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设 计 招 标 设 计 招 标 文 件 ( 标 准 文 本 ) 招 标 人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 如 未 委 托 代 理 需 盖 单 位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贵 州 弘 典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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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 州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招 标 项 目 设 计 招 标 文 件 ( 标 准 文 本 ) (2013 年 版 )

2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设 计 招 标 设 计 招 标 文 件 ( 标 准 文 本 ) 招 标 人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 如 未 委 托 代 理 需 盖 单 位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贵 州 弘 典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 编 制 日 期 :

3 设 计 招 标 使 用 说 明 一 标 准 文 本 中 用 相 同 序 号 标 示 的 章 节 条 款 项 目, 供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选 择 使 用 ; 以 空 格 标 示 的 位 置,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填 写 具 体 内 容, 空 格 后 以 括 号 标 示 的 选 择 性 内 容, 也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提 示 内 容 填 写 ; 无 需 要 填 写 的, 在 空 格 中 用 / 标 示 除 选 择 性 内 容 和 以 空 格 标 示 的,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项 目 情 况 填 写 的 内 容 外, 其 他 内 容 应 不 加 修 改 地 直 接 引 用 招 标 人 确 需 增 加 的 内 容 或 因 标 准 文 本 内 容 与 相 关 规 定 不 吻 合, 对 其 进 行 修 改 的 内 容 列 在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修 改 表 中, 并 同 时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应 位 置 表 述 二 招 标 人 应 按 照 标 准 文 本 中 招 标 公 告 的 格 式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并 将 实 际 发 布 的 招 标 公 告 或 实 际 发 出 的 投 标 邀 请 书 编 入 出 售 的 招 标 文 件 三 标 准 文 本 第 二 章 至 第 七 章 的 有 关 要 求 : 1 关 于 如 要 求 : 指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考 察 投 标 人 能 力 的 需 要, 可 对 投 标 人 提 出 要 求, 也 可 不 提 出 要 求 如 果 招 标 人 未 提 出 具 体 内 容 或 指 标 的, 投 标 人 不 提 供 相 应 的 资 料 招 标 人 未 作 要 求, 但 投 标 人 提 供 有 相 关 资 料 的, 不 作 为 废 标 依 据 2 关 于 标 记 和 签 署 份 数 格 式 等 : 要 求 标 记 和 签 署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标 记 和 签 署 如 重 复 标 记 选 项 签 署 时 同 时 签 署 重 复 编 页 跳 页 空 白 页 夹 白 纸 算 术 计 算 错 误 等 未 在 废 标 条 款 内 的 错 误, 不 作 废 标 依 据 提 交 文 件 份 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前 提 下 规 定 数 量, 但 可 作 细 微 偏 差 扣 分 3 关 于 财 务 状 况 : 提 供 近 3 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企 业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审 计 报 告 应 盖 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单 位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专 用 章, 并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四 标 准 文 本 第 七 章 评 标 标 准 中 技 术 标 评 审 标 准 细 化 分 值 评 分 子 项 目,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工 程 的 特 点 及 要 求 确 定, 但 子 项 目 不 宜 划 分 过 细 标 准 文 本 已 确 定 的 评 分 项 目 分 值 和 权 重, 招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或 调 整 2

4 目 录 致 投 标 人... 6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条 件 招 标 内 容 及 范 围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投 标 报 名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备 注 联 系 方 式 第 一 章 基 本 情 况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第 二 章 招 标 方 式 承 包 方 式 招 标 范 围 及 其 他 招 标 方 式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招 标 范 围 质 量 标 准 和 设 计 周 期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预 备 会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或 补 充 计 价 依 据 ( 参 考 ) 和 评 标 办 法 分 包 联 合 体 第 三 章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资 格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担 保 和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支 付 担 保 投 标 费 用 承 担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要 求

5 23.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范 围 投 标 人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装 祯 和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包 封 标 记 签 署 第 五 章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及 合 同 签 订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开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定 标 合 同 授 予 未 中 标 方 案 的 补 偿 投 标 设 计 成 果 的 责 任 说 明 第 六 章 废 标 条 款 一 开 标 废 标 条 款 二 评 标 废 标 条 款 附 表 一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记 检 查 记 录 表 附 表 二 : 开 标 记 录 表 附 表 三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附 表 四 : 问 题 的 澄 清 附 表 五 : 中 标 通 知 书 第 七 章 评 标 标 准 一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二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 百 分 制 综 合 评 估 法 ) 附 表 1: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附 表 2: 初 步 评 审 记 录 表 附 表 3: 详 细 评 审 记 录 表 附 表 4: 技 术 部 分 评 审 汇 总 表 附 表 4-1: 技 术 标 评 审 统 计 表 附 表 4-2: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阐 述 设 计 方 案 记 录 表 附 表 5: 商 务 部 分 评 审 汇 总 表 附 表 5-1: 商 务 部 分 评 审 记 录 表 附 表 6: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评 分 记 录 表 附 表 7: 细 微 偏 差 评 审 记 录 表 附 表 8: 评 分 汇 总 表 第 八 章 合 同 条 款 第 九 章 设 计 任 务 书 和 设 计 技 术 说 明 一 设 计 任 务 书 二 设 计 技 术 说 明

6 第 十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一 部 分 资 格 标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四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五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六 财 务 证 明 七 投 标 承 诺 函 八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部 分 商 务 标 一 投 标 函 二 投 标 函 附 表 三 服 务 承 诺 书 四 设 计 顾 问 服 务 计 划 书 五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设 计 人 员 汇 总 表 六 拟 投 入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简 历 表 七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组 成 九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简 历 及 已 完 成 的 类 似 工 程 设 计 业 绩 表 十 投 标 人 已 完 成 的 类 似 工 程 设 计 业 绩 表 第 三 部 分 技 术 标 一 设 计 说 明 书 二 设 计 方 案 汇 编 缩 印 本

7 致 投 标 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电 子 辅 助 评 标 特 别 提 示 : 一 本 招 标 文 件 是 依 据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根 据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编 制 的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已 清 楚 地 反 映 了 工 程 的 规 模 性 质 以 及 商 务 和 技 术 要 求 等 二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及 附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招 标 文 件 与 附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三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通 过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随 时 查 看 有 关 该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补 遗 内 容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补 遗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为 准 四 投 标 人 应 在 遵 循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注 意 : 1.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2.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不 同 意 见 或 不 明 之 处, 应 通 过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以 不 记 名 方 式 向 招 标 人 质 疑, 求 得 彻 底 澄 清 若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意 见,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办 理, 而 不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加 进 额 外 的 条 件 3 本 工 程 将 采 用 计 算 机 评 标 系 统 评 标, 有 疑 问 的 可 通 过 载 明 的 联 系 方 式 要 求 技 术 咨 询 五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注 意 : 6

8 1.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2.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3. 招 标 阶 段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的 内 容 : 3.1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项 目 :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a. 第 一 次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需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点 击 制 作 文 件 按 键 ( 具 体 按 键 请 查 看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 选 择 下 载 的 招 标 文 件 ( 后 缀 名 为.hyeb ); b. 交 易 使 用 的 投 标 文 件 需 要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制 作, 文 件 名 应 以 招 标 编 号 为 文 件 名 文 件 后 缀 为.hytb, 具 体 操 作 请 详 细 查 看 制 作 工 具 c.pdf 格 式 文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4. 投 标 人 对 提 供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负 责 4.1 投 标 人 须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的 唯 一 性, 读 取 顺 序 为 光 盘 U 盘, 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U 盘 有 多 个 不 一 致 投 标 文 件 的, 该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4.2 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U 盘 有 损 坏 病 毒 等 原 因 导 致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上 传 或 无 法 打 开 的, 或 经 杀 毒 后 均 仍 无 法 上 传 或 无 法 打 开 的, 按 未 提 供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 申 请 人 确 认 上 传 如 因 投 标 人 / 申 请 人 离 开, 出 现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上 传 或 无 法 打 开 等 问 题, 投 标 人 / 申 请 人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后 果 7

9 4.6 请 投 标 人 注 意 刻 录 到 光 盘 和 存 放 到 U 盘 上 的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标 段 包 对 应 的 后 缀 名 为.hytb 的 投 标 文 件 六. 其 他 应 该 注 意 的 : 1. 投 标 人 应 事 先 在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企 业 投 标 信 息 备 案 企 业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的 数 字 证 书 ( 商 务 标 书 由 非 投 标 单 位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编 制 的, 该 造 价 工 程 师 也 应 办 理 数 字 证 书 ) 有 关 手 续 请 查 看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中 的 数 字 证 书 办 理 指 南 2.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必 须 是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并 必 须 遵 守 办 理 程 序 及 人 员 身 份 的 相 关 规 定 3. 本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在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进 行, 投 标 人 应 当 遵 守 该 中 心 的 相 关 交 易 规 则 ( 规 定 的 详 细 内 容 可 查 询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投 标 人 违 反 上 述 交 易 规 则 可 能 导 致 不 利 后 果, 责 任 由 该 投 标 人 自 负 4. 投 标 人 须 对 投 标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招 标 人 有 权 将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内 容 向 外 公 示, 若 公 示 期 间 收 到 有 关 弄 虚 作 假 投 诉 的, 招 标 人 将 提 请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查 处 5. 已 通 过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工 程 造 价 数 据 交 换 标 准 测 试 的 计 价 软 件 公 司 名 单 : (1). 广 联 达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阳 分 公 司 网 址 :gws.glodon.com 联 系 部 门 : 服 务 部 联 系 人 : 梁 工 联 系 电 话 : (2). 贵 州 中 正 集 团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8

