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院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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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 軍 總 醫 院 核 子 醫 學 部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100 年 06 月 01 日 修 訂 ( 第 11 版 ) 101 年 05 月 31 日 修 訂 ( 第 12 版 ) 105 年 03 月 01 日 修 訂 ( 第 13 版 ) 壹 科 部 簡 介 : 本 部 創 始 於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由 葉 鑫 華 主 任 奉 盧 致 德 前 院 長 之 命, 於 三 軍 總 醫 院 籌 設 核 子 醫 學 中 心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 三 軍 總 醫 院 核 子 醫 學 中 心 於 元 旦 正 式 核 定 成 立, 全 部 含 主 任 共 計 十 五 員, 開 辦 經 費 為 新 台 幣 玖 拾 陸 萬 元 整 葉 鑫 華 主 任 率 同 施 維 貞 醫 師 陳 通 保 藥 師 正 式 進 駐 研 究 大 樓 地 下 室, 掛 牌 並 展 開 徵 調 與 組 訓 工 作 下 半 年 本 中 心 陸 續 調 回 廖 澍 昆 陳 維 廉 醫 師 與 侯 重 慶 技 師 在 未 正 式 臨 床 作 業 前, 皆 前 往 榮 總 核 醫 科 進 修 學 習, 以 備 熟 練 各 自 負 責 專 業 領 域 年 底 時 三 總 核 子 醫 學 部 建 物 完 工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 本 中 心 於 年 初 時 正 式 揭 幕, 並 開 放 門 診, 服 務 各 類 之 就 診 病 患 年 中 時 本 中 心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試 管 檢 查, 由 台 大 教 授 兼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萬 家 茂 博 士 的 指 導 下, 籌 備 臨 床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實 驗 室, 並 於 次 年 由 日 本 第 一 製 藥 公 司 的 小 川 弘 博 士 專 程 示 範 放 射 免 疫 試 劑 套 組 之 臨 床 操 作 過 程, 奠 定 本 部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臨 床 作 業 基 礎, 並 穩 定 地 將 研 究 成 熟 之 最 新 檢 查 項 目 應 用 在 臨 床 服 務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 葉 主 任 退 役, 專 任 榮 總 核 醫 部 主 任, 由 陳 克 治 醫 師 接 任 中 心 主 任, 其 間 胡 偉 昭 蔡 道 桂 張 民 基 及 林 瑞 彬 醫 師 陸 續 加 入 本 中 心 服 務 陣 容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 國 防 醫 學 院 與 三 軍 總 醫 院 合 併, 核 子 醫 學 中 心 改 制 為 核 子 醫 學 部, 學 院 並 設 核 子 醫 學 科, 又 請 葉 主 任 兼 任 部 ( 科 ) 主 任, 並 加 入 劉 仁 賢 ( 榮 總 佔 缺 ) 及 朱 力 行 醫 師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 葉 主 任 限 齡 退 休, 由 陳 主 任 維 廉 接 任 部 主 任 核 醫 造 影 進 行 電 腦 化 更 新, 除 造 影 儀 配 備 工 作 站 外, 另 購 置 迷 你 電 腦 進 行 多 項 功 能 性 參 數 分 析 在 當 時 心 臟 科 王 丹 江 主 任 協 助 下, 配 合 張 福 庚 楊 佑 文 工 程 師 及 許 惠 珍 分 析 師 研 發, 核 醫 心 臟 學 逐 成 為 發 展 重 點, 並 奠 定 往 後 臨 床 基 礎 後 續 購 置 平 行 及 直 角 雙 頭 閃 爍 造 影 儀 雙 光 子 骨 質 儀 及 多 項 核 醫 軟 體 加 入 臨 床 服 務 本 年 度 黃 文 盛 何 濤 官 世 英 鄭 澄 意 程 紹 智 劉 震 奇 沈 志 傑 周 耀 中 萬 學 平 李 永 康 醫 師 等 亦 返 院 任 職 或 受 訓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 本 部 前 部 主 任 葉 鑫 華 醫 師 於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舉 辦 亞 太 核 醫 年 會, 並 邀 請 國 際 諾 貝 爾 醫 學 獎 得 主 Dr. Yellow 蒞 會 專 題 演 講, 創 為 國 內 核 醫 界 先 例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 陳 維 廉 主 任 自 葉 鑫 華 主 任 手 中 接 任 第 三 屆 中 華 民 國 核 醫 學 會 理 事 長, 何 濤 醫 師 任 秘 書 長, 同 時 將 學 會 會 務 轉 往 三 軍 總 醫 院 核 醫 部 ( 按 : 中 華 民 國 核 醫 學 學 會 由 葉 鑫 華 主 任 創 立, 並 成 立 衛 生 署 認 可 十 八 專 科 之 一, 葉 主 任 同 時 任 第 一 二 屆 理 事 長, 任 期 內 於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曾 舉 辦 亞 太 核 醫 年 會, 為 國 內 核 醫 界 盛 事 )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 陳 維 廉 主 任 在 理 事 長 任 內 於 舉 辦 第 一 屆 兩 岸 核 醫 專 家 學 術 交 流, 為 兩 岸 三 地 核 醫 學 術 開 啟 新 的 一 頁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 陳 維 廉 主 任 自 三 總 核 醫 部 退 休, 並 於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成 立 核 醫 科, 成 為 東 台 灣 最 具 規 模 的 核 醫 醫 療 單 位 由 黃 文 盛 主 任 接 任 部 主 任 一 職 民 國 九 十 至 九 十 二 年 :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獲 核 正 子 造 影 斷 層 造 影 中 心 投 綱 計 