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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臺 灣 的 地 緣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研 究 生 : 陳 清 泉 撰 指 導 教 授 : 顧 長 永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Institute of China and Asia-Pacific Studies The Ph. D. Dissertation Taiwan s Geo-Strategy and Political Order Graduate Student:Chen, Ching-Chuan Adviser:Samuel C. Y. Ku Ph. D. January 2011

3 臺 灣 的 地 緣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摘 要 1602 年 以 降, 臺 灣 在 諸 強 權 的 大 競 賽 過 程,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歷 史 舞 台, 不 斷 演 義 著 政 權 更 迭 的 劇 碼, 而 戰 略 政 治 秩 序 與 歷 史 正 是 理 論 主 軸 法 律 戰 略 與 歷 史, 這 是 三 個 古 老 的 概 念 在 這 三 個 領 域 之 間, 個 別 領 域 內 的 事 件, 很 容 易 對 其 他 的 領 域 產 生 重 大 或 深 遠 的 影 響 理 解 一 國 的 地 緣 政 治 目 標 及 其 未 來, 則 須 將 其 過 去 置 於 地 理 脈 絡 中 加 以 分 析 地 理 上, 臺 灣 之 所 以 重 要, 不 僅 是 因 為 位 於 第 一 島 鏈 的 中 心 點, 同 時 也 是 因 為 臺 灣 正 位 於 亞 洲 地 中 海 三 角 形 廣 袤 水 域 的 頂 點, 正 是 由 於 臺 灣 在 東 亞 海 域 所 處 的 地 理 位 置, 據 此 開 啟 東 西 方 海 權 圍 繞 著 臺 灣 而 進 行 的 海 權 競 逐 國 家 對 外 行 為 必 然 會 涉 及 國 家 利 益, 因 此, 國 家 制 訂 對 外 政 策 也 必 然 會 有 一 套 既 定 的 準 則 加 以 參 照,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就 是 一 組 準 則 ; 更 精 確 的 說 法,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決 定 國 家 的 利 益, 並 且 確 認 對 國 家 利 益 的 威 脅 以 及 對 這 些 威 脅 可 能 的 反 應 本 質 本 研 究 將 分 從 臺 灣 ( 地 方 ) 東 亞 ( 區 域 ) 與 全 球 層 次, 分 析 並 釐 清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變 遷 的 基 本 要 素, 以 及 各 強 權 領 臺 據 臺 與 殖 民 臺 灣 時 期 法 律 與 戰 略 之 相 互 影 響, 進 而 從 地 緣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的 視 角, 解 明 臺 灣 受 地 緣 政 治 ( 經 濟 ) 制 約 的 歷 史 臺 灣 的 地 理 位 置 國 際 政 治 的 空 間 以 及 強 權 競 逐 權 力 的 賽 局, 界 定 臺 灣 的 基 地 命 運 臺 灣 的 歸 屬 就 在 國 際 強 權 互 動 過 程, 在 戰 爭 的 階 段 定 著, 也 因 著 國 際 政 治 權 力 的 角 逐, 而 不 斷 受 到 不 同 政 權 的 統 治 最 終 分 析 上, 對 外 戰 略 的 思 考 與 規 劃, 影 響 並 界 定 對 內 統 治 的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一 言 以 蔽 之, 地 理 形 塑 臺 灣 島 嶼. 海 洋 國 家 性 格, 地 緣 政 治 與 地 緣 經 濟 界 定 著 臺 灣 四 百 年 來 被 不 同 政 權 統 治 的 歷 史 I

4 關 鍵 字 : 地 緣 政 治 地 緣 戰 略 政 治 秩 序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II

5 Taiwan s Geo-Strategy and Political Order Abstract Decades after 1602, Taiwan was an unique stage for continual showing of power struggles of various great powers. Three ancient concepts, including strategy, political order and history are precisely the main axles connecting these historical events. Each one of these domains would have significant and profound influence interweaved with others. Geographically, Taiwan is not only the center of the first island chain out of the continent, it is also located at the top of this so call Asiatic Mediterranean triangle. The geographical location of Taiwan thus unpreventable made it revolving in the struggles among international powers. The action of a state definitely will aim at its national interest. The foreign policy of a nation would be set according to a guided rule which included the geopolitical code. To be more precise, the geopolitical code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riteria to identify national interest as well as adversary and to react against them. This research is based on three geological levels, including local level of Taiwan, regional level of Southeast Asia and the global level to analyze the geopolitics of Taiwan and to examine various powers which had ruled Taiwan in the history. In terms of the geography matters, the maritime power disposition, the geopolitics and the geo-economy are factors to shape up the destiny of Taiwan for some 400 years by different powers from the world. In the final analysis, based on a principle that political order would be changed following the changes of stratagem, it shows that the consideration and planning of III

6 foreign strategy would have great impact in the domestic political order and administrative policy. In one word, the geological location of Taiwan put it in the cross road of the ocean while geopolitical and economical factors confine Taiwan to be ruled by invasion powers for the last four hundred years. Keywords: Geopolitics, Geo-strategy, Political Order, Geopolitics of Taiwan IV

7 謝 辭 你 以 恩 典 為 年 歲 的 冠 冕 ; 你 的 路 徑 都 滴 下 脂 油 ( 詩 篇 65 章 11 節 ) 感 謝 主 的 保 守, 得 以 在 車 禍 斷 骨 的 翌 日 完 成 論 文 口 試 畢 業 之 際, 只 有 感 恩 論 文 的 完 成, 象 徵 著 人 生 的 一 個 段 落, 謹 以 此 篇 論 文 獻 給 我 在 國 際 關 係 與 地 緣 政 治 研 究 領 域 的 啟 蒙 恩 師 故 張 錫 模 教 授, 感 謝 您 在 我 學 術 生 涯 中 的 啟 發 鼓 勵 與 包 容, 讓 我 得 以 在 自 由 的 土 壤 裡 吸 收 豐 盛 的 知 識 感 謝 蔡 明 殿 老 師, 沒 有 您 的 課 外 指 導 與 讓 賢, 不 可 能 在 博 士 班 考 試 前 讓 我 得 以 完 成 兩 本 著 作, 在 考 試 資 料 審 查 上 大 有 助 益, 並 且 在 學 程 中 不 斷 地 關 切 與 鼓 勵, 提 攜 之 情 溢 於 言 表 感 謝 恩 師 顧 長 永 教 授 的 指 導, 不 但 讓 我 學 習 體 會 到 您 對 學 術 研 究 的 執 著 與 熱 情, 沒 有 您 絕 對 不 會 有 這 麼 完 整 的 論 文 內 容 您 也 時 常 以 基 督 徒 與 我 們 分 享 人 生 經 驗 以 及 做 人 處 事 的 道 理 在 論 文 口 試 前, 還 不 忘 帶 領 我 禱 告, 祈 求 天 父 的 保 守 期 許 自 己 能 如 老 師 所 勉 勵, 以 積 極 認 真 的 態 度 包 容 的 心 多 聆 聽 他 人 的 聲 音, 來 面 對 往 後 學 術 研 究 上 挑 戰 中 山 大 學 五 年 半 的 博 士 學 程, 沒 有 家 人 的 支 持 諒 解 與 包 容, 斷 不 敢 放 膽 從 公 職 引 退, 讓 我 得 以 在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情 況 下, 當 個 全 職 研 究 生 在 論 文 撰 寫 過 程, 確 實 遇 到 瓶 頸, 但 主 早 有 命 定, 在 我 低 潮 時 引 領 我 進 入 教 會 而 得 神 揀 選, 讓 我 得 蒙 主 以 豐 盛 的 恩 典 膏 我, 終 能 在 期 刊 論 文 上 有 所 突 破, 感 謝 主 感 謝 口 試 委 員 林 文 程 院 長 曾 怡 仁 老 師 辛 翠 玲 老 師 王 群 洋 老 師 在 論 文 上 提 出 寶 貴 的 指 正 與 建 議, 提 醒 著 理 論 與 實 務 上 的 缺 陷, 作 為 後 續 修 正 之 參 考, 使 得 本 論 文 的 內 容 更 臻 完 備 感 謝 諸 位 同 儕 的 共 勉 ; 感 謝 雪 鳳 學 姐 政 鴻 家 哲 學 長 在 課 業 上 的 提 攜 與 協 助 ; 感 謝 思 遐 孟 錡 震 宇 在 學 術 上 的 協 力, 感 謝 千 宜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行 政 事 務 感 謝 神, 一 切 榮 耀 歸 於 你 陳 清 泉 謹 誌 2011 年 1 月 10 日, 高 雄 V

8 VI

9 目 錄 第 壹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文 獻 探 討 與 回 顧... 9 第 三 節 研 究 途 徑 與 方 法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限 制 第 五 節 研 究 流 程 與 概 念 界 定 第 貳 章 荷 蘭 帝 國 統 治 時 代 ( ) 第 一 節 爭 逐 東 亞 海 域 霸 權 第 二 節 據 臺 時 期 地 緣 戰 略 第 三 節 殖 民 臺 灣 之 政 治 秩 序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參 章 鄭 氏 政 權 統 治 時 代 ( ) 第 一 節 清 鄭 和 戰 之 政 治 意 涵 第 二 節 明 鄭 時 期 的 地 緣 戰 略 第 三 節 復 明 基 地 的 政 治 秩 序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肆 章 清 帝 國 統 治 時 代 ( ) 第 一 節 東 亞 海 域 權 力 賽 局 第 二 節 帝 國 論 理 與 戰 略 第 三 節 帝 國 邊 陲 的 政 治 秩 序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伍 章 日 本 帝 國 統 治 時 代 ( ) 第 一 節 東 亞 朝 貢 體 系 的 崩 解 第 二 節 南 進 論 的 地 緣 戰 略 第 三 節 殖 民 臺 灣 之 政 治 秩 序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陸 章 中 華 民 國 統 治 時 代 ( ) 第 一 節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變 遷 第 二 節 地 緣 戰 略 的 定 著 與 漂 流 第 三 節 軍 政 與 憲 政 的 政 治 秩 序 VII

10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柒 章 結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第 二 節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第 三 節 臺 灣 的 未 來 參 考 書 目 附 錄 附 錄 一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事 件 年 表 附 錄 二 臺 灣 各 時 期 之 歷 史 特 質 附 錄 三 清 鄭 談 判 一 覽 表 VIII

11 圖 表 目 錄 表 目 錄 表 2-1 十 七 世 紀 臺 灣 貿 易 概 況 表 表 2-2 荷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戶 口 統 計 表 表 3-1 鄭 氏 政 權 與 兩 蔣 政 權 比 較 表 表 5-1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的 政 策 與 方 針 之 演 變 表 表 6-1 日 俄 戰 爭 年 表 表 6-2 江 八 點 與 李 六 條 對 照 表 表 7-1 臺 灣 各 統 治 政 權 對 臺 戰 略 地 位 設 定 與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比 較 表 圖 目 錄 圖 1-1 荷 西 時 期 的 臺 灣 地 圖... 2 圖 1-2 第 一 二 島 錬 示 意 圖... 4 圖 1-3 亞 洲 地 中 海 圖... 5 圖 1-4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關 係 圖... 8 圖 1-5 史 派 克 曼 的 邊 緣 地 帶 圖 圖 1-6 麥 金 德 心 臟 地 帶 與 史 派 克 曼 邊 緣 地 帶 圖 圖 1-7 東 亞 海 域 圖 圖 1-8 研 究 流 程 圖 圖 2-1 帝 國 內 部 不 同 治 理 型 態 圖 圖 2-2 荷 蘭 對 原 住 民 的 統 治 架 構 圖 圖 2-3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臺 灣 的 治 理 架 構 圖 圖 2-4 荷 蘭 對 漢 人 的 統 治 架 構 圖 圖 3-1 康 熙 決 策 模 型 圖 圖 3-2 討 價 還 價 過 程 圖 圖 5-1 豪 斯 霍 佛 泛 區 地 圖 圖 5-2 以 臺 灣 為 中 心 的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圖 圖 6-1 國 民 黨 特 務 組 織 系 統 圖 IX

12 第 壹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一 研 究 動 機 臺 灣 的 地 理 位 置 同 時 呈 現 三 種 事 實 : 既 是 中 國 大 陸 沿 岸 的 延 伸, 位 於 日 本 列 島 鎖 鍊 的 最 南 端, 亦 是 東 南 亞 最 北 的 延 伸 在 其 動 盪 的 歷 史 中, 這 三 種 角 色 臺 灣 都 扮 演 過, 但 臺 灣 更 扮 演 過 第 四 種 角 色 上 述 三 種 地 理 位 置 連 結 與 折 衝 之 地, 也 是 三 地 文 化 往 外 擴 散 時 相 遇 與 衝 突 之 地 1 十 七 世 紀 初 葉, 西 歐 各 國 進 入 大 航 海 時 代 盛 期,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荷 蘭 與 英 國 為 了 胡 椒 和 靈 魂, 積 極 向 東 方 擴 張, 開 展 貿 易 並 傳 教 2 臺 灣 位 處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扼 亞 細 亞 咽 喉 之 地, 土 地 肥 沃, 物 產 豐 富, 自 大 航 海 時 代 被 前 往 日 本 的 葡 萄 牙 船 隊 發 現, 驚 呼 Ilha Formosa( 美 麗 之 島 ), 正 是 因 為 位 處 西 太 平 洋 航 路 遏 制 點 (choke point) 的 地 理 位 置, 促 成 西 歐 強 權 頻 頻 向 臺 灣 扣 關, 在 複 雜 的 國 際 政 治 互 動 中, 預 埋 臺 灣 受 到 不 同 政 權 的 統 治, 並 就 此 界 定 著 臺 灣 不 同 類 型 的 基 地 命 運, 牽 動 日 後 四 百 年 波 瀾 壯 闊 的 臺 灣 史 1510 年, 隨 著 葡 萄 牙 佔 領 印 度 果 阿, 進 入 東 亞 海 域, 開 啟 西 歐 強 權 殖 民 地 擴 張 的 大 競 賽 (Great Game) 3 從 賽 局 的 要 件 包 括 參 賽 者 (player) 策 略 (strategy) 1 Jonathan Manthorpe, Forbidden Nation: A History of Taiwan(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1 st ed. 2005), p 天 下 雜 誌 編 著, 發 現 台 灣 ( 上 冊 )( 台 北 : 天 下 雜 誌, 初 版,1992 年 2 月 ), 頁 4 3 大 競 賽 一 詞 源 自 於 指 稱 19 世 紀 英 俄 兩 大 強 權 在 亞 洲 內 奧 展 開 的 權 力 鬥 爭 是 英 國 孟 加 拉 第 六 輕 騎 兵 團 (Sixth Bengal Light Cavalry) 情 報 官 康 納 (Arthur Conolly) 在 1830 年 代 所 創, 直 到 英 國 小 說 家 基 普 林 (Joseph Rudyard Kipling) 於 1901 年 出 版 的 印 度 偵 探 小 金 (Kim) 才 廣 為 人 知 參 閱 張 錫 模, 聖 戰 與 文 明 : 伊 斯 蘭 與 世 界 政 治 首 部 曲 (610A.D.-1914A.D.)( 台 北 : 玉 山 社, 初 版,2003 年 2 月 ), 頁 ; 余 家 哲, 近 代 東 亞 體 系 : 模 式 變 遷 與 動 力,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亞 太 所 博 士 論 文,2010 年, 頁 99 1

13 及 結 果 (outcome) 來 看 待 這 場 競 逐 權 力 的 賽 局, 東 亞 海 域 大 競 賽 的 參 賽 者 包 括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荷 蘭 英 國 再 加 上 遠 在 大 西 洋 彼 岸 的 美 國, 主 要 策 略 是 藉 由 領 土 擴 張 的 手 段, 獲 取 不 同 的 經 濟 利 益, 以 滿 足 國 內 市 場 需 求, 而 其 結 果 卻 使 得 大 清 帝 國 日 本 帝 國 與 臺 灣 被 迫 捲 入 賽 局, 最 後 導 致 臺 灣 成 為 列 強 在 東 亞 海 域 競 逐 權 力 的 標 的 在 最 終 分 析 上, 臺 灣 獨 特 的 地 理 位 置 和 自 然 資 源 ( 主 要 是 媒 礦 蔗 糖 與 鹿 皮 ) 是 歐 亞 各 國 以 及 不 同 政 權 覬 覦 進 佔 臺 灣 的 根 源 圖 1-1 荷 西 時 期 的 臺 灣 地 圖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荷 西 老 地 圖 formosa.jpg,2010 年 10 月 21 日 地 理 上, 臺 灣 位 於 西 太 平 洋 島 鏈 上, 這 一 條 島 鏈 北 起 阿 留 申 群 島 (Aleutian Islands), 繞 行 勘 察 加 半 島 (Kamchatka), 經 日 本 列 島, 連 結 琉 球 群 島, 經 臺 灣 島, 越 過 菲 律 賓 群 島, 以 迄 印 尼 群 島 其 間, 馬 來 半 島 和 印 尼 群 島 是 分 隔 印 度 洋 和 太 平 洋 的 地 脊, 通 過 麻 六 甲 (Malacca) 巽 他 (Sunda), 以 及 龍 目 (Lombok) 2

14 三 個 海 峽, 可 以 連 結 印 度 洋 及 太 平 洋 兩 大 洋 4 就 地 緣 政 治 的 角 度 而 言, 第 一 島 鏈 具 有 戰 略 上 兩 面 刃 的 意 涵 對 歐 亞 大 陸 上 的 陸 地 強 權 來 說, 控 制 第 一 島 鏈, 足 以 雄 鎮 海 門, 為 其 陸 塊 安 全 構 築 一 層 防 衛 網 (defensive screen), 拒 敵 於 海 門 之 外, 並 可 以 此 為 跳 板, 將 權 力 投 向 更 遠 的 大 洋 與 此 相 對, 任 何 一 個 海 洋 國 家 或 國 家 集 團, 若 能 控 制 第 一 島 鏈, 則 可 把 制 海 權, 遂 行 制 海 (sea control), 圍 堵 任 何 陸 地 強 權 的 戰 略 野 心, 並 影 響 著 歐 亞 大 陸 的 政 治 過 程 與 區 域 的 權 力 均 勢 5 臺 灣 之 所 以 重 要, 不 僅 是 因 為 位 於 第 一 島 鏈 的 中 心 點, 同 時 也 是 因 為 臺 灣 正 位 於 亞 洲 的 地 中 海 (Asiatic Mediterranean) 三 角 形 廣 袤 水 域 的 頂 點, 和 西 南 方 的 新 加 坡 麻 六 甲 海 峽 (Strait of Malacca), 東 南 方 的 澳 洲 北 端 圖 瑞 斯 海 峽 (Torres Strait) 的 約 克 岬 (Cape York) 互 成 犄 角 6 4 X, 台 灣 : 亞 洲 的 阿 奇 里 斯 之 腱,Taiwan News 總 合 周 刊, 第 24 期 (2002 年 4 月 ), 頁 35 5 同 前 註 6 亞 洲 地 中 海 是 由 北 方 的 臺 灣 島 ( 巴 士 海 峽 Bashi Channel) 西 南 方 的 新 加 坡 ( 麻 六 甲 海 峽 Strait of Malacca) 與 東 南 方 的 澳 洲 圖 瑞 斯 海 峽 (Torres Strait) 的 約 克 岬 (Cape York) 三 個 進 出 口 所 形 成 的 三 角 形 區 域, 是 亞 洲 海 洋 的 戰 略 核 心, 而 臺 灣 正 是 此 一 海 域 的 扼 制 點 包 括 整 個 海 洋 東 南 亞 與 半 數 以 上 的 大 陸 東 南 亞, 以 及 中 國 南 方 區 域 等 是 人 口 密 集 天 然 資 源 豐 富 與 農 產 品 眾 多 的 熱 帶 區 域 就 戰 略 的 意 義 而 言, 掌 握 上 述 三 個 進 出 口 就 等 於 控 制 上 述 區 域 參 見 Nicholas J. Spykman, America's Strategy in World Politics: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Balance of Power(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Company. 1942), pp

15 圖 1-2 第 一 二 島 鍊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年 8 月 5 日 這 個 略 呈 三 角 形 的 廣 大 海 域, 是 亞 洲 的 戰 略 心 臟 太 平 洋 地 區 的 某 一 強 國 或 強 國 集 團, 若 能 控 制 此 一 亞 洲 的 地 中 海, 不 僅 可 制 霸 太 平 洋, 而 且 能 在 印 度 洋 享 有 舉 足 經 重 的 地 位 相 對 地, 印 度 洋 的 強 國, 若 能 控 制 此 一 地 區, 則 可 獲 得 參 與 太 平 洋 事 務 的 權 力 一 個 海 權 國 家 或 國 家 集 團, 若 能 確 保 自 由 通 航 這 些 戰 略 性 海 峽, 則 可 以 完 全 地 掌 握 印 度 洋 與 太 平 洋 4

16 圖 1-3 亞 洲 地 中 海 資 料 來 源 : 年 10 月 12 日 臺 灣 因 為 地 理 位 置 開 啟 東 西 海 權 圍 繞 著 臺 灣 而 展 開 的 互 動, 臺 灣 的 歸 屬 就 在 國 際 強 權 互 動 過 程, 在 戰 爭 的 階 段 定 著, 也 因 著 國 際 政 治 權 力 的 角 逐, 而 不 斷 受 到 不 同 政 權 的 統 治 歷 史 是 由 人 時 間 空 間 三 個 因 素 互 動 交 織 形 成 的 結 構 事 態 和 事 件 7 自 1602 年 以 降, 臺 灣 在 諸 強 權 的 大 競 賽 過 程,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歷 史 舞 臺, 不 斷 演 義 著 政 權 更 迭 的 劇 碼, 而 理 論 的 主 軸 正 是 戰 略 政 治 秩 序 與 歷 史 歷 史 上 的 臺 灣, 長 期 處 於 外 來 政 權 之 統 治 : 荷 蘭 帝 國 殖 民 時 期 鄭 氏 政 權 統 7 曹 永 和, 臺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續 集 ( 台 北 : 聯 經, 初 版,2006 年 2 月 ), 頁 473 5

17 治 時 期 清 帝 國 統 治 時 期 日 本 帝 國 殖 民 時 期 中 華 民 國 統 治 時 期, 當 中 只 曾 建 立 短 暫 的 東 寧 王 國 與 臺 灣 民 主 國, 或 可 勉 強 稱 為 臺 灣 之 獨 立 建 國, 但 最 後 都 是 失 敗 收 場 以 此 對 應 當 代 臺 灣 內 部 之 統 獨 爭 議 未 歇, 自 2000 年 以 降, 每 遇 中 央 層 級 的 選 舉 ( 總 統 大 選 立 委 選 舉 ) 或 政 權 更 迭, 總 挑 起 族 群 對 立 與 社 會 衝 突, 統 獨 的 論 爭 並 未 隨 政 府 重 組 而 落 幕 臺 灣 在 歷 史 洪 流 中, 即 使 國 家 定 位 不 明, 卻 是 因 地 理 位 置 處 在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變 動 的 震 央 和 蘊 藏 豐 富 自 然 資 源, 而 遭 到 不 同 政 權 的 進 佔 與 統 治 基 於 對 當 代 臺 灣 在 國 際 定 位 及 對 未 來 發 展 的 核 心 關 切, 本 文 從 戰 略 政 治 秩 序 的 視 角 出 發, 藉 回 顧 歷 史 而 試 圖 理 解 各 強 權 領 臺 據 臺 與 殖 民 臺 灣 時 期 的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與 對 外 戰 略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臺 灣 受 地 緣 政 治 制 約 的 歷 史 為 背 景, 解 明 對 外 戰 略 界 定 著 對 內 政 治 秩 序 的 命 題 也 正 是 基 於 上 述 問 題 意 識, 作 者 選 擇 以 臺 灣 的 地 緣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作 為 研 究 的 主 題 二 研 究 目 的 處 在 國 際 政 治 糾 葛 漩 渦 中 的 臺 灣, 在 歷 史 上 不 斷 被 迫 接 受 來 自 不 同 政 權 的 統 治, 臺 灣 歷 史 所 映 現 的, 既 是 這 塊 土 地 上 生 民 的 在 地 奮 鬥 史, 同 時 也 是 一 整 部 西 太 平 洋 史, 乃 至 於 一 整 部 複 雜 的 國 際 政 治 ( 經 濟 ) 史 ; 理 解 臺 灣, 自 然 必 須 觀 照 世 界 ; 探 究 世 界, 相 信 更 有 助 於 究 明 臺 灣 人 類 活 在 當 代, 當 代 的 問 題 激 發 他 思 索 過 去, 藉 以 展 望 將 來 任 何 一 個 研 究 者 的 問 題 意 識, 不 可 避 免 地 會 受 到 時 代 事 件 的 影 響,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者 也 不 例 外 個 人 對 未 來 的 關 切, 激 發 對 現 狀 的 思 考, 因 對 現 狀 的 質 疑, 進 而 探 索 過 去 臺 灣 的 未 來, 究 係 在 國 際 政 治 互 動 中 能 否 走 出 一 條 坦 途, 是 作 者 的 核 心 關 切, 據 此 對 當 代 有 關 臺 灣 的 論 述, 展 開 檢 驗 與 反 省, 從 而 發 現, 理 解 臺 灣 的 未 來, 最 終 必 須 回 到 過 去, 梳 理 史 料 與 相 關 文 獻, 理 解 歐 美 及 日 本 諸 強 權 在 國 家 發 展 過 程 6

18 中, 藉 由 向 外 擴 張 形 成 的 海 洋 國 際 秩 序, 如 何 把 臺 灣 捲 入 其 權 力 競 賽, 而 臺 灣 在 複 雜 的 國 際 政 治 賽 局 中, 其 參 賽 者 的 地 位 卻 是 受 到 地 理 環 境 與 自 然 生 態 所 制 約 的 結 果 中 華 民 國 自 1971 年 宣 告 退 出 聯 合 國 後, 國 際 生 存 空 間 即 不 斷 受 到 中 國 的 壓 縮, 以 美 英 日 等 國 為 首 的 政 治 經 濟 強 權 並 未 給 予 臺 灣 應 有 的 國 際 承 認 在 地 緣 戰 略 地 位 上, 臺 灣 卻 又 是 美 國 西 太 平 洋 防 線 的 重 要 據 點, 美 日 安 保 條 約 劃 定 的 周 邊 事 故 區 內 的 島 國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界 定 著 被 諸 強 權 統 治 的 命 運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又 連 動 到 戰 略 規 劃 : 目 標 方 法 與 資 源 的 複 雜 組 合 通 常 主 權 國 家 或 諸 帝 國 的 戰 略 包 括 : 國 內 政 治 秩 序 內 政 政 策 國 際 政 治 安 全 防 衛 與 外 交 政 策 國 民 經 濟 生 產 經 濟 政 策 及 國 際 經 濟 貿 易 貿 易 政 策 諸 強 權 就 在 這 樣 的 戰 略 思 考 中, 進 行 一 場 國 際 權 力 競 逐, 臺 灣 遂 在 東 亞 海 域 霸 權 的 大 競 賽 中 登 場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在 於, 針 對 不 同 政 權 統 治 臺 灣 的 對 外 戰 略 界 定 與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之 間 的 關 係, 進 行 理 論 與 實 務 層 面 的 探 討 因 此 具 有 兩 層 含 義, 其 一 是 指 歷 史 綜 觀 面, 亦 即 針 對 臺 灣 因 素 在 東 亞 史 上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根 據 史 實, 進 行 宏 觀 式 的 研 究 ; 其 二 是 指 橫 剖 面, 亦 即 針 對 臺 灣 因 素 的 具 體 內 涵 進 行 細 部 的 分 析 進 而 證 成 本 文 的 核 心 命 題 : 對 外 戰 略 由 地 緣 政 治 所 界 定, 各 時 期 統 領 臺 的 的 不 同 政 權, 都 為 了 因 應 對 外 戰 略 的 需 求, 因 而 影 響 其 內 部 政 治 秩 序 的 安 排 7

19 國 際 體 系 帝 國 (empire) ( 荷 蘭 日 本 ) 宗 主 國 (suzerain) ( 清 國 ) 國 家 (state) ( 中 華 民 國 ) 政 治 實 體 (political entity) ( 鄭 氏 政 權 ) 軍 政 ( 對 外 戰 略 ) 民 政 ( 政 治 秩 序 ) 綏 靖 ( 軍 隊 警 察 ) 監 控 ( 行 政 體 系 ) 社 會 ( 資 源 ) 人 民 8 圖 1-4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關 係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製 8 宗 主 國 指 的 是 在 華 夷 秩 序 下 的 一 種 朝 貢 體 制 的 國 際 關 係, 一 如 大 清 帝 國 與 朝 鮮 之 間 是 宗 主 國 與 保 護 國 的 關 係, 保 護 國 雖 然 擁 有 自 己 的 主 權, 但 在 國 際 事 務 或 內 政 要 聽 宗 主 國 的 意 見, 以 換 取 宗 主 國 的 保 護 帝 國 指 的 是 政 治 社 群 在 有 效 主 權 範 圍 的 領 土 之 上, 所 建 立 的 政 治 控 制 關 係 國 家 則 是 一 定 範 圍 內 的 人 群 所 形 成 的 共 同 體 形 式 它 擁 有 治 理 一 個 社 會 的 權 力 的 機 構, 在 一 定 的 領 土 內 擁 有 外 部 和 內 部 的 主 權 政 治 實 體 指 的 是 在 一 定 地 域 內 具 有 統 治 權 力 的 政 治 機 構 和 組 織,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只 有 國 家 才 有 統 治 社 會 的 政 治 權 力, 但 是, 除 了 國 家 之 外, 政 黨 軍 隊 或 是 獨 立 的 政 治 組 織 等 也 可 能 負 有 政 治 責 任, 得 以 行 使 對 社 會 的 統 治 權 力, 這 些 負 有 政 治 責 任 的 單 位 ( 元 ), 也 可 稱 之 為 政 治 實 體 8

20 第 二 節 文 獻 探 討 與 回 顧 地 緣 政 治 是 從 空 間 的 視 角 對 國 際 關 係 進 行 研 究, 9 而 戰 略 探 討 的 是 國 家 處 理 國 際 社 會 的 互 動, 至 於 政 治 秩 序 ( 憲 政 秩 序 ) 則 著 重 在 國 家 或 政 治 實 體 (political entity) 的 統 治 手 段 與 社 會 控 制 之 間 的 關 係, 因 此, 針 對 臺 灣 的 地 緣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進 行 研 究 時, 在 文 獻 回 顧 上, 無 可 避 免 的 必 須 追 索 地 緣 政 治 學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方 面 的 相 關 研 究, 能 從 中 釐 清 本 文 的 問 題 意 識, 讓 研 究 更 為 週 延 戰 爭 勝 利, 國 際 法 跟 著 變 遷 ; 或 者, 戰 爭 失 敗, 接 著 便 是 國 內 的 憲 政 秩 序 發 生 重 大 的 變 化 ( 如 日 本 與 德 國 在 二 次 大 戰 戰 敗 後, 被 盟 軍 導 入 新 的 憲 政 秩 序 所 規 範 一 樣 ) 如 此, 戰 略 確 實 改 變 法 律 ( 政 治 秩 序 ), 而 我 們 把 這 個 過 程 叫 做 歷 史 或 者, 一 國 法 律 ( 政 治 秩 序 ) 的 變 遷 也 會 改 變 戰 略 ( 如 法 國 大 革 命 帶 來 的 法 律 變 遷 ), 而 這 種 過 程, 也 被 我 們 稱 為 歷 史 或 者, 歷 史 本 身 會 帶 來 新 因 素 ( 飢 荒 導 致 大 規 模 移 民 或 科 技 變 革 導 致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的 變 遷 ), 致 使 帝 國 解 體, 以 及 隨 著 帝 國 的 戰 略 崩 潰 而 來 的 法 律 體 系 崩 解 ( 如 蘇 聯 的 解 體 導 致 其 境 內 社 會 主 義 憲 政 秩 序 與 法 律 體 系 的 崩 潰 ) 10 政 治 秩 序 指 的 是 國 內 政 治 的 法 制 性 安 排 與 規 劃, 包 括 政 府 體 制 行 政 區 劃 經 濟 政 策 稅 賦 與 土 地 制 度 等, 是 國 家 統 治 的 機 制, 而 其 目 的 最 終 在 使 政 治 實 體 或 政 權 能 及 於 佔 有 或 管 轄 的 領 土, 並 藉 此 確 立 該 政 權 或 政 治 實 體 統 治 的 正 當 性 有 關 本 論 文 所 涉 地 緣 政 治 與 戰 略 政 治 秩 序 ( 法 律 與 制 度 安 排 ) 之 文 獻 回 顧 主 要 分 成 兩 個 部 分 : 首 先 針 對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與 對 外 戰 略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主 要 探 討 國 內 外 研 究 之 現 狀 與 不 足 ; 其 次 則 是 有 關 政 治 秩 序 或 是 憲 政 秩 序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探 討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國 家 基 於 統 治 正 當 性 的 要 求, 如 何 通 過 政 治 秩 序 法 律 制 度 之 安 排, 對 社 會 進 行 監 控 及 汲 取 資 源 的 觀 點, 嘗 試 從 理 論 層 次 上 對 本 文 有 所 啟 發, 9 Geoffrey Parker, Geopolitic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London: Pinter,1998),p Bobbitt Philip, The Shield of Achilles: War, Peace, and the Course of History (New York: Random House,1 st ed., 2002), pp

21 以 究 明 理 論 之 理 路, 有 助 於 釐 清 研 究 方 向 理 解 問 題 一 地 緣 政 治 ( 戰 略 ) 研 究 ( 一 ) 國 內 相 關 文 獻 從 德 國 豪 斯 霍 佛 (Karl Haushofer, ), 的 生 存 空 間 (Lebensraum) 為 德 國 提 供 二 戰 侵 略 的 理 論 武 器 馬 漢 (Alfrad Mahan) 的 海 權 論 核 心 關 切 美 國 的 安 全 與 全 球 海 軍 戰 略 史 派 克 曼 (Nicholas J. Spykman) 的 邊 緣 地 帶 (Rimland) 強 調 美 國 必 須 與 心 臟 地 帶 邊 緣 的 國 家 結 盟, 以 防 止 歐 亞 大 陸 出 現 霸 權 國 家, 威 脅 美 國 國 家 安 全 喬 治. 肯 楠 (George Kennan) 的 圍 堵 (containment) 到 布 里 辛 斯 基 (Zbigniew Brzezinski) 的 大 棋 盤 (Grand Chess Board) 論 理, 在 在 顯 示 地 緣 政 治 或 地 緣 戰 略 研 究 的 根 本 任 務 在 服 務 國 家 的 生 存 與 安 全, 換 言 之, 此 類 研 究 必 然 有 嚴 格 的 針 對 性, 國 外 人 士 不 會 以 臺 灣 為 主 體 的 立 場 來 從 事 研 究, 因 此, 國 內 外 少 有 專 門 針 對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 戰 略 ) 的 研 究 11 迄 今 為 止, 國 內 有 關 臺 灣 地 緣 戰 略 研 究 的 專 書 只 有 許 介 鱗 蕭 全 政 與 李 文 志 合 著 的 臺 灣 的 亞 太 戰 略 該 書 雖 然 詳 細 介 紹 地 緣 政 治 與 地 緣 經 濟 理 論, 並 提 出 臺 灣 應 有 的 亞 太 戰 略 但 是 該 書 卻 過 度 重 視 地 緣 經 濟, 而 忽 略 東 亞 情 勢 對 臺 灣 國 家 安 全 的 影 響, 因 此 導 出 西 和 中 國 北 聯 日 本 南 進 東 南 亞 的 亞 太 戰 略 規 劃, 從 近 年 對 東 亞 局 勢 的 觀 察 與 國 際 政 治 現 實, 確 實 存 在 著 落 差, 特 別 是 西 和 中 國 幾 乎 是 完 全 失 敗 12 在 期 刊 論 文 方 面, 張 錫 模 的 臺 灣 : 亞 洲 的 阿 奇 里 斯 腱 世 界 變 局 與 東 亞 李 文 志 的 海 陸 爭 霸 下 亞 太 戰 略 形 勢 發 展 與 臺 灣 的 安 全 戰 略 以 及 余 家 哲 李 政 余 家 哲 李 政 鴻, 台 灣 的 地 緣 戰 略,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4 卷 第 2 期 (2008 年 夏 季 號 ), 頁 余 家 哲 李 政 鴻, 前 引 文, 頁

22 鴻 的 臺 灣 的 地 緣 戰 略 則 分 別 從 長 期 歷 史 發 展 海 權 與 地 緣 戰 略 的 視 角, 針 對 在 東 亞 海 域 權 力 競 逐 過 程,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變 遷 的 過 去 現 在 與 未 來, 進 行 分 析 與 探 討 臺 灣 : 亞 洲 的 阿 奇 里 斯 腱 一 文, 從 亞 洲 地 中 海 及 第 一 島 鍊 的 戰 略 地 位, 提 出 臺 灣 是 西 太 平 洋 戰 略 版 圖 變 遷 ( 重 組 ) 的 唯 一 因 素, 而 北 京 的 戰 略 想 像 是 和 美 裂 臺, 當 日 本 核 武 裝 並 擴 建 遠 洋 海 軍, 最 終 的 歸 結 是 第 二 次 甲 午 戰 爭, 關 鍵 戰 場 就 是 臺 灣, 兩 岸 政 治 角 力 下, 臺 灣 的 優 勢 就 是 民 主, 臺 灣 的 命 運 將 取 決 於 臺 灣 政 府 與 人 民 對 於 戰 爭 與 和 平 的 哲 學 世 界 變 局 與 東 亞 一 文, 針 對 全 球 政 治 變 局 與 東 亞 的 戰 略 漂 流 現 象 加 以 分 析 探 討, 該 文 認 為 後 冷 戰 時 期 以 降, 東 亞 處 於 地 緣 政 治 秩 序 劇 烈 變 動 時 期 在 戰 略 上 管 理 不 當 的 國 家, 勢 將 付 出 高 昂 的 代 價 日 本 儘 管 經 濟 衰 退, 依 然 是 東 亞 主 要 經 濟 體, 軍 事 力 量 的 增 強, 已 構 成 太 平 洋 重 要 海 權 國 家 之 條 件, 有 必 要 揚 棄 經 濟 第 一 的 思 維, 投 注 精 力 管 理 西 太 平 洋 的 海 洋 秩 序 作 為 結 論, 是 一 篇 以 宏 觀 角 度 觀 察 分 析 國 際 局 勢 的 文 章 至 於 海 陸 爭 霸 下 亞 太 戰 略 形 勢 發 展 與 臺 灣 的 安 全 戰 略 一 文, 則 以 海 陸 權 對 抗 的 角 度, 論 述 從 大 航 海 時 代 以 來 全 球 戰 略 發 展 的 基 本 型 態, 強 調 亞 太 地 區 因 特 殊 的 地 緣 結 構 與 歷 史 經 驗, 使 海 陸 強 權 爭 霸 成 為 形 勢 發 展 的 影 響 關 鍵 同 時 分 析 從 美 蘇 中 ( 國 ) 三 角 關 係 到 美 中 ( 國 ) 雙 邊 關 係, 對 亞 太 地 緣 戰 略 發 展 的 影 響 認 為 冷 戰 時 期, 美 國 的 亞 太 地 緣 戰 略, 係 透 過 整 合 區 域 內 海 洋 國 家 聯 盟 關 係, 形 成 在 邊 緣 地 帶 的 海 洋 戰 略 線, 並 分 化 中 蘇 關 係 冷 戰 後, 中 國 成 為 亞 洲 大 陸 的 主 要 強 權, 中 俄 兩 國 正 聯 合 抗 衡 美 國 至 於 亞 太 國 家 則 因 各 自 的 利 害 不 同 而 遊 走 於 海 陸 勢 力 之 間, 除 具 有 兩 大 勢 力 的 緩 衝 功 能 外, 亦 在 區 域 中 扮 演 動 態 平 衡 的 角 色 13 臺 灣 的 地 緣 戰 略 一 文 則 嘗 試 以 臺 灣 主 體 性 的 角 度 批 判 過 往 視 臺 灣 為 客 體 13 何 燿 光, 西 太 平 洋 海 洋 秩 序,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山 學 術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2008 年, 頁 13 11

23 的 地 緣 戰 略 論 述, 提 出 全 方 位 的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建 議 上 揭 研 究 雖 是 臺 灣 為 主 體 的 地 緣 政 治 觀 點, 但 卻 都 受 篇 幅 所 限, 無 法 就 歷 史 事 件 與 因 果 關 係 進 行 較 為 深 入 的 探 究 學 位 論 文 方 面, 國 內 以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或 地 緣 戰 略 為 主 題, 且 與 本 研 究 有 關 的 碩 博 士 論 文 包 括, 尹 者 江 冷 戰 前 後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黃 致 達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地 位 : 歷 史 與 現 實 呂 芳 城 臺 灣 地 緣 戰 略 地 位 變 遷 之 研 究 楊 長 政 從 中 共 崛 起 論 臺 灣 應 有 的 安 全 戰 略 張 權 權 力 距 離 與 美 中 臺 戰 略 三 角 之 政 治 經 濟 分 析 喻 世 德 美 中 臺 戰 略 三 角 模 式 之 研 究 ( ) 等 14 不 論 是 臺 灣 或 許 無 法 擺 脫 因 地 理 位 置, 成 為 強 權 體 系 在 地 緣 政 治 運 作 上 佈 局 的 歷 史 宿 命 依 循 海 陸 權 的 思 維 模 式, 確 立 國 家 主 體 位 置, 重 新 規 劃 與 定 位 臺 灣 在 全 球 的 角 色 ; 或 者 是 美 中 臺 三 角 戰 略 關 係, 從 美 國 的 戰 略 觀 點 看 待 臺 灣 的 戰 略 地 位 ; 更 有 甚 者 是 以 中 國 的 地 緣 戰 略 觀 臺 灣 是 四 戰 之 地 的 緩 衝 國 的 觀 點 分 析 探 討 臺 灣 的 戰 略 地 位 總 合 上 述 學 位 論 文 的 觀 點, 不 是 傾 向 地 理 決 定 論 思 考, 就 是 建 議 臺 灣 走 向 海. 陸 權 異 質 發 展, 並 不 適 合 海 洋. 島 嶼 國 家 的 特 性 這 些 政 策 建 議 都 欠 缺 對 臺 灣 歷 史 的 時 空 因 素, 深 入 分 析 對 內 統 治 與 對 外 戰 略 的 因 果 關 係 換 言 之, 諸 論 文 的 作 者 並 未 深 入 探 究, 統 治 者 對 內 的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與 對 外 戰 略 規 劃 兩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如 何 在 國 際 政 治 環 境 中 相 互 影 響 ( 二 ) 國 外 相 關 文 獻 14 學 位 論 文 的 詳 細 書 目 如 次 : 尹 者 江, 冷 戰 前 後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學 系 碩 士 論 文,2003 年 ; 黃 致 達,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地 位 : 歷 史 與 現 實, 淡 江 大 學 大 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1 年 ; 呂 芳 城, 台 灣 地 緣 戰 略 地 位 變 遷 之 研 究,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2001 年 ; 楊 長 政, 從 中 共 崛 起 論 台 灣 應 有 的 安 全 戰 略,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2007 年 ; 張 權, 權 力 距 離 與 美 中 臺 戰 略 三 角 之 政 治 經 濟 分 析,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2006 年 ; 喻 世 德, 美 中 臺 戰 略 三 角 模 式 之 研 究 ( ),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國 防 決 策 科 學 研 究 所,2005 年 12

24 地 緣 政 治 學 最 簡 要 的 定 義 就 是 從 空 間 或 地 理 的 視 角 來 進 行 的 國 際 關 係 研 究 15 自 1970 年 代 後, 漸 次 受 到 英 美 國 家 的 重 視, 成 為 研 究 國 際 關 係 的 重 要 理 論 之 一 克 傑 倫 (Rudolf Kjellen) 將 地 緣 政 治 學 定 義 為 : 將 國 家 視 為 地 理 有 機 體 或 空 間 現 象 的 學 科 豪 斯 霍 佛 則 認 為 地 緣 政 治 學 是 : 關 於 土 地 與 政 治 過 程 之 關 係 的 科 學, 此 一 學 科 立 足 於 地 理 學 的 廣 泛 基 礎 上, 首 要 是 作 為 關 於 政 治 有 機 體 在 空 間 及 其 結 構 的 政 治 地 理 學 地 緣 政 治 學 具 有 提 供 政 治 行 動 予 支 配 型 工 具 的 目 標, 並 給 予 整 體 政 治 生 活 的 方 向 性 地 緣 政 治 學 是 國 家 的 地 理 理 性 16 地 緣 政 治 學 具 有 關 於 國 家 安 全 事 務 之 世 界 觀 的 重 大 意 義, 這 個 世 界 觀 指 導 著 人 們 如 何 從 政 治. 軍 事 的 角 度 認 識 地 理 環 境 ( 全 球 空 間 ), 規 範 著 政 治. 軍 事 領 導 人 們 認 知 與 理 解 國 家 的 安 全 事 務, 以 及 據 此 影 響 著 政 治. 軍 事 領 袖 界 定. 規 劃. 落 實 其 安 全 戰 略 17 在 實 踐 上, 地 緣 政 治 理 論 與 國 際 關 係 具 有 密 切 的 連 結 畢 竟, 任 何 一 種 國 際 關 係 與 國 際 秩 序, 本 質 上 即 帶 有 地 理. 領 域 性 格 國 際 關 係 與 國 際 秩 序 代 表 著 諸 主 權 國 家 間 有 關 空 間 之 區 劃 (compartmentalization of space) 的 合 意 (agreements) 與 相 互 間 對 彼 此 領 土 所 有 權 的 承 認 18 人 類 對 空 間 認 知 的 思 維 是 中 心 性 (centrality) 機 制 與 同 心 圓 (concentric rings) 原 理 政 治 上 最 明 顯 的 是 中. 國 ( 華 夏 為 夷 狄 所 包 圍 ) 歐 洲 中 心 主 義 (Eurocentrism) 與 族 群 中 心 主 義 (ethnocentrism) 從 中 心 性 出 發, 外 部 世 界 構 成 同 心 圓 環 亦 即 根 據 主 觀 標 準 來 認 知 客 觀 世 界, 而 主 觀 標 準 與 客 觀 世 界 都 會 變 化 19 換 言 之, 國 家 統 治 者 依 據 國 家 存 在 於 地 理 空 間 的 認 知, 以 國 家 為 中 心, 為 維 護 中 心 利 益, 依 據 同 心 圓 原 理 向 外 幅 射 的 戰 略 性 思 考, 即 為 地 緣 政 治 的 思 考 地 緣 政 治 學 主 要 在 探 討 歷 史 變 遷 過 程 中, 地 理 空 間 與 權 力 結 構 的 關 係, 是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現 實 主 義 的 重 要 論 述, 自 十 九 世 紀 中 期 以 來, 西 方 強 權 在 競 逐 世 界 霸 15 Geoffrey Parker, Geopolitic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London: Pinter,1998),p Yury V. Tikhonravov, Geopolitika. Moscow: Intel-Sintez, p.17. 轉 引 自 張 錫 模, 地 緣 政 治 學 講 義 ( 高 雄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2007 年 ), 頁 8 17 張 錫 模, 地 緣 政 治 學 講 義, 頁 8 18 前 引 書, 頁 前 引 書, 頁 16 13

25 權 過 程, 根 據 不 同 的 地 理 與 空 間, 提 出 各 種 地 緣 政 治 戰 略, 從 全 球 的 層 次 綜 觀 地 理 空 間 與 制 霸 世 界 的 關 係, 分 析 強 權 國 家 應 如 何 善 用 地 緣 位 置 的 相 對 優 勢 部 署 爭 霸 世 界 的 戰 略 動 線 與 進 程 地 緣 政 治 理 論 中, 地 理 涉 及 國 家 領 土 邊 界 民 族 資 源 人 口 等 要 素, 這 些 要 素 相 互 聯 繫 並 相 互 制 約 領 土 邊 界 勾 畫 出 國 家 的 地 理 位 置 面 積 大 小 和 形 狀, 而 資 源 人 口 等 則 決 定 著 國 家 的 經 濟 權 力 政 治 權 力 和 未 來 發 展 的 潛 力 作 為 一 項 思 考 治 國 之 術 (statecraft) 的 研 究, 地 緣 政 治 學 的 中 心 議 題 是 闡 釋 國 家 在 地 理 空 間 的 權 力 關 係 本 論 文 研 究 的 主 題 既 是 探 討 及 分 析 臺 灣 在 國 際 政 治 史 發 展 與 變 遷 過 程 如 何 受 到 地 緣 政 治 ( 經 濟 ) 因 素 制 約, 進 而 影 響 國 家 統 治 的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因 此, 以 四 面 環 海 的 地 理 位 置, 加 上 島 嶼. 海 洋 國 家 性 格, 臺 灣 既 是 一 個 海 島 國 家, 麥 金 德 的 心 臟 地 帶 理 論 ( 陸 權 論 ) 就 不 切 合 研 究 主 題, 在 諸 地 緣 政 治 理 論 中 較 具 代 表 性 且 廣 為 學 者 所 探 討 者 包 括 豪 斯 霍 佛 的 生 存 空 間 理 論 馬 漢 的 海 權 論 史 派 克 曼 的 邊 緣 地 帶 理 論, 以 及 派 克 (Geoffery Parker) 針 對 上 述 各 家 理 論 所 提 出 的 總 合 分 析 觀 點 馬 漢 海 權 論 述 的 核 心 邏 輯 在 於 : 海 權 不 只 是 限 定 在 支 配 海 洋 的 軍 事 力 量, 同 時 亦 含 括 了 商 業 與 航 運 20 武 力 係 用 以 制 海 保 障 海 上 商 船 隊 與 貿 易 交 通 線 ( 海 上 航 路 ) 之 安 全, 而 商 船 隊 則 用 以 開 發 海 外 商 業 市 場 及 經 濟 利 益, 厚 植 國 力, 平 時 商 業 船 隊 可 賺 取 大 量 經 濟 利 益, 戰 時 可 支 援 海 軍 艦 隊 作 戰 因 此, 在 重 商 主 義 的 基 礎 下, 巨 大 的 商 船 隊 是 帝 國 發 展 的 必 要 條 件 (sine qua non) 由 於 海 上 貿 易 是 國 家 致 富 的 最 重 要 途 徑, 透 過 貿 易 以 達 成 民 族 繁 榮 與 強 盛 的 目 標 對 大 國 而 言, 海 上 活 動 的 自 由 控 制 海 洋, 成 為 霸 權 的 基 礎 而 控 制 海 洋 的 前 提 則 是 國 家 必 須 擁 有 足 夠 的 商 品 以 進 行 海 上 貿 易, 有 足 夠 的 商 船 隊 與 海 外 基 地, 因 此 必 須 發 展 足 以 保 護 海 上 交 通 線 的 強 大 海 軍, 以 維 繫 由 港 口 到 海 上 航 路 20 Alfred T. Mahan, 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890), p

26 中 繼 站 與 海 外 貿 易 基 地 之 間 的 安 全, 因 此, 促 成 海 軍 與 海 權 發 展 的 環 節 在 於 產 品 海 運 與 殖 民 地, 而 其 背 後 的 驅 動 能 量 則 為 商 業 利 益 21 馬 漢 對 於 海 權 發 展 的 條 件 係 認 為 : 一 個 國 家 若 能 掌 握 (1) 地 理 位 置 (geographical position)(2) 自 然 結 構 (physical conformation)(3) 領 土 範 圍 (extent of territory)(4) 人 口 數 量 (number of population)(5) 民 族 性 格 (national character)(6) 政 府 性 質 (character and policy of government) 等 六 項 條 件, 22 就 可 以 在 建 構 國 家 海 權 體 系 的 過 程 中 居 於 領 先 的 地 位 史 派 克 曼 則 認 為, 武 力 顯 然 是 國 家 生 存 和 創 造 美 好 世 界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工 具,... 沒 有 實 力 支 持 的 政 治 理 想 和 遠 見 很 少 有 存 在 的 價 值 ; 武 力 運 用 的 目 的 在 維 持 現 狀 或 改 變 現 狀 每 一 個 國 家 都 必 須 有 能 力 保 衞 它 所 認 為 是 生 死 攸 關 的 價 值, 必 要 時 就 訴 諸 武 力 國 家 在 國 際 社 會 中 的 安 全 與 實 力 有 密 切 關 係, 國 際 社 會 的 主 要 論 點 是 主 權 國 家 的 獨 立 自 主, 即 一 個 國 家 單 位 在 處 理 和 其 他 國 家 的 關 係 上, 不 承 認 任 何 更 高 的 權 力 23 史 派 克 曼 論 理 的 核 心 關 切 在 於, 美 國 在 二 戰 後 世 界 安 全 問 題 的 地 緣 政 治 分 析, 以 及 誰 控 制 歐 洲 和 亞 洲 的 邊 緣 問 題, 並 據 此 修 正 麥 金 德 的 陸 權 論, 提 出 邊 緣 地 帶 論 要 衡 量 一 國 的 外 交 政 策, 首 先 必 須 根 據 這 個 國 家 在 世 界 上 的 位 置 但 是 相 同 位 置 比 較, 領 土 的 大 小 地 形 和 自 然 資 源 是 決 定 一 國 在 國 際 關 係 中 的 地 位 的 最 重 要 因 素 24 一 國 在 世 界 上 的 地 理 位 置 對 決 定 它 的 安 全 問 題 具 有 根 本 的 重 要 性 地 理 位 置 限 制 和 影 響 其 他 的 一 切 因 素, 因 為 在 世 界 上 的 位 置 確 定 氣 候 帶, 從 而 決 定 經 濟 結 構, 而 區 域 位 置 確 定 潛 在 的 敵 人 和 盟 國 25 史 派 克 曼 引 用 麥 金 德 的 心 臟 地 帶 理 論, 修 正 為 誰 控 制 邊 緣 地 帶, 控 制 歐 亞 大 陸 ; 誰 控 制 歐 亞 大 陸, 控 制 全 世 界, 26 並 在 進 一 步 論 述 邊 緣 地 帶 時 21 Ibid.,pp Ibid.,pp Nicholas J. Spykman, The Geography of the Peace(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Company, 1944)p Ibid., p Ibid.,pp Ibid.,p.43 15

27 指 出, 世 界 上 最 具 權 力 衝 突 性 的 場 所 是 歐 亞 大 陸 的 邊 緣 地 帶, 不 僅 因 為 此 地 帶 為 人 口 和 資 源 的 主 要 集 中 地, 在 歷 史 發 展 過 程 中, 權 力 衝 突 係 來 自 於 心 臟 地 帶 和 邊 緣 地 帶 的 衝 突, 亦 與 邊 緣 地 帶 內 部 的 權 力 分 佈 有 關, 也 連 結 到 海 上 勢 力 對 大 陸 沿 岸 的 壓 迫 在 海 陸 權 權 力 互 動 過 程 中, 邊 緣 地 帶 始 終 處 於 歷 史 變 動 的 核 心 地 位, 是 權 力 競 逐 的 根 源 如 此 對 心 臟 地 帶 理 論 的 修 正, 意 味 著 國 際 權 力 變 動 有 一 定 模 式 可 尋 : 一 是 海 陸 權 的 對 抗 ; 一 是 海 陸 權 聯 合 對 抗 邊 緣 地 帶 的 強 國 27 以 此 證 諸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歷 史 發 展 上, 清 鄭 清 英 清 日 美 蘇 之 間 的 對 抗,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都 可 視 為 是 海 陸 權 權 力 賽 局, 而 二 次 大 戰 期 間 的 太 平 洋 戰 爭, 美 蘇 同 盟 則 是 海 陸 權 聯 合 對 抗 邊 緣 地 帶 國 家 - 日 本 的 典 型 圖 1-5 史 派 克 曼 的 邊 緣 地 帶 資 料 來 源 :Spykman, The Geography of the Peace, p Ibid., pp

28 主 權 國 家 既 是 國 際 社 會 的 主 要 行 為 者, 而 國 際 社 會 不 存 在 超 國 家 權 威, 國 際 社 會 既 是 無 政 府 狀 態, 每 個 國 家 必 須 負 起 自 我 防 衛 的 責 任, 也 就 是 應 負 責 維 持 其 本 身 的 領 土 完 整 而 國 家 安 全 必 須 理 解 為 對 領 土 有 完 整 的 統 治 權, 領 土 的 自 然 特 點 直 接 影 響 到 維 持 安 全 的 方 式 與 方 法, 因 為 國 家 的 實 力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地 理 條 件 和 自 然 資 源 國 家 處 理 安 全 與 獨 立 的 問 題 時, 必 須 根 據 本 國 或 盟 國 和 保 護 大 國 所 動 員 的 力 量 而 行 動 就 外 交 政 策 而 言, 史 派 克 曼 認 為 如 果 一 個 國 家 的 外 交 政 策 要 能 夠 實 踐, 就 不 能 根 據 某 些 夢 想 世 界 來 設 計, 而 必 須 根 據 國 際 關 係 的 現 實, 根 據 權 力 政 治 來 設 計 理 智 的 外 交 政 策 不 僅 必 須 根 據 權 力 政 治 的 現 實 來 掌 舵, 而 且 必 須 和 該 國 在 世 界 上 的 特 殊 位 置 相 搭 配 一 國 的 安 全 問 題, 正 是 由 一 國 的 地 理 位 置 及 該 國 與 軍 事 權 力 諸 中 心 的 關 係 所 界 定 28 史 派 克 曼 在 評 論 美 國 的 遠 東 政 策 時 指 出, 美 國 的 政 策 基 本 上 是 錯 誤 的 一 次 大 戰 後, 華 盛 頓 會 議 所 建 構 的 裁 軍 作 為, 加 上 太 平 洋 的 距 離 因 素, 造 成 日 本 在 西 太 平 洋 與 東 亞 地 區, 能 夠 依 其 海 軍 優 勢, 建 構 其 強 權 勢 力 29 因 此 史 派 克 曼 認 為, 日 本 入 侵 中 國 東 北 建 立 滿 州 國 奪 取 中 南 半 島 建 立 海 空 基 地 威 脅 荷 屬 東 印 度 等 作 為, 係 日 本 企 圖 建 立 帝 國 的 夢 想, 嚴 重 影 響 美 國 的 世 界 地 位, 這 意 味 著 美 國 將 喪 失 菲 律 賓 關 島 甚 至 西 南 太 平 洋 的 薩 摩 亞 群 島 (Samoa) 而 使 門 戶 開 放 政 策 毀 壞, 使 美 國 在 戰 略 上 必 須 仰 賴 日 本 的 善 意, 而 日 本 的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Greater East Asia Co-Prosperity Sphere) 若 形 成, 則 意 味 跨 太 平 洋 地 區 權 力 平 衡 的 崩 解, 最 後 將 反 過 來 挑 戰 美 國 在 西 半 球 的 權 力 地 位 30 派 克 (Geoffrey Parker) 的 地 緣 政 治 觀 認 為, 地 緣 政 治 的 分 析 包 括 三 個 層 次 第 一, 對 基 本 空 間 事 物 特 徵 的 考 察 第 二, 對 空 間 事 物 之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和 由 這 些 相 互 關 係 所 產 生 的 空 間 模 式 的 考 察 這 包 括 對 不 同 地 理 空 間 相 互 關 係 模 式 的 差 異 28 Nicholas Spykman, America's Strategy in World Politics: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Balance of Power(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Company, 1942),pp Ibid., p Ibid., p

29 的 研 究 第 三, 對 整 體 地 緣 政 治 空 間 的 考 察, 以 求 評 估 其 整 體 特 徵 這 就 是 世 界 政 治 地 圖, 而 對 地 圖 意 義 (meaning) 的 解 讀 構 成 了 作 為 一 個 學 術 學 科 的 地 緣 政 治 學 研 究 的 最 後 階 段 和 最 終 目 的 地 緣 政 治 學 所 研 究 的 意 義 指 的 是 對 重 複 出 現 的 行 為 模 式 的 探 求, 也 就 是 秩 序 (order) 一 詞 所 包 含 的 意 思 31 整 體 性 及 其 有 機 構 成 不 僅 成 為 包 容 性 地 緣 政 治 學 的 主 要 研 究 物 件, 而 且 這 種 整 體 性 的 思 維 範 式 還 是 界 定 地 緣 政 治 學 核 心 性 質 最 重 要 的 範 疇 和 方 法 以 傳 統 地 緣 政 治 學 分 析 國 際 政 治 具 有 以 下 之 特 點 :(1) 擴 張 性 : 隨 著 國 家 實 力 增 強, 其 對 地 緣 環 境 的 控 制 力 必 然 膨 脹, 進 而 向 外 擴 張 陸 權 國 家 向 歐 亞 大 陸 擴 張, 海 權 國 家 朝 海 洋 擴 張, 並 將 勢 力 延 展 到 大 陸 邊 緣 地 帶, 是 國 家 實 力 增 長 的 必 然 結 果 (2) 二 元 論 : 從 地 緣 政 治 的 觀 點, 國 際 政 治 權 力 分 為 陸 權 和 海 權, 源 於 國 家 所 處 地 理 條 件 所 決 定, 據 此 界 定 著 國 際 衝 突 的 性 質 (3) 對 抗 性 : 陸 權 與 海 權 的 對 立 關 係, 使 得 國 際 政 治 衝 突 的 本 質 是 陸 權 和 海 權 競 爭 的 結 果 ; 四 霸 權 性 : 無 論 是 陸 權 或 海 權 的 擴 張, 最 終 在 建 立 全 球 霸 權, 制 霸 世 界 通 過 擴 張 與 控 制 以 達 到 絕 對 優 勢 32 根 據 派 克 所 理 解 的 地 緣 政 治, 認 為 國 家 之 間 的 關 係, 係 構 成 理 解 國 家 本 身 以 及 國 家 之 間 相 互 關 係 所 建 構 整 體 體 系 運 作 的 實 質 內 容 33 換 言 之, 地 緣 政 治 的 研 究 的 對 象 是 國 家, 更 精 確 的 說 法 是 國 家 間 權 力 互 動 的 關 係, 因 此, 本 論 文 將 通 過 對 特 定 地 緣 因 素 影 響 下, 國 家 或 是 政 治 實 體 之 間 的 權 力 互 動 關 係 的 研 究, 藉 由 對 東 亞 海 域 地 緣 政 治 參 賽 者 之 間 的 權 力 運 作 關 係 和 行 為 模 式 的 理 解, 對 東 亞 地 區 的 政 治 地 圖 進 行 解 讀, 以 及 其 所 呈 現 不 同 地 緣 政 治 參 與 者 的 操 作 程 式 與 政 治 作 為 背 後 的 動 機 與 現 象, 藉 由 發 現 歷 史 發 展 的 地 緣 因 素 與 驅 動 力, 作 為 詮 釋 歷 史 發 展 解 釋 因 果 關 係, 甚 至 預 測 未 來 的 可 能 發 展 趨 勢 的 依 據 31 Geoffrey Parker, The Geopolitics of Domination(London: Routledge, 1 st ed., 1988), p Ibid.,pp Geoffrey Parker, Geopolitic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op. cit., p

30 圖 1-6 麥 金 德 心 臟 地 帶 與 史 派 克 曼 邊 緣 地 帶 資 料 來 源 :Mark Polelle, Raising Cartographic Consciousness: The Social and Foreign Policy Vision of Geopolitic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p. 118 二 政 治 秩 序 ( 一 ) 國 內 相 關 文 獻 蔡 裕 明 在 中 國 南 方 邊 界 與 邊 疆 變 動 之 研 究 論 文 中 指 出, 國 家 在 邊 界 以 內 進 行 的 綏 靖 工 程, 所 造 成 的 是 國 家 力 量 在 地 方 的 擴 大 化 與 國 家 領 土 化 的 建 構 工 程, 若 在 邊 界 以 外 進 行 綏 靖 行 為, 可 以 使 國 家 在 尋 求 領 土 支 配 權 上 獲 得 優 勢, 但 這 將 降 低 國 家 對 於 新 獲 得 領 土 的 控 制 能 力, 或 減 少 國 家 行 政 組 織 的 某 些 職 能 若 佔 領 新 領 土 之 目 的 是 為 增 強 核 心 地 區 的 資 源 利 用, 反 而 可 能 造 成 新 獲 得 地 區 政 治 上 的 不 穩, 連 帶 影 響 核 心 地 區 的 政 治 或 軍 事 穩 定 核 心 地 區 據 此 形 成 利 益 圈, 由 此 形 成 區 域 力 量 的 遞 減 發 展 在 經 濟 意 義 上 意 味 著 邊 疆 地 區 向 核 心 地 區 輸 送 經 濟 資 源 ; 在 政 治 意 義 上, 則 表 達 著 邊 疆 地 區 向 核 心 地 區 提 供 效 忠, 此 一 互 動 關 係 形 19

31 成 國 際 秩 序 或 地 區 秩 序 34 陳 明 通 在 派 系 政 治 與 臺 灣 政 治 變 遷 一 書, 針 對 國 家 統 治 正 當 性 提 出 以 下 的 觀 點 : 國 家 的 起 源 是 由 武 力 所 造 成, 這 個 由 武 力 所 造 成 的 國 家, 它 之 所 以 還 能 持 續 存 在, 行 使 統 治 權 力, 必 有 其 功 能 上 的 論 述 為 基 礎, 來 為 它 的 存 在 目 的 作 辯 解 這 些 論 述 主 題 主 要 包 含 國 家 的 存 在 是 為 了 達 到 政 治 社 會 內 的 安 全 秩 序 與 公 平 正 義 等, 具 備 這 樣 的 論 述, 國 家 的 存 在 以 及 公 權 力 的 行 使 才 有 正 當 性 (legitimacy) 可 言 35 吳 庚 則 對 合 法 性 與 正 當 性 (legitimacy) 概 念 通 過 韋 伯 的 政 治 理 論 及 其 哲 學 基 礎 一 書 進 一 步 探 討 時 指 出, 合 法 性 與 正 當 性 二 者 無 論 在 政 治 學 或 法 律 學 的 觀 點 上, 皆 有 所 區 別 正 當 性 是 指 對 於 統 治 權 力 的 存 在, 經 過 形 式 上 的 認 可 或 事 實 上 的 承 認, 因 此, 正 當 性 除 了 須 合 乎 法 律 外, 還 須 合 乎 社 會 道 德 或 傳 統 習 慣 信 仰 等, 也 有 來 自 社 會 成 員 的 認 可 基 礎 而 合 法 性 則 是 指 合 乎 法 律 的 程 式, 也 帶 有 對 法 律 的 服 從 態 度, 也 就 是 說 在 統 治 團 體 中, 特 定 權 力 的 運 用, 合 於 實 證 或 倫 理 規 範 36 龔 宜 君 則 是 以 國 家 理 論 探 討 國 家 與 社 會 關 係 國 家 自 主 性 問 題 以 及 國 家 滲 透 監 控 社 會 能 力, 進 而 以 國 民 黨 政 府 在 年 的 黨 國 體 制 如 何 治 理 臺 灣 為 研 究 主 題, 其 主 要 的 論 述 即 呼 應 Tilly 的 自 主 性 與 國 家 的 能 力 的 觀 點, 在 外 來 政 權 與 本 土 社 會 : 改 造 後 國 民 黨 政 權 社 會 基 礎 的 形 成 ( ) 一 書 中 指 出, 國 家 通 過 製 造 戰 爭 : 消 除 建 構 國 家 保 護 的 實 踐, 從 而 獲 得 達 成 目 標 的 資 源 國 家 為 壟 斷 合 法 暴 力 汲 取 社 會 資 源, 必 須 發 展 足 夠 的 滲 透 力, 滲 透 社 會 以 實 現 其 政 策 目 標 質 言 之, 國 家 機 關 必 須 達 成 對 抗 外 來 的 威 脅 維 持 國 內 秩 序 以 及 汲 取 資 源 來 實 現 對 社 會 的 維 護, 才 能 存 活 下 來 蔡 裕 明, 中 國 南 方 邊 界 與 邊 疆 變 動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大 陸 所 博 士 論 文,2006, 頁 43 陳 明 通, 派 系 政 治 與 臺 灣 政 治 變 遷 ( 台 北 : 新 自 然 主 義, 二 版 一 刷,2001 年 6 月 ), 頁 吳 庚, 韋 伯 的 政 治 理 論 及 其 哲 學 基 礎 ( 台 北 : 聯 經 出 版, 初 版,1993 年 5 月 ), 頁 80 龔 宜 君, 外 來 政 權 與 本 土 社 會 : 改 造 後 國 民 黨 政 權 社 會 基 礎 的 形 成 ( )( 台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 初 版,1998 年 8 月 ), 頁 15 20

32 外 來 政 權 與 本 土 社 會 一 書 以 國 家 自 主 性 的 國 家 理 論, 這 個 理 論 論 證 了 由 於 國 家 機 關 所 佔 據 的 特 殊 結 構 位 置, 使 它 能 擁 有 自 主 的 權 力 來 作 決 策 與 行 動, 而 無 須 完 全 經 由 社 會 團 體 同 意, 也 未 必 要 與 社 會 團 體 作 制 度 化 的 協 商 但 由 於 過 度 強 調 國 家 相 對 於 社 會 的 主 動 性, 反 而 忽 略 國 家 機 關 受 到 社 會 結 構 限 制 的 因 素 在 學 位 論 文 方 面, 國 內 以 臺 灣 政 治 秩 序 或 憲 政 秩 序 為 主 題, 且 與 本 研 究 有 關 的 碩 博 士 論 文 包 括, 陳 瑞 崇, 利 維 坦 中 關 於 政 治 秩 序 之 建 構 的 分 析 認 為, 政 治 秩 序 概 念 是 任 何 政 治 權 力 之 制 度 性 安 排 的 最 大 公 因 數, 藉 著 政 治 秩 序 概 念, 考 察 霍 布 斯 如 何 建 構 使 人 類 得 以 脫 離 自 設 之 困 境 的 政 治 秩 序, 以 滿 足 霍 氏 的 終 極 關 懷 : 如 何 安 排 人 類 群 體 生 活 中 的 價 值 位 階? ; 陳 鈿 旺,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與 憲 政 秩 序 研 究 ( ) 則 探 討 臺 灣 自 1949 年 至 2007 年, 從 不 同 體 制 階 段 所 擬 定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的 轉 變 來 衡 量 臺 灣 憲 政 秩 序 之 變 動 龔 宜 君, 移 入 政 府 的 滲 透 能 力 ( ): 改 造 後 國 民 黨 政 權 社 會 基 礎 的 形 成 與 鞏 固, 龔 文 的 主 要 觀 點 在 於, 國 家 滲 透 能 力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對 社 會 進 行 監 控 與 汲 取 資 源, 國 家 機 關 必 須 達 成 對 抗 外 來 的 威 脅 維 持 國 內 秩 序 以 及 汲 取 資 源 來 實 現 對 社 會 的 維 護 38 ( 二 ) 國 外 相 關 文 獻 Theda Skocpol 在 國 家 與 社 會 革 命 (State and Social Revolution) 一 書 中 指 出, 一 種 理 想 類 型 的 觀 點 認 為, 國 家 是 體 現 在 政 治 博 弈 規 則 中 和 政 府 領 導 能 力 與 政 策 中 的 合 法 權 威 的 舞 臺 這 些 東 西 是 以 社 會 成 員 的 規 範 共 識 與 多 數 意 志 的 某 種 結 合 為 依 託 的 這 種 觀 點 符 合 自 由 主 義 的 多 元 社 會 觀, 社 會 是 由 已 被 社 會 化 而 38 學 位 論 文 書 目 如 次 : 陳 瑞 崇, 利 維 坦 中 關 於 政 治 秩 序 之 建 構 的 分 析,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79 年 龔 宜 君, 移 入 政 府 的 滲 透 能 力 ( ): 改 造 後 國 民 黨 政 權 社 會 基 礎 的 形 成 與 鞏 固,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1994 年 陳 鈿 旺,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與 憲 政 秩 序 研 究 (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山 學 術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7 年 21

33 承 認 共 同 社 會 價 值 觀 的 自 由 競 爭 的 團 體 和 成 員 組 成 的 39 當 對 社 會 不 滿 的 或 思 想 迷 惘 的 群 眾 開 始 感 到 值 得 參 與 暴 力 或 開 始 轉 向 革 命 思 想 家 所 宣 傳 的 新 價 值 觀 時, 政 府 就 喪 失 了 合 法 性 政 府 的 權 力 和 穩 定 直 接 取 決 於 社 會 潮 流 和 民 眾 的 支 援 不 相 信 國 家 的 強 制 組 織 能 夠 長 久 有 效 地 壓 制 多 數 人 的 不 滿 和 反 對 國 家 是 社 會 功 利 主 義 共 識 的 一 種 表 現, 或 是 社 會 價 值 共 識 的 一 種 表 現, 國 家 可 以 用 民 眾 共 識 與 合 法 性 的 名 義 使 用 暴 力 40 韋 伯 則 從 正 當 性 的 角 度 認 為, 統 治 者 和 被 統 治 者 之 間 的 結 合, 若 是 以 純 粹 的 物 質 利 益 或 利 害 考 慮 為 基 礎, 這 個 結 合 必 然 不 十 分 穩 固 通 常 還 會 有 其 他 的 因 素, 如 感 情 的 理 想 的 因 素, 以 補 充 物 質 利 益 的 不 足 可 是 作 為 支 配 的 基 礎, 單 靠 習 慣 個 人 利 害 純 感 情 或 理 想 等 動 機 來 結 合 仍 不 夠 堅 實 通 常 還 需 要 另 一 個 因 素, 那 就 是 正 當 性 的 信 念 41 蒂 利 (Charles Tilly) 則 歸 納 出 國 家 實 際 上 是 在 從 事 四 項 工 作 : 製 造 戰 爭 (war making) 建 構 國 家 (state making) 保 護 (protection) 資 源 搾 取 (extraction) 而 且 也 只 有 國 家 才 有 使 用 暴 力 的 合 法 權 利, 國 家 是 專 門 的 惟 一 合 法 的 保 護 費 勒 索 者, 因 爲 國 家 控 制 著 毀 滅 手 段 這 種 最 極 端 的 力 量, 這 種 力 量 的 獲 取 是 國 家 權 力 最 終 的 也 是 最 獨 特 的 基 礎 42 曼 恩 (Michael Mann ) 藉 由 基 礎 權 力 的 觀 點 探 討 國 家 直 接 統 治 滲 透 社 會 的 情 形 時 指 出, 當 國 家 通 過 基 礎 設 施 滲 透 社 會 的 能 力 愈 強 大, 便 愈 得 以 進 入 多 數 人 民 的 社 會 生 活 之 中, 也 就 能 夠 監 控 社 會 關 係, 透 過 基 礎 權 力 的 發 展, 國 家 機 關 強 化 對 人 民 的 影 響 力, 也 同 時 削 弱 地 方 勢 力 的 影 響 力 43 所 謂 的 國 家 滲 透 能 力 (penetration capacity) 就 是 類 似 曼 恩 所 指 稱 的 基 礎 權 力 一 種 能 夠 幫 助 國 家 菁 英 39 Theda Skocpol 著, 劉 北 成 譯, 國 家 與 社 會 革 命 (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公 司, 初 版,1998 年 02 月 ), 頁 Theda Skocpol 著, 劉 北 成 譯, 國 家 與 社 會 革 命, 頁 Max Weber 著, 康 樂 等 譯, 支 配 的 類 型 : 韋 伯 選 集 (Ⅲ)( 台 北 : 遠 流 出 版, 初 版,2001 年 10 月 ), 頁 Charles Tilly, War Making & State Making as Organized Crime, in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pp , Michael Mann,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Vol. Ⅱ : the Rise of Classes and Nation-state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 st ed. 1993), p

34 滲 透 其 領 土 範 圍 並 貫 徹 其 意 志 的 能 力, 亦 即 國 家 在 社 會 之 中 運 作 的 能 力 44 現 代 國 家 必 須 不 斷 地 擴 張 它 的 組 織 能 力 來 掌 握 疆 域 內 的 人 民, 實 則 源 於 它 作 為 固 定 疆 域 內 的 社 會 空 間 組 織 (socio-spatial organization) 所 具 有 的 領 土 性 (territoriality) 特 徵 45 國 家 機 關 所 佔 據 的 特 殊 結 構 位 置, 使 它 能 擁 有 自 主 權 力 進 行 決 策 與 行 動, 無 須 經 由 社 會 團 體 同 意, 也 不 必 與 社 會 團 體 進 行 制 度 化 協 商 46 歐 特 (James E. Alt) 與 克 里 斯 妥 (Chrystal Alec) 對 國 家 性 質 的 研 究 認 為, 有 三 種 不 同 性 質 的 國 家 機 關, 即 保 護 性 生 產 性 與 汲 取 性 國 家 機 關 保 護 性 國 家 在 維 持 國 內 秩 序 與 對 抗 外 來 威 脅 ; 生 產 性 國 家 在 提 供 公 共 設 施 及 介 入 生 產 活 動 ; 汲 取 性 國 家 向 社 會 汲 取 經 濟 資 源 補 充 人 力, 以 維 持 國 家 菁 英 及 其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基 本 上, 這 是 現 代 國 家 在 社 會 領 域 中 必 須 實 現 的 政 策 : 汲 取 性 與 生 產 性 活 動 使 國 家 能 取 得 必 要 的 資 源 以 鞏 固 政 權 ; 保 護 性 與 生 產 性 活 動 能 滿 足 社 會 的 需 求, 增 加 對 內 的 統 治 正 當 性, 且 有 利 於 國 家 對 社 會 資 源 的 再 汲 取 47 有 關 國 家 壟 斷 合 法 暴 力 與 內 部 綏 靖 的 論 述, 紀 登 斯 認 為, 大 多 數 民 族 國 家 內 部 都 實 現 了 綏 靖, 以 致 於 壟 斷 暴 力 工 具 通 常 僅 是 統 治 者 用 以 維 持 其 統 治 的 間 接 資 源 48 現 代 國 家 產 生 之 前 的 傳 統 主 義 國 家 只 能 維 持 有 限 的 行 政 權 威, 國 家 上 層 和 地 方 與 社 會 基 層 的 管 理 實 際 之 間 存 在 著 脫 節 和 斷 裂, 現 代 國 家 之 所 以 能 夠 進 行 傳 統 主 義 國 家 無 法 做 到 的 工 作, 原 因 在 於 現 代 國 家 具 備 新 的 治 理 條 件, 包 括 國 家 行 政 監 控 能 力 發 生 根 本 性 的 變 化 出 現 新 的 反 思 性 監 控 以 及 使 得 壟 斷 暴 力 工 具 成 為 次 要 統 治 要 素 的 內 部 綏 靖 49 內 部 綏 靖 包 含 了 幾 種 互 為 關 聯 的 現 象, 它 們 都 與 民 族 國 家 的 內 部 事 務 中 的 暴 力 遞 減 有 關 國 家 為 了 維 持 統 治, 將 其 制 裁 能 力 從 公 開 使 用 暴 力 轉 變 為 滲 透 性 地 44 Michael Mann, State, War and Capitalism: Studies in Political Sociology(New York: Basil Blackwell Inc. Press.1 st ed. 1988), p Ibid., p Ibid., p James E. Alt and Chrystal K. Alec, Political Economics(California: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983),pp Antony Giddens, The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5), p Ibid., pp

35 使 用 行 政 力 量 內 部 綏 靖 一 方 面 是 從 勞 動 契 約 階 級 體 系 的 軸 心 消 除 暴 力 並 獲 致 使 用 暴 力 手 段 的 能 力 伴 隨 著 資 本 主 義 的 發 軔 擴 展, 以 工 作 場 所 這 種 全 景 敞 視 體 系 為 象 徵 的 經 濟 強 制 替 代 超 經 濟 的 暴 力 強 制, 從 而 以 去 軍 事 化 的 生 產 體 系 為 表 徵, 經 濟 與 政 治 相 分 離 另 一 方 面, 內 部 綏 靖 亦 即 軍 事 從 直 接 介 入 國 內 事 務 中 撤 離 出 來, 監 控 能 力 與 內 部 綏 靖 的 擴 展, 在 幅 度 上 降 低 了 武 裝 力 量 在 國 家 機 器 的 統 治 手 段 中 的 重 要 性 50 凡 是 國 家 都 會 牽 涉 到 對 歸 其 統 轄 的 社 會 體 系 再 生 產 的 各 方 面 實 施 反 思 性 的 監 控 ; 再 者, 立 基 於 反 思 性 的 監 控 (reflexively monitored state system), 在 實 際 的 操 作 效 能 上 因 此 也 衍 生 另 外 一 層 意 義, 此 即 居 於 權 威 位 置 的 個 人 對 另 一 些 個 人 的 活 動 實 施 實 接 的 督 管 在 具 有 明 確 邊 界 的 情 境 中 展 開 的 活 動 集 中 過 程, 很 大 程 度 上 強 化 了 支 配 者 對 這 些 活 動 所 進 行 的 監 視 乃 至 控 制 51 這 種 權 力 運 作 的 形 態, 是 現 代 國 家 的 重 要 特 徵 從 傳 統 國 家 演 進 到 現 代 國 家 的 進 程 中, 首 先 出 現 具 有 現 代 特 性 的 國 家 是 所 謂 的 絕 對 主 義 (absolutism) 國 家 所 謂 的 絕 對 主 義 指 的 是 政 府 權 力 並 不 受 到 各 種 外 力 因 素 的 拘 束 限 制, 並 且 能 夠 進 行 整 個 全 面 性 的 統 治, 這 種 國 家 具 有 所 謂 的 反 思 性 監 控 能 力, 具 有 這 種 能 力 的 國 家 通 常 伴 隨 擁 有 主 權 的 概 念, 而 同 時 領 土 (territory) 的 定 義 也 開 始 質 變 國 家 也 意 味 著 對 於 其 宣 稱 領 土 內 的 事 物 具 有 排 他 性 的 權 力, 雖 然 這 樣 的 宣 稱 經 歷 了 許 多 戰 爭 與 衝 突 後 才 完 整 成 形, 實 際 上 也 可 以 稱 為 是 一 種 綏 靖 (pacify) 的 過 程 一 般 絕 對 主 義 國 家 有 三 個 普 遍 性 特 徵 :(1) 行 政 力 量 (administrative power) 的 集 中 和 擴 張 (2) 新 的 法 律 機 構 的 發 展 (3) 財 政 管 理 模 式 的 交 替 運 用 一 般 而 言, 只 有 在 現 代 民 族 國 家 中, 國 家 機 器 方 可 成 功 地 訴 求 對 於 暴 力 工 具 的 壟 斷, 也 只 有 在 這 種 國 家 中, 國 家 機 器 的 行 政 範 圍 直 接 與 前 述 訴 求 所 聲 稱 的 領 土 界 限 一 致, 民 族 國 家 是 一 個 有 疆 界 有 能 力 監 視 其 社 會 的 各 個 階 層 及 其 臣 民 的 權 力 50 Ibid., pp Ibid., pp.14,17. 24

36 載 體 52 第 三 節 研 究 途 徑 與 方 法 在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中, 研 究 途 徑 (Research Approach) 與 研 究 方 法 (Research Method) 同 等 重 要 所 謂 研 究 方 法, 是 指 蒐 集 處 理 資 料 的 技 術 ; 而 研 究 途 徑, 則 是 指 選 擇 問 題 與 資 料 的 準 則 53 換 言 之, 研 究 途 徑 決 定 切 入 問 題 的 面 向, 並 有 助 於 選 擇 適 當 的 理 論 作 為 依 據 ; 而 研 究 方 法 則 是 幫 助 研 究 者 選 擇 科 學 的 合 適 的 研 究 工 具 來 進 行 研 究 54 鑑 於 本 研 究 主 題 臺 灣 的 地 緣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在 層 次 上 屬 於 多 邊 關 係 之 研 究, 筆 者 認 為, 在 進 行 多 邊 關 係 的 研 究 上, 以 傳 統 的 和 地 緣 政 治 研 究 途 徑 (geopolitical approach) 和 歷 史 研 究 方 法 (historical research), 較 能 掌 握 各 個 行 為 者 之 間 關 係 的 變 動 過 程 及 作 較 詳 細 的 探 討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借 用 部 份 地 緣 戰 略 研 究 所 發 展 的 相 關 理 論, 期 使 本 篇 論 文 能 以 地 緣 戰 略 思 考 的 角 度 切 入, 精 確 掌 握 問 題 而 得 出 有 價 值 的 研 究 成 果 本 研 究 計 畫 所 採 用 的 研 究 途 徑 及 研 究 方 法 細 述 如 次 一 研 究 途 徑 地 緣 政 治 理 論 作 為 一 國 國 防 與 外 交 政 策 的 主 要 指 導 思 維, 自 人 類 有 著 不 同 政 治 共 同 體 ( 近 代 為 主 權 國 家 體 系 ) 之 間 的 互 動 以 來 即 已 出 現 從 十 九 世 紀 末 至 二 十 世 紀 初, 古 典 地 緣 政 治 理 論 興 起 後, 更 對 此 一 思 考 作 出 理 論 性 的 概 括 與 經 驗 性 52 Ibid., pp 易 君 博, 政 治 理 論 與 研 究 方 法 ( 台 北 : 三 民 書 局,5 版,1993 年 12 月 ), 頁 Thomas Herzog, Research Methods and Data Analysis in the Social Science(New York: Addison Wesley Longman Publishers Inc., 1996), pp

37 的 示 範 歷 史 分 析 並 非 目 的 而 是 手 段, 而 地 理 學 則 是 研 究 人 類 在 時 間 與 空 間 範 圍 的 經 驗 55 國 家 在 地 理 的 實 體 位 置 會 影 響 本 身 的 文 化 認 同 與 使 用 軍 事 武 力 的 傾 向, 56 此 即 康 得 (Immanuel Kant, ) 所 強 調 地 理 與 歷 史 息 息 相 關 的 意 涵 也 就 是 在 地 理 的 描 述 之 中 融 入 歷 史 的 解 釋, 57 同 時 在 歷 史 事 件 中 尋 求 地 理 變 遷 的 因 素 58 因 此, 地 緣 政 治 研 究 途 徑 無 可 避 免 的 必 須 回 到 歷 史 分 析 之 中, 地 緣 政 治 之 分 析 在 究 明 政 治 與 地 理 之 關 係, 探 討 的 重 點 在 於 地 理 如 何 影 響 統 治 者 的 的 戰 略 思 考, 基 於 國 家 內 部 與 外 部 安 全, 形 塑 其 統 治 政 策 地 緣 政 治 通 常 與 權 力 政 治 (power politics) 為 同 義, 當 代 地 緣 政 治 學 者 將 研 究 重 心 置 於 大 國, 並 且 假 設 這 些 國 家 傾 向 擴 展 其 疆 域, 以 確 保 其 自 然 資 源 乃 至 邊 界 之 安 全 59 在 這 層 意 義 上, 地 緣 政 治 學 的 研 究 範 圍, 就 牽 涉 到 國 家 力 量 與 空 間 的 辯 證 互 動 關 係, 其 意 義 在 於 提 供 決 策 者 估 算 國 家 本 身 與 敵 國 國 力 的 途 徑, 據 此 制 定 出 國 家 軍 事 策 略 與 預 測 對 手 國 在 戰 時 將 採 取 軍 事 行 動 的 方 法 ; 更 精 確 的 說 法 是, 從 地 緣 政 治 探 尋 外 交 關 係 上 的 政 策 與 對 策 的 準 繩 60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影 響 人 類 政 治 行 為 的 因 素, 並 非 只 有 地 理 因 素 而 已 - 文 化 ( 含 意 識 形 態 ) 心 理 經 濟 科 技 政 治 領 導 人 的 主 觀 意 志 及 其 他 因 素 等, 都 可 能 在 某 一 個 特 定 時 期 對 人 類 的 政 治 行 為 產 生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力 與 此 同 時, 所 有 人 類 的 政 治 衝 突 與 政 治 鬥 爭, 尤 其 是 國 際 政 治 上 的 衝 突 與 鬥 爭, 不 管 其 背 後 的 壓 倒 性 55 Brain J. Hudson, The Geographical Imagination of Arnold Bennett, Transaction of the Institute of British Geographers, Vol. 7, No.3(1982), p Baroness J. Young, Geography and Politics, Transaction of the Institute of British Geographers, Vol. 12, No.4(1987), p H.C. Darby, On the Relations of Geography and History, Transactions and Papers (Institute of British Geographers), No.19(1953), pp 歷 史 地 理 學 者 A.H. Clark 指 出, 任 何 關 於 過 去 地 理 的 研 究, 無 論 涉 及 文 化 的 自 然 的 或 生 物 的 現 象, 或 者 關 於 在 時 間 過 程 中 地 理 變 遷 的 研 究, 就 是 歷 史 地 理 學 參 閱 Andrew H. Clark, Historical Geography, in American Geography: Inventory & Prospect, Preston E. James & Clarence F. Jones, eds.(n.y.: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 1954), pp Barry Buzen and Richard Little, International System in World History: Remarking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G.Etzel Pearcy, Russell H. Fifield 等 著, 屈 彥 遠 譯, 世 界 政 治 地 理 ( 台 北 : 教 育 部, 初 版,1960 年 ), 頁 8 26

38 因 素 是 什 麼, 最 後 都 會 表 現 在 地 緣 政 治 勢 力 的 重 新 劃 分 之 上 ( 例 如, 國 界 衝 突 常 是 國 際 政 治 衝 突 的 主 要 形 式 之 一 ), 因 而 也 都 與 地 理 因 素 具 有 不 可 分 割 的 相 互 關 係 國 家 在 制 訂 政 策 過 程, 地 理 並 非 唯 一 考 量, 仍 須 兼 顧 歷 史 經 濟 文 化 與 社 會 結 構 等 因 素, 地 緣 政 治 的 研 究 途 徑 如 果 只 是 單 一 面 向 探 討 地 理 因 素 的 影 響, 就 會 造 成 地 理 決 定 論 (geographic determinism) 的 偏 執 取 向 因 此, 在 研 究 國 際 政 治 變 化 的 過 程 中, 研 究 者 既 不 能 只 是 片 面 地 關 注 地 理 因 素 的 影 響, 卻 也 不 能 不 把 地 理 因 素 考 慮 在 內, 否 則 會 造 成 研 究 焦 點 過 於 模 糊 而 無 法 有 力 地 解 釋 地 緣 政 治 版 圖 的 變 遷 61 因 此, 研 究 者 將 面 臨 兩 個 主 要 的 課 題 : 避 免 地 理 決 定 論, 但 同 時 必 須 將 地 理 因 素 合 理 地 考 慮 在 內 如 果 考 慮 到 人 類 的 主 觀 意 志 對 其 政 治 行 為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力, 則 我 們 可 以 用 可 能 主 義 來 取 代 地 理 決 定 論 可 能 主 義 的 研 究 法 意 味 著 人 類 的 政 治 行 為 係 在 一 組 機 會 - 意 志 架 構 之 中 進 行 就 本 質 來 說, 人 類 的 政 治 行 為 的 可 能 性, 必 然 受 到 主 觀 條 件 ( 如 個 人 意 志 與 集 體 的 意 識 形 態 ) 與 客 觀 條 件 ( 如 自 然 環 境 ) 所 提 供 的 機 會 與 限 制 的 影 響 這 意 味 著 有 三 個 因 素 構 成 了 人 類 政 治 行 為 的 基 本 架 構 : 行 為 者 環 境 以 及 行 為 者 與 環 境 的 互 動 關 係 根 據 可 能 主 義 的 方 法 論, 環 境 被 認 為 是 一 組 機 會 與 限 制 的 組 合, 也 就 是 說, 環 境 被 視 為 是 那 些 限 制 人 類 的 機 會 可 供 採 取 的 行 為 模 式 以 及 這 些 行 為 結 果 的 一 些 要 素 關 於 環 境 所 給 予 的 限 制 的 大 或 小, 不 同 的 行 為 者 會 有 不 同 的 認 知 這 些 認 知 上 的 不 同, 影 響 了 人 們 對 環 境 的 限 制 作 出 不 同 的 判 斷, 據 此 採 取 不 同 的 國 防 與 外 交 政 策 在 這 層 意 義 上, 地 緣 政 治 思 維 扮 演 著 決 定 一 國 國 防 與 外 交 政 策 的 主 要 基 準 角 色 62 所 有 國 家 無 論 大 小 強 弱, 都 具 有 共 通 的 地 理 脈 絡 因 而 理 解 國 家 的 地 理 脈 61 G. V. Plekhanov, Sochineniya, Volume 20, Moscow: Gosudarstvennoe Izdatel'stvo, 1925, pp 轉 引 自 張 錫 模, 地 緣 政 治 學 講 義, 頁 A. S. Panarin, Filosofiya Politiki, Moscow: Novaya Shkola, 1996, pp 轉 引 自 張 錫 模, 地 緣 政 治 學 講 義, 頁

39 絡, 不 只 是 可 以 瞭 解 國 家 過 去 成 長 的 系 譜, 同 時 也 可 以 得 知 該 國 在 國 際 關 係 中 國 家 的 發 展 傾 向 63 但 是, 地 理 不 必 然 完 全 左 右 國 家 的 戰 略 或 政 策 規 劃, 但 它 始 終 會 影 響 著 國 家 對 於 戰 爭 方 式 與 戰 爭 準 備 64 在 學 理 上, 此 一 作 為 國 防 與 外 交 政 策 主 要 基 準 的 地 緣 政 治 思 維, 稱 為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geopolitical code) 65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是 一 組 具 有 長 期 存 續 性 的 操 作 型 密 碼 (a set of operational codes), 其 背 後 蘊 涵 著 一 組 特 定 國 家 之 外 交 與 國 防 政 策 的 地 理. 政 治 之 假 設 66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的 主 要 內 容 有 下 列 幾 項 彼 此 相 關 的 要 素 : 關 於 一 國 之 國 家 利 益 的 定 義 對 這 些 國 家 利 益 之 外 部 威 脅 的 標 定 一 組 針 對 這 些 外 部 威 脅 的 計 畫 性 回 應 方 案, 以 及 關 於 這 些 回 應 方 案 的 正 當 化 (justification) 論 述 67 本 研 究 將 運 用 上 述 的 地 緣 政 治 研 究 途 徑, 釐 清 各 強 權 在 不 同 時 期 據 有 臺 灣, 並 在 東 亞 海 域 爭 逐 權 力 的 歷 史, 依 據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釐 清 地 緣 戰 略 分 析 之 理 路, 並 嘗 試 理 解 統 治 原 理, 據 此 解 明 當 代 臺 灣 在 世 界 體 系 中 的 地 位 及 全 球 化 下 的 新 戰 略 思 維 二 研 究 方 法 本 論 文 因 涉 及 臺 灣 四 百 年 歷 史 長 期 性 質 的 問 題 研 究, 因 此 在 研 究 上 必 然 選 擇 歷 史 研 究 方 法, 透 過 史 料 文 獻 蒐 集 與 分 析, 並 以 歷 史 分 期 的 方 式, 探 討 1624 年 至 2008 年, 學 界 一 般 所 界 定 的 臺 灣 四 百 年 的 地 緣 政 治 變 遷 史 歷 史 研 究 主 要 是 利 用 歷 史 資 料 來 描 述 與 分 析 歷 史, 並 解 釋 各 部 分 之 間 的 前 因 後 果 關 係, 其 目 的 在 藉 由 對 歷 史 事 實 的 描 述, 發 掘 出 某 一 特 定 時 空 環 境 中 諸 多 實 63 Barry Buzen and Richard Little, p Colin S. Gray, Geography and Grand Strategy, Comparative Strategy, Vol. 10, 1991, p code 中 文 翻 譯 為 準 則 法 典 法 規 規 則 傳 遞 訊 息 的 符 號 密 碼 或 指 令 ;geopolitical code 可 翻 譯 為 地 緣 政 治 準 則 或 是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在 學 界 並 無 定 論, 本 研 究 採 用 張 錫 模 的 觀 點, 將 geopolitical code 譯 為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66 John L. Gaddis, Strategies of containment(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 Peter J. Taylor, Political Geography: World-Economy, Nation-State and Locality(London: Longman, 1989), pp.56-57; Jan Nijman, "Geopolitical Codes", in John O'Loughlin ed., Dictionary of Geopolitics, 1994, pp