10 网 址 : 联 系 部 门 : 技 术 部 联 系 人 : 杜 工 联 系 电 话 : (3). 贵 州 青 山 竞 亿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联 系 部 门 : 技 术 部 联 系 人 : 陈 工 联 系 电 话 : (4). 上 海 神 机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分 公 司 网 址 : 联 系 部 门 : 技 术 部 联 系 人 : 杨 工 联 系 电 话 : (5). 苏 国 泰 新 点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联 系 部 门 : 建 筑 企 业 事 业 部 联 系 人 : 夏 工 联 系 电 话 : 转 8126 招 标 单 位 地 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云 岩 区 蔡 关 路 1 号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 联 系 人 : 杨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地 址 : 贵 阳 市 金 阳 新 区 金 阳 南 路 6 号 世 纪 金 源 购 物 中 心 商 务 楼 B 栋 16 楼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 联 系 人 : 吉 艳 宋 金 委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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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招 标 公 告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设 计 招 标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已 由 贵 州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以 黔 发 改 社 会 以 号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省 财 政 资 金 和 自 筹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设 计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招 标 内 容 及 范 围 招 标 类 型 : 实 施 性 方 案 设 计 2.1 招 标 内 容 及 范 围 : 新 校 园 建 设 智 能 化 总 平 面 布 置 系 统 及 室 内 外 智 能 化 系 统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园 弱 电 智 能 化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内 容 包 括 : 基 于 云 平 台 的 数 据 中 心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校 园 主 干 网 络 建 设 能 耗 监 管 系 统 校 园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智 能 化 教 学 办 公 系 统 校 园 一 卡 通 校 园 信 息 发 布 及 查 询 系 统 等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2.2 设 计 周 期 : 签 订 合 同 后 30 日 历 日 2.3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及 规 程 要 求, 达 到 设 计 任 务 书 要 求 的 深 度 并 满 足 施 工 条 件, 总 体 质 量 达 到 优 良 标 准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备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或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级 资 质 或 以 上 资 质 条 件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能 力 拟 派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或 通 信 信 息 类 专 业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从 事 设 计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资 质 条 件 3.2 本 次 招 标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11

13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07/21 09:00 至 2016/07/27 05:00 (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在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购 买 下 载 4.2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500 元, 售 后 不 退 5. 投 标 报 名 5.1 报 名 方 式 及 时 间 地 点 :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于 2016/07/21 09:00 至 2016/07/27 05:00(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在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进 行 投 标 报 名, 投 标 报 名 申 请 通 过 后, 方 可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5.2 报 名 需 提 交 的 资 料 : 无 6.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6.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08/16 09:30, 地 点 为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遵 义 路 65 号 )(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名 称 及 地 址 ) 6.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贵 州 省 招 标 投 标 网 及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发 布 贵 州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网 贵 8. 备 注 7.1 首 次 进 入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投 标 人, 需 先 到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入 场 登 记 和 CA 证 书, 然 后 才 能 在 网 上 进 行 报 名 7.2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出 的 文 件 澄 清 与 更 正 等 通 知 内 容, 如 因 投 标 人 未 及 时 上 网 查 询,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12

14 具 体 CA 证 书 办 理 方 法 请 查 阅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的 办 事 指 南 9.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地 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云 岩 区 蔡 关 路 1 号 邮 编 : 联 系 人 : 杨 先 生 电 话 : 传 真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贵 州 弘 典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贵 阳 市 金 阳 新 区 金 阳 南 路 6 号 世 纪 金 源 购 物 中 心 商 务 楼 B 栋 16 楼 邮 编 : 联 系 人 : 吉 艳 宋 金 委 电 话 : 传 真 :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 2018/10/18 12:00 13

15 序 言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已 经 贵 州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立 项 批 准,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贵 州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要 求, 在 贵 州 贵 安 新 区 建 筑 业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了 招 标 备 案 本 招 标 文 件 为 招 标 人 在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程 序 基 础 上 择 优 选 择 投 标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14

16 第 一 章 基 本 情 况 1. 招 标 人 1.1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1.2 地 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云 岩 区 蔡 关 路 1 号 1.3 联 系 人 : 杨 先 生 1.4 联 系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2.1 名 称 : 贵 州 弘 典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2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F /1 2.3 地 址 : 贵 阳 市 金 阳 新 区 金 阳 南 路 6 号 世 纪 金 源 购 物 中 心 商 务 楼 B 栋 16 楼 2.4 联 系 人 : 吉 艳 宋 金 委 2.5 联 系 电 话 :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3.1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3.2 建 设 地 点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园 3.3 建 设 规 模 : 新 校 园 建 设 智 能 化 总 平 面 布 置 系 统 及 室 内 外 智 能 化 系 统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园 弱 电 智 能 化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内 容 包 括 : 基 于 云 平 台 的 数 据 中 心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校 园 主 干 网 络 建 设 能 耗 监 管 系 统 校 15

17 园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智 能 化 教 学 办 公 系 统 校 园 一 卡 通 校 园 信 息 发 布 及 查 询 系 统 等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3.4 投 资 估 算 :3500 万 元 3.5 资 金 来 源 及 落 实 情 况 : 省 财 政 资 金 和 自 筹 已 落 实 16

18 第 二 章 招 标 方 式 承 包 方 式 招 标 范 围 及 其 他 4. 招 标 方 式 1.1 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5.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6. 招 标 范 围 7.1 实 施 性 方 案 7.2 包 含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7. 质 量 标 准 和 设 计 周 期 7.1 质 量 标 准 : 满 足 现 行 的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设 计 规 范 和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设 计 深 度 7.2 设 计 周 期 : 签 订 合 同 后 30 日 历 天 ( 日 历 天 ) 8. 踏 勘 现 场 8.1 踏 勘 现 场 时 间 : 不 组 织 8.2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自 行 组 织 对 项 目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获 取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现 场 资 料 投 标 人 不 进 17

19 行 现 场 踏 勘 的, 视 为 对 现 场 已 经 了 解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风 险 和 费 用 8.3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由 此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8.4 投 标 人 需 要 再 次 现 场 踏 勘,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理 由 充 分 的, 招 标 人 予 以 支 持 9. 投 标 预 备 会 本 次 招 标 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10.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或 补 充 10.1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若 发 现 招 标 文 件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以 及 有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条 款,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或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需 要 澄 清, 应 当 在 投 标 预 备 会 上 ( 如 召 开 ) 或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0 天 ( 日 历 天 )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传 真 电 报 信 函 等 ) 递 交 给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人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天 ( 日 历 天 ) 前, 将 需 澄 清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投 标 人 收 到 澄 清 内 容 后, 应 在 1 天 ( 日 历 天 )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该 澄 清 当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内 容 未 能 保 证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天 ( 日 历 天 ) 前 通 知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时, 招 标 人 可 酌 情 延 长 递 18

20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延 长 时 间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澄 清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份 当 招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以 澄 清 内 容 为 准 10.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天 ( 日 历 天 ) 前,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补 充 投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后, 应 在 1 天 ( 日 历 天 )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或 补 充 当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未 能 保 证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天 ( 日 历 天 ) 前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可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延 长 时 间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当 招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以 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为 准 ; 当 前 后 发 出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迟 发 出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为 准 11. 计 价 依 据 ( 参 考 ) 和 评 标 办 法 11.1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编 制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上 下 限 值 和 投 标 人 编 制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的 计 价 依 据 ( 参 考 ): 采 用 国 家 发 改 委 建 设 部 2002 年 工 程 设 计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及 贵 州 省 物 价 局 贵 州 省 建 设 厅 < 关 于 规 范 设 计 设 计 项 目 发 包 承 包 中 价 格 行 为 > 的 通 知 ( 黔 价 房 调 2003 第 199 号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并 结 合 企 业 自 身 的 管 理 水 平 和 技 术 优 势 优 惠 后 报 价, 本 次 报 价 为 固 定 总 价 承 包 报 价, 中 标 后 价 格 不 做 调 整 本 项 目 拦 标 价 :100 万 元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评 标 办 法 : 采 用 百 分 制 综 合 评 估 法 ( 报 价 ) 19

21 12. 分 包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允 许 分 包 13. 联 合 体 13.1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20

22 第 三 章 投 标 人 14. 投 标 人 资 格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或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级 资 质 或 以 上 资 质 条 件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能 力 拟 派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或 通 信 信 息 类 专 业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从 事 设 计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14.2 投 标 人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等 级 : 具 有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或 通 信 信 息 类 专 业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提 供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14.3 备 注 : 因 现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为 固 定 模 板, 不 能 修 改, 本 项 目 为 校 园 智 能 化 设 计 招 标,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电 子 文 档 中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均 改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投 标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3) 与 本 标 段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4) 与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5) 与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6)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21

