 係 指 適 用 於 出 生 後 七 個 月 以 上 十 五 個 月 以 下 之 嬰 兒, 供 其 乘 坐, 可 自 由 朝 各 方 向 移 動, 以 輔 助 其 學 習 走 路 之 裝 置 三 應 標 示 事 項 : ( 一 ) 商 品 名 稱 及 型 號 ( 二 ) 製 造 年 月 ( 三 ) 製 造 廠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及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代 理 商 進 口 商 或 經 銷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原 始 製 造 廠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原 始 製 造 國 ( 四 ) 適 用 之 年 齡 ( 以 月 為 單 位 ) 及 最 大 容 許 載 重 量 ( 五 ) 主 要 材 質 或 成 分 ( 六 ) 使 用 方 法, 包 括 裝 配 使 用 維 護 收 合 調 整 等 之 操 作 方 法 ( 七 ) 注 意 事 項 及 緊 急 處 理 方 法 40

38 嬰 兒 學 步 車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 八 ) 警 告 標 示, 其 內 容 詳 如 本 基 準 第 四 項 第 八 款 ; 如 有 危 害 使 用 者 安 全 之 虞 者, 應 另 明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四 標 示 方 法 : ( 一 ) 標 示 事 項 應 標 示 於 本 體 明 顯 之 處, 且 以 不 易 磨 損 之 固 定 標 籤 標 示 但 使 用 方 法 得 以 說 明 書 方 式 標 示 ( 二 ) 標 示 所 用 之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得 輔 以 外 文 ( 三 ) 標 示 所 用 之 文 字 及 數 字, 應 大 於 2.5mm 2.5mm ( 四 ) 標 示 內 容 應 以 清 晰 簡 明 易 懂 之 字 體 文 字 或 圖 解 說 明 之 ( 五 ) 外 銷 嬰 兒 學 步 車 改 為 內 銷 時, 應 加 中 文 標 示 或 附 中 文 說 明 書 ( 六 ) 進 口 嬰 兒 學 步 車 出 售 時, 應 附 中 文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或 警 告 標 示, 其 內 容 不 得 較 產 地 之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簡 略 ( 七 ) 警 告 標 示 所 用 之 字 體 或 符 號, 其 顏 色 應 與 底 色 不 同 且 易 於 辨 識, 警 告 或 注 意 二 字 字 體 應 大 於 5mm 5mm ( 八 ) 警 告 標 示 之 文 字 內 容 如 下 : 1. 警 告! 勿 於 無 成 人 注 意 下 使 用 2. 警 告! 每 次 使 用 不 宜 超 過 30 分 鐘 3. 警 告! 限 於 無 危 險 障 礙 之 平 地 使 用 4. 警 告! 使 用 時, 應 確 認 嬰 兒 雙 腳 著 地 5. 警 告! 搬 動 時, 應 先 將 嬰 兒 抱 離 6. 警 告! 使 用 時, 應 遠 離 樓 梯 門 檻 斜 坡 及 水 池 7. 警 告! 使 用 時, 應 遠 離 火 爐 電 熱 器 等 熱 源 ( 九 )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 凡 易 產 生 特 定 傷 害 之 嬰 兒 學 步 車, 應 加 標 下 列 警 告 標 示 : 種 類 1. 具 有 可 收 縮 或 折 疊 功 能 者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內 容 警 告! 使 用 前 應 確 實 豎 立 及 固 定 各 機 件, 以 確 保 安 全 2. 附 有 玩 具 者 警 告! 應 防 止 嬰 兒 吞 食 五 本 基 準 自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41

39 手 推 嬰 兒 車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經 (85) 商 八 五 二 二 六 八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經 (93) 商 九 三 二 一 八 七 一 號 公 告 修 正 一 為 建 立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正 確 標 示, 維 護 生 產 者 信 譽, 保 護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與 使 用 者 之 安 全, 特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基 準 但 外 銷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品 得 依 輸 入 國 規 定 標 之 二 本 基 準 所 稱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係 指 : ( 一 ) 附 有 車 輛, 可 載 運 六 個 月 以 上 嬰 幼 兒 並 使 嬰 幼 兒 保 持 坐 姿 之 車 台 (STROLLERS) ( 二 ) 附 有 車 輛, 可 載 運 嬰 兒 之 坐 臥 可 調 之 車 台 (CARRIAGES) ( 三 ) 附 有 車 輛 及 背 帶, 可 手 推 及 肩 背 之 嬰 幼 兒 載 具 三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商 品 應 標 示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產 品 名 稱 及 型 號 ( 二 ) 製 造 年 份 ( 三 ) 製 造 廠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及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代 理 商 進 口 商 或 經 銷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原 始 製 造 廠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原 始 製 造 國 ( 四 ) 適 用 之 年 齡 ( 以 月 為 單 位 ) 及 最 大 容 許 載 重 量 42