40 證 事 實 之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並 通 過 此 一 因 果 關 係 的 描 述 論 證 與 解 釋, 獲 致 對 歷 史 發 展 更 高 層 次 與 更 深 入 的 理 解 68 歷 史 是 可 以 對 話 的 卡 爾 (E.H.Carr) 在 什 麼 是 歷 史 (What is History) 一 書 中 一 再 強 調, 歷 史 應 該 不 斷 的 改 寫 觀 點, 當 代 歷 史 學 家 必 須 依 據 時 代 環 境 的 變 遷, 恢 復 歷 史 (reclaiming history), 以 滿 足 當 代 的 期 待 69 歷 史 研 究 法 將 面 對 如 何 運 用 及 篩 選 歷 史 資 料 的 問 題, 這 就 連 結 到 另 一 個 問 題 : 歷 史 事 件 如 果 是 多 重 因 果, 如 何 納 入 所 有 因 素 來 解 釋 歷 史 事 件 的 因 果 關 係 卡 爾 的 史 觀 或 者 能 夠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對 卡 爾 而 言, 歷 史 是 史 學 家 選 擇 事 實 整 理 後 使 之 成 為 歷 史 事 實, 只 要 能 夠 確 定 事 實 和 主 題 的 關 係 和 意 義, 任 何 事 實 都 可 能 成 為 歷 史 事 實 70 就 此 而 言, 我 們 所 接 受 或 理 解 的 歷 史 事 實, 都 是 由 史 學 家 主 觀 認 定 後 所 做 的 選 擇 以 及 呈 現, 發 生 在 臺 灣 島 上 的 歷 史 事 實 也 不 例 外 由 於 歷 史 事 件 可 能 是 多 重 因 果, 若 是 對 歷 史 事 件 提 供 過 多 的 解 釋 因 素, 反 而 會 扼 殺 史 學 家 的 推 理 能 力, 因 此, 史 學 家 應 該 以 獨 特 的 觀 點 處 理 歷 史 證 據, 以 避 免 列 舉 諸 多 原 因 鬆 散 地 解 釋 歷 史 事 件 71 歷 史 研 究 途 徑 的 研 究 方 法 旨 在 處 理 特 定 事 件 之 起 源 發 展 處 理 特 徵 與 危 機, 因 此, 可 以 運 用 在 本 論 文 處 理 與 臺 灣 四 百 年 歷 史 有 關 的 特 定 事 件, 尤 其 涉 及 到 地 緣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層 次 上 的 探 討 布 夏 (Charles Busha) 與 哈 特 (Stephen Harter) 對 如 何 運 用 歷 史 途 徑, 提 出 六 個 主 要 步 驟, 有 助 於 本 研 究 對 臺 灣 史 的 探 究 :(1) 確 認 歷 史 問 題 或 是 歷 史 知 識 的 需 求 ;(2) 收 集 與 研 究 議 題 有 關 的 資 訊 ;(3) 提 出 假 設, 以 解 釋 歷 史 因 素 的 關 連 ;(4) 確 認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 歷 史 事 實 );(5) 彙 整 篩 選 與 分 析 資 料, 並 嘗 試 尋 找 研 究 結 果 ;(6) 以 有 意 義 的 敘 述 提 出 結 論 72 在 研 究 臺 灣 史 上 各 統 治 時 期 的 地 緣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時, 無 可 避 免 的 必 須 運 用 68 易 君 博, 政 治 理 論 與 研 究 方 法, 頁 E.H. Carr, What is History?(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63), p Ibid., pp Ibid., pp Charles Busha and Stephen Harter, Research Methods in Librarianship: Techniques and Interpretations(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80), p

41 大 量 的 歷 史 文 獻, 但 是 歷 史 文 獻 不 會 是 本 研 究 的 重 點 歷 史 資 料 只 是 人 類 歷 史 活 動 的 記 載, 本 論 文 的 歷 史 研 究, 應 在 諸 多 史 料 中, 針 對 論 文 主 題 有 關 的 史 實 進 行 篩 選 及 分 類, 提 出 具 有 意 義 的 問 題, 從 中 釐 清 歷 史 事 件 中 所 寓 含 的 戰 略 思 考 及 統 治 方 針, 才 是 本 文 進 行 歷 史 研 究 應 有 的 態 度 本 研 究 將 運 用 歷 史 研 究 方 法, 理 解 臺 灣 處 於 諸 強 權 在 東 亞 海 域 權 力 競 賽 之 多 邊 關 係 上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以 及 探 討 相 關 歷 史 事 件 的 因 果 關 係 本 論 文 係 在 特 定 歷 史 發 展 的 文 獻 探 討 的 基 礎 上, 針 對 特 定 時 期 與 相 關 領 域 的 文 獻 進 行 分 析, 期 望 在 文 獻 中 梳 理 歷 史 發 展 軌 跡, 因 此 在 方 法 上, 必 須 先 行 透 過 閱 讀 大 量 文 獻, 尋 找 文 獻 資 料 中 的 邏 輯 相 關 性, 通 過 邏 輯 推 論, 在 特 定 領 域 中 尋 求 相 關 的 歷 史 證 據, 進 行 文 獻 檢 驗 與 詮 釋, 最 後 發 現 文 獻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與 歷 史 意 義, 透 過 事 件 與 事 件 之 間 的 意 義 連 結, 解 讀 歷 史 的 延 續 性 與 驅 動 能 量, 不 但 可 以 作 為 歷 史 研 究 的 基 礎, 更 可 以 作 為 地 緣 政 治 研 究 的 依 據, 因 此, 這 樣 的 研 究 方 法 就 必 須 建 立 在 相 關 史 料 的 正 確 解 讀 的 基 礎 上 文 獻 資 料 的 來 源,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 一 是 私 人 書 信 日 記 傳 記 ; 二 是 正 式 的 檔 案, 如 政 府 機 關 的 檔 案 ; 三 是 發 表 於 媒 體 或 學 術 刊 物 中 的 文 章 或 論 述 73 本 研 究 蒐 集 的 資 料, 將 包 括 相 關 臺 灣 史 料 報 紙 文 獻 期 刊 專 書, 以 及 相 關 之 政 府 部 門 檔 案 等, 期 能 運 用 此 一 方 法, 找 出 研 究 所 需 之 參 考 資 料, 有 助 於 研 究 的 進 行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限 制 一 研 究 範 圍 本 文 的 研 究 主 題 是 從 臺 灣 的 歷 史 進 程 探 討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而 前 面 章 節 提 及 73 余 炳 輝 編 譯, 社 會 研 究 的 方 法 ( 杭 州 : 浙 江 人 民 出 版 社,1987 年 ), 頁

42 諸 強 權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權 力 競 逐, 正 是 本 研 究 的 空 間 範 圍 至 於 有 關 東 亞 的 範 圍, 學 術 界 並 無 定 論, 真 東 亞 (nichy East Asia) 或 是 大 東 亞 (great East Asia) 都 可 以 指 稱 東 亞, 端 視 研 究 的 取 材 而 定 74 因 此, 依 據 個 別 研 究 必 然 會 有 不 同 的 定 義 與 範 圍, 本 文 的 空 間 範 圍, 即 所 謂 的 東 亞, 是 指 涵 蓋 東 北 亞 中 國 大 陸 臺 灣 以 及 東 南 亞 的 地 理 區 域 東 亞 海 域, 即 是 圍 繞 在 東 亞 大 陸 沿 岸 地 區 與 大 小 島 嶼 四 周, 使 這 個 要 素 得 以 作 用 的 承 載 空 間 75 此 區 域 包 含 有 渤 海 黃 海 東 中 國 海 日 本 海 臺 灣 海 峽 及 西 太 平 洋 等 海 域 總 體 而 言, 本 文 探 討 的 空 間 範 圍 是 北 起 鄂 霍 次 克 海 ( 朝 鮮 半 島 日 本 ) 南 迄 麻 六 甲 海 峽 (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等 東 南 亞 區 域 ) 西 自 亞 洲 大 陸 東 緣 ( 中 國 大 陸 ), 東 到 西 太 平 洋 ( 臺 灣 東 部 ) 真 東 亞 包 括 東 北 亞 五 國 : 中 國 日 本 韓 國 朝 鮮 和 臺 灣 ; 中 南 半 島 五 國 : 越 南 寮 國 柬 埔 寨 泰 國 和 緬 甸 ; 東 印 度 群 島 六 國 : 菲 律 馬 來 西 亞 印 度 尼 西 亞 新 加 坡 汶 萊 和 東 帝 汶, 計 十 六 國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還 會 牽 涉 到 俄 羅 斯 蒙 古 澳 州 紐 西 蘭 印 度 等 東 亞 區 域 邊 緣 國 家, 以 及 跨 越 太 平 洋 的 美 國 等 六 國, 大 東 亞 是 前 述 十 六 國 加 上 後 六 國 蔡 東 杰, 東 亞 區 域 發 展 的 政 治 經 濟 學,(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2007 年 ), 頁 4-5 黃 麗 生, 東 亞 海 域 與 文 明 交 會 : 港 市 貿 易 移 民 文 化 傳 播,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文 化 所 碩 士 論 文,2009 年, 頁 86 31

43 圖 1-7 東 亞 海 域 圖 資 料 來 源 : 年 10 月 25 日 研 究 課 題 規 範 著 研 究 的 取 材 與 敘 述 為 解 明 源 自 於 漢 帝 國 之 東 亞 華 夷 秩 序 (Pax Sinica) 西 歐 國 家 體 系 的 世 界 政 治 秩 序, 以 及 臺 灣 處 在 這 兩 種 異 質 的 世 界 觀 相 互 間 的 互 動 與 衝 突, 不 同 統 治 政 權 的 ( 對 外 ) 戰 略 與 ( 對 內 )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本 文 之 研 究 必 須 重 溯 歷 史 的 根 源, 但 不 等 於 是 歷 史 著 作 76 臺 灣 史 大 部 分 是 無 文 字 民 族 的 歷 史, 亦 即 原 住 民 的 歷 史 有 文 字 的 歷 史, 則 在 十 六 世 紀 以 降 較 為 清 晰 可 考 無 文 字 民 族 的 歷 史 事 實 上 極 為 豐 富, 但 探 究 相 當 不 易, 本 論 文 基 於 研 究 需 要, 僅 能 就 當 代 臺 灣 所 習 稱 的 四 百 年 史, 作 為 歷 史 研 究 的 縱 深, 並 以 臺 灣 通 史 研 究 的 荷 蘭 帝 國 統 治 時 代 ( ) 鄭 氏 政 權 統 76 張 錫 模, 聖 戰 與 文 明, 頁 9 32

44 治 時 代 ( ) 清 帝 國 統 治 時 代 ( ) 日 本 帝 國 統 治 時 代 ( ) 及 中 華 民 國 統 治 時 代 (1945-) 為 歷 史 分 期, 這 是 因 為 臺 灣 在 世 界 史 上 真 正 登 場 的 時 間, 是 十 七 世 紀 以 降 但 是, 臺 灣 四 百 年 史 的 說 法, 相 較 於 中 國 大 陸 漫 長 悠 久 的 人 類 歷 史, 反 映 出 臺 灣 是 個 人 類 歷 史 相 對 較 短 的 島 嶼 這 四 百 年 間, 是 外 來 統 治 政 權 幾 度 更 迭, 來 自 對 岸 中 國 大 陸 的 移 民 浪 潮 與 定 居, 作 為 其 反 面 之 原 住 民 被 壓 迫 與 同 化, 以 及 不 同 時 期 與 不 同 原 因 來 臺 定 居 之 不 同 人 類 集 團 之 間 的 衝 突 合 作 77 二 研 究 限 制 地 緣 政 治 界 定 著 國 家 ( 統 治 集 團 或 政 治 實 體 ) 的 對 外 戰 略, 對 外 戰 略 制 約 著 對 內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之 間 的 關 係 形 成 本 論 文 的 核 心 關 切, 而 標 的 則 指 向 十 七 世 紀 以 降 的 臺 灣, 因 此 在 進 行 研 究 時, 無 可 避 免 的 必 須 運 用 史 料 與 文 獻 的 蒐 集 彙 整 及 分 析, 研 究 者 以 非 歷 史 學 背 景, 加 上 諸 多 有 關 荷 蘭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的 文 獻 是 以 非 研 究 者 所 熟 諳 的 語 言 撰 述, 一 方 面 在 史 料 的 解 讀 上 有 其 盲 點, 另 一 方 面, 受 語 言 的 所 限, 無 從 研 讀 第 一 手 資 料, 二 者 構 成 研 究 上 難 以 克 服 的 障 礙, 限 制 著 研 究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本 論 文 使 用 及 參 考 的 文 獻 雖 涉 獵 一 些 外 文 相 關 著 作 與 論 文, 卻 未 運 用 荷 蘭 文 日 文 相 關 文 獻, 實 因 研 究 者 不 諳 日 荷 語 文 之 客 觀 事 實, 加 上 研 究 時 間 的 制 約, 使 本 文 在 荷 蘭 及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時 期 的 研 究 上, 無 法 避 免 研 究 的 盲 點 與 瑕 疪, 為 使 研 究 能 連 成 一 氣, 有 關 荷 蘭 與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的 研 究, 僅 能 藉 由 參 考 或 轉 引 相 關 學 者 在 專 書 或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的 文 章 與 研 究 結 果, 以 及 部 分 日 文 文 獻 委 請 友 人 翻 譯 之 方 式, 處 理 語 文 能 力 上 的 限 制 77 有 關 臺 灣 史 各 時 期 之 歷 特 質 請 參 閱 本 研 究 附 錄 二 33

45 第 五 節 研 究 流 程 與 概 念 界 定 一 研 究 流 程 本 論 文 是 根 據 前 述 的 研 究 動 機 與 問 題 意 識 ( 第 一 節 ), 以 及 研 究 途 徑 與 方 法 ( 第 二 節 ) 的 整 合, 以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國 家 統 治 對 外 戰 略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為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並 依 據 臺 灣 在 國 際 政 治 史 上 所 發 生 的 政 權 移 轉 及 相 關 重 大 事 件 來 設 計 研 究 架 構 基 於 前 述 的 研 究 目 的, 本 論 文 計 畫 先 探 討 歷 史 背 景, 亦 即 臺 灣 因 素 在 東 亞 史 上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並 在 此 一 基 礎 上, 集 中 探 討 臺 灣 因 素 的 具 體 內 涵, 以 及 此 一 臺 灣 因 素 在 當 代 (1990 年 代 迄 今 ) 東 亞 諸 國 多 邊 關 係 上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34

46 研 究 動 機 ( 問 題 意 識 ) 地 緣 政 治 與 政 治 秩 序 文 獻 研 究 目 的 臺 灣 歷 史 文 獻 各 式 基 地 性 格 的 形 塑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變 遷 的 驅 動 力 荷 蘭 帝 國 時 代 ( ) 鄭 氏 政 權 時 代 ( ) 清 帝 國 時 代 ( ) 日 本 帝 國 時 代 ( ) 中 華 民 國 時 代 (1945-) 地 緣 戰 略 政 治 秩 序 結 論 圖 1-8 研 究 流 程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繪 製 35

47 二 章 節 安 排 基 於 此 上 述 研 究 流 程 的 思 考 邏 輯, 本 研 究 的 分 析 架 構 設 計 如 次 : 第 一 章, 導 論 : 介 紹 本 研 究 的 動 機 問 題 意 識 與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 文 獻 與 資 料 檢 討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根 據 基 地 命 運 的 命 題, 第 二 章 起 至 第 六 章 分 就 臺 灣 史 上 各 統 治 時 期, 從 蒐 集 的 文 獻 及 相 關 歷 史 研 究, 依 序 進 行 包 括 以 下 的 彙 集 與 分 析 : 不 同 時 期 的 國 際 政 治 互 動 與 戰 略 目 標 之 設 定 如 何 影 響 對 內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國 家 社 會 及 人 民 三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為 何 國 家 如 何 通 過 監 控 與 綏 靖 ( 國 家 暴 力 壟 斷 ) 手 段 進 行 社 會 資 源 的 汲 取 臺 灣 在 不 同 時 期, 處 在 東 亞 國 際 政 治 秩 序 下 的 地 緣 政 治 ( 經 濟 ) 因 素, 對 前 述 各 項 分 析 之 影 響 為 何 第 七 章 提 出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結 論, 臺 灣 從 荷 據 時 期 轉 口 ( 運 ) 貿 易 鄭 氏 王 朝 反 清 復 明 清 帝 國 時 期 南 海 屏 障 日 治 時 期 北 守 南 進 國 民 黨 政 權 反 攻 大 陸 等 戰 略 目 標, 界 定 著 國 家 統 治 方 針, 進 而 影 響 對 內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通 過 國 家 機 器 對 社 會 與 人 民 進 行 監 控 與 綏 靖 在 臺 灣 歷 史 進 程 中, 即 便 是 統 治 者 有 所 區 別, 鞏 固 政 權 的 方 式 亦 有 差 異, 統 治 手 段 的 強 度 不 一, 相 同 的 是 都 緊 扣 住 統 治 正 當 性 的 維 繫 最 終 分 析 上, 戰 略 是 自 變 項, 政 治 秩 序 是 依 變 項, 對 外 戰 略 的 思 考 與 規 劃, 影 響 並 界 定 對 內 統 治 的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三 概 念 界 定 法 律 戰 略 與 歷 史, 這 是 三 個 古 老 的 概 念, 其 在 當 代 的 相 互 關 係, 遠 不 若 古 代 來 得 清 楚, 因 為 當 代 人 傾 向 於 將 這 三 者 視 為 三 個 各 自 分 離 的 專 門 領 域 針 對 每 一 個 領 域 的 變 遷, 人 們 可 以 提 出 許 多 政 治 經 濟 乃 至 社 會 學 的 因 果 分 析, 但 似 乎 36

48 很 少 人 認 為 存 在 著 將 這 三 者 連 結 起 來 並 探 索 其 相 互 關 係 的 必 要 性 乍 看 之 下, 這 三 個 領 域 似 乎 各 自 獨 立 但 是, 人 們 也 可 以 很 容 易 地 理 解 到, 在 這 三 個 領 域 之 間, 個 別 領 域 內 的 事 件, 很 容 易 對 其 他 的 領 域 產 生 重 大 或 深 遠 的 影 響 戰 爭 勝 利 後, 國 際 法 跟 著 變 遷, 就 像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後, 勝 利 的 一 方 進 行 紐 倫 堡 審 判 (Nuremberg Tirals) 並 據 此 改 變 國 際 法 或 者, 戰 爭 失 敗 了, 接 著 便 是 國 內 的 政 治 秩 序 發 生 了 重 大 的 變 化, 如 日 本 與 德 國 在 二 次 大 戰 戰 敗 後, 被 盟 軍 導 入 新 的 政 治 秩 序 所 規 範 一 樣 如 此, 戰 略 確 實 改 變 法 律 ( 憲 政 秩 序 ), 而 我 們 把 這 個 過 程 叫 做 歷 史 或 者, 一 國 法 律 的 變 遷 也 會 改 變 戰 略 帶 來 讓 拿 破 崙 透 過 足 夠 的 戰 略 才 華 而 能 夠 征 服 歐 洲 大 陸 的 國 民 軍 (leveen masse), 因 而 法 律 確 實 會 改 變 戰 略 或 者, 歷 史 本 身 會 帶 來 新 因 素, 致 使 帝 國 解 體, 以 及 隨 著 帝 國 的 戰 略 崩 潰 而 來 的 法 律 體 系 崩 解, 如 蘇 聯 的 解 體 導 致 其 境 內 社 會 主 義 憲 政 秩 序 法 律 體 系 的 崩 潰 78 政 治 秩 序 指 的 是 國 內 政 治 的 法 制 性 安 排 與 規 劃, 包 括 政 府 體 制 行 政 區 劃 經 濟 政 策 稅 賦 與 土 地 制 度, 是 國 家 統 治 的 機 制, 而 最 終 在 使 政 權 能 及 於 占 有 或 管 轄 的 領 土, 並 藉 此 確 立 統 治 正 當 性 與 本 研 究 相 關 之 概 念 如 地 緣 戰 略 政 治 秩 序 亞 洲 地 中 海 以 及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分 別 定 義 如 下 : 一 法 律 ( 政 治 秩 序 ): 政 治 秩 序 (political order) 指 的 是 國 內 政 治 的 法 制 性 安 排 與 規 劃, 包 括 政 府 體 制 行 政 區 劃 經 濟 政 策 稅 賦 與 土 地 制 度, 是 國 家 統 治 的 機 制, 而 最 終 在 使 政 權 能 及 於 占 有 或 管 轄 的 領 土, 並 藉 此 確 立 統 治 正 當 性 就 此 而 言, 政 治 秩 序 也 可 指 涉 為 國 家 (state) 或 政 治 實 體 (political entity) 或 政 權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基 於 統 治 正 當 性 基 礎, 建 立 政 治 體 制 制 訂 律 法, 據 以 控 制 社 會 與 鞏 固 統 治 權 力, 使 人 民 順 服 的 一 種 法 制 性 與 權 力 的 安 排 與 規 劃 78 Bobbitt, Philip. The Shield of Achilles: War, Peace, and the Course of History.(New York: Anchor Books,2003)p

49 二 地 緣 戰 略 : 地 緣 戰 略 是 地 緣 政 治 學 的 次 學 門, 強 調 外 交 政 策 基 於 地 理 因 素, 地 理 形 塑 著 限 制 著 或 影 響 著 國 家 的 政 治 與 軍 事 計 畫, 就 戰 略 而 言, 地 緣 戰 略 關 切 的 是 手 段 與 目 的 的 契 合, 因 此, 一 個 國 家 的 資 源 與 其 國 內 區 域 或 全 球 的 地 緣 政 治 目 標 連 結, 質 言 之, 地 理 是 戰 略 之 母 79 當 代 則 對 地 緣 政 治 戰 略 與 地 緣 戰 略 的 定 義 如 下 : 地 緣 政 治 反 映 的 是 地 理 與 政 治 因 素 的 結 合, 決 定 國 家 或 區 域 的 現 實 狀 態, 強 調 地 理 對 政 治 的 影 響 ; 戰 略 指 的 是 達 成 核 心 目 標 所 運 用 的 手 段 或 方 法 或 是 軍 事 意 義 上 的 重 要 資 源 ; 地 緣 戰 略 則 是 地 緣 政 治 上 的 戰 略 考 量 80 地 緣 政 治 反 映 的 是 地 理 與 政 治 因 素 的 結 合, 決 定 國 家 或 區 域 的 現 實 狀 態, 強 調 地 理 對 政 治 的 影 響 ; 戰 略 指 的 是 達 成 核 心 目 標 所 運 用 的 手 段 或 方 法 或 是 軍 事 意 義 上 的 重 要 資 源 ; 地 緣 戰 略 則 是 地 緣 政 治 上 的 戰 略 考 量 三 亞 洲 地 中 海 : 亞 洲 地 中 海 是 由 北 方 的 臺 灣 島 ( 巴 士 海 峽 Bashi Channel) 西 南 方 的 新 加 坡 ( 麻 六 甲 海 峽 Strait of Malacca) 與 東 南 方 的 澳 洲 圖 瑞 斯 海 峽 (Torres Strait) 的 約 克 岬 (Cape York) 三 個 進 出 口 所 形 成 的 三 角 形 區 域, 是 亞 洲 的 戰 略 心 臟, 控 制 亞 洲 地 中 海, 制 霸 太 平 洋, 進 而 掌 控 印 度 洋, 而 台 灣 正 是 此 一 海 域 的 扼 制 點 包 括 整 個 海 洋 東 南 亞 與 半 數 以 上 的 大 陸 東 南 亞, 以 及 中 國 南 方 區 域 等 是 人 口 密 集 天 然 資 源 豐 富 與 農 產 品 眾 多 的 熱 帶 區 域 就 戰 略 的 意 義 而 言, 掌 握 上 述 三 個 進 出 口 就 等 於 控 制 上 述 區 域 四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為 一 組 可 操 作 化 的 長 期 存 續 性 密 碼, 內 部 蘊 涵 著 影 響 特 定 國 家 的 國 家 戰 略 之 地 緣 政 治 假 設 實 際 運 用 上, 這 一 組 密 碼 要 先 界 定 國 家 的 利 益 國 79 Colin S. Gray, Geoffrey Sloan. Geopolitics, Geography and Strategy.(London and Portland, Oregon: Frank Cass,1999)p Zbigniew Brzezinski, Game Plan: A Geostrategic Framework for the Conduct of the U.S. Soviet Contest(Boston: The Atlantic Monthly Press, 1986)pp. xiv.i 38

50 家 利 益 所 面 臨 的 外 在 威 脅, 和 對 威 脅 所 需 回 應 的 本 質 並 據 此 擬 定 包 括 在 地 層 次 雙 邊 層 次 區 域 層 次, 或 者 全 球 層 次 的 密 碼 既 然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也 要 界 定 國 家 利 益 所 面 臨 的 外 在 威 脅, 意 味 著 在 某 國 家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也 會 受 到 其 他 國 家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的 影 響 也 就 是 說, 雖 然 該 密 碼 是 有 長 期 存 續 的 特 徵, 卻 可 能 會 有 所 轉 變, 這 是 個 動 態 的 過 程 當 國 家 以 地 緣 政 治 分 析 方 法 作 為 其 國 家 政 策 的 思 維 時, 就 會 產 生 該 國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並 據 此 制 定 而 該 國 的 外 交 政 策 泰 勒 (Taylor J. Peter) 提 出 當 一 國 政 府 針 對 其 他 國 家 制 定 其 外 交 政 策, 而 這 些 政 策 則 有 其 戰 略 假 設, 這 些 戰 略 假 設 即 為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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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 貳 章 荷 蘭 帝 國 統 治 時 代 ( ) 自 哥 倫 布 發 現 美 洲 以 降, 開 展 出 歐 洲 在 地 理 大 發 現 時 代 的 航 海 主 軸 達 伽 馬 (Vasco da Gama) 航 行 印 度, 奠 定 葡 萄 牙 進 出 印 度 洋 與 西 太 平 洋 的 基 礎 ; 麥 哲 倫 (Fernando de Magallanes) 環 航 世 界, 揭 開 太 平 洋 探 險 的 序 幕 十 五 與 十 六 世 紀 正 值 歐 洲 地 理 大 發 現 (Age of discovery) 之 際, 當 時 的 大 英 帝 國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及 荷 蘭 這 些 國 家 接 連 在 海 外 貿 易 上 嶄 露 頭 角 ; 國 際 政 治 情 勢 的 變 化, 加 上 地 理 位 置 因 素, 臺 灣 自 然 受 到 東 西 方 各 強 權 所 關 注 正 是 國 際 政 治 經 濟 之 因 素, 荷 蘭 殖 民 者 於 十 六 世 紀 末 來 到 東 方, 進 而 入 主 臺 灣, 開 展 其 38 年 的 統 治 歷 史 試 著 以 臺 灣 為 中 心 畫 出 世 界 地 圖 並 加 以 觀 察, 必 然 會 呈 現 出 臺 灣 特 殊 的 地 理 特 性 臺 灣 位 處 三 個 地 理 區 域 的 邊 緣 或 頂 端 :(1) 中 國 大 陸 漢 族 社 會 擴 張 的 前 緣 戰 前 大 日 本 帝 國 領 域 支 配 以 臺 灣 南 端 為 南 部 界 限 ;(2) 從 原 住 民 文 化 圈 來 看, 廣 佈 東 南 亞 的 南 島 文 化 分 佈 之 北 端 ;(3) 西 太 平 洋 的 中 部 西 端, 戰 後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在 太 平 洋 霸 權 的 西 端 81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特 有 的 多 重 邊 緣 性, 源 自 於 臺 灣 地 理 位 置 的 特 性, 使 臺 灣 在 國 際 政 治 史 上, 吸 引 東 西 方 霸 權 的 目 光, 成 為 各 強 權 在 海 外 進 行 領 土 擴 張 時 的 標 的 東 洋 針 路 的 地 理 因 素, 82 加 上 十 六 七 世 紀 的 東 亞 海 域, 是 歐 洲 諸 強 權 接 續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地 理 發 現, 展 開 貿 易 競 爭 的 場 域 臺 灣 無 可 避 免 的 成 為 各 方 競 逐 國 際 政 治 權 力 與 經 濟 利 益 的 焦 點, 預 埋 著 日 後 被 荷 蘭 殖 民 的 因 子 在 西 方, 遠 航 來 到 東 亞 的 歐 洲 殖 民 者, 為 謀 求 與 中 國 通 商, 鞏 固 其 殖 民 勢 力, 視 臺 灣 為 必 爭 之 地 在 東 方, 日 本 甫 由 豐 臣 秀 吉 結 束 封 建 割 據 之 局 面, 亟 欲 對 外 擴 張, 臺 灣 頓 時 成 為 日 本 南 進 的 首 要 目 標 ; 中 國 大 陸 的 明 帝 國, 雖 受 倭 患 侵 擾 之 痛, 有 加 強 臺 張 錫 模, 臺 灣 史 講 義 ( 高 雄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2006 年 9 月 ), 頁 4 東 亞 海 域 的 傳 統 貿 易 航 線, 在 中 國 文 獻 中 通 常 被 歸 類 為 東 洋 的 針 路, 這 些 航 線 遍 及 的 海 域 包 括 臺 灣 琉 球 日 本 菲 律 賓 與 婆 羅 洲 局 部 等 地 區 大 航 海 時 代, 西 歐 國 家 來 到 東 亞 後, 也 融 入 東 亞 原 有 的 貿 易 網 絡 內, 航 行 的 路 線 往 往 沿 襲 著 原 有 的 東 洋 航 線 41

53 澎 地 區 防 務 之 舉, 但 統 治 後 期 國 勢 衰 退, 已 無 力 固 守 東 南 海 疆, 私 人 海 上 武 裝 集 團 趁 勢 崛 起 貿 易 類 型 表 2-1 十 七 世 紀 臺 灣 貿 易 概 況 表 產 品 轉 口 貿 易 進 出 口 貿 易 地 區 中 國 台 灣 日 本 生 絲 絲 綢 中 國 台 灣 荷 蘭 瓷 器 中 國 台 灣 東 南 亞 瓷 器 日 本 台 灣 中 國 白 銀 東 南 亞 台 灣 中 國 香 料 藥 材 染 料 東 南 亞 台 灣 日 本 印 度 蠟 染 棉 布 純 絲 織 品 中 國 台 灣 盬 鐵 磚 瓦 鞋 襪 菸 草 藍 靛 瓷 器 台 灣 中 國 稻 米 硫 磺 烏 魚 子 鹿 肉 乾 台 灣 日 本 鹿 皮 蔗 糖 台 灣 東 南 亞 蔗 糖 註 : 貿 易 運 輸 方 向, 臺 灣 既 是 轉 口 貿 易 基 地, 同 時 也 是 進 行 進 出 口 貿 易 83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製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秩 序 的 重 編 過 程, 東 亞 大 陸 陷 入 長 期 戰 亂, 明 帝 國 無 力 介 入 海 洋 秩 序, 日 本 則 摸 索 著 鎖 國 戰 略, 而 海 上 武 裝 商 業 集 團 雖 開 始 趨 向 統 合, 鄭 芝 龍 卻 趁 機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海 洋 上 的 地 緣 政 治 權 力 真 空 局 勢, 給 予 荷 蘭 人 在 1620 年 代 佔 領 與 殖 民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機 會 從 十 五 世 紀 末 至 十 六 世 紀 初, 西 班 牙 人 到 達 美 洲 大 陸 與 葡 萄 牙 人 發 現 非 洲 航 路 開 始 西 歐 的 對 外 擴 張 及 海 外 殖 民 的 歷 史 進 程 此 一 時 期 的 最 大 特 徵 是 重 金 主 義, 一 如 西 葡 兩 國 對 中 南 美 洲 原 住 民 社 會 的 徹 底 破 83 荷 蘭 殖 民 臺 灣 期 間, 以 臺 灣 為 貿 易 中 繼 站, 用 中 國 的 黃 金 日 本 的 白 銀 購 買 印 度 的 棉 布 ; 用 棉 布 購 買 東 南 亞 的 丁 香 荳 蔻 胡 椒 和 肉 桂, 運 回 歐 洲 此 一 海 上 貿 易 構 圖, 在 鄭 芝 龍 降 清 後 情 勢 丕 變 參 閱 廖 宜 方,2004, 圖 解 台 灣 史, 頁 62 42

54 壞 與 征 服, 掠 奪 該 地 區 的 金 銀 並 運 回 歐 洲 的 過 程 為 代 表 而 後, 荷 蘭 擺 脫 西 班 牙 的 控 制, 接 收 原 先 葡 萄 牙 的 貿 易 網 絡, 成 為 第 一 個 全 球 性 霸 權 國 家 1619 年, 荷 蘭 帝 國 在 爪 哇 建 立 第 一 個 殖 民 據 點 巴 達 維 亞 ( 今 雅 加 達 ) 後,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East India Trade Company, VOC) 伴 隨 霸 權 的 擴 張, 以 巴 達 維 亞 為 中 心, 在 東 南 亞 海 域 向 西 佔 有 蘇 門 答 臘, 向 東 從 葡 萄 牙 手 中 奪 取 香 料 群 島 ( 今 馬 魯 古 群 島 ) 及 麻 六 甲, 並 取 得 錫 蘭 ( 今 斯 里 蘭 卡 ) 一 地 與 此 同 時, 荷 蘭 試 圖 獨 佔 當 時 東 亞 海 域 的 貿 易 利 益, 目 標 必 然 指 向 臺 灣 與 日 本, 而 當 時 的 國 際 政 治 提 供 了 荷 蘭 可 以 殖 民 臺 灣 的 背 景 日 本 的 鎖 國 鄭 芝 龍 降 明 封 官 以 及 西 歐 強 權 在 東 亞 權 力 競 逐 的 盛 衰, 據 此 荷 蘭 得 以 在 東 亞 大 陸 島 嶼 部 佔 領 臺 灣, 進 而 在 日 本 九 州 的 長 崎 取 得 國 際 貿 易 據 點 地 緣 政 治 上, 荷 據 時 期 臺 灣 的 外 在 環 境, 面 對 著 不 同 國 際 政 治 秩 序 的 衝 擊, 來 自 西 方 有 中 華 帝 國 的 華 夷 秩 序, 來 自 北 方 有 以 日 本 為 中 心 的 華 夷 秩 序, 84 來 自 東 方 則 有 美 利 堅 海 洋 秩 序 三 股 國 際 政 治 秩 序, 代 表 三 個 不 同 類 型 的 政 治 實 體 ( 主 權 國 家 ) 在 東 亞 海 域 競 逐 海 洋 權 力 的 結 果, 交 會 出 臺 灣 波 瀾 壯 闊 的 歷 史 第 一 節 爭 逐 東 亞 海 域 霸 權 在 十 五 六 世 紀 時, 東 亞 諸 國 已 與 西 洋 諸 強 權 展 開 互 動, 但 彼 此 之 間 並 不 存 在 著 承 認 政 治 的 制 度 問 題 東 亞 政 治 社 群 與 歐 洲 政 治 社 群 第 一 個 國 際 條 約 尼 布 楚 條 約 在 1689 年 簽 字 之 際, 簽 約 主 體 的 清 帝 國 並 非 主 權 國 家, 而 是 華 夷 秩 序 與 朝 84 從 華 夷 秩 序 看, 其 最 主 要 的 特 點 就 是 中 心 / 邊 緣 的 主 從 結 構 所 謂 華 夷 秩 序 即 是 自 古 帝 王 臨 禦 天 下, 中 國 屬 內 以 制 夷 狄, 夷 狄 屬 外 以 奉 中 國 此 後 華 夷 秩 序 就 成 為 晚 清 之 前 中 國 非 常 穩 定 的 國 際 關 係 體 系, 並 在 長 期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在 東 亞 形 成 華 夷 秩 序 圈, 同 時 在 華 夷 秩 序 下 中 華 帝 國 與 諸 邦 國 之 間 形 成 了 一 套 朝 貢 制 度 因 此 華 夷 秩 序 在 近 代 以 前 可 以 說 是 東 亞 國 際 關 係 的 總 原 則 這 是 以 中 華 帝 國 的 世 界 觀, 但 以 日 本 為 中 心 的 秩 序 觀, 卻 是 日 本 是 華 ( 文 明 ), 朝 鮮 琉 球 是 夷 ( 野 蠻 ), 據 此 要 求 朝 鮮 琉 球 向 其 稱 臣 納 貢, 因 此, 在 豐 臣 秀 吉 統 一 日 本 後, 就 出 現 二 組 東 亞 華 夷 秩 序 參 閱 年 8 月 6 日 43

55 貢 貿 易 體 系 中 的 霸 權 與 規 則 的 維 護 者 ; 簽 約 的 另 一 方 俄 羅 斯, 也 尚 未 加 入 歐 洲 主 權 國 家 體 系 西 歐 國 家 以 其 標 準 界 定 非 西 歐 世 界 的 體 質, 合 乎 西 歐 標 準 的 便 予 承 認 為 有 資 格 作 為 平 等 對 手 的 主 權 國 家 ( 如 明 治 維 新 後 的 日 本 ), 缺 乏 此 一 標 準 的 則 拒 絕 承 認 為 平 等 對 手 ( 如 清 帝 國 東 亞 諸 國, 以 及 明 治 維 新 前 的 日 本 ) 文 明 規 範 成 為 進 行 差 別 待 遇 與 殖 民 支 配 的 一 種 策 略 85 以 文 明 的 策 略 界 定 東 亞 諸 國 與 歐 陸 強 權 的 互 動, 就 連 結 到 殖 民 國 家 的 戰 略 規 劃 國 家 戰 略 在 地 理 戰 略 上 的 設 計, 旨 在 利 用 有 利 的 地 緣 條 件 和 彌 補 地 理 上 易 受 威 脅 的 戰 略 地 理 本 身 的 客 觀 性 ( 海 洋 或 陸 地 位 置 邊 疆 的 防 禦 能 力 對 國 家 和 心 地 區 的 認 同 以 及 周 遭 地 區 的 能 力 ) 戰 略 文 化 的 偏 好 本 身 皆 自 有 其 邏 輯 存 在, 這 使 得 地 理 不 見 得 會 完 全 影 響 國 家 的 政 策 與 戰 略 風 格, 但 是 地 理 會 始 終 影 響 國 家 從 事 戰 爭 的 形 式 與 軍 事 裝 備 的 建 立 方 向 86 作 為 一 個 企 圖 成 為 海 上 霸 權 國 家 的 荷 蘭, 其 帝 國 擴 張 是 以 佔 領 海 外 領 地, 剝 削 殖 民 地 經 濟 資 源 為 目 的 的 正 式 帝 國, 87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擴 張 行 動 上, 就 必 須 依 據 當 時 的 國 際 地 緣 政 治 情 勢 以 及 國 家 總 體 目 標 規 劃 設 計 其 對 外 戰 略, 為 其 東 進 做 準 備 一 荷 蘭 霸 權 的 興 衰 荷 蘭 的 歷 史 必 須 從 聯 合 省 (United Provinces) 開 始, 因 為 在 十 七 世 紀 至 少 部 分 時 期, 這 個 從 冰 川 時 代 留 下 的 沙 子 和 泥 堆 上 草 率 建 成 和 看 來 缺 乏 效 率 的 國 家 機 器, 是 資 本 主 義 世 界 經 濟 的 霸 主 聯 合 省 是 在 查 理 五 世 (Charles V) 企 圖 將 85 張 錫 模, 聖 戰 與 文 明 ( 台 北 : 玉 山 社, 初 版 一 刷,2003 年 2 月 ), 頁 , 註 Colin S. Gray, Geography and Grand Strategy, Comparative Strategy,Vo1.10(1991),p 正 式 帝 國 指 涉 的 是 帝 國 透 過 帝 國 主 義 式 的 戰 爭 行 為 來 進 行 全 球 擴 張 的 過 程 中, 被 佔 領 領 土 的 經 濟 價 值 越 高, 帝 國 就 可 能 透 過 直 接 統 治 的 方 式 來 獵 取 經 濟 利 益 ; 與 此 相 對, 非 正 式 的 帝 國 則 是 是 帝 國 透 過 不 平 等 條 約 等 制 度 安 排 來 設 定 不 利 於 弱 國 的 貿 易 條 件, 透 過 市 場 機 制 來 攫 取 弱 國 的 資 源, 以 獲 致 帝 國 本 身 的 經 濟 利 益 參 閱 年 10 月 16 日 44

56 世 界 經 濟 納 入 世 界 帝 國 失 敗 後 的 第 一 個 霸 權 霸 權 是 一 種 少 有 的 情 況, 至 今 只 有 荷 蘭 大 不 列 顛 和 美 國 在 資 本 主 義 世 界 經 濟 中 曾 經 擁 有 霸 權, 每 一 個 只 在 相 對 短 的 時 期 內 享 有 這 種 地 位 荷 蘭 是 最 難 置 信 的, 因 為 在 它 的 時 代, 它 是 所 有 軍 事 巨 人 中 最 弱 的 一 個 88 荷 蘭 是 位 於 北 海 (North Sea) 約 北 緯 52 度 與 東 經 5 度 的 歐 洲 獨 立 國, 東 與 德 國 接 壤, 北 部 近 海 濱 臨 西 菲 士 蘭 群 島 (West Frisian Islands), 南 鄰 比 利 時 (Belgium) 西 歐 斯 海 爾 德 河 (Scheldt River) 馬 斯 河 (Meuse River) 和 萊 茵 河 (Rhine River) 的 入 海 口 都 在 荷 蘭 境 內, 為 荷 蘭 提 供 西 向 大 英 帝 國 和 進 出 大 西 洋 的 良 港 ; 此 外, 東 面 的 德 意 志 廣 袤 內 地, 提 供 荷 蘭 航 運 所 需 腹 地 的 極 佳 條 件, 至 於 面 對 歐 洲 兩 條 古 老 的 商 船 航 線 : 一 條 為 北 南 方 向, 從 卑 爾 根 (Bergen) 到 直 布 羅 陀 (Gibraltar); 另 一 條 為 東 西 向, 從 芬 蘭 灣 (Gulf of Finland) 到 大 不 列 顛 (Great Britain) 的 交 通 樞 紐, 89 成 就 日 後 荷 蘭 海 上 霸 權 的 交 通 利 基 尼 德 蘭 (Netherlands) 在 地 質 上 不 適 於 穀 物 生 長 或 是 其 他 形 式 的 農 業 然 而, 荷 蘭 通 過 兩 種 方 式 轉 化 這 個 弱 點 為 力 量 首 先, 抽 水 造 地 工 程 導 致 風 車 的 發 明 和 工 程 科 學 的 繁 榮, 荷 蘭 因 此 成 為 木 製 機 械 時 代 的 中 心 其 次, 填 海 造 地 推 動 荷 蘭 人 進 行 集 約 農 業, 西 元 1300 年 左 右, 因 著 經 濟 艱 困 時 期 和 低 價 格 影 響, 導 致 創 造 力 的 形 成, 並 在 1620 年 1750 年 間, 更 擴 大 集 約 農 業 的 規 模 位 處 在 廣 泛 的 低 地 地 方 (Netherlands), 荷 蘭 的 海 外 擴 張 源 自 於 由 於 土 地 面 積 狹 小 及 高 人 口 密 度 因 素, 再 加 上 受 到 早 期 冰 川 活 動 與 後 續 水 流 侵 蝕 的 影 響, 一 半 的 國 土 位 在 高 水 位 河 流 及 北 海 海 平 面 之 下 的 不 利 地 理 條 件, 為 疏 解 人 口 壓 力 帶 來 的 資 源 需 求, 除 了 築 堤 填 海 擴 大 海 埔 新 生 地 (polder) 範 圍 外, 就 只 有 向 海 外 擴 張 領 地 一 途 90 作 為 西 歐 霸 權 的 後 進 國, 十 七 世 紀 起, 經 過 資 產 階 級 革 命 而 擺 脫 西 班 牙 統 治 88 Immanuel Wallerstein 著, 郭 方 等 譯, 近 代 世 界 體 系, 第 二 卷 ( 台 北 : 桂 冠, 初 版 二 刷,2000 年 9 月 ), 頁 L.S.Stavrianos 著, 吳 象 嬰 梁 赤 民 譯, 全 球 通 史 ( 上 海 : 上 海 社 會 科 學 院, 初 版 18 刷,2004 年 9 月 ), 頁 Immanuel Wallerstein 著, 郭 方 等 譯, 近 代 世 界 體 系, 第 二 卷, 頁 71 45

57 的 荷 蘭, 在 數 十 年 間 的 發 展 超 過 歐 洲 其 他 國 家, 成 為 十 七 世 紀 的 重 商 主 義 國 家 在 重 商 主 義 盛 行 的 年 代, 荷 蘭 從 農 業 拓 殖 轉 向 商 業 貿 易, 據 此 導 入 海 上 貿 易, 在 其 農 業 生 產 海 上 航 運 與 殖 民 地 擴 張 的 戰 略 綱 領 指 導 下, 以 及 由 商 船 隊 武 裝 船 艦 及 海 軍 基 地 三 大 支 柱 的 支 撐 下, 構 築 十 七 世 紀 的 荷 蘭 海 上 霸 權 要 擴 大 生 產 力 就 必 須 擁 有 與 確 保 海 外 市 場 ( 殖 民 地 ), 且 為 了 連 結 市 場 與 製 品, 需 要 培 育 海 運 業 ; 而 為 了 保 護 海 外 市 場 與 商 船 隊, 需 要 擁 有 強 大 的 海 軍 海 軍 的 巡 弋 需 要 支 撐 海 軍 活 動 的 港 口 海 軍 基 地, 形 成 航 路 與 商 船 的 保 護 並 攻 擊 敵 國 船 隻 海 軍 基 地 的 要 害 是 後 勤 補 給, 為 了 後 勤 補 給 而 需 要 有 腹 地 的 開 發 作 為 經 濟 支 撐, 為 此 而 需 要 侵 佔 原 住 民 的 土 地 並 引 進 外 部 的 勞 動 力 來 從 事 開 發 91 通 過 上 述 論 理, 為 荷 蘭 帝 國 主 義 對 外 侵 略 行 動 與 殖 民 地 領 土 的 擴 張 佔 領, 提 供 出 兵 佔 澎 湖 的 合 理 化 和 殖 民 統 治 臺 灣 的 正 當 性 基 礎 西 葡 兩 國 勢 力 經 由 太 平 洋 和 印 度 洋 分 別 到 達 歐 亞 陸 塊 的 東 亞 大 陸 部 和 島 嶼 部, 地 理 上 這 是 由 中 國 大 陸 朝 鮮 半 島 日 本 列 島 琉 球 群 島 臺 灣 島 菲 律 賓 群 島 印 尼 諸 島 嶼 馬 來 半 島 和 中 南 半 島 所 環 繞 而 形 成 的 廣 袤 內 海 亞 洲 地 中 海, 十 六 七 世 紀 的 東 亞 史 可 視 為 是 歐 亞 兩 大 文 明 在 亞 洲 地 中 海 區 域 展 開 種 種 接 觸 衝 撞 或 融 合 的 過 程 1492 年, 通 過 失 地 收 復 運 動, 在 伊 比 利 半 島 成 功 排 擊 穆 斯 林 勢 力 的 葡 萄 牙 與 西 班 牙, 開 始 經 由 大 西 洋 來 尋 求 通 往 東 方 的 新 航 路, 開 啟 了 所 謂 地 理 大 發 現 的 時 代 1492 年, 哥 倫 布 的 船 團 抵 達 美 洲 ;1498 年 達 伽 瑪 開 闢 由 非 洲 南 端 好 望 角 前 往 印 度 半 島 沿 岸 的 新 航 路 在 著 手 殖 民 征 服 美 洲 的 同 時, 西 歐 的 勢 力 也 開 始 由 印 度 半 島 沿 岸 延 伸 至 印 尼 與 馬 來 半 島 年, 天 主 教 教 宗 亞 歷 山 大 六 世 (Pope Alexander VI) 仲 裁 西 班 牙 與 葡 萄 牙 之 爭 的 托 得 西 拉 斯 條 約 (Treaty of Tordesillas), 條 約 規 定 以 維 德 角 群 島 之 西 370 列 瓜 (legue) 之 經 線 為 準 ( 巴 西 海 岸 起, 相 當 於 現 在 的 西 經 46 度 ), 以 東 張 錫 模, 臺 灣 史 講 義, 頁 45 張 錫 模, 聖 戰 與 文 明, 頁

58 劃 為 葡 萄 牙 勢 力 範 圍, 以 西 則 屬 西 班 牙, 界 定 兩 國 之 間 的 全 球 性 分 割 並 於 1529 年 簽 訂 薩 拉 弋 薩 條 約 (Treaty of Saragoza) 將 界 線 延 伸 至 地 球 另 一 端, 落 在 東 南 亞 摩 鹿 加 群 島 (Moluccas) 以 東 17 度, 葡 西 兩 國 逕 自 瓜 分 地 球, 並 分 配 兩 國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利 益 整 個 十 六 世 紀, 西 葡 兩 國 即 沿 著 此 一 分 割 線 而 展 開 全 球 性 的 征 服 與 殖 民 十 七 世 紀, 荷 蘭 在 地 球 的 兩 端, 以 東 西 印 度 群 島 (West and East Indies) 為 中 心, 挑 戰 著 西 班 牙 的 霸 權 做 為 十 六 世 紀 最 主 要 的 海 權 國 家, 葡 萄 牙 和 西 班 牙 以 堅 船 利 砲 為 後 盾, 在 面 對 印 度 洋 以 及 亞 洲 地 中 海 的 重 要 海 岸 登 岸, 不 僅 點 狀 地 在 四 處 建 置 商 港 和 堡 壘, 更 開 始 進 行 面 狀 的 殖 民 擴 張 1580 年 起, 西 班 牙 國 王 菲 力 普 二 世 (Philip II, ) 因 繼 承 順 位 而 兼 領 葡 萄 牙 王 位, 形 成 一 個 表 面 上 無 與 匹 敵 的 大 帝 國 93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兩 國 只 是 將 殖 民 地 的 征 服 當 作 掠 奪 財 物 與 金 銀 的 手 段, 並 未 在 殖 民 母 國 與 殖 民 地 導 入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方 式 與 國 際 分 工 體 系, 加 上 貴 重 金 屬 掠 奪 形 成 向 歐 洲 的 白 銀 奔 流, 造 成 歐 洲 經 濟 的 景 氣 與 通 膨, 加 速 商 品 生 產 與 流 通, 因 而 在 十 六 世 紀 末 南 美 洲 大 陸 的 銀 礦 枯 竭 時, 西 葡 兩 國 便 逐 漸 在 歐 洲 展 開 的 商 業 戰 爭 中 衰 退 下 來 94 與 此 同 時, 荷 蘭 以 轉 口 貿 易 和 國 際 金 融 條 件, 輔 以 法 蘭 德 斯 地 區 (Flemish Region) 的 毛 織 品 加 工 業 之 加 工 貿 易 為 基 礎, 輕 易 的 取 得 歐 洲 商 業 戰 爭 之 領 導 權, 進 而 獲 得 世 界 性 商 業 領 導 地 位, 接 續 西 葡 兩 國 之 後 成 為 十 七 世 紀 的 海 洋 霸 權 二 東 方 貿 易 的 開 展 荷 蘭 於 1581 年 脫 離 西 班 牙 統 治, 獨 立 為 尼 德 蘭 聯 邦 共 和 國 年, 93 黃 一 農, 大 航 海 時 代 中 的 十 字 架, 世 界 漢 學, 第 4 期 (2007 年 10 月 ), 頁 張 錫 模, 臺 灣 史 講 義, 頁 年 烏 特 勒 支 同 盟 的 七 個 州 包 括 格 羅 寧 根 (Groningen) 菲 仕 蘭 (Friesland) 歐 貝 爾 艾 47

59 西 班 牙 國 王 菲 力 浦 二 世 為 制 裁 荷 蘭, 宣 佈 禁 止 荷 蘭 使 用 伊 比 利 半 島 港 口 ;1592 年, 在 反 抗 西 班 牙 爭 取 獨 立 的 鬥 爭 過 程 中, 尼 德 蘭 各 省 的 商 人, 被 西 班 牙 禁 止 與 西 班 牙 在 東 西 半 球 的 海 外 屬 地 交 易, 導 致 荷 蘭 面 臨 嚴 重 的 商 業 危 機, 並 迫 使 荷 蘭 轉 向 非 西 班 牙 屬 地 ( 例 如 東 亞 ) 尋 求 貿 易 機 會 荷 蘭 的 第 一 家 公 司 遠 方 貿 易 公 司 (Compagnie van Verre) 於 1592 年 成 立, 利 用 從 葡 萄 牙 里 斯 本 販 進 亞 洲 與 中 國 的 貨 物, 從 事 國 際 貿 易 1593 年, 第 一 次 派 出 艦 隊, 試 圖 從 北 極 海 尋 找 通 往 亞 洲 的 航 路 1595 年, 老 牌 公 司 (de Oude Compagnie) 出 資, 由 霍 德 曼 (Cornelis de Houtman) 率 領 船 隊, 繞 過 南 非 好 望 角 而 抵 達 印 尼 萬 丹 這 是 第 一 支 抵 達 印 度 洋 與 東 南 亞 的 荷 蘭 船 隊, 開 啟 一 波 荷 蘭 各 公 司 組 織 船 隊 尋 求 東 方 貿 易 的 高 峰 1598 年, 老 牌 公 司 又 派 遣 范 聶 克 (Jacob van Neck) 和 韋 麻 郎 (Wybrandt van Waervijck) 率 領 船 隊 經 由 同 一 路 線 航 向 東 方 96 藉 以 確 保 東 方 貿 易 航 路 的 安 全 與 貿 易 活 動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1619 年, 英 荷 兩 國 建 立 英 荷 防 守 同 盟, 以 對 抗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並 在 遠 東 組 織 聯 合 艦 隊, 控 制 印 度 中 國 日 本 之 間 的 海 洋 交 通 巷 道 (sea lines of communication, SLOC), 97 據 此 獲 取 海 上 貿 易 利 益 英 荷 採 取 二 種 方 式 開 闢 遠 東 通 商 路 線 : 一 是 以 聯 合 艦 隊 襲 擊 西 葡 的 殖 民 地 或 通 商 路 線, 二 是 自 力 新 建 殖 民 地 1600 年, 英 國 設 立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1602 年, 荷 蘭 成 立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並 以 印 尼 的 巴 達 維 亞 城 為 經 營 開 展 東 亞 市 場 的 本 部, 統 領 殖 民 地 統 治 和 擴 張 遠 東 貿 易 的 工 作, 而 目 標 則 指 向 中 國 與 日 本 的 市 場 98 Robyn Lim 認 為 西 歐 強 權 得 以 通 過 海 洋 向 東 方 擴 展 的 原 因 在 於 遠 航 技 術 與 海 瑟 爾 省 (Overijssel) 給 爾 德 蘭 (Gelderland) 烏 特 勒 支 省 (Utrecht) 荷 蘭 (Holland) 西 蘭 (Zeeland), 以 荷 蘭 州 最 大, 人 口 租 稅 都 佔 50% 以 上, 獨 立 後 的 國 家 以 荷 蘭 命 名 參 閱 宮 崎 正 勝 著, 趙 韻 毅 譯, 世 界 史 圖 解 ( 台 北 : 商 周 出 版, 初 版,2006 年 6 月 ), 頁 166 湯 錦 台,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臺 灣 ( 台 北 : 貓 頭 鷹, 初 版,2001 年 12 月 ), 頁 海 上 交 通 線 是 國 家 生 存 與 發 展 的 生 命 線 就 經 濟 而 言, 海 上 交 通 線 是 國 家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的 前 提 重 商 主 義 年 代, 一 個 瀕 海 國 家 ( 如 荷 蘭 ) 要 發 展, 必 須 要 有 穩 定 和 暢 通 的 海 上 貿 易 交 通 線 而 為 了 獲 得 更 大 的 利 益, 海 權 國 家 必 然 投 入 國 力 獲 致 並 維 持 海 上 霸 權, 偶 擁 有 對 海 峽 航 道 等 海 上 戰 略 扼 制 點 的 絕 對 控 制 權, 確 保 國 家 對 海 外 戰 略 資 源 的 需 求 參 閱, 陳 清 泉, 荷 蘭 帝 國 主 義 下 的 台 灣 : 戰 略 政 治 秩 序 與 歷 史, 東 亞 論 壇 季 刊, 第 469 期,2010 年 9 月, 頁 122 郭 弘 斌, 荷 據 時 期 臺 灣 史 記 ( 台 北 : 台 原 出 版 社, 第 一 版,2001 年 1 月 ), 頁 28 48

60 戰 科 技 的 發 展, 當 俄 國 人 經 陸 路 到 達 太 平 洋, 西 方 海 洋 霸 權 的 南 方 野 蠻 人 以 他 們 的 方 式 進 入 此 區 域 內, 幾 個 世 紀 以 來, 以 兩 洋 ( 大 西 洋 太 平 洋 ) 與 歐 洲 隔 開 的 中 國, 在 主 權 上 可 以 抗 拒 入 侵, 但 延 續 海 洋 霸 權 發 展 出 來 的 長 程 遠 航 技 術 與 海 戰 科 技, 隨 著 他 們 抵 達 中 國 諸 海, 他 們 前 進 中 國 與 日 本 的 踏 腳 石 是 懸 掛 在 東 亞 離 岸 的 一 長 串 島 鏈 99 三 福 爾 摩 沙 爭 奪 戰 臺 灣 作 為 亞 洲 地 中 海 以 及 西 太 平 洋 海 巷 扼 制 點 (chokepoint), 在 十 七 世 紀 國 際 政 治 史 的 登 場, 有 其 特 殊 的 地 緣 政 治 意 涵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臺 灣, 面 對 的 是 一 組 東 亞 海 域 複 雜 的 國 際 政 治 經 濟 權 力 競 賽, 參 賽 者 包 括 積 極 東 進 的 西 歐 強 權 企 圖 稱 霸 東 亞 的 日 本 幕 府 北 守 南 融 戰 略 的 明 帝 國 建 構 聖 域 (sancturay) 的 鄭 氏 海 上 武 裝 集 團, 參 賽 標 的 則 指 向 臺 灣, 形 成 十 七 世 紀 東 亞 海 域 福 爾 摩 沙 爭 奪 戰 的 構 圖 中 國 大 陸 政 權 於 元 帝 國 時 期 在 澎 湖 設 立 巡 檢 司, 開 啟 在 臺 灣 海 峽 直 接 建 置 政 權 機 構 的 歷 史 東 洋 針 路 從 福 建 沿 海 出 發, 取 道 臺 灣, 再 經 呂 宋 航 向 南 太 平 洋 諸 國, 臺 灣 是 東 洋 針 路 的 起 點 解 讀 元. 汪 大 淵 島 夷 志 略 所 言 : 臺 島 地 產 砂 金 硫 磺 鹿 皮 等 物, 商 船 前 往 貿 易, 用 土 珠 瑪 瑙 金 珠 粗 碗 處 州 磁 器 之 屬 易 貨, 外 出 海 外 諸 國, 蓋 由 此 始 100 為 臺 灣 在 元 帝 國 時 期 的 地 緣 經 濟 地 位 下 了 最 佳 註 腳 明 代 中 葉 以 後, 伴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東 南 沿 海 嚴 重 的 邊 患, 明 帝 國 政 府 在 澎 湖 設 置 汛 兵 戍 守, 管 轄 範 圍 含 括 臺 灣 澎 湖 由 於 明 末 統 治 政 權 的 腐 敗, 無 法 有 效 控 管, 並 連 繫 上 當 時 的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一 方 面, 東 南 沿 海 商 品 經 濟 已 有 長 足 的 發 展, 而 商 品 經 濟 的 發 展 必 須 要 求 打 破 封 鎖, 加 強 對 外 聯 繫, 因 而 明 政 府 履 禁 不 止 ; 另 99 Robyn Lim, The Geopolitics of East Asia(New York: Routledge, 1st ed., 2003), p 楊 彥 杰, 荷 據 時 代 臺 灣 史 ( 台 北 : 聯 經, 初 版,2000 年 10 月 ), 頁

61 一 方 面, 福 建 沿 海 地 區 人 多 田 少 難 以 謀 生, 為 謀 求 生 路, 也 必 須 向 海 洋 發 展 101 中 國 大 陸 東 南 沿 海 居 民 在 向 海 洋 發 展 的 過 程, 必 然 會 連 結 上 臺 灣, 因 著 明 帝 國 政 權 的 衰 落, 將 邊 防 的 重 點 置 於 北 面 防 衛, 已 無 多 餘 軍 費 與 兵 力 戍 守 南 方 海 域, 臺 灣 遂 成 為 海 上 武 裝 集 團 編 訓 與 整 補 的 據 點 十 六 世 紀 末, 豐 臣 秀 吉 結 束 日 本 封 建 割 據 局 勢 完 成 國 家 統 一 後, 隨 之 展 現 其 向 外 擴 張 的 意 圖,1592 年 發 兵 侵 略 朝 鮮 半 島, 並 有 欲 襲 雞 籠 之 警 讀 史 方 輿 紀 要 載 : 萬 曆 二 十 年 (1592 年 ), 倭 犯 朝 鮮, 哨 者 雲 將 侵 雞 籠 淡 水 ; 雞 籠 密 邇 澎 湖, 於 是 議 設 兵 戍 險 102 日 本 侵 臺 犯 澎 之 議 早 在 豐 臣 秀 吉 主 政 時 期 即 已 確 立, 南 進 之 舉 意 圖 甚 明, 付 諸 行 動 只 是 時 間 問 題 綿 延 數 年 的 朝 鮮 戰 爭 - 東 亞 近 代 史 上 第 一 次 的 韓 戰 ( 年 ), 直 接 拖 垮 明 帝 國 的 財 政, 相 對 於 此, 也 為 滿 州 女 真 部 族 的 努 爾 哈 赤 創 造 統 整 滿 州 與 侵 略 明 帝 國 的 契 機, 明 帝 國 為 緩 解 財 政 壓 力, 自 1596 年 起 開 始 苛 捐 雜 斂, 直 接 促 成 農 民 武 裝 反 叛, 中 華 帝 國 頓 時 陷 入 混 亂 的 內 戰 狀 況 內 憂 ( 內 部 農 民 反 叛 ) 加 上 外 患 ( 北 方 蒙 古 部 族 南 侵 ) 的 衝 擊, 此 時 的 明 帝 國 被 迫 採 取 北 守 南 融 戰 略, 帝 國 財 政 負 擔 加 劇, 最 終 僅 能 派 兵 汛 守 澎 湖, 根 本 無 暇 也 無 力 顧 及 臺 灣 情 勢 所 發 生 的 變 化 在 此 之 前, 西 班 牙 國 王 菲 力 浦 二 世 於 1565 年 指 派 里 加 斯 比 (Lopez de Legazpi) 會 同 奧 古 斯 丁 會 (Augustinian) 傳 教 士 烏 達 內 塔 (Andres de Urdaneta), 自 墨 西 哥 率 領 西 班 牙 遠 征 軍 抵 達 菲 律 賓, 開 展 西 班 牙 人 在 東 亞 的 探 險 行 動, 而 臺 灣 就 在 西 班 牙 船 隊 航 行 於 太 平 洋 航 路, 漸 次 與 西 班 牙 接 軌, 預 埋 西 班 牙 人 進 駐 臺 灣 北 部 的 因 子 年 菲 律 賓 正 式 被 西 班 牙 劃 歸 殖 民 地, 於 1571 年 成 立 馬 尼 拉 政 廳, 直 到 1597 年 始 有 佔 領 臺 灣 的 意 圖 1597 年 6 月 19 日 及 22 日, 西 班 牙 駐 馬 尼 拉 總 督 古 佐 曼 (Don Francisco Tello de 楊 彦 杰, 荷 據 時 代 臺 灣 史, 頁 前 引 書, 頁 5 有 關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歷 史 背 景, 請 參 考 大 衛. 阿 諾 德 著, 王 國 璋 譯, 地 理 大 發 現 ( ) ( 台 北 : 麥 田 出 版, 初 版,1999 年 5 月 ) 50

62 Guzoman) 兩 度 召 開 軍 事 會 議, 主 張 搶 在 日 本 之 前 佔 領 臺 灣 馬 尼 拉 政 廳 前 代 理 總 督 達 斯 馬 里 納 斯 (Don Luis Perez Dasmainas), 基 於 地 緣 政 治 觀 點 及 西 班 牙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整 體 戰 略 構 想, 力 主 佔 領 臺 灣 達 斯 馬 里 納 斯 認 為 臺 灣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地 理 位 置 具 有 以 下 優 勢 :(1) 可 援 護 中 國 船 隻 通 往 馬 尼 拉 的 貿 易 路 線 ;(2) 可 作 為 抵 抗 日 本 南 侵 的 前 進 防 衛 基 地 ;(3) 可 確 保 近 海 航 路 的 安 全 ;(4) 可 作 為 擴 大 傳 教 的 根 據 地 104 達 斯 馬 里 納 斯 正 是 基 於 地 緣 政 治 與 地 緣 經 濟 的 觀 點, 提 出 進 佔 臺 灣 的 政 策 建 議, 然 而 西 班 牙 駐 馬 尼 拉 政 廳 雖 有 佔 領 臺 灣 之 議, 但 此 一 佔 領 建 議 最 終 卻 因 日 本 政 情 發 生 變 化 並 未 付 諸 實 現 年 五 月, 駐 呂 宋 的 西 班 牙 總 督 Don Fernando de Silva 派 遣 Don Antonio Carreno de Valdes 繞 過 臺 灣 東 岸 登 陸 洩 底 灣 ( 今 之 澳 底 ), 攻 佔 臺 灣 北 部, 在 雞 籠 ( 今 基 隆 ) 社 寮 島 ( 今 和 平 島 ) 構 築 聖 薩 爾 瓦 多 城 (San Salvador), 設 臺 灣 長 官 官 署, 置 於 馬 尼 拉 總 督 的 管 轄 之 下, 但 其 統 治 範 圍 只 限 於 東 北 部 的 極 小 區 域 1629 年, 在 滬 尾 ( 今 淡 水 ) 建 立 聖 多 明 哥 城 (San Domingo) 1582 年, 荷 蘭 脫 離 西 班 牙 統 治, 建 立 尼 德 蘭 七 州 聯 合 共 和 國, 兼 任 葡 王 的 西 班 牙 皇 帝 菲 力 浦 二 世 於 1585 年 禁 止 荷 蘭 使 用 伊 比 利 半 島 所 有 港 口, 迫 使 荷 蘭 頓 時 面 臨 嚴 重 的 商 業 危 機, 為 此, 荷 蘭 不 得 不 放 棄 原 有 的 仲 介 貿 易, 轉 而 致 力 於 開 拓 東 洋 貿 易 年, 荷 蘭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以 巴 達 維 亞 城 為 中 心, 全 力 開 拓 以 日 本 及 中 國 為 主 的 東 亞 市 場 1604 年, 荷 蘭 艦 隊 司 令 官 韋 麻 郎 率 艦 隊 前 往 中 國 要 求 與 明 帝 國 通 商, 船 艦 遇 颱 風 漂 抵 澎 湖, 原 意 是 在 佔 有 澎 湖 以 進 行 明 荷 貿 易 交 涉, 後 遭 明 政 府 反 對, 遣 沈 有 容 率 兵 襲 擊, 韋 麻 郎 不 敵 退 出 澎 湖 1609 年, 荷 蘭 雖 處 於 日 本 鎖 國 之 情 勢 下, 仍 得 以 在 平 戶 開 設 商 館, 並 基 於 對 中 國 生 絲 和 絹 布 的 需 求, 加 上 臺 灣 是 走 私 貿 易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臺 灣 國 際 政 治 史 ( 完 整 版 )( 台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 初 版,2002 年 2 月 ), 頁 11 日 本 倡 議 征 臺 論 的 原 田 喜 衞 門 及 豐 臣 秀 吉 相 繼 去 世, 減 緩 馬 尼 拉 政 廳 的 壓 力, 征 臺 建 議 不 具 急 迫 性, 終 未 果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臺 灣 國 際 政 治 史 ( 完 整 版 ), 頁 13,19 51

63 的 中 繼 地, 平 戶 商 館 館 長 布 勞 岱 爾 (Hendrick Brouwer) 於 1613 年 建 議 佔 領 臺 灣 作 為 對 大 陸 通 商 轉 口 地,1620 年 東 印 度 公 司 本 部 訓 令 巴 達 維 亞 總 督 科 恩 (Jan Piterszoon Coen) 要 求 務 必 佔 領 臺 灣 年, 科 恩 命 艦 隊 司 令 官 雷 約 茲 (Cornelis Reijersz) 攻 擊 澳 門, 佔 領 臺 灣 澎 湖 荷 軍 在 攻 佔 澎 湖 後, 明 帝 國 要 求 撤 離, 荷 蘭 以 通 商 條 件 交 換, 但 未 被 接 受 俟 後, 明 朝 俞 諮 皋 以 佔 領 臺 灣 及 派 商 船 前 往 該 地 貿 易 與 之 妥 協, 換 取 荷 蘭 撤 出 澎 湖 1624 年, 俞 諮 皋 與 荷 蘭 新 任 司 令 官 宋 克 (Martinus Sonck) 達 成 (1) 荷 蘭 從 澎 湖 撤 退 ;(2) 明 朝 不 反 對 荷 蘭 佔 領 臺 灣 ;(3) 保 障 明 荷 間 的 通 商 等 三 項 協 議 ;1624 年 8 月 26 日, 荷 蘭 燒 毀 澎 湖 要 塞, 並 於 9 月 8 9 日 進 入 大 員, 佔 領 南 臺 灣 實 施 統 治 108 第 二 節 據 臺 時 期 地 緣 戰 略 拉 采 爾 (Friedrich Ratzel, ) 認 為 國 家 為 一 個 有 其 生 長 規 律 的 有 機 體, 國 家 需 要 隨 時 增 加 生 存 空 間 (Lebensraum), 也 只 有 不 斷 地 成 長 擴 大, 國 家 才 能 夠 存 在, 就 如 同 生 物 本 能 之 需 要 進 行 擴 張 因 此 提 出 國 家 的 成 長 依 循 七 條 自 然 法 則 來 決 定 :(1) 國 家 領 土 間 的 成 長 與 該 國 文 化 的 發 展 同 步 進 行 ;(2) 隨 著 國 家 意 識 形 態 及 商 業 經 濟 力 量 的 增 加, 國 家 領 土 也 同 時 展 延 ;(3) 國 家 的 擴 張 為 透 過 併 吞 較 小 或 較 不 重 要 的 政 治 實 體 而 完 成 ;(4) 邊 界 是 一 個 有 生 命 的 器 官, 它 的 存 在 刺 激 國 家 的 動 員 力 量 的 成 長 與 領 土 的 改 變 ;(5) 國 家 在 領 土 擴 張 過 程 中, 遵 循 一 種 地 理 的 邏 輯 此 邏 輯 為 國 家 會 從 比 較 重 要 的 地 區 開 始 擴 張 以 加 強 其 存 活 力 : 沿 海 地 帶 盆 地 河 流 平 原 及 較 為 富 有 之 地 區 ;(6) 如 果 國 家 在 邊 界 上 存 在 一 個 較 落 後 的 文 化, 國 家 會 很 自 然 朝 這 方 向 擴 張 ;(7) 併 吞 曹 永 和, 荷 蘭 與 西 班 牙 占 據 時 期 的 臺 灣, 臺 灣 文 化 論 文 集 ( 台 北 : 中 華 文 化 出 版 事 業 委 員 會,1954 年 8 月 ), 頁 108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臺 灣 國 際 政 治 史 ( 完 整 版 ), 頁

64 弱 者 具 有 相 乘 效 果, 併 吞 機 制 一 旦 啟 動, 國 家 會 很 自 然 朝 這 方 向 擴 張 109 帝 國 透 過 戰 爭 手 段 不 能 滿 足 於 帝 國 擴 張 的 需 求, 有 時 甚 至 沒 有 利 益 的 擴 張 行 為, 此 時 手 段 和 需 求 造 成 兩 難 的 矛 盾, 帝 國 擴 張 需 要 滿 足 行 政 組 織 的 更 新 經 濟 後 勤 體 系 的 支 援 以 及 武 裝 部 隊, 需 要 有 能 力 跨 越 地 理 的 障 礙, 地 理 的 衝 突 於 焉 開 展 帝 國 擴 張 的 動 機 多 是 為 了 控 制 與 對 於 貿 易 路 線 的 掌 控, 藉 此 進 行 收 稅 帝 國 對 於 貿 易 的 好 處, 在 於 提 供 保 護 與 刺 激 需 求, 並 從 貿 易 得 來 的 稅 收, 或 是 經 由 成 功 的 征 服, 以 作 為 展 示 與 表 現 帝 國 軍 事 能 力 的 基 礎 這 類 帝 國 存 在 是 排 他 性 質, 提 供 帝 國 內 部 重 要 的 服 務 與 保 障 貿 易 與 交 通 路 線 之 保 護, 與 確 保 糧 食 供 應, 對 抗 來 自 邊 境 的 遊 牧 民 族, 軍 事 行 動 物 品 與 服 務 的 需 求 110 地 緣 經 濟 制 約 著 荷 蘭 殖 民 臺 灣 時 期 的 對 外 戰 略, 而 地 緣 政 治 的 動 態 思 考, 則 界 定 其 總 體 戰 略 方 向 以 臺 灣 為 中 心, 在 東 方, 有 效 截 擊 馬 尼 拉 補 給 船, 逼 退 臺 灣 北 部 的 西 班 牙 ; 在 西 方, 扼 制 明 帝 國 與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貿 易 ; 在 南 端, 觀 察 馬 尼 拉 當 局 的 貿 易 動 線, 並 與 巴 達 維 亞 總 部 配 合 經 營 東 亞 南 亞 貿 易 在 北 部, 監 控 明 日 兩 國 間 的 貿 易 動 態 伴 隨 著 統 治 初 期 的 各 種 矛 盾 衝 突, 荷 蘭 在 面 向 諸 勢 力 在 東 亞 海 域 挑 戰 的 同 時, 依 據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與 經 濟 地 位 設 定 一 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geopolitical code), 規 劃 對 外 戰 略 在 地 方 (local) 層 次 上, 與 鄭 芝 龍 海 上 武 裝 集 團 和 戰 (against and negociation with Cheng); 在 區 域 (region) 層 次 上, 對 日 本 妥 協 (compromise with Japan) 與 明 帝 國 強 制 通 商, 在 全 球 (global) 層 次 上, 與 西 班 牙 競 爭 (compete with Spain) 海 上 霸 權 Friedrich Ratzel, Die, Gesetze des raumlichen Wachstums der Staaten.(Ein Beitrag zur wissenschaftlichen politischen Geographie. In:Petermanns Mitteilungen, 1986). 轉 引 自 吳 志 中, 地 緣 政 治 理 論 與 兩 岸 關 係, 國 際 關 係 之 理 論 與 實 踐 學 術 研 討 會, 台 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系, 2003 年 7 月 5 日, 頁 Buzan Barry and Richard Little, International System in World History: Remaking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 陳 清 泉, 荷 蘭 帝 國 主 義 下 的 台 灣 : 戰 略 政 治 秩 序 與 歷 史, 東 亞 論 壇, 第 469 期 (2010 年 9 月 ), 頁

65 一 來 自 北 方 : 日 本 海 商 1635 年 以 前 的 日 本 海 商 無 疑 是 令 荷 蘭 人 感 到 最 頭 痛 的 角 色 相 較 於 中 國 海 商, 日 本 海 商 背 後 有 國 家 ( 日 本 官 員 ) 的 支 持, 因 此 日 本 對 於 荷 蘭 人 在 大 員 貿 易 所 訂 下 的 種 種 規 則 與 稅 務 非 常 不 以 為 然, 造 成 日 本 海 商 經 常 與 荷 蘭 人 產 生 糾 紛, 但 荷 蘭 人 礙 於 與 日 本 當 地 的 巨 大 貿 易 利 益, 因 為 日 本 海 商 擁 有 能 夠 與 中 國 大 明 帝 國 進 行 交 易 的 籌 碼 白 銀, 112 而 白 銀 正 是 荷 蘭 人 所 缺 乏 的 財 政 來 源 荷 蘭 人 亟 欲 收 購 日 本 人 的 白 銀 才 得 以 換 取 中 國 人 的 絲 貨 布 料 茶 葉 等 貨 物,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即 因 顧 慮 日 本 不 願 釋 出 白 銀 而 畏 懼 於 日 本 海 商 荷 蘭 人 據 臺 可 以 隨 時 監 視 中 國 與 日 商 的 貿 易 動 態 變 化, 更 有 甚 者, 日 本 對 臺 灣 所 生 產 的 鹿 皮 鹿 肉 藤 需 求 量 頗 大, 因 此 荷 蘭 人 可 以 就 近 與 日 本 進 行 貿 易 綜 觀 日 本 與 荷 蘭 人 在 臺 灣 大 員, 日 本 海 商 給 荷 蘭 人 帶 來 的 雖 弊 多 於 利, 但 日 本 幕 府 卻 在 1635 年 宣 佈 鎖 國, 日 本 海 商 退 出 東 亞 海 域 貿 易 圈, 使 荷 蘭 人 有 機 會 取 代 東 南 亞 地 區 其 他 本 來 被 日 本 商 人 所 控 制 的 市 場 113 二 來 自 西 方 : 中 國 海 盜 中 國 海 盜 與 臺 灣 的 淵 源 早 在 荷 蘭 人 據 臺 之 前 就 已 經 展 開 鄭 芝 龍 因 為 曾 經 擔 任 臺 灣 荷 蘭 商 館 的 通 譯, 在 繼 承 海 盜 顏 思 齊 的 武 裝 船 隊 勢 力 後 逐 漸 坐 大, 因 而 與 荷 蘭 人 維 持 時 敵 時 友 的 關 係 明 帝 國 官 員 給 予 荷 蘭 正 式 貿 易 權 利 做 為 交 換 條 件, 曾 建 議 荷 蘭 人 共 同 清 剿 鄭 芝 龍, 在 荷 蘭 人 不 及 採 取 行 動 前, 鄭 芝 龍 襲 擊 廈 門, 加 上 當 時 明 帝 國 國 勢 日 益 傾 頹, 北 方 邊 防 吃 重, 根 本 無 力 南 顧, 在 征 剿 無 功 之 下 最 112 白 銀 在 十 五 十 六 世 紀 亞 洲 貿 易 世 界 佔 有 絕 對 重 要 的 角 色, 由 於 當 時 大 明 帝 國 的 貨 幣 制 度, 因 此 大 明 帝 國 對 於 白 銀 的 需 求 很 大, 唯 有 手 上 握 有 白 銀 的 其 他 國 家 可 以 與 之 交 易, 這 也 是 荷 蘭 不 敢 得 罪 日 本 海 商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之 ㄧ 113 Tonio Andrade 著, 鄭 維 中 譯, 福 爾 摩 沙 如 何 變 成 臺 灣 府?( 台 北 : 遠 流 出 版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版,2007 年 ), 頁

66 後 只 能 招 撫 遂 於 1628 年 授 鄭 芝 龍 海 防 游 擊 官 職, 專 責 討 伐 中 國 大 陸 東 南 海 域 的 海 盜 鄭 芝 龍 實 質 上 係 藉 明 帝 國 朝 廷 之 名 排 擊 海 上 貿 易 競 爭 對 手, 福 建 沿 海 貿 易 漸 次 落 入 其 掌 控, 期 間 荷 蘭 雖 為 經 營 臺 灣 貿 易, 由 第 三 任 臺 灣 長 官 彼 得. 奴 易 茲 (Pieter Nuyts) 於 1628 年 與 鄭 芝 龍 簽 訂 關 於 生 絲 胡 椒 等 貨 品 的 三 年 貿 易 協 定, 但 因 鄭 氏 海 上 武 裝 勢 力 與 貿 易 上 的 劫 掠 逐 漸 影 響 到 荷 蘭 的 利 益, 因 此 在 1633 年 荷 蘭 決 定 攻 擊 鄭 芝 龍 船 隊 1634 年, 荷 鄭 之 間 達 成 協 議, 鄭 氏 必 須 供 應 商 品 諸 如 絲 貨 砂 糖 等 貨 物 給 荷 蘭 人 在 荷 蘭 重 商 主 義 的 脈 絡 之 下, 其 對 付 海 盜 的 戰 略 是 以 貿 易 利 益 為 標 的, 與 任 何 政 權 或 武 裝 集 團 之 間 就 如 同 賽 局 一 般, 不 斷 在 競 合 臆 測 對 手 行 動 的 可 能 性 中 建 立 彼 此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三 來 自 南 方 : 馬 尼 拉 政 廳 西 班 牙 在 臺 灣 北 部 建 立 的 短 暫 殖 民, 可 以 說 是 對 荷 蘭 人 的 戰 略 想 定 中 最 不 具 威 脅 的 玩 家 (player) 西 班 牙 為 有 效 抵 制 荷 蘭 人 的 勢 力 監 視 日 本 對 臺 灣 的 動 向 西 班 牙 道 明 會 的 神 父 們 以 臺 灣 為 基 地 對 中 國 與 日 本 傳 教, 因 此 菲 律 總 督 西 爾 瓦 (Don Fernando Silva) 派 遣 瓦 提 斯 (Don Antonio Carreno de Valdes) 於 1626 年 在 澳 底 登 陸, 將 三 貂 角 命 名 為 聖 地 牙 哥 (Santiago), 並 進 占 基 隆, 於 社 寮 島 建 聖 薩 爾 瓦 多 (San Salvador) 城, 正 式 在 臺 灣 北 部 殖 民, 掌 控 與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的 貿 易 114 雞 籠 淡 水 一 帶 地 處 臺 灣 北 端, 西 班 牙 無 法 絕 對 壓 制 荷 蘭 對 東 亞 貿 易 航 線 的 勢 力, 甚 至 荷 蘭 為 了 要 驅 趕 西 班 牙 在 北 部 的 殖 民, 常 常 截 擊 從 馬 尼 拉 出 發 經 由 臺 灣 東 部 東 北 部 而 欲 抵 達 雞 籠 的 西 班 牙 補 給 船, 荷 蘭 這 樣 的 舉 動 造 成 西 班 牙 物 114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臺 灣 國 際 政 治 史 ( 完 整 版 ), 頁 19 55

67 資 食 糧 的 缺 乏, 雖 然 西 班 牙 可 以 就 近 與 日 本 商 人 交 易, 但 是 臺 灣 北 部 天 然 資 源 較 少, 可 以 輸 出 的 是 硫 磺 以 及 一 些 黃 金 等, 這 些 都 無 法 彌 補 西 班 牙 殖 民 臺 灣 帶 給 馬 尼 拉 政 廳 所 造 成 的 負 擔 ; 再 加 上 原 本 西 班 牙 傳 教 士 想 以 臺 灣 為 基 地 對 日 本 傳 教, 但 是 日 本 又 於 1635 年 實 施 鎖 國 政 策 1642 年, 由 於 馬 尼 拉 內 部 的 政 治 因 素 和 荷 蘭 武 力 驅 逐 的 雙 重 壓 力 下,1642 年 西 班 牙 正 式 結 束 對 臺 灣 北 部 短 暫 的 殖 民 第 三 節 殖 民 臺 灣 之 政 治 秩 序 在 西 方 近 代 史 上, 由 於 國 家 逐 漸 成 功 地 壟 斷 暴 力 ( 制 裁 範 圍 及 強 度 的 發 展 ) 收 集 及 儲 存 社 會 資 訊 的 優 越 能 力 龐 大 的 管 理 組 織, 這 些 都 使 得 現 代 民 族 國 家 成 為 一 個 有 明 確 邊 界 ( 國 界 ) 的 權 力 載 體, 其 控 制 的 深 度 (scope) 和 強 度 (intensity) 遠 遠 超 越 傳 統 國 家 然 而, 隨 著 控 制 範 圍 的 擴 大, 社 會 內 部 的 差 異 性, 必 然 顯 現 於 統 治 者 面 前, 這 意 味 著, 國 家 對 臣 民 的 有 效 控 制, 不 能 只 是 依 賴 由 上 而 下 的 中 央 控 制, 也 難 以 只 靠 一 種 直 接 的 監 控 來 達 成, 必 須 借 助 於 妥 善 的 進 行 政 治 秩 序 的 規 劃 與 安 排 政 治 秩 序 (political order) 指 的 是 國 家 (state) 或 政 治 實 體 (political entity) 或 政 權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基 於 統 治 正 當 性 基 礎, 建 立 政 治 體 制 制 訂 律 法, 據 以 控 制 社 會 與 鞏 固 統 治 權 力, 使 人 民 順 服 的 一 種 法 制 性 與 權 力 的 安 排 與 規 劃 一 如 韋 伯 (Marx Weber) 所 述, 現 代 西 方 國 家 具 有 以 下 的 特 徵 : 第 一 對 於 統 治 和 行 政 手 段 的 絕 對 壟 斷, 此 種 壟 斷 之 基 礎 在 於 由 中 央 指 揮, 以 及 永 久 性 稅 收 制 度 並 在 集 權 的 統 治 權 威 手 中 建 立 一 個 由 中 央 指 揮 和 永 久 性 的 軍 事 力 量 ; 第 二 由 中 央 權 威 壟 斷 法 律 的 制 訂 過 程, 及 對 於 暴 力 的 合 法 使 用 ; 第 三 組 織 一 個 重 視 理 性 的 官 吏 階 層, 其 對 於 行 政 職 能 之 行 使, 則 依 賴 於 中 央 權 威 的 賦 予 115 至 於 本 論 文 中 有 關 帝 國 的 論 理, 則 貨 向 於 借 Buzan 的 觀 點, 帝 國 (empire) 115 本 迪 克 斯 (Reinhard Bendix) 著, 劉 北 成 等 譯, 韋 伯 : 思 想 與 學 說 (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司,1990 年 ), 頁

68 所 指 涉 的 是 政 治 社 群 在 有 效 主 權 範 圍 的 領 土 之 上, 所 建 立 的 政 治 控 制 關 係 這 類 帝 國 的 特 徵 會 建 立 強 制 性 徵 稅 系 統, 在 帝 國 擴 張 的 過 程 當 中, 帝 國 會 在 各 地 建 立 新 的 城 市, 而 且 無 論 是 否 以 城 市 為 基 礎 的 農 業 帝 國, 通 常 都 會 形 成 人 口 聚 集 的 核 心 地 區 農 業 生 產 地 區, 以 及 兩 者 之 間 的 交 通 路 線 116 帝 國 在 模 糊 的 疆 界 之 內 沒 有 統 一 的 主 權, 且 會 隨 著 地 理 距 離 的 延 伸 而 弱 化 帝 國 的 統 治 力 量, 地 理 區 位 會 依 照 距 離 的 遠 近 產 生 臣 屬 的 地 區 半 獨 立 的 地 區 與 在 帝 國 影 響 立 下 的 獨 立 地 區, 在 這 樣 的 概 念 之 下, 帝 國 可 以 被 視 為 一 種 層 級 的 國 際 體 系 (hierarchical international system) 117 懷 特 (Martin Weight) 則 將 此 結 構 形 容 為 宗 主 權 結 構 的 國 家 體 系 (suzerain state-systems), 其 統 治 策 略 並 非 為 權 力 平 衡 而 是 分 而 治 之 118 就 此 而 言, 荷 蘭 在 西 葡 之 後 建 構 其 植 基 於 海 洋 霸 權 的 帝 國 權 威, 在 臺 灣 的 統 治 結 構 就 必 然 會 面 臨 制 訂 統 治 政 策 與 制 度 安 排 的 問 題 支 配 地 宗 主 地 領 土 ( 國 土 ) 帝 國 中 心 圖 2-1 帝 國 內 部 不 同 治 理 型 態 資 料 來 源 :Martin Weight, Systems of States(Leicester: 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1977),pp 臺 灣 做 為 荷 蘭 的 殖 民 地, 在 本 質 上 是 荷 蘭 政 府 統 治 之 下 的 漢 人 屯 墾 區 域, 其 收 入 幾 乎 全 來 自 漢 人 移 民 所 繳 付 的 稅 款 關 稅 與 執 照 費 荷 蘭 官 員 以 漢 人 是 福 116 Buzan Barry and Richard Little,Ibid.,,pp Ibid., p Martin Weight, Systems of States(Leicester: 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1977),pp

69 爾 摩 沙 島 上 唯 一 能 釀 蜜 的 蜂 種 形 容 當 時 的 漢 人 移 民 誠 如 歐 陽 泰 在 書 中 對 荷 漢 混 合 殖 民 地 以 共 構 殖 民 (co-colonization) 的 概 念 研 究 荷 蘭 統 治 臺 灣 的 經 緯 此 一 殖 民 系 統 既 奠 基 於 荷 蘭 人 與 漢 人 移 民 在 經 濟 與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上 的 合 作, 亦 有 賴 荷 蘭 武 力 的 強 制 力 之 保 證 119 共 構 殖 民 指 的 是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臺 官 員 有 系 統 的 推 動 政 策, 鼓 勵 中 國 華 南 地 區 的 漢 人 前 來 臺 灣 移 墾, 公 司 提 供 安 全 穩 定 的 環 境 與 無 償 頒 授 土 地 免 除 稅 賦 提 供 耕 牛 等 物 質 上 的 誘 因 以 此 方 式, 荷 蘭 的 軍 事 和 行 政 結 構 與 漢 人 墾 殖 和 商 業 活 動 之 互 動, 不 斷 推 進 共 構 殖 民 的 過 程 120 事 實 上, 所 謂 共 構 殖 民 並 非 荷 漢 之 間 以 平 等 地 位 在 臺 灣 進 行 的 殖 民 活 動, 而 是 荷 蘭 居 於 類 似 歐 洲 領 主 的 地 位, 以 強 制 力 為 後 盾 的 歐 洲 殖 民 主 義 的 體 現 而 共 構 殖 民 是 通 過 贌 社 制 度 的 實 踐, 對 原 住 民 進 行 剝 削, 真 正 得 利 者 卻 是 荷 蘭 人 與 漢 人 從 歐 洲 帝 國 主 義 國 家 的 殖 民 歷 史 觀 之, 殖 民 母 國 為 取 得 統 治 正 當 性 及 內 部 政 治 秩 序 之 綏 靖, 統 治 初 期 對 住 民 的 反 叛 與 抗 爭, 都 無 可 避 免 的 必 須 使 用 武 力 進 行 鎮 壓 荷 蘭 政 權 殖 民 臺 灣 初 期 也 不 例 外, 這 是 國 家 體 現 壟 斷 合 法 暴 力 的 途 徑 荷 蘭 在 臺 駐 軍 人 數 隨 著 統 治 範 圍 擴 大 的 需 要, 從 巴 達 維 亞 城 加 兵 力, 初 期 大 都 維 持 在 人 之 間 1624 年 1 月, 在 澎 湖 島 及 艦 艇 上 之 軍 士 計 白 人 280 名 班 多 (Banda) 人 40 名, 在 臺 窩 灣 ( 安 平 ) 水 陸 計 有 白 人 100 人 班 多 人 16 人 ; 年 4 月, 留 駐 臺 窩 灣 海 上 及 陸 上 人 員 合 計 400 人, 其 中 熱 蘭 遮 城 Zeeburch 砦 ( 熱 堡 ) 赤 嵌 及 新 港 之 守 備 兵 210 人 補 助 人 員 及 水 手 94 人 獵 人 6 名 威 林 堅 號 及 未 德 號 船 員 90 人 ; 年 3 月, 在 臺 窩 灣 水 陸 計 有 白 人 238 人 ; 年 1 月, 臺 窩 灣 水 陸 計 有 白 歐 陽 泰 (Tonio Andrade) 著, 鄭 維 中 譯, 福 爾 摩 沙 如 何 變 成 臺 灣 府,( 台 北 : 遠 流, 一 版 一 刷,2007 年 2 月 ), 頁 22 前 引 書, 頁 村 上 直 次 郎 原 譯, 郭 輝 中 譯,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 第 一 冊 )( 台 中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再 版, 1989 年 6 月 ), 頁 30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 第 一 冊 ), 頁

70 人 505 人, 其 中 士 兵 200 人 是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派 往 中 國 沿 海 兵 員 所 留 ;1636 年 初, 熱 蘭 遮 蚊 港 熱 堡 赤 嵌 新 港 及 公 司 其 他 附 屬 地, 共 有 白 人 407 人 124 荷 蘭 殖 民 臺 灣 初 期 的 勢 力 範 圍, 僅 限 於 大 員 一 帶, 日 後 漸 次 擴 及 其 他 地 域, 1635 年 底 起, 荷 蘭 殖 民 政 權 調 集 兵 力, 對 大 員 附 近 西 拉 雅 (siraya) 族 原 住 民 村 社 採 取 軍 事 行 動, 125 進 行 領 地 擴 張 為 因 應 軍 事 或 行 政 事 務 之 需, 遂 增 加 派 駐 臺 灣 軍 力 1642 年 3 月, 全 臺 守 備 兵 633 人, 年 12 月, 以 熱 蘭 遮 城 340 人 為 主 力 配 置 的 全 臺 守 備 兵 員 合 計 701 人, 而 從 其 配 置 中 可 知, 此 時 的 統 治 範 圍 已 擴 至 魍 港 蕭 壠 巴 羅 武 壠 卑 南 覓 笨 港 等 地 127 在 統 治 後 期 日 見 危 機, 面 對 頻 傳 鄭 成 功 攻 臺 及 中 國 華 南 移 民 者 日 眾 之 局 勢, 雖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決 議 增 兵, 但 在 1654 年, 臺 灣 的 駐 軍 才 增 至 961 人, 而 1660 年 鄭 成 功 攻 臺 前 夕, 荷 蘭 在 臺 守 軍 人 數 還 不 滿 900 人 128 一 雙 元 統 治 架 構 荷 蘭 人 對 臺 灣 採 取 雙 元 統 治 方 式, 即 原 漢 分 治 手 段 1645 年 底, 荷 蘭 控 制 臺 灣 西 部 平 原 大 部 分 村 社, 勢 力 並 滲 透 至 東 部 原 住 民 部 落, 稱 歸 順 的 原 住 民 為 國 民, 將 由 中 國 大 陸 遷 徙 而 來 的 漢 人 稱 為 中 國 人 就 統 治 措 施 而 言, 重 點 在 於 原 住 民, 對 漢 族 移 民 則 相 對 較 弱 129 荷 蘭 人 在 確 定 統 治 範 圍 後,1644 年 起 編 制 番 社 戶 口 表 對 荷 蘭 控 管 地 區 原 住 民 的 人 口 登 記 作 業 依 據 華 特 (Pieter Antoniszoon Over Water) 於 1646 年 11 月 2 日 致 巴 城 總 督 及 東 印 度 參 事 會 報 告 書 指 出, 全 島 有 217 個 村 落, 大 部 分 已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 第 一 冊 ), 頁 90 楊 彦 杰, 荷 據 時 代 臺 灣 史 ( 台 北 : 聯 經, 初 版,2000 年 10 月 ), 頁 75 據 宋 克 長 官 1625 年 4 月 之 報 告 指 出 : 福 爾 摩 沙 之 地 有 數 個 村 落, 可 以 武 裝 之 男 子 有 麻 豆 3,000 人 蕭 壠 1,000 人 目 加 溜 灣 1,000 人 新 港 400 人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 第 一 冊 ), 頁 48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 第 二 冊 ), 頁 376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 第 二 冊 ), 頁 443 楊 彦 杰, 前 引 書, 頁 78 楊 彥 杰, 前 引 書, 頁 91 59

71 與 荷 人 結 合 其 中 有 12 個 村 遷 往 南 部 和 北 部, 實 存 205 個, 再 加 上 Piman 有 28 個 村 落, 共 計 233 個 華 特 繼 任 臺 灣 長 官 後, 又 有 山 區 及 西 部 沿 海 村 落 歸 服, 總 計 達 293 個 村 落 130 直 到 1647 年 始 完 成 第 一 份 報 送 巴 達 維 亞 城 總 督 的 番 社 戶 口 表,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原 住 民 共 有 246 個 村 13,619 戶 62,849 人 而 原 住 民 人 口 的 最 高 峰 則 是 1650 年 的 315 村 15,249 戶 68,657 人, 此 後, 荷 蘭 統 治 逐 漸 衰 敗, 受 控 制 的 原 住 民 也 相 繼 減 少 131 表 2-2 荷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戶 口 統 計 表 年 度 村 數 戶 數 人 口 數 ,619 32, ,955 63, ,249 68, ,262 49,324< ,029 39,223< ,294 31,221< 註 :49,324< 表 示 不 少 於 49,324 人, 餘 同 資 料 來 源 : 楊 彥 傑,2000, 荷 據 時 代 臺 灣 史, 臺 北 : 聯 經,10 月 初 版, 頁 莊 松 林, 荷 蘭 之 臺 灣 統 治, 臺 灣 文 獻,10 卷 4 期 (1959 年 12 月 ), 頁 4 楊 彥 杰, 荷 據 時 代 臺 灣 史, 頁 92 60

