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483 方 面 的 能 力 (2) 總 結 性 評 鑑 : 每 年 或 者 第 ㆓ 年 的 五 月, 校 長 應 提 出 整 年 度 辦 學 總 結 報 告 書, 學 區 教 育 局 長 或 副 局 長 並 進 行 期 末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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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浩 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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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2 現 代 教 育 論 壇 ( 六 ) 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壹 前 言 張 德 銳 ㆒ 顧 有 怎 樣 的 校 長, 就 有 怎 樣 的 學 校 也 就 是 說, 校 長 是 教 育 政 策 的 執 行 者 學 校 的 靈 魂 以 及 重 心 所 在, 其 領 導 品 質 深 深 影 響 學 校 的 辦 學 品 質 (Duke,1992;Edmonds,1997;Hallinger & Murphy,1987;Hughes & Ubben,1989) 然 而, 要 提 高 校 長 行 政 領 導 品 質 的 ㆒ 個 重 要 途 徑 是 教 育 評 鑑 (educational evaluation) 因 此,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善 用 教 育 評 鑑, 以 瞭 解 校 長 行 政 領 導 的 優 劣 得 失 及 其 原 因, 並 據 以 獎 勵 校 長 提 昇 校 長 專 業 表 現, 以 提 高 校 長 的 行 政 領 導 的 績 效 及 品 質 美 國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乃 是 以 促 進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提 高 校 長 的 績 效 與 品 質 為 目 標, 強 調 目 標 管 理 與 績 效 責 任 制 度, 對 於 正 處 於 研 究 發 展 與 推 動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的 我 國 而 言, 應 具 有 參 酌 的 價 值 貳 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 以 麻 塞 諸 塞 州 為 例 美 國 屬 方 分 權 國 家, 各 州 教 育 活 動 差 異 性 較 大,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也 不 例 外 不 過 整 體 來 說, 目 前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乃 是 採 取 目 標 管 理 與 績 效 責 任 的 方 式, 包 括 兩 大 項 -(1) 形 成 性 評 鑑 : 於 每 學 期 初 ( 約 為 8 月 ), 由 校 長 針 對 州 與 學 區 的 辦 學 方 向 以 及 學 校 優 勢 與 辦 學 特 色, 提 出 教 育 策 略 計 劃, 以 為 日 後 校 長 辦 學 與 評 鑑 的 依 據 ; 其 次, 學 區 教 育 局 長 或 其 所 指 定 的 評 鑑 員 ( 通 常 為 主 管 事 的 副 教 育 局 長 ) 會 對 於 所 評 鑑 的 學 校 進 行 每 年 ㆔ 次 以 ( 每 次 ㆔ 至 ㆕ 小 時 ) 的 訪 問 視 察, 再 者, 隔 年 ㆒ 月 由 校 長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並 檢 視 自 己 的 優 劣 得 失 訪 視 過 程 以 及 校 長 自 我 評 鑑 所 發 現 校 長 表 現 的 弱 點, 將 做 為 校 長 參 加 專 業 成 長 工 作 坊 或 研 討 會 的 參 考, 進 而 提 昇 校 長 各 項 行 政 領 導 專 業 素 養, 特 別 是 全 美 小 學 近 年 來 非 常 重 視 的 教 學 領 導
2 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483 方 面 的 能 力 (2) 總 結 性 評 鑑 : 每 年 或 者 第 ㆓ 年 的 五 月, 校 長 應 提 出 整 年 度 辦 學 總 結 報 告 書, 學 區 教 育 局 長 或 副 局 長 並 進 行 期 末 評 鑑, 然 後 綜 合 各 項 評 鑑 報 告, 呈 報 續 聘 與 否 的 決 定 予 學 校 董 事 會, 以 為 學 校 董 事 會 事 決 策 的 依 據 就 以 麻 州 的 校 長 評 鑑 而 言, 其 校 長 評 鑑 的 概 況 如 所 述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1995): 一 評 鑑 的 目 的 增 強 校 長 的 專 業 化 與 績 效 責 任, 以 使 其 能 協 助 學 生 提 高 學 習 表 現 二 評 鑑 的 原 則 表 現 標 準 應 是 可 測 量 的 表 現 標 準 應 可 反 應 出 學 校 在 職 務 分 派 與 責 任 的 不 同, 而 且 也 應 將 這 些 不 同 描 述 在 評 鑑 報 告 應 事 先 與 受 評 鑑 者 共 同 決 定 評 鑑 標 準 應 對 受 評 鑑 者 詳 加 說 明 評 鑑 目 的 評 鑑 過 程 應 避 免 種 族 宗 教 性 別 等 差 別 待 遇 或 偏 誤 應 允 許 受 評 鑑 者 蒐 集 與 提 供 其 它 資 訊 給 評 鑑 者 的 機 會 受 評 鑑 者 應 有 機 會 對 評 鑑 結 果 提 出 申 訴 三 評 鑑 的 實 施 在 1996 年 九 月 ㆒ 日 以 前, 學 區 應 將 小 學 學 校 校 長 評 鑑 程 序 與 表 現 標 準 呈 報 給 州 教 育 廳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而 學 區 教 育 局 長 在 呈 報 時 則 應 確 認 這 些 表 現 標 準 符 合 麻 州 教 師 及 行 政 者 評 鑑 法 規 以 及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所 通 過 的 有 效 行 政 領 導 與 教 學 原 則 四 評 鑑 的 程 序 評 鑑 的 責 任 1. 對 於 乃 未 取 得 專 業 位 的 教 師 或 校 長, 學 區 每 年 至 少 要 評 鑑 ( 指 總 結 性 評 鑑 )㆒ 次 ; 對 於 已 取 得 專 業 位 的 教 師 或 校 長 則 每 兩 年 至 少 評 鑑 ㆒ 次 2. 學 區 教 育 局 長 應 確 保 學 區 校 長 評 鑑 必 須 遵 循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所 通 過 的 有 效 行 政 領 導 與 教 學 原 則 以 及 學 區 所 另 行 補 充 的 表 現 標 準 3. 教 育 局 長 應 確 保 所 有 評 鑑 委 員 皆 受 過 視 導 評 鑑 方 面 的 專 業 訓