23 (7)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8) 被 省 级 或 招 标 项 目 备 案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行 政 处 罚 ( 或 不 良 记 录 ), 但 不 在 其 行 政 处 罚 期 ( 或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期 ) 内 的 除 外 14.6 财 务 状 况 :: 近 三 年 不 亏 损 (2013 年 年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大 于 负 债 合 计 ) 提 供 近 三 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的,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企 业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审 计 报 告 应 盖 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单 位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专 用 章, 并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14.7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标 段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违 反 规 定 的,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须 提 供 投 标 企 业 公 司 章 程 15. 投 标 有 效 期 90 天 ( 日 历 天 ) 16. 投 标 保 证 金 16.1 本 招 标 项 目 需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1 万 元 人 民 币, 须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开 出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是 银 行 支 票 或 汇 票 支 票 或 汇 票 须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支 票 由 投 标 人 进 账 递 交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1 日 9 时 00 分 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 17 时 00 分 并 于 开 标 前 至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换 取 保 证 金 收 据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的 要 求 : 1. 供 应 商 在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平 台 中 进 行 报 名 操 作 22

24 2. 供 应 商 在 交 易 平 台 中 进 行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费 登 记 操 作 ( 通 过 缴 费 功 能 ), 并 获 取 到 9 位 缴 费 码 (2 位 字 母 开 头,7 位 数 字 结 尾 ) 3. 供 应 商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具 体 办 理 银 行 业 务 ; 4. 保 证 金 必 须 存 入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保 证 金 账 户 ; 5.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6. 保 证 金 必 须 一 次 性 足 额 存 入, 不 能 分 多 次 缴 纳 ; 7. 各 投 标 单 位 在 银 行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必 须 在 银 行 业 务 单 附 言 中 准 确 无 误 地 写 清 9 位 缴 费 码 ( 附 言 中 只 能 写 缴 费 码, 不 能 写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否 则, 缴 纳 保 证 金 无 效 ) 8. 投 标 人 银 行 进 账 凭 证 授 权 书 ( 含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码 ) 到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换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户 名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阳 展 览 馆 支 行 账 号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返 还 或 不 予 退 还 按 贵 州 省 建 设 厅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实 行 代 保 管 的 通 知 ( 黔 建 招 标 通 [2007]322 号 )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7. 履 约 担 保 和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支 付 担 保 17.1 本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需 要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履 约 担 保 额 度 按 中 标 价 的 5% 计 算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承 包 合 同 前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采 用 银 行 支 票 银 行 汇 票, 银 行 支 票 或 汇 票 应 由 中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开 具 履 约 担 保 将 在 本 设 计 工 程 完 工 并 将 设 计 成 果 交 招 标 人 后 28 个 日 历 天 内 予 以 退 还 同 时 招 标 人 应 向 中 标 人 提 交 对 等 的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支 付 担 保 23

25 18. 投 标 费 用 承 担 18.1 投 标 人 自 已 应 承 担 参 加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所 支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24

26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19.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9.1 投 标 文 件 应 采 用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十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0.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由 资 格 标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组 成 20.1 资 格 部 分 组 成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2) 授 权 委 托 书 ; (3)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4)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5)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6) 财 务 证 明 ( 如 要 求 ):: 近 三 年 不 亏 损 (2013 年 年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大 于 负 债 合 计 ) 提 供 近 三 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的,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企 业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审 计 报 告 应 盖 有 会 计 师 事 25

27 务 所 单 位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专 用 章, 并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附 近 3 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7) 投 标 承 诺 函 ; (8) 其 他 材 料 附 件 1: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证 明 材 料 ( 扫 描 件 ); 20.2 商 务 标 组 成 (1) 投 标 函 ; (2) 投 标 函 附 表 ; (3) 服 务 承 诺 书 ; (4) 设 计 顾 问 服 务 计 划 书 ; (5) 拟 投 入 项 目 设 计 人 员 汇 总 表 ; (6) 拟 投 入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简 历 表 ; (7)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组 成 ; (8)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简 历 及 已 完 成 的 类 似 工 程 设 计 业 绩 表 ; 业 绩 证 明 : 附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已 完 成 的 类 似 工 程 设 计 承 包 合 同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9) 投 标 人 已 完 成 的 类 似 工 程 设 计 业 绩 表 ; 业 绩 证 明 : 附 投 标 人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直 接 发 包 备 案 手 续 ) 类 似 工 程 设 计 承 包 合 同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20.3 技 术 标 组 成 纸 质 文 件 (1) 设 计 说 明 书 ( 包 括 项 目 分 项 投 资 估 算 表 ); 26

28 (2) 设 计 方 案 汇 编 缩 印 本 ; 不 采 用 暗 标 21.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 31.1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中 文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使 用 外 文 的, 外 文 资 料 应 有 中 文 译 文, 解 释 以 中 文 译 文 为 准 31.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文 件 相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22.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要 求 22.1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及 国 家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设 计 任 务 书 和 设 计 技 术 说 明 22.3 每 个 投 标 人 只 能 提 交 一 个 设 计 方 案 22.4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建 筑 物 的 总 体 设 计 方 案 彩 色 效 果 图 ( 展 示 板 ) 22.5 本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提 供 设 计 方 案 多 媒 体 光 盘 要 求 提 供 多 媒 体 光 盘 的, 多 媒 体 光 盘 的 具 体 要 求 为 : 设 计 需 满 足 项 目 分 期 实 施 运 行 需 求 22.6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总 体 设 计 方 案 的 模 型 22.7 本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投 标 人 的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到 现 场 进 行 设 计 方 案 阐 述 招 标 人 要 求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进 行 设 计 方 案 阐 述 的, 设 计 方 案 阐 述 程 序 按 下 列 进 行 : 按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顺 序, 各 投 标 人 可 借 助 多 媒 体 光 盘 阐 述 设 计 27

29 方 案, 时 间 不 超 过 15 分 钟, 阐 述 完 毕 后 回 答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问 题 23.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范 围 23.1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23.2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范 围 为 招 标 人 依 据 国 家 收 费 标 准 范 围 计 算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所 列 招 标 范 围 的 工 作 而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计 算 公 式 :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准 价 (1±W%)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准 价 = 基 本 设 计 收 费 + 其 他 设 计 收 费 (1) 基 本 设 计 收 费 =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价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 附 加 调 整 系 数 其 中 :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设 计 收 费 基 价 为 : 0 ;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为 : 1 ;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系 数 为 : 1 ; 附 加 调 整 系 数 为 : 1 (2) 其 他 设 计 收 费 : 指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实 际 需 要 或 者 发 包 人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收 取 的 费 用, 包 括 总 体 设 计 收 费 主 体 设 计 协 调 费 采 用 标 准 设 计 和 复 用 设 计 费 非 标 准 设 备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费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费 竣 工 图 编 制 费 等 本 招 标 项 目 其 他 设 计 收 费 为 : 0 元 ( 人 民 币 ) (3)W 值 为 浮 动 值, 取 值 范 围 0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W 值 确 定 为 : 0 本 项 目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范 围 的 上 限 值 为 : 0, 下 限 值 为 : 投 标 人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24.1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24.2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为 投 标 人 依 据 国 家 收 费 标 准, 并 结 合 企 业 自 28

30 身 的 管 理 水 平 和 技 术 优 势 计 算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所 列 招 标 范 围 的 工 作 而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计 算 公 式 :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 基 本 设 计 收 费 + 其 他 设 计 收 费 ) (1-F%) 基 本 设 计 收 费 =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价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 附 加 调 整 系 数 其 他 设 计 收 费 为 招 标 人 确 定 的 数 值 F 值 为 投 标 人 在 本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范 围 内 确 定 的 下 浮 值 该 下 浮 值 由 投 标 人 结 合 企 业 自 身 的 管 理 水 平 和 技 术 优 势 决 定 投 标 人 的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上 下 限 值 24.3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不 得 使 用 手 写 或 修 改 25.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装 祯 和 签 署 25.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需 提 供 纸 质 文 件 4 份 和 电 子 光 盘 文 件 1 份 电 子 U 盘 文 件 1 份 电 子 光 盘 文 件 与 纸 质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一 致, 纸 质 文 件 与 电 子 光 盘 的 文 件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以 电 子 文 件 内 容 为 准 25.2 投 标 文 件 装 祯 : 投 标 纸 质 文 件 资 格 标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的 纸 质 文 件 装 订 成 册 ; 资 格 标 商 务 标 统 一 采 用 A4 格 式 打 印 技 术 标 中 的 设 计 说 明 书 设 计 方 案 缩 印 本 为 A3 版 面 彩 色 效 果 图 ( 展 示 板 ) 统 一 采 用 / (** 图 幅 ), 并 采 用 挂 图 29

