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Draft Anti-Terrorism Law.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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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颁 布 机 关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颁 布 时 间 : 11/03/2014 实 施 时 间 : 0000 效 力 状 态 : 草 稿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初 次 审 议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现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在 中 国 人 大 网 公 布,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社 会 公 众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中 国 人 大 网 ( 提 出 意 见, 也 可 以 将 意 见 寄 送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前 门 西 大 街 1 号, 邮 编 : 信 封 上 请 注 明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草 案 征 求 意 见 ) 征 求 意 见 截 止 日 期 :2014 年 12 月 3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工 作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三 章 安 全 防 范 第 四 章 情 报 信 息 与 调 查 第 五 章 应 对 处 置 第 六 章 认 定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第 七 章 反 恐 怖 主 义 国 际 合 作 第 八 章 保 障 与 监 督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防 范 和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国 家 反 对 和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恐 怖 主 义 任 何 人 宣 扬 煽 动 教 唆 帮 助 实 施 恐 怖 主 义, 不 分 民 族 种 族 宗 教 信 仰, 一 律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国 家 不 向 任 何 恐 怖 活 动 人 员 提 供 庇 护 或 者 给 予 难 民 地 位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不 向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作 出 政 治 妥 协 或 者 让 步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向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第 三 条 国 家 将 反 恐 怖 主 义 纳 入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综 合 运 用 政 治 经 济 法 律 文 化 教 育 宣 传 科 技 外 交 军 事 等 手 段, 充 分 调 动 一 切 力 量 和 资 源, 严 密 防 范 和 严 厉 惩 治 恐 怖 活 动, 查 处 取 缔 一 切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坚 决 反 对 和 禁 止 恐 怖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思 想, 最 大 限 度 预 防 降 低 和 消 除 恐 怖 主 义 危 险 和 危 害 第 四 条 国 家 设 立 由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的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实 行 专 门 工 作 和 群 众 路 线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依 靠 动 员 所 有 国 家 机 关 武 装 力 量 社 会 组 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和 个 人 共 同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协 调 下, 建 立 联 动 配 合 机 制, 各 司 其 职 密 切 协 作, 依 法 做 好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第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协 助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及 时 向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恐 怖 活 动 或 者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以 及 人 员 公 安 机 关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因 履 行 反 恐 怖 主 义 职 责 的 紧 急 需 要, 可 以 征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财 产,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万 律 第 1 页

2 第 六 条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依 法 惩 治 恐 怖 活 动,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维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利 和 自 由 第 七 条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防 范 为 主 惩 防 结 合, 先 发 制 敌 保 持 主 动 的 原 则, 重 在 防 范 恐 怖 主 义 思 想 的 形 成 和 传 播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的 形 成 和 扩 大, 力 争 将 恐 怖 活 动 消 灭 在 预 谋 阶 段 和 行 动 之 前 第 八 条 任 何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外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或 者 公 民 实 施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或 者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构 成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章 工 作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九 条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全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其 办 公 室 承 担 日 常 工 作 第 十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盟 地 区 设 立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在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负 责 本 地 区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方 案 措 施, 必 要 时 设 立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第 十 一 条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做 好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和 民 兵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军 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命 令, 根 据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的 部 署, 防 范 和 处 置 恐 怖 活 动 第 十 三 条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成 员 单 位 以 及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本 单 位 本 系 统 本 行 业 的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第 三 章 安 全 防 范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宣 传 教 育, 普 及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律 知 识 和 预 防 应 急 技 能,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反 恐 怖 主 义 教 育,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评 估 学 校 的 反 恐 怖 主 义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应 当 把 反 恐 怖 主 义 知 识 和 应 急 演 练 纳 入 教 育 教 学 内 容, 增 强 学 生 的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律 知 识 和 预 防 应 急 技 能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正 确 的 民 族 观 宗 教 观 国 家 观 和 相 应 知 识 的 教 育 引 导, 消 除 民 族 分 裂 和 极 端 主 义 思 想, 教 育 各 民 族 群 众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学 法 守 法, 依 法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网 信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文 化 等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有 针 对 性 地 面 向 社 会 进 行 反 恐 怖 主 义 宣 传 第 十 五 条 网 络 与 信 息 系 统 运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机 关 标 准 要 求, 综 合 采 取 技 术 和 管 理 措 施, 加 强 网 络 安 全 防 护 技 术 检 测 风 险 预 警 应 急 响 应 和 处 置 等 各 项 工 作, 保 护 网 络 和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安 全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在 电 信 和 互 联 网 的 设 计 建 设 和 运 行 中 预 设 技 术 接 口, 将 密 码 方 案 报 密 码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未 预 设 技 术 接 口, 或 者 未 报 审 密 码 方 案 的, 相 关 产 品 或 者 技 术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已 经 投 入 使 用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电 信 业 务 互 联 网 服 务 的, 应 当 将 相 关 设 备 境 内 用 户 数 据 留 存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拒 不 留 存 的, 不 得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服 务 第 十 六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落 实 网 络 安 全 信 息 内 容 监 督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措 施, 防 止 含 有 恐 怖 主 义 内 容 的 信 息 传 播 ; 发 现 含 有 恐 怖 主 义 内 容 的 信 息 的,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传 输, 删 除 相 关 信 息,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并 向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从 事 互 联 网 加 密 传 输 服 务 的 企 业 应 当 向 网 信 部 门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密 码 方 案, 配 合 主 管 部 门 调 查 工 作 网 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公 安 国 家 安 全 等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含 有 恐 怖 主 义 内 容 的 信 息 的, 应 当 及 时 责 令 万 律 第 2 页

