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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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雄 市 政 府 腸 病 毒 防 治 動 員 計 畫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彙 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修 訂
2 目 錄 壹 背 景 說 明... 1 貳 疫 情 分 析... 2 參 準 備 與 應 變... 2 一 腸 病 毒 疫 情 分 期 及 條 件... 2 二 平 常 時 期 之 防 疫 作 為... 3 三 流 行 高 峰 期 之 防 疫 作 為... 7 肆 動 員 防 治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責 ㄧ 成 立 本 府 腸 病 毒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二 各 組 工 作 重 點 三 流 行 高 峰 期 之 業 務 分 工 四 高 雄 市 政 府 腸 病 毒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之 撤 除 時 機 伍 經 費 來 源 陸 預 期 效 益 附 件 1 高 雄 市 政 府 腸 病 毒 防 治 各 局 處 聯 絡 名 冊 附 件 2 高 雄 市 校 園 腸 病 毒 通 報 及 停 復 課 追 蹤 流 程 及 相 關 表 單 附 件 3 教 托 育 機 構 腸 病 毒 防 治 自 我 檢 查 表 附 件 4 公 共 場 所 防 治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5 腸 病 毒 宣 導 資 料 附 件 6 醫 療 院 所 環 境 消 毒 檢 核 表 附 件 7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檢 測 表... 38
3 壹 背 景 說 明 台 灣 自 1998 年 發 生 腸 病 毒 71 型 大 流 行, 全 國 造 成 405 例 重 症 個 案, 其 中 78 例 死 亡, 腸 病 毒 已 成 為 防 疫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從 監 測 疫 情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等 多 面 向, 致 力 強 化 腸 病 毒 防 治 工 作, 迄 今 每 年 腸 病 毒 仍 造 成 或 大 或 小 之 流 行 疫 情, 造 成 不 少 兒 童 喪 命, 每 當 腸 病 毒 發 生 大 流 行 時, 也 引 起 家 長 恐 慌 與 社 會 不 安 由 於 腸 病 毒 型 別 眾 多, 不 定 期 發 生 流 行, 外 加 每 年 新 生 兒 出 生, 為 易 感 宿 主, 腸 病 毒 已 成 為 台 灣 季 節 性 流 行 疾 病, 而 其 中 以 腸 病 毒 71 型 最 容 易 侵 犯 神 經 系 統 而 導 致 重 症, 造 成 病 童 死 亡 或 是 後 遺 症, 因 此 成 為 防 疫 之 重 點 疾 病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歷 年 監 測 資 料 顯 示, 腸 病 毒 在 臺 灣 地 區 為 季 節 性 流 行 疾 病, 每 年 流 行 期 約 自 4 月 至 10 月,2008 年 全 國 共 有 375 例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確 定 病 例 死 亡 數 14 例, 當 年 本 市 重 症 個 案 亦 急 速 增 加, 確 定 病 例 數 61 例 死 亡 2 例 因 此, 為 因 應 來 勢 洶 洶 的 腸 病 毒 疫 情, 本 市 於 2008 年 6 月 成 立 高 雄 市 腸 病 毒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由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共 同 為 打 擊 腸 病 毒 而 努 力, 維 護 本 市 市 民 之 健 康 因 應 每 年 腸 病 毒 流 行 疫 情 高 峰 之 因 應 對 策, 期 能 透 過 多 元 的 監 視 系 統, 充 分 掌 握 腸 病 毒 流 行 趨 勢, 藉 由 醫 療 技 術 發 展 以 及 治 療 準 則 的 建 立 有 效 地 將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致 死 率 大 幅 降 低, 茲 再 次 修 訂 本 計 畫, 結 合 跨 局 處 資 源 推 展 防 治 及 提 供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防 治 作 為 之 準 據, 其 中 心 架 構 成 員 包 含 本 府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社 會 局 經 發 局 觀 光 局 研 考 會 新 聞 局 民 政 局 環 保 局 及 交 通 局 等, 並 由 市 長 擔 任 指 揮 官, 各 單 位 攜 手 合 作 各 司 其 職, 依 據 公 共 衛 生 學 病 防 治 之 三 段 五 級 原 則 及 精 神, 早 期 預 警 疫 情,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腸 病 毒 預 防 認 知 及 加 強 醫 療 與 防 疫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強 化 腸 病 毒 防 治 應 變 體 系 及 功 能, 以 達 共 同 防 制 腸 病 毒 之 目 標 1
4 貳 疫 情 分 析 依 據 歷 年 監 測 資 料 顯 示, 幼 童 為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及 死 亡 之 高 危 險 群 體 引 起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之 型 別 以 腸 病 毒 71 型 為 主, 一 般 腸 病 毒 感 染 主 要 常 見 症 狀 為 手 足 口 病 或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由 監 視 系 統 資 料 顯 示, 腸 病 毒 疫 情 每 年 約 自 3 月 下 旬 開 始 上 升, 於 5 月 底 至 6 月 中 達 到 高 峰 後, 即 緩 慢 降 低, 而 後 於 9 10 月 間 可 能 再 出 現 一 波 小 幅 度 之 流 行 惟 每 年 疫 情 開 始 上 升 的 時 間 略 有 先 後, 疫 情 規 模 也 有 差 異, 視 當 年 腸 病 毒 流 行 型 別 與 活 動 情 形 而 定 在 臨 床 上 表 現 除 了 1998 年 以 手 足 口 病 表 現 較 多 外, 其 餘 各 年 均 以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較 手 足 口 病 多 由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監 視 資 料 顯 示, 全 國 歷 年 重 症 之 病 例 數 以 1998 年 之 405 例 最 多,2001 及 2008 年 391 及 373 例 次 之,2006 及 2007 年 病 例 數 較 少 僅 11 及 12 例, 年 間 除 2006 年 及 2010 年 無 死 亡 個 案, 其 餘 各 年 重 症 之 致 死 率 約 介 於 1.3 至 25.7% 重 症 發 生 率 隨 年 齡 增 長 而 遞 減, 患 者 以 5 歲 以 下 嬰 幼 童 居 多, 約 佔 所 有 重 症 病 例 90%;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之 實 驗 室 檢 驗 資 料 顯 示, 無 論 是 重 症 或 死 亡 病 例 檢 體 中, 皆 以 腸 病 毒 71 型 占 最 大 多 數 為 降 低 腸 病 毒 對 於 民 眾 健 康 之 危 害, 本 市 依 據 公 共 衛 生 學 病 防 治 之 三 段 五 級 原 則 及 精 神, 並 結 合 跨 局 處 資 源 推 展 防 治 工 作, 期 早 期 預 警 疫 情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腸 病 毒 預 防 認 知 及 加 強 醫 療 與 防 疫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以 達 共 同 防 制 腸 病 毒 之 目 標 參 準 備 與 應 變 一 腸 病 毒 疫 情 分 期 及 條 件 腸 病 毒 疫 情 防 治 區 分 為 平 常 時 期 及 流 行 高 峰 期, 凡 疫 情 符 合 以 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訂 定 監 測 條 件 : 本 市 急 診 就 診 比 率 通 報 腸 病 毒 ( 含 手 足 口 病 與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 病 例 比 率, 連 續 2
5 兩 週 高 於 全 國 流 行 閾 值 ( 依 疾 病 管 制 署 公 布 ) 即 為 流 行 高 峰 期, 否 則 為 平 常 時 期 ( 流 行 閾 值 計 算 方 式 : 以 近 3 年 非 腸 病 毒 流 行 週 之 急 診 病 例 千 分 比 求 算 平 均 值 (mean) 及 標 準 差 (SD), 流 行 閾 值 定 義 為 mean+1.64sd) 二 平 常 時 期 之 防 疫 作 為 ( 一 ) 管 理 目 標 1. 降 低 腸 病 毒 感 染 機 會 及 避 免 重 大 群 聚 事 件 發 生 2. 減 少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之 後 遺 症 及 死 亡 發 生 ( 二 ) 實 施 策 略 依 據 公 共 衛 生 學 上 三 段 五 級 概 念 進 行 規 劃 : 1. 初 段 預 防 : 健 康 促 進 (1)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A. 宣 導 重 點 : a. 腸 病 毒 感 染 預 防 - 養 成 良 好 個 衛 生 習 慣, 時 時 勤 洗 手 b. 加 強 生 病 時, 不 上 課 觀 念 c.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認 知 d. 腸 病 毒 流 行 期 間, 父 母 如 何 照 顧 新 生 兒 避 免 感 染 B. 辦 理 方 式 a. 規 劃 腸 病 毒 衛 教 政 策 行 銷 策 略, 及 多 元 化 宣 導 材 料 製 作 配 送 b. 建 立 多 元 化 宣 導 管 道, 如 報 章 雜 誌 網 路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合 作 電 台 LED 看 板 等 c.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幼 兒 園 及 國 民 小 學 教 ( 托 ) 育 人 員 腸 病 毒 防 治 手 冊, 提 供 教 托 育 機 構 執 行 防 治 工 作 之 參 考, 充 實 教 保 育 人 員 防 治 知 能 C. 進 行 跨 局 處 合 作 ( 教 育 局 社 會 局 ), 對 幼 ( 學 ) 童 市 民 3
