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央 警 察 大 學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Transcription

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9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名 日 期 : 自 95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9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止, 一 律 採 用 通 訊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貳 報 名 地 點 : 一 一 般 生 : 直 接 郵 寄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二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機 關 服 務 之 現 職 人 員 : 將 相 關 報 名 書 表 送 交 服 務 機 關 收 轉 本 校 參 報 考 資 格 : 應 考 人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一 身 分 及 服 務 年 資 : ( 一 ) 一 般 生 ( 在 職 生 以 外 之 人 員 ; 現 職 警 察 消 防 或 海 巡 機 關 人 員 未 經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而 報 考 者, 依 一 般 生 之 資 格 處 理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符 合 本 簡 章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者 ( 二 ) 在 職 生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或 警 察 特 考 及 格 人 員 經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訓 練 結 業, 且 現 職 為 警 察 消 防 或 海 巡 機 關 公 職 人 員 者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或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者, 一 律 以 獲 有 該 二 校 學 歷 後 計 算 其 報 考 服 務 年 限 ( 同 時 獲 有 該 二 校 學 歷 者, - 1 -

2 以 最 高 學 歷 計 算 ), 其 服 務 年 限 ( 算 至 95 年 8 月 29 日 止 ) 規 定 如 下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大 學 部 畢 業, 具 公 務 員 任 用 資 格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二 年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專 修 科 畢 業, 具 公 務 員 任 用 資 格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四 年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及 專 科 警 員 進 修 班 畢 業, 具 公 務 員 任 用 資 格, 具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二 年 ; 具 專 科 學 歷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四 年 ( 進 修 班 進 修 前 後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甲 種 警 員 班 畢 業, 以 一 般 大 學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五 年 ( 甲 種 警 員 班 畢 業 復 經 進 修 班 進 修 畢 業 者, 適 用 第 3 款 規 定 ) ( 三 ) 具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經 錄 取 警 察 特 考 訓 練 及 格 而 分 發 在 警 察 消 防 或 海 巡 機 關 服 務 之 人 員,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二 年 ; 專 科 學 歷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四 年 二 學 歷 : ( 一 )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其 他 有 關 之 條 件 者 ( 二 ) 具 有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其 他 有 關 之 條 件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係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五 六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 2 -

3 三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機 關 服 務 之 現 職 人 員 須 最 近 3 年 ( 自 92 年 4 月 10 日 起 算 ) 未 列 教 育 輔 導 對 象 四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機 關 服 務 之 現 職 人 員 94 年 常 年 訓 練 個 人 學 科 術 科 各 科 之 任 一 項 測 驗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准 報 考 五 ( 一 )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等 機 關 服 務 之 現 職 人 員 須 最 近 2 年 年 終 考 績 ( 成 ) 一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且 1 無 貪 瀆 違 法 案 件 尚 在 法 院 審 理 中 ;2 最 近 3 年 內 自 92 年 4 月 10 日 起 算 : 未 因 案 停 職 未 曾 因 違 法 遭 法 院 判 決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罪 ( 不 以 判 決 確 定 為 必 要 ) 或 受 懲 戒 處 分 ;3 最 近 3 年 內 自 92 年 4 月 10 日 起 算 : 未 曾 因 工 作 受 記 一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或 因 品 德 操 守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有 關 品 操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以 因 違 反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實 施 要 點 之 生 活 或 品 操 風 紀 規 定 而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屬 之 ( 二 )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機 關 服 務 之 現 職 人 員 未 經 服 務 機 關 核 准 報 考 者, 如 有 違 反 前 述 ( 一 ) 之 之 情 事, 雖 經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入 學 後, 勒 令 退 學 六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機 關 服 務 之 現 職 人 員 因 公 殘 廢, 持 有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者, 同 意 報 考 肆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四 年 - 3 -

4 伍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 全 時 研 究 生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分 別 報 名 及 錄 取 ) 所 別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招 生 全 時 生 5 名 全 時 生 4 名 名 額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5 名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3 名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20%, 佔 總 成 績 80%, 佔 總 成 績 20%, 佔 總 成 績 80%, 各 科 佔 總 成 績 比 各 科 佔 總 成 績 比 各 科 佔 總 成 績 比 各 科 佔 總 成 績 比 考 試 科 目 例 相 等 例 相 等 例 相 等 例 相 等 及 計 分 國 文 犯 罪 偵 查 學 國 文 犯 罪 偵 查 學 方 式 英 文 刑 事 鑑 識 英 文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計 算 機 概 論 訟 法 心 理 學 備 註 一 甲 乙 組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含 甄 試 名 額 至 多 2 名 另 甲 組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內 含 國 防 部 憲 兵 司 令 部 至 多 1 名, 其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未 達 該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錄 取, 未 錄 取 名 額 不 作 他 用 二 同 等 學 力 者 須 加 考 統 計 學 一 科 - 4 -