3 有 关 单 位 停 止 传 输 删 除 相 关 信 息, 或 者 关 闭 相 关 网 站 关 停 相 关 服 务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执 行, 并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协 助 进 行 调 查 对 国 际 互 联 网 上 传 输 的 含 有 恐 怖 主 义 内 容 的 信 息,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阻 断 传 播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防 范 和 调 查 恐 怖 活 动, 可 以 使 用 有 关 电 信 和 互 联 网 的 技 术 接 口, 可 以 要 求 服 务 提 供 者 或 者 用 户 提 供 解 密 技 术 支 持 第 十 七 条 航 空 铁 路 水 上 公 路 的 货 运 和 邮 政 快 递 等 物 流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实 行 运 输 寄 递 物 品 开 封 验 视 客 户 身 份 查 验 等 安 全 查 验 制 度 以 及 客 户 身 份 物 品 信 息 登 记 制 度, 对 禁 止 运 输 寄 递 和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或 者 用 户 拒 绝 安 全 查 验 的 物 品 不 得 运 输 寄 递 第 十 八 条 对 下 列 危 险 物 品,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 ( 一 ) 爆 炸 性 易 燃 性 毒 害 性 放 射 性 腐 蚀 性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等 危 险 品 ; ( 二 ) 枪 支 弹 药 ; ( 三 ) 弩 管 制 刀 具 等 管 制 器 具 ; ( 四 ) 核 生 物 化 学 导 弹 常 规 武 器 相 关 两 用 物 项 和 技 术 必 要 时,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决 定 对 前 款 规 定 的 危 险 物 品 在 特 定 区 域 时 间 的 生 产 进 出 口 运 输 销 售 使 用 实 施 管 制 第 十 九 条 对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危 险 物 品 实 施 下 列 管 理 措 施 : ( 一 ) 生 产 和 进 口 单 位 应 当 做 出 电 子 追 踪 标 识, 并 对 爆 炸 物 品 添 加 安 检 示 踪 标 识 物 ; ( 二 ) 生 产 储 存 运 输 进 出 口 销 售 提 供 购 买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实 行 流 向 管 理 制 度, 对 所 有 流 转 环 节 信 息 进 行 电 子 记 录 ; ( 三 ) 对 运 输 工 具 通 过 定 位 系 统 实 行 全 国 联 网 管 理 ; ( 四 ) 实 行 定 点 销 售 和 购 销 登 记, 查 验 购 买 人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登 记 购 买 人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信 息 和 购 买 数 量 用 途 ; ( 五 ) 对 废 旧 危 险 物 品 实 行 集 中 处 理 危 险 物 品 丢 失 被 盗 被 抢 被 骗 的,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公 安 机 关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制 作 生 产 储 存 运 输 进 出 口 销 售 提 供 购 买 使 用 持 有 危 险 物 品 公 安 机 关 发 现 的, 应 当 予 以 扣 押 ; 其 他 部 门 发 现 的, 应 当 予 以 扣 押, 并 立 即 通 报 公 安 机 关 ;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发 现 的,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第 二 十 条 金 融 机 构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落 实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制 度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记 录 保 存 制 度 大 额 交 易 和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制 度, 防 范 恐 怖 主 义 融 资 活 动 国 务 院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金 融 机 构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机 构 履 行 反 恐 怖 主 义 融 资 的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人 民 银 行 民 政 审 计 财 政 税 务 等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责, 对 有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基 金 会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在 华 境 外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资 金 流 入 流 出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的, 及 时 通 报 公 安 机 关 基 金 会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在 华 境 外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当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财 务 和 资 金 来 源 情 况 第 二 十 二 条 海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进 出 境 旅 客 携 带 货 币 现 钞 和 无 记 名 有 价 证 券 的 监 管, 发 现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者 涉 嫌 恐 怖 主 义 融 资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报 国 务 院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前 款 规 定 的 限 额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海 关 总 署 规 定 国 家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决 定 对 特 定 商 品 和 服 务 禁 止 使 用 现 金 和 实 物 交 易 第 二 十 三 条 制 定 和 实 施 城 乡 规 划, 应 当 符 合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的 需 要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公 安 机 关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参 与 城 乡 规 划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公 安 机 关 以 及 交 通 运 输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主 要 道 路 重 要 交 通 路 口 公 共 交 通 站 点 和 大 型 市 场 商 场 广 场 等 公 共 区 域 以 及 重 点 部 位, 安 装 具 有 视 频 图 像 采 集 人 像 比 对 车 牌 识 别 等 功 能 的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图 像 信 息 系 统, 以 及 隔 离 防 撞 紧 急 报 警 安 检 防 爆 等 防 范 恐 怖 活 动 的 技 防 物 防 设 备 设 施 万 律 第 3 页

4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反 对 一 切 形 式 的 极 端 主 义, 禁 止 实 施 下 列 极 端 主 义 行 为 : ( 一 ) 制 作 传 播 持 有 宣 扬 极 端 主 义 的 物 品,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宣 扬 极 端 主 义 的 ; ( 二 ) 诋 毁 侮 辱 歧 视 其 他 民 族 和 宗 教, 以 恐 吓 骚 扰 等 方 式 驱 赶 其 他 民 族 和 信 仰 其 他 宗 教 的 人 员 离 开 居 住 地, 或 者 阻 扰 干 涉 他 人 与 其 他 民 族 和 信 仰 其 他 宗 教 的 人 员 交 往 共 同 生 活 的 ; ( 三 ) 利 用 民 族 宗 教 名 义 阻 碍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干 涉 他 人 生 活 习 俗 方 式 和 生 产 经 营 的 ; ( 四 ) 强 迫 他 人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强 迫 他 人 展 示 宣 扬 极 端 主 义 的 物 品, 强 迫 他 人 向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或 者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捐 献 或 者 提 供 劳 动 的 ; ( 五 ) 歪 曲 诋 毁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开 抵 制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管 理, 宣 扬 煽 动 损 毁 或 者 故 意 损 毁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等 国 家 法 定 证 件 以 及 人 民 币, 组 织 教 唆 强 迫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或 者 不 参 加 义 务 教 育, 强 迫 他 人 以 宗 教 仪 式 取 代 结 婚 离 婚 登 记, 以 及 其 他 破 坏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实 施 的 ; ( 六 ) 为 宣 扬 传 播 实 施 极 端 主 义 提 供 信 息 资 金 物 资 设 备 或 者 技 术 场 所 等 支 持 协 助 便 利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安 机 关 发 现 极 端 主 义 行 为, 经 责 令 停 止 而 不 停 止 的, 可 以 采 取 必 要 手 段 强 行 驱 散 相 关 人 员, 并 对 拒 不 服 从 的 人 员 强 行 带 离 现 场, 对 有 关 资 料 物 品 予 以 收 缴, 对 有 关 信 息 拍 照 复 制 后 予 以 清 除, 对 违 法 网 站 帐 号 手 机 号 码 予 以 关 闭 封 停, 对 有 关 非 法 场 所 予 以 查 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宣 扬 传 播 极 端 主 义 的 资 料 物 品 信 息 的, 应 当 报 告 上 缴 公 安 机 关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有 恐 怖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倾 向, 或 者 曾 参 与 恐 怖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的 人 员,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所 在 单 位 就 读 学 校 家 庭 和 监 护 人 应 当 进 行 教 育 矫 治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指 导 监 狱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对 服 刑 的 恐 怖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罪 