劃,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由 鄭 澄 意 主 任 接 任 部 主 任 一 職 後, 同 年 七 月 正 子 中 心 落 成 啟 用, 為 國 內 核 醫 界 首 創 三 合 一 正 子 影 像 中 心, 並 為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開 始 施 行 後, 全 國 第 一 個 獲 得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2 的 具 放 射 性 物 質 生 產 設 施 的 正 子 中 心 ; 同 年 十 一 月 榮 獲 2003 國 家 生 技 醫 療 品 質 獎 殊 榮, 並 同 時 配 合 醫 院 爭 取 獲 得 行 政 院 服 務 品 質 獎 及 國 家 品 質 獎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 七 月 建 構 核 子 醫 學 影 像 PACS 系 統, 利 用 電 腦 輔 助 核 醫 影 像 之 傳 輸 與 記 錄, 提 升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並 於 同 年 八 月 時 研 究 用 腦 內 血 清 素 轉 運 體 診 斷 同 位 素 F-18 FADAM 研 發 完 成, 進 行 世 界 首 例 人 體 試 驗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 本 部 於 五 月 舉 辦 輻 射 醫 療 處 理 國 際 研 討 會, 邀 請 日 韓 及 國 內 相 關 學 者 參 與, 以 提 升 本 部 之 專 業 能 力 及 本 院 之 國 際 能 見 度, 並 達 成 醫 學 評 鑑 要 求 之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為 國 內 醫 界 首 創 八 月 時, 本 部 榮 獲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九 十 六 年 度 核 子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認 定 結 果 評 比 第 二 名 十 一 月 時 配 合 核 電 廠 輻 射 安 全 緊 急 救 護 演 練, 成 效 良 好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 八 月 由 鄭 澄 意 主 任 接 任 部 主 任 一 職, 並 配 合 核 電 廠 九 十 八 年 核 安 演 習, 成 效 良 好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 本 年 1 月 1 日 貣, 多 巴 胺 突 觸 前 轉 運 體 製 劑 (Tc-99m TRODAT-1) 獲 健 保 局 核 可 臨 床 使 用, 進 一 步 提 升 國 內 醫 療 水 準 及 國 際 競 爭 力 本 部 自 1997 年 貣 於 國 內 首 先 所 進 行 (dopaminergic transporters) 活 性 之 轉 譯 影 像 研 究, 相 關 論 文 發 表 獲 美 國 核 醫 學 會 2003/04 年 書 目 封 面 介 紹 並 為 國 內 臨 床 種 子 醫 院,2006 協 助 核 能 研 究 所 獲 得 衛 生 署 查 驗 登 記 證, 成 為 全 球 首 先 臨 床 使 用 新 藥, 嘉 惠 病 患, 本 部 亦 獲 頒 臨 床 貢 獻 獎 民 國 壹 零 三 年 : 正 子 造 影 中 心 之 正 子 造 影 儀 自 2003 年 啟 用, 時 至 2014 年 已 過 使 用 年 限, 且 硬 體 及 軟 體 設 備 皆 已 落 後 新 式 機 器, 在 逐 漸 無 法 負 荷 日 益 增 加 的 臨 床 需 求 與 本 部 積 極 爭 取 下, 於 2014 年 更 替 新 式 正 子 造 影 儀, 在 12 月 正 式 啟 用 後, 本 部 的 正 子 臨 床 影 像 之 品 質 與 效 率, 獲 得 長 足 之 進 步 回 顧 過 去, 三 總 核 醫 部 自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獲 正 式 核 定 成 立 至 今 已 四 十 餘 年, 從 開 創 之 初 的 艱 辛, 到 面 臨 其 它 醫 學 診 斷 方 法 之 競 爭, 都 能 以 研 發 新 方 法, 提 昇 醫 療 技 術 一 一 面 對 而 順 利 轉 型 在 臨 床 造 影 方 面, 目 前 則 有 一 部 同 位 素 攝 取 計 數 儀 (uptake counter) 一 部 單 頭 造 影 儀 (single-head scanner) 四 部 可 變 角 式 雙 頭 造 影 儀 (dual-head scanner), 其 中 二 部 配 有 電 腦 斷 層 功 能 目 前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有 二 部 多 井 式 伽 瑪 計 數 儀 (multi-well gamma counter), 除 提 供 常 規 臨 床 檢 查 之 外, 亦 不 斷 參 與 研 究 和 引 進 新 檢 查 項 目, 並 朝 自 動 化 分 析 與 增 加 線 上 查 詢 系 統 的 功 能 方 向 努 力 另 外 ; 因 應 正 子 造 影 發 展, 經 奉 核 成 立 正 子 造 影 中 心 往 研 究 及 臨 床 並 重 方 式 規 劃, 歷 經 土 木 工 程 儀 器 購 置 及 人 才 訓 練 等 階 段, 已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七 月 落 成 啟 用, 於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 建 構 完 成 核 子 醫 學 影 像 PACS 系 統, 利 用 電 腦 輔 助 核 醫 影 像 之 傳 輸 與 記 錄, 有 效 提 升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民 國 壹 零 三 年 更 替 新 式 正 子 造 影 儀, 增 進 正 子 影 像 之 品 質 與 效 率 展 望 未 來, 目 前 本 部 仍 繼 續 秉 持 傳 承, 以 改 造 及 創 新 理 念 繼 續 積 極 運 作 對 於 實 習 醫 學 生 依 各 年 級 及 各 階 段 學 生 之 需 求, 設 計 務 實 可 行 之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有 具 體 目 標 訓 練, 並 訂 有 核 心 能 力 要 求, 以 培 養 基 本 臨 床 技 能 及 全 人 照 護 知 能
