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會第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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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會 議 記 錄 於 2014 年 12 月 16 日 獲 通 過, 無 需 修 訂 元 朗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第 五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五 十 五 分 地 點 : 元 朗 橋 樂 坊 二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十 三 樓 元 朗 區 議 會 會 議 廳 出 席 者 出 席 時 間 離 席 時 間 主 席 :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副 主 席 : 王 威 信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議 員 : 湛 家 雄 議 員, BBS, MH, JP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陳 美 蓮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張 木 林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程 振 明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趙 秀 嫻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莊 健 成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周 永 勤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徐 君 紹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郭 慶 平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郭 強 議 員, MH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鄺 俊 宇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黎 偉 雄 議 員 劉 桂 容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開 始 下 午 12:45 會 議 結 束 李 月 民 議 員, MH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梁 福 元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呂 堅 議 員 上 午 11:30 會 議 結 束 陸 頌 雄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麥 業 成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文 志 雙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下 午 12:30 文 光 明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沈 豪 傑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蕭 浪 鳴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戴 耀 華 議 員, MH, JP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鄧 焯 謙 議 員 上 午 9:45 會 議 結 束 鄧 卓 然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鄧 慶 業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鄧 賀 年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鄧 貴 有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1

2 鄧 廣 成 議 員, MH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曾 憲 強 議 員, MH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曾 樹 和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黃 卓 健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黃 煒 鈴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黃 偉 賢 議 員 上 午 10:35 會 議 結 束 邱 帶 娣 議 員, BBS, MH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姚 國 威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袁 敏 兒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秘 書 : 江 國 彪 先 生 元 朗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區 議 會 ) 助 理 秘 書 : 林 家 馨 女 士 元 朗 民 政 事 務 處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 區 議 會 ) 列 席 者 麥 震 宇 先 生, JP 黃 智 華 先 生 蔡 松 霖 先 生 鄭 少 玫 女 士 劉 永 錦 先 生 陳 輔 民 先 生 張 培 仲 先 生 曾 祥 達 先 生 邵 韻 儀 女 士 李 揚 道 先 生 趙 莉 莉 女 士 莫 慧 詩 女 士 張 惠 英 女 士 林 智 文 先 生 張 麗 娟 女 士 梁 佩 賢 女 士 元 朗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元 朗 民 政 事 務 助 理 專 員 ( 一 ) 元 朗 民 政 事 務 助 理 專 員 ( 二 ) 元 朗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聯 絡 主 任 ( 市 區 )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總 工 程 師 / 新 界 西 1 教 育 局 總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元 朗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元 朗 區 環 境 衞 生 總 監 香 港 警 務 處 元 朗 警 區 指 揮 官 香 港 警 務 處 元 朗 警 區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 元 朗 區 ) 房 屋 署 物 業 管 理 總 經 理 ( 屯 門 及 元 朗 ) 地 政 總 署 地 政 專 員 ( 元 朗 地 政 處 ) 地 政 總 署 行 政 助 理 / 地 政 ( 元 朗 地 政 處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元 朗 區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規 劃 署 屯 門 及 元 朗 西 規 劃 專 員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理 元 朗 區 福 利 專 員 運 輸 署 總 運 輸 主 任 ( 新 界 西 北 ) 議 程 第 二 項 黃 志 光 先 生, JP 廖 季 堅 獸 醫, JP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助 理 署 長 ( 農 業 ) 議 程 第 三 項 林 天 星 先 生, JP 麥 成 章 先 生 鍾 達 光 先 生 許 日 剛 先 生 水 務 署 署 長 水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 發 展 水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顧 問 工 程 管 理 水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新 界 西 區 2

3 李 根 基 先 生 水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客 戶 服 務 缺 席 者 陳 思 靜 議 員 鄧 家 良 議 員 鄧 勵 東 議 員 ( 因 事 請 假 ) ( 因 事 請 假 ) * * * * * 歡 迎 詞 主 席 歡 迎 各 位 議 員 及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元 朗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第 五 次 會 議, 並 特 別 歡 迎 新 任 規 劃 署 屯 門 及 元 朗 西 規 劃 專 員 林 智 文 先 生,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理 元 朗 區 福 利 專 員 張 麗 娟 女 士, 暫 代 正 離 港 考 察 的 元 朗 區 福 利 專 員 林 偉 葉 女 士, 以 及 宣 道 會 葉 紹 蔭 紀 念 小 學 旁 聽 是 次 會 議 2. 主 席 表 示, 黃 偉 賢 議 員 和 李 月 民 議 員 根 據 元 朗 區 議 會 常 規 第 29 條 通 知 秘 書 處 欲 在 會 議 上 作 口 頭 聲 明, 建 議 在 議 程 三 之 後 請 黃 偉 賢 議 員 和 李 月 民 議 員 作 出 聲 明 議 員 對 有 關 安 排 並 無 異 議 第 一 項 : 通 過 元 朗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第 四 次 會 議 記 錄 3. 議 員 一 致 通 過 元 朗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第 四 次 會 議 記 錄 第 二 項 : 與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會 面 4. 主 席 歡 迎 下 列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代 表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 農 業 ) 黃 志 光 先 生, JP 廖 季 堅 獸 醫, JP 5. 黃 志 光 先 生, JP 簡 介 署 方 在 元 朗 區 的 工 作, 包 括 農 業 漁 業 動 物 檢 驗 及 檢 疫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自 然 護 理 等 方 面, 希 望 是 次 會 面 能 加 強 議 員 對 署 方 工 作 的 認 識, 並 藉 此 機 會 與 議 員 交 流 6. 廖 季 堅 獸 醫, JP 簡 介 署 方 工 作 的 最 新 動 向 3

4 7. 副 主 席 指 出, 現 時 飼 養 寵 物 普 遍, 不 少 市 民 向 他 反 映, 而 媒 體 亦 不 時 報 道 狗 隻 襲 擊 人 類 的 事 件 現 時 法 例 只 限 定 超 過 一 定 重 量 的 狗 隻 才 要 配 戴 口 罩 和 束 帶, 加 上 市 民 需 要 在 狹 窄 的 地 方 與 狗 隻 近 距 離 接 觸, 易 生 危 險 他 建 議 署 方 考 慮 適 當 規 管, 保 障 市 民 安 全 另 外, 他 詢 問 管 理 公 司 爲 了 加 強 管 制 私 人 屋 苑 内 的 狗 隻, 自 行 制 訂 管 理 狗 隻 的 規 定 是 否 違 法 至 於 狗 隻 便 溺 的 問 題, 他 指 出 有 狗 主 用 水 稀 釋 狗 隻 尿 液 及 清 走 狗 糞 後, 氣 味 和 殘 餘 物 仍 然 存 在, 對 環 境 衞 生 造 成 影 響, 提 議 署 方 檢 討 相 關 規 例 8. 湛 家 雄 議 員, BBS, MH, JP 認 爲 區 内 有 養 豬 場 特 別 是 錦 田 及 八 鄉 的 養 豬 場 在 雨 天 或 夜 間 進 行 非 法 排 放, 影 響 環 境 衞 生 儘 管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不 時 控 告 養 豬 場 的 負 責 人, 但 他 們 被 法 庭 罰 款 的 數 額 遠 少 於 非 法 排 放 所 節 省 的 開 支, 罰 款 效 果 微 不 足 道 他 提 議 署 方 可 以 從 監 管 發 牌 方 面 入 手, 對 曾 因 非 法 排 放 而 被 定 罪 的 養 豬 場 先 予 以 警 告, 再 犯 者 則 停 牌 處 分 他 認 爲 只 有 停 牌 處 分 才 真 正 影 響 養 豬 場 負 責 人 的 生 計, 他 們 才 下 決 心 停 止 非 法 排 放, 希 望 署 方 嚴 厲 執 法 有 關 新 界 農 地 使 用 方 面, 他 指 出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城 規 會 ) 或 規 劃 署 收 到 很 多 更 改 土 地 用 途 的 發 展 申 請, 署 方 均 以 該 土 地 有 復 耕 價 值 或 可 能 性 為 由 不 予 接 納 ; 但 不 少 農 地 已 荒 廢 或 填 平 多 年, 希 望 署 方 客 觀 看 待 是 否 有 復 耕 的 可 能 性 他 指 出 錦 田 蒙 養 學 校 附 近 土 地 屬 於 私 人 土 地, 政 府 不 會 管 理, 但 署 方 表 示 該 處 為 濕 地, 近 日 規 劃 署 將 該 處 列 為 保 育 區 ; 惟 該 處 實 際 上 四 周 被 公 路 包 圍 及 積 水, 滋 生 蚊 蟲, 影 響 附 近 村 落 及 學 校, 現 時 再 無 雀 鳥 棲 息, 不 再 是 濕 地, 他 希 望 署 方 在 規 劃 時 客 觀 檢 測 土 地 的 最 新 情 况 9. 周 永 勤 議 員 表 示, 本 港 走 私 瀕 危 動 物 的 市 場 活 躍, 例 如 太 子 一 帶 的 樓 上 店 鋪 及 互 聯 網 均 見 售 賣 瀕 危 動 物, 希 望 了 解 署 方 打 擊 走 私 的 措 施 另 外, 他 查 詢 署 方 協 助 本 地 農 產 品 的 具 體 措 施, 指 出 本 地 無 機 農 產 品 的 競 爭 力 不 及 内 地, 而 本 地 的 有 機 農 產 品 的 主 要 銷 售 對 象 限 於 家 庭 和 高 端 市 場 有 機 農 產 品 不 含 農 藥, 生 産 特 別 受 到 氣 候 影 響, 因 此 供 應 不 穩 ; 加 上 本 地 有 機 農 產 品 的 價 格 相 比 無 機 農 產 品 高 出 三 倍 以 上, 食 肆 不 購 入 本 地 有 機 農 產 品 作 食 材 此 外, 他 認 爲 寶 石 魚 的 奧 米 加 3 含 量 高, 是 成 功 的 科 研 成 果, 同 時 是 元 朗 的 特 色 產 品, 提 議 署 方 加 大 力 度 推 廣 他 提 及 一 個 由 十 二 種 華 南 純 種 雞 混 種 而 成 的 雞, 是 香 港 大 學 的 研 究 成 果 ; 每 群 純 種 雞 約 有 五 千 隻, 希 望 署 方 協 助 保 留 該 類 純 種 雞 10. 郭 強 議 員, MH 指 出 天 水 圍 天 恆 邨 旁 的 明 渠 對 岸 有 一 片 林 木 區, 周 遭 4

