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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 年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8 年年 9 月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2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資 格... 3 肆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4 伍 成 績 計 算... 4 陸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及 地 點... 5 柒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6 捌 洽 購 報 名 書 表... 6 玖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7 拾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行行 注 意 事 項 貳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協 助 措 施 參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肆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行 注 意 事 項 伍 題 疑 義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柒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捌 其 他 應 行行 注 意 事 項 玖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壹 行行 動 電 話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常 見 Q&A 附 表 附 表 1: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三 等 各 類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附 表 2: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四 等 各 類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附 表 3: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五 等 各 類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附 表 4: 三 等 應 資 格 表 附 表 5: 四 等 應 資 格 表 附 表 6: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附 表 7: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附 表 8: 五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附 表 9: 公 務 人 員 應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適 用 類類 科 一 覽 表 附 表 10: 報 名 資 料料 卡 填 卡 說 明 附 表 11: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表 12: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行行 注 意 事 項 附 表 13: 申 請 國 家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附 表 14: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表 14-1: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表 15: 申 論論 式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附 表 16: 測 驗 式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附 表 17: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附 表 17-1: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格 式 附 表 18: 變 更 資 料料 申 請 表...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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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本 提 供 ( 一 ) 印 刷 紙 本 報 名 與 ( 二 )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 請 擇 一 辦 理理, 不不 可 重 複 ), 採 網 路 報 名 者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 郵 戳 為 憑 ),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應 人 須 自 行 擇 定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並 於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應, 不 得 自 行 決 定 區 表 件 所 填 錄 取 分 發 區 類類 科 不不 一 致 時, 以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正 表 ) 為 準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級 類類 科 一 經 報 名 寄 遞 後 即 不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人 慎 重 慮 採 印 刷 紙 本 報 名 者, 須 使 用 報 名 資 料 卡 繳 款 單 繳 費 ; 採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費 請 勿 同 時 以 印 刷 紙 本 及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同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同 等 別 同 類類 科, 或 以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而 以 印 刷 紙 本 報 名, 以 免 造 成 混 淆 若 因 此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欲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64 附 表 11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98 年 10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一 報 名 日 期 自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起 至 98 年 10 月 1 日 止 ( 無 論 採 印 刷 紙 本 或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均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並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報 名 表 件 一 律 掛 號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戳 日 期 以 98 年 10 月 2 日 前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寄 發 入 場 證 日 期 定 民 國 98 年年 12 月 11 日 寄 發 (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人 報 名 履 歷歷 資 料料 採 郵 簡 方 式 列列 印 及 寄 發, 請 應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歷 資 料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應 人 如 於 12 月 1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如 逾 期 洽 詢 致 影 響, 由 應 人 自 行行 負 責 ) 1

5 三 日 期 ( 一 ) 三 等 : 民 國 98 年年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至 28 日 ( 星 期 一 ) ( 二 ) 四 等 : 民 國 98 年年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至 27 日 ( 星 期 日 ) ( 三 ) 五 等 : 民 國 98 年年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四 公 布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日 期 民 國 98 年年 12 月 29 日 ( 公 布 於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五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自 民 國 98 年年 12 月 29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18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伍 項 : 題 疑 義 ) 六 榜 示 日 期 定 民 國 99 年年 3 月 8 日,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七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日 期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惟 各 節 次 均 缺 應 人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不 予 寄 發, 應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辦 理理 八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逾 期 不不 予 受 理理 (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18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陸 項 :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 貳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 ( 一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三 等 各 類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詳 見 附 表 1( 第 26 頁 ) ( 二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四 等 各 類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詳 見 附 表 2( 第 28 頁 ) ( 三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五 等 各 類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詳 見 附 表 3( 第 30 頁 ) 二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請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資 訊 /98 年年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 舉 行行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三 本 公 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增 列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經 行行 政 院 人 事 行行 政 局 彙 整 送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院 核 定 後,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四 本 公 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係 依 用 人 機 關 年年 度 任 用 需 求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數數,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後, 由 分 發 機 關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依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經 列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人 員, 於 下 次 該 項 放 榜 之 日 前 未 獲 分 發 任 用 者, 即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五 本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類 科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典 委 員 會 參 照 行行 政 院 人 事 行行 政 局 彙 送 各 用 人 機 關 提 列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人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2

6 六 本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類 科 需 用 名 額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係 屬 分 發 機 關 列列 管 業 務, 筆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統 一 由 行行 政 院 人 事 行行 政 局 地 方 人 事 行行 政 處 負 責 分 發 作 業, 應 人 對 於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如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該 處 洽 詢 七 依 各 項 公 務 人 員 提 報 需 用 名 額 處 理理 原 則 規 定, 增 列列 需 用 名 額 比 例 以 不不 超 過 各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該 類類 科 原 公 告 需 用 名 額 70% 為 原 則, 不不 足 1 人 以 1 人 計 ; 增 列列 後 名 額, 高 等 普 通 初 等 不不 得 逾 該 類類 科 報 人 數數 三 分 之 一, 特 種 不不 得 逾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該 類類 科 報 人 數數 二 分 之 一 但 有 下 列列 各 特 殊 情 形 者 不不 在 此 限 ( 一 ) 各 機 關 因 應 組 織 法 規 修 正 或 業 務 調 整 之 臨 時 用 人 需 求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及 鄉 ( 鎮 市 ) 政 府 及 議 會 首 長 之 選 舉 後 之 臨 時 用 人 需 求 ( 三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或 待 遇 制 度 重 大 變 革 之 際, 機 關 人 員 臨 時 申 請 退 離 之 用 人 需 求 ( 四 ) 性 質 特 殊 者 : 原 住 民 族 特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特 ( 五 ) 提 報 職 缺 機 關 特 殊 者 : 離 島 地 區 ( 金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及 澎 湖 縣 ) ( 六 ) 提 報 職 缺 人 數數 不不 足 10 人 之 類類 科 參 應 資 格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年 滿 18 歲 ( 算 至 舉 行行 前 一 日 止, 即 民 國 80 年 12 月 25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得 應 本 五 等 ; 並 具 有 附 表 4( 第 31 頁 ) 所 列列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三 等 ; 並 具 有 附 表 5( 第 39 頁 ) 所 列列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四 等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年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前 一 日 的 戶 籍 登 記 年年 齡 為 準 三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所 肄 業 報 三 等 或 四 等 者, 需 依 大 學 ( 專 科 ) 畢 業 資 格 報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下 列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不 得 應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四 )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1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資 格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理 : 3

7 ( 一 ) 有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二 ) 冒 名 頂 替 者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證 件 者 ( 四 ) 不不 具 應 資 格 者 ( 五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肆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一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表 6( 第 43 頁 ) 二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表 7( 第 49 頁 ) 三 五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表 8( 第 54 頁 ) 四 筆 科 目 之 題 型 態 : ( 一 ) 本 各 等 別 之 應 科 目, 按 日 程 表 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 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論 式 題 ( 二 ) 採 測 驗 式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第 16 頁 ), 並 依 規 定 作 答 五 各 等 別 應 科 目 國 ( 作 公,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作 占 60%, 公 測 驗 各 占 20%, 時 間 為 2 小 時 六 三 等 暨 四 等 應 科 目 法 學 知 識識 與 英 憲 法 法 學 緒 論論 英 ), 採 測 驗 式 題,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中 華 民 國 論論 各 占 30%, 英 占 40%, 時 間 為 1 小 時 七 五 等 應 科 目 公 民 與 英, 採 測 驗 式 題,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公 民 占 70% 英 占 30%, 時 間 為 1 小 時 伍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理 二 本 按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類 科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數數,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三 本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三 等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四 等 及 五 等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四 本 筆 之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計 算 後, 取 小 數數 點 後 四 位 數數, 第 五 位 數數 以 後 捨 去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數 點 後 2 位 數數, 第 3 位 數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2 位 數數 五 本 成 績, 有 1 科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達 50 分 或 三 等 建 築 工 程 科 之 建 築 設 計 未 滿 50 分, 均 不不 予 錄 取 缺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4

8 陸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及 地 點 一 本 採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理 本 分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北 區 ( 包 括 基 隆 市 臺 北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市 宜 蘭 縣 ) 臺 灣 省 中 區 ( 包 括 苗 栗 縣 臺 中 縣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林 縣 ) 臺 灣 省 南 區 ( 包 括 嘉 義 縣 市 臺 南 縣 市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 臺 灣 省 東 區 ( 包 括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 臺 灣 省 澎 湖 區 ( 澎 湖 縣 ) 福 建 省 金金 門 區 及 福 建 省 連 江 區 等 9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應 人 須 自 行 擇 定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並 於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應, 不 得 自 行 決 定 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一 經 報 名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人 慎 重 慮 二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及 其 所 屬 區 及 地 點 詳 如 下 表 :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地 點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北 區 臺 灣 省 中 區 臺 灣 省 南 區 臺 灣 省 東 區 臺 灣 省 澎 湖 區 福 建 省 金金 門 區 福 建 省 連 江 區 北 部 南 部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東 部 澎 湖 金金 門 馬 祖 臺 北 市 ( 縣 ) 高 雄 市 ( 縣 ) 臺 北 市 ( 縣 ) 臺 中 市 ( 縣 ) 高 雄 市 ( 縣 )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金金 門 縣 連 江 縣 三 入 場 證 及 區 地 點 通 知 : 定 民 國 98 年年 12 月 11 日 寄 發 ( 應 人 如 於 12 月 1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如 逾 期 洽 詢 致 影 響, 由 應 人 自 行行 負 責 ) 四 應 人 收 到 入 場 證 後, 請 檢 查 下 列列 各 項 是 否 正 確 : ( 一 ) 入 場 證 上 書 寫 之 姓 名 ( 二 ) 入 場 證 上 所 載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區 類類 科 與 本 人 報 名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區 類類 科 等 是 否 相 符? ( 三 ) 入 場 證 編 號 (8 碼 ): 1 第 1 碼 為 錄 取 分 發 區 代 碼 : 臺 北 市 :1 高 雄 市 :2 台 灣 省 北 區 :3 台 灣 省 中 區 :4 台 灣 省 南 區 :5 台 灣 省 東 區 :6 台 灣 省 澎 湖 區 :7 福 建 省 金金 門 區 :8 福 建 省 連 江 區 :9 2 第 2~4 碼 為 類類 科 編 號 : 請 參 照 本 須 知 附 表 1 附 表 2 附 表 3 3 第 5~8 碼 為 流流 水 號 五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前 一 日 在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各 區 門 前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場 及 座 位 另 為 利利 應 人 查 詢, 可 於 98 年年 12 月 11 日 起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區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5

9 柒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人 對 本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一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及 複 查 成 績 等 有 關 事 項 ( 一 ) 承 辦 單 位 :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 二 )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山 區 院 路 1-1 號 ( 三 ) 電 話 :(02) 轉 ( 四 ) 傳 真 :(02) ( 五 ) 網 址 : 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事 項 ( 一 ) 承 辦 單 位 :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 二 )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 三 ) 電 話 :(02) 轉 27~29 ( 四 ) 傳 真 :(02) 三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 一 ) 承 辦 單 位 : 行行 政 院 人 事 行行 政 局 地 方 人 事 行行 政 處 ( 二 ) 地 址 :54045 南 投 縣 中 興 新 村 省 府 路 2 號 ( 三 ) 電 話 :(049) 轉 ( 四 ) 網 址 : 四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 取 資 格 等 事 項 ( 一 ) 承 辦 單 位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二 )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山 區 院 路 1-3 號 ( 三 ) 電 話 :(02) ( 四 ) 網 址 : 捌 洽 購 報 名 書 表 一 採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者 :( 必 須 下 載 列列 印 及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 請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後,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 或 進 行行 報 名,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98 年年 10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整 報 名 前 請 先 至 前 述 網 址 下 載 應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後, 再 進 行行 網 路 登 錄 資 料料,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後, 必 須 執 行行 下 載 及 列列 印 繳 款 單 及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採 印 刷 紙 本 報 名 表 ( 非 網 路 ) 報 名 者, 購 買 應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方 式 如 下 : 6

10 ( 一 ) 現 購 : 1. 時 間 : 自 民 國 98 年年 9 月 22 日 起 至 10 月 1 日 止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6 時, 星 期 六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不不 發 售 ) 2. 地 點 : 國 家 書 表 發 售 中 心 ( 臺 北 市 山 區 木 柵 路 1 段 74 號 選 部 第 二 務 大 樓 1 樓, 電 話 : 或 轉 3215) 3. 工 本 費 : 每 份 新 台 幣 35 元 ( 二 ) 函 購 : 1. 時 間 : 自 民 國 98 年年 9 月 15 日 起 至 9 月 23 日 止 2. 地 址 : 國 家 書 表 發 售 中 心 (11643 臺 北 市 山 區 木 柵 路 1 段 74 號 ) 3. 工 本 費 : 每 份 新 台 幣 50 元 ( 含 郵 政 劃 撥 手 續 費 15 元, 如 函 購 2 份 以 上, 郵 政 劃 撥 手 續 費 請 另 洽 郵 局 ),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辦 理理 (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 帳 戶 : 選 部 書 表 費 專 戶 ), 並 請 將 郵 局 掣 給 之 郵 政 劃 撥 儲 金金 存 款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貼 足 郵 資 ( 一 份 書 表 連 同 回 件 信 封 每 份 重 量量 約 350 公 克, 郵 資 請 洽 郵 局 ) 之 A3 大 型 回 件 信 封 1 個, 書 妥 姓 名 地 址, 註 明 購 買 98 年年 地 方 特 報 名 書 表, 寄 至 前 開 地 點, 以 憑 寄 發 雖 經 辦 理理 郵 政 劃 撥, 但 未 即 依 規 定 或 逾 函 購 時 間, 始 將 劃 撥 收 據 寄 出 而 致 延 誤 無 法 報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玖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民 國 98 年年 9 月 22 日 起 至 10 月 1 日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98 年年 10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整, 報 名 程 序 詳 見 附 表 11( 第 64 頁 ) ( 二 ) 印 刷 紙 本 報 名 無 論 採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或 印 刷 紙 本 報 名, 均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費 並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報 名 表 件 一 律 掛 號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戳 日 期 以 98 年 10 月 2 日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郵 寄 地 點 :11602 臺 北 市 山 區 院 路 1-1 號 (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 四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1 一 般 應 人 : (1) 三 等 : 新 台 幣 1,100 元 (2) 四 等 : 新 台 幣 1,000 元 (3) 五 等 : 新 台 幣 800 元 7