6 宣 導 腸 病 毒 預 防 知 識 及 教 保 育 人 員 防 治 工 作 D. 辦 理 在 地 化 種 籽 衛 教 師 資 培 訓, 建 立 種 籽 師 資 名 冊 以 茲 運 用, 協 助 宣 導 腸 病 毒 預 防 知 識 2. 次 段 預 防 (1) 醫 學 方 面 : 早 期 診 斷, 早 期 治 療 A. 加 強 腸 病 毒 診 斷 與 處 置 能 力, 提 昇 醫 護 品 質 B. 腸 病 毒 病 患 轉 診 時 機 宣 導 (2) 公 共 衛 生 方 面 : 早 期 偵 測, 早 期 防 治 A. 維 持 多 元 化 疫 情 監 測 體 系 運 作 a. 被 動 監 視 系 統 ( 法 定 傳 染 病 監 測 系 統 ), 隨 時 掌 握 全 國 及 本 市 腸 病 毒 流 行 趨 勢 b. 主 動 監 視 系 統 ( 病 毒 合 約 實 驗 室 監 測 系 統 即 時 疫 情 監 視 及 預 警 系 統 ), 掌 握 重 要 腸 病 毒 型 別 流 行 趨 勢 c. 掌 握 院 內 產 後 護 理 中 心 托 嬰 中 心 教 保 育 機 構 之 腸 病 毒 群 聚 疫 情 B.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腸 病 毒 防 治 工 作 指 引 腸 病 毒 傳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臨 床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及 醫 療 院 所 嬰 兒 室 感 染 預 防 措 施, 充 實 基 層 防 疫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C.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訂 定 教 保 育 機 構 因 應 腸 病 毒 疫 情 停 課 建 議 標 準 3. 末 段 預 防 - 限 制 殘 障, 復 健 (1) 辦 理 醫 師 專 業 講 習 訓 練, 提 昇 腸 病 毒 醫 護 品 質, 降 低 腸 病 毒 重 症 致 死 率 (2) 建 立 並 更 新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轉 診 醫 院 建 議 名 單 ( 三 ) 平 常 時 期 業 務 分 工 (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社 會 局 ) 4
7 每 年 2 至 3 月 流 行 前 視 疫 情 狀 況 召 開 腸 病 毒 防 治 會 議, 參 與 單 位 為 教 育 局 社 會 局, 並 得 視 疫 情 及 防 疫 需 求 於 市 政 會 議 中 報 告 及 邀 及 其 他 相 關 局 處 與 會 1 衛 生 局 (1) 監 控 本 市 醫 療 院 所 腸 病 毒 重 症 個 案 通 報 (2) 腸 病 毒 重 症 個 案 疫 情 調 查 (3) 掌 控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即 時 疫 情 監 視 及 預 警 系 統 之 通 報 病 例 數, 監 測 本 市 腸 病 毒 流 行 的 趨 勢 (4) 國 內 外 疫 資 料 蒐 集 (5) 各 單 位 疫 情 資 料 收 集 監 控, 停 課 請 假 等 事 項 之 協 調 (6) 針 對 腸 病 毒 併 發 重 症 個 案, 與 收 治 醫 院 聯 繫 採 集 個 案 急 性 期 及 恢 復 期 相 關 檢 體, 送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合 約 實 驗 室 及 昆 陽 辦 公 室 檢 驗 (7) 建 立 本 市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責 任 醫 院 名 單 與 聯 繫 窗 口 ( 表 ) (8) 掌 握 轄 區 產 後 護 理 托 嬰 中 心 及 新 生 兒 室 之 感 染 預 防 現 況 及 腸 病 毒 群 聚 疫 情 (9) 辦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及 醫 護 人 員 專 業 講 習 訓 練, 提 昇 腸 病 毒 醫 護 品 質, 降 低 腸 病 毒 重 症 致 死 率 (10) 輔 導 督 核 所 轄 權 管 醫 療 院 所 落 實 完 善 洗 手 設 備 及 正 確 洗 手 表 高 雄 市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轉 診 醫 院 建 議 名 單 等 級 第 一 類 轉 診 建 議 醫 院 第 二 類 轉 診 建 議 醫 院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醫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高 雄 醫 學 院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左 營 分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2 教 育 局 5
8 (1) 督 導 轄 屬 小 學 及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小 學 幼 兒 園 及 托 育 機 構 教 托 育 人 員 腸 病 毒 防 治 手 冊, 落 實 機 構 內 防 疫 工 作 應 確 實 紀 錄 學 生 請 病 假 之 病 因, 發 現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學 童,48 小 時 內 通 報 轄 區 衛 生 所 查 證 (2) 督 導 及 掌 控 疑 似 腸 病 毒 停 課 學 校 辦 理 停 課 相 關 事 宜, 並 依 照 本 市 停 課 標 準 配 合 辦 理 停 課 事 宜 及 落 實 疫 情 監 控 環 境 消 毒 等 防 治 工 作 (3) 督 導 各 級 學 校 加 強 腸 病 毒 通 報 及 辦 理 腸 病 毒 防 治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透 過 學 校 資 訊 網 及 活 動 ( 集 會 ), 加 強 腸 病 毒 防 治 宣 導 及 分 發 防 治 宣 導 資 料 (4) 參 與 學 童 腸 病 毒 停 課 決 策 小 組 討 論 會 (5) 落 實 本 市 學 校 幼 兒 園 及 補 習 班 ( 包 括 作 文 班 美 術 班 等 才 藝 補 習 班 ) 腸 病 毒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工 作 (6) 督 導 所 屬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環 境 及 幼 兒 運 送 交 通 工 具 之 消 毒 作 業 及 結 業 式 辦 理 腸 病 毒 衛 教 宣 導 (7) 協 助 外 僑 學 校 加 強 腸 病 毒 通 報 及 辦 理 防 治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發 放 宣 導 單 張 (8) 督 導 轄 屬 學 校 幼 兒 園 及 補 習 班, 提 供 完 善 洗 手 設 備 注 意 環 境 清 潔 確 實 完 成 環 境 消 毒, 加 強 環 境 清 潔 自 我 管 理 及 教 導 學 童 正 確 洗 手 (9) 抽 核 轄 屬 學 校 幼 兒 園 及 補 習 班 學 童 正 確 洗 手 五 步 驟 洗 手 時 機 認 知 及 環 境 清 潔 管 理 狀 況 3 社 會 局 (1) 督 導 及 掌 控 轄 屬 早 療 幼 兒 安 置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托 ( 保 ) 育 機 構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小 學 幼 兒 園 及 托 育 機 構 教 托 育 人 員 腸 病 毒 防 治 手 冊 應 確 實 紀 錄 學 童 請 病 假 之 病 因, 發 6
9 現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學 童,24 小 時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及 衛 生 單 位 查 證 (2) 輔 導 疑 似 腸 病 毒 停 課 托 育 機 構 辦 理 停 課 相 關 事 宜, 並 依 照 本 市 停 課 標 準 配 合 辦 理 停 課 事 宜 及 落 實 疫 情 監 控 環 境 消 毒 等 事 宜 (3) 參 與 學 童 腸 病 毒 停 課 決 策 小 組 討 論 會 (4) 落 實 本 市 托 ( 保 ) 育 機 構 及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社 區 褓 母 系 統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婦 女 館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透 過 資 訊 網 及 活 動 ( 集 會 ), 加 強 腸 病 毒 防 治 宣 導 及 分 發 防 治 宣 導 資 料 (5) 落 實 腸 病 毒 防 治 課 程 需 納 入 本 市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所 屬 保 母 等 專 業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6) 督 導 轄 屬 早 療 安 置 教 養 及 托 ( 保 ) 育 機 構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落 實 完 善 洗 手 設 備 及 相 關 物 品 並 教 導 學 童 正 確 洗 手, 注 意 環 境 幼 兒 運 送 交 通 工 具 清 潔 消 毒, 確 實 完 成 環 境 消 毒 檢 測 表, 加 強 環 境 清 潔 自 我 管 理 ; 抽 核 幼 保 育 機 構 孩 童 正 確 洗 手 五 步 驟 洗 手 時 機 認 知 及 環 境 清 潔 管 理 狀 況 三 流 行 高 峰 期 之 防 疫 作 為 ( 一 ) 危 機 管 理 目 標 1. 隨 時 掌 握 全 國 及 本 市 流 行 趨 勢 2. 降 低 學 校 教 保 育 醫 療 院 所 托 嬰 中 心 及 產 後 護 理 中 心 等 機 構 腸 病 毒 感 染 群 聚 事 件 發 生 3. 避 免 腸 病 毒 重 症 個 案 群 聚 事 件 及 死 亡 發 生 4. 加 強 社 會 民 眾 防 治 常 識 ( 二 ) 應 變 策 略 1. 疫 情 監 測 : (1) 即 時 疫 情 監 視 及 預 警 系 統 (2) 法 定 傳 染 病 監 測 系 統 7