5 有 不 少 民 居 如 輞 井 村 林 木 區 内 有 一 條 單 程 鋪 有 混 凝 土 的 路 直 通 往 紅 樹 林 及 邊 境, 不 少 遊 人 和 附 近 居 民 使 用 此 道 路 前 往 觀 光 自 香 港 濕 地 公 園 ( 濕 地 公 園 ) 啟 用 後, 署 方 將 此 道 路 劃 入 自 然 保 育 區 範 圍, 並 在 周 邊 架 起 圍 網, 市 民 再 不 能 使 用 該 道 路, 並 需 要 花 費 一 個 小 時 的 時 間 才 可 繞 過 輞 井 村 以 到 達 紅 樹 林 輞 井 村 附 近 的 漁 塘 不 適 合 步 行, 村 民 在 遊 人 衆 多 時 更 封 閉 漁 塘 通 道 市 民 從 天 水 圍 乘 車 前 往 紅 樹 林 亦 需 多 番 轉 折 和 費 時 他 表 示 早 前 和 其 他 議 員 相 約 署 方 前 往 考 察, 發 現 該 道 路 長 滿 野 草 及 滋 生 昆 蟲, 希 望 署 方 考 慮 清 理 和 重 開 該 路 段 ( 會 後 補 註 : 濕 地 公 園 保 育 區 佔 地 約 9.8 公 頃, 主 要 作 自 然 護 理 用 途, 盡 量 避 免 人 工 修 飾 維 護 經 濕 地 公 園 多 年 的 生 境 優 化 工 作, 該 地 區 已 成 功 吸 引 多 種 野 生 動 物 棲 息 就 開 放 保 育 區 內 小 徑 的 意 見, 署 方 已 聯 同 元 朗 民 政 事 務 處 到 保 育 區 作 實 地 考 察, 經 研 究 後 認 為 開 放 保 育 區 的 小 徑 並 不 可 行 ) 11. 郭 慶 平 議 員 指 出 全 港 的 主 題 公 園 只 有 濕 地 公 園 向 長 者 收 費, 查 詢 濕 地 公 園 入 場 費 是 否 有 下 調 的 空 間, 希 望 署 方 研 究 將 現 時 15 元 的 特 惠 入 場 費 調 整 至 學 生 免 費 及 長 者 二 元, 以 鼓 勵 市 民 和 學 生 參 觀 濕 地 環 境 ( 會 後 補 註 : 署 方 已 向 有 關 政 策 局 反 映 有 關 提 供 額 外 票 務 優 惠 的 訴 求 ) 12. 李 月 民 議 員, MH 反 映 天 慈 路 一 帶 倉 地 飼 養 的 狗 隻 夜 間 竄 入 天 水 圍 市 區 滋 擾 居 民, 近 期 時 有 所 聞 他 指 出 居 民 以 爲 署 方 收 到 市 民 通 知 後 便 會 捕 捉 及 人 道 毀 滅 有 關 狗 隻, 故 並 無 向 署 方 反 映 ( 會 後 補 註 : 署 方 自 本 年 九 月 接 收 到 兩 宗 有 關 在 鄰 近 蝦 尾 新 村 流 浪 狗 隻 的 投 訴, 估 計 是 天 慈 路 一 帶 的 流 浪 狗 隻 署 方 進 行 了 26 次 捕 捉 行 動 並 捕 捉 了 兩 隻 流 浪 狗 ) 他 建 議 署 方 派 員 到 天 慈 路 進 行 教 育 工 作, 指 導 倉 地 負 責 人 如 何 防 止 狗 隻 竄 走 到 市 中 心 及 民 居 另 外, 他 查 詢 狗 隻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計 劃 的 進 度, 並 表 示 支 持 此 項 計 劃 的 人 士 正 等 候 有 關 計 劃 得 以 落 實 ( 會 後 補 註 : 現 時 計 劃 的 籌 備 工 作 已 進 入 最 後 階 段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已 就 相 關 福 利 團 體 為 推 行 計 劃 所 需 要 的 豁 免, 於 本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於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並 於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席 上 省 覽 在 豁 免 公 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生 效 後, 試 驗 計 劃 即 可 開 展 署 方 與 委 聘 的 研 究 機 構 會 在 試 驗 計 劃 開 展 後 密 切 監 察 計 劃 的 執 行, 以 保 障 公 眾 衞 生 與 安 全 ) 此 外, 他 認 爲 有 機 農 產 品 的 推 廣 尚 未 普 及 至 基 層 市 民, 希 望 署 方 加 強 推 廣, 令 市 民 分 享 本 地 農 民 的 成 果 13. 梁 福 元 議 員 指 出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計 劃 的 工 作 在 大 棠 山 道 一 帶 進 展 順 利, 已 經 成 功 説 服 居 民 和 倉 地 負 責 人 支 持 該 計 劃 他 認 爲 其 他 地 區 亦 該 原 區 安 置 流 浪 狗 隻 並 進 行 狗 隻 絕 育 另 外, 他 認 爲 需 做 好 嚴 控 疾 病 的 工 作, 以 預 防 動 物 傳 播 的 疾 病 包 括 登 革 熱 及 伊 波 拉 的 爆 發 他 認 爲 發 展 與 保 育 要 取 5

6 得 平 衡 才 可 充 分 利 用 土 地, 在 解 決 房 屋 問 題 之 餘 亦 要 保 護 荒 廢 農 地, 適 宜 種 植 的 地 方 則 可 發 展 有 機 農 業 他 讚 賞 署 方 舉 辦 的 漁 農 美 食 嘉 年 華, 推 廣 了 不 少 優 質 的 農 產 品 此 外, 他 希 望 署 方 推 動 元 朗 區 的 休 閒 農 業, 並 敦 促 署 方 能 與 有 關 方 面 作 出 適 當 交 通 安 排, 以 疏 導 前 往 大 棠 荔 枝 園 觀 賞 紅 葉 的 人 潮 14. 陸 頌 雄 議 員 提 議 署 方 重 開 連 接 天 恆 邨 與 紅 樹 林 的 道 路, 並 表 示 從 輞 井 村 乘 搭 小 巴 往 返 天 水 圍 市 區 實 在 不 便 至 於 濕 地 公 園 的 收 費, 他 指 出 家 庭 票 以 前 可 以 三 代 同 堂 使 用, 但 現 時 只 能 允 許 兩 代 同 行, 建 議 署 方 放 寬 家 庭 門 票 的 限 制, 以 鼓 勵 長 幼 同 行 另 外, 他 讚 賞 濕 地 公 園 的 季 節 性 活 動, 同 時 亦 建 議 署 方 適 時 更 換 園 内 展 品, 吸 引 更 多 人 士 入 場 ( 會 後 補 註 : 公 園 的 收 費 受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規 例 規 管, 經 審 計 署 審 視 有 關 的 法 例 條 文 後, 認 為 家 庭 票 的 優 惠 只 可 供 家 庭 中 的 父 母 及 子 女 使 用 ) 15. 麥 業 成 議 員 指 出, 元 朗 攸 田 東 路 及 鳳 琴 街 一 帶 野 鴿 成 群, 加 上 野 鴿 繁 殖 能 力 強, 對 居 民 造 成 困 擾 他 表 示 雖 然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曾 加 強 清 洗 路 面, 但 該 處 鄰 近 西 鐵 站, 人 流 密 集, 故 提 議 署 方 捕 捉 野 鴿, 減 低 禽 鳥 傳 播 禽 流 感 的 風 險 另 外, 他 指 出 小 商 新 村 當 年 在 署 方 指 導 下 以 合 作 社 模 式 成 立, 現 時 需 要 重 修, 但 村 民 因 契 約 問 題 無 法 向 銀 行 借 貸, 期 望 署 方 提 供 援 助 ( 會 後 補 註 : 署 方 已 向 小 商 新 村 了 解 重 修 計 劃 進 展, 得 悉 其 理 事 會 正 研 究 各 種 可 行 方 案 ) 16. 黃 志 光 先 生, JP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1) 有 關 重 開 連 接 濕 地 公 園 和 輞 井 村 的 道 路 的 問 題, 署 方 會 作 出 研 究 至 於 更 換 濕 地 公 園 的 展 品, 由 於 未 來 數 年 政 府 部 門 的 經 費 縮 減, 署 方 會 研 究 如 何 調 配 資 源 定 期 更 換 展 品 署 方 會 跟 進 有 關 濕 地 公 園 家 庭 門 票 的 使 用 限 制, 同 時 亦 明 白 長 者 和 學 生 的 入 場 費 應 愈 低 愈 好, 但 有 見 濕 地 公 園 每 年 支 出 達 萬, 入 場 費 只 能 彌 補 部 分 支 出, 故 需 要 顧 及 財 政 方 面 的 考 慮 ; (2) 署 方 支 持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例 如 參 觀 大 棠 的 紅 葉 景 觀, 然 而 帶 動 地 區 消 費 之 餘 亦 會 對 當 地 交 通 造 成 一 定 影 響 署 方 會 與 運 輸 署 以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 警 務 處 ) 共 同 研 究 如 何 疏 導 交 通 ; (3) 有 關 流 浪 狗 的 捕 捉 絶 育 放 回 計 劃, 由 於 現 時 没 有 足 夠 的 科 學 數 據 証 明 這 計 劃 能 成 功 控 制 流 浪 狗 的 數 目, 署 方 認 為 可 透 過 在 一 些 合 適 地 點 進 行 試 驗 計 劃, 以 評 估 其 成 效 署 方 6

