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全 体 领 导 成 员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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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全 体 领 导 成 员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发 行 人 相 关 负 责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声 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和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有 关 要 求,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债 券 风 险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为 同 意 2016 年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1

3 2016 年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2016 年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和 2016 年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协 议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释 义 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芜 湖 交 投 / 公 司 指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指 2016 年 第 一 期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本 次 发 行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第 一 期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簿 记 建 档 指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投 资 者 直 接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出 申 购 订 单, 簿 记 管 理 人 负 责 记 录 申 购 订 单, 最 终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的 过 程 2

4 承 销 团 指 由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副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承 销 协 议 指 主 承 销 商 与 发 行 人 签 署 的 2016 年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承 销 协 议 承 销 团 协 议 指 主 承 销 商 与 承 销 团 其 他 成 员 签 署 的 2016 年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承 销 团 协 议 余 额 包 销 指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各 自 承 销 的 比 例 承 担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风 险, 即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届 满 后, 将 未 售 出 的 债 券 按 照 各 自 承 销 比 例 全 部 购 入, 并 按 时 足 额 划 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款 项 国 家 发 改 委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交 所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和 /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银 行 / 募 指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芜 湖 分 行 3

5 集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银 行 /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人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指 发 行 人 与 债 权 代 理 人 签 订 的 2016 年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指 2016 年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协 议 指 发 行 人 与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银 行 共 同 签 署 的 2016 年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协 议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指 发 行 人 与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银 行 共 同 签 署 的 2016 年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市 政 府 / 地 方 政 府 指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芜 湖 市 国 资 委 指 芜 湖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十 二 五 规 划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 年 ) 规 划 纲 要 芜 湖 市 十 二 五 规 划 指 芜 湖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4

6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债 券 条 例 指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号 文 指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推 进 企 业 债 券 市 场 发 展 简 化 发 行 核 准 程 序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发 改 财 金 号 ) 号 文 指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强 化 企 业 债 券 风 险 防 范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号 ) 号 文 指 关 于 制 止 地 方 政 府 违 法 违 规 融 资 行 为 的 通 知 ( 财 预 号 ) 号 文 指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财 金 号 ) 号 文 指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号 文 指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投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发 行 债 券 行 为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号 ) 5

7 号 文 指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审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号 ) 号 文 指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支 持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促 进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号 ) 公 司 章 程 指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工 作 日 指 北 京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括 我 国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企 业 债 券 号 文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安 徽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皖 发 改 财 金 号 文 件 转 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已 经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于 2015 年 6 月 1 日 审 议 通 过 发 行 人 唯 一 股 东 芜 湖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于 2015 年 6 月 3 日 作 6

8 出 关 于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的 决 定, 批 准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已 出 具 关 于 上 报 2015 年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方 案 的 请 示 ( 芜 交 投 财 号 ) 向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方 案 的 请 示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已 出 具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事 宜 的 报 告, 同 意 发 行 人 申 请 发 行 总 额 不 超 过 28 亿 元 的 公 司 债 券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安 徽 省 芜 湖 市 芜 铜 路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戴 松 柏 经 办 人 员 : 齐 晓 凤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芜 湖 市 芜 铜 路 188 号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 簿 记 管 理 人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经 办 人 员 : 林 亿 平 陶 涛 傅 晓 军 李 阳 敏 7

9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二 十 二 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二 ) 副 主 承 销 商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经 办 人 员 : 郭 幼 竹 李 鹏 飞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 号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三 ) 分 销 商 1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9 号 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德 军 经 办 人 员 : 于 波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9 号 院 1 号 楼 15 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宏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人 民 南 路 二 段 18 号 川 信 大 厦 1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玉 明 8

10 经 办 人 员 : 王 伟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人 民 南 路 二 段 18 号 川 信 大 厦 4 楼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三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 一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吕 世 蕴 经 办 人 员 : 李 皓 毕 远 哲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总 经 理 : 高 斌 经 办 人 员 : 王 瑞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4 楼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四 交 易 所 发 行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9

11 总 经 理 : 黄 红 元 经 办 人 员 : 黄 婉 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五 审 计 机 构 :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16 号 院 2 号 楼 4 层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杨 剑 涛 经 办 人 员 : 何 晖 李 方 英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永 定 门 西 滨 河 路 8 号 院 7 号 中 海 地 产 广 场 西 塔 5-11 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六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2 号 院 2 号 楼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波 经 办 人 员 : 李 苏 磊 陈 茜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2 号 PICC 大 厦 17 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七 发 行 人 律 师 : 北 京 市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10

12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5 号 财 富 金 融 中 心 12 层 负 责 人 : 刘 鸿 经 办 人 员 : 陈 伟 勇 邱 梅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5 号 财 富 金 融 中 心 12 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八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和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银 行 / 债 权 代 理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芜 湖 分 行 营 业 场 所 : 芜 湖 市 镜 湖 区 伟 星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02 室 负 责 人 : 张 金 山 经 办 人 员 : 赵 开 飞 办 公 地 址 : 芜 湖 市 镜 湖 区 伟 星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02 室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一 发 行 人 :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第 一 期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 简 称 16 芜 湖 交 投 专 项 债 01 ) 三 发 行 总 额 :14 亿 元 人 民 币 四 债 券 期 限 和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同 时 设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11

13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和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公 告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 (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最 终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五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的 面 值 为 100 元,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六 认 购 托 管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债 券,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认 购 的 债 券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购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七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下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八 发 行 对 象 :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九 发 行 期 限 : 五 个 工 作 日, 自 发 行 首 日 至 2016 年 5 月 5 日 12

14 十 簿 记 建 档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建 档 日 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 十 一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1 日, 即 2016 年 4 月 28 日 十 二 起 息 日 : 自 发 行 首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的 4 月 28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十 三 计 息 期 限 : 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 起 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 止 十 四 还 本 付 息 :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本 期 债 券 设 计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即 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 2020 年 4 月 28 日 2021 年 4 月 28 日 2022 年 4 月 28 日 和 2023 年 4 月 28 日 分 别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总 额 20% 20% 20% 20% 和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最 后 五 个 计 息 年 度 每 年 的 应 付 利 息 随 当 年 兑 付 的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十 五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4 月 28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不 另 计 利 息 ) 十 六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4 月 28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七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十 八 承 销 方 式 : 承 销 团 余 额 包 销 十 九 承 销 团 成 员 : 主 承 销 商 为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为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为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宏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十 担 保 情 况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13

15 二 十 一 信 用 级 别 : 经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 发 行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二 十 二 流 动 性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发 行 人 将 向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二 十 三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配 售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要 求 将 在 簿 记 建 档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公 告 的 申 购 配 售 文 件 中 规 定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采 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一 级 托 管 体 制,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方 法 如 下 :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14

16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托 管,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与 结 算 业 务 细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部 分 的 投 资 者 须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合 格 的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在 发 行 期 间 与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联 系,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一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臵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的 部 分,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发 行 的 部 分,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中 标 注 的 发 行 网 点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15

17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下 同 ) 被 视 为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接 受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在 经 批 准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流 通,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 四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债 务 转 让 :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上 市 交 易 ( 如 已 上 市 交 易 ) 的 批 准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变 更 无 异 议 ;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的 评 级 报 告 ;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投 资 者 同 意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芜 湖 分 行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银 行,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银 行 和 债 权 代 理 人,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协 议,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和 债 权 代 16

18 理 协 议, 制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接 受 该 等 文 件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六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并 依 法 就 变 更 事 项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七 对 于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规 定 作 出 的 有 效 决 议, 所 有 投 资 者 均 接 受 该 决 议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一 利 息 的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付 息 1 次 本 期 债 券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4 月 28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办 法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的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提 前 偿 还 方 式, 即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和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 每 年 还 本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占 当 年 债 券 存 续 余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每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受 偿 的 本 金 金 额 计 算 取 位 到 人 民 币 分 位, 小 于 分 的 金 额 忽 略 不 计 ) 本 期 债 券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4 月 28 17

