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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 生 手 册 ( 修 订 )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二 0 一 0 年 八 月 - 1 -

2 学 院 简 介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地 处 四 川 省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办 学 历 史 悠 久, 始 建 于 1950 年 的 川 西 人 民 行 政 公 署 公 安 厅 公 安 学 校,1956 年 建 立 四 川 省 公 安 学 校,1980 年 分 校 建 立 四 川 省 人 民 警 察 学 校 和 四 川 省 公 安 管 理 干 部 学 院,2000 年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两 校 合 并 建 立 四 川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2006 年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建 立 四 川 警 察 学 院,2010 年 被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时,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还 是 公 安 部 警 务 实 战 训 练 四 川 基 地 和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民 警 培 训 基 地 经 过 长 期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已 具 备 较 为 完 备 的 办 学 条 件 校 园 现 有 土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 亩 ), 固 定 资 产 总 值 万 元,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值 万 元, 图 书 馆 藏 书 总 册 数 册 建 有 侦 讯 技 术 公 共 安 全 刑 事 技 术 警 察 心 理 测 训 交 通 技 术 计 算 机 安 全 监 察 警 务 技 能 实 训 模 拟 法 庭 基 础 实 验 等 类 别 的 专 业 实 验 室 和 基 础 实 验 室, 在 省 内 外 建 立 有 31 个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获 得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1 个,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1 个,2009 年 学 院 警 务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获 得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学 院 重 视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教 师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育 理 论 水 平 和 丰 富 的 教 学 管 理 经 验 现 有 教 学 和 教 辅 部 门 14 个, 管 理 部 门 10 个, 专 任 教 师 334 人, 其 中 教 授 33 人 副 教 授 127 人 讲 师 126 人, 具 有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的 教 师 占 37.72% 学 院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监 控 体 系, 现 有 院 级 教 学 团 队 3 个, 省 级 教 学 团 队 1-2 -

3 个,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2 门,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7 门, 院 级 精 品 课 程 18 门, 2006 年 以 来, 学 院 教 师 参 加 各 层 次 科 研 立 项 共 计 176 项, 有 近 100 项 科 研 成 果 获 得 各 种 奖 励, 启 动 了 大 学 生 创 新 性 实 验 项 目 建 设, 立 项 建 设 23 项 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项 目 学 院 专 业 设 置 符 合 社 会 需 求,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实 行 课 程 学 分 和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双 学 分 制, 教 育 教 学 效 果 好,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和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较 高 目 前 面 向 全 国 二 十 四 个 省 市 自 治 区 招 生, 截 止 2010 年 底, 在 校 学 生 总 人 数 将 达 到 9000 余 人, 设 置 有 法 学 治 安 学 侦 查 学 社 会 学 行 政 管 理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交 通 管 理 工 程 应 用 心 理 学 等 9 个 普 通 本 科 专 业, 以 及 15 个 普 通 专 科 专 业, 现 有 省 级 特 色 专 业 1 个, 院 级 特 色 专 业 3 个 2008 年 被 中 央 政 法 委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确 定 为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培 养 学 校, 招 收 相 关 专 业 的 二 学 位 专 升 本 和 专 科 学 历 的 学 生 学 院 学 生 在 各 层 次 的 科 技 创 新 艺 术 体 育 等 竞 赛 中 获 得 多 项 奖 励, 应 届 毕 业 生 大 学 英 语 等 级 考 试 四 级 通 过 率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二 级 通 过 率 和 体 育 达 标 率 较 高,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优 良,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学 生 党 员 平 均 达 到 50%, 本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平 均 达 到 92.75% 以 上, 学 生 在 历 年 参 加 招 警 考 试 人 员 中 入 选 比 例 最 高, 学 院 被 云 南 广 西 西 藏 海 南 等 武 警 边 防 部 队 确 定 为 招 录 选 拔 干 警 的 基 地 学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得 到 社 会 的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目 前 在 四 川 省 市 ( 州 ) 县 ( 区 ) 公 安 机 关 领 导 岗 位 任 现 职 的 70%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和 科 所 队 岗 位 80% 以 上 的 业 务 骨 干, 均 为 我 院 毕 业 生, 有 8000 多 名 毕 业 生 成 为 - 3 -

4 公 安 等 战 线 的 英 模 英 烈 近 几 年 来, 以 蒋 茂 华 刘 杰 杨 戬 胡 从 杰 董 金 风 等 为 代 表 的 在 校 大 学 生 英 雄 群 体 相 继 涌 现, 引 起 社 会 广 泛 关 注 和 一 致 好 评, 得 到 了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公 安 厅 等 上 级 机 关 的 表 彰 奖 励, 学 院 被 公 安 部 领 导 赞 誉 为 警 察 的 摇 篮, 英 雄 的 熔 炉, 精 神 的 铸 所 近 年 来, 学 院 锐 意 改 革 开 拓 创 新, 在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中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绩 2002 年, 学 警 结 合, 校 局 互 动 的 办 学 模 式 在 全 国 公 安 高 校 中 得 到 推 广 ;2003 年 获 得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国 家 公 务 员 优 秀 培 养 基 地 称 号, 获 得 全 国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优 秀 级 学 校 称 号, 被 四 川 省 委 组 织 部 宣 传 部 教 育 工 委 评 为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党 的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2004 年 被 四 川 省 委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评 为 省 级 最 佳 精 神 文 明 单 位 ;2005 年 被 中 央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命 名 为 全 国 文 明 单 位 创 建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公 安 部 政 治 部 向 全 国 公 安 院 校 发 出 向 我 院 大 学 生 英 雄 群 体 学 习 的 通 知 ;2006~2008 年 连 续 三 年 被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评 为 全 省 高 校 就 业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2007 年, 被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指 导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四 川 自 学 考 试 侦 查 学 本 科 专 业 主 考 学 校 ;2008 年, 被 教 育 部 授 予 全 国 高 校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一 等 奖 ;2009 年,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3+4 管 理 教 育 培 养 模 式 得 到 了 公 安 部 的 肯 定 并 在 全 国 公 安 院 校 推 广 ; 2009 年, 被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军 区 司 令 部 批 准 授 予 四 川 省 学 生 军 训 基 地 目 前, 学 院 正 在 进 一 步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狠 抓 教 育 质 量 工 程 建 - 4 -

5 设, 夯 实 办 学 基 础 条 件, 再 创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新 局 面, 为 创 建 全 国 一 流 公 安 本 科 高 校 而 努 力 奋 进 - 5 -

6 前 言 为 了 更 好 地 适 应 我 院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切 实 加 强 公 安 本 科 院 校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实 现 培 养 合 格 人 才 的 目 标,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公 安 部 公 安 院 校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多 年 来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会 同 教 务 处 后 勤 保 障 处 图 书 馆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等 部 门, 重 新 修 改 和 制 定 了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在 修 订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过 程 中, 我 们 力 求 做 到 既 遵 循 普 通 高 校 学 生 管 理 的 一 般 规 律, 又 体 现 公 安 本 科 院 校 学 生 管 理 的 特 点 ; 既 坚 持 原 来 行 之 有 效 的 管 理 制 度, 又 不 断 进 行 管 理 制 度 的 创 新 和 完 善, 充 分 体 现 了 我 院 " 政 治 性 严 格 性 统 一 性 " 的 管 理 教 育 特 色, 贯 穿 我 院 政 治 建 校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治 校 的 教 育 管 理 理 念, 使 其 更 符 合 我 院 面 向 全 国 招 生 公 安 专 业 与 普 通 专 业 并 存 普 通 本 专 科 与 政 法 干 警 招 录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并 存 的 学 生 管 理 新 形 势 的 需 要 本 次 编 印 的 学 生 手 则 ( 修 订 ) 共 收 录 了 我 院 三 十 三 个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经 学 院 领 导 批 准, 并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审 查 备 案, 现 予 公 布 施 行 认 真 学 习 和 贯 彻 执 行 新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对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院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水 平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希 望 全 院 师 生 认 真 学 习,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切 实 保 证 新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落 实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二 一 0 年 八 月 - 6 -

7 目 录 1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2 学 生 警 务 化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3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4 学 生 奖 励 评 选 办 法 5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6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7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8 学 生 上 网 管 理 规 定 9 关 于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办 法 10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管 理 办 法 11 学 生 干 部 管 理 办 法 12 学 生 团 体 管 理 办 法 13 考 务 管 理 办 法 14 教 室 使 用 与 管 理 办 法 15 课 程 选 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6 图 书 馆 管 理 办 法 17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办 法 18 学 生 食 堂 就 餐 管 理 办 法 19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实 施 办 法 - 7 -

8 20 学 生 实 验 实 训 管 理 办 法 21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22 学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办 法 23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24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25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26 学 生 身 体 健 康 教 育 巡 查 报 告 制 度 27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撰 写 规 范 试 行 28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29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30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撰 写 规 范 试 行 31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补 充 规 定 ( 试 行 ) 32 学 生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33 参 保 学 生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统 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8 -

9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我 院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公 安 部 公 安 院 校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本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院 对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的 管 理 ; 除 学 籍 管 理 外, 同 时 适 用 于 我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的 管 理 ( 学 籍 管 理 另 行 规 定 ) 第 三 条 我 院 以 培 养 政 治 坚 定 业 务 精 通 作 风 优 良 执 法 公 正 的 高 素 质 公 安 人 才 为 主 要 目 标,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突 出 公 安 院 校 办 学 特 色,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坚 持 政 治 建 校, 从 严 治 校, 依 法 治 校, 体 现 政 治 性 严 格 性 统 一 性 的 教 育 管 理 理 念, 健 全 和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坚 持 严 格 教 育 严 格 管 理 严 格 训 练 严 格 纪 律, 将 管 理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合 格 的 公 安 事 业 接 班 人 及 其 他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9 -