10 (3) 學 校 腸 病 毒 通 報 機 制 2. 防 治 措 施 : (1) 加 強 跨 局 處 腸 病 毒 防 治 動 員 之 合 作, 依 疫 情 進 展 成 立 高 雄 市 腸 病 毒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並 加 強 督 導 業 管 學 校 與 教 保 育 機 構 配 合 疫 情 監 控, 及 市 民 教 保 育 人 員 與 幼 ( 學 ) 童 之 腸 病 毒 防 治 與 衛 教 宣 導 (2) 掌 握 本 市 及 鄰 近 縣 市 之 醫 院 小 兒 加 護 病 房 使 用 狀 況, 提 供 資 訊, 俾 利 重 症 病 患 跨 區 調 度 運 用 (3) 對 醫 療 院 所 教 保 育 機 構 托 嬰 中 心 及 產 後 護 理 中 心 等 機 構, 及 其 醫 護 人 員 工 作 人 員 等, 加 強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查 核 及 宣 導 (4) 接 獲 疑 似 腸 病 毒 重 症 個 案 通 報 時, 即 展 開 各 項 防 治 措 施 及 衛 教 宣 導 等, 以 避 免 疫 情 擴 大 蔓 延 (5) 函 請 教 育 局 加 強 辦 理 腸 病 毒 衛 教 及 防 治 工 作 事 項, 加 強 轄 區 之 學 童 健 康 管 理, 提 醒 學 生 與 家 長 預 防, 掌 握 學 校 與 教 保 育 機 構 疫 情 停 課 狀 況, 及 醫 療 院 所 托 嬰 中 心 之 重 大 腸 病 毒 群 聚 疫 情 等 (6) 函 請 社 會 局 督 導 所 屬 托 ( 保 ) 育 機 構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保 母 系 統 所 屬 保 母 等 專 業 人 員 加 強 腸 病 毒 防 治 知 能 及 辦 理 腸 病 毒 衛 教 及 防 治 工 作 事 項, 如 腸 病 毒 防 治 認 知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落 實 學 童 洗 手 運 動 學 童 上 課 環 境 教 具 共 用 物 品 之 清 潔 維 護 以 降 低 幼 ( 學 ) 童 感 染 腸 病 毒 的 機 會 3. 醫 療 : (1) 掌 握 醫 療 院 所, 掌 握 醫 療 機 構 收 治 情 形 (2) 修 訂 腸 病 毒 重 症 責 任 醫 院 名 單 住 院 治 療 加 護 病 8
11 房 治 療 轉 介 機 制 腸 病 毒 重 症 責 任 醫 院 聯 繫 窗 口 以 強 化 腸 病 毒 醫 療 網, 並 將 相 關 資 訊 隨 時 更 新 於 本 局 網 頁, 供 民 眾 即 時 查 詢 作 為 就 醫 參 考 (3) 透 過 醫 師 公 會, 將 腸 病 毒 疫 情 現 況 防 治 措 施 與 呼 籲 等 訊 息 通 知 其 所 屬 會 員, 藉 此 更 有 效 結 合 醫 界 之 力 量, 加 強 腸 病 毒 之 診 斷 與 處 置 ; 提 醒 醫 師 注 意 有 關 腸 病 毒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及 加 強 院 內 感 染 預 防 措 施, 並 依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臨 床 處 理 事 項 指 引 及 時 採 取 適 當 治 療 (4) 為 加 強 醫 師 專 業 能 力, 提 昇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醫 療 品 質, 降 低 死 亡 及 後 遺 症 的 發 生, 辦 理 腸 病 毒 感 染 之 臨 床 診 斷 及 處 置 教 育 訓 練, 由 醫 療 專 家 傳 承 腸 病 毒 重 症 之 照 護 經 驗, 可 達 降 低 死 亡 及 後 遺 症 發 生 之 目 標 4.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 (1) 主 動 發 布 新 聞 稿, 或 召 開 記 者 會, 提 醒 民 眾 注 意 防 範 (2) 運 用 多 元 化 宣 導 管 道, 如 電 視 報 紙 廣 播 網 路 海 報 布 條 單 張 等, 提 昇 民 眾 對 防 治 工 作 配 合 意 願 (3) 結 合 民 間 與 地 方 資 源, 運 用 社 區 民 間 活 動 里 民 會 議 聚 會 活 動 及 社 區 電 台, 加 強 宣 導 腸 病 毒 防 治 知 識 9
12 肆 動 員 防 治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責 ㄧ 成 立 本 府 腸 病 毒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 一 ) 於 腸 病 毒 疫 情 流 行 高 峰 期 如 中 央 成 立 腸 病 毒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則 啟 動 本 府 腸 病 毒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由 市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副 市 長 為 副 召 集 人 ; 衛 生 局 局 長 為 執 行 長, 下 設 二 組 : 執 行 組 及 管 制 考 核 組, 執 行 組 由 衛 生 局 人 員 擔 任 組 長 執 行 疫 情 監 測 衛 生 宣 導 輔 導 監 督 等 工 作 ; 管 制 考 核 組 由 研 考 會 人 員 擔 任 組 長, 各 組 組 長 由 召 集 人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擔 任, 本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如 下 圖 ( 各 局 處 連 絡 名 冊 如 附 件 1) ( 二 ) 召 集 人 依 衛 生 局 提 供 之 疫 情 資 料 分 析, 裁 示 召 開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之 會 議 高 雄 市 政 府 腸 病 毒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暨 各 單 位 權 責 分 工 架 構 圖 召 集 人 市 長 副 召 集 人 副 市 長 執 行 長 衛 生 局 局 長 民 政 局 衛 生 局 執 行 組 組 長 : 衛 生 局 疫 情 監 視 衛 生 宣 導 輔 導 監 督 新 聞 局 教 育 局 經 發 局 社 會 局 交 通 局 環 保 局 觀 光 局 管 制 考 核 組 組 長 : 研 考 會 研 考 會 38 區 公 所 38 所 衛 生 所 醫 療 院 所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幼 兒 園 商 業 機 構 公 有 幼 兒 民 營 保 育 市 場 10 機 構 公 車 捷 運 市 容 環 境 動 物 園 旅 宿 業
13 二 各 組 工 作 重 點 ( 一 ) 執 行 組 : 衛 生 局 暨 相 關 局 處 1 疫 情 監 視 (1) 監 控 腸 病 毒 重 症 個 案 通 報 及 個 案 疫 情 調 查 分 析 (2) 多 元 化 監 測 系 統 : 本 市 法 傳 通 報 病 毒 型 別 監 測, 教 托 育 請 假 停 課 情 況 (3) 國 內 外 疫 情 資 料 蒐 集 (4) 通 報 個 案 檢 體 迅 速 送 檢 確 認 (5) 掌 握 轄 區 產 後 護 理 托 嬰 中 心 及 新 生 兒 室 之 感 染 預 防 現 況 及 腸 病 毒 群 聚 疫 情 (6) 掌 控 學 校 教 托 育 機 構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學 童 數 及 停 課 班 級 數 (7) 掌 控 早 期 療 育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群 聚 疫 情 2 衛 生 宣 導 (1) 教 托 ( 保 ) 育 機 構 加 強 幼 兒 學 童 正 確 洗 手 五 步 驟 濕 搓 沖 捧 擦 及 洗 手 時 機 教 導 課 程 (2) 落 實 教 托 ( 保 ) 育 機 構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學 童 之 通 報, 加 強 家 長 之 衛 教 宣 導 及 環 境 消 毒 措 施 ( 流 程 及 相 關 表 單 如 附 件 2 3) (3) 落 實 幼 兒 活 動 空 間 之 衛 教 宣 導 及 環 境 消 毒 措 施 (4) 透 過 各 種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報 導 疫 情 或 本 市 垃 圾 車 廣 播, 呼 籲 市 民 配 合 各 項 防 疫 作 為 (5) 發 布 新 聞 稿 並 邀 請 或 安 排 相 關 人 員 接 受 媒 體 採 訪 (6) 落 實 各 項 教 育 文 字 圖 書 等 宣 導 工 作 3 輔 導 監 督 : (1) 輔 導 所 轄 權 管 醫 療 機 構 學 校 幼 兒 園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補 習 班 托 ( 保 ) 育 機 構 遊 樂 場 所 速 食 餐 廳 大 賣 場 11