72 荷 蘭 共 和 國 聯 邦 議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荷 蘭 在 臺 灣 行 政 長 官 評 議 會 臺 灣 四 路 地 方 會 議 臺 灣 島 各 社 長 老 ( 頭 目 ) 各 部 落 原 住 民 ( 荷 蘭 屬 民 ) 圖 2-2 荷 蘭 對 原 住 民 的 統 治 架 構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製 荷 蘭 人 對 漢 族 移 民 的 統 治, 在 行 政 上, 主 要 是 利 用 漢 族 移 民 中 的 長 老 或 稱 僑 長 (Cabessa) 在 漢 人 社 會 中 的 地 位 和 影 響 力, 對 他 們 勢 力 所 及 的 漢 族 移 民 進 行 約 束 與 管 理 長 老 是 臺 灣 墾 殖 活 動 的 重 要 組 織 者, 同 時 也 是 移 民 社 會 的 管 理 者 與 領 袖 132 荷 蘭 人 為 漢 人 劃 設 特 定 區 域 限 制 住 居 地 區 以 便 於 管 理, 並 禁 止 漢 人 任 意 遷 移 1645 年 10 月 25 日, 大 員 評 議 會 送 給 東 印 度 公 司 理 事 會 的 報 告 即 指 出 : 在 大 員 至 雞 籠 淡 水 的 道 路 完 全 肅 清 後, 這 些 通 路, 現 都 已 閉 塞 並 決 定 在 今 後 如 無 旅 行 執 照 或 漁 業 執 照 者, 則 任 何 人 不 准 在 北 部 居 住 133 長 老 制 度 是 家 父 長 制 和 共 同 體 體 制 的 結 合, 源 於 荷 蘭 在 巴 達 維 亞 城 延 續 葡 萄 楊 彥 杰, 荷 據 時 代 臺 灣 史, 頁 甘 為 霖 英 譯, 李 雄 揮 漢 譯, 荷 據 下 的 福 爾 摩 莎 ( 台 北 : 前 衛, 初 版 三 刷,2006 年 10 月 ), 頁 ; 曹 永 和, 臺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台 北 : 聯 經, 初 版 十 刷,2006 年 10 月 ), 頁

73 牙 的 殖 民 行 政 甲 必 丹 (Capitan) 制 度, 是 對 殖 民 地 採 用 分 而 治 之 及 間 接 統 治 的 方 式, 即 儘 量 利 用 被 殖 民 地 原 有 的 傳 統 權 力 結 構, 在 不 改 變 傳 統 習 俗 的 原 則 下 的 殖 民 地 治 理 行 政, 此 一 制 度 賦 予 原 有 之 地 方 領 袖 權 力, 由 殖 民 地 政 府 承 認 其 地 位, 得 到 具 有 公 信 的 強 制 力, 以 達 到 政 治 控 制 與 經 濟 利 益 之 目 的 荷 蘭 人 為 便 於 治 理 原 住 民, 將 臺 灣 劃 分 為 四 個 地 方 議 會 區 : 北 部 地 方 議 會 區 ( 大 員 以 北 ) 南 部 地 方 議 會 區 ( 大 員 以 南 ) 卑 南 地 方 議 會 區 ( 臺 東 ) 淡 水 地 方 議 會 區 每 個 地 方 會 議 區 為 一 個 行 政 區, 各 轄 數 十 個 村 落 村 中 設 長 老, 每 個 長 老 發 給 銀 飾 藤 杖 一 把, 上 刻 有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徽 章, 作 為 權 力 象 徵 會 議 區 設 有 長 老 會, 為 原 住 民 的 諮 議 機 構, 公 司 向 每 個 會 議 區 派 駐 政 務 員 和 傳 教 士, 分 別 負 責 行 政 及 宗 教 事 務 迄 1650 年, 臺 灣 北 部 南 部 淡 水 卑 南 四 個 會 議 區 共 轄 有 原 住 民 村 落 315 個, 其 中 北 部 69 個 南 部 92 個 淡 水 93 個 卑 南 61 個 134 地 方 會 議 與 其 象 徵 物 ( 藤 杖 與 年 貢 ), 成 為 中 介 荷 蘭 人 與 原 住 民 的 機 制 一 方 面, 讓 先 前 沒 有 嚴 格 意 義 領 袖 的 社 會 文 化 體 結 合 到 一 個 較 大 的 指 揮 體 系 之 下 : 總 督 長 官 長 老 村 落, 如 此, 原 住 民 就 成 為 荷 蘭 共 和 國 聯 邦 會 議 的 順 服 屬 民 另 一 方 面, 地 方 會 議 及 其 象 徵 物 代 替 書 狀 與 條 款, 讓 不 識 字 的 原 住 民 長 老 可 以 接 受 長 官 與 評 議 員 的 領 導 地 方 會 議 是 統 治 者 與 屬 民 間 的 中 介 機 關, 兩 者 公 開 相 會 的 場 所, 並 按 照 共 同 象 徵 物 一 起 組 織 其 互 動 內 涵, 藉 此 相 互 競 逐 或 調 適 再 者, 對 原 住 民 的 剝 削, 實 質 上 主 要 借 助 漢 人 貿 易 商 所 為, 此 點 亦 有 助 於 原 住 民 間 相 互 穩 定 維 持 同 盟 和 服 從 135 長 老 透 過 參 加 市 參 議 會, 向 荷 蘭 人 報 告 漢 人 活 動 狀 況, 擔 任 漢 人 長 老 者, 平 時 不 領 取 薪 金, 但 荷 蘭 人 則 給 予 一 定 的 經 濟 利 益 叛 荷 ( 蘭 ) 歸 鄭 ( 成 功 ) 的 何 斌 擔 任 長 老 時, 不 僅 從 事 範 圍 廣 泛 的 對 外 貿 易, 而 且 替 荷 蘭 人 徵 收 人 頭 稅 稻 作 稅 和 稱 量 稅, 並 且 免 稅 種 植 水 稻 與 此 同 時, 長 老 還 利 用 特 權 對 漢 人 進 行 敲 詐 勒 楊 彥 杰, 前 引 書, 頁 94 歐 陽 泰 (Tonio Andrade) 著, 鄭 維 中 譯, 前 引 書, 頁

74 索, 要 求 繳 納 貢 物, 最 後 導 致 荷 蘭 人 削 減 長 老 人 數 以 為 因 應 136 臺 灣 長 官 卡 朗 (Francois Caron) 於 1644 年 在 漢 人 住 區 成 立 類 似 原 住 民 長 老 會 的 七 人 委 員 會, 專 責 處 理 民 事 糾 紛 在 其 報 告 中 指 出 : 關 於 收 稅 員 (Fisco) 與 刑 事 (Geweldiger) 及 其 使 用 人 之 不 法 行 為, 日 日 發 生 問 題, 為 予 取 締 起 見, 由 荷 蘭 人 4 人, 中 國 人 3 人 組 成 七 人 委 員 會, 每 星 期 集 會 二 次, 審 理 民 事 小 事 件, 經 長 官 及 評 議 會 之 承 認 處 理 之, 以 期 積 累 經 驗 而 得 使 用 彼 等 於 更 重 要 事 件 楊 彥 杰, 前 引 書, 頁 巴 城 日 記 ( 第 二 冊 ), 頁

75 荷 蘭 聯 邦 共 和 國 攝 政 總 督 與 聯 邦 議 會 1602 年 特 許 狀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十 七 人 董 事 會 巴 達 維 亞 總 部 與 東 印 度 議 會 年 任 Piter Borth 為 第 一 任 總 督, 並 組 成 東 印 度 議 會 年 賦 予 東 印 度 地 區 總 督 及 議 會 立 法 之 權 力 年 興 建 巴 達 維 亞 城 作 為 公 司 在 東 印 度 地 區 之 總 部 熱 蘭 遮 城 堡 及 大 員 商 館 ( 原 漢 分 治 ) 1624 年 荷 蘭 人 登 陸 臺 灣, 於 大 員 築 熱 蘭 遮 城 及 大 員 商 館, 作 為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臺 灣 之 軍 事 及 政 經 中 心 ( 對 漢 人 的 治 理 ) ( 對 原 住 民 的 治 理 ) 1. 大 員 評 議 會 赤 崁 一 帶 封 建 領 地 制 度 大 員 商 館 選 任 2. 司 法 裁 判 議 會 土 地 墾 佃 制 度 地 方 會 議 制 度 之 原 住 民 長 老 3. 市 參 議 會 4. 遺 產 管 理 議 會 5. 婚 姻 事 務 委 員 會 大 員 商 館 選 任 之 漢 人 首 領 及 其 他 與 商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漢 商 漢 人 首 領 制 度 土 地 領 墾 制 度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制 度 米 作 什 一 稅 制 保 價 收 購 制 度 興 修 水 利 設 貸 予 農 業 經 原 住 民 法 ( 村 社 會 議 原 住 民 習 慣 及 風 俗 ) 營 所 需 之 資 金 及 中 國 傳 統 法 耕 牛 種 子 ( 漢 人 習 慣 及 風 俗 ) 圖 2-3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臺 灣 的 治 理 架 構 資 料 來 源 : 陳 立 人,2004, 荷 據 時 期 臺 灣 赤 崁 一 帶 土 地 墾 佃 制 度 之 研 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地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39 64

76 荷 蘭 共 和 國 聯 邦 會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V.O.C 荷 蘭 在 臺 灣 行 政 長 官 評 議 會 漢 人 甲 必 丹 漢 人 農 夫 漢 人 移 民 圖 2-4 荷 蘭 對 漢 人 的 統 治 架 構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製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被 荷 蘭 聯 邦 共 和 國 的 聯 邦 會 議 授 予 特 許 權, 可 以 與 亞 洲 各 地 的 君 王 締 結 條 約 原 則 上, 公 司 與 當 地 君 王 締 結 條 約 時, 公 司 承 認 這 些 君 王 的 主 權, 但 實 際 上 許 多 公 司 所 簽 訂 的 條 約 中, 會 把 某 些 屬 於 主 權 的 事 項, 按 照 分 割 主 權 的 原 則, 割 讓 給 公 司 因 此, 公 司 把 他 們 與 原 住 民 的 相 互 關 係 構 思 為 領 主 封 臣 之 連 帶 此 一 連 帶 仍 然 讓 原 住 民 保 有 原 先 主 權 的 部 分 層 面, 即 尊 重 原 住 民 對 土 地 的 權 利, 不 能 任 意 剝 奪 領 主 封 臣 的 連 帶 關 係, 通 過 地 方 會 議 的 連 結, 確 立 公 司 的 統 治 與 原 住 民 社 會 聯 繫 的 主 要 機 制 138 雙 元 統 治 架 構 實 質 上 是 荷 漢 的 共 構 殖 民 體 制, 乃 荷 蘭 人 假 漢 人 之 手 共 同 剝 削 原 住 民, 獲 得 利 益 的 只 有 荷 蘭 人 與 漢 人, 失 去 最 多 的 還 是 原 住 民, 尤 其 當 時 所 施 行 的 贌 社 制 度 這 個 基 於 各 自 利 益 所 形 成 的 共 構 體 系, 在 統 治 後 138 歐 陽 泰 (Tonio Andrade) 著, 鄭 維 中 譯, 前 引 書, 頁

77 期 仍 然 被 漢 人 所 破 壞, 由 於 荷 蘭 人 對 稅 務 的 苛 捐, 迫 使 漢 人 往 往 會 在 原 住 民 村 落 裡 挑 撥 原 住 民 與 荷 蘭 人 的 關 係, 而 荷 蘭 也 意 識 到 漢 人 的 作 為, 最 終 共 構 體 系 也 就 解 體 二 建 立 納 貢 制 度 ( 一 ) 原 住 民 徵 賦 納 貢 荷 蘭 向 原 住 民 徵 收 貢 賦 始 於 1644 年 在 赤 崁 所 召 開 的 北 東 南 地 方 會 議 為 表 示 服 從, 今 後 應 繳 出 皮 張 或 稻 穀 山 地 各 村 落 係 新 歸 順, 故 本 年 免 其 納 貢 而 由 明 年 起 納 之 但 是 東 西 沙 魯 末 (Salmo) 大 大 波 羅 (Davole) 及 巴 拉 排 斯 (Valapais) 各 村 落 乃 賊 徒 金 王 之 同 黨, 故 應 令 其 加 倍 納 貢 以 充 罰 款 諸 羅 山 之 村 落, 為 扶 助 土 番 教 員 起 見, 令 其 繳 納 年 年 所 需 米 糧, 皆 喜 從 命 上 列 事 項, 將 來 在 推 行 基 督 教 之 其 他 各 村 落 亦 擬 倣 照 此 例 課 徵 之 139 徵 收 貢 賦 是 國 家 統 治 的 象 徵, 其 作 用 等 同 於 漢 人 的 人 頭 稅, 而 前 述 番 社 戶 口 表 只 是 納 貢 制 度 的 前 置 作 業, 必 須 有 精 確 的 戶 口 統 計 數 據 才 使 得 徵 稅 措 施 成 為 可 能 至 於 對 過 去 反 抗 公 司 者, 則 加 倍 徵 賦 作 為 懲 罰, 藉 以 服 眾 帝 國 的 財 政 基 礎, 來 自 於 對 農 業 剩 餘 的 汲 取 與 都 市 定 住 民 納 貢 的 剝 削 形 式 帝 國 當 局 對 農 民 的 稅 課, 以 及 對 都 市 生 產 及 貿 易 的 直 接 控 制, 構 成 了 帝 國 財 政 的 根 本 來 源 由 於 帝 國 支 配 與 財 政 汲 取 的 最 終 基 礎, 仰 賴 於 巨 大 的 軍 事 組 織, 亦 即 半 永 久 化 的 軍 事 征 服, 因 而 在 結 構 上, 整 個 帝 國 就 像 是 一 部 掠 奪 機 器 (plunder machine) 這 部 機 器 的 運 作 機 制, 構 成 帝 國 早 期 擴 張 的 力 量 根 源, 但 同 時 也 成 為 帝 國 中 晚 期 衰 退 的 主 要 來 源 對 外 征 服 及 由 此 而 來 的 外 部 積 累, 構 成 了 帝 國 財 政 的 主 要 來 源, 而 且 是 維 持 整 個 帝 國 軍 事 與 行 政 活 力 的 動 能 所 在, 當 外 部 征 服 遭 139 巴 城 日 記 ( 第 二 冊 ), 頁

78 遇 到 阻 礙, 帝 國 財 政 來 源 就 只 能 往 賦 稅 承 包 (tax farming) 著 手, 結 果 導 致 農 民 承 受 的 壓 力 增 大 140 英 國 產 業 革 命 前, 世 界 是 以 農 業 建 構 出 社 會 生 產 關 係, 並 形 成 不 同 的 政 治 單 位, 從 部 族 共 同 體 到 巨 大 帝 國 ( 如 中 華 帝 國 ), 其 社 會 是 閉 鎖 的 農 業 共 同 體 以 閉 鎖 型 農 村 共 同 體 為 社 會 基 盤 的 國 際 政 治, 經 由 軍 事 與 行 政 組 織 大 規 模 汲 取 農 村 共 同 體 的 剩 餘 農 產 品, 形 成 所 謂 的 納 貢 帝 國 (tributary empire) 在 最 終 分 析 上, 納 貢 帝 國 的 基 礎 是 中 央 權 威 當 局 必 須 仰 賴 來 自 地 方 諸 侯 向 下 苛 捐 雜 稅 後 貢 稅 上 繳, 帝 國 最 後 的 負 擔 總 是 落 在 農 民 身 上 這 必 然 在 長 期 上 腐 蝕 著 帝 國 中 央 當 局 的 權 力, 不 可 避 免 地 會 誘 發 農 民 的 武 裝 反 抗 141 荷 蘭 統 治 臺 灣 期 間, 當 VOC 不 斷 通 過 贌 社 制 度 汲 取 農 業 資 源, 而 腐 蝕 其 統 治 權 力 時, 同 樣 也 招 致 農 民 反 亂 1652 年 郭 懷 一 的 反 亂 即 為 臺 灣 漢 族 農 民 不 滿 荷 蘭 橫 徵 暴 斂 的 武 裝 起 事 當 時 農 民 因 甘 蔗 種 植 減 少 謀 生 困 難, 又 不 滿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士 兵 在 臨 檢 人 頭 稅 時 的 各 種 惡 行, 公 司 也 提 不 出 辦 法 來 改 善 農 民 的 困 境, 農 民 不 滿 累 積 到 了 極 點, 因 此 引 爆 這 場 事 件 這 場 起 事 共 有 4,000-5,000 名 漢 人 參 與, 約 為 當 時 臺 灣 漢 人 人 口 的 四 分 之 一, 142 郭 懷 一 部 眾 雖 然 在 人 數 上 佔 有 優 勢, 但 大 部 分 都 只 是 以 鐮 刀 為 武 器, 不 敵 荷 軍 的 火 槍, 加 上 臺 灣 原 住 民 協 助 荷 軍, 遂 被 荷 軍 成 功 鎮 壓 整 場 事 件 歷 經 12 天 才 結 束, 包 括 未 起 事 的 人, 共 有 3,000-4,000 名 漢 人 被 殺 死 或 餓 死 143 ( 二 ) 削 弱 領 主 勢 力 荷 蘭 人 鞏 固 在 臺 統 治 權 力 的 方 式, 除 了 武 力 鎮 壓 外, 削 弱 領 主 勢 力 在 相 當 程 140 張 錫 模, 聖 戰 與 文 明, 頁 前 引 書, 頁 歐 陽 泰 (Tonio Andrade) 著, 鄭 維 中 譯, 前 引 書, 頁 Johannes Huber 原 著, 林 偉 盛 譯, 中 國 移 民 對 抗 東 印 度 公 司 :1652 年 的 郭 懷 一 事 件, 臺 灣 文 獻, 第 53 卷 3 期, 頁

79 度 上 也 代 表 著 直 接 或 間 接 擴 展 荷 蘭 在 臺 的 統 治 範 圍 1645 年 3 月, 臺 灣 長 官 卡 朗 的 報 告 中 指 出 : 琅 嶠 之 藩 主 如 不 與 公 司 訂 立 適 當 之 條 約, 則 考 慮 以 武 力 強 制 之 144 因 此, 琅 嶠 藩 主 即 在 動 武 的 壓 力 下, 被 迫 與 荷 蘭 簽 訂 歸 服 條 約, 內 容 如 下 : 承 認 其 為 哥 拉 諾 斯 (Coranos) 拖 拉 斯 瓦 克 (Tolasuacq) 巴 魯 尼 基 斯 (Valnigis) 斯 達 基 (Sdaki) 及 攀 庫 索 爾 (Vanghsor) 五 個 村 落 之 首 領, 應 將 向 來 由 其 住 民 所 徵 收 之 租 稅 及 收 入 悉 數 收 納 之 2. 前 項 租 稅 在 其 死 亡 時 並 非 其 子 兄 弟 或 其 他 親 族 所 應 收 受 者 而 應 報 告 公 司 聽 從 其 指 揮 3. 首 權 即 有 關 身 體 生 命 之 處 分 不 得 行 之 應 通 知 政 務 員 或 臺 窩 灣 之 長 官 4. 其 他 不 重 要 之 事 項, 應 會 同 駐 大 木 連 之 政 務 員 諮 報 長 老 會 議 處 理 之 5. 領 內 各 村 落 各 選 出 長 老 二 人, 公 司 賦 予 和 公 司 轄 內 之 臺 灣 其 他 地 方 同 一 之 權 限 6. 藩 主 應 善 待 上 列 各 村 人 民, 不 應 使 彼 等 如 從 前 忌 避 其 統 治 7. 如 果 上 列 人 民 對 彼 等 提 起 訴 訟, 而 我 等 認 為 必 要 庇 護 之, 亦 不 應 訴 之 於 法 處 分 彼 等 8. 雖 然 從 前 屬 其 所 領, 而 現 在 既 歸 屬 公 司 之 各 村, 依 然 隸 屬 公 司, 藩 主 絕 不 應 加 害 之, 須 互 相 親 睦 交 往 9. 上 列 五 個 村 落 之 人 民 需 與 其 他 之 臺 灣 人 同 樣, 每 年 向 公 司 納 貢, 藩 主 為 永 久, 長 老 則 在 職 期 間 予 以 豁 免 之 10. 藩 主 每 年 應 與 長 老 出 席 赤 崁 之 南 部 地 方 會 議 11. 非 經 我 等 特 別 許 可 不 得 安 置 中 國 商 人 於 其 村 內 如 果 有 違 者 時, 為 處 罰 之, 應 引 渡 交 與 我 等 12. 藩 主 應 勵 行 上 列 條 件, 如 違 背 時 應 依 第 一 條 之 條 例 失 其 所 賦 予 之 權 利 上 述 各 項 條 款, 對 琅 嶠 藩 主 權 力 與 義 務 的 重 新 界 定, 實 質 上 是 間 接 削 弱 及 剝 巴 城 日 記 ( 第 二 冊 ), 頁 456 巴 城 日 記 ( 第 二 冊 ), 頁

80 奪 其 勢 力 通 過 此 條 約, 琅 嶠 藩 主 所 轄 村 社 從 原 來 的 17 個, 減 為 5 個 ; 領 主 只 對 此 5 個 村 落 擁 有 徵 租 權, 但 不 得 給 子 女 和 親 屬 ; 不 得 使 用 斬 首 權 ; 遇 事 要 向 政 務 員 或 臺 灣 長 官 請 示 報 告 ; 各 村 設 置 長 老, 直 接 向 荷 蘭 人 負 責 再 者, 各 村 落 必 須 向 公 司 納 貢, 而 藩 主 必 須 永 久 納 貢, 長 老 在 職 期 間 特 予 免 繳, 可 見 荷 蘭 人 看 待 長 老 的 地 位 高 於 藩 主 就 統 治 型 態 上 的 改 變 而 言, 此 條 約 的 簽 訂, 通 過 長 老 直 接 傳 達 政 令 並 貫 徹 到 村 落, 荷 蘭 人 不 再 需 要 藉 由 藩 主 實 行 間 接 統 治, 而 是 宣 告 自 1645 年 之 後, 荷 蘭 對 臺 實 行 直 接 統 治 事 實 上, 在 荷 蘭 統 治 時 期, 對 原 住 民 的 統 治 存 在 著 兩 種 模 式 : 一 種 是 普 遍 實 行 的 長 老 制 ; 另 一 種 是 像 琅 嶠 一 樣 的 藩 主 與 長 老 並 行 制, 表 面 上, 藩 主 的 地 位 高 於 長 老, 但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荷 蘭 人 仍 以 長 老 為 主 146 ( 三 ) 限 制 住 民 活 動 在 限 制 原 住 民 活 動 的 措 施 上, 一 方 面 禁 止 原 住 民 外 出 狩 獵, 另 一 方 面 則 不 許 原 住 民 任 意 遷 徙 1642 年, 杜 拉 弟 紐 斯 (Traudenius) 與 法 沃 蘭 人 簽 訂 條 約 中 規 定, 法 沃 蘭 人 不 許 超 出 長 官 訂 立 的 界 限 外 捕 鹿, 同 時 也 不 許 漢 人 到 原 住 民 領 地 內 捕 鹿 年 荷 蘭 即 因 新 大 目 降 人 任 意 遷 移 而 予 嚴 懲 : 新 大 目 降 土 番 數 家 族 約 計 60 人, 在 故 長 官 杜 拉 弟 紐 斯 時 代, 依 彼 等 之 希 望 為 受 基 督 教 教 育, 准 其 來 住 新 港, 後 來 數 次 申 請 欲 回 原 地, 未 獲 許 可, 而 竟 前 往 築 屋 種 稻, 因 此, 為 示 儆 戒 起 見, 將 上 列 房 屋 及 水 田 予 以 破 壞, 而 將 該 人 等 帶 回 新 港 居 住, 並 將 主 謀 者 中 之 二 人 繫 鎖 以 示 懲 罰 148 禁 止 原 住 民 與 漢 人 交 往 之 規 定 源 於 荷 蘭 據 臺 前, 原 漢 之 間 早 有 商 業 交 易 及 通 婚 之 事 實, 據 臺 初 期 並 未 對 其 統 治 有 重 大 影 響, 但 隨 著 施 政 強 度 與 廣 度 的 強 化, 楊 彥 杰, 前 引 書, 頁 101 楊 彥 杰, 前 引 書, 頁 102 巴 城 日 記 ( 第 二 冊 ), 頁

81 荷 蘭 在 臺 官 員 發 現 原 漢 交 往 過 密, 不 利 於 對 臺 統 治, 再 加 上 部 分 漢 人 有 壓 迫 原 住 民 及 挑 撥 原 住 民 反 抗 之 情 事, 恐 危 及 荷 蘭 在 臺 統 治 的 根 基, 因 此, 限 制 住 民 活 動 的 措 施 一 併 擴 及 漢 人 1640 年 四 月, 召 開 村 落 長 老 會 議 時, 就 有 與 會 長 老 指 陳 居 住 之 中 國 人, 藉 荷 蘭 人 之 名 對 彼 等 加 以 壓 迫 荷 蘭 商 務 員 衛 西 林 (M.wess Lingh) 奉 派 前 往 臺 灣 東 部 卑 南 覓, 在 通 過 各 村 落 時, 原 住 民 告 知 在 卑 南 覓 及 附 近 各 村 貿 易 之 中 國 人 煽 動 土 番, 荷 蘭 即 因 此 發 出 告 示, 召 回 中 國 人 149 另 為 對 原 漢 貿 易 進 行 管 理, 自 1644 年 11 月 起, 為 增 加 公 司 收 入, 及 實 現 地 方 會 議 時, 對 各 村 落 頭 人 之 諾 言 起 見, 決 定 在 主 要 各 村 落 笨 港 (Ponckan) 河 及 南 部 全 體, 在 一 定 條 件 之 下, 令 中 國 人 或 荷 蘭 人 之 最 高 標 價 者 包 攬 商 業 即 贌 社 制 度 的 實 施 150 政 治 上, 透 過 各 地 長 老 及 七 人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處 理 漢 人 殖 民 事 務 ; 而 在 經 濟 上 的 統 治 手 段, 則 是 徵 稅, 稅 捐 項 目 從 人 頭 稅 以 降, 龐 雜 且 不 一 而 足 每 個 移 民 自 七 歲 以 上 必 須 繳 納 人 頭 稅 從 事 農 業 生 產 的 稻 作 稅 捕 魚 的 漁 業 稅 捕 鹿 的 狩 獵 稅 商 業 貿 易 的 市 場 稅 貨 物 出 口 的 關 稅 等 151 與 此 同 時, 禁 止 原 住 民 任 意 遷 徙 長 老 制 地 方 會 議 制 與 納 貢 制 度 的 實 行, 其 目 的 在 於 加 強 統 治, 使 對 原 住 民 的 統 治 走 上 制 度 化 荷 蘭 據 臺 時 期 通 過 贌 社 制 度 進 行 原 漢 貿 易 往 來 之 管 制, 凡 要 進 入 村 社 進 行 貿 易 的 商 人, 必 須 提 出 申 請, 經 過 投 標 中 選, 還 要 有 殷 實 商 人 擔 保, 才 可 以 進 入 村 社 從 某 種 意 義 上, 此 一 制 度 的 實 行, 是 為 了 限 制 原 住 民 與 漢 人 的 任 意 交 往, 把 以 往 自 由 的 村 社 貿 易 納 入 行 政 管 理 的 軌 道 152 贌 社 制 度 的 實 施 一 方 面 可 增 加 公 司 收 入, 最 重 要 的 是 限 制 原 漢 間 的 交 往, 使 統 治 力 深 入 原 住 民 村 社, 藉 此 鞏 固 其 統 治 基 礎 巴 城 日 記 ( 第 二 冊 ), 頁 巴 城 日 記 ( 第 二 冊 ), 頁 423 楊 彥 杰, 前 引 書, 頁 106 楊 彥 杰, 前 引 書, 頁

82 第 四 節 小 結 十 五 世 紀 末 新 航 路 的 發 現, 揭 開 了 近 世 海 洋 時 代 的 序 幕 十 六 世 紀, 海 洋 交 通 和 貿 易 打 破 了 洲 際 阻 隔 的 局 面, 海 洋 世 界 的 經 濟 互 動 突 破 局 部 性 的 傳 統 模 式, 帶 有 全 球 性 的 意 義 以 漳 州 海 商 為 先 鋒 的 東 南 海 洋 力 量 突 破 明 帝 的 海 禁 而 崛 起, 西 歐 海 洋 勢 力 葡 萄 牙 東 進 亞 洲 海 域, 日 本 海 洋 勢 力 倭 寇 南 下 東 海, 東 南 中 國 海 洋 區 域 成 為 東 西 方 海 洋 競 爭 的 舞 臺 明 帝 國 主 導 的 海 洋 社 會 經 濟 圈 即 東 亞 貿 易 網 路, 就 此 出 現 激 烈 的 動 盪 局 面 1640 年 起, 轉 口 貿 易 發 展 達 到 高 峰 的 同 時, 荷 蘭 對 內 開 始 採 行 更 具 強 制 性 的 統 治 手 段, 鎮 壓 定 住 大 員 附 近 原 住 民 的 反 抗, 藉 此 鞏 固 統 治 基 礎, 並 向 臺 灣 南 部 發 展 殖 民 勢 力 荷 蘭 以 不 到 3,000 名 兵 力 殖 民 臺 灣, 為 穩 固 統 治 地 位, 一 方 面 通 過 武 力 鎮 壓, 建 立 政 治 秩 序 另 一 方 面 採 取 雙 元 統 治, 以 分 而 治 之 政 策, 隔 離 原 漢 住 民 之 交 往 互 動, 與 此 同 時, 宗 教 傳 佈 之 目 的 原 是 為 救 贖 靈 魂, 但 在 臺 灣 卻 成 為 荷 蘭 軍 事 鎮 壓 與 行 政 控 制 的 輔 助 工 具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臺 灣 實 施 的 贌 社 制 度 並 非 一 次 到 位, 而 是 有 過 幾 度 修 正, 主 要 目 的 還 是 在 於 維 持 既 有 的 經 濟 利 益 同 時 也 考 量 避 免 剝 削 原 住 民,1655 年, 麻 豆 社 自 行 交 易 鹿 皮 造 成 贌 商 損 失 引 發 抱 怨 原 住 民 既 是 荷 蘭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屬 民, 而 且 是 輔 助 武 力 的 重 要 來 源, 在 實 施 贌 社 制 度 時, 就 必 須 考 量 如 何 避 開 贌 商 過 度 的 轉 手 剝 削 153 另 一 方 面, 贌 社 制 度 的 經 濟 作 用 在 於 徵 稅, 以 提 供 東 印 度 公 司 經 營 臺 灣 的 必 要 資 金 ; 在 政 治 作 用 上 則 在 於 強 化 對 原 住 民 的 管 控 通 過 該 制 度,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不 損 及 經 濟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達 到 對 原 住 民 的 控 管 換 言 之, 贌 社 制 度 不 只 是 一 種 經 濟 措 施, 也 是 社 會 控 制, 或 者 更 精 確 的 說 法 是,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統 治 原 住 民 的 手 段 荷 蘭 帝 國 主 義 通 過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臺 灣 的 殖 民 型 態, 與 同 一 時 期 東 印 度 群 153 康 培 德,2005, 臺 灣 原 住 民 史, 政 策 篇 ( 荷 西 明 鄭 時 期 )( 南 投 : 臺 灣 文 獻 館, 初 版,2005 年 12 月 ), 頁

83 島 各 地 的 殖 民 模 式 具 有 共 通 點, 此 即 荷 蘭 聯 邦 共 和 國 在 大 航 海 時 代 為 了 商 業 利 益 所 運 用 的 手 段, 正 如 同 華 勒 斯 坦 的 世 界 經 濟 概 念, 在 十 五 到 十 七 世 紀,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荷 蘭 英 國 等 國 的 海 洋 霸 權 發 展, 這 些 國 家 經 由 新 大 陸 的 發 現 香 料 的 需 求 最 後 是 錢 流 的 吸 引 力, 將 其 他 國 家 納 入 同 一 個 經 濟 體 系 換 言 之, 通 過 剝 削 未 經 產 業 革 命 和 不 具 海 洋 貿 易 條 件 的 國 家, 將 其 納 入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體 系, 而 十 六 世 紀 荷 蘭 在 臺 灣 的 殖 民, 正 是 這 種 世 界 經 濟 體 系 之 下 的 一 個 縮 影 十 六 七 世 紀 的 東 亞 海 域 的 地 緣 政 治 構 圖, 在 中 國 內 部, 明 帝 國 後 期 華 夷 秩 序 的 崩 壞 與 統 治 危 機 的 具 現 ; 鄭 氏 海 上 商 戰 集 團 的 大 陸 志 向, 以 鄭 芝 龍 降 明 封 官 告 終 ; 日 本 德 川 幕 府 鎖 國 政 策 下 的 長 崎 貿 易 體 制, 提 供 官 方 管 制 貿 易 機 會 與 此 同 時, 西 歐 海 洋 霸 權 發 生 根 本 性 的 變 化, 西 班 牙 併 吞 葡 萄 牙, 並 控 制 菲 律 賓 群 島 ; 英 格 蘭 勢 力 尚 未 進 入 東 亞 ; 唯 一 能 挑 戰 荷 蘭 控 制 扼 制 點 進 佔 臺 灣 的 對 手 只 有 西 班 牙 荷 蘭 據 臺 殖 民 寓 含 著 深 刻 的 地 緣 政 治 論 理, 在 錯 綜 複 雜 的 國 際 政 治 權 力 互 動 與 鬥 爭 中, 臺 灣 處 在 亞 洲 地 中 海 的 戰 略 據 點, 作 為 亞 洲 東 部 海 域 海 上 交 通 巷 道 的 扼 制 點, 無 可 避 免 的 成 為 東 西 方 各 參 賽 強 權 向 海 外 擴 張 競 逐 貿 易 利 益 的 標 的 物 荷 蘭 從 初 期 轉 口 貿 易 之 地 緣 經 濟 轉 向 中 後 期 的 地 緣 戰 略, 界 定 其 採 行 雙 元 統 治 架 構 殖 民 臺 灣 的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荷 蘭 人 為 利 用 中 國 南 方 漢 民 族 的 勞 動 力, 實 施 獎 勵 華 南 各 地 住 民 前 往 臺 灣 墾 殖 但 為 防 範 原 漢 之 間 的 交 往 與 串 連, 採 取 分 而 治 之 的 政 治 控 制 機 制,1652 年 郭 懷 一 的 抗 荷 是 一 場 鄉 間 貧 困 農 民 發 起 的 叛 亂, 對 荷 蘭 統 治 當 局 橫 徵 暴 斂 的 反 動 統 治 者 通 過 合 法 暴 力 的 壟 斷, 限 制 漢 人 擁 有 火 器, 農 民 反 叛 的 失 敗, 源 自 於 手 中 僅 有 傳 統 刀 械 及 農 耕 器 具, 而 統 治 者 卻 能 憑 藉 優 勢 火 器 進 行 追 剿, 一 場 不 對 稱 戰 爭, 雖 勝 負 立 現, 相 對 意 義 卻 是 標 誌 著 荷 蘭 殖 民 統 治 的 危 機, 預 埋 日 後 鄭 成 功 統 領 的 海 上 武 裝 商 戰 集 團, 從 中 國 大 陸 轉 進 臺 灣 的 契 機 荷 蘭 在 臺 的 政 治 秩 序 ( 法 律 與 制 度 ) 安 排, 通 過 合 法 暴 力 的 壟 斷 手 段, 在 軍 72

84 政 上, 以 軍 隊 牧 師 為 前 導, 擴 張 統 治 範 圍, 前 者 以 鎮 壓 強 制, 後 者 以 傳 教 安 撫, 遂 行 殖 民 統 治 前 期 諸 綏 靖 政 策 ; 在 民 政 上, 村 社 甲 必 丹 地 方 會 議 納 貢 與 贌 社 等 制 度 的 落 實, 深 入 原 漢 社 會 底 層, 掌 控 人 口 與 徵 稅, 汲 取 社 會 資 源, 回 應 軍 政 上 資 源 的 需 求 154 荷 蘭 據 臺 時 期 的 東 亞 海 域 的 外 在 環 境, 深 刻 影 響 著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決 策 思 維, 在 追 求 海 外 資 源 的 獲 益 過 程, 必 須 以 強 大 的 海 軍 船 艦 為 後 盾, 確 保 臺 灣 不 被 其 他 強 權 所 占 有, 對 外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影 響 戰 略 思 考, 進 而 制 約 對 內 的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整 個 38 年 的 統 治 過 程, 是 荷 蘭 帝 國 主 義 者, 通 過 軍 事 行 動 占 領 海 外 殖 民 地 的 領 土, 是 正 式 帝 國 的 領 土 擴 張 史 觀, 也 是 整 個 東 亞 海 域 諸 參 賽 者 競 逐 海 權 的 地 緣 政 治 史 觀 155 在 最 終 分 析 上, 殖 民 母 國 對 殖 民 地 的 統 治 手 段 或 是 基 於 統 治 權 的 掌 控, 必 須 藉 由 政 治 秩 序 的 安 排, 荷 蘭 在 臺 的 統 治 基 礎 就 建 立 在 行 政 軍 隊 與 教 會 三 個 系 統 所 結 合 的 基 礎 上, 以 其 獨 特 的 雙 元 統 治 模 式, 建 構 足 以 壟 斷 國 家 暴 力 遂 行 社 會 控 制 汲 取 社 會 資 源 穩 定 統 治 權 力 的 政 治 秩 序, 最 終 在 於 回 應 荷 蘭 海 外 貿 易 的 戰 略 需 求, 以 確 保 其 制 霸 東 亞 海 域 的 海 洋 霸 權 陳 清 泉, 荷 蘭 帝 國 主 義 下 的 台 灣 : 戰 略 政 治 秩 序 與 歷 史, 頁 127 同 前 註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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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第 參 章 鄭 氏 政 權 統 治 時 代 ( ) 鄭 氏 政 權 統 治 時 期 (1661 年 年 ) 的 臺 灣, 面 對 的 是 一 組 複 雜 的 國 際 政 治 賽 局, 參 賽 者 有 來 自 西 歐 的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荷 蘭 英 國 海 權 諸 國, 加 上 北 方 的 日 本 島 國 與 歐 亞 大 陸 東 緣 的 清 帝 國, 其 中 最 直 接 的 威 脅 就 是 來 自 滿 州 女 真 族 入 關 後 的 第 一 位 皇 帝 順 治 主 政 下 的 清 帝 國, 鄭 氏 王 朝 與 清 帝 國 的 隔 海 衝 突, 使 荷 蘭 英 國 及 其 他 國 家 在 彼 此 複 雜 的 地 緣 經 濟 及 商 貿 利 益 的 情 境 下, 捲 入 清 鄭 之 間 的 鬥 爭 此 一 衝 突 的 連 動, 構 成 1646 年 以 降 的 臺 灣 史 發 展 主 軸 就 地 緣 政 治 而 言, 國 家 或 政 治 實 體 與 其 它 社 會 組 織 的 根 本 差 異, 除 了 對 內 的 合 法 壟 斷 暴 力 權 力 外, 也 必 須 以 領 土 作 為 物 理 的 基 礎 特 性 因 此, 生 存 權 力 領 土 完 整 與 國 家 主 權 的 互 動, 就 構 成 安 全 的 基 石 換 言 之, 以 國 家 安 全 與 生 存 為 目 標, 所 擬 定 的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必 須 從 對 領 土 與 主 權 的 控 制 來 理 解 其 次, 不 同 國 家 領 土 的 物 理 特 性, 將 會 直 接 地 影 響 各 國 維 護 生 存 與 安 全 的 不 同 方 式, 因 為 權 力 的 產 生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由 地 理 的 特 質 與 自 然 資 源 所 決 定 156 在 處 理 一 國 的 安 全 問 題 時, 必 須 在 可 動 員 力 量 的 基 礎 上 行 動, 最 根 本 的 來 源 就 是 領 土 的 物 理 特 性 地 緣 政 治 與 國 際 政 治 確 實 具 有 結 構 性 的 制 約 能 力, 但 地 緣 政 治 並 非 唯 一 的 決 定 性 因 素, 在 國 際 政 治 的 運 作 中, 要 維 繫 最 終 的 生 存 與 安 全, 仍 取 決 於 汲 取 國 內 資 源 並 轉 換 成 領 土 防 衛 的 力 量 157 因 此, 就 國 家 主 權 的 政 治 意 涵 而 言, 偏 安 臺 灣 一 隅 的 鄭 氏 政 權, 在 本 研 究 上 或 者 僅 能 以 政 治 實 體 視 之, 而 非 國 際 社 會 所 界 定 的 國 家, 但 在 其 進 行 實 質 統 治 作 為 上, 鄭 氏 政 權 統 治 臺 灣 是 以 地 緣 政 治 的 觀 點 處 理 其 內 部 政 治 秩 序 與 對 外 戰 略, 又 與 國 家 的 實 質 統 治 並 無 二 致 余 家 哲 李 政 鴻, 台 灣 的 地 緣 戰 略,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4 卷 第 2 期 (2008 年 夏 季 號 ), 頁 153 同 前 註 75

87 第 一 節 清 鄭 和 戰 之 政 治 意 涵 從 1652 年 到 1682 年 的 30 年 間, 清 鄭 之 間 的 對 峙, 並 非 全 然 處 於 征 戰 狀 況, 期 間 和 / 戰 頻 繁, 清 鄭 之 間 議 和 是 與 戰 爭 相 始 終 年 順 治 當 政 時 期, 清 鄭 ( 成 功 ) 之 間 連 同 試 探 與 正 式 協 商 議 和 共 6 次 ( 正 式 談 判 4 次 ); 年 康 熙 政 權 期 間, 清 鄭 ( 經 ) 議 和 7 次 總 計 11 次 談 判 過 程, 剃 髮 結 辮 與 地 位 對 等 成 為 議 和 之 主 要 攻 防 重 點, 雙 方 都 在 剃 髮 的 意 識 型 態 之 爭 上 未 達 共 識 而 破 局, 最 終 在 施 琅 攻 陷 澎 湖 後, 鄭 氏 王 朝 內 部 戰 降 二 派 內 訌, 主 和 ( 降 ) 派 取 得 優 勢, 加 上 鄭 克 塽 怯 戰 因 素, 鄭 氏 王 朝 治 臺 22 年 的 歷 史 終 落 幕 歷 史 如 果 是 由 人 時 間 空 間 三 個 因 素 相 互 交 織 所 形 成, 研 究 歷 史 或 史 學 就 不 應 只 是 以 編 年 史 敘 述 為 滿 足, 歷 史 不 應 只 是 單 純 的 史 料 或 記 事, 歷 史 人 物 曾 經 是 當 時 鮮 活 的 人 類 華 夷 秩 序 (Pax Sinica) 下 清 鄭 之 間 的 鬥 爭, 也 不 全 然 只 有 對 戰 與 衝 突, 其 間 的 和 / 戰 過 程 與 當 代 兩 岸 情 勢 比 較, 似 有 部 分 相 仿 之 處 鄭 成 功 與 蔣 介 石 都 是 兵 敗 中 國 大 陸 後, 以 臺 灣 一 隅 圖 完 成 復 國 使 命 的 政 權 ; 明 鄭 時 期 與 當 代 臺 灣 所 面 對 的 大 陸 政 權, 皆 自 視 為 中 原 正 統, 以 併 吞 臺 灣 完 成 統 一 為 使 命 ; 明 鄭 始 終 奉 明 為 正 朔, 兩 蔣 時 期 則 以 中 華 法 統 自 居, 以 取 得 政 權 合 法 性, 以 及 抗 清 反 攻 之 正 當 性 ; 以 史 為 鑑, 可 以 知 興 替, 當 代 如 能 對 鄭 氏 王 朝 據 臺 時 期 的 歷 史 多 所 理 解, 則 有 助 於 理 解 當 代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的 脈 絡 76

88 相 同 點 相 異 點 表 3-1 鄭 氏 政 權 與 兩 蔣 政 權 比 較 表 項 目 鄭 氏 政 權 兩 蔣 政 權 來 臺 目 的 反 清 復 明 ( 重 返 大 陸 ) 反 攻 大 陸 ( 重 返 大 陸 ) 與 中 國 關 係 敵 對 敵 對 中 國 對 臺 態 度 中 華 帝 國 統 一 臺 灣 中 華 帝 國 併 吞 臺 灣 治 臺 的 基 礎 奉 明 正 朔 ( 傳 統 的 正 當 性 ) 中 華 法 統 ( 傳 統 的 正 當 性 ) 條 件 剃 髮 易 服 血 洗 臺 灣 一 國 兩 制 政 治 體 制 軍 政 王 朝 體 制 軍 政 中 有 民 政 黨 國 體 制 中 國 統 戰 手 段 分 化 統 治 階 層 ( 政 治 ) 全 面 對 臺 統 戰 ( 政 治 經 濟 ) 國 際 體 系 華 夷 秩 序 體 系 經 濟 自 給 世 界 分 工 體 系 經 濟 互 賴 他 者 承 認 不 承 認 政 權 合 法 性 以 民 主 化 爭 取 國 際 承 認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製 政 治 談 判 旨 在 改 變 政 治 實 體 間 的 政 治 關 係, 涉 及 的 是 主 權 及 與 此 相 關 事 務 的 談 判 具 體 而 言, 它 涉 及 統 治 關 係 的 認 定 主 權 調 整 或 重 新 認 定 統 治 區 域 政 治 及 軍 事 行 為 的 改 變 以 及 旗 幟 服 飾 等 政 治 符 號 改 變 諸 問 題 158 談 判 就 是 把 雙 方 的 利 益 極 大 化, 使 得 各 方 最 終 都 有 利 可 圖 的 舉 動 但 實 際 上, 談 判 各 競 爭 者 之 間 卻 是 處 於 你 爭 我 奪 的 情 況 一 般 而 言, 各 方 只 要 還 在 動 口, 就 不 可 能 動 手, 不 過, 有 時 也 有 例 外 159 這 也 正 是 在 清 鄭 談 判 過 程, 無 可 避 免 的 必 須 探 討 清 帝 國 運 用 以 戰 逼 和 手 段 的 問 題 清 鄭 之 間 的 政 治 談 判 是 指 為 調 整 或 建 立 新 的 政 治 關 係 的 控 制, 所 謂 新 政 治 關 係 指 涉 的 是 不 同 於 現 有 雙 方 不 滿 意 的 關 係, 試 圖 予 以 改 變 的 關 係 它 牽 涉 二 個 層 面 的 問 題, 一 是 兩 個 政 治 實 體 的 相 互 定 位, 希 望 透 過 談 判 將 彼 此 的 對 應 關 係 明 確 化, 也 就 是 使 互 動 行 為 制 度 化 ; 另 一 是 指 和 戰 僵 局 的 解 決, 雙 方 相 互 闡 明 立 場 及 提 出 要 求 運 用 談 判 的 方 式, 獲 致 雙 方 可 以 接 受 的 共 識, 解 決 現 有 衝 突 關 係, 建 立 日 後 合 作 互 惠 關 係 清 鄭 兩 個 政 治 實 體 之 間 進 行 上 述 性 質 的 談 判, 不 論 是 以 控 制 為 目 的 試 圖 解 決 政 治 關 係 的 問 題, 或 者 只 是 以 談 判 為 手 段, 掩 護 其 他 工 具 參 閱 陳 世 岳, 鄭 清 間 的 政 治 談 判 ( ), 中 國 歷 史 上 的 分 合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之 五, 年 3 月 10 日 白 魯 恂 (Lucian Pye) 著, 饒 祖 康 譯, 中 共 的 商 業 談 判 作 風 一 個 文 化 心 理 的 剖 析 ( 台 北 : 風 雲 時 代, 初 版,1991 年 3 月 ), 頁

89 的 使 用, 試 圖 換 取 其 它 政 治 利 益, 如 用 以 分 化 離 間 對 方 陣 營 用 以 延 緩 對 方 攻 擊 行 動 或 用 以 宣 示 某 種 政 治 訊 息... 等, 皆 屬 政 治 談 判 的 範 疇 160 清 鄭 和 議 過 程 中, 雙 方 談 判 代 表 曾 就 地 位 對 等 問 題, 展 開 微 妙 的 攻 防 戰 以 1669 年 的 第 九 次 議 和 期 間 為 例, 康 熙 派 欽 差 大 臣 刑 部 尚 書 明 珠 兵 部 侍 郎 蔡 毓 榮 到 福 建, 鄭 經 派 禮 官 葉 亨 刑 官 柯 平 二 人 到 閩 回 報, 而 清 特 使 告 訴 二 人 : 二 位 大 人 欽 差 入 閩, 雖 公 督 撫 提 見 之, 皆 由 角 門 而 入 偏 坐, 汝 二 位 報 使 亦 然 然 柯 平 始 終 要 以 平 等 地 位 相 會, 認 為 國 有 大 小, 使 實 一 體, 應 執 行 客 禮 如 是 數 日 未 會, 最 後 雙 方 妥 協, 不 在 衙 門 見 面, 改 在 孔 廟 會 面, 才 解 決 會 議 地 點 的 問 題 161 這 是 談 判 雙 方 有 關 地 位 對 等 問 題 的 堅 持, 最 後 才 會 以 折 衷 方 式, 選 擇 彼 此 都 可 接 受 的 第 三 地 ( 不 涉 領 土 主 權 不 具 官 方 色 彩 ) 進 行 商 議 回 顧 1992 年 海 基 海 協 兩 會 代 表 在 新 加 坡 所 進 行 的 辜 汪 會 談, 亦 有 相 同 的 考 量, 兩 會 為 達 到 會 商 目 的, 選 擇 第 三 地 進 行, 是 排 除 雙 方 地 位 對 等 疑 義 的 選 項 一 戰 爭 與 和 平 的 論 理 國 家 既 是 戰 爭 所 造 成 的, 國 家 也 常 藉 由 戰 爭 作 出 有 系 統 的 權 力 的 展 現 人 類 歷 史 的 經 驗 顯 示, 戰 爭 與 和 平 的 鐵 律, 不 是 口 說 和 平 就 會 有 和 平, 而 是 邁 向 戰 爭 地 獄 的 道 路, 正 是 由 姑 息 與 愛 好 和 平 的 言 辭 所 鋪 平, 162 戰 爭 與 和 平 的 弔 詭 據 此 而 來 簡 言 之, 戰 爭 與 和 平 都 是 手 段, 手 段 就 必 須 接 受 規 範, 不 論 是 戰 爭 還 是 和 平 明 鄭 時 期 的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競 賽 是 一 場 在 戰 爭 狀 態 下 進 行 的 賽 局, 參 賽 者 包 括 鄭 氏 政 權 荷 蘭 帝 國 大 清 帝 國 與 日 本, 參 賽 的 趨 動 力 在 維 持 現 狀 與 改 變 現 狀, 160 陳 世 岳, 前 引 文 161 陳 捷 先, 不 剃 頭 與 兩 國 論 ( 台 北 : 遠 流 出 版 社, 初 版,2001 年 5 月 ), 頁 X, 台 灣 : 亞 洲 的 阿 奇 里 斯 之 腱, 頁 36 78

90 標 的 物 則 指 向 臺 灣 維 持 現 狀 與 改 變 現 狀 制 約 著 相 關 國 家 ( 政 治 實 體 )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行 為, 賽 局 最 終 目 的 雖 在 獲 致 和 平, 但 和 平 不 是 廉 價 品, 和 平 有 一 定 的 價 碼, 就 是 戰 爭 戰 爭 的 目 的 在 追 求 和 平, 和 平 的 代 價 卻 有 可 能 是 戰 爭, 正 是 戰 爭 與 和 平 的 弔 詭, 建 構 出 此 一 時 期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板 塊 運 動 的 原 理 163 鄭 氏 政 權 因 趨 荷 攻 臺 之 役, 獲 得 臺 灣 之 休 養 基 地 而 有 短 暫 的 和 平 ; 和 平 卻 又 因 著 不 承 認 主 義 導 出 清 鄭 之 間 的 政 治 鬥 爭, 最 後 無 法 避 免 一 戰 回 顧 鄭 / 荷 清 / 鄭 間 兩 場 戰 爭 的 意 涵 指 向 統 治 正 當 性 與 國 土 分 裂 的 議 題, 但 正 如 荷 鄭 之 戰 的 結 局 一 般, 戰 爭 勝 利 後, 地 緣 政 治 的 構 圖 跟 著 變 遷, 勝 利 的 一 方 進 行 領 土 佔 有, 並 據 此 改 變 國 內 政 治 體 制, 如 同 鄭 氏 政 權 改 變 荷 蘭 的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統 治 體 制 明 鄭 時 期 的 歷 史 提 供 以 下 有 關 戰 爭 與 和 平 的 論 理, 只 有 透 過 在 戰 爭 中 的 成 功, 國 家 才 能 夠 崛 起 及 自 我 延 續, 而 戰 爭 中 的 成 功, 則 取 決 於 運 用 適 當 的 手 段 武 器 動 機 財 政 支 撐 在 戰 爭 中 的 成 功 正 當 化 國 家 ( 使 國 家 獲 得 正 當 性 或 國 家 的 正 當 性 得 以 強 化 ), 而 成 功 的 國 家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結 構 ( 不 只 包 括 軍 隊 本 身, 而 且 包 括 維 持 軍 隊 所 需 的 財 政 安 排, 以 及 使 此 一 財 政 安 排 成 為 可 能 的 統 治 者 與 被 統 治 者 之 間 的 政 治 關 係 ), 這 些 結 構 ( 國 家 機 制 ): 行 政 官 僚 體 系 法 律 系 統 財 政 裝 置, 則 在 臺 灣 成 為 政 治 權 威 與 服 從 的 典 範 1646 年 鄭 芝 龍 的 降 清 是 以 乞 和 為 目 的, 更 精 確 的 說 法 是, 藉 著 歸 順 清 帝 國 達 到 終 止 對 戰 與 獲 得 爵 位 以 及 追 求 自 身 安 全 與 財 富 的 目 的 未 料 遭 清 廷 軟 禁 利 用 以 招 降 鄭 成 功, 並 在 清 鄭 ( 成 功 ) 議 和 不 成 後 被 處 決 清 鄭 之 間 的 和 戰 過 程, 在 軍 事 對 峙 中, 有 政 治 戰 略 的 考 量, 相 對 的, 在 政 治 戰 略 的 制 約 下, 依 據 所 面 對 的 內 部 政 治 情 勢 發 展 的 向 度, 各 自 進 行 軍 事 力 度 的 調 整 在 清 帝 國 與 明 鄭 對 峙 初 期, 清 廷 基 於 統 治 地 位 尚 未 穩 固, 加 上 從 努 爾 哈 赤 建 金 以 降, 海 戰 並 非 清 帝 國 所 長, 對 鄭 氏 的 海 上 武 裝 力 量 投 鼠 忌 器, 只 能 被 動 採 取 163 陳 清 泉, 和 平 不 是 廉 價 品, 年 3 月 12 日 79

91 招 撫 策 略, 這 是 以 和 平 為 目 的 的 軍 事 對 峙 與 此 同 時, 為 杜 絕 鄭 氏 和 沿 海 居 民 互 通 聲 息, 清 廷 在 1662 年 關 閉 沿 海 港 口 對 外 通 商, 沿 海 居 民 一 律 往 內 陸 後 撤 公 里 迨 1683 年 施 琅 拿 下 臺 灣, 威 脅 解 除, 康 熙 政 權 才 在 1685 年 設 置 海 關, 重 開 廣 州 漳 州 ( 福 建 ) 寧 波 雲 臺 山 ( 浙 江 ) 等 四 港 口 對 外 通 商 這 是 清 廷 以 遷 界 海 禁 政 策 斷 絕 鄭 成 功 與 華 南 居 民 連 繫 管 道, 阻 斷 軍 事 情 報 傳 遞 的 戰 術 戰 爭 不 僅 是 一 種 政 治 行 為, 而 且 是 一 種 真 正 的 政 治 工 具, 是 政 治 交 往 的 繼 續, 是 政 治 交 往 透 過 另 一 種 手 段 的 具 現 164 作 為 戰 爭 最 初 的 政 治 目 的, 不 僅 成 為 衡 量 戰 爭 行 為 應 達 到 何 種 目 標 的 尺 度, 而 且 成 為 衡 量 應 使 用 多 少 力 量 的 尺 度 165 鄭 氏 政 權 據 臺 期 間 揭 舉 反 清 復 明 旗 幟 對 抗 清 朝, 一 方 面 使 清 政 府 對 臺 灣 一 直 保 持 敵 對 的 態 度, 實 施 海 禁 政 策 以 防 止 臺 灣 再 度 成 為 反 抗 者 集 結 的 地 域 這 是 以 戰 逼 和 的 手 段, 而 寓 意 著 和 平 的 代 價 正 是 戰 爭 清 鄭 之 間 的 和 戰, 雙 方 在 軍 事 對 峙 過 程 中, 情 報 戰 的 優 劣 勢 定 義 著 雙 方 對 彼 此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各 方 面 情 勢 的 掌 控 程 度 鄭 成 功 時 期 重 視 情 報 戰, 其 情 報 主 要 來 自 以 下 二 種 重 要 管 道 : ( 一 ) 五 商 ( 山 五 商 海 五 商 ): 黃 梧 在 平 海 五 策 中, 166 就 特 別 提 出 要 毀 掉 鄭 成 功 的 五 商, 因 為 每 與 偽 國 姓 做 耳 目, 慣 伺 內 地 虛 實, 如 王 師 入 泉, 固 山 出 師, 屢 行 密 報 下 海, 並 命 五 商 之 子 鉆 營 生 員, 舉 人 為 護 身 之 符, 以 便 陰 通 內 地 消 息 167 ( 二 ) 利 用 僧 道 身 分 做 掩 護 : 如 康 熙 的 嚴 禁 通 海 敕 諭 中 提 到 : 又 聞 海 逆 奸 細, 多 為 僧 道, 潛 遊 各 處, 探 聽 消 息 由 於 鄭 成 功 善 於 用 間, 故 遍 佈 腹 心 於 內 地, 凡 督 撫 提 鎮 衙 門, 事 無 巨 細, 莫 不 報, 皆 得 早 為 之 備, 故 以 咫 164 克 勞 塞 維 茨 (Karl Von Clausewitz) 著, 楊 南 芳 等 校 譯, 戰 爭 論 ( 台 北 : 左 岸 文 化, 初 版,2006 年 10 月 ), 頁 前 引 書, 頁 黃 梧 的 平 海 五 策 : 一 遷 沿 海 居 民 以 堵 登 岸 二 造 小 舟 以 圖 在 中 左 中 左 思 明 州 廈 門 三 清 叛 產 以 裕 招 徠 四 鋤 奸 商 以 絕 接 濟 五 剷 偽 墳 以 洩 眾 憤 167 蔡 成 祖, 鄭 成 功 用 兵 方 法 研 究, 年 3 月 25 日 80

92 尺 之 地 與 大 兵 拒 守 三 十 餘 年, 終 不 敗 事 168 這 套 情 報 運 作 系 統 直 到 五 商 被 毀 後, 鄭 軍 的 情 報 機 制 日 漸 失 靈 1669 年 康 熙 親 政, 於 1672 年 創 立 筆 帖 式 的 情 報 網 筆 帖 式 原 為 清 政 府 負 責 翻 譯 文 書, 管 理 簿 籍 的 官 員, 皆 由 滿 人 擔 任 康 熙 命 每 400 里 設 筆 帖 式 抜 代 庫 各 一, 以 速 郵 遞 法 奸 宄 防 作 人 源, 甘 肅 西 邊 500 餘 里,9 日 可 達, 荊 州 西 安 5 日 可 到, 江 浙 4 日 可 到, 每 日 軍 情 件, 其 決 策 圖 如 圖 3-1: 密 奏 系 統 前 線 情 勢 奉 命 大 將 軍 福 建 總 督 福 建 巡 撫 福 建 水 師 提 督 福 建 陸 師 提 督 御 前 聽 政 議 政 王 大 臣 會 議 康 熙 筆 帖 式 圖 3-1 康 熙 決 策 模 型 圖 資 料 來 源 : 張 榮 豐, 清 鄭 鬥 爭 史 話, 引 自 張 錫 模, 台 灣 史 講 義 附 錄 補 充 資 料 康 熙 的 決 策 機 制 首 重 情 報 傳 遞, 在 採 用 黃 梧 政 策 建 議, 破 鄭 成 功 的 五 商 後, 通 江 浙 情 報 系 統, 由 福 建 總 督 巡 撫 提 督 及 筆 帖 式, 掌 握 鄭 氏 在 臺 的 虛, 用 於 後 續 議 和 談 判 及 政 策 建 議, 使 鄭 氏 政 權 毫 無 談 判 籌 碼, 最 後 在 獲 知 和 戰 兩 派 內 訌 時, 決 定 由 施 琅 攻 澎 湖, 並 帶 來 非 預 期 後 果 鄭 克 塽 降 清 168 李 元 春, 臺 灣 志 略 ( 台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8 種,1958 年 10 月 ), 頁 60 81

93 二 清 鄭 議 和 始 末 鄭 成 功 於 1646 年 起 事 後, 雖 一 度 攻 克 福 建 同 安, 但 因 實 力 有 限 退 守 廈 門 1651 年 ( 順 治 八 年 ) 在 海 澄 漳 州 戰 役 擊 潰 清 軍, 而 南 明 桂 王 在 江 西 兩 廣 頑 抗, 使 清 政 府 因 兩 面 作 戰 付 出 代 價, 因 此 有 招 撫 之 議, 而 於 1652 年 起 開 展 隨 後 30 年 的 清 鄭 談 判 1652 年 ( 順 治 九 年 )10 月, 順 治 頒 降 敕 書 給 閩 浙 總 督 劉 清 泰, 意 圖 為 鄭 成 功 反 清 開 脫, 提 出 到 彼 審 察 歸 順 之 實, 許 以 赦 罪 授 官, 聽 駐 劄 原 住 地 方, 不 必 赴 京 凡 浙 閩 廣 東 海 寇, 俱 責 成 防 剿, 其 往 來 洋 船, 俱 著 管 理 之 勸 降 條 件, 清 廷 派 鄭 芝 龍 家 人 周 繼 武 持 家 書 到 廈 門 試 探, 被 鄭 成 功 以 兒 南 下 數 年, 已 作 方 外 之 人, 張 學 聖 無 故 擅 發 大 難 之 端, 兒 不 得 不 應 ; 今 騎 虎 難 下, 兵 集 難 散 所 拒 年 ( 順 治 十 年 )5 月, 清 廷 除 封 鄭 氏 一 族 公 侯 伯 爵 之 外, 又 答 應 敕 諭 到 日, 滿 州 大 軍 即 行 撤 回, 閩 海 地 方 保 障 事 宜, 悉 以 委 託, 並 指 派 滿 州 章 京 碩 色 為 特 使, 帶 敕 諭 及 海 澄 公 印 奉 化 伯 印 南 下 福 建, 辦 理 招 撫 ; 170 鄭 成 功 一 方 面 為 顧 及 家 人 在 北 京 的 安 危, 一 方 面 也 想 藉 此 整 補 軍 需, 因 此 與 清 廷 虛 與 委 蛇, 議 和 並 無 實 質 進 展 1653 年 ( 順 治 十 年 )8 月, 閩 浙 總 督 劉 清 泰 派 人 會 同 鄭 芝 龍 所 差 遣 的 李 德 與 周 繼 武 到 達 閩 南, 會 見 鄭 成 功, 並 轉 呈 芝 龍 家 書, 試 圖 再 啟 和 議 ; 鄭 成 功 在 回 稟 父 親 書 信 中 言 及 劉 清 泰 果 能 承 擔, 實 以 三 省 地 方 相 畀, 則 山 海 無 竊 發 之 虞, 清 朝 無 南 顧 之 憂,... 況 時 下 我 兵 數 十 萬, 勢 亦 難 散 散 之 則 各 自 嘯 聚, 地 方 不 寧 ; 聚 之 則 師 旅 繁 多, 日 費 巨 萬 若 無 省 會 地 方 錢 糧, 是 真 如 前 者 啗 父 故 智 也, 鄭 成 功 提 出 清 廷 割 讓 三 省 土 地 要 求, 以 及 非 數 省 不 足 安 插 兵 馬 和 則 高 麗 朝 鮮 有 例 在 焉 之 條 件, 並 以 時 下 我 兵 數 十 萬 向 清 廷 展 現 談 判 實 力, 談 判 在 鄭 成 功 堅 不 就 撫 下 宣 告 失 敗 陳 捷 先, 不 剃 頭 與 兩 國 論, 頁 前 引 書, 頁

94 1654 年 ( 順 治 十 一 年 )6 月, 清 廷 派 內 院 學 士 葉 成 格 與 理 事 官 阿 山 為 特 使 前 往 安 平 議 和, 並 採 剿 撫 並 行 策 略, 徵 調 大 軍 入 閩, 會 合 駐 漳 泉 兵 力, 準 備 進 攻 金 廈 葉 成 格 派 人 轉 告 不 剃 頭, 不 接 詔 ; 不 剃 頭 亦 不 必 相 見, 而 鄭 成 功 則 提 出 先 受 詔 而 後 議 削 髮 事 的 條 件, 同 時 調 派 水 師 前 往 安 平 佈 署, 預 防 清 廷 背 信 及 突 顯 軍 力 ; 171 此 次 議 和 就 在 雙 方 剃 髮 立 場 相 持 不 下, 談 判 破 裂 清 使 返 京, 鄭 芝 龍 已 無 勸 降 之 力, 被 清 廷 處 死 只 是 時 間 問 題 而 已 1655 年 ( 順 治 十 二 年 )9 月, 清 派 世 子 濟 度 率 兵 抵 泉 州, 派 兵 包 圍 廈 門 迫 鄭 成 功 和 談, 並 以 祖 大 壽 和 洪 承 疇 之 例 勸 降 : 此 二 人 原 為 抗 敵 主 上, 蒙 朝 廷 寬 宥 全 生, 且 越 次 擢 用, 鄭 成 功 在 覆 信 中 強 調 夫 敕 之 不 信, 劄 於 何 有? 且 所 謂 信 者, 是 何 等 交 約 乎? 國 家 大 事 非 筆 翰 所 能 盡, 與 細 人 能 詳 不 願 與 濟 度 多 作 文 字 辯 解 172 議 和 失 敗, 濟 度 轉 而 攻 金 廈, 因 旗 兵 不 善 海 戰, 攻 擊 行 動 為 鄭 軍 所 破 1656 年 ( 順 治 十 三 年 )11 月, 鄭 氏 政 權 的 存 在 對 清 帝 國 而 言 如 芒 刺 在 背, 就 在 鄭 成 功 督 師 閩 北 三 都 澳 等 地 徵 輸 時, 要 脅 鄭 芝 龍 再 遣 謝 表, 要 求 接 受 議 和 鄭 成 功 以 不 剃 髮 封 地 安 插 兵 將 回 絕, 復 考 慮 北 京 家 人 安 危, 修 書 交 謝 表 覆 命 : 大 抵 清 朝 欲 以 剃 髮 別 順 逆 不 知 順 逆 在 於 心, 而 不 在 於 形... 區 區 爭 此 數 根 無 用 之 頭 髮, 亦 何 量 之 不 廣 耶? 清 朝 誠 能 略 其 小 者 而 計 其 大 者, 安 插 我 兵 將, 俾 地 廣 足 以 處, 糧 裕 足 以 養, 何 難 罷 兵 息 民, 173 在 提 議 談 判 被 拒 後, 清 鄭 和 議 自 此 宣 告 中 斷, 鄭 成 功 隨 後 於 1659 年 北 征 南 京 失 敗, 清 廷 態 度 轉 趨 強 硬, 通 令 各 官 員 如 海 賊 鄭 成 功 差 人 來 投 降 書, 仍 係 前 番 履 次 謊 稱 投 降, 此 等 由 由 不 必 具 奏 如 親 身 剃 髮, 自 行 綁 縛 來 降 情 確, 准 題 奏 1661 年 ( 順 治 十 八 年 ) 10 月 3 日 鄭 芝 龍 與 其 子 世 忠 世 恩 世 蔭 世 默, 弟 鄭 芝 豹 共 11 人 在 北 京 處 決 1662 年 ( 康 熙 元 年 )7 月 至 12 月, 靖 南 王 耿 繼 茂 總 督 李 率 泰 等 人, 欲 藉 鄭 經 政 權 內 訌 的 時 機, 運 用 剿 撫 兼 施 策 略, 向 鄭 經 提 出 和 議, 並 俟 機 離 間 誘 降 鄭 氏 前 引 書, 頁 前 引 書, 頁 72 前 引 書, 頁 80 83

95 諸 將, 鄭 經 敷 衍 以 對 順 之, 有 負 先 王 宿 志 ; 逆 之, 則 指 日 加 兵, 內 外 受 困 不 如 暫 借 招 撫 為 由, 苟 延 歲 月 俟 余 整 旅 東 平, 再 作 區 處, 174 鄭 經 以 緩 兵 之 計 暫 時 同 意 談 判, 以 更 爭 取 時 間, 帶 兵 東 渡 臺 灣 平 息 與 鄭 襲 內 訌 的 企 圖 極 為 明 確 此 次 議 和, 清 廷 堅 持 鄭 經 需 剃 髮 登 岸 受 降, 鄭 經 則 重 提 高 麗 事 例, 若 欲 剃 髮 登 岸, 雖 死 不 允, 雙 方 在 無 共 識 下, 和 談 再 次 破 局, 清 廷 發 兵 攻 打 銅 山, 鄭 經 被 迫 退 守 臺 灣 1667 年 ( 康 熙 六 年 )5 月, 滿 清 派 遣 總 兵 孔 元 章, 到 臺 灣 見 鄭 經, 傳 宣 清 廷 招 撫 德 意, 如 沿 海 通 稱 臣 奉 貢 以 及 鄭 氏 遣 子 入 京 等 條 件, 要 求 兩 方 罷 兵, 鄭 經 答 覆 : 臺 灣 遠 在 海 外, 先 王 在 日, 亦 只 差 剃 髮 二 字, 若 照 朝 鮮 事 例 則 可, 在 剃 髮 之 事 互 不 相 讓, 和 議 不 成 1669 年 ( 康 熙 八 年 )6 月 至 9 月, 清 廷 任 命 刑 部 尚 書 明 珠 兵 部 侍 郎 蔡 毓 榮 南 下 到 福 州 與 靖 南 王 耿 繼 茂, 持 詔 書 許 以 蕃 封 世 守 臺 灣 的 條 件, 派 興 化 知 府 慕 天 顏 與 都 事 僉 事 季 佺 二 人 前 往 臺 灣 招 撫 鄭 經 仍 然 堅 持 苟 能 照 朝 鮮 事 例, 不 削 髮, 稱 臣 納 貢, 尊 事 大 之, 則 可 矣, 和 議 無 成 1677 年 ( 康 熙 十 六 年 )4 月, 主 持 福 建 軍 務 的 和 碩 康 親 王 傑 書, 為 減 少 軍 力 牽 制, 派 僉 事 朱 麟 莊 慶 祚 二 人, 前 往 廈 門 拜 會 鄭 經, 重 啟 議 和 之 局, 鄭 經 仍 堅 持 先 王 在 日, 履 承 招 撫 鄉, 只 差 剃 髮 二 字, 若 照 高 麗 朝 鮮 例, 則 可 以 議, 和 議 不 成 年 ( 康 熙 十 七 年 )9 月, 清 總 督 姚 啟 聖 見 鄭 經 僅 保 有 沿 海 諸 島, 但 防 禦 堅 強, 欲 以 和 談 瓦 解 之, 派 遣 漳 州 進 士 中 書 張 雄 往 廈 門 張 雄 面 告 鄭 經, 希 望 讓 出 海 澄, 以 示 善 意, 鄭 經 堅 持 不 讓 ;10 月, 姚 啟 聖 再 派 泉 州 鄉 紳 黃 志 美 往 廈 門 仍 以 必 得 海 澄, 始 可 通 好, 鄭 經 再 以 責 人 以 難 行 之 事, 非 安 民 之 實 心 也 回 絕, 姚 啟 聖 再 次 執 行 禁 海 遷 界 令, 沿 海 築 界 牆, 以 截 內 外, 企 圖 困 住 鄭 經 於 廈 門 1680 年 ( 康 熙 十 九 年 ) 鄭 經 反 攻 大 陸 失 敗 後, 清 貝 子 賴 塔 用 書 信 招 撫 鄭 經, 前 引 書, 頁 87 前 引 書, 頁

96 不 必 剃 髮, 不 必 著 旗 服, 稱 臣 入 貢 可 也, 不 稱 臣 入 貢 亦 可 也 而 鄭 經 卻 要 留 下 海 澄 為 互 市 公 所, 就 是 這 點 不 為 閩 浙 總 督 姚 啟 聖 同 意, 和 議 未 成 1681 年 ( 康 熙 二 十 年 )1 月, 鄭 經 去 世, 臺 灣 陷 入 政 爭, 馮 錫 範 劉 國 軒 二 人 掌 權 ;1682 年 ( 康 熙 二 十 一 年 ) 姚 啟 聖 因 對 施 琅 的 專 權 極 為 不 滿, 因 而 主 張 由 招 撫 取 代 清 剿 同 時 清 水 師 提 督 萬 正 色, 亦 認 為 以 撫 為 佳 派 人 與 臺 灣 主 和 派 馮 錫 範 劉 國 軒 議 和, 這 次 的 條 件 是 允 許 臺 灣 不 削 髮, 只 稱 臣, 照 朝 鮮 例, 但 因 內 部 和 戰 二 派 各 持 己 見, 清 鄭 間 最 一 次 的 和 議 宣 告 破 局 三 清 鄭 議 和 之 政 治 意 涵 清 鄭 之 間 的 談 判, 在 三 藩 之 亂 前, 清 廷 條 件 與 態 度 較 為 強 硬, 但 達 成 部 分 協 議, 包 括 : 清 帝 國 認 可 鄭 氏 世 守 臺 灣 鄭 氏 向 清 歲 時 納 貢 未 達 成 協 議 部 分 則 為 : 鄭 堅 持 臺 灣 非 中 國 版 圖, 要 比 照 朝 鮮 例 子, 不 剃 髮 不 易 服, 清 則 回 應 : 朝 鮮 係 從 來 所 有 之 外 國, 鄭 經 乃 中 國 之 人 鄭 經 反 攻 大 陸 後, 清 廷 急 於 謀 和, 以 全 力 對 抗 三 藩, 條 件 大 為 放 寬, 除 了 世 守 臺 灣 歲 時 納 貢 通 商 貿 易 外, 還 同 意 鄭 氏 可 以 如 朝 鮮 事 例, 不 剃 髮 不 易 服, 完 全 滿 足 鄭 經 原 先 要 求 的 條 件, 但 仍 未 達 成 招 撫 的 目 的 在 談 判 過 程 中, 主 要 的 爭 點 在 於 基 本 立 場 不 同 以 及 缺 乏 互 信 基 礎, 其 根 源 則 來 自 不 承 認 主 義 相 互 不 承 認 統 治 的 正 當 性 鄭 氏 奉 明 正 朔 以 南 明 為 宗, 不 承 認 清 廷 統 治 權 力 的 正 當 性 與 合 法 性 ; 清 帝 國 華 夷 秩 序 的 中 原 史 觀, 不 承 認 鄭 氏 退 守 臺 灣 另 建 東 都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在 國 族 立 場 與 統 治 權 力 觀 點 上 的 分 歧, 清 鄭 雙 方 雖 然 願 意 進 行 談 判, 卻 因 彼 此 立 場 的 不 同, 導 致 談 判 的 膠 著 就 清 廷 而 言, 欲 圖 透 過 談 判, 釋 出 部 分 條 件, 讓 鄭 成 功 降 清 而 鄭 成 功 則 想 透 過 談 判, 達 成 止 戰 言 和 的 局 面 176 但 在 不 承 認 主 義 下, 雙 方 各 有 堅 持, 談 判 以 決 裂 終 局 176 吳 正 龍, 鄭 成 功 與 清 政 府 間 的 談 判 ( 台 北 : 文 津, 初 版,2000 年 9 月 ), 頁

97 清 鄭 之 間 軍 事 力 量 的 相 對 消 長, 也 是 影 響 談 判 成 敗 的 因 素 之 一 清 帝 國 方 面, 清 廷 因 缺 乏 水 師, 又 在 陸 戰 失 利 下, 採 取 政 治 分 化 工 作, 以 招 撫 的 方 式, 企 圖 瓦 解 鄭 氏 王 朝 明 鄭 方 面, 對 大 清 帝 國 的 招 撫, 一 律 以 和 議 稱 之, 不 承 認 清 帝 國 統 治 的 正 當 性 又 初 期 的 和 議 是 以 挾 持 鄭 芝 龍 及 其 家 族 為 人 質, 向 鄭 成 功 施 恩 親 情, 高 爵 誘 其 入 殼 但 鄭 成 功 以 朝 鮮 事 例 不 剃 髮 不 投 降 來 為 難, 最 後 並 索 三 省 之 地 使 談 判 破 裂 談 判 是 因 僵 局 而 起, 且 是 單 靠 一 己 之 力 無 法 解 決 此 一 令 人 無 法 忍 受 的 僵 局 177 清 鄭 之 間 的 僵 局 在 於 始 終 無 法 解 決 雙 方 軍 事 對 峙 的 態 勢, 而 清 廷 對 鄭 氏 在 臺 政 權 的 容 忍 幾 已 到 了 臨 界 點 其 次, 談 判 是 雙 方 或 多 方 透 過 對 等 交 換 的 過 程, 178 正 是 對 等 地 位 的 堅 持, 清 鄭 雙 方 談 判 代 表 法 無 法 在 談 判 過 程 取 得 信 任 基 礎, 增 加 談 判 的 難 度 ; 再 者, 談 判 是 在 一 致 性 的 原 則 下, 為 解 決 衝 突 實 現 共 同 的 利 益, 所 進 行 之 討 價 還 價 的 過 程 換 言 之, 談 判 是 一 種 動 態 過 程, 以 共 識 決 解 決 衝 突, 達 成 共 同 利 益 的 手 段 179 問 題 的 關 鍵 在 於, 清 鄭 之 間 多 次 協 商 議 和, 在 統 治 正 當 性 議 題 上 並 無 法 取 得 意 見 上 的 一 致, 雙 方 的 談 判 是 建 構 在 軍 事 衝 突 之 上, 加 上 國 族 認 同 也 很 難 取 得 共 識, 也 就 無 法 達 成 共 同 利 益 談 判 可 視 為 一 種 動 態 賽 局, 是 國 際 政 治 互 動 過 程 中, 解 決 國 家 行 為 者 間 衝 突 的 一 種 危 機 管 理 方 案 而 參 賽 各 方 則 對 各 自 利 益 進 行 討 價 還 價 (bargaining) 談 判 者 依 優 先 順 序, 通 過 交 換 相 互 可 以 接 受 的 解 決 辦 法, 而 求 得 解 決 分 歧 的 一 種 手 段 一 般 來 說, 談 判 者 無 論 進 行 怎 樣 的 談 判, 總 是 有 自 己 的 選 擇 順 序 事 先 會 有 一 個 目 標 選 擇 的 範 圍 和 限 度, 包 括 最 高 目 標 與 最 少 利 益, 為 達 到 某 一 個 目 標 需 要 多 少 成 本, 最 大 可 能 的 讓 步 等 由 於 談 判 的 各 方 都 有 自 己 的 方 案, 因 此 談 判 就 表 現 在 優 先 順 序 (priority) 問 題 的 討 價 還 價 通 常 談 判 者 總 要 爭 取 最 終 的 結 果 儘 可 能 遠 離 自 己 的 最 低 目 標 (minimum), 而 儘 可 能 接 近 自 己 的 最 高 目 標 177 劉 必 榮, 談 判 ( 台 北 : 時 報 文 化, 初 版,1989 年 6 月 ), 頁 James A. Wall, Jr, Negoti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Glenview, Ⅱ: Scott, Foresman and company, 1985), pp 林 文 程, 中 共 談 判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 高 雄 : 麗 文, 初 版,2000 年 8 月 ), 頁 23 86

98 (maximum) 對 於 談 判 來 說, 採 取 何 種 戰 略 要 依 當 時 的 形 勢 以 及 自 己 的 力 量 而 定 依 談 判 者 對 目 標 要 求 的 強 度 不 同, 可 能 採 取 三 種 不 同 的 戰 略 :(1) 擺 出 咄 咄 逼 人 的 態 勢 ( 對 抗 );(2) 屈 服 或 投 降 ( 和 解 );(3) 以 共 同 得 利 的 方 式 解 決 問 題 180 Snyder 與 Diesing 依 據 談 判 雙 方 的 要 求 與 價 值 的 高 低, 描 述 討 價 還 價 的 過 程 ( 如 圖 3-2 ) A 方 的 價 值 + A 方 的 最 高 要 求 C D B 方 的 最 低 要 求 A 方 的 最 低 要 求 B 方 的 價 值 _ 0 E + _ F B 方 的 最 高 要 求 圖 3-2 討 價 還 價 過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Glenn H. Snyder and Paul Diesing, 1977:69. 圖 中 A 與 B 都 有 最 高 與 最 低 要 求 縱 軸 代 表 A 的 價 值 追 求,C 與 E 點 分 別 表 示 最 高 與 最 低 要 求 ; 橫 軸 表 示 B 的 價 值 追 求,F 與 D 分 別 表 示 最 高 與 最 低 要 求 CDEF 構 成 AB 雙 方 討 價 還 價 的 過 程 從 圖 中 可 以 發 現,A 方 的 要 求 範 圍 曲 線 CDE, 如 果 最 終 結 果 是 點 C, 則 實 現 最 高 要 求, 如 果 是 在 點 E, 則 僅 獲 得 最 低 要 求 ( 無 得 失 );B 方 的 要 求 範 圍 曲 線 FED, 如 果 最 終 結 果 是 點 F, 則 實 現 最 高 要 求, 如 果 是 在 點 D, 則 僅 獲 得 最 低 要 求 ( 無 得 失 ) 對 雙 方 而 言, 任 何 一 方 參 與 談 判 的 底 180 Frederic S. Pearson and J. Martin Rocheste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McGraw-Hill, 4 th ed., 1998), pp

99 線 都 是 不 能 有 所 失, 因 此, 他 們 可 以 共 同 接 受 的 談 判 範 圍 就 是 曲 線 DE 在 這 個 談 判 範 圍 內, 雙 方 都 將 通 過 討 價 還 價 力 爭, 使 自 己 的 所 得 更 多 一 些 181 在 討 價 還 價 的 過 程 中, 軍 事 力 量 無 疑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施 力 點 然 而, 軍 事 力 量 要 在 談 判 中 發 揮 作 用, 必 須 有 一 定 條 件 : 只 有 在 兩 個 國 家 之 間 具 有 發 生 戰 爭 的 可 能 性, 即 一 方 有 可 能 真 的 對 另 一 方 動 武, 並 且 存 在 明 顯 的 軍 事 不 平 衡, 軍 事 威 嚇 才 能 成 為 一 個 進 行 討 價 還 價 的 現 實 因 素, 甚 至 是 決 定 性 因 素 縱 觀 和 議 或 招 撫 過 程, 清 鄭 之 間 的 和 戰 是 一 場 不 對 等 關 係 的 互 動, 在 各 自 表 述 其 分 治 實 體 的 立 場 上, 雙 方 對 主 權 實 存 的 事 實 是 相 互 不 承 認, 堅 持 視 對 方 管 轄 的 土 地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行 政 區, 且 視 對 方 統 治 者 為 叛 將 ( 對 明 鄭 ), 把 議 和 視 為 歸 降, 除 了 無 法 建 立 互 信 平 臺 外, 在 談 判 破 裂 後, 引 發 另 一 波 衝 突 就 成 為 可 能 182 第 二 節 明 鄭 時 期 的 地 緣 戰 略 豪 斯 霍 佛 認 為 地 緣 政 治 是 關 於 國 家 的 新 興 科 學, 是 建 立 在 廣 濶 的 地 理, 尤 其 是 政 治 地 理 基 礎 上, 關 於 一 切 政 治 過 程 的 空 間 決 定 論 183 地 緣 政 治 是 政 治 行 為 體 通 過 對 地 理 環 境 的 控 制 和 利 用 來 實 現 以 權 力 利 益 安 全 為 核 心 的 特 定 權 力, 並 借 助 地 理 環 境 展 開 相 互 競 爭 與 協 調 過 程 及 其 形 成 的 空 間 關 係 地 緣 政 治 是 把 外 交 / 戰 略 關 係 與 對 資 源 作 出 的 地 理 / 經 濟 分 析 以 及 由 於 生 活 方 式 和 環 境 ( 定 居 遊 牧 農 業 和 航 行 ) 而 引 起 的 對 外 交 態 度 的 解 釋, 以 地 理 的 角 度 加 以 公 式 化 184 因 此, 地 緣 政 治 是 一 個 動 態 的 過 程, 是 行 為 體 之 間 基 於 地 理 環 境 的 競 爭 與 協 調 過 程 181 Glenn H. Snyder and Paul Diesing, Conflict Among Nations: Bargaining, Decision Making and System Structure in International Crisis(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蘇 軍 瑋,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對 兩 岸 關 係 的 啟 示,2006 全 球 / 在 地 趨 勢 與 變 遷 論 文 研 討 會, 台 北 : 淡 江 大 學,2006 年 5 月 19 日 183 Andrew Gyorgy, Geopolitic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44), p Ramond Aron, Peace and War: A Theo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Doubleday & Company, Inc. 1966), p

100 與 此 同 時, 從 靜 態 來 看, 它 是 行 為 體 之 間 以 地 理 空 間 形 式 展 現 的 以 競 爭 為 主 的 競 爭 與 協 調 關 係 無 論 是 過 程 還 是 由 此 產 生 的 關 係, 它 們 都 是 一 種 現 實, 是 客 觀 發 生 和 存 在 的 由 於 國 際 政 治 系 統 突 出 的 無 政 府 性, 國 際 社 會 公 正 分 配 國 家 利 益 的 公 共 權 力 明 顯 不 足, 在 世 界 上 更 多 的 地 區, 行 為 體 只 有 通 過 自 身 努 力 實 現 自 我 利 益, 因 而 競 爭 成 為 行 為 體 實 現 權 力 和 利 益 的 唯 一 途 徑, 地 緣 政 治 本 質 的 核 心 就 是 競 爭 185 國 家 或 政 治 實 體 之 間 在 競 爭 過 程 必 然 連 結 到 戰 略 的 規 畫 與 運 用 戰 略 為 分 配 和 使 用 軍 事 工 具 以 達 到 政 策 目 標 的 藝 術 186 戰 略 指 涉 的 是 國 家 戰 略 (national strategy) 或 者 可 稱 為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事 實 上, 戰 略 的 主 題 就 是 針 對 國 家 安 全 而 設 定, 國 家 的 安 全 與 生 存 在 國 際 政 治 互 動 鬥 爭 中 至 為 重 要 因 此, 戰 略 的 定 義 可 以 界 定 為 : 在 一 切 環 境 之 下, 發 展 和 應 用 政 治 經 濟 心 理 軍 事 權 力, 使 用 國 家 權 力 以 獲 致 國 家 生 存 與 安 全 目 標 187 地 緣 戰 略 是 地 緣 政 治 利 益 的 戰 略 性 管 理 188 一 個 國 家 在 國 際 關 係 領 域 的 合 作 競 爭 或 矛 盾 衝 突 中, 通 過 分 析 地 緣 要 素 與 地 緣 關 係, 剖 析 彼 我 雙 方 力 量 對 比 狀 況, 來 探 索 世 界 形 勢 和 戰 略 格 局 及 國 際 安 全 的 演 變 發 展, 為 謀 取 和 維 護 自 身 國 家 利 益, 而 籌 劃 與 制 定 的 全 域 性 方 略 實 際 上 指 一 個 國 家 在 全 球 或 區 域 範 圍 處 理 國 際 關 係 的 總 體 戰 略 方 針 與 政 策 策 略 也 可 以 說 是 地 理 上 的 國 際 戰 略, 或 稱 之 為 對 外 戰 略 189 偏 安 臺 灣 的 鄭 氏 政 權 在 體 制 上 雖 非 具 有 主 權 的 國 家, 但 就 實 質 統 治 的 政 治 制 度 與 統 治 權 力 的 而 言, 與 國 家 並 無 二 致, 本 論 文 以 政 治 實 體 (political entity) 定 義 明 鄭 在 臺 的 政 權 明 鄭 時 期 反 清 復 明 的 戰 略, 是 一 組 與 當 時 東 亞 諸 強 權 國 際 互 動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 與 清 對 戰 (fight with Xing Dynesty); 與 185 陸 俊 元, 地 緣 政 治 的 本 質 與 規 律,( 北 京 : 時 事 出 版, 第 1 版,2005 年 12 月 ), 頁 B.H. Liddell-Hart, Strategy: The Indirect Approach (Faber and Faber. 1967), p 有 關 戰 略 大 戰 略 以 及 國 家 戰 略 之 討 論, 參 閱 鈕 先 鍾, 戰 略 研 究 入 門 ( 台 北 : 麥 田, 初 版, 1998 年 9 月 ), 頁 布 里 辛 斯 基, 大 棋 盤 : 全 球 戰 略 大 思 考 ( 台 北 : 立 緒, 初 版,2003 年 12 月 ), 頁 沈 偉 烈 編, 地 緣 政 治 學 概 論 ( 北 京 : 國 防 大 學 出 版 社, 第 1 版,2004 年 12 月 ), 頁 5 89

101 日 合 作 (cooperate with Japan); 控 制 呂 宋 (control Manila); 與 荷 競 爭 (compete with Dutch) 正 是 以 臺 灣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地 緣 政 治 地 位 界 定 鄭 氏 王 朝 統 治 臺 灣 的 對 外 戰 略 190 一 與 清 對 戰 : 反 清 復 明 清 帝 國 統 一 中 國 的 合 法 性 與 鄭 氏 政 權 抗 清 的 正 當 性, 兩 者 間 的 衝 突 與 對 立 政 治 上 不 承 認 主 義 的 攻 防, 以 及 史 派 克 曼 (Nicholas J. Spykman) 邊 緣 地 帶 的 論 理, 構 成 年 間 海 峽 兩 岸 的 地 緣 政 治 構 圖 1647 年 鄭 成 功 舉 兵 南 澳, 奉 明 正 朔 抗 清 1658 年 自 金 陵 敗 退, 在 回 天 一 擊 受 挫 之 餘, 為 期 待 再 起 時 機, 只 有 在 海 外 尋 得 安 全 根 據 地 一 途 191 金 廈 兩 島 腹 地 不 足, 餉 糧 有 限, 鄭 荷 之 間 的 臺 灣 攻 防 戰 終 不 可 免 鄭 氏 政 權 既 不 承 認 清 國 統 治 之 正 當 性, 且 佔 領 臺 灣 之 目 的 為 取 得 軍 事 基 地 以 進 攻 清 國, 因 此,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北 京 政 權 是 敵 對 關 係 鄭 成 功 驅 逐 荷 蘭 人 後, 在 臺 灣 開 國 立 家, 將 臺 灣 改 稱 東 都 鄭 經 主 政, 改 東 都 為 東 寧, 自 稱 東 寧 王 國, 採 陳 永 華 之 議, 建 立 完 整 的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成 為 可 以 行 使 及 於 全 島 的 主 權 力 量, 體 制 層 次 分 明, 儼 然 一 獨 立 王 國 192 面 對 立 足 臺 灣 的 鄭 氏 政 權, 以 通 商 之 利 擴 充 軍 備 之 企 圖, 清 帝 國 以 經 濟 封 鎖 政 策 片 板 不 許 下 水, 粒 貨 不 許 越 疆 堅 壁 清 野, 但 在 執 行 上 卻 因 無 法 防 堵 鄭 氏 海 商 集 團 與 東 南 亞 東 亞 諸 國 的 海 外 貿 易, 宣 告 失 敗 鄭 成 功 起 兵 之 初, 以 中 國 大 陸 東 南 沿 海 為 基 地, 海 外 貿 易 為 後 盾, 配 合 其 海 上 武 裝 力 量, 對 抗 陸 權 的 清 帝 國, 從 邊 緣 地 帶 壓 制 海 陸 雙 邊 境 國 家 (states which have both land and sea frontiers), 史 派 克 曼 的 邊 緣 地 帶 論 深 刻 地 影 響 著 明 陳 清 泉, 明 鄭 時 期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析 論, 東 亞 論 壇 季 刊, 第 468 期, 2010 年 6 月, 頁 107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台 灣 國 際 政 治 史 ( 完 整 版 )( 台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 初 版,2002 年 2 月 ), 頁 許 極 燉,, 台 灣 近 代 發 展 史 ( 台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 初 版,1996 年 9 月 ), 頁 33 90

102 鄭 時 期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位 於 邊 緣 地 帶 的 臺 灣 島, 是 亞 洲 地 中 海 的 北 方 扼 制 點 通 過 控 制 清 帝 國 東 南 部 沿 岸, 以 及 週 邊 海 上 交 通 線, 威 脅 北 京 政 權 的 東 南 海 疆 安 全 ; 海 戰 優 勢 不 足 的 清 帝 國, 只 能 以 武 力 攻 臺 恫 嚇, 不 斷 嘗 試 招 降 納 叛, 在 鄭 氏 政 權 統 治 臺 灣 期 間, 清 鄭 之 間 並 非 全 然 只 是 武 裝 對 峙, 在 鄭 成 功 與 鄭 經 主 政 時 期, 雙 方 亦 歷 經 11 次 議 和, 193 但 終 因 無 法 解 決 剃 髮 立 場 的 爭 議 而 破 局 清 鄭 之 間 的 政 治 鬥 爭 最 終 以 施 琅 率 軍 攻 陷 澎 湖, 鄭 克 塽 降 清, 結 束 自 1652 年 以 降 的 清 鄭 對 峙 局 面 二 與 日 合 作 : 經 貿 互 動 明 鄭 時 期 東 亞 各 國 的 海 上 貿 易 通 路, 倚 重 鄭 氏 海 上 武 力 的 保 護, 而 貿 易 所 得 主 要 用 來 支 應 抗 清 軍 需 與 補 給, 鄭 氏 王 朝 得 以 立 足 於 華 南 地 區, 靠 的 就 是 海 上 武 裝 商 船 隊 的 武 力, 在 清 帝 國 實 施 海 禁 遷 界 封 鎖 華 南 沿 海 後, 194 反 而 促 成 鄭 成 功 轉 向 與 日 本 東 南 亞 地 區 及 歐 洲 人 從 事 貿 易 鄭 芝 龍 於 1646 年 降 清, 鄭 成 功 繼 承 其 海 上 武 裝 商 船 隊 後, 即 著 手 強 化 東 北 亞 東 南 亞 海 域 的 貿 易 尤 其 是 與 日 本 通 商 往 來, 每 年 皆 派 船 至 日 本 長 崎 對 日 貿 易 關 係 的 強 化, 藉 此 取 得 船 艦 維 修 與 補 給 的 重 要 資 源 因 與 日 本 有 深 厚 的 淵 源, 與 日 本 維 持 穩 固 的 經 貿 關 係, 就 成 為 鄭 氏 政 權 對 外 關 係 的 重 點 工 作 三 招 撫 呂 宋 : 主 從 關 係 鄭 氏 家 族 雖 佔 有 臺 灣, 但 其 不 安 全 感 仍 來 自 於 臺 灣 地 理 位 置 的 侷 限 性 做 為 193 有 關 清 鄭 之 間 議 和 的 次 數, 學 界 的 觀 點 紛 歧, 有 次 等 說 法, 本 文 採 用 張 錫 模 的 分 析, 詳 見 附 錄 三 清 鄭 談 判 紀 錄 表 194 海 禁 政 策 是 明 清 二 帝 國 處 理 大 陸 東 南 海 域 海 上 武 裝 勢 力 走 私 貿 易 襲 擊 沿 岸 的 封 疆 政 策, 不 僅 影 響 東 西 文 化 交 流, 也 影 響 了 中 國 海 權 的 發 展 參 閱 王 家 儉, 近 代 中 國 海 權 意 識 的 覺 醒, 中 國 近 代 海 軍 史 論 集 ( 台 北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1984 年 12 月 ), 頁