31 形 式 ; 模 型 板 面 尺 寸 / ( 采 用 ** 或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 25.3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纸 质 文 件 签 署 : 按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标 记 盖 章 签 字 ; 除 投 标 函 中 投 标 报 价 外, 投 标 文 件 中 其 他 部 分 如 有 修 改, 修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电 子 文 件 ( 包 括 多 媒 体 光 盘 ) 签 署 电 子 文 件 ( 包 括 多 媒 体 光 盘 ) 应 以 贴 标 签 方 式 标 记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人 名 称 : 26. 投 标 文 件 的 包 封 标 记 签 署 26.1 投 标 纸 质 文 件 : 资 格 标 ( 份 ) 商 务 标 ( 份 ) 技 术 标 ( 份 ) 分 为 三 个 包 封, 电 子 光 盘 文 件 电 子 U 盘 多 媒 体 光 盘 ( 如 要 求 ) 包 封 在 一 个 包 封 袋 内, 共 四 个 包 封 袋,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26.2 包 封 袋 标 记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设 计 招 标 招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 内 装 投 标 文 件 名 称 :( 资 格 标 或 商 务 标 或 技 术 标 或 电 子 文 件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单 独 密 封 或 与 纸 质 文 件 一 起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有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和 U 盘 30

32 第 五 章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及 合 同 签 订 27.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27.1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可 用 于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的 数 字 证 书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身 份 证 可 用 于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的 数 字 证 书, 于 2016/08/16 09:30(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遵 义 路 65 号 ) 招 标 人 需 要 投 标 人 提 交 相 关 原 件 资 料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将 原 件 一 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由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接 收, 并 使 用 ( 附 表 一 ) 记 录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时 间 密 封 标 记 及 原 件 提 交 情 况 28.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28.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8.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书 面 材 料, 应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单 独 包 封 标 记, 包 封 袋 上 应 标 明 补 充 修 改 字 样 ; 补 充 修 改 后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提 交 28.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31

33 29. 开 标 29.1 开 标 时 间 :2016/08/16 09: 开 标 地 点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遵 义 路 65 号 ) 29.3 投 标 人 参 会 代 表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企 业 机 构 数 字 证 书 和 投 标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数 字 证 书 ( 可 用 于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的 数 字 证 书 )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身 份 证 可 用 于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的 数 字 证 书 29.4 开 标 程 序 开 标 会 议 在 招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并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1) 宣 布 开 标 会 议 开 始 ; (2) 宣 布 参 加 会 议 的 有 关 部 门 的 代 表 ; (3) 验 证 各 投 标 人 参 会 代 表 的 身 份 是 否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4) 投 标 人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包 封 和 标 记 ; (5) 当 众 拆 封 商 务 标 投 标 文 件, 宣 读 投 标 人 的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设 计 周 期 质 量 标 准 类 似 设 计 业 绩 等, 并 使 用 ( 附 表 二 ) 记 录 开 标 情 况 ; (6) 招 标 人 代 表 投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导 入 人 等 对 开 标 验 证 记 录 签 字 确 认 ; (7) 开 标 结 束 29.5 开 标 废 标 条 款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32

34 30. 评 标 委 员 会 30.1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由 贵 州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的 4 名 评 标 专 家 和 招 标 人 的 1 名 代 表 ( 限 招 标 人 在 职 人 员, 且 应 当 具 备 评 标 专 家 的 相 应 条 件 )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到 达 评 标 现 场 时, 应 在 签 到 表 ( 附 表 1) 上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31. 评 标 31.1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并 使 用 ( 附 表 2)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章 31.2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并 使 用 ( 附 表 3~ 附 表 8)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章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附 表 三 )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附 表 四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来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招 标 人 要 求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进 行 设 计 方 案 阐 述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方 案 阐 述 的 合 理 性 及 回 答 问 题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分 投 标 人 存 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不 能 通 过 详 细 评 审 : (1)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 (2)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3

35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采 用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在 其 他 条 件 符 合 前 提 下, 认 为 各 投 标 方 案 未 最 大 程 度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重 新 招 标 时 间 又 不 允 许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同 意, 评 委 可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推 荐 设 计 方 案, 按 得 票 高 低 顺 序 产 生 0 名 以 上 投 标 人, 要 求 其 进 行 方 案 优 化 设 计, 优 化 时 间 0 天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优 化 后 的 设 计 方 案 再 行 评 审, 推 荐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31.3 评 标 废 标 条 款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32. 定 标 32.1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依 序 推 荐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32.2 评 标 结 束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递 交 的 评 标 报 告, 招 标 人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15 天 ( 日 历 天 ) 内 将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得 分 情 况 等 在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日 公 示 期 内, 投 标 人 对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投 诉 无 投 诉 或 投 诉 不 足 以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32.3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不 能 按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而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重 新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招 标 人 将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并 进 行 公 示 32.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或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具 备 竞 争 性 的 ; (3)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不 能 成 为 中 标 人 的 34

36 33. 合 同 授 予 33.1 中 标 通 知 书 ( 见 附 表 五 )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 日 历 天 ) 内, 中 标 人 应 与 招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签 订 承 包 合 同, 中 标 价 为 合 同 价 订 立 合 同 之 日 起 7 天 ( 日 历 天 ) 内, 招 标 人 将 合 同 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33.2 中 标 人 拒 绝 或 者 放 弃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中 标 人 应 当 予 以 赔 偿 招 标 人 拒 绝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应 当 双 倍 返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招 标 人 应 当 予 以 赔 偿 33.3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的 工 程 内 容,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 转 包 ) 给 他 人 除 建 设 工 程 主 体 部 分 的 设 计 外,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中 标 人 可 以 将 建 设 工 程 其 他 部 分 的 设 计 再 分 包 给 其 他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分 包 部 分 的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金 额 达 到 招 标 限 额 的, 应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分 包 人 中 标 人 应 当 就 分 包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负 责 34. 未 中 标 方 案 的 补 偿 34.1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认 为 废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其 设 计 方 案 不 给 予 补 偿 该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投 标 资 料, 评 标 结 束 后, 投 标 人 可 以 收 回 34.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认 为 有 效 标, 但 未 中 标 的 设 计 方 案, 由 招 标 人 支 付 适 当 的 补 偿 费 补 偿 费 依 得 分 ( 票 ) 高 低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补 偿, 补 偿 0 位 投 标 人 补 偿 标 准 为 : 招 标 人 给 予 投 标 人 补 偿 后, 并 征 得 投 标 人 书 面 许 可, 可 使 用 该 投 标 人 的 设 计 方 案 对 中 标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优 化 投 标 人 的 设 计 方 案 未 得 到 补 偿 的, 该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方 案 35

37 35. 投 标 设 计 成 果 的 责 任 说 明 35.1 中 标 人 应 当 承 担 中 标 设 计 方 案 可 能 的 侵 权 责 任 36

38 第 六 章 废 标 条 款 一 开 标 废 标 条 款 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送 达 的 2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3 投 标 文 件 的 包 封 套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标 记 和 签 署 的 ( 重 复 标 记 和 签 署 的 除 外 ); 或 者 包 封 套 破 损 严 重 并 且 足 以 看 见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所 有 内 容 的 4 投 标 人 参 会 代 表 应 出 示 的 证 件 不 齐 或 证 件 无 效 的 二 评 标 废 标 条 款 1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评 审 因 素 不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评 审 标 准 的 2 投 标 函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手 写 或 作 修 改 的 3 投 标 函 无 电 子 章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未 盖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专 用 章 的 4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受 聘 单 位 与 投 标 人 不 符 的 5 设 计 周 期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的 6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人 确 定 的 本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上 下 限 值 范 围 的 7 投 标 人 不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的 8 提 供 2 个 ( 含 2 个 ) 以 上 设 计 方 案 的 37

39 9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文 件 雷 同 的 10 投 标 文 件 对 本 招 标 文 件 需 承 诺 内 容 未 作 出 承 诺 的 11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规 定 的 12 采 用 电 子 辅 助 评 标 的 项 目, 投 标 人 或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1).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以.hytb 为 后 缀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光 盘 或 U 盘 的 ; (2).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或 提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3).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的 ( 试 点 阶 段, 因 投 标 人 对 电 子 辅 助 评 标 文 件 及 签 章 的 要 求 不 够 熟 悉, 存 在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电 子 文 件 中 造 价 师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章 或 签 字 不 规 范 的 情 况, 故 现 阶 段 的 此 部 分 签 章 或 签 字 暂 以 纸 质 为 准 ); (4).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U 盘 有 多 个 不 一 致 投 标 文 件 的 ; (5).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U 盘 因 损 坏 病 毒 感 染 等 原 因 导 致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上 传 或 无 法 打 开 的, 或 经 杀 毒 后 均 仍 无 法 上 传 或 无 法 打 开 的 ; (6). 因 投 标 人 / 申 请 人 在 开 标 过 程 中 离 开, 出 现 投 标 / 申 请 文 件 无 法 上 传 或 无 法 打 开 的 ; (7).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在 30 分 钟 内 无 法 完 成 上 传 的 38

40 附 表 一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记 检 查 记 录 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记 检 查 记 录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递 交 文 件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检 查 情 况 :( 密 封 特 征 简 要 说 明 ) (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包 封 标 记 检 查 情 况 :( 标 记 特 征 简 要 说 明 ) (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原 件 提 交 情 况 ( 如 要 求 ):( 提 交 情 况 简 要 说 明 ) (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表 :(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注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各 存 一 份, 招 标 人 留 存 部 分 在 评 审 时 提 交 给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作 最 终 决 定 39

