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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動 支 審 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會 -01 項 目 名 稱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動 支 審 核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控 制 重 點 一 因 公 出 差 應 先 提 出 申 請, 簽 會 人 事 室 或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並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人 核 准 二 出 差 事 畢 後 填 具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連 同 有 關 書 據, 送 人 事 室 或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審 核, 技 工 工 友 則 由 總 務 處 審 核 三 人 事 室 或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審 核 作 業 : ( 一 ) 出 差 有 無 核 准 ( 國 外 出 差 如 因 臨 時 需 要 變 更 行 程 或 因 航 班 限 制 延 期 返 國,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 ( 二 ) 出 差 假 別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 三 )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報 支 所 採 用 之 職 務 等 級 正 確, 確 認 無 誤 後 送 會 計 單 位 結 報 四 審 核 作 業 : ( 一 )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章 金 額 正 確 無 訛 ( 二 ) 所 填 用 途 說 明 欄 位 或 相 關 單 據 載 明 款 項 性 質 或 用 途 ( 三 ) 與 原 簽 准 內 容 相 符 預 算 數 能 容 納 旅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符 合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 含 應 附 具 之 支 出 憑 證 及 證 明 文 件 備 齊 ) ( 四 ) 出 差 行 政 費 包 括 在 國 外 執 行 公 務 所 必 要 之 資 料 報 名 註 冊 郵 電 翻 譯 及 運 費 等 費 用, 於 出 國 前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與 原 簽 准 內 容 相 符 一 審 核 出 國 案 件 應 注 意 切 實 依 年 度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計 畫 如 須 變 更 臨 時 派 員 或 預 算 不 足,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編 審 要 點 及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二 審 核 出 國 案 件, 應 注 意 若 因 臨 時 需 要 變 更 行 程 或 因 航 班 限 制 延 期 返 國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再 行 辦 理 核 銷 三 審 核 出 國 案 件, 應 注 意 出 差 行 政 費 包 括 在 國 外 執 行 公 務 所 必 要 之 資 料 報 名 註 冊 郵 電 翻 譯 及 運 費 等 費 用, 於 出 國 前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再 行 檢 據 核 銷 會 -01 1/5 1

2 法 令 依 據 及 相 關 依 據 文 件 使 用 表 單 四 應 注 意 預 估 之 經 費 為 行 程 中 所 必 需, 且 所 列 標 準 應 符 合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五 審 核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應 注 意 行 程 及 日 期, 與 原 簽 准 行 程 應 相 符, 有 無 私 人 旅 遊 行 程 或 攜 同 親 友 出 國 並 以 公 款 支 應 之 情 形 六 審 核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核 銷 案 件, 應 注 意 符 合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本 誠 信 原 則 報 支 經 費 ; 並 注 意 用 途 應 與 原 簽 准 公 務 行 程 相 符, 其 支 用 項 目 額 度 及 檢 附 單 據 應 符 合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之 規 定 一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二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工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三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編 審 要 點 四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五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之 捐 贈 收 入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及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六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管 理 費 結 餘 款 出 國 差 旅 支 用 要 點 七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八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九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十 中 央 各 機 關 ( 含 事 業 機 構 )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十 一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軍 公 教 人 員 因 公 出 國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班 機 作 業 規 定 十 二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0 年 1 月 12 日 台 90 處 會 三 字 第 號 函 十 三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6 年 5 月 22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書 函 十 四 行 政 院 97 年 10 月 6 日 院 授 主 會 一 字 第 B 號 函 一 出 差 請 示 單 或 核 准 文 件 二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三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會 -01 2/5 2

3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動 支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圖 ( 會 -01) 一 申 請 作 業 1. 因 公 出 差 或 參 加 訓 練 講 習, 應 先 提 出 申 請, 簽 會 人 事 或 權 責 單 位 並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人 核 准 2. 國 外 出 差 應 切 實 依 年 度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除 依 規 定, 經 事 先 報 准 外, 不 得 任 意 改 變 核 定 之 出 國 期 程 地 區 3. 除 基 於 國 際 禮 節 須 攜 同 配 偶 出 國, 並 經 奉 准 者 外, 不 宜 攜 同 親 友 出 國 考 察 或 執 行 公 務 4. 以 機 關 名 義 辦 理 出 國 或 合 併 採 購 較 具 效 益 者, 應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 由 機 關 人 員 自 理, 並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報 支 者, 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1. 審 核 有 無 預 算 可 供 支 應 計 畫 內 容 與 預 算 所 定 用 途 或 範 圍 相 符, 計 畫 如 須 變 更 臨 時 派 員 或 預 算 不 足,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2. 出 國 計 畫 預 估 經 費 行 程 中 所 必 需, 所 列 標 準 符 合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準 備 提 出 出 差 或 講 習 訓 練 申 請 申 請 單 位 登 記 差 假 人 事 或 權 責 單 位 簽 會 審 核 預 算 數 能 容 納 及 核 算 金 額 等 符 合 規 定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之 簽 核 核 准 借 支 簽 註 或 表 達 意 見 送 回 申 請 單 位 或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開 立 傳 票 付 款 出 納 組 會 -01 3/5 結 束 3

4 二 核 銷 作 業 國 外 出 差 若 因 臨 時 需 要 變 更 行 程 或 因 航 班 限 制 延 期 返 國,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再 行 辦 理 核 銷 2. 辦 理 出 差 旅 費 核 銷, 應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本 誠 信 原 則 報 支 1. 審 核 出 差 行 程 及 日 期, 與 原 簽 准 行 程 相 符, 國 外 出 差 有 無 私 人 旅 遊 行 程 或 攜 同 親 友 出 國 並 以 公 款 支 應 之 情 形 2. 審 核 出 差 旅 費 核 銷, 應 注 意 用 途 與 原 簽 准 公 務 行 程 相 符, 其 支 用 項 目 額 度 及 檢 附 單 據 符 合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之 規 定 準 備 填 寫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及 檢 附 相 關 原 始 憑 證 黏 貼 於 黏 存 單 並 核 章 ( 註 ) 申 請 單 位 審 核 假 別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報 支 採 用 之 職 務 等 級 正 確 人 事 室 或 權 責 單 位 審 核 與 原 簽 准 內 容 相 符 預 算 能 容 納 經 權 責 單 位 簽 核,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正 確 及 符 合 規 定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之 簽 核 核 准 借 支 簽 註 或 表 達 意 見 送 回 申 請 單 位 或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註 : 各 機 關 於 取 具 收 據 時, 應 注 意 運 用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 網 址 :http// x.nat.gov.tw/wsite/mp) 之 營 業 登 記 公 示 資 料, 查 詢 瞭 解 各 該 營 業 人 營 業 現 況, 有 未 辦 營 業 登 記 擅 自 營 業 或 已 申 請 停 業 註 銷 仍 繼 續 營 業 經 稽 徵 機 關 通 報 撤 銷 登 記 他 遷 不 明 等 營 業 人 開 立 之 憑 證, 或 取 具 非 實 際 交 易 對 象 開 立 之 憑 證, 或 應 取 得 統 一 票 卻 取 得 收 據, 或 憑 證 所 載 事 項 與 登 記 事 項 未 符 等 情 形, 並 加 強 相 關 審 核 機 制, 俾 使 單 據 合 法 核 銷 編 製 傳 票 沖 銷 暫 付 款 收 回 賸 餘 款 或 補 發 不 足 款 出 納 組 開 立 傳 票 付 款 出 納 組 結 束 會 -01 4/5 4

5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動 支 審 核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設 計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有 效 二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動 支 審 核 作 業,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國 外 出 差 切 實 依 年 度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計 畫 如 須 變 更 臨 時 派 員 或 預 算 不 足,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 二 ) 國 外 出 差 若 因 臨 時 需 要 變 更 行 程 或 因 航 班 限 制 延 期 返 國,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再 行 辦 理 核 銷 ( 三 ) 出 國 計 畫 預 估 經 費 行 程 中 所 必 需, 所 列 標 準 符 合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 四 ) 國 內 外 出 差 報 告 表 之 行 程 及 日 期, 與 原 簽 准 行 程 相 符, 國 外 出 差 有 無 私 人 旅 遊 行 程 或 攜 同 親 友 出 國 並 以 公 款 支 應 之 情 形 ( 五 )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之 核 銷, 其 用 途 與 原 簽 准 公 務 行 程 相 符, 支 用 項 目 額 度 及 檢 附 單 據 符 合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之 規 定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會 -01 5/5 5

6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出 席 費 稿 費 兼 職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演 講 費 國 外 專 業 項 目 編 號 會 -02 顧 問 費 及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等 經 費 動 支 審 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出 席 費 稿 費 兼 職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演 講 費 國 外 專 業 顧 問 費 項 目 名 稱 及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等 經 費 動 支 審 核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一 申 請 單 位 依 據 業 務 實 施 計 畫 或 計 畫 核 定 相 關 文 件 所 列 費 用 動 支, 倘 原 計 畫 未 核 定 者 依 下 列 作 業 辦 理 經 費 之 申 請 及 動 支 : ( 一 ) 申 請 單 位 因 應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提 出 動 支 經 費 簽 案 ( 二 ) 兼 職 費 簽 案 部 分 應 先 會 人 事 單 位 審 核 各 項 經 費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 三 ) 會 計 單 位 收 到 簽 案 後, 審 核 預 算 能 容 納 科 目 用 途 相 符 及 金 額 正 確 等, 並 複 核 支 給 標 準 等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倘 有 不 合 規 定 者, 則 簽 註 意 見 送 回 申 請 單 位 重 新 簽 辦 ( 四 ) 經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通 過 之 簽 案 送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准 後, 如 須 先 行 借 支 者, 則 依 主 辦 單 位 之 申 請 案, 由 會 計 單 位 開 立 支 出 傳 票 付 款 ( 逾 1 萬 元 者 ) 或 由 零 用 金 支 付 (1 萬 元 以 下 ), 其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支 用 標 準 倘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有 批 示 意 見 之 簽 案, 則 退 回 申 請 單 位 重 新 研 處 二 經 費 結 報 作 業 : ( 一 ) 申 請 單 位 先 檢 視 結 報 案 件 實 際 支 出 數 額 超 出 原 簽 案 業 務 實 施 計 畫 或 計 畫 核 定 相 關 文 件, 超 出 者 應 加 簽 說 明, 並 將 結 報 單 據 黏 貼 於 原 始 憑 證 單 及 核 章 後 辦 理 結 報 ( 二 ) 會 計 單 位 收 到 承 辦 單 位 提 出 之 結 報 單 據, 應 審 核 結 報 單 據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與 原 簽 准 案 件 相 符 及 核 算 金 額 正 確 等 倘 有 不 符 者, 簽 註 意 見 送 回 原 申 請 單 位 重 新 簽 辦 ( 三 )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准 之 簽 案, 會 計 單 位 應 查 明 結 報 案 件 曾 借 支 款 項, 有 借 支 者 應 編 製 傳 票 沖 銷 暫 付 款, 如 有 賸 餘 款 應 收 回 ; 無 借 支 者 則 開 立 支 出 傳 票 付 款 ( 逾 1 萬 元 者 ) 或 由 零 用 金 支 付 (1 萬 元 以 下 ) 倘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有 批 示 意 見 之 簽 案, 則 退 回 原 申 請 單 位 重 新 簽 辦 ( 四 ) 出 納 單 位 依 據 支 出 傳 票 辦 理 所 得 登 錄 及 扣 繳 事 宜 一 借 調 人 員 兼 任 本 機 關 ( 構 ) 學 校 及 借 調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職 務 會 -02 1/5 6

