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校務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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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資 訊 大 樓 二 樓 第 三 會 議 室 主 席 : 李 校 長 淙 柏 記 錄 : 沈 家 甄 出 席 代 表 : 副 校 長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及 各 學 院 院 長,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空 中 學 院 高 商 補 校 等 教 務 主 任, 及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學 生 代 表 出 席 人 數 : 出 席 代 表 總 人 數 計 77 人 ( 其 中 連 德 仁 主 任 秘 書 代 理 軍 訓 室 主 任 推 廣 部 蕭 嘉 猷 主 任 代 理 設 計 學 院 院 長 ) 列 席 1 人 未 出 席 ( 含 請 假 )11 人, 實 到 人 數 為 66 人, 本 次 會 議 出 席 人 數 超 過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會 議 簽 到 簿 影 本 如 附, 第 頁 ] 壹 主 席 致 詞 : 首 先, 我 們 先 恭 喜 謝 副 校 長 當 選 本 校 下 一 任 校 長, 後 續 作 業 再 請 人 事 室 協 助 辦 理 希 望 整 個 校 務 運 作 能 持 續 運 行, 也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在 7 年 多 來 對 本 人 及 行 政 團 隊 的 支 持, 讓 學 校 能 穩 定 的 成 長 貳 上 次 會 議 裁 示 事 項 : 一 表 編 號 欄 101 上 代 表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01 下 代 表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臨 1 代 表 第 1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A 代 表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B 代 表 該 次 會 議 提 案 C 代 表 臨 時 動 議 代 表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之 項 次 或 該 次 會 議 提 案 之 案 次 ( 一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指 示 及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列 管 案 件 執 行 情 形 ( 准 予 備 查 ) 編 號 案 由 及 決 議 情 形 執 行 單 位 及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建 議 101 上 臨 1- - B 上 臨 1- - B 案 由 : 擬 共 同 研 訂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有 關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平 台 運 算 產 出 點 ( 分 ) 數 標 準 決 議 情 形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依 說 明 三 建 議 辦 理, 邀 集 單 位 增 加 全 人 教 育 委 員 會 代 表 1 人 案 由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系 科 停 招 申 請 案 決 議 情 形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停 招 優 先 順 序 如 下 : 執 行 單 位 : 教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業 務 教 務 處 配 合 業 管 單 位 人 事 室 辦 理 執 行 單 位 : 教 務 處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進 修 專 校 執 行 情 形 : 依 規 定 可 申 請 2 案, 已 於 按 停 招 優 1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2 102 下 臨 1- - B 下 臨 1- - B 上 - - B ( 一 ) 進 修 專 校 保 險 金 融 科 二 專 ( 二 )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科 夜 二 專 ( 三 ) 美 容 科 夜 二 專 ( 四 ) 商 業 設 計 系 二 技 案 由 : 擬 請 學 校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依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學 生 會 會 費 案 決 議 情 形 : 相 關 收 費 程 序 請 學 務 處 協 助 學 生, 希 望 同 學 們 檢 討 先 前 相 關 程 序 並 做 完 備 措 施 校 長 會 責 成 學 務 處 及 相 關 單 位 在 限 期 內 討 論 適 當 運 作 機 制, 並 繼 續 列 管 案 由 :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要 點 修 正 案 決 議 情 形 : 撤 案, 請 職 涯 及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研 議 後 再 送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案 先 順 序 提 報 教 育 部 申 請 停 招 進 修 專 校 保 險 金 融 科 二 專 及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科 夜 二 專 執 行 單 位 : 學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由 學 生 會 提 出 草 案, 經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後, 由 課 指 組 循 行 政 程 序 會 簽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電 算 中 心, 俟 提 請 最 近 一 次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奉 核 可 後,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執 行 單 位 : 職 涯 及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執 行 情 形 : 持 續 研 議 中 案 由 : 選 舉 第 十 七 屆 經 費 稽 執 行 單 位 : 秘 書 室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案, 提 請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 已 核 發 聘 書 決 議 情 形 : 一 唱 票 員 計 票 員 監 票 人 員 分 別 為 陳 明 哲 副 教 授 林 淑 惠 教 授 簡 枝 芳 組 長 二 選 舉 結 果 : ( 一 ) 行 政 主 管 代 表 3 人 : 依 得 票 數 分 別 為 林 春 利 主 任 (20 票 ) 林 淑 惠 主 任 (15 票 ) 林 裕 章 2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3 103 上 - - B 上 - - B 上 - - B 上 - - B 上 - - B 主 任 (14 票 ) ( 二 ) 教 師 代 表 6 人 : 依 得 票 數 分 別 為 陳 明 哲 副 教 授 (37 票 ) 黎 立 仁 副 教 授 (27 票 ) 劉 政 淮 副 教 授 (23 票 ) 王 春 熙 副 教 授 (23 票 ) 王 明 傳 副 教 授 (23 票 ) 李 右 芷 副 教 授 (20 票 ) 案 由 : 為 推 動 本 校 資 產 活 化, 統 合 學 校 資 產 營 運 及 管 理, 建 議 將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更 名 為 總 務 處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組,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情 形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本 校 總 務 處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組 改 為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情 形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本 校 三 民 校 區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及 民 生 校 區 原 首 長 宿 舍 與 婦 產 中 心 配 合 校 園 活 化 案,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情 形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擬 建 置 於 南 屯 校 區 案,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情 形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報 告 ( 含 三 民 民 生 南 屯 三 處 校 區 )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情 形 : 一 本 案 納 入 提 案 六, 以 下 提 案 次 序 順 延 執 行 單 位 : 總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已 依 決 議 移 請 人 事 室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依 程 序 辦 理 中 執 行 單 位 : 總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已 請 人 事 室 協 助 循 序 辦 理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作 業 中 執 行 單 位 : 總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已 移 請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規 劃, 該 學 院 現 正 積 極 辦 理 中 執 行 單 位 :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執 行 情 形 : 依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執 行 單 位 : 總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一 本 校 三 校 區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建 築 物 空 間 量 體, 總 務 處 已 依 據 校 務 中 長 期 發 展 進 行 規 劃, 並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3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4 103 上 - - B 上 - - B 上 - - B 二 原 則 通 過, 請 總 務 處 修 正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書 三 有 關 內 容 部 分 請 依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決 議 做 其 調 整 案 由 :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及 資 格 審 查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情 形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及 資 格 審 查 辦 法 第 十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情 形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職 涯 及 諮 商 輔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第 一 點 第 三 點 修 正 草 二 本 校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對 於 計 畫 時 程 與 經 費 已 有 分 年 分 期 實 施 計 畫, 其 中 教 育 部 允 諾 支 持 9.62 億 元 開 發 南 屯 校 區, 先 用 於 新 建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教 學 大 樓, 但 並 不 包 括 學 生 宿 舍, 又 學 生 宿 舍 具 有 自 償 性, 教 育 部 原 則 上 不 補 助, 此 部 分 則 需 由 校 務 基 金 挹 注 建 設, 此 部 分 將 俟 教 育 部 核 准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後, 規 劃 報 告 書 之 分 期 實 施 計 畫, 向 校 務 基 金 提 出 申 請 三 本 校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報 告 書 已 併 依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正 與 調 整, 並 且 陳 送 教 育 部 審 核 中 四 本 案 擬 俟 本 校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報 告 書 陳 奉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解 除 列 管 執 行 單 位 : 人 事 室 執 行 情 形 : 103 年 11 月 4 日 中 科 大 人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執 行 單 位 : 人 事 室 執 行 情 形 : 103 年 11 月 4 日 中 科 大 人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執 行 單 位 : 職 涯 及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執 行 情 形 : 已 公 告 並 依 新 要 4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5 案,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情 形 : 照 案 通 過 點 執 行 列 編 ( 二 ) 校 務 會 議 列 管 案 件 歷 次 執 行 情 形 彙 整 表 管 列 管 案 件 內 容 及 歷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號 101 上 臨 1 - B 上 臨 1- - B 下 臨 1- - B 下 臨 1- - B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持 續 與 各 單 位 代 表 平 台 系 統 廠 商 研 議 討 論 運 算 標 準 與 平 台 細 項 建 置 中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持 續 研 議 中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持 續 研 議 中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持 續 研 議 中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持 續 研 擬 中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由 人 事 室 教 務 處 研 發 處 電 算 中 心 等 單 位 共 同 研 擬 中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與 人 事 室 及 研 發 處 協 商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有 關 教 學 績 效 類 之 評 量 項 目 及 標 準 表 業 已 通 過 校 教 評, 配 合 人 事 室 作 業 進 度 執 行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於 103/2/6 提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中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提 報 教 育 部, 尚 未 核 定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105 學 年 度 所 有 學 制 之 停 招 申 請, 教 育 部 政 策 改 為 1 年 前 提 出 申 請,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12 月 底 前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辦 法 現 正 由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中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錄 案 辦 理 5

6 參 各 單 位 報 告 : 一 校 務 會 議 程 序 委 員 會 : ( 一 ) 本 次 會 議 提 案 原 有 9 個 提 案, 其 中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請 秘 書 室 依 104 年 02 月 04 日 公 布 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修 正 後 再 提 案, 故 撤 案 ( 二 ) 本 次 會 議 計 有 8 個 提 案, 部 分 提 案 酌 做 文 字 修 正 或 請 提 案 單 位 再 補 充 說 明, 並 配 合 各 提 案 相 關 性 及 順 序 予 以 調 整 二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共 召 開 3 次 會 議, 以 下 依 本 會 議 之 重 要 結 論 臚 列 如 下 ( 詳 細 稽 核 報 告 請 上 秘 書 室 網 頁 參 閱 本 會 會 議 紀 錄 ): (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本 校 經 費 稽 核 事 項 項 次 稽 核 方 向 稽 核 委 員 備 註 1 教 學 單 位 100 萬 以 上 採 購 案 林 委 員 裕 章 劉 委 員 政 淮 李 委 員 右 芷 2 行 政 單 位 100 萬 以 上 採 購 案 林 委 員 淑 惠 王 委 員 明 傳 王 委 員 春 熙 3 第 16 屆 第 二 學 期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建 議 事 項 列 管 林 委 員 春 利 黎 委 員 立 仁 陳 委 員 明 哲 ( 二 ) 教 學 單 位 100 萬 以 上 採 購 案 稽 核 報 告 : 教 學 單 位 100 萬 以 上 採 購 案 有 昌 明 樓 進 修 學 院 辦 公 室 及 商 設 系 影 像 教 室 裝 修 工 程, 兩 案 係 合 併 辦 理, 該 兩 項 工 程 之 設 計 服 務 的 勞 務 採 購 與 工 程 採 購, 均 能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三 ) 行 政 單 位 100 萬 以 上 採 購 案 稽 核 報 告 : 昌 明 樓 屋 頂 防 水 整 修 工 程 : 1. 委 託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勞 務 採 購 案 (1) 本 案 本 校 估 計 之 委 託 技 師 設 計 監 造 費 約 新 台 幣 $246,147,( 發 包 金 額 - 營 業 稅 - 保 險 費 )*0.0693= (3,740, ,129-9,951)**0.0693=246,147), 而 實 際 委 託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98,000, 預 算 與 實 際 金 額 差 異 非 常 大 因 工 程 預 算 的 編 列 誤 差 太 大, 除 了 容 易 造 成 學 校 整 體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的 問 題 外, 更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設 計 品 質 與 監 工 品 質 故 承 辦 單 位 應 更 注 意 施 工 設 計 的 變 更 及 監 造 品 質, 使 其 符 合 本 校 主 辦 單 位 的 需 求 學 年 度 資 本 門 (102/8/1-103/7/31) 102 學 年 度 資 本 門 (102/8/1-103/7/31)

7 (2) 廠 商 之 逾 期 金 以 日 為 單 位, 但 以 每 日 固 定 價 金 $200 計 算, 是 委 託 設 計 或 者 是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程 的 慣 例 建 議 將 其 改 依 逾 期 工 作 部 分 之 規 畫 設 計 或 監 造 契 約 價 金 千 分 之 一 計 算 或 者 每 日 依 契 約 價 金 總 金 額 千 分 之 一 計 算 逾 期 違 約 金 可 能 較 為 合 理 2. 主 工 程 價 金 與 施 工 細 節 部 分 (1) 預 算 估 價 表 估 計 發 包 金 額 $3,740,711(103 年 2 月 ), 而 營 繕 組 依 事 務 所 之 建 議 預 算 之 金 額 訂 為 $3,641,077(103 年 6 月 17 日 簽 文 ) 僅 差 異 $99,634 約 %, 但 公 開 由 欣 固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之 價 金 為 $3,299,000, 與 營 繕 組 之 標 金 差 異 $342,077, 約 9.93%, 預 算 金 額 與 得 標 金 額 有 些 差 異, 宜 先 進 行 市 場 詢 價, 瞭 解 合 理 之 價 格 範 圍, 以 免 浪 費 公 帑 (2) 監 造 日 誌 與 施 工 日 誌 應 詳 細 說 明, 例 如 監 造 日 誌 的 檢 驗 時 間 點 此 外, 監 造 日 誌 與 施 工 日 誌 部 分 記 載 不 一 致, 例 如 8 月 5 日 承 包 商 無 進 場 施 作, 但 細 項 有 防 水 層 與 填 縫 工 程, 且 工 期 延 期 表 也 記 載 當 日 為 雨 天 無 法 施 作,9 月 1 日 也 有 不 一 致 現 象, 建 議 監 造 日 誌 與 施 工 日 誌 應 要 求 確 實 紀 錄 (3) 施 工 期 間 防 雨 措 施 : 7 月 23 日 麥 德 姆 颱 風 台 中 市 宣 布 停 班 停 課,7 月 22 日 監 造 日 誌 記 載 業 主 ( 本 校 ) 事 務 所 與 承 包 商 現 場 勘 查, 預 防 漏 水 處 理 方 針 建 議 總 務 處 能 對 施 工 期 間 防 水 設 施 有 標 準 之 作 業 流 程, 以 免 施 工 期 間 下 大 雨, 辦 公 室 或 教 室 漏 水 造 成 機 器 設 備 或 文 件 毀 損 的 情 形 總 務 處 答 覆 : 1. 委 託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勞 務 採 購 案 (1) 本 案 委 員 以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法 計 算 設 計 監 造 費 為 246,197 元, 而 此 費 用 為 本 校 給 付 之 上 限, 最 後 廠 商 (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實 際 領 得 金 額 必 須 低 於 前 述 金 額, 方 符 合 採 購 法 令 規 定 且 由 於 昌 明 樓 屋 頂 防 水 整 修 工 程, 屬 於 性 質 單 純 工 程, 並 未 涉 及 建 築 法 規 室 內 裝 修 消 防 法 規 及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因 此, 為 撙 節 經 費 支 出, 爰 依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以 98,000 元 委 託 李 明 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節 省 設 計 監 造 經 費 支 出 148,197 元 (246,197 元 -98,000 元 =148,197 元 ) 另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監 造 工 作, 最 後 於 驗 收 時 並 未 發 現 有 施 工 品 質 不 良 之 情 形, 故 建 築 師 監 造 工 作 尚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2) (i) 本 案 設 計 監 造 費 以 每 日 固 定 金 額 $200 計 算 逾 期 違 約 金, 並 非 工 程 慣 例, 而 係 衡 酌 委 託 建 築 師 設 計 監 造 費 金 額 後, 決 定 以 每 日 固 定 金 額 $200 計 算 逾 期 違 約 金, 其 違 約 金 額 約 為 設 計 監 造 費 契 價 金 2.04( 高 於 慣 例 1) (ii) 本 案 依 逾 期 工 作 部 分 之 規 畫 設 計 或 監 造 契 約 價 金 千 分 之 一 計 算 逾 期 違 約 金, 由 於 本 設 計 監 造 費 金 額 為 98,000 元, 其 中 規 劃 設 計 費 為 53,900 元, 7

8 監 造 費 為 44,100 元 ; 如 規 劃 設 計 逾 期, 則 每 日 逾 期 違 約 金 為 54 元 (53,900 元 1=53.9 元, 四 捨 五 入 以 54 元 計 ), 如 監 造 逾 期, 則 每 日 逾 期 違 約 金 為 44 元 (44,100 元 1=44.1 元, 四 捨 五 入 以 44 元 計 ) 如 依 每 日 依 契 約 價 金 總 金 額 千 分 之 一 計 算 逾 期 違 約 金, 則 每 日 逾 期 違 約 金 為 98 元 (98,000 元 1=98 元 ) (iii) 逾 期 違 約 金 之 總 額, 以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20% 為 上 限, 過 高 之 違 約 金 計 罰 至 上 限 時, 又 反 造 成 廠 商 拖 延 綜 此, 逾 期 違 約 金 之 計 算, 仍 需 個 案 考 量 2. 主 工 程 價 金 與 施 工 細 節 部 分 (1) 建 議 底 價 金 額 與 預 算 金 額 差 異 99,634 元 ( 約 %), 係 因 依 據 過 去 類 似 案 件 決 標 情 形 市 場 行 情 等 因 素, 所 導 致 之 結 果, 而, 決 標 金 額 與 建 議 底 價 金 額 差 異 342,077 元 ( 約 9.93%), 則 是 投 標 廠 商 經 過 公 開 競 爭 後 之 價 格 所 導 致, 惟,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8 條 規 定, 只 要 廠 商 投 標 價 格 未 低 於 底 價 百 分 之 八 十, 則 屬 於 合 理 範 圍, 從 而, 本 工 程 決 標 金 額 僅 低 於 底 價 約 9.93%, 仍 為 市 場 合 理 範 圍 (2)8 月 5 日 確 實 因 雨 施 工 廠 商 並 未 施 工, 監 造 單 位 亦 記 載 廠 商 未 施 工, 而 監 工 日 報 表 上 之 數 量, 並 非 廠 商 施 工 之 數 量, 事 實 上 為 廠 商 當 日 材 料 進 廠 數 量, 施 工 日 誌 上 亦 載 明 防 水 材 料 進 場, 故 當 日 (103 年 8 月 5 日 ) 施 工 廠 商 材 料 進 場, 但 因 雨 並 未 施 工 而 9 月 1 日 施 工 日 誌 與 監 工 日 誌 確 實 不 一 致, 應 屬 於 監 造 單 位 疏 漏, 此 部 份 將 請 設 計 單 位 重 新 補 正, 由 於 本 工 程 已 確 實 於 期 限 內 完 工, 並 無 逾 期,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已 依 約 完 成 監 造 事 項, 對 於 監 造 日 報 表 數 量 誤 填, 並 無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之 情 形, 爰 通 知 建 築 師 修 正 (3) 對 於 委 員 之 建 議, 總 務 處 ( 營 繕 組 ) 將 研 議 訂 定 施 工 期 間 防 水 措 施 標 準 作 業, 以 避 免 颱 風 豪 雨 造 成 機 器 設 備 及 文 件 損 毀 主 席 裁 示 : 關 於 本 校 施 工 期 間 防 水 措 施 標 準 作 業 是 否 經 專 業 機 構 認 證 足 敷 本 校 建 物 防 水 措 施, 抑 或 是 營 繕 組 之 實 務 經 驗 所 制 定, 請 營 繕 組 補 充 說 明, 供 本 委 員 會 瞭 解 本 標 準 之 制 定 理 念 及 防 水 保 證 能 力 ( 四 ) 第 16 屆 第 二 學 期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建 議 事 項 列 管 稽 核 報 告 : 1. 有 關 102 年 度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A 版 ) 申 請 經 費 及 出 國 報 告 表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俟 研 發 處 修 訂 辦 法 完 成 並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即 可 解 除 列 管 執 行 情 形 : (1)103 年 A 版 預 算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完 畢, 持 續 加 強 對 各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宣 導, 出 國 計 畫 須 符 合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辦 理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計 畫 原 則 第 四 點 類 別 範 圍, 因 應 校 務 或 院 務 發 展 進 行 規 劃, 具 明 確 交 流 合 作 目 標 及 預 期 績 效 (2) 研 究 發 展 處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已 訂 定 本 校 赴 國 外 /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交 8

9 流 計 畫 成 果 績 效 表, 並 已 經 103 年 12 月 2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國 際 事 務 推 動 委 員 會 通 過, 將 配 合 今 年 (2015) 初 主 計 室 年 度 預 算 提 報 及 分 配 時 程, 請 各 單 位 填 報 上 年 度 績 效, 並 擬 依 據 績 效 成 果 作 為 下 年 度 分 配 補 助 款 項 之 參 考 決 議 : 本 案 解 除 列 管 ; 有 關 A 版 預 算 出 國 經 費, 本 委 員 會 若 有 需 要 將 以 抽 查 方 式 考 核 其 成 效 2. 有 關 102 年 度 人 事 費 部 份 : (1) 學 術 單 位 之 行 政 人 員, 應 於 網 頁 中 明 確 列 式 工 作 執 掌, 以 利 師 生 接 洽 業 務 時, 有 明 確 之 窗 口 (2) 請 人 事 室 檢 討 員 額 編 制 時, 妥 適 規 劃 行 政 助 教 之 隸 屬, 以 適 度 鼓 舞 員 工 士 氣, 並 樽 節 校 務 基 金 支 出 (3) 學 院 辦 公 室 職 員 配 置 數 量, 應 考 慮 規 模 與 業 務 量, 並 請 適 度 調 整 執 行 情 形 : (1) 秘 書 室 已 於 103 年 6 月 10 日 發 函 ( 中 科 大 秘 字 第 號 ) 各 學 術 單 位 於 網 頁 明 列 工 作 職 掌, 各 學 術 單 位 已 執 行 完 畢 (2) 人 事 室 於 本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補 充 : I. 兩 校 合 併 改 大 後, 已 訂 定 本 校 行 政 人 力 配 置 原 則, 行 政 人 力 之 配 置 依 本 原 則 辦 理, 如 : 企 管 系 學 生 800 人 以 上 多 配 置 職 員 1 人 語 言 中 心 因 接 很 多 計 畫 案 或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業 務 也 多 配 置 1 人, 學 院 若 有 6 系 以 上 也 會 配 置 職 員 2 人, 各 單 位 若 有 人 力 需 求, 建 議 專 簽 提 出 申 請 並 送 人 力 評 估 小 組 審 議 II. 兩 校 合 併 後, 人 員 配 置 多 以 移 撥 方 式 以 節 省 人 事 費 用, 除 本 校 因 身 障 人 員 不 足 而 增 聘 約 用 工 讀 生 補 足 身 障 不 足 或 原 住 民 外, 將 來 高 商 補 校 業 務 結 束 後, 相 關 人 員 也 會 移 撥 至 有 需 求 之 單 位 III.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本 校 聘 用 教 師 機 制 已 制 度 化, 並 成 立 教 師 員 額 管 控 小 組, 教 師 員 額 管 控 小 組 會 議 於 每 年 6 月 或 12 月 召 開, 各 系 所 若 有 徵 聘 教 師 之 需 求,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奉 核 准 後 提 員 額 管 控 小 組 審 議 決 議 : 本 案 解 除 列 管, 請 人 事 室 建 議 健 全 的 人 事 檢 討 機 制, 妥 善 規 劃 職 員 及 教 師 之 人 員 職 等 及 配 置 問 題, 使 人 事 運 用 更 合 理 及 有 效 率 3. 有 關 總 務 處 業 務 部 份 : (1) 年 度 維 護 費 摘 要 註 記 (2) 電 梯 採 購 金 額 電 梯 請 購 金 額 占 維 護 費 合 約 比 例 及 101 年 維 護 費 保 養 合 約 金 額 (3) 翰 英 樓 更 新 工 程 宜 先 進 行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9

10 執 行 情 形 : 1. 總 務 處 於 本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補 充 : (1) 總 務 處 線 上 報 修 系 統 及 維 護 費 摘 要 註 記 改 善 成 果 如 附 件, 請 委 員 審 視 (2) 線 上 報 修 系 統 流 程 目 前 已 有 修 正, 再 搭 配 開 放 各 單 位 請 購 10 萬 元 金 額 權 限, 未 來 將 能 有 效 減 少 報 修 單 位 請 修 流 程 以 增 加 效 率 (3) 教 學 設 備 ( 如 : 電 子 講 桌 投 影 機 ) 損 壞 與 維 護 及 技 工 工 友 人 力 配 置 問 題, 將 轉 知 事 務 組 研 議 是 否 於 開 學 前 調 配 人 力 檢 修 教 學 設 備 保 養 工 作 註 : 事 務 組 表 示, 開 學 前 會 進 行 一 般 教 室 設 備 檢 修, 至 於 投 影 機 濾 網 清 理 本 年 度 尚 未 納 入 合 約 中, 但 將 於 明 年 將 此 項 目 納 入 合 約 檢 修 項 目 中 (4) 物 品 報 修 會 先 確 認 是 否 於 保 固 期 內, 再 請 廠 商 維 護, 排 除 為 廠 商 問 題 後, 本 組 將 派 員 處 理 (5) 今 年 台 中 市 政 府 的 建 管 單 位 與 電 梯 協 會 有 來 本 校 抽 檢 電 梯 ( 如 中 正 大 樓 昌 明 樓 ), 有 事 後 覆 核 之 作 用 也 可 確 保 使 電 梯 使 用 之 安 全 (6) 目 前 人 力 緊 縮 狀 況 之 下, 仍 建 議 維 持 職 員 形 式 上 簽 名 確 認 廠 商 有 進 行 保 養, 無 須 進 行 實 質 驗 收 ( 如 機 件 上 油 潤 滑 調 整 等 項 目 ), 事 後 由 營 繕 組 負 責 最 後 實 質 驗 收 付 款 工 作 2. (1) 有 關 電 梯 維 修 招 標 方 式, 以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開 放 各 廠 牌 電 梯 廠 商 投 標, 就 此 部 分 雖 可 採 行, 惟 本 處 認 為 各 家 廠 牌 各 有 其 專 門 技 術 並 非 其 他 同 業 能 掌 握, 且 其 零 組 件 有 互 通 及 相 容 性 之 問 題, 基 於 確 保 全 校 師 生 搭 乘 安 全, 爰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限 制 性 招 標 之 規 定, 仍 由 原 廠 保 養 較 為 適 宜 (2) 委 員 建 議 找 第 三 公 正 單 位 評 估 保 養 費 用 之 適 切 性, 由 於 委 外 尋 求 第 三 公 正 單 位 評 估, 仍 須 支 付 勞 務 委 託 費 用 ( 評 估 報 告 費 ), 根 據 上 述 決 標 資 料 ( 附 件 1), 本 處 就 其 有 顯 示 數 量 及 決 標 金 額 換 算 每 台 每 月 保 養 金 額, 發 現 每 台 平 均 單 價 介 於 2,970 至 7,953 元 之 間, 其 中 又 以 5,000 至 6,325 元 居 多 而 本 校 保 養 費 用 約 在 2,500 至 4,708 元 之 間 應 尚 屬 合 理 價 位, 據 此 分 析 結 果, 應 評 估 出 本 校 電 梯 保 養 費 之 適 切 性, 基 於 撙 節 經 費 下, 建 議 暫 緩 ( 無 須 ) 第 三 公 正 單 位 評 估 (3) 有 關 本 校 各 電 梯 使 用 單 位 職 員 對 需 具 專 業 性 之 電 梯 保 養 工 程 進 行 簽 名 驗 收 乙 事 之 妥 適 性, 應 由 相 關 權 責 會 議 討 論, 因 本 案 非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議 稽 核 範 圍, 故 僅 於 會 議 中 討 論 程 序 性 問 題, 不 做 決 議 3. 翰 英 樓 更 新 工 程 宜 先 進 行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一 案, 根 據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之 建 議, 翰 英 樓 將 於 後 續 校 園 建 設 規 劃 中 拆 除, 以 完 成 校 園 景 觀 與 動 線 之 完 整 10