10 第 四 条 我 院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树 立 大 局 意 识 政 治 意 识 忧 患 意 识 群 众 意 识, 永 葆 忠 于 党 忠 于 祖 国 忠 于 人 民 忠 于 法 律 的 政 治 本 色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树 立 忠 诚 奉 献 英 勇 顽 强 勇 于 献 身 的 警 察 职 业 精 神 ; 应 当 模 范 地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公 安 院 校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和 人 民 警 察 的 纪 律 规 定, 遵 守 学 院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服 从 命 令, 听 从 指 挥, 具 有 强 烈 的 组 织 纪 律 观 念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刻 苦 训 练,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公 安 等 专 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及 基 本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注 意 心 理 健 康, 具 有 强 健 体 魄 和 良 好 心 理 素 质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我 院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按 学 院 规 定 使 用 学 院 提 供 的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图 书 资 料 等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院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11 ( 三 ) 按 照 国 家 及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达 到 学 院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警 察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毕 业 标 准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后 获 得 相 应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院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院 教 职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对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和 改 革 建 设 发 展 等 方 面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我 院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公 安 院 校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维 护 学 院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维 护 良 好 校 风 校 纪 ; ( 三 ) 努 力 学 习, 按 时 参 加 学 院 规 定 和 统 一 安 排 组 织 的 教 育 教 学 等 活 动, 达 到 学 院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和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的 标 准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12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新 生 入 学 第 七 条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我 院 新 生, 须 持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录 取 通 知 书 上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期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应 事 前 书 面 向 学 院 教 务 处 请 假 未 按 时 报 到 逾 期 两 周 或 请 假 期 满 逾 期 两 周 未 报 到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院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招 生 规 定 对 新 生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方 取 得 我 院 学 籍 ;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者, 由 学 院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回 原 籍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新 生 体 检 复 查 患 有 疾 病 者,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 ( 一 ) 新 生 在 体 检 复 查 中, 如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经 学 院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暂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但 经 短 期 治 疗 能 达 到 健 康 标 准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生 处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回 家 治 疗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不 具 有 本 院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和 休 学 学 生 的 待 遇 ;

13 ( 二 ) 因 病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必 须 在 第 二 年 7 月 10 日 前, 持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健 康 检 查 ( 包 括 所 患 疾 病 的 诊 断 ) 证 明, 向 学 院 申 请 入 学, 报 学 生 处 审 核 并 经 学 院 指 定 的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者,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按 当 年 新 生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审 核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 逾 期 不 申 请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节 注 册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注 册 者, 必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 一 )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学 生 应 按 学 院 规 定 到 学 院 财 务 部 门 缴 纳 本 学 年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并 持 由 学 院 财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交 费 证 明 和 学 生 证 到 教 务 处 报 到 注 册, 不 履 行 交 费 手 续 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者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助 学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 ( 二 )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二 天, 学 生 须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由 教 务 处 在 学 生 证 上 加 盖 注 册 专 用 章, 取 得 的 学 籍 有 效, 不 注 册 者 不 能 修 课 ; ( 三 )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事 前 应 向 学 生 处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假 满 后 持 有 关 书 面 证 明 到 教 务 处 补 办 注 册 手 续 学 生 因 病 请 假, 须 持 院 医 疗 部 门 或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 因 事 请 假, 须 持 书 面 申 请 及 有 关 证 明

14 第 三 节 课 程 修 读 第 十 一 条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的 基 本 学 制 为 四 年, 在 校 学 习 最 长 年 限 为 六 年, 有 效 学 籍 年 限 为 八 年 ; 普 通 专 科 学 生 的 基 本 学 制 为 三 年, 在 校 学 习 最 长 年 限 为 五 年, 有 效 学 籍 年 限 为 六 年 学 生 取 得 学 籍 后, 必 须 取 得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准 予 毕 业 的 最 低 学 分 总 数 方 可 毕 业 在 规 定 基 本 学 习 年 限 内 达 不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学 生, 可 以 向 学 院 教 务 处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学 年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以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为 依 据,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确 定 学 习 计 划 每 学 期 所 修 读 的 学 分, 原 则 上 最 高 不 超 过 30 学 分, 最 低 不 少 于 15 学 分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课 程 重 修 的 处 理 : ( 一 ) 必 修 课 考 核 不 及 格, 允 许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重 修 ; 选 修 课 考 核 不 及 格, 可 重 修, 也 可 另 选 其 他 课 程 ; ( 二 ) 学 生 对 课 程 考 核 取 得 的 成 绩 不 满 意, 可 申 请 重 修, 在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不 限 定 重 修 次 数, 课 程 成 绩 以 最 高 分 计 第 四 节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正 式 修 读 的 课 程 均 应 参 加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方 能 取

15 得 学 分 第 十 五 条 含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课 程,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内 容 考 核 不 合 格, 不 能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理 论 考 试, 不 能 取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 无 故 不 参 加 已 修 读 课 程 考 核 者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第 十 六 条 课 程 考 核 一 般 分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试 成 绩 一 般 按 百 分 制 计 算 ; 考 查 课 程 的 成 绩 按 五 级 制 记 分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考 核 成 绩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一 般 应 由 平 时 考 核 期 末 考 核 和 实 验 实 训 考 核 成 绩 三 个 方 面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八 条 所 有 课 程 的 考 核 实 行 学 分 绩 点 制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按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修 读 某 门 课 程, 并 经 考 核 及 格 后, 即 可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及 相 应 的 学 分 绩 点 第 二 十 条 某 课 程 的 成 绩 考 核 不 及 格 但 经 重 修 及 格 后, 该 课 程 成 绩 按 重 修 后 实 际 成 绩 记 入 绩 点 ; 及 格 课 程 重 修 的, 学 分 绩 点 按 最 高 成 绩 记 入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所 学 课 程 的 考 核 需 申 请 缓 考 者, 应 按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考 务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各 类 考 试 中 违 纪 作 弊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视 为 无 效, 同 时 按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办 法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累 计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每 学 期 计 算 一 次, 学 期 ( 年 ) 平

16 均 学 分 绩 点 每 学 期 ( 年 ) 计 算 一 次 第 五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院 的 规 定 转 专 业 新 生 入 学 一 年 内, 根 据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选 择 自 己 认 为 合 适 的 专 业 学 习, 专 业 确 定 后, 一 般 不 得 再 转 专 业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只 能 转 专 业 一 次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准 许 转 专 业 : ( 一 ) 学 生 确 有 所 长, 经 考 核 证 实 转 入 该 专 业 更 能 发 挥 其 专 长 ; ( 二 ) 学 生 入 学 后 因 患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院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 ( 三 ) 学 生 确 有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或 非 本 人 原 因, 不 转 专 业 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准 许 转 专 业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年 者 ; ( 二 ) 在 校 修 读 已 满 二 年 者 ; ( 三 ) 文 史 类 学 生 不 得 转 理 工 类 专 业, 艺 体 类 学 生 不 得 转 非 艺 体 类 专 业, 普 通 类 学 生 不 得 转 公 安 类 专 业 ; 不 同 校 区 学 生 不 得 相 互 转 专 业 ; ( 四 ) 正 在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者 ; ( 五 ) 已 达 到 退 学 程 度 者 ; ( 六 )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17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一 学 年 办 理 一 次, 一 般 在 每 年 三 月 份 办 理 其 程 序 如 下 : 由 学 生 填 写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 一 式 两 份 ), 报 学 生 处 审 核, 教 务 处 审 批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两 周 内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正 式 成 为 转 入 专 业 学 生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并 已 办 理 手 续 者, 不 得 申 请 转 回 ; 凡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在 未 批 准 前, 必 须 参 加 原 专 业 学 习,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处 为 保 证 全 院 的 教 学 秩 序, 各 学 生 大 队 不 得 提 前 自 行 接 收 转 专 业 学 生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应 当 在 本 院 完 成 学 业, 一 般 不 予 转 学 如 患 病 或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院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准 许 转 学 : ( 一 ) 新 生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 ( 二 )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入 高 学 历 层 次 ; ( 三 ) 应 予 退 学 者 ; ( 四 ) 经 考 核 或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转 入 我 院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申 请 转 学 的 学 生, 须 按 照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省 教 育 厅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第 六 节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复 学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18 ( 一 ) 因 病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超 过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1/3 以 上 者 ; ( 二 ) 根 据 考 勤 在 一 个 学 期 内, 因 病 ( 事 ) 请 假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六 周 者 ; ( 三 )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院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休 学 学 生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待 遇 第 三 十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休 学 的, 由 学 生 书 面 申 请 ( 因 病 休 学 者 须 持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的 病 情 证 明 ), 经 学 生 处 批 准,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由 教 务 处 发 给 休 学 证 明, 注 明 休 学 起 止 时 间 休 学 学 生 自 休 学 之 日 起 一 周 内 必 须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 ( 二 ) 学 院 认 为 或 经 学 院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应 予 休 学, 而 本 人 又 不 申 请 休 学 者, 学 院 劝 其 休 学, 并 书 面 告 知 本 人, 自 接 到 休 学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休 学 生 效 ; ( 三 ) 休 学 期 一 般 为 一 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 ( 四 ) 休 学 期 间 学 生 须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负 责, 其 间 发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或 个 人 伤 害 事 件 均 由 学 生 个 人 负 责 医 疗 费 用 自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其 间 不 计 入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在 休 学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 一 般 在 开 学 前 ), 向 学 院 申 请 复 学 学 生 复 学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19 ( 一 ) 学 生 将 本 人 复 学 书 面 申 请 (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需 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健 康 的 证 明 ) 休 学 证 明 书 交 教 务 处, 经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 ( 二 ) 为 保 证 学 生 复 学 后 的 正 常 学 习, 学 生 应 在 复 学 学 期 选 课 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 三 ) 凡 复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处 进 行 政 治 思 想 和 现 实 表 现 考 核, 休 学 期 间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不 得 复 学,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 ( 四 ) 对 获 准 复 学 的 学 生 应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第 三 十 三 条 休 学 期 满, 凡 无 故 在 开 学 两 周 内 未 申 请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学 籍 第 三 十 四 条 取 消 学 籍 或 已 退 学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七 节 学 业 警 告 与 退 学 第 三 十 五 条 一 学 年 未 取 得 30 学 分 者 或 者 连 续 两 学 期 合 计 未 取 得 30 学 分 者, 给 予 学 业 警 告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最 长 年 限 已 满 未 获 得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学 分 的 95% 者 ; ( 二 ) 受 到 两 次 学 业 警 告 者, 劝 其 退 学 ; ( 三 ) 一 学 期 内 不 假 离 校 或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不 参 加 学 习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两 周 者 ;