犯 进 行 管 理 教 育 矫 正 等 工 作, 与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的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 对 刑 满 释 放 后 仍 具 有 恐 怖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倾 向 的 人 员, 刑 罚 执 行 机 关 应 当 通 知 公 安 机 关 和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进 行 教 育 管 控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应 当 对 有 恐 怖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倾 向, 或 者 曾 参 与 恐 怖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的 人 员 进 行 民 族 宗 教 政 策 知 识 教 育, 做 好 教 育 转 化 工 作 教 育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对 曾 参 与 恐 怖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的 人 员 开 展 文 化 知 识 劳 动 技 能 教 育 培 训, 提 供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服 务, 使 其 回 归 正 常 生 产 生 活 第 二 十 七 条 防 范 恐 怖 活 动 的 重 点 目 标, 由 公 安 机 关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按 照 下 列 范 围 提 出, 报 本 级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确 定 : ( 一 )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和 重 大 活 动 ; ( 二 ) 人 员 密 集 的 车 站 码 头 机 场 口 岸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幼 儿 园 学 校 医 院 市 场 商 场 广 场 以 及 餐 饮 住 宿 旅 游 娱 乐 场 所 ; ( 三 )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公 共 安 全 和 国 家 安 全 的 食 品 药 品 水 能 源 资 源 金 融 广 播 电 视 电 信 互 联 网 交 通 运 输 等 行 业 有 关 单 位 设 施 重 要 网 络 和 信 息 系 统 ; ( 四 ) 爆 炸 性 易 燃 性 毒 害 性 放 射 性 腐 蚀 性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以 及 制 爆 原 料 等 危 险 品, 核 材 料 核 设 施 枪 支 弹 药, 管 制 器 具 的 生 产 储 存 运 输 进 出 口 销 售 购 买 使 用 单 位 ; ( 五 )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和 重 要 建 筑 物 建 设 工 程 ; ( 六 ) 国 家 规 定 的 警 卫 对 象 ; ( 七 ) 监 狱 和 看 守 所 ; ( 八 ) 重 要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重 要 产 品 的 研 制 生 产 储 存 单 位 ; ( 九 ) 驻 外 外 交 机 构 特 别 是 驻 战 乱 或 者 恐 怖 袭 击 多 发 国 家 地 区 的 外 交 机 构 ; ( 十 ) 其 他 可 能 受 恐 怖 活 动 威 胁 的 重 大 目 标 第 二 十 八 条 重 点 目 标 的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制 定 本 单 位 防 范 和 应 对 处 置 恐 怖 活 动 的 预 案 措 施, 定 期 进 行 培 训 和 演 练 ; ( 二 ) 建 立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专 项 经 费 保 障 制 度, 配 备 更 新 防 范 和 处 置 设 施 设 备 ; ( 三 ) 指 定 相 关 机 构 或 者 落 实 责 任 人 员,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 ( 四 ) 实 行 风 险 评 估, 实 时 监 测 安 全 威 胁, 完 善 内 部 安 全 管 理 ; 万 律 第 4 页

5 ( 五 ) 定 期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 六 ) 为 担 负 重 点 目 标 警 戒 巡 逻 任 务 的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障 涉 及 国 计 民 生 公 共 安 全 和 国 家 安 全 的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的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防 护 措 施, 明 确 安 全 责 任, 建 立 网 络 安 全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加 强 安 全 监 测 和 预 警 通 报, 保 障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发 生 重 大 攻 击 事 件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网 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公 安 等 网 络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配 合 开 展 事 件 调 查 和 应 急 处 置 第 二 十 九 条 重 点 目 标 的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对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背 景 审 查 对 有 故 意 犯 罪 严 重 违 法 记 录 或 者 其 他 不 适 合 情 形 的 人 员, 应 当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第 三 十 条 大 型 活 动 承 办 单 位 以 及 机 场 火 车 站 客 运 码 头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站 公 路 长 途 客 运 站 口 岸 等 重 点 目 标 的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对 进 入 重 点 目 标 的 人 员 物 品 和 车 辆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对 违 禁 品 和 管 制 物 品, 应 当 予 以 扣 留 并 立 即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 对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并 可 以 扭 送 公 安 机 关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运 营 中 的 航 空 器 列 车 船 舶 城 市 轨 道 车 辆 公 共 电 汽 车 等 重 点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安 保 人 员 和 相 应 设 备 设 施, 加 强 安 全 检 查 和 保 卫 工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重 点 目 标 的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城 乡 规 划 相 关 标 准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重 点 目 标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运 行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技 防 物 防 设 备 设 施 重 点 目 标 的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图 像 信 息 系 统 值 班 监 看 信 息 保 存 使 用 运 行 维 护 等 管 理 制 度, 保 障 相 关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采 集 的 视 频 图 像 信 息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三 十 日 第 三 十 三 条 重 点 目 标 的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的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指 导 重 点 目 标 的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制 定 防 范 和 应 对 处 置 恐 怖 活 动 的 工 作 方 案 措 施, 开 展 日 常 检 查 和 定 期 演 练, 及 时 排 查 消 除 隐 患, 为 担 负 重 点 目 标 警 戒 巡 逻 任 务 的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提 供 执 勤 业 务 指 导 和 必 要 的 保 障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掌 握 重 点 目 标 的 基 础 信 息 和 重 要 动 态, 指 导 监 督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做 好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公 安 机 关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重 点 目 标 进 行 警 戒 巡 逻 检 查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重 点 目 标 以 外 的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其 他 单 位 场 所 行 业 设 施, 其 主 管 部 门 和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军 事 机 关 应 当 在 重 点 国 ( 边 ) 境 地 段 和 口 岸 设 置 拦 阻 隔 离 网 视 频 图 像 采 集 和 防 越 境 报 警 设 施 公 安 机 关 边 防 部 门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边 防 部 队 应 当 严 密 组 织 国 ( 边 ) 境 巡 逻, 加 强 对 抵 离 国 ( 边 ) 境 前 沿 进 出 国 ( 边 ) 境 管 理 区 和 国 ( 边 ) 境 通 道 的 人 员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物 品, 以 及 沿 海 地 区 出 海 船 舶 港 澳 船 舶 来 靠 大 陆 的 台 湾 船 舶 的 查 验, 防 范 和 打 击 恐 怖 活 动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恐 怖 活 动 人 员 和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人 员, 应 当 不 准 其 出 境 入 境 不 予 签 发 出 境 入 境 证 件 或 者 宣 布 其 出 境 入 境 证 件 作 废 第 三 十 八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关 海 关 发 现 恐 怖 活 动 人 员 或 者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人 员 物 品 的, 应 当 依 法 扣 留, 并 立 即 通 报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外 交 事 务 公 安 国 家 安 全 发 展 改 革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商 务 旅 游 等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境 外 投 资 合 作 旅 游 等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对 境 外 中 国 公 民 以 及 驻 外 机 构 设 施 财 产 加 强 安 全 保 护, 防 范 和 应 对 恐 怖 袭 击 第 四 十 条 驻 外 机 构 和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制 度 和 应 对 处 置 预 案, 加 强 对 有 关 人 员 设 施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第 四 章 情 报 信 息 与 调 查 万 律 第 5 页

