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學年度四技二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總則 I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97 學年度四技二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總則 I"

Transcription

1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 星 期 三 ) 起 簡 章 發 售 ( 星 期 四 ) 起 ( 星 期 ) 止 ( 星 期 六 ) 起 ( 星 期 日 ) 止 ( 星 期 三 )10:00 起 ( 星 期 四 )17:00 止 報 名 四 技 二 專 統 入 學 測 驗 項 目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統 入 學 測 驗 試 報 名 資 格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分 審 查 資 料 登 錄 及 繳 件 ( 星 期 二 )10:00 起 報 名 資 格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分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查 詢 ( 星 期 三 )12:00 前 報 名 資 格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分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 星 期 三 )10:00 起 ( 星 期 四 )17:00 止 ( 星 期 )10:00 起 ( 星 期 四 )24:00 止 ( 星 期 )10:00 起 ( 星 期 五 )17:00 止 第 階 段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及 繳 費 第 階 段 個 繳 費 第 階 段 個 報 名 ( 星 期 二 )10:00 起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查 詢 ( 星 期 三 )12:00 前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 星 期 二 )10:00 起 ( 星 期 六 )17:00 止 ( 星 期 三 )10:00 前 ( 星 期 五 ) 起 ( 星 期 日 ) 止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繳 費 並 寄 送 資 料 袋 ( 需 使 用 通 行 碼 ) 各 甄 選 學 校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名 單, 並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各 甄 選 學 校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1.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2.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審 查 採 認 3. 甄 選 學 校 進 行 競 賽 及 證 照 審 查 ( 星 期 二 )10:00 前 各 甄 選 學 校 寄 發 甄 選 總 成 績 單,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亦 提 供 查 詢 ( 星 期 三 )12:00 前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 ( 星 期 四 )10:00 起 ( 星 期 五 )12:00 前 甄 選 正 ( 備 ) 取 結 果 複 查 ( 星 期 四 )10:00 起 ( 星 期 )17:00 止 1. 各 甄 選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正 ( 備 ) 取 名 單 2.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亦 提 供 查 詢 ( 需 使 用 通 行 碼 ) ( 星 期 四 )10:00 起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放 榜 正 ( 備 ) 取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 需 使 用 通 行 碼 ) ( 星 期 五 )12:00 前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星 期 四 )12:00 前 分 發 錄 取 依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所 定 報 到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星 期 四 )17:00 前 各 甄 選 學 校 向 本 委 員 會 函 告 分 發 錄 取 未 報 到 名 單 *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布 及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I

2 變 革 事 項 105 學 年 度 第 階 段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取 消 檢 定 篩 選, 僅 辦 理 倍 率 篩 選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學 年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年 度 )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 以 下 簡 稱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或 本 ), 由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辦 理 2.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之, 須 先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主 辦 之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入 學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統 入 學 測 驗 ) 3. 本 各 甄 選 辦 法 不 印 售 紙 本, 以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提 供 檢 索 查 詢 或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簡 章 下 載 專 區 ( 網 址 下 載 或 線 上 查 詢 4. 於 其 可 報 名 之 甄 選 包 含 統 入 學 測 驗 單 或 跨 之 中, 至 多 申 請 3 個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僅 能 報 名 該 校 1 個 系 科 ( 組 ) 學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甄 選 學 校 覽 表 之 說 明 5. 具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分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授 權 所 屬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者 ( 非 清 寒 證 明 ), 得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第 階 段 報 名 費 及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全 免 或 減 免 30% 優 待 之 申 請 經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登 錄 有 案 者, 免 繳 證 明 6. 通 行 碼 於 第 階 段 報 名 完 成 後 配 發, 每 位 通 行 碼 均 不 相 同, 僅 限 本 人 使 用 登 入 本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皆 須 使 用 到 此 通 行 碼, 應 妥 善 保 存 通 行 碼, 切 勿 公 開 或 交 付 他 人 使 用 若 因 此 造 成 資 料 洩 漏 或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之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負 責 遺 失 時, 須 依 通 行 碼 遺 失 補 發 規 定, 填 妥 補 發 申 請 表 並 黏 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後,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7.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表 件 請 詳 細 檢 查 所 有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後 簽 名 資 料 袋 ( 包 含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表 件 及 各 甄 選 學 校 要 求 必 繳 資 料 選 繳 資 料 特 條 件 參 條 件 等 備 審 資 料 ) 請 預 先 準 備, 俟 通 過 第 階 段 篩 選 後, 於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時 繳 交, 集 體 報 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 個 報 名 則 自 行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送 至 各 甄 選 學 校,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8.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表 件 包 含 (1) 身 分 資 料 表 ( 表 A20) (2)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紙 ( 表 A21) (3)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若 同 時 持 有 2 種 以 上 符 合 本 委 員 會 競 賽 及 證 照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應 自 行 選 擇 1 項 對 加 分 最 有 利 之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在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正 面 上, 作 為 加 分 依 據 請 特 注 意, 未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表 A22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異 議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II

3 9.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在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 換 ) 繳 件 10. 甄 選 始 總 分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者, 須 於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時 繳 交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提 供 甄 選 學 校 審 查 ; 如 未 能 繳 交, 致 使 甄 選 始 總 分 受 到 影 響 時, 其 後 果 皆 由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甄 選 始 總 分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欄 11. 各 甄 選 學 校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期 間 為 105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報 名 時 應 參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內 所 列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審 慎 選 擇 報 名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不 得 以 須 親 自 到 甄 選 學 校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日 期 相 互 衝 突, 而 要 求 更 改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12. 錄 取 無 論 正 取 或 備 取 1 個 或 1 個 以 上, 均 須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17:00 止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分 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始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13. 本 不 寄 發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單, 應 自 行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14. 報 名 前 已 獲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保 送 入 學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及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或 其 他 ( 大 學 ) 管 道 錄 取 ( 報 到 )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之, 未 於 各 該 管 道 規 定 期 限 內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資 格 或 報 到 後 未 依 該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放 棄 者, 不 得 再 報 名 本, 本 委 員 會 將 以 各 管 道 主 辦 單 位 函 告 本 委 員 會 之 報 到 或 入 學 名 單 辦 理 查 核, 經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本 之 分 發 錄 取, 如 同 時 獲 得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之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時, 須 擇 辦 理 報 到, 違 者 取 消 甄 選 入 學 之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15. 分 發 錄 取 應 依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 不 得 採 電 話 方 式 ) 辦 理 報 到, 並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分 發 錄 取, 甄 選 學 校 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分 發 錄 取 不 得 異 議 各 甄 選 學 校 報 到 規 定 時 間,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之 分 發 錄 取 報 到 截 止 日 16. 技 專 校 院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僅 提 供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報 名 參 加 本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資 料, 及 代 為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取 得 其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試 科 目 始 分 數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案 ), 運 用 於 本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本 人 (2) 受 委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或 高 中 職 就 讀 學 校 (3) 其 他 科 技 校 院 或 大 學 入 學 之 主 辦 單 位 (4) 辦 理 新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5) 技 專 校 院 策 進 總 會 (6) 教 育 部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III

4 目 錄 壹 總 則 1 貳 報 名 及 甄 試 方 式 2 名 額 2 二 報 名 資 格 2 三 申 請 數 3 四 甄 選 辦 法 3 ( ) 備 審 資 料 3 ( 二 ) 特 條 件 3 ( 三 ) 參 條 件 3 五 報 名 資 格 與 身 分 審 查 5 ( ) 作 業 方 式 5 ( 二 )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5 ( 三 ) 登 錄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與 期 限 6 ( 四 ) 報 名 資 格 報 身 份 審 查 結 果 查 詢 7 六 統 入 學 測 驗 試 7 七 第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7 ( ) 作 業 方 式 7 ( 二 )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與 期 限 8 ( 三 ) 因 申 請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而 獲 級 分 異 動 之, 得 申 請 變 更 第 階 段 報 名 9 八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查 詢 及 複 查 9 九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10 ( ) 作 業 方 式 10 ( 二 ) 資 料 袋 內 應 檢 附 資 料 10 ( 三 )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與 期 限 11 參 成 績 處 理 12 第 階 段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12 二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 14 三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處 理 及 計 算 方 式 範 例 說 明 14 肆 甄 選 結 果 及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理 19 錄 取 19 二 公 告 21 伍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21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21 二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則 22 三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放 榜 23 四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IV

5 陸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23 報 到 23 二 註 冊 入 學 24 柒 申 訴 處 理 及 其 他 24 捌 甄 選 25 玖 甄 選 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優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對 照 表 26 拾 甄 選 代 碼 及 名 額 表 37 學 校 總 表 以 學 校 分 類 38 學 校 總 表 以 分 類 69 附 錄 已 畢 業 及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109 附 錄 二 甄 選 學 校 覽 表 111 附 錄 三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及 匯 款 注 意 事 項 112 附 錄 四 甄 選 學 校 代 碼 暨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覽 表 113 附 錄 五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117 附 錄 六 畢 ( 肄 ) 業 科 ( 組 學 程 ) 代 碼 表 120 附 錄 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123 附 錄 八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24 附 錄 九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25 附 錄 十 甄 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126 附 錄 十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127 附 錄 十 二 已 報 到 分 發 錄 取 放 棄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128 附 錄 十 三 申 訴 表 129 附 錄 十 四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V