103 後 勤 基 地, 臺 灣 的 戰 略 縱 深 不 足, 也 因 此 連 結 到 對 外 擴 張 領 地 的 戰 略, 首 要 目 標 即 指 向 僅 隔 巴 士 海 峽, 由 西 班 牙 殖 民 的 菲 律 賓 明 鄭 時 期 對 納 呂 宋 為 版 圖 的 行 動 計 有 2 次, 但 兩 度 征 討 呂 宋 之 議, 皆 因 時 不 我 予, 終 究 未 能 實 現 1662 年 4 月, 鄭 成 功 趨 荷 據 臺 後, 派 遣 在 廈 門 的 義 大 利 傳 教 士 李 科 羅 (Victori Ricci), 前 往 馬 尼 拉 向 西 班 牙 總 督 拉 拉 (Don Sabiniano Mannrique de Lara) 遞 交 招 諭 國 書, 馬 尼 拉 當 局 召 開 會 議, 決 議 抵 抗, 並 調 回 各 地 守 軍, 驅 逐 非 天 主 教 華 人 ; 與 此 同 時, 華 人 主 要 居 住 地 區 巴 里 安 (Parian) 發 生 暴 動, 西 班 牙 軍 藉 鎮 壓 之 名 屠 殺 華 人, 鄭 成 功 聞 訊 決 定 揮 軍 征 伐 呂 宋, 卻 在 同 年 7 月 2 日 病 逝, 呂 宋 之 征 未 果 195 鄭 經 繼 位 初 期, 基 於 防 範 清 荷 聯 手 攻 臺, 避 免 兩 面 作 戰 的 戰 略 考 量, 再 遺 李 科 羅 前 往 呂 宋 修 好 1681 年 馮 錫 範 扶 植 鄭 克 塽 繼 位,1683 年 鄭 軍 叛 將 施 琅 領 軍 攻 臺,7 月 澎 湖 守 將 劉 國 軒 敗 逃 回 臺, 由 於 澎 湖 失 守, 危 及 臺 灣 安 全, 黃 良 驥 雖 主 張 攻 打 呂 宋 另 建 基 業, 但 主 降 派 認 大 勢 已 去, 遂 放 棄 征 伐 呂 宋 之 念 196 四 與 荷 競 爭 : 防 荷 反 擊 1661 年 荷 鄭 之 戰 巴 達 維 亞 當 局 錯 估 情 勢 馳 援 不 及, 而 結 束 其 對 臺 灣 38 年 的 殖 民, 東 亞 貿 易 的 優 勢 地 位 由 鄭 氏 王 朝 取 代, 荷 蘭 亟 思 與 清 帝 國 結 盟, 試 圖 重 新 奪 回 臺 灣 的 主 導 權 清 帝 國 的 海 軍 軍 力 不 及 明 鄭, 為 防 堵 鄭 成 功 在 帝 國 版 圖 的 陸 地 活 動, 以 海 禁 遷 界 政 策 因 應, 相 對 也 犧 牲 沿 海 居 民 的 利 益, 荷 清 在 戰 略 目 標 與 利 害 關 係 的 一 致 性, 是 荷 清 軍 事 同 盟 成 形 的 主 因 荷 蘭 被 逐 出 臺 灣 後, 分 別 於 年 間,3 次 組 織 遠 征 艦 隊, 從 巴 達 維 亞 航 抵 中 國 沿 海, 伺 機 報 復 1662 年 8 月, 首 次 遠 征 艦 隊 以 支 援 大 清 國 名 義, 提 出 自 由 貿 易 條 件, 協 助 征 剿 鄭 逆 ;1663 年 9 月, 第 二 次 遠 征 艦 隊 與 清 結 盟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台 灣 國 際 政 治 史 ( 完 整 版 ), 頁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台 灣 國 際 政 治 史 ( 完 整 版 ), 頁 34 92

104 意 欲 進 攻 廈 門 ; 同 年 11 月, 荷 蘭 司 令 官 波 特 (Balthazar Bort) 在 未 獲 清 帝 國 正 面 回 應 其 自 由 貿 易 之 要 求, 即 獨 立 進 擊 金 廈 兩 島, 迫 使 鄭 經 退 據 臺 灣 1670 年, 鄭 經 致 函 鄰 近 國 家 與 所 管 轄 之 地 區 通 商, 惟 排 除 荷 蘭 與 清 帝 國, 此 一 敵 對 關 係 持 續 到 鄭 氏 降 清 為 止 ; 197 巴 達 維 亞 當 局 在 遣 艦 遠 征 期 間, 雖 有 攻 略 臺 灣 的 企 圖, 也 佔 領 雞 籠, 但 在 清 帝 國 結 束 荷 蘭 在 中 國 沿 海 的 貿 易 特 權 後, 雞 籠 失 去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的 中 轉 站 作 用, 最 終, 荷 蘭 意 圖 重 新 佔 領 臺 灣 的 戰 略 與 行 動, 以 撤 離 雞 籠 結 束 而 未 能 實 現 第 三 節 復 明 基 地 的 政 治 秩 序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雖 然 是 一 組 可 操 作 化 的 長 期 存 續 性 密 碼, 可 作 為 國 防 與 外 交 等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的 操 作 模 式, 但 仍 需 要 進 一 步 提 出 可 具 體 落 實 為 政 策 的 指 導 綱 領 地 緣 戰 略 指 導 總 綱 即 扮 演 此 角 色, 是 實 現 地 緣 政 治 與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的 工 具, 並 可 作 為 各 分 項 戰 略 : 國 防 外 交 經 濟 與 文 化 戰 略 的 總 指 導 換 言 之, 透 過 歷 史 與 理 論 的 回 顧, 所 建 構 出 的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與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必 須 落 實 到 地 緣 戰 略 指 導 總 綱, 並 據 此 建 立 轄 下 的 各 項 戰 略 198 在 臺 的 鄭 氏 王 朝 經 東 都 ( 鄭 成 功 ) 東 寧 ( 鄭 經 鄭 克 塽 ) 政 權, 為 臺 灣 史 上 第 一 個 漢 人 政 權, 始 於 1661 年 鄭 成 功 攻 佔 臺 灣, 歷 經 鄭 經 鄭 克 塽 父 子 繼 承 統 治, 迄 1683 年 施 琅 奪 占 澎 湖, 鄭 克 塽 降 清 止, 鄭 氏 三 代 統 治 臺 灣 計 22 年, 以 反 清 復 明 根 本 之 地, 確 立 其 軍 政 統 治 體 制 臺 灣 在 政 治 上 與 中 華 帝 國 的 糾 葛 始 於 鄭 成 功 建 立 東 都 王 朝, 憑 藉 的 不 僅 只 有 武 力, 還 加 上 十 六 世 紀 世 界 歷 史 的 新 動 力 海 上 貿 易 鄭 芝 龍 鄭 成 功 父 子 兩 代 壟 斷 當 時 中 國 的 私 人 海 上 貿 易, 藉 由 走 私 的 獲 利 交 換 軍 需, 並 建 立 一 支 足 以 與 清 帝 國 抗 衡 的 海 上 戰 力, 鄭 芝 龍 的 武 裝 商 船 隊 最 初 只 是 用 來 保 護 走 私 商 船, 確 保 海 陳 孔 立 編, 台 灣 歷 史 綱 要 ( 台 北 : 人 間 出 版 社, 初 版,1996 年 11 月 ), 頁 余 家 哲 李 政 鴻, 台 灣 的 地 緣 戰 略, 頁

105 上 交 易 安 全, 卻 漸 次 成 為 中 國 史 上 第 一 次 靠 海 上 經 貿 力 量 建 立 的 政 權 清 鄭 相 互 間 的 鬥 爭, 是 彼 此 不 同 意 識 型 態 的 堅 持, 鄭 成 功 的 漢 人 意 識, 不 承 認 清 帝 國 統 治 的 正 當 性, 清 帝 國 則 是 對 鄭 成 功 奉 明 正 朔 的 不 承 認, 而 正 是 不 承 認 主 義 界 定 鄭 成 功 對 內 的 戰 略 軍 事 上, 對 內 是 反 清, 對 外 則 是 趨 荷 ; 經 濟 上, 對 內 以 走 私 貿 易 與 清 帝 國 的 海 禁 抗 衡, 對 外 則 以 武 裝 商 船 隊 壟 斷 與 日 本 東 南 亞 之 間 的 海 上 貿 易 利 益 軍 事 與 經 濟 的 內 外 戰 略, 最 終 是 以 趨 荷 戰 役 登 場 軍 事 上, 相 對 於 明 帝 國 的 正 規 軍, 鄭 氏 海 上 武 裝 團 隊 是 非 正 規 的 游 擊 武 力, 在 戰 術 運 用 上 偏 好 持 久 戰 (protracted warfare), 最 常 採 取 游 擊 戰 策 略 持 久 戰 的 指 導 綱 領 是 以 維 持 不 敗 作 為 戰 鬥 目 的 謀 求 戰 力 的 保 存, 以 及 盡 可 能 延 宕 戰 事 為 了 遂 行 持 久 戰, 必 須 採 行 脅 迫 與 打 帶 跑 (hit and run) 的 戰 術 行 動 在 戰 術 分 析 上, 為 了 能 夠 打 帶 跑, 游 擊 隊 需 要 潛 伏 基 地, 此 類 基 地, 由 生 存 據 點 監 視 站 襲 擊 據 點, 以 及 脫 逃 路 線 所 構 成 再 者, 無 論 是 否 能 夠 遂 行 成 功 的 襲 擊, 一 旦 透 過 脫 逃 路 線 進 行 脫 逃, 還 必 須 擁 有 隱 蔽 的 所 在, 藉 以 使 游 擊 隊 員 能 夠 休 憩 補 給 訓 練 等 此 一 隱 蔽 的 所 在, 稱 為 聖 域 (sanctuary), 特 色 是 敵 軍 無 法 偵 查 獲 知 與 進 攻 199 鄭 氏 海 上 武 裝 力 量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崛 起, 一 方 面 迫 於 明 帝 國 海 禁 政 策, 只 能 選 擇 入 侵 中 國 大 陸 南 部 沿 海, 而 非 與 之 正 面 對 決 的 戰 術, 另 一 方 面, 必 須 維 持 海 上 商 船 隊 與 日 本 東 南 亞 諸 島 國 的 貿 易 安 全, 藉 以 獲 得 軍 備 所 需 經 費, 支 撐 整 體 戰 力 需 要, 因 此, 必 須 尋 找 一 處 軍 事 學 上 所 謂 的 聖 域 就 此 而 言, 臺 灣 的 地 理 位 置 與 海 岸 地 形, 在 戰 術 層 面 上, 無 疑 是 鄭 氏 海 上 武 裝 商 船 隊 最 佳 聖 域 ; 更 精 的 說 法, 聖 域 就 是 臺 灣 史 上 所 指 稱 的 臺 灣 是 海 盜 與 倭 寇 巢 穴 的 正 式 名 稱 200 鄭 成 功 起 意 攻 臺, 除 受 何 斌 獻 策 影 響 : 臺 灣 沃 野 千 里, 雞 籠 淡 水 硝 磺 有 張 錫 模, 全 球 反 恐 戰 爭 ( 台 北 : 東 觀 國 際 文 化, 初 版,2006 年 11 月 ), 頁 31 陳 清 泉, 荷 蘭 帝 國 主 義 下 的 台 灣 : 戰 略 政 治 秩 序 與 歷 史, 頁

106 焉 橫 絕 大 海, 肆 通 外 國 ; 耕 種 可 以 足 食, 興 販 銅 鐵 可 以 足 用 十 年 生 聚, 十 年 教 養, 而 國 可 兵 可 強, 進 取 退 守, 真 足 與 中 國 抗 衡 也 201 也 因 迫 於 清 軍 追 擊, 渡 海 來 臺 尋 求 活 路 鄭 成 功 力 排 眾 議 進 取 臺 灣, 除 了 當 時 清 帝 國 已 解 除 大 陸 西 南 方 的 軍 事 壓 力, 最 主 要 是 鄭 成 功 深 刻 理 解 臺 灣 的 地 理 特 質 : 橫 絕 大 海, 肆 通 外 國, 且 沃 野 千 里, 可 足 其 食 顯 見 任 何 時 代 對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的 理 解, 都 圍 繞 著 一 個 主 題, 亦 即 臺 灣 有 相 對 於 東 亞 大 陸 的 安 全 距 離, 並 掌 控 著 國 際 貿 易 的 主 要 海 路 然 而, 臺 灣 對 鄭 氏 而 言, 戰 略 上 的 最 大 意 義 仍 是 反 清 復 明 的 基 地 鄭 成 功 佔 領 臺 灣 之 目 的 非 為 殖 民 而 為 取 得 軍 事 基 地 以 進 攻 清 國, 屬 於 軍 事 佔 領 性 質, 因 而 在 臺 灣 的 統 治 亦 採 軍 政 方 式, 未 及 整 備 民 政 鄭 氏 政 權 事 實 上 僅 是 一 個 地 方 割 據 政 權 在 名 義 上, 鄭 氏 政 權 一 貫 奉 明 為 正 朔, 以 反 清 為 名 義, 重 返 大 陸 為 目 標, 因 此, 體 制 規 劃 或 政 策 制 訂, 一 直 保 持 流 亡 政 權 的 姿 態, 202 其 目 的 在 於 取 得 統 治 的 合 法 性 與 抗 清 的 正 當 性 正 是 軍 事 統 治 而 非 殖 民 臺 灣 的 戰 略 思 維, 以 取 得 軍 事 基 地 為 標 的, 藉 此 進 攻 清 帝 國 的 政 策 方 針, 影 響 日 後 明 鄭 統 治 臺 灣 22 年 的 方 略 一 藩 主 之 軍 政 措 施 鄭 成 功 攻 臺 趨 荷, 源 自 於 反 清 復 明 的 戰 略 需 求, 在 於 尋 求 中 國 大 陸 以 外 的 腹 地, 是 為 取 得 軍 事 基 地 以 反 清 復 明, 有 異 於 荷 蘭 為 殖 民 而 據 臺, 其 性 質 屬 軍 事 佔 領, 以 作 為 反 攻 大 陸 的 基 地, 因 此, 鄭 氏 王 朝 是 以 軍 政 而 非 民 政 治 臺, 在 整 軍 經 武 的 政 策 指 導 下, 開 展 其 治 臺 諸 政 策 鄭 氏 王 朝 治 理 臺 灣 的 最 高 權 力 並 非 以 延 平 王 稱 號, 而 是 招 討 大 將 軍 ( 鄭 成 功 ) 及 招 討 大 將 軍 世 子 ( 鄭 經 鄭 克 塽 ) 鄭 氏 政 權 是 一 軍 事 統 治 政 權, 其 權 力 結 構 雖 由 軍 政 兩 個 系 統 組 成, 而 其 核 心 是 依 據 軍 事 體 制 來 建 立 在 這 種 江 日 昇, 台 灣 外 記 ( 台 北 : 大 通 書 局,1987 年 ), 頁 191 周 明 峰, 台 灣 簡 史 ( 台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 初 版,1994 年 8 月 ), 頁

107 體 制 下, 臺 灣 的 社 會 結 構 主 要 呈 現 如 下 的 關 係 : 鄭 氏 家 族 文 武 官 員 明 宗 室 海 商 鄉 紳 地 主 士 兵 農 民 漁 民 手 工 業 者 小 販 雇 工 土 著 民 眾 203 鄭 成 功 於 1661 年 6 月 圍 荷 於 熱 蘭 遮 城 時 即 宣 諭 : 允 許 文 武 各 官 及 總 鎮 大 小 將 領 家 眷 選 擇 荒 地 開 墾 種 植, 起 蓋 房 舍, 永 為 世 業, 以 佃 以 漁 及 經 商 204 待 荷 蘭 完 全 撤 出 臺 灣 後, 立 即 實 施 寓 兵 於 農 政 策, 除 留 勇 衛 侍 衛 二 旅 守 安 平 承 天 二 地 外, 其 餘 諸 鎮 按 鎮 分 地, 按 地 開 荒, 分 赴 南 北 開 墾, 使 野 無 曠 土, 而 至 軍 有 餘 糧, 三 年 之 後 乃 定 賦 農 隙 之 時 訓 以 武 事 ; 有 事 則 執 戈 以 戰 ; 無 事 則 負 耒 耕 織 205 將 王 田 改 為 官 田 及 由 鄭 軍 屯 墾 的 營 盤 田, 文 武 官 田 和 私 墾 田 地 都 劃 歸 私 人 所 有, 除 了 徹 底 改 變 荷 蘭 殖 民 臺 灣 時 期 的 土 地 制 度 外, 並 且 把 中 國 大 陸 固 有 的 地 主 佃 戶 之 生 產 關 係 移 植 臺 灣 而 官 田 ( 國 有 ) 及 營 盤 田 ( 軍 眷 私 有 ) 制 度, 確 立 土 地 的 私 有 化 與 佔 有 權 清 廷 雖 在 沿 海 實 行 遷 界 禁 海 政 策, 鄭 成 功 乃 採 取 馳 令 各 處, 收 沿 海 之 殘 民, 移 我 東 土, 開 闢 草 萊, 相 助 耕 種 的 因 應 措 施, 206 接 收 大 量 大 陸 移 民 來 臺 墾 植 鄭 經 掌 權 後, 延 續 此 一 政 策,1675 年 ( 康 熙 十 四 年 ) 先 後 遷 泉 州 洪 承 疇 漳 州 黃 芳 度 家 族 眷 口 於 雞 籠 淡 水, 年 ( 康 熙 十 七 年 ) 破 海 澄 後, 將 副 都 統 孟 安 等 眷 口 及 騎 兵 二 千 餘 人, 載 過 臺 灣, 分 配 屯 田 208 鄭 氏 政 權 統 治 臺 灣 22 年 期 間, 臺 灣 漢 人 人 口 達 12 萬 人, 耕 地 面 積 達 30,054 甲, 比 荷 據 時 代 移 住 民 人 口 成 長 40%, 耕 地 增 加 17,800 甲 209 其 拓 殖 區 域, 以 承 天 一 府 安 平 一 鎮 為 中 心, 漸 次 向 外 開 展, 南 至 鳳 山 恆 春, 北 迄 嘉 義 雲 林 彰 化 埔 里 社 苗 栗 新 竹 淡 水 基 隆 各 地 210 以 承 天 府 為 中 心 的 屯 田 自 彊 經 營, 屬 於 點 對 點 的 開 拓, 並 未 全 面 擴 展 至 全 臺, 明 顯 偏 重 在 今 日 臺 南 至 彰 陳 孔 立 編, 台 灣 歷 史 綱 要, 頁 陳 在 正, 台 灣 海 疆 史 ( 台 北 : 揚 智 文 化, 初 版,2003 年 3 月 ), 頁 53 江 日 昇, 台 灣 外 記, 卷 五, 頁 169 江 日 昇, 台 灣 外 記, 卷 五, 頁 170 江 日 昇, 台 灣 外 記, 卷 七, 頁 237 江 日 昇, 台 灣 外 記, 卷 八, 頁 279 陳 在 正, 台 灣 海 疆 史, 頁 54 伊 能 嘉 矩, 台 灣 文 化 志 ( 上 卷 )( 臺 中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85 年 ), 頁 5051, 96

108 化 之 間 鄭 成 功 對 臺 的 行 政 區 劃, 首 先 把 臺 灣 改 稱 為 東 都, 將 遭 破 壞 的 熱 蘭 遮 城 ( 今 之 安 平 ) 周 圍 之 地 命 名 安 平 鎮 中 央 的 體 制 則 大 致 沿 襲 明 帝 國 制 度, 設 吏 戶 禮 兵 刑 工 六 部 至 於 地 方 政 府, 在 赤 崁 城 (Provintia, 即 今 日 之 臺 南 市 ) 及 其 周 圍 設 承 天 府, 統 轄 臺 灣, 其 下 設 二 縣, 北 為 天 興 縣, 南 為 萬 年 縣 ; 澎 湖 則 設 一 安 撫 司 建 置 一 套 由 一 府 二 縣 一 司 所 構 成 完 整 的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治 制 度 的 國 家 體 制, 鄭 成 功 坐 鎮 赤 崁 城, 以 東 都 為 復 興 明 朝 的 基 地, 自 居 藩 主 的 地 位, 尊 重 明 朝 宗 室, 並 沒 有 僭 稱 帝 位 年 ( 永 曆 九 年 )2 月, 鄭 成 功 為 與 中 國 內 地 清 帝 國 官 制 有 所 區 隔, 依 陳 永 華 之 議, 在 臺 移 植 明 朝 中 央 官 制, 仍 奉 已 駕 崩 的 明 永 曆 帝 為 正 朔 中 央 設 吏 戶 禮 兵 刑 工 六 部, 各 司 其 職 ; 地 方 則 置 一 府 二 縣, 推 展 行 政 夏 琳 海 紀 輯 要 載 : 乙 未 九 年, 二 月, 招 討 大 將 軍 延 平 王 成 功 承 制 設 六 官 初, 賜 姓 以 永 曆 行 在 遙 隔, 軍 前 所 委 文 武 職 銜 一 時 不 及 奏 聞, 永 曆 許 其 便 宜 委 用 : 武 職 許 委 至 一 品 文 銜 許 設 六 部 主 事 賜 姓 復 疏 請, 以 主 事 七 品 銜 卑, 難 以 彈 壓 ; 永 曆 乃 賜 詔, 許 其 軍 前 所 設 六 部 主 事 秩 比 行 在 侍 郎 都 事 秩 比 郎 中 都 吏 秩 比 員 外 212 從 征 實 錄 另 載 : 永 曆 九 年 二 月, 藩 駕 駐 中 左 藩 以 和 議 不 就, 必 東 征 西, 事 務 繁 多, 議 設 六 官 並 司 務 及 察 言 承 宣 審 理 等 官, 分 隸 庶 事, 令 各 官 會 舉 而 行 以 參 軍 舉 人 潘 庚 鍾 管 吏 官 事, 張 玉 為 吏 官 左 司 務 忠 振 伯 洪 諱 旭 管 戶 官 事, 貢 生 林 調 鼎 為 戶 官 左 司 務, 參 將 吳 慎 為 右 司 務, 楊 英 陳 中 出 征 加 銜 司 務 以 參 軍 舉 人 鄭 擎 柱 管 禮 官 事, 呂 純 為 禮 官 左 司 務 以 指 揮 都 督 張 光 啟 任 兵 官 事, 黃 璋 為 兵 官 左 司 務, 李 胤 為 右 司 務 以 都 督 程 應 璠 管 刑 官 事, 楊 秉 樞 為 刑 官 左 司 務, 蔡 政 為 加 銜 司 務, 張 義 為 刑 知 事 以 參 軍 舉 人 馮 澄 世 任 工 官 事, 舉 人 李 贊 元 許 極 燉, 台 灣 近 代 發 展 史, 頁 30 夏 琳, 海 紀 輯 要,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2 種,( 臺 灣 文 獻 史 料 叢 刊, 第 六 輯 ;117) 台 北 : 大 通, 頁 13 97

109 為 工 官 左 司 務, 範 斌 謝 維 俱 司 務 213 明 鄭 軍 隊 以 鎮 為 主 要 建 制 單 位, 如 親 軍 系 統 的 親 丁 鎮 勇 衛 鎮 侍 衛 鎮, 以 及 收 臺 前 夕 招 募 的 新 軍 ( 左 右 武 衛 左 右 虎 衛 ), 各 鎮 多 含 前 中 後 三 鎮, 每 鎮 之 下 又 分 前 後 中 左 右 五 營 ( 協 ) 鄭 經 統 治 時 期, 採 陳 永 華 之 議, 建 立 完 整 的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成 為 可 以 行 使 及 於 全 島 的 主 權 力 量, 體 制 層 次 分 明, 宛 如 一 獨 立 國 家 鄭 經 又 將 東 都 改 為 東 寧, 自 稱 東 寧 王 國 214 鄭 經 即 位 後, 臺 灣 的 行 政 區 除 承 天 府 外, 天 興 縣 與 萬 年 縣 升 格 為 天 興 州 萬 年 州 又 於 澎 湖 安 撫 司 之 外 增 加 南 北 路 兩 安 撫 司, 這 是 鄭 經 東 寧 王 國 一 府 兩 州 三 司 的 政 治 體 制 以 陳 永 華 為 總 制 ( 最 高 行 政 首 長 ), 掌 理 國 政, 仿 周 官 之 禮 設 吏 戶 禮 兵 刑 工 六 部 的 行 政 機 構 以 承 天 府 為 中 心, 建 十 字 街, 分 東 安 西 定 寧 南 鎮 北 四 坊, 坊 置 簽 首, 理 庶 事 制 鄙 為 三 十 四 里 里 有 社, 社 置 鄉 長, 十 戶 為 牌, 設 牌 首, 十 牌 為 甲, 置 甲 長, 十 甲 為 保, 設 保 長 在 坊 里 制 之 下, 著 手 戶 籍 制 度 的 整 理, 成 為 徵 稅 的 重 要 基 礎 二 經 貿 與 賦 稅 制 度 1661 年 之 前, 運 用 五 商 經 營 轉 口 貿 易 鄭 成 功 的 貿 易 政 策 是 以 成 立 秘 密 商 團 組 織 的 形 式 進 行 在 內 陸 的, 稱 為 山 五 商, 分 為 金 木 水 火 土 五 個 商 行, 以 杭 州 為 中 心, 搜 購 絲 綢 瓷 器 珍 玩 等, 運 到 廈 門, 交 給 海 五 商 販 運 出 海 海 五 商 分 為 仁 義 禮 智 信 五 個 商 行, 組 成 船 隊, 來 往 於 東 西 兩 洋 其 組 織 是 戶 官 下 轄 左 右 都 事, 負 責 五 商 事 務 尤 其 是 與 日 本 的 貿 易 往 來, 在 日 本 鎖 國 時 期, 215 鄭 成 功 利 用 與 日 本 之 關 係, 打 開 對 日 貿 易 管 道, 將 臺 灣 213 楊 英, 從 征 實 錄,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32 種,( 臺 灣 文 獻 史 料 叢 刊, 第 六 輯 ;120)) 台 北 : 大 通, 頁 許 極 燉, 台 灣 近 代 發 展 史, 頁 年 德 川 幕 府 完 成 鎖 國 體 制 日 本 的 鎖 國 體 制 :1. 嚴 禁 基 督 教 2. 嚴 禁 日 本 人 出 國, 在 國 外 的 日 本 人 也 不 准 返 國 3. 除 了 誓 言 不 在 日 本 傳 教 的 荷 蘭 人 以 及 本 來 就 不 是 基 督 教 的 中 國 人 98

110 砂 糖 與 鹿 皮 運 至 日 本 交 易, 再 運 杉 木 桐 油 鐵 器 火 藥 等 軍 需 品, 供 部 隊 使 用, 或 運 外 洋 土 產, 轉 交 山 五 商 賣 到 中 國 內 地, 形 成 一 個 貿 易 循 環 網 路 貿 易 為 鄭 氏 王 朝 提 供 充 足 的 軍 費 與 軍 備, 遠 在 鄭 芝 龍 時 期, 就 以 半 海 盜 半 貿 易 商 身 分, 進 行 與 日 本 南 洋 間 的 轉 口 貿 易, 即 以 臺 灣 漳 州 泉 州 為 據 點, 北 與 日 本, 南 與 南 洋 貿 易, 並 代 理 中 國 產 品 之 轉 口, 甚 至 三 角 貿 易 一 方 面 與 清 帝 國 對 抗, 一 方 面 確 保 海 上 交 易 安 全 明 鄭 時 期 主 導 東 亞 海 域 的 海 上 貿 易 範 圍, 最 盛 時 北 達 日 本, 南 抵 巴 達 維 亞 城 年 的 世 界 經 濟 背 景, 一 方 面 西 洋 各 國 紛 紛 東 來 亞 洲 尋 找 商 機, 但 各 國 發 展 卻 不 理 想 原 因 是 東 方 各 國 在 西 洋 競 相 逐 利 下, 蒙 受 莫 大 損 失 起 而 反 抗 各 國 急 於 在 東 方 找 到 一 個 能 兼 顧 東 亞 各 地 商 品 的 集 散 地, 臺 灣 因 地 理 位 置 及 鄭 成 功 採 取 利 用 東 南 亞 華 僑, 以 及 鄭 芝 龍 在 日 本 的 關 係, 獨 占 海 上 貿 易, 臺 灣 漸 次 成 為 東 亞 海 域 貿 易 中 心 年 清 廷 展 界, 走 私 貿 易 轉 向 正 式 貿 易, 鄭 氏 王 朝 更 加 國 際 化 大 英 帝 國 分 別 於 1672 年 及 1677 年 在 安 平 及 廈 門 設 立 商 館, 並 介 入 臺 廈 間 貿 易 1672 年 與 鄭 氏 王 朝 簽 訂 鄭 英 協 議 約 款, 共 13 條 比 較 重 要 的 是 允 許 臺 廈 間 航 道 之 海 運 行 動 與 通 商 自 由, 並 保 留 三 分 之 一 蔗 糖 鹿 皮 給 大 英 帝 國 優 先 承 購, 另 課 百 分 之 三 的 關 稅, 這 在 當 時 公 營 貿 易 下 已 甚 優 待 換 言 之, 鄭 氏 王 朝 的 經 貿 政 策, 一 方 面 對 外 採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另 一 方 面 進 行 轉 口 貿 易 1675 年, 隨 著 鄭 軍 反 攻 大 陸, 鄭 英 協 議 約 款 又 訂 定 補 充 條 款 10 條, 規 定 英 船 必 須 運 售 毛 瑟 槍 給 鄭 氏 王 朝, 並 允 許 免 關 稅 及 其 他 稅 捐 3 年 鄭 氏 的 賦 稅 源 自 抗 清 軍 備 的 需 要 為 確 實 保 有 財 源, 充 實 財 政 以 用 於 軍 餉 其 賦 稅 包 括 丁 銀 ( 人 頭 稅 ) 沿 襲 自 荷 蘭, 厝 餉 ( 房 屋 稅 ), 除 對 地 主 商 家 建 屋 課 稅 外, 甚 至 連 破 屋 農 舍 也 課 稅, 最 後 導 致 民 不 堪 命, 自 毀 其 屋, 十 去 有 三 ; 而 在 產 業 稅 方 面 則 有 製 麵 牛 磨 稅 製 糖 蔗 車 稅 製 鹽 烏 魚 旗 稅 ; 另 有 一 港 三 稅 : 外, 其 他 外 國 人 不 准 到 日 本 4. 荷 蘭 人 與 中 國 人 來 日 貿 易 時, 也 只 限 長 崎 港 99

111 船 稅 港 稅 與 漁 獲 稅 ; 另 對 僧 侶 道 士 及 結 婚 介 紹 也 徵 稅, 216 而 對 原 住 民 的 課 稅, 除 延 續 荷 蘭 贌 社 稅 制 外, 另 有 丁 米 稅 與 社 稅, 丁 米 之 稅 乃 為 種 地 諸 番 所 特 設, 而 社 稅 即 漢 人 與 番 社 交 易 之 稅, 幾 乎 已 到 無 稅 不 徵 的 程 度 面 對 1679 年 的 經 濟 制 裁 及 1680 年 軍 事 行 動 失 敗 轉 進 臺 灣, 鄭 氏 王 朝 面 臨 以 下 財 經 問 題 : ( 一 ) 貿 易 萎 縮 : 連 出 口 蔗 糖 所 須 之 木 箱, 其 木 材 都 感 缺 乏, 同 時 由 於 供 應 軍 糧, 稻 田 擴 充, 蔗 田 減 少, 故 貿 易 入 不 敷 出, 產 生 逆 差, 造 成 對 外 欠 款 ( 二 ) 財 政 困 難, 人 民 稅 負 加 重 : 當 時 人 民 負 擔 之 稅 賦, 除 原 先 的 人 頭 稅 外, 船 計 長 度 課 稅 收 田 監 公 賣, 到 1679 年, 連 豬 牙 鐵 酒 炭 油 房 屋 都 課 稅, 人 民 紛 紛 拆 屋, 怨 聲 載 道 鄭 氏 政 權 對 臺 灣 住 民 稅 賦 的 苛 徵 不 下 於 荷 據 時 期, 百 姓 在 不 堪 負 荷 下, 就 只 有 逃 稅 或 賄 賂 稅 吏 一 途, 並 未 衍 生 如 荷 據 時 期 朱 懷 一 的 反 叛 三 對 原 住 民 之 綏 靖 鄭 成 功 與 鄭 經 二 人 對 臺 灣 原 住 民 的 招 撫 係 採 恩 威 並 施 主 義 據 臺 之 初 即 巡 遊 番 地, 贈 以 煙 布, 致 力 招 撫 土 番, 但 若 有 不 從 者, 則 以 威 壓 討 伐, 平 埔 族 被 討 伐 後, 被 迫 漢 化 或 退 避 山 區 ; 217 鄭 經 承 襲 其 父 政 策, 藉 以 開 拓 土 地, 但 番 人 違 令 便 予 剿 滅, 鄭 氏 採 恩 威 並 施, 流 於 峻 烈 苛 酷 苟 不 從 其 命, 則 膺 懲 立 至, 甚 至 剿 滅 方 止 218 原 住 民 分 為 生 番 及 熟 番 熟 番 與 漢 人 雜 處 通 婚 生 活 漢 化, 也 即 是 平 埔 族 而 生 番 對 土 地 遭 受 染 指, 又 徭 賦 過 重, 生 計 困 難, 迫 使 番 民 流 離 遷 徙 荷 陳 浩 洋 著, 江 秋 玲 譯, 台 灣 四 百 年 庶 民 史 ( 台 北 : 自 立 晚 報 文 化 出 版 部, 初 版,1992 年 5 月 ), 頁 許 極 燉, 台 灣 近 代 發 展 史, 頁 31 山 崎 繁 樹 野 上 矯 介 著, 台 灣 史 ( 台 北 : 武 陵 出 版 公 司, 二 版,1993 年 3 月 ), 頁

112 據 時 期 在 贌 社 制 度 下, 社 商 利 用 通 事 保 長 成 為 對 原 住 民 的 剝 削 者, 導 致 漢 番 之 間 的 衝 突 不 斷 及 至 鄭 氏 王 朝 雖 廢 贌 社 制 度, 但 社 商 及 既 得 利 益 者 仍 掌 握 著 原 漢 交 易 的 權 力 事 實 上, 鄭 氏 政 權 會 對 原 住 民 剝 削 係 源 自 於 鄭 氏 對 日 貿 易 的 需 求 臺 灣 府 志 記 載 : 如 諸 羅 三 十 四 社 土 番, 以 捕 鹿 為 生 ; 偽 鄭 令 捕 鹿 各 社, 以 有 力 者 經 營, 名 曰 贌 社 社 商 將 日 用 所 需 之 物, 赴 社 易 鹿 作 脯, 代 輸 社 餉 ; 另 外, 臺 海 使 槎 錄 所 載 : 臺 灣 南 北 番 社, 以 捕 鹿 為 業, 番 社 之 商, 以 貨 物 與 番 民 交 易 ; 肉 則 作 脯 發 賣, 皮 則 交 官 發 餉 日 本 之 人, 多 用 鹿 皮 以 為 衣 服 包 裹, 及 牆 壁 之 飾, 歲 必 需 之 紅 夷 以 來, 即 以 鹿 皮 興 販 219 鄭 氏 王 朝 藉 對 原 住 民 課 徵 番 社 的 賦 稅, 假 社 商 之 手 易 鹿 作 脯, 代 輸 社 餉, 再 以 鹿 皮 與 日 本 交 易 軍 需 品, 以 備 抗 清 之 所 需 據 臺 灣 縣 志 記 載 : 鄭 氏 立 法 尤 嚴, 不 遺 赤 子, 併 田 疇 盧 舍 廢 之 年 10 月, 在 彰 化 附 近 之 生 番 沙 轆 社 ( 今 臺 中 沙 鹿 鎮 ), 此 社 原 有 數 百 人, 鄭 軍 劉 國 軒 來 此 討 伐, 人 口 死 亡 殆 盡, 僅 餘 六 人 匿 海 口 番 俗 六 考 即 有 沙 鹿 番 原 有 數 百 人, 為 最 盛, 後 為 劉 國 軒 殺 戮 殆 盡, 只 餘 六 人 之 記 錄, 221 可 以 想 見 當 時 對 原 住 民 討 伐 之 慘 烈 1682 年 ( 康 熙 二 十 一 年 ) 鄭 氏 東 寧 王 朝 為 防 衛 清 帝 國 入 侵, 在 雞 籠 強 徵 原 住 民 為 苦 力, 原 住 民 為 此 反 抗 殺 漢 人 各 社 通 事, 搶 奪 糧 餉 以 洩 恨, 新 港 ( 今 苗 栗 後 龍 鎮 ) 竹 塹 ( 今 新 竹 ) 等 地 也 紛 起 響 應 東 寧 王 朝 左 協 陳 絳 率 兵 討 伐, 原 住 民 無 法 對 抗, 全 部 逃 入 山 區, 繼 續 抗 爭, 而 漢 人 則 立 柵 防 守, 此 後 對 原 住 民 即 採 撫 剿 兼 施 政 策 簡 後 聰, 台 灣 史 (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公 司, 初 版,2003 年 2 月 ), 頁 郁 永 河 之 裨 海 紀 遊 載 有 誅 夷 不 餘 赤 子, 田 疇 盧 舍 廢 之, 引 自 許 極 燉, 台 灣 近 代 發 展 史, 頁 31 山 崎 繁 樹 野 上 矯 介 著, 台 灣 史, 頁 93 郭 弘 斌, 台 灣 人 的 台 灣 史, 台 灣 海 外 網, 年 9 月 28 日 101

113 第 四 節 小 結 華 夷 思 想 是 儒 家 傳 統 觀 念, 是 中 華 帝 國 在 處 理 中 原 與 周 邊 少 數 民 族 關 係 時 所 形 成 的 一 種 明 辨 尊 卑 區 分 內 外 的 等 級 觀 念, 此 一 觀 念 漸 次 擴 展 至 帝 國 之 外, 成 為 世 界 秩 序 觀 或 區 域 秩 序 觀 在 東 亞 範 圍 內, 中 原 王 朝 基 於 儒 教 世 界 傳 統 的 國 際 秩 序 觀 念 華 夷 思 想 的 指 導 下, 以 冊 封 關 係 為 紐 帶 而 建 立 的 一 種 不 平 等 的 但 保 持 各 國 的 區 域 秩 序, 稱 為 華 夷 秩 序 華 夷 秩 序 的 基 本 內 涵, 是 建 構 冊 封 體 制 朝 貢 貿 易 海 禁 政 策 的 政 治 秩 序, 藉 此 規 範 著 東 亞 各 國 與 中 華 帝 國 之 間 的 政 治 交 往 與 經 貿 關 係 明 帝 國 建 國 之 初, 明 太 祖 即 詔 諭 四 鄰 諸 國, 促 令 朝 貢, 並 對 接 受 詔 諭 的 各 國 君 主 授 以 金 銀 印 章, 發 給 勘 合 符, 並 對 貢 期 進 貢 程 式 對 使 者 帶 來 的 禮 物 所 付 代 價 等, 均 有 詳 細 規 定 凡 是 接 受 詔 諭 而 前 來 朝 貢 的 國 家, 既 可 以 得 到 承 認 其 在 東 亞 國 際 秩 序 中 的 正 當 性 與 地 位, 又 可 以 得 到 貿 易 的 利 益 與 此 同 時, 帝 國 當 局 也 頒 布 海 禁 政 策, 藉 以 確 保 官 方 對 貿 易 的 壟 斷 換 言 之, 朝 貢 與 海 禁 政 策 的 相 互 搭 配, 旨 在 由 官 方 壟 斷 對 外 貿 易 的 利 益, 人 民 未 經 官 方 允 許, 不 得 從 事 國 際 貿 易, 藉 以 一 方 面 確 保 與 擴 大 官 方 的 財 源, 另 一 方 面 則 防 止 民 間 力 量 因 貿 易 而 茁 壯 223 十 四 世 紀 末 到 十 五 世 紀 初 的 東 亞, 以 明 帝 國 為 中 心, 已 經 形 成 了 一 個 特 殊 的 國 際 秩 序, 此 一 東 亞 所 特 有 的 國 際 秩 序, 是 以 中 華 帝 國 為 中 心, 周 邊 各 國 接 受 冊 封, 後 者 向 前 者 朝 貢, 前 者 羈 縻 後 者 224 這 種 關 係, 在 淵 源 上 是 漢 帝 國 內 部 皇 帝 與 諸 侯 的 上 下 等 級 關 係, 投 射 在 漢 皇 帝 與 夷 狄 君 主 之 間, 而 且 結 合 儒 教 王 道 思 想 223 張 錫 模, 臺 灣 史 講 義, 頁 史 記. 司 馬 相 如 傳. 索 隱 解 釋 說 : 羈, 馬 絡 頭 也 ; 縻, 牛 蚓 也 漢 宮 儀 雲 : 馬 雲 羈 牛 雲 羈, 言 制 四 夷 如 牛 馬 之 受 羈 縻 也 所 謂 羈 縻 制 度 是 歷 代 封 建 王 朝 在 多 民 族 國 家 裡 對 社 會 發 展 不 平 衡 的 少 數 民 族 地 區 所 採 取 的 一 種 民 族 政 策 羈 縻 制 不 僅 是 中 華 帝 國 封 建 王 朝 對 少 數 民 族 進 行 政 治 統 治 和 行 政 管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也 是 實 現 制 度 認 同 和 社 會 整 合 的 傳 統 民 族 政 策 102

114 而 設 想 出 來 的 獨 特 的 國 際 秩 序 觀 225 此 國 際 秩 序 伴 隨 中 原 王 朝 的 盛 衰, 時 而 穩 定, 時 而 渙 散 及 至 大 航 海 時 代, 葡 萄 牙 船 隊 行 經 福 爾 摩 沙, 在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及 荷 蘭 等 歐 洲 海 權 國 家 海 外 領 土 擴 張 競 競 爭 下, 臺 灣 漸 次 被 形 塑 為 外 來 政 權 政 治 經 濟 基 地 鄭 氏 政 權 奉 明 為 正 朔, 以 漢 民 族 正 統 自 居, 鄭 成 功 雖 未 自 立 為 帝, 沒 有 國 號, 只 自 稱 藩 主, 但 以 臺 灣 住 民 的 立 場 觀 之, 與 荷 蘭 的 巴 達 維 亞 政 權 何 異, 在 本 質 上 都 是 外 來 政 權, 只 是 統 治 者 有 所 不 同 ; 鄭 氏 三 代 融 入 民 族 主 義 之 意 識 型 態 以 軍 政 治 臺, 名 義 上 雖 為 反 清 復 明, 實 質 上 卻 是 軍 事 佔 領, 對 臺 經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只 是 為 滿 足 統 治 者 的 最 終 目 的, 先 住 民 或 後 來 的 移 住 民, 對 統 治 者 而 言 只 是 為 統 治 階 級 服 務 的 工 具 清 鄭 在 談 判 過 程 中 對 剃 髮 議 題 的 攻 防, 涉 及 統 治 的 正 當 性 漢 民 族 的 華 夷 秩 序 觀, 在 先 秦 時 即 有 尊 王 攘 夷 之 說, 從 而 夷 夏 之 防 根 深 蒂 固, 滿 族 入 關 定 鼎 北 京, 一 方 面 擔 心 漢 民 族 反 抗, 危 害 新 政 權 的 建 立, 另 一 方 面 也 憂 慮 滿 族 被 漢 人 同 化, 因 此 為 傳 承 滿 人 留 顱 後 髮 的 舊 俗, 剃 髮 代 表 著 滿 族 為 統 治 主 體, 剃 髮 就 是 承 認 滿 族 政 權, 不 剃 髮 就 是 不 認 同 清 帝 國 為 正 統 在 這 層 意 義 上, 即 使 清 帝 國 封 地 賜 爵 及 同 意 讓 鄭 家 世 守 臺 灣, 但 奉 明 為 正 溯 的 鄭 氏 父 子, 採 取 堅 持 不 剃 髮, 以 和 談 爭 取 整 補 軍 備 的 策 略 就 能 被 理 解 華 夷 秩 序 下 清 鄭 之 間 的 鬥 爭, 不 全 然 只 有 對 戰 與 衝 突, 其 間 和 談 過 程 雙 方 在 營 造 議 和 氛 圍 談 判 條 件 策 略 地 點 爭 議 ; 滿 人 在 向 外 擴 張 征 服 中 國 的 過 程 中, 接 連 不 斷 採 行 招 撫 策 略, 吸 收 漢 人 歸 順 招 降 策 略 也 成 為 滿 人 成 功 征 服 中 國 的 關 鍵 226 清 鄭 談 判 歷 時 八 年, 雙 方 各 有 所 圖 ( 統 治 正 當 性 的 政 治 目 的 ), 也 各 有 堅 持 ( 滿 漢 族 群 的 意 識 型 態 ) 鄭 成 功 與 清 交 涉, 無 非 是 想 藉 由 談 判 來 發 展 本 身 政 治 與 軍 事 實 力 清 廷 則 是 想 藉 由 談 判 手 段 達 成 招 降 目 的, 加 上 內 部 政 治 情 勢 複 雜, 因 而 採 行 此 種 策 略, 迨 張 錫 模, 臺 灣 史 講 義 ( 高 雄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2006 年 9 月 ), 頁 17 吳 正 龍, 鄭 成 功 與 清 政 府 間 的 談 判 ( 台 北 : 文 津, 初 版,2000 年 9 月 ), 頁

115 清 廷 解 決 南 明 問 題 後, 全 力 轉 向 對 付 鄭 成 功 鄭 成 功 也 因 議 和 的 空 間 得 以 充 實 兵 員 整 備 軍 力, 發 起 回 天 一 擊 之 北 伐 軍 事 行 動, 及 至 兵 敗 南 京, 再 提 和 談 之 議, 清 廷 已 因 無 後 顧 之 憂 而 提 出 苛 刻 的 招 降 條 件 職 是 之 故, 清 鄭 之 間 的 談 判 均 非 為 表 面 之 和 平, 實 各 有 政 治 軍 事 考 量 和 其 他 目 的 227 對 照 國 共 之 間 的 四 次 談 判, 前 二 次 是 政 治 性 談 判, 後 二 次 則 轉 向 低 層 次 的 經 濟 或 事 務 性 議 題 談 判, 目 的 是 海 峽 兩 岸 的 和 平, 但 和 平 是 有 代 價 的, 是 否 會 以 戰 爭 的 手 段 獲 致, 目 前 仍 無 定 論, 但 就 外 交 談 判 的 論 理 而 言, 清 鄭 談 判 的 歷 史 經 驗, 應 可 提 供 當 代 兩 岸 協 商 之 參 考 227 吳 正 龍, 鄭 成 功 與 清 政 府 間 的 談 判, 頁

116 第 肆 章 清 帝 國 統 治 時 代 ( ) 東 亞 華 夷 秩 序 通 常 被 理 解 為 一 組 以 中 華 帝 國 為 中 心 的 同 心 圓 向 外 輻 射 的 國 際 政 治 經 濟 互 動 關 係 換 言 之, 傳 統 時 代 東 亞 國 家 間 關 係 的 特 定 範 式 大 體 上 可 以 稱 之 為 中 華 帝 國 主 導 的 華 夷 秩 序 以 中 國 皇 帝 與 周 邊 各 國 的 國 王 之 間 所 形 成 的 禮 儀 關 係 為 基 礎 的 是 國 家 王 朝 之 間 禮 儀 的 對 外 關 係, 是 外 交 和 通 商 上 相 輔 相 成 的 國 際 秩 序 228 所 謂 中 華 帝 國 並 非 單 純 指 的 是 皇 帝 統 治 下 的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 即 帝 政 ), 而 指 的 是 規 範 構 成 一 個 帝 國 圈 的 帝 國 本 國 和 周 邊 國 家 的 對 內 對 外 政 策 的 位 階 秩 序 傳 統 時 代 中 國 經 濟 超 越 於 西 方 之 上 的 生 產 能 力 和 技 術 力 量, 所 以 認 為 周 邊 國 家 參 與 中 華 帝 國 秩 序 並 不 是 因 為 有 一 個 強 大 的 中 國, 而 是 因 為 有 一 個 富 有 的 中 國 229 中 國 的 富 有 是 自 十 六 世 紀 以 降 及 其 後 的 300 餘 年, 通 過 大 量 白 銀 流 入 的 朝 貢 貿 易 體 制, 維 繫 著 世 界 經 濟 的 重 心 大 清 帝 國 自 1840 年 代 起 即 被 動 的 捲 入 國 際 體 系, 其 主 要 的 內 容 為 原 本 的 朝 貢 體 制 崩 潰, 開 始 不 得 不 接 受 西 方 條 約 體 系 之 概 念 在 中 國 接 觸 西 方 的 條 約 體 系 之 前, 在 東 亞 地 區 儒 家 文 化 的 輻 射 範 圍 內 以 形 成 以 中 國 為 中 心 鬆 散 的 國 際 關 係 模 式, 並 且 在 中 國 所 主 導 下 的 東 亞 朝 貢 關 係 呈 現 出 等 級 思 想 等 級 思 想 是 中 國 國 內 社 會 秩 序 的 準 則, 表 現 在 國 際 關 係 領 域 上, 中 國 也 以 與 相 似 的 準 則 看 待 周 邊 國 家, 在 中 國 軍 力 可 及 的 範 圍 內, 進 行 軍 事 擴 張, 在 中 國 軍 事 範 圍 之 外 的 國 家, 形 成 以 中 國 為 中 心 的 朝 貢 體 制 在 這 一 體 制 當 中 稱 為 中 國 為 天 朝 大 國, 而 周 邊 國 家 為 四 夷 藩 屬 230 在 十 九 世 紀 下 半 葉 以 前, 尤 其 是 在 滿 洲 女 真 族 努 爾 哈 赤 的 後 金 政 權 取 代 漢 民 族 的 明 帝 國, 成 為 中 原 的 統 治 者 後, 以 中 國 為 中 心 的 華 夷 秩 序 受 到 來 自 周 邊 國 家 白 永 瑞, 東 亞 地 域 秩 序 : 超 越 帝 國, 走 向 東 亞 共 同 體, 政 治 學 與 文 化 研 究 第 二 十 九 次 會 議, 台 北 : 台 大 社 科 院,2006 年 4 月 27 日 白 永 瑞, 前 引 文 蔡 裕 明, 前 引 文, 頁

117 的 挑 戰 而 漸 次 崩 壞 換 言 之, 在 中 國 中 心 的 東 亞 秩 序 之 中, 還 存 在 著 多 個 由 小 中 心 秩 序 形 成 的 多 層 次 世 界 中 華 世 界 之 中 的 小 中 心 也 同 樣 借 助 中 國 的 華 夷 觀, 並 將 其 適 用 於 自 己 的 周 邊 地 區, 朝 鮮 半 島 的 高 句 麗 早 就 以 華 自 處, 將 周 邊 民 族 納 為 屬 民, 朝 鮮 王 朝 世 宗 和 世 祖 在 對 女 真 的 政 策 上 也 同 樣 接 受 女 真 的 朝 貢, 也 滿 足 日 本 稱 朝 鮮 為 大 國 或 上 國 231 日 本 歷 經 德 川 幕 府 鎖 國 美 國 黑 船 東 來 開 國 以 及 明 治 維 新 強 國, 一 舉 躍 上 東 亞 國 際 政 治 舞 臺 成 為 主 要 參 賽 者 後, 藉 著 在 1895 年 日 清 甲 午 戰 爭 擊 潰 大 清 帝 國, 使 中 華 帝 國 的 華 夷 秩 序 達 到 崩 壞 的 高 峰, 並 據 此 引 來 臺 灣 的 讓 渡, 進 而 引 發 東 亞 海 域 地 緣 政 治 板 塊 激 烈 地 震 動 在 此 之 前, 清 帝 國 福 建 水 師 提 督 施 琅 統 軍 親 征 澎 湖, 戰 略 目 標 指 向 臺 灣 1683 年 6 月, 施 琅 破 鄭 軍 劉 國 軒 於 澎 湖 將 軍 嶼 ;9 月 13 日, 鄭 克 塽 與 劉 國 軒 親 赴 澎 湖 歸 降, 讓 出 臺 灣 的 統 治 權, 促 成 清 帝 國 邊 疆 的 擴 張, 以 陸 權 國 之 姿 統 治 邊 緣 地 帶, 臺 灣 成 為 大 清 帝 國 東 亞 華 夷 秩 序 的 邊 陲, 但 是 臺 灣 的 地 位 仍 未 隨 政 權 的 更 迭 而 定 著, 清 帝 國 領 有 臺 灣 初 期 只 是 防 止 臺 灣 成 為 帝 國 的 麻 煩 製 造 者, 及 至 中 後 期 始 基 於 帝 國 的 統 治 論 理 轉 趨 積 極, 但 已 無 力 扭 轉 帝 國 崩 壞 的 頹 勢, 臺 灣 漸 次 成 為 諸 強 權 競 逐 東 亞 霸 權 過 程 中 的 國 際 政 治 賽 局 標 的 清 帝 國 統 治 臺 灣 212 年, 以 1871 年 牡 丹 社 事 件 為 分 界, 在 臺 灣 棄 留 的 論 爭 中, 進 入 前 期 的 消 極 治 臺, 及 至 受 各 強 權 覬 覦, 侵 擾 不 斷, 復 在 日 本 侵 臺 的 牡 丹 社 事 件 之 後, 治 臺 政 策 始 轉 向 積 極 牡 丹 社 事 件 帶 給 清 政 府 的 暗 示 是 清 帝 國 已 經 失 去 其 扮 演 東 亞 國 際 社 會 中 心 的 角 色 地 位, 並 埋 下 日 清 之 間 對 立 的 因 子 231 白 永 瑞, 前 引 文 106

118 第 一 節 東 亞 海 域 權 力 賽 局 一 大 英 帝 國 近 代 史 上, 最 先 意 圖 佔 領 臺 灣 的 是 英 國 人 1834 年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對 清 帝 國 的 貿 易 壟 斷 權 被 廢 止 時, 曾 向 英 國 政 府 建 議 佔 領 臺 灣 年 9 月, 清 帝 國 禁 煙 的 消 息 傳 到 英 國, 英 國 商 界 要 求 政 府 對 清 帝 國 採 取 軍 事 行 動 之 際, 曾 在 清 帝 國 從 事 鴉 片 走 私 貿 易 的 眾 議 員 查 丹 (William Jaradine) 向 外 長 巴 麥 頓 (Lord Palmerston) 建 議 英 軍 佔 領 臺 灣 金 門 廈 門 或 舟 山 群 島, 以 便 向 清 帝 國 要 求 簽 署 貿 易 條 約 與 此 相 對, 清 帝 國 也 察 覺 到 英 國 對 臺 灣 的 戰 略 企 圖 1840 年 ( 道 光 二 十 年 ) 3 月 間, 閩 浙 總 督 鄧 廷 楨 奏 稱 : 閩 浙 緊 要 之 區, 以 廈 門 臺 灣 為 最, 而 臺 灣 又 為 該 夷 歆 羨 之 地, 不 可 不 為 之 防 ; 233 同 年 6 月, 英 軍 於 攻 陷 定 海 後 北 上 窺 伺 白 河, 臺 灣 兵 備 道 姚 瑩 和 臺 灣 鎮 總 兵 達 洪 阿 在 軍 情 緊 急 聲 中, 調 集 弁 兵 屯 丁 水 勇 12,000 餘 名, 分 守 澎 湖 安 平 雞 籠 淡 水 諸 要 口, 增 設 砲 臺, 整 備 戰 具 姚 瑩 親 往 南 北 各 地, 募 集 義 勇 47,000 餘 名, 半 數 保 衛 家 鄉, 半 數 聽 候 調 遣 此 外, 還 動 員 群 眾 在 府 城 周 圍 密 樹 木 柵, 擇 險 挖 壕 設 伏, 並 準 備 事 急 時 將 載 有 巨 石 的 舊 船 隻 沉 塞 其 他 次 要 港 口 年 8 月, 英 軍 艦 隊 在 璞 鼎 查 (Henry Pottinger) 率 領 下, 進 犯 閩 浙 兩 省, 為 防 止 臺 灣 從 後 方 進 攻, 部 分 艦 隻 伺 機 騷 擾 臺 灣, 以 為 牽 制 8 月 26 日, 英 國 艦 隊 發 動 突 擊, 攻 佔 廈 門 9 月 30 日, 英 運 輸 艦 紐 布 達 (Neubudda) 號 駛 入 基 隆 港, 炮 襲 二 沙 灣 砲 臺 清 守 軍 開 砲 還 擊, 英 艦 桅 杆 中 彈 敗 走, 紛 亂 中 觸 礁 沈 沒 James W. Davidson, The Island of Formosa: Past and Present. Taipei: SMC Publishing Inc (Original Edition in 1903), p 臺 灣 銀 行 研 究 室 編, 籌 辦 夷 務 始 末 選 輯,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03 種 ( 台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4 年 ), 頁 陳 碧 笙, 台 灣 人 民 歷 史 ( 台 北 : 人 間 出 版 社, 初 版,1993 年 9 月 ), 頁

119 年 ( 道 光 二 十 七 年 ), 英 國 海 軍 少 校 戈 登 (Gordon) 至 雞 籠 進 行 資 源 調 查,1850 年 英 使 兼 香 港 總 督 彭 漢 (Bonham) 對 清 帝 國 提 出 開 採 雞 籠 煤 炭 要 求, 未 獲 清 廷 同 意, 轉 而 希 望 在 臺 灣 開 港 貿 易 1868 年, 英 國 樟 腦 商 人 荷 恩 (Horn) 會 同 德 國 商 人 美 利 士 (James Milisch), 在 宜 蘭 南 澳 附 近 的 大 南 澳 屯 墾 荷 恩 並 娶 原 住 民 頭 目 之 女 為 妻, 然 後 逐 步 擴 大 基 地, 砍 伐 山 林 榨 煮 樟 腦, 添 雇 兵 勇, 以 殖 民 統 治 者 自 居 清 帝 國 得 知 此 事, 勸 阻 無 效 後, 透 過 外 交 交 涉, 向 英 德 提 出 抗 議 英 國 領 事 雖 然 同 意 將 荷 恩 撤 出 南 澳, 卻 遲 未 行 動, 同 時 聲 稱 大 南 澳 為 生 番 居 住 地, 不 屬 於 中 國 領 土 荷 恩 因 遭 船 難 溺 斃, 屯 墾 行 動 後 繼 無 人, 大 南 澳 事 件 才 告 落 幕 二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1853 年 ( 咸 豐 三 年 ) 美 商 奈 奇 頓 (Giedon Nye, Jr.) 因 其 兄 在 臺 灣 海 域 發 生 船 難 而 赴 臺, 並 致 函 美 國 駐 清 帝 國 公 使 彼 得. 派 克 (Peter Parker), 希 望 美 國 能 佔 領 臺 灣 南 部 與 東 部, 派 克 將 此 一 建 議 轉 呈 國 務 院 參 酌 翌 年, 美 國 艦 隊 司 令 官 培 里 (Mathew C. Perry) 率 艦 隊 赴 日 滯 留 期 間, 派 艦 調 查 臺 灣, 並 主 張 領 有 臺 灣 : 清 帝 國 之 治 權 並 不 包 括 臺 灣 全 島, 臺 灣 東 部 大 部 分 為 原 住 民 所 有, 美 國 如 佔 領 雞 籠, 不 致 引 起 清 國 人 的 反 對 年 3 月, 美 國 駐 清 帝 國 寧 波 領 事 哈 里 士 (Townsend Harris) 向 美 國 政 府 建 議, 為 了 擴 張 美 國 的 商 業 與 軍 事 基 地, 應 該 收 買 臺 灣 島 與 此 同 時, 培 里 與 日 本 締 結 美 日 和 親 條 約 ( 神 奈 川 條 約 ) 1854 年 6 月, 命 阿 波 特 (Captain Abbot) 和 辛 克 萊 (Lieutenant Commander Sinclair) 率 領 軍 艦 從 日 本 下 田 到 臺 灣, 調 查 雞 籠 煤 坑 埋 藏 處, 以 及 美 國 船 遇 海 難 而 美 國 人 被 俘 的 情 形 培 里 返 回 美 國 後, 仍 極 力 向 國 務 院 提 出 以 武 力 佔 領 臺 灣 雞 籠 的 主 張 235 李 筱 峰 劉 峰 松 合 譯, 台 灣 歷 史 閱 覽 ( 七 ), 自 立 晚 報,1994 年 5 月 24 日, 第 7 版 108

120 1856 年 12 月, 美 國 駐 清 帝 國 代 理 公 使 派 克, 從 貿 易 商 奈 奇 頓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對 臺 灣 興 起 染 指 之 念, 趁 當 時 美 英 法 三 國 在 北 京 談 判 條 約 之 際, 向 美 國 國 務 卿 馬 西 (William L. Marcy) 建 議, 如 果 清 帝 國 拒 絕 擴 大 貿 易 範 圍 及 其 他 權 利 時, 法 國 即 佔 領 朝 鮮, 英 國 佔 領 舟 山 列 島, 而 美 國 則 可 佔 領 臺 灣 1857 年 4 月, 美 英 法 三 國 公 使 在 澳 門 召 開 祕 密 會 議, 討 論 如 何 對 清 帝 國 採 取 行 動 時, 派 克 再 度 提 出 相 同 的 建 議 1858 年 簽 署 天 津 條 約 之 後, 在 臺 灣 開 臺 灣 府 ( 臺 南 安 平 ) 和 淡 水 兩 通 商 口 岸,1863 年 又 加 開 打 狗 ( 高 雄 ) 和 雞 籠 兩 口 岸, 英 美 佔 領 臺 灣 的 野 心 也 就 逐 漸 降 低 1867 年 3 月 美 國 商 船 羅 發 號 (Rover) 在 瑯 橋 外 海 觸 礁, 船 員 10 餘 人 被 原 住 民 所 殺, 美 國 駐 廈 門 領 事 李 仙 得 (Charles W. Le Gendre) 率 領 二 艘 艦 艇 來 臺 討 伐, 失 利 而 歸 臺 灣 鎮 總 兵 劉 明 燈 恐 李 仙 得 再 率 大 軍 前 來, 遂 與 李 仙 得 商 議 共 同 討 伐 原 住 民 同 年 9 月, 劉 明 燈 進 兵 屏 東 瑯 橋 ( 今 恆 春 ) 時, 李 仙 得 同 來, 直 接 與 十 八 番 社 酋 長 卓 杞 篤 締 結 妥 善 救 助 船 難 條 約, 該 約 並 經 美 國 政 府 認 可, 成 為 正 式 的 國 際 條 約 在 此 之 前, 美 國 要 求 清 帝 國 就 此 案 進 行 查 處, 北 京 政 府 回 覆 美 國 指 稱 臺 灣 原 住 民 住 地 非 中 國 政 府 司 法 管 轄 權 可 及 之 地, 236 李 仙 得 根 據 處 理 羅 發 號 的 經 驗, 返 國 後 著 書 原 住 民 福 爾 摩 沙 是 中 華 帝 國 的 一 部 分 嗎? (Is Aboriginal Formosa a Part of the Chinese Empire?), 提 出 無 主 的 土 著 區 理 論, 反 而 成 為 日 本 在 牡 丹 社 事 件 中 出 兵 與 締 約, 要 求 清 廷 懲 兇 賠 款 的 理 論 武 器 237 三 法 蘭 西 共 和 國 1858 年 ( 咸 豐 八 年 )6 月, 英 法 聯 軍 攻 進 大 沽, 與 清 帝 國 締 結 天 津 條 約, 236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 台 灣 政 治 史 ( 台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初 版,2004 年 3 月 ), 頁 林 呈 蓉, 從 東 亞 國 際 情 勢 的 觀 點 談 牡 丹 社 事 件, 台 灣 歷 史 學 會 網 站, 年 4 月 6 日 109

121 臺 灣 被 指 定 為 港 口 門 戶 開 放 的 對 象 1862 年 ( 同 治 元 年 ) 開 放 滬 尾 ( 淡 水 ) 之 後, 雞 籠 安 平 旗 後 ( 今 高 雄 ) 相 繼 開 放 1884 年 8 月, 法 國 海 軍 中 將 孤 拔 (Anatole Courbet) 李 士 卑 斯 (Lespes) 率 艦 砲 轟 基 隆, 並 從 三 沙 灣 登 陸, 清 軍 反 擊, 法 軍 死 傷 100 餘 人, 迫 使 法 軍 撤 回 艦 上 法 艦 的 旗 艦 及 砲 艦 被 清 軍 擊 中, 孤 拔 只 好 撤 軍, 轉 攻 福 州 將 福 州 馬 江 的 南 洋 水 師 戰 艦 11 艘 全 部 擊 沈, 並 將 馬 尾 造 船 廠 與 馬 江 沿 岸 砲 臺 摧 毀, 而 後 宣 佈 封 鎖 臺 灣 清 法 戰 爭 突 顯 臺 灣 戰 略 地 位 的 重 要 性, 據 此 扭 轉 清 帝 國 統 治 臺 灣 的 政 策 思 維 戰 爭 結 束 後, 包 括 左 宗 棠 在 內 的 重 臣 紛 紛 請 奏, 將 臺 灣 從 福 建 省 獨 立 出 來 建 省,1885 年 10 月 12 日 議 定 臺 灣 正 式 建 省, 劉 銘 傳 為 第 一 任 巡 撫 學 者 許 雪 姬 指 出 : 如 果 沒 有 中 法 戰 爭 ( 即 本 文 所 稱 清 法 戰 爭 ) 發 生, 如 果 法 軍 不 佔 領 澎 湖 進 犯 臺 灣, 也 許 臺 灣 不 可 能 在 1885 年 建 省 238 顯 見 清 法 戰 爭 期 間, 法 國 對 臺 灣 的 佔 領 意 圖, 影 響 著 清 帝 國 統 治 臺 灣 的 觀 點, 已 有 漸 次 從 防 亂 治 臺 轉 向 防 夷 治 臺 的 趨 勢 四 日 本 1871 年 12 月, 琉 球 宮 古 島 船 遭 暴 風 雨 襲 擊, 漂 流 至 臺 灣 南 部 東 岸 八 瑤 灣 附 近, 倖 存 上 岸 的 66 名 船 員 中, 有 54 名 被 島 上 原 住 民 所 殺 ;1873 年 ( 同 治 十 二 年 ) 3 月, 日 本 以 外 務 卿 副 島 種 臣 為 全 權 大 使, 負 責 交 涉 琉 球 人 被 殺 事 件 李 仙 得 向 日 本 建 議 主 張 對 臺 應 採 取 強 硬 的 政 策 1874 年 2 月, 大 久 保 利 通 大 隈 重 信 等 人 提 出 臺 灣 番 地 處 分 要 略 九 原 則, 要 旨 為 臺 灣 番 地 無 主, 力 主 琉 球 國 為 日 本 屬 國 1874 年 2 月 6 日, 內 閣 會 議 決 議 出 兵 1874 年 5 月, 日 本 派 兵 員 3,600 人 在 陸 軍 中 將 西 鄉 從 道 指 揮 下 出 兵 臺 灣 在 懲 治 島 上 原 住 民 之 後, 重 新 與 之 交 睦, 並 238 許 雪 姬, 洋 務 運 動 與 建 省 滿 大 人 最 後 的 二 十 年 ( 台 北 : 自 立 晚 報 社 文 化 出 版 部, 初 版,1993 年 3 月 ), 頁

122 賜 予 日 章 旗 及 印 章, 以 為 日 後 交 流 之 標 記 239 日 本 出 兵 臺 灣 的 同 時, 遭 致 英 美 等 強 權 干 涉 英 國 認 為 日 清 紛 爭 可 能 影 響 英 國 在 東 亞 的 經 濟 活 動, 進 而 傷 及 英 國 的 經 濟 利 益 以 美 國 為 首 的 歐 美 國 家 對 日 本 的 出 兵 行 為, 採 取 警 戒 態 度, 並 強 調 以 安 全 保 障 為 由 所 訴 諸 武 力 干 涉, 將 不 會 被 國 際 社 會 所 承 認 美 國 駐 日 公 使 賓 漢 (John A. Bingham) 對 日 本 征 臺 行 動, 態 度 轉 趨 強 硬, 禁 止 美 國 人 船 介 入 出 兵 計 畫 1874 年 10 月 31 日, 英 國 駐 清 公 使 韋 德 (Thomas Wade) 斡 旋, 日 清 雙 方 簽 署 北 京 臺 事 專 約, 由 清 帝 國 提 出 補 償 金 交 換 日 本 撤 兵, 避 免 戰 事 發 生 專 約 內 容 重 點 如 下 :(1) 清 帝 國 承 認 日 本 出 兵 臺 灣 是 保 民 義 舉 (2) 撫 恤 費 出 兵 費 修 路 費 建 物 費 等 共 50 萬 兩, 由 清 帝 國 負 擔 (3) 約 束 原 住 民, 保 護 航 客 不 再 受 害 牡 丹 社 事 件 是 日 本 明 治 維 新 後, 師 法 西 方 列 強 爭 霸 海 權 對 外 擴 張 的 具 體 行 動, 也 是 影 響 大 清 帝 國 統 治 臺 灣 的 關 鍵 性 事 件 事 件 最 終 雖 以 簽 署 專 約, 清 廷 補 償 日 本 結 束, 卻 也 導 致 清 帝 國 漸 次 改 變 對 臺 的 消 極 統 治 政 策, 改 採 積 極 治 理 政 策 五 其 他 各 國 天 津 條 約 的 開 港 條 款, 使 臺 灣 正 式 被 編 入 世 界 資 本 主 義 體 系,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隨 之 變 遷, 此 一 世 界 資 本 主 義 的 衝 擊, 也 引 來 一 系 列 大 清 帝 國 與 歐 亞 各 國 的 紛 爭 除 英 法 之 外, 其 餘 國 家 如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俄 羅 斯 帝 國 德 意 志 荷 蘭 丹 麥 西 班 牙 比 利 時 義 大 利 奧 地 利 等 國 紛 紛 與 清 帝 國 締 約, 封 閉 的 臺 灣 市 場 終 敵 不 過 諸 強 權 的 衝 擊 而 對 外 開 放 239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 前 引 書, 頁

123 第 二 節 帝 國 論 理 與 戰 略 一 帝 國 統 治 論 理 帝 國 的 基 本 特 徵 是 沒 有 邊 界, 也 沒 有 規 則 的 限 定 帝 國 的 概 念 假 設 一 個 空 間 統 整 以 及 統 治 整 個 文 明 世 界 的 體 制 帝 國 的 統 治 權 不 受 國 境 的 限 制, 帝 國 既 是 一 個 源 自 於 征 服 的 政 權, 也 是 一 個 終 止 征 服 的 歷 史 並 據 此 定 著 的 秩 序 Childe Gordon 研 究 近 東 早 期 文 明 時 指 出 : 戰 爭 導 致 東 方 君 主 制 的 產 生, 它 們 靠 連 續 不 斷 的 戰 爭 來 維 持 自 身 的 生 存, 而 最 終 又 因 戰 爭 而 毀 滅 240 也 就 是 Tilly 所 稱 戰 爭 形 成 國 家, 國 家 製 造 戰 爭 Michael Mann 指 出, 國 家 相 對 於 社 會 的 自 主 性 權 力, 基 本 上 可 區 分 為 兩 個 層 面, 其 一 是 國 家 的 專 制 性 權 力 (despotic power), 即 國 家 菁 英 可 以 在 不 必 與 社 會 進 行 例 行 性 制 度 性 討 價 還 價 的 前 提 下 自 行 行 動 的 範 圍 (range) 其 二 是 國 家 的 基 礎 性 權 力 (infrastructural power), 亦 即 國 家 能 力 (capacity) 它 指 涉 的 是 國 家 在 在 其 統 治 領 域 內 滲 透 社 會, 有 效 貫 徹 其 決 策 的 能 力 241 Michael Mann 所 描 述 的 正 是 傳 統 中 國 國 家 的 兩 個 基 本 特 徵, 即 國 家 管 轄 範 圍 廣 袤 與 國 家 滲 透 社 會 能 力 軟 弱 John Hall 在 研 究 中 華 帝 國 時, 對 此 一 普 遍 存 在 於 傳 統 帝 國 的 現 象 有 以 下 的 描 述 : 那 些 描 述 傳 統 帝 國 的 著 作 或 者 傾 向 於 強 調 它 們 的 強 大, 或 者 強 調 它 們 的 軟 弱 但 是, 這 兩 者 都 是 現 實 的 存 在 帝 國 的 弔 詭 是, 其 強 大 力 量 正 是 立 基 於, 而 且 反 映 著 社 會 的 虛 弱 (The paradox of empire is that its great strength...is based upon and reflects social weakness.) 這 些 帝 國 無 力 滲 透 改 變 並 動 員 社 會 秩 序 Antony Giddens 著, 胡 宗 澤 趙 力 濤 譯, 前 引 書, 頁 Michael Mann, States War and Capitalism, Oxford: Blackwell, 1988, pp John A. Hall, State and Societies: the Miracle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Jean Baechler et al ed., Europe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8, pp

124 帝 國 的 強 大 來 自 對 社 會 的 控 制, 而 社 會 控 制 的 深 度 取 決 於 帝 國 權 力 的 強 弱 因 為 權 力 有 兩 個 面 向 : 命 令 與 獲 致 合 意 (agreement) 帝 國 可 以 獨 斷, 但 卻 不 能 穿 透 社 會 243 帝 國 對 社 會 的 控 制 一 方 面 可 藉 由 強 制 手 段, 通 過 聖 諭 ( 裁 ) 及 中 央 層 級 命 令 的 傳 達, 使 社 會 底 層 服 從 ;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通 過 來 自 社 會 階 層 的 同 意 與 賦 權, 接 受 帝 國 的 控 制, 前 者 會 激 發 定 住 民 的 反 亂, 後 者 則 使 得 統 治 政 權 趨 於 穩 定 帝 國 透 過 戰 爭 手 段 不 能 滿 足 於 帝 國 擴 張 的 需 求, 有 時 甚 至 沒 有 利 益 的 擴 張 行 為, 此 時 手 段 和 需 求 造 成 兩 難 的 矛 盾, 帝 國 擴 張 需 要 滿 足 行 政 組 織 的 更 新 經 濟 後 勤 體 系 的 支 援 以 及 武 裝 部 隊, 需 要 有 能 力 跨 越 地 理 的 障 礙, 地 理 的 衝 突 於 焉 開 展 國 家 經 常 起 源 於 對 外 來 威 脅 攻 擊 所 做 的 反 應, 中 國 傾 向 尋 求 地 理 的 保 護, 這 已 形 成 一 種 地 理 慣 性 (geographical inertia) 而 在 華 夷 秩 序 之 下, 中 華 帝 國 認 為 有 義 務 保 證 這 個 體 制 的 完 整, 因 而 中 國 會 懲 罰 破 壞 此 體 制 的 地 區 ( 或 國 家 ), 因 而 導 致 中 國 有 捲 入 邊 疆 衝 突 的 傳 統 244 韋 伯 在 分 析 傳 統 中 國 政 治 時 也 指 出 中 國 政 治 的 兩 個 基 本 現 象 一 方 面, 傳 統 中 國 的 政 治 支 配 是 典 型 的 家 產 制 支 配 形 式 (patrimonialism) 另 一 方 面, 傳 統 中 國 從 未 能 夠 建 立 起 有 效 的 公 共 財 政 制 度, 前 者 皇 帝 作 君 作 師, 在 理 論 上 是 帝 國 所 有 人 與 物 的 主 人, 普 天 之 下, 莫 非 王 土, 率 土 之 濱, 莫 非 王 臣 就 正 式 制 度 的 安 排 而 言, 皇 帝 有 權 隨 意 處 置 任 何 個 人 與 團 體 後 者 由 於 公 共 權 力 缺 乏 必 要 的 財 政 支 持, 統 一 而 有 效 的 官 僚 制 度 難 以 建 立, 中 央 權 力 只 能 有 效 控 制 到 縣 級, 中 央 對 地 方 的 控 制 一 直 是 傳 統 中 國 政 治 的 重 要 問 題 245 清 帝 國 家 產 制 支 配 形 式 的 正 當 性 來 自 於 支 配 者 世 襲 的 身 分, 成 員 服 從 的 是 傳 統 而 非 支 配 者 或 是 成 文 的 法 規 範, 支 配 者 所 能 支 配 的 範 圍 必 然 會 受 到 傳 統 的 限 制 帝 國 的 管 理 者 來 自 於 家 產 制 或 外 家 產 制 的 甄 補, 並 發 展 出 行 政 機 構 與 武 裝 力 張 錫 模, 台 灣 史, 頁 71 蔡 裕 明, 前 引 文, 頁 李 強,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政 治 與 現 代 資 本 主 義 - 韋 伯 的 制 度 主 義 解 釋, 社 會 學 研 究, 第 3 期 (1998 年 5 月 ), 頁

125 量 成 為 支 配 者 的 工 具 再 者, 帝 國 支 配 的 權 力 基 礎 來 自 徵 稅, 儘 管 清 帝 國 擁 有 深 厚 傳 統 的 文 人 官 僚 體 系, 清 帝 國 當 局 必 須 透 過 地 方 士 紳 ( 貴 族 ) 來 徵 收 稅 賦 但 地 方 士 紳 透 過 各 種 拒 絕 合 作 的 方 式 來 挫 敗 帝 國 當 局, 於 是, 整 個 政 治 共 同 體 總 是 存 在 著 國 家 與 社 會 之 間 的 權 力 疏 離 (power stand-off) 因 此, 在 帝 國 統 治 下, 大 多 數 的 社 會 關 係 是 由 自 力 救 濟 的 方 式 來 支 撐, 而 自 力 救 濟 主 要 是 透 過 地 方 的 宗 族 網 絡 來 運 作 246 清 帝 國 統 治 臺 灣 正 是 基 於 家 產 制 支 配 的 正 當 性 與 通 過 地 方 士 紳 徵 收 稅 賦 的 論 理, 在 初 期 由 於 缺 乏 提 供 最 基 本 的 社 會 服 務 的 能 力, 臺 灣 不 斷 發 生 的 農 民 反 亂 與 分 類 械 鬥, 是 人 民 自 力 救 濟 所 呈 現 的 社 會 緊 張 關 係, 而 此 一 內 部 的 紛 亂 與 領 有 臺 灣 前 的 棄 留 爭 論 有 關 臺 灣 棄 留 爭 議 的 核 心 關 切, 在 帝 國 中 央 及 放 棄 論 者, 完 全 是 統 治 成 本 的 考 量, 也 就 是 對 臺 灣 社 會 資 源 的 汲 取 量 必 須 高 於 派 駐 官 兵 經 費 的 經 濟 因 素 領 有 論 者 是 以 南 海 屏 障 及 浙 閩 江 粵 四 省 之 左 護 的 地 緣 政 治 觀 點 據 理 力 爭 論 爭 的 結 果 是 領 有 論 勝 出, 臺 灣 成 為 華 夷 秩 序 下 中 華 帝 國 東 南 海 域 的 邊 疆 二 邊 疆 安 全 與 防 衛 帝 國 當 局 基 於 最 適 征 服 線 (optimum of conquest) 的 思 考, 帝 國 的 征 服 及 擴 張 行 動 會 在 特 定 界 線 內 進 行, 越 過 這 一 條 線, 更 多 的 擴 張 只 會 帶 來 反 效 果 或 得 不 償 失 這 是 拉 提 摩 爾 (Owen Lattimore) 在 研 究 中 國 及 亞 洲 內 奧 邊 疆 滿 州 (Manchuria) 蒙 古 新 疆 西 藏 的 關 係 上, 發 展 出 邊 疆 (frontier) 理 論, 所 導 出 的 概 念 在 這 個 理 論 中, 邊 疆 被 視 為 一 個 類 似 蓄 水 池 (reservoir) 的 地 帶, 起 自 中 國 的 邊 陲 而 延 伸 至 遊 牧 世 界 的 外 部 界 限 (outer limits) 張 錫 模, 前 引 書, 頁 Owen Lattimore, Origins of the Great Wall of China: A Frontier Concept in Theory and Practice, Geographical Review, Vol. 27, No.4(1937), pp

126 拉 提 摩 爾 研 究 中 國 的 亞 洲 內 陸 邊 疆 時 指 出, 長 城 本 身 的 歷 史 意 涵, 代 表 的 是 明 確 區 分 可 以 包 括 在 中 國 天 下 以 內 的 土 地 與 蠻 夷 之 邦, 是 一 個 政 治 上 所 認 定 的 明 確 邊 界, 代 表 一 個 帝 國 組 織 發 展 的 最 大 限 度 ; 帝 國 邊 界 不 只 是 劃 分 地 理 區 域 及 人 類 社 會 的 界 線, 它 也 代 表 一 個 社 會 發 展 的 最 大 限 度 一 個 被 認 為 是 防 禦 性 的 用 以 隔 絕 少 數 民 族 的 帝 國 界 線, 實 際 上 有 兩 種 作 用 : 防 止 外 面 的 人 進 來, 以 及 阻 止 裡 面 的 人 走 出 去 248 最 適 征 服 線 界 定 著 清 帝 國 領 有 臺 灣 初 期 的 消 極 統 治 政 策, 在 政 策 執 行 層 面 上, 並 未 充 分 撥 款, 投 入 人 物 力 建 設 臺 灣, 而 是 採 取 妥 協 的 作 法, 即 名 義 上 保 有 臺 灣, 實 質 上 的 統 治 則 順 應 放 棄 論 的 成 本 考 量 隘 勇 線 是 妥 協 政 策 的 具 現, 據 此, 一 方 面 降 低 擴 充 邊 界 軍 需, 另 一 方 面 隔 離 原 漢 分 而 治 之 清 帝 國 為 降 低 原 漢 間 的 衝 突, 防 止 平 地 漢 人 與 原 住 民 間 的 互 動 及 移 民 罪 犯 進 入 山 區, 勾 結 原 住 民 而 對 帝 國 當 局 反 叛 以 濠 溝 及 駐 軍 崗 哨 線, 做 為 生 番 與 漢 人 之 間 的 界 限 通 過 隘 勇 線 的 原 漢 劃 界, 不 僅 免 於 漢 人 移 民 遭 受 原 住 民 攻 擊, 而 且 也 限 制 漢 人 進 入 原 住 民 的 土 地 249 源 自 清 帝 國 邊 界 論 理 而 設 置 的 隘 勇 線, 同 時 也 具 有 強 迫 性 遷 徙 的 政 治 意 涵 強 迫 性 遷 徙 是 國 家 為 加 強 對 於 邊 疆 的 統 治 而 所 進 行 的 人 口 遷 徙 在 政 治 上 的 意 義, 國 家 對 於 邊 疆 的 統 治 經 常 是 陌 生, 邊 疆 地 區 也 潛 藏 著 潛 在 的 敵 對 勢 力, 因 此 國 家 建 立 之 後 往 往 將 某 些 敵 對 勢 力 遷 移 到 較 容 易 控 制 的 地 區, 或 是 把 強 迫 性 遷 徙 當 作 是 懲 罰 罪 犯 的 一 種 手 段 在 軍 事 的 意 義 上, 移 民 實 邊 更 是 常 見 的 軍 事 移 民, 國 家 通 過 有 組 織 有 計 畫 的 遷 徙 人 口 到 邊 疆 地 區, 用 以 開 拓 邊 疆 與 鞏 固 邊 防 250 國 家 ( 帝 國 ) 對 於 領 土 統 治 的 收 益, 遵 循 沿 地 理 上 的 距 離 而 遞 減 的 規 則 : 核 心 國 家 的 有 效 控 制 隨 著 力 量 半 徑 的 增 大 而 縮 小, 即 隨 著 該 國 控 制 區 域 的 擴 大, 其 248 Owen Lattimore 著, 唐 曉 峰 譯, 中 國 的 亞 洲 內 陸 邊 疆 ( 南 京 : 江 蘇 人 民 出 版 社, 第 1 版,2005 年 11 月, 第 1 版 ), 頁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 前 引 書, 頁 蔡 裕 明, 前 引 文, 頁

127 對 於 邊 境 的 統 治 所 必 須 負 擔 的 軍 費 成 本 以 及 管 理 成 本 也 隨 之 增 加 而 地 理 距 離 種 族 和 文 化 經 濟 和 教 育 等 因 素 都 是 造 成 核 心 地 區 力 量 隨 距 離 而 遞 減 的 原 因 因 為 隨 著 一 個 國 家 領 土 面 積 的 增 加, 它 對 於 領 土 控 制 的 物 質 投 注 政 府 支 出 也 不 斷 增 加, 而 在 初 期 時 難 以 預 測 將 帶 來 何 種 利 潤, 只 有 當 這 種 的 控 制 由 軍 事 力 量 轉 變 為 經 濟 文 化 力 量 後, 核 心 地 區 的 利 益 才 可 能 帶 來 更 多 的 經 濟 優 勢 251 在 沒 有 自 然 邊 陲 的 地 區, 卻 有 人 為 建 造 的 障 礙 圍 繞 著 護 城 河 壕 溝 木 柵 防 禦 土 牆 或 塹 壕 等, 都 是 人 工 的 分 界, 但 只 有 在 小 型 社 會 中 才 是 可 行 的 防 衛 模 式 羅 馬 帝 國 的 城 牆 完 全 是 為 了 防 衛, 羅 馬 人 傾 向 於 認 為 城 牆 是 初 位 聚 落 邊 陲, 在 毗 鄰 地 區 建 立 農 場, 設 定 農 界,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交 往 並 成 為 防 衛 的 警 戒 線 ; 中 華 帝 國 的 長 城 是 為 了 防 護 到 處 刼 掠 的 遊 牧 民 族, 但 附 加 作 用 卻 在 於, 將 邊 陲 地 帶 的 各 群 體 的 流 動 限 定 在 長 城 之 內 252 位 於 邊 緣 地 帶 的 臺 灣 島, 是 亞 洲 地 中 海 的 北 方 扼 制 點 臺 灣 處 於 東 海 與 南 海 之 間, 北 連 華 東 沿 海 的 海 壇 島 馬 祖 島 舟 山 群 島 ; 西 南 接 華 南 沿 海 的 萬 山 群 島 海 南 島 和 南 海 諸 島, 位 居 歐 亞 大 陸 東 部 沿 海 島 嶼 中 樞, 對 中 國 大 陸 東 南 沿 海 發 揮 著 戰 略 屏 障 作 用, 正 如 施 琅 所 言 : 是 東 南 數 省 之 藩 籬 換 言 之, 從 清 帝 國 中 央 的 觀 點, 臺 灣 在 帝 國 領 土 擴 張 過 程, 只 是 如 同 長 城 的 防 護 作 用 一 般, 是 帝 國 邊 疆 安 全 的 防 衛 界 限, 防 止 來 自 東 南 海 域 的 軍 事 力 量 威 脅 到 京 畿 安 全 十 九 世 紀 歐 亞 各 國 對 臺 灣 在 東 亞 地 緣 戰 略 地 位 與 施 琅 的 戰 略 見 解 相 呼 應 的, 包 括 破 解 日 本 鎖 國 的 美 國 海 將 領 培 里 以 及 日 本 外 交 顧 問 李 仙 得 與 樞 密 顧 問 井 上 毅 1853 年 培 里 率 黑 船 東 來, 在 日 本 江 戶 灣 等 待 幕 府 回 覆 期 間, 派 遣 部 屬 前 往 臺 灣 北 部 進 行 港 灣 與 碳 坑 調 查, 並 根 據 所 作 報 告, 於 返 回 美 國 後 發 表 題 為 強 而 有 力 的 美 國 人 一 文, 主 張 領 有 臺 灣, 其 中 論 稱 : 臺 灣 的 位 置 非 常 適 合 作 為 美 國 在 遠 東 的 物 產 中 繼 地 若 以 臺 灣 為 基 點, 可 建 立 對 中 國 日 本 交 趾 支 那 ( 中 南 半 島 ) 高 棉 ( 柬 埔 寨 ) 暹 邏 ( 泰 國 ) 菲 律 賓 及 其 他 沿 岸 地 帶 之 航 路 不 251 蔡 裕 明, 前 引 文, 頁 Antony Giddens 著, 胡 宗 澤 趙 力 濤 譯, 前 引 書, 頁

128 僅 如 此, 隨 著 近 年 來 汽 輪 的 發 展, 臺 灣 煤 炭 一 定 會 對 美 國 的 東 方 貿 易 產 生 重 要 意 義 如 能 佔 領 臺 灣, 即 可 控 制 清 國 南 部 一 帶 的 沿 海 地 區, 亦 可 牽 制 東 海 上 船 舶 的 出 沒 該 島 對 東 亞 的 戰 略 價 值, 一 如 古 巴 之 控 制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南 部 沿 岸 和 墨 西 哥 灣 的 出 入 口 253 日 本 進 占 臺 灣 的 野 心, 在 1894 年 派 兵 到 臺 灣 之 前, 外 務 省 顧 問 李 仙 得 即 提 出 : 佔 有 北 自 樺 太 ( 庫 頁 島 ) 南 迄 臺 灣 一 連 串 的 列 島, 用 半 月 形 包 圍 中 國 大 陸, 又 非 持 有 朝 鮮 與 滿 州 作 為 立 足 地 時, 將 無 法 保 障 帝 國 安 全, 並 操 縱 東 亞 時 局 年 日 清 戰 爭 開 啟 戰 端 後, 樞 密 顧 問 井 上 毅 在 給 首 相 伊 藤 博 文 的 意 見 書 中 指 出 : 臺 灣 扼 制 黃 海 朝 鮮 海 日 本 海 之 航 權, 控 制 著 東 洋 的 門 戶 若 喪 失 此 機 會, 二 三 年 後, 臺 島 必 為 其 他 大 國 所 有 255 史 派 克 曼 邊 緣 地 帶 論 適 切 論 證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觀 點 史 派 克 曼 認 為 世 界 上 最 具 權 力 衝 突 性 的 場 所 是 歐 亞 大 陸 的 邊 緣 地 區, 其 原 因, 不 僅 因 為 此 地 為 人 口 和 資 源 的 主 要 集 中 地, 更 在 研 究 歷 史 發 展 之 過 程 中, 發 現 權 力 衝 突 係 來 自 於 心 臟 地 帶 和 邊 緣 地 區 的 衝 突, 亦 與 邊 緣 地 區 內 部 的 權 力 分 佈 有 關, 也 與 海 上 勢 力 對 大 陸 沿 岸 的 壓 迫 相 互 連 結 256 在 海 陸 權 權 力 互 動 過 程 中, 邊 緣 地 帶 都 處 於 歷 史 變 動 的 核 心 地 位, 是 權 力 競 逐 的 源 起 三 臺 灣 棄 留 的 爭 論 爭 論 1663 年 清 帝 國 領 有 臺 灣 在 此 之 前, 有 關 臺 灣 棄 留 問 題, 在 清 帝 國 內 部 引 發 253 Ludwig Riess, Geschichte der Insel Formosa, 吉 田 藤 吉 譯, 臺 灣 島 史 ( 東 京 : 富 山 房, 明 治 31 年 ), 頁 ; 轉 引 自 :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台 灣 國 際 政 治 史 ( 完 整 版 )( 台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2002 年 2 月 ), 頁 伊 藤 潔 著, 江 萬 哲 譯, 台 灣 : 四 百 年 的 歷 史 與 展 望 ( 台 北 : 新 遠 東 出 版 社, 初 版,1994 年 12 月 ), 頁 伊 藤 潔 著, 江 萬 哲 譯, 前 引 書, 頁 Nicholas J. Spykman, The Geography of the Peace(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Company, 1944), pp

129 清 帝 國 康 熙 皇 帝 ( 在 位 ) 與 施 琅 針 對 臺 灣 問 題 的 戰 略 辯 論 的 立 場 傾 向 臺 灣 放 棄 論 :(1) 議 者 謂, 海 外 丸 泥, 不 足 加 中 國 之 廣, 裸 體 文 身, 不 足 共 守, 日 費 天 府 而 無 益, 不 如 徙 其 人 而 空 其 地 矣 257 (2) 東 寧 緣 高 丘 之 阻, 以 作 屏, 臨 廣 洋 之 險, 以 面 勢, 無 仙 蹤 神 跡 之 奇, 無 樓 臺 關 宇 之 勝, 山 則 蔓 草 頑 翳, 水 則 洪 濤 齒 浸, 鹿 豕 鼠 貍 所 蟠, 龍 蛇 蜃 蚖 所 遊, 夫 既 限 之 以 荒 裔, 求 天 作 地 成 之 景, 皆 無 所 得 258 (3) 臺 灣 海 外 蠻 荒 之 地, 僅 彈 丸 之 地, 得 之 無 所 加, 不 得 無 所 損, 且 裸 體 紋 身 之 番 不 足 以 共 守, 主 張 遷 徙 臺 地 人 民, 放 棄 臺 灣, 專 守 澎 湖 259 福 建 水 師 提 督 施 琅, 根 據 國 防 戰 略 考 慮, 主 張 保 有 臺 灣, 在 恭 陳 臺 灣 棄 留 疏 中, 有 關 灣 的 戰 略 地 位 即 寓 含 著 地 緣 政 治 觀 : 臺 灣 雖 為 海 外 孤 島, 北 連 吳 會, 南 接 粵 嶠, 延 袤 千 里, 山 川 峻 峭, 港 道 迂 迴, 乃 浙 閩 江 粵 四 省 之 左 護, 一 旦 棄 之, 必 不 免 為 逃 軍 流 民 土 番 等 嘯 聚 巢 穴, 或 為 荷 蘭 人 乘 機 再 據 若 是 假 兵 於 寇, 齊 糧 於 盜, 沿 海 諸 省, 難 保 安 然 無 事, 且 澎 湖 乃 不 毛 之 地, 不 及 臺 灣 什 一, 若 無 臺 灣, 澎 湖 亦 不 能 守 加 之 寓 兵 於 農, 於 治 臺 必 能 有 齊.. 中 國 東 南 形 勢, 在 海 不 在 陸, 陸 之 為 患 有 形, 海 之 籔 奸 莫 測, 臺 灣 雖 一 島, 實 覆 地 數 省 之 遮 罩, 棄 之 則 不 歸 番 不 歸 賊, 而 必 歸 荷 蘭, 彼 恃 其 戈 船 火 器, 又 據 形 勢 膏 沃 為 巢 穴, 是 藉 寇 兵 而 資 盜 糧 260 施 琅 對 臺 灣 戰 略 地 位 的 描 述 : 北 連 吳 會, 南 接 粵 嶠, 延 袤 數 千 里, 山 川 峭 峻, 港 道 迂 迴, 乃 江 浙 閩 粵 四 省 之 左 護 的 地 緣 政 治 論 理, 除 非 臺 灣 置 於 清 帝 國 管 治 下, 否 則 臺 灣 不 是 成 為 外 國 勢 力 威 脅 中 原 安 全 的 基 地, 就 是 成 為 中 國 刁 民 的 天 堂, 成 為 清 帝 國 對 臺 戰 略 思 考 的 核 心 關 切 清 帝 國 對 臺 戰 略 就 是 : 郁 永 河, 裨 海 紀 遊,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44 種,( 台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9 年 ), 頁 31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4 種,( 台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7 年 ), 頁 15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聖 祖 實 錄 選 輯 ( 台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3 年 三 月 ),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65 種,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冬 十 月 丁 未 條, 頁 129 施 琅, 恭 陳 臺 灣 棄 留 疏, 靖 海 紀 事,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3 種,(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印,1958 年 2 月 ), 頁