7 就 此 曾 諮 詢 各 個 區 議 會, 有 不 少 區 議 會 表 示 原 則 上 支 持, 但 由 於 地 區 的 反 對 聲 音 很 大, 因 此 在 尋 找 適 合 試 點 時 遇 到 很 大 困 難 早 前 署 方 與 有 意 推 行 該 計 劃 的 動 物 福 利 團 體 擬 於 元 朗 流 浮 山 西 貢 及 南 丫 島 進 行 有 關 計 劃, 但 遇 到 地 區 人 士 大 力 反 對 其 後 署 方 及 有 關 團 體 尋 找 另 外 兩 個 位 於 長 洲 及 元 朗 大 棠 的 地 點, 並 成 功 取 得 相 關 區 議 會 和 地 區 人 士 的 支 持, 計 劃 會 於 明 年 初 展 開 署 方 特 別 感 謝 梁 福 元 議 員 説 服 當 區 居 民, 希 望 在 長 洲 和 元 朗 的 試 驗 能 夠 成 功 推 行 ; 及 (4) 現 時 本 地 農 業 主 要 面 對 耕 地 不 足 的 問 題 有 很 多 業 主 欲 將 荒 廢 農 地 改 為 露 天 倉 庫, 廢 車 場 或 其 他 非 農 業 用 途, 而 很 多 農 戶 表 示 因 業 主 加 租 或 停 止 租 約 而 需 要 尋 找 農 地 復 耕 在 新 界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下, 將 有 一 些 農 場 受 到 發 展 帶 來 的 影 響, 農 戶 均 希 望 找 到 農 地 進 行 復 耕 署 方 和 地 政 總 署 ( 地 政 署 ) 一 直 設 有 農 地 復 耕 計 劃 以 協 助 農 戶 覓 地 耕 作 署 方 的 職 責 為 推 動 農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因 此 對 於 更 改 農 地 用 作 非 農 業 用 途 的 申 請, 署 方 會 詳 細 考 慮 涉 及 土 地 的 地 點, 實 際 情 況 和 土 壤 質 素, 從 農 業 的 角 度 向 負 責 審 批 的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另 外, 私 人 土 地 受 到 環 境 衞 生 條 例 約 束, 若 該 地 滋 生 蚊 蟲, 食 環 署 或 地 政 署 可 以 要 求 業 主 清 理 17. 廖 季 堅 獸 醫, JP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1) 市 民 對 狗 隻 態 度 不 一, 在 處 理 狗 隻 問 題 上 需 要 平 衡 不 同 的 需 要 教 育 能 夠 減 少 狗 隻 滋 擾 的 問 題, 經 過 署 方 多 年 宣 傳 負 責 任 寵 物 主 人 的 信 息, 本 港 狗 主 飼 養 狗 隻 的 水 平 有 所 提 升, 減 低 了 對 他 人 造 成 的 滋 擾 署 方 會 繼 續 教 育 市 民 在 飼 養 寵 物 前 慎 重 考 慮 照 顧 能 力 以 及 環 境 方 面 的 條 件, 亦 會 針 對 貨 倉 地 盤 飼 養 狗 隻 的 情 況 安 排 教 育 工 作, 並 在 狗 隻 出 沒 時 段 加 強 執 法 ; (2) 狗 隻 配 戴 口 罩 和 束 帶 需 要 平 衡 狗 隻 客 觀 生 理 需 要 本 港 夏 季 天 氣 炎 熱, 狗 隻 需 要 通 過 舌 頭 散 熱 以 防 中 暑, 因 此 現 行 法 例 只 規 定 體 重 20 公 斤 以 上 的 狗 隻 出 門 時 需 要 牽 引 而 危 險 狗 隻 需 要 配 戴 口 罩 署 方 會 加 強 有 關 教 育, 讓 狗 主 明 白 到 其 他 人 士 對 狗 隻 的 擔 憂, 例 如 人 狗 共 乘 電 梯 的 時 候 私 人 屋 苑 或 大 廈 通 過 大 廈 公 契 自 行 制 定 管 理 狗 隻 的 規 定 並 不 抵 觸 現 行 法 例, 例 如 不 准 蓄 養 動 物, 只 可 蓄 養 一 隻 動 物 或 強 制 要 求 狗 隻 在 屋 苑 範 圍 的 公 衆 地 方 配 戴 口 罩 ; 7

8 (3) 署 方 可 以 通 過 教 育 持 續 改 善 寵 物 引 致 的 衞 生 問 題, 例 如 培 養 狗 主 自 行 處 理 寵 物 排 泄 物 食 環 署 亦 會 加 強 在 黑 點 地 方 執 法 ; (4) 野 鴿 和 野 鳥 問 題 的 根 源 在 於 人 們 餵 飼 雀 鳥, 部 分 市 民 誤 以 為 雀 鳥 若 無 人 餵 飼 便 會 饑 餓 致 死, 但 雀 鳥 求 生 能 力 高, 能 自 行 覓 食 捕 捉 野 鳥 並 非 根 治 辦 法, 處 理 野 鳥 問 題 的 最 佳 方 法 是 通 過 署 方 或 議 員 辦 事 處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宣 傳 以 教 育 市 民 切 勿 餵 飼 雀 鳥 ; 及 (5) 署 方 與 環 保 署 進 行 溝 通 和 配 合, 以 求 雙 管 齊 下 處 理 農 場 非 法 排 污 的 問 題 ; 環 保 署 會 針 對 個 別 農 場 加 強 監 察 和 執 法, 署 方 則 巡 查 農 場 防 污 設 施, 以 確 保 符 合 規 格 在 針 對 養 豬 場 持 續 違 法 方 面, 署 方 會 以 減 少 飼 養 量, 發 出 警 告 和 加 強 巡 查 等 方 法 遏 止 有 關 情 況 18. 沈 豪 傑 議 員 指 出, 小 商 新 村 根 據 合 作 社 條 例 成 立, 由 於 該 條 例 原 非 用 作 管 理 村 落, 小 商 新 村 成 立 多 年 後 衍 生 不 少 問 題 該 村 歷 史 超 過 50 年, 需 要 重 建, 已 經 得 到 地 政 總 署 批 准 重 建, 但 大 部 分 村 民 年 齡 較 長, 經 濟 能 力 有 限, 受 條 例 限 制, 既 不 能 向 房 屋 署 ( 房 署 ) 申 請 援 助, 又 不 能 賣 出 業 權 他 建 議 署 方 通 過 修 改 該 條 例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幫 助 在 該 條 例 下 成 立 的 村 落 及 大 廈 居 住 的 市 民 19. 鄧 卓 然 議 員 指 出, 八 鄉 和 大 江 浦 村 的 農 場 非 法 排 污 問 題 較 爲 嚴 重, 其 中 大 江 浦 村 有 六 個 養 雞 場 和 四 個 養 豬 場, 早 於 二 零 零 六 到 二 零 零 七 年 間 已 經 接 獲 投 訴, 而 現 時 約 半 數 農 場 依 然 定 時 非 法 排 污 他 反 映 居 民 多 年 來 表 示 不 滿, 認 爲 署 方 的 打 擊 措 施 未 見 成 效, 且 署 方 和 環 保 署 未 能 配 合 行 動, 即 使 環 保 署 已 檢 控 有 關 農 場, 但 署 方 未 有 實 施 罰 則 他 建 議 署 長 到 大 江 浦 村 考 察, 了 解 居 民 的 意 見 20. 鄧 賀 年 議 員 反 映 農 場 非 法 排 污 問 題 困 擾 多 年, 近 期 情 況 更 趨 嚴 重 環 保 署 已 查 証 農 場 非 法 排 污, 通 知 署 方 執 法, 但 署 方 巡 查 前 通 知 農 場 巡 查 的 時 間, 令 檢 控 有 困 難 21. 陳 美 蓮 議 員 指 出 天 慈 邨 和 天 祐 苑 一 帶 因 有 市 民 用 食 物 餵 飼 野 鴿, 引 8

9 致 野 鴿 聚 集, 造 成 民 居 以 及 道 路 佈 滿 鳥 糞 她 表 示 曾 要 求 食 環 署 派 員 清 理, 但 終 非 根 治 辦 法 她 亦 指 出 曾 在 花 槽 發 現 鳥 隻 屍 體 並 通 知 漁 護 署, 署 方 得 悉 後 迅 速 清 理 另 外, 她 表 示 即 使 署 方 作 出 教 育 工 作, 自 己 也 派 發 傳 單 宣 傳 不 要 餵 飼 雀 鳥, 但 成 效 不 彰 現 時 下 午 時 分 在 天 慈 邨 和 天 祐 苑 一 帶 仍 有 野 鴿 聚 集, 希 望 向 署 方 了 解 有 何 良 策, 以 防 止 傳 染 病 散 播 22. 鄧 貴 有 議 員 反 映 大 江 浦 村 和 錦 田 的 養 豬 場 和 養 雞 場 非 法 排 污 造 成 河 道 污 染, 雖 然 環 保 署 努 力 作 出 巡 查 和 監 控, 但 礙 於 條 例 規 定 農 場 在 18 個 月 内 被 檢 控 三 次 方 獲 停 牌 處 分, 時 期 過 長 故 未 能 發 揮 警 惕 作 用 他 建 議 署 方 檢 討 法 例, 降 低 停 牌 處 分 所 需 的 檢 控 次 數 23. 曾 憲 強 議 員, MH 認 爲, 解 決 農 場 非 法 排 污 問 題 的 關 鍵 在 於 署 方 能 否 檢 討 農 場 可 否 繼 續 飼 養 禽 畜 他 指 出 早 期 署 方 主 張 以 賠 償 方 式 向 農 場 收 回 飼 養 牌 照, 逐 步 取 締 飼 養 業, 其 後 署 方 並 無 跟 進, 以 致 現 時 部 分 農 場 不 遵 守 有 關 條 文, 進 行 非 法 排 污, 並 對 部 門 造 成 繁 重 的 工 作 他 建 議 署 方 檢 討 現 時 元 朗 區 是 否 適 合 繼 續 進 行 飼 養 業 24. 邱 帶 娣 議 員, BBS, MH 表 示, 現 時 飼 養 寵 物 人 數 增 多, 其 中 飼 養 狗 隻 最 多, 引 致 不 少 問 題 和 投 訴 她 認 爲 雖 然 現 時 飼 養 寵 物 人 士 的 素 質 有 所 提 升, 但 希 望 署 方 加 強 宣 傳 以 令 飼 養 寵 物 人 士 和 非 飼 養 寵 物 人 士 和 諧 共 處 另 外, 她 感 謝 署 方 的 新 界 北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向 大 型 屋 苑 的 住 戶 所 飼 養 的 狗 隻 提 供 狂 犬 病 疫 苗 注 射 和 晶 片 植 入 服 務 此 外, 她 向 署 方 查 詢 本 港 是 否 可 進 口 天 鵝 及 有 關 手 續 25. 鄺 俊 宇 議 員 指 出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計 劃 仍 處 於 試 驗 階 段, 而 根 據 民 間 團 體 反 映, 黃 大 仙 區 的 動 物 絕 育 計 劃 成 效 良 好 他 指 出 署 方 去 年 捕 獲 的 多 隻 動 物 中 有 多 隻 被 人 道 毀 滅, 詢 問 署 方 可 否 加 強 宣 傳 領 養 另 外, 他 指 出 有 地 盤 利 用 狗 隻 作 保 安 用 途, 這 些 狗 隻 在 工 程 完 成 後 每 每 成 爲 流 浪 狗 隻, 而 現 時 並 無 法 例 規 管, 提 議 署 方 規 管 地 盤 使 用 狗 隻, 例 如 強 制 為 狗 隻 植 入 識 別 發 展 商 的 晶 片 26. 黎 偉 雄 議 員 表 示, 他 已 在 多 年 前 提 出 錦 上 路 養 豬 場 非 法 排 污 和 臭 味 的 問 題, 部 分 問 題 已 獲 解 決, 但 大 江 浦 村 的 問 題 依 然 存 在 他 認 爲 養 豬 場 和 養 雞 場 不 能 與 民 居 共 存, 過 去 該 村 為 農 地, 但 現 在 人 口 密 集, 臭 味 嚴 重 影 響 9