5 陸 報 名 手 續 : 一 一 般 生 : 考 生 自 行 檢 具 報 名 書 表 證 件,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95 年 4 月 14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 直 接 郵 寄 本 校 審 查 ( 地 址 :33304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務 處 ) 缺 少 書 表 證 件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本 校 不 予 受 理, 其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請 依 表 件 編 號 順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證 件 放 於 最 後 ) ( 一 )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 請 填 寫 姓 名 地 址 ) 各 乙 份, 一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所 別 ( 二 )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影 本,A4 格 式 );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以 學 生 證 影 本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章 戳 報 名 ( 三 ) 報 名 表 應 自 行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所 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 相 片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須 與 准 考 證 相 片 同 一 式, 非 一 式 者 不 准 報 名 ) 通 訊 地 址 應 填 寫 於 95 年 9 月 1 日 前 可 聯 絡 之 地 址, 以 便 寄 發 相 關 通 知, 如 填 寫 不 清 ( 實 ) 或 地 址 變 更 而 無 法 寄 達 者,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如 因 故 變 更 時, 應 即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更 正 ( 四 )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520 元 ( 內 含 劃 撥 手 續 費 20 元 ), 請 持 劃 撥 單 ( 本 校 帳 號 : , 戶 名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及 報 名 表 至 郵 局 劃 撥 ( 並 請 郵 局 承 辦 人 在 報 名 表 上 蓋 郵 戳 證 明 已 繳 費, 劃 撥 收 據 自 行 保 存 ) ( 五 ) 報 名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請 自 報 名 截 止 日 起 算 一 個 月 內 檢 具 劃 撥 收 據 及 蓋 有 郵 戳 之 報 名 表 申 請 退 費, 逾 期 不 受 理 ( 退 費 須 扣 除 郵 政 劃 撥 購 買 匯 票 手 續 費 及 退 費 所 需 郵 資 ) ( 六 ) 准 考 證 請 務 必 自 行 貼 妥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須 與 報 名 表 相 片 同 一 式, 非 一 式 者 不 准 報 名 ); 並 詳 細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等, 如 未 填 寫 致 准 考 證 無 法 寄 達, 其 - 5 -

6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二 警 察 消 防 及 海 巡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 考 生 應 先 將 報 名 書 表 送 服 務 機 關 初 審, 合 格 後 由 服 務 機 關 轉 送 本 校 ( 地 址 :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務 處 ) 缺 少 書 表 證 件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本 校 不 予 受 理, 其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請 依 表 件 編 號 順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證 件 放 於 最 後 ) ( 一 )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 請 填 寫 姓 名 地 址 ) 各 乙 份, 一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所 別 ( 二 )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影 本,A4 格 式 ) ( 三 ) 報 名 表 應 自 行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所 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 相 片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須 與 准 考 證 相 片 同 一 式, 非 一 式 者 不 准 報 名 ) 通 訊 地 址 應 填 寫 於 95 年 9 月 1 日 前 可 聯 絡 之 地 址, 以 便 寄 發 相 關 通 知, 如 填 寫 不 清 ( 實 ) 或 地 址 變 更 而 無 法 寄 達 者,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如 因 故 變 更 時, 應 即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更 正 ( 四 )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520 元 ( 內 含 劃 撥 手 續 費 20 元 ), 請 持 劃 撥 單 ( 本 校 帳 號 : , 戶 名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及 報 名 表 至 郵 局 劃 撥 ( 並 請 郵 局 承 辦 人 在 報 名 表 上 蓋 郵 戳 證 明 已 繳 費, 劃 撥 收 據 自 行 保 存 ) ( 五 ) 報 名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請 自 報 名 截 止 日 起 算 一 個 月 內 檢 具 劃 撥 收 據 及 蓋 有 郵 戳 之 報 名 表 申 請 退 費, 逾 期 不 受 理 ( 退 費 須 扣 除 郵 政 劃 撥 購 買 匯 票 手 續 費 及 退 費 所 需 郵 資 ) ( 六 ) 准 考 證 請 務 必 自 行 貼 妥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須 與 報 名 表 相 片 同 一 式, 非 一 式 者 不 准 報 名 ); 並 詳 細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等, 如 未 填 寫 致 准 考 證 無 法 寄 達,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6 -