3 貳 訓 練 宗 旨 與 目 標 : 一 訓 練 宗 旨 : 叁 師 資 : ( 一 ) 培 養 對 核 醫 學 的 興 趣 ( 二 ) 培 養 具 備 基 本 核 子 醫 學 的 概 念 ( 三 ) 熟 悉 核 子 醫 學 的 基 本 理 論 及 核 心 臨 床 技 能 ( 四 ) 熟 悉 核 子 醫 學 檢 查 品 項 的 使 用 及 基 本 影 像 診 斷 ( 五 ) 學 習 及 訓 練 核 醫 科 病 歷 寫 作 ( 六 ) 落 實 雙 向 回 饋 考 評 機 制 二 訓 練 目 標 及 核 心 能 力 要 求 : ( 一 ) 實 習 醫 學 生 報 到 後, 由 住 院 總 醫 師 進 行 環 境 介 紹 作 業 概 況 簡 介 工 作 分 配 等 並 針 對 實 習 醫 學 生 訂 有 四 項 核 心 能 力 及 技 能 要 求, 如 骨 骼 掃 瞄 原 理 及 簡 易 判 讀, 心 臟 血 流 灌 注 掃 描 檢 查 原 理 及 簡 易 判 讀, 碘 -131 治 療 之 全 人 醫 療 技 能, 正 子 掃 瞄 原 理 及 簡 易 判 讀 並 於 實 習 結 束 時 進 行 考 核 ( 二 ) 認 識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全 人 醫 療 理 念 ( 三 ) 培 養 實 證 醫 學 EBM 之 能 力 ( 四 ) 熟 悉 院 內 各 項 處 置 之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五 ) 增 進 病 歷 寫 作 能 力, 加 強 病 程 紀 錄 符 合 POMR 或 SOAP 之 精 神 ( 六 ) 熟 悉 臨 床 工 作 上 注 重 病 人 安 全 病 人 權 利 與 義 務 醫 療 品 質 醫 病 溝 通 醫 學 倫 理 醫 事 法 規 感 染 管 制 等 相 關 事 項 ( 一 ) 本 部 由 部 主 任 擔 任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負 責 綜 管 計 畫 相 關 事 務, 且 具 有 豐 富 臨 床 教 學 經 驗 ( 二 ) 本 部 教 師 皆 具 有 教 學 資 格, 於 帶 領 住 院 醫 師 期 間, 本 部 安 排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指 導 實 習 醫 學 生 從 事 教 學 訓 練 工 作 與 其 他 工 作 ( 如 臨 床 照 護 ) 之 比 重, 以 維 持 教 學 品 質 ( 三 ) 專 任 教 師 ( 主 治 醫 師 ) 與 實 習 醫 學 生 人 數 比 例 約 2:1, 名 單 如 后 : 核 子 醫 學 部 專 任 教 師 名 單 姓 名 職 稱 ( 教 職 ) 學 歷 教 學 年 資 專 長 鄭 澄 意 諶 鴻 遠 邱 創 新 部 主 任 ( 副 教 授 ) 科 主 任 ( 助 理 教 授 ) 科 主 任 ( 助 理 教 授 )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國 防 醫 學 院 博 士 班 畢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美 國 俄 亥 俄 州 立 大 學 生 理 博 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國 防 醫 學 院 博 士 班 畢 林 立 凡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7 蔡 季 蓉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正 子 影 像 學 核 醫 心 臟 學 核 醫 腫 瘤 學 正 子 影 像 學 核 醫 內 分 泌 學 核 醫 腫 瘤 學 正 子 影 像 學 核 醫 神 經 學 正 子 影 像 學 核 醫 內 分 泌 學 核 醫 心 臟 學 正 子 影 像 學 核 醫 骨 骼 學 臨 床 助 教 : 總 醫 師 ( 含 ) 以 下 之 各 級 住 院 醫 師 資 料 時 間 :105.1
4 肆 訓 練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式 : 一 實 習 前 醫 學 生 安 全 防 護 教 育 訓 練 : 本 部 於 實 習 醫 學 生 交 班 時 安 排 安 全 防 護 訓 練, 使 其 瞭 解 醫 院 工 作 環 境 及 自 我 安 全 防 護, 如 消 防 滅 火 逃 生 設 備 與 應 變 通 報 流 程 ( 附 件 一 ) 針 扎 通 報 流 程 ( 附 件 二 ) 輻 射 安 全 防 護 疫 苗 接 種 及 防 護 設 備 使 用 等, 並 有 實 務 操 作 前 說 明, 使 其 瞭 解 安 全 規 定, 且 提 供 相 關 防 護 設 備 供 其 使 用 ; 並 配 合 院 內 相 關 課 程 獲 得 相 關 訓 練 經 驗 由 總 醫 師 向 新 進 實 習 醫 學 生 實 施 環 境 介 紹 實 務 操 作 前 說 明 等, 確 認 實 習 醫 學 生 均 已 明 瞭 且 演 練 合 格 後 始 得 實 施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二 五 年 級 醫 學 生 : 1. 跟 隨 總 醫 師 以 上 人 員 參 與 門 診 見 習 工 作, 以 瞭 解 實 際 之 門 診 工 作 情 形, 並 親 自 為 初 診 病 人 撰 寫 病 歷 及 操 作 身 體 檢 查, 然 後 由 臨 床 老 師 指 正 2. 於 見 習 期 間 安 排 主 治 醫 師 擔 任 其 指 導 教 師, 並 協 助 指 導 學 員 以 醫 療 團 隊 方 式 參 與 臨 床 工 作 3. 參 加 每 週 所 舉 行 之 各 種 教 學 與 臨 床 診 療 會 議, 並 從 中 獲 取 知 識 與 經 驗 4. 於 訓 練 時 段 觀 察 住 院 醫 師 技 術 人 員 對 病 人 所 做 的 各 項 檢 查, 如 全 身 骨 骼 造 影 心 肌 血 流 灌 注 造 影 正 子 造 影 等, 並 熟 悉 其 適 應 症 及 需 注 意 事 項 5. 每 週 頇 針 對 本 身 照 顧 之 病 人 與 主 治 醫 師 討 論 病 史 詢 問 身 體 檢 查 實 驗 數 據 判 讀 影 像 學 判 讀 及 病 歷 寫 作, 並 加 強 全 人 醫 療 病 人 安 全 醫 療 品 質 醫 病 溝 通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感 染 管 制 實 證 醫 學 之 討 論 6. 針 對 學 習 效 果 不 佳 之 醫 學 生, 除 配 合 學 院 之 各 年 級 教 育 訓 練 辦 理, 本 科 另 安 排 總 醫 師 給 予 輔 導 補 強 三 六 七 年 級 實 習 醫 學 生 1. 協 助 執 行 心 肌 血 管 灌 注 掃 描 檢 查 : 在 住 院 醫 師 護 理 及 技 術 人 員 的 指 導 下, 進 行 病 患 之 初 診 工 作, 並 練 習 簡 單 之 同 位 素 藥 劑 注 射, 及 注 射 期 間 生 理 徵 候 監 測 及 心 電 圖 變 化 簡 易 判 讀 2. 