20 ( 四 ) 开 学 时 无 故 两 周 或 超 假 两 周 及 以 上 未 注 册 者 ; ( 五 ) 休 学 期 满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或 经 学 院 审 查 不 合 格, 不 准 复 学 者 ; ( 六 ) 经 学 院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精 神 病 癫 痫 等 疾 病 者 ; ( 七 ) 经 学 院 指 定 医 院 确 认, 患 有 疾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或 对 他 人 学 习 将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以 及 因 伤 残 不 能 再 坚 持 学 习 者 ; ( 八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 ( 九 ) 因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退 学 的 凡 因 上 述 原 因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大 队 提 出 建 议 并 附 有 关 材 料, 填 写 退 学 学 生 登 记 表, 学 生 工 作 处 签 署 意 见,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院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院 长 会 议 决 定 应 予 退 学 的, 教 务 处 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送 达 本 人,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本 人 的 采 取 邮 寄 登 报 等 形 式 送 达, 同 时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退 学 后 的 善 后 事 宜,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退 学 或 因 其 他 各 种 原 因 处 理 离 校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退 学 通 知 送 达 或 公 告 之 日 起 一 周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家 庭 所 在 地 ; ( 二 ) 对 学 满 一 年 以 上 但 未 完 成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内 容 而 退 学 的 学 生,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退 学 学 生, 需 在 7 日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由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注 销 其 在 校 各 种 关 系 ; ( 三 ) 被 取 消 学 籍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21 ( 四 ) 未 经 学 院 批 准, 擅 自 离 校 的 学 生 不 发 任 何 证 书 和 证 明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七 十 五 条 办 理 第 八 节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满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分, 公 安 类 专 业 的 学 生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达 标, 经 全 面 鉴 定, 德 智 体 合 格 者,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条 在 规 定 的 基 本 学 制 年 限 期 满 获 得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学 分 的 95% 但 未 取 得 全 部 学 分 者, 准 予 结 业 并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此 类 结 业 生 离 校 6-12 个 月 内, 可 返 校 申 请 一 次 参 加 未 获 学 分 课 程 的 考 核, 合 格 后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可 申 请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证 书 中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四 十 一 条 结 业 生 在 返 校 换 证 考 试 中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并 不 再 变 更 所 做 的 结 业 决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院 规 定 的 基 本 学 制 年 限 期 满, 所 欠 学 分 累 计 超 过 5% 但 未 达 到 退 学 规 定 者,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并 不 再 变 更 所 做 的 结 业 决 定 ; 或 者 向 学 院 教 务 处 提 出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经 批 准 后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补 修 学 分, 并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在 校 学 习 期 满 一 年 的 学 生, 达 到 退 学 规 定 的, 退 学 时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院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22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注 册, 并 由 教 育 厅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十 四 条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的 发 放,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不 能 补 发,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章 警 务 化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我 院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除 规 定 情 形 外, 必 须 着 警 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着 装 管 理 规 定, 保 持 警 容 严 整 举 止 端 庄 精 神 振 作 谈 吐 文 明 姿 态 规 范, 遵 守 规 定 的 礼 节 礼 貌 学 院 对 学 生 的 警 容 风 纪 和 举 止 礼 仪 应 经 常 性 进 行 检 查 和 纠 察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实 行 严 格 的 内 务 管 理 和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学 生 必 须 按 规 定 参 加 早 操 课 前 集 合 上 课 晚 自 习 晚 点 名 升 旗 阅 警 点 验 值 勤 等 操 课 活 动 和 公 益 事 务, 按 时 午 休 和 就 寝, 注 意 作 风 养 成, 培 养 良 好 的 纪 律 作 风 学 生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操 课 和 公 益 事 务,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请 销 假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实 行 封 闭 式 管 理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得 出 校 门,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外 出, 必 须 按 规 定 请 假, 获 准 后 持 专 门 假 条 方 能 出 校 门 学 生 因 私 外 出 应 着 便 服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实 行 内 务 卫 生 制 度, 并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内 务 卫 生 标 准, 自 觉 整 理 内 务, 做 好 宿 舍 和 教 室 卫 生,

23 达 到 统 一 规 范 整 洁 卫 生 的 标 准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院 应 经 常 性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队 列 警 务 技 能 急 行 军 紧 急 集 合 等 警 事 训 练 活 动, 学 生 必 须 认 真 参 加, 并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第 五 十 条 学 院 应 对 学 生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安 全 保 密 教 育 和 检 查,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学 院 有 关 安 全 和 保 密 的 规 定,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和 保 密 观 念 第 五 章 校 园 秩 序 和 课 外 活 动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院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宿 舍 教 室 食 堂 实 验 实 训 场 馆 文 体 场 所 图 书 馆 ( 包 括 电 子 阅 览 室 ) 计 算 机 房 等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制 度,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正 常 学 习 训 练 和 生 活 学 生 应 自 觉 严 格 遵 守 学 院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爱 护 校 园 公 共 设 施, 服 从 管 理 人 员 的 管 理, 创 建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训 练 和 生 活 环 境,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训 练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院 鼓 励 学 生 对 学 院 各 方 面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院 的 民 主 管 理 学 院 应 经 常 召 开 学 生 代 表 学 生 干 部 座 谈 会, 并 通 过 学 生 群 团 组 织 意 见 箱 电 子 信 箱 直 接 深 入 学 生 等 多 种 形 式 多 种 渠 道 听 取 学 生 对 教 学 训 练 管 理 后 勤 服 务 等 工 作 的 意 见, 努 力 改 进 学 院 工 作 在 涉 及 学 生 普 遍 切 身 利 益 和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建 设 等 重 大 问 题 时, 主 动 向 学 生 通 报 情 况, 并 征 求 学 生 意 见

24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校 纪 校 规, 做 到 道 德 高 尚, 行 为 规 范, 纪 律 严 明 按 照 公 安 院 校 培 养 目 标 的 特 殊 要 求, 我 院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不 应 有 吸 烟 喝 酒 谈 恋 爱 等 与 公 安 院 校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不 符 的 行 为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不 宜 结 婚, 入 校 前 已 婚 的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女 生 在 校 期 间 不 得 孕 育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滋 事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观 看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等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在 学 院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和 参 与 有 损 公 安 院 校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学 院 声 誉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不 得 在 网 上 制 作 复 制 发 布 和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 未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学 生 不 得 举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 不 得 有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的 行 为 对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违 反 公 安 院 校 大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的 行 为, 学 院 有 权 进 行 劝 阻 和 制 止, 并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以 至 纪 律 处 分, 触 犯 刑 律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组 织 成 立 团 体, 必 须 提 出 包 括 团 体 宗 旨 章 程 活 动 内 容 与 形 式 和 负 责 人 等 内 容 的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学 生 不 得 擅 自 组 织 和 参 加 同 乡 会 老 乡 会 等 活 动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应 当 按 学 院 批 准 的 活 动 内 容 范 围 方 式 等 开 展 活 动, 必 须 接 受

25 学 院 的 领 导 管 理 和 指 导 学 生 团 体 不 得 从 事 与 本 团 体 宗 旨 无 关 的 活 动, 开 展 有 关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正 常 的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学 生 团 体 创 办 刊 物 邀 请 外 校 人 员 到 学 院 开 展 活 动 等 重 要 事 务 必 须 经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学 院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为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并 对 学 生 团 体 的 工 作 定 期 检 查, 对 于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学 生 团 体 予 以 处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院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团 体 和 学 生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活 动 秩 序 和 学 业 的 前 提 下, 开 展 健 康 有 益 的 课 外 活 动 ( 第 二 课 堂 ), 并 将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 第 二 课 堂 ) 纳 入 教 育 教 学 整 体 计 划, 政 治 部 学 生 工 作 处 教 务 处 院 团 委 以 及 有 关 教 学 系 ( 部 ) 应 对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 第 二 课 堂 ) 进 行 综 合 协 调, 经 常 性 地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丰 富 多 彩 课 外 活 动 ( 第 二 课 堂 ) 和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确 保 课 外 活 动 ( 第 二 课 堂 ) 有 序 进 行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院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将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纳 入 教 学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考 核 体 系, 由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等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学 院 按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组 织 和 管 理 学 生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依 法 保 护 学 生 在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的 合 法 收 益 学 生 工 作 处 是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的 具 体 主 管 和 牵 头 部 门, 各 有 关 部 门 有 责 任 有 义 务 支 持 配 合 和 帮 助 学 生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26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必 须 接 受 学 院 的 管 理, 应 在 校 内 和 课 余 时 间 进 行, 不 得 影 响 正 常 的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和 学 业 任 务 的 完 成 未 经 学 院 批 准, 学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不 得 在 校 外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学 生 个 人 不 得 在 校 内 从 事 推 销 批 发 零 售 商 品 等 商 务 活 动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院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六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院 对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警 事 训 练 作 风 养 成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以 及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于 表 现 十 分 突 出 的 学 生, 学 院 将 推 荐 参 加 国 家 省 有 关 部 门 的 各 种 表 彰 和 奖 励 活 动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表 彰 和 奖 励 的 种 类 为 : ( 一 )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团 干 部 综 合 素 质 标 兵 优 秀 毕 业 生 称 号 或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 ( 二 ) 评 定 学 习 标 兵 遵 章 守 纪 标 兵 文 体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学 习 进 步 先 进 个 人 ; ( 三 ) 给 予 通 报 表 扬 嘉 奖 记 功 ; ( 四 ) 颁 发 奖 学 金 ( 五 ) 授 予 先 进 ( 文 明 ) 区 队 先 进 ( 文 明 ) 班 文 明 寝 室 标

27 准 化 团 支 部 明 星 学 生 团 体 等 称 号, 以 及 给 予 集 体 嘉 奖 和 记 功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生 的 各 种 奖 励 由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推 荐, 经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并 公 示, 报 学 院 审 批 对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的 学 生, 学 院 实 行 精 神 鼓 励 与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以 精 神 鼓 励 为 主 的 奖 励 办 法 奖 励 的 方 式 为 : 奖 状 奖 章 奖 品 奖 杯 奖 金 和 荣 誉 证 书 第 六 十 条 学 院 坚 持 从 严 管 理, 从 严 治 校 的 方 针, 对 学 生 严 格 教 育, 严 格 管 理, 严 格 纪 律,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院 将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与 学 生 的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挂 钩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院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坚 持 过 罚 相 当 原 则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五 等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对 于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显 著 轻 微 不 够 纪 律 处 分 的 学 生,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书 面 通 报 批 评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院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28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院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的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院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恰 当 第 六 十 四 条 对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由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并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特 殊 情 况 下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牵 头 调 查 或 直 接 调 查, 并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对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由 监 考 老 师 和 主 考 人 进 行 调 查, 报 教 务 处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第 六 十 五 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由 负 责 调 查 并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的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学 生 工 作 处 或 教 务 处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他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并 认 真 做 好 笔 录 学 生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属 认 识 偏 差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做 好 工 作, 与 事 实 和 定 性 确 有 偏 差 的,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予 复 查 和 补 证 或 重 新 取 证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工 作 处 分 应 做 到 材 料 齐 备 其 材 料 包 括 : 学