3 484 現 代 教 育 論 壇 ( 六 ) 練 資 料 蒐 集 : 評 鑑 者 應 使 用 各 種 直 接 觀 察 或 文 件 資 料 來 收 集 多 方 資 料 結 果 報 告 1. 評 鑑 報 告 應 以 書 面 與 口 頭 方 式 轉 知 受 評 鑑 者 2. 評 鑑 報 告 應 能 表 達 出 受 評 者 的 優 點 與 待 改 進 之 處 3. 評 鑑 報 告 應 能 明 確 說 明 受 評 者 達 成 表 現 標 準 的 方 法 4. 提 供 受 評 者 足 夠 的 時 間, 以 達 成 改 進 與 符 合 表 現 標 準 的 建 議 五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的 責 任 :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至 少 每 兩 年 要 對 學 區 所 提 出 的 校 長 及 教 師 表 現 標 準 進 行 審 查, 以 確 保 學 區 所 提 出 的 評 鑑 標 準 和 程 序, 符 合 麻 州 行 政 員 與 教 師 評 鑑 法 規 以 及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所 通 過 的 有 效 行 政 領 導 與 教 學 原 則 六 評 鑑 規 準 與 指 標 : 底 所 採 用 的 規 準 與 指 標, 乃 是 摘 自 麻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通 過 的 有 效 行 政 領 導 與 教 學 原 則, 有 效 行 政 領 導 原 則 與 指 標 有 效 教 學 領 導 : 能 與 同 事 創 造 符 合 學 生 需 求 的 學 習 環 境 1. 能 發 展 學 校 共 同 任 務 與 願 景 2. 能 鼓 勵 及 使 用 多 元 策 略 以 正 確 評 鑑 學 生 的 表 現 3. 能 運 用 當 前 教 學 的 原 則 實 務 與 研 究 以 促 進 有 效 的 教 學 4. 能 領 導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案 的 革 新 5. 能 提 昇 與 塑 造 教 學 科 技 的 有 效 運 用 6. 能 與 教 師 共 同 建 立 對 學 生 表 現 的 高 度 期 望, 並 使 學 生 清 楚 瞭 解 該 等 期 望 7. 能 與 教 職 員 共 同 視 導 與 評 鑑 他 們 的 表 現 並 且 運 用 表 現 標 準, 以 確 定 員 工 成 長 的 方 向 8. 能 支 持 教 職 員 不 斷 的 專 業 發 展 有 效 組 織 領 導 : 能 創 造 具 自 我 革 新 且 有 利 學 生 高 度 學 業 表 現 的 組 織 環 境 1. 能 運 用 組 織 行 為 的 研 究 及 組 織 領 導 的 技 巧 2. 能 展 示 清 楚 直 接 高 度 回 應 的 溝 通 技 巧 3. 能 為 同 儕 化 的 教 與 學, 創 造 ㆒ 種 積 極 知 性 的 組 織 氣 氛 4. 能 促 進 學 校 建 設 性 的 變 革 5. 能 規 劃 塑 造 及 鼓 勵 分 享 式 的 決 策 過 程 6. 能 運 用 策 略 性 規 劃 技 巧, 促 進 系 統 性 及 正 確 性 的 決 定
4 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485 有 效 行 政 管 理 : 依 據 法 律 及 倫 理 指 導 原 則, 實 現 教 育 目 的 與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1. 能 為 學 校 或 學 區 有 效 執 行 員 甄 選 視 導 評 鑑 及 管 理 功 能 2. 在 個 責 任 範 圍 內, 能 運 用 當 前 決 策 形 成 的 知 識, 並 充 份 瞭 解 與 遵 守 各 法 律 規 章 的 規 定 3. 在 個 責 任 範 圍 內, 能 運 用 當 前 財 政 管 理 的 原 則 程 序 方 法 與 技 巧 的 實 務 知 識 4. 在 個 責 任 範 圍 內, 能 運 用 當 前 各 項 協 助 方 案 ( 如 交 通 學 生 服 務 餐 飲 維 修 設 備 管 理 無 障 礙 環 境 等 ) 的 知 識 5. 能 運 用 適 當 的 科 技 管 理 工 具 ( 如 資 料 庫 ) 來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促 進 均 等 與 欣 賞 多 樣 性 : 能 盡 力 維 護 學 生 的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以 及 多 樣 化 的 價 值 觀 1. 能 極 力 確 保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在 課 程 和 學 習 機 會 的 公 平 2. 能 容 忍 與 欣 賞 學 生 各 種 能 力 與 特 質 的 個 別 差 異 與 社 區 維 持 有 效 的 關 係 : 與 社 區 產 生 良 好 互 動, 以 傳 達 學 生 的 需 求 1. 能 評 估 家 長 與 社 區 士 的 需 求, 並 使 其 參 與 學 校 決 策 2. 能 增 進 教 師 家 長 企 業 與 社 區 間 伙 伴 關 係 3. 能 對 家 長 社 區 公 眾 闡 述 學 校 的 願 景 任 務 課 程 及 活 動 專 業 責 任 的 實 施 : 能 表 現 出 專 業 行 為 以 協 助 學 生 需 求 的 實 現 1. 熱 衷 於 自 我 學 習 與 專 業 發 展 2. 能 容 忍 團 體 不 同 觀 點 的 存 在, 並 表 現 尊 重 自 己 與 他 的 氣 氛 3. 