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頁 子 像 或 將 釋 迦 佛 像 置 於 老 子 像 下, 由 被 憲 宗 封 為 國 師 的 那 摩 大 師 根 據 情 節 輕 重, 進 行 懲 處 但 蒙 哥 也 警 告 和 尚 : 若 毀 壞 了 老 子 像, 同 樣 要 受 懲 罰 8 可 見 道 佛 首 次 辯 論, 全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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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7 頁 元 代 的 道 佛 衝 突 以 河 北 省 蔚 縣 浮 圖 村 玉 泉 寺 碑 為 中 心 卜 永 堅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中 國 文 化 中 心 2003 年 8 月 15 日 至 26 日 間, 筆 者 有 幸 以 非 正 式 學 員 身 份, 參 加 由 中 山 大 學 歷 史 人 類 學 研 究 中 心 主 辦,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人 文 社 會 研 究 所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北 京 文 化 發 展 研 究 院 歷 史 文 化 所 合 辦 之 第 一 期 歷 史 人 類 學 高 級 研 修 班, 赴 河 北 省 蔚 縣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和 研 討 筆 者 留 意 到 ( 光 緒 ) 蔚 州 志 ( 以 下 簡 稱 光 緒 志 ) 所 收 錄 的 一 通 碑 文 元 玉 泉 寺 碑 記, 1 並 幸 運 地 在 蔚 縣 找 到 原 碑, 發 現 此 碑 文 內 容, 涉 及 元 代 道 教 全 真 派 和 佛 教 少 林 派 衝 突 的 重 大 事 件, 因 撰 一 短 文, 予 以 探 討 元 史 釋 老 傳 首 云 : 釋 老 之 教, 行 乎 中 國 也, 千 數 百 年, 而 其 盛 衰, 每 繫 乎 時 君 之 好 惡, 又 云 : 元 興, 崇 尚 釋 氏, 道 家 方 士 之 流, 曾 不 及 其 什 一 焉, 2 為 元 代 道 佛 二 教 的 命 運 作 了 精 確 描 述 有 關 元 代 道 佛 二 教 的 角 力 及 各 自 的 發 展, 尤 其 是 代 表 佛 教 的 少 林 派 和 代 表 道 教 的 全 真 派 三 次 辯 論 全 真 派 落 敗 一 事, 早 已 引 起 史 學 界 注 意, 並 亦 已 累 積 豐 富 之 研 究 成 果 3 這 些 研 究 主 要 針 對 三 次 辯 論 之 內 容 與 過 程 及 元 朝 中 央 宗 教 政 策 之 轉 變, 但 是, 道 佛 兩 教 衝 突, 如 何 具 體 改 變 地 域 社 會 的 面 貌? 或 者 說, 地 域 社 會 如 何 回 應 中 央 宗 教 政 策 之 轉 變? 對 這 些 問 題, 史 學 界 似 乎 較 少 留 意 本 文 旨 在 利 用 華 北 地 方 文 獻, 結 合 實 地 考 察, 回 答 這 些 問 題 茲 先 利 用 大 元 至 元 辨 偽 錄, 介 紹 元 代 道 佛 衝 突 之 大 概, 再 通 過 元 玉 泉 寺 碑 記, 探 討 元 代 道 佛 衝 突 與 地 域 社 會 之 關 係 八 年 (1291) 編 成 之 大 元 至 元 辨 偽 錄 ( 以 下 簡 稱 辨 偽 錄 ) 4 祥 邁 本 人 就 是 參 與 第 三 次 辯 論 的 僧 人 之 一, 又 奉 旨 編 撰 此 書, 其 書 對 全 真 教 肆 意 醜 化, 如 指 丘 處 機 毒 痢 發 作, 臥 於 廁 中, 竟 據 廁 而 卒 云 云 5 其 立 場 之 偏 頗, 自 不 待 言 此 書 內 容, 雖 必 有 誇 張 失 實 之 處, 但 有 關 道 佛 雙 方 代 表 三 次 辯 論 的 日 期 地 點 參 與 人 物 等 細 節, 以 及 元 憲 宗 蒙 哥 和 世 祖 忽 必 烈 聖 旨 等 內 容, 既 涉 及 皇 帝 本 人 和 朝 廷 政 策, 當 不 至 於 憑 空 捏 造, 尚 可 徵 信 是 以 歷 來 研 究 者 探 討 元 代 道 佛 衝 突 時, 明 知 辨 偽 錄 有 失 客 觀, 仍 以 之 為 主 要 史 料 茲 將 辨 偽 錄 所 記 錄 之 道 佛 衝 突, 略 述 如 下 辨 偽 錄 稱, 全 真 教 在 丘 處 機 及 其 弟 子 李 志 常 兩 代 人 經 營 下, 不 斷 蠶 食 佛 寺 侵 佔 佛 教 產 業 又 散 播 八 十 一 化 圖 化 胡 經 等 書 籍, 聲 稱 佛 教 不 過 是 老 子 出 關 後 在 胡 域 開 創 者 身 為 佛 教 北 少 林 寺 ( 位 于 上 都 和 林 ) 住 持 的 福 裕, 於 元 憲 宗 五 年 (1255) 八 月, 向 元 憲 宗 蒙 哥 的 七 弟 阿 里 不 哥 上 書, 訴 其 偽 妄 阿 里 不 哥 向 蒙 哥 反 映 後, 蒙 哥 命 令 代 表 佛 教 的 福 裕 和 代 表 全 真 教 的 李 志 常 二 人, 就 八 十 一 化 圖 的 真 偽 展 開 辯 論, 是 為 蒙 哥 在 位 期 間 第 一 次 道 佛 辯 論, 辯 論 地 點 是 大 內 萬 安 閣 下, 蒙 哥 親 自 主 持 了 辯 論 6 在 整 個 辯 論 中, 李 志 常 不 是 一 詞 罔 措, 拱 身 叉 手, 唯 稱 乞 兒 不 會 而 已, 就 是 拱 默 無 言, 面 赭 汗 出 福 裕 指 道 士 占 植 寺 家 園 果 梨 粟 水 土 田 地, 大 略 言 之, 知 其 名 者 可 有 五 百 餘 處, 悉 要 歸 還, 李 志 常 也 情 願 吐 退 ; 福 裕 要 求 1. 辨 偽 錄 所 記 載 之 道 佛 衝 突 有 關 道 佛 雙 方 三 次 辯 論 而 佛 教 於 年 獲 得 全 面 勝 利 亦 即 元 玉 泉 寺 碑 記 所 云 馬 兒 年, 和 尚 與 先 生 對 證, 佛 修 羸 ( 嬴 ) 了 先 生 一 事, 目 前 存 世 之 主 要 史 料, 為 元 僧 祥 邁 奉 旨 於 至 元 廿 燒 毀 八 十 一 化 圖, 李 志 常 也 情 願 燒 卻 蒙 哥 也 表 示, 八 十 一 化 圖 既 是 說 謊 道 人 新 集, 不 可 行 之 7 憲 宗 五 年 九 月 廿 九 日 (1255 年 10 月 30 日 ), 蒙 哥 降 旨, 命 令 官 員 調 查 全 真 教 是 否 有 出 版 偽 經 ; 是 否 毀 壞 釋 迦 佛 像 和 觀 音 像 而 改 塑 老

2 第 18 頁 子 像 或 將 釋 迦 佛 像 置 於 老 子 像 下, 由 被 憲 宗 封 為 國 師 的 那 摩 大 師 根 據 情 節 輕 重, 進 行 懲 處 但 蒙 哥 也 警 告 和 尚 : 若 毀 壞 了 老 子 像, 同 樣 要 受 懲 罰 8 可 見 道 佛 首 次 辯 論, 全 真 教 雖 敗 陣, 蒙 哥 並 未 予 以 徹 底 鎮 壓 9 佛 教 毫 不 鬆 懈, 乘 勝 追 擊 那 摩 大 師 憑 此 聖 旨, 要 求 全 真 教 歸 還 所 侵 佔 了 的 奉 福 寺, 及 賠 償 所 毀 壞 了 的 北 京 玉 泉 山 白 玉 觀 音 像, 1 0 全 真 教 拒 絕 那 摩 大 師 遂 命 少 林 寺 金 燈 長 老, 到 德 興 府 華 南 研 究 資 料 中 心 通 訊 控 訴 全 真 教, 阿 里 不 哥 傳 達 蒙 哥 聖 旨, 謂 對 於 全 真 教 的 打 擊, 在 蒙 古 地 區 已 經 完 成, 但 不 知 在 漢 人 地 區 打 擊 全 真 教 的 成 效 如 何, 命 令 當 時 建 城 上 都 ( 開 平 ), 為 國 東 藩 的 忽 必 烈 召 集 道 佛 雙 方 代 表, 進 行 第 三 次 辯 論 忽 必 烈 依 旨, 於 上 都 宮 中 大 閣 之 下 座, 展 開 辯 論 佛 教 方 面, 仍 以 那 摩 大 師 為 首, 動 員 了 三 百 多 人 ; 道 教 方 面, 以 張 真 人 ( 張 志 敬 ) 為 首, 所 動 員 的 人 數 也 高 達 二 百 15 忽 必 烈 事 前 說 明 : 若 佛 教 落 敗, 則 佛 教 代 表 須 向 今 上 皇 帝 即 當 時 尚 未 即 帝 位 之 忽 必 烈 留 髮 戴 冠, 成 為 道 士 ; 若 道 教 落 敗, 則 道 教 傳 達 蒙 哥 聖 旨, 要 求 執 行 賠 償 11 忽 必 烈 傳 召 雙 方 對 質, 金 燈 長 老 先 與 執 結, 首 先 寫 了 協 議, 儼 然 逼 簽 城 下 之 盟 全 真 教 的 權 教 道 士 張 志 敬, 