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编 余 倩 许 欣 编 委 ( 以 章 节 先 后 为 序 ) 张 朝 武 余 倩 许 欣 刘 衡 川 裴 晓 方 汪 川 王 国 庆 林 怡 伶 主 审 殷 强 仲 张 朝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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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等 医 药 院 校 教 材 供 卫 生 检 验 专 业 用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且 ( 细 菌 学 分 册 ) 主 编 : 余 倩 许 欣 四 川 科 学 技 术 出 版 社

2 主 编 余 倩 许 欣 编 委 ( 以 章 节 先 后 为 序 ) 张 朝 武 余 倩 许 欣 刘 衡 川 裴 晓 方 汪 川 王 国 庆 林 怡 伶 主 审 殷 强 仲 张 朝 武

3 目 IJ I=l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是 一 本 高 等 医 药 院 校 卫 生 检 验 专 业 学 生 的 专 业 课 教 材, 该 书 包 括 细 菌 学 分 册 病 毒 学 分 册 免 疫 学 分 册 真 茵 学 分 册 本 书 是 按 照 全 国 高 等 医 药 院 校 教 材 编 写 要 求 之 规 定, 本 着 突 出 三 基 ( 即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贯 彻 五 性 ( 即 思 想 性 科 学 性 启 发 性 先 进 性 和 适 用 性 ), 以 适 应 21 世 纪 我 国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卫 生 事 业 与 时 俱 进 的 要 求 而 编 写 的 本 分 册 共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为 总 论, 即 理 论 部 分 ; 第 二 部 分 为 各 论 部 分, 即 各 类 细 菌 学 检 验 的 实 践 部 分 在 总 论 中, 主 要 内 容 是 细 菌 学 实 验 的 基 本 要 求 各 种 基 本 技 能, 以 及 分 子 生 物 学 理 论 和 技 术 在 细 菌 学 检 验 中 的 应 用 ; 细 菌 的 分 类 与 命 名, 消 毒 学 检 验 技 术 等 在 各 论 中, 除 病 毒 与 真 茵 外, 包 括 了 所 有 原 核 细 胞 型 微 生 物, 即 细 菌 放 线 茵 螺 旋 体 立 克 次 体 衣 原 体 和 支 原 体 的 检 验 本 书 具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特 点 : 1. 较 为 系 统 地 加 强 了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技 术 的 介 绍, 同 时 将 分 子 生 物 学 细 菌 自 动 化 鉴 定 技 术 气 相 色 谱 技 术 等 新 技 术 及 新 方 法 介 绍 到 了 细 菌 学 检 验 中, 并 将 这 些 内 容 专 门 设 立 章 节 进 行 较 为 深 入 的 阐 述, 以 便 读 者 通 过 该 分 册 的 学 习, 达 到 掌 握 其 特 性 和 规 律, 能 举 一 反 三 应 用 自 如 之 目 的 2. 突 出 卫 生 检 验 专 业 学 习 和 工 作 实 践 需 要 的 特 点, 本 书 将 样 本 的 采 集 与 处 理, 特 别 是 对 各 种 外 环 境 中 样 本 的 采 集 与 处 理 和 我 国 标 准 化 要 求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这 是 因 为 细 菌 的 分 离 与 鉴 定 不 仅 要 定 性, 而 且 要 定 量 检 测, 并 将 细 菌 的 同 源 性 鉴 定 等 检 验 置 于 重 要 位 置 上, 这 对 于 卫 生 防 疫 保 健 中 传 染 源 的 确 定 传 播 途 径 的 判 别, 防 治 措 施 的 拟 订, 以 及 如 何 正 确 从 外 环 境 中 检 出 病 原 茵 和 查 找 及 分 析 食 物 中 毒 病 因 等 诸 多 问 题 都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3. 为 力 求 达 到 细 菌 在 分 类 命 名 及 检 验 程 序 上 的 相 对 统 一, 本 书 主 要 参 考 了 伯 杰 系 统 细 菌 学 手 册 (Bergey's Manual of Systemic Bacteriology) 1984 版, ( 伯 杰 鉴 定 细 菌 学 手 册 (Bergey' s ManL 叫 of Determinative Bacteriology), 第 九 版, 1994, 陆 德 源 编 医 学 微 生 物 学 ), 第 五 版, 2001,( 全 国 临 床 检 验 操 作 规 程 ), 第 二 版,1997, 等 著 作 本 书 除 作 为 预 防 医 学 卫 生 检 验 专 业 本 科 教 材 外, 还 可 供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环 境 卫 生 监 测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等 单 位 和 部 门 从 事 专 业 检 验 技 术 的 人 员 阅 读 和 参 考 张 翔 凌 同 志 及 研 究 生 女 IJ 祥 在 编 写 过 程 中 做 了 许 多 工 作, 于 此 表 示 感 谢 由 于 编 写 的 时 间 紧 迫, 力 口 之 学 术 水 平 与 编 写 能 力 有 限, 本 教 材 肯 定 会 有 许 多 欠 缺 之 处, 恳 请 读 者 给 予 批 评 指 正 主 编 2003 年 6 月

4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1 g ~ 第 一 篇 细 菌 学 检 验 总 论 第 一 章 细 菌 学 实 验 的 基 本 要 求 2 第 一 节 生 物 安 全 性 及 其 防 护 要 求 2 第 二 节 细 菌 等 微 生 物 检 验 操 作 基 本 要 求 5 第 三 节 细 菌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9 第 二 章 细 菌 学 检 验 基 本 技 术 四 第 一 节 样 本 的 采 集 与 送 检 四 第 二 节 细 菌 的 检 验 方 法 28 第 三 章 细 菌 其 他 检 验 技 术 但 第 一 节 细 菌 噬 茵 体 分 型 技 术 但 第 二 节 细 菌 素 分 型 技 术 86 第 三 节 细 菌 的 药 物 敏 感 试 验 89 第 四 节 气 相 色 谱 方 法 在 细 菌 学 检 验 中 的 应 用 96 第 五 节 细 菌 的 自 动 化 鉴 定 技 术 102 第 六 节 菌 种 的 保 藏 及 保 管 110 第 四 章 分 子 生 物 学 在 细 菌 检 测 中 的 应 用 116 第 一 节 细 菌 染 色 体 DNA 的 分 析 116 第 二 节 细 菌 质 粒 DNA 的 分 析 135 第 三 节 细 菌 核 酸 体 外 扩 增 技 术 142 第 五 章 细 菌 分 类 与 命 名 154 第 一 节 细 菌 的 分 类 原 则 154

5 2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第 二 节 细 菌 的 分 类 方 法 158 第 六 章 : 肖 毒 学 试 验 技 术 161 第 一 节 消 毒 药 械 鉴 定 测 试 的 项 目 161 第 二 节 茵 悬 液 与 菌 片 的 制 备 及 活 茵 计 数 163 第 三 节 残 留 消 毒 剂 的 除 去 方 法 166 第 四 节 细 菌 定 量 杀 灭 试 验 169 第 五 节 病 毒 灭 活 试 验 171 第 六 节 能 量 试 验 174 第 二 篇 各 类 细 菌 检 验 第 七 章 革 兰 阳 性 球 菌 178 第 一 节 葡 萄 球 菌 属 178 第 二 节 链 球 菌 属 182 第 八 章 革 兰 阴 性 球 菌 186 第 一 节 脑 膜 炎 奈 瑟 茵 186 第 二 节 淋 病 奈 瑟 茵 191 第 九 章 肠 杆 菌 科 195 第 一 节 埃 希 菌 属 195 第 二 节 变 形 杆 菌 属 202 第 三 节 志 贺 茵 属 206 第 四 节 沙 门 茵 属 211 第 五 节 耶 尔 森 菌 属 219 第 十 章 弧 菌 属 229 第 一 节 霍 乱 弧 茵 229 第 二 节 副 溶 血 性 弧 茵 237 第 十 一 章 革 兰 阳 性 杆 菌 244 第 一 节 炭 瘟 芽 抱 杆 菌 244 第 二 节 蜡 样 芽 抱 杆 菌 248 第 三 节 肉 毒 梭 茵 252 第 四 节 白 喉 棒 状 杆 菌 257 第 五 节 分 枝 杆 茵 属 260

6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3 第 六 节 放 线 茵 属 271 第 十 二 章 与 医 学 有 关 的 其 他 细 菌 275 第 一 节 军 团 茵 属 275 第 二 节 绿 服 杆 菌 278 第 三 节 李 斯 特 茵 属 282 第 四 节 布 鲁 菌 属 285 第 五 节 弯 曲 茵 属 290 第 六 节 气 单 胞 茵 属 295 第 七 节 椰 毒 假 单 胞 茵 297 第 十 三 章 螺 旋 体 303 第 一 节 概 述 303 第 二 节 钩 端 螺 旋 体 微 生 物 学 检 查 304 第 三 节 梅 毒 螺 旋 体 微 生 物 学 检 查 308 第 四 节 伯 氏 疏 螺 旋 体 微 生 物 学 检 查 310 第 十 四 章 立 克 ; 欠 体 312 第 一 节 概 述 312 第 二 节 立 克 次 体 微 生 物 学 检 查 314 第 三 节 重 要 的 致 病 性 立 克 次 体 318 第 十 五 章 衣 原 体 320 第 一 节 概 述 320 第 二 节 衣 原 体 微 生 物 学 检 查 323 第 十 六 章 支 原 体 327 第 一 节 概 述 327 第 二 节 支 原 体 微 生 物 学 检 查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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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第 一 章 细 菌 学 实 验 的 基 本 要 求 细 菌 学 ( bacteriology) 是 微 生 物 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也 是 分 子 生 物 学 和 生 物 工 程 学 的 不 可 分 割 的 重 要 内 容 因 细 菌 具 有 体 积 小 繁 殖 快 代 谢 类 型 多 样 易 变 异 易 人 工 分 离 培 养, 它 代 表 了 生 命 存 在 的 最 简 单 模 型 ; 且 易 于 用 形 态 染 色 生 化 反 应 血 清 学 试 验 动 物 接 种 等 方 法 鉴 定, 故 可 使 细 菌 学 基 础 和 应 用 研 究 深 入 到 生 命 科 学 各 个 基 本 领 域, 并 为 农 林 牧 副 渔 生 产 和 食 品 加 工 生 物 制 药 医 疗 卫 生 和 生 态 环 境 等 领 域 广 泛 利 用 既 为 人 类 创 造 了 巨 大 财 富, 又 可 能 对 人 类 的 健 康 构 成 巨 大 的 威 胁 所 以, 细 菌 学 实 验 技 术 对 于 上 述 诸 多 领 域, 尤 其 对 生 物 医 学 的 实 践 和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细 菌 学 实 验 技 术 是 一 n 理 论 和 实 践 性 都 很 强 的 科 学, 用 心 学 习 和 熟 练 地 掌 握 细 菌 学 实 验 基 本 技 术 极 为 重 要 第 一 节 生 物 安 全 性 及 其 防 护 要 求 生 物 安 全 性 (biological safety) 是 指 用 生 物 学 技 术 (biotechnology) 从 事 研 究 开 发 生 产 到 实 际 应 用 等 全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到 的 安 全 问 题 如 细 菌 的 分 离 培 养 鉴 定 过 程 中 可 能 存 在 对 环 境 物 品 的 污 染, 以 及 实 验 操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人 的 感 染 传 播 问 题 由 于 基 因 工 程 技 术 的 出 现, 使 人 类 对 生 物 体 的 操 作 控 制 能 力 大 大 加 强,{E! 同 时 可 能 出 现 各 类 基 因 在 动 物 植 物 微 生 物 和 人 类 之 间 相 互 转 移, 乃 至 于 可 能 将 人 工 合 成 的 基 因 转 入 到 生 物 体 内 实 现 表 达, 开 创 出 众 多 旷 古 未 有 的 具 有 新 的 性 状 新 的 特 征 的 物 种 和 产 品 ; 但 与 此 同 时, 又 可 能 产 生 人 类 当 前 的 科 技 知 识 和 水 平 尚 不 可 能 预 见 的 生 物 危 害 ( biohazard) 及 可 怕 的 后 果 ; 可 能 污 染 自 然 环 境 破 坏 生 境 和 生 态 平 衡, 危 害 人 类 健 康 对 于 生 物 安 全 性 本 身 应 强 调 在 从 事 生 物 学 实 验 技 术 操 作 或 研 究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中 必 须 科 学 设 计 严 格 管 理, 避 免 对 人 类 造 成 不 确 定 性 和 危 险 性 的 恶 果, 以 确 保 在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充 分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促 进 生 物 学 技 术 的 安 全 发 展, 为 人 类 造 福 因 此, 加 强 实 验 操 作 的 防 护 尤 为 重 要 一 细 菌 等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基 本 要 求 ( 一 ) 通 用 原 则 在 细 菌 学 实 验 室 中, 实 验 操 作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循 三 条 准 则 : (1) 积 极 防 止 操 作 者 在 污 染 的 环 境 中 接 触 生 物 危 害 物 (2) 主 动 封 闭 生 物 危 害 材 料 产 生 之 源, 防 止 从 操 作 部 位 向 周 围 环 境 释 放 (3) 尽 量 减 少 生 物 危 害 材 料 向 周 围 环 境 意 外 释 放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认 真 执 行 本 原 则, 可 保 证 操 作 者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其 他 人 员 获 得 更 加 完 善 的 保 护, 达 到 高 度 安 全 的 效 果