130 防 止 臺 灣 落 入 外 國 人 手 裡 ; 杜 絕 臺 灣 成 為 反 清 運 動 的 據 點 ; 防 止 臺 灣 成 為 中 原 經 濟 的 負 擔 261 清 帝 國 自 始 對 於 領 有 臺 灣 乙 事, 態 度 上 並 不 積 極, 在 與 鄭 氏 政 權 武 裝 對 峙 期 間, 也 曾 經 多 次 與 鄭 氏 進 行 和 談, 要 求 其 削 髮 易 服, 稱 臣 納 貢 即 可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施 琅 的 力 求 保 有 臺 灣, 純 係 就 海 防 著 眼, 僅 為 東 南 沿 海 各 省 的 安 全 而 已, 並 無 積 極 經 營 臺 灣 之 意 而 清 廷 的 接 受 施 琅 之 建 議, 將 臺 灣 納 入 版 圖 也 是 基 於 同 一 觀 點, 亦 即 非 理 臺 而 治 臺, 乃 為 防 亂 而 治 臺, 所 以 治 臺 政 策 的 設 計, 可 說 實 行 一 種 被 動 防 制 的 消 極 政 策 262 施 琅 對 臺 灣 戰 略 地 理 發 揮 四 省 左 護 和 東 南 藩 籬 屏 護 作 用 的 理 解, 界 定 著 康 熙 政 權 對 臺 灣 的 戰 略 設 定 恭 陳 臺 灣 棄 留 疏 從 臺 灣 的 地 理 環 境 分 析 切 入, 立 足 於 帝 國 的 安 全 環 境 之 上, 依 據 臺 灣 地 理 環 境 的 客 觀 要 素 以 及 據 此 衍 生 的 中 國 大 陸 沿 海 戰 略 依 存 關 係, 論 斷 應 保 有 臺 灣, 終 為 康 熙 皇 帝 所 接 納 1683 年 率 船 隊 出 征 陳 永 華, 攻 陷 澎 湖,1684 年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4 月, 臺 灣 終 被 編 入 清 帝 國 版 圖 臺 灣 歷 來 被 認 為 乃 江 浙 閩 粵 四 省 之 左 護, 東 南 數 省 之 藩 籬, 近 則 為 江 浙 閩 粵 之 保 障, 遠 則 為 燕 齊 遼 薊 之 應 援, 南 北 萬 里, 資 其 扼 要 263 即 至 十 九 世 紀 40 年 代, 諸 強 權 紛 自 海 上 入 侵 亞 洲 大 陸 部, 首 當 其 衝 的 清 帝 國 自 無 法 免 於 權 力 競 逐 的 賽 局, 相 形 之 下, 更 突 顯 臺 灣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地 緣 戰 略 地 位 臺 灣 洋 面 閩 粵 浙 三 界 之 中, 為 泰 西 兵 船 所 必 經 之 地, 與 日 本 呂 宋 鼎 足 而 立 彼 族 之 所 眈 眈 虎 視 者, 亦 以 為 據 此 要 害, 北 可 以 扼 津 沽 之 咽 喉, 南 可 以 拊 閩 粵 之 脊 膂, 惟 臺 灣 有 備, 沿 海 可 以 無 憂, 臺 灣 不 安, 則 全 局 震 動, 年 10 月 ( 光 緒 十 一 年 9 月 ), 清 帝 國 終 接 受 臺 灣 為 南 洋 門 戶, 七 省 藩 籬 的 海 防 重 261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 前 引 書, 頁 黃 秀 政 張 勝 彥 吳 文 星, 台 灣 史 ( 台 北 : 五 南, 初 版,2002 年 2 月 ), 頁 吳 金 奏 摺 ( 乾 隆 二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 台 灣 中 研 院 史 語 所 編, 明 清 史 料 戊 編 第 一 本, 頁 丁 日 昌, 請 速 籌 台 灣 全 局 疏,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88 種,(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印,1958 年 2 月 ), 頁

131 地 的 觀 點, 批 准 建 省 265 但 僅 10 年 光 景 即 割 讓 予 日 本, 大 清 帝 國 的 領 臺 與 日 本 據 臺 之 舉, 背 後 的 動 機 都 是 地 緣 政 治 因 素 的 考 量 第 三 節 帝 國 邊 陲 的 政 治 秩 序 一 防 亂 治 臺 的 統 治 綱 領 關 於 清 代 的 治 臺 政 策, 學 者 多 數 以 1871 年 ( 同 治 十 三 年 )12 月 的 牡 丹 社 事 件 做 為 分 界, 前 期 採 防 亂 治 臺 的 消 極 政 策, 後 期 則 因 外 部 壓 力, 轉 向 為 防 夷 治 的 積 極 政 策 基 本 上, 自 1684 年 以 降, 迄 1874 年, 清 帝 國 治 臺 的 前 期 戰 略 旨 在 防 止 人 民 叛 亂, 是 為 防 亂 而 治 臺 的 核 心 考 量, 防 止 臺 灣 成 為 反 清 勢 力 的 溫 床, 防 止 臺 灣 成 為 帝 國 麻 煩 的 火 種 清 廷 是 中 華 帝 國 的 最 後 王 朝, 東 亞 前 現 代 的 最 後 帝 國, 這 樣 的 帝 國 不 具 有 近 代 國 家 (modern state) 那 種 在 其 版 圖 全 體 內 行 使 一 元 性 的 均 質 支 配 的 意 志 與 能 力 前 現 代 的 中 華 王 朝, 對 臣 屬 於 帝 國 之 地 域 的 慣 習 與 制 度, 中 央 政 權 只 有 在 秩 序 被 擾 亂 時 才 進 行 干 涉, 也 就 是 只 展 示 出 消 極 的 態 度 清 廷 對 臺 灣 的 態 度 便 是 如 此 266 對 應 著 清 帝 國 為 防 亂 而 治 臺 的 戰 略, 康 熙 政 權 律 定 一 組 統 治 綱 領, 制 約 帝 國 統 治 前 期 的 行 政 作 為, 其 統 治 方 針 是 以 防 止 臺 灣 再 度 成 為 盜 賊 的 巢 穴, 反 政 府 勢 力 的 根 據 地, 267 將 臺 灣 與 澎 湖 群 島 劃 歸 福 建 省 管 轄, 偏 重 以 軍 事 力 量 維 持 治 安, 遂 行 社 會 控 制 機 制, 其 初 期 統 治 性 格 與 鄭 氏 政 權 之 軍 政 並 無 二 致 二 政 治 體 制 與 社 會 控 制 陳 在 正, 台 灣 海 疆 史 ( 台 北 : 揚 智 文 化, 初 版 一 刷,2003 年 3 月 ), 頁 2 張 錫 模, 台 灣 史 講 義, 頁 74 伊 藤 潔 著, 江 萬 哲 譯, 前 引 書, 頁

132 清 帝 國 治 臺 前 期, 置 分 巡 臺 廈 兵 備 道, 負 責 處 理 臺 灣 與 廈 門 的 軍 事 與 行 政 事 務, 改 鄭 氏 政 權 的 承 天 府 為 臺 灣 府, 其 下 置 臺 灣 鳳 山 與 諸 羅 三 縣 為 防 範 臺 灣 的 官 兵 軍 士 叛 亂, 派 駐 臺 灣 的 官 吏 三 年 輪 調, 並 禁 止 攜 眷 同 行 初 期 屯 駐 各 地 之 部 隊 採 班 兵 制, 約 10,000 名 水 陸 軍 力, 每 三 年 必 須 輪 調 一 次, 避 免 長 期 駐 守 同 一 地 點, 並 禁 止 在 臺 募 兵, 防 止 部 隊 勾 結 臺 灣 人 民 反 亂 清 康 熙 政 權 雖 降 服 東 寧 王 朝, 對 鄭 氏 遺 民 仍 有 戒 心, 除 頒 布 臺 灣 編 查 流 寓 六 部 處 分 則 例, 進 行 全 面 人 口 調 查 外, 並 規 定 臺 灣 流 寓 之 民, 凡 無 妻 室 產 業 者, 即 逐 回 大 陸 ; 有 妻 室 產 業 願 繼 續 住 在 臺 灣 者, 申 報 臺 廈 道 稽 查, 仍 報 明 督 撫 存 案 ; 犯 罪 者 無 論 有 無 妻 室 或 產 業, 一 律 裁 返 原 籍, 並 禁 止 再 渡 臺 與 此 同 時, 施 琅 以 貧 窮 遊 手 好 閒 之 徒 恐 至 海 外 誘 結 黨 類, 蓄 毒 釀 禍, 且 潮 惠 二 州 府 居 民 向 為 海 盜 淵 藪, 於 1718 年 ( 康 熙 五 十 七 年 ), 頒 布 渡 臺 禁 令 三 條 反 對 解 除 渡 臺 禁 令, 並 建 請 嚴 禁 潮 惠 二 州 之 民 渡 臺 : 268 ( 一 ) 欲 渡 船 臺 灣 者, 先 給 原 籍 地 方 照 單, 經 分 巡 臺 廈 兵 備 道 稽 查, 依 臺 灣 海 防 同 知 審 驗 批 准, 潛 渡 者 嚴 處 ( 二 ) 渡 臺 者 不 准 攜 帶 家 眷, 業 經 渡 臺 者, 亦 不 得 招 致 官 吏 不 准 攜 帶 家 眷 赴 臺 履 職, 目 的 在 於 以 留 在 中 國 大 陸 之 家 屬 作 為 人 質, 以 免 來 臺 之 官 民 萌 生 異 志, 與 在 臺 住 民 結 合 反 清 此 一 政 策 的 影 響 是, 對 官 吏 而 言, 人 即 視 我 為 異 己, 我 又 何 必 效 其 死 力 269 導 致 來 臺 官 民 普 遍 存 有 三 年 官 二 年 滿 的 過 客 心 態 ( 三 ) 粵 地 屢 為 海 盜 淵 藪, 以 積 習 未 脫, 禁 其 民 渡 臺 清 帝 國 為 削 弱 明 鄭 力 量, 曾 對 東 南 省 民 實 行 海 禁 政 策, 限 制 商 漁 船 到 臺 灣 貿 易 或 捕 魚 康 熙 領 有 臺 灣 後, 取 消 海 禁, 但 唯 恐 臺 灣 再 度 成 為 海 盜 淵 藪, 對 大 陸 與 林 熊 祥, 臺 灣 史 略 ( 台 北 : 青 文, 第 二 版,1977 年 ), 頁 劉 妮 玲,1983, 清 代 台 灣 民 變 研 究,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專 刊 (9),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頁

133 臺 灣 人 民 的 往 來 進 行 嚴 格 管 制 此 禁 令 特 別 針 對 廣 東 一 地, 可 能 係 受 到 藍 鼎 元 致 巡 視 臺 灣 禦 史 吳 達 禮, 論 治 臺 灣 事 宜 書 雲 : 廣 東 饒 平, 程 鄉, 大 埔, 平 還 等 縣 人, 赴 臺 傭 佃 田 者, 謂 之 客 子 村 落 每 聚 居 十 人, 或 數 百 人, 謂 之 客 莊 客 莊 居 民 朋 比 為 黨 之 影 響 270 整 體 而 言, 清 朝 統 治 臺 灣 的 212 年 當 中, 從 1684 年 到 1790 年 之 間 是 採 取 一 種 較 嚴 格 的 禁 止 與 限 制 ;1790 年 以 後, 才 較 放 鬆, 到 了 1875 年 以 後, 才 真 正 開 放 移 民 由 於 大 量 閩 粵 漢 人 迫 於 生 活, 冒 險 渡 海 來 臺, 而 清 帝 國 基 於 治 安 考 量, 施 行 嚴 格 限 制 移 民 的 政 策, 來 臺 者 多 以 偷 渡 方 式 進 入, 導 致 人 口 性 別 比 例 嚴 重 失 衡, 成 年 男 子 婚 娶 困 難 成 家 不 易, 形 成 臺 灣 特 有 的 有 唐 山 公, 無 唐 山 媽 社 會 現 象 限 制 移 民 臺 灣 的 政 策 因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口 壓 力 而 漸 次 鬆 動 閩 粵 地 狹 人 稠, 人 口 壓 力 與 生 計 艱 辛, 使 大 量 居 民 渡 海 赴 臺 一 到 臺 地, 上 之 可 以 致 富, 下 之 可 以 溫 飽, 於 是 民 之 渡 臺, 如 水 之 趨 下, 群 流 奔 注 271 移 民 政 策 的 變 動 大 致 上 分 成 三 個 階 段 :(1)1732 年 ( 雍 正 十 年 ), 許 可 攜 眷 移 民 臺 灣 (2)1760 年 ( 乾 隆 二 十 五 年 ), 廢 止 移 民 限 制 而 正 式 許 可 攜 帶 家 眷 (3)1875 年 ( 光 緒 元 年 )2 月, 正 式 取 消 所 有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渡 臺 禁 例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的 移 民 浪 潮 仍 持 續 至 十 九 世 紀 初 期, 墾 殖 地 區 從 荷 據 時 期 的 臺 南, 往 南 至 下 淡 水 溪 流 域, 往 北 達 中 部 彰 化 平 原, 甚 至 更 北 上 臺 北 盆 地, 由 此 東 向 東 北 部 的 蘭 陽 平 原 臺 灣 漢 族 人 口 因 而 急 遽 成 長, 從 明 鄭 時 期 估 計 的 15 萬 至 20 萬 人, 至 1811 年 ( 嘉 慶 十 六 年 ) 的 194 萬 人, 增 加 10 倍 以 上 漢 人 1893 年 ( 光 緒 十 八 年 ), 以 編 纂 臺 灣 通 志, 曾 頒 采 訪 冊 於 州 廳 及 縣, 採 訪 戶 口 ; 實 清 末 臺 灣 人 口 數 為 254 萬 人 272 隨 著 人 口 增 加 與 課 稅 可 能 區 域 的 擴 大, 清 帝 國 不 得 不 進 行 行 政 機 構 的 擴 大 與 充 實 但 實 際 引 發 行 政 機 構 變 化 的 最 重 要 因 素, 是 臺 灣 大 規 模 林 熊 祥, 臺 灣 史 略, 頁 沈 起 元, 條 陳 臺 灣 事 宜 狀, 收 錄 於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經 世 文 編 選 錄 ( 台 北 : 臺 灣 銀 行,1966),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29 種, 頁 2-3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編, 臺 灣 史 ( 台 北 : 眾 文 圖 書, 一 版 六 刷,2004 年 12 月 ), 頁

134 的 農 民 反 亂 分 類 械 鬥 以 及 清 末 的 外 國 侵 略 清 帝 國 在 臺 灣 劃 定 隘 勇 線 與 中 國 歷 史 上 諸 朝 代 建 造 長 城 兩 者 均 有 類 似 的 目 的 : 讓 外 患 進 不 來, 同 時 也 讓 裡 面 的 人 出 不 去 封 山 令 將 漢 番 隔 離, 劃 定 境 界 線, 一 方 面 把 原 住 民 圍 堵 在 山 區, 另 一 方 面, 禁 止 漢 族 移 民 越 境 與 原 住 民 交 流 或 通 婚 273 最 終 目 的 在 於, 禁 止 原 住 民 和 漢 人 之 間 的 交 往 與 交 易, 據 此 達 成 對 臺 灣 社 會 的 完 全 控 制 清 帝 國 各 種 禁 止 政 策 漸 次 出 現 問 題, 住 民 反 清 運 動 蜂 起 1721 年 水 師 提 督 施 世 驃 對 朱 一 貴 的 武 力 人 數 評 估 是 30 萬 人 1786 年 林 爽 文 領 導 抗 暴 的 時 候, 已 壯 大 到 連 官 方 的 文 件 是 有 如 下 的 記 載 : 是 役 亙 於 臺 地 南 北 千 餘 里, 巨 兇 糾 惡 與 脅 從 者, 將 近 百 萬 人 閩 浙 總 督 吳 棠 於 1866 年 ( 同 治 五 年 ) 的 奏 摺 : 民 忿 官 之 貪 庸 也, 乃 相 率 結 合 私 鬥, 成 巨 案, 諺 云. 十 年 一 大 反, 五 年 一 小 反 大 概 由 此 福 建 巡 撫 丁 日 昌 在 1876 年 ( 光 緒 二 年 ) 的 奏 摺 : 臺 灣 吏 治, 黯 無 天 日, 牧 令 能 以 撫 宇 教 養 為 心 者 不 過 百 之 一 二, 其 餘 非 性 耽 安 逸 ; 即 剝 削 脂 膏 ; 百 姓 怨 毒 已 深, 無 可 控 訴, 往 往 挺 而 走 險, 釀 成 大 變, 臺 灣 所 以 相 傳 有 無 十 年 不 反 之 說 也! 274 郭 弘 斌 在 分 析 臺 灣 住 民 反 清 運 動 時 指 出 下 列 幾 個 共 同 特 點 : ( 一 ) 每 次 都 以 反 外 來 的 統 治 集 團 ( 官 兵 大 租 戶 大 商 人 ) 為 對 象 ( 二 ) 起 義 的 領 導 人 都 是 來 自 臺 灣 本 地 人 大 眾 之 中, 例 朱 一 貴 是 飼 鴨 為 業 的 農 村 貧 人, 林 爽 文 乃 是 鄉 鎮 貧 民 的 頭 目 ( 三 ) 武 裝 革 命 的 主 力 軍 亳 無 例 外 的 全 由 臺 灣 本 地 人 大 眾 所 組 成 ( 四 ) 小 租 戶 或 當 時 的 知 識 份 子 始 終 站 在 臺 灣 農 民 大 眾 的 反 抗 革 命 之 圈 外 滿 清 統 治 的 213 年 間, 可 算 為 大 反 之 類 的 抗 暴, 已 有 了 三 四 十 起, 在 滿 清 據 臺 期 間, 滿 人 刻 意 的 區 分 被 統 治 的 臺 灣 人 與 統 治 者, 並 又 將 臺 灣 人 分 化 為 許 極 燉, 台 灣 近 代 發 展 史 ( 台 北 : 前 衛, 初 版,1996 年 9 月 ), 頁 48 郭 弘 斌, 台 灣 人 的 台 灣 史, 台 灣 海 外 網, 年 9 月 28 日 123

135 泉 州 人 漳 州 人 客 家 人 及 番 人, 以 上 有 紀 錄 可 尋 的 武 力 抗 爭, 反 清 起 義 先 住 民 起 義 事 件 及 被 分 化 所 引 起 的 分 類 械 鬥 共 計 有 138 案 之 多 275 林 呈 蓉 對 清 領 時 期 臺 灣 反 清 運 動 的 分 類 : 276 ( 一 ) 以 漢 族 為 中 心, 透 過 民 族 情 緒 的 訴 求, 動 員 民 眾 起 來 抵 抗, 表 達 對 統 治 當 局 的 不 滿 1721 年 朱 一 貴 事 件 ;1786 年 林 爽 文 事 件 ;1862 年 戴 潮 春 事 件 一 連 串 的 武 裝 抗 爭 行 動, 皆 夾 雜 著 強 烈 的 民 族 意 識 色 彩 這 些 反 亂 運 動 還 有 另 一 個 共 同 特 徵, 即 多 具 有 舊 封 建 時 代 易 世 革 命 的 特 質, 事 件 的 指 導 者 皆 企 圖 以 新 皇 帝 自 居 ( 二 ) 以 原 住 民 為 中 心, 對 異 族 勢 力 的 反 撲 隨 著 移 民 臺 灣 的 漢 族 人 口 日 漸 增 加, 多 數 原 住 民 在 反 抗 之 餘, 逐 漸 走 向 歸 化 漢 化 之 途 即 使 如 此, 原 住 民 的 反 抗 活 動 仍 是 層 出 不 窮, 如 1669 年 吞 霄 社 之 役 同 年 北 投 社 之 役 1731 年 大 甲 西 社 之 役 1875 年 加 禮 宛 社 之 役 1888 年 大 莊 諸 社 之 役 1895 年 觀 音 山 莊 之 役 等 其 中, 規 模 最 大 的 一 場 抗 官 事 件 首 推 1731 年 大 甲 西 社 事 件 由 於 不 堪 清 廷 官 憲 的 剝 削 與 漢 族 移 民 的 侵 墾, 乃 群 起 反 撲, 整 個 動 亂 為 期 1 年 之 後 才 告 結 束 ( 三 ) 漢 族 移 民 不 同 族 群 之 間 的 分 類 械 鬥 臺 灣 的 幅 員 有 限, 伴 隨 著 漢 族 移 民 陸 續 渡 臺 墾 殖, 移 民 之 間 為 了 爭 奪 土 地 水 利 資 源, 乃 以 透 過 姓 氏 原 鄉 認 同 職 業 等 淵 源 所 結 合 而 成 的 宗 親 會 同 鄉 會 行 郊 等 組 織 為 後 盾, 來 維 護 自 身 的 權 益 分 類 械 鬥 發 生 時, 在 清 朝 統 治 時 期, 清 廷 官 憲 多 半 不 會 馬 上 插 手 調 停, 直 到 雙 方 人 馬 已 經 是 兩 敗 俱 傷 時, 官 憲 才 會 出 馬 懲 處 事 件 的 兩 造 當 事 人 清 領 時 期 的 民 變 頻 仍, 突 顯 臺 灣 社 會 長 久 的 不 安 定 而 其 不 安 定 的 根 源 主 要 有 三 : 第 一 公 權 力 經 常 無 法 有 效 伸 張, 因 此 民 眾 必 須 自 立 救 濟 ; 第 二 多 數 同 前 註 林 呈 蓉, 台 灣 歷 史 上 的 民 變, 台 灣 歷 史 學 會 網 站 年 9 月 28 日 124

136 時 候 臺 灣 社 會 都 是 被 外 來 政 權 所 統 治, 且 政 權 的 更 迭 頻 仍, 無 法 滿 足 當 地 住 民 的 真 實 需 求 ; 第 三 不 同 族 群 一 起 寄 居 在 如 此 蕞 爾 的 小 島 上, 族 群 之 間 必 須 經 常 面 對 激 烈 的 生 存 競 爭 就 統 治 者 而 言, 臺 灣 僅 是 清 帝 國 的 邊 陲, 其 治 臺 政 策 的 擬 訂, 必 然 考 慮 到 帝 國 整 體 統 治 範 圍 的 安 定 與 防 止 住 民 反 叛, 因 此, 除 不 准 建 築 城 垣 外, 為 防 止 臺 民 私 藏 武 器, 不 僅 限 制 生 鐵 和 鐵 器 輸 入, 亦 不 許 人 民 自 由 製 造 鐵 器, 連 農 具 鍋 皿 輸 入 都 必 須 申 請, 鑄 造 官 方 許 可 之 農 具 時, 亦 須 指 定 生 鐵 原 料 由 漳 州 輸 入 為 防 止 住 民 反 亂 而 封 山 禁 鑄 禁 運 竹 材 的 作 法, 削 弱 農 業 生 產 力, 因 而 阻 礙 臺 灣 的 開 墾 三 防 夷 治 臺 的 統 治 綱 領 清 帝 國 統 治 後 期 對 臺 政 策 轉 趨 積 極, 要 基 於 經 濟 及 安 全 理 由, 必 須 掌 控 臺 灣 中 部 及 東 部 山 區 因 此, 對 付 原 住 民 社 群 的 軍 事 行 動, 開 闢 通 往 山 區 道 路 開 辦 教 育, 以 及 試 圖 使 其 中 國 化 來 安 撫 原 住 民, 同 時, 資 助 前 往 新 開 發 地 區 定 居 的 漢 人 277 都 是 清 廷 在 臺 灣 統 治 後 期 的 施 政 方 針 牡 丹 社 事 件 後, 時 任 船 務 大 臣 沈 葆 楨 以 欽 差 大 臣 身 分 來 臺 籌 防, 建 議 福 建 巡 撫 可 移 駐 臺 灣, 但 遭 否 決 辦 理 臺 灣 善 後 時, 認 為 臺 灣 島 地 延 袤 千 餘 里, 官 吏 所 治 祇 濱 海 平 原 三 分 之 一, 餘 皆 番 社 耳, 278 嘗 綜 前 後 山 之 幅 員 計 之, 可 建 郡 者 三, 可 建 縣 者 有 十 數, 固 非 一 府 所 能 轄, 279 增 設 行 政 區 域, 積 極 推 動 開 山 撫 番 政 策, 分 北 中 南 三 路 修 築 番 界 道 路, 使 清 帝 國 在 臺 統 治 範 圍 正 式 延 伸 至 臺 灣 東 部 而 晚 清 時 期, 奉 派 治 臺 者 如 沈 葆 禎 丁 日 昌 及 劉 銘 傳 等 人, 雖 面 臨 清 帝 國 的 衰 退, 仍 亟 力 建 設 臺 灣, 促 進 其 發 展 與 現 代 化, 此 期 間 的 戰 277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 前 引 書, 頁 沈 葆 楨, 請 移 駐 巡 撫 摺, 福 建 台 灣 奏 摺 279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 前 引 書, 頁

137 略 思 考, 著 眼 於 未 來 防 禦 作 戰 的 需 要 對 臺 灣 而 言, 治 臺 方 針 的 更 動 在 於 從 防 內 轉 為 禦 外, 臺 灣 履 遭 外 國 侵 犯, 突 顯 安 全 的 主 要 危 機 來 自 外 部, 外 來 威 脅 成 了 臺 灣 內 部 革 新 的 催 化 劑 280 有 別 於 前 期 為 防 臺 而 治 臺 的 戰 略,1871 年 12 月 的 牡 丹 社 事 件 帶 給 清 帝 國 防 備 虛 空 的 認 知, 並 作 出 以 防 止 列 強 覬 覦 的 戰 略 修 正, 轉 向 為 防 夷 而 治 臺, 據 此 策 訂 後 期 統 治 方 針, 沈 葆 禎 丁 日 昌 及 劉 銘 傳 等 三 人 先 後 治 臺, 將 臺 灣 帶 向 近 代 化 的 發 展 ( 一 ) 沈 葆 楨 時 期 1874 年 ( 同 治 十 三 年 )11 月, 沈 葆 楨 福 建 臺 灣 奏 摺 請 移 駐 巡 撫 摺 建 議 倣 江 蘇 巡 撫 分 駐 蘇 州 之 例, 移 福 建 巡 撫 駐 臺 時 指 出 : 臺 地 向 稱 饒 沃, 久 為 他 族 所 垂 涎 ; 今 雖 外 患 暫 平, 旁 人 仍 眈 眈 相 視 ; 未 雨 綢 繆 之 計, 正 在 斯 時 而 山 前 山 後 其 當 變 革 者 其 當 創 建 者, 非 十 數 年 不 能 成 功 ; 而 化 番 為 民, 尤 非 漸 漬 優 柔, 不 能 渾 然 無 間 與 其 茍 且 倉 皇 徒 滋 流 弊, 不 如 先 得 一 主 持 大 局 者, 事 事 得 以 綱 舉 目 張, 為 我 國 家 億 萬 年 之 計 況 年 來 洋 務 日 密, 偏 重 在 於 東 南, 臺 灣 海 外 孤 懸, 七 省 以 為 門 戶, 其 關 係 非 輕 欲 固 地 險, 在 得 民 心 ; 欲 得 民 心, 先 修 吏 治 營 政 ; 而 整 頓 吏 治 營 政 之 權, 操 於 督 撫 總 督 兼 轄 浙 江, 移 駐 不 如 巡 撫 之 便 臣 等 明 知 地 屬 封 疆, 事 關 更 制, 非 部 民 屬 吏 所 應 越 陳 ; 而 夙 夜 深 思, 為 臺 民 計 為 閩 省 計 為 沿 海 籌 防 計, 有 不 得 不 出 於 此 者 281 此 項 建 議 影 響 對 臺 行 政 體 制 的 變 革, 沈 葆 楨 主 政 時 的 改 革 措 施, 源 自 於 上 述 奏 摺 中, 加 強 清 帝 國 對 臺 治 理, 以 防 衛 臺 灣 安 全 的 外 部 因 素 之 影 響 1. 開 山 通 道, 撫 綏 生 番 : 開 路 分 南 北 中 三 路 進 行 開 山 通 道 相 輔 而 陳 孔 立 編, 台 灣 歷 史 綱 要 ( 台 北 : 人 間 出 版, 初 版,1996 年 11 月 ), 頁 同 註

138 行, 是 著 眼 於 安 撫 內 部, 加 強 海 防 1875 年 始, 調 兵 十 九 營 分 三 路 開 山 南 路 : 一 由 鳳 山 的 赤 山 越 山 至 卑 南 ( 臺 東 ), 一 由 社 寮 循 海 岸 東 行 到 卑 南 ; 中 路 : 由 彰 化 的 林 圯 埔 越 山 至 璞 石 閣 ( 玉 里 ); 北 路 : 自 蘇 澳 沿 海 岸 至 奇 菜 ( 花 蓮 ), 均 於 一 年 內 完 成 282 平 路 以 寬 一 丈 為 度, 山 徑 則 以 六 尺 為 準, 先 後 完 成 六 百 餘 里 沿 途 築 堡 設 屯, 募 民 墾 種 撫 番 則 安 良 伐 逆, 安 定 番 業, 設 立 番 學 規 劃 對 原 住 民 的 生 產 與 人 文 教 育, 鼓 勵 漢 人 入 山 拓 墾, 積 極 推 動 化 番 為 民 政 策 2. 廢 除 內 地 人 民 渡 臺 禁 例 :1875 年 1 月, 沈 葆 楨 上 臺 地 後 山 請 開 舊 禁 摺, 指 出 : 臺 灣 地 廣 人 稀, 山 前 一 帶 雖 經 番 息 百 有 餘 年, 人 口 尚 未 充 牣, 內 地 人 民 向 來 不 准 偷 渡, 近 雖 文 法 稍 弛, 而 開 禁 未 有 明 文, 地 方 官 思 設 法 招 徠, 每 恐 與 例 不 合 今 欲 開 山 不 先 招 墾, 則 路 雖 通 而 仍 塞, 欲 招 墾 不 先 開 禁, 則 民 裹 足 而 不 前, 因 此 奏 請 將 一 切 舊 禁 盡 與 開 豁, 以 廣 招 徠, 俾 無 瞻 顧 並 提 出 三 項 改 革 : 第 一, 廢 除 嚴 禁 內 地 人 民 渡 臺 的 舊 例 ; 第 二, 廢 除 嚴 禁 臺 民 私 入 番 界 的 舊 例 ; 第 三, 廢 除 嚴 格 限 制 鑄 戶 嚴 禁 私 開 私 販 鐵 斤 及 嚴 禁 竹 竿 出 口 的 舊 例 增 置 郡 縣 整 飭 吏 治, 擴 充 行 政 區 域 : 將 原 來 的 一 府 四 縣 三 廳, 擴 增 為 二 府 八 縣 四 廳 主 要 包 括 在 艋 舺 建 臺 北 府 ; 增 設 恒 春 淡 水 兩 縣 ; 原 淡 水 廳 改 制 新 竹 縣, 原 噶 瑪 蘭 廳 改 制 宜 蘭 縣 4. 推 行 自 強 新 政 : 以 機 器 開 採 基 隆 煤 礦, 備 置 輪 船 航 行 閩 臺 間, 同 時 加 強 海 防 措 施, 如 建 新 式 砲 臺 購 買 軍 火 機 械 鐵 甲 艦 艇 及 訓 練 水 雷 軍 等 清 帝 國 中 央 准 其 所 奏, 令 撤 銷 封 山 之 禁, 准 自 由 出 入 ; 臺 東 琅 嶠 及 埔 里 社, 獎 勵 移 民 開 墾 284 沈 葆 楨 隨 即 派 員 赴 大 陸 東 南 沿 海 設 招 墾 局, 並 規 定 應 募 者 的 優 惠 條 例 : (1) 準 乘 官 船, 船 中 伙 食 官 給 ;(2) 至 開 墾 地 前 每 人 日 給 陳 孔 立 編, 前 引 書, 頁 241 同 前 註 高 賢 治, 臺 灣 三 百 年 史 ( 台 北 : 眾 文 圖 書, 初 版,1978 年 3 月 ), 頁

139 口 糧 錢 一 百 文 ;(3) 至 開 墾 地 後, 每 日 給 銀 八 分, 米 一 升, 一 年 後 每 日 給 米 一 升 ;(4) 獎 勵 成 功 者 ;(5) 於 開 墾 地 築 土 圍 蓋 草 寮, 以 資 居 住 ;(6) 每 十 人 給 予 農 具 四 副, 耕 牛 四 頭 及 種 子 若 干 ;(7) 田 一 甲 附 與 附 近 花 一 甲 ;(8) 每 年 檢 查 土 地, 予 以 償 誡 285 此 策 一 出, 應 募 者 甚 眾, 大 批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和 在 臺 漢 人 進 入 番 地 開 發 ( 二 ) 丁 日 昌 時 期 1. 整 頓 吏 治, 徵 收 稅 賦 丁 日 昌 就 任 閩 撫 後, 奏 報 稱 臺 灣 吏 治 暗 無 天 日, 故 極 力 整 頓 臺 灣 吏 治, 分 從 嚴 懲 貪 官 汙 吏 與 廢 除 稅 契 陋 規 入 手 對 容 兵 勇 殃 害 百 姓 縱 放 要 犯 造 報 清 冊, 蒙 混 羈 延 ; 或 查 案 株 連 無 辜 縱 容 幕 友 為 非 作 歹 ; 或 收 受 書 吏 契 稅, 中 飽 私 囊 ; 或 遇 事 訛 詐, 欺 壓 鄉 里 ; 或 縱 容 差 役 妄 為, 有 虧 職 守 等, 均 嚴 予 查 辦, 絕 不 寬 貸 此 外, 鑑 於 稅 契 陋 規, 導 致 稅 差 四 出, 隳 突 叫 囂, 雞 犬 不 寧, 因 而 飭 令 臺 灣 道 府 將 各 廳 縣 稅 契 陋 規 全 行 廢 除, 並 由 撫 署 出 示 勒 石, 永 遠 禁 絕 286 在 賦 稅 徵 收 的 兩 項 重 要 改 革 : 一 為 對 查 抄 叛 逆 田 產 租 榖 徵 收 之 核 實, 一 為 免 除 若 干 繁 瑣 稅 目 之 徵 收 臺 灣 雜 稅 名 目 繁 多, 吏 役 藉 此 勒 索, 窮 民 益 增 苦 累 丁 氏 奏 請, 除 塭 餉 蔗 車 糖 部, 其 弊 尚 易 釐 清 外, 其 餘 各 種, 一 律 豁 免, 以 減 輕 小 民 之 負 擔 至 於 因 此 而 短 少 之 雜 餉 稅 收, 則 以 出 產 的 茶 葉 樟 腦 等 項, 所 新 徵 的 釐 金 關 稅 以 為 挹 注 整 頓 軍 紀 會 同 閩 浙 總 督 文 煜, 酌 裁 臺 灣 不 得 力 之 營 兵, 徹 查 各 營 空 額, 力 行 整 頓 軍 前 引 書, 頁 69 黃 秀 政 張 勝 彥 吳 文 星, 台 灣 史 ( 台 北 : 五 南, 初 版,2002 年 2 月 ), 頁 146 前 引 書, 頁

140 紀 或 短 缺 勇 丁, 指 揮 不 力 ; 或 縱 容 部 屬 貪 枉 剋 扣, 無 力 整 頓 ; 或 聽 任 部 屬 貪 贓, 擾 害 良 民 ; 或 營 務 廢 弛, 軍 紀 渙 散 ; 或 營 私 舞 弊, 中 飽 私 囊 等 均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革 職 或 降 調 臺 灣 營 伍 積 弊 頹 風, 經 整 頓 後 頓 時 改 觀 蕃 務 墾 務 與 移 民 處 理 蕃 務 分 成 教 育 撫 綏 及 征 剿 三 項 鼓 勵 原 住 民 獲 取 功 名 登 進 仕 途 ; 培 養 自 力 更 生 能 力, 避 免 流 離 失 所, 嚴 禁 漢 人 侵 佔 原 住 民 土 地 ; 訂 定 撫 蕃 善 後 章 程, 確 保 原 住 民 權 益 ; 征 剿 不 受 招 撫, 兇 悍 滋 事 者 289 對 於 墾 務, 除 農 墾 以 外, 尚 包 括 經 濟 作 物 的 栽 培 主 張 自 中 國 大 陸 招 募 大 批 移 民 入 臺 設 立 招 募 局, 招 集 客 民, 准 其 攜 帶 眷 屬 來 臺, 由 官 派 輪 船 前 往 接 運 抵 臺 之 後 妥 為 安 置, 使 其 安 心 墾 植 耕 種 如 此 大 規 模 移 民 入 臺, 不 僅 有 助 於 臺 灣 的 開 發, 亦 可 緩 和 閩 粵 兩 省 的 人 口 壓 力 290 ( 三 ) 劉 銘 傳 時 期 法 清 戰 後, 劉 銘 傳 於 1884 年 ( 光 緒 十 年 )7 月 抵 臺 督 辦 軍 務 以 臺 灣 海 防 和 近 代 開 發 是 不 可 分 的 兩 大 改 革 方 案, 宣 佈 防 備 練 兵 清 賦 理 蕃 四 大 政 策, 積 極 推 動 臺 灣 的 近 代 化 發 展 工 作 1. 加 強 開 山 撫 番 劉 銘 傳 的 撫 番 政 策 為 恩 威 並 用, 剿 撫 兼 施 恩 撫 不 從, 方 行 威 剿, 威 剿 之 後, 仍 歸 恩 撫 如 有 官 吏 淩 虐 番 民, 漢 人 奪 占 番 地, 均 予 懲 處 禁 止, 絕 不 偏 袒 番 人 劫 殺 居 民, 不 聽 曉 諭, 則 威 之 以 兵 1885 年 首 撫 北 路 淡 水 東 南 馬 來 番, 為 其 定 規 約, 命 其 遣 子 弟 至 城 讀 書, 雉 發 歸 化 生 番 地 界, 各 歸 前 引 書, 頁 前 引 書, 頁 147 前 引 書, 頁

141 各 業, 不 許 軍 民 侵 佔 1886 年 ( 光 緒 十 二 年 ) 設 立 撫 墾 總 局 於 大 科 崁 ( 今 之 大 溪 ) 這 個 撫 墾 總 局 是 為 200 年 來 視 為 外 國 的 番 地 做 一 根 本 上 的 改 革 定 隘 勇 制, 並 創 立 番 學 堂, 這 是 將 番 視 為 國 民 的 積 極 做 法, 於 臺 北 設 番 學 堂, 供 給 衣 食 教 算 學 漢 文 官 話 臺 語 及 起 居 禮 儀 續 增 郡 縣, 設 置 機 構 清 初 治 臺 僅 設 一 府 三 縣, 後 增 為 四 縣, 統 治 所 及 僅 限 於 西 部 沿 海 平 原 地 帶 1875 年 再 增 設 一 府 四 縣, 共 有 兩 府 八 縣, 仍 不 能 滿 足 實 際 需 要 劉 銘 傳 就 任 臺 灣 巡 撫 後, 按 建 省 規 制, 以 彰 化 位 於 全 島 中 央, 定 為 省 會, 設 臺 灣 府, 附 首 縣 為 臺 灣 縣 ; 另 劃 嘉 義 以 東 彰 化 以 南 之 地 為 雲 林 縣, 分 新 竹 西 南 沿 山 新 墾 地 帶 為 苗 栗 縣, 升 卑 南 廳 為 臺 東 直 隸 州 全 臺 共 有 三 府 一 直 隸 州 十 二 縣 五 廳, 劃 疆 分 守, 初 具 規 模, 奠 定 今 日 臺 灣 地 方 行 政 區 劃 的 基 礎 3. 整 頓 軍 隊, 加 強 軍 備 有 關 防 備 事 宜, 重 新 裝 備 基 隆 淡 水 安 平 高 雄 四 港 的 砲 臺, 從 外 國 購 來 新 式 大 砲 而 加 強 其 防 備 效 能 同 時, 招 聘 德 人 畢 德 蘭 (Bityia) 為 技 監, 以 德 人 巴 翁 士 (Baons) 訓 練 砲 兵 和 實 行 軍 隊 近 代 化 在 臺 北 府 城 北 門 外, 設 立 臺 北 機 器 局 興 辦 軍 火 工 業, 生 產 武 器, 火 藥 總 局 建 軍 械 所 儲 藏 武 器 並 設 水 雷 營 於 基 隆 淡 水 等 地 另 一 方 面 也 設 立 了 在 臺 北 的 全 臺 營 務 處, 聘 請 德 人 貝 克 爾 (Bcker) 和 英 人 馬 體 孫 (Mathason) 改 定 舊 有 的 保 甲 制 度, 重 新 施 行 之 清 賦 事 業, 提 高 賦 稅 臺 灣 建 省 經 費 不 足, 本 地 的 賦 稅 是 一 大 收 入, 儘 管 土 地 肥 沃, 物 產 豐 富, 但 在 豪 強 地 主 的 把 持 下, 稅 收 狀 況 十 分 混 亂, 劉 銘 傳 決 心 從 清 丈 土 地 開 郭 弘 斌, 台 灣 人 的 台 灣 史, 台 灣 海 外 網 年 9 月 28 日 同 前 註 130

142 始, 進 而 全 面 清 理 整 頓 賦 稅 : 統 計 全 臺 鹽 茶 百 貨 稅 厘, 歲 入 銀 一 百 零 數 萬 兩 將 來 整 頓 各 項 稅 厘, 剔 除 中 飽, 歲 可 得 百 二 十 萬 合 計 全 臺 防 軍 35 營, 歲 需 用 款 也 大 約 是 120 萬 兩 左 右, 正 好 持 平 ; 如 果 設 立 輪 船 招 商 局 開 礦 山 等 近 代 實 業, 則 要 達 到 150 萬, 還 可 以 從 全 臺 的 土 地 稅 中 想 辦 法, 若 將 各 縣 賦 稅 一 律 清 查, 以 臺 灣 之 入 供 臺 灣 之 需, 尚 可 有 盈 無 絀 293 第 四 節 小 結 地 理 環 境 永 恆 制 約 著 戰 略 規 劃, 帝 國 安 全 環 境 是 戰 略 研 究 的 核 心 問 題 施 琅 恭 陳 臺 灣 棄 留 疏 以 中 國 東 南 海 疆 屏 障 之 地 緣 政 治 論 理, 納 臺 灣 於 清 帝 國 治 下, 但 初 期 統 治 綱 領 的 執 行, 指 向 為 防 亂 而 治 臺 的 戰 略, 據 此 僅 著 重 在 治 安 防 亂, 治 臺 政 策 多 消 極 性 的 防 範 措 施, 缺 少 積 極 性 的 各 項 建 設 臺 灣 孤 懸 海 外, 治 理 本 為 不 易, 三 年 輪 調 的 任 官 制 度, 致 官 吏 以 過 客 心 態 橫 徵 暴 斂, 官 逼 民 反 的 動 亂 層 出 不 窮 綜 觀 清 帝 國 統 治 臺 灣 後 期 的 為 防 夷 而 治 臺 戰 略 方 針, 其 形 成 背 景 源 於 十 九 世 紀 中 葉 以 後, 歐 美 列 強 對 亞 非 國 家 肆 行 殖 民 擴 張, 臺 灣 因 邊 緣 地 帶 地 理 位 置 而 處 於 歷 史 變 動 的 核 心 地 位, 是 亞 洲 地 中 海 的 北 方 扼 制 點, 且 臺 灣 正 位 於 西 太 平 洋 第 一 島 鏈 的 中 心 點, 是 中 國 跨 越 西 太 平 洋 第 一 島 鏈 走 向 太 平 洋 的 戰 略 門 戶, 東 亞 大 陸 與 東 亞 海 洋 的 第 一 線, 近 代 以 降, 就 是 東 亞 諸 霸 權 競 逐 的 標 的 物 加 上 蘊 藏 豐 富 的 煤 礦 樟 腦 等 自 然 資 源, 成 為 列 強 覬 覦 目 標 1856 年 英 法 聯 軍 之 役 後, 清 廷 被 迫 簽 訂 天 津 條 約 及 北 京 條 約, 臺 灣 被 迫 對 外 開 港 通 商, 對 外 關 係 自 此 轉 趨 複 雜 1871 年 日 本 藉 牡 丹 社 事 件 攻 臺 ; 1884 年 中 法 戰 爭 爆 發, 戰 火 波 及 臺 灣 面 對 多 重 國 際 勢 力 的 衝 擊, 為 加 強 臺 灣 的 293 佚 名, 臺 灣 建 省 和 劉 銘 傳 對 臺 建 設 的 規 劃, 華 夏 經 緯 網 年 9 月 28 日 131

143 外 防 內 治 以 閩 撫 冬 春 駐 臺, 夏 秋 駐 省 為 開 端, 進 行 對 臺 政 治 體 制 的 變 革 自 沈 葆 禎 以 降, 開 山 撫 番 成 為 治 臺 第 一 要 務, 在 軍 事 防 務 交 通 建 設 或 經 濟 發 展 上, 促 使 臺 灣 近 代 化 建 設 的 萌 芽 1871 年 牡 丹 社 事 件 的 根 源 在 於, 隘 勇 線 將 生 番 地 域 劃 為 化 外, 西 方 強 權 將 臺 灣 視 為 無 主 之 地, 萌 生 侵 佔 野 心, 帝 國 統 治 方 針 據 此 轉 折 及 至 統 治 後 期, 沈 葆 楨 開 山 撫 番 政 策 雖 吸 引 大 批 大 陸 人 民 和 在 臺 漢 人 進 入 番 地, 一 方 面 促 成 臺 灣 番 地 的 開 發, 帝 國 統 治 範 圍 向 臺 灣 東 部 擴 展, 另 一 方 面 卻 相 對 壓 縮 原 住 民 生 存 空 間, 隘 勇 線 形 同 具 文, 原 漢 之 間 的 衝 突 並 未 因 此 有 所 消 解 臺 灣 雖 在 清 帝 國 治 下, 直 到 統 治 後 期 主 權 的 歸 屬 仍 有 爭 議, 清 國 的 態 度 反 覆 不 一, 預 埋 臺 灣 地 位 未 定 的 空 間 1867 年 的 美 國 商 船 羅 發 號 事 件, 北 京 政 府 以 臺 灣 原 住 民 住 地 非 中 國 政 府 司 法 管 轄 權 可 及 之 地 回 覆 美 國, 就 此 而 言, 臺 灣 領 地 之 司 法 管 轄 權 既 非 清 國 所 屬, 意 味 著 清 帝 國 對 臺 並 無 完 整 的 主 權 再 者, 牡 丹 社 事 件 發 生 後, 北 京 當 局 答 覆 日 本 : 此 項 暴 行 是 發 生 在 中 國 所 屬 領 土 之 外, 中 國 政 府 無 法 為 此 負 責, 並 重 申 琉 球 是 中 國 的 藩 屬 國, 並 非 日 本 領 土, 東 京 當 局 沒 有 立 場 介 入 此 事, 294 俟 日 本 出 兵 臺 灣, 登 陸 社 寮 港, 攻 陷 石 門, 圍 攻 牡 丹 社, 最 後 由 清 國 提 出 賠 賞 金 及 默 認 日 本 宣 稱 琉 球 為 其 領 土 以 交 換 日 本 撤 兵 1874 年 的 條 約 內 容, 出 現 臺 灣 生 蕃 加 害 日 本 國 屬 民 日 本 出 兵 的 目 的 是 保 民 義 舉 等 用 語, 表 示 清 帝 國 已 同 意 遭 難 的 琉 球 人 可 以 被 解 釋 為 是 日 本 國 民, 日 本 對 琉 球 統 治 權 的 強 化 以 及 清 國 對 琉 球 宗 主 權 之 主 張 的 理 論 根 據 相 對 地 變 得 薄 弱, 日 本 得 以 逐 步 推 動 琉 球 併 合 政 策 在 最 終 分 析 上, 臺 灣 在 清 帝 國 統 治 時 期 所 設 定 的 對 外 戰 略, 從 帝 國 邊 疆 安 全 防 衛 的 政 策 思 維 轉 換 成 四 省 左 護 與 南 海 屏 障 過 程, 界 定 著 從 防 亂 治 臺 到 防 夷 治 臺 的 對 內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臺 灣 處 在 列 強 競 逐 東 亞 霸 權 及 商 貿 利 益 糾 葛 的 國 際 政 治 情 勢 下, 並 非 是 參 賽 者, 而 是 國 際 政 治 權 力 賽 局 的 標 的 294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 前 引 書, 頁

144 第 伍 章 日 本 帝 國 統 治 時 代 ( ) 近 代 日 本, 做 為 競 逐 東 亞 海 域 權 力 的 參 賽 者, 在 明 治 維 新 前, 島 國 的 地 理 特 性, 使 日 本 得 以 長 期 保 持 其 政 治 的 獨 立, 發 展 其 獨 特 的 文 化 與 傳 統 拜 近 代 交 通 科 技 發 達 之 賜, 海 洋 交 通 漸 次 發 展, 使 日 本 得 已 通 過 海 上 交 通 線, 導 入 西 洋 文 明, 促 成 明 治 維 新, 進 入 現 代 國 家 之 列 理 解 日 本 佔 有 臺 灣 的 動 機 目 的 及 醞 釀, 必 須 溯 源 1895 年 日 清 戰 爭, 甚 至 德 川 幕 府 末 期 日 本 國 內 政 治 情 勢, 尤 其 是 明 治 維 新 後, 征 臺 之 役 與 日 清 戰 爭 之 據 臺 戰 略 思 考 除 政 治 軍 事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外, 經 濟 因 素 之 重 要 性 亦 與 之 等 量 齊 觀 每 次 戰 爭 都 預 埋 下 一 次 的 戰 爭 根 源, 日 清 甲 午 戰 爭 日 本 全 面 勝 利, 預 埋 1905 年 的 日 俄 戰 爭, 這 場 1905 年 因 日 本 領 土 擴 張 而 來 的 日 俄 戰 爭, 更 預 埋 著 1950 年 的 韓 戰 年 日 清 戰 爭 源 自 於 朝 鮮 半 島 的 東 學 黨 之 亂, 日 清 兩 國 同 時 派 兵 平 亂 ; 與 此 同 時, 俄 羅 斯 帝 國 西 伯 利 亞 大 鐵 路 完 工, 預 示 著 俄 羅 斯 東 進 的 目 標 指 向 滿 州 朝 鮮 半 島 的 根 部, 進 而 通 過 獲 取 朝 鮮 半 島 帝 國 支 配 權, 指 向 對 馬 海 峽 的 日 本 ; 在 東 北 亞 的 地 緣 政 治 上, 建 立 灘 頭 堡 以 前 進 中 國 大 陸, 正 是 明 治 維 新 後 日 本 的 擴 張 戰 略 的 核 心 關 切, 朝 鮮 半 島 遂 成 為 日 俄 兩 國 衝 突 的 發 火 點 地 理 制 約 著 朝 鮮 半 島 的 歷 史, 同 時 也 是 日 清 甲 午 戰 爭 開 啟 戰 端 的 關 鍵 因 素 ; 另 一 方 面, 日 清 戰 爭 的 終 戰 處 理, 則 使 得 臺 灣 被 納 入 日 本 殖 民 版 圖 日 本 的 國 家 戰 略 必 須 以 日 本 的 地 理 現 實 為 基 礎 日 本 特 殊 的 地 理 位 置, 給 予 保 護 的 作 用, 但 同 時 也 限 制 了 日 本, 因 為 日 本 本 土 欠 缺 豐 富 的 自 然 資 源, 所 以 在 明 治 時 期 的 國 家 戰 略 考 量 時, 有 幾 項 根 本 目 標 :(1) 日 本 本 土 的 安 全 ;(2) 控 制 日 本 各 島 嶼 的 近 海 ;(3) 自 亞 洲 大 陸 或 東 南 亞 取 得 礦 產 與 資 源, 藉 以 維 持 日 本 的 經 濟 生 存 和 發 展 ;(4) 維 持 日 本 在 日 本 海 東 中 國 海 與 南 中 國 海 的 海 洋 霸 權 然 而 明 治 維 新 所 推 進 的 工 業 化, 促 使 著 日 本 加 速 第 三 個 戰 略 目 標, 在 這 樣 需 要 資 源 的 情 況 下, 開 始 實 行 帝 國 擴 張 之 路, 也 就 是 戰 爭 就 是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之 下, 133

145 日 本 將 目 標 直 指 臺 灣 與 朝 鮮 半 島 295 並 通 過 締 結 日 清 戰 爭 終 戰 處 理 條 約 日 清 下 關 條 約 ( 通 稱 馬 關 條 約 ), 就 此 支 配 著 1895 年 之 後 50 年 的 臺 灣 歷 史 日 清 戰 爭 的 性 質 是 天 皇 絕 對 主 義 的 戰 爭, 該 戰 爭 係 由 明 治 政 府 的 官 僚, 為 維 護 天 皇 主 義 的 政 權 所 發 動, 掩 蓋 資 本 家 在 戰 爭 發 動 上 的 角 色 ; 就 割 臺 論 而 言, 日 本 官 方 是 基 於 政 治. 軍 事 理 由, 在 野 或 民 間 則 多 數 傾 向 經 濟 因 素 而 加 以 主 張 質 言 之, 在 地 緣 政 治. 軍 事 上, 以 臺 灣 為 日 本 南 門 鎖 鑰, 以 及 南 進 跳 板 ; 在 地 緣 經 濟 上, 作 為 國 內 資 本 積 累, 以 及 國 際 商 品 ( 樟 腦 棉 布 ) 競 逐 的 場 域 一 言 以 蔽 之, 日 清 戰 爭 的 發 動, 立 基 於 地 緣 政 治. 經 濟 考 量, 最 終 以 馬 關 條 約 而 落 實 第 一 節 東 亞 朝 貢 體 系 的 崩 解 東 亞 秩 序 指 的 是 在 一 定 歷 史 時 期 內 東 亞 國 際 問 題 所 適 用 的, 或 維 持 國 際 關 係 的 某 種 特 定 形 式 回 顧 影 響 東 亞 國 際 關 係 的 特 定 形 式 的 演 變 軌 跡, 就 會 發 現 東 亞 國 際 關 係 是 伴 隨 著 中 國 日 本 美 國 等 中 心 國 家 的 交 替 變 化 而 不 斷 被 重 新 界 定 東 亞 秩 序 自 古 就 是 不 斷 變 化 的, 而 且 相 信 將 來 還 會 發 生 變 動 296 東 亞 朝 貢 體 系, 是 自 西 元 前 三 世 紀 開 始, 直 到 十 九 世 紀 末 期, 存 在 於 東 亞 東 南 亞 和 中 亞 地 區, 以 中 華 帝 國 為 主 要 核 心 的 等 級 制 的 華 夷 政 治 秩 序 體 系 傳 統 中 國 的 對 外 關 係 可 以 將 中 國 為 東 亞 體 系 中 心 所 建 構 的 朝 貢 關 係 所 形 成 的 核 心 階 層 (concentric hierarchy) 理 論, 依 朝 貢 國 距 離 中 國 之 遠 近, 劃 分 為 :(1) 體 系 核 心 : 中 國 天 朝 (Middle Kingdom);(2) 邊 陲 區 (Frontier Zone): 蒙 古 新 疆 西 藏 青 海 ;(3) 漢 化 區 (Sinic Zone): 朝 鮮 安 南 琉 球 日 本 ;(4) 內 亞 區 (Inner Asia Zone):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如 暹 羅 呂 宋 ;(5) 外 張 錫 模, 地 理 的 威 權 - 日 俄 戰 爭 的 地 緣 政 治, 當 代, 第 214 期,2005 年 6 月 1 日, 頁 白 永 瑞, 東 亞 地 域 秩 序 : 超 越 帝 國, 走 向 東 亞 共 同 體, 年 3 月 28 日 134

146 亞 區 (Outer Asia Zone): 不 臣 服 或 不 朝 貢 的 亞 洲 國 家 或 不 定 期 朝 貢 的 西 方 國 家, 如 荷 蘭 葡 萄 牙 等 國 297 朝 貢 體 系 的 實 質 內 涵 具 有 政 治 經 濟 和 文 化 三 重 意 義 朝 貢 制 度, 是 一 種 以 經 濟 文 化 交 流 達 成 政 治 目 的 的 特 殊 體 制 政 治 上, 中 華 帝 國 獲 致 東 亞 諸 國 的 承 認 ; 經 濟 上, 東 亞 諸 國 從 富 庶 的 中 國 得 到 貿 易 的 實 惠 ; 文 化 上, 在 儒 家 文 化 的 教 化 下, 東 亞 諸 國 從 奴 隸 制 國 家 進 入 封 建 制 國 家 的 序 列 在 東 亞 諸 國 文 明 發 展 歷 史 中 相 當 長 久 的 時 期, 通 過 華 夷 秩 序. 朝 貢 體 系 的 運 作, 成 為 東 亞 國 家 交 往 的 一 種 常 態 華 夷 秩 序. 朝 貢 貿 易 體 制 是 中 國 歷 代 天 朝 對 外 關 係 的 主 要 運 作 機 制, 在 厚 往 薄 來 與 以 和 為 貴 的 傳 統 下, 使 得 家 天 下 的 秩 序 得 以 建 立 但 清 帝 國 時 期 的 鴉 片 戰 爭 卻 是 中 國 對 外 關 係 的 轉 折 點, 更 是 瓦 解 朝 貢 制 度 的 篙 矢 在 此 之 前, 中 國 的 對 外 關 係 是 以 二 種 制 度 並 行 的 方 式 在 運 作, 一 是 朝 貢 制 度 : 中 國 以 天 朝 自 居, 與 朝 貢 國 維 持 傳 統 禮 尚 往 來 關 係 ; 另 一 是 條 約 制 度 : 與 西 方 國 家 依 據 條 約 建 立 的 對 等 關 係 但 最 終 卻 在 帝 國 主 義 向 中 國 擴 張 的 過 程 中, 傳 統 以 中 華 帝 國 為 中 心 的 東 亞 朝 貢 體 系 隨 之 崩 解 中 華 帝 國 華 夷 秩 序. 朝 貢 體 系 之 崩 解, 意 味 著 東 亞 海 域 漸 次 處 於 權 力 真 空 狀 態, 給 予 明 治 維 新 後 的 日 本, 建 構 以 京 都 為 中 心, 琉 球 朝 鮮 納 貢 的 日 本 華 夷 秩 序, 並 將 目 標 指 向 滿 州 與 臺 灣, 日 本 的 擴 張 於 焉 開 展 一 鴉 片 戰 爭 的 遺 緒 經 濟 上, 朝 貢 體 系 下 的 東 亞 諸 國, 從 中 國 獲 得 經 貿 往 來 的 實 惠, 其 國 家 的 經 濟 得 到 了 繁 榮 和 發 展 在 以 華 夷 秩 序 體 系 下 的 進 貢, 主 要 是 一 種 禮 儀 上 的 形 式 而 經 濟 上 的 朝 貢 貿 易 往 來, 才 是 維 繫 朝 貢 關 係 的 重 要 紐 帶, 並 因 此 形 成 特 殊 形 式 297 梁 伯 華, 近 代 中 國 外 交 的 巨 變 : 外 交 制 度 與 中 外 關 係 的 研 究 ( 台 北 : 臺 灣 商 務, 初 版,1991 年 11 月 ), 頁

147 的 東 亞 貿 易 圈 1648 年, 西 歐 國 家 簽 訂 西 伐 利 亞 條 約 (Treaty of Westphalia) 結 束 三 十 年 戰 爭, 確 立 彼 此 主 權 國 家 間 之 國 際 關 係 體 系, 稱 西 伐 利 亞 體 系, 各 國 間 享 有 平 等 之 主 權 國 家, 不 再 是 封 建 領 地 1842 年 中 ( 清 ) 英 南 京 條 約 之 前, 中 國 是 世 界 中 心, 邊 陲 國 家 向 中 國 朝 貢, 中 國 給 予 經 貿 通 商 利 益, 東 亞 體 系 是 一 個 以 中 國 為 中 心 之 差 序 格 局 鴉 片 戰 爭 後, 大 英 帝 國 成 為 東 亞 體 系 的 主 導 國, 西 歐 國 家 體 系 的 運 作 原 則 取 代 朝 貢 體 系 的 冊 封 制 度 大 英 帝 國 挾 其 工 業 革 命 (Industrial Revolution) 的 蒸 氣 動 力 與 生 產 效 率, 在 海 軍 武 力 的 護 航 下, 不 斷 擴 張 其 帝 國 勢 力 與 全 球 貿 易 範 圍 1760 年 在 印 度 擊 敗 法 蘭 西, 以 及 1776 年 喪 失 北 美 13 州 殖 民 地 後, 遂 將 帝 國 重 心 逐 漸 移 往 印 度 半 島, 隨 後 分 別 在 1819 年 建 立 新 加 坡 城 1824 年 進 占 麻 六 甲 (Malacca) 1826 年 正 式 殖 民 緬 甸, 宣 告 帝 國 完 整 的 東 亞 貿 易 航 線 與 後 勤 補 給 基 地 建 構 完 成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將 栽 種 於 恆 河 流 域 的 罌 粟 花 製 成 鴉 片 後, 自 加 爾 各 答 啟 航, 藉 著 懸 掛 非 英 國 籍 的 船 隻 運 送 到 廣 東 珠 江 口 英 國 的 工 業 製 品 印 度 的 鴉 片 與 大 清 帝 國 的 茶 葉 三 者 構 成 當 時 三 個 貿 易 頂 點, 英 國 將 工 業 製 品 販 賣 到 印 度 市 場 加 爾 各 答 再 將 鴉 片 非 法 販 售 到 廣 州, 最 後 購 買 廣 州 的 茶 葉 送 回 倫 敦, 形 成 十 八 世 紀 重 要 的 三 角 貿 易 網 路 該 網 路 隨 著 第 二 大 英 帝 國 (Second British Empire) 印 度 半 島 勢 力 的 穩 固, 與 英 倫 三 島 經 中 東 或 好 望 角 的 航 運 控 制 而 興 盛 298 獨 立 後 的 美 國 循 著 培 里 黑 船 東 來 的 路 徑, 試 圖 打 開 中 國 的 市 場, 在 輸 入 中 國 茶 葉 的 同 時, 也 協 助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走 私 鴉 片 到 廣 州 賺 取 傭 金 大 西 洋 一 端 的 北 美 殖 民 地 獨 立 運 動, 牽 動 英 國 的 印 度 殖 民 與 東 亞 貿 易, 鴉 片 戰 爭 遂 在 英 國 與 美 國 暨 合 作 又 競 爭 的 地 緣 基 礎 上 逐 漸 成 形, 最 終 在 大 清 帝 國 與 大 英 帝 國 的 行 動 選 擇 下 爆 發 299 這 場 戰 爭 將 清 帝 國 積 弱 的 國 家 體 質 完 全 暴 露 在 西 方 強 權 之 前 1842 年, 英 國 298 Lawrence James,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British Empire (London: Abacus, 1997), pp 余 家 哲, 前 引 文, 頁

148 在 連 下 廣 州 定 海 寧 波 鎮 江 等 地 後, 進 逼 南 京 展 現 強 勢 的 佔 領 意 圖, 北 京 即 要 求 簽 訂 和 約, 以 解 消 兵 臨 城 下 壓 力 江 寧 條 約 ( 或 稱 南 京 條 約 )(Treaty of Nanking) 結 束 長 達 3 年 的 鴉 片 戰 爭, 但 也 正 式 揭 開 近 代 東 亞 體 系 的 變 遷, 以 東 亞 大 島 為 頂 點 的 朝 貢 體 系, 不 僅 遭 受 英 國 入 侵 而 變 遷, 更 標 誌 著 工 業 革 命 的 科 技 創 新 帶 來 地 緣 政 治 的 變 遷, 已 在 東 亞 大 島 發 酵, 並 且 是 東 亞 大 島 現 代 史 的 濫 觴 300 而 此 一 地 緣 政 治 的 變 遷 的 驅 動 力, 更 刺 激 日 本 走 向 船 堅 砲 利 的 現 代 化 國 家, 也 據 此 導 引 日 本 走 向 擴 張 之 路, 並 且 連 結 上 日 清 甲 午 戰 爭 導 致 的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的 變 動 日 清 甲 午 戰 爭 決 定 臺 灣 在 1895 年 之 後 在 終 戰 處 理 條 約 馬 關 條 約 的 強 制 下, 被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殖 民, 臺 灣 爾 後 50 年 的 命 運 雖 就 此 定 著, 但 其 根 源 卻 是 清 帝 國 在 長 達 兩 年 餘 的 鴉 片 戰 爭 節 節 敗 退, 以 北 京 為 頂 點 的 東 亞 朝 貢 體 系 漸 次 崩 解, 另 由 大 英 帝 國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和 俄 羅 斯 帝 國, 與 大 清 帝 國 及 日 本 帝 國 等 主 要 互 動 成 員 複 雜 關 係 交 織 而 構 成 近 代 東 亞 體 系 的 變 遷 301 二 生 存 空 間 與 泛 區 近 代 日 本 對 東 亞 與 西 太 平 洋 的 軍 事 侵 略 與 領 土 擴 張 行 動, 寓 含 著 地 緣 政 治 命 題 通 過 德 意 志 豪 斯 霍 佛 的 生 存 空 間 論, 指 導 著 日 本 對 外 政 策 阿 部 市 五 郎 井 口 一 郎 等 學 者, 針 對 日 本 的 發 展 取 向 提 出 : 要 改 變 領 土 狹 小 資 源 不 足 等 日 本 民 族 生 存 與 需 求 之 間 的 矛 盾, 必 須 從 外 部 獲 取 資 源 ; 空 間 擴 張 能 創 造 有 利 的 生 存 條 件, 增 加 國 家 的 生 存 能 力 ; 必 須 越 過 海 洋, 走 向 大 陸 302 阿 部 市 五 郎 等 人 擴 張 國 家 生 存 空 間 的 論 理, 導 出 日 本 構 建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方 針 政 策, 包 括 以 亞 洲 大 陸 之 朝 鮮 中 國 為 對 象 的 大 陸 政 策 及 以 西 太 平 洋 南 太 平 洋 諸 島 嶼 為 標 的 余 家 哲, 前 引 文, 頁 余 家 哲, 前 引 文, 頁 77 張 文 奎 編, 政 治 地 理 學 ( 南 京 : 江 蘇 教 育 出 版 社,1991 年 版 ), 頁

149 的 海 洋 政 策 德 國 地 緣 政 治 學 思 想 發 展 過 程 中, 出 現 關 於 全 球 泛 區 (pan-region) 的 觀 點, 泛 區 思 想 源 自 於 克 桀 倫 的 經 濟 獨 立 自 足 的 論 理 豪 斯 霍 佛 據 此 延 伸 其 定 義 為 : 在 空 間 上 尋 求 顯 示 其 自 身 存 在 的 超 民 族 的 全 球 性 思 想, 包 括 泛 美 泛 亞 泛 俄 羅 斯 泛 太 平 洋 泛 伊 斯 蘭 以 及 泛 歐 洲 這 些 泛 區 思 想 的 地 域 範 圍 最 初 是 模 糊 不 清 的, 通 過 區 域 核 心 使 泛 區 向 外 擴 張, 使 其 空 間 具 體 最 終, 大 生 存 空 間 形 態 的 輪 廓 清 晰, 可 以 預 期 會 產 生 一 種 新 的 世 界 秩 序 303 豪 斯 霍 佛 認 為, 國 家 之 間 的 生 存 競 爭 是 在 地 球 上 追 求 生 存 空 間 的 競 爭, 國 家 為 了 維 持 其 發 展 與 生 存 需 要 能 量, 而 為 了 獲 取 能 量 就 必 須 在 經 濟 上 支 配 作 為 生 存 圈 與 自 給 自 足 之 資 源 的 領 域 與 領 土, 此 一 必 要 的 領 域 與 領 土 稱 為 總 合 地 域, 並 據 此 主 張 整 個 世 界 應 被 統 合 成 四 個 總 合 地 域 :(1) 泛 美 區 : 南 北 美 洲 聯 合, 由 美 國 主 導 (2) 泛 亞 區 : 從 東 北 亞 東 南 亞 到 澳 大 利 亞 的 聯 合, 由 日 本 主 導 (3) 泛 歐 區 : 使 歐 洲 與 非 洲 統 一, 由 德 國 主 導 (4) 泛 俄 區 : 以 蘇 聯 領 土 加 上 西 南 亞 及 印 度, 由 蘇 聯 主 導 304 泛 區 思 想 與 對 世 界 的 區 劃, 影 響 德 國 在 1941 年 前 的 全 球 戰 略 思 考, 德 國 向 東 佔 領 東 歐, 向 西 攻 擊 法 國 以 和 向 南 入 侵 北 非 的 軍 事 行 動, 其 中 日 本 支 配 的 泛 亞 洲 成 為 日 本 侵 略 滿 州 與 中 國 及 建 構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Great East Asia Co-prosperity Sphere) 的 合 理 化 理 論 國 玉 奇 丘 德 諾 夫 合 著, 地 緣 政 治 學 與 世 界 秩 序 ( 重 慶 : 重 慶 出 版 社, 第 1 版,2007 年 1 月 ), 頁 41 國 玉 奇 丘 德 諾 夫 合 著, 前 引 書, 頁 42 張 錫 模, 地 緣 政 治 學 教 講 義 ( 高 雄 : 中 山 大 學 中 山 學 術 研 究 所, 未 出 版,2007 年 ), 頁

150 圖 5-1 豪 斯 霍 佛 泛 區 地 圖 資 料 來 源 : 年 10 月 25 日 隨 著 最 初 以 東 京 為 中 心 的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構 想 以 及 南 進 政 策 的 開 展, 臺 灣 的 地 位 由 日 本 帝 國 西 南 邊 陲 變 成 南 進 基 地 這 種 地 緣 政 治 上 的 轉 換, 可 以 從 當 時 大 東 亞 形 勢 圖, 臺 灣 成 為 地 圖 中 心 點 看 出 端 倪 展 現 出 臺 灣 已 不 再 只 是 被 視 為 補 充 殖 民 母 國 農 業 生 產 不 足 的 殖 民 地, 而 是 日 本 運 用 臺 灣 的 戰 略 地 位, 通 過 皇 民 化 工 業 化 與 南 進 基 地 化 政 策 的 落 實, 將 臺 灣 建 設 成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中 軸 139

151 圖 5-2 以 臺 灣 為 中 心 的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資 料 來 源 : 黃 昭 堂 著, 黃 英 哲 譯,1994, 台 灣 總 督 府, 頁 161 三 臺 灣 事 件 的 戰 略 考 量 近 代 國 際 法 是 歐 洲 西 伐 利 亞 體 系 的 產 物, 通 過 自 然 法 的 發 展, 漸 次 轉 向 實 證 法, 且 帶 有 明 顯 的 地 域 和 時 代 特 徵 十 九 世 紀 中 期, 伴 隨 著 西 力 東 漸 的 趨 勢, 近 代 國 際 法 導 入 東 亞 日 本 明 治 維 新 後 的 政 府, 完 全 忽 略 國 際 法 的 性 質 和 特 徵, 並 不 顧 原 有 國 際 規 則 的 影 響, 直 接 將 其 作 為 處 理 東 亞, 特 別 是 對 華 關 係 的 規 則 臺 灣 事 件 成 為 明 治 維 新 後, 日 本 首 次 以 國 際 法 處 理 的 外 交 事 件 年 12 月, 琉 球 的 宮 古 八 重 山 島 民 各 乘 2 艘 船 向 琉 球 國 中 山 府 納 貢, 其 中 有 一 艘 宮 古 船 被 暴 風 所 襲 漂 流 到 臺 灣 東 南 岸, 船 上 60 名 琉 球 漂 民 之 中, 有 306 趙 國 輝, 國 際 法 與 近 代 中 日 台 灣 事 件 外 交 ( 台 北 : 海 峽 學 術 出 版 社, 初 版,2010 年 2 月 ), 頁 1 140

152 54 名 被 當 地 土 著 生 蕃 所 殺 害, 餘 下 存 者 受 漢 人 楊 友 旺 楊 天 保 救 助, 經 臺 灣 府 福 州 琉 球 館 安 排 遣 返 此 一 琉 球 漂 民 事 件, 到 1874 年 演 變 成 日 本 的 臺 灣 出 兵 事 件 ( 牡 丹 社 事 件 ), 卻 成 為 近 代 日 本 侵 臺 的 開 端 年 的 牡 丹 社 事 件 及 其 外 交 活 動, 日 本 罔 顧 東 亞 體 系 轉 換 的 客 觀 狀 況 和 規 律, 無 視 近 代 邊 界 領 土 取 得 的 實 務 規 範, 完 全 否 定 東 亞 朝 貢 體 系 中 的 疆 域 規 定, 引 用 是 否 具 有 實 效 性 的 西 方 國 際 法 的 領 土 取 得 方 式, 立 基 於 無 主 之 地 的 國 際 法 概 念, 直 接 挑 戰 清 帝 國 轄 下 的 臺 灣 領 土 主 權 ; 同 時, 無 視 存 在 多 年 的 琉 球 係 日 清 兩 屬 的 現 狀, 片 面 宣 告 將 其 併 入 日 本 領 土 環 顧 整 個 日 清 外 交 交 涉 過 程, 日 本 始 終 以 蠻 橫 的 態 度 專 斷 獨 行, 依 據 國 際 法 以 及 清 廷 對 相 關 海 洋 法 律 的 陌 生, 強 力 排 斥 清 廷 的 主 張 與 建 議 日 本 在 明 治 維 新 後, 對 臺 灣 的 關 切 較 大 航 海 時 代 有 過 之, 就 當 時 的 東 亞 國 際 情 勢 而 言, 日 本 之 近 代 化 猶 待 發 展, 國 力 未 臻 強 權 之 列, 歐 美 諸 國 對 國 力 衰 退 之 清 帝 國 扣 關 頻 頻, 為 免 受 波 及, 亟 思 對 外 擴 張, 在 國 內 引 發 征 韓 論 之 爭, 並 預 埋 征 臺 之 役 ( 牡 丹 社 事 件 ) 的 遠 因 征 韓 論 之 爭 起 自 西 鄉 隆 盛 副 島 種 臣 採 島 津 齊 彬 (Shimazu Nariakira, 年 ) 之 議 : 清 國 衰 弱 至 此 乃 夢 寐 難 思 之 事... 吾 國 界 乎 該 國 東 鄰, 為 防 英 法 之 侵 略, 應 制 其 機 先, 取 清 國 一 省, 以 為 進 出 東 亞 大 陸 之 根 據 地... 則 縱 以 英 法 之 強 大, 亦 當 不 致 侵 略 與 干 涉 吾 國 吾 國 首 要 著 手 之 事, 即 以 防 禦 外 敵 侵 略, 取 臺 灣 福 建 兩 地, 以 除 日 本 之 外 患 308 由 於 朝 貢 體 系 的 影 響 依 然 存 在, 牡 丹 社 事 件 外 交 交 涉 過 程, 清 帝 國 仍 視 日 本 為 夷 狄, 以 傳 統 羈 縻 的 手 段 應 付 明 治 維 新 後 的 近 代 日 本 其 結 果 由 於 在 交 涉 中 妥 協 讓 步, 反 而 被 對 手 採 取 強 權 政 治 的 手 段 所 支 配 處 在 東 亞 體 系 轉 換 開 端 的 牡 丹 社 事 件, 在 日 本 的 強 勢 脅 迫 下, 最 後 只 能 牽 強 地 以 清 廷 懲 兇 賠 款 以 換 取 日 本 張 錫 模, 俄 羅 斯 何 時 遇 見 台 灣?, 莫 斯 科 不 相 信 眼 淚 ( 台 北 : 玉 山 社, 初 版,2002 年 7 月 ), 頁 268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台 灣 國 際 政 治 史 ( 完 整 版 )( 台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 初 版,2002 年 2 月 ), 頁

153 撤 兵, 日 清 雙 方 都 失 去 實 踐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體 系 轉 換 的 機 會, 且 為 日 後 的 日 清 ( 中 日 ) 關 係 預 埋 戰 爭 的 因 子 1894 年 日 本 征 臺 之 役 因 受 美 國 等 強 權 的 干 預, 以 向 清 帝 國 索 賠 結 束 軍 事 行 動, 及 至 1894 年 朝 鮮 東 學 黨 之 亂, 日 清 兩 國 均 以 鎮 壓 動 亂 之 名 出 兵, 最 終 發 展 為 日 清 甲 午 戰 爭 此 戰 不 僅 改 變 日 清 在 遠 東 的 傳 統 關 係, 亦 對 歐 洲 列 強 的 勢 力 關 係 造 成 極 大 的 變 動, 同 時 也 導 致 東 亞 海 域 的 區 域 平 衡 現 狀 ; 與 此 同 時, 對 臺 灣 的 政 治 社 會 經 濟 與 文 化 也 帶 來 意 想 不 到 的 大 變 動, 309 並 據 此 導 入 1895 年 後 的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以 及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國 民 黨 軍 事 政 權 接 管 臺 灣 第 二 節 南 進 論 的 地 緣 戰 略 一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原 理 所 有 國 家, 無 論 大 小, 必 然 具 有 地 方 層 次 的 地 緣 政 治 思 考, 國 家 在 對 外 政 策 上 有 其 戰 略 假 設, 這 些 戰 略 假 設 就 構 成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日 本 也 不 例 外 充 滿 爭 議 真 偽 難 辨, 甚 至 當 今 主 流 史 觀 認 為 並 不 存 在 的 田 中 奏 摺, 310 一 度 被 指 為 日 本 意 圖 侵 略 中 國 的 證 據, 但 分 析 奏 摺 內 文 中 有 關 日 本 的 大 陸 政 策 戰 略, 是 仿 照 麥 金 德 陸 權 理 論 的 重 要 論 斷 : 統 治 東 歐 者, 制 霸 心 臟 地 帶 ; 統 治 心 臟 地 帶 者, 制 霸 世 界 島 ; 統 治 世 界 島 者, 制 霸 世 界 加 以 設 定 的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心 臟 地 帶 的 日 本 擴 張 戰 略 核 心,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正 是 此 一 理 論 在 東 亞 大 陸 / 海 洋 區 域 的 實 踐 : 309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前 引 書, 頁 年 7 月 25 日, 田 中 義 一 向 天 皇 獻 呈 秘 密 奏 摺, 提 出 滿 蒙 積 極 政 策, 主 要 是 侵 略 中 國 的 方 針 政 策, 稱 為 田 中 奏 摺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日 本 研 究 所 所 長 蔣 立 峰 坦 承 田 中 奏 摺 是 偽 造 的, 表 示 當 今 的 主 流 是 認 為 田 中 奏 摺 並 不 存 在 參 見 張 茂 森, 田 中 奏 摺, 中 國 承 認 是 假 的, 自 由 時 報,206 年 3 月 3 日, A1 版 142

154 欲 征 服 支 那 ( 指 中 國 ), 必 先 征 服 滿 蒙 ; 欲 征 服 世 界, 必 先 征 服 支 那, 滿 蒙 權 利 果 真 歸 我 所 有, 就 可 以 用 滿 蒙 的 權 利 作 為 司 令 塔, 攫 取 整 個 中 國 富 源, 再 利 用 中 國 的 富 源, 征 服 印 度 及 南 洋 諸 島, 進 而 征 服 中 小 亞 細 亞 及 歐 洲 311 從 日 本 遭 受 外 患 的 歷 史 觀 之, 日 本 受 到 外 來 勢 力 真 正 入 侵 到 日 本 本 土, 分 別 有 1274 年 及 1281 年 的 蒙 古 1806 年 的 俄 羅 斯 1853 年 的 培 里 二 次 大 戰 的 美 國 若 是 從 他 們 進 軍 日 本 的 路 線 圖 分 析 都 是 從 海 路 進 攻, 分 別 來 自 鄂 霍 次 克 海 日 本 海 東 海 南 海 與 太 平 洋 再 次 證 明 海 島 國 家 若 是 沒 有 非 常 的 距 離 是 無 法 享 受 孤 立 的, 就 此 而 言, 海 洋 不 是 屏 障 反 而 是 各 國 入 侵 日 本 的 路 線 圖 312 大 陸 國 家 和 海 洋 國 家 之 間 的 衝 突, 是 一 種 反 覆 出 現 的 現 象, 大 陸 國 家 與 海 洋 國 家 的 性 質 差 距 一 般 不 能 通 過 競 爭 或 其 他 互 動 消 除 某 一 大 陸 強 國 走 上 舞 臺, 就 要 爭 取 出 海 口, 以 擴 大 均 勢 的 範 圍, 並 使 其 功 能 適 於 以 大 陸 為 核 心 的 體 系 向 海 外 擴 展, 而 主 導 海 洋 的 強 國 則 要 抵 制 和 否 決 大 陸 強 國 的 擴 張 此 時, 大 陸 國 家 與 海 洋 國 家 之 間 的 衝 突 就 無 法 避 免 313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基 本 上 是 日 本 據 以 美 化 帝 國 主 義 殖 民 的 代 名 詞, 藉 此 降 低 亞 洲 國 家 的 抵 抗 感, 以 號 召 亞 洲 國 家 協 助 其 推 動 太 平 洋 戰 爭 而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實 質 內 容 並 非 互 惠 互 利 的 區 域 整 合, 而 是 一 個 以 日 本 為 主 導 的 附 庸 國 系 統 其 原 型 是 1931 年 九 一 八 事 變 後,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者 構 想 以 日 本 為 主 導 將 佔 領 的 滿 洲 國 支 那 ( 中 華 民 國 ), 結 合 為 一 體, 成 立 自 給 自 足 的 經 濟 體 制 314 其 獨 311 日 本 歷 史 學 研 究 彙 編, 金 鋒 等 譯, 太 平 洋 戰 爭 史 ( 第 一 卷 )(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 第 一 版, 1959 年 11 月 ), 頁 陳 宥 樺, 被 揮 動 的 武 士 刀, 中 山 大 學 95 學 年 度 社 會 科 學 院 研 究 生 論 文 發 表 會, 高 雄 : 中 山 大 學,2007 年 6 月 28 日 313 George Liska, Quest for Equilibrium: A merica and the Balance of Power on Land and Sea. (Baltimore and London: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7),p 許 介 鱗,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 以 台 湾 為 中 心, 年 8 月 28 日 143

155 特 的 歷 史 淵 源, 正 是 八 紘 一 宇 以 天 皇 為 中 心 的 超 國 家 思 想 年 11 月, 第 一 次 近 衛 內 閣 聲 明, 日 滿 華 的 東 亞 新 秩 序 建 設, 欲 以 日 軍 佔 領 地, 成 立 日 滿 華 經 濟 圈 1940 年 9 月, 第 二 次 近 衛 內 閣, 決 定 了 南 進 政 策, 日 軍 進 駐 中 南 半 島 北 部, 同 時 締 結 日 德 義 三 國 同 盟 受 德 意 志 豪 斯 霍 佛 生 存 空 間 思 想 的 影 響, 認 為 日 本 需 要 包 括 東 南 亞 的 廣 域 經 濟 圈, 成 立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316 作 為 邊 緣 地 帶 重 要 戰 略 島 嶼 的 臺 灣, 基 於 地 理 因 素, 被 日 本 劃 入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且 成 為 樞 紐, 深 具 地 緣 戰 略 的 思 考 佐 藤 信 淵 於 1823 年 所 著 宇 內 混 同 秘 策 中, 具 體 論 及 以 下 戰 略 : 基 於 平 田 篤 胤 的 皇 國 乃 世 界 萬 國 之 根 本 的 日 本 主 義, 為 了 將 全 世 界 都 納 入 皇 國 之 郡 縣, 首 先 須 構 思 設 想 支 那 之 征 伐, 而 為 達 此 目 的, 須 攻 佔 最 易 攻 取 的 滿 州, 而 依 其 再 擴 及 支 那 全 域 即 可 宇 內 混 同 秘 策 的 基 本 想 法, 與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構 想 相 似 而 此 一 封 建 式 武 力 征 服 的 意 識 形 態, 和 明 治 初 年 的 征 韓 論 有 潛 在 性 之 聯 結 317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構 想 是 源 自 宇 內 混 同 秘 策 征 伐 支 那 ( 中 國 ) 的 地 緣 戰 略, 而 以 佔 領 朝 鮮 半 島 及 攻 佔 滿 州 為 開 端 1917 年 11 月, 西 原 龜 三 起 草 東 洋 永 遠 之 和 平 策 意 見 書, 成 為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設 想 之 先 驅 計 畫 : 318 謀 求 東 洋 永 遠 和 平 之 要 諦 在 於, 首 先 以 鞏 固 日 本 帝 國 之 國 基 確 實 保 全 中 國 領 土 為 前 提, 進 而 考 察 維 持 東 亞 安 全 穩 定 之 障 礙, 即 英 屬 印 度 澳 洲 和 介 於 其 間 最 重 要 之 連 鎖, 或 將 成 為 東 洋 禍 不 單 行 潛 伏 地 區 之 美 屬 菲 律 賓 諸 島 以 及 荷 蘭 東 印 度 諸 島 之 將 來, 並 慮 及 西 伯 利 亞 與 俄 國 本 國 將 來 之 關 係, 以 確 立 萬 全 之 策 315 八 紘 一 宇 一 詞, 出 於 日 本 最 早 的 編 年 體 古 書 日 本 書 記 中 兼 六 合 以 開 都, 掩 八 紘 而 為 字 的 句 子 傳 說 是 古 代 的 神 武 天 皇 發 佈 的 詔 令, 意 思 是 合 天 下 為 一 家, 其 家 長 為 萬 世 一 系 的 天 皇 1903 年, 日 蓮 派 宗 教 家 田 中 智 學 將 八 紘 一 宇 闡 釋 為 日 本 的 世 界 統 一 之 原 理, 參 閱 余 傑, 大 東 亞 之 夢, 年 9 月 12 日 316 許 介 鱗,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 以 台 湾 為 中 心 317 家 永 三 郎 著, 何 欣 泰 譯, 太 平 洋 戰 爭 ( 台 北 : 臺 灣 商 務, 初 版,2006 年 11 月 ), 頁 信 夫 清 三 郎 著, 周 啟 乾 譯, 日 本 近 代 政 治 史 ( 第 四 卷 )(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初 版,1990 年 12 月 ), 頁

156 西 原 龜 三 所 設 想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範 圍 包 括 日 本 中 國 英 屬 印 度 澳 洲 美 屬 菲 律 賓 諸 島 以 及 荷 蘭 東 印 度 諸 島 1938 年 日 本 政 治 思 想 家 蠟 山 政 道 首 先 於 中 央 公 論 提 出 東 亞 協 同 體 之 理 論, 目 標 除 了 超 越 褊 狹 的 西 歐 式 民 族 主 義 之 外, 更 提 出 解 放 亞 洲 殖 民 地, 以 日 本 為 中 心 建 設 亞 洲 的 構 想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概 念, 除 闡 述 近 代 日 本 的 國 家 擴 張 與 發 揚 亞 洲 門 羅 主 義 的 戰 略 思 維 之 外, 還 有 抗 拒 歐 美 帝 國 主 義 的 大 亞 細 亞 主 義 思 維 寓 含 在 其 中 319 東 亞 協 同 體 與 當 時 日 本 首 相 近 衛 文 麿 於 1938 年 提 出 的 東 亞 新 秩 序 時 間 點 上 頗 為 一 致, 而 東 亞 協 同 體 之 後 也 成 為 日 本 在 戰 爭 時 期 的 國 策 1940 年 外 務 大 臣 松 岡 洋 右 於 對 外 談 話 中 首 度 使 用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辭 彙,1941 年 日 本 正 式 在 對 法 屬 印 度 支 那 與 泰 國 綱 領 中 提 到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字 眼, 這 是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正 式 成 為 日 本 對 外 政 策 的 開 端 320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思 想 源 流 雖 是 大 亞 洲 主 義 或 超 國 家 主 義 而 來, 但 推 展 此 理 論 者 是 以 西 田 幾 多 郎 為 首 的 京 都 學 派 為 主 西 田 幾 多 郎 以 世 界 新 秩 序 原 理 提 出 現 代 東 亞 各 民 族 首 要 的 歷 史 課 題, 指 出 脫 離 美 英 帝 國 主 美 的 桎 梏, 回 復 東 亞 各 民 族 手 中, 其 方 法 只 有 期 待 東 亞 各 民 族 消 滅 根 絕 共 通 的 美 英 帝 國 主 義 敵 人 亦 即, 完 成 大 東 亞 戰 爭 以 保 全 東 亞, 確 立 東 亞 共 榮 圈, 共 用 共 榮 之 樂 年 11 月 3 日, 近 衛 首 相 發 表 建 設 東 亞 新 秩 序 聲 明, 說 明 日 本 的 戰 爭 目 的 在 於 建 設 確 保 東 亞 永 遠 安 定 之 新 秩 序, 確 立 日 滿 中 三 國 主 導 的 國 際 正 義 達 成 共 同 防 共 創 造 新 文 化 實 現 經 濟 結 合 而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首 次 被 提 出 是 在 1940 年 8 月 1 日, 近 衛 內 閣 外 相 松 岡 洋 右 (Matsuoka Yosuke, ) 就 任 記 者 會 的 談 話 : 鄭 宇 欽 葉 紘 麟, 鳩 山 東 亞 共 同 體, 掀 起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記 憶, 玉 山 周 報, 第 25 期 (2009 年 11 月 26 日 ), 年 9 月 5 日 鄭 宇 欽 葉 紘 麟, 前 引 文 黃 文 雄 著, 李 明 宗 譯, 中 國 與 近 代 東 亞 ( 台 北 : 草 根, 初 版,2001 年 1 月 ), 頁 126 黃 文 雄 著, 李 明 宗 譯, 前 引 書, 頁

157 我 於 近 年 來 主 張 向 世 界 宣 佈 皇 道 是 皇 國 的 使 命 從 國 際 關 係 來 看 皇 道 的, 首 要 是 各 民 族 能 各 得 其 所 我 國 現 今 的 外 交 方 針 是, 遵 照 皇 道 的 大 精 神, 確 立 以 日 滿 中 為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一 環 之 必 要 性 松 岡 洋 右 的 皇 國 外 交 指 針 談 話, 在 日 滿 中 以 外, 進 一 步 主 張 包 括 南 洋 在 內 的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確 立, 323 其 構 想 是 以 1940 年 7 月 26 日, 內 閣 會 議 決 定 的 基 本 國 策 綱 要 為 基 礎 基 本 國 策 綱 要 則 是 基 於 八 紘 一 宇 ( 世 界 大 同 ) 的 精 神, 以 日 本 為 核 心, 建 設 以 日 滿 中 強 固 結 合 為 根 本 的 大 東 亞 新 秩 序, 及 確 立 日 滿 中 為 一 環 包 容 大 東 亞 在 內 的 自 給 自 足 經 濟 政 策 年 7 月 27 日, 日 本 大 本 營 與 政 府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應 付 世 界 新 情 勢 之 時 局 處 理 綱 要 指 出 :(1) 中 國 雖 陷 於 困 難 仍 未 放 棄 抗 日 者, 係 依 賴 第 三 國 援 助 所 致, 日 本 必 須 集 中 政 略 戰 略 之 壓 力, 強 化 日 本 國 內 體 制, 以 毅 然 決 然 態 度 對 付 援 華 各 國, 迅 速 解 決 中 國 事 件 (2) 日 本 當 務 之 急, 必 須 促 其 迅 速 實 現 者, 為 脫 離 歷 年 受 英 美 拘 束 之 情 勢, 而 以 日 滿 華 為 基 幹, 以 印 度 以 東 及 澳 洲 紐 西 蘭 以 北 之 南 洋 區 域 為 一 圈, 確 立 自 給 自 足 之 態 勢 前 者 顯 然 以 美 國 為 作 戰 對 象, 圖 樹 立 西 太 平 洋 之 霸 權 ; 後 者 則 乘 英 法 荷 諸 國 之 危, 思 一 舉 攫 取 各 地, 建 立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以 供 日 本 搾 取 資 源 年 6 月 25 日, 近 衛 內 閣 決 定 關 於 促 進 南 方 施 政 措 施 事 宜, 確 立 對 法 屬 印 度 支 那 迅 速 建 立 以 東 亞 安 定 防 衛 為 目 的 的 日 法 印 軍 事 結 合 關 係 的 方 針, 同 時 也 明 確 指 出, 如 果 法 國 政 府 或 法 屬 印 度 支 那 當 局 不 接 受 日 方 的 要 求, 則 以 武 力 斷 然 以 武 力 貫 徹 達 成 此 一 目 的 同 年 7 月 2 日, 御 前 會 議 通 過 伴 隨 形 勢 發 展 的 南 洋 是 明 清 時 期 對 東 南 亞 一 帶 的 稱 呼, 是 中 國 中 心 的 一 個 概 念 包 括 馬 來 群 島 菲 律 賓 群 島 印 度 尼 西 亞 群 島, 也 包 括 中 南 半 島 沿 海 馬 來 半 島 等 地 其 地 理 範 圍 除 現 今 的 東 南 亞 十 國 外, 尚 包 括 印 度 濠 洲 ( 即 今 之 澳 洲 ) 紐 西 蘭 及 太 平 洋 諸 島 嶼 1935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房 調 查 課 出 版 臺 灣 南 支 南 洋 一 書, 明 確 界 定 南 洋 的 地 理 範 圍 是 以 馬 來 諸 島 為 中 心, 包 括 菲 律 賓 英 領 婆 羅 州 蘭 領 印 度 蘭 領 帝 汶, 以 及 構 成 亞 洲 大 陸 南 端 的 法 屬 印 度 支 那 暹 羅 英 領 馬 來, 此 一 界 定, 把 太 平 洋 諸 島 排 除 在 外, 則 與 前 述 普 遍 對 南 洋 的 定 義 有 所 區 別 參 見 鍾 淑 敏, 臺 灣 總 督 府 的 南 支 南 洋 政 策 : 以 事 業 補 助 為 中 心, 臺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34 期 (2004 年 12 月 ), 頁 153 黃 文 雄 著, 李 明 宗 譯, 前 引 書, 頁 12 中 華 百 科 全 書 編 纂 委 員 會,1981, 中 華 百 科 全 書 ( 第 一 冊 )( 台 北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首 刊 紀 念 版,1981 年 3 月 ), 頁

158 帝 國 國 策 綱 要, 確 認 應 排 除 任 何 障 礙 以 推 進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建 設 之 基 本 方 針 326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無 疑 是 日 本 作 為 戰 爭 大 義 名 分 的 論 理, 而 八 紘 一 宇 的 神 武 建 國 理 想, 乃 在 建 立 以 日 本 天 皇 為 頂 點 的 家 族 國 家 觀 的 一 種 階 序 統 治 的 世 界 體 制, 為 日 本 建 立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基 本 理 念 與 口 號 327 除 具 有 公 開 昭 告 國 內 外 的 意 涵 之 外, 更 是 日 本 帝 國 試 圖 通 過 軍 事 手 段 掠 奪 東 亞 各 國 的 經 濟 資 源, 據 以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中 提 出 邦 聯 制 戰 略 構 想 與 政 治 號 召, 為 其 帝 國 主 義 的 軍 事 擴 張, 提 供 正 當 性 基 礎 在 自 然 地 理 上, 日 本 是 一 個 島 國, 擁 有 4 個 大 島 和 許 多 小 島, 南 自 九 州, 北 至 北 海 道, 伸 展 約 2,000 多 公 里, 各 主 要 島 嶼 被 50 公 里 以 下 的 海 峽 所 分 隔, 地 形 上 是 由 沿 海 平 原 與 3,000 公 尺 以 下 的 內 陸 山 脈 所 構 成, 因 而 日 本 雖 擁 有 極 長 的 海 岸 線, 卻 無 實 質 的 內 陸 可 言 328 受 到 地 理 嚴 重 限 制 的 日 本, 欠 缺 用 以 發 展 工 業 的 自 然 資 源, 也 因 此 制 約 著 日 本 的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據 此 導 出 日 本 在 明 治 政 府 以 迄 二 次 大 戰 結 束 時 期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而 寓 意 在 共 榮 的 經 濟 圈 或 共 存 之 東 亞 政 治 秩 序 之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之 內 : 在 地 方 層 次 上, 防 衛 日 本 本 土 安 全 ; 在 區 域 層 次 上, 控 制 日 本 四 周 鄰 海 的 安 全 (sea control); 在 全 球 層 次 上, 制 霸 東 亞, 圖 謀 西 太 平 洋 海 權 日 本 通 過 1895 年 日 清 戰 爭 之 終 戰 處 理 馬 關 條 約 取 得 臺 灣, 在 本 土 安 全 防 衛 的 考 量 下, 臺 灣 成 為 日 本 構 築 南 方 防 衛 線 的 前 緣, 雖 然 達 到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的 第 一 目 標, 但 也 只 是 地 方 層 次 上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得 到 確 定, 其 他 基 於 此 一 密 碼 而 設 定 的 區 域 與 全 球 目 標, 則 有 賴 於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推 進 日 本 在 地 緣 政 治 區 域 層 次 上 的 密 碼, 必 須 控 制 近 海, 自 亞 洲 大 陸 或 東 南 亞 取 信 夫 清 三 郎 著, 周 啟 乾 譯, 日 本 近 代 政 治 史 ( 第 四 卷 )(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初 版,1990 年 12 月 ), 頁 405 王 傳 照, 二 次 大 戰 日 本 發 動 太 平 洋 戰 爭 的 地 緣 政 治 戰 略, 國 防 雜 誌, 第 19 卷 第 2 期 (2004 年 4 月 ), 頁 41 張 錫 模, 地 理 的 威 權 日 俄 戰 爭 的 地 緣 政 治, 當 代, 第 214 期 (2005 年 6 月 1 日 ), 頁