妄 欲 支 吾, 不 肯 分 付, 忽 必 烈 大 怒, 命 手 下 擊 罵 之, 把 張 志 敬 打 得 頭 面 流 血 12 必 須 指 出, 福 裕 要 求 李 志 常 退 還 五 百 餘 處 寺 產, 李 志 常 雖 情 願 吐 退, 但 實 際 上 並 沒 有 照 數 退 還 : 明 年, 遣 使 胡 覩 孫 下 來, 依 著 皇 帝 聖 旨, 本 意 盡 行 歸 斷 時 築 界 牆, 分 付 奉 福 寺 家 初, 蒙 哥 皇 帝 聖 旨 裏, 委 付 布 只 兒 為 頭 眾 斷 事 官, 隨 路 合 退 先 生 住 著 寺 院 地 面 三 十 七 處, 並 令 分 付 釋 門 1 3 此 處 之 明 年, 當 指 第 一 次 辯 論 即 憲 宗 五 年 (1255) 的 明 年 亦 即 憲 宗 六 年 (1256) 也 就 是 說, 蒙 哥 的 聖 旨, 只 命 令 全 真 派 道 士 把 37 處 而 非 五 百 餘 處 寺 產 歸 還 少 林 但 是, 全 真 教 居 然 違 抗 聖 旨 李 志 常 不 但 沒 有 遵 旨 把 37 處 寺 產 歸 還 少 林, 反 而 命 令 其 弟 子 樊 志 應 矯 傳 聖 旨, 說 這 37 處 寺 院 及 寺 產 屬 於 全 真 教 那 摩 大 師 遂 與 少 林 長 老 等 再 次 赴 和 林 申 訴 憲 宗 六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1256 年 8 月 7 日 ), 蒙 哥 於 昔 剌 行 宮 召 開 道 佛 第 二 次 辯 論 但 李 志 常 心 虛, 不 敢 前 往, 並 密 令 張 志 敬 等 遷 延 緩 進, 待 佛 教 代 表 退 朝 後 才 覲 見 憲 宗 李 志 常 隨 即 驚 憂 成 疾, 腦 生 疽 又 感 雷 震 而 殂 焉 而 其 餘 道 教 代 表, 始 終 不 前 來 辯 論, 時 逼 冬 寒, 憲 宗 六 年 九 月 十 日 (1256 年 9 月 29 日 ), 蒙 哥 斷 定 道 士 必 是 理 虧, 不 敢 持 論, 遂 令 佛 教 代 表 乘 驛 返 回 北 京 第 二 次 辯 論, 就 在 李 志 常 逝 世 道 教 代 表 缺 席 下 結 束 佛 教 再 次 獲 勝 14 憲 宗 七 年 八 月 (1257), 少 林 長 老 再 次 向 朝 廷 代 表 須 剃 頭 為 釋, 成 為 和 尚 1 6 雙 方 舌 劍 唇 槍, 道 教 代 表 終 於 理 屈 詞 窮, 忽 必 烈 宣 判 道 教 落 敗 : 道 士 出 言 掠 虛, 即 依 前 約, 脫 袍 去 冠, 一 時 落 髮 17 佛 教 勝 利 的 消 息 傳 到 燕 京 ( 北 京 ) 時, 佛 教 塔 必 大 師, 把 剃 頭 為 僧 的 道 士 的 道 冠 袍 服 挂 在 長 竿 上, 到 處 炫 耀, 並 要 求 將 全 真 教 佔 據 佛 教 的 482 處 寺 院 及 寺 產 歸 還 佛 教, 但 少 林 長 老 認 為, 全 面 收 回 這 482 處 寺 院 及 寺 產, 將 使 全 真 教 眾 艱 於 維 生, 情 願 只 收 回 202 處, 而 將 其 餘 280 處, 捨 與 全 真 教 18 馬 兒 年 憲 宗 八 年 戊 午 七 月 十 七 日 (1258 年 8 月 17 日 ), 蒙 哥 降 旨, 限 全 真 教 在 兩 月 內, 把 散 佈 各 處 的 化 胡 經 等 說 謊 經 文 集 中 到 北 京, 加 以 燒 毀 張 志 敬 照 辦, 於 大 都 大 憫 忠 寺 正 殿 之 西 南 角, 當 著 百 官 面 前, 燒 毀 有 關 經 文 19 六 天 前, 憲 宗 八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1258 年 8 月 11 日 ), 忽 必 烈 發 出 命 令, 重 申 蒙 哥 1256 年 的 聖 旨, 勒 令 全 真 教 將 37 處 佛 寺 和 寺 產 歸 還 少 林 這 37 處 寺 產, 也 就 是 上 文 提 及 曾 被 全 真 教 矯 傳 聖 旨 意 圖 繼 續 佔 據 的 那 37 處 寺 產 20 至 年, 全 真 教 連 續 三 次 與 佛 教 辯 論 而 落 敗 17 名 道 士 被 迫 削 髮 為 僧 37 處 寺 產 被 再 次 勒 令 歸 還 被 指 偽 妄 的 經 文 要 全 部 焚 毀, 似 乎 已 經 夠 倒 霉 的 了 但 原 來 這 還 不 算 最 嚴 重 的 打 擊 起 碼, 全 真 教 的 首 領 張 志 敬, 並 不 在 削 髮 為 僧 之 列, 保 存 了 顏 面 21 翌 年, 蒙 哥 在 率 兵 圍 攻 重 慶 時 受 傷, 崩 於 釣 魚 山, 觸 發 忽 必 烈 與 阿 里 不 哥 的 王 位 爭 奪 戰 也 許 因 此 之 故, 少 林 向 朝 廷 提 出 歸 還 202 處 寺 產 的 要 求, 也 暫 時 得 不 到 理 會 直 至 雞 兒 年 元 世 祖 中 統 二 年 辛 酉 六 月

3 二 十 八 日 (1261 年 7 月 26 日 ), 坐 穩 了 皇 位 的 忽 必 烈 才 降 旨, 宣 布 打 擊 全 真 教 的 三 項 措 施 : 一 全 真 教 被 指 霸 佔 佛 教 482 處 寺 院 及 寺 產, 須 將 其 中 237 處 退 還 佛 教, 並 須 提 交 正 式 的 退 還 產 業 文 件 ; 二 凡 帶 有 全 真 教 說 謊 做 來 的 經 文 和 文 字 的 物 件 如 書 籍 印 刷 書 籍 的 印 板 碑 刻 等, 都 要 被 毀 滅 ; 三 全 真 教 須 恢 復 歷 來 擺 放 三 教 的 正 確 位 次, 即 釋 迦 牟 尼 佛 應 該 居 中, 老 子 和 孔 子 應 居 於 兩 旁 2 2 鑑 於 這 道 聖 旨 與 玉 泉 寺 碑 的 內 容 關 係 密 切, 特 予 全 文 抄 錄, 見 附 錄 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這 道 聖 旨 宣 稱, 馬 兒 年 即 1258 年, 蒙 哥 命 令 全 真 教 將 已 前 屬 和 尚 每 底 先 生 每 占 了 的 四 百 八 十 二 處 寺 院 內, 二 百 三 十 七 處 寺 院 並 田 地 水 土 產 業, 和 尚 根 底 回 與 也, 麼 道 云 云, 在 辨 偽 錄 內 卻 找 不 到 相 關 記 載 蒙 哥 於 1258 年 8 月 17 日 的 聖 旨, 只 命 令 全 真 燒 毀 化 胡 經 等 經 文, 六 天 前 忽 必 烈 的 命 令, 也 只 要 求 全 真 教 遵 照 蒙 哥 1256 年 的 聖 旨, 把 37 處 寺 產 歸 還 少 林 寺 總 之 : 年 第 一 次 辯 論 中, 少 林 寺 要 求 全 真 教 歸 還 五 百 餘 處 寺 產 ; 但 蒙 哥 1256 年 的 聖 旨 只 要 求 歸 還 37 處 寺 產 ;1257 年 第 三 次 辯 論 獲 勝 後, 少 林 寺 則 要 求 歸 還 202 處 寺 產 ; 但 1258 年 忽 必 烈 的 命 令, 仍 要 求 全 真 教 遵 照 蒙 哥 1256 年 的 聖 旨, 歸 還 37 處 寺 產 予 少 林 寺 ;1261 年 忽 必 烈 的 元 憲 宗 六 年 丙 辰 七 月 十 六 日 (1256 年 8 月 7 日 ) 元 憲 宗 七 年 丁 巳 八 月 (1257) 馬 兒 年 元 憲 宗 八 年 戊 午 七 月 十 一 日 (1258 年 8 月 11 日 ) 馬 兒 年 元 憲 宗 八 年 戊 午 七 月 十 七 日 (1258 年 8 月 17 日 ) 雞 兒 年 元 世 祖 中 統 二 年 辛 酉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1261 年 7 月 26 日 ) 元 世 祖 至 元 十 七 年 庚 辰 二 月 廿 五 日 (1280 年 3 月 27 日 ) 元 世 祖 至 元 十 八 年 辛 巳 十 月 廿 日 (1281 年 12 月 2 日 ) 元 世 祖 至 元 廿 一 年 甲 申 三 月 (1284) 第 19 頁 第 二 次 道 佛 辯 論 並 無 提 及 歸 還 寺 產 一 事 第 三 次 道 佛 辯 論, 少 林 要 求 全 真 歸 還 202 處 寺 產 忽 必 烈 令 全 真 遵 照 憲 宗 六 年 聖 旨, 將 37 處 寺 產 歸 還 少 林 憲 宗 聖 旨, 令 全 真 焚 毀 化 胡 經 等 經 文 並 無 提 及 歸 還 寺 產 一 事 世 祖 聖 旨, 令 全 真 歸 還 237 處 寺 產 予 少 林 見 於 玉 泉 寺 石 碑 而 不 見 於 辨 偽 錄 的 世 祖 聖 旨, 令 全 真 歸 還 237 處 寺 產 予 少 林 內 容 與 1261 年 聖 旨 基 本 相 同 世 祖 聖 旨, 再 次 令 全 真 焚 毀 化 胡 經 等 經 文 並 無 提 及 歸 還 寺 產 一 事 翰 林 