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學 年 度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附 註 簡 章 公 告 ( 二 )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公 告, 請 自 行 至 網 頁 下 載, 不 另 行 發 售 本 校 網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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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 )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 含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10048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一 號 電 話 : 轉 報 名 網 址 : 本 校 網 址 :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及 報 到 情 形 時, 將 以 考 生 全 名 公 告

2 102 學 年 度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附 註 簡 章 公 告 ( 二 )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公 告, 請 自 行 至 網 頁 下 載, 不 另 行 發 售 本 校 網 址 : 報 名 網 址 : 報 名 程 序 步 驟 一 : 繳 費 步 驟 二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二 ) 至 ( 二 ) 止 ( 二 ) 上 午 11 時 起 至 ( 二 ) 下 午 5 時 止 僅 採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 若 因 逾 時 系 統 關 閉 無 法 轉 帳, 將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繳 費 時 間 :102 年 2 月 19 日 上 午 9 時 至 102 年 2 月 26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網 路 報 名 表 務 必 自 行 列 印 留 存 備 查, 但 無 須 寄 回 ; 考 生 未 列 印 留 存 備 查 者, 事 後 概 以 招 生 單 位 之 資 料 為 準,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部 份 班 別 須 郵 寄 資 料 ( 二 ) ( 含 ) 前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院 系 所 分 則 之 附 註 說 明 請 將 附 件 十 六 ( 第 53 頁 ) 貼 在 B4 規 格 信 封 上, 限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快 遞 快 捷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恕 不 接 受 親 自 送 件 申 請 退 費 日 期 (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 一 ) 中 午 12 時 前 寄 發 准 考 證 ( 一 ) ( 含 ) 前 102 年 3 月 25 日 ( 一 ) 前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聯 絡 電 話 : 轉 試 場 公 告 ( 四 ) 考 試 地 點 試 場 座 位 表 網 路 公 告 考 試 日 期 ( 六 )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五 ) ( 含 ) 前 成 績 單 寄 發 及 錄 取 通 知 ( 五 ) ( 含 ) 前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 五 ) ( 含 ) 前 考 生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註 記 有 效 期 限 且 含 有 相 片 之 護 照 駕 照 健 保 卡 等 正 本 以 便 查 驗 於 公 告 錄 取 日 期 之 日 起 陸 續 寄 發 成 績 單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正取生第一階段網路報到 一 上午 10 時至 四 下午 5 時止 備取生網路提交遞補意願 正取生第二階段驗證報到 正取生報到情形 暨缺額人數公告 三 下午 2 時~4 時 四 下午 5 時 1.正取生須於本時段內至本校新生園地>資訊服務>102 學年度新生報到系統填寫資料 完成第一階段報到 始得於第二階段到校驗證報到 2.備取生須於本時段內至本校新生園地>資訊服務>102 學年度新生報到系統提交遞補意願 方具遞補資格 3.網路報到或提交遞補意願完成後 務必於本期間內至 102 學年度考生報到查詢系統確認紀錄狀態 4.如有報到問題請洽教務處註冊組 詳細說明請見第 頁 電話 轉 已完成第一階段報到之正取生於本日下午 2 時~4 時至學 校公誠樓 2 樓第 3 會議室辦理驗證報到 1.正取生報到情形暨缺額人數公告請至 102 學年度新生 報到系統查詢 2.正取生報到情形及備取生遞補意願情形請至 102 學年 度考生報到查詢系統查詢 備取生遞補報到期間 四 至 自 四 起 依各系所缺額情形個別以掛號信 102 學年度第 1 學 函郵寄通知 每梯次報到期間依通知為準 本招生管道 期開學日止 最末梯次遞補截止日為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日止 新生註冊公告 新生註冊期程預定於 102 年 7 月初公布於本校網頁新生園地 敬請自行下 載 未依規定時間完成註冊手續者 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4 目 次 壹 修 業 年 限... 1 貳 報 考 資 格... 1 參 修 習 學 分... 1 肆 報 名 程 序 及 時 間... 1 伍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5 陸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計 算... 6 柒 考 試 時 間 表... 7 捌 各 院 系 所 分 則... 9 玖 准 考 證 寄 發 拾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拾 壹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日 期 拾 貳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拾 參 正 取 生 報 到 與 驗 證 拾 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拾 伍 附 註 附 件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 範 例 ) 附 件 二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附 件 三 補 件 同 意 書 附 件 四 本 校 位 置 圖 附 件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六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圖 附 件 七 報 名 及 繳 費 流 程 附 件 八 學 校 代 號 查 詢 表 附 件 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件 十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件 十 一 服 務 證 明 書 ( 範 例 )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之 計 算, 限 同 一 機 關 擔 任 職 稱 超 過 2 個 ( 含 ) 以 上 者 參 照. 48 附 件 十 二 服 務 證 明 書 附 件 十 三 在 職 證 明 書 附 件 十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附 件 十 五 考 生 修 改 資 料 及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件 十 六 資 料 郵 寄 封 面 附 件 十 七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表 附 件 十 八 體 育 教 師 體 育 教 學 時 數 證 明 表 附 件 十 九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委 託 書... 56

5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修 業 年 限 : 以 2 至 6 年 為 限 貳 報 考 資 格 : 報 名 考 生 應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載 各 院 系 所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二 男 性 須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三 符 合 各 班 別 規 定 之 教 學 ( 服 務 ) 年 資 教 學 ( 服 務 ) 年 資 係 指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之 年 資 計 算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止 ( 不 含 試 用 實 習 及 服 兵 役 年 資 ) 註 一 : 取 得 大 陸 學 歷 者, 學 歷 採 認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註 二 : 配 合 教 育 部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整 合 為 幼 兒 園 ),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幼 照 法 )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相 關 名 詞 界 定 如 下 : 幼 兒 園 : 係 含 符 合 幼 照 法 規 定 立 案 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註 三 : 現 行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僅 限 具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始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於 102 學 年 度 本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期 間, 法 規 如 有 修 訂 依 最 新 核 定 版 本 施 行 參 修 習 學 分 : 一 各 班 修 習 學 分 :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至 少 32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 各 班 學 生 應 修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如 有 修 訂, 學 生 應 依 修 訂 後 之 課 程 標 準 選 課 二 學 生 入 學 前 所 修 習 之 碩 士 層 級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最 高 以 10 學 分 為 限 三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依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肆 報 名 程 序 及 時 間 : 一 本 次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考 試 前 僅 就 考 生 網 路 所 填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不 進 行 證 件 校 對, 但 院 系 所 就 特 殊 資 格 審 查 者 除 外 步 驟 一 繳 費 : 一 律 採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付 ) ( 一 )ATM 轉 帳 繳 費 期 間 :102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102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 二 )ATM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 1. 查 閱 報 考 院 系 所 班 別 或 考 科 代 碼 及 其 繳 費 金 額 ( 詳 第 4 頁 ) 2.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插 入 金 融 卡 且 輸 入 密 碼 後, 依 以 下 說 明 進 行 操 作 : (1) 輸 入 轉 帳 銀 行 代 碼 :012(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 - 1 -

6 (2)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共 16 碼 : 先 輸 入 212, 再 輸 入 報 考 院 系 所 班 別 或 考 科 代 碼 2 碼, 最 後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碼 11 碼 ( 含 英 文 字 母 轉 換 成 數 字 碼 2 碼, 詳 見 簡 章 第 5 頁 對 照 表 ) (3) 輸 入 報 考 院 系 所 班 別 之 繳 費 金 額 補 充 說 明 :ATM 轉 帳 繳 費 期 間,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者, 進 行 步 驟 二 ( 上 網 登 錄 考 生 資 料 ) ATM 轉 帳 系 統 將 於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30 分 關 閉, 逾 期 系 統 將 無 法 受 理 繳 費, 系 統 也 無 法 接 受 考 生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考 生 即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將 喪 失 報 考 機 會, 請 考 生 務 必 注 意 繳 費 與 資 料 登 錄 時 間 步 驟 二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 於 受 理 報 名 期 間,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係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考 生 於 ATM 轉 帳 繳 費 完 成 後, 儘 早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一 ) 上 網 登 錄 期 間 : 自 102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 時 起 至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止 ATM 轉 帳 將 於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30 分 關 閉 ; 考 生 必 須 於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繳 費 完 成, 否 則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若 報 名 手 續 未 完 成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 二 ) 上 網 登 錄 方 式 : 1. 上 網 登 入 網 址 2.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任 職 經 歷 欄 位, 請 務 必 輸 入 現 任 服 務 機 關, 並 依 該 系 統 呈 現 之 輸 入 程 序, 逐 一 進 行 至 最 後 可 以 列 印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表 止, 即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若 有 任 何 一 項 程 序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網 路 報 名 表 務 必 自 行 列 印 留 存 備 查, 但 無 須 寄 回 ; 考 生 未 列 印 留 存 備 查 者, 事 後 概 以 招 生 單 位 之 資 料 為 準,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二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含 退 費 作 業 ): ( 一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係 指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步 驟 一 繳 費 及 步 驟 二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除 有 附 件 十 五 所 列 退 費 申 請 條 件 外, 考 生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 二 ) 考 生 於 錄 取 生 第 二 階 段 驗 證 報 到 時 才 正 式 繳 驗 證 件, 若 考 生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而 報 考 本 次 考 試 且 錄 取 者, 一 律 不 予 完 成 錄 取 生 報 到 程 序, 且 依 錄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辦 理 錄 取 生 必 須 於 報 到 前 備 妥 所 須 繳 驗 之 證 件, 以 備 審 查 ( 三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含 學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證 件, 均 於 第 二 階 段 驗 證 報 到 時 驗 證, 如 發 現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不 實 或 不 被 承 認 情 事, 依 本 簡 章 第 拾 參 項 四 處 理 ( 第 31 頁 ) ( 四 ) 考 生 轉 帳 前 須 先 行 確 認 欲 報 考 院 系 所 班 別 或 考 科 代 碼, 以 便 於 ATM 轉 帳 繳 費 時 輸 入 正 確 之 院 系 所 班 別 代 碼 若 ATM 轉 帳 時 輸 入 錯 誤, 且 考 生 也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班 別 及 考 科 代 碼 如 欲 再 行 報 名, 應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再 重 新 進 行 轉 帳, 輸 入 正 確 之 班 別 或 考 科 代 碼 後, 且 再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原 輸 入 錯 誤 之 費 用, 依 退 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詳 見 附 件 十 五 ) ( 五 ) 服 務 證 明 書 及 在 職 證 明 書 可 由 學 校 公 司 行 號 自 行 開 立 ( 須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 或 依 簡 章 所 附 服 務 證 明 書 ( 附 件 十 二 ) 及 在 職 證 明 書 ( 附 件 十 三 ) 均 可 ; 載 明 之 在 職 期 間 應 涵 蓋 簡 章 公 告 後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含 ), 始 為 有 效 - 2 -