9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3 ( 二 ) 控 制 措 施 依 据 细 菌 学 科 学 工 作 者 长 期 的 经 验 教 训 和 操 作 实 践, 为 保 证 细 菌 学 实 验 室 的 生 物 安 全 性, 在 实 验 室 工 作 必 须 注 重 安 全 教 育,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实 验 操 作 技 术 规 程, 提 高 技 术 素 质, 熟 练 操 作 技 术, 精 心 设 计 实 验 防 护 环 境 设 施 和 配 置 必 要 设 备, 选 用 合 适 的 防 护 服 装, 明 文 规 定 完 善 和 严 格 执 行 管 理 制 度 等, 以 确 保 操 作 者 在 暴 露 于 潜 在 危 害 性 材 料 中 可 能 受 到 的 影 响 大 大 地 减 少 常 用 控 制 措 施 分 为 两 类, 即 物 理 控 制 和 生 物 学 控 制 1. 物 理 控 制 物 理 控 制 是 对 细 菌 病 毒 等 微 生 物 实 验 或 基 因 工 程 等 分 子 生 物 学 实 验 的 生 物 危 害 材 料, 采 用 物 理 学 措 施 和 手 段 进 行 控 制 的 方 法 它 涉 及 实 验 室 建 筑 实 验 设 备 相 应 的 设 施 操 作 方 法 守 则 及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在 细 菌 等 微 生 物 和 生 物 医 学 实 验 室 中, 对 操 作 者 环 境 和 社 会 必 须 提 供 生 物 安 全 保 护, 将 不 同 安 全 度 进 行 分 级, 所 定 级 别 按 照 上 升 的 顺 序 划 分, 称 为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结 合 实 验 室 实 践 安 全 设 施 以 及 实 验 室 设 备 和 管 理 等 将 它 分 为 四 级 在 我 国 和 国 外 大 学 的 多 数 微 生 物 工 作 在 生 物 安 全 I 级 或 H 级 进 行 控 制 和 管 理 在 大 学 里 一 般 没 有 N 级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1) I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生 态 环 境 尚 不 存 在 危 险 性 1) 适 用 于 大 学 生 和 中 级 技 术 人 才 培 训 的 教 学 实 验 室, 该 类 实 验 室 不 必 与 其 他 建 筑 分 开, 它 代 表 着 基 础 水 平 的 污 染, 用 于 不 是 特 别 重 要 的 或 第 二 位 的 微 生 物 实 验 屏 障 水 平 2) 标 准 的 细 菌 等 微 生 物 操 作 要 求 1 当 进 行 样 本 处 理 实 验 室 操 作 细 菌 等 微 生 物 培 养 时,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有 权 作 出 对 实 验 室 某 些 限 制 的 决 断 ;2 工 作 人 员 在 处 理 微 生 物 活 材 料 或 动 物 后 去 手 套 后, 以 及 在 离 开 实 验 室 之 前 均 要 洗 手 ;3 在 工 作 区 域 不 允 许 吃 东 西 喝 饮 料 抽 烟 处 理 隐 形 眼 镜 和 使 用 化 妆 品, 因 可 能 暴 露 于 潜 在 的 感 染 性 材 料 在 实 验 室 中 戴 隐 形 眼 镜 的 人 也 应 戴 护 目 镜 或 面 罩 食 物 应 储 存 在 工 作 区 外 的 橱 柜 内 或 指 定 的 冰 箱 内, 并 且 仅 作 专 用 ;4 禁 止 使 用 口 吸 吸 管, 要 使 用 机 械 吸 取 设 备 ;5 要 专 心 细 致 地 完 成 所 有 的 操 作 程 序, 以 尽 量 减 少 飞 溅 物 和 气 洛 胶 ;6 工 作 台 表 面 去 污 染 至 少 应 每 天 一 次, 并 在 有 任 何 活 性 材 料 溅 出 后 必 须 立 即 作 灭 ii5 处 理 ;7 所 有 的 培 养 物 检 材 和 其 他 控 制 性 废 物 均 应 在 处 理 之 前 按 批 准 的 去 污 染 方 法 去 污 染, 如 像 高 压 灭 菌 在 紧 靠 实 验 室 外 去 污 染 的 材 料 要 放 在 耐 用 的 不 会 泄 漏 的 容 器 中 并 从 实 验 室 密 封 运 输 所 有 去 污 染 的 材 料 从 设 备 中 清 除 之 前 的 包 装, 应 与 其 使 用 状 态 和 实 验 室 规 章 一 致 要 有 有 效 控 制 媒 介 昆 虫 和 啃 齿 动 物 的 程 序 (2) II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生 态 环 境 具 有 低 度 危 险 性 H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与 I 级 相 似 并 适 合 用 于 对 操 作 者 和 环 境 有 中 度 潜 在 危 害 因 子 下 的 工 作 其 不 同 点 为 :1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病 原 因 子 要 经 特 别 培 训 并 由 有 能 力 的 专 家 指 导 ;2 当 正 在 进 行 工 作 时, 限 制 他 人 进 入 实 验 室 ;3 处 理 锋 锐 物 品 要 有 特 别 有 效 的 措 施 预 防 伤 害 ;4 可 能 产 生 有 感 染 性 气 溶 胶 或 飞 溅 物 时, 要 在 生 物 安 全 柜 内 进 行 某 些 程 序 或 使 用 物 理 控 制 设 备 在 本 级 别 实 验 条 件 下 工 作, 可 在 开 放 性 实 验 台 上 实 现 微 生 物 操 作 技 术 的 安 全 管 理 即 使 有 潜 在 的 飞 溅 物 和 气 洛 胶 产 生 也 是 很 低 的 在 此 类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下 工 作 对 职 员 的 主 要 危 害 可 能 是 经 皮 肤 的 事 故 或 粘 膜 暴 露, 或 与 感 染 性 物 质 的 摄 入 相 关 当 进 行 任 何 来 源 于 人 血 体 液, 或 组 织 而 又 可 能 不 知 存 在 感 染 性 因 子 的 工 作 时,II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实 验 室 是 适 用 的 (3) 田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生 态 环 境 具 有 中 度 危 险 性

10 4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田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适 用 于 临 床 诊 断 教 学 科 研 或 生 产 设 备, 在 该 室 内 工 作 进 行 当 地 或 外 来 材 料 的 实 验 可 能 经 吸 入 途 径 暴 露 引 起 严 重 的 或 潜 在 致 死 性 疾 病 在 处 理 病 原 因 子 或 潜 在 的 致 死 性 因 子 中,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要 经 过 特 别 培 训 并 有 在 这 些 因 子 的 处 理 中 经 验 丰 富 的 有 能 力 的 专 家 负 责 监 督 下 进 行 工 作 人 员 在 田 级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主 要 危 害 为 自 身 接 种 摄 入, 以 及 暴 露 于 感 染 性 气 洛 胶 (4) N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生 态 环 境 具 有 高 度 危 险 性 在 进 行 危 险 性 和 外 源 性 材 料 的 操 作 时, 可 能 对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造 成 在 实 验 室 高 度 气 洛 胶 感 染 和 可 能 导 致 危 及 生 命 的 疾 病 时, 则 要 求 有 该 水 平 的 实 验 室 带 有 密 切 的 或 同 一 性 的 抗 原 相 关 的 E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的 因 子 也 应 在 该 类 水 平 实 验 室 处 理, 直 到 获 得 充 分 资 料 以 确 定 是 继 续 在 该 水 平 实 验 室 工 作, 还 是 在 较 低 级 别 水 平 实 验 室 工 作 在 处 理 极 其 危 险 的 感 染 性 因 子 中, 实 验 室 成 员 应 经 过 特 别 和 全 面 的 技 术 培 训, 且 应 严 格 考 核 合 格, 他 们 应 知 道 主 要 和 次 要 的 标 准 控 制 功 能 及 特 殊 的 实 践 操 作, 熟 悉 控 制 设 备, 以 及 实 验 室 设 计 的 特 征 他 们 还 应 由 经 过 专 门 培 训 和 有 丰 富 经 验 并 对 处 理 这 些 因 子 有 能 力 的 专 家 进 行 监 督 实 验 室 的 使 用 权 直 接 由 实 验 室 主 任 控 制 设 备 既 可 安 置 于 单 独 分 开 的 建 筑 物 内, 也 可 安 装 于 在 同 童 建 筑, 但 在 建 筑 结 构 上 完 全 与 所 有 其 他 区 域 隔 离 的 控 制 区 内 要 制 订 或 采 用 特 殊 设 备 的 操 作 手 册 在 该 设 备 工 作 区 内 所 有 的 活 动 应 限 制 在 田 级 生 物 安 全 柜 或 H 级 生 物 安 全 柜 内, 使 用 一 套 正 压 工 作 服, 由 生 命 支 持 系 统 通 风 N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实 验 室 要 有 特 殊 的 工 程 保 证 和 特 别 的 设 计 要 求, 以 防 止 微 生 物 散 布 于 其 外 的 环 境 中 去 2. 生 物 控 制 随 着 分 子 生 物 学 实 验 技 术 的 发 展, 对 具 有 潜 在 生 物 危 害 的 重 组 DNA 有 机 体, 应 根 据 其 特 殊 性 质, 依 据 生 物 学 理 论 建 立 一 种 特 殊 的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方 法, 即 利 用 一 些 经 过 基 因 改 造 的 有 机 体 作 为 宿 主 载 体 系 统, 使 它 们 除 了 在 特 定 的 人 工 条 件 下 之 外, 在 实 验 室 外 部 几 乎 没 有 生 存 繁 殖 和 转 移 的 可 能 性 ; 即 使 该 类 重 组 体 不 慎 泄 漏 出 物 理 控 制 屏 障, 也 不 可 能 在 实 验 室 外 继 续 存 活, 故 可 达 到 生 物 控 制 的 目 的 在 设 计 生 物 控 制 时, 应 将 重 组 DNA 的 质 粒 细 胞 器 或 病 毒 等 载 体 依 存 的 细 菌 动 物 或 植 物 细 胞 宿 主 - 并 加 以 考 虑 例 如, 现 己 建 立 了 以 原 核 生 物 和 低 等 真 核 细 胞 生 物 作 为 宿 主 的 生 物 控 制 系 统, 即 一 级 生 物 控 制 的 HIVl 和 H 级 生 物 控 制 的 HIV2 两 个 类 别, 对 于 使 用 于 此 之 外 的 原 核 生 物 或 低 等 真 核 生 物 作 为 新 的 宿 主 载 体 系 统 及 其 鉴 定 申 报 审 批 等 都 有 一 定 要 求 ; 同 时, 对 于 采 用 动 物 或 植 物 细 胞 作 为 宿 主 的 宿 主 载 体 系 统, 也 都 必 须 按 照 安 全 评 价 要 求, 通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才 能 进 行 实 验 二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的 设 施 及 环 境 要 求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基 本 要 求 如 下 : (1) 实 验 室 的 设 施 检 验 场 所 和 能 源 照 明 通 风 及 采 暖 等, 均 应 便 于 检 验 工 作 的 正 常 运 行 (2) 检 验 场 地 所 处 位 置 的 环 境 不 应 影 响 检 验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或 对 其 所 要 求 的 测 量 准 确 度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在 非 固 定 场 所 进 行 检 验 时 尤 应 予 以 注 意 (3) 在 适 当 时, 实 验 室 应 配 备 对 环 境 条 件 进 行 有 效 监 测 控 制 和 记 录 的 设 施 ; 对 影 响 检 验 的 因 素, 如 生 物 灭 菌 灰 尘 电 磁 干 扰 湿 度 电 源 电 压 温 度 噪 声 及 震 动 水 平 等 予 以 适 当 重 视

11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5 实 验 室 应 配 置 停 电 停 水 防 火 等 应 急 的 安 全 设 施, 以 免 影 响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4) 在 实 验 室 相 邻 区 域 内 的 工 作 相 互 之 间 有 不 利 影 响 时,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的 隔 离 措 施 ( 引 进 入 和 使 用 有 影 响 工 作 质 量 的 区 域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限 制 和 管 理 (6) 应 有 适 当 的 措 施 确 保 实 验 室 有 良 好 的 内 务 管 理, 并 符 合 有 关 人 身 健 康 和 环 保 要 求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的 环 境 和 设 施 必 须 有 利 于 生 物 安 全 控 制 和 防 护 对 于 生 物 安 全 控 制 和 防 护 的 实 验 室 基 本 设 计 要 求, 见 表 表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设 计 基 本 要 求 级 别 配 备 基 本 要 求 I 按 一 般 生 物 实 验 室 基 本 配 备 H 按 般 生 物 实 验 室 基 本 配 备, 加 上 生 物 安 全 操 作 柜 E IV 除 以 上 设 备 外, 专 设 有 缓 冲 区 负 压 实 验 室 区 高 压 灭 菌 装 置 排 气 净 化 系 统 专 设 缓 冲 区 淋 浴 室 负 压 实 验 区 高 压 灭 菌 装 置 排 气 净 化 系 统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实 验 环 境 空 气 对 于 确 保 实 验 质 量 和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非 常 重 要,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实 验 环 境 空 气 的 质 量 可 根 据 不 同 的 实 验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洁 净 度 的 空 气 环 境 空 气 洁 净 度 的 等 级 要 求, 见 表 表 空 气 洁 净 度 等 级 要 求 级 别 注 0.5pm 尘 粒 ( 个 /L) 二 三 午 m 尘 粒 ( 个 /L) 落 下 菌 落 数, (cfu/ 皿 时 ) 生 物 粒 子 每 周 沉 降 量 最 大 值 / 颗.mz 三 三 3.5 三 三 ζ 户 / 飞 O y V, 严, ν q 严 4 ν 三 三 0.49 ζ2.45 ζ (7)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一 般 细 菌 等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常 用 基 本 设 备 包 括 : 培 养 箱 ( 普 通 培 养 箱 真 菌 培 养 箱 和 厌 氧 培 养 箱 ) 恒 温 水 浴 箱 恒 温 干 燥 箱 冰 箱, 高 压 蒸 汽 灭 菌 器, 生 物 安 全 工 作 台, 显 微 镜 ( 暗 视 野 显 微 镜 荧 光 显 微 镜 和 显 微 摄 影 装 置 ), 离 心 机, 电 动 匀 浆 器, 薄 膜 过 滤 装 置, 以 及 无 菌 室 使 用 的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等 可 查 阅 本 书 相 关 章 节 或 其 他 有 关 参 考 文 献 ( 张 朝 武 ) 第 二 节 细 菌 等 微 生 物 检 验 操 作 基 本 要 求 一 细 菌 等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守 则 (1) 为 确 保 实 验 室 整 洁 个 人 及 他 人 安 全, 以 及 实 验 顺 利 进 行, 书 包 和 各 类 非 必 要 的 物 品 一 律 不 得 带 入 实 验 室 内 (2) 在 进 行 每 一 实 验 之 前, 应 预 习 实 习 指 导 并 清 楚 实 验 的 目 的 内 容, 所 依 据 的 原 理 采 用 的 方 法 和 基 本 要 求 (3) 实 验 进 行 过 程 中, 应 尽 量 避 免 在 实 验 室 内 走 动, 不 得 高 声 谈 话, 保 持 室 内 安 静 防 止 造