6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VI

7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 教 技 (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聯 合 甄 選 規 定 104 年 11 月 10 日 本 委 員 會 第 2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訂 定 本 簡 章 壹 總 則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 以 下 簡 稱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或 本 ), 係 指 各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之 畢 業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畢 業 1 年 以 上 之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 詳 細 報 名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貳 報 名 及 甄 試 方 式 之 報 名 資 格 ), 經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主 辦 之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入 學 測 驗 後, 至 多 申 請 3 個 校 系 科 ( 組 ) 學 位 學 程 以 下 簡 稱 系 科 ( 組 ) 學 程 報 名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二 報 名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之 甄 選,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捌 甄 選 之 規 定 已 報 名, 若 經 發 現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及 甄 選 者, 律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已 分 發 錄 取 者, 取 消 其 本 入 學 資 格 三 各 甄 選 學 校 根 據 各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及 有 關 資 料 等 計 算 甄 選 總 成 績 並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依 名 額 決 定 正 取 備 取 並 於 甄 選 後 公 告 結 果 ; 經 甄 試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 含 正 取 及 備 取 ) 須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向 本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始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

8 貳 報 名 及 甄 試 方 式 名 額 各 之 名 額, 分 為 (1) (2) (3) 離 詳 見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名 額 欄 二 報 名 資 格 本 簡 章 所 稱 高 職 學 校 係 包 括 公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日 ( 夜 ) 間 部 專 業 科 ( 職 業 類 科 )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含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建 教 班 與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附 設 專 業 科 ( 職 業 類 科 ),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開 設 專 業 科 ( 職 業 類 科 ) 或 專 門 學 程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學 校 須 具 下 列 所 述 報 名 資 格 之, 並 已 報 名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舉 辦 之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入 學 測 驗 且 取 得 成 績 ;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有 2 科 目 ( 含 ) 以 上 得 0 分 之 ( 缺 成 績 亦 以 0 分 計 ), 不 得 參 加 本 惟 符 合 或 離 身 分, 報 名 有 提 供 所 具 身 分 名 額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者, 不 受 此 限 ( ) 各 高 職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者 ( 以 下 簡 稱 應 屆 畢 業 ) 1. 公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日 ( 夜 ) 間 部 職 業 類 科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含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建 教 班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2.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及 完 全 中 學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截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修 畢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5 學 分 以 上 ( 註 0F1) 3.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截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修 畢 跨 選 專 業 科 ( 職 業 類 科 ) 或 專 門 學 程 時 數 達 450 小 時 或 25 學 分 以 上 者, 準 同 綜 合 高 中 ( 註 1F2) 報 名 ( 二 ) 各 高 職 學 校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畢 業 1 年 以 上 之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已 畢 業 及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 ( 三 ) 之 資 格 認 定 依 身 分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須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身 分 規 定 ( 四 ) 離 係 指 離 地 區 高 中 職 學 校 或 離 地 區 無 高 中 職 學 校 限 就 讀 當 地 縣 內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應 屆 畢 業, 且 符 合 離 地 區 學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離 地 區 高 中 職 學 校 非 應 屆 畢 業 不 得 以 離 身 分 報 名 ( 五 ) 報 名 前 獲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保 送 入 學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及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或 其 他 ( 大 學 ) 管 道 錄 取 註 1: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5 月 14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四 技 二 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規 定 辦 理 註 2: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的 認 定, 除 了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以 外, 尚 有 : (1) 報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者 : 基 礎 物 理 及 物 理 ( 含 實 驗 ) 基 礎 化 學 及 化 學 ( 含 實 驗 )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 報 外 語 英 語 類 者 : 英 文 英 文 會 話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3) 報 化 工 農 業 食 品 者 : 基 礎 物 及 物 ( 含 實 驗 ) 基 礎 化 學 及 化 學 ( 含 實 驗 )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4) 報 衛 與 護 理 類 者 : 基 礎 物 及 物 ( 含 實 驗 ) 基 礎 化 學 及 化 學 ( 含 實 驗 ) 健 康 與 護 理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5) 報 家 政 之 幼 保 類 及 活 應 用 類 者 : 家 政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2

9 並 報 到 之, 未 於 各 該 管 道 規 定 期 限 內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資 格 或 報 到 後 未 依 該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放 棄 者, 不 得 再 報 名 本, 本 委 員 會 將 以 各 管 道 主 辦 單 位 函 告 本 委 員 會 之 報 到 或 入 學 名 單 辦 理 查 核, 經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 六 ) 自 畢 業 或 取 得 有 關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資 採 計, 可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三 申 請 數 ( )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之 甄 選,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捌 甄 選 且 於 其 可 報 名 之 甄 選 [ 包 含 統 入 學 測 驗 單 或 跨 之 ] 中, 至 多 申 請 3 個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僅 能 報 名 該 校 1 個 系 科 ( 組 ) 學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甄 選 學 校 覽 表 之 說 明 ( 二 ) 第 二 階 段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辦 理 日 期, 列 於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欄, 不 得 以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日 期 相 互 衝 突, 而 要 求 更 改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 三 ) 及 離 之 外 加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及 地 區 限 制 辦 理, 身 分 不 符 者 不 得 以 該 身 分 報 名 若 同 時 符 合 及 離 身 分 者, 僅 能 就 其 中 種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參 加 本 四 甄 選 辦 法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係 指 之 目 標 名 額 及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要 求 繳 交 備 審 資 料 特 條 件 參 條 件 及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甄 試 日 期 及 入 學 後 學 習 須 具 備 之 條 件 或 特 質, 不 作 為 報 名 資 格 ( ) 備 審 資 料 1. 備 審 資 料 由 各 自 訂, 本 項 資 料 為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審 查 提 供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計 分 或 供 面 試 及 相 關 甄 試 項 目 之 評 分 參 或 優 待 加 分 之 依 據 ( 如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及 成 果 作 品 等 ) 應 於 通 過 第 階 段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後, 於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得 視 其 需 要 對 所 列 之 資 料 項 目, 分 給 予 不 同 之 評 分 比 重, 並 評 定 所 繳 之 資 料 內 容 2. 報 名 每 1 之 備 審 資 料, 須 分 裝 袋 繳 交 1 份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相 關 證 明 及 證 件, 除 歷 年 成 績 單 繳 交 正 本 外, 其 餘 繳 交 影 本, 報 名 後 均 不 退 還 所 繳 資 料 或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變 造 或 偽 造, 經 查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報 資 格 已 錄 取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如 未 備 齊 必 繳 資 料 及 選 繳 資 料 時, 仍 可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其 甄 選 成 績 將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由 自 行 負 責 ( 二 ) 特 條 件 係 指 對 學 習 所 需 之 身 體 健 康 或 其 他 方 面 之 特 要 求 報 名 時 應 慎 重 慮, 避 免 造 成 入 學 後 學 習 可 能 發 困 難 而 無 法 完 成 學 業 報 名 時 不 須 檢 附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若 有 不 符 實 情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範 例 : 某 校 系 要 求 :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請 審 慎 慮 是 否 報 本 系 於 報 名 時 可 不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若 有 不 符 實 情 時, 應 自 行 負 責 ( 三 ) 參 條 件 係 指 希 望 能 具 備 或 避 免 之 特 質, 如 人 格 特 質 性 向 及 志 趣 等, 僅 作 為 甄 選 之 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3