7 ( 六 ) 考 生 連 絡 電 話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之 寄 發 地 址, 係 依 考 生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表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為 依 據, 應 清 楚 無 誤, 並 請 輸 入 102 年 9 月 底 前 可 連 絡 及 收 件 之 地 址,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 如 有 外 出 遠 行, 應 提 醒 親 友 協 助 郵 件 之 拆 閱, 以 免 逾 時 錯 過 錄 取 生 報 到 審 證 期 間, 以 致 權 益 受 損 ( 七 ) 國 外 學 歷 請 填 寫 英 文 名 字, 並 註 明 所 屬 地 區, 例 :University of Northern Colorado, Greeley, Colorado.U.S.A ( 八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網 路 報 名 表 務 必 自 行 列 印 留 存 備 查, 但 無 須 寄 回 ; 考 生 未 列 印 留 存 備 查 者, 事 後 概 以 招 生 單 位 之 資 料 為 準,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九 ) 網 路 報 名 之 考 生 若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造 成 輸 入 之 個 人 資 料 錯 誤, 請 依 本 簡 章 附 件 十 五 ( 第 52 頁 考 生 修 改 資 料 申 請 書 ) 之 規 定 辦 理, 得 予 修 改 惟 不 得 修 改 考 生 報 考 院 系 所 班 別 ( 十 ) 申 請 退 費 者, 應 於 102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前, 填 具 本 簡 章 附 件 十 五 ( 第 52 頁 考 生 退 費 申 請 書 )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十 一 )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正 本 者, 請 電 洽 報 名 之 院 系 所 詢 問 領 取 方 式 及 時 間 - 3 -

8 報 名 班 別 或 考 科 代 碼 對 照 表 及 繳 費 金 額 : 院 系 所 報 名 班 別 班 別 或 考 科 代 碼 繳 費 金 額 學 習 與 媒 材 設 計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76 2,200 教 育 學 院 第 一 類 77 2,200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第 二 類 78 2,200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幼 教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79 2,800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心 理 與 諮 商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80 1,600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1 1,200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歷 史 與 地 理 學 系 社 會 科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82 1,600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公 民 與 社 會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選 考 政 治 學 83 2,600 選 考 社 會 科 學 概 論 84 2,600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5 3,600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6 1,200 應 用 物 理 暨 化 學 系 自 然 科 學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87 1,600 理 學 院 第 一 類 88 1,600 數 學 系 數 學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第 二 類 89 1,600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90 2,200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91 1,600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92 3,

9 ATM 轉帳繳費 先輸入轉帳銀行代碼 012 再輸入帳號共 16 碼 設定方式為 通 行碼固定為 212 班別或考科代碼 2 碼 身分證號碼 11 碼 含英文字母轉換 成數字碼 2 碼 ATM 轉帳繳費範例 詳見附件七 考生甲報考學習與媒材設計學系課程與教學碩士學位班 其身分證號碼為 A 依班別或考科代碼對照表轉換為 76 A 依對照表轉換為 01 故繳款帳號為 再輸入轉帳繳費金額 確認資料無誤後 按確認鍵完成交易 轉帳後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若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欄 沒有扣款記錄 即表 示轉帳未成功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完成繳費 扣款成功後 將交易明細表善加保管 無須寄回 身分證英文字母轉碼對照表 A 01 N 14 B 02 O 15 C 03 P 16 D 04 Q 17 E 05 R 18 F 06 S 19 G 07 T 20 H 08 U 21 I 09 V 22 J 10 W 23 K 11 X 24 L 12 Y 25 M 13 Z 26 列印出交易明細表後 務請確認轉帳手續成功 可利用下列方法檢視 ATM 轉帳是否 成功 1 檢視交易明細表上是否列印出手續費扣繳之訊息 2 刷存款簿檢視轉帳資料 3 連絡本校招生組線上查對 任何繳費及繳款帳號問題請電 轉 伍 考試時間及地點 一 筆試考試日期 102 年 4 月 27 日 星期六 二 筆試考試地點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1 號 考試地點 試場座位表於 102 年 4 月 25 日 星期四 在本校網站 三 術科考試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術科試場 另由音樂學系於考試前一週下午公告於該系網 址( 四 面試 幼兒教育學系幼教教學碩士學位班面試試場 另由幼兒教育學系於考試前二日下 午公告於該系網址( 人文藝術學院國民小學教師進修公民與社會教學碩士學位班面試試場 另由社會 暨公共事務學系於考試前一週下午公告於該系網址( 體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面試試場 另由體育學系於考試前一週下午公告於該系網 址( -5-

10 陸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計 算 :( 不 含 試 用 實 習 及 服 兵 役 年 資, 並 依 各 院 系 所 班 別 規 定 辦 理 ) 一 繳 交 能 佐 證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所 須 之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如 : 歷 年 考 核 通 知 書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書 文 件 及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表 ( 附 件 十 七 ), 作 為 各 院 系 所 規 定 年 資 計 分 之 核 分 依 據 聘 函 聘 書 不 予 計 分 繳 交 後 資 料 不 齊 或 不 符 各 院 系 所 規 定 者, 不 予 計 分 二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中 須 明 確 呈 現 符 合 院 系 所 分 則 年 資 計 分 之 職 務 者, 始 得 採 計 年 資 分 數, 否 則 一 律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例 : 報 考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均 只 呈 現 總 務 組 長 職 務, 因 該 班 別 規 定 須 擔 任 體 育 組 長 職 務 才 能 核 給 積 分, 故 擔 任 職 務 為 總 務 組 長 不 予 計 分 但 如 證 明 文 件 中 有 呈 現 兼 任 體 育 組 長 及 年 資, 則 予 計 分 三 男 性 ( 非 志 願 役 人 員 ) 須 繳 驗 退 伍 證 書 影 本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證 明 書 影 本 四 代 理 或 兼 任 人 事 人 員 主 計 人 員 以 小 學 組 長 年 資 採 計 ; 代 理 或 兼 任 人 事 主 任 主 計 主 任 以 小 學 主 任 年 資 採 計 五 服 務 證 明 書 及 在 職 證 明 書 可 由 學 校 公 司 行 號 自 行 開 立 ( 須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 或 依 簡 章 所 附 服 務 證 明 書 ( 附 件 十 二 ) 及 在 職 證 明 書 ( 附 件 十 三 ) 均 可 ; 載 明 之 在 職 期 間 應 涵 蓋 簡 章 公 告 後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含 ), 始 為 有 效 六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本 校 亦 不 負 保 管 及 郵 寄 之 責 七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補 繳 : 如 因 證 件 經 院 系 所 審 核 人 審 核 時, 發 現 缺 件, 經 通 知 補 繳 之 截 止 期 限 為 102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傳 真 至 報 名 相 關 院 系 所, 傳 真 後, 請 務 必 以 電 話 與 報 考 院 系 所 再 行 確 認 ; 資 料 不 齊 者,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八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於 考 試 當 日 公 布 各 試 場, 請 考 生 自 行 確 認, 若 考 生 對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有 所 疑 異, 請 於 考 試 當 日 下 午 1 時 前 向 試 務 中 心 提 出,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九 年 資 積 分 以 複 核 結 果 之 分 數 為 準 年 資 積 分 若 有 爭 議 則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認 定 注 意 :1. 錄 取 後, 考 生 於 第 二 階 段 驗 證 報 到 須 繳 交 與 報 考 時 所 寄 影 本 相 符 之 正 本 ( 由 院 系 所 核 對 ); 若 有 假 借 不 符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不 實 或 不 被 承 認 情 事,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僅 依 考 生 郵 寄 證 明 文 件 核 給, 均 於 錄 取 後, 再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若 考 生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而 報 考 本 次 考 試 且 錄 取 者, 一 律 不 予 完 成 錄 取 生 報 到 程 序 所 留 缺 額 依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辦 理 錄 取 生 必 須 於 第 二 階 段 驗 證 報 到 前 備 妥 所 須 繳 驗 之 證 件, 以 備 審 查 - 6 -