10 民 生, 建 議 署 長 到 大 江 浦 村 考 察, 並 希 望 署 方 重 視 農 場 非 法 排 污 的 問 題 27. 黃 志 光 先 生, JP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1) 備 悉 議 員 提 出 養 豬 場 非 法 排 污 所 造 成 的 滋 擾 養 豬 場 本 身 會 產 生 臭 味, 即 使 符 合 規 格 淨 化 排 污 物, 臭 味 仍 會 隨 風 飄 散 養 豬 場 一 直 於 鄉 郊 地 區 存 在, 過 往 甚 少 居 民 投 訴 有 關 臭 味 或 污 染 ; 但 由 於 現 時 不 少 市 民 遷 入 新 界 居 住, 他 們 對 農 場 的 忍 受 程 度 相 對 較 低, 因 此 出 現 較 多 投 訴 署 方 需 要 平 衡 各 方 利 益, 照 顧 居 民 感 受 之 餘, 亦 不 能 忽 視 農 戶 生 計, 因 此 不 可 能 取 消 全 部 禽 畜 農 場 牌 照 署 方 會 要 求 環 保 署 加 強 對 農 場 排 放 的 檢 測, 並 研 究 修 改 有 關 農 場 在 18 個 月 内 被 檢 控 三 次 才 獲 停 牌 處 分 的 指 引 ( 會 後 補 註 : 署 方 已 於 本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向 全 港 持 牌 禽 畜 農 場 發 出 提 示 信 要 求 各 農 場 持 牌 人 必 須 妥 善 處 理 其 禽 畜 廢 物 ; 並 且 再 次 提 醒 農 場 持 牌 人 倘 若 其 農 場 在 18 個 月 內 因 非 法 排 放 禽 畜 污 物 遭 環 保 署 成 功 檢 控 三 次, 署 方 會 考 慮 撤 銷 有 關 農 場 持 牌 人 的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 (2) 全 港 各 區 皆 出 現 野 鴿 問 題, 一 些 市 民 視 餵 飼 白 鴿 為 生 活 情 趣, 署 方 在 執 法 上 遇 到 一 定 困 難 食 環 署 對 放 置 食 物 在 地 上 的 餵 飼 者 可 根 據 公 眾 地 方 潔 淨 罪 行 條 例 發 出 亂 抛 垃 圾 的 告 票, 但 是 對 放 置 食 物 於 掌 上 的 餵 飼 者 則 無 從 執 法 署 方 會 繼 續 教 育 市 民 切 勿 餵 飼 野 鴿 ; (3) 現 時 政 策 禁 止 天 鵝 進 口, 因 水 禽 感 染 禽 流 感 風 險 較 高 ; (4) 不 少 署 方 接 收 的 狗 隻 屬 年 幼 或 老 弱 傷 殘, 除 非 有 人 願 意 領 養, 否 則 只 能 進 行 人 道 毀 滅 很 多 捕 獲 的 流 浪 狗 隻 性 情 兇 惡, 並 不 適 宜 領 養 另 外, 狗 隻 在 絕 育 過 後 仍 會 造 成 滋 擾, 因 此 部 分 人 士 不 接 受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流 浪 狗 的 做 法 署 方 尊 重 愛 護 動 物 人 士 的 意 見, 亦 投 入 不 少 資 源 宣 傳 領 養, 包 括 巴 士 廣 告 以 及 舉 辦 領 養 日, 以 鼓 勵 更 多 有 意 飼 養 寵 物 的 人 士 領 養 流 浪 或 被 人 棄 養 的 貓 狗, 從 而 減 低 捕 捉 和 人 道 毀 滅 流 浪 貓 狗 的 數 字 ; 及 (5) 其 他 未 能 即 場 解 答 的 問 題, 署 方 會 以 書 面 回 覆 有 關 議 員 10

11 28. 主 席 感 謝 黃 志 光 先 生, JP 和 廖 季 堅 獸 醫, JP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逐 一 回 覆 議 員 提 問 有 關 邀 請 署 長 到 區 内 農 場 考 察 排 放 問 題, 主 席 會 與 署 長 商 討 合 適 時 間 和 安 排 第 三 項 : 與 水 務 署 署 長 會 面 29. 主 席 歡 迎 下 列 水 務 署 代 表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 水 務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 發 展 總 工 程 師 / 顧 問 工 程 管 理 總 工 程 師 / 新 界 西 區 總 工 程 師 / 客 戶 服 務 林 天 星 先 生, JP 麥 成 章 先 生 鍾 達 光 先 生 許 日 剛 先 生 李 根 基 先 生 30. 林 天 星 先 生, JP 簡 介 署 方 的 工 作, 包 括 香 港 供 水 安 全 及 情 況 開 拓 新 水 源 節 約 用 水 以 及 供 水 網 絡 管 理 策 略 31. 黃 偉 賢 議 員 指 出, 過 去 十 年 元 朗 區 水 管 爆 裂 的 個 案 有 所 增 加, 希 望 更 換 水 管 工 程 能 夠 持 續 進 行 他 查 詢 元 朗 區 鹹 水 沖 廁 是 否 能 分 階 段 和 分 區 實 施, 而 無 需 等 及 工 程 全 部 落 成 他 亦 指 出 本 港 仍 有 少 數 鄉 村 未 有 食 水 供 應, 認 爲 政 府 提 供 食 水 乃 責 無 旁 貸, 正 如 以 往 電 訊 公 司 也 在 偏 僻 村 落 提 供 有 線 電 話 服 務 一 樣, 希 望 署 方 放 下 成 本 效 益 的 考 慮, 盡 快 為 該 少 數 鄉 村 供 應 食 水 另 外, 他 認 爲 已 有 食 水 供 應 的 村 落 仍 設 有 免 費 公 衆 街 喉 是 浪 費 水 資 源, 當 中 不 乏 濫 用 情 況, 例 如 村 民 以 免 費 用 水 洗 衣 澆 灌, 希 望 署 方 檢 討 設 置 公 衆 街 喉 的 必 要 性 此 外, 他 指 出 水 費 單 從 發 出 到 繳 交 的 期 限 為 三 星 期, 市 民 離 港 歸 來 未 必 能 及 時 付 賬, 建 議 署 方 在 繳 交 期 限 前 一 個 月 寄 至 住 戶 32. 邱 帶 娣 議 員, BBS, MH 認 為 暫 停 供 水 和 水 管 爆 裂 的 消 息 發 放 有 待 改 善 她 表 示 新 界 區 有 不 少 居 民 包 括 退 休 人 士 和 長 者 並 無 使 用 智 能 手 機, 未 能 使 用 署 方 推 出 的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獲 取 最 新 資 訊, 建 議 署 方 派 員 到 鄉 村 或 管 理 處 發 放 信 息 她 感 謝 署 方 在 處 理 凹 頭 附 近 水 務 工 程 時 聽 取 議 員 的 意 見, 考 慮 採 取 臨 時 封 閉 天 橋 以 外 的 措 施, 避 免 堵 塞 交 通 33. 文 志 雙 議 員 指 出, 有 村 民 反 映 署 方 在 沒 有 預 先 通 知 住 戶 的 情 況 下 於 周 末 更 換 水 錶, 事 後 水 費 增 加 至 元 村 民 向 署 方 查 詢 水 費 上 升 的 原 因, 11

12 署 方 回 答 水 錶 報 讀 有 誤 但 仍 需 村 民 先 繳 交 該 次 水 費, 再 從 日 後 的 水 費 中 扣 除 他 希 望 署 方 檢 視 有 關 更 換 水 錶 的 機 制 34. 沈 豪 傑 議 員 指 出, 署 方 管 轄 的 水 塘 區 屬 於 禁 區, 一 般 市 民 不 可 進 出, 但 有 很 多 傳 統 村 落 坐 落 於 此 他 指 出 十 八 鄉 的 石 塘 村 有 一 儲 水 庫, 旁 有 道 路 通 行, 村 民 使 用 該 道 路 出 入 數 十 年 ; 數 月 前 署 方 放 置 障 礙 物 禁 止 村 民 進 入 他 明 白 公 衆 不 可 擅 入 水 塘 區, 但 署 方 可 否 酌 情 處 理, 讓 村 民 繼 續 使 用 該 道 路 他 表 示 現 時 石 塘 村 已 開 放 部 分 路 段 予 村 民 使 用, 希 望 了 解 如 何 在 政 策 上 解 決 35. 文 光 明 議 員 反 映 署 方 曾 為 一 些 使 用 水 井 的 鄉 村 安 裝 公 眾 街 喉 並 設 置 水 錶, 村 民 因 公 眾 街 喉 年 久 失 修 向 署 方 要 求 維 修 署 方 表 示 該 公 眾 街 喉 乃 村 民 自 行 安 裝 故 不 會 維 修, 村 民 則 認 爲 以 往 公 眾 街 喉 的 自 來 水 供 應 均 由 署 方 負 責, 對 署 方 不 負 責 公 眾 街 喉 的 維 修 保 養 感 到 不 解 他 指 出 鄉 郊 的 公 眾 街 喉 延 綿 一 段 距 離 才 接 駁 至 村 民 家 門, 而 鄉 郊 地 區 多 為 宗 族 聚 居, 若 署 方 因 該 地 屬 於 私 人 地 界 而 不 維 修 公 眾 街 喉, 一 個 家 庭 便 需 負 擔 沉 重 的 維 修 費 用 他 希 望 了 解 署 方 如 何 劃 分 水 管 的 維 修 保 養 責 任, 並 希 望 署 方 體 恤 村 民 另 外, 他 查 詢 強 制 驗 水 計 劃 的 規 定, 表 示 理 解 署 方 監 控 水 質 的 用 意, 然 而 鄉 郊 與 市 區 情 況 不 同, 村 民 居 住 於 獨 立 村 屋 各 自 安 裝 水 錶, 水 錶 距 離 住 屋 不 遠 未 必 需 要 進 行 收 費 元 的 驗 水 計 劃, 建 議 署 方 針 對 市 區 和 鄉 郊 的 不 同 情 況 制 定 驗 水 措 施 36. 李 月 民 議 員, MH 指 出 有 居 民 反 映 在 私 人 樓 宇 水 管 滲 漏 的 處 理 上, 署 方 和 食 環 署 以 及 相 關 部 門 的 分 工 並 不 清 晰, 期 望 署 方 優 化 處 理 機 制 他 關 注 署 方 的 節 約 用 水 政 策 對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的 服 務 的 影 響, 包 括 游 泳 池 的 運 作 和 園 藝 保 護, 希 望 署 方 與 其 他 部 門 加 強 協 調 他 提 及 嘉 湖 山 莊 景 湖 居 因 數 年 前 署 方 清 洗 主 渠 的 疏 忽 污 染 食 水, 而 引 致 供 水 設 施 均 需 全 面 清 洗, 當 時 他 曾 向 署 方 要 求 向 居 民 作 出 賠 償, 但 署 方 並 無 答 允, 他 敦 促 署 方 再 次 考 慮 作 出 賠 償 及 防 止 同 樣 情 況 發 生 37. 鄺 俊 宇 議 員 反 映 有 一 位 居 民 約 30 年 前 租 住 元 朗 區 的 唐 樓, 當 時 業 主 以 該 居 民 的 資 料 登 記 水 錶 該 居 民 租 住 一 年 後 遷 入 朗 屏 邨, 年 前 收 到 署 方 的 繳 款 單, 追 收 當 年 唐 樓 水 錶 的 費 用 該 居 民 認 爲 是 唐 樓 的 其 他 用 戶 動 用 了 該 水 錶, 但 無 法 找 尋 唐 樓 業 主 查 詢, 加 上 署 方 表 示 若 不 交 付 水 費, 其 現 時 居 住 的 朗 屏 邨 供 水 則 會 暫 停, 故 迫 於 無 奈 繳 付 了 唐 樓 的 水 費 他 表 示 曾 與 署 方 交 12