41 附 表 二 : 开 标 记 录 表 ( 项 目 名 称 ) 开 标 记 录 表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开 标 地 点 : ( 一 ) 唱 标 记 录 序 号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情 况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质 量 标 准 设 计 周 期 类 似 业 绩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 二 ) 开 标 过 程 中 的 其 他 事 项 记 录 ( 三 )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 附 签 到 表 ) 招 标 人 代 表 : 导 入 人 : 监 标 人 : 年 月 日 40

42 附 表 三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 投 标 人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现 需 你 方 对 下 列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 1 / 2 /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名 称 及 地 址 ) 或 传 真 至 ( 传 真 号 码 )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的, 应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 ( 招 标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名 : 年 月 日 41

43 附 表 四 : 问 题 的 澄 清 编 号 :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 项 目 名 称 ) 设 计 评 标 委 员 会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编 号 : 正 如 下 : ) 已 收 悉, 现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1 / 2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注 : 投 标 人 注 册 地 址 远 离 评 标 现 场 的, 可 先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评 标 结 束 后 再 补 盖 单 位 章 42

44 附 表 五 :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人 名 称 ): 你 方 于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 项 目 名 称 )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已 被 我 方 接 受,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价 : 元 设 计 周 期 : 日 历 天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标 准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 ( 姓 名 ) (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 ( 注 册 证 书 号 ) 请 你 方 在 接 到 本 通 知 书 后 的 日 内 到 ( 指 定 地 点 ) 与 我 方 签 订 设 计 承 包 合 同, 在 此 之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向 我 方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特 此 通 知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备 案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43

45 第 七 章 评 标 标 准 一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1) 资 格 标 评 审 标 准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包 封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签 署 份 数 投 标 人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否 营 业 执 照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一 致 有 效 有 效 有 效 : 近 三 年 不 亏 损 (2013 年 年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大 于 负 债 合 计 ) 提 供 近 三 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的,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企 业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审 计 报 告 应 盖 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单 位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专 用 章, 并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近 3 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否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证 书 及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否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14.3 款 第 五 章 31.2 款 (1) (2) 目 规 定 的 情 形 满 足 财 务 要 求 有 效 不 得 具 有 44

46 注 :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将 原 件 一 并 递 交 给 文 件 接 收 单 位, 进 行 评 标 时 由 接 收 单 位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核 验 如 有 遗 漏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书 面 要 求 提 交 的 时 间 补 交 (2) 技 术 标 评 审 标 准 审 查 因 素 包 封 技 术 标 文 件 格 式 签 署 份 数 审 查 标 准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3) 商 务 标 评 审 标 准 审 查 因 素 包 封 商 务 标 文 件 格 式 签 署 份 数 投 标 函 承 诺 事 项 投 标 保 证 金 审 查 标 准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二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 百 分 制 综 合 评 估 法 ) 百 分 制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对 技 术 标 和 商 务 标 进 行 量 化 评 分, 评 分 汇 总 排 序 后, 得 分 最 多 的 前 3 名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得 分 数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评 审 项 目 分 值 备 注 技 术 标 65 分 / 商 务 标 35 分 / 细 微 偏 差 扣 分 10 分 /_ 投 标 人 最 终 得 分 = 技 术 标 分 值 + 商 务 标 分 值 - 细 微 偏 差 扣 分 商 务 标 评 审 标 准 45

47 评 审 项 目 分 值 评 审 标 准 10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得 分 计 算 公 式 : C=10- Pn-P P 1 00 K C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得 分 (C 0) Pn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P 评 标 基 准 价 K 扣 分 分 值 1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 P=( P 1+ P 2+ + P n ) n P 1P 2 P n 为 n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个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当 有 效 投 标 个 数 n>3 且 n 9 时,P 为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有 效 投 标 个 数 n>9 时,P 为 去 掉 二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有 效 投 标 个 数 n 3 个 时,P 为 全 部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2K 值 :Pn 大 于 P 时, K 取 2 ;Pn 小 于 P 时, K 取 1 本 项 目 拦 标 价 :100 万 46

48 本 项 目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70 万 的, 其 报 价 分 为 0 分, 为 无 效 投 标 报 价 10 投 标 人 在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年 6 月 ) 承 接 过 类 似 业 绩 的, 投 资 额 2000 万 元 万 元 或 设 计 合 同 金 额 50 万 元 -100 万 的, 每 提 供 1 个 得 1 分, 投 资 额 3000 万 元 及 以 上 或 设 计 合 同 金 额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提 供 1 企 业 业 绩 个 得 2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6 分 类 似 业 绩 定 义 :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业 绩 投 标 人 在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年 6 月 ) 承 接 过 建 筑 智 能 化 类 似 业 绩 获 得 过 省 级 及 以 上 奖 项 的, 有 一 个 的 得 2 分, 最 高 得 4 分 8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历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业 绩 (1)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得 2 分 (2)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47

49 近 3 年 (2013 年 1 月 年 6 月 ) 参 与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投 资 额 2000 万 元 万 元 或 设 计 合 同 金 额 50 万 元 -100 万 的, 每 提 供 1 个 得 1 分, 投 资 额 3000 万 元 及 以 上 或 设 计 合 同 金 额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提 供 1 个 得 2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6 分 类 似 业 绩 定 义 :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业 绩 备 注 : 因 现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为 固 定 模 板, 不 能 修 改, 本 项 目 为 校 园 智 能 化 设 计 招 标,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电 子 文 档 中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均 改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7 本 项 目 设 计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由 评 标 专 家 横 向 比 较, 项 目 设 计 组 主 要 人 员 配 备 配 备 科 学 合 理, 可 行 性 强, 配 备 专 业 齐 全 的 得 7-4 分 ; 配 备 合 理, 有 可 行 性, 配 备 专 业 能 够 基 本 满 足 要 求 的 得 48

50 4-2 分 ; 配 备 人 员 较 差 的 得 分 ; 缺 项 计 0 分 注 : 投 标 人 拟 投 入 人 员 除 项 目 负 责 人 外 至 少 还 应 包 括 通 信 信 息 类 相 近 专 业 人 员 和 计 算 机 相 近 专 业 ( 计 算 机 系 统 网 络 软 件 设 计 ) 人 员 服 务 承 诺 00 / 设 计 顾 问 服 务 计 划 书 00 / 合 计 35 技 术 标 评 审 标 准 (1) 实 施 性 方 案 设 计 评 审 项 目 分 值 评 审 标 准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方 案 阐 述 合 理 性 及 回 答 问 题 情 况 6 由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现 场 阐 述, 并 用 使 用 多 媒 体 进 行 演 示, 同 时 回 答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能 提 出 的 问 题 根 据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阐 述 及 演 示 情 况 进 行 评 分, 评 分 为 : 好 6-3 分 ; 一 般 3-1 分 ; 差 1-0 分 备 注 : 因 现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为 固 定 模 板, 不 能 修 改, 本 项 目 为 校 园 智 能 化 设 计 招 标,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电 子 文 档 中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均 改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49

51 对 项 目 设 计 工 作 范 围 和 任 务 描 述 对 各 个 子 系 统 功 能 描 述 5 针 对 本 项 目 在 施 工 图 设 计 中 应 当 着 重 解 决 的 设 计 问 题, 所 提 出 的 处 理 措 施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12 提 出 的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5 设 计 大 纲 内 容 对 项 目 设 计 工 作 范 围 和 任 务 描 述 具 体 准 确 得 5~3 分, 基 本 准 确 得 3~ 1 分, 不 够 准 确 得 1~0 分, 缺 项 为 0 分 对 各 个 子 系 统 功 能 描 述 详 细, 对 招 标 人 要 求 功 能 把 握 准 确 得 5~3 分, 基 本 准 确 得 3~1 分, 不 够 准 确 得 1~0 分 针 对 本 项 目 在 施 工 图 设 计 中 应 当 着 重 解 决 的 设 计 问 题, 所 提 出 的 处 理 措 施 有 效 可 行 8~6 分, 基 本 有 效 可 行 5~3 分, 可 行 性 差 2~0 分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清 晰,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得 12~ 8 分 ; 思 路 较 清 晰, 基 本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得 7~4 分 ; 思 路 混 乱, 不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得 3~0 分 提 出 的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切 合 工 程 实 际, 具 有 先 进 性 或 创 新 性 得 5~3 分, 较 切 合 工 程 实 际 得 2~1 分, 不 切 合 实 际 得 1~0 分 设 计 大 纲 内 容 (1) 内 容 充 实 表 述 清 楚 设 计 实 施 方 案 合 理 可 行, 得 10~5 分 (2) 内 容 较 充 实 表 述 较 清 楚 设 计 实 施 方 案 基 本 合 理 可 行, 得 5~1 分 (3) 内 容 不 全 表 述 混 乱 设 计 实 施 方 案 不 够 合 理, 得 1~0 分 设 计 工 作 的 进 度 与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10 设 计 工 作 的 进 度 与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1) 措 施 具 体 可 靠, 可 实 施 性 强, 得 10~5 分 (2) 较 具 体, 可 实 施 性 50