7 附 註 : ( 一 ) 警 政 消 防 海 巡 等 機 關 所 屬 現 職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人 員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者, 由 其 服 務 機 關 依 簡 章 所 訂 資 格 審 核, 於 95 年 4 月 21 日 前, 繕 造 報 名 人 員 名 冊 一 份 併 同 考 生 報 名 書 表 ( 准 考 證 報 名 表 同 意 書 成 績 單 及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函 送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並 副 知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或 海 巡 署 ( 二 ) 現 在 安 全 情 治 獄 政 社 會 等 機 關 服 務 之 人 員 報 考, 除 繳 交 各 種 文 件 外, 仍 須 檢 附 服 務 機 關 核 准 報 考 之 證 明 文 件 ( 未 檢 附 同 意 書 者 以 全 時 一 般 生 論 ), 用 掛 號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報 名 ( 三 ) 報 名 文 件 無 論 參 加 考 試 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 四 ) 師 範 大 學 或 師 範 學 院 公 費 畢 業 生 於 錄 取 註 冊 時, 應 繳 驗 服 務 期 滿 或 展 緩 服 務 或 償 還 公 費 證 明, 否 則 註 銷 入 學 資 格 ( 五 )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應 考 者, 應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六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者, 除 繳 驗 該 證 件 外, 另 須 檢 附 中 文 翻 譯 本 學 歷 證 件 及 中 文 翻 譯 本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否 則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 七 ) 考 生 如 於 95 年 5 月 17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資 格 不 符 之 通 知 者, 請 逕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查 詢 ( 電 話 : ) 柒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表 : 一 初 試 : ( 一 ) 筆 試 日 期 : 95 年 5 月 日 ( 星 期 六 日 ) 兩 天 ( 二 ) 筆 試 地 點 :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7 -

8 ( 三 ) 筆 試 時 間 表 日 期 時 間 5 月 20 日 ( 星 期 六 ) 5 月 21 日 ( 星 期 日 ) 08:10 預 備 預 備 上 午 下 午 08:30 入 場 入 場 警 察 學 及 警 察 行 政 或 行 政 法 ( 警 察 政 策 )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 警 察 政 策 ) 犯 罪 偵 查 學 ( 刑 事 ) 犯 罪 學 ( 犯 防 ) 火 災 學 與 消 防 化 學 ( 消 防 ) 刑 事 鑑 識 ( 鑑 識 ) 計 算 機 概 論 或 心 理 學 ( 刑 事 ) 社 會 學 ( 犯 防 ) 消 防 實 務 ( 消 防 ) 自 然 科 學 ( 鑑 識 ) 08:30 計 算 機 概 論 ( 資 訊 ) 電 腦 犯 罪 與 資 訊 安 全 ( 資 訊 ) 行 政 法 或 民 法 ( 法 律 ) 警 察 法 規 ( 法 律 ) 10:00 行 政 法 或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 水 上 ) 道 路 交 通 法 規 ( 交 通 )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制 ( 交 通 ) 警 察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行 管 ) 警 察 組 織 ( 行 管 ) 政 治 學 ( 安 全 ) 外 事 警 察 法 規 與 實 務 ( 外 事 外 事 組 ) 入 出 國 管 理 法 規 ( 外 事 國 境 組 ) 情 報 學 ( 安 全 ) 10:30 入 場 入 場 10:30 英 文 國 文 專 業 英 文 ( 外 事 所 ) 12:00 13:10 預 備 預 備 13:30 入 場 入 場 警 察 法 學 ( 警 察 政 策 ) 同 等 學 力 加 考 科 目 : 13:30 15:00 刑 事 鑑 識 或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 刑 事 ) 研 究 方 法 與 統 計 學 概 論 ( 警 察 政 策 ) 刑 事 政 策 ( 犯 防 ) 統 計 學 ( 刑 事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消 防 ) 研 究 方 法 與 統 計 ( 犯 防 ) 現 場 及 證 物 處 理 ( 鑑 識 ) 統 計 學 ( 資 訊 )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資 訊 ) 微 積 分 ( 消 防 ) 刑 法 ( 法 律 ) 專 業 英 文 ( 水 上 ) 國 際 海 洋 法 或 數 學 ( 水 上 ) 行 政 學 ( 行 管 ) 交 通 統 計 ( 交 通 ) 國 際 公 法 ( 外 事 國 境 組 ) 公 共 政 策 ( 行 管 ) 法 學 緒 論 ( 安 全 ) 國 際 法 與 國 際 關 係 ( 外 事 外 事 組 ) 跨 境 犯 罪 ( 外 事 國 境 組 ) 大 陸 問 題 與 兩 岸 關 係 ( 安 全 ) 備 註 : 一 5 月 21 日 下 午 13 時 30 分 至 15 時 之 筆 試 科 目, 係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 含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非 理 工 學 院 畢 業 者 ) 之 加 考 科 目, 其 餘 考 生 不 必 參 加 二 考 試 預 備 開 始 終 止 均 以 鐘 聲 為 準 - 8 -