12 6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成 大 量 尘 埃 气 洛 胶 而 导 致 污 染 (4) 各 种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说 明 书 或 己 走 出 的 操 作 步 骤 及 要 求 进 行 各 种 废 弃 物 品 应 按 要 求 放 入 指 定 位 置 有 标 识 的 容 器 内 (5) 实 验 操 作 要 轻 柔 细 心 谨 慎, 并 认 真 细 致 观 察, 如 实 做 好 实 验 记 录 (6) 实 验 中 发 生 和 出 现 操 作 失 误 实 验 材 料 泄 漏 等 事 故 应 立 即 向 指 导 教 师 报 告, 并 在 老 师 指 导 下 来 用 合 适 的 方 法 做 及 时 消 毒 和 去 污 染 处 理 (7) 实 验 中 凡 用 过 的 菌 种 毒 种 以 及 带 有 毒 种 或 菌 种 的 各 种 器 阻, 必 须 先 经 高 压 灭 菌 后 才 能 洗 涤 用 过 的 玻 片 上 的 活 菌 吸 管 等 用 具 上 的 活 菌 应 先 浸 泡 于 5000mg/L~ 10000mg/L 有 效 氯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中 ( 充 分 淹 没, 排 除 气 泡 ) 30min ~ 60min (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消 毒 剂 中 处 理 ) 后 进 行 清 洗 芽 f 包 污 染 者 应 延 长 浸 泡 时 间 至 120mi 日 以 上 (8) 在 进 行 高 压 蒸 汽 灭 菌 时,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注 意 观 察 压 力 温 度 变 化 和 维 持 时 间, 灭 菌 进 行 的 全 过 程 中 负 责 消 毒 者 不 准 离 开 消 毒 室 (9) 须 进 行 培 养 的 试 验 材 料 和 物 品 必 须 标 明 名 称 编 号 组 别 姓 名 及 处 理 方 法, 置 于 老 师 指 定 的 位 置 进 行 培 养 (1 0) 必 须 爱 护 国 家 财 产 厉 行 节 约 严 禁 浪 费 ; 注 意 节 约 使 用 水 电 药 品 及 试 剂 ; 易 损 物 品 要 小 心 轻 放, 精 密 仪 器 更 要 特 别 爱 护 和 细 心 使 用 和 维 护 不 慎 损 坏 了 仪 器 设 备 应 及 时 向 指 导 老 师 报 告, 执 行 报 损 登 记 或 按 规 定 进 行 赔 (11 ) 每 次 实 验 结 果, 应 以 科 学 的 态 度, 求 实 的 精 神 认 真 按 记 录 填 写 分 析 和 整 理 实 验 报 告, 及 时 交 指 导 老 师 评 阅 (1 2) 实 验 完 毕, 应 将 仪 器 放 回 原 处, 将 实 验 台 面 收 拾 整 齐, 并 作 消 毒 处 理 离 开 实 验 室 前 应 注 意 按 要 求 脱 去 衣 帽 口 罩 等 并 认 真 洗 手 消 毒, 关 好 门 窗 灯 火 电 源 煤 气 等, 然 后 离 开 二 细 菌 等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常 规 操 作 规 程 (1) 进 行 实 验 操 作 时, 实 验 室 门 窗 要 关 闭 (2) 实 验 室 内 禁 止 饮 食 吸 烟 嚼 口 香 糖 含 咽 喉 片 和 剪 子 指 甲, 也 不 得 存 放 食 品 严 格 要 求 并 劝 阻 蓄 长 指 甲, 以 免 于 指 蓄 积 污 垢 等 污 染 物 (3) 若 在 敞 开 的 实 验 台 上 进 行 病 原 微 生 物 操 作 时, 应 该 在 操 作 面 上 铺 满 一 整 块 浸 有 消 毒 剂 的 纱 布 或 其 他 具 有 吸 附 性 能 的 纺 织 品, 以 便 及 时 吸 附 并 杀 灭 世 出 的 病 原 体 和 防 止 进 一 步 飞 溅, 还 可 以 避 免 玻 璃 器 皿 撞 碎 一 旦 有 世 出 时, 就 会 立 即 消 毒 (4) 在 进 行 移 液 操 作 时, 严 禁 口 吸, 应 采 用 机 械 式 的 抽 吸 器 材 应 当 十 分 仔 细 把 握 操 作 力 度, 避 免 引 起 发 泡 或 飞 溅 的 动 作, 尽 可 能 沿 着 瓶 口 或 试 管 口 进 液 体, 不 得 从 高 处 滴 下 用 过 的 移 液 管 应 垂 直 移 放 到 浸 满 足 够 消 毒 液 的 玻 璃 缸 内 应 及 时 清 除 管 内 气 泡 和 更 换 消 毒 液 浸 泡 缸 及 其 内 容 物 在 清 洗 之 前 应 进 行 高 压 灭 菌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处 理 方 法, 确 保 排 出 物 的 生 物 安 全 性 (5) 在 进 行 接 种 时, 白 金 耳 或 所 用 其 他 金 属 材 料 的 环 不 应 因 受 力 而 颤 动, 柄 要 粗, 国 要 小 用 火 焰 灼 烧 时, 应 注 意 防 止 喷 溅, 以 免 散 布 可 能 的 感 染 物 经 火 焰 灼 烧 后, 要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自 然 冷 却 后 方 可 使 用 (6) 在 使 用 各 种 盖 或 塞 时, 不 允 许 粘 上 培 养 物 在 盖 盖 和 取 出 瓶 或 管 塞 时 要 防 止 瓶 口 破 碎 伤 害 手 指 不 推 荐 使 用 螺 口 玻 璃 容 器, 最 好 使 用 一 次 性 塑 料 制 品

13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7 (7) 使 用 注 射 器 时 必 须 细 心 最 好 使 用 一 次 性 制 品, 并 应 在 生 物 安 全 柜 内 操 作 万 一 须 使 用 玻 璃 针 筒 时, 应 防 止 针 头 意 外 脱 落 从 橡 皮 塞 或 感 染 动 物 皮 肤 抽 出 传 染 性 材 料 再 拔 出 针 头 时, 应 通 过 浸 透 消 毒 剂 的 棉 球 操 作 完 毕 退 出 活 塞 芯 前, 针 筒 应 立 即 抽 进 消 毒 剂, 然 后 一 并 放 进 盛 消 毒 剂 的 容 器 内 浸 泡 (8) 打 开 菌 种 冻 干 管 的 操 作 应 在 安 全 工 作 台 内 进 行, 最 好 使 用 割 瓶 机 若 无 现 成 工 具 时, 应 将 安 部 先 用 浸 有 消 毒 剂 的 棉 花 球 或 纱 布 裹 紧, 防 止 打 开 时 割 破 手 指 并 减 少 干 燥 材 料 气 洛 胶 的 释 放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最 好 在 冻 干 管 内 冲 氨, 防 止 封 口 和 打 开 时 出 现 爆 裂 现 象 此 外, 冻 干 管 制 作 的 全 过 程 最 好 在 安 全 工 作 台 内 进 行 虽 然 大 多 数 微 生 物 在 真 空 状 态 下 不 能 存 活, 但 细 菌 的 芽 但 仍 可 能 存 活, 因 而 在 真 空 泵 的 进 出 口 处 最 好 加 设 过 滤 装 置 在 涉 及 真 空 干 燥 器 离 心 机 的 真 空 泵 以 及 易 碎 玻 璃 器 皿 的 操 作 时, 均 应 采 取 类 似 方 式, 即 使 不 能 在 安 全 工 作 台 内 进 行, 至 少 也 必 须 采 取 适 当 的 步 骤, 防 止 发 生 玻 璃 爆 裂 飞 出 碎 片 等 意 外 散 布 感 染 性 材 料 的 事 故 (9) 使 用 离 心 机 必 须 遵 守 说 明 书 提 供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细 心 保 护 高 速 转 子 保 持 料 斗 平 衡 定 期 更 换 易 损 零 件 等 外, 还 应 特 别 注 意 生 物 危 害 问 题 注 意 离 心 管 与 上 盖 的 材 料 必 须 严 密 不 漏, 在 清 洗 和 消 毒 过 程 中 应 防 止 材 料 变 形 腐 蚀 老 化 或 疲 劳 一 定 等 转 子 完 全 停 止 后 方 可 轻 轻 打 开 盖 取 出 离 心 管, 以 免 气 洛 胶 危 害 (1 0) 认 真 穿 着 防 护 服, 因 为 它 是 密 闭 操 作 的 手 段 之 一 它 包 括 工 作 服 手 套 套 靴 头 盔 口 罩 或 面 罩 等 在 田 级 或 E 级 生 物 安 全 室 操 作 时 着 工 作 大 衣 套 头 连 衫 裤 上 衣 和 长 裤 套 装 等 前 面 开 襟 纽 扣 式 工 作 服 不 可 能 有 效 防 止 意 外 溅 摘, 敞 开 纽 扣 更 易 受 到 污 染 背 后 开 襟 式 样 比 较 可 靠, 也 便 于 清 洗 灭 菌 最 好 采 用 一 次 性 工 作 服 ~I 占 有 病 原 菌 的 工 作 服 必 须 事 先 高 压 灭 菌 后, 才 可 送 出 封 闭 系 统 手 套 是 防 护 操 作 者 手 因 接 触 感 染 性 材 料 放 射 性 核 素 或 其 他 化 学 药 品 对 于 的 损 害 或 感 染 所 有 工 作 服 只 在 实 验 室 穿 着, 决 不 允 许 将 工 作 服 穿 至 实 验 室 以 外 的 任 何 场 所 ( 11) 注 意 清 洁 卫 生 的 日 常 管 理, 在 进 行 清 洁 工 作 时 采 用 湿 式 处 理 或 真 空 吸 尘 等 方 法 以 减 少 或 防 止 气 溶 胶 的 产 生 真 空 吸 尘 必 须 在 排 气 口 设 置 HEPA 滤 器 这 对 于 从 事 潜 在 危 害 病 原 体 的 实 验 场 所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工 作 台 必 须 每 天 消 毒, 出 现 世 出 物 时 应 立 即 消 毒, 以 免 危 及 操 作 者 自 身 他 人 或 影 响 其 他 实 验 (1 2) 所 有 的 安 全 实 验 室 的 废 料 及 污 染 过 的 器 材 设 备, 都 必 须 经 过 消 毒 灭 菌 后, 才 能 丢 弃 或 再 使 用 己 受 污 染 的 培 养 瓶 ( 基 ) 玻 璃 器 四 实 验 动 物 箱 笼 等 均 须 在 清 洗 或 再 用 之 前, 以 及 丢 弃 之 前 严 格 消 毒 灭 菌 凡 事 先 未 能 掌 握 实 验 材 料 性 能 或 未 经 过 专 门 训 练 的 人, 都 不 容 许 暴 露 于 污 染 性 材 料 接 触 锐 利 器 具, 如 针 头 刀 片 等, 应 高 度 注 意 可 能 刺 割 伤 的 防 护, 不 慎 伤 及 应 及 时 正 确 处 理 污 染 的 该 类 用 具, 应 置 于 坚 固 耐 穿 刺 的 容 器 中, 另 行 妥 善 消 毒 灭 菌 处 理 放 射 性 污 染 材 料, 亦 应 另 行 放 置 和 按 放 射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处 置 三 细 菌 检 验 中 的 注 意 事 项 (1) 培 养 基 制 备 时 应 注 意, 培 养 基 不 应 有 沉 淀, 若 有 则 应 过 滤 ; 制 备 后 的 培 养 基 必 须 及 时 灭 菌, 以 避 免 细 菌 繁 殖 ; 培 养 基 的 装 量 应 不 超 过 容 器 的 1/ 3,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2/3, 以 免 世 出 ; 制 好 的 培 养 基 应 存 于 冷 暗 处, 但 不 得 放 置 过 久, 在 锥 形 瓶 中 者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1 月, 以 免 水 分 丢 失 和 染 菌 ; 己 熔 化 的 培 养 基 应 一 次 用 完, 开 启 后 不 宜 再 用 或 反 复 加 热 熔 化, 熔 化 时 不 应 在 电 炉 上 直 接

14 8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加 热, 以 免 营 养 成 分 破 坏, 最 好 以 微 波 炉 熔 化 (2) 在 供 试 品 检 验 的 全 过 程 中, 必 须 符 合 无 菌 操 作 要 求 使 用 灭 菌 用 具 时 注 意 不 可 接 触 可 能 污 染 的 任 何 物 品, 灭 菌 吸 管 不 能 用 口 吹 吸 (3) 在 无 菌 室 操 作 使 用 酒 精 灯 时, 切 勿 在 火 焰 正 上 方 操 作, 以 免 将 供 试 品 内 细 菌 杀 死 (4) 在 生 物 安 全 工 作 台 上 操 作 时, 应 避 免 双 手 来 回 出 入 工 作 台 ; 在 无 菌 室 操 作 时, 也 应 避 免 操 作 者 来 回 出 入 无 菌 室 (5) 不 洛 于 水 的 供 试 品 必 须 助 洛 后 再 用 于 试 验, 以 免 造 成 试 验 误 差 供 试 品 稀 释 时, 应 注 意 每 一 稀 释 度 换 一 支 吸 管, 且 原 吸 管 不 得 吹 洗, 以 免 造 成 误 差 (6) 在 使 用 灭 菌 吸 管 时, 管 尖 不 要 接 触 可 能 污 染 的 任 何 容 器 用 具 或 物 品 ( 瓶 口 试 管 口 等 ) (7) 在 用 接 种 针 或 环 接 种 供 试 物 于 平 皿 或 试 管 时, 挑 取 样 本 前 和 接 种 后 均 须 按 要 求 灼 饶, 灼 饶 的 长 度 应 足 够, 并 应 防 止 爆 溅 接 种 及 划 线 动 作 要 准 确, 接 种 针 或 环 的 未 灭 菌 的 杆 或 柄 不 得 触 及 试 管 和 平 皿 (8) 在 进 行 血 清 学 试 验 时, 应 先 进 行 预 试, 以 了 解 诊 断 血 清 的 效 价 或 是 否 出 现 典 型 的 凝 集 模 式 在 制 片 时 应 注 意 不 能 让 样 本 溅 世 或 污 染 其 他 物 品, 用 后 的 玻 片 等 应 置 消 毒 液 中 浸 泡 消 毒 或 高 压 灭 菌 处 理 后 方 可 清 洗 或 丢 弃 (9) 在 进 行 10 倍 递 增 稀 释 时, 吸 管 插 入 稀 释 液 内 不 得 低 于 2.5cm, 反 复 冲 洗 约 10 次 ; 吸 液 高 于 吸 管 上 部 刻 度 少 许, 然 后 提 起 吸 管 贴 于 容 器 内 壁 取 1ml; 靠 近 液 面 ( 但 勿 接 触 液 面 ), 缓 慢 地 吹 出 全 部 供 试 液 至 第 二 个 容 器 中 ( 注 意, 第 一 级 稀 释 液 所 用 吸 管 切 勿 接 触 第 二 级 稀 释 液 ), 将 吸 管 放 入 盛 消 毒 液 的 容 器 内 (1 0) 经 验 证 明, 两 级 稀 释 和 两 个 平 板 多 不 能 如 实 反 映 染 菌 量, 误 差 较 大 ; 应 采 用 三 三 制, 即 稀 释 三 级, 每 一 稀 释 度 用 三 个 平 行 平 板 (11 ) 取 供 试 液 加 注 于 平 皿 时, 供 试 液 须 充 分 混 匀, 若 取 上 请 液 或 沉 淀 必 然 影 响 结 果 {E! 应 注 意 混 匀 时 液 体 溅 世 形 成 气 洛 胶 (1 2) 在 将 培 养 基 倾 注 于 平 皿 时, 培 养 基 应 在 洛 解 后 冷 至 45'C 土 l'c 使 用, 高 于 45'C 易 造 成 细 菌 受 损 或 死 亡, 低 于 45'C 易 凝 固, 影 响 混 匀, 使 用 前 用 水 浴 保 温 较 好 倾 注 好 琼 脂 与 样 品? 昆 匀 时, 动 作 既 要 轻 快 又 要 防 止 溅 世 到 平 皿 盖 边 或 盖 上, 以 免 影 响 结 果 (1 3) 从 供 试 品 稀 释 加 注 平 皿 倾 注 培 养 基 的 整 个 操 作 过 程, 应 在 1h 内 完 成, 以 免 时 间 过 长 而 导 致 细 菌 繁 殖 或 死 亡 (1 4) 凡 供 试 品 品 种 不 同, 按 规 定 应 分 别 做 阳 性 对 照 试 验, 同 一 品 种 不 同 厂 家 和 批 号 均 应 做 阳 性 对 照 阳 性 菌 对 照 未 生 长 者, 检 验 无 效 (1 5) 若 进 行 无 菌 检 验 时, 其 培 养 期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观 察 ( 一 般 7d), 必 须 逐 日 观 察, 了 解 培 养 过 程 中 的 变 化, 不 可 在 培 养 期 结 束 时 才 观 察 结 果 ; 若 有 疑 问 时, 须 延 长 培 养 时 间 ; 对 供 试 品 引 起 培 养 基 混 浊 者, 若 无 菌 生 长, 应 在 培 养 7d 后, 取 原 混 浊 培 养 物 转 种, 再 培 养 2d~3d 并 染 色 镜 检 证 明 有 无 菌 生 长 ; 若 供 试 品 含 有 抑 菌 物 质 或 因 灭 菌 不 彻 底 等 情 况 可 在 5d~7d 以 后 生 长 ( 张 朝 武 )