40 手 推 嬰 兒 車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 五 ) 主 要 成 分 或 材 質 ( 六 ) 使 用 方 法 ( 得 以 另 行 印 製 使 用 說 明 書 ) ( 七 ) 注 意 事 項 及 緊 急 處 理 方 法 ( 八 ) 有 危 害 使 用 者 安 全 或 健 康 之 虞 者, 應 標 明 警 告 標 示 或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四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商 品 應 依 下 列 方 法 標 示 : ( 一 ) 標 示 事 項 應 標 示 於 本 體 明 顯 之 處, 且 以 不 易 磨 損 之 固 定 標 籤 標 示 ( 二 ) 標 示 所 用 之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得 輔 以 外 文 ( 三 ) 標 示 所 用 之 文 字 及 數 字, 應 大 於 2.5mm 2.5mm ( 四 ) 標 示 內 容 應 以 清 晰 簡 明 易 懂 之 字 體 文 字 或 圖 解 說 明 之 ( 五 ) 外 銷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商 品 改 為 內 銷 時, 應 加 中 文 標 示 或 附 中 文 說 明 書 ( 六 ) 進 口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商 品 出 售 時, 應 附 中 文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或 警 告 標 示, 其 內 容 不 得 較 原 產 地 之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簡 略 ( 七 ) 警 告 標 示 所 用 之 字 體 或 符 號, 其 顏 色 應 與 底 色 不 同 且 易 於 辨 識, 警 告 或 注 意 二 字 字 體 應 大 於 5mm 5mm ( 八 ) 警 告 標 示 之 種 類 及 文 字 內 容 範 例 如 下 : 種 類 警 告 標 示 內 容 (1) 警 告! 不 得 將 嬰 幼 兒 單 獨 留 置 車 上 無 人 看 護 (2) 警 告! 本 產 品 不 適 用 於 未 滿 六 個 月 大 以 下 的 孩 1. 可 載 運 嬰 幼 兒 並 使 嬰 幼 兒 保 持 坐 姿 之 車 台 (STROLLERS) 童 (3) 警 告! 不 得 附 載 其 他 的 嬰 幼 兒 物 品 或 附 件 於 推 車 上 ( 除 非 該 推 車 設 計 有 此 功 能 ) (4) 警 告! 超 載 或 不 正 確 的 折 疊 及 使 用 非 經 核 准 的 零 附 件 都 可 能 造 成 車 台 損 壞 故 障 或 不 安 全, 請 務 必 閱 讀 製 造 商 之 說 明 書 (5) 警 告! 安 全 帶 或 束 縛 系 統 必 須 正 確 扣 合 及 使 用 43

41 手 推 嬰 兒 車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種 類 1. 可 載 運 嬰 幼 兒 並 使 嬰 幼 兒 保 持 坐 姿 之 車 台 (STROLLERS) 警 告 標 示 內 容 (6) 警 告! 欲 調 整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時, 務 必 先 確 定 已 將 嬰 幼 兒 移 開, 否 則 可 能 造 成 嬰 幼 兒 受 傷 (7) 警 告! 禁 止 於 樓 梯 間 使 用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8) 警 告! 使 用 時 應 遠 離 高 溫 水 池 或 電 源 之 附 近 範 圍 (9) 警 告! 不 可 讓 嬰 幼 兒 站 立 (10) 警 告! 不 可 將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放 置 於 馬 路 坡 道 或 危 險 場 所 (11) 警 告! 嬰 幼 兒 乘 坐 於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內 時, 不 可 將 整 個 車 台 往 上 提 (1) 警 告! 不 得 將 嬰 幼 兒 單 獨 留 置 車 上 無 人 看 護 (2) 警 告! 不 得 附 載 其 他 的 嬰 幼 兒 物 品 或 附 件 於 推 車 上 ( 除 非 該 推 車 設 計 有 此 功 能 ) (3) 警 告! 超 載 或 不 正 確 的 折 疊 及 使 用 非 經 核 准 的 零 附 件 都 可 能 造 成 車 台 損 壞 故 障 或 不 安 全, 請 務 必 閱 讀 製 造 商 之 說 明 書 (4) 警 告! 安 全 帶 或 束 縛 系 統 必 須 正 確 的 扣 合 及 使 用 2. 可 載 運 嬰 幼 兒 且 設 計 坐 臥 可 調 之 車 台 (CARRIAGES) (5) 警 告! 當 調 整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上 之 任 何 可 活 動 配 件 時 必 須 確 定 嬰 幼 兒 的 肢 體 與 車 台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6) 警 告! 嬰 幼 兒 可 能 會 滑 入 足 底 部 分 的 缺 口 或 造 成 窒 息 ( 如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並 無 缺 口 或 使 用 平 躺 時 其 所 有 缺 口 會 自 動 縮 小, 則 不 必 標 示 上 述 警 告 文 字 ) (7) 警 告! 禁 止 於 樓 梯 間 使 用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8) 警 告! 使 用 時 應 遠 離 高 溫 水 池 或 電 源 之 附 近 範 圍 (9) 警 告! 不 可 讓 嬰 幼 兒 站 立 44