11 決 議 : 報 修 系 統 維 護 費 摘 要 註 記 及 電 梯 維 修 工 程 解 除 列 管 ; 有 關 職 員 對 需 具 專 業 性 之 電 梯 保 養 工 程 進 行 簽 名 驗 收 乙 事, 敘 後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非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議 稽 核 範 圍 主 席 裁 示 : 1. 為 提 升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實 質 績 效, 建 議 本 校 嚴 格 執 行 赴 國 外 /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交 流 計 畫 成 果 績 效 表 確 實 稽 核 並 據 成 以 作 為 下 年 度 分 配 款 之 參 考 2. 提 議 本 校 未 來 成 立 校 級 國 際 交 流 ( 教 育 ) 委 員 會, 以 統 合 事 前 資 源 分 配, 事 後 績 效 考 核, 達 成 實 質 國 際 交 流 之 成 效 3. 因 應 校 園 空 間 規 劃 異 動, 三 民 校 區 翰 英 樓 似 有 繼 續 支 援 教 學 用 途, 為 維 護 授 課 品 質, 翰 英 樓 之 基 礎 設 施 宜 規 劃 翻 修, 請 總 務 處 補 充 說 明 翰 英 樓 未 來 使 用 規 劃, 供 本 委 員 會 瞭 解 三 教 務 處 : ( 一 ) 綜 合 業 務 組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 (1) 招 生 人 數 :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89 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5 人, 總 計 174 人 (2) 報 名 人 數 :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193 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98 人, 總 計 391 人 (3) 初 試 - 筆 ( 口 ) 試 日 期 訂 於 104/3/21 辦 理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第 一 梯 次 招 生 日 程 ( 限 原 專 班 術 接 生 報 考 ): (1) 簡 章 上 網 下 截 :104 年 3 月 5 日 起 (2) 報 名 期 間 :104/3/25 至 104/3/31 (3) 招 生 人 數 : 美 容 系 - 美 髮 造 型 產 學 專 專 班 50 人 企 業 管 理 系 - 經 營 管 理 專 班 50 人 (4) 面 試 技 術 實 作 考 試 日 期 : 美 容 系 - 美 髮 造 型 產 學 專 專 班 -104/4/17( 五 ) 企 業 管 理 系 - 經 營 管 理 專 班 -104/4/18( 六 ) 年 2 至 3 月 他 校 來 訪 及 赴 他 校 宣 傳 彙 總 表 如 下, 感 謝 各 相 關 系 所 全 力 配 合 並 惠 予 協 助 日 期 來 訪 宣 傳 學 校 單 位 活 動 性 質 主 / 協 辦 人 員 學 生 參 與 人 數 104/03/06 他 校 宣 傳 臺 北 市 靜 修 女 中 升 學 博 覽 會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約 900 人 教 務 處 黃 靜 慧 / 綜 合 業 104/03/09 他 校 宣 傳 臺 中 市 新 民 高 中 升 學 博 覽 會 約 1300 人 務 組 劉 曜 慶 104/03/11 他 校 宣 傳 國 立 新 竹 高 工 升 學 準 備 暨 宣 導 講 座 11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陳 賢 錫 助 理 教 授 / 綜 合 業 務 組 100 人 104/03/11 他 校 宣 傳 臺 中 市 光 明 國 中 升 學 博 覽 會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782 人 104/03/20 他 校 宣 傳 臺 中 市 五 權 國 中 升 學 博 覽 會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約 650 人

12 4.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業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簡 章 已 於 104/2/25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報 名 日 期 自 104/3/16 起 至 4/30 止 5.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學 士 班 提 報 5 個 名 額, 審 核 結 果 教 育 部 將 另 函 通 知 年 度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教 育 部 同 意 設 立 物 聯 網 智 慧 整 合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12 名 ; 及 創 意 設 計 品 牌 經 營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5 名 ( 二 ) 註 冊 組 教 育 部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來 臺 就 讀 之 相 關 會 議 時, 於 會 中 特 別 商 請 各 校 關 懷 陸 生 學 習 狀 況, 因 陸 生 若 因 適 應 不 良 造 成 學 退, 須 於 退 選 生 效 後 十 日 內 離 台, 無 法 參 加 國 內 轉 學 考 試, 亦 無 法 參 與 大 陸 之 相 關 升 學, 基 於 作 育 英 才 之 原 則, 建 議 奉 核 招 收 陸 生 之 各 系 研 擬 陸 生 輔 導 之 機 制, 以 免 學 生 進 退 兩 難 ( 三 ) 課 務 組 1.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所 有 增 設 減 班 停 招 申 請 均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增 減 調 整 項 目 如 下 表 : 增 設 申 請 項 目 招 生 名 額 核 定 文 號 會 計 資 訊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班 15 名 教 育 部 103/6/24 臺 教 技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班 15 名 ( 二 ) 字 第 號 函 物 聯 網 智 慧 整 合 產 業 碩 士 1 班 12 名 教 育 部 104/2/16 臺 教 技 專 班 ( 二 ) 字 第 G 創 意 設 計 品 牌 經 營 產 業 碩 1 班 5 名 號 士 專 班 二 技 日 間 部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1 班 40 名 教 育 部 103/8/11 臺 教 技 系 ( 二 ) 字 第 H 二 專 進 修 專 校 美 容 科 1 班 45 名 號 函 經 營 管 理 專 班 (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專 班 ) 美 髮 造 型 產 學 專 班 (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專 班 ) 增 招 二 技 日 間 部 美 容 系 1 班 50 名 1 班 50 名 招 生 名 額 由 50 名 調 增 為 100 名 12 教 育 部 101/6/25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k 號 函 教 育 部 102/6/14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I 號 函 教 育 部 103/11/25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3 減 招 停 招 四 技 日 間 部 護 理 系 五 專 部 護 理 科 二 專 進 修 學 校 財 務 金 融 科 二 專 進 修 專 校 商 業 經 營 科 二 專 進 修 專 校 商 業 文 書 科 二 專 日 間 部 美 容 科 招 生 名 額 由 45 名 調 增 為 145 名, 其 中 1 班 招 生 高 中 生 (50 名 ) 招 生 名 額 由 200 名 減 為 100 名 2 班 減 為 1 班, 招 生 名 額 由 60 名 減 為 40 名 10 班 減 為 8 班, 招 生 名 額 由 419 名 減 為 379 名 停 招 停 招 號 函 核 定 教 育 部 103/5/30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教 育 部 102/5/29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E 號 函 2.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任 一 學 制 停 招 申 請, 教 育 部 政 策 改 為 1 年 前 申 請, 已 於 104/2/4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 本 申 請 案 業 已 提 103 年 1 月 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申 請 停 招 系 科 及 順 序 如 下 : 申 請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國 立 技 專 校 院 申 請 105 學 年 度 所 系 科 學 位 學 程 之 任 一 學 制 停 招 第 1 案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科 二 年 制 專 科 進 修 專 校 停 招 第 2 案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二 專 夜 間 部 停 招 ( 四 ) 教 學 與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年 教 學 助 理 執 行 成 果 時 間 工 作 項 目 及 進 度 1/5-2/25 前 教 學 助 理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問 卷 分 析 及 遴 選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104 年 1-2 月 TA 管 考 系 統 平 台 修 改 2/25-3/13 教 學 助 理 申 請 3/20 辦 理 教 學 助 理 說 明 會 暨 優 良 TA 頒 獎 典 禮 3/25 辦 理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年 中 區 技 職 校 院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時 間 工 作 項 目 及 進 度 2/6 繳 交 年 度 主 軸 二 計 畫 書 與 經 費 之 電 子 檔 3/ 年 度 主 軸 四 修 正 計 畫 書 與 經 費 表 電 子 檔 13

14 3/ 年 度 主 軸 二 修 正 計 畫 書 與 經 費 表 電 子 檔 104 年 3 月 函 送 主 軸 四 修 正 計 畫 書 紙 本 ( 含 經 費 表 ) 及 電 子 檔 光 碟 各 1 式 2 份 104 年 3 月 函 送 主 軸 二 修 正 計 畫 書 紙 本 ( 含 經 費 表 ) 及 電 子 檔 光 碟 各 1 式 2 份 104 年 1-3 月 繳 收 各 系 所 業 師 成 果 報 告 及 第 2 學 期 業 師 申 請 資 料 3/13 辦 理 103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講 座 3/25 辦 理 103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新 進 教 師 暨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講 座 3/30 繳 收 補 助 技 職 校 院 辦 理 實 務 課 程 發 展 及 師 生 實 務 增 能 計 畫 - 第 二 階 段 第 四 程 序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申 請 表 ( 五 ) 數 位 內 容 與 教 學 組 首 頁 新 聞 製 作 與 維 護 27 則 校 長 候 選 人 治 校 理 念 說 明 會 等 數 位 內 容 提 供 4 次 資 管 系 索 取 學 校 logo 檔 相 片 拍 攝 後 製 5 次 校 長 遴 選 等 跑 馬 燈 內 容 更 新 4 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報 名 等 臉 書 管 理 與 持 續 更 新 1 式 四 學 務 處 : ( 一 ) 內 政 部 與 教 育 部 103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兵 役 業 務 訪 評, 本 校 榮 獲 績 優 學 校 及 績 優 幹 部 獎 項 ( 二 ) 協 助 臺 中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辦 理 103 年 後 備 軍 人 儘 後 召 集 作 業 評 鑑, 本 校 榮 獲 第 二 名 ( 三 ) 獲 得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充 實 健 康 中 心 設 備 及 傳 染 病 防 疫 物 資 並 協 助 完 成 校 園 食 材 登 錄 平 臺 上 線 作 業 經 費 案 補 助 傳 染 病 防 疫 物 資 新 台 幣 15,000 元 整, 充 實 健 康 中 心 相 關 設 備 ( 四 ) 獲 得 教 育 部 104 年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學 校 健 康 促 進 實 施 計 畫 經 費 $259,600, 將 於 104 年 度 辦 理 健 康 體 位 愛 滋 防 治 菸 害 防 制 等 健 康 講 座 及 活 動, 並 營 造 校 園 健 康 環 境 ( 五 ) 衛 保 組 今 年 陸 續 與 多 家 鄰 近 學 校 之 醫 療 院 所 簽 訂 特 約 醫 院, 本 校 師 生 可 享 有 免 收 掛 號 費 打 折 等 優 惠 ( 依 合 約 內 容 ), 相 關 訊 息 登 錄 於 衛 保 組 網 頁 ( 六 ) 新 型 流 感 ( 禽 流 感 ) 是 目 前 的 防 疫 重 點, 已 於 本 校 首 頁 長 期 建 置 禽 流 感 專 區 之 連 結 寒 假 期 間 如 教 職 員 工 生 至 疫 區 進 行 參 訪 交 流 者, 衛 保 組 也 會 進 行 返 國 後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之 追 蹤 ( 七 ) 104 年 寒 假 共 有 8 個 社 團 參 加 教 育 部 教 育 優 先 區 寒 假 營 隊 活 動 ( 如 下 表 ), 每 隊 並 獲 得 10,000 元 補 助 ;104 年 暑 假 營 隊 活 動 企 畫 書 繳 交 截 止 日 期 為 4/10( 五 ) 14

15 活 動 編 號 區 域 社 團 名 稱 營 隊 名 稱 教 育 志 工 服 務 內 容 營 隊 時 間 Y/M/D-Y/M/D 服 務 學 校 ( 縣 市 / 校 名 ) 1 桃 園 縣 英 語 義 輔 社 石 門 E 起 來 英 語 教 學 環 境 保 護 104/02/ /02/06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石 門 國 民 小 學 2 臺 中 巿 國 術 社 跆 拳 社 武 力 拳 開 休 閒 運 動 課 業 輔 導 104/02/ /02/04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3 臺 中 巿 道 學 社 生 活 禮 儀 體 驗 學 習 營 人 權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104/02/ /02/08 臺 中 巿 神 岡 區 社 口 國 民 小 學 4 臺 中 巿 國 樂 社 古 箏 社 文 蘊 薪 傳 - 樂 樂 欲 試 休 閒 運 動 課 業 輔 導 104/02/ /02/04 臺 中 巿 北 屯 區 文 昌 國 民 小 學 5 苗 栗 縣 H2O 青 輔 社 健 康 東 河 - 擁 抱 人 生 反 煙 毒 宣 導 衛 生 保 健 環 境 保 護 104/01/ /01/30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東 河 國 民 小 學 6 苗 栗 縣 H2O 青 輔 社 預 防 災 害 - 南 河 做 起 反 煙 毒 宣 導 生 命 教 育 生 態 保 育 104/02/ /02/04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南 河 國 民 小 學 7 臺 中 巿 Y 桔 瑪 春 暉 社 反 菸 拒 毒 寒 假 育 樂 營 反 煙 毒 宣 導 衛 生 保 健 104/02/ /02/11 臺 中 巿 大 甲 區 大 甲 國 民 小 學 ( 八 ) 中 區 十 校 聯 合 夏 豔 服 務 隊 第 一 次 課 指 組 長 會 議 已 於 1/27( 二 ) 召 開 商 討 服 務 學 校 及 服 務 時 間 事 宜 ; 並 於 2/2( 一 ) 至 由 承 辦 同 仁 帶 領 5 位 學 生 至 苗 栗 縣 象 鼻 國 小 象 鼻 部 落 泰 興 國 小 及 司 馬 限 部 落 進 行 活 動 場 勘, 本 活 動 獲 得 兩 校 教 導 主 任 的 歡 迎, 樂 於 配 合 活 動 之 進 行 並 提 供 教 案 課 程 設 計 之 方 向 本 活 動 預 計 於 7/5( 日 ) 至 7/10( 五 ) 辦 理 ( 九 )2/26( 四 ) 中 午 12:10 於 誠 敬 樓 T211 辦 理 民 生 校 區 服 務 股 長 及 衛 生 股 長 會 議 ( 十 )3/1 阿 桔 瑪 春 暉 社 於 民 生 校 區 綜 合 大 樓 禮 堂 辦 理 反 五 毒 成 果 發 表 會, 約 有 校 內 外 550 人 參 加 ( 十 一 )3/4 3/5( 三 四 ) 下 午 七 八 節 分 別 依 學 院 辦 理 幹 部 講 習, 由 校 長 親 自 主 持, 講 習 課 程 分 別 由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學 務 處 體 育 室 學 務 處 各 組 等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分 享 新 學 期 需 學 生 了 解 及 配 合 事 項 ( 十 二 )3/10( 二 ) 中 午 12:30 於 活 動 中 心 3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社 長 大 會, 此 次 會 議 重 點 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場 地 借 用 維 護 安 全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宣 導 及 社 團 社 務 之 討 論 交 流 15

16 ( 十 三 )3/12( 四 ) 下 午 18:00 於 活 動 中 心 四 樓 辦 理 僑 生 新 春 聯 誼 活 動, 由 校 長 親 自 主 持, 除 學 務 長 軍 訓 室 師 長 國 際 交 流 處 師 生 生 輔 組 組 員 們 一 同 參 與 盛 會 外, 僑 委 會 簡 任 王 偉 讚 視 察 亦 到 場 關 懷 學 生 活 動, 場 面 熱 鬧 溫 馨 ( 十 四 )3/23 下 午 12:30~17:00 於 學 生 宿 舍 組 進 行 新 任 自 治 幹 部 ( 大 中 隊 ) 遴 選 面 試, 參 與 面 試 師 長 由 劉 士 吉 組 長 率 同 施 蕙 華 教 官 陳 銀 霜 周 亭 及 男 舍 大 隊 長 黃 啟 瑞 女 舍 大 隊 長 李 依 庭 等 共 同 進 行, 預 定 區 隊 長 ( 區 隊 長 採 住 宿 生 自 由 報 名 ) 遴 選 面 試 時 間 為 4/6~4/10 晚 上 7:00~10:00 ( 十 五 )3/25( 三 ) 上 午 10:00 於 第 一 會 議 室 召 開 畢 業 典 禮 籌 備 會, 敬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各 系 科 院 長 系 主 任 能 參 加, 並 給 予 指 導 建 議 ( 十 六 )3/25( 三 ) 下 午 七 八 節 於 4201 視 聽 教 室 辦 理 校 園 安 全 防 災 疏 散 講 座, 敬 請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參 加, 以 增 加 學 生 防 災 觀 念 ( 十 七 )3/26( 四 ) 下 午 七 八 節 於 4201 視 聽 教 室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講 座, 敬 請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參 加, 以 增 加 學 生 騎 乘 機 車 基 本 安 全 觀 念, 進 而 減 少 車 禍 意 外 之 發 生 ( 十 八 )4/1( 三 ) 於 民 生 校 區 辦 理 典 範 系 列 講 座 暨 師 生 有 約 座 談 會, 邀 請 前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護 理 長 馮 鳳 英 蒞 校 演 講 ( 十 九 ) 預 計 4/8 於 昌 明 樓 二 樓 4201 視 聽 教 室 舉 辦 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校 外 賃 居 生 座 談 會, 會 中 邀 請 崔 媽 媽 基 金 會 講 師 專 題 演 講 賃 居 安 全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及 權 益 問 題 ( 二 十 ) 預 計 4/9 假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辦 理 北 區 三 校 聯 合 房 東 座 談 會, 會 議 中 參 加 人 員 計 有 房 東 臺 中 市 警 察 局 第 二 分 局 臺 中 市 消 防 局 文 昌 分 局 三 校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等 約 100 人 ( 二 十 一 )103 學 年 度 立 型 人 才 - 品 格 力 培 育 實 施 計 畫, 本 學 期 將 於 4/9 邀 請 呂 敦 偉 老 師 擔 任 講 座, 講 題 為 你 好, 我 好, 大 家 好 塑 造 正 向 能 量 的 循 環, 歡 迎 師 生 上 網 報 名 參 加 另 外 為 啟 發 學 生 的 社 會 與 公 民 責 任, 並 建 立 反 思 學 習 與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深 化 學 生 品 格 力 的 學 習 與 認 知 能 力, 生 輔 組 舉 辦 用 照 片 說 校 園 故 事 比 賽, 即 日 起 開 始 收 件, 敬 請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參 賽 ( 二 十 二 )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模 範 生 選 拔, 選 拔 原 則 如 下 : 1.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80 分 以 上 且 體 育 成 績 70 分 以 上 2. 大 專 院 校 ( 含 夜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 以 最 高 年 級 之 各 系 1 名 由 各 系 科 選 拔 出 日 間 部 模 範 生 代 表 計 劉 芳 伶 同 學 等 36 人, 將 於 4/10( 五 ) 上 午 8 時 於 臺 灣 體 育 大 學 接 受 表 揚 ( 二 十 三 )103 學 年 度 瘋 租 屋 居 安 行 嘉 年 華 會 活 動 預 計 4/29 上 午 10:30~ 16

17 15:30 於 中 正 大 樓 一 樓 川 堂 辦 理 ( 二 十 四 ) 立 型 人 才 獎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增 加 碩 士 生 得 提 出 專 科 以 上 雙 專 長 證 明, 請 鼓 勵 日 間 部 與 進 修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踴 躍 參 加 遴 選 第 一 階 段 遴 選 繳 件 時 間 由 各 學 院 自 行 規 定, 請 各 所 系 科 學 生 將 推 薦 表 及 佐 證 文 件 送 至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所 系 科 遴 選 ; 各 學 院 則 請 於 4/30 前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學 院 遴 選 ; 擬 於 5 月 中 召 開 立 型 人 才 獎 遴 選 會 議, 並 於 畢 業 典 禮 中 公 開 頒 獎 本 獎 項 相 關 表 件 日 間 部 請 上 生 輔 組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下 載 ; 進 修 部 請 上 進 修 部 學 務 組 網 頁 下 載 五 總 務 處 : ( 一 ) 本 校 104 年 度 各 項 資 本 支 出 計 畫 之 預 算 數, 已 經 撥 發 給 各 單 位, 請 各 單 位 務 必 依 照 本 校 資 本 預 算 編 列 分 配 執 行 與 控 管 要 點 所 規 範 的 期 限 要 求, 積 極 地 執 行 並 且 確 實 的 提 出 請 購, 逾 期 者, 總 務 處 亦 將 按 規 定 強 制 收 回 經 費, 嗣 再 重 新 分 配 予 其 他 預 算 需 求 計 畫 ( 二 ) 為 推 展 本 校 資 產 活 化, 本 處 已 以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總 務 處 名 稱 ( 負 責 人 仍 為 校 長 ) 向 國 稅 局 完 成 設 立 營 業 稅 籍, 自 本 (104) 年 3 月 起 本 校 資 產 活 化 相 關 收 入 ( 例 如 租 賃 場 地 借 用 利 用 等 ), 將 依 規 定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三 ) 本 校 中 商 大 樓 地 下 1 樓 部 分 停 車 格 (30 格 停 車 格 ) 將 規 劃 為 外 賓 來 訪 收 費 停 車 場 使 用, 為 配 合 該 項 措 施, 本 處 刻 正 依 停 車 場 法 規 定, 向 台 中 市 政 府 辦 理 停 車 場 經 業 登 記, 該 府 交 通 局 並 已 派 員 蒞 校 實 地 勘 查, 近 期 內 將 可 完 成 停 車 場 營 業 登 記 ( 四 ) 本 校 中 正 大 樓 編 號 3101 空 間 經 依 本 會 議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會 議 決 議 規 劃 為 便 利 商 店 有 關 該 空 間 便 利 商 店 之 投 標 須 知 契 約 書 等 業 經 本 標 租 案 工 作 小 組 及 評 選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並 陳 請 核 定, 已 經 辦 理 公 告 ( 五 ) 民 生 校 區 總 務 組 預 定 於 本 (104) 年 5 月 20 日 ( 三 ) 下 午 辦 理 民 生 校 區 104 年 度 上 半 年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並 實 施 校 園 車 輛 管 制 依 規 定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主 管 及 所 有 行 政 同 仁 均 應 出 席 參 訓 為 順 利 辦 理 是 項 演 練, 特 提 前 通 知 各 單 位, 敬 請 預 作 行 程 規 劃 與 安 排 併 請 轉 知 所 屬 教 師 及 同 仁 查 照 與 配 合 ( 六 ) 民 生 校 區 總 務 組 於 寒 假 期 間 已 就 現 有 19 間 普 通 教 室 之 門 窗 黑 板 照 明 投 影 機 電 動 銀 幕 電 子 講 桌 ( 含 電 腦 ) 視 聽 音 響 設 備 ( 含 麥 克 風 ) 等 設 施 設 備 逐 項 進 行 檢 修 與 環 境 清 掃 ( 七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小 額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暨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採 購 案 權 責 劃 分 表 業 於 104 年 2 月 1 日 施 行, 請 各 位 主 管 提 醒 所 屬 同 仁, 務 必 提 早 請 購 作 業, 且 請 購 核 准 後 才 能 通 知 廠 商 履 約 交 貨, 新 修 訂 法 規 與 流 程 請 至 事 務 組 法 令 規 章 內 下 載 參 閱 17

18 ( 八 ) 因 應 本 校 小 額 採 購 程 序 修 訂 與 擴 大 全 面 授 權, 採 購 案 件 授 權 核 准 人 ( 未 達 1 萬 元 為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教 學 單 位 為 院 長 或 系 主 任 ;1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為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教 學 單 為 院 長 ) 於 核 定 請 購 單 時, 除 於 授 權 代 簽 人 欄 位 蓋 職 名 章 外, 另 需 加 蓋 代 為 決 行 章, 相 關 章 戳 已 商 請 人 事 室 統 一 製 作 發 給 ( 九 ) 為 持 續 充 實 校 內 同 仁 採 購 知 能, 本 單 位 預 定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再 舉 辦 1 場 教 育 訓 練, 主 要 係 針 對 新 進 人 員 計 畫 人 員 與 各 單 位 承 辦 採 購 同 仁, 請 各 位 主 管 指 派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等 資 訊 將 另 行 週 知 ( 十 ) 為 能 提 供 校 內 師 生 完 善 的 教 學 環 境, 寒 假 期 間, 除 由 承 攬 校 園 清 潔 廠 商 進 行 教 室 內 部 清 掃, 本 單 位 並 全 面 測 試 講 桌 與 投 影 機 之 使 用 情 形, 完 成 排 除 故 障 ( 十 一 ) 為 加 強 校 園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杜 絕 病 媒 蚊 孳 生, 本 校 已 於 104 年 2 月 11 日 就 三 民 與 民 生 校 區 各 大 樓 的 廁 所 地 下 室 和 資 源 回 收 桶 放 置 處, 以 及 戶 外 園 區 水 溝 處 等 地 方 進 行 環 境 消 毒 作 業 ( 十 二 ) 為 改 善 昌 明 樓 西 側 因 西 曬 致 空 調 照 明 耗 能 困 擾, 本 校 於 103 年 12 月 擬 定 計 畫 書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104 年 永 續 校 園 局 部 改 造 計 畫, 以 辦 理 增 設 昌 明 樓 西 側 外 遮 陽 施 設, 總 計 畫 129 萬 元, 案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後, 已 奉 核 定 撥 付 第 一 階 段 補 助 款 ( 規 劃 設 計 費 ) 新 台 幣 7 萬 元 ( 本 校 配 合 7 仟 元 ), 教 育 部 預 定 於 3 月 底 再 召 開 圖 審 會 議, 屆 時 本 校 規 劃 設 計 書 圖 如 獲 審 查 通 過, 將 再 獲 得 第 二 階 段 的 計 畫 補 助 款, 以 辦 理 工 程 採 購 及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本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除 總 務 處 成 員 外, 尚 有 賴 研 發 處 何 昕 家 組 長, 室 設 系 李 孟 杰 與 陳 佩 瑜 教 授 的 鼎 力 支 持 及 協 助 ( 十 三 ) 因 應 目 前 旱 象 及 自 來 水 公 司 對 本 校 所 採 取 的 減 少 30% 供 水 措 施, 敬 請 本 校 各 位 師 長 及 同 學 共 同 確 實 地 節 約 用 水, 自 即 日 起 除 停 止 自 來 水 供 水 之 非 必 要 用 水 ( 包 括 停 供 噴 水 池 澆 灌 及 沖 洗 街 道 水 溝 大 樓 外 牆, 試 放 消 防 栓 等 非 急 需 用 水 ) 外, 並 且 減 少 每 次 的 用 水 量, 俾 延 長 供 水 時 程 ( 十 四 ) 本 校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第 1 4 次 委 員 會 議, 業 於 104 年 1 月 19 日 下 午 召 開, 為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達 成 四 省 計 畫 目 標, 本 次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本 校 104 年 度 節 約 能 源 目 標 及 計 畫, 並 已 轉 發 有 關 單 位 知 照 及 配 合 推 動 辦 理 ( 十 五 ) 為 協 助 本 校 各 單 位 主 管 (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 在 合 理 可 行 範 圍 內, 採 取 必 要 預 防 設 備 或 措 施, 使 工 作 者 及 學 生 免 於 因 勞 動 或 學 習 致 發 生 災 害, 本 校 已 於 3 月 5 日 專 函 檢 送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 教 資 ( 六 ) 字 第 B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學 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暨 勞 動 部 彙 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與 指 導 重 點 項 目 各 一 份, 提 供 各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於 推 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時 參 考 使 用 18