7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相 關 依 據 文 件 使 用 表 單 者, 不 得 支 給 兼 職 費 二 出 席 費 稿 費 兼 職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國 外 專 業 顧 問 費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等 之 支 給 應 符 合 各 項 規 定 標 準 三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之 支 給, 承 辦 單 位 應 事 先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函 准 後 始 得 發 給 四 教 育 部 及 國 科 會 規 定 補 助 計 畫 之 擬 定 及 執 行 為 受 補 助 機 關 之 職 責 範 圍, 其 業 務 推 動 係 屬 本 職 工 作, 除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依 規 定 支 領 講 座 鐘 點 費 外, 本 機 關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工 作 費 及 相 關 酬 勞 五 支 付 清 冊 或 領 據 應 經 具 領 人 簽 章, 或 另 檢 附 劃 撥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之 簽 收 或 證 明 文 件 六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所 得 登 錄 或 扣 繳 事 宜 一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二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三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四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 研 習 ) 及 活 動 經 費 支 給 基 準 五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支 給 標 準 數 額 表 六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七 國 科 會 97 年 8 月 7 日 臺 會 綜 二 字 第 號 函 八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99 年 10 月 14 日 局 給 字 第 號 函 一 動 支 經 費 簽 案 或 計 畫 核 定 相 關 文 件 二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三 印 領 清 冊 會 -02 2/5 7

8 出 席 費 稿 費 兼 職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國 外 專 業 顧 問 費 及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等 經 費 動 支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圖 ( 會 -02) 一 經 費 之 申 請 及 動 支 作 業 1. 簽 案 應 敘 明 會 議 性 質 預 計 學 者 專 家 出 席 人 數 及 支 給 標 準 2. 稿 費 支 給 標 準 得 本 權 責 衡 酌 辦 理, 但 不 得 超 過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所 訂 標 準, 惟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公 開 採 購 者, 不 受 上 開 標 準 限 制 3. 機 關 以 外 人 員 兼 任 本 機 關 職 務 者, 應 依 規 定 核 算 兼 職 人 員 之 兼 職 費, 編 製 清 冊 並 檢 附 核 准 簽 案 本 機 關 人 員 兼 任 其 他 機 關 ( 構 ) 職 務 者, 對 於 被 兼 職 機 關 ( 構 ) 轉 來 之 公 文 及 支 票, 應 先 送 人 事 單 位 審 核 4. 如 一 節 授 課 未 滿 50 分 鐘 及 二 節 授 課 未 滿 90 分 鐘 者, 講 座 鐘 點 費 應 減 半 發 給 1. 審 核 已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預 算 數 能 容 納 科 目 用 途 正 確, 並 辦 理 預 算 控 管 2. 複 核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等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並 核 算 金 額 正 確 準 備 原 計 畫 未 核 定 提 出 動 支 經 費 簽 案 申 請 單 位 為 兼 職 費 審 核 兼 職 費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人 事 單 位 符 合 規 定 審 核 預 算 容 納 科 目 用 途 支 給 標 準 及 核 算 金 額 等 會 計 單 位 符 合 規 定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之 簽 核 核 准 借 支 開 立 付 款 憑 單 付 款 ( 逾 1 萬 元 ) 或 由 零 用 金 支 付 (1 萬 元 以 下 ) 會 計 單 位 出 納 單 位 簽 註 意 見 退 回 申 請 單 位 批 示 意 見 退 回 申 請 單 位 會 -02 3/5 8 結 束

9 二 經 費 結 報 作 業 準 備 經 費 報 支 時, 應 編 製 清 冊, 並 檢 附 受 領 人 簽 名 領 據 及 核 准 簽 案, 送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提 出 經 費 結 報 單 據 黏 貼 於 黏 存 單 並 核 章 申 請 單 位 依 規 定 辦 理 所 得 稅 扣 繳 或 列 入 年 度 應 申 報 之 所 得 所 得 登 錄 及 扣 繳 出 納 單 位 審 核 與 原 簽 准 內 容 相 符 及 核 算 金 額 等 會 計 單 位 簽 註 意 見 送 回 申 請 單 位 符 合 規 定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之 簽 核 批 示 意 見 退 回 申 請 單 位 核 准. 已 先 行 預 借 者 於 清 冊 備 註 欄 註 明 暫 付 轉 正, 有 賸 餘 款 者, 已 繳 回 借 支 編 製 傳 票 沖 銷 暫 付 款 收 回 賸 餘 款 或 補 發 不 足 款 會 計 單 位 開 立 付 款 憑 單 付 款 ( 逾 1 萬 元 ) 或 由 零 用 金 支 付 (1 萬 元 以 下 ) 會 計 單 位 出 納 單 位 結 束 會 -02 4/5 9

10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出 席 費 稿 費 兼 職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國 外 專 業 顧 問 費 及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等 經 費 動 支 審 核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設 計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有 效 二 出 席 費 稿 費 兼 職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國 外 專 業 顧 問 費 及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等 經 費 動 支 之 審 核 作 業,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舉 辦 會 議 先 簽 經 機 關 長 官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 二 ) 借 調 人 員 兼 任 本 機 關 ( 構 ) 學 校 及 借 調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職 務 者, 不 得 支 給 兼 職 費 ( 三 ) 各 種 訓 練 班 次 先 簽 經 機 關 長 官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 四 ) 各 項 費 用 支 給 符 合 規 定 標 準 ( 五 ) 支 付 清 冊 或 領 據 經 具 領 人 簽 章, 或 另 檢 附 劃 撥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之 簽 收 或 證 明 文 件 ( 六 ) 依 所 得 稅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所 得 登 錄 或 扣 繳 事 宜 ( 七 ) 已 先 行 預 借 款 項 者 於 清 冊 備 註 欄 註 明 暫 付 轉 正, 有 賸 餘 款 者, 已 繳 回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會 -02 5/5 10

11 修 改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採 購 案 件 監 辦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會 -03 項 目 名 稱 採 購 案 件 監 辦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會 -03 1/10 一 採 購 簽 辦 作 業 ( 一 ) 申 請 單 位 依 採 購 需 求 填 寫 請 購 單 或 簽 辦 採 購 案 後, 送 會 採 購 單 位 ( 二 ) 採 購 單 位 審 核 申 請 單 位 之 請 購 單 或 採 購 簽 案, 如 未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則 續 送 ( 三 ) 審 核 有 無 預 算 及 與 預 算 所 定 用 途 相 符, 經 審 核 無 誤 後, 續 送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 四 ) 請 購 單 或 簽 案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由 採 購 單 位 依 核 准 之 相 關 資 料 準 備 招 標 文 件, 再 送 審 核 ( 五 ) 確 認 相 關 招 標 文 件 之 正 確 性 及 適 法 性, 及 續 送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准 後, 再 移 回 採 購 單 位 辦 理 後 續 招 標 事 宜 二 監 辦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及 決 標 作 業 ( 一 ) 採 購 單 位 檢 附 核 准 之 招 標 文 件 通 知 派 員 監 辦, 依 採 購 金 額 可 分 為 : 1.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應 派 員 監 辦, 如 不 派 員 監 辦, 應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後, 通 知 採 購 單 位 於 紀 錄 上 載 明 不 派 員 之 原 因 2.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而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之 採 購, 如 不 派 員 監 辦, 應 通 知 採 購 單 位 於 紀 錄 上 載 明 不 派 員 之 原 因, 免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 二 ) 監 辦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可 採 派 員 實 地 監 視 或 書 面 審 核 ( 三 ) 會 計 人 員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者, 於 查 明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作 業 如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應 於 紀 錄 上 簽 名 並 載 明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 四 ) 會 計 人 員 採 實 地 監 辦 者, 於 查 明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作 業 有 不 符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時, 應 提 出 意 見, 如 主 持 人 拒 絕 接 受 時, 應 納 入 紀 錄, 由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示, 認 為 有 不 符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時, 可 請 採 購 單 位 研 擬 適 法 性 處 置 後 再 11

12 會 -03 2/ 修 改 行 簽 辦 ( 五 ) 採 購 單 位 簽 報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決 標 結 果 後, 與 得 標 廠 商 簽 訂 契 約 三 監 辦 驗 收 作 業 ( 一 ) 採 購 單 位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通 知 派 員 監 辦, 依 採 購 金 額 可 分 為 : 1.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應 派 員 監 辦, 如 不 派 員 監 辦, 應 由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後, 通 知 採 購 單 位 於 紀 錄 上 載 明 不 派 員 之 原 因 2.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而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之 採 購, 如 不 派 員 監 辦, 應 通 知 採 購 單 位 於 紀 錄 上 載 明 不 派 員 之 原 因, 免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 二 ) 監 辦 驗 收 可 採 派 員 實 地 監 視 或 書 面 審 核 ( 三 ) 會 計 人 員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者, 如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應 於 紀 錄 上 簽 名 並 載 明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 四 ) 會 計 人 員 採 實 地 監 辦 者, 於 查 明 驗 收 作 業 有 不 符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時, 應 提 出 意 見 主 持 人 拒 絕 接 受 會 計 人 員 所 提 出 之 意 見 時, 應 納 入 驗 收 紀 錄 後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代 簽 人 核 示, 認 為 有 不 符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時, 可 請 採 購 單 位 研 擬 適 法 性 處 置 後 再 行 簽 辦 ( 五 ) 驗 收 紀 錄 如 奉 校 長 及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可 後, 採 購 單 位 應 檢 附 驗 收 紀 錄 等 文 件 送 結 報 ( 六 ) 審 核 採 購 單 位 所 附 之 結 報 文 件 與 單 據 之 完 整 性 及 正 確 性 符 合 契 約 中 支 付 款 項 規 定, 如 有 未 符 合 之 情 事, 則 送 回 採 購 單 位 重 行 補 正 ( 七 ) 檢 視 相 關 單 據 備 齊 無 誤 後, 續 送 請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可 後 付 款 予 廠 商 控 制 重 點 一 派 員 監 辦 採 購 作 業 ( 一 )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所 定 各 款 得 不 派 員 監 辦 情 形, 應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 二 ) 採 書 面 審 核 部 分 實 地 及 書 面 審 核, 應 簽 奉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 三 ) 採 購 案 之 承 辦 人 員 不 得 為 該 採 購 案 之 監 辦 人 員 二 開 標 ( 比 價 議 價 ) 及 決 標 作 業 ( 一 ) 開 標 應 依 招 標 文 件 公 告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依 規 定 公 開 為 之, 主 持 人 或 主 驗 人 應 為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所 指 派 12

