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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二部分 的效力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 内容摘要

3 第一部分前言 一 订立本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 ( 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有冲突, 均以为准 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的承认和接受 三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1

4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有冲突, 以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的,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等 七 本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 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

5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2 基金管理人: 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或本: 指 及对本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3

6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当事人: 指受约束, 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4

7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终止日: 指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

8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 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6

9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港股通标的股票: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 ) 等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 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57 指数基金指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 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10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五 标的指数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 (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尽管有前述约定,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8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的投资模式变更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12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10

13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1

14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生效; 否则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生效后, 本基金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12

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13

16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14

17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根据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15

18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6

19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7

20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18

21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 含 10%)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将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19

22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 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20

23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21

24 第七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 深圳湾段 )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法定代表人 : 于建伟设立日期 : 2006 年 6 月 5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071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壹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联系电话 :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22

25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3

26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4

27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柒佰肆拾贰亿陆仟贰佰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5

28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托管协议 的规 26

29 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当事人并不以在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7

30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8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增加 减 29

32 少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进行修改 ; (4)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 (5) 对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转让等业务的规则 ; (7)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30

33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31

34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32

35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33

36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34

37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5

3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6

3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一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37

40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38

41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9

42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0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41

44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5 按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含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 9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标的指数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 :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四 投资策略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成份股 43

46 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处理和调整, 力争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 一 )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 9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 确定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二 )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 组合复制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指数复制法进行投资, 即参考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 替代性策略当市场流动性不足 法律法规限制投资某只股票 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 或由于未来政策调整, 导致本基金无法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标的指数及进行符合指数构成的组合构建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 非成份股进行替代, 并以降低跟踪误差为目标, 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在进行替代投资时, 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或金融衍生品应符合相关投资比例的限制 ( 三 )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 44

47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 将采取哑铃型策略 ; 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3 信用策略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 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发展前景 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 本基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 关注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信用环境等对市场利差水平的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 买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 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 四 )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具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 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 五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 9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 (2)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45

48 净值的 90%; (3)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4)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46

49 资产的投资 ;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3) (11) (15) (16)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47

50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 六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1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从沪深 A 股以及符合港股通条件的港股中选 取 100 只流动性好 连续分红 股息率高 盈利持续且具有成长性的股票作为指 数样本股, 采用股息率加权, 以反映沪港深三地市场股息率高 盈利持续且具有 成长性的股票的整体表现 2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具有广大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而由此引起的业绩比较基准的变 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而由此引起 的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 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51 一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9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50

53 品种, 按成本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 美元 英镑 欧元 日元等主要货对人民币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51

54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52

55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53

56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4 中国证监会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4

57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55

58 算方法如下 : H=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如计费期间满一个季度的, 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4 万元 ( 大写 : 肆万圆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度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列支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56

59 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57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58

61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59

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0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61

64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是界定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刊登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 ) 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生效公告 ( 四 ) 基金净值信息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62

65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3

66 ( 七 ) 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终止 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项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 9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 13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 管理费 托管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5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64

67 16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7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1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 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澄清公告在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十 )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一 ) 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相关情况 ( 十二 ) 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65

68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 十三 ) 清算报告 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十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终止后 10 66

69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67

70 第十九部分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的变更 1 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68

71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9

72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免责 :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0

73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而产生的或与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的效力 是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71

7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72

75 第二十四部分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73

76 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74

77 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75

78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76

79 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7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无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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