42 手 推 嬰 兒 車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種 類 2. 可 載 運 嬰 幼 兒 且 設 計 坐 臥 可 調 之 車 台 (CARRIAGES) 3. 附 有 車 輛 及 背 帶, 可 手 推 及 肩 背 之 嬰 幼 兒 載 具 警 告 標 示 內 容 (10) 警 告! 不 可 將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放 置 於 馬 路 坡 道 或 危 險 場 所 (11) 警 告! 嬰 幼 兒 乘 坐 於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內 時, 不 可 將 整 個 車 台 往 上 提 (1) 警 告! 不 得 將 嬰 幼 兒 單 獨 留 置 車 上 無 人 看 護 (2) 警 告! 不 得 同 時 乘 坐 二 位 以 上 嬰 幼 兒 或 附 載 其 他 物 品 附 件 於 推 車 上 ( 除 非 該 推 車 設 計 有 此 功 能 ) (3) 警 告! 超 載 或 不 正 確 的 折 疊 及 使 用 非 經 核 准 的 零 附 件 都 可 能 造 成 車 台 損 壞 故 障 或 不 安 全, 請 務 必 閱 讀 製 造 商 之 說 明 書 (4) 警 告! 安 全 帶 或 束 縛 系 統 必 須 正 確 的 扣 合 及 使 用 (5) 警 告! 當 調 整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上 之 任 何 可 活 動 配 件 或 背 帶 時 必 須 確 定 嬰 幼 兒 的 肢 體 與 車 台 或 背 帶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6) 警 告! 禁 止 於 樓 梯 間 使 用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7) 警 告! 使 用 時 應 遠 離 高 溫 水 池 或 電 源 之 附 近 範 圍 (8) 警 告! 不 可 讓 嬰 幼 兒 站 立 (9) 警 告! 不 可 將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放 置 於 馬 路 坡 道 或 危 險 場 所 (10) 警 告! 不 使 用 肩 帶 方 式 時, 應 確 實 將 背 帶 收 好, 使 嬰 幼 兒 無 法 接 觸 45

43 手 推 嬰 兒 車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 九 )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 凡 易 產 生 特 定 傷 害 之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應 依 上 款 及 下 列 規 定 加 上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種 類 1. 具 不 透 氣 材 質 製 作 之 篷 罩 2. 具 腰 部 及 胯 部 雙 重 式 之 安 全 皮 帶 3. 設 計 可 同 時 乘 作 二 人 之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4. 具 備 煞 車 或 制 動 系 統 之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5. 具 有 置 物 架 或 掛 勾 之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6. 具 有 玩 具 附 件 之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7. 具 有 可 收 縮 或 折 疊 車 台 設 計 之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內 容 警 告! 加 裝 篷 罩 時, 應 注 意 透 氣 以 免 造 成 窒 息 警 告! 嬰 幼 兒 應 同 時 使 用 腰 部 及 胯 部 的 安 全 帶 警 告! 當 同 時 乘 坐 二 位 嬰 幼 兒 時, 必 須 坐 於 指 定 的 位 置 警 告! 停 置 此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時 務 必 確 實 使 用 所 有 之 制 動 裝 置 警 告! 本 置 物 架 掛 勾 限 載 重 量 之 物 品 此 重 量 限 制 由 廠 商 依 設 計 之 安 全 規 範 自 行 訂 定 ) 警 告! 應 防 止 嬰 幼 兒 吞 食 或 不 當 使 用 玩 具 警 告! 使 用 前 應 確 實 豎 立 及 固 定 各 機 件 以 確 保 安 全 8. 含 有 易 燃 材 料 之 手 推 嬰 幼 兒 車 1. 警 告! 遠 離 火 源 及 2. 火 燄 標 誌 五 本 基 準 自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起 施 行 46

44 玩 具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經 (82) 商 二 二 八 一 五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經 (84) 商 八 四 二 二 五 四 一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經 (93) 商 九 三 二 一 八 七 一 號 公 告 修 正 一 為 建 立 玩 具 正 確 標 示, 維 護 生 產 者 信 譽, 保 護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與 使 用 者 之 安 全, 特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基 準 但 外 銷 玩 具 得 依 進 口 國 及 我 國 出 口 相 關 規 定 標 示 之 二 本 基 準 所 稱 玩 具, 係 指 凡 適 用 於 十 四 歲 以 下 兒 童 玩 耍 遊 戲 之 物 體, 包 括 玩 偶 積 木 兒 童 車 嗜 好 玩 具 及 組 合 玩 具 等 而 言 三 玩 具 商 品 應 標 示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玩 具 名 稱 ( 二 ) 製 造 廠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及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代 理 商 進 口 商 或 經 銷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原 始 製 造 廠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原 始 製 造 國 ( 三 ) 主 要 成 分 或 材 質 47