同 位 素 ( 碘 -131) 治 療 病 患 及 病 歷 繕 寫 : (1) 在 住 院 醫 師 以 上 人 員 的 指 導 下 於 病 人 入 院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完 成 完 整 之 住 院 病 歷 (progress note); 病 歷 應 包 括 詳 盡 之 病 史 確 切 之 身 體 檢 查 初 步 臆 斷 檢 查 項 目 與 治 療 計 劃 檢 查 之 初 步 結 果, 並 以 問 題 導 向 方 式 列 述 之 (2) 每 位 實 習 醫 學 生 在 科 內 實 習 中, 參 與 放 射 碘 治 療 課 程 及 臨 床 醫 療 團 隊 照 護, 從 中 學 習 同 位 素 治 療 之 各 種 知 識 (3) 每 位 實 習 醫 學 生 在 科 內 實 習 中, 至 少 參 與 教 學 門 診 乙 次, 從 中 學 習 核 子 醫 學 科 門 診 問 診 技 巧 及 判 斷 能 力 3. 輪 流 值 班 : 在 上 級 醫 師 的 指 導 下, 學 習 各 種 醫 療 狀 況 之 處 理 方 式 ( 依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指 引 實 施 ) (1) 每 人 每 日 照 護 床 數 上 限 5 床, 值 班 訓 練 平 均 不 超 過 3 天 1 班, 不 超 時 值 班, 值 班 照 顧 床 數 上 限 亦 為 5 床 ( 照 護 床 數 及 值 班 訓 練 規 定 )
5 (2) 實 習 醫 學 生 每 日 例 行 實 習 值 勤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小 時, 兩 次 實 習 值 勤 時 間 中 間 至 少 應 有 十 小 時 以 上 休 息 時 間 (3) 連 續 實 習 值 勤 總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二 小 時 ( 白 斑 實 習 時 數 + 夜 間 值 勤 實 習 時 數 ), 並 得 於 夜 間 實 習 執 勤 後 依 當 時 工 作 量 及 身 心 狀 況, 向 總 醫 師 或 實 習 指 導 醫 師 提 出 以 下 需 求 ( 三 選 一 ); 總 醫 師 應 予 配 合 調 度 人 力 支 援 A. 連 續 休 息 二 小 時 後 再 接 續 值 勤 實 習 B. 完 全 不 接 新 病 人 C. 接 二 位 ( 含 ) 以 下 新 病 人 (4) 總 醫 師 或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得 視 以 下 情 況, 延 長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實 習 時 數 : A. 基 於 病 人 安 全 考 量 頇 持 續 照 顧 B. 臨 床 實 習 過 程 之 完 整 性 (5) 每 位 實 習 醫 學 生 在 科 內 實 習 中, 至 少 參 與 教 學 門 診 乙 次, 從 中 學 習 核 子 醫 學 科 門 診 問 診 技 巧 及 判 斷 能 力 四 教 學 活 動 : 1. 接 受 部 內 編 制 醫 師 之 小 班 教 學, 教 學 內 容 包 含 各 類 核 醫 影 像 判 讀 及 病 生 理 知 識, 並 配 合 國 家 醫 師 考 試 趨 勢, 加 強 影 像 與 臨 床 知 識 之 整 合, 同 時 解 說 分 析 歷 屆 國 家 考 試 與 核 醫 有 關 之 題 目 2. 研 讀 指 定 之 書 籍 或 論 文, 並 在 住 院 醫 師 以 上 指 導 下 完 成 讀 書 心 得 報 告 3. 學 習 如 何 整 理 病 例 報 告, 並 在 住 院 醫 師 或 主 治 醫 師 指 導 下 於 討 論 會 中 進 行 病 例 報 告 (case report) 4. 參 加 部 內 與 科 際 聯 合 之 各 項 教 學 與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負 責 撰 寫 Combined Meeting 的 會 議 紀 錄 內 容 ( 必 頇 收 集 臨 床 科 別 發 給 的 case 討 論 清 單, 記 錄 每 個 討 論 case 的 姓 名 性 別 病 歷 號 與 診 斷 等, 詳 述 與 會 人 員 comment 的 內 容, 忠 實 而 完 整 有 條 理 的 記 錄, 並 在 主 治 醫 師 或 住 院 醫 師 指 導 下 完 成 至 少 每 月 一 例 實 證 醫 學 實 際 演 練 ) 5. 於 住 院 總 醫 師 進 行 環 境 介 紹 ( 含 作 業 概 況 簡 介 工 作 分 配 等 ) 時 實 施 : (1) 病 人 安 全 ( 醫 療 不 良 事 件 處 理 ) 教 育 訓 練 (2) 安 全 防 護 訓 練 ( 預 防 針 扎 事 件 輻 射 防 護 原 則 ) (3) 醫 療 品 質 ( 感 染 控 制 醫 病 溝 通 禮 儀 ) 教 育 訓 練 6. 於 每 訓 練 時 間 ( 共 計 半 個 月 ) 將 屆, 在 實 習 醫 學 生 教 學 座 談 會 前 與 實 習 醫 學 生 進 行 全 人 醫 療 ( 身 心 靈 社 會 層 面 ) 暨 醫 法 倫 實 務 心 得 ( 醫 學 倫 理 醫 事 法 規 ) 討 論 會, 交 換 實 習 過 程 中 實 際 接 觸 印 象 深 刻 或 值 得 討 論 之 案 例 / 事 件 心 得, 由 住 院 醫 師 以 上 人 員 給 予 回 饋 或 指 導, 加 強 實 習 醫 學 生 觀 念 7. 本 部 另 安 排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課 程 ( 時 間 內 容 及 地 點 詳 見 於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表 ), 以 提 升 實 習 醫 學 生 寫 作 病 歷 及 開 立 診 斷 書 等 醫 療 證 明 文 書 之 能 力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內 容 包 括 : (1) 門 診 病 歷 (2) 入 院 紀 錄 (admission note)
6 (3) 病 程 紀 錄 (progress note) (4) 每 週 摘 記 (weekly summary) (5) 處 置 及 手 術 紀 錄 (operation record) (6) 交 接 紀 錄 (off service note, transfer note) (7)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discharge summary) 病 歷 紀 錄 應 符 合 病 人 實 際 情 形, 其 內 容 如 : 主 訴 病 史 身 體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實 驗 室 及 影 像 檢 查 診 斷 與 診 療 計 畫 等, 應 呈 現 合 理 邏 輯 主 治 醫 師 對 實 習 醫 學 生 製 作 之 病 歷 完 成 核 閱 並 線 上 簽 章, 且 給 予 必 要 之 指 正 或 評 論 9. 本 部 病 歷 寫 作 規 定 : (1) 病 歷 紀 錄 時, 應 注 意 需 符 合 病 人 實 際 情 形, 其 內 容 如 主 訴 病 史 身 體 檢 查 實 驗 室 及 影 像 檢 查 診 斷 與 診 療 計 畫 等, 應 呈 現 合 理 邏 輯 ( 病 歷 紀 錄 如 僅 複 製 前 次 內 容, 且 完 全 未 針 對 病 程 變 化 加 以 修 改 者, 視 為 不 符 合 病 人 實 際 情 形 ) (2) 病 歷 紀 錄 時, 應 視 情 況 需 要 紀 錄 下 列 事 項 : A. 