52 较 强, 得 5~1 分 (3) 不 够 具 体, 可 实 施 性 差, 得 1~0 分 后 续 服 务 4 (1) 为 使 本 工 程 的 建 设 能 够 满 足 质 量 和 效 率 的 要 求, 设 计 人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计 划 以 及 设 计 周 期 计 划, 根 据 合 理 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程 度, 酌 情 打 分 (0 2 分 ) (2) 在 贵 州 省 有 常 驻 技 术 服 务 办 公 地 点 的 得 2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2 分 ( 须 提 供 房 屋 购 买 合 同 或 租 赁 合 同 ) 招 标 人 要 求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进 行 设 计 方 案 阐 述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方 案 阐 述 的 合 理 性 及 回 答 问 题 的 情 况 打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对 投 标 人 的 设 计 方 案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阐 述 设 计 方 案 项 目 设 计 组 主 要 人 员 配 备 服 务 承 诺 书 设 计 顾 问 服 务 计 划 书 进 行 得 分 汇 总 时, 应 遵 循 : (1) 每 个 评 分 项 目 的 评 分 基 准 值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分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值 和 一 个 最 低 值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为 评 分 基 准 值 ±30%( 含 30%) 范 围 内 的 评 分, 如 超 出 ±30% 以 上 范 围 的 评 分,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也 可 认 为 是 有 效 评 分 参 与 评 分 基 准 值 计 算 (3) 每 个 评 分 项 目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得 分 计 算 公 式 :C=10- P n -P P 100 K C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得 分 (C 0) 51

53 P n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P 评 标 基 准 价 K 扣 分 分 值 1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P=( P 1+ P 2+ + P n ) n P 1P 2 P n 为 n 个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当 有 效 投 标 个 数 n>3 且 n 9 时, P 为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有 效 投 标 个 数 n>9 时,P 为 去 掉 二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有 效 投 标 个 数 n 3 个 时,P 为 全 部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2K 值 :P n 大 于 P 时,K 取 2 ;P n 小 于 P 时,K 取 1 细 微 偏 差 评 审 标 准 经 补 正 修 改 的 内 容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书 中 出 现 非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内 容 均 视 为 细 微 偏 差 扣 分 因 素 ( 即 不 属 于 第 六 章 : 废 标 条 款 中 列 出 的 内 容 ), 按 下 列 规 定 每 出 现 一 处 细 微 偏 差 扣 0.25 分, 累 计 扣 完 10 分 为 止 细 微 偏 差 扣 分 因 素 (E)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补 正 修 改 的 内 容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书 中 出 现 非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内 容 合 计 10 分 每 出 现 一 处 细 微 偏 差 扣 0.25 分 52

54 附 表 1: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工 程 名 称 : 审 查 时 间 : 年 月 日 序 号 姓 名 职 称 工 作 单 位 专 家 证 号 签 到 时 间

55 附 表 2: 初 步 评 审 记 录 表 初 步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审 查 时 间 : 年 月 日 序 号 1 审 查 内 容 封 套 密 封 和 标 记 审 查 标 准 投 标 纸 质 文 件 : 资 格 标 ( 4 份 ) 商 务 标 ( 4 份 ) 技 术 标 ( 4 份 ) 分 为 三 个 包 封, 电 子 光 盘 文 件 电 子 U 盘 多 媒 体 光 盘 ( 如 要 求 ) 包 封 在 一 个 包 封 袋 内, 共 四 个 包 封 袋,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包 封 袋 标 记 : 项 目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设 计 招 标 招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 电 子 光 盘 和 电 子 U 盘 以 贴 交 易 中 心 专 用 贴 方 式 标 记 : 项 目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单 独 密 封 或 与 纸 质 文 件 一 起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有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和 投 标 人 名 称 审 查 意 见 及 原 件 核 验 情 况 投 标 人 1 投 标 人 2 投 标 人 3 投 标 人 4 投 标 人 5 54

56 U 盘 符 合 第 十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对 格 式 中 要 2 求 盖 章 签 字 ( 或 盖 章 ) 处 进 行 签 署, 涂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格 式 签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需 提 供 纸 质 文 件 4 份 和 电 子 光 盘 署 份 数 文 件 1 份 电 子 U 盘 文 件 1 份, 纸 质 文 件 的 封 面 上 应 标 记 纸 质 文 件 字 样 3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一 致 4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并 加 投 标 函 签 盖 电 子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的, 应 附 委 字 盖 章 托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书 有 效 5 营 业 执 照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不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或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级 资 质 或 以 上 资 质 条 件 并 在 人 员 6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能 力 拟 派 的 企 业 资 质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或 通 信 信 息 等 级 类 专 业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从 事 设 计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不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7 财 务 状 况 : 近 三 年 不 亏 损 (2013 年 年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55

57 8 9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投 标 保 证 金 计 大 于 负 债 合 计 ) 提 供 近 三 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的,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企 业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审 计 报 告 应 盖 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单 位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专 用 章, 并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提 供 近 3 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不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具 有 具 有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或 通 信 信 息 类 专 业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提 供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备 注 : 因 现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为 固 定 模 板, 不 能 修 改, 本 项 目 为 校 园 智 能 化 设 计 招 标,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电 子 文 档 中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均 改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提 供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注 册 证 书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注 册 单 位 须 与 投 标 单 位 一 致 不 一 致 的, 由 发 证 单 位 出 具 正 在 变 更 的 证 明 或 单 位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为 证 明 不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附 : 设 计 承 包 合 同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银 行 支 票 或 汇 票 的 金 额 为 :1 万 元 提 交 时 间 :2016/07/21 09:00 至 2016/08/15 05:00 56

58 10 独 立 法 人 不 是 招 标 人 不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资 格 --- 以 营 业 执 照 为 证 明 材 料 11 不 是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与 招 标 代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存 在 相 互 任 职 ( 或 工 作 ) 关 系 或 者 为 理 机 构 关 同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相 互 控 股 或 者 参 股 关 系 --- 以 系 营 业 执 照 和 以 投 标 承 诺 函 内 容 为 证 明 材 料 12 经 营 状 况 没 有 被 责 令 停 业 --- 以 投 标 承 诺 函 内 容 为 证 明 材 料 13 投 标 资 格 没 有 被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 以 投 标 承 诺 函 内 容 或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的 文 件 为 证 明 材 料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标 段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违 反 规 定 的,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以 提 供 投 标 企 业 公 司 章 程 为 证 明 材 料 14 没 有 被 省 级 或 备 案 地 司 法 部 门 或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作 行 政 处 罚 ( 或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但 不 在 其 行 政 处 罚 ( 或 不 良 期 ( 或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期 ) 内 的 除 外 --- 以 投 标 承 诺 行 为 记 函 内 容 或 司 法 或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文 件 为 证 明 材 录 ) 料 15 澄 清 和 说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和 说 明 ---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明 情 况 成 员 的 判 断 为 准 16 投 标 人 在 没 有 发 现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或 者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投 标 过 程 为 ---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甑 别 及 以 投 标 承 诺 函 内 57

59 中 遵 章 守 容 为 证 明 材 料 法 初 步 评 审 结 论 :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标 注 为 通 过, 未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标 注 为 其 中 任 何 一 项 不 满 足 要 求,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未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58

60 附 表 3: 详 细 评 审 记 录 表 详 细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评 审 时 间 : 年 月 日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评 审 意 见 投 标 人 1 投 标 人 2 投 标 人 3 投 标 人 4 投 标 人 5 1 投 标 内 容 招 标 文 件 的 招 标 范 围 为 : 本 项 目 所 有 设 计 范 围 招 标 内 容 及 范 围, 承 诺 范 围 见 投 标 函 内 容 2 设 计 总 设 计 周 期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设 计 周 期 为 : 签 订 合 同 后 30 日 历 日 历 天 3 工 程 质 量 满 足 现 行 的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设 计 规 范 和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设 计 深 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4 规 定 的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范 围, 且 招 工 程 设 计 收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范 围 费 报 价 的 上 限 值 为 :/ 投 标 函 中 的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未 59

61 采 用 手 写 或 作 修 改 5 设 计 方 案 未 提 供 2 个 及 以 上 设 计 方 案 6 技 术 要 求 符 合 第 九 章 规 定 的 设 计 技 术 要 求 和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以 投 标 承 诺 函 的 内 容 为 证 明 材 料 详 细 评 审 结 论 : 通 过 详 细 评 审 标 注 为 通 过, 未 通 过 的 标 注 为 其 中 任 何 一 项 不 满 足 要 求,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废 标 处 理,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60

62 附 表 4: 技 术 部 分 评 审 汇 总 表 技 术 部 分 评 审 汇 总 表 ( 实 施 性 方 案 )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投 标 人 名 称 : 评 审 时 间 : 年 月 日 标 准 分 评 委 姓 名 及 评 分 序 号 评 分 项 目 ( 百 分 制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委 1 评 委 2 评 委 3 评 委 4 评 委 5 评 分 基 准 值 评 分 基 准 值 ± 30%( 含 30%) 范 围 投 标 人 得 分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阐 述 方 1 案, 并 回 答 评 委 提 出 问 6 题 2 对 项 目 设 计 工 作 范 围 和 任 务 描 述 5 3 对 各 个 子 系 统 功 能 描 述 5 针 对 本 项 目 在 施 工 图 设 4 计 中 应 当 着 重 解 决 的 设 计 问 题, 所 提 出 的 处 理 8 措 施 5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12 61