15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9 第 三 节 细 菌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我 国 加 入 世 贸 组 织, 对 国 内 外 的 各 种 须 进 行 细 菌 学 检 验 的 产 品 和 疾 病 防 治 的 样 本 越 来 越 多, 对 检 验 的 质 量 要 求 也 越 来 越 高 细 菌 等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证 检 验 工 作 的 准 确 性, 为 疾 病 预 防 和 控 制 产 品 和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等 提 供 可 靠 的 依 据 所 以, 质 量 管 理 在 对 食 品 化 妆 品 药 品 涉 水 产 品 消 毒 卫 生 用 品 临 床 疾 病 的 诊 治 以 及 卫 生 防 病 保 健 实 验 诊 断 用 品 的 生 产, 以 及 养 殖 业 等 多 领 域 和 行 业 的 细 菌 学 检 验 及 质 量 评 价 中 占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由 于 上 述 领 域 需 要 进 行 细 菌 学 检 验 的 内 容 与 日 俱 增, 加 上 检 验 技 术 的 不 断 更 新, 检 验 队 伍 不 断 壮 大, 并 承 担 着 全 面 提 高 质 量 的 任 务, 检 验 质 量 的 提 高 和 科 学 管 理 及 控 制 就 非 常 重 要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又 分 为 实 验 室 内 实 验 室 间 药 物 敏 感 实 验 等 的 质 量 控 制 一 全 面 的 质 量 管 理 细 菌 学 检 验 的 质 量 不 仅 限 于 实 验 室 操 作, 它 是 从 确 定 采 样 对 象 宋 样 时 间 地 点 采 样 种 类 采 样 方 法, 样 本 数 量 样 本 储 存 运 输 送 检, 以 及 检 验 中 所 涉 及 的 仪 器 设 备 试 剂 标 准 品, 检 验 人 员 的 各 种 要 求, 检 验 环 境 条 件 检 验 记 录 和 资 料 科 学 处 理, 出 检 验 报 告 和 审 核 签 字, 样 品 保 留 和 复 检, 可 溯 源 性 等 一 系 列 质 量 管 理 它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程 序, 任 何 程 序 发 生 混 乱, 都 将 影 响 检 验 质 量 ( 一 ) 周 密 计 划 安 排 委 托 检 验 按 照 规 定 定 期 检 验 临 床 检 验 卫 生 防 病 检 验 以 及 科 学 研 究 检 验 等, 在 进 行 检 验 前 都 必 须 制 定 检 验 计 划 或 提 出 申 请, 以 便 检 验 组 织 者 和 检 验 人 员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和 充 分 准 备 ( 二 ) 充 分 作 好 准 备 委 托 方 计 划 者 或 病 人 等 作 好 准 备, 采 样 和 检 验 人 员 辅 助 人 员 等 作 好 采 样 用 具 和 各 种 条 件 准 备 ( 三 ) 及 时 合 格 采 样 使 用 正 确 的 采 样 手 段, 按 照 正 确 的 采 样 时 间, 采 集 合 格 的 样 本, 选 择 合 适 的 保 存 条 件, 置 放 于 合 适 的 容 器 中 送 检 ( 四 ) 安 全 转 送 样 本 不 论 是 现 场 样 本 市 场 抽 检 样 本 还 是 病 人 样 本 等 经 采 集 后, 应 尽 快 送 所 属 检 验 室 或 转 送 委 托 检 验 单 位 但 运 送 样 本 必 须 注 意 : 妥 善 转 送 ( 如 冰 盒 保 温, 避 光 和 密 闭 防 污 染 等 措 施 ) ; 专 人 负 责 ( 应 由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不 得 委 托 他 人 或 病 人 家 属 运 送, 以 免 发 生 意 外 ) ( 五 ) 正 确 处 理 样 本 样 本 的 正 确 处 理 对 于 检 验 质 量 的 保 障 非 常 重 要 样 本 处 理 中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1 及 时 处 理 : 时 间 的 延 长 对 某 些 样 本 可 使 其 ph 值 变 化, 长 菌? 昆 油 或 细 菌 死 亡 等 影 响 结 果 ;2 严 格 无 菌 操 作 : 细 菌 在 接 种 分 离 培 养 转 种 和 分 纯 等 各 项 操 作 中 必 须 严 格 无 菌 操 作 ;3 严 防 交 叉 感 染 和 污 染 ;4 编 号 查 对 : 原 始 样 本 送 样 单 及 操 作 管 报 告 单 等 都 应 分 类 编 号, 反 复 查 对 核 实 无 误, 严 防 张 冠 李 戴, 杜 绝 事 故 发 生

16 10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 六 ) 样 本 测 定 质 量 管 理 样 本 测 定 是 质 量 管 理 全 过 程 中 的 关 键 性 程 序, 必 须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 1 选 择 合 适 的 方 法 在 细 菌 学 检 验 中 的 方 法 有 标 准 方 法 常 规 方 法 和 参 考 方 法, 卫 生 细 菌 学 检 验 选 用 标 准 方 法, 临 床 检 验 多 选 用 常 规 方 法 但 这 些 方 法 都 具 有 : (1) 可 靠 性 特 异 性 准 确 性 精 密 度 和 灵 敏 度 ; (2) 实 用 性 技 术 条 件 要 求 易 满 足, 稳 定 易 重 复, 操 作 中 不 易 发 生 故 障, 安 全 可 靠, 可 快 速 微 量 测 定, 费 用 合 理 2. 严 格 确 定 试 剂 及 培 养 基 合 格 的 试 剂 及 培 养 基 对 于 细 菌 学 检 验 质 量 的 保 证 非 常 重 要, 所 以 必 须 做 到 : (1) 严 格 选 择 标 准 品 (2) 所 有 试 剂 必 须 获 得 国 家 批 准 文 号 并 符 合 专 业 要 求 的 规 格, 保 存 和 运 输 条 件 合 适, 在 有 效 期 内 (3) 原 试 剂 和 培 养 基 用 完 之 前, 应 提 前 预 备 ; 新 试 剂 必 须 和 原 试 剂 对 照, 测 定 的 标 准 品 应 在 允 许 的 误 差 范 围 之 内 ; 新 配 置 的 培 养 基 生 化 试 剂 等 均 应 有 标 准 菌 株 鉴 定, 合 格 者 方 可 使 用 (4) 配 置 试 剂 及 培 养 基 应 按 要 求 列 卡 登 记 (5) 所 有 需 要 冷 藏 或 避 光 者 必 须 按 规 定 保 藏 (6) 剧 毒 易 燃 易 爆 和 特 殊 昂 贵 的 试 剂, 应 立 卡 登 记, 使 用 后 应 立 即 妥 善 安 全 保 藏,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3 严 格 操 作 规 程 在 方 法 确 定 之 后,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是 操 作 者 必 须 执 行 的 法 规 和 纪 律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几 占 (1) 每 次 检 验 都 必 须 有 简 明 扼 要 的 操 作 卡 ( 包 括 注 意 事 项 ) 并 妥 为 保 存 (2) 必 须 严 格 做 到 : 严 格 无 菌 操 作 或 防 止 污 染 ; 严 格 执 行 核 对 和 复 核 制 度 ; 正 确 使 用 吸 管, 保 证 加 样 量 的 准 确 性 ; 吸 管 下 端 不 得 被 触 及 并 严 禁 用 口 吸 液 ; 试 剂 应 少 量 倒 于 无 菌 烧 杯 中 吸 取, 剩 余 者 不 得 倾 回 原 试 剂 瓶 内 ; 凡 使 用 电 炉 者, 应 一 律 隔 石 棉 板 加 热 并 有 人 看 管 ; 凡 使 用 标 准 曲 线 者, 正 常 情 况 下 至 少 两 个 月 必 须 重 新 绘 制, 特 殊 情 况 下 应 随 时 重 做 4.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正 常 运 转 仪 器 设 备 不 正 常 往 往 是 造 成 系 统 误 差 的 重 要 原 因 必 须 按 规 定 保 养 和 维 护 所 用 仪 器 设 备 让 其 处 于 良 好 运 行 状 态 (1) 凡 是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备 有 操 作 卡, 使 用 均 有 登 记 ( 恒 温 设 备 温 度 记 录, 专 人 管 理 ) (2) 新 购 的 仪 器 设 备 或 使 用 一 段 时 间 后, 均 应 检 查 其 技 术 参 数 并 进 行 校 准 (3) 严 格 执 行 常 规 的 预 防 性 维 护 制 度 ( 若 仪 器 超 过 允 许 误 差 范 围, 或 发 生 故 障, 必 须 立 即 检 修 和 验 证 (4) 在 使 用 时 均 应 有 质 控 物, 以 检 查 其 灵 敏 度 准 确 性 和 精 密 度 5 严 格 质 量 控 制 在 检 验 过 程 中 采 用 各 种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是 保 证 检 验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质 量 控 制 可 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例 如, 细 菌 分 离 培 养 过 程 中 应 作 到 :

17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11 (1) 保 证 样 本 新 鲜 质 量 好 数 量 足 ; 接 种 转 种 及 时 ; 用 量 合 适, 操 作 规 范 (2) 所 有 培 养 基 试 剂 或 药 敏 纸 片 均 要 经 过 无 菌 试 验, 要 有 合 适 的 标 准 菌 株 作 为 质 控 菌 株, 药 敏 试 验 符 合 要 求, 过 期 者 不 得 使 用 (3) 接 种 子 最 适 培 养 基, 孵 育 条 件 适 宜 ( 的 生 化 检 验 要 实 行 分 析 前 分 析 中 和 分 析 后 的 质 量 控 制 检 查 法 (5) 鉴 定 步 骤 要 全 面, 包 括 培 养 特 性 形 态 学 生 化 学 血 清 学 和 必 要 时 做 噬 菌 体 及 动 物 实 验 等 ; 鉴 定 记 录 必 须 完 整 (6) 每 天 定 期 检 查 温 度 并 有 记 录 6. 内 部 复 核 实 验 室 内 部 复 核 可 以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把 差 错 或 事 故 消 灭 在 萌 芽 状 态 若 检 验 结 果 与 样 本 特 性 或 临 床 诊 断 明 显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复 查 ; 复 查 可 用 备 份 标 本, 原 样 本 或 另 采 样 本 等, 应 具 体 情 况 具 体 分 析 ( 七 ) 计 算 与 结 果 现 票 记 录 在 计 算 时 必 须 准 确 选 用 公 式, 常 数 不 得 用 错, 应 与 原 始 记 录 反 复 核 对 ; 肉 眼 观 察 结 果 时 应 统 一 标 准, 不 得 有 随 意 性 ( 八 ) 登 记 和 出 具 报 告 必 须 如 实 严 谨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1. 登 记 (1) 应 建 立 分 项 专 用 登 记 本 或 专 用 记 录 表 每 天 或 每 批 样 本 按 标 本 顺 序 编 号, 原 始 记 录 本 应 有 样 本 编 号 种 类 等, 人 体 样 本 应 有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单 位 检 项 等 (2) 连 续 统 计 必 须 按 日 统 计 或 按 批 统 计 按 月 或 按 任 务 归 总, 以 便 定 期 分 析 (3) 统 一 统 计 方 法 统 计 方 法 应 按 规 范 或 标 准 要 求 或 某 一 地 区 或 部 门 统 一 如 大 肠 菌 群 数, 菌 落 形 成 单 位 (cfu), 菌 数 以 log 或 IOn 计 算 等 2. 报 告 (1) 报 告 的 形 式 检 验 报 告 应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或 实 验 室 认 可 规 定 填 写, 临 床 检 验 报 告 有 的 还 附 有 参 考 值 (2) 报 告 内 容 要 求 应 准 确 真 实, 简 明 易 辨, 填 写 全 面 规 格 统 一 单 位 一 致, 结 论 客 观 不 得 臆 断 二 实 验 室 内 的 质 量 控 制 ( 一 ) 对 检 验 人 员 的 要 求 为 了 保 证 细 菌 学 检 验 的 高 质 量, 要 求 检 验 人 员 的 知 识 结 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和 经 验 的 高 水 平, 应 在 至 少 一 位 有 经 验 的 微 生 物 学 家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下 进 行 实 际 工 作 的 严 格 训 练 (1) 细 菌 学 检 验 工 作 人 员 不 仅 要 有 专 业 知 识 和 熟 练 的 技 术, 而 且 还 必 须 具 备 有 对 工 作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和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工 作 作 风 (2) 应 确 保 实 验 室 人 员 得 到 及 时 培 训 及 不 断 更 新 知 识, 学 习 和 掌 握 新 理 论 新 技 术 和 新 方 法 如 参 加 短 期 或 长 期 培 训 班, 或 在 业 务 水 平 高 设 备 先 进 的 认 可 实 验 室 进 修 学 习 积 极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18 12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3) 定 期 参 加 实 践 考 核, 包 括 新 技 术 和 技 术 熟 练 程 度 的 考 核 保 存 技 术 人 员 有 关 资 历 培 训 技 能 和 经 历 等 技 术 业 绩 档 案 ( 二 ) 作 业 指 导 书 的 编 制 要 求 作 业 指 导 书 是 基 层 进 行 质 量 活 动 的 操 作 性 文 件, 包 括 管 理 规 定 操 作 程 序 检 验 细 则 等 该 书 是 为 了 统 一 检 验 方 法 和 操 作 技 术, 间 隔 一 定 时 间 要 进 行 修 订, 补 充 新 方 法 供 本 室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使 用, 也 可 形 成 书 面 文 字 材 料 供 进 修 生 和 实 习 生 在 进 行 学 习 和 操 作 时 使 用 1 管 理 规 定 本 规 定 通 常 用 来 规 定 实 验 部 门 或 岗 位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方 法 ( 例 如, 各 级 各 类 人 员 的 权 限 和 职 责, 行 之 有 效 的 制 度 : 收 发 核 对 交 接 班 轮 换 消 毒 隔 离 和 安 全 制 度, 库 房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管 理 制 度 等 ) 2 操 作 规 程 本 规 程 通 常 用 以 指 导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如 主 要 检 测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3. 检 验 细 则 检 验 细 则 包 括 细 菌 学 检 验 项 目 样 本 处 理 指 南 细 菌 学 鉴 定 的 最 低 要 求 试 剂 及 配 制 法 培 养 基 ( 液 ) 的 制 备 鸡 胚 和 组 织 的 培 养 药 物 敏 感 性 试 验 及 药 物 浓 度 和 种 类 的 选 择 质 量 控 制 和 参 考 数 据 实 验 室 安 全 等 ; 它 用 来 规 定 检 验 要 求 和 检 验 方 法, 常 作 为 产 品 标 准 或 检 验 方 法 标 准 的 补 充 和 细 化 ( 三 ) 仪 器 设 备 功 能 监 测 1 压 力 蒸 汽 灭 茵 器 和 干 热 灭 茵 器 的 生 物 指 示 物 和 化 学 指 示 物 监 测 (1) 化 学 监 测 法 1) 化 学 指 示 卡 ( 管 ) 监 测 方 法 将 既 能 指 示 温 度, 又 能 指 示 温 度 持 续 时 间 的 化 学 指 示 管 ( 卡 ), 放 入 每 一 待 灭 菌 的 物 品 包 中 央, 经 一 个 灭 菌 周 期 后, 取 出 指 示 管 ( 卡 ), 根 据 其 颜 色 及 性 状 的 改 变 判 断 是 否 达 到 灭 菌 条 件 2) 化 学 指 示 胶 带 监 测 法 将 化 学 指 示 胶 带 粘 贴 于 每 一 待 灭 菌 物 品 包 外, 经 一 个 灭 菌 周 期 后, 观 察 其 颜 色 的 改 变, 以 指 示 是 否 经 过 灭 菌 处 理 3) 对 预 真 空 和 脉 动 真 空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每 日 进 行 一 次 B-D 试 验 的 结 果 判 定 检 测 时, 所 放 置 的 指 示 管 ( 卡 ) 胶 带 的 性 状 或 颜 色, 均 应 变 至 规 定 的 条 件, 则 判 为 灭 菌 合 格 ; 若 其 中 之 一 未 达 到 规 定 的 条 件, 则 为 灭 菌 不 合 格 5) 注 意 事 项 监 测 所 用 化 学 指 示 物, 必 须 经 卫 生 部 批 准,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2) 生 物 监 测 法 1) 指 示 菌 株 指 示 菌 株 为 耐 热 的 嗜 热 脂 肪 杆 菌 芽 抱 (ATCC 7953 或 SSIK 31 株 ), 菌 片 含 菌 量 为 5.0 X 10 5 cfu/ 片 ~5.0X106cfu/ 片, 在 121'C 土 0.5'C 条 件 下, D 值 为 1.3mi 日 ~1.9mi 日, 杀 灭 时 间 (KT 值 )~19mi 日, 存 活 时 间 (ST 值 ) 为 二 三 3.9mi 日 0 2) 培 养 基 试 验 用 培 养 基 为 澳 甲 酷 紫 葡 萄 糖 蛋 白 脏 水 培 养 基 3) 检 测 方 法 将 两 个 嗜 热 脂 肪 杆 菌 芽 抱 菌 片 分 别 装 入 灭 菌 小 纸 袋 内, 置 于 标 准 试 验 包 中 心 部 位 灭 菌 柜 室 内, 排 气 口 上 方 放 置 一 个 标 准 试 验 包 ( 由 3 件 平 纹 长 袖 子 术 衣, 4 块 小 手 术 巾, 2 块 中 手 术 巾, 1 块 大 毛 巾, 30 块 10cm x 10cm8 层 纱 布 敷 料 包 裹 成 25cm x 30cm x 30cm 大 小 )