14 百 貨 公 司 里 活 動 中 心 旅 宿 業 等 容 易 導 致 幼 兒 感 染 腸 病 毒 場 所 防 疫 工 作 之 執 行 ( 附 件 ) (2) 違 規 事 件 之 稽 查 舉 發 ( 二 ) 管 制 考 核 組 : 研 考 會 1. 主 席 裁 示 列 管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及 進 度 管 制 2. 提 供 列 管 事 項 辦 理 成 果, 做 為 即 時 改 進 或 疫 情 結 束 後 獎 懲 參 考 三 流 行 高 峰 期 之 業 務 分 工 (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社 會 局 新 聞 局 環 保 局 交 通 局 民 政 局 經 發 局 觀 光 局 ) 召 集 人 得 視 腸 病 毒 防 治 工 作 實 際 需 求, 進 行 工 作 之 增 刪 或 調 整 ( 一 ) 衛 生 局 (1) 監 控 腸 病 毒 重 症 個 案 通 報 及 疫 情 調 查 (2) 掌 控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即 時 疫 情 監 視 及 預 警 系 統 之 通 報 病 例 數, 監 測 本 市 腸 病 毒 流 行 的 趨 勢 (3) 國 內 外 疫 情 資 料 蒐 集 (4) 各 單 位 疫 情 資 料 收 集 監 控, 停 課 請 假 等 事 項 之 協 調 採 集 急 性 期 及 恢 復 期 相 關 檢 體 及 嚴 密 監 控 個 案 的 健 康 情 形 (5) 與 收 治 醫 院 保 持 聯 繫, 確 實 掌 控 重 症 個 案 的 治 療 情 形 (6) 參 與 學 童 腸 病 毒 停 課 決 策 小 組 討 論 會 (7) 掌 握 轄 區 產 後 護 理 托 嬰 中 心 及 新 生 兒 室 之 感 染 預 防 現 況 及 腸 病 毒 群 聚 疫 情 (8) 加 強 腸 病 毒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 A. 善 用 種 籽 人 才,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媒 體, 結 合 社 區 民 間 活 動, 加 強 宣 導 腸 病 毒 防 治 知 識 B. 透 過 媒 體 擴 大 辦 理 衛 教 活 動 宣 導 12
15 C. 統 籌 相 關 文 宣 給 各 局 處 (9) 醫 療 管 理 : A. 協 調 轄 區 醫 師 公 會, 提 醒 醫 師 注 意 有 關 腸 病 毒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及 院 內 感 染 預 防 措 施, 並 依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臨 床 處 理 事 項 指 引 及 時 採 取 適 當 治 療 B. 加 強 醫 護 人 員 診 治 或 處 置 時 手 部 清 潔 C. 辦 理 醫 護 人 員 處 置 教 育 訓 練 (10) 掌 握 本 市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責 任 醫 院 住 院 治 療 加 護 病 房 治 療 轉 介 機 制 聯 繫 窗 口 等 醫 療 資 源 狀 況 (11) 輔 導 督 核 所 轄 權 管 醫 療 機 構 落 實 完 善 洗 手 設 備 正 確 洗 手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抽 查 及 附 設 兒 童 遊 樂 場 所 之 腸 病 毒 宣 導 教 育 (12) 加 強 嬰 兒 室 兒 童 遊 戲 區 診 間 及 遊 樂 器 材 等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當 疫 情 有 擴 大 之 虞 時, 督 促 轄 區 醫 療 院 所 加 強 診 間 清 潔 消 毒 及 遊 戲 設 備 停 止 使 用 或 消 毒 等 ( 二 ) 教 育 局 (1) 督 導 轄 屬 小 學 及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小 學 幼 兒 園 及 托 育 機 構 教 托 育 人 員 腸 病 毒 防 治 手 冊, 落 實 機 構 內 防 疫 工 作 應 確 實 紀 錄 學 生 請 病 假 之 病 因, 發 現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學 童,48 小 時 內 通 報 轄 區 衛 生 所 查 證 (2) 辦 理 學 童 腸 病 毒 停 課 決 策 小 組 討 論 會 (3) 督 導 疑 似 腸 病 毒 停 課 學 校 辦 理 停 課 相 關 事 宜, 並 依 照 本 市 停 課 標 準 配 合 辦 理 停 課 事 宜 及 落 實 疫 情 監 控 環 境 消 毒 等 防 治 工 作 (4) 掌 控 轄 屬 小 學 及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學 童 數 及 停 課 班 級 數 13
16 (5) 督 導 各 級 學 校 及 補 習 班 加 強 腸 病 毒 通 報 及 辦 理 腸 病 毒 防 治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透 過 學 校 資 訊 網 及 活 動 ( 集 會 ), 加 強 腸 病 毒 防 治 宣 導 及 分 發 防 治 宣 導 資 料 (6) 加 強 腸 病 毒 流 行 期 (4~9 月 ) 校 園 群 聚 防 治, 督 導 腸 病 毒 復 課 班 級 執 行 寶 貝 小 手 洗 手 認 證, 於 復 課 後 當 日 班 級 導 師 再 次 宣 導 及 確 認 學 童 洗 手 五 步 驟 及 洗 手 時 機 認 知, 為 避 免 腸 病 毒 復 課 後 學 童 之 次 波 感 染 (7) 落 實 本 市 補 習 班 ( 包 括 作 文 班 美 術 班 等 才 藝 補 習 班 )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及 辦 理 腸 病 毒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工 作 (8) 督 導 所 屬 學 校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及 辦 理 腸 病 毒 衛 教 宣 導 (9) 落 實 督 導 轄 屬 學 校 的 幼 兒 運 送 交 通 工 具 之 消 毒 作 業 及 記 錄 (10) 協 助 外 橋 學 校 加 強 腸 病 毒 通 報 及 辦 理 防 治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及 發 放 宣 導 單 張 (11) 督 導 轄 屬 學 校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及 補 習 班 等 機 構, 提 供 完 善 洗 手 設 備 及 教 導 學 童 正 確 洗 手 (12) 督 導 轄 屬 學 校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及 補 習 班 等 機 構 注 意 環 境 清 潔 確 實 完 成 環 境 消 毒 及 記 錄, 加 強 環 境 清 潔 自 我 管 理 (13) 抽 核 所 轄 權 管 學 校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及 補 習 班 等 機 構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狀 況 ( 三 ) 社 會 局 (1) 督 導 托 ( 保 ) 育 機 構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小 學 幼 兒 園 及 托 育 機 構 教 托 育 人 員 腸 病 毒 防 治 手 冊 應 確 實 紀 錄 學 童 請 病 假 之 病 因, 發 現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學 童,24 小 時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及 衛 生 單 位 查 證 14
17 (2) 參 與 學 童 腸 病 毒 停 課 決 策 小 組 討 論 會 (3) 輔 導 疑 似 腸 病 毒 停 課 托 ( 保 ) 育 機 構 辦 理 停 課 相 關 事 宜, 並 依 照 本 市 停 課 標 準 配 合 辦 理 停 課 事 宜 及 落 實 疫 情 監 控 環 境 消 毒 等 事 宜 (4) 掌 控 轄 屬 托 ( 保 ) 育 機 構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學 童 數 及 停 課 班 級 數 (5) 督 導 所 屬 托 ( 保 ) 育 機 構 及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環 境 和 幼 兒 運 送 交 通 工 具 之 消 毒 作 業 並 做 成 記 錄 及 透 過 資 訊 網 及 活 動 ( 集 會 ), 加 強 腸 病 毒 防 治 宣 導 及 分 發 防 治 宣 導 資 料 (6) 落 實 本 市 托 ( 保 ) 育 機 構 及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社 區 褓 母 系 統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婦 女 館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腸 病 毒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工 作 (7) 督 導 所 屬 托 ( 保 ) 育 機 構 加 強 疫 病 通 報 及 辦 理 腸 病 毒 防 治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8) 落 實 督 導 托 ( 保 ) 育 機 構 的 消 毒 工 作 (9) 督 導 轄 屬 托 ( 保 ) 育 機 構 及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落 實 完 善 洗 手 設 備 相 關 物 品 及 教 導 學 童 正 確 洗 手, 注 意 環 境 清 潔 確 實 完 成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並 做 成 紀 錄, 加 強 環 境 清 潔 自 我 管 理 (10) 抽 核 托 ( 保 ) 育 機 構 及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孩 童 正 確 洗 手 五 步 驟 洗 手 時 機 認 知 及 環 境 清 潔 管 理 狀 況 ( 四 ) 民 政 局 (1) 督 導 區 公 所 利 用 轄 區 內 里 鄰 長 會 議 宗 教 團 體 聚 會 或 里 民 或 活 動 ( 集 會 ), 加 強 腸 病 毒 防 治 宣 導 及 分 發 有 關 腸 病 毒 防 治 宣 導 資 料 至 社 區 (2) 透 過 里 政 資 訊 網 來 宣 導 腸 病 毒 防 治 訊 息 (3) 督 導 區 公 所 和 里 及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依 照 環 境 消 毒 檢 測 表 執 行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並 做 成 紀 錄 ; 並 於 大 型 活 動 ( 如 政 令 宣 導 15