11 柒 考 試 時 間 表 :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表 ( 筆 試 時 間 : 每 節 90 分 鐘 ) 102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各 班 筆 試 科 目 術 科 考 試 面 試 考 試 及 時 間 如 下 表 : 科 目 時 間 上 午 下 午 08:20 10:10 01:10 03:00 附 註 院 系 所 班 別 學 習 與 媒 材 設 計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50 11:40 課 程 理 論 教 學 原 理 與 實 務 與 實 務 02:40-05:30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幼 教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心 理 與 諮 商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歷 史 與 地 理 學 系 社 會 科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公 民 與 社 會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教 育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法 面 教 育 心 理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 含 測 驗 與 評 量 ) 國 文 ( 含 作 文 語 文 基 本 知 識 ) 臺 灣 史 地 語 文 ( 含 國 文 通 論 英 文 ) 政 治 學 ( 選 考 ) 語 社 會 科 學 概 論 ( 選 考 ) 文 ( 含 國 文 英 文 ) 試 面 試 音 樂 理 論 面 試 ( 含 西 洋 音 樂 音 樂 教 學 ( 一 ) 專 業 音 樂 能 力 史 曲 式 分 析 和 聲 對 位 ) ( 二 ) 面 試 面 試 時 間 訂 於 4 月 27 日 ( 六 ) 上 午 舉 行, 但 得 視 報 名 人 數 另 增 加 4 月 28 日 ( 日 ) 時 間, 確 切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另 於 考 試 前 二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址 : 請 自 行 查 看, 不 另 行 通 知 查 詢 電 話 轉 4212 面 試 時 間 訂 於 4 月 27 日 ( 六 ) 下 午, 但 得 視 報 名 人 數 另 增 加 4 月 28 日 ( 日 ) 時 間, 確 切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另 於 考 試 前 一 週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址 : 請 自 行 查 看, 不 另 行 通 知 查 詢 電 話 轉 4552 一 專 業 音 樂 能 力 除 鋼 琴 及 大 型 敲 擊 樂 器 外, 請 自 備 樂 器 伴 奏 一 律 自 備 二 面 試 時 間 訂 於 4 月 27 日 ( 六 ) 下 午, 但 得 視 報 名 人 數 另 增 加 4 月 28 日 ( 日 ) 時 間, 確 切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另 於 考 試 前 一 週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址 請 自 行 查 看, 不 另 行 通 知 查 詢 電 話 轉

12 科 目 時 間 上 午 下 午 08:20 10:10 01:10 03:00 附 註 院 系 所 班 別 - 09:50-11:40-02:40-05:30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視 覺 藝 術 概 論 應 用 物 理 暨 化 學 系 自 然 科 學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自 然 科 自 然 科 課 教 法 程 與 教 材 數 學 系 數 學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數 學 教 育 ( 含 國 小 數 學 課 程 兒 童 數 學 概 念 普 通 數 學 發 展 及 國 小 數 學 科 教 材 教 法 )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計 算 機 資 料 結 構 概 論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體 育 概 論 運 動 科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運 動 行 政 與 運 動 科 學 管 理 概 論 概 論 面 試 面 試 時 間 訂 於 4 月 27 日 ( 六 ) 下 午, 但 得 視 報 名 人 數 另 增 加 4 月 28 日 ( 日 ) 時 間, 確 切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另 於 考 試 前 一 週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址 請 自 行 查 看, 不 另 行 通 知 查 詢 電 話 轉

13 捌 各院 系 所分則 院 系所 班別 招 生 名 額 上 報 課 考 學習與媒材設計學系課程與教學碩士學位班 25 名 代碼 76 時 間 夜間上課 資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且持有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合格教 師證書 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一 具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幼兒園)教學年資滿 1 學年以上 現任之國民小學或 幼兒園校 園 長 專任教師 二 具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幼兒園)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滿 2 年 係指 2 學年或 格 4 學期或服務累計滿 24 個月 以上 現仍為國民小學或幼兒園代課或代理 教師 三 曾任職公私立已立案文教機構工作經驗年資滿 2 年以上之在職人員 以本 條件資格報考者 依規定錄取人數每班以 5 人為限 以上教學 服務 年資計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錄取報到繳交文件 請參照簡章第 頁之規定 考試與 1.課程理論與實務 100 分 計 分 方 筆試科目 60 式及總 2.教學原理與實務 100 分 成績同 本班最高以 20 分為限 分參比 一 服務年資計算 順 序 1.代理或兼任小學校長之年資以小學校長年資採計 2.代理或兼任小學主任 幼稚園(幼兒園)園長或主任 之年資以小學主任年 資採計 3.代理或兼任小學組長之年資以小學組長年資採計 4. 1 學年內如經歷不同職務 以較高職務核計積分 101(學)年度一律以在 職證明書為準 學校人員 以每年 8 月至次年 7 月為 1 學年 一般人員 以每年 1 月至 12 月為 1 年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2 0 二 計分 1.曾任小學校長服務年資每滿 1 學年為 2 分 未滿 1 學年不予採計 2.曾任小學主任 幼稚園(幼兒園)園長或主任 服務年資每滿 1 學年為 1.5 分 未滿 1 學年不予採計 3.曾任小學組長服務年資每滿 1 學年為 1.2 分 未滿 1 學年不予採計 4.曾任教師服務年資每滿 1 學年為 1.0 分 未滿 1 學年不予採計 5.曾任代課或代理教師服務年資每滿 2 年為 1 分 未滿 2 年不予採計 6.曾任公私立已立案文教機構工作經驗之在職人員 服務年資每滿 2 年為 1 分 未滿 2 年不予採計 著作正本 1 份 1.個人代表著作 至多 2 篇 2.多人合著 由考生說明自己的貢獻 並於著 書 面 資 料 作封面 A4 格式直式橫寫 務必註名姓名 報考院系所班別 手機 並 審查 20 註記檢附之著作書面資料名稱 幾篇 幾頁 檢附著作書面資料請逐件整理成輯 冊 於報名時繳交 繳交後不接受抽換及補交資料 課程理論與實務 教學原理與實務 2 60 服務年資積分 書面資料審 計 分 方 式 查得分 考生成績 -9-

14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1. 教 學 原 理 與 實 務 2. 課 程 理 論 與 實 務 3.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4.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8422 范 助 教 附 註 傳 真 如 繳 交 著 作 ( 個 人 代 表 著 作 或 多 人 合 著 ), 請 繳 交 正 本 1 份 2. 須 繳 交 佐 證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所 須 之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影 本 或 服 務 證 明 書 影 本 退 伍 令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證 明 書 影 本 在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 載 明 之 在 職 期 間 應 涵 蓋 簡 章 公 告 後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含 ), 始 為 有 效 ) 及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表 ( 附 件 十 七 ), 始 得 計 分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相 關 資 訊, 請 詳 閱 簡 章 ( 第 6 頁 ) 請 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學 習 與 媒 材 設 計 學 系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名 報 考 碩 士 學 位 班 資 料 ) ( 應 備 證 件 請 縮 印 為 A4 大 小, 備 妥 B4 規 格 信 封,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件 十 六 當 郵 件 封 面, 以 郵 戳 為 憑 ) 3.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視 需 要 得 依 本 班 排 課 調 整 上 課 4.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並 依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筆 試 科 目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該 科 以 0 分 計

15 院 系所 班別 招 生 名 額 上 課 時 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30 名 間 夜間上課 第一類 20 名) 報 考 資 格 代碼 77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持有合格教師證書 並具學校單 位[含中小學 幼稚園(幼兒園)]行政工作資歷滿 1 學 年以上之現職教師 工 作經驗年資之計算 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第二類 10 名) 代碼 78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任職於學校 公務機關 文教類 民意代表或已立案文教機構工作 其行政資歷滿 1 年以上之現職人員 工作經驗 年資之計算 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錄取報到繳交文件 請參照簡章第 頁之規定 1.教育研究法 100 分 2.教育行政 100 分 筆試科目 60 第一類 最高以 20 分為限 服務年資計算 代理或兼任中小學校長之年資以中小學校長年資採計 代理或兼 任中小學主任 幼稚園(幼兒園)園長或主任 之年資以中小學主任年資採計 代 理或兼任中小學組長之年資以中小學組長年資採計 代理或兼任實習輔導教師之 年資以實習輔導教師年資採計 代理或兼任人事人員 主計人員以中小學組長年 資採計 代理或兼任人事主任 主計主任以中小學主任年資採計 1 學年內如經 考試與 歷不同職務 以較高職務核計積分 101(學)年度一律以在職證明書為準 學校 計分方 人員 以每年 8 月至次年 7 月為 1 學年 式及總服 務 年 資 成 績 同 積 分 2 0 一 曾任中小學校長每滿 1 學年為 6 分 二 曾任中小學主任 幼稚園(幼兒園)園長或主任 每滿 1 學年為 4 分 分參比 三 曾任中小學組長每滿 1 學年為 2 分 順 序 四 曾任實習輔導教師每滿 1 學期為 1 分 第二類 最高以 20 分為限 服務年資計算 任職於學校 公務機關 文教類民意代表或已立案文教機構 其 行政資歷滿 1 年以上且聘期為連續 1 年之現職人員 行政服務年資每滿 1 年為 2 分 未滿 1 年不予採計 101(學)年度一律以在職證明書為準 學校人員 以每 年 8 月至次年 7 月為 1 學年 一般人員 以每年 1 月至 12 月為 1 年 繳交個人工作歷程檔案 1 式 3 份 可含 自傳履歷 發表著作 研究計畫 專業 書 面 資 料 成長紀錄或其他有利審查之書面資料 詳註 4 並於個人工作歷程檔案封面 A4 審 查 2 0 格式直式橫寫 務必註名姓名 報考院系所班別 手機 於報名時繳交 繳交後 不接受抽換及補交資料 成 績 計 算 教育研究法 教育行政 2 60 服務年資積分 書面資料審查得分 考 生成績

16 網 總 成 績 同 分 1. 教 育 行 政 2. 教 育 研 究 法 3.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4.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參 比 順 序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許 助 教 傳 真 須 繳 交 個 人 工 作 歷 程 檔 案 1 式 3 份 2. 須 繳 交 佐 證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所 須 之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影 本 或 服 務 證 明 書 影 本 在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 載 明 之 在 職 期 間 應 涵 蓋 簡 章 公 告 後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含 ), 始 為 有 效 ) 及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表 ( 附 件 十 七 ), 始 得 計 分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相 關 資 訊, 請 詳 閱 簡 章 ( 第 6 頁 ) 請 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名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 ( 應 備 證 件 請 縮 印 為 A4 大 小, 備 妥 B4 規 格 信 封,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件 十 六 當 郵 件 封 面, 以 郵 戳 為 憑 ) 3.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視 需 要 得 依 本 班 排 課 調 整 上 課 附 註 4.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標 準 參 考 ( 各 項 百 分 比 為 佔 總 分 之 比 重 ): (1) 自 傳 履 歷 :5% (2) 發 表 著 作 :5% (3) 研 究 計 畫 或 專 業 成 長 紀 錄 :5%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5% 5.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並 依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筆 試 科 目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該 科 以 0 分 計 6.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分 別 錄 取, 錄 取 名 額 未 達 該 組 之 招 生 名 額 時, 剩 餘 名 額 得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相 互 流 用