與 相 處 表 現 出 專 業 的 態 度 和 合 乎 倫 理 的 行 為 總 之, 學 區 學 校 董 事 會 或 學 區 教 育 局 長 會 依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通 過 的 有 效 行 政 領 導 與 教 學 原 則, 自 行 規 劃 校 長 評 鑑 的 規 準 與 程 序 然 後 有 計 劃 有 系 統 每 年 或 每 兩 年 進 行 校 長 評 鑑, 以 瞭 解 校 長 表 現 的 優 劣 得 失 及 其 原 因 其 次, 再 依 學 區 辦 學 方 向 校 長 需 求 特 別 是 校 長 評 鑑 的 結 果, 進 行 校 長 的 專 業 發 展, 以 提 高 校 長 行 政 專 業 表 現 與 能 力 當 然, 對 於 那 些 表 現 不 佳 又 沒 有 改 善 潛 能 的 校 長, 為 了 確 保 學 生 的 學 習 福 祉, 只 有 壯 士 斷 腕 予 以 停 止 校 長 職 務 參 美 國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的 組 織 與 型 式 美 國 校 長 的 專 業 發 展 大 多 以 領 導 行 為 議 題 為 主 的 課 程 方 案, 提 供 校 長 處 理 日 常 校 務 提 昇 學 生 表 現 的 技 能 與 素 養 包 括 : 改 善 學 校 課 程 與 教 學
5 486 現 代 教 育 論 壇 ( 六 ) 激 勵 學 生 學 業 成 就 發 展 學 生 紀 律 技 巧 提 高 家 長 參 與 增 進 社 區 良 好 關 係 強 化 班 級 經 營 進 行 教 導 視 導 支 援 新 進 教 師 與 行 政 員 使 用 評 鑑 以 改 善 教 學 與 課 程 檢 驗 學 生 與. 標 準 間 的 關 係 透 過 資 料 分 析 提 高 專 業 發 展 以 支 持 教 與 學 茲 從 校 長 的 專 業 發 展 的 組 織 與 方 式 加 以 說 明 : 一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組 織 州 政 府 或 方 學 區 所 辦 理 的 機 構, 如 加 州 學 校 領 導 學 苑 (California School Leadership Academy, 簡 稱 CSLA) 各 大 學 或 學 院 辦 理 的 機 構, 如 哈 佛 大 學 校 長 心 (Principals Center, Harvard Graduate School of Education)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所 辦 理 的 機 構, 如 加 州 學 校 行 政 者 協 會 (Association of California School Administration, 簡 稱 ACSA) 及 美 國 小 學 校 長 協 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lementary School Principal, 簡 稱 NAESP) 所 成 立 的 校 長 心 二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型 式 加 州 學 校 領 導 學 苑 加 州 學 校 領 導 學 苑 透 過 舉 辦 列 各 種 研 討 會 或 座 談 會, 以 提 高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1) 辦 理 學 校 行 政 領 導 小 組 研 討 方 案 : 透 過 12 個 區 心, 提 供 300 個 以 小 學 學 校 行 政 領 導 小 組 方 案, 進 行 為 期 10 以 的 專 業 發 展 研 討 會, 以 提 昇 行 政 者 專 業 能 力 及 促 進 學 生 學 習 與 環 境 (2) 基 金 會 第 ㆓ 方 案 (FoundationⅡProgram): 透 過 ㆒ 系 列 課 程 與 教 學 相 關 研 討 會, 以 提 昇 教 學 領 導 技 巧,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㆔ 種 選 修 課 ( 普 通 或 教 育 專 業 領 域 ) 及 ㆒ 的 檔 案 製 作, 而 選 修 課 程 乃 是 基 於 個 能 力 的 需 求 與 興 趣 (3) 學 校 領 導 小 組 方 案 (School Leadership Team): 為 期 約 2-3 年, 主 要 在 成 立 領 導 者 團 體 或 小 組, 使 參 與 的 領 導 者 有 能 力 領 導 學 校 進 行 重 建 及 改 革, 以 提 昇 學 生 學 業 成 就 活 動 型 態 包 括 : 合 作 式 行 動 研 究 經 驗 分 享 討 論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建 立 知 識 等 其 次, 成 員 也 可 將 學 校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帶 至 研 討 會, 並 使 用 學 得 或 經 驗 分 析 問 題 進 行 腦 力 激 盪 討 論 策 略, 以 發 展 解 決 方 案 (4) 冒 險 方 案 (Ventures Program): 是 ㆒ 促 使 學 校 領 導 者 提 高 表 現, 使 用 種 誌 的 行 動 研 究 方 法 探 究 自 己 的 學 校 環 境 與 資 料, 以 轉 化 學 校 學 習 文 化 與 氣 氛, 進 而 提 高 學 生 學 業 表 現 哈 佛 大 學 校 長 心 於 每 年 八 月, 校 長 可 以 申 請 校 長 心 所 舉 辦 的 校 長 學 分 式 初 期 認 證 ( 小 學 學 高 ) 或 全 州 式 標 準 認 證 課 程 ( 必 須 符 合 麻 州 校 長 認 證 所 規 定 的 五 項 能 力 標 準 : 明 確 的 知 識 教 育 領 導 學 校 管 理