19 ( 十 六 ) 本 校 103 年 個 人 各 項 所 得 資 料 明 細 已 整 理 完 成, 即 日 起 同 仁 可 逕 至 薪 資 系 統 查 詢,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詢 出 納 組 ( 十 七 ) 為 響 應 政 府 節 能 減 紙 政 策,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之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憑 單 不 再 以 紙 本 發 送, 但 同 仁 如 有 需 要 仍 可 於 四 月 份 時 扣 繳 憑 單 查 詢 列 印 系 統 開 放 期 間 逕 上 薪 資 系 統 查 詢 列 印 ; 同 時 國 稅 局 於 五 月 綜 所 稅 申 報 期 間 開 放 網 路 申 報 所 得 稅 系 統, 亦 可 下 載 全 戶 各 類 所 得 明 細, 非 常 便 捷, 亦 請 同 仁 多 加 利 用 ( 十 八 ) 全 校 各 學 制 學 生 註 冊 費 已 於 元 月 16 日 陸 續 開 放 系 統 讓 各 學 制 學 生 繳 納 費 用 中 ( 十 九 ) 本 學 期 配 合 學 務 處 辦 理 各 學 制 學 生 助 學 貸 款 繳 交 電 腦 資 源 使 用 費, 目 前 已 收 繳 429,000 元 整 ( 二 十 ) 資 訊 與 流 通 學 院 弘 業 樓 三 四 樓 教 授 研 究 室 裝 修 工 程, 於 103 年 10 月 15 日 決 標, 工 程 已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完 工, 同 時 於 3 月 2 日 進 行 竣 工 查 驗, 預 計 於 3 月 19 日 進 行 驗 收 ( 二 十 一 ) 第 二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採 購 案, 已 於 103 年 12 月 19 日 進 行 公 共 藝 術 作 品 廠 驗, 公 共 藝 術 團 隊 已 於 104 年 1 月 22 日 申 報 完 工, 因 其 施 作 位 置 與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之 發 包 工 程 藝 術 廊 道 人 行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工 程 重 疊, 將 俟 臺 中 市 政 府 該 鋪 面 工 程 完 成 後, 再 行 管 線 竣 工 查 驗, 以 確 定 功 能 完 整 ( 二 十 二 ) 應 中 系 教 室 空 間 整 修 工 程, 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 決 標, 工 程 已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完 工, 目 前 辦 理 驗 收 程 序 中 ( 二 十 三 ) 昌 明 樓 地 下 室 電 力 配 置 工 程 歷 經 3 次 流 標 後, 於 104 年 1 月 22 日 決 標, 工 程 已 於 104 年 3 月 9 日 完 工, 目 前 辦 理 驗 收 程 序 中 ( 二 十 四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系 ( 籌 備 ) 辦 公 室 工 程, 已 於 104 年 2 月 5 日 決 標, 工 期 為 50 日 曆 天, 預 計 於 104 年 4 月 初 完 工 ( 二 十 五 ) 三 民 校 區 消 防 缺 失 改 善 工 程, 已 於 104 年 2 月 10 日 決 標, 工 期 為 60 日 曆 天, 預 計 於 4 月 初 完 工 ( 二 十 六 ) 語 言 中 心 PVC 超 耐 磨 地 板 採 購 案, 已 於 104 年 1 月 28 日 決 標, 工 程 已 於 2 月 13 日 完 工, 並 於 3 月 5 日 進 行 工 程 驗 收 ( 二 十 七 ) 昌 明 樓 2F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空 間 整 建 暨 昌 明 樓 B1F 設 計 工 坊 空 間 整 建 工 程, 已 完 成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並 已 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 進 行 預 算 書 圖 審 查, 目 前 辦 理 預 算 書 圖 審 查 修 正 中, 俟 完 成 後 將 辦 理 後 續 招 標 作 業 ( 二 十 八 ) 中 正 大 樓 廁 所 整 建 工 程 工 程 因 去 (103) 年 歷 5 次 工 程 招 標 結 果, 皆 無 廠 商 參 與 投 標, 致 使 無 法 順 利 發 包 施 工, 本 (104) 年 度 將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招 標, 預 計 於 本 年 度 暑 假 進 行 施 工, 由 於 中 正 大 樓 廁 所 整 修 將 影 響 教 19

20 學 及 行 政 辦 公 使 用, 據 此, 俟 總 務 處 完 成 發 包 後 將 通 知 教 學 及 行 政 單 位, 以 為 因 應 六 研 發 處 : ( 一 )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 1.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於 3 月 5 日 邀 集 赴 英 國 美 國 及 韓 國 姐 妹 校 海 外 研 修 學 生 分 享 其 國 外 學 校 學 習 心 得, 另 獲 公 費 獎 助 赴 美 國 遊 樂 園 區 實 習 之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學 生 也 分 享 了 其 追 夢 心 得, 獲 熱 烈 迴 響, 建 議 學 院 或 系 所 與 國 外 學 校 議 定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時, 能 將 本 校 學 生 前 往 對 方 學 校 研 修 視 做 合 作 議 題, 以 創 造 本 校 學 生 海 外 研 修 機 會 2. 教 育 部 獎 助 優 秀 學 生 赴 海 外 實 習 -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已 於 3 月 底 截 止 收 件, 本 校 共 計 選 送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及 國 際 貿 易 經 營 系 4 個 子 計 畫,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之 獎 助 金, 教 育 部 擬 於 5 月 31 日 公 布 審 核 結 果 3.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近 日 以 違 反 邀 請 大 陸 人 士 來 台 規 定, 對 台 大 政 大 等 5 所 大 學 及 1 所 科 技 大 學 祭 出 停 權 半 年 之 處 罰, 即 6 所 學 校 6 個 月 內 不 得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人 士 來 台 案 件, 衝 擊 學 校 既 定 之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違 規 原 因 計 有 : 未 依 申 請 人 數 團 進 團 出 變 更 行 程 未 事 前 報 備 團 員 有 人 逾 期 停 留 等, 提 醒 本 校 學 術 單 位 如 邀 請 大 陸 人 士 來 校 交 流 務 必 留 意 另 如 有 非 本 校 主 動 邀 請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希 望 本 校 代 為 申 請 入 台 相 關 文 件, 因 涉 及 學 校 整 體 權 益, 建 請 考 量 之 ( 二 ) 學 術 發 展 組 1. 教 育 部 104 學 年 度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辦 理 實 務 課 程 發 展 及 師 生 實 務 增 能 計 畫 : (1) 第 一 階 段 實 務 課 程 發 展 申 請 ( 系 科 定 位 與 產 業 合 作 夥 伴 策 略 聯 盟 將 專 業 能 力 轉 化 為 課 程 ): 申 請 系 ( 科 ) 為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財 政 稅 務 系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日 本 市 場 暨 商 務 策 略 碩 士 班 室 內 設 計 系 及 資 訊 管 理 系, 共 7 系 計 畫 申 請 書 已 於 104/3/13 寄 出, 預 計 申 請 補 助 1,050,000 元 (2) 第 二 階 段 師 生 實 務 增 能 申 請 (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教 師 深 度 研 習 教 師 深 耕 服 務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學 生 就 業 輔 導 ): 申 請 系 ( 科 ) 為 會 計 資 訊 系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應 用 統 計 系 美 容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及 資 訊 工 程 系, 共 7 系 計 畫 申 請 校 內 截 止 日 104/3/30( 一 ), 統 計 後 經 費 若 有 剩 餘, 將 開 放 其 他 系 所 申 請 至 104/4/24( 五 ) 2. 本 校 103 年 第 二 學 期 學 生 參 加 學 術 與 專 業 性 競 賽 獎 勵 申 請,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 二 ) 止 受 理 申 請 本 次 受 理 得 獎 起 訖 期 間 :103 年 8 月 1 日 ~104 年 1 月 31 日 20

21 3. 本 校 103 年 度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產 學 合 作 與 專 業 競 賽 獎 勵 自 本 (104) 年 2 月 24 日 起 開 始 申 請 至 104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截 止 4. 檢 送 本 校 申 請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技 術 及 知 識 應 用 型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計 3 件 及 104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優 秀 年 輕 學 者 研 究 計 畫 及 新 進 人 員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名 冊 計 111 件 至 科 技 部 5. 辦 理 科 技 部 103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措 施 1~3 月 撥 款 作 業 6. 檢 送 本 校 申 請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名 冊 計 43 件 至 科 技 部 ( 三 ) 產 學 合 作 組 1.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1) 本 (104) 年 度 研 究 及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截 至 104/3/13 止 共 計 17 件, 總 經 費 $ 23,604,696 元 整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4 年 度 研 究 及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統 計 表 單 位 : 件 / 元 資 料 統 計 日 期 :104 年 3 月 13 日 項 目 政 府 單 位 國 科 會 其 他 民 間 單 位 年 度 總 計 ( 先 期 ) 技 術 轉 移 轉 金 件 數 經 費 1,211,151 21,572, ,000 23,604, 通 過 計 畫 (1)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何 昕 家 老 師 榮 獲 教 育 部 中 小 學 環 境 教 育 議 題 教 學 現 況 及 未 來 趨 勢 分 析 計 畫 案, 總 金 額 為 950,000 元 3. 申 請 計 畫 (1) 小 型 企 業 人 力 提 升 計 畫 本 校 辦 理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104 年 度 小 型 企 業 人 力 提 升 畫, 本 計 畫 申 請 地 區 為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受 理 申 請 對 象 為 國 內 依 法 辦 理 設 立 登 記 或 營 業 ( 稅 籍 ) 登 記, 且 受 僱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之 人 數 未 滿 51 人 之 民 間 企 業 或 具 法 人 資 格 之 組 織 團 體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自 104 年 1 月 16 日 起 至 104 年 5 月 15 日 17 時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惟 經 費 額 度 用 罄 時 即 不 再 受 理 申 請 計 畫 所 提 供 之 輔 導 服 務 與 訓 練 課 程 辦 理 期 間, 自 訓 練 計 畫 審 查 通 過 次 日 起 至 所 有 課 程 辦 理 完 畢 當 日 止, 至 遲 不 得 逾 104 年 11 月 20 日, 本 計 畫 申 請 之 校 內 聯 繫 窗 口 : 產 學 合 作 組 田 嘉 惠 小 姐, 聯 繫 分 機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1) 由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培 育, 資 工 系 陳 弘 明 老 師 指 導 之 由 米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Exo-Card 創 業 團 隊 ), 榮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103 年 度 大 專 畢 業 生 創 業 服 務 計 畫 (U-START)- 績 優 創 業 團 隊, 補 助 創 業 開 辦 金 25 萬 元 本 中 心 自 103 年 21

22 5 月 20 日 成 立 自 今, 共 培 育 四 組 創 業 團 隊, 其 中 兩 家 成 立 新 創 公 司, 中 心 顧 問 與 校 內 老 師 合 力 輔 導 團 隊 申 請 政 府 相 關 創 業 補 助 計 畫, 已 累 積 創 業 補 助 金 約 207 萬 元 (2)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將 於 3~4 月 期 間 至 各 畢 業 班 級 進 行 創 業 補 助 計 畫 宣 導, 預 計 5 月 辦 理 創 業 講 座 及 工 作 坊 等, 協 助 有 志 創 業 的 學 生 撰 寫 營 運 計 畫 書 申 請 補 助 金, 本 中 心 期 許 為 學 子 搭 建 畢 業 至 創 業 之 交 流 平 台 管 道, 活 化 校 內 產 學 能 量, 透 過 專 業 培 育 與 輔 導 模 式 之 建 立, 提 供 創 業 團 隊 及 新 創 企 業 完 整 培 育 輔 導 方 案 (3)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將 於 104 年 3 月 16 日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辦 理 臺 中 研 發 育 成 聯 盟 - 三 校 締 結 儀 式, 與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結 盟, 三 校 地 理 位 置 接 近, 學 術 特 色 各 有 所 長, 聯 合 三 校 創 新 育 成 能 量, 藉 由 締 結 聯 盟 形 式, 建 構 跨 校 師 生 創 新 創 業 合 作, 導 入 產 學 研 發 能 量 至 育 成 前 端, 實 踐 永 續 社 會 的 理 想, 活 動 中 將 安 排 臺 中 市 活 力 文 化 咖 啡 館 館 長 高 嵩 明 先 生 ( 第 一 位 榮 獲 捷 克 共 和 國 " 國 家 之 有 獎 " 臺 灣 人 ) 蒞 校 分 享 創 業 過 程 經 驗, 歡 迎 師 長 踴 躍 參 加 七 人 事 室 : ( 一 ) 法 令 宣 導 1. 有 關 教 育 部 函 轉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者, 請 依 規 定 提 前 申 請, 並 俟 收 到 回 覆 許 可 後 始 可 赴 陸 ( 教 育 部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函 ) 2.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業 經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於 104 年 1 月 22 日 修 正 發 布, 修 正 重 點 臚 列 如 次 :( 一 ) 原 結 婚 者, 給 假 十 四 日 並 自 結 婚 日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現 修 正 為 應 自 結 婚 之 日 前 十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請 畢 ( 二 ) 新 增 因 配 偶 分 娩 或 懷 孕 滿 二 十 週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陪 產 假 五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或 流 產 日 前 後 合 計 十 五 日 ( 含 例 假 日 ) 內 請 畢 ( 三 ) 侍 親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再 任 或 復 職 年 資 未 銜 接 者, 其 休 假 年 資 以 復 職 當 年 度 及 次 年 度 前 一 在 職 年 度 實 際 任 職 月 數 比 例 核 給 ( 教 育 部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 3.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專 任 教 師 之 兼 職 請 確 實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12 月 2 日 台 陸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現 行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立 學 校 交 流 政 策, 關 於 研 究 教 學 人 員 交 流 部 分 僅 限 於 一 般 交 流 常 態 之 短 期 客 座 講 學, 請 勿 涉 及 聘 任 我 方 人 員 擔 任 教 職 或 研 究 職 務 事 宜, 有 關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專 任 教 師 赴 大 陸 地 區 交 流 係 依 前 開 規 定 辦 理, 現 行 並 未 同 意 教 師 得 赴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兼 職 或 兼 課 (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13 日 臺 人 ( 一 ) 字 第 B 號 函 ) 22

23 4. 本 校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進 修 要 點 及 本 校 教 師 國 內 進 修 要 點, 業 經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教 評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修 正 (103 年 12 月 25 日 中 科 大 人 字 第 號 函 103 年 12 月 25 日 中 科 大 人 字 第 號 函 ) 5.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第 9 條 業 經 考 試 院 於 104 年 2 月 9 日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 日 臺 教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 ( 二 ) 人 事 會 議 年 3 月 2 日 召 開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年 3 月 2 日 召 開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5 次 契 僱 人 員 及 約 用 人 員 甄 審 考 評 委 員 會 議 年 3 月 10 日 召 開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三 ) 人 事 業 務 1. 近 期 通 過 升 等 教 師 : 經 教 育 部 審 定 通 過 教 授 資 格 者 計 有 張 巧 宜 陳 牧 言 陳 美 嬪 謝 孟 芬 老 師 等 4 人 ;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計 有 陳 明 宏 蕭 國 倫 張 致 苾 張 玲 娥 老 師 等 4 人 ; 通 過 助 理 教 授 資 格 者 計 有 張 嘉 容 曾 志 峰 古 慈 俐 老 師 等 3 人 2. 本 校 教 師 擬 於 本 (104) 年 8 月 1 日 退 休 者, 請 於 3 月 23 日 起 提 出 退 休 申 請 3. 本 校 104 年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其 中 服 務 滿 40 年 者 為 企 業 管 理 系 副 教 授 林 台 玉 等 2 人 服 務 滿 30 年 者 為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副 教 授 陳 明 哲 等 8 人 服 務 滿 20 年 者 為 資 訊 管 理 系 助 理 教 授 何 瑞 枝 等 14 人 及 服 務 滿 10 年 者 為 美 容 系 副 教 授 李 雅 婷 等 11 人 4. 當 選 本 校 103 年 度 服 務 績 優 教 職 員 計 有 商 業 設 計 系 李 貴 連 助 理 教 授 護 理 系 曾 月 霞 組 長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林 春 宏 主 任 總 務 處 張 元 盈 組 長 進 修 部 林 麗 秋 約 用 組 員 及 教 務 處 馬 玉 珍 組 員 等 6 人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業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前 受 理 申 請, 尚 未 辦 理 者 請 儘 速 提 出 申 請 6.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進 修 教 師 國 內 進 修 應 於 3 月 1 日 (3 月 15 日 ) 或 10 月 1 日 (9 月 15 日 ) 前 向 所 屬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系 院 教 評 會 審 查 後 於 4 月 30 日 或 11 月 30 日 (10 月 31 日 ) 核 轉 人 事 室 彙 整 提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請 有 意 申 請 者 詳 閱 相 關 要 點 並 依 限 提 出 申 請 7. 本 校 文 康 活 動 經 費 拮 据,104 年 度 每 位 同 仁 生 日 禮 券 額 度 調 整 為 600 元, 其 餘 自 強 活 動 每 人 500 元 及 教 職 員 社 團 每 社 5,000 元 維 持 不 變 8. 本 校 104 年 度 行 政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業 以 104 年 2 月 16 日 中 科 大 人 字 第 號 函 諒 達 各 單 位, 課 程 類 型 包 含 政 策 宣 導 專 業 職 能 領 導 管 理 培 育 健 康 促 進 財 富 管 理 人 文 素 養 資 訊 技 能 國 際 視 野 公 教 員 23

24 工 志 願 服 務 及 其 他 等 10 個 系 列, 將 以 薦 送 訓 練 本 校 自 辦 課 程 及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等 3 種 方 式 辦 理, 其 餘 有 關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規 定 及 獎 勵 措 施, 請 詳 閱 計 畫 並 依 限 完 成, 以 維 護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 四 ) 辦 理 活 動 1. 校 長 候 選 人 治 校 理 念 說 明 會 共 9 場 次, 業 於 104 年 3 月 5 日 及 6 日 辦 理 完 竣, 當 日 校 長 候 選 人 治 校 理 念 說 明 會 簡 報 檔 及 影 像 錄 檔 已 公 告 於 校 長 遴 選 專 區, 歡 迎 參 閱 2. 為 期 本 校 教 師 充 分 瞭 解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修 正 內 容, 並 聽 取 教 師 相 關 意 見, 爰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 2 日 及 3 日 中 午 舉 辦 三 場 說 明 會, 活 動 順 利 結 束 另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8 日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修 正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略 以,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先 行 撤 案, 請 各 學 院 推 派 代 表 組 成 諮 詢 小 組, 並 敦 請 研 發 長 召 集, 重 新 研 擬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各 學 院 已 推 派 代 表 組 成 諮 詢 小 組, 於 104 年 3 月 12 日 召 開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修 正 諮 詢 小 組 第 1 次 會 議 3. 人 事 室 業 於 2 月 9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WebHR 系 統 推 廣 教 育 及 輔 導 工 作 圈 第 一 次 會 議 年 度 標 竿 學 習 業 於 2 月 12 日 至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觀 摩 大 專 院 校 專 ( 兼 ) 任 助 理 管 理 系 統 5. 本 校 業 於 2 月 25 日 在 本 校 體 育 館 舉 辦 104 年 度 春 節 團 拜, 提 供 摸 彩 獎 項 共 計 105 個, 表 演 節 目 有 國 標 舞 歌 曲 演 唱 國 樂 社 暨 古 箏 社 及 熱 舞 社 等, 現 場 活 動 反 應 熱 烈 演 出 精 采 絕 倫, 成 功 圓 滿 6. 人 事 室 訂 於 3 月 3 日 針 對 本 校 行 政 人 員 及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辦 理 共 計 3 場 次 性 別 主 流 化 研 習 7. 人 事 室 業 於 3 月 13 日 及 3 月 20 日 辦 理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WebHR 系 統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 中 區 ) 共 計 4 場 次 八 主 計 室 : ( 一 ) 財 務 狀 況 報 告 : 103 年 度 決 算 情 形 : 1. 經 常 作 業 收 支 執 行 狀 況 (1) 本 年 度 預 算 總 收 入 為 15 億 2,986 萬 3,000 元, 決 算 總 收 入 為 16 億 2,740 萬 1,803 元, 執 行 率 為 % (2) 本 年 度 預 算 總 支 出 為 15 億 2,483 萬 5,000 元, 決 算 總 支 出 為 15 億 3,496 萬 8,868 元, 執 行 率 為 % (3) 本 年 度 預 算 賸 餘 502 萬 8,000 元, 決 算 實 際 賸 餘 9,243 萬 2,935 元 2.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狀 況 本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共 計 7,767 萬 1,096 元 決 算 實 際 行 數 為 6,857 萬 24

25 7,610 元, 占 全 年 度 預 算 數 88.29% 3. 基 金 存 款 狀 況 : 截 至 12 月 31 日 活 期 存 款 為 2 億 2,650 萬 7,265 元, 定 期 存 款 18 億 0,770 萬 元, 合 計 為 20 億 3,420 萬 7,265 元 九 秘 書 室 ( 一 ) 綜 合 業 務 組 1.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25 日 函 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業 奉 總 統 104 年 2 月 4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 附 件 1,p.46-48) 上 開 條 例 迄 今 已 逾 10 年 未 修 正, 此 次 大 幅 修 正, 旨 在 健 全 國 立 大 學 財 務 會 計 及 稽 核 制 度 提 高 校 務 基 金 使 用 彈 性 及 重 視 績 效 責 任 配 合 學 校 實 務 運 作 精 簡 國 有 財 產 的 處 理 流 程 放 寬 基 金 運 用 範 圍 並 強 化 大 學 自 主 能 力 上 開 條 例 修 正 重 點 及 應 辦 事 項 摘 要 如 下 : (1) 定 明 校 務 基 金 來 源 分 為 政 府 循 預 算 程 序 之 撥 款 及 自 籌 收 入 二 類, 新 增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為 自 籌 收 入, 修 正 部 分 自 籌 收 入 項 目 之 名 稱 以 符 實 務, 並 定 明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之 意 涵 ( 條 文 第 3 條 ) (2) 增 訂 校 務 基 金 用 途 之 項 目 包 含 人 事 費 用 支 出 ( 條 文 第 4 條 ) (3) 定 明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設 置 任 務,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及 稽 核 事 項, 以 取 代 原 有 之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功 能 ( 條 文 第 5 條 至 第 8 條 ) (4) 依 上 開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 本 校 得 置 隸 屬 於 校 長 之 專 任 稽 核 人 員 一 人 至 數 人, 必 要 時 得 設 專 責 稽 核 單 位, 並 置 稽 核 主 管 一 人 或 置 隸 屬 於 校 長 之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專 任 及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應 具 稽 核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專 業 背 景, 所 需 人 力 由 各 校 現 有 預 算 員 額 內 調 整, 稽 核 主 管 並 得 以 契 約 進 用 (5) 定 明 校 務 基 金 投 資 程 序, 修 正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及 可 投 資 項 目, 包 括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應 組 成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擬 定 年 度 投 資 計 畫, 並 將 投 資 規 劃 及 效 益 納 入 各 校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 條 文 第 10 條 ) (6) 定 明 校 務 基 金 預 算 編 製 應 以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為 基 礎, 並 將 教 育 績 效 目 標 納 入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公 告 周 知 ; 次 年 度 並 應 公 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俾 外 界 檢 視 基 金 運 作 之 教 育 績 效 ( 條 文 第 11 條 ) (7) 定 明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受 贈 之 財 產, 除 附 有 負 擔 者 仍 應 踐 行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37 條 所 定 程 序 外, 得 免 依 該 程 序 辦 理, 而 逕 以 受 贈 學 校 為 管 理 機 關, 教 育 部 為 主 管 機 關 ( 條 文 第 14 條 ) (8) 以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名 義 設 立 並 於 捐 助 章 程 明 定 由 大 學 校 長 或 校 務 行 政 主 管 為 當 然 董 事 之 財 團 法 人, 應 踐 行 財 務 報 告 之 義 務 並 受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監 督, 25