9 二 複 試 : ( 一 ) 複 試 日 期 : 預 定 9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但 實 際 日 期 應 以 本 校 書 面 通 知 為 準, 凡 經 初 試 錄 取 考 生 應 參 加 複 試, 未 參 加 複 試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二 ) 複 試 項 目 : 含 口 試 與 體 格 檢 查 二 項 1. 口 試 : 所 有 初 試 錄 取 考 生 均 須 參 加 2. 體 格 檢 查 : 所 有 初 試 錄 取 考 生 依 第 玖 點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檢 查 報 告 ( 繳 交 地 點 : 本 校 醫 務 室 ) 備 註 : 現 職 服 務 於 國 家 安 全 局 法 務 部 暨 所 屬 單 位 之 本 校 畢 業 校 友, 比 照 現 職 警 察 消 防 及 海 巡 機 關 人 員 之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複 試 事 宜 ( 三 ) 複 試 地 點 :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本 校 捌 初 試 放 榜 : 預 定 95 年 6 月 28 日 榜 示, 但 實 際 日 期 仍 應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並 張 貼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公 告 欄, 並 個 別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未 參 加 複 試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玖 體 格 檢 查 : 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或 警 察 特 考 及 格 人 員 經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訓 練 結 業, 且 現 職 為 警 察 消 防 或 海 巡 機 關 公 職 人 員 者 : 須 於 複 試 當 天 繳 交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之 胸 部 X 光 檢 查 肝 功 能 檢 查 (GOT GPT) 梅 毒 及 愛 滋 病 血 清 檢 查 報 告 ( 以 上 各 項 檢 查 報 告 限 複 試 日 前 九 十 日 內 檢 查 - 9 -

10 為 有 效 ) 凡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或 經 審 查 患 有 開 放 性 結 核 病 梅 毒 愛 滋 病 肝 功 能 異 常 指 數 超 過 正 常 值 兩 倍 ( 含 ) 以 上 者 為 不 合 格, 不 予 錄 取 二 其 他 人 員 : 須 於 複 試 當 天 繳 交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乙 份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肝 功 能 檢 查 (GOT GPT) 梅 毒 及 愛 滋 病 血 清 檢 查 報 告 ( 以 上 各 項 檢 查 報 告 限 複 試 日 前 九 十 日 內 檢 查 為 有 效 ) 凡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或 審 查 患 有 開 放 性 結 核 病 者 色 盲 ( 含 色 弱 ) 梅 毒 愛 滋 病 肝 功 能 異 常 指 數 超 過 正 常 值 兩 倍 ( 含 ) 以 上 者 為 不 合 格, 不 予 錄 取 三 體 格 檢 查 為 考 試 程 序 之 一, 未 參 加 體 檢 或 未 繳 交 體 檢 報 告 或 檢 查 項 目 不 完 全 者, 為 體 檢 不 合 格, 不 予 錄 取 備 註 : 一 警 察 官 之 任 官 資 格 (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警 察 人 員 管 理 條 例 節 錄 ) 第 十 條 初 任 警 察 官 之 年 齡, 不 得 超 過 左 列 規 定 : 一 警 佐 四 十 歲 二 警 正 四 十 五 歲 三 警 監 五 十 歲 升 官 等 任 用 者, 不 受 前 項 限 制 第 十 一 條 警 察 官 之 任 官 資 格 如 左 : 一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者 二 曾 任 警 察 官, 經 依 法 升 官 等 任 用 者 三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曾 任 警 察 官, 依 法 銓 敘 合 格 者