18 衛 生 講 習 等 ) 舉 辦 前 落 實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4) 督 導 區 公 所 當 疫 情 流 行 期 時, 應 將 腸 病 毒 防 治 列 為 重 點 宣 導 主 動 宣 導 當 地 目 前 疫 情, 並 由 當 區 區 長 里 長 里 幹 事 及 機 關 主 動 宣 導 及 執 行 防 治 措 施 ( 五 ) 環 保 局 (1) 協 助 於 本 市 垃 圾 車 全 面 張 掛 宣 導 布 條 及 宣 導 語 播 放 (2) 配 合 本 府 指 揮 中 心 請 求 特 定 事 項 ( 六 ) 交 通 局 (1) 協 調 業 者 及 捷 運 市 公 車 提 供 LED 看 板 之 宣 導 語 播 放 車 廂 內 廣 告 張 貼 (2) 督 導 並 協 調 運 輸 業 者 配 合 辦 理 傳 染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 七 ) 新 聞 局 (1) 協 助 疫 情 資 訊 之 新 聞 宣 導 及 協 調 傳 媒 報 導 疫 情 應 變 (2) 即 時 因 應 輿 情, 協 助 衛 生 單 位 對 疫 情 資 訊 進 行 澄 清 或 回 覆 (3) 協 助 腸 病 毒 防 治 宣 導 A. 協 調 有 線 電 視 業 者 以 跑 馬 燈 字 幕 配 合 宣 導 事 項 B. 於 高 雄 電 台 各 節 目 及 新 聞 時 段 中, 製 播 相 關 防 疫 訊 息 (4) 協 助 疫 情 預 警 準 備 應 變 復 原 重 建 等 新 聞 發 布 事 項 ( 八 ) 經 發 局 (1) 協 助 宣 導 本 市 各 商 業 機 構 ( 賣 場 百 貨 公 司 速 食 業 婦 嬰 用 品 店 遊 樂 園 業 等 ) 及 公 有 / 民 營 市 場 於 所 轄 場 所 內 之 公 共 設 施 ( 如 售 票 處 出 入 口 電 梯 按 鈕 手 扶 梯 門 把 手 推 車 哺 集 乳 室 及 附 設 兒 童 遊 戲 設 施 均 為 實 施 重 點 ), 落 實 清 潔 消 毒 等 防 治 工 作 及 並 製 作 紀 錄 以 利 備 查 (2) 督 導 各 商 業 機 構 ( 賣 場 百 貨 公 司 速 食 業 婦 嬰 用 品 店 16
19 遊 樂 園 業 等 ) 及 公 有 / 民 營 市 場 之 購 票 處 及 出 入 口 重 要 場 合 放 置 及 發 放 腸 病 毒 衛 教 宣 傳 單 張 (3) 輔 導 督 核 所 轄 權 管 各 商 業 機 構 ( 賣 場 百 貨 公 司 速 食 業 婦 嬰 用 品 店 遊 樂 園 業 等 ) 及 公 有 / 民 營 市 場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抽 查 ( 九 ) 觀 光 局 (1) 督 導 轄 管 動 物 園 及 本 市 所 屬 旅 宿 業 之 售 票 處 出 入 口 及 幼 兒 活 動 場 所 ( 哺 集 乳 室 及 附 設 兒 童 遊 戲 設 施 均 為 實 施 重 點 ), 落 實 清 潔 消 毒 等 防 治 工 作 及 協 助 張 貼 公 告 (2) 督 導 轄 管 動 物 園 及 本 市 所 屬 旅 宿 業 之 購 票 處 及 出 入 口 重 要 場 合 放 置 及 發 放 腸 病 毒 衛 教 宣 傳 單 張 (3) 督 導 動 物 園 及 本 市 所 屬 旅 宿 業 之 購 票 處 及 出 入 口 重 要 場 合 加 強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依 環 境 清 潔 檢 測 表 自 我 管 理 (4) 輔 導 督 核 所 轄 權 管 動 物 園 及 本 市 所 屬 旅 宿 業 之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抽 查 ( 十 ) 研 考 會 追 蹤 管 制 主 席 裁 示 列 管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及 進 度 四 高 雄 市 政 府 腸 病 毒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之 撤 除 時 機 中 央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撤 除 公 告 腸 病 毒 疫 情 解 除 時, 且 本 市 疫 情 連 續 10 天 ( 兩 倍 平 均 潛 伏 期 ) 無 疑 似 或 重 症 病 例 發 生 ( 以 發 病 日 計 ), 由 衛 生 局 依 規 定 提 報 召 集 人, 經 召 集 人 同 意 後, 撤 除 本 府 腸 病 毒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並 恢 復 常 態 監 控 伍 經 費 來 源 本 防 治 計 畫 由 相 關 局 處 之 編 列 經 費 勻 支, 如 預 算 不 足 因 應 腸 病 毒 疫 情, 由 本 府 衛 生 局 簽 請 市 府 天 然 災 害 預 備 金 支 應 17
20 陸 預 期 效 益 一 建 立 腸 病 毒 防 治 應 變 機 制, 強 化 市 府 團 隊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及 各 局 處 防 治 工 作 橫 向 聯 繫 機 制 二 透 過 各 項 防 治 策 略, 以 達 控 管 腸 病 毒 重 症 發 生 率 及 降 低 死 亡 個 案 的 發 生, 維 護 本 市 幼 童 之 健 康 18
21 附 件 1 高 雄 市 政 府 腸 病 毒 防 治 各 局 處 聯 絡 名 冊 更 新 日 期 :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電 話 / 傳 真 手 機 電 子 信 箱 市 長 市 長 陳 菊 TEL: 室 副 市 副 市 陳 金 德 TEL: [email protected] 長 室 長 局 長 何 啟 功 TEL: #3011 FAX: [email protected] 副 局 長 鄭 明 倫 TEL: #3211 FAX: [email protected] 衛 生 局 處 長 張 秋 文 TEL: #1211 FAX: [email protected] 股 長 蔡 友 蘭 TEL: #1221 FAX: [email protected] 技 士 郭 倫 毓 TEL: #1225 FAX: [email protected] 科 長 黃 麗 滿 TEL: #3112 FAX: [email protected] 教 育 局 專 員 李 靖 葦 TEL: #3100 FAX: [email protected] 股 長 鄭 義 勳 TEL: #3111 FAX: [email protected] 社 會 局 局 長 姚 雨 靜 副 局 葉 玉 如 長 TEL: FAX: TEL: FAX: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科 長 黃 慧 琦 TEL: [email protected] 19
22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電 話 / 傳 真 手 機 電 子 信 箱 FAX: 專 員 楊 蕙 菁 TEL: FAX: [email protected] 股 長 林 玲 妃 TEL: FAX: [email protected] 專 案 社 工 員 傅 婷 鈴 TEL: FAX: [email protected] 科 長 陳 怡 良 TEL: #3182 FAX: [email protected] 經 發 局 股 長 范 英 修 TEL: #3191 FAX: [email protected] 科 員 王 秀 全 TEL: #3193 FAX: [email protected] 區 政 民 政 局 監 督 劉 文 粹 科 科 長 股 長 鄭 清 憶 TEL: #5051 FAX: TEL: #5059 FAX: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約 僱 黃 希 蕊 TEL: #5053 FAX: [email protected] 研 考 會 主 任 TEL: 許 立 明 委 員 FAX: [email protected] TEL: 組 長 何 宜 綸 [email protected] FAX: 助 理 研 究 黃 馨 慧 TEL: [email protected] 20
23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電 話 / 傳 真 手 機 電 子 信 箱 員 FAX: 新 聞 股 長 簡 民 君 TEL: #2557 FAX: [email protected] 局 辦 事 員 黃 照 淮 TEL: #2683 FAX: [email protected] 代 理 科 長 洪 文 豐 TEL: FAX: a1014@ kcg.gov.tw 環 保 局 股 長 邵 偉 達 TEL: FAX: shaowd@ kcg.gov.tw 衛 生 稽 查 員 陳 小 芬 TEL: FAX: [email protected] 局 長 陳 勁 甫 TEL: FAX: [email protected] 交 通 科 長 曾 青 霞 TEL: FAX: [email protected] 局 股 長 王 偉 哲 TEL: #503 FAX: [email protected] 辦 事 員 陳 忠 廷 TEL: #510 FAX: [email protected] 觀 光 主 任 林 雅 敏 TEL: #1560 FAX: [email protected] 局 科 員 江 和 華 TEL: #1567 FAX: [email protected] 21
24 附 件 2 高 雄 市 校 園 腸 病 毒 通 報 及 停 復 課 追 蹤 流 程 及 相 關 表 單 教 托 育 機 構 班 級 每 日 晨 檢 發 現 疑 似 個 案 填 寫 教 托 育 機 構 疑 似 腸 病 毒 疫 情 調 查 表 傳 真 通 報 當 地 衛 生 所 環 境 清 潔 及 消 毒 通 報 主 管 單 位 及 校 安 系 統 疫 情 監 控 是 否 符 合 停 課 規 定 衛 生 所 疫 調 及 衛 教 辦 理 停 止 上 課 相 關 事 項 通 報 教 育 局 或 社 會 局 及 轄 區 衛 生 所 ( 註 一 ) 每 日 追 蹤 停 課 學 童 健 康 情 形 至 復 課 並 回 報 衛 生 所 ( 註 二 ) 重 新 評 估 復 課 日 有 停 課 期 是 否 有 新 病 例 註 一 請 填 寫 因 應 腸 病 毒 疫 情 停 課 通 報 單 傳 真 至 轄 區 衛 生 所 註 二 如 停 課 期 間 有 新 增 個 案, 請 填 寫 停 課 感 染 人 數 監 控 表 傳 真 至 轄 區 衛 生 所 註 三 請 填 寫 復 課 單 傳 真 至 轄 區 衛 生 所 22 期 無 如 期 復 課 ( 註 三 )
25 23