45 玩 具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 四 ) 適 用 之 年 齡 ( 五 ) 使 用 方 法 或 注 意 事 項 ( 六 ) 有 危 害 使 用 者 之 安 全 或 健 康 之 虞 者, 應 標 明 警 告 標 示 或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四 玩 具 商 品 應 依 下 列 方 法 標 示 : ( 一 ) 市 售 玩 具 之 標 示, 應 於 本 體 上 標 示 為 原 則 但 無 法 於 本 體 上 標 示 者, 應 於 包 裝 或 說 明 書 上 或 以 附 掛 之 方 式 標 示 之 ( 二 ) 玩 具 標 示 所 用 之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得 輔 以 外 文 ( 三 ) 玩 具 之 標 示, 應 使 用 清 晰 簡 明 易 懂 之 字 體 文 字 或 圖 解 說 明 之 ( 四 ) 外 銷 玩 具 改 為 內 銷 時, 應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加 中 文 標 示 或 附 中 文 說 明 書 ( 五 ) 進 口 玩 具 出 售 時, 應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規 定 附 中 文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或 警 告 標 示, 其 內 容 不 得 較 原 產 地 之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簡 略 ( 六 ) 警 告 標 示 所 使 用 之 字 體, 其 顏 色 應 與 底 色 不 同 且 易 辨 識, 警 告 或 注 意 二 字 字 體 應 大 於 5mm 5mm, 內 容 文 字 1.5mm 1.5mm 以 上 其 種 類 及 文 字 內 容 範 例 如 下 表 : 玩 具 種 類 警 告 標 示 內 容 1. 內 含 小 物 件 玩 具 2. 功 能 性 玩 具 ( 如 縫 紉 機 等 ) 3. 模 仿 具 有 保 護 功 能 之 玩 具 ( 如 護 目 鏡 潛 水 鏡 機 車 頭 盔 安 全 帽 等 ) 警 告 : 本 玩 具 不 適 合 三 十 六 個 月 以 下 兒 童 使 用 警 告 : 必 須 在 成 年 人 直 接 監 護 下 使 用 (1) 警 告 : 意 外 時 無 保 護 功 能 或 (2) 警 告 : 對 紫 外 線 無 保 護 功 能 4. 風 箏 及 其 他 飛 行 玩 具 警 告 : 禁 止 在 高 壓 電 線 附 近 使 用 48

46 玩 具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玩 具 種 類 警 告 標 示 內 容 5. 水 上 玩 具 6. 附 有 線 繩 彈 性 繩 索, 可 繫 於 搖 籃 搖 床 或 嬰 兒 手 推 車 上 之 玩 具 7. 拋 射 體 或 發 射 玩 具 8. 模 仿 烹 飪 玩 具 警 告 : 只 可 供 兒 童 在 淺 水 中 使 用, 並 需 在 成 年 人 監 護 下 使 用 ( 若 屬 吹 氣 式 玩 具, 標 示 位 置 應 與 吹 嘴 距 離 不 得 超 過 10mm) 警 告 : 為 防 止 可 能 纏 結 孩 童 頸 部 造 成 窒 息 傷 害, 請 在 成 年 人 監 護 下 使 用 警 告 : 不 得 對 人 體 發 射 拋 射 體 前 端 不 得 改 裝 尖 銳 物 並 需 在 成 年 人 監 護 下 使 用 警 告 : 本 玩 具 不 得 接 觸 火 源, 並 請 成 年 人 在 旁 監 護 使 用 ( 七 )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 易 產 生 特 定 傷 害 或 公 認 有 害 物 質 之 玩 具, 應 依 上 款 及 下 列 規 定 加 上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玩 具 種 類 特 殊 警 告 標 示 內 容 1. 使 用 蒸 氣 壓 力 之 玩 具 2. 以 直 流 電 帶 動 之 玩 具 或 經 整 流 器 充 電 或 帶 動 之 玩 具 3. 漂 浮 玩 具 ( 如 內 胎 浮 床 吹 氣 小 艇 等 ) 注 意 : 本 玩 具 之 最 大 操 作 壓 力 為 大 氣 壓 力 或 公 斤 力 平 方 公 分 警 告 : 兒 童 不 得 觸 摸 及 拆 卸 注 意 : 本 玩 具 不 是 救 生 器 具, 不 得 作 為 救 生 用 品 4. 含 有 二 乙 二 醇 之 玩 具 警 告 : 吞 嚥 時 有 害 人 體 5. 含 有 乙 二 醇 之 玩 具 警 告 : 吞 嚥 會 造 成 致 死 傷 害 6. 含 有 甲 醇 之 玩 具 (1) 警 告 : 危 險 : 蒸 氣 有 害 人 體 吞 嚥 時 可 能 造 成 失 明 或 致 死 傷 害 及 (2) 警 告 : 有 毒 49