17 院 系所 班別 幼兒教育學系幼教教學碩士學位班 20 招 生 名 額 上 報 課 考 時 資 名 代碼 間 夜間上課 79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且持有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之 現任幼兒園園長 主任 專任教師 專任教保員或代理代課教師 符合下列任 一條件者 格 一 具立案幼稚園(幼兒園)教學年資滿 1 學年以上 二 具立案幼稚園(幼兒園)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滿 2 年以上 三 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滿 2 年以上 錄取每班以 5 人為限 以上教學 服務 年資計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錄 取 報 到 繳 交 文 件 請參照簡章第 頁之規定 1.個 人 資 料 表 ( 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自 傳 及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請 至 下載 個人檔案 2.教學或工作檔案影本 1 份(含公開發表之教育相關著作 公開評選之教學優良 50 考試與 事蹟及甄選獲獎者等佐證資料) 於報名時繳交 收件後不退還 亦不接受抽 計分方 換及補交資料 式及總 面試 成績同 專業素養 50% 分參比 順 序 成 績 計 算 個人檔案 50 + 面試 50 考生成績 總成績同分 1.面試 參比順序 網 聯 附 2.個人檔案 址 絡 資 轉 王助教 訊 kid@tmue.edu.tw 傳 真 須繳交 個人檔案 影本乙份 請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星期二 含 前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臺北市立教育 大學幼兒教育學系收 信封上請註名報考碩士學位班資料 (應備證件請縮 印為 A4 大小 備妥 B4 規格信封 請使用本簡章附件十六當郵件封面 以郵 註 戳為憑 2.上課時間 以週一至週五夜間上課為原則 視需要得依本班排課調整上課 3.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 並依考生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考試科目 含面試 術科 若有任一科為 0 分 不予錄取 缺考 該科以 0 分計

18 院 系所 班別 心理與諮商學系心理與諮商教學碩士學位班 25 名 招 生 名 額 上 報 課 考 時 資 代碼 間 夜間上課 80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且持有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合格教 師證書 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一 具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幼兒園)教學年資滿 1 學年以上 現任之國民小學或幼 兒園校 園 長 專任教師 格 二 具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幼兒園)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滿 2 年 係指 2 學年或 4 學期或服務累計滿 24 個月 以上 現仍為國民小學或幼兒園代課或代理教 師 以上教學 服務 年資計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錄 取 報 到 繳 交 文 件 請參照簡章第 頁之規定 1.教育心理學(含測驗與評量) 筆 試 科 目 90 2.輔導與諮商 考試與 100 分 100 分 計分方 本班最高以 10 分為限 式 及 總 服 務 年 資 一 服務年資計算 每滿 1 學年以 1 分計算 不滿 1 學年不予採計 成 績 同 積 分 1 0 二 101 學年度一律以在職證明書為準 以每年 8 月至次年 7 月為 1 學年 分參比 (教育心理學 含測驗與評量) 輔導與諮商 2 90 服務年資積分 考 順 序 成 績 計 算生成績 總成績同分 1.筆試科目成績總分 參 比 順 序 網 聯 附 2.教育心理學 3.輔導與諮商 址 絡 資 轉 訊 counsel@tmue.edu.tw 傳 真 須繳交佐證服務年資積分所須之服務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始得計分 1 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幼兒園)校 園 長 專任教師者請繳交歷年成績考核 通知書影本 2 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幼兒園)代課或代理教師者請繳交服務證明書影本 3 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證明書影本 4 在職證明書影本 簡章公告後至報名截止日 含 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書 始為有效 5 服務年資積分表 附件十七 註 服務年資積分相關資訊 請詳閱簡章(第 6 頁) 請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星期二 含 前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臺北市立教育 大學心理與諮商學系收 信封上請註名報考碩士學位班資料 (應備證件請 縮印為 A4 大小 備妥 B4 規格信封 請使用本簡章附件十六當郵件封面 以郵 戳為憑 2.上課時間 以週一至週五夜間上課為原則 視須要得依本班排課調整上課 3.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 並依考生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考試科目 含 面試 術科 若有任一科為 0 分 不予錄取 缺考 該科以 0 分計 4.本碩士學位班不以培育諮商心理師為目標

19 院 系所 班別 招 生 名 額 上 報 課 考 中國語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20 名 代碼 81 時 間 夜間上課 資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且具全職工作之在職人員 男性 非志願役人員 須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具 1 年以上正式工作經驗者 女性 格 須具 1 年以上正式工作經驗者 並具全職工作之在職人員 工作經驗年資之計 算 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錄取報到繳交文件 請參照簡章第 頁之規定 考 試 與 筆 試 科 目 國文(含作文 語文基本知識) 計分方 式及總 成 績 計 算 筆試得分 考生成績 成績同 分 參 比 總成績同分 順 序 參 比 順 序 1.國文(作文) 網 聯 附 100 分 (作文 50 分 語文基本知識 50 分) 址 絡 資 轉 4412 王小姐 訊 literacy@tmue.edu.tw 傳 真 上課時間 以週一至週五夜間上課為原則 視需要得依本班排課調整上課 註 2.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 並依考生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筆試科目若 有任一科為 0 分 不予錄取 缺考 該科以 0 分計

20 院 系 所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上 報 課 考 歷史與地理學系社會科教學碩士學位班 25 名 代碼 82 時 間 夜間上課 資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且持有國民小學或幼稚園 合格教師證書 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一 具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幼兒園)教學年資滿 1 學年以上 現任之國民小 學或幼兒園校 園 長 專任教師 二 具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幼兒園)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滿 2 年 係指 2 學 格 年或 4 學期或服務累計滿 24 個月 以上 現仍為國民小學或幼兒園 代課或代理教師 三 曾任職公民營機構 公司 行號 學校工作經驗年資滿 2 年以上之在 職人員 以本條件資格報考者 依規定錄取人數每班以 5 人為限 以上教學 服務 年資計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錄 取 報 到 繳 交 文 件 請參照簡章第 頁之規定 共 同 科 目 語文 國文 英文 專 業 科 目 臺灣史地通論 100分 (國文 50 分 英文 50 分) 筆 試 科 目 語文 國文 英文 考試與計分方 式及總成績同 計 分 方 式 分參比順序 臺灣史地通論 100 分 附註 2 成 績 計 算 筆試得分 考生成績 總成績同分 1.臺灣史地通論 參 比 順 序 網 聯 附 2.語文 址 絡 資 轉 林助教 訊 ljc@mail.tmue.edu.tw 傳 真 上課時間 以週一至週五夜間上課為原則 視需要得依本班排課調整上 課 註 2.臺灣史地通論加重 100 計分 3.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 並依考生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筆試 科目若有任一科為 0 分 不予錄取 缺考 該科以 0 分計

21 院 系所 班別 招 生 名 額 人文藝術學院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公民與社會教學碩士 學位班 25 名 代碼 代碼 選考 政治學 選考 社會科學概論 上 課 報 考 時 間 夜間上課或週末假日上課 資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且持有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合格教 師證書 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一 具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幼兒園)教學年資滿 1 學年以上 現任之國民小學或幼 兒園校 園 長 專任教師 二 具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幼兒園)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滿 2 年 係指 2 學年或 4 格 學期或服務累計滿 24 個月 以上 現仍為國民小學或幼兒園代課或代理教 師 三 曾任職公民營機構 公司 行號 學校工作經驗年資滿 2 年以上之在職人員 以本條件資格報考者 依規定錄取人數每班以 5 人為限 以上教學 服務 年資計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錄取報到繳交文件 請參照簡章第 頁之規定 考 計 式 成 分 順 試 分 及 績 參 共同科目20 語文 國文 英文 100分 國文50分 英文50分 與筆 試 科 目 專業科目30 1.政治學 方 分 二選一 2.社會科學概論 總 同 面 試 5 0 含考生自我介紹及提問 每人約 分鐘 比 成 績 計 算 筆試成績 語文科總分 選考科目經 T 分數轉換 面試成績 考生成績 序 總成績同分 參 比 順 序 1.專業科目 2.面試 網 聯 附 址 絡 資 轉 4552 何助教 訊 public@tmue.edu.tw 傳 真 須繳交個人自傳 1 式 4 份 內容應包含個人學經歷 特殊表現 研究興趣等 於報名時繳交 繳交後 不接受抽換及補交資料 請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星期二 含 前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臺北市立教育大 學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收 信封上請註名報考碩士學位班資料 (應備證件請 縮印為 A4 大小 備妥 B4 規格信封 請使用本簡章附件十六當郵件封面 以 郵戳為憑 2.上課時間 週一至週五夜間上課或週末假日上課 註 3.專業科目二選一 選考科目採取 T 分數計算 4.面 試 試 場 於 考 試 前 一 週 下 午 公 告 於 網 址 請自行查看 不另行通知 5.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 並依考生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考試科目 含 面試 若有任一科為 0 分者即不予錄取 缺考 該科以 0 分計 6.專業科目 政治學 社會科學 概論 考試 指定 書目 請至下 列 網 站 查 詢 -