19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第 1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6 年 11 月 30 日 住 所 : 安 徽 省 芜 湖 市 芜 铜 路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戴 松 柏 注 册 资 本 : 伍 拾 伍 亿 元 整 企 业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融 资 业 务 ; 根 据 市 政 府 授 权, 从 事 交 通 国 有 资 产 的 开 发 投 资 经 营 和 管 理 ; 根 据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从 事 交 通 项 目 资 金 的 管 理 或 投 资 发 行 人 系 由 芜 湖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资 组 建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是 负 责 芜 湖 市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交 通 国 有 资 产 开 发 投 资 经 营 和 管 理 的 大 型 国 有 公 司, 承 担 芜 湖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重 任, 核 心 业 务 涵 盖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交 通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等 多 个 领 域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1,090,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261, 万 元, 净 资 产 829, 万 元 2014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80, 万 元, 净 利 润 55, 万 元, 年 三 年 实 现 的 年 平 均 净 利 润 36, 万 元 18

20 二 历 史 沿 革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 是 芜 湖 市 国 资 委 根 据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同 意 成 立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芜 政 秘 号 ) 的 批 复 出 资 组 建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初 始 注 册 资 本 为 30, 万 元, 首 次 实 收 资 本 27, 万 元, 其 中 以 货 币 出 资 6, 万 元, 实 物 出 资 21, 万 元, 由 安 徽 平 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平 泰 会 开 验 字 号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2008 年 11 月 26 日, 芜 湖 市 国 资 委 完 成 第 二 期 出 资 3, 万 元, 全 部 以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变 更 为 30, 万 元, 由 安 徽 平 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平 泰 会 开 验 字 2008 第 205 号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2012 年 11 月, 根 据 关 于 同 意 市 交 投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复 ( 国 资 经 号 ), 芜 湖 市 国 资 委 以 货 币 形 式 向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143, 万 元, 本 次 增 资 由 安 徽 新 平 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新 平 泰 会 验 字 2012 第 373 号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本 次 增 资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73, 万 元 2012 年 12 月, 根 据 关 于 同 意 市 交 投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复 ( 国 资 经 号 ), 芜 湖 市 国 资 委 以 货 币 土 地 使 用 权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以 及 股 权 划 拨 形 式 向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376, 万 元, 其 中 土 地 使 用 权 247, 万 元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83, 万 元 股 权 11, 万 元 货 币 资 金 34, 万 元 本 次 增 资 由 安 徽 新 天 地 不 动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新 地 估 ( 出 ) 2012 第 号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芜 湖 平 泰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平 泰 评 报 字 2012 第 14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安 徽 新 平 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新 平 泰 会 审 字 2012 第 816 号 资 本 公 积 核 实 审 计 报 告 以 及 安 徽 新 平 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新 平 泰 会 验 字 2012 第 384 号 验 资 报 告 19

21 予 以 验 证 本 次 增 资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550, 万 元 三 股 东 情 况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司 的 出 资 人 为 芜 湖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持 股 比 例 为 100%,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四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发 行 人 已 按 照 公 司 法 规 定, 设 立 了 包 括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在 内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发 行 人 为 单 一 股 东 控 股 的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由 芜 湖 市 国 资 委 作 为 出 资 人 行 使 股 东 会 相 应 职 权 芜 湖 市 国 资 委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行 使 出 资 人 部 分 职 权, 决 定 公 司 的 重 大 事 项 ; 监 事 会 负 责 对 董 事 会 及 其 成 员 以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监 察, 防 止 其 滥 用 职 权, 侵 犯 股 东 公 司 及 公 司 员 工 的 合 法 利 益 ;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是 决 策 的 执 行 者 发 行 人 在 组 织 机 构 设 臵 方 面, 以 高 效 精 简 为 原 则, 根 据 发 行 人 定 位 业 务 特 点 及 业 务 需 要 设 臵 办 公 室 财 务 融 资 部 审 计 监 督 部 资 产 运 营 部 工 程 投 资 部 五 发 行 人 与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关 系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有 8 家, 控 股 子 公 司 有 1 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所 占 权 益 比 例 层 级 控 股 方 式 1 芜 湖 市 旅 游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0, % 二 级 直 接 控 股 2 芜 湖 市 通 运 砂 石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 二 级 直 接 控 股 3 芜 湖 市 公 交 驾 训 有 限 公 司 1, % 二 级 直 接 控 股 4 芜 湖 寅 运 出 租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1, % 二 级 直 接 控 股 20

22 序 号 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所 占 权 益 比 例 层 级 控 股 方 式 5 芜 湖 市 运 安 机 动 车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 二 级 直 接 控 股 6 芜 湖 市 公 路 广 告 装 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二 级 直 接 控 股 7 芜 湖 交 通 设 计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0 60% 二 级 直 接 控 股 8 芜 湖 市 公 交 旅 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三 级 间 接 控 股 9 芜 湖 公 交 旅 行 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三 级 间 接 控 股 六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姓 名 企 业 职 务 兼 职 领 薪 的 情 况 是 否 公 务 员 政 府 任 职 情 况 戴 松 柏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不 适 用 否 无 孙 志 军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不 适 用 否 无 夏 丽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不 适 用 否 无 齐 晓 凤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不 适 用 否 无 刘 成 和 职 工 董 事 办 公 室 主 任 不 适 用 否 无 孙 艳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适 用 否 无 丁 骁 监 事 不 适 用 否 无 吴 鹤 群 职 工 监 事 不 适 用 否 无 谷 光 维 职 工 监 事 不 适 用 否 无 李 冬 职 工 监 事 不 适 用 否 无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无 政 府 公 务 员 兼 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相 关 规 定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发 行 人 系 由 芜 湖 市 国 资 委 出 资 成 立, 是 集 公 路 建 造 出 租 车 运 营 车 辆 检 测 广 告 装 潢 广 告 设 计 驾 校 培 训 旅 游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中 公 路 建 造 是 其 核 心 业 务 一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达 到 10% 以 上 的 各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21

23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2014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公 路 建 造 76, , , % 2013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公 路 建 造 78, , , % 2012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公 路 建 造 6, , , % 出 租 车 运 营 2, , , % 发 行 人 近 年 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结 构 较 为 稳 定, 公 路 建 造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较 高 2012 年 发 行 人 占 比 超 过 10%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由 公 路 建 造 和 出 租 车 运 营, 近 年 来 随 着 发 行 人 承 接 的 包 括 G205 国 道 和 谐 大 道 弋 江 路 北 沿 线 工 程 等 大 型 公 路 建 造 项 目 陆 续 开 工 建 设, 发 行 人 公 路 建 造 业 务 实 现 大 幅 增 长, 从 2012 年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重 为 68.16% 上 升 至 2013 年 和 2014 年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分 别 为 96.80% 和 94.99%, 保 持 较 为 稳 定 的 高 水 平 发 行 人 公 路 建 造 业 务 由 芜 湖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委 托 发 行 人 代 建, 并 按 照 建 设 总 成 本 加 成 20% 毛 利 率 确 定,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公 路 建 造 业 务 毛 利 率 均 为 20%, 保 持 在 平 稳 的 水 平 二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经 营 模 式 22

24 ( 一 ) 公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造 业 务 发 行 人 作 为 芜 湖 市 公 路 交 通 设 施 的 建 设 主 体, 其 重 要 职 能 是 多 渠 道 筹 集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资 金, 按 芜 湖 市 政 府 对 市 区 建 设 计 划 承 建 项 目 发 行 人 与 芜 湖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签 订 委 托 代 建 合 同,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建 设 的 内 容, 并 按 照 完 工 进 度 逐 步 确 认 并 结 算 工 程 款 发 行 人 公 路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通 过 移 交 后, 按 照 工 程 成 本 加 成 20% 的 毛 利 率 方 式 确 认 收 入, 工 程 成 本 包 括 施 工 建 设 成 本 融 资 成 本 其 他 成 本 等 ( 二 ) 发 行 人 其 他 主 营 业 务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中 公 路 建 造 业 务 收 入 近 年 来 保 持 在 95% 左 右, 占 比 较 高, 同 时 为 了 进 一 步 扩 宽 业 务 板 块 实 现 各 业 务 板 块 全 面 发 展, 发 行 人 以 公 路 建 造 业 务 为 基 础, 业 务 逐 步 扩 展 至 与 交 通 运 输 领 域 相 关 的 行 业, 进 一 步 增 强 了 自 身 的 盈 利 能 力 未 来 发 行 人 各 项 业 务 将 实 现 协 同 发 展, 潜 力 巨 大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本 部 分 财 务 数 据 来 源 于 发 行 人 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发 行 人 年 的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瑞 华 审 字 号 ) 在 阅 读 下 文 的 相 关 财 务 信 息 时, 应 当 参 照 发 行 人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以 及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其 他 部 分 对 发 行 人 的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的 注 释 一 发 行 人 经 审 计 的 近 三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 一 )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简 表 ( 完 整 的 合 并 资 23