11 警 察 官 之 任 用, 除 具 備 前 項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外, 職 務 等 階 最 高 列 警 正 三 階 以 上, 應 經 警 察 大 學 或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或 訓 練 合 格 ; 職 務 等 階 最 高 列 警 正 四 階 以 下, 應 經 警 察 大 學 警 官 學 校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或 警 察 學 校 畢 業 或 訓 練 合 格 二 警 察 特 考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節 錄 ) 第 九 條 本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一 身 高 : 男 性 不 及 一 六 五 公 分, 女 性 不 及 一 六 公 分 者 但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男 性 不 及 一 五 八 公 分, 女 性 不 及 一 五 五 公 分 二 體 格 指 標 : 男 性 不 及 十 八 或 超 過 二 十 八 ; 女 性 不 及 十 七 或 超 過 二 十 六 其 計 算 方 法 為 體 重 ( 公 斤 ) 除 以 身 高 ( 公 尺 ) 平 方 並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三 視 力 : 各 眼 裸 視 未 達 O. 二 者 但 矯 正 視 力 達 一.O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聽 力 : 矯 正 後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九 O 分 貝 者 五 辨 色 力 : 色 盲 或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色 弱 者 六 血 壓 : 收 縮 壓 超 過 一 四 毫 米 水 銀 柱 (mm.hg), 舒 張 壓 超 過 九 十 五 毫 米 水 銀 柱 (mm.hg) 者 七 單 手 拇 指 食 指 或 其 他 三 手 指 中 有 二 手 指 以 上 缺 失 或 不 能 伸 曲 張 握 自 如 者 八 手 臂 不 能 伸 曲 自 如 或 兩 手 伸 臂 不 能 環 繞 正 常 者 九 雙 下 肢 不 能 蹲 下 起 立 或 原 地 起 跳 不 能 自 如 者 十 有 幫 派 色 情 等 不 雅 之 紋 身 或 刺 青 者, 但 原 住 民 基 於 傳 統 禮 俗 及 現 役 退 除 役 軍 人 基 於 忠 貞 象 徵 而 有 紋 身 或 刺 青 之 圖 騰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一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十 二 患 有 精 神 病 者 十 三 其 他 重 症 疾 患, 無 法 治 癒,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者

12 拾 口 試 標 準 : 口 試 時 發 現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不 合 格 : 一 體 格 儀 容 欠 端 正 者 二 口 吃 或 口 齒 不 清 者 三 常 識 貧 乏 或 對 警 察 專 業 觀 念 偏 差 者 四 反 應 遲 鈍 或 其 他 不 適 宜 從 事 警 政 工 作 者 拾 壹 身 家 調 查 : 凡 非 現 職 警 察 消 防 或 海 巡 機 關 人 員 者, 經 初 試 錄 取 者,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身 家 調 查 辦 法 ( 附 錄 二 ) 規 定 均 需 接 受 身 家 調 查 如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有 該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錄 取 拾 貳 成 績 計 算 與 初 試 錄 取 標 準 : 一 成 績 計 算 : ( 一 ) 各 項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 二 ) 各 項 成 績 ( 含 總 成 績 ) 之 計 算, 均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二 錄 取 標 準 : ( 一 ) 依 成 績 計 算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則 以 專 業 科 目 之 總 分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專 業 科 目 之 總 分 亦 相 同 時, 則 按 專 業 科 目 分 數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其 專 業 科 目 評 比 分 數 高 低 之 優 先 順 序 為 : 2.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

13 甲 組 :1 犯 罪 偵 查 學 2 刑 事 鑑 識 3 計 算 機 概 論 乙 組 :1 犯 罪 偵 查 學 2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3 心 理 學 ( 二 ) 考 生 如 有 任 一 科 目 成 績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即 使 總 分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均 不 予 錄 取 ( 三 ) 報 考 行 政 管 理 研 究 所 者, 英 文 科 未 達 該 科 成 績 排 序 後 二 分 之 一 考 生 之 平 均 則 不 予 錄 取 依 該 科 全 體 到 考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均 取 為 整 數 ( 小 數 點 以 下 只 捨 不 入 ) ( 四 ) 加 考 科 目 及 格 標 準 : 加 考 科 目 各 科 成 績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及 格 後 再 按 本 簡 章 第 拾 貳 錄 取 標 準 之 規 定 錄 取 加 考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拾 參 複 試 放 榜 : 預 定 95 年 8 月 11 日 榜 示, 但 實 際 日 期 仍 應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經 複 試 合 格 錄 取 之 新 生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並 張 貼 於 校 門 口 公 告 欄, 同 時 個 別 通 知 拾 肆 成 績 複 查 : 一 時 間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十 日 內 為 限,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手 續 :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簡 章 所 附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寫 明 複 查 科 目, 但 缺 考 一 科 以 上 者 不 得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 郵 票 不 收, 請 寄 郵 政 匯 票, 兌