病 人 在 身 心 靈 社 會 層 面 的 問 題 B. 醫 師 對 診 療 過 程 之 修 正 及 改 進 C. 尊 重 病 人 自 主, 做 好 知 情 同 意 (3) 病 歷 紀 錄 時, 身 體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或 器 官 系 統 檢 查 (system review) 之 結 果, 如 以 查 檢 表 方 式 勾 選 者, 對 於 陽 性 結 果 (positive findings) 或 有 意 義 的 陰 性 結 果 (negative findings) 應 加 註 說 明 (4) 主 治 醫 師 對 製 作 之 病 歷 會 給 予 核 閱 並 線 上 簽 章, 並 給 予 必 要 之 指 正 或 評 論 (5) 除 需 參 加 醫 院 安 排 之 病 歷 教 學 活 動 外, 本 部 另 有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課 程 ( 時 間 內 容 及 地 點 詳 見 於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表 ), 以 提 升 實 習 醫 學 生 寫 作 病 歷 能 力 10. 教 學 演 講 與 學 術 討 論 會 : 本 部 所 有 實 習 醫 學 生 應 均 頇 全 程 參 與 晨 會 臨 床 研 討 會 學 術 期 刊 討 論 會 等 會 議, 由 主 治 醫 師 住 院 醫 師 負 責 參 與 指 導, 並 針 對 會 議 內 容 與 實 習 醫 學 生 討 論 指 定 之 科 部 教 學 演 說 及 學 術 討 論 會, 其 時 間 內 容 及 地 點 詳 見 於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表 ( 由 住 院 總 醫 師 安 排 決 定 ) 在 此 類 會 議 中, 實 習 醫 學 生 應 注 意 主 治 醫 師 主 持 會 議 及 住 院 醫 師 實 施 病 例 報 告 之 內 容, 並 視 情 況 在 住 院 醫 師 指 導 下 練 習 於 是 類 會 議 進 行 口 頭 報 告 11. 住 院 醫 師 及 實 習 醫 學 生 頇 參 與 由 教 學 副 院 長 主 持 之 跨 領 域 討 論 會 ( 每 年 至 少 2 次 ), 並 積 極 參 加 各 類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訓 練 課 程, 包 含 醫 療 團 隊 資 源 管 理 聯 合 照 護 案 例 討 論 會 共 同 照 顧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團 隊 治 療 安 寧 療 護 及 病 人 安 全 等 ( 三 ) 臨 床 研 究 方 面 :
7 伍 教 學 資 源 : 依 各 人 志 趣 自 由 參 加 本 部 之 研 究 活 動, 以 學 習 研 究 之 方 法 求 得 研 究 經 驗, 以 供 將 來 正 式 主 持 研 究 工 作 之 所 需 ( 一 ) 核 子 醫 學 科 門 診 ( 二 ) 正 子 中 心 ( 三 ) 輻 射 防 治 中 心 暨 碘 -131 治 療 病 房 ( 四 ) 核 子 醫 學 部 會 議 室 ( 含 核 醫 教 科 書 暨 期 刊 ) ( 五 ) 核 子 醫 學 部 閱 片 室 ( 六 )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實 驗 室 ( 七 ) 教 學 圖 書 設 備 ( 八 ) 數 位 暨 網 路 資 源 ( 含 網 路 學 習 平 台 - 影 像 實 習 電 子 手 冊 及 網 路 課 程 ) 陸 考 評 機 制 : 一 督 導 機 制 : ( 一 ) 每 梯 次 每 位 實 習 醫 學 生 分 派 一 位 主 治 醫 師 負 責 擔 任 學 生 臨 床 導 師, 其 餘 主 治 醫 師 為 輔, 負 責 臨 床 指 導 教 學 ( 二 ) 總 醫 師 ( 含 ) 以 下 住 院 醫 師 及 醫 護 同 仁 擔 任 臨 床 助 教, 負 責 其 他 課 程 教 授 二 考 核 方 式 : ( 一 ) 針 對 實 習 醫 學 生 四 項 核 心 能 力 及 技 能 要 求 (1. 骨 骼 掃 瞄 原 理 及 簡 易 判 讀 2. 心 臟 血 流 灌 注 掃 描 檢 查 原 理 及 簡 易 判 讀 3. 碘 -131 治 療 之 全 人 醫 療 技 能 4. 正 子 掃 瞄 原 理 及 簡 易 判 讀 ), 於 實 習 結 束 時 進 行 測 驗 ( 包 含 口 試 與 筆 試 ), 列 入 實 習 成 績 並 為 考 核 之 依 據 ( 二 ) 於 兩 週 實 習 期 間 至 少 實 施 乙 次 Mini-CEX, 並 作 為 考 核 成 績 參 考, 其 評 量 不 合 格 者 列 入 輔 導 ( 三 ) 以 日 常 工 作 效 率 主 動 學 習 精 神 醫 學 倫 理 認 知, 核 心 能 力 熟 悉 度 等 指 標 為 依 據 進 行 考 核, 由 住 院 醫 師 或 總 醫 師 擔 任 初 考, 臨 床 導 師 及 主 任 進 行 複 考 ( 四 ) 實 習 醫 學 生 於 實 習 結 束 前 填 妥 教 學 回 饋 問 卷 表 及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以 作 為 本 部 日 後 改 進 教 學 訓 練 參 考 的 意 見 ( 五 ) 針 對 學 習 成 果 不 佳 之 學 生 ( 口 試 及 筆 試 平 均 未 達 80 分 ), 由 教 育 訓 練 官 安 排 輔 導 課 程, 加 強 實 習 醫 學 生 學 習 弱 項, 並 安 排 補 測 如 為 實 習 期 間 或 執 行 Mini-CEX 等 考 評 時 即 發 現 成 果 不 佳, 於 三 日 內 由 住 院 醫 師 或 總 醫 師 擔 任 輔 導 員 實 施 密 集 式 學 習 輔 導, 再 由 教 育 訓 練 官 複 考 輔 導 成 效 ( 六 ) 本 部 雙 向 回 饋 輔 導 機 制 : 本 院 各 種 評 估 方 式 及 表 單 皆 已 包 括 雙 向 回 饋 內 容, 實 習 醫 學 生 除 可 瞭 解 授 課 教 師 或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對 其 表 現 之 評 價 或 相 闗 改 善 建 議, 對 教 學 內 容 或 品 質 有 任 何 建 議 亦 可 透 過 此 機 制 回 饋 與 授 課 教 師 或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並 對 學 習 效 果 不 理 想 之 部 分 實 施 輔 導 補 強 ( 七 ) 學 習 成 果 分 析 與 改 善 : 1.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果 應 符 合 本 院 及 其 所 屬 學 校 醫 學 系 訂 定 之 訓 練 目 標 要 求, 並 於 評 鑑 評 核 時 能 呈 現 適 當 的 知 識 技 能 和 態 度