院 諸 臣 奉 旨 撰 文 綜 述 打 擊 全 真 的 始 末, 提 及 全 真 在 至 元 十 七 年 間, 被 命 令 將 237 處 寺 產 歸 還 少 林 聖 旨, 才 將 此 數 字 提 高 到 237 處 此 後,1280 年 玉 泉 寺 的 碑 文 也 好,1284 年 翰 林 院 諸 臣 奉 旨 撰 文 綜 述 打 擊 全 真 教 始 末 的 聖 旨 焚 毀 諸 路 偽 道 藏 經 之 碑 也 好, 2 3 都 維 持 處 這 一 數 字, 詳 表 一 而 1284 年 大 都 崇 國 寺 ( 今 北 京 護 國 寺 ) 聖 旨 碑, 也 提 及 237 處 這 一 數 字 24 可 見, 全 真 派 被 勒 令 歸 還 少 林 村 的 寺 產 的 數 目, 最 後 被 訂 為 237 處 當 然, 實 際 上 歸 還 了 多 少 處, 卻 是 另 一 回 事 表 一 : 少 林 要 求 全 真 歸 還 寺 產 數 目 之 變 化 刻 於 玉 泉 寺 石 碑 上 的 元 世 祖 聖 旨, 日 期 為 至 元 十 七 年 二 月 廿 五 日 (1280 年 3 月 27 日 ), 距 離 1261 年 聖 旨, 已 有 19 年, 但 內 容 竟 如 出 一 轍, 詳 附 錄 一 及 附 錄 二 這 1280 年 的 聖 旨, 成 為 世 祖 新 一 輪 打 擊 全 真 教 行 動 的 序 幕 約 4 個 月 後, 一 宗 道 士 誣 告 和 尚 的 案 件, 又 使 全 真 教 吃 盡 苦 頭 事 緣 長 春 宮 道 士 王 志 真 及 提 點 甘 志 泉, 教 唆 小 和 尚 馬 戒 顯 放 火 燒 毀 長 春 宮 糧 倉, 然 後 誣 告, 謂 奉 福 寺 僧 人 廣 淵 ( 職 位 為 僧 錄 ) 是 縱 火 案 的 幕 後 黑 手 真 相 大 白 後, 至 元 十 七 年 六 月 廿 二 日 (1280 元 憲 宗 五 年 乙 卯 八 月 (1255) 元 憲 宗 六 年 丙 辰 (1256) 第 一 次 道 佛 辯 論, 少 林 要 求 全 真 歸 還 五 百 餘 處 寺 產 憲 宗 聖 旨, 令 全 真 歸 還 37 處 寺 產 予 少 林 年 7 月 20 日 ), 世 祖 降 旨 : 王 甘 二 人 斬 首, 首 級 懸 於 長 春 宮 門 前 示 眾 2 5 一 年 多 後, 至 元 十 八 年 十 月 廿 日 (1281 年 12 月 2 日 ), 世 祖 頒 布 了 更 嚴 厲 的 打 擊 道 教 措 施 : 除 老 子 道 德 經 外, 隨 路 但 有 道 藏 說 謊 經 文 並 印 板, 盡 宜 焚 去, 又 重 申 須 毀 滅 所 有 觀 院 裏 畫 著 底 石 碑 上 鐫

4 第 20 頁 著 底 八 十 一 化 胡 圖, 並 在 大 都 大 憫 忠 寺 正 式 舉 行 焚 毀 道 教 偽 經 儀 式 這 是 距 1258 年 蒙 哥 下 旨 焚 毀 道 教 偽 經 後 在 同 一 地 點 進 行 的 第 二 次 焚 毀 道 教 偽 經 儀 式 26 至 元 廿 一 年 (1284), 世 祖 又 命 詞 臣, 將 至 元 十 八 年 十 月 廿 日 焚 毀 道 教 偽 經 一 事, 撰 文 立 碑, 題 為 聖 旨 焚 毀 諸 路 偽 道 藏 經 之 碑, 至 1291 年, 祥 邁 奉 旨 撰 寫 大 元 至 元 辨 偽 錄, 算 是 為 元 朝 打 擊 全 真 教 的 行 動 劃 上 句 號 以 上 有 關 元 代 道 佛 二 教 衝 突 之 介 紹, 集 中 在 政 策 層 面, 但 是, 這 些 政 策 是 否 獲 得 執 行? 如 何 執 行? 對 地 方 社 會 產 生 何 種 影 響? 元 玉 泉 寺 碑 記 提 供 了 一 個 具 體 的 個 案 華 南 研 究 資 料 中 心 通 訊 真 教 被 指 說 謊 捏 合 的 經 文, 不 但 有 關 書 籍 要 被 毀 滅, 印 刷 有 關 書 籍 用 的 字 版 以 及 刻 於 石 碑 上 或 任 何 其 他 物 件 上 的 有 關 文 字, 都 要 被 毀 滅 ; 三 全 真 教 在 供 奉 三 教 ( 釋 迦 牟 尼 佛 老 子 孔 子 ) 神 像 時, 將 釋 迦 牟 尼 佛 置 於 老 子 和 孔 子 像 下 方, 被 指 有 違 成 規, 全 真 教 被 勒 令 恢 復 歷 來 擺 放 三 教 的 正 確 位 次, 即 釋 迦 牟 尼 佛 應 該 居 中, 老 子 和 孔 子 應 居 於 兩 旁 元 朝 政 府 的 懲 罰 全 真 教 措 施, 不 可 謂 不 嚴 厲 但 是, 除 剃 頭 一 項 外, 其 餘 三 項 措 施 似 並 不 收 效 釋 教 總 統 向 元 世 祖 忽 必 烈 申 訴, 指 全 真 教 並 未 退 還 先 前 非 法 霸 佔 來 的 佛 寺 和 寺 產 並 未 毀 滅 說 謊 捏 合 的 書 籍 和 字 版 也 並 未 恢 復 三 教 2. 道 佛 衝 突 在 蔚 縣 : 元 玉 泉 寺 碑 記 分 析 被 光 緒 志 冠 以 元 玉 泉 寺 碑 記 的 這 塊 石 碑, 目 前 位 於 蔚 縣 博 物 館, 即 蔚 縣 舊 縣 城 北 門 之 玉 皇 閣 該 石 碑 文 字 除 收 錄 於 光 緒 志 外, 也 為 馮 承 鈞 蔡 美 彪 二 氏 收 錄 2 7 石 碑 原 本 所 在 之 玉 泉 寺, 則 位 於 舊 縣 城 西 南 偏 南 約 22 公 里 的 玉 泉 山 腳, 山 前 為 浮 圖 村, 故 光 緒 志 注 明 此 碑 在 城 南 浮 圖 村 ( 見 圖 一 及 圖 二 ) 28 玉 泉 山 玉 泉 寺 浮 圖 村 等 名 稱, 沿 用 至 今 ; 29 玉 泉 山 較 早 前 又 名 浮 圖 山, 詳 後 碑 陽 刻 有 元 世 祖 至 元 十 七 年 (1280) 的 聖 旨 一 道, 及 十 八 年 (1281) 由 道 士 閻 志 進 撰 寫 的 文 狀 一 道 ; 碑 陰 則 刻 有 元 順 帝 至 正 八 年 (1348) 的 立 碑 人 名 單 一 份, 詳 附 錄 二 及 附 錄 三 可 見 此 碑 實 立 於 1348 年, 而 所 涉 及 之 人 事, 則 在 大 半 個 世 紀 前 首 先 要 指 出, 這 玉 泉 寺 石 碑 的 至 元 十 七 年 二 月 廿 五 日 (1280 年 3 月 27 日 ) 聖 旨, 不 見 於 辨 偽 錄 對 此, 筆 者 認 為 似 無 須 深 究 馮 承 鈞 蔡 美 彪 二 氏 收 錄 的 元 代 碑 文 中 有 關 道 佛 衝 突 的 聖 旨, 往 往 亦 不 為 辨 偽 錄 所 收 錄 前 引 1284 年 大 都 崇 國 寺 聖 旨 碑, 就 不 見 於 辨 偽 錄 據 玉 泉 寺 碑 陽 的 聖 旨 : 在 廿 二 年 前 的 馬 兒 年 (1258), 30 全 真 教 與 佛 教 辯 論 並 且 落 敗,17 名 參 加 辯 論 的 道 士 被 勒 令 剃 頭, 改 做 和 尚 元 朝 政 府 向 全 真 教 實 施 三 項 懲 罰 措 施 : 一 全 真 教 被 指 霸 佔 佛 教 482 處 寺 院 及 寺 產, 須 將 其 中 237 處 退 還 佛 教, 並 須 提 交 正 式 的 退 還 產 業 文 件 ; 二 全 神 像 的 正 確 位 次 於 是, 至 元 十 七 年, 忽 必 烈 再 次 降 旨, 重 申 全 真 教 須 認 真 執 行 上 述 三 項 措 施 這 就 是 碑 陽 第 一 部 分 內 容 實 際 上, 元 朝 政 府 雖 勒 令 全 真 教 把 侵 佔 佛 教 的 處 佛 寺 及 寺 產 中, 歸 還 處 予 佛 教, 但 這 政 策 並 未 獲 得 有 效 執 行, 毋 寧 說 是 一 紙 空 頭 支 票 至 元 十 七 年 聖 旨 頒 發 近 一 年 後, 終 於 驚 動 了 蔚 縣 碑 陽 第 二 部 分, 是 由 名 為 閻 志 進 的 道 士 於 至 元 十 八 年 一 月 所 寫 的 吐 退 文 狀 據 閻 志 進 表 示, 最 早 控 制 浮 圖 山 古 寺 場 並 興 建 飛 泉 觀 的, 是 已 故 的 侯 姓 道 士, 可 見 玉 泉 山 當 時 名 為 浮 圖 山 之 後, 由 耿 志 明 接 任 經 營 而 從 耿 志 明 閻 志 進 這 兩 個 名 字 判 斷, 二 人 理 應 屬 於 尹 志 平 李 志 常 ( 李 真 常 ) 張 志 敬 祁 志 誠 ( 即 碑 文 中 的 祁 真 人 ) 等 全 真 教 道 士 集 團 3 1 顯 然, 在 名 稱 上 和 實 際 上, 飛 泉 觀 都 是 道 教 的 產 業 玉 泉 寺 先 被 侯 姓 道 士 占 浮 圖 山 古 寺 場 蓋 庵 觀, 次 後, 耿 志 明 復 占 住 1258 年, 僧 使 慈 提 點 奉 旨 要 求 收 回 飛 泉 觀 可 見 飛 泉 觀 就 是 全 真 教 被 指 霸 佔 佛 教 寺 院 寺 產 處 之 一 閻 志 進 對 此 直 認 不 諱 : 照 得 浮 圖 山 已 在 退 吐 數 內, 且 耿 志 明 亦 遵 旨 向 官 方 寫 了 吐 退 文 狀 但 是, 其 寺 院 水 土 未 曾 回 付, 占 住 到 今, 今 指 1281 年, 可 見 玉 泉 寺 被 全 真 教 道 士 控 制 已 歷 三 代, 即 使 有 1258 年 命 令 歸 還 全 真 教 歸 還 寺 產 的 聖 旨 和 耿 志 明 親 筆 書 寫 的 吐 退 文 狀, 全 真 教 道 士 仍 然 繼 續 控 制 玉 泉 寺 佛 教 憑