10 甄 選 辦 法 範 例 本 簡 章 中 關 於 甄 選 辦 法, 以 下 列 2 則 範 例 說 明 表 單 中 代 碼 前 3 碼 為 學 校 代 碼, 第 4 碼 為 學 制 代 碼 (0 表 示 大 學 部 A 表 示 專 科 部 ), 末 2 碼 為 系 科 ( 組 ) 學 程 代 碼 範 例 1: 校 系 科 ( 組 ) ( 本 範 例 僅 供 參 ) 校 系 科 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代 碼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學 程 名 稱 04 電 機 與 電 子 資 電 類 身 分 離 甄 選 優 秀 學 進 入 本 系 接 受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訓 練, 為 國 家 培 育 電 機 各 領 域 之 高 級 目 標 名 額 科 技 人 才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備 審 資 料 第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甄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統 入 學 測 驗 篩 選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科 目 篩 選 倍 率 統 入 學 測 驗 最 低 占 總 成 在 校 學 證 照 或 指 定 項 目 滿 分 成 績 加 權 得 分 績 比 例 業 成 績 得 獎 加 分 順 序 項 目 國 文 -- 國 文 1.0 倍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1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英 文 -- 英 文 1.0 倍 實 作 % 2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 ) 數 學 -- 數 學 1.0 倍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 二 ) 合 占 總 專 業 -- 專 業 1.0 倍 不 予 不 予 4 實 作 成 績 比 專 業 二 -- 專 業 二 1.0 倍 例 50% 採 計 加 分 5 統 測 數 學 總 級 分 統 測 英 文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750 元 分 發 錄 取 收 費 ( 四 )12 時 前 報 到 截 止 日 必 繳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有 學 期 總 名 次 證 明 自 傳 (A4 紙 3 頁 內 ) 等 特 條 件 不 要 求 資 料 選 繳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如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各 類 證 照 各 類 競 賽 獲 獎 證 件 成 果 作 品 參 條 件 不 要 求 資 料 等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說 明 1.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專 業 能 力 70% 學 習 及 發 展 潛 力 30% 2. 實 作 : 電 路 評 分 標 準 包 含 (1) 電 路 外 觀 (2) 完 成 時 間 (3) 電 路 功 能 實 作 題 目 使 用 設 備 及 相 關 規 定 在 前 30 天 於 本 系 系 網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3. 所 有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併 繳 交, 不 接 受 補 件 4. 繳 交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備 註 1. 本 校 設 置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2. 實 施 校 外 實 習 必 修 範 例 2: 校 科 ( 組 ) ( 本 範 例 僅 供 參 ) 校 系 科 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代 碼 503A07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資 訊 管 理 科 學 程 名 稱 04 電 機 與 電 子 資 電 類 身 分 離 目 標 收 並 培 養 有 志 於 資 訊 管 理 相 關 產 業 之 優 秀 學 名 額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備 審 資 料 第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甄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統 入 學 測 驗 篩 選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統 入 學 測 驗 最 低 占 總 成 在 校 學 證 照 或 科 目 篩 選 倍 率 指 定 項 目 滿 分 順 序 項 目 成 績 加 權 得 分 績 比 例 業 成 績 得 獎 加 分 國 文 -- 國 文 1.0 倍 面 試 % 1 面 試 英 文 -- 英 文 1.0 倍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2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數 學 -- 數 學 1.0 倍 統 測 總 級 分 合 占 總 專 業 -- 專 業 2.0 倍 不 予 依 加 分 4 統 測 國 文 成 績 比 專 業 二 -- 專 業 二 2.0 倍 採 計 標 準 例 20% 統 測 英 文 6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總 級 分 元 分 發 錄 取 收 費 ( 三 )17 時 前 報 到 截 止 日 必 繳 資 料 1.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 含 讀 書 計 畫 );3. 高 職 專 題 製 作 成 果 特 條 件 不 要 求 選 繳 資 料 1. 各 類 證 照 ;2.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參 條 件 不 要 求 指 定 項 目 1. 備 審 資 料 須 附 上 高 職 專 題 製 作 成 果, 專 題 製 作 佔 備 審 資 料 30% 甄 試 說 明 2. 備 審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畢 業 前 需 取 得 本 科 核 可 之 資 管 或 外 語 相 關 證 照 乙 級 ( 等 同 乙 級 )1 張 或 丙 級 ( 等 同 丙 級 )2 張 ;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科 創 科 至 今 學 求 學 兩 年 最 備 註 高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數 已 達 12 張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4

11 五 報 名 資 格 與 身 分 審 查 ( ) 作 業 方 式 : 律 採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格 與 身 分 後, 繳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審 查 1. 應 屆 畢 業 應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交 給 就 讀 學 校, 統 由 就 讀 學 校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甄 選 入 學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後, 並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繳 寄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2. 非 應 屆 畢 業 參 加 本 者, 由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報 名 資 格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後,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繳 寄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 二 )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1. 報 名 資 格 : 應 屆 畢 業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審 查, 免 附 證 明 文 件 已 畢 業 應 繳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同 等 學 力 應 繳 之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本 簡 章 附 錄 已 畢 業 及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除 持 外 國 學 歷 ( 力 ) 報 名 外, 報 名 時 應 以 繳 交 中 文 學 歷 ( 力 ) 證 件 為 限 2. 身 分 報 者 : (1) 應 屆 畢 業 : 統 由 就 讀 學 校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甄 選 入 學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後, 並 將 名 冊 繳 寄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2) 非 應 屆 畢 業 : 僅 須 於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報 名 資 格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之 身 分, 無 須 繳 寄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但 須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可 透 過 內 政 部 電 子 查 驗 機 制 系 統, 取 得 戶 籍 資 料, 以 作 為 辨 識 審 查 之 依 據 (3) 本 委 員 會 若 未 能 連 結 內 政 部 電 子 查 驗 系 統 或 身 分 尚 待 查 驗 時, 得 要 求 提 供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3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作 為 審 查 依 據 3. 離 身 分 報 者 : 係 符 合 離 地 區 高 中 職 學 校 或 離 地 區 無 高 中 職 學 校 限 就 讀 當 地 縣 內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應 屆 畢 業, 且 符 合 離 地 區 學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離 地 區 高 中 職 學 校 非 應 屆 畢 業, 不 得 以 離 身 分 報 名 4.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申 請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減 免 優 待 者 : (1)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2) 繳 驗 縣 市 政 府 或 授 權 所 屬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需 內 含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等 可 資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登 錄 已 列 冊 者, 可 免 繳 證 明 (4) 未 經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登 錄 列 冊 者 : A. 學 校 集 體 登 錄 之 應 屆 畢 業 : 須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5

12 B. 個 登 錄 之 非 應 屆 畢 業 : 須 於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17:00 前 登 錄 完 畢 C.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即 可 免 繳 費 或 報 名 費 減 免 30% 5.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者 ( 即 具 身 分 ), 如 參 加 ( 或 離 ) 身 分 審 查 未 通 過 時, 則 僅 具 身 分, 另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將 影 響 報 名 費 優 待 結 果 ( 三 ) 登 錄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與 期 限 應 屆 畢 業 統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登 錄, 非 應 屆 畢 業 以 個 登 錄 向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1. 集 體 登 錄 : (1) 應 屆 畢 業 應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並 完 成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核 對 具 有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者, 須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2) 高 職 學 校 依 繳 交 之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審 核 及 身 分 登 錄, 彙 整 建 檔 列 印 後, 交 由 核 對 並 簽 章 確 認 (3)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應 提 供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認 定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委 員 會 (4) 高 職 學 校 將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2. 個 登 錄 : (1) 應 於 105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10: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17:00 止,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 報 名 資 格 登 錄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統 編 號 及 統 入 學 測 驗 准 證 號 碼, 進 行 個 人 資 料 輸 入 後 完 成 確 定 送 出 (2) 所 輸 入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統 編 號 及 統 入 學 測 驗 准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統 入 學 測 驗 身 分 證 統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證 號 ) 及 統 入 學 測 驗 准 證 號 碼 相 同 (3) 個 登 錄 之 網 路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為 24 小 時 開 放, 最 後 1 日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系 統 開 放 僅 至 17:00 止, 請 特 注 意,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登 錄 期 間 每 日 9:00 至 17:00 止 電 洽 本 委 員 會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於 登 錄 期 間 儘 早 上 網 登 錄 (4) 身 分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期 間 截 止 後,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報 名 身 分 及 資 格 (5) 應 繳 交 報 名 資 格 或 身 分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 A.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 由 系 統 產 ; 須 貼 上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筆 簽 名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6

13 B.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已 畢 業 應 繳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同 等 學 力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本 簡 章 附 錄 已 畢 業 及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C.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黏 貼 於 自 系 統 列 印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上 註 :A 及 B 項 為 必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具 C 項 報 名 身 分 者, 須 另 檢 附 併 繳 寄 (6) 請 自 備 A4( 含 ) 以 上 大 小 信 封, 將 系 統 產 之 甄 選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個 登 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以 A4 白 紙 列 印 並 黏 貼 於 信 封 正 面, 並 依 身 分 檢 附 上 述 A 至 C 項 個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平 放 裝 袋, 於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7) 欲 報 名 本 之, 皆 須 完 成 身 分 資 格 審 查 之 基 本 資 料 登 錄 並 繳 寄 資 料 至 本 委 員 會, 未 依 規 定 方 式 及 時 間 完 成 登 錄 並 繳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律 不 予 受 理 ( 四 ) 報 名 資 格 報 身 份 審 查 結 果 查 詢 1. 報 名 之 身 分 認 定 ( 含 離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 及 綜 合 高 中 非 應 屆 畢 業 報 名 資 格, 由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審 查 結 果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10:00 在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系 統 提 供 查 詢,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若 因 未 上 網 查 詢, 致 使 報 名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負 2.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審 查 結 果, 僅 與 之 報 名 費 優 待 資 格 有 關 3. 對 於 審 查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得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 須 以 電 話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時,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資 料 予 以 重 新 審 查 逾 期 或 未 依 以 上 規 定 之 複 查 手 續 辦 理 者 概 不 受 理, 複 查 結 果 本 委 員 會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六 統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4 年 12 月 28 日 ( 星 期 ); 試 日 期 為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須 另 行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報 名, 洽 詢 電 話 : ) 未 報 名 及 未 參 加 統 入 學 測 驗 者 無 法 報 名 本 七 第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 ) 作 業 方 式 1.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完 成 第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本 2. 應 屆 畢 業 律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非 應 屆 畢 業 參 加 本 律 以 個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應 屆 畢 業 應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若 因 故 不 及 辦 理 者, 可 於 個 報 名 期 間 採 個 報 名 程 序 自 行 報 名, 惟 集 體 及 個 方 式 重 複 報 名 者,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且 不 予 退 費, 請 特 留 意 3. 未 通 過 本 委 員 會 離 身 分 審 查 之, 僅 能 以 身 分 報 名 參 加 4. 未 通 過 本 委 員 會 非 應 屆 畢 業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之, 無 法 報 名 本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7