11 2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人,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上 項 各 等 別 規 定 數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第 13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壹 項 :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行行 注 意 事 項 第 3 點 ( 二 ) 報 名 資 料 卡 1 張 :( 採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者 不不 需 繳 交 ) 採 印 刷 紙 本 報 名 者, 請 依 本 須 知 附 表 10( 第 62 頁 ) 之 報 名 資 料 卡 填 卡 說 明 填 寫 及 劃 記 ( 應 以 原 子 筆 書 寫,2B 鉛 筆 正 確 劃 記 ) 並 請 提 醒 便 利利 商 店 或 金金 融 機 構 勿 於 資 料料 卡 劃 記 處 蓋 戳 記, 以 免 影 響 資 料料 之 讀 取 報 名 資 料 卡 上 之 條 碼, 與 其 所 附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具 關 聯 性, 為 維 護 應 人 權 益, 於 繳 款 完 成 後, 切 勿 再 行 更 換 報 名 資 料 卡 ( 三 )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各 1 張 : 請 確 實 填 妥 勾 選 各 欄, 務 須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須 清 晰, 請 勿 縮 小 或 放 大 ) 正 背 面, 及 最 近 1 年年 內 之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 生 活 照 不不 合 規 定,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正 表 )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副 表 ) 相 片 須 同 式, 並 請 於 相 片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報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及 類類 科 ) ( 四 )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 五 等 不不 須 繳 驗 學 歷歷 證 件 ) 1. 三 等 :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 以 第 一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技 術 類 科 非 列 舉 系 科 畢 業, 而 依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報 者 即 非 列 舉 系 科 畢 業,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2 科 以 上 名 稱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者, 須 另 附 繳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2) 及 格 證 書 : 以 第 二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普 通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且 及 格 應 滿 3 年年 ; 以 第 三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須 繳 驗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報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及 公 職 獸 醫 師 類類 科 者, 分 別 需 另 繳 驗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2. 四 等 : (1) 畢 業 證 書 : 以 第 一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二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及 格 證 書 : 以 第 三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且 及 格 應 滿 3 年年 ; 以 第 四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8

12 (3)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大 學 獨 立立 學 院 二 年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得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肄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3.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稱 及 格 滿 3 年年, 其 計 算 自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至 報 之 舉 行行 前 一 日 止 ( 以 資 格 報 本 項 三 等 或 四 等 者, 其 及 格 證 書 上 所 註 明 及 格 生 效 日 期 須 在 民 國 95 年年 12 月 25 日 前 ) 4.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者,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結 業 證 書 不不 採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所 肄 業 報 三 等 或 四 等 者, 須 依 大 學 ( 專 科 ) 畢 業 資 格 報 5. 自 學 進 修 者, 應 繳 驗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學 力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6. 以 國 外 學 歷歷 報 者, 應 繳 驗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中 譯 本 ( 原 本 請 影 印 後 附 繳 ) (2)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出 入 境 護 照 ( 請 附 繳 載 有 英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貼 附 相 片 及 就 學 期 間 出 入 境 紀 錄 等 部 分 之 影 本 ) 就 學 期 間 出 入 境 護 照 如 效 期 過 期 重 新 申 辦 者, 請 就 近 洽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辦 入 出 境 證 明 (3) 有 關 就 學 期 間 之 入 出 境 資 料料, 請 先 劃 記, 俾 利利 加 速 審 查 作 業 (4)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 五 )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或 符 合 後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第 三 條 規 定 各 款 具 後 軍 人 身 分 之 一,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除 應 繳 驗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外, 並 應 附 繳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身 心 障 礙 者 ) 戶 籍 謄 本 ( 原 住 民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或 退 伍 證 明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 後 軍 人 ) ( 六 ) 身 心 障 礙 者 如 申 請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者, 需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見 第 14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貳 項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協 助 措 施 ) 以 上 除 身 心 障 礙 者 申 請 延 長 時 間 應 繳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外, 其 餘 各 項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勿 繳 驗 正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不 另 附 還 持 其 他 年年 度 或 入 場 證 者, 不不 得 憑 以 作 為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仍 須 依 規 定 繳 驗 前 列列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以 憑 審 查 9

13 五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網 路 報 名 者 須 自 行行 下 載 及 列列 印 報 名 書 表 (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頁 列列 印 )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除 按 節 次 點 名 紀 錄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簽 章 與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欄 請 勿 填 寫 外, 其 餘 各 欄 均 由 應 人 以 正 楷 自 行行 填 寫 各 表 件 間 如 填 寫 不不 相 符 時, 以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正 表 ) 為 準 ( 三 ) 錄 取 分 發 區 欄, 一 經 擇 定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且 應 人 須 於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應, 不不 得 自 行行 決 定 區, 故 務 必 審 慎 勾 選 本 各 等 別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 三 等 : 附 表 1 四 等 : 附 表 2 五 等 : 附 表 3) 中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類 科 未 列 需 用 名 額 者 ( 空 白 ), 即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未 設 置 該 類 科, 切 勿 報 ( 四 ) 所 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均 須 與 所 繳 之 資 格 證 明 件 相 符,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始 得 據 以 報 ( 五 ) 類 科 編 號 應 類 科 欄, 三 等 請 參 照 附 表 1 四 等 請 參 照 附 表 2 五 等 請 參 照 附 表 3(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所 列列 類類 科 編 號 及 類類 科 ) 填 寫 ( 限 填 所 勾 選 錄 取 分 發 區 有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之 類 科 ),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兩 者 如 不不 相 符 時, 以 字 書 寫 之 應 類類 科 為 準 ( 六 ) 聯 絡 電 話 欄, 請 務 必 填 明, 以 利利 聯 絡 及 通 知 重 要 事 項 通 訊 地 址 欄, 須 詳 實 填 寫 99 年年 4 月 底 前 不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俾 供 送 交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有 不不 符, 致 使 有 關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人 自 行行 負 責 ( 七 ) 應 資 格 欄, 請 依 附 繳 之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填 寫, 另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副 表 ) 之 最 高 學 歷 欄 請 務 必 正 確 填 寫 ( 八 ) 報 名 資 料料 卡 請 依 照 本 須 知 附 表 10 之 報 名 資 料料 卡 填 卡 說 明 填 寫 及 劃 記 ( 劃 記 部 分 須 使 用 2B 鉛 筆, 手 寫 區 應 以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書 寫 ) ( 九 )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欲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者, 請 務 必 於 (1) 報 名 信 封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欄 之 框 中 打 ˇ, 並 於 (2)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上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欄 勾 選 或 註 明 須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參 加 國 家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規 10

14 定, 請 詳 見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貳 項 :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協 助 措 施 ( 第 14 頁 ) ( 十 ) 應 人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填 具 申 請 書 ( 請 自 行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18, 第 81 頁 ), 以 書 面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更 正 ( 傳 真 電 話 :(02) ) 六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表 件 印 妥 ( 採 網 路 報 名 者 ) 或 填 妥 ( 採 印 刷 紙 本 報 名 者 ) 後,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類類 科 編 號 應 類類 科 是 否 填 寫, 報 名 費 應 資 格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身 分 證 影 本 相 片 及 繳 費 收 據 是 否 貼 妥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然 後 按 : 1. 報 名 資 料 卡 ( 採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之 應 人 不不 須 繳 交 ) 2.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3.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4.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 包 括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及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證 明 件 )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平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切 勿 摺 疊, 如 下 頁 圖 所 示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4.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及 格 證 書 學 分 證 明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及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證 明 件 ) 3.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2.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1. 報 名 資 料 卡 ( 採 網 路 報 名 者 不不 須 繳 交 ) ( 由 上 而 下 整 理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大 迴 紋 針 夾 妥 ) 七 退 補 件 程 序 :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費 件 不不 全 者, 由 本 部 特 種 司 先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告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證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人 不不 得 異 議 補 件 資 料料 屬 影 本 者, 除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外, 亦 得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理, 惟 須 於 傳 真 後 隨 即 來 電 確 認 11

15 拾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一 本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錄 取 人 員,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依 其 成 績, 並 參 其 志 願, 分 配 臺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臺 灣 省 各 縣 ( 市 ) 政 府 福 建 省 金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政 府 暨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訓 練 訓 練 期 間, 均 不不 得 辦 理理 改 分 配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由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將 訓 練 成 績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始 完 成 程 序, 報 請 院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並 以 原 占 訓 練 職 缺 予 以 分 發 任 用 二 前 項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理 三 本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以 外 之 機 關, 須 經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服 務 3 年, 始 得 轉 調 上 述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四 前 項 及 格 人 員 於 分 發 占 缺 之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如 因 業 務 調 整 而 精精 簡 整 併 改 隸 改 制 或 裁 撤, 須 移 撥 安 置 至 其 他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時, 繼 續 在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機 關 任 職 合 併 年年 資 期 滿, 視 同 在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服 務 期 滿 五 本 筆 錄 取 人 員 應 經 訓 練, 其 未 能 參 加 訓 練 者 因 未 完 成 程 序, 不不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或 其 他 特 種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 或 實 習 ) 期 間, 復 應 本 筆 錄 取 者, 如 訓 期 重 疊, 僅 得 選 擇 一 種 接 受 訓 練 ( 或 實 習 ), 完 成 一 種 程 序, 發 給 一 種 及 格 證 書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 條 第 3 項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立 即 接 受 分 發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進 修 碩 士, 其 保 留 期 限 不不 得 逾 三 年年 ; 進 修 博 士, 其 保 留 期 限 不不 得 逾 五 年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及 其 他 不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不 得 逾 二 年年 七 有 關 訓 練 及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八 依 院 民 國 91 年年 11 月 28 日 第 10 屆 第 11 次 會 議 決 議, 本 項 錄 取 人 員 不不 得 申 請 分 回 原 任 職 機 關 ( 構 ) 實 務 訓 練 12

16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 應 人 依 報 名 等 別 不 同, 選 定 應 附 繳 之 報 名 資 料 卡 所 附 之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 以 下 簡 稱 繳 款 單, 若 採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依 系 統 指 示,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 並 依 應 繳 費 用 別 ( 全 額 或 半 價 優 待 ) 選 定 繳 款 單 沿 虛 線 整 齊 撕 下, 於 報 名 郵 寄 截 止 日 前 持 繳 款 單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通 路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有 關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表 12( 第 67 頁 ) ( 一 ) 便 利利 商 店 繳 款 :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行 繳 款 ( 四 ) 透 過 ATM 進 行行 轉 帳 ( 五 ) 至 其 他 銀 行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六 )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七 ) 網 路 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二 應 人 須 於 繳 款 完 成 後, 將 便 利利 商 店 掣 給 之 繳 費 收 據 或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或 郵 局 銀 行行 之 繳 費 證 明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憑 證 或 網 路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背 面, 憑 以 報 名 繳 款 憑 證 ( 收 據 ) 切 勿 用 透 明 膠 帶 黏 貼, 以 免 字 跡 遭 覆 蓋, 模 糊 不不 清 而 無 法 辨 識識 三 本 應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規 定 數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並 依 下 列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繳 附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影 本 ( 二 ) 原 住 民 : 請 繳 附 戶 籍 謄 本 ( 三 ) 後 軍 人 : 請 繳 附 退 伍 證 明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軍 人 身 分 報 依 後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1. 常 軍 官 及 常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2.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3.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 四 )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繳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四 前 項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應 人, 採 印 刷 紙 本 者, 請 選 用 報 名 費 優 待 專 用 繳 款 單, 繳 交 減 半 報 名 費, 並 於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正 表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欄 及 身 分 別 欄 打 ˇ,(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者, 13

17 請 依 系 統 指 示,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五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詳 見 附 表 14( 第 73 頁 ) 貳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協 助 措 施 一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指 具 有 報 該 項 應 資 格 領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並 具 下 列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卷 困 難 ( 二 )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行 動 不不 便 ( 三 )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 四 )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 五 )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 六 )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致 上 肢 無 書 寫 能 力力 且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 七 ) 多 重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 八 )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第 3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下 列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一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延 長 時 間 ( 二 )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使 用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第 一 項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詳 如 附 表 13) 第 6 點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放 大 二 倍 之 測 驗 式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7 點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有 電 梯 之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8 點 聽 覺 障 礙 應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9 點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點 字 題 或 盲 用 電 腦 電 子 檔 題 ( 四 ) 放 大 二 倍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 五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六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14