5 第 21 頁 一 紙 聖 旨 之 威 力, 在 23 年 間 所 得 到 的, 原 來 也 就 不 過 是 全 真 教 的 一 紙 吐 退 文 狀 直 到 至 元 十 八 年 一 月 九 日 (1281 年 1 月 30 日 ), 從 宣 德 府 傳 達 了 上 述 至 元 十 七 年 二 月 廿 五 日 聖 旨, 有 僧 人 再 次 奉 旨 要 求 收 回 飛 泉 觀, 閻 志 進 亦 和 他 的 前 任 耿 志 明 一 樣, 依 照 聖 旨, 撰 寫 吐 退 文 狀, 將 飛 泉 觀 及 其 所 有 房 舍 田 地 財 產 退 還 僧 人, 並 且 聲 明 : 若 有 隱 漏 土 地, 他 情 願 按 故 違 聖 旨 罪, 接 受 處 分 最 後, 閻 志 進 描 述 了 所 退 還 的 土 地 四 至 資 料, 但 由 於 原 碑 損 毀, 除 東 至 二 字 以 外, 這 關 鍵 部 分 的 資 料, 竟 一 無 所 存, 筆 者 深 感 可 惜 和 無 奈 佛 教 收 回 蔚 縣 一 座 玉 泉 寺, 尚 且 如 此 曠 日 持 久 費 盡 力 氣, 要 收 回 被 全 真 教 侵 佔 的 所 有 處 寺 院 和 寺 產, 其 困 難 可 想 而 知 翰 林 院 學 士 張 伯 淳 為 辨 偽 錄 撰 寫 的 序 言 中, 謂 僧 復 其 業 者 二 百 三 十 七 所 云 云, 應 是 誇 大 其 辭, 他 大 概 只 看 見 許 許 多 多 的 吐 退 文 狀, 卻 不 知 同 時 還 有 許 許 多 多 的 耿 志 明 們 繼 續 佔 住 寺 產 又 從 閻 志 進 在 至 元 十 八 年 再 度 撰 寫 吐 退 文 狀, 再 次 歸 還 玉 泉 寺 看 來, 張 伯 淳 隨 後 提 及 自 至 元 二 十 二 春 至 二 十 四 春 凡 三 載, 恢 復 佛 寺 三 十 餘 所 云 云, 三 年 間 收 回 寺 產 三 十 餘 所, 反 似 較 為 可 信 32 繼 耿 志 明 後, 由 閻 志 進 在 至 元 十 八 年 撰 寫 的 吐 退 文 狀, 會 不 會 又 是 一 紙 空 文? 全 真 教 道 士 會 否 繼 續 占 住 玉 泉 寺? 從 碑 陰 內 容 看 來, 應 該 是 不 會 的, 玉 泉 寺 應 該 是 在 至 元 十 八 年 正 式 歸 還 佛 教 碑 陰 為 立 碑 人 名 單 首 二 行 為 趙 行 德 張 行 秀 張 海 玉 趙 海 等 四 位 玉 泉 寺 前 任 住 持, 第 三 行 為 現 任 住 持 張 海 蔥 及 提 點 王 義, 張 海 蔥 的 頭 銜 尚 有 立 石 僧 人 四 字 立 碑 日 期 為 至 正 3. 總 結 閻 志 進 撰 寫 吐 退 文 狀, 將 玉 泉 寺 歸 還 佛 教 的 時 間, 是 至 元 十 八 年 一 月, 而 世 祖 下 令 焚 毀 道 教 偽 經 的 政 策, 尚 在 九 個 月 之 後, 道 教 的 噩 運, 尚 未 完 結 到 了 道 佛 衝 突 塵 埃 落 定 辨 偽 錄 刊 行 的 至 元 廿 八 年 ( ), 天 下 寺 宇 四 萬 二 千 三 百 一 十 八 區, 僧 尼 二 十 一 萬 三 千 一 百 四 十 八 人, 3 3 由 此 估 算, 全 真 教 佔 奪 的 482 處 寺 院, 數 目 並 不 算 多 34 佛 教 勢 力, 如 日 中 天 不 過, 元 世 祖 雖 嚴 厲 打 擊 華 北 的 全 真 教, 對 同 屬 道 教 而 位 處 江 南 的 正 一 教, 卻 扶 植 有 加, 不 少 研 究 者 已 指 出, 這 微 妙 的 宗 教 政 策, 是 配 合 其 統 治 漢 人 的 政 治 需 要 而 設 立 的 35 無 論 如 何, 蔚 縣 玉 泉 寺 碑, 為 元 代 道 佛 衝 突 這 一 重 大 事 件,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金 石 證 據, 與 辨 偽 錄 內 容 互 相 發 明, 也 反 映 出 道 佛 衝 突 在 蔚 縣 地 區 的 具 體 過 程 然 而, 要 通 過 這 塊 碑 文 探 討 元 代 蔚 縣 的 地 域 社 會 實 相, 卻 並 不 容 易 首 先, 閻 志 進 退 還 玉 泉 寺 寺 產 面 積 這 一 關 鍵 資 料, 因 原 碑 損 毀 而 不 可 得 見 其 次, 有 關 閻 志 進 本 人 及 其 後 人 的 資 料, 在 現 存 的 蔚 縣 和 蔚 州 地 方 志 中, 均 付 諸 闕 如 有 關 閻 志 進 的 史 料 的 斷 裂 本 身, 也 許 反 映 道 教 勢 力, 在 至 元 十 八 年 飛 泉 觀 變 為 玉 泉 寺 後, 從 此 不 再 主 導 蔚 縣 的 地 域 社 會? 在 閻 志 進 撰 寫 吐 退 文 狀 歸 還 玉 泉 寺 的 6 7 年 後, 在 年, 這 塊 石 碑 才 矗 立 於 玉 泉 寺, 這 是 否 表 示 玉 泉 寺 的 控 制 權 在 這 67 年 間 仍 不 斷 有 爭 議 以 致 玉 泉 寺 住 持 覺 得 有 必 要 將 多 年 前 的 聖 旨 和 吐 退 文 狀 勒 石 刊 碑, 以 垂 永 久? 另 外, 碑 陰 的 其 他 人 名 地 名 寺 名 眾 多, 但 筆 者 未 能 找 出 任 何 可 以 連 貫 後 世 的 線 索 因 史 料 及 篇 幅 所 限, 筆 者 只 好 在 這 種 種 疑 團 中 結 束 本 文 八 年 十 月 廿 八 日 (1348 年 11 月 19 日 ) 從 至 元 十 八 年 到 至 正 八 年, 凡 67 年, 歷 任 住 持 僧 凡 五 位, 似 乎 僧 人 對 玉 泉 寺 的 管 理 已 卓 有 成 規 碑 陰 更 記 載 了 玉 泉 寺 附 近 的 寺 院 住 持 村 莊 百 姓 書 丹 人 及 石 匠 等 人 的 名 字, 合 共 寺 院 6 處 地 方 6 處 人 名 73 個

6 第22頁 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 第三十五期 附錄一 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聖旨 案 此聖旨載 辨偽錄 卷2 頁21a-22b 總頁438 與附錄二的至元十七年二月廿五日聖旨 內容同出一 轍 蔡美彪對此已有所注意 36 長生天氣力裏皇帝聖旨 宣撫司每根底 城子裏村子裏達魯花赤根底 官人每根底 張真人為頭兒 先生每根底宣諭的聖旨 馬兒年 和尚先生每持論經文 問倒先生每的 上頭十七箇先生每根底教做了和尚也 已前屬和尚 每底 先生每占了的四百八十二處寺院內 二百三十七處寺院並田地水土產業 和尚根底回與也 麼道 張真人為頭兒先生每 退狀文字與了來 又 先生每說謊做來的化胡經等文字 印板 教燒 了者 石碑上有底 不揀甚麼 上頭寫著底文字有呵 盡都毀壞了者 麼道來 又 已前先生每底 教裏 釋迦牟尼佛的聖像當中間裏塑著有 老君 孔夫子的相貌 左右兩邊塑著有來 如今先生每 把已前體例撇了 釋迦牟尼佛的聖像 下頭塑者存 麼道 這般說有 依著已前底教體例裏做者 釋迦牟尼佛的聖像 下頭塑有呵 改正了者 麼道斷了來 如今少林長老為頭兒和尚每奏告 教回與來的寺院內 一半不曾回與了的 卻再爭有 又有說謊 做來的化胡經等文字 印板 一半不曾燒了有 那教也不依著已前體例裏做有 麼道 這言語是實 那 是虛 真箇這的每言語一般呵 一般斷了者 別了呵 怎生行的 依著已前斷了的內 不曾回 與來的寺院有呵 但屬寺家的田地水土產業 回與了者 說謊做來的化胡經文書 印板 不曾毀壞 了的有呵 毀壞了者 那教也依著已前體例裏做者 俺每的這聖旨 這宣諭了呵 已前斷了的言語別了呵 寺院的田地不回與呵 爭底人有呵 斷按打 奚罪過者 又 這和尚每 有聖旨麼道 已前斷了的已外 不屬自己的寺院田地水土 爭呵 不怕 罪過那甚麼 聖旨 俺每底 雞兒年六月二十八日開平府有的時分寫來 附錄二 元玉泉寺碑 案 此碑目前移置於蔚縣舊城北門之玉皇閣 筆者比較 (光緒)蔚州志 上轉錄的碑文與原碑文字 發現 光緒志頗有訛誤 但亦改正了原碑不少明顯的闕漏和錯誤之處 茲予校讀 37並按照文意分段標點如下 38 又 凡原碑所不見而見於光緒志者 悉以斜體字顯示 至原碑陰陽兩面文字整理稿 詳 附錄三 碑陽 長生天氣力裏39 大福廕40護助裏皇帝聖旨 宣慰司41每根底 城子村子裏 達魯花赤每根底 官人 每42根底 祁真人為頭先生每根底43宣諭底聖旨 馬兒年 和尚與先生對證 佛修羸44了先生每 上頭將一十七個先生每剃了頭髮 45交做了和尚 46前屬和尚每底 先生每占了四百八十二處寺院內 將二百三十七處寺院並田地水土一處回 付 47與和尚每 48麼道 真人為頭先生每 與了退 49文書來 更將先生每說謊捏合來的50文書每51根 底 並將 52印53文書底板燒了者 石碑上 不揀甚麼上 他每鐫來底 寫來底 都交毀壞了者 麼 道 更在54前先生每 55三教裏 釋迦牟尼佛係當中間裏56安直 老君底 孔夫子底像 左右安直 自來如此 57今先生每別了在先體例 釋迦牟尼佛在下安直有 58麼道說來底 上頭依自在前三教 體例裏59安直者 若有釋迦牟尼佛次下安直來底有60呵 毀了者 麼道 已斷