14 ( 二 )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與 期 限 1. 集 體 報 名 (1) 應 屆 畢 業 應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及 方 式 完 成 第 階 段 報 名, 至 多 申 請 3 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就 讀 學 校 列 印 報 名 表, 由 確 認 無 誤 後 簽 名, 留 存 就 讀 學 校 (2) 高 職 學 校 檢 齊 報 名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105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3) 第 階 段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新 臺 幣 350 元 ( 減 免 30%) (4) 高 職 學 校 所 收 之 報 名 費 請 依 據 報 名 系 統 產 之 繳 款 帳 號,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繳 款 收 據 ( 明 細 ) 請 自 行 留 存 (5) 報 名 手 續 經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所 繳 各 項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6) 第 階 段 報 名 完 成 後, 高 職 學 校 由 報 名 系 統 產 通 行 碼 並 轉 發 使 用, 每 位 通 行 碼 均 不 相 同, 限 個 人 使 用 應 妥 善 保 存 ( 報 名 成 績 查 詢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須 使 用 ), 切 勿 公 開 或 交 付 他 人 使 用 ; 遺 失 時, 須 依 通 行 碼 遺 失 補 發 規 定, 填 妥 補 發 申 請 表 並 黏 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後,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作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30 分 鐘, 若 因 此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負 2. 個 報 名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之 非 應 屆 畢 業 或 因 故 不 及 參 加 集 體 報 名 之 應 屆 畢 業 ( 以 下 簡 稱 個 報 名 ), 須 自 行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上 網 選 填 報 名 並 確 定 送 出 並 取 得 通 行 碼 後, 始 完 成 第 階 段 報 名 程 序 (1)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限 至 105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24:00 止 : A. 個 報 名 須 先 繳 費 成 功, 才 可 上 網 選 填 第 階 段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新 臺 幣 350 元 ( 減 免 30%) B. 個 報 名 須 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10: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24:00 止, 至 本 委 員 會 第 階 段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統 編 號 統 入 學 測 驗 准 證 號 碼 後, 查 詢 報 名 費 金 額 及 繳 款 帳 號, 並 可 下 載 繳 款 單 ; 此 繳 款 帳 號 每 人 皆 不 同, 僅 限 個 人 繳 費 繳 款 手 續 費 由 自 行 負 擔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及 匯 款 注 意 事 項 ) C. 繳 費 完 成 2 小 時 後,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第 階 段 個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繳 費 成 功 ; 若 尚 未 成 功, 請 持 繳 款 收 執 聯 ( 收 據 ) 至 繳 款 金 融 單 位 洽 詢, 或 檢 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上 網 選 填 報 名 並 確 定 送 出 :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8

15 A. 個 報 名 須 於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17:00 前 完 成 選 填 B. 報 名 參 加 之 甄 選,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捌 甄 選, 至 多 可 報 名 3 個, 惟 各 甄 選 學 校 得 限 制 僅 能 報 名 該 校 1 個 系 科 ( 組 ) 學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甄 選 學 校 覽 表 之 說 明 C. 統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單 或 跨 試 之, 可 就 本 單 或 跨 之 甄 選 類 中, 至 多 申 請 3 個 參 加 D. 應 注 意 欲 報 名 甄 選 學 校 之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 須 本 人 親 自 到 場 應 試 者, 如 面 試 ) 是 否 衝 突, 若 遇 衝 突 時, 不 得 要 求 延 期 進 行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應 自 行 擇 參 加, 且 不 得 對 未 能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要 求 退 費 各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E. 選 填 完 成 並 確 定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再 更 改 請 下 載 並 列 印 完 成 甄 選 入 學 申 請 確 認 單 自 行 留 存 以 備 查 驗 F.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請 將 由 本 委 員 會 系 統 產 之 通 行 碼 列 印 並 妥 善 保 存 ( 報 名 成 績 查 詢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均 須 使 用 ); 每 位 通 行 碼 均 不 相 同 並 限 個 人 使 用, 切 勿 公 開 或 交 付 他 人 使 用, 若 因 此 造 成 資 料 洩 漏 或 參 加 本 之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負 責 遺 失 時, 須 依 通 行 碼 遺 失 補 發 規 定, 填 妥 補 發 申 請 表 並 黏 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後,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作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30 分 鐘, 若 因 此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負 G. 報 名 手 續 經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所 繳 資 料 概 不 予 退 還 H. 應 屆 畢 業 若 以 集 體 及 個 方 式 重 複 報 名 者,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請 特 留 意 ( 三 ) 因 申 請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而 獲 級 分 異 動 之, 得 申 請 變 更 第 階 段 報 名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僅 限 已 完 成 本 第 階 段 報 名 之, 因 申 請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並 獲 級 分 異 動, 而 欲 變 更 第 階 段 報 名 者 2. 須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10: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17:00 止,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第 階 段 報 名 變 更 申 請 表,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並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並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已 收 到 3.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根 據 申 請 第 階 段 報 名 變 更 申 請 表 辦 理 更 正, 報 名 之 作 廢 無 效 本 委 員 會 將 以 或 傳 真 通 知 更 正 後 之, 須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18:00 前 回 傳 完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9

16 成 甄 選 入 學 申 請 確 認 單, 以 備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複 查 之 用 ; 變 更 申 請 僅 限 次,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未 依 規 定 回 傳 者, 本 委 員 會 概 以 第 階 段 報 名 變 更 申 請 表 辦 理 第 階 段 篩 選, 亦 不 得 申 請 篩 選 結 果 複 查 八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查 詢 及 複 查 ( ) 本 委 員 會 於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提 供 查 詢 篩 選 結 果, 各 高 職 學 校 及 各 甄 選 學 校 均 可 上 網 查 詢 或 下 載 本 委 員 會 不 寄 發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單, 應 自 行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系 統 查 詢 ( 網 址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二 ) 查 詢 方 式 分 為 語 音 查 詢 及 網 站 查 詢 : 1. 語 音 查 詢 : 中 華 電 信 手 機 直 撥 536 其 他 電 信 手 機 直 撥 或 (1)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10: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10:00 止 提 供 預 約 查 詢 服 務 (2)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提 供 即 時 語 音 查 詢 服 務 2. 網 站 查 詢 :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 三 ) 對 篩 選 結 果 或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八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複 查 結 果 本 委 員 會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 四 ) 如 因 成 績 複 查 致 篩 選 結 果 異 動, 本 委 員 會 將 依 該 複 查 之 結 果, 增 補 或 刪 減 通 過 篩 選 名 單, 並 函 送 各 有 關 甄 選 學 校 及 各 高 職 學 校 九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 ) 作 業 方 式 通 過 第 階 段 篩 選 之 ( 即 具 有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 均 須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至 本 委 員 會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報 名, 並 繳 交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及 繳 寄 資 料 袋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及 郵 寄 方 式 繳 寄 之,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應 屆 畢 業 律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為 則, 非 應 屆 畢 業 以 個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於 105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前, 登 錄 該 校 學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方 式, 應 屆 畢 業 應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校 系 ( 組 ) 學 程 選 報 ( 二 ) 資 料 袋 內 應 檢 附 資 料 1. 備 審 資 料 及 成 果 作 品 : 依 所 報 名 之 要 求 辦 理,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書 面 資 料 文 件, 須 於 本 階 段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繳 交 ( 寄 ) 2. 身 分 資 料 表 ( 表 A20): 須 貼 上 最 近 脫 帽 2 吋 照 片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筆 簽 名 3.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紙 ( 表 A21): 黏 貼 在 校 學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若 同 時 持 有 2 項 以 上, 符 合 本 委 員 會 競 賽 及 證 照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0