8 2. 依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果 評 估 結 果, 適 時 修 正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柒 對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之 訂 定 與 評 估 : 一 依 據 訓 練 成 效 之 結 果 適 時 修 改 二 依 據 團 隊 醫 師 與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意 見 回 饋 及 建 議 三 接 受 評 鑑 後 之 整 體 建 議 每 週 教 學 課 程 表 : 晨 報 會 ( 閱 片 指 噵 ) 07:30-08:30 ( 每 週 2-3 次 ) 晨 報 會 ( 文 獻 選 讀 或 病 歷 寫 作 ) 07:30-08:30 ( 兩 週 1-2 次 ) 住 診 教 學 17:00-18:00 ( 每 週 1 次 ) 教 學 門 診 14:00-16:00 ( 兩 週 1 次 ) 正 子 影 像 研 討 會 12:30-13:30 ( 第 三 四 週 ) 甲 狀 腺 癌 委 會 16:00-18:00 ( 第 二 週 ) 雜 誌 研 討 會 暨 醫 事 人 員 討 論 會 15:30-16:50 ( 第 一 四 週 ) 小 班 教 學 14:00-16:00 ( 每 半 月 5 次 )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診 15:30-16:00 ( 每 月 1-2 次 ) 核 子 醫 學 部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表 晨 會 臨 床 住 診 / 門 診 教 學 學 術 影 像 討 論 會 實 習 醫 學 生 小 班 教 學 臨 床 閱 片 指 導 ( 邱 ) PET 教 學 門 診 ( 諶 ) 雜 誌 研 討 會 甲 狀 腺 癌 之 治 療 臨 床 閱 片 指 導 ( 林 ) RIPC 教 學 住 診 ( 諶 ) 甲 狀 腺 癌 委 會 正 子 斷 層 造 影 之 原 理 臨 床 閱 片 指 導 ( 蔡 ) 教 學 住 診 ( 林 ) 正 子 造 影 聯 合 討 論 會 正 子 中 心 影 像 見 習 部 務 會 議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診 ( 林 ) 實 習 醫 學 生 教 學 座 談 會 核 醫 在 神 經 及 腎 臟 系 統 之 應 用 教 學 住 診 ( 蔡 ) 核 醫 在 心 臟 系 統 之 應 用 核 醫 在 骨 骼 系 統 之 應 用 核 子 醫 學 在 內 分 泌 系 統 及 腫 瘤 同 位 素 治 療 之 應 用 輻 射 基 本 概 念 及 核 醫 輻 射 安 全 防 護 玖 參 考 書 籍 及 期 刊 1. Harvey A. Ziessman, Janis P. O Malley. James H. Thrall, and Frederic H. Fahey. Nuclear Medicine The requisites 4 th ed Murray IPC, Ell PJ. Nuclear Medicine in Clinical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Vols 1 and 2. 3 rd ed. New York:Churchill Livingstone, 2004.
9 3. Harvey A. Ziessman, Janis P. O'Malley, James H. Thrall. Nuclear Medicine-The Requisites. 3 rd ed. St. Louis:Mosby, Sandler MP, Coleman RE, Patton JA, Wackers FJT, Gottschalk A. Diagnostic Nuclear Medicine. 4 th ed. Philadelphia: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O Connor MK. The Mayo Clinic Manual of Nuclear Medicine. New York:Churchill Livingstone, Shackett P. Nuclear Medicine Technology - Procedures and Quick Reference. Philadelphia: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Von Schulthess GK. Clinical Molecular Anatomic Imaging - PET, PET/CT, and SPECT/CT. Philadelphia: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Kathryn A. Morton,Paige B. Clark, Carl R. Christensen, Janis P. O'Malley. Diagnostic Imaging: Nuclear Medicine. Amirsys, Holder LE, Fogelman I, Collier BD. An Atlas of Planar and SPECT Bone Scans. 2 nd ed. London:Martin Dunitz, Bender H, Palmedo H, Biersack HJ, Valk PE. Atlas of Clinical PET in Oncology-PET versus CT and MRI. New York:Springer, DePuey EG, Garcia EV, Berman DS. Cardiac SPECT Imaging. 2 nd ed. Philadelphia: 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Ronald B. Workman, R. Edward Coleman, Martin P. Sandler. PET/CT: Essentials for Clinical Practice. Springer, Treves ST. Pediatric Nuclear Medicine/PET, 3rd ed., 陳 遠 光 高 潘 福 FDG PET/CT 在 癌 症 的 應 用, 2009