29 生 违 纪 处 分 审 批 表 对 学 生 违 纪 的 调 查 综 合 报 告 主 要 证 据 拟 受 处 分 学 生 或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等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学 生 工 作 处 分 的 审 批 程 序 如 下 : ( 一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集 体 审 核 后, 报 学 院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 二 )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集 体 审 核 后, 报 学 院 分 管 院 领 导 同 意, 报 院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分 的 审 批 程 序 按 学 院 关 于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处 理 办 法 办 理 第 六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工 作 处 分 由 学 院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处 分 决 定 书 包 括 处 分 等 级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九 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由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送 达 受 处 分 学 生 本 人,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本 人 的, 采 取 邮 寄 登 报 等 形 式 送 达, 同 时 向 学 生 家 长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的 定 向 单 位 通 报 处 分 情 况, 并 做 好 受 处 分 学 生 的 跟 踪 教 育 工 作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并 向 全 体 学 生 宣 布, 对 于 涉 及 学 生 隐 私 的 处 分 决 定 不 在 学 生 中 宣 布 第 七 十 条 受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学 生, 由 学 院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其 户 口 档 案 退 回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须 在 接 到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当 日 内 离 校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及 时 上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备 案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院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30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学 院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挂 靠 在 监 察 处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生 对 学 院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院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生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逾 期 申 诉 的 不 再 受 理 第 七 十 三 条 自 接 到 学 生 申 诉 书 3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区 别 情 况 作 出 予 以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或 暂 不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通 知 申 诉 人 第 七 十 四 条 对 于 予 以 受 理 的 申 诉, 自 接 到 学 生 申 诉 书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复 查, 并 召 开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研 究,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改 变 原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的 提 交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按 处 理 和 处 分 程 序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七 十 五 条 申 诉 学 生 对 学 校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院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逾 期 申 诉 的 不 再 受 理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第 七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申 诉 的 材 料, 学 院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院 文 书 档 案 和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七 章 附 则

31 第 七 十 七 条 学 院 根 据 本 实 施 细 则, 制 定 或 修 改 配 套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备 案,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第 七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其 中 学 籍 管 理 部 分 及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2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警 务 化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为 了 切 实 贯 彻 落 实 从 严 治 警, 从 严 治 校 的 方 针,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院 学 生 警 务 化 管 理, 更 好 地 培 养 政 治 坚 定 业 务 精 通 作 风 优 良 执 法 公 正 的 高 素 质 公 安 事 业 接 班 人 及 其 他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可 靠 接 班 人, 根 据 公 安 部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条 令 公 安 院 校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和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我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机 构 设 置 和 任 务 第 一 条 学 院 设 立 学 生 工 作 处, 在 院 党 委 院 长 领 导 下, 统 一 负 责 全 院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负 责 全 院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的 计 划 组 织 协 调 检 查 和 考 核 工 作, 组 织 领 导 和 指 导 所 属 学 生 大 队 及 科 室 开 展 工 作 ; ( 二 ) 负 责 制 定 和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的 考 核 评 定 和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等 工 作 ;

33 ( 三 )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全 院 性 学 生 活 动, 与 团 委 配 合 组 织 开 展 学 生 校 园 文 化 第 二 课 堂 社 会 实 践 和 科 技 创 新 等 活 动, 领 导 指 导 院 学 生 会 和 学 生 团 体 工 作 ; ( 四 ) 负 责 组 织 和 实 施 学 生 军 训 入 学 教 育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军 事 基 地 相 关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毕 业 生 就 业 教 育 指 导 推 荐 和 政 审 等 工 作 ; ( 五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的 奖 励 和 处 分 的 评 比 调 查 审 核 报 批 等 工 作 ; ( 六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预 防 事 故, 确 保 安 全, 维 护 稳 定 ; ( 七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卫 生 和 健 康 教 育 检 查 和 上 报 等 工 作 ; ( 八 ) 负 责 对 所 属 学 生 大 队 科 室 工 作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组 织 开 展 学 生 大 队 ( 科 室 )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工 作 ; ( 九 ) 负 责 对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 辅 导 员 ) 选 聘 培 训 管 理 教 育 以 及 考 核 奖 惩 等 工 作 ; ( 十 ) 负 责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各 项 工 作, 协 调 解 决 学 生 在 学 习 生 活 等 方 面 反 映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 十 一 ) 负 责 组 织 学 生 的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咨 询 和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等 工 作 ; ( 十 二 )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理 论 研 究 和 工 作 交 流 ; ( 十 三 ) 协 助 学 生 工 作 处 党 总 支 搞 好 学 生 党 建 工 作, 抓 好 党 支

34 部 建 设 党 员 的 管 理 教 育 和 党 员 发 展 等 工 作 ; ( 十 四 ) 配 合 教 学 系 部 和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抓 好 学 生 学 风 建 设, 维 护 良 好 的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教 学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 ; ( 十 五 ) 配 合 教 务 处 搞 好 学 生 注 册 学 籍 管 理 和 教 学 实 习 等 工 作, 配 合 招 生 就 业 处 搞 好 招 生 就 业 等 工 作, 配 合 计 划 财 务 处 搞 好 学 生 学 费 收 缴 等 工 作, 配 合 后 勤 保 障 处 搞 好 学 生 生 活 保 障 等 工 作 ; ( 十 六 ) 完 成 学 院 党 委 和 学 院 领 导 交 给 的 其 他 任 务 第 二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下 设 学 生 大 队, 大 队 设 大 队 长 教 导 员 各 一 名, 学 生 中 队 长 ( 辅 导 员 ) 若 干 名 学 生 中 队 长 ( 辅 导 员 ) 按 师 生 1: 150 的 比 例 配 置 学 生 大 队 原 则 上 按 年 级 专 业 设 置, 专 业 人 数 少 的 合 并 设 置 大 队, 每 个 年 级 设 置 三 至 四 个 大 队, 每 个 大 队 学 生 人 数 在 500 至 1000 人 左 右 学 生 大 队 是 具 体 组 织 和 实 施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警 务 化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职 能 科 室, 在 学 生 工 作 处 的 领 导 下, 在 学 生 工 作 处 办 公 室 警 务 化 管 理 科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有 计 划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形 势 教 育, 掌 握 了 解 学 生 思 想 动 态,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网 络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学 生 的 政 治 思 想 素 质, 维 护 学 生 的 思 想 稳 定 ; ( 二 ) 协 助 大 队 党 支 部 抓 好 党 支 部 建 设 党 员 管 理 教 育 和 党 员 发 展 等 工 作 ; ( 三 )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保 证 规 章 制 度

35 的 落 实 ; ( 四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的 考 核 评 定 和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有 关 工 作 ; ( 五 ) 负 责 学 生 的 奖 励 和 处 分 的 有 关 工 作, 组 织 完 成 学 生 学 年 鉴 定 毕 业 鉴 定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等 工 作 ; ( 六 ) 负 责 学 生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认 真 抓 好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警 容 风 纪 内 务 卫 生 和 封 闭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落 实, 保 证 良 好 的 教 学 和 生 活 秩 序 ; ( 七 ) 负 责 学 生 安 全 工 作, 预 防 事 故, 确 保 安 全, 做 好 学 生 的 健 康 教 育 检 查 和 上 报 等 工 作 ; ( 八 ) 负 责 学 生 的 学 风 建 设, 配 合 教 学 系 部 和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搞 好 教 学 工 作 和 学 生 的 学 习 ; ( 九 ) 负 责 组 织 学 生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校 园 文 化 第 二 课 堂 警 事 训 练 科 技 创 新 和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 ( 十 )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学 生 团 的 建 设 学 生 会 和 学 生 社 团 等 工 作 ; ( 十 一 ) 负 责 辅 导 员 队 伍 和 学 生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领 导 指 导 和 督 促 所 属 中 队 区 队 做 好 各 项 工 作 ; ( 十 二 ) 负 责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资 助 工 作, 帮 助 解 决 学 生 的 实 际 困 难 和 问 题, 负 责 学 生 就 业 指 导 推 荐 和 政 审 等 工 作 ; ( 十 三 ) 负 责 学 生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有 关 工 作, 做 好 学 生 心 理 危 机 预 警 和 干 预 工 作 ; ( 十 四 ) 配 合 教 务 处 搞 好 学 生 注 册 学 籍 管 理 等 工 作, 配 合 招 生

36 就 业 处 搞 好 学 生 就 业 培 训 等 工 作, 配 合 计 划 财 务 处 搞 好 学 生 学 费 收 缴 等 工 作, 配 合 后 勤 保 障 处 搞 好 学 生 生 活 保 障 等 工 作 ; ( 十 五 ) 完 成 学 院 领 导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第 三 条 学 生 大 队 下 设 若 干 学 生 中 队, 每 个 中 队 原 则 上 管 理 二 至 三 个 区 队 各 中 队 设 中 队 长 一 名, 由 专 职 辅 导 员 担 任 和 学 生 大 队 领 导 兼 任 学 生 中 队 在 学 生 大 队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本 中 队 学 生 的 政 治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定 期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形 势 教 育, 经 常 开 展 谈 心 活 动, 随 时 了 解 掌 握 学 生 的 思 想 动 态,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经 常 性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学 生 思 想 素 质, 保 持 学 生 思 想 稳 定 ; ( 二 ) 具 体 组 织 贯 彻 实 施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生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保 证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落 实 ; ( 三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的 考 核 评 定 工 作 和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 ( 四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的 报 批 工 作 ; ( 五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本 中 队 学 生 的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认 真 抓 好 学 生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内 务 卫 生 警 容 风 纪 封 闭 管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落 实, 保 持 良 好 的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 ( 六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的 安 全 教 育 检 查 工 作, 预 防 事 故, 确 保 安 全, 做 好 学 生 的 健 康 教 育 检 查 和 上 报 等 工 作 ; ( 七 ) 协 助 教 学 系 部 和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和 任 课 教 师 抓 好 学 生 的 学 习, 建 立 良 好 的 学 风 ;

37 ( 八 ) 具 体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校 园 文 化 第 二 课 堂 警 事 训 练 和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全 面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 ( 九 ) 具 体 负 责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和 学 年 鉴 定 毕 业 鉴 定 就 业 指 导 推 荐 及 政 审 等 工 作 ; ( 十 ) 具 体 负 责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有 关 工 作, 帮 助 学 生 解 决 学 习 生 活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和 困 难 ; ( 十 一 ) 及 时 掌 握 了 解 学 生 的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协 助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和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工 作 ; ( 十 二 ) 完 成 上 级 交 给 的 其 他 任 务 第 四 条 学 生 中 队 下 设 二 至 三 个 区 队, 每 个 区 队 50 至 60 名 学 生 各 区 队 设 区 队 长 一 名, 副 区 队 长 一 名, 学 习 委 员 警 体 委 员 生 活 委 员 各 一 名, 由 学 生 担 任 区 队 干 部 实 行 竞 选 制,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任 命, 由 学 生 中 队 审 核, 大 队 审 查,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批 区 队 干 部 在 中 队 长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认 真 开 展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定 期 组 织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时 事 政 策 学 习, 不 断 提 高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 ( 二 ) 组 织 开 展 经 常 性 谈 心 活 动, 搞 好 全 区 队 团 结, 了 解 掌 握 全 区 队 学 生 的 思 想 情 况, 做 好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向 上 级 报 告 ; ( 三 ) 带 领 全 区 队 同 学 共 同 搞 好 学 习, 抓 好 本 区 队 的 学 风 建 设, 主 动 与 任 课 教 师 沟 通 联 系, 帮 助 督 促 全 区 队 学 生 完 成 好 学 业 任 务 ; ( 四 ) 带 领 全 区 队 同 学 认 真 执 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切 实 落 实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抓 好 本 区 队 的 警 容 风 纪 内 务 卫 生, 操 课 纪 律 等 工 作, 维 护