26 且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不 得 藉 由 該 財 團 法 人 承 攬 公 民 營 機 構 委 託 之 研 究 或 產 學 合 作 案 ( 條 文 第 15 條 ) 2.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4 日 臺 教 資 ( 五 ) 字 第 號 書 函 轉 行 政 院 104 年 2 月 16 日 院 臺 科 字 第 號 函, 有 關 政 府 推 動 開 放 資 料 的 回 顧 與 展 望 說 明 如 下 : (1) 行 政 院 為 再 加 速 推 動 開 放 資 料 大 數 據 及 群 眾 外 包 等 工 作, 以 強 化 與 民 眾 溝 通 及 優 化 政 府 施 政 另 將 今 年 定 位 為 Open Data 深 化 應 用 元 年, 加 速 釋 出 政 府 資 料 (2) 有 關 界 定 開 放 資 料 之 判 斷 準 據, 請 掌 握 開 放 為 原 則, 不 開 放 為 例 外 ; 不 收 費 為 原 則, 收 費 為 例 外 的 原 則 ( 二 ) 公 共 關 係 與 校 友 服 務 組 1. 本 校 104 年 傑 出 校 友 已 開 始 接 受 推 薦, 徵 選 收 件 時 間 至 104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截 止, 敬 請 各 系 所 推 薦 系 上 傑 出 校 友 參 加 遴 選, 遴 選 辦 法 及 推 薦 表 請 至 秘 書 室 網 頁 表 格 專 區 下 載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香 港 傳 媒 記 者 參 訪 團 蒞 臨 本 校 參 訪, 活 動 行 程 安 排 座 談 會 校 園 導 覽 及 晚 宴 招 待, 活 動 圓 滿 完 成, 感 謝 各 單 位 協 助 校 長 裁 示 : 請 相 關 單 位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檢 視 本 校 各 項 法 令 並 配 合 修 訂 十 電 算 中 心 : ( 一 ) 本 校 無 線 網 路 現 況 1. 基 於 經 費 考 量, 未 來 本 校 無 線 網 路 不 再 以 涵 蓋 率 為 目 標, 規 劃 於 各 大 樓 建 立 熱 點 (hot spot), 供 學 生 手 機 平 板 上 網 使 用, 熱 點 定 義 如 下 : (1) 本 校 各 公 共 區 域, 如 : 戶 外 空 間 建 築 物 公 共 空 間 川 堂 全 校 共 用 之 會 議 室 ( 廳 ) (2) 由 各 教 學 或 行 政 單 位 推 薦 適 合 學 生 上 網 之 公 共 空 間 2. 本 校 各 大 樓 無 線 網 路 涵 蓋 現 況 請 參 閱 : 無 線 網 路 無 線 網 路 涵 蓋 範 圍 ( 二 ) 各 分 校 區 之 間 光 纖 規 劃 如 下 : 1. 由 於 三 民 校 區 至 創 新 中 心 與 三 民 校 區 至 設 計 中 心 距 離 比 較 近, 擬 先 行 評 估 其 建 置 與 未 來 管 理 的 費 用 後, 於 近 期 內 另 案 簽 辦 2. 三 民 校 區 至 民 生 校 區 與 三 民 校 區 至 南 屯 校 區 距 離 較 遠, 而 且 學 校 規 劃 的 變 數 大, 擬 配 合 總 務 處 的 長 期 規 劃, 再 評 估 其 可 行 性 ( 三 ) 教 育 機 構 資 安 通 報 平 台 資 安 通 報 1. 教 育 部 之 教 育 機 構 資 安 通 報 平 台 多 次 通 報 本 校 電 腦 遭 病 毒 及 惡 意 程 式 26

27 入 侵 2. 請 遭 通 報 之 單 位 務 必 檢 測 清 除 病 毒 或 惡 意 程 式, 或 重 灌 電 腦, 並 請 回 覆 電 子 公 文 3. 請 全 校 各 單 位 落 實 電 腦 及 網 路 安 全 防 護, 勿 開 啟 非 法 或 不 當 ( 如 : 販 毒 賭 博 色 情 槍 械...) 之 網 站 或 檔 案, 其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 之 防 毒 防 駭 ( 四 ) 網 路 速 度 檢 測 方 式 : 本 校 師 生 可 利 用 校 內 及 校 外 提 供 的 軟 體 測 試 上 網 速 度, 其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 之 網 路 速 度 檢 測 ( 五 ) Google 應 用 服 務 帳 號 使 用 空 間 提 昇 為 無 限 制 1. 目 前 專 任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兼 任 老 師 退 休 人 員 均 可 申 請 Google 應 用 服 務 帳 號 2. 每 個 帳 號 目 前 可 用 空 間 將 由 原 本 的 30GB 提 昇 為 無 限 制 空 間, 未 來 是 否 有 變 動, 須 視 Google 公 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至 於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或 離 校 人 員 以 及 學 生 畢 業 後 仍 可 繼 續 使 用 3. 申 請 方 式 : 進 入 本 校 eportal 網 站 申 請 Google 應 用 服 務 4. 帳 號 規 則 如 下 : (1) [email protected]: 教 職 員 帳 號 (2) [email protected]: 學 生 帳 號 ( 六 ) 本 校 各 學 制 教 務 整 合 系 統 開 發 案 本 校 各 學 制 新 版 教 務 整 合 系 統 開 發 案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起 開 放 系 統 平 行 測 試 ( 不 影 響 現 行 運 作 之 正 式 資 料, 對 象 為 各 學 制 學 生 教 師 和 系 所 業 務 同 仁 ), 並 預 計 於 104 年 8 月 全 校 各 學 制 教 務 系 統 ( 含 上 課 點 名 畢 業 審 查 新 生 報 到 等 功 能 ) 將 完 成 上 線 在 系 統 平 行 測 試 過 程 中, 將 惠 請 各 學 制 學 生 教 師 和 相 關 業 務 同 仁 協 助 填 寫 問 卷, 並 將 於 104 年 3 月 進 行 各 學 制 新 版 教 務 整 合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以 利 本 案 順 利 完 成 並 符 合 各 學 制 之 業 務 需 求 預 計 專 案 時 程 年 02 月 02 日 已 依 據 本 校 系 統 分 析 規 格 書 交 付 選 課 管 理 系 統 系 科 管 理 系 統 教 師 管 理 系 統 ( 不 含 授 課 意 願 調 查 及 其 他 申 請 作 業 )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不 含 成 績 管 理 系 統 教 學 評 量 與 其 他 現 行 功 能 連 結 ) 供 本 校 測 試 年 02 月 08 日 已 完 成 教 務 系 統 雛 形 年 04 月 30 日 依 據 本 校 系 統 分 析 規 格 書 交 付 教 師 管 理 系 統 ( 授 課 意 願 調 查 Office Hour 設 定 及 其 他 申 請 作 業 )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成 績 資 訊 教 學 評 量 及 其 他 現 行 功 能 連 結 ) 供 本 校 測 試 年 06 月 30 日 完 成 資 料 轉 檔 與 教 務 管 理 系 統 開 發, 包 含 : 我 的 首 頁 學 27

28 生 教 師 資 訊 註 冊 繳 費 管 理 系 統 學 籍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課 程 課 務 管 理 系 統 成 績 管 理 系 統 及 系 統 設 定 等 (1) 依 據 本 校 系 統 分 析 規 格 書 交 付 畢 業 審 核 系 統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系 統 整 合 及 功 能 擴 充 供 本 校 測 試 (2) 依 開 會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教 務 系 統 開 發 第 一 階 段 及 第 二 階 段 (3) 完 成 教 務 系 統 開 發 第 一 階 段 及 第 二 階 段 資 料 轉 檔 年 08 月 31 日 依 據 本 校 系 統 分 析 規 格 書 完 成 本 案 和 資 料 轉 檔 年 09 月 30 日 完 成 本 案 系 統 ( 七 )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電 算 中 心 教 學 資 訊 組 與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共 同 辦 理 企 業 人 才 技 能 認 證 (TQC) 資 訊 證 照 在 校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與 通 過 率 如 下 表 科 目 報 名 人 數 合 格 人 數 缺 考 人 數 出 席 通 過 率 文 書 處 理 (Word 2010) % 資 料 庫 管 理 系 統 (Access 2010) % 電 子 試 算 表 (Excel 2010) % 電 腦 簡 報 (PowerPoint 2010) % 電 腦 簡 報 (PowerPoint 2013) % ( 八 ) 協 助 考 選 部 於 104 年 1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與 2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兩 日, 辦 理 104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醫 師 藥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電 腦 化 考 試, 順 利 完 成 ( 九 ) 為 推 廣 資 訊 證 照 版 本 升 級, 教 學 資 訊 組 於 104 年 2 月 10 日 與 2 月 11 日 兩 天, 辦 理 數 位 教 學 認 證 技 術 交 流 研 習 會, 其 中 包 含 Word 2013 和 PowerPoint 2013( 文 書 處 理 暨 電 腦 簡 報 ) 教 學 示 範 與 技 巧 分 享, 課 後 並 提 供 教 師 進 行 證 照 考 試, 協 助 教 師 取 得 證 照 ( 十 ) 為 提 升 民 生 校 區 自 由 上 機 教 室 列 印 服 務 品 質, 教 學 資 訊 組 於 本 年 度 (104)2 月 增 設 彩 色 印 表 機 提 供 學 生 使 用 ( 十 一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業 務, 說 明 如 下 : 1. 2 月 份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專 案 制 度 行 政 單 位 與 教 學 單 位 專 案 窗 口 會 議, 已 於 2 月 3 日 10:00 在 三 民 校 區 第 三 會 議 室 舉 行 完 成, 其 3 月 份 之 會 議 將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10:00-11:30 在 三 民 校 區 第 三 會 議 室 舉 行 2.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文 件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已 於 1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9:30 暨 1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14:00 在 本 校 中 正 大 樓 八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完 成 ; 另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制 度 稽 核 教 育 訓 練 將 於 3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14:00 暨 3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14:00, 兩 日 在 本 校 中 正 大 樓 八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28

29 十 一 體 育 室 : ( 一 ) 體 育 教 學 :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的 課 表 場 地 分 配 表 行 事 曆 以 及 體 育 選 項 缺 曠 紀 錄 單 等 表 單 電 子 檔 將 放 置 於 體 育 室 網 站 2. 本 學 期 2/25-3/10 為 特 殊 加 退 選 週, 第 三 週 3/11 上 課 時 老 師 請 留 意 確 認 您 的 點 名 表 3. 臺 中 科 大 體 育 學 刊 第 十 一 期 徵 稿 中, 預 計 今 年 五 月 出 版, 歡 迎 各 位 老 師 踴 躍 投 稿 4. 請 學 生 於 下 課 後 確 實 點 收 借 用 器 材 數 量 並 歸 還 至 器 材 室 5. 提 醒 老 師 有 使 用 韻 律 教 室 上 課 時 請 務 必 記 得 脫 鞋 使 用 年 度 授 課 調 查 表 請 各 位 老 師 於 3/4 前 填 完 並 繳 回 教 學 組 ( 二 ) 活 動 競 賽 : 1. 會 資 二 甲 薛 楚 頻 同 學 代 表 隊 學 校 參 加 103 年 全 國 短 道 競 速 滑 冰 秋 / 冬 季 錦 標 賽 : 成 績 - 高 中 菁 英 女 子 組 1000 公 尺 第 一 名 高 中 菁 英 女 子 組 500 公 尺 第 二 名 高 中 菁 英 女 子 組 1500 公 尺 第 二 名 2. 女 排 隊 榮 獲 2015 高 雄 市 體 育 季 第 59 屆 全 國 和 家 盃 排 球 錦 標 賽 大 專 女 子 組 第 二 名 3. 棒 球 隊 榮 獲 2014 中 都 盃 棒 球 聯 盟 春 季 聯 賽 大 專 組 第 一 名 年 大 專 運 動 會 注 意 事 項 : (1) 登 記 與 報 名 網 址 : 大 專 體 總 網 站 (2) 登 記 與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 至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止 (3) 大 專 盃 桌 球 中 區 預 賽 3/18-3/19 在 靜 宜 大 學 舉 行 (4) 大 專 盃 羽 球 中 區 預 賽 3/17-3/19 在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舉 行 (5) 大 專 盃 網 球 中 區 預 賽 3/16-3/19 在 彰 化 員 林 運 動 公 園 舉 行 (6) 大 專 運 動 會 5/2-5/6 於 輔 仁 大 學 舉 行 (7) 大 專 籃 球 聯 賽 男 子 組 分 區 決 賽 3/4-3/8 在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舉 行 (8) 大 專 排 球 聯 賽 女 子 組 複 賽 3/11-3/13 在 長 庚 大 學 舉 行 5. 班 際 活 動 : (1) 系 科 盃 排 球 賽 4/30 報 名 截 止,5/4 比 賽 (2) 系 科 盃 籃 球 賽 4/30 報 名 截 止,5/4 比 賽 6. 綜 合 業 務 : (1) 本 學 期 體 育 資 優 獎 助 金 申 請 至 3/16 截 止, 請 有 需 要 申 請 的 各 隊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資 料 29

30 (2) 請 有 參 加 寒 訓 的 各 隊 盡 速 繳 交 資 料 辦 理 核 銷 ( 三 ) 場 地 器 材 : 1. 籃 球 排 球 及 網 球 場 場 地 線 畫 線 已 完 成 2. 本 年 度 預 計 採 購 身 體 組 成 機 3. 體 育 館 水 銀 燈 已 報 價, 待 核 定 維 修 4. 體 育 館 B1 漏 水 已 修 繕 完 工 5. 新 購 撞 球 洗 球 機 2 台 十 二 圖 書 館 : ( 一 ) 業 務 報 告 1. 圖 書 館 104 年 分 配 圖 書 經 費 新 臺 幣 750 萬 元, 加 上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金 額 新 臺 幣 110 萬 元, 合 計 金 額 新 臺 幣 860 萬 元 各 系 所 如 有 教 學 研 究 需 要 中 外 文 圖 書 或 電 子 書, 請 透 過 圖 書 推 薦 系 統, 踴 躍 向 圖 書 館 推 薦 年 期 刊 電 子 期 刊 資 料 庫 至 2 月 底 執 行 16,389,551 元, 經 費 運 用 情 形 如 下 : 類 別 種 數 ( 種 ) 執 行 金 額 ( 元 ) 期 刊 電 子 期 刊 ( 以 使 用 平 台 計 ) 中 文 ,484 大 陸 24 64,810 西 文 156 4,792,274 日 文 ,798 中 文 3 473,755 大 陸 1 141,424 西 文 2 691,045 5,461,366 1,306,224 中 文 37 2,511,860 資 料 庫 大 陸 1 160,000 9,270,709 西 文 19 6,598,849 視 聽 視 聽 183,516 其 他 報 紙 合 訂 本 等 167,736 總 計 16,389, 年 度 新 增 購 Datastream 資 料 庫 NursingConnect SKILL 中 文 護 理 技 術 資 料 庫 全 臺 詩 Taylor & Francis SSH Package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期 刊 精 選 套 裝 等 電 子 資 源,PressReader 資 料 庫 FUNDAY 線 上 英 語 學 習 平 台 已 續 訂, 敬 請 多 加 利 用 4. 依 據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圖 書 館 圖 書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並 參 考 過 去 Turnitin 系 統 使 用 量, 預 計 採 購 快 刀 中 文 論 文 抄 襲 比 對 系 統 1000 篇 供 全 校 30

31 師 生 使 用 5. 因 應 護 理 系 師 生 教 學 研 究 需 求, 目 前 正 進 行 Cochrane Library 實 證 資 料 庫 採 購 程 序, 預 計 104/4/1 啟 用 6. 三 民 總 館 預 計 從 本 學 期 開 始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眷 屬 ( 配 偶 及 直 系 親 屬 ) 申 辦 進 館 閱 覽 的 服 務, 於 3/16 館 務 會 議 研 議 配 套 措 施, 修 訂 相 關 辦 法 後 實 施 7. 為 配 合 學 校 實 行 兼 任 教 師 申 辦 校 園 IC 卡 的 服 務, 圖 書 館 將 於 下 學 期 起 同 步 以 兼 任 教 師 校 園 IC 卡 替 代 借 書 證, 結 合 一 卡 通 用 的 功 能 初 期 將 採 雙 軌 制, 新 聘 兼 任 老 師 以 校 園 IC 卡 為 借 書 證, 原 先 已 辦 證 而 聘 任 尚 未 到 期 的 兼 任 老 師, 仍 可 持 原 有 借 書 證 借 書, 待 續 聘 時 再 換 校 園 IC 卡 年 度 愛 上! 圖 書 館 借 閱 排 行 榜 活 動, 三 民 總 館 年 度 前 三 名 得 獎 同 學 分 別 為 第 一 名 國 貿 四 2 黃 齡 瑄 同 學, 第 二 名 會 資 五 乙 蔡 靜 涵 同 學, 第 三 名 會 資 五 乙 黃 鈺 婷 同 學,3 人 皆 獲 頒 圖 書 禮 券 及 獎 狀 乙 紙 年 12 月 至 104 年 1 月 有 兩 場 外 賓 到 館 參 訪, 由 館 員 王 台 春 及 視 聽 中 心 苑 舉 令 合 作 導 覽 解 說 : (1) 103 年 12 月 31 日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參 訪 (2) 104 年 1 月 21 日 青 海 建 築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參 訪 10. 民 生 分 館 圖 書 視 聽 103 年 整 年 採 購 現 況 : 中 文 圖 書 共 2,204 本 ( 總 經 費 571,747 元 ) 西 文 圖 書 共 570 本 ( 總 經 費 1,480,908 元 ) 西 文 電 子 書 共 30 本 ( 總 經 費 95,000 元 ); 公 播 版 視 聽 影 片 共 301 片 ( 總 經 費 816,220 元 ) 11. 民 生 分 館 寒 假 期 間 完 成 漫 畫 繪 本 區 期 刊 區 架 位 重 新 調 整 ;3 月 初 已 將 1 月 所 報 廢 的 館 藏 搬 至 總 務 組 地 下 室 存 放 12. 民 生 分 館 館 藏 已 於 3 月 初 盤 點 完 畢, 待 後 續 資 料 分 析 13. 民 生 分 館 推 廣 活 動 : 於 3/11 3/18 搭 配 護 理 科 教 師 課 程, 於 民 生 校 區 誠 敬 樓 4 樓 電 腦 教 室 為 5 年 級 生 進 行 4 場 資 料 庫 教 育 訓 練 14. 為 使 圖 書 館 的 電 子 資 源 被 充 分 利 用,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5 月 底 止 開 放 全 校 師 生 申 請 量 身 訂 做 的 資 料 庫 課 程 僅 需 滿 10 人, 即 可 於 預 定 上 課 日 期 前 ( 最 晚 前 2 周 ) 提 出 申 請 上 課, 同 時 提 供 參 與 上 課 之 教 職 員 相 關 時 數 認 證, 歡 迎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申 請 網 址 : 年 3 月 初 本 館 發 行 第 4 期 電 子 報, 主 題 為 英 文 自 學 好 簡 單, 介 紹 圖 書 館 的 英 文 學 習 資 料 庫, 除 此 之 外 尚 有 近 期 新 書 / 新 片 通 告 好 書 推 薦 活 動 彙 整 等, 歡 迎 有 興 趣 的 師 生 多 加 利 用, 網 址 : 16. 本 館 今 年 新 購 人 文 社 會 期 刊 資 料 庫 Taylor & Franics, 將 於 3 月 26 日 ( 四 ) 下 午 13:30 至 15:10 中 商 大 樓 電 腦 教 室 7605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本 課 程 開 放 全 校 報 名, 內 容 涵 蓋 資 料 庫 介 紹 及 實 機 操 作, 該 資 料 庫 收 錄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方 31

32 面 的 期 刊 超 過 1000 種 期 刊 之 全 文 資 料, 主 題 範 疇 涵 括 : 國 際 關 係 與 區 域 研 究 社 會 科 學 人 文 藝 術 商 管 經 濟 學 休 閒 與 旅 遊 等, 歡 迎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17. 本 學 期 總 館 與 民 生 分 館 目 前 共 開 設 14 堂 資 料 庫 教 育 訓 練, 詳 如 下 表 時 間 資 料 庫 課 程 1 3/13 12:00 13:30 Datastream 教 育 訓 練 2 3/25 13:30 15:00 SDOL (ScienceDirect OnLine) 與 Mendeley 免 費 書 目 管 理 工 具 3 3/11 10:10-11:00 Pro Quest Nursing & Allied Health Source 4 3/11 11:10-12:00 1.MagV 電 子 書 & 電 子 期 刊 2. 中 華 數 字 書 苑 3. 萬 方 數 據 庫 -- 中 國 學 位 論 文 & 中 國 數 字 化 期 刊 5 3/18 10:10-11:00 1. EBSCO CINAHL Plus with Full Text 2. EBSCO Medline with full text 3. EBSCO Age Line 老 人 醫 學 線 上 參 考 資 源 6 3/18 11:10-12:00 1.Airiti Library 線 上 圖 書 館 : 含 CEPS 中 文 電 子 期 刊 +CETD 中 文 碩 博 士 論 文 +CJTD 中 國 大 陸 期 刊 & 會 議 論 文 2.Airiti Magazine 華 藝 精 選 電 子 雜 誌 7 3/13 18:30-19:30 Aremos 統 計 資 料 庫 8 3/18 13:25-15:10 TEJ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9 3/20 18:30-19:30 ProQuest 商 管 類 資 料 庫 10 3/20 20:00-21:00 ProQuest 商 管 類 資 料 庫 11 3/26 13:25-15:10 Taylor&Francis 人 文 社 會 期 刊 資 料 庫 12 3/27 18:30-19:30 EBSCO 商 管 類 資 料 庫 (BSC Econlit ) 13 3/27 20:00-21:30 EBSCO 商 管 類 資 料 庫 (BSC Econlit ) 14 3/31 9:00-11:00 TEJ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 二 ) 統 計 資 料 1. 統 計 資 料 範 圍 :103 年 12 月 -104 年 2 月 2. 總 館 進 館 人 次 為 73,054 人, 中 正 閱 覽 室 進 館 人 次 13,831 人 3. 總 館 師 生 借 閱 總 人 次 為 10,589 人, 借 閱 總 冊 數 為 23,493 冊 4. 民 生 分 館 進 館 人 次, 計 13,445 人 次 ; 民 生 分 館 大 廳 進 館 人 次 19,178 人 次 5. 民 生 分 館 師 生 借 閱 總 人 次 為 2,688 人, 借 閱 總 冊 數 為 7,166 冊 6. 總 館 團 體 討 論 室 借 用 次 數 為 95 次, 研 究 小 間 為 35 人 32

33 7. 總 館 辦 理 圖 書 借 書 證 : 兼 任 老 師 辦 證 30 人 ; 校 友 暨 退 休 人 員 辦 證 9 人 ; 在 職 員 工 眷 屬 辦 證 0 人 8. 民 生 分 館 辦 理 圖 書 借 書 證 : 兼 任 老 師 辦 證 3 人 ; 校 友 暨 退 休 人 員 辦 證 3 人 ; 在 職 員 工 眷 屬 辦 證 0 人 9. 總 館 視 聽 中 心 借 閱 人 數 統 計 : 借 閱 人 次 5,286 人, 借 閱 件 數 4,658 件 ; 大 團 體 放 映 室 借 閱 人 數 統 計 : 借 閱 人 次 789 人, 借 閱 件 數 36 件 ; 小 團 體 放 映 室 (A) 借 閱 人 數 統 計 : 借 閱 人 次 705 人, 借 閱 件 數 119 件 ; 小 團 體 放 映 室 (B) 借 閱 人 數 統 計 : 借 閱 人 次 568 人, 借 閱 件 數 96 件 ; 小 團 體 放 映 室 (C) 借 閱 人 數 統 計 : 借 閱 人 次 402 人, 借 閱 件 數 65 件 10. 民 生 分 館 數 位 學 習 專 區 使 用 人 次, 計 1,983 人 次 11. 民 生 分 館 讀 享 空 間 使 用 時 數 統 計, 計 97 小 時 12. 電 子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使 用 統 計, 使 用 人 次 計 788 人 次 使 用 次 數 計 5,498 次 ; 資 料 庫 使 用 次 數 計 53,289 次 13. 全 國 文 獻 傳 遞 服 務 系 統 (NDDS) 對 外 申 請 複 印 件 數 為 12 件, 外 來 申 請 複 印 件 數 為 13 件, 對 外 申 請 借 書 件 數 為 7 件, 外 來 申 請 借 書 件 數 0 件 14. 總 館 採 編 組 中 文 圖 書 編 目 1651 筆 外 文 117 筆 視 聽 155 筆 修 正 編 目 509 筆 年 12 月 至 104 年 2 月 民 生 分 館 圖 書 視 聽 採 購 現 況 : 中 文 圖 書 共 243 本 ( 總 經 費 73,358 元 ), 視 聽 資 料 共 39 片 ( 總 經 費 181,050 元 ), 修 正 書 目 資 料 為 1,787 件 16. 自 動 化 系 統 期 刊 合 訂 本 資 料 計 新 增 534 冊 17. 代 借 代 還 申 請 件 數 為 83 件, 借 出 件 數 為 10 件 18. 中 部 大 學 聯 盟 與 中 區 技 專 聯 盟 借 閱 人 次 統 計 : 聯 盟 館 來 館 : 申 辦 人 數 :14 人 ; 借 書 冊 數 :42 冊 ; 借 書 人 次 :20 人 次 申 請 聯 盟 館 : 申 辦 人 數 :4 人 ; 借 書 冊 數 :47 冊 ; 借 書 人 次 :30 人 次 19. 讀 者 諮 詢 數 量 33 件, 共 計 1.93 小 時 十 三 軍 訓 室 : ( 一 ) 軍 訓 室 1. 1/22 本 室 張 惠 真 教 官 代 表 學 校 至 東 海 大 學 參 加 教 育 部 中 一 區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授 課 計 畫 提 報 活 動, 報 告 本 校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成 效, 藉 由 各 校 相 互 觀 摩, 落 實 教 學 紀 律, 精 進 教 學 成 效 2. 2/12 辦 理 軍 護 同 仁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與 健 康 與 護 理 課 程 授 課 計 畫 提 報 活 動, 藉 由 相 互 觀 摩, 落 實 教 學 紀 律,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3. 3/4~3/5 軍 訓 同 仁 協 助 學 務 處 辦 理 本 學 期 班 級 幹 部 講 習, 計 召 集 班 級 幹 33