13 涉, 理 解 此 個 案 屬 於 程 序 問 題, 希 望 了 解 此 類 案 例 的 解 決 方 法 38. 周 永 勤 議 員 指 出, 香 港 的 用 水 水 質 名 列 世 界 前 茅, 達 到 可 直 接 飲 用 的 級 數, 而 本 港 近 半 的 用 水 乃 購 買 東 江 水 所 得, 如 何 改 變 用 水 結 構 以 達 致 減 省 用 水 和 開 支 成 爲 重 要 課 題 他 表 示 自 己 於 國 慶 期 間 到 北 京 參 加 市 長 報 告 會, 聽 取 當 地 政 府 簡 介 如 何 通 過 節 約 用 水 解 決 北 京 嚴 重 缺 水 的 問 題 他 指 出 北 京 政 府 自 主 研 發 微 細 的 管 道, 以 壓 力 過 濾 棕 水, 使 之 接 近 飲 用 水 的 級 數, 用 作 灌 溉 綠 化 農 業 景 觀 用 水 以 及 清 洗 街 道 他 提 出 若 本 港 在 清 洗 街 道 等 用 途 上 採 用 再 生 水, 可 節 省 處 理 用 水 的 過 程, 善 用 東 江 水 另 外, 他 建 議 參 考 澳 門 酒 店 處 理 和 再 造 洗 澡 水 和 洗 手 水, 然 後 用 作 洗 滌 清 潔 和 灌 溉 等 用 途, 提 議 署 方 鼓 勵 業 界 採 用 再 生 水 此 外, 他 提 出 北 京 廣 泛 使 用 節 水 器, 建 議 署 方 在 透 過 流 動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鼓 勵 市 民 索 取 節 水 器 之 外, 通 過 房 署 的 辦 事 處 派 發 節 水 器, 讓 本 港 四 成 市 民 取 得 節 水 器, 節 省 本 港 兩 成 用 水, 以 及 通 過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向 屋 苑 推 廣 使 用 節 水 器 39. 張 木 林 議 員 認 爲 香 港 現 時 的 供 水 情 況 相 較 60 年 代 制 水 時 期 大 爲 改 善 他 指 出 洪 水 橋 現 正 進 行 的 水 管 工 程 並 非 更 換 水 管, 而 是 將 現 時 水 管 打 磨 再 貼 上 膠 膜 他 向 署 方 查 詢 更 換 水 管 及 翻 新 水 管 的 成 本 計 算 方 法, 以 及 打 磨 和 貼 上 膠 膜 的 工 序 會 否 縮 短 水 管 壽 命 導 致 水 管 駁 口 爆 裂 另 外, 他 指 出 署 方 預 計 未 來 使 用 鹹 水 沖 厠 的 人 口 比 例 將 達 至 八 成 半, 而 元 朗 未 來 人 口 將 由 現 時 約 60 萬 增 加 至 約 100 萬, 關 注 鹹 水 沖 厠 工 程 能 否 迎 合 元 朗 的 人 口 增 長, 否 則 對 成 本 高 昂 的 淡 水 沖 厠 的 供 應 構 成 壓 力 此 外, 他 指 出 洪 水 橋 有 三 個 相 連 地 段 共 用 一 條 水 管, 中 間 地 段 並 無 人 居 住 該 地 段 曾 經 發 生 水 管 爆 裂, 署 方 表 示 中 間 地 段 的 水 管 是 居 民 自 行 加 裝 故 不 會 受 理 他 欲 向 署 方 了 解 水 管 在 水 錶 前 後 的 責 任 劃 分, 是 否 分 別 由 署 方 和 戶 主 負 責 40. 湛 家 雄 議 員, BBS, MH, JP 表 示, 區 議 會 已 經 在 數 年 前 表 示 支 持 鹹 水 沖 厠, 相 信 其 他 議 員 已 向 居 民 和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推 廣, 然 而 近 年 並 無 向 區 議 會 匯 報 進 展, 認 爲 署 方 需 要 定 期 報 告 有 關 情 況 他 指 出 雖 然 鹹 水 接 駁 到 大 廈 主 水 渠 不 需 額 外 工 程 配 合, 但 鹹 水 侵 蝕 性 強, 大 廈 水 箱 和 其 配 件 為 金 屬 所 製 且 已 使 用 多 年,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欲 借 此 機 會 一 併 更 換, 因 此 建 議 署 方 及 早 發 放 信 息, 以 便 大 廈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另 外, 他 支 持 以 經 過 處 理 的 污 水 作 爲 沖 厠 用 水, 希 望 了 解 污 水 再 用 計 劃 的 部 署 和 時 間 表 及 在 提 升 元 朗 污 水 處 理 厰 排 放 標 準 後, 會 否 在 新 發 展 區 如 錦 田 南 及 十 八 鄉 南 使 用 再 造 污 水 沖 厠 同 時, 他 認 爲 全 區 實 行 污 水 再 用 是 可 行 的, 康 文 署 和 高 爾 夫 球 場 均 可 使 用 此 類 再 造 污 水 灌 溉, 節 省 更 多 水 資 源 13

14 41. 梁 福 元 議 員 認 爲 污 水 再 造 是 善 策, 應 盡 快 實 施, 但 是 對 鹹 水 供 應 工 程 的 進 展 並 不 清 楚, 關 注 能 否 迎 合 元 朗 區 急 增 的 人 口 他 指 出 大 量 人 口 遷 入 鄉 郊, 雖 然 知 悉 署 方 已 進 行 大 量 工 作, 但 仍 希 望 署 方 增 加 資 源 加 快 更 換 鄉 郊 地 區 的 老 化 水 管 另 外, 他 表 示 鄉 郊 地 區 的 業 權 比 較 複 雜, 涉 及 私 人 地 權 和 政 府 地 權, 署 方 表 示 不 負 責 經 過 私 人 地 界 的 屋 苑 水 管, 私 人 地 界 業 主 因 非 用 戶 亦 不 負 責, 但 當 局 曾 在 鄉 郊 私 人 地 界 取 得 授 權 進 行 道 路 工 程, 對 署 方 不 能 在 私 人 地 界 進 行 水 管 工 程 感 到 不 解 此 外, 他 反 映 鄉 郊 居 民 也 對 署 方 只 能 負 責 水 錶 前 的 水 管 段 感 到 不 解 42. 林 天 星 先 生, JP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1) 感 謝 議 員 提 出 寶 貴 意 見 以 及 查 詢 ; (2) 更 換 水 管 工 程 的 進 展 方 面, 元 朗 區 的 水 管 共 長 公 里, 當 中 393 公 里 的 水 管 已 列 入 更 換 計 劃, 計 劃 進 度 為 八 成 五, 希 望 明 年 能 更 換 餘 下 的 水 管 二 零 一 三 年 元 朗 區 的 水 管 爆 裂 個 案 有 24 宗, 本 年 度 至 八 月 則 共 九 宗 理 解 水 管 爆 裂 可 免 則 免, 期 望 爆 裂 情 況 可 隨 著 工 程 全 盤 完 成 後 得 到 改 善 ; (3) 更 換 水 管 分 爲 有 坑 更 換 與 無 坑 更 換 的 兩 種 方 法, 即 打 開 坑 道 更 換 整 條 水 管, 或 在 地 面 鑿 出 小 隧 道 再 在 舊 水 管 中 導 入 較 小 的 水 管 無 坑 更 換 多 在 交 通 情 況 並 不 許 可 及 水 管 内 層 出 現 破 損 時 採 用, 而 且 並 非 每 次 可 行 因 供 水 量 隨 導 入 的 水 管 容 量 減 少, 故 先 要 計 算 供 水 量 是 否 能 承 受 影 響 ; 水 管 若 達 到 一 定 的 破 舊 程 度 則 水 管 内 外 均 需 要 更 換 故 此, 更 換 水 管 的 成 本 效 益 是 要 從 多 方 面 檢 視, 包 括 開 支 供 水 量, 水 管 老 化 情 況 以 及 交 通 狀 況 ; (4) 偏 遠 地 方 的 食 水 供 應 方 面, 署 方 一 直 監 測 離 島 區 未 有 食 水 供 應 的 村 落 若 要 接 駁 水 管 至 一 些 人 口 稀 少 的 村 落, 人 均 工 程 開 支 為 90 至 100 萬 元 離 島 區 村 落 更 需 鋪 接 海 底 水 管, 人 均 工 程 開 支 更 超 過 100 萬 元, 因 此 署 方 需 要 慎 重 考 慮 一 些 村 落 的 人 口 和 發 展 已 達 相 當 程 度, 需 要 更 完 善 的 供 水 系 統, 署 方 已 掌 握 這 些 村 落 的 資 料, 並 會 先 進 行 規 劃 和 設 計 的 工 作, 稍 後 提 交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針 對 離 島 區 人 口 稀 少 的 村 落, 署 方 正 研 究 地 下 水 循 環 再 用 的 可 能 性, 減 低 淡 水 需 14