13 修 改 ( 二 ) 應 注 意 採 購 單 位 確 實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審 查 投 標 文 件, 審 核 標 單 人 員 已 在 規 定 文 件 上 簽 章 認 可 ( 三 ) 底 價 開 封 前 審 視 底 價 封 應 密 封 完 整, 開 封 後 應 注 意 底 價 已 經 校 長 或 授 權 人 員 核 定 及 簽 註 底 價 訂 定 之 時 間 ( 四 )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投 標 廠 商 之 最 低 標 價 超 過 底 價 時, 主 持 人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3 條 規 定 確 實 進 行 價 格 比 減 ( 五 ) 應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方 式 決 標, 主 持 人 應 依 規 定 宣 布 決 標 及 得 標 廠 商 ; 當 機 關 辦 理 減 價 或 比 減 價 格 在 底 價 以 內 時, 除 有 總 標 價 或 部 分 標 價 偏 低 之 情 形 者 外, 應 即 宣 布 決 標 三 監 辦 採 購 驗 收 作 業 ( 一 ) 驗 收 人 員 應 核 對 交 貨 數 量 應 與 契 約 規 定 相 符 ; 現 場 查 驗 時, 驗 收 單 位 有 無 以 契 約 樣 品 或 竣 工 圖 說 為 依 據 ( 二 ) 減 價 收 受 之 採 購 案, 其 在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應 先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法 令 依 據 一 政 府 採 購 法 二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三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四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五 機 關 主 ( 會 )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監 辦 採 購 注 意 事 項 六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使 用 表 單 一 契 約 範 本 二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會 -03 3/10 13

14 修 改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採 購 案 件 監 辦 作 業 流 程 圖 ( 會 O-03) 一 採 購 簽 辦 作 業 流 程 準 備 填 寫 請 購 單 或 簽 辦 採 購 案 申 請 單 位 審 核 有 無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採 購 單 位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注 意 有 意 圖 規 避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適 用, 分 批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有 分 批 辦 理 之 必 要 者,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依 其 總 金 額 核 計 採 購 金 額, 分 別 按 公 告 金 額 或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規 定 辦 理 2. 採 購 案 件 有 無 預 算 及 與 預 算 所 定 用 途 相 符, 金 額 在 預 算 範 圍 內 審 核 有 無 預 算 及 與 預 算 所 定 用 途 相 符 符 合 規 定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准 簽 註 意 見 送 回 申 請 單 位 批 示 意 見 退 回 申 請 單 位 核 准 準 備 招 標 文 件 簽 會 採 購 單 位 審 核 招 標 文 件 簽 註 意 見 送 回 採 購 單 位 符 合 規 定 A B 會 -03 4/10 14

15 修 改 A B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准 批 示 意 見 退 回 採 購 單 位 核 准 辦 理 後 續 招 標 事 宜 採 購 單 位 結 束 會 -03 5/10 15

16 二 採 購 開 標 ( 比 價 議 價 ) 及 決 標 之 作 業 修 改 準 備 採 購 單 位 檢 附 核 准 之 招 標 相 關 文 件 通 知 派 員 監 辦 採 購 單 位 逾 公 告 金 額 1/10 但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監 辦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監 辦 派 員 監 辦 通 知 採 購 單 位 於 紀 錄 上 載 明 符 合 不 監 辦 之 規 定 派 員 監 辦 核 准 審 核 如 有 不 符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時, 請 採 購 單 位 研 擬 適 法 性 處 置 後 再 行 簽 辦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審 核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於 紀 錄 簽 名 並 載 明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實 地 監 辦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及 決 標 之 實 地 監 辦 審 核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審 核 如 有 不 符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時, 應 提 出 意 見, 如 主 持 人 拒 絕 接 受 時, 應 納 入 紀 錄, 由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示, 認 為 有 不 符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時, 可 請 採 購 單 位 研 擬 適 法 性 處 置 後 再 行 簽 辦 依 決 標 結 果 簽 報 校 長 ( 或 其 授 權 人 ) 核 准 後 與 得 標 廠 商 簽 訂 契 約, 並 依 法 將 決 標 結 果 資 料 公 開 於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網 站 採 購 單 位 契 約 簽 訂 用 印 時 注 意 簽 約 日 期 填 妥, 簽 約 價 金 與 決 標 金 額 相 符 結 束 會 -03 6/10 16

17 三 採 購 驗 收 之 作 業 準 備 修 改 採 購 單 位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通 知 派 員 監 辦 驗 收 採 購 單 位 逾 公 告 金 額 1/10 但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監 辦 派 員 監 辦 通 知 採 購 單 位 於 紀 錄 上 載 明 符 合 不 監 辦 之 規 定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監 辦 派 員 監 辦 核 准 書 面 審 核 於 查 明 驗 收 作 業 有 不 符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時, 請 採 購 單 位 研 擬 適 法 性 處 置 後 再 行 簽 辦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驗 收 審 核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於 紀 錄 簽 名 並 載 明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實 地 監 辦 驗 收 檢 附 驗 收 紀 錄 等 將 驗 收 結 果 簽 報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採 購 單 位 實 地 監 辦 驗 收 審 核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查 明 驗 收 作 業 有 不 符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時, 應 提 出 意 見 主 持 人 拒 絕 接 受 會 計 人 員 所 提 出 之 意 見 時, 應 納 入 驗 收 紀 錄 後 陳 請 校 長 或 其 代 簽 人 核 示, 認 為 有 不 符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時, 可 請 採 購 單 位 研 擬 適 法 性 處 置 後 再 行 簽 辦 A 會 -03 7/10 17

18 修 改 A 檢 附 驗 收 紀 錄 等 送 結 報 採 購 單 位 審 核 單 據 完 備 校 長 ( 或 其 授 權 人 ) 核 准 開 立 付 款 憑 單 後, 由 出 納 組 辦 理 付 款 作 業 結 束 會 -03 8/10 18

19 修 改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採 購 案 件 監 辦 作 業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年 度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姓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制 作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派 員 監 辦 採 購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所 定 各 款 得 不 派 員 監 辦 情 形,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 二 ) 採 書 面 審 核 部 分 實 地 及 書 面 審 核, 簽 奉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 三 ) 採 購 案 之 承 辦 人 員 不 得 為 該 採 購 案 之 監 辦 人 員 三 開 標 ( 比 價 議 價 ) 及 決 標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開 標 依 招 標 文 件 公 告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依 規 定 公 開 為 之, 主 持 人 或 主 驗 人 為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所 指 派 ( 二 ) 注 意 採 購 單 位 已 確 實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審 查 投 標 文 件, 審 核 標 單 人 員 在 規 定 文 件 上 簽 章 認 可 ( 三 ) 底 價 開 封 前 審 視 底 價 封 密 封 完 整, 開 封 後 應 注 意 底 價 經 校 長 或 授 權 人 員 核 定 及 簽 註 底 價 訂 定 之 時 間 ( 四 )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投 標 廠 商 之 最 低 標 價 超 過 底 價 時, 主 持 人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3 條 規 定 確 實 進 行 價 格 比 減 ( 五 )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方 式 決 標, 主 持 人 依 規 定 宣 布 決 標 及 得 標 廠 商 ; 當 機 關 辦 理 減 價 或 比 減 價 格 在 底 價 以 內 時, 除 有 總 標 價 或 部 分 標 價 偏 低 之 情 形 者 外, 應 即 宣 布 決 標 四 監 辦 採 購 驗 收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驗 收 人 員 有 無 核 對 交 貨 數 量 與 契 約 規 定 相 符 ; 現 場 查 驗 時, 驗 收 單 位 有 無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會 -03 9/10 19

20 修 改 以 契 約 樣 品 或 竣 工 圖 說 為 依 據 ( 二 ) 減 價 收 受 之 採 購 案, 其 在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先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會 /10 20

21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動 支 審 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會 一 -01 項 目 名 稱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動 支 審 核 第 一 組 一 經 費 之 申 請 及 動 支 作 業 : ( 一 )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核 定 後, 依 核 定 清 單 建 檔,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收 到 計 畫 第 一 期 款 一 個 月 內, 填 送 國 科 會 經 費 分 配 表 一 式 二 份, 依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 二 ) 採 購 案 件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動 支 之 申 請 應 循 行 政 程 序 會 簽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並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人 核 准 ( 三 ) 研 究 經 費 經 國 科 會 核 定 後, 除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依 照 合 約 及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所 列 補 助 項 目 範 圍 內 支 用, 計 畫 經 費 如 欲 變 更 及 流 用,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依 國 科 會 相 關 規 定 事 前 檢 據 相 關 文 件,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或 函 請 國 科 會 同 意 後 動 支 二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 ( 一 ) 經 費 核 銷 時 計 畫 主 持 人 至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編 製 並 列 印 所 需 原 始 憑 證 單 並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報 銷 ( 二 ) 經 費 核 銷 屬 採 購 (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 案 件, 應 依 學 校 分 層 負 責 制 度 由 總 務 處 或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辦 理 驗 收, 非 屬 採 購 案 件 者 則 先 簽 會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 三 ) 單 價 在 新 台 幣 4,000 元 以 上 屬 非 消 耗 品 之 電 子 產 品 電 腦 周 年 以 上 之 各 項 儀 器 機 械 及 資 訊 設 備 等 之 購 置 裝 置 費 用, 以 及 圖 書 館 典 藏 之 分 類 圖 書 等, 則 先 簽 會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 四 ) 審 核 作 業 : 1. 預 算 能 容 納, 與 原 計 畫 申 請 書 合 約 書 或 核 定 清 單 所 列 項 目 相 符 2. 採 購 案 件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3.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變 更 或 流 用, 依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於 事 前 檢 據 相 關 文 件,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或 函 請 國 會 一 -01 1/7 21

22 科 會 同 意 後 辦 理 核 銷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 含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及 臨 時 工 ) 之 約 用, 應 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及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及 推 廣 教 育 計 畫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約 用 手 續 及 核 發 工 作 酬 金, 且 非 計 畫 人 員 不 得 動 支 計 畫 相 關 經 費 5. 國 科 會 所 撥 科 發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 含 管 理 費 ) 列 有 下 列 各 項 開 支 : 控 制 重 點 (1) 與 研 究 計 畫 無 關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2) 與 國 科 會 科 發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無 關 之 任 何 墊 撥 款 項 (3) 購 買 土 地 或 執 行 機 構 本 身 庫 存 之 物 資 及 現 有 之 設 備 (4) 慰 勞 或 餽 贈 性 質 之 支 出 (5)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而 逾 用 餐 時 間 所 提 供 之 餐 點 除 外 ) 罰 款 贈 款 捐 款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6) 建 造 購 買 或 租 賃 房 舍 車 輛 房 舍 及 傢 俱 之 修 理 維 護 等 ( 五 ) 經 費 核 銷 案 經 審 核 通 過, 依 行 政 程 序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或 依 分 層 負 責 所 授 權 之 主 管 核 准 後, 壹 萬 元 以 上 者, 執 行 撥 ( 付 ) 款 作 業, 壹 萬 元 以 下 者, 執 行 零 用 金 支 付 作 業 一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 含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及 臨 時 工 ) 之 約 用, 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及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及 推 廣 教 育 計 畫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約 用 手 續 及 核 發 工 作 酬 金, 且 非 計 畫 人 員 不 得 動 支 計 畫 相 關 經 費 二 研 究 經 費 依 照 核 定 清 單 或 計 畫 申 請 書 所 列 補 助 項 目 範 圍 內 支 用, 如 須 辦 理 計 畫 經 費 變 更 或 流 用, 於 事 前 申 請 並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或 函 請 國 科 會 同 意 三 研 究 經 費 列 支 與 計 畫 無 關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一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二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三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四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出 勤 及 請 假 管 理 制 度 說 明 五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及 推 廣 教 育 計 畫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會 一 -01 2/7 22