25 产 负 债 表 见 附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62, , ,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727, , , 资 产 总 计 1,090, ,005,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68, ,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93, , , 负 债 合 计 261, ,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829, , , ( 二 )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简 表 ( 完 整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见 附 表 三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80, , , 营 业 成 本 77, , , 利 润 总 额 63, , , 净 利 润 55, , , ( 三 )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简 表 ( 完 整 的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见 附 表 四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53, , ,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93,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9, ,

26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 ,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2,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1, ,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28, , ,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05,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2, , , 四 当 年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38, , ,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截 至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无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债 权 计 划 及 其 他 各 类 私 募 债 权 品 种 的 情 况, 不 存 在 通 过 代 建 回 购 融 资 租 赁 售 后 回 租 等 方 式 进 行 融 资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债 务 不 存 在 违 约 或 延 迟 支 付 本 息 的 状 态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一 募 集 资 金 总 量 及 用 途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14 亿 元, 其 中 5 亿 元 用 于 新 建 芜 湖 市 中 心 城 区 停 车 场 建 设 项 目,4.5 亿 元 用 于 收 购 14 个 已 建 停 车 场 项 目, 剩 余 4.5 亿 元 用 于 补 充 公 司 营 运 资 金 具 体 使 用 计 划 如 下 表 :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25

27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 万 元 ) 拟 使 用 债 券 资 金 ( 万 元 ) 债 券 资 金 占 比 芜 湖 市 中 心 城 区 停 车 场 建 设 项 目 146, , % 收 购 已 建 停 车 场 项 目 279, , % 小 计 425, , %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 45,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发 行 人 将 以 良 好 的 经 营 业 绩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偿 付 创 造 基 础 条 件, 并 将 采 取 具 体 有 效 的 措 施 来 保 障 债 券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发 行 人 偿 债 资 金 主 要 来 源 于 公 司 业 务 的 现 金 流 以 及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收 益 一 发 行 人 自 身 偿 付 能 力 作 为 芜 湖 市 大 型 的 公 路 交 通 建 设 运 营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设 主 体,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领 域 和 投 资 范 围 涵 盖 了 推 动 芜 湖 市 交 通 建 设 发 展 主 要 领 域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处 于 交 通 建 设 行 业 垄 断 地 位, 基 本 无 外 来 竞 争, 市 场 相 对 稳 定,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随 着 芜 湖 市 交 通 建 设 的 快 速 发 展 和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推 进, 公 司 的 业 务 量 和 效 益 将 同 步 增 加 发 行 人 的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公 路 建 造 收 入 出 租 车 运 营 收 入 驾 校 收 入 等 年,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9, 万 元 81, 万 元 和 80,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3, 万 元 51, 万 元 和 55, 万 元,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均 实 现 了 快 速 增 长 从 短 期 偿 债 指 标 看, 发 行 人 年 末 的 流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和 5.32, 速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和 5.32, 整 体 增 长 较 快, 处 于 26

28 行 业 较 高 水 平,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从 长 期 偿 债 指 标 看, 年 末,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16.64% 26.92% 和 23.95%, 虽 然 略 有 增 加 但 始 终 处 于 较 低 的 水 平, 公 司 权 益 资 本 对 债 务 有 较 好 的 保 障 力 度 从 盈 利 能 力 对 偿 债 的 保 障 来 看, 年 EBITDA 分 别 为 10, 万 元 66, 万 元 和 70, 万 元, 复 合 年 增 长 率 达 %, 呈 现 较 快 的 增 长 趋 势 此 外, 年 度, 发 行 人 的 EBITDA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分 别 为 2.28 倍 7.48 倍 和 7.05 倍, 呈 现 较 好 的 整 体 提 升 的 态 势, 且 总 体 处 于 较 高 水 平,EBITDA 对 融 资 利 息 的 保 障 程 度 较 强 随 着 发 行 人 业 务 的 进 一 步 拓 展, 发 行 人 对 债 务 的 保 障 能 力 将 稳 步 提 升 综 合 来 看, 发 行 人 经 营 实 力 较 强 利 润 水 平 良 好, 能 够 保 障 债 券 本 息 的 按 时 偿 付 发 行 人 整 体 负 债 水 平 合 理, 财 务 结 构 稳 健, 债 务 偿 付 能 力 较 强, 能 够 支 撑 各 项 债 务 的 按 时 偿 还, 具 有 较 强 的 抗 风 险 能 力 二 项 目 收 益 测 算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4 亿 元, 其 中 5 亿 元 用 于 芜 湖 市 中 心 城 区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项 目,4.5 亿 元 用 于 收 购 已 建 的 14 个 停 车 场, 剩 余 4.5 亿 元 用 于 补 充 公 司 营 运 资 金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均 为 以 芜 湖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芜 湖 市 十 二 五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发 展 规 划 芜 湖 市 停 车 场 ( 库 ) 专 项 规 划 等 文 件 为 依 据 的 项 目, 根 据 中 铁 大 桥 勘 测 设 计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芜 湖 市 中 心 城 区 停 车 场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其 他 可 比 公 允 数 据 进 行 收 益 测 算, 该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以 停 车 场 停 车 服 务 收 入 停 车 场 充 电 桩 充 电 服 务 收 入 商 业 物 业 出 租 收 入 广 告 收 入 和 智 能 信 息 系 统 调 度 服 务 收 入 等 方 式 获 得 稳 定 的 投 资 收 益 1 新 建 芜 湖 市 中 心 城 区 停 车 场 项 目 27

29 在 本 期 债 券 7 年 的 存 续 期 内, 该 项 目 预 计 可 实 现 161, 万 元 的 收 入, 扣 除 相 应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印 花 税 等 9, 万 元, 可 实 现 税 后 收 入 152, 万 元 此 外, 该 项 目 在 运 营 期 间 的 成 本 费 用 包 括 外 购 外 购 燃 料 及 动 力 ( 水 电 费 ) 直 接 工 资 及 福 利 费 修 理 费 及 其 他 等 费 用, 按 同 类 项 目 的 经 验 数 据 估 算, 年 需 成 本 费 用 约 2, 万 元, 债 券 7 年 存 续 期 内 成 本 费 用 合 计 约 12, 万 元 因 此, 该 项 目 在 本 期 债 券 7 年 的 存 续 期 内 合 计 可 实 现 净 收 入 140, 万 元, 是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2.81 倍, 预 计 足 以 覆 盖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该 项 目 内 部 收 益 率 为 15.66%, 投 资 静 态 回 收 期 6.78 年, 综 合 效 益 可 观 2 收 购 已 建 停 车 场 项 目 本 项 目 将 收 购 已 建 14 座 停 车 场, 停 车 泊 位 共 计 35,788, 项 目 收 购 完 成 后 即 投 入 运 营 在 本 期 债 券 7 年 的 存 续 期 内, 该 项 目 预 计 可 实 现 276, 万 元 的 收 入, 扣 除 相 应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印 花 税 等 15, 万 元, 可 实 现 税 后 收 入 260, 万 元 此 外, 该 项 目 在 运 营 期 间 的 成 本 费 用 包 括 外 购 外 购 燃 料 及 动 力 ( 水 电 费 ) 直 接 工 资 及 福 利 费 修 理 费 及 其 他 等 费 用, 按 同 类 项 目 的 经 验 数 据 估 算, 年 需 成 本 费 用 约 2, 万 元, 债 券 7 年 存 续 期 内 成 本 费 用 合 计 约 18, 万 元 因 此, 该 项 目 在 本 期 债 券 7 年 的 存 续 期 内 合 计 可 实 现 净 收 入 242, 万 元, 是 本 期 债 券 使 用 本 金 的 5.39 倍, 预 计 足 以 覆 盖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该 项 目 内 部 收 益 率 为 12.96%, 投 资 静 态 回 收 期 6.98 年, 综 合 效 益 可 观 三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债 计 划 为 充 分 有 效 地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发 行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28