26 高 雄 市 區 教 托 育 機 構 疑 似 腸 病 毒 疫 情 調 查 表 一 機 構 ( 含 幼 兒 園 國 小 托 育 機 構 ) 填 寫 :( 傳 真 轄 區 衛 生 所 並 務 必 電 話 確 認 ) 二 年 級 班 全 班 人 數 : 人 請 假 人 數 : 人 日 期 : 學 童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電 話 住 址 症 狀 發 病 日 診 斷 日 就 診 院 所 請 假 起 止 日 課 後 托 補 習 班 名 稱 及 電 話 1. 學 童 感 染 腸 病 毒 須 在 家 休 息 1 星 期, 才 可 返 校 上 課 2. 請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 教 育 局 或 社 會 局 ) 及 轄 區 衛 生 所 3. 以 100cc 漂 白 水 加 10 公 升 清 水 (500PPM) 的 比 例, 擦 拭 教 室 器 具 地 板 遊 樂 設 施 4. 學 生 的 寢 具 玩 具 課 桌 椅 等, 請 清 洗 及 日 曬 6 小 時 5. 該 班 7 天 內 有 二 位 以 上 ( 含 二 位 ) 因 疑 似 腸 病 毒 請 假 6. 學 校 是 否 已 完 成 環 境 清 潔 及 消 毒, 完 成 日 期 : 三 衛 生 所 填 寫 1. 個 案 家 中 目 前 有 幾 位 因 疑 似 腸 病 毒 無 有, 一 位 二 位 以 上 2. 家 中 是 否 已 完 成 環 境 清 潔 及 消 毒 3. 個 案 住 所 附 近 是 否 有 疑 似 腸 病 毒 : 位 4. 疑 似 個 案 姓 名 : 地 址 : 學 校 : 5. 其 他 ( 病 症 簡 述 : 學 童 發 病 日 就 醫 情 形 痊 癒 情 形 ): 教 托 育 機 構 報 告 日 期 : 衛 生 所 完 成 日 期 : 承 辦 人 : 組 長 : 所 長 : 24
27 教 托 育 機 構 因 應 腸 病 毒 疫 情 停 課 通 報 單 機 構 名 稱 : ( 含 幼 兒 園 國 民 小 學 托 育 機 構 ) 地 址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負 責 人 : 本 案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 總 班 級 數 : 班 總 人 數 : 人 停 課 事 由 : 個 案 就 讀 班 級 :1. 該 班 人 數 :1. 人 人 同 年 級 班 級 數 :1. 班 該 年 級 總 人 數 :1. 人 2. 班 2. 人 目 前 感 染 人 數 : 人 首 例 個 案 發 病 日 期 : 年 月 日 參 與 決 定 停 課 之 單 位 :( 可 複 選 ) 校 方 ( 含 園 方 ) 校 方 家 長 代 表 轄 區 衛 生 所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社 會 局 停 課 日 期 : 年 月 日 復 課 日 期 : 年 月 日 填 表 單 位 : 填 表 人 : 25
28 教 托 育 機 構 停 課 感 染 人 數 監 控 表 機 構 名 稱 ( 含 幼 兒 園 國 民 小 學 托 育 機 構 ) : ( 班 級 : ) 地 址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負 責 人 : 本 案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 停 課 日 期 : 年 月 日 復 課 日 期 : 年 月 日 環 境 清 潔 日 期 : 年 月 日 最 後 個 案 發 病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發 病 人 數 臨 床 診 斷 * 痊 癒 人 數 * 代 表 為 手 口 足 症 疱 疹 性 咽 唊 炎 腸 病 毒 感 染 或 其 他 * 本 表 格 為 停 課 至 復 課 期 間 填 寫 填 表 單 位 : 填 表 人 : 26
29 區 教 托 育 機 構 復 課 單 填 表 日 期 : 填 表 單 位 : 填 表 人 : 班 班 班 復 課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應 到 人 數 人 人 人 出 席 人 數 人 人 人 缺 席 人 數 人 人 人 事 假 : 人 事 假 : 人 事 假 : 人 病 假 : 人 病 假 : 人 病 假 : 人 ( 病 假 請 註 明 姓 ( 病 假 請 註 明 姓 ( 病 假 請 註 明 姓 名 病 因 個 別 名 病 因 個 別 名 病 因 個 別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請 學 校 將 復 課 單 及 感 染 人 數 監 控 表 回 覆 至 轄 區 衛 生 所 27
30 高 雄 市 區 教 托 育 機 構 腸 病 毒 復 課 寶 貝 小 手 認 證 回 條 統 計 表 一 為 了 防 範 腸 病 毒, 避 免 因 感 染 腸 病 毒 引 發 重 症 及 復 課 後 次 波 感 染, 復 課 後 當 日 請 老 師 落 實 衛 教 宣 導 學 童 正 確 洗 手 五 步 驟 洗 手 時 機 認 知, 並 填 寫 本 表 二 本 表 填 復 後 方 由 該 機 構 校 護 或 資 料 彙 整 人 員 於 復 課 後 三 天 內 傳 真 當 地 衛 生 所 備 查, 謝 謝 您! 已 學 會 未 了 解 序 號 班 級 名 稱 班 級 人 數 正 確 洗 手 人 數 洗 手 時 機 認 知 人 數 ( 至 少 3 項 ) 正 確 洗 手 人 數 洗 手 時 機 認 知 人 數 備 註 總 計 28 填 表 人 :
31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1 年 4 月 24 日 高 市 教 健 字 第 號 函 本 市 各 國 小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 29
32 附 件 3 教 托 育 機 構 腸 病 毒 防 治 自 我 檢 查 表 1. 洗 手 環 境 (1) 於 洗 手 台 放 置 洗 手 乳 或 肥 皂 乾 淨 毛 巾 或 擦 手 紙 (2) 教 導 學 童 正 確 洗 手 步 驟, 學 童 皆 能 正 確 執 行 (3) 衛 教 學 童 正 確 洗 手 時 機, 學 童 可 正 確 回 答 及 落 實 2. 衛 教 宣 導 (1) 衛 教 學 童 與 家 長 正 確 腸 病 毒 防 治 知 識 及 生 病 不 上 學 之 概 念 (2) 張 貼 宣 導 資 料 3. 環 境 清 消 (1) 使 用 有 效 之 消 毒 藥 品, 且 能 正 確 配 製 500ppm 漂 白 水 (2) 定 期 環 境 清 潔 及 重 點 消 毒, 並 製 作 清 消 紀 錄 4. 防 疫 機 制 (1) 每 日 注 意 學 童 健 康 狀 況, 建 立 學 童 健 康 監 視 記 錄 (2) 瞭 解 縣 市 之 腸 病 毒 疫 情 與 停 課 通 報 機 制 並 依 循 運 作 (3) 依 據 幼 兒 園 及 小 學 教 ( 托 ) 育 人 員 腸 病 毒 防 治 手 冊, 落 實 機 構 內 防 疫 工 作 (4) 配 合 縣 市 政 府 查 核, 並 提 供 相 關 衛 教 健 康 監 視 及 清 消 等 紀 錄 30
33 附 件 4 公 共 場 所 防 治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1) 洗 手 台 需 放 置 洗 手 乳 或 肥 皂 擦 手 紙 (2) 張 貼 正 確 洗 手 步 驟 宣 導 訊 息 (3) 能 正 確 配 製 500ppm 漂 白 水 用 於 環 境 消 毒 (4) 落 實 並 加 強 遊 戲 區 電 梯 手 扶 梯 手 推 車 接 送 交 通 車 洗 手 間 等 設 施, 定 期 消 毒 且 留 有 紀 錄 (5) 依 疫 情 之 需 求,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防 治 事 項, 包 括 關 閉 遊 戲 ( 樂 ) 區 (6) 在 明 顯 處 張 貼 腸 病 毒 宣 導 海 報 或 資 料 31
34 附 件 5 壹 腸 病 毒 感 染 腸 病 毒 宣 導 資 料 腸 病 毒 世 界 各 地 都 有, 通 常 在 春 夏 季 及 初 秋 流 行, 台 灣 因 為 地 處 亞 熱 帶, 氣 候 濕 熱, 適 合 腸 病 毒 生 存 與 繁 殖, 所 以 全 年 都 有 腸 病 毒 病 人 腸 病 毒 常 見 的 症 狀 包 括 手 足 口 病 及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手 足 口 病 患 者 會 在 手 掌 腳 掌 膝 蓋 與 臀 部 周 圍 會 出 現 稍 微 隆 起 的 紅 疹, 疹 子 的 頂 端 大 多 有 小 水 泡, 口 腔 也 會 有 潰 瘍 ;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患 者 大 多 會 發 高 燒, 在 口 腔 後 部 出 現 水 泡, 然 後 很 快 地 破 掉 變 成 潰 瘍 腸 病 毒 可 以 感 染 大 人 與 小 孩,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症 狀 愈 不 明 顯, 有 些 感 染 者 只 有 發 燒 或 類 似 一 般 感 冒 的 症 狀, 也 有 很 多 是 沒 有 症 狀 的 感 染, 但 是 具 有 傳 染 力 腸 病 毒 可 以 經 由 吃 進 被 含 有 病 毒 之 糞 便 所 污 染 的 食 物 而 受 傳 染, 或 經 由 接 觸 病 人 的 口 鼻 分 泌 物 ( 咳 嗽 打 噴 嚏 飛 沫 ) 及 皮 膚 上 潰 瘍 的 水 泡 等 途 徑 傳 染 病 毒 常 由 孩 童 或 成 人 自 外 面 帶 回 感 染 家 中 嬰 幼 兒, 也 可 能 經 由 接 觸 無 症 狀 帶 病 毒 感 染 者, 或 病 人 的 口 鼻 分 泌 物 傳 染 玩 具 ( 尤 其 是 帶 毛 的 玩 具 ) 也 常 是 幼 童 間 傳 染 的 媒 介, 容 易 在 把 玩 咬 弄 之 間 讓 病 毒 經 由 口 鼻 進 入 而 感 染 感 染 腸 病 毒 後, 在 症 狀 出 現 之 前 幾 天 就 具 有 傳 染 力, 此 時 在 感 染 者 咽 喉 與 糞 便 都 可 發 現 病 毒 存 在, 在 發 病 後 一 週 內, 口 鼻 分 泌 物 所 含 之 病 毒 量 達 到 最 高, 此 時 期 之 傳 染 力 強, 而 經 由 腸 道 排 出 病 毒 的 時 間 可 持 續 數 6 至 8 週, 甚 至 長 達 12 週 之 久 腸 病 毒 在 家 庭 之 中 有 很 高 的 傳 染 率, 在 人 群 密 集 的 地 方, 如 學 校 等 處 也 較 容 易 發 生 傳 染 由 於 腸 病 毒 在 發 病 後 的 一 週 內 傳 染 力 最 高, 需 特 別 注 意 感 染 者 之 隔 離 照 顧, 也 必 須 特 別 小 心 處 理 感 染 者 之 糞 便 口 鼻 分 泌 物 皮 膚 上 水 泡 ; 發 病 兩 週 後, 咽 喉 之 病 毒 排 出 量 大 量 減 少, 透 過 口 鼻 分 泌 物 飛 沫 接 觸 等 途 徑 傳 染 的 危 險 性 降 低, 但 仍 應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避 免 接 觸 傳 染, 同 時 因 感 染 者 在 復 原 後 亦 會 持 續 由 糞 便 排 出 病 毒, 因 此 仍 須 養 成 時 時 正 確 洗 手 避 免 以 手 碰 觸 口 鼻 等 衛 生 習 慣, 以 防 將 病 毒 傳 染 給 他 人 32