34 部 1200 人 參 加, 由 校 長 親 自 主 持, 各 相 關 處 室 列 席 報 告, 有 效 提 醒 各 幹 部 應 有 之 職 責 及 經 驗 傳 承, 執 行 成 效 良 好 4. 3/2~3/23 辦 理 104 年 大 專 程 度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考 選 作 業, 協 助 具 報 名 意 願 之 學 生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等 報 考 程 序 ( 二 ) 校 安 中 心 1. 敬 請 師 長 協 助 宣 導 : 網 路 交 友 是 時 下 相 當 流 行 的 交 友 方 式, 顧 名 思 義, 即 是 藉 由 網 路 的 即 時 性 與 互 動 性, 在 網 路 上 與 人 聊 天 寫 信 結 交 朋 友 網 路 交 友 的 途 徑 相 當 多, 包 括 BBS( 電 子 布 告 欄 ) 聊 天 室 即 時 通 訊 社 群 網 站 部 落 格 交 友 網 站 等 虛 擬 團 體, 以 及 手 機 的 App 等 都 是 網 友 們 相 當 喜 愛 的 交 友 途 徑, 透 過 這 些 途 徑, 可 充 分 交 換 心 得 與 訊 息, 結 交 來 自 四 面 八 方 志 同 道 合 的 朋 友 雖 然 網 路 通 訊 確 實 為 人 們 帶 來 相 當 大 的 便 利, 也 逐 漸 成 為 人 與 人 溝 通 的 橋 樑, 成 為 各 項 工 作 不 可 或 缺 的 工 具, 但 也 常 因 網 路 隱 秘 的 特 性, 造 成 一 些 負 面 的 影 響, 因 此 充 分 瞭 解 網 路 交 友 的 正 面 影 響 與 負 面 影 響, 免 於 淪 為 網 路 使 用 的 受 害 者, 應 是 進 行 網 路 交 友 前 的 首 要 課 題 ( 以 上 資 料 摘 自 教 育 部 全 民 資 安 素 養 網 站 ) 2. 為 維 護 校 園 之 純 淨 安 全, 嚴 禁 直 銷 公 司 在 本 校 推 銷 商 品 課 程,( 如 有 同 學 副 業 是 直 銷 人 員, 請 不 要 在 校 內 推 銷 商 品 或 引 介 相 關 課 程 廠 商 補 習 班 入 校, 誘 導 同 學 學 弟 妹 參 與 ) 若 同 學 碰 到 是 類 狀 況 亦 應 直 接 斷 然 拒 絕, 如 此 應 可 避 免 推 銷 員 之 糾 纏, 亦 利 學 校 協 處 3. 請 加 強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及 其 他 安 全 事 項 宣 導 ( 如 用 火 用 電 安 全 ), 提 醒 學 生 ( 尤 其 是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 使 用 瓦 斯 熱 水 器 沐 浴 及 瓦 斯 爐 煮 食 安 全 事 項, 特 須 注 意 室 內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切 忌 門 窗 緊 閉, 避 免 肇 生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及 其 意 外 事 件 4. 防 詐 騙 案 例 宣 導 : 新 門 號 幫 我 打 打 看 會 不 會 通? 小 心 打 完 自 己 變 假 賣 家! 幫 朋 友 打 一 通 電 話, 結 果 自 己 變 成 網 拍 假 賣 家!? 最 近 陸 續 有 民 眾 接 到 朋 友 傳 來 的 LINE 訊 息 或 簡 訊, 內 容 說 自 己 剛 辦 了 一 支 0809 開 頭 的 新 門 號, 請 您 用 手 機 幫 他 打 打 看 會 不 會 通, 但 其 實 這 支 號 碼 是 某 拍 賣 網 站 的 申 請 帳 號 認 證 電 話, 只 要 一 撥 通 就 等 於 確 認 申 請 帳 號, 接 著 您 的 門 號 就 可 能 被 用 來 當 成 假 賣 家 行 騙! 國 內 某 知 名 拍 賣 網 站 採 用 以 門 號 申 請 帳 號 的 認 證 措 施, 民 眾 申 請 帳 號 後 必 須 填 寫 自 己 的 門 號, 並 且 用 這 支 門 號 撥 打 該 拍 賣 網 站 的 認 證 電 話 來 確 認 留 下 的 是 真 實 門 號, 以 杜 絕 假 賣 家 橫 行, 方 便 交 易 糾 紛 發 生 後 循 線 追 查 沒 想 到 詐 騙 集 團 也 會 隨 機 應 變 出 新 招, 歹 徒 先 用 被 害 人 的 手 機 門 號 申 請 網 拍 帳 號, 再 傳 訊 息 給 被 害 人 : 用 手 機 打 給 我 ㄧ 下, 新 辦 的, 幫 個 忙 打 試 試 看 能 通 嗎? 被 害 人 一 時 不 查 照 辦, 就 等 於 確 認 了 自 34

35 己 手 機 申 請 了 一 個 網 拍 帳 號 卻 渾 然 不 覺, 等 對 方 用 這 個 帳 號 在 網 路 上 行 騙, 警 方 循 線 找 上 門, 或 是 被 買 家 追 殺, 才 發 現 代 誌 大 條, 自 己 也 成 了 詐 騙 集 團 的 一 份 子! 警 方 呼 籲 : 民 眾 接 到 朋 友 傳 來 的 訊 息, 無 論 要 您 撥 打 電 話 或 點 選 連 結 都 務 必 要 謹 慎, 可 直 接 打 給 那 位 朋 友 求 證 ; 在 拍 賣 網 站 上 購 物 亦 要 仔 細 觀 察 賣 家 的 評 價, 不 要 一 看 到 心 動 的 產 品 就 立 刻 下 標, 因 為 假 賣 家 通 常 行 騙 不 到 一 週 就 會 被 其 他 網 友 檢 舉 而 停 權 此 外, 刑 事 局 也 持 續 要 求 各 拍 賣 網 站 再 加 強 防 護 機 制, 避 免 成 為 詐 騙 集 團 犯 案 的 媒 介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撥 打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查 詢 5. 附 表 :103-2 學 期 校 安 事 件 統 計 表 ( 統 計 期 間 0201 日 至 0314 日 止 ) 月 份 總 計 件 數 項 目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件 數 遭 竊 交 通 事 故 校 外 事 故 校 內 事 故 總 計 備 考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附 設 高 商 進 修 學 院 ( 進 專 ) 空 中 學 院 他 校 ( 其 他 ) 疾 病 死 亡 其 他 備 考 十 四 職 涯 及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 一 ) 諮 商 輔 導 組 1. 預 計 招 募 104 學 年 度 全 職 實 習 諮 商 心 理 師 書 面 資 料 已 於 3/13 截 止 收 件, 共 6 位 來 自 國 內 諮 商 輔 導 研 究 所 學 生 申 請, 預 計 3 月 底 進 行 書 審 與 面 試 甄 選, 並 將 於 4 月 初 完 成 錄 取 公 告 2. 3/13 於 民 生 校 區 仁 愛 樓 R209 教 室 舉 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期 初 座 談 會 - Fun 心 趣 做 - 蝶 谷 巴 特, 透 過 手 作 創 作 增 進 學 生 對 資 源 教 室 濃 厚 情 感 與 同 學 間 情 誼 3. 於 3/15 與 3/22 辦 理 空 中 進 修 學 院 特 教 學 生 期 初 座 談 會 齊 心 飛 " 羊 "," 贏 35

36 " 向 未 來, 透 過 座 談 會 互 動, 增 進 對 學 生 新 學 期 學 習 需 求 瞭 解 並 提 供 輔 導 資 源, 以 提 升 學 生 在 校 生 活 適 應 4. 3/21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2 樓 資 源 教 室, 針 對 進 修 部 與 進 修 學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辦 理 期 初 座 談 會, 透 過 座 談 會 增 進 師 生 間 之 聯 繫 與 情 感 交 流, 以 利 學 生 在 校 求 學 期 間 順 利 安 適 5. 本 校 各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提 報 鑑 定 申 請, 已 於 3/22 將 資 料 建 檔 完 成 6. 預 計 3/25 3/26 於 活 動 中 心 2 樓 團 諮 室 辦 理 本 學 期 輔 導 股 長 初 階 研 習, 透 過 輔 導 相 關 知 能 的 研 習, 協 助 班 級 學 生 了 解 本 校 輔 導 活 動 7. 預 計 4/2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特 教 推 行 委 員 會 議, 共 同 為 本 校 身 障 學 生 規 劃 友 善 學 習 環 境 8. 預 計 4/9 日 進 行 班 級 輔 導, 主 題 為 壓 力 調 適 與 情 緒 管 理, 希 望 透 過 此 輔 導 活 動 減 緩 學 生 學 習 焦 慮 並 能 創 造 快 樂 大 學 生 活 9. 預 計 4/16 日 進 行 班 級 輔 導, 主 題 為 生 涯 規 劃, 希 望 透 過 此 輔 導 活 動 讓 學 生 提 早 規 劃 自 己 生 涯, 以 邁 向 康 莊 大 道 10. 預 計 4/22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2 樓 團 體 諮 商 室 進 行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 心 靈 禪 繞 畫 運 用 與 融 入 輔 導 歷 程, 將 聘 請 禪 繞 畫 講 師 帶 領 教 職 員 工 進 行 心 靈 體 驗 探 索 與 實 務 運 用 技 巧 ( 二 ) 服 務 學 習 輔 導 組 1. 服 務 與 學 習 課 程 本 學 期 規 劃 如 下 : (1) 愛 校 服 務 :2/25 起 正 式 開 始, 為 期 16 週, 修 課 同 學 每 天 依 分 配 區 域, 維 護 教 室 及 部 分 校 園 公 共 環 境 清 潔 (2) 社 區 社 會 服 務 :3/6 起 正 式 開 始, 為 期 14 週, 修 課 同 學 依 選 填 的 地 點, 進 行 服 務 2. 申 請 2/17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服 務 學 習 攜 手 計 畫 案, 本 校 獲 得 補 助 款 新 台 幣 4 萬 元 3. 協 助 臺 中 市 政 府 辦 理 2015 臺 灣 燈 會 在 臺 中 活 動, 本 校 召 募 256 位 師 生 共 襄 盛 舉, 期 間 服 務 了 來 自 全 台 的 民 眾, 展 現 了 優 質 軟 實 力 並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與 難 忘 的 服 務 學 習 機 會 ( 三 ) 實 習 與 就 業 輔 導 組 1.3/11 於 昌 明 樓 2 樓 4201 演 講 廳 辦 理 2015 長 榮 航 空 空 服 人 員 召 募 說 明 會, 共 計 144 位 學 生 熱 情 與 會 2. 鼎 泰 豐 餐 飲 新 鮮 人 徵 才 計 畫 將 召 募 餐 飲 服 務 專 員 與 收 銀 專 員, 本 組 協 助 廠 商 校 園 宣 傳 並 於 3/23 前 提 供 學 生 線 上 報 名 參 加 說 明 會 管 道 3. 先 行 公 告 : 預 計 於 5/14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14:00 於 體 育 館 及 中 商 大 樓 1 樓 辦 理 2015 中 彰 投 區 跨 校 校 園 就 業 博 覽 會 活 動, 此 為 教 育 部 結 合 勞 動 力 發 展 36

37 署 共 同 辦 理 之 大 專 校 院 區 域 性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將 協 助 大 專 畢 業 學 生 順 利 至 職 場 就 業 十 五 進 修 部 : (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畢 業 生 二 專 13 人 二 技 19 人 四 技 29 人 ( 二 ) 延 修 生 註 冊 已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至 3 月 9 日 完 成 返 校 辦 理 選 課 並 繳 費, 當 學 期 無 需 補 修 學 分 者, 應 於 上 述 期 間 返 校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 尚 未 服 役 之 男 性 延 修 生 於 開 學 後 兩 週 內 至 進 修 部 學 生 事 務 組 辦 理 緩 徵 ) ( 三 )104 年 2 月 25 日 至 104 年 3 月 10 日 為 進 修 部 同 學 網 路 加 退 學 時 間, 加 退 選 後 補 繳 費 者 請 至 臺 灣 銀 行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列 印 ( 加 選 學 分 費 ) 繳 費 單, 繳 費 期 間 已 於 104 年 3 月 20 日 止 ( 四 )103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定 期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第 2 階 段 統 計 資 料 已 上 傳 填 報 完 畢, 書 面 資 料 已 擲 回 主 計 室 以 利 報 部 ( 五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進 修 部 技 職 校 院 課 程 資 源 網 資 料 已 全 數 彙 整, 並 於 104 年 3 月 17 日 前 送 課 務 組 統 一 彙 整 上 傳 ( 六 )104 年 3 月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資 料 已 全 數 彙 整, 並 陸 續 填 報 中 ( 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至 104 年 3 月 4 日 截 止, 申 請 各 項 減 免 總 計 278 人 ( 八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班 級 幹 部 講 習 已 於 104 年 3 月 2 日 順 利 舉 辦 完 成 十 六 進 修 學 院 : ( 一 ) 延 畢 同 學 畢 業 證 書 已 於 3 月 1 日 起 順 利 通 知 同 學 領 取 ( 二 ) 7 月 25 日 ( 六 ) 於 本 校 體 育 館 舉 行 進 修 學 院 暨 進 專 畢 業 典 禮, 希 望 各 位 先 進 同 仁 踴 躍 參 加 ( 三 ) 就 學 貸 款 學 雜 費 減 免 與 緩 徵 召 相 關 業 務 已 順 利 完 成 ( 四 ) 本 學 期 學 生 網 路 請 假 系 統 於 104 年 2 月 24 日 起 開 放 ( 五 ) 配 合 學 校 校 園 IC 卡 推 動, 本 學 制 兼 任 教 師 已 開 放 申 請 受 理 ( 六 ) 預 計 於 今 年 5 月 份 陸 續 開 始 產 學 班 二 專 二 技 的 招 生 工 作, 希 望 各 位 先 進 踴 躍 協 助 宣 導 103(2) 重 要 招 生 日 程 如 下 : 產 學 班 ( 二 專 ) 5/16~5/26 網 路 報 名 5/30 面 試 進 專 ( 假 日 班 二 專 ) 6/24~7/22 網 路 報 名 進 修 學 院 ( 二 技 ) 7/1 ~ 7/29 網 路 報 名 ( 七 ) 與 王 品 集 團 產 學 合 作, 成 立 王 品 專 班, 也 希 望 各 位 同 仁 廣 為 宣 導 與 行 銷 37

38 ( 八 ) 感 謝 本 學 制 系 ( 科 ) 主 任 的 協 助, 讓 本 學 制 遠 距 教 學 計 劃 順 利 完 成, 並 於 104 年 1 月 29 日 中 科 大 進 院 課 字 第 號 已 將 本 學 制 遠 距 教 學 報 部 核 備, 預 計 104 學 年 度 計 有 二 技 5 科 10 學 分, 二 專 6 科 16 學 分, 以 空 中 進 修 學 院 通 識 科 目 的 網 路 教 材, 以 資 源 分 享 方 式 與 面 授 非 同 步 授 課 ( 九 ) 103(2) 進 修 學 院 暨 進 專 重 要 日 程 : 2/25 產 學 班 及 美 容 系 正 式 上 課 2/27~28 和 平 紀 念 日 ( 放 假 ) 3/1 假 日 班 正 式 上 課 4/3~4/6 婦 幼 清 明 節 ( 放 假 ) 4/22~4/28 產 學 班 及 美 容 系 期 中 考 試 4/25~4/26 假 日 班 期 中 考 5/2~5/3 本 校 協 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該 週 停 課 學 期 順 延 一 週 6/19~6/20 端 午 節 ( 放 假 ) 6/24~6/30 產 學 班 及 美 容 系 ( 含 畢 業 班 ) 期 末 考 試 7/4~7/5 假 日 班 ( 含 畢 業 班 ) 期 末 考 試 7/25 畢 業 典 禮 十 七 空 中 學 院 : ( 一 )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院 部 及 專 科 部 期 末 考 試 已 分 別 於 1 月 25 日 及 2 月 1 日 辦 理 完 竣, 另 學 院 部 期 末 考 補 考 於 1 月 31 日 專 科 部 期 末 考 補 考 則 於 2 月 7 日 辦 理 完 畢 ( 二 ) 青 海 省 建 築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於 1 月 22 及 1 月 28 日 兩 梯 次 蒞 臨 本 校 參 訪, 由 校 務 主 任 於 4201 會 議 廳 舉 行 校 務 簡 報 並 進 行 業 務 交 流 及 座 談, 會 後 至 中 商 大 樓 圖 書 館 參 觀 館 藏 圖 書 及 各 項 視 聽 設 備 ( 三 ) 為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暨 擴 大 空 中 學 院 招 生 來 源, 修 訂 現 行 學 院 部 課 程 標 準, 將 學 院 現 有 之 應 用 商 學 系 予 以 分 組, 供 學 生 選 讀, 並 成 立 105 學 年 度 課 程 標 準 修 訂 工 作 小 組 以 利 作 業, 第 一 次 修 訂 會 議 於 1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於 昌 明 樓 4221 綜 合 教 室 舉 行 說 明 : 空 中 學 院 現 祇 有 應 用 商 學 系, 導 致 專 科 部 同 學 如 欲 繼 續 就 讀 二 技 學 程, 將 無 適 當 科 系 予 以 連 結, 影 響 專 科 同 學 升 學 意 願, 為 突 破 現 有 標 準, 擬 將 學 院 部 課 程 模 組 化 ( 資 訊 外 語 企 管 ), 以 符 合 同 學 進 修 需 求 ( 四 ) 依 104 年 2 月 6 日 人 事 室 函 文 有 關 兼 任 教 師 加 入 勞 保 申 請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本 校 已 以 書 面 及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轉 知 需 加 保 之 兼 任 教 師 相 關 訊 息 ( 五 ) 本 校 與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共 同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空 中 進 修 學 院 電 視 教 學 節 目 製 作, 播 放 廣 播 教 學, 教 材 編 印, 網 路 輔 助 教 學 採 購 上 學 期 驗 收 案, 經 38

39 兩 校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共 同 驗 收 合 格 通 過 ( 六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專 科 部 暨 學 院 部 統 一 註 冊 日 為 3 月 1 日, 專 科 部 於 3 月 8 日 第 一 次 面 授 及 辦 理 加 退 選, 學 院 部 於 3 月 15 日 第 一 次 面 授 及 辦 理 加 退 選 ( 七 ) 因 本 校 組 織 整 併, 自 104 年 3 月 23 日 至 3 月 26 日 整 修 4208 綜 合 業 務 組 辦 公 室, 估 計 費 用 為 138,600 元 ( 八 ) 預 訂 4 月 7 日 召 開 招 生 會 議, 於 會 後 即 召 開 校 務 會 議 ( 九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幹 部 研 習 營 活 動 預 訂 於 5 月 23 日 舉 行 ( 十 ) 104 年 度 空 中 學 院 畢 業 典 禮 ( 含 新 竹 彰 化 台 南 高 雄 四 個 輔 導 處 ) 分 別 訂 於 104 年 7 月 26 和 8 月 2 日 兩 日 舉 行 專 科 部 及 學 院 部 畢 業 典 禮 十 八 高 商 補 校 : ( 一 ) 三 年 級 畢 業 考 訂 於 5 月 13 至 15 日 辦 理, 並 於 5 月 25 日 及 6 月 1 日 辦 理 補 考,6 月 9 日 舉 行 畢 業 典 禮, 因 應 本 學 年 為 高 商 最 後 一 屆 畢 業 典 禮, 擬 擴 大 校 友 及 來 賓 之 邀 請, 屆 時 歡 迎 各 位 先 進 蒞 臨 參 加 ( 二 ) 高 商 將 於 7 月 31 日 學 制 結 束, 相 關 業 務 及 資 料 等 之 續 辦 或 移 交 作 業, 目 前 已 初 步 收 集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並 擬 於 4 月 中 召 開 業 務 移 撥 協 調 會 39

40 肆 討 論 事 項 :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聘 約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查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聘 約 第 19 點 規 定, 本 聘 約 經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施 復 查 教 育 部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A 號 函 略 以, 本 部 前 函 請 各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秉 權 責 建 立 妥 切 之 教 師 懲 處 機 制,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納 入 聘 約 ( 如 不 得 兼 職 兼 課 不 得 年 資 晉 薪 不 得 接 研 究 計 畫 案 等 ), 並 納 入 教 師 評 鑑 指 標 有 案 近 監 察 院 函 附 具 調 查 意 見 表 示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借 調 行 政 機 關 於 離 職 歸 建 始 遭 受 借 調 機 關 懲 處 者, 因 現 行 法 令 無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行 政 懲 處 規 定 而 未 能 遂 行, 雙 方 相 互 推 諉, 確 屬 可 議 指 本 部 允 應 參 考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核 機 制, 被 借 調 人 員 亦 必 須 為 違 失 行 為 負 責, 以 正 吏 治 爰 請 秉 權 責 建 立 妥 切 之 教 師 懲 處 機 制, 並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納 入 聘 約, 以 避 免 類 似 案 件 發 生 又 該 部 復 於 同 年 9 月 16 日 來 函 調 查 上 開 教 師 懲 處 機 制 建 置 情 形, 並 限 各 校 應 於 同 年 12 月 1 日 前 函 復 二 由 於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聘 約 規 定 中 尚 無 教 師 借 調 行 政 機 關 於 離 職 歸 建 始 遭 受 借 調 機 關 懲 處 者 之 懲 處 機 制, 爰 有 儘 速 增 修 之 必 要 連 同 102 年 校 務 評 鑑 相 關 建 議 意 見 及 配 合 近 期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及 資 格 審 查 辦 法 修 正 等, 計 修 正 第 5 點 第 8 點 第 15 點 第 16 點 第 18 點 三 本 次 修 正 計 5 點, 業 經 103 年 11 月 18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四 本 聘 約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自 104 年 08 月 01 日 實 施 五 檢 附 本 校 教 師 聘 約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1 份 ( 附 件 2,p.49-50)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評 定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查 現 行 本 校 並 無 訂 定 教 師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之 相 關 規 範, 爰 審 酌 實 際 情 況, 並 為 提 昇 本 校 教 學 績 效, 維 護 教 師 年 資 加 薪 ( 俸 ) 之 權 益 二 本 案 於 103 年 08 月 19 日 中 科 大 人 字 第 號 函 知 本 校 各 一 級 單 位 及 公 告, 並 以 方 式 告 知 本 校 同 仁, 另 於 人 事 室 網 頁 法 規 預 告 專 區 周 知, 並 未 收 到 同 仁 提 供 相 關 建 議 意 見 並 經 103 年 11 月 18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40

41 三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自 104 年 08 月 01 日 實 施 四 檢 附 本 校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評 定 要 點 草 案 對 照 表 1 份 ( 附 件 3,p.51) 決 議 : 一 修 正 後 通 過 ( 附 件 3-1,p.52) 二 修 正 第 五 點 第 ( 七 ) 款 為 : 未 經 學 校 同 意, 私 自 承 接 委 託 研 究 或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者, 或 承 接 專 題 計 畫 涉 嫌 詐 領 研 究 費 遭 檢 調 單 位 起 訴 者, 或 ( 曾 )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時, 因 執 行 職 務 涉 及 疏 失 責 任 者, 或 執 行 其 他 推 廣 服 務 涉 及 違 失 行 為 經 提 起 公 訴 者 ;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疏 失 經 審 計 單 位 調 查 屬 實 者 三 修 正 第 八 點 為 :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O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實 施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105 學 年 度 申 請 增 設 碩 士 班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校 103 年 12 月 3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臨 時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暨 教 育 部 技 專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院 所 系 科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發 展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規 定,105 學 年 度 總 量 發 展 各 申 請 案 提 報 前, 應 完 成 之 校 內 程 序 : 提 報 各 項 申 請 案 前, 應 先 完 成 校 內 自 訂 之 行 政 與 審 查 程 序, 並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提 報 二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申 請 2 案, 順 序 為 : 第 一 順 位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第 二 順 位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表 :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案 數 第 1 案 第 2 案 增 設 碩 士 班 送 審 類 別 申 請 案 名 管 理 類 ( 含 商 管 資 管 )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管 理 類 ( 含 商 管 資 管 )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本 校 已 依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之 規 定 時 程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 本 案 應 提 校 內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 包 括 校 務 會 議 ) 須 於 3 月 底 前 將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送 教 育 部, 以 完 備 申 請 程 序 ; 如 獲 教 育 部 外 審 通 過, 其 招 生 名 額 採 總 量 內 含 名 額, 教 務 處 將 另 行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協 商 調 整 之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41

42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據 104 年 3 月 19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為 配 合 現 行 作 業 流 程 及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擬 同 步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以 達 一 致 性, 若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擬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三 檢 附 本 校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草 案 各 1 份 ( 附 件 4,p.53-69)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外 學 生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修 正 草 案 經 103 年 11 月 10 日 學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二 邇 來 各 學 校 學 生 於 校 外 舉 辦 活 動 時,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頻 傳, 擬 修 訂 本 校 校 外 學 生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要 點, 以 求 周 延 三 參 考 教 育 部 加 強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及 校 區 安 寧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 附 件 5, p.70-71) 四 檢 附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外 學 生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及 修 正 對 照 表 1 份 ( 附 件 6,p.72-73) 決 議 : 一 修 正 後 通 過 二 修 正 第 四 點 第 ( 八 ) 款 : 刪 除 飆 山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處 組 織 規 劃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新 設 行 政 一 級 單 位 國 際 事 務 處 一 案 已 於 103 年 5 月 8 日 簽 核 在 案, 依 人 事 室 等 單 位 意 見 修 正, 並 於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通 過, 擬 於 104 年 08 月 01 日 成 立 二 國 際 事 務 處 以 研 發 處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為 基 礎, 整 合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涉 及 海 外 僑 生 業 務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有 關 境 外 學 生 招 生 業 務, 擴 大 為 辦 理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之 專 責 單 位 三 目 前 有 關 外 國 學 生 /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生 招 生 部 分 作 業 及 錄 取 後 學 生 入 學 文 件 辦 理 來 台 文 件 申 辦 來 台 後 註 冊 教 育 部 學 籍 管 控 系 統 通 報 生 活 輔 導 等 業 務, 已 由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辦 理 42

43 四 依 人 事 室 建 議 組 織 業 務 調 整, 其 辦 理 人 力 則 應 隨 同 調 整 配 置 另 組 織 規 模 分 短 程 中 程 長 程 規 劃 之, 成 立 初 期, 以 不 分 組 辦 事 為 原 則 ; 中 程 視 業 務 發 展 擴 展 規 模 為 2 組 ; 長 程 則 配 合 國 際 教 育 發 展 情 勢, 以 3 組 為 目 標 五 擬 於 104 年 04 月 起 著 手 規 劃 籌 備 事 務 ( 因 6 月 -10 月 為 本 校 在 校 生 辦 理 赴 海 外 學 校 研 修 暨 境 外 學 生 入 學 前 置 作 業 之 相 關 業 務 繁 忙 階 段, 如 : 外 國 學 生 / 大 陸 學 位 生 / 港 澳 生 入 台 申 辦 ( 含 陪 同 來 臺 家 長 入 台 文 件 之 申 辦 ) 入 台 文 件 公 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公 證 / 報 部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 大 陸 學 位 生 / 港 澳 生 等 相 關 系 統 通 報 等 ) 六 檢 附 國 際 事 務 處 規 劃 草 案 1 份 ( 附 件 7,p.74-75) 決 議 : 一 同 意 新 設 行 政 一 級 單 位 國 際 事 務 處 二 請 儘 速 成 立 籌 備 處, 並 將 本 組 織 規 劃 草 案 移 請 籌 備 處 做 將 來 規 劃 參 考, 請 籌 備 處 全 面 盤 整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業 務, 考 量 人 力 空 間 經 費 等 因 素 做 詳 細 規 劃 後, 於 下 次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審 議 三 請 籌 備 處 考 慮 本 校 華 語 教 學 部 份, 中 長 期 規 劃 是 否 於 國 際 事 務 處 下 設 華 語 教 學 中 心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研 究 發 展 處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擬 更 名 為 校 務 企 劃 組,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校 新 設 行 政 一 級 單 位 國 際 事 務 處 一 案, 簽 核 在 案, 依 人 事 室 等 單 位 意 見 修 正, 並 於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通 過 在 案, 擬 於 104 年 08 月 01 日 成 立 二 國 際 事 務 處 設 立 後, 原 研 發 處 二 級 單 位 之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擬 變 更 為 校 務 企 劃 組 三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變 更 為 校 務 企 劃 組 後, 主 要 業 務 內 容 如 下 : ( 一 ) 規 劃 辦 理 本 校 校 務 評 鑑 / 含 校 務 自 我 評 鑑 暨 其 它 專 案 評 鑑 業 務 ( 行 政 / 教 學 ) ( 二 ) 規 劃 辦 理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業 務 ( 三 ) 規 劃 辦 理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創 新 轉 型 方 案 ( 四 ) 規 劃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等 涉 及 全 校 性 資 料 系 統 填 報 事 宜 ( 五 ) 協 助 推 展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業 務 43