14 款 郵 局 : 桃 園 郵 局, 受 款 人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附 貼 足 郵 票 之 回 件 信 封 乙 個,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複 查 小 組 收 三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筆 試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人 員 閱 卷 人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四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五 榜 示 公 告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六 同 一 科 目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七 如 未 按 上 述 各 點 辦 理 申 請 複 查 者, 來 信 概 不 受 理 回 覆 拾 伍 補 修 規 定 : 凡 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各 學 系 畢 ( 肄 ) 業 之 學 生 於 錄 取 入 學 後, 應 補 修 本 校 必 修 科 目, 曾 於 專 科 或 大 學 修 習 及 格 並 提 出 證 明 者 可 抵 免, 必 修 科 目 如 下 : 一 共 同 必 修 : 警 察 學 與 警 察 行 政 警 察 法 規 柔 道 射 擊 (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射 擊 課 程 改 為 修 習 : 緊 急 救 護 技 術 ) ( 一 ) 柔 道 : 1. 修 習 二 年, 曾 修 習 警 專 柔 道 二 年 課 程 者, 畢 業 時 需 達 初 段, 特 考 班 ( 含 修 習 一 年 課 程 者 ) 畢 業 時 需 達 一 級, 未 曾 修 習 柔 道 課 程 者, 畢 業 時 需 達 二 級, 並 依 本 校 學 生 晉 級 相 關 規 定 晉 級 2. 考 生 之 身 體 健 康 狀 態 必 須 可 以 接 受 本 校 之 體 技 教 育, 如 有 無 法 接 受 本 校 各 項 體 技 訓 練 中 之 一 項 一 學 期 以 上 之 情 形 者, 入 學 後 經 發 現 或 入 學 後 發 生 無 法 接 受 訓 練 之 情 形 者, 得 處 予 退 學 處 分 或 由 學 生 自 行 申 請 休 學 或 轉

15 學 3. 年 滿 四 十 歲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免 修 本 課 程 4. 年 滿 五 十 歲 以 上 者 得 改 修 本 校 其 他 適 合 訓 練 之 體 技 課 程 ( 二 ) 射 擊 : 1. 修 習 二 年, 進 度 與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二 年 級 同, 畢 業 合 格 標 準 比 照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二 年 級 課 程 合 格 標 準 2. 年 滿 四 十 歲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免 修 本 課 程 二 各 所 必 修 : ( 一 )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所 : 警 察 勤 務 ( 二 )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 犯 罪 偵 查 學 ( 三 )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 犯 罪 心 理 學 ( 四 )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 緊 急 救 護 技 術 ( 五 ) 水 上 警 察 研 究 所 : 海 巡 法 規 ( 六 ) 公 共 安 全 研 究 所 : 國 家 安 全 法 規 拾 陸 研 究 生 待 遇 : 一 在 學 期 間 全 時 研 究 生 ( 含 在 職 生 及 一 般 生 ) 應 在 校 食 宿, 接 受 本 校 生 活 管 理, 全 時 一 般 生 應 繳 交 學 雜 費, 並 自 行 負 擔 伙 食 費 二 研 究 生 在 學 期 間 佔 缺 帶 職 帶 薪 者, 寒 暑 假 應 返 回 原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倘 因 特 殊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須 利 用 寒 暑 假 研 究, 由 研 究 生 逕 向 服 務 單 位 請 假 三 研 究 生 畢 業 時, 依 下 列 程 序 分 發 工 作 : ( 一 ) 警 察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除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現 任 警 ( 隊 ) 員 巡 佐 等 同 職 級 職 務 人 員 及 現 職 為 行 政 技 術 職 務 人 員, 畢 業 時 由

16 警 政 署 予 以 分 發 巡 官 等 同 職 級 職 務 外, 餘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畢 業 者, 均 返 回 原 服 務 機 關 任 職 ( 二 ) 消 防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返 回 原 服 務 機 關 任 職, 不 另 分 發 ; 現 任 小 隊 長 隊 員 等 同 職 級 職 務 人 員, 依 法 取 得 消 防 分 隊 長 或 相 當 職 務 之 任 官 資 格, 並 由 服 務 機 關 擇 優 陞 任 ( 三 ) 非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所 屬 人 員 考 取 水 上 警 察 研 究 所 者, 於 畢 業 後,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不 負 責 分 發 ; 另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所 屬 人 員 考 取 者, 畢 業 後 回 任 原 職 缺 ( 四 ) 非 屬 前 三 款 之 各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返 回 原 服 務 機 關 任 職 ( 五 ) 全 時 一 般 生 不 予 分 發 四 服 務 年 限 : 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服 務 年 限 及 教 育 費 用 賠 償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五 在 職 之 全 時 研 究 生 第 三 年 起 不 給 公 費 ;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修 業 期 間 不 給 公 費, 並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六 未 役 一 般 生 在 學 期 間 經 警 察 特 考 及 格 者, 得 檢 具 當 事 人 相 關 證 件, 以 警 察 專 長 類 別,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司 申 請 服 警 察 替 代 役 拾 柒 附 則 :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是 否 錄 取 備 取 生,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本 校 研 究 所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三 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或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未 接 受 過 警 察 教 育 之 一 般 生, 報 名 限 參 加 全 時 生 考 試,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考 試 不 受 理 一 般 生 報 名 ; 但 現 職 司 法 情 治 鑑 識 人 員 (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17 用 資 格 者 ) 取 得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書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考 生 報 名 時 僅 能 就 全 時 生 或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選 填 一 種 應 試 五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簡 章 規 定 招 生 考 試 或 行 政 處 分 有 疑 義, 以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時, 請 即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六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事 項 並 得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及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機 關 訓 練 進 修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拾 捌 申 訴 方 式 :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或 其 他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本 校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四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附 錄 一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規 定 事 項 壹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教 育 部 92 年 4 月 22 日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條 文 節 錄 第 三 條 具 左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 一 曾 修 滿 大 學 各 學 系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離 校 一 年 以