6 第 四 十 一 条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建 立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中 心, 设 立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信 息 平 台, 实 行 跨 部 门 情 报 信 息 运 行 机 制, 筛 查 发 现 监 控 恐 怖 活 动 以 及 嫌 疑 人 员, 统 筹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信 息 搜 集 研 判 共 享 核 查 反 馈 和 情 况 通 报 工 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托 跨 部 门 情 报 信 息 机 制, 实 现 情 报 信 息 报 送 研 判 和 共 享 第 四 十 二 条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军 事 机 关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信 息 工 作 以 及 调 查 恐 怖 活 动 线 索, 经 批 准 可 以 采 取 技 术 侦 察 措 施 有 关 部 门 搜 集 的 有 关 线 索 人 员 行 动 类 情 报 信 息 应 当 及 时 统 一 归 口 报 送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中 心 第 四 十 三 条 地 方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跨 部 门 情 报 信 息 工 作 机 制, 组 织 开 展 情 报 信 息 搜 集 研 判, 实 现 情 报 信 息 共 享 对 重 要 的 情 报 信 息 线 索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上 级 部 门, 涉 及 其 他 地 方 的 紧 急 情 报 信 息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相 关 地 方 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基 层 基 础 工 作, 建 立 基 层 情 报 信 息 工 作 力 量, 提 高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信 息 工 作 能 力 第 四 十 五 条 各 级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本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报 告 恐 怖 活 动 和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本 法 第 三 章 规 定 的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以 及 第 六 章 规 定 的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实 行 信 息 化 管 理, 有 关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应 当 与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中 心 联 网, 实 行 信 息 分 类 分 级 共 享 和 大 数 据 研 判 应 用 前 款 规 定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应 当 实 现 对 可 疑 情 况 的 自 动 研 判 报 警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法 规 定 安 装 的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图 像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的 部 署 和 要 求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信 息 共 享 和 综 合 研 判 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安 机 关 接 到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报 告 或 者 发 现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的, 应 当 进 行 调 查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可 以 依 法 对 嫌 疑 人 员 盘 问 检 查 继 续 盘 问 或 者 传 唤 询 问, 采 集 其 面 部 肖 像 以 及 指 纹 声 纹 虹 膜 等 人 体 生 物 识 别 信 息 和 血 液 尿 液 等 生 物 样 本, 并 留 存 其 签 名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可 以 通 知 其 他 人 员 到 公 安 机 关 接 受 询 问 第 四 十 八 条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在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统 一 部 署 执 行 武 装 巡 逻 任 务 时, 经 现 场 指 挥 员 同 意, 可 以 对 有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的 人 员 当 场 进 行 盘 问 并 查 验 其 证 件 第 四 十 九 条 有 关 单 位 个 人 应 当 根 据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和 材 料 第 五 十 条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可 以 向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查 询 银 行 账 户 征 信 收 支 等 信 息, 对 涉 及 恐 怖 活 动 资 金 实 行 网 络 查 询 和 监 控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可 以 采 取 扣 押 查 封 冻 结 等 措 施,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情 况 复 杂 的, 可 以 延 长, 但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二 个 月 依 照 前 二 款 规 定 取 得 的 材 料, 可 以 在 行 政 处 罚 和 刑 事 诉 讼 中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第 五 十 一 条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中 心 地 方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以 及 有 关 情 报 部 门 经 对 有 关 情 报 信 息 研 判 核 查, 认 为 恐 怖 事 件 可 能 发 生 或 者 需 要 做 好 安 全 防 范 应 对 处 置 工 作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通 报 做 好 安 全 防 范 应 对 处 置 工 作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人 员,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其 危 险 程 度, 责 令 其 遵 守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约 束 措 施 : ( 一 ) 未 经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不 得 离 开 指 定 的 住 所 区 域 ; ( 二 ) 不 得 参 加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商 业 活 动 ; ( 三 ) 不 得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进 入 特 定 公 共 场 所 ; 万 律 第 6 页

7 ( 四 ) 不 得 接 受 特 定 公 共 服 务 或 者 购 买 使 用 特 定 物 品 设 施 设 备 ; ( 五 ) 不 得 与 特 定 的 人 员 会 见 或 者 通 信 ; ( 六 ) 定 期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活 动 情 况 和 经 济 来 源 情 况 ; ( 七 ) 将 护 照 等 出 入 境 证 件 身 份 证 件 驾 驶 证 件 交 公 安 机 关 保 存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电 子 监 控 不 定 期 检 查 等 方 式 对 其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对 不 需 要 继 续 采 取 约 束 措 施 的, 应 当 及 时 解 除 第 五 十 三 条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单 位 个 人 应 当 对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服 务 配 合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涉 密 材 料 信 息 和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泄 露 丢 失 涉 密 材 料 信 息 以 及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的,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第 五 章 应 对 处 置 第 五 十 四 条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恐 怖 事 件 应 对 处 置 预 案 体 系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应 当 区 分 各 类 恐 怖 事 件 的 规 律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社 会 危 害, 分 级 分 类 制 定 国 家 应 对 处 置 预 案, 具 体 规 定 恐 怖 事 件 应 对 处 置 的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和 恐 怖 事 件 安 全 防 范 处 置 程 序 以 及 事 后 社 会 秩 序 恢 复 等 内 容 各 地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重 点 目 标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相 应 的 应 对 处 置 预 案 第 五 十 五 条 应 对 处 置 恐 怖 事 件, 各 级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应 当 成 立 由 有 关 部 门 参 加 的 指 挥 机 构, 实 行 指 挥 长 负 责 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人 可 以 担 任 指 挥 长, 也 可 以 确 定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人 或 者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的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人 担 任 指 挥 长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发 生 的 恐 怖 事 件 或 者 特 别 重 大 恐 怖 事 件 的 应 对 处 置, 由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指 挥 ;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跨 区 县 的 恐 怖 事 件 或 者 重 大 恐 怖 事 件 的 应 对 处 置, 由 省 级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指 挥,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可 以 视 情 派 员 参 加 第 五 十 六 条 恐 怖 事 件 发 生 后, 发 生 地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恐 怖 事 件 应 对 处 置 预 案, 确 定 指 挥 长 有 关 部 门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民 兵, 按 照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和 指 挥 长 的 统 一 领 导 指 挥, 协 同 开 展 打 击 控 制 救 援 救 护 等 现 场 应 对 处 置 工 作 上 级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可 以 对 应 对 处 置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必 要 时 调 动 有 关 反 恐 怖 主 义 力 量 进 行 支 援 第 五 十 七 条 发 现 恐 怖 事 件 或 者 疑 似 恐 怖 事 件 