30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工 作 计 划, 包 括 确 定 专 门 部 门 与 人 员 设 计 工 作 流 程 设 立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安 排 偿 债 资 金 制 定 管 理 措 施 做 好 组 织 协 调 等, 以 形 成 确 保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安 全 的 内 部 机 制, 并 根 据 国 家 发 改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存 续 期 监 管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号 ) 的 规 定 实 施 企 业 偿 债 能 力 动 态 监 控 ( 一 ) 偿 债 计 划 的 人 员 安 排 发 行 人 指 定 财 务 融 资 部 牵 头 负 责 协 调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工 作, 该 部 门 将 全 面 负 责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付 和 本 金 兑 付, 并 通 过 公 司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在 每 年 的 财 务 预 算 中 落 实 安 排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偿 付 资 金, 保 证 本 息 的 如 期 偿 付, 保 证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二 ) 偿 债 计 划 的 财 务 安 排 针 对 发 行 人 未 来 的 财 务 状 况, 本 期 债 券 自 身 的 特 征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特 点, 发 行 人 将 建 立 一 个 多 层 次 互 为 补 充 的 财 务 安 排, 以 提 供 充 分 可 靠 的 资 金 用 于 本 期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将 由 发 行 人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支 付, 偿 债 资 金 将 来 源 于 发 行 人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 三 )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发 行 人 将 提 前 提 取 偿 债 资 金 用 于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工 作, 并 在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芜 湖 分 行 建 立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以 确 保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按 期 兑 付, 保 障 投 资 者 利 益 发 行 人 将 在 每 个 付 息 / 兑 付 日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前, 将 当 期 应 付 利 息 和 本 金 款 项 足 额 存 入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以 确 保 债 券 本 息 的 按 时 支 付 四 债 权 代 理 人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考 虑 到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不 确 定 性, 为 维 护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9

31 发 行 人 特 聘 请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芜 湖 分 行 担 任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并 与 之 签 订 了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根 据 上 述 协 议,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债 权 代 理 人 的 常 规 代 理 事 项 包 括 : 1 按 照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召 集 和 主 持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 2 追 踪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的 实 施 情 况 并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通 报 ; 3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发 行 人 保 持 日 常 的 联 络 ; 4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授 权, 作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代 表 与 发 行 人 谈 判 与 本 期 债 券 有 关 的 事 项 ; 5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提 醒 发 行 人 履 行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在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披 露 义 务 时, 及 时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通 报 有 关 信 息 ; 6 若 存 在 抵 / 质 押 资 产, 在 符 合 抵 / 质 押 资 产 处 臵 触 发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经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并 报 国 家 发 改 委 备 案 后,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处 臵 抵 / 质 押 资 产 7 若 存 在 保 证 担 保, 在 符 合 要 求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情 况 下, 经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后,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要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根 据 债 权 代 理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制 订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事 项 之 一 的, 应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 1 发 行 人 拟 变 更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条 款 ( 包 括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2 拟 变 更 债 权 代 理 人 ; 3 拟 变 更 抵 ( 质 ) 押 资 产,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 4 发 行 人 拟 变 更 担 保 人, 或 担 保 人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30

32 权 益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 5 发 行 人 未 能 按 期 偿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 6 发 行 人 转 移 债 券 全 部 或 部 分 清 偿 义 务 ; 7 发 行 人 作 出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申 请 破 产 决 定 或 被 接 管 ; 8 发 行 人 作 出 资 产 重 组 决 定,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 9 发 行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设 定 资 产 抵 ( 质 ) 押, 触 发 抵 ( 质 ) 押 资 产 处 臵 条 件 的 ; 10 发 行 人 书 面 提 议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 11 债 权 代 理 人 书 面 提 议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 12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待 偿 还 本 金 总 额 1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书 面 提 议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提 供 明 确 的 议 案 缴 纳 召 集 会 议 所 需 费 用 的 ; 13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或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情 形 五 本 期 债 券 的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竞 争 力 突 出,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强, 且 公 司 信 誉 度 高, 银 企 关 系 融 洽, 具 有 较 强 的 偿 债 能 力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行 人 将 通 过 以 下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确 保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 ( 一 ) 发 行 人 较 强 的 经 营 实 力 和 良 好 的 利 润 水 平 是 债 券 本 息 按 时 偿 付 的 坚 实 基 础 作 为 芜 湖 市 大 型 的 公 路 交 通 建 设 运 营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设 主 体,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领 域 和 投 资 范 围 涵 盖 了 推 动 芜 湖 市 交 通 建 设 发 展 主 要 领 域 31

33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处 于 交 通 建 设 行 业 垄 断 地 位, 基 本 无 外 来 竞 争, 市 场 相 对 稳 定,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随 着 芜 湖 市 交 通 建 设 的 快 速 发 展 和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推 进, 公 司 的 业 务 量 和 效 益 将 同 步 增 加 发 行 人 的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公 路 建 造 收 入 出 租 车 运 营 收 入 驾 校 收 入 等 年,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9, 万 元 81, 万 元 和 80,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3, 万 元 51, 万 元 和 55, 万 元,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均 实 现 了 快 速 增 长 综 上, 发 行 人 经 营 实 力 较 强 利 润 水 平 良 好, 能 够 保 障 债 券 本 息 的 按 时 偿 付 ( 二 )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整 体 预 期 稳 定 的 现 金 流 入 为 债 券 偿 付 提 供 直 接 保 障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4 亿 元, 其 中 5 亿 元 用 于 芜 湖 市 中 心 城 区 停 车 场 建 设 项 目 4.5 亿 元 用 于 收 购 已 建 停 车 场 剩 余 4.5 亿 元 用 于 补 充 公 司 营 运 资 金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以 停 车 收 费 停 车 场 附 属 物 业 租 赁 等 方 式 获 得 稳 定 的 投 资 收 益 其 中 根 据 中 铁 大 桥 勘 测 设 计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芜 湖 市 中 心 城 区 停 车 场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7 年 内 将 累 计 收 取 停 车 场 停 车 服 务 费 333, 万 元 收 入 ; 提 供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服 务, 在 运 营 期 内 将 累 计 形 成 10, 万 元 ; 提 供 智 能 信 息 系 统 调 度 和 信 息 服 务, 在 运 营 期 内 将 累 计 形 成 44, 万 元 ; 附 属 物 业 主 要 为 停 车 场 的 少 量 配 套 商 业 物 业, 商 业 物 业 的 用 途 包 括 商 业 洗 车 店 汽 配 店 修 理 店 等, 在 运 营 期 内 将 累 计 形 成 24, 万 元 的 租 赁 收 入, 广 告 位 出 租 在 运 营 期 内 将 累 计 形 成 25, 万 元 的 租 赁 收 入 募 投 项 目 投 入 运 营 后 产 生 的 综 合 效 益 较 为 可 观, 可 以 为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偿 付 提 供 有 力 的 保 障 32

34 ( 三 ) 发 行 人 充 足 的 可 变 现 资 产 是 债 券 本 息 按 时 偿 付 的 切 实 保 障 作 为 芜 湖 市 重 要 大 型 的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开 发 建 设 和 相 关 产 业 运 营 主 体, 发 行 人 多 次 得 到 芜 湖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注 入 截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拥 有 27 宗 面 积 合 计 万 平 方 米 账 面 净 值 合 计 亿 元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上 述 资 产 中 有 7 宗 土 地 使 用 权 用 作 抵 押, 已 抵 押 土 地 使 用 权 账 面 净 值 为 亿 元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芜 湖 市 城 市 化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上 述 土 地 使 用 权 将 不 断 升 值 上 述 资 产 未 抵 押 部 分 账 面 净 值 亿 元, 具 有 良 好 的 可 变 现 性, 部 分 已 抵 押 资 产 当 发 行 人 的 债 务 偿 付 出 现 临 时 性 的 困 难 时, 发 行 人 可 协 调 办 理 提 前 解 押 手 续 有 计 划 出 售 部 分 土 地 使 用 权, 以 保 障 债 务 的 如 期 偿 付 ( 四 ) 强 大 的 政 府 支 持 保 障 发 行 人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发 行 人 作 为 负 责 芜 湖 市 区 域 内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的 投 资 建 设 经 营 和 管 理 的 主 体 之 一, 承 担 着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城 市 交 通 运 输 和 解 决 城 市 机 动 车 停 放 落 实 新 能 源 汽 车 政 策 的 责 任, 得 到 了 地 方 政 府 在 财 政 税 收 多 方 面 的 大 力 支 持 鉴 于 此,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芜 湖 市 国 资 委 根 据 公 司 的 投 资 和 运 营 情 况, 多 次 为 发 行 人 增 资 注 入 土 地 使 用 权 股 权 等 优 质 资 产, 从 而 增 强 了 公 司 的 资 产 实 力 和 经 营 能 力 ; 同 时,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芜 湖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还 在 公 路 交 通 项 目 委 托 建 设 税 收 等 方 面 给 予 公 司 多 方 面 政 策 扶 持, 以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的 综 合 竞 争 力 在 项 目 委 托 建 设 方 面, 发 行 人 就 其 承 担 建 设 的 公 司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与 芜 湖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签 订 了 委 托 建 设 合 同, 在 发 行 人 承 建 的 工 程 通 过 移 交 后, 芜 湖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将 按 照 工 程 结 算 成 本 加 成 一 定 毛 利 33