18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二 曾 在 大 學 各 學 系 肄 業, 除 最 後 一 年 未 修 習, 經 退 學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三 曾 在 大 學 修 業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各 學 系 肄 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各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定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曾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五 條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之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得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均 以 報 考 與 所 習 學 科 相 關 者 為 原 則, 其 相 關 學 科 範 圍 由 各 校 自 訂 ;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所 定 須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或 從 事 與 所 習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貳 加 考 專 業 或 專 門 科 目 :

19 一 行 政 警 察 研 究 所 加 考 研 究 方 法 與 統 計 學 概 論 二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加 考 統 計 學 三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加 考 研 究 方 法 與 統 計 四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加 考 微 積 分 五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加 考 統 計 學 六 水 上 警 察 研 究 所 加 考 專 業 英 文 七 行 政 管 理 研 究 所 加 考 行 政 學 八 外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國 境 組 加 考 國 際 公 法 九 公 共 安 全 研 究 所 加 考 法 學 緒 論 參 錄 取 標 準 :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或 依 簡 章 規 定 應 加 考 者 之 加 考 專 業 或 專 門 科 目 各 科 成 績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然 後 再 按 本 簡 章 第 拾 貳 項 錄 取 標 準 之 規 定 錄 取 加 考 之 專 業 或 專 門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肆 其 他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事 宜, 悉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附 錄 二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身 家 調 查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九 一 七 六 七 一 四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警 察 教 育 條 例 第 五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係 指 參 加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各 校 ) 之 招 生 考 試, 經 初 試 ( 筆 試 ) 合 格 人 員

20 第 三 條 身 家 調 查 項 目 如 下 : 一 刑 案 紀 錄 資 料 二 少 年 刑 案 紀 錄 資 料 三 提 報 認 定 或 移 送 之 流 氓 紀 錄 資 料 四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紀 錄 資 料 五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六 懲 戒 或 行 政 處 分 紀 錄 七 學 歷 資 料 八 國 籍 戶 籍 資 料 九 其 他 品 德 及 忠 誠 資 料 前 項 第 二 款 少 年 刑 案 紀 錄 資 料, 不 包 括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一 規 定 應 予 以 塗 銷 之 紀 錄 資 料 第 四 條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各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其 身 家 調 查 為 不 合 格 : 一 曾 有 犯 罪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者 二 有 犯 罪 嫌 疑 經 司 ( 軍 ) 法 機 關 起 訴, 或 因 情 節 重 大, 經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移 送, 尚 在 偵 查 審 理 中 者 三 經 司 ( 軍 ) 法 機 關 羈 押 收 容, 或 發 布 通 緝 協 尋 中, 或 經 警 察 機 關 通 報 要 案 ( 緊 急 ) 查 尋 查 緝, 尚 未 結 案 歸 案 者 四 經 受 少 年 保 護 處 分 者 五 曾 經 認 定 為 流 氓 者 六 最 近 三 年 有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經 裁 處 拘 留 確 定, 或 符 合 該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或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加 重 處 罰 之 紀 錄, 情 節 重 大 者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曾 有 精 神 耗 弱, 或 曾 患 有 精 神 病 或 癲 癇 症 者 八 在 警 察 機 關 或 其 他 公 務 機 關 服 務 受 免 職 或 懲 戒 處 分 記 過 以 上 或 因 品 操 受 行 政 處 分 一 次 記 一 大 過 以 上 者 九 經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臺 灣 警 察 學 校 軍 事 院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者 十 原 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申 請 核 准 來 臺 設 籍 定 居, 於 各 校 畢 業 分 發 時, 合 計 未 滿 十 年 者 十 一 依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為 公 務 人 員 者 前 項 結 果, 各 校 應 以 書 面 載 明 理 由, 通 知 當 事 人 ; 當 事 人 如 有 不 服,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記 明 理 由, 向 各 校 聲 明 異 議 各 校 認 為 聲 明 異 議 有 理 由 者, 應 即 撤 銷 原 認 定 ; 認 為 無 理 由 而 維 持 原 認 定 者,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 當 事 人 如 仍 有 不 服 者,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依 訴 願 法 提 起