22 院 系 所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上 課 報 考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20 名 代碼 85 時 間 夜間上課 資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之在職人員 男性 非志願役人 員 須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具 1 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女性須具 1 年以上工 格 作經驗者之在職人員 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 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錄 取 報 到 繳 交 文 件 請參照簡章第 頁之規定 考 計 式 成 分 順 試 分 及 績 參 音樂教學 分 筆 試 科 目 音樂理論 分 (含西洋音樂史 曲式分析 和聲 對位) 與 專業音樂能力 分 方 (聲樂 中西樂器 作曲等三項自選一項 自選曲一首 須背譜) 面 試 總 面試 同 個人歷程檔案 可含 個人履歷 執行過之教學活動設計 研究計 100 分 比 畫及專業成長等 於報名時繳交 繳交後 不接受抽換及補交資料 序 音樂教學 20 音樂理論 30 專業音樂能力 30 面試 20 成 績 計 算 考生成績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1.專業音樂能力 網 聯 附 2.音樂理論 3.音樂教學 址 絡 資 訊 轉 陳助教 cczflute@tmue.edu.tw 傳 真 須繳交個人歷程檔案 1 式 3 份 未繳交個人歷程檔案者 視同不符報考資格 請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星期二 含 前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臺北市立教育 大學音樂學系收 信封上請註名報考碩士在職專班資料 (應備證件請縮印 為 A4 大小 備妥 B4 規格信封 請使用本簡章附件十六當郵件封面 以郵戳 為憑 2.上課時間 以週一至週五夜間或週六上課為原則 視需要得依本班排課調整 上課 註 3.本系招生委員會議定筆試科目 音樂理論 之下限分數 若錄取生該科成績 未達下限分數者 須於入學第一學期補修該科目後 方可再行修習其他相關 課程 補修之學分不列入畢業 38 學分中 4.面試試場於考試前一週下午公告於本系網址 請自行 查看 不另行通知 5.如有演奏時須使用大型打擊樂器者 敬請事先來電告知 俾便準備 6.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 並依考生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考試科目 含面試 術科 若有任一科為 0 分 不予錄取 缺考 該科以 0 分計

23 院 系 所 班 別 ( 招 生 名 額 )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5 名 ) 上 課 時 間 夜 間 上 課 代 碼 86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且 具 有 全 職 之 在 職 人 員, 男 性 ( 非 志 願 役 人 員 ) 須 服 完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具 1 年 以 上 正 式 工 作 經 驗 者, 女 性 須 具 1 年 以 上 正 式 工 作 經 驗 者, 並 具 全 職 工 作 之 在 職 人 員,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止 錄 取 報 到 繳 交 文 件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頁 之 規 定 考 試 與 計 分 方 式 及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筆 試 科 目 視 覺 藝 術 概 論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得 分 = 考 生 成 績 100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依 題 號 得 分 比 序 ; 以 第 一 題 得 分 高 者 名 次 排 前, 同 分 者, 續 比 第 二 題 得 參 比 順 序 分, 餘 類 推 網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連 助 教 art@tmue.edu.tw 附 註 傳 真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或 週 六 上 課 為 原 則, 視 需 要 得 依 本 班 排 課 調 整 上 課 2.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並 依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考 試 科 目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該 科 以 0 分 計

24 院 系 所 班 別 ( 招 生 名 額 ) 應 用 物 理 暨 化 學 系 自 然 科 學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25 名 ) 上 課 時 間 夜 間 上 課 代 碼 87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且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件 者 : 一 具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 幼 兒 園 ) 教 學 年 資 滿 1 學 年 以 上, 現 任 之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兒 園 校 ( 園 ) 長 專 任 教 師 二 具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 幼 兒 園 )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學 年 資 滿 2 年 ( 係 指 2 學 年 或 4 學 期 或 服 務 累 計 滿 24 個 月 ) 以 上, 現 仍 為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兒 園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三 曾 任 職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 幼 兒 園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滿 2 年 以 上 之 在 職 人 員 以 本 條 件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規 定 錄 取 人 數 每 班 以 5 人 為 限 以 上 教 學 ( 服 務 ) 年 資 計 算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止 錄 取 報 到 繳 交 文 件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頁 之 規 定 1. 自 然 科 教 法 100 分 筆 試 科 目 考 試 與 計 分 2. 自 然 科 課 程 與 教 材 100 分 方 式 及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得 分 = 考 生 成 績 網 總 成 績 同 分 1. 自 然 科 教 法 2. 自 然 科 課 程 與 教 材 參 比 順 序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賴 助 教 rubort@tmue.edu.tw 傳 真 附 註 1.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視 需 要 得 依 本 班 排 課 調 整 上 課 2.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並 依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筆 試 科 目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該 科 以 0 分 計

25 院 系所 班別 招 生 名 額 上 課 時 數學系數學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20 名 間 夜間上課 第一類 15 名 報 考 資 格 代碼 88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持有合格教師證書 並年資滿 1 學 年以上之現職教師 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 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第二類 5 名 代碼 89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任職於學校 公務機關 含國營 事業 或已立案文教機構工作 其年資滿 1 年以上之現職人員 工作經驗年資之 計算 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錄取報到繳交 文件 請參照簡章第 頁之規定 筆試科目 80 1.數學教育(含國小數學課程 兒童數學概念發展 及國小數學科教材教法) 100 分 2.普通數學 100 分 第一類 最高以 20 分為限 服務年資計算 代理或兼任中小學校長之年資以中小學校長年資採計 代理或兼 任中小學主任 幼稚園(幼兒園)園長或主任 之年資以中小學主任年資採計 代 理或兼任中小學組長之年資以中小學組長年資採計 代理或兼任人事人員 主計 人員以中小學組長年資採計 代理或兼任人事主任 主計主任以中小學主任年資 採計 1 學年內如經歷不同職務 以較高職務核計積分 101(學)年度一律以在職 考試與 證明書為準 學校人員 以每年 8 月至次年 7 月為 1 學年 計分方 一 曾任中小學校長服務年資每滿 1 學年為 3 分 式 及 總 服 務 年 資 二 曾任中小學主任 幼稚園(幼兒園)園長或主任 服務年資每滿1 學年為2 分 成 績 同 積 分 2 0 三 曾任中小學組長服務年資每滿 1 學年為 1.5 分 分參比 四 曾任教師服務年資每滿 1 學年為 1.0 分 順 序 五 曾任代理教師連續服務滿上 下學期者 每滿 1 學年為 1.0 分 第二類 最高以 20 分為限 服務年資計算 任職於學校 公務機關 含國營事業 或已立案文教機構 其年 資滿 1 年以上之現職人員 服務年資累計每滿 1 年為 1 分 未滿 1 年不予採計 101(學)年度一律以在職證明書為準 學校人員 以每年 8 月至次年 7 月為 1 學 年 一般人員 以每年 1 月至 12 月為 1 年 成 績 計 算 數學教育 普通數學 2 80 服務年資積分 考生成績 總成績同分 1.數學教育 參 比 順 序 2.普通數學 3.服務年資積分

26 網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1913 劉 助 教 傳 真 附 1. 代 理 教 師 ( 係 指 以 全 部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因 差 假 或 其 他 原 因 所 遺 之 課 務 者 ) 得 報 名 2. 須 繳 交 佐 證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所 須 之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影 本 或 服 務 證 明 書 影 本 在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 載 明 之 在 職 期 間 應 涵 蓋 簡 章 公 告 後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含 ), 始 為 有 效 ) 及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表 ( 附 件 十 七 ), 始 得 計 分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相 關 資 訊, 請 詳 閱 簡 章 ( 第 6 頁 ) 請 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註 學 數 學 系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名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 ( 應 備 證 件 請 縮 印 為 A4 大 小, 備 妥 B4 規 格 信 封,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件 十 六 當 郵 件 封 面, 以 郵 戳 為 憑 ) 3.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視 需 要 得 依 本 班 排 課 調 整 上 課 4.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並 依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筆 試 科 目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該 科 以 0 分 計 5.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分 別 錄 取, 錄 取 名 額 未 達 該 組 之 招 生 名 額 時, 剩 餘 名 額 得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相 互 流 用

27 院 系 所 班 別 ( 招 生 名 額 )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5 名 ) 上 課 時 間 夜 間 上 課 代 碼 90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且 具 全 職 工 作 之 在 職 人 員, 男 性 ( 非 志 願 役 人 員 ) 須 服 完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具 1 年 以 上 正 式 工 作 經 驗 者, 女 性 須 具 1 年 以 上 正 式 工 作 經 驗 者, 並 具 全 職 工 作 之 在 職 人 員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止 錄 取 報 到 繳 交 文 件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頁 之 規 定 考 試 與 計 分 方 式 及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1. 計 算 機 概 論 100 分 筆 試 科 目 2. 資 料 結 構 100 分 須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 請 至 下 載 ), 繳 交 個 人 資 訊 相 關 作 品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已 發 表 之 資 訊 相 關 論 文 多 人 合 著 作 品 ( 考 生 說 明 自 己 的 貢 獻 ) 得 獎 紀 錄 參 與 計 畫 專 案 等 1 式 3 份,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繳 交 後, 不 接 受 抽 換 及 補 交 資 料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科 目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生 成 績 總 成 績 同 分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資 料 結 構 參 比 順 序 100 分 網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陳 小 姐 cs@tmue.edu.tw 附 註 傳 真 須 繳 交 個 人 資 訊 相 關 作 品 已 發 表 之 資 訊 相 關 論 文 多 人 合 著 作 品 ( 考 生 說 明 自 己 的 貢 獻 ) 得 獎 紀 錄 參 與 計 畫 專 案 等 1 式 3 份 請 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資 訊 科 學 系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名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 ( 應 備 證 件 請 縮 印 為 A4 大 小, 備 妥 B4 規 格 信 封,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件 十 六 當 郵 件 封 面, 以 郵 戳 為 憑 ) 2.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視 需 要 得 依 本 班 排 課 調 整 上 課 3.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並 依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筆 試 科 目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該 科 以 0 分 計