63 6 提 出 的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5 7 设 计 大 纲 内 容 10 8 设 计 工 作 的 进 度 与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10 9 后 续 服 务 4 合 计 65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注 : 本 表 分 值 来 源 于 附 表 的 合 计 栏 62

64 附 表 4-1: 技 术 标 评 审 统 计 表 技 术 标 评 审 统 计 表 ( 实 施 性 方 案 )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评 审 时 间 : 年 月 日 标 准 分 投 标 人 名 称 ( 或 暗 标 代 码 ) 及 得 分 序 号 评 分 项 目 评 审 标 准 ( 百 分 制 综 合 评 估 投 标 人 1 投 标 人 2 投 标 人 3 投 标 人 4 投 标 人 5 法 ) 由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现 场 阐 述, 并 用 使 用 多 媒 体 进 行 演 示, 同 时 回 答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能 提 出 的 问 题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阐 1 述 方 案, 并 回 答 评 根 据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阐 述 及 演 示 情 6 委 提 出 问 题 况 进 行 评 分, 评 分 为 : 好 6-3 分 ; 一 般 3-1 分 ; 差 1-0 分 备 注 : 因 现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为 固 定 模 板, 不 能 修 改, 本 项 目 为 校 园 智 能 化 设 计 招 标,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满 63

65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电 子 文 档 中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均 改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项 目 设 计 工 作 范 围 和 任 务 描 述 2 对 项 目 设 计 工 作 范 围 和 任 务 描 述 具 体 准 确 得 5~3 分, 基 本 准 确 得 3~1 分, 不 够 准 确 得 1~0 分, 5 缺 项 为 0 分 对 各 个 子 系 统 功 能 描 述 详 细, 对 3 对 各 个 子 系 统 功 能 描 述 招 标 人 要 求 功 能 把 握 准 确 得 5~ 3 分, 基 本 准 确 得 3~1 分, 不 够 5 准 确 得 1~0 分 4 针 对 本 项 目 在 施 工 图 设 计 中 应 当 着 重 解 决 的 设 计 问 题, 所 提 出 的 处 理 措 施 针 对 本 项 目 在 施 工 图 设 计 中 应 当 着 重 解 决 的 设 计 问 题, 所 提 出 的 处 理 措 施 有 效 可 行 8~6 分, 基 本 有 效 可 行 5~3 分, 可 行 性 差 2~ 0 分 8 5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清 晰, 符 合 项 目 实 12 64

66 际 情 况 得 12~8 分 ; 思 路 较 清 晰, 基 本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得 7~4 分 ; 思 路 混 乱, 不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得 3~0 分 提 出 的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切 合 工 程 6 提 出 的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实 际, 具 有 先 进 性 或 创 新 性 得 5~3 分, 较 切 合 工 程 实 际 得 2~1 5 分, 不 切 合 实 际 得 1~0 分 设 计 大 纲 内 容 (1) 内 容 充 实 表 述 清 楚 设 计 实 施 方 案 合 理 可 行, 得 10~5 分 7 设 计 大 纲 内 容 (2) 内 容 较 充 实 表 述 较 清 楚 设 计 实 施 方 案 基 本 合 理 可 行, 得 5~1 分 10 (3) 内 容 不 全 表 述 混 乱 设 计 实 施 方 案 不 够 合 理, 得 1~0 分 65

67 设 计 工 作 的 进 度 与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1) 措 施 具 体 可 靠, 可 实 施 性 强, 得 10~5 分 8 设 计 工 作 的 进 度 与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2) 较 具 体, 可 实 施 性 较 强, 得 5~1 分 10 (3) 不 够 具 体, 可 实 施 性 差, 得 1~0 分 (1) 为 使 本 工 程 的 建 设 能 够 满 足 质 量 和 效 率 的 要 求, 设 计 人 向 招 9 后 续 服 务 标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计 划 以 及 设 计 周 期 计 划, 根 据 合 理 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程 度, 酌 情 打 分 (0 2 分 ) 4 66

68 (2) 在 贵 州 省 有 常 驻 技 术 服 务 办 公 地 点 的 得 2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2 分 ( 须 提 供 房 屋 购 买 合 同 或 租 赁 合 同 ) 评 委 签 字 ( 每 位 评 委 签 一 张 ): 合 计 65 67

69 附 表 4-2: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阐 述 设 计 方 案 记 录 表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阐 述 设 计 方 案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标 准 分 ( 百 分 序 评 分 项 目 制 综 合 评 估 号 法 ) 评 审 时 间 : 年 月 日 投 标 人 名 称 ( 或 暗 标 代 码 ) 及 得 分 投 标 人 1 投 标 人 2 投 标 人 3 投 标 人 4 投 标 人 5 1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阐 述 方 案, 并 回 答 评 委 提 出 问 题 6 合 计 6 分 评 委 签 字 ( 每 位 评 委 签 一 张 ): 68

70 附 表 5: 商 务 部 分 评 审 汇 总 表 商 务 部 分 评 审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投 标 人 名 称 : 评 审 时 间 : 年 月 日 标 准 分 评 委 姓 名 及 评 分 序 号 评 分 项 目 ( 百 分 制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委 1 评 委 2 评 委 3 评 委 4 评 委 5 评 分 基 准 值 评 分 基 准 值 ± 30%( 含 30%) 范 围 投 标 人 得 分 1 企 业 业 绩 10 2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业 绩 8 3 项 目 设 计 组 主 要 人 员 配 备 7 4 服 务 承 诺 00 5 设 计 顾 问 服 务 计 划 书 00 合 计 35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注 : 本 表 分 值 来 源 于 附 表 5-1 的 合 计 栏 69

71 附 表 5-1: 商 务 部 分 评 审 记 录 表 商 务 部 分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评 审 时 间 : 年 月 日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得 分 标 准 分 ( 百 分 序 评 分 项 目 制 综 合 评 估 号 法 ) 投 标 人 1 投 标 人 2 投 标 人 3 投 标 人 4 投 标 人 5 1 企 业 业 绩 10 2 首 席 注 册 建 筑 师 业 绩 8 3 项 目 设 计 组 主 要 人 员 配 备 7 4 服 务 承 诺 00 5 设 计 顾 问 服 务 计 划 书 00 合 计 35 评 委 签 字 ( 每 位 评 委 签 一 张 ): 70

72 附 表 6: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评 分 记 录 表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评 分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评 审 时 间 : 年 月 日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得 分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投 标 人 1 投 标 人 2 投 标 人 3 投 标 人 4 投 标 人 5 1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2 评 标 基 准 价 3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得 分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上 限 值 : 本 项 目 拦 标 价 :100 万 元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71

73 附 表 7: 细 微 偏 差 评 审 记 录 表 细 微 偏 差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评 审 时 间 : 年 月 日 序 号 评 分 项 目 标 准 分 补 正 修 改 的 内 容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书 中 出 现 的 非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内 容 扣 分 合 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10 分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扣 分 投 标 人 1 投 标 人 2 投 标 人 3 投 标 人 4 投 标 人 5 72

74 附 表 8: 评 分 汇 总 表 评 分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新 校 区 绿 色 智 慧 校 园 评 审 时 间 : 年 月 日 序 号 评 分 项 目 分 值 代 码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得 分 投 标 人 1 投 标 人 2 投 标 人 3 投 标 人 4 投 标 人 5 1 技 术 标 A 2 商 务 标 B 3 设 计 收 费 报 价 C 4 细 微 偏 差 D 评 审 得 分 合 计 A+B+C-D 投 标 人 最 终 排 名 顺 序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73

75 第 八 章 合 同 条 款 设 计 勘 察 合 同 采 用 制 式 文 本, 费 用 及 付 款 说 明 见 附 件 一, 合 同 以 最 终 签 订 的 版 本 为 准 附 件 ( 一 ) 设 计 费 按 设 计 进 度 付 款 拟 定 设 计 费 支 付 节 点 : 合 同 签 订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至 合 同 金 额 的 20%; 设 计 施 工 图 完 成 并 通 过 甲 方 审 核 及 相 关 部 门 审 查 通 过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至 合 同 金 额 的 80%; 工 程 全 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剩 余 尾 款 附 件 ( 二 ) 成 果 质 量 要 求 及 标 准 1 承 包 人 交 付 的 成 果 必 须 符 合 本 项 目 所 在 国 家 和 地 区 颁 发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规 定 规 程 标 准 规 划 和 要 求,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2 承 包 人 交 付 的 成 果 必 须 签 署 齐 全, 图 文 清 楚, 图 面 清 晰, 完 整 齐 全 3 设 计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交 付 的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 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 份 数 提 交 日 期 有 关 事 宜 1 初 步 设 计 成 果 资 料 8 签 订 合 同 后 10 日 内 2 施 工 图 设 计 成 果 资 料 8 签 订 合 同 后 30 日 内 3 全 套 施 工 图 电 子 文 档 2 签 订 合 同 后 30 日 内 无 加 密 4 设 计 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签 订 合 同 后 30 日 内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5 设 计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模 型 电 子 文 档 2 签 订 合 同 后 30 日 内 配 合 BIM 技 术 人 员 将 设 计 模 型 导 入 74