17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應 自 行 選 擇 1 項 對 加 分 最 有 利 之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在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正 面 上, 作 為 加 分 依 據 請 特 注 意, 未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表 A22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異 議 以 上 檢 附 之 資 料 內 容 不 得 偽 造, 或 冒 用 他 人 資 料, 如 經 本 委 員 會 或 甄 選 學 校 查 覺 者, 取 消 本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 三 )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與 期 限 1. 集 體 報 名 (1)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於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17:00 止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應 屆 畢 業 須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及 方 式,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校 系 ( 組 ) 學 程 選 報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將 系 統 產 之 完 成 甄 選 入 學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確 認 單 列 印, 並 交 由 簽 名 確 認 後 留 存 就 讀 學 校 (2) 集 體 報 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繳 費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詳 見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單 項 新 臺 幣 500 元, 二 項 ( 含 ) 以 上 新 臺 幣 750 元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單 項 新 臺 幣 350 元, 二 項 ( 含 ) 以 上 新 臺 幣 525 元 甄 試 費 繳 交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直 接 匯 款 各 甄 選 學 校, 例 如 : 戶 名 為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專 科 學 校 大 學 學 院, 並 於 劃 撥 單 背 面 通 訊 欄 處 註 明 報 名 學 校 名 稱 (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可 列 印 各 甄 選 學 校 郵 政 劃 撥 單 ) (3) 集 體 報 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向 就 讀 學 校 繳 交 資 料 袋, 就 讀 學 校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勾 選 第 二 階 段 集 體 報 名 名 單, 並 檢 齊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資 料 袋 集 體 報 名 名 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郵 政 劃 撥 單 影 本, 逕 寄 ( 送 ) 至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4) 集 體 報 名 之 資 料 袋, 由 本 委 員 會 委 託 貨 運 公 司 至 各 高 中 職 學 校 收 取 後, 轉 送 各 甄 選 學 校, 律 免 收 郵 寄 費 用 2. 個 報 名 (1) 個 報 名 須 於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17:00 止, 至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統 編 號 統 入 學 測 驗 准 證 ( 註 號 碼 及 通 行 碼 2F3),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選 報 後 確 定 送 出, 經 確 定 送 出 即 不 可 再 更 改 須 下 載 並 列 印 完 成 甄 選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確 認 單, 本 確 認 單 由 自 行 留 存 以 備 查 驗 (2) 個 報 名 由 自 行 繳 交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詳 見 本 簡 章 註 3: 通 行 碼 遺 失 時, 須 依 通 行 碼 遺 失 補 發 規 定, 填 妥 補 發 申 請 表 並 黏 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後,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經 完 成 身 分 查 驗 之, 由 系 統 配 發 至 留 存 本 委 員 會 之 手 機 號 碼 通 行 碼 補 發 作 業 時 間 至 少 需 30 分 鐘, 若 因 此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行 負 責, 妥 善 保 存 通 行 碼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1

18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單 項 新 臺 幣 500 元, 二 項 ( 含 ) 以 上 新 臺 幣 750 元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單 項 新 臺 幣 350 元, 二 項 ( 含 ) 以 上 新 臺 幣 525 元 甄 試 費 繳 交 應 於 105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前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直 接 匯 款 各 甄 選 學 校, 例 如 : 戶 名 為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專 科 學 校 大 學 學 院, 並 於 劃 撥 單 背 面 通 訊 欄 處 註 明 姓 名 或 就 讀 學 校 名 稱 (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可 列 印 各 甄 選 學 校 郵 政 劃 撥 單 ) (3) 個 報 名 應 檢 齊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之 每 1 資 料 袋 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郵 政 劃 撥 單 影 本, 每 系 科 ( 組 ) 學 程 分 裝 袋, 於 105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前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 郵 戳 為 憑 ), 寄 ( 送 )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參 成 績 處 理 本 採 計 統 入 學 測 驗 科 目 始 成 績, 科 目 係 為 報 名 甄 選 與 捌 甄 分 數 級 距 選 採 計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之 四 技 二 專 統 入 學 測 驗 試 及 科 目 對 照 表 之 對 照 科 目, 其 成 績 委 由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依 本 簡 章 始 級 分 轉 換 規 定 換 算 為 始 級 分 本 委 員 會 依 之 統 入 學 測 驗 科 目 始 級 分 及 各 甄 選 辦 法 所 訂 要 求 標 準, 進 行 第 階 段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倍 率 篩 選, 通 過 篩 選 者, 即 可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統 入 學 測 驗 科 目 始 成 績 換 算 後 採 15 級 分 制, 其 始 成 績 轉 換 為 始 級 分 規 定 如 後 : 從 參 加 統 入 學 測 驗 全 體, 取 各 科 目 數 學 為 該 卷, 專 業 科 目 為 該 之 所 有 之 始 成 績 最 高 得 分 為 滿 分, 除 以 15 為 級 距 ( 級 距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依 次 往 下 得 級 分,0 分 為 0 級 分, 缺 之 成 績 亦 以 0 級 分 計 統 入 學 測 驗 始 成 績 之 分 數 換 算 為 級 分 範 例 如 下 : 以 國 文 為 例, 若 所 有 中, 國 文 始 成 績 之 最 高 分 為 96 分, 則 以 96 分 相 當 於 滿 分, 並 以 96 除 以 15 得 6.40 為 級 距, 得 國 文 始 成 績 之 分 數 與 級 分 對 照 表 如 下 : 若 某 位 國 文 始 成 績 之 分 數 為 82 分, 對 應 下 表 ( 本 表 僅 供 參 ), 得 該 國 文 始 級 分 為 13 級 分 級 分 統 入 學 測 驗 始 級 分 有 2 科 目 ( 含 ) 以 上 得 0 級 分 之 ( 缺 成 績 亦 以 0 級 分 計 ), 不 得 參 加 篩 選 如 特 規 定 不 得 有 任 1 科 目 始 級 分 為 0 級 分 者, 從 其 規 定 ; 惟 離 使 用 離 名 額 或 使 用 名 額 時, 不 受 此 限 第 階 段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 ) 倍 率 篩 選 倍 率 篩 選 係 指 該 以 某 科 目 或 某 幾 科 目 之 測 驗 始 級 分 或 總 級 分 (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始 級 分 之 和 ), 依 所 訂 篩 選 科 目 倍 率 之 高 低 依 序 篩 選 ( 遇 某 幾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2

19 科 目 之 篩 選 倍 率 相 同, 即 以 該 幾 科 目 之 始 級 分 和 為 篩 選 標 準 ), 以 篩 選 出 其 名 額 的 某 倍 率 ( 即 最 低 倍 率 ) 之 人 數 ( 即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範 例 : 某 校 化 工 系 之 名 額 為 10 人, 各 科 目 之 篩 選 倍 率 為 : 國 文 5 倍 英 文 6 倍 數 學 3 倍 專 業 及 專 業 二 皆 不 要 求 篩 選 之 過 程 依 序 為 : 先 依 英 文 始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60 人 (6 10 人 ), 再 以 此 60 人 之 國 文 始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50 人 (5 10 人 ), 再 以 此 50 人 之 數 學 始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30 人 (3 10 人 ), 此 30 人 即 為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範 例 二 : 某 校 電 機 系 之 名 額 為 10 人, 各 科 目 之 篩 選 倍 率 為 : 國 文 5 倍 英 文 5 倍 數 學 3 倍 專 業 及 專 業 二 皆 不 要 求 篩 選 之 過 程 依 序 為 : 先 依 英 文 與 國 文 始 級 分 加 總 後 篩 選 出 前 50 人 (5 10 人 ), 再 以 此 50 人 之 數 學 始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30 人 (3 10 人 ), 此 30 人 即 為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 二 )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1. 將 全 體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始 級 分, 先 以 進 行 倍 率 篩 選 ( 以 下 簡 稱 篩 選 ) 2. 將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始 級 分, 先 與 進 行 篩 選 若 未 能 通 過 篩 選, 將 依 總 級 分 高 低 比 序, 擇 優 選 出 名 額 3 倍 之 ( 以 下 簡 稱 篩 選 ), 可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僅 能 競 爭 該 之 名 額 3. 離 將 離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始 級 分, 先 與 進 行 篩 選 若 未 能 通 過 篩 選, 但 該 報 名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有 提 供 該 離 所 屬 離 縣 之 名 額, 則 該 離 可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僅 能 競 爭 該 離 縣 之 名 額 範 例 : 某 甲 僅 具 身 分 報 名 某 校 系 若 甲 未 通 過 篩 選, 則 無 法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若 甲 已 通 過 篩 選, 則 以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範 例 二 : 某 乙 以 身 分 報 名, 則 先 與 進 行 篩 選 若 乙 通 過 篩 選, 則 以 通 過 篩 選 之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若 乙 未 通 過 篩 選, 而 該 報 名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有 提 供 名 額, 則 與 其 他 未 通 過 篩 選 之 進 行 篩 選 若 乙 通 過 篩 選, 則 以 通 過 篩 選 之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惟 僅 能 競 爭 該 之 名 額 ; 如 乙 未 通 過 篩 選, 則 無 法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若 乙 未 通 過 篩 選 且 該 報 名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未 提 供 名 額, 則 乙 無 法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範 例 三 : 某 丙 以 澎 湖 縣 離 身 分 報 名, 則 先 與 進 行 篩 選 若 丙 通 過 篩 選, 則 以 通 過 篩 選 之 離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若 丙 未 通 過 篩 選, 但 該 報 名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有 提 供 澎 湖 縣 離 名 額, 則 以 離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惟 僅 能 競 爭 該 離 縣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3