后,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进 行 现 场 处 置, 并 报 告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发 现 正 在 实 施 恐 怖 活 动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控 制 并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尚 未 确 定 指 挥 长 的, 由 现 场 的 公 安 机 关 职 级 最 高 的 人 员 担 任 指 挥 员 现 场 应 对 处 置 人 员 无 论 是 否 属 于 同 一 单 位 系 统, 均 应 当 服 从 指 挥 员 的 领 导 指 挥 长 确 定 后, 现 场 指 挥 员 应 当 向 其 请 示 报 告 工 作 或 者 有 关 情 况 第 五 十 八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外 机 构 人 员 停 留 在 境 外 的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以 及 海 外 油 气 管 线 等 重 要 设 施 遭 受 或 者 可 能 遭 受 恐 怖 袭 击 时, 国 务 院 外 交 事 务 公 安 国 家 安 全 商 务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旅 游 交 通 运 输 等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启 动 预 警 和 应 对 处 置 预 案, 协 调 有 关 国 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外 机 构 或 者 人 员 遭 受 严 重 恐 怖 袭 击 后, 经 与 有 关 国 家 协 商 同 意,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可 以 组 织 外 交 公 安 国 家 安 全 等 部 门 派 出 工 作 人 员 赴 境 外 开 展 应 对 处 置 工 作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驻 外 使 领 馆 警 卫 分 队, 应 当 在 使 领 馆 负 责 人 指 挥 下 参 与 应 对 处 置 第 五 十 九 条 制 止 和 处 置 恐 怖 活 动, 应 当 优 先 保 护 直 接 受 到 恐 怖 活 动 危 害 威 胁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第 六 十 条 应 对 处 置 恐 怖 事 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可 以 决 定 由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组 织 救 治 受 害 人 员, 疏 散 撤 离 并 妥 善 安 置 受 到 威 胁 的 人 员 ; ( 二 ) 现 场 管 制 ; ( 三 ) 交 通 管 制 ; ( 四 ) 互 联 网 无 线 电 通 讯 管 制 ; ( 五 ) 出 境 入 境 管 制 ; 万 律 第 7 页

8 ( 六 ) 空 域 海 ( 水 ) 域 管 制 ; ( 七 )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生 产 运 输 销 售 使 用 有 关 物 品 设 备 设 施, 关 闭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有 关 场 所, 中 止 参 加 人 员 较 多 的 活 动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危 害 扩 大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 八 ) 抢 修 被 损 坏 的 交 通 通 信 网 络 广 播 电 视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等 公 共 设 施 ; ( 九 ) 组 织 公 民 参 加 反 恐 怖 主 义 救 援 工 作, 要 求 具 有 特 定 专 长 的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 ( 十 ) 采 取 防 止 发 生 次 生 衍 生 事 件 灾 害 的 必 要 措 施 ; ( 十 一 ) 其 他 应 对 处 置 措 施 采 取 前 款 第 二 项 至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应 对 处 置 措 施,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批 准 ; 采 取 前 款 第 七 项 规 定 的 应 对 处 置 措 施, 由 设 区 的 市 一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应 对 处 置 措 施 应 当 明 确 适 用 的 时 间 和 空 间 范 围,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六 十 一 条 人 民 警 察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配 备 携 带 武 器 的 应 对 处 置 人 员, 对 在 现 场 持 枪 支 刀 具 以 及 爆 炸 物 剧 毒 物 等 危 险 物 品, 正 在 或 者 即 将 实 施 暴 力 行 为 的 人 员, 经 警 告 无 效 的, 可 以 使 用 武 器 ; 来 不 及 警 告 或 者 警 告 后 可 能 导 致 更 为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 可 以 直 接 使 用 武 器 第 六 十 二 条 恐 怖 事 件 发 生 发 展 和 应 对 处 置 信 息, 原 则 上 由 恐 怖 事 件 发 生 地 的 省 级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发 布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编 造 传 播 虚 假 恐 怖 事 件 信 息 ; 新 闻 媒 体 报 道 时 不 得 夸 大 恐 怖 事 件 渲 染 恐 怖 氛 围 以 及 发 布 残 忍 不 人 道 场 景 第 六 十 三 条 恐 怖 事 件 应 对 处 置 结 束 后,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帮 助 受 影 响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尽 快 恢 复 工 作 生 产 和 生 活, 稳 定 受 影 响 地 区 的 社 会 秩 序 和 公 众 情 绪 第 六 十 四 条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对 恐 怖 事 件 立 案 侦 查, 查 明 事 件 发 生 的 原 因 经 过 和 结 果, 依 法 追 究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五 条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视 情 给 予 恐 怖 事 件 受 害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适 当 的 损 失 补 偿, 并 向 失 去 居 住 和 基 本 生 活 条 件 的 受 害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及 时 提 供 居 住 和 生 活 的 基 本 保 障 卫 生 民 政 司 法 行 政 等 部 门 应 当 为 恐 怖 事 件 受 害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提 供 心 理 医 疗 法 律 等 方 面 的 援 助 第 六 十 六 条 国 家 优 先 保 障 建 设 被 恐 怖 事 件 损 坏 的 交 通 通 信 网 络 广 播 电 视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等 生 产 生 活 设 施 第 六 十 七 条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应 当 对 恐 怖 事 件 的 发 生 和 处 置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总 结 评 估, 提 出 防 范 和 应 对 处 置 改 进 措 施, 向 上 一 级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报 告 第 六 章 认 定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第 六 十 八 条 对 有 确 实 充 分 的 证 据 证 明 符 合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规 定 的 组 织 人 员, 可 以 认 定 为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人 员 第 六 十 九 条 对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人 员, 由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认 定,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办 公 室 公 告 对 公 告 的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名 单,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并 由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办 公 室 公 告 第 七 十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级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认 为 组 织 个 人 属 于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人 员 的, 应 当 向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办 公 室 提 出 认 定 申 请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办 公 室 接 到 申 请 后, 应 当 及 时 提 请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第 七 十 一 条 对 公 告 的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决 定 对 涉 及 有 关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的 资 金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予 以 冻 结 ; ( 二 ) 有 关 金 融 机 构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机 构 对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决 定 冻 结 的 资 金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应 当 立 即 冻 结 万 律 第 8 页

9 , 并 向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和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 三 ) 恐 怖 活 动 人 员 是 外 国 人 的, 依 法 逮 捕 引 渡 或 者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为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提 供 信 息 资 金 物 资 设 备 或 者 技 术 场 所 等 支 持 协 助 便 利, 或 者 与 其 进 行 交 易 ; 发 现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第 七 十 二 条 对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认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办 公 室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办 公 室 收 到 申 请 后, 应 当 提 请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进 行 复 核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复 核 后, 应 当 作 出 维 持 或 者 撤 销 名 单 的 决 定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决 定 撤 销 认 定 的, 由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办 公 室 对 有 关 组 织 或 者 人 员 恢 复 名 誉 ; 资 金 资 产 已 被 冻 结 的,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解 除 冻 结 第 七 章 反 恐 怖 主 义 国 际 合 作 第 七 