15 求 署 方 會 一 直 聯 同 民 政 事 務 處 ( 民 政 處 ) 和 食 環 署 留 意 這 些 現 時 並 無 自 來 水 供 應 的 村 落 的 水 量 和 水 質, 並 會 更 換 出 現 問 題 的 供 水 設 施 ; (5) 公 衆 街 喉 方 面, 現 時 設 置 公 衆 街 喉 免 費 供 應 用 水 的 村 落 若 有 八 成 以 上 的 住 戶 已 安 裝 水 錶 並 有 自 來 水 供 應, 署 方 便 會 啟 動 系 統, 與 民 政 處 聯 絡, 研 究 餘 下 的 二 成 用 戶 是 否 可 以 安 裝 水 錶, 以 至 最 終 拆 除 公 衆 街 喉 明 白 部 分 村 民 欲 保 留 公 衆 街 喉, 但 為 公 平 起 見, 即 使 村 民 有 合 理 的 原 因 保 留 公 衆 街 喉, 署 方 亦 會 安 裝 水 錶 收 取 費 用 有 關 更 換 公 衆 街 喉 安 裝 水 錶 劃 定 水 費 承 擔 者 事 宜 等, 署 方 會 經 過 民 政 處 聯 絡 村 民 至 於 元 朗 區 方 面, 民 政 處 正 與 村 民 商 量 移 走 公 衆 街 喉 並 安 裝 水 錶 ; (6) 鹹 水 沖 厠 方 面, 鹹 水 系 統 的 硬 件 預 期 於 本 年 年 底 完 成, 其 後 署 方 仍 需 數 年 時 間 與 住 戶 聯 絡 和 安 排 才 可 正 式 供 應 鹹 水 元 朗 區 將 會 劃 分 不 同 階 段 逐 步 供 應 鹹 水 ; (7)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處 理 污 水 能 力 將 逐 步 提 升 至 第 三 級, 屆 時 在 經 三 級 處 理 了 的 污 水 中 加 入 氯 氣, 便 可 產 生 再 造 水 北 區 現 時 以 淡 水 沖 厠, 該 區 正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未 來 人 口 將 會 增 長, 屆 時 沖 厠 用 水 需 求 上 升, 署 方 正 考 慮 在 該 區 以 再 造 水 代 替 淡 水 沖 厠, 並 主 要 供 應 上 水 粉 嶺 一 帶 的 住 戶, 是 項 計 劃 預 計 在 二 零 二 二 年 完 成 ; (8) 署 方 會 積 極 研 究 延 長 水 費 繳 交 期 限 的 可 行 性 ; (9) 市 民 在 使 用 流 動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外 亦 可 登 錄 互 聯 網 獲 取 資 訊 署 方 會 考 慮 通 過 區 議 員 向 當 區 居 民 發 放 信 息 ; (10) 議 員 提 出 的 更 換 水 錶 個 案 或 屬 特 別 個 案, 一 般 情 況 下 署 方 會 預 早 通 知 住 戶 有 關 事 宜, 並 且 於 工 作 天 進 行 更 換, 希 望 議 員 提 供 該 住 戶 的 地 址 及 資 料 以 作 跟 進 ; (11) 驗 水 計 劃 方 面, 一 般 當 有 新 樓 宇 落 成, 需 要 申 請 水 錶 並 進 行 驗 水 元 的 驗 水 計 劃 包 括 行 政 費 用, 抽 取 及 化 驗 水 樣 本 等 費 用 就 議 員 提 出 的 鄉 郊 驗 水 計 劃 個 案, 希 望 議 員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以 便 跟 進 ( 會 後 備 註 : 新 建 造 樓 宇 的 內 部 食 水 系 統 在 接 駁 至 政 府 供 水 系 統 前, 須 要 進 行 清 潔 及 消 毒, 並 抽 取 水 樣 本 進 行 15

16 化 驗, 目 的 是 保 障 用 戶 的 健 康 及 防 止 污 染 政 府 供 水 系 統 根 據 水 務 署 現 行 規 定, 新 敷 設 直 徑 大 過 40 亳 米 的 地 下 總 接 駁 食 水 管 需 由 水 務 署 收 集 水 樣 本 進 行 細 菌 及 化 學 分 析, 按 例 收 費 約 元 至 於 其 他 常 見 於 鄉 郊 村 屋 直 徑 較 小 的 總 接 駁 食 水 管, 水 務 署 容 許 申 請 人 或 持 牌 水 喉 匠 自 行 安 排 獲 香 港 實 驗 所 認 可 計 劃 (HOKLAS) 認 可 的 私 人 化 驗 室 進 行 收 集 及 化 驗 水 樣 本, 收 費 一 般 相 對 較 低 ); (12) 水 管 權 責 是 按 照 地 界 而 非 按 水 錶 前 後 劃 分, 私 人 地 界 内 的 水 管 不 論 水 錶 前 後 均 屬 業 主 負 責, 地 契 中 亦 有 列 明 若 私 人 地 界 内 的 水 管 出 現 問 題, 業 主 又 能 合 理 解 釋 無 法 自 行 解 決, 可 以 授 權 署 方 協 助, 惟 業 主 需 要 承 擔 費 用 ; (13) 一 般 情 況 下 車 輛 進 入 水 塘 區 需 要 取 得 准 許, 市 民 則 可 自 由 步 行 出 入, 希 望 議 員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以 跟 進 石 塘 村 個 案 ; (14) 議 員 提 出 的 追 收 30 年 前 水 費 個 案 為 罕 見 個 案, 希 望 議 員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 (15) 本 港 有 兩 類 再 造 水, 一 為 污 水 重 用, 即 污 水 處 理 厰 達 到 第 三 級 污 水 處 理 能 力 後, 於 污 水 中 加 入 氯 氣, 用 作 沖 厠 或 澆 灌 用 途, 此 類 再 造 水 將 在 北 區 和 上 水 區 使 用 ; 另 一 類 是 經 處 理 棕 水, 與 污 水 有 別, 即 將 洗 手 水 收 集 處 理 後 再 用, 房 署 正 準 備 將 經 處 理 棕 水 用 作 澆 灌 用 途 的 工 作 署 方 已 對 棕 水 使 用 作 出 研 究, 包 括 棕 水 處 理 需 要 達 到 的 標 準 和 成 本 效 益, 現 正 與 衞 生 署 研 究 於 冷 氣 塔 使 用 經 處 理 棕 水 的 可 行 性, 期 望 先 在 政 府 建 築 物 試 行 ; (16) 署 方 正 與 康 文 署 研 究 如 何 在 不 影 響 其 服 務 的 前 提 下 優 化 工 序 以 節 省 用 水 署 方 同 時 與 酒 店 業 界 商 討 減 省 用 水 的 可 能 性 ; (17) 就 優 化 水 管 滲 漏 的 應 變 機 制, 署 方 會 和 屋 宇 署 以 及 食 環 署 研 究 ; 及 (18) 有 關 嘉 湖 山 莊 景 湖 居 的 個 案, 希 望 議 員 能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以 便 跟 進 43. 主 席 總 結, 感 謝 林 天 星 先 生, JP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並 講 解 本 港 水 務 的 情 況 他 表 示 節 約 用 水 和 合 理 用 水 是 每 一 位 市 民 的 責 任, 區 議 員 亦 會 向 市 民 推 廣 16

17 節 約 用 水 的 概 念 第 四 項.. 議 員 口 頭 聲 明 (i) 黃 偉 賢 議 員 作 出 口 頭 聲 明 44. 主 席 請 黃 偉 賢 議 員 在 限 時 兩 分 鐘 内 作 出 口 頭 聲 明 45. 黃 偉 賢 議 員 作 出 口 頭 聲 明, 內 容 如 下 : 由 學 生 罷 課 到 佔 領 運 動, 一 場 波 瀾 壯 闊 的 爭 取 真 普 選 的 民 主 運 動 已 於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正 式 展 開 在 過 去 的 31 日 的 晝 夜, 我 都 留 在 金 鐘 的 佔 領 區 度 過, 其 中 參 與 的 學 生 和 市 民 食 過 胡 椒 噴 霧, 食 過 催 淚 彈, 亦 都 捱 過 警 棍, 但 我 們 仍 然 看 到 一 幅 幅 美 麗 的 學 生 圖 像, 當 然 我 亦 都 同 時 體 驗 到 一 幕 幕 警 方 及 反 佔 領 人 士 的 醜 惡 在 佔 領 區 學 生 堅 持 平 和 有 理, 自 律, 都 無 不 令 人 動 容, 他 們 每 天 都 自 修 溫 習, 亦 有 義 教 的 老 師 協 助, 他 們 自 動 負 責 清 潔, 將 廢 物 仔 細 分 類, 政 府 一 直 推 行 不 到 的 政 策 竟 然 能 在 這 裏 實 施 有 學 生 甚 至 用 極 大 的 耐 心, 說 服 到 一 直 不 贊 成 他 們 參 與 佔 領 運 動 的 父 母 去 金 鐘 現 場 了 解, 現 場 的 情 況 令 他 們 的 父 母 非 常 感 動 而 改 觀, 並 轉 而 支 持 每 一 天, 市 民 送 來 的 飲 品 及 食 物 亦 都 為 學 生 打 氣 另 一 方 面, 警 方 的 濫 用 暴 力 和 私 刑, 縱 容 黑 社 會 反 佔 中 的 團 體 肆 意 襲 擊 學 生 及 市 民, 選 擇 性 的 執 法, 無 不 令 人 齒 冷, 而 更 甚 者, 政 府 高 官 及 警 方 竟 不 斷 強 調 佔 領 者 已 違 法, 故 被 人 打 亦 不 應 該 獲 得 警 方 的 保 護, 簡 直 荒 謬, 難 道 違 法 者 就 沒 有 人 權? 我 在 此 呼 籲, 請 政 府 警 方 及 各 界 反 佔 中 人 士 別 再 進 行 挑 釁, 亦 別 再 抹 黑 這 場 學 生 爭 取 真 普 選 的 民 主 運 動, 因 為 這 樣 是 無 助 於 解 決 問 題, 相 信 全 港 市 民 都 知 道, 唯 一 可 以 解 決 現 時 情 況 的 只 有 政 府, 包 括 香 港 及 北 京 政 府, 只 是 在 於 政 府 想 選 擇 和 平 解 決, 或 更 暴 力 的 清 場 當 我 聽 到 有 學 生 曾 經 大 聲 疾 呼 : 我 嚟 得 就 預 左 捱 子 彈, 令 到 不 少 佔 領 者 心 酸 落 淚 老 子 曰 : 民 不 畏 死, 奈 何 以 死 懼 之 我 在 此 懇 請 政 府, 請 不 要 犠 牲 這 一 代 有 理 想, 有 信 念, 美 麗 而 可 愛 的 同 學, 更 不 要 犠 牲 香 港 的 未 來 (ii) 李 月 民 議 員, MH 作 出 口 頭 聲 明 46. 主 席 請 李 月 民 議 員, MH 在 限 時 兩 分 鐘 内 作 出 口 頭 聲 明 17