20 之 名 額 若 丙 未 通 過 篩 選, 且 該 報 名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未 提 供 澎 湖 縣 離 名 額, 則 無 法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 三 ) 同 級 分 超 額 篩 選 前 款 依 所 訂 之 最 低 倍 率 進 行 倍 率 篩 選, 如 遇 某 級 分 相 同, 致 篩 選 出 的 人 數 大 於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時, 則 該 級 分 之 同 級 分, 再 以 總 級 分 再 做 1 次 篩 選 如 總 級 分 仍 相 同 而 致 超 額 時, 則 律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資 格 二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 ( ) 甄 試 名 單 公 告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10:00 前 於 各 甄 選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名 單 甄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及 高 職 學 校 查 詢, 各 甄 選 學 校 並 以 限 時 郵 件 將 甄 試 通 知 單 郵 寄 於 105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仍 未 收 到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請 逕 向 各 甄 選 學 校 查 詢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甄 選 學 校 代 碼 暨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覽 表 ) ( 二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1. 各 甄 選 學 校 依 據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本 人 須 親 自 到 場 應 試 之 甄 試 日 期 詳 列 在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甄 試 日 期 欄 內 應 依 甄 試 通 知 單 要 求 攜 帶 之 各 項 證 件 及 資 料 如 國 身 分 證 ( 或 護 照 ) 備 審 資 料 正 本 等,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不 得 以 參 加 其 他 學 校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相 互 衝 突 而 要 求 更 改 甄 試 日 期 2. 若 未 參 加 報 名 之 的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其 中 項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3. 繳 交 之 備 審 資 料 ( 包 含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證 照 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獎 狀 影 本 等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依 各 甄 選 辦 法 及 三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處 理 及 計 算 方 式 範 例 說 明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處 理 及 計 算 方 式 範 例 說 明 甄 選 始 總 分 為 ( )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 二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及 ( 三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乘 以 個 人 加 權 值 後 的 成 績, 依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合 計 計 算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及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但 甄 選 始 總 分 合 計 計 算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 甄 選 總 成 績 為 甄 選 始 總 分 再 乘 以 (1+ 證 照 或 得 獎 優 待 加 分 百 分 比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 )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依 所 訂 採 計 之 科 目 以 始 級 分 加 權 計 分 後, 依 其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 計 算 ( 二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1.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成 績 為 依 所 訂 採 計 之 各 指 定 項 目 之 得 分, 按 其 所 占 甄 選 始 總 分 比 例 計 算 依 各 所 訂 方 式 處 理, 取 至 小 數 第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4

21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2.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分 數 ( 尚 未 乘 以 甄 選 總 成 績 占 分 比 例 之 得 分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3.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範 例 : 範 例 : 甲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假 設 8 位 評 閱 老 師 分 給 予 之 分 數 ( 滿 分 為 100 分 ), 則 先 依 該 系 之 計 分 規 定 ( 註 :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計 分 規 定, 由 各 自 行 訂 定 );( ) 8=84.875,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該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成 績 應 為 分 範 例 二 : 乙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假 設 6 位 評 審 委 員 分 給 予 之 分 數 ( 滿 分 為 100 分 ), 則 先 依 該 系 之 計 分 規 定 ( 註 :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計 分 規 定, 由 各 自 行 訂 定 );( ) 6=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該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應 為 分 4.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欄 內 之 滿 分 係 指 對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科 目 所 訂 的 滿 分 數, 最 低 得 分 係 指 在 計 算 該 項 成 績 之 滿 分 中 至 少 應 得 分 數, 未 達 所 訂 最 低 得 分 之 標 準 分 數, 即 不 予 錄 取 由 上 範 例 中 甲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若 該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訂 有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60 分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成 績 為 分,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為 60 分, 通 過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由 上 範 例 二 中 乙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若 該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訂 有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80 分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成 績 為 分,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為 80 分, 未 達 最 低 得 分 (80 分 ), 則 不 予 錄 取 ( 三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備 審 資 料 中 必 須 繳 交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黏 貼 於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紙 ( 表 A21) 如 未 能 繳 交, 致 使 甄 選 始 總 分 受 到 影 響 時, 概 由 自 行 負 責 本 項 成 績 於 甄 選 始 總 分 中 是 否 採 計,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報 名 之 甄 選 始 總 分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者, 各 甄 選 學 校 審 酌 採 認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 如 不 予 採 計, 則 其 占 甄 選 始 總 分 比 例 為 0% 甄 選 始 總 分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欄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採 百 分 制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1. 應 屆 畢 業 以 高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5 學 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2. 非 應 屆 畢 業 以 含 最 後 1 學 期 之 各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同 等 學 力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由 甄 選 學 校 審 酌 採 認 ) 之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乘 以 個 人 加 權 值 後, 依 其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其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20%) 計 算 個 人 加 權 值 係 依 之 統 入 學 測 驗 之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查 下 表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而 得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5

22 統 入 學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個 人 加 權 值 例 如 : 甲 參 加 某 校 系 甄 試,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成 績 : 國 文 12 級 分 ( 1.0) 英 文 11 級 分 ( 1.0) 數 學 10 級 分 ( 1.0) 專 業 科 目 12 級 分 ( 2.0) 專 業 科 目 二 12 級 分 ( 2.0), 以 上 5 科 目 滿 分 均 為 15 級 分 ; 則 該 之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為 級 分 ( 小 數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查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甲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個 人 加 權 值 為 0.8, 若 個 人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為 85.50, 則 加 權 後 個 人 學 業 成 績 為 =68.40 ( 四 )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甄 選 總 成 績 所 採 計 之 證 照 或 得 獎, 為 於 就 學 高 中 職 期 間 及 其 之 後 所 取 得 之 相 關 職 種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或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 含 科 學 展 覽 ) 得 獎 證 明 ( 註 3F4) 105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證 照, 在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 換 ) 繳 件 此 項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是 否 採 計,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並 明 訂 於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欄 如 有 採 計 加 分, 應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正 面 若 同 時 持 有 2 種 以 上, 符 合 本 委 員 會 競 賽 及 證 照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應 自 行 選 擇 1 項 對 加 分 最 有 利 之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在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正 面 上, 作 為 加 分 依 據 請 特 注 意, 未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表 A22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異 議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相 關 證 明 及 證 件, 以 影 印 本 為 準,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及 備 審 資 料 均 不 予 退 還 各 甄 選 學 校 依 據 本 簡 章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表, 及 本 簡 章 所 訂 甄 選 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優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對 照 表 之 規 定, 依 黏 貼 於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之 證 照 或 得 獎 審 查 計 分 凡 不 屬 本 簡 章 所 列 本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及 證 照, 均 不 得 作 為 本 項 目 採 計 加 分 如 有 疑 義, 由 本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審 查 之 例 如 : 甲 報 某 校 系 其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設 定 為 依 加 分 標 準 甲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獲 得 第 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5% 註 4: 若 於 105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前 通 過 技 能 檢 定 或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 含 科 學 展 覽 ) 確 定 得 獎, 但 尚 未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得 獎 證 明 者, 得 檢 附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及 術 科 均 通 過 之 成 績 單 ( 影 本 ) 或 主 辦 單 位 開 立 之 得 獎 證 明 文 件 參 加 本, 但 註 冊 入 學 時 仍 應 繳 交 技 術 士 證 或 得 獎 證 明 正 本 驗 證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6

23 已 知 其 甄 選 始 總 分 為 分, 則 甄 選 總 成 績 為 = 小 數 取 至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最 後 甄 選 總 成 績 為 分 ( 五 ) 甄 選 總 成 績 計 算 範 例 說 明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統 入 學 測 驗 最 低 占 總 成 指 定 項 目 滿 分 成 績 加 權 得 分 績 比 例 國 文 2.00 倍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英 文 2.00 倍 合 占 總 成 數 學 2.00 倍 績 比 例 專 業 1.00 倍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先 乘 以 個 人 加 權 值 再 乘 20%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依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專 業 二 1.00 倍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500 元 以 甲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某 校 系 甄 選 入 學 為 例 甲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成 績 : 國 文 為 12 級 分 ( 2.00) 英 文 為 11 級 分 ( 2.00) 數 學 為 10 級 分 ( 2.00) 專 業 科 目 為 13 級 分 ( 1.00) 專 業 科 目 二 為 12 級 分 ( 1.00), 以 上 5 科 目 滿 分 均 為 15 級 分 ( 各 科 目 級 分 合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為 70%) 甲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分 ( 滿 分 100 分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為 10%) 甲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成 績 85.50( 滿 分 100 分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為 20%) 甲 持 有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 該 系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方 式 為 依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 甲 之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為 : 甲 之 加 權 值 為 :0.8( 查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而 來 ) 甲 之 甄 選 始 總 分 為 A.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B.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C.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始 總 分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甄 選 始 總 分 合 計 過 程 之 小 數 部 分 不 予 去 除 ) 甲 之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依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為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5%, 經 加 分 後 的 甄 選 總 成 績 為 (1+5%)=77.97(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 六 )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查 詢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 網 址 :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提 供 查 詢 甄 選 總 成 績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若 未 上 網 查 詢 致 使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行 負 責 2. 各 甄 選 學 校 另 寄 甄 選 總 成 績 通 知 單,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為 理 由, 向 甄 選 學 校 要 求 給 予 複 查 補 救 ( 七 )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複 查 對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如 有 疑 義,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九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傳 真 至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定 已 收 到 傳 真,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僅 能 針 對 成 績 是 否 漏 列 或 計 算 錯 誤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分 或 要 求 補 送 相 關 資 料 或 競 賽 獲 獎 證 照 證 明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7