35 率 的 方 式 回 购 并 向 发 行 人 支 付 工 程 款 在 政 府 补 贴 方 面, 发 行 人 于 年 分 别 获 得 地 方 政 府 补 贴 0.10 亿 元 3.47 亿 元 和 3.28 亿 元 未 来 随 着 芜 湖 市 财 政 实 力 的 不 断 增 强, 公 司 未 来 补 贴 收 入 金 额 将 稳 定 提 升 综 上 所 述, 发 行 人 作 为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的 重 点 企 业, 在 政 策 上 得 到 了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 五 ) 畅 通 的 外 部 融 资 渠 道 是 债 券 本 息 按 时 偿 付 的 有 力 支 持 发 行 人 拥 有 很 强 的 间 接 融 资 能 力, 其 资 产 规 模 大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利 润 水 平 较 高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良 好, 与 各 商 业 银 行 建 立 了 长 期 稳 固 的 合 作 关 系, 间 接 融 资 能 力 强 发 行 人 优 良 的 资 信 和 较 强 的 融 资 能 力 进 一 步 保 障 了 本 期 债 券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截 至 2014 年 底, 公 司 共 获 得 各 商 业 银 行 累 计 授 信 总 额 亿 元, 已 使 用 额 度 亿 元, 剩 余 可 使 用 额 度 亿 元, 公 司 外 部 间 接 融 资 渠 道 通 畅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揭 示 一 风 险 ( 一 ) 与 本 期 债 券 有 关 的 风 险 1 利 率 风 险 受 国 民 经 济 总 体 运 行 状 况 和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影 响, 市 场 利 率 存 在 波 动 的 可 能 性 由 于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且 期 限 较 长, 可 能 跨 越 一 个 以 上 的 利 率 波 动 周 期,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可 能 使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2 兑 付 风 险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如 果 由 于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如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变 34

36 化, 发 行 人 不 能 从 预 期 的 还 款 来 源 获 得 足 够 资 金, 可 能 会 对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时 的 按 期 兑 付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3 流 动 性 风 险 由 于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审 批 事 宜 需 要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方 能 进 行, 发 行 人 目 前 无 法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一 定 能 够 按 照 预 期 在 合 法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亦 无 法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会 在 债 券 二 级 市 场 有 活 跃 的 交 易 4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风 险 募 投 项 目 的 投 资 风 险 包 括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和 运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经 济 效 益 不 能 达 到 预 期 等 风 险 停 车 场 项 目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有 可 能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的 改 变, 造 成 噪 音 植 被 破 坏 水 污 染 等 引 发 环 境 风 险 ; 另 外,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意 外 事 故 可 能 带 来 项 目 施 工 建 设 安 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人 为 意 外 事 故 风 险 和 不 可 抗 力 意 外 事 故 风 险 人 为 意 外 事 故 风 险 主 要 是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操 作 不 慎 带 来 的 意 外 事 故 风 险, 如 停 水 停 电 停 气, 人 员 意 外 伤 害 等 等 ; 除 此 之 外 各 种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也 会 给 项 目 造 成 严 重 的 影 响, 带 来 潜 在 风 险 停 车 场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主 要 的 风 险 因 素 包 括 项 目 成 本 项 目 完 工 时 间 等, 在 项 目 建 设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果 出 现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或 劳 动 力 成 本 上 涨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等 重 大 问 题, 导 致 项 目 实 际 投 资 就 有 可 能 超 出 预 算 项 目 成 本 增 加 项 目 管 理 缺 陷 管 理 和 施 工 人 员 经 验 不 足 也 会 给 整 个 项 目 在 计 划 组 织 管 理 控 制 配 合 协 调 等 方 面 带 来 困 难 并 导 致 项 目 周 期 延 长, 影 响 项 目 按 期 竣 工, 对 项 目 收 益 的 实 现 也 会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停 车 场 建 成 和 收 购 后 投 入 运 营 若 由 于 经 营 不 善 或 市 场 影 响 导 致 项 目 运 营 收 益 未 能 达 到 预 期, 将 会 对 公 司 的 盈 利 带 来 不 利 的 影 响 35

37 5 违 规 使 用 债 券 资 金 的 相 关 风 险 发 行 人 已 经 与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签 订 了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协 议,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和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制 定 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并 出 具 了 2016 年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信 用 承 诺 书 上 述 协 议 及 承 诺 书 皆 对 发 行 人 合 规 使 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作 出 了 约 束 但 在 实 际 使 用 资 金 的 过 程 中, 若 发 行 人 发 生 偶 然 性 或 突 发 性 的 内 部 控 制 问 题, 有 可 能 导 致 本 期 债 券 资 金 未 按 合 规 方 式 使 用 的 情 况 发 生, 从 而 对 发 行 人 的 运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6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落 实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偿 债 计 划, 内 容 涉 及 偿 债 人 员 安 排 偿 债 财 务 安 排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及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间, 若 上 述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落 实 不 到 位, 有 可 能 对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按 时 偿 付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 二 ) 与 发 行 人 有 关 的 风 险 1 市 场 风 险 发 行 人 目 前 主 要 从 事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较 大, 政 府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随 着 该 行 业 市 场 开 放 领 域 的 不 断 扩 大 以 及 开 放 程 度 的 不 断 加 深, 必 然 进 一 步 推 进 该 行 业 的 市 场 化 进 程, 芜 湖 市 城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现 有 格 局 将 有 可 能 被 打 破, 使 得 发 行 人 所 具 有 的 行 业 垄 断 地 位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2 经 营 及 其 模 式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作 为 国 有 企 业, 政 府 对 发 行 人 的 治 理 结 构 战 略 规 划 经 营 决 策 等 方 面 存 在 干 预 的 可 能 性, 从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能 影 响 到 发 行 人 自 36

38 身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业 务 拓 展 此 外, 由 于 芜 湖 处 于 城 市 化 进 程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故 发 行 人 在 建 及 拟 建 项 目 投 资 规 模 较 大, 导 致 未 来 资 本 性 支 出 较 大, 面 临 较 大 的 资 金 压 力 3 项 目 投 资 风 险 发 行 人 主 要 投 资 项 目 集 中 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总 体 投 资 规 模 大 建 设 周 期 长, 是 受 到 多 方 面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影 响 的 系 统 工 程 由 于 投 资 规 模 大 施 工 强 度 高 建 设 周 期 长, 对 施 工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物 资 设 备 的 技 术 性 能 要 求 高, 如 果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中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有 可 能 对 项 目 的 按 期 运 营 实 现 收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另 外, 项 目 建 成 后, 需 要 进 行 合 理 的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以 保 证 正 常 的 运 营 意 外 因 素 可 能 会 对 设 施 的 使 用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增 加 维 护 成 本 4 财 务 风 险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大, 负 债 水 平 低, 财 务 结 构 较 为 稳 健 但 是, 公 司 资 产 中, 应 收 款 项 其 他 应 收 款 和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占 比 较 大, 整 体 资 产 流 动 性 一 般 如 未 来 发 行 人 不 能 尽 快 将 项 目 代 建 等 款 项 收 回 并 提 高 整 体 资 产 流 动 性,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和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产 生 较 大 的 影 响 发 行 人 部 分 土 地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用 于 外 部 融 资 抵 质 押,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若 发 行 人 不 能 及 时 办 理 抵 质 押 资 产 提 前 解 押 手 续, 并 出 售 土 地 资 产, 将 对 债 务 的 到 期 偿 还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5 利 润 较 大 依 靠 政 府 补 助 且 下 属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状 况 较 弱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均 实 现 较 快 的 增 长, 业 务 发 展 较 快, 但 净 利 润 组 成 中 补 贴 收 入 占 比 较 大, 未 来 政 府 补 贴 政 策 的 变 化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能 力 造 成 较 大 的 影 响 此 外, 发 行 人 旗 下 各 业 务 板 块 子 公 司 较 多, 但 其 中 较 多 子 公 司 目 前 盈 利 能 力 一 般 未 来 发 行 人 若 不 能 有 效 整 合 37