十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根 据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或 者 根 据 有 关 中 央 主 管 机 关 签 订 的 合 作 协 议, 或 者 按 照 平 等 互 惠 原 则, 与 其 他 国 家 地 区 国 际 组 织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七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国 务 院 授 权, 代 表 中 国 政 府 与 外 国 政 府 和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政 策 对 话 情 报 信 息 交 流, 依 法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执 法 合 作 和 国 际 资 金 监 管 合 作 国 务 院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前 款 规 定 工 作 的 需 要, 向 有 关 国 家 和 地 区 派 驻 安 全 代 表 在 不 违 背 我 国 法 律 和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的 前 提 下, 我 国 边 境 地 区 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报 经 国 务 院 或 者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以 与 相 邻 国 家 的 地 区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信 息 交 流 执 法 合 作 和 国 际 资 金 监 管 合 作 第 七 十 五 条 涉 及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的 刑 事 司 法 协 助 引 渡 和 被 判 刑 人 移 管, 依 照 有 关 条 约 和 法 律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十 六 条 经 与 有 关 国 家 达 成 协 议, 并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可 以 派 员 出 境 执 行 反 恐 怖 主 义 任 务 经 与 有 关 国 家 达 成 协 议, 并 报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批 准,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可 以 派 员 出 境 执 行 反 恐 怖 主 义 任 务 第 七 十 七 条 通 过 反 恐 怖 主 义 国 际 合 作 取 得 的 材 料 可 以 在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诉 讼 中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但 对 方 明 确 要 求 不 得 使 用 的 除 外 第 八 章 保 障 与 监 督 第 七 十 八 条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公 室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责 任 制,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负 责 第 七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事 权 划 分, 将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经 费 分 别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予 以 保 障 国 家 对 反 恐 怖 主 义 重 点 地 区 部 门 给 予 必 要 的 经 费 支 持, 对 应 对 处 置 大 规 模 恐 怖 事 件 给 予 经 费 保 障 第 八 十 条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职 责, 建 立 反 恐 怖 主 义 专 业 力 量, 配 备 必 要 的 反 恐 怖 主 义 专 业 设 备 设 施, 加 强 专 业 训 练 和 合 成 演 练 第 八 十 一 条 有 关 单 位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根 据 需 要, 在 县 级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指 导 下, 建 立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力 量 志 愿 者 队 伍 第 八 十 二 条 国 家 对 专 职 直 接 从 事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人 员 的 津 贴 职 级 等 给 予 优 待 第 八 十 三 条 对 因 履 行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职 责 导 致 伤 残 或 者 死 亡 的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万 律 第 9 页

10 的 待 遇 第 八 十 四 条 因 报 告 和 制 止 恐 怖 活 动, 或 者 从 事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致 使 本 单 位 本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面 临 危 险 的, 公 安 机 关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保 护 措 施 : ( 一 ) 不 公 开 单 位 的 真 实 名 称 地 址 或 者 个 人 的 真 实 姓 名 住 址 和 工 作 单 位 等 信 息 ; ( 二 ) 禁 止 特 定 的 人 员 接 近 本 单 位 接 触 本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 ( 三 ) 对 人 身 住 宅 和 单 位 办 公 经 营 场 所 采 取 专 门 性 保 护 措 施 ; ( 四 ) 变 更 个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的 姓 名, 重 新 安 排 住 址 和 工 作 单 位 ; ( 五 ) 其 他 必 要 的 保 护 措 施 第 八 十 五 条 对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对 报 告 恐 怖 活 动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或 者 协 助 防 范 打 击 恐 怖 活 动 的,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第 八 十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支 持 引 导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机 构 企 业 等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研 究 培 训, 开 发 反 恐 怖 主 义 技 术 设 备 第 八 十 七 条 国 家 设 立 反 恐 怖 主 义 基 金, 用 于 奖 励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抚 恤 伤 亡 人 员 及 其 家 属 等 国 家 鼓 励 社 会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反 恐 怖 主 义 基 金 进 行 捐 赠 第 八 十 八 条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中 存 在 渎 职 和 其 他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检 举 控 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检 举 控 告 后,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并 回 复 检 举 控 告 人 第 八 十 九 条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和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九 十 条 因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对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赔 偿 补 偿 征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财 产 的, 用 后 应 当 及 时 归 还, 并 支 付 适 当 费 用 ;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赔 偿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依 法 请 求 赔 偿 补 偿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十 一 条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公 室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九 十 二 条 发 现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人 员 或 者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有 条 件 报 告 但 未 向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警 告 ; 发 生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二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可 以 并 处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第 九 十 三 条 航 空 铁 路 水 上 公 路 的 货 运 和 邮 政 快 递 等 物 流 运 营 单 位 未 实 行 运 输 寄 递 物 品 开 封 验 视 客 户 身 份 查 验 等 安 全 查 验 制 度 以 及 客 户 身 份 物 品 信 息 登 记 制 度, 或 者 对 禁 止 运 输 寄 递 和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或 者 用 户 拒 绝 安 全 查 验 的 物 品 予 以 承 运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对 单 位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并 对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个 人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警 告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九 十 四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较 重 的, 可 以 并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电 信 业 务 互 联 网 服 务, 未 将 相 关 设 备 境 内 用 户 数 据 留 存 在 境 内 的 ; ( 二 ) 未 按 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停 止 传 输 删 除 含 有 恐 怖 主 义 内 容 的 信 息, 关 闭 相 关 网 站 或 者 关 停 相 关 服 务 的 ; ( 三 ) 未 依 法 向 公 安 机 关 提 供 电 信 和 互 联 网 的 技 术 接 口 解 密 技 术 支 持 的 ; 万 律 第 10 页