24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競 賽 類 優 勝 名 次 及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表 競 賽 證 照 名 稱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教 育 部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百 分 比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織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40%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殘 障 聯 合 會 ( 由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參 加 ) 優 勝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35% 勞 動 部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國 委 員 會 ) 勞 動 部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正 ( 備 ) 取 國 手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35% 第 1 名 ( 金 牌 )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35% 勞 動 部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國 委 員 會 ) 第 2 名 ( 銀 牌 )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30% 勞 動 部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第 3 名 ( 銅 牌 )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5% 第 4 5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3%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5% 第 4~8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0% 第 9~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第 14~2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第 24~50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5% 第 51~76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3% 第 1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0%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第 2 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5% 領 有 技 術 士 證 者 勞 動 部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5% 1. 若 同 時 持 有 2 項 以 上 符 合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限 選 1 項 優 待 加 分 備 註 2. 各 項 競 賽 證 照 及 職 種 等 各 項 目 須 符 合 甄 選 及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競 賽 優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對 照 表 ; 未 列 於 對 照 表 中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及 證 照 皆 不 給 予 加 分 優 待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認 可 之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技 ( 藝 ) 能 競 賽 編 號 競 賽 或 證 照 名 稱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及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 百 分 比 ) 適 用 類 1 全 國 高 職 學 團 隊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各 甄 選 2 教 育 部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圍 棋 運 動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錦 標 賽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各 甄 選 3 全 國 高 中 職 智 慧 鐵 人 創 意 競 賽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決 賽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各 甄 選 4 人 工 智 慧 單 晶 片 電 腦 鼠 暨 機 器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03 電 機 與 電 子 電 機 類 人 國 內 及 國 際 邀 請 賽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04 電 機 與 電 子 資 電 類 5 全 國 學 美 術 比 賽 特 優 優 等 甲 等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07 設 計 入 選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20 藝 術 影 視 類 6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分 區 ( 北 中 南 )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依 簡 章 規 定, 詳 閱 玖 甄 選 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優 技 能 競 賽 第 4 5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對 照 表 7 全 國 高 職 學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競 賽 決 賽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依 簡 章 規 定 8 全 國 學 舞 蹈 比 賽 個 人 賽 決 賽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20 藝 術 影 視 類 9 全 國 學 音 樂 比 賽 個 人 賽 決 賽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20 藝 術 影 視 類 註 : 本 表 所 列 各 項 競 賽, 發 證 時 之 主 辦 單 位 和 落 款 單 位 皆 須 為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且 落 款 人 須 為 該 機 關 首 長, 否 則 不 在 甄 選 入 學 採 計 範 圍 內 全 國 高 職 學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決 賽 獲 獎 採 計 年 度 為 103 年 ( 含 ) 之 後 全 國 學 舞 蹈 比 賽 與 全 國 學 音 樂 比 賽 採 計 持 有 個 人 賽 決 賽 獲 獎 名 次 證 明 者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8

25 證 照 項 目 加 分 比 率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外 語 採 認 間 語 文 檢 定 項 目 及 加 分 比 率 彙 整 表 全 英 檢 (GEPT) 25% 高 級 15% 中 高 級 5% 中 級 多 益 (TOEIC) 聽 力 及 閱 讀 項 目 合 計 945 分 以 上 且 口 說 及 寫 作 項 目 分 均 達 8 級 以 上 聽 力 及 閱 讀 項 目 合 計 785 分 以 上 且 口 說 及 寫 作 項 目 分 均 達 7 級 以 上 聽 力 及 閱 讀 項 目 合 計 550 分 以 上 且 口 說 及 寫 作 項 目 分 均 達 6 級 以 上 托 福 (TOEFL ibt) 雅 思 (IELTS)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ESOL Main Suite) 110 以 上 7 以 上 CAE 以 上 FCE 以 上 PET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ALTE Level 4(=) (+)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ALTE Level 3(=) (+)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ALTE Level 2(=) (+)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N1 N2 N3 肆 甄 選 結 果 及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理 錄 取 ( ) 各 甄 選 學 校 根 據 各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及 有 關 資 料 等 計 算 甄 選 總 成 績 並 訂 定 及 離 之 錄 取 標 準, 分 依 及 離 之 名 額, 決 定 各 該 身 分 之 正 取 列 ( 或 不 列 ) 備 取, 甄 選 總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未 達 所 訂 最 低 得 分 之 標 準 分 數, 或 未 參 加 報 名 之 的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其 中 項 者, 或 於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報 資 格 備 審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試 舞 弊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範 例 : 甲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該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訂 有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80 分 若 甲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分 數 為 分, 未 達 最 低 得 分 (80 分 ), 則 不 予 錄 取 範 例 二 : 乙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其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以 缺 登 錄, 則 不 予 錄 取 ( 三 ) 錄 取 方 式 及 範 例 說 明 某 甲 以 身 分 報 名 且 通 過 篩 選 範 例 : 若 甲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且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正 取 範 例 二 : 若 甲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但 名 次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備 取 範 例 三 : 若 甲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未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9

26 ( 四 ) 錄 取 方 式 及 範 例 說 明 通 過 篩 選 之,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先 依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較 高 低 順 序 後 產 名 次, 其 名 次 在 報 名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名 額 內 時, 則 錄 取 正 取 ; 若 於 名 額 外, 則 列 為 系 科 ( 組 ) 學 程 備 取 通 過 篩 選 而 未 錄 取 正 取 之, 與 僅 通 過 篩 選 之, 再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產 名 次, 依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名 額 錄 取 為 正 取 備 取 或 不 予 錄 取 範 例 : 若 乙 為 通 過 篩 選 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且 其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正 取 範 例 二 : 若 乙 為 通 過 篩 選 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惟 其 名 次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備 取 該 再 與 僅 通 過 篩 選 之,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產 名 次, 若 該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正 取 ; 若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備 取, 該 同 時 具 有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備 取 及 備 取 資 格 範 例 三 : 若 乙 僅 通 過 篩 選, 須 與 通 過 篩 選 且 未 獲 正 取 資 格 之,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產 名 次, 若 該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正 取 ; 若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備 取 ; 若 該 未 獲 錄 取 正 備 取 時, 則 不 予 錄 取 ( 五 ) 離 錄 取 方 式 及 範 例 說 明 通 過 篩 選 之 離,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並 與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較 高 低 順 序 後, 其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正 取 ; 若 於 名 額 外, 則 以 備 取 錄 取 通 過 篩 選 未 錄 取 正 取 之 離 與 未 通 過 篩 選 之 其 他 同 縣 離, 再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依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離 名 額 錄 取 為 離 正 取 備 取 或 不 予 錄 取 範 例 : 若 丙 為 通 過 篩 選 之 離,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且 其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正 取 範 例 二 : 若 丙 為 通 過 篩 選 之 離,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惟 其 之 名 次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備 取 該 再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產 離 名 次, 若 該 離 名 次 在 離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20

27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離 正 取 ; 若 在 離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離 備 取, 該 同 時 具 有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備 取 及 離 備 取 資 格 若 該 未 獲 離 正 備 取 時, 則 不 予 錄 取 ( 六 )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之 處 理 二 公 告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欄 中 所 列 項 目 及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成 績,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如 參 酌 至 最 後 項, 成 績 仍 相 同, 致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正 取 名 額 時, 則 予 以 增 額 錄 取 範 例 : 某 校 系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之 順 序 為 :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二 統 測 數 學 統 測 英 文 當 某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與 其 他 相 同 時, 則 依 序 比 較 同 分 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之 各 項 成 績 高 低,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中 統 測 成 績 不 以 各 試 科 目 之 始 分 數 為 比 序 之 依 據, 而 以 各 試 科 目 之 級 分 數 為 比 序 之 依 據,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 )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各 甄 選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甄 選 結 果 正 取 備 取 名 單, 甄 選 結 果 不 另 寄 書 面 通 知,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甄 選 結 果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亦 提 供 查 詢, 若 未 上 網 查 詢 甄 選 結 果, 以 致 影 響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其 結 果 由 自 行 負 責 各 甄 選 學 校 須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彙 整 錄 取 名 冊 送 本 委 員 會 ( 二 ) 對 甄 選 錄 取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得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十 甄 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12:00 前, 傳 真 至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定 已 收 到 傳 真,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以 上 規 定 之 複 查 手 續 辦 理 者, 概 不 受 理 ( 三 ) 各 甄 選 學 校 須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18:00 前 將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甄 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如 有 異 動 時, 須 另 函 通 知 本 委 員 會 ( 四 ) 錄 取 ( 含 正 取 及 備 取 ) 須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向 本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始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伍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錄 取 ( 含 正 取 及 備 取 ) 應 依 其 錄 取 及 就 讀 意 願 辦 理 網 路 登 記, 由 本 會 進 行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每 1 錄 取 至 多 分 發 錄 取 1 為 限 凡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及 方 式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者, 視 同 放 棄 分 發 資 格, 律 不 予 分 發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項 目 方 式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錄 取 登 記 期 間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至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17:00 止 登 記 作 業 程 序 (1) 使 用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統 編 號 統 入 學 測 驗 准 證 號 碼 及 通 行 碼 登 入 (2) 於 登 記 期 間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 點 選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入 系 統, 進 行 登 記 作 業 (3)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操 作 手 冊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21