28 院 系 所 班 別 ( 招 生 名 額 )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25 名 ) 上 課 時 間 夜 間 上 課 代 碼 91 報 考 資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且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件 者 : 一 具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 幼 兒 園 ) 教 學 年 資 滿 1 學 年 以 上, 現 任 之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兒 園 校 ( 園 ) 長 專 任 教 師 二 具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 幼 兒 園 )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學 年 資 滿 2 年 ( 係 指 2 學 年 或 4 格 學 期 或 服 務 累 計 滿 24 個 月 ) 以 上, 現 仍 為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兒 園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三 曾 任 職 公 私 立 已 立 案 之 體 育 相 關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滿 2 年 以 上 之 在 職 人 員 以 本 條 件 資 格 報 考 者, 依 規 定 錄 取 人 數 每 班 以 5 人 為 限 以 上 教 學 ( 服 務 ) 年 資 計 算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止 錄 取 報 到 繳 交 文 件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頁 之 規 定 網 筆 試 科 目 80% 2. 運 動 科 學 1. 體 育 概 論 100 分 100 分 本 班 最 高 以 20 分 為 限 ; 限 以 第 一 條 件 第 二 條 件 第 三 條 件, 三 種 擇 一 條 件 採 計, 由 考 生 自 行 決 定, 不 得 重 複 合 併 計 算 : 服 務 年 資 計 算 : 限 以 第 一 條 件 代 理 或 兼 任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 幼 兒 園 ) 校 ( 園 ) 長 主 任 體 育 組 長, 以 體 育 組 長 年 資 採 計 1 學 年 內 如 經 歷 不 同 職 務, 以 較 高 職 務 核 計 積 分 101( 學 ) 年 度 一 律 以 在 職 證 明 書 為 準, 學 校 人 員 ( 以 每 年 8 月 至 次 年 7 服 務 年 資 月 為 1 學 年 ); 一 般 人 員 ( 以 每 年 1 月 至 12 月 為 1 年 ) 第 一 條 件 : 曾 任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 幼 兒 園 ) 校 ( 園 ) 長 主 任 體 育 組 長 體 育 積 分 2 0 %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體 育 12 節 以 上 者, 須 出 具 體 育 教 學 時 數 證 明 表 ( 附 件 十 八 ), 每 滿 1 學 年 為 1 分 ; 未 滿 1 學 年 不 予 採 計 現 任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兒 園 非 體 育 教 師 每 滿 2 學 年 為 1 分 ; 未 滿 2 學 年 不 予 採 計 第 二 條 件 : 曾 任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每 滿 2 年 為 1 分 ; 未 滿 2 年 不 予 採 計 第 三 條 件 : 曾 任 職 公 私 立 已 立 案 之 體 育 相 關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之 在 職 人 員, 服 務 年 資 每 滿 3 年 給 予 1 分 ; 未 滿 3 年 不 予 採 計 成 績 計 算 ( 體 育 概 論 + 運 動 科 學 ) 2 80%+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 考 生 成 績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1. 體 育 概 論 2. 運 動 科 學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許 助 教 hsyab@tmue.edu.tw 附 註 傳 真 須 繳 交 佐 證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所 需 之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影 本 或 服 務 證 明 書 影 本 退 伍 令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證 明 書 影 本 在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 載 明 之 在 職 期 間 應 涵 蓋 簡 章 公 告 後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含 ), 始 為 有 效 ) 及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表 ( 附 件 十 七 ), 始 得 計 分 ; 另 體 育 教 師 須 由 服 務 學 校 出 具 之 體 育 教 學 時 數 證 明 - 每 週 授 課 12 節 以 上 體 育 教 學 時 數 證 明 表 ( 附 件 十 八 ), 始 得 計 分,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相 關 資 訊, 請 詳 閱 簡 章 ( 第 6 頁 ) 請 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名 報 考 碩 士 學 位 班 資 料 ) ( 應 備 證 件 請 縮 印 為 A4 大 小, 備 妥 B4 規 格 信 封,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件 十 六 當 郵 件 封 面, 以 郵 戳 為 憑 ) 2.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視 需 要 得 依 本 班 排 課 調 整 上 課 3.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並 依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筆 試 科 目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該 科 以 0 分 計

29 院 系所 班別 招 生 名 額 上 課 報 考 體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25 名 代碼 92 時 間 週末假日上課 資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且具全職工作之在職人員 男性 非志願役人員 須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具 1 年以上正式工作經驗者 女性 格 須具 1 年以上正式工作經驗者 並具全職工作之在職人員 工作經驗年資之計 算 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另如附註 1) 錄取報到繳交文件 請參照簡章第 頁之規定 筆試科目 30 考 計 式 成 分 順 試 分 及 績 參 1.運動行政與管理概論 100 分 2.運動科學概論 100 分 書 面 資 料 1.服務年資 附件十七 10 分-請參照附註 5 2. 非 運動專業工作成就及特殊表現 15 分-請參照附註 6 與 審 查 非 運動職業證照及專業資格證書 5 分-請參照附註 7 方 1.面試 25 分 2.研究計畫(15 分) 總 評定研究計畫之完整性 1 式 3 份 並於研究計畫封面 A4 格式直式橫寫 務必註 同 面 試 4 0 名 報考院系所班別 手機 並註記檢附之研究計畫書面 比 資料名稱 幾篇 幾頁 檢附著作書面資料請逐件整理成輯 冊 於報名时時 交 繳交後 不接受抽換及補交資料 序 運動行政與管理概論 運動科學概論 2 30 服務年資積分 (非)運動 成 績 計 算 專業工作成就及特殊表現 (非)運動職業證照及專業資格證書 面試 考生成 績 總成績同分 1.運動行政與管理概論 2.運動科學概論 3.面試 參 比 順 序 及特殊表現 5.(非)運動職業證照及專業資格證書 網 聯 附 4.(非)運動專業工作成就 6.服務年資積分 址 絡 資 轉 許助教 訊 hsyab@tmue.edu.tw 傳 真 須繳交簡歷 自傳 研究計畫 1 式 3 份 未繳交者 視同不符報考資格 2.須繳交佐證服務年資積分所需之服務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 書影本或服務證明書影本 在職證明書影本 載明之在職期間應涵蓋簡章公告 後至報名截止日(含) 始為有效 及服務年資積分表(附件十七 始得計 分 服務年資積分相關資訊 請詳閱簡章(第 6 頁) 3.須繳交 非 運動職業證照及專業資格證書影本 非 運動專業工作成就 及特殊表現證明影本 請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星期二 含 前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臺北市立教育大 註 學體育學系收 信封上請註名報考碩士在職專班資料 (應備證件請縮印為 A4 大小 備妥 B4 規格信封 請使用本簡章附件十六當郵件封面 以郵戳為憑 4.上課時間 以週六 日上課為原則 視需要得依本班排課調整上課 5.服務年資計算 本班最高以 10 分為限 1 每滿 1 學 年以 0.5 分計算 不滿 1 學 年不予採計 2 101(學)年度一律以在職證明書為準 學校人員 以每年 8 月至次年 7 月 為 1 學年 一般人員 以每年 1 月至 12 月為 1 年 6.具認證單位評選之獲獎紀錄 以最高得分採計 不重複計算分數 本項最高

30 15 分 ; 非 運 動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及 特 殊 表 現 評 分 減 半 計 分, 非 亞 奧 運 項 目 計 分 採 各 級 下 限 為 最 高 分 評 分 標 準 : 國 際 級 11~15 分 ;( 如 : 奧 亞 運 等 ); 國 家 級 6~10 分 ;( 如 : 全 運 全 民 運 等 ); 地 區 性 1~5 分 ;( 如 : 縣 市 運 等 ) 7. 具 認 證 單 位 核 發 之 證 照 或 證 書, 以 最 高 得 分 採 計, 不 重 複 計 算 分 數, 本 項 最 高 5 分 ; 非 運 動 職 業 證 照 及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評 分 減 半 計 分, 非 亞 奧 運 項 目 計 分 採 各 級 下 限 為 最 高 分 評 分 標 準 : A 級 或 國 際 級 4~5 分 ; B 級 或 國 家 級 2~3 分 ; C 級 或 縣 市 級 1 分 8.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並 依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考 試 科 目 ( 含 面 試 )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該 科 以 0 分 計

31 玖 准 考 證 寄 發 : 一 依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報 名 費, 且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者, 即 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本 校 發 給 准 考 證 考 生 報 名 時,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後, 始 能 報 考 ; 請 考 生 詳 閱 各 院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經 各 院 系 所 審 核 後,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應 於 期 限 內 依 退 費 程 序 申 請 退 費 事 宜,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致 權 益 因 而 受 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於 錄 取 生 第 二 階 段 驗 證 報 到 時 才 繳 驗 各 項 學 籍 所 需 之 資 料 ; 若 考 生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而 報 考 本 次 考 試 經 錄 取 者, 一 律 不 予 完 成 錄 取 生 報 到 程 序 所 留 缺 額 依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辦 理 二 本 校 於 102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含 ) 前 寄 發 准 考 證, 考 生 應 試 時 請 攜 准 考 證 及 含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或 駕 照 護 照 正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應 考 並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與 准 考 證 同 時 放 在 桌 面 准 考 證 號 碼 旁, 以 為 驗 證, 若 考 生 未 攜 帶 上 述 證 件, 依 簡 章 試 場 規 則 之 規 定 處 理 三 接 獲 准 考 證 後, 請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試 日 前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申 請 更 正,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自 行 負 責 四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於 考 試 日 前 或 筆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申 請 補 發 五 考 生 對 報 考 資 格 有 疑 問 或 於 102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請 電 洽 轉 分 機 查 詢 拾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一 每 節 考 試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其 他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 並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同 時 放 於 桌 面 上, 以 備 查 驗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暫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須 於 當 日 考 試 結 束 前, 完 成 補 驗 手 續, 否 則 所 有 科 目 以 0 分 計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未 帶 身 分 證, 但 有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學 生 證 駕 照 健 保 卡 等 ), 只 要 當 日 考 試 期 間 補 驗 者, 成 績 予 以 計 分 ; 如 當 日 全 部 考 試 都 未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成 績 以 0 分 計 二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入 場, 遲 到 15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未 達 3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 逾 15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 強 行 入 場 者, 為 避 免 影 響 其 他 考 生 答 卷, 登 載 違 規 記 錄, 依 試 場 考 試 規 則 處 理 三 考 生 須 依 編 定 之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檢 查 其 答 案 卷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完 全 相 同 ; 如 見 號 碼 不 同, 應 立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對 在 未 查 明 前 作 答 或 坐 錯 座 位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刊 紙 張 通 訊 器 材 計 算 機 或 任 何 與 應 試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 除 於 簡 章 註 明 准 許 者 外, 考 生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計 算 機 或 儀 具, 違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以 0 分 計 算 * 考 試 期 間 手 機 務 必 關 機, 如 手 機 未 關 機 於 考 試 期 間 響 鈴 者 ( 含 震 動 ), 影 響 試 場 安 寧, 該 科 扣 5 分 ; 如 為 語 文 科 目 ( 含 國 文 英 文 ) 時 響 鈴, 英 文 國 文 各 扣 2.5 分 * 考 生 不 得 夾 帶 其 他 紙 張 應 試, 違 者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五 考 生 應 詳 細 閱 讀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上 之 注 意 事 項 並 核 對 考 試 科 目 ; 若 未 依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上 之 注 意 事 項 作 答 或 寫 錯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各 有 一 份 答 案 卷 ) 者, 該 科 目 以 0 分 計 算 ( 國 文 英 文 合 計 為 語 文 科 總 分 )