6 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487 專 業 發 展 促 進 均 等 等 標 準 ) 其, 有 關 學 分 式 初 期 認 證 的 規 定 包 括 (1) 持 有 班 級 教 學 認 證 ;(2) 至 少 ㆕ 年 以 的 全 時 教 學 經 驗 ;(3) 修 完 規 定 的 課 程 ( 學 校 領 導 研 討 班 級 視 導 理 論 與 實 務 校 長 工 作 實 務 探 究 學 校 與 法 規 財 物 資 源 管 理 校 長 實 務 工 作 );(4) 表 現 出 州 校 長 認 證 的 五 項 能 力 ;(5) 完 成 校 長 視 導 實 務 或 見 習 課 程 全 州 式 標 準 認 證 則 包 括 :(1) 持 有 學 分 式 初 期 認 證 ;(2) 修 完 400 小 時 的 臨 床 經 驗 課 程 ;(3) 完 成 教 育 碩 士 (Ed.M) 進 階 研 究 認 證 (C.A.S) 或 教 育 博 士 課 程 (Ed.D);(4) 同 時 通 過 溝 通 與 讀 寫 技 巧 的 測 驗 至 於 校 長 認 證 的 目 標 則 包 括 : 提 供 有 效 學 校 領 導 的 經 驗 與 技 能 和 加 強 校 長 在 學 習 社 區 的 影 響 力 加 州 學 校 行 政 者 協 會 校 長 心 : 加 州 學 校 行 政 者 協 會 每 年 舉 辦 ㆔ 種 型 式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包 括 (1) 校 長 心 夏 季 學 院 : 是 為 具 ㆔ 年 以 經 驗 的 校 長 所 設 計 的,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溝 通 和 領 導 技 能 並 與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者 面 對 面 討 論 有 關 自 己 學 校 領 導 情 況 (2) 校 長 進 階 研 討 會 : 提 供 與 專 家 互 動 的 機 會, 以 塑 造 學 校 領 導 者 的 形 象 (3) 新 校 長 座 談 會 : 提 供 第 ㆒ 年 當 校 長 者 能 對 理 論 與 實 務 做 適 當 結 合, 並 建 立 支 持 性 網 路 美 國 小 學 校 長 協 會 該 協 會 出 版 期 刊 與 雜 誌, 提 供 改 進 學 校 的 實 務 與 方 法, 並 舉 辦 各 種 研 討 會 方 案 與 工 作 坊 設 置 校 長 專 業 資 訊 網 路 以 及 提 供 校 長 平 時 問 題 諮 詢 等 服 務, 以 提 高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肆 結 論 與 建 議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在 瞭 解 美 國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與 專 業 發 展 後, 反 觀 國 內 目 前 現 況, 有 列 的 看 法 與 建 議 : 一 發 展 建 全 評 鑑 系 統, 貫 轍 評 鑑 實 務 我 國 對 於 校 長 的 考 核 僅 止 於 教 育 部 民 國 六 十 年 公 布 的 公 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然 實 施 以 來, 衍 生 不 少 問 題, 成 效 也 有 限 因 此, 建 立 建 全 校 長 評 鑑 系 統 與 制 度, 以 利 我 國 小 學 校 長 專 業 能 力 的 提 昇, 實 是 當 今 努 力 的 方 向 至 於, 校 長 評 鑑 系 統 與 制 度, 應 將 評 鑑 的 目 的 原 則 實 施 程 序, 詳 加 說 明, 並 採 酌 我 國 國 情, 明 訂 評 鑑 規 準 ( 如 政 策 執 行
7 488 現 代 教 育 論 壇 ( 六 ) 教 學 領 導 行 政 管 理 際 關 係 專 業 素 養 校 務 發 展 等 ), 進 而 據 以 訂 製 全 方 位 校 長 評 鑑 手 冊, 以 利 我 國 校 長 評 鑑 的 推 行 與 參 考 二 落 實 發 展 性 評 鑑, 激 勵 專 業 發 展 美 國 校 長 評 鑑 工 作 包 括 幫 助 校 長 改 進 職 能 的 形 成 性 評 鑑, 以 及 做 為 行 政 決 定 的 總 結 性 評 鑑 然 而, 誠 如 Stufflebeamb(1971) 所 言, 評 鑑 的 目 的 不 在 於 於 證 明 而 在 於 改 良 (not to prove but to improve) 所 以, 今 後 我 國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應 重 視 形 成 性 評 鑑, 也 就 是 說, 校 長 評 鑑 應 與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相 輔 相 成, 並 以 朝 向 以 提 高 校 長 能 力 的 發 展 性 專 業 成 長 為 目 標 首 先, 就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的 機 構 而 言,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各 大 學 院 校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學 校 行 政 員 協 會 校 長 協 會 學 術 機 關 及 校 長 本 皆 應 負 起 專 業 發 展 的 責 任 其 次, 就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的 型 態 而 言, 則 可 利 用 平 時 或 寒 暑 假, 進 行 (1) 個 專 業 發 展 : 主 題 探 索 行 動 研 究 讀 書 會 參 加 專 題 演 說 行 政 檔 案 製 作 學 習 扎 記 與 反 省 活 動 ;(2)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的 專 業 發 展 : 例 如 研 ( 習 ) 討 會 工 作 坊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等 此 外, 更 可 採 取 美 國 的 進 修 換 證 方 式, 例 如 麻 塞 諸 塞 州 和 加 州 皆 規 定 校 長 每 五 年 要 進 修 十 學 分 或 150 小 時 的 學 校 行 政 專 業 課 程, 才 能 換 取 五 年 效 期 的 專 業 證 書, 有 了 專 業 證 書, 才 能 繼 續 執 業, 透 過 這 種 換 證 措 施, 可 以 加 強 校 長 的 本 職 學 能, 強 制 其 專 業 成 長 參 考 文 獻 Duke,D.L.(1992). Concepts of 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 and evaluation of school administrator.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 San Francico. Edmonds, R.R.(1997). Effective school for the urban poor. Educational Leadership,37, Hallinger,P., & Murphy,J.(1987). Instructional leadership in the school context. In W. Greenfield(Ed). Instructional leadership: Concepts, issues, and controversies. Boston: Allyn & Bacon. Hughes, L.W. & Ubben, G.C.(1989). The elementary principal s handbook: A guide to effective action. Boston: Allyn & Bacon.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995). Commonwealth of