23 法 令 依 據 及 相 關 依 據 文 件 使 用 表 單 六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採 購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七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八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九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十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監 辦 辦 法 十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所 訂 相 關 規 範 及 函 釋 十 二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辦 法 十 三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收 支 要 點 十 四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之 捐 贈 收 入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及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十 五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十 六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各 項 經 費 結 報 注 意 事 項 十 七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十 八 支 出 標 準 及 審 核 作 業 手 冊 十 九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二 十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二 十 一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二 十 二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二 十 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二 十 四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交 通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二 十 五 中 央 大 學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 研 習 ) 及 活 動 經 費 支 給 基 準 二 十 六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網 路 請 購 / 查 詢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二 十 七 主 計 法 規 輯 要 所 收 錄 之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一 國 科 會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二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書 三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經 費 分 配 表 四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臨 時 工 約 用 簽 核 表 五 國 科 會 經 費 流 用 申 請 變 更 對 照 表 六 研 究 人 力 費 及 業 務 費 變 更 申 請 表 七 研 究 設 備 費 變 更 申 請 表 八 國 外 差 旅 費 變 更 申 請 表 九 零 用 金 原 始 憑 證 單 十 原 始 憑 證 單 會 一 -01 3/7 23

24 十 一 十 萬 元 ( 含 ) 以 下 原 始 憑 證 單 十 二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財 務 領 用 單 十 三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動 支 經 費 借 支 請 示 單 十 四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財 ( 勞 ) 務 請 購 單 十 五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分 批 ( 期 ) 付 款 表 會 一 -01 4/7 24

25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動 支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圖 ( 會 一 -01) 一 經 費 之 申 請 及 動 支 作 業 準 備 依 核 定 清 單 建 檔 辦 理 請 款 作 業 研 發 處 於 計 畫 第 一 期 款 撥 入 本 校 後 一 個 月 內 填 送 經 費 分 配 表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會 研 發 處 須 辦 理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項 目 變 更 或 流 用 簽 註 意 見 退 回 填 列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費 延 期 及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 函 請 國 科 會 ) 計 畫 主 持 人 填 列 國 科 會 經 費 流 用 申 請 變 更 對 照 表 研 究 人 力 費 及 業 務 費 或 研 究 設 備 費 或 國 外 差 旅 費 變 更 申 請 表 計 畫 主 持 人 核 准 准 予 動 支 經 費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事 前 申 請 並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會 一 -01 5/7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25

26 二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準 備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請 購 / 核 銷 作 業 計 畫 主 持 人 會 簽 相 關 單 位 屬 採 購 案 件 並 辦 理 驗 收 屬 非 銷 耗 品 或 財 產 1. 經 費 流 或 變 更 於 事 前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後, 再 行 辦 理 核 銷 2. 經 費 核 銷 應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本 誠 信 原 則 核 實 報 支 簽 會 保 管 組 審 核 預 算 能 容 納 報 支 內 容 與 計 畫 相 關 性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及 核 算 金 額 等 簽 註 意 見 退 回 申 請 單 位 1. 審 核 研 究 經 費 應 注 意 動 支 科 目 之 用 途 支 用 項 目 及 檢 附 單 據 依 核 定 清 單 或 計 畫 申 請 書 所 列 補 助 項 目 範 圍 內 支 用 2. 研 究 經 費 列 支 與 計 畫 無 關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符 合 規 定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之 簽 核 核 准 批 示 意 見 退 回 申 請 單 位 會 一 -01 6/7 編 製 傳 票 撥 ( 付 ) 款 作 業 流 程 ( 逾 1 萬 元 ) 或 零 用 金 支 付 作 業 流 程 (1 萬 元 以 下 ) 出 納 組 結 束 註 : 各 機 關 於 取 具 收 據 時, 應 注 意 運 用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 網 址 : http// x.nat.gov.tw/wsite/mp) 之 營 業 登 記 公 示 資 料, 查 詢 瞭 解 各 該 營 業 人 營 業 現 況, 有 未 辦 營 業 登 記 擅 自 營 業 或 已 申 請 停 業 註 銷 仍 繼 續 營 業 經 稽 徵 機 關 通 報 撤 銷 登 記 他 遷 不 明 等 營 業 人 開 立 之 憑 證, 或 取 具 非 實 際 交 易 對 象 開 立 之 憑 證, 或 應 取 得 統 一 票 卻 取 得 收 據, 或 憑 證 所 載 事 項 與 登 記 事 項 未 符 等 情 形, 並 加 強 相 關 審 核 機 制, 俾 使 單 據 合 法 核 銷 26

27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第 一 組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動 支 審 核 作 業,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申 請 動 支 與 核 銷 作 業, 依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核 定 清 單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變 更 或 流 用, 於 事 前 檢 據 相 關 文 件,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或 函 請 國 科 會 同 意 後 辦 理 ( 三 )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之 約 用, 依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及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及 推 廣 教 育 計 畫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四 ) 研 究 經 費 列 支 與 計 畫 無 關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年 度 動 支 審 核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會 一 -01 7/7 27

28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結 報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會 一 -02 項 目 名 稱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結 報 承 辦 單 位 第 一 組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一 計 畫 主 持 人 申 請 計 畫 結 案 :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三 個 月 內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辦 理 經 費 結 案 二 計 畫 結 案 實 施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查 核 作 業 : ( 一 ) 依 計 畫 申 請 書 核 定 清 單 經 費 分 配 表 及 其 他 結 案 資 料 審 核 : 1. 專 題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 含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及 臨 時 工 ) 之 約 用 應 循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並 檢 附 約 用 期 間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專 任 助 理 為 畢 業 證 書, 兼 任 助 理 為 在 學 期 間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或 學 籍 證 明 文 件 ) 2. 原 始 憑 證 逐 一 粘 貼 於 支 出 憑 證 單 並 經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署 3. 計 畫 經 費 不 得 支 用 與 計 畫 無 關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4. 經 費 支 用 應 依 計 畫 申 請 書 及 核 定 清 單 所 列 補 助 項 目 內 支 用, 如 欲 變 更 者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變 更 5. 經 費 流 用 依 相 關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 二 ) 審 核 完 成 後, 支 出 憑 證 按 計 畫 補 助 項 目 之 順 序 編 號 分 類 整 理, 加 具 封 面 封 底 裝 訂 成 冊 ( 三 ) 編 製 收 支 報 告 表 一 式 二 份, 並 請 主 持 人 依 國 科 會 規 定 填 寫 執 行 率 未 達 80% 之 原 因 說 明 及 國 外 差 旅 費 繳 回 金 額 與 各 年 執 行 情 形 ( 四 )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瞭 解 計 畫 全 部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並 於 收 支 報 告 表 上 簽 章 ( 五 ) 計 畫 如 列 有 財 產 項 目 者, 連 支 出 憑 証 清 單 送 交 保 管 組, 編 製 計 畫 財 產 增 減 表 一 份 ( 六 ) 檢 附 國 科 會 計 畫 經 費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查 核 申 請 表 收 支 報 告 表 及 財 產 增 減 表, 循 行 政 程 序 核 定 三 計 畫 經 費 結 案 作 業 已 奉 核 定 者, 由 承 辦 人 連 結 國 科 會 網 站, 登 錄 計 畫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列 印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報 銷 確 認 表, 完 成 國 科 會 計 畫 經 費 線 上 結 報 四 將 已 完 成 線 上 結 報 計 畫, 檢 附 收 支 報 告 表 一 份, 報 銷 確 認 表 一 份, 函 送 國 科 會 會 一 -02 1/4 28

29 控 制 重 點 五 依 計 畫 結 報 順 序 編 號 歸 檔 妥 為 保 管, 俾 利 日 後 國 科 會 及 審 計 部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查 核 一 經 費 申 請 結 案 期 限 :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於 執 行 期 滿 後 三 個 月 內, 檢 附 相 關 表 單 辦 理 經 費 結 報 事 宜 二 原 始 憑 証 就 地 查 核 重 點 : ( 一 ) 經 費 不 得 支 用 與 計 畫 無 關 或 非 執 行 期 內 開 支 ( 二 ) 助 理 人 員 ( 含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及 臨 時 工 ) 之 約 用 循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並 檢 附 約 用 期 間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變 更 及 流 用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三 計 畫 主 持 人 有 無 於 收 支 報 告 表 上 簽 章 一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相 關 依 據 文 件 二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三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四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經 費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查 核 實 施 要 點 五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六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七 審 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一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計 畫 經 費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查 核 申 請 表 二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三 變 更 經 費 使 用 計 畫 延 長 合 約 執 行 國 科 會 同 意 函 四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業 務 費 及 人 力 費 項 目 變 更 申 請 表 使 用 表 單 五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國 外 差 旅 費 項 目 變 更 申 請 表 六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目 變 更 申 請 表 七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經 費 流 用 申 請 變 更 對 照 表 七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計 畫 經 費 分 配 表 八 專 ( 兼 ) 任 助 理 研 究 人 員 人 事 資 料 九 計 畫 申 請 書 會 一 -02 2/4 29

30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結 報 作 業 流 程 圖 ( 會 一 -02) 1. 助 理 人 員 之 約 用 循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助 理 人 員 之 資 歷 及 約 用 期 間 符 合 2. 原 始 憑 證 逐 一 粘 貼 於 支 出 憑 證 單 並 經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署 3. 經 費 支 用 依 照 計 畫 申 請 書 及 核 定 清 單 所 列 補 助 項 目 內 支 用,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4. 計 畫 經 費 不 得 支 用 與 計 畫 無 關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開 支 5. 經 費 流 用 依 相 關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結 案 申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原 始 憑 証 補 助 項 目 查 核 符 合 規 定 原 始 憑 証 按 計 畫 補 助 項 目 順 序 編 號 分 類 整 理, 加 具 封 面 封 底 裝 訂 成 冊, 並 編 製 收 支 報 告 表 一 式 二 份 主 持 人 依 規 定 於 收 支 報 告 表 簽 章, 填 寫 執 行 率 未 達 80% 之 原 因 說 明 及 國 外 差 旅 繳 回 金 額 與 各 年 執 行 情 形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三 個 月 內 檢 附 : 1.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計 劃 經 費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查 核 申 請 表 2. 助 理 研 究 人 員 人 事 資 料 3. 計 畫 申 請 書 4.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5. 變 更 經 費 使 用 計 劃 延 長 合 約 執 行 國 科 會 同 意 函 6. 研 究 計 畫 設 備 及 其 他 費 用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1. 主 持 人 依 規 定 於 收 支 報 告 表 簽 章 2. 執 行 率 未 達 80% 者, 依 規 定 說 明 原 因 3. 繳 回 國 外 差 旅 者, 依 規 定 說 明 繳 回 金 額 與 各 年 執 行 形 情 4. 未 購 置 設 備 款 依 規 定 註 明 繳 回 列 有 財 產 編 製 計 畫 財 產 增 減 表 一 份 保 管 組 將 計 畫 經 費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查 核 申 請 表 收 支 報 告 表 及 財 產 增 減 表, 循 行 政 程 序 遞 送 研 發 處 等 有 關 單 位 核 定 研 發 處 連 結 國 科 會 網 站 完 成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線 上 結 報 結 束 會 一 -02 3/4 30