159 得 資 源, 藉 以 維 持 日 本 的 經 濟 生 存 和 發 展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將 日 本 中 國 與 滿 州 國 作 為 凝 結 不 散 的 核 心, 以 東 京 為 其 中 心, 在 其 四 周 圍 繞 著 一 群 衛 星 國 家 附 屬 國 保 護 國 和 殖 民 地, 會 有 一 些 屬 國 被 日 本 用 特 殊 的 政 治 和 經 濟 協 定 束 縛 手 足, 其 安 全 受 日 本 的 保 護, 其 外 交 政 策 受 日 本 的 指 揮 此 一 大 東 亞 當 然 不 僅 是 一 個 政 治 的 聯 合 帝 國, 並 且 是 一 個 共 榮 圈, 即 一 個 經 濟 配 成 整 體 的 區 域, 其 物 源 的 開 發 與 使 用 受 日 本 人 的 支 配, 並 為 日 本 人 謀 利 益 329 也 因 此 而 得 以 完 成 區 域 層 次 的 安 全 戰 略 規 畫 及 國 家 利 益 的 第 二 目 標 在 全 球 層 次 上, 制 霸 東 亞, 圖 謀 西 太 平 洋 海 權, 主 要 目 標 在 維 持 日 本 在 三 個 湖 ( 日 本 海 東 中 國 海 與 南 中 國 海 ) 的 海 洋 霸 權, 換 言 之, 就 是 維 持 日 本 在 西 太 平 洋 的 霸 權 就 此 而 言, 維 持 西 太 平 洋 海 洋 霸 權 的 地 緣 戰 略 構 想, 正 好 符 合 豪 斯 霍 佛 所 定 義 的 泛 亞 區 : 從 東 北 亞 東 南 亞 到 澳 大 利 亞 的 聯 合, 係 由 日 本 所 主 導 的 論 點 日 本 全 球 層 次 上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預 埋 著 太 平 洋 戰 爭, 直 接 挑 戰 美 國 的 西 太 平 洋 權 力 平 衡 的 佈 局 與 國 家 安 全 利 益, 相 對 於 此, 也 為 日 本 帶 來 毀 滅 性 的 後 果 二 殖 民 支 配 的 論 理 日 本 在 明 治 維 新 時 期 導 入 富 國 強 兵 政 策, 致 力 厚 植 國 力, 在 漸 趨 富 強 後, 漸 次 廢 除 與 西 方 強 權 簽 訂 的 不 平 等 條 約, 擺 脫 淪 為 殖 民 地 的 狀 態, 成 為 現 代 主 權 國 家 隨 著 快 速 提 升 經 濟 實 力 的 過 程, 強 化 其 軍 事 力 量, 通 過 1894 年 日 清 戰 爭 ( 甲 午 戰 爭 ) 以 及 年 日 俄 戰 爭 勝 利 的 體 現, 西 方 諸 強 權 被 迫 必 須 正 視 這 個 來 自 東 方 島 嶼 的 民 族 國 家, 已 成 為 亞 洲 強 國 ; 福 澤 諭 吉 的 脫 亞 入 歐 論, 也 因 此 更 獲 得 日 本 人 民 所 信 賴 福 澤 諭 吉 在 1885 年 提 出 的 脫 亞 論, 主 要 觀 點 在 於 擺 脫 亞 洲 的 固 陋, 轉 329 Lewis L.Lorwin,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41),p

160 向 西 方 的 文 明, 主 張 日 本 不 要 猶 豫 等 待 鄰 國 的 開 明, 共 興 亞 洲, 而 應 該 脫 離 這 一 行 列, 與 西 方 文 明 國 家 共 進 退 ; 對 於 中 國 和 朝 鮮, 也 應 該 像 西 方 人 對 待 中 國 和 朝 鮮 的 態 度 來 對 付 我 國 不 可 猶 豫 等 待 鄰 國 的 開 明 來 共 同 復 興 亞 洲, 毋 寧 脫 離 其 隊 伍, 與 西 洋 文 明 國 共 進 退 就 是 對 待 支 那 朝 鮮 的 方 法, 也 不 可 因 係 鄰 國 而 特 別 客 氣, 必 須 依 西 洋 人 對 他 們 的 樣 子 加 以 處 理 330 福 澤 諭 吉 的 脫 亞 論 傳 達 的 首 先 是 民 族 生 存 危 機 感, 其 次 才 是 他 對 於 亞 洲 鄰 國 的 失 望 和 由 此 而 來 的 視 亞 洲 為 野 蠻 的 價 值 觀 為 此 福 澤 不 惜 無 視 日 本 的 地 理 位 置, 打 算 把 日 本 在 理 念 上 挪 出 亞 洲 在 對 於 亞 洲 概 念 的 相 對 化 的 同 時, 福 澤 諭 吉 顯 然 也 要 史 文 明 的 概 念 相 對 化, 儘 管 他 強 調 的 是 入 歐, 但 是 他 明 顯 地 不 打 算 把 文 明 視 為 歐 洲 人 專 利, 因 為 他 認 為 日 本 同 樣 可 以 加 入 歐 洲 的 文 明 行 列 331 至 於 在 日 本 和 朝 鮮 關 係 上, 福 澤 諭 吉 認 為 日 本 應 居 於 首 魁 盟 主, 並 強 制 對 文 明 開 化 對 朝 鮮 內 政 不 能 袖 手 旁 觀, 如 果 朝 鮮 和 中 國 拒 絕 日 本 為 盟 主, 抗 拒 日 本 強 制 文 明 開 化, 日 本 應 該 採 取 戰 艦 大 砲 的 強 兵 手 段, 我 在 東 洋 之 戰 略, 終 究 非 依 賴 兵 力 不 可 332 此 一 用 兵 朝 鮮 中 國 的 戰 略 觀 點, 自 有 其 日 本 地 理 因 素 的 地 緣 政 治 思 考 地 理 上, 日 本 是 孤 懸 於 亞 洲 大 陸 邊 緣 的 島 國 在 地 緣 政 治 上, 島 國 若 是 與 對 岸 的 陸 權 國 家 沒 有 充 分 的 安 全 距 離 將 彼 此 隔 離, 海 洋 的 短 程 因 素 無 法 達 到 孤 立 的 效 果 一 如 英 國, 日 本 並 未 因 為 是 一 個 鄰 近 大 陸 邊 緣 的 島 國 而 獲 得 自 我 孤 立 的 有 利 位 置, 國 內 事 務 反 而 因 此 深 受 陸 權 國 家 事 務 ( 國 際 政 治 互 動 ) 所 制 約, 影 響 其 對 外 行 為 1897 年 ( 明 治 十 二 年 ) 的 琉 球 處 分 是 福 澤 諭 吉 臺 灣 領 有 戰 略 的 根 源 333 琉 球 處 分 之 後, 清 帝 國 始 終 不 承 認 琉 球 改 隸 的 事 實, 不 但 教 唆 琉 球 人 330 許 介 鱗, 福 澤 諭 吉 的 文 明 觀 與 脫 亞 論, 歷 史 月 刊, 第 184 期 (2003 年 5 月 ), 頁 孫 歌, 亞 洲 意 味 著 什 麼 - 文 化 間 的 日 本 ( 台 北 : 巨 流 出 版, 初 版,2001 年 10 月 ), 頁 許 介 鱗, 福 澤 諭 吉 的 文 明 觀 與 脫 亞 論, 頁 年, 日 本 在 全 國 實 施 廢 藩 置 縣, 琉 球 國 被 編 入 鹿 兒 島 縣 1872 年, 日 本 宣 布 琉 球 群 島 是 149

161 抵 拒 日 本 之 統 治, 而 且 在 臺 灣 屯 駐 重 兵 對 琉 球 造 成 威 脅 之 勢 所 以 福 澤 諭 吉 認 為 割 取 臺 灣 是 解 除 清 國 對 琉 球 威 脅 的 邊 境 警 戒 的 正 當 防 禦, 是 解 決 琉 球 問 題 的 手 段 334 福 澤 諭 吉 割 取 臺 灣, 防 禦 琉 球 的 防 衛 論 理, 依 據 國 家 存 在 於 地 理 空 間 的 認 知, 考 量 國 家 利 益, 以 國 家 為 中 心, 為 維 護 中 心 利 益, 運 用 同 心 圓 原 理 向 外 輻 射 的 戰 略 思 考, 此 一 構 想 至 晚 在 1887 年 ( 明 治 二 十 年 ) 即 已 成 形 福 澤 在 朝 鮮 為 日 本 之 屏 藩 文 章 中 批 評 一 般 之 經 世 家 兵 論 家 雖 然 將 北 海 道 甚 至 樺 太 ( 庫 頁 島 ) 視 為 北 門 之 鎖 鑰, 但 卻 不 常 將 隱 岐 對 馬 以 南, 八 重 山 宮 古 以 北 一 線 視 為 西 門 或 南 門 之 鎖 鑰 福 澤 諭 吉 的 戰 略 構 想, 日 本 防 衛 線, 北 方 應 在 樺 太 北 海 道, 西 南 方 應 在 朝 鮮, 而 為 了 防 衛 琉 球 則 應 該 佔 有 臺 灣 335 現 代 之 防 禦 必 須 張 防 禦 線 於 遠 處, 不 使 敵 近 我 之 本 城, 欲 守 日 本 島 者, 其 要 者 在 不 僅 以 日 本 島 為 防 禦 之 對 象,... 必 遠 至 日 本 島 外 之 地 張 防 禦 線, 使 得 盡 早 於 日 本 島 外 之 地, 解 消 敵 人 之 入 侵 ;... 今 之 守 日 本 島, 無 疑 必 於 朝 鮮 地 方 定 最 近 之 防 禦 線 1894 年 ( 明 治 二 十 七 年 )12 月 5 日, 福 澤 諭 吉 在 時 事 新 報 發 表 指 命 割 讓 臺 灣 的 理 由 文 章, 指 出 琉 球 為 日 本 之 邊 境 地 域, 清 帝 國 始 終 視 琉 球 為 其 藩 屬 國, 隨 時 可 能 以 臺 灣 駐 軍 入 侵 邊 境, 為 維 持 永 久 和 平, 唯 有 割 取 臺 灣 一 途 文 章 發 表 於 日 清 甲 午 戰 爭 階 段, 日 軍 已 控 制 朝 鮮 全 境, 中 國 東 北 的 旅 順 大 連 也 已 陷 落 日 軍 手 中, 以 戰 勝 國 之 姿, 準 備 進 行 終 戰 處 理, 已 將 臺 灣 視 為 日 本 國 海 外 殖 民 地 元 來, 琉 球 群 島 為 我 之 一 藩,... 但 支 那 屢 屢 教 唆 縣 民 企 圖 背 叛 日 本, 追 從 支 那 彼 政 府 甚 至 無 謂 地 提 出 將 群 島 折 半, 日 清 各 自 分 領, 清 國 政 府 日 本 的 領 土, 不 承 認 自 1372 年 起 中 國 歷 朝 對 琉 球 的 宗 主 國 地 位, 宣 布 廢 除 琉 球 國, 設 置 琉 球 藩, 封 琉 球 國 王 尚 泰 為 藩 王, 正 式 侵 佔 琉 球 1875 年 7 月 24 日, 日 本 明 治 政 府 派 遣 內 務 大 臣 松 田 道 之 赴 琉 球, 強 迫 琉 球 國 王 停 止 向 清 國 朝 貢 參 閱 年 9 月 5 日 吳 密 察, 台 灣 近 史 研 究 ( 台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 初 版,1991 年 ), 頁 55 吳 密 察, 前 引 書, 頁

162 之 年, 顯 然 將 沖 繩 縣 地 視 為 其 領 分, 眼 中 無 視 我 之 主 權, 其 之 所 以 尚 未 生 事 者, 唯 在 其 政 府 急 於 內 部 之 困 難, 無 伸 手 之 餘 暇 其 苟 得 間 即 將 欲 以 台 灣 為 駐 軍 之 根 據 地 以 侵 我 邊 境 之 野 心, 為 多 年 來 歷 歷 不 可 欺 之 事 實 台 灣 為 我 榻 旁 之 鼾 聲 為 維 持 永 遠 之 和 平, 將 之 收 為 我 有, 乃 日 本 國 之 大 要 務, 割 取 之, 誰 將 以 為 非 之? 我 輩 非 敢 以 日 本 之 便 宜 略 取 台 灣, 唯 謀 我 邊 境 沖 繩 縣 之 安 全, 欲 自 根 底 斷 絕 支 那 人 之 野 心 耳 336 日 本 作 為 殖 民 母 國, 不 僅 應 基 於 琉 球 的 安 全, 甚 至 應 在 確 保 國 家 利 益 的 考 量, 著 眼 於 臺 灣 所 能 提 供 日 軍 事 政 治 及 經 濟 之 經 費 上 的 需 求 而 極 力 主 張 割 據 臺 灣 ; 甚 且 認 為, 在 地 緣 戰 略 上, 臺 灣 本 來 就 是 為 日 本 而 存 在 這 次 的 臺 灣, 目 前 固 然 不 容 易 償 還 軍 政 費 用 ; 惟 該 地 氣 候 溫 暖 物 產 豐 富, 今 後 極 有 希 望, 若 以 陸 海 軍 防 衛, 同 時 用 正 直 的 政 令 保 障 生 命 財 產, 使 內 外 人 士 安 居 樂 業, 必 可 帶 來 繁 榮 ; 這 樣 便 能 使 日 本 國 民 年 年 歲 歲 多 得 利 益, 這 種 利 益 就 是 國 家 永 遠 的 利 益, 可 以 償 還 軍 政 經 費 而 有 餘 關 於 這 一 點, 我 敢 斷 言 給 以 保 證 337 邊 境 安 全 的 概 念, 建 構 福 澤 諭 吉 對 當 時 日 本 處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地 緣 戰 略 觀 臺 灣 既 是 日 本 榻 旁 之 鼾 聲 必 然 要 設 法 加 以 除 之 琉 球 處 分 後, 日 本 在 東 亞 海 域 設 定 的 假 想 敵 就 只 有 清 帝 國, 也 正 因 如 此, 福 澤 諭 吉 的 戰 略 假 設, 就 立 基 於 假 想 敵 的 存 在, 可 能 威 脅 日 本 的 邊 境 安 全 清 帝 國 以 臺 灣 為 基 地, 置 重 兵 伺 機 襲 擊 琉 球 1894 年 年 底, 日 清 戰 爭 態 勢 漸 次 明 朗, 日 本 政 府 以 戰 勝 國 之 姿 籌 劃 終 戰 處 理, 前 樞 密 顧 問 井 上 毅 向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伊 藤 博 文 呈 交 意 見 書, 重 申 日 本 應 佔 領 臺 灣 的 主 張 日 本 若 無 法 從 馬 關 條 約 割 取 臺 灣, 則 臺 灣 最 終 也 將 落 入 其 他 西 方 強 權 之 手, 進 而 威 脅 日 本 的 南 方 領 土 安 全 主 要 也 是 著 眼 於 琉 球 防 衛 的 國 土 安 全 吳 密 察, 前 引 書, 頁 55 陳 逸 雄 譯 解, 福 澤 諭 吉 的 臺 灣 論 說 ( 一 ), 臺 灣 風 物,41 卷 1 期 (1991 年 3 月 ), 頁

163 戰 略 觀, 338 井 上 毅 的 主 張 與 福 澤 諭 吉 防 衛 琉 球, 割 取 臺 灣 的 論 點, 若 合 符 節 三 帝 國 的 擴 張 與 災 難 有 關 日 本 在 明 治 維 新 後 究 係 帝 國 主 義 或 非 帝 國 主 義, 頗 有 爭 議 矢 內 原 忠 雄 以 日 本 雖 然 尚 未 具 備 帝 國 主 義 的 實 質, 但 卻 已 有 帝 國 主 義 的 形 態 與 意 識 所 以, 當 時 的 日 本 雖 然 還 未 有 獨 占 資 本 主 義 的 發 達, 但 結 果 獲 得 了 臺 灣 的 中 日 戰 爭, 卻 不 能 視 作 單 純 的 國 民 戰 爭 帝 國 主 義 前 期, 由 於 政 治 軍 事 行 動 之 帝 國 主 義 時 代 的 開 展, 所 謂 非 帝 國 主 義 國 之 帝 國 主 義 的 實 踐 339 即 其 當 時 的 國 家 性 質 可 視 為 早 熟 的 帝 國 主 義 本 文 依 據 廣 義 的 帝 國 主 義 的 定 義 認 為, 將 母 國 的 權 力 通 過 兼 併 或 侵 略 等 方 式, 而 延 伸 或 擴 展 到 他 國 之 領 土 與 人 民 之 上 340 就 此 而 言, 矢 內 原 忠 雄 對 日 本 的 國 家 體 質, 稱 之 為 早 熟 帝 國 主 義 與 日 本 對 外 擴 張 的 戰 略 規 畫 和 實 踐 並 不 相 符 另 從 歐 洲 經 驗 觀 之, 歐 洲 殖 民 主 義 與 經 濟 擴 張 的 根 基 是 建 立 在 由 現 代 民 族 國 家 系 所 界 定 的 疆 界 : 國 族 (nation) 的 疆 界 劃 分 了 權 力 中 心 的 界 限, 而 權 力 中 心 則 透 過 由 許 多 溝 通 管 道 與 壁 壘 所 構 築 的 體 系, 交 互 地 促 進 與 阻 撓 生 產 與 流 通 的 順 暢, 並 將 統 治 施 加 於 外 部 的 地 域 上 帝 國 主 義 其 實 是 歐 洲 民 族 國 家 主 義 超 越 疆 界 的 延 伸 帝 國 是 一 個 去 中 心 化 (decentered) 與 去 地 域 化 (deterritorializing) 的 統 治 工 具, 並 且 會 逐 漸 將 全 球 領 域 併 入 其 開 放 與 擴 張 的 整 體 中 意 見 書 要 旨 為 日 本 國 雖 必 須 取 得 朝 鮮 之 主 權, 卻 不 明 白 佔 領 臺 灣 的 重 要 性 若 佔 領 臺 灣, 則 可 以 居 東 洋 航 路 中 樞 的 臺 灣, 掌 控 黃 海 朝 鮮 海 日 本 海 等 航 行 權 況 且, 臺 灣 鄰 接 我 國 沖 繩 及 八 重 山 群 島, 若 落 入 他 國 之 手, 則 沖 繩 諸 島 的 安 全 均 受 威 脅 參 見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前 引 書, 頁 矢 內 原 忠 雄 著, 周 憲 文 譯,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下 之 台 灣 ( 台 北 : 海 峽 學 術 出 版, 二 版,2002 年 1 月 ), 頁 關 於 帝 國 主 義 的 定 義, 參 閱 :Alan Bullock and Oliver Stallybrass, The Fontana Dictionary of Modern Thought (London: Fontana Press, 1977), pp ; David Roberstson, A Dictionary of Modern Politics (London: Europa Publication Ltd., 1985), pp Michael Hardt and Antonio Negri 著, 韋 本 李 尚 遠 譯, 帝 國 ( 台 北 : 商 周, 初 版,2002 年 7 月 ), 頁

164 日 本 在 對 臺 灣 殖 民 地 之 獲 取 及 經 營 上, 具 有 清 晰 的 帝 國 主 義 的 意 識 因 此, 臺 灣 殖 民 地 之 性 格, 自 始 係 屬 於 所 謂 近 代 的 殖 民 地, 即 以 容 納 宗 主 國 (suzerain) 所 輸 出 之 資 本 與 所 移 植 之 人 口, 供 給 原 料 提 供 市 場, 為 其 與 宗 主 國 關 係 上 之 特 徵 日 本 之 獲 取 臺 灣, 一 方 面, 以 臺 灣 殖 民 地 之 經 營 並 直 接 獲 取 利 益, 另 一 方 面, 以 之 作 為 南 進 擴 張 之 根 據 地, 臺 灣 在 當 時 的 地 域 性 格, 非 僅 以 軍 略 意 義 為 限, 而 為 廣 義 的 作 為 對 外 侵 略 殖 民 擴 張 活 動 之 根 據 地 臺 灣 作 為 根 據 地 可 分 為 兩 個 時 期, 第 一 時 期 為 自 日 本 領 臺 以 迄 1931 年, 臺 灣 一 方 面 被 經 營 為 日 本 之 海 軍 根 據 地, 一 方 面 則 被 作 為 對 華 南 南 洋 殖 民 設 施 之 中 心 地 第 二 時 期 自 1931 年 以 迄 1945 年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前, 臺 灣 一 方 面 在 戰 爭 中 成 為 作 戰 基 地, 一 方 面 則 成 為 日 本 向 華 南 及 南 洋 擴 張 武 裝 殖 民 活 動 之 基 地 年, 在 地 方 層 次 上, 日 本 主 要 是 以 保 衛 日 本 四 周 鄰 海 的 安 全 也 就 反 映 在 隨 後 的 外 交 政 策 上, 在 1895 年 甲 午 戰 爭 中 擊 敗 中 國 穩 定 東 海 1904 年 日 俄 戰 爭 擊 敗 俄 國 穩 定 日 本 海 與 鄂 霍 次 克 海 ; 在 區 域 層 次 上, 控 制 朝 鮮, 防 止 陸 權 國 家 從 朝 鮮 半 島 入 侵 日 本 本 土 因 此, 從 豐 臣 秀 吉 在 1592 年 和 1597 年, 前 後 二 次 侵 略 朝 鮮 起, 到 1894 年 藉 東 學 黨 之 亂 出 兵 朝 鮮, 引 爆 日 清 甲 午 戰 爭, 日 本 就 無 可 避 免 必 須 介 入 朝 鮮 半 島 事 務 ; 在 全 球 層 次 上, 制 霸 東 亞, 圖 謀 西 太 平 洋 海 權, 這 就 連 結 到 通 過 海 洋 與 英 美 諸 強 權 競 逐, 直 到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南 向 建 立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在 太 平 洋 上 挑 戰 美 利 堅 海 洋 霸 權, 最 後 降 服 於 廣 島 / 長 崎 原 爆, 淪 為 敗 戰 處 理 的 標 的 第 三 節 殖 民 臺 灣 之 政 治 秩 序 日 本 自 1895 年 以 迄 1945 年 殖 民 統 治 臺 灣 達 51 年 之 久, 為 因 應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東 亞 地 區 地 緣 政 治 之 變 遷 以 及 殖 民 地 情 勢 之 發 展, 臺 灣 總 督 府 不 論 是 在 殖 民 統 342 黃 靜 嘉, 春 帆 樓 下 晚 濤 急 : 日 本 對 臺 灣 殖 民 統 治 及 其 影 響 ( 台 北 : 臺 灣 商 務, 初 版 二 刷,2002 年 5 月 ), 頁

165 治 制 度 或 是 形 態 上 都 做 了 適 度 調 整 本 文 有 關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所 涉 之 歷 史 分 期, 以 政 策 之 方 針 為 根 據 區 分 為 三 期 : 第 一 期 綏 撫 政 策 (1895~1918); 第 二 期 同 化 政 策 ( ); 第 三 期 皇 民 化 運 動 (1937~1945), 如 表 5-1: 表 5-1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的 政 策 與 方 針 之 演 變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三 期 政 策 總 督 性 質 起 訖 背 景 措 施 特 色 綏 撫 政 策 同 化 政 策 皇 民 化 運 動 樺 山 資 紀 ~ 田 健 治 郎 ~ 小 林 躋 造 前 期 武 官 總 督 文 官 總 督 後 期 武 官 總 督 1895~1918(24 年 ) 1919~1936(18 年 ) 1937~1945(8 年 ) 臺 灣 為 日 本 第 一 個 殖 民 地 武 力 鎮 壓 反 抗 運 動 尊 重 臺 灣 禮 俗 寬 猛 並 用 建 立 殖 民 基 礎 戰 後 民 族 自 決 思 潮 流 行 臺 灣 人 覺 醒 籠 絡 臺 灣 人 視 臺 灣 為 日 本 內 地 之 延 長 視 臺 灣 為 日 本 領 土 中 日 八 年 戰 爭 日 本 進 入 戰 時 體 制 有 待 臺 灣 人 民 全 面 合 作 皇 民 化 工 業 化 南 進 基 地 化 要 求 臺 灣 人 完 全 日 本 化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的 政 策 與 方 針 之 演 變, 2010 年 8 月 25 日 在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之 下, 伴 隨 著 日 本 人 小 規 模 移 民, 以 作 為 統 治 集 團 的 日 本 殖 民 地 支 配, 則 滲 透 進 到 臺 灣 社 會, 日 本 人 藉 由 警 察 派 出 所 役 場 ( 鄉 鎮 公 所 ) 學 校 等 機 構 ( 體 系 ), 甚 至 到 鄉 村 層 次 的 畫 一 行 政, 來 顯 示 日 本 人 作 為 統 治 者 / 優 越 者 的 存 在 從 領 有 臺 灣 之 初, 就 開 始 導 入 以 初 等 教 育 為 中 心 的 近 代 學 校 制 度, 最 後 接 續 日 本 本 國 學 校 體 系, 在 臺 灣 形 成 以 臺 北 帝 國 大 學 為 頂 點 的 學 校 體 系 因 此, 日 本 在 臺 灣 全 島 建 設 近 現 代 化 的 交 通. 通 信. 行 政 機 構 學 校 體 系, 使 全 島 性 規 模 的 市 場 成 形, 這 是 為 了 把 臺 灣 建 設 成 有 效 率 的 殖 民 地, 俾 利 於 統 154

166 治, 並 與 日 本 國 結 合, 擔 負 作 為 推 進 日 本 本 國 工 業 化 的 食 糧 供 應 基 地 及 本 國 消 費 財 工 業 市 場 等 輔 助 性 任 務 343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之 發 展 係 以 軍 事 行 動 帶 來 資 本 主 義 的 繁 榮, 通 過 戰 爭 手 段 取 得 土 地 與 資 金, 並 藉 財 閥 與 官 僚 的 配 合, 開 展 其 殖 民 統 治 任 務 在 對 殖 民 地 的 關 係 上, 特 別 是 在 已 隸 屬 其 國 家 權 力 支 配 之 屬 地, 其 統 治 之 基 本 性 格, 是 以 強 有 力 的 國 家 權 力 支 持, 扶 助 其 產 業 資 本 之 發 展, 建 立 其 絕 對 性 之 資 本 獨 占, 實 際 上, 卻 是 直 接 以 國 家 權 力 合 法 的 掠 奪 方 式, 從 事 原 始 資 本 的 積 累 而 為 使 殖 民 地 人 馴 從 此 一 秩 序, 也 在 其 殖 民 地 統 治 上 表 現 絕 對 的 專 制 與 高 壓 傾 向, 在 規 劃 及 施 行 專 制 與 高 壓 統 治 時, 亦 參 考 他 國 殖 民 之 成 敗 與 得 失, 據 此 提 出 生 物 學 式 的 殖 民 統 治, 也 同 時 決 定 日 後 51 年 的 殖 民 地 法 制 內 容 344 一 統 治 機 構 與 法 制 理 論 上, 臺 灣 人 作 為 日 本 天 皇 的 子 民, 應 有 明 治 憲 法 所 賦 予 的 權 利 然 而, 1896 年 實 施 六 三 法, 臺 灣 實 質 上 是 處 於 軍 事 集 權 統 治 之 下 345 作 為 帝 國 主 義 的 後 進 國, 日 本 並 無 海 外 領 土 的 殖 民 經 驗, 因 此 在 馬 關 條 約 確 定 領 有 臺 灣 的 同 時, 新 領 地 的 治 理 殖 民 地 346 或 是 領 土 延 伸 模 式, 成 為 日 本 明 治 政 府 首 要 議 題 最 後 採 用 日 本 司 法 省 英 國 顧 問 William Montague Hammett Kirkwood 的 主 張, 日 本 應 以 英 國 的 殖 民 地 統 治 制 度 為 典 範, 根 據 英 國 君 主 直 隸 殖 民 地 (Crown colonies) 的 模 式, 直 接 以 天 皇 大 權 統 治 臺 灣, 避 免 憲 法 及 議 會 的 約 束, 再 由 天 皇 將 其 對 臺 灣 的 立 法 權, 委 由 總 督 及 殖 民 地 立 法 機 關 行 343 若 林 正 丈 著, 洪 金 珠 等 譯, 前 引 書, 頁 50, 黃 靜 嘉, 春 帆 樓 下 晚 濤 急 : 日 本 對 臺 灣 殖 民 統 治 及 其 影 響, 頁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 前 引 書, 頁 殖 民 地 意 指 國 家 在 其 本 來 國 土 外 新 領 有 的 土 地, 國 法 上 尚 無 法 與 本 來 國 土 同 一 而 需 依 別 形 式 統 治 的 地 方 ; 君 主 直 隸 殖 民 地 意 指 殖 民 地 的 立 法 權 專 屬 於 母 國 的 主 權 者, 殖 民 地 住 民 不 被 允 許 參 與, 同 時 行 政 及 司 法 部 份 是 處 於 母 國 政 府 的 監 督 下 而 產 生 的 官 吏 制 度, 英 國 稱 之 為 皇 領 殖 民 地 (Crown colonies) 參 閱 林 惠 琇, 六 三 問 題 與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知 識 菁 英 自 治 主 張 之 研 究,( 台 北 : 稻 鄉, 初 版,2009 年 9 月 ), 頁

167 使 347 Kirkwood 主 張 的 內 涵 包 括 :(1) 中 央 專 設 一 省 管 轄 殖 民 地 ;(2) 殖 民 地 長 官 ( 知 事 ) 文 官 制 以 及 與 其 相 配 的 兵 政 分 離 制 ;(3) 行 政 會 議 猶 如 殖 民 地 的 高 等 官 會 議 ;(4) 立 法 院 並 非 民 意 機 關 ;5. 殖 民 地 的 立 法 權 人 事 權 須 受 天 皇 節 制 348 Kirkwood 認 為 殖 民 地 統 治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汲 取 殖 民 地 資 源 及 利 潤 為 達 成 統 治 目 的, 就 不 以 否 定 舊 慣 的 殖 民 地 內 地 化 為 統 治 目 標, 必 須 保 存 殖 民 地 之 立 法 民 間 制 度 及 慣 習, 在 不 妨 礙 殖 民 統 治 的 前 提 下 尊 重 舊 慣 殖 民 地 法 為 此 應 迎 合 舊 慣, 帝 國 議 會 不 該 介 入 殖 民 地 立 法 權, 應 於 殖 民 地 統 治 機 構 內 部 設 置 立 法 機 關, 相 對 的, 也 應 賦 予 殖 民 地 獨 立 的 財 政 權 事 實 上,Kirkwood 的 建 議 雖 然 大 致 上 被 認 定 為 日 本 殖 民 地 法 制 的 初 步 依 據, 但 仍 未 被 完 全 採 納 施 行 349 臺 灣 殖 民 地 之 統 治 機 制, 以 年 之 文 官 體 制 為 分 野, 前 期 (1895~1918) 及 後 期 (1937~1945) 官 制 採 武 官 總 督 制, 總 督 須 為 海 陸 軍 大 中 將 充 任 並 兼 軍 司 令 官, 本 期 之 統 治 制 度 為 具 有 國 務 機 關 及 軍 令 之 軍 政 合 一 性 格 ; 後 期 因 改 總 督 不 須 再 具 武 官 身 分, 使 總 督 府 與 軍 令 機 關 脫 離, 僅 為 單 純 的 國 務 機 關 之 軍 政 分 立 統 治 性 格 但 總 督 在 行 政 立 法 與 司 法 權 限 上 之 專 斷, 仍 掌 握 對 臺 統 治 之 絕 對 優 位 地 位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在 臺 始 政, 名 義 上 雖 是 民 政, 但 統 治 作 為 或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在 武 官 總 督 統 領 之 下, 實 質 上 係 屬 軍 政 統 治 初 期 武 官 總 督 之 設 置 源 自 1896 年 敕 令 制 定 之 臺 灣 總 督 府 條 例 及 1897 年 之 總 督 府 官 制 臺 灣 總 督 採 取 武 官 總 督 制, 規 定 以 陸 海 軍 大 將 或 中 將 充 之, 在 委 任 範 圍 內 享 有 統 率 海 陸 軍 之 權, 此 一 規 定 使 得 臺 灣 總 督 府 兼 具 國 務 機 關 及 軍 令 機 關 之 雙 重 性 格 及 至 1919 年, 取 消 總 督 須 為 陸 海 軍 大 將 或 中 將 資 格 之 限 制, 並 將 軍 令 系 統 分 出 另 設 臺 灣 軍 司 令 347 林 惠 琇, 六 三 問 題 與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知 識 菁 英 自 治 主 張 之 研 究,( 台 北 : 稻 鄉, 初 版,2009 年 9 月 ), 頁 徐 國 章, 台 灣 總 督 府 組 織 初 探 : 一 八 九 七 年 十 月 台 灣 總 督 府 官 制 制 定 前 之 組 織 變 遷, 台 灣 文 獻,50 卷 2 期,1999 年 6 月, 頁 林 惠 琇, 前 引 書, 頁

168 部, 而 開 展 民 政 時 期, 但 地 方 行 政 制 度 中, 仍 承 認 必 要 時 得 採 武 官 行 政 制 之 例 外 ; 且 依 總 督 府 官 制 第 九 條 規 定, 臺 灣 總 督 於 必 要 地 域 內, 得 令 該 地 守 備 隊 長 或 駐 在 武 官 兼 管 民 政 事 務 350 亦 即 在 必 要 時 得 以 軍 事 統 治 介 入 地 方 官 制 之 民 政 事 務 在 行 政 權 方 面, 對 臺 灣 諸 般 政 務 有 統 理 之 權, 就 轄 區 於 各 項 行 政 事 務, 總 督 原 則 上 處 於 各 省 大 臣 之 地 位, 如 頒 行 於 臺 灣 之 臺 灣 總 督 府 法 院 條 例, 在 臺 灣 屬 總 督 律 令 立 法 之 範 圍 ; 再 者, 屬 於 總 督 行 政 體 系 之 警 吏 及 地 方 長 官, 在 特 定 場 合 得 行 使 實 質 之 司 法 權, 包 括 民 事 事 件 成 立 調 停 及 犯 罪 即 決 權 等 ; 就 此 而 言, 總 督 除 行 政 立 法 權 之 外, 並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亦 得 干 預 或 操 控 司 法 權 此 外, 總 督 在 殖 民 統 治 約 三 分 之 二 的 關 鍵 時 期, 並 兼 具 軍 令 機 關 之 性 質, 這 些 權 力 構 成 總 督 享 有 殖 民 統 治 上 絕 專 制 地 位 之 大 權 351 日 本 殖 民 臺 灣 後, 對 臺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與 其 對 外 戰 略 間 的 連 動 息 息 相 關 第 二 任 總 督 桂 太 郎 的 北 守 南 進 政 策 方 針 界 定 著 日 本 以 臺 灣 為 中 心 的 對 外 戰 略, 並 據 此 開 展 其 殖 民 臺 灣 的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日 本 以 華 南 朝 鮮 半 島 化 圖 謀 福 建 成 為 日 本 的 勢 力 範 圍, 以 臺 灣 為 根 據 地, 向 南 洋 伸 張 政 商 勢 力, 352 是 日 本 以 臺 灣 為 中 心 的 兩 岸 政 策 及 南 洋 戰 略 的 具 現 1896 年 7 月, 桂 太 郎 發 表 北 守 南 進 政 策, 言 明 對 臺 灣 的 經 營 不 應 僅 侷 限 於 臺 灣 境 內, 而 應 擴 大 為 對 外 進 取 的 確 實 政 策 以 臺 灣 為 立 足 之 地, 使 華 南 成 為 類 似 朝 鮮 半 島 的 狀 態,... 以 臺 灣 為 根 據 地, 向 南 洋 伸 張 政 商 勢 力 並 非 難 事 年 6 月, 日 本 第 四 任 總 督 兒 玉 源 太 郎 提 出 關 於 統 治 臺 灣 的 過 去 與 未 來 備 忘 錄 時, 界 定 其 任 內 對 臺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備 忘 錄 明 確 指 出 :(1) 若 欲 完 成 南 進 政 策, 內 須 勵 行 統 治, 外 要 盡 力 睦 鄰, 儘 可 能 避 免 發 生 國 際 紛 爭, 並 講 究 於 與 對 岸 清 國 及 南 洋 通 商 占 優 勢 之 策 (2) 若 欲 收 統 治 本 島 之 全 效, 不 僅 須 以 鎮 黃 靜 嘉, 春 帆 樓 下 晚 濤 急 : 日 本 對 臺 灣 殖 民 統 治 及 其 影 響, 頁 223 黃 靜 嘉, 春 帆 樓 下 晚 濤 急 : 日 本 對 臺 灣 殖 民 統 治 及 其 影 響, 頁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前 引 書, 頁 254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前 引 書, 頁

169 壓 島 內 與 收 民 心 為 主 眼, 更 須 注 意 對 岸 福 建 省 的 民 心, 察 其 歸 向, 反 映 島 民 安 篤, 採 行 達 成 統 治 目 的 的 方 針 354 從 上 述 兒 玉 源 太 郎 所 提 之 備 忘 錄 內 涵 觀 之, 日 本 在 臺 統 治 前 期 的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是 在 武 官 總 督 之 下 的 專 制 殖 民 統 治 制 度, 基 於 臺 灣 殖 民 統 治 之 需 要, 以 總 督 之 律 令 之 特 別 立 法 為 基 準 法 源, 在 民 事 上 承 認 舊 有 習 慣, 刑 事 上 採 威 壓 及 應 報 主 義 ; 行 政 法 制 上, 則 以 堅 強 的 行 政 權 力, 施 行 其 高 壓 的 殖 民 統 治, 扶 助 其 殖 民 資 本 主 義 之 發 展 355 第 一 期 之 特 徵, 為 殖 民 地 統 治 秩 序 之 建 立, 敉 平 各 種 反 抗, 獲 致 財 政 平 衡, 整 頓 吏 治 代 表 殖 民 地 產 業 的 新 式 製 糖 工 業, 於 此 時 期 登 場, 在 日 本 獨 占 資 本 之 主 導 下, 開 展 臺 灣 經 濟 上 的 殖 民 地 化 的 進 程 首 任 總 督 樺 山 資 紀 完 成 軍 事 接, 初 定 官 制 ; 次 任 桂 太 郎 在 任 四 個 月, 並 無 建 樹 ; 第 三 任 乃 木 希 典 任 內, 吏 治 不 良 治 安 不 寧, 採 取 三 段 警 備 法 從 事 鎮 壓 即 至 兒 玉. 後 藤 時 期, 建 立 警 察 政 治, 配 合 保 甲 制 度 之 實 施, 以 威 脅 利 誘 及 詐 騙 殺 降 方 式, 壓 制 或 肅 清 臺 灣 人 民 的 武 裝 抗 日 活 動, 達 成 平 定 治 安 目 的 此 時 期 之 重 要 行 政 制 度 包 括 建 立 貨 幣 金 融 制 度 統 一 度 量 衡 制 設 置 交 通 及 電 訊 系 統 確 立 專 賣 制 度 獎 勵 產 業 與 整 理 財 政, 而 在 1905 年 與 1910 年 分 別 舉 行 戶 口 普 查 及 土 地 調 查, 縝 密 人 籍 地 籍, 使 土 地 權 利 關 係 明 確, 便 於 財 政 之 徵 課 及 土 地 交 易 移 轉, 使 得 殖 民 地 政 府 獲 有 大 量 官 有 地, 以 供 其 本 國 產 業 資 本 家 之 運 用 356 二 社 會 監 控 與 綏 靖 作 為 現 代 殖 民 國 家 的 一 員 的 日 本, 現 代 社 會 的 統 治 型 態, 中 央 集 權 的 行 政 力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 前 引 書, 頁 黃 靜 嘉, 春 帆 樓 下 晚 濤 急 : 日 本 對 臺 灣 殖 民 統 治 及 其 影 響, 頁 2 黃 靜 嘉, 前 引 書, 頁

170 量 改 善 了 資 訊 的 流 通 與 積 累 方 式 及 效 率, 相 對 的, 資 訊 質 與 量 的 快 速 積 累 也 擴 大 中 央 行 政 力 量 資 訊 積 累 也 代 表 了 國 家 權 力 得 以 產 生, 因 為 反 思 性 的 監 控 才 能 在 資 訊 大 量 流 通 即 累 積 之 下, 進 行 生 產 與 再 生 產, 使 得 現 代 國 家 的 行 政 力 量 與 監 控 深 入 人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現 代 性 是 指 一 套 行 為 制 度 模 式, 而 建 構 現 代 性 四 個 制 度 性 的 面 向 包 括 : 第 一 個 面 向 是 工 業 主 義, 是 指 蘊 含 於 生 產 過 程 中, 將 物 質 力 與 機 械 廣 泛 地 使 用 所 體 現 出 來 的 社 會 關 係 ; 第 二 個 面 向 是 資 本 主 義, 是 指 商 品 生 產 體 系 ; 第 三 個 面 向 是 軍 事 權 力, 是 指 在 戰 爭 工 業 發 展 的 情 境 下, 對 暴 力 手 段 的 掌 控 ; 第 四 個 面 向, 就 是 本 文 所 強 調 的 監 控 體 系, 是 指 社 會 組 織 化 權 力 ( 如 國 家 ) 對 其 成 員 的 資 訊 以 及 社 會 性 監 控 制 度 357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期 間, 通 過 動 員 軍 憲 警 與 民 政 系 統 的 保 正 ( 里 長 ) 甲 長 所 建 構 的 三 段 警 備 制 警 察 國 家 體 制 及 保 甲 制 度 的 社 會 性 監 控 制 度, 全 面 深 入 掌 控 社 會 底 層, 據 此 達 到 控 制 社 會 人 民 以 及 鞏 固 統 治 權 力 的 目 的 ( 一 ) 三 段 警 備 制 三 段 警 備 制 係 針 對 臺 灣 武 裝 抗 日 行 動 蜂 起, 藉 統 合 軍 憲 警 力 量 圖 鎮 壓 各 地 的 抗 日 行 動 惟 其 成 效 不 彰 1896 年 10 月, 乃 木 希 典 繼 任 為 臺 灣 第 三 任 總 督, 當 時 出 現 警 察 與 憲 兵 的 矛 盾, 憲 兵 與 警 察 重 複 配 置, 職 權 劃 分 不 明, 此 見 於 臺 南 縣 警 察 部 長 上 書 由 來 警 憲 兩 立, 而 處 同 一 管 區, 其 間 自 有 不 明 其 職 責 之 處 ; 且 有 地 方 之 警 憲 配 置 重 複, 人 浮 於 事, 或 有 地 方 則 全 無 憲 警 之 配 置, 任 由 匪 徒 猖 獗 358 因 此 乃 木 希 典 為 調 和 軍 憲 警 之 間 的 衝 突, 避 免 人 力 配 置 浪 費 且 管 轄 權 不 明, 就 在 任 內 提 出 三 段 警 備 制 的 改 革 措 施, 視 住 民 反 抗 程 度, 將 全 臺 劃 分 鄒 川 雄, 紀 登 斯 (A. Giddens) 對 現 代 性 的 省 察, 教 育 社 會 學 通 訊, 第 25 期 (2000 年 11 月 ), 頁 6-11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編, 台 灣 史 ( 台 北 : 眾 文 圖 書, 一 版 六 刷,2004 年 12 月 ), 頁

171 為 三 個 區 等, 分 別 由 軍 警 憲 分 別 警 治 : 1. 危 險 地 區 : 即 所 謂 的 山 間 地 區 及 匪 徒 出 入, 可 能 成 為 游 擊 隊 根 據 地 較 易 發 生 反 抗 之 地 區 全 部 配 置 軍 隊 憲 兵 共 同 防 備 2. 不 穩 定 地 區 : 抵 抗 較 少 或 須 警 戒 之 地 區, 由 憲 兵 及 警 察 共 同 防 備 3. 安 全 地 區 : 民 情 安 定 平 靜 之 地, 委 任 警 察 負 責 維 持 秩 序 359 上 述 地 區 一 經 劃 定, 由 各 旅 團 長 參 謀 長 憲 兵 隊 長 共 同 討 論 協 商 後, 決 定 四 項 配 置 原 則 : 憲 兵 專 注 重 匪 徒 之 掃 蕩, 不 干 預 有 關 警 察 行 政 及 事 務 之 執 行 2. 警 察 除 對 於 警 防 擊 退 等 情 形 外, 無 須 從 事 於 直 接 討 伐, 應 專 力 對 於 行 政 司 法 警 察 事 務 之 進 行 3. 由 憲 兵 區 隊 長 及 地 方 官 協 議, 於 島 內 平 靜 之 地 區, 採 用 多 配 置 警 察 之 方 針 4. 臺 東 廳 管 內 暫 不 配 置 官 警 實 施 三 段 警 備 制 主 要 在 於 鎮 壓 統 治 初 期 臺 灣 住 民 的 武 裝 反 抗 運 動, 但 從 地 區 警 備 及 配 置 原 則 的 角 度 觀 之, 最 重 要 的 還 涉 及 統 治 機 關 的 權 力 分 配, 軍 憲 警 各 自 劃 界, 掌 握 各 自 地 防 備 及 管 轄 地 區 的 資 源 這 項 制 度 自 1897 年 6 月 26 日 實 施, 卻 因 警 察 配 置 地 區 問 題, 並 未 對 日 治 初 期 的 武 裝 抗 日 活 動 發 揮 效 果, 且 警 務 推 行 未 達 預 期, 總 督 府 要 求 各 重 要 地 區 官 警, 必 須 配 合 一 般 行 政 之 執 行, 而 在 1898 年 6 月, 繼 任 的 兒 玉 源 太 郎 廢 止 三 段 警 備 制 ( 二 ) 警 察 及 保 甲 日 治 時 期 對 社 會 控 制 的 活 動 是 採 取 雙 重 性 管 制, 政 府 除 了 利 用 軍 隊 警 察 律 法 來 控 制 人 民, 還 對 臺 灣 人 民 的 語 言 音 樂 傳 統 文 化 等 進 行 改 造, 企 圖 以 各 統 治 者 的 意 識 來 深 入 人 民 的 思 想, 以 求 人 民 能 被 統 治 階 級 同 化, 杜 絕 一 切 可 能 發 黃 昭 堂 著, 黃 英 哲 譯, 台 灣 總 督 府 ( 台 北 : 前 衛, 修 訂 一 版,2002 年 5 月 ), 頁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編, 前 引 書, 頁

172 生 的 抗 爭 361 帝 國 統 治 的 權 利 的 形 式 是 一 種 警 察 的 權 利 (a right of the police) 362 從 而 新 的 權 利 構 成 物, 被 編 入 意 圖 重 新 建 構 社 會 均 衡 的 預 防 鎮 壓 和 修 辭 之 威 勢 部 署 中 徹 底 的 警 察 活 動 從 警 察 的 行 動 和 警 察 創 造 並 維 持 秩 序 的 能 力 之 角 度 而 言, 這 是 帝 國 權 利 的 最 初 與 隱 含 來 源 帝 國 建 立 秩 序 的 正 當 性 支 持 著 警 察 權 力 的 行 使, 全 球 警 察 力 量 的 活 動 也 同 時 證 明 帝 國 秩 序 建 立 的 真 正 有 效 性 363 日 本 殖 民 臺 灣 時 期 通 過 社 會 監 控 達 致 掌 控 人 民 穩 定 統 治 的 目 的, 除 初 期 的 三 段 警 備 制 是 為 敉 平 武 裝 抗 日 行 動 而 採 行 的 管 制 鎮 壓 靖 亂 手 段 外, 日 本 殖 民 政 權 得 以 在 終 戰 前 實 現 其 在 臺 各 項 行 政 作 為, 所 依 恃 的 正 是 構 成 殖 民 統 治 基 礎 的 警 察 與 保 甲 制 度 三 段 警 備 制 的 廢 除, 使 警 察 體 制 得 以 徹 底 推 行, 警 察 勢 力 滲 透 到 政 治 機 構 的 各 個 角 落, 日 本 的 殖 民 統 治 形 成 以 警 察 為 中 心 的 政 治 而 紮 根 於 臺 灣 364 日 本 佔 領 臺 灣 初 期 遭 遇 住 民 激 烈 抵 抗, 但 是 隨 著 支 配 地 位 的 確 立,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上 自 臺 灣 總 督 府, 下 至 警 察 派 出 所, 漸 次 將 統 治 權 力 滲 透 至 村 落, 形 成 強 固 的 行 政 與 治 安 網 絡 施 行 帝 國 主 義 的 國 家 是 強 大 的, 對 社 會 應 有 完 全 的 控 制 力, 而 強 大 力 量 正 是 立 基 於 此, 而 且 更 反 映 社 會 的 虛 弱, 因 為 權 力 有 兩 個 面 向 : 命 令 與 獲 致 合 意, 即 利 用 警 察 制 度 來 控 制 臺 灣 人 的 生 活, 但 卻 不 能 穿 透 社 會, 獲 致 臺 灣 人 的 認 同 清 帝 國 時 期 的 保 甲 制 度, 日 本 據 臺 後 加 以 沿 襲, 帝 國 權 力 的 基 礎 來 自 徵 稅, 透 過 地 方 士 紳 來 徵 收 稅 賦, 擴 充 國 力, 同 時 賦 予 警 察 徵 收 租 稅 的 權 力 365 殖 民 統 治 前 期 之 警 察 制 度, 於 1896 年 敕 令 第 91 號 施 行 地 方 官 制 時, 即 於 縣 設 361 蕭 曼 茹, 台 語 歌 曲 與 國 家 統 治,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山 所 碩 士 論 文,2008, 頁 此 處 所 指 稱 的 帝 國 並 不 在 領 土 地 域 的 層 面 上 建 立 權 力 中 心, 而 是 致 力 於 打 破 疆 界 壁 壘 的 一 種 政 治 體 制 ; 至 於 容 易 將 帝 國 與 帝 國 主 義 混 淆, 在 於 兩 個 語 彙 都 承 載 了 歷 史 的 長 期 想 像, 與 矢 內 原 忠 雄 從 資 本 主 義 的 視 角 論 述 的 帝 國 主 義 應 有 所 區 隔 參 閱 Michael Hardt and Antonio Negri 著, 韋 本 李 尚 遠 譯, 帝 國 ( 台 北 : 商 周, 初 版,2002 年 7 月 ), 頁 Michael Hardt and Antonio Negri 著, 韋 本 李 尚 遠 譯, 前 引 書, 頁 涂 照 彥 著, 李 明 峻 譯,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下 的 台 灣 ( 台 北 : 人 間 出 版 社, 初 版,2003 年 1 月 ), 頁 蕭 曼 茹, 前 引 文, 頁

173 置 警 察 部, 廳 設 警 察 課, 並 於 扼 要 之 地 設 警 察 署 及 分 署, 366 自 此 以 降, 體 制 雖 有 變 革, 但 已 建 立 自 總 督 府 以 至 基 層 的 完 整 嚴 密 指 揮 靈 活 的 警 察 體 系 因 此, 以 警 部 擔 任 的 支 廳 長 及 派 出 所 的 警 吏, 實 際 上 承 擔 日 本 本 土 郡 長 及 町 村 長 的 任 務 現 代 警 察 的 設 置 是 現 代 社 會 監 控 動 員 的 重 要 機 制, 政 府 所 有 的 政 務 如 土 地 調 查 建 設 鐵 道 徵 收 租 稅 為 糖 業 會 社 強 購 土 地, 無 一 不 通 過 警 察 加 以 實 現 367 殖 民 統 治 後 期 施 行 地 方 制 度 改 革, 雖 有 總 督 田 健 治 郎 之 使 警 察 恢 復 其 應 有 職 責 之 議, 但 由 於 制 度 上 郡 警 仍 為 一 體, 由 於 警 察 為 既 成 之 權 威, 且 所 控 制 之 保 甲 制 度 仍 舊 持 續 運 作 各 種 行 政 仍 依 賴 警 察 之 推 動, 甚 至 產 業 經 濟 如 修 建 道 路 設 置 防 風 林 米 糖 農 耕 計 畫 租 稅 徵 收, 以 至 戰 爭 期 中 之 經 濟 統 制 與 志 願 兵 制 度, 莫 不 依 靠 廣 泛 的 警 察 權 就 制 度 而 言, 統 治 後 期 的 警 察 在 行 政 地 位 上 並 未 削 弱, 復 於 1927 年 依 敕 令 第 141 號 在 總 督 府 及 州 設 置 高 等 警 察, 負 責 思 想 及 政 治 犯 之 防 範, 以 及 1940 年 增 設 經 濟 警 察, 都 強 化 警 察 的 地 位 與 權 威 368 警 察 權 威 的 來 源, 除 了 有 關 戶 口 調 查 及 保 安 職 權 之 相 關 事 項 外, 主 要 的 為 控 制 其 輔 助 組 織 保 甲 制 度 依 1898 年 律 令 第 21 號 制 定 之 保 甲 條 例, 十 戶 為 甲, 十 甲 為 保, 即 以 保 為 百 戶 而 組 成 之 地 域 鄰 保 團 體 369 保 甲 是 日 本 殖 民 臺 灣 期, 徹 底 進 行 社 會 控 制 的 重 要 機 制 保 甲 雖 為 地 域 鄰 保 團 體, 但 僅 本 島 人 負 有 保 甲 之 義 務, 甲 置 甲 長, 保 設 保 正, 均 為 無 給 職 其 主 要 任 務 屬 性 為 治 安, 藉 以 達 到 使 人 民 互 相 監 視 的 成 效 其 具 體 工 作 為 戶 口 調 查 出 入 者 調 查 對 風 火 水 災 及 土 匪 強 盜 之 警 戒 搜 查 傳 染 病 預 防 鴉 片 及 其 他 有 關 保 安 事 項 保 甲 條 例 另 規 定 連 保 連 坐, 在 此 基 礎 之 上, 日 本 人 又 成 立 了 壯 丁 團, 用 來 協 助 警 察 或 防 治 天 災 擔 任 警 戒 防 禦 風 火 災 害 及 匪 徒, 壯 丁 團 成 員 係 選 由 17 歲 以 上,50 歲 以 下 男 性 充 任, 置 警 察 官 指 揮 監 督 之 下 團 或 團 員 如 有 不 穩 或 抗 命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島 內 警 察 統 治 之 形 成, 可 溯 源 於 1898 年 兒 玉 源 太 郎 總 督 任 內, 有 鑑 於 三 段 警 備 制 在 治 安 方 面 成 效 不 彰, 乃 廢 三 段 警 備, 另 以 增 加 警 察 力 量 代 之 初 始 僅 用 於 鎮 壓 清 剿 靖 亂, 殆 平 定 武 裝 反 抗 運 動, 轉 為 運 用 於 一 般 民 政, 而 確 立 警 察 國 家 之 政 治 體 制 黃 靜 嘉, 前 引 書, 頁 黃 靜 嘉, 前 引 書, 頁 黃 靜 嘉, 前 引 書, 頁

174 情 事, 該 管 警 察 官 亙 隨 時 解 散 或 處 罰 370 通 過 掌 控 保 甲 機 制, 警 察 成 為 統 治 權 力 的 代 表, 警 察 力 量 就 滲 透 至 社 會 底 層, 得 以 對 社 會 進 行 全 面 性 監 控, 有 利 於 資 源 的 汲 取 及 穩 定 統 治 正 當 性 與 合 法 性 兒 玉 後 藤 時 期, 以 警 察 為 中 心 的 政 治 體 制, 自 上 而 下 在 臺 灣 社 會 紮 根, 維 持 統 治 體 制 的 法 律 基 礎 就 是 六 三 法 371 該 法 賦 予 臺 灣 總 督 廣 泛 的 立 法 權 限, 總 督 擁 有 實 際 上 的 法 律 效 力, 可 以 無 限 制 地 發 布 命 令 或 律 令, 討 伐 不 歸 順 的 臺 灣 人 民, 鎮 壓 抗 日 勢 力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期 間, 除 武 力 抗 日 行 動 外, 表 現 民 族 主 義 思 想 最 強 烈 的 應 屬 非 武 力 的 抗 日 行 動, 尤 其 是 中 國 辛 亥 革 命 成 功 後, 臺 灣 人 民 受 到 刺 激, 留 日 臺 籍 學 生 更 受 到 鼓 舞, 於 是 這 些 知 識 份 子 組 織 團 體, 從 事 殖 民 地 的 民 族 解 放 運 動 先 後 成 立 了 聲 應 會 啟 發 會 新 民 會 東 京 臺 灣 青 年 會 等 組 織, 且 發 行 有 臺 灣 青 年 臺 灣 臺 灣 民 報 等 雜 誌, 喚 起 臺 灣 人 民 族 自 決 的 思 想 年, 日 人 板 垣 退 助 為 提 倡 臺 灣 同 化 會 來 臺, 總 督 府 方 面 認 為 臺 灣 同 化 會 有 赤 化 臺 灣 的 意 向, 並 非 正 有 意 改 善 臺 灣 人 民 的 權 利 和 待 遇, 遂 於 1915 年 命 令 解 散 三 皇 民 化 與 戰 爭 動 員 太 平 洋 戰 爭 初 期, 臺 灣 是 日 軍 攻 擊 大 陸 廣 東 及 海 南 島, 以 及 菲 律 賓 呂 宋 的 重 要 基 地 及 跳 板 日 本 殖 民 當 局 最 初 的 目 的 是 要 將 臺 灣 變 得 更 具 效 率 及 生 產 力, 以 370 黃 靜 嘉, 前 引 書, 頁 年 發 佈 文 件 編 號 為 第 63 號 關 於 施 行 台 灣 之 法 律, 稱 為 六 三 法, 為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的 基 本 法 ; 此 法 確 定 臺 灣 特 殊 化, 同 時 以 法 律 形 式 確 立 總 督 的 獨 裁 權 力 ; 主 要 內 容 是 鎮 壓 抗 日 運 動 和 剝 奪 臺 灣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六 三 法 主 要 內 容 是 : 當 臺 灣 需 要 施 行 某 項 法 律 時, 臺 灣 總 督 可 在 其 管 轄 區 域 內, 經 過 勒 裁 發 布 與 法 律 具 有 相 同 效 力 的 律 令 而 在 緊 急 狀 態 下, 則 可 發 布 允 許 事 後 請 求 勒 裁 的 緊 急 律 令 372 連 溫 卿, 台 灣 政 治 運 動 史 ( 台 北 : 稻 香 出 版 社, 再 版,2003 年 11 月 ), 頁

175 為 日 本 的 利 益 服 務 373 為 應 付 戰 時 體 制, 於 1936 年 9 月 派 任 小 林 躋 造 為 臺 灣 總 督, 這 是 後 期 武 官 總 督 時 代 的 開 始 小 林 上 任 不 久 即 表 示, 將 以 臺 灣 人 皇 民 化, 臺 灣 產 業 工 業 化, 將 臺 灣 建 造 成 進 入 東 南 亞 基 地 之 南 進 基 地 化, 做 為 統 治 臺 灣 的 基 本 政 策 374 政 策 上, 日 本 降 低 臺 灣 人 某 些 層 面 的 安 全, 但 卻 反 而 在 其 他 方 面 另 予 加 強 雖 然 日 本 在 臺 灣 的 統 治 不 若 在 韓 國 及 東 北 九 省 般 的 殘 酷, 但 多 數 日 本 人 仍 視 中 國 人 及 原 住 民 為 次 等 民 族 日 本 在 臺 居 民 在 地 方 生 活 各 方 面 享 受 特 權, 包 括 就 業 就 學 及 生 活 方 式 臺 灣 人 很 少 能 攀 升 至 商 業 或 政 府 部 門 的 高 位 375 日 本 帝 國 殖 民 臺 灣 期 間 即 通 過 推 動 各 類 型 的 同 化 運 動, 如 臺 灣 同 化 會 皇 民 化 運 動 皇 民 奉 公 運 動 等, 企 圖 深 入 傳 統 文 化 的 改 變, 來 同 化 臺 灣 人 民 1910 年 代,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先 後 提 出 同 化 主 義 與 內 地 延 長 主 義, 有 別 於 統 治 初 期 的 差 異 性 特 殊 統 治 主 義, 旨 在 促 成 日 本 帝 國 的 統 合 在 日 本 據 臺 前, 福 澤 諭 吉 即 主 張 開 發 臺 灣 的 天 然 殖 產 潛 力, 使 臺 灣 成 為 日 本 內 地 過 剩 人 口 的 海 外 移 住 地 對 日 本 而 言, 佔 取 臺 灣 的 重 要 意 義, 在 於 獲 得 一 處 具 有 殖 產 潛 力 的 新 領 地... 臺 灣 的 最 佳 狀 態, 應 該 是 一 座 可 供 日 本 人 任 意 處 置 設 計 開 發 的 無 人 島 376 日 本 據 臺 後, 殖 民 統 治 者 曾 多 次 計 劃, 並 動 用 大 量 資 金, 企 圖 以 日 本 本 土 農 民 移 住 臺 灣, 但 始 終 未 獲 致 理 想 效 果, 臺 灣 在 直 接 容 納 宗 主 國 移 植 人 口 的 功 能 上 並 不 顯 著 377 臺 灣 總 督 府 的 國 家 權 力 介 入 主 要 表 現 在 解 決 米 糖 相 剋 衝 突, 在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之 前, 本 地 資 本 勢 力 主 要 以 墾 戶 業 戶 擔 任 地 方 自 治 人 員 以 及 地 保 等 官 方 人 員 共 組 的 村 落 組 織 和 郊 商 組 織 成 形, 並 以 地 主 商 人 高 利 貸 三 位 一 體 的 方 式 存 活, 並 在 臺 灣 強 制 開 港 後 的 商 品 貿 易 發 達 中 強 化 其 資 本 勢 力 日 本 殖 民 臺 灣 後, 373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 前 引 書, 頁 伊 藤 潔 著 江 萬 哲 譯, 台 灣 四 百 年 的 歷 史 與 展 望 ( 台 北 : 新 遠 東 出 版 社,1994 年 ), 頁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 前 引 書, 頁 吳 密 察, 前 引 書, 頁 黃 靜 嘉, 前 引 書, 頁

176 面 臨 根 深 地 固 的 本 地 資 本 勢 力, 日 本 人 在 一 連 串 的 調 查 行 動 後, 展 開 廢 除 大 租 戶 權 成 立 糖 業 組 合 國 家 專 賣 扶 植 新 興 本 地 勢 力, 整 頓 了 本 地 原 有 資 本 勢 力, 使 之 弱 化, 並 對 日 本 資 本 經 濟 徹 底 從 屬 化, 使 得 臺 灣 經 濟 社 會 出 現 了 新 舊 資 產 階 級 並 存 的 狀 態 378 另 有 所 謂 臺 灣 是 栽 培. 投 資 殖 民 地, 乃 是 由 於 殖 民 地 之 自 然 及 社 會 諸 條 件, 不 適 於 宗 主 國 之 殖 民, 而 以 採 取 殖 民 地 特 殊 產 物 為 目 的 而 進 行 投 資 之 殖 民 地 臺 灣 殖 民 地 之 主 要 產 業 結 構, 為 以 米 糖 為 中 心 之 農 業 及 農 產 加 工, 在 日 本 未 脫 離 農 業 經 濟 階 段, 而 又 必 須 降 低 貿 易 入 超, 以 及 日 本 賴 以 獲 取 其 本 土 缺 乏 或 不 足 之 資 源 的 情 況 下, 在 臺 灣 採 取 各 種 手 段, 促 進 米 糖 之 生 產, 自 然 是 其 利 用 臺 灣 殖 民 地 之 唯 二 選 擇 379 復 以 日 本 據 臺 殖 民 統 治 的 目 的 是 作 為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對 外 擴 張 的 基 地, 在 戰 略 選 擇 上, 必 然 對 臺 灣 的 社 會 資 源 竭 盡 所 能 地 運 用 各 種 手 段 進 行 徵 收 或 汲 取 清 帝 國 統 治 時 期 的 臺 灣, 由 於 海 關 為 英 國 所 控 制, 因 此 如 果 日 本 不 能 掌 握 臺 灣 海 關 的 控 制 權, 不 只 影 響 日 本 主 權 在 臺 灣 的 行 使, 也 無 法 透 過 關 稅 的 手 段 使 日 本 資 本 在 臺 灣 取 得 較 有 利 的 競 爭 地 位 1896 年, 殖 民 政 府 將 日 本 的 關 稅 法 運 用 於 臺 灣, 解 決 臺 灣 對 日 貿 易 的 壁 壘, 欲 透 過 關 稅 政 策 在 臺 灣 扶 植 日 本 資 本, 臺 灣 對 外 貿 易 的 重 心 也 移 轉 到 對 日 貿 易 基 於 人 口 動 態 的 掌 握 有 助 於 殖 民 地 域 各 項 稅 捐 的 稽 徵,1896 年 頒 布 臺 灣 原 住 民 戶 口 調 查 規 程, 並 於 1905 年 辦 理 第 一 次 戶 口 調 查 工 作, 俟 後, 戶 籍 業 務 由 警 察 辦 理, 戶 口 調 查 事 務 由 巡 查 巡 查 補 負 責 執 行, 戶 口 申 報 則 由 保 正 甲 長 及 個 人 負 責 臺 灣 總 督 府 三 段 警 備 制 的 軍 事 統 治 和 兒 玉 後 藤 時 期 的 警 察 與 保 甲 制 度 的 民 政 統 治, 旨 在 使 日 本 的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可 以 在 臺 灣 獲 致 安 定 的 發 展 環 境, 與 此 同 時, 推 動 土 地 調 查 及 整 頓 貨 幣 制 度, 通 過 基 礎 工 程 之 完 成, 年 間, 臺 378 日 本 統 治 殖 民 地 過 程 的 透 視,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之 台 灣, 年 3 月 25 日 379 黃 靜 嘉, 前 引 書, 頁

177 灣 經 濟 漸 次 納 入 日 本 資 本 主 義 結 構 中, 配 合 前 述 人 口 戶 籍 調 查 工 作 的 執 行, 日 本 殖 民 體 制 的 控 制 力 已 經 遍 及 臺 灣 島 內 各 地 臺 灣 經 濟 殖 民 地 化 是 臺 灣 本 地 社 會 的 經 濟, 在 遭 遇 日 本 國 家 強 權 的 控 制 與 其 資 本 勢 力 經 營 下 所 造 成, 首 先 表 現 在 由 日 本 資 本 全 面 壟 斷 下 的 糖 業 製 造, 後 表 現 於 漸 以 小 農 零 碎 經 營 為 生 產 根 基 的 蓬 萊 米 業, 以 國 家 強 權 整 頓 本 地 資 本 勢 力, 使 之 從 屬 化 ; 而 日 本 資 本 主 義 的 後 進 性 與 早 熟 性 的 限 制, 使 得 日 本 對 臺 灣 殖 民 地 經 濟 的 控 制, 國 家 所 起 的 作 用 所 佔 比 重 相 當 大, 如 對 糖 業 的 控 制 與 經 營 採 用 原 料 採 購 區 域 制 與 依 附 臺 灣 銀 行 對 米 榖 經 濟 的 控 制 則 掌 握 水 源 控 管 臺 灣 財 政 則 依 賴 專 賣 制 度, 讓 以 總 督 府 為 代 表 的 國 家 權 力 深 深 地 滲 入 殖 民 地 經 濟 的 每 個 部 門 380 日 本 統 治 下 的 臺 灣 殖 民 經 濟 的 發 展 是 配 合 殖 民 母 國 的 需 求 而 作 調 整 在 1930 年 代 以 前 依 循 著 工 業 日 本, 農 業 臺 灣 的 發 展 原 則,1931 年 九 一 八 事 件 之 後, 日 本 逐 漸 朝 向 軍 事 化 發 展, 使 得 臺 灣 在 日 本 備 戰 中 的 地 位 日 益 加 強, 蓋 臺 灣 的 地 理 位 置 在 緊 鄰 東 亞 共 榮 圈 及 南 方 共 榮 圈, 使 臺 灣 成 為 日 本 經 營 中 國 華 南 及 東 南 亞 地 區 的 前 進 據 點 兼 後 勤 基 地 381 戰 爭 促 使 臺 灣 工 業 的 發 展 1934 年 日 月 潭 水 力 發 電 工 程 完 工 後, 豐 富 電 力 成 為 工 業 發 展 的 資 源, 吸 引 日 本 資 本 來 臺 投 資 設 廠, 開 始 豐 富 臺 灣 工 業 類 型 爾 後, 隨 著 戰 爭 發 展, 為 求 提 昇 日 本 軍 需 之 供 給 能 力, 殖 民 政 府 透 過 經 濟 統 制 且 有 系 統 的 推 動 下, 出 現 多 種 新 興 產 業, 增 加 臺 灣 重 化 工 業 內 容 包 括 工 業 鹽 丁 醇 丙 酮 鎳 鎂 等 軍 需 工 業, 又 以 利 用 臺 灣 低 廉 電 力 的 電 化 工 業 為 主 382 臺 灣 經 濟 的 發 展, 隨 著 日 本 國 內 外 局 勢 與 中 央 政 策 的 轉 變 不 斷 修 正 產 業 政 策, 以 農 作 物 為 例,1931 年 為 解 決 米 糖 生 產 過 剩 實 施 產 業 重 編, 改 以 轉 作 日 本 帝 380 日 本 統 治 殖 民 地 過 程 的 透 視,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之 台 灣, 年 3 月 25 日 381 張 靜 宜, 日 治 末 期 台 灣 經 濟 之 發 展, 年 3 月 20 日 382 前 引 文 166

178 國 欠 缺 的 熱 帶 性 作 物, 但 1937 年 後 除 持 續 生 產 軍 需 作 物 外, 又 因 糧 食 不 足 的 問 題, 必 須 進 行 糧 食 增 產, 太 平 洋 戰 爭 爆 發 後, 臺 灣 在 日 本 帝 國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隨 著 熱 帶 性 軍 需 作 物 移 往 東 南 亞 種 植 而 再 度 更 動 為 林 木 增 產 1943 年 戰 局 惡 化, 臺 灣 的 農 業 則 以 生 產 日 本 及 東 北 地 區 的 糧 食 為 主, 迫 使 臺 灣 人 民 必 須 飢 饉 輸 出 換 言 之, 戰 爭 使 得 臺 灣 農 作 物 種 類 增 加, 農 業 生 產 作 物 多 元 化, 但 在 戰 爭 結 束 之 際 臺 灣 仍 以 供 應 殖 民 母 國 之 糧 食 為 要 383 在 殖 民 地 總 督 的 專 制 之 下, 臺 灣 殖 民 地 人 民 被 剝 奪 基 本 的 政 治 權 利 所 有 的 法 律 均 由 殖 民 地 統 治 者 專 斷 制 訂, 而 各 該 法 制 均 以 對 殖 民 地 人 民 之 歧 視 淩 虐 以 至 橫 暴 為 其 特 徵 殖 民 地 人 民 不 僅 對 於 整 個 殖 民 地 統 治 上, 從 未 享 有 絲 毫 立 法 權, 縱 當 其 施 行 所 謂 地 方 自 治 制 度 之 時, 在 其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事 務 上, 亦 不 享 有 實 質 的 自 治 權 實 際 上, 殖 民 地 人 民 甚 至 並 不 享 有 表 達 其 意 見 與 意 志 的 政 治 自 由 年 舉 辦 第 一 屆 市 會 及 街 庒 協 議 會 員 選 舉 時, 由 於 嚴 格 限 制 選 民 資 格, 在 臺 20 萬 日 本 人 有 3 萬 人 有 投 票 資 格, 但 是 400 萬 臺 灣 人 有 投 票 資 格 者 卻 不 到 3 萬 人, 形 成 極 度 不 公 平 現 象 385 基 於 殖 民 地 統 治 者 之 利 益 而 片 面 制 定 之 法 制 之 下, 在 經 濟 上, 以 殖 民 地 人 民 的 脂 膏 為 收 入 的 殖 民 地 財 政, 被 用 以 維 持 殖 民 地 高 壓 統 治 以 及 直 接 間 接 奉 養 殖 民 資 本 家 ; 殖 民 地 人 民 所 開 發 之 山 林 土 地, 被 剝 奪 交 付 日 本 的 產 業 資 本 家 與 退 職 官 吏 在 教 育 文 化 上, 則 被 剝 奪 使 用 及 接 受 固 有 本 國 語 文 及 歷 史 教 育, 與 均 等 接 受 教 育 機 會 之 權 利 而 在 受 到 殖 民 地 行 政 機 關 之 違 法 處 分 時, 無 從 得 到 行 政 訴 訟 的 救 濟 縱 在 司 法 制 度 上, 則 不 僅 在 裁 判 及 檢 察 制 度 上, 即 在 一 般 的 民 事 商 事 上, 殖 民 地 人 民 亦 不 能 免 於 遭 受 歧 視 與 差 別 待 遇 386 刑 事 法 方 面, 則 有 嚴 刑 峻 罰 的 匪 徒 刑 罰, 以 及 一 審 終 結 處 刑 殘 暴 的 臨 時 法 前 引 文 黃 靜 嘉, 日 據 時 期 之 台 灣 殖 民 地 法 制 與 殖 民 統 治 ( 台 北 : 自 刊, 初 版,1960 年 5 月 ), 頁 228 單 厚 之 楊 舒 媚 鄭 閔 聲, 戰 神 狂 飆 不 罷 休, 終 結 萬 年 國 會, 中 國 時 報,2010 年 11 月 11 日,A6 版 黃 靜 嘉, 前 引 書, 頁

179 院 ; 在 基 層 行 政 組 織 上, 警 察 通 過 連 坐 的 保 甲 控 制 監 視 人 民, 並 根 據 警 察 法 對 人 民 的 言 論 出 版 集 會 結 社 均 得 加 以 干 涉 殖 民 地 政 府 非 得 在 人 民 構 成 犯 罪 時, 只 要 構 成 浮 浪 ( 指 本 島 人 無 一 定 居 所 與 生 業, 有 妨 害 公 安 或 敗 亂 風 俗 之 虞 ) 者, 即 可 隨 時 剝 奪 其 自 由 殖 民 地 統 治 者 正 是 以 暴 虐 嚴 苛 的 刑 事 法 警 察 法 與 保 甲 制 度, 直 接 用 以 鎮 壓 殖 民 地 人 民, 使 其 馴 從 殖 民 地 統 治 者 之 驅 策 役 使 與 剝 削 387 至 於 對 原 住 民 的 統 治 手 段, 在 蕃 地 法 制 之 下, 由 理 蕃 警 察 主 宰 一 切, 施 行 氏 族 的 家 長 制 度 原 住 民 的 民 刑 事 件, 由 警 察 或 行 政 官 廳 便 宜 處 分, 在 殖 民 統 治 體 系 下, 原 住 民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上 之 人 格 頗 成 疑 問, 而 在 幾 次 大 規 模 的 征 伐 過 程, 日 人 對 原 住 民 所 採 之 政 策 或 可 稱 之 為 種 族 滅 絕 (genocide) 政 策, 其 情 況 較 之 本 島 人 更 為 悲 慘 388 第 四 節 小 結 基 本 上, 日 本 帝 國 支 配 臺 灣 殖 民 地 的 統 治 性 格, 在 政 治 上 是 總 督 的 專 制 政 治, 殖 民 地 人 民 只 是 國 家 權 力 支 配 的 客 體 ; 在 經 濟 上 是 日 本 財 閥 獨 占 資 本 主 導 下 之 殖 民 地, 而 人 民 則 成 為 殖 民 資 本 主 義 榨 取 掠 奪 的 對 象 389 因 此, 在 權 力 支 配 客 體 與 財 閥 獨 占 資 本 的 歷 史 條 件 下, 形 成 的 臺 灣 殖 民 地 統 治, 即 帶 有 以 國 家 權 力 直 接 支 助 其 殖 民 資 本 主 義 擴 展 之 性 質 換 言 之, 日 本 國 家 統 治 權 力 要 能 全 面 滲 透 社 會, 必 須 以 臺 灣 行 政 專 制 方 式, 亦 即 運 用 殖 民 地 總 督 行 政 專 制 政 治 之 性 質 進 行 殖 民 統 治 從 本 章 之 探 討 發 現, 日 本 殖 民 臺 灣 前 期 的 政 策 基 調 是 從 屬 主 義 (subjection) 前 引 書, 頁 229 前 引 書, 頁 232 前 引 書, 頁

180 的 統 治 方 針, 後 期 則 是 同 化 主 義 (assimilation) 390 在 前 期 的 統 治 是 以 殖 民 地 總 督 的 絕 對 專 制 輔 以 警 察 為 基 礎, 採 取 酷 虐 的 刑 事 法 制 及 高 壓 統 治 秩 序, 用 以 威 迫 監 控 殖 民 地 人 民, 使 殖 民 地 人 民 處 於 被 支 配 的 地 位, 供 其 役 使 與 榨 取 ; 後 期 則 轉 向 同 化 主 義, 通 過 本 國 法 律 在 殖 民 地 的 適 用 範 圍, 並 著 手 進 行 司 法 教 育 ( 學 制 ) 地 方 制 度 之 改 革 內 臺 共 學 共 婚 及 地 方 自 治 之 實 施, 但 與 實 質 上 的 同 化 卻 有 不 同 一 方 面 共 學 國 語 化 或 是 皇 民 化 都 只 是 在 使 殖 民 地 人 民 接 受 其 語 文, 並 無 接 受 高 階 教 育 的 規 畫 ; 另 一 方 面 內 地 延 長 主 義 只 是 基 於 統 治 之 便 利, 以 及 統 治 利 益 考 量, 並 未 賦 予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與 自 由, 臺 灣 在 日 本 殖 民 地 整 體 實 證 法 制 中, 依 舊 是 國 家 權 力 支 配 的 客 體 豪 斯 霍 佛 泛 區 與 生 存 空 間 的 論 理 與 日 本 八 紘 一 宇 的 精 神, 在 日 俄 戰 爭 之 後, 日 本 於 1930 年 代 將 其 轉 化 為 以 臺 灣 為 中 心 的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的 理 論 依 據 在 區 域 層 次 上, 因 著 南 進 戰 略 的 需 要, 臺 灣 在 內 地 延 長 主 義 的 政 策 主 導 下, 展 開 皇 民 化 運 動, 其 實 就 是 殖 民 地 的 日 本 化 ; 在 全 球 層 次 上, 也 因 受 到 競 逐 西 太 平 洋 海 洋 霸 權 的 密 碼 所 影 響, 將 日 本 漸 次 從 與 東 亞 諸 國 經 濟 之 共 存 共 榮, 導 向 東 南 亞 過 度 擴 張 之 路 十 九 世 紀 的 臺 灣 琉 球 日 本, 三 者 在 東 亞 海 域 連 成 弧 形 海 上 防 衛 線 的 島 嶼, 就 在 複 雜 的 強 權 角 力 中, 在 國 際 政 治 舞 臺 登 場 日 本 垂 涎 臺 灣 可 以 遠 溯 自 日 本 戰 國 時 期 末 葉, 倭 寇 以 武 力 侵 佔 基 隆 等 地, 以 為 襲 擊 中 國 大 陸 華 南 地 區 的 根 據 地 ; 近 代 以 降 則 以 福 澤 諭 吉 的 臺 灣 領 有 論 為 開 端, 立 基 於 日 本 的 地 緣 戰 略 思 考, 從 琉 球 的 邊 疆 防 衛, 漸 次 轉 向 領 土 擴 張, 而 有 1895 年 割 取 臺 灣 的 戰 略 實 踐 福 澤 諭 吉 的 防 衛 琉 球, 割 取 臺 灣 論 理, 是 日 本 國 土 安 全 戰 略 的 原 型 日 本 殖 民 臺 灣 在 殖 民 地 法 制 下 形 成 特 有 的 政 治 秩 序, 此 一 政 治 秩 序 也 反 映 了 390 從 屬 主 義 的 統 治 方 針, 即 在 殖 民 地 統 治 上, 對 於 殖 民 地 自 體 利 益 的 否 定, 一 切 悉 基 於 殖 民 母 國 之 利 益, 殖 民 地 與 殖 民 地 人 不 過 是 其 統 治 權 力 支 配 的 客 體, 因 此, 不 承 認 殖 民 地 人 民 之 參 政 權, 所 謂 法 制 只 是 由 統 治 者 依 其 本 身 需 要 而 制 ; 殖 民 地 人 民 的 生 存 與 利 益, 只 有 在 不 妨 礙 乃 至 有 利 於 其 榨 取 之 條 件, 被 認 為 慈 善 的 賜 予 ; 同 化 主 義 係 以 對 殖 民 地 人 民 施 行 法 制 風 俗 習 慣 以 至 語 文 之 同, 在 法 律 及 政 治 上 則 賦 予 殖 民 地 人 民 與 其 殖 民 母 國 人 相 同 的 自 權 利 與 地 位 參 見 黃 靜 嘉, 日 據 時 期 之 台 灣 殖 民 地 法 制 與 殖 民 統 治, 頁

181 臺 灣 殖 民 地 統 治 之 性 格 ; 即 建 立 專 制 之 高 壓 政 治, 以 便 於 使 用 國 家 權 力, 直 接 促 成 其 財 閥 產 業 資 本 之 擴 展, 並 賴 此 一 專 制 的 高 壓 政 治, 迫 使 殖 民 地 人 民 馴 從 於 被 統 治 的 地 位 從 而 依 據 內 地 延 長 主 義 的 政 策 規 畫, 以 內 部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回 應 對 外 戰 略 的 需 求 地 理 雖 是 一 國 規 劃 對 外 戰 略 的 重 要 因 素, 但 卻 不 是 地 理 決 定 論 所 指 稱 的 恆 定 不 變 因 素, 每 個 國 家 會 因 回 應 不 同 時 空 背 景, 基 於 生 存 與 安 全 需 求, 而 做 出 戰 略 轉 換 日 本 所 處 的 地 理 位 置 制 約 其 對 外 行 為, 並 依 據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規 劃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整 體 而 言, 日 清 甲 午 戰 爭 前 後 時 期 的 日 本, 在 地 方 層 次 上, 維 護 日 本 領 土 安 全 ; 在 區 域 層 次 上, 控 制 東 亞 海 域, 防 堵 清 帝 國 與 朝 鮮 結 盟 或 形 成 足 以 威 脅 日 本 的 力 量 ; 在 全 球 層 次 上, 實 踐 脫 亞 入 歐 論 理, 在 西 太 平 洋 挑 戰 美 利 堅 海 洋 霸 權, 卻 為 日 本 的 領 土 野 心 與 擴 張 帶 來 災 難 性 的 後 果 170

182 第 陸 章 中 華 民 國 統 治 時 代 ( ) 1945 年 8 月 15 日, 日 本 裕 仁 天 皇 透 過 玉 音 放 送 宣 佈 投 降,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但 是 在 日 本 投 降 結 束 二 戰 後, 國 共 內 戰 隨 之 登 場, 美 國 忽 略 國 民 黨 政 權 在 中 國 大 陸 漸 失 民 心 的 事 實, 仍 竭 力 支 持 反 共 的 蔣 介 石 ;1948 年, 中 國 共 產 黨 軍 隊 在 滿 州 和 中 國 北 方 取 得 軍 事 主 動 權, 國 務 卿 馬 歇 爾 (George Marshall) 拒 絕 國 民 黨 提 出 的 軍 事 援 助 要 求 ;1949 年, 中 國 大 陸 變 天, 蔣 介 石 領 導 的 國 民 黨 政 權 循 明 鄭 時 期 模 式 轉 進 臺 灣 ;10 月 1 日, 毛 澤 東 在 北 京 建 政 二 戰 後, 臺 灣 重 返 中 國 的 憲 政 秩 序 統 治 體 系 內, 臺 灣 人 民 原 本 有 機 會 脫 離 殖 民 命 運, 因 而 對 國 民 黨 政 府 寄 予 厚 望, 以 無 比 的 熱 情 迎 接 國 府 來 臺 接 收 人 員, 但 最 高 行 政 長 官 陳 儀 卻 以 征 服 者 的 心 態, 視 臺 灣 為 王 土 而 專 擅 妄 為 國 民 黨 政 權 在 1949 年 內 戰 失 利 後 遷 臺, 以 國 家 安 全 為 藉 口 合 理 化 其 軍 事 統 治 對 於 統 治 者 來 說, 臺 灣 只 是 一 個 工 具 性 的 反 攻 基 地, 沒 有 為 自 己 存 在 的 理 由 在 強 而 有 力 的 國 家 機 器 支 配 下, 脆 弱 的 民 間 社 會 只 有 順 服 391 統 治 集 團 統 治 的 正 當 性 來 自 於 人 民 的 信 服 國 民 黨 政 府 依 據 1951 年 舊 金 山 和 約, 在 1945 年 日 本 向 同 盟 國 投 降 後, 再 依 據 聯 軍 統 帥 麥 克 阿 瑟 將 軍 (Gen Douglas MacArthur) 的 第 一 號 行 政 命 令, 暫 時 接 管 臺 灣 正 當 臺 灣 人 民 視 國 民 黨 軍 政 人 員 為 解 放 者 而 竭 誠 歡 迎 時, 卻 換 來 比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更 加 惡 劣 的 被 征 服 者 待 遇 來 臺 接 收 頓 時 成 為 劫 收, 在 短 時 間 內, 造 成 失 業 率 高 升 政 府 官 員 貪 汙 盛 行 物 價 波 動 治 安 敗 壞, 加 上 專 賣 制 度 以 及 差 別 待 遇 等, 使 臺 灣 人 民 不 論 是 在 社 會 或 心 理 層 面 上 的 相 對 剝 削 感 大 幅 升 高, 經 濟 的 壟 斷 與 剝 削, 以 致 民 生 凋 敝 ; 政 風 的 貪 汙 腐 化 以 及 軍 警 的 專 擅, 更 造 成 民 心 快 速 流 失 1944 年 國 民 黨 政 府 成 立 國 防 最 高 委 員 會 中 央 設 計 局 及 臺 灣 調 查 委 員 會, 負 責 接 收 臺 灣 的 工 作, 並 指 派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兼 全 國 總 動 員 會 議 主 任 陳 儀 為 主 任 委 391 施 正 鋒, 被 擊 敗 民 族 的 自 我 追 尋, 臺 灣 時 報,1995 年 8 月 17 日, 第 3 版 171

183 員 陳 儀 接 收 臺 灣 後 的 各 項 舉 措, 引 發 臺 灣 人 民 意 識 到 無 法 擺 脫 被 殖 民 的 地 位, 隨 後, 國 民 黨 政 府 在 國 共 內 戰 中 失 去 半 壁 江 山, 自 中 國 大 陸 撤 退 來 臺, 為 快 速 取 得 統 治 的 正 當 性, 依 據 前 述 臺 灣 調 查 委 員 會 之 調 查 資 料, 運 用 統 治 中 國 的 行 政 官 僚 體 系, 強 制 推 動 各 項 政 務, 把 中 華 民 國 與 臺 灣 的 未 來 加 以 等 同 接 收 臺 灣 後 的 國 民 黨 政 府 在 諸 多 行 政 措 施 上, 從 國 民 黨 治 臺 政 策 的 本 質 觀 之, 在 政 治 上, 臺 灣 仍 是 殖 民 的 地 位 ; 在 經 濟 上, 臺 灣 是 中 國 物 資 的 供 應 地 ; 在 地 理 上, 臺 灣 只 是 中 國 大 陸 的 邊 陲 所 謂 重 返 中 國 只 是 殖 民 轉 換 過 程 的 另 一 種 說 詞 臺 灣 調 查 委 員 會 來 臺 後, 針 對 臺 灣 政 治 經 濟 人 口 等 狀 況, 進 行 調 查 統 計, 已 先 一 步 為 蔣 介 石 敗 走 臺 灣 奠 定 行 使 統 治 權 的 基 礎,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國 民 黨 政 府 對 臺 灣 島 上 人 民 的 行 政 監 控, 就 是 肇 始 於 1944 年 臺 灣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1945 年 10 月, 蔣 介 石 任 命 陳 儀 為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接 受 日 本 投 降 來 臺 接 收 的 軍 警 紀 律 渙 散, 官 員 貪 瀆, 特 權 橫 行 ; 加 以 戰 後 百 業 蕭 條 通 貨 膨 脹 嚴 重, 社 會 混 亂 失 序, 引 起 民 眾 不 滿, 使 臺 灣 人 民 對 政 府 的 期 待 轉 變 為 失 望 1947 年 2 月 27 日 晚 間, 因 查 緝 林 江 邁 販 賣 私 菸 事 件 傷 及 無 辜, 引 發 2 月 28 日 群 眾 包 圍 警 局 的 抗 爭 行 動, 復 因 政 府 處 置 失 當, 導 致 星 火 燎 原, 使 事 態 一 發 而 不 可 收 拾, 終 至 延 燒 成 為 震 驚 全 臺 的 二 二 八 事 件 陳 儀 一 方 面 與 二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協 商, 一 方 面 要 求 國 民 黨 政 府 派 兵 鎮 壓 3 月 8 日, 國 民 黨 政 府 軍 隊 抵 臺 後, 逮 捕 槍 決 臺 灣 領 導 菁 英 與 無 辜 群 眾, 造 成 無 法 彌 補 的 傷 害 1949 年 8 月, 國 民 黨 政 府 兵 敗 中 國 大 陸 轉 進 來 臺 後, 蔣 介 石 發 動 國 民 黨 內 部 改 造 行 動, 透 過 各 種 方 法 拔 除 中 央 及 臺 灣 舊 有 的 派 系 勢 力, 以 重 新 確 立 個 人 的 集 權 統 治 地 位 與 此 同 時, 藉 由 兩 岸 對 立 衝 突 局 勢, 中 國 可 能 隨 時 進 犯 臺 灣 的 威 脅, 宣 佈 臨 時 戒 嚴, 以 高 壓 統 治 方 式 箝 制 新 聞 言 論 集 會 等 自 由, 並 運 用 軍 警 情 治 優 勢, 監 控 逮 捕 異 議 人 士, 臺 灣 社 會 就 此 長 期 處 於 白 色 恐 怖 的 威 權 統 治 狀 態 自 1949 年 5 月 19 日 臺 灣 省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公 佈 臺 灣 戒 嚴 令, 宣 告 自 5 月

184 日 起 全 省 戒 嚴, 迄 1987 年 7 月 15 日 止, 臺 灣 經 歷 38 年 的 戒 嚴 期 間,1979 年 1 月 21 日 橋 頭 事 件 1979 年 12 月 10 日 美 麗 島 ( 高 雄 ) 事 件 是 臺 灣 邁 向 民 主 改 革 的 轉 捩 點 與 里 程 碑 ;1986 年 9 月 28 日 黨 外 人 士 在 臺 北 圓 山 飯 店 利 用 召 開 國 大 代 表 及 立 法 委 員 的 黨 外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選 舉 後 援 會 時 機, 宣 佈 成 立 民 主 進 步 黨, 正 式 將 臺 灣 帶 向 兩 黨 政 治 的 競 爭 道 路 上 1996 年 總 統 直 選 2000 年 第 一 次 政 黨 輪 替, 臺 灣 內 部 的 政 治 秩 序 也 因 著 對 外 戰 略 ( 兩 岸 情 勢 與 國 際 政 治 動 態 ) 的 外 部 制 約 而 隨 之 改 變 第 一 節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變 遷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競 賽 是 一 場 正 在 和 平 狀 態 下 進 行 中 的 賽 局, 參 賽 者 包 括 臺 灣 中 國 美 國 與 日 本, 參 賽 的 動 力 在 維 持 現 狀 與 改 變 現 狀, 標 的 物 則 指 向 臺 灣 賽 局 最 終 在 獲 致 和 平, 弔 詭 的 是, 和 平 不 是 廉 價 品, 和 平 有 一 定 的 價 碼, 就 是 戰 爭 戰 爭 的 目 的 在 追 求 和 平, 和 平 的 代 價 卻 有 可 能 是 戰 爭, 正 是 戰 爭 與 和 平 的 弔 詭, 建 構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板 塊 運 動 的 原 理 392 理 解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的 變 遷, 必 先 理 解 二 十 世 紀 東 亞 史 ; 理 解 日 俄 戰 爭, 是 理 解 二 十 世 紀 東 亞 史 的 關 鍵 日 俄 戰 爭 是 二 十 世 紀 東 亞 的 第 一 場 大 戰, 這 場 大 戰 背 後 的 衝 突 因 數, 不 僅 預 示 著 日 後 的 太 平 洋 戰 爭, 同 時 也 預 埋 著 冷 戰 而 要 理 解 日 俄 戰 爭, 尤 其 是 理 解 這 場 大 規 模 戰 爭 的 前 因 與 後 果, 就 必 須 理 解 地 理 393 趨 動 近 代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變 遷 的 力 量 來 自 於 大 滿 州 支 配 權 的 爭 奪 戰 事 實 上, 支 配 大 滿 州 在 國 際 政 治 構 圖 中, 連 繫 上 朝 鮮 半 島 的 帝 國 支 配 權, 也 就 是 1904 年 日 俄 戰 爭 的 根 源 陳 清 泉,2008, 和 平 不 是 廉 價 品, 年 9 月 28 日 張 錫 模, 地 理 的 威 權 日 俄 戰 爭 的 地 緣 政 治, 當 代, 第 214 期,2005 年 6 月 1 日, 頁

185 表 6-1 日 俄 戰 爭 年 表 1904 年 02/06 日 本 對 俄 羅 斯 傳 達 斷 交 通 告 02/08 日 軍 攻 擊 旅 順 港 外 的 俄 羅 斯 艦 隊 02/10 日 本 對 俄 羅 斯 傳 達 宣 戰 佈 告 2 月 -5 月 旅 順 港 封 鎖 作 戰 8 月 -11 月 旅 順 港 總 攻 擊 08/28-09/04 遼 陽 會 戰 1905 年 01/01 日 軍 攻 陷 旅 順 俄 軍 開 城 投 降 03/01-10 奉 天 會 戰 05/27-28 日 本 海 海 戰 俄 聯 合 艦 隊 崩 潰 俄 同 意 談 和 07/07 日 軍 登 陸 庫 頁 島 南 部 07/31 俄 軍 投 降 08/10 日 俄 講 和 會 議 召 開 09/05 日 俄 締 結 樸 茲 茅 斯 條 約 資 料 來 源 : 張 錫 模, 地 理 的 威 權 日 俄 戰 爭 的 地 緣 政 治,2005 年 6 月 1 日, 當 代, 第 214 期, 頁 年 大 英 帝 國 與 大 清 帝 國 的 鴉 片 戰 爭 (The Opium War) 導 致 東 亞 朝 貢 體 系 逐 漸 崩 解, 是 近 代 東 亞 體 系 的 濫 觴 隨 後 的 培 里 黑 船 來 航 英 俄 大 競 賽 甲 午 戰 爭 日 俄 戰 爭 太 平 洋 戰 爭 與 蘇 聯 解 體 等, 都 影 響 著 近 代 東 亞 體 系 的 變 遷, 逐 步 形 塑 成 當 前 的 東 亞 體 系 : 經 貿 交 流 和 軍 事 對 峙 並 存 就 體 系 變 遷 而 言, 近 代 東 亞 體 系 先 受 到 西 歐 國 家 體 系 的 影 響, 其 後 體 系 的 內 部 變 遷 讓 東 亞 體 系 逐 漸 影 響 到 整 個 世 界 394 二 十 世 紀 上 半 葉, 並 非 如 戰 後 東 西 對 立 冷 戰 體 制 下 以 聯 合 國 為 主 的 世 界 秩 序, 或 是 美 蘇 超 級 大 國 主 導 的 架 構, 連 國 際 聯 盟 也 是 有 名 無 實 以 中 華 世 界 為 中 心 的 東 亞 世 界 秩 序, 不 論 中 國 任 何 一 個 政 府 或 黨 派, 都 無 法 維 持 東 亞 的 秩 序 至 少, 能 解 決 緩 和 中 國 社 會 自 辛 亥 革 命 以 來 的 天 下 大 亂, 既 不 是 英 美, 也 不 是 德 394 余 家 哲, 近 代 東 亞 體 系 : 模 式 變 遷 與 動 力,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2009, 頁 Ⅰ 174