35 貳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大 多 數 人 在 感 染 腸 病 毒 後, 約 7 至 10 天 即 能 痊 癒, 但 是 有 極 少 數 的 人 感 染 腸 病 毒 後, 會 出 現 嚴 重 併 發 症, 如 腦 炎 腦 膜 炎 急 性 肢 體 麻 痺 症 候 群 等 另 外, 根 據 研 究 資 料 顯 示, 若 家 中 有 第 二 個 幼 兒 感 染 腸 病 毒 時, 要 特 別 小 心 注 意 其 病 情 的 發 展, 因 為 第 二 個 病 人 所 接 受 的 腸 病 毒 之 病 毒 量 往 往 較 高, 其 嚴 重 程 度 可 能 提 高 目 前 國 內 對 於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已 有 很 好 的 治 療 方 式, 因 此, 若 嬰 幼 兒 經 醫 師 診 斷 感 染 腸 病 毒 時, 自 症 狀 開 始 後 7 天 內 要 特 別 注 意 觀 察 是 否 出 現 腸 病 毒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 如 下 表 所 列 之 一 者 ), 並 迅 速 送 往 大 醫 院 就 醫, 以 避 免 小 孩 病 情 惡 化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有 無 嗜 睡 意 識 改 變 活 力 不 佳 手 腳 無 力 除 了 一 直 想 睡 外, 病 童 顯 得 意 識 模 糊 眼 神 呆 滯 或 疲 倦 無 力, 原 來 活 潑 的 小 孩 會 變 得 安 静 不 想 動, 但 發 燒 本 身 就 會 影 響 小 孩 活 力, 所 以 上 述 症 狀 的 判 斷 應 以 體 溫 正 常 時 的 精 神 活 力 為 準 肌 躍 型 抽 搐 ( 無 故 驚 嚇 或 突 然 間 全 身 肌 肉 收 縮 ) 通 常 是 在 睡 眠 中 時 出 現 被 驚 嚇 或 突 然 間 全 身 肌 肉 收 縮, 隨 著 病 情 變 化 嚴 重 時, 在 清 醒 時 也 會 出 現 另 外, 病 童 可 能 因 肌 躍 型 抽 搐 症 狀 而 變 得 無 法 入 眠 持 續 嘔 吐 嘔 吐 可 為 腦 壓 上 升 的 症 狀 表 現 之 一, 嘔 吐 次 數 愈 多 愈 欲 要 注 意, 尤 其 是 伴 隨 嗜 睡 活 力 下 降, 或 只 有 嘔 吐 而 無 腹 痛 腹 瀉 等 腸 胃 炎 症 狀 時,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呼 吸 急 促 或 心 跳 加 快 小 孩 安 靜 且 體 溫 正 常 時, 心 跳 每 分 鐘 120 次 以 上 33
36 參 腸 病 毒 消 毒 注 意 事 項 一 消 毒 工 作 重 點 : ( 一 ) 應 進 行 全 面 環 境 清 潔 及 重 點 消 毒 工 作, 包 括 : 1 各 教 托 育 機 構 的 環 境 課 桌 椅 玩 具 書 本 遊 樂 設 施 娃 娃 車 等, 均 要 以 消 毒 劑 進 行 清 潔 與 消 毒 2 各 百 貨 業 者 大 型 賣 場 及 速 食 餐 廳 等 公 共 場 所 之 電 梯 按 鈕 手 扶 梯 門 把 手 推 車 及 附 設 兒 童 遊 戲 設 施 等, 均 要 以 消 毒 劑 進 行 清 潔 與 消 毒 ( 二 ) 清 潔 消 毒 時, 工 作 人 員 應 穿 戴 防 水 手 套 口 罩 等 防 護 衣 物, 工 作 完 畢 後 手 套 應 取 下, 避 免 碰 觸 其 他 物 品 而 造 成 污 染 二 建 議 消 毒 方 法 : ( 一 ) 戶 外 紫 外 線 紫 外 線 殺 菌 燈 氯 及 煮 沸 等 方 法 均 能 有 效 殺 滅 腸 病 毒, 衣 物 等 物 品 可 使 用 沸 水 浸 泡 或 曝 曬 等 消 毒 方 式 ( 二 ) 酒 精 ( 為 乾 式 洗 手 液 常 見 的 主 要 殺 菌 成 分 ) 乙 醚 氯 仿 酚 類 ( 如 : 來 舒 ) 等 常 見 消 毒 劑 對 腸 病 毒 殺 滅 效 果 不 佳, 請 避 免 使 用 ( 三 ) 建 議 使 用 濃 度 為 500ppm 漂 白 水, 配 置 方 法 如 下 : 巿 售 家 庭 用 漂 白 水 濃 度 一 般 在 5 至 6%, 以 喝 湯 用 的 湯 匙 舀 5 湯 匙 共 約 cc, 加 入 10 公 升 的 自 來 水 中 ( 大 瓶 寶 特 瓶 每 瓶 1,250cc,8 瓶 等 於 10 公 升 ), 攪 拌 均 勻, 且 於 24 小 時 內 使 用 ( 四 ) 如 遭 病 童 口 鼻 分 泌 物 或 排 泄 物 污 染 之 物 品 或 表 面, 建 議 使 用 1000ppm 漂 白 水 擦 拭 ( 取 20cc 市 售 家 庭 用 漂 白 水 加 入 1 公 升 之 自 來 水 ) ( 五 ) 另 可 參 考 通 過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國 家 生 技 醫 療 產 業 策 進 會 審 查 推 薦 之 防 疫 產 品, 請 至 34
37 OCTYPID=0l4tha7ehh29uhj3 查 詢, 並 選 用 適 合 腸 病 毒 消 毒 之 產 品 三 使 用 漂 白 水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使 用 口 罩 橡 膠 手 套 和 防 水 圍 裙, 最 好 也 使 用 護 目 鏡 保 護 眼 鏡 以 避 免 被 噴 濺 到 如 果 漂 白 水 濺 入 眼 睛, 須 立 刻 以 清 水 沖 洗 至 少 15 分 鐘 並 即 就 醫 診 治 ( 二 ) 在 通 風 良 好 處 配 製 和 使 用 漂 白 水 ( 三 ) 漂 白 水 需 使 用 冷 水 稀 釋, 因 為 熱 水 會 分 解 次 氯 酸 鈉, 並 降 低 其 消 毒 效 果 ( 四 ) 有 機 物 質 會 降 低 漂 白 水 效 果, 消 毒 擦 拭 之 前 應 將 表 面 的 有 機 物 清 除 乾 淨, 例 如 : 分 泌 液 黏 液 嘔 吐 物 排 泄 物 血 液 和 其 他 體 液, 使 漂 白 水 可 以 充 分 作 用 ( 五 ) 擦 拭 消 毒 的 接 觸 時 間 建 議 超 過 10 分 鐘, 之 後 可 再 以 清 水 擦 拭, 以 降 低 異 味 浸 泡 消 毒 的 接 觸 時 間 建 議 超 過 30 分 鐘 ( 六 ) 不 要 與 其 他 家 用 清 潔 劑 一 併 或 混 合 使 用, 以 防 降 低 消 毒 功 能 及 產 生 化 學 作 用 當 漂 白 水 和 酸 性 清 潔 劑 ( 如 一 些 潔 廁 劑 鹽 酸 ) 混 合 時, 會 產 生 有 毒 氣 體 ( 如 氯 氣 ), 可 能 造 成 傷 害 或 死 亡 如 有 需 要, 應 先 使 用 清 潔 劑 並 用 水 充 分 清 洗 後, 才 用 漂 白 水 消 毒 ( 七 ) 未 稀 釋 的 漂 白 水 在 陽 光 下 會 釋 出 有 毒 氣 體, 所 以 應 放 置 於 陰 涼 及 兒 童 碰 不 到 的 地 方 ( 八 ) 請 勿 使 用 不 透 氣 之 玻 璃 瓶, 長 期 盛 裝 5-6% 漂 白 水, 以 避 免 累 積 氣 壓 而 爆 炸, 應 使 用 塑 膠 瓶 盛 裝 ( 九 ) 由 於 次 氯 酸 鈉 會 隨 時 間 漸 漸 分 解, 因 此 宜 選 購 生 產 日 期 較 近 的 漂 白 水, 並 且 不 要 過 量 儲 存, 以 免 影 響 殺 菌 功 能 ( 十 ) 稀 釋 的 漂 白 水, 應 當 天 配 製 並 標 示 日 期 名 稱, 而 未 使 用 的 部 分 在 24 小 時 之 後 應 丟 棄 ( 十 一 ) 稀 釋 的 漂 白 水 必 須 加 蓋 及 避 免 陽 光 照 射, 最 好 存 放 在 35
38 避 光 的 容 器 並 避 免 兒 童 碰 觸 肆 預 防 腸 病 毒 感 染 注 意 事 項 由 於 腸 病 毒 型 別 很 多, 無 法 得 過 一 次 就 終 身 免 疫, 而 且 目 前 並 沒 有 疫 苗 可 以 預 防 ( 小 兒 麻 痺 除 外 ), 又 可 經 口 飛 沫 及 接 觸 等 途 徑 傳 染, 控 制 不 易, 故 民 眾 應 注 意 下 列 預 防 方 法 : 一 高 危 險 群 : 三 歲 以 下 小 孩 要 特 別 小 心, 有 較 高 比 率 得 到 腦 炎 類 小 兒 麻 痺 症 候 群 或 肺 水 腫 二 增 強 個 人 之 免 疫 力 : 注 意 營 養 均 衡 飲 食 適 當 運 動 及 充 足 睡 眠 三 加 強 個 人 衛 生 : 正 確 且 勤 加 洗 手, 以 預 防 自 身 感 染, 及 避 免 藉 由 接 觸 傳 染 給 嬰 幼 兒 四 注 意 環 境 衛 生 : 保 持 環 境 清 潔 及 通 風 五 避 免 接 觸 受 感 染 者 : 避 免 出 入 過 度 擁 擠 之 公 共 場 所, 不 要 與 病 患 ( 家 人 或 同 學 ) 接 觸 六 如 有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症 狀 請 儘 速 就 醫 七 家 中 有 病 患 時 應 注 意 : ( 一 ) 小 心 處 理 病 患 之 排 泄 物 ( 糞 便 口 鼻 分 泌 物 ), 且 處 理 完 畢 應 立 即 洗 手 ( 二 ) 多 補 充 水 分, 學 童 儘 量 請 假 在 家 休 息, 以 避 免 傳 染 給 同 學 ( 三 ) 對 家 中 之 第 二 個 病 患 要 特 別 小 心, 其 所 接 受 的 病 毒 量 往 往 較 高, 嚴 重 程 度 可 能 提 高 ( 四 ) 有 下 列 情 況 需 立 刻 就 醫 : 1. 有 嗜 睡 意 識 不 清 活 力 不 佳 手 腳 無 力 應 即 早 就 醫, 一 般 神 經 併 發 症 是 在 發 疹 二 至 四 天 後 出 現 2. 肌 抽 躍 ( 類 似 受 到 驚 嚇 的 突 發 性 全 身 肌 肉 收 縮 動 作 ) 3. 持 續 嘔 吐 4. 持 續 發 燒 活 動 力 降 低 煩 躁 不 安 意 識 變 化 昏 迷 頸 部 僵 硬 肢 體 麻 痺 抽 搐 呼 吸 急 促 全 身 無 力 心 跳 加 快 或 心 律 不 整 等 5. 患 者 應 避 免 與 孕 婦 新 生 兒 及 小 孩 接 觸 36
39 編 號 附 件 6 醫 療 院 所 環 境 衛 生 檢 核 表 高 雄 市 區 醫 院 診 所 查 核 內 容 執 行 方 式 月 日 結 果 月 日 結 果 月 日 結 果 月 日 結 果 1 張 貼 ( 放 置 ) 腸 病 毒 防 張 貼 ( 放 置 ) 地 點 : 治 宣 導 海 報 或 單 張 2 洗 手 台 提 供 足 夠 肥 皂 肥 皂 或 洗 手 乳 洗 手 乳 其 他 3 洗 手 台 提 供 有 乾 淨 紙 擦 手 紙 巾 烘 乾 機 供 使 用 衛 生 紙 烘 乾 機 4 環 境 消 毒 使 用 正 確 有 使 用 之 漂 白 水 成 份 : 效 之 含 氯 漂 白 水 5 清 楚 漂 白 水 泡 製 方 式 會 泡 製 ( 泡 製 濃 度 500ppm) 不 會 泡 製 6 環 境 消 毒 重 點 及 方 式 漂 白 水 擦 拭 消 毒 : 診 間 門 把 診 間 桌 椅 餐 桌 診 間 玩 ( 教 ) 具 遊 樂 設 施 教 室 地 板 戶 外 遊 樂 設 施 ( 含 電 動 娃 娃 車 ) 其 他 7 每 日 環 境 是 否 有 清 潔 記 錄 人 員 : 及 記 錄 診 間 護 士 清 潔 人 員 其 他 8 每 週 是 否 有 消 毒 及 記 記 錄 人 員 : 錄 診 間 護 士 清 潔 人 員 其 他 9 環 境 消 毒 執 行 人 員 診 間 護 士 清 潔 人 員 其 他 備 註 : 填 表 人 : 37