7 第 23 頁 61 如 今, 總 統 每 和 尚 每 寸 奏, 有 那 回 與 來 底 寺 院 內, 一 半 不 曾 回 付 ; 已 回 付 了 底, 再 爭 有 ; 更 說 62 謊 捏 合 來 底 經 文 每 印 板 每, 一 半 不 曾 燒 了 ; 三 教 也 不 依 在 前 體 例 安 直 有 63 麼 道 言 語 每, 是 實 那 虛? 若 是 這 底 每 言 語 是 實 呵, 一 遍 經 斷 了 底 了! 怎 生! 宜 只 依 在 前 斷 定 底 : 不 曾 回 付 來 底 寺 院 並 屬 寺 家 底 田 地 水 土, 一 處 回 付 與 者 ; 將 說 謊 捏 合 來 底 經 文 並 印 板 不 曾 毀 壞 了 底, 交 毀 壞 了 者 更 將 三 教 依 在 前 體 例 直 者 71 俺 底 這 聖 旨, 這 般 宣 諭 了 呵 72 73, 別 了 在 前 斷 定 底 言 語, 寺 院 並 田 地 水 土 不 肯 回 與 相 爭 底 人 每, 有 罪 過 者! 74 更 和 尚 每 : 俺 有 聖 旨, 麼 道 在 前 斷 定 底, 別 做 呵! 不 干 自 己 底 寺 院 田 地 水 土, 爭 呵, 他 每 不 怕, 那 不 有 罪 過 那 甚 麼! 聖 旨 俺 底 寶 至 元 十 七 年 二 月 廿 五 日 大 都 有 時 分 寫 來 蔚 州 靈 仙 縣 飛 泉 觀 77 當 觀 道 士 閆 志 進, 伏 為 先 有 故 師 耶 耶 侯 先 生, 元 占 浮 圖 山 古 寺 場 蓋 庵 觀 次 後, 耿 志 明 復 占 住 坐 到 戊 午 年 間, 有 僧 使 慈 提 點, 賚 奉 到 皇 帝 聖 旨, 即 該 據 83 將 先 生 84 每 占 了 和 尚 每 寺 院 四 百 八 十 二 處 內, 斷 定 回 付 與 和 尚 每 二 百 三 十 七 處 者 85 欽 此 照 得 浮 圖 山 已 在 吐 退 數 內, 其 耿 志 明 依 奉 聖 旨, 當 官 寫 了 吐 退 文 狀, 其 寺 院 水 土 未 曾 回 付, 占 住 到 今 至 正 月 初 九 日, 有 人 從 宣 德 府 寺 處 都 僧 錄 判, 賚 奉 到 至 元 十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大 都 忠 寺 93 開 讀 訖 皇 帝 御 寶 聖 旨, 抄 錄 前 來 本 州 廨 宇 內 開 讀 訖, 內 該 馬 兒 年, 已 曾 將 先 生 每 占 了 和 尚 每 四 百 八 十 二 處 寺 院 內, 回 付 與 和 尚 二 百 三 十 七 處 者 有 未 曾 回 付 來 的 寺 院 並 屬 寺 家 的 田 地 水 97 土, 一 處 回 付 者 別 了 斷 定 的 言 語, 不 肯 回 與 相 爭 底 人 每, 有 罪 過 者! 欽 此 98 志 進 今 將 元 占 到 浮 圖 山 飛 泉 觀 一 所, 並 但 有 堂 殿 房 舍 及 屬 寺 家 的 田 地 水 土 園 林 樹 木 口 鐘, 102 依 奉 見 降 聖 旨 處 分, 意 寫 吐 退 文 狀, 依 舊 改 正 為 寺, 分 付 見 告 僧 人 收 管, 依 舊 為 寺 住 坐, 103 祝 延 聖 壽 者 如 吐 退 以 後, 卻 有 隱 漏 地 土, 不 行 分 付, 志 進 情 願 招 當 故 違 聖 旨 罪, 犯 不, 104 所 退 執 結 是 實 伏 取, 東 至 至 元 十 八 年 正 月 碑 陰 維 大 元 國 上 都 路 宣 德 府 蔚 州 靈 仙 縣 親 仁 鄉 浮 圖 山 上 水 院 玉 泉 寺 前 住 持 趙 行 德 前 住 持 張 行 秀 張 海 玉 趙 海 ; 目 今 住 持 立 石 僧 人 張 海 蔥 提 點 王 義 在 城 井 亭 寺 杆 庄 子 永 甯 寺 監 寺 張 義 展 ; 大 炭 口 龍 泉 寺 万 城 觀 音 院 付 寺 韓 義 和 金 臺 田 好 禮 書 丹 石 匠 任 成 石 匠 曹 福 聚 曹 浮 圖 村 耆 老 人 等 萬 壽 宮 住 持 提 點 班 道 文 維 那 杜 甫 劉 三 娘 娘 劉 伯 川 劉 伯 金 劉 伯 興 劉 甫 榮 劉 甫 高 德 高 彥 升 高 彥 貴 劉 益 劉 海 劉 文 貴 劉 王 牛 漢 王 國 用 王 國 瑞 王 仲 賢 王 國 寶 王 成 甫 王 聚 吳 彥 卿 吳 安 卿 杜 伯 順 杜 甫 饋 喬 十 一 王 敬 壽 班 國 瑞 嘉 欽 張 山 張 海 張 貴 韓 德 春 韓 德 明 徐 敬 相 張 壽 卿 辛 興 胥 福 聚 胥 德 明 王 明 遠 王 智 成 李 孝 義 庄 李 良 喬 通 劉 玉 張 敬 先 馬 海 張 孝 先 馬 濟 民

8 第 24 頁 華 南 研 究 資 料 中 心 通 訊 付 家 庄 張 伯 川 趙 允 句 子 喬 五 綾 羅 底 張 德 男 張 海 趙 友 元 杜 成 在 城 張 彥 良 杜 甫 榮 107 金 臺 田 恭 書 丹 石 匠 任 成 石 匠 曹 福 聚 長 男 曹 郁 至 正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有 八 日 立 石 人 附 錄 三 : 元 玉 泉 寺 碑 文 字 整 理 稿 案 : 此 碑 每 行 最 後 一 字, 為 水 泥 所 掩, 依 光 緒 志 補 正, 故 以 斜 體 字 標 示 ( 編 者 按 : 原 文 為 直 行 排 列, 現 為 遷 就 板 面, 改 為 橫 排, 其 餘 的 原 來 格 式 則 保 持 不 變 ) 長 生 天 氣 力 裏 大 福 廕 護 助 裏 皇 帝 聖 旨 宣 慰 司 每 根 底 城 子 村 子 裏 達 魯 花 赤 每 根 底 官 人 每 根 底 祁 真 人 為 頭 先 生 每 根 底 宣 諭 底 聖 旨 馬 兒 年 和 尚 與 先 生 對 證 佛 修 羸 了 先 生 每 上 頭 將 一 十 七 個 先 生 每 剃 了 頭 髮 交 做 了 和 尚 前 屬 和 尚 每 底 先 生 每 占 了 四 百 八 十 二 處 寺 院 內 將 二 百 三 十 七 處 寺 院 並 田 地 水 土 一 處 回 付 與 和 尚 每 麼 道 真 人 為 頭 先 生 每 與 了 退 文 書 來 更 將 先 生 每 說 謊 捏 合 來 的 文 書 每 根 底 並 將 印 文 書 底 板 燒 了 者 石 碑 上 不 揀 甚 麼 上 他 每 鐫 來 底 寫 來 底 都 交 毀 壞 了 者 麼 道 更 在 前 先 生 每 三 教 裏 釋 迦 牟 尼 佛 係 當 中 間 裏 安 直 老 君 底 孔 夫 子 底 像 左 右 安 直 自 來 如 今 先 生 每 別 了 在 先 體 例 釋 迦 牟 尼 佛 在 下 安 直 有 麼 道 說 來 底 上 頭 依 自 在 前 三 教 體 例 裏 安 直 者 若 有 釋 迦 牟 尼 佛 次 下 安 直 來 底 有 呵 毀 了 者 麼 道 已 斷 如 今 總 統 每 和 尚 每 寸 奏 有 那 回 與 來 底 寺 院 內 一 半 不 曾 回 付 已 回 付 了 底 再 爭 有 更 說 謊 捏 合 來 底 經 文 每 印 板 每 一 半 不 曾 燒 了 三 教 也 不 依 在 前 體 例 安 直 有 麼 道 言 語 每 是 實 那 虛 若 是 這 底 每 言 語 是 實 呵 一 遍 經 斷 了 底 了 怎 生 宜 只 依 在 前 斷 定 底 不 曾 回 付 來 底 寺 院 並 屬 寺 家 底 田 地 水 土 一 處 回 付 與 者 將 說 謊 捏 合 來 底 經 文 並 印 板 不 曾 毀 壞 了 底 交 毀 壞 了 者 更 將 三 教 依 在 前 體 例 直 者 俺 底 這 聖 旨 這 般 宣 諭 了 呵 別 了 在 前 斷 定 底 言 語 寺 院 並 田 地 水 土 不 肯 回 與 相 爭 底 人 每 有 罪 過 者 更 和 尚 每 俺 有 聖 旨 麼 道 在 前 斷 定 底 別 做 呵 不 干 自 己 底 寺 院 田 地 水 土 爭 呵 他 每 不 怕 那 不 有 罪 過 那 甚 麼 聖 旨 俺 底 寶 至 元 十 七 年 二 月 廿 五 日 大 都 有 時 分 寫 來 蔚 州 靈 仙 縣 飛 泉 觀 當 觀 道 士 志 進 伏 為 先 有 故 師 耶 耶 侯 先 生 元 占 浮 圖 山 古 寺 場 蓋 庵 觀 次 後 耿 志 明 復 占 住 坐 到 戊 午 年 間 有 僧 使 慈 提 點 賚 奉 到 皇 帝 聖 旨 即 該 據 將 先 生 每 占 了 和 尚 每 寺 院 四 百 八 十 二 處 內 斷 定 回 付 與 和 尚 每 二 百 三 十 七 處 者 欽 此 照 得 浮 圖 山 已 在 吐 退 數 內 其 耿 志 明 依 奉