11 ( 四 ) 未 通 过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评 估, 上 线 互 联 网 新 应 用, 造 成 恐 怖 主 义 内 容 传 播 的 从 事 互 联 网 加 密 传 输 服 务 的 企 业 未 向 网 信 部 门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密 码 方 案 的, 由 网 信 部 门 公 安 机 关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第 九 十 五 条 对 基 金 会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在 华 境 外 非 政 府 组 织, 未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财 务 和 资 金 来 源 情 况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并 对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九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十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 一 ) 煽 动 实 施 恐 怖 主 义 极 端 主 义 的 ; ( 二 ) 制 作 传 播 持 有 宣 扬 恐 怖 主 义 极 端 主 义 的 物 品 的 ; ( 三 ) 展 示 宣 扬 恐 怖 主 义 极 端 主 义 的 物 品,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宣 扬 极 端 主 义 的 ; ( 四 ) 诋 毁 侮 辱 歧 视 其 他 民 族 和 宗 教 的 ; ( 五 ) 以 恐 吓 骚 扰 等 方 式 驱 赶 其 他 民 族 和 信 仰 其 他 宗 教 的 人 员 离 开 居 住 地 的 ; ( 六 ) 阻 扰 干 涉 他 人 与 其 他 民 族 和 信 仰 其 他 宗 教 的 人 员 交 往 共 同 生 活 的 ; ( 七 ) 利 用 民 族 宗 教 名 义 干 涉 他 人 生 活 习 俗 方 式 和 生 产 经 营 的 ; ( 八 ) 强 迫 他 人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的 ; ( 九 ) 强 迫 他 人 展 示 宣 扬 恐 怖 主 义 极 端 主 义 的 物 品 的 ; ( 十 ) 强 迫 他 人 向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或 者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捐 献 或 者 提 供 劳 动 的 ; ( 十 一 ) 歪 曲 诋 毁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开 抵 制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管 理, 宣 扬 煽 动 损 毁 或 者 故 意 损 毁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等 国 家 法 定 证 件 以 及 人 民 币, 或 者 其 他 破 坏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实 施 的 ; ( 十 二 ) 组 织 教 唆 强 迫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或 者 不 参 加 义 务 教 育 的 ; ( 十 三 ) 强 迫 他 人 以 宗 教 仪 式 取 代 结 婚 离 婚 登 记 的 ; ( 十 四 ) 为 宣 扬 传 播 实 施 恐 怖 主 义 极 端 主 义 提 供 信 息 资 金 物 资 设 备 或 者 技 术 场 所 等 支 持 协 助 便 利 的 有 前 款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第 四 项 第 六 项 第 七 项 情 形 之 一, 情 节 较 轻 的,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改 正 有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屡 教 不 改 的, 从 重 处 罚 第 九 十 七 条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人 员 违 反 公 安 机 关 责 令 其 遵 守 的 约 束 措 施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第 九 十 八 条 防 范 恐 怖 活 动 重 点 目 标 的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未 制 定 本 单 位 防 范 和 应 对 处 置 预 案 措 施 的 ; ( 二 ) 未 建 立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专 项 经 费 保 障 制 度, 或 者 未 配 备 防 范 和 处 置 设 施 设 备 的 ; ( 三 ) 未 落 实 工 作 机 构 或 者 责 任 人 员 的 ; ( 四 ) 未 对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背 景 审 查, 或 者 未 将 有 故 意 犯 罪 严 重 违 法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不 适 合 情 形 人 员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的 ; ( 五 ) 对 运 营 中 的 航 空 器 列 车 船 舶 城 市 轨 道 车 辆 公 共 电 汽 车 等 重 点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未 配 备 安 保 人 员 和 相 应 设 备 设 施 的 ; ( 六 ) 未 根 据 城 乡 规 划 相 关 标 准, 建 设 和 运 行 技 防 物 防 设 备 设 施 的 ; ( 七 ) 未 建 立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图 像 信 息 系 统 值 班 监 看 信 息 保 存 使 用 运 行 维 护 等 管 理 制 度 的 涉 及 国 计 民 生 公 共 安 全 和 国 家 安 全 的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的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未 落 实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防 护 措 施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大 型 活 动 承 办 单 位 以 及 机 场 火 车 站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站 公 路 长 途 客 运 站 口 岸 等 重 点 目 标 的 营 运 管 理 单 位 未 对 进 入 重 点 目 标 的 人 员 物 品 和 车 辆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万 律 第 11 页

12 第 九 十 九 条 金 融 机 构 和 非 特 定 金 融 机 构 对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决 定 冻 结 的 资 金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未 立 即 冻 结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可 以 并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第 一 百 条 拒 不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安 全 防 范 情 报 调 查 应 对 处 置 工 作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处 二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可 以 并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单 位 有 前 款 规 定 行 为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阻 碍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可 以 并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单 位 有 前 款 规 定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阻 碍 人 民 警 察 人 民 解 放 军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从 重 处 罚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情 节 较 重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吊 销 有 关 证 照 或 者 撤 销 登 记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依 法 予 以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本 法 所 称 恐 怖 主 义, 是 指 企 图 通 过 暴 力 破 坏 恐 吓 等 手 段, 引 发 社 会 恐 慌 影 响 国 家 决 策 制 造 民 族 仇 恨 颠 覆 政 权 分 裂 国 家 的 思 想 言 论 和 行 为 本 法 所 称 恐 怖 活 动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宣 扬 煽 动 教 唆 恐 怖 主 义 的 ; ( 二 ) 组 织 领 导 参 加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的 ; ( 三 ) 组 织 策 划 实 施 恐 怖 活 动 的 ; ( 四 ) 为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或 者 人 员 提 供 信 息 资 金 物 资 设 备 或 者 技 术 场 所 等 支 持 协 助 便 利 的 ; ( 五 ) 其 他 恐 怖 活 动 本 法 所 称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是 指 三 人 以 上 为 实 施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恐 怖 活 动 而 组 成 的 人 员 相 对 固 定 的 犯 罪 组 织 本 法 所 称 恐 怖 活 动 人 员, 是 指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的 成 员 以 及 实 施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恐 怖 活 动 的 人 员 本 法 所 称 恐 怖 事 件, 是 指 正 在 发 生 或 者 已 经 发 生 的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社 会 危 害 的 恐 怖 活 动 本 法 所 称 极 端 主 义, 是 指 歪 曲 宗 教 教 义 和 宣 扬 宗 教 极 端, 以 及 其 他 崇 尚 暴 力 仇 视 社 会 反 对 人 类 等 极 端 的 思 想 言 论 和 行 为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因 采 取 恐 怖 事 件 应 对 处 置 措 施,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仲 裁 活 动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的, 适 用 有 关 时 效 中 止 和 程 序 中 止 的 规 定,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本 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反 恐 怖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决 定 同 时 废 止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的 说 明 一 制 定 本 法 的 必 要 性 近 年 来, 恐 怖 主 义 已 成 为 影 响 世 界 和 平 与 发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在 这 一 背 景 下, 针 对 我 国 的 暴 力 恐 怖 案 件 呈 多 发 频 发 态 势, 对 国 家 安 全 政 治 稳 定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民 族 团 结 和 公 民 生 命 安 全 构 成 严 重 威 胁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高 度 重 视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律 制 度 建 设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反 洗 钱 法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法 等 法 律, 对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的 刑 事 责 任 惩 治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的 诉 讼 程 序 涉 恐 资 金 监 控 等 作 了 规 定 2011 年 10 月,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了 关 于 加 强 反 恐 怖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决 定 此 外, 我 国 还 缔 结 参 加 了 一 系 列 国 际 反 恐 怖 主 义 条 约 随 着 反 恐 怖 主 义 斗 争 形 势 的 发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律 制 度 建 设 面 临 着 新 的 情 况 和 要 求 : 一 是, 党 中 央 从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的 高 度 出 发, 对 加 强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作 出 了 一 系 列 重 大 决 策 部 万 律 第 12 页