44 四 檢 附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處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校 務 企 劃 組 組 織 變 更 對 照 表 ( 如 附 件 8,p.76) 五 本 案 討 論 通 過 後, 後 續 作 業 惠 請 人 事 室 卓 辦 決 議 : 原 則 上 通 過, 請 研 發 處 就 詳 細 業 務 職 掌 內 容 做 規 劃 修 訂 提 案 八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修 正 草 案 1 份,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本 次 修 訂 係 各 單 位 依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之 2013~2016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第 壹 貳 章 進 行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後 續 滾 動 修 正 三 本 次 修 正 部 分 請 參 考 校 發 計 畫 修 正 彙 整 表 ( 附 件 9,p.77) 四 檢 附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修 正 草 案 1 份 ( 電 子 檔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伍 臨 時 動 議 :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關 於 教 育 部 對 本 校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報 告 ( 含 三 民 民 生 南 屯 三 處 校 區 )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擬 請 授 權 由 總 務 處 修 正 後 陳 報 教 育 部,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查 本 校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報 告 已 於 103 年 10 月 21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總 務 處 完 成 修 正 後, 已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將 修 正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報 告 書 函 請 教 育 部 審 查 ; 另 為 加 速 南 屯 校 區 開 發 作 業, 同 時 將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 以 下 簡 稱 中 護 大 樓 ) 工 程 構 想 書 併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審 查 二 又 教 育 部 將 訂 於 104 年 4 月 8 日 進 行 專 案 審 查, 本 次 如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結 果, 在 不 涉 及 前 次 (103 年 10 月 21 日 )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校 區 定 位 之 原 則 性 事 項, 而 僅 為 技 術 性 之 意 見, 如 錯 ( 漏 ) 字 資 料 更 新 ( 補 正 ) 圖 表 修 正 等, 擬 請 校 務 會 議 授 權 由 總 務 處 修 正 後 陳 報 教 育 部, 並 於 下 次 校 務 會 議 補 行 報 告 進 度 ; 倘 審 查 意 見 已 涉 及 校 區 定 位 調 整 之 重 大 事 項, 則 仍 將 依 一 般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報 請 校 務 會 議 審 定 後, 再 行 陳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44

45 三 本 次 教 育 部 審 查 南 屯 校 區 平 面 配 置 及 中 護 大 樓 工 程 構 想 書 之 意 見, 亦 屬 於 技 術 性 事 項, 併 同 前 述 說 明, 仍 由 業 務 單 位 ( 總 務 處 ) 修 正 後 陳 報 教 育 部 審 定 擬 辦 : 依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二 提 案 委 員 : 陳 孟 萍 案 由 : 擬 請 於 本 校 中 技 大 樓 建 置 刷 卡 鐘,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校 中 技 大 樓 同 仁 上 下 班 或 加 班 時 須 至 中 商 大 樓 刷 卡 簽 到 退, 考 量 同 仁 安 全 因 素, 建 請 於 本 校 中 技 大 樓 建 置 刷 卡 鐘 決 議 : 一 請 人 事 室 協 助 辦 理 二 爾 後 本 會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請 依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設 置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 本 會 議 臨 時 動 議 案 件 需 有 出 席 代 表 五 人 ( 含 ) 以 上 之 附 議 始 可 成 案 規 定 辦 理 陸 散 會 :(14:00) 45

46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附 件 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為 因 應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增 進 教 育 績 效, 並 促 進 學 校 財 務 之 彈 性 運 作,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應 設 校 務 基 金, 特 制 定 本 條 例 第 2 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校 務 基 金 ) 屬 預 算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之 特 種 基 金,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第 3 條 校 務 基 金 之 來 源 如 下 : 一 政 府 循 預 算 程 序 之 撥 款 但 不 包 括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之 補 助 或 收 入 二 自 籌 收 入, 其 項 目 如 下 : ( 一 ) 學 雜 費 收 入 ( 二 )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 三 )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 四 )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 五 )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 六 ) 受 贈 收 入 ( 七 )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 八 ) 其 他 收 入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所 稱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指 政 府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為 促 進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對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所 為 之 補 助 第 4 條 校 務 基 金 之 用 途 如 下 : 一 教 學 及 研 究 支 出 二 人 事 費 用 支 出 三 學 生 獎 助 金 支 出 四 推 廣 教 育 支 出 五 產 學 合 作 支 出 六 增 置 擴 充 改 良 資 產 支 出 七 其 他 與 校 務 發 展 有 關 之 支 出 第 二 章 組 織 第 5 條 校 務 基 金 應 設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委 員 會 ), 置 委 員 七 人 至 十 五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校 長 擔 任, 其 餘 由 校 長 遴 選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同 意 後 聘 任 之 前 項 委 員 中 未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代 表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必 要 時 得 聘 請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擔 任,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第 6 條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校 務 基 金 年 度 概 算 擬 編 之 審 議 46

47 二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收 支 及 運 用 之 績 效 考 核 三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及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之 審 議 四 依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之 審 議 五 其 他 關 於 校 務 基 金 預 決 算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事 項 之 審 議 第 7 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為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及 確 保 其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持 續 有 效 運 作,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年 度 總 收 入 在 新 臺 幣 二 十 億 元 以 上 者, 應 置 隸 屬 於 校 長 之 專 任 稽 核 人 員 一 人 至 數 人 ; 必 要 時, 得 設 專 責 稽 核 單 位, 並 置 稽 核 主 管 一 人 二 年 度 總 收 入 未 達 新 臺 幣 二 十 億 元 者, 得 準 用 前 款 規 定, 或 置 隸 屬 於 校 長 之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專 任 及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應 具 稽 核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專 業 背 景, 所 需 人 力 由 各 校 現 有 預 算 員 額 內 調 整, 稽 核 主 管 並 得 以 契 約 進 用 前 項 稽 核 人 員 執 行 第 八 條 任 務 時, 其 迴 避 事 項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第 8 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人 事 財 務 營 運 及 關 係 人 交 易 事 項, 涉 及 校 務 基 金 交 易 循 環 之 事 後 查 核 二 現 金 出 納 及 壞 帳 處 理 之 事 後 查 核 三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有 價 證 券 股 票 債 券 與 固 定 資 產 等 之 稽 核 及 盤 點 四 校 務 基 金 各 項 業 務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度 之 定 期 評 估 稽 催 及 彙 整 報 告 五 校 務 基 金 運 用 效 率 與 各 項 支 出 效 益 之 查 核 及 評 估 六 其 他 專 案 稽 核 事 項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交 易 循 環, 包 括 收 入 循 環 採 購 與 支 付 循 環 薪 資 循 環 財 產 管 理 循 環 投 資 循 環 融 資 循 環 及 研 發 循 環 等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應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擬 訂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並 作 成 年 度 稽 核 報 告, 向 校 務 會 議 報 告 第 三 章 業 務 及 監 督 第 9 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一 切 收 支 均 應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依 法 辦 理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第 10 條 為 確 保 校 務 基 金 永 續 經 營, 並 提 升 其 對 校 務 發 展 之 效 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於 提 出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並 經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投 資 下 列 項 目 : 一 存 放 公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二 購 買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三 投 資 於 與 校 務 發 展 或 研 究 相 關 之 公 司 及 企 業, 除 以 研 究 成 果 或 技 術 作 價 無 償 取 得 股 權 者 外, 得 以 自 籌 收 入 作 為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四 其 他 具 有 收 益 性 及 安 全 性, 並 有 助 於 增 進 效 益 之 投 資 前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之 投 資 額 度 上 限,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學 雜 費 收 入 及 其 他 自 籌 收 入 具 有 特 定 用 途 者, 不 得 作 為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投 資 47

48 第 11 條 資 金 來 源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為 處 理 第 一 項 投 資 事 宜, 應 組 成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擬 訂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及 執 行 各 項 投 資 評 量 與 決 策, 並 定 期 將 投 資 效 益 報 告 管 理 委 員 會 ;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成 員 之 選 出 方 式 應 具 備 資 格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等 規 定, 由 各 校 自 行 定 之 前 項 投 資 規 劃 及 效 益 應 納 入 各 校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並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校 務 基 金 預 算 之 編 製, 應 以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為 基 礎, 審 酌 基 金 之 財 務 及 預 估 收 支 情 形, 在 維 持 基 金 收 支 平 衡 或 有 賸 餘 之 原 則 下, 定 明 預 估 之 教 育 績 效 目 標, 並 納 入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由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公 告 之 校 務 基 金 應 配 合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執 行,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並 應 於 次 年 度 公 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前 二 項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之 格 式 內 容 公 告 時 間 方 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第 四 章 會 計 及 財 務 第 12 條 校 務 基 金 之 會 計 事 務, 由 教 育 部 統 一 訂 定 會 計 制 度, 供 各 校 依 據 其 學 術 研 究 及 教 學 之 特 性, 訂 定 以 績 效 為 導 向 之 會 計 處 理 原 則, 據 以 辦 理 第 13 條 校 務 基 金 有 關 年 度 預 算 編 製 及 執 行 決 算 編 造, 應 依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但 校 務 基 金 來 源 為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自 籌 收 入, 不 在 此 限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應 針 對 前 項 自 籌 收 入 自 行 訂 定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並 依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辦 法, 受 教 育 部 之 監 督 第 14 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受 贈 之 財 產, 除 屬 國 有 財 產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附 有 負 擔 之 情 形 外, 以 受 贈 學 校 為 管 理 機 關, 教 育 部 為 主 管 機 關, 免 依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5 條 以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名 義 設 立 之 財 團 法 人, 其 捐 助 章 程 明 定 由 校 長 或 校 務 行 政 主 管 為 當 然 董 事 者, 應 定 期 提 交 財 務 報 表 及 董 事 會 會 議 紀 錄 予 管 理 委 員 會 必 要 時, 管 理 委 員 會 得 邀 請 擔 任 財 團 法 人 當 然 董 事 之 校 長 或 校 務 行 政 主 管 列 席 報 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不 得 藉 由 前 項 財 團 法 人, 承 攬 公 民 營 機 關 ( 構 ) 委 託 之 研 究 案 或 產 學 合 作 案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16 條 國 立 專 科 學 校 及 其 他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設 有 校 務 基 金 者, 得 準 用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第 17 條 本 條 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48

49 附 件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聘 約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五 新 聘 教 師 到 職 後, 二 年 內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課, 並 應 就 其 聘 任 後 二 年 期 間 內 之 研 究 教 學 服 務 績 效 進 行 考 核, 考 核 通 過 者 予 以 續 聘 ; 考 核 不 通 過 者, 再 續 聘 一 年, 如 仍 未 能 通 過 考 核 者, 則 不 予 續 聘, 並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教 師 借 調 及 校 外 兼 課 兼 職, 依 政 府 及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事 先 以 書 面 商 得 本 校 同 意, 校 外 兼 課 每 週 日 間 合 併 最 多 四 小 時 為 限 十 五 教 師 違 反 本 校 聘 約 或 ( 曾 )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時, 因 執 行 職 務 涉 及 疏 失 責 任 或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等 情 事, 或 借 調 服 務 期 間 發 生 違 法 失 職 等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但 尚 未 符 合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所 定 停 聘 解 聘 及 不 續 聘 之 規 定 者, 得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由 本 校 三 級 教 評 會 按 情 節 輕 重 列 入 升 等 審 查 及 評 鑑 之 參 考, 並 酌 予 不 得 年 五 新 聘 教 師 到 職 後, 有 兼 辦 行 政 工 作 二 年 之 義 務, 原 則 上 二 年 內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課 八 教 師 借 調 及 校 外 兼 課 兼 職, 依 政 府 及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事 先 以 書 面 商 得 本 校 同 意, 校 外 兼 課 每 週 最 多 四 小 時 為 限 十 五 教 師 違 反 本 校 聘 約 或 ( 曾 )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時, 因 執 行 職 務 涉 及 疏 失 責 任 或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等 情 事, 但 尚 未 符 合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所 定 停 聘 解 聘 及 不 續 聘 之 規 定 者, 得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由 本 校 三 級 教 評 會 按 情 節 輕 重 列 入 升 等 審 查 年 資 ( 功 ) 加 薪 ( 俸 ) 評 鑑 等 之 參 考 不 得 支 一 依 一 O 二 年 校 務 評 鑑 建 議 新 聘 教 師 任 用 之 初, 宜 在 專 業 發 展 上 建 立 基 礎, 建 議 降 低 其 教 學 或 行 政 負 擔, 俟 其 專 業 發 展 較 成 熟 時 再 逐 漸 增 加 其 教 學 或 服 務 的 比 重 之 意 見 辦 理 二 配 合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及 資 格 審 查 辦 法 第 九 條 修 正 施 行, 將 有 關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應 就 其 聘 任 後 二 年 期 間 內 之 研 究 教 學 服 務 績 效 進 行 考 核, 據 以 審 核 是 否 續 聘 之 規 定 納 入 依 本 校 教 師 校 外 兼 課 兼 職 處 理 要 點 第 三 點 規 定 增 列 日 間 合 併 文 字, 以 資 明 確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O 三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一 O 三 O 一 二 八 七 八 四 號 書 函 辦 理, 爰 將 教 師 借 調 期 間 有 違 失 行 為 情 事 之 懲 處 機 制 納 入 本 條 文 中,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49

50 資 ( 功 ) 加 薪 ( 俸 ) 不 得 支 領 超 授 鐘 點 費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職 兼 課 不 得 借 調 或 不 得 接 研 究 計 畫 案 等 適 當 之 處 置 十 六 教 師 應 尊 重 性 別 平 等, 恪 守 師 生 及 專 業 倫 理, 並 應 遵 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以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與 人 事 安 全 十 八 本 聘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領 超 授 鐘 點 費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職 兼 課 不 得 借 調 或 不 得 接 研 究 計 畫 案 等 酌 予 適 當 之 處 置 十 六 教 師 應 尊 重 性 別 平 等, 恪 守 師 生 及 專 業 倫 理, 並 應 遵 守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規 定, 以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與 人 事 安 全 十 八 本 聘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教 育 部 於 一 O 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來 函, 原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為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條 文 字, 並 新 增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新 增 聘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50

51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評 定 要 點 草 案 51 附 件 3 條 文 說 明 一 為 提 昇 本 校 教 學 績 效, 並 維 護 教 師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之 權 益, 訂 定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評 定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教 師 為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三 給 與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之 教 師, 應 於 學 年 終 了 前 一 個 月, 依 據 教 學 著 述 研 究 推 廣 服 務 成 績 評 定 之 四 教 師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由 人 事 室 填 具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送 至 各 系 所 中 心 教 評 會 初 評, 各 學 院 院 教 評 會 複 評 後, 送 至 人 事 室 彙 整 提 交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定,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校 長 對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定 結 果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得 交 回 覆 議, 對 覆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變 更 之, 並 於 核 定 案 內 說 明 事 實 理 由 五 本 校 教 師 連 續 服 務 滿 一 學 年, 得 按 年 遞 晉, 至 本 職 年 功 俸 最 高 級 為 限 但 教 師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加 薪 ( 俸 ): ( 一 ) 已 支 本 職 年 功 薪 最 高 薪 額 者 ( 二 ) 學 年 度 內 升 等 變 俸 者 ( 三 ) 學 年 度 內 核 定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達 一 個 月 以 上 者 ( 四 ) 學 年 度 內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期 間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 五 ) 至 本 校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一 年, 且 職 前 並 無 擔 任 其 他 公 立 學 校 或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職 者 ( 六 ) 依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未 達 3 者 或 上 一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鑑 結 果 未 通 過 者 ( 七 ) 涉 嫌 詐 領 研 究 費 因 執 行 職 務 涉 及 疏 失 行 為 或 執 行 其 他 推 廣 服 務 涉 及 違 失 行 為 經 提 起 公 訴 者 ;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疏 失 經 審 計 單 位 提 出 糾 正 者 ( 八 ) 學 年 度 內 違 反 聘 約 或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各 級 教 評 會 認 定 者 ( 九 ) 借 調 他 機 關, 於 借 調 期 間 該 年 度 有 懲 處 情 事 者 ( 十 ) 當 年 度 曾 受 刑 事 懲 戒 或 緩 起 訴 處 分 者 ( 十 一 ) 違 反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有 不 予 加 薪 ( 俸 ) 情 事 者 六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新 制 助 教 之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比 照 本 要 點 辦 理 本 要 點 訂 定 之 目 的 本 要 點 適 用 之 對 象 明 定 本 要 點 評 定 之 項 目 明 訂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評 定 之 行 政 程 序 明 訂 教 師 不 予 加 薪 之 情 事 明 訂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新 制 助 教 得 比 照 本 要 點 辦 理 七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明 訂 未 規 定 事 項, 得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因 事 涉 教 師 重 大 權 益, 故 明 訂 本 要 點 須 布 實 施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52 附 件 3-1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評 定 要 點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一 為 提 昇 本 校 教 學 績 效, 並 維 護 教 師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之 權 益, 訂 定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本 要 點 訂 定 之 目 的 俸 評 定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教 師 為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本 要 點 適 用 之 對 象 三 給 與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之 教 師, 應 於 學 年 終 了 前 一 個 明 定 本 要 點 評 定 之 項 目 月, 依 據 教 學 著 述 研 究 推 廣 服 務 成 績 評 定 之 四 教 師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由 人 事 室 填 具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送 明 訂 年 資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評 定 之 行 政 至 各 系 所 中 心 教 評 會 初 評, 各 學 院 院 教 評 會 複 評 程 序 後, 送 至 人 事 室 彙 整 提 交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定,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校 長 對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定 結 果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得 交 回 覆 議, 對 覆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變 更 之, 並 於 核 定 案 內 說 明 事 實 理 由 五 本 校 教 師 連 續 服 務 滿 一 學 年, 得 按 年 遞 晉, 至 本 職 年 明 訂 教 師 不 予 加 薪 之 情 事 功 俸 最 高 級 為 限 但 教 師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加 薪 ( 俸 ): ( 一 ) 已 支 本 職 年 功 薪 最 高 薪 額 者 ( 二 ) 學 年 度 內 升 等 變 俸 者 ( 三 ) 學 年 度 內 核 定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達 一 個 月 以 上 者 ( 四 ) 學 年 度 內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期 間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 五 ) 至 本 校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一 年, 且 職 前 並 無 擔 任 其 他 公 立 學 校 或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職 者 ( 六 ) 依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未 達 3 者 或 上 一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鑑 結 果 未 通 過 者 ( 七 ) 未 經 學 校 同 意, 私 自 承 接 委 託 研 究 或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者, 或 承 接 專 題 計 畫 涉 嫌 詐 領 研 究 費 遭 檢 調 單 位 起 訴 者, 或 ( 曾 )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時, 因 執 行 職 務 涉 及 疏 失 責 任 者, 或 執 行 其 他 推 廣 服 務 涉 及 違 失 行 為 經 提 起 公 訴 者 ;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疏 失 經 審 計 單 位 調 查 屬 實 者 ( 八 ) 學 年 度 內 違 反 聘 約 或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各 級 教 評 會 認 定 者 ( 九 ) 借 調 他 機 關, 於 借 調 期 間 該 年 度 有 懲 處 情 事 者 ( 十 ) 當 年 度 曾 受 刑 事 懲 戒 或 緩 起 訴 處 分 者 ( 十 一 ) 違 反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有 不 予 加 薪 ( 俸 ) 情 事 者 六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新 制 助 教 之 年 資 明 訂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加 薪 年 功 加 俸,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比 照 本 要 點 辦 理 人 員 及 新 制 助 教 得 比 照 本 要 點 辦 理 七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明 訂 未 規 定 事 項, 得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因 事 涉 教 師 重 大 權 益, 故 明 訂 本 要 中 華 民 國 一 O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實 施 點 須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52

53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手 續, 並 繳 驗 正 式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其 他 規 定 之 文 件 證 件 不 齊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未 依 規 定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如 有 正 當 理 由 經 核 准 緩 繳 者, 得 暫 准 入 學, 但 須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補 繳,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第 四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程 序, 並 繳 驗 正 式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其 他 規 定 之 文 件 證 件 不 齊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未 依 規 定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如 有 正 當 理 由 經 核 准 緩 繳 者, 得 暫 准 入 學, 但 須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補 繳,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調 整 文 字 說 明 以 符 合 實 際 作 業 程 序 第 七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繳 納 各 項 費 用 並 完 成 學 則 所 訂 修 課 學 分 數 之 選 課 相 關 程 序, 即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程 序 者, 應 依 照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申 請 延 期 辦 理, 但 以 開 學 後 正 式 上 課 之 日 起 二 週 內 為 限 若 於 延 期 辦 理 註 冊 程 序 截 止 前, 仍 未 依 規 定 到 校 辦 理 繳 費 選 課 等 註 冊 程 序, 除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者 外, 新 生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舊 生 應 令 退 學 第 八 條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各 系 於 檢 視 課 程 內 容 學 分 等 資 料 後,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抵 免 經 申 請 准 予 抵 免 學 分 者, 得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須 在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正 式 上 課 日 起 二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完 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條 雙 聯 學 制 相 關 事 宜 依 本 校 辦 理 跨 國 雙 學 位 制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休 學 以 兩 年 為 限, 休 學 期 滿 後 如 因 重 病 經 濟 或 特 殊 事 故 等 因 素,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得 專 案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一 學 年, 需 延 長 休 學 者 應 於 休 學 期 滿 前 辦 理 手 續 ; 休 學 期 滿 未 復 學 者 以 退 學 論 第 七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註 冊 時, 應 依 規 定 繳 納 各 項 費 用, 並 於 規 定 日 期, 新 生 憑 錄 取 通 知 單, 舊 生 憑 學 生 證 IC 卡 按 時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手 續 者, 應 依 照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申 請 延 期 辦 理, 但 以 開 學 後 正 式 上 課 之 日 起 二 週 內 為 限 若 於 延 期 註 冊 選 課 截 止 前, 尚 未 到 校 註 冊 選 課, 除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者 外, 新 生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舊 生 應 令 退 學 第 八 條 學 生 入 學 前 五 年 內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抵 免 經 申 請 准 予 抵 免 學 分 者, 得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須 在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正 式 上 課 日 起 二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完 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條 雙 聯 學 制 相 關 事 宜 依 本 校 雙 聯 學 制 辦 理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休 學 以 兩 年 為 限, 休 學 期 滿 後 如 因 重 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得 專 案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一 學 年, 需 延 長 休 學 者 應 於 休 學 期 滿 前 辦 理 手 續 ; 休 學 期 滿 未 復 學 者 以 退 學 論 調 整 文 字 說 明 以 符 合 實 際 作 業 程 序 刪 除 抵 免 科 目 取 得 學 分 之 年 限 限 制, 由 各 系 依 其 專 業 核 定 得 否 抵 免 更 改 辦 法 名 稱 放 寬 專 案 延 長 休 學 申 請 條 件 幫 助 困 難 學 生 得 以 完 成 學 業 53

5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須 檢 同 徵 集 令 影 本,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女 學 生 因 懷 孕 休 學 者, 比 照 男 學 生 休 學 服 兵 役 之 規 定,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須 檢 同 徵 集 令 影 本,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女 學 生 因 懷 孕 休 學 者, 得 繳 驗 醫 療 機 構 證 明 後, 比 照 男 學 生 休 學 服 兵 役 之 規 定,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標 列 證 明 資 料 格 式, 供 申 請 學 生 有 所 依 據 第 二 十 七 條 休 學 生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肄 業 系 組 相 銜 接 之 學 期 年 級 續 讀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該 休 學 學 期 內 之 成 績 概 不 計 算 原 肄 業 所 系 科 組 變 更 或 停 辦 時, 應 輔 導 學 生 至 適 當 所 系 科 組 續 讀 第 二 十 七 條 休 學 生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肄 業 系 組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肄 業,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年 級 肄 業, 該 休 學 學 期 內 之 成 績 概 不 計 算 原 肄 業 所 系 科 組 變 更 或 停 辦 時, 應 輔 導 學 生 至 適 當 所 系 科 組 肄 業 或 原 科 組 畢 業 調 整 說 明 以 符 合 實 際 作 業 程 序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校 在 校 生 及 畢 業 生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出 生 地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應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有 效 證 件,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辦 理 其 畢 業 生 之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由 本 校 核 對 改 註 並 於 畢 業 生 名 冊 註 記 更 改 事 項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校 在 校 生 及 畢 業 生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出 生 地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應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有 效 證 件,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辦 理 其 畢 業 生 之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由 本 校 改 註 並 加 蓋 校 印 並 於 畢 業 生 名 冊 註 記 更 改 事 項 調 整 說 明 以 符 合 實 際 作 業 程 序 第 三 十 八 條 ( 修 業 期 限 與 總 學 分 )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各 系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各 系 修 業 期 限 四 年 ;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修 業 期 限 四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期 限 一 至 二 年, 至 少 須 修 滿 四 十 八 學 分,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層 級 領 域 差 距 甚 大 者 應 加 修 部 分 基 礎 學 科, 且 不 計 列 為 畢 業 學 分 數 ;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 抵 免 後 其 實 際 修 習 取 得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十 學 分 學 生 ( 除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外 )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得 延 長 二 年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修 第 三 十 八 條 ( 修 業 期 限 與 總 學 分 )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各 系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各 系 修 業 期 限 四 年 ;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修 業 期 限 四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期 限 一 至 二 年, 至 少 須 修 滿 四 十 八 學 分,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層 級 領 域 差 距 甚 大 者 應 加 修 部 分 基 礎 學 科, 且 不 計 列 為 畢 業 學 分 數 ;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 抵 免 後 其 實 際 修 習 取 得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十 學 分 學 生 ( 除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外 )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得 延 長 二 年 ;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延 長 調 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說 明, 使 規 定 明 確 易 讀 54