21 訴 願 第 五 條 各 校 身 家 調 查 程 序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但 曾 經 各 校 實 施 身 家 調 查 合 格 之 現 職 人 員, 得 免 實 施 : 一 各 校 填 製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身 家 調 查 表, 送 請 戶 籍 地 警 察 局 查 註, 或 請 警 勤 區 員 警 實 地 調 查 ; 必 要 時 得 函 請 畢 業 學 校 代 查 在 校 操 行 資 料 二 錄 取 人 員 為 後 備 軍 人, 得 函 請 戶 籍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後 備 司 令 部 ; 為 現 役 軍 人, 得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函 請 國 防 部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查 詢 軍 中 安 全 調 查 資 料 三 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複 查 刑 案 素 行 資 料 四 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複 查 忠 誠 資 料 第 六 條 身 家 調 查, 應 於 複 試 前 辦 理 完 竣 第 七 條 身 家 調 查 表, 由 各 校 訂 定 之, 並 報 請 上 級 機 關 備 查 第 八 條 入 學 後 經 發 現 有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並 提 請 各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不 合 格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前 項 結 果, 各 校 應 以 書 面 載 明 理 由, 通 知 當 事 人 ; 當 事 人 如 有 不 服,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記 明 理 由, 向 各 校 聲 明 異 議 各 校 認 為 聲 明 異 議 有 理 由 者, 應 即 撤 銷 原 認 定 ; 認 為 無 理 由 而 維 持 原 認 定 者,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 當 事 人 如 仍 有 不 服 者,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依 訴 願 法 提 起 訴 願 第 九 條 身 家 調 查 資 料,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依 機 密 件 處 理 及 保 管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電 子 工 程 / 班 認 證 規 範 G0: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G0.1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及 班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秉 持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規 則 與 施 行 細 則 (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 由 於 本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105 年 3 月 24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6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烘 焙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721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電 話 :06-5718877 5718899(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1030005191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1030005191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局 國 家 人 員 規 則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院 ( 八 ) 台 秘 議 字 一 O 六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院 ( 八 四 ) 台 壹 一 字 一 O 九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應 科 目 表 ( 普 通 科 目 部 分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96.11.12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6842 號 函 暨 97.1.16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700085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大 學 98 年 1 月 7 日 第 10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九 雙 下 肢 明 顯 不 能 蹲 下 起 立 或 原 地 起 跳 明 顯 不 能 自 如 十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十 一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十 二 握 力 : 任 一 手 握 力 未 達

九 雙 下 肢 明 顯 不 能 蹲 下 起 立 或 原 地 起 跳 明 顯 不 能 自 如 十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十 一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十 二 握 力 : 任 一 手 握 力 未 達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局 國 家 人 員 規 則 (National Security Agent and Intelligence Agent of National Security Bureau)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院 ( 八 ) 台 秘 議 字 一 O 六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447A7DEB3E6A9DBA9DBA5CDC2B2B3B95B315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447A7DEB3E6A9DBA9DBA5CDC2B2B3B95B315D2E646F63> 104 年 5 月 20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就 讀 本 校 第 一 學 年 學 雜 費 比 照 國 立 台 科 大 24,100 元 招 生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發 售 簡 章 即 日 起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50003488D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簡 章 校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聯 絡 電 話 :(02)27075215#113 傳 真 :(02)27075133 網 址 :http://www.hs.ntnu.edu.tw/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開 學 通 知 不 再 寄 發 紙 本,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開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 本 校 夜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各 班 學 生 102 年 12 月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註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屏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人 事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案 例 探 討 - 任 免 遷 調 報 告 人 任 免 科 長 王 怡 雯 目 錄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任 免 遷 調 案 例 專 技 轉 任 案 例 職 務 代 理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 一 ) 某 甲 係 100 年 高 考 三 級 財 稅 行 政 職 系 筆 試 錄 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一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1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99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群 ( 類 ) 新 增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共 計 21 群 ( 類 ) 01 機 械 群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招 生 群 類 別 02 動 力 機 械 群 09 商 管 群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03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NTUNHS

NTUNHS 101 年 12 月 12 日 第 四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本 簡 章 下 載 使 用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101 年 度 第 2 期 轉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招 生 委 員 會 製 地 址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明 德 路 365 號 服 務 電 話 02-28227101 分 機 2321232223232325 傳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AD3A468A662C2BEB669ADD7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866696E616C2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AD3A468A662C2BEB669ADD7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866696E616C292E646F63>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網 址..http://www.nknu.edu.tw/~extend 之 碩 士 招 生 專 區 經 102 年 10 月 18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http://www.nknu.edu.tw/~extend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