40 編 號 附 件 7 公 共 場 所 環 境 衛 生 檢 核 表 高 雄 市 區 大 賣 場 速 食 業 百 貨 公 司 遊 樂 區 其 它 自 主 管 理 內 容 執 行 方 式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1 洗 手 台 提 供 足 夠 肥 皂 或 洗 手 乳 2 洗 手 台 提 供 有 乾 淨 紙 巾 擦 手 紙 烘 乾 機 供 工 作 人 員 顧 客 使 用 3 環 境 消 毒 使 用 正 確 有 效 之 含 肥 皂 洗 手 乳 其 他 擦 手 紙 衛 生 紙 烘 乾 機 使 用 之 漂 白 水 成 份 : 氯 漂 白 水 4 清 楚 漂 白 水 泡 製 方 式 會 泡 製 ( 泡 製 濃 度 500ppm) 不 會 泡 製 5 環 境 消 毒 重 點 及 方 式 漂 白 水 擦 拭 消 毒 : 室 內 外 大 型 溜 滑 梯 及 提 供 孩 子 玩 耍 之 場 地 門 把 電 梯 按 鈕 手 扶 梯 餐 桌 椅 點 餐 台 餐 盤 球 池 手 推 車 提 款 機 廁 所 ( 地 板 洗 手 台 水 龍 頭 馬 桶 壓 把 門 把 6 每 日 環 境 是 否 有 清 潔 及 記 錄 7 每 週 是 否 有 消 毒 及 記 錄 其 他 記 錄 人 員 : 工 作 人 員 清 潔 人 員 其 他 記 錄 人 員 : 工 作 人 員 清 潔 人 員 其 他 8 環 境 消 毒 執 行 人 員 工 作 人 員 外 包 人 員 清 潔 人 員 其 他 9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性 開 窗 戶 空 調 設 備 備 註 : 填 表 人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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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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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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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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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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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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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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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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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10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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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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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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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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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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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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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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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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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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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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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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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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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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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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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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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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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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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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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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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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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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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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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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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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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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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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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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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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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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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