5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依 其 修 習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大 學 學 士 班 者, 應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增 加 其 應 修 習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至 少 12 學 分, 增 加 之 學 分 數 及 修 習 科 目 別 由 各 學 系 訂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依 其 修 習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大 學 學 士 班 者, 應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增 加 其 應 修 習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至 少 12 學 分, 增 加 之 學 分 數 及 修 習 科 目 別 由 各 學 系 訂 定 之 第 三 十 九 條 ( 修 課 學 分 上 下 限 )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四 年 制 學 生 一 至 二 年 級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三 至 四 年 級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各 學 制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均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則 同 日 間 部 規 定 若 有 實 際 需 要 增 減 修 學 分 者, 得 經 各 該 系 主 任 核 定 之, 但 減 修 學 分 以 應 屆 畢 業 班 學 生 為 限, 且 減 修 後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六 學 分 第 四 十 一 條 ( 成 績 繳 交 ) 各 科 目 期 中 及 學 期 成 績, 授 課 教 師 須 於 各 該 科 目 考 試 完 畢 五 日 內, 至 本 校 教 務 系 統 登 錄,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系 統 永 久 保 存 學 生 各 種 試 卷 及 評 分 相 關 資 料 由 任 課 教 師 妥 為 保 管 ( 至 少 一 年 ), 以 備 學 生 查 詢 第 四 十 九 條 ( 延 修 規 定 )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應 辦 理 申 請 休 學, 免 於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 男 生 辦 理 緩 征 ), 惟 若 學 生 除 了 畢 業 門 檻 外, 已 完 成 課 程 標 準 之 畢 業 學 分 者, 除 所 屬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當 學 期 得 不 選 課, 自 行 參 加 校 外 舉 辦 之 檢 定, 以 取 得 畢 業 門 檻, 但 仍 需 繳 交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及 電 腦 資 源 使 用 費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第 三 十 九 條 ( 修 課 學 分 上 下 限 )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原 則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四 年 制 學 生 一 至 二 年 級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原 則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三 至 四 年 級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原 則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原 則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 惟 若 有 成 績 優 異 或 實 際 需 要 增 修 學 分 者, 得 經 各 該 系 主 任 核 定 之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各 學 制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均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則 同 日 間 部 規 定 第 四 十 一 條 ( 成 績 繳 交 ) 各 科 目 期 中 及 學 期 成 績 由 授 課 教 師 於 各 該 科 目 之 考 試 完 畢 五 日 內, 自 行 上 網 登 錄, 惟 學 期 成 績 須 列 印 並 將 成 績 送 交 註 冊 組 永 久 保 存 第 四 十 九 條 ( 延 修 規 定 )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應 辦 理 申 請 休 學, 免 於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 男 生 辦 理 緩 征 )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學 生, 如 該 學 期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達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選 課 時 至 少 應 選 十 學 分 55 放 寬 修 課 學 分 限 制, 以 使 學 生 依 實 際 需 求 調 整 修 習 學 分 取 消 繳 交 紙 本 成 績, 改 以 電 子 格 式 儲 存 1 刪 除 修 課 學 分 限 制, 協 助 延 修 學 生 得 以 自 主 安 排 課 表, 避 免 學 退 危 機 2 開 放 因 畢 業 門 檻 延 修 者, 得 以 校 外 檢 定 合 格 或 完 成 校 內 補 救 教 學,

5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擇 一 完 成 畢 業 門 檻 第 五 十 六 條 ( 修 業 期 限 與 總 學 分 )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碩 士 生 不 包 括 畢 業 論 文 至 少 應 修 二 十 四 學 分, 惟 各 系 所 得 視 需 要 酌 予 提 高, 學 生 須 修 滿 所 屬 系 所 規 定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碩 士 班 非 在 職 生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碩 士 班 在 職 及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經 所 屬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專 案 呈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但 至 多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各 碩 士 班 應 修 科 目 之 名 稱 學 分 數 及 設 置 年 度, 由 各 系 所 自 訂 之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依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第 五 十 九 條 ( 先 修 科 目 ) 碩 士 班 先 修 科 目 之 修 習, 得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訂 定 碩 士 生 補 修 所 屬 系 所 規 定 之 大 學 應 修 先 修 基 礎 科 目, 可 登 錄 其 學 分 成 績, 但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計 算, 亦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其 收 費 標 準 比 照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之 大 學 部 學 分 收 費 標 準, 未 補 修 及 格 前, 不 得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第 六 十 條 ( 成 績 繳 交 )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 除 碩 士 論 文 外 )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該 科 目 之 學 期 考 試 後, 至 本 校 教 務 系 統 登 錄,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系 統 永 久 保 存 學 生 各 種 試 卷 及 評 分 相 關 資 料 由 任 課 教 師 妥 為 保 管 ( 至 少 一 年 ), 以 備 學 生 查 詢 第 六 十 一 條 ( 成 績 分 類 ) 碩 士 生 成 績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核 計, 百 分 計 分 法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各 科 目 學 業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六 十 二 條 ( 成 績 計 算 ) 碩 士 班 畢 業 生 之 畢 業 成 績 為 其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其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一 每 一 科 目 之 成 績 乘 以 該 科 之 學 分 數 第 五 十 六 條 ( 修 業 期 限 與 總 學 分 )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不 包 括 畢 業 論 文 至 少 應 修 二 十 四 學 分, 惟 各 研 究 所 得 視 需 要 酌 予 提 高, 學 生 須 修 滿 各 研 究 所 規 定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碩 士 班 一 般 研 究 生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碩 士 班 在 職 及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經 所 屬 系 ( 所 ) 主 管 同 意, 專 案 呈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但 至 多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各 研 究 所 應 修 科 目 之 名 稱 學 分 數 及 設 置 年 度, 由 各 所 自 訂 之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依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第 五 十 九 條 ( 先 修 科 目 ) 研 究 所 先 修 科 目 之 修 習, 得 由 各 所 自 行 訂 定 研 究 生 補 修 所 屬 研 究 所 規 定 之 大 學 應 修 先 修 基 礎 科 目, 可 登 錄 其 學 分,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其 收 費 標 準 比 照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之 大 學 部 學 分 收 費 標 準 第 六 十 條 ( 成 績 繳 交 )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 除 碩 士 論 文 外 )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該 科 目 之 學 期 考 試 後, 自 行 上 網 登 錄 後 再 列 印 並 將 成 績 送 交 註 冊 組 永 久 保 存 第 六 十 一 條 ( 成 績 分 類 ) 研 究 生 成 績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核 計, 百 分 計 分 法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各 科 目 學 業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六 十 二 條 ( 成 績 計 算 ) 碩 士 班 畢 業 生 之 畢 業 成 績 為 其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其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一 每 一 科 目 之 成 績 乘 以 該 科 之 學 分 數 56 1 研 究 所 修 正 為 碩 士 班 2 調 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說 明, 使 規 定 明 確 易 讀 1 研 究 所 修 正 為 碩 士 班 2 明 定 先 修 科 目 之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取 消 繳 交 紙 本 成 績, 改 以 電 子 格 式 儲 存 研 究 所 修 正 為 碩 士 班 配 合 第 五 十 九 條 修 正

5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後 累 加 計 算, 為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二 學 期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除 以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為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三 各 學 期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除 以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前 項 學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含 不 及 格 科 目 成 績 後 累 加 計 算, 為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二 學 期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除 以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為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三 各 學 期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除 以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前 項 學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含 不 及 格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包 括 補 修 各 系 規 定 之 大 學 應 先 修 基 礎 科 目 成 績 第 六 十 三 條 ( 學 位 考 試 ) 碩 士 生 須 依 照 本 校 及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各 系 所 亦 可 視 其 需 要 另 外 舉 行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 鑑 定 ) 若 另 外 舉 行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需 資 格 考 試 ( 鑑 定 ) 及 格 後,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六 十 四 條 (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依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辦 理, 各 系 所 得 自 行 訂 定 施 行 細 則, 經 教 ( 部 )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七 十 一 條 ( 修 業 年 限 與 總 學 分 )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日 間 部 五 專 各 科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五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方 能 畢 業 ; 日 間 部 二 專 各 科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二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八 十 學 分 方 能 畢 業 ;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各 科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二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八 十 學 分 方 能 畢 業 學 生 在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得 延 長 二 學 年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第 六 十 三 條 ( 學 位 考 試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須 依 照 本 校 及 各 研 究 所 之 規 定,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各 所 亦 可 視 其 需 要 另 外 舉 行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 鑑 定 ) 若 另 外 舉 行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需 資 格 考 試 ( 鑑 定 ) 及 格 後,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六 十 四 條 (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依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辦 理, 各 所 得 自 行 訂 定 施 行 細 則, 經 教 ( 部 )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七 十 一 條 ( 修 業 年 限 與 總 學 分 )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日 間 部 五 專 各 科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五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方 能 畢 業 ; 日 間 部 二 專 各 科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二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八 十 學 分 方 能 畢 業 ;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各 科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二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八 十 學 分 方 能 畢 業 學 生 在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得 延 長 二 學 年 ;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四 年 研 究 所 修 正 為 碩 士 班 並 調 整 說 明 研 究 所 修 正 為 碩 士 班 並 調 整 說 明 調 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說 明, 使 規 定 明 確 易 讀 57

5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十 二 條 ( 修 課 學 分 上 下 限 ) 日 間 部 五 專 各 科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前 三 年 不 得 多 於 三 十 二 學 分 且 不 得 少 於 二 十 學 分, 後 二 年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且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日 間 部 二 專 各 科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比 照 五 專 後 兩 年 修 習 學 分 限 制 ;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且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惟 若 有 成 績 優 異 或 實 際 需 要 增 修 學 分 者, 得 經 各 該 科 主 任 核 定 之 第 七 十 二 條 ( 修 課 學 分 上 下 限 ) 日 間 部 五 專 各 科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前 三 年 不 得 多 於 三 十 二 學 分 且 不 得 少 於 二 十 學 分, 後 二 年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且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日 間 部 二 專 各 科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比 照 五 專 後 兩 年 修 習 學 分 限 制 ; 惟 若 有 實 際 需 要 增 減 修 學 分 者, 得 經 各 該 系 主 任 核 定 之, 但 減 修 學 分 以 應 屆 畢 業 班 學 生 為 限, 且 減 修 後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且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第 七 十 四 條 ( 成 績 繳 交 ) 各 科 目 期 中 及 學 期 成 績, 授 課 教 師 須 於 各 該 科 目 考 試 完 畢 五 日 內, 至 本 校 教 務 系 統 登 錄,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系 統 永 久 保 存 學 生 各 種 試 卷 及 評 分 相 關 資 料 由 任 課 教 師 妥 為 保 管 ( 至 少 一 年 ), 以 備 學 生 查 詢 第 七 十 六 條 ( 成 績 計 算 )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畢 業 成 績 採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一 各 科 目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之 學 期 成 績 為 積 分 二 各 科 目 學 分 相 加 為 學 分 總 數 三 各 科 目 積 分 相 加 為 積 分 總 數 積 分 總 數 除 以 學 分 總 數 為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四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計 算 包 括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在 內, 但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五 各 學 期 (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為 畢 業 成 績 第 八 十 條 ( 延 修 規 定 )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應 辦 理 申 請 休 學, 免 於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 男 生 辦 理 緩 征 ) 第 七 十 四 條 ( 成 績 繳 交 ) 各 科 目 期 中 及 學 期 成 績 由 授 課 教 師 於 各 該 科 目 之 考 試 完 畢 五 日 內, 自 行 上 網 登 錄, 惟 學 期 成 績 須 列 印 並 將 成 績 送 交 註 冊 組 永 久 保 存 第 七 十 六 條 ( 成 績 計 算 )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畢 業 成 績 採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一 各 科 目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之 學 期 成 績 為 積 分 二 各 科 目 學 分 相 加 為 學 分 總 數 三 各 科 目 積 分 相 加 為 積 分 總 數 積 分 總 數 除 以 學 分 總 數 為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四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計 算 包 括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在 內 五 各 學 期 (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為 畢 業 成 績 第 八 十 條 ( 延 修 規 定 )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應 辦 理 申 請 休 學, 免 於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 男 生 辦 理 緩 征 )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如 該 學 期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達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選 課 時 至 少 應 選 十 學 分 放 寬 修 課 學 分 限 制, 以 使 學 生 依 實 際 需 求 調 整 修 習 學 分 取 消 繳 交 紙 本 成 績, 改 以 電 子 格 式 儲 存 調 整 說 明 以 符 合 實 際 作 業 程 序 刪 除 修 課 學 分 限 制, 協 助 專 科 部 延 修 學 生 得 以 自 主 安 排 課 表, 避 免 學 退 危 機 58

59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 修 正 草 案 )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三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壹 百 零 壹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壹 百 零 壹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壹 百 零 壹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壹 百 零 貳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第 一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篇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學 則 遵 照 教 育 部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專 科 學 校 法 專 科 學 校 法 施 行 細 則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設 立 辦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並 參 酌 本 校 實 際 情 形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處 理 學 生 有 關 學 籍 事 宜,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學 則 辦 理 各 學 制 學 生 除 應 遵 守 各 篇 規 定 外 亦 應 依 所 屬 學 制 專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篇 入 學 註 冊 選 課 第 三 條 本 校 招 收 各 學 制 學 生 應 組 成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秉 持 公 開 公 正 公 平 之 原 則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事 宜 及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辦 法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另 依 相 關 法 規 入 學 第 四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程 序, 並 繳 驗 正 式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其 他 規 定 之 文 件 證 件 不 齊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未 依 規 定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如 有 正 當 理 由 經 核 准 緩 繳 者, 得 暫 准 入 學, 但 須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補 繳,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第 五 條 新 生 因 重 大 疾 病 應 徵 召 服 義 務 役 懷 孕 分 娩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六 條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如 有 矇 混 舞 弊 或 其 所 繳 入 學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事 情,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如 在 畢 業 離 校 後 發 現 者, 除 依 法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第 七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繳 納 各 項 費 用 並 完 成 學 則 所 訂 修 課 學 分 數 之 選 課 相 關 程 序, 即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程 序 者, 應 依 照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申 請 延 期 辦 理, 但 以 開 學 後 正 式 上 課 之 日 起 二 週 內 為 限 若 於 延 期 辦 理 註 冊 程 序 截 止 前, 仍 未 依 規 定 到 校 辦 理 繳 費 選 課 等 註 冊 程 序, 除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者 外, 新 生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舊 生 應 令 退 學 第 八 條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各 系 於 檢 視 課 程 內 容 學 分 等 資 料 後,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抵 免 經 申 請 准 予 抵 免 學 分 者, 得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須 在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正 式 上 課 日 起 二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完 成, 逾 期 不 予 59

60 受 理 第 九 條 學 生 外 國 學 歷 採 認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條 雙 聯 學 制 相 關 事 宜 依 本 校 辦 理 跨 國 雙 學 位 制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各 科 科 目 按 學 分 計 算, 以 每 週 授 課 一 節 滿 一 學 期 者 為 一 學 分, 一 學 期 以 十 八 週 為 標 準 ; 實 習 科 目, 得 不 計 學 分, 其 計 學 分 者, 以 二 或 三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選 課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要 點 及 暑 期 重 ( 補 ) 修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第 三 篇 成 績 請 假 考 試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教 務 處 (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網 站 之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明 訂, 並 於 上 課 時 公 佈 ; 凡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均 不 得 補 考, 亦 不 給 學 分 ; 必 修 科 目 不 及 格 須 重 修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者,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經 核 准 給 假 而 缺 席 者 為 缺 課, 未 經 准 假 擅 自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任 一 科 目 曠 缺 課 總 節 數 達 該 科 全 學 期 授 課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時,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期 末 考 試, 且 該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惟 學 生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並 請 准 免 扣 考 假 或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而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該 科 目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科 目 性 質 以 補 考 或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因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處 理,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其 補 考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為 基 數 ( 碩 士 班 以 七 十 分 為 基 數 ), 超 過 基 數 部 分 以 七 折 計 算, 不 及 格 時 按 原 成 績 計 分 但 學 生 因 公 假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而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補 考 者, 免 予 折 扣 計 算 ; 未 經 准 假 擅 自 不 參 加 考 試 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七 條 補 考 之 學 生 憑 批 准 之 請 假 單 自 行 找 任 課 教 師 補 考, 教 師 於 補 考 後 依 教 務 處 規 定 時 間 將 補 考 學 生 之 學 期 成 績 送 交 註 冊 組 登 錄, 唯 情 形 特 殊 經 所 系 科 主 任 同 意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應 補 考 之 學 生, 經 與 授 課 教 師 約 定 補 考 時 間 而 無 故 未 到 者, 其 補 考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考 試 違 規, 應 依 本 校 考 試 規 則 處 理 第 十 九 條 各 項 成 績 經 任 課 教 師 評 定 上 網 傳 送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成 績 單 寄 發 後, 對 教 師 所 評 成 績 有 疑 異 者, 需 於 二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如 發 現 試 卷 評 分 錯 誤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或 遺 漏 者, 由 教 師 書 面 提 出, 經 系 ( 科 ) 所 務 會 議 查 證 確 實, 並 經 教 ( 部 ) 務 會 議 通 過 始 得 更 改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各 種 試 卷, 應 由 任 課 教 師 妥 為 保 管, 以 備 查 考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調 閱, 其 保 存 期 限 應 與 本 校 所 訂 申 訴 提 出 期 限 一 致 ; 但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者, 應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結 束 或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為 止 第 四 篇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第 二 十 一 條 經 本 校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必 須 辦 理 休 學 者, 應 令 休 學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病 清 寒 或 特 殊 事 故, 得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須 於 各 學 期 開 學 至 期 末 考 試 前 一 日 ( 不 含 例 假 日 ) 前 辦 理, 逾 期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休 學 需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申 請 休 學 者, 亦 應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前 辦 理 之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或 退 學 者, 未 成 年 者 須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並 於 申 請 書 中 敘 明 理 由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經 核 准 並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始 得 離 校 60

61 第 二 十 四 條 休 學 以 兩 年 為 限, 休 學 期 滿 後 如 因 重 病 經 濟 或 特 殊 事 故 等 因 素,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得 專 案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一 學 年, 需 延 長 休 學 者 應 於 休 學 期 滿 前 辦 理 手 續 ; 休 學 期 滿 未 復 學 者 以 退 學 論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須 檢 同 徵 集 令 影 本,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女 學 生 因 懷 孕 休 學 者, 得 繳 驗 醫 療 機 構 證 明 後, 比 照 男 學 生 休 學 服 兵 役 之 規 定,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肄 業 或 休 學 期 間, 其 行 為 表 現,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其 他 不 端 情 事 者, 應 由 學 校 按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之 規 定 予 以 適 當 獎 懲 第 二 十 七 條 休 學 生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肄 業 系 組 相 銜 接 之 學 期 年 級 續 讀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該 休 學 學 期 內 之 成 績 概 不 計 算 原 肄 業 所 系 科 組 變 更 或 停 辦 時, 應 輔 導 學 生 至 適 當 所 系 科 組 續 讀 第 二 十 八 條 退 學 生 如 在 校 肄 業 滿 一 學 期 具 有 成 績 且 其 學 籍 經 核 准 者,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得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 一 有 本 學 則 第 六 條 情 形 者 二 經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開 除 學 籍 者 第 三 十 條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提 出 申 訴 者,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不 因 申 訴 之 提 起, 而 停 止 原 處 分 之 執 行 但 在 校 生 得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前 項 受 處 分 研 究 生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應 另 為 處 分 第 五 篇 學 籍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建 立 學 生 學 籍 記 載 表 應 詳 細 登 記 其 學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原 畢 業 學 校 學 歷 入 學 年 月 所 屬 之 所 系 科 組 入 學 身 分 別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轉 系 科 輔 系 雙 主 修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畢 業 年 月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姓 名 通 信 地 址 及 學 生 相 片 等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校 在 校 生 及 畢 業 生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出 生 地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應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有 效 證 件,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辦 理 其 畢 業 生 之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由 本 校 核 對 改 註 並 於 畢 業 生 名 冊 註 記 更 改 事 項 第 三 十 三 條 本 校 於 新 生 入 學 後 繕 造 新 生 (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名 冊, 學 生 退 學 後 繕 造 退 學 生 名 冊, 學 生 畢 業 後 繕 造 畢 業 學 生 名 冊 ( 含 歷 年 成 績 表 ), 學 生 更 改 姓 名 出 生 地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事 項 應 繕 造 名 冊, 以 上 名 冊 應 建 檔 並 永 久 保 存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生 在 校 肄 業 之 系 別, 肄 業 年 級 與 學 業 成 績 以 及 註 冊 休 學 復 學 轉 系 退 學 等 學 籍 記 錄, 概 以 本 校 教 務 單 位 各 項 學 籍 與 成 績 登 錄 原 始 表 冊 為 準 第 三 十 五 條 學 生 肄 業 期 間 因 故 出 國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第 六 篇 大 學 部 專 則 第 三 十 六 條 ( 入 學 資 格 )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規 定 期 間 內, 得 經 相 關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方 式 公 開 招 收 各 系 新 生 ; 其 招 生 辦 法 經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據 此 訂 定 相 關 之 招 生 簡 章 一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經 各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者, 得 就 讀 本 校 四 年 制 一 年 級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中 ( 包 括 高 中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 畢 業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畢 結 業, 持 有 資 格 證 明 61

62 書 者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畢 結 業, 持 有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 四 ) 合 於 教 育 部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報 考 規 定 者 二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經 各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者, 得 就 讀 本 校 二 年 制 三 年 級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結 業, 持 有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 三 ) 合 於 教 育 部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報 考 規 定 者 三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經 各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者, 得 就 讀 本 校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且 已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者 ( 二 )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且 已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者 第 三 十 七 條 ( 招 收 轉 學 生 ) 本 校 各 系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辦 理 轉 學 招 生 ; 招 生 辦 法 於 招 考 前 擬 定,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據 此 訂 定 簡 章 第 三 十 八 條 ( 修 業 期 限 與 總 學 分 )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各 系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各 系 修 業 期 限 四 年 ;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修 業 期 限 四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期 限 一 至 二 年, 至 少 須 修 滿 四 十 八 學 分,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層 級 領 域 差 距 甚 大 者 應 加 修 部 分 基 礎 學 科, 且 不 計 列 為 畢 業 學 分 數 ;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 抵 免 後 其 實 際 修 習 取 得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十 學 分 學 生 ( 除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外 )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得 延 長 二 年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依 其 修 習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大 學 學 士 班 者, 應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增 加 其 應 修 習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至 少 12 學 分, 增 加 之 學 分 數 及 修 習 科 目 別 由 各 學 系 訂 定 之 第 三 十 九 條 ( 修 課 學 分 上 下 限 )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四 年 制 學 生 一 至 二 年 級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三 至 四 年 級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各 學 制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均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則 同 日 間 部 規 定 若 有 實 際 需 要 增 減 修 學 分 者, 得 經 各 該 系 主 任 核 定 之, 但 減 修 學 分 以 應 屆 畢 業 班 學 生 為 限, 且 減 修 後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六 學 分 第 四 十 條 ( 繳 費 與 退 費 )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時, 應 依 規 定 繳 納 各 種 費 用,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申 請 休 學 或 退 學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繳 納 之 學 費, 以 學 分 學 雜 費 為 計 算 單 位, 並 依 規 定 繳 納 各 種 費 用 62

63 第 四 十 一 條 ( 成 績 繳 交 ) 各 科 目 期 中 及 學 期 成 績, 授 課 教 師 須 於 各 該 科 目 考 試 完 畢 五 日 內, 至 本 校 教 務 系 統 登 錄,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系 統 永 久 保 存 學 生 各 種 試 卷 及 評 分 相 關 資 料 由 任 課 教 師 妥 為 保 管 ( 至 少 一 年 ), 以 備 學 生 查 詢 第 四 十 二 條 ( 成 績 分 類 )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及 操 行 兩 項, 並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核 計,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四 十 三 條 ( 成 績 計 算 ) 本 校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畢 業 成 績 採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一 各 科 目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之 學 期 成 績 為 積 分 二 各 科 目 學 分 相 加 為 學 分 總 數 三 各 科 目 積 分 相 加 為 積 分 總 數 積 分 總 數 除 以 學 分 總 數 為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四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計 算 包 括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在 內 五 各 學 期 (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為 畢 業 成 績 第 四 十 四 條 ( 轉 系 ) 學 生 轉 系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辦 理 第 四 十 五 條 ( 修 讀 輔 系 )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四 十 六 條 ( 修 讀 雙 主 修 )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四 十 七 條 ( 修 讀 學 程 ) 學 生 修 讀 學 分 學 程 依 本 校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第 四 十 八 條 ( 學 位 授 予 )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學 分 數 及 修 業 期 限 符 合 本 校 及 各 該 系 所 訂 畢 業 條 件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頒 發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則 加 註 各 該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第 四 十 九 條 ( 延 修 規 定 )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應 辦 理 申 請 休 學, 免 於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 男 生 辦 理 緩 征 ), 惟 若 學 生 除 了 畢 業 門 檻 外, 已 完 成 課 程 標 準 之 畢 業 學 分 者, 除 所 屬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當 學 期 得 不 選 課, 自 行 參 加 校 外 舉 辦 之 檢 定, 以 取 得 畢 業 門 檻, 但 仍 需 繳 交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及 電 腦 資 源 使 用 費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第 五 十 條 ( 延 修 收 費 標 準 )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返 校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及 繳 費, 但 不 予 編 班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學 生, 其 補 修 學 分 之 收 費 規 定 如 下 : 一 日 間 部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學 生 ( 一 )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補 修 學 分 達 十 學 分 者 ( 不 含 學 分 另 計 課 程 ), 仍 依 一 般 學 生 收 費 方 式 註 冊 繳 費 ( 二 ) 補 修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 含 ) 以 下 者 ( 不 含 學 分 另 計 課 程 ), 應 按 學 生 實 際 修 習 學 分 數 收 費 學 分 另 計 或 學 分 數 為 零 學 分 之 課 程, 以 一 節 課 比 照 一 學 分 收 費 二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學 生 收 費 比 照 一 般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學 生 收 費 方 式 註 冊 繳 費 : ( 一 ) 依 學 生 實 際 修 習 學 分 ( 含 小 時 ) 數 決 定 收 費 標 準 63