8 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489 Massachusetts regulations on evaluation of teachers and administrators 603 CMR and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teaching and effective administrative leadership. Stufflebeamb, D.L.(1971). Educational evaluation and decision making. Bloomington, IN: Phi Delta Kappa. ( 本 文 作 者 : 張 德 銳 為 台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教 授 兼 國 教 所 所 長 ; 丁 一 顧 為 台 北 縣 錦 和 國 小 教 務 主 任 )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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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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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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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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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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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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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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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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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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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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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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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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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為 核 心 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規 範 評 鑑 雙 月 刊 2011.9 第 33 期 文 / 王 保 進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評 鑑 業 務 處 處 長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教 授 以 確 保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為 核 心 之 第 一 週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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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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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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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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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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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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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2 3 4 5 第 二 章 回 顧 與 前 瞻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一 集 居 環 境 規 劃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9.
WORD文書排版班教育計畫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105 年 度 三 階 五 段 團 隊 力 數 位 學 專 班 訓 練 計 畫 一 緣 起 :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為 因 應 數 位 學 趨 勢 並 提 升 訓 練 成 效, 自 92 年 4 月 起 正 式 建 置 文 官 e 學 苑 學 網 站, 與 開 發 數 位 線 上 課 程,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豐 富 多 元 的 數 位 學 內 容, 並 在 各 項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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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系 本 位 課 程 概 述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系 楊 光 武 系 主 任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三 月 台 北 市 114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一 段 56 號,(02)26585801 轉 2720 或 2721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內 容 大 綱 壹 本 位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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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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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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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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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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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 床 實 習 評 估 表 壹 臨 床 專 業 表 現 (70% 或 75%) 一 評 估 技 巧 20% A. 問 題 的 評 估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1. 能 於 評 估 前, 先 查 閱 病 歷 並 收 集 恰 當 有 關 的 資 料 2. 在 開 始 治 療 前, 都 能 先 評 估 病 人 3. 能 選 擇 適 合 病 人 的 評 估 方 法 及 工 具 以 確 切 得 知 病 人 的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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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2 評 價 人 員 之 資 格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於 1995 年 以 全 國 性 統 一 考 試 的 公 平 機 制 建 立 資 產 評 估 師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其 資 產 評 估 師 評 估 標 的 即 包 含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兩 岸 專 利 評 價 制 度 之 比 較 及 結 論 歧 異 之 建 議 作 者 : 陳 政 大 1 評 價 準 則 之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則 是 由 財 政 部 與 中 國 資 產 評 估 協 會 先 後 制 定 並 發 佈 17 項 資 產 評 價 準 則 規 範 ; 臺 灣 由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指 示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參、計畫目標及內容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計 畫 方 案 目 錄 壹 計 畫 緣 起 1 貳 計 畫 目 標 內 容 及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1 5 參 專 案 小 組 組 成 6 8 肆 計 畫 執 行 及 控 管 9 附 件 A: 專 案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圖 10 附 件 B: 工 作 項 目 及 分 工 11-13 1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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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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