18 前 項 第 二 三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矯 正 後 優 眼 視 力 未 達 0. 一 ( 含 全 盲 ) 之 應 人 始 得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第 一 項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人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但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第 10 點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應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電 腦 作 答 相 關 設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二 倍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第 11 點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應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2 點 多 重 障 礙 應 人, 得 視 其 障 礙 類類 別 或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1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3 點 以 點 字 機 作 答 者, 其 作 答 結 果 於 閱 卷 前, 由 承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人 翻 譯 核 校, 並 依 下 列列 程 序 進 行行 評 閱 :( 一 ) 測 驗 式 卷 ( 卡 ): 由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卡 後 進 行行 閱 卷 ( 二 ) 申 論論 式 卷 : 將 作 答 結 果 黏 貼 於 卷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由 承 辦 單 位 彌 封 後 進 行行 閱 卷 第 14 點 以 電 腦 或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於 每 節 結 束 後, 由 監 場 人 員 列列 印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作 答 結 果, 經 其 確 認 後, 黏 貼 或 夾 置 於 卷 ( 卡 )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併 同 作 答 儲 存 媒 體, 並 依 下 列列 程 序 進 行行 評 閱 :( 一 ) 測 驗 式 卷 ( 卡 ):1. 以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資 訊 管 理理 處 將 儲 存 媒 體 資 料料 轉 入 卡 評 閱 系 統, 進 行行 閱 卷 2. 以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卷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卡 後 進 行行 閱 卷 ( 二 ) 申 論論 式 卷 : 閱 卷 委 員 依 作 答 結 果 進 行行 閱 卷 第 15 點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者, 時 依 下 列列 程 序 辦 理理 :( 一 ) 測 驗 式 卷 ( 卡 ): 由 監 場 人 員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各 題 口 述 答 案, 記 錄 在 作 答 用 紙, 俟 應 人 確 定 無 誤 後, 再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劃 記 至 測 驗 式 卷 ( 卡 ), 經 應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於 結 束 後, 連 同 作 答 用 紙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 二 ) 申 論論 式 卷 : 筆 程 序 結 束, 由 監 場 人 員 將 其 錄 音 結 果 及 代 筆 作 答 或 協 助 抄 錄 之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經 應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後,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論 式 卷 閱 卷 期 間, 閱 卷 委 員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或 由 專 人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繕 打 完 成 之 申 論論 式 卷, 並 參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於 申 論論 式 卷 進 行行 評 閱 第 16 點 一 般 應 人 如 因 臨 時 事 故 受 傷 或 罹 病 或 學 習 障 礙 經 縣 ( 15

19 市 )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或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者, 得 檢 具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承 辦 單 位 得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查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第 3 點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表 13, 第 71 頁 ) 參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有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理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人 座 號, 應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測 驗 式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本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答 錯 不不 倒 扣 分 數數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劃 滿 不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行 作 答, 切 不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不 得 使 用 立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行 劃 記, 且 不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或 兼 具 申 論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之 測 驗 式 題 部 分, 其 題 數數 多 寡 並 不不 一 致, 務 請 應 人 按 題 之 題 數數 及 題 號,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人 自 行行 負 責, 不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卷 ( 卡 ) 依 下 列列 方 式 處 理理 之 : ( 一 ) 於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字 符 號, 致 無 法 讀 入 類類 科 座 號 及 全 部 答 案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人 污 損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16

20 肆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人 始 得 使 用 二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人 應 使 用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且 不不 得 繼 續 使 用 三 無 論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四 目 前 經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51 款, 相 關 機 型 及 販 售 通 路 登 載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及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列 五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 識識 別 標 識識 廠 牌 型 號 類類 別 生 產 廠 商 識識 別 標 識識 廠 牌 型 號 類類 別 生 產 廠 商 A T M A V ( 第 一 類類 ) E M f x ( 第 二 類類 ) A T SA-2 00L ( 第 一 類類 ) 精精 通 事 務 機 器 E M MS-1 12L ( 第 一 類類 ) A T A T I M A S A ( 第 一 類類 ) 有 限 公 司 E M S L ( 第 一 類類 ) A T S A ( 第 一 類類 ) E M S L ( 第 一 類類 ) A T S A ( 第 一 類類 ) E M D S - 3 E ( 第 一 類類 ) A U SC500 PLUS ( 第 二 類類 ) E M DS-1 20E ( 第 一 類類 ) 震 旦 行行 股 份 有 A U H C A ( 第 一 類類 ) E M J S E ( 第 一 類類 ) A U R O R A 限 公 司 A U H C ( 第 一 類類 ) E M JS-1 20E ( 第 一 類類 ) A U D T B ( 第 一 類類 ) E M M S E ( 第 一 類類 ) C A fx-8 2SX ( 第 二 類類 ) 台 灣 卡 西 歐 ( E M MS-1 20E ( 第 一 類類 ) C A M W - 8 V ( 第 一 類類 ) 販 賣 ) 股 份 有 E M S L ( 第 一 類類 ) C A S I O C A SX-3 00P ( 第 一 類類 ) 限 公 司 E M S L V ( 第 一 類類 ) C A SX-3 20P ( 第 一 類類 ) E M E - M O R E S L ( 第 一 類類 ) F B F B ( 第 一 類類 ) E M S L ( 第 一 類類 ) F B F B ( 第 一 類類 ) E M D S - 3 G T ( 第 一 類類 ) F B F B ( 第 一 類類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E M DS-120GT ( 第 一 類類 ) F B FUH BAO FBMS-80TV ( 第 一 類類 ) 公 司 E M JS-2 0GT ( 第 一 類類 ) F B F B ( 第 一 類類 ) E M JS-120GT ( 第 一 類類 ) F B F X ( 第 二 類類 ) E M M S L ( 第 一 類類 ) F B F X ( 第 二 類類 ) E M MS-2 0GT ( 第 一 類類 ) P A PD-H 036 ( 第 一 類類 ) E M SL-220GT ( 第 一 類類 ) 神 寶 實 業 股 份 P A PD-H 101 ( 第 一 類類 ) E M SL-320GT ( 第 一 類類 ) P A D D Y 有 限 公 司 P A PD-H 208 ( 第 一 類類 ) E M M S - 8 L ( 第 一 類類 ) P A PD-H 886 ( 第 一 類類 ) E M f x ( 第 二 類類 ) E D KEC-7711 ( 第 一 類類 ) E M E D k o l i n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KEC-7713 ( 第 一 類類 ) fx-3 30s ( 第 二 類類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 伍 題 疑 義 一 應 人 於 時 對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完 畢 後, 應 人 對 時 所 提 出 題 疑 問 筆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國 家 題 疑 義 處 理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全 部 筆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3 日 內 ( 於 98 年 12 月 31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向 選 部 ( 測 驗 式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 申 論 式 題 :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 申 請 ; 同 一 道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二 應 人 提 出 題 疑 義 應 以 書 面 申 請, 書 面 申 請 應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並 載 明 下 列列 事 項 : ( 一 )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二 ) 應 科 目 題 次 ( 三 ) 題 或 答 案 不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料 三 應 人 提 出 題 疑 義 時, 請 自 行行 影 印 本 須 知 所 附 申 請 表 格 或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為 民 服 務 網 頁 下 載 ( 申 論論 式 題 如 附 表 15, 測 驗 式 題 如 附 表 16) 向 選 部 申 請 ; 申 請 表 格 應 以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以 利利 作 業 四 一 張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一 題, 如 有 多 題 或 一 題 之 陳 述 超 過 單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併 附 A4 大 小 紙 張 五 應 人 提 出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日 期 : 定 民 國 99 年年 3 月 8 日,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二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榜 示 後 5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即 來 電 洽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應 人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不 予 寄 發, 應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辦 理理 三 應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辦 理理 應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申 請 書 請 自 行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17 或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為 民 服 務 網 頁 下 載 ;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級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附 表 17-1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理 ) 向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提 出, 以 1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摘 錄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 第 2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口 測 驗 實 地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歷 經 歷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18

22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理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不 予 受 理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如 採 分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最 後 一 應 人 得 於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複 查 各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理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3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申 請 書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列 事 項, 由 應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一 應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行行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年 終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4 條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依 下 列列 規 定 處 理理 : 一 採 用 申 論論 式 或 問 答 式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及 各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卷 成 績,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數 復 知 但 不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題 時, 應 調 出 卷 核 對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高 低 不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數 及 實 得 分 數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理 三 採 口 測 驗 實 地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歷 經 歷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年 終 績 ( 成 ) 資 料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19

23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列 規 定 處 理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委 員 長 暨 監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行 錄 取 典 ( 主 )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補 行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理 務 機 關 逕 行行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數 不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委 員 長 處 理理 ; 典 ( 主 )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處 理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卷 提 供 申 論論 式 題 參 答 案 亦 不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或 實 地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料 五 依 典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論 式 題 參 答 案 ( 四 ) 請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或 實 地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料 柒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五 ) 犯 前 2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行 或 執 行行 未 畢 者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八 )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 九 )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精 神 病 者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1 款 至 第 7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8 款 及 第 9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20

24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不 得 分 發 ( 配 )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人 自 行 負 責 五 依 行行 政 院 及 院 民 國 92 年年 8 月 29 日 會 銜 發 布 施 行行 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五 條 各 機 關 辦 理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理 完 竣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理 特 殊 查 核 第 六 條 各 機 關 辦 理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不 得 擔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一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捌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如 應 人 為 肺 結 核 等 法 定 傳 染 病 患 者, 務 請 通 報 務 機 關, 俾 提 供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二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理 三 應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本 部 題 庫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選 部 題 庫 管 理理 處 及 特 種 司 四 應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10 日 前,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18 或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為 民 服 務 網 頁 下 載 ),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更 正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料 者, 並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官 培 訓 所 銓 敘 部 及 行行 政 院 人 事 行行 政 局 21

25 五 本 部 為 提 昇 題 品 質, 建 立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人 準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完 成 部 分 三 等 及 四 等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 可 適 用 之 類類 科 詳 附 表 9) 並 已 公 告 實 施 惟 該 表 列列 命 題 大 綱 為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題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題 上 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命 題 大 綱 項 下, 請 自 行行 上 網 參 閱 六 應 人 須 於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場 規 則 處 理理 七 每 節 作 答 前, 應 人 應 自 行行 核 對 題 上 所 載 等 別 類類 科 科 目 是 否 正 確, 並 檢 查 題 配 分 總 合 是 否 為 100 分 頁 數數 是 否 正 確? 正 背 面 題 是 否 完 整? 如 有 缺 漏 或 疑 問 應 即 請 監 場 人 員 處 理理 八 中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違 者 依 場 規 則 處 理 九 依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不 得 應 十 依 場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者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 五 ) 每 節 完 畢 前 攜 帶 題 或 將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開 始 前 七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件 等 非 必 需 用 品 十 一 應 科 目 中, 如 有 製 圖 設 計 等 類類 之 科 目 者, 請 應 人 自 公 英 制 尺 規 及 製 圖 等 工 具 用, 但 不不 得 自 稿 紙 十 二 每 節 完 畢 後, 應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畢 之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於 12 月 29 日 在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畢 題 亦 將 登 載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三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車 遭 受 拖 吊 玖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語 音 服 務 專 用 電 話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下 列列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代 碼 輸 入 : 22

26 1 進 入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選 部 已 建 置 完 成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該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動 態 報 導, 如 最 新 消 息 報 名 書 表 發 售 日 期 及 購 買 方 式 公 告 應 資 格 及 應 科 目 畢 題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可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選 部 網 站 得 知 有 關 的 各 項 資 訊, 網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壹 行 動 電 話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應 人 可 依 各 電 信 業 者 語 音 或 簡 訊 指 示 輸 入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泛 亞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東 信 電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遠 傳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遠 傳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項 代 碼 開 放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項 代 碼 為 : ( 二 )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98 年年 12 月 26 日 舉 行行 之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定 99 年年 3 月 8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項 典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23

27 常 見 Q&A 一 問 :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離 家 太 遠, 是 否 可 以 選 擇 於 其 他 區 應? 答 : 本 項 應 人 須 於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應, 不 得 自 行 決 定 區, 故 請 於 選 擇 錄 取 分 發 區 時 併 為 量量 其 所 屬 區 距 離 及 交 通 等 因 素, 以 免 影 響 應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一 經 報 名 寄 遞 後 即 不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人 慎 重 慮 二 問 : 報 名 表 件 書 寫 或 以 網 路 登 繕 錯 誤 擬 於 表 件 塗 改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者 相 關 表 件 資 料料 如 有 錯 誤 時, 請 在 列列 印 出 書 表 後, 逕 以 紅 筆 更 正, 並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 二 ) 印 刷 紙 本 之 報 名 資 料料 卡 以 2B 鉛 筆 劃 記 處 如 劃 記 有 誤, 請 以 軟 質 橡 皮 擦 拭 乾 淨, 再 重 新 劃 記,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等 塗 抹, 造 成 無 法 以 機 器 讀 卡 ; 其 餘 表 件 內 容 遇 有 誤 寫, 可 用 修 正 液 修 正 帶 或 筆 塗 掉, 寫 上 正 確 之 字, 並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三 問 : 如 於 報 名 資 料 卡 通 用 代 碼 本 中 查 不 到 畢 業 之 學 校 或 科 系 名 稱 時, 應 如 何 劃 記? 答 : 請 以 報 名 資 料料 卡 通 用 代 碼 本 學 校 或 科 系 名 稱 項 目 最 末 項 其 他 之 代 碼 劃 記 四 問 : 欲 以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提 供 三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其 中 選 擇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年 月 日 查 詢 時,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 二 ) 應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 三 ) 應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五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已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本 部 將 依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尚 未 收 件, 送 件 待 審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項 報 名 人 數數 眾 多, 務 工 作 流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不 全 或 應 資 格 不不 符 等 情 事, 本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理 六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本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理 補 正 : ( 一 ) 郵 寄 : 請 於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名 稱 所 報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類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人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山 區 院 路 1-1 號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24