19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13 手 提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器 用 通 气 贮 物 盒 (22em x 13em x 6em) 代 替 标 准 试 验 包, 盒 内 盛 满 中 试 管, 指 示 菌 片 放 于 中 心 部 位 的 两 只 灭 菌 试 管 内 ( 试 管 口 用 灭 菌 牛 皮 纸 包 封 ), 将 贮 物 盒 平 放 于 手 提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器 底 部 经 一 个 灭 菌 周 期 后, 在 无 菌 条 件 下, 取 出 标 准 试 验 包 或 通 气 贮 物 盒 中 的 指 示 菌 片, 投 入 澳 甲 盼 紫 葡 萄 糖 蛋 白 脏 水 培 养 基 中, 经 56'C 土 l'c 培 养 7d( 白 含 式 生 物 指 示 物 按 说 明 书 执 行 ), 观 察 培 养 基 的 颜 色 变 化 检 测 时 设 阴 性 对 照 和 阳 性 对 照 的 结 果 判 定 每 个 指 示 菌 片 接 种 的 澳 甲 酷 紫 蛋 白 脏 水 培 养 基 都 不 变 色, 判 定 为 灭 菌 合 格 ; 指 示 菌 片 之 一 接 种 的 澳 甲 酷 紫 蛋 白 脏 水 培 养 基, 由 紫 色 变 为 黄 色 时, 则 灭 菌 不 合 格 5) 注 意 事 项 监 测 所 用 菌 片 必 须 经 卫 生 部 认 可,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2. 干 热 灭 茵 效 果 监 测 方 法 (1) 化 学 检 测 法 1) 检 测 方 法 将 既 能 指 示 温 度 又 能 指 示 温 度 持 续 时 间 的 化 学 指 示 剂 3 个 ~5 个 分 别 放 入 待 灭 菌 的 物 品 中, 并 置 于 灭 菌 器 最 难 达 到 灭 菌 的 部 位 经 一 个 灭 菌 周 期 后, 取 出 化 学 指 示 剂, 据 其 颜 色 及 性 状 的 改 变 判 断 是 否 达 到 灭 菌 条 件 2) 结 果 判 定 检 测 时, 所 放 置 的 指 示 管 的 颜 色 及 性 状 均 变 至 规 定 的 条 件, 则 判 为 达 到 灭 菌 条 件 ; 若 其 中 之 一 未 达 到 规 定 的 条 件, 则 判 为 未 达 到 灭 菌 条 件 3) 注 意 事 项 检 测 所 用 的 化 学 指 示 剂 需 经 卫 生 部 认 可,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2) 物 理 检 测 法 ( 热 电 偶 检 测 法 ) 1) 检 测 方 法 检 测 时, 将 多 点 温 度 检 测 仪 的 多 个 探 头 分 别 放 于 灭 菌 器 各 层 内 中 外 各 点 关 好 柜 门, 将 导 线 引 出, 由 记 录 仪 中 观 察 温 度 上 升 与 持 续 时 间 2) 结 果 判 定 若 所 示 温 度 ( 曲 线 ) 达 到 预 置 温 度, 则 灭 菌 温 度 合 格 (3) 生 物 检 测 法 1) 指 示 菌 株 枯 草 杆 菌 黑 色 变 种 芽 抱 (ATCC 9372), 菌 片 含 菌 量 为 5.0 X 1Q 5cfu/ 片 ~5.0 x 10 6 cfu/ 片 其 抗 力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在 温 度 160'C 土 2'C 时, 其 D 值 为 1. 3r 丑 1 日 ~1. 9r 丑 1 日, 存 活 时 间 二 三 3.9mi 日, 死 亡 时 间 ~19mino 2) 检 测 方 法 将 枯 草 杆 菌 芽 f 包 菌 片 分 别 装 入 灭 菌 中 试 管 内 ( 1 片 / 管 ), 在 灭 菌 器 与 每 层 n 把 手 对 角 线 内, 外 角 处 放 置 2 个 含 菌 片 的 试 管, 试 管 帽 置 于 试 管 旁, 关 好 柜 门, 经 一 个 灭 菌 周 期 后, 待 温 度 降 至 80'C 时, 加 盖 试 管 帽 后 取 出 试 管 在 无 菌 条 件 下, 加 入 普 通 营 养 肉 汤 培 养 基 (5ml/ 管 ), 以 36'C 土 l'c 培 养 48h, 观 察 初 步 结 果, 无 菌 生 长 管 继 续 培 养 至 第 7 天 3) 结 果 判 定 若 每 个 指 示 菌 片 接 种 的 肉 汤 管 均 澄 清, 判 为 灭 菌 合 格, 若 指 示 菌 片 之 一 接 种 的 肉 汤 管 混 浊, 判 为 不 合 格, 对 难 以 判 定 的 肉 汤 营, 取 O.lml 接 种 子 营 养 琼 脂 平 板, 用 灭 菌 L 棒 涂 匀, 放 36'C 土 l'c 培 养 48h, 观 察 菌 落 形 态, 并 做 涂 片 染 色 镜 检, 判 断 是 否 有 指 示 菌 生 长, 若 有 指 示 菌 生 长, 判 为 灭 菌 不 合 格 ; 若 无 指 示 菌 生 长, 判 为 灭 菌 合 格 4) 注 意 事 项 检 测 所 用 的 指 示 菌 片 必 须 经 卫 生 部 认 可,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3 恒 温 孵 箱 水 浴 箱 各 种 冰 箱 生 化 培 养 箱 监 测 它 包 括 温 度 范 围 温 度 记 录 装 置 的 可 靠 性 和 记 录 分 析 清 洁 维 修 制 度 等 温 度 要 求 为 : 恒 温 培 养 箱 35'C 土 l'c; 水 浴 箱 3 7'C 土 O.5'C; 一 般 冰 箱 4'C 土 2'C, 冰 格 内 5'C 土 l'c; 低 温 冰 箱 20'C 土 5'C; 超 低 温 冰 箱 80'C 土 10'C

20 14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4. 厌 氧 培 养 箱 或 厌 氧 罐 监 测 涉 及 温 度 质 量 控 制, 管 道 系 统 真 空 度 检 查, 催 化 剂 测 试, 混 合 气 体 纯 度 及 配 比 测 定, 厌 氧 状 态 的 标 准 菌 株 测 试 等 对 所 有 测 试 及 检 查 均 应 有 详 细 记 录 厌 氧 培 养 箱 的 温 度 应 反 复 调 试, 使 温 度 一 致 且 稳 定, 波 动 范 围 不 超 过 0.2'C; 厌 氧 培 养 箱 的 真 空 度 在 经 过 24h~48h 观 察 有 无 逸 气, 若 仍 为 kPa 为 合 格 ; 气 体 一 般 用 混 合 气 体, 即 10% 氢 10% 二 氧 化 碳 80% 氨 的 混 合 物, 上 述 气 体 纯 度 要 求 氨 为 99.9%, 氢 和 二 氧 化 碳 为 99.9% 5 二 氧 化 碳 培 养 箱 监 测 做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测 定 指 示 微 生 物 检 测 及 记 录 测 定 二 氧 化 碳 的 标 准 方 法 是 二 氧 化 碳 测 定 仪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得 超 过 10%, 夜 间 不 低 于 5% 新 的 二 氧 化 碳 培 养 箱 在 使 用 时 更 应 经 常 进 行 测 定, 特 别 要 注 意 夜 间 二 氧 化 碳 的 浓 度 除 直 接 测 定 外, 可 同 时 用 生 物 指 示 菌, 如 脑 膜 炎 奈 瑟 菌 淋 病 奈 瑟 菌 做 二 氧 化 碳 依 耐 性 培 养 6 超 净 问 或 生 物 安 全 工 作 台 监 测 测 定 尘 埃 粒 子 数 活 菌 i 己 数 正 压 或 负 压 测 定 风 速 测 定 滤 材 更 换 保 养 和 维 护, 每 隔 一 季 度 校 正 性 能 一 次 7 天 平 分 析 天 平 监 测 应 当 防 止 温 湿 度 和 震 动 的 影 响, 称 盘 应 小 心 清 洁, 必 须 每 月 校 正 一 次, 每 台 天 平 应 有 专 门 记 录 册 记 录 每 次 使 用 情 况 8. 玻 璃 器 皿 监 测 实 验 室 所 用 玻 璃 器 皿 应 无 残 留 的 酸 碱 油 滴 等 可 采 用 在 充 满 去 离 子 水 的 玻 璃 容 器 内 加 一 滴 澳 甲 酷 紫 指 示 剂, 观 察 颜 色 变 化 的 方 法 进 行 简 便 的 检 查 ; 平 皿 底 部 必 须 平 坦, 可 用 倾 注 蓝 色 洛 液 观 察 比 较 选 择 之 ; 刻 度 吸 管 和 量 筒 在 使 用 之 前 必 须 校 正, 做 好 标 记 和 记 录 9. 接 种 环 和 接 种 针 监 测 接 种 环 或 接 种 针 是 由 一 绝 热 的 电 木 柄 中 的 金 属 棒, 连 接 上 70mm 长 的 镇 恪 丝 或 白 金 丝 制 戚, 环 的 直 径 约 3mm o 接 种 针 一 般 采 用 镇 恪 丝 10. 其 他 做 生 物 检 测 设 备 的 监 测 所 有 用 于 微 生 物 检 验 的 仪 器 设 备, 均 须 遵 循 清 洁 保 养 维 修 和 操 作 的 规 范 化 程 序, 凡 受 到 污 染 者 必 须 去 污 染 达 到 无 害 化, 用 后 应 有 记 录 ( 四 ) 培 养 基 ( 液 ) 质 量 控 制 现 今 多 数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使 用 市 售 成 品 干 粉 培 养 基, 加 无 菌 水 洛 解 后, 无 菌 分 装 或 灭 菌 分 装 后 备 用, 也 可 选 用 成 套 直 接 使 用 的 产 品, 这 类 培 养 基 ( 液 ) 性 质 较 稳 定, 只 要 按 说 明 书 要 求 条 件 保 存, 在 有 效 期 内 可 保 证 质 量 自 制 培 养 基 质 量 控 制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1. 应 建 立 培 养 基 ( 液 ) 配 制 操 作 程 序 卡 其 内 容 包 括 各 类 培 养 基 ( 液 ) 的 名 称 成 分 及 份 量 配 制 步 骤 及 注 意 事 项 等 2 培 养 基 ( 液 ) 的 基 本 质 量 控 制 (1) 配 制 记 录 每 批 培 养 基 ( 液 ) 的 配 制 记 录 应 包 括 名 称 数 量 配 方 ph 值 配 制 日 期 有 效 期 灭 菌 方 法 分 装 情 况 标 签 贴 置 配 制 者 姓 名 等 (2) 外 观 检 查 自 制 的 培 养 基 或 从 市 上 购 买 的 培 养 基 都 必 须 检 查 其 颜 色 和 透 明 度 液 体 培 养 基 应 清 晰, 若 有 混 浊 或 沉 淀, 可 能 为 其 自 身 成 分 析 出 或 细 菌 污 染 所 致, 此 培 养 基 不 可 使 用 ;

21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15 若 固 体 培 养 基 表 面 出 现 干 裂, 血 平 板 出 现 洛 血 或 有 菌 膜 及 菌 落 生 长 者 均 不 能 使 用 ; 培 养 基 的 ph 值 若 超 过 规 定 值 土 0.2 者 也 不 可 使 用 (3) 无 菌 试 验 各 类 以 无 菌 操 作 分 装 的 培 养 基 均 须 置 于 35'C 下 孵 育 24h, 无 菌 生 长 者 为 合 格 ; 配 制 的 培 养 基 经 高 压 灭 菌 后 的 成 品, 可 随 机 抽 样 于 35'C 下 孵 育 24h, 无 菌 生 长 者 为 合 格 3. 培 养 基 性 能 试 验 选 用 己 知 特 性 的 标 准 菌 毒 株 分 别 对 分 离 培 养 基 增 菌 培 养 基 选 择 培 养 基 鉴 别 培 养 基 培 养 液 进 行 性 能 试 验,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者 方 可 使 用 ( 五 ) 试 剂 染 色 液 及 抗 血 清 的 质 量 控 制 1. 试 剂 染 色 液 质 量 控 制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的 试 剂 染 色 液 配 好 之 后, 应 在 标 签 上 标 明 名 称 浓 度 ph 值 配 制 日 期 失 效 日 期 配 制 者 姓 名 等 同 时 应 做 全 面 检 定 和 性 能 试 验 (1) 用 己 知 标 准 阳 性 和 阴 性 菌 毒 株 进 行 测 试,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者 方 可 使 用 (2) 根 据 试 剂 或 染 色 液 自 身 的 稳 定 性 及 使 用 频 度 应 定 期 检 查 核 对 对 于 较 稳 定 的 试 剂 ( 如 前 基 质 试 剂 ) 应 在 配 制 时 及 以 后 每 周 检 查 核 对 一 次 ; 对 于 不 稳 定 的 试 剂 ( 如 氧 化 酶 及 细 胞 色 素 氧 化 酶 试 验 所 用 的 盐 酸 四 甲 基 对 苯 二 肢 洛 液 或 触 酶 用 的 过 氧 化 氢 洛 液 ) 在 每 天 使 用 时 均 应 检 测, 合 格 者 方 可 使 用 (3) 对 于 不 稳 定 的 试 剂 必 须 要 有 妥 善 的 保 存 方 法 例 如, 三 氯 化 铁 试 剂 须 避 光 保 存, 氧 化 酶 试 剂 须 避 光 并 低 温 保 存 ; 触 酶 试 剂 血 浆 各 类 生 物 制 品 应 4'C 冰 箱 保 存 2 抗 血 清 的 质 量 控 制 在 购 进 各 种 诊 断 用 的 抗 血 清 时, 均 应 记 录 抗 血 洁 的 名 称 包 装 及 数 量, :jt~ 号 失 效 期 生 产 厂 名 厂 址 联 系 电 话 邮 编 收 到 日 期 及 收 者 姓 名 等 同 时 应 进 行 基 本 特 性 检 查 (1) 检 查 抗 血 洁 的 透 明 度 与 色 泽 是 否 与 标 准 相 符, 若 出 现 有 混 浊 或 絮 状 沉 淀, 表 明 己 污 染, 不 可 使 用 还 要 注 意 各 种 抗 血 洁 的 效 价 和 有 效 期, 超 过 有 效 期 者 应 废 弃 (2) 抗 血 清 特 性 检 查 采 用 己 知 阳 性 及 阴 性 菌 毒 株 看 其 是 否 符 合, 在 使 用 期 间 应 每 3 个 月 用 标 准 菌 毒 株 测 试 其 敏 感 性 和 特 异 性 各 种 诊 断 血 清 均 应 于 4'C 冰 箱 内 保 存 ( 六 ) 标 本 检 验 的 质 量 控 制 标 本 的 合 格 与 否 是 检 验 结 果 准 确 与 否 的 关 键 所 以 标 本 的 正 确 采 集 保 存 运 送 和 处 理 至 关 重 要 1. 标 本 的 采 集 和 运 送 (1) 标 本 的 采 集 1 注 意 选 择 采 样 时 间, 一 般 选 择 在 疾 病 早 期 急 性 期 或 症 状 典 型 时 或 用 药 前 来 集, 食 物 中 毒 的 标 本 应 及 时 采 集 可 疑 食 物 等,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应 在 发 病 早 期 和 晚 期 采 集 血 标 本 等 ;2 注 意 采 样 方 法, 根 据 待 测 微 生 物 种 类 不 同 采 用 不 同 的 方 法 来 样, 如 厌 氧 菌 需 氧 菌 或 兼 性 厌 氧 菌 真 菌 L 型 细 菌 以 及 其 他 微 生 物 的 检 验 均 须 用 不 同 的 方 法 来 样 ;3 盛 装 标 本 的 容 器, 除 大 使, ~I 拭 子 日 因 拭 子 和 痰 等 标 本 外, 其 他 标 本 均 应 无 菌 操 作 采 集, 并 以 无 菌 容 器 盛 装 ; 4 样 本 量, 所 采 集 的 样 本 应 具 有 代 表 性, 其 量 不 宜 过 少 ; 在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测 中, 还 应 有 合 理 的 布 点 等 ;5 注 意 安 全, 样 本 采 集 和 运 送 时,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防 止 污 染 传 播 和 自 身 感 染 (2) 标 本 保 存 和 运 送 一 般 样 本 应 就 地 采 集 及 时 送 检, 若 现 场 离 实 验 室 远, 则 所 采 标 本 必 须 妥 善 保 存, 往 往 采 用 适 当 的 保 存 液 和 保 存 条 件 ( 如 保 温 冷 藏 厌 氧 或 接 种 入 培 养 基 等 ), 以 避