9 第 25 頁 聖 旨 當 官 寫 了 吐 退 文 狀 其 寺 院 水 土 未 曾 回 付 占 住 到 今 至 正 月 初 九 日 有 人 宣 德 府 寺 處 都 僧 錄 判 賚 奉 到 至 元 十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大 都 忠 寺 開 讀 訖 皇 帝 御 寶 聖 旨 抄 錄 前 來 本 州 廨 宇 內 開 讀 訖 內 該 馬 兒 年 已 曾 將 先 生 每 占 了 和 尚 每 四 百 八 十 二 處 寺 院 內 回 付 與 和 尚 二 百 三 十 七 處 者 有 未 曾 回 付 來 的 寺 院 並 屬 寺 家 的 田 地 水 土 一 處 回 付 者 別 了 斷 定 的 言 語 不 肯 回 與 相 爭 底 人 每 有 罪 過 者 欽 此 志 進 今 將 元 占 到 浮 圖 山 飛 泉 觀 一 所 並 但 有 堂 殿 房 舍 及 屬 寺 家 的 田 地 水 土 園 林 樹 木 口 鐘 依 奉 見 降 聖 旨 處 分 意 寫 吐 退 文 狀 依 舊 改 正 為 寺 分 付 見 告 僧 人 收 管 依 舊 為 寺 住 坐 祝 延 聖 壽 者 如 吐 退 以 後 卻 有 隱 漏 地 土 不 行 分 付 志 進 情 願 招 當 故 違 聖 旨 罪 犯 不 所 退 執 結 是 實 伏 取 東 至 至 元 十 八 年 正 月 維 大 元 國 上 都 路 宣 德 府 蔚 州 靈 仙 縣 親 仁 鄉 浮 圖 山 上 水 院 玉 泉 寺 前 住 持 趙 行 德 前 住 持 張 行 秀 張 海 玉 趙 海 目 今 住 持 立 石 僧 人 張 海 蔥 提 點 王 義 在 城 井 亭 寺 杆 庄 子 永 甯 寺 監 寺 張 義 展 大 炭 口 龍 泉 寺 万 城 觀 音 院 付 寺 韓 義 和 金 臺 田 好 禮 書 丹 石 匠 任 成 石 匠 曹 福 聚 曹 浮 圖 村 耆 老 人 等 萬 壽 宮 住 持 提 點 班 道 文 維 那 杜 甫 劉 三 娘 娘 劉 伯 川 劉 伯 金 劉 伯 興 劉 甫 榮 劉 甫 高 德 高 彥 升 高 彥 貴 劉 益 劉 海 劉 文 貴 劉 王 牛 漢 王 國 用 王 國 瑞 王 仲 賢 王 國 寶 王 成 甫 王 聚 吳 彥 卿 吳 安 卿 杜 伯 順 杜 甫 饋 喬 十 一 王 敬 壽 班 國 瑞 嘉 欽 張 山 張 海 張 貴 韓 德 春 韓 德 明 徐 敬 相 張 壽 卿 辛 興 胥 福 聚 胥 德 明 王 明 遠 王 智 成 李 孝 義 庄 李 良 喬 通 劉 玉 張 敬 先 馬 海 張 孝 先 馬 濟 民 付 家 庄 張 伯 川 趙 允 句 子 喬 五 綾 羅 底 張 德 男 張 海 趙 友 元 杜 成 在 城 張 彥 良 杜 甫 榮 金 臺 田 恭 書 丹 石 匠 任 成 石 匠 曹 福 聚 長 男 曹 郁 至 正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有 八 日 立 石 人

10 第 26 頁 華 南 研 究 資 料 中 心 通 訊 ( 圖 一 ) ( 圖 二 ) 作 者 案 : 這 是 ( 光 緒 ) 蔚 州 志 地 圖 ( 上 ) 和 1995 年 蔚 縣 志 地 圖 ( 下 ) 中 浮 圖 村 玉 泉 寺 位 置 玉 泉 寺 碑 陰 出 現 的 地 名, 如 大 炭 口, 疑 即 兩 地 圖 中 的 大 探 口 ; 付 家 庄, 疑 即 兩 地 圖 中 的 富 家 莊 ; 綾 羅 底, 疑 即 兩 地 圖 中 幾 處 名 字 帶 有 綾 羅 的 村 莊 之 一 其 他 杆 庄 子 万 城 孝 義 庄, 位 置 不 詳 ( 編 者 按 : 圖 中 的 黑 色 方 格 為 作 者 所 加 )

11 第 27 頁 ( 圖 三 ) 圖 為 目 前 已 移 置 蔚 縣 博 物 館 ( 即 玉 皇 閣 ) 的 兩 塊 玉 泉 寺 石 碑 圖 右 顏 色 較 淺 者, 就 是 本 文 研 究 的 元 玉 泉 寺 碑 ; 圖 左 顏 色 較 深 者, 為 明 嘉 靖 四 十 三 年 重 修 玉 泉 寺 碑 留 意 : 嘉 靖 四 十 三 年 碑 的 碑 蓋, 被 移 置 於 元 玉 泉 寺 碑 上 另 外, 元 玉 泉 寺 碑 中, 刻 有 至 元 十 七 十 八 年 碑 文 的 一 面, 應 屬 碑 陽, 但 卻 朝 向 牆 壁 ; 而 刻 有 至 正 八 年 碑 文 的 一 面, 應 屬 碑 陰, 卻 朝 向 外 面 ( 圖 四 ) 元 玉 泉 寺 碑 文 的 部 份

12 第 28 頁 註 釋 : 1 慶 之 金 楊 篤 等 纂 修, 蔚 州 志 ( 光 緒 3 年 [1877] 刊 本, 中 國 方 志 叢 書. 塞 北 地 方 第 29 號, 台 北 : 成 文 出 版 社, ), 卷 9, 頁 1 2 b a, 總 頁 以 下 簡 稱 光 緒 志 2 元 史 釋 老 傳, 頁 對 此 問 題 作 專 門 研 究 者, 有 : 陳 垣, 南 宋 初 河 北 新 道 教 考 ( 原 刊 於 1941 年,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重 印 ); 野 上 俊 靜, 元 代 道 佛 二 教 の 確 執, 原 載 大 谷 大 學 研 究 年 報 第 2 期 (1943), 收 入 野 上 俊 靜 博 士 頌 壽 記 念 刊 行 會 編, 元 史 釋 老 傳 の 研 究 ( 京 都 : 該 會,1978), 頁 ; 高 雄 義 堅, 元 代 道 佛 二 教 の 隆 替, 載 東 方 宗 教 第 11 期 (1956 年 10 月 ), 頁 1-22 另 外, 以 下 研 究 也 對 此 問 題 作 過 簡 述 : 鎌 田 茂 雄 著 鄭 彭 年 譯 力 生 校, 簡 明 中 國 佛 教 史 ( 上 海 : 上 海 譯 文 出 版 社,1986), 頁 283-4; 陳 高 華, 元 代 史 研 究 論 文 集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1991), 頁 364-5;Ted Yao, Quanzhen-Complete perfection, in Livia Kohn ed., Daoism Handbook (Leiden; Boston: Brill, 2000), pp ; 鄭 素 春, 元 代 全 真 教 主 與 朝 廷 的 關 係, 載 蕭 啟 慶 主 編 許 守 泯 協 編, 蒙 元 的 歷 史 與 文 化 : 蒙 元 史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臺 北 : 臺 灣 學 生 書 局, 2001), 下 冊, 頁 以 下 大 元 至 元 辨 偽 錄 的 引 文, 以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本 為 主 案 : 辨 偽 錄 今 有 二 本 傳 世, 一 載 大 藏 經, 大 藏 經 也 有 眾 多 版 本 筆 者 所 用 之 大 藏 經 版 本, 為 日 本 大 藏 經 刊 行 會 編, 大 政 大 藏 經 ( 原 刊 於 , 台 北 : 新 文 豐,1983 影 印 ), 第 52 冊, 頁 留 意 : 大 政 大 藏 經 把 辨 偽 錄 的 辨 寫 成 辯 大 政 大 藏 經 為 排 印 標 點 本, 且 已 上 網, 可 作 全 文 檢 索, 閱 讀 本 應 甚 為 便 利, 惜 標 點 者 不 諳 元 朝 中 文 之 獨 特 語 法, 將 和 尚 每 標 點 為 和 尚 每 之 類 的 錯 誤, 多 不 勝 數 辨 偽 錄 另 一 版 本 為 大 元 至 元 辨 偽 錄 元 刻 本, 收 入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995), 第 1289 冊, 頁 此 為 元 朝 刻 本 之 影 印 本 本 文 引 用 辨 偽 錄 原 文, 以 續 修 四 庫 華 南 研 究 資 料 中 心 通 訊 全 書 本 為 主, 遇 有 原 書 損 毀 模 糊 處, 則 依 大 政 大 藏 經 補 充 有 關 辨 偽 錄 成 書 年 份, 卷 2 有 至 元 單 閼 之 歲 孟 春 絕 筆, 道 者 山 大 雲 峰 禪 寺 洒 掃 比 丘 祥 邁 記 等 語 ( 頁 436) 單 閼 之 歲 為 卯 年, 至 元 一 朝 凡 三 卯 年, 而 書 中 所 記 之 事, 有 至 元 24 年 (1287) 者, 用 知 至 元 單 閼 之 歲 必 為 至 元 28 年 辛 卯, 即 1291 年 陳 垣 認 為, 辨 偽 錄 貴 ( 吉 祥 ) 序 稱 世 祖 為 先 帝, 則 撰 於 世 祖 後 矣, 見 氏 著, 南 宋 初 河 北 新 道 教 考, 頁 59 此 說 誠 可 商 榷, 蓋 貴 序 云 : 欽 奉 薛 禪 皇 帝 發 大 悲 心, 至 元 