38 良 好 的 学 习 生 活 秩 序 ; ( 五 ) 协 助 大 队 中 队 搞 好 学 生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的 初 评 工 作 ; ( 六 ) 经 常 开 展 安 全 教 育 检 查 工 作,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和 不 安 全 因 素, 及 时 向 上 级 报 告 ; ( 七 ) 与 团 支 部 积 极 配 合, 组 织 全 区 队 开 展 第 二 课 堂 校 园 文 化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组 织 好 区 队 参 加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 ( 八 ) 主 动 关 心 帮 助 区 队 同 学, 及 时 了 解 反 映 同 学 的 意 见 建 议,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 ( 九 ) 完 成 好 上 级 交 给 的 其 他 任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区 队 下 设 若 干 个 班, 每 个 班 10 至 12 名 学 生 设 班 长 一 名, 民 主 推 选 产 生, 由 中 队 审 核, 报 大 队 审 批 班 长 在 区 队 干 部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带 领 全 班 学 生 完 成 好 学 习 任 务 ; ( 二 ) 熟 悉 全 班 学 生 情 况, 如 实 反 映 学 生 意 见 和 要 求,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积 极 开 展 互 帮 互 助 活 动, 搞 好 全 班 团 结 ; ( 三 ) 带 领 班 学 生 整 理 好 内 务 卫 生, 维 护 警 容 风 纪, 自 觉 遵 守 院 纪 院 规 ; ( 四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置 并 向 上 级 报 告 第 二 章 警 容 风 纪

39 第 一 节 着 装 和 仪 容 第 六 条 着 装 ( 一 ) 学 生 在 院 学 习 期 间 必 须 统 一 着 相 应 制 式 警 服 执 勤 训 练 劳 动 抢 险 救 灾 等 任 务 时, 通 常 着 执 勤 服 或 作 训 服 上 课 时 通 常 着 常 服 执 勤 服 参 加 宣 誓 阅 警 重 大 会 议 外 事 等 活 动 时, 除 学 院 另 有 规 定 外, 着 常 服 学 生 着 装, 由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处 根 据 气 候 条 件 和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 二 ) 学 生 着 警 服 时, 在 校 园 内 可 以 不 戴 警 帽 但 在 站 岗 值 勤 队 列 训 练 射 击 训 练 升 国 旗 仪 式 阅 警 式 紧 急 集 合 警 容 风 纪 检 查 等 情 形 和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处 大 队 统 一 要 求 时, 必 须 戴 警 帽 扎 制 式 腰 带 着 常 服 多 功 能 服 或 外 着 制 式 衬 衣 时, 男 生 戴 大 檐 帽 女 生 戴 翻 檐 帽 ; 着 作 训 服 时, 戴 警 便 帽 ; 着 执 勤 服 时 戴 警 便 帽, 男 生 也 可 以 戴 大 檐 帽 女 生 戴 翻 檐 帽 ; 戴 大 檐 帽 翻 檐 帽 警 便 帽 时, 帽 沿 前 缘 与 眉 齐 高, 大 檐 帽 饰 带 应 当 并 拢, 并 保 持 水 平 ; ( 三 )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不 着 警 服 : 进 行 体 能 擒 拿 格 斗 查 缉 战 术 等 训 练, 任 课 教 师 要 求 着 其 它 服 装 时 ; 课 外 进 行 体 育 锻 炼 文 娱 活 动 时 ; 因 私 请 假 外 出 或 回 家 时 ; 早 操 进 行 跑 步 或 身 体 素 质 训 练 时 ; 星 期 五 晚 节 假 日 休 息 时 ;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处 大 队 统 一 规 定 不 着 警 服 时 ( 四 ) 学 生 着 警 服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着 装 管 理 规 定 着 装, 保 持 警 容 严 整 1 按 规 定 配 套 穿 着 警 服, 不 同 制 式 警 服 不 得 混 穿, 警 便 服 不 得

40 混 穿, 警 服 内 着 非 制 式 服 装 时, 不 得 外 露 ; 2 外 着 制 式 夹 克 衬 衣 时 下 摆 不 扎 系 于 裤 腰 内, 可 以 不 扎 领 带, 着 长 袖 制 式 衬 衣 时 下 摆 必 须 扎 于 裤 腰 内, 并 系 制 式 领 带 和 腰 带 ; 3 按 规 定 缀 钉 佩 戴 学 警 肩 章 学 警 号 胸 徽 帽 徵 领 花 臂 章 等, 不 同 制 式 警 用 标 志 不 得 混 戴, 不 得 佩 戴 系 挂 其 他 与 学 警 身 份 无 关 的 标 志 ; 着 常 服 执 勤 服 时 佩 带 硬 肩 章, 着 作 训 服 或 外 着 制 式 衬 衣 时 佩 带 扣 式 软 肩 章, 着 多 功 能 服 时 佩 带 套 式 软 肩 章 ; 4 应 保 持 警 服 干 净 整 洁, 不 得 歪 戴 警 帽, 不 准 披 衣 敞 怀 挽 袖 卷 裤 腿 ; 着 警 服 时 不 得 在 外 罩 便 服, 不 得 围 围 巾 ; 除 眼 部 有 严 重 伤 疾 外, 不 得 戴 有 色 眼 镜 ; 5 着 警 服 时 应 当 穿 制 式 皮 鞋 胶 鞋 或 者 其 他 黑 色 皮 鞋, 不 得 赤 脚 穿 鞋 或 者 赤 脚, 男 生 鞋 跟 不 得 高 于 3 厘 米, 女 生 鞋 跟 不 得 高 于 4 厘 米 ; 6 应 当 爱 护 和 妥 善 保 管 警 服 警 衔 标 志 胸 徽 帽 微 领 花 肩 章 等, 不 得 变 卖 出 租 抵 押 伪 造 变 造 或 擅 自 拆 改, 不 得 赠 送 转 借 给 非 着 警 服 人 员 第 七 条 仪 容 ( 一 ) 男 生 发 型 一 律 为 平 头, 不 得 留 长 发 大 鬓 角 剃 光 头 或 蓄 胡 须 ; 女 生 发 型 一 律 留 齐 耳 短 发, 不 得 蓄 怪 发 型 男 女 生 均 不 得 染 彩 发 烫 发 ; ( 二 ) 学 生 不 得 纹 身, 不 得 染 指 甲, 不 得 化 浓 妆 戴 首 饰

41 第 二 节 举 止 和 称 呼 第 八 条 举 止 全 体 学 生 应 当 举 止 端 庄, 谈 吐 文 明, 精 神 振 作, 姿 态 良 好 ( 一 ) 着 警 服 时, 不 得 边 走 边 吃 东 西 扇 扇 子 ; 不 得 背 手 袖 手 插 兜 搭 肩 挽 臂 揽 腰 ; 不 得 嬉 笑 打 闹 高 声 喧 哗 ; 不 得 席 地 坐 卧 ; ( 二 ) 在 校 园 内 ( 寝 室 浴 室 除 外 ), 不 得 赤 背 赤 足 穿 拖 鞋 ; ( 三 ) 着 警 服 时, 两 人 以 上 在 校 园 内 行 进 或 外 出, 应 当 两 人 成 行 三 人 成 列, 威 严 有 序 ; ( 四 ) 学 生 严 禁 吸 烟 喝 酒 赌 博 打 架 斗 殴 和 参 加 宗 教 迷 信 活 动, 严 禁 到 营 业 性 歌 舞 厅 游 戏 厅 和 网 吧 等 娱 乐 场 所 ; ( 五 ) 外 出 时, 必 须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和 交 通 规 则,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自 觉 维 护 公 安 院 校 学 生 形 象 和 人 民 警 察 的 声 誉 ; ( 六 ) 参 加 集 会 晚 会, 必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和 顺 序 入 场, 按 指 定 的 位 置 就 座, 遵 守 会 场 秩 序, 不 喧 哗 打 闹, 不 迟 到 早 退, 散 会 后, 依 次 退 场 第 九 条 称 呼 ( 一 ) 学 生 对 老 师 和 领 导 称 呼, 可 姓 加 老 师 或 姓 加 职 务 ; 学 生 之 间 称 呼, 可 称 姓 名 或 姓 名 加 同 学 ; ( 二 ) 学 生 听 到 老 师 或 上 级 呼 唤 自 己 时, 应 立 即 回 答 到 ; 在 领 受 上 级 口 述 命 令 指 示 后, 应 回 答 是 ; ( 三 ) 学 生 进 入 教 师 或 领 导 办 公 室, 应 喊 报 告 ; 进 入 其 他 人

42 员 室 内 前, 应 先 敲 门, 经 允 许 后 方 可 进 入 第 三 节 礼 节 第 十 条 学 生 应 当 礼 貌 待 人, 语 言 文 明, 态 度 和 蔼 ( 一 ) 着 警 服 时, 院 内 相 互 间 的 礼 节 1 晋 见 和 遇 到 上 级 领 导 时, 应 敬 礼 ( 对 经 常 接 触 的 上 级 领 导, 只 在 每 天 第 一 次 相 遇 时 敬 礼 ), 上 级 领 导 应 当 还 礼, 学 生 遇 见 老 师 应 主 动 问 好 ; 2 在 室 内, 当 领 导 老 师 来 到 时, 应 自 行 起 立, 待 领 导 老 师 许 可 后 再 坐 下 ; 3 值 勤 人 员 对 出 入 校 门 的 队 伍 和 领 导 应 敬 礼, 值 勤 人 员 交 接 岗 时, 应 相 互 敬 礼 ; 4 操 课 时, 不 论 在 室 内 室 外, 列 队 与 否, 当 上 级 领 导 来 到 时, 均 由 在 场 职 务 最 高 者 发 出 立 正 或 起 立 的 口 令, 并 向 上 级 领 导 中 职 务 最 高 的 领 导 敬 礼 和 报 告 ; 5 在 值 班 实 验 就 餐 文 体 活 动, 体 力 劳 动 以 及 其 他 不 便 敬 礼 的 时 机 和 场 合, 遇 见 领 导 和 老 师 可 以 不 敬 礼 ( 二 ) 着 警 服 时, 对 院 外 人 员 的 礼 节 1 晋 见 或 遇 见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时, 应 敬 礼 ; 2 与 外 单 位 领 导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接 触 时, 应 敬 礼 ; 3 在 外 事 活 动 场 合 与 外 宾 接 触 时, 应 当 主 动 致 意 ;