18 47. 李 月 民 議 員, MH 作 出 口 頭 聲 明, 內 容 如 下 : 我 同 時 作 爲 元 朗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與 各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均 有 同 感, 就 香 港 警 方 近 日 處 理 由 於 佔 領 行 動 引 致 各 區 出 現 的 混 亂 情 況, 對 警 方 維 繫 法 治, 確 保 公 衆 安 全 所 做 出 的 果 斷 行 動 和 發 揮 專 業 精 神, 我 們 予 以 高 度 讚 賞 和 全 力 支 持 佔 領 行 動 已 經 佔 領 了 超 過 一 個 月, 前 綫 警 務 人 員 承 受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戰 這 段 日 子, 他 們 經 歷 體 力 和 心 理 上 的 嚴 峻 考 驗, 工 作 期 間 受 到 屈 辱 和 抵 禦 衝 擊 而 引 致 身 體 受 傷 警 察 作 爲 執 法 者, 他 們 最 難 容 忍 的 就 是 佔 領 這 類 非 法 行 動, 但 他 們 仍 然 要 用 極 大 的 容 忍 去 接 受, 警 察 也 是 我 們 的 一 分 子, 他 們 任 勞 任 怨, 為 香 港 的 穩 定 繁 榮 作 出 他 們 最 大 的 貢 獻, 但 大 家 也 看 到, 至 低 限 度 在 電 視 上 也 能 看 得 到, 他 們 飽 受 質 疑 和 阻 撓 前 綫 人 員 處 境 是 極 爲 艱 難, 被 逼 日 以 繼 夜 地 工 作, 影 響 家 庭 生 活, 警 隊 人 員 仍 然 上 下 一 心, 繼 續 努 力, 對 香 港 市 民 作 出 無 私 的 貢 獻 直 至 現 在, 我 們 看 到 有 很 多 大 衆 傳 媒 和 人 士, 確 實 知 道 一 些 是 虛 假 的 陳 述, 但 仍 然 繼 續 去 指 控 警 方 作 出 選 擇 性 執 法 我 覺 得 這 是 匪 夷 所 思, 完 全 沒 有 事 實 根 據 我 們 對 這 些 明 知 是 虛 假 資 料 但 仍 然 做 出 虛 假 的 捏 造 和 指 控 必 須 作 出 強 烈 譴 責, 希 望 他 們 回 到 正 軌, 和 香 港 警 方 一 起 維 護 香 港 穩 定 繁 榮 和 法 治 我 在 此 希 望 大 家 能 回 望 過 去 警 方 在 處 理 問 題 上 仍 以 不 偏 不 倚 的 態 度, 得 到 香 港 市 民 的 全 力 支 持 我 在 此 請 大 家 以 掌 聲 支 持 堅 守 崗 位 的 警 務 人 員, 讓 他 們 能 繼 續 為 我 們 香 港 的 穩 定 繁 榮 和 香 港 的 法 治 作 出 最 大 的 努 力, 希 望 大 家 能 報 以 掌 聲 我 相 信 你 們 的 掌 聲 足 以 傳 至 一 直 緊 守 崗 位 的 警 務 人 員 我 在 此 呼 籲 佔 領 行 動 的 人 士, 你 們 的 行 動 已 經 令 到 香 港 的 法 治 受 到 衝 擊, 希 望 他 們 立 即 回 頭 是 岸, 撤 出 他 們 的 非 法 行 動 第 五 項 : 元 朗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會 議 時 間 表 ( 區 議 會 文 件 2014/ 第 68 號 ) 48. 主 席 請 議 員 參 閱 第 68 號 文 件, 並 請 議 員 考 慮 是 否 通 過 建 議 的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會 議 時 間 表 49. 議 員 一 致 通 過 建 議 的 元 朗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會 議 時 間 表 18

19 第 六 項 : 吸 煙 ( 公 衆 衞 生 ) 條 例 ( 第 371 章 ) 2014 年 吸 煙 ( 公 衆 衞 生 )( 指 定 禁 止 吸 煙 區 )( 修 訂 ) 公 告 ( 區 議 會 文 件 2014/ 第 70 號 ) 50. 主 席 請 議 員 參 閱 第 70 號 文 件 和 圖 則, 內 容 關 於 當 局 建 議 修 訂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指 定 禁 止 吸 煙 區 ) 公 告 ( 第 371D 章 ), 修 訂 指 明 為 禁 止 吸 煙 區 ( 禁 煙 區 ) 的 七 個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範 圍, 當 中 落 馬 洲 支 線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位 於 元 朗 區 衞 生 署 希 望 藉 著 文 件 向 各 議 員 闡 述 有 關 的 修 訂 內 容, 若 議 員 對 此 參 考 資 料 有 任 何 查 詢, 歡 迎 與 衞 生 署 控 煙 辦 公 室 聯 絡 51. 議 員 閱 悉 以 上 文 件 第 七 項 : 邀 請 元 朗 區 議 會 參 加 維 特 健 靈 慈 善 單 車 馬 拉 松 2015 ( 區 議 會 文 件 2014/ 第 71 號 ) 52. 主 席 請 議 員 參 閱 第 71 號 文 件, 內 容 是 關 於 維 特 健 靈 慈 善 單 車 馬 拉 松 籌 備 委 員 會 邀 請 元 朗 區 議 會 組 隊 參 加 維 特 健 靈 慈 善 單 車 馬 拉 松 2015 的 區 議 會 盃 賽 事 活 動 日 期 是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一 日 星 期 日, 地 點 為 中 環 龍 和 道 每 隊 隊 員 三 人, 三 名 隊 員 中 必 須 至 少 一 人 是 區 議 員 或 增 選 委 員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但 如 需 租 借 單 車 和 頭 盔, 每 名 隊 員 則 需 付 100 元 53. 主 席 表 示, 去 年 文 光 明 議 員, 黃 偉 賢 議 員 和 邱 帶 娣 議 員 代 表 元 朗 區 議 會 參 加 賽 事 並 取 得 佳 績 主 席 請 議 員 提 名 一 位 議 員 負 責 統 籌 組 隊 及 報 名 事 宜 54. 文 光 明 議 員 表 示 願 意 統 籌 組 隊 及 報 名 事 宜 議 員 對 此 安 排 並 無 異 議 55. 黃 偉 賢 議 員 補 充, 今 年 賽 事 並 無 規 限 隊 數, 三 人 便 可 成 隊, 每 隊 只 計 算 兩 名 隊 員 的 時 間, 區 議 會 可 派 出 多 於 一 隊 第 八 項 : 委 員 會 進 展 報 告 (i) 元 朗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 區 議 會 文 件 2014/ 第 72 號 ) 19

20 (ii) 地 區 設 施 管 理 委 員 會 ( 區 議 會 文 件 2014/ 第 73 號 ) (iii) 文 康 社 區 服 務 及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 區 議 會 文 件 2014/ 第 74 號 ) (iv) 環 境 改 善 委 員 會 ( 區 議 會 文 件 2014/ 第 75 號 ) (v) 財 務 委 員 會 ( 區 議 會 文 件 2014/ 第 76 號 ) (vi) 城 鄉 規 劃 及 發 展 委 員 會 ( 區 議 會 文 件 2014/ 第 77 號 ) (vii)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 區 議 會 文 件 2014/ 第 78 號 ) 56. 主 席 請 議 員 參 閱 第 72 號 至 78 號 的 委 員 會 進 展 報 告 57. 黃 智 華 先 生 匯 報 加 強 地 區 行 政 先 導 計 劃 ( 先 導 計 劃 ) 的 工 作 進 度 58. 黃 偉 賢 議 員 表 示, 運 輸 署 一 般 只 於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及 接 駁 單 車 徑 的 路 段 附 近 增 設 單 車 停 泊 設 施, 查 詢 運 輸 署 會 否 對 區 議 員 在 先 導 計 劃 下 向 民 政 處 建 議 增 設 停 泊 設 施 的 地 點 寬 限 處 理, 如 是, 他 希 望 向 運 輸 署 提 議 更 多 增 設 單 車 設 施 的 地 點 59. 麥 業 成 議 員 反 映 區 內 一 些 合 法 單 車 停 泊 設 施 滿 佈 棄 置 單 車 和 雜 物, 例 如 鳳 攸 北 街 和 鳳 翔 路 益 發 大 廈 一 帶, 令 市 民 未 能 使 用 合 法 單 車 停 泊 處, 只 能 將 單 車 停 泊 在 欄 杆 旁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回 應 因 資 源 所 限 未 能 處 理 問 題, 查 詢 民 政 處 可 否 在 先 導 計 劃 內 調 撥 資 源 定 期 清 理 棄 置 單 車 60. 主 席 表 示, 行 政 長 官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元 朗 區 作 為 先 導 計 劃 的 試 點 後, 民 政 處 已 多 次 與 議 員 商 議 區 內 放 置 棄 置 單 車 的 黑 點 及 其 他 要 求 由 於 是 項 議 程 屬 報 告 性 質, 希 望 議 員 能 聚 焦 討 論 上 述 進 展 報 告 的 內 容 並 就 此 發 表 意 見, 其 他 事 項 可 於 會 議 後 跟 進 61. 呂 堅 議 員 肯 定 民 政 處 在 先 導 計 劃 上 的 工 作, 但 部 分 問 題 未 必 可 以 徹 底 得 到 處 理 他 指 出 元 朗 大 馬 路 如 廉 政 公 署 辦 事 處 附 近 有 數 處 長 期 被 棄 置 單 車 佔 據 的 黑 點, 棄 置 單 車 上 置 有 廣 告 他 早 前 向 有 關 部 門 反 映, 數 月 來 未 見 清 理 棄 置 單 車, 促 請 部 門 投 放 資 源 於 重 點 區 域 加 強 清 理 工 作 62. 梁 福 元 議 員 認 爲 民 政 處 在 先 導 計 劃 上 作 出 不 少 工 作, 包 括 清 理 黑 點 和 舒 緩 阻 街 情 況 等, 有 效 改 善 市 容 他 指 出 元 朗 市 南 以 及 周 邊 地 區 的 居 民 數 目 增 多, 加 上 該 帶 公 共 交 通 接 駁 未 臻 完 善, 居 民 多 以 單 車 代 步 他 建 議 民 政 處 在 市 20