22 16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免 样 本 腐 败 变 质 ; 样 本 运 送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特 别 是 烈 性 传 染 病 样 本 应 密 封, 必 须 两 人 以 最 快 的 交 通 工 具 运 送, 要 确 保 安 全 0 2 细 菌 标 本 直 接 涂 片 检 查 除 血 标 本 外, 绝 大 多 数 临 床 或 人 群 调 查 细 菌 标 本 食 物 中 毒 可 疑 细 菌 标 本, 均 应 考 虑 做 直 接 涂 片 检 查 其 目 的 在 于 : (1) 尽 快 及 时 发 现 标 本 中 的 目 标 微 生 物, 特 别 是 那 些 具 有 典 型 特 征 者 (2) 所 得 检 查 结 果 对 于 选 择 合 适 的 培 养 基 具 有 参 考 价 值, 并 有 助 于 病 原 菌 的 分 离 和 鉴 定 ; 同 时 可 排 除 不 合 格 标 本 3. 分 离 培 养 和 鉴 定 (1) 分 离 培 养 根 据 标 本 的 性 质 流 行 病 学 特 征 病 人 的 体 征 临 床 诊 断 和 直 接 涂 片 检 查 的 结 果, 选 择 适 宜 的 培 养 基 培 养 方 法 和 条 件, 以 提 高 病 原 菌 的 分 离 率 (2) 鉴 定 细 菌 的 鉴 定 必 须 按 照 科 屑 种 型 和 株 的 顺 序 进 行 其 基 本 依 据 为 :1 菌 落 形 态 色 素 产 生 生 长 特 性 营 养 和 温 度 要 求, 需 氧 厌 氧 或 兼 性 厌 氧 ;2 染 色 特 性 菌 体 形 态 排 列 有 无 芽 由 鞭 毛 英 膜 等 ;3 生 化 反 应 酶 类 试 验 ;4 抗 原 构 造 血 清 学 试 验 和 分 型 ;5 细 菌 素 噬 菌 体 试 验 和 分 型, 药 物 敏 感 试 验 ;6 毒 素 和 毒 力 测 定, 动 物 试 验 等 ( 七 ) 质 控 标 准 菌 株 的 来 源 和 保 存 1. 质 控 茵 株 作 为 质 控 菌 株 应 具 的 基 本 条 件 为 : 特 性 典 型 稳 定 ( 形 态 及 染 色 反 应 生 长 特 性 生 化 及 血 清 学 反 应 等 ), 实 验 鉴 别 重 复 性 好, 菌 株 变 异 性 极 小 0 2 质 控 标 准 茵 株 来 源 应 从 专 门 的 菌 种 保 存 机 构 选 购 所 需 标 准 菌 株 如 我 国 卫 生 部 药 品 生 物 制 品 检 定 所 菌 种 保 存 中 心 美 国 菌 种 保 存 中 心 (American Type Culture Collection, ATCC) 3. 标 准 茵 株 的 保 存 必 须 选 择 最 佳 保 存 条 件, 以 获 得 被 保 存 的 标 准 菌 株 有 最 大 的 活 性, 同 时 要 避 免 和 减 少 细 菌 变 异 的 机 会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用 冷 冻 干 燥 法 超 冰 冻 保 存 法 ( 直 接 置 于 液 氮 或 超 冰 冻 器 中, 或 贮 于 40'C 低 温 冰 箱 保 存 ) 培 养 基 保 存 法 ( 普 通 琼 脂 斜 面 4'C 冰 箱 可 保 存 1 个 月, 每 月 传 代 一 次 ; 血 琼 脂 斜 面 于 4'C 冰 箱 保 存, 肺 炎 链 球 菌 新 分 离 株 需 2d~3d 移 种 一 次, 以 后 逐 渐 延 长 时 间, 一 般 链 球 菌 需 15d~30d 移 种 一 次 等 ) 鸡 蛋 斜 面 保 存 法 ( 适 合 含 Vi 抗 原 的 沙 n 菌 和 含 表 面 抗 原 的 细 菌, 加 入 灭 菌 液 体 石 蜡 可 保 存 3 个 月 ~6 个 月 ) 半 固 体 保 存 法 ( 加 入 灭 菌 液 体 石 蜡 1cm 厚, 于 4'C 冰 箱 保 存, 可 保 存 3 个 月 ~6 个 月 ) 及 启 肉 培 养 基 保 存 ( 适 宜 于 厌 氧 芽 抱 杆 菌 保 存, 4'C 冰 箱 可 保 存 2 个 月 ~3 个 月 ) 三 实 验 室 间 的 质 量 控 制 实 验 室 间 质 控 的 目 的 在 于 使 实 验 室 之 间 能 达 到 比 较 一 致 的 质 量 控 制 水 平 和 微 生 物 检 验 质 量, 并 获 得 可 比 性 较 高 的 准 确 检 验 结 果 ( 一 ) 检 验 人 员 要 求 对 各 实 验 室 的 检 验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统 一 检 验 方 法 和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之 后 须 经 考 核 并 记 载

23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17 ( 二 ) 试 剂 要 求 各 实 验 室 所 用 的 各 类 试 剂 培 养 基 ( 液 ) 及 各 种 诊 断 用 品 等 均 需 标 准 化 ( 三 ) 室 间 质 量 考 核 评 价 要 求 室 间 质 量 须 建 立 质 控 考 核 制 度, 各 省 市 自 治 区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微 生 物 检 验 室 对 所 辖 区 内 微 生 物 检 验 室,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考 核 对 各 实 验 室 所 用 试 剂 仪 器 设 备 动 物 等 进 行 检 查 和 测 试 如 菌 毒 种 的 鉴 定, 培 养 基 诊 断 用 品 的 标 准 化, 仪 器 分 析 验 证,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使 用 规 程, 动 物 实 验 技 术 等 抽 检 ; 各 类 玻 璃 器 皿 清 洁 度 实 验 室 安 全 卫 生, 评 定 实 验 室 间 的 偏 差, 找 出 原 因 并 纠 正 之, 以 提 高 各 实 验 室 结 果 的 可 靠 性 和 可 比 性 具 体 评 价 内 容 为 : 1 仪 器 设 备 检 查 其 内 容 包 括 : 各 类 仪 器 操 作 卡, 高 压 灭 菌 器 生 物 和 化 学 监 测 指 标, 温 度 控 制 图 使 用 及 校 正 记 录, 保 养 及 维 修 记 录, 损 坏 记 录 和 清 洁 制 度 2. 培 养 基 试 剂 诊 断 血 清 检 查 其 内 容 包 括 : 配 制 记 录 ( 配 制 方 法 步 骤 配 制 日 期 性 能 试 验 标 记 及 记 录 配 制 者 ) ; 培 养 基 ( 观 察 清 晰 度 有 无 干 燥 龟 裂 ph 值 无 菌 试 验 标 准 菌 株 检 测 结 果 贮 存 条 件 及 方 法 有 效 期 ) ; 诊 断 血 清 ( 效 价 有 效 期 监 控 菌 株 试 验 敏 感 性 和 特 异 性 保 存 方 法 ) ; 试 剂 ( 己 知 标 准 阳 性 和 阴 性 菌 株 监 控 测 试, 不 稳 定 试 剂 每 次 使 用 时 的 阳 性 和 阴 性 对 照 记 录, 贮 存 方 法 和 有 效 期 检 查 ) 3 各 类 细 菌 标 本 检 查 其 内 容 包 括 : 操 作 卡 有 无, 操 作 正 规 熟 练 程 度 ; 模 拟 未 知 标 本 考 核 0 4. 血 清 学 试 验 检 查 其 内 容 包 括 : 血 清 批 号 效 价 有 效 期, 保 存 方 法, 是 否 设 有 阳 性 阴 性 和 生 理 盐 水 对 照 等 5 药 敏 试 验 检 查 其 内 容 包 括 : 所 用 培 养 基 抗 生 素 药 物 试 纸 片, 试 验 菌 液 浓 度, 抑 菌 环 准 确 度 和 精 确 度 检 查 等 6. 技 术 操 作 熟 练 程 度 考 核 微 生 物 检 验 中 心 可 不 定 期 将 标 准 菌 株 及 模 拟 标 本 混 合 进 行 分 发 在 受 试 者 不 知 考 核 标 本 来 源 和 内 涵 的 情 况 下 按 常 规 检 验 方 法 检 出 结 果 ; 多 次 考 核, 既 能 真 实 反 映 出 操 作 的 技 术 水 平, 又 可 发 现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造 成 错 误 的 原 因, 技 术 人 员 可 在 反 复 考 核 中 得 到 培 训 和 提 高 7. 考 核 结 果 的 分 析 与 评 价 微 生 物 检 验 中 心 对 每 次 的 检 验 结 果 要 进 行 分 析 处 理 将 各 实 验 室 所 得 结 果 与 标 准 答 案 比 较, 经 统 计 分 析 计 算 出 总 符 合 率 可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得 分 数 二 正 确 标 本 数 实 验 室 平 均 正 确 数 实 验 室 平 均 正 确 数 的 标 准 差 凡 低 于 平 均 值 者 为 负 分 高 于 平 均 值 者 为 得 正 分 表 示 其 质 量 优 于 平 均 得 分 数 ; 若 低 于 者 则 为 低 劣 操 作 者 ( 张 朝 武 )

24 18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第 二 章 细 菌 学 检 验 基 本 技 术 第 一 节 样 本 的 采 集 与 送 检 在 公 共 卫 生 及 预 防 医 学 领 域 所 涉 及 的 细 菌 学 检 验 样 本 种 类 繁 多 包 括 来 自 食 品 化 妆 品 涉 水 产 品 消 毒 及 卫 生 用 品 环 境 及 物 品 ( 水 土 壤 空 气, 各 种 物 品 ) 正 常 人 体 及 临 床 等 的 样 本 因 样 本 来 源 不 同 采 集 及 送 检 的 方 法 和 要 求 亦 不 同 一 临 床 样 本 的 采 集 与 送 检 ( 一 ) 血 及 骨 髓 样 本 的 采 集 1. 采 样 时 间 一 般 情 况 下 来 样 应 在 病 人 发 热 初 期 或 发 热 高 峰 时 期 ; 应 争 取 在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之 前 来 样, 对 于 己 用 上 抗 菌 药 物 因 病 情 又 不 允 许 停 药 者, 应 在 下 一 次 用 药 前 来 样 (1) 沙 n 菌 感 染 采 样 应 视 病 程 和 病 情 需 要, 可 在 不 同 时 间 采 样 ; 肠 热 症 患 者 在 病 程 的 1 周 ~2 周 内 采 静 脉 血, 或 在 1 周 ~3 周 内 采 集 骨 髓 样 本 (2) 布 鲁 杆 菌 感 染 采 样 在 发 热 期 采 集 血 液 或 骨 髓 易 获 得 阳 性 结 果, 也 可 多 次 采 集 血 样 本, 一 般 24h 采 3 次 ~4 次 (3) 螺 旋 体 感 染 采 样 一 般 在 发 病 早 期 (~ 周 内 ) 未 用 药 物 治 疗 前 来 集 血 样 本 若 系 回 归 热 螺 旋 体 感 染, 螺 旋 体 侵 入 人 体 后, 约 经 1 周 潜 伏 期, 可 大 量 出 现 于 血 液 内 ; 病 人 在 持 续 发 热 一 周 后 可 退 热, 血 中 螺 旋 体 也 可 消 失, 但 在 间 歇 1 周 ~2 周 后, 病 人 再 次 发 热, 血 中 还 可 出 现 螺 旋 体 所 以, 间 歇 性 采 集 血 样 可 获 得 较 高 的 阳 性 培 养 率 (4) 分 枝 杆 菌 感 染 采 样 在 分 枝 杆 菌 感 染 初 期 容 易 发 生 淋 巴 血 流 播 散, 所 以 早 期 采 集 血 样 本 培 养 的 阳 性 率 较 高 (5) 不 明 原 因 发 热 采 样 可 于 发 热 周 期 内 多 次 采 血 做 培 养 ; 若 24h 培 养 结 果 为 阴 性, 应 继 续 采 血 2 次 ~3 次 或 更 多 次 采 血 样 本 做 培 养 2. 采 样 部 位 及 频 率 细 菌 分 离 的 阳 性 率 与 采 样 频 率 和 部 位 有 一 定 相 关 性, 如 成 人 中 菌 血 症 培 养 阳 性 率 很 低, 所 以 增 加 采 样 的 频 率 和 改 变 由 一 个 部 位 为 多 个 部 位 采 样, 可 以 提 高 培 养 的 阳 性 率 (1) 急 性 败 血 症 采 样 可 在 24h 内 采 血 3 次 或 更 多 次, 并 可 在 不 同 部 位, 如 左 右 手 背 或 颈 部 采 血 样 (2) 无 名 热 采 样 应 不 定 期 多 次 多 部 位 采 样 送 检 ;24h 内 不 超 过 3 次, 若 培 养 为 阴 性, 则 应 继 续 采 样 送 检