64 ( 二 ) 軍 訓 體 育 等 課 程, 以 一 節 課 比 照 一 學 分 收 費 第 五 十 一 條 ( 提 前 畢 業 )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合 於 下 列 條 件, 即 具 申 請 提 前 一 學 年 或 一 學 期 畢 業 之 資 格 : 一 申 請 前 之 各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各 必 修 科 目 均 及 格 者 二 申 請 前 之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三 有 實 習 年 限 者, 應 先 完 成 實 習 四 在 符 合 修 課 學 分 上 下 限 規 定 下, 確 能 於 期 限 內 修 畢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總 數 者 符 合 上 列 申 請 資 格 之 學 生, 提 前 一 學 年 者 應 於 預 期 畢 業 之 前 一 學 年 開 學 前 提 出 申 請, 提 前 一 學 期 者 應 於 預 期 畢 業 之 前 一 學 期 開 學 前 提 出 申 請, 由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再 經 本 校 教 ( 部 ) 務 會 議 複 審 通 過 後, 辦 理 各 項 作 業 第 五 十 二 條 ( 退 學 條 款 )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 一 全 學 期 曠 課 節 數 累 積 滿 四 十 五 節 者 二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或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三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四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二 次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但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日 間 部 學 生 在 九 學 分 以 內 ( 含 ) 而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學 生 在 六 學 分 以 內 ( 含 ) 及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不 在 此 限 五 修 業 期 限 ( 含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者 六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經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退 學 者 七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其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規 定 放 寬 為 : 其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二 學 期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應 令 退 學 ; 但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不 在 此 限 八 學 生 未 經 本 校 許 可 在 國 內 外 大 專 院 校 修 讀 雙 學 位, 具 有 雙 重 學 籍 者 九 依 本 學 則 其 它 有 關 條 文 之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者 十 無 前 列 各 款 事 由, 而 自 動 退 學 者 第 五 十 三 條 ( 身 心 障 礙 生 退 學 條 款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並 不 適 用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之 規 定 前 項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一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二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者 第 五 十 四 條 ( 相 關 規 定 ) 本 篇 未 規 定 事 項, 悉 依 照 本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篇 碩 士 班 專 則 第 五 十 五 條 ( 入 學 資 格 )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規 定 期 間 內, 得 經 相 關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方 式 公 開 招 收 各 所 新 生 ; 其 招 生 辦 法 經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據 此 訂 定 相 關 之 招 生 簡 章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經 各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者, 得 進 入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就 讀 :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64

65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三 合 於 教 育 部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報 考 規 定 者 第 五 十 六 條 ( 修 業 期 限 與 總 學 分 )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碩 士 生 不 包 括 畢 業 論 文 至 少 應 修 二 十 四 學 分, 惟 各 系 所 得 視 需 要 酌 予 提 高, 學 生 須 修 滿 所 屬 系 所 規 定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碩 士 班 非 在 職 生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碩 士 班 在 職 及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經 所 屬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專 案 呈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但 至 多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各 碩 士 班 應 修 科 目 之 名 稱 學 分 數 及 設 置 年 度, 由 各 系 所 自 訂 之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依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第 五 十 七 條 ( 修 課 學 分 上 下 限 )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上 下 限, 由 各 所 自 行 訂 定, 第 三 年 以 後 至 少 修 習 一 個 科 目 選 課 應 按 年 循 序 就 各 該 所 規 定 科 目 表 修 習 並 經 所 長 核 准 第 五 十 八 條 ( 繳 費 與 退 費 ) 學 生 在 修 業 前 兩 年 期 間 每 學 期 註 冊 時, 應 依 照 規 定 繳 納 全 額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費 另 計 三 四 年 級 應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若 修 習 論 文 以 外 之 課 程 應 加 收 學 分 費 註 冊 後 申 請 休 學 或 退 學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亦 依 照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十 九 條 ( 先 修 科 目 ) 碩 士 班 先 修 科 目 之 修 習, 得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訂 定 碩 士 生 補 修 所 屬 系 所 規 定 之 大 學 應 修 先 修 基 礎 科 目, 可 登 錄 其 學 分 成 績, 但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計 算, 亦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其 收 費 標 準 比 照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之 大 學 部 學 分 收 費 標 準, 未 補 修 及 格 前, 不 得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第 六 十 條 ( 成 績 繳 交 )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 除 碩 士 論 文 外 )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該 科 目 之 學 期 考 試 後, 至 本 校 教 務 系 統 登 錄,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系 統 永 久 保 存 學 生 各 種 試 卷 及 評 分 相 關 資 料 由 任 課 教 師 妥 為 保 管 ( 至 少 一 年 ), 以 備 學 生 查 詢 第 六 十 一 條 ( 成 績 分 類 ) 碩 士 生 成 績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核 計, 百 分 計 分 法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各 科 目 學 業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六 十 二 條 ( 成 績 計 算 ) 碩 士 班 畢 業 生 之 畢 業 成 績 為 其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其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一 每 一 科 目 之 成 績 乘 以 該 科 之 學 分 數 後 累 加 計 算, 為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二 學 期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除 以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為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三 各 學 期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除 以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前 項 學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含 不 及 格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包 括 補 修 各 系 規 定 之 大 學 應 先 修 基 礎 科 目 成 績 第 六 十 三 條 ( 學 位 考 試 ) 碩 士 生 須 依 照 本 校 及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各 系 所 亦 可 視 其 需 要 另 外 舉 行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 鑑 定 ) 若 另 外 舉 行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需 資 格 考 試 ( 鑑 定 ) 及 格 後,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六 十 四 條 (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依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辦 理, 各 系 所 得 自 行 訂 定 施 行 細 則, 經 教 65

66 ( 部 )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六 十 五 條 ( 學 位 授 予 )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學 分 數 及 修 業 年 限 符 合 規 定, 並 依 規 定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頒 發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第 六 十 六 條 ( 開 除 學 籍 ) 學 生 學 位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且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將 開 除 該 生 學 籍 若 已 授 予 學 位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第 六 十 七 條 ( 退 學 )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 一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或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二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三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經 重 考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以 退 學 四 修 業 期 限 ( 含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者 五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經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退 學 者 六 學 生 未 經 本 校 許 可 在 國 內 外 大 專 院 校 修 讀 雙 學 位, 具 有 雙 重 學 籍 者 七 依 本 學 則 其 它 有 關 條 文 之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者 八 無 前 列 各 款 事 由, 而 自 動 退 學 者 第 六 十 八 條 ( 相 關 規 定 ) 本 篇 未 規 定 事 項, 悉 依 照 本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篇 附 設 專 科 部 專 則 第 六 十 九 條 ( 入 學 資 格 )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規 定 期 間 內, 得 經 相 關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方 式 公 開 招 收 各 科 新 生 ; 其 招 生 辦 法 經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據 此 訂 定 相 關 之 招 生 簡 章 一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經 各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者, 得 就 讀 本 校 五 年 制 一 年 級 : ( 一 )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或 已 立 案 私 立 初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國 民 中 學 附 設 補 校 結 業 持 有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 三 ) 合 於 教 育 部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報 考 規 定 者 二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經 各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者, 得 就 讀 本 校 二 年 制 一 年 級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或 綜 合 高 中 畢 業 者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 四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 五 ) 合 於 教 育 部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報 考 規 定 者 第 七 十 條 ( 招 收 轉 學 生 ) 本 校 各 科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視 情 況 招 收 轉 學 生 ; 轉 學 考 試 辦 法 及 相 關 事 宜, 由 本 校 或 聯 合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擬 訂,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七 十 一 條 ( 修 業 年 限 與 總 學 分 ) 66

67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日 間 部 五 專 各 科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五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方 能 畢 業 ; 日 間 部 二 專 各 科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二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八 十 學 分 方 能 畢 業 ;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各 科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二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八 十 學 分 方 能 畢 業 學 生 在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得 延 長 二 學 年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第 七 十 二 條 ( 修 課 學 分 上 下 限 ) 日 間 部 五 專 各 科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前 三 年 不 得 多 於 三 十 二 學 分 且 不 得 少 於 二 十 學 分, 後 二 年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且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日 間 部 二 專 各 科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比 照 五 專 後 兩 年 修 習 學 分 限 制 ; 惟 若 有 實 際 需 要 增 減 修 學 分 者, 得 經 各 該 系 主 任 核 定 之, 但 減 修 學 分 以 應 屆 畢 業 班 學 生 為 限, 且 減 修 後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且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第 七 十 三 條 ( 繳 費 與 退 費 )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時, 應 依 規 定 繳 納 各 種 費 用,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申 請 休 學 或 退 學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繳 納 之 學 費, 以 學 分 學 雜 費 為 計 算 單 位, 並 依 規 定 繳 納 各 種 費 用 第 七 十 四 條 ( 成 績 繳 交 ) 各 科 目 期 中 及 學 期 成 績, 授 課 教 師 須 於 各 該 科 目 考 試 完 畢 五 日 內, 至 本 校 教 務 系 統 登 錄,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系 統 永 久 保 存 學 生 各 種 試 卷 及 評 分 相 關 資 料 由 任 課 教 師 妥 為 保 管 ( 至 少 一 年 ), 以 備 學 生 查 詢 第 七 十 五 條 ( 成 績 分 類 )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及 操 行 兩 項, 並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核 計,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七 十 六 條 ( 成 績 計 算 )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畢 業 成 績 採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一 各 科 目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之 學 期 成 績 為 積 分 二 各 科 目 學 分 相 加 為 學 分 總 數 三 各 科 目 積 分 相 加 為 積 分 總 數 積 分 總 數 除 以 學 分 總 數 為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四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計 算 包 括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在 內, 但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五 各 學 期 (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為 畢 業 成 績 第 七 十 七 條 ( 學 生 轉 科 ) 學 生 轉 科 依 本 校 附 設 專 科 部 學 生 轉 科 辦 法 辦 理 第 七 十 八 條 ( 學 位 授 予 )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學 分 數 修 業 年 限 符 合 本 校 及 各 該 科 所 訂 畢 業 條 件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頒 發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第 七 十 九 條 ( 提 前 畢 業 )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合 於 下 列 條 件, 即 具 申 請 提 前 一 學 年 或 一 學 期 畢 業 之 資 格 : 一 申 請 前 之 各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各 必 修 科 目 均 及 格 者 二 申 請 前 之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三 有 實 習 年 限 者, 應 先 行 完 成 實 習 四 在 符 合 修 課 學 分 上 下 限 規 定 下, 確 能 於 期 限 內 修 畢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總 數 者 符 合 上 列 申 請 資 格 之 學 生, 提 前 一 學 年 者 應 於 預 期 畢 業 之 前 一 學 年 開 學 前 提 出 申 請, 提 前 一 學 期 者 應 於 預 期 畢 業 之 前 一 學 期 開 學 前 提 出 申 請, 由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再 經 本 校 教 ( 部 ) 務 會 議 67

68 複 審 通 過 後, 辦 理 各 項 作 業 第 八 十 條 ( 延 修 規 定 )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應 辦 理 申 請 休 學, 免 於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 男 生 辦 理 緩 征 ) 第 八 十 一 條 ( 延 修 收 費 標 準 )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返 校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及 繳 費, 但 不 予 編 班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其 補 修 學 分 之 收 費 規 定 如 下 : 一 日 間 部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 一 )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補 修 學 分 逹 十 學 分 者 ( 不 含 學 分 另 計 課 程 ), 仍 依 一 般 學 生 收 費 方 式 註 冊 繳 費 ; 補 修 五 專 前 三 年 學 分 者, 照 前 三 年 標 準 收 費, 補 修 後 二 年 學 分 者, 照 後 二 年 標 準 收 費 五 專 前 三 年 補 修 學 分 佔 多 數 者, 照 前 三 年 標 準 收 費, 五 專 後 二 年 補 修 學 分 佔 多 數 者, 照 後 二 年 標 準 收 費 至 於 五 專 前 三 年 及 後 二 年 補 修 數 均 同 者, 仍 應 照 前 三 年 標 準 收 費 ( 二 ) 補 修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 含 ) 以 下 者 ( 不 含 學 分 另 計 課 程 ), 應 按 學 生 實 際 修 習 學 分 數 收 費 學 分 另 計 或 學 分 數 為 零 學 分 之 課 程, 以 一 節 課 比 照 一 學 分 收 費 二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收 費 比 照 一 般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學 生 收 費 方 式 註 冊 繳 費 : ( 一 ) 依 學 生 實 際 修 習 學 分 ( 含 小 時 ) 數 決 定 收 費 標 準 ( 二 ) 軍 訓 ( 國 防 通 識 ) 體 育 等 課 程, 以 一 節 課 比 照 一 學 分 收 費 第 八 十 二 條 ( 退 學 條 款 )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 一 全 學 期 曠 課 節 數 累 積 滿 四 十 五 節 者 二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或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三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四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二 次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但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日 間 部 學 生 在 九 學 分 以 內 ( 含 ) 而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在 六 學 分 以 內 ( 含 )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修 業 年 限 ( 含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者 六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經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退 學 者 七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其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規 定 放 寬 為 :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二 次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應 令 退 學 八 學 生 未 經 本 校 許 可 在 國 內 外 大 專 院 校 修 讀 雙 學 位, 具 有 雙 重 學 籍 者 九 依 本 學 則 其 它 有 關 條 文 之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者 十 無 前 列 各 款 事 由, 而 自 動 退 學 者 第 八 十 三 條 ( 身 心 障 礙 生 退 學 條 款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修 讀 副 學 士 學 位,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並 不 適 用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之 規 定 前 項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一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二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者 第 八 十 四 條 ( 相 關 規 定 ) 本 篇 未 規 定 事 項, 悉 依 照 本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篇 附 則 68

69 第 八 十 五 條 有 關 僑 生 休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經 查 獲 非 法 打 工 等 事 項, 應 即 由 本 校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第 八 十 六 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學 生 軍 訓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另 訂 之 第 八 十 七 條 本 學 則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法 令 及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十 八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教 ( 部 ) 務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69

70 70 附 件 5

71 71

72 附 件 6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外 學 生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要 點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外 學 生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要 點 修 正 該 要 點 名 稱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舉 辦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係 指 本 校 各 行 政 單 位 及 各 系 科 班 或 學 生 社 團 辦 理 學 生 校 外 教 學 團 體 旅 遊 訓 練 競 賽 及 展 覽 等 活 動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舉 辦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係 指 本 校 各 行 政 單 位 及 各 系 科 班 或 學 生 社 團 辦 理 學 生 校 外 教 學 團 體 旅 遊 ( 包 括 畢 業 旅 行 ) 訓 練 競 賽 及 展 覽 等 活 動 刪 除 部 分 文 字 四 舉 辦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投 宿 飯 店 或 露 營 場 地 需 事 先 查 明, 是 否 經 交 通 部 與 地 方 政 府 檢 查 認 定 之 合 格 公 共 場 所, 並 事 先 瞭 解 與 查 看 緊 急 逃 生 路 線 ( 六 ) 進 入 遊 樂 場 所 應 查 看 是 否 為 符 合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合 格 之 場 所, 並 注 意 遊 樂 器 材 之 使 用 安 全 ( 七 ) 河 川 峽 谷 湖 泊 水 庫 及 洩 洪 區 之 邊 沿 地 區, 不 可 進 入 紮 營 嬉 戲 泛 舟 以 免 產 生 危 險 ( 八 ) 基 於 安 全 性 之 考 量, 應 避 免 從 事 高 危 險 性 之 活 動, 如 : 高 空 彈 跳 高 空 跳 傘 飛 行 傘 熱 氣 球 泛 舟 水 上 摩 托 車 飆 沙 飆 山 溯 溪 等 七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 含 團 體 及 個 人 ) 不 得 進 入 已 由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公 告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之 地 區, 如 違 反 規 定, 除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科 處 罰 鍰 外,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校 獎 懲 辦 法 處 理 四 舉 辦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七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 含 團 體 及 個 人 ) 不 得 進 入 已 由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公 告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之 地 區, 如 違 反 規 定, 除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39 條 規 定 處 新 台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外,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校 獎 懲 辦 法 處 理 72 增 訂 目 次 ( 五 ) ( 六 ) ( 七 ) ( 八 ) 刪 除 及 修 改 部 分 文 字

73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係 依 教 育 部 八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台 ( 八 三 ) 訓 字 第 號 函 頒 加 強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及 校 區 安 寧 實 施 要 點, 及 教 育 部 九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台 ( 九 ) 訓 ( 二 )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舉 辦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係 指 本 校 各 行 政 單 位 及 各 系 科 班 或 學 生 社 團 辦 理 學 生 校 外 教 學 團 體 旅 遊 訓 練 競 賽 及 展 覽 等 活 動 三 本 校 為 增 進 師 生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維 護 校 外 活 動 安 全, 應 採 取 下 列 作 為 : ( 一 ) 利 用 各 種 集 會 時 間 軍 訓 課 或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時 機, 請 專 人 指 導 各 種 防 護 知 識 加 強 全 體 師 生 應 變 與 急 救 能 力 ( 二 ) 於 學 期 開 始 時, 要 求 社 團 負 責 人 及 班 代 表 參 加 學 校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活 動, 課 程 應 包 含 校 外 活 動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防 災 觀 念 災 後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校 外 活 動 可 能 觸 法 之 行 為, 並 將 課 程 內 容 放 置 於 學 校 網 站 上 供 全 體 師 生 查 閱, 受 訓 人 員 亦 應 於 受 訓 後 於 社 團 或 班 級 集 會 時 宣 導 週 知 四 舉 辦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於 出 發 前 三 週 將 活 動 申 請 表 活 動 計 畫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未 成 年 參 加 同 學 之 家 長 同 意 書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參 加 人 員 及 車 輛 均 投 保 平 安 險, 每 人 保 額 至 少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 等 資 料 送 交 學 校 備 查 ; 如 因 天 候 因 素 使 活 動 可 能 導 致 危 險 時, 應 依 學 校 建 議 延 期 或 取 消 活 動 ( 二 ) 活 動 計 畫 應 詳 列 行 程 表 及 規 劃 內 容, 並 將 參 加 人 員 視 活 動 予 以 任 務 編 組 ; 且 須 針 對 活 動 性 質 規 劃 安 全 須 知 及 應 變 事 宜 ( 三 ) 活 動 實 施 前 一 週 應 持 續 注 意 活 動 地 區 之 天 候, 活 動 前 如 因 天 候 等 因 素 致 舉 辦 活 動 可 能 發 生 危 險 時, 應 取 消 或 延 期 舉 行 如 於 活 動 期 間 遇 發 佈 颱 風 等 重 大 天 災 警 報 時 應 立 即 終 止 活 動, 如 無 法 立 即 返 家, 應 與 學 校 聯 絡, 使 學 校 瞭 解 所 處 位 置 及 狀 況, 以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 四 ) 依 計 畫 行 程 實 施, 所 經 過 之 路 線 應 特 別 注 意 安 全 ; 且 須 依 計 畫 時 間 返 回, 如 有 事 先 離 隊 者 應 向 活 動 負 責 人 報 准 ( 五 ) 投 宿 飯 店 或 露 營 場 地 需 事 先 查 明, 是 否 經 交 通 部 與 地 方 政 府 檢 查 認 定 之 合 格 公 共 場 所, 並 事 先 瞭 解 與 查 看 緊 急 逃 生 路 線 ( 六 ) 進 入 遊 樂 場 所 應 查 看 是 否 為 符 合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合 格 之 場 所, 並 注 意 遊 樂 器 材 之 使 用 安 全 ( 七 ) 河 川 峽 谷 湖 泊 水 庫 及 洩 洪 區 之 邊 沿 地 區, 不 可 進 入 紮 營 嬉 戲 泛 舟 以 免 產 生 危 險 ( 八 ) 基 於 安 全 性 之 考 量, 應 避 免 從 事 高 危 險 性 之 活 動, 如 : 高 空 彈 跳 高 空 跳 傘 飛 行 傘 熱 氣 球 泛 舟 水 上 摩 托 車 飆 沙 飆 山 溯 溪 等 五 違 反 本 要 點 第 四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者, 其 活 動 負 責 人 依 本 校 獎 懲 辦 法 議 處 六 學 校 於 校 外 活 動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或 有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之 可 能 時, 應 立 即 向 學 校 回 報, 使 學 校 能 立 即 協 助 同 學 處 理 意 外 事 件, 讓 同 學 獲 得 妥 善 照 料 七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 含 團 體 及 個 人 ) 不 得 進 入 已 由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公 告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之 地 區, 如 違 反 規 定, 除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科 處 罰 鍰 外,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校 獎 懲 辦 法 處 理 八 本 要 點 於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編 入 學 生 手 冊 並 置 於 學 校 網 站 供 學 生 查 詢, 並 加 強 對 家 長 及 學 校 老 師 之 宣 導, 使 學 校 能 夠 結 合 家 長 老 師 之 力 量, 共 同 輔 導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之 安 全 九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73

74 附 件 7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處 規 劃 草 案 一 設 置 宗 旨 ( 目 的 ) 國 際 事 務 處 成 立 於 民 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 隸 屬 本 校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綜 理 全 校 性 國 際 事 務, 為 本 校 致 力 推 動 校 園 國 際 化 之 重 要 里 程 碑 本 處 前 身 為 研 究 發 展 處 之 國 際 交 流 組, 因 應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學 術 發 展 蓬 勃 趨 勢, 為 提 升 本 校 國 際 化 能 量, 乃 以 國 際 交 流 組 為 基 礎, 整 合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涉 及 海 外 僑 生 業 務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有 關 境 外 學 生 招 生 業 務, 擴 大 為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之 專 責 單 位 國 際 事 務 處 設 置 宗 旨 在 規 劃 與 執 行 校 園 國 際 化 事 務, 拓 展 本 校 與 國 外 學 術 機 構 交 流 活 動, 並 建 構 國 際 事 務 對 外 之 聯 繫 平 台 二 組 織 架 構 國 際 事 務 處 置 處 長 一 名, 綜 理 事 務 處 業 務 下 設 國 際 交 流 組 國 際 教 育 組 國 際 學 生 組 三 組, 各 置 組 長 一 名, 各 組 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承 辦 各 項 業 務 組 織 規 模 依 據 校 務 發 展 有 關 國 際 事 務 推 動 方 向 規 劃 之, 分 短 程 中 程 長 程 目 標 短 程 以 不 分 組 辦 事 為 原 則 ; 中 程 視 業 務 發 展 擴 展 規 模 為 2 組 ; 長 程 則 配 合 國 際 教 育 發 展 情 勢, 以 3 組 為 原 則 另 視 業 務 需 求, 得 設 委 員 會 等 任 務 型 組 織, 協 助 規 劃 辦 理 相 關 事 務 三 業 務 職 掌 處 長 : 承 校 長 之 命 綜 理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工 作, 規 劃 業 務 發 展 方 向 及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國 際 交 流 組 : 接 待 涉 及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事 項 之 國 外 來 賓 辦 理 與 國 外 學 校 締 約 事 宜 訂 定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方 針 擬 定 學 術 參 訪 交 流 事 務 建 置 與 管 理 本 處 英 文 訊 息 網 頁 國 際 教 育 組 : 規 劃 國 際 學 生 招 生 宣 導 事 務 辦 理 國 際 姐 妹 校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推 動 國 際 會 議 及 學 術 演 講 活 動 擬 定 國 際 學 生 短 期 研 習 課 程 受 理 國 際 生 申 請 入 學 事 項 國 際 學 生 組 : 提 供 國 際 師 生 行 政 輔 導 及 服 務 工 作 74

75 協 助 國 際 生 在 臺 生 活 照 顧 有 關 事 務 辦 理 僑 生 事 務 工 作 彙 辦 國 際 生 獎 學 金 事 宜 推 動 國 際 志 工 服 務 事 項 申 辦 國 際 生 交 流 計 活 動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委 員 會 : 議 定 本 校 姐 妹 校 締 盟 學 術 交 流 公 費 出 國 參 訪 或 考 察 交 換 生 等 有 關 國 際 事 務 推 動 事 務 提 供 交 流 地 區 及 對 象 方 式 之 篩 選 機 制 暨 執 行 指 標 之 諮 詢 服 務 四 人 力 配 置 本 處 置 處 長 一 名, 由 校 長 聘 請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國 際 交 流 組 國 際 教 育 組 國 際 學 生 組 三 組, 各 置 組 長 一 名, 由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之, 各 組 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五 未 來 展 望 增 進 本 校 教 師 及 學 生 國 際 交 流 之 能 力, 拓 展 全 球 化 之 視 野 鼓 勵 學 院 系 所 與 國 外 學 校 進 行 交 換 講 學 專 任 教 師 赴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吸 收 學 術 新 知 落 實 國 際 合 作, 加 強 實 質 交 流, 結 合 各 學 院 系 所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境 外 專 班 境 外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強 化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招 收 外 籍 學 生 及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以 落 實 本 校 與 國 外 簽 約 學 校 之 合 作 關 係 推 動 學 院 系 所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相 關 活 動, 加 入 相 關 國 際 學 術 或 社 團 組 織, 並 遴 選 代 表 出 席 國 際 活 動 提 升 本 校 國 際 化 能 量 及 品 質, 打 造 國 際 化 學 習 環 境 75

76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校 務 企 劃 組 規 劃 草 案 變 更 前 單 位 名 稱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校 務 企 劃 組 人 力 配 置 業 務 職 掌 置 組 長 1 名 組 員 2 名 1.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計 畫 及 相 關 辦 法 之 擬 訂 2. 國 際 交 流 參 訪 及 締 結 合 作 關 係 之 辦 理 及 彙 整 3.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計 畫 補 助 案 之 擬 辦 4. 國 外 ( 含 大 陸 地 區 ) 來 訪 貴 賓 接 待 事 項 5. 協 助 國 外 學 者 來 校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6. 辦 理 國 外 ( 含 大 陸 地 區 ) 姊 妹 校 之 交 換 學 生 業 務 7. 外 籍 學 生 ( 含 大 陸 地 區 ) 入 學 申 請 聯 繫 暨 入 學 後 各 項 輔 導 事 務 8. 教 育 部 學 海 系 列 計 畫 及 其 他 國 際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之 彙 辦 9. 規 劃 辦 理 本 校 校 務 評 鑑 ( 行 政. 教 學 ) 10. 規 劃 辦 理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業 務 11. 規 劃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等 涉 及 全 校 性 資 料 系 統 填 報 事 宜 12.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置 組 長 1 名 組 員 若 干 名 變 更 後 附 件 8 1. 本 校 校 務 評 鑑 / 含 校 自 我 評 鑑 暨 其 它 專 案 評 鑑 業 務 ( 行 政 / 教 學 ) 2. 規 劃 辦 理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業 務 3. 規 劃 辦 理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創 新 轉 型 方 案 4. 規 劃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等 涉 及 全 校 性 資 料 系 統 填 報 事 宜 5. 協 助 推 展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業 務 6.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76

77 2013~2016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修 正 部 分 彙 整 表 ( 內 文 修 正 部 分 以 紅 色 字 體 標 示 ) 附 件 9 頁 碼 修 正 內 容 P.11 刪 除 朝 教 學 單 一 校 區 之 方 向 努 力 P.12 更 新 本 校 組 織 架 構 圖 P.17 修 正 分 項 重 點 目 標 空 間 : 都 會 精 緻 校 園 部 分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修 正 學 院 學 制 規 劃 修 正 教 學 研 究 與 輔 導 規 劃 修 正 學 生 輔 導 規 劃 修 正 國 際 交 流 與 產 學 合 作 規 劃 修 正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規 劃 修 正 校 園 空 間 規 劃 修 正 人 力 與 財 務 規 劃 修 正 進 修 與 推 廣 教 育 規 畫 修 正 商 學 院 發 展 計 畫 修 正 設 計 學 院 發 展 計 畫 修 正 語 文 學 院 發 展 計 畫 修 正 資 訊 與 流 通 學 院 發 展 計 畫 修 正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發 展 計 畫 修 正 全 人 教 育 委 員 會 發 展 計 畫 P.182 修 正 結 語 :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部 分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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