28 ( 二 ) 傳 真 : 若 為 畢 業 證 書 及 格 證 書 等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補 件 ( 本 務 處 傳 真 : ), 請 於 件 上 註 明 報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類類 科 補 件 編 號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資 料料, 並 於 傳 真 後 電 洽 務 處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電 話 : 轉 分 機 ) 七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欲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請 於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書 ( 請 自 行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18),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承 辦 單 位 若 欲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情 形 之 戶 籍 謄 本, 俾 便 辦 理理 八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數 統 計 須 俟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項 第 一 次 典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行 公 告 請 於 12 月 上 旬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資 訊 >98 年年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 舉 行行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九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名 稱 所 報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類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俾 憑 審 查 ( 二 )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者, 如 未 具 後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等 身 分 而 有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錯 誤 情 形 者, 請 逕 行行 至 郵 局 購 買 全 額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寄 出, 繳 款 單 即 不不 予 使 用 ; 如 已 使 用 繳 款 單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請 依 第 一 項 方 式 辦 理理 補 費 印 刷 紙 本 報 名 者, 請 選 擇 正 確 之 繳 款 單 繳 交 足 額 報 名 費 ( 三 )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表 14) 十 問 : 快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入 場 證 及 各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定 於 98 年年 12 月 11 日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98 年年 12 月 1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廹, 應 人 可 先 行行 電 話 確 認 場 後, 於 當 天 第 一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至 該 應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 三 ) 各 項 場 定 於 98 年年 12 月 11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區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查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FAQ 諮 詢 網 頁 查 詢 25

29 附 表 1 98 年年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三 等 各 類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類類 別 行行 政 技 術 類類 科 編 號 類類 科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北 區 臺 灣 省 中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臺 灣 省 南 區 臺 灣 省 東 區 臺 灣 省 福 建 省 福 建 省 合 計 澎 湖 區 金金 門 區 連 江 區 301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社 會 行行 政 人 事 行行 政 戶 政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勞 工 行行 政 化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體 育 行行 政 新 聞 ( 外 國 選 英 ) 財 稅 行行 政 統 計 會 計 法 制 經 建 行行 政 工 業 行行 政 商 業 行行 政 農 業 行行 政 衛 生 行行 政 環 保 行行 政 地 政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 外 國 選 英 ) 324 法 律 政 風 財 經 政 風 交 通 行行 政 農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園 藝 土 木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30 類類 別 技 術 類類 科 編 號 類類 科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北 區 臺 灣 省 中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臺 灣 省 南 區 臺 灣 省 東 區 臺 灣 省 福 建 省 福 建 省 合 計 澎 湖 區 金金 門 區 連 江 區 333 建 築 工 程 都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處 理理 化 學 工 程 環 境 檢 驗 測 量量 製 圖 交 通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公 職 獸 醫 師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環 保 技 術 景 觀 1 1 合 計 注 意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類 科 未 列 需 用 名 額 者 ( 空 白 ), 即 表 示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未 設 置 該 類 科, 切 勿 報 27

31 附 表 2 98 年年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四 等 各 類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類類 別 行行 政 技 術 類類 科 編 號 類類 科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北 區 臺 灣 省 中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臺 灣 省 南 區 臺 灣 省 東 區 臺 灣 省 福 建 省 福 建 省 澎 湖 區 金金 門 區 連 江 區 401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社 會 行行 政 人 事 行行 政 戶 政 社 會 工 作 化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財 稅 行行 政 統 計 會 計 經 建 行行 政 農 業 行行 政 衛 生 行行 政 環 保 行行 政 地 政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法 律 政 風 財 經 政 風 交 通 行行 政 觀 光 行行 政 農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土 木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都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機 械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合 計 28

32 類類 別 技 術 類類 科 編 號 類類 科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北 區 臺 灣 省 中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臺 灣 省 南 區 臺 灣 省 東 區 臺 灣 省 福 建 省 福 建 省 澎 湖 區 金金 門 區 連 江 區 432 電 信 工 程 資 訊 處 理理 化 學 工 程 衛 生 檢 驗 環 境 檢 驗 測 量量 製 圖 交 通 技 術 天 衛 生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景 觀 1 1 合 計 合 計 注 意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類 科 未 列 需 用 名 額 者 ( 空 白 ), 即 表 示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未 設 置 該 類 科, 切 勿 報 29

33 附 表 3 98 年年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五 等 各 類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類類 別 行行 政 技 術 類類 科 編 號 類類 科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北 區 臺 灣 省 中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臺 灣 省 南 區 臺 灣 省 東 區 臺 灣 省 福 建 省 福 建 省 澎 湖 區 金金 門 區 連 江 區 501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社 會 行行 政 人 事 行行 政 戶 政 勞 工 行行 政 財 稅 行行 政 會 計 經 建 行行 政 地 政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政 風 電 子 工 程 3 3 合 計 合 計 注 意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類 科 未 列 需 用 名 額 者 ( 空 白 ), 即 表 示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未 設 置 該 類 科, 切 勿 報 30

34 附 表 4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應 資 格 表 類類 別 職 組 職 系 類類 科 應 資 格 行行 政 普 通 行行 政 教 新 聞 行行 政 財 務 行行 政 法 務 行行 政 經 建 行行 政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一 般 民 政 社 會 行行 政 社 會 行行 政 人 事 行行 政 人 事 行行 政 戶 政 戶 政 社 會 工 作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勞 工 行行 政 勞 工 行行 政 化 行行 政 化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體 育 行行 政 新 聞 新 聞 財 稅 行行 政 財 稅 行行 政 統 計 統 計 會 計 會 計 法 制 法 制 經 建 行行 政 經 建 行行 政 工 業 行行 政 工 業 行行 政 商 業 行行 政 商 業 行行 政 農 業 行行 政 農 業 行行 政 衛 衛 生 行行 政 衛 生 行行 政 生 環 保 環 保 行行 政 環 保 行行 政 行行 政 地 政 地 政 地 政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並 領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31

35 行行 政 技 術 博 物 圖 書 管 理理 安 全 交 通 行行 政 農 林林 保 育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政 風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法 律 政 風 財 經 政 風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行行 政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園 藝 園 藝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壤 土 壤 肥 料料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工 業 設 計 系 機 械 組 水 土 保 持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昆 蟲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動 力力 機 械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理 景 觀 學 森 林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病 理理 植 物 病 理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資 源 保 育 資 源 管 理理 農 企 業 管 理理 農 場 管 理理 農 園 生 產 技 術 農 業 工 程 系 機 械 組 農 業 推 廣 農 業 經 濟 農 業 經 營 農 業 機 械 農 藝 電 機 精精 緻 農 業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技 術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製 圖 機 電 工 程 蠶 絲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地 資 源 木 材 工 業 木 材 科 學 與 設 計 水 土 保 持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科 學 生 物 資 源 生 態 暨 演 化 生 物 自 然 資 源 自 然 資 源 管 理理 昆 蟲 林林 產 加 工 林林 產 利利 用 林林 業 林林 業 工 業 林林 業 暨 自 然 資 源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理 景 觀 學 森 林林 森 林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林 暨 自 然 資 源 森 林林 環 境 暨 科 學 森 林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病 理理 資 源 保 育 資 源 管 理理 環 境 科 學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壤 土 壤 肥 料料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昆 蟲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理 景 觀 學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病 理理 植 物 病 理理 與 微 生 物 學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農 企 業 管 理理 農 場 管 理理 農 園 生 產 農 園 生 產 技 術 農 業 化 學 農 業 經 營 農 藝 精精 緻 農 業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蠶 絲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32

36 技 術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工 業 設 計 科 建 築 設 計 組 公 共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水 利利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理 學 系 工 程 組 地 球 科 學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防 災 科 技 坡 地 防 災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及 都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都 市 設 計 建 築 繪 圖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海 洋 科 學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航 空 測 量量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理 景 觀 學 測 量量 農 田 水 利利 工 程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衛 生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技 術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灌 溉 工 程 各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系 土 木 組 水 土 保 持 水 科 學 水 利利 工 程 水 利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球 科 學 地 質 科 學 地 震 與 防 災 工 程 防 災 科 技 坡 地 防 災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系 工 程 組 海 洋 科 學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都 市 計 畫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理 景 觀 學 森 林林 學 系 水 土 保 持 組 農 田 水 利利 工 程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系 水 利利 組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各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大 氣 科 學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業 設 計 公 共 工 程 系 土 木 組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化 工 與 材 料料 工 程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料 科 學 水 土 保 持 水 利利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球 科 學 地 理理 地 理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科 學 自 然 資 源 林林 業 林林 業 暨 自 然 資 源 河 海 工 程 建 築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系 工 程 組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動 力力 機 械 工 程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理 景 觀 學 森 林林 系 林林 產 組 森 林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林 暨 自 然 資 源 森 林林 學 系 木 材 科 學 組 森 林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園 藝 資 源 環 境 農 田 水 利利 工 程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衛 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應 用 化 學 營 建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理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環 境 保 護 技 術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資 訊 科 技 環 境 資 源 管 理理 環 境 與 工 業 安 全 技 術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環 境 衛 生 醫 學 技 術 灌 溉 工 程 各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33

37 土 木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都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都都 市 計 畫 技 術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工 業 設 計 系 建 築 工 程 組 公 共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及 都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與 化 資 產 保 存 建 築 與 古 蹟 維 護 建 築 製 圖 軍 事 工 程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理 景 觀 學 製 圖 科 建 築 組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理 營 建 技 術 各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地 管 理理 工 業 設 計 不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公 共 工 程 公 共 行行 政 水 利利 工 程 市 政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理 地 政 地 球 科 學 地 理理 地 理理 環 境 資 源 行行 政 管 理理 建 築 建 築 及 城 鄉 建 築 及 都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與 化 資 產 保 存 建 築 與 古 蹟 維 護 建 築 繪 圖 軍 事 工 程 造 園 景 觀 都都 市 計 畫 都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理 景 觀 學 測 量量 農 村 規 劃 營 建 營 建 科 技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地 資 源 土 壤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水 利利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球 科 學 地 質 自 然 資 源 管 理理 河 海 工 程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都 市 計 畫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理 景 觀 學 森 林林 森 林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植 物 科 學 測 量量 園 藝 資 源 工 程 資 源 保 育 農 企 業 管 理理 技 術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經 濟 農 藝 農 園 生 產 技 術 營 建 科 技 環 境 工 程 礦 業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設 計 系 產 品 設 計 組 工 業 設 計 系 機 械 組 工 業 製 圖 科 機 械 製 圖 組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自 動 化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兵 器 工 程 材 料料 工 程 材 料料 科 學 材 料料 科 學 工 程 材 料料 學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車車 輛 工 程 核 子 工 程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航 輪 動 力力 機 械 船 舶 機 械 造 船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教 育 系 機 械 組 農 業 機 械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電 工 技 術 電 機 工 程 精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精精 密 機 電 工 程 製 圖 科 機 械 組 模 具 模 具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具 衝 模 機 械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技 術 機 械 材 料料 機 械 設 計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精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製 造 機 械 製 圖 機 械 墾 殖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機 電 自 動 化 職 業 教 育 各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34

38 技 術 電 機 工 程 資 訊 處 理理 化 學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處 理理 資 訊 處 理理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電 子 工 業 管 理理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醫 光 電 工 程 光 電 工 程 光 機 電 工 程 光 機 電 整 合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兵 器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及 船 舶 電 機 工 程 物 理理 計 算 機 工 程 計 算 機 與 控 制 核 子 工 程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動 力力 機 械 控 制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微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技 術 電 子 物 理理 電 子 計 算 機 科 學 電 子 通 訊 電 工 技 術 電 信 工 程 電 視 科 工 程 組 電 機 工 程 電 機 技 術 電 機 科 冷 凍 空 調 組 電 機 電 力力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自 動 化 應 用 物 理理 醫 學 工 程 各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科 技 管 理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理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電 子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醫 光 電 工 程 光 電 工 程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自 動 控 制 材 料料 科 學 系 統 工 程 物 理理 計 算 機 工 程 計 算 機 科 學 計 算 機 管 理理 決 策 計 算 機 與 控 制 核 子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動 力力 機 械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微 電 子 工 程 微 機 電 系 統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科 學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技 術 電 子 物 理理 電 子 通 訊 電 信 工 程 電 視 科 工 程 組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精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精精 密 機 電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精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應 用 物 理理 醫 學 工 程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各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工 教 系 工 職 教 育 組 工 業 化 學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化 工 技 術 化 工 與 材 料料 工 程 化 粧 品 應 用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料 科 學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水 產 加 工 水 產 食 品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印 染 化 學 有 機 高 分 子 放 射 化 學 科 學 教 育 系 化 學 組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工 業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衛 生 食 品 營 養 家 政 學 系 營 養 組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紡 織 工 程 紡 織 化 學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料 造 紙 工 程 陶 業 森 林林 學 系 木 材 科 學 組 森 林林 學 系 林林 產 組 森 林林 學 系 森 林林 工 業 組 塑 膠 加 工 農 業 化 學 應 用 化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藥 學 纖 維 工 程 纖 維 工 業 科 紡 織 組 纖 維 化 學 纖 維 與 複 合 材 料料 各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35