76 第 九 章 设 计 任 务 书 和 设 计 技 术 说 明 一 设 计 任 务 书 ( 一 ) 工 程 项 目 概 要 项 目 名 称 基 本 情 况 使 用 性 质 周 边 环 境 交 通 情 况 自 然 地 理 条 件 气 候 及 气 象 条 件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等 ( 二 ) 设 计 目 的 和 任 务 ( 三 ) 设 计 条 件 主 要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 详 见 规 划 意 见 书 ) 用 地 及 建 设 规 模 建 筑 退 红 线 建 筑 高 度 建 筑 密 度 绿 地 率 交 通 规 划 条 件 市 政 规 划 条 件 等 要 求 ( 四 ) 项 目 功 能 要 求 设 计 原 则 指 导 思 想 功 能 定 位 等 ( 五 ) 各 专 业 系 统 设 计 要 求 根 据 招 标 类 型 及 工 程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对 建 筑 结 构 采 暖 通 风 给 水 排 水 电 气 人 防 节 能 环 保 消 防 安 防 等 专 业 提 出 要 求 ( 六 ) 方 案 设 计 成 果 要 求 文 字 说 明 图 纸 展 板 电 子 文 件 模 型 等 二 设 计 技 术 说 明 A 建 筑 工 程 实 施 性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深 度 ( 一 ) 设 计 总 说 明 1. 总 体 说 明 (1) 设 计 依 据 列 出 设 计 依 据 性 文 件 任 务 书 规 划 条 件 基 础 资 料 等 (2) 方 案 总 体 构 思 设 计 方 案 总 体 构 思 理 念 功 能 分 区 交 通 组 织 建 筑 总 体 与 周 边 环 境 关 系,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节 能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竖 向 设 计 原 则 75

77 2. 设 计 说 明 (1) 建 筑 物 使 用 功 能 交 通 组 织 环 境 景 观 说 明 ; (2) 单 体 群 体 的 空 间 构 成 特 点 ; (3) 若 采 用 新 材 料 新 技 术, 说 明 主 要 技 术 性 能 及 造 价 估 算 ; (4)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 序 号 名 称 实 施 性 方 案 设 计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表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l 总 用 地 面 积 m2 / / 2 总 建 筑 面 积 m2 / 地 上 :/ 地 上 地 下 部 分 地 下 可 分 列 3 建 筑 基 地 总 面 积 m2 / 4 道 路 广 场 面 积 m2 / 5 绿 地 面 积 m2 / 6 容 积 率 / / (2)/(1) 7 建 筑 密 度 % / (3)/(1) 8 绿 地 率 % / (5)/(1) 9 汽 车 停 车 数 量 辆 / 地 上 :/ 地 上 地 下 部 分 地 下 :/ 可 分 列 10 自 行 车 停 车 数 量 辆 / 地 上 :/ 地 上 地 下 部 分 地 下 :/ 可 分 列 注 1 当 工 程 项 目 ( 如 城 市 居 住 区 ) 有 相 应 的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时,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的 内 容 应 按 其 执 行 2. 计 算 容 积 率 时, 按 国 家 及 地 方 要 求 计 算 3. 公 共 建 筑 应 增 加 主 要 功 能 区 分 层 面 积 表 旅 馆 建 筑 应 增 加 客 房 构 成 医 院 建 筑 增 加 门 诊 人 次 及 病 床 数 图 书 馆 增 加 建 筑 藏 书 册 数 观 演 和 体 育 建 筑 增 加 座 位 数 住 宅 小 区 方 案 应 增 加 户 型 统 计 表 (4) 关 键 建 造 技 术 问 题 说 明 ( 必 要 时 ) (5) 建 筑 结 构 系 统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1)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采 用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风 压 雪 荷 载 取 值 地 震 情 况 及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等 ; 2) 结 构 安 全 等 级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和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 3) 主 体 建 筑 结 构 体 系 基 础 结 构 体 系 屋 盖 结 构 体 系 人 防 设 计 考 虑 ; 76

78 4) 采 用 计 算 软 件 的 名 称 (6) 电 气 系 统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应 分 别 对 供 电 电 源 变 压 器 及 变 电 室 照 明 系 统 动 力 电 源 系 统 防 雷 与 接 地 等 予 以 说 明 (7) 采 暖 通 风 系 统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应 分 别 对 通 风 系 统 防 排 烟 系 统 空 调 系 统 ( 如 采 用 高 新 技 术 及 高 性 能 设 备 亦 需 简 要 说 明 ) 供 暖 系 统 等 予 以 说 明 (8) 给 水 排 水 系 统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应 分 别 对 给 水 系 统 排 水 系 统 雨 水 系 统 污 水 系 统 中 水 系 统 ( 如 有 必 要 ) 节 水 措 施 等 予 以 说 明 (9) 消 防 控 制 设 计 专 篇 说 明 应 分 别 对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及 消 防 控 制 室 灭 火 系 统 ( 喷 淋 或 气 体 灭 火 统 ) 防 火 分 区 排 烟 系 统 消 防 疏 散 设 计 考 虑 等 内 容 予 以 说 明 (10)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专 篇 说 明 说 明 采 用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详 述 建 筑 节 能 技 术 要 点 及 技 术 措 施 (11)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专 篇 说 明 进 行 建 筑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说 明 采 取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12) 楼 宇 智 能 化 及 通 讯 系 统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对 项 目 设 计 中 涉 及 的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电 话 通 讯 系 统 视 频 会 议 系 统 ( 包 括 同 声 传 译 系 统 ) 卫 星 与 有 线 电 视 系 统 广 播 系 统 楼 宇 自 动 化 管 理 系 统 予 以 说 明 (13) 安 全 防 护 系 统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应 对 项 目 中 涉 及 的 门 禁 系 统 电 视 监 视 系 统 安 防 通 讯 系 统 安 防 供 电 系 统 取 证 纪 录 系 统 予 以 说 明 (14) 部 分 卫 生 防 疫 要 求 较 高 建 筑 ( 例 如 : 医 药 卫 生 建 筑 餐 饮 建 筑 等 ) 应 做 卫 生 防 疫 防 射 线 防 磁 防 毒 等 专 项 说 明 3. 工 程 造 价 估 算 工 程 造 价 估 算 作 为 技 术 经 济 评 估 依 据, 建 筑 工 程 实 施 性 方 案 设 计 造 价 估 算 准 确 度 应 在 该 阶 段 允 许 范 围 之 内 当 准 确 度 影 响 对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判 定 时, 应 对 该 方 案 进 行 专 项 技 术 经 济 评 估 77

79 工 程 造 价 估 算 应 依 据 项 目 所 在 地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的 有 关 造 价 文 件 和 项 目 有 关 资 料, 如 项 目 批 文 方 案 设 计 图 纸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和 类 似 工 程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等 工 程 造 价 估 算 编 制 应 以 单 位 指 标 形 式 表 达 (1) 编 制 说 明 工 程 造 价 估 算 说 明 包 括 : 编 制 依 据 编 制 方 法 编 制 范 围 ( 明 确 是 否 包 括 工 程 项 目 与 费 用 )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限 额 设 计 说 明 ( 如 有 ) 其 他 必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2) 估 算 表 工 程 造 价 估 算 表 应 以 单 个 单 项 工 程 为 编 制 单 元, 由 土 建 给 排 水 电 气 暖 通 空 调 动 力 等 单 位 工 程 的 估 算 和 土 石 方 道 路 室 外 管 线 绿 化 等 室 外 工 程 估 算 两 个 部 分 内 容 组 成 ; 若 招 标 人 提 供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用, 可 将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用 和 按 适 当 费 率 取 定 的 预 备 费 列 人 估 算 表, 汇 总 成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 如 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或 特 殊 结 构 时, 应 对 该 项 技 术 进 行 专 项 评 估, 评 估 后 纳 入 估 算 中 ( 二 ) 图 纸 内 容 1. 总 平 面 图 纸 (1) 区 域 位 置 图 纸 (2) 场 地 现 状 地 形 图 纸 (3) 总 平 面 设 计 图 纸 图 中 应 标 明 用 地 范 围 退 界 建 筑 布 置 周 边 道 路 周 边 建 筑 物 构 造 物 绿 化 环 境 用 地 内 道 路 宽 度 等 ; 标 明 主 要 建 筑 物 名 称 编 号 层 数 出 入 口 位 置 标 注 建 筑 物 距 离 各 主 要 建 筑 物 相 对 标 高 城 市 及 用 地 区 域 内 道 路 广 场 标 高 等 2. 设 计 分 析 图 纸 (1) 功 能 分 析 图 纸 功 能 分 区 及 空 间 组 合 (2) 总 平 面 交 通 分 析 图 纸 交 通 分 析 图 应 包 括 : 主 要 道 路 宽 度 坡 度, 人 行 车 行 系 统, 停 车 场 地 ( 包 括 无 障 碍 停 车 场 地 ) 主 要 道 路 剖 面 及 停 车 位, 消 防 车 通 行 道 路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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