39 公 司 资 源, 提 高 各 子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和 协 同 效 应,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能 力 可 能 会 被 削 弱 6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短 缺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承 担 着 芜 湖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主 要 职 能, 由 于 该 类 项 目 投 资 周 期 长, 回 款 较 慢,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投 资 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资 金 支 出 较 大, 资 金 回 笼 相 对 滞 后, 导 致 公 司 连 续 三 年 出 现 不 同 程 度 的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净 流 出 因 此, 公 司 需 要 依 靠 银 行 借 款 等 外 部 融 资 来 满 足 资 金 需 求 7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公 允 价 值 波 动 风 险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均 为 土 地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在 总 资 产 中 所 占 比 例 较 大, 截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亿 元, 占 总 资 产 的 60.37%, 随 着 我 国 宏 观 经 济 下 行 趋 势 增 加, 房 地 产 市 场 遇 冷,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在 未 来 有 面 临 公 允 价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如 果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发 行 人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账 面 余 额 都 会 受 到 影 响, 进 而 减 弱 发 行 人 的 抵 押 担 保 和 偿 债 保 障 能 力, 从 资 本 市 场 再 融 资 能 力 也 有 下 降 的 可 能 8 收 入 结 构 波 动 的 风 险 对 策 发 行 人 年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9, 万 元,81, 万 元, 80, 万 元, 其 中 公 路 建 造 收 入 近 三 年 占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分 别 为 68.16% 96.80% 和 94.99%, 占 比 较 高 受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性 质 影 响,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与 项 目 竣 工 完 成 情 况 相 关 度 高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一 般 周 期 较 长, 公 司 确 认 收 入 的 时 间 也 会 随 之 延 长, 进 而 对 公 司 收 入 确 认 和 收 入 结 构 带 来 不 稳 定 因 素 的 风 险 9 对 外 担 保 风 险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余 额 2.5 亿 元, 尽 管 数 额 较 小, 38

40 但 在 当 前 整 体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不 佳 的 情 况 下, 被 担 保 方 违 约 风 险 增 加, 如 果 发 行 人 不 具 有 足 以 改 变 被 担 保 方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力, 则 被 担 保 方 的 违 约 风 险 会 使 得 发 行 人 担 保 压 力 加 重, 存 在 或 有 负 债 风 险 10 大 规 模 资 本 支 出 风 险 公 司 作 为 芜 湖 市 最 重 要 的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主 体 由 于 公 司 部 分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较 长, 投 资 资 金 需 求 较 大, 且 近 几 年 公 司 正 处 于 项 目 建 设 高 峰 期, 新 增 和 在 建 项 目 增 大 了 公 司 的 投 资 支 出 此 外 未 来 公 司 将 投 资 建 设 包 括 和 谐 大 道 G205 国 道 等 在 内 的 多 个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预 计 未 来 3 年 资 本 性 支 出 将 超 过 20 亿 元 人 民 币 因 此, 随 着 公 司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的 不 断 推 进, 公 司 将 面 临 持 续 性 的 资 金 需 求, 这 将 对 公 司 的 对 外 融 资 能 力 以 及 内 部 资 金 运 用 管 理 能 力 提 出 更 高 要 求, 公 司 面 临 着 资 本 支 出 压 力 较 大 的 风 险 ( 三 ) 政 策 风 险 1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发 行 人 所 从 事 的 公 路 建 造 行 业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交 通 运 输 和 与 交 通 运 营 相 关 行 业 对 经 济 周 期 的 敏 感 性 一 般 比 其 它 行 业 低 但 是,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市 场 化 程 度 的 不 断 加 深, 其 影 响 将 表 现 得 更 加 明 显 发 行 人 项 目 的 投 资 规 模 和 收 益 水 平 都 受 到 经 济 周 期 的 影 响, 如 果 出 现 经 济 增 长 放 缓 或 衰 退, 将 可 能 使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效 益 下 降, 现 金 流 减 少, 从 而 影 响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2 产 业 政 策 风 险 发 行 人 主 要 从 事 的 公 路 建 造 以 及 交 通 运 营 产 业, 现 阶 段 属 于 国 家 大 力 支 持 发 展 的 行 业 在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同 阶 段, 国 家 和 地 方 产 业 政 策 会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调 整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产 业 政 策 的 调 整 可 能 会 39

41 影 响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不 排 除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对 发 行 人 经 营 环 境 和 业 绩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可 能 性 3 银 行 信 贷 政 策 收 紧 的 风 险 2010 年 6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关 于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19 号 ), 要 求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要 对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债 务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清 理, 并 按 照 分 类 管 理 区 别 对 待 的 原 则, 妥 善 处 理 债 务 偿 还 和 在 建 项 目 后 续 融 资 问 题 预 计 未 来 商 业 银 行 对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的 信 贷 管 理 会 更 加 谨 慎, 因 此 公 司 的 融 资 难 度 会 上 升, 可 能 会 对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和 财 务 状 况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4 地 方 政 府 政 策 的 风 险 公 司 在 进 行 市 场 化 经 营, 实 现 经 济 效 益 的 同 时, 还 代 表 芜 湖 市 政 府 履 行 重 点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设 投 资 等 职 能, 因 此 其 在 经 营 中 可 能 会 面 临 国 家 关 于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政 府 投 融 资 体 制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政 策 的 约 束, 该 类 情 况 可 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公 司 的 业 务 收 益 此 外, 地 方 政 府 政 策 导 向 的 变 更 也 会 对 公 司 的 业 务 开 展 和 收 益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二 对 策 ( 一 ) 与 债 券 有 关 风 险 的 对 策 1 利 率 风 险 的 对 策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率 水 平 已 适 当 考 虑 了 对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率 风 险 的 补 偿 发 行 人 拟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申 请 债 券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如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流 动 性 的 增 强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给 投 资 者 提 供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的 便 利 2 兑 付 风 险 的 对 策 发 行 人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管 理 和 运 营 效 率, 严 格 控 制 资 本 支 出, 确 保 公 40

42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尽 可 能 地 降 低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风 险 3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对 策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推 进 本 期 债 券 的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工 作 主 承 销 商 和 其 他 承 销 商 也 将 促 进 本 期 债 券 交 易 的 进 行 另 外, 随 着 债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企 业 债 券 流 通 和 交 易 的 条 件 也 会 随 之 改 善, 未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将 会 有 所 降 低 4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风 险 的 对 策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发 行 人 将 加 强 施 工 污 染 控 制, 强 化 环 境 监 测 与 治 理,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标 准 和 相 关 法 规 建 设, 尽 量 减 少 对 周 边 环 境 和 居 民 正 常 生 活 的 影 响, 把 好 环 境 关 同 时 对 停 电 停 水 等 可 能 事 故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加 强 对 洪 涝 地 震 等 灾 害 的 防 范 ; 严 格 加 强 消 防 教 育, 强 化 施 工 人 员 安 全 防 护 意 识 和 技 能, 防 患 于 未 然 在 项 目 管 理 上, 发 行 人 将 坚 持 严 格 的 项 目 招 投 标 制 度, 聘 请 技 术 实 力 和 管 理 能 力 较 强 的 施 工 单 位, 确 保 项 目 按 期 竣 工 达 标 在 项 目 成 本 控 制 上, 发 行 人 将 继 续 完 善 项 目 资 金 预 算 和 管 理 制 度, 对 公 司 的 项 目 投 资 运 营 成 本 进 行 精 准 预 测 和 严 格 控 制 在 项 目 实 现 收 益 方 面, 发 行 人 将 针 对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与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加 强 合 作, 最 大 限 度 降 低 项 目 建 设 风 险, 使 项 目 实 际 效 益 达 到 预 期 5 合 规 使 用 债 券 资 金 风 险 的 对 策 发 行 人 将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使 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投 资 项 目 将 根 据 项 目 资 金 预 算 情 况 统 一 纳 入 发 行 人 的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中 进 行 管 理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将 定 期 向 发 行 人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报 送 项 目 资 金 的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发 行 人 财 务 融 资 部 负 责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总 体 调 度 和 安 排, 对 募 41