31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第 一 組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結 報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計 畫 經 費 結 報 作 業,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結 報 作 業, 分 別 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並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三 個 月 內 辦 理 經 費 結 報 ( 二 )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 含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及 臨 時 工 ) 之 約 用, 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辦 理 約 用 手 續 及 核 發 工 作 酬 金, 且 非 計 畫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計 畫 相 關 經 費 ( 三 ) 國 外 差 旅 費 結 餘 金 額 大 於 0 者, 分 別 註 記 已 依 規 定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變 更 或 得 流 入 校 務 基 金? 如 結 餘 金 額 為 繳 回 國 科 會 者, 說 明 繳 回 金 額 及 各 年 執 行 情 形? ( 四 ) 研 究 設 備 費 未 依 核 定 清 單 所 核 定 之 項 目 購 置, 亦 未 辦 理 經 費 變 更, 除 依 規 定 辦 理 經 費 流 出 支 用 者 外, 將 未 購 置 項 目 之 研 究 設 備 費 繳 回 國 科 會? ( 五 ) 計 畫 主 持 人 有 無 於 收 支 報 告 表 上 簽 章?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會 一 -02 4/4 31

32 修 改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之 編 製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會 二 -01 項 目 名 稱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之 編 製 承 辦 單 位 第 二 組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會 二 -01 1/7 校 務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之 編 製, 依 下 列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 一 每 年 1 月 至 2 月 完 成 年 度 概 算 編 製 前 各 項 先 期 作 業 : ( 一 ) 每 年 約 在 1 月 下 旬 前 函 請 本 校 各 單 位 提 出 下 ㄧ 年 度 各 項 作 業 收 支 概 算, 並 參 酌 最 近 年 度 預 決 算 數 及 未 來 趨 勢 覈 實 估 列, 請 各 單 位 於 15 天 內 送 核 辦 ( 二 ) 2 月 間 本 室 依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通 報 轉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召 開 預 算 籌 編 會 議 之 研 商 結 果, 依 時 程 表 規 定 籌 編 年 度 概 算 ( 三 )2 月 10 日 前 完 成 收 支 概 算 審 核 及 彙 編 作 業, 其 中 相 關 單 位 報 部 先 期 審 核 之 計 畫, 如 增 購 及 汰 換 公 務 車 輛 出 國 計 畫 及 旅 費 預 算 請 增 減 預 算 員 額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設 置 及 應 用 電 腦 及 500 萬 元 以 上 儀 器 等, 應 全 數 編 入 概 算 二 報 請 副 校 長 主 持 召 開 概 算 審 查 會 議, 並 依 其 指 示 檢 討 調 整 後, 送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三 3 月 15 日 前 提 報 本 校 年 度 概 算 需 求 送 教 育 部 :2 月 20 日 前 接 獲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通 報, 調 查 各 校 年 度 概 算 需 求, 並 依 其 所 附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該 學 年 度 新 增 班 自 然 增 班 及 專 案 請 增 員 額 學 生 人 數 等 情 形, 依 限 完 成 相 關 調 查 表 之 查 填 作 業 後, 送 部 審 核 ( 一 ) 有 關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之 申 購 重 要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以 外 單 價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科 學 儀 器 設 備 設 置 及 應 用 電 腦 增 購 及 汰 換 管 理 用 公 務 車 輛 出 國 計 畫 及 旅 費 預 算 表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及 各 類 房 屋 建 築 經 費 等 應 全 數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表 ( 二 ) 另 有 關 單 價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科 學 儀 器 設 備 及 設 置 及 應 用 電 腦 經 費 需 求 儘 可 能 以 營 運 資 金 支 應, 以 免 計 畫 經 費 刪 減, 致 減 列 補 助 款 ( 三 ) 依 據 通 報 規 定 期 限 ( 大 約 在 3 月 15 日 ) 免 備 文 檢 送 概 算 額 度 預 估 調 查 表 ( 四 ) 新 建 工 程 興 建 預 算 金 額 查 核 金 額 ( 五 千 萬 元 ) 以 上, 由 使 用 單 位 將 工 程 構 想 及 計 畫 等 相 關 資 料, 提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校 務 會 議 等 會 議 審 議 同 意 後, 32

33 修 改 會 二 -01 2/7 工 程 承 辦 單 位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依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陳 報 教 育 部 提 出 構 想 書 及 工 程 經 費 概 估 ( 五 ) 新 建 工 程 總 工 程 建 造 經 費 在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應 先 將 先 期 規 劃 構 想 即 構 想 書 及 總 工 程 建 造 經 費 之 概 估 函 報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審 查 同 意 後, 編 列 工 程 有 關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預 算 委 請 建 築 師 辦 理 工 程 構 想 書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同 意 後, 提 出 約 百 分 之 三 十 規 劃 設 計 之 必 要 圖 說 總 工 程 建 造 經 費 之 概 算 基 本 資 料, 至 遲 於 第 一 年 度 之 預 算 籌 編 先 期 會 審 會 議 開 始 三 個 月 前, 正 本 函 送 工 程 會 辦 理 工 程 專 業 審 議 四 每 年 約 在 4 月 10 日 前 依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所 核 列 之 概 算 額 度 檢 討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表 送 部 : 每 年 約 3 月 31 日 前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通 知 核 列 本 校 之 基 本 需 求 發 展 性 經 費 及 營 建 工 程 概 算 額 度, 本 校 即 依 所 核 列 之 額 度 予 以 檢 討 調 整 概 算, 依 限 將 預 算 案 相 關 表 件 送 部, 並 以 副 本 抄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財 政 部,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預 算 彙 計 表 函 送 教 育 部, 副 本 及 附 件 抄 送 行 政 院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處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及 財 政 部 五 預 算 書 表 函 送 教 育 部, 依 據 教 育 部 審 核 意 見, 提 聲 復 意 見 及 依 據 教 育 部 審 核 意 見 修 改 預 算 書 表 六 6 月 間 發 函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研 發 處 學 務 處 及 教 務 處, 請 其 就 所 管 業 務 撰 寫 下 ㄧ 年 度 細 部 營 運 計 畫 及 說 明, 於 15 天 內 前 送 會 計 室 彙 編 為 預 算 書 之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七 約 6 月 下 旬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 定 各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八 8 月 1 日 前 本 校 將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書 送 部 審 核 :7 月 25 日 前 本 校 接 獲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通 報, 依 部 核 定 之 補 助 本 校 預 算 額 度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對 本 校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整 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書 後, 依 限 送 部 審 核 九 9 月 至 12 月 立 法 院 審 議 預 算 案 :9 月 間 完 成 施 政 計 畫 及 收 支 預 算 案 口 頭 報 告 送 部 彙 辦 為 應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審 查 本 校 預 算, 須 提 供 書 面 報 告 予 校 長 報 告, 報 告 內 容 應 注 意 配 合 業 務 主 辦 單 位 或 人 員, 施 政 計 畫 及 經 費 編 列 情 形 敘 述 之 正 確 性 及 合 理 性, 以 因 應 立 法 委 員 之 審 議 十 營 建 工 程 如 有 補 辦 預 算, 應 特 別 注 意 有 關 預 算 書 表 配 合 修 正 : ( 一 )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明 細 表 輸 入 說 明 欄 核 定 先 行 辦 理 之 文 號 ( 二 )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計 畫 預 期 進 度 明 細 表 - 至 本 年 累 計 預 算 欄 位 應 將 補 辦 預 算 數 加 入 即 以 前 年 度 累 計 預 算 數 應 加 上 補 辦 預 算 數 33

34 修 改 ( 三 )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分 年 性 項 目 明 細 表 - 以 前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加 入 補 辦 預 算 數 ( 四 )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預 算 彙 計 表 依 補 辦 預 算 事 項 辦 理 年 度 之 預 算 數, 加 入 該 年 度 之 分 配 額 ( 五 ) 補 辦 預 算 明 細 表 列 示 補 辦 預 算 事 項 ( 六 )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將 補 辦 預 算 事 項 列 入 控 制 重 點 一 依 預 算 法 行 政 院 及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非 營 業 基 金 預 算 之 編 製 及 審 議 作 業, 均 有 既 定 之 時 間 限 制, 因 此 必 須 注 意 整 個 作 業 流 程 之 控 制, 並 儘 可 能 提 前 規 劃 及 作 業 二 爲 籌 編 下 一 年 度 基 金 概 算, 於 每 年 1 月 至 2 月 底 前, 函 請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以 利 籌 編 三 因 編 製 作 業 牽 涉 之 範 圍 甚 廣, 應 注 意 相 關 單 位 所 提 供 資 料 之 完 整 及 合 理 性, 並 參 酌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及 當 年 度 實 際 執 行 數, 且 應 避 免 上 年 度 業 經 教 育 部 或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更 正 錯 誤 之 事 項 再 度 發 生 四 校 務 基 金 預 算 案 書 表 編 製 完 成 後 須 報 送 教 育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審 查, 且 為 爾 後 預 算 執 行 之 依 據, 故 應 注 意 所 編 製 內 容 之 品 質 及 避 免 錯 漏 五 有 關 增 購 及 汰 換 公 務 車 輛 ( 總 務 處 ) 出 國 計 畫 及 旅 費 預 算 表 ( 人 事 室 ) 請 增 減 預 算 員 額 ( 人 事 室 )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 總 務 處 ) 設 置 及 應 用 電 腦 ( 電 算 中 心 ) 及 500 萬 元 以 上 儀 器 ( 研 發 處 ) 等, 應 注 意 各 相 關 單 位 報 送 教 育 部 彙 辦 函 會 稿 及 業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函 及 核 定 表, 送 彙 辦 法 令 依 據 一 預 算 法 第 六 章 二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 含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辦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標 準 等 ) 三 行 政 部 門 對 立 法 院 年 度 預 算 審 查 決 議 保 留 案 新 增 提 案 及 院 會 臨 時 新 增 表 決 事 項 之 處 理 原 則 四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預 算 編 製 及 執 行 補 充 規 定 五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及 專 案 簽 准 簽 呈 使 用 表 單 一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預 算 彙 計 表 二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及 旅 費 預 算 表 會 二 -01 3/7 34