十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復 欽 奉 先 皇 帝 聖 旨, 敕 令 天 下 偽 經, 一 時 焚 盡, 可 見 先 皇 帝 當 指 憲 宗, 見 辨 偽 錄 序, 大 政 大 藏 經 52 冊, 頁 752 又, 辨 偽 錄 有 張 伯 淳 和 貴 吉 祥 二 人 序 言, 但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1289 冊 所 收 之 辨 偽 錄 影 印 本, 其 序 言 部 分, 冊 頁 脫 漏 錯 置, 當 係 1995 年 排 版 影 印 時 出 錯 造 成, 茲 參 考 大 政 大 藏 經 本, 說 明 如 下 :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1289 冊 辨 偽 錄 張 伯 淳 序 言, 頁 1a-b 在 總 頁 411 上 半 部 分, 頁 2a-b 因 此 亦 當 在 總 頁 411 下 半 部 分, 但 是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1289 冊 竟 將 頁 2a 置 於 總 頁 413 上 半 部 分, 而 將 頁 2b 置 於 總 頁 411 下 半 部 分, 遂 致 張 序 不 可 卒 讀 貴 吉 祥 序 言, 則 從 蓋 聞 五 運 未 形 元 無 人 物 之 號 至 實 覺 海 之 龍 鱗 迺 佛 門 之 柱 礎 切 見 全 真 而 止, 其 後 原 本 緊 接 著 的 道 士 者 丘 處 機 李 志 常 大 雲 峰 住 持 襲 祖 沙 門 雪 溪 野 老 貴 吉 祥 述 等 近 三 百 字, 全 部 脫 漏 5 辨 偽 錄 卷 3, 頁 5b, 載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第 1289 冊, 總 頁 列 席 者 尚 有 丞 相 鈢 剌 海 親 王 貴 戚 負 責 翻 譯 的 合 剌 合 孫, 以 及 學 士 安 藏 等 7 以 上 幾 處 引 文, 均 出 自 辨 偽 錄 卷 3, 頁 9b-11a, 總 頁 得 到 蒙 哥 初 步 表 態 支 持 的 佛 教, 得 勢 不 饒 人, 有 一 位 勝 講 主 對 李 志 常 瞋 目 斥 之, 指 為 畜 類, 而 李 居 然 塊 然 無 對 按 : 勝 講 主 與 同 卷 前 部 分 的 勝 庵 主, 疑 為 同 一 人, 憲 宗 曾 賜 勝 庵 主 黃 金 五 百 兩 白 金 萬 兩, 於 昊 天 寺 大 作 佛 事 ( 總 頁 443)

13 8 辨 偽 錄 卷 3, 頁 15b-16a, 總 頁 第 29 頁 彪, 元 代 白 話 碑 集 錄 ( 北 京 : 科 學 出 版 社, 9 也 許 因 為 從 憲 宗 元 年 開 始, 李 志 常 就 掌 管 道 教 事 務, 與 掌 管 佛 教 事 務 的 海 雲 並 列, 憲 宗 並 不 急 於 變 更 雙 方 的 權 力 平 衡 見 元 史. 憲 宗 本 紀, 頁 45 李 志 常 於 此 作 李 真 常 1955), 頁 其 餘 涉 案 道 士, 一 人 割 去 耳 鼻 六 人 流 放 邊 疆 三 人 獲 釋, 見 辨 偽 錄 卷 5, 頁 6b-8a, 總 頁 此 縱 火 案 之 判 決, 亦 載 於 通 制 10 此 玉 泉 山 非 蔚 縣 玉 泉 山, 而 是 北 京 城 西 北 郊 的 玉 泉 山 辨 偽 錄 卷 3 提 及 張 志 敬 因 不 肯 賠 償 所 損 毀 的 玉 泉 山 白 玉 觀 音 像 而 被 打 得 頭 面 流 血 之 後, 在 稍 後 部 分 又 重 提 此 事, 而 稱 為 燕 北 玉 泉 山 又 稱 李 志 常 逝 世 後, 其 遺 體 實 葬 於 五 華 觀, 而 道 士 在 玉 泉 山 設 立 空 棺, 欲 造 成 李 志 常 屍 解 成 仙 的 假 像, 藉 收 宣 傳 之 效 此 事 為 阿 里 不 哥 察 覺 指 控, 於 是 蒙 哥 下 旨, 挖 掘 兩 處 塚 墓, 證 實 李 志 常 屍 體 已 經 腐 爛 於 五 華 觀 的 塚 墓 後, 命 令 將 玉 泉 山 歸 還 那 摩 大 師, 並 重 建 觀 音 閣 見 辨 偽 錄 卷 3, 頁 19a-b, 總 頁 448 按 : 李 志 常 逝 世 於 1256 年, 至 於 玉 泉 山 重 歸 佛 教 的 日 期, 從 辨 偽 錄 卷 3 看 來, 也 在 1256 年 而 蔚 縣 玉 泉 山, 在 道 士 閻 志 明 的 筆 下, 卻 作 浮 圖 山, 且 被 全 真 教 道 士 一 直 占 住 到 1281 年, 可 見 此 玉 泉 山 必 非 蔚 縣 玉 泉 山, 而 是 北 京 西 北 之 玉 泉 山 11 德 興 府 於 至 元 3 年 (1266) 後 易 名 奉 聖 州, 即 今 涿 鹿 12 辨 偽 錄 卷 3, 頁 16a-b, 總 頁 辨 偽 錄 卷 3, 頁 16b, 總 頁 辨 偽 錄 卷 3, 頁 16b-20a, 總 頁 辨 偽 錄 卷 3, 頁 20a, 總 頁 佛 教 代 表 原 本 要 求 : 落 敗 一 方 須 斬 頭 相 謝, 而 忽 必 烈 云 : 不 須 如 此 辨 偽 錄 卷 4, 頁 1a, 總 頁 辨 偽 錄 卷 4, 頁 4b, 總 頁 辨 偽 錄 卷 4, 頁 4b-5a, 總 頁 辨 偽 錄 卷 4, 頁 5b, 總 頁 辨 偽 錄 卷 2, 頁 22b-23a, 總 頁 野 上 俊 靜 對 此 甚 表 詫 異, 見 氏 著, 元 代 道 佛 二 教 の 確 執, 頁 辨 偽 錄 卷 2, 頁 21a-22b, 總 頁 辨 偽 錄 卷 5, 頁 2b, 總 頁 大 都 路 薊 州 遵 化 縣 般 若 院 一 所, 元 係 先 生 占 住 二 百 三 十 七 處 數 內 寺 院 載 蔡 美 條 格, 見 方 齡 貴 校 注, 通 制 條 格 校 注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1), 頁 704 辨 偽 錄 此 處 只 云 淵 僧 錄, 野 上 俊 靜 認 為 就 是 廣 淵, 見 氏 著, 元 代 道 佛 二 教 の 確 執, 頁 185 及 注 釋 辨 偽 錄 卷 2, 頁 29a-31a, 總 頁 案 : 奉 旨 於 大 都 大 憫 忠 寺 焚 毀 道 藏 等 偽 經 的, 是 大 都 報 恩 禪 寺 林 泉 倫 吉 祥 長 老, 見 辨 偽 錄 卷 5, 頁 8 a - 9 b, 總 頁 4 6 3, 此 人 就 是 從 倫, 見 野 上 俊 靜, 元 代 道 佛 二 教 の 確 執, 頁 175 此 記 載 可 與 元 史. 世 祖 本 紀 至 元 18 年 10 月 17 日 己 酉 條 互 相 發 明 : 己 酉, 張 易 等 言 : 參 校 道 書, 惟 道 德 經 係 老 子 親 著, 餘 皆 後 人 偽 撰, 宜 悉 焚 毀 從 之, 仍 詔 諭 天 下 ( 頁 234) 野 上 俊 靜 指 出, 元 史. 世 祖 本 紀 卷 11 較 前 部 分, 謂 世 祖 於 至 元 十 七 年 二 月 丙 申, 詔 諭 真 人 祈 志 誠 等 焚 毀 道 藏 偽 妄 經 文 及 板 云 云 ( 頁 222), 是 錯 誤 的, 明 薛 應 旂 的 宋 元 通 鑒, 卻 沿 襲 此 錯 誤 見 氏 著, 元 代 道 佛 二 教 の 確 執, 頁 注 釋 馮 承 鈞, 元 代 白 話 碑 ( 史 地 叢 書, 臺 北 : 商 務 印 書 館,1933,1965), 頁 22-3; 蔡 美 彪, 元 代 白 話 碑 集 錄, 頁 28-9 按 : 馮 氏 只 抄 錄 了 碑 陽 至 元 十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聖 旨, 並 謂 碑 陰 鐫 有 道 士 閻 志 進 狀, 但 並 未 加 以 抄 錄, 實 則 閻 志 進 狀 與 至 元 十 七 年 聖 旨 同 位 於 碑 陽, 蔡 氏 已 指 出 其 誤 但 蔡 氏 也 犯 二 誤, 將 碑 文 中 之 靈 仙 縣 誤 為 虛 仙, 誤 一 ; 將 閻 志 進 狀 之 日 期 至 元 十 八 年 正 月 作 至 元 十 七 年 正 月, 誤 二 28 光 緒 志, 頁 12b, 總 頁 河 北 省 蔚 縣 地 名 辦 公 室 編, 蔚 縣 地 名 資 料 匯 編 ( 蔚 縣 : 該 辦 公 室, ), 頁 碑 文 云 馬 兒 年, 蓋 該 年 為 戊 午 年, 午 所 對 應 之 生 肖 為 馬, 故 云