43 集 资 金 支 付 情 况 建 立 详 细 的 账 务 管 理 并 及 时 做 好 相 关 会 计 记 录, 且 将 不 定 期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核 实, 确 保 资 金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6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落 实 风 险 的 对 策 发 行 人 将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强 化 监 督, 并 安 排 专 人 落 实 各 项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的 实 施, 以 确 保 本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同 时 发 行 人 已 委 托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芜 湖 分 行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银 行,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协 议 ( 二 ) 与 发 行 人 有 关 风 险 的 对 策 1 市 场 风 险 的 对 策 面 对 日 益 激 烈 的 竞 争 局 面, 发 行 人 一 方 面 积 极 采 取 成 本 监 控 措 施, 以 降 低 经 营 成 本,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的 竞 争 力 ; 另 一 方 面 加 强 与 同 行 业 领 先 的 企 业 交 流 合 作, 学 习 外 来 企 业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经 验, 同 时 加 强 品 牌 建 设, 提 升 服 务 意 识,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增 强 企 业 竞 争 力 2 经 营 风 险 的 对 策 发 行 人 今 后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政 府 的 沟 通 协 商, 并 在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的 大 力 扶 持 和 政 策 支 持 下, 不 断 加 强 管 理, 提 高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实 力 ; 进 一 步 密 切 与 商 业 银 行 政 策 性 银 行 的 业 务 联 系, 充 分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有 效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加 快 公 司 的 市 场 化 改 制 改 革, 提 高 运 营 效 率 从 长 远 来 看, 随 着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其 相 关 产 业 步 入 高 速 发 展 的 轨 道, 发 行 人 在 城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营 方 面 还 将 发 挥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政 府 对 公 司 的 支 持 也 将 进 一 步 强 化 针 对 公 司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资 金 压 力 较 大 的 问 题, 一 方 面 发 行 人 将 继 续 42

44 合 理 制 定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并 提 前 安 排 好 债 务 资 金 的 还 本 付 息 ; 另 一 方 面, 发 行 人 将 加 强 同 财 政 部 门 的 沟 通, 确 保 委 托 代 建 回 购 款 的 及 时 到 位, 同 时 进 一 步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从 而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安 全 3 项 目 建 设 风 险 的 对 策 发 行 人 具 有 完 善 的 项 目 管 理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采 取 财 务 监 理 制 工 程 审 价 制 等 措 施 控 制 项 目 建 设 成 本 另 外, 发 行 人 还 采 用 项 目 法 人 制 和 代 建 制 的 项 目 管 理 方 式, 使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监 督 工 作 四 分 开, 确 保 工 程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以 及 项 目 投 入 资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发 行 人 将 继 续 加 强 项 目 管 理, 在 项 目 前 期 进 行 科 学 评 估 和 论 证, 在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时, 发 行 人 通 过 实 地 勘 察, 综 合 考 虑 地 质 环 保 等 各 方 面 因 素, 选 择 最 佳 方 案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行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保 障 各 项 目 如 期 按 质 竣 工 并 投 入 运 营 4 财 务 风 险 的 对 策 发 行 人 将 在 未 来 尽 快 将 应 收 的 代 建 款 项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收 回, 降 低 应 收 款 项 余 额 ;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诺 不 再 通 过 代 付 款 或 垫 付 款 等 方 式 增 加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通 过 款 项 的 及 时 流 入, 从 而 提 高 整 体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改 善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和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支 付 提 供 切 实 的 保 障 此 外, 当 发 行 人 的 债 务 偿 付 出 现 临 时 性 的 困 难 时, 发 行 人 可 协 调 办 理 提 前 解 押 手 续 有 计 划 出 售 部 分 土 地 使 用 权, 以 保 障 债 务 的 按 期 偿 还 5 利 润 较 多 依 靠 政 府 补 助 且 下 属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状 况 较 弱 风 险 的 对 策 发 行 人 将 进 一 步 强 化 自 身 经 营 管 理 和 优 化 对 子 公 司 及 各 业 务 的 投 资 管 理 加 强 以 投 资 开 发 道 路 等 市 政 工 程 为 中 心,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打 造 包 43

45 括 汽 车 租 赁 砂 石 开 采 加 油 加 气 户 外 广 告 旅 游 集 散 在 内 的 五 大 产 业 平 台 战 略 同 时 发 行 人 将 新 建 城 市 停 车 场 和 收 购 已 建 停 车 场 进 行 统 筹 运 营 和 管 理, 未 来 该 部 分 业 务 将 持 续 产 生 良 好 的 收 益 此 外, 发 行 人 将 引 进 专 业 人 才 对 各 业 务 板 块 子 公 司 进 行 专 业 管 理, 增 强 业 务 水 平, 有 效 控 制 经 营 成 本, 从 而 提 高 公 司 整 体 的 盈 利 能 力 6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短 缺 风 险 的 对 策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承 建 的 交 通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代 建 业 务 款 项 回 流 存 在 一 定 的 滞 后 性,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针 对 发 行 人 应 收 政 府 单 位 款 项 出 具 了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应 收 款 项 情 况 和 解 决 措 施 说 明 的 函, 对 发 行 人 应 收 政 府 部 门 款 项 做 了 合 理 的 还 款 安 排, 保 障 发 行 人 稳 定 充 足 的 经 营 性 现 金 净 流 入 同 时, 发 行 人 在 驾 校 培 训 出 租 车 运 营 广 告 等 业 务 板 块 和 即 将 运 营 的 停 车 场 服 务 板 块 稳 定 的 经 营 将 提 供 持 续 的 现 金 流 供 给 7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公 允 价 值 波 动 风 险 的 对 策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受 宏 观 经 济 的 影 响 较 大, 在 应 对 政 策 变 化 方 面, 公 司 经 理 管 理 层 和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牢 固 树 立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风 险 意 识, 强 化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成 立 由 总 经 理 领 导 的 工 作 小 组 及 时 收 集 分 析 国 家 的 宏 观 政 策 制 定 公 司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管 理 规 划 在 经 营 管 理 方 面, 发 行 人 建 立 了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价 值 预 警 机 制, 发 行 人 将 账 面 土 地 的 保 值 与 自 身 的 主 要 业 务 公 路 建 设 结 合 运 营, 综 合 开 发, 可 以 有 效 达 到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对 自 身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反 哺 作 用 ; 此 外, 当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价 值 出 现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时 就 会 启 动 土 地 转 让 应 急 机 制, 及 时 转 让 部 分 土 地 资 产, 规 避 风 险 8 收 入 结 构 波 动 的 风 险 对 策 44

46 发 行 人 受 当 地 政 府 大 力 支 持, 在 芜 湖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具 有 垄 断 地 位, 在 项 目 承 建 方 面 具 备 绝 对 优 势, 发 行 人 有 能 力 尽 可 能 科 学 地 安 排 或 搭 配 项 目 周 期 并 按 期 竣 工 确 认 收 入, 避 免 收 入 因 项 目 进 度 安 排 不 合 理 或 项 目 质 量 问 题 而 使 收 入 难 以 确 认 的 情 况 发 生 另 外, 发 行 人 多 元 化 的 经 营 业 务 收 入 将 使 发 行 人 不 必 过 度 倚 重 基 建 收 入, 有 助 于 发 行 人 提 升 自 身 造 血 能 力, 减 少 对 政 府 的 依 赖, 从 而 减 轻 发 行 人 因 行 业 特 征 导 致 的 收 入 结 构 波 动 风 险 发 行 人 通 过 在 多 领 域 的 业 务 扩 展 将 进 一 步 推 进 发 行 人 收 入 结 构 稳 步 多 元 化, 使 其 收 入 结 构 将 更 加 稳 固, 受 单 一 因 素 的 冲 击 将 大 大 减 小 9 对 外 担 保 风 险 的 对 策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完 善, 为 规 范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有 效 防 范 和 控 制 对 外 担 保 风 险, 保 障 公 司 财 务 安 全 以 及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发 行 人 制 定 了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对 对 外 担 保 应 当 遵 循 的 原 则 担 保 的 决 策 程 序 担 保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风 险 管 理 以 及 人 员 权 责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了 详 细 具 体 的 规 定, 对 对 外 担 保 的 审 批 程 序 需 由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批 注 同 意 未 来, 发 行 人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将 严 格 要 求 被 担 保 人 采 取 反 担 保 等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范 风 险 此 外, 发 行 人 定 期 对 被 担 保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财 务 情 况 生 产 经 营 等 方 面 开 展 跟 踪 评 价 工 作, 一 旦 出 现 违 约 征 兆, 发 行 人 将 及 时 启 动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10 大 规 模 资 本 支 出 风 险 对 策 发 行 人 作 为 芜 湖 市 最 重 要 的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主 体, 近 年 来 按 照 工 程 完 工 进 度 由 芜 湖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进 行 回 购 的 金 额 较 大,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了 芜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应 收 款 项 情 况 和 解 决 措 施 说 明 的 函 ( 芜 政 秘 号 ), 对 超 过 亿 元 的 还 款 45