35 修 改 三 設 置 及 應 用 電 腦 經 費 預 算 表 四 員 額 預 算 表 及 用 人 費 用 預 算 表 五 申 購 單 價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以 上 經 常 性 作 業 用 儀 器 送 審 彙 總 表 及 送 審 表 六 作 業 基 金 預 算 表 及 相 關 傳 輸 表 件 會 二 -01 4/7 35

36 修 改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之 編 製 作 業 作 業 流 程 圖 ( 會 二 -01) 控 制 重 點 (1)(2)(4) 開 始 先 期 作 業 ( 每 年 1 月 至 2 月 ) 完 成 年 度 概 算 編 製 前 各 項 先 期 作 業 控 制 重 點 (2) (3) 查 填 年 度 概 算 額 度 預 估 調 查 表 (3 月 15 日 前 ) 整 編 校 務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書 表 ( 主 計 處 表 格 )(4 月 1 日 前 ) 依 教 育 部 審 核 意 見 修 正 預 算 書 表 (4-5 月 ) 報 請 副 校 長 主 持 召 開 概 算 審 查 會 議 後, 送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 每 年 2-3 月 ) 1. 參 照 行 政 院 訂 定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2.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書 表 正 本 函 送 教 育 部 副 本 抄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財 政 部 3.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額 度 修 改 預 算 書 表 編 製 預 算 所 需 之 工 作 底 稿 及 參 照 範 例 編 製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6 月 ) 核 定 各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6 月 下 旬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A 會 二 -01 5/7 36

37 修 改 A 整 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書 表 3 版 (7 月 18 日 前 ) 依 會 計 處 通 報 通 知, 按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額 度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審 議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結 果, 整 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書 編 製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8 月 4 日 前 ) 1. 發 函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資 料, 以 利 編 製 預 算 說 明 2. 送 審 期 間 依 教 育 部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預 算 書 表 交 商 印 刷 預 算 書, 並 送 達 教 育 部 (8 月 25 日 前 ) 準 備 立 法 院 審 議 預 算 案 期 間 之 口 頭 報 告 相 關 報 表 及 模 擬 題 (9 月 至 10 月 ) 1. 再 次 詳 細 檢 查 確 認 預 算 書 表 及 預 算 說 明 全 部 修 正 2. 為 爭 取 時 效 交 商 印 刷 封 面 (8 月 17 日 前 ), 依 會 計 處 通 知 印 刷 預 算 書 (8 月 22 日 ) 3. 上 簽 呈 核 說 明 交 商 印 刷 預 算 書 依 會 計 處 通 報 通 知, 立 法 院 之 審 議 結 果, 整 編 為 法 定 預 算, 送 達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財 政 部 及 審 計 部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結 案 會 二 -01 6/7 37

38 修 改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二 組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之 編 製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二 概 算 籌 編 及 審 議 作 業 ( 一 ) 概 算 編 製 符 合 概 算 作 業 原 則 所 訂 標 準? ( 二 ) 概 預 算 內 容 經 概 算 籌 編 會 議 通 過, 提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 三 ) 各 表 報 之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及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與 校 務 基 金 年 度 預 算 書 及 決 算 書 審 定 數 相 符? ( 四 ) 補 助 額 度 及 各 項 費 用 與 教 育 部 核 定 額 度 相 符? ( 五 ) 概 預 算 資 料 檢 核 表 無 誤? ( 六 ) 報 表 呈 送 前 經 核 定 程 序? ( 七 ) 報 表 編 製 內 容 及 格 式 有 依 據 各 項 法 令 及 教 育 部 規 定 編 製, 編 製 期 限 對 象 份 數 依 照 教 育 部 規 定 呈 送?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會 二 -01 7/7 38

39 項 目 編 號 會 二 -02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承 辦 單 位 第 二 組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一 除 法 定 經 費 優 先 分 配 外, 餘 區 分 專 項 控 管 經 費 及 基 本 維 持 費 二 部 份 辦 理 分 配 二 法 定 經 費 專 案 控 管 經 費, 應 依 核 定 項 目 覈 實 辦 理, 不 得 流 用, 餘 額 悉 數 收 回 三 專 案 控 管 經 費 逐 年 依 所 提 支 用 計 畫 及 預 算 表, 檢 討 分 配 額 度, 落 實 有 計 畫 方 有 預 算 之 原 則 四 有 關 教 學 單 位 基 本 維 持 費 分 配 總 額, 研 究 以 不 低 於 學 費 收 入 之 一 定 比 率 編 列, 以 保 障 學 生 受 教 基 本 權 益 五 一 般 性 預 算 分 配 學 生 人 數 依 前 一 年 度 陳 報 教 育 部 資 料 計 算, 共 同 必 修 及 通 識 課 程 學 生 人 數 依 前 述 資 料 預 估 應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系 所 數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有 案 者 為 計 算 標 準 新 增 班 別 學 生 數 依 當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預 算 資 料 計 算 六 核 對 各 一 級 單 位 填 送 歲 出 預 算 月 分 配 表, 應 注 意 該 單 位 有 無 預 撥 分 配 預 算 數, 應 如 數 扣 還, 餘 額 再 辦 理 經 費 撥 交 事 宜 七 應 注 意 立 法 院 於 審 議 預 算 案 時 有 刪 減, 凍 結 預 算 或 附 有 須 俟 某 一 條 件 完 成 始 得 動 支 之 決 議 事 項, 必 須 於 編 製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表 時 予 以 配 合 處 理 者 八 預 算 分 配 預 估 表 金 額 係 暫 列 數, 日 後 立 法 院 若 刪 減 經 費 時, 則 按 比 例 調 減 九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預 算 分 配, 依 下 列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 ( 一 ) 於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前, 調 查 各 單 位 專 項 控 管 經 費 及 基 本 維 持 費, 並 依 照 次 年 度 預 算 案 學 雜 費 收 入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計 算 全 校 可 供 分 配 數 ( 二 ) 彙 整 各 單 位 需 求, 有 關 專 項 控 管 經 費 請 各 單 位 逐 年 提 出 支 用 計 畫 及 預 算 表, 送 財 務 小 組 審 查 核 定 分 配 額 度 基 本 維 持 費 各 院 依 照 學 生 數 新 增 班 別 等 項 目 計 算 辦 理 分 配, 其 他 各 單 位 依 另 訂 基 準 分 配 之 ( 三 ) 共 同 必 修 及 通 識 課 程 包 括 中 文 英 文 歷 史 民 主 法 治 會 二 /4 39

40 通 識 課 程 及 進 修 英 文, 分 配 經 費 計 算 依 各 院 預 算 分 配 標 準 以 部 頒 每 人 基 本 費 用 六 成 及 學 生 人 數 計 算 ( 四 ) 擬 定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案 提 送 財 務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 五 ) 依 照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及 核 定 分 配 數 通 知 各 單 位 填 送 歲 出 預 算 月 分 配 表 ( 六 ) 核 對 各 單 位 填 送 歲 出 預 算 月 分 配 表, 無 誤 後 辦 理 經 費 撥 交 事 宜 ( 七 ) 依 教 育 部 通 報 規 定 期 限 及 教 育 部 核 定 年 度 預 算 補 助 金 額, 填 具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表,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陳 報 教 育 部 控 制 重 點 一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 專 項 控 管 經 費 未 經 使 用 者, 應 即 停 止 使 用 為 配 合 年 度 結 束 後 至 下 年 度 開 始 時, 全 校 各 單 位 均 能 持 續 運 作, 故 校 內 年 度 分 配 預 算 作 業 應 儘 可 能 提 早 完 成 二 校 內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案 應 送 財 務 小 組 審 查, 並 向 行 政 會 議 報 告 複 審,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發 函 各 單 位, 依 據 年 度 分 配 額 度 及 本 校 預 算 分 配 原 則, 輸 入 分 配 預 算 至 會 計 系 統 一 預 算 法 法 令 依 據 及 二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相 關 依 據 文 三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件 四 本 校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程 序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及 專 案 簽 准 簽 使 用 表 單 一 各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預 估 表 二 各 院 專 項 控 管 經 費 及 基 本 維 持 費 明 細 表 會 二 /4 40

41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流 程 圖 ( 會 二 -02) 前 置 作 業 (11 月 30 日 ) 1. 調 查 各 單 位 專 項 控 管 經 費 及 基 本 維 持 費 二 部 份 2. 蒐 集 並 確 定 院 系 所 學 生 人 數 3. 計 算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數 4. 擬 定 分 配 預 估 表 等 不 通 過 提 送 財 務 小 組 審 查 (12 月 中 旬 ) 不 通 過 提 送 行 政 會 議 報 告 複 審 (12 月 下 旬 ) 通 過 通 知 各 一 級 單 位 填 送 歲 出 預 算 月 分 配 表 核 對 各 單 位 填 送 歲 出 預 算 月 分 配 表 無 誤 洽 請 各 單 位 修 正 或 說 明 1. 辦 理 經 費 撥 交 事 宜 2. 填 具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表, 陳 報 教 育 部 結 束 會 二 /4 41

42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 一 ) 各 單 位 依 規 定 提 出 預 算 分 配 資 料? ( 二 ) 於 可 供 預 算 分 配 額 度 內 分 配 經 常 門 預 算? ( 三 ) 經 全 校 財 務 小 組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四 ) 符 合 教 育 部 不 發 生 財 務 短 絀 之 規 範, 分 配 後 可 用 現 金 餘 額 維 持 在 2 億 元 以 上? ( 五 ) 會 計 系 統 建 檔 資 料 與 會 議 紀 錄 一 致?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會 二 /4 42

43 修 改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會 計 月 報 編 製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會 三 -01 項 目 名 稱 會 計 月 報 編 製 承 辦 單 位 第 三 組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會 三 -01 1/7 一 本 校 應 於 每 月 終 了 根 據 記 帳 憑 證 過 帳, 並 核 對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與 總 分 類 帳 相 符 後,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及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作 業 手 冊, 編 造 會 計 報 告 並 檢 視 相 關 規 定 及 書 表 格 式 之 修 正 情 形, 並 確 實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二 簽 收 國 庫 代 庫 支 付 機 關 及 金 融 機 構 所 送 之 對 帳 單 後, 分 送 相 關 單 位 核 帳 三 出 納 組 應 就 收 轉 之 銀 行 存 款 對 帳 單 與 帳 面 銀 行 存 款 餘 額 詳 加 核 對, 如 有 差 異, 應 編 製 差 額 解 釋 表 送 附 入 當 月 會 計 月 報 四 財 產 保 管 組, 應 根 據 當 月 財 產 增 加 單 財 產 減 損 單 編 製 財 產 增 減 結 存 表 送 復 核 彙 辦, 且 財 產 增 減 表 應 與 財 產 統 制 帳 相 符 五 各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單 位 應 就 各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按 期 編 製 報 告, 並 詳 予 分 析 差 異 原 因, 其 差 異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者, 應 提 出 改 進 意 見, 送 由 彙 總 分 析, 擬 具 綜 合 之 建 議, 視 差 異 程 度, 適 時 提 行 政 會 議 檢 討 採 取 對 策 會 計 月 報 應 就 餘 絀 及 業 務 計 畫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詳 予 檢 討, 其 未 達 預 算 目 標 或 計 畫 進 度 落 後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檢 討 改 進 六 應 就 會 計 報 告 互 有 關 聯 之 各 表, 確 實 勾 稽 相 關 會 計 科 目 及 金 額 正 確 無 誤 後, 加 具 目 次, 裝 訂 成 冊, 並 於 封 面 書 明 機 關 名 稱 會 計 報 告 之 種 類 及 其 所 屬 年 度 月 份, 併 遞 送 單 陳 核 七 會 計 月 報 應 於 次 月 8 日 前 將 按 月 編 製 之 收 支 餘 絀 表 平 衡 表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上 傳 至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全 國 主 計 網 (ebas) 及 教 育 部 彙 整 系 統, 書 面 資 料 於 次 月 12 日 前 (12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則 於 次 年 2 月 5 日 前 ) 分 送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 基 金 預 算 處 綜 合 統 計 處 會 計 決 算 處 ) 審 計 部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財 政 部 及 教 育 部 各 乙 份 八 會 計 月 報 編 送 後, 如 發 現 其 中 有 不 當 或 錯 誤, 應 速 予 修 正 及 通 43