43 4 领 导 陪 同 外 宾 外 单 位 领 导 来 到 时, 应 敬 礼 或 起 立 鼓 掌 欢 迎 ; ( 三 ) 参 加 集 会, 当 奏 国 歌 和 升 国 旗 时, 列 队 人 员 自 行 立 正 行 注 目 礼, 指 挥 员 行 举 手 礼 ; 未 列 队 人 员 行 举 手 礼 ; ( 四 ) 执 行 迎 送 国 ( 校 ) 旗 任 务 的 人 员 应 向 国 ( 校 ) 旗 敬 礼, 国 ( 校 ) 通 过 队 伍 正 面 时, 列 队 人 员 向 国 ( 校 ) 旗 行 注 目 礼, 指 挥 员 行 举 手 礼 第 四 节 警 容 风 纪 检 查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要 定 期 进 行 学 生 警 容 风 纪 和 个 人 卫 生 的 检 查 评 比,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 一 ) 学 生 工 作 处 每 学 期 应 组 织 两 次 全 院 性 警 容 风 纪 和 个 人 卫 生 检 查 ; ( 二 )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每 月 应 组 织 一 次 警 容 风 纪 和 个 人 卫 生 检 查 ; ( 三 ) 区 队 每 周 应 进 行 一 次 警 容 风 纪 和 个 人 卫 生 检 查 ; ( 四 )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应 随 时 进 行 警 容 风 纪 抽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 ( 五 )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各 学 生 大 队 应 组 织 督 察 队,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检 查 学 生 的 警 容 风 纪 ; ( 六 ) 警 容 风 纪 检 查 抽 查 的 结 果 应 及 时 通 报, 并 与 学 生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和 学 生 大 队 目 标 考 核 挂 勾

44 第 三 章 内 务 制 度 第 一 节 封 闭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严 格 实 行 定 时 封 闭 管 理 ( 一 ) 封 闭 时 间 : 学 院 大 门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昼 夜 封 闭,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19:00 时 以 后 封 闭, 各 学 生 寝 室 大 楼 每 晚 22:00 时 封 闭 至 次 日 凌 晨 6:00 时 ; ( 二 ) 封 闭 时 间 以 内 学 生 不 得 擅 自 出 入 校 门,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外 出 的, 须 由 学 生 大 队 或 中 队 批 准, 并 出 具 出 校 门 专 用 假 条 请 假 出 校 学 生 每 周 控 制 在 学 生 大 队 总 人 数 5% 以 内 ; ( 三 ) 学 生 因 私 外 出, 不 得 着 警 服, 因 公 外 出 着 警 服 必 须 做 到 警 容 严 整, 自 觉 戴 警 帽 ; ( 四 ) 违 反 封 闭 管 理 规 定, 不 假 出 校 或 强 行 出 校 的, 按 本 院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节 一 日 生 活 第 十 三 条 起 床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起 床 时 间 为 6:15, 听 到 起 床 信 号 立 即 起 床, 根 据 早 操 内 容 按 规 定 着 装, 迅 速 做 好 出 操 准 备, 到 指 定 位 置 集 合

45 第 十 四 条 早 操 星 期 一 至 五 为 出 操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为 6:30 7:00 除 担 任 执 勤 和 患 病 者 经 同 意 的 外, 其 余 人 员 均 须 参 加 早 操, 半 休 伤 病 者 必 须 到 场 视 操 ( 见 习 ) 听 到 出 操 信 号 后, 各 区 队 迅 速 集 合, 检 查 着 装 清 点 人 数, 并 向 学 生 大 队 值 班 员 报 告, 大 队 值 班 员 整 队 后 下 达 早 操 内 容 及 安 排 指 令, 然 后 由 各 区 队 警 体 委 员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听 到 收 操 信 号 后 方 可 收 操, 收 操 前 各 区 队 要 对 当 天 早 操 情 况 进 行 讲 评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应 经 常 监 督 检 查 早 操 内 容 分 跑 步 队 列 训 练 身 体 素 质 训 练 擒 拿 格 斗 等, 如 遇 雨 改 为 在 教 室 自 习, 或 整 理 内 务 各 学 生 大 队 每 学 期 应 组 织 一 至 二 次 会 操 和 考 核, 学 生 工 作 处 每 学 年 应 组 织 一 至 二 次 会 操 第 十 五 条 整 理 内 务 和 洗 漱 早 操 和 午 休 结 束 后, 学 生 应 抓 紧 时 间 整 理 内 务 和 洗 漱, 各 寝 室 室 长 要 认 真 督 促 和 检 查 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干 部 每 天 必 须 检 查 学 生 的 内 务 卫 生 情 况, 保 证 内 务 卫 生 整 洁 规 范 第 十 六 条 就 餐 学 生 就 餐 应 做 到 文 明 有 序 卫 生,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按 时 就 餐, 自 觉 维 护 食 堂 秩 序, 不 得 拥 挤 不 准 插 号, 服 从 纠 察 的 管 理 ; ( 二 )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喧 哗 打 闹 和 敲 碗 筷 ; ( 三 ) 保 持 食 堂 卫 生, 严 禁 随 地 吐 痰 ; 骨 头 等 放 入 桌 上 的 盘 内,

46 剩 饭 菜 倒 入 指 定 的 容 器 内 ; ( 四 ) 尊 重 食 堂 炊 管 人 员 的 劳 动, 对 伙 食 有 意 见 应 通 过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反 映, 或 直 接 向 值 班 辅 导 员 和 生 活 科 反 映, 不 得 谩 骂 起 哄 吵 架 斗 殴, 违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处 理 ; ( 五 )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爱 护 食 堂 内 的 设 备, 对 无 故 损 坏 食 堂 设 备 和 餐 具 者, 要 追 究 赔 偿 责 任 并 予 以 惩 处 为 了 保 证 就 餐 秩 序, 由 学 生 在 食 堂 担 任 纠 察, 必 要 时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安 排 辅 导 员 在 学 生 食 堂 值 班 或 检 查 第 十 七 条 课 前 集 合 和 上 课 ( 一 ) 学 生 课 前 应 根 据 当 日 的 课 程 内 容 做 好 相 应 的 准 备, 每 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和 下 午 第 一 节 课 上 课 前 20 分 钟, 各 学 生 大 队 组 织 学 生 在 指 定 地 点 整 队 集 合, 检 查 人 数 和 着 装, 学 生 统 一 用 左 手 提 携 配 发 的 书 包, 安 静 有 序 地 进 入 教 室 或 训 练 场 地 ; 学 生 课 前 集 合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统 一 安 排 ; ( 二 )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应 认 真 落 实 学 生 上 课 考 勤 制 度, 必 修 课 由 区 队 干 部 统 一 考 勤, 选 修 课 由 区 队 指 定 科 代 表 负 责 考 勤, 各 大 队 中 队 应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每 周 公 布 考 勤 情 况, 考 勤 情 况 列 为 学 生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的 重 要 内 容 ; ( 三 ) 上 课 信 号 发 出 后, 当 授 课 教 师 进 入 教 室 时, 或 叫 上 课 时, 值 班 区 队 干 部 应 立 即 发 出 起 立 口 令, 向 授 课 教 师 行 举 手 礼 并 报 告 报 告 词 : 报 告 老 师 ( 受 礼 人 姓 加 老 师 ), 级 ( 专 业 ) 区 队 应 到 人, 实 到 人, 未 到 人 数 原 因, ( 报 告 人 职

47 务 加 姓 名 ), 请 指 示 待 教 师 还 礼 指 示 后, 由 值 班 区 队 干 部 下 达 坐 下 口 令 如 遇 学 院 领 导 或 上 级 领 导 到 场, 应 由 授 课 教 师 向 领 导 报 告 ; ( 四 ) 学 生 应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坐 姿 端 正, 认 真 听 课, 做 好 笔 记, 保 持 课 堂 内 安 静 的 学 习 环 境 实 验 课 和 训 练 课 要 精 心 操 作, 爱 护 器 材 和 武 器 装 备 ; 自 习 课 时, 应 在 教 室 或 图 书 馆 认 真 自 习, 不 得 在 校 园 内 从 事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听 到 下 课 信 号 后, 教 师 宣 布 下 课, 值 班 区 队 干 部 立 即 发 出 起 立 的 口 令, 全 体 学 生 向 教 师 行 注 目 礼, 待 教 师 还 礼 后 即 行 下 课 实 验 课 和 训 练 课 后, 须 及 时 检 查 器 材 装 备, 清 理 现 场 第 十 八 条 午 休 午 休 时 间 学 生 应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私 自 外 出, 不 得 进 行 影 响 他 人 休 息 的 活 动 第 十 九 条 课 外 活 动 下 午 第 三 节 课 后 为 课 外 活 动 时 间, 课 外 活 动 主 要 进 行 文 体 活 动 和 处 理 个 人 事 情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区 队 应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开 展 健 康 积 极 向 上 的 课 外 活 动, 以 促 进 校 风 建 设, 营 造 良 好 的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第 二 十 条 晚 自 习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党 团 组 织 生 活 ( 一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三 19:40 21:00 为 晚 自 习 时 间, 有 选 修 课 的 学 生 到 指 定 教 室 上 课, 其 余 学 生 在 本 区 队 教 室 或 到 图 书 馆 自 习 ; ( 二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四 19:00 19:30 学 生 必 须 在 本 区 队 教 室 集 体 收 看 中 央 电 视 台 新 闻 联 播 节 目 ;