13 署, 我 国 在 防 范 和 打 击 恐 怖 活 动 中 也 取 得 了 一 些 成 功 经 验, 有 必 要 通 过 制 定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确 定 下 来 ; 二 是, 现 行 法 律 对 反 恐 怖 主 义 有 关 工 作 作 了 规 定, 但 分 散 在 不 同 的 法 律 文 件 中, 需 要 进 一 步 规 范 完 善 ; 三 是,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的 体 制 机 制 还 存 在 一 些 迫 切 需 要 通 过 立 法 解 决 的 问 题 据 此, 根 据 总 体 国 家 安 全 观 的 要 求, 在 现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一 部 专 门 的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是 必 要 的 二 草 案 的 起 草 过 程 按 照 中 央 的 有 关 部 署,2014 年 4 月, 由 国 家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牵 头, 公 安 部 会 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国 家 安 全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武 警 总 部 等 部 门 成 立 起 草 小 组, 组 成 专 班, 着 手 起 草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在 起 草 过 程 中, 多 次 深 入 一 些 地 方 调 查 研 究, 召 开 各 种 形 式 的 研 究 论 证 会, 听 取 各 方 面 意 见, 并 反 复 征 求 中 央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各 有 关 单 位 地 方 和 专 家 学 者 的 意 见, 同 时 还 研 究 借 鉴 国 外 的 有 关 立 法 经 验, 形 成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三 草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草 案 立 足 于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段 时 期 反 恐 怖 主 义 的 斗 争 需 要, 规 定 了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的 体 制 机 制, 明 确 了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任 务 ; 规 定 了 反 恐 怖 主 义 必 要 的 手 段 和 措 施, 并 注 意 平 衡 与 法 治 保 障 人 权 的 关 系 草 案 共 十 章 一 百 零 六 条 ( 一 ) 关 于 本 法 名 称 与 恐 怖 主 义 的 定 义 为 突 出 表 明 反 恐 的 治 本 之 策 是 防 止 恐 怖 主 义 思 想 的 形 成 和 传 播, 有 利 于 动 员 组 织 各 有 关 方 面 和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从 源 头 上 防 范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便 于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草 案 采 用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作 为 法 律 名 称 同 时, 草 案 附 则 中 规 定 了 恐 怖 主 义 的 定 义 : 本 法 所 称 恐 怖 主 义, 是 指 企 图 通 过 暴 力 破 坏 恐 吓 等 手 段, 引 发 社 会 恐 慌 影 响 国 家 决 策 制 造 民 族 仇 恨 颠 覆 政 权 分 裂 国 家 的 思 想 言 论 和 行 为 ( 二 ) 关 于 反 恐 怖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则 在 法 律 中 规 定 反 恐 怖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则, 对 于 宣 示 我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的 基 本 立 场, 指 导 各 有 关 方 面 有 效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草 案 规 定 国 家 反 对 和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恐 怖 主 义, 将 反 恐 怖 主 义 纳 入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同 时, 规 定 了 专 群 结 合 联 动 配 合 全 民 反 恐 法 治 和 保 障 人 权 预 防 为 主 先 发 制 敌 等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原 则 ( 三 ) 关 于 工 作 机 构 与 职 责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和 领 域, 对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作 出 规 定, 有 利 于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形 成 合 力 草 案 明 确 规 定 :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全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地 方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在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负 责 本 地 区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同 时, 对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武 装 力 量 和 其 他 部 门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分 别 在 第 二 章 和 相 关 章 节 中 作 了 规 定 ( 四 ) 关 于 安 全 防 范 安 全 防 范 是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的 基 础 环 节 恐 怖 事 件 一 旦 发 生, 往 往 会 对 公 共 安 全 和 公 民 人 身 安 全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因 此, 需 要 重 点 做 好 事 前 的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草 案 规 定 了 四 个 方 面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一 是, 基 础 防 范 措 施, 包 括 宣 传 教 育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运 输 寄 递 货 物 信 息 查 验 危 险 物 品 管 理 防 范 恐 怖 主 义 融 资 城 乡 规 划 和 技 防 物 防 等 二 是, 禁 止 极 端 主 义 极 端 主 义 是 当 前 我 国 恐 怖 主 义 的 主 要 思 想 基 础 草 案 明 确 规 定, 国 家 反 对 一 切 形 式 的 极 端 主 义, 禁 止 极 端 主 义 行 为, 并 对 极 端 主 义 的 定 义 禁 止 的 行 为 现 场 处 置 措 施 法 律 责 任 及 教 育 矫 治 作 了 规 定 三 是, 重 点 目 标 保 护, 包 括 重 点 目 标 范 围 单 位 职 责 主 要 安 全 制 度 及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职 责 等 四 是, 国 ( 边 ) 境 管 控 与 防 范 境 外 风 险, 包 括 边 防 管 理 职 责 出 入 境 监 管 境 外 利 益 保 护 驻 外 机 构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等 ( 五 ) 关 于 情 报 信 息 和 调 查 情 报 信 息 是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的 关 键 环 节 做 好 情 报 信 息 工 作, 并 与 安 全 防 范 形 成 良 性 互 动, 有 利 于 将 恐 怖 袭 击 消 除 在 发 生 之 前 和 萌 芽 状 态, 避 免 恐 怖 活 动 造 成 实 际 危 害 针 对 实 践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草 案 对 建 立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中 心 和 跨 部 门 情 报 信 息 运 行 机 制 作 了 规 定, 并 规 定 了 情 报 部 门 基 层 情 报 力 量 信 息 化 管 理 大 数 据 研 判 应 用 情 报 信 息 通 报 等 内 容 为 加 强 对 恐 怖 活 动 及 嫌 疑 人 员 的 调 查 和 管 控, 草 案 还 规 定 了 技 术 侦 察 调 查 盘 查 要 求 提 供 信 息 材 料 查 询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对 嫌 疑 人 员 的 约 束 等 措 施 ( 六 ) 关 于 应 对 处 置 总 结 近 年 来 应 对 处 置 恐 怖 事 件 的 经 验 教 训, 草 案 对 应 对 处 置 机 制 措 施 和 恢 复 社 会 秩 序 等 作 了 规 定 一 是,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恐 怖 事 件 应 对 处 置 预 案 体 系, 明 确 应 对 处 置 的 指 挥 长 负 责 制 和 先 期 指 挥 权 二 是, 制 止 和 处 置 恐 怖 活 动, 应 当 优 先 保 护 直 接 受 到 恐 怖 活 动 危 害 威 胁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三 是, 规 定 了 可 以 采 取 的 各 项 应 对 处 置 措 施, 并 对 使 用 武 器 的 条 件 信 息 发 布 等 作 了 规 定 四 是, 为 最 大 程 度 恢 复 社 会 秩 序, 降 低 并 消 除 恐 怖 事 件 的 影 响, 对 恢 复 生 产 生 活 查 明 真 相 补 偿 援 助 优 先 重 建 总 结 评 估 等 作 万 律 第 13 页

14 了 规 定 ( 七 ) 关 于 认 定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草 案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加 强 反 恐 怖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决 定 的 基 础 上, 对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及 恐 怖 活 动 人 员 名 单 的 认 定 条 件 认 定 机 构 认 定 程 序 公 告 效 力 及 救 济 程 序 进 一 步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 八 ) 关 于 国 际 合 作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必 须 并 行 推 进 国 内 国 际 两 条 战 线, 强 化 反 恐 怖 主 义 国 际 合 作 草 案 规 定 了 反 恐 怖 主 义 国 际 情 报 信 息 交 流 执 法 合 作 国 际 资 金 监 管 合 作 刑 事 司 法 协 助 等 内 容, 并 对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派 员 出 境 执 行 反 恐 怖 主 义 任 务 作 了 规 定 草 案 还 对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的 保 障 与 监 督 法 律 责 任 作 了 规 定 此 外, 制 定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还 涉 及 对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等 法 律 相 关 条 款 的 修 改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将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研 究,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本 草 案 审 议 过 程 中, 提 出 相 应 修 改 有 关 法 律 的 建 议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和 以 上 说 明 是 否 妥 当, 请 审 议 万 律 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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