44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相 關 依 據 文 件 修 改 知 主 管 機 關 審 計 部 財 政 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並 重 新 至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全 國 主 計 網 (ebas) 及 教 育 部 上 傳 資 料 九 會 計 月 報 除 涉 及 國 防 外 交 等 應 保 守 秘 密 之 部 分 外, 應 於 會 計 室 網 站 及 內 部 適 當 揭 示 處 公 告 一 國 庫 及 金 融 機 構 所 送 之 銀 行 存 款 對 帳 單, 應 由 收 轉 出 納 組 核 帳 二 會 計 月 報 各 表 中 本 月 份 預 算 數 或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之 數 據 應 正 確 三 檢 查 12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年 度 終 了 整 理 結 帳 等 事 項 四 確 實 核 對 會 計 月 報 編 送 份 數 表 件 格 式 及 份 數 應 與 規 定 相 符 ; 各 表 互 有 關 聯 部 分, 其 項 目 數 據 應 相 符 ; 並 確 認 已 審 核 之 會 計 月 報 經 權 責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五 檢 查 會 計 月 報 應 於 次 月 8 日 前 至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全 國 主 計 網 (ebas) 及 教 育 部 上 傳 資 料, 並 於 次 月 12 日 (12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應 於 次 年 2 月 5 日 前 ) 送 會 計 月 報 紙 本 送 至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相 關 機 關 一 預 算 法 二 會 計 法 三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四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要 點 五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六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七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會 計 分 錄 釋 例 八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編 製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會 三 -01 2/7 44

45 修 改 使 用 表 單 一 會 計 報 告 封 面 目 次 遞 送 單 二 現 金 結 存 日 報 表 三 收 支 餘 絀 表 四 平 衡 表 五 產 品 銷 售 ( 營 運 ) 量 值 表 六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七 資 本 支 出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 二 ) 八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月 報 表 九 業 務 收 入 明 細 表 十 成 本 ( 或 費 用 ) 明 細 表 十 一 作 業 收 支 執 行 考 核 表 十 二 平 衡 表 各 類 科 目 明 細 表 十 三 銀 行 調 節 表 十 四 保 管 品 月 報 表 十 五 受 贈 財 產 明 細 表 十 六 受 贈 物 品 明 細 表 十 七 受 贈 項 目 來 源 及 用 途 表 十 八 每 月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表 十 九 人 事 費 管 制 表 二 十 國 有 財 產 增 減 結 存 表 二 十 一 國 有 財 產 增 減 表 二 十 二 中 央 大 學 財 產 增 減 表 二 十 三 中 央 大 學 經 費 類 結 存 表 會 三 -01 3/7 45

46 修 改 會 計 月 報 編 製 作 業 流 程 圖 ( 會 三 -01) 準 備 辦 理 結 帳 試 算 過 帳 事 宜 核 對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與 總 分 類 帳 相 符 資 料 修 正 出 納 組 相 符 簽 收 國 庫 代 庫 支 付 機 關 及 金 融 機 構 所 送 對 帳 單 後, 分 送 相 關 單 位 核 帳 將 銀 行 存 款 對 帳 單 與 帳 列 數 詳 予 核 對, 如 有 差 異, 應 編 製 差 額 解 釋 表 送 出 納 組 檢 查 對 帳 單 與 帳 列 數 之 差 異, 以 及 差 額 解 釋 表 資 料 修 正 經 差 額 解 釋 表 調 節 後 相 符 會 三 -01 4/7 A 46

47 修 改 1. 興 保 管 組 核 對 固 定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增 減 數 2. 保 管 組 提 供 折 舊 及 攤 銷 數 3. 請 相 關 單 位 說 明 固 定 資 產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原 因 A 核 對 財 產 增 減 表 與 財 產 統 制 帳 資 料 修 正 相 符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編 製 會 計 月 報 1. 各 基 金 業 務 執 行 單 位 應 就 各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按 期 編 製 報 告 並 分 析 差 異 原 因, 差 異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者, 應 提 出 意 見 送 交 彙 總, 擬 具 綜 合 建 議 並 視 差 異 程 度, 適 時 提 行 政 會 議 檢 討 2. 會 計 月 報 各 表 中 本 月 份 預 算 數 或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之 數 據 應 正 確 ( 檢 查 12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年 度 終 了 整 理 結 帳 等 事 項 ) 會 計 月 報 表 封 面 目 次 表 件 種 類 格 式 數 據 正 確 陳 核 資 料 修 正 B 會 三 -01 5/7 47

48 修 改 B 連 結 彙 整 系 統 上 傳 會 計 報 告 資 籵 :( 每 月 8 日 前 上 傳, 確 切 日 期 依 照 每 月 主 計 處 mail 通 知 ) 1. 上 傳 至 教 育 部 會 計 系 統 之 系 統 輔 助 基 金 報 表 傳 送 教 育 部 做 頁 選 擇 月 份 全 選 網 路 測 試 若 無 誤 網 路 傳 送 2. 上 傳 至 主 計 處 (1) 會 計 系 統 之 系 統 輔 助 連 結 主 計 處 資 訊 系 統 選 擇 月 報 月 份 全 選 開 始 轉 檔 ( 暫 存 在 :C:temp\ 主 計 資 訊 系 統 ) (2) 到 主 計 處 網 頁 登 入 資 訊 相 關 服 務 主 計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會 計 月 報 機 關 作 業 作 業 基 金 鍵 入 報 表 資 料 ( 收 支 餘 絀 表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平 衡 表 之 附 註 ) 3. 上 傳 至 NBA 會 計 月 報 查 詢 作 業 基 金 資 料 維 護 鍵 入 報 表 資 料 ( 收 支 餘 絀 表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平 衡 表 之 附 註 ) 資 料 上 傳 會 三 -01 6/7 連 結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報 表 彙 整 系 統 依 法 令 規 定 報 送 相 關 單 位 並 公 告 於 會 計 室 網 頁 結 束 每 月 會 計 報 告 1. 報 送 報 表 為 : 收 支 餘 絀 表 平 衡 表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產 品 銷 售 ( 營 運 ) 量 值 表 2. 報 送 單 位 : (1) 主 計 總 處 : 基 金 預 算 處 會 計 決 算 處 綜 合 統 計 處 另 加 送 統 計 所 需 項 目 明 細 表 (2) 審 計 部 (3) 財 政 部 (4) 教 育 部 另 加 送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表 3.. 報 送 期 限 : 書 面 資 料 於 次 月 12 日 前 (12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則 於 次 年 2 月 5 日 前 ) 分 送 上 述 機 關 會 計 月 報 編 送 後, 如 發 現 其 中 有 不 當 或 錯 誤, 應 速 予 修 正 及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等, 並 重 新 上 傳 資 料 48

49 修 改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第 三 組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會 計 月 報 編 製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U 二 會 計 月 報 之 編 製 作 業,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國 庫 及 金 融 機 構 所 送 之 銀 行 存 款 對 帳 單, 應 由 收 轉 出 納 組 核 帳 ( 二 ) 會 計 月 報 各 表 中 本 月 份 預 算 數 或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之 數 據 應 正 確 ( 三 ) 檢 查 12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年 度 終 了 整 理 結 帳 等 事 項 ( 四 ) 確 實 核 對 會 計 月 報 編 送 份 數 表 件 格 式 及 份 數 與 規 定 相 符 ; 各 表 互 有 關 聯 部 分, 其 項 目 數 據 相 符 ; 並 確 認 已 審 核 之 會 計 月 報 經 權 責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 五 ) 檢 查 會 計 月 報 應 於 次 月 8 日 前 至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全 國 主 計 網 (ebas) 及 教 育 部 上 傳 資 料, 並 於 次 月 12 日 (12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應 於 次 年 2 月 5 日 前 ) 送 會 計 月 報 紙 本 送 至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相 關 機 關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會 三 -01 7/7 49

50 修 改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及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會 三 -02 項 目 名 稱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及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承 辦 單 位 第 三 組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一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 ( 一 ) 本 校 於 6 月 中 旬 收 到 行 政 院 與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函 訂 之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製 要 點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應 即 檢 視 相 關 規 定 及 書 表 格 式 之 修 正 情 形, 並 確 實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 二 ) 應 於 7 月 上 旬 通 知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總 說 明 內 容, 包 含 預 算 數 與 實 際 數 累 積 差 異 達 10% 以 上 者, 應 說 明 差 異 原 因 暨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送 彙 辦 ( 三 ) 應 依 6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與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之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之 總 說 明,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製 要 點 暨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編 製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 四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應 於 7 月 20 日 以 前 編 製 完 成, 加 具 封 面 ( 蓋 本 校 印 信 校 長 及 會 計 主 任 職 章 ) 目 錄 及 封 底, 裝 訂 成 冊 分 送 教 育 部 審 計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各 一 份 二 單 位 決 算 : ( 一 ) 於 決 算 辦 理 時, 應 為 下 列 各 項 之 整 理 紀 錄 : 1. 所 有 預 付 應 付 各 科 目 及 其 他 權 責 已 發 生 而 尚 未 入 帳 各 事 項 之 整 理 紀 錄 2. 應 屬 本 期 內 之 收 入 及 費 用 等 整 理 紀 錄 3. 其 他 應 列 為 本 期 內 之 餘 絀 及 已 發 生 之 資 產 負 債 而 尚 未 入 帳 事 項 之 整 理 紀 錄 ( 二 ) 於 12 月 15 日 前 函 請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及 研 發 處 填 具 決 算 報 告 中 有 關 業 務 計 畫 實 施 績 效 說 明 部 分 當 年 度 所 管 業 務 計 畫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及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送 交 彙 整 ( 三 ) 各 單 位 於 12 月 25 日 前 應 將 當 年 度 欲 辦 理 支 付 或 核 銷 轉 正 之 會 三 -02 1/7 50