48 ( 三 ) 星 期 四 19:40 21:00 为 学 生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党 团 组 织 生 活 时 间 ; 晚 自 习 由 区 队 统 一 安 排 和 考 勤,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党 团 组 织 生 活 和 收 看 新 闻 联 播 由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和 区 队 团 支 部 统 一 安 排 和 考 勤 晚 自 习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党 团 组 织 生 活 和 收 看 新 闻 联 播 时, 学 生 不 得 早 退 或 在 校 园 内 从 事 与 学 习 无 关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一 条 晚 点 名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天 的 19:00 前, 学 生 必 须 按 时 返 校 并 参 加 晚 点 名,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区 队 应 清 点 学 生 人 数, 讲 评 近 期 学 习 生 活 警 务 化 管 理 等 情 况, 传 达 上 级 指 示 要 求, 布 置 日 常 工 作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晚 点 名 后, 学 生 可 在 校 园 内 自 由 活 动 星 期 日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天 晚 点 名 时 全 体 学 生 必 须 着 警 服, 点 名 后 学 生 应 在 本 区 队 教 室 自 习, 不 得 在 校 园 内 从 事 与 学 习 无 关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二 条 就 寝 ( 一 ) 学 生 在 熄 灯 前 10 分 钟 应 返 回 寝 室 做 好 就 寝 准 备, 服 装 物 品 放 在 规 定 的 位 置 寝 室 室 长 清 点 人 数 向 区 队 长 报 告, 区 队 长 统 计 后 向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值 班 干 部 报 告, 大 队 中 队 值 班 干 部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值 班 人 员 报 告 ; ( 二 ) 听 到 熄 灯 号 声 学 生 应 立 即 就 寝, 不 得 再 进 行 洗 漱 讲 话 打 接 电 话 等 活 动, 保 持 寝 室 安 静 ; ( 三 ) 节 假 日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可 推 迟 半 小 时 熄 灯 第 二 十 三 条 查 铺

49 ( 一 )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每 晚 在 熄 灯 前 后 应 查 铺, 学 生 工 作 处 应 经 常 检 查 学 生 大 队 查 铺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适 时 进 行 讲 评 ; ( 二 ) 查 铺 时 应 当 检 查 学 生 在 位 情 况 就 寝 情 况 以 及 寝 室 安 全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处 理 并 报 告, 每 晚 查 铺 应 当 做 好 记 录 ; ( 三 ) 查 铺 实 行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第 三 节 请 销 假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请 假, 因 病 或 因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按 下 列 规 定 和 程 序 请 销 假 : ( 一 ) 请 假 时 由 学 生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由 中 队 长 填 写 专 用 请 假 条, 一 日 内 由 学 生 中 队 长 批 准, 二 至 三 日 由 学 生 大 队 长 批 准, 四 至 五 日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批 准, 五 日 以 上 由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批 准 ; 未 按 批 假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的 不 得 离 校,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处 ; ( 二 ) 学 生 在 上 课 期 间 不 准 请 假, 因 特 殊 情 况 请 假 的, 除 按 请 假 批 准 权 限 批 假 外, 还 需 报 告 任 课 教 师 ; ( 三 ) 节 假 日 前 后 应 严 格 执 行 请 销 假 制 度, 原 则 上 不 批 假 不 延 假, 以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 ( 四 ) 请 病 假 的 须 由 院 卫 生 所 或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诊 断 证 明, 并 按 批 假 权 限 审 批 ; ( 五 ) 学 生 请 假 按 程 序 批 准 后, 应 向 负 责 考 勤 的 区 队 长 报 告, 登 记 后 方 可 离 校 ;

50 ( 六 ) 学 生 请 假 后 须 按 时 返 校 销 假, 不 得 擅 自 延 假, 确 因 十 分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返 校 的, 应 在 假 满 前 申 请 延 假, 续 假 一 天 由 学 生 大 队 长 批 准, 两 天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批 准, 三 天 以 上 由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批 准, 返 校 办 理 补 假 手 续,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处 ; ( 七 ) 学 生 请 假 应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凡 采 用 编 造 事 实 或 经 查 证 与 请 假 理 由 不 符 的, 除 以 旷 课 论 处 外, 还 要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 ( 八 ) 学 生 请 病 事 假, 按 照 学 生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扣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节 假 日 管 理 ( 一 ) 学 生 在 双 休 日 原 则 上 就 地 活 动 休 息,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市 区, 不 得 擅 自 外 出 旅 游,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离 开 市 区 或 回 家, 必 须 请 假 ; ( 二 ) 学 生 在 寒 暑 假 应 当 回 家 休 息, 不 得 擅 自 留 校 ; 节 日 放 假 期 间, 原 则 上 应 当 回 家 休 息, 确 因 路 途 遥 远 等 特 殊 原 因 需 留 校 的, 应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生 大 队 批 准 方 可 留 校 ; 留 校 期 间 由 学 院 统 一 安 排 住 宿, 并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 三 ) 节 日 放 假 前 必 须 参 加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点 名, 方 能 离 校 ; ( 四 ) 学 生 节 假 日 外 出 时, 应 着 便 服, 严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令 和 校 纪 校 规, 严 守 社 会 公 德, 严 禁 参 与 赌 博 酗 酒 滋 事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严 禁 进 入 营 业 性 娱 乐 场 所 和 治 安 复 杂 场 所 活 动 ; 应 注 意 安 全, 预 防 事 故 ; ( 五 ) 节 假 日 结 束 应 当 按 时 返 校 参 加 点 名

51 第 四 节 值 勤 值 班 制 度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的 执 勤 值 班 ( 一 ) 全 院 学 生 轮 流 担 任 校 门 的 警 卫 值 勤, 时 间 为 每 天 7:00 22:00, 以 学 生 大 队 顺 序 按 月 轮 流 进 行 校 门 警 卫 值 勤 的 要 求 : 1 执 勤 学 生 着 装 一 致, 警 容 严 整, 仪 表 端 庄, 姿 态 规 范, 文 明 礼 貌 ; 2 交 接 岗 人 员 在 规 定 区 域 行 进 途 中, 应 当 做 到 两 人 成 行 ; 3 协 助 门 卫 对 出 入 校 门 的 非 本 院 车 辆 进 行 检 查, 学 生 不 准 乘 坐 出 租 车 出 入 校 门 ( 生 病 受 伤 者 除 外 ); 4 严 格 按 照 接 班 时 间 交 接 岗,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交 接 岗 时 应 相 互 敬 礼, 交 岗 后 返 回 院 内, 不 得 借 机 外 出 ; 5 对 出 入 大 门 的 领 导 和 老 师 的 车 辆 和 学 生 队 伍 应 敬 礼 ( 二 ) 全 院 性 学 生 大 型 活 动 和 集 会 的 执 勤 学 生 出 入 校 门 的 请 假 手 续 检 查, 由 学 院 督 察 队 担 任, 特 殊 情 况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在 各 学 生 大 队 抽 调 学 生 担 任 临 时 执 勤 任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 辅 导 员 ) 值 班 ( 一 ) 学 生 宿 舍 楼 夜 间 值 班 学 生 宿 舍 楼 夜 间 值 班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统 一 安 排 值 班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 辅 导 员 ) 星 期 日 至 星 期 四 每 晚 21:00 前 必 须 到 位,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9:30 前 必 须 到 位, 不 得 脱 岗 和 擅 离 职 守, 并 应 认 真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督 促 检 查 学 生 就 寝 情 况, 维 护 正 常 的 就 寝 秩 序 ;

52 2 接 受 区 队 长 的 报 告, 认 真 检 查 学 生 在 位 情 况, 做 好 就 寝 检 查 登 记 ; 3 检 查 区 队 值 日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 4 检 查 本 楼 栋 和 各 学 生 寝 室 的 安 全 状 况, 组 织 指 挥 学 生 应 付 突 发 事 情 如 发 生 重 大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学 生 大 队 和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报 告 ; 5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学 生 大 队 督 察 队 协 助 查 铺 的 工 作 ; 6 处 理 有 关 就 寝 的 其 他 事 项,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工 作 任 务 ( 二 ) 学 生 工 作 处 大 队 值 周 干 部 学 生 工 作 处 大 队 每 周 分 别 安 排 一 名 值 周 干 部, 负 责 一 周 的 日 常 事 务 具 体 职 责 为 : 1 负 责 检 查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 包 括 早 操 课 前 集 合 上 课 晚 自 习 就 寝 等 ); 2 负 责 检 查 学 生 内 务 卫 生 警 容 风 纪 安 全 等 工 作 ; 3 接 受 上 级 命 令 指 示 和 下 级 的 请 示 报 告,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边 处 理 边 向 上 级 报 告 ; 4 负 责 大 型 重 要 活 动 的 集 合 和 秩 序 ; 5 负 责 其 他 有 关 的 日 常 工 作 ; 6 学 生 大 队 值 周 干 部 负 责 本 大 队 本 周 违 纪 学 生 的 教 育 训 练 工 作, 警 务 化 管 理 科 负 责 全 院 性 检 查 中 违 纪 学 生 的 教 育 训 练 工 作 ( 三 ) 节 假 日 值 班 双 休 日 和 节 假 日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根 据 情 况 统 一 安 排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值 班 各 学 生 大 队 负 责 安 排 学 生 骨 干 在 本 大 队 宿 舍 楼 值 班, 并 认 真 做

53 好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第 五 节 例 会 请 示 报 告 第 二 十 八 条 会 议 制 度 ( 一 )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会 议 : 每 学 期 进 行 一 至 二 次, 听 取 汇 报 并 研 究 解 决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 二 )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 每 周 召 开 一 次,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主 持, 学 生 工 作 处 科 室 和 学 生 大 队 领 导 参 加, 必 要 时 全 体 辅 导 员 参 加, 总 结 研 究 分 析 检 查 布 置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 ( 三 ) 学 生 大 队 例 会 : 每 周 召 开 一 次, 由 学 生 大 队 长 主 持,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干 部 参 加, 根 据 学 生 工 作 处 的 工 作 安 排, 总 结 研 究 布 置 本 大 队 的 工 作 ; ( 四 ) 学 生 中 队 和 区 队 例 会 : 每 周 召 开 一 次, 分 别 由 中 队 长 和 区 队 长 主 持, 区 队 干 部 和 班 长 参 加 ; ( 五 ) 班 务 会 : 每 周 星 期 日 晚 点 名 后 召 开, 由 班 长 主 持, 全 班 学 生 参 加 第 二 十 九 条 请 示 汇 报 请 示 汇 报 一 般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逐 级 进 行, 必 要 时 可 越 级 请 示 汇 报 凡 属 超 越 本 级 或 个 人 权 限 的 问 题, 事 前 须 请 示, 事 后 须 汇 报 对 上 级 交 办 的 任 务, 要 及 时 汇 报 任 务 进 展 和 完 成 情 况, 如 情 况 紧 急 来 不 及 请 示 时, 可 先 行 处 理, 后 汇 报

54 ( 一 ) 区 队 长 每 星 期 向 中 队 汇 报 一 次 工 作 ; ( 二 ) 学 生 中 队 每 月 和 期 末 向 学 生 大 队 汇 报 一 次 工 作 ; ( 三 ) 学 生 大 队 每 月 和 期 末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汇 报 一 次 工 作 情 况, 如 遇 重 要 情 况 应 及 时 汇 报 ; ( 四 ) 学 生 工 作 处 每 学 期 向 分 管 院 领 导 集 中 汇 报 工 作 不 少 于 两 次, 重 要 情 况 应 及 时 汇 报 ; ( 五 ) 如 因 不 及 时 请 示 汇 报 而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要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六 节 点 验 第 三 十 条 点 验 是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对 教 学 设 施 武 器 装 备 学 生 被 装 和 其 他 物 品 的 维 护 保 养 管 理 使 用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一 ) 点 验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组 织 实 施, 每 学 期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 ( 二 ) 对 点 验 中 发 现 的 学 生 个 人 私 存 的 公 物 淫 秽 物 品 管 制 刀 具 等 必 须 予 以 收 缴,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对 拒 不 接 受 点 验 或 拒 不 上 缴 违 规 物 品 的 学 生, 视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第 七 节 升 旗 阅 警