25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样 本 采 集 的 量 血 培 养 的 阳 性 率 与 血 样 本 的 量 直 接 相 关 一 般 成 人 血 量 为 每 瓶 10m!, 婴 儿 为 1ml~2 时, 儿 童 为 3ml~5ml; 当 怀 疑 为 真 菌 感 染 时, 应 采 集 双 份 量, 分 别 做 双 相 培 养 骨 髓 采 集 量 一 般 为 1ml~2mlo 4. 样 本 的 送 检 接 种 了 样 本 后 的 培 养 瓶 立 即 送 到 细 菌 实 验 室, 若 不 能 立 即 送 检 时, 应 将 己 接 种 的 培 养 瓶 置 于 温 室, 切 勿 置 冰 箱 存 放 ; 因 某 些 菌 可 能 在 冰 箱 温 度 下 死 亡, 使 培 养 阳 性 率 下 降 5 注 意 事 项 (1) 应 尽 量 在 治 疗 前 采 样, 但 也 须 因 人 因 病 而 异, 须 选 择 最 佳 采 血 时 间 部 位 频 率 和 量 (2) 严 格 做 好 采 血 部 位 和 用 具 的 无 菌 操 作 若 用 Bact/ Alert 血 液 分 析 系 统 时, 不 能 用 含 腆 消 毒 剂 消 毒 瓶 盖, 而 用 70% 酒 精 消 毒 之 (3) 样 本 应 同 时 需 氧 和 厌 氧 培 养, 应 先 将 样 本 接 种 到 厌 氧 瓶 中, 严 格 防 止 将 空 气 注 入 厌 氧 瓶 中, 然 后 再 接 种 需 氧 瓶 (4) 采 集 样 本 的 针 头 注 射 器 及 废 弃 培 养 瓶 必 须 经 高 压 灭 菌 后 才 可 丢 弃 (5) 注 入 血 液 样 本 的 培 养 瓶 应 立 即 送 检, 如 ~ 天 气 寒 冷 应 采 取 一 定 保 温 措 施 (6) 送 检 单 上 应 填 写 所 有 必 须 项 目 及 采 样 时 间 (7) 在 送 检 途 中 若 不 慎 打 破 培 养 瓶, 应 封 锁 现 场, 做 好 妥 善 消 毒 处 理 后 再 离 开 ( 二 ) 尿 液 样 本 的 采 集 1 采 样 时 间 一 般 应 采 集 晨 起 第 一 次 尿 液 送 检 ; 原 则 上 应 在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前 采 样 (1) 沙 n 菌 感 染 采 样 一 般 在 病 后 2 周 左 右 采 集 尿 样 本 (2) 钩 端 螺 旋 体 感 染 采 样 一 般 在 感 染 后 2 周 左 右 采 集 尿 样 本 (3) 结 核 分 枝 杆 菌 感 染 采 样 一 般 圄 取 晨 尿 或 24h 尿 的 沉 渣 部 分 10ml~15ml 送 检, 若 为 培 养, 患 者 应 停 药 1d~2d 后 来 尿 样 培 养 2. 采 样 方 法 (1) 采 集 中 段 尿 成 年 女 性 应 先 以 肥 皂 水 清 洗 外 阴, 再 以 灭 菌 水 或 1: 1000 高 瞌 酸 饵 液 冲 洗 尿 道 口, 然 后 排 去 前 段 尿, 留 取 中 段 尿 10ml 左 右 于 无 菌 容 器 内, 立 即 送 检 ; 男 性 先 用 肥 皂 水 清 洗 尿 道 口, 再 用 清 水 冲 洗, 然 后 来 集 中 段 尿 送 检 (2) 采 集 肾 孟 尿 怀 疑 菌 尿 来 自 肾 孟 时, 可 用 导 尿 管 采 集 肾 孟 尿 ( 此 法 一 般 请 泌 尿 科 医 生 协 助 ) (3) 集 尿 法 在 进 行 结 核 分 枝 杆 菌 集 菌 检 查 时, 以 一 清 洁 容 器 圄 取 24h 尿, 取 沉 渣 10ml~ 15ml 送 检 (4) 导 尿 法 用 导 尿 管 采 尿 10ml~ 15ml 于 灭 菌 容 器 内 送 检 ; 若 为 长 期 圄 置 尿 营 者, 应 更 换 新 尿 管 时 取 尿 样 送 检 3. 注 意 事 项 (1) 严 防 杂 菌 污 染, 严 格 无 菌 操 作 (2) 采 集 到 尿 样 本 后 应 尽 快 送 检, 常 取 晨 起 第 一 次 尿 液 送 检 ; 尿 液 中 不 得 加 防 腐 剂 或 消 毒 剂

26 20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3) 因 多 数 药 物 均 通 过 尿 液 排 泄, 所 以 来 集 尿 样 均 宜 在 用 药 之 前 进 行 ( 三 ) 粪 便 样 本 的 采 集 1 采 样 时 间 腹 泻 患 者 在 急 性 期 采 样, 原 则 上 应 在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之 前 采 集 样 本 (1) 沙 n 菌 感 染 采 样 肠 热 症 在 发 病 2 周 后 来 粪 便 样 本 ; 胃 肠 炎 患 者 在 急 性 期, 早 期 采 集 新 鲜 粪 便 样 本 (2) 志 贺 菌 感 染 采 样 急 性 病 疾 应 尽 早 采 集 新 鲜 粪 便 ; 慢 性 病 疾 或 带 菌 者, 可 随 时 采 样 或 反 复 采 样 2. 采 样 方 法 (1) 自 然 排 便 采 样 法 挑 取 自 然 排 便 后 带 有 服 血 粘 液 的 粪 便 2g~3g; 液 状 粪 便 取 絮 1 文 物 盛 于 无 菌 容 器 内 或 置 于 保 存 液 增 菌 液 中 送 检 (2) 直 肠 拭 子 来 样 法 对 于 排 便 困 难 者 或 不 易 获 得 粪 便 时 或 对 幼 儿, 可 采 用 直 肠 拭 子 来 样, 取 出 后 将 拭 子 插 入 灭 菌 试 管 内 送 检 对 于 不 能 立 即 送 检 的 样 本 应 放 入 Cary - Blair 运 送 培 养 基 或 ph7.0 的 磷 酸 盐 甘 油 (0.033r 丑 l/ L PBS 与 等 体 积 的 甘 油 混 合 ) 中 运 送 和 保 存 3. 注 意 事 项 (1) 尽 管 粪 便 中 含 有 多 种 杂 菌, 但 仍 应 尽 量 用 无 菌 容 器 来 样 (2) 所 采 样 本 应 新 鲜, 以 便 培 养 和 提 高 检 出 率 ; 腹 泻 患 者 应 尽 量 在 急 性 期 (3d 内 ) 采 样 以 提 高 阳 性 率 (3) 最 好 在 用 药 前 采 集 样 本 (4) 用 于 厌 氧 培 养 的 样 本, 应 即 采 即 接 种 厌 氧 培 养 基, 尽 量 避 免 样 本 与 空 气 接 触, 应 立 即 送 检 ( 四 ) 痰 及 上 呼 吸 道 样 本 的 采 集 1 采 样 时 间 (1) 痰 样 本 来 集 以 晨 间 的 痰 为 好, 晨 痰 量 最 多 (2) 鼻 咽 拭 子 时 间 上 无 严 格 限 制, 最 好 在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之 前 来 样 2 采 样 方 法 (1) 痰 样 本 来 集 痰 样 采 集 方 法 很 多, 可 用 自 然 咳 痰 法 支 气 管 镜 采 集 法 胃 内 采 痰 法 气 管 穿 刺 法 等 ; 对 小 儿 取 痰 是 以 拭 子 采 集 : 用 弯 压 舌 板 向 后 压 舌, 将 拭 子 伸 入 口 因 部, 因 压 舌 剌 激 咳 嗽 喷 出 分 泌 物 粘 在 拭 子 上 送 检 (2) 上 呼 吸 道 样 本 采 集 采 样 前 患 者 应 用 清 水 反 复 漱 口, 由 检 查 者 将 舌 向 外 拉, 使 愕 垂 尽 量 向 外 牵 引, 将 棉 拭 子 经 舌 根 到 日 因 后 壁 或 愕 垂 的 后 侧, 涂 抹 数 次 ( 应 避 免 接 触 口 腔 和 舌 粘 膜 ), 将 拭 子 送 检 3 注 意 事 项 (1) 痰 样 本 采 集 以 清 晨 为 佳, 采 样 前 应 以 漱 口 水 充 分 漱 口, 以 减 少 口 腔 正 常 菌 群 污 染 (2) 为 防 某 些 菌 在 外 环 境 中 死 亡, 所 采 样 本 应 立 即 送 检 作 结 核 分 枝 杆 菌 和 真 菌 培 养 的 样 本 不 能 及 时 送 检, 应 4'C 保 存, 以 免 杂 菌 生 长 (3) 若 做 结 核 分 枝 杆 菌 检 查, 痰 量 需 多 或 自 取 24h 痰 液, 婴 儿 应 用 胃 管 取 痰

27 200g o ( 二 ) 样 品 采 集 方 法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21 ( 五 ) 其 他 临 床 样 本 例 如, 化 服 和 创 伤 样 本 一 般 采 自 感 染 及 伤 及 部 位, 以 棉 拭 子 来 样 或 以 无 菌 空 针 或 吸 管 吸 取 分 泌 物 作 样 本 ; 穿 刺 液 采 集 包 括 脑 脊 液 胆 汁 胸 水 腹 水 心 包 液 关 节 液 和 革 自 膜 液 等, 一 般 在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前, 以 无 菌 方 式 穿 刺 采 样 ; 烧 伤 部 位 样 本 用 无 菌 棉 拭 子 直 接 在 服 汁 多 的 部 位 来 样 ; 生 殖 道 以 无 菌 操 作 采 集 有 分 泌 物 的 部 位 或 腔 道 内 病 变 部 位 的 样 本 ; 组 织 样 本 应 根 据 病 变 部 位, 炎 症 或 组 织 坏 死 部 位, 通 过 手 术 或 内 镜 采 集 ; 尸 体 样 本 应 于 死 后 迅 速 采 集, 室 温 保 存 者 于 的 内 采 样, 4'C 保 存 者 应 于 20h 内 采 样 所 采 样 本 均 应 及 时 送 检 二 食 品 卫 生 细 菌 学 检 验 样 本 的 采 集 和 送 检 ( 一 ) 样 品 采 集 原 则 食 品 卫 生 细 菌 学 检 验 中 所 采 样 本 必 须 具 有 代 表 性, 应 考 虑 到 各 种 影 响 样 品 质 量 的 因 素, 要 防 止 样 品 受 到 外 源 性 污 染 样 品 变 质 和 和 细 菌 生 长 所 采 样 品 的 种 类 可 分 为 大 样 中 样 和 小 样 三 种 大 样 是 指 一 整 批 样 品, 中 样 是 指 从 样 品 各 部 分 所 取 得 的 混 合 样 品, 小 样 是 指 作 分 析 用 的 样 品, 亦 称 之 为 检 样 检 样 一 般 为 25g, 中 样 为 对 于 食 品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均 必 须 在 无 菌 操 作 下 采 集 样 本 来 样 的 用 具, 如 探 子 铲 子 匙 宋 样 器 剪 子 开 罐 器 广 口 瓶 试 管 和 刀 子 等, 都 必 须 是 经 过 灭 菌 的 要 尽 量 采 集 有 包 装 的 食 品, 如 袋 装 瓶 装 或 罐 装 食 品 若 包 装 太 大 或 没 有 包 装, 则 应 采 用 来 样 工 具 采 集 样 品 对 粉 末 1 式 的 样 品, 应 当 边 取 样 边 混 合 ; 对 液 体 样 品 应 摇 振 混 匀 采 集 ; 对 冷 冻 食 品 应 保 持 在 冷 冻 状 态 ; 对 非 冷 冻 食 品 需 保 持 在 O'C ~5'C 下 保 藏 ( 三 ) 采 样 的 数 量 应 根 据 食 品 种 类 的 不 同, 采 样 的 数 量 也 应 不 同, 采 样 数 量 请 参 见 GB 有 关 规 定 ( 四 ) 注 意 事 项 (1) 在 采 样 前 或 后 应 立 即 贴 上 标 签, 每 件 样 品 均 需 标 记 清 楚, 应 有 品 名 来 源 ( 厂 名 厂 址 车 间 等 ) 数 量 编 号 采 样 人 及 采 样 时 间 等 (2) 所 采 样 品 应 尽 快 ( 越 快 越 好 ) 从 来 样 点 送 到 实 验 室,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川, 若 路 途 遥 远, 可 将 非 冷 冻 食 品 样 品 置 l'c ~5'C 环 境 中 ( 如 冰 瓶 或 干 冰 容 器 内 ) ; 冷 冻 食 品 样 品 可 保 存 在 泡 沫 塑 料 隔 热 箱 内 ( 箱 内 有 干 冰 可 维 持 在 O'C 以 下 ) (3) 样 品 送 到 实 验 室 后, 应 立 即 登 记, 填 写 实 验 序 号, 按 照 不 同 样 品 分 置 于 室 温 冰 箱 或 冷 冻 室 中, 按 要 求 检 验 一 般 阳 性 样 品 在 发 出 报 告 后 3d(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 方 能 处 理 样 本 进 口 食 品 的 阳 性 样 品 必 须 保 存 6 个 月, 才 可 处 理 (4) 样 品 包 装 应 完 好 无 损, 以 免 污 染 ; 散 装 样 品 应 采 集 于 无 菌 容 器 内 送 检 ; 采 样 过 程 亦 应 严 格 执 行 无 菌 操 作