186 蘇, 而 是 登 場 擔 任 此 重 責 大 任 的 日 本 395 正 是 由 於 東 亞 政 治 秩 序 的 崩 壞, 形 成 權 力 真 空 狀 態, 給 予 日 俄 二 國 擴 張 的 動 能 鴉 片 戰 爭 直 接 導 致 中 華 世 界 的 朝 貢 秩 序 體 系 崩 潰, 及 至 辛 亥 革 命 後 企 圖 重 建 新 的 中 華 帝 國 的 野 心 依 然 存 在, 但 已 無 力 主 導 東 亞 秩 序 傳 統 中 華 世 界 的 朝 貢 秩 序 體 系, 隨 著 清 朝 的 衰 退 而 崩 潰, 東 亞 新 秩 序 再 建 的 必 要 性, 絕 不 僅 是 大 日 本 帝 國 的 自 我 想 像, 且 給 予 東 亞 世 界 一 個 新 秩 序 的 重 建, 亦 決 不 只 是 空 想 396 俄 羅 斯 自 1582 年 殲 滅 西 伯 爾 (Sibir) 汗 國 以 降, 為 了 獲 取 皮 貨 貿 易 與 擴 張 領 土 而 加 速 東 進 1619 年 抵 達 葉 尼 塞 河 濱, 越 10 年 抵 達 勒 那 河 濱, 至 1637 年, 先 遣 的 哥 薩 克 兵 團 已 抵 達 鄂 霍 次 克 海,10 年 後 建 立 鄂 霍 次 克 (Okhotsk) 要 塞, 以 此 作 為 前 進 北 太 平 洋 阿 留 申 群 島 阿 拉 斯 加 探 險 的 前 進 據 點 1648 年, 哥 薩 克 德 志 涅 夫 (Semyon Dezhnev) 特 遣 隊 抵 達 今 日 濱 臨 白 令 海 峽 的 亞 洲 大 陸 東 北 端 展 開 探 險 從 俄 羅 斯 的 角 度 來 看, 在 西 伯 利 亞 進 行 殖 民 活 動 所 需 的 資 財 和 糧 食, 全 靠 歐 俄 補 給, 耗 時 久, 費 用 大 長 遠 之 計, 是 必 須 為 西 伯 利 亞 殖 民 所 需 的 資 財 與 糧 食 尋 獲 在 地 的 補 給 區 與 腹 地, 在 地 理 上, 最 佳 的 選 擇 是 滿 州 397 俄 羅 斯 征 服 的 版 圖 越 擴 大, 後 勤 補 給 的 問 題 便 越 深 刻 南 北 流 向 的 西 伯 利 亞 河 川, 絕 大 多 數 注 入 北 極 海, 僅 黑 龍 江 注 入 鄂 霍 次 克 海 因 此, 基 於 帝 國 補 給 需 求, 物 產 豐 富 的 黑 龍 江 上 中 游 一 帶, 便 成 為 俄 羅 斯 殖 民 西 伯 利 亞 不 可 或 缺 的 後 勤 補 給 區 域 在 1868 年 明 治 維 新 與 1873 年 西 南 戰 爭 之 後, 日 本 走 向 帝 國 主 義 的 擴 張 之 路 這 個 擴 張 的 動 能, 指 向 朝 鮮 半 島 1870 年 代 征 韓 論 的 興 起, 是 明 治 日 本 走 向 帝 國 主 義 擴 張 路 線 的 先 期 指 標 日 本 的 擴 張 向 量, 指 向 支 配 東 亞 大 陸 的 清 帝 國 此 一 地 緣 政 治 衝 突, 連 同 清 帝 國 與 日 本 對 東 中 國 海 的 霸 權 爭 奪, 最 終 引 爆 了 1894 年 至 1895 年 的 甲 午 戰 爭 398 東 北 亞 的 地 緣 政 治 力 學, 伴 隨 日 清 甲 午 戰 爭 的 終 戰 處 理 而 改 變 這 場 戰 爭 的 黃 文 雄 著, 李 明 宗 譯, 前 引 書, 頁 前 引 書, 頁 127 張 錫 模, 地 理 的 威 權 日 俄 戰 爭 的 地 緣 政 治, 當 代, 第 214 期 (2005 年 6 月 1 日 ), 頁 15 張 錫 模, 前 引 文, 頁

187 直 接 後 果 是 日 本 獲 得 臺 灣, 並 且 在 朝 鮮 半 島 取 得 優 越 地 位, 從 而 將 日 本 的 戰 略 利 益 導 向 滿 州 戰 敗 的 清 帝 國, 為 了 抑 制 日 本 而 求 助 於 俄 羅 斯, 為 此 而 給 予 俄 羅 斯 在 滿 州 更 多 的 特 權, 尤 其 是 興 建 鐵 道 的 權 利 這 等 於 是 承 認 滿 州 被 納 入 俄 羅 斯 帝 國 的 實 質 支 配 範 圍, 允 許 俄 羅 斯 在 最 終 實 現 穆 拉 維 也 夫 將 滿 州 納 入 俄 羅 斯 版 圖 的 戰 略 目 標, 從 而 激 化 列 強 在 滿 州 的 帝 國 主 義 衝 突 399 一 韓 戰 與 圍 堵 的 論 理 美 國 自 1945 年 以 來 的 外 交 政 策 是 建 立 在 喬 治. 肯 楠 (George Kennan) 的 長 電 報 (Long Telegram) 所 提 出 的 圍 堵 (containment) 原 則 圍 堵 是 一 種 較 為 實 際 甚 至 消 極 的 想 法 強 調 維 持 現 狀, 反 對 在 美 國 國 內 推 動 反 共 產 運 動 不 過 也 反 映 了 美 國 的 烏 托 邦 主 義 (utopianism), 因 為 圍 堵 的 終 極 目 標 不 是 權 力 的 平 衡, 而 是 徹 底 改 造 蘇 聯 社 會 自 威 爾 遜 以 降, 美 國 外 交 政 策 的 傳 統 向 來 是 以 放 諸 四 海 皆 準 的 原 則 與 價 值 來 界 定 自 已 的 利 益, 而 非 以 疆 域 和 國 家 安 全 作 為 準 則 400 通 過 檢 視 1949 年 的 美 國 外 交 文 件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可 以 發 現,1949 年 美 國 對 臺 政 策 一 直 處 於 混 沌 不 明 狀 態, 因 為 美 國 認 為 臺 灣 的 赤 化 在 所 難 免, 必 須 對 臺 灣 保 持 若 即 若 離 的 關 係, 以 便 將 來 可 以 順 利 脫 身 ; 而 1950 年 六 月 底 突 如 其 來 的 韓 戰, 才 徹 底 轉 變 了 美 國 的 東 亞 政 策 401 發 生 在 冷 戰 期 間 1950 年 的 韓 戰, 正 如 日 本 在 1937 年 發 動 珍 珠 港 事 件 一 般 珍 珠 港 事 件 迫 使 美 國 正 式 向 日 本 宣 戰, 在 歐 亞 非 各 洲 各 自 發 展 的 戰 場, 就 此 連 結 而 成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 韓 戰 則 給 予 美 國 出 兵 東 北 亞 的 正 當 性, 也 使 得 美 蘇 的 冷 戰 關 係 延 焼 成 亞 洲 的 冷 戰 關 係, 美 中 關 係 就 此 涷 結 與 此 相 對, 韓 戰 也 促 399 張 錫 模, 前 引 文, 頁 John Mason 著, 何 宏 儒 譯, 冷 戰 (The Cold war )( 台 北 : 麥 田, 初 版,2001 年 3 月 ), 頁 吳 昆 財, 1949 年 的 台 灣 : 以 美 國 外 交 文 件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為 論 述 主 軸, 中 華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2 期 (2005 年 3 月 1 日 ), 頁

188 成 日 本 與 臺 灣 在 戰 後 經 濟 的 快 速 復 甦, 以 及 加 速 美 國 建 構 其 西 太 平 洋 秩 序 的 腳 步, 後 者 並 在 韓 戰 結 束 後 轉 向 成 為 美 利 堅 和 平 (Pax Americana) 的 基 調 1950 年 6 月 25 日, 北 韓 武 裝 部 隊 直 接 跨 越 北 緯 38 度 線 (the 38 th Parallel), 對 南 韓 發 起 全 面 性 攻 擊 行 動, 二 十 世 紀 東 亞 第 二 次 韓 戰 (Korean War) 於 焉 開 展 美 國 總 統 杜 魯 門 (Harry S. Truman) 旋 即 在 6 月 27 日 下 令 第 七 艦 隊 駛 入 臺 灣 海 峽, 同 時 發 表 聲 明 : 共 產 部 隊 佔 領 臺 灣, 將 會 直 接 威 脅 到 太 平 洋 地 區 的 安 全 以 及 在 該 地 區 執 行 合 法 而 必 要 職 務 的 美 國 部 隊... 臺 灣 未 來 地 位 的 決 定, 必 須 等 待 太 平 洋 安 全 的 恢 復, 對 日 和 約 的 締 結, 或 聯 合 國 的 考 慮 402 顯 然, 韓 戰 的 爆 發 使 美 國 對 臺 政 策 由 放 棄 轉 而 介 入, 並 形 成 臺 灣 地 位 未 定 論 為 基 礎 的 中 立 化 方 案, 海 峽 兩 岸 自 此 開 啟 美 國 監 護 下 的 分 裂 分 治 狀 態 北 朝 鮮 金 日 成 政 權 對 南 韓 發 起 攻 擊, 美 國 杜 魯 門 政 府 迅 即 回 應 此 舉 改 變 先 前 華 府 對 臺 之 放 手 不 管 (hands off policy) 政 策, 當 美 國 調 派 第 七 艦 隊 進 入 臺 灣 海 峽, 意 味 著 美 國 和 蔣 介 石 政 權 聯 手 防 衛 臺 灣 與 此 同 時, 北 京 政 權 也 只 有 周 恩 來 以 總 理 兼 外 交 部 長 的 名 義, 發 表 空 洞 聲 明, 表 示 不 管 美 國 帝 國 主 義 者 採 取 任 何 阻 撓 行 動, 臺 灣 屬 於 中 國 的 事 實, 永 遠 不 能 改 變 403 正 如 美 國 國 務 卿 杜 勒 斯 (John Foster Dulles) 所 言 : 美 國 之 所 以 要 保 衛 臺 灣 和 澎 湖 列 島, 是 因 為 它 們 是 亞 洲 大 陸 外 圍 鏈 狀 防 線 的 重 要 部 分 這 個 鏈 條 北 起 阿 留 申 群 島, 經 過 日 本 諸 島 南 朝 鮮 琉 球 群 島 臺 灣 菲 律 賓 南 亞 部 分 地 區, 到 澳 大 利 亞 和 紐 西 蘭 美 國 確 保 這 一 防 線 不 被 敵 人 侵 佔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韓 戰 對 臺 灣 具 有 雙 重 的 影 響 : 其 一 阻 止 毛 澤 東 解 放 臺 灣, 使 臺 灣 免 於 淪 為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國 的 一 部 分 ; 其 二 鞏 固 中 國 國 民 黨 流 亡 政 權 在 臺 灣 的 黨 國 戒 嚴 統 治 404 在 美 國 的 全 力 支 撐 與 經 援 下, 蔣 介 石 政 權 在 臺 灣 的 統 治 更 形 穩 固, 加 上 國 際 社 會 的 支 持, 更 強 化 中 國 國 民 黨 統 治 臺 灣 的 正 當 性 梅 孜 主 編, 美 台 關 係 重 要 資 料 選 編 ( )( 北 京 : 時 事 出 版 社, 第 1 版,1997 年 ), 頁 周 恩 來, 關 於 美 國 武 裝 侵 略 中 國 領 土 台 灣 的 聲 明, 新 華 社,1950 年 6 月 28 日 阮 銘, 歷 史 的 錯 誤 - 台 美 中 關 係 探 源 ( 台 北 : 玉 山 社, 初 版,2006 年 2 月 ), 頁 149,

189 持 續 二 年 的 韓 戰, 在 1953 年 7 月 簽 訂 韓 戰 停 戰 協 定 (Korean armistice) 後 結 束 韓 戰 是 1945 年 以 來 美 中 兩 強 僅 有 的 武 裝 衝 突, 同 時 也 改 變 美 蘇 中 三 國 在 亞 洲 東 部 陸 地 與 海 洋 的 關 係, 接 續 韓 戰 的 20 年, 國 際 政 治 進 入 冷 戰 兩 極 對 抗 模 式 冷 戰 則 是 美 蘇 雙 方 堅 持 要 摧 毀 對 方 的 意 識 型 態 下 產 生 的 衝 突 405 因 此, 既 要 摧 毀 對 手, 必 然 是 一 場 零 和 賽 局 (zero sum game), 在 這 樣 的 賽 局 裡, 雙 方 沒 有 共 存 的 可 能 性, 只 有 當 對 手 被 消 滅, 才 是 另 一 方 獲 得 最 後 勝 利 1950 年 7 月, 麥 克 亞 瑟 將 軍 奉 命 統 領 聯 合 國 部 隊, 進 入 朝 鮮 半 島, 一 度 逐 退 北 韓 武 裝 部 隊 至 北 緯 38 度 線 以 北, 維 持 朝 鮮 半 島 的 和 平 然 而, 杜 魯 門 總 統 以 其 違 反 有 限 戰 爭 政 策 (limited war policy) 將 之 召 回 杜 魯 門 繼 之 向 國 會 提 出 太 平 洋 地 區 防 範 共 黨 勢 力 入 侵, 美 國 所 作 安 全 防 衛 措 施 評 估 報 告 的 國 情 諮 文, 406 文 中 宣 示 : 朝 鮮 就 是 共 產 集 權 制 度 與 民 主 自 由 制 度, 其 意 識 型 態 衝 突 (ideological conflict) 的 試 煉 場 所 杜 魯 門 總 統 早 已 將 韓 戰 定 調 為 意 識 型 態 衝 突 的 試 煉 有 限 戰 爭 就 是 衝 突 的 最 高 點 但 是, 從 杜 魯 門 總 統 的 圍 堵 政 策, 建 構 全 球 性 共 同 防 衛 體 系, 堅 定 擊 退 抵 擋 任 何 共 產 集 權 勢 力 入 侵, 維 護 民 主 自 由 社 會 的 安 定 與 繁 榮, 到 支 援 追 求 自 由 的 人 民 國 家, 成 功 抵 抗 共 產 武 裝 革 命 的 入 侵, 此 即 杜 魯 門 主 義 (The Truman Doctrine) 407 美 蘇 冷 戰 的 範 圍 隨 著 韓 戰 擴 散 至 環 太 平 洋 地 區 ( 東 亞 海 域 ) 1950 年 1 月, 美 國 國 務 卿 艾 奇 遜 (Dean Acheson) 才 宣 佈 南 韓 不 在 美 國 的 太 平 洋 防 衛 部 署 範 圍 內, 此 一 聲 明 即 因 韓 戰 而 改 變 ;1951 年 8 月, 美 國 與 菲 律 賓 締 約 確 認 設 立 海 空 基 地 與 承 擔 菲 律 賓 防 衛 任 務 ;1951 年 9 月, 美 澳 紐 簽 署 太 平 洋 安 全 協 定 (ANZUS Pact) 的 三 邊 安 全 條 約, 美 國 正 式 取 代 大 不 列 顛 為 紐 澳 保 護 者 的 傳 統 角 色 日 本 是 韓 戰 期 間 美 國 在 遠 東 地 區 對 抗 中 蘇 共 的 重 要 據 點 1951 年 9 月, 美 日 雙 方 簽 署 和 平 條 約, 並 達 成 美 軍 無 限 期 駐 防 及 在 琉 球 設 置 軍 事 基 地 的 協 議 ; 韓 戰 405 John Mason 著, 何 宏 儒 譯, 前 引 書, 頁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Message to Congress, March 12,

190 也 影 響 著 美 臺 關 係, 美 國 從 塵 埃 未 定 到 再 度 恢 復 對 以 反 攻 大 陸 為 號 召 的 蔣 介 石 政 權 的 經 濟 和 軍 事 援 助, 同 時 派 遣 第 七 艦 隊 協 防 臺 灣 海 峽,1954 年 12 月 更 簽 訂 中 ( 臺 ) 美 共 同 防 禦 條 約 (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408 此 項 條 約 具 有 等 同 宣 告 蔣 介 石 的 國 民 黨 政 權 被 非 共 產 國 家 視 為 中 國 (ROC), 並 保 留 在 聯 合 國 的 席 次 的 國 際 政 治 之 意 義 與 效 力 409 二 美 利 堅 海 洋 秩 序 海 洋 秩 序 是 一 種 持 續 進 化 的 思 維 與 認 知 途 徑, 也 是 一 套 海 權 國 家 發 展 與 支 配 世 界 的 權 力 佈 局 方 式, 在 一 種 特 殊 歷 史 環 境 背 景 下 的 維 繫 霸 權 支 配 的 政 治 與 戰 略 操 作 海 洋 秩 序 本 質 上 是 海 權 國 家 所 主 導 運 作 的 地 緣 政 治 秩 序, 其 內 涵 則 置 焦 點 於 權 力 的 運 作 規 則, 410 西 太 平 洋 近 代 史 的 發 展, 基 本 上, 即 充 滿 著 地 緣 政 治 權 力 競 逐 者 之 間 的 海 洋 秩 序 操 作 軌 跡 麥 金 德 的 地 緣 政 治 陸 權 理 論, 強 調 統 治 東 歐 者, 制 霸 心 臟 地 帶 ; 統 治 心 臟 地 帶 者, 制 霸 世 界 本 島 ; 統 治 世 界 本 島 者, 制 霸 世 界 其 核 心 關 切 是 大 英 帝 國 霸 權 的 衰 退, 理 論 的 根 本 目 的 在 提 示 大 英 帝 國 這 個 海 洋 霸 權 國 所 將 遭 遇 的 威 脅 及 其 因 應 之 道 其 主 張 迄 今 尚 未 開 發 的 心 臟 地 帶, 將 可 以 在 歐 亞 大 陸 內 部 蓄 積 巨 大 的 能 量, 並 以 此 為 基 礎, 將 其 陸 上 權 力 擴 至 沿 岸 地 帶 而 驅 逐 海 權, 進 而 壓 倒 海 權 國 家 在 這 個 理 論 的 指 導 下, 英 法 兩 國 在 凡 爾 賽 和 會 中, 刻 意 規 避 東 歐 諸 國 獨 立, 408 美 國 對 臺 灣 主 權 問 題 之 立 場 自 1943 年 12 月 1 日 與 英 國 和 中 國 發 表 開 羅 宣 言 (Joint Declaration at Cario) 以 來, 曾 經 出 現 數 次 變 化, 在 開 羅 宣 言 1945 年 7 月 26 日 簽 署 之 波 茨 坦 宣 言 (Potsdam Declaration) 及 杜 魯 門 總 統 於 1950 年 1 月 5 日 記 者 會 上 提 出 之 聲 明 中, 美 國 主 張 臺 灣 屬 於 中 國 1950 年 6 月 25 日 爆 發 韓 戰 之 後, 美 國 轉 為 主 張 臺 灣 地 位 未 定 論 美 國 因 韓 戰 進 一 步 與 中 共 交 惡, 開 始 與 在 臺 灣 之 中 華 民 國 恢 復 正 常 外 交 關 係, 兩 國 於 1954 年 12 月 2 日 簽 署 中 美 共 同 防 禦 條 約 (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這 時 美 國 支 持 中 華 民 國 在 聯 合 國 代 表 中 國, 採 取 臺 灣 屬 於 中 華 民 國 之 立 場 參 閱 林 文 程 林 正 義, 臺 灣 修 憲 與 台 美 中 三 角 關 係,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第 3 卷 第 4 期 (2006 年 12 月 ), 頁 John Mason 著, 何 宏 儒 譯, 前 引 書, 頁 何 燿 光, 前 引 文, 頁 1,11 179

191 防 止 德 蘇 ( 俄 ) 兩 國 任 何 一 國 或 兩 國 聯 手 實 現 麥 金 德 所 謂 支 配 東 歐 者 可 制 霸 世 界 更 重 要 的 是, 受 到 日 俄 戰 爭 的 衝 擊 而 形 成 的 麥 金 德 地 緣 政 治 理 論, 其 後 成 為 德 蘇 ( 俄 ) 美 等 強 權 的 國 家 戰 略 指 導 原 則 德 蘇 的 目 標 是 實 現 麥 金 德 支 配 世 界 本 島 者 可 制 霸 世 界 的 預 言 而 美 國 的 目 標 則 是 預 防 麥 金 德 的 預 言 成 真 在 這 層 意 義 上, 整 部 二 十 世 紀 的 世 界 政 治 史, 可 以 視 為 支 配 性 的 海 洋 強 權 全 力 預 防 麥 金 德 理 論 成 真 的 歷 史 411 史 派 克 曼 在 麥 金 德 的 理 論 指 引 下, 提 出 邊 緣 地 帶 理 論 心 臟 地 帶 的 周 邊 地 帶, 既 可 以 作 為 心 臟 地 帶 力 量 的 基 礎, 且 可 以 受 到 海 權 影 響, 既 可 以 是 陸 權 向 海 洋 對 岸 投 射 權 力 的 橋 頭 堡, 也 可 以 是 海 洋 強 權 向 大 陸 進 攻 的 灘 頭 堡 這 種 具 有 兩 面 刃 性 格, 介 於 陸 權 與 海 權 接 觸 的 邊 緣 地 帶, 是 全 球 政 治 賽 局 中 的 關 鍵 區 域 其 中, 史 派 克 曼 特 別 重 視 位 於 東 亞 大 陸 東 側 與 西 歐 陸 塊 西 側 這 兩 個 邊 緣 地 帶, 強 調 在 全 球 政 治 軍 事 上 的 重 要 性 史 派 克 曼 主 張, 為 了 防 止 歐 亞 大 陸 受 任 何 強 國 或 強 國 集 團 所 支 配, 美 國 應 該 與 邊 緣 地 帶 諸 國 共 同 合 作, 防 止 心 臟 地 帶 強 權 國 家 的 勢 力 擴 張 因 此, 史 派 克 曼 修 正 麥 金 德 支 配 世 界 本 島 者 可 制 霸 世 界 的 命 題, 宣 稱 : 支 配 邊 緣 地 帶 可 制 霸 歐 亞 大 陸 ; 支 配 歐 亞 大 陸 者 可 制 霸 世 界 412 美 國 國 土 雖 然 涵 蓋 廣 袤 的 北 美 洲 大 陸, 但 在 戰 略 思 維 上, 美 國 戰 略 家 們 奉 行 著 麥 金 德 的 教 義 歐 亞 大 陸 只 是 個 巨 大 的 世 界 本 島, 而 美 國 與 澳 洲 等 則 是 巨 大 的 離 島 這 意 味 著 美 國 本 土 所 在 地 的 南 北 美 洲 是 巨 大 的 島 嶼, 從 權 力 與 互 動 關 係 的 角 度 來 看, 沒 有 任 何 國 家 可 以 從 陸 地 上 威 脅 美 國 的 國 家 安 全, 因 而 唯 一 的 安 全 威 脅 來 源, 只 能 來 自 海 峽 ( 大 西 洋 與 太 平 洋 ) 對 岸 的 歐 亞 大 陸 ( 麥 金 德 的 世 界 本 島 ) 在 這 種 美 利 堅 島 國 的 戰 略 視 角 下, 要 確 保 美 國 的 安 全, 就 必 須 防 止 海 洋 另 一 端 的 巨 大 島 嶼 ( 歐 亞 大 陸 ) 上 出 現 足 以 威 脅 美 國 的 強 權 或 強 權 集 張 錫 模, 西 伯 利 亞 鐵 道 的 臺 灣 軌 跡, 當 代, 第 214 期 (2005 年 6 月 1 日 ), 頁 張 錫 模, 地 理 的 威 權 日 俄 戰 爭 的 地 緣 政 治, 頁

192 團 413 據 此, 美 國 為 防 衛 本 土 安 全, 必 須 介 入 歐 亞 大 陸 事 務, 防 止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或 國 家 集 團 結 盟, 從 而 支 配 歐 亞 大 陸 整 體 或 關 鍵 區 域 以 致 威 脅 到 美 國, 而 介 入 的 總 指 導 綱 領, 就 是 權 力 平 衡 (balancd of power), 美 國 自 一 戰 之 後 始 終 在 歐 亞 大 陸 上 扮 演 著 權 力 平 衡 者, 最 終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美 國 的 國 家 利 益, 防 止 出 現 任 何 國 家 或 國 家 聯 盟 威 脅 本 土 安 全 史 派 克 曼 的 主 張 支 配 著 其 後 美 國 的 全 球 戰 略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之 際, 陸 權 國 家 蘇 聯, 取 代 德 意 志 而 成 為 麥 金 德 理 論 心 臟 地 帶 的 支 配 國 蘇 聯 憑 藉 巨 大 的 力 量, 漸 次 將 麥 金 德 所 謂 的 內 側 月 灣 地 帶 收 入 其 勢 力 範 圍, 並 將 勢 力 擴 張 至 外 側 月 灣 地 帶, 因 而 達 成 麥 金 德 理 論 的 第 一 命 題 支 配 東 歐, 並 開 始 邁 向 制 霸 世 界 本 島 此 時, 如 果 美 國 未 強 力 支 援 邊 緣 地 帶 諸 國 的 話, 這 些 國 家 也 將 收 入 蘇 聯 的 勢 力 範 圍 正 是 在 此 一 時 代 背 景 下, 史 派 克 曼 預 見 了 1945 年 至 1990 年 全 球 政 治 的 核 心 驅 動 力, 即 美 國 與 蘇 聯 的 地 緣 政 治 衝 突, 而 其 理 論 的 具 體 落 實 即 為 著 名 的 圍 堵 政 策 甚 至 在 後 冷 戰 時 代, 美 國 的 世 界 戰 略 基 本 上 仍 然 奉 行 著 麥 金 德 史 派 克 曼 的 主 張 414 三 臺 灣 的 戰 略 選 擇 麥 金 德 與 史 派 克 曼 教 義 通 過 美 國 戰 略 家 的 決 策, 不 僅 支 配 著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美 國 世 界 戰 略, 也 支 配 著 臺 灣 史 的 變 遷 作 為 邊 緣 地 帶 重 要 戰 略 島 嶼 的 臺 灣, 冷 戰 時 代 編 入 美 國 的 防 衛 網 與 國 際 分 工 經 濟 互 賴 網 絡 之 中, 從 而 塑 造 了 戰 後 臺 灣 歷 史 的 基 本 軌 道, 直 至 今 日 415 戰 後 的 臺 灣, 雖 然 第 一 次 真 正 有 機 會 從 華 夷 秩 序 脫 離, 由 於 國 家 定 位 不 明 和 島 嶼 國 家 的 地 理 因 素, 在 美 國 建 構 其 西 太 平 洋 海 洋 張 錫 模, 西 伯 利 亞 鐵 道 的 臺 灣 軌 跡, 頁 前 引 文, 頁 同 前 註 181

193 秩 序 以 及 東 亞 海 域 地 緣 政 治 重 編 過 程 中, 臺 灣 的 戰 略 選 項 總 是 受 到 客 體 地 緣 政 治 的 制 約 十 九 世 紀 末 期 至 二 十 世 紀 初 期, 興 起 地 緣 政 治 研 究 高 潮 後, 逐 漸 以 地 緣 政 治 的 思 維 彙 總 歷 史 活 動 的 經 驗 與 教 訓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以 地 緣 政 治 的 思 維 設 定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 地 緣 戰 略 ) 的 指 導 綱 領, 並 可 加 以 進 行 操 作 的 模 式, 就 是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這 樣 的 一 組 密 碼 要 先 界 定 國 家 的 利 益 國 家 利 益 所 面 臨 的 外 在 威 脅, 和 對 威 脅 所 需 回 應 的 本 質 (the nature of the required responses to those threats) 並 據 此 擬 定 包 括 在 地 層 次 雙 邊 層 次 區 域 層 次, 或 者 全 球 層 次 的 密 碼 416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也 要 界 定 國 家 利 益 所 面 臨 的 外 在 威 脅, 意 味 著 在 某 國 家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也 會 受 到 其 他 國 家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的 影 響 也 就 是 說, 雖 然 該 密 碼 是 有 長 期 存 續 的 特 徵, 卻 可 能 會 有 所 轉 變, 這 是 個 動 態 的 過 程 417 從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的 視 角 欲 設 定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就 必 須 理 解 權 力 平 衡 的 論 理 地 理 上, 臺 灣 既 是 島 嶼. 海 洋 國 家, 又 面 對 著 強 大 的 東 亞 大 陸 勢 力, 同 時 也 是 西 太 平 洋 島 鏈 的 中 心 和 亞 洲 地 中 海 的 北 方 扼 制 點 ; 戰 略 上, 臺 灣 處 於 亞 太 航 運 要 道 的 中 心 點, 連 接 上 海 與 香 港 琉 球 與 馬 尼 拉 橫 須 賀 與 金 蘭 灣, 以 及 鄂 霍 次 克 海 與 麻 六 甲 海 峽 之 間 的 航 道 因 此, 若 要 防 堵 大 陸 勢 力 跨 越 海 洋 而 威 脅 臺 灣 的 國 家 利 益, 就 必 須 善 用 權 力 平 衡, 尋 求 有 利 於 己 的 權 力 平 衡 態 勢, 亦 即 結 合 海 洋 同 盟, 共 同 遏 制 東 亞 大 陸 勢 力 向 海 洋 擴 張 當 前 東 亞 海 域, 有 兩 個 核 心 區 域 (core areas): 其 一 是 領 有 歐 亞 大 陸 東 部 邊 緣, 面 積 廣 袤 且 人 口 眾 多 的 中 國, 以 及 位 處 大 陸 邊 緣 資 源 缺 乏, 但 人 口 也 不 少 的 日 本 ; 其 二 是 有 四 個 主 要 行 為 者, 分 別 是 美 國 日 本 中 國 和 俄 羅 斯, 自 1905 年 之 後 就 不 斷 有 著 複 雜 的 互 動 關 係 418 漸 次 發 展 成 以 美 日 為 首 的 海 洋 同 盟 ( 海 416 Jan Nijman, "Geopolitical Codes", in John O'Loughlin ed., Dictionary of Geopolitics, pp 字 典 的 解 釋 中, 特 別 援 引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的 美 國 為 例 子, 並 提 出 區 域 派 與 全 球 派 的 差 別, 不 過 這 兩 派 的 見 解 都 曾 經 運 用 在 美 國 的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對 於 一 般 只 有 區 域 影 響 力 的 國 家 而 言, 幾 乎 不 用 設 定 全 球 層 次 的 密 碼 417 余 家 哲 李 政 鴻, 前 引 文, 頁 Robyn, Lim The Geopolitics of East Asia: The Search for Equilibrium. New York: 182

194 權 ),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為 首 的 大 陸 勢 力 ( 陸 權 ), 正 在 東 亞 巧 妙 地 操 作 著 權 力 平 衡 冷 戰 結 束 之 後 的 海 洋 同 盟, 仍 保 有 防 止 大 陸 勢 力 控 制 西 太 平 洋 島 鏈 的 能 力, 並 可 進 一 步 封 鎖 海 上 交 通 線 419 戰 略 環 境 會 改 變, 但 戰 略 利 益 卻 持 久 不 變 美 國 扮 演 海 外 平 衡 者 (offshore balancer) 的 角 色, 須 在 第 一 島 鏈 保 有 盟 友 與 基 地, 才 能 維 持 東 亞 的 均 勢 此 一 平 衡 者 角 色 源 自 1905 年 日 俄 戰 爭, 美 國 撮 合 日 俄 兩 國 簽 署 樸 茨 茅 斯 條 約 (Treaty of Portsmouth), 維 持 東 亞 勢 力 均 衡 就 一 直 是 美 國 的 基 本 利 益 1930 年 代 日 本 侵 略 中 國 與 威 脅 菲 律 賓, 與 美 國 維 持 東 亞 均 勢 的 戰 略 利 益 牴 觸 如 果 中 國 追 求 區 域 霸 權, 也 必 然 會 與 美 國 的 東 亞 戰 略 利 益 相 衝 突 420 每 個 國 家 不 論 大 小 皆 有 其 生 存 所 需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臺 灣 也 不 例 外 在 中 國 制 霸 東 亞 與 美 國 產 生 戰 略 利 益 衝 突 時, 臺 灣 必 須 要 以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設 定 自 身 的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以 避 開 美 中 兩 強 競 逐 東 亞 海 域 霸 權 的 衝 突 風 險, 而 要 理 解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必 須 從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著 手 探 討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必 然 要 解 析 島 嶼. 海 洋 的 地 理 特 性 以 及 受 其 影 響 而 界 定 的 國 家 性 格, 島 嶼. 海 洋 國 家 生 存 的 課 題, 要 先 能 安 定 內 部 政 治 秩 序, 繼 而 掌 控 周 邊 海 域 的 主 導 權, 以 增 加 戰 略 縱 深, 對 外 並 確 保 海 上 交 通 線 的 安 全 因 此, 對 內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對 外 戰 略 規 劃 以 及 外 部 環 境 威 脅 就 界 定 出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 外 在 威 脅 中 國 和 平 統 一 ( 兼 併 臺 灣 ); 在 地 層 次 (local) 確 保 民 主 深 化 ; 雙 邊 層 次 (bilateral) 與 日 韓 結 盟 ( 海 洋 同 盟 ); 區 域 層 次 (region) 合 美 抗 中 ( 海 峽 防 衛 ) 據 此 設 計 一 套 保 障 生 存 暨 安 全 基 地 的 國 家 戰 略, 以 排 除 外 在 威 脅 達 成 維 護 國 家 利 益 的 目 的 Routledge.pp Ross, Robert Bipolarity and Balancing in East Asia, in T. V. Paul and et al., eds. Balance of Power: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21 st Century,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徐 光 明 林 蘿 嬪 (Robyn Lim) 合 著, 後 鄧 小 平 時 期 的 台 灣 安 全 ( 台 北 :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室 印, 初 版,2004 年 6 月 ), 頁

195 第 二 節 地 緣 戰 略 的 定 著 與 漂 流 一 一 年 準 備 二 年 反 攻 ( 蔣 介 石 時 期 ) 1950 年 3 月 1 日, 蔣 介 石 在 臺 復 行 總 統 職 權,5 月 16 日 提 出 一 年 準 備 二 年 反 攻 三 年 掃 蕩 五 年 成 功 的 號 召, 重 新 啟 動 統 治 國 家 機 器 的 運 作, 421 隨 即 展 開 國 民 黨 改 造 工 作 蔣 介 石 政 權 轉 進 臺 灣 後, 以 客 體 的 地 緣 政 治 觀 點, 依 循 中 華 帝 國 的 法 統 統 治 臺 灣, 並 非 全 然 是 歷 史 的 必 然, 但 也 不 應 是 偶 然 發 生 的 因 素, 而 是 連 動 著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變 遷 的 因 果 關 係 一 言 以 蔽 之, 地 理 界 定 著 臺 灣 在 東 亞 海 域 與 他 國 的 互 動 關 係, 是 理 解 臺 灣 成 為 蔣 介 石 政 權 反 攻 大 陸 基 地 以 及 之 後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發 火 點 (flash point) 的 關 鍵 遷 臺 後 的 蔣 介 石 政 權, 中 央 政 府 仍 維 持 一 個 龐 大 而 複 雜 的 行 政 體 系 行 政 院 是 最 高 的 行 政 機 關, 下 設 秘 書 處 八 部 ( 內 政 外 交 國 防 財 政 教 育 司 法 行 政 經 濟 交 通 ) 一 處 ( 主 計 ) 二 局 ( 新 聞 人 事 行 政 ) 一 署 ( 衛 生 ) 九 委 員 會 ( 退 除 役 官 兵 原 子 能 經 濟 設 計 青 年 輔 導 國 家 科 學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蒙 藏 僑 務 故 宮 博 物 院 ), 除 外 交 國 防 部 及 蒙 藏 僑 務 委 員 會 外, 其 他 主 要 的 部 門 都 與 其 下 屬 機 關 臺 灣 省 政 府 有 互 相 重 疊 的 機 構 總 統 府 之 下 則 設 有 資 政 國 策 顧 問 參 軍 長 光 復 大 陸 設 計 委 員 會 戰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國 史 館 中 央 銀 行 國 防 研 究 院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則 為 實 際 上 的 最 高 政 府 機 關, 蔣 介 石 自 兼 主 席, 下 設 秘 書 處 國 家 建 設 委 員 會 國 家 總 動 員 委 員 會 戰 地 政 務 委 員 會 國 家 安 全 局 等 此 外,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1,353 人 ; 立 法 委 員 419 人, 尚 有 司 法 考 試 監 察 等 院, 421 反 攻 大 陸 政 策, 臺 灣 歷 史 學 習 網, 年 9 月 25 日 184

196 官 員 總 數 在 5,000 人 以 上, 另 有 將 領 超 過 千 人, 皆 可 在 島 內 謀 取 一 官 半 職 或 委 員 顧 問 代 表 一 類 的 閒 缺 如 此 龐 大 的 機 構, 一 來 可 以 在 國 際 政 治 上, 宣 示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代 表 全 中 國 的 正 統 性 ; 二 來 可 以 增 強 統 治 力 量, 又 可 以 為 追 隨 來 臺 者 做 人 事 上 的 安 排 國 民 黨 的 大 陸 政 策 形 成 於 五 0 年 代 海 峽 兩 岸 軍 事 對 峙 時 期 1950 年 韓 戰 爆 發 後, 美 國 改 變 對 華 政 策, 派 遣 第 七 艦 隊 協 防 臺 灣 海 峽, 讓 蔣 介 石 的 軍 事 反 攻 計 劃 露 出 一 線 曙 光 蔣 介 石 一 方 面 積 極 爭 取 美 國 的 經 濟 援 助, 同 時 整 訓 軍 隊, 加 強 戰 備, 美 國 基 於 遏 制 共 產 主 義 擴 張 的 戰 略 想 定, 全 力 支 持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然 而, 美 國 支 持 蔣 介 石 軍 事 行 動 的 目 的, 並 不 是 要 協 助 其 反 攻 大 陸, 而 是 要 維 持 臺 海 現 狀, 蔣 介 石 的 軍 事 反 攻 計 劃, 在 得 不 到 美 國 支 持 的 情 況 下, 只 得 被 迫 進 行 戰 略 調 整, 從 軍 事 反 攻, 變 成 了 政 治 反 攻 ; 由 一 年 準 備, 二 年 反 攻, 三 年 掃 蕩, 五 年 成 功, 轉 變 為 三 分 軍 事 七 分 政 治 蔣 介 石 把 反 攻 大 陸 奉 為 基 本 國 策, 反 攻 大 陸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重 返 大 陸 執 政, 因 此 大 陸 政 策 成 了 維 護 國 民 黨 合 法 統 治 的 工 具, 對 內 頒 布 戒 嚴 令 及 採 行 高 壓 統 治, 對 外 宣 示 中 華 民 國 是 代 表 中 國 的 唯 一 合 法 政 府 1952 年 10 月, 國 民 黨 召 開 第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會 議 確 立 反 共 復 國 光 復 大 陸 的 具 體 目 標, 並 制 定 中 國 國 民 黨 反 共 抗 俄 時 期 工 作 綱 領, 開 展 心 理 作 戰 政 治 作 戰 及 敵 後 作 戰, 加 強 反 共 理 論 的 研 究 及 宣 傳, 擴 大 海 內 外 影 響 力, 奠 定 反 攻 大 陸 的 政 治 基 礎 1957 年 10 月, 國 民 黨 第 八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提 出 今 後 一 切 工 作, 都 是 為 了 達 成 反 攻 復 國 的 任 務, 要 將 反 攻 大 陸 作 為 工 作 重 心 1963 年 11 月, 國 民 黨 第 九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制 定 反 共 復 國 共 同 行 動 綱 領 ;1969 年 3 月, 國 民 黨 第 十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更 進 一 步 以 積 極 策 進 光 復 大 陸 實 現 三 民 主 義 鞏 固 復 興 基 地 為 會 議 主 軸 蔣 介 石 主 政 時 以 黨 領 政 的 統 治 模 式, 通 過 國 民 黨 歷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以 及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機 制, 在 反 攻 大 陸 的 統 治 方 針 指 導 下, 黨 國 威 權 體 制 的 運 作 益 形 穩 固 185

197 二 三 民 主 義 統 一 中 國 ( 蔣 經 國 時 期 ) 1978 年 3 月, 蔣 經 國 被 國 民 大 會 推 選 為 中 華 民 國 第 六 任 總 統, 在 就 職 時 宣 佈 其 大 陸 政 策 的 立 場 在 於 : 推 翻 大 陸 上 的 共 產 政 權, 建 立 一 個 統 一 的 民 主 的 中 國 為 使 國 民 黨 政 權 更 能 夠 立 足 臺 灣, 蔣 經 國 首 先 推 行 本 土 化, 將 本 土 臺 籍 菁 英 網 羅 至 國 民 黨 政 權 之 內, 再 將 國 民 黨 政 權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另 一 方 面, 蔣 經 國 推 動 民 主 化 的 政 治 革 新 運 動, 充 實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級 民 意 機 關, 以 擴 大 政 治 參 與 及 政 權 統 治 基 礎 1979 年 元 旦, 中 國 共 產 黨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發 表 告 臺 灣 同 胞 書, 體 現 對 臺 工 作 的 新 思 路 :(1) 堅 持 一 個 中 國 原 則, 反 對 臺 獨 ;(2) 中 國 政 府 與 臺 灣 政 府 舉 行 商 談, 結 束 兩 岸 軍 事 對 峙 狀 態 ;(3) 兩 岸 實 現 直 接 通 商 通 郵 及 通 航 ; (4) 在 解 決 統 一 問 題 前, 尊 重 臺 灣 現 狀 及 各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採 取 合 理 的 政 策 及 方 法, 不 使 臺 灣 人 民 蒙 受 損 失 1979 年 以 降, 蔣 經 國 接 任 中 國 國 民 黨 黨 主 席 後, 除 黨 內 大 老 維 持 原 位 外, 新 的 政 府 要 職 開 始 有 錄 用 本 省 人 的 現 象, 黨 核 心 組 織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會 也 有 本 省 人 出 任 的 情 形 在 蔣 經 國 的 指 揮 之 下, 原 本 對 臺 灣 社 會 而 言 只 是 個 外 來 國 家 的 中 華 民 國, 悄 悄 地 把 國 家 的 營 運 方 向, 由 反 攻 大 陸 轉 落 到 臺 灣 社 會, 以 求 生 機 的 延 續 422 面 對 著 中 國 的 統 戰 作 為, 以 及 有 鑒 於 兩 次 國 共 和 談 的 失 敗 經 驗, 蔣 經 國 提 出 不 接 觸 不 談 判 不 妥 協 的 三 不 政 策 因 應, 拒 絕 與 中 共 接 觸 或 談 判, 政 府 並 發 布 各 種 命 令 禁 止 兩 岸 交 流, 包 括 禁 止 外 籍 商 船 直 接 往 返 於 大 陸 及 臺 灣 各 港 口 臺 商 不 得 與 大 陸 直 接 貿 易 禁 止 臺 商 直 接 或 間 接 將 產 品 銷 往 大 陸 或 進 口 大 陸 產 品, 及 禁 止 旅 客 私 自 攜 帶 大 陸 藥 品 返 臺 等 422 若 林 正 丈 著 賴 香 吟 譯, 蔣 經 國 與 李 登 輝 ( 台 北 : 遠 流 出 版, 初 版,1998 年 12 月 ), 頁

198 事 實 上, 三 不 政 策 並 不 足 以 因 應 兩 岸 關 係 的 實 質 變 化, 為 減 緩 各 界 壓 力, 1979 年 12 月, 國 民 黨 召 開 第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以 加 強 三 民 主 義, 策 進 光 復 大 陸 為 中 心 議 題, 會 中 首 次 提 出 以 三 民 主 義 統 一 中 國 的 政 治 口 號, 儘 管 蔣 經 國 仍 強 調 其 大 陸 政 策 三 不 變 : 即 反 共 復 國 的 基 本 國 策 絕 不 改 變 中 華 民 國 所 定 國 體 絕 不 改 變, 以 及 三 民 主 義 統 一 中 國 的 目 標 不 改 變 事 實 上, 臺 北 當 局 的 大 陸 政 策 已 出 現 相 當 程 度 的 轉 變 1981 年 3 月, 國 民 黨 第 十 二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貫 徹 以 三 民 主 義 統 一 中 國 案, 此 後 國 民 黨 政 府 不 再 提 反 攻 大 陸 的 主 張, 並 取 消 過 去 以 共 匪 等 汙 衊 性 文 字 的 宣 傳 用 語 同 時, 積 極 鼓 勵 民 眾 討 論 和 平 統 一 中 國 的 問 題 1984 年 政 府 宣 佈, 臺 灣 人 民 在 國 際 學 術 科 技 體 育 及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可 以 和 大 陸 人 民 接 觸, 並 同 意 接 受 以 中 華 臺 北 名 義 重 返 國 際 奧 會 放 寬 轉 口 貿 易 及 通 郵 方 面 的 限 制 1987 年 7 月, 政 府 更 進 一 步 宣 佈 解 除 戒 嚴, 同 年 11 月, 宣 佈 開 放 臺 灣 人 民 除 公 務 員 及 軍 人 之 外, 可 經 由 第 三 地 赴 陸 探 親 1988 年 8 月, 行 政 院 大 陸 工 作 會 報 正 式 成 立, 至 此 三 不 政 策 已 隨 之 名 存 實 亡 蔣 經 國 主 政 時 期 的 三 民 主 義 統 一 中 國 目 標, 及 只 要 中 共 存 在 一 天, 我 們 就 沒 有 民 主 到 晚 期 的 革 新 保 臺 解 除 戒 嚴, 開 放 黨 禁 報 禁 等 的 轉 變 詳 如 蔣 經 國 自 身 所 言 : 時 代 在 變, 環 境 在 變, 潮 流 也 在 改 變, 為 了 因 應 變 遷, 執 政 黨 應 以 新 的 觀 念, 新 的 做 法, 在 民 主 憲 政 的 基 礎 上, 推 動 革 新, 唯 有 如 此, 才 能 與 時 代 潮 流 相 結 合, 才 能 與 民 眾 永 遠 在 一 起, 這 是 蔣 經 國 體 制 為 因 應 臺 灣 內 外 部 現 實 政 治 環 境 變 化 所 必 須 做 出 的 妥 協 三 臺 灣 在 那 裡?( 李 登 輝 時 期 以 降 ) 1992 年, 兩 岸 民 間 交 流 漸 趨 頻 繁, 有 關 兩 岸 文 書 驗 證 及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問 題, 亟 待 解 決 海 基 會 於 1992 年 3 月 派 代 表 赴 北 京 與 海 協 會 首 度 協 商, 隨 後 兩 會 經 數 187

199 度 函 電 溝 通, 決 定 在 1992 年 10 月 28 日 在 香 港 協 商 有 關 兩 岸 文 書 查 證 之 協 議 兩 會 會 談 的 結 果 是 兩 岸 一 項 重 要 的 共 識, 這 項 共 識 包 括 下 列 三 點 :(1) 對 一 個 中 國 原 則, 用 口 頭 聲 明 方 式 各 自 表 達 即 一 般 簡 稱 的 一 個 中 國, 各 自 表 述 或 各 自 表 述, 一 個 中 國, 並 因 之 開 展 日 後 的 辜 汪 會 談 因 此 應 該 說 是 海 峽 兩 岸 間 的 一 項 重 要 的 共 識 ;(2) 中 國 認 知 臺 灣 所 表 述 的 內 容 包 括 海 基 會 第 三 案 國 統 綱 領 及 一 個 中 國 的 涵 義 ;(3) 海 協 會 也 在 一 個 中 國, 各 自 表 述 的 共 識 原 則 下, 提 出 中 國 方 面 的 表 述 內 容 年 1 月 30 日, 中 共 中 央 總 書 記 兼 國 家 主 席 江 澤 民 發 表 為 促 進 祖 國 統 一 大 業 的 完 成 而 繼 續 奮 鬥 談 話, 指 出 臺 灣 局 勢 和 國 際 形 式 變 化 對 中 國 統 一 的 影 響, 在 此 基 礎 上 提 出 展 現 階 段 發 展 兩 岸 關 係, 推 進 和 平 統 一 進 程 的 八 項 主 張, 即 俗 稱 江 八 點, 同 年 4 月 8 日, 李 登 輝 為 回 應 江 八 點 提 出 李 六 條 年 和 1996 年, 臺 灣 在 政 治 與 外 交 方 面 有 兩 大 突 破 : 一 是 李 登 輝 打 破 中 國 封 鎖, 訪 問 美 國 康 乃 爾 大 學 ; 二 是 臺 灣 人 民 無 懼 於 中 國 的 飛 彈 威 脅, 選 出 自 己 國 家 的 總 統 1995 年 李 登 輝 訪 美 後, 引 發 中 國 長 達 一 年 的 一 連 串 文 攻 武 嚇 動 作, 並 在 1996 年 總 統 大 選 期 間 製 造 臺 海 危 機, 迫 使 美 國 派 遣 兩 艘 航 空 母 艦 戰 鬥 群 赴 臺 灣 海 域, 臺 灣 總 統 大 選 就 在 這 一 觸 即 發 的 局 勢 下 實 施 ( 又 稱 為 第 三 次 臺 灣 海 峽 危 機 ), 雙 方 對 峙 之 危 險, 直 接 結 果 是 促 使 華 盛 頓 當 局 重 新 評 估 其 臺 海 戰 略 423 一 個 中 國, 各 自 表 述 共 識 的 史 實, 國 政 基 金 會 網 站, 國 安 析 號, , 年 10 月 5 日 424 李 六 條 :1. 在 兩 岸 分 治 的 現 實 上 追 求 中 國 統 一 2. 以 中 華 文 化 為 基 礎, 加 強 兩 岸 交 流 3. 增 進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發 展 互 利 互 補 關 係 4. 兩 岸 平 等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雙 方 領 導 人 藉 此 自 然 見 面 5. 兩 岸 均 應 堅 持 以 和 平 方 式 解 決 一 切 爭 端 6. 兩 岸 共 同 維 護 港 澳 繁 榮, 促 進 港 澳 民 主 資 料 來 源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網 站 : 年 8 月 26 日 188

200 表 6-2 江 八 點 與 李 六 條 對 照 表 江 澤 民 一 月 卅 日 談 話 一 堅 持 一 個 中 國 的 原 則, 是 實 現 和 平 統 一 的 基 礎 和 前 提, 主 張 分 裂 分 治, 階 段 性 個 中 國 等 等, 違 背 一 個 中 國 的 原 則, 應 堅 決 反 對 二. 對 於 台 灣 同 外 國 發 展 民 間 生 經 濟 文 化 關 係, 我 們 不 持 異 議 在 一 個 中 國 的 原 則 下, 台 灣 已 經 以 中 國 台 北 名 義 參 加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等 經 濟 性 國 際 組 織 反 對 台 灣 以 搞 兩 個 中 國 一 中 一 台 為 目 的 的 所 謂 擴 大 國 際 生 存 空 間 的 活 動 三. 進 行 海 崍 兩 岸 和 平 統 一 談 判, 是 我 們 的 一 貫 主 張 在 和 平 統 一 談 判 的 過 程 中, 可 以 吸 收 兩 岸 各 黨 派 團 體 有 代 表 參 加 雙 方 可 先 就 在 一 個 中 國 的 原 則 下, 正 式 結 束 兩 岸 敵 對 狀 態 進 行 談 判, 並 達 成 協 議 四. 努 力 實 現 和 平 統 一, 中 國 人 不 打 中 國 人 我 們 不 承 諾 放 棄 使 用 武 力, 絻 不 是 針 對 台 灣 同 胞, 而 是 鈥 對 外 國 勢 力 干 涉 中 國 統 一 和 搞 台 灣 獨 立 的 圖 謀 的 兩 岸 均 應 堅 持 以 和 平 方 式 解 決 一 切 爭 端 炎 黃 子 孫 須 先 互 示 真 誠, 不 再 骨 肉 相 殘 我 們 不 願 看 到 到 中 國 人 再 受 內 戰 之 苦 希 望 化 干 戈 為 玉 帛 五. 面 向 二 十 一 世 紀 世 界 經 濟 的 發 展, 要 大 力 發 展 兩 岸 經 濟 交 流 與 合 作, 以 利 於 兩 岸 經 濟 共 同 繁 榮, 造 福 整 個 中 華 民 族 兩 岸 直 接 通 郵 通 航 通 商, 是 兩 岸 經 濟 發 展 和 各 方 面 交 往 的 客 觀 需 要, 也 是 兩 岸 同 胞 利 益 之 所 在, 完 全 應 當 採 取 實 際 步 驟 加 速 實 現 直 接 三 通 李 登 輝 四 月 八 日 談 話 在 兩 岸 分 治 的 現 實 上 追 求 中 國 統 一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以 來, 台 灣 與 大 陸 分 別 由 兩 個 互 不 隸 屬 的 政 治 實 體 治 理, 形 成 了 海 崍 兩 岸 分 裂 分 治 的 局 面, 也 才 有 國 家 統 一 的 問 題 因 此, 要 解 決 統 一 問 題, 就 不 能 不 實 事 求 是, 尊 重 歷 史, 在 兩 岸 分 治 的 現 實 上 探 尋 國 家 統 一 的 可 行 方 式 我 們 相 信, 兩 岸 平 等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的 情 形 愈 多, 愈 有 利 於 雙 方 關 係 發 展 及 和 平 統 一 進 程, 並 且 可 以 向 世 人 展 現 兩 岸 中 國 人 不 受 政 治 分 歧 影 響, 仍 能 攜 共 為 國 際 社 會 奉 獻 的 氣 度, 創 造 中 華 民 放 揚 眉 吐 氣 的 新 時 代 我 們 將 由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針 對 結 束 敵 對 狀 態 的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規 劃, 當 中 共 正 式 宣 布 放 棄 對 台 澎 金 馬 使 用 武 力 後, 即 在 最 適 當 的 時 機, 就 雙 方 如 何 舉 行 結 束 敵 對 狀 態 的 談 判, 進 行 預 備 性 協 商 大 陸 當 局 應 表 現 善 意, 聲 明 放 棄 對 台 澎 金 馬 使 用 武 力, 以 所 謂 台 獨 勢 力 或 外 國 干 預 作 為 拒 不 承 諾 放 棄 對 台 用 武 的 理 由, 只 會 加 深 兩 岸 猜 忌, 阻 撓 互 信 增 進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發 展 互 利 互 補 關 係 兩 岸 商 務 與 航 運 往 來, 由 於 涉 及 的 問 題 相 當 複 雜, 有 關 部 門 必 須 多 方 探 討, 預 作 規 劃 在 時 機 與 條 件 成 熟 時, 兩 岸 人 士 並 可 就 此 進 行 溝 通, 以 便 透 徹 了 解 問 題 和 交 換 意 見 189

201 六. 中 華 各 族 兒 女 共 創 造 的 五 千 年 燦 爛 文 化, 始 終 是 維 繫 全 體 中 國 人 的 精 神 紐 帶, 也 是 實 現 和 平 統 一 的 一 個 重 要 基 礎 七. 兩 千 一 百 萬 台 灣 同 胞, 不 論 是 台 灣 省 藉 還 是 其 他 省 藉, 都 是 中 國 人, 都 是 骨 肉 同 胞 手 足 兄 弟 要 充 分 尊 重 台 灣 同 胞 的 生 活 方 式 和 當 家 做 主 的 願 望, 保 護 台 灣 同 胞 一 切 正 常 權 益 八. 我 們 歡 迎 台 灣 當 局 的 領 導 人 以 適 當 身 分 前 來 訪 問 ; 我 們 也 願 意 接 受 台 灣 方 面 的 邀 請, 前 往 台 灣 中 國 人 的 事 我 們 自 己 辦, 不 需 要 借 肋 任 何 國 際 場 合 以 中 華 文 化 為 基 礎, 加 強 兩 岸 交 流 博 大 精 深 的 中 華 文 化, 是 全 體 中 國 人 的 共 同 驕 傲 和 精 神 支 柱 我 們 歷 來 以 維 護 及 發 揚 固 有 文 化 為 職 志, 也 主 張 以 文 化 作 為 兩 岸 交 流 的 基 礎, 提 升 共 存 共 榮 的 民 族 性 感, 培 養 相 互 珍 惜 的 兄 弟 情 懷 兩 岸 平 等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雙 方 領 導 人 藉 此 自 然 見 面, 可 以 緩 和 兩 岸 的 治 對, 營 造 和 諧 交 往 氣 氛 兩 岸 共 同 維 護 港 澳 繁 榮, 促 進 港 澳 民 主 資 料 來 源 : 年 10 月 15 日 1998 年 柯 林 頓 總 統 訪 問 大 陸, 在 上 海 發 表 三 不 政 策 不 支 持 臺 灣 獨 立, 不 支 持 一 中 一 臺 兩 個 中 國, 不 支 持 臺 灣 加 入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的 國 際 組 織 不 但 改 善 長 期 以 來 充 滿 摩 擦 的 中 國 與 美 國 關 係, 而 且 使 臺 灣 陷 入 美 國 北 京 臺 灣 三 角 關 係 被 動 受 制 的 困 境 ; 使 得 臺 灣 在 國 際 上 進 一 步 被 邊 陲 化, 造 成 美 國 籌 碼 盡 失 1999 年 7 月 9 日, 李 登 輝 先 生 在 總 統 任 期 內 接 受 德 國 之 聲 (Deutsche Welle) 訪 問 時, 首 次 把 臺 海 兩 岸 的 關 係 定 位 為 特 殊 國 與 國 關 係 (special state-to-state relationship) 臺 灣 和 中 國 的 關 係, 自 1991 年 修 憲 以 後 就 已 經 是 國 家 與 國 家, 或 至 少 是 特 殊 的 國 (state) 與 國 (state) 的 關 係, 而 非 一 合 法 政 府 一 叛 亂 團 體, 或 一 中 央 政 府 一 地 方 政 府 的 一 個 中 國 內 部 關 係 425 中 國 對 此 以 更 強 烈 的 文 攻 武 嚇 回 應, 除 了 以 窄 化 臺 灣 國 際 空 間, 運 用 各 種 國 際 場 合, 全 面 遏 止 特 殊 國 與 國 關 係 論 效 應 在 國 際 間 擴 散 外, 同 時 一 再 揚 言 不 放 棄 對 臺 使 用 武 力 兩 岸 間 發 生 軍 事 衝 突 之 機 會 驟 升, 使 美 方 更 必 須 強 調 信 守 一 425 國 史 館 編, 李 登 輝 總 統 接 受 德 國 之 聲 專 訪, 收 錄 於 一 個 中 國 論 述 史 料 彙 編 -- 史 料 文 件 ( 二 ) ( 台 北 : 國 史 館,2000 年 ), 頁

202 中 以 安 撫 北 京 臺 灣 在 2000 年 政 黨 輪 替, 民 進 黨 執 政 後, 朝 野 各 界 針 對 是 否 存 在 九 二 共 識 的 問 題 雖 南 轅 北 轍 且 各 有 堅 持, 但 在 分 歧 意 見 中 卻 有 共 通 點, 那 就 是 戰 略 迷 向 (strategy disorientation) 臺 灣 的 對 外 戰 略 在 九 二 共 識 的 各 自 表 述 以 及 一 個 中 國 的 原 則 上, 不 再 把 中 國 設 定 為 假 想 敵, 兩 岸 政 策 因 而 導 向 戰 略 模 糊 的 層 次 2000 年 5 月 20 日, 陳 水 扁 在 就 職 演 說 中 所 揭 示 的 四 不 一 沒 有, 具 有 民 進 黨 政 府 大 陸 政 策 的 主 要 基 調 的 政 治 意 涵 : 只 要 中 共 無 意 對 臺 動 武, 在 任 期 內 不 會 宣 佈 獨 立, 不 會 更 改 國 號, 不 會 推 動 兩 國 論 入 憲, 不 會 推 動 改 變 現 狀 的 統 獨 公 投, 也 沒 有 廢 除 國 統 綱 領 與 國 統 會 的 問 題 2000 年 12 月 31 日, 發 表 尋 求 政 治 統 合 新 架 構 的 元 旦 賀 詞 ;2001 年 5 月 27 日, 在 中 南 美 洲 睦 邦 之 旅 提 出 新 五 不 政 策 : 不 挑 釁 不 錯 估 情 勢 不 是 棋 子 不 放 棄 誠 意 與 努 力 不 是 零 和 遊 戲 ;2002 年 8 月 3 日, 在 世 界 臺 灣 同 鄉 聯 合 會 第 29 屆 年 會 發 表 一 邊 一 國 公 投 立 法 迫 切 論 ;2003 年 1 月 1 日 發 表 兩 岸 建 立 和 平 穩 定 的 互 動 架 構 的 元 旦 賀 詞 2006 年 2 月 27 日, 陳 水 扁 在 國 安 高 層 會 議 裁 示 作 成 決 議 : 國 家 統 一 委 員 會 終 止 運 作 (cease to function), 不 再 編 列 預 算, 原 負 責 業 務 人 員 歸 建 ; 國 家 統 一 綱 領 終 止 適 用 (cease to apply), 並 依 程 式 送 交 行 政 院 查 照 426 民 進 黨 政 府 提 出 廢 統 論 ( 宣 告 國 家 統 一 委 員 會 停 止 運 作 與 國 統 綱 領 停 止 適 用 ), 更 進 一 步 明 確 脫 離 統 一 的 唯 一 選 項 2007 年 的 元 旦 賀 詞 中 則 再 次 強 調, 臺 灣 的 未 來 應 以 民 主 的 方 式 由 全 民 決 定, 主 要 政 策 著 眼 於 跳 脫 一 個 中 國 的 架 構 限 制 民 進 黨 執 政 時 期, 因 著 陳 水 扁 大 陸 政 策 的 反 覆, 充 滿 對 國 民 黨 的 策 略 性 政 治 算 計 與 對 外 戰 略 的 不 確 定 性, 因 此 北 京 當 局 最 初 的 對 應 也 僅 止 於 宣 示 聽 其 言 而 觀 其 行 的 方 式 處 理 但 隨 著 陳 水 扁 政 府 不 斷 提 出 不 同 政 策 宣 示, 也 迫 使 中 國 政 426 未 重 申 四 不, 不 改 變 現 狀, 扁 終 止 國 統 會 及 綱 領, 中 國 時 報,2006 年 2 月 28 日,A1 版 191

203 府 漸 失 耐 心, 最 後 認 為 陳 水 扁 執 政 下 的 臺 北 當 局, 已 無 統 一 的 意 向, 尤 其 是 當 陳 水 扁 宣 告 一 邊 一 國, 公 投 迫 切, 北 京 當 局 對 陳 水 扁 政 府 不 再 心 存 期 待, 訂 定 反 分 裂 國 家 法 以 為 反 制 陳 水 扁 在 總 統 任 內 所 提 出 的 兩 岸 政 策 談 話, 將 民 進 黨 政 府 的 大 陸 政 策 定 調 為 : 臺 獨 可 說 不 可 做, 甚 且 宣 告 臺 獨 是 不 可 能 的, 做 不 到 就 是 做 不 到 完 全 顛 覆 當 年 黃 信 介 的 名 言 : 統 一 是 可 說 不 可 做, 臺 獨 是 可 做 不 可 說 在 選 舉 時, 一 方 面 要 使 中 間 選 民 認 為, 它 是 民 主 政 黨 ; 另 一 方 面, 又 要 臺 獨 支 持 者 相 信 它 是 革 命 政 黨 在 執 政 後, 一 方 面 要 宣 示 四 不 一 沒 有 ; 另 一 方 面 又 要 操 弄 正 名 制 憲 入 聯 公 投 一 邊 一 國 427 就 此 而 言, 民 進 黨 執 政 時 期 欠 缺 明 確 的 大 陸 政 策, 而 是 不 斷 地 視 外 界 情 勢 變 化 彈 性 調 整 政 策, 更 精 確 的 說 法 是, 陳 水 扁 的 對 外 戰 略 如 同 其 迷 航 外 交 一 般 地, 還 在 迷 走 中 2008 年 1 月 15 日, 馬 英 九 以 中 國 國 民 黨 總 統 參 選 人 身 分, 參 加 中 華 經 濟 區 域 戰 略 發 展 協 會 舉 辦 的 全 球 經 濟 競 爭, 價 值 創 造 與 行 政 區 域 重 劃 的 挑 戰 論 壇 時 表 示, 若 當 選 總 統 並 獲 連 任, 則 未 來 八 年 內 不 會 跟 中 國 大 陸 討 論 兩 岸 統 一 問 題 不 支 持 臺 獨 不 以 非 和 平 方 式 解 決 臺 海 問 題, 兩 岸 關 係 將 定 調 為 不 統 不 獨 不 武 ; 並 將 與 中 國 大 陸 簽 定 經 濟 協 定 和 平 協 定, 同 時 謀 求 與 對 岸 達 成 拓 展 臺 灣 國 際 空 間 的 共 識, 以 追 求 兩 岸 共 存 共 榮 428 馬 英 九 在 就 職 演 說 時 表 示 將 以 最 符 合 臺 灣 民 意 的 不 統 不 獨 不 武 理 念, 在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架 構 下, 維 持 臺 灣 海 峽 的 現 狀 2008 年 9 月 3 日, 接 受 墨 西 哥 太 陽 報 集 團 董 事 長 瓦 斯 蓋 茲 (Mario Vázquez Raña) 專 訪 時, 提 出 更 危 險 的 兩 岸 不 是 國 與 國 之 間 的 關 係 的 說 法 : 我 們 基 本 上 認 為 雙 方 的 關 係 應 該 不 是 兩 個 中 國, 而 是 在 海 峽 兩 岸 的 雙 方 處 於 一 種 特 別 的 關 係 因 為 我 們 的 憲 法 無 法 容 許 在 我 們 的 領 土 上 還 有 另 外 一 個 國 家 ; 同 樣 地, 他 們 的 憲 法 也 不 允 許 在 他 們 憲 法 所 定 427 蔡 英 文 怎 麼 敢 出 席 國 慶 典 禮, 聯 合 報, 社 論,2010 年 10 月 13 日, 年 10 月 13 日 428 馬 英 九 為 未 來 兩 岸 關 係 定 調 不 統 不 獨 不 武, 國 際 日 報,2008 年 1 月 16 日, 年 10 月 5 日 192

204 的 領 土 上 還 有 另 外 一 個 國 家, 所 以 我 們 雙 方 是 一 種 特 別 的 關 係, 但 不 是 國 與 國 的 關 係 429 馬 英 九 執 政 後 的 大 陸 政 策, 一 如 在 競 選 活 動 期 間 所 提 出 的 政 見, 以 三 階 段 - 一 中 各 表 和 平 協 定 終 極 統 一, 漸 進 式 地 傾 中 離 美, 不 論 是 就 國 際 政 治 現 實 層 面, 或 是 臺 灣 主 體 性 地 緣 戰 略 層 面 而 言, 都 是 非 常 不 智 而 危 險 的 從 臺 灣 是 一 個 主 權 獨 立 的 國 家 的 論 述 來 看, 所 謂 與 中 國 統 一 或 是 統 一 中 國, 在 不 對 稱 的 兩 岸 關 係 上, 其 根 本 意 義 絕 不 是 統 一, 而 是 合 併, 更 精 確 的 說 法 是 兼 併, 臺 灣 被 中 國 所 併 吞, 問 題 是 中 共 政 權 並 不 民 主, 這 是 民 主 的 臺 灣 所 不 能 接 受 的 第 三 節 軍 政 與 憲 政 的 政 治 秩 序 絕 對 主 義 國 家 向 民 族 國 家 變 動 的 重 要 標 誌 是 人 口 統 計 的 出 現, 430 國 家 指 的 是 一 種 政 治 組 織, 它 的 統 治 在 地 域 上 是 有 章 可 循 的, 紀 登 斯 對 於 統 治 (rule) 的 定 義 是 : 相 對 穩 定 的 控 制 形 式 (forms of control) 而 透 過 各 種 的 控 制 模 式, 可 以 使 一 些 行 動 者 能 夠 達 成 並 維 持 別 人 對 這 些 行 動 者 的 服 從 正 是 各 種 的 控 制 模 式, 形 成 了 支 配 而 且 還 能 動 員 暴 力 工 具 來 維 護 統 治, 並 對 歸 其 所 統 轄 的 社 會 體 系 的 再 生 產 的 各 方 面, 實 施 反 思 性 監 控 431 這 也 就 意 味 著, 紀 登 斯 在 定 義 國 家 這 個 概 念 的 內 涵 時, 並 沒 有 將 壟 斷 暴 力 工 具 視 為 必 要 條 件, 也 不 必 然 需 要 韋 伯 意 義 上 的 合 法 性 的 支 撐 紀 登 斯 的 定 義 方 式, 主 要 是 為 了 能 在 概 念 上 將 現 代 民 族 國 家 與 傳 統 國 家 區 分 開 來, 因 為, 只 有 現 代 民 族 國 家 的 國 家 機 器, 才 能 成 功 地 實 現 壟 斷 暴 力 工 具, 而 429 馬 英 九, 總 統 接 受 墨 西 哥 太 陽 報 系 集 團 董 事 長 瓦 斯 蓋 茲 (Mario Vázquez Raña) 專 訪, 總 統 府 新 聞 稿,2008 年 9 月 3 日 430 Anthony Giddens 著, 胡 宗 澤 趙 力 濤 譯, 民 族 國 家 與 暴 力 ( 台 北 : 左 岸 文 化, 二 版,2005 年 12 月 ), 頁 前 引 書, 頁

205 且 也 只 有 在 現 代 民 族 國 家 中, 國 家 機 器 的 行 政 控 制 範 圍 才 能 與 領 土 邊 界 直 接 對 應 起 來 432 人 口 統 計 的 知 識 與 技 術 條 件, 也 進 一 步 構 成 了 國 家 內 部 綏 靖 (pacification) 的 基 礎 十 八 世 紀 中 期 開 始, 所 有 國 家 都 逐 漸 發 展 了 系 統 蒐 集 ( 人 口 ) 統 計 數 據 的 機 制, 而 其 歷 史 背 景 乃 是 集 權 國 家 在 面 臨 叛 亂 流 浪 與 犯 罪 時 所 展 開 的 維 持 內 部 秩 序 的 行 動 由 於 相 關 領 域 知 識 與 技 術 條 件 的 發 展, 國 家 行 政 組 織 才 得 以 進 行 社 會 群 體 的 地 域 化 社 會 活 動 的 監 控 與 隔 離 433 國 民 黨 政 府 對 臺 灣 的 人 口 清 查 管 理 乃 至 戶 籍 料 的 蒐 集 登 錄 工 作 始 於 1946 年 1 月 頒 布 修 正 戶 籍 法, 及 同 年 6 月 頒 布 的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全 臺 各 縣 市 依 據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公 佈 之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實 施 程 序, 自 1946 年 10 月 1 日 起 開 始 舉 辦 戶 口 總 清 查 清 查 原 則, 務 必 使 口 必 歸 戶, 戶 必 歸 鄰, 特 別 注 意 防 範 逃 避 遣 送 的 日 俘 日 僑 遊 民 冒 充 臺 籍 人 士, 此 外 對 榮 譽 軍 人, 陣 亡 將 士 亦 分 別 立 表 登 記, 以 為 政 府 辦 理 撫 卹 之 參 考 並 依 戶 籍 法 規 定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籍 別 身 分 遷 徙 及 流 動 人 口 之 設 籍 登 記 434 從 上 述 蔣 介 石 政 權 來 臺 後 在 人 口 統 計 與 戶 口 ( 籍 ) 查 察 登 錄 的 全 面 性 滲 透 作 法 來 看, 具 有 雙 重 意 涵 其 一, 表 面 上 是 便 於 統 治 集 團 藉 此 達 到 其 接 收 臺 灣 人 民 的 目 的 ; 其 二, 透 過 人 口 的 掌 控, 對 社 會 進 行 紀 登 斯 所 稱 的 反 思 性 監 控 紀 登 斯 認 為, 為 了 讓 社 會 行 動 在 可 預 期 的 情 況 下 維 持 常 規 秩 序, 行 動 者 透 過 非 話 語 的 實 踐 意 識 (practical consciousness) 來 促 發 日 常 生 活 中 大 部 分 的 事 件, 換 言 之, 行 動 者 依 其 所 特 有 的 有 關 社 會 常 規 的 複 雜 認 知, 例 行 性 地 通 過 反 思 對 其 所 為 予 以 監 督, 從 而 維 護 或 再 生 產 了 這 些 常 規 435 國 民 黨 認 為 中 共 是 崛 起 於 地 主 與 佃 農 之 間 的 階 級 矛 盾, 通 過 階 級 革 命 而 坐 大 並 赤 化 中 國 來 臺 後 發 現 臺 灣 的 農 村 也 存 在 土 地 分 配 不 均 的 問 題, 可 能 成 為 共 產 主 義 滋 長 的 溫 床 為 了 穩 定 統 治 基 礎, 蔣 介 石 政 權 在 1950 年 代 初 期 進 行 推 動 土 地 432 前 引 書, 頁 前 引 書, 頁 參 見 1947 年 9 月 17 日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公 佈 之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實 施 程 序 435 Anthony Giddens 著, 胡 宗 澤 趙 力 濤 譯, 前 引 書, 頁

206 改 革 工 作, 通 過 戒 嚴 及 威 權 統 治 手 段, 以 嚴 懲 不 合 作 者, 成 功 使 地 主 就 範, 相 對 的 也 贏 得 受 惠 佃 農 的 支 持 1950 年 代 國 共 內 戰 延 伸 成 兩 岸 軍 事 衝 突 時, 敵 對 意 識 的 加 深, 使 得 國 民 黨 政 府 積 極 肅 清 危 險 分 子, 左 派 人 士 在 白 色 恐 怖 時 期 遭 到 徹 底 整 肅 436 臺 灣 的 政 治 強 人 是 以 軍 隊 為 後 盾, 透 過 黨 組 織 進 行 操 控, 以 政 府 中 的 憲 警 和 情 報 機 關 為 暴 力 壓 制 的 工 具, 形 成 特 殊 的 黨 國 體 制 冷 戰 局 勢 和 海 峽 的 軍 事 對 峙, 鼓 動 國 民 黨 走 上 威 權 統 治 的 道 路, 但 鞏 固 政 權 更 是 建 立 黨 國 體 制 的 基 本 動 力 由 於 臺 灣 是 封 閉 型 海 島, 使 得 國 民 黨 在 環 境 與 技 術 條 件 的 配 合 下, 得 以 將 權 力 密 布 在 臺 灣 的 各 個 角 落 國 民 黨 大 量 吸 收 黨 員, 發 展 出 龐 大 的 組 織, 在 政 府 部 門 軍 隊 學 校 各 地 方 與 社 會 團 體 布 置 黨 務 機 構, 進 行 意 識 型 態 的 監 控 與 教 化 在 此 情 勢 下, 國 民 黨 幾 乎 壟 斷 所 有 的 政 治 資 源 與 權 力 制 高 點, 透 過 學 校 教 育 大 眾 媒 體 和 兵 役 訓 練, 進 行 大 量 的 政 治 宣 傳, 散 布 反 共 復 國 的 意 識 型 態 437 一 黨 國 體 制 的 確 立 1950 到 1960 年 代, 國 共 內 戰 延 伸 至 臺 灣 海 峽, 美 蘇 兩 國 開 啟 全 球 冷 戰 體 系, 臺 灣 因 國 際 政 治 之 外 部 因 素, 被 納 入 此 一 體 系 內, 而 賦 予 國 共 內 戰 的 全 球 意 涵 在 此 期 間,1954 年 九 三 砲 戰 與 1958 年 八 二 三 砲 戰 的 兩 次 臺 海 危 機, 國 共 雙 方 在 軍 略 上 各 有 所 圖, 質 言 之, 兩 岸 領 導 人 企 圖 利 用 戰 爭 危 機, 將 美 蘇 兩 國 捲 入, 擴 大 戰 爭 規 模, 以 改 變 當 時 的 臺 海 現 狀 1949 年, 蔣 介 石 政 權 在 與 中 共 毛 澤 東 之 間 的 國 共 內 戰 中 兵 敗 中 國 大 陸, 即 率 領 大 批 軍 民 轉 進 臺 灣, 企 圖 在 臺 灣 重 建 國 家 機 關 的 同 時, 也 重 新 開 始 了 中 國 國 民 黨 對 臺 灣 統 治 的 歷 程 退 據 臺 灣 的 中 國 國 民 黨, 為 了 在 臺 灣 持 續 生 存 發 展, 在 政 治 上 竭 力 鼓 吹 反 共 復 國, 中 國 國 民 黨 乃 將 其 和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內 戰 狀 態, 以 定 廖 宜 方, 圖 解 台 灣 史 ( 台 北 : 易 博 士 出 版 社, 初 版,2004 年 12 月 ), 頁 204 前 引 書, 頁

207 著 於 政 治 制 度 的 形 式, 加 以 制 度 化 韓 戰 結 束 後, 國 際 政 治 形 成 美 蘇 兩 極 體 系, 並 進 入 冷 戰 期 美 國 支 持 蔣 介 石 政 權 的 根 本 原 因 在 於 臺 灣 在 亞 洲 冷 戰 中 的 戰 略 價 值, 而 非 無 條 件 地 支 持 蔣 介 石 必 須 向 美 國 保 證 在 臺 灣 的 不 可 替 代 性 因 此, 蔣 介 石 於 1950 年 7 月 進 行 國 民 黨 的 改 造, 438 並 完 成 黨 對 行 政 機 構 與 軍 方 的 監 視 以 及 情 治 組 織 的 重 組, 成 功 地 重 建 政 權 在 其 權 力 結 構, 形 成 類 似 共 產 黨 的 疑 似 列 寧 主 義 式 的 政 黨 國 家 (party-state) 黨 國 體 制 年 10 月 10 日, 中 國 國 民 黨 第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中 國 國 民 黨 黨 章 推 動 黨 的 改 造, 中 國 國 民 黨 的 改 造 原 則 包 括 :(1) 在 思 想 路 線 上 確 定 為 革 命 民 主 政 黨 (2) 黨 的 組 織 採 取 民 主 集 中 制 (3) 黨 的 基 礎 在 於 小 組 (4) 黨 的 領 導 一 切 通 過 組 織, 組 織 決 定 一 切, 以 政 策 決 定 人 事 440 改 造 不 只 是 黨 組 織 的 整 頓 與 改 組, 而 是 要 克 服 黨 內 派 系 派 閥, 貫 徹 領 導 者 的 指 導, 以 黨 對 國 家 機 構 進 行 一 元 化 的 指 導, 重 建 政 權 為 政 黨 國 家, 其 精 神 是 以 黨 領 政 以 黨 領 軍 441 黨 改 造 階 段 的 核 心 是 設 於 總 統 府 內 的 政 治 行 動 委 員 會, 該 委 員 會 在 黨 方 面 控 制 了 中 央 黨 部 第 二 組 ( 海 外 敵 後 工 作 ) 特 種 黨 部 知 青 黨 部 中 央 電 影 公 司 等 8 單 位 ; 在 行 政 院 方 面, 控 制 司 法 行 政 部 ( 法 務 部 ) 調 查 局 警 務 處 外 交 部 情 報 司 ( 管 轄 各 大 使 館 的 情 報 人 員 ) 等 5 單 位 ; 在 軍 隊 方 面, 控 制 國 防 部 總 政 治 部 情 報 局 憲 兵 司 令 部 臺 灣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等 5 單 位 及 直 屬 的 石 牌 訓 練 班, 蔣 介 石 在 1949 年 7 月 18 日, 假 廣 州 召 開 第 204 次 國 民 黨 中 常 會 時, 便 已 在 會 中 通 過 黨 的 改 造 案 ; 但 因 當 時 黨 務 系 統 仍 由 CC 派 的 陳 果 夫 陳 立 夫 兄 弟 掌 控, 其 實 可 能 是 心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直 到 轉 進 來 台 後, 蔣 介 石 處 心 積 慮 要 排 除 CC 派 勢 力, 除 將 陳 果 夫 完 全 架 空 外, 並 逼 退 在 中 國 大 陸 執 政 時 選 出 的 第 六 屆 中 常 委, 於 是 由 吳 稚 暉 等 215 位 中 常 委 聯 名 上 書 蔣 介 石, 這 才 進 行 改 造 參 閱 蔡 漢 勳, 蔣 介 石 宣 佈 改 造 國 民 黨, 2010/9/25 若 林 正 丈 著, 洪 金 珠 等 譯, 台 灣 : 分 裂 國 家 與 民 主 化 ( 台 北 : 新 自 然 主 義 出 版 社, 三 版,2009 年 8 月 ), 頁 81 許 福 明, 中 國 國 民 黨 的 改 造 一 九 五 - 九 五 二 兼 論 其 對 中 華 民 國 治 發 展 的 影 響 (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 初 版,1986 年 10 月 ), 頁 54 胡 美 音, 中 國 國 民 黨 政 綱 之 變 遷 :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山 學 術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頁

208 總 計 24 個 單 位 年 中 國 國 民 黨 改 造 完 成 後, 一 個 以 黨 主 席 為 中 心 的 中 央 常 會 構 成 的 決 策 系 統, 與 以 總 統 為 核 心 的 中 央 政 府 構 成 的 執 政 系 統, 呈 現 黨 政 一 元 的 黨 國 體 制 ; 在 政 治 社 會 方 面, 利 用 對 教 育 體 制 傳 播 媒 體 文 化 單 位 出 版 品 的 控 制, 灌 輸 法 統 觀 念 反 攻 大 陸 領 袖 崇 拜 等 意 識 型 態 對 內 統 治 權 力 的 運 作 上, 為 了 保 障 國 家 安 全 而 對 臺 灣 社 會 採 取 壓 抑 性 的 安 定 策 略, 經 過 1952 年 的 改 造 滲 透 整 個 臺 灣 社 會 為 架 構 的 黨 組 織 建 立 起 來, 奠 定 臺 灣 威 權 體 制 的 基 礎, 成 為 中 國 國 民 黨 政 權 控 制 臺 灣 社 會 的 重 要 機 制, 也 是 政 權 鞏 固 與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礎 年 代 除 了 進 行 政 權 內 部 整 肅 之 外, 同 時 還 重 組 情 治 組 織 ( 特 務 系 統 ) 這 雖 不 是 直 接 包 含 在 黨 的 改 造 中, 但 對 確 立 中 國 國 民 黨 在 臺 灣 社 會 以 及 蔣 介 石 蔣 經 國 父 子 在 政 權 內 部 的 權 力 基 礎,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蔣 介 石 也 和 整 頓 黨 軍 關 係 一 樣 地 整 頓 情 治 組 織, 並 且 讓 蔣 經 國 直 接 掌 握 444 中 國 國 民 黨 撤 退 來 臺 後, 於 1950 年 8 月 在 黨 內 成 立 中 央 改 造 委 員 會, 這 個 改 造, 不 是 朝 民 主 化 方 向 進 行, 而 是 以 重 建 蔣 介 石 做 為 黨 領 袖 的 權 威 為 目 標 為 了 使 政 治 權 威 有 效 建 立, 情 治 特 務 系 統 便 成 為 重 要 的 統 治 工 具 蔣 介 石 自 1950 年 起, 從 情 報 治 安 系 統, 橫 跨 黨 政 軍 各 方 面, 開 始 為 蔣 經 國 佈 置 適 當 的 基 礎 除 任 命 蔣 經 國 擔 任 國 防 部 總 政 治 作 戰 部 主 任, 透 過 政 工 系 統, 逐 漸 掌 握 對 軍 方 的 控 制 權 外, 為 了 整 合 各 方 情 治 特 務 系 統, 同 時 在 1950 年 代 中 期, 成 立 國 家 安 全 局, 統 管 各 情 報 機 關 ( 如 警 備 總 部 調 查 局 情 報 局 ) 蜘 蛛 網 般 的 情 治 特 務 系 統, 配 合 著 戒 嚴 統 治 與 戡 亂 體 制, 使 得 當 時 的 臺 灣, 呈 現 出 所 謂 白 色 恐 怖 的 肅 殺 政 治 氛 圍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懲 治 叛 亂 條 例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懲 治 匪 諜 條 例 等 怵 目 驚 心 的 法 條, 往 往 成 為 國 民 黨 政 權 進 行 整 肅 異 己 翦 除 異 議 份 子 的 工 具 前 引 文, 頁 24 前 引 文, 頁 23 若 林 正 丈 著, 洪 金 珠 等 譯, 台 灣 : 分 裂 國 家 與 民 主 化 ( 台 北 : 新 自 然 主 義 出 版,3 版,2009 年 8 月 ), 頁

209 蔣 經 國 政 權 執 政 時 期 所 成 立 的 兩 個 對 立 的 安 全 機 構 中 央 調 查 統 計 局 ( 中 統 ) 與 軍 事 調 查 統 計 局 ( 軍 統 ), 在 處 理 國 內 安 全 事 務 及 查 處 違 害 國 家 安 全 可 疑 案 件 上, 不 只 是 作 法 上 作 業 程 序 上 有 所 差 異, 兩 者 之 間 在 安 全 績 效 上 彼 此 競 爭 互 不 相 讓 1967 年 國 家 安 全 委 員 會 成 立 國 家 安 全 局, 統 轄 各 情 治 單 位, 包 括 中 統 與 軍 統 兩 個 安 全 系 統, 龐 大 的 安 全 部 隊 擁 有 大 約 5 萬 名 全 職 線 民 與 50 萬 名 兼 職 線 民, 在 他 們 的 協 助 下, 營 造 令 人 膽 戰 心 驚 的 政 治 氣 氛 445 國 防 部 在 1950 年 成 立 的 政 治 作 戰 部 也 在 蔣 經 國 的 指 揮 下, 掌 管 軍 方 人 員 的 指 揮 系 統 這 個 體 系 從 最 高 軍 事 指 揮 官 孫 立 人 將 軍 到 排 長 級 的 官 階 之 間, 全 部 安 插 政 戰 官 政 戰 人 員 同 時 進 行 教 化 活 動 與 監 看 可 疑 行 為 1952 年, 各 大 學 成 立 類 似 軍 中 政 戰 體 系 的 制 度 中 國 青 年 反 共 救 國 團 在 教 導 國 民 黨 員 價 值 的 同 時, 也 訓 練 舉 報 可 疑 的 活 動 大 學 的 軍 訓 室 有 權 允 許 或 拒 絕 校 園 集 會 申 請, 並 事 先 檢 視 文 宣 或 演 講 內 容 軍 事 訓 練 在 各 大 學 校 園 內 舉 行, 營 造 另 一 種 壓 迫 與 控 制 在 戒 嚴 法 下, 軍 事 指 揮 官 與 國 防 部 官 員 有 權 禁 止 任 何 被 判 定 為 違 害 公 共 與 國 家 安 全 的 刊 物 與 演 講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 前 引 書, 頁 前 引 書, 頁

210 圖 6-1 國 民 黨 特 務 組 織 系 統 圖 資 料 來 源 : 國 民 黨 政 府 轉 進 來 臺 後 面 臨 著 各 種 問 題 的 挑 戰 在 政 治 社 會 上 與 中 共 的 立 國 戰 爭 仍 未 結 束 ; 移 入 到 臺 灣 之 初, 政 權 尚 未 穩 固, 以 及 國 際 上 的 孤 立 在 經 濟 上, 則 有 通 貨 膨 脹 外 匯 短 缺 生 產 不 足 等 問 題 447 若 以 政 權 存 續 的 角 度 來 看, 當 時 447 龔 宜 君, 外 來 政 權 與 本 土 社 會 - 改 造 後 國 民 黨 政 權 社 會 基 礎 的 形 成 ( )( 台 北 : 稻 江 出 版 社, 初 版,1998 年 8 月 ), 頁

211 中 國 國 民 黨 政 權 主 要 政 策 目 標, 在 政 治 社 會 上, 是 維 持 社 會 內 部 安 定 準 備 反 攻 大 陸 和 贏 取 國 際 的 支 持 ; 在 經 濟 上, 則 是 解 決 國 內 嚴 重 通 貨 膨 脹 壓 力 及 國 際 收 支 平 衡 問 題 448 中 國 國 民 黨 黨 國 威 權 體 制, 可 以 說 就 是 在 解 決 這 些 政 經 挑 戰 的 過 程 中 所 逐 步 形 成 的, 而 重 點 在 於 中 國 國 民 黨 政 權 在 解 決 政 經 危 機 時 所 採 取 的 政 策 與 方 式, 這 些 政 策 與 方 式 才 是 黨 國 威 權 體 制 形 成 的 基 礎 國 民 黨 統 治 臺 灣 的 幾 個 重 要 因 素 :(1) 國 民 黨 政 府 擁 有 高 壓 的 軍 隊 警 察 情 報 機 關, 而 能 與 與 抗 衡 的 社 會 勢 力 並 不 存 在 (2) 國 黨 政 府 持 有 國 營 企 業, 具 有 汲 取 相 當 獨 自 歲 收 的 能 力, 而 且 在 激 化 的 冷 戰 中, 美 國 對 臺 灣 政 府 的 援 助 也 很 大, 在 艱 苦 的 初 期, 美 援 具 有 相 當 的 意 義 (3) 日 本 殖 民 地 時, 沒 收 土 地 及 其 後 大 規 模 的 農 地 改 革, 規 模 比 較 接 近 的 自 耕 農 形 成 農 業 的 核 心, 因 此 農 民 很 少 向 政 府 提 出 大 問 題 (4) 維 護 傳 統 的 村 落 共 同 體, 中 央 政 府 避 免 不 須 要 的 干 預, 因 此 社 會 底 層 很 自 由 地 自 治 (5) 企 業 不 涉 入 禁 忌 甚 多 的 政 治, 而 將 精 力 專 注 於 追 求 利 益 的 經 濟 競 爭 449 經 歷 1950 年 的 改 造 與 轉 型 之 後, 中 國 國 民 黨 確 實 從 強 化 黨 的 組 織 力 量, 到 凝 聚 黨 員 共 識 的 改 造 過 程 中, 黨 政 關 係 更 加 緊 密 之 外, 並 將 三 民 主 義 的 意 識 型 態 落 實 在 軍 事 教 育 中, 使 得 中 國 國 民 黨 得 以 實 行 以 黨 領 政 及 以 黨 領 軍 的 統 治 模 式, 黨 國 體 制 於 焉 確 立, 國 民 黨 政 權 的 執 政 地 位 益 加 穩 固 二 民 主 化 運 動 峰 起 1949 年 11 月 20 日, 胡 適 與 雷 震 在 臺 北 創 辦 自 由 中 國 半 月 刊 內 容 包 括 言 論 自 由 地 方 自 治 司 法 獨 立 等 鼓 吹 自 由 主 義 精 神, 開 啟 臺 灣 文 化 界 反 抗 威 權 主 義 的 先 河, 也 成 為 臺 灣 民 主 運 動 的 先 鋒 蕭 全 政, 國 民 主 義 : 台 灣 地 區 威 權 體 制 的 政 經 轉 型, 政 治 科 學 論 叢, 第 2 期 (1991 年 3 月 ), 頁 76 豬 口 孝 著, 劉 黎 兒 譯, 國 家 與 社 會 ( 台 北 : 時 報 文 化, 初 版 一 刷,1992 年 4 月 ), 頁

212 自 由 中 國 是 以 反 對 共 產 黨 獨 裁 專 制, 在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擴 展 民 主 自 由 空 間 為 宗 旨 的 政 治 刊 物, 亦 是 當 時 臺 灣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自 由 主 義 刊 物 1954 年 美 國 表 明 不 支 持 蔣 介 石 政 權 反 攻 中 國 大 陸 之 後, 自 由 中 國 進 一 步 追 求 以 自 由 主 義 為 主 導 的 臺 灣 政 治 民 主 化 隨 後 雷 震 等 人 於 1959 年 開 始 與 臺 灣 菁 英 結 合, 進 行 反 對 黨 的 連 結, 最 終 導 致 雷 震 被 以 叛 亂 罪 名 被 捕 入 獄, 自 由 中 國 自 此 停 刊 接 續 自 由 中 國 之 後,1957 年 蕭 孟 能 創 辦 文 星 雜 誌, 並 在 1960 年 代 扮 演 社 會 思 想 啟 蒙 的 角 色 1961 年 李 敖 加 入 文 星, 倡 議 西 化 鼓 吹 民 主 隨 著 1960 年 代 新 興 中 產 階 級 的 崛 起,1968 年 大 學 雜 誌 應 運 而 生 鄧 維 楨 創 辦 的 大 學 雜 誌 於 1970 年 在 國 民 黨 介 入 改 組 後, 受 到 釣 魚 台 事 件 的 影 響, 言 論 轉 為 對 現 實 政 治 的 關 切 由 於 成 員 背 景 的 差 異, 而 分 裂 為 學 院 自 由 派 的 中 國 論 壇, 以 及 實 際 參 與 政 治 的 張 俊 宏 許 信 良 與 黨 外 人 士 結 合, 於 1975 年 創 辦 臺 灣 政 論 雜 誌 1979 年 創 刊 的 八 十 年 代 與 美 麗 島 雜 誌, 代 表 當 時 黨 外 運 動 的 兩 條 路 線 : 由 康 寧 祥 發 行 江 春 男 總 編 的 八 十 年 代, 標 榜 傳 承 自 由 中 國 的 精 神, 同 時 也 是 臺 灣 政 論 在 文 化 論 述 上 的 延 續 ; 黃 信 介 發 行 的 美 麗 島 則 以 群 眾 運 動 路 線 為 主 軸, 同 時 結 合 夏 潮 雜 誌 強 調 的 社 會 意 識, 在 群 眾 聚 會 的 過 程 中, 陸 續 觸 發 中 泰 賓 館 事 件 以 及 美 麗 島 事 件 450 解 嚴 前 臺 灣 的 反 政 府 運 動, 經 常 採 用 發 行 政 論 性 雜 誌 的 模 式 新 聞 媒 體 長 期 由 國 民 黨 政 府 壟 斷, 在 野 勢 力 只 有 自 行 創 辦 雜 誌 來 進 行 小 眾 傳 播 五 0 年 代, 以 自 由 中 國 半 月 刊 最 受 矚 目 到 了 七 0 年 代 下 半 葉, 先 有 臺 灣 政 論 月 刊 曇 花 一 現, 其 後 八 十 年 代 月 刊 和 美 麗 島 雜 誌 各 領 風 騷 1979 年 12 月 的 高 雄 美 麗 島 事 件 為 八 0 年 代 開 啟 了 激 動 的 序 幕 它 不 但 是 臺 灣 民 主 運 動 史 的 重 要 分 水 嶺, 也 是 臺 灣 知 識 分 子 思 想 蛻 變 的 開 端 美 麗 島 事 件 源 起 於 七 0 年 代 的 黨 外 民 主 運 動, 自 1975 年 8 月 臺 灣 政 論 450 臺 灣 大 百 科 全 書, 自 由 中 國, 年 10 月 6 日 201

213 創 刊 到 1979 年 夏 天, 黃 信 介 等 人 創 辦 美 麗 島 雜 誌 當 中 歷 經 1977 年 底 地 方 公 職 選 舉 中 壢 事 件 1978 年 底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增 額 補 選, 451 在 國 民 黨 阻 斷 政 治 參 與 管 道 後, 黨 外 人 士 乃 轉 向 街 頭 群 眾 運 動 發 展, 才 有 美 麗 島 雜 誌 社 於 國 際 人 權 日, 在 高 雄 市 舉 行 人 權 大 會 和 示 威 遊 行 1979 年 12 月 10 日 在 高 雄 市 參 加 慶 祝 聯 合 國 發 表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31 週 年 紀 念 會 的 2 萬 多 名 民 眾, 一 場 原 為 表 達 言 論 的 演 講 集 會, 到 最 後 演 變 成 警 民 對 峙 ; 原 本 是 為 了 慶 祝 國 際 人 權 日 的 活 動, 到 最 後 卻 被 當 作 是 人 民 的 反 亂, 在 國 民 黨 政 府 出 動 鎮 暴 部 隊 全 面 圍 剿 後, 爆 發 自 中 壢 事 件 以 來 黨 外 人 士 和 蔣 家 政 權 間 最 大 的 衝 突, 警 總 軍 法 處 以 叛 亂 罪 起 訴 黃 信 介 施 明 德 張 俊 宏 姚 嘉 文 林 義 雄 陳 菊 呂 秀 蓮 林 弘 宣 等 人 美 麗 島 事 件 後, 所 謂 黨 外 人 士 籌 組 反 對 黨 的 行 動, 風 起 雲 湧, 當 時 籌 備 組 黨 的 有 所 謂 10 人 小 組, 包 括 費 希 平 傅 正 黃 爾 璇 尤 清 謝 長 廷 江 鵬 堅 張 俊 雄 周 清 玉 游 錫 堃 和 陳 菊 等 人 1986 年 5 月 1 日, 許 信 良 等 人 在 美 國 紐 約 市 集 會, 準 備 成 立 臺 灣 民 主 黨, 國 民 黨 當 然 會 注 意 到 此 事 對 臺 灣 內 部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從 1986 年 5 月 到 同 年 9 月 28 日 組 黨 之 前 的 這 段 期 間 內, 黨 外 公 政 會 在 全 臺 各 地 成 立 分 會 ;8 月 9 日, 首 都 分 會 在 臺 北 市 金 華 國 中 舉 行 組 黨 說 明 會 ; 8 月 15 日, 黨 外 公 政 會 與 編 聯 會 在 臺 北 市 中 山 國 小 舉 行 行 憲 組 黨 說 明 會 ;8 月 24 日, 黨 外 選 舉 後 援 會 成 立,9 月 7 日, 時 代 雜 誌 刊 登 黨 外 編 聯 會 組 黨 工 作 小 組 研 擬 之 黨 綱 草 案 452 在 國 民 黨 的 控 制 之 下, 民 進 黨 組 黨 成 功, 象 徵 著 三 個 意 義 : 第 一, 衝 破 戒 嚴, 說 明 民 進 黨 是 事 實 存 在 的 ; 第 二, 爭 取 到 結 社 自 由, 像 新 潮 流 的 前 身 即 為 黨 外 編 聯 會, 雖 然 當 時 在 法 律 上 仍 不 被 承 認 ; 第 三, 衝 破 報 禁, 當 時 許 多 宣 揚 理 念 的 刊 本 次 選 舉 因 美 國 總 統 卡 特 宣 布 自 1979 年 1 月 起 正 式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交, 並 將 廢 止 台 美 共 同 防 禦 條 約 同 日, 蔣 經 國 立 即 援 引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臨 時 條 款, 發 佈 緊 急 處 分 令, 勒 令 停 止 所 有 競 選 活 動 玉 山 週 報 第 68 期,2010 年 9 月 27 日, D=273074,2010 年 10 月 5 日 202