39 檢 驗 環 境 檢 驗 環 境 檢 驗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及 水 利利 工 程 土 壤 土 壤 肥 料料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大 氣 物 理理 大 氣 科 學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設 計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水 土 保 持 水 利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食 品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物 醫 學 檢 驗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地 球 物 理理 地 球 科 學 地 理理 地 理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昆 蟲 河 海 工 程 物 理理 金金 屬 工 業 保 健 營 養 科 技 暨 資 源 食 品 食 品 工 業 食 品 加 工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暨 釀 造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食 品 營 養 家 政 核 子 工 程 氣 象 氣 象 電 子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動 物 陶 業 工 程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病 理理 植 物 病 理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學 資 源 工 程 農 田 水 利利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學 農 業 教 育 農 藝 電 子 物 理理 漁 業 生 物 衛 生 工 程 衛 生 教 育 養 殖 應 用 物 理理 營 養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衛 生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檢 驗 醫 學 工 程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醫 學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獸 醫 藥 學 礦 冶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測 量量 製 圖 交 通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測 量量 製 圖 測 量量 製 圖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測 量量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地 管 理理 土 地 管 理理 與 開 發 不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水 土 保 持 水 利利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政 地 球 物 理理 地 球 科 學 地 理理 地 理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河 海 工 程 建 築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航 空 測 量量 都都 市 計 畫 森 林林 森 林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測 量量 工 程 測 量量 及 空 間 資 訊 測 繪 工 程 農 村 規 劃 技 術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製 圖 數數 學 應 用 數數 學 營 建 工 程 技 術 環 境 工 程 礦 業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科 土 木 組 水 利利 工 程 水 利利 及 海 洋 工 程 交 通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理 交 通 運 輸 工 程 交 通 管 理理 交 通 管 理理 科 學 車車 輛 工 程 技 術 河 海 工 程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動 力力 機 械 商 船 造 船 工 程 都都 市 計 畫 運 輸 工 程 與 管 理理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理 運 輸 管 理理 運 輸 與 物 流流 工 程 運 輸 與 倉 儲 營 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各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中 醫 學 公 共 衛 生 化 工 與 材 料料 工 程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料 科 學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牙 醫 學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物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藥 學 保 健 營 養 食 品 食 品 加 工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暨 釀 造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家 政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動 物 博 物 植 物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病 理理 植 物 病 理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學 農 業 化 學 農 藝 衛 生 教 育 養 殖 營 養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檢 驗 醫 學 醫 學 工 程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醫 學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獸 醫 藥 學 護 理理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36

40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畜 牧 獸 醫 工 業 工 程 水 產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獸 醫 公 職 獸 醫 師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安 全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食 品 水 產 食 品 工 業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自 然 資 源 海 洋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管 理理 畜 牧 畜 產 畜 產 與 生 物 科 技 動 物 動 物 科 學 植 物 植 物 科 學 農 場 經 營 漁 業 漁 業 生 物 漁 業 生 產 管 理理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理 漁 業 科 學 漁 撈 養 殖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獸 醫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畜 產 畜 產 與 生 物 科 技 動 物 科 學 獸 醫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具 有 下 列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領 有 獸 醫 師 證 書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畜 牧 獸 醫 獸 醫 各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大 氣 科 學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科 技 管 理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理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設 計 工 業 管 理理 公 共 衛 生 學 公 害 防 治 化 工 與 材 料料 工 程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料 科 學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水 利利 工 程 水 產 製 造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理 系 管 理理 組 交 通 管 理理 企 業 管 理理 印 刷 工 程 印 刷 攝 影 地 球 科 學 地 理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兵 器 工 程 冶 金金 冶 金金 及 材 料料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車車 輛 工 程 放 射 技 術 河 海 工 程 物 理理 建 築 建 築 及 都都 市 設 計 科 技 管 理理 計 算 機 管 理理 決 策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工 業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營 養 核 子 工 程 氣 象 電 子 消 防 海 洋 科 學 紡 織 工 程 航 海 工 程 動 力力 機 械 控 制 工 程 採 礦 造 紙 工 程 造 船 工 程 都都 市 計 畫 陶 瓷 工 程 森 林林 森 林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測 量量 工 程 測 量量 與 空 間 資 訊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科 學 資 訊 管 理理 資 源 工 程 資 源 環 境 農 企 業 管 理理 技 術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學 農 業 加 工 農 業 機 械 運 輸 管 理理 電 子 工 程 技 術 電 子 物 理理 電 子 計 算 機 工 程 電 子 計 算 機 科 學 電 子 計 算 機 應 用 電 信 工 程 電 訊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漁 業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理 管 理理 科 學 衛 生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具 衝 模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應 用 化 學 應 用 地 質 應 用 物 理理 應 用 數數 學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醫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防 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醫 學 工 程 醫 學 放 射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礦 冶 礦 冶 工 程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纖 維 工 程 各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37

41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及 水 利利 工 程 土 壤 土 壤 肥 料料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大 氣 物 理理 大 氣 科 學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設 計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化 工 與 材 料料 工 程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料 科 學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水 土 保 持 水 利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食 品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物 醫 學 檢 驗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地 球 物 理理 地 球 科 學 地 理理 地 理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昆 蟲 河 海 工 程 物 理理 金金 屬 工 業 保 健 營 養 食 品 食 品 工 業 食 品 加 工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衛 生 食 品 營 養 家 政 核 子 工 程 氣 象 氣 象 電 子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環 境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動 物 陶 業 工 程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病 理理 植 物 病 理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學 資 源 工 程 農 田 水 利利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學 農 業 教 育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農 藝 電 子 物 理理 漁 業 生 物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理 衛 生 工 程 衛 生 教 育 養 殖 應 用 物 理理 營 養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資 源 管 理理 環 境 與 安 全 工 程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衛 生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檢 驗 醫 學 工 程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學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醫 藥 化 學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獸 醫 藥 學 礦 冶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業 設 計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市 政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休 閒 事 業 管 理理 自 然 資 源 林林 業 林林 業 暨 自 然 資 源 空 間 設 計 建 築 建 築 及 城 鄉 建 築 與 都都 市 計 畫 建 築 與 都都 市 設 計 建 築 繪 圖 造 園 景 觀 都都 市 計 畫 都都 市 計 畫 與 景 觀 建 築 都都 市 設 計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理 景 觀 學 森 林林 森 林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林 環 境 暨 科 學 森 林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園 藝 農 村 規 劃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經 營 農 藝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技 術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觀 光 遊 憩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附 註 : 一 本 表 技 術 人 員 類類 科 第 一 款 資 格 中 未 列列 明 之 所 系 科, 其 所 修 課 程 與 三 等 某 一 類類 科 專 業 科 目 有 二 科 以 上 相 同 者 ( 每 科 二 學 分 以 上 ), 亦 得 報 該 一 類類 科 但 公 職 獸 醫 師 公 職 語 言 治 療 師 類類 科 不不 適 用 二 本 表 第 二 款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行 後 之 特 種 四 等 民 國 八 十 五 年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行 前 之 特 種 丙 等 ; 所 稱 相 當 類類 科, 係 指 同 職 系 下 各 類類 科 第 三 款 資 格 所 稱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係 指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高 等 之 類類 科 三 學 歷歷 證 書 載 有 輔 系 者 得 依 輔 系 報 38

42 附 表 5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四 等 應 資 格 表 類類 別 職 組 職 系 類類 科 應 資 格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一 般 民 政 普 通 行行 政 社 會 行行 政 社 會 行行 政 人 事 行行 政 人 事 行行 政 戶 政 戶 政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行行 政 教 新 聞 行行 政 財 務 行行 政 經 建 行行 政 衛 生 環 保 行行 政 化 行行 政 化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財 稅 行行 政 財 稅 行行 政 統 計 統 計 會 計 會 計 經 建 行行 政 經 建 行行 政 農 業 行行 政 農 業 行行 政 衛 生 行行 政 衛 生 行行 政 環 保 行行 政 環 保 行行 政 一 具 有 三 等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及 格 者 地 政 地 政 地 政 博 物 圖 書 管 理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安 全 政 風 法 律 政 風 財 經 政 風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行行 政 觀 光 行行 政 39

43 農 林林 保 育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農 科 或 其 他 農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農 科 或 其 他 農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土 木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都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都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40

44 技 術 電 機 工 程 資 訊 處 理理 化 學 工 程 檢 驗 測 量量 製 圖 電 信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資 訊 處 理理 資 訊 處 理理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衛 生 檢 驗 衛 生 檢 驗 環 境 檢 驗 環 境 檢 驗 測 量量 製 圖 測 量量 製 圖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科 技 管 理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理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電 子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醫 光 電 工 程 光 電 工 程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自 動 控 制 材 料料 科 學 系 統 工 程 物 理理 計 算 機 工 程 計 算 機 科 學 計 算 機 管 理理 決 策 計 算 機 與 控 制 核 子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動 力力 機 械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微 電 子 工 程 微 機 電 系 統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科 學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技 術 電 子 物 理理 電 子 通 訊 電 信 工 程 電 視 科 工 程 組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精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精精 密 機 電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精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應 用 物 理理 醫 學 工 程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各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及 水 利利 工 程 土 壤 土 壤 肥 料料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大 氣 物 理理 大 氣 科 學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設 計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水 土 保 持 水 利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食 品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地 球 物 理理 地 球 科 學 地 理理 地 理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昆 蟲 河 海 工 程 物 理理 金金 屬 工 業 保 健 營 養 科 技 暨 資 源 食 品 食 品 工 業 食 品 加 工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暨 釀 造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食 品 營 養 家 政 核 子 工 程 氣 象 氣 象 電 子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動 物 陶 業 工 程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病 理理 植 物 病 理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學 資 源 工 程 農 田 水 利利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學 農 業 教 育 農 藝 電 子 物 理理 漁 業 生 物 衛 生 工 程 衛 生 教 育 養 殖 應 用 物 理理 營 養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衛 生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檢 驗 醫 學 工 程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醫 學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獸 醫 藥 學 礦 冶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農 業 工 業 醫 事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農 科 工 科 醫 事 科 或 其 他 農 科 工 科 醫 事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農 業 工 業 醫 事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農 科 工 科 醫 事 科 或 其 他 農 科 工 科 醫 事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41

45 交 通 技 術 天 氣 象 衛 生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天 天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大 氣 物 理理 大 氣 科 學 天 天 物 理理 地 球 科 學 地 理理 地 理理 環 境 資 源 物 理理 氣 象 海 洋 航 海 漁 業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理 數數 學 應 用 物 理理 應 用 數數 學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農 業 海 事 ( 水 產 ) 醫 事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農 科 海 事 ( 水 產 ) 科 醫 事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農 科 海 事 ( 水 產 ) 科 醫 事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食 品 水 產 食 品 工 業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自 然 資 源 海 洋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管 理理 畜 牧 畜 產 畜 產 與 生 物 科 技 動 物 動 物 科 學 植 物 植 物 科 學 農 場 經 營 漁 業 漁 業 生 物 漁 業 生 產 管 理理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理 漁 業 科 學 漁 撈 養 殖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獸 醫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海 事 ( 水 產 )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海 事 ( 水 產 ) 農 科 或 其 他 海 事 ( 水 產 ) 農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養 殖 技 術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海 事 ( 水 產 )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海 事 ( 水 產 ) 農 科 或 其 他 海 事 ( 水 產 ) 農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工 業 農 業 海 事 ( 水 產 ) 醫 事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農 科 海 事 ( 水 產 ) 科 醫 事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農 科 海 事 ( 水 產 ) 科 醫 事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農 業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農 科 工 科 或 其 他 農 科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相 當 類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附 註.. 本 表 第 三 款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行 後 之 特 種 五 等 民 國 八 十 五 年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行 前 之 特 種 丁 等 ; 所 稱 相 當 類類 科, 係 指 同 職 系 下 各 類類 科 第 四 款 資 格 所 稱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係 指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之 類類 科 42

46 類類 別 行行 類類 科 編 號 附 表 6 98 年年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日 期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類 科 時 間 301 一 般 行行 政 302 一 般 民 政 303 社 會 行行 政 304 人 事 行行 政 政 305 戶 政 306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8:40 9:00 11:00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307 勞 工 行行 政 308 化 行行 政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12:50 1:00 2:00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2:30 2:40 4:40 8:50 9:00 11:00 12:50 1:00 3:00 3:30 3:40 5:40 政 治 學 行行 政 學 行行 政 法 公 共 管 理理 政 治 學 行行 政 學 行行 政 法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立 法 行行 政 法 各 國 人 事 行行 政 學 行行 政 法 制 度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勞 資 關 係 戶 政 法 規 ( 包 括 戶 籍 法 國 籍 法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適 用 法 及 姓 名 條 例 ) 行行 政 法 社 會 福 利利 行行 政 法 政 策 與 法 規 地 方 政 府 與 政 治 社 會 福 利利 服 務 現 行行 銓 制 度 地 方 政 府 與 政 治 8:50 9:00 11:00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1:00 1:10 3:10 7:10 公 共 政 策 公 共 政 策 社 會 學 社 會 研 究 法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民 法 總 則 與 親 屬 編 勞 工 行行 政 與 行行 政 法 經 濟 學 社 會 學 勞 工 立立 法 本 國 學 化 行行 政 藝 術 概 論論 世 界 化 史 化 人 類類 學 概 論論 心 理理 學 ( 包 括 諮 商 與 輔 導 ) 移 民 政 策 與 法 規 ( 包 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兩 岸 關 係 法 規 ) 就 業 安 全 制 度 化 政 策 分 析 43