47 玩 具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7. 含 有 苯 甲 苯 二 甲 苯 或 石 油 餾 分 物 ( 如 煤 油 礦 油 粗 揮 發 油 汽 油 礦 油 精 溶 劑 ) 之 玩 具 8. 含 有 松 節 油 之 玩 具 9. 附 有 熱 源 裝 置 之 玩 具 10. 化 學 玩 具 11. 玩 具 煙 火 (1) 警 告 : 危 險 : 蒸 氣 有 害 人 體 及 (2) 警 告 : 有 毒 警 告 : 危 險 : 吞 嚥 時 會 造 成 致 死 傷 害 警 告 : 本 玩 具 附 有 熱 裝 置, 可 產 生 高 熱, 請 勿 直 接 觸 摸 警 告 : 本 玩 具 適 合 於 十 歲 以 上 兒 童 使 用, 並 需 在 成 年 人 監 護 下 使 用 警 告 : 不 可 朝 向 人 體 發 射, 不 可 將 煙 火 置 於 口 袋 中 12. 含 有 極 易 燃 材 料 之 玩 具 (1) 警 告 : 請 遠 離 火 源 及 (2) 火 焰 標 誌 五 基 準 自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起 施 行 50

48 文 具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經 (89) 商 八 九 二 一 一 二 六 八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經 (93) 商 九 三 二 一 八 七 一 號 公 告 修 正 一 為 建 立 文 具 商 品 正 確 標 示, 維 護 生 產 者 信 譽, 保 護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與 使 用 者 之 安 全, 特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基 準 惟 外 銷 文 具 商 品 得 依 輸 入 國 規 定 標 示 之 二 本 基 準 所 稱 文 具 係 指 紙 質 木 質 金 屬 塑 ( 橡 ) 膠 化 學 油 墨 等 為 基 材 供 書 寫 辦 公 或 教 育 用 之 商 品, 依 性 質 分 為 二 類 : ( 一 ) 特 殊 性 文 具 商 品 : 包 括 具 有 危 險 性 化 學 ( 毒 ) 性 或 時 效 性 之 下 列 文 具 商 品 : 1. 化 學 類 文 具 ( 含 揮 發 性 有 機 溶 劑 或 公 告 列 管 之 有 毒 化 學 物 質 ): 如 修 正 液 油 性 筆 印 台 等 2. 黏 著 類 文 具 : 如 快 乾 膠 瞬 間 膠 樹 脂 雙 面 膠 漿 糊 等 3. 金 屬 類 文 具 及 刀 具 : 如 圖 釘 大 頭 針 削 鉛 筆 機 鉛 筆 刨 美 工 刀 剪 刀 刀 片 拆 信 刀 等 4. 光 學 類 文 具 : 如 雷 射 筆 等 5.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特 殊 文 具 商 品 ( 二 ) 一 般 性 文 具 商 品 : 前 款 以 外 之 文 具 商 品 51

49 文 具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三 應 標 示 事 項 ( 一 ) 一 般 性 文 具 商 品 應 標 示 事 項 : 1. 商 品 名 稱 2. 製 造 廠 商 之 名 稱 及 電 話 ;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代 理 商 進 口 商 或 經 銷 商 之 名 稱 電 話 原 始 製 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原 始 製 造 地 ( 二 ) 特 殊 性 文 具 商 品 應 標 示 事 項 : 1. 商 品 名 稱 2. 製 造 廠 商 之 名 稱 及 電 話 ;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代 理 商 進 口 商 或 經 銷 商 之 名 稱 電 話 原 始 製 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原 始 製 造 地 3. 主 要 用 途 及 使 用 方 法 ( 使 用 方 法 得 另 行 印 製 使 用 說 明 書 ) 4. 主 要 材 質 或 成 分 5. 注 意 事 項 或 緊 急 處 理 方 法 6. 有 效 日 期 ( 限 化 學 類 及 黏 著 類 文 具 標 示 之 ) 7. 警 告 標 示 四 文 具 應 依 下 列 方 法 標 示 ( 一 ) 標 示 事 項 應 以 固 定 標 籤 印 刷 標 示 或 吊 牌 ( 掛 牌 ) 標 示 於 本 體 或 最 小 單 位 包 裝 之 明 顯 處 ( 二 ) 標 示 所 用 之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得 輔 以 外 文 ( 三 ) 標 示 所 用 之 文 字 及 數 字, 應 大 於 0.15 公 分 0.15 公 分 ( 四 ) 標 示 事 項 應 以 清 晰 簡 明 易 懂 之 字 體 文 字 或 圖 解 說 明, 以 利 識 別 ( 五 ) 進 口 文 具 出 售 時 或 外 銷 文 具 改 為 內 銷 時, 應 附 中 文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其 內 容 不 得 較 原 產 地 之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簡 略 ( 六 ) 警 告 標 示 所 用 之 字 體 或 符 號, 其 顏 色 應 與 底 色 不 同 且 易 於 辨 識, 警 告 或 注 意 二 字 字 體 不 應 小 於 ( 含 )0.3 公 分 0.3 公 分, 其 種 類 及 文 字 內 容 範 例 如 下 表 : 52

50 文 具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1. 修 正 液 2. 雷 射 筆 3. 快 乾 膠 文 具 種 類 警 告 標 示 內 容 範 例 警 告 應 於 通 風 良 好 處 使 用 警 告 勿 置 於 高 溫 或 日 照 警 告 使 用 時 雷 射 光 勿 對 人 眼 睛 警 告 應 於 通 風 良 好 處 使 用 警 告 請 勿 吞 食 五 本 基 準 自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53