32 六 於 每 一 科 目 答 案 卷 均 載 明 試 題 中 若 有 選 擇 題, 請 按 題 號 以 A B C D 作 答, 否 則 該 題 以 0 分 計 算 選 擇 題 未 寫 在 答 案 卷 選 擇 題 欄 位 者, 不 予 計 分 七 語 文 科 同 時 考 國 文 英 文, 各 有 一 本 答 案 卷, 請 考 生 務 必 特 別 注 意 英 文 國 文 未 寫 在 相 對 的 答 案 卷 上 者,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除 因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得 於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10 分 鐘 內 舉 手 就 試 題 發 問, 其 餘 時 間 不 得 發 問 九 各 科 答 案 卷 紙 張 均 足 敷 實 際 需 要,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用 紙 十 考 生 作 答 時,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於 答 案 卷 上 書 寫 ; 若 用 其 他 顏 色 或 鉛 筆 書 寫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 術 科 考 試 依 各 學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人, 以 答 案 卷 便 利 他 人 窺 閱 答 案 或 在 考 桌 上 准 考 證 上 手 腿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冒 名 頂 替 及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偷 窺,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以 0 分 計 算 十 四 考 生 入 場 後, 攜 帶 答 案 卷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攜 帶 試 題 紙 出 場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自 行 撕 去 答 案 卷 上 座 位 號 碼 或 任 意 註 記 姓 名 等 個 人 資 料, 違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 自 行 拆 閱 答 案 卷 上 彌 封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考 生 繳 卷 後, 應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在 附 近 門 口 或 窗 外 逗 留 ; 在 場 外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各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完 時, 考 生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坐 原 位, 俟 監 試 人 員 收 回 其 答 案 卷 後, 方 可 離 座 出 場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或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九 面 試 術 科 考 試 之 試 場 規 則 悉 依 各 相 關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違 規 情 事, 均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拾 壹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日 期 : 一 日 期 :102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含 ) 前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查 詢 網 址 : 二 錄 取 考 生 名 單 以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公 告 為 準 三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102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含 ) 前 寄 出 四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7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請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申 請 補 發 ( 電 話 : 轉 ;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一 號 ), 未 申 請 補 發 者, 其 衍 生 後 果 自 負, 亦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拾 貳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五 ), 連 同 原 成 績 單 郵 政 匯 票 及 回 郵 信 封 ( 信 封 上 請 貼 限 時 專 送 郵 票 並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請 於 102 年 5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 請 勿 寫 簡 寫 台 )

33 拾 參 正 取 生 報 到 與 驗 證 : 一 正 取 生 須 依 下 列 說 明 及 期 程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及 第 二 階 段 現 場 報 到 繳 驗 證 件, 並 於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考 生 報 到 查 詢 系 統 確 認 紀 錄 狀 態, 以 維 護 相 關 權 益 ( 一 )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 1. 正 取 生 應 於 102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至 6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至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填 寫 資 料 上 傳 照 片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2. 線 上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請 列 印 新 生 報 到 資 料 表, 男 性 並 同 時 列 印 兵 役 資 料 表, 考 生 須 於 本 期 間 內 至 102 學 年 度 考 生 報 到 查 詢 系 統 確 認 紀 錄 狀 態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報 到 及 查 詢 路 徑 : 本 校 首 頁 > 新 生 園 地 > 資 訊 服 務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102 學 年 度 考 生 報 到 查 詢 系 統 ( 二 ) 第 二 階 段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 須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或 填 寫 委 託 書 ( 附 件 十 九 ) 委 由 親 友 代 辦 正 取 生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後, 應 於 102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攜 帶 下 列 文 件 及 證 件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現 場 報 到 繳 驗 證 件 : 報 到 時, 應 自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列 印 新 生 報 到 資 料 表, 男 性 須 同 時 列 印 兵 役 資 料 表 並 持 以 下 與 報 名 表 上 所 載 報 考 資 格 及 學 經 歷 相 符 之 資 料 證 件 辦 理, 所 繳 交 證 件 依 號 碼 (1) (2) (3) 順 序 排 列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並 經 審 核 認 定 合 符 後, 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正 式 錄 取 報 名 班 別 代 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請 參 照 補 充 說 明 1) 學 習 與 媒 材 設 計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第 一 類 )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第 二 類 )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幼 教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報 到 應 繳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畢 業 證 書 ( 請 參 照 補 充 說 明 2) 男 性 兵 ( 免 ) 役 證 明 ( 請 參 照 補 充 說 明 3)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請 參 照 補 充 說 明 4)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請 參 照 補 充 說 明 5) 在 職 證 明 書 ( 請 參 照 補 充 說 明 6) 中 小 學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34 心理與諮商學系 心理與諮商教學碩士學位班 中國語文學系碩士在職專 班 歷史與地理學系 社會科教學碩士學位班 人文藝術學院 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公 民與社會教學碩士學位班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視覺藝術學系碩士在職專 班 應用物理暨化學系 自然科學教學碩士學位班 數學系數學教育碩士在職 專班(第一類) 88 數學系數學教育碩士在職 專班(第二類) 89 資訊科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90 體育學系 體育教學碩士學位班 91 體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92 中小學 幼 稚園合格教 師證書 補充說明 所有證件繳驗正本 收影本 1 份 1.國民身分證 2.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畢業 學士學位 證書或同等學力相關證明 1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除繳交 考生資格認定申請書 附件二 並繳驗下 列證件之一 相關採認事宜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辦理 繳驗正 本 收影印本 1 份 甲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 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乙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 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丙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含實習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 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丁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二年制或五 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取得專科進修 補習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 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 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35 戊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甲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乙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己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2)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錄 取 考 生,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以 下 證 件,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甲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乙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學 期 行 事 曆 一 份 丙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 學 士 學 位 超 過 32 個 月 ) 紀 錄 一 份 丁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機 構 之 國 家, 應 向 國 外 畢 業 之 學 校 申 請 出 具 修 業 情 形 立 案 與 否 及 成 績 單 的 英 文 證 明, 由 學 校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3. 男 性 ( 非 志 願 役 人 員 ) 須 繳 驗 退 伍 令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證 明 書 4.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限 以 教 師 身 分 報 考 者 才 繳 交 ) 5. 佐 證 服 務 年 資 之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報 考 時 已 繳 資 料 影 本 者, 免 附 影 本 ) 另 成 績 計 算 採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之 班 別,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與 報 考 時 所 寄 影 本 相 符 之 正 本 工 作 服 務 年 資 未 滿 各 院 系 所 規 定 者, 請 附 前 項 工 作 之 服 務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始 足 以 證 明 已 服 務 滿 各 院 系 所 規 定 年 資 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6.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載 明 之 在 職 期 間 應 涵 蓋 簡 章 公 告 後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含 ), 始 為 有 效 ) 7. 新 生 須 知 及 相 關 資 料 表 單, 置 放 本 校 首 頁 > 新 生 園 地 > 新 鮮 人 須 知 > 註 冊 須 知 課 務 須 知,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二 新 生 註 冊 期 程 預 定 於 102 年 7 月 初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新 生 園 地, 屆 時 錄 取 生 須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三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上 述 各 項 證 件 者, 得 填 具 補 件 同 意 書 ( 附 件 三 ), 於 同 意 書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名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四 錄 取 生 所 繳 交 各 種 學 經 歷 證 書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不 實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或 不 被 承 認 情 事, 未 註 冊 前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開 除 學 籍, 已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概 不 承 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已 發 證 明 除 追 回 註 銷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畢 業 後 除 依 法 追 回 註 銷 其 證 書, 公 告 撤 銷 畢 ( 結 ) 業 資 格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五 公 費 生 須 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錄 取 生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之 義 務 者, 須 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6 拾 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 一 備 取 生 須 依 下 列 說 明 及 期 程 完 成 網 路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始 具 遞 補 資 格, 如 獲 遞 補 資 格 者 應 依 通 知 期 間 辦 理 網 路 及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備 取 生 須 於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考 生 報 到 查 詢 系 統 確 認 紀 錄 狀 態, 以 維 護 相 關 權 益 ( 一 ) 備 取 生 網 路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 備 取 生 應 於 102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至 6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至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並 於 本 期 間 內 至 102 學 年 度 考 生 報 到 查 詢 系 統 確 認 紀 錄 狀 態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於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報 到 及 查 詢 路 徑 : 本 校 首 頁 > 新 生 園 地 > 資 訊 服 務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102 學 年 度 考 生 報 到 查 詢 系 統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情 形 暨 缺 額 人 數 公 告 : ( 一 ) 本 校 將 於 102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情 形 暨 缺 額 人 數 於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 二 ) 正 取 生 報 到 情 形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動 態 情 形, 請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網 頁 >102 學 年 度 考 生 報 到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三 遞 補 通 知 : 正 取 生 及 獲 遞 補 缺 額 之 備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或 已 報 到 錄 取 生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而 產 生 之 缺 額, 本 校 將 由 已 繳 交 遞 補 聲 明 書 之 備 取 生 依 錄 取 名 單 之 順 序 以 掛 號 郵 件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並 於 102 學 年 度 考 生 報 到 查 詢 系 統 公 告 四 備 取 生 現 場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 須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或 填 寫 委 託 書 ( 附 件 十 九 ) 委 由 親 友 代 辦 ( 一 ) 備 取 生 獲 遞 補 資 格 時, 請 依 據 報 到 通 知 期 間 至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填 寫 資 料 上 傳 照 片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 二 ) 線 上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後, 請 列 印 新 生 報 到 資 料 表, 男 性 並 同 時 列 印 兵 役 資 料 表, 備 妥 應 繳 驗 證 件 (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證 件 同 正 取 生, 請 參 閱 正 取 生 現 場 報 到 繳 驗 證 件 說 明 ) 於 通 知 期 間 內 至 本 校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 三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兩 階 段 報 到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新 生 註 冊 期 程 預 定 於 102 年 7 月 初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新 生 園 地, 屆 時 錄 取 生 須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六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之 截 止 日 期 為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止