51 控 制 重 點 修 改 案 件 送 達 辦 理 ( 辦 理 期 程 視 例 假 日 做 彈 性 調 整 ) ( 四 ) 出 納 單 位 應 將 12 月 31 日 前 收 納 之 各 項 收 入 所 開 立 收 據, 全 部 送 辦 理 掣 開 傳 票 ( 五 ) 依 據 1 月 初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發 布 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並 依 行 政 院 與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函 訂 之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編 製 要 點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應 即 檢 視 相 關 規 定 及 書 表 格 式 之 修 正 情 形, 並 確 實 依 上 述 規 定 編 製 本 校 決 算 各 類 書 表 ( 六 )1 月 15 日 前 將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賸 餘 超 餘 明 細 表 ( 初 編 ) 二 份 函 報 教 育 部 ( 七 )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時 限 完 成 校 務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書 並 依 限 送 達 各 相 關 單 位 ( 八 ) 依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及 審 計 部 通 知 審 核 決 算 意 見, 予 以 更 正 調 整 決 算 報 告 一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 ( 一 ) 檢 查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所 列 預 算 數 應 與 法 定 預 算 數 及 相 關 核 准 文 件 相 符 ( 二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總 說 明 應 對 收 支 餘 絀 情 形 作 概 要 說 明, 並 對 預 算 數 與 實 際 數 累 積 差 異 達 10% 以 上 者, 說 明 差 異 原 因 與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 三 ) 檢 查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各 表 所 列 數 據 應 與 6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所 列 相 關 數 據 相 符 ; 相 關 書 表 格 式 應 與 規 定 相 符 齊 全 ; 各 書 表 互 有 關 聯 部 分, 應 確 實 勾 稽 ( 四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應 於 7 月 20 日 前 分 送 主 管 機 關 審 計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各 1 份 ( 五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送 後 始 辦 理 之 錯 誤 更 正, 應 即 時 通 知 教 育 部 及 相 關 機 關 二 單 位 決 算 : ( 一 ) 依 決 算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決 算 編 製 儘 可 能 提 前 規 劃 及 作 業, 應 注 意 各 單 位 支 付 核 銷 轉 正 等 作 業 流 程 之 控 制 及 本 室 相 關 作 業 處 理 期 程, 俾 利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決 算 報 告 之 編 製 ( 二 ) 校 務 基 金 決 算 配 合 預 算 之 編 製, 分 為 適 用 預 算 法 版 不 適 用 預 算 法 版 及 合 併 版 會 三 -02 2/7 51

52 法 令 依 據 及 相 關 依 據 文 件 使 用 表 單 修 改 ( 三 ) 編 製 決 算 報 告 時, 應 確 實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勾 稽 決 算 報 告 中 各 主 要 表 及 附 屬 表 間 相 關 會 計 科 目 金 額 之 正 確 性 ( 四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送 後 始 辦 理 之 錯 誤 更 正, 應 即 時 通 知 教 育 部 及 相 關 機 關 依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及 審 計 部 通 知 修 正 決 算 後, 應 於 決 算 彙 編 系 統 重 新 印 出 檢 核 表 加 以 檢 視 無 誤, 再 重 新 上 傳 一 決 算 法 二 預 算 法 三 會 計 法 四 審 計 法 五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製 要 點 六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七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八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作 業 手 冊 九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編 製 要 點 十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十 一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一 封 面 二 封 底 三 目 次 四 總 說 明 五 收 支 餘 絀 結 算 表 六 平 衡 表 七 依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要 點 所 列 各 決 算 表 單 會 三 -02 3/7 52

53 修 改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製 作 業 流 程 圖 ( 會 三 -02) 準 備 作 業 檢 視 作 業 手 冊 相 關 規 定 及 書 表 格 式 之 修 正 情 形 6 月 中 旬 收 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會 計 單 位, 應 請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總 說 明 內 容, 包 含 預 算 數 與 實 際 數 累 積 差 異 達 10% 以 上 者, 應 說 明 差 異 原 因 暨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7 月 上 旬 通 知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所 需 資 料, 送 會 計 單 位 彙 辦 會 計 單 位 依 據 6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與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之 總 說 明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編 製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會 計 單 位 總 說 明 收 支 餘 絀 結 算 表 平 衡 表 等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書 表 資 料 修 正 表 件 格 式 科 目 及 數 據 正 確 或 合 理 各 機 關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應 於 7 月 20 日 前 分 送 教 育 部 審 計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各 一 份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製 完 成 後 分 送 教 育 部 審 計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各 1 份 會 計 單 位 會 三 -02 4/7 結 束 53

54 修 改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流 程 圖 ( 會 三 -02) 1. 有 關 員 工 人 數 明 細 表 部 分, 責 請 人 事 室 及 事 務 組 提 供 資 料 2. 執 行 進 度 超 前 或 落 後 原 因 責 請 審 核 同 仁 提 供 說 明 檢 視 作 業 手 冊 相 關 規 定 及 書 表 格 式 之 修 正 情 形 準 備 作 業 通 知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決 算 報 告 所 需 相 關 資 料, 送 會 計 單 位 彙 辦 會 計 單 位 收 到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發 布 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會 計 單 位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編 製 單 位 決 算 會 計 單 位 收 支 餘 絀 決 算 表 平 衡 表 現 金 流 量 決 算 表 餘 絀 撥 補 決 算 表 等 單 位 決 算 書 表 資 料 修 正 表 件 格 式 科 目 數 據 正 確 或 合 理 將 決 算 資 料 上 傳 至 教 育 部 網 路 工 作 站 ; 並 檢 送 書 面 資 料 至 教 育 部 審 計 部 財 政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決 算 編 製 完 成 後 分 送 教 育 部 審 計 部 財 政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並 上 傳 單 位 決 算 資 料 至 教 育 部 會 計 單 位 結 束 會 三 -02 5/7 54

55 修 改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第 三 組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及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年 度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程 序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與 規 定 相 符 二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之 編 製 作 業,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所 列 預 算 數 與 法 定 預 算 數 及 相 關 核 准 文 件 相 符 ( 二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總 說 明 對 收 支 餘 絀 情 形 作 概 要 說 明, 並 對 預 算 數 與 實 際 數 累 積 差 異 達 10% 以 上 者, 說 明 差 異 原 因 與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 三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各 表 所 列 數 據 與 6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所 列 相 關 數 據 相 符 ( 四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相 關 書 表 格 式 與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相 符 齊 全 ( 五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各 書 表 互 有 關 聯 部 分, 確 實 勾 稽 及 核 對 ( 六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總 說 明 對 收 支 餘 絀 情 形 作 概 要 說 明, 並 對 預 算 數 與 實 際 數 累 積 差 異 達 10% 以 上 者, 說 明 差 異 原 因 與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 七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於 7 月 20 日 前 分 送 主 管 機 關 審 計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各 1 份 ( 八 )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送 後 始 辦 理 之 錯 誤 更 正, 有 即 時 通 知 教 育 部 及 相 關 機 關 三 單 位 決 算 之 編 製 作 業,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依 決 算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決 算 編 製 儘 可 能 提 前 規 劃 及 作 業, 注 意 各 單 位 支 付 核 銷 轉 正 等 作 業 流 程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會 三 -02 6/7 55

56 之 控 制 及 明 訂 本 室 相 關 作 業 處 理 期 程 ( 二 ) 報 表 編 製 前 加 強 檢 視 科 目 正 確 性 及 加 強 預 收 預 付 到 期 未 收 到 期 未 付 及 其 他 權 責 已 發 生 事 項 之 整 理 ( 三 ) 編 製 決 算 報 告 時, 確 實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勾 稽 決 算 報 告 中 各 主 要 表 及 附 屬 表 間 相 關 會 計 科 目 金 額 之 正 確 性 ( 四 ) 單 位 決 算 所 列 數 字 之 計 算 正 確 及 與 12 月 月 報 數 據 相 符 ; 相 關 書 表 格 式 與 規 定 相 符 齊 全 ( 五 ) 單 位 決 算 之 編 送 期 限 及 對 象, 符 合 規 定 修 改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會 三 -02 7/7 56

57 修 改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 不 含 學 雜 費 收 入 ) 審 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會 三 -03 項 目 名 稱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 不 含 學 雜 費 收 入 ) 審 核 承 辦 單 位 第 三 組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控 制 重 點 一 自 行 收 納 收 入 作 業 ( 一 ) 出 納 單 位 收 納 各 項 收 入 款 項 並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並 將 收 據 及 相 關 原 始 憑 證 逐 日 送 會 計 單 位 ( 二 )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相 關 原 始 憑 證 符 規 定, 如 符 合 規 定, 則 編 製 記 帳 憑 證 : 收 入 款 項 由 繳 款 單 位 以 現 金 或 支 票 等 至 出 納 組 繳 納, 出 納 組 核 對 無 誤 後,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統 一 收 據, 並 存 入 機 關 專 戶 ( 三 ) 依 據 出 納 組 送 來 之 收 據 及 銀 行 存 款 收 款 書, 核 對 無 誤 作 收 入 傳 票 同 時 在 會 計 系 統 上 辦 理 收 據 銷 號 作 業, 且 不 定 期 追 蹤 收 據 銷 號 情 形 ( 四 ) 相 關 記 帳 憑 證 送 請 主 辦 會 計 及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核 後, 出 納 組 根 據 完 成 簽 核 之 記 帳 憑 證, 將 收 入 傳 票 金 額 登 錄 於 出 納 現 金 備 查 簿, 並 編 製 現 金 結 存 表 後, 送 會 計 單 位 ( 五 ) 會 計 單 位 依 出 納 單 位 已 執 行 之 記 帳 憑 證 於 月 底 辦 理 過 帳 作 業 二 各 項 收 入 退 還 作 業 ( 一 ) 業 務 單 位 依 業 法 令 規 定 錯 誤 或 其 他 原 因 簽 報 辦 理 退 還, 並 會 會 計 單 位 ( 二 )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收 入 退 還 之 原 因 符 合 規 定, 續 將 簽 呈 送 請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核 後, 送 回 業 務 單 位 ( 三 ) 業 務 單 位 將 收 據 ( 第 一 聯 ) 即 收 執 聯 及 造 印 領 清 冊 連 同 簽 核 之 簽 呈 送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 四 )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無 誤, 續 將 簽 呈 送 請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示 後, 據 以 編 製 支 出 傳 票, 將 傳 票 送 出 納 單 位 ( 五 ) 出 納 單 位 依 據 支 出 傳 票, 開 立 支 票 匯 入 郵 局 帳 戶 或 簽 領 支 票 一 收 入 委 由 國 庫 代 庫 機 構 代 收 納 庫 者, 會 計 單 位 於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黏 存 單 時, 繳 款 書 應 蓋 有 收 訖 章, 書 據 上 表 示 金 額 或 數 量 之 文 字 號 碼 應 相 符, 收 款 相 關 報 表 金 額 應 與 繳 款 書 金 額 相 符 等 會 三 -03 1/6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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