10 附 件 一 緊 急 應 變 疏 散 基 本 原 則 火 災 應 變 通 報 流 程 暨 實 施 要 領 : 一 火 災 緊 急 應 變 疏 散 處 理 基 本 原 則, 應 依 A. E.C.R 觀 念 執 行 : ( 一 ) A(Alarm): 警 示 啟 動 警 報, 啟 動 警 報 及 警 示 周 邊 的 人, 例 如 啟 動 警 鈴 廣 播 或 是 通 知 其 他 周 邊 的 人 員 ( 二 ) E(Extinguish Evacuate): 滅 火 疏 散, 先 用 滅 火 器 進 行 初 期 滅 火, 如 果 無 法 撲 滅, 就 要 進 行 疏 散 ( 三 )C(Contain): 設 法 把 火 侷 限 在 一 個 區 塊, 人 員 撤 離 著 火 的 房 間, 立 即 關 上 房 門, 把 火 及 煙 侷 限 在 某 一 個 區 域, 以 利 人 員 疏 散 ( 四 )R(Rescue,Remove): 將 病 人 移 出 火 源 處, 移 出 著 火 的 區 域 或 房 間 二 火 災 應 變 通 報 處 理 流 程 現 場 人 員 責 任 發 現 者 ( 無 法 撲 滅 ) ( 立 即 滅 火 ) 核 醫 部 火 災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流 程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責 任 啟 動 消 防 箱 手 動 報 警 消 防 監 控 119 火 警 台 火 災 事 件 (B) 火 災 事 件 (C) 通 報 值 日 官 發 現 或 接 收 火 災 訊 息 ( 無 法 撲 滅 ) 否 是 ( 撲 滅 火 源 ) 避 難 滅 火 滅 火 器 ( 消 防 栓 ) 自 行 撲 滅 並 啟 動 警 報 器 無 法 撲 滅 廣 播 及 通 報 總 值 日 官 (88995) 啟 動 緊 急 救 災 小 組 火 災 應 變 重 要 幹 部 總 值 日 官 媒 體 處 理 119 火 警 台 回 報 無 法 滅 火 救 護 指 揮 官 救 災 指 揮 官 自 衛 消 防 隊 搶 救 滅 火 服 務 台 廣 播 簡 訊 群 呼 撲 滅 火 源 第 一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第 一 二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 業 管 單 位 ) 避 難 引 導 災 區 管 制 總 機 通 知 核 醫 部 全 體 人 員 引 導 疏 散 值 班 負 責 人 回 報 總 值 否 日 官 ( ) 是 滅 火 說 明 災 情 範 圍 造 影 室 同 仁 協 櫃 臺 及 護 理 人 員 引 助 搬 運 病 患 導 受 檢 者 及 家 屬 往 逃 生 路 線 疏 散 三 軍 總 醫 院 火 災 事 故 緊 急 救 災 小 組 啟 動 消 防 局 責 任 消 防 隊 核 醫 部 火 災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流 程 災 後 復 歸, 清 點 財 損 及 檢 討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疏 散 前 往 安 全 地 方 救 災 撲 滅 火 源 傷 者 就 醫 善 後 復 舊 災 損 呈 報 發 現 或 接 收 火 災 訊 息 滅 火 器 ( 消 防 栓 ) 自 行 撲 滅 並 啟 動 警 報 器 無 法 撲 滅 廣 播 及 通 報 總 值 日 官 (88995) 啟 動 緊 急 救 災 小 組 撲 滅 火 源 核 醫 部 全 體 人 員 引 導 疏 散 值 班 負 責 人 回 報 總 值 日 官 ( ) 說 明 災 情 範 圍 造 影 室 同 仁 協 櫃 臺 及 護 理 人 員 引 助 搬 運 病 患 導 受 檢 者 及 家 屬 往 逃 生 路 線 疏 散 三 軍 總 醫 院 火 災 事 故 緊 急 救 災 小 組 啟 動 災 後 復 歸, 清 點 財 損 及 檢 討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疏 散 前 往 安 全 地 方 撲 滅 火 源
11 附 件 二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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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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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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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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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極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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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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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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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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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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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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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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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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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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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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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