37 拾 伍 附 註 : 一 考 生 繳 交 ( 驗 ) 之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 變 )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或 不 被 承 認 情 事,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已 修 ( 畢 ) 業 者 所 修 之 學 分 ( 位 ) 概 不 予 承 認, 除 追 回 註 銷 各 種 證 書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考 試 科 目 ( 含 面 試 術 科 )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該 科 以 0 分 計 國 文 英 文 合 計 為 語 文 科 總 分 ( 國 文 英 文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亦 不 予 錄 取 ) 各 科 成 績 與 總 分 計 算, 小 數 取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二 位 三 同 分 參 比 詳 見 各 院 系 所 分 則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本 校 院 系 所 錄 取 標 準, 得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各 院 系 所 考 生 按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同 分 時 參 比 本 簡 章 中 各 院 系 所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之 規 定, 依 序 錄 取 ; 若 經 逐 一 比 較 仍 同 分 時, 經 陳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增 額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同 分 之 遞 補 原 則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四 以 曾 任 職 相 當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滿 2 年 以 上 條 件 報 考 者, 依 規 定 錄 取 人 數 每 班 以 5 人 為 限 ; 因 此, 依 各 班 別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後, 以 本 條 件 報 考 之 考 生 至 多 5 人 列 入 正 取 生, 同 分 時 參 比 本 簡 章 中 各 院 系 所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之 規 定, 依 序 錄 取 ; 其 餘 併 同 其 他 條 件 報 考 者 列 入 備 取 生 當 本 條 件 報 考 之 正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時, 依 各 班 全 體 備 取 生 名 次 先 後 遞 補 五 本 項 考 試 若 遇 有 招 生 糾 紛 或 爭 議, 考 生 應 於 應 試 日 或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書 二 週 內 以 書 面 資 料 具 名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覆, 並 得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權 責 或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予 以 函 覆 六 各 招 生 班 別 之 考 生 錄 取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轉 學 或 轉 班, 未 按 時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所 餘 名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七 各 招 生 班 別 非 屬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不 得 申 請 修 習 或 加 修 職 前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藉 以 改 變 入 學 前 之 教 師 資 格 八 各 招 生 班 別 學 生 修 畢 各 院 系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並 通 過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後, 始 能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 在 學 期 間, 發 給 成 績 單 不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九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校 院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畢 業 生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以 在 職 身 分 報 考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無 法 註 冊 入 學 就 讀 之 情 形,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十 考 取 本 校 各 學 制 學 生 須 依 就 讀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繳 費, 本 校 逐 年 評 估 依 規 定 程 序 調 整 十 一 本 校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論 文 指 導 及 論 文 口 試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為 新 臺 幣 壹 萬 參 仟 伍 佰 元 整, 於 碩 士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時 列 入 繳 費 單 內 一 併 收 取 各 項 費 用 如 有 調 整, 應 依 本 校 通 過 後 之 標 準 收 費 十 二 已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學 生 如 欲 放 棄 入 學, 請 至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報 到 相 關 表 單 處 下 載 放 棄 入 學 聲 明 書, 填 寫 簽 章 後 寄 回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十 三 本 校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考 試 考 場 內 不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十 四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況, 依 行 政 院 或 教 育 部 或 本 校 之 公 告 辦 理 十 五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宜,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十 六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及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38 附 件

39 附 件 一 請 於 網 路 : 上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本 表 為 網 路 填 寫 資 料 後 之 報 名 表 範 例 ( 如 有 更 動, 以 網 路 報 名 後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為 主 ), 考 生 報 名 不 可 使 用 本 表 填 寫 範 例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報 名 表 ( 身 分 別 )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報 名 資 料 表 身 分 證 號 碼 : A********* 姓 名 : 宋 小 美 性 別 : 女 出 生 日 期 : 1985/1/1 報 考 群 組 :76 學 習 與 媒 材 設 計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 學 材 系 ) 志 願 順 序 : 學 習 與 媒 材 設 計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76) 考 試 科 目 : 1.(7601) 課 程 理 論 與 實 務 報 考 資 格 : ( 學 校 名 稱 以 畢 業 證 書 上 為 準 ) 兵 役 情 況 : 戶 籍 資 料 : 任 職 經 歷 : ( 請 務 必 輸 入 ) 通 訊 資 料 : ( 請 輸 入 可 收 件 地 址, 俾 利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 2.(7602) 教 學 原 理 與 實 務 2010 年 6 月 學 校 :UA72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4 年 制 女 生 免 役 役 別 : 無 役 期 : N/A 兵 籍 號 碼 : N/A 列 管 團 管 部 : N/A 臺 北 市 愛 國 西 路 1 號 ( 含 里 鄰 ); 若 不 知 里 鄰 者, 請 輸 * 里 * 鄰 戶 籍 電 話 : 請 務 必 輸 入 現 任 服 務 機 關 例 : 服 務 機 關 為 國 小 或 幼 兒 園 ; 若 服 務 機 關 為 完 全 中 學 者, 請 務 必 註 明 國 小 或 幼 兒 園 臺 北 市 愛 國 西 路 1 號 ( 含 里 鄰 ); 若 不 知 里 鄰 者, 請 輸 * 里 * 鄰 通 訊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緊 急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家 長 監 護 人 : 家 長 電 話 : 家 長 地 址 :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報 名 ( 完 成 資 料 填 寫 ) ATM 交 易 代 碼 :N/A 收 據 號 號 碼 :N/A 同 等 學 力 : 印 表 日 期 : 2013/2/19 上 午 12:02:02 簽 名 :N/A 院 系 所 審 核 報 名 費 檢 核 准 考 證 核 發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交 易 代 碼 由 系 統 自 行 產 生, 無 須 理 會 注 意 1. 本 校 依 考 生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為 依 據, 本 表 請 依 2013 年 6 月 取 得 之 經 歷 ( 含 年 資 ) 為 輸 入 依 據 所 有 證 件, 均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驗 證 ( 驗 證 時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詳 閱 本 簡 章 ), 若 經 驗 證 與 備 註 :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證 件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2.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院 系 所 ( 班 ) 別 身 分 別 及 選 考 科 目 3. 網 路 報 名 表 務 必 自 行 列 印 留 存 備 查, 但 無 須 寄 回 ; 考 生 未 列 印 留 存 備 查 者, 事 後 概 以 招 生 單 位 之 資 料 為 準,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40 附 件 二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一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報 名 班 別 通 訊 地 址 具 備 資 格 ( 請 ˇ 選 ) 電 話 1.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4.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5.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6.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二 學 歷 ( 力 ): 年 月 至 年 月 在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 所 ) 碩 士 班 肄 業 年 月 至 年 月 在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大 學 部 肄 業 年 月 專 科 畢 業 年 月 高 ( 特 ) 等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年 月 ( 相 當 ) 甲 級 技 術 士 類 科 及 格 三 與 報 名 院 系 所 班 別 相 關 之 專 業 訓 練 及 相 關 工 作 之 經 歷 : 服 務 ( 訓 練 ) 機 構 服 務 部 門 或 訓 練 班 別 職 稱 工 作 ( 訓 練 ) 內 容 起 迄 年 月 年 資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附 註 : 請 附 所 具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工 作 或 專 業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應 送 系 所 於 報 到 時 審 核 認 定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 院 系 所 ) 系 ( 所 ) 承 辦 人 系 ( 所 ) 主 管

41 附 件 三 補 件 同 意 書 考 生 報 到 就 讀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系 / 所 班 因 缺 交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1)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2.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2)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3. 兵 ( 免 ) 役 證 明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3) 兵 ( 免 ) 役 證 明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4.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4)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5.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5)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6.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6) 在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載 明 之 在 職 期 間 應 涵 蓋 簡 章 公 告 後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含 ) 載 明 之 在 職 期 間 應 涵 蓋 簡 章 公 告 後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含 ) 7. 其 他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7) 其 他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請 准 予 延 至 上 述 規 定 時 間 前 補 繳 驗 ( 交 ), 否 則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絕 無 異 議, 特 立 此 同 意 書 為 憑 特 此 申 明 立 同 意 書 人 : 服 務 單 位 : 身 分 證 號 碼 : 住 宅 電 話 : 手 機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2 附件四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位置圖 一 捷運 中正紀念堂站 六號出口 國家圖書館 七號出口 財政部 愛國西路 小南門站 四號出口 臺灣菸酒公司 二 公車 1.貴陽街 一女中站 等 2.重慶南路 一女中站 262等 3.公園路 市立教大附小站 等 4.愛國西路 北市大站 等 以上為參考資料 總 統 府 凱達格蘭大道 北一女 高等 法院 地方 法院 重 慶 南 路 中 央 氣 象 局 勤樸樓 男宿 操 弘道 國中 女宿 藝術館 場 公 園 路 科學館 公誠樓 行政大樓 圖書館 中正堂 警衛室 愛國西路 招教 三 樓生務 組處 南 昌 路 中 正 紀 念 堂 市 立 教 大 附 小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七號出口-財政部 停車場 由於本校停車位相當有限 請儘量搭乘公車或捷運 若自行開車者可就近停往中 正紀念堂或附近停車場 南昌路 南海路對面 謝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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