14 第 30 頁 31 惜 筆 者 找 不 到 耿 志 明 閻 志 進 屬 於 全 真 教 道 士 之 確 實 證 據 及 任 何 有 關 此 二 人 生 平 之 史 料 3 2 辨 偽 錄 序 言, 大 政 大 藏 經 5 2 冊, 頁 751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本 辨 偽 錄 序 言 部 分 冊 頁 脫 漏 錯 置, 故 使 用 大 政 大 藏 經 本 見 注 3 33 元 史. 世 祖 本 紀, 卷 16, 頁 當 然, 全 國 寺 院 的 數 目 個 別 寺 院 產 業 的 多 寡 被 爭 奪 的 寺 院 所 屬 的 區 域 等, 都 不 應 混 為 一 談 例 如, 據 程 巨 夫 撰 寫 之 大 護 國 仁 王 寺 恒 產 之 碑, 位 於 大 都 的 大 護 國 仁 王 寺 的 寺 產, 僅 在 大 都 地 區, 就 包 括 水 地 陸 地 各 二 至 三 萬 多 頃, 各 類 農 場 29 處 各 類 礦 地 15 處, 而 在 河 間 襄 陽 江 淮 等 處, 又 另 有 水 地 陸 地 一 至 二 萬 多 頃 酒 館 140 家 等 等, 合 共 勞 役 17,988 人 載 氏 著, 雪 樓 集 卷 9, 轉 引 自 大 藪 正 哉, 元 代 の 和 尚 の 頭 目 について, 東 方 宗 教 42 號 (1973 年 10 月 ), 頁 68 注 釋 27 陶 希 聖 指 出, 元 朝 政 府 賞 賜 予 主 要 佛 寺 的 土 地, 近 33 萬 頃, 但 僅 大 承 天 護 聖 寺 一 寺, 在 至 正 七 年 (1347) 就 獲 賜 山 東 土 地 16 萬 頃, 見 氏 著, 元 代 佛 寺 田 園 及 商 店, 食 貨 半 月 刊 1 卷 3 期 (1935 年 1 月 ), 頁 陳 垣 認 為, 元 世 祖 崩 後, 元 朝 對 全 真 教 的 鎮 壓 就 已 結 束, 見 氏 著, 南 宋 初 河 北 新 道 教 考, 頁 66-7 野 上 俊 靜 認 為 元 世 祖 鎮 壓 華 北 全 真 教 而 扶 植 江 南 正 一 教, 反 映 元 世 祖 的 政 治 智 慧, 見 氏 著, 元 代 道 佛 二 教 の 確 執, 頁 藤 島 建 樹 也 指 出, 世 祖 對 扶 植 正 一 教, 是 為 配 合 其 統 治 江 南 的 政 策, 見 氏 著, 元 の 集 賢 院 と 正 一 教, 東 方 宗 教 38 號 (1971 年 11 月 ), 頁 蔡 美 彪, 元 代 白 話 碑 集 錄, 頁 104 注 釋 1: 此 文 可 與 一 二 八 年 蔚 州 玉 泉 寺 聖 旨 碑 參 看 37 筆 者 8 月 20 日 在 玉 皇 閣 校 讀 碑 文 時, 得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趙 世 瑜 教 授 和 鄧 慶 平 女 士 指 導 協 助, 特 此 鳴 謝 3 8 對 於 元 朝 公 牘 奇 特 語 法 的 解 讀, 可 參 考 : 亦 鄰 真, 元 代 硬 譯 公 牘 文 體, 載 元 史 論 叢 第 一 輯 (1982), 頁 此 文 從 語 法 角 度, 解 釋 元 朝 公 牘 將 蒙 古 文 硬 譯 為 漢 文 而 造 成 的 奇 特 語 華 南 研 究 資 料 中 心 通 訊 句, 又 收 錄 了 十 篇 元 代 硬 譯 公 牘 的 標 點 注 解 本, 對 研 究 者 深 有 幫 助 39 光 緒 志 漏 氣 力 裏 三 字 40 光 緒 志 漏 廕 字 41 光 緒 志 誤 司 為 你 42 光 緒 志 衍 為 每 每 43 光 緒 志 謂 有 三 闕 字, 實 無 44 光 緒 志 改 正 為 嬴 45 光 緒 志 漏 髮 字 46 疑 即 又 從 4 7 光 緒 志 作 回 付, 原 碑 目 前 只 看 見 回, 付 字 當 因 處 行 末, 為 水 泥 所 掩 48 原 碑 作 和 尚 每, 光 緒 志 衍 為 和 尚 每 者 49 光 緒 志 誤 退 為 迅, 緊 接 其 後 之 闕 字 疑 即 吐 50 原 碑 為 的, 光 緒 志 作 底 51 光 緒 志 漏 每 52 此 字 處 於 行 末, 為 水 泥 所 掩, 疑 即 將 53 光 緒 志 誤 印 為 即 將 54 原 碑 作 更 在, 光 緒 志 衍 為 更 有 在 5 5 光 緒 志 作 先 生 每, 原 碑 目 前 只 看 見 先 生, 每 字 當 因 處 於 行 末, 為 水 泥 所 掩 56 光 緒 志 漏 裏 字 57 原 碑 作 自 來 如, 未 見 此 字, 當 係 原 碑 漏 刻, 而 為 光 緒 志 按 照 文 意 增 補 為 自 來 如 此 58 原 碑 作 安 直 有, 光 緒 志 作 安 直 者 59 光 緒 志 漏 裏 字 60 原 碑 作 來 底 有 呵, 光 緒 志 作 來 底 著 呵 6 1 光 緒 志 作 寺 院, 原 碑 目 前 只 看 見 寺, 院 字 當 因 處 於 行 末, 為 水 泥 所 掩 62 光 緒 志 作 不 依, 原 碑 目 前 只 看 見 依 字, 不 當 因 處 於 行 末, 為 水 泥 所 掩 63 原 碑 作 安 直 有, 光 緒 志 作 安 直 者 64 光 緒 志 實 虛 二 字 作 闕 字 65 光 緒 志 漏 每 字 66 光 緒 志 是 字 作 闕 字 6 7 光 緒 志 作 宜 只, 原 碑 目 前 只 看 見 宜, 只 字 當 因 處 於 行 末, 為 水 泥 所 掩 68 光 緒 志 漏 者 字 6 9 光 緒 志 作 經 文, 原 碑 目 前 只 看 見 經,

15 文 字 當 因 處 於 行 末, 為 水 泥 所 掩 70 原 碑 作 毀 壞, 光 緒 志 作 燒 毀 71 光 緒 志 漏 直 者 三 字 72 光 緒 志 漏 呵 字 73 光 緒 志 漏 底 字 7 4 光 緒 志 作 和 尚, 原 碑 目 前 只 看 見 和, 尚 字 當 因 處 於 行 末, 為 水 泥 所 掩 75 原 碑 作 廿, 光 緒 志 作 二 十 76 原 碑 作 有, 光 緒 志 糾 正 為 酉 77 疑 即 兒 字 78 疑 即 門 字 79 光 緒 志 作 閻, 蓋 閆 為 閻 之 俗 體 80 光 緒 志 作 蓋 庵, 原 碑 作 蓋, 庵 字 當 因 處 於 行 末, 為 水 泥 所 掩 81 光 緒 志 耿 字 作 闕 字 82 光 緒 志 僧 字 作 闕 字 83 光 緒 志 據 字 作 闕 字 84 光 緒 志 漏 了 85 光 緒 志 作 二 百 三 十 七 處 者, 原 碑 目 前 已 看 不 見 處 者 二 字 86 原 碑 作 吐 退, 光 緒 志 作 退 吐 87 光 緒 志 耿 字 作 闕 字 88 光 緒 字 漏 聖 字 89 光 緒 志 誤 至 為 年 第 31 頁 90 光 緒 志 作 有 人 從, 原 碑 未 見 從 字, 可 能 是 原 碑 漏 刻, 而 為 光 緒 志 按 照 文 意 增 補, 正 如 前 數 行 把 自 來 如 增 補 為 自 來 如 此 一 樣 91 光 緒 志 寺 都 字 作 闕 字 92 當 即 憫 忠 寺 93 光 緒 志 誤 本 為 今 94 光 緒 志 作 四 百 八 十 二 處, 原 碑 目 前 已 看 不 見 處 字, 處 字 當 因 處 於 行 末, 為 水 泥 所 掩 95 原 碑 作 的, 光 緒 志 作 底 96 原 碑 作 的, 光 緒 志 作 底 97 原 碑 作 的, 光 緒 志 作 底 98 原 碑 作 元, 光 緒 志 作 原 9 9 光 緒 志 作 一 所, 原 碑 目 前 已 看 不 見 所 字, 所 字 當 因 處 於 行 末, 為 水 泥 所 掩 100 原 碑 作 但 有, 光 緒 志 作 所 有 101 原 碑 作 的, 光 緒 志 作 底 102 光 緒 志 誤 依 為 一 103 原 碑 作 住 坐, 光 緒 志 作 住 持 104 疑 為 赦 字 105 光 緒 志 東 字 作 闕 字, 至 以 下 因 石 碑 毀 壞, 無 從 辨 認 106 光 緒 志 漏 此 一 整 行 107 田 恭 與 前 面 出 現 之 田 好 禮 疑 為 同 一 人 活 動 消 息 中 山 大 學 歷 史 人 類 學 講 座 系 列 第 二 十 一 講 明 清 士 人 的 生 活 經 營 與 雅 俗 辯 証 講 者 : 王 鴻 泰 教 授 ( 台 灣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歷 史 系 ) 日 期 :2004 年 4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3 時 30 分 地 點 : 中 山 大 學 永 芳 堂 中 山 大 學 歷 史 人 類 學 研 究 中 心 主 辦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人 文 社 會 研 究 所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華 南 研 究 中 心 合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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