214 物, 例 如 台 灣 政 論 八 十 年 代... 大 量 出 現, 禁 不 勝 禁 蔣 經 國 接 受 美 國 華 盛 頓 郵 報 和 新 聞 週 刊 訪 問 時, 表 示 任 何 新 政 黨 必 須 :(1)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2) 支 持 反 共 國 策 ;(3) 與 臺 灣 獨 立 劃 清 界 限 1987 年 解 嚴,1988 年 蔣 經 國 逝 世, 李 登 輝 繼 任 總 統 後, 才 完 成 臺 灣 的 民 主 化, 隨 後 停 止 動 員 戡 亂, 此 舉 正 式 代 表 著 中 華 民 國 在 臺 灣, 而 不 包 含 虛 幻 的 中 國 大 陸 三 人 民 主 權 的 勃 興 蔣 經 國 在 1970 年 代 初 上 臺 後, 所 承 接 的 是 以 圍 繞 著 強 人 領 導 中 心 所 設 計 出 來 的 統 治 政 治 架 構, 其 政 權 與 社 會 的 關 聯 型 式 之 統 治 機 制, 也 繼 承 蔣 介 石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硬 性 的 威 權 體 制 ; 但 蔣 經 國 上 臺 後, 在 其 主 政 期 間 已 明 顯 漸 趨 向 於 軟 性 的 威 權 體 制, 他 認 為 在 政 治 論 爭 上, 執 政 在 野 兩 黨 要 消 弭 兩 極 化, 要 隨 著 中 產 階 級 和 社 會 的 產 生 走 向 多 數 人 民 所 處 的 中 間 政 治 地 帶 尤 其 是 1987 年 7 月 15 日 宣 告 解 除 戒 嚴, 開 啟 了 臺 灣 真 正 民 主 化 的 進 程 自 1949 年 以 來 行 之 有 年 的 戒 嚴 令, 因 以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臨 時 條 款 凍 結 憲 法 部 分 條 文 的 行 使, 影 響 民 主 憲 政 的 發 展 以 及 國 際 社 會 對 國 民 黨 政 權 統 治 臺 灣 的 負 面 評 價, 況 且 隨 著 社 會 經 濟 的 發 展 與 變 遷, 戒 嚴 體 制 已 無 法 應 付 國 內 外 政 治 現 實 所 需, 臺 北 當 局 遂 有 解 嚴 之 議 最 早 在 1985 年 時, 蔣 經 國 已 開 始 思 考 解 嚴, 而 在 1986 年 3 月 交 付 國 民 黨 十 二 屆 三 中 全 會 研 議 相 關 政 策 1986 年 10 月 7 日, 蔣 經 國 在 接 受 華 盛 頓 郵 報 發 行 人 葛 蘭 姆 女 士 (Katherine Graham) 專 訪 時 表 示, 中 華 民 國 將 解 除 戒 嚴 開 放 組 黨 ; 同 年 10 月 15 日, 決 議 通 過 結 束 長 達 近 40 年 的 戒 嚴 統 治, 而 由 行 政 院 送 請 立 法 院 研 議 通 過 1987 年 7 月 14 日 明 令 宣 佈 : 臺 灣 地 區 自 7 月 15 日 零 時 起 解 嚴, 開 放 黨 禁, 報 禁 解 嚴 的 同 時,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國 家 安 全 法 開 始 生 效 ; 行 政 院 並 公 告 廢 止 30 種 與 戒 嚴 法 相 關 的 法 規 1986 年 以 後, 政 治 改 革 的 速 度 與 幅 度 均 有 較 大 的 變 化, 包 括 1987 年 解 除 戒 203

215 嚴 法 等 一 連 串 的 自 由 化 政 策, 而 開 啟 了 民 主 轉 型 的 過 程, 453 同 時 也 被 杭 亭 頓 (Samuel P. Huntington) 歸 為 第 三 波 民 主 化 國 家 1996 年 首 度 舉 行 總 統 直 選, 更 被 視 為 完 成 民 主 轉 型 的 國 家 通 過 1994 年 7 月 的 第 三 階 段 修 憲, 確 立 臺 灣 的 總 統 副 總 統 由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全 體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是 憲 政 史 上 的 重 大 變 革 臺 灣 自 1996 年 起, 已 舉 行 過 四 次 總 統 大 選, 非 但 符 合 杭 亭 頓 所 界 定 的, 如 果 用 普 選 的 方 式 選 出 最 高 決 策 者 是 民 主 政 治 的 精 髓, 那 麼 民 主 化 過 程 的 關 鍵 就 是, 用 自 由 公 開 和 公 平 的 選 舉 中 產 生 的 政 府 來 取 代 那 些 不 是 以 這 種 方 法 產 生 的 政 府 454 更 在 歷 經 2000 年 及 2008 年 二 度 政 黨 輪 替 後, 人 民 已 經 確 信 民 主 制 度 是 處 理 公 共 事 務 的 最 好 方 式, 而 且 也 願 意 遵 從 民 主 制 度 所 規 定 的 方 式 來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定, 據 此 穩 健 地 邁 入 民 主 深 化 與 鞏 固 (democracy consolidation) 1995 年 至 1996 年 間, 中 國 因 不 滿 美 國 同 意 給 予 時 任 總 統 的 李 登 輝 簽 證, 前 往 美 國 康 乃 爾 大 學 發 表 民 之 所 欲, 長 在 我 心 之 公 開 演 講 和 意 圖 影 響 1996 年 臺 灣 第 一 次 舉 辦 總 統 選 舉 的 結 果 1995 年 7 月 至 11 月 23 日 期 間, 在 臺 灣 海 峽 進 行 第 一 次 飛 彈 試 射 及 軍 事 演 習 ; 同 年 12 月 19 日, 美 國 指 派 尼 米 茲 號 (USS Nimitz) 航 空 母 艦 戰 鬥 群 通 過 臺 灣 海 域 1996 年 3 月 8 日 至 3 月 25 日, 臺 灣 舉 行 總 統 選 舉 期 間, 中 國 再 以 飛 彈 試 射 演 習 為 手 段, 企 圖 嚇 阻 臺 灣 人 民 選 擇 李 登 輝 3 月 8 日 美 國 宣 佈 獨 立 號 航 艦 (USS Independence) 戰 鬥 群 部 署 到 臺 灣 東 北 海 域 3 月 11 日, 美 國 自 波 斯 灣 加 派 尼 米 茲 號 航 空 母 艦 戰 鬥 群 前 往 臺 灣 東 部 海 域, 預 定 與 獨 立 號 航 空 母 艦 戰 鬥 群 會 合 中 國 的 軍 事 恫 嚇 行 動, 讓 原 本 平 靜 的 兩 岸 關 係 生 變, 非 但 未 獲 致 中 國 所 要 達 成 的 目 標, 結 果 反 而 使 李 登 輝 高 票 當 選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臺 灣 民 主 化 的 發 展 進 程 在 1980 年 代 中 期 發 生 重 大 突 破, 能 夠 匯 入 全 球 第 三 波 民 主 化 的 歷 史 洪 流, 以 最 快 的 速 度 最 小 的 代 價 實 現 政 治 民 主 與 經 濟 繁 榮 的 雙 重 453 Edwin A. Winckler,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Participation on Taiwan: From Hard to Soft Authoritarianism? The China Quarterly, Vol.99 (September/1984), pp Huntington, Samuel P., 劉 軍 寧 譯, 第 三 波 : 二 十 世 紀 末 的 民 主 化 浪 潮 ( 台 北 : 五 南, 初 版, 1994 年 9 月 ), 頁 7 204

216 奇 蹟, 一 個 重 要 的 歷 史 經 驗, 是 體 制 外 自 由 民 主 力 量 與 體 制 內 革 新 保 臺 力 量 的 互 動, 成 功 地 克 服 了 外 來 政 權 內 部 反 改 革 勢 力 的 抵 制 也 就 是 臺 灣 的 執 政 者 反 對 運 動 和 民 眾 都 遵 循 和 平 理 性 妥 協 的 原 則, 保 持 良 性 的 互 動, 共 同 防 止 黨 國 殘 餘 力 量 阻 擾 民 主 進 程 中 國 國 民 黨 黨 國 專 制 獨 裁 政 權 在 臺 灣 扮 演 過 暴 力 鎮 壓 自 由 民 主 運 動 和 民 眾 的 角 色, 臺 灣 民 主 化 的 歷 史 表 明, 在 一 定 的 條 件 下, 這 種 角 色 是 可 以 轉 換 的 455 第 四 節 小 結 西 方 近 代 史 上, 由 於 國 家 逐 漸 成 功 地 壟 斷 暴 力 ( 制 裁 範 圍 及 強 度 的 發 展 ) 收 集 及 儲 存 社 會 資 訊 的 優 越 能 力 龐 大 的 管 理 組 織, 這 些 都 使 得 現 代 民 族 國 成 為 一 種 有 明 確 邊 界 ( 國 界 ) 的 權 力 載 體, 其 控 制 的 深 度 (scope) 及 強 度 (intensity) 遠 遠 超 越 傳 統 國 家 然 而, 隨 著 控 制 範 圍 的 擴 大, 社 會 內 部 的 差 異 性, 必 然 顯 現 於 統 治 者 面 前, 這 意 味 著, 國 家 對 臣 民 的 有 效 控 制, 不 能 只 是 依 賴 由 上 而 下 的 中 央 控 制, 也 難 以 只 靠 一 種 直 接 的 監 控 來 達 成 現 代 國 家 做 為 一 個 對 內 行 政 監 控 與 內 部 綏 靖 的 機 構, 其 在 對 國 家 領 域 邊 界 的 劃 定 的 同 時, 也 是 對 內 進 行 完 全 的 掌 控 與 管 理 國 民 黨 政 府 對 臺 灣 領 域 的 劃 界 及 其 對 臺 灣 內 部 的 管 制, 在 1944 年 國 共 內 戰 期 間 就 已 在 臺 灣 逐 步 進 行 作 為 一 個 被 其 人 民 視 為 外 來 政 權 的 統 治 集 團, 國 民 黨 政 府 治 臺 初 期 確 實 有 統 治 的 正 當 性 危 機, 為 避 免 霍 布 斯 邦 所 描 述 原 始 的 叛 亂 的 情 勢 在 臺 灣 發 生, 透 過 人 口 流 動 的 管 制 作 為, 藉 此 掌 握 社 會 底 層 人 民 的 動 態 近 年 來, 伴 隨 著 電 腦 科 技 的 發 展, 資 訊 蒐 集 與 儲 存 的 能 力 大 為 提 昇, 國 家 行 政 監 控 的 層 面 也 隨 之 擴 大 ; 另 外, 在 面 對 反 政 府 或 民 主 改 革 運 動 時, 則 以 強 化 社 會 治 安 為 名, 透 過 軍 憲 警 構 築 的 情 治 體 系, 遂 行 員 警 權 力 的 極 大 化, 進 行 程 455 阮 銘, 歷 史 的 錯 誤 - 台 美 中 關 係 探 源 ( 台 北 : 玉 山 社, 初 版,2006 年 2 月 ) 頁

217 度 不 一 的 內 部 綏 靖 政 策, 二 二 八 事 件 與 美 麗 島 事 件 只 是 臺 灣 人 民 在 不 同 時 期 標 誌 不 同 意 涵 的 集 體 政 治 改 革 行 動, 但 也 突 顯 國 民 黨 政 府 內 部 綏 靖 手 段 的 殘 暴 與 處 理 過 程 的 粗 糙 二 二 八 事 件 與 美 麗 島 事 件 充 分 突 顯 國 民 黨 黨 國 體 制 的 統 治 本 質 國 民 黨 政 府 藉 由 暴 力 工 具 的 壟 斷, 以 及 財 政 資 源 和 紀 律 制 度 支 持 了 一 個 穩 固 的 行 政 官 僚 系 統, 這 二 者 的 相 互 配 合 使 現 代 國 家 實 現 了 權 力 機 器 的 內 部 綏 靖, 擺 脫 了 國 家 在 傳 統 社 會 所 無 法 克 服 的 裂 變 性 命 運, 這 樣 一 來 國 家 的 結 構 化 穩 定 性 得 以 形 塑 在 穩 定 政 權 的 前 提 下, 任 何 對 統 治 階 級 統 治 正 當 性 的 挑 戰 都 是 不 被 允 許, 必 然 會 受 到 程 度 不 一 的 監 控 與 鎮 壓 二 者 都 是 被 統 治 者 對 統 治 正 當 性 的 挑 戰, 差 別 在 於 監 控 與 鎮 壓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的 區 別 而 已 臺 灣 的 對 外 戰 略 在 1949 年 國 民 黨 政 府 在 國 共 戰 敗 戰 後, 即 以 兩 岸 關 係 為 設 計 藍 圖, 在 戰 略 規 畫 上, 即 以 中 國 共 產 黨 統 治 下 的 中 國 為 假 想 敵 因 此, 蔣 介 石 主 政 時 期 ( )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極 為 明 確 : 地 方 層 次 上, 抗 中 防 衛 海 峽 安 全 ; 在 區 域 層 次 上, 聯 美 和 日 雖 然 臺 灣 的 反 共 堡 壘 地 位, 在 中 美 共 同 防 禦 條 約 的 規 範 下, 得 以 納 入 美 國 構 築 第 一 島 鍊 的 防 衛 線, 但 畢 竟 還 是 客 體 地 緣 政 治, 臺 灣 只 是 美 國 全 球 戰 略 的 棋 子 在 中 國 崛 起 的 進 程 中, 其 東 面 的 戰 略 疆 界 (Strategic Boundary) 願 景 也 自 近 岸 (coastal) 轉 變 為 近 海 (offshore), 並 逐 步 邁 向 遠 洋 (blue water) 中 國 並 希 望 21 世 紀 初 海 上 勢 力 能 到 達 第 一 島 鏈 (First Island Chain) 自 千 島 群 島 日 本 琉 球 台 灣 菲 律 賓 及 巽 他 群 島 ; 而 在 2050 年 時 能 控 制 第 二 島 鏈 (Second Island Chain) 自 小 笠 原 馬 里 亞 納 關 島 至 加 羅 林 群 島 一 線 456 中 國 對 臺 的 戰 略 野 心 極 為 明 確 臺 灣 海 峽 內 海 化, 反 而 臺 灣 因 受 地 理 的 制 約, 加 上 長 期 歷 史 基 地 觀 而 來 的, 以 臺 灣 為 客 體 的 戰 略 思 維 所 影 響 戰 略 規 劃 者 雖 然 認 知 到 臺 灣 周 邊 海 域 是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天 然 屏 障, 但 是 卻 未 能 善 加 運 用 四 周 海 洋 作 為 456 Hans Binnendijk & Ronald N. Montaperto eds., Strategic Trends in China(Washington, D.C.: INSS 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 1998), pp

218 軍 事 戰 略 的 有 效 縱 深, 以 致 於 無 法 徹 底 扭 轉 臺 海 不 利 態 勢 下 的 戰 略 困 境 457 從 蔣 經 國 以 降, 兩 岸 之 間 的 敵 對 關 係 逐 漸 緩 解, 在 戰 略 設 定 上, 就 從 光 復 大 陸 轉 向 三 民 主 義 統 一 中 國, 施 政 的 重 點 置 於 政 治 改 革 與 經 濟 發 展, 政 治 體 制 的 變 革, 逐 步 由 黨 國 體 制 朝 向 民 主 制 度 發 展, 政 治 秩 序 回 歸 憲 政 運 作, 但 也 因 此 一 轉 變 使 得 臺 灣 的 對 外 戰 略 從 堅 定 的 反 共 立 場 漸 次 導 向 戰 略 漂 流 ; 李 登 輝 的 兩 國 論 陳 水 扁 的 四 不 一 沒 有 馬 英 九 的 不 統 不 獨 不 武, 都 欠 缺 明 確 的 戰 略 方 針, 兩 岸 民 間 交 流 互 動 頻 繁 的 結 果, 臺 灣 不 再 視 中 國 為 假 想 敵, 就 此 而 言, 處 在 漂 戰 略 流 狀 態 的 臺 灣, 仍 舊 缺 乏 以 臺 灣 為 主 體 的 地 緣 戰 略 規 畫, 這 對 一 個 國 家 的 安 全 防 衛 是 極 大 的 挑 戰 457 吳 東 林, 巨 變 中 的 台 灣 軍 事 戰 略, 年 11 月 12 日 207

219 208

220 第 柒 章 結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十 六 世 紀, 地 理 大 發 現 的 世 界 是 多 元 權 力 中 心 狀 態 的 世 界 體 系 458 在 東 亞, 明 帝 國 以 華 ( 文 明 ) 夷 ( 野 蠻 ) 秩 序 (Pax Sinica), 規 範 著 一 組 複 雜 的 國 際 關 係 ; 在 次 大 陸, 巴 布 爾 (Babur Zahir-ud-din Muhammad) 建 立 蒙 兀 兒 帝 國 ; 在 中 亞, 伊 斯 蘭 世 界 體 系 則 是 建 都 撒 馬 爾 罕 的 帖 木 兒 帝 國 459 ; 在 中 東, 薩 法 維 (Safavids) 王 朝 主 政 下 的 波 斯 帝 國 460 ; 在 西 歐, 日 耳 曼 政 權 的 神 聖 羅 馬 帝 國 ; 以 及 橫 跨 歐 亞 非 洲 區 域 的 奧 圖 曼 土 耳 其 帝 國 權 力 中 心 質 言 之, 華 夷 秩 序 西 歐 國 家 秩 序 與 伊 斯 蘭 體 系, 構 成 十 六 世 紀 的 世 界 觀 以 明 帝 國 為 中 心 的 東 亞 海 洋 秩 序 下, 諸 強 權 的 觸 角 自 四 方 向 台 灣 伸 展, 台 灣 登 場 的 趨 動 力 源 自 於 地 緣 政 治 的 視 角 台 灣 在 世 界 史 的 登 場, 或 者 一 如 部 分 學 人 所 言 的 台 灣 四 百 年 歷 史, 源 自 於 作 為 西 太 平 洋 海 巷 (SLOC) 扼 制 點 (chokepoint) 的 地 理 因 素 重 新 審 視 四 百 年 的 臺 灣 史, 荷 蘭 統 治 臺 灣 是 十 七 世 紀 在 全 球 海 域 挑 戰 西 班 牙 海 洋 霸 權 的 結 果, 從 荷 蘭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行 政 體 系, 反 映 出 在 重 商 主 義 下 為 富 裕 及 壯 大 母 國 而 殖 民 統 治 亞 洲 以 及 傳 教 為 胡 椒 與 靈 魂 的 目 的 在 殖 民 母 國 利 益 優 於 被 殖 民 地 之 下, 經 濟 因 素 成 為 統 治 者 與 被 治 者 之 間 衝 突 的 根 源 十 六 世 紀 的 西 班 牙 帝 國 係 透 過 對 貴 重 金 屬 殖 民 地 雇 傭 兵 與 王 朝 之 間 的 親 屬 關 係, 建 構 並 維 持 其 霸 權 之 存 在 ; 十 七 世 紀 的 荷 蘭 則 憑 藉 貿 易 資 本 市 場 與 海 軍 優 勢 稱 霸 世 界, 成 就 其 世 界 的 中 心 與 第 一 個 現 代 經 濟 體 (The First Modern Economy) 的 地 位 西 班 牙 帝 國 的 海 灌 運 作 模 式 係 以 海 軍 維 繫 海 洋 秩 序, 來 458 世 界 體 系 (world system) 的 體 系, 指 的 既 不 是 物 理 體 系, 也 不 是 生 態 體 系, 而 是 以 國 家 組 織 個 人 等 主 體 為 構 成 要 素 而 形 成 的 社 會 體 系 (social system) 稱 為 世 界 體 系, 係 指 在 該 體 系 之 上 並 無 其 他 任 何 一 個 上 位 體 系 的 特 殊 社 會 體 系 張 錫 模, 臺 灣 史 講 義 ( 高 雄 市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2006 年 9 月 ), 頁 帝 國 版 圖 以 烏 茲 別 克 為 中 心, 在 其 極 盛 時 期 橫 跨 喬 治 亞 到 印 度 的 西 亞 中 亞 和 南 亞 460 版 圖 包 括 今 日 亞 塞 拜 然 伊 拉 克 和 阿 富 汗 的 一 部 分 209

221 進 行 殖 民 擴 張 ; 荷 蘭 的 模 式 則 除 以 海 軍 維 繫 海 洋 秩 序 確 保 殖 民 擴 張 之 外, 更 以 此 秩 序 之 運 作 獲 取 商 業 貿 易 的 高 額 利 潤 461 在 中 國 大 陸 統 治 者 明 ( 漢 族 ) 清 ( 滿 族 ) 兩 朝 皆 以 中 華 帝 國 自 居, 在 華 夷 秩 序 世 界 觀 及 朝 貢 體 制 下, 臺 灣 的 地 位, 在 明 帝 國 視 為 帝 國 邊 陲, 清 帝 國 領 臺 初 期 亦 然 鄭 氏 政 權 視 臺 灣 為 復 明 基 地, 並 無 久 居 之 意, 更 遑 論 治 臺 功 績, 與 此 相 對, 鄭 成 功 基 於 趨 荷 之 役 立 功, 免 除 臺 灣 被 非 漢 人 統 治, 塑 造 其 民 族 英 雄 形 象 的 根 源, 也 只 是 大 中 華 思 想 的 遺 緒 清 帝 國 統 治 後 期 雖 有 四 省 左 護 與 東 南 屏 疆 之 議, 但 初 期 的 消 極 統 治, 只 是 基 於 邊 疆 防 衛 需 要, 及 至 後 期 建 省 始 納 臺 灣 為 大 清 版 圖, 卻 又 在 1895 年 日 清 甲 午 戰 爭 敗 戰 處 理 過 程 割 讓 予 日 本 對 日 本 而 言, 日 清 甲 午 戰 爭 的 立 即 目 的 是 為 了 掌 控 朝 鮮 半 島, 進 佔 滿 州, 間 接 目 的 則 是 希 望 能 迫 使 臺 灣 成 為 其 戰 後 的 殖 民 地 此 外, 也 確 立 日 本 與 歐 洲 帝 國 主 義 列 強 及 美 國 具 有 同 等 地 位, 將 臺 灣 納 為 所 屬 殖 民 地, 對 東 京 當 局 而 言, 具 有 潛 在 軍 事 及 經 濟 上 的 利 益 臺 灣 的 位 置 正 適 合 作 為 向 東 南 亞 擴 張 的 基 地, 同 時 也 可 作 為 防 範 來 自 南 方 對 日 本 本 島 威 脅 的 防 禦 點 462 從 臺 灣 的 觀 點 看 待 蔣 介 石 以 降 的 國 民 黨 政 權, 國 民 黨 政 府 所 堅 持 的 法 統 以 及 統 治 臺 灣 的 正 當 性, 來 自 於 臺 灣 原 是 中 華 帝 國 割 讓 給 日 本 的 領 土, 國 民 黨 政 權 所 傳 承 的 正 是 革 清 帝 國 之 命 戰 爭 導 致 國 家 主 權 改 變 而 來 就 此 而 言, 國 民 黨 在 終 戰 後 以 中 國 之 正 統, 依 據 聯 軍 統 帥 麥 克 阿 瑟 將 軍 第 一 號 行 政 命 令 接 收 臺 灣 雖 有 其 合 法 性, 但 正 當 性 仍 嫌 不 足 在 高 舉 反 共 大 纛, 維 持 國 民 黨 在 臺 的 統 治 基 礎, 以 對 抗 來 自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威 脅 的 戰 略 制 約 下, 就 不 難 理 解 國 民 黨 政 權 流 亡 臺 灣 後 的 統 治 作 為 國 民 黨 的 對 臺 政 策 多 數 反 映 在 維 護 其 黨 國 利 益 之 上, 臺 灣 人 民 被 迫 背 負 著 向 中 國 奪 權 的 重 擔 一 如 研 究 目 的 所 示, 本 論 文 旨 在 解 明 臺 灣 在 國 際 政 治 發 展 史 的 地 位, 從 地 理 461 何 燿 光, 前 引 文, 頁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 前 引 書, 頁

222 空 間 與 權 力 結 構 的 因 果 關 係, 理 解 臺 灣 被 不 同 政 權 殖 民 或 統 治 的 歷 史, 核 心 關 切 在 於 臺 灣 的 未 來 走 向, 從 國 際 政 治 史 或 地 緣 政 治 的 觀 點 分 析, 處 於 亞 洲 的 阿 奇 里 斯 腱 關 鍵 位 置 的 臺 灣, 很 難 避 免 被 捲 入 強 國 間 競 逐 世 界 霸 權 的 衝 突, 而 在 複 雜 的 國 際 政 治 權 力 糾 葛 中, 臺 灣 的 生 存 空 間 必 須 依 據 國 家 安 全 需 求 而 界 定, 在 最 終 分 析 上, 國 家 安 全 源 自 於 統 治 者 對 地 緣 政 治 的 認 知 從 地 理 的 角 度 對 諸 權 力 中 心 的 理 解 本 論 文 採 取 地 緣 政 治 研 究 途 徑, 在 立 場 上 是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的 現 實 主 義, 地 緣 政 治 要 求 著 全 球 性 的 動 態 思 考, 臺 灣 史 上 各 統 治 政 權 如 何 看 待 臺 灣 處 在 全 球 權 力 互 動 的 地 位, 影 響 著 對 外 戰 略 與 對 內 統 治 ( 政 治 秩 序 ) 的 目 標 與 手 段, 據 此 界 定 臺 灣 在 不 同 歷 史 時 期 的 定 位 臺 灣 的 地 理 位 置 國 際 政 治 的 空 間 以 及 強 權 競 逐 權 力 的 賽 局, 界 定 臺 灣 的 基 地 命 運 一 言 以 蔽 之, 地 理 形 塑 臺 灣 島 嶼. 海 洋 國 家 性 格, 地 緣 政 治 與 地 緣 經 濟 界 定 著 臺 灣 四 百 年 來 被 不 同 政 權 統 治 的 命 運 臺 灣 地 理 位 置 的 重 要 性 讓 大 國 不 敢 輕 忽, 歷 史 上 統 治 臺 灣 的 政 權 卻 從 未 站 在 臺 灣 主 體 角 度 思 索 地 緣 政 治, 而 是 將 臺 灣 視 為 客 體 工 具 及 手 段 回 顧 歷 史, 從 荷 蘭 與 西 班 牙 時 期 將 臺 灣 視 為 前 進 大 明 國, 以 及 與 日 本 暨 南 洋 貿 易 轉 運 站 ; 鄭 成 功 進 佔 臺 灣 為 反 清 的 根 本 之 地, 進 取 退 守 與 中 國 抗 衡 清 帝 國 在 1683 年 領 有 臺 灣 後, 朝 廷 就 棄 臺 與 領 臺 詳 加 討 論, 最 後 是 施 琅 認 為 臺 灣 可 作 江 浙 閩 粵 四 省 之 左 護 而 繼 續 保 有 臺 灣 日 本 國 則 是 將 臺 灣 作 為 北 從 樺 太 島 ( 中 國 稱 為 庫 頁 島 ) 南 至 臺 灣 島, 包 圍 中 國 大 陸 的 佈 局, 最 根 本 的 目 的 仍 是 作 為 包 圍 與 跳 板, 並 向 南 前 進 東 南 亞 ;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時 的 美 國 則 遵 從 史 派 克 曼 的 見 解, 自 1950 年 韓 戰 爆 發 後 即 掌 握 臺 灣 成 為 扼 制 亞 洲 地 中 海 的 北 方 扼 制 點, 進 而 控 制 海 上 交 通 線 211

223 表 7-1 臺 灣 各 統 治 政 權 對 臺 戰 略 地 位 設 定 與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比 較 表 基 地 性 格 戰 略 地 位 設 定 政 治 秩 序 安 排 在 地 方 層 次 上, 與 鄭 雙 元 統 治 架 構 原 漢 芝 龍 海 上 武 裝 集 團 和 分 治 建 立 納 貢 制 度 戰 ; 在 區 域 層 次 上, ( 贌 社 ) 荷 據 時 期 轉 口 貿 易 基 地 對 日 本 妥 協 與 明 帝 國 強 制 通 商 ; 在 全 球 層 次 上, 與 西 班 牙 競 爭 海 上 霸 權 在 地 方 層 次 上, 與 清 藩 主 之 軍 政 措 施 經 明 鄭 時 期 反 清 復 明 基 地 對 戰 ; 在 區 域 層 次 上, 與 日 合 作 控 制 貿 與 賦 稅 制 度 對 原 住 民 之 綏 靖 呂 宋 與 荷 競 爭 地 方 層 次 上, 華 夷 秩 防 亂 治 臺 的 統 治 綱 序 之 邊 疆 安 全 與 防 領 政 治 體 制 與 社 會 大 清 帝 國 四 省 左 護 基 地 衛 ; 區 域 層 次 上, 四 控 制 防 夷 治 臺 的 統 省 左 護 東 南 藩 治 綱 領 籬 與 南 海 屏 障 在 地 方 層 次 上, 防 衛 第 一 期 綏 撫 政 策 本 土 安 全 ; 在 區 域 層 (1895~1918); 第 日 治 時 期 南 進 擴 張 基 地 次 上, 控 制 近 海 ; 在 全 球 層 次 上, 制 霸 東 二 期 同 化 政 策 ( ); 第 亞, 圖 謀 西 太 平 洋 海 三 期 皇 民 化 運 動 權 (1937~1945) 在 地 方 層 次 上, 延 續 法 統 防 衛 本 土 中 華 民 國 ( 兩 蔣 ) 時 期 反 攻 大 陸 基 地 安 全 ; 在 區 域 層 次 上, 控 制 臺 灣 海 峽 ; 黨 國 體 制 在 全 球 層 次 上, 聯 美 反 中 蘇 共 中 華 民 國 ( 李 登 輝 以 降 各 時 期 )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 製 造 海 運 空 運 金 融 電 信 媒 體 ) 在 地 方 層 次 上, 確 保 民 主 深 化 ; 在 雙 邊 層 次 上, 與 日 韓 結 盟 ; 在 區 域 層 次 上, 合 美 抗 中 憲 政 體 制 民 主 轉 型 鞏 固 與 深 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製 212

224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的 國 民 黨 統 治 時 期, 臺 灣 仍 是 客 體 的 地 緣 戰 略 上 的 基 地, 並 非 地 緣 政 治 主 體 的 國 家 臺 灣 成 為 國 民 黨 反 共 復 國 的 基 地, 每 年 支 付 龐 大 軍 費 以 維 繫 大 陸 軍 戰 略, 而 不 是 依 據 臺 灣 海 洋 特 性 擬 定 海 洋 戰 略 冷 戰 時 期 國 民 黨 政 權 實 際 上 是 依 附 在 美 國 西 太 平 洋 海 洋 秩 序 下, 尤 其 美 國 戰 略 受 到 韓 戰 影 響 後, 臺 灣 成 為 阻 止 東 亞 大 陸 勢 力 ( 中 國 ) 進 入 東 亞 海 域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無 論 是 國 民 黨 政 府 或 是 美 國, 臺 灣 的 地 緣 戰 略 都 是 從 他 者 來 界 定, 也 就 是 客 體 地 緣 戰 略 美 國 海 洋 秩 序 主 要 規 範 為 民 主 制 度 和 自 由 貿 易, 國 民 黨 政 府 沒 得 選 擇, 必 須 加 入 美 國 海 洋 秩 序 以 避 免 遭 受 中 國 併 吞 對 美 國 而 言, 國 民 黨 政 府 堅 強 的 反 共 立 場 能 夠 捍 衛 西 太 平 洋 海 上 交 通 線 的 通 暢, 維 持 臺 灣 現 狀 亦 是 符 合 其 國 家 利 益 然 而, 冷 戰 終 結 與 中 國 崛 起 衝 擊 原 有 的 西 太 平 洋 秩 序, 臺 灣 再 次 被 當 成 客 體 來 思 考 存 在 價 值 相 當 弔 詭 的 是, 美 國 與 中 國 並 非 臺 灣 的 統 治 者, 卻 試 圖 制 定 最 符 合 兩 國 利 益 的 臺 灣 地 緣 戰 略 中 國 併 吞 臺 灣 的 意 圖 相 當 明 顯, 但 現 階 段 能 的 國 防 與 戰 力 因 著 美 國 因 素 而 力 有 未 逮 ; 至 於 美 國, 雖 擁 有 足 夠 能 力 阻 止 中 國 犯 臺, 但 內 部 中 國 政 策 的 分 歧 卻 使 得 戰 略 意 向 越 來 越 模 糊 第 二 節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對 長 期 統 領 亞 洲 大 陸 部 東 部 的 中 華 帝 國 而 言, 臺 灣 不 過 是 長 期 孤 懸 在 東 亞 海 域 的 一 個 島 嶼 地 理 大 發 現 的 十 六 七 世 紀, 首 次 將 臺 灣 納 入 帝 國 政 權 進 行 統 治 ( 治 理 ) 的, 是 荷 蘭 帝 國 (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 ); 接 續 其 後 的 是 來 自 海 上 的 武 裝 商 戰 集 團, 高 舉 反 清 復 明 的 大 纛, 被 清 帝 國 追 擊 的 鄭 氏 政 權 ( ) 之 後, 清 國 充 分 延 展 其 支 配 力, 統 治 臺 灣 200 餘 年 ( ); 以 馬 關 條 約 割 讓, 受 日 本 帝 國 接 手 殖 民 地 統 治 半 世 紀 ( ), 最 後, 在 歷 經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4 年 的 過 渡 期, 臺 灣 再 次 被 撤 離 中 國 大 陸, 並 和 大 陸 新 政 權 ( 中 213

225 國 共 產 黨 ) 進 行 軍 事 對 峙 的 國 民 黨 政 權 統 治 戰 後 的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在 美 國 圍 堵 政 策 下, 建 構 其 美 利 堅 霸 權 和 平 影 響 美 國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海 洋 秩 序 最 重 要 的 著 作 世 界 政 治 中 的 美 國 戰 略 (America s Strategy in World Politics) 中, 史 派 克 曼 所 提 出 的 邊 緣 地 帶 論 深 刻 地 影 響 著 美 國 對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觀 點 位 於 邊 緣 地 帶 的 臺 灣 島, 是 亞 洲 地 中 海 的 北 方 扼 制 點 然 而 二 戰 結 束 之 初, 美 國 的 太 平 洋 政 策 搖 擺 不 定, 直 到 1950 年 韓 戰 爆 發 之 後, 才 確 立 以 史 派 克 曼 的 觀 點 佈 局 跨 太 平 洋 的 海 洋 秩 序 於 是 臺 灣 成 為 美 國 阻 止 東 亞 大 陸 勢 力 進 入 東 亞 海 域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最 明 顯 的 做 法 就 是 將 臺 灣 納 入 以 美 國 為 首 的 自 由 貿 易 圈, 與 產 業 分 工 體 系, 並 要 求 臺 灣 政 權 逐 步 實 施 民 主 制 度 與 自 由 化, 甚 至 在 前 蘇 聯 崩 潰 後 軍 售 臺 灣 先 進 武 器, 形 塑 強 調 自 由 與 繁 榮 的 海 洋 同 盟 463 正 是 基 於 當 代 臺 灣 在 國 際 定 位 及 對 未 來 發 展 的 核 心 關 切, 回 顧 臺 灣 受 地 緣 政 治 制 約 的 歷 史 背 景, 進 而 理 解 地 理 空 間 的 意 義, 據 此 呈 現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原 貎, 一 言 以 蔽 之, 妥 善 界 定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是 維 繫 臺 灣 存 續 的 根 本 任 務 歷 史 經 驗 反 應 出 臺 灣 的 地 理 現 實 正 是 由 於 島 嶼. 海 洋 國 家 的 地 理 現 實 制 約 著 四 百 年 來 臺 灣 的 對 外 行 為 地 緣 政 治 作 為 近 現 代 國 際 關 係 的 重 要 理 論, 是 指 以 地 緣 關 係 為 基 本 出 發 點 和 立 足 點, 制 定 一 國 的 國 家 戰 略 和 外 交 政 策, 以 獲 取 較 大 的 國 家 利 益 國 家 對 外 行 為 必 然 會 涉 及 國 家 利 益, 據 此 可 能 發 現, 國 家 制 訂 對 外 政 策 也 必 然 會 有 一 套 既 定 的 準 則 加 以 參 照,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就 是 一 組 準 則 ; 更 精 確 的 說 法,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決 定 國 家 的 利 益, 並 且 確 認 對 國 家 利 益 的 威 脅 以 及 對 這 些 威 脅 可 能 的 反 應 本 質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要 先 能 夠 界 定 國 家 利 益 所 面 臨 的 外 在 威 脅, 就 此 而 言, 某 個 國 家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必 然 會 受 到 其 他 國 家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的 影 響 換 言 之, 雖 然 該 密 碼 是 有 長 期 存 續 的 特 徵, 卻 可 能 會 有 所 轉 變, 這 是 個 動 態 的 過 程 463 余 家 哲 李 政 鴻, 前 引 文, 頁

226 理 解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必 須 從 臺 灣 的 地 緣 政 治 著 手 島 嶼 海 洋 國 家 是 探 討 的 起 點, 因 此 要 先 安 定 島 嶼 的 內 部, 並 掌 控 周 圍 海 域 的 主 導 權, 以 增 加 戰 略 縱 深, 並 確 保 臺 灣 對 外 的 海 上 交 通 線 亦 即, 保 障 生 存 暨 安 全 基 地 的 國 家 戰 略, 必 須 達 成 上 述 的 目 的, 這 同 時 是 臺 灣 的 國 家 利 益 其 次, 要 界 定 國 家 利 益 所 面 臨 的 外 在 威 脅, 換 言 之,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必 然 會 依 潛 在 敵 人 的 威 脅 程 度 設 定 對 手 國, 進 行 防 衛 規 劃, 這 必 須 從 實 際 的 證 據 出 發, 務 必 排 除 任 何 情 感 或 理 想 的 影 響 攸 關 臺 灣 安 全 與 地 緣 戰 略 的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在 地 方 層 次 上, 必 須 維 持 足 以 與 中 國 競 爭 的 能 力, 也 就 是 與 中 國 競 爭 (Compete with China); 在 區 域 層 次 上, 納 入 東 亞 區 域 安 全 保 障 體 系, 亦 即 與 日 本 結 盟 (Allied with Japan); 至 於 在 全 球 層 次 上, 由 於 國 力 弱 小, 臺 灣 沒 有 發 展 全 球 戰 略 的 實 力, 但 臺 灣 始 終 是 美 國 全 球 地 緣 戰 略 的 一 環, 因 此, 全 球 層 次 上 與 美 國 合 作 (Cooperate with US), 與 美 國 建 立 戰 略 夥 伴 關 係, 絕 對 有 利 於 確 保 臺 灣 的 安 全 或 生 存 第 三 節 臺 灣 的 未 來 本 文 的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戰 略 與 政 治 秩 序 二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的 研 究, 能 在 學 術 上 補 強 國 內 有 關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研 究 方 面, 對 臺 灣 問 題 關 注 與 探 討 相 對 較 少, 甚 至 是 欠 缺 以 臺 灣 為 主 體 的 地 緣 戰 略 之 研 究, 並 在 政 策 面, 能 對 我 國 制 訂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上 提 供 具 有 實 踐 意 義 的 啟 發 後 冷 戰 時 代 以 來, 中 國 海 軍 的 發 展 戰 略 即 設 定 制 霸 西 太 平 洋 的 美 國 為 假 想 敵, 通 過 頻 繁 的 軍 事 演 習 行 動 ( 潛 艦 巡 弋 飛 彈 試 射 等 ), 藉 以 突 破 第 一 島 鏈, 同 時 測 試 美 國 的 戰 略 底 線 與 此 同 時, 中 國 採 取 東 向 深 入 西 太 平 洋, 並 且 南 下 南 中 國 海, 藉 由 全 球 海 上 反 恐 行 動, 通 過 麻 六 甲 海 峽, 前 進 印 度 洋 到 達 亞 丁 灣, 連 結 太 平 洋 與 印 度 洋 的 兩 洋 戰 略 464 就 亞 太 戰 略 局 勢 的 角 度 而 言, 北 京 當 局 正 464 翁 明 賢, 跨 越 島 鏈 吃 下 臺 灣, 中 國 建 構 內 海 戰 略, 玉 山 周 報 第 49 期,2010 年 5 月 20 日 215

227 試 圖 依 據 其 經 濟 崛 起 的 軟 實 力, 強 化 在 東 亞 大 陸 傳 統 的 陸 權 優 勢, 並 以 跨 越 島 鏈 吃 下 臺 灣 及 建 構 內 海 的 戰 略, 增 強 中 國 海 軍 實 力, 構 築 其 戰 略 關 鍵 佈 局, 據 此 改 變 臺 海 現 狀, 與 美 國 競 逐 東 亞 海 域 霸 權 隨 著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中 國 逐 漸 顯 現 其 追 求 霸 權 的 野 心, 面 對 中 國 經 濟 的 崛 起, 政 治 的 恫 嚇 以 及 軍 事 的 擴 軍, 要 維 持 臺 海 的 現 狀, 不 是 臺 灣 片 面 所 能 決 定, 甚 至 於 臺 灣 的 未 來, 在 國 際 政 治 角 力 中 會 是 如 何 定 位, 是 主 體 或 是 客 體, 都 有 待 兩 岸 未 來 任 何 執 政 者 重 新 審 視 歷 史, 站 在 高 處 用 前 瞻 性 的 觀 點, 立 足 臺 灣 觀 照 全 球 第 一 島 鏈 在 地 緣 政 治 上 對 中 國 具 有 兩 面 刄 的 特 性 : 一 方 面, 島 鏈 形 成 的 制 海 (sea control) 戰 略, 制 約 著 中 國 的 海 權 無 法 直 接 進 入 西 太 平 洋 ; 另 一 方 面, 構 築 島 鏈 的 任 一 島 嶼, 可 以 是 向 海 洋 投 射 權 力 的 跳 板, 正 是 由 於 臺 灣 的 跳 板 戰 略 地 位, 如 果 中 國 以 臺 灣 為 基 地, 就 可 以 將 軍 力 投 射 至 太 平 洋, 威 脅 美 國 在 西 太 平 洋 的 軍 事 部 署 臺 灣 的 生 存 涉 及 到 戰 爭 與 和 平 的 論 理, 上 述 中 國 的 內 海 戰 略, 可 能 會 迫 使 臺 灣 與 之 簽 訂 和 平 協 議, 使 得 美 國 在 二 戰 後 所 構 築 的 西 太 平 洋 防 衛 線, 必 須 撤 回 至 關 島, 此 舉 明 顯 違 反 美 國 全 球 亞 太 戰 略 利 益, 美 中 兩 國 各 自 在 西 太 平 洋 的 發 展 戰 略 必 然 會 有 所 衝 突 臺 灣 必 須 在 美 中 的 權 力 競 逐 中 做 出 選 擇, 沒 有 模 糊 的 空 間 中 國 解 放 軍 海 軍 的 目 的 在 於 建 構 足 夠 的 海 上 武 力, 嚇 阻 美 國 擔 任 東 亞 海 外 平 衡 者 的 傳 統 角 色 由 於 中 國 位 居 歐 亞 大 陸 的 東 部 的 地 理 位 置, 在 陸 權 基 礎 上 發 展 區 域 性 海 軍 軍 力, 藉 此 遏 阻 美 國 的 東 亞 海 上 勢 力, 成 為 區 域 霸 權 並 邊 緣 化 日 本, 足 以 箝 制 美 國 在 東 亞 的 行 動 如 果 中 國 佔 領 臺 灣, 控 制 麻 六 甲 海 峽, 即 可 輕 易 阻 絕 日 本 的 海 上 交 通 線 由 於 日 本 能 源 仰 賴 來 自 波 斯 灣 進 口 的 石 油 甚 鉅, 保 持 海 上 航 線 安 全, 是 日 本 取 得 資 源 的 第 一 要 務, 只 要 斷 絕 日 本 生 命 所 繫 的 資 源, 不 戰 即 可 使 日 本 屈 服 因 此, 保 衞 日 本 的 海 上 利 益, 也 是 美 日 兩 國 在 1996 年 4 月 修 正 防 衞 方 針, 擴 大 定 義 日 本 周 邊 地 區 的 根 源 216

228 以 臺 灣 的 國 家 安 全 及 國 家 利 益 界 定 地 緣 政 治 密 碼, 必 須 將 來 自 中 國 威 脅 的 因 素 納 入 考 量, 尤 其 是 啟 動 大 三 通 後 的 海 空 域 安 全, 更 是 最 優 先 選 項 至 於 足 以 與 中 國 抗 衡 的 就 是 臺 灣 民 主 制 度 的 優 勢, 與 此 相 對, 經 濟 過 於 依 賴 中 國 則 成 為 臺 灣 的 劣 勢 在 這 波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造 成 的 傷 害 中, 臺 灣 因 金 融 觸 角 並 未 過 度 延 伸 至 國 際 體 系, 受 創 較 其 他 國 家 都 相 對 輕 微, 這 是 全 球 危 機 中 的 機 會 因 此, 如 何 善 用 優 勢, 掌 握 契 機, 在 規 劃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時 就 變 得 相 當 重 要 在 地 緣 戰 略 上, 臺 灣 對 美 國 的 新 亞 洲 策 略 仍 有 其 重 要 性 但 在 與 中 國 改 善 關 係 的 同 時, 必 須 明 確 表 態 且 堅 持 臺 灣 仍 是 民 主 陣 營 一 員, 才 能 在 變 動 的 亞 太 新 局 中 站 在 正 確 的 戰 略 位 置 維 持 臺 灣 是 主 權 獨 立 的 國 家 的 現 狀, 攸 關 亞 太 地 區 的 集 體 安 全, 是 國 際 的 共 同 利 益, 如 果 中 國 併 吞 臺 灣, 打 破 此 一 和 平 均 勢, 亞 太 地 區 將 風 雲 變 色, 從 此 不 得 安 寧 465 但 隨 著 臺 灣 內 部 形 成 與 中 國 維 持 更 緊 密 關 係 的 共 識, 兩 岸 關 係 趨 緩 反 而 凸 顯 了 美 國 外 交 政 策 模 稜 兩 可 所 引 發 的 問 題 臺 灣 在 歷 史 中, 曾 被 視 為 反 攻 與 擴 張 的 基 地 海 洋 轉 運 站 海 洋 扼 制 點 與 海 陸 勢 力 的 交 會 前 緣, 這 些 歷 史 的 經 驗 告 訴 後 人, 當 臺 灣 已 經 完 成 民 主 轉 型, 民 主 體 制 成 為 政 治 權 力 唯 一 的 正 當 性 來 源 後, 上 述 的 客 體 地 緣 政 治, 都 將 融 入 主 體 性 的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與 臺 灣 地 緣 戰 略 中 466 中 國 堅 持 對 臺 灣 的 主 權 有 地 緣 政 治 的 考 量, 因 為 臺 灣 的 地 理 位 置 關 係 到 中 國 對 外 武 力 投 射 的 能 力 毛 澤 東 在 1949 年 建 政 以 降, 從 臺 灣 的 國 家 安 全 角 度 觀 之, 不 論 是 漢 賊 不 兩 立 或 是 改 革 開 放 或 是 和 平 崛 起 的 中 國, 長 期 以 來 都 是 臺 灣 的 假 想 敵 就 此 而 言, 臺 灣 芬 蘭 化 或 瑞 士 化 的 主 張 都 是 危 險 而 不 智 的 臺 灣 的 未 來 連 結 著 一 組 生 存 密 碼 : 與 中 國 共 存 和 存 在 於 世 界 (Living with China and Living in the World), 這 是 臺 灣 在 戰 爭 與 和 平 之 間 的 戰 略 選 項, 而 且 必 須 做 出 選 擇, 沒 有 模 糊 的 空 間 臺 灣 必 須 回 歸 到 與 美 日 韓 民 主 同 盟 的 積 極 465 守 住 民 主 陣 營 乃 臺 灣 的 生 存 命 脈,2010 日 10 月 8 日, 自 由 時 報, 年 10 月 8 日 466 余 家 哲 李 政 鴻, 前 引 文, 頁

229 戰 略 基 礎, 而 不 只 是 尋 求 臺 海 無 戰 事 的 消 極 戰 略 主 張, 在 東 亞 的 國 際 政 治 賽 局 裡, 即 便 只 是 邊 陲 國 家, 也 應 該 擺 脫 尋 求 具 有 以 臺 灣 為 主 體 的 地 緣 戰 略, 才 能 夠 追 求 國 家 最 大 利 益, 臺 灣 唯 有 根 據 3P 原 則 進 行 戰 略 規 劃 : 預 防 (Prevent) 兩 岸 發 生 戰 爭 捍 衛 (Protect) 臺 灣 之 自 由 與 民 主 促 進 (Promote) 亞 太 地 區 長 期 和 平 與 穩 定, 才 是 臺 灣 應 走 之 路 218

230 參 考 書 目 一 中 文 部 分 ( 一 ) 專 書 山 崎 繁 樹 野 上 矯 介 著,1993, 台 灣 史 臺 北 : 武 陵,3 月 二 版 大 衛. 阿 諾 德 (David Arnold) 著, 王 國 璋 譯,1999, 地 理 大 發 現 ( ) 臺 北 : 麥 田 出 版,5 月 初 版 山 謬. 杭 亭 頓 (Samuel P. Huntington) 著, 劉 軍 寧 譯,1994, 第 三 波 : 二 十 世 紀 末 的 民 主 化 浪 潮 臺 北 : 五 南, 初 版 天 下 雜 誌 編 著,1992, 發 現 台 灣 ( 上 冊 ) 臺 北 : 天 下 雜 誌,2 月 初 版 日 本 歷 史 學 研 究 會 編, 金 鋒 等 譯,1959, 太 平 洋 戰 爭 史 ( 第 一 卷 )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11 月 第 1 版 丹 尼. 羅 伊 (Denny Roy) 著, 何 振 盛 杜 嘉 芬 譯,2004, 台 灣 政 治 史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3 月 初 版 王 玉 民,1997,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原 理 臺 北 : 洪 葉 文 化,8 月 二 版 王 家 儉,1984, 中 國 近 代 海 軍 史 論 集 臺 北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12 月 初 版 中 華 百 科 全 書 編 纂 委 員 會,1981, 中 華 百 科 全 書 ( 第 一 冊 ) 臺 北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3 月 首 刊 紀 念 版 矢 內 原 忠 雄 著, 周 憲 文 譯,2002,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下 之 台 灣 臺 北 : 海 峽 學 術 出 版, 1 月 二 版 布 里 辛 斯 基 (Zbigniew Brzezinski) 著, 林 添 貴 譯,1998, 大 棋 盤 臺 北 : 立 緒 出 版,4 月 初 版 219

231 安 東 尼. 紀 登 斯 (Antony Giddens) 著, 胡 宗 澤 趙 力 濤 譯,2005, 民 族 國 家 與 暴 力 臺 北 : 左 岸 文 化,12 月 初 版 本 迪 克 斯 (Reinhard Bendix) 著, 劉 北 成 等 譯,1990, 韋 伯 : 思 想 與 學 說 臺 北 : 桂 冠 圖 書 公 司,1 月 初 版 甘 為 霖 英 譯, 李 雄 揮 漢 譯,2006, 荷 據 下 的 福 爾 摩 莎 臺 北 : 前 衛,10 月 初 版 史 塔 夫 理 阿 諾 斯 (L.S.Stavrianos) 著, 吳 象 嬰 梁 赤 民 譯,2004, 全 球 通 史 上 海 : 上 海 社 會 科 學 院,9 月 初 版 18 刷 皮 爾 希. 伊 采 兒 羅 素. 費 爾 德 (Pearcy G.Etzel, Russell H. Fifield) 等 著, 屈 彥 遠 譯,1960, 世 界 政 治 地 理 臺 北 : 教 育 部,12 月 初 版 白 魯 恂 (Lucian Pye) 著, 饒 祖 康 譯,1991, 中 共 的 商 業 談 判 作 風 一 個 文 化 心 理 的 剖 析 臺 北 : 風 雲 時 代,3 月 初 版 伊 能 嘉 矩 著,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編 譯,1985, 台 灣 文 化 志 ( 上 卷 ) 臺 中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1 月 初 版 伊 曼 紐. 華 勒 斯 坦 (Immanuel Wallerstein) 著, 郭 方 等 譯,2000, 近 代 世 界 體 系, 第 二 卷 臺 北 : 桂 冠,9 月 初 版 二 刷 伊 藤 潔 著, 江 萬 哲 譯,1994, 台 灣 : 四 百 年 的 歷 史 與 展 望 臺 北 : 新 遠 東 出 版 社,12 月 初 版 村 上 直 次 郎 原 譯, 郭 輝 中 譯,1989,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臺 中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余 炳 輝 編 譯,1987, 社 會 研 究 的 方 法 杭 州 : 浙 江 人 民 出 版 社,5 月 第 1 版 沈 偉 烈 編,2004, 地 緣 政 治 學 概 論 北 京 : 國 防 大 學 出 版 社,12 月 第 1 版 克 勞 塞 維 茨 (Karl Von Clausewitz) 著, 楊 南 芳 等 校 譯,2006, 戰 爭 論 臺 北 : 左 岸 文 化,10 月 初 版 Klaus B.Jensen & Nicholas W.Jankowski 著, 唐 維 敏 譯,1996,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方 法 質 化 取 向 臺 北 : 五 南 圖 書,6 月 初 版 一 刷 阮 銘,2006, 歷 史 的 錯 誤 - 台 美 中 關 係 探 源 臺 北 : 玉 山 社,2 月 初 版 易 君 博,1993, 政 治 理 論 與 研 究 方 法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12 月 五 版 220

232 若 林 正 丈 著 賴 香 吟 譯,1998, 蔣 經 國 與 李 登 輝 臺 北 : 遠 流 出 版,12 月 初 版 若 林 正 丈 著, 洪 金 珠 等 譯,2009, 台 灣 : 分 裂 國 家 與 民 主 化 臺 北 : 新 自 然 主 義 出 版,8 月 三 版 周 明 峰,1994, 台 灣 簡 史 臺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8 月 初 版 吳 正 龍,2000, 鄭 成 功 與 清 政 府 間 的 談 判 臺 北 : 文 津,9 月 初 版 吳 庚,1993, 韋 伯 的 政 治 理 論 及 其 哲 學 基 礎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5 月 初 版 吳 密 察,1991, 台 灣 近 史 研 究 臺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9 月 初 版 林 文 程,2000, 中 共 談 判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高 雄 : 麗 文,8 月 初 版 林 惠 琇,2009, 六 三 問 題 與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知 識 菁 英 自 治 主 張 之 研 究 臺 北 : 稻 鄉,9 月 初 版 林 熊 祥,1977, 臺 灣 史 略 臺 北 : 青 文, 第 2 版 信 夫 清 三 郎 著, 周 啟 乾 譯,1990, 日 本 近 代 政 治 史 ( 第 四 卷 ) 臺 北 : 桂 冠 圖 書, 12 月 初 版 約 翰. 梅 森 (John Mason) 著, 何 宏 儒 譯,2001, 冷 戰 (The Cold war ) 臺 北 : 麥 田,3 月 初 版 家 永 三 郎 著, 何 欣 泰 譯,2006, 太 平 洋 戰 爭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11 月 初 版 豬 口 孝 著, 劉 黎 兒 譯,1992, 國 家 與 社 會 臺 北 : 時 報 文 化,4 月 初 版 一 刷 徐 光 明 林 蘿 嬪 (Robyn Lim) 合 著,2004, 後 鄧 小 平 時 期 的 台 灣 安 全 臺 北 :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室 印,6 月 初 版 韋 伯 (Max Weber) 著, 康 樂 等 譯,2001, 支 配 的 類 型 : 韋 伯 選 集 (Ⅲ) 臺 北 : 遠 流 出 版,10 月 初 版 宮 崎 正 勝 著, 趙 韻 毅 譯,2006, 世 界 史 圖 解 臺 北 : 商 周 出 版,6 月 初 版 高 賢 治,1978, 臺 灣 三 百 年 史 臺 北 : 眾 文 圖 書,3 月 初 版 連 溫 卿,2003, 台 灣 政 治 運 動 史 臺 北 : 稻 香 出 版 社,11 月 再 版 麥 可. 哈 德 與 安 東 尼 奧. 納 格 利 (Michael Hardt and Antonio Negri) 著, 韋 本 李 尚 遠 譯,2002, 帝 國 臺 北 : 商 周,7 月 初 版 221

233 凃 照 彥 著, 李 明 峻 譯,2003,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下 的 台 灣 臺 北 : 人 間 出 版 社,1 月 初 版 許 福 明,1986, 中 國 國 民 黨 的 改 造 一 九 五 - 九 五 二 兼 論 其 對 中 華 民 國 治 發 展 的 影 響 臺 北 : 正 中 書 局,10 月 初 版 孫 歌,2001, 亞 洲 意 味 著 什 麼 - 文 化 間 的 日 本 臺 北 : 巨 流 出 版,10 月 初 版 國 玉 奇 丘 德 諾 夫 合 著,2007, 地 緣 政 治 學 與 世 界 秩 序 重 慶 : 重 慶 出 版 社,1 月 第 1 版 國 史 館 編,2000, 一 個 中 國 論 述 史 料 彙 編 -- 史 料 文 件 ( 二 ) 臺 北 : 國 史 館, 初 版 陳 孔 立 編,1996, 台 灣 歷 史 綱 要 臺 北 : 人 間 出 版 社,11 月 初 版 陳 在 正,2003, 台 灣 海 疆 史 臺 北 : 揚 智 文 化,3 月 初 版 陳 明 通,2001, 派 系 政 治 與 臺 灣 政 治 變 遷 臺 北 : 新 自 然 主 義,6 月 二 版 一 刷 陳 浩 洋 著, 江 秋 玲 譯,1992, 台 灣 四 百 年 庶 民 史 臺 北 : 自 立 晚 報,5 月 初 版 陳 捷 先,2001, 不 剃 頭 與 兩 國 論 臺 北 : 遠 流,5 月 初 版 陳 碧 笙,1993, 台 灣 人 民 歷 史 臺 北 : 人 間 出 版 社,9 月 初 版 郭 弘 斌,2001, 荷 據 時 期 台 灣 史 記 臺 北 : 台 原 出 版 社,1 月 第 一 版 曹 永 和,1954, 荷 蘭 與 西 班 牙 占 據 時 期 的 台 灣, 台 灣 文 化 論 文 集 臺 北 : 中 華 文 化 出 版 事 業 委 員 會,8 月 初 版 曹 永 和,2000, 臺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續 集 臺 北 : 聯 經,10 月 初 版 曹 永 和,2006, 臺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臺 北 : 聯 經,10 月 初 版 十 刷 曹 永 和,2006, 台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續 集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公 司,2 月 初 版 梅 孜 主 編,1997, 美 台 關 係 重 要 資 料 選 編 ( ) 北 京 : 時 事 出 版 社, 第 1 版 梁 伯 華,1991, 近 代 中 國 外 交 的 巨 變 : 外 交 制 度 與 中 外 關 係 的 研 究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11 月 初 版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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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圖 書 公 司,2 月 初 版 楊 彥 傑,2000, 荷 據 時 代 台 灣 史 臺 北 : 聯 經,10 月 初 版 楊 國 樞 文 崇 一 吳 聰 賢 李 亦 園 編,1996, 社 會 及 行 為 科 學 研 究 法 臺 北 : 東 華 書 局,5 月 13 版 趙 國 輝,2010, 國 際 法 與 近 代 中 日 台 灣 事 件 外 交 臺 北 : 海 峽 學 術 出 版 社,2 月 初 版 廖 宜 方,2004, 圖 解 台 灣 史 台 北 : 易 博 士 出 版 社,2 月 初 版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編,2004, 臺 灣 史 臺 北 : 眾 文 圖 書,12 月 一 版 六 刷 劉 必 榮,1989, 談 判 臺 北 : 時 報 文 化,6 月 初 版 劉 妮 玲,1983, 清 代 台 灣 民 變 研 究,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專 刊 (9) 臺 北 :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蔡 東 傑,2007, 東 亞 區 域 發 展 的 政 治 經 濟 學 臺 北 : 五 南 圖 書,1 月 初 版 歐 文. 拉 提 摩 爾 (Owen Lattimore) 著, 唐 曉 峰 譯,2005, 中 國 的 亞 洲 內 陸 邊 疆 南 京 : 江 蘇 人 民 出 版 社,11 月 第 1 版 歐 陽 泰 (Tonio Andrade) 著, 鄭 維 中 譯,2007, 福 爾 摩 沙 如 何 變 成 台 灣 府? 臺 北 : 遠 流,2 月 一 版 戴 天 昭 著, 李 明 峻 譯,2002, 台 灣 國 際 政 治 史 ( 完 整 版 ) 臺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 2 月 初 版 戴 寶 村,2006, 台 灣 政 治 史 臺 北 : 國 立 編 譯 館,11 月 初 版 簡 後 聰,2003, 台 灣 史 臺 北 : 五 南,2 月 初 版 蕭 宗 煌 呂 理 政,2006, 艾 爾 摩 莎 :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臺 灣 與 西 班 牙 特 展 導 覽 手 冊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7 月 初 版 魏 鏞,1993, 社 會 科 學 的 性 質 與 發 展 趨 勢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2 月 二 版 龔 宜 君,1998, 外 來 政 權 與 本 土 社 會 : 改 造 後 國 民 黨 政 權 社 會 基 礎 的 形 成 ( ) 臺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8 月 初 版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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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立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文 化 所 碩 士 論 文 蔡 裕 明,2006, 中 國 南 方 邊 界 與 邊 疆 變 動 之 研 究, 高 雄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大 陸 所 博 士 論 文 蕭 曼 茹,2008, 台 語 歌 曲 與 國 家 統 治, 高 雄 : 中 山 大 學 中 山 所 碩 士 論 文 ( 四 ) 研 討 會 論 文 白 永 瑞, , 東 亞 地 域 秩 序 : 超 越 帝 國, 走 向 東 亞 共 同 體, 臺 北 市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主 辦, 政 治 學 與 文 化 研 究 第 二 十 九 次 會 議 吳 志 中, , 地 緣 政 治 理 論 與 兩 岸 關 係, 臺 北 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系 主 辦, 國 際 關 係 之 理 論 與 實 踐 學 術 研 討 會 陳 宥 樺, , 被 揮 動 的 武 士 刀, 高 雄 市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主 辦,95 學 年 度 社 會 科 學 院 研 究 生 論 文 發 表 會 蘇 軍 瑋, ,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對 兩 岸 關 係 的 啟 示, 臺 北 縣 : 淡 江 大 學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主 辦,2006 全 球 / 在 地 趨 勢 與 變 遷 研 究 生 論 文 研 討 會 ( 五 ) 明 清 史 料 江 日 昇,1987, 臺 灣 外 記 臺 北 : 大 通 書 局 李 元 春,1958, 臺 灣 志 略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8 種 沈 起 元,1966, 條 陳 臺 灣 事 宜 狀, 收 錄 於 清 經 世 文 編 選 錄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29 種 沈 葆 楨,1959, 請 移 駐 巡 撫 摺, 福 建 臺 灣 奏 摺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9 種 郁 永 河,1959, 裨 海 紀 遊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44 種 227

239 施 琅,1958, 恭 陳 臺 灣 棄 留 疏, 收 錄 於 施 琅, 靖 海 紀 事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3 種 黃 叔 璥,1957, 臺 海 使 槎 錄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4 種 楊 英, 從 征 實 錄,1984,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32 種, 臺 灣 文 獻 史 料 叢 刊, 第 六 輯 ;120, 臺 北 : 大 通 夏 琳, 海 紀 輯 要,1984,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2 種, 臺 灣 文 獻 史 料 叢 刊, 第 六 輯 ;117, 臺 北 : 大 通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1963, 清 聖 祖 實 錄 選 輯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65 種,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冬 十 月 丁 未 條 臺 灣 銀 行 研 究 室 編,1964, 籌 辦 夷 務 始 末 選 輯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03 種 ( 六 ) 媒 體 網 路 資 料 1. 媒 體 未 重 申 四 不, 不 改 變 現 狀, 扁 終 止 國 統 會 及 綱 領, 中 國 時 報,2006 年 2 月 28 日,A1 版 李 筱 峰 劉 峰 松 合 譯, 台 灣 歷 史 閱 覽 ( 七 ), 自 立 晚 報,1994 年 5 月 24 日, 第 7 版 周 恩 來, 關 於 美 國 武 裝 侵 略 中 國 領 土 台 灣 的 聲 明, 新 華 社,1950 年 6 月 28 日 施 正 鋒, 被 擊 敗 民 族 的 自 我 追 尋, 台 灣 時 報,1995 年 8 月 17 日, 第 3 版 張 茂 森, 田 中 奏 摺, 中 國 承 認 是 假 的, 自 由 時 報,2006 年 3 月 3 日,A1 版 單 厚 之 楊 舒 媚 鄭 閔 聲, 戰 神 狂 飆 不 罷 休, 終 結 萬 年 國 會, 中 國 時 報,2010 年 11 月 11 日,A6 版 228

240 總 統 接 受 墨 西 哥 太 陽 報 系 集 團 董 事 長 瓦 斯 蓋 茲 (Mario Vázquez Raña) 專 訪, 總 統 府 新 聞 稿,2008 年 9 月 3 日 2. 網 路 資 料 一 個 中 國, 各 自 表 述 共 識 的 史 實, 國 政 基 金 會 網 站, 國 安 析 號, , 年 10 月 5 日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網 站 : 年 8 月 26 日 日 本 統 治 殖 民 地 過 程 的 透 視,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之 台 灣, 年 3 月 25 日 玉 山 週 報 第 68 期,2010/09/27, =4729&f_ART_ID=273074,2010 年 10 月 5 日 反 攻 大 陸 政 策, 臺 灣 歷 史 學 習 網, 年 9 月 25 日 佚 名, 臺 建 省 和 劉 銘 傳 對 臺 建 設 的 規 劃, 華 夏 經 緯 網 年 9 月 28 日 余 杰, 大 東 亞 之 夢, 年 9 月 12 日 林 呈 蓉, 從 東 亞 國 際 情 勢 的 觀 點 談 牡 丹 社 事 件, 台 灣 歷 史 學 會 網 站, 年 4 月 6 日 林 呈 蓉, 台 灣 歷 史 上 的 民 變, 台 灣 歷 史 學 會 網 站 年 9 月 28 日 229

241 吳 東 林, 巨 變 中 的 台 灣 軍 事 戰 略, 年 11 月 12 日 馬 英 九 為 未 來 兩 岸 關 係 定 調 不 統 不 獨 不 武, 國 際 日 報,2008 年 1 月 16 日, 年 10 月 5 日 郭 弘 斌, 台 灣 人 的 台 灣 史, 台 灣 海 外 網, 年 3 月 22 日 許 介 鱗,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 以 台 灣 為 中 心, 年 8 月 28 日 陳 世 嶽, 鄭 清 間 的 政 治 談 判 ( ), 中 國 歷 史 上 的 分 合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之 五, 年 3 月 10 日 陳 清 泉, 和 平 不 是 廉 價 品, 11,2010 年 3 月 12 日 張 炎 憲, 二 二 八 事 件 責 任 歸 屬 研 究 報 告, 年 9 月 15 日 張 君 卓, 從 周 邊 看 中 國 : 古 代 中 國 與 東 亞 世 界, 南 方 都 市 報,2009 年 7 月, 年 10 月 16 日 張 靜 宜, 日 治 末 期 台 灣 經 濟 之 發 展, 年 3 月 20 日 臺 灣 大 百 科 全 書, 自 由 中 國, 年 10 月 6 日 蔡 成 祖, 鄭 成 功 用 兵 方 法 研 究, 年 3 月 25 日 鄭 宇 欽 葉 紘 麟, 鳩 山 東 亞 共 同 體, 掀 起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記 憶, 玉 山 周 報, 第 230

242 25 期 (2009 年 11 月 26 日 ), 年 9 月 5 日 Mann Michael,Taiwan in the Web of Empires: Chinese, American and Capitalism, 2004 年 12 月 18 日,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中 心 主 辦 帝 國 夾 縫 中 的 台 灣 國 際 研 討 會, m,2010 年 10 月 16 日 二 外 文 部 分 ( 一 ) 專 書 Alt, James E. and K. Alec Chrystal, 1983, Political Economics.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ron, Ramond, Peace and War: A Theo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Doubleday & Company, Inc. Binnendijk Hans & Ronald N. Montaperto eds., Strategic Trends in China.Washington, D.C.: INSS 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 Bullock Alan and Oliver Stallybrass, The Fontana Dictionary of Modern Thought (London: Fontana Press, 1977), pp ; David Roberstson, A Dictionary of Modern Politics (London: Europa Publication Ltd., 1985), pp Busha Charles and Stephen Harter, Research Methods in Librarianship: Techniques and Interpretations.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Buzen Barry and Richard Little, International System in World History: Remarking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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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236

248 附 錄 一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事 件 年 表 時 間 事 件 對 臺 灣 地 緣 政 治 意 義 政 治 ( 憲 政 ) 秩 序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特 色 1624 荷 蘭 佔 領 臺 灣, 構 築 熱 蘭 遮 城 普 羅 民 遮 城, 並 設 荷 屬 東 印 度 公 司 臺 灣 分 館 1626 西 班 牙 佔 領 雞 籠 ( 今 基 隆 ), 構 築 聖 沙 爾 瓦 多 堡 1642 荷 蘭 北 攻 雞 籠, 將 西 班 牙 逐 出 臺 灣 北 部 鄭 成 功 趨 荷 攻 臺 ; 明 鄭 創 建 東 都 與 東 寧 王 朝 施 琅 攻 臺, 鄭 克 塽 降 清 ; 臺 灣 棄 留 疏 地 緣 戰 略 爭 論 鴉 片 戰 爭 ; 清 / 英 法 聯 軍 戰 爭 ; 江 寧 條 約 ; 天 津 1. 荷 蘭 成 為 第 一 個 統 治 臺 灣 的 政 權 2. 東 亞 海 域 貿 易 轉 運 基 地 1. 西 班 牙 以 臺 灣 北 部 為 貿 易 轉 運 基 地 2. 臺 灣 南 北 處 於 荷 蘭 西 班 牙 分 割 治 理 狀 態 3. 鄭 氏 集 團 的 軍 事 力 量 漸 次 發 展, 臺 灣 成 為 東 亞 海 盗 的 聖 域 1. 荷 蘭 控 制 全 臺 2. 荷 蘭 與 鄭 芝 龍 掌 控 對 日 貿 易 海 上 運 輸 線 3. 預 埋 荷 鄭 貿 易 衝 突 建 立 首 次 漢 人 政 權, 地 方 政 權 型 態 的 軍 政 統 治 體 制 ; 臺 灣 成 為 反 清 復 明 的 基 地, 私 人 海 上 武 裝 力 量 的 聖 域 1. 臺 灣 納 入 清 帝 國 版 圖 2. 江 浙 閩 粵 四 省 之 左 護 3. 南 海 屏 障, 清 帝 國 東 南 海 疆 之 戰 略 防 衛 線 1. 開 放 雞 籠 淡 水 安 平 旗 後 之 通 商 口 岸 2. 英 法 兩 國 人 員 及 船 隻 資 本 商 品 自 由 進 1.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VOC) 統 治 體 制 的 政 治 性 格 2. 雙 元 統 治 架 構 ( 原 漢 分 治 ) 1. 西 班 牙 在 北 部 主 要 是 地 緣 經 濟 與 傳 教, 由 馬 尼 拉 政 廳 支 配 治 理 權 2. 荷 蘭 在 南 部 也 是 地 緣 經 濟 與 傳 教, 由 VOC 設 置 臺 灣 商 館 支 配 治 理 權 帝 國 擴 張 的 支 出 與 獲 利 論 理 臺 灣 商 館 自 負 盈 虧, 以 在 臺 行 政 長 官 主 控, 漢 人 甲 必 丹 及 原 住 民 長 老 制 分 而 治 之, 間 接 統 治 1. 軍 政 非 民 政 之 政 治 體 制 2. 藩 主 ( 地 方 性 ) 政 治 實 體 3. 寓 兵 於 農 ( 屯 田 制 ) 1. 防 臺 治 臺 前 期 統 治 綱 領 2. 防 止 臺 灣 成 為 盜 賊 的 巢 穴, 反 政 府 的 根 據 地 3. 臺 灣 與 澎 湖 群 島 劃 歸 福 建 省 管 轄 4. 以 軍 事 力 量 維 持 治 安, 遂 行 社 會 控 制 1. 明 帝 國 華 夷 秩 序 之 朝 貢 體 制 2. 東 亞 出 現 雙 重 華 夷 秩 序 ( 明 帝 國 與 日 本 ) 3. 西 歐 海 洋 帝 國 挑 戰 明 華 夷 秩 序 朝 貢 體 制 1. 明 帝 國 華 夷 秩 序 之 朝 貢 體 制 2. 東 亞 出 現 雙 重 華 夷 秩 序 ( 明 帝 國 與 日 本 ) 3. 西 歐 海 洋 帝 國 挑 戰 明 華 夷 秩 序 朝 貢 體 制 1. 東 亞 海 域 呈 現 東 西 方 海 洋 秩 序 的 交 會 與 衝 突 2. 私 人 海 上 武 裝 力 量 介 入 維 護 海 上 交 通 線 安 全 3. 明 帝 國 華 夷 秩 序 朝 貢 體 制 崩 壞 4. 德 川 幕 府 主 政, 日 本 實 施 鎖 國 政 策 1. 大 清 帝 國 重 建 中 華 帝 國 朝 貢 秩 序, 開 啟 統 治 東 亞 大 陸 年 代 2. 東 亞 海 域 處 於 權 力 真 空 狀 態 3. 私 人 海 上 武 裝 商 船 隊 壟 斷 東 亞 海 域 貿 易 航 線 華 夷 秩 序 為 主, 西 歐 國 家 體 系 諸 國 適 應 1. 以 中 國 為 中 心 之 東 亞 朝 貢 體 系 逐 漸 崩 解 2. 大 英 帝 國 成 為 東 亞 體 系 的 主 導 國 237

249 條 約 羅 發 號 事 件 ; 牡 丹 社 事 件 ; 日 清 和 約 出, 洞 開 臺 灣 安 全 的 大 門 1. 清 帝 國 起 初 以 臺 灣 是 化 外 之 地 原 住 民 是 化 外 之 民, 原 住 民 住 地 非 中 國 政 府 司 法 管 轄 權 可 及 之 地 主 權 不 及 於 臺 灣, 2. 清 帝 國 賠 款 懲 兇, 承 認 日 本 出 兵 的 正 當 性 1885 臺 灣 建 省 臺 灣 是 清 帝 國 主 權 所 轄 之 地 而 非 化 外 之 地 1. 封 山 令 與 隘 勇 線 2. 臺 灣 是 帝 國 的 邊 陲, 是 化 外 之 地 3. 施 行 各 種 禁 制 令, 防 止 住 民 反 叛 1. 防 夷 治 臺 後 期 統 治 綱 領 2. 開 山 撫 番 廢 除 內 地 渡 臺 禁 令 3. 防 衛 臺 灣 安 全, 整 頓 吏 治 軍 備 徵 稅 3. 西 歐 國 家 體 系 運 作 原 則 取 代 朝 貢 體 系 冊 封 制 度 1. 西 歐 國 家 體 系 ( 大 英 帝 國 海 洋 秩 序 ) 與 日 本 衝 擊 華 夷 秩 序 2. 琉 球 為 日 本 所 轄, 日 本 挑 戰 清 帝 國 華 夷 秩 序 與 朝 貢 體 制 美 英 日 法 等 國 在 東 亞 海 域 競 逐 海 權 日 清 戰 爭 ; 馬 關 條 約 ; 日 本 殖 民 始 政 中 日 戰 爭 太 平 洋 戰 爭 ; 開 羅 宣 言 1. 臺 灣 主 權 讓 渡 日 本 2. 臺 灣 民 主 國 成 立 與 崩 解 3. 臺 灣 成 為 日 本 南 疆, 領 土 擴 張 南 進 論 之 基 地 1. 臺 灣 納 入 日 本 戰 時 體 制 2. 後 勤 補 給 與 兵 力 支 援 基 地 3.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核 心 ; 南 進 南 太 平 洋 諸 島 基 地 4. 臺 灣 在 日 本 殖 民 地 實 證 法 制 中, 是 日 本 國 家 權 力 支 配 的 客 體 中 華 民 國 依 開 羅 宣 言 所 稱 臺 灣 歸 還 中 國, 取 得 臺 灣 的 主 權 六 三 法 武 官 總 督 1. 日 本 與 美 利 堅 競 逐 體 制 東 亞 海 洋 霸 權 2. 殖 民 地 統 治 秩 序 之 2. 國 家 體 系 秩 序 與 帝 建 立, 敉 平 各 種 反 國 主 義 競 爭 抗, 獲 致 財 政 平 衡, 3. 日 本 在 朝 鮮 半 島 建 整 頓 吏 治 立 前 進 中 國 的 灘 頭 堡 3. 日 本 獨 占 資 本 開 展 臺 灣 經 濟 上 的 殖 民 地 化 的 進 程 4. 採 取 三 段 警 備 法 從 事 鎮 壓 5. 員 警 政 治, 配 合 保 甲 制 度 之 實 施, 達 成 平 定 治 安 目 的 1. 內 地 延 長 主 義 同 化 主 義 的 文 官 總 督 體 制 2. 日 本 本 國 法 律 適 用 於 臺 灣 殖 民 地 3. 著 手 進 行 司 法 教 育 ( 學 制 ) 地 方 制 度 改 革 4. 內 臺 共 學 共 婚 及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5. 日 本 治 臺 重 要 政 策 為 : 皇 民 化 運 動 工 業 化 南 進 基 地 化 1. 日 本 意 圖 制 霸 世 界 之 開 端, 欲 征 服 支 那, 必 先 征 服 滿 蒙, 欲 征 服 世 界, 必 先 征 服 支 那 2. 大 英 帝 國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和 俄 羅 斯 帝 國, 與 大 清 帝 國 及 日 本 帝 國 等 主 要 互 動 成 員 複 雜 關 係 交 織 而 構 成 近 代 東 亞 體 系 的 變 遷 中 美 蘇 日 在 亞 洲 大 陸 部 進 行 地 緣 政 治 大 競 賽 日 本 在 亞 洲 大 陸 部 與 東 亞 海 域 進 行 異 質 的 兩 面 作 戰 1945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1. 臺 灣 暫 由 蔣 介 石 代 1. 開 啟 黨 國 威 權 體 制 美 蘇 冷 戰 ; 美 國 在 戰

250 戰 結 束 ; 聯 軍 總 司 令 部 發 表 指 令 第 一 號 ; 1948 蔣 介 石 就 任 第 一 屆 總 統 ; 施 行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臨 時 條 款 實 施 管, 指 派 陳 儀 接 管 行 政 權 2. 臺 灣 歸 屬 未 經 公 投, 定 位 未 定 1. 反 攻 大 陸 基 地 2. 美 國 圍 堵 共 產 主 義 之 戰 略 前 緣 1950 韓 戰 ; 1. 臺 灣 海 峽 中 立 化, 美 國 派 遣 第 七 艦 隊 巡 弋 2. 阻 斷 蔣 介 石 反 攻 大 陸 及 毛 澤 東 血 洗 臺 灣 的 戰 爭 意 圖 1952 日 臺 簽 訂 中 日 本 承 認 在 臺 灣 的 中 日 和 平 條 約 華 民 國 政 府 1954 第 一 次 臺 海 危 機 美 臺 簽 署 中 美 共 同 防 衛 條 約 1958 八 二 三 砲 戰 ( 第 二 次 臺 海 危 機 ) 1959 蔣 介 石 杜 勒 斯 共 同 聲 明, 放 棄 以 武 力 反 攻 大 陸 臺 灣 退 出 聯 合 國 ; 中 加 中 日 斷 交 蔣 經 國 接 任 總 統 ; 美 中 建 交 ; 臺 美 簽 署 臺 灣 關 係 法 ; 蔣 經 國 逝 世, 李 登 輝 接 任 總 統 臺 灣 納 入 美 國 西 太 平 洋 防 禦 體 系 1. 臺 灣 納 入 美 國 西 太 平 洋 防 禦 體 系 2. 美 國 第 七 艦 派 艦 護 送 補 給 臺 灣 納 入 美 國 西 太 平 洋 防 禦 體 系 1. 中 國 代 表 權 由 PRC 取 代 2. 臺 灣 與 友 邦 斷 交 骨 牌 效 應 的 開 瑞 3. 加 拿 大 日 本 承 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1. 美 國 承 認 PRC 是 一 中 2. 依 臺 灣 關 係 法 給 予 臺 灣 與 其 他 主 權 國 家 同 等 的 待 遇 239 的 蔣 氏 政 權 統 治 時 代 2. 以 黨 治 國 的 國 家 政 治 體 制 3. 訓 政 時 期 由 國 民 黨 以 集 權 的 黨 治 形 式 管 理 國 家 的 政 治 4. 建 立 以 蔣 介 石 為 核 心, 具 有 中 國 傳 統 政 治 文 化 的 軍 事 強 人 統 治 體 制 1. 威 權 體 制 的 鞏 固 者 與 繼 承 者 2. 啟 用 臺 灣 籍 菁 英, 吹 台 青 轉 化 統 治 權 力 3. 恩 庇 侍 從 體 制 形 式, 以 經 濟 建 設 提 昇 臺 灣 的 發 展 4. 執 政 後 期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宣 布 解 嚴 開 放 探 親, 推 動 臺 灣 政 治 民 主 化 終 止 動 員 戡 亂 1. 國 共 內 戰 狀 態 結 束 1. 臺 灣 進 入 民 主 改 後 建 立 西 太 平 洋 美 利 堅 海 洋 秩 序 1. 美 國 建 構 阿 留 申 群 島 千 島 群 島 日 本 列 島 琉 球 群 島 臺 灣 菲 律 賓 印 度 尼 西 亞 馬 來 西 亞 泰 國 形 成 第 一 島 鍊 戰 略 封 鎖 2. 美 國 圍 堵 政 策, 防 止 東 亞 陸 權 國 家 向 外 擴 張 東 亞 進 入 韓 戰 體 制 ;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板 塊 變 動 朝 鮮 半 島 南 北 分 隸 對 峙 1. 美 利 堅 霸 權 秩 序 (Pax Americana) 下 的 權 力 平 衡 2. 美 國 是 東 亞 地 緣 政 治 賽 局 的 平 衡 者

251 時 期 ; 完 成 憲 政 改 革 ; 金 門 馬 祖 解 除 戰 地 政 務 ; 臺 灣 第 一 次 直 選 總 統 ; 陳 水 扁 當 選 總 統 ; 中 國 通 過 反 分 裂 國 家 法 簽 訂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2. 臺 灣 不 再 反 攻 大 陸 3. 兩 岸 是 對 等 政 治 實 體 4. 國 家 認 同 趨 向 模 糊, 兩 岸 維 持 現 狀 中 國 武 力 犯 臺 時 機 法 制 化, 提 供 動 武 的 正 當 性 ( 內 政 問 題 ), 阻 絕 國 際 干 遇 1. 由 海 基 會 與 海 協 會 簽 署 落 款 者, 主 體 是 兩 個 民 間 單 位 非 主 權 國 家 2. 傾 中 離 美 臺 灣 處 於 和 或 戰 的 戰 略 選 項 難 題 ( 地 戰 略 漂 流 ) 革 民 主 轉 型 階 段 2. 憲 政 時 期 的 政 治 制 度 規 劃 與 安 排 3. 對 中 國 戒 急 用 忍, 經 貿 南 向 ( 東 南 亞 ) 發 展 4. 對 中 經 貿 政 策 : 積 極 開 放 有 效 管 理 1. 臺 灣 進 入 民 主 改 革 民 主 轉 型 階 段 2. 憲 政 時 期 的 政 治 制 度 規 劃 與 安 排 3. 臺 灣 完 成 第 一 次 政 黨 輪 替, 政 權 和 平 轉 移 4. 大 陸 政 策 : 四 不 一 沒 有 ; 對 中 經 貿 政 策 : 積 極 管 理 有 效 開 放 1.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後, 臺 灣 進 入 民 主 鞏 固 期, 朝 民 主 深 化 方 向 前 行 2. 不 統 不 獨 不 武 3. 以 不 對 抗 不 衝 突 為 政 策 的 主 軸 1. 美 利 堅 霸 權 秩 序 (Pax Americana) 下 的 權 力 平 衡 2. 中 國 重 返 東 亞 海 域 權 力 賽 局, 挑 戰 美 利 堅 霸 權 秩 序 3. 北 韓 發 展 核 武 與 臺 灣 主 權 爭 議 成 為 東 北 亞 地 緣 政 治 板 塊 運 動 的 發 火 點 (flash point) 240

252 附 錄 二 臺 灣 各 時 期 之 歷 史 特 質 荷 蘭 帝 國 時 代 ( ) 鄭 氏 政 權 時 代 ( ) 清 帝 國 時 代 ( ) 日 本 帝 國 時 代 ( ) 中 華 民 國 時 代 (1945-) 國 際 秩 序 華 夷 秩 序 為 主, 西 歐 國 家 體 系 諸 國 適 應 華 夷 秩 序 華 夷 秩 序 為 主, 西 歐 國 家 體 系 諸 國 適 應 華 夷 秩 序 前 期 華 夷 秩 序 為 主, 西 歐 國 家 體 系 諸 國 適 應 ; 後 期 西 歐 國 家 體 系 ( 大 英 帝 國 海 洋 秩 序 ) 與 日 本 衝 擊 華 夷 秩 序 國 家 體 系 秩 序 與 帝 國 主 義 競 爭 國 家 體 系 中 的 美 利 堅 霸 權 秩 序 (Pax Americana) 地 域 性 格 ( 國 際 社 會 中 的 地 位 ) 統 治 機 構 重 商 主 義 國 家 的 殖 民 地. 通 商 基 地 ( 北 部 一 度 被 西 班 牙 佔 領, 其 後 被 荷 蘭 人 逐 退 ) 武 裝 海 洋 交 易 集 團 + 亡 命 中 國 政 權 ( 南 明 ) 之 割 據 地. 商 通 基 地 清 帝 國 直 轄 的 一 個 特 殊 地 方 ( 前 期 島 嶼 部 分 統 治 ; 後 期 全 島 統 治 ) 大 日 本 帝 國 之 殖 民 地. 新 領 土 ( 次 等 臣 民 化 政 策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省 作 為 中 國 國 家 的 一 個 分 裂 體 之 中 華 民 國 作 為 實 質 臺 灣 國 家 的 中 華 民 國 在 臺 灣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 總 部 設 於 巴 達 維 亞 ) 東 都 ( 後 東 寧 ) 政 府 ( 今 日 的 臺 南 ) 福 建 省 臺 灣 府 臺 灣 省 臺 灣 總 督 府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 首 都 南 京 臨 時 首 都 臺 北 / 中 國 國 民 黨 一 黨 獨 裁 民 主 體 制 ) 外 來 者 移 住 ( 總 人 口 ) 漢 族 農 民. 商 人 ( 數 萬 人 ) 漢 族 軍 人. 士 兵. 官 僚. 農 民 等 ( 十 數 萬 人 ) 漢 族 官 僚. 駐 軍. 農 民. 商 人 等 ( 約 二 九 萬 人 ) 日 本 人 技 術 官 僚. 商 工 業 者. 技 術 人 員 等 ( 約 六 百 萬 人 ) 外 省 人 官 僚. 軍 人. 士 兵. 知 識 人 其 其 家 族 ( 大 多 數 為 漢 族, 約 占 總 人 口 十 三 %) 241

253 社 會 互 動 原 理 荷 蘭 人 屬 地 主 義 漢 人 宗 族 主 義 原 住 民 共 同 體 主 義 漢 人 宗 族 主 義 原 住 民 共 同 體 主 義 漢 人 宗 族 主 義 與 地 緣 主 義 原 住 民 共 同 體 主 義 日 本 式 種 族 主 義 ( 日 本 人 ) 漢 人 宗 族. 民 族 主 義 混 雜 原 住 民 共 同 體 主 義 黨 國 主 義. 宗 族 主 義. 民 族 主 義. 現 代 結 社 主 義. 原 子 化 個 人 主 義. 消 失 的 共 同 體 主 義 混 雜 住 民 組 成 與 族 群 關 係 荷 蘭 人 ( 含 黑 人 士 兵 ). 原 住 民. 漢 人 漢 人. 原 住 民 漢 人 ( 泉 州 人. 漳 州 人. 客 家 人 ). 原 住 民 ( 熟 番. 生 番 ) 日 本 人. 漢 族 ( 本 島 人 ). 原 住 民 ( 生 蕃. 熟 蕃 ) 漢 族 ( 本 省 人. 外 省 人 )/ 原 住 民 ( 山 地 同 胞 ) 四 大 族 群 ( 福 佬, 客 家, 新 住 民, 原 住 民 ) 經 濟 發 展 農 業 發 展 的 空 間 擴 大 ( 平 地 開 發 丘 陵 地 開 發 ) 商 業 性 農 業 的 展 開 ( 砂 糖 米 砂 糖 茶 ) 農 業 發 展 的 空 間 擴 大 ( 平 地 開 發 丘 陵 地 開 發 ) 商 業 性 農 業 的 展 開 ( 砂 糖 米 砂 糖 茶 ) 農 業 發 展 的 空 間 擴 大 ( 平 地 開 發 丘 陵 地 開 發 ) 商 業 性 農 業 的 展 開 ( 砂 糖 米 砂 糖 茶 ) 商 業 性 農 業 的 集 約 性 發 展 ( 農 業 的 市 場 化 ). 近 代 製 糖 業 的 發 展. 戰 時 初 步 工 業 化 纖 維 製 品 等 進 口 替 代 型 工 業 化 纖 維. 家 電 製 品 等 出 口 替 代 型 工 業 化. 石 化 製 品 等 進 口 替 代 型 工 業 化 產 業 高 度 化. 資 本 輸 出 國 化 主 要 輸 出 地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東 南 亞 ( 鹿 角 鹿 皮 砂 糖 )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東 南 亞 ( 鹿 角 鹿 皮 砂 糖 ) 中 國 大 陸 ( 米. 砂 糖 ) 歐 美 ( 茶. 樟 腦 ) 日 本 ( 砂 糖 ) 日 本 ( 砂 糖. 蓬 萊 米 ) 歐 美 ( 茶. 樟 腦 ) 美 國 ( 纖 維. 民 生 用 雜 貨 品. 家 電 製 品 ) 美 國. 日 本 ( 電 腦 相 關 製 品 ) 中 國 ( 石 化 製 品 ) 與 中 國 大 陸 政 權 的 關 係 共 存 敵 對 鬆 散 的 統 合 統 合 強 化 與 日 本 的 統 合 強 化 限 制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來 往 敵 對 經 濟 結 合. 政 治 分 離 東 亞 安 全 保 障 的 焦 點 資 料 來 源 : 張 錫 模, 臺 灣 史 講 義 ( 高 雄 市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2006 年 9 月 ), 頁

254 附 錄 三 時 間 ( 期 間 ) 第 一 次 談 判 年 第 二 次 談 判 1662 年 7-12 月 第 三 次 談 判 1663 年 10 月 清 鄭 談 判 一 覽 表 目 的 條 件 結 果 清 朝 為 分 化 鄭 軍 與 孫 可 望 李 定 國 聯 合, 鄭 成 功 則 將 計 就 計, 權 措 糧 餉 以 裕 兵 食 清 朝 獲 知 鄭 成 功 死 於 臺 灣, 鄭 經 面 對 內 亂 地 位 不 穩, 擬 招 撫 在 金 廈 的 鄭 經 鄭 經 則 將 計 就 計, 爭 取 時 間 以 解 決 內 亂 清 已 攻 下 金 廈, 擬 招 撫 分 化 鄭 經 內 部 鄭 經 無 信 心, 乾 脆 放 棄 東 山 島, 全 部 撤 往 臺 灣 第 四 次 談 判 1666 年 5 月 清 以 安 撫 招 降 為 主, 兼 探 鄭 虛 實, 鄭 則 應 付 了 事 第 五 次 談 判 1669 年 7 月 清 朝 康 熙 親 政, 放 棄 武 力 攻 臺, 以 和 平 統 一 為 主, 派 刑 部 侍 郎 明 珠 兵 部 侍 郎 蔡 毓 榮 到 閩, 有 誠 意 和 解 第 六 次 談 判 1677 年 4 月 鄭 經 已 反 攻 大 陸, 清 為 全 力 對 付 三 藩, 乃 以 安 撫 鄭 經 為 目 的, 故 派 人 安 撫, 但 由 康 親 王 傑 書 主 持, 軍 人 態 度 傲 慢, 以 主 子 自 居 第 七 次 談 判 1677 年 秋 清 希 望 鄭 經 退 回 臺 灣, 許 以 比 照 朝 鮮 例, 歲 時 納 貢, 通 商 貿 易 ; 鄭 提 出 以 漳 泉 潮 惠 四 府 交 換 清 以 海 澄 公 爵 漳 泉 潮 惠 四 府 地 盤 為 餌, 要 鄭 成 功 投 降 清 提 供 厚 節 招 降, 但 須 剃 髮, 鄭 則 提 比 照 朝 鮮 藩 國 待 遇 ( 不 削 髮, 稱 臣 納 貢 而 已 ) 清 提 的 條 件 為, 以 沿 海 地 方 與 鄭 通 商, 但 鄭 須 稱 臣 納 貢, 以 子 為 質 入 京 許 鄭 經 封 藩, 世 守 臺 灣, 但 須 剃 髮 第 八 次 談 判 1678 年 9 月 清 雖 攻 下 漳 泉, 但 海 澄 仍 為 鄭 所 佔, 清 欲 索 還 第 九 次 談 判 1678 年 10 清 雖 攻 下 漳 泉, 但 海 澄 仍 月 為 鄭 所 佔, 清 欲 索 還 第 十 次 談 判 1679 年 5 月 清 急 於 要 鄭 退 回 臺 灣 許 以 援 朝 鮮 例, 稱 臣 納 貢 且 不 剃 髮 第 十 一 次 談 判 ( 招 降 ) 1682 年 清 派 人 遊 說 鄭 之 參 謀 長 陳 永 華 破 裂 : 鄭 成 功 以 堅 不 剃 髮 使 其 破 裂 破 裂 : 鄭 經 解 決 內 亂 後, 以 人 眾 登 岸, 安 插 難 周 為 由, 使 其 破 裂 破 裂 : 鄭 以 若 欲 削 髮 登 岸, 雖 死 不 從 使 其 破 裂 清 提 的 條 件 為, 以 沿 海 地 方 與 鄭 通 商, 但 鄭 須 稱 臣 納 貢, 以 子 為 質 入 京 破 裂 : 比 照 朝 鮮 例, 不 能 剃 髮, 稱 臣 納 貢 ; 保 守 臺 灣 破 裂 : 鄭 經 無 意 議 和, 仍 提 剃 髮, 談 判 不 成 破 裂 : 鄭 經 堅 持 沿 海 諸 島 由 鄭 駐 兵, 糧 餉 由 福 建 供 應, 談 判 破 裂 破 裂 : 鄭 不 讓 海 澄 破 裂 : 鄭 不 讓 海 澄 破 裂 : 鄭 以 海 澄 為 往 來 公 所 為 條 件 及 清 年 納 東 西 兩 岸 銀 餉 6 萬 兩 破 裂 : 不 成 243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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