47 類類 別 類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類 科 時 間 309 教 育 行行 政 310 體 育 行行 政 311 新 聞 ( 外 國 選 英 ) 8:40 9:00 11:00 ( 作 公 ( 作 公 312 財 稅 行行 政 行行 313 統 計 政 314 會 計 315 法 制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316 經 建 行行 政 317 工 業 行行 政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12:50 1:00 2:00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2:30 2:40 4:40 8:50 9:00 11:00 12:50 1:00 3:00 3:30 3:40 5:40 8:50 9:00 11:00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行行 政 學 行行 政 法 教 育 心 理理 學 比 較 教 育 體 育 原 理理 新 聞 英 與 英 統 計 實 務 ( 以 實 例 命 題 )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體 育 行行 政 與 管 理理 新 聞 學 國 際 傳 播 與 ( 包 括 編 輯 採 訪 實 務 國 際 現 勢 與 新 聞 法 規 ) 行行 政 法 世 界 體 育 史 運 動 社 會 學 民 意 與 公 共 關 係 學 概 論論 會 計 學 稅 務 法 規 財 政 學 經 濟 學 民 中 級 會 計 學 商 事 法 傳 播 理理 論論 1:00 1:10 3:10 7:10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運 動 自 然 科 學 外 國 ( 英, 包 括 作 翻 譯 與 應 用 ) 法 租 稅 各 論論 資 料料 處 理理 抽 樣 方 法 經 濟 學 迴 歸 分 析 統 計 學 審 計 學 立立 法 程 序 與 技 術 財 政 學 成 本 與 管 理理 會 計 政 會 府 計 行行 政 法 刑 法 民 法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 包 括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與 審 計 法 )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公 共 國 際 商 事 法 貨 幣 銀 行行 學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經 濟 學 經 濟 學 管 理理 學 人 力力 資 源 ( 包 括 策 略 規 劃 管 理理 與 計 畫 管 理理 ) 計 算 機 工 業 經 濟 工 業 管 理理 統 計 學 概 論論 44

48 類類 別 類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類 科 時 間 318 商 業 行行 政 319 農 業 行行 政 320 衛 生 行行 政 321 環 保 行行 政 行行 322 地 政 政 圖 書 資 訊 323 管 理理 ( 外 國 選 英 ) 324 法 律 政 風 325 財 經 政 風 326 交 通 行行 政 8:40 9:00 11:00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12:50 1:00 2:00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2:30 2:40 4:40 8:50 9:00 11:00 12:50 1:00 3:00 3:30 3:40 5:40 公 司 法 貨 幣 銀 行行 學 行行 政 法 經 濟 學 民 8:50 9:00 11:00 農 業 發 展 農 產 運 銷 農 業 概 論論 行行 政 法 農 業 經 濟 學 與 政 策 食 品 與 環 境 衛 生 學 衛 生 行行 政 學 ( 包 括 衛 生 醫 用 微 生 物 衛 生 法 規 教 育 及 公 共 及 免 疫 學 與 倫倫 理理 溝 通 )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衛 生 學 土 地 法 規 土 地 政 策 與 土 地 登 記 圖 書 館 管 理理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與 懲 戒 )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與 懲 戒 ) 電 腦 與 資 訊 檢 索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理 水 污 染 與 土 環 保 行行 政 學 壤 污 染 防 治 土 地 利利 用 (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土 地 經 濟 學 計 畫 及 管 制 與 土 地 重 劃 ) 技 術 服 務 讀 者 服 務 行行 政 學 行行 政 法 刑 1:00 1:10 3:10 7:10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統 計 學 流流 行行 病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民 法 ( 包 括 總 則 物 權 親 屬 與 繼 承 ) 空 氣 污 染 與 噪 音 防 制 土 地 估 價 外 國 圖 書 館 學 與 ( 英, 包 資 訊 科 學 括 作 翻 譯 與 應 用 ) 法 社 會 學 刑 事 訴 訟 法 行行 政 學 行行 政 法 經 濟 學 社 會 學 心 理理 學 交 通 行行 政 運 輸 管 理理 學 運 輸 學 運 輸 經 濟 學 運 輸 規 劃 學 交 通 政 策 45

49 類類 別 類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類 科 時 間 327 農 業 技 術 328 林林 業 技 術 329 園 藝 330 土 木 工 程 331 水 利利 工 程 技 術 332 環 境 工 程 333 建 築 工 程 都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8:40 9:00 11:00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336 機 械 工 程 ( 作 公 ( 作 公 12:50 1:00 2:00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2:30 2:40 4: :50 9:00 11:00 作 物 育 種 學 作 物 學 森 林林 經 營 學 林林 產 學 12:50 1:00 3:00 作 物 生 產 概 論論 森 林林 生 態 學 ( 包 括 保 育 ) 3:30 3:40 5:40 8:50 9:00 11:00 1:00 1:10 3:10 7:10 土 壤 學 作 物 生 理理 學 驗 設 計 育 林林 學 樹 木 學 林林 政 學 園 藝 植 物 果 樹 學 與 花 卉 學 與 園 產 品 處 理理 園 藝 學 原 理理 生 理理 學 蔬 菜 學 造 園 學 及 加 工 學 工 程 力力 學 ( 包 括 流流 體 力力 學 與 材 料料 力力 學 ) 與 英 水 學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廢 棄 物 處 理理 工 程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土 壤 力力 學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 土 壤 力力 學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 水 處 理理 工 程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與 英 營 建 法 規 建 管 行行 政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都都 市 及 區 域 計 劃 法 令 與 制 度 土 地 使 用 計 劃 測 量量 學 鋼 筋 混 凝 土 結 構 學 學 與 設 計 渠 道 水 力力 學 流流 體 力力 學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理 建 築 營 造 與 估 價 流流 體 力力 學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園 藝 作 物 繁 殖 與 育 種 學 營 建 管 理理 與 工 程 材 料料 營 建 管 理理 與 工 程 材 料料 空 氣 污 染 環 境 化 學 與 噪 音 控 與 環 境 制 技 術 微 生 物 學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建 築 結 構 系 統 都都 市 及 區 域 環 境 規 劃 與 都都 市 經 濟 與 計 劃 理理 論論 都都 市 設 計 工 程 概 論論 集 水 區 經 營 土 壤 沖 蝕 坡 地 保 育 水 土 保 持 植 生 工 程 與 水 學 原 理理 與 控 制 規 劃 與 設 計 工 程 工 程 力力 學 ( 包 括 靜 力力 學 動 力力 學 與 材 料料 力力 學 ) 機 械 製 造 學 ( 包 括 機 械 材 料料 ) 建 築 設 計 都都 市 及 區 域 政 策 坡 地 穩 定 與 崩 坍 地 治 理理 工 程 機 械 設 計 流流 體 力力 學 熱 工 學 自 動 控 制

50 類類 別 類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類 科 時 間 337 電 力力 工 程 338 電 子 工 程 339 資 訊 處 理理 340 化 學 工 程 技 341 環 境 檢 驗 術 342 測 量量 製 圖 343 交 通 技 術 344 衛 生 技 術 345 養 殖 技 術 346 畜 牧 技 術 8:40 9:00 11:00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12:50 1:00 2:00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2:30 2:40 4: :50 9:00 11:00 12:50 1:00 3:00 3:30 3:40 5:40 8:50 9:00 11:00 1:00 1:10 3:10 7:10 電 機 機 械 電 路 學 計 算 機 概 論論 電 子 學 工 程 數數 學 電 力力 系 統 電 磁 學 電 路 學 計 算 機 概 論論 電 子 學 工 程 數數 學 半 導 體 工 程 資 料料 庫 應 用 資 料料 通 訊 資 訊 管 理理 程 式 語 言 有 機 化 學 儀 器 分 析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 包 括 質 能 均 衡 ) 物 理理 化 學 ( 包 括 化 工 熱 力力 學 ) 水 質 檢 驗 儀 器 分 析 廢 棄 物 檢 驗 分 析 化 學 土 地 法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量 法 規 ) 平 面 測 量量 學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量 ) 地 理理 資 訊 系 統 大 地 測 量量 ( 包 括 測 量量 平 差 法 ) 資 訊 系 統 與 分 析 資 料料 結 構 輸 送 現 象 與 化 學 反 應 單 元 操 作 工 程 學 環 境 化 學 與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航 空 測 量量 與 遙 感 測 量量 學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驗 與 噪 音 測 定 製 圖 學 ( 包 括 地 圖 投 影 地 圖 編 繪 地 圖 印 製 與 數數 值 製 圖 ) 與 英 交 通 控 制 交 通 工 程 運 輸 學 交 通 安 全 運 輸 規 劃 學 統 計 學 論論 英 ) 與 英 醫 用 微 生 物 公 共 衛 生 學 醫 用 病 毒 學 學 ( 細 菌 寄 生 物 技 術 學 血 清 免 疫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生 蟲 黴 菌 )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水 產 概 論論 魚 病 學 與 英 家 畜 營 養 學 家 畜 育 種 學 論論 英 ) 飼 料料 與 餌 料料 學 豬 學 ( 包 括 加 工 與 利利 用 ) 水 產 養 殖 魚 類類 生 理理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乳 牛 學 ( 包 括 加 工 與 利利 用 ) 家 畜 生 理理 學 家 禽 學 ( 包 括 加 工 與 解 剖 學 與 利利 用 )

51 類類 別 類類 科 編 號 347 日 期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類 科 時 間 公 職 獸 醫 師 348 工 業 工 程 349 工 業 安 全 技 術 350 環 保 技 術 351 景 觀 附 註 8:40 9:00 11:00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12:50 1:00 2:00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與 英 論論 英 ) 2:30 2:40 4:40 獸 醫 傳 染 病 與 公 共 衛 生 學 8:50 9:00 11:00 12:50 1:00 3:00 獸 醫 實 驗 診 斷 學 獸 醫 病 理理 學 設 施 規 劃 人 因 工 程 安 全 工 程 人 因 工 程 生 產 計 劃 與 管 制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與 英 環 境 規 劃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衛 生 學 與 管 理理 論論 英 ) 與 英 景 觀 行行 政 與 法 規 論論 英 ) 景 觀 植 物 學 景 觀 學 概 論論 與 景 觀 生 態 學 3:30 3:40 5:40 8:50 9:00 11:00 工 程 經 濟 學 作 業 研 究 機 電 防 護 與 工 業 衛 生 防 火 防 爆 概 論論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1:00 1:10 3:10 7:10 工 程 統 計 學 與 品 質 管 制 工 業 安 全 管 理理 ( 包 括 應 用 統 計 ) 環 境 化 學 環 境 影 響 與 環 境 評 估 技 術 微 生 物 學 景 觀 工 程 景 觀 規 劃 景 觀 與 都都 市 設 計 一 12 月 26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應 行行 注 意 事 項, 應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國 ( 作 公 法 學 知 識識 與 英 論論 英 )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題 ;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國 之 作 公 採 申 論論 式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題 測 驗 式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申 論論 式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之 科 目, 時 間 為 1 小 時 ; 建 築 工 程 類類 科 之 建 築 設 計 及 景 觀 類類 科 之 景 觀 與 都都 市 設 計, 時 間 為 6 小 時 ; 其 餘 各 科 目 時 間 為 2 小 時 建 築 設 計 及 景 觀 與 都都 市 設 計 除 供 給 所 需 圖 板 外, 製 圖 用 具 由 應 人 自, 但 不不 得 使 用 透 明 稿 紙, 並 請 自 點 心 飲 料料 五 國 科 作 公 與 測 驗 之 配 分 比 例 為 作 占 60% 公 占 20% 測 驗 占 20% 六 法 學 知 識識 與 英 論論 英 ), 採 測 驗 式 題,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中 華 民 國 論論 各 占 30%, 英 占 40%, 時 間 為 1 小 時 七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不 得 應 八 應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應 人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及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年 內 經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之 作 答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48

52 附 表 7 98 年年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類類 別 類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類類 間 科 時 401 一 般 行行 政 402 一 般 民 政 403 社 會 行行 政 404 人 事 行行 政 行行 405 戶 政 政 406 社 會 工 作 407 化 行行 政 408 教 育 行行 政 409 財 稅 行行 政 410 統 計 8:40 9:00 11:00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12:50 1:00 2:00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2:30 2:40 3:40 4:10 行行 政 法 行行 政 法 行行 政 法 行行 政 法 行行 政 法 行行 政 法 本 國 學 行行 政 法 會 計 學 統 計 實 務 概 要 ( 以 實 例 命 題 ) 8:50 9:00 10:30 政 治 學 政 治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立 法 現 行行 銓 制 度 戶 籍 法 規 社 會 福 利利 政 策 及 法 規 12:50 1:00 2:00 2:30 行行 政 學 行行 政 學 社 會 研 究 法 行行 政 學 行行 政 學 3:00 3:10 4:40 6:10 公 共 管 理理 地 方 自 治 社 會 工 作 心 理理 學 ( 包 括 諮 商 與 輔 導 ) 民 法 親 屬 編 社 會 工 作 研 社 會 工 作 究 方 法 實 務 化 行行 政 藝 術 世 界 化 史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教 育 心 理理 學 稅 務 法 規 資 料料 處 理理 財 政 學 民 法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49