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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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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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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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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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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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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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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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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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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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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文 官 學 院 105 年 度 三 階 五 段 團 隊 力 數 位 學 專 班 訓 練 計 畫 一 緣 起 :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為 因 應 數 位 學 趨 勢 並 提 升 訓 練 成 效, 自 92 年 4 月 起 正 式 建 置 文 官 e 學 苑 學 網 站, 與 開 發 數 位 線 上 課 程,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豐 富 多 元 的 數 位 學 內 容, 並 在 各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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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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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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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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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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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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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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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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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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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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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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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 組 名 稱 : 成 績 管 理 適 用 單 位 : 國 小 目 錄 第 一 章 模 組 簡 介... 5 一 模 組 架 構 圖... 5 二 模 組 權 限 說 明... 6 三 模 組 功 能 說 明... 6 第 二 章 操 作 流 程 - 成 績 管 理... 8 一 成 績 管 理 ( 管 理 權 ) 流 程 圖... 8 二 成 績 管 理 ( 級 任 權 限 ) 流 程 圖...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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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亞洲大學健康產業管理學系
亞 洲 大 學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學 系 證 照 參 考 建 議 表 102 年 5 月 說 明 : 1. 相 關 考 試 科 目 資 格 及 證 照 更 新 年 限 等 細 節, 由 亞 大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學 系 彙 整, 僅 提 供 參 考, 若 有 變 更, 請 以 主 辦 單 位 之 公 告 為 依 據 2. 證 照 名 稱 有 打 星 號 者 表 示 本 校 有 考 取 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