51 電 器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經 (85) 商 八 五 二 二 四 八 二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經 (93) 商 九 三 二 一 八 七 一 號 公 告 修 正 一 為 促 進 電 器 商 品 正 確 標 示, 維 護 生 產 者 信 譽, 保 護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與 使 用 者 之 安 全, 特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基 準, 明 定 電 器 商 品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及 標 示 方 法 但 外 銷 商 品 得 依 輸 入 國 規 定 標 示 之 二 本 基 準 適 用 於 家 用 與 類 似 目 的 之 電 熱 電 動 及 其 組 合 器 具 或 以 電 磁 感 應 之 製 品 及 其 零 組 件 ( 適 用 種 類 品 目 表 詳 如 附 件 ) 三 電 器 製 品 類 之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 ( 一 ) 商 品 名 稱 及 型 號 ( 二 ) 額 定 電 壓 (V) 及 額 定 頻 率 (Hz) ( 三 ) 總 額 定 消 耗 電 功 率 或 額 定 輸 入 電 流 ( 四 ) 製 造 年 份 及 製 造 號 碼 ( 五 ) 生 產 國 別 或 地 區 ( 六 ) 規 格 ( 七 ) 注 意 事 項 或 警 語 ( 八 ) 使 用 方 法 及 緊 急 處 理 方 法 54

52 電 器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 九 ) 製 造 或 委 製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製 造 或 委 製 廠 商 名 稱 進 口 商 ( 或 代 理 商 )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四 零 組 件 類 之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 ( 一 ) 商 品 名 稱 及 型 號 ( 二 ) 額 定 電 壓 (V) ( 無 則 免 標 ) ( 三 ) 規 格 ( 四 ) 生 產 國 別 或 地 區 ( 五 ) 製 造 或 委 製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製 造 或 委 製 廠 商 名 稱 生 產 國 別 進 口 商 ( 或 代 理 商 )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五 標 示 方 法 : ( 一 ) 電 器 製 品 類 : 1. 本 基 準 第 三 項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之 ( 一 ) 至 ( 五 ), 應 於 商 品 本 體 上 標 示, 其 標 示 位 置 應 於 正 常 安 裝 使 用 後 明 顯 易 見, 並 具 牢 固 性, 其 使 用 之 材 質 應 不 易 毀 損 2. 本 基 準 第 三 項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之 ( 六 ) 至 ( 九 ), 應 於 商 品 本 體 上 或 內 外 包 裝 或 說 明 書 上 標 明 之 ( 二 ) 零 組 件 類 : 1. 本 基 準 第 四 項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之 ( 二 ) 至 ( 三 ), 應 於 商 品 本 體 上 標 示, 其 標 示 位 置 應 於 明 顯 易 見 並 具 牢 固 性 2. 本 基 準 第 四 項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之 ( 一 ) ( 四 ) 至 ( 五 ), 應 於 商 品 本 體 上 或 內 外 包 裝 或 說 明 書 標 明 之 ( 三 ) 本 商 品 之 標 示 ( 含 面 板 操 作 之 文 字 ), 其 所 使 用 之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得 輔 以 外 文 但 單 位 及 符 號 得 依 相 關 國 家 標 準 之 規 定 標 示 ( 四 ) 進 口 商 品 其 原 有 標 示 文 字 不 得 塗 毀 或 掩 蓋 ( 五 ) 進 口 商 品 出 售 時, 應 附 中 文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或 警 告 標 示, 但 內 容 不 得 較 原 產 地 之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簡 略 六 本 基 準 自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適 用 55

53 電 器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附 件 電 器 商 品 適 用 種 類 品 目 表 商 品 種 類 品 名 電 器 製 品 類 零 組 件 類 電 暖 器 飲 水 機 電 壺 ( 含 電 熱 水 器 開 飲 機 ) 電 熨 斗 冷 氣 機 烤 箱 烤 器 烤 麵 包 機 電 咖 啡 壺 或 茶 具 燈 具 照 明 設 備 電 鍋 電 熱 水 器 吹 風 機 補 蚊 燈 電 毯 洗 牙 機 洗 碗 機 烘 碗 機 烘 手 機 電 梳 ( 電 美 髮 組 ) 迴 帶 機 家 用 電 動 食 品 碾 磨 機 家 用 電 動 食 品 混 合 機 ( 果 汁 機 絞 肉 機 ) 家 用 電 動 榨 汁 機 家 用 排 油 煙 機 電 扇 電 動 刮 鬍 刀 電 動 真 空 吸 塵 器 空 氣 清 淨 機 除 濕 機 電 磁 爐 電 視 機 電 冰 箱 微 波 爐 洗 衣 機 烘 衣 機 脫 水 機 音 響 及 收 錄 音 機 錄 放 影 機 放 映 機 或 幻 燈 機 類 的 自 動 放 送 機 器 電 動 按 摩 器 電 子 防 潮 箱 等 電 池 家 用 開 關 插 座 燈 泡 ( 管 ) 整 流 器 麥 克 風 耳 機 遙 控 器 電 源 延 長 線 安 定 器 等 56