53 類類 別 類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類類 間 科 時 411 會 計 412 經 建 行行 政 413 農 業 行行 政 414 衛 生 行行 政 415 環 保 行行 政 行行 416 地 政 政 圖 書 資 訊 417 管 理理 418 法 律 政 風 419 財 經 政 風 420 交 通 行行 政 421 觀 光 行行 政 8:40 9:00 11:00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12:50 1:00 2:00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50 2:30 2:40 3:40 4:10 會 計 學 與 英 ( 國 國 際 經 濟 學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8:50 9:00 10:30 審 計 學 貨 幣 銀 行行 學 農 業 行行 政 農 業 12:50 1:00 2:00 2:30 3:00 3:10 4:40 6:10 政 府 會 計 成 本 與 管 理理 會 計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農 業 經 濟 學 農 業 推 廣 衛 生 法 規 與 衛 生 行行 政 食 品 與 環 境 流流 行行 病 學 倫倫 理理 學 衛 生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學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理 土 地 法 規 環 境 科 學 土 地 登 記 與 英 ( 圖 書 館 電 腦 與 資 訊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管 理理 檢 索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行行 政 法 行行 政 法 交 通 行行 政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與 懲 戒 )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與 懲 戒 ) 環 保 行行 政 學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土 地 利利 用 技 術 服 務 刑 法 運 輸 管 理理 學 運 輸 學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觀 光 學 觀 光 行行 政 與 法 規 論論 英 ) 民 法 物 權 編 讀 者 服 務 刑 事 訴 訟 法 經 濟 學 心 理理 學 旅 運 經 營 學 運 輸 經 濟 學 觀 光 行行 銷 學

54 類類 別 類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類類 間 科 時 422 農 業 技 術 423 林林 業 技 術 424 土 木 工 程 425 水 利利 工 程 426 環 境 工 程 技 427 建 築 工 程 術 都都 市 計 畫 428 技 術 429 機 械 工 程 430 電 力力 工 程 431 電 子 工 程 432 電 信 工 程 8:40 9:00 11:00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12:50 1:00 2:00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2:30 2:40 3:40 4:10 8:50 9:00 10:30 植 物 保 護 作 物 森 林林 經 營 學 林林 產 學 工 程 力力 學 測 量量 學 水 學 廢 棄 物 處 理理 工 程 工 程 力力 學 都都 市 及 區 域 計 劃 法 規 機 械 力力 學 電 工 機 械 計 算 機 計 算 機 土 壤 力力 學 12:50 1:00 2:00 2:30 作 物 改 良 3:00 3:10 4:40 6:10 土 壤 與 肥 料料 森 林林 生 態 學 育 林林 學 ( 包 括 保 育 ) 土 木 施 工 學 結 構 學 與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水 資 源 工 程 水 處 理理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與 噪 音 控 制 技 術 營 建 法 規 施 工 與 估 價 土 地 使 用 計 劃 機 械 製 造 學 都都 市 區 域 計 劃 概 論論 機 械 設 計 流流 體 力力 學 流流 體 力力 學 建 築 圖 學 環 境 規 劃 及 都都 市 設 計 機 械 原 理理 輸 配 電 學 基 本 電 學 電 子 學 電 子 儀 表 基 本 電 學 電 子 學 通 信 系 統 基 本 電 學 電 子 學 51

55 類類 別 類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類類 間 科 時 433 資 訊 處 理理 434 化 學 工 程 435 衛 生 檢 驗 436 環 境 檢 驗 437 測 量量 製 圖 技 438 交 通 技 術 術 439 天 440 衛 生 技 術 441 漁 業 技 術 442 養 殖 技 術 443 環 保 技 術 8:40 9:00 11:00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 作 公 12:50 1:00 2:00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2:30 2:40 3:40 4:10 計 算 機 有 機 化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土 地 法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量 法 規 ) 交 通 控 制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天 學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血 清 免 疫 學 8:50 9:00 10:30 資 料料 處 理理 工 業 化 學 普 通 化 學 儀 器 分 析 12:50 1:00 2:00 2:30 資 訊 管 理理 化 工 機 械 3:00 3:10 4:40 6:10 程 式 設 計 分 析 化 學 微 生 物 學 分 析 化 學 環 境 化 學 ( 包 括 儀 器 分 析 ) 分 析 化 學 地 理理 資 訊 系 統 測 量量 學 測 量量 平 差 法 與 製 圖 學 交 通 工 程 天 觀 測 微 積 分 醫 用 病 毒 學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水 產 航 海 學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水 產 魚 病 學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理 環 境 科 學 運 輸 規 劃 統 計 學 醫 用 微 生 物 學 漁 具 漁 法 學 飼 料料 與 餌 料料 普 通 物 理理 學 生 物 技 術 學 漁 場 學 ( 包 括 水 產 資 源 ) 養 殖 生 態 與 管 理理 ( 包 括 養 殖 工 程 ) 環 境 化 學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52

56 類類 別 類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類類 間 科 時 技 444 景 觀 術 附 註 8:40 9:00 11:00 ( 作 公 12:50 1:00 2:00 與 英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論論 英 ) 2:30 2:40 3:40 4:10 8:50 9:00 10:30 景 觀 行行 政 與 法 規 景 觀 學 12:50 1:00 2:00 2:30 3:00 3:10 4:40 6:10 景 觀 植 物 學 與 景 觀 生 態 景 觀 與 都都 市 學 設 計 一 12 月 26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應 行行 注 意 事 項, 應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國 ( 作 公 法 學 知 識識 與 英 憲 法 法 學 緒 論論 英 )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題 ;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國 之 作 公 採 申 論論 式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題 測 驗 式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申 論論 式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之 科 目, 時 間 為 1 小 時 ; 國 為 2 小 時 ; 建 築 工 程 類類 科 之 建 築 圖 學 及 景 觀 類類 科 之 景 觀 與 都都 市 設 計, 時 間 為 3 小 時 ; 其 餘 各 科 目 時 間 為 1 小 時 30 分 建 築 圖 學 及 景 觀 與 都都 市 設 計 除 供 給 所 需 圖 板 外, 製 圖 用 具 由 應 人 自, 但 不不 得 使 用 透 明 稿 紙 五 國 科 作 公 與 測 驗 之 配 分 比 例 為 作 占 60% 公 占 20% 測 驗 占 20% 六 法 學 知 識識 與 英 論論 英 ), 採 測 驗 式 題,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中 華 民 國 論論 各 占 30%, 英 占 40%, 時 間 為 1 小 時 七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不 得 應 八 應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應 人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及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年 內 經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之 作 答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53

57 附 表 8 98 年年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五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類類 別 類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8:40 12:50 2:30 4:10 類類 時 科 間 9:00 11:00 1:00 2:00 2:40 3:40 4:20 5: 一 般 行行 政 502 一 般 民 政 503 社 會 行行 政 504 人 事 行行 政 505 戶 政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法 學 大 意 行行 政 學 大 意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法 學 大 意 地 方 自 治 大 意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社 政 法 規 大 意 社 會 工 作 大 意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法 學 大 意 人 事 行行 政 大 意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法 學 大 意 戶 籍 法 規 大 意 行行 506 勞 工 行行 政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法 學 大 意 勞 工 行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政 507 財 稅 行行 政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稅 務 法 規 大 意 財 政 學 大 意 508 會 計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大 意 會 計 學 大 意 509 經 建 行行 政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法 學 大 意 經 濟 學 大 意 技 術 510 地 政 511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512 政 風 513 電 子 工 程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土 地 法 大 意 土 地 行行 政 大 意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中 圖 書 分 類類 編 目 大 意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法 學 大 意 圖 書 館 學 大 意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與 懲 戒 ) 大 意 ( 作 公 公 民 與 英 基 本 電 學 大 意 電 子 學 大 意 54

58 附 註 一 12 月 26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應 行行 注 意 事 項, 應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題, 時 間 為 1 小 時 ;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各 類類 科 應 科 目 除 國 採 申 論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題 外, 其 餘 各 科 目 皆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國 時 間 為 2 小 時, 作 公 採 申 論論 式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題 測 驗 式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申 論論 式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三 國 科 作 公 與 測 驗 之 占 分 比 重 為 作 占 60% 公 占 20% 測 驗 占 20%; 公 民 與 英 科 公 民 占 70% 英 占 30% 四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不 得 應 五 應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應 人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及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年 內 經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之 作 答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55

59 科 目 等 級 地 方 特 三 等 附 表 9 公 務 人 員 應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適 用 類類 科 一 覽 表 行行 政 法 行行 政 學 政 治 學 公 共 政 策 公 共 管 理理 地 方 政 府 與 政 治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現 行行 銓 制 度 心 理理 學 ( 包 括 諮 商 與 輔 導 )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立 法 社 會 研 究 法 社 會 學 社 會 福 利利 服 務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社 會 福 利利 政 策 與 法 規 教 育 行行 政 學 教 育 心 理理 學 教 育 哲 學 比 較 教 育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財 政 學 民 法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租 稅 各 論論 稅 務 法 規 中 級 會 計 學 成 本 與 管 理理 會 計 適 用 類類 科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社 會 行行 政 人 事 行行 政 戶 政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勞 工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體 育 行行 政 法 制 商 業 行行 政 農 業 行行 政 法 律 政 風 財 經 政 風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人 事 行行 政 法 律 政 風 財 經 政 風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戶 政 人 事 行行 政 人 事 行行 政 人 事 行行 政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人 事 行行 政 社 會 行行 政 戶 政 社 會 行行 政 社 會 行行 政 社 會 行行 政 勞 工 行行 政 法 律 政 風 財 經 政 風 社 會 行行 政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教 育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財 稅 行行 政 會 計 財 稅 行行 政 商 業 行行 政 法 制 勞 工 行行 政 財 稅 行行 政 統 計 經 建 行行 政 商 業 行行 政 財 經 政 風 財 稅 行行 政 財 稅 行行 政 財 稅 行行 政 會 計 會 計 政 府 會 計 會 計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 包 括 算 法 會 計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與 審 計 法 ) 審 計 學 會 計 56

60 科 目 等 級 工 程 力力 學 ( 包 括 流流 體 力力 學 與 材 料料 力力 學 ) 土 壤 力力 學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 地 方 特 三 等 測 量量 學 結 構 學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與 設 計 營 建 管 理理 與 工 程 材 料料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建 管 行行 政 建 築 結 構 系 統 營 建 法 規 建 築 營 造 與 估 價 建 築 設 計 景 觀 學 概 論論 景 觀 行行 政 與 法 規 景 觀 工 程 景 觀 植 物 學 與 景 觀 生 態 學 景 觀 規 劃 景 觀 與 都都 市 設 計 半 導 體 工 程 電 機 機 械 電 力力 系 統 電 子 學 電 路 學 工 程 數數 學 電 磁 學 計 算 機 概 論論 林林 政 學 樹 木 學 森 林林 經 營 學 森 林林 生 態 學 ( 包 括 保 育 ) 育 林林 學 林林 產 學 資 料料 處 理理 資 料料 結 構 程 式 語 言 資 料料 通 訊 資 訊 系 統 與 分 析 適 用 類類 科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電 子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工 業 行行 政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林林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統 計 資 訊 處 理理 資 訊 處 理理 資 訊 處 理理 資 訊 處 理理 57

61 科 目 等 級 資 料料 庫 應 用 地 方 特 三 等 資 訊 管 理理 世 界 化 史 本 國 學 概 論論 藝 術 概 論論 化 人 類類 學 水 學 流流 體 力力 學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渠 道 水 力力 學 土 地 法 規 與 土 地 登 記 土 地 經 濟 學 土 地 利利 用 (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及 管 制 與 土 地 重 劃 ) 土 地 政 策 土 地 估 價 土 地 法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量 法 規 ) 地 理理 資 訊 系 統 製 圖 學 ( 包 括 地 圖 投 影 地 圖 編 繪 地 圖 印 製 與 數數 值 製 圖 ) 運 輸 學 運 輸 管 理理 學 運 輸 經 濟 學 運 輸 規 劃 學 交 通 政 策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交 通 控 制 醫 用 微 生 物 及 免 疫 學 適 用 類類 科 資 訊 處 理理 資 訊 處 理理 化 行行 政 化 行行 政 化 行行 政 化 行行 政 水 利利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地 政 地 政 地 政 地 政 地 政 測 量量 製 圖 測 量量 製 圖 測 量量 製 圖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衛 生 行行 政 食 品 與 環 境 衛 生 學 衛 生 行行 政 衛 生 行行 政 學 ( 包 括 衛 生 教 育 及 公 共 衛 生 行行 政 溝 通 ) 衛 生 法 規 與 倫倫 理理 衛 生 行行 政 流流 行行 病 學 衛 生 行行 政 生 物 統 計 學 衛 生 行行 政 衛 生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醫 用 微 生 物 學 ( 細 菌 黴 菌 及 寄 生 衛 生 技 術 蟲 ) 醫 用 病 毒 學 衛 生 技 術 血 清 免 疫 學 衛 生 技 術 58

62 科 目 等 級 生 物 技 術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國 際 經 濟 學 公 共 經 濟 學 貨 幣 銀 行行 學 圖 書 館 管 理理 適 用 類類 科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經 建 行行 政 經 建 行行 政 經 建 行行 政 商 業 行行 政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地 方 特 三 等 地 方 特 四 等 圖 書 館 學 與 資 訊 科 學 技 術 服 務 讀 者 服 務 電 腦 與 資 訊 檢 索 立立 法 程 序 與 技 術 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民 法 總 則 與 親 屬 編 商 事 法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論 行行 政 法 行行 政 學 政 治 學 公 共 管 理理 地 方 自 治 現 行行 銓 制 度 心 理理 學 ( 包 括 諮 商 與 輔 導 )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立 法 社 會 研 究 法 教 育 心 理理 學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財 政 學 稅 務 法 規 會 計 學 民 法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法 制 法 制 法 律 政 風 法 制 法 律 政 風 戶 政 法 制 經 建 行行 政 各 類類 科 各 類類 科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社 會 行行 政 勞 工 行行 政 人 事 行行 政 戶 政 教 育 行行 政 法 律 政 風 財 經 政 風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人 事 行行 政 戶 政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一 般 行行 政 一 般 民 政 人 事 行行 政 人 事 行行 政 社 會 行行 政 社 會 行行 政 社 會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教 育 行行 政 財 經 政 風 教 育 行行 政 財 稅 行行 政 財 稅 行行 政 財 稅 行行 政 會 計 財 稅 行行 政 59