28 22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三 化 妆 品 细 菌 学 检 验 样 本 的 采 集 及 送 检 ( 一 ) 采 样 数 量 化 妆 品 ( cosmetics) 细 菌 学 检 验 所 采 样 品 应 具 有 代 表 性, 一 般 应 视 每 批 化 妆 品 数 量 大 小, 随 机 抽 取 相 应 数 量 的 包 装 单 位, 每 批 样 品 应 从 两 个 以 上 大 包 装 中 随 机 抽 取 4 瓶 ( 盒 ) 包 装 单 位 送 检 检 验 时, 应 分 别 从 两 个 包 装 单 位 以 上 的 样 品 中 共 取 10g.9X; lo ml; 包 装 量 小 于 2 饨 的 样 品, 采 样 量 可 适 当 增 加 ( 二 ) 供 检 样 品 的 处 理 1 液 体 样 品 的 处 理 (1) 水 洛 性 液 体 样 品 可 量 取 10mI 加 到 90mI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中, 若 样 品 少 于 10m!, 仍 按 10 倍 稀 释 法 进 行 ; 若 为 5mI 则 加 到 45mI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中, 1 昆 匀 后 制 成 1:10 检 液 备 用 (2) 油 性 液 体 样 品 可 取 样 10m!, 先 加 5mI 灭 菌 液 体 石 蜡 混 匀, 再 加 loml 灭 菌 土 温 80, 在 40'C ~44'C 水 浴 中 振 荡? 昆 匀 lor 丑 1 日, 再 加 入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75r 丑 I( 于 40'C ~44'C 水 浴 中 预 温 ), 在 40'C ~44'C 水 浴 中 乳 化, 制 成 1:10 的 悬 液 备 用 2. 膏 霜 轧 剂 半 固 体 状 样 品 的 处 理 (1) 亲 水 性 样 品 称 取 109, 加 到 装 有 玻 璃 珠 及 90mI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的 三 角 烧 瓶 中, 充 分 振 荡? 昆 匀 之 后, 静 置 15mi 日, 其 上 清 液 可 作 为 1:10 的 检 查 样 液 (2) 琉 水 性 样 品 称 取 109, 加 到 灭 菌 的 研 钵 中, 加 入 10mI 灭 菌 液 体 石 蜡, 研 磨 成 粘 稠 状, 然 后 加 入 10mI 灭 菌 吐 温 80, 研 磨 待 洛 解 后, 再 加 入 70mI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于 40'C ~44'C 水 浴 中 充 分 混 匀, 制 成 1:10 的 检 液 备 用 3. 固 体 样 品 的 处 理 称 样 1 饨, 加 到 90mI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中, 充 分 振 荡? 昆 匀, 使 之 分 散 混 悬, 静 置 后 取 上 清 液 作 为 1:10 的 检 液 备 用 对 上 述 水 洛 性 膏 霜 粉 剂 等, 也 可 称 取 109 样 品 置 于 均 质 器 中, 加 入 90mI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均 质 1r 丑 1 日 ~2r 丑 1 日, 制 成 1:10 样 液 ; 琉 水 性 膏 霜 和 眉 笔 口 红 等, 称 样 109, 加 入 均 质 器 中, 加 灭 菌 液 体 石 蜡 10mI lo ml 灭 菌 吐 温 80 和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70r 址, 均 质 3mi 日 ~5r 丑 1 日, 制 成 1:10 样 液 备 用 ( 三 ) 样 品 送 检 原 则 及 注 意 事 项 1 维 持 样 品 污 染 原 状 化 妆 品 检 样 必 须 真 实 地 反 映 产 品 在 出 厂 及 使 用 前, 本 身 所 受 污 染 程 度, 检 验 之 前 必 须 除 去 影 响 杂 菌 数 量 发 生 变 化 的 各 种 因 素 所 以, 样 品 必 须 保 持 原 有 的 封 存 状 态, 在 检 验 之 前 不 得 任 意 开 启, 以 防 止 样 品 被 污 染 ; 若 发 现 包 装 有 破 裂 霉 变 变 色 及 异 味 等 情 况, 不 得 再 检 验 2 除 去 残 留 防 腐 剂 及 抑 茵 剂 化 妆 品 中 多 加 有 防 腐 剂 或 抑 菌 剂, 可 使 样 品 中 各 种 待 检 目 标 菌 处 于 抑 制 状 态 而 不 易 检 出, 检 验 时 往 往 需 要 采 用 一 定 方 法 除 去 之, 以 使 目 标 菌 得 以 复 苏 常 用 中 和 法 除 去 防 腐 剂 和 抑 菌 剂, 中 和 剂 为 吐 温 80 和 卵 磷 脂

29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注 意 事 项 (1) 采 样 要 有 详 细 登 记, 送 检 接 样 后 应 立 即 登 记, 编 写 检 验 序 号, 并 按 检 验 要 求 尽 快 检 验 ; 若 不 能 及 时 检 验 者, 样 品 应 存 放 在 室 温 阴 凉 干 燥 处, 不 要 冷 冻 或 冷 藏 (2) 若 只 有 一 个 样 品 同 时 需 要 做 多 种 分 析, 如 做 细 菌 毒 理 化 学 等, 应 首 先 取 出 部 分 样 品 做 细 菌 检 验, 再 以 剩 余 样 品 做 其 他 分 析 (3) 严 格 执 行 无 菌 操 作 在 检 验 过 程 中, 从 开 启 包 装 到 全 部 检 验 操 作 结 束, 均 须 防 止 微 生 物 再 污 染 和 扩 散 ; 所 用 器 皿 和 材 料 均 需 要 事 先 灭 菌 处 理, 全 部 操 作 应 在 无 菌 室 进 行, 或 在 相 应 条 件 下 ( 如 超 净 台 ) 按 无 菌 操 作 进 行 四 生 活 饮 用 水 细 菌 学 检 验 样 本 的 采 集 及 送 检 ( 一 ) 水 样 采 集 样 品 的 代 表 性 是 保 证 检 验 质 量 的 关 键, 从 性 质 均 匀 的 河 水 及 湖 水 中 容 易 采 集 到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样 品, 但 是, 许 多 水 体 随 时 间 和 空 间 会 发 生 很 大 变 化, 要 采 集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样 品 将 面 对 十 分 复 杂 的 情 况, 必 须 走 出 合 理 的 采 样 规 划 ( 二 ) 采 样 点 的 选 择 生 活 饮 用 水 的 采 样 点 应 设 在 水 处 理 前 的 汲 水 处 及 处 理 后 的 出 厂 水 的 出 水 处 ; 在 采 集 管 网 系 统 的 水 样 前, 必 须 放 水 充 分 冲 洗 管 道, 以 保 证 样 品 具 有 代 表 性 ; 要 注 意 被 冲 洗 管 道 的 直 径 及 水 的 流 速 等 1 河 水 采 样 点 的 水 体 应 是 充 分 混 合 的 { 旦 河 水 因 受 到 流 速 揣 流 等 的 影 响, 以 及 支 流 进 入 后 横 向 扩 散 迟 缓, 特 别 当 主 流 和 支 流 存 在 温 差 时, 更 难 于 混 合 均 匀 所 以 根 据 河 流 大 小, 可 按 表 和 表 要 求 采 样 表 河 流 不 同 深 度 的 采 样 点 ( 垂 直 ) 水 深 (m) 采 样 点 数 说 明 三 三 5 5~10 >10 l( 距 水 面 0.5m) 2( 距 水 面 0.5m 河 底 以 上 0.5m) 3( 水 面 下 O. 5m, 1/2 深 处, 河 底 以 上 0.5m) 1 水 深 不 足 1m 时, 在 1/2 水 深 处 2 河 流 封 冻 时, 在 冰 下 0.5m 处 3 若 有 充 分 数 据 证 明 垂 线 上 水 质 均 匀, 可 减 少 采 样 点 数 表 不 同 规 模 河 流 的 采 样 点 ( 断 面 ) 年 平 均 流 量 (m 3 /s) 分 类 名 称 采 样 点 数 <5 小 溪 流 2 5~10 小 ; 可 4 150~1 000 河 流 6 >1000 大 问 至 少 6 个 点, 按 流 量 增 大 而 适 当 增 加 注 : 应 离 岸 边 一 定 距 离, 在 1 可 底 上 采 样 日 才 不 要 搅 动 底 层

30 24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2. i 胡 水 湖 水 水 质 受 时 空 而 变 化 的 因 素 与 河 水 不 同, 推 荐 在 入 口 出 口 及 湖 水 中 心 来 样, 按 照 湖 水 深 度 在 垂 直 方 向 参 考 河 水 的 要 求 采 样 3. 地 下 水 根 据 水 质 与 地 质 结 构 关 系 设 置 来 样 点, 可 利 用 现 有 水 井, 或 根 据 与 地 下 水 相 联 系 的 征 候, 在 井 水 的 涌 水 点 采 样 ; 采 集 井 水 时, 可 先 用 泵 充 分 抽 水, 以 保 证 样 品 能 真 正 代 表 地 下 水 源 的 实 况 4. 自 来 水 采 集 自 来 水 样 应 注 意 采 集 时 间 夜 间 可 能 析 出 管 道 附 着 物 质, 早 晨 取 样, 悬 浮 物 等 含 量 较 高, 应 在 开 启 龙 头, 适 当 放 水 数 分 钟 后 来 样 ( 三 ) 采 样 器 具 1. 手 工 采 样 用 来 样 瓶 采 样 将 来 样 瓶 用 铁 架 固 定, 塞 住 瓶 口, 待 瓶 沉 入 到 一 定 深 度 时 拉 开 瓶 塞, 让 水 样 进 入 2. 自 动 采 样 器 采 样 自 动 采 样 器 可 在 一 定 间 隔 时 间 中 或 连 续 采 集 样 品, 分 别 放 入 样 品 瓶 或 合 并 于 一 个 样 品 瓶 中 成 为 混 合 样 3. 用 于 细 菌 学 检 验 样 品 的 容 器 生 活 饮 用 水 样, 微 生 物 检 验 的 采 集 和 盛 装 容 器 均 须 无 菌 容 器 及 瓶 塞 瓶 盖, 应 能 耐 受 灭 菌 温 度 和 压 力, 且 在 此 温 度 压 力 下 不 释 放 和 产 生 任 何 能 抑 制 生 物 活 性, 或 导 致 其 死 亡 或 促 进 其 生 长 的 化 学 物 质 玻 璃 或 聚 丙 烯 塑 料 容 器, 用 自 来 水 和 洗 涤 剂 洗 涤, 然 后 用 自 来 水 彻 底 冲 洗, 用 硝 酸 洛 液 (11) 浸 泡, 再 用 自 来 水 洗, 最 后 用 茶 馆 水 洗 净 为 了 除 去 余 氯, 在 灭 菌 前, 应 向 容 器 内 加 入 硫 代 硫 酸 纳, 以 还 原 余 氯 [ 每 125ml 水 样 加 O.lml 硫 代 硫 酸 纳 洛 液 (100g/L) ] 容 器 可 用 压 力 蒸 汽 或 干 热 灭 菌 法 ( 四 ) 样 品 送 检 及 注 意 事 项 1 样 品 送 检 样 品 应 尽 快 送 微 生 物 室 检 验 若 不 能 立 即 检 验 也 须 冷 藏, 于 的 内 检 验 2. 注 意 事 项 (1) 采 样 应 严 格 无 菌 操 作, 来 样 及 样 品 盛 装 设 备 必 须 严 防 污 染 (2) 做 好 采 样 记 录, 样 品 必 须 及 时 登 记 并 贴 上 标 签 要 注 明 采 样 目 的 时 间 地 点 样 品 种 类 样 品 编 号 样 品 数 量 样 品 保 存 方 法 来 样 时 的 气 候 条 件 来 样 者 签 名 等 ; 送 检 要 填 好 交 接 单 五 消 毒 及 卫 生 用 品 细 菌 学 检 验 来 样 及 送 检 ( 一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消 毒 及 卫 生 用 品 1 物 体 表 面 消 毒 采 样 来 样 选 择 在 消 毒 处 理 后 的 之 内 若 被 采 样 面 积 <100cm 2, 应 采 取 全 部 表 面 ; 若 被 采 表 面 积 二 三 100cm 2, 则 采 取 100cm 2 o 采 样 使 用 5cm x 5cm 灭 菌 规 格 板

31 卫 生 微 生 物 检 验 学 空 气 消 毒 采 样 来 样 时 间 选 择 在 消 毒 处 理 后 与 进 行 医 疗 活 动 之 前 来 集 样 本 来 样 应 离 地 面 垂 直 高 度 150cm, 距 墙 壁 100cm 处 布 点, 方 法 为 : 室 内 面 积 ~30m2, 设 一 条 对 角 线 上 内 中 外 3 点 ; 室 内 面 积 >30m 2, 设 斗 角 及 中 央 5 点 ; 若 用 暴 皿 法 来 样 时, 将 灭 菌 培 养 基 平 皿 盖 打 开, 扣 放 于 平 皿 旁, 暴 露 5mi 日, 立 即 盖 好 平 皿 送 检 亦 可 使 用 各 类 自 动 化 采 样 器 采 样 送 检 3.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手 及 皮 肤 粘 膜 的 消 毒 采 样 (1) 子 的 采 样 一 般 在 接 触 患 者 或 健 康 检 查 者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活 动 前 来 样 受 检 者 五 指 并 拢, 用 含 相 应 中 和 剂 的 无 菌 洗 脱 液 的 棉 拭 子 在 双 手 指 屈 面 由 指 根 到 指 端 往 复 涂 捺 2 次, 并 边 捺 边 转 动 棉 拭 子, 将 来 好 的 棉 拭 子 剪 去 操 作 子 触 及 部 位, 头 部 放 入 10ml 含 相 应 无 菌 中 和 剂 的 试 管 中, 立 即 送 检 (2) 皮 肤 粘 膜 采 样 以 5cm x 5cm 灭 菌 规 格 板 放 在 被 检 处, 用 含 有 相 应 中 和 剂 的 无 菌 洗 脱 液 棉 拭 子 1 支, 在 规 格 板 内 横 竖 往 返 均 匀 涂 捺 5 次, 边 涂 捺 边 转 动 棉 拭 子, 来 毕 剪 去 棉 拭 子 手 操 作 触 及 部 位, 头 部 放 入 含 有 10ml 相 应 中 和 剂 的 无 菌 洗 脱 液 试 管 中, 立 即 送 检 对 于 不 规 则 的 粘 膜 皮 肤 可 用 棉 拭 子 按 上 述 基 本 要 求 采 样 送 检 4 医 疗 用 品 采 样 以 可 破 坏 性 方 法 进 行 样 品 检 验 者, 如 一 次 性 使 用 的 无 菌 输 注 器 具 等, 均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2000 年 版 二 部 附 录 中 无 菌 检 查 法 之 规 定 执 行 对 于 不 能 以 破 坏 性 的 方 法 进 行 样 品 检 验 者, 可 用 浸 有 无 菌 生 理 盐 水 的 棉 拭 子 在 被 检 物 品 表 面 涂 捺 采 样, 若 被 采 样 面 积 < 100cm 2, 应 采 取 全 部 表 面 ; 若 被 采 表 面 积 二 三 100cm 2, 则 采 取 100cm 2 o 5 使 用 中 消 毒 剂 与 无 茵 器 械 保 存 液 采 样 应 严 格 执 行 无 菌 操 作, 用 无 菌 吸 管 吸 取 1ml 被 检 样 液, 加 入 9ml 中 和 剂 中 混 合 均 匀, 立 即 送 检 应 根 据 所 采 使 用 中 消 毒 剂 种 类, 选 择 合 适 的 相 应 中 和 剂 ( 应 由 消 毒 剂 生 产 厂 家 提 供 有 效 的 中 和 剂 配 方 ) 6. 注 意 事 项 (1) 所 采 消 毒 后 样 本, 必 须 考 虑 使 用 合 适 的 中 和 剂 (2) 采 样 应 严 格 无 菌 操 作, 样 品 应 装 于 无 菌 器 皿 中 送 检 (3) 采 样 应 按 要 求 做 好 各 项 记 录 (4) 样 品 送 检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h, 样 品 在 O'C ~4'C 保 存, 须 在 4h 内 检 验 ( 二 ) 一 次 性 使 用 的 卫 生 用 品 1 样 品 采 集 为 保 证 所 采 样 品 的 代 表 性 和 检 验 的 质 量, 样 品 的 量 应 足 够 一 般 应 于 同 一 批 号 3 个 运 输 包 装 中, 至 少 随 机 抽 取 15 个 最 小 包 装 量 ; 每 5 个 为 1 组, 其 中 5 个 样 品 圄 样, 5 个 样 品 作 各 项 微 生 物 指 标 测 定, 5 个 样 品 准 备 复 测 2. 样 品 保 存 及 送 检 所 采 样 品 应 妥 为 保 存, 尽 快 送 检, 避 免 污 染 样 品 包 装 必 须 完 好 无 破 损, 在 检 验 之 前 不 得 打 开 样 品 应 于 阴 凉 干 燥 室 温 下 保 存 六 空 气 样 本 的 采 集 与 送 检 空 气 中 细 菌 等 微 生 物 的 检 验 来 样 常 用 两 种 方 法 即 平 板 沉 阵 法 和 采 样 器 采 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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