21 中 心 或 周 邊 位 置 增 設 單 車 停 泊 設 施 及 一 併 處 理 棄 置 單 車, 使 先 導 計 劃 更 趨 圓 滿 63. 麥 震 宇 先 生, JP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1) 先 導 計 劃 的 理 念 是 在 政 府 現 時 的 資 源 分 配 安 排 及 政 策 和 法 例 框 架 下, 各 部 門 加 快 推 展 工 作 及 加 強 統 籌, 並 在 過 程 中 直 接 聽 取 區 議 員 的 意 見, 然 後 由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確 認 行 動 綱 領 及 地 點 以 便 部 門 執 行 運 輸 署 仍 須 依 據 其 現 行 政 策 釐 定 單 車 停 泊 設 施 的 地 點, 並 已 就 議 員 建 議 加 建 設 施 的 地 點 進 行 研 究, 更 於 近 月 內 已 就 當 中 一 半 的 地 點 發 出 施 工 紙, 冀 能 盡 快 增 設 單 車 停 泊 設 施 ; 至 於 餘 下 的 建 議 地 點, 有 關 部 門 會 與 議 員 繼 續 跟 進 及 實 地 視 察, 例 如 檢 視 有 關 地 點 是 否 位 處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或 單 車 徑 附 近, 或 有 否 其 他 原 因 可 供 考 慮 興 建 單 車 停 泊 設 施 ; (2) 先 導 計 劃 包 含 處 理 棄 置 單 車 的 工 作 ; 及 (3) 就 議 員 提 到 元 朗 大 馬 路 的 情 況, 相 關 部 門 留 意 到 在 棄 置 單 車 上 張 貼 執 法 通 告 後, 有 市 民 擅 自 撕 下 通 告 民 政 處 會 因 應 各 個 行 動 地 點 的 情 況 與 各 相 關 部 門, 包 括 警 務 處 商 討 處 理 違 例 情 況 的 不 同 方 法 64. 黃 智 華 先 生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1) 針 對 單 車 停 泊 設 施 堆 放 棄 置 單 車 及 雜 物 的 問 題, 有 關 部 門 會 在 聯 合 行 動 中 定 期 清 理 棄 置 單 車, 並 會 在 十 二 月 於 鳳 攸 北 街 行 動 ; (2) 有 關 元 朗 大 馬 路 富 興 大 廈 附 近 棄 置 單 車 的 執 法 通 告 被 市 民 擅 自 移 除 的 問 題, 民 政 處 會 與 相 關 部 門 如 警 務 處 和 地 政 總 署 於 十 一 月 初 作 進 一 步 的 執 法 行 動, 期 望 可 見 成 效 ; 及 (3) 民 政 處 將 於 會 議 當 天 下 午 與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增 選 委 員 梁 明 堅 先 生 到 市 中 心 週 邊 十 八 鄉 路 實 地 視 察, 探 討 加 設 單 車 停 泊 設 施 的 可 行 性 21

22 65. 梁 佩 賢 女 士 表 示 署 方 依 據 一 貫 程 序 處 理 加 設 單 車 停 泊 設 施 的 建 議 署 方 將 稍 後 跟 進 議 員 提 出 增 設 地 點 的 建 議, 或 相 約 議 員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66. 主 席 表 示, 議 員 會 後 可 直 接 聯 絡 運 輸 署 代 表 跟 進 相 關 事 宜 67. 議 員 閱 悉 元 朗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元 朗 區 議 會 轄 下 六 個 委 員 會 的 進 展 報 告, 並 備 悉 先 導 計 劃 的 最 新 進 展 第 九 項.. 其 他 事 項 香 港 婦 聯 建 議 修 改 區 議 會 常 規 保 障 女 性 區 議 員 權 益 68. 主 席 表 示, 日 前 收 到 香 港 婦 聯 ( 婦 聯 ) 來 函, 建 議 各 區 議 會 主 席 在 區 議 會 常 規 中 加 入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成 分, 加 入 接 納 女 性 區 議 員 因 懷 孕 或 產 子 而 缺 席 會 議 的 條 款, 以 及 將 男 侍 產 假 納 入 男 性 區 議 員 的 權 益 根 據 區 議 會 條 例, 任 何 議 員 如 連 續 四 個 月 沒 有 出 席 有 關 區 議 會 會 議 而 又 沒 有 在 該 限 期 完 結 前 取 得 該 區 議 會 的 同 意, 則 該 議 員 即 喪 失 在 其 餘 下 的 任 期 中 擔 任 議 員 的 資 格 根 據 現 行 的 元 朗 區 議 會 常 規 ( 常 規 ), 議 員 因 身 體 不 適 或 代 表 其 所 屬 區 議 會 出 席 會 議 或 活 動 而 未 能 出 席 區 議 會 會 議, 必 須 在 該 次 會 議 舉 行 之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秘 書 議 員 因 身 體 不 適 申 請 缺 席 區 議 會 會 議 須 在 呈 交 通 知 書 後 兩 個 淨 工 作 日 內 呈 交 醫 生 証 明 書 現 時 有 七 個 區 議 會 已 在 區 議 會 常 規 訂 明, 除 了 身 體 不 適 或 代 表 其 所 屬 區 議 會 出 席 會 議 / 活 動 外, 也 接 納 其 他 合 理 原 因 的 缺 席 會 議 申 請 當 中,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在 區 議 會 常 規 明 文 接 納 因 懷 孕 ( 或 相 關 理 由 ) 缺 席 會 議 的 申 請 至 於 其 他 區 議 會, 雖 然 沒 有 在 區 議 會 常 規 特 別 訂 明, 然 而,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批 准 了 所 有 因 懷 孕 或 相 關 理 由 而 所 提 出 的 缺 席 會 議 申 請 故 此, 女 性 議 員 因 懷 孕 或 產 子 而 須 缺 席 會 議, 可 循 現 行 的 機 制 取 得 區 議 會 的 同 意 至 於 侍 產 方 面, 今 屆 區 議 會 任 期 內, 暫 時 未 有 接 獲 男 性 區 議 員 因 侍 產 而 作 出 的 缺 席 會 議 申 請 如 果 遇 到 這 類 情 況, 相 信 區 議 會 會 作 出 適 當 處 理 69. 主 席 表 示, 若 議 員 並 無 其 他 意 見, 會 以 上 述 方 法 處 理 因 懷 孕 或 產 子 相 關 理 由 而 須 缺 席 會 議 的 申 請, 暫 無 急 切 性 修 改 常 規 主 席 亦 指 出 現 時 公 務 員 體 制 推 行 侍 產 假, 區 議 會 尚 未 實 施 若 議 員 擬 修 改 常 規, 則 需 要 召 開 元 朗 區 議 會 常 規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進 行 修 改 22

23 70. 黃 煒 鈴 議 員 表 示 支 持 婦 聯 的 建 議, 認 爲 男 士 應 有 侍 產 假 至 於 修 改 常 規 是 否 必 要, 她 相 信 議 員 不 會 不 接 納 懷 孕 生 育 是 缺 席 會 議 的 恰 當 理 由 71. 劉 桂 容 議 員 表 示 支 持 婦 聯, 並 相 信 議 員 會 適 當 包 容, 接 受 懷 孕 或 相 關 原 因 缺 席 是 合 理 的 請 假 申 請, 因 而 無 需 修 改 常 規 她 亦 認 爲 應 該 爭 取 男 侍 產 假 72. 李 月 民 議 員, MH 支 持 婦 聯 的 安 排, 認 爲 區 議 會 作 爲 區 内 重 要 機 構 該 予 以 支 持 他 表 示 從 男 女 公 平 的 原 則 出 發 需 要 爭 取 男 侍 產 假, 惟 應 限 於 婚 生 子 女 的 情 況 73. 麥 業 成 議 員 表 示, 議 員 會 理 解 因 懷 孕 產 子 而 須 缺 席 會 議, 但 接 受 有 關 原 因 與 否 取 決 於 區 議 會 大 會, 為 公 平 起 見 他 建 議 修 改 常 規 以 落 實 相 關 安 排, 並 留 待 下 屆 區 議 會 討 論 如 何 修 改 74. 主 席 表 示, 現 屆 區 議 會 臨 將 屆 滿, 若 現 時 修 改 常 規, 會 涉 及 下 屆 區 議 會 的 決 定 此 外, 立 法 會 正 促 請 政 府 討 論 侍 產 假 的 立 法, 未 知 最 終 是 否 立 法, 如 現 在 作 出 修 訂 可 能 與 侍 產 假 的 最 終 立 法 有 所 出 入, 建 議 彈 性 處 理 75. 主 席 總 結 議 員 普 遍 不 贊 成 修 改 常 規, 但 贊 成 可 以 接 納 懷 孕 產 子 的 缺 席 會 議 理 由 他 指 出 因 常 規 條 文 沒 有 列 明 懷 孕 產 子 為 缺 席 理 由, 故 需 要 在 會 議 上 獲 取 議 員 同 意 76. 張 麗 娟 女 士 推 介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的 長 者 卡 計 劃 20 周 年 活 動,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是 國 際 長 者 日, 全 港 有 900 多 間 食 肆 向 長 者 提 供 九 折 到 免 費 的 優 惠, 食 肆 名 單 已 上 載 至 社 署 網 頁, 希 望 區 議 員 向 區 内 長 者 推 廣 77. 主 席 呼 籲 議 員 向 區 内 長 者 推 廣 有 關 優 惠 78. 議 事 完 畢, 會 議 於 下 午 十 二 時 五 十 五 分 結 束 23

24 元 朗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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