47 来 源 予 以 明 确 发 行 人 将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进 一 步 拓 宽 公 司 的 融 资 渠 道, 有 利 于 公 司 缓 解 未 来 资 本 支 出 压 力 较 大 的 风 险 ( 三 ) 政 策 风 险 的 对 策 1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的 对 策 近 几 年 来, 我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增 长 和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为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带 来 了 重 大 机 遇,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抵 消 了 经 济 周 期 的 影 响 投 资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域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也 有 利 于 投 资 项 目 取 得 良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同 时, 发 行 人 将 充 分 利 用 区 位 优 势,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和 运 营 效 率,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经 营 策 略, 尽 量 抵 御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降 低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对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响 2 产 业 政 策 风 险 的 对 策 针 对 产 业 政 策 因 素 的 影 响, 发 行 人 将 继 续 加 强 对 国 家 财 政 金 融 产 业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研 究, 关 注 所 在 行 业 的 发 展 动 态, 把 握 产 业 发 展 机 遇, 不 断 壮 大 公 司 实 力 发 行 人 将 密 切 注 意 政 策 变 化,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政 策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考 虑,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尽 量 降 低 对 公 司 经 营 带 来 的 不 确 定 影 响 3 银 行 信 贷 政 策 收 紧 风 险 的 对 策 发 行 人 截 至 2014 年 底 共 获 得 各 商 业 银 行 累 计 授 信 总 额 亿 元, 已 使 用 额 度 亿 元, 剩 余 可 使 用 额 度 亿 元 发 行 人 将 继 续 维 持 自 身 的 信 用, 保 持 间 接 融 资 渠 道 的 畅 通 此 外, 发 行 人 将 进 一 步 扩 宽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包 括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中 票 等 品 种 为 企 业 发 展 筹 集 资 金, 减 少 对 银 行 信 贷 的 依 赖 同 时 发 行 人 将 增 强 自 身 的 盈 利 能 力, 保 证 企 业 盈 余 对 未 来 发 展 的 支 撑 4 地 方 政 府 政 策 风 险 的 对 策 46

48 针 对 政 府 政 策 的 变 化, 发 行 人 一 方 面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加 强 自 身 在 芜 湖 市 交 通 领 域 建 设 的 水 平 和 实 力, 进 而 巩 固 区 域 的 垄 断 优 势 ; 另 一 方 面 发 行 人 将 进 一 步 扩 宽 业 务 领 域, 多 元 化 业 务 结 构, 逐 步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来 源 由 政 府 向 市 场 过 度, 从 而 提 升 自 身 对 地 方 政 策 风 险 的 抵 御 能 力 第 十 五 条 信 用 评 级 经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专 项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 发 行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一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概 要 ( 一 ) 评 级 观 点 芜 湖 市 交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是 芜 湖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城 市 交 通 道 路 设 施 建 设 交 通 项 目 资 金 融 资 投 资 的 主 体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联 合 资 信 ) 对 公 司 的 评 级 反 映 了 公 司 在 资 产 注 入 财 政 补 贴 项 目 回 购 业 务 等 方 面 得 到 了 芜 湖 市 政 府 的 有 力 支 持 ; 同 时, 联 合 资 信 注 意 到, 公 司 回 购 款 到 位 情 况 差 自 身 盈 利 能 力 较 弱 应 收 款 项 对 公 司 资 金 形 成 占 用 等 因 素 对 公 司 信 用 水 平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目 前, 芜 湖 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良 好, 地 方 财 政 实 力 较 强, 对 公 司 支 持 持 续 有 力 ;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的 不 断 推 进, 对 未 来 公 司 收 入 规 模 形 成 支 撑 联 合 资 信 对 公 司 评 级 展 望 为 稳 定 本 期 债 券 设 臵 提 前 分 期 偿 还 条 款,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了 公 司 未 来 的 集 中 偿 付 压 力 基 于 对 公 司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状 况 及 本 期 专 项 债 券 偿 还 能 力 的 综 合 评 估, 联 合 资 信 认 为, 本 期 专 项 债 券 到 期 不 能 偿 还 的 风 险 很 低, 安 全 性 很 高 47

49 ( 二 ) 优 势 1 芜 湖 市 经 济 发 展 稳 定, 财 政 实 力 较 强, 为 芜 湖 交 投 发 展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2 芜 湖 交 投 在 芜 湖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方 面 具 有 一 定 的 垄 断 优 势, 获 得 了 政 府 在 资 金 资 产 注 入 财 政 补 贴 及 项 目 回 购 等 方 面 的 有 力 支 持 3 本 期 债 券 设 臵 提 前 分 期 偿 还 条 款,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了 公 司 未 来 的 集 中 偿 付 压 力 ( 三 ) 关 注 1 公 司 代 建 公 路 建 设 业 务 应 收 账 款 持 续 上 升, 回 购 款 到 位 及 时 性 有 待 改 善 ; 整 体 资 产 质 量 一 般 2 公 司 利 润 对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和 政 府 补 贴 依 赖 性 强 3 芜 湖 市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率 高 4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大, 对 公 司 现 有 债 务 结 构 影 响 大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后, 公 司 负 债 水 平 将 显 著 升 高 二 跟 踪 评 级 安 排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联 合 资 信 将 在 本 期 专 项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并 根 据 情 况 开 展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芜 湖 交 投 应 按 联 合 资 信 跟 踪 评 级 资 料 清 单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芜 湖 交 投 如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发 生 可 能 对 信 用 等 级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 芜 湖 交 投 应 及 时 通 知 联 合 资 信 并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联 合 资 信 将 密 切 关 注 芜 湖 交 投 的 经 营 管 理 状 况 及 相 关 信 息, 如 发 现 芜 湖 交 投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或 发 现 其 存 在 或 出 现 可 能 对 信 用 等 级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 时, 联 合 资 信 将 落 实 有 关 情 况 并 及 时 评 估 其 对 信 用 等 级 48

50 产 生 的 影 响, 据 以 确 认 或 调 整 信 用 等 级 如 芜 湖 交 投 不 能 及 时 提 供 跟 踪 评 级 资 料, 导 致 联 合 资 信 无 法 对 信 用 等 级 变 化 情 况 做 出 判 断, 联 合 资 信 有 权 终 止 信 用 等 级 在 跟 踪 评 级 过 程 中, 如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调 整 时, 联 合 资 信 将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予 以 公 布, 同 时 出 具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报 送 芜 湖 交 投 主 管 部 门 交 易 机 构 等 第 十 六 条 法 律 意 见 发 行 人 聘 请 北 京 市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律 师 北 京 市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就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出 具 了 法 律 意 见, 律 师 认 为 : 一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已 取 得 了 现 阶 段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发 改 办 财 金 号 文 发 改 办 财 金 号 文 及 发 行 人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必 要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且 该 等 已 经 取 得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均 合 法 有 效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已 获 得 国 家 发 改 委 的 核 准 二 发 行 人 系 依 法 设 立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具 备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其 章 程 所 规 定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主 体 资 格 三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已 经 具 备 证 券 法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发 改 办 财 金 号 文 发 改 办 财 金 号 文 发 改 办 财 金 号 文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的 各 项 实 质 性 条 件 四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核 查 : ( 一 ) 发 行 人 设 立 的 程 序 资 格 条 件 方 式 等 符 合 公 司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得 到 相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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