54 資 訊 通 訊 消 費 性 電 子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經 (89) 商 八 九 二 一 二 四 五 七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經 (93) 商 九 三 二 一 八 七 一 號 公 告 修 正 一 為 促 進 資 訊 通 訊 消 費 性 電 子 商 品 正 確 標 示, 維 護 生 產 者 信 譽,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障 使 用 者 之 安 全 便 利, 特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基 準, 明 定 資 訊 通 訊 消 費 性 電 子 商 品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及 標 示 方 法 但 外 銷 商 品 得 依 輸 入 國 規 定 標 示 之 二 本 基 準 所 稱 資 訊 通 訊 消 費 性 電 子 商 品, 指 消 費 者 在 市 場 上 可 購 得 之 個 人 電 腦 及 週 邊 通 訊 及 傳 呼 個 人 消 費 及 娛 樂 性 電 子 等 軟 硬 體 商 品 暨 其 零 組 件 及 耗 材 前 項 商 品 之 適 用 種 類 品 目 詳 如 附 件 三 軟 體 商 品 類 之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 ( 一 ) 軟 體 名 稱 版 本 及 語 文 表 達 方 式 ( 二 ) 系 統 需 求 ( 三 ) 軟 體 功 能 用 途 及 內 容 ( 四 ) 螢 幕 解 析 度 需 求 ( 五 ) 注 意 事 項 及 警 語 57

55 資 訊 通 訊 消 費 性 電 子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 六 ) 製 造 或 委 製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發 行 設 計 或 出 版 廠 商 名 稱 生 產 國 別 進 口 或 代 理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四 硬 體 商 品 類 之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 ( 一 ) 商 品 名 稱 及 型 號 ( 二 ) 額 定 電 壓 (V) 及 額 定 頻 率 (Hz) ( 無 則 免 標 ) ( 三 ) 總 額 定 消 耗 電 功 率 或 額 定 輸 入 電 流 ( 無 則 免 標 ) ( 四 ) 製 造 年 份 及 製 造 號 碼 ( 五 ) 生 產 國 別 或 地 區 ( 六 ) 警 語 ( 無 則 免 標 ) ( 七 ) 功 能 規 格 或 相 容 性 ( 八 ) 使 用 方 法 ( 九 ) 緊 急 處 理 方 法 ( 無 則 免 標 ) ( 十 ) 製 造 或 委 製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製 造 或 委 製 廠 商 名 稱 生 產 國 別 進 口 或 代 理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十 一 ) 注 意 事 項 五 零 組 件 及 耗 材 類 之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 ( 一 ) 商 品 名 稱 及 型 號 ( 二 ) 額 定 電 壓 (V) ( 無 則 免 標 ) ( 三 ) 功 能 規 格 ( 四 ) 生 產 國 別 或 地 區 ( 五 ) 製 造 或 委 製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其 為 進 口 者, 應 標 示 製 造 或 委 製 廠 商 名 稱 生 產 國 別 進 口 或 代 理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58

56 資 訊 通 訊 消 費 性 電 子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六 標 示 方 法 : ( 一 ) 軟 體 商 品 類 : 1. 本 基 準 第 三 點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之 ( 一 ) 至 ( 二 ), 應 於 商 品 本 體 上 標 示, 其 標 示 位 置 應 於 正 常 安 裝 使 用 時 明 顯 易 見, 並 具 牢 固 性, 其 使 用 之 材 質 應 不 易 毀 損, 但 因 體 積 過 於 微 小 或 無 處 可 標 示 之 商 品, 可 標 示 於 包 裝 或 說 明 書 上 2. 本 基 準 第 三 點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之 ( 一 ) 至 ( 六 ), 應 於 商 品 內 外 包 裝 或 說 明 書 上 標 明 之 ( 二 ) 硬 體 商 品 類 : 1. 本 基 準 第 四 點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之 ( 一 ) 至 ( 六 ), 應 於 商 品 本 體 上 標 示, 其 標 示 位 置 應 於 正 常 安 裝 使 用 後 可 隨 時 檢 視 處 2. 本 基 準 第 四 點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之 ( 一 ) 至 ( 十 一 ), 應 於 商 品 內 外 包 裝 或 說 明 書 上 標 明 之 ( 三 ) 零 組 件 及 耗 材 類 : 1. 本 基 準 第 五 點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之 ( 一 ) 至 ( 二 ), 應 於 商 品 本 體 上 標 示, 其 標 示 位 置 應 於 正 常 安 裝 使 用 後 可 隨 時 檢 視 處, 但 因 體 積 過 於 微 小 或 無 處 可 標 示 之 商 品, 可 標 示 於 包 裝 或 說 明 書 上 2. 本 基 準 第 五 點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之 ( 一 ) 至 ( 五 ), 應 於 商 品 內 外 包 裝 或 說 明 書 上 標 明 之 ( 四 ) 本 商 品 之 標 示 ( 含 面 板 操 作 之 文 字 ), 其 所 使 用 之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得 輔 以 外 文 但 單 位 及 符 號 得 依 相 關 國 家 標 準 之 規 定 標 示 ( 五 ) 進 口 商 品, 其 原 有 標 示 文 字, 不 得 塗 毀 或 掩 蓋 ( 六 ) 進 口 商 品 出 售 時, 應 附 中 文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或 警 告 標 示, 其 內 容 不 得 較 原 產 地 之 標 示 及 說 明 書 簡 略 七 本 基 準 自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59