55 第 三 十 一 条 升 旗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旗 法 组 织 升 旗 仪 式, 通 过 升 旗 认 真 开 展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教 育 ( 一 ) 每 月 第 一 个 星 期 的 星 期 一 早 上 7:20 举 行 全 院 升 国 旗 仪 式,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主 持, 全 体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和 学 生 参 加 平 时 每 天 的 升 降 旗 由 国 旗 班 负 责, 每 天 早 上 6:40 升 旗,18:00 降 旗 ; ( 二 ) 除 寒 暑 假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外, 每 日 应 当 升 挂 国 旗 国 庆 节 国 际 劳 动 节 元 旦 春 节 应 当 升 挂 国 旗 ; ( 三 ) 在 升 国 旗 奏 国 歌 时, 现 场 学 生 应 停 止 一 切 活 动, 面 对 国 旗 肃 立 行 注 目 礼 第 三 十 二 条 阅 警 下 列 情 况 可 组 织 全 院 或 一 定 规 模 的 阅 警 式, 接 受 检 阅 ( 一 ) 上 级 领 导 来 院 视 察 工 作 ; ( 二 ) 外 宾 来 院 参 观 ; ( 三 ) 举 行 重 大 节 日 庆 典 活 动 ; ( 四 ) 新 生 军 训 结 束 阅 警 式 程 序 依 照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条 令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内 务 卫 生 第 三 十 三 条 床 上 第 一 节 物 品 摆 放

56 学 生 必 须 使 用 统 一 发 放 的 制 式 棉 被 床 单 枕 巾 蚊 帐 棉 被 按 横 三 竖 四 折 叠 方 正, 放 在 床 的 一 端, 枕 头 放 在 另 一 端 上 下 铺 棉 被 枕 头 要 对 齐 每 年 四 至 十 月 统 一 挂 蚊 帐, 白 天 蚊 帐 按 规 定 挂 起 ; 每 年 十 一 月 至 次 年 三 月 不 得 再 挂 蚊 帐 警 帽 放 于 棉 被 上, 帽 沿 向 枕 头 一 方 第 三 十 四 条 床 下 鞋 要 摆 放 整 齐, 每 人 不 得 超 过 两 双, 鞋 尖 一 律 向 外 暖 瓶 水 桶 脸 盆 根 据 寝 室 具 体 情 况 由 大 队 统 一 安 排 摆 放 位 置 第 三 十 五 条 柜 子 学 院 配 制 的 木 柜 必 须 放 在 规 定 的 位 置, 不 得 挪 动, 平 时 所 用 换 洗 衣 物 放 在 柜 内 第 三 十 六 条 衣 帽 钩 由 各 学 生 大 队 统 一 规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桌 子 ( 一 ) 桌 子 中 间 横 向 成 一 线 放 置 漱 口 杯 牙 具 ; 公 寓 楼 的 寝 室 统 一 放 在 洗 漱 台 第 二 层 ; ( 二 ) 桌 子 抽 屉 放 置 本 人 的 书 籍 或 其 他 物 品 ; ( 三 ) 桌 子 上 不 得 再 摆 放 其 他 物 品 第 三 十 八 条 卫 生 工 具 卫 生 工 具 应 摆 放 在 阳 台 一 角 或 寝 室 一 角, 不 得 在 其 他 地 方 摆 放 第 三 十 九 条 箱 子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携 带 大 型 箱 包, 个 人 带 的 其 他 衣 物 应 装 在 柜 内,

57 对 所 携 带 的 箱 包 统 一 放 在 贮 藏 室, 或 统 一 放 在 行 李 架 柜 子 上, 摆 放 整 齐 第 二 节 卫 生 标 准 第 四 十 条 寝 室 内 务 卫 生 标 准 ( 一 ) 室 内 物 品 须 按 规 定 摆 放 整 齐 ; ( 二 ) 门 面 门 框 洁 净, 无 异 物 粘 贴 和 涂 画 ; ( 三 ) 窗 台 窗 框 无 尘 埃, 无 杂 物 堆 放, 玻 璃 无 污 迹 ; ( 四 ) 桌 面 干 净, 桌 上 物 品 整 齐 有 序 ; ( 五 ) 床 单 清 洁 平 整, 枕 头 侧 无 堆 放 书 籍 衣 物 等 ; ( 六 ) 室 内 蚊 帐 内 无 张 贴 悬 挂 装 饰 品 和 图 画 ; ( 七 ) 地 面 干 净, 无 果 皮 纸 屑 痰 迹 污 水 等, 清 洁 工 具 按 规 定 摆 放 ; ( 八 ) 日 光 灯 天 花 板 室 内 墙 角 无 灰 尘 无 蜘 蛛 网 ; ( 九 ) 柜 子 门 面 清 洁 无 涂 画 痕 迹, 行 李 上 堆 放 箱 子 整 齐 摆 放 ; ( 十 ) 阳 台 清 洁 干 净 无 乱 丢 乱 扔 的 杂 物 ; ( 十 一 ) 公 寓 楼 卫 生 间 和 洗 漱 间 物 品 摆 放 有 序 冲 洗 干 净 第 四 十 一 条 教 室 卫 生 标 准 ( 一 ) 地 面 清 洁, 清 扫 后 用 水 拖 净, 无 痰 迹 等 异 物 ; ( 二 ) 玻 璃 窗 台 无 污 迹 擦 痕, 门 门 框 窗 框 擦 拭 干 净 ; ( 三 ) 电 视 机 电 扇 日 光 灯 天 花 板 墙 壁 讲 台 无 灰 尘

58 蜘 蛛 网 ; ( 四 ) 黑 板 干 净, 黑 板 槽 内 无 粉 笔 灰 ; ( 五 ) 桌 凳 摆 放 整 齐 有 序, 桌 面 干 净 ; ( 六 ) 教 室 内 无 存 放 的 垃 圾 ; ( 七 ) 清 洁 卫 生 工 具 置 于 教 室 一 角, 堆 放 整 齐 第 三 节 内 务 卫 生 检 查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寝 室 教 室 内 务 卫 生 每 天 应 进 行 整 理 和 打 扫, 做 到 内 务 卫 生 标 准 化, 中 队 区 队 每 天 应 检 查, 学 生 大 队 每 周 星 期 二 五 应 集 中 检 查 公 布 检 查 评 比 结 果 学 生 工 作 处 每 学 期 集 中 进 行 两 次 检 查, 并 经 常 抽 查, 检 查 结 果 及 时 通 报, 并 与 学 生 大 队 目 标 考 核 和 学 生 警 察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挂 钩 第 五 章 紧 急 集 合 急 行 军 第 一 节 紧 急 集 合 第 四 十 三 条 紧 急 集 合 是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根 据 上 级 的 紧 急 命 令, 执 行 上 级 的 紧 急 任 务, 应 付 意 外 情 况 或 进 行 演 习 的 一 种 备 勤 行 动, 各 级 领 导 必 须 亲 自 组 织 实 施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实 行 紧 急 集 合 :

59 ( 一 ) 发 生 重 大 意 外 恐 怖 事 件 ; ( 二 ) 发 生 重 大 特 大 犯 罪 案 件 ; ( 三 ) 发 生 火 灾 水 灾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 ( 四 ) 上 级 布 置 的 其 他 紧 急 任 务 ; ( 五 ) 训 练 和 演 习 第 四 十 四 条 紧 急 集 合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情 况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进 行 紧 急 集 合 前 应 制 定 预 案, 规 定 紧 急 集 合 的 场 地 位 置 进 出 路 线 报 警 信 号, 通 讯 联 络 方 式 和 到 达 场 地 的 时 限, 并 组 织 必 要 的 演 习 和 训 练, 确 保 有 序 和 安 全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接 到 紧 急 集 合 命 令 ( 信 号 ), 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迅 速 有 序 地 按 照 紧 急 集 合 预 案 要 求 准 时 到 达 指 定 位 置, 做 好 准 备 第 四 十 七 条 紧 急 集 合 的 要 求 : ( 一 ) 应 着 警 服 戴 警 帽 扎 制 式 腰 带 ; ( 二 ) 全 体 学 生 应 熟 悉 报 警 信 号 和 有 关 规 定, 听 到 信 号 后 动 作 迅 速, 着 装 整 齐, 到 达 场 地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8 分 钟 ; ( 三 ) 实 行 紧 急 集 合 时, 应 保 证 安 全, 平 时 要 注 重 消 除 不 安 全 隐 患,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辅 导 员 要 在 关 键 部 位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 ( 四 )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自 行 组 织 紧 急 集 合 时, 须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报 告, 并 提 前 通 知 住 地 邻 近 的 学 生 大 队 有 关 人 员

60 第 二 节 急 行 军 第 四 十 八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增 强 学 生 体 质 和 集 体 意 识, 学 生 工 作 处 各 学 生 大 队 根 据 情 况 组 织 急 行 军, 距 离 5 公 里 其 要 求 为 : ( 一 ) 统 一 着 装 ; ( 二 ) 在 5 公 里 中 穿 插 疾 步 走 跑 步 走 ; ( 三 ) 保 持 队 伍 整 齐, 队 列 中 肃 静 不 得 讲 话 ; ( 四 )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的 集 体 主 义 观 念, 相 互 帮 助, 相 互 关 心 ; ( 五 ) 队 伍 尽 量 行 进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确 保 安 全,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第 六 章 奖 惩 制 度 第 四 十 九 条 奖 励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鼓 励 先 进, 弘 扬 正 气, 激 发 学 生 的 荣 誉 感, 充 分 发 挥 先 进 典 型 的 模 范 作 用, 促 进 良 好 院 风 学 风 的 形 成 第 五 十 条 奖 励 分 学 生 个 人 奖 励 和 集 体 奖 励, 其 项 目 条 件 比 例 和 评 选 程 序 按 学 院 学 生 奖 励 评 选 办 法 办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处 分 的 目 的 在 于 严 明 纪 律, 教 育 违 纪 学 生 和 全 体 学 生, 做 到 令 行 禁 止, 强 化 组 织 纪 律 观 念 第 五 十 二 条 处 分 的 种 类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按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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