28 選 填 注 意 事 項 : ( ) 錄 取 無 論 正 取 或 備 取 1 個 或 1 個 以 上, 均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分 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始 可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 二 ) 錄 取 ( 含 正 取 及 備 取 ) 應 依 所 錄 取 各 審 慎 選 填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 三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登 記,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四 ) 進 入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畫 面 後, 請 先 確 認 個 人 資 料 錄 取 名 稱 及 正 備 取 名 次 等 資 訊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 五 ) 於 系 統 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經 確 定 送 出 即 完 成 志 願 序 登 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再 修 改 或 重 填, 請 特 注 意 ( 六 ) 凡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或 雖 有 上 網 登 記 志 願 但 未 按 下 確 定 送 出 者, 以 未 登 記 論, 即 喪 失 登 記 資 格 與 分 發 機 會 ( 七 )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並 確 定 送 出 後, 系 統 即 產 就 讀 志 願 表,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對 就 讀 志 願 序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訴 時, 應 檢 附 就 讀 志 願 表, 未 檢 附 者 律 不 予 受 理 ( 八 ) 完 成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後,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閱 個 人 登 記 之 就 讀 志 願 序 ( 九 ) 本 委 員 會 係 依 各 校 函 告 之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 含 正 取 備 取 )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辦 理 統 分 發 二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則 ( )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依 各 及 離 名 額 錄 取 ( 含 正 取 備 取 ) 名 次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先 辦 理 正 取 分 發, 如 遇 有 缺 額 時, 始 進 行 備 取 遞 補 分 發 ( 二 ) 及 離 之 正 取 確 定 可 分 發 至 該 所 對 應 之 名 額 ; 備 取 則 俟 該 各 類 正 取 分 發 後 之 缺 額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若 無 缺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就 讀 志 願 分 發 時, 係 先 將 所 有 錄 取 之 正 取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志 願 序 先 分 發, 剔 除 重 複 錄 取 的 較 不 優 先 之 志 願 後 ( 僅 保 留 重 複 錄 取 中 之 最 優 先 的 志 願 序 ), 各 各 身 分 之 名 額 產 的 缺 額 才 能 由 其 身 分 之 備 取 依 序 遞 補, 此 時 排 在 正 取 志 願 之 前 的 備 取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志 願 序, 才 有 機 會 被 分 發 到 ( 三 ) 錄 取 如 同 時 錄 取 多 個, 本 委 員 會 依 其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分 發, 如 其 正 取 志 願 序 登 記 於 備 取 之 前, 則 取 其 正 取 最 優 先 志 願 分 發 ; 如 備 取 志 願 序 登 記 於 正 取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前 者, 當 該 備 取 之 正 取 分 發 後 尚 有 缺 額 時, 即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 若 該 分 發 人 數 達 名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至 該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 四 ) ( 或 離 ) 如 同 獲 同 之 名 額 及 ( 或 離 ) 名 額 分 發 機 會 時, 以 名 額 優 先 分 發 ( 五 ) 分 發 如 遇 備 取 名 次 相 同 致 分 發 結 果 超 過 該 身 分 之 名 額 時, 則 併 以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22

29 增 額 方 式 分 發 至 該 ( 六 ) 獲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之 錄 取, 始 取 得 該 之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三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放 榜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訂 於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公 告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供 查 詢 分 發 結 果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寄 發 通 知, 本 委 員 會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查 詢 方 式 分 為 語 音 查 榜 及 網 站 查 榜 : ( ) 語 音 查 榜 : 中 華 電 信 手 機 直 撥 536 其 他 電 信 手 機 直 撥 或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10:00 止 提 供 預 約 查 詢 服 務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提 供 即 時 語 音 查 詢 服 務 ( 二 ) 網 站 查 榜 : 於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四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對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得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十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12:00 前, 連 同 就 讀 志 願 表,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 須 以 電 話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者 概 不 受 理 ; 複 查 結 果 本 委 員 會 將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陸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報 到 ( ) 獲 分 發 錄 取 如 同 時 獲 得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須 擇 辦 理 報 到, 違 者 取 消 甄 選 入 學 之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 二 ) 獲 分 發 錄 取 須 依 分 發 錄 取 之 甄 選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 不 得 採 電 話 方 式 )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各 甄 選 學 校 報 到 規 定 時 間,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分 發 錄 取 報 到 截 止 日 ( 三 ) 已 報 到 分 發 錄 取 如 欲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或 所 有 大 學 校 院 入 學,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十 二 已 報 到 分 發 錄 取 放 棄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須 依 各 甄 選 學 校 所 訂 報 到 截 止 日 前, 向 所 報 到 甄 選 學 校 聲 明 放 棄 分 發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否 則 律 不 得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或 所 有 大 學 校 院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本 之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四 )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分 發 錄 取,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得 取 消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分 發 錄 取 不 得 異 議 ( 五 ) 逾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所 定 報 到 截 止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逕 向 所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律 不 得 再 參 加 當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及 大 學 試 入 學 分 發 ( 六 ) 本 之 缺 額 ( 含 分 發 錄 取 後, 且 於 分 發 錄 取 報 到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放 棄 報 到 之 名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23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辦 理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2 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 變 革 事 項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階 段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取 消 檢 定 篩 選, 僅 辦 理 倍 率 篩 選 106 學 年 度 起 試 辦 四 技 二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高 雄 高 商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甄 審 登 記 分 發 報 名 作 業 說 明 會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甄 審 登 記 分 發 重 要 事 項 甄 選 入 學 請 詳 讀 簡 章 總 則 就 統 測 報 考 類 別, 選 填 三 校 系 ( 學 程 ) 報 名 選 填 限 制 見 簡 章 p111 說 明 統 測 考 試 類 別 推 甄 報 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01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說 明 內 容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四 招 生 作 業 說 明 五 意 見 與 交 流 2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04 年 12 月 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招 生 網 址 :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第 1 頁 / 共 8 頁 中 國 文 學 系 10 1 一 年 級 申 請 者 : 上 學 期 國 文 成 績 及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成 績 皆 達 80 分 ( 含 ) ( 附 國 文 老 師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 2 二 年 級 以 上 申 請 者 : 一 年 級 各 學 期 國 文 成 績 達 80 分 ( 含 ) 3 附 自 傳 一 份 4 申 請 人 數

More information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2016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民, 參 加 2016 年 該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一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1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99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群 ( 類 ) 新 增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共 計 21 群 ( 類 ) 01 機 械 群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招 生 群 類 別 02 動 力 機 械 群 09 商 管 群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03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暨 宣 導 說 明 會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大 綱 壹 招 生 試 務 貳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參 問 題 與 討 論 2 壹 招 生 試 務 一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報 名 程 序 3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 1.104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u?{?v????-20130221

???????u?{?v????-20130221 一 考 試 日 期 : 台 灣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協 會 (TAIROA TAIROA) 自 動 化 工 程 師 證 照 考 試 簡 學 科 考 試 2013 年 05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術 科 考 試 2013 年 05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術 科 : 章 台 北 考 場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義 守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0.05.18)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七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05.26)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NCKU elearning Manual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9BAC2BFEFA44ABEC7C2B2B3B9C160AB682D31303133C163AC50A55BA67EABD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9BAC2BFEFA44ABEC7C2B2B3B9C160AB682D31303133C163AC50A55BA67EABD72E646F63>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9 月 3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0980151311 號 函 核 定 之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如 附 錄 一 ) 訂 定 本 簡 章 彙 編 壹 總 則 本 簡 章 彙 編 所 稱 甄 選 入

More information

10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人員送審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10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人員送審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103 年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證 書 審 查 作 業 說 明 會 103.09.10 1 辦 理 目 的 提 供 全 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專 業 交 流 及 經 驗 分 享 之 平 台, 並 加 強 各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承 辦 人 員 瞭 解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法 令 及 教 師 證 書 審 查 作 業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英語能力及成就鑑別測驗實施辦法(適用於九十七學年度入學新生)

英語能力及成就鑑別測驗實施辦法(適用於九十七學年度入學新生) 英 語 能 力 及 成 就 鑑 別 測 驗 實 施 辦 法 ( 適 用 於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 87.05.29 教 務 會 議 訂 定 實 施 88.01.19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0.06.13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10.11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03.25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06.08 教 務 會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