57 資 訊 通 訊 消 費 性 電 子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附 件. 資 訊 通 訊 消 費 性 電 子 商 品 適 用 種 類 品 目 表 商 品 種 類 項 目 品 目 軟 體 商 品 類 硬 體 商 品 類 零 組 件 及 耗 材 類 影 音 媒 體 產 品 程 式 系 統 個 人 電 腦 主 機 及 搭 配 使 用 之 週 邊 產 品 通 訊 及 傳 呼 商 品 個 人 消 費 及 娛 樂 性 電 子 商 品 零 組 件 載 有 資 料 之 磁 碟 光 碟 影 碟 卡 帶 卡 匣 電 子 書 記 憶 卡 系 統 軟 體 工 具 軟 體 商 用 軟 體 影 像 圖 形 軟 體 育 樂 多 媒 體 等 套 裝 軟 體 個 人 電 腦 主 機 印 表 機 繪 圖 機 軟 碟 機 硬 碟 機 光 碟 機 磁 帶 機 讀 卡 機 掃 描 機 燒 錄 機 主 機 板 鍵 盤 滑 鼠 數 位 板 顯 示 器 集 線 器 不 斷 電 設 備 手 機 呼 叫 器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電 話 機 ( 含 影 像 或 數 位 電 話 機 ) 傳 真 機 答 錄 機 對 講 機 數 據 機 路 由 器 家 用 電 子 遊 樂 器 數 位 / 類 比 訊 號 轉 換 器 數 位 搖 桿 數 位 相 機 電 子 字 典 數 位 音 響 影 音 光 碟 機 卡 拉 ok 伴 唱 機 點 歌 機 中 央 處 理 器 晶 片 組 記 憶 體 電 源 供 應 器 電 子 輸 入 筆 個 人 電 腦 附 加 卡 ( 含 音 效 卡 視 訊 卡 網 路 卡 傳 真 卡 數 據 卡 傳 真 數 據 卡 SCSI 卡 PCMCIA 卡 等 ) 60 耗 材 墨 水 匣 色 帶 碳 粉 匣 噴 墨 填 充 液 護 目 鏡 硬 碟 及 未 存 資 料 之 媒 體 載 具

58 瓷 磚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公 告 一 為 建 立 瓷 磚 商 品 正 確 標 示, 維 護 生 產 者 信 譽,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特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基 準 外 銷 商 品 得 依 據 輸 入 國 規 定 標 示 之 二 本 基 準 所 稱 瓷 磚 商 品, 指 以 陶 瓷 黏 土 長 石 石 英 及 相 關 材 料 為 主 要 成 分, 經 成 型 ( 施 釉 或 不 施 釉 ) 高 溫 燒 製 而 成 之 薄 片, 通 常 用 於 舖 貼 建 築 物 內 外 部 牆 面 地 面 及 其 他 需 要 裝 飾 之 表 面 本 基 準 商 品 適 用 種 類 如 下 : 陶 質 地 磚 石 質 地 磚 瓷 質 地 磚 陶 質 壁 磚 石 質 壁 磚 瓷 質 壁 磚 石 質 馬 賽 克 面 磚 瓷 質 馬 賽 克 面 磚 擠 出 面 磚 窯 燒 花 崗 石 面 磚 瓷 質 拋 光 磚 及 其 他 瓷 磚 三 瓷 磚 商 品 應 標 示 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商 品 名 稱 ( 二 ) 製 造 商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 屬 進 口 商 品 者, 並 應 標 示 進 口 商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 三 ) 生 產 國 別 或 地 區 ( 四 ) 主 要 成 分 ( 五 ) 數 量 尺 度 ( 以 公 分 或 毫 米 為 單 位 ) 級 別 ( 六 ) 製 造 日 期 61

59 磁 磚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四 瓷 磚 商 品 應 標 示 之 方 法 如 下 : ( 一 ) 前 點 規 定 之 應 行 標 示 事 項 應 於 外 箱 包 裝 標 明 之 ; 所 用 之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得 輔 以 外 文 ( 二 ) 前 點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生 產 國 別 或 地 區, 除 應 依 前 款 方 式 標 示 外, 並 應 採 用 成 型 燒 製 方 式, 於 瓷 磚 坯 底 以 中 文 或 外 文 標 明 之 但 擠 出 面 磚 及 面 積 小 於 五 十 平 方 公 分 之 馬 賽 克 面 磚, 得 免 標 示 五 本 基 準 自 公 告 後 六 個 月 施 行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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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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