63 科 目 等 級 成 本 與 管 理理 會 計 地 方 特 四 等 審 計 學 政 府 會 計 測 量量 學 結 構 學 與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土 木 施 工 學 營 建 法 規 建 築 圖 學 施 工 與 估 價 工 程 力力 學 電 子 學 輸 配 電 學 電 工 機 械 電 子 儀 表 基 本 電 學 通 信 系 統 森 林林 經 營 學 森 林林 生 態 學 ( 包 括 保 育 ) 育 林林 學 林林 產 學 資 料料 處 理理 資 訊 管 理理 程 式 設 計 計 算 機 化 行行 政 世 界 化 史 本 國 學 藝 術 水 學 流流 體 力力 學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壤 力力 學 土 地 法 規 土 地 利利 用 土 地 登 記 適 用 類類 科 會 計 會 計 會 計 土 木 工 程 測 量量 製 圖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力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林林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林林 業 技 術 統 計 資 訊 處 理理 資 訊 處 理理 資 訊 處 理理 資 訊 處 理理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化 行行 政 化 行行 政 化 行行 政 化 行行 政 水 利利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地 政 地 政 地 政 土 地 法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量 法 規 ) 測 量量 製 圖 地 理理 資 訊 系 統 與 製 圖 學 運 輸 學 測 量量 製 圖 交 通 行行 政 60

64 科 目 等 級 運 輸 管 理理 學 地 方 特 四 等 運 輸 經 濟 學 交 通 行行 政 運 輸 規 劃 交 通 工 程 交 通 控 制 食 品 與 環 境 衛 生 學 衛 生 行行 政 學 衛 生 法 規 與 倫倫 理理 流流 行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學 醫 用 微 生 物 學 醫 用 病 毒 學 血 清 免 疫 學 生 物 技 術 學 國 際 經 濟 學 貨 幣 銀 行行 學 圖 書 館 管 理理 技 術 服 務 讀 者 服 務 電 腦 與 資 訊 檢 索 景 觀 學 景 觀 植 物 學 與 景 觀 生 態 學 民 法 親 屬 編 民 法 物 權 編 刑 事 訴 訟 法 刑 法 法 學 緒 論論 適 用 類類 科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行行 政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衛 生 行行 政 衛 生 行行 政 衛 生 行行 政 衛 生 行行 政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經 建 行行 政 經 建 行行 政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理 景 觀 景 觀 戶 政 地 政 法 律 政 風 法 律 政 風 各 類類 科 61

65 附 表 10 報 名 資 料料 卡 填 卡 說 明 ( 採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者 免 填 繳 ) 一 報 名 資 料料 卡 除 註 明 應 人 勿 填 之 區 域 外, 有 小 長 方 格 符 號 者 係 為 劃 記 區, 請 照 報 名 資 料料 卡 通 用 代 碼 本 各 項 代 碼, 以 2B 鉛 筆 在 小 長 方 格 內 塗 滿, 並 於 上 方 手 寫 區 以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填 寫 相 關 代 碼, 以 免 資 料料 無 法 正 確 讀 取 造 成 錯 誤 其 他 如 : 區 等 級 類類 科 電 話 應 人 簽 名 及 通 訊 地 址 等 資 料料, 請 以 黑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詳 實 填 寫 正 確, 切 勿 遺 漏 二 填 卡 說 明 及 範 例 : ( 一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年年 月 日 : 請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記 載 資 料料 確 實 填 寫 ( 二 ) 最 高 教 育 程 度 兵 役 狀 況 及 在 學 狀 況 : 最 高 教 育 程 度 為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之 最 高 學 歷歷, 請 依 報 名 資 料料 卡 通 用 代 碼 本 第 2 頁 填 寫, 例 如 : 大 學 畢 業 請 填 3( 學 士 ) 專 科 畢 業 請 填 4( 副 學 士 ) 高 中 ( 職 ) 畢 業 請 填 5 免 役 者 請 填 4; 未 在 學 者 請 填 5 ( 三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族 別 : 請 依 報 名 資 料料 卡 通 用 代 碼 本 第 3 頁 填 寫, 不不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請 填 00 ( 四 ) 區 : 本 項 分 設 7 個 區, 請 依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填 寫, 不不 得 自 行行 決 定 區, 所 填 如 與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正 表 ) 不不 符, 以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正 表 ) 為 準, 且 請 勿 填 寫 未 設 置 之 區,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本 項 各 區 代 碼 如 下 : 請 填 1: 北 部 區 ( 台 北 ) 臺 北 市 及 臺 灣 省 北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請 填 2: 中 部 區 ( 台 中 ) 臺 灣 省 中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請 填 3: 南 部 區 ( 高 雄 ) 高 雄 市 及 臺 灣 省 南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請 填 4: 東 部 區 ( 花 蓮 ) 臺 灣 省 東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請 填 6: 澎 湖 區 ( 澎 湖 ) 臺 灣 省 澎 湖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請 填 7: 金金 門 區 ( 金金 門 ) 福 建 省 金金 門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請 填 0: 馬 祖 區 ( 馬 祖 ) 福 建 省 連 江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 五 ) 等 級 : 報 三 等 請 填 3; 四 等 請 填 4; 五 等 請 填 5 ( 六 ) 類類 科 : 請 參 照 本 須 知 第 26~30 頁 附 表 1 附 表 2 附 表 3 之 類類 科 編 號 填 寫 例 如 : 報 三 等 一 般 行行 政 類類 科, 類類 科 欄 請 填 301 ( 七 ) 應 資 格 分 類類 :( 報 五 等 者 請 填 1) 請 依 報 名 資 料料 卡 通 用 代 碼 本 第 3 頁 填 寫, 例 如 : 以 學 歷歷 資 格 報 者 請 填 1 ( 八 ) 應 資 格 適 用 條 款 :( 報 五 等 者 請 填 1) 請 參 見 本 須 知 第 31~42 頁 附 表 4 附 表 5 之 應 資 格 表 劃 記, 例 如 : 適 用 第 1 款 者 請 填 1, 適 用 第 2 款 者 請 填 2, 適 用 第 3 款 者 請 填 3 62

66 ( 九 ) 學 校 代 碼 及 所 系 科 代 碼 :( 報 五 等 者 請 填 最 高 學 歷歷 ) 1 學 校 代 碼 請 依 報 名 資 料料 卡 通 用 代 碼 本 第 4 5 頁 填 寫, 例 如 : 政 治 大 學 請 填 , 若 無 相 符 之 學 校 名 稱, 其 他 大 學 請 填 , 其 他 專 科 請 填 , 高 中 請 填 , 高 職 請 填 , 國 中 請 填 , 國 小 請 填 , 未 受 正 規 教 育 請 填 , 均 無 適 合 代 碼 請 填 其 他 2 系 科 所 代 碼 請 依 報 名 資 料料 卡 通 用 代 碼 本 第 6 至 13 頁 填 寫, 例 如 : 公 共 行行 政 學 系 畢 業 請 填 , 若 無 相 符 之 科 系 名 稱, 請 填 該 科 系 所 屬 分 類類 之 代 碼, 若 無 相 符 之 分 類類, 請 填 其 他 ( 十 ) 畢 肄 業 及 畢 業 年年 份 : 畢 業 年年 份 以 國 曆 年年 填 寫, 例 如 : 民 國 97 年年 畢 業, 請 填 097 ( 十 一 ) 身 心 障 礙 別 : 請 依 報 名 資 料料 卡 通 用 代 碼 本 第 3 頁 填 寫 ( 非 屬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免 劃 記 ) ( 十 二 ) 身 分 別 : 請 依 報 名 資 料料 卡 通 用 代 碼 本 第 3 頁 填 寫, 一 般 生 ( 本 國 人 且 非 優 待 之 後 軍 人 ) 請 填 1 ( 十 三 )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符 合 (1) 後 軍 人 (2) 身 心 障 礙 者 (3) 原 住 民 (4) 低 收 入 戶 (5)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請 填 是 ; 未 具 優 待 資 格 者 請 填 否 ( 十 四 ) 是 否 為 本 科 系 : 報 行行 政 類類 各 類類 科 請 一 律 填 是, 技 術 類類 科 若 非 應 資 格 表 所 列列 舉 系 科 請 填 否 三 填 卡 範 例 : 98 年年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 一 ) ( 二 ) ( 二 ) ( 三 ) ( 十 ) ( 九 ) ( 四 ) ( 五 ) ( 六 ) \( 七 ) ( 八 ) ( 十 一 ) ( 十 二 ) ( 十 三 ) ( 十 四 ) 63

67 附 表 11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1. 登 入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2. 點 選 操 作 指 引,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3.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 載 應 需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4. 請 依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5.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6.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等 級 類類 科 與 應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選 擇 科 別 及 格 制 案 號,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料 學 歷歷 資 料料 通 訊 資 料料 應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料 登 錄 7.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download.html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須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勾 選 另 外 申 請 造 字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料 8. 完 成 報 名 資 料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行 繳 款 ( 不不 限 發 卡 銀 行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網 路 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金 融 卡 進 行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行 列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9.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線 上 人 數數 較 多 時 須 費 時 約 1~5 分 鐘 產 製 書 表,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閱 讀 器 (Acrobat PDF Reader ) 讀 取 或 列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表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正 表 )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副 表 ) 及 後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報 名 費 減 半 64

68 優 待 申 請 表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將 繳 費 憑 證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背 面 列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彩 色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列 印 ) 10. 若 報 名 資 料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不 得 進 行行 報 名 資 料料 修 改 11.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並 已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報 名 書 表 及 各 項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影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等, 依 照 表 件 編 號 順 序 裝 入,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 郵 戳 日 期 以 98 年年 10 月 2 日 為 限, 逾 期 或 費 件 不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料 12.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入 場 證 後 通 知 錄 取 通 知 等 本 部 將 依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尚 未 收 件, 送 件 待 審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料 13. 應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不 得 以 任 何 理理 由 更 換 報 錄 取 分 發 區 區 等 級 類類 科,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不 退 還 14. 若 同 時 欲 報 名 同 一 年年 度 多 次 ( 即 不不 同 月 份 之 ), 請 分 別 報 名 與 繳 費, 封 袋 一 請 分 別 裝 入,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不 退 還 65

69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訖 時 間 : 自 98 年年 9 月 22 日 起 至 98 年年 10 月 1 日 17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應 人 須 詳 閱 應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人 自 行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料 確 認 存 檔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 自 行行 列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3. 網 路 ATM 報 名 資 料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不 得 以 任 何 理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等 別 類類 科 錄 取 分 發 區,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列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正 表 ) 3.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副 表 )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B4 標 準 大 型 信 封, 並 於 98 年年 10 月 2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人 依 應 須 知 說 明 自 行行 填 寫, 報 名 履 歴 表 正 ( 副 ) 表 請 貼 妥 1 吋 相 片,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正 表 ) 背 面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料 並 完 成 繳 費 者, 請 務 必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勿 再 購 買 印 刷 紙 本 報 名 書 表 重 複 報 名 66

70 壹 繳 款 方 式 : 附 表 12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行行 注 意 事 項 應 人 將 報 名 資 料料 卡 所 附 之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 以 下 簡 稱 繳 款 單, 若 採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由 系 統 自 行行 列列 印 繳 款 單 ) 沿 虛 線 整 齊 撕 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持 繳 款 單 選 擇 下 列列 任 一 通 路 繳 交 國 家 報 名 費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不 予 受 理理 : ( 一 ) 便 利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行 繳 款 ( 四 ) 透 過 ATM 進 行行 轉 帳 ( 五 ) 至 其 他 銀 行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六 )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七 ) 網 路 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應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歷 表 ( 正 表 ) 背 面 指 定 欄 位,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聯 性, 請 勿 自 行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憑 證 ) 採 購 買 紙 本 書 表 報 名 者, 請 提 醒 便 利利 商 店 或 金金 融 機 構, 勿 於 報 名 資 料料 卡 劃 記 處 蓋 戳 記, 以 免 影 響 資 料料 之 讀 取 ( 採 網 路 報 名 之 應 人 不不 需 繳 附 此 卡 ) 貳 繳 款 流流 程 ( 一 ) 便 利利 超 商 郵 局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行 繳 款 1. 應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利 超 商 郵 局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二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1. ATM 操 作 流流 程 1. 插 入 金金 融 卡 輸 入 金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行 銀 行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行 代 碼 :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共 14 碼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金 額 6. 資 料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67

71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行 轉 帳 需 由 應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7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理 ) ( 三 ) 其 他 銀 行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行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行 城 中 分 行行 收 款 人 :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行 匯 款 需 由 應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理 ) ( 四 )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 如 右 圖 )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紀 錄 訂 單 編 號 授 權 日 期 與 授 權 碼 應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行 繳 款 ( 不不 限 發 卡 銀 行行 ) 為 保 持 應 人 網 路 交 易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有 關 應 人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他 問 題, 請 應 人 逕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向 發 卡 銀 行行 詢 問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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